●第二九七移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七一四--二
苗栗縣奉布政使司札,移請新竹縣:遵批以中港大溪為界,訂期會勘
移文 印 苗栗縣印 私記
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刊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移請會勘事。本年十一月初八日,奉藩憲沈札開:「本年十一月初四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署新竹縣方令祖蔭稟,新、苗兩邑,擬以原定竹南一、二保界址之沙崙崁分界情形,請示緣由;奉批:『此案分界,並據苗栗林代令具稟到院。披閱各稟議論,似以中港溪分界為可採。仰布政司,迅即酌議,速分覆奪,毋延,繳』等因。又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代理苗栗縣林令桂芬稟,卑邑新、苗分治,應以何處為界,請批示遵辦緣由;奉批:『仰布政司,迅即查照新竹縣方署令稟內批示辦理,繳,圖存』各等因,到司。奉此,查此案,先據該二縣具稟到司,業經由司札飭臺北府,轉飭會勘,核議詳辦在案。茲奉前因,合就飭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使遵照,毋違,此札」等因。奉此,合就備移。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希即訂期,移知會勘,以便定界。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新竹縣正堂張
光緒拾伍年拾壹月初十日移
印 苗栗縣印
●第二九八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一一七一四--七
苗栗、新竹兩縣書勘定界繪圖詳覆巡撫劉、布政使沈等
前署臺北府新竹縣,代理臺灣府苗栗縣,調署臺北府新竹縣,為會勘定界,繪圖詳覆事。案奉藩司憲臺蕃憲札:「奉宮保宮保爵撫憲劉批據署新竹縣令祖蔭稟,新、苗兩邑,擬以原定竹南一、二保界址之沙崙崁分界情形請示緣由;奉批:『此案分界,並據苗栗林代令具稟到院。披閱各稟議論,似以中港溪分界為可採。仰布政司,迅即酌議,速分復奪,毋延,繳』等因。又奉宮保宮保爵撫憲劉批據代理苗栗縣林令桂芳稟,新、苗分治,應以何處為界,請示遵辦緣由;奉批:『仰布政司,迅即查照新竹縣方署令稟內批示辦理,繳,圖存』。各等因,到司。奉此,查此案,先據該二縣具稟到司,業經批飭臺北府,轉飭會勘,核議詳辦在案。茲奉前因,合就飭知。札到該縣,即便遵照,毋違,此札」等因。又奉本府憲臺本府憲札,奉藩司憲臺藩憲批據新竹縣方令祖蔭稟同前情;奉批『仰臺北府,遵照另札辦理,並飭該令知照』;仍候宮保爵撫憲批示,繳』。同日又奉批據苗栗縣林令桂芬稟同前情;奉批:仰臺北府遵照另札辦理;並飭林令知照繳,圖併發,覆日仍繳」。又奉札開:「據代理苗栗縣林令桂芬稟稱:『竊卑職抵苗,接印任事,隨即馳往方令所議沙崙之處查勘。該處即屬苗栗保保界,離卑邑維祥庄建城之處,僅隔八里,其沙鬆浮,恐難經久。查新轄之中港保之中,有大溪一條,溪北距新竹城三十里,溪南離卑邑亦有二十里,該溪直通內山,誠屬天生界限;若以為界,最得相宜。理合繪圖,稟請察核』等情。計稟旦繪圖一紙。又據新竹縣方令稟稱:『卑職〔查從〕(註一)前竹南一、二保,原定以中港溪之南沙崙崁為界,聞系自設淡水廳治以來,該兩保即以崁分界區。如果新、苗兩邑(遵)照此崁為界,則可將竹南二、三、四保地方劃分,全歸苗邑管轄。倘若以溪〔為〕界,〔又須〕以竹南一保地方,截分三分之一,所有清賦糧額、圖冊,均須(逐一改換,頗費)周章。況臺地每逢久雨大水,溪道時有變更,究不若原定之沙崙〔崁系屬〕硬界。稟請察核』等情。各到司。據此,查新竹與苗栗分治,其界址必須〔確勘劃〕清。究竟應以何處分界為宜,亟應飭令勘覆,由府核議詳辦,札飭遵照辦理,併轉行該二縣知照。計發繪圖一紙。並據新竹縣方令稟同前由。各到府。奉、據此,查核該二令所稟情形,如以沙崙為界,逼近苗栗建縣之處,僅止八里,局勢太促,誠不如以中港大溪為界,北距新竹縣城三十里,南距苗栗縣城二十里,較為適中。且劃分疆域,向以溪水為貴,沙崙究系陸地,並無一定可以指實之區。縱有一、二處可指,而亦不能處處俱有。溪道則天生形勢,由內山而通海口,界址顯然,非人所能移易;既無慮疆界之爭,且可杜跨籍之弊。縱謂溪道水有遷移,而同屬一溪之中,大致了然。且錢糧原准升除,此坍彼漲,兩縣仍以溪為界,于事並無窒礙。方令所稱:以中港溪為界,竹南一保須截為兩。查方令前送清賦圖冊,竹南一保今已改名中港,何妨將隸于苗者,名為中港南保;隸于新者,名為中港北保。前送清賦圖冊,系未分治以前之案,無所庸其更改。而界址既以溪為分,糧額應由縣劃清,各歸各征。前奉札飭委勘,即經檄委張令延■〈木幹〉會勘,並移知臺灣府臺灣府在案。茲奉前因,除再移知臺灣府臺灣府並分飭各員遵照外,札飭遵照札指,並照前札會同履勘定界,繪圖具覆,此札」等因。又奉本府憲臺本府憲札,奉藩司憲臺藩憲批據新竹縣方令祖蔭稟,新、苗分界一案,現因身患咯血,懇請委員會同履勘緣由;奉批:『據稟已悉,仰臺北府酌核委勘,並飭林令與方令知照繳,稟抄發』,等因。奉此,查新竹現委張令廷■〈木幹〉署理,所有分界一案,應即委令該員會同方、林二令,妥為履勘,除移知臺灣府臺灣府,並飭方、林二令遵照外,合行札委。札仰該員,立即遵照,會同方、林二令履勘明白,定界繪圖,稟覆察奪」等因。又奉臺灣府臺灣府憲憲臺札行前因。各到卑職。奉此,卑職等遵即訂期,於十一月二十日,同赴□□,會勘得中港溪,西通外海,東達內山,自西至東,港口大溪一條,至公館仔庄等處,分為中港南北兩溪。中港北溪至溪心■〈土具〉庄,又分兩兩,(註二)過牛欄堵庄,復合為一。合而又分,中間系南埔庄,南溪迆南,北溪繞北,直抵東北內山,溪道迂長,難以分界。又中港南溪至六份仔庄,亦分為兩,北至大桃坪庄,又分為二。南溪兩條,均屬迤南,北溪一條,過接隘仔庄,斜抵內山。當經卑職等三面會商,按照溪道形勢而論,莫如中港口達南港溪至六份仔、大桃坪,過接隘仔等庄溪流為新、苗分界,最為相宜。各人意見相同,當於中港南溪之南邊,立碑為界,溪邊以南,歸苗栗縣管轄;溪以北,歸新竹縣管轄。計新竹縣城起,至中港南溪止,二十八里;又自苗栗縣城起,至中港南溪南邊止,二十二里。歸苗栗管者,名為中港南保;歸新竹管者,名為中港北保。所有分歸苗栗管轄之竹南二、三、四保田園甲則、糧額、莊戶、實征錢糧圖冊、單根等件,業經卑職祖蔭在任時,移交卑職桂芬接收核辦在案。茲以中港南溪分界,尚有應分苗栗管轄之溪南各庄田園甲則、糧額、庄戶,並實征錢糧冊,容俟卑職廷■〈木幹〉于本年十二月底,錢糧截數之後,即當吊齊各項冊籍,按庄逐戶,一一理分;另造田園甲則、糧額、戶名清冊,並光緒十四、五年分應完錢糧實征冊,開年移送卑職桂芬接收,即於明春開征起,無諭新舊錢糧,統歸卑職桂芬接征。一面仍由卑職廷■〈木幹〉另行詳辦。將來卑職桂芬續征光緒十四年分錢糧若干,移歸卑職廷■〈木幹〉接收彙解。所有卑職祖蔭暨卑職廷■〈木幹〉已征苗栗管轄各保之光緒十五年分錢糧,亦由卑職廷■〈木幹〉核出數目,移歸卑職桂芬彙造奏銷,以足分數。是否有當,合將會勘定界情形,繪具新、苗分界輿圖,會議詳請宮保憲臺察核,俯賜批示定案,實為公便。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冊者。
計詳送:
新苗分界輿圖壹紙。
一、詳爵撫憲劉臺藩憲沈臺澎道憲唐臺北府憲雷臺灣府憲程
印 苗栗縣印
私記 填十二月初二日
光緒拾伍年十一月廿八日承糧工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苗栗縣正堂林行 印
前任新竹縣正堂方行 印
調署臺北府新竹縣正堂張行 印
(註一)據一一七一三--三補之。下文〔〕內文字,亦同。
(註二)「兩兩」二字中,上字似系「為」之誤。
●第二九九移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一七一五--三
淡水縣將所承移卷宗,因已比對完畢而移還新竹縣
移文 印 淡水縣印 私記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即補清軍府、調署臺灣縣、代理淡水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孫為移還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准貴縣移開:「案查隘首戶名陳長順、陳福成,其子武生陳紹藩,隸屬新邑,現在敝縣,因別有案,亟須該隘首之戳比對,以成信讞,移請查照,希即飭承,將該隘首所遞,無論如何稟詞,有蓋該隘戶戳記者,查檢一件,移送過縣,以憑比對。後即當移還等由。准此,敝縣飭據該承,以陳福成系屬墾戶,並非隘首。查檢蓋有官給戳記稟詞一紙,稟覆前來。合就備文移送。為此移詣,請煩查照核對後,仍請移還歸檔」等由,計移送陳福成稟詞一紙到縣。准此,業經敝縣查明對訖,合就移還。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希將移到陳福成原稟一扣,查收歸檔。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計移送陳福成原稟一扣
右移
新竹縣正堂沈
光緒拾柒年拾壹月初七日移
印 淡水縣印
●第三○○行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一六--一
臺北府行新竹縣:催令紳士林汝梅等,將登雲會息銀批解赴府
行新竹縣
欽加知府銜、代理臺北府正堂、即補清軍府、兼辦臺北各口通商事務龍為行飭事。案查該屬紳士林汝梅、李聯萼、翁林萃、鄭如梁、吳士敬等,承領陳前府前在淡水廳任內·捐存通用七二番銀二千元,公存五處,每年不計閏,生息銀三百元;至鄉試之年,於七月初一日,核計按照生過息銀,總收若干,作為全淡南北在學正途文生、貢生資送鄉闈應試卷費之用,不論貧富,按名勻分。所有每年息銀,歷系半年收繳。除光緒十七年六月十七以前息銀,前已收繳勻給清楚。其自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止,全年分息銀三百元,亦據該前縣申繳在案。茲查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計閏,又已半年應繳息銀一百五十元,合行飭繳。行到該縣,即便遵照,催令紳士林汝梅、李聯萼、翁林萃、鄭如樑、吳士敬等,將應繳光緒十八年六月十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計閏半年息銀一百五十元,剋日繳齊,備文批解赴府,以憑存俟下屆鄉試,寄省勻給多士買卷之資。毋延。此行。
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行
印 臺北附印
私記
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奉
●第三○一諭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七一六--二
新竹縣奉臺北府札,諭令紳士林汝梅等,將登雲會半年息銀備繳,以憑批解赴府
特授新竹縣正堂、加二級、紀錄十次葉為諭飭完繳事。本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本府憲龍札開:「案查(云云照文敘至)毋延,此札」等因。(註)奉此,合行飭催。為此諭,仰紳士林汝梅、李聯萼暨鄭如梁、翁林萃、吳士敬各家屬等,速將前領陳前府憲捐存鄉試登雲會番銀貳仟元,應繳光緒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計閏半年息銀壹佰伍拾元,限三日內,如數備繳赴縣,以憑備文批解。該紳士等,毋得稽延。切切。此諭。
一、諭仰
光緒拾捌年拾貳月初九日禮承林青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葉行
(註)參閱第三○○號。
●第三○二示光緒五年六月十一日一二一○一--五
臺北府出示:催晉賑各捐戶換照
賞戴花翎、署理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加七級、紀錄十次陳為出示催繳換照事(註一)。照得晉賑停捐之後,各捐生給有實收未換部照各戶,經本府隨案稟請,開列姓名、官階,先後請照補填換給。茲奉學道憲,按臨臺北考試,已將所請各照之有照可填者計十四戶,又本府隨冊請獎填照、留存催換之貢、監職銜等照二十四戶(註二),先經出示催換,至今未據繳齊。現在前請各照內實官及加銜、加給之應頒各照,俟奉續發到府,另有(註三)催繳。所有各照中之已奉發到府者,奉憲催繳,實收給照詳報。刻下獎局久停,各捐生可到本府署中,繳收換照,並無書吏人等油,硃、紙、筆等項分厘之費,只要實收繳府,立時填照,即交賫收來繳之人領回。既無分厘費用,亦不必托人代換、代領,致有匿延、需索之端。除札縣差催,並分諭南北經手紳董,又經飭差催繳外,合將第七次催換實收給照,禁收公費淨盡緣由,列名示諭。為此示,仰經手各紳董,遵照列開各名,限日一律催收繳換。經此次示諭,分催不到,明是各捐戶之不願邀獎可知。本府體貼民心,一概詳請註銷,毋悔。特示。
光緒伍年陸月日給十一
發貼塹城縣口曉諭。
截留各照催繳實收換照各捐戶。
計開:
劉超先林芬洪輝東呂光邦林芬翁鴻飛劉其琮羅雲錦陳景山鄭士杰吳宏基呂慶雲呂世清吳振芳李呈祥翁鴻飛陳景山羅雲錦吳寶興湯增敬傅國華傅喜雲吳嘉趾鄭士杰鄭獻瑞王再勳廖贊元劉其琮
又奉填發府催換各照捐生。
計開:
鄒毓麟魏炳文姜榮富曾宗輝林芬王經邦吳振芳陳德周陳森和蘇國芳
(註一)此示系臺北府飭新竹縣之札(一二一○一--三)之附件,其內容兩者大致相同。
(註二)一二一○一--三札,寫為二十戶。
(註三)同上札,「有」字作「行」字。
●第三○三奏光緒八年(?)一二一○一--一九
戶部奏:為停捐已逾三年,謹申明節次奏定限期分別註銷捐案
戶部謹奏,為停捐已經三年,謹申明節次奏定限期,分別註銷捐案,以清案牘而免牽混,恭摺仰祈聖鑑事(註一)。竊查臣部自光緒五年,遵旨停捐,於是年四月十三日,將停捐未盡事宜,逐款開單,奏明立案內開:「外省捐案,除核覆照准者不計外,此外或呈請扣獎,或短交銀兩,或須聲明原案,或須呈明出身,凡一切駁斥之案,自此次奉旨之日為始,予限三年,由各該省奏咨議覆,或由捐生自行呈明呈交,俾捐案得以清厘。如或逾限,即行註銷」等語。又查六年六月二十日,臣部具奏酌復,由部改獎章程,並酌定限期摺內聲明:「將部駁另核請獎,及駁令補交銀兩各員,除力能補交各員,照案赴部補交外,其無力補交之人,准其將原領空照實收呈驗,查照原摺例案,改獎本身,移獎兄弟子姪。虛銜頂戴封典,不准改獎。實官員、貢、監生,並查照同治六年七月,臣部奏明捐資,五年定限,准其改獎、移獎。如逾原捐五年限期,並不呈請,即將原捐各案註銷,以符定限」等語。均經奉旨允准,通行遵照,各在案。茲查停捐以來,業已三年,凡停捐限內到部之案,均經臣部遂(註二)案移議、准駁、奏咨、行知。其中部駁各捐生,遵照奏章,赴部補交銀兩者甚少。而無力補交,將原捐銀數在部,呈請改獎銜封者較多。竊思停止捐輸,原為停止實官,肅清仕途起見。是以臣部於五年四月,奏明予限三年,令捐生呈明補交銀兩,逾限即行註銷,系專指報捐實官而言。至於改獎、移獎,臣部同治六年,奏明五年定限,准其改獎、移獎。扣(註三)逾五年限期,即行註銷。是以臣部於光緒六年酌復,由部改獎摺內,仍依原定五年限期。現在部駁原捐實官,短交銀兩各捐生,到部補交者,甚屬寥寥,以致案懸莫結。相應請旨,飭示各省督撫,轉飭曉諭各捐生,原捐實官,短交銀兩者,仍遵照臣部光緒五年四月十三日奏定三年限期,概令赴部補交清楚。倘再逾限,□□(註四)原捐實官註銷,只准改獎虛銜封典。其改獎、移獎限期,仍以原捐實官核覆之日扣算,遵照五年定限辦理。如逾五年限期,無論原捐實官、虛銜封典,概行註銷,毋庸置議。再報捐實官內,有年未及歲,捐生欠交銀兩者,亦令遵照前定三年限內,一律補交,以歸畫一。至扣算註銷捐案三年定限,其在五年四月十三日以前,由臣部議覆者,應令自五年四月十三日為始,其在五年四月十三日以後,由臣部議覆者,概令查照本案議覆之日為始。似此分別申明,則註銷年限無可牽混,而捐案得以清厘矣。再原捐實官內,有分發捐省人員,核其捐案銀數,本屬相符,特以外省停止分發一年、二年不等,經臣部駁令該省停止分發;限滿,再行核辦。此項捐員,若逾三年限滿,即將實官註銷,未免向隅;應准其扣除各該省停止分發年數辦理,以昭平允。如蒙俞允,應由臣部知照吏部、及各省督撫,遵照辦理。所有分別申明註銷捐案年限,謹繕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謹奏。
戶部為移會事。捐納房案呈本部具奏申明,節次奏定限期,分別註銷捐案年限一摺,光緒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刊印原奏,飛咨直隸總督,一體遵照可也。
計刊印原奏。
(註一)此奏系光緒八年六月十六日臺北府札新竹縣(一二一○一--二○)之粘單。
(註二)遂字似系「逐」之訛。
(註三)扣字似系「如」之訛。
(註四)□□似系「所有」。
●第三○四移光緒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
新竹縣儒學正堂、兼明志書院監院翁,向新竹縣移領光緒十一年夏季分文廟香燈、俸齋、廩膳等銀
移文 印 新竹縣儒學記 私記
四月初九日到
私記
幫辦新竹捐輸、署新竹縣儒學正堂、兼明志書院監院翁為移領事。敝學應領光緒十一年夏季分,文廟香燈、俸齋、門子、廩膳等款銀,壹拾玖兩捌錢肆分零柒毫五絲,除扣六分減平外,實支銀壹拾捌兩陸錢捌分捌厘壹毫正,理合備文移領。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來移款項,希即逐一核算,包封過學,以憑分給,實為公便。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計移送;印領壹紙。
右移
即補清軍府、署新竹縣正堂、隨帶加一級彭
光緒拾壹年肆月初九日移
印 新竹縣儒學記
●第三○五印領光緒十一年四月日一二一○二--三
新竹縣儒學同右銀項之印領
幫辦新竹捐輸、署新竹縣儒學、兼明志書院監院,今於與印領事。依奉領得光緒十一年夏季分文廟香燈銀陸錢三分,俸銀拾兩,齋夫一名半工食銀貳兩三錢貳分五厘,門斗一名半工食銀貳兩三錢貳分五厘,廩糧銀貳兩捌錢玖分三厘貳毫五絲,膳夫工食銀壹兩陸錢陸分柒厘五毫,共銀壹拾玖兩捌錢肆分零柒毫五絲,內香燈一款,例不扣平,計俸齋等款,除扣六分減平銀壹兩壹錢五分貳厘陸毫五絲外,連同香燈,共實銀壹拾捌兩陸錢捌分捌厘壹毫正,合具印領是實。
光緒拾壹年肆月日
印 新竹縣儒學記
●第三○六移光緒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一二一○二--四
新竹縣移送同右銀項於新竹縣儒學
即補清軍府、署理新竹縣正堂彭為移送給領事。本年四月初九日,准貴學移領光緒拾壹年夏季分文廟香燈、俸齋、門子、廩膳等款銀,壹拾玖兩捌錢肆分零柒毫伍絲,除扣六分減平外,實支銀壹拾捌兩陸錢捌分捌厘壹毫,合備印領,移請給領等由。准此,查俸齋、門斗工食,系坐編嘉義縣:嗣經施任詳,奉臬道憲批,歸新竹墊應,再由縣移取還款,自應彙同香燈、廩膳銀兩,一並籌款墊給。查核來領數目相符,合就移送。為此移詣貴學,請煩查收轉給;仍希移覆備查。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計移送:
光緒拾壹年夏季分
文廟香燈銀陸錢三分。
俸銀壹拾兩,齋夫一名半、工食銀貳兩三錢貳分伍厘。
廩膳銀貳兩捌錢玖分三厘貳毫伍絲。
膳夫工食銀壹兩陸錢陸分柒厘伍毫。
門子一名半、工食銀貳兩三錢貳分伍厘。
以上共銀壹拾玖兩捌錢肆分零柒毫伍絲,內除香燈一款,例不扣平,計俸齋等款,應扣六分減平,銀壹兩壹錢伍分貳厘陸毫伍絲外,連同香燈共實支銀壹拾捌兩陸錢捌分捌厘壹毫正。
一、移
新竹縣儒學正堂翁
光緒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承戶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彭行 私記
●第三○七詳光緒十四年十月初八日一二一○二--四四
新竹縣詳請臺灣布政使:本縣文廟香燈等款及彰化火炬等款,俟本年新糧征收定案,再請編定坐支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請示遵事。本年九月十六日,准新竹縣學訓導蔡○移領本年秋季分文廟香燈、俸齋、門子、廩膳等款銀二十兩八錢一分九厘三毫三絲七忽,合備印領,移請給發等由。准此,查此項香燈、俸齋等銀,系坐編嘉義縣支給。嗣經施前令錫衛奉臬道憲批,歸卑縣墊應,再行移取歸款。旋經各前縣照數墊支,交卸時,列入交代作抵。茲經改省分治,新糧甫在啟征,尚未大定。此項香燈、俸齋,及原編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舊墊支,俟本年新糧征收完案,再請編定坐支。是否有當,理合具文,詳請憲臺察核,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正詳者。
一、詳
臺藩憲邵
光緒拾肆年拾月初八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行
●第三○八簡文及批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
右詳之簡文,及臺灣布政使批:仰即分款開列清摺具報
簡文 私記 新竹縣印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請示遵事。除將請示新竹縣學訓導蔡凌霄移領香燈、俸齋,及原編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舊墊支,列抵交代,俟新糧徵收定案,再請編定坐支各緣由,備錄正詳,邀免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申請憲臺察核,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簡文者。
右申
欽命福建臺灣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邵
欽命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據詳已悉,仰即分款開列清摺具報,以憑核辦。此繳。二十一 私記
光緒拾肆年十月十二日知縣方祖陰
印 新竹縣印
騎縫印(福建臺灣布政使印)(註)
(註)此印文經與「清代臺灣職官印錄」(二頁)核對。
●第三○九申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七
新竹縣申明上列各款原由,並詳送清摺於臺灣布政使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開摺詳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憲臺批卑縣詳:新竹縣學訓導移領香燈、俸齋等款,又原編彰化縣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不照舊墊支,列抵交代,俟新糧征收定案,再請編定坐支各緣由。奉批:「據詳已悉,仰即分款開列清摺具報,以憑核辦。此繳」等因。奉此,卑職遵查,卑縣儒學,除香燈、廩膳,仍歸卑縣照支外,所有俸齋各款,原編嘉義縣協濟。此外,有舖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壯工食等款,均歸彰化縣協濟。此項名為協濟,均須由縣墊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請該兩縣解還,亦多置之不復,或以民欠未征為詞,而請領者均屬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詳請照舊墊支。更有卑職衙門,祭祀孤糧、役食、廩膳、香燈等款,向在錢糧項下開支,現在新糧雖未征定,此項均系在所必需,業經挪款,照常支給。又有大甲巡檢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縣暫支。緣奉前因,除原編卑縣之款,請免開列外,合將嘉、彰兩縣年應協濟各項,開具清摺,具文詳送憲臺,詧核示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正、付詳者。
計詳送:清摺一扣。
一、申
臺藩憲邵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糧總
印 文曰:新竹縣印 私記 文填十四日申
正堂方行 私記
●第三一○摺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八
新竹縣詳送上列各款之清摺於臺灣布政使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謹將嘉彰兩縣,應協卑邑坐支俸齋,以及大甲舖司工食、火炬,並巡典俸廉、役食各款,開具清摺,呈送察核。須至摺者。
謹開:
嘉義縣協濟項下:
一、嘉義縣年應協濟卑邑儒學俸薪銀四十兩,又齋夫一名半工食銀九兩三錢,又門斗一名半工食銀九兩三錢,共銀五十八兩六錢。
前件自光緒十一年冬季分起,均未解到,由卑邑照章挪款墊支,將來列抵交代。理合登明。
彰化縣協濟項下:
一、彰化縣年應協濟卑邑大甲舖司工食、火炬銀一百四十八兩四錢二分八厘。又年應協濟卑縣民壯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
又年應協濟卑邑典史俸薪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門子、皂隸、馬夫、民壯工食銀七十兩零八錢六分。
前四件,自光緒十二年春季起,均未解到,照章由卑邑墊給,列抵交代。理合登明。
一、摺式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行 私記
●第三一一副詳及批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一二一○二--四九
新竹縣申(第三○九號)之副詳,及臺灣布政使批:各屬存留款項自光緒十四年起,各歸各縣坐支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到
副詳 印 新竹縣印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開摺詳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憲臺批卑縣詳:新竹縣學訓導移領香燈、俸齋等款,又原編彰化縣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不照舊墊支,列抵交代,俟新糧征收定案,再請編定坐支各緣由。奉批:「據詳已悉,仰即分款開列清摺具報,以憑核辦。此繳」等因。奉此,卑職遵查,卑縣儒學,除香燈、廩膳,仍歸卑縣坐支外,所有俸齋各款,原編嘉義縣協濟。此外,有舖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壯工食等款,均歸彰化縣協濟。此項名為協濟,均須由縣墊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請該兩縣解還,亦多置之不復,或以民欠未征為詞,而請領者均屬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詳請照舊墊支。更有卑職衙門祭祀孤糧、役食、廩膳、香燈等款,向在錢糧項下開支,現在新糧雖未征定,此項均系在所必需,業經挪款,照常支給。又有大甲巡檢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縣暫支。緣奉前因,除原編卑縣之款,請免開列外,合將嘉、彰兩縣年應協濟各項,開具清摺,具文詳送憲臺,察核示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預至副詳者。
計詳送:清摺一扣。
右申
欽命福建臺灣承宣在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邵
欽命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查各屬存留款項,自光緒十四年起,應各歸各縣坐支,毋庸協濟。該縣應給俸齋等款,本年應光行墊給,仍俟新賦征起坐支歸款。仰即遵照辦理。繳。摺存。廿五 私記
光緒拾年拾壹月十四日知縣方祖蔭
騎縫印(福建臺灣布政使印)(註)
新竹縣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奉
(註)此印文經與「清代臺灣職官印錄」(二頁)核對。
●第三一二紅稟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一
考棚經理林汝梅等,稟送新竹縣考棚修葺工料銀估價單
具稟考棚經理、紳董林汝梅、鄭如蘭、李聯萼、陳濬芝、高廷琛、陳朝龍等,為考棚損壞,召匠議估,稟請撥款修葺事。切本邑考棚,近遭風雨損壞,若不預為修葺,誠恐風雨又來,更復崩塌,工費尤為浩大。且轉瞬明春,歲試在即,若非趕速興修,尤恐臨時周章。當經紳等,面請憲示,召匠估修。茲據該匠估定,包修工料價銀貳百柒拾伍元,開具清單前來,經紳等細核,所估工料各價,甚屬公平。應請撥款發給,以便興修。理合將召匠估定工料清單,稟請公祖大老爺電察施行。切稟。
計粘送清單壹紙。
正堂范批:
候勘明籌款,詳請憲示,給發興修。清單附。
光緒貳拾年拾月廿八日具稟紳董高廷琛(畫押)李聯萼(畫押)林汝梅(畫押)鄭如蘭(畫押)陳濬芝(畫押)陳朝龍(畫押)
公記 辦理新竹考棚公記
●第三一三清單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二
考棚修葺工料銀之估計
清單
謹將考棚各處,修葺大小泥工、木工、磚瓦、灰、槓桷、枋料列明,核察。
令開:
一、奎樓後路壁,補草衫磚,廳換破磚,加三合土附基腳,泥工料的銀三十元。
一、奎樓磚棚,換枋欄杆椅,及大堂厝頂,泥木工料二十元。
一、兩廊補三合土,石棹椅歪斜豎正,泥工料銀三十元。
一、川亭石砛杉柱十二支、石珠十二粒,泥木石工料銀三十元。
一、兩廊欄桿、及石砛,泥工料銀十五元。
一、兩廊厝頂,做天窗六十個,泥工料銀十五元。
一、考棚內外週圍補抹,泥工灰料銀三十元。
一、照牆頭門大規,及大磚庭,泥工料銀十元。
一、西廊尾后坪,及向外三間倒壞,泥工磚灰瓦料五十元
又木工■〈木員〉桷枋料銀二十八元。
一、兩廊石棹腳、石椅腳,泥石工料銀七元。
又舖棚口路石,工料銀十元。
以上各款合共的銀二百七十五元。(註)
大老爺陞甲十月日錄。
(註)銀額本用碼字,今改為數字。
●第三一四紅白稟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三
新竹縣為修葺考棚,擬動支明忠書院學租,稟請巡撫、布政司、臬道及臺北府批示
在任候補直隸州、本任臺灣縣、調署臺北府新竹縣知縣范○○謹稟大人閣下。敬稟者,案據卑邑經理考棚紳董林汝梅、鄭如蘭、李聯萼、陳濬芝、高廷琛、陳朝龍等稟稱:「本邑考棚,歷遭風雨損壞,若不預為修葺,誠恐風雨又來,更復崩塌,工費尤為浩大。轉瞬明春歲試,似宜趕速興修,以免臨時周章。當經紳等面商,召匠估修,飭據該匠撙節估計,實需工料銀貳百柒拾伍元,開具應修處所工料數目清單,稟請籌款,給發興修等情」。即經卑職親詣考棚,按照單開應修各處,逐一查勘,或坍損,或倒壞,委實均應修理,不可稍緩之。工所估銀數,尚無浮冒。似應准予籌款給修。惟卑邑別無閒款可籌,祇有明志書院學租項下,尚有餘銀,堪以籌撥。可否就款撥給興修之處,卑職未敢擅專。理合稟懇大人察核,俯賜批示祇遵,實為公便。除稟某憲外,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慈鑑。卑職○○謹稟。
計稟呈清摺一扣。
一、紅白稟
撫、藩、臬道、本府憲。
稟卑邑考棚損壞,可否籌款給修?俯賜批示祇遵由。
光緒貳拾年拾壹月初一日承工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范行 私記
●第三一五清摺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四
考棚應修各處估需工料之清摺
謹將考棚應修各處,估需工料銀元數目,開具清摺,呈送憲鑑。
訂閱:
一、奎樓後路壁,補草衫磚,廳換破磚,加三合土附基腳,工料銀三拾元
一、奎樓磚棚,換枋欄杆椅,及大堂厝頂,工料銀貳拾元。
一、兩廊補三合土,石棹椅歪斜豎正,工料銀三拾元
一、川亭石砛杉柱十二枝、石珠十二粒,工料銀三拾元。
一、兩廊欄杆,及石砛,工料銀壹拾伍元
一、兩廊厝頂,做天窗六十個,工料銀壹拾伍元。
一、考棚內外週圍補抹泥灰,工料銀三拾元。
一、照牆頭門大規,及大磚庭,工料銀拾元。
一、西廊尾后坪,及向外三間倒壞,泥灰磚瓦,工料銀伍拾元。
又木工■〈木員〉桷枋料銀貳拾捌元。
一、換兩廊石棹腳、石椅腳,工料銀柒元。
又舖棚口路石,工料銀壹拾元。
以上共計銀貳百柒拾伍元。
一、摺式
光緒貳拾年拾壹月初一日承工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范行 私記
●第三一六稟批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二一○四--五
布政使對新竹縣稟(第三一四號)之批:已奉巡撫批,即遵照另札辦理
在任候補直隸州知州、臺灣縣知縣、調署臺北府新竹縣知縣范克承
稟卑邑考棚損壞,可否籌款給修,俯賜批示祇遵由。
二十年十一月初九到
欽命二品銜、署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臺灣道顧批:
現奉撫憲批司,已分別移行矣,仰即遵照另札辦理,仍候臬道批示。繳。摺存。廿一
騎縫印(福建臺灣布政使印)
新竹縣
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奉
●第三一七札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一○四--六
布政使顧,奉巡撫唐批,移知新竹縣:修葺考棚,准動支明志書院學租
札新竹縣
欽命二品銜、署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臺灣道顧為飭遵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奉署臺撫部院唐批據該縣稟,卑邑考棚損壞,可否籌款給修,俯賜批示祇遵緣由。奉批:「該邑考棚損壞,既經飭匠估計,所需工料,應准在於明志書院學租項下動撥興修,希布政司核明,速飭遵辦。此致。摺存」等因。並據該縣稟同前情,到司。奉據此,除稟批示、並移行外,合行飭遵。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貳拾年拾壹月廿七日
印 福建臺灣布政使印
貳拾年十一月三十日奉
私記
●第三一八稟批(紅)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初五日一二一○四--七
臺北知府管,對新竹縣稟(第三一四號)之批
在任候補直隸州知州、臺灣縣知縣、調署新竹縣知縣范克承
稟卑邑考棚損壞,可否籌款給修,俯賜批示祇遵由。 印 新竹縣印
十一月初九日到 私記
補授臺北府正堂管批:
既據逕稟,仰候
各憲批示。此繳。摺存。初三
騎縫印(臺北府印)
新竹縣
十二月初五日奉
●第三一九札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二一○四--八
臺北知府管,將巡撫唐批示轉知新竹縣:准予動支明志書院學租修理考棚
札新竹縣
補授臺北府正堂管為轉飭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蒙臺藩憲顧札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奉署臺撫部院唐批據調署新竹縣范令克承稟,卑邑考棚損壞,可否籌款給修,俯賜批示祇遵緣由。奉批:『該邑考棚損壞,既經飭匠估計,所需工料應准在於明志書院學租項下,動撥興修,希布政司核明,速飭遵辦。此致。摺存』等因。並據該縣稟同前情,到司。奉據此,除稟批示、並移行外,合行飭遵。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辦理,毋違,此札」。同日又蒙署臬道憲陳批:「據該縣稟同前由。蒙此,既據逕稟,希臺北府飭候撫憲暨藩司批示遵辦。繳。清摺存」,各等因。蒙此,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札
印 臺北府印 私記
廿年十二月十七日奉 私記
●第三二○具領狀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廿四日一二一○四--九
泥匠首向新竹縣具領考棚工料銀
具領包修考棚工料銀狀,泥匠首沈仰企,今當大老爺臺前,領得包修考棚原估單開工料,實銀貳佰柒拾伍大圓,前來採買磚瓦、灰木 私記 私記 等件,以憑興工修理。合具包修工料領銀狀是實。
〔批〕准領,附卷 私記 私記
光緒貳拾年拾壹月廿四日具領包修考棚工料泥匠首沈仰企 私記 縣正堂范、給泥匠首、沈仰企戳記
●第三二一呈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一
庄正黃紹坤因老病,呈請淡水分府准予退辦
具呈狀人黃紹坤年七十三歲系烏樹林、石崗仔庄人離城三十五里為懇准憐賜退辦,以免誤公事。緣道光年間,奉前憲李(註一),諭給坤充當烏樹林、石崗仔庄庄正,歷來辦公謹慎,不敢玩誤。祇因上年坤忽沾瘋疾之災,左傍手足均被病廢,舉動維艱,不能出入,兼之七十有餘,年老逾邁,眾所週知。坤誠恐呼喚不及,將來誤公,罪有干咎。是以懇恩諭飭該庄總理甘廷章,另行僉舉妥人,充當斯缺,則感德靡既矣。合亟瀝情,並粘結狀,帶繳戳記一顆,叩乞大老爺電察憐瘼,恩准退辦,並諭飭總理甘廷章另舉頂充,俾免誤公。沾恩。切叩。
署臺灣北路淡水海防管理民番總捕分府魏批
黃紹坤如果年老疾廢,准予退辦,候諭飭總理甘廷章,另舉頂充可也。結狀附。
計粘結狀一紙。(註二)
道光貳拾年三月初三日具呈
(註一)淡水同知,道光年間任職者有四人:振青,道光六年;慎彝,道光六至九年;嗣業,道光九至十五年;廷壁,道光十五年(據新竹縣志稿卷五第一冊十三頁)。
(註二)參閱第三二二號。
●第三二二結狀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二
庄正黃紹坤退辦具結:並無推卸情弊
具結狀人黃紹坤,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坤實系身沾疾廢,並無推卸情弊。如有此情,惟坤是問。合具結狀是實。
計繳戳記一顆。
〔批〕附卷。
道光貳拾年三月初三月具結狀人黃紹坤(畫押)
●第三二三諭道光二十年五月初九日一二二○一--三
淡水分府劉,諭總理:協同庄副、庄耆等選舉庄正
特授淡水分府劉為諭飭僉舉頂充事。本年三月初三日,據烏樹林、石崗仔庄庄正黃紹坤呈稱:「伊充該庄庄正,上年忽沾瘋疾,至今手足病廢,又兼年老,懇准退辦,另飭舉充」等情,計繳戳記一顆。經前分府批准退辦在案。合行諭飭另舉。為此諭,仰石崗仔庄總理甘廷章,迅協該庄副、庄耆等,立即選舉有室有家,誠實諳練,堪以頂充該庄正額缺之人,取具認充各狀,加具保結,僉稟赴轅,以憑驗充,給戳辦公。該總理等,毋得違延,干咎,速速。
一、諭仰
私記
道光貳拾年伍月初九日承稅房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分府劉行 私記
●第三二四稟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二二○二--一
新竹城東門總理之子周鵬程,因其父未及請假而回唐省親,請知縣准其頂辦總理職
具稟治下佾生周鵬程,為祖病、父回,懇恩暫行頂辦事。繳程父周邦正蒙充總理,留臺十餘載,並未回唐。茲十月廿四日,程父往大甲閱圳,忽接家信,道及祖母在籍,年近九旬,染病沉重,催迫回家。程父伏恩劬勞之恩未報,急欲回首,誠恐有誤公務,未敢擅便,本應赴轅給假。適有便船揚帆,赴掉而歸。程父來信。囑令赴轅稟叩,懇恩頂辦。理合將情稟明,伏乞陞憲大老爺,以孝教民,懇恩憐老,俯准暫行頂辦。沾感,切叩。
〔批〕即飭各在城總理,稟舉妥人接充。毋延。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初七日稟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東門總、理周邦正戳記
●第三二五稟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二二○二--二
新竹城南、西、北三門總狸,遵分府諭,稟舉林揚芳為東門總理
具稟本城總理鄭用鍾、洪德樑、陳大彬,為遵諭僉舉,稟明察奪事。緣東門總理周邦正,母病回唐,其子周鵬程稟請頂辦。蒙批:「飭各總理僉舉妥人接充,毋延」等因。該鍾等遵諭,僉舉林揚芳,其人素聞安分忠厚,堪充東門總理周邦正之缺。茲蒙諭飭,合將僉舉緣由,粘連結狀具稟。伏乞陞憲大老爺察奪施行。切稟。
計粘結狀一紙。
〔批〕候驗充,認狀、保結並附 私記 私記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具稟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西門總理、洪德樑戳記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南門總理、陳大彬戳記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東門總理、鄭用鍾戳記
●第三二六保結狀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日一二二○二--三
新竹城總理三人,保結林揚芳為東門總理
具保結狀總理鄭用鍾、洪德樑、陳大彬,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鍾等僉舉林揚芳,接充東門總理,小心辦公,不敢玩誤。如有玩誤,惟鍾等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日具保結狀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南門總理、陳大彬戳記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北門總理、鄭用鍾戳記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西門總理、洪德樑戳記
●第三二七認充狀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日一二二○二--四
新竹城東門總理候選人林揚芳認充結狀
具認充狀人林揚芳,年肆拾歲,原籍惠安縣。今當大老爺臺前,認充得芳接充東門總理,守分奉公,不敢玩誤。合具認充狀是實。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日具認充狀林揚芳(畫押)
●第三二八稟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二二○二--五
一皂役蒙分府諭,協同城工總理等,選舉林揚芳為東門總理
臺下一皂頭役羅春叩首叩稟,為遵諭稟舉,乞恩俯准著充,俾得趨效事。緣查東門總理周邦正,因母病回唐,所有總理遺缺,蒙諭,著春協同城工總理鄭用鍾等,另舉妥人頂充等因。該春遵即協同城工總理鄭用鍾等,另選稟充。茲據鄭用鍾、洪德樑等,稟舉得林揚芳一名,為人誠慎,有家有室,兼又協眾,堪以接充東門總理斯缺。並據備具認充、保結狀前來。理合稟繳。伏乞大老爺電奪,恩准著充,施行。叩。
計稟繳認充、保結狀各一紙。
〔批〕批悉總理鄭用鍾等稟內。 私記 私記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叩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一皂班頭、役羅春戳記
●第三二九驗充名單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二二○二--六
東門總理林揚芳之驗充
驗充名單承稅房差值頭
計開
新充總理林楊芳
〔批〕准給戳。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三三○稟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一二二○二--七
郊舖戶金長和等向淡水廳,僉舉郭尚茂頂充已故北門總理鄭用鍾之缺
具僉稟本城郊舖戶金長和等,為僉舉頂充事。緣本城北門總理鄭用鍾因病身故,現在無人承頂,未便久延。和等爰就各郊舖,公同選舉,茲查有舖民郭尚茂,為人誠實,有室有家,街眾素所信服,堪以頂充北門總理之缺。與之奉公,不致有誤。理合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稟懇。伏乞陞憲大老爺恩准驗充,給戳辦公,以專責成。均沾。切叩。
計稟繳認充、保結各壹紙。
〔批〕已驗充矣。結狀附。 私記
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具僉稟郊舖戶 公記 竹塹金長和
●第三三一保結狀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一二二○二--八
郊舖戶全長和等,保結郭尚茂為北門總理
具保結狀,本城郊舖戶金長和等,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郭尚茂為人誠實,有室有家,街眾素所信悅,堪以頂充北門總理額缺,小心辦公,不致玩誤。合具保結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具保結狀郊舖戶 公記 竹塹金長和
●第三三二認充狀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一二二○二--九
北門總理候選人郭尚茂之認充結狀
具認充狀,郭尚茂今當大老爺臺前,認充得茂充當北門總理額缺,小心奉公,不敢偏袒、玩誤。合具認充狀是實。
〔批〕附卷。
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具認充狀郭尚茂(畫押)
●第三三三驗充名單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一二二○二--一○
北門總理郭尚茂之驗充
驗充名單承稅總差值頭
計開
北門總理郭尚茂
〔道光二十三年〕伍月十一日
●第三三四保結狀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一二二○二--一一
東門總理及舖戶等,保結林承恩為西門總理
具保結狀,治下城工總理林揚芳、舖戶寶源號、吉昌號等,今當大老爺臺前,保結得林承恩一名,為人誠實,有家有室,辦事公正,兼符眾望,堪以頂充西門總理遺缺,小心奉公,不致玩誤。合具保結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具保結狀舖戶舖記計二十五顆,從略。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東門總理、林揚芳戳記
●第三三五認充狀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一二二○二--一二
西門總理候選人林承恩之認充結狀
具認充狀人林承恩,年五十七歲,原籍惠安縣,今當大老爺臺前,認充得恩頂充西門總理遺缺,小心奉公,不敢玩誤。合具認充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具認充狀林承恩(畫押)
●第三三六稟道光二十三年九月三日一二二○二--一三
一皂頭役蒙淡水分府諭另舉西門總理,將保結狀及認充結狀稟繳分府
臺下一皂頭役許成叩首叩稟,為據結稟舉,乞恩俯准著充事。緣本城西門總理洪德樑廢疾,不能辦事。所有總理遺缺,蒙諭:著成另舉妥人接充等因。該成凜遵。茲據城工總理林揚芳、舖戶吉昌號、寶源號等,保舉得林承恩一名,為人誠實,兼有室有家,辦事公正,素協眾望,堪以頂充西門總理遺缺。併據取具認充、保結各狀前來。理合據情稟舉。伏乞大老爺電察,恩准林承恩一名頂充西門總理遺缺,給發諭戳,俾得向前辦公。沾叩。
計稟繳認充、保結狀各一紙。
〔批〕候驗充。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叩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一皂班頭、役許成戳記
●第三三七驗充名單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四日一二二○二--一四
西門總理林承恩之驗充
驗充名單承稅房差許成
計開
新充本城西門總理林承恩
〔批〕准充。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四日
●第三三八稟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九日一二二○二--一五
北門總理郭尚茂因染病重聽,稟請分府准予退辦,並繳總理戳記
具稟臺下本城北門總理郭尚茂,為染病、重聽,難以奉公,懇准退辦,以免貽誤事。緣茂於上年四月間,蒙恩頂充北門總理,勤慎奉公。罔料本年來,多染疾病,兼又重聽,行走維艱,聰明有限,何以辦公。誠恐貽誤有干之責,理合繳戳,瀝情稟乞老爺廉明,恩准退辦,俾免貽誤,沾感不既。切叩。
〔批〕准退辦,仍選舉妥人接充,截記銷。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九日具稟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北門總理、郭尚茂戳記
●第三三九保結狀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一二二○二--一六
新竹城南、東、西三門總理,保結王禮讓為北門總理
具保結狀臺下總理陳大彬、林揚芳、林承恩暨眾郊舖長和號,今當大老爺臺前,保結得監生王禮讓一名,充當北門城內總理遺缺,小心奉公,不致違誤,不敢冒結。合具保結狀是實。
〔批〕附卷。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東門總理、林揚芳戳記
道光貳拾肆年伍月十六日具保結狀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南門總理、陳大彬戳記 公記 長和公記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西門總理、林承恩戳記
●第三四○認充狀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一二二○二--一七
北門總理候選人王禮讓之認充結狀
具認充狀人王禮讓,年伍拾歲,原籍晉江縣,今當大老爺臺前,認充得讓充當本城北門總理遺缺,小心奉公,不敢玩誤。合具認充是實。
〔批〕附卷。
道光貳拾肆年伍月十六日具認充狀王禮讓(畫押)
●第三四一稟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一二二○二--一八
一皂頭役蒙淡水分府諭另舉北門總理,將保結狀及認充狀稟繳分府
臺下一皂頭役鍾勤叩首叩稟,為據結稟舉,乞恩准著充,俾得趨效事。緣本城北門總理郭尚茂患病,不能辦事,自行將戳繳銷。蒙諭:著勤另舉接充等因,該勤凜遵辦理。茲據總理林揚芳、林承恩、郊舖長和號等,保舉得王禮讓一名,為人誠實,有家有室,辦事公正,兼治眾望,堪以頂充北門總理遺缺;併取具認充、保結各狀前來。理合稟舉,伏乞大老爺電察,恩准驗充,給發諭戳,俾得向前辦公。沾叩。
計稟繳認充、保結狀各一紙。
〔批〕候驗充給戳,認狀、保結並附。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叩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一皂頭役、鍾勤戳記
●第三四二驗充名單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一二二○二--一九
北門總理王禮讓之驗充
驗充名單
驗充名單承稅房差鍾勤
計開:
王禮讓驗充北門總理。
〔道光二十四年〕伍月十七日
●第三四三供詞及堂諭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一二二○二--二○
北門總理王禮讓之供詞及分府准充
據王禮讓:供年五十歲,原籍晉江縣人,有妻子,現住本城北門內,開郊行生理。茲蒙賞給戳記,發交監生領回,認真辦理,小心公事,不敢貽誤,總求恩典。
諭:驗得王禮讓為人誠實,堪充北門總理,當堂給發戳記一顆,交該總理頜回,小心辦事,毋得始勤終怠。此諭。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供
●第三四四單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二二○三--一
淡水分府曹,飭差吊繳已革吞霄總理鄭媽觀戳記,並協同衿耆、舖戶選舉妥人接辦
特陞府正堂、淡水分府曹為特飭吊繳事。照得吞霄總理鄭媽觀□□革退(註),所遺總理額缺,合行飭舉接充。為此單,仰對保頭役,立吊已革總理鄭媽觀戳記,即日稟繳察銷;一面協同該地衿耆、舖戶人等,選舉誠實、謹慎、公事諳練之人,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稟繳赴轅,以憑驗充,給戳辦公。該役毋得刻延干咎,速速。
一、單差對保朱寬
道光貳拾貳年拾壹月廿七日承稅總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註)據第三四六號之稟批:誤公斥革。
●第三四五稟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一二二○三--三
三皂頭役繳銷已革吞霄總理鄭媽觀戳記
臺下三皂頭役朱寬叩首叩稟,為遵飭吊到,稟繳察銷事。緣蒙單:「仰立吊已革吞霄總理鄭媽觀戳記,即日稟繳察銷。一面協同該地衿耆、舖戶人等,選舉誠實、勤慎、公事諳練之人,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稟繳赴轅,以憑驗充,給戳辦公」等因。該寬凜遵辦理,茲已吊到總理鄭媽觀戳記一顆前來。除協同該地衿耆、舖戶人等,僉舉誠實、妥洽之人接充遺缺外,合將吊到鄭媽觀戳記一顆,先行稟繳,伏乞大老爺察銷施行。叩。
計繳鄭媽觀戳記一顆。
〔批〕悉,戳銷。 私記
〔道光二十二年〕拾貳月十四日叩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三皂頭役、朱寬戳記
●第三四六稟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二二○三--四
竹南三保宛裡街庄總理、街庄正、紳耆、通事、土目等,稟請淡水分府保留已革總理鄭媽觀之職
具僉稟人竹南三保宛裡街庄總理梁媽成、董事陳生、街正楊清河,山腳庄董正呂加己、蘇德,貓盂庄正李玉柳、郭永順,山柑庄正孫朱生、古林送,舖戶恆升、聚利、恆美、發興、文興、恆德等,吞霄街街正王丙秀,北勢庄正張文來,內湖庄正監生古松榮,南興庄正鄒蠻貴、甲首潘潑賴,南和庄隘首嚴新德,吞霄灣庄正杜賞,五里牌庄正張阿上,北勢窩庄正黎里福,番社庄正陳仕翁、通事莫加袍、土目莫南茅,同眾舖戶泉發、瑞興、振吉、協利等,為懇恩保留,乞准依舊充當,以安閭里,以靖地方事。緣蒙憲單,仰頭役到地,立吊已革總理鄭媽觀繳戳,另舉妥人接充額缺等因,成等敢不遵辦。隨即鳩集吞宛聯保總董、庄正副、衿耆、舖戶,公同議定:該處總理另舉未妥,保留為妥。人非堯舜,孰能無過。切查:該處街庄,西聯大海,每有洋匪,登岸滋擾;東負深山,不無兇番,強盜貽害;南北通行大路,誠為要關。十三庄等處,又屬閩粵雜處,民心不一,強弱並立,善惡攸分。是該總理之所以難舉、難當。即欲舉閩,難以服粵,舉粵難以服閩。惟鄭媽觀承當是任四十餘年,三退三舉,無喜、無慍,不忮、不求,身雖粵籍,素不袒親,乃閩人所心悅而誠服也。秉性剛直,果敢膽力,每次費用己財,為地方好事,脩橋、造路,倡首捐緣,起蓋天后宮,脩理壽公祠,設立南和隘,防番禦賊,街庄人眾,每有大爭小競,立即向前阻止,小則理處息禍,大則稟究,不避嫌怨。所有一、二混指,悉被奸人詐騙,並非受賂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屢次擒解盜匪,案據。成同鄉共井,深知卓見,該處總理責任匪輕。成等斷不敢涉私保留;如有涉冒,成等願甘坐罪。伏蒙廉憲明察,恩准依舊充當,俾鄭媽觀得以倍加踴躍奉公,成吞宛幸甚,地方幸甚。合得連名保留,稟請大老爺察奪施行。
〔批〕鄭媽觀誤公斥革,應另舉妥人接辦,不得飾詞混請復充。 私記 私記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具僉稟人竹南三保宛裡街庄、吞霄街庄
戳記十八顆如次:1.竹南二保總理梁媽成2.日北山腳庄董事呂加己3.日北山腳庄庄正蘇德4.宛裡坑庄庄正李三才5.貓盂庄庄副李玉柳6.海墘厝庄庄正石送7.竹南三保火燄山隘首林福8.山柑庄庄正孫朱生9.北苓溪心庄庄正古阿琳10.竹南三保貓盂庄庄正郭世富11.苑裡街董事陳生12.宛裡銜街正楊清河13.北勢庄庄正張文來
14.吞霄街正王丙秀15.道光十七年給竹南三保吞霄社角庄庄副陳仕旺(給者:加府銜分府婁)16.竹南三保保長謝明春17.日北社業戶北合興(給者:淡防分府王)18.不明(註)舖戶記共三十一顆,從略;另有「古松林」私記。
(註)除15.、17.、18.外,均由「特授淡水分府曹」所給。
●第三四七稟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二二○三--五
三皂頭役蒙淡水分府單,協同總理、紳衿、舖戶等選舉吞霄總理,稟繳保結、認充狀
臺下三皂頭役朱寬叩首叩稟,為選舉,稟請恩准著充事。緣蒙單,仰協同該地衿耆、舖戶人等,選舉誠實、勤慎、公事諳練之人,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稟繳赴轅,以憑驗充,給戳辦公等因。該寬遵飭即到地,協同選舉。茲據總理梁媽成、生員陳錫福、監生古松榮、庄耆古開盛、舖戶廣發號、振利號等,遴選劉振德一名,接充該處總理;為人誠實,有室有家,勤慎辦公,諳練公事。經寬立吊已革總理鄭媽觀戳記繳銷外,並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狀各一紙前來。理合稟請,伏乞大老爺電察,恩准著充,發給戳記,以便趨公施行。叩。
計繳認充、保結狀各一紙。
〔批〕候驗充給戳,認狀、保結並附。 私記
〔道光二十二年〕拾貳月十九日叩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三皂頭役、朱寬戳記
●第三四八認充狀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二二○三--六
吞霄總理候選人劉振德之認充結狀
具認充狀劉振德,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德年四十二歲,原籍陸豐縣,有室有家。茲認充吞霄總理額缺,小心奉公,不敢過誤。合具認充狀是寬。
〔批〕附卷。
道光貳拾貳年拾貳月十九日具認充狀劉振德(畫押)
●第三四九保結狀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二二○三--七
生員陳錫福等,保結劉振德為吞霄總理
具保結狀,治下生員陳錫福、監生古松榮、總理梁媽成、街耆古開盛、林石祿、庄耆周阿東、李友生、舖戶振利號、廣發號、同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劉振德一名,為人誠實,公事諳練,兼有室家,堪以充當吞霄總理額缺,勤慎奉公,罔敢過誤。合具保結是實。
〔批〕附卷。街耆林石祿(畫押)
古開盛(畫押)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竹南三保、總理梁媽成戳記總理梁媽成 戳記
道光貳拾貳年拾貳月十九日具保結狀生員陳錫福(畫押)監生古松榮(畫押)庄耆周阿東(畫押)李友生(畫押)
舖戶振利號 鋪記
廣發號 鋪記
●第三五○驗充名單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二二○三--八
吞霄總理劉振德之驗充
驗充名單承稅房差朱寬
計開
新充總理劉振德
〔堂諭〕准認充(朱書)。
〔道光二十二年〕拾貳月廿日
●第三五一供詞及堂諭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二二○三--九
吞霄總理劉振德之供詞,及分府准充堂諭
據劉振德供:年四十二歲,原籍陸豐縣人,在臺生長,有妻子,現住吞霄街開干果店生理度日。前總理鄭媽觀辦理不善,經蒙示革,無人辦事;所以對保差,同各紳士、庄耆們,保舉小的前來,認充吞霄總理。小心奉公,作緊清庄、聯庄,拏賊送案,不敢懈怠。懇准給發諭戳,交小的領回辦事,就沾恩了。
諭:驗得劉振德充當吞霄總理,務須秉公辦事,不得朦混干咎。即准認充,給發戳記壹顆,交該總理領回。趕緊清庄、聯庄,於扼要路徑,搭蓋更樓,派撥庄民支更把路;實力奉行,辦有成效,自當從重獎賞,毋得始勤終怠。此諭。
〔道光二十二年〕拾貳月廿日供
●第三五二呈道光二十三年閏七月十四日一二二○三--一一
總理、義首等,稟舉張媽喜為宛裡街庄總理,蕭興等為族正,鄭玉馨等為各庄庄正
具僉呈臺下竹南三保田藔庄總理梁媽成、宛裡街紳士義首陳癸森、街正楊清河、董事陳陞、呂加已、郭天送、庄正郭世富、陳蓋淡、蘇德、古阿琳、孫朱生、石送、李三才等,為遵諭選舉,乞恩給戳辦公,以專責成事。緣蒙鈞單,飭差對保蔡然,立吊已革總理鄭文博戳記,先行繳銷(註)。成等仍即協同,選舉誠實、秉正之人,堪充宛裡街庄總理,取具認充、保結,稟繳驗充,給僇辦公等因。竊查總理為街庄之首,必須誠實、秉正、毫無偏袒之人,方堪勝任。茲成等遵諭,在于天后宮僉議,遴選得張媽喜,為人誠實,秉公持正,堪以按充宛裡街庄總理額缺;蕭興、李抄、陳烏番、郭玉圭、沈番隆等五名,堪充宛裡街族正;又鄭玉馨堪充日北山腳族正,陳贊堪充房裡庄正,劉坤堪充西勢庄正,張媽愛堪充北勢庄正,蕭阿富堪充宛裡坑庄正,李水堪充山柑尾庄正。但庄中自願承充者,皆非秉正之人;以上新舉族正、庄正,均系誠實、公正,本不肯充當斯缺,應請憲恩寬免赴驗,先給戳記,俟憲駕按臨之時,再行叩接面諭。理合先具保結愈叩。伏乞大老爺恩准,先給戳記,俾得分交承領辦公,以專責成。至各人認充狀,俯容另取呈繳,合併聲明。叩。
計繳保結狀一紙。
〔批〕張媽喜是否堪充總理,候驗充,給戳承辦。此外各庄正,應俟便道赴鄉,察驗著充。
至族正一項,應聽民間自行舉辦,毋庸官為給戳。保結附。 私記 私記
道光貳拾三年閏柒月十四日具職員陳癸森
蓋有戳記九顆
其中八顆均為特授淡水分府曹給:
竹南三保總理梁媽成
苑裡街董事陳陞
苑裡坑庄庄正李三才
竹南三保貓盂庄庄正郭世富
海墘厝庄庄正石送
日北山腳庄庄正蘇德
永興庄庄正陳蓋淡
日北山腳庄董事呂加已
另一顆為:理番分府、給房裡社總通事、潘聯登長行戳記
(註)參閱一二二○三--一○(單)。
●第三五三公立請帖道光二十三年閏七月一二二○三--一四
鄉職等人公同立請帖,請張媽喜任苑裡街總理
公立請帖字,竹南三保田藔等庄總理梁媽成、宛裡街紳士義首陳癸森、暨街庄董事、庄族正副、庄耆、通土人等,緣我宛裡街庄等處,原設總理一名,約束街庄人眾,捕盜緝匪等事;必須秉公持正,為眾所悅服,方堪勝任。但前總理鄭文博緣事示革,現蒙曹廳憲諭,飭成等遴選妥人接充因。茲會眾在於慈和宮愈議,遴選得張媽喜觀,為人誠實,公正無私,兼之輕財仗義,有厚道長者之風。是以公具請帖,請得張媽喜觀出首,聽成等僉赴廳主,給戳驗充我宛裡街庄等處總理,約束街庄民人等眾。凡我街庄人等,以及大宗、巨族子姪人等,敢有刁玩,不聽約束者,我等紳耆、董事、庄族正副,自當幫同捆解,送官究治。至於緝匪捕盜解塹,暨庄中應需一切公費,自當按照田甲、牛隻,於聯庄公約所定章程,鳩齊生放支用。一面稟請廳主出示,就我三保出產米石,發糶抽分,陸續收存,隨起付用,決不敢致負賠累也。今欲有憑,合應公立請帖一道,付執為照。
道光貳拾三年閏柒月日公立請帖職員陳癸森
蓋有戳記八顆
其中七顆均為「特授淡水分府曹」給:
竹南三保總理梁媽成
苑裡街董事陳陞
日北山腳庄董事呂加已
日北山腳庄庄正蘇德
海墘厝庄庄正石送
永興庄庄正陳蓋淡
竹南三保貓盂庄庄正郭世富
另一顆為:理番分府房裡社總通事潘聯登長行戳記
●第三五四諭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一二二○三--一五
淡水分府曹,對張媽喜給發苑裡街總理諭令及戳記,並著該總理傳知:族正聽民間自行舉辦
特授淡水分府曹為給戳飭充事。照得竹南三保苑裡街總理鄭文博,業經革退,將戳吊銷,當經諭飭該處衿耆、舖戶,僉保頂充。去後,茲據田藔庄總理梁媽成、董事陳陞、呂加已、義首陳癸森、街正楊清河、及各庄副等,僉舉張媽喜一名,為人誠實,堪充苑裡街總理;又蕭興、李抄、陳烏番、郭玉圭、沈番隆、鄭玉馨等六名,堪充各姓族正;又陳讚、劉坤、張媽愛、蕭阿富、李水等五名,堪充各庄庄正,請給諭戳奉公等情。據此,除稟批示外,合行諭知。為此諭,仰新充總理張媽喜,即將發去戳記一顆,遵照祇領。所有應行清庄、聯庄一切事宜,務須認真辦理,毋得陽奉陰違,致負委任。所保各庄正陳讚等,應候本分府,順道赴鄉,察驗著充。至族正蕭興等,應聽民間自行舉辦,毋庸官為給戳。即著該總理,傳知遵照,毋違。此諭。
一、諭仰
道光貳拾三年玖月十五日承稅房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第三五五稟道光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三--一六
吞霄街總理劉振德,稟繳聯庄合約與淡水分府
具稟臺下竹南三保吞霄街總理劉振德,為遵諭僉議條約,造繳察核事。緣德等,荷蒙憲臺諭,著清庄聯絡,防拿盜匪,肅靖地方等因;仰沐憲恩,愛民除盜之至意。該德凜遵,會同各庄正副、鄉保,僉議聯庄,同立條款,造冊稟繳。是否有當,該德合將遵議條約,造冊稟繳,存卷備查。叩乞大老爺察核施行。叩。
計稟繳清庄聯絡條款冊壹本。
〔批〕據稟清庄聯約條款,極為允協,務宜持之以實,永久遵行,毋得始勤終怠,是為切要。清冊存。 私記 私記
道光貳拾三年拾月廿四日具稟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竹南三保、總理劉振德戳記
●第三五六同立合約道光二十三年十月一二二○三--一七
竹南三保吞霄街庄合約
同立合約(註一)竹南三保吞霄街庄總理、各庄正副、舖民人等,為遵奉憲諭,清庄聯絡,防拿盜匪,備禦■〈口英〉逆(註二),肅靖地方事。茲蒙分憲諭,飭該保內清庄聯絡,團練壯勇,防禦盜匪■〈口英〉逆,良法美意等因。仰見仁憲為國為民之至意也。惟是官有正條,民須約議,遵即設于街公所齊集,總理、各庄正副、舖民人等,公同僉議,酌約防拿盜匪,備禦■〈口英〉逆條規,各聲敘分明,妥洽機宜,開列于左。既約以後,該保內總理、正副(註三)、舖民人等,務須凜遵憲諭,清庄聯絡,保護愛民,肅靖地方至意,宜照僉議,酌約規條而行;無分彼此,無挾嫌疑,守望相助,出入相友。如有一庄被盜偷劫,鳴鑼喊救,各庄相應當同心協力,勿袖手旁觀,庄民壯勇聯絡拿究,如有■〈口英〉逆肆擾,備禦一體。庶盜匪知法歛跡,而■〈口英〉逆聞風鼠逃;可見保內地方均齊肅清,庄民安居樂業,共托光天化日之下,長享盛世昇平之福,如有不遵憲諭,不依僉約,公同僉呈,究儆不貸。合同立僉約字一樣,除一本繳存案外,各庄收執一本存炤。
計開條目:
一約:遵憲諭,巡拿盜匪,各庄派撥壯勇,日夜支更,梭織巡查。如遇盜匪劫搶,以及■〈口英〉逆侵擾,鳴鑼為號,各庄聯絡,協力攻擊。
一約:遇有村庄被盜竊劫,以及道路行旅徃來,被盜匪劫搶,喊救聞聲,該庄聯絡,相應協力圍拿。如畏縮不前,以及袖手旁觀,公議:該庄究盜、賠贓,稟究。
一約:如盜匪被追,走入某庄,該庄不拿,即就該庄究盜、賠贓。另各庄宜建高樓,得以登高瞭望。倘有不遵,惟庄正副是問。
一約:如有勾引盜賊,窩藏匪類者,被眾等知覺,即將家資充公,並跟究盜匪拿究。
一約:如有追捉強盜,被強盜斃命者,公議給銀壹佰大元,以助棺槨、衣衾之資。如有被強盜打傷者,公議請醫調治痊愈。
一約:如有能當場打死強盜者,割耳鼻為證,公議賞銀拾貳元。如有能當場拿獲強盜者,賞銀貳拾元。如有拿獲強盜白晝截途者,查實,賞銀陸大元
一約:如良善之人,被人扳累,及恃強欺弱者,眾等共相僉呈,公稟究辦。
一約:以上僉約條規內,應費用銀員,即就街庄舖戶人等,勻鳩交出付用,不得臨時推諉、延誤。違者,公議稟究。
一約:葫蘆墩等處,宜暗託妥人打聽;遇有盜賊入淡,先報總理,務得確實,公賞銀壹大元。立刻飛報各庄正副、及宛裡、日北等處衿耆、義首。總理集齊壯勇,把截要路,趕信之人,計程十里,賞工資錢貳佰文,合算給領。
一約:每日申刻,各庄正副,宜暗傳口號,以免黑夜殺賊錯誤。
一約:近有一種游手好閒之徒,偷挖薗蔬、地瓜;但事雖小,不可不嚴。自約禁以後,凡有挑地瓜,宜在市廛買賣,不得私買、私賣。如有此情,公罰。
道光貳拾三年十月日同立合約 戳記
戳記十二顆如次:
(1)特授淡水分府曹、給竹南三保、總理劉振德戳記
(2)南興庄、議給甲首、長行公記
(3)特授淡水分俯曹、給竹南三保保、長謝明春戳記
(4)特授淡水分府曹、給吞霄街正、王丙秀戳記
(5)特授淡水分府曹、給南興庄庄正、鄒阿蠻戳記
(6)特授淡水分府曹、給南和庄隘首、嚴德新戳記
(7)特授淡水分府曹、給北勢庄庄正、張文來戳記
(8)特授淡水分府曾、給南興庄庄正、高振達戳記
(9)特授淡水分府曹、給竹南三保內湖庄庄正、吳撥海戳記
(10)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五里牌庄、庄正張阿上戳記
(11)特授淡水分府曹、給竹南三保楓樹窩、庄正李阿和戳記
(12)特授淡水分府曹、給吞霄灣庄、庄正杜賞戳記
(註一)此合約系冊式,共六葉。封面一葉,寫為「竹南三保吞霄街庄」,本文四葉,封底一葉。
(註二)■〈口英〉系英國。
(註三)正副之上,恐系漏了「庄」字。
●第三五七稟道光二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一二二○三--一九
頭役稟覆:古阿才不肯承充總理,據庄正王丙秀稱:古開盛堪充
臺下三皂頭役蔡然叩首叩稟,為遵飭協舉,稟請電奪事。緣蒙鈞單諭稱:「吞霄總理劉振德辦事不前,已將戳記吊銷。查有該處監生古阿才,為人誠實,堪充該總理額缺,仰協庄正王丙秀,立傳古阿才赴轅認充」等因。役遵即徃傳,據古阿才稱:伊急欲回內地省親,並修理祖墳,不能承充總理;堅不肯遵傳。續據王丙秀稱:「古開盛為人誠實,公事熟識,堪以充當該總理額缺」。應否准其充當,著即取具保結、認充,稟候給戳諭辦之處,理合將情稟明。伏乞大老爺電奪施行。叩。
計繳鈞單壹道。
〔批〕古開盛系已革總理,不准復充。仍著另舉妥人,稟候察驗。單銷,另給。閱 私記
〔道光二十三年〕拾壹月十六日叩 戳記 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三皂班頭、役蔡然戳記
●第三五八單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二○三--二○
淡水分府曹,單飭對頭役,傳古阿才赴轅驗充吞霄總理(正本)
特授淡水分府曹為特飭舉充事(註一)。照得吞霄總理劉振德,辦事不前,已將戳記吊銷。查有該處監生古阿才,為人誠實,堪以充當該總理額缺,合行飭充。為此單,仰對保頭役,迅徃該地,協同庄正王丙秀、暨各庄正付(註二)等,立傳監生古阿才一名正身,剋日稟帶赴轅,以憑驗充給戳。一面取具認充、保結各狀,繳案備查。該役毋得違延,干咎。速速。
差蔡結
(朱書)
(朱書)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給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分府行
(朱書)
(註一)此單之內稿為一二二○三--一八。
(註二)據一二二○三、一八,「付」系「副」之誤抄。
●第三五九僉稟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二
庄正、舖戶等,稟舉梁壬生為吞霄總理
(具僉稟),〔內湖庄庄正吳撥海、五里碑庄正,張阿正〕,暨舖戶成美號、源美號、合利號、和盛號等,為蒙飭舉充,恩乞給戳,以便奉公事。切總理原為街庄而設,規約當由總理議立,缺非能久懸。緣□□□□□□□憲臺飭,著舉充接辦公務。海等〔敢〕不凜遵。是以爰集謀議,思保內閩粵雜處,人煙綢密,事務浩繁,總理責任,關係甚重,非同小〔可〕,□□□□□□勤慎公務者,欲承辦斯缺實難耳。細查梁壬生在街生理,凡有雀角、鼠牙,莫不向前辦理,為人亦誠實,質直秉公,言能中理議,〔非〕阿諛苟從者比,實屬堪充當總理之責。詢謀僉同街庄,俱各悅依。非蒙恩准梁壬生接充辦理,給與諭戳,則公務何能有奉,規約何人□□□□〔蒙飭著〕舉,具結,僉乞□□□□□□□恩准梁壬生接充總理額缺,懇給與諭戳,俾奉公有賴,臺海鏡清,合保謳歌,沾感靡涯。切叩。
〔批〕候驗充給戳,認狀、保結並附。 私記 私記
〔道光貳拾三年〕拾壹月卅日同叩 戳記 三顆如次:
1特授淡水分府曹、給竹南三保內湖庄、庄正吳撥海戳記
2特授淡水分府曹、給吞霄灣庄、庄正杜賞戳記
3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五里碑庄庄、正張阿上戳記
又蓋有舖戶圖記十四顆,從略。
〔繳認充保結〕狀壹紙。
●第三六○供詞及堂諭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七
總理梁壬生之供詞,及分府曹准充堂諭
據梁壬生供:年四十六歲,嘉應州人,在臺生長,父母已故,兄弟六人,小的居二,有妻子,現住吞霄街生理,兄弟耕田。因吞霄街總理,尚無人充當,街眾人等保舉小的充當。以後小心辦公,不敢玩誤,求准充就是。
堂諭:梁壬生一名,已據街眾保舉,准予充當該總理額缺,當堂給戳一顆。以後務要小心辦公可也。此諭。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卅日
●第三六一稟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八
總理、街庄正、保長暨舖戶等,稟舉陳存仁為竹南三保董事
具僉稟竹南三保吞霄街總理梁壬生、街正王丙秀、保長劉黃成、庄正杜賞、張文來、暨眾舖〔戶等〕為公同僉舉,接充舊缺,恩准給發諭戳,以便幫理庄規,約束地方事。緣生等該處保內,原有董事協辦公務,前蒙示革,未蒙復充,誠恐地方有事,助治無人。生等爰是會同酌議,查有本街舖民陳存仁一人,素行端正,為人秉公,更兼諳練世事,剛直無私,街庄人民素所深服,堪以接充董事額缺,幫同總、保、街、庄正副,約束庄規,庶地方可保安靖。伏蒙憲聰明察,恩准陳存仁接充董事,以便專責奉公,不敢違誤。生等念及地方關重,合亟僉舉粘結,叩乞廉明大老爺秦鏡高懸,慎重地方,恩准接充,給發諭戳,俾陳存仁得以幫理庄規,約束地方,閤邑沾恩。切叩。
〔批〕候傳驗接充,結狀附。
道光二十四年四月卅日具僉稟總理戳記五顆如次:特授淡水分府曹給
街正(1)吞霄總理梁壬生
保長(2)吞霄街正王丙秀
(3)竹南三保保長劉黃成
(4)吞霄灣庄庄正杜賞
舖戶圖記十六顆,從略。(5)北勢庄庄正張文來
●第三六二保結狀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九
總理、街庄正、保長暨舖戶等,保結陳存仁為竹南三保董事
具保結狀人竹南三保吞霄街總理梁壬生、街正王丙秀、保長劉黃成、庄正杜賞、張文來暨舖戶等,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本街舖民陳存仁一人,堪充董事額缺,以便幫理地方,不敢泛舉、濫保等情。如有情弊,生等願甘坐罪。合具結狀是實。
〔批〕附卷。
道光二十四年四月卅日具保結狀人總理 戳記 (註)
(註)總理戳記,同第三六一號。尚有街正、保長、庄正之戳記,及舖戶圖記,均與第三六一號同。
●第三六三驗充名單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一二二○三--三○
竹南三保董事陳存仁之驗充(具稟總理梁壬生亦在內)
驗充名單承稅房差蔡亮
計開:
新充董事陳存仁系充竹南三保吞霄董事
具稟總理梁壬生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