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設改章程總冊
補用知府、候補同知調補淡水縣,為造送事。謹將卑邑所轄各社應收通、土口糧租榖並應支、應減、應裁各項用款數目,逐社開具四柱冊式,呈送察核。
計開:
芝蘭一堡毛少翁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芝蘭三堡小雞籠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雷朗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南崁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坑仔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圭北屯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八里坌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武朥灣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奎泵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峰峙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錫口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霄裏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擺接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龜崙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里族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塔塔攸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內北投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芝蘭一堡毛少翁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九百一十石零五斗二升五合。
前件系紳冊開報之數。新充番頭目冊造榖九百零七石八斗六升五合,計少榖二石六斗六升。今以紳冊數目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九百一十石零五斗二升五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納糧三百六十四石二斗一升外,實收榖五百四十六石三斗一升五合。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番丁二十名每名口糧榖一十三石,共榖二百六十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榖四十石。
一、除清明、中元、中秋各節神福祭費榖二十四石。
——共除榖四百四十八石。
·實在
一、應存榖九十八石零二斗一升五合。
前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九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遇鹿廳卯費榖六十石。
一、鹿廳年繳社費榖六十石。
一、淡縣板費、牛兔單費榖一十二石。
前三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榖一十七石。
前件向系應支之款。今因清丈〔設〕改章程應完錢糧改歸小租戶完納,是以議裁。理合登明。
·芝蘭三堡小雞籠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
前件系紳冊開報之數。新充番頭目冊造榖六百一十五石四斗七升七合,計少榖二十八石七斗零六合。今以紳冊數目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二百六十一石七升三合外,實收榖三百九十二石五斗一升。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番丁六名每名口糧榖二十八石,共榖一百六十八名。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榖二十石。
一、除七月中元、四月初八暨二月初二、八月十五各節神祭費榖二十石。
前件查原冊開列三款,共支榖三十三石六斗,未免過多;相應核減,併支榖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榖三百二十八石。
·實在
一、應存榖六十四石五斗一升。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六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遇鹿廳點卯費銀四十三元。
一、鹿廳年繳社費銀一十七元。
一、鹿廳吏房冊費銀四元。
一、鹿、淡皂快差費銀一十七元。
一、淡縣戶總冊費銀四元。
一、淡縣年貼牛兔銀四元。
一、五莊各廟演戲神福費榖一十二石九斗。
前七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榖一十七石。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前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
·雷朗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又,應收社課銀三十兩零二分。又,單尾銀四元。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四百七十石五斗七升二合外,實收榖七百零五石八斗五升八合。
又,收社課銀三十四兩零二分;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銀一十三兩六錢一分外,實收銀二十兩零四錢一分,一四折番銀二十八元五角七辦四尖。
又,收單尾銀四元。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永豐莊管事收租辛金榖三十六石。
一、除內埔莊管事收租辛金榖二十四石。
前二件查原冊共開支榖一百石,殊屬浮多;相應核減,准支榖各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土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二石每名口糧榖五石六斗四升,共榖一百二十四石零八升。
前件查原冊每名開支榖一十石;茲查紳冊僅開榖前數,相應更正。理合登明。
一、除番丁一十五名共給功恩榖一百五十石。
一、除永豐莊赶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內埔莊趕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永豐、內埔、枋寮三處正、七、八、十等月六處神福祭費榖二十石。
一、除雜項費用榖二十石。
一、除學海書院膏伙榖一百二十石。
一、除生員潘宗陳育才榖十石。
——共除榖六百三十四石零八升。
·實在
一、應存榖七十一石七斗七升八合。
又,銀三十二元五角七辦四尖,折榖三十二石五斗七升四合。
——共存榖一百零四石三斗五升二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八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遇鹿廳點卯費銀九十八元。
一、鹿廳點卯路費銀一十二元。
一、遇永豐莊清醮應當斗燈首該銀六十元。
一、鹿廳差費銀六十四元。
一、淡縣年貼牛兔銀四元。
一、淡縣差費銀三十元。
一、生員潘宗陳經理社中各項祭祀榖四十石。
前七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牛兔番丁榖一十六石。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首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
·南崁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應裁各款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九百一十六石四斗零二合。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九百一十六石四斗零二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五百六十六石五斗六升一合外,實收榖五百四十九石八斗四升一合。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管事辛金榖四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前二件原冊開支榖二十石,未免浮多;相應核減,准支榖如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番差工食榖一十石。
前件原冊開支二十石,未免浮多;相應核減,准支如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糧榖一十八石,共榖二百八十八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榖二十石。
一、除延師教讀束金榖三十石。
一、除中元、中秋神福祭費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冊開支榖三十石,未免浮多;相應核減,准支榖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榖四百八十四石。
·實在
一、應存榖六十五石八斗四升一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六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鹿廳社費榖四十石。
一、正月演戲神福豬羊雜費榖四十石。
一、八月祭祖豬羊雜費榖四十石。
一、淡縣社費榖三十三石。
前四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牛兔番丁榖一十七石。
·坑仔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應裁各款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三百一十四石三斗。
前件系紳冊開報之數。新充番頭目冊造榖三百零八石九斗,計少榖五石三斗五升。今以紳冊數目為准。理合登明。
又,應收租銀八十三元五角。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三百一十四石三斗;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一百二十五石七斗外,實收榖一百八十八石五斗八升。
又,收租銀八十五元五角;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銀三十四元二角外,實收銀五十一元五角,折榖五十二石三斗。
——共榖二百三十九石八斗八升。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四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八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八石。
一、除番差工食榖八石。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糧榖五石,共榖八十石。
一、除出莊赶租工食榖五石。
一、除催收小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榖二十石。
一、除生員藍燠章育才榖一十石。
一、除春、秋並中元各節神福祭費榖一十石。
——共除榖一百九十九石。
·實在
一、應存榖四十石八斗八升。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三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遇鹿廳點卯並路費銀二十四元。
一、淡縣年貼牛兔銀二元。
一、淡縣社費銀五元。
一、三處香燈榖二十六石。
一、正月眾番牙祭並春、秋祀榖一十五石。
一、七月祭祖並普施榖一十五石。
一、坑仔內外莊及山鼻仔莊演戲費榖六石。
前七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銀五元。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首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
·圭北屯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六百四十八石四斗七升七合。
前件系紳冊開報之數。新充番頭目冊造榖六百二十六石七斗二升四合,計少榖二十一石七斗五升三合。今以紳冊數目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六百四十八石四斗七升七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二百五十九石三斗九升一合外,實收榖三百八十九石零八升六合。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一名每名口糧榖二十二石,共榖二百四十二石。
一、除義塾延師費用榖二十石。
一、除七月神福祭費榖一十石。
——共除榖三百五十二石。
·實在
一、應存榖三十七石零八升六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三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以後,除發雜用榖二十石外,餘榖無幾;連同現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鹿廳冊費榖二十石。
一、各莊捐緣榖一十石。
一、二月祭祖榖二十石。
前三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公館費改作雜用榖二十石。
前件因所收租榖入不敷出,只得暫停。候七年之後,再准開支。理合登明。
·八里坌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應裁各款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三百九十一石三斗三升七合。
又,應收租銀八元四角三辨。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三百九十一石三斗三升七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一百五十六石五斗三升外,實收榖一百三十四石八斗零二合。
又,收租銀八元四角五辦;內除貼小租戶四成完糧銀三元三角七辦外,實收銀五元零六辦,折榖五石零六升。
——共榖二百三十九石八斗六升二合。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五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名每名口糧榖一十石,共榖一百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榖二十石。
一、除中元、中秋神福祭費榖一十石。
前件查原冊開支榖三十石,未免浮多;相應核減,准支榖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榖二百石。
·實在
一、應存榖三十九石八斗六升三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三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改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以後,照數提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鹿廳完社費榖三十六石。
一、各莊神福捐緣榖八石。
前二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武朥灣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應裁各款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一千七百五十九石一斗四升七合。
前件系紳冊開報之數。新充番頭目冊造榖一千六百六十四石九斗八升二合,計少榖九十四石一斗六升五合。今以紳冊數目為准。理合登明。
又,應徵地餉銀七十七元。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一千七百五十九石一斗四升七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七百零三石六斗五升九合外,實收榖一千零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八合。
又,收地餉銀七十七元;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銀三十元八角,實收銀四十六元二角,折榖四十六石二斗。
——共榖一千零一石六斗八升一合。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一百二十石。
一、除管事收租辛金榖四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二十石。
一、除番差辛金榖一十六石。
一、除屯丁三十二名每名口糧榖六石,共榖一百九十二石。
前件查原冊每名開支榖一十二石。茲核紳冊僅開榖前數,□應更正。理合登明。
一、除番丁二十三名共給功勞榖三百六十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榖五十石。
一、頭二重莊、新舊塭莊設立收租館費榖三十石。
一、除中秋、中元各節神福祭費榖二十四石。
前件原冊分款開支榖四十石,未免浮多;相應核減,支榖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義塾延師教讀榖五十石。
——共榖九百二十二石。
·實在
一、應存榖一百七十九石六斗八升八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一百六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鹿廳年貼社費六十石。
一、淡縣年貼社費六十石。
一、淡縣年貼形杖板費銀四元。
一、淡縣差帶牛兔單費銀一十二元。
一、各處演戲捐緣六石、又銀一十二元。
一、福德神福做尾、牙費榖一十二石。
一、付辦辛金榖六十石。
前七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一十八元。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首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
·奎泵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應裁各款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九十七石九斗二升三合。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一千一百九十七石九斗二升三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四百七十九石一斗六升九合外,實收榖七百一十八石七斗五升四合。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五名每名口糧榖五石,共榖七十五石。
一、除番丁二十五名全年口糧共榖二百六十七石三斗二升。
一、除番丁三名全年功恩榖五十石。
前三件查原冊開列番丁三十二名共支口糧榖四百九十二石八斗。茲核紳冊分款支榖如前數,相應更正。理合登明。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榖三十石。
一、除生員陳駿高育才榖三十石。
一、除清明、中元、中秋各節神福祭費榖二十四石。
前件原冊開支三十石,未免浮多;相應核減,准支榖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榖五百九十六石三斗二升。
·實在
一、應存榖一百二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一百一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淡縣年貼牛兔社費、□票板費共榖一十六石。
一、業戶馬天良辛金口糧榖一百石。
一、八莊內神福捐緣榖二十四石。
前三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正供榖九十一石四斗一升二合。又,完繳番丁榖一十二石。
前二件本應開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應完錢糧改歸小租戶完納;是以議裁。理合登明。
·峰峙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六百九十七石零三升。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六百九十七石零三升;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二百七十八石八斗一升二合外,實收榖四百一十八石二斗一分八合。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番二十四名每名口糧榖多寡不等,共給榖二百四十九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榖二十石。
一、除社后收租工食榖六名。
一、除收租船工費榖四石。
一、除春、秋祭並中元神福費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冊開支榖二十石。相應核減,支榖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榖三百六十一石。
·實在
一、應存榖五十七石二斗一升八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五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錫口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應裁一款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三百六十七石七斗九升。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三百六十七石七十九升;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一百四十七石一斗一升六合外,實收榖一百二十石零六斗七升四合。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名每名口糧榖二石五斗,共榖五十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榖二十石。
一、除中元並二、八兩月神福祭費榖二十石。
前件原冊分款開支榖四十八石,殊屬浮多;相應核減,併款支榖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榖一百七十石。
·實在
一、應存榖五十石六斗七升四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四十四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一款
一、各莊演戲捐緣榖一十五石。
前件應行裁冊。理合登明。
·霄裏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應裁各款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三百二十石零四斗一升三合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三百二十石零四斗一升三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一百二十八石一斗六升五合外,實收榖一百九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五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名每名口糧榖三石,共榖六十石。
一、除二月初二、十二月十六眾番走田及福德祀費共榖三十石。
一、除雜項費用榖一十石。
一、除七月十五、二十九、中秋各節神福祭費榖三十石。
前件查原冊分作三款,共開支榖一百二十石,殊屬浮多;相應核減,併款准支榖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榖一百七十石。
·實在
一、應存榖二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二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鹿廳年完社費榖三十石。
一、各莊演戲費榖二十石。
前二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銀一十二元。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首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
·擺接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應裁各款
·舊管
一、年額收大租榖八百九十一石四斗五升六合。
又,應收租銀一百六十五元八角三辦、又銀二十四兩五錢六分,一四伸番三十四元三角八辦;共銀二百零零二角一辦。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八百九十一石四斗五升六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三百五十六石五斗八升二合外,實收榖五百三十四石八斗七升四合。
又,收租銀二百元零零二角一辦;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銀八十元零八辦外,實收銀一百二十元零一角三辦,折榖一百二十石零一斗三升。
——共收榖六百五十五石零零四合。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屯丁一十九名每名口糧榖一十三石,共榖二百四十七石。
一、除雜項費用榖三十石。
一、除赶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上、中、下元神福祭費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冊開支榖五十四石,殊屬浮多;相應核減,准支榖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枋橋大觀社膏伙榖一百石。
一、除生員潘相逢育才榖三十石。
——共除榖五百五十五石。
·實在
一、應存榖一百零二石零零四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九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之大觀社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隘丁粟■〈赤欠〉下坡塘大墓公榖三十石。
一、各莊捐緣銀一十四元。
一、鹿廳年貼社費銀六十二元。
一、鹿廳草票冊費銀一十六元。
一、鹿廳點卯費銀四十八元。
一、土目往鹿港快差帶戳共費銀一十二元。
一、淡縣皂費銀三十元。
一、淡縣倉塾舖司貼銀一十二元。
一、淡縣形杖板費銀四元。
一、淡縣屯差辛勞銀一十二元。
一、淡縣差帶草粟牛兔費銀一十二元。
前十一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完繳屯租公項銀一百零八元。
一、淡縣完繳番丁銀一十八元。
前二件本應開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應完錢糧改歸小租戶完納,於以議裁。理合登明。
·龜崙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應裁各款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二十石零四斗七升六合。
又,應收社課榖一百五十二石。
又,應收山租銀四十二元八角八辦。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一千一百二十石零四斗七升六合;內除貼小租戶四成完糧榖四百四十八石一斗九升外,實收榖六百七十二石二斗八升六合。
又,收社課榖一百五十二石;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六十石零八斗外,實收榖九十一石二斗。
又,收山租銀四十二元八角八辦,折榖四十二石八斗八升。
——共收榖八百零六石三斗六升六合。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八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赶租工食榖一十石。
前件原冊開支銀二十元,未免浮多;相應核減,准支榖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屯丁二十六名每名口糧榖二十四石,共六百二十四石。
前件原冊每名開支榖二十九石二斗,本應照給。因所收額租除貼小租戶完糧外,不敷開銷;是以每名酌減榖五石二斗,准支榖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延師教讀束金榖四十石。
一、除雜項費用榖二十石。
前件查原冊開支本社、公館兩處神位油香,春秋祭祀、普施共榖三十石,相應改作雜費開支榖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中元、中秋各節神福祭費榖一十二石。
——共除榖八百零六石。
·實在
一、應存榖三斗六升六合。
前件存榖無幾,上年包辦漢人原本無可提還;惟查核包辦兼辦別社不少,所有該社原本已於別社內酌量多提以資彌補。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鹿廳五皂社費銀四十元。
一、單票差費銀一十元。
一、淡縣年貼牛兔銀四元。
一、各莊捐緣銀九元。
一、眾屯丁中元祭祖榖銀一十五元。
一、壽山岩七月十六日當主普施榖三十石。
一、九月演戲費銀二十元。
前七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完繳番丁銀一十元。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首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
·里族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應裁一款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三百五十四石一斗一升。
又,應收社課榖一百零七石九斗七升。
前件據新充番頭目造送冊內聲登:典出林成祖戶租榖五十石。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三百五十四石一斗一升;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一百四十一石六斗四升四合外,實收榖二百一十二石四斗六升六合。
又,收社課榖一百零七石九斗四升,內除典出林成祖戶租榖五十石外,應收榖五十七石九斗四升;再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二十三石一斗七升六合外,實收榖三十四石七斗六升四合。
——共收榖二百四十七石二斗三升。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七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屯丁一十四名每名口糧榖二石,共榖二十八石。
一、除管事收租工食榖二十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榖二十石。
一、除本社番耆閩永元、閩西發養贍榖二十石。
——共除榖一百九十二石。
·實在
一、應存榖五十五石二斗三升。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四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一款
一、淡縣年完屯租榖三十九石三斗九升九合一勺。
前件本應開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錢糧改歸小租戶完納,是以議裁。理合登明。
·塔塔攸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應裁各款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四百零八石三斗三升七合。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四百零八石五斗三升七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一百六十三石四斗一升五合外,實收榖二百四十五石一斗二升二合。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五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糧榖五石三斗,共榖八十四石八斗。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榖二十石。
一、除潘遠生功勞榖一十石。
一、除番耆潘水成、潘漳益養贍榖一十二石。
一、除中元、中秋神福祭費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冊開支榖一十六石;相應核減,准支榖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榖二百零八石八斗。
·實在
一、應存榖六十六石三斗二升二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三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七年為止。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小差七名口糧榖一十九石六斗。
一、鹿廳年貼社費榖五十石。
一、各莊捐緣榖八石。
前三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內北投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應裁各款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七百零二石七斗七升。
前件系紳冊開報之數。新充番頭目冊造榖五百六十九石一斗八升,計少榖一百三十三石五斗九升。今以紳冊數目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榖七百零二石七斗七升;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二百八十一石一斗零八合外,實收榖四百二十一石六斗六升二合。
·開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番丁五十八名每名口糧榖二石六斗,共榖一百五十石零八斗。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榖三十石。
前件原冊開支館費榖四十石,未免浮多;相應改作雜用,准支榖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中元、中秋各節神福祭費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冊開支四十石;相應核減,准支榖前數。理合登明。
·實在
一、應存榖一百零八石八斗六升二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八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鹿廳年貼社費榖四十石。
一、鹿廳點卯費榖四十石。
一、各莊捐緣並單票牛兔榖一十二石。
一、本社各處神福費榖一十石。
前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榖一十五石。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首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
光緒十四年五月□□日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