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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文獻叢刊

【第 150 種】

臺灣私法物權編

.作者:

.原書頁數: 1712 頁

  ●書籍簡介

第一五○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本書(九冊一、七一二面一、○二七、二○○字)彙集臺灣私法有關物權之事例,凡三章。此項事例之調查彙集,詳見第七九種「臺灣私法債權編」篇。本書係抄錄清宣統二年時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刊行「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一卷(上中下)而成。所輯事例,統屬物權部分。第一章總諭,分土地開墾之沿革、物權之物體、物權之得失三節;第二章物權,分業主權、役權、瞨權、典權、胎權五節;第三章物權之特別物體,分海埔溪埔、魚塭、鹽埕、山川、茶園菜園檳榔番檨、墳墓、埤圳、石滬、厝屋九節;第四章物權之特別主體,分外國人、番社、學事、宗教、慈善事業、公業、共有七節。

●序號 篇名

1弁言

2臺灣私法物權編目錄

3第一章 總論

4第一節 土地開墾之沿革

5第一 稟呈

6第二 稟呈

7第三之一 撫墾規則

8第三之二 札飭

9第四 札飭

10第五 稟呈

11第六 札飭

12第七 札飭

13第八 稟呈

14第九 稟呈

15第一○ 移交冊

16第一一 札飭

17第一二 稟呈

18第一三 移文

19第一四 諭示

20第一五 移文

21第一六 諭示

22第一七 諭示

23第一八 諭示

24第一九 諭示

25第二○ 批示

26第二一 合同字

27第二二 合約字

28第二三 稟呈

29第二節 物權之物體

30第一 稟呈

31第二 札飭

32第三 碑文

33第四札飭

34第五 諭示

35第六 諭示

36第七 諭示

37第八 諭示

38第九 諭示

39第一○ 執照

40第一一 執照

41第一二 執照

42第一三 奏摺

43第一四 執照

44第一五 奏摺

45第一六 諭示

46第一七 招耕字

47第一八 杜賣盡根竹木字

48第一九 杜賣墳字

49第二○ 再添典契字

50第二一 招贌耕約字

51第二二 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

52第二三 招贌耕合約字

53第二四 執照

54第二五 札飭

55第二六 札飭

56第二七 賣盡根杜絕園契字

57第二八 賣盡杜根契字

58第二九 諭示

59第三○ 札飭

60第三一 札飭

61第三二 札飭

62第三三 札飭

63第三四 札飭

64第三五 札飭

65第三六 諭示

66第三七 稟呈

67第三八 諭示

68第三九 札飭

69第四○ 找盡斷根契字

70第四一 賣盡根田契字

71第四二 杜絕盡賣田契字

72第四三 杜賣絕盡根契字

73第四四 賣斷契字

74第四五 賣盡杜絕田契字

75第四六 杜絕盡根契字

76第四七 找絕根契字

77第四八 諭示

78第三節 物權之得失

79第一 歸管壙地字

80第二 歸管字

81第三 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

82第四 歸管字

83第五 歸管水田屋宇契字

84第六 歸就字

85第七 歸就字

86第八 歸就字

87第九 盡根歸就契字

88第一○ 歸就盡根水田契字

89第一一 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

90第一二 歸依字

91第一三 墾田約字

92第一四 對換園約字

93第一五 互易水田約字

94第一六 交換店約字

95第一七 抽出公園對換約字

96第一八 願換遜贖田契字

97第一九 杜易盡根契字

98第二○ 對換契字

99第二一 換園契字

100第二二 換盡根契字

101第二三 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

102第二四 遜讓山林埔地契字

103第二五 永遠杜送地基契字

104第二六 喜獻祠地及地租字

105第二七 再喜獻地租字

106第二八 願充祀典田契字

107第二九 付託掌管埔園字

108第三○ 送管山田契字

109第三一 給山埔地墾字

110第三二 給佃批字

111第三三 出贌耕字

112第三四 贌耕契字

113第三五 招耕字

114第三六 贌耕字

115第三七之一 呈及批

116第三七之二 領銀狀

117第三七之三 稟呈

118第三七之四 呈及批

119第三七之五 批

120第三八 永佃批字

121第三九之一 執照

122第三九之二 諭示

123第四○ 票飭

124第四一 諭示

125第四二 札飭

126第四三 執照

127第四四 諭示

128第四五 補給墾批字

129第四六 甘願退管字

130第四七 收回銀字

131第四八 合約字

132第四九 贖回字

133第五○ 抽回茶園埔地字

134第五一 約字

135第五二 收盡工本銀字

136第五三 託孤字

137第五四 當水田契字

138第五五 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

139第五六 收過頭銀字

140第五七 找洗字

141第五八 執照

142第五九 莊規禁約

143第六○ 丈單

144第六一 丈單

145第六二之一 易知丈單

146第六二之二 易知丈單

147第六二之三 易知丈單

148第六二之四 易知丈單

149第六三 合約字

150第六四 合約字

151第六五 丈單

152第六六 丈單

153第六七 執照

154第六八 執照

155第六九 墾諭

156第七○ 墾諭

157第七一 墾照

158第七二 墾照說略

159第七三 執照

160第七四 執照

161第七五 契尾

162第七六 契尾後附之規定

163第七七 諭示

164第七八 札飭

165第七九 轉行

166第八○ 札飭

167第八一 札飭

168第八二 札飭

169第八三 諭示

170第八四 執照

171第二章 物權

172第一節 業主權

173第一款 業主權之沿革

174第一項 田園之業主權

175第一 墾單

176第二 佃批

177第三 佃批

178第四 諭示

179第五 諭示

180第六 諭示

181第七 諭示

182第八 諭示

183第九 諭示

184第一○ 札飭

185第一一 札飭

186第一二 札飭

187第一三 札飭

188第一四 稟呈

189第一五 札飭

190第一六 札飭

191第一七 札飭

192第一八 諭示

193第一九 札飭

194第二○ 札飭

195第二一 札飭

196第二二 諭示

197第二三 執照

198第二四 執照

199第二五 墾單

200第二六 執照

201第二七 執照

202第二八 墾照

203第二九 執照

204第三○ 墾單

205第三一 開墾佃耕字

206第三二 墾字

207第三三 墾字

208第三四 招耕字

209第三五 招佃字

210第三六 招佃墾字

211第三七之一 退還園底字

212第三七之二 賣盡園底契字

213第三八 再承永耕字

214第三九 奏議

215第四○ 墾批字

216第四一 退佃田底字

217第四二 著退佃田底字

218第四三 退盡佃字

219第四四 退佃字

220第四五 退耕歸管字

221第四六 佃批

222第四七 佃批

223第四八 開墾田契字

224第四九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225第五○ 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

226第五一之一 鬮分字

227第五一之二 找絕杜賣契字

228第五二之一 典契字

229第五二之二 胎借字

230第五二之三 轉胎借字

231第五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232第五四 賣盡契字

233第五五 鬮書字

234第五六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235第五七 杜賣盡根大租粟字

236第五八 典契字

237第五九 合支分字

238第六○ 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

239第六一 換田合約字

240第六二 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

241第六三 杜賣盡根園契字

242第六四 墾單

243第六五 墾批

244第六六 定額大租字

245第六七 永遠定額大租單

246第六八 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

247第六九 定額租約字

248第七○ 定額租字

249第七一 結定租約字

250第七二 定額田園大租字

251第七三 定額租約字

252第七四 招佃字

253第七五 墾批

254第七六 招佃批字

255第七七 墾批

256第七八 墾字

257第七九 永遠定額鐵租單

258第八○ 佃批

259第八一 佃批

260第八二 佃批

261第八三 佃批

262第八四 招耕字

263第八五 杜賣盡根契字

264第八六 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265第八七 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266第八八 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

267第八九 奏議中之一段

268第九○ 諭示

269第九一 諭示

270第九二 當大租銀字

271第九三 諭示

272第九四 諭示

273第九五 諭示 

274第九六 諭示

275第九七 諭示

276第九八 諭示

277第九九 諭示

278第一○○ 諭示

279第一○一 諭示

280第一○二 諭示

281第一○三 諭示

282第一○四 諭示

283第一○五 諭示

284第一○六 諭示

285第一○七 諭示

286第一○八 諭示

287第一○九 議定收租合約字

288第一一○ 諭示

289第一一一 諭示

290第一一二 稟呈

291第一一三 諭示

292第一一四 諭示

293第一一五 永耕田契字

294第一一六 諭示

295第一一七 鬮約字

296第一一八 諭示

297第一一九 墾批

298第一二○ 諭示

299第一二一 出墾批永佃字

300第一二二 佃批

301第一二三 典契字

302第一二四 賣契字

303第一二五 僉先盡契字

304第一二六 杜賣盡根契字

305第一二七 杜賣永耕大租契字

306第一二八 總借約

307第一二九 轉胎借銀字

308第一三○ 典大租契字

309第一三一之一 札飭

310第一三一之二 稟呈

311第一三二 諭示

312第一三三 諭示

313第一三四 佃批

314第一三五 永耕字

315第一三六 諭示

316第一三七 諭示

317第一三八 墾字

318第一三九 諭示

319第一四○ 諭示

320第一四一之一 墾字

321第一四一之二 杜賣盡根契字

322第一四二 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323第一四三 杜賣盡根契字

324第一四四 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

325第一四五 杜賣盡根田契字

326第一四六 杜賣盡根田契字

327第一四七 杜賣盡根田契字

328第一四八 賣盡根絕契字

329第一四九 杜賣盡根絕契字

330第一五○ 轉典契字

331第一五一 杜賣盡根旱園契字

332第一五二 賣杜絕契字

333第一五三 轉典契字

334第一五四 佃單

335第一五五 永佃執照

336第一五六 奏議

337第一五七 奏議

338第一五八 諭示

339第一五九 丈單

340第一六○ 丈單

341第一六一 諭示

342第一六二 諭示

343第一六三 諭示

344第一六四 奏議

345第一六五 總括圖冊記載

346第一六六 札飭

347第一六七 官莊田總括圖冊

348第一六八 諭示

349第一六九 諭示

350第一七○ 總括圖冊

351第一七一 記事

352第一七二 四柱清冊

353第一七三之一 札飭

354第一七三之二 諭示

355第一七四 諭示

356第一七五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357第一七六 杜賣盡根田契字

358第一七七 呈及批

359第一七八 墾照

360第一七九 執照

361第一八○ 執照

362第一八一 諭示

363第一八二 總契字

364第一八三 盡歸墾底契券字

365第一八四 諭示

366第一八五 諭示

367第一八六 建設隘寮規約

368第一八七 隘務規約

369第一八八 山批字

370第一八九 永耕字

371第一九○ 墾字

372第一九一 墾照

373第一九二 諭示

374第一九三 諭示

375第一九四 諭示

376第一九五 諭示

377第一九六 諭示

378第一九七 諭示

379第一九八

380第一九九 移文

381第二○○ 諭示

382第二○一 諭示

383第二項 厝地之業主權

384第一 諭示

385第二 諭示

386第三 合約字

387第四 給付永管地基字

388第五 給批地基字

389第六 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390第七 永居地基合約字

391第八 出給墾字

392第九 墾地基字

393第一○ 杜賣契字

394第一一 杜絕賣契字

395第一二 地基字

396第一三 墾單

397第一四 佃批字

398第一五 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

399第一六 給出屋宇地基字

400第一七 出贌建店地基字

401第一八 信贌地基字

402第一九 磧地銀字

403第二○ 現銷字

404第二一 現銷字

405第二二 招起店屋地基字

406第二三 地基字

407第二四 批

408第二五 出墾批地基字

409第二六 鳩地貼換約字

410第二七 執照

411第二八 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412第二九 杜賣盡根店契字

413第三○ 杜賣盡根店契字

414第三一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415第三二 賣契字

416第三三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417第三四 出贌地基字

418第三五 繳賣地租契字

419第三六 收銀退地基租字

420第三七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421第三八 賣地租銀字

422第三九 借銀單

423第四○ 杜賣盡根契字

424第四一 胎借字

425第四二之一 賣盡根地基字

426第四二之二 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427第四三 杜賣盡根厝地字

428第四四 賣地皮契字

429第四五 杜賣地基契字

430第四六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431第四七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432第四八 轉退賣地基字

433第四九 退桁桷茅屋蓋字

434第五○ 補給地基墾批字

435第五一 店地基單

436第五二 店地單

437第五三 店地單

438第五四 杜賣盡根店屋契字

439第五五 墾批

440第五六 杜賣盡根店契字

441第五七 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

442第五八 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

443第五九 杜賣盡根瓦茅店契字

444第六○ 杜賣盡根契字

445第六一 杜賣盡根店契字

446第六二 賣盡根厝地字

447第六三 出典契字

448第六四 杜賣盡根契字

449第六五 杜賣絕根契字

450第六六 典契字

451第六七 杜賣盡根契字

452第六八 賣契字

453第六九 盡根絕賣契字

454第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455第七一 杜盡賣契字

456第七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457第七三 賣契字

458第七四 執照

459第七五 賣地基字

460第七六 給墾字

461第七七 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

462第七八 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463第七九 執照

464第八○ 地基字

465第二款 業主權之界限

466第一 諭示

467第二 諭示

468第三 稟呈

469第三款 業主權之得失移轉

470第一 諭示

471第二 找洗盡根田契字

472第三 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

473第四 合約字

474第五 讓與字

475第六 恩謝契書字

476第七 喜赦埤字

477第二節 役權

478第一 墾批

479第二 杜賣盡根契字

480第三 永遠杜賣田契字

481第四 給地納租合約字

482第五 借地納租合約字

483第六 借圳路字

484第七 契約書

485第八 杜典契字

486第九 杜賣田契字

487第一○ 杜賣田契字

488第一一 永遠杜絕賣契字

489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約字

490第一三 杜絕賣契字

491第一四 撥典契字

492第一五 賣盡絕根契字

493第一六 杜絕賣盡根屋契字

494第一七 甘願賣絕盡根契字

495第一八 給地基字

496第一九 杜絕賣盡根契字

497第二○ 賣盡根杜絕契字

498第二一之一 公約字

499第二一之二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500第二二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501第二三 典契字

502第二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503第二五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504第二六 山批園宇

505第二七 甘願約字

506第二八 遜讓墳穴字

507第二九 賣墓地字

508第三○ 典契字

509第三一 轉典厝契字

510第三二 典契字

511第三三 契約字

512第三四之一 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

513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

514第三四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515第三五 兩願合約字

516第三六 撥租付掌字

517第三七 書田序

518第三節 贌權

519第一款 贌佃

520第一之一 招耕字

521第一之二 贌耕字

522第二 招贌耕約字

523第三 招贌耕約字

524第四 招贌耕合約字

525第五 招贌約字

526第六 贌耕字

527第七 贌耕字

528第八 贌耕字

529第九 贌耕字

530第十 贌耕證書

531第一一 招耕字

532第一二 贌耕字

533第一三 贌耕字

534第一四 認耕字

535第一五 認佃耕字

536第一六 認佃耕字

537第一七 認佃耕字

538第一八 認佃耕字

539第一九 認佃字

540第二○ 贌園字

541第二一 贌耕字

542第二二 贌耕字

543第二三 招耕字

544第二四 招耕字

545第二五 贌耕收磧地銀字

546第二六 招佃耕字

547第二七 招耕字

548第二八 約字人

549第二九

550第三○ 報明書

551第三一 招贌栽種茶欉字

552第三二 贌耕合約字

553第三三 贌耕合約字

554第三四 約字

555第三五 退耕佃歸管字

556第三六 贌耕園約字

557第三七 贌園字

558第三八 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

559第三九 諭示

560第四○ 合約字 

561第四一 永遠契約書

562第四二 諭單

563第四三 諭示

564第四四 諭示

565第四五 佃單

566第四六 佃炤

567第四七 佃炤

568第四八 佃批執照

569第四九 佃批字

570第五○之一 賃耕字

571第五○之二 約字人

572第五一 贌永耕字

573第五二 招永耕字

574第五三 承耕字

575第五四 佃批字

576第五五之一 退耕抄封田厝字

577第五五之二 退耕抄封田厝字

578第五六 轉墾永耕字

579第五七 杜退永耕田字

580第二款 贌地基

581第一 店地基墾批字

582第二 店墾字

583第三 永贌曠地字

584第四 地基出贌字

585第五 貸地建築立稅字

586第六 永稅地基約字

587第七 永遠稅地字

588第八 合約字

589第九 合約字

590第一○ 合約字

591第一一 招永耕合約字

592第一二 合約店地字

593第一三 收磧地墾銀字

594第一四 招佃建造店宇字

595第一五 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

596第一六 佃批字

597第一七 厝地基壓地字

598第一八 租地基起蓋字

599第一九 給出地基字

600第二○ 地基單

601第二一 店地單

602第二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603第二三 抽出祖墳地合約字

604第二四 憑准字

605第二五 出贌字

606第二六 墾厝地基連秧地契字

607第二七 給出地基字

608第二八 永納起居地基字

609第二九 永贌厝地字

610第三○ 地基字

611第三一 合約字

612第三二 給出地基字

613第三三 杜賣店契字

614第三四 借地基字

615第三五 佃批字

616第三六 典契字

617第三七 招起店字

618第四節 典權

619第一 諭示

620第二 呈及批

621第三 典屋契字

622第四 起耕典田園字

623第五 贌耕帶借銀字

624第六 招耕帶借銀字

625第七 典契字

626第八 轉典契字

627第九 典契字

628第一○之一 典店地基契字

629第一○之二 轉典契字

630第一一 典契字

631第一二 添典字

632第一三 起耕典借銀字

633第一四 典契字

634第一五 獻業字

635第一六 典契字

636第一七之一 典契字

637第一七之二 借銀狀

638第一八 典契字

639第一九 再典字

640第二○ 典契字

641第二一 函

642第二二 典契字

643第二三 典契字

644第二四 典契字

645第二五 盡起耕典契字

646第二六 找賣杜絕盡根契字

647第二七 典契字

648第二八 典契字

649第二九 典水田契字

650第三○ 執照

651第三一 典瓦屋字

652第三二之一 典厝字

653第三二之二 典契字

654第三二之三 典契字

655第三二之四 轉典契字

656第三三 轉典契字

657第三四 轉典大租契字

658第三五 轉典大租契字

659第三六 轉典契字

660第三七 轉典契字

661第三八 轉典契字

662第三九 洗找轉典契字

663第四○ 繳典契字

664第四一 繳典字

665第四三 起耕轉典田園字

666第四三之一 典契字

667第四三之二 轉典契字

668第四四 賣典契字

669第四五 轉典契字

670第四六之一

671第四六之二 典契字

672第四七之一 繳典課租契字

673第四七之二 繳典契字

674第四八 繳典契字

675第四九 退典盡根田契字

676第五○ 轉賣原典租業契字

677第五一 贖回園契字

678第五二 付贖還管收清銀字

679第五三 許贖回字

680第五節 胎權

681第一 胎借銀字

682第二 借銀狀

683第三 胎借銀字

684第四 胎借字

685第五 胎借約字

686第六 胎借字

687第七 胎借銀字

688第八 借銀單字

689第九 胎借銀字

690第一○ 胎借銀字

691第一一 再盡胎借大租契字

692第一二 胎借銀字

693第一三 胎借銀字

694第一四  胎借銀契字

695第一五 胎借銀字

696第一六 胎生借銀字

697第一七 胎臘銀字

698第一八 胎借銀字

699第一九 胎借銀字

700第二○ 胎借銀字

701第二一 胎借銀字

702第二二 胎借銀字

703第二三 胎借銀字

704第二四 胎借銀字

705第二五 胎借銀字

706第二六 胎借銀單字

707第二七 胎借字

708第二八 胎借字

709第二九 胎借字

710第三○ 借銀指摹字

711第三一 誓借銀字

712第三二 胎典契字

713第三三 胎典字

714第三四 借字

715第三五 按田契生銀字

716第三六 按田契生銀字

717第三七 按字

718第三八 按字

719第三九 典借銀契字

720第四○ 對佃胎借銀字

721第四一 對佃胎借銀字

722第四二 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

723第四三 起耕胎借銀字

724第四四 起耕胎借銀字

725第四五 起耕胎借銀字

726第四六 起耕胎借銀字

727第四七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728第四八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729第四九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730第五○ 起耕典胎借銀字

731第五一 招耕胎借銀字

732第五二 起耕胎借銀字

733第五三 轉胎借字

734第五四 起耕轉胎借銀字

735第五五 轉胎借銀字

736第五六之一 轉胎借銀字

737第五六之二 再轉胎借銀字

738第五七 起耕轉借銀字

739第五八 碑記

740第三章 物權之特別物體

741第一節 海埔、溪埔

742第一 定例

743第二 規定

744第三 執照

745第四 墾炤

746第五 執照

747第六 執照

748第七 照票

749第八 執照

750第九 執照

751第一○ 碑記

752第一一 諭示

753第一二 諭示

754第一三 諭示

755第一四 諭示

756第一五之一 書簡

757第一五之二 札飭

758第一六 開墾字

759第一七 墾炤

760第一八 墾批開闢山林海埔字

761第一九 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

762第二○ 執照

763第二一 賣蠔埕契字

764第二二 杜賣盡斷根洗契字

765第二三 典契字

766第二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767第二五之一 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字

768第二五之二 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

769第二五之三 合約認納地稅銀字

770第二五之四 贌曠地字

771第二六 杜賣海地字

772第二七 墾炤

773第二八 諭示

774第二九 諭示

775第二節 魚塭

776第一 執照

777第二 執照

778第三之一 諭示

779第三之二 合約字

780第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781第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782第六 賣杜絕盡根塭契字

783第七 賣杜盡根塭契字

784第八 賣杜絕盡根契字

785第九之一 賣盡契

786第九之二 典契字

787第一○ 典塭契字

788第一一之一 許贌認耕塭契約字

789第一一之二 契約書

790第一二 出贌魚塭字

791第一三之一 許贌耕魚塭字

792第一三之二 契約書

793第一三之三 契約書

794第一三之四 契約書

795第一三之五 契約書

796第一三之六 契約書

797第一三之七 許贌字

798第一四 合約字

799第一五 合約字

800第一六 股字

801第一七之一 許贌耕塭字

802第一七之二 聯財合股約字

803第一七之三 聯財合坐股字

804第三節 鹽埕

805第一之一 賣盡絕契字

806第一之二 杜賣契字

807第一之三 典現耕契字

808第一之四 賣找盡契字

809第一之五 杜賣絕盡根契字

810第一之六 歸管字

811第二 賣盡根契字

812第三 杜賣盡根鹽埕契字

813第四 典契字

814第五 合約字

815第四節 山林

816第一之一 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

817第一之二 賣出盡根山園契字

818第一之三 給墾字

819第一之四 墾荒山字

820第一之五 歸管字

821第一之六 諭示

822第二 合約字

823第三 諭示

824第四 絕賣契字

825第五 山關字

826第六之一 賣絕盡契字

827第六之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828第六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829第七 典契字

830第八 典契字

831第九 借契字

832第一○ 招佃開墾字

833第一一 招佃開墾字

834第一二 開墾契字

835第一三 墾耕字

836第一四之一 杜賣契字

837第一四之二 杜賣盡根契字

838第一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839第一六之一 賣盡字

840第一六之二 賣杜絕字

841第一七 開墾字

842第一八 給墾字

843第一九 開墾契字

844第二○ 給墾字

845第二一 批

846第二二 開墾單字

847第二三 開墾單字

848第二四 墾字

849第二五 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

850第二六 杜賣永遠根盡字

851第二七 杜賣絕根番山契字

852第二八之一 杜賣盡絕根契字

853第二八之二 杜賣盡根絕契字

854第二八之三 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

855第二九 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

856第三○ 典契字

857第三一 典契字

858第三二 典契字

859第三三 典園契字

860第三四 胎借銀字

861第三五 典契字

862第三六 典契字

863第三七 典契字

864第三八 典契字

865第三九 典契字

866第四○ 憑准字

867第五節 茶園、菜園、檳榔、番檨

868第一 札飭

869第二 札飭

870第三 札飭

871第四 諭示

872第五之一 種茶合約字

873第五之二 丈單

874第五之三 盡根賣斷根茶欉字

875第六 分給茶埔墾字

876第七 招贌耕合約字

877第八 招贌耕約字

878第九 贌荒埔栽種茶欉字

879第一○ 贌荒埔承耕約字

880第一一 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

881第一二 承贌茶園並包補茶欉字

882第一三 贌茶約字

883第一四 贌種茶合約字

884第一五 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

885第一六 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

886第一七 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寮字

887第一八 栽植種茶合約字

888第一九 栽茶約字

889第二○ 杜賣山場茶園田地盡根契字

890第二一 贌耕字

891第二二 杜賣盡根菜園地字

892第二三 杜賣盡根契字

893第二四之一 賣絕盡根宅契字

894第二四之二 賣杜絕盡根宅契字

895第二五 賣杜賣盡根契字

896第二六 賣杜絕契字

897第二七 賣盡杜絕契字

898第二八 賣盡根杜絕契字

899第六節 墳墓

900第一 碑文

901第二 杜賣風水地字

902第三 憑信字

903第四 抽賣墳地字

904第五 許允風水地字

905第六 杜絕賣契字

906第七 抽賣字

907第八 賣盡根約字

908第九 收銀繳契字

909第一○ 山批字

910第一一 山批遜讓土窨字

911第一二 遜讓窨墳字

912第一三 杜賣盡根風水契字

913第一四 賣風水字

914第一五 杜賣窨堆契字

915第一六 送墳地字

916第一七 賣杜絕盡根園契字

917第一八 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918第一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919第二○ 山批土窨字

920第二一 杜賣風水字

921第二二 碑文

922第七節 埤圳

923第一 規定

924第二之一 碑文

925第二之二 甘結狀

926第二之三 諭示

927第二之四 遵斷甘願結狀

928第二之五 遵斷甘結字

929第三 諭示

930第四之一 碑文

931第四之二 稟呈

932第五之一 和解書

933第五之二 和解書

934第五之三 和議分水合約書

935第六 抽賣坑溝荒埔契字

936第七 墾佃批字

937第八之一 出典契字

938第八之二 賣杜絕斷根契字

939第八之三 土地臺帳謄本

940第九之一 諭示

941第九之二 諭示

942第一○ 呈及批

943第一一 碑文

944第一二 杜賣圳路契字

945第一三 合約字

946第一四 合約字

947第一五 諭示

948第一六 杜賣圳道契字

949第一七 遜埔園開圳過水字(中藔圳)

950第一八 合同契約書

951第一九 給墾圳地契字

952第二○ 硃單

953第二一 築圳合約字

954第二二 合約字

955第二三 合約字

956第二四 合約字

957第二五 合約字

958第二六 合約字

959第二七 合約字

960第二八 合約字

961第二九 合約字

962第三○ 合約字

963第三一 合約字

964第三二 合約字

965第三三 招股夥合約字

966第三四 請約定

967第三五 合約字

968第三六 認納水租約字

969第三七 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

970第三八 合約字

971第三九 合約水圳字

972第四○ 合約字

973第四一 開圳合約字

974第四二 約字

975第四三 合同約字

976第四四 合約字

977第四五 合約字

978第四六 杜賣盡根圳低地契字

979第四七 合約字

980第四八 合約埤水灌蔭字

981第四九 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

982第五○ 杜賣盡根契字

983第五一之一 諭示

984第五一之二 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字

985第五一之三 杜賣盡根契字

986第五一之四 賣杜絕盡根字

987第五一之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988第五二之一 諭示

989第五二之二 諭示

990第五二之三 諭示

991第五二之四 杜絕賣盡根契字

992第五二之五 杜絕賣盡契字

993第五二之六 賣杜絕盡根契字

994第五二之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995第五二之八 賣杜絕盡根契字

996第五三之一 合約字

997第五三之二 合約字

998第五三之三 合約字

999第五三之四 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1000第五三之五 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1001第五三之六 賣杜絕盡根港業字

1002第五三之七 合約字

1003第五四 杜賣盡根水圳字

1004第五五 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

1005第五六 杜賣圳契字

1006第五七 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

1007第五八 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

1008第五九 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

1009第六○ 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

1010第六一 杜賣盡根水圳契字

1011第六二 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1012第六三 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

1013第六四之一 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

1014第六四之二 出賣水圳字

1015第六五 諭示

1016第六六之一 杜絕甲首契字

1017第六六之二 憑單字

1018第六六之三 賣舊圳甲首字

1019第六六之四 典契字

1020第六七 合約字

1021第六八之一 合約字

1022第六八之二 賣杜絕盡根埤契子

1023第六八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1024第六八之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1025第六八之五 賣埤長字

1026第六八之六 甘願杜賣埤長字

1027第六八之七 賣埤長契字

1028第六八之八 賣埤長契字

1029第六九 贌耕合約字

1030第七○ 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

1031第七一 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

1032第七二 墾田約字

1033第七三 給墾約字

1034第七四 請帖約字

1035第七五 合約字

1036第七六 合約字

1037第七七 簽舉陂長合約字

1038第七八 合約字

1039第七九 合約字

1040第八○ 合約字(溫厝南埤)

1041第八一 保贌埤字

1042第八二 招贌水圳合約字

1043第八三之一 合約契字

1044第八三之二 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

1045第八四 退頂辦字

1046第八五 出贌字

1047第八六 舊社埤水利組合契約

1048第八七 諭示

1049第八八 移文

1050第八九 諭示

1051第九○ 諭示

1052第九一 執照

1053第九二 執照

1054第九三 執照

1055第九四 諭示

1056第九五 胎借銀字

1057第九六 規約字

1058第八節 石滬

1059第一 現耕契字

1060第九節 厝屋

1061第一 認稅店屋字

1062第二 認稅字

1063第三 稅店字

1064第四 認稅字

1065第五 典契字

1066第六 典契字

1067第四章 物權之特別主體

1068第一節 外國人

1069第一 札飭

1070第二 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1071第三 賣杜絕根田契字

1072第四 賣杜絕塭契字

1073第五 換地塭字

1074第六之一 調換田地字

1075第六之二 調換田地契字

1076第七 租田地契字

1077第八 執照

1078第九 執照

1079第一○ 札飭

1080第一一之一 永遠租給約據字

1081第一一之二 永遠租約據字

1082第十二 札飭

1083第一三 札飭

1084第一四 永遠租給約據字

1085第一五 永遠租給約據字

1086第一六 永遠租給約據字

1087第一七 永遠租契字

1088第一八 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

1089第一九 給出地基字

1090第二○ 招稅厝合約字

1091第二一之一 招稅合約字

1092第二一之二 轉稅厝字

1093第二二 執照

1094第二三之一 永遠租字

1095第二三之二 執照

1096第二四之一 永遠租字

1097第二四之二 永遠租地基字

1098第二五 招稅字

1099第二六 租店合約字

1100第二七 稅佃字

1101第二八 永遠租給約據字

1102第二九 永遠租給約據字

1103第三○ 永遠租約字

1104第三一 執照

1105第三二 炤會

1106第三三 永永遠租給約據字

1107第三四 執照

1108第三五 執照

1109第三六 永遠租給約據字

1110第二節 番社

1111第一 碑文

1112第二 碑文

1113第三節 學事

1114第一 諭示

1115第二 諭示

1116第三 碑文

1117第四 碑文

1118第五 碑文

1119第六 碑文

1120第七 執照

1121第八 執照

1122第九 典字人

1123第一○ 諭示(諭董事金興文)

1124第一一 執照

1125第一二 懇批字

1126第一三 墾批字

1127第一四 執照

1128第一五 執照

1129第一六 執照

1130第一七 執照

1131第一八 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

1132第一九 杜賣盡根田契字

1133第二○ 諭示

1134第二一 呈及批

1135第二二 諭示

1136第二三 嘉助文祠業信字

1137第二四 章程

1138第二五 碑記

1139第二六 佃批字

1140第四節 宗教

1141第一 執照

1142第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1143第三 轉典契字

1144第四 轉典契字

1145第五 獻空地為祀業契字

1146第六 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

1147第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1148第八 盡根絕契字

1149第九 轉典契字

1150第一○ 典契字

1151第一一 賣盡杜絕根契字

1152第一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1153第一三 丈單

1154第一四 丈單

1155第一五 條規

1156第一六 章程

1157第一七 杜賣盡根店契字

1158第一八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1159第一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1160第二○ 丈單

1161第二一 丈單

1162第二三 丈單

1163第二三 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

1164第二四 大賣永遠斷根店契字

1165第二五 合約管業契字

1166第二六 條規

1167第二七 鬮書字

1168第二八 賣歸公會份盡根字

1169第二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1170第三○ 杜賣盡根水田字

1171第三一 杜賣盡根水田字

1172第五節 慈善事業

1173第一 諭示

1174第二 育嬰堂記事

1175第三 執照

1176第四 獻業字

1177第五 轉典契字

1178第六 碑文

1179第七 呈及批

1180第八 諭示

1181第九 義塚

1182第一○ 諭示

1183第一一 義塚碑文

1184第一二 合約創建義塚樂施田業字

1185第一三 諭示

1186第一四 轉典契字

1187第一五 賣斷山園契字

1188第一六 執照

1189第一七 執照

1190第一八 諭示

1191第一九 諭示

1192第二○ 諭示

1193第二一 義渡碑文

1194第二二 諭戳

1195第二三 稟呈

1196第二四 義渡碑文

1197第二五 諭示

1198第六節 公業

1199第一 鬮書合約字

1200第二 再分鬮書合同字

1201第三 轉典瓦店契字

1202第四 起耕典水田契銀字

1203第五 杜賣盡根田契字

1204第六 鬮書約字

1205第七 合約字

1206第八 鬮書字

1207第九 遺囑鬮約字

1208第一○ 分業鬮書合約字

1209第一一 鬮書字

1210第一二 囑付字

1211第一三 囑分鬮業合約字

1212第一四 合約字

1213第一五 分支鬮約字

1214第一六 囑咐分鬮合約字

1215第一七 鬮書字

1216第一八 賣斷根契字

1217第一九 賣斷根契字

1218第二○ 輪公鬮書字

1219第二一 妥議永為香祀約字

1220第二二 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

1221第二三 鬮約字

1222第二四 鬮書字

1223第二五 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

1224第二六 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

1225第二七 繼嗣約字

1226第二八 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1227第二九 贈送字

1228第三○ 托付字

1229第三一 付託掌管埔園字

1230第三二 託孤字

1231第三三 抽出園契字

1232第三四 託孤字

1233第三五 合約字

1234第三六 鬮書

1235第三七 鬮書

1236第三八 諭示

1237第三九 鬮書約字

1238第四○ 鬮書

1239第四一 鬮分字

1240第四二 鬮書

1241四三 鬮書

1242第四四 分膳養字

1243第四五 鬮書字

1244第四六 鬮書

1245第四七 囑書付據約字

1246第四八 鬮分約字

1247第四九 鬮書合約字

1248第五○ 鬮書

1249第五一 鬮書

1250第五二 鬮書字

1251第五三 對換店屋約字

1252第五四 合約字

1253第五五 合約字

1254第五六 典契字

1255第五七 胎借銀字

1256第五八 過耕當田契字

1257第五九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1258第六○ 杜賣絕契字

1259第六一 鬮書字

1260第六二 分業鬮書字

1261第六三 鬮書字

1262第六四 合同鬮書字

1263第六五 鬮書約字

1264第六六 鬮書字

1265第六七 鬮書字

1266第六八 合約字

1267第六九 鬮書字

1268第七○ 囑書字

1269第七一 甘願歸就田契字

1270第七二 典契字

1271第七三 賣盡杜絕契字

1272第七四 歸就甘願字

1273第七五 鬮書字

1274第七六 書田約字

1275第七節 共有

1276第一 墾闢合約字

1277第二 杜賣盡根田契契字

1278第三 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

1279第四 合約字

1280第五 合同約字

1281第六 合約字

1282第七 賣盡根契字

1283第八 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1284第九 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1285第一○ 歸管田契抽銀字

1286第一一 退股字

1287第一二 合約字

1288第一三 分管合約字

1289第一四 出分墾鬮書字

1290第一五 賣退佃底字

1291第一六 歸就字

1292第一七 歸絕賣契字

1293第一八 賣盡根契字

1294第一九 碑文

1295第二○ 碑文

1296第二一 諭示

1297第二二 諭示

1298第二三 諭示

1299第二四 諭示

1300第二五 悔過字

●弁言

這本「臺灣私法物權編」系轉錄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刊行之「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一卷上、中、下」而成;原書篇幅甚多,在著手整理之初,擬就每節中刪除其類似者,以減少篇幅。後因思及此書出版不易,今後增訂再版之機會更少;為求資料之完整計,還是決定全部刊出。

臺灣私法債權編(臺灣文獻叢刊第七九種)、商事編(臺灣文獻叢刊第九一種)、人事編(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一七種)均已刊出,這本「物權編」系屬最後一編。至此,我對臺灣私法資料之整理工作,總算告一段落。(林真)

●臺灣私法物權編目錄

第一章總論…………………………………………………………………………(一)

第一節土地開墾之沿革……………………………………………………………(一)

第二節物權之物體………………………………………………………………(四一)

第三節物權之得失……………………………………………………………(一○五)

第二章物權……………………………………………………………………(二○七)

第一節業主權…………………………………………………………………(二○七)

第一款業主權之沿革…………………………………………………………(二○七)

第一項田園之業主權…………………………………………………………(二○七)

第二項厝地之業主權…………………………………………………………(四九八)

第二款業主權之界限…………………………………………………………(五八八)

第三款業主權之得失移轉……………………………………………………(五九一)

第二節役權……………………………………………………………………(六○一)

第三節贌權……………………………………………………………………(六五四)

第一款贌佃……………………………………………………………………(六五四)

第二款贌地基…………………………………………………………………(七二一)

第四節典權……………………………………………………………………(七五九)

第五節胎權……………………………………………………………………(八四二)

第三章物權之特別物體………………………………………………………(九○九)

第一節海埔、溪埔……………………………………………………………(九○九)

第二節魚塭……………………………………………………………………(九四五)

第三節鹽埕……………………………………………………………………(九八二)

第四節山林……………………………………………………………………(九九四)

第五節茶園、菜園、檳榔、番檨…………………………………………(一○五六)

第六節墳墓…………………………………………………………………(一○九一)

第七節埤圳…………………………………………………………………(一一一五)

第八節石滬…………………………………………………………………(一三三八)

第九節厝屋…………………………………………………………………(一三三九)

第四章物權之特別主體……………………………………………………(一三四七)

第一節外國人………………………………………………………………(一三四七)

第二節蕃社…………………………………………………………………(一三九八)

第三節學事…………………………………………………………………(一四○○)

第四節宗教…………………………………………………………………(一四三一)

第五節慈善事業……………………………………………………………(一四七五)

第六節公業…………………………………………………………………(一五一三)

第七節共有…………………………………………………………………(一六七四)

●第一章總論

第一節 土地開墾之沿革

第二節 物權之物體

第三節 物權之得失

·第一節土地開墾之沿革·

第一 稟呈

第二 稟呈

第三之一 撫墾規則

第三之二 札飭

第四 札飭

第五 稟呈

第六 札飭

第七 札飭

第八 稟呈

第九 稟呈

第一○ 移交冊

第一一 札飭

第一二 稟呈

第一三 移文

第一四 諭示

第一五 移文

第一六 諭示

第一七 諭示

第一八 諭示

第一九 諭示

第二○ 批示

第二一 合同字

第二二 合約字

第二三 稟呈

·第一稟呈

稟營務處夏。敬稟者:竊蒙憲臺札,據中路招墾委員何鑾稟稱:內山荒地,磽沃不等,就易開平原及目前米價而論,每開田一甲,約須人力一百工,每工約銀一錢二分;至於磽瘠之處,應頒因地制宜,以須遞增。飭即查明南路開墾工本是否相仿稟覆,等因。奉此,卑職遵查南路荒地易開之處皆已開闢;就易開者而言,計其人力每甲亦不過一百工可以開成,似與中路相仿;然論天時、地勢、人情,抑各有不同。南路自枋藔以南,冬、春烈風磅礡;夏、秋大雨淋漓,通計每年可以工作之日不過三分之一,多亦不過半年左右。平原至多之處,不過車城至馬鞍山十餘里,其地俱已成熟。其餘均有山崙砂石,溪坑錯綜間隔,而地亦不甚多,內皆逼近蕃社。各蕃雖不敢顯然阻推,而馴良百姓畏其生事,則檳榔併酒之費,酬應猶或未免,是在地方官與委員互相商議,妥為處置。恆春土著居民,綜計男婦大小僅六、七千人,以之耕種成熟之田,尚慮胼胝不暇,則開墾荒地,勢必招致外地農民。而外地之人,有身家者安土重遷,概有畏難觀望之風;遊手好閑之徒,不能勤苦,益且慮其遁逸。以故招勇則易,招農則難。況現時薪、米、蔬菜一切,無不加倍昂貴,非工資略加優厚,則誠實耐勞者終慮不至。凡此情形皆與中路互異。卑職奉到憲頒屯政章程,即與恆春縣黃令出示曉諭。現在欲領承墾者雖不乏人,而求的實保承殊為難得,察看情形,尚宜隨時斟酌,量為變通。除俟會同黃令悉心查訪,按段蹈勘分別情形,詳細開列清摺,再行稟乞批示飭遵外,蒙札前因,理合先行稟覆大人察核。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祈垂鑑。卑職謹稟。

稟遵札查覆南路開墾荒地情形由。

光緒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委員周、林行。

·第二稟呈

正稟道憲、副稟府憲雙銜,為據情轉稟,請示飭遵事。現據楓港莊總理林廷儀、林慶等稟稱:遵示領墾,乞恩減租,以卹農艱。竊儀等現查有涼傘埔溪起,至牛條溪止,南北共二百丈,其內可開田園約十甲;惟水道未通,礙難耕作,請先開圳路以便灌田,方能開墾。該圳約需工本八、九十元,至完納租項,三年後奉定三七呈收。但該處下山風猛烈,耕作甚難,如完租三成,則佃存無幾,懇乞轉求大人恩施格外,如開成後,每年完租十分之二。如蒙恩准,儀等情願不領口糧,自開報效;惟牛種、農具以及草厝在所必需,應給多少,乞恩發給,俾得起蓋開墾,深感德便。為此,上呈察核施行等情。據此,卑職有基當即馳赴屢勘。查涼傘埔莊楓港之南至柴城港,均約十五里;埔東至山,西至海,共一百丈;南由本埔溪,北至牛條溪,共二百丈,約可開水田十餘甲。埔後有溪,水源甚大,須由埔頂築埤,開圳至埔上出水處,約計三百餘丈。當與民人林桂等言明包開此圳,放水到埔,工食共銀八十元。可否准給領開,伏乞示遵。惟據林廷儀等稟請:開成後,每年租項以十分之二完納。查與憲定章程不符;但據稟:情願不領口糧,自開報效,似應別諭。伏讀憲札,有須變通者,隨時斟酌稟明辦理等因。可否准如所請,謹附開請摺,呈請大人察核,批示飭遵。候奉准後,再行移縣填照給領,合併聲明。除稟道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正稟者。

計呈請摺一稿

一、稟本道憲夏、府憲孫,敘為據情轉稟,請示飭遵事。現據林廷儀、林慶等稟請領墾涼傘埔地,情願不領口糧,自開報效,求恩減租穀,開成後,每年請以十分之二完納等情緣由,除錄正稟外,理合繕具副稟,伏乞憲臺察核,批示飭遵。為此,備由具申,伏乞云云。

一、稟本道憲夏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謹將林廷儀等稟領開墾涼傘埔,擬請給農具等項銀元,開具清摺,呈請憲臺察核,須至摺者。

計開:

一、奉准十佃給牛四隻、農具四副。擬買水牛四隻,共約估銀一百元;農椇四副,約銀二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分十佃,每佃應領銀十二元。可否給銀,由各佃自置,請示飭遵?

一、涼傘埔該處併無碉堡,可住草藔,奉准由官支理。茲擬每佃一名,給銀六元由其自行搭蓋。

一、穀種一項,本未奉有明文准發,准該民等不領口糧,可否加恩,每佃一名,給其種子銀二元,以示體恤?

一、各佃雖不領口糧,而請給農具、牛隻等項,每名仍令開田一甲,以符定章。

一、涼傘埔水圳擬包與民人林桂等領開,工費銀八十元,可否准給領辦?

一、擬先給佃十名;此外如有餘地,再行招佃別開。所有各佃丁姓名,俟奉准後再行造報。其牛隻、器椇、起厝等項銀元,可否請先發給,以便佃人興工?

一、據林廷儀等請開涼傘埔,如蒙准墾,各佃必須結厝為莊,擬名曰「起鳳」。

光緒二年九月二十日繕發。

委員周、林行。

·第三之一撫墾規則

酌擬撫番開山善後章程二十一條:

一、各社生番,名為歸化,而未經薙髮者尚多,宜勒令於一月內一律薙髮,併由官酌給粗布上、下衣各一件,引之使入範圍。其從前歸化,而未經薙髮者,亦勒限於一月內一律薙髮,以免反覆。仍由官置辦剃刀,分給各社頭目領回,勒令每月各剃一次,併隨時訪查,以防其日久仍行蓄髮。

一、各社歸化之番,應分別社分,將丁口造冊通報,以憑察核。其有遷移亡故,以及新增丁口,均行一律詳明。

一、歸化各番社,宜設立頭目,作為鄉長,每月酌給薪水十元、八元,以示為縻。嗣後,如再有伏殺兵民之事,即就該社長勒令綑送真兇,不准存匿;違者嚴辦。亦不得波及無辜,致令向隅。

一、各番社田地毘連,宜飭派委員,酌選誠實通事,帶同番目,分投各處,為之嚴定界址,不准鄰社恃強侵佔。亦不許該社番目同佔他人土地,以杜爭端。

一、除近海官山及各番耕種力所不能及者,聽民開墾外,其餘附社山田樹木,應令各歸各營,不准地方民人,將該番所有佔為己業;違者嚴辦。

一、嚴諭各社番目,隨時約束番民不准生事。倘來往商民及貿易之番,有在界內被劫失事者,即惟該處民番是問,不准推卸他人。果系外社各番越界滋事,准該處頭目立即綑送公局,解官究懲,以專責成。

一、凡准番民交易之處,無論城鎮墟市,應專設公局,就近選舉公正紳士為之;倘遇番務,即為隨時處斷。嚴飭商民人等,不得任意欺凌;如有殺害生番及搶奪生番物件,併侵佔生番地基者,准該番來局投訴,局紳即為稟官,分別秉公追辦究抵,不得稍分畛域,使該番有冤無伸,以致激成變故;違者參辦。該局紳如能辦有成效,奏請獎勵。

一、凡與生番交易物件,宜酌定畫一章程,不准番割經手,以免把持,而昭公允。

一、民番如有忿爭,均令赴局投明,不准私相報復;違者加等嚴辦。

一、來往社番,既經歸化,凡赴市鎮,不准持銃帶刀,亦不准在市行沽,以免醉後行兇,致釀鬥殺。

一、所有市鎮,誠恐營中兵勇,併不法莠民,及生番親戚,暗中有與該番販賣軍火等事,應責成該處局紳、官辦等嚴密稽查;倘能查獲,接濟實據,辦兵即日拔補,員紳記功獎勵。本處不能查出,而被別處發覺者,分別加等參辦。所獲軍火,繳官存儲。

一、各海口及市鎮,人煙稠密,易於接濟軍火之處,概不准番私往交易;違者嚴辦,併將引路之人查究,以杜歲奸官紳。不能覺察者,分別參懲。

一、鳳山縣政務較繁於番務力難兼顧,應另派妥員,督同局紳,會同地方官,專辦鳳、恆一帶撫番善後事宜,以專責成。如有成效,專摺奏保;倘系敷衍,從嚴參撤。

一、生番最忌出痘,名為出珠。擬於前後山各設醫局,疾病則為之醫藥,併設牛痘醫生,為之傳種,以全生命。

一、新開之路,如有草樹蒙茸燔薙猶未淨盡者,應由員紳分定地段,飭令本屆歸化之番,將新路左右相距百十丈之處所有木樹,一律砍伐摧燒,以杜兇番藏匿;若樹木系有主者,應歸原主砍伐,以示體卹。其鳳、恆一帶,凡遇過渡無橋、無筏之處,責成地方官於一月內趕造齊全,經費准其核實報銷。

一、靠山民番,除種植薯芋、小米自給外,膏腴之土,裁種無多,以致終身貧苦,應選派就地頭人及妥當通事,帶同善於種植之人,分投各社,教以栽種之法,令其擇避風坡山,種植茶葉、棉花、桐樹、檀木以及麻豆、咖啡之屬,俾有餘利可圖,不復以游獵為事,庶幾漸底馴良。所有各項種子,由員紳赴郡局領結,俟收成後,將成本按年繳還,以示體卹。其某處種植某項若干?次年生發若干?收成若干?責令該員紳稽查冊報,分別有無成效,以定賞罰。

一、前、後山各處曠土正多,應即舉設招墾局,即日由營務處選派委員,前往汕頭、廈門、香港等處招工前來開墾。所有開墾章程,另文擬辦。

一、各番社溪澗支流,凡有可以灌溉新墾田園者,應嚴諭該處頭目,不准堵截水源;違者重懲。

一、附近番社市鎮,均宜廣設義學,選擇善於勸導之塾師,隨時為之講說禮義,導以尊親,化其頑梗。其各番社頭目,尤應勸令多送子弟入學,以資化導。現已奏請番童准進庠序,將來番童如有讀書明理者,准其應試上進,庶冀懷我好音。仍隨時派員,分頭稽察課程,考核塾師優劣,分別賞罰,以儆怠惰。仍於朔望,宣講聖諭二次。

一、生番亦是人類,各處官吏兵民,不得稍分畛域,任肆欺凌。庶幾日就範圍,免致為叢驅雀,使入岐途。

一、薙髮歸化之番,除軍火嚴禁外,其餘一體准與平民交易;其未經薙髮之番,即鹽、米等事,均不准接濟。

·第三之二札飭

特調臺灣府正堂、卓異候陞加八級隨帶加一級紀錄二次張,為遵札轉飭事。案蒙撫憲丁札開,炤得本部院擬定撫番善後章程二十一條,除札發各廳、縣,暨中路招墾局、南路招撫局委員查照章程,認真辦理,不得有名無實,仍將如何分條實在辦理情形,於一月內縷晰詳復,併咨臺灣鎮及各統鎮轉行所轄各營一體遵辦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查照,認真辦理,仍將如何分條實在辦理情形,於一月內縷晰詳復。毋違,此札。計發章程一份。又蒙總理營務處臬道憲夏行同前因,併奉硃標,此系奉撫憲專札,務須實力認真辦理,各該廳、縣委員如有應辦事件,均限於半月內稟復,以憑匯核詳辦,毋得視為具文,懸擱不辦,切切,各等因。蒙此,除分別移行外,令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章程及硃標所指,迅速辦理,依限稟復。火速,火速,此札。

計粘抄章程一份。

光緒三年四月十二日札。

·第四札飭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督辦全臺海防支應局務夏,為札飭事。照得南路恆春以達卑南,開墾事務前委周令有基,設局備理。併據守備郭占鰲招有民人,分段開墾,即經本道點驗,按照前議章程,散給銀米,飭令郭守備帶往安置。併籌撥經費銀二千兩,給交周令查收在案。併查發給口糧,購買耕牛、農具等項,需款應用,據稟前給銀兩現存無幾,合再在於海防經費項下,提出庫平銀二千五百兩,內以二千兩交周令,以五百兩發交郭守備,分別濟應,據實造報。除郭守備庫平銀五百兩已由局交,併分別呈報移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遵照,立將營弁解到庫平銀千兩,交周令有基查收,此札。

光緒三年十一月初二日札。

·第五稟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為遵札造報,併請委員勘丈事。案憲臺、鎮憲、營務處憲札開,炤得臺灣後山南路之卑南、中路之秀姑巒、北路之岐萊前山南路恆春所轄地方併中路埔裡六社等處,前因曠地甚多,未經開墾,而土質肥美不便久蕪。光緒四年正月間,前總理營務處、臺澎道夏,以臺灣開闢後山招墾一事,關緊要,經夏前道籌議招墾章程二十條,由臺所招墾民,俱可按照辦理。嗣方道以民有自隔省招徠者,擬稍從寬變通,以期踴躍從事,俟將來墾務稍有就緒,再行斟酌益,定為劃一章程,詳請具奏。夏道及方道所擬章程,俱分開清摺,詳送督憲、撫憲暨船政大臣察核,併請每月派撥輪船,赴汕頭兩次接儎,詳奏各大憲核准批行。所章程宜如何斟酌損益核辦之處,炤抄移送備查等由到本鎮。准此,本鎮、道查前營務、臺澎道夏所擬臺灣招墾章程,內開由臺地所招墾民,俟到地開墾起,前六個月,每名每日給銀八分、米一升;其什長每日加銀二分;百長月給銀八兩、米三斗。後六個月,田地漸次開闢,應減為每名每日給銀四分、米半升;一年後概行停止。開墾之地,總以成熟三年後陞科,其所領口糧、牛隻、農具等項,或於田畝成熟三年,繳官歸還成本;或不能完繳,即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均由各該處招墾局體察情形辦理。併查方道擬由內地招募農民渡臺開墾,議請變通招墾章程,內開墾民到臺之日起,前一年,每口每人給銀八分、米一升;什長加銀四分;百長月給銀九兩、米三斗;尾後半年,什長、墾丁每名日減銀三分,予限一年半為期,田園具備,種熟有收,銀米概行截支。開墾之地,總以三年後,委員復勘陞科。其前領過口糧、農具、牛隻、耔種等項資本銀兩,分作十成,開耕五年以後,田地概行成熟,每年攤完二成,期限五年繳清成本。或俟三年陞科後,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經由開墾委員體察情形辦理各等語,業經前臺灣營務處、臺澎道夏飭由各處招撫局委員兼辦具報在案。本鎮、道曾查得各處墾民,有來自粵省者,有就臺招僱者,其應領銀米亦有定於期限一年及一年半以後概行停止者。自光緒四年春季間辦起,至現在止,所有前項上糧,或據稟報停給,或查年限將滿,應照章一律停支,其原領口糧以及農具、牛種一切雜項,併各局支發用過銀兩若干?各該處墾民除陸續逃亡病故外,實存人數若干?開墾水田、埔園田畝若干?亦應由各局委員造具四柱清冊,呈請核勘,以憑分別報銷。自此次限滿截止口糧之後,所有各處墾民已開田畝,雖不能全為成熟,然已略有收穫,足資衣食,仍准由該墾民自行僱人,以為民招民墾、民收民食。所墾之地,永為民業。似此設法變通,各處墾民自必能盡力隴畝,不敢怠惰自安,較之官給銀米,尤為得力。如該墾民中偶有界址混淆、口角相爭者,亦准其隨時稟由就近地方官查辦判斷。其餘未墾之地,如有內地富民願來耕作者,准其自備工資,稟官領照認墾;惟不許附搭洋股,以杜流弊。倘續有外省新來墾民,而備口糧耕作者,仍准其稟由就近地方官防營核明,查照實到名數,按丁酌給種耔、農具,併為指明地段,聽其開墾,俟成熟後察酌情形,一律勘丈陞科,毋須官給口糧,以期節省。仍於試辦一年後,察看有無成效,分別作輟,以示限制。嗣後,前山埔裡六社墾務,歸鹿港理番同知管理;南路墾務,責成恆春縣管理;後山卑南墾務,歸臺防同知管理;璞石閣墾務,即責成就近之水尾防營營官兼理;岐萊墾務,歸花蓮港防營營官兼理,所有原設招墾各局,應即一概裁撤。仍每路酌派熟悉丈量田畝弓手一名,分赴卑南、鹿港、恆春各廳縣,併璞石閣、花蓮港、水尾各營營次,聽候派撥官弁,將各該處已開田畝,會同丈量具報。統俟各田園成熟後,再由地方官體察情形,復丈陞科,以昭核實。本鎮道實為因時制宜,節省經費起見,除分別呈咨移行,俟奉批示另飭遵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查照札指遵辦,毋違,特札,等因。蒙此,遵查卑局經理南路後山巴郎衛等處墾民,所有給過各該墾民人等口糧、銀米,併新開地畝數目,經先後報明憲鑑在案。茲奉札飭前因,遵即查明卑局自光緒三年九月起,至本年十月止,先後共領過銀一萬兩,另由恆春縣蔡令移交王元等墾本,併收回成明店米價等項,共銀一百六十四兩九錢一分四釐一毫,連上合共領收銀一萬零一百六十四兩九錢一分四釐一毫;共支給各墾民口糧,併置辦農具、耕牛、穀種,郭守備薪水勇糧,醫生工食,民人郭鑽等借領開墾資本等項,總共銀九千七百零八兩五錢五分四釐六毫二絲外,實應存銀四百五十六兩三錢五分九釐四毫八絲。謹將支用各款,併各處墾民實存人數、已開田地數目,分別彙造清冊,呈請憲臺察核,俯准報銷;併請委員帶同熟悉弓手,勘丈所墾之地,實為公便。再郭守備占鰲前在卑局先後領過經費銀四百五十兩,置辦何物?未准移知,應請飭由該守備造報。又前恆春縣黃故令發給各墾民食米數目,已由黃故令報明在案,緣此項米糧價值若干,未奉行知。再各處墾民,除逃亡病故外,查朱勞來墾民古阿昂等,現存四十三名;巴郎衛廖文彬等二十四名;牡丹灣郭洋長、郭占魁等二十名;八磘灣林國、林輝等二十二名;高士佛港墾民謝阿二,於九月二十四日病故除外,現在張連升、潘連紀等二十一名;八磘公所後頭人溫金配因病請假回家醫治,現在實存什長墾民賴福來、鄭何富等三十名;新化社楊福棉等三十一名;茶山陳資生等二名;在牡丹灣、八磘灣等各處客籍墾民往來不定,其有回莊者未計,合併稟明。為此備文同冊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除稟支應局憲、臺澎鎮憲外,須至正稟者。

計呈清冊五本:

一、正副稟:營勞處憲張、支應局憲張、臺澎鎮憲吳、本府憲周。

光緒五年十月初四日。

委員周行。

·第六札飭

欽命統領後山各軍、福建臺澎水陸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鹽運使司銜、署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總理營務處張,為飭遵事。案准藩司移開,奉督憲何批,據貴道會同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併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炤例陞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移請希即查照,一體飭遵辦理,併即查案分晰移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移覆查考。案關奏咨要件,未便含混等由。准此,除分別移行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五年十二月日。

·第七札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臺灣府知府、調補福寧府知府、代理臺灣府正堂周,為轉行事。案蒙藩憲慶札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臺灣張署道會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併將原設招撫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裏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炤例陞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稽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一體飭遵辦理,併即查案分晰具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具報查考。案關奏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委員立即遵照憲檄指飭事理,迅將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款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併報本府查考。火速,毋違,此札。

光緒五年十二月日札。

·第八稟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有基,為稟覆事。本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憲臺札開,案蒙藩憲慶札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臺灣張署道會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併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裏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炤例陞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一體飭遵辦理,併即查案分晰具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具報查考。案關奏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委員立即遵照憲檄指飭事理,迅將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款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併報本府查考,火速,毋違,此札,等因。併奉藩憲札同前因,遵查卑職經理南路後山巴郎衛等處墾務,所有領收支發各處墾民口糧銀米,置辦農具、牛隻等項,併各墾民收穫稻穀、雜糧及現在墾所各墾民數目,已於本年十月初六、二十,十二月二十一等日,分別造具總細各冊,稟呈憲鑒,併呈送藩憲各在案。奉札前因,理合稟覆憲臺察核。再卑職已於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卸辦,合併聲明。為此,備文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須至正稟者。

一、正稟:本府憲周。

光緒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委員周行。

·第九稟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有基,為遵飭交卸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奉臺灣鎮憲吳、臺灣道憲張會札開,案准藩司移開,奉督憲何批,據貴道會同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領軍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併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使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裏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炤例陞科,無從核辦,准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移請希即查照,一體飭遵辦理,併即查案分晰移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移覆查考。案關奏咨要件,未便含混等由。准此,除分別移行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遵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遵查卑職經理臺灣南路後山巴郎衛等處墾務,所有領收支發各墾民口糧銀米併農具、牛隻等項數目,已於本年十月二十日,分別造具總細各冊,稟呈憲鑑在案。奉札前因,遵將查明各處墾民收穫稻穀、雜糧等項併各墾民現在墾所實存數目,理合造具花名清冊,呈送憲臺察核。再,卑局事丁書併萬里得、八磘灣兩處馹站書夫人等薪水、工食等項,均截至本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所有卑局原奉頒發臺南招撫局委員水質鈐記一顆併存局卷宗、農具、椅棹等件,於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併移交署恆春縣蔡令接收管理,卑職即於是日卸辦局務,理合稟明憲鑑。為此,備文同冊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除稟某憲外,須至正稟者。

計呈花名冊一本、清冊一本。

一、正付稟:督憲何、撫憲勒、船政大臣黎、藩憲慶、善辦局憲、鎮憲吳、營務處憲張、支應局憲、本府憲周。

光緒五年十二月九日。

委員周行。

·第一○移交冊

欽加同知銜、辦理臺南招撫局委員、即補縣正堂周,為移交事。茲將敝局所存各物併收發各墾民農具、牛隻等項,開造四柱總冊,移交貴縣,請煩查收,須至冊者。

計開:

舊管各件項下:

一、銀牌七十面;一、紅羽毛馬褂一十六件;一、涼帽胎二十頂;一、帽纓一十六枝;一、帽篐二十個;一、頂子九個;一、布鞋二雙;一、布襪八十二雙;一、藍布褲二十九件;一、剃刀五百五十一把;一、斧頭三百八十一把;一、草刀四百六十七把;一、鐵鋸三十六把;一、柴刀一十二把;一、腰刀八十把;一、鍋鐵一十三簍;一、腰牌五百個;一、火鏟一枝;一、用印門牌五百張(又印板一塊);一、麻袋九千一百九十五雙;一、木圓棹一張;一、木方棹二張;一、木半棹一張;一、木板棹一張;一、竹校椅四張;一、竹茶几二張;一、竹床三張(已爛);一、水桶一擔;一、粗碗八個;一、大小鐵鍋各一口;一、中號木紅方棹六張;一、木紅四仙方棹六張;一、白木方棹四張(內已爛二張);一、竹校椅一十九張(內壞三張);一、竹茶几八張;一、竹方椅二十三張(內已爛五張);一、竹床九張(內已爛七張);一、木架大床二張;一、木架小床二張(另床架三張,併無床板,俱已壞爛);一、八仙棹一張;一、書架二個;一、籍架三個;一、炕床一張;一、面盤架四個:以上共四十五條。

新收項下:

農具各件項下:

一、收郡城元和號大尖犁頭、大雙南壁各一百二十個,共二百四十個,計一百二十副;又收郡城元和等號犁頭壁二十五副,每副二件;一、收郡城元和號雙割鈀刀六十副,每副一十七片,共一千零二十片;又收郡城元和號割鈀刀五副,每副一十七片;一、收郡城元和號代辦媽技司鐵齒鈀六十張;一、收郡城永安號鐵齒鈀二十張;一、收郡城永安號鐵鋤頭二十張;一、收恆城鐵匠田司等鐵鋤頭二十張;一、收撥河工鋤頭三十三張;一、收恆城鐵匠文司等砍樹刀六十張;一、收恆城砲司砍樹刀七把;一、收恆城砲司灣刀六十把;一、收恆城砲司灣刀二十二把;一、收由廣東買熟鐵木鍬一百張;一、收木■〈金邦〉板一百張,鐵■〈金邦〉口一百個,合共計■〈金邦〉一百張;一、收月■〈金邦〉五十張;一、收木犁七張。

軍裝各件項下:

一、收洋槍二十四枝,又鉛子二十斤;一、收線槍六枝,又火藥一埕。

新收耕牛項下:

一、收買來耕牛共一十七隻。

開除項下:

一、沾出麻袋五千六百七十隻,價已稟繳;一、賞給隨同拏獲要犯王馬守之勇丁周慶升等三十名,每名銀牌一個,共三十個;一、賞給紅頭嶼番罪等剃刀二百把;一、賞給刺桐腳、枋藔兩處義學番童,併紅頭嶼番罪等藍布褲二十九條;一、賞通事張生布鞋一雙,又白布襪四雙;一、牡丹灣站遞夫潘阿順等三名併工匠潘江一名,均在後山巴郎衛及楓港路口等處被生番伏殺,失去洋槍四枚。

移交枋藔招撫局及刺桐腳、枋藔兩處義學椅棹等件項下:

一、交紅木棹六張;一、交竹校椅四張;一、交書架一個;一、交斗方竹椅九張;一、交面盤架一個;一、交架床二張;一、移交靖字營陳參將斧頭三十把,又灣刀六十把(經稟報在案);一、移交枋藔、刺桐腳兩處義學竹床四張(系交枋藔招撫局收,理合登明);一、爛去竹茶几四張;一、爛去竹床八張;一、爛去箱架二個。

開除農具項下:

一、給過八磘灣墾民林國等鐵齒鈀一十五張;一、給過八磘灣墾民林國等鐵割鈀八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林國等鐵犁頭、犁壁四十一副,每副二件;一、給過牡丹灣墾民郭泮長等鐵鈀十張;又給過郭泮長等鐵割鈀刀一十三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郭泮長等鐵犁頭、犁壁二十六副,每副二件;一、給過巴郎衛墾民廖文彬、鄒富傳等鐵齒鈀十張;又給過廖文彬等鐵割鈀刀十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廖文彬等鐵犁頭、犁壁二十六副,每副二件;一、給過朱勞東港口墾民古阿昂等鐵鈀八張;又給過古阿昂等鐵割砍刀四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古阿昂等鐵犁頭、犁壁八副,每副二件;又給過古阿昂等砍樹刀三十三把;又給過古阿昂等新灣刀一十二把;又給過古阿昂等鋤頭六張;一、給過八磘灣內公所後墾民溫金配、朱阿最、賴福來、鄭阿富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鐵齒鈀八張;又實給溫金配、朱阿最等鐵割鈀六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實給溫金配、朱阿最等鐵犁頭、犁壁一十一副,每副二件;又實給溫金配、朱阿最等鋤頭三十張;又實給鋤頭灣刀二十五把;又實給木犁二張;一、給過新化社墾民番丁楊福棉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鐵齒鈀九張;右實給鐵割鈀九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實給犁頭、犁壁九副,每副二件;又實給鋤頭一十四張;又實給砍樹刀二十六把;又實給灣刀三十把;又補給鋤頭一十六張;一、給高士佛港仔莊灣墾民張連升、潘紀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鐵齒鈀四張;又實給鐵割鈀刀四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實給犁頭壁四副,每副二件;又實給砍樹刀一十四把;又實給鋤頭二張;又實給灣刀八把;又實給斧頭二把;一、給茶山墾民陳資生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鋤頭五張;又實給犁頭壁一副,每副二件;又實給鐵齒鈀一張:連上總共給過鐵齒鈀六十五張;鐵割鈀五十四副,每副一十七片;犁頭壁一百二十六副,每副二件;砍樹刀六十七張;新灣刀八十一張;鋤頭七十三張;斧頭二張。以上所給,均系實數,理合登明。

築壩撥用農具開除項下:

一、木鐵■〈金邦〉用爛一十六張;一、熟鐵禾鍬用爛三張;一、月■〈金邦〉用爛三張;一、用爛鐵割鈀二片。

開除耕牛項下:

一、給八磘公所後墾民溫金配、朱阿最、賴福來、鄭阿富等耕牛六隻;一、給新化社,即高士佛社下溪墾民番丁楊福棉等耕牛六隻;一、給高士佛灣墾民張連升、潘連紀等耕牛四隻;一、給茶山墾民陳資生等耕牛一隻:以上共給過耕牛一十七隻。

實在項下:

一、存銀牌四十面;一、存紅羽毛馬褂一十六件;一、存涼帽胎二十頂;一、存帽纓一十六枝;一、存帽篐二十個,俱壞爛;一、存頂子九個;一、存布鞋一雙;一存布襪七十八雙;一、存剃刀三百五十一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大進收管);一、存斧頭三百四十九把(內現交一百二十八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二百二十一把,可用斧頭五十六枝);一、存草刀四百零八把(內現交四十四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一百六十四把);一、存鐵鋸三十六把(內現交三十三把,爛斷鐵鋸十張不能用,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三把);一、存柴刀一十二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腰刀八把(內現交二把,壞無柄刀二枚不能用,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六把);一、存鍋鐵一十三簍(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火鏟一枝;一、存用印門牌五百張(人印板一塊,俱壞爛);一、存麻袋三千五百二十五隻(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面盤架三個;一、存書架一個;一、存箱架三個;一、存炕床一張;一、存大、小鐵鍋各一口;一、存大、小木棹一十五張(內現交八張,借黃遊府七張);一、存竹校椅一十九張(內現交一十七張,壞爛七張,借恆春營黃遊府二張);一、存竹茶几六張;一、存水桶一擔(散壞去,不能用);一、存粗碗八個;一、存犁頭壁一十九副,每副二件;一、存雙鐵割鈀一十副零一十五片,每副一十七片,計共一百八十五片;一、存鐵齒鈀一十五張;一、存廣東熟鐵禾鍬九十七張;一、存木鐵■〈金邦〉八十四張;一、存月■〈金邦〉四十七張;一、存木犁五張;一、存帽頂螺絲二十四個,一、存線槍六枝;一、存洋槍二十枝;一、炕搭机一副,計三件(系自置借黃遊府用);一、存炕机一張(系自置借黃遊府用);一、存炕腳踏撥二張(系自置借遊府用);一、存鉛子二十斤;一、存火藥一埕,重二十六斤。

光緒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冊。

·第一一札飭

統領後山各軍、福建臺澎水陸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總理營務處、署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張,為札飭事。照得臺灣後山南路之卑南、中路之秀姑巒、北路之岐萊及前山南路恆春所轄地方併中路埔裏六社等處,前因曠地甚多,未經開墾,而土質肥美,不便久蕪。光緒四年正月間,前總理營務處、臺澎道夏,以臺灣開闢後山招墾一事,最關緊要,經夏前道籌議招墾章程二十條,由臺所招墾民,俱可按照辦理。嗣方道以墾民有自隔省招徠者,擬稍從寬變通,以期踴躍從事,俟將來墾務稍有就緒,再行斟酌損益,定為劃一章程,詳請具奏。夏道及方道所擬章程,俱分開清摺,詳送督憲、撫憲,暨船政大臣察核,併請每月派撥輪船,赴汕頭兩次接儎,詳奉各大憲核准批行。所擬章程宜如何勘酌損益核辦之處,炤抄移送備查等由到本鎮。准此,本鎮道查前營務處、臺澎道夏所擬臺灣招墾章程,內開由臺地所招墾民,俟到地開墾起,前六個月,每名每日給銀八分、米一升;其什長每日加銀二分;百長月給銀八兩、米三斗。後六個月,田地漸次開闢,應減為每名每日給銀四分、米半升;一年後概行停止。開墾之地,總以成熟三年後陞科,其所領口糧、牛隻、農具等項,或於田畝成熟三年,繳官歸還成本;或不能完繳,即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均由各該處招墾局體察情形辦理。併查方道擬由內地招募農民渡臺開墾,議請變通招墾章程,內開墾民到臺之日起,前一年,每日每人給銀八分、米一升;什長加銀四分;百長月給銀九兩、米三斗;尾後半年,什長、墾丁每名日減銀三分,予限一年半為期,田園具備,種熟有收,銀米概行截支。開墾之地,總以三年後,委員復勘陞科。其前領過口糧、農具、牛隻、耔種等項資本銀兩,分作十成,開耕五年以後,田地概行成熟,每年攤完二成,期限五年繳清成本。或俟三年陞科後,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經由開墾委員體察情形辦理各等語,業經前臺灣營務處、臺澎道夏飭由各處招撫局委員兼辦具報在案。本鎮、道會查得各處墾民,有來自粵省者,有就臺招僱者,其應領銀米亦有定,予期限一年及一年半以後概行停止者。自光緒四年春季開辦起,至現在止,所有前項口糧,或據稟報停給,或查年限將滿,應照章一律停支,其原領口糧以及農具、牛種一切雜項,併各局支發用過銀兩若干?各該處墾民除陸續逃亡病故外,實存人數若干?開墾山田、埔圍田畝若干?亦應由各局委員造具四柱清冊,呈請核勘,以憑分別報銷。自此次限滿截止口糧之後,所有各處墾民已開田畝,雖不能全為成熟,然已略有收穫,足資衣食,仍准由該墾民自行僱人,以為民招民墾、民收民食。所墾之地,永為民業。似此設法變通,各該處墾民自必能盡力隴畝,不敢怠惰自安,較之官給銀米,尤為得力。如該墾民中偶有界址混淆、口角相爭者,亦准其隨時稟由就近地方官查辦判斷。其餘未墾之地,如有內地富民願來耕作者,准其自備工資,稟官領照認墾,惟不許附搭洋股,以杜流弊。倘續有外省新來墾民,而自備口糧耕作者,仍准其稟由就近地方官防營核明,查點實到名數,按丁酌給種耔、農具,併為指明地段,聽其開墾,俟成熟後察酌情形,一律勘丈陞科,毋須官給口糧,以期節省。仍於試辦一年後,察看有無成效,分別作輟,以示限制。嗣後,前山埔裡六社墾務,歸鹿港理番同知管理;南路墾務,責成恆春縣管理;後山卑南墾務,歸臺防同知管理;璞石閣墾務,即責成就近之水尾防營營官兼理;岐萊墾務,歸花蓮港防營營官兼理,所有原設招墾各局,應即一概裁撤。仍每路酌派熟悉丈量田畝弓手一名,分赴卑南、鹿港、恆春各廳縣,併璞石閣、花蓮港、水尾各營營次,聽候派撥官弁,將各該處已開田畝,會同丈量具報。統俟各田園成熟後,再由地方官體察情形,復丈陞科,以昭核實。本鎮、道實為因時制宜,節省經費起見,除分別呈咨移行,俟奉批示另飭遵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查照札指遵辦,毋違,特札。

光緒五年九月日。

·第一二稟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為請示事。竊卑職前稟因病懇請先行交卸局務,回郡就醫緣由,奉憲臺批:據稟已悉,該令承辦墾務,由本處會同臺灣鎮、後山統領吳,稟請擬歸恆春縣蔡令兼理。應俟奉到憲批,另檄飭遵,據請先行卸辦,礙難照准。另稟謂患病請假就醫,自屬可行,仰即知照等因。蒙此,卑職自應蒙照,聽候飭知交卸。因現奉藩憲慶札開,為札飭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臺灣張署道會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併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飭分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裏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炤例陞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員立即遵照,迅將原辦南路墾務,自開局起,至奉文裁撤之日止,經手支發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晰,趕造通送查核。案關奉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又蒙此,查卑職經辦墾務,所有收領支發各項銀兩數目,已於本年十月初六、二十等日,造具總細各冊,稟送憲鑑,併稟呈藩憲各在案。除遵札稟明呈覆藩憲外,所有卑局公事應如何辦理?謹具稟請憲臺察奪,批示飭遵。為此,備文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除稟鎮憲外,須至正稟者。

一、正副稟營務處憲張、鎮憲吳銜。為請示事,除將卑局具稟所有卑局公事應如何辦理?稟請憲臺批示飭遵緣由,全錄正稟外,謹摘具簡由,呈請察核示遵。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除稟鎮憲外,須至副稟者。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五日。

委員周行。

·第一三移文

署理恆春營副總府兼帶屯軍隘勇等營談,為移請給照事。據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戇稟稱:竊效用奉憲臺諭飭察勘內山等處地勢,廣為開墾,以充賦稅一案,效用抵任之初,先經查悉牡丹外灣平埔一所,尚為寬廣,堪以墾闢,擬於秋間招集客民數十名,前往開闢各情形,業經具文稟報憲鑑,併懇俯准移鄉給照各在案。茲查附近八磘灣,土名漁藤纜荒壩一所,亦有水源灌通該處,上年客民開闢成埔,嗣因死徙逃亡,荒廢日久,又成壩地,誠為可惜。現與客民商定,於九月初間動工墾闢牡丹外灣平埔,一面續行分班墾闢漁藤纜,以為廣開田畝,地無荒蕪;第查該處亦已有人墾闢於先,自應稟請移縣立案給照,以免墾成之後,奸徒藉詞爭執。除俟奉到墾照,動工日期再行稟報外,理合將續查漁藤纜一所,具文稟請。為此,備由具稟,伏乞憲臺察核,俯賜轉移恆春縣立案,給照開墾施行等情。據此,理合備文移請。為此移請貴縣,請煩查照立案給照,以便開墾。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右移恆春縣正堂宋。

光緒十六年九月初八日移。

·第一四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宋,為出示曉諭事。案准恆春營談遊府移,據代防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昂稟稱:奉飭開墾內山一帶荒地,以充賦稅等因,遵將開墾牡丹灣外灣地方情形,稟蒙移縣立案,給照墾闢在案。茲查附近八磘灣之漁藤纜地方,有水源可以引灌,從前曾經客民開墾埔地,嗣因遷徙逃亡,日久仍成荒蕪,現擬接續墾闢,理合稟請移縣立案給照,以免奸徒藉詞爭執等情,移請立案等由。准此,查該處地方從前究竟何人承墾,縣中無案可稽,莫從查考,既據該效用古阿昂稟請開墾前來,應查明來歷,以免日後爭端,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閤邑閩、粵籍人等知悉:爾等如果曾在該處開闢,因事遷徙,以致拋荒,現在情願出首復墾者,限十日內赴縣報明界址,給照復墾,炤例試墾三年,報丈陞科;倘於限內併不赴案報明,迨經他人墾復,始行出首控爭者,一概立案不准。本縣為爾等工本起見,慎毋因循自誤,各宜懍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

光緒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正堂宋行。

·第一五移文

署福建臺灣恆春營遊府兼帶屯軍隘勇等營談,為移請給照事。據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昂稟稱:竊效用奉憲臺檄,委代防牡丹灣汛務,併飭察勘附近地勢,廣為開墾,以充賦稅等因。蒙此,效用到防後,悉心籌議招墾事宜,先行勘得內灣、外灣平埔二處,地勢寬廣,堪以墾闢。惟內灣一所,系番人出沒之地,當經邀同該社社長、頭人、妥頭人妥商,據云:內灣迫近牡丹番社,誠恐墾成之後,耕種日久,不無滋擾情事,是內灣一所,唯得漸從緩議。其外灣平埔一所,較內灣寬廣加倍,上年曾經客民開闢成田,嗣被生番滋擾,或因遷徙逃亡,荒廢日久,仍成壩岸,茲擬邀集客民數十名,俟八、九月秋深之後,將外灣地方動工墾闢。第查該處既已有人開墾於先,若不稟請移縣立案給照,恐將來墾成之後,難保奸徒不藉詞爭執。理合瀝情稟請,伏乞察核,俯賜轉移恆春縣立案給照開墾等情。據此,合就備文移請。為此移請貴縣,請煩查照立案給照,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右移恆春縣正堂宋。

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移。

·第一六諭示

欽命記名提督、統領臺灣後山中、南、北三路各軍、辦理開山撫番事務、鎮守臺灣等處地方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為諭飭遵照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據針塱莊墾首鄭玉華稟稱:為懇給墾約,以垂久遠事。竊華世居彰化葫蘆墩九間厝,緣光緒四年正月間,蒙招墾委員朱日陞諭飭,充當墾首,招集素業農務民人,開闢璞石閣金瑯莊荒地。自墾闢以來,收成頗豐;惟荒郊寬亙,開闢難周。光緒五年八月,曾在飛虎左營吳協臺處,稟假出山,招農民入夥,以冀人力足而開地方多。惟華自充墾以來,未奉憲臺發給墾據,誠恐將來墾務有成,致開爭釁,即欲多招農人,亦恐無憑,人難取信;況後山打馬園羅阿兆等墾首,俱皆奉給墾約執據。合無仰懇給發墾約一紙,俾得取信於人,招徠方易,而杜爭端之處。伏乞恩典,實叩德便等情。據此,查該墾首稟給墾約,以憑執照,免貽日後爭端,此亦深思遠慮之意;惟該墾首源開金塱等處,業已日久,究竟開有田畝若干?有無指分界限?是否實力墾耕?應由飛虎左營吳協即行查明,親到該處地段,逐段查勘清楚,立定界限,方准給予字約,俾可執字。亦毋得射影多佔,寬陷地界,阻礙別墾,是為至要。所稟添招墾民一事,如系實在,准即自理。除札飭飛虎左營吳協遵照查勘,給約領執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即便遵照,剋即前赴水尾營次聽候查明,親勘地段,立界給約領執,以為憑信,勿得虛應故事,有礙墾闢。切切,特諭。

右諭,仰針塱莊墾首鄭玉華准此。

光緒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七諭示

前統領臺灣後山各軍記名提督、鎮守臺灣水陸等處地方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為諭飭事。照得案據該墾首稟稱:招股在於璞石閣針塱莊興工開有水圳,張廖生等突然阻止霸佔等情前來。當經本鎮批示,併札飭飛虎左營廖營官遵照,就近查明,秉公勘斷在案。該墾首自應前赴後山,聽候廖營官勘斷,而免爭佔,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即便遵照,迅即前赴後山聽候勘斷,毋違,特諭。

右諭,仰墾首鄭玉華准此。

光緒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八諭示

欽加恭府銜總帶飛虎左營福建補用副總府廖,為諭飭遵事。照得現據金塱莊墾首黃連元等前來稟稱:在該莊聚集佃戶二十餘家,築室駐紮,耕種為生,現在所闢田園,均系自開管,惟恐日後被鄰爭佔,懇請給發諭飭,以免爭論等因。據此,查該墾首系與佃戶等實力耕種,合給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黃連元等務須約束各佃戶勤力開闢,各管各墾,毋得滋事;倘將來丈量陞科,然後照例徵納,再行給發執照。

右諭,仰金塱莊墾首黃連元等准此。

光緒九年正月初六日。

·第一九諭示

欽賜藍翎五品頂戴、辦理臺東秀姑鑾撫墾局候補儒學正堂劉,為諭給墾照事。案據該墾首邱霖送稟稱:竊查針塱莊左近有草埔一塊,土名頂平莊,其界:東至溪河,南至招坑。西至山腳,北至針塱下莊;四至明白。霖送擬在該處地方,自備農器、牛種,招人耕作,以資生聚。懇乞給發諭單,執為管業等情到局。據此,查本局所轄地方,四抵遼闊,隙地甚多,既據稟請給諭開墾,自應准如所請,以盡地利,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即便遵照,務須查明四抵內有無民番已開之田;如與民番無礙,方可認地插標,量力開墾;將來墾闢成熟,仍須報丈給單,按則陞科,以杜爭競,而憑管業。切切,毋違,此諭。

右諭,仰頂平莊墾首邱霖送准此。

光緒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給。

·第二○批示

欽加恭府銜、總帶飛虎左營福建補用副總府廖,批鄭玉華稟陳:潘經私搬蕭定所遺農具及串佔田畝等由。

據稟已悉。查墾首蕭定逃走外方,所遺農具物件,系招墾局所發領;而潘經膽敢私將農具搬運入城,以為己物,殊屬不法,應飭令就近防營查明追繳。至所稱借項,現在人已逃亡,毫無確據,其所開成之田多寡?何人接耕?務須會同鄭玉華,將田畝種數,列成一冊,報繳前來,以得核辦,方為有據。此繳。

七月初八日示。

·第二一合同字

立合同字人平埔劉文觀、吳添觀、潘三枝、趙順來等,因本年十月間,招墾眾佃戶移徙致居大埔莊,經向埤南新街張義春號當堂面議,日後開墾成田園,萬年永遠,眾墾戶每年每季穀、麥、麻、豆、地瓜,付墾首張義春號一九抽收。其錢糧正供、番租,該眾佃戶願備完納,與墾首無干。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合同字二紙,付執為炤。

一、議者:高山八社平埔番人往來,眾佃戶應抵當,此據。

一、議者:遇眾墾民風水不調,棺槨衣衿之費十二兩五錢,應墾首抵當,此據。

一、議者:每年五穀欲有出糶者,盡付墾首收,不許他人採糴,此據。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陽月日。

立合同字人張義春號墾戶潘三枝、劉文觀、吳添觀、趙順來

·第二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諧云、杜再元、杜四孟、杜可四人,合夥明買過丹番土草地一所,坐落在後山秀姑鑾,土名丹埔。東至崙頂,西至溪,南至溪,北至拔■〈忄與〉埔;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一所草地銀一百元,交付丹番土人收入,隨時草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招佃開墾成業,逐年抽收稅粟做五份:系元應得一份;云、孟、可三人應得四份。誠恐年久月深,各安生業,生齒日多,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恐口無憑,同立各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日。

代筆人林啟祥、陳諧云

同立合約人杜再元、杜四孟、杜可

·第二三稟呈

臺灣府為詳報事。竊照全臺新舊田園,奉憲臺、爵撫憲劉奏明一律清丈,業經將卑府所屬各縣設局,併臺、鳳兩縣開丈日期,稟報鈞鑑在案。伏查臺灣田園,志書所載舊額者,乃鄭家所遺,逕納供粟賦甚重,而無大小租也;此項惟臺、鳳、嘉三縣有之。所載所墾者,乃入版圖以後,康熙二十四年至乾隆年間報丈陞科,彰、淡、新所轄最多;嘉、鳳次之;臺邑甚少,此即小租納大租,由大租戶完正供,賦則較輕也。乾隆以後續墾者,鮮有陞科沖塌者,亦少豁除。此外,內山界內之地,謂之番埔;沿溪新長之地,謂之沙埔;沿海新長之地,謂之海埔,均有開成田園,肥磽不一,此次勘丈,非選派公正紳士,協同下鄉委員,亦難於辨別。本月初四日,設立臺南清丈總局,督同臺灣縣沈令,邀集在籍內閣中書施士浩、廣東候補知府陳望曾、戶部主事蔡霞潭、分部主事張紹芬、浙江補用同知陳尚惠、候選同知徐元焯、舉人曾雲峰、曾登洲、王藍玉、盧宗烈、許廷崙、陳楷、蔡國琳、許南英、林鳳藻、五品職員吳敦追等到局,復將憲頒條款,併節奏札文詳為宣示。僉稱從前隱匿,既免追求;沖塌之田,又准除賦,先分上、中、下三則,丈竣咨部,均平定賦,白契繳驗,暫免投稅。仰見憲臺、爵撫憲洞燭民隱,纖悉無遺,該紳等皆允出為襄辦。初八日,成隨卑府暨沈令前往田隴開丈,較准量算各法;次日,即派陳紳尚惠、曾紳登洲、王紳藍玉、盧紳宗烈四人,與原委各員,下鄉分班勘丈;其紳士中置有外縣田產者,由各紳函知管事及佃戶,指引各縣員紳丈報。此時臺南秋雨較多,田間溝澮皆盈,多派員紳,費縻而不能多丈;現有員紳十人,分班就高處先丈,俟九、十月之交,禾蔗漸次登場,清丈較便,再行添派員紳,分投併舉,費省功倍,易於蕆役。下鄉紳士即於開丈之日,炤章支給,以免賠累;其在局各紳,素有鄉望,此次踴躍從公,併不計及需費,但遇事訂期邀集商議,或隨時入局辦事,餐飯轎價自應由局款待備應。嘉、彰應延紳士,已由羅、蔡二令舉報;鳳山業戶多在郡城幫辦紳士,是否就地延繳,抑需郡城派往,已飭張令查覆,再行酌辦。合將諭派各紳公同辦理清丈緣由,具文詳請憲臺察核。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

·第二節物權之物體·

第一 稟呈

第二 札飭

第三 碑文

第四札飭

第五 諭示

第六 諭示

第七 諭示

第八 諭示

第九 諭示

第一○ 執照

第一一 執照

第一二 執照

第一三 奏摺

第一四 執照

第一五 奏摺

第一六 諭示

第一七 招耕字

第一八 杜賣盡根竹木字

第一九 杜賣墳字

第二○ 再添典契字

第二一 招贌耕約字

第二二 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

第二三 招贌耕合約字

第二四 執照

第二五 札飭

第二六 札飭

第二七 賣盡根杜絕園契字

第二八 賣盡杜根契字

第二九 諭示

第三○ 札飭

第三一 札飭

第三二 札飭

第三三 札飭

第三四 札飭

第三五 札飭

第三六 諭示

第三七 稟呈

第三八 諭示

第三九 札飭

第四○ 找盡斷根契字

第四一 賣盡根田契字

第四二 杜絕盡賣田契字

第四三 杜賣絕盡根契字

第四四 賣斷契字

第四五 賣盡杜絕田契字

第四六 杜絕盡根契字

第四七 找絕根契字

第四八 諭示

·第一稟呈

代理臺灣府恆春縣,為詳請示遵事。竊照琅■〈王喬〉各番,向號一十八社,迄今生息漸蕃,統計大小已有二十餘處,節經卑職諭飭通事,入社開導,均各就撫在案。查各社番山場田畝,自來各歸各社,炤界管業,現既歸化,所有山場可否准其照舊自行墾種;其已墾成熟田園,併准一律免輸供賦,由縣令其開出田園界址報明,復查繪圖,造冊備案;仍分立社名界限,嚴禁奸徒越佔,以杜爭執。有其界內山場,該番無力耕作,自願課與民人承佃開墾者,併准報明存案,聽其自便;如有拖欠,一律追究,以示體恤。理合具詳懇請憲臺察核,俯賜批示飭遵。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一、詳本道憲夏。

·第二札飭

札恆春縣。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總理營務處夏,為錄批行知。本年九月初十日,奉撫憲批:本道詳據該令具詳,各社番山場田畝,自行墾種,一律免輸供賦各緣由一案,奉批;據詳已悉。琅■〈王喬〉各番墾熟田園,在歸化以前者,各歸各社,炤舊管業,併免陞科,尚屬可行;惟該番無力耕作之山場,縣議租與民人承佃,恐啟日後侵佔之漸,必應另籌妥辦。又全臺均系官地,除留歸社番贍眷外,作何劃界招墾,併應妥定辦法,俾期民番相安,仰即核明飭遵具覆繳等因。奉此,合就錄批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再行查議,妥定辦法,務期民番相安,是為至要。切切,毋違,此札。

光緒元年九月十五日。

·第三碑文

  奉憲封禁古令埔碑

  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又一等軍功紀錄二次汪,為特行曉諭永禁事。

  照得鳳屬屯佃首伍和裕,即楊茂具控:粵莊職員鍾麟江等拓墾古令埔,黨眾焚槍,及粵人前無生路,後無退門,呈請禁墾一案。經本府訊明,古令埔係無主荒地,雖不准閩人開墾,應聽熟番自行墾耕,斷令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工本,減半繳還銀五百員,該處荒埔即歸該番耕種。詳蒙縣道憲糜批:既據訊明古令埔係屬無主荒地,斷令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工本,減半措繳番銀五百員,給還伍和裕承領,地歸該社熟番自行墾耕,洵為妥協。現據五品職銜鍾麟江、廩生黃觀光、黃鑑川、職員李連輝、謝儲賢、賴啟傑、武生李瓊林、管事鍾泮東等具稟,已遵斷繳銀具結,聯名墾請示禁:將古令埔山腳一帶,不許圍莊,唯許社番自行栽種,閩、粵人不得佔墾,亦不許屯辦、通事、土目按地私抽等情,亦屬杜絕爭佔之道,仰即查明給示,勒石永禁,仍將鍾麟江所繳番銀給還伍和裕承領,並飭行鳳山縣勒石永禁外,合行曉諭。為此,示仰闔邑人等知悉:該處古令埔永禁開墾,准社番自行墾耕,不許屯辦、通土按地抽租,亦不許圍莊,閩、粵人等亦不得侵佔滋事;如敢故違,定即拏究不貸。各宜懍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年五月二十日。

·第四札飭

特調臺灣府正堂、卓異候陞、加八級隨帶加一級、紀錄二次張,為恭錄諭旨行知事。本年四月二十九日,奉縣道憲夏札開:本年四月二十一日,奉撫憲丁抄,案為炤本部院於光緒三年四月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遞到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內閣奉上諭:丁日昌奏,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征收苦累,開單懇恩豁除一摺;福建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征收日久,弊竇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軫念,所有臺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餉,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著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該督撫即按照單開各項,及額征數目,刊刻謄黃,遍行曉諭;務使實惠及民,毋任吏胥中飽,用副朝廷嘉惠閭閻主意。餘著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單併發,欽此。遵旨寄信前來,承准此,合就恭錄行知。為此,仰道官吏即便轉行欽遵查照,仍由司刊刻謄黃,移道轉發,遍行曉諭,毋違,等因,到道。奉此,查此案先奉撫憲抄摺行知,當經通飭遵辦,併通頒曉諭札發在案,茲奉前因,除摺稿先經發,毋庸重錄外,合就恭錄行知。為此,札該府即便轉行欽遵,併將發到告示,遍行曉諭,毋違,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先奉抄摺行知,併領示到府,業經轉行在案,茲蒙前因,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欽遵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三年五月日札。

·第五諭示

欽差督辦臺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剴切曉諭事。照得現在全臺田園舉辦丈量,前經按照淡水縣志,載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為准,分頒各屬應用在案。現據宜蘭、新竹兩縣先後稟稱:該二邑丈量田畝,向以一丈三尺五寸為一戈,與現頒之戈互相比較,每戈多加一尺之額,紳民曉曉置辨不休,請示遵辦等語前來。查臺灣核算田畝,有所謂每戈、每甲等名目,皆系鄭氏一時權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園變甲為畝,系以戈數核為弓數,其弓定制六尺,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載在誌乘,遵行已久,現在舉辦丈量,猶用戈、甲目者,不過因其舊俗以計總數,為將來積算之端。至於量即陞科,仍應遵照定章,以弓計畝。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計畝,有十三畝一分八釐有奇。長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畝八分八釐之賦,併無便宜。該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詞爭執,難保不誤執戈大賦輕、戈小賦重之成見,亟應剴切曉諭,以昭定制,而釋群疑。為此,示仰各屬紳民人等一體知悉:臺灣田園化甲為畝,系奉旨遵行定章,斷不能仍復論戈納賦。現在所用舊弓,尚是五弓,迨清丈之後,仍應以戈伸尺,按六尺為一弦尺,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計畝陞科。爾民將來供賦,不定於戈尺之短長,而定於弓數之多寡。其戈長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決不至多完。爾紳民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抑,毋得藉詞爭執,致干未便。其各稟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八月日給。

·第六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程,為曉諭事。照得臺地田園,向以戈、甲計算。恭查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園變甲為畝,系以戈數核為弓數。現在全臺舉辦清丈,迭奉大憲頒發告示,剴切曉諭在案。惟查臺地民俗均知計甲,而不知計畝,是以臺、鳳各邑清丈田園,仍以戈、甲積算。恆邑民間開墾田園,從未陞科定糧,現在清丈,自應計畝核算,業經前縣稟奉各大憲批准遵辦。查臺俗用戈、甲者:五尺為弓,二弓半為戈,積方六百二十五戈為甲。現在化甲為畝,按弓六尺,積方二百四十弓為畝。如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零。恐民間不盡周知,合行給示曉諭。為此,示仰閤邑軍民諸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化甲為畝,系奉旨遵行定章,將來陞科納糧,均應按畝定則。戈、甲與畝名目雖不相同,田園賦稅征數自有一定之則,爾民人等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抑,勿得懷疑,藉詞爭執,致干未便。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一、告示各莊。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第七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臺灣巡撫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田畝,前經出示,奏明清丈,已據各縣陸續報丈清楚。查臺灣自隸版圖以來,田園未經切實丈量,供賦輕重南北懸殊,如:臺灣、鳳山、嘉義三縣所徵供粟,系沿鄭氏所取之數,賦額極重;續開之彰化、淡水、■〈王葛〉瑪蘭各廳、縣,均照同安下沙則折徵供粟,賦額較輕,不能劃一。自道光初年之後,續墾田園相率欺隱,又有番租、隘租各項名目,影射吞慝,均未報陞。此次清丈竣事,額溢數倍,若仍照舊章開徵,輕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通籌全局,別議賦則不可。已將現丈田園,無論新舊,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別等則,化甲為畝,以一甲作為十一畝。彷一條鞭辦法,刪去各項名目,凡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併在內;併化折征穀價,提充正賦。本爵部院系照臺屬各縣最輕之賦,有減無增。此外沿山各處及墾荒未熟田園,暫予剔歸未入額,從緩陞科,分別完納正耗。併查錢糧正供之外,向有隨收補水平餘,臺地通用者番銀,今賦則改照內地,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外,擬酌定平餘銀一錢五分,為陞科各縣辦公之需;其不能陞科之恆春、臺東、埔裏社各缺,仍須由外別籌津貼。此系仿照內地浮收病民情形,期於力除積弊,當經本爵部院具奏,請旨飭部核議覆准在案。茲奏到戶,查各屬田畝之瘠腴,為賦則之增減,併刪去各項名目,一律開徵實銀,系為裕國便民,實事求是,自應詰准如所奏辦理。至聲稱臺地通用番銀,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併酌定平餘一錢五分,為陞科各屬辦公之需;所請雖與定例未符,惟酌度情形,亦系實在需用之款。該撫期於官民兩便,力杜浮收,不為無見,亦應照准。茲奉飭旨下:臺灣巡撫遵照部議辦理。至於錢糧科則及隨收補水平餘各數,刊刻出示,遍貼曉諭,務使閭里咸知,以免額外浮收之弊等因,核准到院。除飭行遵辦外,合將奉部核准等則、每畝徵收正供數目,分別列單,剴切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閤屬業戶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朝廷恩膏下逮,務當踴躍輸將,自此次定錢糧科則,併隨收補水平餘,以後作為永遠定額完納正供;如有胥役額外私加浮收等弊,惟予赴縣指稟嚴辦;倘該業戶等有不遵定章完納,此亦即一體懲辦不貸。各宜懍遵,毋違,切切,特示。

計開:

上田每畝,應征正耗銀二錢二分四釐四毛零八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二分二釐四毛四絲零八微,一五平餘銀三分三釐六毛六絲一忽二微:總共征銀二錢八分零五毛一絲。

計每甲實征銀三兩零八分五釐六毛一絲。

中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八分三釐五毛二絲八忽,隨收加一補水一分八釐三毛五絲二忽八微,一五平餘銀二分七釐五毛二絲九忽二微:總共徵銀二錢二分九釐四毛一絲。

計每甲實徵銀二兩五錢二分三釐五毛一絲。

下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五分一釐三毛一絲二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五釐一毛三絲一忽二微,一五平餘銀二分二釐六毛九絲六忽八微:總共徵銀一錢八分九釐一毛四絲。

計每甲實徵銀二兩零八分零五毛四絲。

下下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二分一釐零四絲九忽六微,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二釐一毛零四忽九微六纖,一五平餘銀一分八釐一毛五絲七忽四微四纖:總共徵銀一錢五分一釐三毛一絲二忽。

計每甲實征銀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毛三絲二忽。

上園徵數與中田同。

中園徵數與下田同。

下園徵數與下下田同。

下下園徵數與下下減二成田同。

下下減二成田每畝,應征正耗銀九分六釐八毛三絲九忽六微,隨收加一補水銀九釐六毛八絲三忽九微六纖,一五平餘銀一分四釐五毛二絲五微五纖:總共應征銀一錢二分一釐零四絲九忽。

計每甲實徵銀一兩三錢三分一釐五毛三絲九忽。右諭通知。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給告示。

·第八諭示

欽差督辦臺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續丈之後,至今開闢田園數倍於前,久未報丈陞科。從前海宇昇平,朝廷視臺灣一島不足重輕,期無內患,不慮外侮,於賦稅一項,屢奉恩詔格外從寬,以示綏遠安邊之意。現在海上多事,臺灣系海疆重地,久為外人所窺伺,朝廷特設巡撫以資控制,本爵部院參膺斯土,應為地方遠大之謀,故招撫生番以清內患;籌辦海防以禦外侮;清查田畝以裕餉需;不憚勞怨,慘淡經營,一時併舉,以為長治久安之計。爾百姓等當知隔海遷來,創業不易,亦須為子孫立百世之業,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岩疆,同享樂土。查臺灣素稱沃壤,近年開闢日多,舊糧轉形虧短,皆由業戶變遷,無定糧額,向不推收,故絕逃亡,莫從究詰。或由田園冊籍失毀,無從戶、無確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隱慝霸佔,奸民從中包攬控爭;或藉防番抽收隘稅;或稱究糧自收大租。強者有田無賦;弱者有賦無田;更有近溪田地水沖沙壓,小民從力報豁,田去糧存:種種弊端,有礙國計民生,若不及早清查,貽害伊於胡底!現經本爵部院奏明清丈全臺田畝,委派南、北二府,設立總局,剋日舉辦。爾等田園一經清丈,編立字號;某字某號之田,為某處某人之業,糧戶何名,冊籍照然;遇有買賣田產,立即過戶推收,可免侵佔冒爭,永杜構訟之葛籐。其水沖沖壓之地,亦可隨時稟報,頓釋積累之重負。將來清丈之後,分省分治,糧額既添,文武學額亦必奏請加廣,是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行剴切曉諭。為此,示仰各屬紳民一體知悉:自示之後,各屬一律辦理清丈,無論官莊、叛產、營田,一體丈量。從前隱慝之咎,寬其既往不追,以後如再有劣紳土豪從中把持逆抗,或包攬隱慝,或造謗阻撓,即行拏獲究辦。本爵部院言出法隨,決不寬貸。所有清丈章程另列榜示,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計開:

一、清丈之時,委員會同縣於三日前出示曉諭:定於某日清丈某保、某甲、幾戶,諭令該業戶將歷有契據查帶到莊,守候委員丈量。其對契據中填明界址畝數者,不許委員藉口刁難訛索;違者,准業主指名稟控。

一、清丈後,須發三聯票單:一歸清丈總局;一存本縣;一歸業主收執。另立清冊兩部:一存局;一存縣。目前清丈,只查畝數界址,至於該田地應完糧多少?統俟清丈事竣,再行奏請部議。

一、清丈田地須分上、中、下三則:以長流灌溉者為上;資坡塘水者為中;其山田與靠天雨者為下;惟園地向無分別等則,即在聯單上注明。如有業主賄託委員紳士,以多報少,以上則報中、下則,無論何時查出,該田產充公,委員紳士從重究辦。如系業主朧混隱慝,一經鄰舍稟控,或經官查出,即將該田產一半充公,以一半賞給指控之人,委員照失察例究辦。

一、此次清賦,已經奉旨在事,官紳照異常芳蹟請獎。該官紳等所查何保戶,須在聯單上注明系何官紳清丈業戶。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優獎;如有掛名官紳,先不幫同清丈,或懶惰偷安,不能耐勞,隨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准列獎,以示懲警。

一、清丈時,官紳俱由總局發給薪水,不准在民間稍有需索;如有陽奉陰違,一經查出,總局併同事委員未曾先行稟明,總辦照失察例議,同事俱不准請獎。

光緒十二年六月八日給照抄附案。

·第九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高,為諭飭遵辦事。照得恆邑田園,業經本縣稟准上則改為中則,以次遞減,分別陞科完糧,所有應收丈費,迭奉各大憲特札嚴催,勒限六月後清完等因。現查興文里之車城、田中央等處,除繳完外,尚有林姓、以及各業戶應繳丈費,約共二百餘元;為數有限,不難趕速措繳。乃疊飭該總理林得勝催令各戶繳完;而林姓竟未絲毫破白,屢次飭傳該總理諭話,復抗不到案。查委員清丈該處田畝,均系該總理帶同丈量,即有舛錯,亦不難挨戶查明更正,似此玩誤要公,抗傳不到,顯系有意把持,言之深堪痛恨!自應將該總理印名先行革退,另行詳辦;惟丈費有關報解,礙難延緩。查該紳辦事認真,輿情甚洽,所有車城、田中央一帶林姓以及各業戶等已丈田園,茲將坵畝、坐址及應繳丈費銀數,另開草單,應即責成該紳就近傳知各業戶分領核對;如有舛錯,許即報明更正,一俟草單核對明白,該紳併即飭令各業戶將應完丈費,即日措足,繳由該紳匯齊送縣,以便填發司單,轉給各業戶執憑管業。除報明道、府憲外,合丞諭飭。為此,諭仰該紳立即遵照,迅將發去車城、田中央等處各業戶已丈田園草單,按照另開業戶花名清單,挨戶飭領,核對清訖,剋日催齊丈費,匯繳赴縣,以憑填換司單,發給各業戶永遠管業。此系奉憲催辦要件,該紳為一鄉之望,務須破除情面,妥速辦理,勿稍玩延,致干未便。至該鄉如有誠實可靠、辦事謹慎之人願充總理者,准由該紳具保舉充,併即知照,毋違,切切,特諭。

計粘業戶清單一紙;又各業戶已丈田園坵畝及應繳丈費銀數清單共一紙。

一、諭車城莊紳士董安成。

光緒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正堂高行。

·第一○執照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為徵收事。

      據布嶼堡張瑞隆,完光緒十三年分■〈勹外云内〉丁銀一兩二錢正。驗訖憑

      光緒十三年三月 日給。

        縣 憑              樂字十二號

·第一一執照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為徵收事。

      據布嶼堡張進昌,完光緒十三年分■〈勹外云内〉丁銀一兩二錢五分三釐二毫。

      光緒十三年三月驗訖憑日給。

        縣 憑               樂字二十號

·第一二執照

納戶張進昌完十三年八錢正。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為徵收事。

      據貓兒干社張進昌,完光緒十三年分番丁銀八錢正。

      光緒十三年彰化縣印九月驗訖憑日給。

        縣 憑               隨字第五號

·第一三奏摺

臺灣巡撫劉銘傳,會同福建總督楊昌俊,清賦臺灣奏議曰:奏為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申明賞罰、以求實濟、恭摺仰祈聖鑑事。竊照臺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徵銀四錢八分六釐。乾隆元年,欽奉恩諭:「臺灣丁糧,著照內地份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計徵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逮十二年,乃議均入田園徵收;其番眾所耕田地概不完賦,仍照舊就丁納糧。至道光年間,通計全臺墾熟田園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六百二十一頃五十餘畝,各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餘畝,年徵粟二十五萬五千六百餘石,餘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元。至今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統計全臺額徵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元,又穀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丈陞科。我朝輕徭薄賦,亙古所無,於臺灣一島尤為寬厚。雍乾年間,屢奉恩諭:「臺灣賦稅不准議加」。其時海宇澄清,昇平無事,朝廷視臺灣一隅,無足輕重;現在海上多事,臺灣為海疆要隘,奉旨改設行省,經費浩繁。今昔情形不同,臣忝膺斯土,目睹時艱,值此財用匱乏之際,百廢待舉之時,不能不就此籌劃,於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臺灣自有之財,供臺灣之用,應可自成一省,永保岩疆。況迭次欽奉諭旨:「開源節流,以額定之賦,應所有之稅」,乃部庫歲入之常,國家經久之至計,舍而不計,徒求濟於鄰省,雖舌破唇焦,緩急仍不足恃。臣渡臺以來,查悉民間賦稅,較之內地毫不輕減;詢之,全系紳民包攬。如某處有田若干可墾,先由墾首遞稟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稟,墾熟之後,墾首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隘租各項名目,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陞科,如臺北、淡水田園三百餘里,僅徵糧一萬三千餘石,私升隱慝,不可勝計。臣現由內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人,分派南、北各縣,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行編查保甲,就戶問糧,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逐戶清丈。委派臺灣府程起鶚、臺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清賦總局,督率辦理。至於賦稅輕重,應俟丈量之後,再請旨飭部覆議。惟臺灣民風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眾挾官,視為常事,有言林爽文之變,系因陞科逼迫,委員下鄉清查,視為畏途,且萬山叢雜,道路崎嶇,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不惟無裨實濟,且恐蕆事無期,惟有嚴定賞罰,以期成效。如各地方官、委員、紳士等辦理妥速、清查認真,可否准由臣請照尋常勞績,從優奉獎,以示鼓勵;倘有賄託隱匿等事,抑或畏難延誤,即行參革。庶期實力奉行,為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實於臺灣大局有裨。謹將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緣由,會同督臣楊昌俊,恭摺由驛五百里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第一四執照

執照

      特授埔裏社分府潘,為徵收錢糧事。今據埔西社花戶潘阿敦、潘阿桂戶,完納光緒十九年分地丁銀二十八分六錢正,合行給照,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九年十月 日給。

                       敏字第八百六十九號

·第一五奏摺

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臺灣、鳳、嘉三縣開闢較先,所徵稅則皆沿鄭成功之舊;而彰、淡蘭新闢之地,則由朝廷新定科則,故賦稅較輕,民皆樂業。議者或慮畸輕畸重,然有田而後有糧,百姓勉事耕耘,尚不致缺虧正額,其尤為民累者,則莫如雜餉。查雜餉名目繁多,內如歸化生番,不植稻麥,無區畝可計,無田糧可科,僅知捕鹿、種麥,按數納餉,即以鹿皮、小米為名。至所謂塭餉者,則徵於蓄魚之所;所謂蔗車、糖廍者,同業異名,系各就田園設廠,雇工營作,按作則徵餉。如此之類,雖為苛細,然因其稍有贏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不過如四川之有碾搾稅;直隸之有榛栗稅,於民尚無大損。他如海水支流曰港、窪深積水曰潭,凡可養魚之所,即與塭餉一律徵收,日久地勢變易,或填成田畝,稅項仍不能減。若有水道可通處,無論竹筏、小船運載貨物,即按照抽資。又如草厝、瓦厝,即市廛建屋之基,牛磨即磨麵之場,旁及瓦窯、菜園、檳榔、番檨莫不徵餉。其徵諸漁戶者,則曰罟、曰罾、曰■〈罒上令下〉、曰縺、曰滾、曰箔、曰網、曰滬、曰烏魚旗。更有採捕小船亦徵稅餉。析及秋毫,吏役藉此勒索橫徵,窮民苦累實甚;且所徵雜餉,傭戶、漁民皆去來無定,官役不能盡悉底蘊,則必需熟悉情形之土豪出為包攬,先須於地方官預納承充之費,然後壟斷浮收,■〈舌氐〉糠及米,輸於官者十,取於民者百。臣到臺後,查悉各弊,即擬稍為釐剔;而各項名目太為瑣碎,影射牽連,非盡斷葛籐,終難絕其弊竇。除番社所輸鹿皮、小米猶有任土作貢遺意,暨民間塭餉、蔗車、糖廍,其弊尚易釐剔,應仍其舊外,所有港、潭等項雜餉,統計各屬共有五千二百二十三兩九錢六分五釐,均應豁免,以除民累。其港、潭有浮變成田者,另行勘明陞科。飭據臺灣道夏獻綸、轉據臺灣府知府張夢元查覆,開單具詳請奏前來,伏查臺灣府所屬臺、鳳、嘉三縣正供穀,徵收既重,而雜餉名目尤繁,小民終歲勤動,所得幾何,而一經胥吏隳突叫囂,遂有枷棒在戶,雞犬無聲之嘆;民困何由而蘇,元氣何由而復乎!此項徵收名目,本屬鄭成功開端,向為內地所無之舉,若逢聖主至仁如天,與民休息,雖江、浙數百萬漕糧,猶蒙裁減,況臺地此起雜餉,每年所徵合計不過數千餘兩,且各項皆系就地徵納支發,歸入奏銷。臺灣近年出產茶葉、樟腦等項,釐金關稅均屬新徵,較之此起雜餉,多至數倍;而臺北現議籌開礦務,則地利更可橫興,前項雜餉為數無多,謹即查列清單,恭呈御覽,合無仰懇天恩俯准將單開徵收雜餉各款,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如蒙特旨允准,即當敬謹謄黃,宣示恩德,務令僻壤周知,以杜吏役藉詞需索規費,庶幾實惠及民。至各廳、縣有應支之款,當飭該道府另籌撥補,亦不至有所窒礙。所有請豁臺灣雜餉緣由,謹會同閩、浙督臣何璟,恭摺具陳。

·第一六諭示

署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吳,為課餉慘賠等事。據府轅兵書吳旺、即吳登旺稟稱:承祖父遺下鳳邑觀音里湖仔內等莊課業,年帶納吳天祐、吳狀等戶廍餉銀二十兩零;又加納馬料粟五十四石零,正供八石二斗零:又納■〈勹外云内〉丁銀,印串炳據,一業五賦,業瘠賦重,賠墊難堪。旺祖父在日,設立糖廍,買備廍器,交付各佃逐年修繕補備,輪流研硤芒蔗,抽收租糖廍稅,以納課餉;其餘別田額外園蔗,欲赴廍研硤,另當照蔗多少,抽的糖觔,貼納業主完課,歷久無異,約字確據。無如玩佃刁狡網利,不但不肯照約將蔗份之園插蔗徵餉,反將別田額外插蔗,到廍混硤,又不遵抽的廍稅,疊諭不理,恃強混研,課餉無著。伏思臺例每張全廍完納餉銀五兩零,惟旺承管乃半,反多配納餉銀二十兩零,逐年賠墊已慘。旺無奈,於上年九月二十六日,抄粘約字呈叩,蒙批:據稱半廍之額,何故多配納餉銀二十兩零,著曾祥查明稟覆。抄約附鈞批明慎。無如該承作何延案弊稟,以致現冬被佃影藉混硤,不遵抽的,虧旺課餉受賠無休。泣思課由租稅所出,稅由佃征,佃既抗違,則課餉何以征?非蒙給示諭押各佃完納廍稅糖觔,課餉必兩懸矣!不已,瀝情催叩,伏乞電察憐念,課餉關重,逐年賠墊萬慘,恩准給示諭押各佃照示完納,下書閤家戴德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如有赴該部研硤糖觔,應貼廍稅循規貼納,以完課項;如敢抗違,許即稟縣拘追,該業主亦不得事外多致干查,特示。

嘉慶二十年九月十五日給,發貼觀音里湖仔內等莊。

·第一七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鍾信美,鬮份內有水田二段,址在三角店公厝前,界址俱各踏明,併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厝地一處,厝與陳聯旺起築居住耕種,又帶菜園禾埕一應在內。美收過佃人無利磧地佛錢一百三十大元正,每年該納大、小租早粟一百一十四石正。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錢三百五十大元正,扣抵利穀四十二石正,仍有大、小租穀七十二石正,每年六月在埕經風晒精燥完納清楚。年清年穀,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倘或少欠,即將磧地銀扣還清楚,將田併厝地、禾埕、菜園一概起耕。其田限贌自光緒丁亥年冬起,至庚寅年冬止,共三年為限。限滿之日,聽美送還磧地,另招別佃。此系兩相歡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收過無利磧地佛銀一百三十大元正,足訖,炤。即日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銀三百五十大元正。

再批明:田唇田壆所種有樹木等項,俱系業主請工自種,耕人要修理顧守,不得斬伐,立批。

光緒丁亥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男樞明

立招耕字人鍾信美即賜雍

·第一八杜賣盡根竹木字

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人,燕霧上堡口莊第百十六番戶莊注,因原田主張旺之田,新丈四分七釐三毫四絲,址在口莊洋,於光緒二十九年四月間,出賣於彰化觀音亭街楊克熾兄弟等。但此田東、南、北田岸竹木,系原栽種;惟西畔田岸竹三十餘株,又有想思樹十餘株,乃注所栽。今因原主出賣此田,注亦將此竹木托出中人潘師古,向與原買主楊克熾兄弟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竹木價龍銀一十五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竹木系注所栽之物,亦無重張字紙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注自出首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竹木字內龍銀一十五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六月六日。

為中兼代筆人潘師古

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人莊注

·第一九杜賣墳字

同立杜賣墳字人嚴奇諒,侄若仲、新美、得琳等同有承祖父遺下旱宅一所,內抽出窨坎一穴,坐西向東,址在崩崁山頂,東至崁界;西至墳後橫路石記界;南至竹欉石記界;北至路石記界;四至界址明白,併帶竹木、果子在內。今因修理祖墳乏銀費用,叔、侄、兄弟相商,願將此窨坆坎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林開陽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此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為業。四至界址任從開劈造葬,不敢異言阻擋,後日價值千金,亦不敢找贖增添滋事。保此墳系諒等同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諒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墳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杜賣墳字內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內有龍眼乙欉,與買主無干,賣主不得砍伐;如有風打枯枝,賣主收回,批炤。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侄若仲親筆

為中人族叔國俊、莊可

知見人嫂李氏、劉氏

同立杜賣墳字人嚴奇諒、若仲、侄新美、得琳

·第二○再添典契字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二延首劉意暨眾二延等,有承掌二延公山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新化南里紅毛藔莊,併竹木、果子、雜物在內;其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道光十五年,因二延公乏銀費用,先盡問眾人等不能承受,將此物業託中引就再向原銀主車港一、三面言議,出頭承典,著時價再找出「六八」三百十五大元四角,連前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合共契面銀六百五十五大元四角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收訖;其山埔園併竹木、果子、雜物隨時仍舊交付銀主再掌管耕作,收成納課,雜物聽銀主砍除。其界內聽銀主取栽剪做墓;其銀主有起蓋茅屋以及瓦厝,贖契之日聽公人理取銀若干照坐;或有栽種檳榔樹,每欉願貼工資銀二錢。其界內竹木、果子,均系銀主用力栽種培養,贖契之時每欉願貼工資銀二錢。其界內竹木、果子,均同限至十四年終為滿,聽業主備足契面銀併工資銀一齊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依銀主掌管,業主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物業系是意承管二延公山埔園,與別莊番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意及二延番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再添典找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契六紙,又帶失契憑准字一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再添典找契面銀三百十五大元四角,連前典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二合共契面銀六百五十五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炤。

乾隆元年十月日。

知見人老番、李清水、二延、機旺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二延首劉意

代書人併中人二延劉旺

·第二一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業主創垂堂,佃人楊語、楊前。緣業主有承管李友義祀業一所,地在石碇堡奎隆嶺腳港仔內柯楒腳莊,其山場水田物業,分作內外兩段,其南畔外段出,四至界地面踏明白。因佃人乏田耕種,自備牛隻、工本、農具、種子,併無利蹟地銀三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交付業主收訖,言約每年的小租穀二十八石,分作早季應納十七石,晚季應納十一石,不論豐歉年冬,當備好粟,曝干經風煽淨,不得濕冇抵額。其大租口糧及莊中科派諸費,系佃人自理。言約耕作不拘年限,若要換佃退耕,各訂八月半內先送定銀為憑,俟晚季收成之日,佃人大、小租粟清楚,業主備出無利蹟地銀交還佃人收回,聽其起耕換佃,各不得刁難;佃人如是拖欠大、小租粟,願將磧地銀扣抵,田付起耕換佃,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招贌耕約字二紙一樣,各執存炤。

一、批明:此業系存為禋祀之租粟,編作七股,高記、明記、悠記、久記、來記輪流祭祀,週而復始。每年冬至之日,佃人須當到值祭之家,與七股爐主度接,歷年不得混收租粟,亦不得以租粟私行出借,批明,炤。

一、批明:其埔園,佃人如有自備工本新開成田,訂約十四年為限;限滿之日,按四六的租,業主得四,佃人得六。如要換佃退耕,免坐工本,批明,炤。

一、批明:山場內佃人如要栽竹木、松柏,成林之日,如全林砍伐出賣,業主得三,佃人得七。其初栽小欉付佃人照顧,不得糊混砍伐,批明,炤。

一、批明:田藔、厝宅有栽竹木作風圍者,如換砍退耕,不得砍伐損壞,批明,炤。

一、批明:其山場內佃人如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開山算起,三年為限;限滿訂約,一萬欉的山稅銀四元,年款年清,不得拖欠。言約二十八年為終限,舊茶欉送還業主,免坐工本;如要再贌,業佃相商,依時的稅,批明,炤。

一、批明:山場內有存好地尚未栽竹木、雜物,其地留存;如要栽竹木,可先問業主相商,不得擅自糊混雜插。佃人如無栽茶,聽業主備工本栽茶收利,其佃人不得轉售他人,其山場內亦不得混葬風水,聲明,炤。

一、批明:其招贌耕約字,交厚記收存,聲明,炤。

一、佃人不得拖欠租穀山稅以及為非賭博;如有違者,不得藉稱年限未滿,其山場所栽種雜物等項以及厝宅,依時估值價銀相坐,聽其起耕換佃,批炤。

一、批明:其大陂水涵如要修理工本,佃人先備出,與業主相商,登記在數,退耕之日,應當坐還佃人,批炤。

一、批明:山場內有出煤炭、土塗,聽其業主開取,聲明,炤。

光緒八年十一月初一日,業主、佃人當場公同言議,從此每年加伸佃人小租穀四石,再約招贌年限:自壬午年冬起,至己丑年冬止;限滿之日,或原佃、或辭耕,共商妥議,俱無違約。其所耕山場界內,各不得開挖煤炭,永固地脈,聲明,再炤。

光緒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許承恩

認耕人許士九

團(來記)、開春(博記)、本(高記)、

春安(久記)、文色(厚記)、

孝烈(明記)、怡項(悠記)。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業主劉垂堂佃人楊語、楊前

·第二二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有遵憲開闢海山堡永福莊,貫在土地公坑,土名高橋。按東至崙脊分水,直透崙尾,到溝漕為界;西至石崙,直透小坑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頂湖大崙脊,與曾家毗連分水流落為界。內抽出厝地一所,付林家建屋居住,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帶本坑泉水通流灌溉,歷年應納地租銀一元正。今因佃友傅祖蔭托中引向公館,批給此處山場水田,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墾底佛面銀四十九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內一切交付傅祖蔭前去掌管,任從開田耕作,栽種茶欉以及雜果等件,永為己業。界內栽茶,落地三年,每千欉每年應納山地租銀六角正,訂於春、夏向公館交納清楚,割單執憑,至期毋許藉端拖欠分毫,俟後日成田之時,酌納大租,依眾佃規例。此系二比兩悅,各無異言,今欲有憑,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契字內佛面銀四十九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人傑由於地靈,界內如有煤炭,不准開堀,以傷龍脈;如敢故違,定即傳眾公誅,再炤。

一、批明:界內茶每千欉帶山地租銀六角,系是大租隘糧一角,地租五角,計共六角,炤。

光緒二年丙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周鍾華

為中人陳添記

場見人黃石等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

·第二三招贌耕合約字

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進添、佃人顏要等,緣有承祖父自置遺下山場一所,址在草山莊,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適有佃人顏要乏山耕種,爰是托中向業主杜進添贌出山場一所,東至深澳大崙分水為界;西至厝前小坑合水為界;南至豎崙直落至坑為界;北至草山豎路至崙為界;四至界址同中踏明,付佃人顏要自備工本前去栽種茶欉一萬,併配藔地蓋屋茅埔在內。時同中三面議定,一萬欉每年應納山稅銀五大元,佃人先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付業主收入,約至二十三年為限:自乙未冬起,至戊戌年冬止。此三年內言約無山稅,至己亥年應納山稅銀四大元,以下每年每萬欉應納山稅銀五大元,年款年清,就將界內種滿點算茶欉,炤數多寡納稅。迨至二十三年限滿之日,佃人若是不欲耕作,將物業送還,業主須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付佃人收回,茅屋依時估座,各不得刁難;如是佃人欲再耕作,依時議稅,各無異言,此界內前贌山稅銀每年三大元,歷年完納。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中業主杜進添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交收足訖,聲明,再炤。

一、批明:贌耕界內若有開創煤硐,佃人不敢阻擋;倘有損壞茶欉,每欉貼銀五點,聲明,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元音

為中人杜元

認耕人顏買

同立招贌合約字人業主杜進添佃人顏要

·第二四執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照管耕事。本年三月二十日,據戶糧總書陳高田、黃隆等稟稱:緣蒙示諭招耕,案據張飛文即張阿歹,與生員黃秋華互控七結莊混佔埔地一案,業經蕭前縣提集覆訊,斷令浮溢之地一併充公,以作書院經費,兩造遵依具結完案,併諭飭覆丈具稟各在案。茲據佃人盧宮成自備資本、農器、牛工、種子,前來認贌充公埔地耕作,懇請給照永耕;其逐年每甲地應納租穀若干?下書:仿照原底充公書院租額完納。細查充公書院,每甲地定納租穀八石。從前舊章以一三五戈丈量,其甲較大,又將甲半為一甲;今照新章以一二五戈丈量,其甲較小,又從實地定租,似應讓減,該埔地實系瘠劣,酌定每甲每年議納租穀六石。該佃盧宮成認贌七字四十九號地四甲三分零六毫一絲四忽四微,東至崁併中路,西至九股,南至楊家併呂家,北至陳家併諶家,各為界,共應納書院租穀二十五石八斗三升六合八勺六抄,至期務要按照上下忙,赴櫃掃數完納,不敢短欠絲毫;倘或短欠,該佃人願甘坐咎,其新章錢糧,仍照章歸管完納;若日後該地被水沖崩,炤例懇准佃人退耕。合將認贌情形併夾繳贌字稟請,伏乞察奪施行,恩准給照,以憑佃人永遠管耕;併懇飭差到地踏明四至,交付新佃耕作,沾切上叩等情,計繳贌字一紙。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炤。為此照給佃人盧宮成遵照後開甲數四至界址管耕,遞年租穀務須照數完納清款,截串執憑,不得越界侵佔,懍之,毋違,此炤。

計開:

佃人盧宮成承耕七結莊書院充公浮溢埔地四甲三分零六毫一絲四忽四微,東至崁併中路,西至九股,南至楊家併呂家,北至陳家併諶家,各為界。

右照給佃人盧宮成准此。

光緒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給。

縣行。

·第二五札飭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札發事。照得現在全臺田園舉辦丈量,昨據宜蘭、新竹二縣具稟:以現頒弓尺與該邑向用弓尺不符,該紳民嘵嘵置辨,請示遵辦等情前來。茲擬申明前奉廷旨定章告示,合行札發。札到該縣,即將發來告示實貼曉諭,仍將貼過處所具文報查,毋違,此札。

計發告示三道。

右札,仰恆春縣准此。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七日。

·第二六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行知事。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現在全臺田園舉辦丈量,昨據宜蘭、新竹二縣具稟:以現頒弓尺與該邑向用稟尺不符,該紳民嘵嘵置辨,請示遵辦情形前來。茲擬申明前奉廷旨定章告示,除逕發臺南、北各廳、縣實貼曉諭外,合併札行。札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遵辦,毋違,此札等因。計發告示一道到府。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爵撫憲逕發告示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二日札。

·第二七賣盡根杜絕園契字

立賣盡根杜絕園契字人大坵田西堡港墘厝莊王財觀,有承祖父明買鹽埔園一坵,受種地瓜二萬五千籐,地坐落土名蚵港底,東至蔡家園,西至黃家鹽園,南至本家園,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年帶業主大租二八抽的。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埔園出賣,托中引就與族親王天來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踏明界址,付與天來掌管開耕,永為己業,不敢生端異言。保此園是財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併無拖欠舊租,交加來歷不明;如有滋事不明,財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園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其上手大契帶在別業,難以開折,批明,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頭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九年正月日。

知見人業主蔡龍江

為中人蔡軒明

立賣杜盡根契人王財觀

代書人自筆

·第二八賣盡杜根契字

立賣盡杜根契字人彰化縣海豐港保衷勢厝莊黃旋叔,有承祖父鬮分應份物業一坵,受種地瓜三萬籐,地坐落土石在副瀨莊後,東至黃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李家園,北至溪;四至明白為界,年帶業主大租二八抽的。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副瀨莊黃傳、黃寧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頭銀八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傳、寧前去起耕掌管,收稅納租,不敢阻擋;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系是黃旋承父鬮分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併無拖欠舊租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黃旋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園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炤。

其上手大契連帶別業,難以開折,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六八佛頭銀八十八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七年二月日。

知見人黃允觀、侄黃神智、黃河觀

為中人林等老

立賣盡根園契字人黃旋

代筆人黃春芳

·第二九諭示

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各屬清丈田園早經先後報竣,自應即行陞科,啟徵新糧,以重正賦。前經通飭各廳、縣限至本年六月止,將丈單一律核給完竣,趕緊陞科;如延,參懲在案。現尚未據報竣。查定例:州縣征收錢糧,上忙限二月開徵,五月完半;下忙八月接征,十一月全完;其六、七兩月,如民戶自願完納,仍聽自封投櫃各等語。臺灣清丈告竣,本年六月內必須一律陞科;惟現屆六月,已逾上忙期限,所有本年正賦應以六月起徵收上忙,十月起徵收下忙,如有單未發清之處,應即一面給單,一面陞科,俾免遲誤。全案除具奏併通飭各屬遵辦外,合先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閤屬大小租戶、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錢糧為國家維正之供,各須踴躍輸將,依限早完,毋稍觀望遲延,自貽伊戚;倘有未經領過丈單之戶,亦即趕緊請領遵完,以免遲誤差催,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第三○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臺灣臺南府正堂吳,為轉飭事。本年六月二十七日,蒙臺藩憲沈札開:照得各屬清丈給單陸續報竣,征收新賦自應隨時解司,難任壓延。茲據署臺南府吳守,以該屬距北窵遠,節節溪河險阻,該府屬新糧可否均令解存府庫候撥請示前來。查各屬徵收正雜錢糧,無論距省遠近,均應解儲司庫;若閩省之汀、漳兩府屬,距省有隔至千餘里者,亦系一律解司。據請臺南各屬新糧解府候撥之處,礙難核准。惟臺地先因給單未竣,新糧莫從徵收,現在十四年上、下忙併徵,接續徵收十五年上忙,臺南之鳳、嘉兩屬糧額較多,長途運解未免喫重,亦屬實情,現擬暫予變通:臺南所屬之安平、鳳山、嘉義、恆春四屬,將起運新糧按照司領砝碼,彈兌准確,併不得攙雜低色洋銀,逐一粘貼印花,暫行寄儲臺南支應局,以備便輪提解,併撥兌局款,一面仍田縣按批炤例通報。其臺灣府屬均在中路,仍應按批逕解司庫,不准藉延。除詳明宮保爵撫憲,併分別移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辦理,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五年七月初八日札。

·第三一札飭

代理臺南府正堂、本任埔裏撫民分府、隨帶加三級紀錄十次方,為轉飭事。案查接管卷內,蒙縣道憲唐札開,奉宮保爵撫憲劉案行,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八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查本部則例內開,州、縣倉庫錢糧每三月申報一次,由該管道府查覆,加結送司,轉呈督撫隨時抽查;如有虧空,嚴參治罪等語。又光緒十年八月間,本部奏定整頓交代章程案內,擬令嗣後各省、州、縣倉庫錢糧,概令遵照定例,按三個月申報一次,兼令於每年上、下忙徵完後一月內,該管道親赴直隸州,府州親赴各屬縣,即將各屬庫核對盤驗,併出具有無未解銀兩甘結,由藩司加結;上忙限於當年十一月,下忙限於次年五月,送部查核。每屆年終,令督撫將通省有無虧缺及徵存未解款項,開單專案具奏,等因。奏准:通行遵炤。光緒十三年七月間,本部由該省藩司、道府併不遵照例章出具盤查印結送部,以致福清縣八十四虧挪鉅款,將藩司暨該管道府一併奏參議處,併令嗣後務須遵照例章,將每年上、下忙後應送各上司盤查印結,依限送部。經此次擇尤懲處後,若再不依結報,定當全行奏參,以挽積弊,等因。奏准:行知遵炤。嗣因該省光緒十三年上、下忙後,各上司盤查印結,久不送部,亦無隻字聲復,復於光緒十三年六月併十四年二月間,兩次專案飛咨該督,嚴飭藩司暨各道府速將光緒十年上忙後應送各項印結,限接到部文一月內,趕緊送部查核;其自十年下忙起,至十二年下忙止應送各項印結,亦即陸續補送,飛催各在案。迄今相近兩年,仍未送部。此乃奏定章程,該省竟不飭催,任其延宕,實屬非是。至臺灣各屬應送前項各結,自定章以來總未送部,該省清丈田畝,更定賦則,每年新賦約有七十萬兩左右,較往昔糧額增益甚多;且啟徵依始,尤當認真整飭,豈容稍存因循。所有該省自光緒十四年六月啟徵新賦起,每年上、下忙地方官徵收錢糧後,該管道府直隸州親赴屬章盤驗稽查,應送印加各結,未便任令久稽,亟應併案飭催送部,以重考核。相應飛咨閩、浙總督兼管福建巡撫,暨臺灣巡撫嚴飭福建藩司,即將內地光緒十年上忙起,至十四年下忙止;併令臺灣藩司將光緒十四年上、下兩忙應送印加各結,趕緊匯齊,限於接到此次部文一月內,補行送部。至本年上忙應送各結,現已屆限,應令即遵新章,依限送部核辦。至該二省後每年上、下忙應送印加各結,即由該督撫嚴飭各該藩司,即自光緒十五年下忙起,務當照章依限送部,不得稍有遲逾。經此次本部飭知後,該二省倘再仍前延宕,本部定將該藩司等照章奏參,以示懲儆可也,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合就札行。為此,仰該道即便轉行各府州遵照辦理,毋遲須案,等因。奉此,除分飭外,合就札飭。札到該府,立即遵照辦理,併即轉行所屬查照,毋稍違延,切切,此札,等因。又蒙札同前因,各到府。蒙此,除分別移行遵照辦理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十三日札。

·第三二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臺南府正堂軍功一級紀錄三次吳,為轉飭事。本年二月十四日,蒙臺藩憲沈札開,奉宮保爵撫憲劉案行,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八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查本部則例內開,州、縣倉庫錢糧每三月申報一次,由該管道府查核,加結送司,轉呈督撫隨時抽查;如有虧空,嚴參治罪等語,又光緒十年八月間,本部奏定整頓交代章程案為,擬令嗣後各省、州、縣倉庫錢糧,概令遵照定例,按三個月申報一次,兼令於每年上、下忙徵完後一月內,該管道親赴直隸州,府州親赴各縣屬,即將各屬庫核對盤驗,併出具有無未解銀兩甘結,由藩司加結;上忙限於當年十一月,下忙限於次年五月,送部查核。每屆年終,令督撫將通省有無虧欠及徵存未解款項,開單專案具奏,等因。奏准:通行遵炤。光緒十三年七月間,本部因該省藩司、道府併不遵照例章出具盤查印結送部,以致福清縣八十四虧挪鉅款,將藩司暨該管道府一併奏參議處,併令嗣後務須遵照例章,將每年上、下忙後應送各上司盤查印結,依限送部。經此次擇尤懲處後,若再不依限結報,定當全行奏參,以挽積弊,等因。奏准:行知遵炤。嗣因該省光緒十三年上、下忙後,各上司盤查印結,久不送部,亦無隻字聲覆。復於光緒十三年六月併十四年二月間,兩次專案飛咨該督,嚴飭藩司暨各道府速將光緒十年上忙後應送各項印結,限接到部文一月內,趕緊送部查核;其自光緒十年下忙起,至十二年下忙止應送各項印結,亦即陸續補送,飛催各在案。迄今相近兩年,仍未送部。此乃奏定章程,該督竟不飭催,任其延宕,是屬非是。至臺灣各屬應送前項各結,自定章以來總未送部,該省清丈田畝,更定賦則,每年新賦約有七十萬兩左右,較往昔糧額增益甚多;且啟徵依始,尤當認真整飭,豈容稍存因循。所有該省自光緒十四年六月啟徵新賦起,每年上、下忙地方官徵收錢糧後,該管道府直隸州親赴屬庫盤驗稽查,應送印加各結,未便任令久稽,亟應併案飭催送部,以重考核。相應飛咨閩、浙總督兼管福建巡撫,暨臺灣巡撫嚴飭福建藩司,即將內地自光緒十年上忙起,至十四年下忙止;併令臺灣藩司將光緒十四年上、下兩忙應送印加各結,趕緊匯齊,限於接到此次部文一月內,補行送部。至本年上忙應送各結,現已屆限,應令即遵新章,依限送部核辦。至該二省嗣後每年上、下忙應送印加各結,即由該督撫嚴飭各該藩司,即自光緒十五年下忙起,務當照章依限送部,不得稍有遲逾。經此次本部飭知後,該二省倘再仍前玩延,本部定將該藩司等照章奏參,以示懲儆可也,等因,到院行司,即便轉行各府、州遵照辦理,併移福建藩司、臺灣道查照,毋遲,等因,到司。奉此,除移行遵辦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部行事理,趕緊轉飭遵辦,毋稍遲延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分飭遵辦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部行事理,趕緊依限遵辦,毋得稍延,切切,此札。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札。

·第三三札飭

頭品頂戴、署理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為札飭事。照得臺省自光緒十四年起,各屬啟徵新糧,隨徵加一補水,併一五平餘,無論起運存留,均應照算平餘,備給津貼。由縣隨時備文具領,作為一領一解;如有餘存,專款解司。其隨徵補水,除由縣坐支各款免提外,其起運及存留應行解司各款,均應加一補水,隨正解司,不得專解正款,聲明補水別行領抵,致滋糾纏。至各營米折,自十六年起,由司隨餉給發,無庸飭縣撥支;十四、五兩年米折,系飭縣撥支,其補水免予提解。除通飭遵辦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日札。

·第三四札飭

賞換花翎陞授基隆撫民府、代理臺南府正堂隨帶加三級方,為飛札催解事。本年正月初一日,蒙藩憲沈札開:照得各屬應完光緒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錢糧,已據臺灣、臺北兩府屬解完足數;惟該府安、鳳、嘉、恆四縣應完錢糧,均系解交臺南支應局轉解司庫,現在上忙奏期已逾,立等造報,茲飛捷輪前往臺南之便,應將各該縣解存錢糧照數提齊,交輪轉解到司,以付造報,合再儘札飛催。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轉飭各縣迅將應完本年上忙三分錢糧,即日照數解局,交輪轉解赴司,立等入冊注完造報。此催如再延誤,即行照例詳參,懍之,火速,此札,等因。蒙此,查本府屬各該縣應解光緒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錢糧,核計報解之數,祗有嘉義縣已照三分解足,此外該縣及安、鳳三縣均尚短解,業經嚴催征完解在案。茲蒙前因,除移請臺南支應局將各該縣解存光緒十六年分上忙錢糧照數提齊,交飛捷輪船解赴藩憲庫完收造報,一面由府分飭趕解外,合亟開單飛催。為此,札仰該縣迅即查照粘單內開應解短解光緒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錢糧,漏夜派丁押解赴支應局,立等交飛捷輪船匯解。輪船開駛在即,毋稍稽延干參,懍之,火速,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七年正月初五日札。

·第三五札飭

欽命二品銜、署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臺澎兵備道霍伽春巴圖魯唐,為札催事。案照臺灣改設行省,自光緒十四年起,各屬經徵正雜各款,統行解司,所有應用布廣連單號批,先期備價赴司請領,以資按款填解,經前司通飭在案。臺灣、臺北兩屬歷經遵照辦理;惟臺南各屬未據請領,殊違定章,合再札催。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剋日備價具領,派差來轅請領,以資填用,懍之,速速,此札。

光緒十七年六月。

·第三六諭示

即補分府代理宜蘭縣正堂蕭,為特再諭飭協催完納事。案據各保糧差葉源稟:東、西勢各社化番抗納新舊錢糧,一令協差趕催各番丁自光緒十四年起應完錢糧,務須掃數完清,以重糧賦,迨今猶是任意不納,實屬有心抗欠。茲據各保糧差復以番眾自耕之田地,無論膏劣,概配不入則之例納糧,比較漢人輕賦數倍,徵冊內僅有番丁花名,併無姓名,相同甚多,無從詢起,任源等催趕莫何。伏思充當頭目者,其漢人每年有應番化番田糧,皆歸收給,而眾番遞年應納錢糧亦應責成協收等情,具稟前來,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東勢婆羅辛仔遠下番田糧差,按社趕催各番戶將應完本年分新糧,務要掃數赴柜完清,再行帶徵節年舊糧;倘有番戶敢再任意抗納,准該番頭目按名指稟赴縣,以憑究追。知諭該頭目有意推諉,別行嚴懲,毋得玩延干咎,切切,特諭。

光緒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給。

·第三七稟呈

署理臺灣府恆春縣,為稟請委員勘丈陞科,以順輿情事。本年十二月初五日,據卑轄各在紳士董國安、總理陳怡隆等稟稱:竊照辦等則以定賦額,昭王政之大經;勤耕種以納稅糧,守農民之本業。定例開墾田地,水田限以六年,旱田限以十年,即應報明勘丈陞科,恆邑自設縣至今已十餘年,尚未完賦。安等感皇仁之浩蕩,報初民之愚誠,是以本年四月奉爵撫憲奏奉諭旨,全臺辦理清丈,頒發告示到縣,先因夏間雨水積潦,請武前憲轉詳暫緩;迨至秋間,又值交卸,幸逢仁主下車,興利除弊,百廢俱舉;奈收成在即,即未敢上瀆。現在稻穀登場,正可及時履勘;惟尚有委曲下情,不得不瀝情者。緣恆地從前未曾設官,生番時出戕殺,是以莊民開墾田地,按畝酌量,納以租穀,交給頭人,以免生番擾害。今各番均已薙髮歸順,同為朝廷赤子,且社長、頭目均有月支口糧,應請將此項番租轉詳上憲,頒發示諭永免,以蘇民困。至恆邑田地因水利未興,收成歉薄,往往雨暘失時,僅收一次,今蒙詳請築陂,倘荷上憲矜憐,發款興工,將來或可豐收。刻下已開之田,收成分數莫定,農民終歲勤苦,刈獲無幾,可否轉詳上憲,將恆邑賦額量予減輕,或照同安下沙之例完納,則一經清丈陞科,小民定可踴躍輸將,爭先恐後,無敢抗違。伏思安等食毛踐士,何敢妄有干求,第地瘠民貧,實有難為之勢,用是轉輾思維,惟有仰懇俯念民艱,婉陳憲鑑,庶不致拮据掣肘之嘆。除將各莊田畝趕緊開報外,理合稟請恩賜,詳請委員來恆,於農隙之時,丈量冊報,從輕科賦,永免番租,感激切稟,等情。據此,查:卑邑清丈田地一案,前經稟請委員勘丈,奉憲臺、爵撫憲批示:俟臺、淡兩縣丈竣再辦,等因,轉行下縣遵照在案。茲據該紳耆、總理等具稟前情,查:刻農隙之時,丈量較易,若俟明年臺、淡兩縣辦竣,恐在春、夏多雨之際,積水霖潦之間,履勘為難,所稟亦屬實情,合亟據情稟請憲臺察核,迅賜委員下縣,併飭臺灣縣選派算繪書弓丈手三數名,隨同委員來恆,以便乘時趕辦,實為公便。除稟某憲外,為此備由具稟,須至正付稟者。

一、稟撫、道、糧臺府各憲。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正堂何行。

·第三八諭示

光緒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內閣奉上諭:丁日昌奏,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苦累,開單懇恩豁除一摺;福建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日久,弊竇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軫念,所有臺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餉,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著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該督撫即按照單開各項,及額徵數目,刊刻謄黃,遍行曉諭,務使實惠及民,毋任使胥肥飽,則副朝廷嘉惠閭閻至意,餘著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單併發,欽此。

計開:

臺灣縣

港潭七所,共徵銀四百五十三兩九錢八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隻,共載樑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共徵銀五百九十一兩零五分二釐;

杉板頭船九十七隻,共徵銀四十兩七錢四分;

尖艚五隻,共徵銀四兩二錢;

罟六張,共徵銀七十兩零五錢六分;

繒一張,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

三張,共徵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縺九條,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蠔九條,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澎湖大網一十六張,共徵銀五十六兩;

箔網二張,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

大滬二口,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

小滬十口,共徵銀八兩四錢;

樑頭餉稅溢額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

牛磨三十首,共徵銀一百六十八兩;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間,共徵銀八百五十八兩二錢三分五釐;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間,共征銀四百零七兩九錢六分;

此路花園番檨一宅,徵銀七十兩:

以上,共徵雜銀二千九百二十三兩九錢九分六釐。

鳳山縣

港四所,共徵銀一百八十九兩六錢七分四釐;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載樑頭九百八十九擔,共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釐;

採捕小船一百二十四隻,載樑頭二千四百四十擔,共徵銀一百八十七兩九錢二釐;

罟九張,共徵銀一百零五兩八錢四分;

繒二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共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蠔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箔二條,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採捕船給旂九十二枝,共徵銀九十六兩六錢;

樑頭餉稅溢額銀一十一兩七錢七分九釐:

以上,共徵雜餉銀七百八十八兩零六分八釐。

嘉義縣

港五所,共徵銀三百五十一兩四錢五分九釐;

船四十隻,共載樑頭九百三十八石,共徵銀七十二兩二錢二分五釐;

繒二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五條,共徵銀二十九兩四錢;

蠔二條,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蠔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蕭壟檳榔二十四宅,共徵銀六十兩;

笨港店四百一十間,共徵銀二百兩零五錢;

另瓦■〈瞞,石代目〉礶五座,共徵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一所,徵銀三兩;

樑頭餉稅溢額銀一百五十四兩四錢四分三釐:

以上共徵雜餉銀九百五十六兩六錢零八釐。

彰化縣

港四所,共徵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釐;

小■〈舟古〉一百三十五隻,共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九錢二分五釐;

水里港一所,徵銀三兩;

番仔橋港大突溝港共徵銀二兩八錢;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牛磨四首,共徵銀二十二兩四錢:

以上,共徵雜餉銀二百二十八兩七錢四分三釐。

淡水廳

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車磨一張,徵銀五兩六錢:

以上,共徵雜餉銀一十七兩三錢六分。

澎湖廳

小杉板船一百五十三隻,共徵銀六十四兩二錢六分;

又溢額小杉板船二百零七隻,共徵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

又溢額尖艚船二十七隻,共徵銀二十二兩六錢八分;

大網八口,共徵銀二十八兩;

小網三十七口,共徵銀六十三兩八錢四分;

小繒十五口,共徵銀十二兩六錢;

又溢額小罟繒十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小滬一十九口半,共徵銀八兩一錢九分;

又溢額小滬三十四口,共徵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

以上,共徵雜餉銀三百零九兩一錢九分。

以上四縣二廳,統共徵雜餉銀五千二百三十三兩九錢六分五釐。

閩浙總督臣何璟

福建巡撫臣丁日昌福建布政使臣葆亨敬謹謄黃

署福建按察使臣定保

·第三九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在任候選道加三級隨帶加四級周,為遵札行知事。光緒元年九月二十日,蒙臬道憲夏札開:本年九月初五日,准藩司、省會善後總局移開,竊照各屬庫存銀兩無論正雜款項,非關報解,即應儲備,炤例不准擅自挪用者,所以杜侵虧之漸也。近來各府、州、廳、縣每有藉詞地方公事,併不先期稟明,擅將公款虧挪,事後率以不應請銷之款,含混抵塞,若不申明舊制,嚴行禁止,何以重庫款而儆效尤。除呈明兩院憲併通飭各屬嗣後不得再行擅挪外,合就飛移,請煩通飭所屬遵照:凡有庫存公款,此後如非稟奉核准撥用者,無論何項急需,均不准擅自挪用;倘敢仍蹈故轍,不論應否堪以動用,均勒限賠補,併干參辦。仍令將奉文日期,具文分報司道本局查考,遇有交替,專移後任知照,望切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札飭。札到該府,立即移飭各廳、縣一體遵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先蒙憲檄,業經移行在案,茲蒙前因,合再飭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辦理,毋違,切切,此札。

光緒元年十一月初三日札。

·第四○找盡斷根契字

親立找盡斷根契字人郡城下橫街陳光瑤,有鬮分承祖父陳啟善明買過葉牛郎新港東田一宗,計參所,受種共三甲六分,帶崎埤水分三甲六分灌注,年帶嘉邑下茄苳保管事黃翻興戶內馬料粟八石四斗;又帶林榮机戶下馬料粟四石四斗。其田三所,坵段坐落,四至載明契後明白為據。以上田三所,受種三甲六分,於道光八年十月間,典與郡城石榮記,典價佛銀八百大元,將田現付掌管,收成納租。今因乏銀別用,願將以上田三所盡根斷賣,先除至親不承受,外托中再懇原典主石宅承買,三面言議再找盡斷根賣價佛銀五十大元,連前原典主共契價佛銀八百五十大元。其找盡銀元即日同中收訖,而田仍付石榮記永遠掌管,應納馬料粟帶付完納。聽其買主推收入戶,一賣千休,永斷葛籐,日後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藉言價值未足,別滋事端。保此田果瑤承祖父明買物業,系瑤鬮分應得之額,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瑤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併無抑勒,口恐無憑,合親立盡根賣契字一紙,併繳承買葉牛郎賣契一宗,送付收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找盡賣價佛銀五十大元,連原典契價共佛銀八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場見長男廷仕次男廷榜

知見人母鄭氏

親立找盡斷根賣契字人陳光瑤

為中人楊西池

計開:田三所,坐址四至列明於後。

一、田一所,大小八坵,受種一甲二分,坐落新港東後洋下埤仔墘北畔,東、西原至葉家宅田,南至下埤仔墘,北至圳。

一、田一所,大小十坵,受種一甲六分,坐落新港東厝後洋下埤南畔,東、西原至李家田,南原至方宅田,北至埤。

一、田一所,大小六坵,受種八分,坐落新港東後洋橫路上,東原至林家宅田,西原至黃宅田,南至圳,北至深田。以上田三所,共帶馬料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列明契內。

·第四一賣盡根田契字

同立賣盡根田契人兄弟葉文欽、葉文錄、葉文鋤、葉文鋤等,有承祖父明買水田二處:其一處坐落火燒莊洋,土名榕樹角,大小坵額不計其數,經丈一甲一分七釐半,帶陂水灌溉,東至車路,西至楊家田,南至車路,北至抄封田,年納馬料大租穀五石四升。又一處坐落土名火燒莊頭圳洋,經丈一甲,年納馬料大租穀四石二斗九升,帶大陂水灌溉,東至自己田;西至蔡家田;南至圳;北至圳。兩處界址俱各界限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兄弟願將此兩處之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何義記出首承買,同中議定時價銀七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田隨踏付銀主掌管,起耕易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兄弟及子孫不敢異言滋端,亦無找洗之理。保此田系欽等兄弟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拖欠官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欽兄弟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田契一紙,併帶上手印契二紙,共三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道光九年三月日。

為中人王田、何朝桂

在場知見媽親鍾氏、葉文錄

同立賣盡根契人葉文欽葉文鐖、葉文鋤

·第四二杜絕盡賣田契字

立杜絕盡賣田契觀音山里中沖崎莊陳東使,有明買水田一所,坐落滾水社前,丈明三分實業,大小共八坵,其東、西四至界址,俱開明在契後。年帶納官掌事馬料租,共粟一石三斗五升。今因欲銀費用,將此實業三分之田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戚族不願承買,外托中引就與姚輝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得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折重八十七兩六錢。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其課粟,乾隆三十六年止,以上系是東完納,不干銀主之事。保此田系是東明買實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東自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貼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併非抑勒,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絕盡田契一紙,併上手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百二十大元正,折重八十七兩六錢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七年四月日。

為中人尹粟老

知見人胞弟陳猜老

代書人朱自南

立杜絕盡根賣田契人陳東使

其田四坵,東至黃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溝,北至本家田。又其田四坵,東至楊家田,西至黃家園,南至本家,北至楊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第四三杜賣絕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觀音里赤山仔莊方好、方江,有承祖父自墾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在本莊面前社腳,受種七分五釐,年納正供租粟三石三斗二升,又帶馬料粟四石五斗;東至大路,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本家田。又帶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本莊等店頭,年帶納施候租粟一石;東至大路,西至圳,南至本家園,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賣本莊黃追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隨付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租,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是好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併繳上手典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豐六年二月日。

為中人許阿強

知見人母親陳氏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方好、方江

代書人李花

·第四四賣斷契字

立賣斷契人觀音里仁武莊沈禮、沈皇、沈厭等,有承父明買水田一所,一甲五分,坐落土名在總督埤■〈口亟〉口,年配總督埤水灌溉,納馬料粟一十二石。坵段載在上手,共十埒,東至郭家田,西至載家田,南至圳,北至崩溝,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盧家炳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的價佛頭銀四百大元。銀即日同中交訖,田併埤水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納,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後來子孫不敢言貼言贖。保此田系皇承父明買田業,與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拖欠租項,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皇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斷契一紙,併繳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四年五月日。

知見人嫂王氏

為中人許烈、王帶

代書人沈禮、沈禮

賣斷契人沈皇、沈厭

知見人二伯

·第四五賣盡杜絕田契字

立賣盡杜絕田契字人大竹里頂橫街城內李再添,有承祖父明買過崗山仔莊莫迎生水田一所,年帶納馬料租銀一兩,土名坐落在崗仔莊面前洋,水田五分,東至謝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大路,北至大圳墘,東西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願將此田向與崗山仔莊陳新居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出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隨踏付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保此田再添有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租,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添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知見人老母許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再添

為中人楊立觀

代書人自筆

·第四六杜絕盡根契字

立杜絕盡根契人大坵田堡馬椆後莊顏國粧等,有自置廍份園一段,坐落土名中車路北園東畔,受種南北■〈木庶〉著十二壟,東至本家園,西至顏家園,南至車路,北至溝,四至明白為界。年納課穀一斗,又帶廍餉銀一分正。今因乏銀回唐,願將所置之園出賣,托中與本族武孫叔出首承買,三面言義,依著時價契面銀九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園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稅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貼贖找洗諸事。保此園系粧自置物業,與房親戚人等無干,亦無重典他人,併無拖欠舊課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粧一力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立盡根絕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佛頭契內銀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其上手契與別業相連,難以分拆,不得併繳,合批明,再炤。

嘉慶十四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媽瑗

知見人顏國會

立杜絕盡根契人顏國粧

代筆人顏右單

·第四七找絕根契字

立找絕根契人蕭天生,有承曾祖父明買過蔡廷草地一所,坐落頭橋塗樓、北勢學老厝下洋等莊,帶田園、荒埔、壙地、埤堀、水圳、山■〈人上番下〉、糖廍等業。東至白灰墓,西至大路,南至溪底水邊,北至山腳圳溝,四至明白為界。此草地莊業鬮分四股,生承祖父應得一股,年該帶正供粟一十九石四斗三升七合,又帶■〈勹外云内〉丁銀八錢二分四釐九毛三絲,併帶下洋莊廍餉銀一兩四錢,配■〈勹外云内〉補粟一斗一升三合二勺五抄。緣前年兄沛光憑中立契,經典何元英價銀九百五十七元,將莊業踏付收掌,十餘年無異。茲生窮乏,無力備銀贖回原契,將此應份莊業租粟額數,先盡問至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何元英墾找杜賣莊業等項,時值價銀八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願將應份等處草地莊業,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生端言找言贖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找絕根契一紙,附鬮書佃字司單印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找契內銀八十大元足訖,再炤。

嘉慶元年十二月日

在場人堂叔捷元

為中人陳承業、翁成魁

知見人嬸祖母吳氏

代書人陳宗敬

立杜找絕根契人蕭天生

·第四八諭示

會辦給單收費事務委員、前任邵武縣正堂丁;欽加同知銜、署理臺南府臺灣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邑效忠里外武定里楠仔仙溪東西,均系沿海沙埔,及內山沿溪草埔墾成田園,祗能栽種雜糧,收成徵箔,若照新章下下則田園定賦,小民未免苦累;惟既已開墾田園,亦箔有種植,若剔歸舊未入類,從緩陞科,似覺亦未允協。茲本縣委員再四商榷,惟有仿照同安沿海田地之式,酌量變通,以磽箔未甚者田,每甲年徵銀四錢四分;尤甚者田,每甲年徵銀三錢三分;園照田各遞減二成,以紓民力,而示體恤。經會稟府憲請示在案。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該處田園雖然瘠箔,現經本縣委員稟請府憲,仿照同安沿海地畝之式,酌量變通,徵完新糧,較之原定新章賦則減輕不少,務各激發天良,趕緊赴局承領丈單,併將應納糧銀備齊納清,領串安業,均毋觀望挨延,致干差追,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給。

貼楠仔仙溪西曉諭

·第三節物權之得失·

第一 歸管壙地字

第二 歸管字

第三 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

第四 歸管字

第五 歸管水田屋宇契字

第六 歸就字

第七 歸就字

第八 歸就字

第九 盡根歸就契字

第一○ 歸就盡根水田契字

第一一 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

第一二 歸依字

第一三 墾田約字

第一四 對換園約字

第一五 互易水田約字

第一六 交換店約字

第一七 抽出公園對換約字

第一八 願換遜贖田契字

第一九 杜易盡根契字

第二○ 對換契字

第二一 換園契字

第二二 換盡根契字

第二三 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

第二四 遜讓山林埔地契字

第二五 永遠杜送地基契字

第二六 喜獻祠地及地租字

第二七 再喜獻地租字

第二八 願充祀典田契字

第二九 付託掌管埔園字

第三○ 送管山田契字

第三一 給山埔地墾字

第三二 給佃批字

第三三 出贌耕字

第三四 贌耕契字

第三五 招耕字

第三六 贌耕字

第三七之一 呈及批

第三七之二 領銀狀

第三七之三 稟呈

第三七之四 呈及批

第三七之五 批

第三八 永佃批字

第三九之一 執照

第三九之二 諭示

第四○ 票飭

第四一 諭示

第四二 札飭

第四三 執照

第四四 諭示

第四五 補給墾批字

第四六 甘願退管字

第四七 收回銀字

第四八 合約字

第四九 贖回字

第五○ 抽回茶園埔地字

第五一 約字

第五二 收盡工本銀字

第五三 託孤字

第五四 當水田契字

第五五 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

第五六 收過頭銀字

第五七 找洗字

第五八 執照

第五九 莊規禁約

第六○ 丈單

第六一 丈單

第六二之一 易知丈單

第六二之二 易知丈單

第六二之三 易知丈單

第六二之四 易知丈單

第六三 合約字

第六四 合約字

第六五 丈單

第六六 丈單

第六七 執照

第六八 執照

第六九 墾諭

第七○ 墾諭

第七一 墾照

第七二 墾照說略

第七三 執照

第七四 執照

第七五 契尾

第七六 契尾後附之規定

第七七 諭示

第七八 札飭

第七九 轉行

第八○ 札飭

第八一 札飭

第八二 札飭

第八三 諭示

第八四 執照

·第一歸管壙地字

立歸管壙地字人竹塹社番土目廖安邦暨眾社番等,緣因光緒二年間建造眾番公館,不敷銀元費用,於光緒三年丁丑歲,土目廖安邦、通事錢玉來暨眾番等向得漢人手內,借過銀元,以為建造公館費用,立有借字炳據。其銀母利概系錢玉來先行津出賠墊足訖;但玉來墊出此銀,無所抵制。邦爰是邀齊眾番相議,願將公館前曠地一處,東至車路為界,西至義民嘗田毗連為界,南至陳家田毗連為界,北至公館前水溝壢為界,又帶有車路面埤塘坵曠地一所,東至洪家田毗連為界,西至公館前出稅之屋滴水為界,南至埤壆為界,北至洪家田毗連為界,各至界址俱各分明。其壙地當日憑中併眾番等當面議定,願將此曠地歸就於錢玉來,以抵上年賠墊建造公館不敷銀項,俱各歡允。即日同中沿界踏明,即將此曠地交付錢玉來前去掌管,出稅他人,或開闢成田出贌收租,永為己業,日後眾番不能與玉來爭較此曠地之事;而玉來亦不能與眾番向討公館不敷之銀。此乃銀字兩訖,併無交加上手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情,系邦及中人、場見人等一力抵擋,不管玉來之事。此系二比歡允,各無異言反悔,口筆有憑,立歸管壙地字一紙,付為永炤。

即日批明:建造公館,系正身三間;其落廒橫屋四間,系玉來自己建造,批炤。

再批明:邦等收過錢玉來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抵還漢人張陳妹、黃香記二人借項銀一百八十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七年四月日

中人屯目衛清雲

在場房長廖逢時、潘捷隆

知見屯丁廖仁智

代筆人李其元

立歸管曠地字人土目廖安邦

·第二歸管字

同立歸管字人線西堡荷岸莊林信記、林恭記、林儉記,即篤振、衍豬、衍灶等,有共承祖父鬮分應得明買過黃送叔侄等水田連竹圍地一所,址在■〈艹〈束刂〉〉桐腳莊浮梘頭西勢番仔溝墘,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帶納課租穀,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其田原丈一甲三分,現爵撫清丈一甲八分一釐六毛二絲,信記應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絲;恭、儉二記應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絲正。今因乏銀別費,叔侄相議,願將此田託中引就與宗親林衍溪官出首承管,時價銀二百一十大元,庫平一百四十七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不敢阻擋,永為己業。自此歸管之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得言找言贖。保此業系信記三人等共承祖父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信記等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歸管字一紙,盡根契字一字,併繳上手買契連印契共三紙,丈單三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歸管字內佛銀二百一十大元,庫平一百四十七兩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

為中人蕭能

知見人林衍厚

林信記篤振

同立歸管字人林恭記即衍豬

林儉記衍灶

代筆人林衍宗

·第三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

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徐德添,同侄阿順,情因分有二、三、四房鬮分水田山場共一處,坐落土名蛭仔湖水尾,東至龍崗倒水為界,西至龍岡倒水為界,南至徐昌德、徐德祿二人田尾伯公面前毗連為界,北至長房壟底大址田唇直透東西為界,原帶圳水通流灌蔭,奉憲按甲丈明八分二毫四絲,又帶番租六成三斗二升正,即日同中面踏分明。今因別創,乏銀應用,願將此水田山場出賣於人,親自托中引就於胞侄阿賢承領,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極價佛銀四百大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明白,併無准拆短少等情,將此業交於賢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委系添、順叔侄鬮分之業,併無包賣重復典當與人;倘有來歷不明,不干賢之事,系添與侄順一力抵擋。日後子孫人等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贖。一賣千休,永斷葛根,界內寸土不留。此乃情甘意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一紙,又印契一紙,分鬮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添與侄阿順實收到字內山場水田極價佛銀四百大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光緒十六年歲次庚寅十月。

說合人侄鼎傳

依口代筆余聯樞

立傳

在場人昌德

金賢

同收銀男清賢

昂古

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侄阿順

徐德添

·第四歸管字

立歸管字人李水交,有承父遺下鬮分應份田園一段,址在隘藔崁腳東畔埒,東至長房慶雲侄田橫岸界,西至阿救兄弟田橫岸界,南至溪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瘠則田六分七釐六毛八絲正,逐年配納錢糧共銀五錢五分八釐四毛正。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引就,願將此田付與第三胞兄春波出首承管,當日三面議定時值七兌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園隨時踏明界址,交與第三胞兄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歸終休,異日雖值千金,交及子孫不得找贖滋事。保此田園系交承父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交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承管主之事。此系兩願,併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歸管一紙,併帶鬮書二紙,丈單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交同中見收過歸管字內七兌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歲次乙未正月日。

代筆人族侄重三

為中人族兄進發

在場知見人妻何氏

歸管字人李水交

·第五歸管水田屋宇契字

立歸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勝兄弟,鬮分有水田一所,三股應得一股,坐落土名中崙莊。其田原帶大坡兩口坡水,三股應得一股;又帶正屋透南片落廒一厫,菜園、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一應在內,每年大租照莊例抽的。今因乏銀別創,託中歸就與胞兄阿旺掌管為業,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四百大元正。其銀即日經中交與勝弟親收足訖,其田即日踏明界址,交付旺兄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為業。此系兄弟歡悅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勝弟實收到字內佛銀四百大元正足訖,批炤。

再批明:其承買印契併字內合約,悉系胞兄阿生手內收存,立批,再炤。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胞弟阿坤

在場胞弟阿進

代筆胞兄阿生

立歸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勝

·第六歸就字

立歸就字兄徐慶榮、徐慶貴,有先年合向業主黃燕禮給出地基埔園一所,址在桃澗堡西尾莊,其界址:東至坡尾橫過為界,西至江河門首小圳為界,南至江家水田小圳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依原墾內面踏分明。自給墾之後,兄弟合力墾闢成田,每年配納業主大租穀三斗正;其水系上流下接,俱在墾內載明,嗣後兄弟將界內埔地栽種風圍、樹木、土壆、竹圍以及架造茅瓦房、門窗、戶扇、菜地、禾埕等項,一應在內。今因乏銀別創,不得已,兄弟再行商酌,榮、貴二人份下願將先年合向業主給墾之業,概行歸就於弟慶道份下承頂,即日三面議定,道備出佛銀四十大元,經中交於兄榮、貴二人收入,其界內建置物業概歸道份下管耕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一歸千休,寸土不留,後日榮、貴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藉言另生枝節以及找贖等弊。此系兄弟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歸就字一紙,併帶合給地基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榮、貴二人實收到字內佛銀四十大元正足訖,批炤。

光緒七年六月日。

為中人徐添田

興成

在場房族水生

阿琳

業主知見弟阿讓

代書曾如蘭

立歸就字兄徐慶榮徐慶貴

·第七歸就字

立歸就字姜李火,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鬮分之業,系與長兄阿兵二人共得一股,四界原載在前二房鬮約注明,火自己應份一半。今因乏銀應用,欲將自己一半出賣與人,請得堂弟阿相為中,引到堂弟阿信及長兄阿兵出首承歸,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即日同中色現交于李火親收足訖,併無貨債抵塞。火即將與長兄共得一股,火將自己一半盡行歸於後,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承歸堂兄阿信及長兄阿兵二人前來掌管,收租納課。自歸於後,不敢言贖,亦不敢言贈。此歸於後,永斷葛籐,寸土無留,不敢異言等情,立歸就字一紙,併上三房分管鬮分一紙,共兩紙,又併於上年納錢糧串單,俱在阿兵收存。

即日批明:此業水額、圳路、坡塘及錢糧六成大租,亦系載在前鬮約注明,概交承歸人掌管支理,批炤。

再批明:火實收過字內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炤。

即日批明:火實收過字內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炤。

再批明:阿兵、阿信歸就李火照舊坡草魚蝦,概合盡歸阿兵、阿信掌管;唯有上兩口大公坡,李火原舊六股,應得一股,自歸堂兄於後,仍將此一股坡草,信等歸還李火收用;如李火收用不著,仍歸阿信、阿兵收管,批炤。

光緒戊戌年月日。

在場知見叔祖添賜、叔阿北、母舅張國榮

為中代筆弟阿相

知見弟阿南

立歸就字人姜李火

·第八歸就字

立歸就盡根水田字人劉玉連,同胞侄俊軒、進興、阿華等,茲因承父遺創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茅埔慶,東至山腳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張家田為界,北至胞伯田為界。又帶三板橋下三坵,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共載有額租穀十八石正,內除控大租隘穀共三石三斗,原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情因家內乏銀應用,託中願歸就於胞伯衍芝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芝備出時值水田價銀一百二十五大元正,今同中面交連叔侄母子親收足訖,併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典當他人財物;其二處水田即踏交於胞伯衍芝前去過耕掌管,永為己業。保此系連承父自創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併無干涉,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人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永斷葛籐,日後不敢言增、言贖、找洗等情。此系伯侄二比甘願,信義交關,兩無相迫,今欲有憑,立歸就盡根水田銀字一紙,又付上老約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連叔侄等實到字內水田價銀一百二十五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炤。

咸豐辛酉十一年正月。

說合中人衍葉、衍達

代筆人叔祖慶有

在場人叔衍敏、叔衍蓬

知見人叔衍茶、叔衍花

在場見叔阿論、叔砌古

胞侄俊軒

同收胞侄進興、胞侄阿華、母黃氏

立歸就盡根水田字人劉玉連

外批明:咸豐十一年六月,立杜賣盡水租字人易應淑,承父遺管有吳二兄分上、下崁四分二釐大水租,因上年承典既盡,今又找洗去銀六大元正,交於淑親收足訖。自找之後,上、下崁大水租一石六斗,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生端,租免納外,批炤。

批筆易應淑

·第九盡根歸就契字

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人胞侄燦、章等,緣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原配埤水灌足,連菜園、磘地、草埕在內,址在抵美簡莊東,東西四至及份數俱載單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概行歸就,爰託中招得胞叔蔡牛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值時價銀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胞叔牛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俱系胞叔洪福,燦兄弟及子孫等不敢言找言贖。保此業系燦兄弟承父鬮分應得之業,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燦兄弟出首抵擋,不干胞叔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二紙,又印契連司單一紙,新陞丈單一紙,新給丈單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歸就契字內番銀二百四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王及春

為中人林維新、李科

知見侄孫慶和

場見母親陳氏

同立盡根歸就字人胞侄蔡燦、蔡榮、蔡章

·第一○歸就盡根水田契字

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人何連正,有應得鬮業水田一段,址在芝蘭一堡內湖莊雷公坡,東至本田寮稻埕邊併張家田界,西至官田界,南至大路界,北至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大坡水一分八釐三絲;又帶分納大租穀三石三斗三升正;併應分得田寮、茅屋、竹圍、稻埕、菜園等項,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應得水田併應分得田寮一概出賣,爰託中人堂弟德英引向歸就與堂侄益輝掌管,時同堂議定依時值盡根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即日輝備足佛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同中交正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堂侄益輝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日後正及子孫人等不敢找贖滋事。保此水田併田寮等項系正應得田寮,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質借財物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弊,正一力支理,不干堂侄之事。此系同堂甘願,併無抑勒,不敢反悔,今欲有憑,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一紙,併繳鬮分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正親收過字內盡根田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字內帶繳鬮分合約字一紙,倘有要用時取出公閱,亦不得推諉,批明,再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邱靜山

為中堂弟德英

知見母親尤氏

在場三胞兄連英

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人何連正

·第一一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

立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劉嘉輝,先年自己有抽出合約字內水田山埔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南崁陳屋坑,東至小坑,直透山頂為界,西至牛路崗,直透路面大坪崁墘黃家毗連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崗頂路面大坪崗墘鍾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大租穀三斗正。今因乏銀應用,先問至親人等,俱各不欲,託中引於劉永富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元正,即日銀契經中兩交清白。自賣之後,隨即踏明界址,交與富等耕管,永遠為業。併無虛折等情,其田委系自己抽出,與他人無干,又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輝等一力抵擋。一賣千休,永不得言贖言增。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歸就杜賣契字一紙,併帶抽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內佛銀一百一十大元正足訖,批炤。

道光八年十月日。

在場兄嘉瑚

為中人黃景春

代筆侄大三

立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劉嘉輝

·第一二歸依字

立歸依字人陳禮官,因昔時與陳願官相依,同買竹圍併便厝等一所,坐落土名大霞佃莊,東至黃家,西至本家,南至車路,北至李家,東西四至界限明白。今禮欲外出別創,乏銀費用,託中邀與陳願官歸倚其銀十七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竹圍內由陳願官重新起蓋,亦隨其所命,禮不敢異言阻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日後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恐口無憑,立歸依字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炤。

另注官一字,又改界一字。

乾隆十五年月日。

作中人侄沛然

立歸依字人陳禮

代書知見人弟再

·第一三墾田約字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業主許光盛等。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澮之功;闢地成阡,當藉水源之利。緣源備本僱工,自赤土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盛見其水源浩大,欲此埔地易水。爰是託中邀同圳主相議,願將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崙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崙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明中踏明,立字分管,隨將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闢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圳主亦將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而久荒也,終年收香稻千倉。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清賦驗訖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闢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炤。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蔭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炤。

香稻千倉。

光緒六年九月日。

代筆劉吉人

為中蔡文和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業主許光盛

·第一四對換園約字

同立對換園約字鄭埤忠、鄭同、鄭開陽、鄭仕瑤兄弟侄等,均有承祖父鬮書之園業,其四至各載鬮書內明白。迄今埤欲新插竹園,栽種柑欉,因園遼跳,爰是邀同族親相議,將埤應得買契內踏出半埒之園,在東勢第二埒,換得同、開、瑤兄弟侄等承祖父鬮書內半埒之地,在北勢第三埒;二比園界,俱各踏明,兩相對換歸管。自今而後,一換千休,永無翻異生端滋事。此乃公同議定,俱各悅服,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對換園契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批明:前鬮書內園界,原自北勢算起,第三系是大房同、開、瑤兄弟侄等應得半埒;金俊、和枝、嶺泉、金印等應得半埒,兩房合為一埒,願與埤忠東勢算起園第二埒一埒對換,各自掌管,日後永無反悔異言,聲明,炤。

批明:應得換東畔園半埒,至鄭平園為界,聲明,炤。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長其新

知見人許氏、金唱

在場人母葉氏、陳氏

同立對換園約字人鄭埤忠、鄭榮同、鄭開陽、鄭仕瑤

·第一五互易水田約字

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人江民昌、謝阿柔等。緣昌上年間有向謝球買出水田二段,計三分三釐零,址在東勢紅水溝堡八寶莊界內。其首田在東畔:東至江慶朝田,西至謝阿番田,南至謝阿柔田,北至大溝。又次段田在西畔;東至謝阿番田,西至謝阿獅田,南至謝阿番田,北至大溝。各自為界明白。柔前年亦有向房親謝長清買出水田一段,三分九釐零,址在東勢仁水溝堡八寶莊界內,東至鄒老屋田,西至江民昌竹園,南至小溝,北至自園併茅埔,各自為界明白。但因二比水田各不相連繫,爰是相商,邀請公親到家,三面妥議,各願以水田互相換易,立字為憑。所以昌隨將買過謝球之田二段,三分三釐零,在柔祖墳邊,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與柔掌管為業;柔亦將以買過謝長清之田一段,三分九釐零,在昌厝下,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與昌掌管為業。雖田分廣狹而異肥磽,然以二人互易水田各屬歡心,永無翻異。自此立約以後,各業各掌,不得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理宜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即日同公見人,昌、柔等同立過互易水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日。

代筆人○○○

在場人○○○

知見人○○○

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人江民昌、謝阿柔

·第一六交換店約字

立交換店約字人永邑祠首事江有章、胡廷弼、謝松超等,昔年間祠內有買過李九本城南街東畔瓦屋店連地全坎一進,戶名系永邑聖母祠,即當時首事江學成、謝根超、胡連慶、徐萬秀等名字,東至林家厝牆園,西至街路,南至林培店地,北至林國翰店,四至界址明白。年配城隍廟仰山書院香燈及各料價銀,備載契字內明白。適因與七邑族正林國翰官住店比鄰,託中聞眾情願將伊明買本城黃合義,即黃世亮、黃天本、黃世部等中街東畔瓦店建地全坎三進,與祀內人等交換,其東西四至座址,併各料銀價,亦載契字內明白。時經祀眾公議,併為踏明妥貼,俱各喜悅。保此南街之店系永邑祀內明買之業,與他籍外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弊,系祀內之人出首抵擋,不干換主之事。從此換後,其南街之店連地基永歸林國翰官掌管,任從更改再行建造,祀內之人永無異議。此系二比喜悅甘願,併非抑勒,口恐無憑,特立交換約字一紙,店契連司單一紙,老契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當眾明立交換約字一紙是實,再炤。

光緒十三年六月丈城字第三十六號。

咸豐十年二月日。

立交換約字人胡廷弼、各首事江有章、謝松超

·第一七抽出公園對換約字

立抽出公園對換約字人李光切,侄文仕,李光英,侄文學等,有公園一坵,在北勢寮莊舊廍後,東至車路,西至竹圍腳林、沈二宅,南至舊廍地,北至本宅園,四至明白為界。茲因廖章廷兄弟等託中懇求此園地起蓋厝屋,即將承買一甲六分內,抽出園一坵,在北勢寮莊,與李宅對換,尚不足抵厝地園額,即貼李宅佛銀二十大元。其園隨即踏界,東至廖家本園,西至林家園、王家園,南至廖家本園、王家田,北至顏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交與李宅掌管贌佃,耕作收稅。至於配納馬料租,廖章廷兄弟等,以及日後子孫仍按舊契內自行完納清楚,如有完納不清,廖宅等一力抵擋,與李宅無干。此系俱各甘願,日後不得反悔異言,藉端生事。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帶厝地一所,東至路,西至王家田,南至路,北至林池,批明,再炤。

道光十七年正月日。

為中人李媽相

侄文仕

立約字人李光切李光英

代筆人侄文學、李文標

·第一八願換遜贖田契字

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人溫碧德、溫碧旺兄弟,先年有向聰生饒親叔侄買得東莊二十分頭青埔仔水田一處,帶單分仔埔頭田三坵二處,四至界址,各載明原契,共原價銀三百三十元正。又有金生饒親叔侄先年向德堂伯溫仲賢買得二十分雙分仔水田一處,四至界址及原價銀三百六十元正,均載明原契。茲德兄弟與金生饒親兄弟互念各田俱承祖父置遺鬮內,價值相近,土地相若,二比相邀,請到各原中證見,即日面定,除溫姓賣出之田同日經金生已另立約,遜還溫姓收贖外,其聰生饒賣出與德兄弟之田,系金生兄弟等祖父鬮內之業,德願收還原價銀三百三十元,又收還稅契銀三十元,共三百六十元正,即將契遜回與金生饒親叔侄等還管,其田即任金生饒親等永遠管耕收租,德等兄弟永不異言找贖反悔及日後子孫併房門人等亦不得藉言找贖,滋生事端;如有滋端,系德兄弟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互相換遜收贖,價清契明,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一紙,併投稅過原契一紙,及上手鬮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實領到字內收贖原價併稅契費銀共三百六十元正足訖,批炤。

嘉慶八年十一月日。

原中人饒俊旺

親族鍾勇麟、陳曆生、鍾坤讓

場見叔伯陳宏山、陳丙妹、陳球昌

代筆兄碧龍

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人溫碧德、溫碧旺

·第一九杜易盡根契字

立杜易盡根契字水社莊化番意力,有承先父自己開耕水田一段,址在水社海邊,東至海界,西至黃保田界,南至溝界,北至石天來田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力移居在松柏崙,路途遠涉,願將此田出易,先盡問番親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水社街莊管出首,將貓囒嶺腳水田一段對易,三面議定,莊管願貼力之田粟四石四斗,折銀四元四角正。其粟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莊管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自此一易千休,葛籐永斷,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力自己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易過他人財物。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易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易盡根契字內粟四石四斗,折銀四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炤。

批明:又帶水圳在黃保田頭通流,批炤。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

代筆人黃朝昌

為中人化番紅肉里

知見人化番陳飽、武巷

立杜易盡根契字化番意力、妻■〈黑賁〉仔

一、批明:阿籠代開草埔,經已開成田業,管備出工資銀四大元、淺布五尺、酒一矺,交付與阿籠為工資,願收,炤。

化番阿籠

化番意力

化番■〈火勞〉理

·第二○對換契字

立對換契人龍蛟潭堡新店莊李喜、李椪、李篐等,有承祖父遺下埔田一埒,坐落在本莊南勢,土名珊瑚樹尾,年帶黃頭家就田收成一九現抽租,其東西四至,俱各載在上手契內。抽出水頭坵仔一坵,東至柯家田,西至蔡家田,南至李家田,北至圳溝,四至明白為界。今因父親仙逝,無地可葬,爰託宗親代求本族芽叔鬮分應份園中,抽出穴場一所,以為仙父窀穸之所,兄弟同堂相議,願將此水頭坵田一坵,與本族芽叔前去對換,掌管耕作,永作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換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取贖找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系是椪等承父祖遺下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別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椪等自出首抵擋,不干芽叔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對換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宗親收過對換風水地契一紙,批明,再炤。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族長李義合

立對換契人李篐、李喜、李椪

代書人宗族李光成

·第二一換園契字

立換園契字人鹽水港堡下田寮莊林劍,有鬮分應份承買康式金、呂大祐等埒尾園一半,年帶頭家就園晚季二八抽租,在本莊西勢,東西南北俱載在鬮書內,契面銀六十大元。其園,兄弟相議,欲自相連,將此園付胞兄楊耕作收成,永為己業;而楊有將鬮分應得溪湖園一段,前年向麻豆社林勝興號借出母利銀一百五十大元,劍備銀坐還清楚,將溪湖園付胞弟劍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將園截長補短,兩相對換,各自相連明白,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各自立換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其大契帶在別房,難以分析,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

知見人母親邱氏

換園契字人林金劍

代書人自筆

公親人蔡元

·第二二換盡根契字

立換盡根契字人張來生,自己有茅店一座,透後二間,坐址在恆春縣城內,土名大石埔武役邊,坐東向西,東至河溝為界,西至街路埕為界,南至楊明春為界,北至豐美為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銀應用,願將此店對換,先盡問至親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招出郭榮,三面言議,願收兼帖來佛銀二十大元,秤重十三兩六錢正。其銀即日親收足訖,其店隨交榮掌管居住或收稅,不敢阻執。一換終休,日後子孫不敢生端反悔,亦不敢告討言找取贖。此店的系生自有,與別房人等無干,併無上手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生自理,亦不干榮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換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銀二十大元,每元銀重六錢八分正完足,再炤。

光緒六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硃司

知見人張栖

代書人陳捷陞

立換盡根契字人張來生

·第二三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

立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人謝阿接,緣因自己鬮得田業屋宇一所,坐落土名營盤下後莊仔莊,其業四至界址,載在契約注明。茲因宗族相依,經族言定,抽出古家屋上片屋宇、菜園一處,東至沈家墳外土壆為界,西至古家毗連為界,南至古家小溝為界,北至車路,與周家毗連為界。此四界內屋宇、菜園等項,永遠抽出,交與謝阿意前來掌管,永為己業,與他房人等毫無干涉,日後永不敢反悔。口恐無憑,立有抽屋宇、菜園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批明:此業契券約字,系謝阿接收存,要用不得刁難,批炤,行。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月。

在場宗兄阿正

代筆人何翼雲

立永遠抽出屋宇菜地字人謝阿接

·第二四遜讓山林埔地契字

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人陳清華,情因承墾戶陳長順給出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蛭仔堀莊,東至伯公龍大路為界,西至山頂天水流內為界,南至澗頭由上崁眉為界,北至蟶仔堀窩崁眉透下雙合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本族陳阿■〈毛石〉為人可欽,欲將此業餽送與伊,乃邀場見人等踏定界址,喜交陳阿■〈毛石〉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任從耕種振作,架造房屋,皆系■〈毛石〉及子孫之鴻福;而■〈毛石〉喜備花紅銀二大元,經場見交清華親收足訖。保此業委系清華自向墾戶給出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併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清華一力抵擋,日後華及子孫永遠不敢反悔等情。此乃與不傷惠,受不傷廉者也。口恐無憑,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一紙,付執永照,行。

即日批明:華實收到字內花紅銀二大元足訖,批炤,行。

再批明:每年應納業主大租銀五角,批炤,行。

再批明:光緒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此字內之業,東至圳溝為界,西至謝家山水流內為界,南至竹頭由龍崀至張家墳小龍分水,透至大圳為界,北至吳、曹自己山埔毗連為界,歸還於吳、曹兩家掌管,立批炤,行。

咸豐二年十月日。

代筆陳阿二

場見陳阿庚

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人陳清華

·第二五永遠杜送地基契字

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人游永佃,有承先祖遺下佃鬮分應得水田一處,址在東勢歪莊,東西四至俱載單契明白。茲因李春波官欲起蓋屋宅,憑中相商,佃願就該田劃出地段,東至周家田,西至自田,南至崁下自田,北至自田,明丈實地四分二釐,付與李春波官為地基之用。當日李春波官亦願備出佛面銀一百六十八大元正,以酬地價。其銀即日同中交佃親收足訖,隨將此劃出地段四分二釐,踏明界址,交付李春波前去掌管,任從起蓋屋宅,併開鑿水井,栽種竹圍、菜園、果子、雜物等件。至原配口糧每分地遞年納穀四斗,按照地額完納,永遠為業,日後價值數倍,佃及子孫永不敢翻異執討滋事。保此田系佃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佃一力抵擋,不干李春波官之事。此系兩相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佃親收過永遠杜送地基契字內佛面銀一百六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先祖游道維承買東勢歪莊陳永成、陳永順兄弟之業,印契字所帶丈單內,有給陳栖東字第六十七號一紙,載地二甲七分五釐一毛二絲。茲佃劃付李春波官地段四分二釐,系此單內東畔之額,祗因此丈單併印契難以分拆,經就單契批明四至地額付管,該單契仍交佃收存,日後如有應用,當取出公閱,不敢刁難。

光緒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邱如壎

為中人朱天培

知見堂兄永傳、侄安常

在場嫡侄安家、嫡母簡氏、母親林氏

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人游永佃

·第二六喜獻祠地及地租字

立喜獻祠地及地租業主郭宗嘏,有憑官給戳開墾成地一所,址在興直堡中港厝莊;自莊頭起,至莊尾止,逐年應得地租銀八兩二錢正。併欲立租館地一所,坐西向東,橫四丈八尺,直三十六丈,東至消溝為界,南至路為界,北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與本莊董事李三省、莊耆余光曠議立福德祠,而少其地,願將此欲立租館之地獻為祠地;又恐有祠無業,香祀不給,更願將此地租獻為春秋二祭之資。庶神欣其禋祀,民享其土利焉!即日將地及地租踏明界址,交付董事、莊耆人等起蓋祠堂,掌管地租,以垂永久。保此業系宗嘏自己開墾之地,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擔承,不干福德祠之事。口恐無憑,合立喜獻地及地租字一紙,送交福德祠立碑為炤。

批明:即日將地租佃戶名簿一併交付,再炤。

乾隆二十二年月日。

代書人李伸

喜獻祠地及地租業主郭宗嘏

·第二七再喜獻地租字

立再喜獻地租業主郭宗嘏,有憑官給戳開墾成地一所,址在興直堡七坎仔莊;自七坎仔起,至莊尾止,逐年應得地租銀六兩八錢正。茲因前有獻出中港厝莊地租,為福德祠歷年祭祠之資,尚多不足,願再將此七坎仔莊地租,一併喜獻。即日將此地租地踏明界址,交付福德祠爐主前去執掌,用備蒸嘗。保此業系宗嘏自己開墾之地,與房親人等無干,併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抵擋,不干福德祠之事。今欲有憑,合立再喜獻地租字一紙,送交福德祠立碑存炤。

即日將七坎仔莊地租佃戶名簿,一併交付,再炤。

乾隆二十七年月日。

代筆人羅先

立再喜獻地租業主郭宗嘏

·第二八願充祀典田契字

立願充祀典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水田四段,址在燕霧下堡犁頭厝莊;其一段,東至大圳岸,西至李家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又南連一段,東至大岸,西至蔡家田,南至曹家田,北至自己田各為界。二段經丈一甲二分七釐零正。又一段,東至賴家田,西至大路,南至蔡家田,北至黃、賴二家田,又帶園二小坵各為界,經丈一甲三分正。合上三段,共田二甲五分七釐零,配納大租應完業主許。又田一段,東至大路,西至水溝,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經丈六分正,年配大租應完業主白沙書院。總合四段,計共三甲一分七釐零。此田前被族惡霸佔,宗因懇求興賢書院掌事邱耀榮等諸同人出為請官追還,是以宗兄弟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掌管,出贌收租,每年納課外,分一半粟租充入書院,以為祀典,宗兄弟向書院掌事收支一半。保此田系宗兄弟應管物業,與內外人等無涉,甘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收租,永遠充為祀典,併無迫勒,日後不得反悔,言及取回之事。今欲有憑,合立願充田契一紙,併上手契繳連付執為炤。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納課外,宗唯得向書院掌事領收一半,所批是實,再炤。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銀費用,抽出此契內每年應收一半田租,甘願根賣於超然社,批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給

願充祀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

·第二九付託掌管埔園字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施東,自墾耕埔園一所,坐落新寮莊大坪頂,併帶厝地基以及竹木等項在內,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大租銀二錢五分三釐正。茲因無男子掌管此業,又兼東前年有將此埔園胎借過陳洋觀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併無可還。竊思後日禋祀將至無傳,不得已,爰是邀請外甥陳光萬等到家相議,懇託代備銀元送還陳洋觀,贖回埔墾字。萬即願代備銀元向陳洋觀贖回埔墾字,東隨即埔園界址踏明,付託與外甥陳光萬前來掌管,永遠為業,歷年耕種收利,併代施家春秋年節忌辰祭祀,日後施家親疏人等不得爭佔。保此園業系是東自己墾耕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倘有來歷不明,系東一力抵擋,不干受託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付託埔園字一紙,併付託墾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外甥光萬自備出佛銀三十大元,向陳洋觀贖回字據。東自思無男子掌管,邀請房親莊耆當堂相議,隨將埔園字據付託外甥陳光萬永遠為業,以為春秋祭祀,再炤。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錢士醒、林振龍、錢士信、黃士粘、蘇大章、張士呈

莊耆林有才、許士旺、林世宗、陳士釵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施東

·第三○送管山田契字

立送管山田契字蔡文標,緣標親自置買林柑福興寮山田及倒寮湖草山,承管多年,其坵數、住址界限俱已載明承買契內,併登記業主租額。因戴逆亂時,印契遭失,致被別姓踞霸,屢控莫何!承業師顏助官致力代為購尋,贖回原失契印,併較控追還田山,正標欲報無地。況承代出贖契及承差狀費各項銀元亦未清還,是以父子商議,即將此田山契字送與顏助官執掌管業。至此田山系標親置,經官訊驗,併無交加不明及帶缺大租情弊。但既經標父子甘願送管,非託空言,合立送管田山契字一紙,併繳送原買印契司單一紙、上手字佃批二紙,付執永為炤。

即日送過立字禮銀六大元,併先代出贖契及承差狀費銀六十六大元,共七十二大元,合批明,炳炤。

同治九年十月日。

知見男蔡亮

立送管田山契字蔡文標

代筆顏定山

·第三一給山埔地墾字

立給山埔地墾字錫口社番如來,承祖遺下有山埔地一所,址在樟樹灣番婆坑莊,東至赤土崎嶺頭分水直透南畔大路下小坑為界,西至坑底石門圳頭為界,南至崙中張家山分水為界,北至崙中李家山分水為界,其東西四至界址明白。年納山租銀四錢,口糧租穀四斗正。今因缺公頃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埔地欲行出賣與人,先問房親社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漢人陳連招身上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十二大元正。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山埔地踏明四至界址,隨時與陳連招前去耕種,開築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山埔地系是如來承祖遺下,與別社番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為礙,如來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山埔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如來親收過字內銀一十二大元完足,再炤。批明內改「圳」一字,添注「是」一字,聲明,炤。

乾隆四十七年正月日。

依口代筆人吳清海

在場甲頭力稷、力九喃

知見番阿陵

立給山埔墾字番如來

·第三二給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業戶陳公興,有承買鳳邑金京潭林仔邊莊劉復建課園一所,年帶林逢泰正供二十五石六斗八升,又帶陳成蔡、陳榮斌戶下餉廍二張,銀十一兩二錢。緣該莊於乾隆年間被水沖崩,各佃流亡離散,續於嘉慶四、五等年漸次浮復,劉復建招佃開墾,共得園地六十三甲,計與餉廍總不敷額,積欠供餉無力征完,託中引賣與興,併代墊舊課。正冀再行補墾缺額,以輸公賦,詎料十一年,佃戶黃聖音與黃協爭佔,園底致豁,佃戶廖義窺伺謀出蔡日升併六十四份等射影佔霸,經興呈控列憲。於十八年,奉本府憲汪提訊堂斷,將廖義所佔興四十三甲發還,十八份歸興管業;興仰體憲意,委曲從斷,以完久案。又本莊南邊一帶,被李媽葵佃戶混佔耕收,今亦分界淡薄撥還。除將北邊廖義所還之園一十八份給與黃王成,即黃聖准耕種抽租;南邊李媽葵撥還之園,仍補給被佔園一甲二分,又給三甲三分,尚存佔燼伯園五分,共五甲,付黃聖音耕作,其餘邀集佃眾,共同丈量,分別新舊,各佃議定上、中、下三等:上等每甲貼園底銀六元,中等每甲貼園底銀四元,下等每甲貼園底銀三元。現給付黃協上等園一甲五分,貼銀九元,交興抵費,應照丈量甲數,四至填明批字,給付執管;其園栽種雜糧,均聽業戶十分抽二;若種芒蔗,應歸本廍研硤,不得私人別廍。每蔗汁二十四桶為一日水,聽業戶抽淨糖二百五十斤。自此以後,各管各業,踴躍從公,不得覬覦併佔,擾害租課,致干稟究,合給批,付執為炤,行。

計開佃黃協開墾溪園甲數界址:上等園一甲五分,東至小溪墘,西及黃杯園,南至林日園,北至十九份園。

嘉慶十九年月日立給佃批字陳公興。

·第三三出贌耕字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承父鬮分應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坐址在龍目井莊洋,土名犁頭尖,東至大路界,西至犁頭尖界,南至自耕田界,北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泉水、圳水灌溉通流,年配納王業主大租粟十二石滿正,又小租穀六十三石(九三斗)正,併車工水銀。今因欲銀使用,願將此田出贌,併逐年小租在內,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問到屬叔飄出首承受贌耕,三面議定照時值價銀二百七十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贌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納課。此田系款自己份下產業,與叔侄兄弟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出贌人自當理明,不干承贌銀主之事。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戊申冬止。到限之日,備足銀元同中送還贖回出贌字,兩無生端反悔;若是無銀清還,炤舊耕作,亦不得言長語短。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出贌耕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贌耕字內銀二百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堂叔挾扶

代筆人堂叔檻

在場知見人胞叔熅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

·第三四贌耕契字

立贌耕契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有承父兄巧麗水遺下水田一所,址在北汕莊東勢,東至頭番田,西至巧連枝田,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安溪陂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配納番主大租粟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用,先問房親不欲承受,託中引就向與陳丁財出首承耕,三面言定時值贌耕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管掌耕作,收租抵利,不得刁難。其田自光緒七年春起,至光緒十四年冬止,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齊贌耕字內佛銀完足,贖回原字;如若無艱,依然丁財管掌耕作,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系是傳宗明承麗水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併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傳宗一力抵擋,不干丁財之事。此乃番漢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併繳上手贌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贌耕字內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廸徐

為中人黃長官

場見人曾來官

立贌耕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承麗水四老

·第三五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有承祖父遣下鬮分應份,址在後莊仔莊,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帶田中央竹圍內茅厝一座十一間。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憑中招得族叔大夏前來耕作,面踏付交,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議全年除納業主大租水穀以外,實納田主小租粟一百六十石道斗正,分作早、晚兩季完納,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招別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為滿;限滿之日,備齊磧地銀送還佃人,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憑中收過招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炤。

批明:八月中先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磧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納租之日交清,批炤。

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日。

代筆人親叔大川

為中族叔大嬰

在場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

·第三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陳貓戇,今因乏田耕作,爰是託中向與梧棲街楊同記贌過大肚堡九張犁莊水田半張,厝一坐,併門窗戶扇及竹圍、果子、樹叢、花木等件齊備。當日同中向田主交訖,併約定每年應納小租粟一百二十石,又應納大租粟一十九石九斗四升六合。其大租每年早季完納;而小租分作兩季完納;早季應納八十四石,晚季應納三十六石;及其車工水銀,戇俱各支理明白。其歷年應完租穀,絲粒不敢拖欠;倘有侵欠大小租穀以及混用冇粟,不拘年限,聽田主起耕別贌他人,不敢求耕。其田厝自光緒十年春起居耕,至光緒十九年冬止,計十年。限滿之日,如欲再耕,必須再換贌耕字,方有定約。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何釗中

為中人紀戇久

認耕人陳媽見、陳新炎

立佃批字人陳貓戇

·第三七之一呈及批

具稟孀婦陳許氏,年四十一歲,同侄陳木柳為請領地價,候給無期,懇恩迅發,以恤孤寡事。竊氏同侄木柳共承先人遺管水田一段,攤作二份均分,緣去年十一月間,蒙築軍裝局,氏疊稟懇給,經蒙淡憲飭書丈量清楚,統計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該書繪圖稟覆,氏即同侄再叩稟明,以便迅給地價。復蒙淡憲批:應詳請各憲批示遵辦。豈料遲延至此,慘不勝言!無如氏夫早故,命蹇孀寡,侄父早亡,幼孤何託!茲際局屋完竣已久,餘地荒蕪,租稅無歸,其耕佃疊次理較,催迫磧地銀甚急。伏思仁明在上,但凡城內官蓋基址,至富者尚有給發地價,而況氏之貧寒孤寡,全賴此租度日;似此租無債迫,慘難言狀。然大人惠澤黎庶,救氏一線上命,恤氏六尺之孤,總不忍寡婦孤孩餓死於溝壑之中,惟有邀恩迅給,俾寡者能以節育其幼子,孤者亦能贍養其家慈。勢亟瀝情,哀哀上乞藩憲大人一筆陽春,恩准迅發,俯憐孤寡,幽冥均感,公侯萬代,切叩。

頭品頂戴署理福建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據稟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臺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稟發,仍繳。

光緒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具稟孀婦陳許氏,六月二十七日批。

·第三七之二領銀狀

具領銀狀大加蚋堡城內孀婦陳許氏,同侄陳木柳。今當府憲大人臺前,領得軍裝局地價銀,經蒙飭書覆丈,前後相符,統計積方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每丈積方應給銀六角,統計地基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應領銀計共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正。合具領銀狀是實。

准領附卷。

光緒十六年七月初五日。具領銀狀孀婦陳許氏手摹。

木柳

·第三七之三稟呈

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臺北府知府,為申繳事。案奉憲臺批:據孀婦陳許氏等稟請給領小南門內軍械所地基價銀一案,奉批:據稟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臺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稟發,仍繳,等因。奉此,遵查此案先據陳許氏赴府具稟,併奉善後局憲札府查覆,即經卑府具覆,併由局提銀發府轉給該氏承領在案。茲奉前因,合將奉發原稟,具文申繳憲臺察核。為此備由,申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繳奉發陳許氏原稟一紙。

一、申臺藩憲沈。

光緒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第三七之四呈及批

具稟孀婦陳許氏、侄木柳,為田奉建局,大租未減,稟呈印契,懇批控印發給還管業事。竊氏等所掌田業,於去年冬遵奉爵撫憲擇建軍械局完竣,經氏稟蒙李縣主勘量用地,計積丈方一千三百七十丈,繪圖詳報,暨蒙憲恩委勘相符,炤每丈價銀六角,給洋八百二十二元在案。然契載田額二甲四分八釐,歷年完納業戶洪長益大租穀九石九斗二升正,茲軍械局用地核甲得田一甲四分零二毫八絲八忽,炤契每甲四石,應請自光緒十六年春為始,每年控減大租穀五石六斗一升一合五勺二抄,餘存田地一甲零七釐七毫一絲二忽,年仍帶納業戶大租穀四石三斗零八合四勺八抄。收大租,關國課,城內多系洪長益名下管收,顆粒向難短擱;如缺,則每季加二俥利。氏因子侄尚幼,孀守女流,不諳事理,尚未請恩批契控減,現在業戶催不減收,惟稱非照武廟地周平縣署地程泉契,奉憲批印給數目,不得擅便等語。理合披情,謹將印契呈送,伏乞府憲大人發政施仁,恤孤憐寡,恩准控租批契印給發還管業,蟻民戴德,切叩。

計稟呈:城內田未丈量,何來司單?印契一紙,司單賃借債項,銀主揭留。

府正堂雷批:已就契批明,蓋印發還矣!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具稟孀婦陳許氏

·第三七之五批

臺北府正堂雷批:據業主陳許氏、陳木柳起劃出地積方一千三百七十丈,賣歸官起建軍械所,領過價銀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按丈計算,應除田一甲四分零二毛八絲八忽,年應控減大租穀五石六斗一升一合五勺。照契載甲數計算,尚餘田一甲零七釐七毛一絲二忽,仍歸該氏等管業,年應帶納大租穀四石三斗零八合五勺。就契批明,付執,此據。

一、批契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第三八永佃批字

立給永佃批大圭籠社老番己力武荖,有自己承祖遺下林埔一所,坐落土名蠔殼港口,東至大港,西至山頂分水為界,南至敦何成園,北至大坑,四至明白為界。今因自己無力墾,爰是告明通土,情願出給永佃。茲有賴卦、張爵觀等前來,承給永佃墾耕,當日三面言議,出時值埔底銀五十大元正。銀即日同通土交收足訖,其林埔依照四至踏明界址,隨付卦、爵觀等前去自備工本墾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如界內倘能開築些少成田,及園中所有栽種雜物,遞年俱至冬成,勿論豐歉,聽本社通土一九五抽的大租,仍帶納口糧租粟一石二斗,冬成交納,俱不得刁難攤缺升合。此業一給千休,力日後以及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異言滋事。保此埔地委系力自己承祖物業,與叔兄弟侄及番親人等無涉,併無重張出給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力自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永佃批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通土收過永佃批內埔底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此契內之山埔田業,割出一段,已於庚寅年經本分府買為建造衙署地基,其四至:東至衙署牆壁水溝為界,西至劉家田溝為界,南至海水,北至山腳,四至分明。除建署應用餘地外,所有山場餘地,概歸原業主掌管,錢糧酌減,按年仍完銀四錢,此批。十一月。

乾隆五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總社記蔡記標

在見通土

為中人伙長許希元

立給永佃批老番己力武老

清賦驗訖知見男武荖屢毛氏

原契字己力武荖手摹

批明:此契內東至基隆支廳水溝,西至山口祐三郎所有地,南至大路,北至鐵路下基隆支廳北裏手水溝直線為界。抽出一千坪五合,光緒二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賣過高瀨富三矣。

·第三九之一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給照事。照得郡西門外水仙宮邊蔡九旭辛在等,膽敢肆無忌憚,開場聚賭,以致釀成人命,業經詣驗通報,並將該賭屋標封,計一十二間,即經出示招變,並詳明鎮道府憲將價充作造橋以及開銷冬防經費在案。茲據該記以願買所封各賭屋,並備銀一千元稟繳,懇請給照承管等情前來,除批示並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該記即便遵照後開間數、住址、方向四至各賭屋,迅速承管。此係當官明買物業,並無後患,各屋主契券概作廢紙;倘或有人出頭爭執,許即指名稟究,須至給照者。

      計開:

      一、蔡永順賭屋一座,厝主蔡戇美、王大雹,座東向西,內前進一廳二房、一灶、下一天井;後進一廳一房、東至墻,西至路,南北俱至自己壁。

      右照給董藎記收執。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縣行。

·第三九之二諭示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出示曉諭事。竊照郡城五方雜處,良莠不齊,地闊民稀,荒埔不一,賊匪易干溷跡、宵小不時竊發,故巡查不容稍鬆,歷屆冬防,巡緝更須嚴密。本縣差役無多,責司催科,似難再僱巡防,均皆由縣僱勇巡查。上年陳前縣辦理冬防,已蒙前府憲方籌給經費銀六百元舉辦有案,本年冬防雖將僱勇辦理,一切情形隨時回明各憲在案。經費支出無從籌給,正在籌畫間,據董藎記稟稱:所封水仙宮邊蔡九旭等各賭屋計有一十二間,願備價一千元為冬防以及地方需用經費,乞請給照歸管等情,具稟前來。查大西門外水仙宮邊,前有不法之徒開場聚賭,以致釀成人命,即經簽查差拏,一面提集簽保人等訊明,指出蔡九旭等開場賭屋,逐一標封;一面出示招變在案。茲據稟繳前情,查本年冬防經費既無款可籌,自應將該屋變價開銷;地方之業變價為地方之用。維冬防僱勇巡查,各段簽首酒席及製造旂幟,併刻刷門戶牌等項為數無多,僅五百元,尚有五百元現在興修大西門外副營邊大橋,除條石回奉臬道憲准由軍功廠內配造外,所需石灰、生鐵工料等,尚須五百餘元,應將此款為修造石橋之需,業將所用各款詳明道、鎮、府憲各在案。除稟批示,併給照歸管及比差嚴拏各賭棍懲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諸邑人等知悉:爾等應知所封各房屋已提簽保,逐一詢明,真正賭屋始行標封招變。今董藎記系屬當官明買物業,以價充作地方應用經費,自示之後,倘有何項人等執契混爭,概作廢紙,不得為憑;如敢故違,許董藎記指稟,以憑拏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給貼曉諭。

·第四○票飭

特授臺北府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飭令備繳事。照得阿公店莊回,先因吞缺叛產租銀,經鳳屬抄封委員鄭移縣,請將該民住屋標封變抵,併稟奉前府憲札同前因,業經飭差將該民住屋標封出示召變在案。旋准鄭委員函稱:該住屋已商妥府城業戶林協記,願出銀二百二十元五角八瓣八尖,承受代繳缺款,懇請給照起封等由,即經飭差召匠勘估,一面傳諭該民如能措繳清款准予起封管業;倘一時力不能繳,即將原屋變抵。嗣據該差以莊回實在家貧無力,現有該街林近願備洋銀四百元承買此屋,據莊回聲稱,已託人往向鄭委員求准照數繳交,經蒙允諾等情稟覆。復經移請查復去後,茲准鄭委員移覆:莊回自缺繳租項之後,躲避不回,始終併無託人求情,移請飭令林近備銀繳納等由。准此,合行票飭。為此,票仰原差葉勝、倪吉、蕭佛立往該處,協同總保傳諭林近,如願承買此業,迅即措備銀元,具稟赴縣,以憑察核給照管業,該差毋稍違延,於此,速速,須票。

右仰准此。

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給。

承糧房。

縣行。

·第四一諭示

諭飭事。照得現據彰屬潘■〈言斗〉、潘程等稟稱:緣族親潘投,在彰化邑內觀音亭街開張合利號茶舖,有侵隆恩銀項五百四十八元,致蒙照縣封店在案。但此店係■〈言斗〉等族中公店,現蒙憲台面諭,著■〈言斗〉等出銀賠補,即將該店給憑付管抵息等因。遵諭,繳銀四百四十元,潘程繳銀一百四十元,合共五百八十元,賠補已清款,所有合利號店屋應歸■〈言斗〉等掌管抵息,但恐無憑,致生禍端,理合遵諭稟請,伏乞恩迅給發印照,付■〈言斗〉等執憑,至於案卷併墾照,縣注銷沾感等情。據此,查此案前經彰化縣凌令差拘潘投到案押追,茲據潘投等已將前項銀元交繳清楚,所封合利號店屋應准起封,炤舊歸管,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潘■〈言斗〉、潘程等,即合利號店屋照舊管掌,毋違,特諭。

鎮守福建臺

同治二年九月十六日。

灣總兵官印

·第四二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飭遵照事。本年七月二十一日,准臺北府正堂雷移開:案奉爵撫憲面諭,現在清理田賦,一律開辦丈量,各業戶應帶契據呈驗,核對界址畝數相符,炤給聯單,契仍發還,已經出示在案。查民間積弊,白契管業在所不免,或有年久契據遺失者;或有開墾無契者,若不稍示通融,難期迅速。所有白契准其呈驗,即刻發還,事後再令補稅;其有遺失契據併開墾無契之戶,亦准其先行丈量,再由該戶取具田鄰切結,給予印單,不許書役藉端勒索。飭即由府出示曉諭等因到府。蒙此,除出示分行外,移請轉飭各縣一體遵照,出示曉諭等由,計粘抄示稿一紙。准此,除由府刊刷示諭,另行分發,併分別移行外,合亟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先行一體遵照,出示曉諭,毋違,此札。

計照抄告示一紙。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札。

·第四三執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照管業事。本年六月十八日,據本城民人石復興等呈稱:伊於光緒五年十一月間,備出價銀二百八十元,憑中李建明承買李昌旺田一段,坐落西勢荖蔚莊,經丈四分九釐零。其田東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溝,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圍水溝各為界。寫立杜賣一紙,併帶丈單暨上手契共五紙,契經投稅,年納中則租賦;因前年間忽遭回祿之災,居室單契焚燬無存,叩乞給照,以憑管業等情。據此,當經飭查去後,茲據該對保糧差簡正查明稟覆,以各項核對相符,併取各切結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付管,為此照給小租戶石復興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界址分數段落管業,不許越界侵佔他人地段,致滋事端,毋違,須炤。

計開:

一、照給小租戶石復興掌管西勢荖蔚莊田一段四分九釐零,東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溝,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圍水溝各為界。

右照給小租戶石復興准此。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換給司單一紙。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給。

縣行。

對訖。光緒十三年十月丈,吧字第二七號。

·第四四諭示

候補府正堂、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袁,為稟請蓋印,俾便還管事。據林安然稟稱:陳媽球借欠然銀一百五十元,將承買胡延求田業印稅契券付然執憑,因賊反亂,印契被搶失落,今陳媽球再向賣主胡延求補寫賣契,交然代請蓋印等情。據此,查陳媽球前契是否投稅現在無案可稽;但陳媽球既向胡延求補立賣契,足為管業憑據,准其存案,毋庸蓋印,合飭領回。為此,諭仰林安然知悉,而便備具領狀繳案,將陳媽球所交之契,仍行領回還陳媽球管業可也,特諭。

右諭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給。

府正堂。

·第四五補給墾批字

立補給墾批字人里族莊業主林成祖,自開闢以來,有建立觀音佛祖,給去廟宇,併及田園與渡舟頭一小處,坐落土名石壁潭,東至石壁為界,西至塚埔橫路透港為界,南至大港為界,北至林家厝後為界,四至明白,迄今歷管無異。茲因墾字及廟宇與渡舟頭,自咸豐三年間被分數失落毀壞,當日安茂等再向業主給出墾批。祖念佛祖之業,願將此四至界內,聽其耕作,歷年園稅與田租遂付觀音佛祖收入,永為香燈之資,日後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立補墾批字一紙,送執為炤。

光緒三年八月日。立補給墾批字人林成祖自筆

·第四六甘願退管字

立甘願退管字人鄭光惜,父親在日,有對簡宗典過旱園一所,址在南投番社後南勢崙,界址俱載明白。自典以後,歷管無異。茲因父親身故,母親不能守,以致鬮書、典契、借字共三紙俱各失落,無可為憑,雖欲掌耕,究難見眾。爰託公親張琚瑯出首理處,踏出典契底銀五十五大元,付鄭光惜收回。其銀即日同公親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送還簡宗掌管,永遠為業。自此一退千休,日後如或搜出鬮書、典契,不堪行用,妄為生端滋事。此系理處甘願,自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退管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公親收過退管字佛銀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公親人張琚瑯

代筆人鄭應崑

在場人媽鄭張氏、母鄭王氏

立退管園字人鄭光惜

·第四七收回銀字

立收回銀字人吳澄秋,緣金德叔祖有借過吳填明銀項,原帶墾照,今憑公親當場理處,吳填明各房下願收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除潘水贖回墾照外,其填明各房應攤收銀元,俱交公親吳澄秋親收,以給各房支領清楚。但當日所立借銀字,年深日久,未知交落吳填明下何房收存,一時未能檢出,今因銀項、墾照經已交還金德清白,惟恐日後吳填明房內之人藉端執出借字,滋生事端;如有此情,惟吳澄秋一力擔當,不干金德之事。口恐無憑,理合當場立收回銀字一紙,付金德收執為炤。

即日收回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再批明:該此段田園字據,嗣因借字遺失,故內帶字紙難以稽查,今者同場明除贖潘家吳熟戶名照單一紙而已。倘日後吳安八房等再有取出此業,界內不論有吳熟、吳藍等戶名丈單,抑或照單,該公親自當追出,仍交還吳金德收回;如有等弊,該吳安等自應支理,不干吳金德之事。再為批明,此炤。

光緒十一年八月日。

代書人吳紹唐、母□□、番□□、榮盛、壬伴

·第四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蘇青山、張德源等,山有承祖父鬮分約字內份下分管物業水田山場埔地一所,貫在石碇堡碇內莊,土名粗坑口柚仔腳。水田山場地併帶圳水流通灌溉,其四至界址,登載鬮分約字內明白。因前年缺銀費用,將柚仔腳水田賣與張德源觀出首承買,茲付蘇清山自己抽起陂仔湖山場一垵以及陂仔湖內雜物等項,東至自己厝後崙脊分水為界,西至周茂利山崙脊,直透崙頭盡水崙脊水流內為界,南至崙頭水流內為界,北至稻埕尾透圳為界,其四至界址內付青山抽起陂湖一垵為業。因鬮分大約簿及約字一盡繳帶買主張德源觀收存,恐其日後若要用之時,借山公看明白,依舊送還買主收存為炤。

一、批明:北畔崙尾付青山抽起風水一穴,剪做方圓,炤。

再批明:粗坑口小坑內崙脊蔭堆一穴,坐南向北,付山做方圓,再炤。

再批明:蘇青山收約義字號,存炤。

光緒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許炳河

為中人顏斗猛

同立合約字人蘇青山、張德源

·第四九贖回字

立出贖回字人小竹下里港仔嘴莊吳清滔,有因前蔣七房德三、裕觀、文難、臣龜、嬌觀、逃難、粣觀掛欠六八銀二百八十元,交來蔣八房公園契一宗,土名坐在下林仔邊莊尾,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印契內明白為界。今因清滔乏銀費用,願將此契先問叔侄弟兄無力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韭菜園莊蔣慶振號出首贖回,三面言議值價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而契隨付與銀主贖回掌管,不得刁難,日後子孫亦不得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贖回字一紙,併繳連蔣八房公契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贖回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黃萬得

立出贖回字人吳清滔

代書人黃省耕

·第五○抽回茶園埔地字

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人周義玉,於本年冬承買鄒增生田業一段,四界載明買契炳據,其鬮書即日交義玉收執掌管。但鬮書內鄒增生向有菜園埔地一段,系在墾契內,東界車路面,至二湖林家埔毗連立石,直透上山眉為界,西至車路,直透與張家毗連為界,南至山眉石界橫過為界,北至春福茶園毗連為界,四至分明。委因鬮書繳交義玉收執,而鄒增生併無留存字據,即日當場公議,將東界車路面之茶園埔地抽回,系歸鄒增生自行耕種,永遠掌管。該此茶園埔業,原系鄒增生承父應得鬮業,與他人無干涉。此乃二比仁義相交,口恐無憑,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其鬮書一紙系義玉收執,日後要用,即當取出公照,不得隱匿,批炤。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步鰲

知見人鄒春福

在場人周義五

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人周義玉

·第五一約字

同立約字人陳允觀、陳宇觀,於乾隆六十年十二月間,有同買栗子崙莊楊突老園共四坵,厝地一所,年載頭家荳租四石,其銀一百二十一大元。今厝地一所系允觀鬮分得,至園四坵亦各均分拈鬮為定,開列於後。所有楊突老前立之契券,現有議約歸允觀收執,其所分之業宜安分管耕納租,不得爭長短,致失和氣;而收契之人亦不得以契既付所收,而起貪圖之心,致生禍端。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其荳租四石,允觀納二石,宇觀納二石,不得推諉,理合批明。

一、光緒二十八年五月同公面議,印契轉交字派下順收執,再明炤。

嘉慶元年十月日。

知見人族親陳邦畿

同立約字人陳允觀、陳宇觀

允觀分得東勢園,東至圳溝,西南至宇觀園,北至車路。又分得西勢園,東至宇觀園,西南至埔,北至山。又分得山仔前園,東至本莊厝,西至采觀厝後,南至洋,北至自己園。又分得山仔前厝地一所。

宇觀分得西勢園,東至允觀園,西至轉伯園,南至山。又分得東勢園,東至本莊厝;西至莊家園,南至車路,北至山。

一、批明:同治七年,因前年大契內有抽出陳針之園,出典本莊林通,今再轉典與楊塗、陳盾,合應批明存炤。

·第五二收盡工本銀字

同立收盡工本銀字人張迺出、迺鎖、迺毝兄弟等,緣出等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所,後用工本開築水田,迨光緒三年間忽遭事故,將此水田歸管成段,在內貫在霧裡薛內湖過港,土名待老坑,段數不計。其水田一段,東至建成田界,西至坑界,南至大坑界,北至聰明田各為界。又過炕田一段,東至建成田界,西至陳忠恕田界,南至建番田各為界,北至坑界。又配得萬春墓後秧跡田一所,四至明踏。合共三段,東西四至沿踏明白,併配坑水源及圳路、牛路,通行流灌充足,遞年配納尫公租粟五斗,歷管多年,各無異議。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承祖父及歸管鎮、毝水田一盡賣管於人,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族叔建論出首歸就,時同中見約收盡根工本佛面銀一百七十五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將此水田三段亦同中踏明東西四至,一盡悉付銀主起耕別佃,收租納課,管掌為業,不敢阻擋。保此三段水田明系出等及歸就兄弟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不明;如有不明,出及兄弟等出首協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田約限十年:自庚辰年冬起,至辛卯年止,有銀取贖聽便;如無取贖,日後子孫不敢極思異言找貼,生端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收盡工本銀字一紙,併繳上手尫公佃批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工本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七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其上手歸管契據應當併繳,礙有載帶木柵田業,倘日後若有要用,聽其取出,不得刁難,再炤。

再批明:限十年:自庚辰年起,至辛卯年止。若要取贖之日,約八月中先送定銀為憑,至冬節前備齊字內銀,取贖文字,不難付足,完炤。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族侄相林

場見人族侄迺涼福興

為中人族侄迺扁鄭士水

知見人母陳氏

同立收盡根工本銀字人族侄迺鎖、迺出、迺毝

·第五三託孤字

立託孤字人岳母陳范氏,有承先夫自置水田一所,在下油車莊,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分明。今因先夫於前年間經已棄世,停柩在堂,未有男子,至於光緒十八年間,女子名差、女婿李清秋官,代為承買陳庵火之子,年登十二歲。自承買以後,女婿即請師擇地,然後代辦岳父安葬明白。及至本年,氏近於七月間稍有染病,與母親相議,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富自來以後,不遵教訓,目無尊長,恐日後不能守己安分。即請親戚面議,即將下油車莊契券交付與女子、女婿收存掌管,氏與母親在堂自己收用;百年以後,將此田每年抽出小租穀二十石,與女子差作為費用;其餘尚剩三十石,亦交與女子婿掌管。每年控納錢糧大租以外,存作年節祭祀之費,炤顧祖宗煙祀以及修理墳墓。此業系是先夫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氏若得平安,上天庇祐;恐其不幸,全望女婿代為設法家中之事。日後富不得向他取出契券,私行典借;倘有要用之日,自當取出公看。現在母親年紀七十餘歲,無力教訓,富如敢侮慢尊長,聽其女婿教督,應當遵命,日後子孫不得異言藉端滋事。此皆氏同母親喜悅,口恐無憑,同立託孤字一紙,付與女子婿收存為據。

光緒十九年七月日。

代筆人張贊源

在場母勇范水

知見男陳金富

在場岳母陳戴氏

立託孤字岳母陳范氏

·第五四當水田契字

立當水田契人武西堡曾厝崙莊許月,有承祖父、母應鬮書內抽出其中水田一處,東至鎮平圳,西至小溝,南至葉家田,北至葉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奉丈一分五釐,年納業戶大租穀一石五斗,道車工照配。今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出當,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受,外託中引至本莊張春祈祖公嘗出首承當,即日憑中三面言約,時值出得當銀價三十大元正。限當四年為滿:癸卯年春起,至丙午年終,田主備足價銀取贖原契,其銀主不敢刁難;至期無銀取贖,銀主再將此田掌管,其田主不敢異言。保此田業明系月兄弟鬮書應分之自業,與他人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少缺業戶大租,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月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有當契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共二紙,完單繳連,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交收過當契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批明:中金銀一元,取贖之日備還。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日。

親筆人許月

為中人兄許見明

在場見人母親謝氏

立當水田契人許月

·第五五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

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人頂店莊巧勝材,有自置買王鵠水田一所,址在中莊,經土地調查,丈明七九番田二甲二分二釐二毫五絲;又八十番田一甲七分八釐九毫,其四至界址水份,俱各登載上手買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許賣盡根,先盡問房親至戚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與大甲街梁比美觀出首承受定買,當場議定此水田時值杜賣盡根價銀二千五百五十大元正。今梁比美觀先備出定頭銀五十大元,即日同中材親收足訖,其餘尚剩田價銀二千五百元,訂限本年舊曆十月十五日。材自當再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併繳謄本暨全宗契券及起耕,交付買主梁比美觀;而梁比美觀應將田價銀照數湊付材足訖,兩不得刁難,度外逾期。至於有收前佃贌耕磧地銀,材自己理還,不干買主之事;若有上手不明等事,材自理明,以待至期交賣。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翻異,恐口無憑,理合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字一紙,付執為據,此炤。即日同中材親收過字內定頭銀五十大元正足訖,又炤。

光緒三十年甲辰歲舊曆九月日。

代書人何某

為中人何某

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人巧勝材

·第五六收過頭銀字

同立收過頭銀字人廖萬慶、張石蓮、陳士頭等,有各置山場埔地物業,連成一所,貫在石碇堡,土名八份寮莊。前因業界份歷久糊混,茲請公親到地調處,訂作六份均分:廖家應得三份,張家應得二份,陳家應得一份,俱各歡然聽從。爰是公同抽出山埔地一所,東至立石,西至溪墘,南至立石,北至立石。此段物業喜送廖文水、廖清林、張安等,以為公親禮之業。其餘山場埔地物業,東至大崙分水為界,西至公親業毗連立石及小坑大溪各為界,南頂至岭分水透下坑墘與陳派業毗連為界,北至小坑透大湖與陳省業毗連為界,四至載明,帶食大小坑水,圳路引接,通流灌溉,併帶棕、茶、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一應在內。今因乏銀別用,和同妥議,願將此四至內山場埔地雜物等項,公同共賣,即託中引就與廖泰山、陳士看、陳神祐等同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議估值價銀一百六十大元正。即日當場萬慶、石蓮、陳頭等同收過定頭銀一十二大元正,約至丙戌年八月終,買主再備業價銀一百四十八大元正,到時銀契兩清,俱各聽便,不得生端滋事。此系各各甘願,永無反覆,口恐無憑,今欲有據,同立收過定頭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當場萬慶、石蓮、陳頭等同收過定頭字內佛面銀一十二大元正完足,訖,再炤。

一、批明:賣立如有現在安葬風水,到時任從抽起,聲明併炤。

再批明:張家靈堆一穴,廖家靈堆一穴,批明,再炤。

光緒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廖清林

為中人廖文水

在場知見人陳喜、廖珍、張安

同立收過定頭銀字人張石蓮、廖萬慶、陳士頭

·第五七找洗字

立找洗字人吳光寶,緣去年十一月冬間,有承祖父遺下沙園一段,址在武營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丈單買契字內詳明。憑中引向游番出首承買,經已立杜賣盡根園契字,報據當日時值園價銀,三面議定,隨時備足,銀字兩相交收足訖。自此園一賣千休,併無留存價銀找贖之理;祗因宜蘭俗:一賣議出,一找之事,是日同中明議,游番甘願備出找洗銀五元,以循俗例。即日同中將此找洗銀項五元,吳光寶親收足訖,立出找洗字一紙,付交游番存炤,以後子子孫孫永不敢言找贖之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找洗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寶同中親收找洗字內洋銀五元足訖,再炤。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吳碧山

為中保人際賜成

知見媳婦吳楊氏

在場人長孫春榮

立找洗字人吳光寶

·第五八執照

鳳字第四十六號執照

大租戶執照

       特授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給發執照事。

       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准,一律清丈定章,就田問賦,歸小租戶領單承糧;其有大租戶情願仍舊承糧者,自應另給執照,以憑管業。今據觀音內里姑婆寮莊大租戶許協繼,自向小租戶查開戶名對明司單,計田三百五十四甲五分一釐三毫九絲;園四百零五甲一分九釐八毫六絲,呈請立案,應准由縣給發印照,執憑管業。為此,仰該大租戶遵照,須至執照者。

       右仰觀音內里姑婆寮莊大租許協繼准此。

       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給。

        縣

計開大租戶許協繼戶下田園甲則併核定賦額:

一、原丈中則田一百五十甲五釐三絲,核減二則,炤下下則田,應完糧銀一百九十九兩八錢六分七釐。

又原丈下則田一百七十二甲二分三釐三毫一絲,核減一則,炤下下則田,應完糧銀二百二十九兩四錢一分四釐。

又原丈下下則田三十一甲八分九釐一毫五絲,核減一則,炤不入則田,應完糧銀一十四兩三分二釐。

又原丈不入則田三分三釐九毫,應完糧銀一錢四分九釐。

又原丈中則園三十二甲九分五釐三毫二絲,核減二則,炤下下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五兩一錢五釐。

又原丈下則園九十六甲一分六釐,核減二則,炤不入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一兩七錢三分三釐。

又原丈下下則園一百七甲七分六釐二毫,核減一則,炤不入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五兩五錢四分三釐。

又原丈不入則園一百六十八甲三分二釐三毫四絲,應完糧銀五十五兩五錢四分七釐。

統共應完糧銀六百一兩三錢九分,內除光緒十六年被水沖崩案內錢糧銀三十五兩三錢二分外,實應完錢糧銀五百六十兩七分。

·第五九莊規禁約

淡水廳同知婁雲,頒給莊規禁約曰:『禁各戶應納大租、小租,依限完納,不得抗缺;違者,投訴總董、莊正副(各莊向設總理董事、莊正、莊副,官給札諭戳記)查明,著令清還;如再不遵,即稟官究追;仍不得因其缺租,私自擄搶,致滋事端。如因兩造控爭,租穀無從完納者,將穀租赴廳倉暫貯,聽候審斷。不得因其互爭,藉詞侵吞;違者,惟總董人等是問。借缺錢債,亦照此辦理』。

·第六○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縣丈報□字第□□,此給單 號,業田番主□□□,坐落□□里堡□□莊,□□則田園□□甲□分□釐□毫□絲□忽,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右給□縣□主□□收執。

       光緒□□年□□月□□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字第□□號。

·第六一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宜蘭縣丈報城字第□□號業田番主天后宮,坐落本城里堡南門街莊□則田園□□甲□分□釐□毫□絲□忽□微,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右給宜蘭縣田主天后宮收執。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光緒十五年四月 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宜□□字第二萬一千九百九十二號。

·第六二之一易知丈單

易知丈單

       委辦府正堂楊,為給發丈單事。照得噶瑪蘭界外荒埔,先年漳、泉、廣三籍民人陸續到地墾成田園,今奉旨收入版圖。本府現奉督部堂方,檄派親臨該地勘丈,造具田園清冊,詳送核辦陞科等因。除飭弓丈手按佃逐段查丈造冊外,合丈單知照。為此,單給何處佃戶何某,即照現丈實田園□甲□分□釐□毫□絲□忽□微,每甲遞年征納租穀六石,早季收成後照數運赴官倉,經風搧淨,用官斛平量交納,割給完單執憑,不得以濕穀搪塞交倉。仍遵照後開四至界址管業,不得侵越爭競,毋違,須單。

        計開:

       佃人何某田園,東至□,西至□,南至□,北至□。

       又未墾荒埔□甲□分□釐□毫□絲。

       嘉慶十五年九月 日給。

·第六二之二易知丈單

候補府正堂、淡防分府袁,為給發丈單執照事。照得奉憲勘丈淡屬界外田園埔地,分別原報丈溢續墾,歸省歸屯等因。除丈明造冊通報定案外,合給丈單執照。為此,單給桃澗堡霄裡社山仔頂莊人陳仕貴名下現丈田三甲五分九釐七毫六絲□忽,除原報田二甲三分五釐七毫□絲□忽外,溢田一甲二分四釐□毫六絲□忽,勘系五等,每甲征屯租十石,計征屯租穀一十二石四斗□升六合□勺□抄。毋論時價低昂,每石折佛銀一元,遞年照數交納該通事、業戶收齊匯繳,出單憑執,毋得抗缺致干,另馴佃永耕,毋違,須單。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

·第六二之三易知丈單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宋,為遵旨定議具奏事。案照本邑界外沿山一帶田園埔地,經奉大憲奏明清釐,檄委理番分憲黃親詣勘丈,分別民番墾業,應陞應免;未墾埔地酌給屯番辦丁,勻分耕種;丈溢及續墾田園定等科租,責成該管佃首通土收繳,撥充屯餉,詳奉憲檄飭縣遵照辦理等因。除頒發租冊,諭飭該管佃首通土按佃征收,併出示曉諭外,所有經丈各佃現耕田園甲數,合給丈單執照。為此,單給該佃戶即便查照後開經丈田園,按年將本名下應完屯租穀石,遵照憲議,每石折佛頭銀一元,炤數向該管佃首張標松交收匯繳,取具收單執照安業,仍將應給隘口糧照舊交納;倘有棍徒藉端爭佔,許齎丈單呈告赴縣,以憑拏究;該佃戶抗缺租穀,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貓霧捒堡車籠埔莊佃戶林燕龍,現丈續墾園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絲,除原額園甲仍歸該社番照舊征租外,實丈溢五等園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絲,該納屯租穀一十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林燕龍准此。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給。

·第六二之四易知丈單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准清釐原溢有無水沖瀉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當經前分憲薛,丈明造冊詳咨。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勘詳,准各減一等在案。茲據東勢角屯佃簽請■〈勹外云内〉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為此,單給廣興莊佃何福興戶下吳文妹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炤甲■〈勹外云内〉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稟,以憑拏究。該佃抗缺租穀,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知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捒東堡東勢角廣興莊佃戶何福興、吳文妹,現丈科田溢額歸屯田二甲□分一釐九毫五絲五忽二微,年應■〈勹外云内〉納屯租穀一十六石一斗五升六合五勺。此戶田甲,遵照原造印冊內全數屯合併登明。

右照給佃戶吳文妹准此。

嘉慶二十五年七月日給。

·第六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潘和以、潘烏番叔侄,有鬮分字內各應得水田,址在珍仔滿力莊界內。該和以應得田,經丈八分二釐零;該烏番兄弟應得田,四分一釐零。又和以兄弟三房半公厝地基三分四釐零,前各登明在鬮分字內,各業各掌。緣因光緒十三年間清丈領單,將此數段田一甲二分零,合領為一紙;又與陳金鑾單內抽出三分三釐零,約照一紙,計單約內共一甲五分八釐零。和以等思及田地又有增減之分,單約又難分拆,於是叔侄相商,邀同房親同堂妥議,但單約無分拆之理,所以再立約字為憑,各為管業,若要用之時,自當取出公照,各不得刁難。自此分約,各業各管,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公見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分執一紙是實,再炤。

一、批明:和以應得之額:水田二段,共八分二釐零,東西四至俱在各鬮分字內明白。併帶頂房鬮分字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自己鬮分字一紙,分管字一紙,新給丈單一紙,陳金鑾單內合約一紙,又頂三房合約字一紙,合約字一紙,共八紙,批炤。

一、批明:烏番、文通應得之額:水田二段,共肆分一釐零,東西四至俱在鬮分字內明白。併帶分管字一紙,鬮分字一紙,合約字一紙,共三紙,批炤。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親弟振芳

公親人親兄長清、胞兄吉利

同立合約字人潘和以、侄烏番、文通

·第六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張四合、顏宗輝等,緣輝有承先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二段,分為兩處,址在頭圍堡白石腳莊;其一段在東畔,東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呂家田,北至石永記田,四至明白,經丈七分五釐。其一段在西畔,東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石永記田,北至石永記田,四至明白,經丈六分四釐三毫三絲一忽。此田業,輝先父與吳家合夥分拆應得之額,分管約字可據,歷掌無異。因於光緒十四年間,爵撫部院劉奉旨清丈,將此兩段水田聯出為丈單一紙,一甲三分九釐零,戶名系胡顏合。因輝兄弟乏銀別用,抽出東畔水田一段,杜賣過與張四合掌管,永為己業,帶執新丈單一紙,上手石青陽、吳懷康合約字一紙,吳本三、顏宗輝合管約字一紙;輝帶執舊丈單一紙,自己鬮書一紙。其二比所執丈單字據各有相關,或有要用之時,各宜取出公閱比照,不得刁難。自此立約以後,各界各掌,各課各完,不得爭長競短,致傷雅意。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即日四合、宗輝合立合約字一樣二紙是實,再炤。

長發其祥。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貞福

場見人胡炳南、胡火保

同立合約字人張四合、顏宗輝

·第六五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恆春縣丈報宣字第三十六號業主潘來升,坐落宣化里一圖一區堡,土名山腳莊下下則園六畝八分八釐□毫□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業主古炮典與潘來升,日後古炮贖田,應將單費補還,此批。右給恆春縣業主潘來升收執,光緒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七十八號

·第六六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恆春縣丈報宣字第一十五號業主陳福傳,坐落宣化區四圖一區,土名林投尾莊中則園五十七畝三分四釐□毫□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此單係典主李朽中承領,日後陳福傳贖田,應將單費補還,此批。右給恆春縣業主陳福傳收執。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四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十四號

·第六七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兵備道夏,為給照承墾事。照得臺灣南、北、中路現均一律開闢,亟應招佃耕墾,以免曠廢而裕民生。今據彰化縣民番陳眉生呈請在眉裡社地方,坐落西港坑處勘有荒埔一段,東至大山腳為界,西至西港社竹圍邊為界,南至湳仔城為界,北至山腳為界。出具保結,情願承領試墾成熟,報請勘丈定則陞科前來,應准填給墾照收執,須至執照者。

右給屯番陳眉生收執。

光緒三年九月日給。

十四年十二月賣過曾君定。

臺灣兵備道

開字第四號。

·第六八執照

代理埔裏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照承墾事。案據乃三進呈稱:於光緒元年間,向史港坑番李九汪、李奇清兄弟,併眉社草地主老麼等買得荒埔一所,址在竹仔林連赤崁頂坪,東至赤崁溝,西至油車坑底,南至眉溪,北至水蛙堀崙頂橫路,立墾炳據,現已開成田園,計粘繪圖一紙,請給墾照等情。當經批示,應候查明頒給在案。復據乃三進呈,催飭據差查稟覆,以乃三進向李九汪等墾過竹仔林等處,先後開成田園,均系屬實,併無與人糾轕等情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承墾。為此,炤仰該墾戶即便遵照,如有墾內未闢之處,趕緊興工開成田園,報明丈量陞科,以垂久遠,切切,須炤。

右照給墾戶乃三進子乃宏元准此。

光緒十三年正月日給。

分府限□□日銷。

·第六九墾諭

總、會辦臺北大科崁撫墾總局謝湯,為發給墾諭事。九月十三日,據南河馬學社莊墾首鍾維英、溫阿景、鍾元慶稟稱:英等自光緒十四年八月初九日,蒙前局憲陸俞先行發給諭單,付英收執,招募佃丁五十名,即日進紮馬學社一帶地方,開闢荒山作種,蓋造房屋,力抵兇番,不避奸險,漸開成業,於去年間,亦經吳委員丈量陞科在案。今已開成,東至大橫龍田北片小龍透下獅頭山崠,與葉家毗連分水為界,西至梯子椩,由西片小龍下伯公樹下透落大坑,與鍾增祿毗連為界,南至大橫龍透柏■〈木塞〉南片大龍,由三嵯崠下馬丹吧曰社龍下落坑對上李仔崠下雙哇龍田南片坡頭坪,與鍾增祿毗連分水為界,北至獅頭山崠田小龍透油楻崠及至梯子椩,與黃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內均已開成田業,併無越界混爭情事,稟請換給印諭收執等情到本總局。據此,查該墾首既開成田,應准將舊諭調銷,換給印諭,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即行收執,此諭。

溫阿景

右仰馬學社墾首鍾維英、鍾元慶

光緒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七○墾諭

總、會大嵙崁撫墾總局謝蕭,為給諭墾單事。照得據獅里興社土目絲大尾稟稱:土目自歸化以來,即督率合社番眾學習耕作,迄今歷有數年,所開出麻竹腳成田一段,東至南莊腳大圳為界,西至小崁直透為界,南至陰溝為界,北至橫路石岸為界;四至界址分明,與鄰墾毫無牽涉。特恐人心難測,日久暗佔明爭,有越界址,懇乞給發墾單,以便執業,而杜侵佔等情到本總局。據此,查該土目歸化有年,能諳耕作,督率番丁開有成田,深堪嘉尚,既據聲稱四至界址併無與鄰墾牽涉,應准給墾單,以憑執業,俟後丈量,應一律定則陞科,除立案存檔外,合行給諭。為此諭,仰該土目絲大尾即便收執管業,此諭。

右諭仰土目絲大尾准此。

光緒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諭。

開字第五四號。

開墾成功之證:

臺北縣新竹支廳管下竹北一堡南莊腳,竹北一堡獅裏興社一下田八分□□絲。此租額二元五十六錢,付一元七十五錢七釐。

右證開墾成功。

光緒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新竹支廳。

·第七一墾照

墾照

       欽加五品銜、請補鳳山縣署理宜蘭縣正堂俞,為給發墾照事。照得二快堡一帶有新闢開成之地,業經本縣會同委員親臨復丈,限年陞科。其未墾埔地,目前尚覺不少,將來變遷難定,或從此而逐漸擴充;或藉照而視為世業,爭端終屬未息,亟應定以年半為限,俾可稍示區別。始能限內開成田園,可以攜照赴縣呈開,聽便丈量陞科;倘無工本,墾而復輟,一逾年半之限,即將此照作為廢紙,以杜影射冒混之弊。合先給照,為此,照仰墾戶李唫興即便收執,剋日遵照前指辦理,毋稍因循自誤,須至墾照者。

        計開:

     墾戶李唫興認墾全圍埔地一塊,二十四甲。

     東至三洽成埔,西至自埔,南至紅柴林莊,北至三洽成埔。

     右照給墾戶李唫興收執。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給。

     縣行

·第七二墾照說略

一、查此種印證主旨,即墾照一體,系諸羅縣許可之證也。當清代康熙二十四年,彼時臺灣初歸清國版籍,僅得兩載虛期,政令風化初開,百事未備,凡開疆正宜闢土,墾耕事務豈可稍緩乎!為此,縣官出示招民開墾,冀以擴張疆界,而充益國課。無如臺島地廣人稀,阡陌之利未開,賦政之源未出,故凡有赴官衙請墾者,不問貴賤,悉行照准,祗以速成為效。官將原稟照抄,批示許可,字據蓋用縣印,給付墾戶執憑,聽其備咨招佃興工開墾,三年之後,炤例稟報成科,配納供課。至開墾之初,先則指明地段四至界址,繼則養佃陸續開墾,故無立定期限;或因許可之地,該墾戶墾成之田園未及半數,中間生變而中止;或財力不繼,而轉給他人墾耕,雖情狀不同,而其接續之權,必有另立契約,而無請官登記。此清代開墾之慣例也。

一、昔時諸羅縣衙門建設在佳里興堡佳里興莊,距開墾地有五十六里之遙;但稟內指鹿野草地名,及武驤將軍之管地等詞。且鹿野草即現在之鹿仔草堡地界,即鄭氏時代武驤將軍管地,即鄭氏成功偏將屯兵之地也。然諸羅縣,至康熙四十三年移住諸羅山社,即現今嘉義城地方是也。

·第七三執照

署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唐,為給照管業事。案查新化里哆囉嘓堡埤仔頭莊劉暹,即劉篤稟稱:於乾隆四十六年二月間,用花邊銀六十四大元,憑中張寬良承典蘇回觀課田七分,土名埤仔頭西勢三的堀,大小共八坵,分為四段:一段二坵,東、北俱至洪芳田,西、南俱至王友田。一段二坵,東、西、南俱至詹家田,北至洪芳田。又一段三坵,東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三田,北至莊家田。又一段一坵,東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家田。年納正供穀二石八斗,又完馬料租穀二石二斗。因林爽文倡亂奔難,契券遺失等情,併粘繳田僯管事甘結到縣。據此,合行給炤。為此,炤給劉篤即便遵照前開界限管業,毋得影混侵越干咎,此炤。

右照給劉篤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日給。

·第七四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補用直隸州、署理雲林縣正堂程,為給照事。案據本城內童生林紹伍呈稱:伊遭火災,延燒店屋契據,叩乞給照承管等情。當經批飭取結送候核辦。茲據取具鄰佑甘結呈送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該童生即便遵照單內承管;如遇與人爭執,仍檢齊近來糧串,連同此照,呈候訊斷,毋得影射生事,致干查究,此照。計粘單一紙

       右照給童生林紹伍准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給。

       縣行

         承積案總

一、光緒八年八月間,承父林朝貴明買過本街吳婦店地二座毗連,址在縣街邊北畔朝西,共五進,東至社寮埕,西至街路中,南至縣衙,北至葉家,逐年配納柴裡社番租銀六錢正,時值價六八平七十六元。

·第七五契尾

契尾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准戶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產,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申送府州藩司查驗等因一摺,於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並頒發格式,行文福建巡撫欽遵辦理可也。計粘單一紙,格式一張,內開:該臣等查得該布政使富明奏稱,部議多頒契尾以後,巧取病民,緣業戶契尾例不與照根同申土司查驗,不肖有司其與給民契尾,則按數登填;而於存官照根,或將價銀刪改。請嗣後州縣於業戶納稅時,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每遇十號,申送知府直隸州查對,如姓名銀數相符,即將應給業戶之契尾,並州縣備案之照根,於騎縫處截發,分別給存。其應申藩司照根,於季報時,府州彙送至知府直隸州經收,稅契照州縣申送府州之例,逕送藩司等語。查雜稅與正賦均由州縣造報,該管府州核轉,完納正賦填寫三聯串票,從未議將花戶收執串票,與申繳上司底串並送府州查驗。誠以花戶照票一繳府州,則給領無時,弊端易生,今稅契雜項契尾與照根並送查發,是雜項更嚴於正賦,殊與政體未協;況契尾一項經一衙門,即多一衙門之停擱;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甚至夤緣為奸,藉勒驗查,以致業戶經年累月求一執照寧家而不可得,勢必多方打點,需索之費數倍於前,將來視投稅為畏途,觀望延挨,寧匿白契而不辭,於國課轉無裨益。應將該布政使奏請州縣經收稅銀,將契尾粘連存貯,十號申送府州查發,並知府直隸州照州縣例,逕送藩司之處,均毋庸議。至於貪吏以大報小,奸民爭執訐訟,實緣法久弊生,不可不量為變通。臣等酌議:請嗣後布政使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號碼,及前半幅照常細書業戶等姓名,買賣田房數目,價稅銀若干;後半幅於空白處預鈐司印,以備投稅時將契價稅銀數目大字填寫鈐印之處,合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彙送布政使查核。此係一行筆跡,平分為二,大小數目委難改換,其從前州縣布政使備查各契尾應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無停擱之虞,而契價無參差之弊;於民無累、於稅無虧;侵蝕可杜,而爭訟可息矣!如蒙俞允,俟命下之日,臣部頒發格式,通行直省督撫一體欽遵辦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

       計開:一、業戶曾芳源,買李至溪店,坐艋舺水仙宮前,用價銀五百一十七兩五錢,納稅銀一十五兩五錢二分五釐。

       布字二千五百十一號,右給淡防廳業主戶曾芳源准此。

       道光七年 月 日。

淡防廳民曾芳源,買店價銀五百一十七兩五錢,稅銀一十五兩五錢二分五釐。

·第七六契尾後附之規定

凡置買田地房屋價銀,每兩納稅三分,州縣官於原契後黏給司頒契尾,編列號數;於前幅細書業戶姓名及田房價銀、契稅各數;於後幅司印處大書契價稅銀數目。如契價在千兩以下者,令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匯送布政司查核。契價在一千兩以上者,各州縣將所填契尾,黏連業戶原契,按月申送知府直隸州查驗;直隸州申送該管道員查驗;該上司驗明契尾,截裁兩半,定限十日,發還州縣,一給業戶收領,一存俟匯送藩司稽核。倘州縣不按月申送,或道府直隸州查驗不力及逾限不給,或已給而州縣不即發交業戶收執者,均分別處分。

·第七七諭示

恆春縣正堂陳,為出示曉諭事。照得田園產業,買賣皆以過戶投稅完糧為憑,茲恆邑自光緒十五年清丈陞科、給發丈單以後,越年已久,各業戶轉輾售賣,併不遵例過戶,以致業是人非,有糧無田、有田無糧。本縣照冊啟徵,而該糧差等按戶催收,稽查根究,實屬為難。本應將現管業戶按律罰辦,姑念榛莽初開,理寬辦理,除諭飭各莊總理頭人查明稟辦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業戶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如有現管田園未經過戶者,無論承買年分遠近,統限於八月底止,執持丈單,來縣稟請給照,以憑執業。每契價十元,隨繳照費銀二角;如逾限不來請照,一經查出,或被指控,定行按律著落,現管業戶分別罰辦,以為隱匿契稅者戒。此系本縣格外體恤,爾等務須激發天良,依限稟請給照,以免日後糾葛。至於八月以後典買田園,以及房屋等併無丈單隨交者,所立新契均仍照常過戶投稅,完納次年糧賦,均弗得稍有隱漏,致干究罰,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九年七月初四日。

正堂陳行。

·第七八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灣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朱,為札飭遵辦事。本年七月二十四日,蒙臺藩憲唐批,據署恆春縣陳令文緯詳請:卑邑田園產業,買賣過戶投稅緣由,奉批:案奉撫憲批司,已由司詳覆,另檄飭知矣!仰臺南府轉飭遵照辦理,仍候臬道批示,繳等因。同日併蒙臺藩憲唐札,奉臺撫部院邵批,據恆春縣詳:該邑田園產業,買賣過戶投稅緣由,奉批:該縣買賣田園,併不遵例過戶,糧稅攸關,自應妥籌辦法,惟所詳示諭置田園業戶,執持丈單赴縣給照,每契價十元,隨繳筆費二角,是否可行?仰布政司核覆飭遵,繳等因,併據該縣具詳前情,各到司。奉據此,查民間買賣田園產業,例應成交後齎契赴縣投稅,粘給司單執憑,一面過戶承糧,以清賦額。今恆春縣以各業戶輾轉售賣,併不遵例過戶,業是人非,按戶催收,跟究為難,請自光緒十九年以前置買田園,執持丈單,赴縣給照管業,每契價十元,隨繳紙筆費銀二角等語,核之例案,尚無如此辦法。且臺地清丈甫經數年,即有輾轉買賣,契不投稅,糧不過割,該縣自應隨案查明,炤例分別究罰,乃竟請由縣給照,此端一開,難保民間不互相觀望,圖省稅銀,冀免投稅,於稅課不無窒礙,所請立案,斷難准行,應仍飭該縣申明律例,剴切曉諭,凡有從前未稅各契,勒限補稅,併將戶糧收割清楚,免予究罰,現在置買業契,隨買隨稅,隨時過割,以符定制,而安民業。除詳覆撫憲併詳批示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辦理,毋任違延,切速,此札,等因,各到府。蒙此,合就札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飭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二十年八月初十日札。

·第七九轉行

代理臺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包,為轉行事。本年十月初七日,蒙署臺藩憲唐札開:案查各屬徵收稅契,填用契尾,由司編發,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將前領契尾截存契根,併徵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鎮用,實屬有違定章。凡請領契尾,炤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准編給。近來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將契尾給發。除通飭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嗣後請領契尾,務將前領契尾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名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資,一併解繳,毋再違延,切切,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為此,行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飭辦理,毋延,此行。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行。

·第八○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臺灣臺南府正堂吳,為提解事。案蒙臺藩憲沈札開:案查各屬征收稅契銀兩有關報撥之款,自應隨徵隨解,併將根簿繳查。茲查全臺各廳縣應解稅契銀兩,僅據新竹、宜蘭兩縣陸續報解到司,其餘各廳縣均無解完,除鳳山、嘉義兩縣現辦覆丈,另行飭查提解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迅即查明所屬征收稅契,剋日提解司庫,一面仍飭將根簿繳查,毋任壓延,切切,特札,等因。蒙此,合就札提。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將徵收稅契銀兩迅速批解臺藩憲收庫,併將根簿繳查,毋稍壓延,切速,此札。

光緒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光緒十五年八月初一日奉。

·第八一札飭

欽命二口銜、署福建臺灣等處承宜布政使司布政使臺灣道顧,為札飭事。案查各屬征收稅契,填用契尾,例應由司編發。從前所領,填用過半,即可備具料價,赴司請領,接續填用,以免曠誤。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將前項契尾截存契根,併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填用,實屬有違定章。凡請領契尾,炤舊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准編給。近年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將契尾給發。除通飭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查明前領司單,如已填用將竣,趕即赴司請領;一面將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戶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一併解繳清款,毋稍違延,切切,此札。

光緒二十年十月日。

·第八二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宋,為轉飭事。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蒙臺藩憲顧札開:案查各屬徵收稅契,填用契尾,例應由司編發。從前所領,填用過半,即可備具料價,赴司請領,接續填用,以免曠誤。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將前項契尾截存契根,併徵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填用,實屬有違定章。凡請領契尾,炤舊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准編發。近年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將契尾給發。除通飭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查明前項司單,如已填用將竣,趕即赴司請領,一面將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戶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一併解繳清款,毋任違延,切切,等因。蒙此,除分飭外,合就轉飭。為此,仰縣官吏即便遵照,查明前項司單,如已填用將竣,應即備文赴府,以憑轉請編發;一面將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名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一併解繳清款,均毋違延,切切,此札。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札。

·第八三諭示

一件光緒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彰化縣羅,為出示曉諭稅契事。照得民間置買田園房屋以及承墾番業,巧寫永耕契字,併限滿典契,均應一律投稅;倘有隱匿不稅,或向稅差私相授受,甘花貼費;或買業時與賣主串通,一業兩契,種種弊竇,難以枚舉,一經察出,炤例罰半充公,例載功令何等森嚴。況置買田園產業,推收入戶,完納稅契,系杜絕賣主找價以及重賣情弊,是則契已投稅,名曰紅契,管業誰敢霸佔,非徒目前無事,且無累於子孫,此乃該業主等切己良圖,何須本縣三令五申。無如該業主等賢愚不等,間有知理不明者,置買各項契據,每多吝惜小費,匿不投稅,不自知為要緊,因是盜賣找價之案層見疊出。為此,諭仰合邑紳耆士庶人等知悉:所有舊存白契,以及新置產業契據,併承買番業,巧寫承耕契字,暨限滿典契,一概檢出,來縣投稅,俾免賣主找價以及重賣盜賣情事,不但目前無事,且能杜絕子孫後患,竟何樂而不為。自示之後,如敢故違,或被稅差稟究,一經察出,定即照例罰半充公,以杜隱匿。印契未發,該稅差等不得先向稅戶私借釐餘,併不得藉詞需索得規色弊,自干各戾,各宜凜遵,無貽後患,毋違,特示。

·第八四執照

業戶過戶印單執照

       府縣正堂□,今將業戶潘復興於□□□年□□月間,向潘蘇寶堂典下則田一坵,坐落埔社廳西關堡莊,土名阿里史股地方,東至圳為界,西至潘鳴口卜六龜甲為界,南至圳為界,北至潘口卜六四老龜甲為界,計□丈一分□六毛八絲,魚鱗冊坐編元字第一□三十三號,年應配完□□□,合給印單付執,嗣後該業戶典賣,應將此單隨契繳至莊書處推收過戶,另換新印單付執;如無此單,雖自立契據,不作為憑,此照。

       右照付業戶潘復興隨契收執。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給。

         埔字第二千三百二十八號。

●第二章物權

第一節 業主權

第二節 役權

第三節 贌權

第四節 典權

第五節 胎權

·第一節業主權·

第一款 業主權之沿革

第二款 業主權之界限

第三款 業主權之得失移轉

·第一款業主權之沿革

第一項 田園之業主權

第二項 厝地之業主權

第一項田園之業主權

第一 墾單

第二 佃批

第三 佃批

第四 諭示

第五 諭示

第六 諭示

第七 諭示

第八 諭示

第九 諭示

第一○ 札飭

第一一 札飭

第一二 札飭

第一三 札飭

第一四 稟呈

第一五 札飭

第一六 札飭

第一七 札飭

第一八 諭示

第一九 札飭

第二○ 札飭

第二一 札飭

第二二 諭示

第二三 執照

第二四 執照

第二五 墾單

第二六 執照

第二七 執照

第二八 墾照

第二九 執照

第三○ 墾單

第三一 開墾佃耕字

第三二 墾字

第三三 墾字

第三四 招耕字

第三五 招佃字

第三六 招佃墾字

第三七之一 退還園底字

第三七之二 賣盡園底契字

第三八 再承永耕字

第三九 奏議

第四○ 墾批字

第四一 退佃田底字

第四二 著退佃田底字

第四三 退盡佃字

第四四 退佃字

第四五 退耕歸管字

第四六 佃批

第四七 佃批

第四八 開墾田契字

第四九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五○ 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

第五一之一 鬮分字

第五一之二 找絕杜賣契字

第五二之一 典契字

第五二之二 胎借字

第五二之三 轉胎借字

第五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四 賣盡契字

第五五 鬮書字

第五六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五七 杜賣盡根大租粟字

第五八 典契字

第五九 合支分字

第六○ 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

第六一 換田合約字

第六二 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

第六三 杜賣盡根園契字

第六四 墾單

第六五 墾批

第六六 定額大租字

第六七 永遠定額大租單

第六八 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

第六九 定額租約字

第七○ 定額租字

第七一 結定租約字

第七二 定額田園大租字

第七三 定額租約字

第七四 招佃字

第七五 墾批

第七六 招佃批字

第七七 墾批

第七八 墾字

第七九 永遠定額鐵租單

第八○ 佃批

第八一 佃批

第八二 佃批

第八三 佃批

第八四 招耕字

第八五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八六 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第八七 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八八 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

第八九 奏議中之一段

第九○ 諭示

第九一 諭示

第九二 當大租銀字

第九三 諭示

第九四 諭示

第九五 諭示 

第九六 諭示

第九七 諭示

第九八 諭示

第九九 諭示

第一○○ 諭示

第一○一 諭示

第一○二 諭示

第一○三 諭示

第一○四 諭示

第一○五 諭示

第一○六 諭示

第一○七 諭示

第一○八 諭示

第一○九 議定收租合約字

第一一○ 諭示

第一一一 諭示

第一一二 稟呈

第一一三 諭示

第一一四 諭示

第一一五 永耕田契字

第一一六 諭示

第一一七 鬮約字

第一一八 諭示

第一一九 墾批

第一二○ 諭示

第一二一 出墾批永佃字

第一二二 佃批

第一二三 典契字

第一二四 賣契字

第一二五 僉先盡契字

第一二六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二七 杜賣永耕大租契字

第一二八 總借約

第一二九 轉胎借銀字

第一三○ 典大租契字

第一三一之一 札飭

第一三一之二 稟呈

第一三二 諭示

第一三三 諭示

第一三四 佃批

第一三五 永耕字

第一三六 諭示

第一三七 諭示

第一三八 墾字

第一三九 諭示

第一四○ 諭示

第一四一之一 墾字

第一四一之二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四二 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第一四三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四四 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

第一四五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四六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四七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四八 賣盡根絕契字

第一四九 杜賣盡根絕契字

第一五○ 轉典契字

第一五一 杜賣盡根旱園契字

第一五二 賣杜絕契字

第一五三 轉典契字

第一五四 佃單

第一五五 永佃執照

第一五六 奏議

第一五七 奏議

第一五八 諭示

第一五九 丈單

第一六○ 丈單

第一六一 諭示

第一六二 諭示

第一六三 諭示

第一六四 奏議

第一六五 總括圖冊記載

第一六六 札飭

第一六七 官莊田總括圖冊

第一六八 諭示

第一六九 諭示

第一七○ 總括圖冊

第一七一 記事

第一七二 四柱清冊

第一七三之一 札飭

第一七三之二 諭示

第一七四 諭示

第一七五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一七六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七七 呈及批

第一七八 墾照

第一七九 執照

第一八○ 執照

第一八一 諭示

第一八二 總契字

第一八三 盡歸墾底契券字

第一八四 諭示

第一八五 諭示

第一八六 建設隘寮規約

第一八七 隘務規約

第一八八 山批字

第一八九 永耕字

第一九○ 墾字

第一九一 墾照

第一九二 諭示

第一九三 諭示

第一九四 諭示

第一九五 諭示

第一九六 諭示

第一九七 諭示

第一九八

第一九九 移文

第二○○ 諭示

第二○一 諭示

第一墾單

臺灣府鳳山縣正堂紀錄八次署諸羅縣事宋,為懇給單示,以便墾荒裕課事。據陳賴章稟稱:『「竊照臺灣荒地,現奉憲行勸墾章,查上淡水大佳臘地方有荒埔一所,東至雷厘、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興直山腳內,北至大浪泵溝,四至併無妨礙民番地界,現在招佃開墾,合情稟叩金批准給單示,以便報墾陞科」等情,業經批:「准行」,著該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確覆去後,茲據社商楊永祚,夥長許總、林周,土官尾帙斗謹等覆稱:「祚等遵依會同夥長、土官,踏勘陳賴章所請四至內高下不等,約開有田園五十餘甲,併無妨礙,合就據實具覆」』,各等情,到縣。據此,合給單示付墾。為此,示給墾戶陳賴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臘地方,炤四至內開荒墾耕,報課陞科,不許社棍閑雜人等騷擾混爭;如有此等故違,許該墾戶指名具稟赴縣,以憑拏究。該墾戶務須力行募佃開墾,毋得開多報少,致干未便,各宜凜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給發淡水社大佳臘地方張掛。

第二佃批

接廣第二號佃人林子欽執照

立佃批淡水擺接新莊業主林成祖有課一所,莊名擺接,東至秀朗溪,西至擺接溪,南至擺突突,北至武勞灣。今有佃丁林子欽前來認佃,經撥犁分半張,實開二甲五分,前去自耕引水灌溉成田,每甲照臺例納粟八石,不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粟務須車到公館,經風搧淨,炤數交納,以資輸課急公,不得短少升合。本佃須當安分守業,不許聚賭窩奸,牽牛擾番眾打架滋生事端,干犯憲禁;如有等情,聽業主鳴官究逐,招別佃頂耕。如本佃要將田佃轉賣他人務須報知業管查明果系誠實之人,方許頂耕。今欲有憑,合給佃批,付執為炤。

別買陳王田二分四釐三毫二絲,計水田二甲七分四厘三毫二絲納租。

乾隆十七年四月□日給

業主 擺接新莊業主林成祖圖章  管主 擺接莊管事林元高圖記

第三佃批

立給佃批業主劉振業,緣本宅南港仔莊尾原界內,開墾未透曠地一所,今有謝茂開前來承佃,認墾犁分半張,明議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為一篙,每張犁分併屋場、菜園、禾埕、圳路在內,以六甲為准,其租首二、三年,炤臺例一九五抽的,供納社番口糧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納租粟八石,無論年情豐歉,業佃不得加減。其租務要晒乾風淨,早季完明,送至業主公館交納上倉;若其佃人欲退賣下手,先報明業主清完租粟之後聽佃退賣,業主不得阻難。再議明:開築大埤圳三年之內,工資費用銀兩四六均出,業四佃六,三年之後系佃自理。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炤。

業主何某。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日給。

第四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清丈各屬田園,所有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田甲不符,或有田無契,准於清丈後由藩司一律刊發新單,以資永遠管業;併將應抽丈單經費,別候核定數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員胥役私索分文,歷經本爵部院出示曉諭。現查臺南、北各處田畝陸續丈竣,亟須刊換丈單,次第給發,以免躐等。本爵部院業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在案。茲特明定章程十條,列單出示曉諭,以便闔屬咸知遵炤。為此,示仰該業戶等一體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帶契赴局驗明數目,查照現丈甲數,填給新單收執,以憑永遠管業;併各遵照現定等則,一面照繳丈單經費,一面立時領單,以免遲延壓擱。至此次給單,系奏明由官抽收丈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該業戶即行指名,稟請查究;如該業戶有不遵此次定章,定即一併照章查辦追繳,各宜凜遵,毋得觀望自誤,切切,特示。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次換發新單,分上、中、下則定價收費:上則每甲收通用番銀二元五角;中則每甲收二元;下則每甲收一元五角;下下則每甲收一元。園上則照中則;中則照下則;下則照下下則遞減;不入下下則者,每甲抽收五角。所有茶園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園分上、中、下定則,恐有舛錯,是以設委派員紳,驗對小租契據,併填給新單,以便永遠納糧管業。

一、驗對契據,頂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內者,不得過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過五日;六十里至百數十里者,不得過十日。該小租戶等務當依限帶契到局,聽候驗明填單,一面照章取費,一面領單,以免差催擾累。其有契在內地者,務須先赴局報明,定限四十日帶契呈驗;如不報明,及任意玩延者,查出,一半契價充公。

一、新收錢糧,歸小租戶完納;惟既歸小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所收大租穀石,自當照現定章程,將應完錢糧數扣出,撥還小租戶,以照公允。其大租戶既將錢糧扣交小租戶代納,所有應收大租穀,除扣外尚餘若干,仍准大租戶報官立業,由官另給單照執憑,以杜小租戶拖欠。

一、無論紅契、白契,經局驗明給單取費後,立即將契發還,斷不准借端扣留。應收單費外併不准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許該業主稟請查究。

一、驗契無論紅白,必須各有上手老契,併行徵驗,以杜假冒。

一、民間契據,或胎押別處,或暫典他人,須令田主與受主同來,方免爭競。其無契而實有業者,非有田鄰及本租主連環保甲,不得給單。

一、一業兩爭、已控在官者,應暫剔出,俟地方官訊斷定案,再行核給紅單。

一、配納番租之田園,亦應歸小租戶完納錢糧;惟查番租向有漢人包辦,其中開銷名目甚多,若不分別剔除,則小租戶未免向隅獨抱。茲定於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糧應令各社公舉正派頭目,每社一人,由縣點充給戮,按年向小租戶以此口糧租穀,散給番丁,不准包辦之人經手。其書院膏伙、育才辛金等項,即分別應留、應減、應裁,頒令各縣各就地方情形,悉心體察,稟明示遵。至漢人包辦番租,本屬違例,姑念相沿已久,除小租戶完糧及應納口糧各項外,如有盈餘租穀,由小租戶酌量貼補;倘無盈餘,則不必貼補,以昭公允。

一、近山隘田,亦應一律陞科,給單收費,錢糧亦應統照現定章程,歸小租戶完納,就小租戶額定隘租項下扣出完錢糧外,餘租概免,以示體恤。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給。

第五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臺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屬田園課賦,民間向有大、小租戶承糧納賦之分,此次清丈全臺賦額,從前所徵銀米各款名目悉行刪除後,歸一條鞭辦法,業經通行示諭在案。現據淡水縣知縣汪興祥褘稱:各鄉驗契給單將竣,應行啟徵新賦。遵查淡屬向有大、小租戶承糧名目,亟須分別辦理,現給契單歸小租戶領執,糧亦改歸小租戶完納,理合就田問賦之義;唯大租戶既不納糧,若照舊額收租,未免太甚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妥議章程,另行詳辦外,所有隆恩官莊學租、拳和官莊正耗,以及漢業戶、番業戶、番丁私口糧,屯丁養贍租七款名目,請自光緒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額租作為十成,以四成貼給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仍令小租戶轉向佃人,將大、小各租一併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單、錢糧俱歸小租戶經手,大租戶無可執憑,將來時遠年湮,恐無稽考,易啟爭端,仍准大租戶隨時照章開明田糧租額,報縣立案,由官核明,另給印單為憑,以昭信守等情,詳請批示前來。查淡轄各項田業,既小租戶承糧,該縣議令大租戶貼給四成,事屬公允,除詳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小各租戶知悉:爾等務須遵照此次定章,統以大租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糧,不得絲毫爭執;如敢抗違,定行究辦。其抄封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另議章程併示,毋得以此藉口,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給。

第六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清賦改徵錢糧,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現在即須開徵所有新糧,歸小租戶完納,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小租戶應行包完錢糧,一候開徵之日,即應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尚未盡知,未免觀望延欠,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合邑大小租業、佃及番租業戶人等一體遵照,分別納租完糧,勿得故意抗租欠糧,致干追究。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穀、雜餉均免再徵,其各稟遵,勿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給。

第七諭示

欽加總鎮銜、署福建臺灣城守等處地方參府候補協鎮胡,抄奉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舉辦清丈,所有新舊田園,或偏於賦重,或匿不承糧,業經本爵部院詳核各縣現在折徵數目,從輕照同安則,酌議田園上、中、下及下下則應徵銀數,專摺奏請敕部核議施行。此次清丈以後,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甲數不符,或有田無契,應由藩司一律刊發丈單,以資執憑,永遠管業,併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各在案。茲查臺南、北各屬陸續具報丈竣,亟須開發丈單,次第查填給領,一俟奉准部覆,將來即照新定賦則啟徵,從此賦重之戶輕減數倍,永無糧累之虞;無賦之田均各配糧,免罹欺隱之罪,實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亟列單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屬官紳、殷富及業戶、農民人等一體知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赴局,報領丈單收執,永遠管業,併遵照核定等則照繳丈費。此系奏明給單收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該業戶等即行指明稟究。倘該業戶等有不遵此次定章,違延抗繳,亦立即一併究辦不貸。各宜凜遵,無違,切切,特示。

計黏章程六條。

光緒十四年六月□日給。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次發給丈單,南北一律,每甲上田收費洋二元五角,中田收費洋二元,下田收費洋一元五角,下下田收費洋一元。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視下下田,下下園收費洋五角。每洋銀一元概定七錢二分,此外,不准絲毫多收。前項丈費祗收一次,併非按年之款,以後永不再收。

一、臺地遇有地方正事,紳民中踴躍急公者固多,取巧推延者亦有。此項丈費系奏明抽收,事在必行,與胥吏之私收者逈別。官紳殷富為庶民所仰望,如武職官莊田園、府徵叛產、生息產、書院膏伙產、縣徵官莊及零星充公產,各歸各繳,其紳富大戶當踴躍先繳,以次遞及中戶、小戶,以免諉延觀望。

一、各屬所丈田園,有遵上年示諭分定上、中、下各則者,有尚未分定者,此次核給丈單,其已經分定者,如與原丈填報等則及甲數相符,即行給單;其間實有未符,准其繳契驗對,確查更正。倘各業戶故意指為不符,或藉詞緩延,或逞刁軌抗,一經查明,定即究罰。此外,尚未分定者,即由委員驗契,秉公核定填報,亦不容再事懸宕。

一、繳驗契據,無論已稅未稅,驗明給單繳費,立即將契發還,不准藉端控留需索。單費之外,不准絲毫多取:如有此情,許該業戶等稟請查究。至繳驗契據限期:距城二十里內三日;五十里內五日;一百里及百餘里內者十日;契在內地者,限四十日赴局呈驗;玩延者,限半契價充公;間有胎押與人及與人合典者,合邀受主同夥齊來驗對;一業兩爭,已控在官者,斷結後,再行給單。

一、臺地大租戶有每甲向小租戶收穀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謂之額租;有每甲不論荒歉,收穀二、三石者,謂之定租;又有大租戶祗知此段田園年可向小租戶分收租穀多少石,不知有若干甲數者。此次應發丈單,僅給大租戶,不給小租戶,則小租戶無從管業;各給一單,則字號、田甲、坐落地名均同,惟有單內業主、田主兩字分別,日久難保不無牽混。現在丈單之外,由縣另行發給印照,如賦歸大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承領丈單,小租戶承領印照;歸小租戶納賦,則丈單歸小租戶,印照歸大租戶;只繳丈單費,印照無須,以便各有憑執。至大租戶或願照舊歸其完糧;或願減應收大租,改歸小租戶完糧,准各順輿情,期無偏抑,妥為辦理。

一、配納番租、隘租、屯租各田園,統歸小租戶按則領單,繳費承糧。其相沿支給番丁口糧,僱養防隘壯丁,如完賦之外有餘,各聽民間自收自辦。屯辦辛俸屯餉,本由官給,毋庸別議。

第八諭示

欽加提舉銜、特授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李,批候飭差協同查抄完糧事。緣本縣下車伊始,章程未定,大小租戶應完錢糧互相推延,是以議立加三章程,示諭遵完,原屬一時權宜之計,併未通盤籌議,茲經訪悉輿情,若不論租數多寡、田畝肥瘠,一概照此貼納,雖於大租戶無虧,卻與小租戶有礙,似應變通另議,以免偏抑。每田一甲,如小租戶完納大租二、三石至五、六石者,似照加三貼納;若每甲完租穀至七石以上者,即著各小租戶邀同會議,酌量貼納,總須兩得其平,大租戶不致吃虧,小租戶亦不致有礙,方昭公允;倘大租戶藉端刁難,小租戶恃頑抗欠,均干提究。爾迅將應完十六年錢糧,先行按數清完,掣串呈驗,毋得推諉干咎。抄此附。

第九諭示

會辦給單收費事務委員、前任邵武縣正堂丁;欽加同知銜、署理臺灣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本年啟徵新糧,所有民番田園大小租戶應完新糧章程,節經示諭在案,恐尚未能家喻戶曉,合再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邑糧戶人等知悉:爾等應完新糧,務各遵照後開章程完納,毋稍違延,切切,特示。

計開:

一、民田、民園大小租向系三七抽收者,歸大租戶領單承糧。凡向完重供,此次改為輕賦,其中僅有便宜,譬如從前每年應完正供十元,現在新糧只完七元,計便宜銀三元,應照三七租數,由大租戶貼出七成便宜銀二元一角,歸小租戶收回;又有向完正供,不及新糧之數者,其中不無吃虧,譬如從前每年僅完正供五元,現在新糧應完十元,除去向完五元外,尚應五元,亦照三七租數,由大租戶出一元五角,再由小租戶貼出三元五角,併歸大租戶完納。四六對半分收者,炤此類推。

一、民田、民園大租戶,向系二八抽收者,歸小租戶領單承糧。譬如從前每年大租戶應完正供十元,現歸小租戶完納七元,應由大租戶貼歸小租戶完納,尚便宜銀三元,應照二八租數,由大租戶貼出八成銀二元四角,歸小租戶收回。又如從前每年大租戶僅完正供五元,現歸小租戶完納十元,除向完之五元由大租戶貼歸小租戶完納外,尚少五元,亦照二八租數,由大租戶貼出一元,再由小租戶出四元,歸小租戶完納。一九分收者,炤此類推。

一、屯田向系官贌佃收租,現應改為賦,按則陞科。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隘田向系隘丁墾種,配完屯租,現應一律按則領單完糧。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大平等莊近山一帶番埔,原給番人耕種,續典於民,向納番人埔底租,每穀數十石中,約抽一、二斗,或折錢一、二百文,此次清丈,一律陞科,應由典主按則領單完糧。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楠仔仙大溪西東番田、番園,向由社總通事等抽收租穀,名為撫番租,每穀十石,約抽一石及七、八、九斗不等,此次清丈,一律陞科,應由墾戶領單完糧。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其原納社總通事等撫番租,永遠革除。

一、民屯番隘各田園,如無大小租者,祗一承糧業戶,掣給司印丈單,不給縣照;有大小租者,如歸大租戶承糧,則大租戶領司印丈單,而小租戶另給縣印執照;如歸小租戶承糧,則小租戶領司印丈單,而大租戶另給縣印執照。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一日給。

第一○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飭事。本年七月十一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全臺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特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除札飭臺南、北各廳縣立即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決不寬貸,切切,合併札行。札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遵辦,併飭經理清丈各委員遵照,毋違,此札,等因,計粘單一紙到府。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亟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轉飭各委員紳一體遵照憲檄指飭,妥速辦理,毋稍違延,致干未便,火速火速,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第一一札飭

署理臺北府候補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二級紀錄五次雷,為札發用事。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札開,據代理恆春縣知縣武令稟稱:奉札開,炤得全臺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札飭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等因。查此案,先奉憲臺札,由本府轉飭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瀰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擬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將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為妥便,稟奉本府批准遵辦在案。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寬長若干?必須查明,一律照辦。又卑邑系新闢縣分,併無弓書,除移淡水縣查復,併稟請本府轉飭鄰縣選派弓書四名暨先委幹員四名,一俟到齊,即行執明開辦外,理合稟復察核。再卑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擬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二可以免弊竇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據稟已悉,查該縣已因案經本爵部院飭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著移交後任何亟接手,妥為辦理。所請量繩弓尺,仰候飭臺北府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以照一律。此繳印發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將量繩弓尺,查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承領,併移臺灣府知照,毋違,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移臺灣府知照外,相應查照淡水縣章程,備就量繩弓尺式樣一條,發給承領。為此行縣即便遵照,迅將發去量繩弓式查收備用,仍將收到日期具報查考,毋違,此行。

計發量繩弓尺式樣一條。

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

第一二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札飭遵辦事。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蒙本道憲陳批,據前代理縣武令具稟:移查量繩,併請飭派弓書委員,趕辦丈量,及親身督丈各情形緣由,蒙批:既據逕稟,仰臺灣府飭候爵撫憲批示繳,等因。正在轉行間,即准臺北府雷移開,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札開,據代理恆春縣知縣武令稟稱:奉札開,炤得全臺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札飭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妥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等因。查此案,先奉憲臺札,由本府轉飭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瀰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擬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將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為妥便,稟奉本府批准遵辦在案。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實長若干?必須查明,一律照辦。又卑邑系新闢縣分,併無弓書,除淡水縣查復,併稟請本府轉飭鄰縣選派弓書四名暨先委幹員四名,一俟到齊,即行報明開辦外,理合稟復察核。再本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擬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二可以免弊竇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據稟已悉,查該縣現已因案經本爵部院飭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著移交後任何亟接手,妥為辦理。所請量繩弓尺,仰候飭臺北府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以照一律。此繳印發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將量繩弓尺,查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承領,併移臺灣府知照,毋違,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查照淡水縣章程,備就量繩弓尺式樣,發縣查收應用外,合就移知。為此移請,請煩查照辦理,望切望切,須至移者,等因。准此,併據稟到府,查武令現已因案撤任,除將所稟委員暨弓書另札飭遵外,合飭接辦。為此,札仰該縣官吏遵照,速將清丈田園一案,趕緊查報妥辦,毋稍挨延,切切,此札。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第一三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札飭議覆事。案據前代理縣武令稟稱:本年七月十七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炤得全書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

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為此札飭,札到該縣,立即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決不寬貸,切切,此札。計粘抄一紙,等因。查此案,先奉爵撫憲劉札,由憲臺轉飭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瀰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擬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將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為妥便,稟奉憲臺批准遵辦一案。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實長若干?必須查明,一律照辦。又卑邑系新闢縣分,併無弓書,應請憲臺轉飭臺、鳳兩縣各派弓書二名,到恆應役,併請遴委幹員四名,幫同辦理,一俟到齊,即行報明開辦。再卑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擬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一可以免弊竇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實為公便。又據別稟:辦理清丈,必須耐勞幹練之員方為得力。查明試用縣丞馮廷桂、留閩補用從九品滕久嵩、指閩試用從九品柳繼慈、儘先千總蔡大慶堪以委用;可否,仰懇加札,以資臂助,稟請示遵。再馮廷桂現署枋寮巡檢,有與枋寮附近之楓港、■〈艹〈束刂〉〉桐腳、南勢湖一帶皆可就近丈量,等情。據此,查武令現已因案撤任,所舉四員是否堪以幫同清丈,合飭查議。為此,札仰該縣遵照,剋日確查議覆。其弓手算書,就近之臺灣、鳳山兩縣堪否派撥應用,併候札查覆到飭遵,此札。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第一四稟呈

敬再稟者:竊照清丈一事,現已遵辦具稟;惟卑邑尚有為難下情,敬為我仁憲縷晰陳之。查戶部則例內開:臺灣東界內,丈出已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一體免其陞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炤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畝徵銀,免其納粟。至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狼■〈王喬〉等處私墾田畝,亦照民買番地之例,一體陞科,仍立碑為界;如五十三年奏准清查後,有越界私墾,從重治罪等語。又查臺灣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蒙協辦大學士將軍總督公福會同前憲臺、撫憲徐,奏明挑募番丁四千名,於南北兩路分設大小十二屯,共給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開墾,免其納賦,禁止民人典賣;尚剩六百二十一甲零,召墾成熟,按則科租,以充屯務公用。其已經墾熟,復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則陞科,官為徵收,以之撥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併支給屯辦屯丁俸餉,及興修水利紅白賞恤,一切屯務之用,等因,在案。查從前臺北裁廳改府之時,設局舉辦清賦,各紳民執以番地無糧之例,抗不遵辦,經前臺北府陳守、前臺北府憲陳,於淡水廳任內,以番地番耕,固屬無糧,番地而歸民耕,自應完賦,剴切開導,始據陸續呈報。此次憲臺、爵撫憲奏准舉辦清丈,所有番地應否丈量,未奉明文。第查通臺各縣均在前山,自無量至番地之勢;而卑縣情形與他邑逈異。卑縣地方原系番社,自建城設縣而後,招商集市,募民墾闢,十數年來,已成都邑,然其中番民參半,錯雜而居。若番地不丈,則民間藉為口實,必以同是朝廷赤子,何分軒輊,無以示大公至正之心;倘與民田一律勘量,則該番必以向沐皇仁,久免陞科納賦,今忽一旦改絃,恐致未撫者阻其向化之誠,已撫者復起更端之念。且番性浮動,居無定所,耕無定方,聞番耕種山地,以三年一換,因而番地荒熟不常,莫從驗等則之高下;番人作輟靡定,不能知田主之姓名。究應如何另籌妥善章程,以期允協之處,卑職檮昧淺識,未敢妄議,合將卑縣番田應否一體丈量緣由,據實附陳,仰祈憲臺察鑑,迅賜訓示遵行,實為公便。肅具寸稟,恭請勛安,伏乞鈞鑑,卑職□□謹再稟。

光緒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正堂何行。

第一五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飭知事。案蒙爵撫憲劉札開:照得臺南、北兩府所屬,現在辦理清賦,恆春縣新設地方究竟能否一律舉辦,應即委補恆春縣知縣李時英前往查勘情形,再行酌辦。除札該員遵照,剋日馳往詳細察看,據實稟覆,聽候察奪,毋稍遷延切切外,合併札行。札到該府,即便查照,此札,等因。奉此,令就飭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知照,此札。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札。

第一六札飭

欽命布政使銜、署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斐凌阿巴圖魯隨帶加二級陳,為札飭事。本年正月十九日,據准補恆春縣李時英詳稱:案奉爵撫憲劉札開,炤得臺南、北兩府所屬,現在辦理清賦,恆春縣新設地方,究竟能否一律舉辦,應即委令該員前往查看情形,再行酌辦,合行札飭。札到該令,立即遵照,剋日馳往詳細察看,據實稟覆,聽候察奪,毋稍遷延,切切,此札,等因。奉此,卑職叩辭時,經奉爵撫憲面諭,將奉札緣由,詳請憲臺札飭現代恆春縣何令會同查看,稟覆察奪。除分別詳請本府外,理合具文詳請察核,實為公便,等由,到道。據此,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會同查看,稟覆核辦,毋延,此札。

光緒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札。

第一七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行知事。案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臺灣現在舉辦清賦,所有南北各屬丈量田畝,稽核勤惰,繪造圖冊,事務繁重;將來丈量完竣,酌量損益,按則科賦,以及裁併屯租、番租等項雜款歸入正供,頭緒繁多,必須綜核精詳,絲絲入控,非設立全臺清賦總局,遴派總辦大員,提綱契領,不足以歸一律,而專責成。查有全臺總糧臺沈前藩司、臺灣陳前署道堪以委令,會同總辦全臺清賦總局,除分批飭遵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通飭所屬一體知照,毋延,此札,等因。奉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十三年六月日札。

第一八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臺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復全臺田畝,歷查各縣新舊荒熟墾地混淆隱匿,是以奏明清丈,以重國課。現在南北兩屬,將次丈量完竣,查該業戶等從前所執契據,或曾經投稅,或空執白契,或現丈與該業戶內前執田契不符,以及新墾溢田,暨從前有田無契者,統不劃一,此次清丈後,應由藩司一律刊發丈單,該業戶即可永遠作為契據管業。其原有紅契固可照執為據,即使紅契與現丈田甲不符者,亦准照給丈單。所有應收丈量單費,當候本爵部院出示曉諭,定明數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員胥吏私索分文。除通飭各縣遵照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業戶一體知悉:嗣後如有此等情弊,即行指名稟追,本爵部院現在訪聞各縣委員內有私索丈費之事,倘或已被索付者,准即來轅指稟查追抵繳,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給。

告示實貼曉諭。

第一九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轉飭事。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蒙本道憲唐札開,准臺藩司移,奉臺藩司移,奉總督部堂楊憲劄,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二日,准戶部咨,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楊等奏:臺灣辦理清賦,所需清丈經費無從籌劃,擬仿照江蘇等省舉辦清丈,就田抽收丈費,除撥還清賦經費外,其餘撥歸鐵路、地價、車房等項,應俟收齊,再同支銷數目另行分別歸案造報,附片一件。光緒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移咨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暨臺灣巡撫遵照,併令俟前項丈費收齊時,將某則田園若干?共收丈量費若干?撥給清賦經費若干?撥歸鐵路、地價、車房等項若干?以及支銷細數,迅速逐一分晰報部查核,毋稍遲延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行司即便遵照辦理,等因,到司。奉此,合就移知,請煩查照轉飭施行,等由。准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札到該府,即便轉飭所屬查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亟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部行辦理,即將收支丈費細數,逐一分晰造報,毋違,此札。

光緒十四年七月初二日札。

光緒十四年七月初七日奉。

第二○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轉飭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蒙臺藩憲邵札開,據該府詳稱:案奉憲札,飭將各屬清丈經費核實具報等因,業經分飭遵照;併據各廳、縣按月造冊到府,又經轉送;併將卑府局用款,造冊報銷在案。茲查卑府屬清丈,現已於本年二月底一律完竣,應即截數,查造總冊具報。計自開辦清丈起,至竣事止,支給清丈各款共銀九萬一千六百四十三兩一錢八分六釐三毫四絲四忽,內除臺北府在於清賦捐收款內,移解銀七千兩外,尚挪動徵存戴案等叛租銀八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一錢八分六釐三毫四絲四忽,理合造具四柱總冊,具文詳送察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再嘉義、鳳山、彰化、恆春縣查造八筐魚鱗冊,俱未申送;惟嘉義僅將員薪書伙造報,即經匯轉。至鳳山、彰化、恆春三縣造冊用款,俱未請銷,將來送到,附入給單收費案內造報,合併聲明等由,到司。據此,除各屬所報用款,由局另行核辦外,惟清丈經費應在徵收丈費內核實支銷,所有該府屬挪動戴案等叛產銀八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零,應按各屬原挪銀數,在於收完單費內隨時由府催提,撥還戴案等叛租,解儲司庫,備給加餉等項之需,以清款項。除呈報爵撫憲,併移請賦局查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提補具報,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遵辦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將該縣領用清丈各款銀兩,在於收完單費內隨時提撥解府,以憑歸還挪動叛租款項,解司備給加餉,毋違,此札。

光緒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札。

第二一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任候補道憲臺南府正堂軍功一級紀錄二次吳,為炤抄札發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蒙臺藩憲沈札開:照得臺地田園清丈給單將次報竣,如有原丈遺漏,未經領單田園,應准首報補丈,現經由司出示曉諭,以杜隱漏,合行札發。為此,札仰該府立即照抄轉發所屬,分別抄寫多張,粘貼曉諭,毋延,切切,此札。計發告示一道,等因。蒙此,合行照抄札發。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將發來告示照抄多張,分別粘貼曉諭,仍將收到日期,併貼過處所具報藩憲,併報府查考,毋違,切切,此札。

計發照抄告示一道。

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六日札。

光緒十五年十月日奉。

第二二諭示

奏委署理福建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沈,為示諭事。照得臺地此次清丈,填給丈單,原為各戶執業承糧之據。現在各屬給單陸續辦竣,如有原丈遺漏,未經領單田園,准於□日內報明帶領補丈;倘逾延不報,一經察出,田園入官,併究以欺隱之罪;其本人不報不認,經田鄰或鄉族首報引丈者,將田園截半充賞,給單承糧,以一半撥充公用,先由縣召佃收租承糧,以杜隱匿,合亟示諭。為此,示仰各屬糧戶人等一體知悉:自此次示諭之後,果有隱匿別經發覺者,定即分別究辦,決不姑寬,毋貽後悔,凜之,特示。

光緒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給。

第二三執照

代理埔里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發墾照事。案據墾戶曾如從稟請:竊從上年間墾闢鹿撾莊前後山林埔園一所,東至大崙分水界,西至大崙分水界,南至路牌小溪界,北至大崙分水界,四至界址分明。前經於去年五月初一日稟請在案,但未蒙恩懇分執,未免有糊混之虞;若蒙准賜給發墾照,庶可再興工開闢,待耕成請丈,分別課納,永遠掌耕。理合瀝情稟請,叩乞電詧施行等情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永墾。為此,照仰該墾戶即便遵照開成田園報丈陞科,以杜爭端,切切,須炤。

拑享第二十一號。右照給墾戶曹如從准此。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給。

分府限□□日銷。

第二四執照

臺灣府彰化縣談,為懇給執照,以便募民招墾事。據薄昇澯具稟:請墾布嶼稟堡荒蕪青埔草地一所,東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豐港為界。查明四至無礙,合就單付墾戶薄昇澯前往呈請界內,募佃墾耕,隨墾隨報,炤例陞科,毋得欺隱,給此執照。

右單給墾戶薄昇澯執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日糧給。

第二五墾單

特簡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張,為請墾荒埔,以裕國課事。據貢生楊道弘具稟前來,詞稱:農為民事之本,產乃國用之源,弘查興直埔有荒地一所,東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腳,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荳山,堪以開墾。此地原來荒蕪,既與番民無礙,又無請墾在先,茲弘願挈借資本,備辦農具,募佃開墾。爺臺愛民廣土,卹土裕國,恩准給墾單告示,弘得招佃開荒,隨墾陞科,以裕國課等情。據此,飭行鄉保通事查明取結外,合就給墾。為此,單給貢生楊道弘即便照所請墾界,招佃墾耕,務便番民相安,隨墾隨報,以憑轉報計畝陞科,供納課粟,不得遺漏,以及欺隱侵佔番界,致生事端,凜之,慎之。須至墾單者。

右單給貢生楊道弘准此。

雍正五年二月初八日給。

第二六執照

  執照

      特派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徐,為懇恩給墾等事。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據大里簡隘民壯首吳安祥稟稱:祥蒙恩憲暨前憲准允大里簡隘民壯首小心督夥,防禦兇番,巡護行人,未常有誤。因隘寮前後有砂石瘠地,於嘉慶十七年,祥父吳宋起赴翟前憲報墾,續於同任內報陞,尚有寮後左右附近崎山未能一併墾透,叩乞給照招墾等情。計粘山圖一紙,業經飭差查勘在案。茲據該差稟復前來,除分別批示外,合行給照招墾。為此,照給大里簡隘民壯首吳安祥即便遵照後開給墾山地四至界址,招佃開墾,限年報陞,毋許籍照越界侵佔,致干查究,無違,須照。

      計開:

      墾戶吳安祥給墾山地,東至海自界為界,西至崙頂擴仔寮及水為界,南至大溪福德祠地為界,北至嶐嶐石圍汛革嶺頂遠望坑隘界地為界。

      右照給墾戶吳安祥准此。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七執照

  執照

      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請定報墾給照之例等事。乾隆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奉准戶部咨,廣東司案呈,本部議覆浙江按察使同德條奏:報墾荒地,令布政司刊發執照,給業戶收執一案,請嗣後民間報墾荒地,令布政司刊刻執照,鈐蓋司印,預行頒發各州縣,俟墾戶呈報勘明,即將業戶姓名、畝分數目及四至,填明照內,給發業戶收執;所有給過司照數目,及業戶姓名、畝分、四至,歲底造開彙報藩司查核。其開墾成熟者,於應行起徵之年,照例催徵;其認墾之後,或因丁壯消亡,或因地土磽薄,實在墾不成熟者,准令呈明該地方官勘明銷繳。如業戶不請司照,即以私墾治罪;地方官查勘不實,擅行濫給,亦即嚴行查參。庶豪強不得兼併,官吏無從欺隱,而貧民業開墾之利矣!於乾隆八年四月初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通行各該督撫遵照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該墾戶即便查照收執,須至執照者。

      今開:

      宜蘭縣墾戶林隆報墾不入則田一分九厘二毫,坐落內外石空莊地方,東至山崙處,西至山崙處,北至坑底處,實係自墾田地,應以光緒二十年起科。

      右照給宜蘭縣墾戶林隆准此。

      光緒二十年九月 日給。

      布政使司  布字四百十七號。

第二八墾照

  按司道墾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照管業完租事。照得軍功廠一帶海埔,前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准予給照召佃,墾築田園魚塭,徵收租息,以為修港之資。此次清丈,經委員勘丈,分別報升填單,酌議定章,歸廠納賦。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墾戶張福成即便收執,將所管安屬內武定里田園魚塭後開坵甲,照章按甲完租,每年統於冬季交由管事赴轅繳納租銀,以為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缺租,勻混匿報等弊,察出定拏該墾戶照例重究,將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一、墾戶□□,承耕下園□坵,計丈□□□;又下下園□□坵,計丈□□□;又鹽園□坵,計丈□□□,又中塭一口,計丈三十五甲七分三釐九毫七絲六忽正;又下塭一十二口,計丈一十一甲九分九釐九分毫四絲一忽六微正。

      右照給墾戶張福成收執。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 日。  新字第四百二十九號。

第二九執照

(前文略)給照成墾事。案據吳永興稟稱:承父遺下墾管木屐囒、長寮兩處地方,東至木屐囒大山,西至長寮大山,南至□□□,北至珠仔山嶺腳,四至界址明白。內荒埔較多,成田尚少,逐年配納番租四十五石,又帶茄道坑園地一所,東至溪頭,西至火空,南至木屐囒山,北至西魯榻崙,四至界址明白。該處地方俱未領墾,叩乞准予給照等情,業經票差查勘在案,旋據該差具覆界址相符,併無轇轕等情,據此,合行給炤。為此,炤仰該業戶吳永興即便遵照所有荒地,限一年內趕緊招佃開透,報丈陞科;如逾二年,仍舊拋荒,另有別人開闢,該業戶不得藉口相爭,切切,勿違,須炤。

右照給業戶吳永興准此。

一、批明:永興、振成兄弟,於光緒十三年十二月間分爨,凡所承物業,炤兩大房均分。茲因墾照難以開折,其二比房份應得界址,俱載鬮書合同字內明白,批明為炤。

光緒十三年六月日給。

一、批明:內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付佃人吳德坤前去開創,批炤。

一、批明:內抽出水井湖、鹽塗坑兩處草地荒埔二所,付佃人吳萬豐官前去招佃闢創,批炤。

第三○墾單

欽命二品頂戴、辦理中路營務處、中路撫墾事務、統領棟字等營、遇缺儘先前選用道兼龍騎都尉勁勇巴圖魯林,為給發墾單事。照得本處奉爵撫院劉委辦中路撫墾事宜,業於大湖、東勢角等處設立撫墾局,併經將稟定墾務章程出示曉諭招墾在案。茲據臺灣府彰化縣太平莊人,赴東勢角稟明承墾彰化縣轄境頭、汴坑各處地方曠地一處,東至酒桶山橫龍直透茄冬坑水倒北止,計□弓,西至猴洞埔溪冬瓜山、頂埔腳豬哥湖山止,計□弓,南至竹仔坑扁擔山龍水流南止,計□弓,北至石館湖廍仔坑中坑,直透內城大潭山隆虎頭山腳止,計□弓,經委員勘明四至界址,丈量弓數,併取具殷戶保結,合給墾單,以便開闢。該墾戶林鳳鳴務須遵照稟定章程,限定一年期內,將承墾之地盡成田園,分上、中、下三則抽租;上者三成作官租,七成歸墾民;中者二成作官租,八成歸墾民;三年成熟之後,按則陞科,即將此墾單繳還,換給縣印墾照,永遠收執。倘限滿未墾,即追回墾單,另行招墾,該墾戶不得抗違干究,切切,須至單者。

右仰墾戶林鳳鳴收執。

光緒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給。

中華營務處林。

第三一開墾佃耕字

立出開墾佃耕字人臺邑郡城內大東門業戶林道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山業一宗,業在新豐里。其業一所,座落土名石梯內,付與佃人林賜開墾耕作,應額掌管,不得混界。每年訂納稅銀一元五角,不論年豐歲歉,清楚明白,不能拖缺稅銀;如有拖缺稅銀者,聽林道記起耕加稅;若無拖缺,永遠世代子孫不得起耕,亦不得加稅。保此山業果系是林道記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恐畏日後子孫典出他人,亦不得加稅,從上年收給憑單,聲明存炤。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同治二年十二月日。

代書楊國瑞

立出開墾佃耕人林道記

第三二墾字

立給墾字業主陳廷溥,有承祖給墾茄藤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岸,用本開墾埔園一片,東至洪宅園,西至車路,南至水溝,北至洪宅,四至明白,經丈明載一甲。今佃人洪振老托中向求園底,三面議估,即日收過先年開墾工本及園底銀項番銀一百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園亦與振老前去備牛隻耕種,永為己業。年配納業主租粟三石滿,於收冬之日,應辦經風扇淨乾粟,車運到館完納,不得少欠,如振老不合意耕作,租粟清明聽其轉退下付。保此園系承祖先年用本開墾熟園,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業主抵擋,不干振老之事。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墾字內番銀一百大元。

乾隆三十九年正月日。立給墾字業主陳

作中人陳贊官

洪心官

知見人陳仁

第三三墾字

立出墾字人業主葉,於本草地內,坐落土名下南勢風吹洋有畬宅一段,東至大山崁腳,西至石岸齊,南至大坑,北至竹圍外崁墘,四至明白為界。茲因佃人陳大、陳願、陳是、陳由同前來認佃墾耕,遞年配納大租粟二石滿正,冬收之日,不論豐歉,風煽乾淨,運到公館倉口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任從業主換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墾成,按畝增租,恐口無憑,合立出墾字一紙,付執存炤。

道光三年六月日給。

管事陳魁、正珍

列向字第七十號

代書人王文生

 

第三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因前年有劉家退佃水田一埒,坐落鎮平莊南勢,東至劉蔭田為界,西至曾厝崙大圳岸為界,南至范家田為界,北至蕭坤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一甲二分二釐半正,遞年配納大租粟十二石二斗五升,莊例帶車工水銀。今因要銀完課,情願出贌,托中就與巫德興父子前來出首承領,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付與銀主前去耕作納租,永為己業。保此田果系劉天賜等退佃之田,併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業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併帶上手退佃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邱國賢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

第三五招佃字

立招佃字人業主王本館,有二重湳莊佃黃宗淑積欠大租車工水銀,已將自己鬮分應分水田,坐址二抱竹洋田業二甲三分正,東至蘇家田為界,西至伊侄田為界,南至圳岸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四至明白,退歸本館變賣抵價,永無贖還矣!茲因欲銀費用,將此田業托中招到鄭教觀前來承受為佃,三面言議,願收田價佛銀七十大元正,即日收清足訖,其田即付鄭教觀前去管業,輸納本館大租穀一十八石四斗正,其車水銀照例貼納,不許欠缺租項。此系本館退歸田業,甘願招佃前來耕種,永為己業。口欲有憑,立招佃字一紙,併上手退耕字,共二紙,付執為炤。

業主王

嘉慶三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黃章程、巫紹開

立招佃字人業主

第三六招佃墾字

立招佃墾字武西堡水漆林莊業主吳義記,因承莊佃退耕田底二甲九分,坐落東勢洋,東至水溝為界,西至沙溝為界,南至曾家田為界,北至本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托中招出陳繩武出首前來墾耕,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底隨踏明界址,付與繩武前去耕作,永為子孫己業。每甲田年應納本業主大租粟館栳八石正,其粟車運到館交,不得濕冇;其車工圳費悉依莊例完納。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併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弊,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干墾佃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招佃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其上手退耕字系是總契,不得開折,繳連,再炤。

再批明:應配牛埔牧牛圳水灌溉,上流下接,批明再炤。

業主吳。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表叔李思省

為中人邱克家

立招耕字人業主吳義記

第三七之一退還園底字

立退還園底字人吳佑、吳意、吳杞等,有承祖父吳提向前業主鄭興統、鄭光顏認墾蔗份園二埒,共牛掛一隻,內廍份廍器九掛得一;年該納現業主林頭家大租糖五■〈石川〉,方頭家大租糖五■〈石川〉,杜頭家大租二■〈石川〉:共一十二■〈石川〉。一埒址在大崗山埤仔尾社後,毗連四坵,計二甲七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吳園。一埒址在崗山頭燕仔石沙仔園,四坵毗連,計一甲二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吳園,南至車路溝,北至許典陳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積欠林業主大租糖,自道光二年起,至十三年止,共六十■〈石川〉,無力清還,願將此園底退還林業主,以抵清完。託中言明,蒙林業主許允,即日將園收管,併積欠伊份內之大租,一概給意等完單收執,以憑洗清。意等一退千休,異日此園或留或棄,自當聽林業主之便,意等不得言找贖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退佃字一紙,併繳約字一紙,共二紙,執為炤。

批明:方、杜二頭家之大租糖,道光十五年以前,系意等逐年完納無欠;道光十六年以後,林業主自應理完,合再炤。

道光十六年月日。

為中人吳育、吳佑

立退園底字人吳意、吳杞

代筆許玉泉

第三七之二賣盡園底契字

立賣盡園底契字人林張氏,有承佃退還蔗份園二埒,共牛掛一隻,廍份廍器九掛得一;年該納氏大租塘五■〈石屚〉,方頭家五■〈石屚〉,杜頭家二■〈石屚〉:共十二■〈石屚〉,折青糖十二擔。一埒址大崗山碑仔尾社後,毗連四坵,計二甲七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吳園。又一埒址崗山頭燕仔石沙仔園,四坵毗連,計一甲二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吳園,南至車路溝,北至許典陳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先姑棄世多年,尚未歸土,茲欲擇日安葬,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吳祿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時價銀六百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時踏界,交付銀主掌管,收稅完租,永為己業。氏一賣千休,異日不敢言找贖滋事。保此園果系氏承佃返還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賣盡契一紙,併繳退還字一紙,原約字一紙,共三紙,送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二月二十日。

光緒十五年正月初四日。

驗契三紙填給司單。

道光十六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男林注在號、林啟東號

為中人胡葵號

立賣盡園底契人林張氏號

批筆人林啟東號

 

第三八再承永耕字

立再承永耕人吳阿添,茲因上年承有馬六子孫連德遺下水田一處,土名大中窠口二重河唇,東至蘆來田為界,西至邱少基田為界,南至張念田為界,北至自己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租穀一石八斗,又帶磧底銀二元。先年被洪水沖崩,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德茲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退於吳添兄永耕管業,添再備出出底銀六大元,又備出磧底銀二元。當日銀交番主連德親收足訖,此田自戊子冬起,至丙辰冬止,限滿之日,再行轉約。自立字之後,若有另生枝節,系德一力出身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此系人番甘願,恐口難憑,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據,炤。

即日批明:添再備出田底銀六元,又備出磧底銀二元,批炤。

光緒戊子十四年月日。

知見鍾下骨

在場楊孔雲

代筆林瑞廷

立再承永耕字吳阿添

第三九奏議

雍正五年七月初八日,浙閩總督臣高其倬謹奏,為奏聞臺灣人民搬眷情節事。竊查臺灣各處居住人民,多系隻身在彼,向皆不許攜帶婦女,其意為臺地遠隔重洋,形勢險要,人民眾多,則良姦不一,恐為地方之害。近來閩省之人,及曾經任閩各員條陳議論,多謂人民居彼,既無家室,則無父母妻子之繫、久遠安居之心,所以敢於為非;若令搬眷成家,則人人守其田廬,顧其父母妻子,不敢妄為,實安靜臺境之一策。臣因其說甚近情理,隨反覆詳細詢訪籌思,查得臺灣府所屬縣之中臺灣一縣,皆系老本住臺之人,原有妻眷;其諸羅、鳳山、彰化三縣皆新住之民,全無妻子,此種之人不但心無繫戀,敢於為非,且聚二、三十人或三、四十人同搭屋寮,共居一處,農田之時,尚有耕耘之事;及田收之後,頗有所得,任意花費,又終日無事,惟有相聚賭飲,飲酣賭輸,遂致共謀竊劫。若令各有妻子,則內外有分,不至雜沓紛紜,且各顧養贍妻子,則賭飲花費之事自滅;各顧保守家室,則搶奪剽竊之志自消,實為形格勢禁之要務。就臣愚昧之見,以為全不搬眷固非長策;而一概搬眷亦非長策。請嗣後住臺人民若欲搬眷住臺,其貿易、雇工、及無業之人,全無田地,原非安土之輩,概不准搬外;其開墾田土,實在耕食之人,欲行搬眷者,俱令呈明地方官詳細確查,實有墾種之田滿一甲,併有房廬者,即行給照,移明該管地方官令其搬住,仍查明安插,務期明晰。至佃戶之中有佃田滿一甲,住臺經五年,而業主又肯具狀保系誠實不多事之人,如有妄為,甘與同罪者,亦准其呈明給照,撥眷前往,查明著落,業戶保領安插;其佃田不及一甲,住臺未滿五年;及雖佃田滿一甲,住及五年,而業戶不肯具保者,一概不准。如此辦理,似搬眷而往者皆將來耕田安人之家;而就此一番確查,又可以其田產多少之概,併系何人下之佃戶,設有犯法,責有所歸,查拏亦易,似為有益。至現今甫往臺灣,求田耕種之人,即系誠實,現無田業,亦應一概不准帶眷前往,以防生事。此臣愚見所籌,未敢遽行,謹將情節繕摺奏聞,伏乞皇上睿裁,謹奏。

 

第四○墾批字

立給墾批字海山莊業主張,茲本衙莊界內,座在橫坑莊,從前未曾批給與人,茲有莊佃陳緣到館自稱:此山從前混承他人,向來未經配納大租,自行請配。即日踏明界址,東自山頂小溝為界,西至陳歲山為界,南至簡家山分水為界,北至陳歲山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給付該佃陳緣掌管為業,每年配納大租粟六斗正,至期到館交納,取出完單為炤。自給之後,該佃務須照界掌管,不得越侵過界,聽其蓋屋居住,耕種度食,亦不得窩藏匪類,為非作歹,致生事端;如有此情,聽業主革逐出莊,不得異言;倘欲別圖轉手他人,任從其便。今欲有憑,合立墾批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收過盤儀銀完足,再炤。

業主張。

道光四年十二月日補給。

 

第四一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有開墾過業主吳分下水田一段,經丈三甲,坐落水漆林,東至圳溝,西至自已厝後牛埔,南至曾恆達田為界,北至徐思佩田為界。又分下田一段,經丈九分,東至自己厝前界為界,西至出水溝為界,南至曾恆達田為界,北至劉敬臣田為界。併茅厝一座四間,牛欄二間,仍帶竹圍菜園一段,四至明白。今因缺租,情願將田底、茅厝退還業主吳,三面言議,出得貼工資銀八十五兩番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厝即付業主前去掌管耕作輸納。保此田厝果系盛美自己開墾之業,與叔侄兄弟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是盛美一力抵擋,不干業主之事。此系二家甘願,日後不得言貼言贖,恐口無憑,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為執照。

即日收過契內番銀八十五兩廣完訖,再炤。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替人弟名達

為中人林志欽

立退佃田底人朱盛美

知見人汪琳

第四二著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有承先人開墾濫田四甲六分正,坐落大武郡水漆林莊,年帶吳頭家大租粟三十六石八斗正,車工圳費照例配納,圳水通流灌溉。今因積缺大租粟二百零石,又新舊車工圳費銀三十九元零,願此業抽出一半田二甲三分,退耕抵還所缺大租粟及車圳銀一半,面會折番銀七十元;餘缺一半大租粟及車圳銀,仍帶在餘一半田二甲三分之額。先問房親叔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業主吳郡山出首承坐,三面議定著下時價番七十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訖,抵還大租;其抽出一半田,隨踏明退歸郡山前去掌管輸課,日後不敢再言找贖。保此田二甲三分果系道承先人開墾之業,與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道自出頭抵擋,不干郡山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來契內銀元,抵還大租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邱養

知見人邱達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

代書人林春

第四三退盡佃字

立退盡佃字大崙莊陳外,有承父及伯等田底共七分三釐,址在吳厝莊東勢洋,坵數不等。因積欠大租一百七十五石無力完納,而業主公項嚴切,願將此田底踏明界址,退盡歸還業主抵完公項。自此退還以後,業主或給他人,或付別耕,俱聽主裁,日後外以及子孫等不敢異言生端。此系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立退盡佃字一紙,付執為炤。

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曾承捷

立退盡佃字人陳外

代筆人洪騰雲

第四四退佃字

同立退佃字人崙仔莊陳德興兄弟等,有承祖父坐落牛椆仔莊水田一段,東至黃家田為界,西至水溝為界,南至自己田為界,北至莊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陳業主大租穀三石五斗正。自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大租穀數百餘石,業主累次究討,兄弟商議,願將田業立字退佃,托中送歸本業主陳榮德堂掌管。即日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本業主掌管,贌田耕種,後日兄弟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陳德興兄弟承祖父自置物業,與外人及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此是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退佃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將田同立退字一紙,送歸本業主贌耕,收抵正供,再炤。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添

為中人黃再松

同立退佃字人陳德興

第四五退耕歸管字

同立退耕歸管字人胡耀宗、王進布、張士路、王忠助等,先年各人等承祖父兄有向高煥觀認贌山林山埔一所,址在南港仔六坑內灰窯坑西勢,東至坑底,西至大崙背,南至大尖角;北至石門外二小崙仔,各為界。前來開闢耕種,於今多年,其山地又瘦,況宗等夥記人等各遷移他處,爰是宗等夥記相邀,托中向山主高煥觀之親高胡觀身上懇出工本銀十四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將認贌山田原界,同中踏明四至,歸還高胡觀歸一掌管。自今退還,日後宗等及子孫永不敢異言再來耕種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甘願退耕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工本銀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王忠起

在場知見人張神助

知見人執筆胡應求

知見人張萬祥、王忠助、王進布、張士路

同立退耕歸管字人胡耀宗

第四六佃批

本業主吳,有水漆林莊,土名羅厝莊崙仔腳前荒田一所,原屬本戶下佃丁劉思、劉道明、黃可暢、黃烈南等田額,被水浸濬,不堪耕種,該佃等逋負穀致累,本業主賠徵課餉多年,茲有郭盛宗前來承認給佃,就該處底下荒田一所、魚池大小三口,憑定南北照大口池岸直透至東福興莊竹仔腳出水溝為界。其荒田一所,不許將田開鑿魚池等項,年定輸納本業主大租銀八大元。嘉慶五年始,逐年租銀至十一月清完,給單執照;倘有至期拖欠租銀,以及防礙滋事,聽本業主另招佃宗,不得藉給滋蔓、混侵界限等情。給佃批一紙,付宗執照。

嘉慶五年三月日給。

第四七佃批

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添亨田六甲八分,因積欠大租穀無力完納,將田底退為本衙管掌為業。茲據陳永萃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六甲八分,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金、陳宅,西至葉宅田,南至大圳,北至陳宅為界,四至明白,三面議定銀價六十四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永萃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年該納大租穀五十四石四斗正,炤莊例自備乾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納,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吊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炤,行。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為玉

立給托施伯慎

批明:陳英觀、陳鶴觀、陳珠明同買過田六甲八分,作三分均分,每份分田二甲,珠明二分六釐六絲,再炤。

第四八開墾田契字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有海埔地一處,址在大肚西沙轆堡三塊厝莊下海埔,東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西至橫溝界,南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北至大溝界。今據佃人楊定觀前來認墾,築旱田一分,年配大租粟二斗,併配大肚溪圳水通流灌溉,即日收過佃人楊定觀來墾禮銀二大元,隨將此業交付楊定觀永遠掌管。口恐無憑,立開墾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墾禮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另借洋銀二元,即將每年大租付銀主扣抵利息,逐年免納,再炤。

業主王。

光緒十年十月日。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

 

第四九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因先年有自置歸管詹繼昌莊佃大租粟,址在大加蚋堡新南莊,土名三重埔莊,抽出二佃戶闕月騫、闕光春歷年原應納大租粟二石五斗正,光緒十四年間扣四成,尚剩六成,年該納大租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二佃之租額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同向與佃戶闕永成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二十四大元正。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此租粟隨即同中交付買主闕永成取收,永為自己之租額,以至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委系是捷三自置之租額,與別房人等無干,在先亦無典借他人財物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情弊,捷三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捷三親收過契字內銀二十四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其承買契約佃冊,有帶別佃,不能繳帶;或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聲明再炤。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詹盛發

知見人弟在源

在場人男清溪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

 

第五○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

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業戶林明注,即林光注,同侄林國榮等,有承祖父遺下管收里族莊莊業佃租,歷掌收租,炤完供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莊業佃租為質,托中引向林安邦借過番銀四百大元,三面言議,全年願納銀主租利大租穀三十六石。其銀四百元,即日同中交光注叔侄親收足訖;其遞年應納銀主租利穀三十六石,即就里族莊屬佃林安邦之現耕,遞年分作早晚二季,對半交納,早季六月內交納早穀一十八石,晚季十月內交納晚穀一十八石。其穀務要晒乾搧淨,按年按季照數交納,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混用濕冇之穀抵塞各等弊;如有此弊,光注叔侄自願補足交納,不敢異言。借約三年為限,自道光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至前止,如遞年照納銀主租利穀外,聽光注叔侄備足原借番銀四百元,贖回莊業佃租借字;若無備銀取贖,仍應聽林按年就伊現耕控抵租穀三十六石,不得異言。此系現銀明借,出自甘願,併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一紙,併繳贖回林得三典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質借銀字內番銀四百元足訖,再炤。內添注「安邦」二字。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

為中保人林居觀

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業戶林明注,即林光注親筆

同侄林國榮

第五一之一鬮分字

同立鬮分字人郭振岳、姜勝本,緣於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給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處,東至高山頂,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協同招佃墾闢,陸續成田,報陞在案。因乏溪流灌蔭,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豐歉,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課無異;祗以佃戶日多,事務日繁,合理之難免維艱,曷若分收之較為方便。爰是鳩集佃戶酌議,隨其美惡,品搭勻稱,踏明界址,課業對半均分,立鬮拈定,至公無私。焚香告神,拈著者永為己業,分戶各管,稟蒙廳憲王立碑定界址,勝本拈著東畔,振岳拈著西畔。自今以後,各管各業,各完已課,世世子孫永不得侵佔翻異滋端。此系仁義合夥,各憑公道,兩無迫勒,但恐日久口說難憑,合立鬮分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略)。

乾隆九年月日。

代書人某

在場人某

佃戶某

業戶某某

第五一之二找絕杜賣契字

立找絕杜賣契人張鳳華,弟觀華、會華,偕侄錫泰、侄孫潤番等,有同承父祖鬮分莊業二所,坐落貓捒東堡。其一原載土名岸裡社西勢尾,東至岸社冒仔達等埔溝為界,西至山坪頂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溪崁為界。又一土名阿和巴莊,東至搭連莊溝,與廖盛草地石碑為界,南至水堀頭張承祖草地石碑為界,北至敦仔等草地為界。兩處界址,俱各明白。前因積欠公項,就界內抽出大租,於乾隆三十六年間,向江九榮官典借銀三千六百元。又就界內抽出同莊等處十分之三租業,併配供粟番租,於乾隆三十七年正月間典與廖時濟官價銀二千二百元。又就界內抽出田四十甲四分,年帶正供粟七十五石零斗,系華叔侄留存自管。其餘界內各莊租業,帶納番租供粟採買等,於乾隆三十六年、三十七年併四十一年間,先後之契四紙,向楊振文官典契價共銀一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大元正。茲典年限未滿,又因積欠府憲鹽課,差追莫措,叔侄相議,願將各典找價賣絕,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原典主楊振文官議找承買,三面言定連江宅、廖宅所典之業在內,值時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元,除原收各契典價銀二萬三千九百二十六元,再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元,合共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元,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原典莊業照前契內所載坐址租額,付與銀主楊振文官永遠管掌為業,仍帶納番租供採丁耕等項。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業,亦即對明付與楊振文官前去備價贖回,歸一掌管,永為己業。其應納番租供粟等項,炤前原典額所行,華等一賣千休,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莊業俱系華等同承父祖鬮分界內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華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永杜絕賣契一紙併連上手印契司單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大員,合前年先後典找,併典江、廖二家各契典價銀共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足,再炤。

批明:華叔侄原留祖業,配納供粟七十五石零,茲再撥出供粟二十石零八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帶楊振文官完納。四十三年止,以前華叔侄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後系楊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納,再炤。

批明:水堀頭下公館議約牆圍內正屋帶兩廊倉,此後歸楊振文官掌管為業,牆外兩邊護屋,仍歸華掌管,外帶北莊倉廒一坐,併歸楊宅,再炤。

批明:此業原帶朴仔籬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莊牧牛壙埔一併歸付銀主楊宅掌管,再炤。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在場母潘氏、潘氏

侄孫潤瓊、潤番、潤奎、潤玉

知見兄仁揖、叔澄瑞

為中謝大木、石媽慎、楊振翰

侄錫泰

秉筆侄雲川

立找絕杜賣契張觀華、鳳華、會華

第五二之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張■〈派,去氵〉元,有承父鬮分應分大武壟新莊魏媽光應分,每年該納大租糖三百觔,折天平三百五十五觔。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借過何諒觀佛面銀四十大元,願將魏媽光大租糖三百觔付與銀主收抵利息,面限四年為滿,聽元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字,不得刁難。其銀如至期未便,仍付銀主收管,不得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併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元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合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炤。其上手大契系與別房相連,難以分拆,不得交付,批明再炤。

嘉慶五年三月日。

為中人張士傑

立典契字人張■〈派,去氵〉元

代書人自己

批明:嘉慶八年再加來佛銀十六元,批明又炤。

代書長男大存

第五二之二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張■〈派,去氵〉元,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郡城何諒兄借出佛銀四十大元,將新莊大租糖三百觔對佃典銀主以抵利息。限不限時,備足母銀清還,取回原借字;如無銀清還,聽銀主掌管,或要與他人,聽從其便,元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園系元自置,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但上手契遭匪亂失落,故無繳連,日後尋出,不堪為用。口恐無憑,合立借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四十元完足,再炤。

批明:嘉慶十七年十一月,再借過佛銀十八元,又炤。

嘉慶十年三月日。

為中人張永達

胎借銀字人張■〈派,去氵〉元

第五二之三轉胎借字

親立轉胎借字人何高陞,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郡城嶺後街徐府合記借出六八重銀餅四十一元半,將新莊大租糖三百觔對佃付與銀主以抵利息。限八年為滿,聽陞備足母銀清還,取回原借字;如至期無銀清還,聽銀主掌管,或要典與他人,任從其便,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園果系陞承父在日,將銀借與張■〈派,去氵〉元,經元將園付掌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陞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但上手契因張家遭匪擾亂失落,故無繳連,日後如張家尋出,不堪為用。口恐無憑,合親立轉胎借字一紙,併繳張■〈派,去氵〉元原借字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銀餅四十一元半完足,再炤。

同治四年六月,再借徐合記來六八銀一十元,每月願貼利息銀二角正,限至贖業之日,母利一齊清還明白,不敢短欠,何高陞親筆,批明再炤。

咸豐十年十月日。

知見人妻陳氏

親立轉胎借字人何高陞

執筆人自己

為中人董事黃光正

 

第五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郡城內油行尾陳鉗,有承祖父明買盡根大租,在噍吧哖楠梓仙溪西里鹿陶洋界內。至於光緒十年間,父親陳高陞乏銀費用,抽出大租穀九十五石,向過嶺後街徐合記徐天賞承典佛銀五百大元,其業隨即交付前去掌管收成。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大租穀九十五石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再托中引就,向過徐合記徐江漢三面言議,找買盡根佛銀五百大元六八正,合前計共一千大元。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保此業系是鉗等承祖父之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或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鉗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實是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諸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找盡根契字一紙,併連上手契字十二紙,合共十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佛銀五百大元,連前典契面銀共一千大元,再炤。

光緒十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洪安官

知見人陳火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鉗

代書人林德福

第五四賣盡契字

親立賣盡契字人郡城內陳火,有承祖遺下明買大租草地二宗兩所,坐落土名東西煙;又一所坐落土名內茄茇;其東、西、南、北四至,俱各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此界內歷年應抽大租穀共一百九十二石。因自光緒甲申年六月間,先父在日,將此界內大租抽出九十五石,典過徐合記,上手契內經已批明,火所收歷年尚存九十七石之額。今因乏銀別置,情願將此額大租草地出賣,先問房親等人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嚴清池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草地大租隨即踏界對佃,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業果系是火承祖遺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火自當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口恐無憑,合親立賣盡契字一紙,併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大元,再炤。

光緒丁酉年八月日

知見人妻李氏

親立賣盡契字人陳火

為中人王水

第五五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嚴樟港、嚴清池、嚴江淮等,有公置大租粟一宗,大租戶在鹿陶洋、東西煙等處。今因人口浩繁,同請公親相議,將此大租粟石踏作四份均分,其樟港、清池、江淮等每人各應得一份,餘尚伸一份,公同妥議,交付樟港歷年掌收,以為祭祀諸費。此系二比甘願,日後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鬮書合約字一樣三紙,每人各執一紙收執為炤。

計開各房應份大租粟石列明於左:

一、議:嚴樟港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江全若干石,江察若干石,張登若干石,江心如若干,江錦成若干石,江寬裕若干石,江光記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樟港掌管,聲明炤。

一、議:嚴清池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田府元帥若干石,江長若干石,江界若干石,江淇泉若干石,江光取、江光先、江月、江路四人公若干石,江額妉若干斗,江興若干斗,江稅若干斗,徐玉升若干斗,江張若干斗,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清池掌管,聲明炤。

一、議:嚴江淮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江長記若干石,江賀自己若干斗,公需若干石,四條若干斗,江寅若干石,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江淮掌管,聲明炤。

一、議:存公需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江知若干石,江端若干石,江旺若干斗,江地若干斗,江匏若干斗,順德若干斗,江彪若干斗,江光取若干斗,江貴若干斗,江道若干斗,江都、江貴四人公若干斗,江鳥、江元、江泰若干斗,江蚊若干斗,徐阿茂若干斗,朱懊能若干斗,江番慈若干斗,江深山若干斗,江文邑若干斗,江天字若干斗,江阿留若干斗,江見共若干斗,張鐵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併抽戶名嚴先進、益隆所收租稅店稅,一切交樟港掌收,以為祭祠諸費,聲明炤。

同治三十三年十月日。

知見人妉母江氏

同立鬮書字人嚴清池、嚴樟港、嚴江淮

為公親人林美

代書人林美

第五六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武西堡關帝廳莊第三十三番戶邱詩朝,有鬮分應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內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釐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舊館莊、新竹圍莊、大溝尾莊,每甲原前徵收大租粟八石,今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納地租,尚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滿正,水銀每甲貼粟六斗滿正,車工每甲貼粟四斗滿正,系佃自運到館,按作早晚兩季對半完納,經風煽淨,年配納十五莊水分二釐,併帶收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大租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舊館莊第一番戶李晉興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訂時值盡根契價銀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釐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田甲聲等項載明,隨即對佃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納水分,永為己業。契明價足,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系朝鬮受應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手收過盡根契面佛銀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釐正,平三百二十六兩一錢三分七釐正完足,再炤。

批明:鬮書大契尚有餘業,不得繳連,批炤。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

代書人邱啟南

為中人邱三平

場見人邱萬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邱詩朝

計開佃戶:

吳德昌原田三甲三;徐教對、徐文對原田二甲五分三釐一;

徐日章原田三分;吳文理原田二釐二毫五;

吳立記原田八分八釐一毫六;徐紅毛原田一甲二分零七毫;

吳石才漁池九釐;蔡長流宅四釐二絲五;

吳貫世原田一甲四分一;徐文開原田二分六釐三;

吳乞食原田八釐;邱獻廷原田三分二釐二;

吳惠慶原田五分;李清潔原田一甲九分六;

吳和尚原田二釐二毫五;邱禮興原田三分二釐二;

邱禮皮原田三分二釐二;錢祐原田二分;

錢自在宅一分;錢錄原佃二分;

詹禮水原田五分四;詹心原田二分;

詹老三原田二分;詹業原田一分四;

詹戇原田二分四;盧興露原田五釐四毫三。

第五七杜賣盡根大租粟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緣光緒十年六月間,林西美頂買林淺水田一段,址在內新莊北勢,土名小坌,計共八坵,經丈五分,全年應納藍大租粟四石正。今因乏銀別創,願抽出二石出賣,托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大租價銀十二元正。銀即日交收足訖,隨立字將此二石大租粟付與林西美永遠收掌,以後逐年尚賸納二石正。保此租系固承祖父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大租粟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粟字內佛銀十二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年六月日。

代筆人廖必捷

為中人林萬安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

第五八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內莊雅橋吳昌記,緣昌記於道光四年閏七月間,承買陳錦官等大租產業,併退佃田底,及東西南北山坪溝漕抽的田園大小租業一宗,址在安邑羅漢外門田螺窟莊、梨仔坑莊、白樹林、浸水寮莊,舌仔尾莊、頂莊、頭崩崁莊、猴坪莊、紅花園莊、頭社莊、茅埔莊、金瓜寮莊、頂公館莊、九屎坑莊、王爺崙莊、牛寮莊、石門坑莊、芋匏莊、柑仔林莊,東至頭崩崁分水崙,西至石門坑山分水崙,南至梨仔坑土地公廟,北至枕頭山腳,四至明白為界。此次清丈,除小租由昌記給領丈單,自行完糧收租外,所有大租,當經與小租戶商議定妥,由小租戶領執丈單,本館則就小租戶帶納大租額徵,以十成抽出二成,貼歸小租戶承完錢糧;以八成照納本館所有大租錢糧,貼歸小租戶永遠照樣議承納,與本館無干。定議之後,所有十四、十五兩年小租戶應納大租,均以八成照完,本館亦照數承收,分別給付完單,各無翻異。緣昌記因從前積欠府轅公款,為數甚鉅,奉憲催追,乏項繳案,願將田螺窟、錦豐大小租館出典,先儘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郡內下橫街蔡自記,即蔡福謙堂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定時價六八契面銀三千二百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田螺窟等莊大租業、併退佃田底小租、及東西南北山坪溝漕抽的田園、併公館一庭,一盡踏明界址,逐照額徵,對佃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分別收租納課。其業限至於十五年為滿,聽昌記備足契面銀取贖;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業果系昌記承買陳錦官等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昌記自當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亦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併繳連上手契一紙,印照一紙,約字一紙,小租丈單七紙,串單七紙,共一十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三千二百大元足,再炤。

一、批明:公館原有損壞,應行翻蓋,估值須工料銀一百二十元,將來贖契之日照估數承坐,不得藉端推諉。

一、批明:此典契應行投稅,將來贖契之日,自當照數坐還典主。

一、批明:館中存有家器等件,點交典主收用,登記在簿,贖契之日,由典主交還;如有損壞,應毋庸議。

光緒十六年五月初一日。

為中人吳仲楊、陳岳生

知見人敦達、敦追

立典契字人吳昌記

代書人林一枝

第五九合支分字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侄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銀前來承退陳光禮、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處,坐落土名武鹿溝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釐,遞年完納頭家租粟二十六石三斗一升。其田請到家長叔侄同議: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又帶房屋、家貨、禾埕、牛隻、菜園,系二家均分,日後叔侄不得生端異言。此系二家甘願,今欲有憑,特立合支分一紙,執為炤。

家長叔儒珍、元德

房長叔仁財、仁亮、仁萬

內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大坐四分,不得混爭。

頭家租粟,系登納六分,大納四分。其屋,登坐左張,大坐右張。

乾隆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見人林永瑞

立合支分叔元登、侄阿大

 

第六○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先年兄弟三房分業,有鬮得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溪滣石磊仔。今將鬮內應得田業,截出一節,其業東至屈曲田塍石釘,與安自己田業毗連為界,西至田尾石釘,與房內阿福埔業毗連為界,南至車路,直下屋門首圳溝為界,北至圳屋門首圳溝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原帶長陂仔水田圳透落波池一口水,作六股均分,此業應得一股,以及魚蝦陂草,各照水額配分。又帶陂下圳路一條,其水由圳到田灌溉,併帶分納下則田四甲一分七釐二毫四絲正。至於六成大租,系安自己上節田業,每年包納清訖。今因乏銀別創,願將鬮內田業截出一節,先問至親不欲承典,托中引就廖麟雙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四至界址及界內所有之物時值起耕典田價銀三百二十五大元正。其銀色經中交與安父子親收足訖,併無短少,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之業;倘有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系典主一力抵擋,不干承典人之事。即日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此田典期系不拘年限,贖回之日,銀還字還,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紙,帶鬮分一紙,紅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批明:謝世安實收到起耕典契字內佛銀三百二十五大元正,批炤。

批明:帶茅屋間數,及禾埕、菜地、風圍、竹木,三股安應得一股,俱帶交承典之人掌管。其帶屋等件,系與廖家換水約界內,批炤。

批明:安上節田頭要開水圳路一條,透落起耕典業內通流灌溉,批炤。

批明:無利紅花銀四元,現時系銀主備出,到贖田之日,典主自當備還,批炤。

再批明:安田東南片開出小溝一條透落通流灌溉,批炤。

批明:至辛卯年,安父子再託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雙手內,加領到佛銀五十大元正,合上年典契字內佛銀,計共三百七十五大元正,言定每年贌租,不拘加減,系承典之人應得之額,安不能再向領租,批炤。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次十月日。

為中弟阿雲

代筆人阿拈

在場男阿引、侄阿昌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

第六一換田合約字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何北海、吳泮水等,有自置過賴家水田一段,址在後壟仔莊東勢瓦窯前,清丈計二甲五分五釐四毫八絲,內抽出田一甲五分六釐九毫三絲,帶契四紙,丈單一張,永換與何北海掌管,配納糧銀。其田東至玄壇爺田界,西至小路外賴家田界,南至自己抽出田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踏明。餘伸田九分八釐五毫五絲之糧銀,併契內所帶大租,仍歸水掌管,納糧完租。又海有承先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外新莊仔東門口,四至界址契內載明,原納折六成大租二石八斗八升,清丈田一甲五分六釐九毫三絲,帶印契一紙,又丈單一張,永換與吳泮水掌管,逐年安糧納租。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換田合約字二紙一式,各執一紙,永遠執照,行。

光緒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何海乾

為中人林元昌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何北海、吳泮水

第六二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胞弟林會坤等,有共承祖父林光邦、林呈輝遺下鬮業,應得林成祖大租莊業,地在擺接堡員林莊,佃戶呂君用現管業,呂水德每年應納會友等大租穀原二十石零七斗,依舊章程加一五伸折兩平斗二十三石八斗零五合。於乾隆年間,祖父林成祖之子林海等向此小租戶田主借出佛銀一百零三元五角,將此大租付田主扣利以外,每年原應納大租銀十元零三角五點,奉劉巡撫清丈,扣四成歸小租戶田主完糧,大租粟實收六成,折兩平斗大租穀十四石二斗八升三合,折實銀六元二角一點,每年親帶到會友家納清給單,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情願將此大租穀銀出賣於人,托中引向宗弟林益岳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大租價龍銀六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其銀經中交會友等親收足訖,隨將此佃大租穀銀六元二角一點正,歸付林益岳管收。自用圖章掣給完單,該佃應照舊章程帶到林益岳家,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宜照舊章就小租戶田主跟究,逐季加利,不得異言保。此大租穀銀果系會友等承祖父遺下遺業,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弊,會友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仁義交接,現銀明買,出於兩願,各無反悔。自此一賣千休,日後會友等子孫不敢言及找贖,妄生覬覦滋事。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會友等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內龍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友先祖以水租大租掛借銀項,字載聽贖,今議歸買主,不拘時價向贖,友等決無爽約,批炤。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十月。

小租戶田主認佃人呂水德

代筆人呂登波

為中人族親林道綸

在場見人母親陳墨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胞弟林會坤

第六三杜賣盡根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郭循理,即郭正記,有明買過林毛氏園一宗,分為三段,址在八獎溪後莊。其一段,東至羅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車路,北至羅家園崁。又一段東至張、羅二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黃家園,北至溪。又一段,東至自己園,西至路,南至黃家園,北至溪。共三段,年配納林業主大租糖二百五十觔,又大租糖三百觔,大租穀六石,其東西四至俱明白為界。今因不合意,願將此園三段概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黃信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價銀三百五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園三段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不敢異言滋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贖之論。保此業系記明買物業,與他人無干,中間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亦無來歷不明、積缺大租等情;如有等情,記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一紙,繳連縣給印照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字內價銀三百五十元正完足,再炤。

同治四年五月日。

代書人林克修

為中人李日陞

知見人郭士記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郭正記

業主林宏記批:該業原配租粟、租糖,議定每年每石折定完銀一元,每百觔折定完銀二元正,此炤。

光緒四年五月黃信記批:此業原系林毛氏賣與郭循理,嗣理又賣與黃信記,氏偵知,向記懇贖。記念世誼,願將此業歸林毛氏贖回掌管,日後子孫不得翻言滋事。理合批明,存炤。

光緒十四年二月批明:此宗之業系四大房輪流掌收,永遠為林家香祀之業,各房不得將此宗契據私行胎借典賣;倘有不肖子孫欲廢此業,望銀主切勿承受,姑存香祀,則陰冥感恩不淺;若貪圖此業,致廢香祀,定招陰譴。雖買此業絕人禋祀,買主亦必自絕禋祀,特此批明。

第六四墾單

付單業主徐本定,於乾隆十八年間,承買汪淇楚,即戶名汪仰詹,土名眩被埔、迭船港、蠔殼港、大溪墘等處一半莊業,經洪仰詹報官勘明陞科在案。併據佃戶花殿安到來認墾伯公壢大窩莊青埔地一所,當即親具認耕領字,按年照例輸納租穀一九五抽的,明約租穀車運至倉,風扇乾淨交納,不得抗頑;如有怠惰頑延,拖缺誤公,及越分犯規,聽從業主呈官究治,起耕招佃,此單付炤。

批明:承給大溪墘伯公壢大窩莊,東至古水田尾伯公壢車路為界,西至山頂水流落透南溪灣崁為界,南至古水尾田尾透山溝溪為界,北至陂尾水流落分水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併帶伯公壢東界車路西一百六十止陂塘池一口。其界址內限至三年開闢,以後之大租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此埔地限至三年開不透,餘埔交還業主另招別佃,再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第六五墾批

本莊有埔地一所,座落芝葩里,土名大崙對面埔頂。茲佃與黃改、陳炎、陳水犁分一張,前去出本鑿築埤圳,墾成田園,逐年收成粟粒、麻荳、雜子。未成水田,炤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糶,盜車別莊。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乾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到倉口,上倉交足,不得少缺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事,併參年後開墾未遍,致荒誤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還業主別行招墾,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轉退下手,與下手之人同來印認佃約,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為炤。

其埔地一所,東至清波尾橫山仔,西至李端老坡上,南至小溝,與官廷德田界毗連,北至崙頂;四至明白為界,不得越界混墾,批炤。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初二日給。業主郭印

第六六定額大租字

立結定額大租字芝葩里業主郭際郎、郭天赦,緣該管莊內佃戶陳樹,即陳金鑾,有承管水田、埔園、壙地一處,原無長流大溪圳水通蔭田禾,每年供納大租穀系隨年豐歉,炤依莊例一九五抽的。前因遞年來光景豐歉不一,未免有言多說寡之嫌,恐失業佃相依之誼,爰是妥商,按就三年所徵租額拘攤,以中平之年為准。即將該佃業管契內四至界址,結定租額,即日當同言約承買陳鹽官田業四至內,每年結定課租穀三十六石正。從今以後,其界內所有田園埔地,不論已墾未墾,任從佃人開闢耕種,業主不得再議抽的;倘年辰不順,佃人亦不得藉口歉歲,短納滋端。至所結定額課租穀,該佃人每年應就早季收成之日,收足乾淨租穀,運至本館,經風扇淨,交納明白,給單付炤,不得異議。今欲有憑,立結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咸豐元年七月日。

            立結定額大租字    業主郭尚,即郭際郎圖記

                       業主樽鄭,即郭王振圖記

第六七永遠定額大租單

立結永遠定額大租單業主吳松記,有承祖父置墾芝葩里四莊等處租業,歷年照例抵佃抽收納課。緣目下凶豐不一,抽的維艱,是以眾佃戶邀集到館,永結永遠定額大租完納,使免抽的生端;本業主體卹佃情,爰從其便。茲據於卓厝莊佃戶來求結得承買宋勝坤水田、埔地共二段,其土名臣,及東、西、南、北四至列明於後。即日踏勘界址,內田額歷年該配納大租粟五石四斗正,俟早季收場曝乾之際,該現佃自當車運到館,聽本業主經風扇淨,過租斗明量足額,完納清楚,割單執憑,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濕冇抵塞。其界址內若有餘埔未墾,任從該佃戶開闢成田,本業主不得抽斤斗。至於凶豐之年,業佃兩無增多減少。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大租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批明:其東西四至各載在墾契鬮書內注明,炤。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業主給。

                   業主 業主來記,即吳松記為憑

                      業主吳振判,即泰記為憑

第六八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

立給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業戶曾國興,情因本年缺乏公項應用,托中前去向得佃戶王來初,將去歲與黃曉辰合夥承買姜枝任、姜枝梅、姜枝娘兄弟等水田、埔地、屋宇、物業一所,座落土名蠣殼港後莊,東至樹梅坑崁頭立石為界,西至往上槺榔後莊車路立石為界,南至大坑透出後莊圳,至路、車路為界,北至崁墘繞崁圳透坡任、娘等厝前坡,壆由梅屋前園基田塍立石,直透出至後莊車路為界,併帶坡塘、水圳、雜業等項,悉載夥買契約內注明。但此業原系旱瘠之地,務必佃人自備工本,勤勞開圳,築陂堵水,墾闢成田,方足灌■〈氵蔭〉。早季收成,聽從業主照莊例抽的;而年辰有豐歉,業佃抽的有爭多較少之嫌,未免有失相好之誼。是以業佃相商,二比言定,佃戶王來初合夥承買契內應得一半田園、埔地、物業,暨墾屋宇、雜件等項一應在內,每年結定供納大租穀二十三石六斗二升五合,年辰豐歉,不得加減,永遠定例。即日佃戶王來初自己一半,備出佛銀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點正,經中、場見色現交於業戶曾國興等親收足訖,遞年控起,結減納大租粟一十八石六斗二升五合正,以抵銀利。自今向佃取銀結減供納,以後該佃戶王來初夥買契內應得一半四至界址田園、埔地、雜業等項,無論既成未成,永遠定例,每年足額供納大租五石,風扇精淨,自運到館,交納業戶,給單付炤。此乃業佃商議,二比允悅,永無反悔,嗣後佃戶王來初亦不得向業戶取討銀項;其業戶曾國興以及子孫人等亦永不得翻異找贖。將此佃戶王來初夥買契應得一半田園、埔地、物業等項,按甲陞科租;倘日後如有奉文陞科租,系業戶曾國興等自行支理,不干佃戶王來初之事。口恐無憑,立給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業戶曾國興等經中、場見實親收到結減額租字內佛銀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點足訖,此炤。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立。

第六九定額租約字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林,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承管澗仔壢中壢舊社莊佃,系大溪圳水通流灌溉者,年間依例供租;所有欠水田園,不堪奉文按丈甲聲,就本處作坡引泉灌溉,遞年各佃戶耕種田園,悉照臺例一九五抽的。近因天年豐歉不一,抽的艱難,是以佃人前來相議,今有佃人鄒榮發與游元盛合買王賀令、王力契內田埔,四至界址俱載鬮書內明白,遞年願將結定租額粟一十三石二斗正。即日言約,早季收成之日,務宜晒乾精淨,運至公館重扇,炤數憑租斗交納清楚,割給完單執照。如天年豐荒,兩無加減。自結以後,界內稍有餘埔,任闢墾成田,永照額租供納,不得藉延。此系田業兩願,併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給定額租約字一紙,付佃執照。

業主。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給。

第七○定額租字

立結定額租字業主林,因本戶莊田原無大溪圳水,只就本處築坡堵水灌■〈氵蔭〉,徵收租穀,依照臺例一九五抽的,前於乾隆二十二年,奏文清丈,除有大溪圳水之田按甲供納外,間有瘦田,難堪按甲,仍照臺例抽的;近因豐歉不一,每有爭多減少之嫌。今因加苓溪莊林水、林自、林厥前來商議,就於名下原抽的,結定額租九石,無論豐歉,炤結定額租,遞年早季風乾淨穀,運赴倉口交納,不得短少拖欠。倘有奉文復丈,不計甲數多寡,業佃不得異言爭加減少,俟開出大溪圳水,炤前給田批丈明,按甲照例供納;如無大溪圳水,永照四至界內結定額交納。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業主。

道光十二年十月日給。

 

第七一結定租約字

同立結定租約人業主郭龍文,佃人游德來、游德粦,為結定鐵租額,以便交納事。緣本戶莊佃原無溪水,祗系本處佃人就將埔窩築坡,蓄水灌溉,依例供租,所有欠水旱磽田園,不堪奉文丈甲,系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恐因天年豐歉,免致爭多減少,是以業佃相商,上、中、下三年攤定大租,免費抽的之勞。議結:茲埔心水尾莊佃人游德來、游德粦名下自先年承買吳宅田園、埔地一處,東至徐宅車路為界,西至溪直透高宅園岸為界,南至本宅大坵園為界,北至海豐坡莊頭大車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界內一應議結俱定,無論已墾未墾園田、埔地,遞年早季悉照結定租額穀二十三石四斗五升正完納,務宜風扇乾淨,運到館交納,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執;稍有荒埔餘地園林,任從佃人開築田園,業主不得再行抽的;倘有荒豐,兩無加減等情,永照結定鐵租完納。此系業佃兩願,併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道光十四年三月日。同立結定租約字業主

為中人郭雲夏

在場人功侄郭耀西

代筆人郭孟珍

佃人游德來、游德粦

第七二定額田園大租字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因田戶林奢份下林仕龍,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埔地一段,坐落芝葩里,土名舊館廍後圳股墘,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悉注在印契鬮書內明白為界。第是旱磽之田,不堪奉丈,難以按甲定租,遞年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歷來無異。但因歲之凶豐不同,而租之加減互爭,故與其勞而有礙業佃之誼,孰若逸而忘爭競之風。爰是業佃相議,就前的過三年租額折衷分平,逐年結定額大租穀九石五斗正,系佃人運到拔仔林館,經風扇淨,交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照,不得有異。自此結定租額以後,無論年豐歲歉,各遵此約,兩不得生端;即佃戶林仕龍印契鬮書丙管下界址所有埔園荒地,如有栽種開闢,亦在結內,不得再行抽的。此系業佃相議,俱屬至公,兩不相虧,日後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額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道光二十八年月日。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

第七三定額租約字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郭,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四房人等承管澗仔壢大崙莊雙連陂背埔地一處,東至邱長埔為界,西至雙連陂水溝為界,南至崙頂山水分流為界,北至林家埔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埔地原系旱瘠之所,併無大溪圳水通流灌溉,年間依例抽的,不堪奉文按丈甲聲,系佃人勤勞,即就本處築陂鑿圳,引水灌溉,墾闢耕種,遞年抽的不一,業佃維艱,是以佃戶藍對前來商議,即將承買藍天助埔地界內,不拘既墾成田、未墾埔地,遞年結定額大租四石正,永遠定例,不得加減。即日言議:早季收成之日,務要晒乾扇淨,運至公館交納足額,割給完單,付佃執照,不得藉延。此系業佃兩願,併無抑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結租字內實納額大租四石正,立批,再炤。

再批明:倘年間播插單冬,即將單冬之穀抵納,立批,再炤。

業主。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第七四招佃字

立招佃業主張承祖,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甲霧林莊。茲有謝登南兄前來贌墾,犁分一張,配丈五甲正,當日議明每甲首年納大租粟四石,次年納租粟六石,三年納粟八石,俱系租斗,三年以後,每甲八石,永為定例,年有豐凶,不得短少升合。其租粟要重風乾淨,不得以濕冇抵搪;其租穀要車運一半到鹿港交倉,一半運至彰化;倘不車運,炤莊例每石貼工銀五分,交業主自己傭車。其銀隨租秤明,給發車工。其莊中修築埤圳及橋道雜費等,俱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干業主之事,亦不得隱藏匪類等情;如有此情,聽業主稟逐另招別佃,其佃人倘欲別創,及退回內地,必先問明業主,查無拖欠租粟車工,併承退之人誠實,方允頂退,收回犁頭工本銀兩。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炤。

乾隆元年十二月日。立招佃批業主

第七五墾批

立給墾批阿河巴莊業主張振萬,有自置課地一所,坐落土名餘慶莊,經丈東至林宅田為界,西至圳為界,南至六張犁小圳為界,北至車路界,四址丈踏明白,共有田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戶王簡書前來,出得時值埔價銀一百六十兩正,其銀即日交收明訖,其埔隨踏交銀主前去墾成水田,內帶水分九張足蔭。當日二面議定,遞年每甲實納初年大租二石,次年大租四石,三年實納大租八石,系頭家租稅,永為定例,每甲隨帶車工銀三錢六分正,貼運課工腳費用。其大租務要晒乾風淨,不得濕冇;豐歉租無加減,亦不得拖欠升合。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勒迫,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為永遠執炤。

外批明:其莊中申禁,以及水穀,俱系佃人之事,再炤。

即日收過墾批銀一百六十兩足訖,再炤。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給。

管事

業主張

第七六招佃批字

立招佃批字人業主張振萬,有承買岸裏等社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阿河巴莊上橫山今有佃人品秀前來補給批單,原經踏過四址分明。又經業主丈過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釐,按甲納租,每甲納租八石,永為定例。系官較斗量,佃人自送至本莊公館交納入倉外,又貼納配運車工腳銀每石貼銀四分五釐,隨秤交納;如無隨租秤交,就租照依時價扣出外,方算實租。其穀務要晒燥重風乾淨,不得濕冇抵搪。至莊中修理橋路,開築埤圳,以及埤頭雜費等項,系佃人之事。再者,不得容留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查出稟官究逐,另招別佃。若佃人欲退,此必要誠實之人方許授受。今欲有憑,立招批字一紙,付執為炤。

乾隆二十六年八月日。

管事

業主張給

第七七墾批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有佃王文光自備工本前來認領墾耕餘慶莊埔地配丈二甲五分,初年每甲納租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粟六石,三年以下每甲納租粟八石,以官較滿斗量交。租穀務要晒乾風淨完納,永為定例。但莊眾收成,牛車未免不暇送粟到港交納,今租粟約就本莊公館交收,每石議貼業主運課車工銀四分五釐,隨租戥納;如無隨租秤納,就租粟內依時價扣出車工外,方算實租。其莊中修築橋道及坡圳,系莊佃修理;至完官陞科官發採糴,系業主之事。倘佃欲別創,招人頂退,必聞業管來人規矩去人無礙,方得授受。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炤。

批明:丈量以魯斑尺一丈五尺為一戈,批炤。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日。

管事張奕勝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

 

第七八墾字

立給墾字業主楊,有楊鳳悟退佃田一甲二分五釐正,坐落大武郡西堡土名四埤厝莊前,東至圳為界,西至浮圳為界,南至林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水湳拋荒,無人耕作,誠恐久荒累課,今招到邱鄰自備牛工、種子,前來開墾認耕,三面言議時值田底價銀四十大元正。即日其銀秤收足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付鄰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年該納本業主大租粟一十石正,又車工銀兩依例照貼,分作早、晚二季,對半挑到本館完清,不得拖欠升合。仍保此田系本業主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家甘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田底價銀四十大元正足,再炤。

業主楊。

嘉慶一十三年正月日給。

第七九永遠定額鐵租單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為結定額課租,以垂久遠,而便交納事。緣本館大溪墘莊等處原無大河圳水,墾田系佃人自備工本,勤勞築坡,蓄水灌溉,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每年系照例一九五抽的。但歲有豐荒不一,致業佃有爭多競少之嫌,今適因乏銀納課,爰招功兄際唐商議,勸其備出佛銀三百三十大元正,隨即交業主親收足訖,完納公項,併無短少分毫;而業主願將功兄上年鬮得嫡孫水田、埔業一處,座落土名陂寮莊南湖,四至界址等項俱載在典契鬮書內分明,就此一處之業,無論既開未開之田園埔地,願將租粟折減,結定每年應納定額鐵租粟市斗二十石正。每年至早季收成後,業主自到佃徵收,市斗量平交納,經風扇淨,不得濕冇抵塞;業主隨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豐荒兩不得加減,亦不得少欠升合。自結永遠定額鐵租以後,佃人永照此鐵租單課粟二十石正完納業主;而業主永不得於定額鐵租外,加收貼粒,亦不得再言勘丈陞科等情;如有勘丈陞科若干,系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業佃兩願,恐口無憑,立永遠定額鐵租單付執為炤。

批明:業主即日實收過鐵租單內結定折減課粟佛銀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訖,批炤。

光緒四年戊寅歲十一月日。

中人郭龍波

代筆張漂盛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

第八○佃批

立給佃批業主驁西堂林,有彰化縣馬芝遴堡上崙莊原佃陳業亨田三分,坐在本莊,東至鍾宅厝滴水,西至監圳,南至許宅竹頭,北至大圳,四至明白為界。茲因原佃脫逃,致累課租,自乾隆四十三年起,至嘉慶二年止,共欠租四十五石四斗二升二合。本館將此田三分,招到陳寮亨前來出首認佃承耕,願出給批銀一十二大元,其田聽陳寮亨前去自備工本耕作,或築蓋房屋居住,聽其設處,子孫永為己業。逐年配納本館大租二石四斗,經風煽淨好粟,車運鹿港本倉交納。其田經被沙壓,開鑿工力浩大,首年因免大租,以嘉慶四年為始,不論年冬豐歉,早冬完半,晚冬全完,不得拖欠升合;及不照理輸納,聽本館招佃別耕,寮不得藉端滋事。其田系陳業亨欠租之田,與別人無涉;如有不明,本館抵擋,不關陳寮亨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給批銀一十二大元足訖,再炤。

嘉慶二年十一月日立給佃批。

業主驁西堂林

管事吳松英

第八一佃批

給批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楊添亨田七甲四分零,因積欠大租,無力完納,將田底退歸本衙管掌為業。茲據陳永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七甲四分零,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明白,三面言議價值銀六十四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陳永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年該納大租粟五十九石二斗零。茲恩去荒濫田二甲四分零,又許六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七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自八年起,按五甲額,每年該納租粟四十石正。照莊例自備乾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完,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另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炤。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為玉

立給批施伯慎

第八二佃批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置買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莊,土名轆過朥■〈月胥〉。今有王及觀前來認佃開墾,議定犁分一張,配埔五甲,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車、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雜種耔粒,俱作一九五分抽的,不得少欠。如開水圳為水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粟八石,滿車運到鹿仔港交納。如有熟田付耕,首年該納粟八石滿;如開水,每甲議貼水銀一兩一分。其莊內田得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系佃等之事。至成田之日,再丈甲數,每甲納租八石滿,不得增多減少;經風扇淨,車運到港完納,永遠定例。每年修理水圳系佃人之事。如佃等欲回內地,或別業,欲將田底頂退下手,務要預先報明業主,查其短欠租穀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之人,聽其頂退,收回田底工力之資。其租稅務要逐年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故違憲禁事。不遵莊規,窩容匪類,及為非作歹,如有此等情弊,被莊主查出,稟逐出莊,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不許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炤。

業主楊。

雍正十一年二月日給。知見管事

 

第八三佃批

立給批人馬芝遴堡中莊館業主施敦慎,管下有大崙莊佃黃祿等,有承父明買水田坵數不等,共田五分,貫在大崙莊西畔,東至本田,西至陳田,南至尤陳田,北至溝為界,四至明白,年配佃本館課租穀四石。因祿等積欠大租穀無力清完,願將此田底退還本館抵完大租,聽本館覓佃變賣完課。茲據大崙莊李象亨乏田耕作,到館承給田底,兩相言議,出得時價佛銀三十八大元。銀即日收訖,田隨踏付象亨管耕,永遠為業,日後子孫不得言及貼贖。至於每年亨自應按甲照季實納大租穀四石,不得少欠;倘亨欲移居別處,田聽其轉售,其水分應照分流通灌溉。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炤。

其歷年清圳溝泥,聽亨自行挑填,本田不得混亂,再炤。

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日立給。

作中人蔡地亨

批人施敦慎

代書陳時盈

第八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楊亮自備鋤頭伙食前來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該大、小租穀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乾淨量清,豐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從田主起耕招佃;若無欠租,任從耕作;若欲別處居住創業,不耕之日,議定每甲貼鋤頭工銀二十元,將田送還田主,不得私退別人。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字存炤,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該領鋤頭工銀一十六元,批炤,行。

嘉慶六年二月日。

在場見人黃運梅、黃振順、劉常立、木保

永彭

代筆人江金濟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

 

第八五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鹿港金和興街懋泰號黃深樹,有明買林炎水田四段:第一段址在楓仔藍莊東勢洋田中央,原丈三分五厘,東至林家田,西至施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王家田。又第二段田址在深坵,原丈二分五厘,東至小圳溝,西至施家田,南至莊家田,北至車路。又第三段址在埔尾,原丈一甲,東至圳溝,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大岸;連過圳一坵在內,東至梁家田,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墓界。又第四段址在車路南畔,原丈二甲一分,東徑圳溝,西徑陳家田,北徑至車路;又園一坵在內。合共四段。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銀糧平四兩六錢三分四釐,併及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本港金福興街蔡滋生堂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盡根田價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永為業產。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等情。保此田系樹自己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銀元,併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樹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併繳上手鬮印契七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來盡根契面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完足,炤。

一、批明:第四段小溝南畔併繳上手鬮印契七紙。畔田額一坵,原丈二分,抽留自掌,不在買內,併無帶大租錢糧,合應批明,再炤。

一、批明:林家舊墓三墳,日後拾起,其空地依舊付銀主掌受,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梁江堂、王永發、黃登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黃深橫

代筆人黃世芳

在場知見人李氏

第八六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字人陳同,同侄埤、桃、奚等,同承祖父遺下開墾叛產水田一段,大小坵數不計,帶厝地、竹園、併雜物等項盡在內,坐落擺接堡,土名里末莊,經丈一甲三分零,配納叛產租粟三十一石九斗二升零,又帶納林業主大租粟二石七斗三分零,配食大完坡水一甲九分,引入私圳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其田東至大路為界,西至圳溝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今因乏銀別創,叔侄商議,願將此田業退耕杜賣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吳三桂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契價佛銀一千零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將此田厝地、竹園,一概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田業系是同等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等情弊,系此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不留,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找贖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願,仁義交關,各不得抑勒反覆,口恐無憑,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一紙,又帶墾單一紙,保結狀一紙,佃批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一千零二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陳和

為中人徐江、呂欽

在場見人陳李氏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人陳同

 

第八七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人俞百合,同胞侄雙月、添元等,有承祖父墾闢併自置水田二段,坐落擺接漳和十二八張莊。其田東至李家田岸毗連界,西至童家田岸毗連界,南至大圳腳小圳界,北至俞家竹圍腳小圳界,配納叛產供餘課租粟全年十三石四斗八升四合六勺正。又一段東至俞家田毗連大岸界,西至俞、賴兩家田大岸毗連界,南至俞家田界,北至賴家田岸毗連界,配納叛產租粟全年二十二石零七升九合正,各折銀完納,執完單憑炤。大安陂大圳水透大小圳通流灌蔭,其南勢大圳邊,合等將田築店仔基地,蓋茅厝一座併門窗、戶扇在內;又帶厝宇茅屋一座,連地基、竹圍、菜園、禾埕、果子、樹木、雜物、池塘、水堀一概在內。其竹圍東至竹圍後牛路界,西至厝前■〈艹〈束刂〉〉埒界,南至李家厝後■〈艹〈束刂〉〉埒定石界,北至竹園外田橫路界。又帶牛路通行透大山各段,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別創,叔侄商議,願將此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本族親疏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陳志仁、鄭興宗同出首承買,即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價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其銀、契原日憑中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水田、厝宇照契內界內暨雜物等件盡行憑中踏明,交付買主陳、鄭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任從其便。保此物業正行交易,極價明買,杜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永不干俞家之事,永無增添取找洗之理。此物業明系合等承祖父明置之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涉,併無來歷交加不明等弊,亦無拖欠課租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俱系合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倘有失落字約,日後取出,不堪行用。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併上手印契粘連司單共一紙,憲丈單一紙,舊鬮書一紙,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憑中,叔侄同收過契內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足訖,再炤。

批明:舊鬮書併上手光錢印契、司單、墾單;若要用,取出公照,不得刁難,批炤。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簡為貴

為中人俞成仁、陳觀平

在場見族叔得壽、振壁、堂弟仁溪、男成章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胞侄俞百合、雙月、添元

外批明:倘若皇恩大赦,叛產租照依時莊例,不得刁難,批炤。

 

第八八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

立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人洪金定,因乙酉年同郭士英、郭維記、洪金定、孫文彬等四人合夥,明買過陳熊兄弟等水田埔園連竹圍計共三段,坵畝不計,按四份均分,定應得一份,當經立約分管,址在擺接堡永豐莊,土名秀朗崁頭。其田東至王家田為界,西至陳聖王田為界,南至孫家田為界,北至至大崁為界。又溪底田,東至孫家田為界,西至郭家田為界,南至路透王家田為界,北至郭家竹圍為界。其埔園連竹圍,東至孫家竹圍為界,西至郭家竹圍為界,南至孫家田為界,北至大溪連顏家園為界,四至界址各明白。經憲丈明中則,定分得田六分零六絲正,年納錢糧正耗銀一兩五錢一分五釐七毛二絲。又園明丈四分八釐零五絲二忽,年納正耗錢糧三錢二分零一毛四絲。帶永豐寮大坡圳水,一分七釐五毛水份田通流灌溉充足,年納叛產租粟二石四斗四升六合二勺五抄;又納林成租大租六成,折二斗九升七合;又納番全降口糧六成,折七升五合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田園、竹圍等盡根出賣,先向過股夥居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孫金聘出首承買歸就,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六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定親收足訖,其田園、竹圍等立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贌佃,收租納糧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定及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弊。保此田業系是定同郭士英、郭維記、洪金定、孫文彬合夥明買,四份得一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來歷以及拖欠錢糧租等項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定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帶墾批二紙,又帶新丈單一紙,又分管約字一紙,計共六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歸就契內銀六百八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字內添寫「明」一字,又解「壹」字一字,聲明,炤。

大清光緒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俊哲

為中人戴榮泰

知見人洪保勝、洪三監

在場人洪門朱氏

立杜賣盡根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人洪金定,即頭北

 

第八九奏議中之一段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

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穀三十石,向系莊民業四佃六,公同■〈勹外云内〉出。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系屯為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於官收田面租內抽給,全年共應■〈勹外云内〉給口糧穀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穀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勹外云内〉出。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餉,併無另有業佃可以■〈勹外云内〉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於屯租內官為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穀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第九○諭示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出示曉諭事。案據貢生劉育英等稟稱:竊維臺灣自康熙二十二年入版以來,南北路有水處聽民成墾,或請官給墾,湊股力墾,向番買墾,由番出墾,其業底來歷有不同,即配納之租亦各異。有納漢墾戶租,有納番口糧租、屯丁租,有納正供租,各款租稅條目向來田業流交契卷註明,租單鑿據,通臺皆然。惟口糧與墾戶租相符,均由私記圖章出單收取;至若正供租,正是錢糧;屯丁租有如軍餉,俱屬國帑,如同一轍,故力墾買墾者,是謂小墾戶。闢業主或納屯租,或納正供,皆憑官印官戳納單收納,即轉繳與官,歷造有案可查,非納口糧墾戶之可比,豈有屯租既免而正供猶要配納之理;果如是,則是兩錢糧矣!伏查此弊,皆由番棍乘機擺弄,藉影冒混,邇因苗栗環城左右六莊佃戶,原納正供者獨多,概被四社頭目混指為口糧,謊請官差冒款追索,上瞞憲聽,下吸民膏,似此混取不明,群情何甘!非蒙新憲作主,諭止冒混,考查分別申詳定納,則民心之不平,何來鳴於上聽。為此,合將納款各情節披情憲鑑外,伏乞恩准,德政施行,切叩等情,到縣。據此,查臺灣清丈,各屬應徵屯租,先奉奏准一律陞科,改租為賦,旋經臺灣、彰化兩縣會議徵收屯租緣由,詳奉宮保爵撫憲批司飭,經本府憲查復:臺灣屯田,向於完納屯租之外,又完墾戶租番大租。現在墾戶番戶皆遵章減收四成,貼給小租戶承糧,新糧既有所出,若屯租概予寬免,與民田軒輊大殊,恐多藉口。請如該縣等所議,將屯租改為官租,按款徵收六成,報充公用,試辦一年,造報立案等情稟復,業經藩憲通飭全臺南北,必須一律分行查復核詳在案。是此項屯租改為官租,仍復徵收,而墾戶各戶均遵照減收四成,該番社頭目自向收六成租穀,系照現定章程辦理。至於正供即系現在之正賦,已於番租核減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併非有另加錢糧。乃近來控爭番租之案層見迭出,顯因改章之初,輒藉刪除屯租名目,從中阻撓,既可概見。據稟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為此,示仰闔邑各佃戶、業主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應納番租,務須遵照現定章程完納清款,不得短少抗延;倘再仍前頑抗,定干拘究,其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給。

第九一諭示

欽命福建分巡臺灣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卓異加一級、軍功加一級、隨帶又加四級紀錄十八次張,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郡番地原無徵賦之例,不准漢佃杜賣典贌,續後查出歸番;淡防廳衙門未知奉有明文,將番田園亦照民例報陞,已經題陞入額,難於請轄。是以乾隆三十年間議定章程,分別番黎自耕,免其報陞;如系漢人佃種,仍應照例勒令報陞,此亦耑指示斷還番者矣!今臺地番業已奉奏明徹底清釐,凡漢人典贌侵佔田園,悉行還番管耕,內有該番不能自耕,許令民人承佃,按甲納租,勻給眾番口糧,此實皇仁憲德,軫恤番黎有加無已之至意。本道因念熟番滋生日繁,謀生日蹙,幾難存活,嚴督該府廳縣實力請查,凡被漢人侵欺田園,悉斷還番管業;其該番多有不能自耕,給於原佃人承種,炤例每甲田收租八石,每甲園收租四石。以之勻給口糧,未必能週;若飭令輸供,目下徒有歸番之名,將來恐有追呼之累。復請嗣後凡斷還番管業,著民人向番承墾納租,概免報陞,以收恤番實效。茲經布政使司轉詳,奉督、撫兩憲批准,移知到道,除分行府廳縣遵照外,合就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全臺業戶、佃民、社番人等知悉:爾等感皇恩浩蕩,憲仁汪濊,務須各守本分,盡力田園,按例納租,民番照舊相安,共享昇平之福;慎勿彼此爭競,以及犯科,致蹈法網,後悔莫及。凜之,勿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給。

第九二當大租銀字

立當大租銀字人蘇順昌,承父向隘番承墾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石角福隆莊莊前一份,招佃蘇連進墾闢成田,坐址墾約載明,遞年帶納大租穀一十三石,豐荒永無加減。

今因乏銀家用,前向叔祖德興手內當過佛銀六十五大元正,憑中交清訖,當日三面言定,每年每元銀母貼租穀二斗正,遞年共有利穀一十三石正,即將連進一佃份下大租對收,早晚二季均納,不得拖欠。其當自癸巳年春起,至壬寅年冬止,共十全年。限滿之日,銀到租還;至期若無銀還,不拘年限,任從德興收租,以抵字內銀利之需。其番租系昌自理,不干承當人之事。此系叔侄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當大租銀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昌實收到字內銀母六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炤。

再批明:其租為挑到寮下,每石工錢五十文,系昌自理,批炤。

道光癸巳(十三年)二月日。

在場中蘇發魁

佃戶蘇連進

代筆管文清

立當大租銀人蘇順昌

第九三諭示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郭,為呈明害端,墾請示禁,以保番黎事。據岸裏社總通事潘進文、副通事茅格馬下六、潘振綱、土目潘學稱:竊岸裏等社管轄田園,仰蒙皇恩免徵,悉系各番自墾自耕。守隘口糧之業,漢佃贌耕供租,准以三年限滿,業還番管,自耕或另招別佃,漢佃不得霸耕滋事;即間有社番窮苦缺銀典租,務要當社算明立約,總通事蓋戳,俾無俥估重利,銀到田還之弊。茲查得岸社轄社漢佃多有捲剝重利,竟將番租包吞十年、八年,併賄寫銀到田還字樣,以致社番有田無租地,其弊害一也。擇地安墳,各有界分,查漢人屢在社番田園內盜葬墳塋,番覺向阻,反捏毀骸滋訟,其弊害二也。越界私採,例有明禁,查漢奸愍不畏死,屢越南勢坑、烏牛欄、東勢角、校標埔及麻薯舊社等處抽籐釣鹿,燒炭煮鹼,私採芋草枋料,一遇生番戕害,反敢藉匠名色抬屍訛索,輒滋訟累,其弊三也。缺債向討,理固然也,查漢人多有藉名討債,闖入社內,誘姦番婦,其弊害四也。更有甚者:漢奸欺番愚昧,始則用酒煽誘,借居番社,作為餌釣;盤踞日久,用銀驅番,擅將社屋折毀,希圖闢田剝利,致社番無棲身之所;復敢窩容盜賊,其弊害五也。茲文承充總通事之責,查明各款害端,乞准給示禁除,庶漢奸知儆,地方裨益,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該社界內各莊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附居岸裏等社界內,毋許故犯該總通事潘進文呈稟前項五款害端,以致民番貽累,地方靡寧等弊。該管社通土等務宜隨時防範,嚴密稽查,自禁之後,倘有頑民愚番及奸徒宵下仍前抗違,致犯前稟條款,該通土等即指名稟赴本分府嚴行法究,決不稍為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給發貼。

第九四諭示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吉,為稟墾示禁奸棍踞社等事。本年五月十八日,據淡屬竹塹社通事荖萊湘江、土目衛福星等具稟,詞稱:江等番社附近城郭,每有漢奸包藏禍心,來往踞社,即為社棍。窺伺社眾誰者業多,誰者業少,專工放債,重利翻算,俥估剝刻,番愚將業定價,逼寫典契,些需找足,佔為己有,至親備價向贖,刁掯不容取贖。又有一種無賴棍徒,藉名稅屋,開張米酒、雜貨生理,實貪少婦姿色,誘謀術騙私通;甚至鼓惑番婦,反目放手,結為夫婦。妻佔而屋併踞,致使番無立錐以耕種,無片瓦以棲身,貧窮困苦,流離失所,逃入山林採薪餬口,不可勝數,前經上憲例禁在案,無如風雨飄搖損壞,奸棍不見示禁久矣!沿習以為固然,頹風殊難挽回,茲江等蒙憲點充通土役缺,念當遭棍殃害,若不稟懇憲示嚴禁,則田園仍被霸耕,厝屋依舊踞佔,番業變為民產,番社轉成民村,難保無饑膚餓殍之慘。勢得望光呈懇,伏乞恩准示禁,奸棍踞社滋擾,驅逐寧社,沾戴不朽,上叩,等情。據此,查漢奸踞社,例禁森嚴,該地民人何得故違禁令,入社滋擾,藐法已極,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附近竹塹社等處莊人等知悉:爾等務須改過從善,遷徙他方,別圖生計,不得依然踞社,重利放債,俥估番業,逼寫契字,刁掯取贖以及藉名稅屋,誘謀番婦,佔姦踞屋,以致番無棲身之地,逃入山林。自示之後,倘敢恃頑不遵,盤踞滋事,許該通土荖萊湘江、衛福星等擒解赴轅,以憑按法究辦。本分府為革除社害起見,斷難稍事姑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九年六月日給發貼曉諭。

第九五諭示

補用府正堂、特授臺防分府調署中路理番海防分府孫,為示諭完納番租事。案查陳東承管頭社番田三十四段,每年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歷經示諭完納在案。茲據水社番松咬味等稟稱:陳東將田賣與別人,恐將來番租無著,乞出示就田跟租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承買陳東番田楊慶等遵照:爾等須知陳東頭社田業,向有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現該業轉賣爾等掌管,自應照所買田段認完番租,毋得短欠;倘有抗不完納,一據指稟,定即差傳訊追,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七年閏七月十五日給實貼水社。

第九六諭示

代理埔裏社撫民理番分府劉,為出示曉諭事。案據頭社番通事毛大典、土目里乞蚋稟控監生陳世敬怠納番租一案,業經本分府飭差傳集兩造提訊,斷令承種毛大典等番田各佃,一概照舊完納,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處各佃知悉:爾等如有承種毛大典等番田,自應按時向毛大典等完納清楚,不准延欠,致干查追不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給告示,實貼頭社莊曉諭。

 

第九七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重申示諭事。本年八月初八日,據竹塹屯董事解大賓稟稱:各社頭目系赴轅占充領戳,奉諭向佃收租,不意勢豪則藉稱以殘糧未完,斷難先納社租;村民則推辭以大戶未納,未便倡行,等語。即有應納各番之私租,始則刁難頭目監單,繼則騙限無期,甚至包辦之人唆弄裁革,各通土造謠煽惑,以驗充頭目未定,愈加佃人藉口觀望。如本城吳指記、吳論記!吳綱記等應納竹塹社衛壁奎之公租,膽敢藐視不納,何況於村莊之佃而不效尤乎!嗟嗟!屯丁之出防,只望此租為濟公及仰事俯蓄之資,又且以十成中抽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實在所收不敷度活,奚堪又遭佃抗,叩請重示催納等情。據查,此案系奉本府憲札,蒙爵撫憲批飭革除通土,改合行出示充董事、頭目管收各社租穀,業經本縣選妥占充,分別示諭收納,按款繳給各款在案。茲據前情,除稟批示併飭差諭納外,合飭諭納。為此,示仰竹塹各屬各社之業主、佃戶知悉:汝等所有應納社番租務須遵照定章,炤六成認納,其餘四成交小租戶還糧,勿得推延觀望,藉飭抗納;倘再抗違,一經被稟,定即拘究,決不姑寬,凜之,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給。

第九八諭示

賞戴花翎調署臺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孛,為特示嚴禁民佔番業事。照得臺地番社歸化之初,荷沐皇仁,賞給地界租業,設立通土業戶掌管,以垂永久。嗣因漢奸惡棍私放番債,重利俥估,致番失業。故於乾隆三十一年間,奉督憲具奏,開設北路理番衙門,專管淡、嘉、彰所屬番社,不時清釐,不准民番交涉,章程久定,併經洪前分府循例出示嚴禁在案。茲本府蒞任,訪查各屬番社多有流離失所,皆因漢奸棍徒故智復萌,典佔頻仍,合再查照定章,出示嚴禁。為此,示仰所屬各社附近漢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民佔番業,有干例禁,嗣後毋許放借番債,重利俥估,自犯條科;倘有無知,併實系眾番公借公用,先已於借佔在前者,如得利已敷母銀,務將租業自行清理,即將該業歸原番掌管,不得阻撓抗違;倘敢復蹈前轍及藉前通土業戶社番字據收租抵利,掯價取贖,盤剝不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拏究弁,切勿自貽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十年八月初六日給。

第九九諭示

臺中縣苗栗支廳長橫堀,為示諭照納事。照得番大租原系配定各番社應收之糧租,曩者以來,全臺一律照收,毫無更異。查前經劉撫憲請清丈之際,將昔定番社應額正供之課,改歸小租戶納錢糧,以妥定收六留四之章程,仍為應收應納之款,炤前臺灣諸憲所定之例以及告示,昭昭之可考,合行曉諭。為此,示仰該管下各堡各業戶暨佃戶知悉:自示之後,務須仍循劉憲納六留四之章程,應將明治二十八年未納之租,併二十九年份一併交納各社頭目業戶,以便分給眾番口糧,勿得推延觀望,藉端抗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切切。

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給,發貼田寮街曉諭。

第一○○諭示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特授臺南府調署臺灣府正堂程,前剴切曉諭事。照得臺地田園,案奉奏明清丈,一律陞科,無論大租、番租、通土租,併蒙憲定章程,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尚有六成准大租戶、通事、土目及各屯番照舊收取,業經飭由各縣曉諭遵辦在案。茲據臺、彰兩屬通事總屯目楊陞源等簽稱:竊蕭壟社等十六社所管各保佃戶承墾田園山場,應納通事口糧大租及土目、甲首、番差等款租穀稅銀,原例田園按甲配租,山場逐段納稅,向來屆季完納,歷收無異。前年間舉辦清丈,狡佃即藉端推諉,互相觀望,被吞兩載,絲毫莫納,蕭壟社等十六社男婦老幼枵腹啼饑,慘情萬狀。伏思此款租稅,系各社蟻番養生之資、祭祠之費,奚堪藉端抗納,簽乞示諭遵章照納六成,以拯番黎等情。據此,查番界地場從前賞歸屯番墾種,均有案據,嗣有番招漢佃開墾,納予租稅者;亦有番墾典給漢民,仍酌留租稅者,此次清丈陞科,曾奉大憲准減四成貼歸漢佃漢業戶完糧,已有體恤,尚賸應納通土、屯番等六成租稅,乃各社養贍祭祀之費,一味抗納,未免忍心。況各社番早經編籍為氓,國家已准與考,民間已通婚嫁,爾等漢業戶漢佃之田園山場,系從何來,飲水思源,亦應照納,以符定章,合行剴切曉諭。為此,示仰闔屬各縣漢業戶、漢佃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務須遵照憲定章程,除扣減四成完糧外,六成照納,不得藉端短少抗欠;各通土屯番地六成應收之外,亦不得增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給,貼南投堡中寮莊曉諭。

第一○一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社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遵照事。照得全臺清賦改正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內,每甲徵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上園照中田徵收,以次第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租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徵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於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未盡週知,未免延望挨宕,除示佃交納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業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歷年應收大租,即自本年起承收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下安恆產,該小租戶亦不准故意欠糧抗租,致干提追。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穀各項,官徵名目均免再徵,其各遵照,勿違,特諭。

(朱字)

紅單錢糧均歸小租戶領完,是就田問賦之意。當此改租之時,小租戶已領紅單,唯該佃戶驗明交納租穀;如無單者,即將租穀封存在佃,聽候查追著落佃戶填單完糧之需,特此。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二諭示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包,為諭飭充當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據麻豆社老番米文益、葉老英、陳振旺、李財、李獅、陳定、陳銅治、陳同等僉稱:伊等歸化以來,仰沐皇仁,恩賜草地,以恤番黎之饑,歷由老番稟蒙充通事,以董其事,凡我社公私之租,給串徵收,概由通事蓋戳徵收。無如,前充通事陳朱陞社務生疏,辦理不善,租多貽欠,以致番黎啼饑之患。今清丈陞科,憲定番租抽去四成貼歸小租戶承糧,尚留六成以為番食。茲查有蔡新拔一名,為人誠實,社務熟識,爰集眾議,取具認充保結,僉懇賜准充當等情。據此,除出示曉諭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麻荳社通事蔡新拔知悉:凡該社番租務須留起四成,貼歸小租戶定糧;尚有六成之租,即為蓋戳,公平照收,毋許勒索,致滋是非,切切,此諭。

計給戳式一紙。

光緒十六年十月初九日諭。

第一○三諭示

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包,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二月初三日,據嘉義社番黎林水返、鄭椪、吳呆、吳建林不、張銅等稟稱:遵照新章,應收六成番租,現被各小租戶勒討交還,僉乞示諭等情。併據黃昌等呈同前情,各到縣。據此,查番租一款,奉定新章,酌徵四成貼小租戶納糧;仍留六成,歸番收納,以資養贍,疊經出示曉諭在案。茲據前情,查番租田園均應小租戶領單承糧,所有酌徵四成,即由小租戶減納四成大租,湊完錢糧;尚餘六成大租,仍應小租戶向番完納,何得藉詞討還。除批示外,合行出示諭遵。為此,示仰該番黎林水返等名下各小租戶知悉:爾等所有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減納四成貼完錢糧,尚存六成仍應向番照數完清;倘敢藉延,一經指稟,定即拘案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四日給實貼曉諭。

第一○四諭示

特授臺灣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瑪蘭分府,同為示諭定案番黎事。照得蘭屬社番東勢十六社,西勢二十社,先經楊前府奉委抵蘭查辦開闢事宜,因念番性愚戇,未知藏蓄,所耕田僅敷一年食用,若將來生齒增繁,埔地分盡,勢必生計日絀,而東勢之地,猶未盡墾,議請加留各社餘埔:大社周圍二里,小社周圍一里;西勢先為民人開墾,已無餘埔,將沿海一帶沙崙: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濁水溪止,約長三十餘里,寬一二里,永為番業。其社番自耕田園沿邊栽種樹木,作為內界,不准漢人贌耕;其加留餘埔,亦令沿邊種樹作為外界,若社番人少,懶於操作,准將餘埔贌與漢人耕種。迨翟前廳任內,始議官為招佃,仍照官租每園一甲收粟四石之例,定為番租,免其陞科;如社番自耕田畝,倘有被佃侵欺越佔,無論贌及典賣,且有執憑,各一概追還,詳奉上憲奏咨遵行在案。當時非不周詳,而杜弊亦極嚴容無加。章程雖定,日久漸弛,況從前所議大、小社一二里之加留餘埔,亦未勘定創立界址,與陞科之官隘田畝接壤連界,茫無區別。經界既未劃分,漢佃即得胡混希佔匿墾,社丁、番佃首等又復勾通詐騙以及重利盤剝,剋扣口糧;無事不圖噬番,無番不受朘削;徒有番租之名,無受糧之實。甚至估佔番地,分為己業,以致眾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繼,殊屬可憫,業經本分府查案示諭,併檄委羅東司王巡檢,帶同書差、弓丈手等前往東、西勢,親詣督同勘丈,定界清量,各去後。茲據該委員履勘定立,界址丈明,分別繪圖,造東、西勢加留餘埔各圖冊前來,除飭承查照辦理外,合併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東、西勢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各番佃務須遵照此委員丈定圖冊內界址、段落、甲分,掌管耕種,按照原定何社租額,遞年輸納番租,屆期務須以乾圓好粟,運赴該番社公所,交與該社通土社番等收納,仍取該通土戳記收單為憑。歷年該社將所收租粟若干石?散給番丁口糧,每丁分給若干?仍由該通土造具租粟條目冊結繳案查考。倘有社番自耕佃段,以及抗欠番租者,許該通土、社番等指稟,以憑差拏究追。嗣後仍照原定章租,再屆三十年清量一次,永為定案,宜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給右諭通知。

第一○五諭示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出示曉諭事。本年十二月十三日,據埔眉化番給首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埔社地方,因七十二社屯番無田可耕,許其移住埔內,同守地方,以防兇番,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處,給伊等耕作,不論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歷收無異;不料近年多有欠納,稟乞示諭照納等情,據此,查望麒麟因憐七十二社屯番貧苦,分給田園耕種,所有應納租穀自應聽其照抽,何得欠完,除稟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七十二社屯番知悉:該屯番等如有承耕望麒麟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處,不論田園,每年收租百擔,應聽麒麟抽租五擔,年應貼水社屯番穀一百四十石,亦應如數照貼,均不准稍有短欠,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給告示,發給望麒麟曉諭。 

 

第一○六諭示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署臺灣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諭完納事。本年十月初五日,據水沙連埔眉化番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地方,因各屯番移住埔社耕作,溝南熟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不意邇來多被欠納,無奈,於光緒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稟蒙准出示諭佃按佃照納在案。罔如東方總理余清源不遵憲示,膽敢恃勢,擅私自出單混收舊年晚季租穀。現在早、晚季均已冬成,復反敢再四處阻抗,虧麟有租無收,尚且賠累,勢亟瀝情,伏乞恩准出示曉諭,炤舊向麟完納,俾免賠累,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埔眉化番管下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該埔地田園,應納完租穀者,務須照舊按田每車五斗,認向望麒麟完納,不准拖欠;如果與余清源等私相授受,阻佃混收,定即著賠。自示之後,余清源不准干預此事;倘敢故違不遵,再敢混收擋佃,定即拏案懸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月初六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七諭示

欽加運同銜、准補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諭完納事。照得埔眉化番從前不知耕耘,將承管埔地給佃墾耕,年收租穀十石者完納租五斗,因年久,多被佃欠不完,經彭前分府查出,斷給化番首望麒麟具稟各佃抗完,又經本分府示諭完納在案。茲據埔眉番姑莫大麾等稟稱:望麒麟所收租穀盡行吞沒,顆粒不分;併據總理巫邦彥等暨三十一莊頭人以空五之租穀,番紛紛擋收,佃戶亦不肯向望麒麟完納,深慮操戈鬥毆,僉懇覆訊察斷各等情。據此,查此項租穀,水社各番均望以資養贍,本年冬早經收穫,紛紛擋佃,恐歸無著,亟應派收候斷。除諭飭四坊總理徵收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埔地田園,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按田每甲五斗,認向該坊總理完納清楚,給單執憑;倘敢拖欠,定即嚴拏懲辦,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八諭示

代理埔裏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飭收事。照得埔屬四角頭各佃戶,每年應完納空五番租穀石,現值晚稻登場,各佃戶家有蓋藏,亟應諭飭徵收,以重租項,除將西、南、北三角發串,諭令本城司教生員曾鴻霖,帶同該化番望麒麟徵收外;尚有東角發串,配給該化番嗎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貴等五名,應得租穀四百五十石,自行往收,炤數均分。除派差協同督收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化番立即遵照,按戶照章抽收,俟收竣後,即據實具報,以憑查核詳報,毋違,切切,特諭。

右諭,仰嗎唻、文良、埔阿密、林四貴、故莫代麾等准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諭。

 

第一○九議定收租合約字

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總社長余清源、巫宜福、潘進生等,今有埔眉化番望麒麟、埔阿密、卓肉、馬來、故莫、大麾、鴨母、阿木等,有承管埔眉兩社草地,蒙官給戳,亢五收租,按石配給,歷有三年。無如內中不睦,輒相稟爭,現奉分府憲孫批示:謂今年亢五租,奉鎮憲文,仍准望麒麟自收,應如何均分方稱公平,爾等即投邀各總理妥議可也。爰是邀請源等僉同妥議。竊謂歷來收租攪擾,皆由化番自相雌雄,與其自收爭奪而滋鬧;不若憑公收給以和平。然租繁責重,實難其人,再四籌維,惟有總理可勝其任。麟等遂即當堂僉議,願將埔眉兩社亢五大租,一概交付源等按甲均收,議定每年應繳亢五租穀一千,即將所繳租穀給發化番,每名逐年配給亢五租九十石,各向源等領收,限年冬交清,不得挨延過限,亦不得短欠冇濕諸弊。該化番八名,合共應給租穀七百二十石;其餘所伸租穀,仍交望麒麟親收,以便給發水社化番以及他事費用,其餘化番亦不得異言滋事。竊恐各總理公務浩繁,獨力難支,再舉誠實之人田水金、茆群梅、叉成黎梓等,以備調遣應用,其工資悉由源等之事給發,不干麟等之事。每年收冬之際,麟自應給發完單,交付源等完收,麟等皆不敢糊塗混收;倘有頑佃抗納,麟自應出首,合同源等協力理較,不敢袖手旁觀;源等如果年年清楚,則麟等亦不敢無故討過自收;如或短欠不足,或如何作弊,亦聽麟討過自收,源等不敢固執自專,以及弄弊等情。爰議已定,俱各欣然允諾,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一樣四紙,源等各執一紙,望麒麟執一紙,存炤。

批明:阿木、鴨母二名租穀,向西角支領,炤。卓肉、埔阿密二名租穀,向東角支領,炤。故莫、馬來二名租穀,向南角支領,炤。望麒麟、大麾二名租穀,向北角支領,炤。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依口代筆人黃利用

立議定收租合約字巫宜福、余清源、潘進生

第一一○諭示

署理鹿港理番海防總捕分府彭,為給諭歸管事。查埔番望麒麟之父澳漏,及其伯督律,本系埔社土著生番,嗣因父、伯相繼身故,所遺田業皆被他人佔管,現在埔社生番僅有男婦幼小六人;眉社僅存一人,零丁孤苦,併無恆產可以自給,本分府軫念窮黎,不能不稍加體恤。查勘東螺社地方本有篤律等所遺田業,原議與佃戶九股抽收,歷時已久,佃戶每多欺玩,抗不納租,茲責成雙寮、日北、吞霄三社總社長張大陞,水裏、大肚兩社總社長巫邦彥,阿里史總社長潘進生,東螺社長茆國珍等,每年就督律原田內抽出租穀二百石,分上、下兩冬各交一百石,散與望麒麟等七人,作為養贍貲本,不准有短缺情事。又坐落恆吉地方有田五十甲,東至巫邦彥田,西至林清風竹圍腳,南至溪崁,北至水溝,均有界址可憑,原系督律、澳漏產業,先經羅輝煌之伯羅國忠故後,復有潘三彪指稱系伊岳父潘維和買管之地,二比各贌佃戶,分段爭耕,現經查訊羅輝煌、潘三彪所執字據,均難為憑,應塗銷附卷。該埔眉兩社番僅有男婦幼小七人,情形殊可憫惻,應即將此項田業斷歸望麒麟等永遠收租承管,以杜紛爭,而示體恤;其雙寮社佃戶潘阿屘等十四戶,大肚城佃戶王乞食等十八戶,著於每年收穫之時,毋論早晚冬所有田內租穀,主佃各對半均分,不得藉詞短少。此外尚有未種田段,由望麒麟等七人公議贌佃承耕,收租管業。此系本分府保衛窮番起見,此宗田產唯許收租,不准私自典賣;如敢故違,賣主、買家一體拘辦,併該田充公,決不載貸。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發給印諭,與望麒麟等七人執掌,永為憑據,自安生業,毋違,特諭。

 

第一一一諭示

代理埔裏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諭飭遵照事。案奉本道憲陳批:據該佾生具呈,以承祖遺下水田五十甲,址在恆吉城莊,被潘、羅兩姓霸耕,控蒙前鹿港廳彭訊斷歸管;嗣經贌與吳根耕作,又被霸抗,復蒙前埔社廳華斷,將該田充公,乞恩飭廳起耕歸管等情一案,奉批:查前項田產,先據華前倅詳請充作官業,當經批飭仍照彭署丞原斷定案,較為妥善。嗣據華前倅議覆,以該產即交現耕佃首謝細苟、羅三甲、黃阿連三人承耕,該化番應得之租二百石,即由佃首等向該番自行完納;如有短欠,准該番稟官起佃另贌等情,當經批准在案。該化番祗須年收租穀併無短欠,即可相安無事,何必定欲自行起耕,轉啟事端。仰埔裏社廳立即查明,傳諭遵照,黏抄併發等因到廳。奉此,合行傳諭。為此,諭仰該佾生即便知照,毋再生事,切切,此諭。

右諭,仰佾生望玉書、即望麒麟准此。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八日諭。

第一一二稟呈

敬稟者:竊祗奉鈞函,以奉帥諭轉飭查明卑邑番租隘租,每甲田畝租穀若干?詳開清摺,稟送憲局查核彙轉等因。蒙此,□□遵即飭差分赴各莊差復,併傳集總理通事等查訊,均以當年附近番社田畝均有番租,年納租穀多寡不等,番租之外,別無所謂隘租者。然此項番租,自設縣以來,城廂附近各社均以化番為民,各安耕鑿,番租名目久已革除;或惟深山一帶地角山頭,零星田畝經人民開墾者,或按年略給米酒、檳榔之屬,其中或有無,亦無一定之則等語。訪之輿論,亦復相同。是卑邑境內,併無番、隘各租名目,應請邀免開報,緣蒙前因,理合稟請大人察核施行,實為公便。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垂鑑。謹稟。

一夾單稟。

清賦總局憲陳。

光緒十三年八月初十日,稟覆卑邑併無番租、隘租名目由。

第一一三諭示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薛,為宿債孔多等事。本年六月初一日,據淡屬德化社通事淡眉謀稟稱:緣大甲德化社,溯自乾隆五十四年,至嘉慶九年,被前各通事借欠漢債計共六千餘元,年收佃租還利不清,公項、口糧無資,以致通事懸缺,莫敢頂充,屢蒙前憲飭舉嚴切。謀無奈接充該社通事,迨收成之際,租被債主控利幾盡,每將自己耕種粟石墊繳公項,分給口糧,慘莫勝嗟。竊思該社前業戶萬老達,應收佃租亦被上手業戶借欠民債,將租抵利不敷,無可完公,奔赴前淡分憲吉,稟請止利,限年分攤,經蒙申明禁令,將各佃債控還一本一利足額者,概行照例註銷;如控還一本一利未足者,限作十年■〈勹外云内〉攤找還等因。查自既禁以後,歷年公項有著,宿債得清,至今閤社謳歌。茲逢仁憲榮任,正番黎愁苦得寧之日,理合將前通事借欠各佃債,逐一開列稟繳,乞恩比例示禁,分年■〈勹外云内〉攤宿債,卑謀得公項有著,口糧有資,閤社沾感等情,計黏各債主賬冊一本。據此,查該社租穀有數,乃歷欠民債至六千餘元之多,以致抵利不敷,番計日艱,公項愈形掣肘,現奉大憲嚴查番務,自應照例亟為清理,除飭差傳訊明斷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德化社管下各莊佃戶、債主、民番人等知悉:爾等當知重利放債,例禁森嚴,此案該通事所開,各皆控租多年,半系利浮於本,豈容再有盤剝。所有本年早季租穀,務須照數備交該社通事淡眉謀收取,完繳公項,散給番糧及辛勞費用;餘剩租穀,暫行存貯,以俟查訊照斷分給。嚴禁該債主等霸租控抵,亦不許該通事濫用花銷。現在飭差傳喚,併嚴諭毋許稍有索擾。各該債主等自應趕速邀齊赴案,以憑訊明核實定斷,分年掃數攤完,以清社債。本分府秉心公斷,不使爾等稍有偏枯,毋庸疑慮;倘有不遵到案,或將早季社租霸控抵利,即屬違抗,則是爾等自取咎戾,一經該通事據實具稟,本分府惟有按例究辦,決不寬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五年六月日給。

第一一四諭示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為遵札核議等事。本年四月二十二日,准署臺灣府正堂鄭關開;本年三月初九日,蒙本道憲汪札開;本年二月十九日,准藩司咨;嘉慶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史批;貴道呈詳:查通臺南北兩路熟番九十三社,原議挑募屯丁,就界外埔地撥給自耕及民耕田園官為徵租,支給屯餉。例禁私相典賣外,尚有社番己業田園埔地,本系該番等自行墾耕,以資口糧,不在歸屯案內,是乾隆五十三年併嘉慶十五年兩次清丈,均未議及,致漢人仍有向番典賣之事。緣系從前社番不諳耕種,將田園埔地轉付漢人墾耕,仍納番租以為口糧;此汪守前次所開番埔名目典賣之原委也。更有陸續借給社番錢米,重利盤剝,番子無力償還,將業立字胎借者;又從而本利纍算,不敢寫出典賣契據,假以贌耕名色,寫立贌字,贌給十年或二十年不等。年份既久,轉輾贌耕,或原主與贌主均經物故,無從贖取,業即成絕業;此楊前守所稟漢奸盤剝之原委也。查楊前守及汪前守所稟均系指社番自己田園,與歸屯埔地民人誘令典賣者不同,第漢人典買番業及重利盤剝,均干嚴例,經本道出示申明嚴禁,併諭令番漢自行清釐,分別歸番贖管各在案。茲核該府所議,請將出典絕賣之業,限一年聽佃取贖;其胎贌各業,限半年悉令退還番管。所議雖屬妥洽,但漢人不遵限聽贖還管,固當嚴究,追價充公;倘社番無力,不能依限取贖,又未便繩之以法;且恐其別借漢人錢銀,贖彼漢人原典買田園,是贖與不贖均同一轍,於番仍無裨益,轉啟構訟之端,似此不必拘定年限。本道酌議,凡漢人典賣併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不准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而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准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伸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該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其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飭理番廳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於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檢查造冊,就近呈繳臺、鹿、淡三廳查核,由各該廳照造清冊,詳送備查。此次清釐之後,社番如遇緩急要需,祗准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准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粟,永杜爭端,而免侵佔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經控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番社併漢奸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併典買田園埔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將屆冬成,由道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番、漢復滋弊混。如此嚴立章程,庶幾漢奸知所歛跡,將來番田不致盡為民業,番黎不致窮困。是否允洽?合將核議緣由詳覆等因。奉批:仰布政司查議通詳察奪,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又於十二月十四日,奉總督部堂薰批:如詳飭遵,仰福建布政司查明移知,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奉此,查此案已奉督憲批詰查核,所議亦屬公允,似可毋庸再議。除呈覆撫憲外,合就飛移,請煩查照轉飭遵辦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轉飭。為此札行府,仰吏立即查照轉飭遵辦,出示曉諭:凡漢人典買併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者,不准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如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准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伸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管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具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聽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該廳查核照造,由該廳造具清冊,詳送赴轅,以憑察查。此次清釐之後,社番如遇緩急需要,祗准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准再向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穀,永杜爭端,而免侵佔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社番併漢人奸佃戶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併典買田園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炤例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復滋弊混,毋延,速速,等因。蒙此,合就飛移,為此備關,希即查照憲檄,出示曉諭。仍即分別查辦,備造清冊移送,以便轉詳察查,均勿違延等因。准此,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岸裏等社通土、業戶等立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賣胎贌?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赴本分府,以憑查核,炤造清冊,詳送本道憲察核轉詳。此次奉大憲清釐番業,該通土、業戶等務各遵照挨查,漏夜趕造實冊,毋稍有觀望抗延,致干提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九月日給發貼岸裏社曉諭。

第一一五永耕田契字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有明買過妻舅潘慶秀、潘金遵熟耕水田一所,坐貫土名在頂店鐵砧山腳過大圳下,東至大圳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帶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納大甲西社番私租粟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退耕,先盡問房親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鄭玉磐觀出首承耕,當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其銀、契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遂即將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給千休,價足契清,釐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等語。保此田系釐明買為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釐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耕田契字一紙,併繳李紅贖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訖,再炤。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東明哲

為中人郭志成

在場妻舅潘慶秀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

第一一六諭示

臺灣府駐鎮鹿仔港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黃,為稟請示禁,以杜霸爭事。本年七月十八日,據岸裏等社總通事潘明慈稟稱:竊岸裏等社承管番業,悉蒙皇恩免徵,自墾口糧田園,社番輪撥守隘,不暇自耕,暫贌漢人代耕,二、三年限滿取回;如贌約無通事蓋戳,即違例私贌論。近有社棍范阿添等盤踞該社,窺番愚暗,藉逆亂蹂躪之後,勾潛逸匪,私贌番田,謀詞架控,先發制番,霸耕舞弊,難以枚舉,若不稟請示禁,將來訐訟滋事,累番無底。理合稟請叩乞恩准示禁,併飭社差押逆社棍,清查逸匪拏究,俾地方寧謐,民番得安等情到分府。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贌番業,限期已滿,應以向番再贌,必須蓋用通土戳記,不得私相授受,致滋事端。如社棍及逸匪等項奸徒盤踞番社,許該通土、民番人等據實指名,稟赴本分府,以憑究追,斷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給發貼岸裏社公館曉諭。

第一一七鬮約字

公立鬮約字中港社副通事南茅、甲首劉合歡,同眾番胡得生、番桂生、劉雅、夏哲生、林天福、劉九仔、林誰仔等。竊番向化以來,叨蒙皇仁憲德,格外優施,將各社界管埔業,例免稅賦,歸番口糧。是社番奉公服役,或賴口糧度資;而口糧租數正當,分給得宜。昔年番性樸直,循蹈規矩,為長上者屆期徵收,按丁散給,社番相安,奉公無誤。邇來世風不古,聽棍煽惑爭充通土,濫費花銷,每致侵漁,社番顛連,控案不休,揆厥由來,所以致爭通土者,以為口糧未分,便可從中覬覦故也。兼之數年來,社眾公費破耗居多,有口糧之名,究無口糧之實,呱呱待哺者不止一家,紛紛索債者幾乎盈社,若不籌思設法,老幼何以聊生!爰集眾公議,與其聚之不分,致啟爭端,貽害番黎之階;孰若分之有足,永杜覬覦,以資奉公之計。惟是應還債項,不能照租均分,除抽租額限年攤還債主及存公費外,將租按丁均分,每丁應得口糧穀五石,慶生、郡英、榮生、孝散等十四戶,經於道光四年間立過鬮約,定佃管收;惟有茅等十四戶尚未歸著,茲集眾公議,亦照五石均分,公立鬮約,定佃歸管。自此分定之後,社番人等不得混行侵奪,亦不得擅行典賣,俟各債攤清之日,餘租再行均分補足,庶乎口糧有徵,奉公永有攸賴矣!口恐無憑,公立鬮約字一樣十四紙,各執一紙。此紙付胡得生收執為炤。

計開戶口丁數,應分口糧,佃名租聲及抽存公費,併攤還債主租數列明於後:

一戶胡得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穀四十五石。配茄冬坑劉昌盛佃租二十六石四斗五升;又海口佃葉章租八石;又貓裏佃徐元贊租十石零六斗五升正;仍補郭振裕租九石;海口佃鄭永承三石。

一戶林,即通事南茅林天生,計八丁,共應分口糧穀四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石;又貓裏佃陳崇信租十四石一斗五升;又貓裏佃徐元贊租四石七斗五升;又牛佃,此抽增吳日桂租一石正;仍補郭振裕一石正。

一戶夏哲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穀四十五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五石六斗;

又深井佃鄭文哺租三石;又中隘柳仔湳佃鄭老華租六石;又土牛佃鄭文興租一石三斗三升;又土牛佃陳老租二石八;何紹國四石零四升正。

一戶劉富生,六丁,共應分口糧穀三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十一石;又茄冬坑劉萬福一石;又貓裏佃羅念六租三石零八升;又溪心埧佃林蓋杏九石,抽一石五斗;又貓裏佃李德萬租五石二斗九升六合正。

一戶劉合歡,計六丁,共應分口糧穀三十石。田寮佃吳永忠二十石;又貓裏佃羅錦淑租三石零八升;又土牛佃蕭阿冠租三石;又貓裏佃徐元贊租四石六斗四升正。

一戶隨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貓裏佃李德萬租十五石正。

一戶林天福,計四丁,共應分口糧穀二十石。配文昌奕莫貓裏佃租十九石;又營盤邊佃黃助租八斗正。

一戶九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土牛佃潘阿捷二石;又土牛佃黃葉一石;又此佃抽出陳老租;又貓裏佃鄭和郎租十二石正。

一戶雜班上天,二丁,共應分口糧穀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石正,此佃抽出,仍配黃德宗租五石正。

一戶劉清源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石正。

一戶小貓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潘桂生,計二丁,共應分口糧穀十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劉雅仔,五丁,共應分口糧穀二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六石三斗二升;又貓裏佃郭和郎三石二斗;又貓裏佃李德萬三石二斗八升正。

一戶來成,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老崎佃陳天送等納租十石;又吳定二租五石正。

以上計六十五丁,共應分口糧穀三百二十五石零正,批炤。

批明:歷年要收佃租,應向本社土目給單監蓋私記徵收,不得擅出私單,以及違例典賣;如有不肖之番典賣此租,眾等公同鳴官究治,不得袖手傍觀,以致奉公枵復,批炤。

再批明:口糧無額可分,經將差甲踏頭加增貓裏辛勞穀三十石,抽出均分;至土目加增四十五石額,因其策應上下衙門,使費浩繁,眾說仍歸徵收濟費,立此批。

再批明:毋論何戶內租被抗納,以及被別番混佔情事,約內須公同出首理清。如應呈官使費,當照攤用,不得推諉,立批,再炤。

道光十一年二月日,公立鬮約字。

第一一八諭示

諸羅縣正堂、加一級、紀錄四次周,為食宿無地,籲天垂憐,恩賞片土,以恤番命事。據岸裏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帶煙居乃等具稟前事,詞稱:竊穆等原屬化外,耳目皆無見聞,茹泉食果,不異飛禽走獸,幸逢老爺德澤廣被,招徠撫綏,設通事傳譯,教導飲食起居、習尚、禮義、倫理,穆等深沐化成傾心,炤例輸餉,是前為化外異類,今則為盛世王民矣!然禮義、倫理雖未盡識,而飲食起居實所諳曉,獨是原居深山窮谷,衣食無資,雖為歸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寢食終屬不安。因查山外有一帶壙野平原,東至大山,西至沙崙界大山,南至大山大溪,東南至……,西南至捒加頭地,兇番時常出沒殺人,漢人皆不敢到,穆等思給地開墾耕種,上完國課,下資口食,併阻兇番出入,但未蒙仁憲賞賜,不敢擅自開闢,理合稟請恩准,批賞穆等五社番黎前去耕鑿,飲食起居,則頂戴鴻慈而不朽矣,等因前來。據此,除將校標………婆等處壙野平原,准穆等前去開闢外,合就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沙轆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便遵照。茲得以阿穆等五社土番雖愚不諳王化,不得盤踞抽取租稅,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開墾,以滋爭端,干譴未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日給發岸裏社掛曉諭。

第一一九墾批

立給墾批人業主瑪珯,今有番佃邱待老,原佃墾大浪泵社埔地一所,坐址本厝後,遞年大租納社番明白。佃人自築坡圳,經已陸續開墾,頗成下則田園,因眾番未有請陞報課,本年六月內,蒙分憲夏票差清查,著珯充當業戶,呈報陞科,蒙□憲著弓書承差,到處按段明丈,議約水田每甲遞年納大租穀六石;旱田每甲遞年納大租穀五石;旱園每甲遞年納大租穀四石,自本年為始,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剋戈翻丈,加增租穀。茲明丈過□□□分下水田□段,共□□□甲□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穀□□石□斗□升□合;園一段,共□□□甲三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穀一石二斗□升□合,早、晚二季車運到本社,聽業主經風搧淨明量。每石早七晚三交納足數,付業主完納正供,併散給該社番原租雜費等項;倘有別費,業主自當支理,不干佃人之事。而佃人應納大租穀不得少欠升合;如少欠者,即將田園付業主召佃別耕,抵完租課。倘再開坡圳,系佃人自出工本。如欲轉售別創,宜報知業主過佃,不許私相授受。亦不許在莊聚賭,窩匪誘番滋事。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炤。

業主。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給。

第一二○諭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記功六次徐,為示佃插標勘丈陞科事。照得案奉本府憲陳札發各業戶前報墾熟田園冊內,據夏日長、潘和成、劉文慶,即劉已、李宜安,即李吉祥等報墾中港、貓閣、新港、後壟等處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每戶應新陞正供九十六石零,連加一耗穀,共四百二十餘石,業經彙示曉諭,併節次催差押令認完去後,茲據該業戶李宜安等稟請示佃會同勘丈,以便收租納課,併據具結以應完新陞正供,併加一耗穀,共四百二十餘石,限七月初九卯起,按卯照數完繳,不敢延欠等情。據此,查核所稟尚屬可行,除稟批示併給諭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耕該業戶等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務即會同逐佃勘丈,向其完租,以便該業戶等報完正供;如敢阻撓勘丈,一被指稟,定即飭拘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七月初三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二一出墾批永佃字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陞紀,出五柱番耆朗肴等,承祖山林埔地一所,帶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琉球澳口,東至海墘為界,西至山崙頂分水為界,南至橫路為界,北至火炎山嚊少坑為界,四至各明白。今因離社隔遠,樹木森盛,兼之公項不敷,時公議招得誠實漢人郭讓觀前來承給,公同議定出得墾底佛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公收足訖,隨將山地踏明四至,立出墾批,交付佃人讓觀前去掌管,自備工本斫樹鑿石,任從築埤開圳,墾闢成業,栽種五穀雜子,不敢阻擋。一給永遠,佃人報業,其大租照莊規例供納社番土目,以資口糧,不許拖欠升合。永佃之日,亦不許在所設賭窩匪情弊。保此山地系土目承祖物業,公同出給,與別社番漢無干,併無重張墾給以及典掛來歷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乃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一紙,永遠執照。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批內佛面銀八大元完足,又炤。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

代筆人社記楊雪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番土目同番耆阿兵、大招、三馬抵、朗肴、金生

第一二二佃批

立佃批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土目假已、猶大尉、馬力、虎豹釐、愛女、雜班、右貳乃、加■〈口六〉或、瓦釐等,緣歡有埔地一所,坐落歡等後壟界內海墘,土名舊社後過溝地,離海特近半里,經漢通事鍾啟宗,於乾隆六、七等年給批招佃墾耕,開圳築田,逐年照例納歡業主租粟外,不意乾隆十九、二十四併二十七等年,疊遭颶風霖雨,溪海交漲,將歡等各佃墾耕田畝寮屋、鼎灶、家俱以及原給佃批完單等項,一概淹壓無存,各佃以墾本無歸,不肯再行墾耕。歡等細思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輪流守把隘口,且又不諳耕種,因招原佃謝推仁就原墾圳頭東勢第一、二、三、四、五等山窩,計田甲分,再給田批付執,再出本銀一千兩前去僱工,協力開墾,購買肥糞耕種,歷年以歡等土目為業主,而佃人照依舊例分別納租,勻給番眾日食,併守隘番丁口糧,及該番等往來貿易之需。其大租及田皮照舊歸番,則與番地還番管業之例相符;而工力糞土田底歸佃永為己業,則佃人永得照舊管業承耕,無致流離失所,實於民番兩有裨益。但此等田地原乾隆十一年以前未定例之時給墾,且又數次被水淹壓,茲約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將此田甲分一總計算,攤減完納,每年只應納歡等租粟不得增多,亦不與別處田地租比例,庶此等近海鹽濕風沙墾田,歷年雖多水傷減收,埤圳雖多損壞,多費銀兩,不至血本無歸,賠累租粟。倘嗣後埤圳崩壞,無水可灌,炤耕園一九抽分,歡等得一分,佃得九分,亦不與別處抽的及約定園租比例。此系各願,併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將佃原墾田甲,再行丈交,再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糞土農銀一千兩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倘原佃人欲回唐,抑或別創,願將所用收糞土田底墾用,任聽原佃招還他人承坐等耕,將銀交付原佃人收回,血本有歸,仍就等耕之人照佃字內完納大租,批炤。

一、批明:於乾隆二十六年二月間,蒙淡分憲於諭令飭書承併弓算手到地清楚丈過田甲及旱園等項開列於左:圳南北第一山窩田四十九甲三分八釐,帶園三甲四分二釐;第二山窩田二十五甲四分四絲,帶園十一甲三分六絲;第三山窩田十九甲一分九釐二絲,帶園五甲三分八釐;第四山窩田三十甲六分六釐,帶園三甲二分八釐;第五山窩田二甲七分九釐二毛二絲。餘田旱已拋荒,不堪丈。五合計田八十二甲四分二釐七毛,帶園四合計園二十三甲三分八釐九。批明:此頭、二、三、四、五等山窩田地及旱園,東至圳頭山窩白沙崙,西至海口橫沙崙,南至大溪,北至員腳止旱園,四至明白為界。就此田園界內踏明,盡交付與林義思、詹壽官、劉合歡、江慶郎、謝雅仁、潘馬力合夥招佃,認耕轉佃耕作,共合犁分一十九張,內謝雅仁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林義思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江慶郎犁分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劉合歡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詹壽官犁分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潘馬力犁分二張,出糞土田底銀四百兩;六合共計銀三千八百兩正,交付業主通事均分五社內土目右假巳、猶老尉、加■〈口六〉或、馬力、瓦釐等公費用,將招耕認佃過田園,俱付均分各管業,所批是實,再炤。

再批明:二十八年份公議納大租穀三百石,至二十九年份議約納大租四百石,又三十年公約納大租五百石,以後五百石大租定例完納。此系二比各甘願,不得增多,亦不得減少,合併批明,再炤。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

知見代書長男化文

在見買葛

立佃批字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買葛

土目假巳、右二乃

末仔末、貓老尉

加■〈口六〉或、北斗鄰

馬力、瓦釐

白番老下、雜班

加溝氏、茅遠

愛女、虎狗釐

 

第一二三典契字

立典字哆囉嘓社番婦大哈含彌,有承祖母自開墾水田一段五坵,受種子三分,座落土名木柵莊頭竹圍仔下東畔,年配納大租粟九斗六升滿正,東至鄭宅田,西至鄭宅田,南至鄭宅田,北至竹圍仔墘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情願將田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鳳尾厝莊蘇快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八十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照界踏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納租,不敢阻擋。其田限至十年滿,聽番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之日,無銀取贖,依舊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大哈自己承祖母物業,與別房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哈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三面收過佛頭銀八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炤。

道光十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通事

為中人謝慶雲、男天釐大哈

立典契字番婦大哈含彌

女子大飛越

代書人潘德周

立批契後人哆嘓社番大哈含彌,有承祖母自墾田一段,配納番租粟九斗六升,今因乏銀費用,托原中向鳳尾厝莊蘇快觀借出佛面銀四大元,同中三面言約每年約該納之租付納銀主,年年抵利,不得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合應批明契後,存炤。

道光二十年五月日。

立批契人番婦大哈含彌

第一二四賣契字

立賣契人大武壟二社美郎允番婦大勝魯、姪噍吧逸,有自置山埔園一所,年帶原業主大租一石滿斗,坐落土名貓兒墘,東至坑口為界,西至鄭家園為界,南至過坑山頂水流內為界,北至過坑山頂水流內為界,四至俱各明白為界。因路途遠涉,耕作不及,難以守望,甘願將山埔園一所招與本社內各等番親,不能承買。甘願托中引就漢民黃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願出時值價銀二百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園隨即踏界立契,付銀主前去開墾耕作,或成田園,不敢阻擋。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山埔青園系是朥魯自置,與本社內番親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朥魯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大員正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立杜賣契人番婦大朥魯、侄噍吧逸

為中人印

知見人大人抵、大寧

代書人葉純

第一二五僉先盡契字

公立僉先盡契大武郡社土官眉仔加臘,同甲頭白番等。本社有祖遺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湳港西莊,東至巫厝田湳港,南至良迪莊為界,西北由海豐崙大車路為界,西南由良迪莊作墩分界處至乾溪為界,四至明白。於雍正三年,前土官孩灣等招賣於丁作周前去自建坡圳,招佃開墾,契載年納社粟一百一十石,以補本社完納餉項。至雍正五年,丁作周將湳港西草地轉賣於吳林興為業,前土官等俱有知見戳記花押在契。吳林興承買之後,奉文照例報陞,不比從前供免課項。又查眉等社餉,盡額割歸各業戶等代納,原議貼番粟石推諉不完,眉等會議,本社既無餉累,不便藉餉取貼,茲托鄭高昆為中,引至吳文海、林賢官,即業戶吳林興會同眾番議定,吳林興再出銀四十兩,買銷原契所載貼番粟石。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前賣丁作周契載貼粟之粟,就此乾隆三年二月收銀後,一賣盡數除銷,永遠免貼,本社番等日後不敢異言反悔,復向興等言取升合。此系二比情願,各無抑勒,其此地前經招賣年久,四至俱系民莊,現與番地無涉,併無混侵番界,亦無虛錢短價欠餉貽累,本社番等後來亦再不敢言贖言貼等情;如有不肖之番,聽之唆使反悔生事,系眉等立契等番出力抵擋,不干吳林興之事。恐口無憑,立契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炤。

乾隆三年二月日。

代書中見鄭高昆

知見人邱應魁

立契土官眉仔、加臘

第一二六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番差瑞仔、文良,耆番鑾仔、池仔、牙仔、江水、全仔、九以、福生、明仔等,有承祖父遺下草地一所,內曠埔水湳歷年徵收漢佃大租穀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址在本社內應額石碑腳莊,東至梁陳草地東路界,西至溪,南至大溝,北至佳溪,四至界址明白。茲因社中乏銀分費,先盡問本社番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將此草地租額送就與馬芝堡外埔館梁瑪達堂上出首承買,盡根賣出佛銀一百二十大員。銀即日交收足訖,其草地租額隨即到處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對付銀主前去徵收掌管,永為己業。年配本社餉銀三大員,應向本社通土完納,合給完單執據。倘草地內未墾曠埔,日後墾增租額,聽銀主自行徵收,該社番眾不得異言生端。保此草地租額系通土等通社公業,併無來歷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通土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從此一賣千休,永斷葛籐,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情。此系三面議定,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杜賣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員完足,再炤。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

通事顏成

作中楊平老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通事潘振成

土目甲頭瑞仔、開元、九以、

福生三十、地仔、全仔、

升仔、明仔、鑾仔、

天真、眾番大眉、天來、

大生、小生、海仔、元仔、

君小、成仔、番仔、魁仔、

潘字生、潘全成、傳仔進行、

後仔、福仔、甲頭祿行、

石林、番差文良、烏眉、

代筆通事潘振成

 

第一二七杜賣永耕大租契字

同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東螺社番阿乃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椙那,有同承阿公備工開築草地一所,址在二林上堡溪湖莊,併崙仔厝湖及沙仔湖共三莊,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餘石,每年應納課穀九十石零一斗零七合,又帶丁耗銀八兩五錢正。東至番婆莊及大竹圍牛埔界,西至大圳港及溪仔岸界,南至八份埔下湳洋界,北至崙仔厝崙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界內尚有些存壙地未開,後日仍付銀主再開成業,依還掌管,不敢阻擋。今因乏銀使用,願將此大租出賣,先問親兄弟侄姊妹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黃合亨出首承買,三面同眾言定時值永耕價銀七百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而大租隨即踏明界址,交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出賣終休,如藤割斷,後日價值萬金,重長同至親子孫不敢翻異找貼,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重長阿兄阿弟自己物業,與本社番親各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漢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重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永耕契字內文庫銀七百七十大員完足,再炤。

一、批明:併無配帶番丁口糧諸費,聲明再炤。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世仁

 

在場見社番通事羽生

代筆人宋克明

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社番阿力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椙那

第一二八總借約

立總借約貓羅社通事蔡世祿,土目李士英,隘丁首葉顯宗,甲頭眉系蘭,屯隊首李自同,耆番、眾番等。竊祿等祖遺登臺、萬斗六二處大租共九百石,又下茄荖莊大租四百石,合計一千三百石,昔年因借欠鄧國俊銀項,付收抵利,及後鄧國俊緣罪入抄,眾番呈訴,蒙前縣主宋定斷,以該三處年收租額,除應完供耗隘糧外,餘穀限十四年收抵原借欠鄧國俊之項,仍舉鄭士模為官佃首,按年管收,計應至嘉慶七年限滿,歸我社番掌管。詎意先年地震,社中草房、瓦屋盡皆倒壞,眾番棲身無處,前通事田崑山率同眾番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二千一百元,當立借約一紙付執,借約內聲敘俟前項公租限滿,仍付管收抵利。嗣於嘉慶七年限滿,接辦通事魏肇基因公費無資,復與眾番再向鄭士模官添借出銀七百元,亦立借約一紙送執,借約內亦聲敘以前項公租付收抵利。茲祿等因度歲維艱,糧食缺乏,且通社有急切公事,不得已再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一千二百元,合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併祿等現借,結共番銀四千大元,闔社言議將前項萬斗六、登臺、下茄荖等處大租一千三百石,永付鄭士模官為佃首管收,內原帶正供三百三十石零,耗羨銀一十六兩五錢零,隘番口糧一百石,鄭士模官應逐年完納清楚,餘剩穀石儘歸鄭士模官收得,以抵利息,眾番不得過問。至此項租額,開除供耗、隘糧、雜費外,實在五百四十五石,以此作抵鄭士模官銀利,比民間胎借之例較輕,日後我眾番等不得無厭再借,亦不得異言生端。祿等現擬呈官立案,以杜滋混,合立總借約一紙,開佃名租簿一本,付執為炤。

再批明:現收過銀一千二百元,同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前借,共銀四千元完足,再炤。

又批明:現在已立總借約,其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借約二紙已取回燒燬,再炤。

嘉慶九年十二月日。

中人蘇占鰲官、詹蘊官

代筆人紀文巧

知見阿成

耆番阿懷

通事□□

立總借約貓羅社哆羅萬

土目□□

隘首□□

甲頭□□

隊首□□

第一二九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大妹、細妹兄弟,有承祖父遺下私租五里牌後山寮姚錦隆配納私租粟五斗正。大妹、細妹今因應用,托中就向得姚錦隆轉借手內銀五大元正,每年利粟五斗,情願私租粟抵利息。即日同中三面言定,不敢異言滋事。其母銀不拘年限,銀還字亦還,私租粟配納,兩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字內佛銀五大元正。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場人貓■〈口六〉年

為中人潘便生

代筆人林國梁

同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人大妹、細妹

第一三○典大租契字

同立典大租契字人南大肚社番十名內兄弟天色、烏義九,有承祖父遺下樹仔腳田一甲六分,全年該納大租穀滿斗十二石八斗正。今因乏銀別創,色等兄弟相議,願將此大租穀十二石八斗,托中引就向原佃人林慶觀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銀四十大元正。其銀租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大租穀早、晚兩季十二石八斗,付原佃人自收,以為利息。其典限十年為止:道光二年八月起,至十二年止。限滿之日,聽色、九兄弟備足契內銀取回原典;如至限無銀清還,其大租穀永付原佃人再收為利息,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承祖父之遺業,與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色、九兄弟等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典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典大租契字內佛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再批明:道光九年初九日,天色胞叔親病故乏銀,喪費無資,色再懇向銀主加添典佛銀九大元正完足,再批炤,行。

道光二年八月□日。

代筆併為中人眉進

知見人胞叔愛箸宗

同立典大租契人天色、烏義九

第一三一之一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臺灣臺南府正堂吳,為轉飭事。本年八月十七日,蒙臺藩憲沈札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署臺灣府程守稟:遵札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飭出示曉諭,漢番一體遵照,繳,等因。併據該府稟同前情,各到司。奉據此,除稟批示併分別移行外,合併行知。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一體遵照,查明辦理,具復察奪,毋違,此札。計粘單一紙,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查明,辦理具復,毋違,此札。

計粘抄稟一紙。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札。

第一三一之二稟呈

鹽運使銜、候補道本任臺南府、調置臺灣府知府程起鶚,謹稟大人閣下。敬稟者:竊奉爵撫憲札開,據彰屬現隸新設臺灣縣所屬麻薯舊社屯九屯千總潘踏此釐等具稟:番租請免納賦,如難蠲免,務懇示諭漢佃,凡番田典借有力取贖者,聽其備贖;願找買者,可向杜買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全臺番業已一律陞科,存留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各屬示均照辦,非獨該九屯為然。今該千總等輒請免征錢糧,實屬任意胡說,候行臺灣府查明何人把持抗違,定行從嚴懲辦。併將尚有所請之聽贖、杜賣與贖業錢糧,歸漢完納各節,是否可行?併查議覆奪,飭遵辦理,毋再妄瀆,致干重咎,切切,此繳。印發外,札府即便查明,核議覆奪等因。計粘抄稟。奉此,卑府遵查全臺番租已詳蒙恩准酌留六成,歸番收取,以資養贍;將四成貼給漢人完糧,自未便再任抗違。現在該九屯輒請免糧,究系何人把持?容密查訪拏,飭行稟請懲辦。惟定章伊始,漢人遵照按六成納給者固多;而藉詞業已承糧,抗欠圖賴者亦恐不免,應再飭令各縣隨時為之追辦,以示持平。至曩昔劃給一十二屯埔地五千六百九十餘甲,續復撥民溢墾三千七百三十餘甲,統計不滿萬甲,迄今百有餘年,開闢日廣,納番租之地增多奚止十倍。在當日屯番歸化未久,不善躬耕,將地轉給漢佃出資代墾,永遠酌取番租者有之;因奏案給地,不准典賣立字質錢,酌留番租以避典賣之名者有之;漢民在就近番界開墾,向屯辦酌納番租,藉避供賦者有之。就田園之腴瘠,論價值之低昂,今昔固不相同,而代墾承受之漢民輾轉售賣,亦不知幾更其主,如果准其取贖,糾葛殊多,難以分析,所請聽贖歸番完糧一節,應請毋庸置議。第思臺地之番租由來已久,從來未聞有控官追欠之案。緣租輕供重;漢民心願納之。此次清丈以後,雖議減四成貼歸完糧,番租較民間大租為輕,漢業戶尚須賠貼,該屯番虞及日後租多侵欠,以聽贖、杜賣二層為請,此中亦有苦情。既不准其取贖,再不准其杜賣,而人心不古,漢業戶之黠者,知其於收租之外,餘皆干犯禁令,更可抗欠。雖云准其稟追陳訟,不無破費,何能處處經營。現在編藉為氓,與民無異,凡民間之大租有願歸併賣給小租戶者,各聽其便,所有各屯番租自應明定章程,准予變通杜賣。查漢業戶年納番租,皆取番戶圖印收執,備載有穀數,如官之印串相似。除情願收租納租者仍循其舊外,如有願為找絕杜賣者,從前田甲寬溢,現時田價增昂,若論田甲田價議找,轉啟爭端,且遠年典借字據遞相流傳,有無難找,真偽莫辨,不問田段原價,總以現完番租數目為准。譬如此戶年納番租五石,除照章控減二石貼糧外,尚剩租額三石,准其按各處民田計石買租市價,公平買賣,歸漢業戶杜絕所有田甲原價,均不准屯番再事翻騰。在漢業戶,此次找絕歸併,永除年納番租,在屯番得資賈業自耕,可免漢民侵欠。照此逐漸推行,數十年後,臺地番租名目亦不禁自絕矣!合將遵札核議緣由,是否有當?理合稟請大人察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肅此寸稟,恭請崇安。除稟爵撫憲暨清賦總局本道憲外,卑府起鶚謹稟。

第一三二諭示

欽加同知、奏留福建、臺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臺灣縣正堂黃,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九月初一日,奉本府憲程札開,奉臺藩沈札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本年府稟:遵札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飭,出示曉諭,番漢一體遵照,繳,等因。併奉清賦局憲行,同前因。奉此,除移知外,合就抄稟行知。為此,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凜之,此札,等因。計發稟稿一紙到縣,合行示知。為此,示仰闔邑番漢人等知悉:爾等承墾番埔,應納六成番租,如各屯番願歸併小租戶者,准其按租找價杜絕,可永免年納番租,其各凜遵,無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已丑九月十一日。

第一三三諭示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三級、紀錄五次李,為一例兩示等事。本年十二月初四日,蒙本道憲奇批,據本分府具詳:大甲、德化等社通事自徵等,呈控劉攀麟等短納佃租一案,緣該社荒埔,先經漢通事林秀俊贌給漢人承墾,彼時地多人少,佃批內原載成田之日,每甲納租六石。到乾隆三十二年,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嗣後統照臺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埤圳工本,短納拖欠等因,出示曉諭在案。隨經該通土等將短納各佃赴淡分府及前分府張任內呈控,斷令每甲田照例納租八石;如有沙壓之田酌減完納,已據各佃情願遵納,出具遵依在卷。續據劉攀麟同佃民盧瑞琳等赴前憲蔣翻控,蒙諭飭照舊納租六石,又經遵檄出曉示諭。各佃民等隨概欲短納,該番眾以口糧無出,因而商同通土業戶金雙寮社記代作呈詞,赴憲轅具控,蒙批:堂訊遞呈均系白番,明有社棍唆訟,飭令嚴查究逐,同控詞情節併案詳報等因。當即吊齊該通土業戶人等查訊,據供唯有通事自徵年老不能行走,令伊婿代理,其餘查系親身赴郡遞呈,當堂嚴查供認確實,併無捏飾。查番業每甲水田完納大租八石,原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續蒙前憲蔣檄飭移納。該番等因口糧無出,情切赴控,尚屬可原,應從寬免其究處,其代作詞狀之社記許才已經別案責逐,毋庸置議。該番業應否遵照憲行每甲完納八石,抑或照前憲蔣檄飭完納六石之處,理合遵批錄敘案由,詳報察核示遵等由。蒙批:仰即查照本道議覆該廳條稟,詳奉院司批定之案,惟八石、六石兩款,候詳察核飭遵,餘已悉,此繳,等因。蒙此,復經本分府確核具詳。查臺郡通例,每甲水田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乾隆三十二年清釐番業案內,經淡分府段以佃人內有出工本,每年即有修費,為數亦屬無多,未便遽議減租,致啟奸民效尤,所有一切歸番田園,悉照前議按額納租,不准量減,以昭劃一等因,行令出示曉諭在案。茲大甲社番佃劉攀麟等復以照舊納租六石,及須歲修埤圳酌減租額等情具稟,續蒙列憲駁飭,以臺郡田園地廣租輕,藉開圳工本為詞,欲圖短納,詳蒙道憲批飭查照前議及原詳,確切核明另詳等因。遵查道憲原議內雖無指出佃人費用工本,亦無准減納租粟之明文,但現有無論原佃、頂佃有無工本,悉令向番認佃,炤漢人一例收租等語。查本分府原詳內所稱工本,即開築埤圳之工本,憲詳既無減租,該番佃等自不得藉詞短減,致淆原定章程,復啟業佃混爭之漸。所有該社番田仍照憲行按額納租,不准量減,以昭劃一,合亟確切核明照詳等由。蒙批,著劉攀麟等照前議納租,毋許短減等因。蒙此,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甲、德化等社番佃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所墾耕該番業,務須遵照列憲前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章程,嗣後統照臺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工本,短減拖欠;倘敢故違,准該通土業戶指名稟請,定即飭差拘究嚴懲,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給。

第一三四佃批

同立佃批後壟、新港二社土官烏牌媽媽、暨眾番等,有草地一所,土名咖叭蛤、仔得觔,今有漢人張盛前來認佃,給出犁分四張,每張犁配餉地五甲,聽其自備牛犁種子,前去墾耕,永遠為佃。每甲水田首年納租穀二石;次年納租穀四石;三年納租穀六石,永為定例,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所納租穀俱系莊中滿斗。其溪中水頭修築水道,引入埤圳,乃土官、眾番之事。至於開埤築圳,工力浩大,水道行遠,必藉匠人開築,約付佃人自出資本,募匠開築,灌溉成田,故於三年後,每甲定例納租穀六石;兩酌減臺例二石者,以償佃人開築埤圳之工本故也。倘佃人有礙憲禁及窩匪滋擾等情,隨即呈官究逐,其田底仍聽本佃轉佃,務必誠實之人頂耕,合批付執為炤。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

知見人後壟等社通事鍾啟宗

白番右武乃君、右武乃、貓老尉、

右武乃子、丁仔勿臘、棹格、

貓■〈口六〉達蓋未、南茅、丁仔尉其劉、

答禮、加遠、搭藥加嗹、媽媽、

貓老尉、武葛打那、末仔未、南茅、

加■〈口六〉夏、末仔末夏勝務、陳文、

合番蓋末、大人老尉、雜班、

武葛獅鼻、加■〈口六〉喊

業主土官烏牌

第一三五永耕字

同立永耕字遷善南北社通事、業戶、土目、番差、甲首、暨眾白番,有承祖父遺下應管山崙,在竹林莊後,土名大崙,東至橫車路為界,西至本崙山腳為界,南至犁壁崙坑中為界,北至中崙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兄弟姊妹相議,願將此山崙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姊妹不欲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下厝莊某號、竹林莊某同出首承買,時同中議定面值崙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崙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栽種樹木相思雜子,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歷年面約配納相思柴二十擔,交納給單。保此山崙系是遷善南北社物業,與別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我社頭人一首出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佛面銀一百一十大元,庫秤十七兩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年十月日。

在場□□

知見□□

為中□□

代筆人何謀

同立永耕字遷善南北社

第一三六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新竹番社通土各名目,年收番租,現奉爵撫憲劉批示:將各項名目,分別剔除,新設竹塹屯董事解大賓、日北屯董事潘德順承充辦理,併將竹屬各社屯租穀數,清冊造送察核。按定新章,番租應作十成,抽出四成貼小租戶完繳錢糧,其餘六成歸社番頭目照收造冊,報請核銷。茲經董事解大賓、潘德順,外委邵長發,潘德秀等,僉舉竹塹社衛壁奎、中港社新中興、新港社新永清、後壟社壟上梅、貓閣社潘和泉、吞霄社莫世昌、貓盂社盂蘭馨、宛裡社潘宛然、房裡社潘梅魁、雙寮西勢社潘興隆、又大甲西德化社潘林山、大甲東社東正成、日南社劉清吉、日北社潘益順、雙寮東勢社潘李秀等十五名,承充頭目,取具認保前來,除稟批示併給諭戳承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新邑各社暨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議改新章,期在裁汰間缺,刪除冗費,各社惟用頭目一名策應公事,管理番租,以專責成。自示之後,應聽新頭目齎執戳單,承收六成租穀,造冊送校,內有餘穀,分為七年勻還。從前包辦漢人,原本所有四成租穀,存交小租戶完納錢糧,各佃戶務須遵照交納,不准私相授受,朦混收給;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佃即嚴拏追賠,番則重責不貸。至該新頭目仍照冊開舊額承收,不得濫徵溢丈之糧,亦不得玩誤侵漁,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給。

第一三七諭示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剴切曉諭交納,併嚴禁典賣短折事。案蒙臬道憲劉札,奉總督堂程奏明清釐南、北兩路屯弁丁養贍埔地,歸番自耕,札委勘辦。誠以屯丁與綠營兵糧無異,其贍租亦與綠營兵糧無異,絲粒關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臺灣自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丈給以後,嘉慶十五年又經前鹿港廳薜逐處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漢棍霸佔,或經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為無關緊要,任意霸佔,實屬愍不畏法。查例載:用強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炤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發近邊充軍;若數不滿五十畝,及尚納子粒不缺者,炤侵佔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炤盜賣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憲張詳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後,私行典贌番業及債剝折抵者,田斷歸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嚴!茲本分府奉□□□□□,應照例清辦,逐一將田園追還屯番。緣其間典贌與人者,該番究有得受價銀,兼有屯地離社較遠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准情酌理,另立章程,併自備夫價飯食,親臨查勘,不許書役人等稍有擾累,併分別等則定租,使番、漢兩得其平。各取佃人認納甘結,同總理等連環保結,彙造細冊,通詳各憲,併牒府移行在案。第恐漢奸、番愚不曉王法,不知屯田關重,清釐之後,仍復典賣抗租短納,合行剴切諭納示禁。為此,示仰淡屬內灣莊屯佃戶、暨竹塹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併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該屯養贖田園,務宜依納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須該管屯弁督帶屯丁本身,向收交納,不得與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單;屯丁永為業主,漢佃永為佃戶,再不准私相典贌。自示之後,如有前項情弊,一經訪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換佃,併按律究追擬辦;如有劣衿勢豪,敢於恃強典買侵佔,定行詳革,炤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給。

第一三八墾字

立出墾字蕭壟、麻豆、蕭里三社屯弁段屯目朱瑞英、朱聰明、江天生等,有承道憲配享口糧恆產,在永平坑內鄉親寮莊過溪牛椆仔旱園一段,東至山為界,西至廖娘居園為界,南至李玉華園為界,北至廖卻園為界,逐年配納大租九斗正。又食蛇坑埔園一段,東至廖娘居園界,西至蔡瑞園界,南至墩界,北至溪界,逐年配納大租九斗正。又八杞仙路旱田、旱園一段,東至廖連田界,西至廖主田界,南至廖卸園界,北至崁界,逐年配納大租五斗正。合共配納大租穀二石三斗正。今因離居遠涉,難以自耕,將此旱田、旱園出墾,招佃人鄉親寮莊廖周齊觀出首承墾,時備出墾底佛銀二大員正。其銀交收足訖,其旱田、旱園逐段踏明界址,交付佃人收墾耕作,永為掌管。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實收過墾字內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炤。

道光十七年月日。

同公廖仕卻

代書人林仁

第一三九諭示

署理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補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曉示歸管諭納事。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等處充公餘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毛八絲四忽,歸官存,俟招墾成業,丈明徵租,以充屯務公用等因,於嘉慶十六年間,奉前督憲方奏明清釐屯務,業經薛前任奉委親臨勘丈,造冊通詳咨部在案。例應由官招墾成業,丈明按甲科租;豈容奸棍潘奈政,串同經理張居叨,藉向水沙連沙通事給墾山場,冒混招墾,收租分肥,大屬玩法。除將盜收官租緣由通詳各憲,併行縣查明彙造外,茲奉前制憲程奏明,清釐各弁丁配給養贍埔地,札委勘辦,缺額甚多,當經詳明充公餘埔丈明撥補在案。後經本分府親臨勘丈,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宰鹿坑、吼貓、獅仔頭、馬鞍崙、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佃戶張天球等承耕田園計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毛八絲四忽,即詳具該佃等認納旱田每甲科租四石,旱園每甲科租二石,甘結繳案前來,當即分別佃名粘單,撥補蕭壟屯管下灣裡社缺額埔園三十二甲一分零一毛八絲二忽,大武壟頭、芒仔芒、茄愛、大武壟派等四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二甲二毛;撥補柴裡屯下他里霧社缺額屯埔田園二十四甲,西螺屯缺額屯埔□甲□分□釐□毛□絲□忽,大湳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五甲六分,貓兒干社缺額屯埔田園五甲八分;又撥補北投屯管下挖仔缺額屯埔田園□甲□分□釐□毛□絲□忽;撥補阿里史屯管下大肚中社缺額屯埔田園□甲□分四釐二毛六絲二忽,各歸各管,自行徵租,以資養贍,飭取各屯弁目養贍,合行出示歸管認納。為此,示仰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獅仔頭、宰鹿坑、吼貓、馬鞍崙、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承耕屯佃戶張天球等,暨蕭壟屯、柴裡屯、北投屯、阿里史屯等弁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各屯社弁丁遵照粘單內佃戶田園,各歸各管,自行向佃按甲收租,以資養贍。至該佃戶張天球等凡有承耕田園,務須遵照單開,認向撥補弁丁交納,不准升合短欠;如有短欠,許該屯弁目指名具稟,立即拘追,起耕換佃,決不姑寬;該屯弁、目丁亦宜秉公分別田園,按甲收租;倘敢預期短折,私相典贌,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將該弁丁究革,追贓充公,併將私相典贌短折之漢奸照例重究,業追歸番,一面逐水,嚴辦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給。

第一四○諭示

欽加運同銜、署鹿港理番海防總埔分府洪,為特示嚴禁事。本年五月初八日,據麻薯屯外委潘維和稟稱:緣各社番黎自入版圖,荷沐皇恩憲德格外優渥,賜給土地開墾,使社番自耕自食,以為家口度活之計,豁免配納供課,永遠不許杜賣。嘉慶十五年,蒙薛前憲親臨勘丈,清釐番業,嚴禁番漢不許交涉。嗣因番黎不諳耕作,將業出贌,按季收租;或暫行胎典,立有約限字據,蓋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須帶納番租;此乃有典有贌,斷無杜絕盡契,例冊載明,向來番業未曾有投稅之理。無如爾來漢佃奸狡日熾,或踞地圖佔,匿甲短納,甚至串謀縣中辦理稅契丁差,明知番業向無投稅,故意違例逆勒,直欲使番業盡根杜絕,將來眾番口糧奚賴,斯時老幼終置之何地,勢必流離四散,何處栖止!不從其慾,非遭鎖拏,定受吵擾之苦。非蒙移縣掣銷差票,出示禁止豁免,眾番無處聊生,慘無寧日,合亟瀝情,稟乞恩准所請,以救番命沾叩等情。據此,除移縣查銷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該處總董、頭人、漢佃各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番業凡有積剝俥估者,業斷歸番,本人逐水,歷經示禁有案。自示之後,毋許踞地圖佔,匿甲短納,亦不許串謀投稅;如敢故違,及藉稱稅契,勒賣勒稅擾索不休,許即據實指稟,以憑分別移提拏辦,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給,發貼岸裡社曉諭。

第一四一之一墾字

立出墾字人業主葉,於本草地內有向北山■〈人上番下〉一湖,坐落土名在中崙仔山,東至吳家崙上水流落為界,西至對面崙背水流落為界,南至本湖頭崙上水流落為界,北至楊家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佃人郭長官前來墾求認佃耕種,冬成之日,逐年帶納本館大租粟二斗滿正,不論豐歉,風煽干淨,抬到館前倉口交納,不得少欠升臺;如是少欠,任從業主從此業起耕換佃,不敢異言生端。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日。

                          管事人 李清香

                          代書人 黃思賢

                      給列章字八十號 業主印

第一四一之二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哆囉嘓東頂堡崎仔頭莊郭長等,有自置山■〈人上番下〉一所,坐落土名後厝坑中崙仔山,東至吳家崙上水流落界,西至對面崙背水流落界,南至本湖頭崙上水流落界,北至楊家界,四至明白為界。併帶竹木、果子、雜物在內,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二斗滿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前大埔莊陳正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下時值價銀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種,收成納租,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長自置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併帶墾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炤。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日。

為中併代筆人李克昌

知見人黃氏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郭長

第一四二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立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人張有生,有承祖父玉瑛,於乾隆三十二年夏,向擺接仔土目斗六甲給墾水田一所,址在擺接堡大安寮莊,土名大坵園,東至生等出賣私圳為界;西至軟陂陟門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張大三等園埋石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屯租銀二十五元一角二點,又番租粟一十三石零,經生歷管收租納課無異。茲因乏銀別創,願將該業出賣,或典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本源出首承買或典,三面議定,炤依時值杜賣盡根田業典價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交生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盡付林本源前去起耕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得阻擋。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子孫永不敢言找言贖,滋生事端,贌佃收租,不敢異言。保此田業系生承祖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別張重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併無拖欠大租、屯租未清各等情;如有等情,生自應抵擋,不干買主銀主之事。典限十年為滿,聽生於中秋先送定銀為憑,其餘候至冬前一齊湊清,贖回字據,不得刁難;若無贖回,依舊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田起典契字一紙,併繳佃批一紙,合約一,共三紙,付執為炤。

一、即日同中親收過賣契起耕典字內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再炤。

一、批明:於山場內尚有舊做墳墓數穴,以後遷移之日,願將墳地應歸買主掌管,不敢異言,批明,炤。限滿之後,炤例投稅;贖契之日,如數理還,合應批明,炤。

咸豐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某

為中人某

知見人某

在場人某

立杜賣盡根田契起耕典契字人張有生

第一四三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高桂蘭,有承父遺下田業,先年與胞兄立約鬮分,蘭份下應得旱田一段,坐貫在霧裡薛內湖莊,土名港墘,東至萬福田及土堆為界,西至浮圳外胞兄屋、田及張俊田各為界,南至林家田及大路為界,北至自己陂為界。併配帶過陂田一段,東至高派春田為界,西至胞兄派屋田為界,南至坡為界,北至高派春田為界。二所四至界址,俱各明白為界。年配納官租粟一石零五升正。併帶公陂一口,連陂底四份得一;及圳路一條,陂水車運通流灌溉充足;又帶牛路通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二所田業欲行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族兄高派傍粒兄弟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議依值時價杜賣起盡佛面銀三百五十三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二所田業及陂塘等項,隨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內不留寸土,一盡悉付與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價足業盡,一賣永休,日後蘭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情弊。保此二所田業系鬮分蘭份下應得之業,與至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蘭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併繳鬮分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三百五十三大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其上手承買契券以及承父鬮分約字,系是公共契約,不得分拆帶繳;買主日後有要用,聽付取出觀覽,不得刁難,聲明,批炤。

一、批明:蘭自己鬮分約字內有載帶別業,茲已繳帶在買主身上,日後蘭若要用,言約聽其取出公覽,不得刁難,聲明,炤。

一、批明:內添註「田」字、「分」字共二字,炤。

同治三年甲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族兄派協

為中人族侄孫烶河

知見人母親周氏、又胞兄派屋

立杜賣盡根契人高桂蘭

第一四四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人王合、王姣等,有自己兄弟鬮分應得鬮約內遺下田園四段,坐落海山堡生息莊,土名頂隆息埔,年帶納隆恩館課租粟八斗正,水份配食大溪圳水二分五釐,通流灌溉到田充足。其田園四至界址:頂段水田,東至陳天浩田為界,西至陳天浩園為界,南至王屘、王章志田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頂段埔園,東至陳天浩園為界,西至王章志園為界,南至王章志田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中段水田,東至劉家田為界,西至陳天浩田為界,南至厝後圳溝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下段水田,東至陳天浩田為界,西至劉家田為界,南至劉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四段田園出賣於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與陳天浩官同胞弟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其銀、契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樹木、雜物等項付買主天浩官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合、姣及子孫併不敢言及找洗貼贖,覬覦生端滋事。保此業系合、姣鬮分遺下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合、姣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明買明賣,併非抑勒,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一紙,併繳鬮分一紙,又繳老約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合、姣同中親收過契內盡根田園價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炤。

一、批明:下段田墘抽起祖墳一穴,炤原界收理照顧下,得遷起其風水地,送歸陳天浩官掌管;天浩應備出佛銀十大元正,付合、姣親堂支取,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同中品明,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是先批炤。

批明:塗云「矣」字一字,換「異」字一字,批炤。

光緒十二月十一月日。

代筆人王瑞德

知見人堂兄江汗

堂兄章志

為中人王溪中、陳世江

在場人母親柯氏

胞兄媽洲

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人王合、王姣

第一四五杜賣盡根田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大湖莊劉耀輝,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宗,坐落土名在大湖莊尾淨,經丈六分,年帶納早知抄封館大租粟八石正,立帶埤水灌溉。其田東至抄封田,西至蘇家田,南至溝,北至圳,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早知莊宗兄劉天賜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賣價六八重銀二百一十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收足訖,其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遠掌管,以為己業。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言贖之事。保此田系輝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輝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併帶許招祥同許獻南贖回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六八重銀二百一十員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劉合源

在場知見人劉茂發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劉耀輝

 

第一四七杜賣盡根田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林早、林火、林察、林乾兄弟等,有承先兄福全明買過林祥水田一段,經丈一甲零四絲正,址在劉厝莊打鐵莊仔,東、西俱至溪界,南至林昌田,北至墓埔,四址明白。原帶泉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官莊糧銀四圓八十七錢九厘正。今因乏銀應用,兄弟相商,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均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子佩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照時價值七兌洋銀四百零八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字互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收租納糧,永遠為業。早等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生端滋事。併保此田系早等承先兄明買物業,原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拖欠租課等情;如有此情,系應早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字連田圖一紙,併帶買契一紙,上手印契三紙,鬮書一紙,又帶福字第一千九百八十七號執照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契字內四百零八大元正,七兌銀完足,再炤。

批明:添「物」字一字,炤。

批明:帶二十九年度領收證一紙。

批明:收單遺失,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以西

為中人陳朝和

場見人林眩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林察、林早、林火、林乾

第一四八賣盡根絕契字

立賣盡根絕契字人鹽水港堡孫厝寮莊孫魁,有承祖父開墾本莊北勢大沙塭第十四張犁份園一所,內抽出一段,受種一甲二分,年帶隆恩館就園晚季二八抽的大租。其園東至曾、趙二家園,西、北俱至溪,南至曾家厝宅,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莊孫俊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六八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洗盡契尾生端滋事。保此園系是魁承祖父開墾抽出鬮分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拖欠舊課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魁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一百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母親陳氏號

為中人孫正號

立賣盡根絕契人孫魁號

代書人孫元號

批:其墾單交在長房收貯,難以分拆,不得繳連,批明,又炤。

第一四九杜賣盡根絕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鹽水港堡下過路仔莊楊拔、楊吉侄份等,有同承祖父明買過犁份園,鬮分應份得一半,在東畔車路南加一坽,年帶隆恩租,就園晚季二八現抽的。址在本莊東勢,東、西俱至本家園,南至死港,北至本家東西坽,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麻荳堡溪洲仔寮莊郭物、郭愛、郭央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九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隨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保此園系拔等同承祖父物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涉,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拔等同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絕契一紙,併繳鬮書一紙,約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謝永

知見人媽恩

同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楊拔、楊吉侄份

代書人呂吉夢

第一五○轉典契字

同立轉典契字人嘉邑大坵田堡塗庫街謝氆、謝杯,同有承祖父明典過源興號熟園一段,坐落土名在三塊厝莊舊廍後車路頂,東至謝家園為界,西至劉家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鄭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年帶納隆恩租糖一百零六觔四兩正。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伍光愛自己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定時值典價契面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稅納租,不敢阻擋。其園限至五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若無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保此園系是氆、杯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欠大租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氆、杯等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併繳上手司單二紙,盡根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重契面銀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年月日。

代筆人胞叔文杉

為中人宗親富觀

在場知見人趙氏

同立典契字人謝氆、謝杯

第一五一杜賣盡根旱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旱園契字人賴磘,有自置旱園一段,坐落在賴厝廍莊,土名中溝,經丈六分零,年納隆恩小租糖八十五斤。其園東至溝,西至霜田,南至車路,北至竹苞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欲銀別創,自情願將園出賣,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房兄霜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值時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即日銀、契兩交足訖,將園隨踏明界址,付與買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一賣千休,永絕找贖。此園的系磘自置物業,與伯叔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為中兼代筆人房兄文翰

在場知見人親叔賴春

立杜賣盡根園契人賴磘

第一五二賣杜絕契字

立賣杜絕契人羅漢內門莊尾厝游知仔、侄游胡光,同承管祖父自墾置園一段,坐落本莊,土名中埔尾,受丈過一甲二分五釐,年配納佃首隆恩租穀四石八斗二升正。東至大路,西至溝,南至大路,北至蕭家田,四至明白為界。茲因道光六年,知仔伯父廣傳、廣裕等經已典過族叔誠伯契價銀二百大員,今因乏銀開用,再托中先盡問與原典主不肯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劉錫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二百三十大員。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園及竹木、果子在內,一盡付銀主掌管,永遠為業,招佃耕種,收租納課,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添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知仔等同承管祖父墾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知仔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同立賣杜絕契一紙併繳連續回典契一紙,併繳鄭家借字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杜絕契價銀二百三十大員完足,再炤。

同治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游天賞

為中人游旺

代書人游大振

立賣杜絕契人游知仔、游胡光

第一五三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鹽水港街媽祖宮境李集興號,有明典過番仔寮莊李錦、李具、李詰承祖父自置熟園二坵,其頂坵受丈八分三釐,年帶趙頭家租穀三石七斗五升正;其下坵五分八釐,年帶納大沙塭隆恩租穀二石六斗一升正。坐落土名番仔寮莊西勢,東至廖家園,西至趙家園,南至楊家園,北至李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園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新厝仔莊廖性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四百一十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抵利,不敢阻擋。其園限至四年終十二月為期,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再掌管收稅,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系是集興承典過之物業,與房親人叔兄弟侄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集興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轉典契字一紙,併上手契字七紙,司單一紙,合共九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一十四大員宗足,再炤。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王慎脩

知見人吳氏

立轉典契字人李集興號

代書人郭注

第一五四佃單

臺北府正堂雷,為給耕事。照得本府經理林案叛產有芝蘭三堡砲臺腳莊田坵園□份,原帶水租□□,給與佃人陳才耕種,議早冬六月間交納陸稻十二石五斗,務須晒乾搧淨,不得混用濕冇之穀抵塞,豐歉兩無加減。當日收過該佃預抵無利磧地銀一百二十五大元,倘有拖欠,即將此銀控抵;再有不敷,為保認人賠補足數,仍將所帶田寮等項全份交還,聽候另佈。如每冬交納清楚,應准該佃永遠耕種;倘或不願承耕,本冬併無短欠,即由本府將所交無利磧地銀當堂發還,原單繳銷,不准署內丁胥、差役人等控取分文,此炤。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給。

右給佃人陳才收執

該佃自光緒十七年晚季起,除撥借洋關填築種樹批准減租七十五石外,按年實剩租穀五十石,仍按早、晚兩季分納,此批。

該佃磧地隨租控減發還銀七十五元外,實存磧地銀五十元,此批。

第一五五永佃執照

永佃執照

       管理鳳屬林案叛產租務佃首蕭,為遵示給批永佃事。今據港西里茄苳腳莊佃民黃癸龍,邀同保家黃開旺到館識認,並具認耕字一紙,贌過抄封匪犯陳天恩名下入官叛產田一甲三分二釐一毛四絲七忽二微,坐落茄苳腳莊,每年應徵額租穀三十九石八斗五升七合一勺正□抄□撮,照部例折徵紋銀二十七兩九錢正,例應按季交納清款,分毫難容短欠。此項叛租,攸關月給戌餉,無論豐歉之年,均當照數赴館完納,不得藉詞失收拖欠。今查佃欠累不能年年清楚,實因耕佃一年一換,無人肯實力用本下糞,田園瘠薄,日就荒蕪,已經將情稟請憲示,給予永佃,俾為恆產竭力耕作;邀蒙憲恩察准,出示曉諭,准給永耕。該佃務將所贌之田園用本下糞,實力勤耕,早完國課,佃首斷無輕換爾佃,致滋篡耕惡習;倘敢疲玩拖欠租項,即著保認之人墊完足數清楚,仍將田園起耕換佃,斷難狥 情,該佃亦不得藉執永佃,踞耕滋事,定行稟究,勿謂言之不早也。合給永耕佃批,付執為炤。

          佃首 府正堂汪

               給鳳屬林爽文叛產佃首蕭達泉管耕收租戳記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給 阿里港總館記

         佃字第八十號

第一五六奏議

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謹奏為遵旨定議具奏事。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內閣抄出福等奏稱:臺灣熟番向化日久,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社番奮勇隨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欽奉諭旨,令將熟番充補額名。臣等因戍兵仍請照依舊例換防另將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先經附摺具奏在案。茲將應照考定章程,仿照屯練之例通融酌議,逐一照陳,恭請聖訓等因,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查臺灣地方番民間處,當逆匪滋事之時,該處熟番均能奮勇出力,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畝,以示撫綏,以資捍衛。今據福等仿照屯練之例,通融考定各條,臣等謹按條款悉心酌議,恭呈御覽:

一、屯丁人數應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據稱全郡熟番通共九十三社,臺灣縣屬番社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鳳山、嘉義次之。每社民番約數百至數十不等,均可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作為額款,毋庸另設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盜賊。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併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庶民番等不致遠離鄉井,較易調派,亦易於齊集。至抄練屯距之地,道理難以適均。臺灣縣所屬番社不過數處,不能多設屯丁;然臺灣縣地界本挾郡城,設有重兵足資彈壓,惟南、北兩路近山險要甚多,淡水一所既為遼闊,原撥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為隘丁,零星散處,不能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別設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核查察巡防自行加倍嚴密等語。查臺灣熟番九十三社,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自應定額挑補,以資巡防。應如所請,准其於該處熟番內挑選四千名,作為屯丁,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名;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定為額款,按各該廳縣地勢情形分別按設,即令其在本社駐守,定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併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設屯所,仍將各屯花名造冊報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議定設立屯弁,以資管轄一款。據稱四川屯練兵額,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一百餘員,今臺灣屯兵弁目無需似此之多,祗應仍照其例量為設立。查各社原有民人充當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為交納社餉。但此通事積年充役,系地方僉派,本非番人同類,未便用為弁目。應於番社頭目內擇其曾經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裡社番潘明慈之類,揀選拔補。於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統領眾屯;把總四員,分管各屯。大小每處設屯外委一員,花名圖冊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將各屯事務交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就近管理。該番等素習技藝,非招募新兵可比,應照川省屯練之例,毋庸歸營操演點驗。屯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臺灣鎮總兵臺灣道管轄,詳報督撫給劄付,報部存案。經管六年後,如查董率有方,曾有勞績,由鎮道核明詳報督撫加一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所管內有生事故廢業之人,及苦累番眾情弊,即行咨革究處。凡有事故出缺,仍揀選番社悅服之人,詳報拔補等語。查四川屯練之兵丁,向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管轄,今臺灣番社已經挑補番丁四千名,亦應議設屯弁,以資經理。應如所請,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其大小各屯,每處各設屯外委一員,統率分管。該弁等系番社,毋能歸營操演,即令南路協參將、北路協副將各就近約束,併將花名圖冊造報理番同知稽核。第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臺灣鎮總兵臺灣道辦理。該弁等經辦六年,如果董率有方,著有勞績,即由鎮道詳報督撫加賞職銜,以示鼓勵;倘有生事廢業,及苦累番眾之弊,即行咨革究處,毋能稍事姑息。所有該弁等給劄付,由鎮道詳報督撫頒給,而仍隨時報部存案。

一、屯丁、番丁毋庸籌給月餉,應撥近山埔地以資養贍一款。據稱臺灣東界內山,本多曠土,禁民越墾,准令熟番等打生耕種,以資生計。無如遊民聚處日多,越佔佃耕,新成熟業,以致爭奪之事控案正多,前經勒碑奏明,轉委鎮道確切勘丈,尚未丈明詳報,有妨逆匪滋事。現經臣等提奏核查,共計丈出既墾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均應查明民墾、番墾,分別陞科辦理。此外尚有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彰、泉械鬥及互控結會案內,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均屬界外之地,迫近內山,應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埔地一甲,千總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責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冊給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其他仍歸番社。所有撥給埔地,應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以示體恤,即不能另行籌給月餉等語。查臺灣各社熟番,經作為屯丁,令其巡防,自應酬給田畝,以資養贍。今將軍公福等請於界外未墾荒埔,併械鬥給會案內抄沒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一甲合內地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炤番田之例,免其納賦,毋庸另行議給月餉等因,臣等核其撥給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數目,應如所奏准行。令該省督撫即將議給該屯弁丁等埔地,飭令地方官於設屯處所就近照數撥給。仍令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其屯丁內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將所給田畝頂給承種,以為養贍;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埔地移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查已墾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據稱臺灣東面依山,地勢寬廣,從前因淡水、彰化二處墾闢日增,另行劃定界址,設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佔墾,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租贌田地耕種,價輕者謂之贌租,價值稍重者謂之典賣。熟番等歸化日久,漸諳耕種,社番業經典賣與民,無由取贖,是以各處番地不特嘉義每多有侵界,即淡水等處續定土牛之界,亦成虛設,想此時若不將埔地徹底清理,過境遷移界址,必仍滋事淆混,除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餘甲撥給新募屯丁外,其已墾之地一萬一千餘甲,自應分別辦理。查民人租贌之地無多,原系民為佃戶,番為業主,自應同番社田畝一體免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報雖番業,即應令其民戶一體報陞。第民買番地之後,所費工本原多,又有每年抽給科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仍出示曉諭番社,使知租額無虧,俾將來永資生計,民人等藉有納賦明文,世守其業,亦永杜爭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瑯■〈王喬〉等處接壤生番,私墾田畝甚多,此等踰越民人本應重加懲治,惟念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併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致拋荒,而游民又無歸宿,應請更定民買番地之例,一概陞科,免其查究。應令該處民番將租贌典賣田畝先行呈報,一俟刈穫登場,臣隨即委大員前往細查,併將此外有無續墾地畝一併查明,分別辦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以後,即以所墾地方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視臺灣之將軍、督撫、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併嚴參究治等語。查臺灣地方民田薄徵租賦,番地免其陞科,仍皇上優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將軍公福等奏稱:將佃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納賦陞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炤同安縣下沙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之處,系屬推廣皇仁,俾將番民得其業起見,亦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省督撫出示曉諭,民番各知遵照,併將業經賣斷與民地畝,查照同安縣下沙科則,造具每畝徵銀若干清冊,送部查核。至所稱集集等處民人田畝,既已聲明,自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併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致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如所請,炤准其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體陞科。仍令該督撫轉飭民番將租贌典賣田畝數目,即查明呈報,一俟刈穫登場,即先委大員前往細查;如此外復有侵墾地畝,一併查明造冊呈報。自此次清查後,即將所墾地方立石為碑,仍交臺灣巡視將軍、督撫、提督及該處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併嚴參究處。

一、屯丁習用器械,應令自行製備報官點驗一款。據稱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鏢槍、鳥銃、竹箭、器械不一,均屬犀利,即如岸裡社番善用鳥銃,隨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為賊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製給。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槍箭亦應官為點驗,以備稽查。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規定鳥銃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就以該番習用器械為准,呈報總兵逐加印烙,編號備查,併每年令總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如無印烙,節私藏軍器之例一律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與優免,以恤勉力一款。據稱臺灣各社熟番質樸溫淳,最堪憐憫,從前文武弁員出差巡察,無不調撥番兵挑運行李,其餘為地方興築,遞送公文,亦該社番應役,其勞苦急公之處,較之臺灣人民不啻數倍。今既挑補屯丁,分處防守,遇有搜捕盜賊等事,又須聽候征調,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應。其未補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敢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等語。查臺灣熟番已經挑補屯丁,幾有防守之責,自應加意優恤,以免擾累,今將軍公福等奏請新設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處,應如所請,行令督撫轉飭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復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為此,謹奏請旨等。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第一五七奏議

兵部咨,武選司案呈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謹奏,為遵旨議奏事。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查臺灣熟番向化日久,前因逆匪滋事,各社番隨同官兵打仗,奮勇出力,經將軍公福等會摺議奏,挑補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併額定屯丁人數,設立屯弁管轄及清查埔地,劃定界址各款,批准咨部,行令將軍應辦事宜,條晰查明具奏等因,經臣等分別查明辦理。茲據該督週歷界外,逐段督丈,就番之情願將埔地耕種者,計其程度,酌量增減,分給埔地;倘有剩者,一體照墾成熟田,按則定租,以充屯務公用。至該屯處所挑選屯丁,俱按照額定情由,分別辦理,具有原奏,未經詳報及現應補行事宜,分晰列款等因一摺,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謹按所開各款,逐條悉心核議,恭呈御覽:

一、分設屯所,應酌量地方以資捍衛一款。據稱臺灣鎮道嚴察地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十二處,繪圖貼說,造冊前來。查鳳山縣屬之放■〈糸索〉社,系臺南邊境,應設一大屯。由放■〈糸索〉社九十里,至該縣屬搭樓社,界連臺邑,應設一小屯。由搭樓社一百一十里,至臺灣縣轄之新港地,地接嘉義縣,應設一小屯。由新港社五十里,至嘉義縣屬之蕭壟社,近臨海隅,應設一小屯。由蕭壟社一百一十里,至該縣之柴裡社,接近水沙連,民番雜處,應設一小屯。由柴裡社五十里,至彰化縣屬之東螺社,路通虎尾溪,衝衢要道,應設一小屯。由東螺社六十里,至該縣之北投社,乃山口適中要地,應設一小屯。由北投社四十里,至該縣之阿里史社,為彰化縣北界,應設一小屯。由阿里史社四十里,至淡水廳屬之麻薯舊社,地臨大甲溪,正為扼要,應設一大屯。由麻薯社舊五十里,至該廳屬之日北社,近於火熖山腳,為險僻之區,應設一小屯。由日北社九十里,至該廳屬之竹塹社,近北路邊中之地,戶口繁廣,應設一大屯。由竹塹社一百一十里,至該廳屬之武朥灣社,近在臺北邊界,應設一小屯。以上大、小十二屯,每大屯四百人,小屯三百人。其屯先儘本屬之番,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內,挑其壯健者充補等語。查臺灣南、北大社、小社共九十三社,前經將軍公福等奏請分別大、小屯,酌挑屯丁四千名,作為定額,臣等議覆准行在案。今既據該督撫就鳳山縣嘉義等處地方險要遼闊情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屯十二處,屯丁四千名。先儘本屬,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內,擇其年力精壯者照數充補。自應如該督撫所奏均勻按設,則番丁幾可不致遠離鄉井,而遇有較驗調派等事,亦可以立時齊集,俱與各營汛聲勢聯絡,巡防愈加嚴密。應令該督撫將各屯弁目及屯丁花名,詳細造冊報部,以憑查核。

一、請嚴屯弁之責成,以資約束一款。據稱臺灣鎮道選舉壯番頭目中之潘明慈、斗生二員充補千總。潘明慈統轄北路彰化、嘉義及淡水廳屬之東螺、蕭壟、柴裡、麻薯、阿里史、北投、竹塹、日北、武朥灣、九屯;斗生統轄南路臺灣、鳳山二縣屬之放■〈糸索〉、搭樓、新港、三屯。戴光位充補把總,兼轄放■〈糸索〉大屯、搭樓、新港二小屯;阿眉充補把總,兼轄北路東螺社一大屯,蕭壟、柴里二小屯;烏墨充補把總,兼轄麻薯社一大屯,阿里史、北投二小屯;錢茂祖充補把總,兼轄竹塹一大屯,日北、武朥灣二小屯;桂文郎、桂卓、加郎、向直、大漢、蒲朝生、仕成、潘習開、潘捷文、林茂才、和盛、軍作等十二員,准補外委,各管一屯。各所管屯丁,內有生事故廢業者,隨時稟請懲治;如有病廢身故者,立時稟報除名,於屯丁子弟內挑補,仍於鎮道巡查時,就近屯所伺候查驗;如有調遣,即遵照檄劄辦理,不得遲誤。該辦等本系社番,不須歸營操演,仍責成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各就其相近者,不時約束,併將花名圖冊呈報理番同知稽查,移其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務,統歸臺灣鎮道辦理。該弁等董率有方,辦理六年著有勞績,遵照部行,詳請加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敢派擾凌虐,苦累番眾,或被告發,一經訪問,立予革究,再查原准部議,屯弁分給劄付。第該弁等雖非職官,但既經賞給職銜,不需用鈐記,文報往來,無憑查核;各屯丁若不給予腰牌,遇有公事,亦致混冒。應請屯弁十二員准用鈐記,屯丁四千名各給腰牌。仍候部覆到日,將鈐記分別頒給廳縣,地方各官就近給領;其腰牌,臺灣鎮道製刻,有按名給發,遇有事故,飭即繳銷,另充換給。至屯所俱隸大社,各屯弁辦事自有公所,毋庸另議建設等語。查臺灣社番既經設立屯丁,自應挑選屯弁,以資管束,以重責成。前據將軍公福等仿照四川屯練兵丁之例,設立屯弁、千總、把總、外委等員,亦經臣等議准在案。茲據該督請以曾經打仗出力,素為番眾悅服之潘明慈等二員充補千總,統轄南、北兩路各社屯番;戴光位等四員充補把總,分轄大屯一處、小屯二處;桂文郎等十二員充補外委,每人各管一屯,均給發劄付,委刻腰牌,毋庸歸營操演。仍令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就近約束,如六年著有成效,加賞職銜;倘敢有擾派凌虐,苦累番眾者,立予革究,及一切點驗挑補各項事宜,均與原議相符,俱應如所請辦理。又著該鎮道等飭令該屯弁督率番丁,將分給地畝隨時墾耕栽種,不可任其曠閑廢業,務其荒埔盡成可耕之土地,併隨時禁止番丁等私相頂賣。仍於農隙時習練慣用器械,責令在本屯各社防守巡緝,幾以可贍其家口,又足以資捍衛,於屯番二有裨益。至所稱該屯弁管轄屯丁,一切請領屯餉、及調撥屯丁等事,文報往來,應請給與鈐記,屯丁四千名,亦請各給腰牌之處,應照所請,分別刊刻鈐記,稟報地方官就近給領;其屯丁腰牌,即令臺灣鎮道就近製給,遇有事故,立時繳銷,另充換給。如此酌定章程,庶可以照信守而杜混冒。再查各屯俱隸大社,屯弁辦事各有公所,亦應如所奏毋庸另議建設,以節繁費。

一、計丁受地,宜酌等配撥一款。據稱新設屯丁,經將軍公福等奏准,以查出界外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同抄沒翁雲寬、楊光勳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勻分酌給。茲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已經奏明增給戍兵餉銀外,其未墾荒埔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至一、二分不等;其離屯稍遠之地守望人工需費浩繁,每丁撥給一甲三分至六分不等。千總二員仍照原設各給埔地十甲,把總四員各給埔地五甲,外委十二員各給埔地三甲,尚有餘零,均分攤給。又淡水、鳳山縣地有餘多,不便盡數給撥,請留存公,以充賞恤等語。查臺灣按設屯丁,撥地養贍,先據將軍公福等奏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於該處未墾荒埔及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炤番田之例,免其納賦,經臣等議覆奏准在案。今該督撫以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經原任撫臣徐奏時增給戍兵餉銀,毋庸核計其未墾埔地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計丁勻分,議將近屯之埔地,每丁酌給一甲至一甲二分不等,至千總、把總、外委仍照原設分給。如一片之地分給屯丁之外,尚有餘零,均分攤給。又淡水、鳳山地方有餘多之處,奏請存公,以充賞恤之用。臣等核其所奏情形,系按丁受地,勻分給撥,應如所奏,行令該督即將前項議給埔地,飭令各地方官於設屯就近處所,炤數丈明給撥。其屯丁內如有事故出缺,即另挑其子弟充補,頂給田畝,以資養贍,仍出示曉諭;如有私行典賣,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地畝轉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出侵佔界外田園,定等徵租,以昭平允一款。據稱臺灣界外埔地,丈溢已墾埔地三千七百三十餘甲,請分為六等,按等科則,炤原數科收,年應收租穀四萬一千餘石,請於今冬晚收之後,炤額連徵一半,自五十六年起一律全收。將本年所徵半租實貯在庫,以備來年二月支放屯餉;其來年早收租息,即可為八月放餉之用等語。查臺灣已墾地畝,先據將軍公福等奏明番產免陞,民產薄徵,經臣等議覆奏准在案。今該督奏請將續行查出已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均系零星段落,分等定租,年應收租穀四萬一千餘石,以充屯餉。其應徵屯租,於今冬酌徵一半,自乾隆五十六年起一律全徵,每年二月、八月支放屯餉之用。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督轉飭按等徵收額租,嚴禁胥役人等藉端滋擾,以期綏靖邊民。

一、已墾田園,應設分別陞免一款。據稱已墾丈出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內賣斷與民者,現據各業戶具呈請陞,各地方官取結造冊,炤例辦理。其未陞各戶,亦據臺灣府示,令各赴廳縣呈報。惟淡水至三貂一處,地居極北,深溪曲澗,道路紆回,且查所墾之地不過一、二畝至六、七畝,且附近山根春漲秋潦,易遭沖失,僅堪栽種芒蔗、地瓜,於稻、粱、粟、麥均不合宜,應請推廣皇仁,免其報陞。至此項已墾埔地,業經分別民番免陞,其從前失察私墾之文武各官,歷年久遠,難以追溯,可否寬免,出自皇恩等語。查臺灣私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先據將軍公福等奏請,將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陞科;其賣斷與民者,炤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臣等議覆奏准在案。今該督既稱前項地畝,除番業番耕併歸入抄案查封,丈款水沖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將賣斷之番地另行遵照報陞,惟淡水、三貂地畝不成片段,僅堪栽種芒蔗、地瓜,請免陞科等語,系屬按照地方情形,分別辦理。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遵照原奏,即飭令將前項已墾田園應升糧賦,炤數查明,造冊報陞;其三貂地畝請免陞科之處,應令該督查明地畝若干?以便核算,免其陞科。至所稱失察私墾歷任之文武各官,歷年久遠,難以追溯,所有歷任失察私墾文武各職員,俱應請旨免其查議。

一、現丈戈聲圖冊,應發廳縣存檔,仍按各戶另給易知丈單,以便輸租一款。據稱界外已墾田園、未墾荒埔,應於此次清丈之後,仿照魚鱗,攢造圖冊存檔,以便核實等語。查臺灣已墾田園併現墾埔地既已清查,該地方官自應查照每畝應陞科賦,造具印冊存檔。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飭各廳縣造具數目,炤冊開列四至丈單,發給佃首通土轉發收執為憑;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擾,查出即行嚴辦治罪。

一、請定徵租之法,以垂永久一款。據稱今臺灣界外田園,逼近內山,凡即侵佔者,該佃等或輾轉相承頂,或費工開墾,各一律歸屯,未免偏過一隅,自應通融調劑,按等徵租。請將此次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租穀,彙開一冊,發交佃首通土,責令收繳,統於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年清年款。其中如數十人共頂一戶及合頂數戶,即令該佃首秉公勻收彙繳。如有數戶轉賣退耕等事,即將丈溢畝分帶納屯租數目,載明契卷,庶租隨田轉,不致脫漏。仍於餘租內酌給佃首通事辛勞,以資辦公,毋許再向佃勻攤。如有日久勤勞,該地方官隨即獎賞;倘或舞弊侵漁,察出嚴行究革,另選承充。如有刁佃將應納屯租以多稱少,以有賴無,或抗欠朦混,控爭滋事,地方官履勘,將本戶現耕田園統丈歸官,從嚴究治。至陞科租賦,每穀一石折徵銀一元,其尾零准照番折錢文易換貯庫,以待彙發等語。查臺灣界外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既據該督奏請仍歸原墾戶耕種,每穀一石折徵番銀一元,以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以待彙發。即令佃首通土經管,給與辛勞,以定獎賞、懲治之法,系屬按照地方情形,權宜辦理。應如所奏,行令該督轉飭地方官務須實力奉行,毋任通事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嚴究辦理。

一、徵收租銀,應酌定勻給存留,以補丁食,以資經費一款。據稱各屯弁丁雖已撥給埔地,但悉系未墾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時日,酌議每丁給番銀八元,該屯丁四千名,共給番銀三萬二千元;至屯弁紙張、飯食需費,一應從優籌給,俾辦公寬裕。酌議屯千總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一百元;把總四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八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六十元;計共給番銀一千二百四十元,連屯丁共給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銀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廳縣加謹收貯,以備調撥口糧,旱潦賑恤公費之用。併令造具收支冊簿,與正項錢糧一體盤查交代等語。查新設屯丁、屯弁,系經奏明照四川屯練之例,不給月餉,今該督奏請分別酌給番銀,應如所奏辦理,併令嚴飭各廳縣收支細數造冊彙報,務令實用實銷,以杜侵冒。

一、支發屯餉,宜定章程,以杜弊竇一款。據稱新設屯丁,業於分撥埔地之外,將徵收丈溢甲田園租銀,按名分給,自應設定章程,以垂永久。查練兵兵餉仍按月支放,有截曠、缺曠、建曠、控存、及閏月加給等項,番民情形鈍樸,每事宜從簡便,遇曠遇閏,毋庸控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著令其照數接領。應請每年定上、下兩季支放,於二、八兩月內飭令屯弁造具清冊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親到屯所核查腰牌,按名散給;其屯弁應領公費,亦令隨同支領。至臺灣、嘉義、鳳山三縣額徵屯租,不敷支領,應於淡、彰兩處酌撥協濟,其撥運車輪腳費,即於留存公費之項下開銷等語。查臺灣各廳縣支放屯餉,既據該督立定章程,每年於二、八兩季,令該地方官親臨屯所,按名散給,遇曠遇閏,毋庸控算加增之處,系為番情鈍樸,宜從簡便起見,應如所奏,請准前項支給屯餉銀兩,每年二、八季毋許控除,遇曠遇閏,亦毋能加增,仍於年底造冊報明督撫查核。至淡水廳彰化縣協濟臺灣等三處不敷租銀,應需車輪腳費,亦應准其於公費項下開銷,仍於造冊內分晰報銷。

一、應用器械,請分別編驗,以從番便一款。據稱臺灣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資口糧,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鳥槍者,究屬軍火利器,不便私藏,如有習用鳥槍者,自應呈官編號,以憑稽考。其餘一切器械,竹箭者居多,應請概免編烙,以順番情等語。查臺灣熟番,前隨同官軍打仗,甚為奮勇,是以將軍公福等奏准挑作屯丁,以資捍衛,其所用器械不必照綠營之例,俾得各盡所長,祗須將慣用之器械呈官點驗。今復據該督稱:此等熟番皆以打牲為業,其所有器械大約竹箭者居多,除鳥槍一項送官編號外,其餘器械毋庸編烙。均系體卹番情,各就該處習熟所用器械,聽其自行製備,不必官為編號,以省煩瑣,而收實效,亦應如該督所奏辦理。

一、隘丁請循舊安設,以重邊防一款。據稱臺灣近山之地,炤舊設立隘丁,但從前或分地授耕,或支給口糧,均系民番自行捐辦,今該處地畝歸屯,應以官收租銀內抽給,仍責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實力巡查,與營汛屯丁相為表裏,番民益得安心耕鑿等語。查臺灣各隘口安設隘丁,據該督照該地方情形,請照舊設,其應需口糧向系番民自行捐辦,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需隘丁口糧自應照數官為給發等語。亦應如所請,行令該地方官照議辦理。

一、重立界石,永禁爭越一款。據稱臺灣地土膏腴,易於謀食,無籍民人往往深入近山,越界滋事,宜劃定界址,以杜爭端。於此次清查歸屯地段為准,或抵山根,或傍坑嵌,令地方官揀用堅厚石料,豎立碑界,詳開年月地方,大書深列,庶界限炳然,佔墾之風自可禁絕等語。查臺灣各廳縣民番交錯,若不立定界限,恐有越界私墾,滋事生端,自應如該督所奏,以此次清查地界為准,設立堅厚石碑,書明定限緣由,俾各知遵守。仍責成各該地方官遇有因公過往,細加查勘;倘有字跡剝落,石碑坍損,即時更換,以垂永久。仍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其失察地方文武員弁,一切嚴參究處。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為此,謹奏請旨。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旨:「依議,欽此」。

計開:

勘定界外田園應徵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一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二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三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五石。

四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四石。

五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三石。

六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穀,每一石詳定折繳銀一元。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丈通臺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各等項地名甲數,逐一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臺灣縣屬:無。

鳳山縣屬:

一、現丈南坪溪墘未墾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

又丈南坪林口未墾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釐一毫六絲。

又丈埔羗林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羗籐林無礙可墾荒埔九十甲零八分。

又丈頭社山腳無礙可墾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釐六毫八絲。

又丈大北坪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釐六毫八絲。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五釐二毫。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釐八毫三絲。

嘉義縣屬:

一、現丈芉蓁崙未墾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

又丈大埔未墾荒埔二十五甲九釐分四八毫八絲。

又丈十張犁未墾荒埔一十一甲五分六釐。

以上共現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釐六毫。

彰化縣屬:

一、一現丈永平抗荒埔園成埔併未墾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釐。

又丈八娘坑拋荒埔併未墾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釐。

又丈虎仔坑未墾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內水柵未墾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釐八毫四絲。

又丈萬斗六未墾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釐。

又丈大姑婆未墾荒埔併拋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

又丈校標林未墾荒埔五十甲六分二釐六毫二絲。

又丈沙歷巴來積積未墾荒埔三百二十甲三分六釐。

又丈水底藔未墾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釐五毫七絲八忽。

 

又丈東勢角未墾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

又丈雞油埔無礙可墾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

又丈罩欄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釐七毫八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一毫四絲八忽。

淡水屬:

一、現丈芎蕉灣無礙可墾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內灣未墾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釐。

又丈鹽水港未墾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釐。

又丈武陵埔未墾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馬陵埔未墾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墾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黃泥塘未墾荒埔二百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墾荒埔一百一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墾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

又丈大姑崁未墾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腳未墾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湧未墾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連港未墾荒埔二十甲六分八毫。

又丈七堵未墾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

又丈田藔港未墾荒埔一十甲六分。

又丈楊梅埔未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

又丈九芎林未墾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釐二毫四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釐二毫。

通臺現丈共計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絲八忽。

分撥屯弁丁項下:

鳳山縣屬:

南路千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十甲。

一、放■〈糸索〉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放■〈糸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一毫八絲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計一甲二分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頂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計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三毫三絲三忽。

一、搭樓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搭樓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給下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釐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二分六釐四毫四絲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頂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共埔地六十一甲一釐一毫一絲。每名計一甲二分三釐一毫二絲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給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給本社南坪頂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計一甲一分七釐五毫。

臺灣縣屬:

一、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釐六毫八絲,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釐五毫一絲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給鳳屬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每名計一甲六分三釐九毫。

大傑巔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給鳳屬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七毫四絲一忽。

嘉義縣屬:

一、蕭壟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永平抗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蕭壟社屯丁四十一名,麻豆社屯丁五十名,蕭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彰屬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釐,每名計一甲五分五毫八絲。

灣裡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給彰屬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二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五分六毫九絲二忽。

大武壟頭社屯丁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壟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共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給彰屬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每名計一甲五分二毫一絲五忽。

嘉義社屯丁二十名,哆囉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六十甲,每名計一甲五分。

內優社屯丁十名,分給十張犁埔地十一甲一分五釐六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釐五毫六絲。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釐八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一分六釐一毫二絲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內水柵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給彰屬內水柵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釐八毫四絲,每名計一甲四分七毫八絲。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釐,又芉蓁崙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釐七毫二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釐六毫八絲。

水沙連社屯丁九十名,分給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計一甲。

打貓社屯丁一十五名,他里霧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四十九甲三釐三毫六絲,每名計一甲四分九毫四絲。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貓兒干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給彰屬水底藔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釐五毫六絲八忽,每名計一甲三分五釐八毫二絲。

彰化縣屬:

一、東螺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沙曆巴來積積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東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計一甲。

眉裡社屯丁五十名,分給校標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釐六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二毫五絲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線社屯丁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給萬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釐,每名計一甲三釐。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東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六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一百六甲,每名計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內水柵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給本社內水柵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計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給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釐,每名計一甲二釐二毫五絲九忽。

貓羅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給本社萬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貓霧捒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五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一百五甲,每名計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水底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遷善南社屯丁三十名,遷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烏牛欄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計一甲。

大肚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給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計一甲。

淡水廳屬:

北路千總一員,分給新屬罩欄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舊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麻薯舊社屯丁三十八名,岸裡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蘆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腳社屯丁二十名,西勢尾社屯丁二十六名,朴仔籬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貓裡蘭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給彰屬罩蘭埔埔地二百九十八甲九分九釐,又雞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又東勢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共埔地四百九甲九分七釐二毫,每名計一甲一釐六毫六絲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七絲。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黃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九釐五毫九絲四忽。

大甲東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給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釐,又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給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

雙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給黃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四絲五忽。

一、竹塹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竹塹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計一甲五分八釐。

房裡社屯丁四十四名,宛裡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貓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三絲九忽。

後壟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芎蕉灣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五釐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給芎蕉灣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內灣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灣埔埔地八甲八分三釐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分四釐二毫一絲五忽。

貓閣社屯丁三十五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給鹽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釐八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釐七毫八絲。

雙寮社屯丁四十二名,霄裡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四甲四分,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三毫八絲六忽。

一、武朥灣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三角湧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武朥灣屯丁二十二名,擺接社屯丁一十三名,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貓裡錫口社屯丁一十四名,搭搭收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名,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八里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五十四名,分給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腳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一分九釐三毫七絲八忽。

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雞籠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裡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少雞籠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給八連港埔地二十甲六分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又甲寮港埔地一十甲六釐,每名計一甲三釐一毫九忽。

龜崙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嵌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給三角湧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釐,每名計一甲八釐六毫四絲一忽。

以上應給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六分三釐零九絲八忽。

存俟墾成充分項下:

一、鳳山縣屬荖籐林埔地九十甲零八釐。

又頭社山腳埔地七十四甲。

一、淡水所屬楊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四分五釐二毫四絲。

又大嵙嵌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釐六毫八絲。

交佃首黃燕禮、姜勝智,通事尚夏、阿生等督佃開墾,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務公用,業經詳明在案。通臺分給併存俟墾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絲八忽,理合登合。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辦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臺灣府屬淡水廳臺、鳳、嘉、彰四縣:

實徵項下:

一、全年共實徵屯租粟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議請每石折徵佛銀一元,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納佛銀八十元,合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內除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銀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

支給項下:

一、千總二員,每員給番銀一百元,全年共給佛銀二百元。把總四員,每員給番銀八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給番銀八元,全年共給佛銀三萬二千元。以上共支給佛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實在存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留為屯務公用。

淡水廳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屯租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穀折徵佛銀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銀一萬九千九百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

除分發項下: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穀三十石,向系莊民、業佃四六公同勻出。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系屯為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於官收田面租內抽給,全年共應勻給口糧穀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穀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勻出。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餉,併無另有業、佃可以勻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於屯租內官為炤給,全年共應給口糧穀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一、佃首劉維綱,經理芎蕉灣、中心埔、銅鐶圈三處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劉碩產,經理蛤仔市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黃燕禮,經理楊梅埔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姜勝智,經理九芎林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查官收租穀,現在議設五佃首經收,以專責成。除系業戶充當,及通土毋庸議給外,其選充之佃首應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給辛勞穀六十石,以資辦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穀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銀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銀一萬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

支給項下:

一、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塹、武朥灣大小四屯,把總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共銀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一萬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臺灣縣佛銀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鳳山縣佛銀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給連協火共佛銀一萬六千一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臺灣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徵屯租穀一千七百八十一石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兩季,備文赴廳清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二千九百八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

支給項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二千四百元。以上支給番銀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實存番銀五百二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鳳山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收佛銀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釐二毫。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三千二百元,遞年春、秋二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仍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釐三毫。

支給項下:

一、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放■〈糸索〉社、搭樓社大小二屯,把總一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五千六百元。以上共支給番銀五千九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釐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嘉義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五千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徵銀五千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又收彰化縣協濟佛銀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備文移縣請領,所有應需腳費,准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

支給項下:

一、蕭籠、柴裡二小屯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四千八百元。以上共支給佛銀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實存佛銀六百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

除分發項下:

一、佃首何統妹,經理東勢角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張標松,經理沙曆巴來積積、校標林、車籠埔等處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佛銀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經理大姑婆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以上共分給辛勞穀二百一十石,折銀二百一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

支給項下:

一、東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八千元。

一、撥協濟嘉義縣佛銀五百元。以上共支給佛銀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共所應徵收支給各款項下,各廳、縣俱有繪圖造冊存案,須至冊者。

第一五八諭示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協辦大學士將軍總督公福,會同前撫院徐,奏請挑募番丁四千名,於南北兩路分設大、小十二屯,共給荒埔五千零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開墾,免其納賦,禁止人民典賣,尚剩六百二十二甲零招墾成熟,按則科租,以充屯務公用。其民經墾熟番地,復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則陞租,官為徵收,除應撥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外,每季支給屯弁、屯丁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廳縣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卹一切屯務公用。茲本部堂周歷臺灣南北兩路,訪知官給各屯未墾之地多被奸民、通事等串通欺詐,誘令典賣,越界霸佔,屯務廢弛。其應徵屯租,續經地方官民令屯弁自向民戶徵收,散給屯丁,不復官為經理,以致刁民抗缺積累甚多;即有交納,又為屯弁通事侵蝕。屯丁所給無幾,日形苦累。本部堂軫卹番情,亟思整理,是以飭委鹿港廳薛丞查勘北路各屯,署鳳山縣顧令查勘南路各屯。原給埔地及應交屯餉田園,如有民人私行典賣霸佔者,悉令自首,姑免治罪;民缺應徵屯餉,亦令據實清查。是本部堂之奏明清理者,專指原給屯番之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撥充屯務公用之六百二十二甲零、併應徵屯餉之田園三千七百三十五甲而言,且祗系查明原數,不得加租。至此外民耕、番耕各地,悉仍其舊,併不通行查勘。如有侵佔番業者,指控到官,應聽地方官隨案查辦,與此次委查之後無涉。誠恐不肖吏胥遇事生風,借端哄騙,妄稱查丈通臺地畝,或科派使費,或勒索飯食,均未可定。除嚴密查拏究問外,合行明白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臺屬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民人凡系原給屯番埔地及應徵屯餉田園,如有典賣侵佔者,即速赴委員處首控免罪;拖欠屯餉,即速赴地方官完納;如有胥役妄言兩頂莊地之外,尚需勘丈訛索,即赴道府衙門呈控,稟請本部堂提究,各宜凜遵,特示。

嘉慶十五年四月初十日給。

第一五九丈單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准,清釐原溢有無水沖浮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當經前分憲薜丈明造冊詳咨,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覆勘詳准,各減一等在案。茲據東勢角屯佃僉請勻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為此,單給粵能莊佃羅接元、羅阿生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炤甲勻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稟,以憑拏究。該佃抗欠租穀,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捒堡東勢角粵能莊戶羅接元、羅阿生丈原溢、續溢屯田三甲八分九釐二毫一絲七忽六微,年應納屯租穀三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羅接元准此。

嘉慶二十七年七月日給。

第一六○丈單

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三次胡,為徵租事。據東勢角屯佃謝佩倫、劉悅龍呈稱:倫等與徐元杰等俱承墾東勢角埔地,乾隆五十四年,前理番分憲黃丈詳歸屯,倫等田每甲徵租一十八石,杰等園每甲徵租六石。但倫等田租重,賠累難堪。五十五年九月,倫等赴宋前主呈;十月,又赴鎮憲奎呈;五十六年六月,併五十七年五月,倫等疊赴宋前主呈,退,蒙批,但抄粘呈電。嗣蒙詳撥東螺屯弁阿眉、朝生自收。倫等隨邀同阿眉、朝生併徐元杰等妥議,炤原招墾田甲數勻補,面踏各佃園既成水田,杰等田每甲願供租八石,勻補倫等一十八石之額,登立租冊,屯弁阿眉等歷收無異。茲蒙示諭該處屯租仍歸官收,票單內倫等仍照案冊每甲田徵租一十八石,杰等田六石,似此苦者苦,樂者樂,倫等仍賠累難堪,合抄勻補租冊,繳乞電准照勻補給冊徵租,示諭各佃交收,併給易知丈單等情。計粘勻補租冊一本。據此,除核案加批外,合行按佃給發丈單,徵納屯租。為此,單給屯佃羅阿生即便執照,將承耕後開丈溢屯田應納屯租每穀一石,奉文折徵番銀一元,務按早、晚二季完納充餉,給串寧業;如敢延欠,即差提比追,毋違,須單。

計開:

貓霧捒保東勢角莊屯田羅阿生,現耕丈溢歸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該納屯租二十石。

右給屯佃羅阿生執照。

嘉慶三年三月日給。

第一六一諭示

特授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胡,為屯租缺額等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據麻薯舊社屯弁阿敦骨乃、屯丁阿四老、敦老里、歐力秀才、郡乃二使、馬下六加老、打必里郡才、馬下六阿打歪、阿沐加老保、郡乃加已等稟稱:竊屯租原有定額,向歸官收,發給屯餉每丁年給銀八元,奏定在案。緣被水沖,勘報未豁;又被續沖,不能再報,所有無徵租額,按丁攤減,併蒙何前憲將租撥歸各屯,向佃首自收。乃等本社丁四百名,蒙撥竹塹、九芎林等處租額,按丁攤減,每丁唯領餉銀七元零。但該處靠山傍溪,沖崩靡定,自蒙撥歸自收之後,田則年沖,租賦年減,屯餉日減,未免枵腹興悲,欲勒佃賠,不無向隅之苦,輾轉思維,必須籌補。查有接連九芎林之橫山、猴洞兩處,原系樹木溪埧,人力難施,不堪報丈,乃屬隘額屯地。議將此地耑責佃首姜勝智,招某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備出資本,添設隘丁,堵禦生番,就地墾闢抵補沖崩缺額,俾各屯丁共沾實惠等情。據此,除批示曉諭外,合行給諭招墾。為此,諭仰該佃首姜勝智、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即備資本,前往橫山、猴洞兩處另設隘藔,添僱隘丁堵禦生番,一面招佃開墾成田,再行稟請勘丈,炤額撥補沖缺屯租,以示體恤屯丁至意,慎勿越界滋事,致干查究,毋違,特諭。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第一六二諭示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方,為出示曉諭嚴禁事。照得臺灣番社種種弊端,難以枚舉,檢核乾隆五十六年,前臺灣鎮奎公、前臺灣道萬藩司所頒示禁各條,深切彼時利弊,惟事隔二十年,有今昔情形稍異者,有當時未經曉諭者,茲本部堂訪查弊端,開列條款,特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臺灣闔屬胥役、匠首、及屯丁、通土、社丁等知悉:爾等務須恪遵示禁,力除積習;倘敢再蹈前轍,苦累番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行嚴拏治罪,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計開:

一、各處田園、民業、番業各有界址,不容欺佔。其有民贌番地,應交番租者,亦不容影射抗霸。其官給屯番埔地,應徵屯餉田園,均系奏明官地,不准私行典賣,業已另示飭禁,專員查勘外,其民番私業均須公平贌種,如有民人勾串通土,欺愚社番,重利盤剝,賤價准折,或恃強侵耕霸佔,一體照例究治。

一、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案內,丈出民人侵墾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應徵息租,發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二千一百三十九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內屯千總各給番銀一百元,屯把總各給番銀八十元,屯外委各給番銀六十元,每屯丁各給八元,於二月、八月由地方官支給,尚剩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所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卹之用。嗣因間被水衝沙壓,徵收不齊,地方官改令屯弁自向民戶徵收,散給屯丁,不復官為經理,以致民戶抗缺,管事侵蝕,即有交納,屯弁通事又復控剋分肥,本部堂現已委員清查,仍照舊定章程辦理。此後屯弁人等再有侵蝕屯餉,定行提革嚴究。

一、南北大小十二屯,共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屯外委十二員,督率屯丁防禦地方,併備臨時征調差遣;遇有事故出缺,應即於屯丁內遴選拔補,給首報部;如有生事苦累番眾者,均應革換。茲查各屯弁內多有空缺未補,皆由經胥刁難需索,以致屯務日形廢弛。且聞現在屯弁侵蝕屯餉,欺凌番眾,併不革換。已飭鎮道暨理番確實切查,議定開缺限期章程:以後屯外委遇有事故出缺,責成統轄之屯千總、兼轄之屯把總即於三日內呈報理番同知。屯把總有事故出缺,屯千總呈報;屯千總事故出缺,屯把總呈報。該同知將出缺之處,一面轉報臺灣鎮道,按據報即日慎選充補,速行詳請咨部;一面稟報本部堂查核。該鎮道及理番衙經胥敢有刁難需索弊擱情事,許屯弁、屯丁人等指名控告,立即提究。

一、臺灣番社均有通事,自應一秉至公,遇有事故,於番眾內僉舉接辦。乃各社通事多非安分番人,且有民人勾通衙門胥役頂替冒充者,一名使費至數百金之多。該通事既得充當,即與胥役朋比為奸,剝削番眾,勾通屯弁,侵蝕屯餉,殊堪痛恨。嗣後通事遇有事故,於番眾內秉公舉充;倘有前項弊弄私充,欺害番黎情事,定行提究。

一、從前新官到任,點驗通事,藉換戳記。官吏人等索取費銀,自乾隆五十六年禁革,併立定章程,飭令理番同知將通事等每名頒給戳記一顆式樣,書明紙片,堂堂給發通事自赴刻字鋪刻成,將戳模呈廳存案;遇有事故及日久模糊,呈廳照式換給,自應遵循辦理。近聞不換戳記,而到任有驗戮陋例,索費甚多;併通事遇有事故,呈請換戳,胥役等亦有索取費銀之事。嗣後應嚴禁革,毋得藉換戳、驗戳任意索費;如果通事有過犯劣蹟,應即革究另充,追繳原戳,不得抗延。其頒給新戳併遇有事故換戳,悉照原定章程當堂撥給,毋許假手胥役,以杜弊端。

一、原役隘丁防禦生番滋擾,自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案內,定有撥給隘丁口糧。乃不肖通事將隘丁口糧任意侵吞,以致要隘無丁防守,每被生番出山戕害人命,殊屬可惡。嗣後通事如再敢侵吞隘丁口糧,定行嚴拏究辦;如隘丁短數以及險隘失守,亦惟通事是問。

一、從前地方有遣撥番人,發價採買物件及派辦火炭之事。乾隆五十六年,經前鎮道等出示禁革在案。茲聞有勒派番社供給祭祀牛兔及胥役、社差藉端索詐擾累,勒寫領價結狀情弊。嗣後採買祭祀牛兔及一物料,均應地方官自行差人採辦;倘敢仍前勒派,胥役索詐擾累,定行提究。

一、彰化、淡水近山地方出產軍工木料,經由大甲溪經過,向系地方官派撥社番牛車裝運,按車給發夫價,恐後匠人等藉端勒索,前經示禁。乃近年以來,匠首採辦軍工物料竟有串同差保,藉端勒派,苦累番黎,併有勒令屯丁終年護衛等弊。合行申禁,嗣後匠首不遵,倘敢有前項弊端,定行提究。

一、從前匠首督率小匠進山製料,任聽小匠入山製雜料,抽籐、燒炭、煮鹼、釣鹿、挖薯、捕魚,匠首明知分肥。遇有小匠入山私製被害,匠首指定屯番護衛不力,借端訛詐,深為可恨。除將勒令屯番護衛情弊革除外,嗣後匠首再有令小匠違禁謀利以及借端訛詐,即提拏嚴究懲辦。

一、奸徒射利違禁,越入無隘深林私採,每被生番戕害;而屍屬不思禍由自取,轉責隘番疏防,藉索收埋費銀,甚至串通棍蠹,勒誣詐控,累害番黎,殊為可惡。除飭地方官嚴行察究外,嗣後奸徒再有越入無隘深林私採,即行拏察。如被生番殺死,屍親人等再有勒詐誣陷,定即照例究治。凡系有隘地方,番丁等務宜嚴行守禦;若聞番丁意存疏縱,亦必查究。

一、糧差到鄉向民佃徵糧及民壯頭役每年均向屯番勒索辛勞穀石,殊屬不法。除飭地方官嚴行察究外,嗣後差役再有敢勒索辛勞穀石,許屯番捦拏送官究辦。

一、各社番婦各有本夫,或夫故孀守,乃有奸惡社丁恃強姦佔,尤為可惡。查姦佔良家妻女為妻妾者,律應問絞。茲本部堂申明定例嚴禁,併飭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再敢有姦佔番婦情事,立即嚴拏照律治罪。

一、番俗最為淳樸,乃有無籍游民竄匿番社,包娼開賭,實為人心之害。除飭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如再有前項游民竄匿番社,包娼開賭,許屯弁、屯丁立即擒拏送官究治;倘敢容留,併將該屯弁、屯丁治罪。

一、生番社丁俗稱番割,併不由官派撥,奸民多自行充當,擾害番民,私娶生番婦女,往來內山,窩藏匪類,甚至番割賒缺生番貨物,不肯償還,引出生番殺人抵賬,此等奸徒尤堪痛恨。除飭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社丁報官充當,不許多人把恃,不許私娶番婦,不許窩藏匪類,違者分別治罪。若敢勾引生番殺人抵賬等事,一經拏獲,定照光棍例即行正法。

一、番愚不諳生理,每值缺用之時,向民人告貸,奸民即乘機盤剝,以致番黎典賣田園,准折租餉,受累無窮。嗣後如有借貸,概行定例每月百錢給利三文;倘民人仍有違例盤剝,欺弄番黎者,炤例治罪,追本利入官。

一、民人盜砍番社樹木,併於番地擅築墳塋,或自行盜葬,或轉賣漁利,均有干例禁。嗣後民人如有前項情事,定即嚴拏治罪。

一、查從前有通事帳達京,捐助彰化縣北路中營都司營內天后宮香燈銀六十元,該營藉以為例,每年移理番廳差役押繳,殊屬違例。查番民捐資敬神,感應聽從其便,嗣後該營不許擅行移取,該廳不許輒為差追,致干查究。

一、番社延師課讀,聞各縣儒學有勒索造冊費銀之事,甚屬卑鄙,嗣後永行革除。

一、查例載調臺兵丁及臺灣催餉社丁借端需索,擾害番社,依嚇詐例計贓從重論;無贓者,炤不應重律杖八十革退等語。嗣後無論兵民通事人等,如有借端需索,擾害番社者,炤例嚴究治罪。

嘉慶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給。

第一六三諭示

署淡水分府張,諭飭督收完繳事。照得屯租穀石有關解給屯餉,例應年清年款,顆粒難容拖欠。查蛤仔市莊各佃積欠各年份屯租穀石,歷經督收在案。除飭差押納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督收書某即便遵照,督同該差速押蛤仔市莊積欠各年份屯租穀石,剋日照數完納清楚,給串執憑,按卯報繳;倘有玩佃抗延,許即指稟赴轅,以憑拘追。收竣之日,將數目開明清單,夾同串根印串,赴糧總會算明白,稟繳察核;毋得侵漁違延,致於查咎,稟遵特諭。

計開:

印串一本,計五十張。又流水一本。

一、諭仰前銜,為特飭嚴押完繳事云云。照前敘,除諭飭督收外,合行飭押。為此,票仰對保差蔡能、屯差蔡誠、協總保三,押蛤仔市莊各佃速將積欠各年份屯租穀石,剋日照數運赴督收公所交納清楚,取串執憑;倘有玩佃抗延,許即鎖帶赴轅,以憑究追。該差違延,按即提比不貸,火速,火速。

一、票仰。

咸豐十一年三月初十日糧總。

稿行。

第一六四奏議

粘抄雙銜,奏為整頓屯務,以除積弊,而裕供賦,恭摺仰祈聖鑑事。竊臣等查乾隆五十三年,前大學士臣福康安以臺地林爽文之亂,番目潘明慈率隨軍進剿有功事,平議選番丁四千名設屯十二所,就其社長授以千總、外委土職十八員,按丁授地,蠲免供賦,每丁一甲至一甲三、四分不等,屯弁遞加,有差共授番地五千六百九十餘甲。此外,復撥民間溢額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每年徵收租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餘石,每石折徵番銀一元,又九芎林租穀折銀八十元,共折徵番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有奇。此項租折番銀,專充屯兵、弁丁俸餉,是為屯租。每丁年支銀洋八元,外委支銀洋六十元,把總支銀洋八十元,千總支銀洋一百元,每年支額餉番銀洋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其租地散隸臺南、北各縣,由縣徵收,分解中南兩路理番同知,歲於二、八月間由臺灣道委員會廳散放。又年支隘丁口糧、佃首辛勞銀二千一百餘元,其餘留為屯費,以備旱潦之需。此昔年設屯授地、徵租支餉章程,至今百餘年,屯租則徵不足額,屯餉則減半放支,歷年已久,屯丁不獨疲癃殘弱,且有名無實,半由書吏、屯弁冒領瓜分,若一旦裁革,此輩視為世業,萬不甘心。臣等熟思審計,非設法整理,改絃更張,不足以收實效。查番屯授地之初,名為獎功,實資捍禦內山生番,故選其壯丁屯諸沿山,蠲其供賦,導令墾荒,其慮至為周密。今則時異事殊,後山生番且多歸化,拓地日深,所設屯營已居腹肉,所授埔地久為膏腴,且番地雖免完供,而向有番餉、番租各名目私派之數,視民田下沙則例殆有過之。而其典賣漢民,則雖業更數主,猶名番地,幸逃正供,甚至狼狽為奸,竟以科田納番租,而冒番業者比比皆然。現當查辦全臺田賦,無問民番,寸土皆關賦役,必須一律丈量,方免影射。該屯丁既經撫養百年,則應視同赤子,所有各屬番地似宜悉行丈量,歸入清賦案內,分別陞科。將各屯編籍為民,各執各業,俾民番聯絡一體,畛域悉除,既作其安分力農之心,併示以踐土食毛之義。再查屯田原撥之數,因屢遭兵燹,檔案無存,分隸各縣,由縣催徵。第知歲徵租額責成佃首完納,併不知在何處?租數多少?由是佃棍以多稼而納薄租,以磽确而易沃產以及竊佔盜賣,不一而足,上下相蒙,率以水沖沙壓例報而例蠲之。以故積欠歲增,餉額日絀,欲清其源,非改租為賦不可。況租者一時之權宜,賦者百年之經制,現已一律清丈,另立圖冊,以憑照例陞科,所有屯餉仍於此款改徵項下提存支放,於租例不無減增,於餉額仍無出入。查番丁編屯以來,世食額餉,田無供賦,所以拊循之者備至,宜若家給人足,乃富庶未覘,貧蹙滋甚。蓋番性不善居積,不事貿遷,惟以屯墾牧獵為生,而其田園向招漢民承佃,輾轉轇轕,因而覬覦,始抗其租,繼踞其產,以致番丁失業甚多。至其屯餉歲本無多,復以屯租闕額減半放支,屯弁、吏胥人等又復從中剋控,為數更實寥寥。地日削而聚族日繁,餉愈徵而治生愈絀,疾苦之情莫由控訴。臣等查該屯丁世沐皇仁,佐平臺亂,服習煙瘴,好勇耐勞,誠能訓練有方,較勝綠營兵勇,擬將全臺番丁仍留四千原額,逐加沙汰,酌裁土勇,就其原額數目每年按屯抽調,分班出防內山生番,以六個月換班一次,每名行糧按月加給番銀四元。其屯弁等按照營哨酌加,輪流接替,均以到防之日起支。其營帶哨弁即飭各該屯弁分轄所屬,以免他省弁目語言不通,遴選熟悉番情將官統帶,以便教習營規操練。其未經調派出防者,均歸臺灣鎮統屬,各歸該縣營汛管帶,以補綠營兵丁之不足。以後屯營坐餉,每年仍給八元,統歸臺灣鎮支發,行糧統將就近發給,以期兵歸實用,餉不虛縻,即於撫馭屯番之中,併仿寓兵於農之制,似於屯務、供賦兩有裨益。至此項番屯地畝舊額是否相符?改徵正供若干?除俟歸入全臺清賦案內分別查核辦理外,所有整頓屯務緣由,謹合詞恭摺,由驛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再,此摺系臣銘傳主稿,合併聲明,謹奏。

 

第一六五總括圖冊記載

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絲,額徵穀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謹查乾隆五十三年,經大學士福康安奏准募番民為屯丁,立為屯營,給界外埔地歸番自耕,以資久計。其原劃番界、埔地續經人民墾出,由官收租,給發屯弁丁俸餉,名為屯田,與番田稍有區別。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絲,坐落大北坪等處,額徵穀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內每甲配穀若干?檔冊無存,實難查開。又嘉義縣劃歸臺灣縣管轄額徵蕭壟租穀一千二百九十七石七斗一升四合六勺五抄,內田若干?某堡、里各計若干?每甲穀如何分配?亦無從查開。此項屯租隨支屯餉,不入供賦之內,理合登明。

第一六六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臺南府正堂唐,為札催事。本年五月初七日,蒙藩憲唐札開:案照臺灣各屬番屯田地,前經本司議詳,分飭各縣查照從前徵收屯租底案,核實戶名租數;今自光緒十六年起,改名官租,按照民業減四收六,每租一石折收價洋一元,按年徵收批解,併將奉發各冊抄發各縣清理。嗣據基隆同知申覆併無徵收屯租。據彰化縣羅令以該邑原有東螺、阿里史、北投三屯屯租銀八千六百餘元,以後徵不足數,年僅收銀二千數百元。臺、彰分治,該三屯劃臺邑管轄,黃前令承乙任內收過光緒十五、六、七等年官租,每年收銀一千二百六十兩,詳蒙程前弁府批准,留作地方善舉公用。卑職抵任,均仍其舊等情。當以此項屯租,攸關支放屯餉,未便留縣動支,仍應提解司庫,究應如何截清追解,批行臺灣府查案核議,詳覆察辦。又據雲林縣謝令以雲林應徵屯租,原由嘉義、臺灣兩縣劃管,詳請分飭該二縣迅將劃歸雲邑管徵屯租,查明何堡、何莊、何戶名下?田園各若干甲?年額共徵應租若干石?抄冊移送遵辦。復經由司分行嘉義、臺南兩縣詳查底案,抄冊移辦,併報司查考各去後,稽今日久,該府、縣延未遵飭查議具覆,其餘各廳、縣亦未將奉文查辦情形具報。案開奉部飭查,併由司議詳飭辦,未便再事稽延,合亟飛催。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前指,儘限三個月分別查辦轉飭清釐,切實具報,此催。如再視為從常不清不覆,定行委員分赴守催,該府併於未便,毋再任延,切速,此札,等因。蒙此,得分行外,合亟札催。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儘限兩個月內分別清釐,切實具報;倘有再延違,定即委員守催,切切,此札。

光緒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札。

第一六七官莊田總括圖冊

臺灣縣通縣原額中拔萃官莊原額中則田一十五甲;中則園六十三甲六分三釐七毫六絲五忽六微;下則園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一釐七毫五絲三忽三微;以上原額官莊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

謹查官莊田園,系由官募佃承墾,種粟者徵粟,種蔗者徵糖,如何科則徵收?及自何年起折徵銀兩?代遠年湮,無案可稽。原額仁和里等八莊各則田園二百八十六甲八分零一毫一絲三忽零五抄,共額徵糖粟等銀一千三百六十六兩一錢二分九釐,內除劃歸鳳山縣管收文賢里莊下則園五十七甲零四釐五毫九絲四忽一微零五抄,額徵糖粟等銀三百一十一兩五錢二分,實存額徵各則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額徵糖粟等銀一千零五十四兩六錢零九釐。又鳳、嘉兩縣劃歸臺灣縣管轄官莊田園,額徵糖粟等銀二千五百零一兩二錢零九釐,其續後劃管前項官莊內田園各若干?上、中、下則各計若干?某里某莊各計若干?檔冊無存,實難查開。此項年徵官莊租息奏消,系另冊造報,不入供賦之內,理合登明。

第一六八諭示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陞汪,為出示曉諭事。案奉本府憲雷札開,奉爵撫憲劉批,據拳和官莊業主佃戶監生李朝立等僉稟稱:竊立等先人報陞拳山堡、和尚洲等處官莊租穀,向系按月配放兵米,年款年清,現在全臺田園一律清丈,刪去各項名目,彷一條鞭改徵賦,獨於官莊一款剔出仍舊,未免差需索負累難堪,懇請改徵折色,以免分擾而體卹等情。奉批:「仰府飭縣,定價折徵,示諭遵照等因」,轉行下縣。蒙此,查拳和官莊正耗租穀一款向徵本色,今奉飭改定折徵,而每年穀價貴賤不同,應酌中定價正足,以垂久遠,而副報解。現經本縣酌定每石折徵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內,不准胥役絲毫浮收,業經詳蒙憲示照辦在案。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拳和官莊各業主、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自本年份起,換完前項官莊租穀,概照官定穀價,每石折完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內,務須各按實折價清完,毋得絲毫拖欠;倘該胥役等敢於定價之外需索分文,許即指名稟究,其各稟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二日發,發貼曉諭。

第一六九諭示

欽加知府銜、保留福建臺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臺灣縣正堂黃,特再示諭事。案奉臺藩憲沈札開:照得縣詳臺邑劃分界內官莊田園,議請每甲徵穀四石,收七二洋銀一元,併加一補水,先經詳飭遵在案。茲查官租額全臺一律,鳳、嘉為數較多,穀價業照臺章酌減,各屬未便參差,所有該縣田園較腴,應即定為中則,每甲徵租穀四石五斗,核與原議銀數有減無增,俾紓民力,以歸劃一。除另行彙案詳請奏咨定額外,札即遵照,迅速徵解,毋違,此札,等因。奉此,查臺轄文職官莊,原系各衙門養佃給種,收租較輕,故有帶完留養局租。現在官莊與民一律報丈陞科,刪除留養局租款目,奉經示諭按則徵收在案。茲奉前因,合再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捒東下堡承耕官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完光緒十五年分租銀,按照現定章程,每甲連補水計折徵租銀二兩七錢五分四釐,務須向經書一律完清,以憑報解,併賚帶丈單呈繳,以憑換給印照,掣串管業,均毋違延干咎,切速凜遵,毋遵,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日給,貼曉諭。

第一七○總括圖冊

官莊銀一萬五千五百九十六兩四錢三分。謹查官莊系由各衙門養佃給種,墾成田園,應徵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納租銀。其田園甲數等則,歷年奏銷冊內開報有案。茲照奏銷冊造折銀徵收開列,此次清丈照舊仍應徵租,毋庸陞科,所有田甲租額不在民業賦額之列,核出另列,理合登明。

 

第一七一記事

蘭營東勢隆恩莊,其地有貓里府煙社,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釐三毫八絲。又寄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釐六毫九絲六忽。合為十八段,二百甲零七絲六忽。乃由樹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陞科起則之地,准通判翟塗移送冊開,經總兵武隆阿,於嘉慶二十年間,一給與漳籍墾戶陳受恩珍珠里、簡貓里、府煙武罕等處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一給與泉籍墾戶翁承輝奇武荖等處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釐九毫三絲六忽,聽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限以三年期滿,按照該處鄉斗,每甲營中抽收二石,以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歷年造報,容有不敷動用之處,而舍此固無所謂營莊也。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樹根滋蔓,自非聽該墾戶出資墾闢,人力難施,經費無出。是以墾透之後,按甲雖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給該處社番口糧劃起四石,及墾戶收領資息二石外,營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兩季,就所收本色穀,永遠著由墾戶完納,割給串收為據。

第一七二四柱清冊

代理福建臺北噶瑪蘭營都司、兩江補用參將李泰,為蘭營添設等事。遵將本營光緒十六年份抽收各莊租穀,變價分撥管中動用銀兩,理合備造四柱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噶瑪蘭營原報官莊二百甲,系代番招佃闢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納番租四石外,存租穀二石,收為營中公用。茲又新陞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釐零二絲五忽,奉准仍附二百甲內歸營給墾,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納番租二石外,餘一石增充公用,歷年抽收公用造報在案。迨因光緒十四年,臺地田業一律清丈,配則納課,稟蒙憲批:以應收營租、番租、墾戶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聲明。

舊管:

光緒十五年份,除動用外,不敷銀二兩五錢九分九釐五毫二絲。

新收: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陳受恩原墾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八忽,又新陞隘地八甲二分九釐八毫一絲七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早、晚兩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斗四升。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翁承輝原墾埔地一百一十二甲二分二釐三毫八絲七忽,又新陞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釐二毫零八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共租一百五十一石二斗二升四合。

以上原墾、新陞,早、晚兩季共收租穀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炤依時變價,早穀每石變價銀六錢二分,晚穀每石變價銀五錢七分,共銀一百六十一兩零九分一釐四毫八絲。

開除:

一、租店貯穀稅銀二十兩。

一、修營盤木柵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九錢八分。

一、修河溝竹圍工料銀五十三兩八錢九分。

一、修軍裝器械等項工料銀二十八兩一錢八分。

一、修營門機樑及教場石路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一錢九分一釐四毛八絲。

以上共銀一百六十一兩一錢九分一釐四毛八絲。

實在:

連上年,不敷銀二兩七錢九分九釐五毛二絲。

第一七三之一札飭

欽命臺灣布政使司邵,為飭知事。奉爵撫憲劉批,據宜蘭縣詳稱,案蒙本府札開,本年七月初四日奉爵撫憲劉批,據艋舺營參將周起鳳稟,據蘭都司稟請:「該營莊租可否仍舊歸於墾首收繳納番;抑應歸縣辦理」,請示緣由,奉批:「仰臺北府轉飭宜蘭縣查明核議覆辦,仍報明藩司清賦總局知照,繳單存」,等因。奉此,除分別申報移知外,合亟轉飭該即便遵照,查明核議詳覆,等因。蒙此,遵查誌書內,載蘭營官莊計有二百甲,因樹林低湳,不堪陞科。嘉慶二十年間,經總兵武給漳墾戶陳受恩珍珠里簡等荒埔八十七甲零,由該墾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三年為限。因埔近番社,每甲收租八石,內劃四石由墾首給社番口糧,二石為該墾戶資息,二石歸營徵收,早、晚兩季分完。其營收二石之租,即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歷年造報等語。卑職查臺地武職官莊,各陸營多有,不僅宜蘭一營為然;惟各營官莊租由營收,糧賦即由營依照民例完納,蘭地情形獨異。蓋宜蘭初隸版圖之時,一切政令從寬,陞科之地不過數千甲,其餘如配納書院租、番租、隘租、香燈租各項名目者,悉不完納糧,稱地角畸零不成片段,或稱土性瘠薄,近山沿海,免納正賦,此從前情形也。至上年清丈,凡系無不丈量入額,現以各縣之番租、隘租,從前不完糧者,現皆飭令陞科。蘭地官莊數雖有限,若仍舊免陞正賦,竊恐書院各租亦欲藉為口實,似非公溥之道。且該田本有完納番租,現在番租俱飭陞科,若惟此項莊地不陞正賦,亦恐別項番租藉為可免完納,是皆有礙大局。故前據該墾首陳受恩等赴縣具稟,即經卑職批以錢糧不能無徵,莊租亦應完;第該款以完糧而言,其中為難情形須飭算通盤分劃,庶能得平。蓋該田雖為營莊,實系人民自墾,與民業無異。佃民每甲既經納與墾首八石,即他縣之大租數目相仿,現欲陞科,以不能責令散佃加完;若令墾首完納,則墾首年祗有租二石,悉數完納糧亦且不敷;若令從中比照他縣,歸營認完,而該營每年每甲亦只收租二石,與墾首數目無異;是三者皆難獨令完納糧。卑職獨見,番社一項現定六成完番口糧,以四成貼與租戶完糧,該田每甲年本完納番租四石,令照六成完番外,每甲尚餘一石六斗之穀可以變價陞納錢糧。其有不敷之數,若全飭墾首認完,墾首從前開墾資本,每甲僅餘己租二石,為數似已無多;而蘭營年收之租二石無關資本,原定班兵藥餌之需,現時藥餌有無支銷,卑職雖難懸擬,惟藥餌似無定額,可否於應收二石租內酌量撥出若干,年貼墾首,由墾首所得租內亦撥出若干,合同裁減番租,以之陞納錢糧。如此公同提撥,眾擎易舉,庶錢糧有著,民佃亦不致吃虧,較為得平。此卑職拘拘之末議,究應如何通籌之處,應請飭令蘭營妥議,必求於民無礙,於錢糧有著,庶為萬全之策。至蘭營原稟稱歸縣辦理之語,卑職查款為武職官莊完糧,系營中之責,卑職現議請由應減番租及墾首租、營租勻納者,亦因營中所徵租數無多變通之故。是否有當?應請飭令蘭營通籌妥辦。緣奉前因,合將遵飭核議緣由,具文詳覆察核,俯賜批示祗遵,實為公便等由。奉批:「據詳已悉,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核明,速飭宜蘭營查照,通籌妥辦具復。仍移艋舺參將飭該縣知照」,等因。併據該縣詳同前由各到司。奉據此,除分別移飭遵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移飭通籌覆辦,毋違,速速,此札。

光緒十四年八月日。

 

第一七三之二諭示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遵札出示曉諭事。本年四月初四日,奉臺藩憲沈札開,據臺北府詳稱,案奉云云全敘,等因。奉此,查隆恩官莊租一項,向每甲租額年納八石,內分三項:二石為莊租,二石為墾首租,四石為番租。茲遵奉憲章,亦仿四成之減,將營租、墾首租、番租內按作十成,各減四成貼予小租戶照則完納錢糧,六成穀完納營租、墾首租、番租。無論盈減,務須遵照定章完納,該佃戶皆不得有所藉口,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邑紳耆、士庶、軍民、各莊佃墾首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以後,各宜遵照辦理,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四月初七日糧房。

第一七四諭示

福建臺灣城守營參府功加一等軍功紀錄二次劉,為招墾官莊草埔,以裕息賞事。竊查本營於雍正十三年,奉憲檄發本銀二千兩,內抽出本銀一千零四十三兩四錢,向監生石邦瑞等買置竹塹南莊水田三百一十一甲五分,旱田六十五甲五分五釐,併草埔、山崙、港渡等處,東至隙仔口山上車路,由俞毓度厝前車路為界,西至海,南至黃顯郎屋南山腳,北至上崙莊、下崙莊各厝,前往港口渡頭車路為界;印信契圖存案,年配納正供粟三百七十六石五斗一升五合。續於乾隆二十九年,佃民首報陞科,下則田三十七頃三畝六分,年增納正供粟一百九十二石六升,通共應納正供粟五百六十八石五斗七升零;園三十甲七分四釐零,年納廍餉半張,征銀二兩八錢。報陞科以來,獲息減少,不敷留存備賞之資,前據管莊把總黃三達查稟,買息莊界內有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止,堪以開墾。及南勢莊魚寮厝西畔有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堪築魚塭,業經前任參府白細查,果系本莊界內出示勸墾在案,未據有人投墾。迨本府履任意案,復行出示招墾,茲據竹塹莊民陳璋琦具呈認佃,願備資本、傭工前往開墾,聽營照例抽收租穀,充歸息項等情。據此,本府伏查鹽水港、中港仔等處委系本營原買息莊,今據陳璋琦具呈,情願自備資本、傭工開墾,炤例交納租穀,誠為有益息項,事屬可行,除稟移鎮、道、府廳查照,併出示曉諭外,合給印照付執懇築。此照給該佃陳璋琦即便賚執告示印照繪圖前去,傭僱人工開墾本營原買息莊界內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止,及填築南勢莊魚寮厝西畔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以為魚塭。俟墾成園地、魚塭,聽本營照例抽收租穀餉銀,歸入造報,以裕息賞。按照例限勘丈甲數,詳報陞科。該佃務須勤慎,督令開墾填築,竭力耕作,毋得怠惰,致被荒蕪,有負息項,毋違,須炤。

乾隆三十七年二月日給。

第一七五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羅麟,有自己鬮分應得承伯父名下明買林子便等水田四段,合為一處,坵數不計,址在擺接堡漳和莊,土名水尾仔。其田一段,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路無尾圳,北至港溝各為界。又帶路下塌人簡家界內田一坵,又帶竹圍、菜園、稻埕、陂塘、田寮、茅瓦厝、連地基一座、門窗、戶扇、牛稠、廁池、樹木、果子、雜物等項一切在內。又帶北港溪高車一張,車捧、梘柱、水梘引水通流灌溉,併帶陡門一半。又田一段,東至十八服田,西至林家買十八服田,西至大港溝,北至大路各為界。又田一段,林家買十八服水田,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溪屈尺,北至無尾圳各為界。四段界址,均各明白,年配納業主六成大租穀一石五斗四升二合,配食大安陂圳水一分五釐,又食大安陂圳水一甲三分三釐四絲到田通流灌溉。又帶南港溝陡門一份半,高車一張半,車棒、梘柱、水梘連私圳一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納叛產租四十四石零三升九合,定結銀五十一元六角,經憲丈下則田三甲九分五釐七毫一忽六微,年配納錢糧正耗平餘補水銀六兩六錢八分九釐七毫五絲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該田四段盡行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添桂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田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即日同中交麟親收足訖,隨將該田併所帶一切,同中踏明各段界址起耕,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從此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價值倍加,麟及子孫人等亦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各段水田委系麟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併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以及拖欠大租叛產錢糧等情為礙;如有此情,麟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現銀明買,值盡根絕,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一紙,併繳承買林子便等印契連司單一紙,林灶印契連司單,林天倫鬮約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麟親收過杜賣契內時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所有鬮書尚有別業,不能併繳,如有要用應付觀閱,不得刁難,批炤。

一、批明:上手印字原有遺失,日後取出當作廢紙,不堪行用,批明,再炤。

一、批明:內添「屈尺」二字,又塗「屈尺」二字,批明,炤。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有慶

為中人陳銳金、羅心婦

知見人長男昌建

在場人胞弟貴洲、貴盛、貴和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羅麟

第一七六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簡仁養,有自己明買水田一段,坐址在擺接堡二十八張水尾莊,其田東至次、三房田為界,西至柯家田為界,南至大溝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田奉憲經丈下則田一甲二分八釐九毫零八微,逐年應納錢糧銀四圓一角二點五釐,又應納叛產租穀二十八石一斗四升四合二勺,結定價銀三十二圓九角二點九釐正,又配食大安糧陂水一甲通流灌溉充足,牛路通行,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盡行起耕杜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問至陳清楚出首前來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明時值杜賣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五十五大圓正。其銀即日經中交仁養親收足訖,即日立契為憑,銀、契兩相交收正足,其田隨即同中踏明四至起耕,盡交付買主清楚,前去掌管,贌佃耕作,收租納課抵利,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四至界內物概無留保。此業系仁養明買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以及掛欠叛產錢銀,併他人財物為礙等情;如有此情,系仁養出首一力理清,不干買主之事。此系明買,業極價足,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以及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筆乃有證,立杜賣盡根田契一紙,併帶買李先周契字一紙,上手退耕字二紙,找洗字一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丈單一紙,分管約字一紙,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經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四百五十五大員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香雨

為中人許士國

知見人胞兄江澄

在場人母簡黃氏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簡仁養

 

第一七七呈及批

具稟:鯽魚潭董事王輝記,即生員王承暉,為年限期滿,諭戳應換,懇恩批准聯辦,以資公款而卹下情事。緣永康里鯽魚潭向系水塘,兼以溪漲衝流汎濫,旋經沙壓浮埔,前由紳士招佃開墾,經歸憲轅派充董事,督佃耕種,按佃分收貨物租項,以為完繳膏伙津貼經費。向章定限四年為滿,應行請換諭戳承充,蒙前道憲張任內諭充鯽魚潭董事,自光緒六年正月起,至光緒九年十二月終止,准記接充在案。又蒙前道憲劉任內,准於光緒十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三年十二月終止,換給諭戳,承充聯辦在案。併蒙憲臺准於光緒十四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七年十二月終止,換給諭戳,承充聯辦又在案。所有該潭各佃戶栽種禾稻、甘蔗、地瓜、雜子等項,收成之日董事與佃戶遇有二八分得,墾底者照對半分收,每年應交蓬壺膏夥銀六百五十元,八罩、大武壟兩巡檢津貼銀九百六十元。現就津貼元改完錢糧,又經管紙札經費銀每年六十六元,計每年應繳項下銀一千六百七十六元。記自承充以來,前後十二年之內,或遇風颱,或遇水旱,糖穀既見歉收,雜子亦難徵足,記念經費攸關,雖遇冬情偃蹇,靡不竭力措那,賠墊公款,逐年清楚,不敢絲毫短缺。現至本年十二月止限期又滿,應再請換諭戳聯辦,以冀補前辦遇歉之不敷。自光緒十八年正月起,至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終止,仍照向章,四年為限,所有每年糧膏伙經費銀元,記自應逐年繳清,不敢短缺。理合將承充年限期滿情形,稟乞欽憲大人恩准給換諭戳,俾得聯辦董事,炤章辦理,實為德便,沾感切叩。

欽命福建臺澎兵備道兼按察使司銜:

准予聯辦,候給發示諭遵炤。戳記原系本道所給,無庸更檢。

光緒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稟。

第一七八墾照

給墾照,鯽潭董事陳組聲,緣此潭本系漁利,徵餉三百五十元。因北畔浮復,聽佃開荒,抵補工本。繼而北畔可耕,年加膏伙三百元;旋因南畔外潭復種菱角,出色千元,再加巡司月費銀六百元,共一千二百五十元。至道光二十餘年來,溪沙壓蓋,外潭一帶變成荒埔。爾時菱角佃郭水酖等,與耕佃陳昇等七十二佃爭控,多年不墾,復遭洪協倡患,鎮憲住營潭埔,耕佃流離,二十五年六月,再遭水患壓蓋,不惟外潭一帶蔓草難圖,即北畔內潭亦多變為荒埔。經前董事吳邦淵以無力開墾,賠累餉項,稟歸聲備資給墾,併聲認充督墾在案。聲爰招同眾佃參議,眾佃請以傭工開掘,每甲該銀九元,董事備給;其餘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坵段工本亦不下九千元,各佃自理,收成各物對半均分,遇有開圳、造岸、踏埕,無論何佃園地,聽董事主裁,其餉項董事完納,與佃無干。茲據佃頭李壁招出大灣莊佃人李文康帶保認耕出字前來,給出外潭,舊潭大岸南潭埔一所,明丈三分正,四至列後。為此,炤給該佃人即將現掘荒埔,炤後開四至前去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田園,永遠耕種,不得越界混耕,亦不得荒蕪田園偷漏園貨,致累餉項;倘有此情,聽董事追照換佃,或稟官追餉,不得異言,合給墾照,與認耕字合粘,付執為炤。

計開:

現給潭地一所,東至佃李家耕田,西至佃李家耕田,北至舊大岸,南至李家耕田,四至明白,又炤。

再批明:此次開荒,系佃頭招耕督墾,工力眾佃公踏。此所三分正,每年收成二八抽收,批明,此炤。四至後重蓋戳為憑,以酬工力,別處不得援為例,又炤。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給,鯽字第七號。

 

第一七九執照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朱,為給照永遠歸管事。據八房首書余家驥、余家呂、許紹先、曾文星、陳德成、郭仲翥、楊奪元、商謙尊僉稟稱:竊驥等承先人遺下備本出資僱佃開墾之安屬鐤臍塭業及大洲洋、大二三潭、大目降各莊,併嘉屬竹仔港、塭仔內、龜拔山等處海埔荒地,遞年均應挑淡換鹽,如逢雨水順序,方可栽種地瓜、雜子,兼望養發蝦苗,一律歸佃贌耕,每甲或收一元五角,或抽園貨十成之二,以為驥等各書家屬紅白事之費及培養子孫讀書考試之資。又承管先人備未開築嘉屬大海下湖椗金港費,併鳳屬大湖埤圳,年約贌收銀三百三十餘元,作為各書辦公油硃紙劄及祭祝之費,歷管無異。惟開墾安嘉各業,皆系沿溪沿海之埔地,鹽瘠劣薄,土性鬆浮,往住潮水沖濫,崩復靡常,凡遇旱澇之冬,盡皆子粒無收,是以從前未能報定陞科。茲因光緒十四年間,奉憲清丈全臺各田畝,驥等所管各業亦蒙縣主丈報勘明,作為下沙不入則之瘠薄已甚、未甚征額陞科完糧,已甚之田,每甲年征銀三錢三分;未甚之田,每甲年征銀四錢四分;園各遞減二成降征。統計驥等全年應完安邑錢糧銀一百六十二兩八錢,應完嘉邑錢糧及大租共銀三十三兩六錢,業蒙給發丈單,由縣造冊彙報在案。但驥等先人當時出資開築各業產,均有稟明前本府憲批准立案,然迄今年久歲深,底案霉蛀無存,又無契卷可執,當此清丈完竣,亟應一律,仰乞憲恩俯准,總給印照一道,付領執憑,以便照丈完糧,永遠管業,俾裕後昆而資公費,感戴靡涯,切稟,等情。據此,本署府查得該八房首書所管開墾開築安、鳳、嘉三屬各業產,既據由縣勘明,按則輸糧,現據請給印照,自應照准,合行給照付執。為此,炤仰八房首書余家驥等遵照勘明界址,永遠承管,完納糧賦,毋違,須炤。

右給八房首書余家驥等准此。

一、標明鐤臍塭小租,系府八房先人於康熙五十五年承買通利開墾之業。

又大洲洋大租,於乾隆七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二三潭大租,於乾隆十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目降大租,於嘉慶元年承買蔡家出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竹仔港小租,於嘉慶三年給資僱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塭仔內大租,於嘉慶七年給資僱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龜拔山小租,於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記借銀胎質之業。

光緒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給。

府正堂朱。

第一八○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軍功加二級紀錄十次孔,為丈明給照墾耕事。案據嘉邑港口、油車、埔尾三莊民王有文等呈稱:「將沙壓餉塭埔地試墾,充為本轅牘神廟香燈」等情,先經糜陞道飭據嘉義縣勘詳,該地除三莊房屋、地基、塚埔、牧場外,可堪試墾者約八十餘甲,經出示准令該佃承墾,編為道永昌戶,歸預科房承管收租,以為香燈,帶完嘉邑塭餉在案。茲本司道札委陞任淡水廳杜丞,會同嘉義縣王令會稟,復稱勘丈該地共一百三十三甲零,撥出現耕園十五甲,草埔六十五甲,共地八十甲,仍歸該書作為香燈公用,毋庸加租外,其餘現耕草埔、鹽埔共五十三甲零,向廠完納租銀等由。併據該書具稟:該地原屬一段,近被大溪沖為二段,丈歸香燈八十甲之地,在於溪南,東至港口莊前,西至路林祥埔地隔界,南至灣港,北至大溪,其應向大廠完租之地共五十三甲零,在於溪北等情。各據此,除將溪北歸廠之地另行給墾外,所有溪南埔地合行給照陞墾。為此,炤給業戶道永昌名下墾佃陳德業收執,即便遵照後開埔地甲數,極力墾耕成業,每年每甲照原議完納道永昌租銀三元,以為香燈完餉公費,不得抗缺,致於察究,毋違,須炤。

計開:

墾佃陳德業,現耕園一甲,草埔四甲三分三厘三毫。

右照給墾戶道永昌佃戶陳德業收執。

道光七年十月日給。

 

第一八一諭示

欽加府銜、署臺灣北路淡防分府胡,為給發諭戳,以專開墾責成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據墾戶劉引源、衛壽宗等稟請:該所地方無隘把守,兇番疊出,人民樵牧,被殺不計,無處耕種。緣本城有殷戶陳長順熟識墾務,頗有家資,茲蒙仁憲諭令陳長順為合興莊墾業戶,准給諭戳,以衛地方,深為德便。諭著陳長順自備口糧資本,在於合興莊等處地方開闢青山,傭募隘丁,建造砲櫃,在要所駐紮,拒守兇番,人民無慮番害。傭募丁佃開闢等所山林、埔地、田園,以及大租、口糧各等項,概歸陳長順掌管,自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彌補資本,報丈陞科各等情。據此,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業戶陳長順即便遵照,須要趕緊建隘防番,招佃給墾,開荒為田,按甲丈量,就佃取收大租、口糧,資本有歸,國課關重,地方攸關,毋致弛廢,各宜凜遵,毋違,特諭。

計開:

給發印諭一道,戳記一個。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諭。

第一八二總契字

同立總契字人九鑽頭莊、山豬湖、猴洞、十股林、石壁潭、水坑、及南河、燥坑、上下橫坑、山豬湖洞墾戶劉引源、新興莊墾戶衛壽宗等,為生番猖獗,時常出沒沿處擾害,各莊佃人王會三、曾保生、李秉賢、黃青蘭等會同各莊籌議,欲在於南河山坑建設隘寮三座,堵禦兇番,使各所耕佃無慮番,但礙隘糧無著,仍又起蓋隘寮,一切需費難以籌辦。爰集眾莊籌議,歸與陳長順出首承辦,議將南河內及九鑽頭起,至水坑、下橫坑止,即就該地各處尚有未墾餘埔,併及山林,即日當眾踏界,東至內石山門後,由南河從小北河溪直透為界;西至自水坑赤柯崙,透中坑內為界;南從山豬湖隘後嵌眉蔭溝,透猴洞背石碧潭坑口連水口各為界;北由大河及燥坑,透上下橫坑口各與溪令水為界;四至界址會眾公同踏明。至等處樹林荒埔等各另立定界書約,情願歸陳長順自備工本,招佃開闢,繪具確圖,逐一注說呈繳,永為己業。源等即於本年九月二十四日,呈請淡防分府准歸順墾戶自行招佃,就地墾耕,以資隘糧,併起蓋隘寮,募丁勇防守,可保附山居民毋致番害。經據各墾戶通事呈請,即將前墾同為廢紙,無論前墾之人欲行該地墾種,另向墾戶長順承給,酌貼隘費,不敢違約。即日當同商議,所有佃人欲該地耕種以及等頂,議訂一九五抽的,以資隘費外,年需口糧不敷,按照各戶議貼,各立合約為據。其燥坑貼隘一名,上橫坑貼費四名,下橫坑貼隘三名,山豬湖、猴洞貼隘十名,十股林貼隘三名,所有石壁潭隘丁十名,稟請改撥入新隘協防,所需口糧即就各莊按月照舊支給,不得推諉,亦不得違約。保此各處該地系源等前年向各社番承給,與他人無干,併無干墾戶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總契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陳長順自備出歸管工本銀五百大員正,當眾公同交源等各親收足訖,批炤。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張敏騰

鹽菜甕陳阿海、邱大四

水坑莊黃義順、羅乾登、黃清蘭

石壁潭姜鹽曉、劉清寶

通事錢菜選、廖寶森

燥坑曾保生、梁觀德

上橫坑溫阿羅、廖孝、吳若

下橫坑萬嘮嗄、衛一均

董事朱觀妹、杜光玉、范志三

十股林曾天賜、潘雀、王魁三

山豬湖劉阿勝、楊遜顏

同立總契字人墾戶衛壽宗、劉引源

 

第一八三盡歸墾底契券字

立盡歸墾券字人墾戶陳福成,緣先父陳長順奉憲自備口糧資本,開墾合興莊一帶地方,後將所墾之地給出與田主,永為己業,乃就地收取隘糧大租,以為把隘之費。至光緒十三年,經爵撫憲劉將墾戶所收隘糧大租悉行裁撤,改為錢糧正供;隘由官把,糧由官收。成竊思墾底依然,屢請於官,欲取回口糧資本成額等租,蒙新竹縣憲葉斷令各田主共集銀六百四十元,以酬該墾戶創始之功,各田主未經湊繳。將錢糧改為地租,隘仍由官把,而成又請於官,尚未判斷。幸蒙公人婉勸,願將此墾底等歸於各田主按照隘糧大租甲數,每甲田備出龍銀二十二元,以盡墾底併酌創始之功,凡所謂業戶口糧資本、成額等租一應在內。今有一堡合興莊轄內燥坑莊田主歐李賢,該田零甲三分七釐九毫零絲,備出龍銀十九元一元一角四點正,經公交成收訖,自盡歸墾底業戶口糧資本成額等租,以後成不敢異言,子孫叔侄亦不敢別生枝節,一盡永休。此乃憑公議定,二比允悅,立盡歸墾底契券字一紙,付執永炤。

批明:成經公實收到字內龍銀十九元一角四點正足訖,批炤。

再批明:成該管歸於田主墾底業戶口糧資本及隘糧大租成額等租,一切契字據在成手內,不堪照明,批炤。

再批明:成上日立有借頂字約,在田主手內,作為廢紙,批炤。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公人林曾妹、羅碧玉、郭壽三

同立盡歸墾底契券字人墾戶陳福成

第一八四諭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稟稱:竊地方遙曠,生番肆出,非隘首責成,無以堵生番。茲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近無隘首責成辦理,生番疊出,擾害眾佃,耕牧難安,盛等無奈,眾議選舉得金萬興,即徐廷勝為人誠實,兼有家室,熟悉隘務,堪以承充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隘首,合亟取具保甘各結呈送,懇請出示,給發諭戳等情前來。除批示併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新充隘首徐廷勝即便遵照,將該處隘務認真經理,隘丁務須雇足,應收各佃隘糧照章抽收,不得任意苛刻剋減丁糧,以致把守不力;倘敢玩違,定即提革究辦,凜之,慎之,毋違,特諭。

計給發戳式一顆。

一、諭仰前銜,為出示曉諭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稟稱:云云,炤前敘。至除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橫山、大山背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設隘防番,系為保衛耕農,應納隘糧務須遵照舊章,向新充隘首金萬興,即徐廷勝完納,給發丁糧,把守山面,堵禦生番,庶安耕鑿;不得藉詞抗納,致滋貽誤於咎,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

光緒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承糧總。

正堂徐行。

第一八五諭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記大功六次徐,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案據竹南二堡蛉仔市大坑口隘首張益安、中隘隘首黃福安及佃戶張玉昆等稟稱:安等承墾大坑口、中隘隘務,最難保守,今將八桷林、下湖仔一帶青山,集眾商議,另舉總墾戶黃南球辦理,東至墾闢青山為界;西至安原墾石門凸大崗、透櫓枝凸劉彭昌毗連為界;南至桂竹林毗連為界;北至黃南球自墾下撈仔毗連為界。前將該地抱與劉秉先等設隘防番,立有合約。嗣因劉秉先無力把守,致生番肆擾,耕民塗炭,慘不忍言。去年劉秉先願將合約當堂繳銷,有案可據。今眾佃合議將該地抱與黃南球設隘堵禦,與他人無所干涉。至八桷林隘在大坑口移入,下湖仔隘系在中隘移入;而大坑口現系益安收糧發隘,中隘現系福安收糧發隘,經辦多年,憑給諭戳,該處併無別人充當隘首。黃南球守隘得力,蒙憲臺所深知,且為山面所倚賴,兼八桷林與球連墾,移隘最為方便,僉請給發諭戳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墾戶黃南球即便遵照,迅將八桷林、下湖仔地方速即建設砲拒,僱丁嚴加把守,以免生番出擾;一面設法開墾,庶幾防守有資,永保無虞。該墾戶勿得疏懈,致干未便,切切,特諭。

計夾戳式一顆。

光緒十年十月十七日諭。

第一八六建設隘寮規約

塹之東南山樹木叢雜間,有數處隘寮,祗為私隘,力寡難支,生番每從而出擾之。雖前憲吳建設石碎崙隘,力亦頗足持,然株守一隅,無地可墾,法未盡善也。上年十二月間,廳憲李念切民瘼,更建隘樓十五座,雇募隘丁分駐巡防,守望相助,其所以為民計者,至詳且悉矣!本年二月間,蒙諭飭捐本生息,招佃墾耕,備支隘費,僅以遵諭籌議等事,僉請蒙批在案,等因。爰是公同妥議,捐勸出本銀經營生理,兼收山利,以為開墾備支隘費之用。將來生理已有贏餘,收成之日,就本的利照份均分,仍將開墾已成田園丈明甲數,炤份均分,田園按甲配納大租隘糧,以供隘費,以垂永遠。凡在同事之人,務宜秉公慎察,不得徇私故違。合將一切條規開列於左:

一、議:官給墾戶金廣福之公戳,存在公所,公舉收掌。遇有公事應用,公同取蓋,併鑾修二人戳記,合批明,炤。

一、議:奉憲飭捐拈夥設隘防番,招佃開墾,原為地方起見,遇有公事稟案,班房人等不得借索禮費。俟墾成田園之日,先應抽公田甲,充為城隍爺香燈,付班房輸管,其大租歸納該隘。至班房人等上流下接,公事公班亦不得藉無份索詐滋事,立批,炤。

一、議:姜秀鑾、林德修二人為墾戶首,務宜盡力設法開墾。至墾成田園之日,有功在前,酬勞在後。應分別大、小功勞,先踏出二人功勞田外,餘作三十份攤分,合批明,炤。

一、議:金廣福生理得利銀元,先作二八抽分付與。

一、議:在莊抽的收租,併洽賣草地田園,除給奉隘糧開費外,餘概作三十份均分,合批明,炤。

第一八七隘務規約

立公舉請貼,粵寧莊、復興莊、廣興莊、中科莊、石角莊業主何福興,佃戶張法乾、賴長春、巫連文、潘凌雲、楊五常、楊三合、林五桂秀、張揚、張新明、管招德、劉世龍、葉五香、李惡古、侯澄水、劉六昌、劉成通、吳復興、唐官旺、黃石嬰、劉蓉煊等。竊河東北隘沿山一帶,自撫局散後,南北生番變亂,番務乏人料理。眾業佃公同酌議,爰請廖仁海、葉福水出為接充隘首,辦理番務,先年原備出磧底銀二百大員正,交還前手業佃收回。即日議定,自承充以後,凡北勢生番麻欠,隘首應宜支理清楚,併所有一切山場亦宜與番說話,俾眾佃得以樵牧種植。如未講和之隘外,尚無告白,眾佃不得妄自擅進;若遇不測,即系自取,其辜與隘首無涉。公議以後,應納生番草地豬牛費,由眾佃隘穀按早、晚兩季認串供納隘首,各不得異言阻抗等情。自此充當以後,如能安撫生番,山場平靜,不拘年限,不用換帖,仍照舊規而行。恐口無憑,特立請帖字付為執照。

一、議:隘務領後,應宜實心料理,以洽眾望,不始勤終怠,偶為疏忽,如有失誤,不干眾佃之事。樵牧原有界限,自不宜鹵莽深入,致越隘外;倘遇不測,與隘首無涉。若界內失其覺察,致誤一命者,眾議幫貼棺槨銀六大員;如敢持橫藉端滋事,系各莊業佃一力抵擋,此議。

一、議:北勢一帶山場,應歸隘首主轄,凡眾佃欲開山者,宜向隘首斟酌,不得私行開闢,妄自樵採;如有不遵約束,查知,公同責罰,決不姑寬,此議。

一、議:生番往來交易貨物,應歸隘首主裁,以為接濟之費。嗣後凡有能說番話者,不得與番交換貨物,私相授受等情;如或不遵約束,查知,公同重罰,決不容情,此議。

光緒二十一年次乙未八月日

立公舉請帖字業佃戶李惡古、劉成通、張秀楊、林五桂、侯澄水、唐官旺、巫連文

劉世龍、賴長春、葉五香、何福興、楊五常、張法乾、吳復陸

生員菅招德、楊煥章、朱瑞星、張新明、劉樹南、楊三合、賴正運

潘凌雲、劉六昌、黃石嬰、王灒渚、劉蓉煊

第一八八山批字

立給山批,隘丁首林開成,緣成奉憲充當擺接隘丁首,僱募隘丁,堵禦兇番,則將拋荒山場付成掌管,招佃墾耕,抽收為口糧。茲有佃人范縣、劉奐、劉倦、張金英、陳對、陳榜、黃茂、何火、楊鐘、陳木等同前來,向給荒山一處,坐落中心崙尾石門內,東至坑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崙頭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當日議定山批銀二大員正,逐年所有栽種五穀以及茅草各等項,付成抽得為口糧。其山批銀二大員,即日成親收足訖;其所給荒山一處,隨照界踏付佃人范縣等前去開墾耕作,永遠為業。不論栽種五穀雜子以及茅草,付成一九抽得,不得異言反覆。口恐無憑,立給山批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字內山批銀二大員,再炤。

嘉慶二十二年八月日立給山批。

代筆人黎卻

 

第一八九永耕字

立給永耕字人嘉盛莊眾佃戶,同隘首陸成安等,情因隘糧缺乏,原有荒埔一所,土名牛欄窩,東至窩尾崀頂倒水為界,南至張振閏界毗連石崁為界,西至窩口瀝底羅家坡為界,北至石崁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眾佃等招得蘇陳水前來承耕,面議每年應供隘糧銀五角正,至期向隘首交納,不得少欠。從今給約以後,任從承耕人永遠掌管為業,眾佃等日後不得異言別生事端。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付為執照。

再批明:伯公龍崗直透寶斗石倒水為界。

大清同治乙丑年十月日。

隘首陸成安

知見人謝如嵩

嘉盛莊眾佃人劉玉榮、吳海烈、謝宏業、胡定妹、李發榮

第一九○墾字

立給墾字人金錫茂,業主羅錫光,今因蒙前憲史諭給有山場一所,土名坐落沙平坑口東片坑,東至坑尾倒水為界,西至竹崀倒水為界,南至埔崁倒水為界,北至龍崗倒水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缺乏隘糧,儘問房族人等不得承就,托中引就將此山埔給與盧順興承墾,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十二員正,其每年應納大租隘糧銀二大元正,原系己業,併無包給兄弟物業,亦無重張給字。自給後,交與承墾人任從架坡圳,通流灌溉成水田,永遠掌管為業,墾業主房族人等不得異言生端等弊。一給千休,永斷葛籐。此系仁義之交關,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倒字內佛銀一十二員正,立批,足訖。

又批明:每年應納大租隘糧二大元,日後不得陞科,批炤。

再批明:字內添一「業」字,立批,再炤。

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七日

說合為中張宗鈺

代筆侄羅翫元

在場見弟范光、振光、男永連、侄福連、金連、黃洪生、戚張添生

張紅秀

邱阿東

立給墾字人業主羅錫光

第一九一墾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梁,為懇恩給墾等事。案據大里簡隘丁首吳宋稟稱:該隘寮之前後左右有樹林埔地一片,東至大海;西至山崙;南至嶐嶺;北至內沙灣。四至界址堪以墾種雜糧者,約有五、六甲之埔地,乞准給墾開闢,充作隘丁口糧等情,業經飭差丈量去後。茲據該差稟繳丈冊一本,圖說一紙,併取具該隘丁首限年墾透甘結狀一紙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付墾。為此照給大里簡隘丁首吳宋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甲分地段,督率該寮內隘丁上緊開墾,限自嘉慶二十二年五月起計算,五年限滿,一律墾透,稟請勘丈,酌定等則,按甲起租,毋得藉照越界混佔及逾限不開,致干追地入官,各宜凜遵,毋違,須炤。

計開:

大里簡隘丁首吳宋隘地一段,一甲二分二釐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內路,北至嶐嶐路。

又隘地一段,一甲六分,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二甲零三釐二毫八絲,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一甲四分一釐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內沙灣,北至小坑仔。

右照給隘丁首吳宋准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

分府

一、批明:墾單內抽出大里簡吳宛坑崁為界,又至(此間文字不明)匕嶺路一帶,賣過林福壽、林玉梓等永遠執掌為業,任從招佃開墾,不得爭執,批炤。

第一九二諭示

欽加府銜、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五級、紀錄十次婁,為發貼示諭事。本年七月三十日,據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即姜秀鑾、周邦正稟稱:緣道光十四年十二月,蒙前陞憲李示諭,在塹南橫岡頂建隘十五座,募丁一百六十名,分駐巡防報竣在案。嗣蒙臬道憲札委鹿分憲陳,會同前署憲李,與塹司主汪,於上年八月初六日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著鑾再三灣迤北、樹杞林迤南一帶各要轄處所,添隘場丁,嚴加防守,較為周密。鑾亦已遵諭建二十五座,除撥三灣莊後透大銅鑼圈八隘,稟歸與屯把總向仁鎰原墾戶張肇基等分派屯隘丁自守外,先後共建隘寮三十二座,共募隘丁三百四十一名,常川把守,亦報竣在案。迨本年四月初五日,蒙臬道憲親臨詣勘定界,附管收取立案。至所有應給糧費兩無所出,雖蒙前憲諭著招佃開墾,就地取糧,然不敷者尚多,又將石碎崙、青草湖、大崁,及茄苳湖、南隘各上下等處隘糧,盡撥與鑾歸收,以資給發,現諭可據。料中港土牛莊原設隘丁二名,年給隘穀六十石,經已撥入尖山隘丁首收去,歷有多年。邇來尖山隘廢墜,系鑾遵諭重建,募丁駐守,則土牛莊所有年貼尖山隘之隘穀六十石,自應撥歸與鑾收發丁食,方為理合。料中港社番通事潘榮生,番土目胡德生,以土牛莊佃系納伊番租,隨藉此出阻,致該佃人抗不粒納,任遣管事向收莫何。伏思撥貼隘糧,原為防番保民之資,所以石碎崙之丁糧雖歸官收,而各前憲猶且按月撥給,說土牛莊之隘穀乃系佃納,豈番通土所能出阻霸收,數十隘之糧費從何所出。幸逢下車伊始,蒞任方新,合亟瀝乞,俯念務攸關,恩准差拘訊究,斷歸飭納,俾丁食有資,隘寮無廢等情。據此,查尖山隘系該墾戶姜秀鑾等遵諭復建所,土牛莊年貼尖山隘糧自應歸姜秀鑾等收取,該通事潘榮生何得混行出阻,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處莊佃民、番人等知悉:所有土牛莊年應貼納尖山隘之隘穀六十石,歸與姜秀鑾、周邦正收發隘丁糧食,不得混行聽該通事潘榮生、土目胡德生出阻抗納。自示之後,毋得仍前觀望,致干究處,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九三諭示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范,為曉諭完納,以資隘費事。案據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稟稱:緣因鹽水港及南門外等處地方,兇番逸出,戮殺多人,於道光十四年,蒙前實任憲李示諭,在塹南橫岡頂建隘三十六座,雇募隘丁二百六十九名。分府陳,會同前署憲王,與塹司主汪親自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所有應給隘費兩無所出,雖蒙李前憲諭著招佃開墾,就地取糧,不敷尚多。又蒙諭將外莊原額舊隘之石碎崙、青草湖、茄苳湖、南隘、中隘、坪頂埔、尖山隘、珊珠湖、老崎莊、內灣、小銅鑼圈、四重埔、員山仔各等處隘糧,盡皆與金廣福收管,以資給發隘糧,經各前憲示諭在案可據。無如日久玩生,各處貼納隘糧意欲負嵎不理。伏思撥貼隘糧,原為防番保民之資,實系地方公事起見,故內面各處山場墾闢田園無幾,不敷丁糧甚多。茲蒙憲臺親臨履勘,纖毫難瞞,洞鑑田園多寡,莫能隱匿,若外莊各處前經撥歸管收隘穀,一旦聽其玩抗,則三十六座之隘費、二百餘名之丁糧從何所出矣!勢得將各處貼納隘糧佃名穀石,開列粘呈,叩乞俯念隘丁需費孔亟,懇請出示諭令各處前經撥歸金廣福收管隘糧,永遠貼納,俾內面隘寮可以永固,隘丁不致星散等情。據此,業經前分府批准出諭,示佃照舊貼納,合行照案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北埔莊管下各戶及耕佃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前經撥歸金廣福管收隘糧穀石,每年乃須照舊向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如數貼納,以資給發隘丁口糧。自示之後,倘該業戶、墾戶、耕佃人等再敢違議抗納,經該總墾戶金廣福指名具稟,實即嚴拏究追,決不姑寬,具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年十月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九四諭示

欽加府銜、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十級、紀錄十次史,為出示曉諭事。卷查南興莊閩粵總墾戶金廣福、墾戶首姜殿邦稟稱:邦等建銃柜四十餘座,募丁一百五十餘名把守,每年丁糧併銃藥需費等項,約計給發番銀六千餘元,所有外隘上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議貼隘糧,盡皆抗納,稟請諭飭各佃插標勘丈,按甲定則,科租納配,隘糧有賴,庶免官捐,仍墾將金廣福內山墾成田園一併覆勘等情。當經前分府諭飭糧書李筠、黃海勘丈配納,多有不實不盡,嗣於武林清游等稟內,批飭定期親勘。復據金廣福以缺費稟退久經撥給充公穀石,併每年捐銀二百元,以三年為度,以資防守。茲本分府蒞任,據金廣福即姜殿邦稟同前情,隘要設丁把守,生番不能復出滋擾,腹裏各佃得以安然開墾,相倚賴者多矣!以開墾之租,把守隘之糧,最為允當,乃隱匿者多,以致隘糧不敷。爾等各佃試思若缺隘糧,誰肯防守?生番復出,爾等能安享開墾之利否?其與官為籌捐,不如就田勘配可以經久,合行查案出示。為此示仰該處墾戶、耕佃人等知悉:爾等承耕金廣福新墾田園,暨前丈勘不實之上員山、下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田園,一併插標,候本分府親臨覆勘,以憑核實,按甲定租,給配隘費。所有隨行書差、弓丈手、書人等夫價飯食,概本分府自行捐給,不許需索絲毫;如有需索,許即扭稟行轅究懲,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日給發貼金廣福新墾南埔莊曉諭。

第一九五諭示

代理臺灣噶瑪蘭民番糧捕海防分府龐,為出示曉諭事。案據墾戶金泉安,即魏松林等稟稱:伊等請給泉界、溪洲、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鹿埔等處涸出四段,當蒙給發總墾印照付執,招募佃人開墾,限年報陞,徵納隘糧各在案。伊等浩用資本,砌築土圍堵禦兇番,併砌堤岸以防水患,開費土本孔多。邇有頑佃混擇膏腴之地開墾,如有石礫雜者,棄之不墾,致遭拋荒;或有始開栽種,旋即廢棄荒蕪。該林等慮恐三年至屆限,未得成業,是以設筵邀集佃眾妥議,如欲請佃開墾該埔者,自應前向林墾戶議明年期,踏明四址甲數,肥磽照配,年議配貼墾戶建圍、蓋房、砌堤,以及造築銃柜,堵禦兇番等費,併免劣地丟棄荒蕪,亦免佃人互爭美地等弊。所有實力耕佃,遵聽妥議;惟有頑梗之佃屬貪圖膏腴,旋墾旋廢,致地拋荒。爰是據情,仰懇出示嚴禁頑佃,毋許未開墾戶議明朦混,旋墾旋廢,俾開墾得以成業,稟請示諭各佃遵照租贌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清水溝、鹿埔等附近各佃民知悉:爾等如欲耕種泉界,請墾浮復鹿埔、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喃等處地段,務即遵照向該墾戶金泉安等議明贌耕,配納租穀,踏明四至,劃清界址,實力墾耕,以資該墾戶築圍禦番,砌堤防備水患之用,毋許越混佔耕;倘敢故違,定即差拏究辦,凜之,毋違,此示。

右諭通知

咸豐六年二月十九日給實貼曉諭。

第一九六諭示

欽加府銜、咨補邵軍分府、署臺灣北路鹿港理番分府姚,札諭飭舉充事。此案,據該差稟稱:彰屬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經前分府示革,另飭舉充示封隘租在案。迄今日久,未據舉報,除催差協同舉充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龍眼林管下各莊總董、通土,協同隘番李得和等,剋日邀集議僉舉充誠實精壯妥番一名,限五日內僉具呈結,稟請本分府以憑驗充給領戳示奉公,毋得玩延,速速,特諭。

咸豐十年十一月初六日諭。

第一九七諭示

欽加府銜、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姚,為再示封儲事。業據該差等稟稱: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經前分府暨本分府先後示革募充去後,迄今日久,未據舉報,殊屬泄玩。現查早稻已屆收成,合飭封儲。為此示仰龍眼林隘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泉等凡有承耕該隘田園、山番埔地,應納該隘丁首租稅者,務須照數盡行封儲,俟該通土、總董、莊耆等選舉接充有人,再行起封諭納,毋許混聽漢棍、奸番影藉廢戳空白租單,私行短折;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據實指稟,定於嚴究倍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咸豐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給,發貼龍眼林隘曉諭。

第一九八

憲臺札飭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費,併先後稟奉批催,趕緊取造各隘首、隘戶切實冊結,彙總具報,毋任藉詞隱匿瞞騙,延挨觀望,希圖仍舊收租。自本年起,斷不准再收隘租;如果查有私收情弊,定即飭縣按名提究,勒令繳出歸官,此檄,等因。奉此,職道遵即親赴各隘,節節詳細挨查:竹屬各隘,南自七塊厝起,北至鹽菜甕止,隘穀共二萬二千三百八十石零九斗二升,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彰屬各隘,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隘穀共七千九百零四石。新、彰兩屬合計隘穀三萬零二百八十四石九斗二升,隘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逐一分晰,彙造總冊,送呈稟報爵撫憲大人察核。再兩屬隘首業經奉批移縣示撤,所有隘租已屆供收,是否職道所取冊結送由兩縣經收;抑或委幹員接辦之處,出首憲裁示遵。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垂鑑。職道汝梅謹稟。

計稟繳新、彰兩屬隘租額數總冊一本。

敬再稟者:竊查各處隘租,新、彰兩縣均無底案可稽,原系廳署專理,因戴逆倡亂,卷被焚毀,故無齊全。迨光緒八年間,蒙岑宮保奏派丁鎮軍總辦委員到隘設局,清查隘務,經辦數月,絕無頭緒。及升雲貴總督仰道委員接辦,復經半載,仍無成效,竟亦廢置。今職道奉飭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費,遵經疊次親赴各隘諄諄剴切傳諭。乃各隘首仍然延挨觀望,希圖冀可霸收,任傳不到。親抵其家,或限延抗騙,或不面避匿,當經請縣派役催傳,各隘首仍然故轍,抗不報造。細查其由,皆系有糧無丁者多;隘首之強者年收鉅千,小亦數百,早成己業;隘首之弱者被佃久抗無納,一旦清提,實屬為難。伏思上自竹屬之鹽菜甕起,下至彰屬之水沙連止,計程六百餘里之遙,地方窵遠,各隘零星散處者多,兼有外莊抽貼又復不少,職道時則派委隨員翁林鈺、陳建基等帶同勇役分莊守催,說以利害,確切傳諭,幸藉憲威,竹屬各隘始得陸續報造冊結,間有大安、土城,及吞霄、十抗芎、石南等處隘廢年久,佃抗無納,應請飭縣將租封收,俟隘租照數征定完納起封。至彰屬各隘,職道親赴挨查確數,帶同縣役催傳各隘首報造冊結;無如彰屬各隘首素性蠻橫。更有甚者,東勢角一帶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知法罔法,查年收隘穀一千四百石,假公肥私,霸為己業,聞欲提作撫番經費,膽敢恃橫踞地,藉詞逞刁,不獨自己隱匿玩抗,甚至阻抗別隘,南隘水底寮各處隘首概不報造,業經移縣封收,併請按名拘究在案。查新屬隘租額數,有之抄封縣官,有之彰化縣署民牡收去,應否飭提之處,出自鴻裁。伏念職道自愧菲材,疊蒙優思,此次奉查隘租,任勞任怨,所有薪水、夫價、勇役飯食、路館稅、油脂、紙張等項,均系職道自備,不許索取隘首、隘戶分毫。祗惟認真辦理,不敢稍有懈怠,以期無負憲臺逾格矜全之至意。再隘租倘有漏落,以及匿騙虛報者,容再查明指稟。茲將新、彰兩屬確查原額隘租,另具分晰,彙造總冊呈送外,合亟泐陳下情,冒瀆稟明爵撫憲大人察鑑施行。肅稟,恭請崇安,伏祈慈鑑。職道汝梅謹再稟。

彰化縣屬,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各隘原額隘租項下:

一、石壁坑水盛莊隘穀七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甲首張來雲等遵以舊額供收各佃隘穀,設寮二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罩蘭內灣、食水坑等莊隘穀五百六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頭人詹振耀、總理詹義山等以舊額數供收各佃隘穀,設寮八座,僱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東勢角、雞油埔、上新莊、大茅埔、阿婆嶺、校栗埔、石角莊、中科等處隘穀一千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年收佃隘穀假公肥私,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希圖仍舊霸收,甚至阻撓別隘,實堪痛恨。應請飭縣封收拘究,以儆效尤,理合登明。

一、水底寮等處隘穀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阿角,年收各佃隘穀,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疊傳疊催,膽聽廖天祿阻撓,希圖仍舊霸收,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總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揀東堡、阿里史、校栗林、來積積沙歷巴等處隘穀一千二百五十石。查該處隘首潘清楚,代收各佃隘穀,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霸收。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軍功寮隘穀三百二十石。

查該處原系供收各佃隘穀貼入阿里史,現被賴坡霸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大姑婆隘穀二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首金清邦,代收各佃隘穀系林志芳,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北溝、南勢等處隘穀一百二十石。

查該處系南壇寺業主供收各佃隘穀,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收。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廍仔莊隘穀七十二石。

查該處系業主賴泡向佃自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大平坑,即鳥銃頭、車籠埔等處隘穀七百二十石。

查該處系隘廢丈,為此租久歸官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貓羅堡、阿罩霧莊、北勢、萬斗六等處隘穀一千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李成豐,即李良,供收各佃隘穀,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舊霸收。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南北投堡圳頭坑隘穀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曾龜羅、吳茂相,年收各佃隘穀四十四石,尚有隘穀一百五十六石,現配在陳伴田內,現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虎仔坑隘穀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潘貓六年收各佃隘穀一十二石,尚有隘穀一百二十八石,配在陳伴田內,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龜眼林隘穀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玉樹,年收各佃隘穀五十四石,尚有隘穀一百四十六石,配在北投大埔洋,現被彰化城內吳鏡收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永平坑隘穀一百石。

查該處隘穀系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內木柵隘穀二百石。

查該處隘穀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八娘坑隘穀一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穀系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集集莊隘穀四十八石。

查該處墾戶楊東興配納銃租,系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沙連堡隘穀四十八石。

查該處配納銃租,系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北投大埔津隘穀三百石。

查該處系彰化縣城內吳鏡佔收,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以上彰屬各隘,原額隘租共七千九百零四石,理合登明。

第一九九移文

幫辦中路剿撫事宜、兼理隘務儘先選用道林,為移請會銜出示曉諭事。案奉憲行,現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有調兵駐紮,飭將各處隘首、墾戶、隘寮、隘丁一概裁撤,毋庸仍設,致多開費。所有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提作撫番經費,業經奉批移請吊銷諭戳在案。現屆早稻登場,挨佃鳩收之候,各處隘戶應納隘租,務須向由敝館完納,填給串單,以歸劃一。相應備文,移請先行會銜出示曉諭。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即飭承趕繕會銜告示三十張,送來會印,及早發貼,以杜混收,實為公便,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彰化縣正堂蔡行。

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移。

第二○○諭示

補用清軍府、署理彰化縣正堂蔡,幫辦中路剿撫事宜、兼理隘務儘先選用道林,為曉諭完納事。案奉憲行,現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已派調兵勇駐紮防守,飭將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提作撫番經費,業經本幫辦查明詳報,奉飭會辦在案。現屆早稻登場,挨佃鳩收之候,除將墾戶隘首前領諭戳飭差吊繳詳銷外,合行會示。為此示仰閤山墾隘業戶知悉:爾等所有應納各墾隘租數,須向本幫辦新設隘務公館完納,製給印串,以歸劃一,而濟經費。該墾戶等務須遵照完納,毋得觀望,自貽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各鄉、堡、莊。

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稿。

縣正堂蔡行。

選用道林行。

 

第二○一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新、彰、宜蘭、淡水沿山一帶,向由墾首抽收隘租,募僱隘丁,以防番患。隘首任意苛派,藉公肥己,內佔番地,外抗官糧,積習已久。本爵部院查從前番社與民毗連,未經招撫歸化,地方官不得已,准其設立隘丁,任其侵佔仇殺,現在所有沿山番社業經一律招撫歸化,番民自應從此相安,即需再用隘丁,亦必由官主持辦理,該墾首等不得仍舊私收隘租,侵佔番地,為橫鄉里。現經飭令一律裁撤,除移知林幫辦,暨飭行中路營務處林道,併彰化、新竹、宜蘭、淡水等縣查明本年實有隘丁之處,酌給口糧,其餘隘租由官作價查收,充作撫番經費外,為此示仰沿山墾戶人等知悉:嗣後每年應完隘租,應向官照章完納,不得復由隘首私收,俟清丈完竣,一律按則陞科之後,即將此項隘租通行裁撤,以符定制,決不至使爾等於科則之外,多完絲毫。該民人等亦不得藉口清賦,於未升之前遲疑觀望,欠完隘租,務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二年九月日給。

 

第二項厝地之業主權

第一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三 合約字

第四 給付永管地基字

第五 給批地基字

第六 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第七 永居地基合約字

第八 出給墾字

第九 墾地基字

第一○ 杜賣契字

第一一 杜絕賣契字

第一二 地基字

第一三 墾單

第一四 佃批字

第一五 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

第一六 給出屋宇地基字

第一七 出贌建店地基字

第一八 信贌地基字

第一九 磧地銀字

第二○ 現銷字

第二一 現銷字

第二二 招起店屋地基字

第二三 地基字

第二四 批

第二五 出墾批地基字

第二六 鳩地貼換約字

第二七 執照

第二八 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第二九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三○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三一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三二 賣契字

第三三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 出贌地基字

第三五 繳賣地租契字

第三六 收銀退地基租字

第三七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八 賣地租銀字

第三九 借銀單

第四○ 杜賣盡根契字

第四一 胎借字

第四二之一 賣盡根地基字

第四二之二 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第四三 杜賣盡根厝地字

第四四 賣地皮契字

第四五 杜賣地基契字

第四六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七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八 轉退賣地基字

第四九 退桁桷茅屋蓋字

第五○ 補給地基墾批字

第五一 店地基單

第五二 店地單

第五三 店地單

第五四 杜賣盡根店屋契字

第五五 墾批

第五六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五七 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

第五九 杜賣盡根瓦茅店契字

第六○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一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六二 賣盡根厝地字

第六三 出典契字

第六四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五 杜賣絕根契字

第六六 典契字

第六七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八 賣契字

第六九 盡根絕賣契字

第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一 杜盡賣契字

第七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三 賣契字

第七四 執照

第七五 賣地基字

第七六 給墾字

第七七 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

第七八 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第七九 執照

第八○ 地基字

 

第一諭示

署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錄四次徐,為瀝情僉懇出示,以杜痴思藉圖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據大雞籠社耆民蕭機、鋪戶魏兆、澳保謝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稱:竊獻地敬神,維望厥昌,奸心混佔,情實共恨。緣大雞籠海坡嶺腳及頭二重橋大沙灣內外球火號一帶海島,固大小船隻遭風停泊,在彼商民貿易無所棲止,遂挑石於海坡,填砌築蓋茅屋營生,及搭寮廠捕魚,乃議建慶安宮內外兩廟,崇祀天上聖母,賴神光之庇祐,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燭。僧實清苦,無所舉出齋糧,幸嘉慶十年間,雞籠社土自麻巳力、毛少翁社通事翁麗水、總理吳長,與該處商民等公議:凡茅店營生者年應納地基銀二元,搭廠捕魚者應納地基銀一元,願將基租一概充入慶安宮為香燈齋糧諸費,立約給僧執憑,併設碑記於廟側,莊人週知樂助,遞年該僧循議收租,共約無異,由來已舊。迨此二十二年間,有豪民郭光祥買大雞籠田畝,與海坡店地毗連,藉稱基銀應由伊得,其僧民共論,得隴望蜀,嘵嘵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後乃民力填砌為店地,與其所置之田無涉。況前向社番買主郭郊光,及後典郭江漢,知會、通事、總理、商民人等,議將基銀當充廟中為香燈之資,均不敢爭收此銀。茲突欲混佔肥己,銀雖無幾,難服眾心,機等不得不相率呈懇,伏乞恩准出示,依照交納香燈等情。卷查先據僧一乘具稟,業飭地保、總董查明諭禁在案,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給示曉諭。為此示仰該所居民人等知悉:爾等應納地基銀元,務須照舊赴該廟住持僧交納,毋許他人爭收混納;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行提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十月日給。

第二諭示

賞戴花翎、署理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陳,為出示招建事。照得臺北艋舺地方,奉設府治,現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別勘定。街路既定,民房為先,所有起蓋民房地基若不酌議定章,民無適從,轉恐懷疑觀望。因飭公正紳董酌中公議:凡起蓋民房,地基每座廣闊一丈八尺,進深二十四丈,先給地基現銷銀一十五元,仍每年議納地租銀二元。據各紳會議稟覆,經本府詳奉臬道憲批准飭遵在案。除諭飭各紳董廣為招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紳董、郊鋪、農佃、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新設府城街道,現辦招建民房,務宜即日來城,遵照公議定章就地起蓋,每座應深二十四丈,寬一丈八尺,先備現銷地基銀一十五元,每年仍交地租二元,各向田主交銀立字,赴局報明,勘給地基,聽其立時起蓋。至於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獨造數座,或數人而合造一座,各隨力之所能,聽爾紳民之便,總期多多益善,最望速速前來。自示之後,無論近處遠來,既有定章可遵,給價交租決無額外多索,務望踴躍爭先,切勿遲疑觀望,切切,特示。

光緒五年三月日給。

第三合約字

立合約字劉經緯、林元梅、徐鳴崗、邱秀章、詹康、陳得耀、詹文光、詹捷寧、張雄才、張蔭、劉玉成、劉仕壯、邱良木、張督、張居賢等。竊思貿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無有,億兆之良圖。茲予等粵莊人週地密,趨赴各市維艱,眾議在關帝廳莊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為街市,共費去銀四千六百八十元,共勸此舉,蒙縣主楊氏桂森賜予永靖嘉名。現規模已整,又不可無良規垂後,爰立合約八紙,交各首事分執照行,俾後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資,共慶財源廣進,商民得所,咸賡利路亨通。合將各款議規,六份出銀姓名開列於左:

一、議:設此街市,祗因昔處辛城故土,今為海外,鄉親星散,各莊欲敦鄉誼而來,由茲建街聚處,雖在異地,何殊家鄉!永保茲土,全親後人。倘有大小店出賣,不通聞首事,不蓋永靖街公記,是背鄉親之誼,起害街之端,議將店宇拆毀,店地還眾,此議。

一、議:三山國王護國庇粵之神,宜建廟崇祀。茲議街中留廟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間,立為費祀,此議。右加一間。

一、議:大街兩行,及國王廟前左右前後之店均要蓋瓦,不得用茅,此議。

一、議:此橫街店後及大街店後各留車路三丈,至週圍竹下各留車路三丈,街人不得侵佔控壞;如違重罰外,仍押填補,此議。

一、議:兩片東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銀元,其店地包亭仔腳,定深一十九丈,闊則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勢橫街店地未有派出銀元,定深一十五丈,闊一丈六尺。南勢對面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王宮前兩片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每間年納稅銀元二元,三年後年納稅銀四元,不得爭多減少,此議。

一、議:街中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難以獨理,眾議分鬮六份,各理各收,不得違鬮越規,此議。

一、議:六份內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內頭人約束;如某份內店屋有人開場設賭,包娼容匪打擾滋事,系某份內之人約束不嚴,即該份內抵擋,不干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內店屋之人若有恃強逞眾,作慝犯規,不聽約束,該份內頭人或要稟官,或要拴挐,力弱難當,即要自行為首投明,五份頭人據理幫辦,不干他份,此議。

一、議:六份鬮分餘地無論闊狹,種作唯許五穀,不許插竹栽種果木,以害街地,此議。

一、議:圍內■〈艹〈束刂〉〉竹不許砍伐;如有砍伐,捉獲罰銀二元存公,違者六份合攻,此議。

一、議:街中遇有修柵橋溝路,及緊要正項公銀,炤六份派出,不得違拗,此議。

一、議:街內開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處某所轄,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諉害街;違者公罰,此議。

一、議:六份每年要抽出銀五元,合存公放,永為街中公費,後人不得分散,此議。

一、議:吳業主大租年納銀一百八十九元三角六釐四毫二絲,施業主大租年納銀十八元二角九釐八毫,共銀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六釐二毫二絲,稟官存案,六份勻納,每份年納銀三十六元三角,限六月十一日清;如有不清,該某股份內賠清,不干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各鬮定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俱註明各份簿內。

一、議:徐鳴崗、邱秀章、邱華、汪文相,傳添李良生、羅士俊,巫厝莊吳純、徐觀明、何旺華、何興觀、吳觀河、熊義成、溫文楊、曾鳳生等共一股,共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康、陳德耀、詹善生、詹渡、劉龍福、陳神祐、詹廳、詹春盪、陳觀、詹順、詹盛、詹庚、劉媽德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寧、陳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濬源、陳天思、詹木、張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張雄才、張蔭、張正三公、張麟、羅恭伯、張耳順、張友、張企、王文、高發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劉五成、劉士壯、劉祖、賴士遠、俊興號廖老二、鐘北生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邱良木、邱學班、邱行、邱新、邱賢、邱德據、邱成龍、邱輔、邱成實公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張督、張居賢、張足、張瓊、劉藩衍、鄧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此街買田一十六甲八分四釐三毫四絲正,立契共一十二紙,交各首事收存,註明各份簿內。

一、批:南門內外餘地,及東邊園池、北門內牛墟、西門內車坪,俱是六份公地,長闊註明各份簿內。

一、批:學校所以作養人材,茲此街日後要起文祠,六份內餘地有合用者,長闊將別店地易換。

一、議:此街六份勻分,現有出店地銀者九十六間,已起者七十餘間,未起者二十餘間,限三年內起齊;如有不起,將店抵銀,除消公充,此議。

一、議:南門外竹下,及西北溝面各闊一丈,日後修開,不得阻遏,此議。

嘉慶十八年九月日。

依眾代筆人李興玉

監生張督、張蔭、劉玉成、詹捷寧、張雄才、詹文光、劉經緯

生員徐鳴崗

同立合約人林元梅陳天思

監生詹英楊、張居賢、邱學班、劉仕壯、邱良木、陳德耀、詹康、邱秀章

第四給付永管地基字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字馬芝遴社番業主馬照生,有承祖遺地一所,計共一十二丈,址在大崙莊東過橋大路邊,自西至林家厝基為界丈起,直丈至東一十二丈為界止,南至路,北至溝,四至界址明白。憑中給付漢人王榮宗官築蓋營生,時憑中收過給字內佛頭一十大元,即將地基踏明,給付漢人王榮宗官掌管,約若築蓋完成,年該貼納地基租銀六錢正。保此地基確系照承祖遺,與別番無干涉,亦無別給他人,日後照及子孫亦不得勒其拆屋還地。口恐無憑,合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親收過給地基字內佛頭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十五年七月日。

為中併知見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番業主馬照生

第五給批地基字

立給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業遺下應得空地一處,坐落土名牛罵頭保埔姜林莊,東至路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為界,北至貓葉甘牆基為界,四至界址登載踏明。託中將此地給付與王簪觀前去掌管,蓋厝居住,不得異言。即日同中收過給地銀十大元正,交收足訖,登載地基租歷年應納五分銀,不得增多減少。自此出給,日後不得取贖。保此系明承伯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給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擋,明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賣批字一紙,付給主永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內佛銀十大元完足,再炤。

批明:日後女子承巴納大耳宗枝,不與親房番親人等爭奪,再炤。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紀東生

中見人烏肉悅

在場人鄰仔大耳

立給批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

第六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緣由承祖父遺下應得埔業一段,址在桃澗保八座厝更寮下莊,今有昌奉公徵收該地課租,要築課館,油念及竹林之情,喜於自己埔業內抽出荒埔一段,東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為界,四址面踏,永遠賃與昌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栽種風圍、竹木、菜園、果子等件。當日言定昌備出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每年應納埔主地基銀二元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約,昌備足字內埔底銀項交油親收足訖,併無少欠;油即將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開築栽種,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永為己業。一言既諾,千金不易,即日後價重連城,永不敢異言生端,加增地基埔底等情。保此埔業委系油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擋,併不干承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炤。

即日批明:油同母親實收字內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批炤,行。

光緒三年歲次丁丑十月日。

代筆人張慶清

在場族親祖喜

在場母親林氏、李清油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屋約字人李家昌

第七永居地基合約字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叔陳金蘭、陳金富、陳金春,侄接興、順興兄弟,同侄登新兄弟等,乏基架造房屋,前來向得蘭兄弟叔侄等所管界內贌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石崎仔莊,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面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銀二元正,其地租銀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備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計間數,任從栽種風圍、竹木、菜園等項,異日倘欲移居別處,不得砍伐拆毀;倘欲退賣等情,務須向業主相商,亦不得退賣匪人等弊。此乃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兩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光緒十年甲申歲十一月日。

在場弟陳金興

代筆人羅閏福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同叔陳金蘭、同陳金富、陳金春、侄陳接興、同陳順興

第八出給墾字

同立出給墾字人港尾仔莊廖朝孔裔孫三大房經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開墾店地一處,址在八張犁廣福莊福壇後店地二坎,其厝坐北向南,東至竹圍外為界;西至大戇壁路為界;南至店前街路為界;北至店後牆頭,直透至廁池背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築居住,後引就廖寶瑞出首給墾,當日三面言定出得給墾銀八大元正,重五兩六錢正,言約逐年要納業主地基稅銀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場見立墾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店地二坎併界內壙地、廁池等項,一應交付寶瑞前來掌管,永遠居住,任從寶瑞加築間數,不敢再加地基稅銀,亦不敢言及討墾,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兩願,仁義而行,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出給墾字一紙,永遠為存炤。

即日同場三大房經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親收過給墾銀八大元正,再炤。

批明:東北竹腳系大戇栽種,各不得混掌,批炤。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在場知見人廖正汃

依口執筆廖心玉

同立給墾字人水城、廖朝孔裔孫生源、得仁

第九墾地基字

立給墾地基字竹塹社原土官衛福星,今有承祖父遺下與眾番鬮分得地基一塊,座落土名新埔街中,左與林娘成店為界,右與徐其發店為界,前至東路為界,後至水溝為界,依魯班尺量為度,自前面至後尾計量共深一十八丈為止。茲因開市鬧熱,情願托中招得漢人劉明德號前來架造店宇,生意開張,當日三面議定地基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正,遞年限至六月終收清,星給出完單付炤。其地基自給墾之後,付交承領等,任從架造修整,永遠居住為業,日後不敢異言額外計較,亦不得異言取回地基。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允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承領日後或回內地,或別置創,或出稅與人,抑或退遜與人,此地租銀應向居住人討取,所批是行。

嘉慶二十一年歲次丙子月日立墾批字。

中人陳江印

代筆張彩印

第一○杜賣契字

立杜賣契人林瑞錦,有承父圖分得店地一間,坐落艋舺渡頭水仙宮前街右邊,坐北向南,從三角窗店順數第四間,東至本家店地,西至泰安號店地,南至街,北至本家店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別創,將此店地托中引就賣與日升號,著時價銀一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地自店前亭仔滴水腳起,至店後一直計深一丈闊,一丈,六尺實內,隨即踏交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店屋,永遠為業,不敢阻擋。其店地議約每間每年貼納本宅地租銀三錢正,不得異言短欠。此系二比甘願,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炤,行。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林為楚

林珩光

為中人蔡明輝

立杜賣契人林瑞錦

第一一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黃神智,有己置地基一所,坐在艋舺渡頭,土名土地宮後埤仔墘,東至埤,西至車路,南至楊宅店,北至本宅園。內撥出店地兩間,明丈三丈六尺闊,憑中給賣與梓叔、記英同買,明約時值價銀十一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地聽梓叔、記英前去蓋屋,永為己業。遞年應納地基銀五錢,不得短欠。保此地基系智己置物業,與房親叔兄侄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買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給杜絕賣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給賣契內銀完足,再炤。

乾隆癸卯年,即日同中人當面就地基契面上批明:黃參、黃峨、黃統抽出店地基一段,在南勢長,東至埤,西至街路,闊一丈八尺。今欲有憑,立均分契為炤。

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黃爾成

知見中人黃向叔

立杜絕賣契人黃神智

第一二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有承祖父遺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寧井媽祖廳口,東至吳家壁為界,西至楊家壁為界,南至吳、陳二家壁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寬,未及築造,時有蔡音乏宅居住,即與尚相議,永將此空地付其自備工料,起蓋成屋居住。尚即允許將四界內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築,約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間,排一灶房,年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年納年清,不得少欠。自起蓋成屋,聽音居住相承,永為己業,尚及日後子孫斷不敢言討言贖,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此屋一座二間,排一灶房,系音自備工料起蓋之業,年僅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立批,再炤。

光緒七年正月日。

代筆人陳福

知見子溫清海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

第一三墾單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澗仔瀝新店街,前至路後八丈為界,左至黃生牆壁,右至黃如湘牆壁,四至明白為界。茲給與彭阿己前去起蓋成店,遞年完納本宅地租銀四錢正,給單執照,不許少欠分文,亦不許窩匪聚賭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唐轉退下手,須同下手之人到館言明,不許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墾單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八丈外經踏四丈,付彭阿己起蓋,批炤。

再批明:茅店該地租銀二錢,瓦店逐年該地租銀四錢正,批炤。

業主

嘉慶十年三月日給。

第一四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業主何占梅,有承祖遺管和美崎仔頂店地一坎,寬一丈實內,坐西向東,前至車路,後至分水,上與許仔觀店毗連,下與何色豐店毗連;四至界址明白。茲有吳朝觀備出磧地銀二十大元前來,向給自備工料起蓋瓦店生理,議約每年貼納地基租銀一兩正,年清年款,割給完單執憑,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賣遊方人等;倘若拖欠過多,願將原築店屋,無論草瓦,聽付業主公估抵還地基租銀,另租別戶居住,不得言說;如欲尋別處生理,或要搬回內渡,將店轉售他人,務向業主相商,過佃誠實之家,不得妄行濫轉,開場聚賭,有干稟究革逐;如遇天災不測行禍,全瓦毀壞,欲再起蓋,須向業主另議;若被風雨損壞,任憑蓋築修理。此系業佃相依,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炤。

業主

再批明:乙年至己年地基完明,又炤。

嘉慶二十五年四月日給。

第一五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

立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緣因乏地營生前來,向得業主錢志德手內贌出地基店場一所,土名閻王崎頂路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備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經營活計,每年應納業主地租銀一大元正。其銀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納清,年清年款,不得過期少欠等情。其贌約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贌起,至戊子年冬止,計共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朱阿苟即將此店宇四界點交還業主掌管。此乃二比允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贌店地之後,不得荒廢風圍竹木等情,批炤。

再批明:至限滿之日,朱阿苟將店宇交還業主掌管,不得言貼工本,亦不得廢拆等情,批炤。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日。

代筆人羅文元

知見林象成

在場林象進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

第一六給出屋宇地基字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陳石春,緣先年承父遺下有八十份莊莊地一處,今有佃戶莊金松前來給去地基一處,自備資本前去建築家屋一座,計共七間,永遠居住,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其銀在於冬季,繳與石春收訖,業主給出地基完單,付與佃戶為據。其銀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將所建之屋抵為租銀,不得異言。其屋不居之日,將屋拆去,地基交還石春,不得刁頑。自給以後,所有需費概系金松之事,與石春無干。此系二比甘願,立給出屋宇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黃顯榮

在場弟德標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陳石春

第一七出贌建店地基字

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人業主黃明記,緣於先年自置樹杞林莊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處,今有吳壬貴託得保認中人陳肇初,前來墾地建店。茲將界內劃出一段,坐東朝四,壬貴自備工本,架造瓦店一間二落,東至本店後簷滴水溝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與劉家連牆為界,北與黃明記連牆為界,計闊見光一丈三尺,其長兩落共計一十三丈為定。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該店一間三落,每年壬貴應納業主明記上田地租銀一十五元零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終由業主給出收單,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貴願將該店任從業主明記另稅他人,以抵地租,壬貴不得異言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該店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十五元零七角正,務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雜費多少,系壬貴一力抵擋,概不干業主之事,批炤。

又批明:該店前後丈尺界址,俱載字內明白,如敢私開後門,或加侵尺寸,任從業主毀拆議罰,或將強佔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納銀二元正,壬貴不得異言,再炤。

又批明:此系業主明買上等良田,贌他建造店宇,倘日後店佃或賣者不得包混地基,以免後來生端等情,再批炤。

又批明:該店有起無拆,永納地租;倘地租不清,願將全間透落拆屋還地。其東界石簷不得暫以竹籬權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時,貴自當先築土岸為准,以免移越弊端,炤。

光緒二十五年戊戌歲七月日。

保認中人陳肇初

代筆陳清河

立出贌建店地字人黃明記

第一八信贌地基字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今因乏地起蓋,兄弟相商,備出無利磧地銀托中保引向與林五祥信出地基,址在擺接堡山腳莊令本宅西畔式後厝外,新造瓦厝二間。當日三面議定無利磧地銀一大元正,交付五祥親收足訖,逐年認納該地基銀三角正,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其地基屆限六年,自甲子年起,至庚子年止。限滿之期,祥應用之時,祈先備早通知,令自當將此二間瓦厝拆起,將地基交還付祥掌管,無利磧地銀元併信字兩相交清明白,各不得刁難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特立信信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令備出無利磧地銀一大元正,交付林五祥親收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年四月日。

為中併代筆人張維明

在場見併保認人林登科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

第一九磧地銀字

立磧地字人簡山,自置地基一坎,址在南門街,坐東向西,長至四結界,闊一丈八尺。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地基出稅與吳晉鄉身邊出首承稅,三面議定磧地佛銀十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踏明地段,交付吳晉卿官任從築蓋厝宅,每年該納地基稅銀五大元正交清,不許少欠。其地基銀自咸豐六年正月稅起,其厝不拘年限清還。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收過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批明:日後地基如系要買賣,價銀五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炤。

咸豐六年正月日。

代筆人江阿屘

知見人江瑞

為中人程是

立磧地銀字人簡山

第二○現銷字

立給現銷字人何視箴,即何德英,有自置之業壙店地一所,址在芝蘭堡內湖莊港墘街仔,茲因林江永前來給出起蓋店屋,定約每坎闊一丈八尺,長不計丈,坐西向東,東至車路中為界,西至港為界,南至自己壁中為界;北至自己壁中為界,時值現銷價銀每坎佛面銀一十五大元正,每年配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壙店地隨即付林江永前去起蓋店屋。此系二比甘願喜悅,口恐無憑,立給現銷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親收過現銷字內佛面銀一十五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郭篤材

立給現銷字人何視箴,即何德英

第二一現銷字

立給現銷字人何得英,有自置之業壙店地一所,址在芝蘭堡內湖莊港墘街仔,茲因王興順號前來給出蓋店,定約每坎闊一丈八尺,長十二丈,坐東向西,東至佃首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自己興順壁中為界,北至許成發號壁中為界,時值現銷價銀每坎佛面銀十元正,每年配納地基銀一元五角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壙店地隨即付王興順前去起蓋店屋。此系二比喜悅,口恐無憑,立給現銷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親收過現銷字內佛面銀十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郭篤材

立給現銷字人何得英

第二二招起店屋地基字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人高連生、高連坡、高天賞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地基一坎,貫在拳山保景美頂街,坐西向東,東至瑠光圳,西至後進滴水外二丈六尺實,南北左至右闊共一丈八尺,四至界址明白。茲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地基托中招與高標心前來承贌起蓋店屋,同中三面議定現銷地基銀四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仍約標心每年應納高五合同地基銀一大元,割單執憑,以為理納大租。至於地基四至界址,隨即同中踏明,悉付高標心自備工本,起蓋店屋居住,開張生理,出稅收稅抵利,永為標心店屋地基之業,不敢異言阻擋滋事。保此地基系連生兄弟承管應得之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出招他人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等情,生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標心之事。此系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地基字內現銷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店屋地基內不許設造油車對■〈石臼〉廁池等礙,炤。

批明:其大租系高五合支理,不干標心之事,炤。

批明:後進外地基要留大路,廣狹業佃公留,聲明,炤。

光緒七年五月日。

秉筆人房親烻謙

為中人同上烻買

知見人功弟文良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人高廷生連坡

第二三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馬芝遴社番土目潘從龍,因鹿港興寧宮邊前年有給過林德官壙地一所二十五丈,原外有餘地水堀一所,今因乏銀公用,托中引就給與施瓜含前去填塞平地,東西有七丈餘地,東至林宅地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北有四丈餘地,南至林遙宗地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明白。當日三面公議,收過壓地基佛面銀四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隨踏付施瓜舍前去蓋屋居住,永為久居,約定每年貼納番地基租稅銀一錢五分正,憑單收取。今欲有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給地基字佛面銀四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十二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廷耀

立給地基字土目潘從龍

第二四批

立給批業主諸協和,今置有楊梅壢埔地一所,坐落四至:東至□□,西至□□,南至車路;北至埔崁。其店屋闊一丈八尺,給與劉顯發、劉榮狄前去起蓋,聽其售覓生理,每年應納地租銀二錢正,以備業主完課。自給之後,聽發、狄二人掌受,而他人不得混爭;倘兩人如有藏匿匪類等情,聽業主稟逐另招,不得藉阻;而發等日後欲回籍別創生業,退售此屋抵還工本,須捧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對明。今欲有憑,給批為炤。

業主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給。

第二五出墾批地基字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主錢榮和等,於先年承祖父遺下開墾置有地基一處,坐落土名波羅汶,其地基東至竹礜與葉家毗連為界,西至大車路為界,南至公地為界,北至錢家坡唇直透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和自己不能架造,託中引就招得漢人彭阿進前來自備工本,架造房屋,進備出花紅酒席銀八大元正。即日色現經中交於和等親收足訖,併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地基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交付進前去掌管,任從架造房屋居住,永為己業。保此業明系承祖父開墾之業,與別房雜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自賣之後,永不敢異言生端枝節等情,亦不敢言增言贖找洗滋事。此系二比允歡,仁義相交,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批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和等實收過字內花紅酒席銀八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炤。

再批明:進每年應納錢業戶大租佛銀二角正,立批,再炤。

嘉慶二年丁巳歲十月日。

依口代筆人陳步青

說合中人詹成勤

在場後裔恭淑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戶錢榮和

第二六鳩地貼換約字

同立鳩地貼換約字陳泰山、林奢、黃財源、林求等,因公議慶安宮前城隍廟地欲另置街衢一道,以通往來貿易,礙沈莢有店起蓋在先,當道不能通透。爰是奢等鳩集店地左右人等公議,將沈莢當途店屋一間拆去,以為街衢,眾等各炊店共測出店地一間,付莢自蓋店宇掌管,永為己業。當日托中見同眾議定,即踏明界址,其地在林奢、黃財源交界之處,坐北面南一間,深長與各店一列,闊一丈三尺五寸。此系公議,俱各甘願鳩集測出,擬定實額,不敢短少,亦不得反悔。至此地一丈三尺五寸以外,沈莢欲求加闊起蓋,其地照時價公估,奢等亦不得異言生端刁難滋事。口恐無憑,同立鳩地貼換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拆店為街,眾等鳩地貼換是實,再炤。

嘉慶十九年正月日。

林先

立鳩地貼換字人林求、林玉成、陳泰山、林奢、黃財源、林廣壞

再批明:眾等鳩地闊狹尺寸各次:

林先出地五寸,林慶懷出地闊一尺,林玉成出地闊五寸,林求出地闊五寸,黃財源出地闊四尺。

第二七執照

臺灣噶瑪蘭管糧總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執照事。照得噶瑪蘭奉恩旨收入版圖,查頭圍為設立縣丞衙門分駐之所,該處有充公官地堪作市鎮,除留蓋衙門公館併營汛基址外,餘地分劃街道,召募民人起蓋店屋,認納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茲據民人吳翰奇請給天后宮字第四十八號店地一坎,坐西向東,寬一丈五尺,深就地勢之便,東至後車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吳文水;合行給炤。為此照給街民吳翰奇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寬丈尺,起蓋店屋開張,每年每間納地基銀一錢,不得抗欠。仍將此照執業,毋違,須炤。

右照給吳翰奇准此。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給。

分府行。

第二八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立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等,有承祖父遺下己置芝蘭一堡內湖港墘莊粗糠崎瓦店一坎,又左畔過水,右畔過水,帶天井連後進地,東至官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過水併至車路為界,北至何俊哲壁中為界,年配納地基稅金一元五角正。又南畔店地一所,前面實地一丈二尺,後面實內地九尺,東至過水壁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自己瓦店壁為界,年配納地基稅金五角正。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瓦店地一概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林江永兄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價銀二百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秋霖、秋山親收足訖,遂將瓦店及店地、樓枋、門窗、戶扇、石木等項,同中踏明,盡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從茲一賣千休,店地中四至界內寸土無留,葛籐永斷,日後秋霖兄弟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業系秋霖、秋山等承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系秋霖、秋山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仁義交關,併非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秋霖、秋山等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內價銀二百二十六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歲次戊戌十月日。

為中人吳旾連

代筆併中人郭景源

在場知見人姪何瑞淵、母林氏

立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

第二九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許若,有自置店宇地基一坎,坐落金包里中街仔,東至課館,西至陳家,南至車路,北至山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創蓋店字併門窗戶扇等件一概在內,遞年配納番業主地基銀四錢正。今因乏銀別用,甘願將此店業變價出賣,先盡問族親叔侄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買主江兆立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店價銀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店宇帶連地基暨及物業等件,隨即當同交付與買主江兆立前去掌管,永任修築開張納課,永為己業,併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業系若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俱各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若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終休,永無異言滋端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店契字內佛銀四十六大元正,批炤。

一、批明:上手契字經被火燒遺失,倘異日如有取出,不得行用,同批炤。

咸豐八年十一月日。

在場知見人長男高山

代筆人黃光旾

為中人郭可成、林尚德

知見人族親許騰章

在場人次男許香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許若

第三○杜賣盡根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葉吳氏、葉芳遠等,有承葉啟昌明買過王家齊瓦店一坎三進,連過水直進三間,坐落基隆新興街,坐南向北,前至車路中為界,後至消水溝為界,左至林家店為界,右至楊家店為界,四至界址俱登上手契內明白。其左右壁系遠等買家齊自置,併無依附他人壁路為礙。其店闊一丈八尺實內,遠年配納林本源地租銀四元。緣因甲申年遭被法人毀壞前、中兩進及過水二間,尚伸後落一進,連過水一間。今因乏銀翻起,欲將此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振發號出首承買,值時價銀五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遠等親收足訖,隨將此店一坎一進,併前、中兩進及過水二間之空地,踏明界址,併帶舊底磚石牆壁一概在內,交付買主振發號前去掌管,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寸土無留,日後遠等及子孫人等永不敢翻異貼找取贖之理,亦不敢前向覬覦,生端滋事。保此店系遠等承祖父葉啟昌明置之業,與族親別人無涉,亦無重張上手來歷交加及典借掛欠他人財帛不明等弊;如有等情,遠等自當出首抵擋,一力挑盡,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併上手字二紙,計共四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遠等親收過店契字內清銀五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貴

為中人廖鳳川

在場人侄文元、孫

知見人堂侄婦劉氏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葉吳氏、侄葉芳遠

第三一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土各、葉接傳等,有承先父葉娥遺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擺接堡枋寮街,坐東向西,東至黃家為界,北至李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大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地基出賣,托中向與林德安觀相商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估值杜賣盡根店價銀十六元正。兩相喜悅,銀即日同中交各兄弟親收足訖,隨時將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任從起蓋居住,不敢阻擋,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各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洗貼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各、傳兄弟等同中親收過字內契明銀十六大元正完足訖,再炤。

一、批明:內添「在擺接堡枋寮街」七字,聲明,再炤。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擾攘,字據失落,查無蹤跡,倘來日取出,不堪行用,再炤。

光緒十年八月日。

代筆人許五湖

為中人許扶罩

在場見人胞弟士棕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土各、葉接傳

第三二賣契字

立賣契人侄瑞騰,有自置園地一所,坐落土名沙麻廚艋舺波頭北皮寮,內撥出店地一處,東至陳家,西至街路,南至街路,北至三角窗店牆,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憑中賣與族叔行公前來承買,時值銀一十二元正,其店地即付行叔公前去起蓋店屋,居住生理。如有交加不明,系賣主侄騰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歷年地基稅銀三錢,交還地主侄騰以代納租餉,不得少欠異言。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炤。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日。

為中人兄泰公

知見男耀祖

立賣店地主人侄林□

第三三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人彭扁等,有承給得陳元記店地基一坎,址在臺北城外大稻埕市場後長興街,坐東向西,自前至後五丈四尺,寬兩邊三丈四尺,計平方十八丈三尺六寸。東至林自己店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路中為界,北至彭扁自己店牆中為界,四至明白,年納地基銀三元零六錢正。茲扁不欲起蓋,托中引就賣與林湧泉身上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值得現銷銀六十一元二角正。銀即日同中交扁收訖,隨將此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起蓋居住,永遠掌管。自此一賣千休(以下略)。

光緒二十四年六月日。

執筆人林次人

為中人陳為

知見人母親彭氏

立杜賣盡根地契人彭扁

第三四出贌地基字

立出贌地基字人黃林氏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地基一段,坐落土名艋舺粟倉邊竹圍,內曠地一所,踏明界址,丈聲四至。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出贌他人,付其起蓋厝宅,先問該親人等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向與洪建觀出首承贌,三面言議時定無利磧地銀六大元。銀即同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貼納地基稅銀三大元,訂約六月交還,不得短欠分毫。其地基立照贌字內厝場踏明,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厝宅居住,或出稅他人,聽從其便,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倘日後厝宅損壞,聽銀主翻蓋修造,任從主裁,氏等不敢加增稅銀,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氏承祖遺下應的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又保無上手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弊,氏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贌地基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贌字內銀六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其厝後帶壙地一所,闊各基路,深至溝墘各為界,永為庭宅,不得起蓋混爭滋事。每年該納稅銀一元五角正,聲明,炤。

道光十七年十月日。

代書併為中人潘得春

知見人黃清元

在場男萬生

立出贌地基字人黃林氏

第三五繳賣地租契字

立繳賣地租契人連沙,有明買過林泰公地基租銀三錢,歷年自己店租付沙掌管,銀永為己業。今因乏銀費用,將明買泰公地租托中引就與鄭集記邊盡賣出劍銀一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地租即付銀主掌管,永遠為業,日後斷無異言取贌等情。此地租系沙明置,亦無交加不明;如有,沙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繳賣契一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併繳上手契一紙,再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一大元正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弟連糞觀

併代筆人侄連浸觀

知見人胞弟連富觀

立賣地租契人連沙觀

第三六收銀退地基租字

同立收銀退地基租字人大加蚋保蓮花池六房公記林瑞茂等,有承祖遺下公地一所,址在蓮花池邊。前年王寶卿官承父明買陳皆自買上手店屋一座二進,內闊一丈八尺,前後一十二丈,東至駱家壁中為界,西至蔡家壁中為界,南至大巷中為界,北至車路中為界,四至界址當面踏勘明白,逐年納本六房地基租銀四元,歷收無異。因今本六房等乏銀別用,叔侄公議,願將此王家所有店屋之地基出賣於人,先問本房中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王寶卿官身上借出退地基租來銀十五元,叔侄公議願將逐年地基租銀卸減三元外,每年應納地基實銀一元。其銀即日同中當面親收足訖;其店地歸銀主王家掌管,任從修創升高,不敢阻止。其地基租每年應實銀一元,永遠歸林瑞茂約年終交清給收,取完單存炤。此系各相甘願,不得反悔,亦不得異言再滋舊端。保此地基系林瑞茂等六房叔侄承祖遺下之業,與諸親疏叔侄人等無干,亦無先借別家,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六房中金球、中澤、永合等出首力擋,不干銀主王家之事。口恐無憑,合同立退地基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公收退地基租字內來銀一十五元足,再炤。

同治九年月日。

代書人張雲騰

為中人林來慶

經手知見人林金球、林中澤、林永合

同立收銀退地基租字人六房公記等

第三七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張喜成,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所,址在基隆街大井頭,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地界內抽出石路下地基一段出賣,東自許炎嫂起,西至林喜厝地止,共柒頃半,南至石路,北至新店後各為界。內抽出黃盛嬸一坎在外,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何城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將界址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立即過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價值千金,成及子孫不敢言找贖之理。保此地基系成承祖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及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成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地基契字內佛面銀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屯丁業主

光緒辛巳年十月日。

為中併代筆人許光輝

知見人族兄媽福

在場見人妻朱氏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張喜成

第三八賣地租銀字

立賣地租銀字人林瑞錦,有店地一間,在艋舺路頭舊橫街,坐東向西,先年給佃起蓋,年應納本宅地租銀三錢。將此地租賣與謝宅一大元,即日收訖。自此以後,逐年免納。此系二比甘願,不得異言,今欲有憑,立賣字一紙為炤。

即日收過字內銀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二年月日。

為中人吳志叔

知見人翁老

立賣地租銀字人林瑞錦

第三九借銀單

立借銀單人地主王振發,今有朱垂訓承買店地基一所,每年應納發地租銀三錢,歷年清楚。發欲回內地,願將每年地租銀與人胎借抵利。親向店主朱垂訓相商,借出佛銀五元交發收訖,言約銀無利息,每年地租銀免納。約明後日發還銀之時,每年地租銀照舊完納,不得刁難。今欲有憑,立借銀單一紙,付執為炤。

同治四年三月日。

第四○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黃楊波暨四房等,有承高祖黃世貴遺下地基、菜園、廁池一所,址在艋舺半路店街、布埔街、竹巷尾橫街、帆寮口、滬尾渡頭王公宮邊後菜園等處,東至陳家田為界,西至河為界,南至後菜園石路下,由半路店街二十六番戶,直透錦珠館巷,至王公宮邊為界,北至竹巷尾橫街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用,托中賣與山田海三,時同中三面議定價金六千元,即日交收足訖;其將地基、菜園、廁池一切,交與買主前去掌管,依收地基租金,永遠為業。保此等系楊波及四房等親承高祖遺下,與別人無干,亦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楊波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併繳大契連司單一紙,又菜園丈單一紙,計三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即日同中親收契內銀六千元足,再證。

一、批明:賣主交地完了,後日不能反覆取贖此地;而買主交金完了,後日不能反覆向討價金,聲明,再證。

登字第百八十六號。

奎府園及地基。

光緒二十二年七月六日。

為中代筆人蔡石奇

在場知見人四房等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證黃樹枝、黃楊波

第四一胎借字

同立胎借字人外新豐里關帝廟街黃熟,有承祖父遺下田一所,坐落在本街吳償店後,東至何家,西至吳家,南至吳家,北至何家壁,四至明白為界,年稅吳償願貼地稅六八銀一元五角。今因乏銀費用,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曾萬益借出七三銀八元正,每年願將地稅抵利,不限年月,聽熟備足母銀贖回借字一紙,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付銀主收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間借字銀七百三十八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七年月日。

為中人林蔭

知見人妻吳氏

同立胎借字人黃熟

代書人陳泉

第四二之一賣盡根地基字

立賣盡根地基字人鹿港北頭廖松,有自己建置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興街,坐東向西,東至魚池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至施宅為界,北至章宅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為家兩難,乏銀費用,願將地基出賣,先向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新興街稅戶蕭李氏,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其銀隨即交收足訖;其地基付銀主前去掌受,不敢異言生端。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籐,二比仁義交接,甘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地基契一紙,付執為炤。字內批明:上手契為戴逆反亂遷移失落,不得繳連,再炤。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地基契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完足,再炤。

光緒壬午年十月日。

為中人施水珍

知見人母親廖吳氏

立賣盡根契字人廖松

代筆人蔡勇

第四二之二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立杜賣盡根斷地基字人彰化廳線東堡彰化南門街蕭虎、蕭鎮兄弟等,承祖遺下空地基一所,址在鹿港新興街,東、西、南、北四至俱載上手契內。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鹿港新興街原稅主林等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居住,永為己業,一賣千休。保此業乃虎、鎮等承祖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鎮、虎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盡根斷契字一紙,併上手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收過盡根斷契字內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完明,再炤。

一、再批明者:其古井與魏家均分各半,聲明,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五月一日。

為中人吳越

在場知見人母蕭李氏

立杜賣盡根斷契字人蕭虎、蕭鎮

代筆人黃正斌

 

第四三杜賣盡根厝地字

同立杜賣盡根厝地皮字人黃萬,承先父自置厝地一座,闊一丈八尺,長六丈,自備工本,址在玉田街,座北向南,東至蔡家厝為界,西至黃萬自己為界,南至車路中為界,北至黃韭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項別用,將厝地皮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既不欲承受,後托中引就向與宗叔黃韭承買,三面議定地皮價佛銀五十元正。即日同中將佛銀五十元付交黃萬親收足訖,就將厝地皮同中界址明白,交付宗親黃韭前去掌管起蓋,日後價值千金,黃萬不敢言及贖回。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如有來歷不明,黃萬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恐口無憑,字乃有據,同立賣地皮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逐年要納林本源地基銀,不干賣主之事,買主自當完納,再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許隆

為中人吳趖

在場知見侄女黃氏

立杜賣盡根地皮字人黃萬

第四五杜賣地基契字

立杜賣地基契人戴迎傳,先年承買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莊,東至邱四店腳起,至西三丈闊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園壆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使用,先問房親人等不就,托中送與親廖周魁出首承坐,當日三面言定出得時值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色現交迎父子親收足訖;其地基任魁管業架造,迎不敢多生枝節阻擋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買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來歷不明,系迎一力抵擋。此地基一賣千休,永斷葛籐。二比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地基契一紙,付執照。

批明:此地基後架造二店,每年納地基銀一元,再炤。

批明:實收契內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嘉慶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見人邱阿四

弟戴思傳

在場男戴錦輝

立杜賣地基契字人戴迎傳

第四五杜賣地基契字

立杜賣地基契人戴迎傳,先年承買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莊,東至邱四店腳起,至西三丈闊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園壆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使用,先問房親人等不就,托中送與親廖周魁出首承坐,當日三面言定出得時值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色現交迎父子親收足訖;其地基任魁管業架造,迎不敢多生枝節阻擋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買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來歷不明,系迎一力抵擋。此地基一賣千休,永斷葛籐。二比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地基契一紙,付執照。

批明:此地基後架造二店,每年納地基銀一元,再炤。

批明:實收契內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嘉慶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見人邱阿四

弟戴思傳

在場男戴錦輝

立杜賣地基契字人戴迎傳

第四六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士各、葉接傳等,有承先父葉娥遺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擺接堡枋寮街,坐東向西,東至黃家為界,北至李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大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地基出賣,托中向與林德安官相商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估值杜賣盡根店價銀十六元正。兩相喜悅,銀即日同中交各兄弟親收足訖;隨時將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任從起蓋居住,不敢阻擋,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各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洗貼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各、傳兄弟等同中親收過字內契面銀十六大元正完足訖,再炤。

一、批明:內添「在擺接堡枋寮街」七字,聲明,再炤。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擾攘,字據失落,查無蹤跡,倘來月取出,不堪行用,再炤。

光緒十年八月日。

代筆人許五湖

為中人許扶罩

在場見人胞弟士棕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士各、葉接傳

第四七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有自己之業遺下地基店地坎半,連過水,土名貫在擺接堡枋寮街大橋頭,坐西向東,前去陰溝為界,後至林本源菜園為界,左至翁滔店為界,右至游家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納林業主地基租銀一錢五分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置,自己情願將此店地基出賣與人,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徐文通出首前來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極價銀一十一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炎親收足訖;隨將地基盡行踏明,交付買主前來起蓋居住,掌管永遠為業。保此業系是炎自己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炎自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葛籐永斷,炎等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字一紙,併繳上手老契一紙,又帶簡賜水賣契二紙,又帶上手字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炎收過契字內盡根價銀十一大元足訖,再炤。

光緒丁亥十三年四月日。

代筆人李開春

為中人胞弟林老港

知見人胞叔林士也

在場人胞兄林田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

第四八轉退賣地基字

立轉退賣地基字人黃泉,緣於上年間承買過吳家厝宇一座,坐落海山堡大嵙崁街草店尾福德祀前左側,東至黃家為界,西至蘇家為界,南至消水溝為界,北至街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配納地基租銀一角五點正。其厝適於乙未年被亂焚燬,今剩基址,因無力興建,今兼乏銀應用,情願將此基址退賣於人,托中引就與柯士九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依時黜退盡根價銀十元正。即日立字,銀、字同中兩相交付親收足訖,隨將前踏明四至內基址,付買主前去架造高堂,永為己業。保此基址委系泉明買過吳家之地,與別人無干,亦無拖欠大租不清,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泉一力擔當,不干承買人之事。但此基地一賣盡休,葛籐永斷,四至界內寸土無留。築建大廈,異日身及子孫不敢找贖覬覦滋端。此系現銀明買,亦非債估,併無迫勒,各無反悔。口恐難信,今欲有憑,立轉退賣盡根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泉同中親收過退賣盡根字內價銀十元正足訖,炤。

業主

光緒二十三年歲次丁酉臘月日。

代書人李十人

為中人呂天來

在場見人沈永傳

立轉退賣盡根基地字人黃泉

第四九退桁桷茅屋蓋字

立退桁桷茅屋蓋字人李永,同侄坤福等,先年承父遺下有向福仁季等贌過舊屋,自備修葺,當日言定遞年該納稅地租銀共一元正,其厝埔園交付掌管。迨至咸豐二年,茅厝被風颱損倒,時將桁桷指交十八份等,續後邀永再復架造,劃定界址,東至陳淡水牆為界;西至廖孟牆為界,南至前溝水溝車路為界,北至廟後牆直透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永掌管,自備工本架造茅厝二進,永遠居住。當日議定遞年該實地租銀八角正,至八月期完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經永同侄等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自架造茅厝二進,桁桷、門窗、戶扇一應在內,盡行出退與人,先送房親人等俱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送與廖文盛姊夫前來出首承退,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銀三十六大元正。即日立字,銀、字兩相交付親收足訖;其屋宇等項,併前福仁季劃定四至界址,隨即同中踏明,一概盡交付盛居住,任從架造瓦厝,修築永遠為業。保此茅厝系永同侄自架造之業,與房親等人無干涉,併無來歷交加拖欠地租不明,亦無典當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系永同侄等一力抵擋,不干承退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茅厝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氏同長孫楊塗親收過字內佛銀三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維中

為中人簡娘屘

在場見人媳婦楊呂氏

立杜賣盡根茅厝字人楊門陳氏,同長孫楊塗

第五○補給地基墾批字

立補給地基墾批字霄崙二社業主蕭永芳、佃首江有源等,緣二社遺下大姑崁莊上街西畔店一坎,東至車路為界,西至江家竹圍為界,南至江構園毗連為界,北至江興科園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佃戶江榮寶有承祖父江用資先年向社承給墾批架造房屋,祗因年久以及遭亂,墾批失落,是以向得二社業主補給墾批,炤舊管業。當日言定遞年應納二社地租銀一錢正,按至八月為期,完納清楚,向給完單執照。保此地基委系二社遺下之業,併無別給與人以及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系二社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店中惟准生意,居家安業,不許聚賭窩匪,逞凶滋事等弊。日後佃戶倘要別創移居,任從售退,但要通知業主過佃,不得私授。此系兩願,併無抑勒,今欲有憑,立補給地基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後日若有架造店鋪,地租加伸,炤街眾所行,不得刁難,批炤。

業主

佃首

光緒二年十一月日補給。

代筆社記

第五一店地基單

立店地基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稻埕北門街瞿公廟頂,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張來發交到現銷銀四十三元二角,隨踏出店地二坎額,坐北拱南,長連車路中三丈三尺、二丈一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三元四角五點六釐正,聽付張來發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炤。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明延欠,再炤。

批明:欲領地單,須准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日給店地單。

第五二店地單

立給店地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稻北門口瞿公廟頂,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黃紫官交到現銷銀二十四元五角,隨踏出店地一坎,第首坎額,坐南拱北,長車路中三丈五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一元九角二點正,聽付黃紫官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炤。

批明:年應納地基銀元,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欠,再炤。

批明:欲領地單,須准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日,給店地單林源記。

第五三店地單

立給店地單業主林弼益,有承管大嵙崁街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厝口上街,議收現銷,給地蓋厝,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陳球交到現銷銀一十四元五點,隨踏出店地一坎額,坐西拱東,長連車路中五丈五尺,闊包牆路一丈一尺五寸,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一元四角零五點正,聽付陳球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炤。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元,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欠,再炤。

批明:欲領地單,須准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炤。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四月日給店地單。

第五四杜賣盡根店屋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人莊玉如,有承先父莊朝宗在日,於光緒十五年間,明買吳錦坤遺下店屋一座二進,址在大加蚋堡艋舺布埔街,即今二十一番戶。其店坐東向西,東至本店後進曠地外消水溝為界,西至店前車路港墘為界,南至駱家合壁為界,北至莊家壁外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深井攑頭,以及門窗、戶扇、楹桷、樓枋、浮沈、磚石,一切等項俱全。計闊實內一丈八尺,深共十九丈二尺,前每年配納黃家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屋出賣於人,先盡問親疏人等,俱不欲承受,爰托中引就與鄭王氏粉涼出首承買,時同中見三面依時估值議定價銀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玉如親收足訖,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內所有門窗、戶扇以及浮沈、磚石等項,上至天,下至地,併本店後界內曠地,一概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請官登記過戶納稅,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物無留,日後玉如及子孫人等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等情。保此店屋系玉如承先父莊朝宗明買遺下之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情弊為礙;如有不明情弊,玉如同中見人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則有據,特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一紙,併繳現買印契連司單一紙,前手典過楊家贖回典字一紙,計三紙。又前地基完單一張,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玉如同中親收過典賣盡根店屋字內價銀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其西界雖至車路港墘,而買主鄭家不能恃此界址任意建築;倘後日如有要用之處,須向賣主莊家相議,方可舉行,批明,炤。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斗山

為中人李周記、黃東明

場見人母莊陳氏

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人莊玉如

第五五墾批

給墾批業主余貴長,有草地內草厝一落,併厝後曠地一所,址在桃園街,坐西向東,前至街路為界,後至大車路為界,左至楊家厝為界,右至林家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草厝毀壞,舊佃林宇來久欠地租無力收築,是以情願退佃,今郭沛麟前來給墾認佃。自給之後,任麟蓋築居住,歷年照舊例應納地租二錢正,給出完單為炤,不得少欠。其厝內亦不得窩藏匪類等情;如有此情,任從業主稟逐。今欲有憑,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炤。

業主

嘉慶四年八月日給。

第五六杜賣盡根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人呂士勇、侄清南,有承祖父明買得陳敬老、鄭士海瓦店地基一坎,年載地基租銀一錢一分六釐正,址在錫口街中,坐南向北,前至車路為界,後直透至竹圍為界,左至林店為界,右至王店為界,上至清天,下至天府,四至界址明白。前進瓦店一座,中進茅屋一座,後曠地基一所,併帶門枋、戶扇、水井一切等項,俱各在內。今因乏銀別創,將店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託中送就與高興利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議估值價銀一百八十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店屋地基等項,隨即踏明,付銀主前去掌管,開張居住。保此店系勇之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勇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併繳印契連司單一紙,併繳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五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勇親收過店契字內銀一百四十大元正足訖,炤。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李格、呂圳

場見併筆人男海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茅屋契人呂士勇、呂清南

第五七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人高茂林等,有承父標泰明買得高接枝店前後兩進、過水天井、併地基一座,坐東向西,貫在拳山堡大坪林新店下街。其界址,東至高家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劉家合壁為界,四至界址俱各同中踏明。今因茂林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族親高但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二十四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林親收足訖,願將店及地基界址,以及門枋、戶扇、桁桷、雜物等項,一切在內,悉付買主但進入居住,或再翻蓋,任從取裁,一齊悉付買主掌管,永遠己業。今既賣價足業敷,一賣永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價值萬金,林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生端滋事。保此系是林承父明買之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茂林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契一紙,又繳郭廉買契賣契合共三紙,付執永為存炤。

即日同中林親收過字內銀二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財建

為中人黃進益

在場知見人招婿廖阿財

立杜賣盡根厝契連地基字人高茂林

第五八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人蔡張氏招妹、蔡氏福妹,情因先年承翁父蔡文秀遺下自置瓦店一坐三間,坐東向西,土名貓裡街坑仔底,店前街路為界,南至徐家、董家店毗連牆為界,北至列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上盡天,下及地基,內帶門窗、戶扇。情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店出賣,憑人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托中引就劉駱氏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契併佛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即日銀字過渡清白,併無債貨准折短少,亦無包賣他人之業。保此業委系承翁父遺下之業,與他人無干。一賣千休,永斷葛籐,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增取贖。自賣以後,踏交銀主永遠掌管居住;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賣方一力抵擋。此乃二比歡悅,兩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字一紙,又帶老契一紙,共二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佛銀二百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炤。

同治二年四月日。

說合中人何如禎

店鄰徐雙二

在見劉鼎綱

知見堂弟蔡旺

依說代筆徐時中

立杜賣盡根瓦店字人蔡張氏招妹、蔡氏福妹

第五九杜賣盡根瓦茅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店契字人陳查某、陳定、陳木、陳柳功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分歸管瓦茅店一座,瓦厝二間。茅厝二間,前後共四進,及帶店窗、戶扇、樓楹等項,俱各在內,址在街仔頭,坐東向西,東至水溝路為界,西透涼亭,至大車路為界,南至蘇家店壁中為界,北至陳家店壁中為界,四至界址登載分明,歷年配納地基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創,功兄弟等相議,俱情願將此應分歸管瓦茅店合全座及所帶等項,一切盡斷根出賣,先問親房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甲街梁比美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斷根瓦茅店價佛銀六百零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交收足訖;其瓦茅店全座,及所帶等項,一概照界踏明,交付買主梁比美官前去掌管居住,開張生理,永為己業。而查某、定、才、柳等同自此一賣千休,寸土無留,葛籐永斷,日後查某、定、才、柳功兄弟以及各房子孫等永不敢言及添貼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瓦茅店系查某、定、才、柳等承祖父遺下應分歸管之物業,與親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查某、定、才、柳等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斷根瓦茅店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字四紙,又歸管字一紙,又付管字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斷根契字內佛銀六百零五大元正足訖,再炤。

批明:其鬮書字二紙,前經遺失,倘日後有尋出,不得橫用,聲明,炤。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郭允有

在場人陳全盛

知見人陳門張氏

為中人陳東權、陳藤

同立杜賣盡斷根瓦茅店契字人陳查某、陳定、陳才、陳柳

第六○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白文得,有承祖自置茅屋一落,及曠地一所,坐落土名沙轆頭西畔,東至東路為界,西至自己店後為界,南至五興觀厝為界,北至李益觀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母子相議,願將此茅屋及曠地托中引就與陳賜觀前來承買,時三面言議,賣出佛銀三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茅屋及曠地隨即踏明,付銀主前去起蓋居住,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貼滋事。保此厝是得祖父自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得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杜賣盡絕根契一紙,併繳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杜賣盡絕根契字內佛銀三十大元足,再炤。

再批明:上手契字二紙不帶在內,批明,再炤。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王榮高

中人蔡運觀

知見母親白沈氏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白文得

第六一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張得慶,有自置林開耀瓦店一座三進,又茅厝一進,又過水瓦厝一片,內門窗、戶扇、水井、前後樓全院,坐落土名在牛罵頭街東片店,東至山後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陳家店為界,北至廖家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應納感恩社業主地基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盧言隆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店價佛銀三百八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門窗、戶扇、水井,及瓦過水,又帶前進樓枋,上至天蓋,下及地基,併店後牆圍雜器等物件俱各在內,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慶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等情。保此店系是慶自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慶一力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併繳墾單一紙,上手字六紙,共八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三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如有上手契字抽起無繳,一概作為廢紙,日後不敢提出爭競滋事,聲明,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為中人邵永錫

為中人楊流水

知見人清年

在場人母親王氏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張得慶(自筆)

第六二賣盡根厝地字

立賣盡根厝地字人線東堡彰化城內北門街二百十五番戶尤盾,有自建茅屋二座及埕一所,址在北門,其謄本一五九番地三釐二毫二絲,年納足光佛廟七兌銀一元五角。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茅屋及埕地出賣,爰托中引就向彰化城內總爺街第二十七番戶吳德功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契價銀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錢。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茅屋及埕地一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其開拆應用,或造牆起蓋,尤盾不敢異言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贖回,歷年聽銀主自向定光佛廟納地基稅。保此茅屋及埕地系尤盾自建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盾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厝地字一紙,併繳謄本一張,家屋稅領收證一張,合同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錢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為中人黃象娘

知見人顏蔭娘

立賣盡根厝地字人尤盾

代筆人許錦標

第六三出典契字

出典契人陳寧老,自己與夥記承坐明買瓦店一座,前後二進,坐在北港媽祖宮邊,坐北朝南,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併店內大桶、研石、家器、雜物各件登明契後齊全。今因乏本營生,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日升號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出得員劍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店併家器物業一齊隨時款交銀主前去掌管,收納稅租,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果系寧自己與夥記承坐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不明等情,系寧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其店不限年,聽寧備契面銀足數送還,贖回原店契;若無銀向贖,任憑銀主掌管收稅,永不敢言及。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併繳連上手及夥記分拆願字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現收過契內員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二年六月日。

代書人楊允廈

作中人楊世春

立典契人陳寧老

知見人長男陳興英

計開家器物件:

大桶八個、研石一塊、中桶二個、小桶一個、踏枋及後撞三塊、吹籠五極、板凳四塊、擇心三枝、大櫥及廚仔二件、布規一個、大鐤一個。

第六四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打貓堡甘蔗崙莊謝蕃薯、薜芋等,有承祖父同明買瓦店二座:一座三進,在大莆林街頭,坐東向西,其界址東至塚埔,西至街路,北至李家店,南至林家店,上至天瓦桷衫料,下至地,浮沈、磚石、門窗、戶扇,四至明白為界;年納薛地基租銀三錢。又一座二進,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油車店後曠地,起蓋餘地一丈三,北至劉家店,南至油車店,上至天瓦桷杉料,下至地,浮沈、磚石、門窗、戶扇,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薛地基銀三錢。今因乏銀費用,蕃薯、芋等相議,願將此二座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莆林街張阿六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值時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蕃薯、芋等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再贖。保此瓦店果系蕃蕃、芋系明承祖父同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蕃薯、芋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同治元年二月日。

為中人許田螺

代書人盧清泉

同立杜賣盡根字人謝蕃薯、薛芋

外帶舊政府契尾一紙。

第六五杜賣絕根契字

立杜賣絕根契人三角仔莊簡廩生,有明買簡景太、簡伯基瓦店二坎三進,坐落土名大莆林街,坐東向西,東至薛家厝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至吳家店辟為界,北至巷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薛地租銀六錢。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瓦店併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大莆林街吳義裕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一百七十六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與稟親收足訖;其瓦店併地,又帶門窗、戶扇、楹桷、杉木、磚石、籬笆,隨即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蓋,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籐,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瓦店系稟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稟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絕根契一紙,併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七十六元完足,再炤。

道光八年四月日。

為中人併知見人一兄簡五倫、許進源

代筆人簡一水

立杜賣絕根契人簡廩生

外帶舊政府契尾一紙。

第六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義辦務管內鹿仔草堡施厝寮莊第七十六番戶施列,有承繼父趙新萬遺下瓦店屋二座,共四進,列應得東畔一座二進,併帶門口亭仔,坐西向東,上至瓦桷,下及地基,併帶水井小半口,以及浮沈、磚石、樓房、門窗、戶扇、杉料俱各齊全,址在鹽水港後街境,四至界址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瓦店屋一座二進出典,先問盡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伽籃廟街德昌棧出首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足平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此瓦店屋併水井,一齊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棧貨,不敢阻擋。其店屋明限至六年終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倘至期無銀贖回,仍聽銀主居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屋系列承繼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列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一紙,併帶上手印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六八足平契面銀二百大元,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閏八月日。

知見人施勇石

為中人施廚

立典契字人施列

代書人傅聘

再批:內帶樓梯一張,以及內外進門榔全備。

 

第六七杜賣盡根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朱騰碧,承隆泰號有瓦店屋一地,一座二進,帶水井半口、楹桷、磚壁、門枋、戶扇、浮沈、石器、出入門路,年登地租二間,址在府城外西定下坊南勢街,坐南朝北,前至街,後至港,左至侯家店,右至吳家店,四至明白為界。今因隆泰號生理前年罷止,拖欠他人賬項乏銀清還,願將此店屋出賣,先盡問親屬人等不願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二百五十大元。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瓦店屋帶地一座二進,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或招佃別稅,收稅納地租,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不敢言贖滋弊。保此店屋的系騰承隆泰號物業,與別人無干,併無重張典借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騰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併上手契繳連共八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盡根契內佛頭銀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日。

知見併為中人朱仰企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朱騰碧

第六八賣契字

立賣契字陳質忠,有自置瓦店一間,帶後面曠地一所,坐在鎮北坊第十一堡第二十七甲,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溝墘,南至茅家,北至顏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問叔兄弟侄不願承買,外托中引就賣與宅,著下時價銀五十兩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店及門窗、戶扇、併樓枋、浮沈、磚石等項,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亦不敢言贖言取。此店系是自置,併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賣主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賣契一紙,併上手繳連一紙,併串票,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五十兩完足,再炤。

雍正四年九月日。

為中人糧長陳鑑官

立賣契人陳質忠

第六九盡根絕賣契字

立盡根絕賣契人陳博受,自自置得茅店屋一座二進,坐東向西。上至厝蓋,下及地基,坐落土名歡慈寮街中節,東至謝家厝,西至車路,南至柳家店,北至林家店,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城內陳金記邊盡根絕賣出時價佛頭銀一百三十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店厝即搬空,付銀主前去居住掌管,永為己業,或翻蓋起造,聽從其便,不敢阻擋。保此店屋系博受自置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受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併無增添洗找滋事,及至子孫亦不敢藉端詐嚇。此系三面言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盡根絕賣契一紙,併帶上手印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十二年四月日。

作中人柳茂林

立盡根絕賣契人陳博受

知見人男恭、生嗣子李添成

代書人(自筆)

第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大竹里埤頭街本城內張絞,有承父與戲西甲莊陳光傳二人合夥明買過陳瑞、陳吉等瓦店油車二座,共六進,前草亭一所,店後灶腳一間,連司阜房一間在內,土名坐落在外北門城內,年帶納黃頭家地基租銀四元零二錢,東西南北四至俱載在本契內。又店前過溝豆埕地一所,東西四至亦載在大契內明白為界。其豆埕地,年納黃家地基租銀一錢。後面曠地一所,店內油車及車內外家器雜物俱各全備。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無力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夥陳光傳三面言議出頭承買,依時估值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前後內外器具雜物,一盡付交銀主前去掌管,開張出稅修理,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自後子孫不得生端言找及贖滋事。保此店、豆埕曠地、家器雜物,一半系是絞承父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絞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盡絕根契一紙,併繳連合夥印契一紙,上手契五紙,又帶豆埕契一紙,共合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自己一半契面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林聯

知見人妻氏

立賣杜盡根絕契字人張絞

代書人(自己親筆)

契後批明:店內家器雜物共九十件,俱載在大契約之內。大桶一腳,合共九十一件,批明,再炤。

契尾

計開:大竹里業戶陳光傳買張絞瓦店二座,坐落土名北門外街,用價銀一百九十七兩六錢,納稅銀五兩九錢二分八釐。

布字八千四百五十三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陳光傳准此。

道光二十七年五月日。

第七一杜盡賣契字

立杜盡賣契人蔡遺,有明買得瓦店一座三進,坐落阿緱下街,坐北向南,東至戴家店,西至林家店,南至車路,北至曾家宅,四至明白為界,年納地基稅銀一錢五分。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瓦店一座三進出賣,先問盡叔兄弟侄不願承交,外托中引就與鄭宅出頭承買,上至磚瓦、楹桷,下門窗、戶扇,以及水井、磚石,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兩五錢一分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三進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一賣終休,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店的系遺明買物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杜盡賣契一紙,併繳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其餘若有上手契,日後尋出,無用物,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番銀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兩五錢一分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日。

為中人林詞觀

立杜盡賣契人蔡遺

知見人蔡柯

代書人許玉衡

契尾

計開:業主鄭蟾觀買蔡遺瓦店,坐落阿緱街,用價銀一百三十六兩六錢,納稅銀四兩九分八釐。

布寧一萬八百五十五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鄭蟾觀准此。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日。

第七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港西里萬丹中街泉源美號,即是南安縣十一都霞宅鄉陳獻琛,領兒祈謀、元英、籌謀、完勉、宗看、宗坪、宗占兄弟在臺,有承祖父鬮書份內義記應得瓦店一座,前後五落,連過水中央疊樓閣後,併菁礐、菁桶在內,坐落土名萬丹中街,坐西向北。因前年有積欠新莊仔莊洪印振隆號賬項,至光緒十四年間較討,難以了局,嗣後二比敢公理處,泉源美號等自思無力抵還,願將義記應得鬮書內抽出壞瓦店五落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侄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與本街石振復興號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佛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訖,隨將五落瓦店及樓閣,併菁礐、菁桶、前後門窗、戶扇,併浮沈、磚石、水井所載之物,一切點交銀主前去修理居住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壞瓦店系是泉源美號等應得祖父鬮份之額遺下物業,與主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等情,泉源美號立即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不敢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併繳義記鬮書一本,合共二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五年(歲己丑)蒲月日。

代筆人朱文良

族親中人陳蕃薯、陳旺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泉源美號(即陳獻琛)

領男祈謀、元英、祈籌、宗坪

宗看、宗勉、宗占

第七三賣契字

立賣契字人恆春縣城內董投,有自己開築茅屋店一間,坐落地名貫在西門街,東至店前街路為界,西至店後公館牆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本店為界,四至註明為界。今因乏項費用,先盡問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郭炎塗出首承買,時值價契面佛銀「六八」一十五元足。其銀、契即日三面同中收訖,願將此茅屋店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面議限至四年終為滿,任聽賣主備出契面銀贖回此店,異日不得刁難。果系此店董投自己物業,與別房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為礙,賣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契字一紙,送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八」一十五元足,批明,再炤。

光緒六年正月日。

知見人許拜、許振

立賣契字人董投

代書人施國泉

第七四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特授臺南府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給照管業事。照得光緒十五年所封大穆降棍徒吳而、林來、陳四民、鍾正、洪根、蔡金狡、沈管甫、林餅、陳其前、吳富、許全等開許窩匪烟館各房屋,出示招變在案。茲據業戶許達記以伊情願承買各房屋,繳到契價四百元,稟請給照管業等情前來,除批示將銀撥充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業戶許達記即便遵照後開間數管業,須至照者。

       計開:

        吳富店一座,店主吳芋,東至吳家壁路,西至曠地,南至曠地,北至車路。

         右照給業戶許達記收執。

       光緒十七年五月初八日給。

       縣行

第七五賣地基字

立賣地基字人翁清鑾等,有承父遺下自己應份股額,得王能官起蓋店地基一坎,歷年應收稅租佛銀一元五角正。其店坐落土名在中港新街西畔,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別創,願將地基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俱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後壟街大帝爺出首承買,值時價佛銀四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地基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遠記收。此系三面言議,二比甘願,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內佛銀四大元正足訖,批炤。

一、即日批明:會欠大帝爺佛銀四十大元,再批炤。

咸豐元年月日。

代筆人杜有理

為中人杜臺山

立賣地基字人翁清鑾

第七六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藍載陞,有承祖父遺下藍興堡東大墩新街頭油車前左邊曠地一所,其地東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牆壁界,北至舊街頭隘門外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王秀田欲起蓋厝屋,議定給墾筆資銀一十元,每年應納地基銀一元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筆資費即日交清;其他隨即踏明界址,付與王秀田前去起蓋,日後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字內筆資銀一十元完足,再炤。

批明: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業主藍載陞因家費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銀二十五元,併去年實收筆資銀一十元,合計三十五元,願將右曠地指定界內,付王秀田永遠築室居住。從今以後,免納地基銀,即業主遺下子孫及房親不得生端取討,不得向他人買賣。今既兩願,理合批明存炤。

大清光緒十四年三月日。

說合人余樹

立給墾字人藍載陞

代筆人莊振良

第七七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

同立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人吳中湖、吳朝清等,有承祖父吳際盛名號承納業主王崇山裔孫王頂大租田業一處,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內,今該地成為興市。茲有佃戶徐思之向給店地兩處,每各六間,立付地基字二紙執照,兩處每年照章應納地基租共□□□□□元。湖、清等今因乏銀別用,兄弟相議,願將此兩處地基租項□□□□元盡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戶徐思之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地基租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親收足訖,隨將兩處每年店地租項杜賣盡根,免分完單,每年帶王家大租系歸吳家自納,不干買主之事。立憑准字,交付買主前去掌收抵利,永為己業。自至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分文不留,亦無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孫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現銀明買明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絕地租銀字一紙,付執永炤。

即日同中湖、清等親收過字內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九年八月日。

代筆人徐維新

為中人石蘊輝

知見人堂兄中霖

同立杜賣盡根地絕契人吳中湖、吳朝清

第七八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人蘇光輝,同侄金生、石玉等,有承祖父給得秀朗社埔地一所,址在新店下街。五坎半地基兩所:因先年贌出佃人林歡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年納地基銀三大元正;又一所贌出佃人吳楨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年納地基銀三大元正。又配西畔廁池一所,東至趙家店石基腳,西至大溪,南至林家,北至陳家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兩所地基及廁池地出賣於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高正興號萬典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議杜賣盡根價洋銀一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廁池界址,及現佃對明地基兩所,悉付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不敢異言。自此價足業斷,一賣永休,日後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業系輝叔侄等承祖父遺下應得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輝叔侄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杜賣盡根及廁池地價洋銀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該業上手墾批字一紙,尚有地基餘地不能併繳,倘日後買主要看之日,輝叔侄等應當取出,不得刁難隱匿,批明,再炤。

一、批明:該業昆贊應得一份;但昆贊已經過往約,均系輝叔侄等承接,不干他人之事,合聲明再炤。

一、批明:字內塗改「同」字一字,「如」字一字,共二字,合聲明,再炤。

光緒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李維清

為中人張樹三

現佃人林歡長子定

在場知見人蘇拱照

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人蘇光輝、侄金生、石玉

 

第七九執照

     執照

       官商同仁局為執完單事。今收過黃秋發完光緒九年起,二十年止份地基銀八元八角八瓣正,合給單,付執為照。

       每年完銀七角四點。

       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初二日單。

     執照

       記收過大嵙崁新街屋戶林登應納癸巳起、丁酉止年份地租銀三錢八分零釐正,合給出完單,付執為照。

       業 主

     丁酉陽月 日。

     執照

       記收過大嵙崁新街屋戶呂寬官應納己丑起、己亥止十二年地租每年一錢九分,共銀二兩二錢八分零釐正,合給出完單,付執為照。

       業 主

     己亥年桂月 日給。

第八○地基字

立出地基字人吳生記,有承祖父遺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莊。吳德官向與生給出店地一坎,現銷銀九元正,坐東向西,長五丈,闊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陳為界,北至許家為界,四至明白,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隨即交德官前去起蓋掌管,不得推諉。現給地基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一、批明:即日收過現銷地基銀九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陞利。

光緒七年八月日。

立給出地基單字人吳生記

·第二款業主權之界限

第一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三 稟呈

第一諭示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錢,為懇查原界,給示勒石,以垂久遠事。案據職員王松、莊捷王、陳大用,廩生郭開榮、王有慶、陳大音,生員陳光輝、王瑞崗、楊名榜、劉開基、楊奎,監生潘大文等稱:竊豎碑原防於湮沒;施恩必計其萬全。彰邑自建縣以來,東有快官山,西有八卦亭山,南有赤塗崎山,北有轆沙坑山,前因楊、林二家互相爭控,以致前主蘇勘定,一盡判作官山義塚,任民樵死葬。旋蒙前主胡垂永久之謀,申詳示禁,相沿至今,事久湮沒。上年九月間,松等以官山被奸民侵佔,呈請勒石示禁,蒙批:「候查案勒石示禁,一面飭差查究」等因。伏查彰邑塚山原定界址,雖遭爽亂縣案焚失,而府卷猶存,歷奉各前主出示在案,昭昭可考,不懇清釐勒石示禁,即奸民串番,漫山墾園營葬,何地偏處樹木,瘞朽安歸!甚有一種奸民盤踞坑仔內,綽號山鬼,私築窨堆,以索銀元;從即得葬,忤即行兇;往往棺柩抬至山上,富者任其蹧索,貧者莫可如何。又有不法之徒掘取紅塗,挖賣山石,毋論縣龍過脈、人家墳塋,盡行挖壞,歷年雖有山差,亦奉行故事而已!現在八卦亭山左右,秀砂變為殺曜,龍體竟無完膚。白骨橫鋪,奚堪暴露之慘;青燐化碧,盡成哭夜之悲;聞者靡不傷心,見者為之下淚。松等爰生惻隱,合再瀝陳,伏望恩即查明原界,給示勒石,以垂久遠。至八卦亭落脈之處,亟應嚴加禁固,即縣龍無虞,閤邑有賴。仍懇札飭該處坑仔內總董蔡雙林、蔡在、蔡灶,半線通土李璇璣、容仔,赤塗崎業戶施永昌等,各將所轄地段傳諭佔墾之家,逐一退荒,再有抗延,隨稟究辦。俾死葬有地,人鬼均安,將令名與碑俱齊輝,盛德共山川不朽,切叩,等情,到縣。據此,查此案歷經示禁在案,茲據前情,除札飭各該總董等諭禁外,合行勒石示禁。為此示仰閤邑各色人等知悉:嗣後八卦山等處勘定義塚界內,如有奸徒私築窨堆,藉圖索詐,及堀取紅塗山石,侵佔開墾,致礙縣治龍脈,併傷人家墳墓者,許該總董等指稟赴縣,以憑拏究。該總董等亦不得藉端滋事,自取重咎,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年四月日。

莊捷王

給勒石董事職員王松、陳大用

紳士張金芳、表啟俊、陳光第、林開泰

鋪戶(略之)同捐立

第二諭示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嚴,為曉諭嚴禁事。本年五月二十五日,據竹北一堡九芎林街莊生員魏讚唐,墾戶金廣福,即姜榮華,職員劉嵩山、吳殿華,監生詹國和,莊耆鄭家茂、吳金准,暨殷戶、鋪戶人等稟稱:緣一堡九芎林等莊自開闢以來,時近百年,其來龍發祖,原由麻竹窩至赤柯寮崗過一小脈,由是層巒疊嶂,始分枝幹。先年擇於公館街崇祀文昌帝君及國王聖母,所以一堡地方聚而居者不下數千家,葬為墳者不僅數千穴。前嘉慶二十餘年,有棍徒將赤柯寮龍脈欲為斬鑿,時幸姜秀鑾、錢茂祖偕莊紳耆人等踴躍力阻,始行停止。生等即將龍脈鑿破處所僱工修補,備禮祭賽,安鎮龍神。誠恐日後又被穿斬,則神明之宮壇、廟宇被其害者難言,民間之家口墳墓受其傷者莫測。自此龍脈分出,該地併金廣福等處無論大小龍脈以及沙手關闌等處,每射利之徒在人屋場風水,架斬索銀,非蒙嚴禁,貽害匪輕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閤堡紳耆、總董、居民諸色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地脈有關,凡有附近居民不許私行開闢掘毀,斬鑿龍脈,致有貽害。自示之後,倘敢故違,定即嚴拏究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承鄭璧

第三稟呈

光緒三年十二月初八日,一件東螺堡北斗街生員謝為章、陳元炳、許從龍,業戶許德豐、謝慎德,暨總董黃以仁等稟:以陳玉石變名陳保興,串謀內五莊別開新圳,擬將許家該管頭埤內圳界,勢欲強斬橫過,以奪水源,併傷公塚龍脈。街眾囂囂,鳴鑼傳單,不肯任斬。恐釀臣禍,乞迅差傳諭止由。

彰化縣鐘批。

·第三款業主權之得失移轉

第一 諭示

第二 找洗盡根田契字

第三 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

第四 合約字

第五 讓與字

第六 恩謝契書字

第七 喜赦埤字

第一諭示

一件設立合同契式,曉諭遵照,以杜假捏,以息訟端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奉巡撫部院吳憲牌:照得民間典賣產業,全以原契為憑;而呈官訓斷,亦以契券為據。閩省詞訟,半由田產契載不清,以致雀角紛爭。且聞閩省典田者不立下契,以致取贖無券,徒滋口舌。今欲除其弊,必先清其源,除賣斷者原系永不取贖,應照閩俗向例,仍只立契一張,交買主收執外,如系暫典田房產業,則同中見人等一手售寫二紙,中間大書「合同上下典契」字樣;如系先典後賣者,亦即另立賣契,併將從前典契、老契一併歸於買主。如此,則賣斷者既不得執廢契以滋訟,而典產者仍得執下契以取贖,似於民俗為便,今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撫屬軍民人等知悉:嗣後交易田產,務須遵照現頒上下合同契式,將出售田地畝數、坐址地方、糧額、租額、價銀、年限,逐一開清。如系典產,即寫立合同上下典契,同時一手書寫,中見人等當場畫押,中間騎縫處大書「合同上下典契」字樣,對半分開,典主執上契,原主執下契,各執一紙為據,以便於回贖時,原主執下契向典主取贖,收回上契;如系絕賣者,原系永遠斷絕,不復取贖,故可不立下契。爾等務各遵照後開典契、賣契式樣書寫,以免爭端,毋違,特示。

賣契式

立賣斷契某人云云(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將某縣某都某圖民、屯田幾號,土名某某等處,共計幾畝幾分,年載租穀米若干,納錢糧銀若干,本色米若干,托中賣與某姓某名處為業,得價銀若干兩(何戥、何色、或系紋廣兩)。其銀即日全數收明;其田聽憑買主對佃收租,推收入戶,完納糧色,永遠管業,某等不得別生枝節,言找言贖。一切老契、典盡契歸買主收執云云。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欲有憑,邀同中見人等當場寫立賣斷契一紙為炤。

乾隆某年某月日。

中見某人、某人

立賣斷契某人、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第二找洗盡根田契字

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人謝廷章,有承先父謝朝元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裏來厝莊西片,四至界址併配納供租及水份俱載上手契內明白。前年先父已經出賣劉益熙官,今因廷章自中受病,日食難度,亦實惟難,再托中人就向原買主懇求出佛銀二十四大元,將此田找洗盡根,即日立字,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自此一找千休,日後子孫永斷找贖,而益熙子子孫孫永遠可為己業。保此田系廷章明承先父自置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合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找洗字內佛銀二十四大元正足,再炤。

乾隆十五年七月日。

為中人李木榮

在場知見人堂叔謝養

秉筆人何日興

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人謝廷章

第三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

立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人弟徐林安,先年自己承歸祖妣養贍田三股,中、長房伯孟傳份下應得一股,坐落土名四湖莊第九份,踏在公廳後中心田尾一段。其田界址,東至伯公角透下圳為界,西至二房田壟底面大崁直下為界,南至二房秧地竹背自己田透東西橫田唇埋石為界,北至三湖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蔭充足,遞年應納番租穀一斗六升七合,應納錢糧一元六角七點正。今因長房伯孟傳之子孫寶昌贖回耕作,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此一股田依時贖回舊價銀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點正。即日立字,銀、字兩交清白,隨即同中將此一股田踏交還與長房伯之子祿寶昌前去掌管耕作,收租抵利,永為己業。其此一股田自還贖而後,林安永不得異言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還贖祖妣養贍田一股水田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批明:林安親收到還贖養贍一股水田字內平銀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點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祖妣養贍田原一股水額,今作三股均分,長房應得一股額通流灌溉,立批。

又批明:二房秧地竹背,林安自己田頭抽出水圳一條,直透通流灌溉長房份下一股田,立批。

又批明:長房此一段田系祖妣養贍遺下之田額,不得典賣他人;而欲典賣,先問房親不能承受而後可行,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說合人叔公廷運

代筆人劉秋如

在場中元、伯登華、燕貴

立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人弟徐林安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他里霧堡新崙莊四房堂叔陳蕃薯,將軍崙莊陳百發、陳百樹、陳百智。茲因智先祖母與薯先父系是嫂叔之稱,當日恩愛甚厚,是以智先祖母視小四叔單生一子,愛惜儼如己子,其薯奉養伯姆亦如己母。而智祖母經言後日長成娶妻之時,欲將小租六十石併佛銀三十元,與薯為婚姻禮聘之資,亦即以彰昔日愛惜之情。但今智祖母經去世,其言未履,是以房親族長念及同宗之誼,出為周旋婉勸,議將大房智兄弟所踏之書田一宗,小租穀六十石抽出與薯執掌,併現付與佛銀三十大元,庶免致誤祖母之言。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薯掌管,任從起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至於大房智兄弟等應份之業,併歷年所踏祭祀之公業,系是大房承先遺物,與薯無干。保此二比甘願,日後各無抑勒反悔,亦不得別生枝節,異言生端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光緒十二年元月日。

房親併代筆陳壁輝

族長陳大坤

同立合約字人百樹、四大房堂侄百發、百智

第五讓與字

立讓與字人臺南府郡城外頂南河謝亦記,即謝群我,有明買過林溫和宅一所,址在謝厝寮,土名十一股。今當大人清丈之時,我念及叔侄之情,願將謝厝寮厝地抽出一所,東至車路,西至本家園,南至車路,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將此厝地付與謝合成管理人謝奏眾佃築室居住,後日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讓與字一紙,付執存炤。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舊曆)初二日。

立讓與字人謝群我

代書人謝標名

第六恩謝契書字

同立恩謝契書字人鹽水港橋南街王秋繼男王火、學甲堡紅茄萣三房侄孫王赦,同承先父自置胡角熱園一宗,東至蔡家園,西至郭家園,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有憑。除出長房之額,尚伸次房、三房之業,抽出受種地瓜二十籠,年帶郭、蔡頭家租,就園二八抽的,東至長房園,西至次房園,南至溪,北至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三十年之前身無所依,寄寓與學甲堡紅茄萣莊外甥郭耍之家,蒙每日三餐之恩,孝敬之義;又兼三房侄孫王赦幼時身無怙依,荷蒙耍撫育長大,今已成人,無以為報。今因外甥郭耍年已老髦,衣食甚是艱辛,邀同諸侄討議,從二十籠之園恩謝與郭耍養老之資,少答微恩,永為己業,不敢翻異。恐日後子孫世久多變,即同列位公人立恩謝契字一紙,付永存炤。

一、批明:此園系是答恩之業,以及上手契券;倘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秋等自當出首抵擋,不干耍之事,又及。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長房王掌

立恩謝契書字人(王秋繼男)王火、三房侄孫王赦

芋仔寮保正郭乾

為證人鹽水港、蘇景成

芋仔寮莊陳時雨

同莊陳彩雲

代書人王德餘

 

第七喜赦埤字

立喜赦埤字人下茄萣堡客莊內莊吳元記,因前年有承過李家公館大租草地一所,帶埤一口,址在海豐厝莊,逐年收稅無異。因福德爺禋祀缺乏,莊眾相議,向以元記懇求將此埤赦以福德爺為禋祀。記已許允,願將此埤一口,喜赦與海豐厝莊福德爺掌管,以作香煙,永為公埤。記已喜赦,日後不得阻當異言,生端滋事,而上下手與記無干。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喜赦埤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十一年九月日。

立喜赦埤字人吳元記

·第二節役權·

第一 墾批

第二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三 永遠杜賣田契字

第四 給地納租合約字

第五 借地納租合約字

第六 借圳路字

第七 契約書

第八 杜典契字

第九 杜賣田契字

第一○ 杜賣田契字

第一一 永遠杜絕賣契字

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約字

第一三 杜絕賣契字

第一四 撥典契字

第一五 賣盡絕根契字

第一六 杜絕賣盡根屋契字

第一七 甘願賣絕盡根契字

第一八 給地基字

第一九 杜絕賣盡根契字

第二○ 賣盡根杜絕契字

第二一之一 公約字

第二一之二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二二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五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二六 山批園宇

第二七 甘願約字

第二八 遜讓墳穴字

第二九 賣墓地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轉典厝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契約字

第三四之一 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

第三四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三五 兩願合約字

第三六 撥租付掌字

第三七 書田序

·第一墾批

立給墾批業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澗堡中壢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東至戴潘公共牆為界,西至陳順公共牆為界,南至直透溪為界,北至店前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舖戶張阿屘前來懇求,給此店地基,前去自備工本,任從架造店宇,永為己業。其張阿屘議約遞年帶納業主地基租錢兩錢銀正,按年交付業主收訖,割給完單執照。即日業主給出墾批,踏明四至界址,付與張阿屘掌管稅租。而業主保此店地基上手並無墾給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業主一力抵擋,而張阿屘遞年地基租銀亦不得加減少欠分文。此系業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其店內之消水溝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鄰人不得異言阻擋,批明,再炤。業主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給墾批業主。

·第二杜賣盡根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耀洲,有承先人遺下瓦厝一座二進,址在本城代書館巷,坐西向東。前進一間、中埕一所、後進三間、灶廚一間、厝後巷一所,內帶門窗、戶■〈木扇〉、杉楹、桷柱、浮沈、磚石、地基一切,東至街路,西至賴家並林家滴水,南前進至自己壁,中埕至自己後厝滴水,後進至自己壁,北前進中埕至自己壁,後進至賴家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大街賴仁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銀三百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重新起蓋居住,任從其便。耀洲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瓦厝一座二進果系耀洲承先人明買遺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又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耀洲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銀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光緒三十年一月日。

為中人林長嘴

知見人父林遠輝(即林遠臣)

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耀洲

一、批明:上手契於前手間遭亂遺失,批明,再炤,行。

一、批明:其中埕南畔水溝,與耀洲護厝公用,日後不得違塞,批明,再炤,行。

·第三永遠杜賣田契字

立永遠杜賣田契字人黃慶宜、黃定隆、涂添增、李端義等,情因昔年津歛,有義倉祀典,買有老東勢莊水田一處,在西圳柵門首西圳下下雙過,計共四坵半,東至車路橋典田為界,西至本祀分田為界,南至關聖祀田為界,北至初十聖母祀典田為界,四址面踏分明。原帶田甲四分正,歲納大租粟滿栳穀三石一斗正。其田系由新東勢等處陰溝水,由西圳至本田涵頭入,由聖母田頭小圳落本田內灌蔭。牛車路依原規,由車路典田經過,其田水尾系由本祀分田灌流。今因祀內諸友別創良規,不敷應用,將此祀田出賣於人,盡問各友不能承領,外爰託中引就於內埔莊李攀榮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杜價洋銀六十六員。即日諸友同中銀、契面交清白,中間並無債貨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先年津歛祀典物業,並無包買他人之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及租粟等項,系各友同中一力抵擋。自賣之後,即歸李攀榮承賣人耕管,永遠為業,日後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此系自己甘願,無逼成交,恐口無憑,立杜賣田契字一紙,又付上手杜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批明:實收本祀內杜價田洋銀六十六員,平重六錢八分正足訖。

又批明:上手分單前交於余欽鳳收存,仍存此六分田,均出四分杜賣於李攀榮經管,立批。

又批明:此祀典田八分,作三股均分,仍二分歸於合同人經管,不干李攀榮承買之事,立批。

又付合同分單一紙,又契內添一「半」字,又「游振興」換「李鴻謙」名字,又批。

光緒九年六月日。

秉筆人黃玉椿

說合中人黃慶恩

在場涂端淑、李端義、李端禮、涂慶官、李鴻謙、黃振棟、涂慶棟

涂作楨黃九信

賣田契字人李祥謙、黃富磷、涂添增、李福謙、黃慶宜、黃玉椿、李秦綱

黃定隆、遊振興

·第四給地納租合約字

同立給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業主郭黃氏等,緣裕記員山仔圳道被水沖壞無地,茲欲修築圳路引水,適由郭黃氏頂員山仔業界內經過。裕記爰即懇托公親同向黃氏相商,當日三面議定,黃氏願將界邊埔地約長八丈,闊四尺,讓與圳主鄭裕記開築圳道,其餘田地尺寸不許侵害。遞年圳主鄭裕記願貼早季租穀一十石正,當年款年清,不敢拖缺,裕記應填補足數,不敢異言。但洪水難測,倘異日圳路再被洪水沖壞,裕記欲再行修築圳道,可向業主黃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別地,免由黃氏界內過水,其應納租穀當作罷論。今欲有憑,同立給地納租穀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新築圳路約長八丈,闊四尺,遞年圳主鄭裕記應貼早季租穀一十石正;如有滯納,圳道任從黃氏填塞,批炤。

光緒二十七年萬曆辛丑七月日。

代筆人傅子顯

公親戴珠光、謝林福

同立給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

業主郭黃氏

·第五借地納租合約字

同立借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業主郭黃氏等,緣裕記前有向業主郭黃氏承給頂員山仔上節第一百號界墘圳地,開築圳路一條,其長闊以及租額俱載明前約字內各執為炤。茲因下節圳路復被沖崩,乏水灌蔭,裕記是以托原公親戴珠光及鄭養齊等再向郭黃氏商議借地之事,欲將郭黃氏頂員山仔下節萬善祠後第一三五號田邊崁頂,量下二丈五尺之地下算起,抽出圳路一條,上至下共五尺五寸,左至右闊共二尺五寸,出入水自首至尾長十六丈,借與圳主鄭裕記穿壟鑿圳,引水灌田。每年鄭裕記願甘貼納圳底穀二十石,合前約貼納之一十石,計共應貼納圳底穀三十石。遞年六月收成之日,該埤長當晒乾搧淨量足,付業主郭黃氏運回,不得以濕冇抵塞,亦不得以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從郭黃氏將圳路填塞,不敢異言。如裕記水租穀遞年炤納,郭黃氏亦不能翻異。又約定圳頂一三五號等諸田地仍系郭黃氏管業,除田下抽借與裕記開圳,上下五尺,闊二尺五寸,長十六丈外,其餘田及地不許裕記侵害,應就損害田地依時賠償。若是被洪水沖壞,裕記欲再行修築圳道,可向業主郭黃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別地,免由黃氏界內過水,其應納租穀當作罷論。此系二比甘願,今欲有憑,同立借地納租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即日業主郭黃氏將該業一三五號田下之地,抽出高五尺五寸,長十六丈,借與鄭裕記穿壟鑿圳。裕記遞年六月應納圳底小租穀,此約及前約二次合計租穀三十石正,批明,又炤。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舊曆辛丑十二月日。

代筆人張鶴舫

認納租穀埤長謝林福

公親戴珠光鄭養齊

業主郭黃氏

圳主鄭裕記

·第六借圳路字

立借圳路字人合發號、泉安號、珍記號、益勝號,因有置田業在柳樹灣莊,乏水灌溉,今託中向過林實壽等借出圳路一條,以為充灌溉,每年願貼圳路租四石。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佃付林實壽挑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實壽將圳路填塞,不敢異言。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借圳路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光緒十九年月日。

代筆人□□□

為中保認人□□□

立借圳路字人□□□

·第七契約書

同立契約書人林列堂、林汝言,茲因汝言新開田地一處,址在梀東堡舊社莊,土名犁頭爐,缺水通流,難以耕作。爰向烈堂撥求水路,使之流溉,得以播種。前以水尾田之業主眾口紛紛,告乏水源,既且得彼失此,有礙規法,是以未得應允。今經面議妥協,烈堂許以舊社莊土名半份田之厝前,允開其溝路,暫時可以播種,倘遇有曠旱之時,水尾田乏水之憂,斯時此溝路務須任從水尾田之業主截塞,而汝言不得阻擋異議。恐口無憑,同立契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行。

批明:此溝路應用,闊以二尺為限,應當貼溝路租穀道斗十二石,每年分為兩季付佃人收清,不得刁難,再炤,行。

光緒三十年三月日。

臺中廳貓羅堡阿罩務莊林烈堂

臺中廳藍興堡頂橋仔頭莊林汝言 

·第八杜典契字

立杜典契字人鐘福、鐘祿兄弟,先年承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港東莊禾坪頭山崙仔,東至溫姓田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溫姓田為界,北至馨德姪鬮分內田為界;下溫姓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隆恩陂水二釐灌溉,又帶隆恩大租穀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典,情願托中引就與東莊福德爺香祀內人林佛賜、賴昌興、陳歷生、黃天生、溫碧龍、揚其注、鐘彤麟等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三百三十二大元正。即日銀、契面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短少准折等情,亦無重複典當田業等情。其田系承父遺下之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擋。自典之後,交與祀香內人任從過耕管業。其田不拘典限,系銀到田還。此系兩比甘願,兩無逼劾,恐口無憑,立杜典田業字一紙,並帶印契一紙,又帶鬮分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價銀三百三十二大元足訖,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紙,原系與馨德鬮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隨即交出應用,不敢抗誤,批明。

又批明:馨德鬮分之田上橫頭,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實。

道光七年九月日。

為中人鐘新昆

知見親饒金生

在場姪馨萬、馨德、男馨昌

立杜典田契字人鐘康福、鐘康祿

 

·第九杜賣田契字

立杜賣田契字人羅良佐、良佑兄弟,先年承父遺下後壟田寮莊水田一處,經憲丈明田甲七分七釐七毫,帶陂水兩甲灌蔭。其田界,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鄒徐菜園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又帶茅屋一坐,及菜園、禾坪、竹木、池塘等項。今因別創,願將此業出賣,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不能承領,托中引送於聖母祀內羅佳期、羅蒼錦、羅桂生、羅大士、羅良軒、羅運發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大元正。即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債貨等情。保此業委系自己承父之業,並無包賣他人之業,亦無重張典當於人;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自賣之後,即交與祀內永遠耕種管業,日後良佐、良佑兄弟子姪人等不敢言贈言贖。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根株悉拔,寸土不留。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田契字一紙,又付上手印契一紙,合約一紙,共三紙,付炤,行。

即日批明:實收到銀六百大元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東片伯公祀內田灌蔭之水,要由此田通流,立批。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說合中兄良彬

說合中姪輝漢

在見戚林英文

在場姪仁章、鳳章

姪孫洪榮、求章、孔章、接興、彥章、群章、謹章

立杜賣田契字人羅良佐(羅良佑親筆)

 

·第一○杜賣田契字

立杜賣田契字人鍾毓龍兄弟,同因上年續買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壇莊頭北圳背;有水田一分,原帶田甲二分五釐正,東至劉灣漢田為界,西至楊宅嘗田為界,南至田崁為界,北至河為界,四址面踏分明。同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願承買,情願請中引就與李千五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五十四元正。其田委系兄弟自己物業,並無包買包賣,亦無重復典當等情,上首並無來歷不明;倘有來歷不明,以及租粟等項不清,不干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其田自賣之後,即交於買人永遠耕管為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有鍾毓龍兄弟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等弊。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田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田價銀五十四元正,所領是實。

又批明:所有上手老契內共有田甲四分五釐,今賣出田甲二分五釐與李千五耕管為業,其上手老契仍在毓龍兄弟收存執照,行。

批明:契內之田系炤水分灌蔭,由楊宅嘗田經過,立批。

嘉慶六年(辛酉歲)十二月日。

說合中人劉思伯

業主蘇陞觀、親京元

在場見弟毓禮、姪佛慶

親人張青候楊雲紀

依口秉筆火男鍾鳳安

立杜賣田契字人鍾毓龍

·第一一永遠杜絕賣契字

立永遠杜絕賣契字弟儺圖、阿四,同母鍾氏,前因上年承祖父分授口尾屋門首,系老東勢管下田計二坵,原帶田二分五釐一毫正,東與攀祿第田為界,西與尾崙莊水溝會田為界,南與攀祿田為界,北與文公會並龍祠會田為界,四至明踏分明。茲今乏銀應用,托中引就於家兄雙龍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價銀一百二十五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准債短折等情。自賣之後,任從雙龍兄耕管為業,日後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絕賣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賣契價銀一百二十五元正,所批是實。

又批明:其田原系老東勢敬聖亭邊頭埠水灌蔭,直帶圳路一條,由攀祿弟並文公會田經過,所批是實。

咸豐十一年二月日。

說合中見舅鍾福官

在場見兄攀麟、叔常衡、兄攀祿

代筆兄攀進

立杜絕賣契字弟儺圖阿四,同母鍾氏

·第一二分定各管合約字

同立分定各管合約字人劉阿傾、余阿標、陳阿武、劉楊氏等四人,合本承買姜海林分下屋宇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埔街中,東至錢家業毗連為界,西至巷路為界,南至楊家業毗連為界,北至海。自己抽出茅屋一間,其牆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內有瓦屋三間、茅屋一間、菜圍、餘地、水井等項,俱各在內。當日四人商議欠屋居住,分定各得一間,銀有加減,每間配定。此系公司歡約,在於南畔第一間瓦屋均定價銀十六元五角正,第二間瓦屋均定價銀十三元正,第三間瓦屋均定價銀十七元五角正,第四間茅屋均定價銀九元正;四共銀五十六元。遞年應納大租銀四角正,每間屋配大租銀一角。其菜園、餘地,即日立界分定,各自掌管。其水井公同應用,倘要修整,亦系四人共同修理。倘房屋毗連之處如有損壞,系毗連二人修整。以上各款,日後不得異言推諉等情。此系和氣合本承買,俱各歡意,並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分定各管合約四張,同式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在南畔第一間瓦屋,分定餘阿標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六元五角正,帶收承買契一紙存炤。

一、批明:第二間瓦屋,系分定陳阿武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三元正,帶收官給契一紙存炤。

一、批明:第三間瓦屋,系分定劉阿傾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七元五角正,帶收退還契一紙存炤。

一、批明:第四間茅屋,系分定劉楊氏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九元正,帶收對換契一紙存炤。

咸豐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鐘奕崑

立分定各管合約字人劉阿傾、陳阿武、余阿標、劉楊氏

·第一三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蕭光澤、蕭懷老等,有承祖遺業瓦店一間一廳一房,並後蓋一間,在寧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前至街路,後至自己庭水井一半為界,左至巷,右至黃宅公壁;四至明白為界。上至厝蓋,下及地基,門窗、戶扇、樓坊、浮沈、磚石齊全。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徐宅,三面言議契價佛銀九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屋即搬空,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年帶納地租一間。保此店屋系光澤、懷老等承祖遺業,與別房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光澤、懷老等自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日後不得言找言贖。一賣千休,倘買主或轉典轉賣他人,光澤、懷老等亦不敢阻擋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杜絕賣契字一紙,並繳前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內佛銀九十五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店後水井門路,言約與蕭宅公用,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店上手契帶連在自己厝契內,前因與侯宅互控繳官在案,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嘉慶六年七月日。

知見人坊長

知見人蕭林氏

立杜絕賣契人蕭光澤、蕭懷老

為中人陳守觀

代書人劉任高

·第一四撥典契字

立撥典契人陳明,承父在日,於光緒元年十一月間,用價六八銀三十元,手置買斷得施應昌倒壞厝地一所,址在上西坊小粟埕境地方,踏明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地租錢二百文。嗣於光緒元年十月間,經父手拆燬前破屋後空地,備辦杉木柱、桷桁、磚石、灰瓦工料等費,需銀一百七十元,起蓋坐東朝西中進三間,排正廳左右房,中天井大水井一口,左右披榭張隔四間。又後進起蓋二間,排廳房二間,簷前天井,左邊擺手門樓、匡門,透街圍築街牆,直透前進後。右邊空地一塊,前至頭進本住屋,後至本屋新築牆,左至門路本屋牆,右至胡家厝,上至桷桁、瓦,下至磉石地、基地,六至俱載明白,門窗、戶■〈木扇〉俱全。今因乏用,欲將後進新起蓋二間排厝屋、廳房、天井、門樓、空地全座,六至載前,撥典以應急需,先盡問親疏伯叔兄弟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撥典與陳啟成處為業,三面言議庫平六八重番銀一百五十元正。其銀即日收足;其屋即聽典主管業,或自己居住,或轉租轉售他人,悉從其便。面約典限不拘年限,聽憑原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如未取贖,仍聽管業。倘有奉官投稅,所費稅銀若干,明贖屋之日,甘願認還,不敢短少;唯遞年應納地租錢二百文,系業主自行完納。保此屋果系明父遺鬮分份下物業,與別房親疏伯叔兄弟姪無干,亦未曾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明自出頭承當,不涉典主之事。至現典屋價業已過浮,明心甘意足,面約自此之後,不敢別生枝節。至前進水井一口,明約通用,不得違阻;如有此情,聽憑認罰。此系兩相允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此撥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三面言議,憑中過付收到契面屋價庫平六八重番銀一百五十元正,又炤。

再:原買斷厝地契一紙,已於光緒二年間投稅,粘連司單;然此統契交涉中進正座,曾將該中進厝屋於是年十二月立字胎典與林處管業,得價銀八十元,現時乏項備贖,無從繳付。是以邀同現典主與中進之舊典主面會,指明將後進撥典與福州陳啟成處,踏明界址,各管各業,日後各無異說,今欲有憑,合併標炤。

光緒四年十月日。

知契母吳氏

立撥典契人陳明

中友張明

代筆郭玉輝

·第一五賣盡絕根契字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莊池,有承伯父明買過黃炮瓦厝一座,址在西定下坊王堤塘,坐東向西,內一廳四房兩廂、耳房二間、天井埕一所、水井一口,並南畔通巷一條,系池鬮分應份之業。其出入路徑悉由南畔店屋內出入,而水井一口帶與店內日用飲食。年納地租帶在前座完納。東至本家厝,西至黃家厝,南至店屋壁路,北至吳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欲將此厝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黃瑞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二十大元足。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厝上至厝蓋,下至浮沈、磚石,以及門窗、戶扇俱全,隨即炤界踏明,交付銀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池不敢異言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亦不敢滋事生端。保此厝果系承父明買之業,與別房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池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並連上手契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二十大元足,再炤。

同治十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陳氏

為中人潘錦姑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莊池

代書人戴四安

契尾

計開:一、業戶黃瑞記買得莊池瓦厝一座,坐落西定下坊,用價銀一百四十五兩二錢,納稅銀四兩三錢五分六釐。

布字七千三百六十四號。右給臺灣縣業戶黃瑞記准此。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日。

·第一六杜絕賣盡根屋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屋契字人臺南市街第二區檨仔林街蘇戶,有承父明買許姓鬮分應得瓦屋一座,坐落臺南市街第二區檨仔林街十七番戶,坐北向南,內一廳、一大房、一後埕,水井一口系與許姓公用。東至許家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陳家大壁。又同街第一十六番戶瓦屋一座,內一廳、一房,及西畔伸手二間,系戶父親在日買許姓後埕添建,亦戶鬮分應得物業,東至許家,西至路,南至前進,北至陳家。所有前後兩進,四至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將承父明買之屋,及添建之屋,一並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本街李葵嫂出頭承買,三面議定七三重銀二百四十圓。其銀即日同中見收過足訖;其前後兩進之瓦厝,上至屋蓋,下至地基,以及門窗、戶扇、浮沉、磚瓦、石杉一切踏明界址,點交銀主掌管,修理居住,或稅他人,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後日子孫不得言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兩進瓦屋果系戶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戶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賣盡屋契字一紙,並上手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七三重銀二百四十元,再炤,行。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日。

為中人吳雨水

知見人蘇碰皮

立賣杜絕盡根屋契字人蘇戶

代書人張瑾山

 

·第一七甘願賣絕盡根契字

立甘願賣絕盡根契字人長房許盧觀、許老在,次房許順光,長房孫應元,次房孫海老,今寓臺灣府臺灣縣凝南坊檨仔林街居住,有承祖父建置自己起蓋瓦店一座,內店面一間,連樸順亭,後面一小埕,水井一口與許家均半共用,年納官課厝餉一間半,即銀一中元。坐北朝南,址在凝南坊檨仔林街,東與許家干蓁壁為公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莊家大壁地基,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此店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託中爰引蘇府阿必叔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面銀六八足重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屋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浮沉、磚石,盡交銀主掌管修理,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後日許家子子孫孫不得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店屋果系是許盧等承祖父自己起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許盧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甘願賣絕盡根字一紙。此店屋在鬮書內其合同已經遺失,後日不用,送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足重契面銀六十大元完足,批明,再炤,行。

咸豐五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黃氏、鄭氏

次房孫許海老

長房孫許應元

立甘願賣絕盡根契字人長房許盧觀、許老在

次房許順光

為中人王在觀

代書人張明遠

·第一八給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忠義祠,茲有頭份街柵門外一帶地方,奉憲充歸忠義祠,為公所管理,為香祀費用。情因蘇阿丁乏店住,前來向得公地給出店地一所,坐西朝東,東至街路為界,西至謝恩古屋毗連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連為界,北至羅鴻盛店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言定蘇家即備出地基佛銀十二大元正,經忠義祠經理人張兆麟、徐亦軒、陳光海、張大安等收到,為買店修街路並築石礐工資一切費用,原非經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香油銀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兩季完納,繳公費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給之後,任憑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後永不得異言等情。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忠義祠經理人實收到蘇家地基銀十二元正,立批。

又批明:店後抽有小巷一條,直透至大圳唇,以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

秉筆人林金臺

立給地基字經理人徐亦軒、張兆麟、陳光海、張大安

·第一九杜絕賣盡根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大槺榔保朴仔腳街楊交生,有承祖父應份破瓦屋塗墼厝二間,連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坑仔底,東至本家地,西至魯家地,南至施家地,北至趙家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厝地及破瓦塗墼厝二間杜絕賣盡根,先問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楊獅觀出頭承買盡根,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破屋踏付銀主獅觀,任築起蓋居住,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人等亦不敢言貼找洗滋端。保此壞屋地基系交承祖父應份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交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令欲有憑,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一紙,並連上手典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契面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福生

知見人陳廷元

立杜絕賣盡根契人楊交生

代筆人吳德玉

一、批明:黃家厝後一門,路通楊知高、楊牛東畔地,言約准予黃家化時一家經過,楊知高、楊牛不得阻擋,日後翻蓋,立當留地准予經過,批明,再炤,行。

為證人林活源

·第二○賣盡根杜絕契字

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黃朝西、黃允進、黃瑞珍、黃瑞符、黃瑞溪、黃瑞昌、黃丙丁等,有同承先父支分八房額遺下祖上明買王君瑞等瓦店一座四進,址在伽籃廟境西畔,其店前八份房額,經抽前典出趙家。今西等因乏銀費用,欲向趙家贖回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仍將此瓦店前面一進,及亭仔腳一座,內一廳、一房、灶下一間、天井一庭,又配後進水井一口公用,上至青天厝蓋,及樓頂、樓闈、杉楹、木桷、磚瓦;下至地泉,及門窗、戶扇、浮沉、磚石;東至大街車路;西至第二落廳前滴水砛墘齊;南至王家店共壁;北至本家店共壁;上下四至明白為界,引就與布街境族親黃琮琪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重佛銀四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立即踏界對付銀主前去掌管經劃,或稅他人,或自己居住,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找,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是西等承先父支分八份額遺下祖上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拖欠賬項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西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紙一紙,及典趙家司單印紙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再者:其祖上承買王家有繳上手契,因道光七年經邑主王判斷,各分折遺失,以後露出,不得行用,又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佛銀四百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

為中人黃王氏、王君種

知見人黃李氏

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黃朝西、黃瑞溪、黃瑞珍、黃允進、黃瑞符黃瑞昌

黃丙丁

代書人董春牛

一、批:此店坐西向東,現時房拆作神位廳,契內未及登載。其店前門路,早定至辰時,夜定至戌時,借後進賣主出入通行,批明,又炤。

·第二一之一公約字

合立公約字人郭木、吳朝沈等,合為承買柯庶之妻杜氏地基一所,址在臺北府城門外,坐東向西。一座長一十九丈,闊一丈八尺,吳朝沈應管,前進及壁路地基十丈,年配納陳安記每年該租銀一元一角。餘伸後落地基九丈,闊一丈八尺,是郭木之額,年該納陳安記稅銀九角。其起蓋瓦厝,後進由前出入通行,不得阻止,指載明白,合立公約字一紙,付為存炤。而吳朝沈執收地基單,其郭木收執公約,兩家甘悅,各無異言,合立公約字一紙,付為存炤。

光緒十三年十月日。

代書人高有

合立公約字人郭木

·第二一之二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郭木,有自置地基一所,址在臺北府北門城外北門街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坐東向西。後進地基一所,長九丈,深一丈八尺,西至吳朝沈為界,東至埤崁為界,南至二十六番戶為界,北至二十四番戶為界,其丈聲俱載在分管公約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地基出賣,先向居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毛阿財出首承買,依時值價銀五十二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郭木親收足訖,隨將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後進地基踏明界址以及浮沈、磚石,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蓋,永為己業。木一賣千休,寸草土無留,日後子孫人等不敢翻異,亦不致言及找贖別生滋事。保此地基業系木親置之業,與居內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情弊為礙;如有情弊,木並花押之人合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一紙,又帶分管約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炤。

一、批明:地基,木與吳朝沈合置之業。其吳朝沈分管前進長十丈,執掌現銷地基單一紙;木分管後進,執掌公約字一紙。若有要用,務宜取出公看,不得刁難,批明,再炤。

一、批明:後進地基年配納地基主陳安和租銀九角正,再炤。

一、批明:後進出入路由前進通行,不得阻止,公約字內載明,合應再炤。

一、即日木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五十二大元正足,再炤。

一、批明:第十條賣字添「和」字一字,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一月日。

代筆人黃雨三

為中人陳鳥頭

在場並知見人胞弟郭灶

祖母陳氏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郭木

·第二二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德麟等,自咸豐八年,與兄弟德財鬮分應份得買過李家水田二段,又帶竹圍厝地一段,內帶茅、瓦屋間數不計,門窗、戶■〈木扇〉、牛椆、粟倉、稻埕、菜園、果木、雜物等項,址在擺接堡彰和莊廿八張。其竹園厝地一段,東至俞家為界,西至胞姪立石為界,南至胞田墘立石為界,北至賴家崙頂中為界。其南畔田一段,東至林本源田為界,西至陳家田為界;南至大溝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北畔田一段,東至林家竹圍為界;西至小圳為界,北至吳家為界。三段之業,四至界址俱各明白,配食大安糧陂水五份,大小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經憲丈一甲六分,年帶納叛租穀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三段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堂叔碩田兄弟出首承買,當時三面議定依時值價盡根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即日同中交足訖;其三段之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碩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系麟等與兄弟鬮分應份分管物業,及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等情;如有此情,系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以後,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找贖,亦不敢覬覦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承買李家厝地印契一紙,又上手厝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承買李家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田契內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足,再炤,行。

批明:子能界內稻埕,出私路一條,闊五尺,付碩田等來往經過,並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系子能不敢阻擋。此乃流奕私路,不准屈毀;如有毀壞者,依舊補足,批炤,行。

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約字樣,並無壘付,日後取出,不堪行用,當作廢紙,所批是實,炤,行。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宗兄萬生、弟德秀、堂弟德善

知見堂堂姪子便、胞姪子能

在場母親遊氏、長男子會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德麟自書

·第二三典契字

親立典契人麻豆街林來旺,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檳榔宅一所,坐落在麻豆街王宮後,與胞弟均分,各得一半。旺應份一半在西畔內,帶竹木、檳榔,又配瓦厝二間,伸手頭二間,磚井帶食一半,東至胞弟界,西至陳家、黃家宅,南至店滴水,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應份之宅,並瓦厝大小共四間,磚井一半,又檳榔、竹木一盡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麻豆街黃益興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並厝隨時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限至六年為滿,聽旺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旺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咸豐八年四月日。

為中人陳知

知見人林泉

親立典契人林來旺

一、批:東畔一半,帶路一條,在西畔透出車路,聽其出入,銀主不得阻擋,批明,再炤,行。

一、批:上手契券共三紙,其餘二紙系二房銓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炤,行。

一、批:咸豐十一年二月,借去契後銀三十大元,林來旺親立。

·第二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大竹里北門街呂漏漦、楊漏生,有承祖父明買過林家田園二段,內抽出厝地園一所,並竹欉、樹木在內,東至武洛堂為界,西至本宅厝後為界,南至周家園岸為界,北至周家園大松為界,四至明白。每年帶納陳維戶名餉銀炤攤,應完餉銀一錢一分正。今因乏銀起厝,將此厝地園並樹木、竹欉,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埤城內三角窗街丁標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銀七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地園並樹木、竹欉踏附銀主掌管,永為己業,聽銀主改易起蓋,其竹欉、樹木亦聽銀主砍伐栽種。漦、生厝地園賣與丁宅,其地基在後面,漦、生厝居在前面,漦、生厝內之路聽其丁宅之人早晚來往出入,漦、生等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保此厝地園並樹木、竹欉系是漦、生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漦、生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此系抽賣之業,上手契不得繳連。議將上手現契批明,內抽出厝地園一所,並竹欉、樹木,賣過丁標觀,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交過契面銀六八重七十五元正完訖,再炤。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庇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呂漏漦、楊漏生

知見妻王氏

代書人(漏生自筆)

·第二五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邱養、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莊西南勢,土名湖底,經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納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藍興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吳水租粟六石正。其田東至大溪,西至溝,南至大溪連球叔田,北至車路,四至界址分明為界。又帶田頭北勢竹圍一所,東南勢溪邊竹園一所;又帶正厝連瓦護厝一座,秧田、菜園、稻埕、魚池、竹圍,中間並帶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內。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厝等項物業盡價變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賴秋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田厝價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正。即日其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厝物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賴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田厝等項,養、富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貨,以及上手來歷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養、富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又帶鬮書印契,付執為炤。

即日憑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厝契內佛面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足訖,炤。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墳一穴,東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墳前、墳後兩邊四處田炤舊耕作,永不得經易。又祖墳倘若另遷別處,不得變賣他人,將地交付買主掌管,所批是實,再炤。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見人房姪鶴

房兄玉衡

堂兄明楊、母親陳氏、胞叔球、親兄光興、親兄光陰、賴好、族姪存、親兄光壽

親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右、邱養、邱富

·第二六山批園宇

同立山批園字人陳交官,與姪陳註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坵,坐落土名麻園晉江寮莊北車路西第四坵,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至自己園岸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園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鰲棲林美利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依時價花禮銀十二大員。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陳交官叔姪等隨即將此坵園踏明界址,付林美利開墳剪穴,不敢異言。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風水園字一紙,付林美利執存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契字內花禮銀十二大員完足,再炤,行。

再批明:其風水外餘園,原付陳交官耕種,以為炤顧風水之資,不許前後左右開墳剪穴,合應批明,再炤,行。

同治庚午年月日。

知見人祖母張氏

為中人鄭泰山

代筆人陳烏番

立山批園字人陳交、陳注

·第二七甘願約字

立甘願約字人許網發、許開基兄弟等,有同承祖父遺下熟園一所,址在楓仔林山前。因祖父經有許諾白鉗觀安葬祖墳一穴,未有定界,今因憑中調議,就墳堆以外再踏出界址石記,墓堆前石記橫九丈二尺為界,墓堆後石記橫八丈八尺為界,墓堆左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為界,墓堆右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四至界址隨即踏明,任銀主經營開築,發等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至墓前界址外,不得栽插樹木;倘有樹木,聽銀主砍伐。明約其界內除銀主開築外,熟園仍付發等耕種。至界內雜木有礙於墳者,發自應砍伐;如無礙於墳者,不得擅伐,致傷和好之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甘願約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約字內佛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年四月日。

代筆族姪振聲

為中人劉如光

在場知見功叔梅、光

立甘願約字人許網發、許開基

·第二八遜讓墳穴字

立遜讓墳穴人張細番,承先父遺有山林一處,址在大東坑暗坑仔莊。今有蔡緝光欲在崁面山林唇,即與詹際清茶園唇毗連之中,扞葬墳墓一穴,細番經已許允。即日緝光備出遜讓墳穴價銀六元正,交番收訖;番即明踏東至范家右沙為界,西至李家左沙為界,後與詹家茶園毗連為界,前至崁眉唇為界,四至分明,聽憑緝光前去扞葬祖骸。倘前向有樹木遮蔽,任憑緝光砍伐,番不得異言阻止等情。此系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遜讓墳穴字一紙,付執為炤。批明:即日番收到遜讓字內墳穴價銀六元足訖,批炤。

批明:年皇行內添一「十」字,批炤。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歲)十月日。

知見人詹際清

代筆人蘇有良

立遜讓墳穴字人張細番(指摹)

·第二九賣墓地字

立賣墓地字人興隆外里竹仔腳莊陳番等,有承父遺下私園一坵,在本莊後園頭,有一所墓地。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里埤仔頭莊韓壽山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著時價光龍銀十大元。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兩邊之地埋葬。口恐無憑,立賣墓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賣墓地光龍銀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九月日。

知見人妻李笑

立賣墓地字人陳番

為中人卓思泮

代書人吳青雲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吳一官,有明買過李景新瓦厝前後落三進,坐南向北,在外新街頭。其厝抽出後進一間、一廳、二房,並伙食間二間、帶灶一個,東至自己壁,西至蔡宅,南至李宅,北至深井埕,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後進並帶伙食間出典,先盡問叔姪兄弟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華英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價佛銀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隨交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異言生端。限至六年,聽厝主備銀足契面取贖。日後若要轉典他人,先盡問厝主不取贖,方可轉典他人。門路前後落一概通行。又議:日後厝屋以及門窗、戶扇等有損壞,約三年內修理,厝主有承坐;三年外修理,典主與厝主對半均分,合立批明。保此厝果系吳一官明買,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厝主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司單二紙,白契共四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炤,行。外面壁透牆園一小埕,就格界為止,又再批明。前落深井埕並水井公用,不得刁難,再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九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知見人吳瑞衡、相

立典契字人吳秋、四、孫吉

為中人宋魁嬸

代書人吳拱輝

·第三一轉典厝契字

立轉典厝契字人江萬福等,有自明轉典過張吉純等瓦店厝一座,應得中落進內一廳、二房,並伙食間一連、水井一口,帶前後埕,址在外新街,坐北向南,從城邊隘門算入第六間。今因乏銀費用,福願將此厝再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郭糞掃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銀六十大元,每元六八足重。礙此厝現已損壞,應行修理,面議願貼佛銀十大元,以為修理之費,合共典契面銀七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厝屋中落一進,隨即搬空,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抑或別稅,各從其便。此厝系在中落,其前門路聽其出入,不敢阻擋。其厝銀至五年為滿·聽福等備足典契面銀七十大元贖回原轉典契字;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生端滋事。此厝果系福自明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不明等情,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典契四紙,共五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公見收過典契面銀並修理之費計七十大元,再炤。

光緒元年九月日。

知見人陳氏吉

陳氏官

為中人金水姆

再轉典契字人江萬福

代書人張萬

·第三二典契字

親立典契字人大銃街曾清源,即曾繼光,有當官贖回伯父曾白兔瓦店一座,一店面、一埕、一杉樓、一灶阿、一花檯,並蓋草中進一廳、二房,又店口草庭一所,並帶後埕水井公用,以及門窗、戶扇俱全,址在本街,坐西拱東,東至街,西至滴水齊,南、北俱至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李藍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議定著時值價銀二百五十大員六八足。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交銀主掌管,居住開張,或別稅抵利。其店面議明典十年為滿,聽典主備銀贖回,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掌管,不敢異言。倘店有被風雨損壞,三年內修費典主自坐;三年外對半均分,贖日理還。其門路原帶後進出入,定二砲為准,銀主不得阻擋。保此店果系是光承贖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翻異,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親立典契字一紙,並繳曾白兔契三紙,陳吉偽印契並司單二紙,共六紙,付執存炤,行。

即日同中見交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員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欲修理店厝者,合與典主相議,親筆登記,契後批明,再炤,行。

立批明:契後字人曾清源,因中進前上蓋茅草,藍於光緒十八年十一月間備本修造,換為瓦蓋,三面議約贖契之時,源合貼六八銀二十大員,連前典價二百五十大員,合共還銀二百七十大員,方得贖回原契厝,合應批明,再炤,行。

光緒十六年四月日。

為中人張敷榮

知見弟曾向榮

親立典契字人曾清源,(即繼光)

代書(親筆)

 

·第三三契約字

立契約字臺南市第五區外宮後街一番戶吳磐石。楊賜有承其祖父遺下瓦厝,坐落保西宮街十六番戶,其北畔邊房一間,深一丈六尺,高長各九尺,並空地一段,長一丈八尺,深一丈六尺。願將此地稅與磐石改向建築,並議中庭以及後落井准為公用;倘若轉稅他人,致使混雜,則不得水井公用。二比言議每月永遠地稅銀二元,逐月清楚,不得短欠。自建之後,其厝永為吳家掌管,或要轉稅他人,或是如何改築,永任其意,賜不得異言。但是從來倘若將此厝轉歸他人掌管,亦必對賜言明,並且批明契中,每月永遠稅銀七百三十二元。從來此厝不論好歹,每月永遠稅銀二元,不得增減。此厝果系楊賜應得份額,無來歷不明以及與人交加;如有此情,賜自當出頭承擋,不干吳家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契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同立契約人吳磐石

·第三四之一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人郡內第一區龍泉井街七番戶蘇琤穀、蘇楫、蘇桐、蘇考善、蘇石頭等,有承先祖父買過林杜等店屋曠地,更改起蓋。今所起蓋之厝經已拆壞,只留地基及牆圍,俱各毗連,址在龍泉井街,東至牆外石界,西至黃家界,並帶公巷通行,南至井取橫,又帶公巷二比通行,北至醫館;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宗宅地及牆圍、樹木,內帶水井一口,又前帶公井二口,一盡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臺南基督教會理事人長老吳道源、執事吳知甫等出首代買,同中面議定時價龍銀五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契券隨即逐一檢齊,交與銀主前去掌管。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宗地宅、樹木等果系蘇琤穀等承先人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契券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琤穀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紅白契十紙,計十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銀五百大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為中人藍添福

知見人蘇謝氏、蘇孝善、蘇楫、蘇桐

立賣杜絕盡根宅地人蘇琤穀、蘇石頭

代筆人盧添筆

·第三四之二典厝地契字

立典厝地契字人臺南基督教理事人吳道源、吳知甫,有代本教會買過蘇琤穀等曠地一所,址在第一區龍泉井街七番戶,東西四至載在上手稅契內。今因英國醫士馬雅各承本國會友贈銀,在臺南城內欲添設醫館病室,乏地應用,是以同堂議定契價銀五百圓。其銀交訖,遂即踏明界址,立契交付醫士馬雅各出頭代為前去掌管起蓋。限九十九年為滿,屆期倘典主要贖回,若有添設病室以及樓房等物,再行商議,約定時價。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印白契十一紙,計共十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收過典價銀五百圓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保證人顏振聲

立典厝地契字人吳道源、吳知甫

代書人吳炳清

·第三四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蘇老賽,有承父應份居住空地一小所,址在本大厝第四、五進交界西畔牆外,東至本家公牆,西至陳家巷路原有舊牆頭為界,南至黃宅牆腳,北至糖間滴水西角巷路一條,直透祝三多後巷。因乏銀完課,願將此空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杜賣與本境黃可遠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十二大元,並議帶本大厝後水井一分,聽銀主於東畔牆打門挑水灌溉花木,二比甘願,不得異言。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空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空地果系賽承父應份居住之業,與別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賽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一十二大元足完足,再炤。

光緒十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族長蘇獻瑛

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蘇老賽

為中人並代書蘇松齡

·第三五兩願合約字

同立兩願合約字葉合成、陳漢記、黃景周、陳景安等,緣葉合成與陳景安比鄰,二比爭控前後厝壁及通巷水井,案蒙邑主自批,著合成備銀一百元貼景安修理牆壁,景安勢難遵批,以致案懸未結。周等與兩邊俱屬親朋,不忍坐視終凶,爰是出為調處,勸令合成備出銀三百元,貼與景安修理自己厝屋,議將景安前後私壁作陳、葉兩家公壁,惟水井乙口永歸葉家掌汲,而陳家不得憑契爭份。倘嗣後公壁圮壞,要行修葺,理應兩家平出需費公修。從此二比甘願,聽處悅服,和好如初,日後不得藉端翻異。口恐無憑,理合邀集陳、葉兩家同堂具立合同約字一樣二紙,二比各執一紙存炤。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公親黃景周、陳漢記

同立兩願合約字事主葉合成、陳景安

代書郭德如

·第三六撥租付掌字

立撥租付掌字人王慶壽,有鬮分應管用王美記公號明買陳鳥、陳斯、陳升等田產一所,址在芝蘭二堡北投二份三莊,現耕佃人系是洪毿,每年租穀作早晚兩季完納。今因三女留仔及笄將嫁,與李聯捷之令弟聯璧,亦既定聘禮成,於歸日近矣!爰念女兒自幼守閨,便曉然於順親之道,十餘年之孝行純如也,前願將此份田產歷年撥出全份租穀八十石,分作兩季對佃收完,付三女留存,私為花果優養之資。即就明年早季收起,以接晚季再收,年年無異。此亦推恩顧復之情也。倘若百年偕老後,該田租額仍歸王慶壽子孫均分收掌。今欲有憑,即立撥租付掌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該田契券原存在王慶壽收執,聲明,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筆人陳水興

立撥租付掌字人王慶壽

·第三七書田序

從來人才之蔚起,貴於有所培,尤貴於有所資。書田者,養育人才之資也。故書田一立,則榮其身者並有以裕其家。無論或精詩書,或長弓馬,苟得一售其技,是謂請纓有路,雖不必務農馳商,悉獲優游自若,免致內顧之憂。相磨相勸,志不墮乎青雲;毋怠毋荒,名克膺於蕊榜,將未奪標者有所激厲焉!以鼓其氣,即已奪標者有所欣幸焉!以快其心,蓋有所資也,而培亦在其中矣!詎必沾沾範圍曲成,始見英賢鵲起,仕版蟬聯也哉!則誘掖後輩,以廣登進之階者,宜莫如書田也。

大清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立。

宗姪孫文珍拜題。

一、議:或新入泮,或新中甲第,不論文武,將無分新舊,就多少名額均分。若中舉人,全年加書租二十石;如再中鼎甲,一級各加二十石;其餘亦就名額多少均分。

書田:買過施光會、施光喜田四甲二分,址在犁頭厝洋。買過石丕顯田四分五釐,址同上。買過賴中行莊支龍田一甲八分九釐五絲,址在犁頭厝。

·第三節贌權·

第一款 贌佃

第二款 贌地基

·第一款贌佃

第一之一 招耕字

第一之二 贌耕字

第二 招贌耕約字

第三 招贌耕約字

第四 招贌耕合約字

第五 招贌約字

第六 贌耕字

第七 贌耕字

第八 贌耕字

第九 贌耕字

第十 贌耕證書

第一一 招耕字

第一二 贌耕字

第一三 贌耕字

第一四 認耕字

第一五 認佃耕字

第一六 認佃耕字

第一七 認佃耕字

第一八 認佃耕字

第一九 認佃字

第二○ 贌園字

第二一 贌耕字

第二二 贌耕字

第二三 招耕字

第二四 招耕字

第二五 贌耕收磧地銀字

第二六 招佃耕字

第二七 招耕字

第二八 約字人

第二九

第三○ 報明書

第三一 招贌栽種茶欉字

第三二 贌耕合約字

第三三 贌耕合約字

第三四 約字

第三五 退耕佃歸管字

第三六 贌耕園約字

第三七 贌園字

第三八 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

第三九 諭示

第四○ 合約字 

第四一 永遠契約書

第四二 諭單

第四三 諭示

第四四 諭示

第四五 佃單

第四六 佃炤

第四七 佃炤

第四八 佃批執照

第四九 佃批字

第五○之一 賃耕字

第五○之二 約字人

第五一 贌永耕字

第五二 招永耕字

第五三 承耕字

第五四 佃批字

第五五之一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五之二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六 轉墾永耕字

第五七 杜退永耕田字

第一之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吳希章,有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前,四至界址俱載明在大契內,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田耕作,適有漁寮莊佃人彭善托保認人鄭火向章議贌,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穀二十二石,並繳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章親收。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乾業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穀,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曬乾扇淨,一齊付業主僱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別贌,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彭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正,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炤。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

保認耕人□□□

文招耕字人吳希章

第一之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彭善,今因乏田耕種,托保認耕人鄭火向業主吳希章贌出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東西四至俱載契內,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早穀二十二石,並繳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干業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穀,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風扇淨,付業主僱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別贌,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炤。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

保認耕人□□□

立贌耕字人彭善

第二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銀主李三合記、佃人吳振坤等,緣合有起耕水田一所,址在員山堡鎮平莊。其田東西四至界址及甲數分聲,悉載在丈單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力耕作,有佃人坤自備牛工、種子、農具,托認耕人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交合親收足訖。明約今年納小租穀一百三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清楚,務必在埕經風煽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就磧地銀扣抵;縱有不足,就認耕人討賠足數。該課租系業主自完,至於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炤上下田鄰比例。其田限贌三年,自戊戌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日,務於八月半前先送定銀為憑,餘俟冬至日兩相交清。此系二比喜悅,口恐無憑,合立招贌耕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認耕人交合親收過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此田年小租穀一百三十石,內除早季應納利息穀七十八石,餘概歸於業主收回,以為完納課租及莊中科派甲數抽捐諸費,又炤。

光緒戊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成昌

認耕人林德梓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銀主李三合記、佃人吳振坤

第三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業主李及西、佃人張■〈忄興〉蕉等,緣西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茅埔莊三十九結尾,配食圳水通流灌足,並田寮茅屋四間、水車一張、竹圍稻埕一應在內。茲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向佃人張■〈忄興〉蕉自備牛工、種子前來承耕。即日當場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同中交西親收足訖,隨即將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張■〈忄興〉蕉前去耕作。議明該田全年小租穀一百二十石,於早季西收成之日,交納清楚,務要經風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拖延升合;如有少欠,願將磧地銀扣抵足數;如有不敷,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不敢異言。遞年番租、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至於莊中科派諸費,以及風水不順,炤依田鄰上下比例而行。其田限贌十年,自光緒辛卯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期,八月中日先送定頭銀為准,其餘銀俟冬至日交清佃人收回;而佃人應將水田並田寮等件交還業主別贌,各不得刁難滋生枝節。此系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耕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炤。

即日同中保交西親收過招贌耕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一、批明:作大小堡系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干,批炤。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藍世昌

保認耕人遊朝南

同立招贌耕約字業主李及西佃人張■〈忄興〉蕉

第四招贌耕合約字

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人清邑聖母祀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熖等,緣聖母祀有水田一段,址在東勢順安莊,其甲數分聲四至界址在單契內明白,原配圳水灌足。乏佃耕作,憑中招得佃人吳火熖自備工本前來耕作,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即交首事人等收訖。每全年佃人應納小租穀五十六石正,分為早七晚三交納,早季應納小租穀三十九石二斗正,晚季應納小租穀十六石八斗正,務宜收成之時,在埕晒乾經風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者,願將磧地銀控抵補足;倘有不敷,就認耕之人賠補足數,不得異言。其田限贌三年為屆,自辛丑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滿之日,任從首事人等別贌新佃,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中首事人等親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倘有莊中科派,以及年冬豐歉,俱炤田鄰比例而行,批炤。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旭初

為中並保認人朱成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業主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熖

第五招贌約字

合立招贌約字人聖祖祠主事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楨、佃人陳日發等,緣聖祖有香祀山場一處,址在來龍社,並帶大埤一口、茇仔林一所、茅仔埔一所,四至界址俱載墾單內明白。今因乏力種作,招得佃人陳日發等出首承贌,備出定銀二元,同堂交主事川等親收足訖。當日面議全年應納山租銀一十八元正,約定於八月間陸續交付川等諸首事收存,至二月二十八日交納足數,以便轉交值爐,收為恭祝聖誕之需,不得少缺分文;如有短缺情事,就認耕人賠補足數。其山場限贌十二年,自光緒乙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丙申三月二十三日止。限滿之日,應於冬至前,主事等備出定銀二元,交付佃人;佃人亦將山場交還主事等,以便別贌,各不得異口。佃人亦不得將該山場所產之樹木任意斧削,亦不得將埤底魚苗數罟盡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招贌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川主事等親收過招贌約字內定銀二元足訖,再炤。

一、批明:字內全年租銀十八元正,因山場再欲種茶,別加租四元,計共二十二元正足訖是實,又炤。

一、批明:若要升租銀,俟年限滿之日始能再議,立約字不得生端是實,又炤。

光緒十一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振聲

認耕人陳德性、陳國香

陳常昭、陳鳳祥、陳達源、陳占梅、陳明珠

同立招贌約字人聖祖祠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楨、陳宗文、陳深潦

陳應瑞、陳壽山、陳保全

佃人陳日發

第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許紅生,有自備牛工、種子、農器等件,今因乏田耕作,托保認耕人向與林德性手內出贌水田一段,址在東勢加禮標莊,四至界址載在丈單買契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作圍、菜園、荒埔一應在內。托保認耕人招得佃人許紅生前來承耕,當日三面議定大租系業主自理,該佃人年納小租粟九十七石正。又議備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保認人交付性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前去耕作。其全年小租粟分為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早季該納小租粟六十七石九斗正,晚季該納小租粟二十九石一斗正,務要在埕晒乾,經風扇淨,不敢以濕冇抵塞。其水租佃人完清取單,交付業主收存,以及莊中科派諸費炤上下田鄰比例而行。其逐年小租不敢小欠升合;如有小欠,願將磧地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任從業主起耕別贌,日後不敢異言。其田限贌九年,自光緒癸未年冬至起,至光緒壬辰年止。限滿屆期,佃人即將水田、竹圍等項交付業主收回;而業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員,交付佃人。互相交還,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保認耕人,生親交過贌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九年(癸未)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春芳

保認耕人林光定

立贌耕字人許紅生

第七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許定賜,有自備牛工、種子,乏田耕作,托中向林戴順出贌水田一大段,時三面議定,全年該贌小租穀一百六十石正,又帶竹圍一所、茅屋三間。其小租穀分作早七晚三,早季該納契穀一百十二石正,晚季該納租穀四十八石正。即日同中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交付業主親收足訖,將水田踏明界址,指交佃人前去耕作。其租穀務要在埕晒乾,經風扇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是小欠升合者,任從業主將磧地銀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倘風雨不順,莊中科派,田鄰比例而行。其大租業主理清,水租佃人完納。其田限贌六年,自光緒辛卯冬至起,至丁酉年冬至止。限滿之日,佃人將田交還業主,業主將無利磧地銀送還佃人,各不得刁難。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賜親交過業主贌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芳春

保認耕人許醜

立贌耕字人許定賜

第八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游德旺,有自備工本、農物、器具,今因乏田耕作,爰托保認耕人問向業主楊蘭記贌出頭圍堡金面出莊水田一段,四至界址明白,原配自山泉水通流灌足。當日同保認耕人明約,旺應備出無利磧地洋銀伍大員正。其銀交業主蘭記親收足訖;業主隨將田踏明四至界址,交旺佃人前去耕種。全年該納小租穀二十石正,分為兩季早七晚三交納清楚,早季應納小租穀十四石,晚季應納小租穀六石。不論年冬豐歉,務要在埕晒乾,經風扇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願將磧地銀扣抵穀銀;倘若扣抵不敷,就將保認人賠補足數,不敢異言。其田限贌三年,自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屆滿應將田起清交還業主掌管,另贌別佃;旺若無拖欠租穀,業主應將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此系業佃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保認耕人旺交過贌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五大員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天運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勤光

保認耕人楊源榮

立贌耕字人遊德旺

第九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朱爐中,今因乏田耕作,自備牛只、春糧種子、工本、農器,托中保向楊蘭記贌出水田二段,計四甲五分零,址在下四圍堡車路頭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單契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並帶新水車一張,長七尺,價銀九員在內。即日三面議定,備出無利磧地洋銀二十大員正。全年應納小租粟五十石正,務宜早季完清,在埕曬乾,經風扇淨,付業主收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缺升合;如有小缺者,願將磧地銀控抵;不敷者,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不敢異言。倘若莊中科派,及風水不順,炤田鄰比例而行。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其田限贌三年,自光緒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屆期之日,即將水田、新水車交付業主別贌別佃;若無拖缺租銀,收回磧地別用,兩相交還,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保中交過贌耕字內無利磧地洋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炤。

光緒己亥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覲光

保認贌耕人朱應賓

立贌耕字朱爐中

第十贌耕證書

今有佃人□□,向業主□□贌過□□縣□□堡□□莊水田一份,自備磧地、種籽、耕牛、農器前去耕種,遞年應納租穀一切章程列明於後:

第一條:佃人備出磧地銀□□圓,付業主收存,不算利息;退耕之後,一切清楚,方得領回。

第二條:佃人每年應納業主小租穀□百□十石□斗□升□分,作早□晚□交納清楚。其租穀須當經風扇淨,不得混用濕冇抵額。無論天災水火,豐歉年歲,概當如期納足。

第三條:該田所帶大租、水租,概系佃人帶納清楚,逐年須將完單送交業主收存。

第四條:遞年應納政府地租,業主自理;其家屋稅、莊中科派,及衛生保甲諸費,佃人自理。

第五條:該田不拘年限,業主均可隨時起耕另贌他人,佃人不得違拗。

第六條:如業主要起耕別贌他人,或佃人自要退耕,均當於中秋前先行通知,送定為准。至冬節前十日,佃人自應遷移他處,將該田原帶物件點交新佃,晚冬稻草應先付新佃收貯。

第七條:該田所帶田寮、竹圍、樹木、果子,佃人均不得擅自毀傷。道路、水溝、屋宇、牛稠、井廁倘有損壞,佃人自應隨時修補,不得坐視破壞。如要起蓋房屋,非經通知業主派人查明,領給蓋屋證書,日後不得向業主支領厝價,亦不得擅將應納租穀扣抵。

第八條:凡田界所關,佃人均不得擅自移徒及栽種竹木作為墓地。住宅之內,亦不得借居匪類,及修藏違禁物件。

第九條:佃人如有短欠租穀及違背章程,自應將田付業主起耕。所欠租額,應炤依時結價,將磧地銀付業主扣抵;倘有不敷,應將牛只、家器,聽業主變賣抵還;再有短欠,由認耕之人賠還足數。

第十條:認耕之人系代佃人負擔其責任;如佃人有短欠租穀,違背章程之事,認耕人應代其償還足數,履行契約。此系二比甘願,日後不得異言。

右約十條,佃人應炤確守,不得違背。為此付業主收執,為炤。

光緒年月日(舊曆年月日)。

□□縣□□堡□□莊番戶□□□

佃人□□□

□□縣□□堡□□莊番戶□□□

認耕人□□□

第一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後壟莊土名後壟杜明華、杜子靜,同杜純青、杜達臣,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苗粟一堡後壟莊,土名田心仔,經政府丈明地番一一七番,田二分三釐五毫五絲;一二○番,田一甲六分三釐六毛;一一九番,畑一分五釐二毫正。今因乏佃耕作,就將前記甲數抽出一半,托中引就招得後壟莊,土名田心仔林牙觀出首承耕,時牙手內備出無利磧地龍銀一百大員正。即日同中親交業主收入足訖;隨將此半段水田及埔園,踏明界址,交付牙自備種子、牛犁等件,前去耕作。時三面言定此半段水田,逐年配納小租穀五十四石正,候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風煽淨,付業主僱工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拖欠升合,須要年款年清,不敢異言;若租穀無清楚,聽業主將磧地銀控抵足數;如有不敷,向擔耕人支取足數,起耕另贌,不敢異言。其田五年為限,自乙巳年十月起,至庚戌年十月止。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還磧地銀,起耕別贌他佃,亦不敢藉端滋事;使無磧地銀清還,依舊付佃人牙耕作,業主不得推諉。此系二比喜悅,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代筆人朱查某

擔耕保認人李坵

批明:字內有寫「遇大凶之年,炤附近水田比較」之句抹消,皆不准憑,須換作「豐凶之年,兩不加減,逐年要五十四石小租完納,不得少欠」,炤。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招耕字人杜子靜杜明華、杜純青、杜達臣

五穀豐登

 

第一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線東堡頂山腳莊八十三番地吳江,有向楊吉臣贌過紅仁塗崁後山邊坑仔墘新開水田,大小計共七坵。然事在經始,租額未知,爰今江先試耕種,本年租穀許江自收,免納業主。若至來年光緒三十三年,該田租額則由業主按田起租徵收。此時江若不願炤業主所定租額完納,其田則仍為江佃作;若江不願炤業主所定租額完納,自宜退耕,聽業主別招佃作。此系兩相議願,日後不得異言,合立贌耕字一紙存炤。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日。

立贌耕字人吳江

第一三贌耕字

立贌耕字新廍社劉東海,今向吳德昌官備出鳳邑嘉祥里新廍社後園一甲七分,分作三段,計四坵;又社東南角大石頭腳園三分,計一坵,自備工本前去耕種,俟冬成備好糖一千七百斤,明過糖廍交納吳德昌官小租,不敢小缺。其裝糖籠籜,及運列草仔寮,即船頭寮所有用費,俱業、佃對開。另東海應代完方誇老官大租糖四廍,實重五百八十觔,取給收單交吳德昌官存炤。約至道光八年正月,耕限一年完滿,將園送還吳德昌官任招別佃,不敢異言。今欲有憑,合立贌耕字一紙,送執為炤。

道光七年二月日。

保認人陳贊司

立贌耕字劉東海

第一四認耕字

立認耕佃人胡道,因乏園耕作,托中引就向陳頭家認贌埤仔尾廍牛份園一隻,大小共二埒,坐落土名在崩山腳。道認贌竭力耕作,歷年不論凶豐,約至冬成,願完納業主林郭氏大租糖一十二漏,每漏一百四十五觔實重;又配納陳頭家園租糖一十六擔,每擔一百觔實重,就本廍青糖糧為准。議約頭遍鬮交納全完明白,不敢少缺觔兩;如是少缺,願聽頭家起耕換佃,別贌他人,不敢刁難抗拒。今欲有憑,立認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嘉慶十二年四月日。

為中人羅援

立認耕字人胡道

代書人陳廷舉

第一五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臺南廳安定里東區胡厝寮莊胡水泉,於光緒二十七年,有開耕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溪尾莊東北畔。面議約定三年內收成五穀,業主無分;至三年外收成五穀,議定約必請業主對半均分。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立認佃耕字人胡水泉

第一六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六分寮莊楊犁,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二丘,坐落土名在六分寮北畔朱釐同五分尾,言約定每年耕種之五穀,必請求全安列園均分。今欲有憑,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立認佃字耕人楊犁

認人楊忙

第一七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臺南廳善化里西堡六分寮莊楊■〈氵床〉,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一甲六分,坐落土名在六分寮莊北畔。兩方議約定耕種之五穀,所收成應請業主胡全安對半均分,不敢違約。立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

立佃耕字人楊■〈氵床〉

保甲局代筆人莊糞

第一八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臺南廳安定里東區胡厝寮莊胡瑞珍外十五人,於光緒二十八年一月,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在東勢宅莊北畔。面議每年有耕種五穀,宜請業主對半均分,不敢有違。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九年二月日。

立認佃耕字人胡瑞珍

第一九認佃字

立認佃字嘉屬王甲莊鄭陶,緣陶乏業耕作,託保向墾業主黃學源,即本淵老爺,認充佃丁,給出臺轄武定里附近鹿耳門內一帶新浮埔地前來搭寮居住。擇其淡地耕墾成園,約定開荒之始三年內,佃人收成五穀,業主全無分抽;至四、五、六年,始行四六抽分;惟自第七年起,以後永遠對半均分。佃人自備牛犁、種子、肥糞,不論年豐歲歉,所有早晚五穀雜子成熟,實數報明,運到業主租館交收,不敢絲毫貪匿抗缺;如有貪匿抗缺,願聽業主稟逐究治。但陶既為佃丁,自當安分守法,勤勞力耕,謹遵業主教誨,與佃朋相友相助,以期安居樂業;倘敢愚頑逆教,怠惰廢業以及恃強凌弱,為非滋事等情,一經察出,悉聽業主隨時起耕,逐出界外,另招別佃承接頂耕,陶亦不得藉有工資寮屋為詞,恃強刁抗,致於稟究。倘陶情願自去別圖,當將原耕產業一並辭還業主,領回佃字,不得私相授受,擅引別人頂耕,冀圖得利,反招咎戾。今陶自來此埔認佃,凡事多承看顧,恩義周至,情逾顧復,正宜實心竭力,稍圖報德,世世子孫無忘斯語,合此送執為炤。

批明:此業將來業主倘以分收費事,轉將按年贌定稅銀理應如數交納;但恐海漲地鹽,溪崩沙壓,有種鮮收,到時業主又當以贌定變作均分,庶佃人無致吃虧,經承業主當天喜諾,世代永遠遵行。又此埔截至道光十二年五月止,若要新開園地,務就業主分股踏界之日為始,只准三年開荒,不許仍前又有三年四六之例,合此再炤。

道光九年二月日。

保認人著姆

立認佃字人鄭陶

代書人黃淺元

第二○贌園字

許立贌園字人臺南廳善化里西堡溪尾莊第一番戶業主胡全安,有園一坵,坐落土名東勢宅莊北畔,受種子約七甲,贌過麻豆堡溪底寮仔莊胡木外十人耕作,議約定每年蕃薯簽六千斤,交付業主胡全安收入。限至六年為滿,再議約。立贌園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三十年月日。

立贌園字人胡全安

第二一贌耕字

立贌耕字東螺東堡大坵園莊蕭起鶚,有承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梅州莊東勢洋。自己並無雇工可以耕作,今將此田贌與東螺堡梅州莊佃人葉己然出首備出牛工、種子承耕,言約全年小租粟三十石,自道光十八年早冬起,至道光二十一年晚冬止,二比甘願。時葉己然備出壓地銀三十元,每元銀全年利息二斗,除利粟以外,其租粟付田主收租納課。若期限已滿,銀還佃人,田還業主,兩不得刁難。其佃人若欲再耕,再立約為憑。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書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親收過壓地銀三十元完足,再炤。

道光十八年□月日。

親立耕字人蕭起鶚

第二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東螺東堡五百步莊陳丙琴,有自己建置園一所,址在本莊蕭家南勢,東、南俱至自己園,西、北俱至蕭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要銀別置,願將此田出贌,托中向與本莊蕭嬰出首承贌耕作,明約全年園租粟三石,時嬰備出壓地銀十二元,願貼每員銀全年利粟一斗五升,計共一石八斗,扣抵利粟,倘剩粟一石二斗,分作早晚二季完納。其銀即日琴收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耕作,明約不拘年限,任其耕作納租………。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親收過贌耕字內佛銀一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炤。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為中代筆人陳行仁

立贌耕字人陳丙琴

第二三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先年承父遺下創置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弔神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招得陳穆榮耕作栽種,配出無利磧地銀一元正,又配出有利磧地銀六元正,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共利銀一元六角正。其埔業自丁亥冬起,至壬子年冬止,計共二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興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允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每年埔租銀一元六角正。

再批明:借來佛銀六元正,每年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即將埔租銀抵扣。限滿之日,無利磧地銀免還。

再批明:又來佛銀一元,合共去佛銀七元正,有利即將埔租抵塞。

又批明:帶有大租不干佃人之事,系業主完納。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

在場黃阿庚

代筆林教化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

第二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有承祖父遺下吉葬母親一穴墳埕開創水田,不拘坵數,址在大墩東勢莊西南邊,四至界址俱至林梅田為界。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托中出贌佃人何石福官承耕,三面言定佃人備出磧地銀五大元,又銅錢二千文,交付田主收入應用,其田隨即付與佃人耕作。其田無租,其銀無利。贌耕三年:丁未年春起,至己酉年冬止。限滿之日,銀還田還;若無銀清還,其田任從再耕,不拘年限。此田珍母親墳界,與別房人等無干;若有阻擋滋事,珍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收過磧地銀五大元,又銅錢二千文,批明再炤,行。

批明:此十二月二十八日,慶收過何石福佛銀二大元,限滿任慶備銀清還石福收回,將田起耕,批炤。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為中人蕭振宗

知見人胞弟蕭全慶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

第二五贌耕收磧地銀字

立贌耕收磧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偕姪全福、英華、贊賢、五房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甲一分,址在捒東上堡七張犁莊後北勢,東至大溝界,西至林大人田小溝界,南至林大人田,北至林寨田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配大甲溪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納業主王大租並車工穀道斗一十二石正,年贌小租道斗五十二石正。今因乏人耕作,中招得合吉號、林仕檑等出首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言定磧地銀一百七十六大元六角。其銀、字即日同中兩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限贌九年半:自己巳年六月起,至戊寅年十月冬收成止。限滿之日,養、五房等備齊原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元六角,交還佃人;而佃人即將田交還養、五房等自耕。如至期無銀清還,願將此田仍付銀主耕作,以抵銀利息,後不拘年限,銀到田還,各不得刁難。此乃二比甘願,田無租稅,銀無利息,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收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字內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元六角正足訖,再炤。

同治八年己巳六月日。

依口代筆方際春

為中人林松茂、江水、涂荖、江秀明

場見人廖山

同立贌耕收磧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

偕姪全福、英華、贊賢

 

第二六招佃耕字

立招佃耕字辛仔罕社番豆萊星仔星,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社界,東西南北四至各與番田為界,年納剩稻穀四石。因從前日食難度,有借欠他人賬項,將田付佃耕作扣抵利息,究難清款。奈何告貸無門,故將此田再招別佃重贌,加借銀元贖田完賬,望剩多少銀元,以作糧食之資。先盡問番人等不欲承受,外願托本社土目番耆同招贌佃黃春榮出首承贌,即日三面議定磧地銀要多,田租願少。明備足重磧地銀七大元交收足訖,隨同踏明田界,交付新佃前去管耕,每年應納租三斗,年清年款,不得少欠。此田不拘年限,番若有力備足磧地銀願贖此田,務要先日通知,屆冬至前將墾送還原佃,外他贌佃;如銀元未足,不敢言及贖田之事;時逢春夏,亦不敢任意迫贖,致防農物。此係人番仁義外關,中心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招佃耕指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親收招佃耕字內磧地墾銀七大元完足。

咸豐元年元月日。

代筆□□□

番耆□□□

知見通事□□□

立招佃耕字□□□

第二七招耕字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釐目義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所,坐落土名在面前厝莊前,東至烏肉斗園為界,西至木仔巴連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漢人楊膝彰官前來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出得磧地佛面銀一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歷年至六月冬收成之日,配納大租粟一斗正,給出完單為憑,付執為炤。其園限耕自咸豐四年春起,限耕七年為滿,聽義備齊磧地銀向銀主贖回,取出招耕字;如是無銀可還,依舊炤納大租粟一斗正,再掌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保此園係目義承祖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目義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招耕字內佛面銀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咸豐四年十月終起。

為中人蔡阿和官

代筆人自己瓦里目義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釐目義

第二八約字人

同立約字人謝景我、林通,今雙方協議,將景我所有外新豐里土名馬椆新莊田園一所,帶埤一口及公館糖廍;又內新豐里土名■〈艹〈束刂〉〉仔湖田園一所,並帶公館及糖廍各器具一切,雙方議估稅銀共同對半合股,交通管理配佃耕作。收成五穀、稅銀等項,屆年收成完竣結賬,除利息費外,利損對半均分;如股東有先提出資本,均炤百元每月行利二分,屆年各先利息支清。定限共贌三個年:自光緒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為滿,每年各七三足重稅銀一千元,逐年應就見兌五穀之項先行繳納,不得延滯;倘失收成,亦當二比攤納清楚,又不得挨延。其管理人宜當秉心勉力辦理,凡有要事務須雙方議妥,不得擅專。而管理人並無伙食薪金,若有結實得利,以百分之二抽與酬勞。倘股東侵漁公項,各炤百元坐利二分。該冬限至三年滿後,以下稅銀雙方即再協議成事,宜再重立約書;若議不成,該田園等項一切歸還業主景我掌管,自行設法,各無異言,通亦不得藉言開荒費用等語。至於所有添置物器,公平依時估價相坐,不得刁難善價,致傷交誼。各遵前記條約而行,口恐無憑,合立約字二枚,各執一紙存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舊曆壬寅年十一月十八日。

嶺前街立會人白哢

臺南市內南河街十五番戶謝景我

外新豐里深坑仔莊五十番戶林通

蓬萊宅莊代書人洪文理

第二九

蓋聞:尊崇廟貌,固所以仰答神庥;而創置土田,又所以永垂祀典。此善後之舉,允宜刊之碑石,用昭來茲,非可苟焉己也。我埤南天后宮,於光緒壬辰年夏五月,在新開園大埤一帶新置田畝一十五甲有奇,年收租穀一百四十八石,以為廟祀酹神福地,意至良也,法至善也。凡屬後來包承廟主經管人等,各宜實心實力保護維持,咸知創業之艱,毋或廢墜;共矢守成之念,靡至蕩然;繼繼承承,長垂不朽,是所厚望。除將各賣主原契當神焚化,另將包承租穀人等出具保結,分別存留臺東州署鎮海後軍中營流交備案外,茲謹將賣主契據、佃戶姓名、田產坐落、應納錢糧、徵收租課各數目,以及包承甘結,分晰刊列於左,以示經久不渝之遺意云。

立杜賣田契字人新開園莊趙添丁、趙添水、劉添丁、吳世忠、張得勝、陳生、潘旺、帝阿偕、帝阿風,大埤莊潘阿添、張珠明等,今因負債無著,需銀急用,情願將各本名開墾成熟之田招人承買,先招伯叔兄弟,繼招莊中耆老、左右鄉鄰均無人承受,嗣托中人問到卑南天后宮欲置祀產,因憑中商議時值田價每甲四十、五十、六十元不等,計賣契九張,共田畝一十五甲零六毫二絲,共應得田價六八洋銀七百四十元,當即憑中將田畝四界址數大小踏勘分明,點驗指賣。是日銀入賣主,契交買主,銀、契兩清,均無尾缺。至以上所買之田並無重當重典情事;如有來歷不明,仍由中人與賣主理清,不與買主干涉。自賣之後,田聽買主招佃收租管業,推收過割,納糧當差,賣主永無異說。恐口無憑,立此杜賣契並原田丈單一併交執為據。憑中黃來成、區達生、張新才、王肇文、宋梅芳、朱紫貴、劉阿來、鄭清貴、蘇明標

坵段畝數列後:

一、買趙添丁、趙添水田一份,坐落大埤岸,東至車路,西至大水圳,南至董怡俄田,北至張福金田為界。計共大小一十二坵,計畝共一甲六分九釐二毫,價銀八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一十七石正。

一、買劉添丁田二份,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本名園地,西至李壽田,南至本名田,北至水圳為界。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劉阿文田,西至李壽田,南至自己園地,北至溫阿二田為界。計二份,共大小坵計畝共一甲六分二釐,價銀七十元。批田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一十四擔正。

一、買吳世忠田一份,坐落南畔萬安莊,東至李文忠田,西至劉天生田,南至李秀田,北至水圳為界。計大小一十五坵,計畝共四分五釐六毛六絲二忽,價銀四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八擔正。

一、買張得勝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潘壽田,西至水圳,南至潘壽田,北至楊阿二田為界。計共大小十三坵,畝共二甲二分八釐九毛六絲,價銀八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一十六擔正。

一、買陳生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吳潘旺田,西至水圳,南至陳皎田,北至楊阿二田為界。計共大小五丘,計畝共一甲二分七釐二毛,價銀七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一十四擔正。

一、買潘旺田二份,一份坐落大浮溪腳,東至草埔小溪,西至陳其和園,南至王阿徑田,北至大溪為界。一份坐落大浮溪南勢,東至陳其和田,西至劉昇安田,南至陳其和田,北至王文受田為界。計兩份,共大小二十四坵,計畝共二甲六分七釐六毫,價銀一百三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二十七擔正。

一、買帝阿偕、帝阿風田一份,坐落新開園東旁,東至帝阿偕園,西至劉文園,南至吳文旺田,北至劉添丁田為界。計共大小十坵,計畝一甲五分正,價銀七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一十五擔正。

一、買潘阿添田一份,坐落大埤莊前,東至水圳,西至車路,南至車路,北至橫圳為界。計共大小二十三丘,計畝共一甲五分,價銀七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一十五擔正。

一、買張珠明田一份,坐落大埤莊山腳,東至山腳,西至大路,南至竹腳福星園地,北至大埤舊營盤為界。計共大小五十六丘,計畝共二甲,價銀一百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二十二石正。

以上田契九張,計畝一十五甲零六毛二絲二忽,每年應共收租穀一百四十八擔正。至應完錢糧,按炤臺東定則,定合補平餘一並在內,每年應完庫平銀七兩零一分七釐八毛六忽,由廟主在所收穀項下按年開銷,合併登明。

具包承甘結字人卑南都總管張新才、區達生、宋梅芳、黃來成、蘇明標、鄭清貴、朱紫貴等,今當天上聖母座前承領六八洋銀七百四十元,買得新開園大埤莊田產一座,計共一十五甲零六毛二絲二忽。其田仍由包承人交與各賣主承佃耕種,廟主不認佃戶,只認包承人。言定租課每田價銀一百元,每年納租穀二十擔,計共田價七百四十元,每年納租穀一百四十八擔。每年收穫之後,限十月底由佃戶僱車,一律運送天后宮交納;倘或遇有實在天乾水患,驗田收租。其租穀務要乾燥潔淨,年清年款,不得藉口拖缺短少顆粒;如有拖缺短少,即惟包承人是問,限包承人張新才等如數繳出。恐口無憑,立此包承甘結字永遠為據。

憑中保人王肇文、劉阿來、朱紫貴

佃戶姓名列後:

一、佃戶趙添丁、趙添水,種水田一份,計畝一甲六分九釐二毛,每年納穀一十七擔。

一、佃戶劉添丁,種田二份,計畝一甲六分二釐,每年納穀一十四擔。

一、佃戶吳世忠,種田一份,計畝四分五釐六毛六絲二忽,每年納穀八擔。

一、佃戶張得勝,種田一份,計畝二甲二分八釐九毛六絲,每年納穀一十六擔。

一、佃戶陳生,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二分七釐二毛,每年納租一十四擔。

一、佃戶潘旺,種田二份,計畝二甲六分七釐六毛,每年納穀二十七擔。

一、佃戶帝阿偕、帝阿風,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五分,每年納穀二十七擔。

一、佃戶潘阿添,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五分,每年納穀一十五擔。

一、佃戶張珠明,種田一份,計畝二甲,每年納穀二十二擔。

以上各佃戶每年應完租穀一百四十八擔,合併登明。

光緒十八年五月日。

彝陵陳鴻江敬書

(勒石)

第三○報明書

當各莊佃戶,或有現年贌耕,或有永遠贌耕。現年贌耕者,佃戶每年向業主取贌,其租穀、茶稅無定,依時相商是也。永遠贌耕者,佃戶自備工本栽種茶欉,建立屋宇,每年僅納山稅銀而已,其地基畑地並無別納稅金。至於佃人若有自備工本開闢水田,限十年為滿,聽佃人耕作免納小租;至十年以外,然後按田額多少,向業主相商納租穀是也。茲屆丈量之際,理應報明上申候也。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石碇堡十一區莊長潘穎悟

青桐坑石筍尖莊委員張溪

平溪仔莊委員李生來

柴橋坑莊委員許運

第三一招贌栽種茶欉字

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人杜論、張賜等,緣論有應份山場埔地一所,址在櫓寮坑口,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字內明白。今因乏力自栽,願欲出贌於人,即托中招得佃人張賜官自備工本前來承贌,栽種地瓜、茶欉、雜物等項。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先備出無利佛銀二十元正,借與業主應用,言約三年要種三萬欉茶頭為准,每萬欉茶頭至三年以外,逐年納茶租銀四元正,計共三萬欉,逐年納茶租銀十二元正,要抵還前所借之項足訖,餘者送交業主應用,各不得刁難。即日同中踏明地界,交付佃人前去栽種及起蓋茶寮等項,至日久若不欲收成,業佃字據兩相交清。保此業係論之業,與別無干;若有別房阻擋者,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干。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為炤。

即日同中論親收過字內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一、批明:林生應份內栽種茶欉,租例炤約內所行,炤,行。

光緒歲次丙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賴文明

認耕人張新愛

場見人兄林生

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人杜論、張賜

第三二贌耕合約字

同立贌耕合約字業主杜朝春、佃人李雙和。前春有自置山地一所,址在基隆堡八斗莊,土名坑內。今因乏力耕作,外托中引就佃人李雙和自備工本承贌耕種,時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付山主收訖,遂踏明界址,將土地公前山面一段,付佃戶耕種。約定每年應納山租銀五大元正;如拋荒失種,亦炤五元完納。其逐年山租銀春夏完納,不得拖缺分文;如有拖缺分文,將磧地銀控抵,任起耕別贌。言約年限:自丁酉年春起,至丙午年冬止。限滿,將原贌界內所有雜物等件,歸還山主,不得損失一物,隨取磧地銀並字據,兩不得刁難。如佃人欲再墾贌,兩相面議。此係二比喜悅,各無悔意,合立贌約字二紙一樣,各存炤,行。

即日山主親收過字內磧地銀五大元正,批炤,行。

批明:原前業主有界桂竹林,如是日後有出利若干,業主佃人對半均分,炤,行。

光緒二十三年(太歲丁酉年)月日。

代筆人李春元

認耕人翁英玉

同立贌耕合約字佃人李雙和業主杜朝春

第三三贌耕合約字

同立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倫、佃人杜鍼等,茲因業主杜倫有承父遺下自置埔地一段,址在大基隆堡,土名山腳,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在合約字內明白。今因乏力耕種,招引佃人承贌,三面議定佃人杜鍼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十五大元正,即日交業主親收足訖,隨將埔地踏明界址,東至址立石為界,西至土地公牆為界,南至山腳為界,北至田坎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佃人掌管,起蓋耕種。三面議定逐年無納稅項。其年限二十年:自己丑年春起,至戊申年冬止。若年限已滿,業主無起耕,佃人不敢取討磧地銀元。業主將埔地付己耕管,若要起耕,先送定銀為准,佃人不敢刁難。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字據為憑。同立贌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行。

即日業主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佛銀十五大元正足,再炤,行。

一、批明:界內埔地若有稅項,佃人取收,業主不敢阻擋,批炤,行。

光緒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杜飛龍

知見人杜火

同立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倫佃人杜鍼

第三四約字

同立約人業主李時協、贌耕人吳升等,緣時協有廍帶園,貫在嘓嘓口,吳升等牛分十隻前去耕作,栽插芒■〈木蔗〉,研硤糖斤。自乾隆十六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年言約租糖一百■〈石屚〉,每■〈石屚〉重一百五十斤入秤,其限年內各鬮完一半,正月全完,付與業主完納國課,不敢拖缺挨延,致誤課餉。認贌內之人或將■〈木蔗〉分園底要承頂他人,亦當報明業主斟酌明白,吳升等不敢私相受授;如有,自約願聽業主稟逐,各無異言。每年間或有他人及外莊附廍硤■〈木蔗〉,其糖租聽業主炤例抽帖廍餉,吳升等不得藉私。乾隆十六年至二十年八月滿限,即將園底廍份並廍內家器、雜物,一盡送還業主招耕,升等不敢延踞。廍內上下枋車、鐤檛、火叉損壞,系業主修理;其餘器具損壞,贌耕人修理,不得推諉。其上下枋車、鐤檛、火叉各項家器,每年送交於值現年頭家收管;如有失落,該他坐還。今欲有憑,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再立約:准佃人轉贌他人,頭家不得阻擋等情。

乾隆十六年四月日具。

業主李時協、王波、黃俊、陳郡、黃朝、黃卻、何妙、吳升、林舜、薛基、吳國

吳贊、張水生、林昌

 

第三五退耕佃歸管字

立退耕佃歸管屋宇、麻廍、田園以及風圍、竹木、青苗物件字人徐阿添兄弟等,情因於咸豐十一年欲力耕作,前來向得富興莊經理人徐敏義等手內,贌過聖母娘祀典埔田一處,當日經眾議定每年應納埔租,無論新舊肥瘦,權宜抽的。其田園開荒既滿,依炤常情抽納。添茲因另行耕種,兄弟相商將此所贌田園及自己築造房屋一座、麻廍一項,概行廍內物件,全備器具、青苗、坡塘等項,退贌與人,儘問祀內人等俱各不欲承領,托友引就與徐敏義出首承耕歸管。即日經眾面定時隨概行價數,計共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當場立約,銀、字兩交清白,添等日後不敢增找等情,亦不敢串課祀友,分贌舞弊;如有此情,係添兄弟一力抵擋,不干承耕歸管人之事。自退耕以後,即交付於徐敏義居住掌管,永為耕種,竭力經理祀典,神人均屬兩便。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歸管字一紙,付執永炤。

即日批明:實收過字內價數計共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炤。

同治八年(己巳歲)十二月日。

代筆人祀友鐘步階

說合人林陳福

在場見祀友曾陳養、羅文鶴、徐阿才

立退耕歸管屋宇麻廍田園以及竹木青苗物件字人徐阿添

第三六贌耕園約字

具立贌耕園約字人斗六廳大槺榔東頂堡北港宮口街姚捷三,茲因向本港蜊雅街吳釆修贌出聚奎閣園一宗,址在草湖圖一四二番,經丈一甲一分五絲,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為界。定約每年贌價六八銀六大元,又納地租金三元四角六點四釐正。面定先繳稅銀,然後耕園。譬如來年稅銀,必須先於本冬十二月十六日交納清楚,方准耕園;倘屆期未能繳清稅銀,應聽園主起耕轉贌他人,決無異言。恐口無憑,合立贌耕約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光緒三十年(舊曆申辰)十二月日。

立贌耕約字人姚捷三

第三七贌園字

立贌園字人臺南廳善化里堡溪尾莊第一番戶胡全安,有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東勢宅莊北畔,二甲四分,贌過社內莊王武、胡福教、周金元耕作,每年先稅銀二十元,交付業主胡安全收入。二比議定,限至五年為滿,再議約。立贌園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立贌園字人胡全安

第三八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

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人黃烏九,前有承贌瀛書院水田一段,全年小穀五十石,址在芝蘭一堡內湖大坡尾。其田經九歷耕無異,因上年九積欠租穀,無可清完,被本府憲雷責革在案,欲將田起耕別贌。礙因此田係近池邊,每逢水漲,十無三四可收,上年經九備資工挑土填高,並再築新田,所費資本甚多。府憲既欲將田起耕,虧九所費工本無歸,以此受押數月。旋總理陳景崧出為理處,勸改著令新佃張水文備出佛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付九收入,以為前費資本,並完繳所欠租穀五十石。九即甘願具結完案,即將所耕書院水田併再築前田一盡歸新佃前去耕作。此係憑公理明,出自甘願,日後永不敢翻異,口恐無憑,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炤,行。

即日九同公親親收過退耕收回本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足訖,炤,行。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郭昆玉

經理抄封兼辦登瀛書院委員公親總理陳景崧

場見母親郭氏

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人黃烏九

第三九諭示

署福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五次熊,為咨行事。案蒙欽命福建布政使司吳札開,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奉總督部堂孫劄付,道光七年正月二十一日准兵部咨:職方司案,呈准廂黃旂漢軍都統咨前事一案,相應原咨行文閩浙總督,轉飭查辦可也。計連單一紙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行劄司,即便遵炤部文粘單內事理,轉飭臺灣府、縣遵辦毋違,計粘單等因。又為前事,道光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奉巡撫部院韓憲牌,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准總督部堂孫咨,准兵部咨同前因,計粘單一紙到司。奉此,除行臺灣府轉飭遵辦,合就飭行。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炤部行,克日示諭各莊耕佃人等,自道光六年為始,應完大小租粟:臺屬新化里大潭底莊,計八莊,應交陳慎端認佃給單管業;嘉屬椰樹腳等莊,應交石希盛認佃給單管業。所有施候名下應完供餉,即著陳慎端、石希盛炤契內過戶征輸,仍諭管事陳集義速將該處耕佃姓名、田甲、租簿,並原值斗栳逐一檢交石希盛、陳慎端承受管業,併飭管事領回壓兩取具收領,交督墾交查。其鳳屬觀音里等莊,暨嘉屬史柳甲等莊,即飭蔡世澤承管,於本年秋間陸續辦理,均毋違延干咎,此札,等因。前府憲鄧札同前因,並粘單一紙各到縣。蒙此,業經諭飭督墾蔡世澤辦理在案。茲據監生蔡世澤具稟,請將椰樹腳等莊一併出示等情,除示外,合併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臺屬新化里大潭底莊磚仔井,及毗連嘉屬椰樹腳等八莊佃人知悉:爾等原有承耕施候地畝,歷年應納大小租稅,臺屬大潭底莊,計八莊,自道光六年為始,應納大小租稅向陳慎端交納,認佃給單;嘉屬椰樹腳莊應納大小租稅,向石希盛交納,認佃給單納課。所有施候名下應完供餉,即著陳慎端、石希盛等遵炤契內過戶徵輸。各該莊佃務須循炤舊規交納,毋得藉端刁抗及挨延短少情弊;而陳慎端、石希盛亦不得任意增稅,輒換耕佃滋擾。自示之後,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七年七月日給。

貼椰樹腳莊曉諭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府八房首書蔡振聲、謝時泰、王璧輝、余炳金、呂觀瀾、田英才、周通、商滋成,郡業戶黃樹德堂,為同立約字,以昭久遠事。緣府轅有鼎臍塭,東西四至原有定界,與黃樹德堂之北尾雙頭瀨塭毗連,年征塭餉銀三百一十兩。前於道光五年間,係樹德堂之黃化鯉認贌永佃。至道光十三年,呈請減價,年只納塭餉時用銀三百一十元。迨道光二十二年,樹德堂因辦鳳屬鹽課累賠封收,時係許協記用潘豐記名字頂贌鼎臍塭佃,府八房亦只收塭餉銀三百一十元。所有侵管北尾雙頭瀨二塭,與府八房原無干涉。咸豐九年,樹德堂之黃景琦出頭執契,控討北尾二塭,雖有公親調處,亦系樹德堂與許協記互相理會,仍與府八房亦無干預。茲因本年樹德堂控蒙道憲提辦,公親出為調處,除勸令許協記即大雹,與現耕轉贌鼎臍塭田吳心婦等各降心相從,再勸令黃樹德堂墊還吳心婦等前被許大雹收去之六八佛銀一千元,具呈和息,永斷葛藤外,所有府八房之鼎臍塭願炤舊章,自同治五年起,將該塭付贌黃樹德堂為永佃,而黃樹德堂每年納府八房塭餉六八銀三百六十元。以後該雖有豐歉,樹德堂不得推諉拖缺;府八房又只按期收餉,不得增稅別贌。自此一和千休,同為沆瀣,日後黃家子孫,府八房後起首書,均各遵約,永無異言。恐口無憑,合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分執為炤。

同治四年十二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商滋成、王璧輝、周通、謝時泰、呂觀瀾、蔡振聲、田英才

余炳金、黃樹德堂

第四一永遠契約書

業主府八房

管理人余家驥

業主永贌戶黃樹德堂

管理人黃修甫

今因府八房有承管臺南廳安定里東堡、新化里西堡等處鐤臍塭及田園業,址在六塊寮莊大洲莊界內,與修甫之黃樹德堂私有北尾雙頭瀨魚塭及田園業毗連,早前原贌修甫祖父黃化鯉為永佃。至同治四年,又與修甫之父黃景琦重新立約為永佃。本當永遠遵約而行,均無異議。前因土地調查,府八房承管之贌田園業主權,歸管理人余家驥等承認;其該塭田園之永贌戶,仍認定黃樹德堂管理人黃修甫。各遵前約履行外,協議五條申列後。合立契約書一樣二紙,互換擦印,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一、議明:府八房承管鐤臍及塭田園業,與黃樹德堂私有北尾雙頭瀨塭及田園業,各有買受契卷印炤執管,本無相混。因昔時發給丈單十七枚,府八房、黃樹德堂及黃欽名字丈單內合名填寫,甲數多寡致難分晰。現協議將丈單分開執管,新化里西堡丈單十枚,安定里東堡丈單一枚,歸府八房承認執管;新化里西堡丈單四枚,安定里東堡丈單二枚,歸黃樹德堂承認執管。自今而後,業主權以及甲數多寡,憑炤各執丈單承認,以昭平和。

一、議明:鐤臍塭及該田園炤舊約每年七三贌銀三百六十元,以循舊約。

一、議明:贌戶如有抗欠稅項,應聽業主別贌;倘無抗欠稅項情事,業主不得異議改贌,以昭信守。

一、議明:現在土地調查,從來錢糧增減,尚難預策;設或加增,屆時共同妥議,以昭平允。

一、議明:契約書永遠信守,不得解除廢棄,以昭世守。右之契約,無相違約也。

光緒三十年三月日。

臺南市街考棚口街第七番戶鐤臍園塭業主府八房管理人余家驥、余家呂、許南琳

曾瑞高、陳承宗、郭仲翥、楊奪元、商華延

臺南市街總趕宮街八十七番戶北尾雙頭瀨園

贌業主並鐤臍園塭永贌戶黃樹德堂管理人黃修甫

第四二諭單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諭佃戶馮阿芳知悉。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八張犁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大小租穀五十六石,限至歷年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乾車淨,完納清款,年歲豐歉,均不得濕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本學立即將田起耕,調佃別贌。其租穀若年清年款,並無拖欠,其田准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另調別佃,致滋事端。茲本學驗查該佃戶馮阿芳上年承耕字內批明,有備出修理田屋工本銀十四元,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應令該佃戶備出佛銀十四元交舊佃收回。相應批炤,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合給諭單為炤。各宜凜遵,毋違,此諭。

右諭佃戶馮阿芳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第四三諭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為給田承耕,以重學租事。炤得本學原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東勢莊,四至界址耕帖載明。每年議定納大小租穀五十四石正;其租穀定限每年六月收成,過車乾淨,赴學完納清款,不論年豐歉,俱不得短欠升合,濕冇等弊。如該佃戶楊灶生歷年租穀五十四石依期完納清款,並無拖延短欠,准其永遠耕種。該佃戶永耕以後,亦宜小心謹慎,勤力耕種,毋稍疏怠,切宜凜遵,無負本學慇懃擇佃致意,此諭。

再批明:此田原有房屋三間,其餘六間係該佃戶自出工本銀四十元起蓋。如該佃戶並無短欠租穀等弊,平空取佃,應令新佃戶將工本補還舊佃,批明。

再批明:此田因水不敷用,該佃戶自出工本添築坡一座,以增灌溉。如該佃戶並無欠租等弊,平空取佃,應令新佃戶酌量補還工本,批炤。

右給佃戶楊灶生收執,准此。

光緒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給。

第四四諭示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給諭永遠承耕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據莊民謝永安稟稱:北坑田園一處,現蒙詳准移交苗栗,以為書院膏伙;四方載德,多士沾恩。但現下公款無多,僅此原租額二百六十五石,誠恐膏伙不敷,安願加租穀六十石,以廣書院經費。但原有之田不免難以為數,惟該處山腳溪邊,前人苦其艱難未及開闢之處,間或有可成田,然工浩大,非可驟成,如蒙永遠賃耕,安自願備出工本換闢為田,將來容有彌補。務農食力,功在能勤,安願出首承耕,遵將租穀三百二十五石,每年炤數繳清。粘連保結,叩請給諭永耕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莊民謝永安即便遵炤,永遠承耕,每年應繳租穀務請精燥乾潔,不准稍有蒂欠;倘敢抗玩,致干重究,毋違,切切。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諭。

第四五佃單

     佃單

       臺北府正堂雷,為給耕事。照得本府經理林案抄封,有竹南三堡田寮莊田一份、園一份,原帶□□□水租□□。給與佃人陳得耕種,議早冬六月間交納八石五斗,晚冬十月內交納八石五斗,務須晒乾搧淨,不得混用濕冇之榖抵塞,豐歉兩無加減。當日收過該佃預抵無利磧地銀六十七大元;倘有拖欠,即將此銀控抵;再有不敷,為保認人賠補足數,仍將所帶田寮等項全份交還,聽候另佈。如每冬交納清楚,應准該佃永遠耕種;倘或不願承耕,本冬並無短欠,即由本府將所交無利磧地銀當堂發還,原單繳銷,不准署內丁胥差役人等扣取分文,此照。

                      右給佃人 陳得收執

        光緒十四年四月初一日給

          印

第四六佃炤

欽加知府銜、即補清軍府代理臺灣府龍,為給炤事。案據抄封總理王聯記稟稱:半線堡湳尾莊抄園兩段,原係林文渠、莊南丁耕種,年完納稅銀七元。據現佃潘蘭芳以每年願納租穀一十石,懇為轉稟給予印炤,永遠贌耕,應否炤准?稟請察核等情到府。據此,查現佃潘蘭芳既願加租承耕,候核給炤承領。除稟批示外,合給印炤。為此,炤給該佃潘蘭芳遵炤,永遠承耕,完納租穀,毋得短欠,始勤終怠,致干革換,切速,此炤。

光緒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給。

執照

欽加二品銜、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中路營務處、特授臺灣府陳,今據彰化縣半線堡莊佃潘蘭芳完抄封戴案。

光緒十九年份早晚季租穀一十石正。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給。

府管地福字第四三號。

潘蘭芳

第四七佃炤

欽加道銜、署理臺灣府正堂周,為給發印炤管耕事。炤得田中央、四塊厝等莊抄封匪首鄭豬母、林晟水田二段,丈明六甲五分;又牛埔仔莊水田一段,丈明五分。該田現已荒蕪,無人承耕。緣此叛產官租,有關支給兵餉之款,飭據總理招集佃戶林廷棟願自備工本前往開墾耕種,年應納穀二百一十九石,無論豐歉,均應繳納,不得拖欠。亟須給予印炤,庶佃戶管耕有據,合行發給。為此,炤仰佃戶林廷棟即便遵炤,永遠管耕,按年繳納,給領印串執憑,毋得始勤終怠,致負委任,切切,此炤。

右照仰佃戶林廷棟准此。

光緒元年二月初五日給

第四八佃批執照

     佃批執照

       管理各屬林、陳、許三案抄叛租總理,具為給批事。據佃戶張常榮前來認耕得大岸頭莊抄封水田三甲四分五釐四毫,年遵照認耕字內租榖八十石正,早季完四十石,晚季完四十石,無論豐歉,均應按季運赴本公館倉口,照例風扇乾淨完納,給與完單執照;倘敢挨延短欠以及藉混轉相頂替滋事等情,立即起耕別招,不許爭抗。如無各等情,限以三年為滿,再行酌議,合給此批執炤。

       批明:此段官田,因十六年被水沖壞一隅,沙石成山,今招佃戶張常榮贌去墾耕,以後如無欠租等情,准其永遠承耕,此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 日。

第四九佃批字

同立佃批字人業主陳士鬧、楊德吟等,有同置青山埔一所,坐落新豐里,土名鳥山腳,東至大山頂,西至崙頂,南至溝,北至崙脊,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向贌與余愛觀前去開墾,三面議約開荒三年終並無租稅,其餘議定每年貼納租粟一石三斗,至冬成付業主挑運,不敢少欠;如有少欠,起耕別佃;若無欠租穀,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山業係是陳、楊創置,與別人等並無干涉。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炤。

乾隆四十一年正月日。

代書並中人林克明

同立佃批字人陳士鬧楊德吟

第五○之一賃耕字

立賃耕字人佃戶陳茶、陳王、吳慕等。茲因業主李進記明買過黃豐年給墾七十二份埔地一所,東至曾文溪,西至雜份塭仔,南至合源沙崙,北至瀚溪並雜老妉股為界。址在安定里,土名公地尾。招陳茶等出為墾耕,現經成業,明議每屆收成之期,將園面所種五穀、雜子,抽出十分之三以付業主完租,逐年炤約清納,不得藉端推諉,滯延短缺;倘無炤約,聽業主起耕換佃,茶等不得異言,亦不敢恃強阻撓,別生事端。此係二比明約,口恐無憑,合立認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立約字人佃戶吳恭、陳茶、陳王

第五○之二約字人

立約字人業主李進記,今有自置黃豐年給墾埔地一所,址在安定里七十二份,土名公地土尾,東至曾文溪,西至雜份塭,南至合源沙崙,北至瀚溪並雜老沈股為界。今招佃戶陳茶等出為耕墾,現既成業,應納租項,明議每屆收成之期,將園面所種五穀、雜子三七抽得,業主得三,佃戶應七,逐年炤約交納,許其永佃耕作;如無炤約,聽業主起耕別招他佃,茶等不得恃強阻撓,生端滋事。此係二比明約定規,各無異言,茲特立約字一紙,付為執照。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立約字人業主李進記號

第五一贌永耕字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今有埔社昭忠祠田一段,址在圭仔頭莊,共田五甲,四面界址俱至石釘為界。今向昭忠祠承贌永耕,當日三面言定,自辛卯起,每年認納租穀七十五石,永遠耕作,炤數定納。其田合自耕,或別贌,不得刁難。此係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出贌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辛卯(十七年)九月日。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

第五二招永耕字

立招永耕字人吳乞食,有承父遺掌福德祀園地一段,址在武營後,東至塚埔,西至橫路,南至吳壘園,北至鄭天送園各為界。今因帶欠課租不少,乏銀完納,願將此園出贌,托中招得吳松音官前來承贌耕作,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該園踏明界址,交付吳松音永遠耕作。年納園租銀六大員,除納課租三員交佃完納外,尚該銀三員,以為遞年祀祭福德爺壽誕之需。二月定銀六角,交食祭祀;餘二員四角,歸佃辦理。自贌以後,任憑吳松音子子孫孫永遠耕作,食及子孫不敢言及起耕找贖滋事。此系久遠配納福德爺祭祀,他人亦不得混贌。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耕字一紙,並帶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大員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自己巳年起,經將二月福德爺壽誕配與上段祭祀,剩下前定園租六角,因欲修改無資,懇向佃戶借銀三元,願將該園租六角任其遞年抵利,不敢異言,炤,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場見人菩觀詞

在場人吳順日

認耕人吳文海

代筆人吳泓

為中人吳元球

場見人吳朗

立招永耕字人吳乞食

第五三承耕字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情因自己欠業耕種,前來向得貓閣社業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眾番等贌過埔地一所,土名糞箕窩,東至潘阿丙埔相連為界,西至大崗唇倒水為界,南至糞箕窩口何阿達埔相連為界,北至大路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八大元,又每年供約埔租銀四元,按兩季均納,至期不敢少欠。其年限自庚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埔還業主,銀還耕人。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承耕字一紙付炤。

即日批明:廍底糖業六佃四均納,立批。

又批明:能成田者,本年起務要開闢成田,八年的租不得延搪;倘不能開闢,任從業主自闢,立批。

光緒十六年十月日。

在見林阿生

代筆潘和泉

在見劉阿路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

第五四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兄弟,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萬寶新莊頭大圳下,東至大圳,西至錦旗田界,南至啟太兄弟田界,北至曹家田界,四至明白。經丈一甲九分正,原帶大圳水充足通流灌溉。今因招得李夢齡前來自備牛工、種子、農器力耕,併帶來磧地銀二十元,當面言議全年大小租穀實八十七石六斗正,重風洗淨,不得濕冇。分作早晚二季交納,不論年歲豐斂,不許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收磧地銀以及牛隻扣抵。水田限耕四年,自丙申年十月起,至庚子年十月止。四年為滿,租穀清楚,收磧地銀送還,水田起耕別佃,不得刁難;若要再耕,另行相商。今欲有憑,合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親收佃批字內銀二十大元,再炤。

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日。

代筆人莊玉山

為中人賴清順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

第五五之一退耕抄封田厝字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劉木,前年有承贌佃首吳昌記抄封田一甲二分五釐,坐落土名址在上橫山莊前,東至大圳為界,西至大墓為界,南至自己二埒田為界,又連份尾田二埒在內,北至竹圍外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又配茅屋二間半,竹圍、魚池、禾埕、菜園各等項對半,全年應納佃首大租穀一十七石五斗正。今因自己不欲耕作,願將此田退耕,先問叔姪兄弟人等不欲承耕,托中引就與張強叔出首承耕,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承耕人備出佛銀五十二元,以還劉木財本。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厝並各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張強叔掌管,承耕納課。保此田係木承贌佃首吳昌記抄田,與兄姪兄弟人等無干,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木一力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其田限耕不拘年,至期銀還,將田交還;若無銀可交還者,將田任從再耕,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字內同中實收過佛銀五十二元正足訖。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張明和

代筆人劉廷馥

立退耕田厝字劉木

第五五之二退耕抄封田厝字

同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張伯祿、張伯福兄弟,有自置承贌張茂義、張克華兄弟承贌吳昌記抄封田一甲二分五釐正,坐落土名址在上橫山莊前,東至大圳為界,西至大墓為界,南至自己二埒田為界,又連份尾田二埒在內,北至竹圍外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又帶茅厝二間半,竹圍、魚池、禾埕、菜園各等項對半掌管,全年應納佃首大租穀一十七石五斗正。今因自己不能耕作,願將此田退耕,先問至親叔姪兄弟人等不欲承耕,後托中引就與林添壽出首承耕,三面言定出得時值佛面銀五十二大元正。即日立字兩相交付,其銀同中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林添壽前去掌管,承耕納課,永為耕作,不敢阻執。保此田明係伯祿、伯福兄弟承贌茂義、克華、吳昌記抄封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福、祿兄弟一力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一退千休。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日後不敢生端異言。口恐無憑,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紙,又帶上手退耕字二紙在內,共三紙,付執永遠存炤。

批明:即日收過字內銀五十二大元完足,批炤。

光緒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廖錫爵

為中人羅福立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張伯祿、張伯福

第五六轉墾永耕字

立轉墾永耕字人葉文海,緣有承墾竹篙滿社番加老敏分籠界內水田一段,址在奇武荖莊,東至番田,西至林塔田,南至林稿公田,北至杜盛祖田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並帶埤水通流灌足。祗因年來埔地疊遭洪水,流石沙壓,填成石灘,海雖經承墾多年,然而用費浩繁,無力開闢成業耕作,托中招得張成明官前來轉墾,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埔底銀二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立字交收足訖;其埔地亦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承墾,用資墾闢成田報陞,徵納該社番銀。其荒埔異日墾成地段,價值千金,海及世世子孫不敢言添找贖滋事。保此荒埔明係海承墾社番之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等情,海一力抵擋,不乾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轉墾永耕字一紙,帶上手招墾永耕手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墾永耕字內埔底銀二十八大元正足訖,炤,行。

咸豐五年(乙卯)十一月日。

代筆人高汝史

為中人張水

知見人男旺、姪蘭

在場人妻白氏

立轉墾永耕字人葉文海

第五七杜退永耕田字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親堂兄弟世信、世理、世義,同姪大賓等,有承父自墾岸裏社番各名下共水田一處,坐址土名葫蘆墩腳,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西勢莊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北至車路無祠■〈土玄〉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田大小坵角不計,自帶坡圳水路通流灌溉,併竹圍一所、茅屋一座、內外菜園、魚池、廁池、糞堀、禾埕、孔地、門路、田頭、竹埒、秧田、荒埔等項俱各在內,逐年配納通事社課穀五十石,又納各番名下共小租穀一百石正。茲因乾隆四十九年間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承父此田業托中杜退與胞叔時聽出首承受,當日憑中三面議定,出列時值退永耕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正。即日叔父缺欠價銀未足,因此字未立。當時理等念及叔姪骨肉,依命寬限,隨即踏明,俱各交付胞叔掌管居住,永耕收租納課。後因爽逆作亂,田屋抱荒,平後年冬不豐,叔父病故,堂弟世滴在臺,餘弟在唐幼小,因此久欠。今世滴兄弟全來在臺,理向前取討,滴爰請房親尊長到家勸處退耕價銀母利一千六百大員正。當場銀字兩相交訖,理聽從公斷清楚,一退千休,永無取贖,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生端異言,口恐無憑,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一紙,付為收執存炤,行。

即日同場見親收過字內銀一千六百大員正足訖,再炤,行。

批明:其上手有字紙數目未全交齊,倘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炤,行。

批明:其屋東至護屋滴水為界,北至正廳後牆透東直過為界,批炤,行。

批明:內改一字。

道光七年十月日。

在場房親人世講、永新、時逞、世桃、大營、廷泐、大榮

執筆男大菊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世信、世理,同姪大賓、世義

·第二款贌地基

第一 店地基墾批字

第二 店墾字

第三 永贌曠地字

第四 地基出贌字

第五 貸地建築立稅字

第六 永稅地基約字

第七 永遠稅地字

第八 合約字

第九 合約字

第一○ 合約字

第一一 招永耕合約字

第一二 合約店地字

第一三 收磧地墾銀字

第一四 招佃建造店宇字

第一五 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

第一六 佃批字

第一七 厝地基壓地字

第一八 租地基起蓋字

第一九 給出地基字

第二○ 地基單

第二一 店地單

第二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三 抽出祖墳地合約字

第二四 憑准字

第二五 出贌字

第二六 墾厝地基連秧地契字

第二七 給出地基字

第二八 永納起居地基字

第二九 永贌厝地字

第三○ 地基字

第三一 合約字

第三二 給出地基字

第三三 杜賣店契字

第三四 借地基字

第三五 佃批字

第三六 典契字

第三七 招起店字

第一店地基墾批字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何長興,即仰三,有承祖父遺下鬮分份下店地一所,坐址土名滬尾媽祖宮右畔。今因林江觀乏厝居住,親向三等給出店地一塊,前至車路,後至海墘,左至陳天水,右至壙地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三面言議,願出磧地銀九大元,曆年配納地基稅銀一大員正,自向業主給出完單執憑,不得糊混抵飾。隨將店地踏付佃戶林江觀前去自備工料起蓋茅屋居住,不許窩藏匪類、賭博情弊;如有情弊,立即付業主呈究。倘日後要移居別處,預先報明業主,不得私相授受。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店地基墾批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收過磧地銀九大員正。

再批明:日後佃戶林江觀如要翻蓋瓦屋,聽從其便,不得阻擋。

道光十四年二月日。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

第二店墾字

立給店墾字人芝葩里郭龍文,即郭孟珍,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處,土名大坵園,號曰新興街,坐東向西,前至車路為界,後至城溝,左至牆壁為界,右至牆壁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有吳世甘自備工本起築店厝,設立生理,建成市曹,交關貿易,得以自便。是日同堂酌議,甘備出墾銀二大元,交付本業主親收足訖,即地基隨踏與甘掌管為業。自此出墾,以後無論甘後來若蓋磚瓦華厝,或草茅室宇,惟議每年終應納本業主地租銀二錢五分正,給出完單執照,各不得刁難。倘逐年地租積欠太多,甘自應將店起耕,估還本業主出稅抵額地租,不敢異言反悔。此係業佃兩願,合給墾單一紙,付執存炤。

批明:即日本業主親收過墾內佛銀二大元正足訖,再炤。

業主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給。

第三永贌曠地字

立永贌曠地人西定下坊水門外街仔內沈盛安、沈潭安、沈均虎,有曠地一所,東南至蘇家,北至詹宅,西至長榮大壁,南至大溝,北至街仔內,四至明白。沈家六房公議,贌過街仔內洪水來,每年先稅銀三元五角。來當向沈家完納;而良皇宮大帝爺緣金歸來支理,捐納清楚,不得短缺。三面言議,此地交過水來掌理,日後房親人等叔兄弟姪不得多起稅銀。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贌字二紙,每人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自光緒二十一年起,洪水來每年應納銀二元,餘一元五角歸洪誥姆、蔡墻、陳素三人分納,每人應納銀五角,合應批明,再炤。

光緒十九年二月日。

立永贌稅銀字人五房沈安、二房沈盛、大房沈潭、四房沈均、六房沈虎

第四地基出贌字

立地基出贌字人彰化北門街二百二十一番戶管理人黃雨霖,同永炎、永龍、永造等,有地基一所,址在定公佛廟東畔,東至魏家宅前許家牆壁為界,西至定公佛廟地為界,南至本家牆壁為界,北至吳家牆前為界,原為消水溝兼過路之所。今黃雨霖等願將此地基出贌,爰託中引就向彰化總爺街吳立軒出首承贌,同中三面議定每年地基稅銀二大元,逐年向立軒領清,不得拖欠。自贌以後,聽立軒開築應用,隨其自便,黃雨霖等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地基出贌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出贌字內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光緒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筆人為中人許錦標

立地基出贌二字人黃雨炎、黃雨霖、黃永龍、黃永造

第五貸地建築立稅字

為貸地建築立稅字人第三區保西宮街黃錦昆,今因無家可托,居處維艱,適幸安祿街曾燦有承祖上建置瓦屋一座,址在保西宮街第三番戶,其厝後有餘地一片,堪以起蓋房屋。於是托中向與曾燦懇求厝後曠地建築房屋居住,三面言議,每年願貼稅金七三銀六大元,不得短缺。至逐年地稅、家稅課項,錦昆自當納入,不干曾燦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今欲有憑,合立貸地稅字二紙,每人各執一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貸地建築房屋住居,若有餘地,不得擅允他人起蓋房屋,理合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日。

為中人林朝

知見母林氏

立貸地稅字人黃錦昆

代書人林水

第六永稅地基約字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郡城內七身夫人境吳再添,因祖先□□□房屋狹隘,人口日繁,漸感不能安居之勢,欲別置房屋,又恐兄弟不欲同居。因向鄰家黃光喜官借出後埕空地,起蓋茅屋二座,每年願貼出地基稅銀「六八」二大元,逐年完納,不敢短缺。倘日後添不合居,不得將此地擅自典賣他人;而喜既永稅,亦不得待添起蓋成業之後,藉端索地。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稅地基約字一紙,送執存炤。

批明:其埕角行抱仍歸黃家掌管,而添不得私自砍伐。

乾隆十二年七月日。

知見人弟吳再傳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吳再添

代書人傅大化

第七永遠稅地字

同立永遠稅地字人張阿針、張長清、張阿眛、張阿匏、張阿呆等,緣有五房承先父遺下園地一處,址在本城堡東門內。其園東西四至,俱載在丈單契內明白。內抽出一所,明丈實地,東至西七丈五尺,南至北七丈二尺,內抽出北畔三尺為路。今因各房相商,願將此地基憑中向與林應清官出首承稅,當日三面議定全年應納地基稅銀七大元正,分作兩次納清;三月應納地基稅銀三元五角,十月應納地基稅銀三元五角。其銀即日同中交清等各親收足訖;隨即將此基踏明四至界址,交付林應清官前去掌理,任從經營起蓋瓦厝一座,永遠居住,清等不敢異言討回升價滋事。其地基稅銀務宜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分文。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同立永遠稅地字一紙,付執永為存炤。

即日同中立永遠稅地字一紙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太歲己亥)三月日。

同立永遠稅地人張阿呆、張阿匏、張阿針、張長清、張阿眛

第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臺南市北頭角街第十番戶蔡本錢等,有向同街第八番戶卓大松租出曠地一所,長二丈,闊八尺,建為家屋。今遵土地調查規則,理應歸地主申告;而借主恐其家屋將來無以為據,於是同至第五區役場互相立約,每年租稅金七三銀一元,其稅金不得短缺;如有短缺者,聽卓大松追討,不敢異言。若日後政府地基租再加,當依他人之例炤加。倘家屋倒壞,地還故主,當作罷論。其家稅金仍由蔡本錢完納,不干卓大松之事。此係雙方約定,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通,各執一通以為後據。

光緒二十九年七月日。

立會人臺南第五區土地調查委員蔡元庭

同立合約字人蔡本錢、卓大松

第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店主黃錦帆、黃周鼎、黃及時,店戶陳東山號。今因福壽街店屋一帶被火焚燒,黃宅等有公店一座二進透後,坐東朝西,原稅與陳東山逐年稅銀三十六元,茲被焚燒,杉木、瓦石一概無遺,僅存地基一所,併後進左壁一片。茲陳東山欲仍舊生理,向黃家店主相議炤依街例,情願代備工本,置辦瓦石、杉料,搭蓋前後店屋開張生理,所有應用一切工料價銀,逐一登記數簿炳據。議約每年納店主地稅佛銀二十四元;若店主要討全稅銀三十六元,自當炤數坐還店戶代用工料、銀兩,至歷年修理歸在起蓋項內。如店戶要別業,應將費用工料銀兩除盡,店主若不要承坐外,聽其轉付他人頂接承受,依舊炤納地稅佛銀二十四元。此係黃家公店輪流收稅,議約逐年作四季納稅,每季該佛銀六元,交與黃家值年收入;誠恐不如約清楚,任從地基主別稅他人;倘有加稅,除還店主逐年二十四元以外,其餘所剩俱歸店戶收入。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嘉慶十三年正月日。

店主黃錦帆、黃周鼎、黃及時

同立合約字人店戶陳東山

知見人黃君明、黃千鶴

代書人黃知璋

 

第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阿里港陳和泰、四房陳獅等,有承遺下店地一所,在太平街,前後共七進。因癸丑年避亂以來焚炬平地,未得建築,幸因本港布店鄭敬老、黃允宗創立生涯,欲置居貨,於是向泰稅納。面議前中四進,每年定地租稅銀三十六圓,月清年款,不得短欠拖延。又令儀佛銀四圓,現送各房分收為質,不在稅內。即日公同面議收訖,願將此地截界,付與宗起蓋營為生理。若風雨損壞以及街中雜派,仍是稅主自修自理,不干獅之事,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存炤。

咸豐八年三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陳和泰、陳獅、陳榜、陳德

第一一招永耕合約字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偕姪如信、金源、士言、士嚴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遺下各房應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澗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莊。其埔荒蕪有年,未曾開墾,茲因各房叔姪等相商,有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問至吳萬富、簡新旺兩人合夥財本,出首前來自備工本,耕種雜子。當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備出無利磧地佛銀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連再、清泉,同姪等親收足訖;時同中贌出生埔一所,東至張庚埔地毗連直透為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大公坡尾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隨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開闢耕種,任從佃人招佃耕種雜子,及插風圍竹木,架造厝宇等項。年冬不論豐歉,逐年定納埔主大小租佛銀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納稅銀五元;晚季收成,定納稅銀五元,按作兩季交納清完,永為定規,始終如一,不得增加減少分文。當日同場議定,贌限四十一年為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限滿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銀四元,交還銀主為准,再招別佃,餘磧地銀元並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備辦齊足交清;倘若至期無銀清還,其埔園任從原佃再耕。此埔無租,其銀無利,各不得異言。抑或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各從舊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永耕字連贌耕合約字一樣共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張家再各房在字內有名字人等,同中實收過招永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九十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再批明:年限既滿之日,倘若銀未清還,當場再言定三年一限為准,銀到埔還,立批,再炤,行。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邱惠元

為中人房兄宗永

在場見人房姪長壽

知見人堂嬸張門吳氏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

同姪如信、金源、士信、士嚴

第一二合約店地字

立合約店地字人本城內紅毛井街高番芝王,有承祖父遺下西門外街店地一所。今因無力起築,願將此厝地前進稅與本街陳戇九興工起築,同堂面議每年納定稅銀二十二大元,逐年交清收楚,不得短欠毫釐;如有拖欠毫釐,任王起稅他人,九不得異言阻擋,滋事生端。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其店後進倘九若有要用起築一進,議定稅銀四元。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店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合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一日。

立合約店地字人高番芝王

稅店地人陳戇九

第一三收磧地墾銀字

立收磧地墾銀字人王爾加,有自己鬮分水田一分七釐,計共二坵,要贌與本莊梁永全官起蓋厝屋居住耕作。即備出磧地墾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逐年將小租穀控利息明白,而外尚該小租穀二石五斗正,作兩季完納,不得短欠;如是短欠,聽加起耕別贌。其田面贌至十二年為滿,聽加備足磧地銀贖回磧地字,不得互相刁難;如至限無銀可贖,依舊仍付永全耕作居住,加等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磧地字內佛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完足,再炤。

批明:後日向贖之時,永全所起厝屋從公公估,加應備銀向坐;如是無銀可坐,其厝聽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難,此炤。

光緒四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永修

為中人王馬養

立收磧地銀字人王爾加

第一四招佃建造店宇字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久魁,緣因承祖父遺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過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館上街,前因被火燒,屋蓋牆頭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戶邱家明自備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兩過水之地基,即日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二大元正,永遠遞納,日後不得加陞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備工本建造,永遠守管作為店宇。此乃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招佃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繳清,不得違限,批炤。

光緒丁酉三十年十月日

知見楊桂琳

在場代筆人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久魁

第一五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

立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浸、韋法、韋丁山,有承祖父遺下明買陳家應得埔業一所,址在油車港莊,歷管無異。今因何傳、何素、何煌、李車乏地起蓋房屋,爰憑中人互相議定,將韋浸、韋法、韋丁山所管界內北畔之曠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傳、何素、何煌、李車前去起蓋房屋,以為居住,言約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備出無利地基銀三十大元,抵納每年地基稅之款。其銀即日經中交韋浸、韋法、韋丁山等親收足訖;隨將應得界內北畔曠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前去興工起蓋房屋,以為居住,韋浸、韋法、韋丁山等不得異言滋事生端。日後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念及門第狹窄,移築他處,地基銀如數付還,屋蓋拆留,二比妥議,憑公估值,兩不得刁難。保此北畔曠地系韋浸、韋法、韋丁山等承祖父遺下應得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韋浸、韋法、韋丁山宜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乃仁義相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收地基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法等親收過地基銀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足訖,炤。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代筆人方兆光

為中人知見人陳爐

立租地基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浸、韋法

韋丁山

第一六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半線保新埔六塊寮莊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有承伯父遺下田園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車路南園二段,併四面插竹圍樹木。茲因柯豬官、柯沃官、黃屘同托中向與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求墾厝地,三面言議時值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隨即踏明界址,交佃銀主掌管起蓋居住,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年約納大租穀一石三斗二升正。其此壓地銀前取十大元,至光緒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銀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課秤三十二兩二錢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為滿,聽園主備齊壓地銀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願將壓地銀控除,以抵大租,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佃批字一紙,併交佃批字一紙,共二紙,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再炤。

再批明:此厝地言約十份,柯豬官應得東面一半,出佛銀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豬官十份應得二份,出佛銀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應得一份半,出佛銀六元零五點。

黃屘官十份應得一份半,出佛銀七元零五點。

光緒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柯孝嚴

作知見柯登山

立佃批字人柯世農、柯世情、柯媽超

代筆人柯有孚

第一七厝地基壓地字

立厝地基壓地人鹿港保洽興街施豹官、施榮昆官,有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洽興街,東至街路為界,西至盡路為界,南至黃金安為界,北至鄭老松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托中引就向與連賜貴官,三面言議蓋屋居住,明約壓地銀十大元,每月地基銀一元。厝內前後門窗、戶扇盡皆是賜官新起蓋,惟有磚壁二片是舊底。自此建居以後,他人若欲篡稅,不得遷徙。口恐無憑,合立收壓地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歲次丙申年八月日。

為中人施再生伯

立壓地字人施豹、施榮昆

代筆人林記

第一八租地基起蓋字

立租地基起蓋字人馬芝堡鹿港菜園黃其清,今因乏地起蓋厝屋,願向本港後車路邱河,稅出板店街澎家厝地一所,坐南朝北,店面一間一落。面約每年願納地基租銀四大元,付清前去起蓋居住。約限五年滿,應當估值,地價銀備足,付交邱河收訖湊楚;倘至期無銀可買,限至十年以後,將厝炤依街例公估,原地交還邱河掌管,不敢異言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租地基起蓋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庚子臘月日。

黃其清記

第一九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緣承父遺下有地基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橫坑仔口,當有陳奎喜託場見人前來承贌,去築屋居住以及菜圍、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亦系歸奎喜掌管耕作。當日言定奎喜備出磧地銀七元正,交丁郎親收足訖,遞年應納業主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每年務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後奎喜倘要移居別創,應將地基等項交還業主,其門窗、戶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項,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擋生端等情。此系二比允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丁郎實收到字內磧地銀七元正足訖,批炤。

再批明:其禾埕東界,系到水溝為止,二比不得爭長競短,立批,再炤。

再批明:屋宇等項永遠歸於奎喜居住掌管,業主不得加伸地租等情,立批,再炤。

光緒二十二年月日。

代筆人陳鴻猷

知見人林阿來

在場阿立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

第二○地基單

立給地基單地主黃世全、黃朝陽、黃世試,胞姪孫月德等,有同承祖父遺管園地連竹圍塍一帶,堪為起蓋店屋,址在艋舺粟倉後龍山寺邊等處。茲有楊朝前來認稅地基一坎,坐南向北,自備瓦石等料工本,起蓋店屋居住,不得起蓋茅屋。每坎量明長一十四丈,闊一丈八尺,議定每坎逐年貼納地基稅銀六元,六月交納三元,十二月交納三元,當給出地基完單為炤。自稅給以後,地既踏交,不論已蓋未蓋,均當炤約逐年依限納清;倘有至期拖欠,即拆去厝蓋,送還地基,不得違拗覆踞。如稅銀依期交納,毫無短欠,任聽久遠居住,永為己業,亦無反覆刁難。至各坎店後須當築造圍牆高七尺,以界內外,不得開放出入門路,侵擾園地,滋生事端。其店內議系守己安分,不得窩匪猖賭,設鴉私宰,以及油車等事;如有違拗,即時拆去厝蓋,交還地基,不得異言。倘或不能永遠居住,欲將厝蓋轉行典賣,依時估計,須先問地主外,方許轉售別人。契中須聲明每年貼納稅銀,不得私相授受。倘日後破漏,當自行修葺,不干地主之事。今欲有憑,合給地基單一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契單內注「拆」字一字,再炤。

嘉慶十年正月日。

立地基單黃世全、黃朝陽、黃世試

胞姪孫月德

再批明:地基深闊丈聲尺寸,踏明足額,載在契內。倘有不良之徒築造牆屋,侵佔地基尺寸,被地主察出,每尺逐年再加貼納地基十元,或至滿丈,逐年應貼納地基銀一百元,不得恃強違拗覆踞;若違,拆去厝蓋,送還地基,此炤。

第二一店地單

立給地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稻埕北門口新馬路邊,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趙義興交到現銷銀四十三元二角,隨踏出店地一坎額,坐西拱東,長連車路中五丈四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三元四角五點六釐正,聽付趙義興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軟;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炤。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元,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缺,再炤。

批明:欲領地單,須准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料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日。

給店地單

第二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噍吧哖街張王成號,有起蓋瓦店一落二間,店面相連,內各隔一所一房,坐落土名在噍吧哖北勢街,南與本家店隔壁相連,北與賴家店隔壁相連。其地基透後落,年納店地主王成號地租銀六大元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店賣出,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宅仔內莊王先知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八」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明間數,付與銀主前去掌管出稅,開張生理,收稅納租,永為己店,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阻擋,並言生端滋事。保此瓦店系成自己起蓋之物,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成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明約倒店還地。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盡根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年四月。

為中人劉明捷

知見人張篇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張王成號

代書人張昌國

第二三抽出祖墳地合約字

同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人曾王成、鄭新登等,緣成兄弟等有承先父遺下水田一大段,址在東勢紅水溝堡打那美莊,炤丈三五戈,明丈有二甲一分零。經於本年十一月間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此段水田託中杜賣過與鄭新登掌管為業;但該業中央原有祖墳一穴,若不抽出,殊難為情。是以同中三面議定,成抽出祖墳地,炤丈三五戈,明丈東西南北各四戈為准,實地二釐五毫六絲。日後界內若欲再修祖墳,不得越界爭田,以增墳地;而登亦不得異言阻擋,亦不得斬龍掘腦,以傷先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為炤,行。

即日同中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是實,再炤,行。

一、批明:此段水田與成兄弟水田,其字據相連,難以分拆,今已歸登收執,日後若有要用,務宜取出公炤,不得私匿不獻,理合批明,此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益修

為中人林阿火、曾獲進

在場人鄭金塗、曾廣印

同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人曾玉成、鄭新登

第二四憑准字

立憑准字人林再明,有明買過林良敬兄弟姪等公田一段,併帶墳穴在內。彼時立契之日,同中面議,切欲將此墳穴遷移別處,該墳地任憑買主開築成田,永為己業,立契確據。祗因林良敬兄弟姪等妥議,欲將舊穴留存,以垂久遠。於是公同到穴定界,自墓牌為准,前透東四丈八尺,後透西至路二丈八尺,左透北三丈三尺,右透南四丈七尺,經丈界限面踏明白,交與林良敬兄弟姪等作何留存,明不得推迫起遷,即林良敬兄弟姪等亦不得更易越界,致礙田地。及至後日,林良敬兄弟姪等欲將墳地起遷另葬別處,該墳穴地段並憑准字自當送還買主執掌,任從開築成田,如買主明原約備出佛面銀三十大員,交林良敬兄弟姪等以為遷葬之需。此系當同妥議定當,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憑准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公人立憑准字一紙是實,批炤,行。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林鳴賓

公親人林福壽

立憑准字人林再明

第二五出贌字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情因承祖父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莊,東至河崁為界,西至黃家埔毗連為界,南至阿帝埔毗連為界,北至河崁為界,四至界址契內載明。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得本家旺興兄出首承贌,即日言定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四大元正,交於春親收足訖,願將此埔地概行交於興前去栽種樹木。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兩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即立出贌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春實收入無利磧地銀四大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又批明:其田界內原有香薰,不計欉數,概行炤交於興掌管砍伐,春不敢異言,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六月日。

在場見人鍾富郎

代筆人姪阿生

立出贌人林建春

第二六墾厝地基連秧地契字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占梅,有承祖墾陞遺下厝地基一所,址在陳平莊三界廟西片,東至大路,透戴家南片厝澤水界,西至厝前石埒界,北至大路界,南至大溝界。又連秧地二坵,東至厝前石埒界,西至車路外大魚池岸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路界。其厝地、秧地二處,界址分明,憑中將此厝地基、秧地給墾付陳清官前來起蓋,居住耕種,永遠為業。即日梅憑中收過給墾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其銀、契兩相交收,遞年配納業主地基租銀五錢,早季給單收完執照。此系二比仁義交關,恐口無憑,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憑中收過墾契內銀二十大員正足訖,炤。

批明:水份石碑溝抽出三分,配陳平莊莊眾炤配,上流下接,批炤。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為中人宗親淑和

秉筆男啟泰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占梅

第二七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進和、林進香,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兄弟鬮分應得之業,系坐落土名中港頭份街後桂竹林公廳右片屋外菜地一所,東至屋滴水溝直透為界,西至鄭家竹圍橫壆為界,南至進麒兄菜圍溝為界,北至水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憑中說合,給與陳光斗前去架造書房等項。即日陳光斗備來無利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自此給管以後,任從陳光斗備本架造書房,永遠居住。自癸巳年起,每年陳光斗應納地租和份一元,香份一元,共二大元正,永不得加減。和兄弟永不得異言拆屋還地等弊,而鬥亦不得討回磧地銀等因。此系二比允歡,兩無逼勒,口恐無憑,合共立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和、香兄弟面實收到字內陳光斗備來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八年(壬辰歲)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阿壬

在場兄林進麒

代筆人吳拔英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進和、林進香

第二八永納起居地基字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鍾友桂,先年承父遺下自己鬮書內一所,座落土名銅鑼圈橫崗下莊大路邊。情因託得知見面踏,東至竹壆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牆毗連為界,北至牆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於朱葉氏自備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帶旱園五壢。桂向得朱葉氏手內借得無利銀十大元正,那日與知見色現交於友桂兄弟父子親收足訖,面言銀無利,店地基無租。其銀不計年限為期,倘日後友桂有銀可還於朱葉氏,每年應納店地基銀二元,憑單付炤,年清年款,不得少缺;倘有少缺,即將店宇地基起耕出贌,收租抵利,不得異言等情。此乃二比歡允,仁義交關,口恐無憑,立永納起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實收到字內無利佛銀十大元正足訖,批炤。

又批明:業主大租系桂自己料理,不干佃人之事,批炤。

又再批明:南界陳家店內隔牆,朱葉氏自造一間,再炤。

光緒二十年(甲午歲)十二月日。

代筆弟光輝

知見人吳清亮

在場弟石華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鍾友桂

第二九永贌厝地字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有承父遺下埔園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嵌頂莊,坐落土名土園仔。此園按作五份,從東算起在第四份,東至王脫園為界,西至王交後厝地為界,南至王家園為界,北至王家圍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帶納大租穀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園托中引就向與王領兄弟等出首承贌,三面言議價銀二十五大員正。言約銀無利息,厝地無稅銀。其銀即日同中親收入足訖;厝地隨即交付領兄弟前去掌管起蓋,永遠居住。三面言約,欽若備銀二十五大員清還,領兄弟每年該納稅銀三大員;如無銀清還,依舊銀無利息,厝地無利銀,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兩願,俱各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贌厝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二十五大員正足,炤。

一、批明:此字內佛銀領出銀十二大員,紅出銀十三大員,合共銀二十五大員,聲明,再炤。

一、批明:其字內大租穀,領兄弟每年永納,不得異言滋事,聲明,再炤。

光緒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清蘭

為中人□□□

在場知見人王文后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

第三○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黃瑞輝、黃老輝、黃岳輝等,有承祖父明買邱君顯店屋一座二進,址在臺南市街板店街第一番戶假一五二番號。緣嘉慶年間被火焚燒,僅存地基一所,茲後進左壁一片。於嘉慶十三年,輝祖父同陳孟庚祖父二比合立約字,將該地基並壁一片,付陳家建築店屋,每年陳家認納黃家地基稅銀計二十六元。今般當土地調查申告,陳、黃二比紛爭,經臺南市街各區街長公同調停,均各悅從和解在案。茲輝等甘願將該地基給與陳孟庚等為建築,永遠己業;而陳孟庚等每年認納地稅銀六八平二十六大元,務逐年炤約納清,不得短缺挨延。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據。

光緒二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南市下太子街六番戶黃老輝

臺南市金瀛街十七番戶黃瑞輝

臺南市試經口街四十九番戶黃岳輝

立會人臺南第一區街長楊鵬搏、臺南第二區街長陳修五

臺南第三區街長張建功、臺南第四區街長黃鷺汀

臺南第五區街長郭炭來

第三一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茲因西無地起瓦店,前來向得叔祖俊良無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楊梅壢公館前上街,於東至陳家地為界,西至楊及明店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界,北至店後山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房親兄弟人等商議,每年祭掃無銀使費,即良自置店地,當眾交付與西前去自備桁桷、磚瓦等項,架造永遠貿易居住。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銀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與睦為良祭掃之費。其大租每年系西自辦,給出完單,交與西收存。倘日後西欲出兌店宇,睦房親兄弟人等不得阻擋。若地主欲兌地基,亦不得阻擋。此系二家和氣,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為炤。

即日批明:日後地基主欲兌地基,租銀仍炤原額每年三元。若店宇欲兌下手,亦炤上手每年地租銀三元;或無貿易居住,地租亦不得減。又二家欲兌,俱宜聲明。又店中之井,原系與楊家當日同鑿,二家共汲,批炤。

又批:十六年地租銀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銀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餘年炤合約供納,再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二月批:此約內起有兩坎店宇,一坎透入兩落,並過水透出菜園,立石歸與鍾進貴承買,立批為炤。

嘉慶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楊步青

在場見林康貴

李顯龍、楊雙明、林開連、曾榮高、曾以開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

第三二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緣有曠地一所,址在紅毛港堡埔心莊城內,東至溪崁墘為界,西至店前落外簷滴水外路為界,南至王水店壁毗連為界,北至遊屘黨店壁毗連為界,四至俱各明白。第念游浪忠直之輩,乏屋可居,情願將此曠地之處,任浪架造成店。當日同中議定每年該納地基租稅銀三角正,歷年付水取收;其曠地四至內與浪架造,日後應皆浪掌管之業。倘若浪有他處別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稅裁取,至於地基租稅仍炤舊例交納,然水日後以及子孫決不敢異言爭執,生端滋事。保此曠地之所,明系水之曠地,與房親別人無干,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水出首抵擋,不干浪之事。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給出地基字一紙,永執為炤。

業主

同治十年十月日。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

第三三杜賣店契字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間,前後直透兩落,並帶門坊、戶扇、水井在內,原帶店後菜地一塊,直透至竹圍為界;又帶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錦江田為界,左邊與李興美店為界,右邊與鄧乙柏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應納古錦江地基銀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杜賣與人,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買,托中送至與兄連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足數店價銀三十四元。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並無短少。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得異說。恐口無憑,立杜賣店契一紙,永遠付執為炤。

即日實領到店契銀三十四元正足訖。

再批明:立承贌地基名字陳佛麒,並上手合同名字系陳佛麟,立批是實。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錦江兄弟永遠管業收租,立批是實。

又批明:倘日後要退店,先問地主錦江兄弟不欲承領後,任從退人另賣,再炤。

又批明:店中內外所有糞草,系古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運走,再炤。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場兄麒盛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

第三四借地基字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有承祖遺下茅厝一座四間,連北畔橫厝二間。其厝北畔憑滴水一直為界,坐落土名後壟三湖莊西畔。茲添等欲起蓋北畔相接橫厝一間,礙張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門腳為界。添欲蓋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懇向張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蓋此厝。當日同中公人議貼每年地租粟三斗,至六月冬付張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系相好之情,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借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咸豐元年(辛亥)十一月日。

為中人黃結鄰

代筆總理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

第三五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黃燕禮,因有楊梅壢公館前店基一所,東至陳家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界,北至伯公崙為界,今有佃人熊世西前來認給,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至架造店宇居住生理。逐年地租炤例瓦店四錢、茅店二錢,不得抗欠,亦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任從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系誠實經商,永為己業。倘欲回籍或別創退售,不得與匪人頂替,通知業管清租割佃,不許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炤。

業主

乾隆六十年八月日給。

第三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鄭秋水、鄭德生,有贌過李在中曠地一所,址在東安下坊呂祖廟邊,東至陳家厝後,西至美家厝後,南、北俱至路旁。自起蓋瓦厝一座、一廳、四房,又邊間一間,連灶下一間,並大廳水井在內,年帶完地租。水等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房間二間、灶下一間、及大廳一半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廖伴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值價銀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厝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所有在中帶納地租、地稅以及籬笆倒壞一切諸項,而水等均自行完納修理,不干銀主之事。其大廳並埕及水井應行公用。限至三年全為滿,聽水等備足銀元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居住,或另轉典他人,均聽其便,而水等亦不得阻擋。保此厝委系水等兄弟二人自己贌地起蓋,與長房以及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永等自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元足,再炤。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見翁氏英娘

立典契字人鄭德生、鄭秋水

為中人翁克明

代書人鄭德生

第三七招起店字

立招起店字人羅傳,有承叔祖乃園遺下山林一所,址在龜崙嶺頂莊。茲因傳歷年所收稅短少,開除年節忌旬尚缺,並無餘銀可積。現今祖叔風水毀壞,乏銀修理,幸得劉燦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傳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園邊地一所,付燦掌管,或自居,或別稅他人,任其執掌。自己巳年三月間起,至己亥年三月終止,當日言定,此三十年計共地基稅銀六大元正,一足齊備,現交與傳修理叔祖風水。此三十年內,傳不敢取地基稅;及至三十年以後限滿,逐年配納傳地基稅佛銀一大元。即日同中三面明約,逐年配本店地租錢二百文,系燦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傳一力抵擋,不干居人之事。口恐無憑,立招起店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傳收得地基稅三十年之稅計共佛銀六大元完足,批炤,行。

嘉慶十四年三月日。

代筆人鄭王龍

為中人曹灶生

在場見人母卯氏

立招起居字人羅傳

 

·第四節典權

第一 諭示·

第二 呈及批

第三 典屋契字

第四 起耕典田園字

第五 贌耕帶借銀字

第六 招耕帶借銀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轉典契字

第九 典契字

第一○之一 典店地基契字

第一○之二 轉典契字

第一一 典契字

第一二 添典字

第一三 起耕典借銀字

第一四 典契字

第一五 獻業字

第一六 典契字

第一七之一 典契字

第一七之二 借銀狀

第一八 典契字

第一九 再典字

第二○ 典契字

第二一 函

第二二 典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典契字

第二五 盡起耕典契字

第二六 找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七 典契字

第二八 典契字

第二九 典水田契字

第三○ 執照

第三一 典瓦屋字

第三二之一 典厝字

第三二之二 典契字

第三二之三 典契字

第三二之四 轉典契字

第三三 轉典契字

第三四 轉典大租契字

第三五 轉典大租契字

第三六 轉典契字

第三七 轉典契字

第三八 轉典契字

第三九 洗找轉典契字

第四○ 繳典契字

第四一 繳典字

第四三 起耕轉典田園字

第四三之一 典契字

第四三之二 轉典契字

第四四 賣典契字

第四五 轉典契字

第四六之一

第四六之二 典契字

第四七之一 繳典課租契字

第四七之二 繳典契字

第四八 繳典契字

第四九 退典盡根田契字

第五○ 轉賣原典租業契字

第五一 贖回園契字

第五二 付贖還管收清銀字

第五三 許贖回字

·第一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高,特再剴切示諭事。炤得恆邑田園應收丈費,迭經各大憲勒限六月內具報完竣,業經本縣設局征收,出示曉諭在案。現查各業戶繳費領單者尚屬廖廖,凡爾民番食毛踐土,當知感戴皇仁,趕速依限完繳。況按則收費,各有定章,並於丈單內載明田園等則、坐址、戶名、糧額,一經領單執憑,既杜他人爭佔之端,永為子孫世守之業。惟田園或經典賣他人,此項丈單應由典買主承領,准於丈單內批明,將來原主取贖時,找還典主丈費。如田園坵畝與原丈不符,及戶名舛錯者,准各業戶赴局核對更正;倘故意挨延,以致丈單為他人承領者,該業戶既無丈單執憑,即無管業之責,不得藉詞混爭。合行示諭,為此,示仰閣邑紳耆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田畝既經丈量,必須請領丈單,方能永遠管業。自示之後,務各遵炤前指,趕緊報完,切勿觀望挨延,稍有違抗;若再任意遲逾,即將未領丈單各田園查明,炤例充公,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貽後悔,切切,特示。

一、示諭各莊

光緒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正堂高

 

·第二呈及批

具狀詞鼻仔頭莊民人趙隨、趙嘪、趙來貴、趙明成等,為恃勢抗贖,佔耕不完,乞恩追究,以安生民事。竊貴等有遺下租田五埒,計二十一坵,坐落龍潭山仔下,東至車路,西至潭底,南、北以埔墩為界。於道光二十八年,托中向典與加冬湖莊尤開元,領回價銀一百零五元,立契為執。嗣因南片埔田三埒一十四坵,北片一埒九坵,被元佔開贌耕。貴向較論,始則答以每年供穀十石,繼自同治十三年耕起,應完租穀百有餘石,顆粒不付,屢催延宕。貴常備銀向贖,元又不與。本年春蒔,貴欲邀叔姪前來擋耕,元知理虧,投經城內總理江順興、耆老陳阿三,措辨不清。際此昇平世界,富戶之家猶尚時恃勢橫行,貧者受欺,何安謀食?勢得瀝情匍叩,伏乞青天大老爺秦鏡高懸,為孱作主,俯准差拘尤開元到案,押回原契回贖;一面嚴追租穀,如數償清。俾富惡知儆,窮民有賴,沾恩上告。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何批:尤開元開埔作田,而不納租,因有不合。但典業已歷數十年,何以早不向贖?究竟有無絕賣?其中是何情節?非訊不明,候傳訊察奪。

光緒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署恆春縣正堂何,為飭傳訊究事。本年四月十四日,據鼻仔頭莊民人趙來貴、趙明成、趙阿嘪、趙阿隨等稟稱:竊貴等有遺下祖田五埒,典與加冬湖尤開元,貴備銀向贖,尤開元抗不依贖,呈請追究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飭。為此,票仰該役立傳被告尤開元、原告趙來貴、趙明成、趙阿嘪、趙阿隨各正身,克日稟帶赴縣,以憑訊斷。去後毋延,切切,須票。

一、標差:蔣發

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正堂何行

名單;差蔣發

計開:

原告:趙隨、趙來貴、趙明成。

被告:尤青蓮、尤文和。

此案契據系道光二十八、九兩年,迄今已四十年之久,何以典而不贖,斷無此理。不過當時田價賤,此刻田價貴,故翻控,冀增價耳!本應炤契判斷,姑念貧民無知,著總理江順與在外調處,稍為加增數十元,以了此案;倘不遵依,即行斷歸尤姓,與趙姓無干,其無後悔,切切,此諭。

閏四月初四日。

具告狀民婦陳趙氏,為藐孤絕續,乞恩俯憐,究斷追還事。痛氏生親龍巒莊趙保元生二男:長趙亮,次趙言,俱早世。各遺下一子:亮子名才,言子名來,年皆幼。元在時,承先人有田一所,現值銀四百餘元,坐落龍潭山仔下,於道光甲午年典與房親趙協兄弟,現趙隨即其後裔。時典過協契銀一百元,至道光己酉年,隨將此田轉典加冬湖莊尤魁元價銀一百零五元。因家門孤苦,不能早贖,本年正月才備契銀向隨手贖,隨向魁元手贖,被依兜抗,現告訴在案。隨狀詞稱是依公田,又邀趙來貴、趙明成異房之人以為幫訟,而轉典遂不言明,實藐才等孤寡,欲絕續僥吞。本年三月間,氏與他計較,逞兇欲毀。似此凶惡,先則勸氏出銀費用,繼則混佔鯨吞,勢亟瀝情,哀乞青天大老爺臺前俯憐察奪,究辦追還,儆貪而恤孤寡,沾恩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何批:查民間典業,例有年限,若逾三十年,即歸典主管業承糧,豈有數十年未贖之典產耶!此案本應斷令尤家憑契管業,本縣姑念趙隨貧民無知,從寬著令總理調處。該氏事非切己,何必干預涉訟,特斥。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六日。

·第三典屋契字

立出典屋契字人黃昭,因先年自己遺下屋宇一橫四間,座落土名瀰濃下莊仔,東至宋家親屋檐為界,西至瀏家親屋牆為界,南至柵門為界,北至宋家園為界,四處界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盡問至親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托中引就說以劉仁柏兄承典,當日憑中言定價銀二十五元正。又言定一賃五年:自道光六年三月起,至道光十一年三月止。賃滿之日,價到屋還。當日憑中三面銀、契兩交明白。自典之後,任徒承典人長管,出典人不得異言阻擋;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擋。恐口無憑,立出典屋契字一紙,又帶有邱家老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價銀二十五元,又帶邱君仕老契銀二元;倘有邱家並黃家親來贖之日,此二元銀俱要備還,所批是實,批明。

又批明:一賃五年,限滿之日,價到屋還。又中金花押共銀一元,贖屋之日,要備還交於劉仁柏收領,批明。

道光六年三月日。

說合中人黃添桂

代筆黃應寶

在場宋水生、劉大康

立典屋宇契字人黃昭因

·第四起耕典田園字

立起耕典田園字人王老番,有承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連園三段,址在三部莊中州界內。其水頭第一段,東至大港為界,西至王庭田,南至王庭田園為界,北至王貴田園。又第二段田園,東至大港為界,西至王連生田,南至王日爐田園,北至王連生田園。第三段水田,東至王朝枝田,西至王連生田,南至小溝,北至大港各為界。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鬮書內詳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三段田園盡行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招得林火游、王盛章官前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典價佛銀四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番收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原納銀無利,田無租,逐年任從典主贌佃耕作,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其田園限典不拘年,倘番欲贖回田園之日,當於八月中旬先送定銀為准,至冬節備足銀元,如數送還典主,贖回原田,各不得刁難。保此田園系番承父遺下之業,與別房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起耕典田園字一紙,並帶火盛收執丈單二紙,王章收執丈單一紙,墾單一紙,鬮書字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番親收過番字內佛銀四百三十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番願甲水車一張,付典主應用,炤行。

光緒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蔡和

為中人陳翰元

知見胞叔王貴

在場母親王陳氏

立起耕典田園字人王老番

·第五贌耕帶借銀字

立贌耕帶借銀字人劉攀桂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坐落土名搭寮坑莊軍工嶺腳山田一段,應納番租銀七分半正,果仔、雜物、竹木、茅厝一座,東至陳家崙頭分水為界,西至坑溝為界,北至陳家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又帶過坑山田一段,應納番租銀一錢正,東至坑溝為界,西至趙家崙頭分水為界,南至石家小坑為界,北至游家崙頭分水為界。兩段界址明白。攀桂向與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出中人引就向與簡隆德,三面言定,手內借出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山田二段無租,銀項無利。如有上手來歷不明,與銀主無干,系山主一力抵擋。現耕銀主備出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交付攀桂兄弟等親收足訖;其山田二段,並果子、雜物、竹木、茅屋一座,均交付現耕銀主前去掌管。其田限典戊子年冬至起,至甲寅年冬至止,共二十六年為滿,到期銀交還現耕銀主,鬮書字紙交還攀桂兄弟。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借字一紙,鬮書二紙,書單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批明:鬮書書單破紙三張,為炤。

再批明:字內添「界」一字,批炤。

再批明:加「四」一字,為炤。

光緒十四年(歲次戊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簡以能

為中人簡進心

在場人劉清琪

知見人劉新興

立贌耕借銀字人劉攀桂

·第六招耕帶借銀字

立招耕帶借銀字人陳仁淵,有承祖父遺下山埔園一所,址在八里岔大坪頂,土名樹林口莊,四至界址在大契內載明。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埔園面踏一段,東至王家園為界,西至淵自己園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坑墘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憑中引向蘇有能身上借出佛番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將園稅抵利;其園遂即踏明交付銀主前來栽種。又另店稅銀五元,面對每年付銀主收入抵利。其園限二十年為滿,自甲申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滿之日,淵須備足字內佛銀贖回埔園,銀主遂將埔園及茶頭連茶欉交還山主,各不得異言;倘至期若無銀交清,仍炤字內所行,不得生端。此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耕帶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當日淵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一百八十大元正足訖,完炤。

再批明:銀主每年納山租銀二錢,交付業主完納,收炤。

再批明:倘此地若有稅人起店者,其稅銀對半均分,炤。

光緒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錢光輝

為中人李大魁

在場母蔡氏

知見堂兄德水

立招耕帶借銀字人陳仁淵

·第七典契字

立典契人寧南坊居住吳祿,有私置得枰仔腳地一所,坐落土名暗街頭十二街,東、南俱至街路,西、北俱至吳家店邊,四至明白為界。自乾隆十九年,收過陳修番劍圓銀十三個,牌下換錢櫃將銀利抵納稅銀三錢六分。今因乏銀別創,又對伊胞兄陳才良再收過番劍圓銀七個,湊共番銀二十個。其銀、契即日同中交過位所,付修生理開張。限至三年終,被契內銀完足送還,即日取出原契,不得刁難。此地並無與兄弟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祿自抵擋,不干修之事。如恐後來別有纂端,先除陳修等不在此開張外,而後付他人,或修欲回內地,將契同中交還,即日取出契內銀額,亦不敢刁難。該議兩便,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典字一紙,付執存炤。

另修自作遮枰的番銀一兩,後若取出坐還,再炤。

立批契人吳門李氏,懇出前原契入過番銀十三個,言約每年議的稅銀四大元,系至年終清收,不敢冒取;如後備契面銀完,依舊前稅收討。此系兩願,各無異端,再炤。

己卯年六月十五日。

批契人李氏

代書兒伯珪

前在壓地圓銀二元。

另借用圓銀二元。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作中人知見人丁榮祖

立給典契人吳祿

代書人吳純玉

·第八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布嶼堡崩溝寮莊鍾啟戰,有承父自置水田熟園二項,坵數不計,又並帶厝地、竹木一應在內,土名坐落在崙背莊北勢,東至車路為界,西至上節廖泰山田下節至圳溝為界,又至觀音會竹頭魚地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觀音會田為界,四址分明。共水田配食水分七分一釐二絲半正。圳路透溪通流灌溉至田,每年配納張業主硬租粟六石七斗五升正。今因欲銀別創使用,兄弟商議,願將此田園出典,先問房親叔姪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送就本保崙背莊廖天筲、天桁同前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定出得時值典價銀六十大元,平重四十二兩正。即日立契,其銀同中親收足訖;其田園厝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抵利納課租,不敢阻擋。保此田園厝地明系啟戰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啟戰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契面典限六年滿,准得啟備齊足銀取贖,兩不得刁難。此是兩比甘願,各無反悔,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根契、典契、鬮書、水契一十四紙,共十五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親收典面內銀六十大元完足,炤,行。

批明:此園言約得銀主插竹圍起厝安居,若是贖回,炤稅銀列行,炤,行。

光緒四年正月日。

代筆人際春、鍾意

為中人廖重醉

在見人鍾孟意

立轉典契字人鍾啟戰

 

·第九典契字

立典契人郡內四嫂巷口溝仔底陳戇,有承父明買陳家番芝寮太平街旂尾巷南第五間店地基一座,前後二落,中帶深井庭,前帶亭基,直透坐東向西,東至柳家厝後水溝,西至車路,南至柳家公界基,北至林家公界基,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基業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郭春永官、潘註官均同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價紋銀一百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訖;其店地基並深井亭基,隨即踏明四至,付銀主掌管起蓋居住,開市收稅。限至十年為滿,聽戇備足契面銀元取贖。至於重新起蓋店屋,一應費用銀元,三面公議,取贖之日,按作六折炤數坐還,該銀主亦不得刁難藉端滋事。保此基業果系戇承父之額,與至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戇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紋銀一百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豐九年八月日。

為中人白光星

知見人母親丁氏

立典契字人陳戇

代書人金永昌

再批明:陳戇官胞弟西昆,托出原中添典去六八佛銀四元,日後取贖之日,依契備銀,不得異言,理合批明,再炤。

即日同原中收過佛銀四元。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

原中人白光星

立再貼契面字人陳西昆

代書人白灼龍

·第一○之一典店地基契字

合立典店地基契人鄭宏三、鄭子雲,同姪海老、堅生,有承父明買過尹和生店一座三進。因遭亂,店屋門窗、戶扇盡被焚燬,僅存地基磚石而已,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三等有掛欠本家媽受等銀二百大元,願將此店一座三進遺存地基、磚石、土角、井磚等物,託中相議,付與媽受掌管,或自己建造,或別稅他人。受約至五年豐滿,聽三等備銀取贖,受不得刁難。至受起蓋杉料、磚瓦計算若干?三取贖之時,應備足還受收取,三不得恃強滋事。保此店的系三等承父遺下物業,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三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同中立典字一紙,連上手司單印契七紙,共八紙,送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銀二百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十二年二月日。

合立典契人鄭海老、鄭宏三、鄭子雲

鄭堅生

為中人許時澄

代書人陳恩魁

·第一○之二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埤頭中街鄭媽壽,有承父鬮分應得明典過鄭家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阿猴街,坐北向南,東至許家店,西至許家店,南至車路,北至江家宅,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業主租銀二錢,經於十二年稅與黃開北起蓋店屋,每年收納地基租銀十二元。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地基轉典,先盡叔兄弟姪房親人等不願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許振源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面銀五十元。限至十年豐滿,任徒轉典主備足契面銀收回原字;如原典主備足前契面銀向取者,不在年限,亦聽贖回。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地基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保此地基系壽承父應得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壽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自無反悔,不得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立轉典契一紙,並連上手印司單契共八紙,又合同字一紙,收地租租字一紙,共十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五十元完足,再炤。

嘉慶十九年十月日。

契內註司單印共合四字,再炤。

為中人秦君送

立轉典契人鄭媽壽

知見人曾永成

代書人曾永成

 

·第一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新港社番婦乃怡郎、乃金涼等,有承祖父開墾宅地一所,年帶番租錢一百文,坐落土名在過港莊,內帶竹木、果子、雜物在內,東至自己宅,西至自己園,南至路,北至王家宅,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宅地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漢人鄭國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頭銀十大元四錢。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擋。言約宅內若有栽插檳榔,上吐者每贌貼工資銀一錢;未吐者貼銀五分;荖葉每千枝籬坐銀三員。限至十年終為滿,聽業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依舊仍付銀主收成抵利,業主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地系是怡郎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怡郎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中立典契字一紙,並帶贖回鄭陣典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元四錢完足,再炤。

咸豐五年四月日。

知見人男天賜

立典契字人乃怡郎、乃金涼

為中人劉清吉

·第一二添典字

立添典字人隙仔口番婦乃金、乃日等,有承祖母開墾地宅一所,坐落土名在過港,竹木、果子在內,年帶納番租錢一百文。其竹二年新筍交加。東至現耕鄭家宅,西至鄭家園,南至路,北至長枝竹在內,四至明白為界。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托原中引就向原典主鄭石老出頭,三面言議添典佛銀五元四錢,並借字母利銀二十二元,前典契面銀十元四錢,三次合共契面三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仍歸銀主栽種收成,掌管抵利。栽檳榔:上吐者每欉貼工資一錢;未吐者每欉貼工資五分;荖葉每千籬貼工資銀三元。限至十年終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並坐工資理明,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掌管,典主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宅地果系是金、日承祖母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不明,金、日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添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添典銀、借字銀、前典銀,三次合共三十八大元完足,再炤。

同治十三年四月日。

知見人乃涼

為中人劉清吉

立添典契字人乃金、乃日

代書人李連生

·第一三起耕典借銀字

立起耕典借銀字人胡再育,同姪有用、來興等,有承祖父明買得金協福,即胡協山林埔地一所,址在石碇堡雜份寮莊,土名石灼坑等處,四至界址以及大租、錢糧、水源等項,俱各在大契內明白。父叔分管應得份下,亦各聲明在鬮分約內清楚。至於兄弟再分,亦各立約有據。經墾成水田,開築埤圳,栽種雜物在內。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石灼坑再分應得之山林、埔地、水田物業等項,各托中送就與黃金楊官起耕,典借出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立即將應得鬮分內各份水田、山林、埔地,踏明界址,交付黃金楊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俱銀項面約,不拘年限,若要贖回,於八月中秋前先送定頭銀為憑;餘備足,冬至前清楚,銀字兩還,各不得刁難。保此業系是再育,同姪來興、有用叔姪等份下之額,與內外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再育同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借銀字一紙,並繳各人鬮書合約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典借字內佛面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內有所借銀項,再育系借過銀四十四元,來興系借銀五十六大元,有用系借銀三十八大元,各人以鬮書為憑,任從各人清還明白,須各認鬮書合約贖回,各不得拖累,再炤,行。

一、批明:大租應得三份,配納三斗,並帶銀糧配胡金益,大契內均分,再炤,行。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奇偉

為中人宗弟青岩

知見人堂兄金鰲

同立起耕典借銀字人胡再育

姪有用、來興

·第一四典契字

立典契人臺中縣光山保三姓寮莊吳量,有承祖父沙園一坵,坐落土名本莊頂車路南,東至小路,西至藍投,南至吳陳園,北至吳陳園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典,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俱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保本莊吳珍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典出佛銀十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園隨踏界址,付與銀主前去管掌耕作,不敢阻擋,後日子孫亦不敢言贖。保此園系是吳量承祖父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缺租項,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吳量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作中人吳云

知見人吳滔

立典契字人吳量

代筆人吳量(自筆)

·第一五獻業字

立獻業字人郡內黃應清,有明典過許光抱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其間聲四至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郡城創建育嬰堂,收養幼孩,大得蒙養聖功之道,閱今兩載,多有捐助,或銀或業,各量力施捨,贊成久遠,清竊慕焉!表其微忱,爰將該店一間獻歸此舉公設之養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時價銀八十元,月可得稅錢一千六百文,除完該坊陳國清名下地租一間外,餘存收為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對日止,以後稅錢永歸本堂收作經費,不得異言。口恐無憑,合立獻業字一紙,並繳上手印白契五紙,合共六紙,蓋用圖章,送執為炤。

咸豐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獻業字人黃應清

書字人謝組紨

·第一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陳鴻,有代同鄉朱琴川病故埋葬後遺剩現銀一百大元。在臺並無親戚奉祀神主,所以將此款代買縣前右畔瓦屋一座二進,坐東向西,其四至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鴻欲回故鄉,前代朱琴川明買之物業,轉典與積善堂,收回契面銀一百大元。明約朱琴川神主配入積善堂祠內配享,逐年春秋祭祀,以免隔海重洋千里掛念也。其銀即日收訖;其屋交積善堂管業。保此屋果系鴻代琴川明買之物業,並無來歷不明情事;倘有此情,鴻自當出頭承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七二番銀一百大元,再炤。

咸豐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李五

立代典字人陳鴻

代書人(自筆)

·第一七之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臺屬歸仁北里灣厝莊吳吉,有自己明置方游田園四段,坐落永豐里,土名塗庫社洋。此內秧田一段,受種二分五釐;又田一段,受種二分五釐;又園一段,受種三分,土名塗庫社後;又田一段二坵,受種二分五釐,土名過埤仔陳宅厝:以上共田園四段,計受種一甲零五釐,各四至載明上手契內為據。年帶納吳吉戶名正供穀二石五斗一升八合五勺,又餉銀二兩零二分三釐二毫正。今因乏銀清還債缺,願將以上田園出典,先問親疏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郡城石太封芝圃出頭承典,同中面議著時典價佛銀一百二十元。銀即日同中收訖;田園隨即炤額對佃,付銀主掌管,任聽起耕換佃耕種,收租納課。限十年為滿,聽吉備足典價銀元取贖;至期無贖,仍付銀主掌管。保此業果吉自置之額,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借別人財物,及掛缺供餉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一宗五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一百二十元完足,再炤。

咸豐十七年二月日。

為中人李實

立典契字人吳吉

知見人妻鄭氏、男老獅

代書人方簡如

·第一七之二借銀狀

具領借銀狀,郡城大西外頂南河業戶石明記,即石廷讚。今當臺郡培元總局領得學道憲大人發下育嬰生息經費項下,六八重番銀一千四百元,合庫平九百五十二兩正,炤章每百元每月納六八重息銀一元,統計全年應納息銀一百六十八元。自光緒十二年正月初四日領借起,每年按作四季分納,每季應納息銀四十二元,並遵繳後開田園店屋各契共四宗,計一十七紙,契價銀二千六百四十大元存案。定限三年為滿,將原借銀兩繳還,贖回原契,不敢冒借,合具借銀狀是實。

計開:

一、承買椰樹腳莊施侯大租一宗,共契三紙,價銀一千八百元。

一、承買外新街許如蘭店屋一宗,共契六紙,價銀五百二十元。

一、承買塗庫社洋吳吉田坵一宗,共契六紙,價銀一百二十元。

一、承買柳仔林等處陳明田坵一宗,共契二紙,價銀二百大元。

光緒十二年正月初四日。

具領借銀狀郡城外頂南河業戶石明記(即石廷讚)

·第一八典契字

自立典契人西衛社鄭騰,有承買葉銓官瓦厝一座,二房一廳厝一間,並前後牆圍二所,坐落土名及四至俱載上手契內。今因乏錢別置,托中引就將瓦厝典與張宅上,取出銅錢八十千文。錢即日同中收訖;厝即付錢主前去居住。限至四十年終,備錢取贖;年滿不取贖,其厝永為錢主物業,後來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厝系騰明買之業,與堂親叔兄弟姪不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典主抵擋,不干錢主之事。倘被風雨損壞,聽錢主先出錢修理,登記在數,取贖之日,炤數清明,不敢少欠。恐口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明買上手契二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錢八十千文足,再炤。

道光七年八月初七日公約:此契留存與母親喪費之資,不許私自典借他人財帛;倘若典借,公同不坐典主之數,此約。

乾隆五十二年十月日。

作中人魯炤

自立典契人鄭騰

知見人男登科

·第一九再典字

同立再典字人江佐元、江觀元兄弟,有承先父鬮分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捒東下堡三塊厝前洋中,經丈甲數原溢共田六分零四絲正,計共二埒,共十一坵,東至溪為界,西至小溝外為界,南至黃宅田為界,東北至黃宅墓前並溪為界,正北至自己份下田二坵為界,四至分明。自帶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官莊租銀六錢六分正,納局租銀七角七瓣正。今因年限已滿,佐元兄弟相商,情願將此原溢六分四絲之田再立典契,托原中引就黃元章長孫登岸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議定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銀即日交佐元兄弟同收足訖;其田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付與典主黃登岸過手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保此田委系佐元兄弟承父遺下之業,與他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不明來歷、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拖欠,系佐元兄弟抵擋,不干典主之事。其田自己亥年十月起,再得限典至己酉年十月間,限滿之日,佐元兄弟備齊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並先代出中見花紅禮銀,一概送還清楚,贖回契約,不敢少欠過限;如有過限未能取贖,佐元兄弟情願將此原典契內之由仍付典主掌管,以典作賣,不敢異言滋事。此系正行交易,不是估之故,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同立典契一紙,帶鬮書一紙,上手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再立契內願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足炤。

批明:典主先出花紅銀二元,併前四元,合共六元,俟贖回之日,佐元兄弟自當措還,不敢執拗,批炤。

又批明:立典契之日,典主出以上所完官局租銀三十大元,交佐元兄弟收。三面言定,贖回之日,典價三百二十大元,併花押銀六元,不得減少,一足還清。茲所出租銀三十大元,懇典主做情無還,二比亦各永諾,炤。

又批明:此典契內之田,其明買印契另帶別業,不得併交,批炤。

道光十九年(己亥歲)十月二日。

原中黃只彩之子榮安

族親賢榜

 

在場見人賴庚

代筆人堂兄仲元

同立典契字人江佐元、江觀元

·第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十四甲菜寮莊商條,有明買過盧應昌田二段:坐落土名四塊厝前車路外田洋,東至蔡、胡二家田,西至盧家公田,南至圳,北至車路,坵數不等;又一段大路下三坵,東至圳路田,西至洪家田,南至蔡家田,北至車路,四至俱各明白為界;年納隆恩大租粟三石五斗五升。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出典,先盡問房親兄弟姪人等不敢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四海出首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限至十年為滿,備齊契內銀取贖原典契字。保此田系條明買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條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令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印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銀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六年二月日。

為中人林正

代筆同收銀人男鑑生

立典契字人商條

一、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商條又有要事乏銀費用,托中再向林四海找洗來銀一十大元,即日交訖。三面明約:自此找洗盡根杜賣終休,日後不敢言議找贖,該田聽從銀主起佃招耕,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不敢異言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再批明杜賣盡根契字,永遠存炤,行。

再批明:契後杜賣字人商條。

知見男鑑生

為中並代書人朱昌年

·第二一函

逕復者:本月初八日,准貴領事函開,以准臺灣總督府後藤民政長官函稱:光緒三年間,前福建撫院丁巡視臺灣時,奏准無論典契中有無取贖字樣,凡出典三十年後,均不得取贖等因一案,請飭檢查抄送,以便寄臺,使所修臺灣舊慣調查冊得以完全等因。

准此,當即飭承細心查檢去後,茲據覆稱:連日查檢舊案,因此件系臺灣公事,閩省現無存檔,莫從抄送。用特函復貴領事,請煩查炤是荷!耑此順頌升祺。

名正具二月十二日

·第二二典契字

立典契人陳登高,有鬮分承父明買過陳朝澤瓦店一間,坐落鎮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東至黃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地租一間。今乏銀別置,將此店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光霞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估值時價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上至厝蓋,下及地基、門窗、戶扇、樓楹、樓枋齊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明約:此三年以內如有損壞修理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如有損壞修理者,銀主、典主對半均分。約限至三年為滿,聽典主備銀炤數取贖;倘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恐風水不虞,聽銀主起蓋收稅,不敢阻擋。若取贖之日,炤起蓋之數清還,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果系高鬮分承父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等情,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令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再批明:嘉慶十五年以前應納地租,典主自理,與銀主無干,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帶水井一口,批明,再炤。

嘉慶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為中人金受觀

立典契人陳登高

知見胞兄陳登瀛

代書人林三

·第二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錦安號,有明買過張家凝南上坊上橫街瓦店一座,併曠埕一所,水井半口,坐東向西。又西定下坊北勢街尾三角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又鎮北上坊竹仔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其四至俱各分明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瓦店三座托中引就典與蘇宗面官,著下時價佛頭銀八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三座,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其瓦店三座,每年計共納稅銀一百十二元,每月就錦安號支取清楚,不敢挨延短缺;其地租,典後系銀主完納。限不拘年月,聽錦安備足契面銀取贖,銀主亦不敢刁難。保此店屋系錦安明買張家物業,亦無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錦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十七紙,總共二十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八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該店稅言議每月向錦安支取清楚;倘有短缺,即聽銀主向各該店自收,錦俱不敢異言阻擋,理合批明。

一、批明:錦安生理如系閉歇,願將安店屋隨時搬空,聽典主別稅他人。並將上橫街及北勢街二店,聽典主自向取稅,概不敢藉言刁難,理合批明。

又再繳司單印契一紙,連上總共二十九紙。

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慶、吳世

立典契人錦安號

知見人當事黃獻論

代書人陳希傑

·第二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臺屬保西下里大人廟大學社陳傑、陳明、陳華等,有承祖父邦翰老鬮分應得田一所,種一甲四分,大小坵數不計,坐落土名柳仔林洋牛屎潭,東至山頂分水為界,西至本家徐家田,南至本家田,北至大路。又田一所,種六分,大小坵段不等,坐落土名鉤釣溝墘,東至溝流水為界,西至大路,南至佃首田,北至溝墘,四至明白為界。又帶牛屎潭埤水翻二甲,每甲年納坡長粟二斗,年共帶納保西下里陳克紹戶名供穀十石正,其■〈勹外云内〉丁銀炤配。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郡城大西門外頂南河街石榮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典價佛銀二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而田即踏明四至,對佃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種,收成納課,或原佃,或起耕,聽從其便,不敢阻擋。限至四年為滿,聽田主備足契價銀元取贖;至期如無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其所帶正供,從道光二十五年起,帶付銀主完納;所有道光二十四年起,以前明等應完清,與銀主無干。保此田果明等承祖父應得之業,與親堂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及掛缺供課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明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鬮分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其上手承祖父所置契券,因遭反亂被失,日後子孫尋出,不得藉此為用。

又牛屎潭田一所,內葬明等仙父墳塋一穴,東西南北四方計六丈;又葬仙母墳塋一穴,東西南北四方計六丈。此兩穴風水,原擬要遷。若遷移之日,所伸墓陰當歸銀主管耕,不敢藉言生端,合應聲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來典價佛銀二百元,每元廈駝重七錢六分正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劉朝、石侯、陳傑

同立典契字人陳明、陳華

知見人堂姪知

書契人明(自筆)

·第二五盡起耕典契字

立盡起耕典契人趙恆閏,同姪媽引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月字號鬮分物業,座落土名金包里莊萬里加投田一段,在水頭,東至月字田為界,西至番仔田頭為界,並帶金面山直透山後中坑崙頂分水為界,南至月字溝漕田為界,北至水溝界。又撥舊厝邊田一小段,東至分水山界,西至月字田為界,南至田寮為界,北至山水分為界,並撥北畔番仔田頭節一小段,帶山在內。又帶麻里阿突坑頭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納大租番口糧粟在內,茲贌小租粟七十五石,帶磧地銀五十元正。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應份物業出典起耕,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本源兄弟等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佛銀九百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地等物業亦即同中踏明各界址,付與典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逐年大租口糧炤例抽的,系典主完納,不干閏之事。其田限典三年: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滿之年,宜於九月間先送回居觀定銀,其餘的冬至前備足佛銀清還,贖回原契;如無銀清還,依舊聽銀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業系閏承父應份鬮分物業,與別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閏與引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盡起耕典字一紙,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價字內佛銀九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永佃字一紙,系三房收執,典與李陽觀;若要用,務宜取出,不得刁難,批明。

再批明:總墾一紙及番賣契二紙,共三紙,系長房孫允藏收執,出典繳帶林居官收執;要用之日,務宜取出,不得刁難,又炤。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恆閏

為中人鄭用

在場見人三房兄成宗

在場見人大房孫允臧

在場知見母親胡氏

立盡起耕典契人趙恆閏

姪媽引

·第二六找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找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范國定,有自己明買過凝南坊三界壇街林勇記瓦店一座二進,坐南朝北,東至許家宅,西至巷,南至後曠埕,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為界。因前年乏銀生理,將此店屋,於光緒七年八月間,先抽出蔡玉圭上手紅契一紙,接造全宗,典過本街蔡豬哥佛銀二百元。後因生理不就,將所匿林永記紅契一紙,再造全宗,典過林英記佛銀一百五十元。迨至本年,國生理倒罷事經發現,二比較掌此店。當時二比投明地保,並公人勸英記再備出銀一百二十五元,與國贖回蔡豬哥之契,歸英記掌管;而國將此店賣杜絕與英記時價六八佛銀二百二十五大元,其餘尚欠銀五十元,國再立借單與英記收執。其銀同公中人即日收訖;其店遂即搬空,踏明界址,上下門窗、戶扇、磚石、地基諸物一概齊備,並繳先典蔡豬哥印白契四紙,一齊付其掌管。保此店屋系是國自買林勇記之物業,與別派房親人等無干,亦再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來歷不明交加;如有不明諸事,國自出首抵擋,與銀主無干。此系經公人所處,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生端。恐口無憑,合立找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上手印白契四紙,連典蔡豬哥印白契四紙,合共九紙,俱皆付執為炤。

即日同公人及中保見收過契字內六八銀二百二十五大元,再炤。

光緒九年四月日。

為中人地保徐品

知見人范雨

立找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范國定

公人徐品

代書人余進成

·第二七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高金課、杞柳、松柏等,有承父遺下股份十五股,應得一大股,開墾公田二段,過坑二坵,厝角一坵,共三坵,坐貫南枋寮莊,其四至界址及大租、水圳牛路通行流灌踏明,悉載在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欲將此田典出於人,先問房親人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典主葉坪觀出首承典,即日同中三面言約時值典價佛面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課兄弟親收足訖,願將踏明四至界址明白,付典主坪前去起耕掌管為業,不敢阻擋。保此田業系是課兄弟應得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來歷交加不明為礙;若有此情,系課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言訂五年外冬至前止,限滿之日,應備足字內銀贖還;如過限無銀贖回,依舊炤字內耕管行用。此系憑中甘願,不敢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課兄弟親收典契字內佛面銀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南枋寮莊十五股份鬮分約字多載別段,難以分繳,課兄弟承父開墾公田抽出,典與銀主葉坪起耕掌管為業,不得異言,存炤。

再批明:歷年配番租穀三升正,聲明,炤。

光緒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趙進興

中人高士富、高松柏

·第二八典契字

立典契人曾奎、曾遠、曾華、曾聰、曾居兄弟等,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二所,分為三段,並帶竹圍、瓦屋、稻埕等項,址在北勢湖莊。第一段田四坵,毗連一處,東至牛路為界,西至游家田為界,南至官田並游家田為界,北至公圳溝為界。第二段田,東至遊家並簡家及官田為界,西至王家田並店仔坡及高家田為界,南至簡家、高家田為界,北至公圳溝並許家、游家田為界,內帶私坡一口。第三段田,東至周家田為界,西至大路下何家田為界,南至店仔坡及陳家田為界,北至周家田為界。竹圍、瓦屋、茅屋、稻埕、菜園等項共一所,東至公坡並周家坡為界,西至周家稻埕為界,南至小圳為界,北至消溝為界。以上水田、竹圍、瓦屋、茅屋、稻埕,各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明白為界,年配納何業戶大租穀二石九斗三升三合,又應納番口糧穀一石一斗,原帶坑水、坡水,有圳路通流到田灌溉充足。並私坡一口,遺下與奎等兄弟掌管收租無異。今因乏銀別創,奎等兄弟商議,情願將以上水田三段,並竹圍、瓦屋、茅屋、菜園、稻埕共一所,帶私坡一口及坑水、圳水路等項盡行出典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暨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安邦承典,三面言議炤值典價番銀七百元。其銀七百元即日同中交奎等兄弟親收足訖;其水田三段,竹圍、瓦屋、茅屋、菜園、稻埕共一所,及私坡、坑圳水等項,即炤四至界址,同中踏明,盡付銀主前去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租輸課抵利,不敢異言阻擋。典限三年為屆:自道光癸巳冬至起,至丙申冬至前止,聽奎等兄弟備足原典價銀七百元贖回田業契字;若無備銀取贖,仍將水田、竹圍、瓦屋、茅屋各等項,炤舊付銀主掌管收租,不敢異言。保此水田三段,竹圍、瓦屋、茅屋、稻埕共一所,帶私坡及坑圳水分,委系奎等兄弟承父鬮分應得遺下物業,與別人無涉,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又無拖欠大租穀、口糧穀未清各等情;若有此情,奎等兄弟自願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現銀明典,出自甘願,並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並繳鬮書一紙,上手四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典契內番銀七百元足訖,再炤。

批明:奎等父鬮分應得遺下之水田,當日只系分上手契字,所有祖父承買田業契字,系胞伯坤名下分收。現胞伯鬮分之水田,杜賣與蘇春喜掌管,契亦繳付蘇春喜執據;若要用之日,蘇春喜應取出,不得刁難,批炤。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堂弟曾夏蓮

代筆人許國

為中人林基

立典契人曾奎、曾遠、曾華、曾聰、曾居

·第二九典水田契字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五房何石成,三戶安然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分管水田二所,址在芝蘭堡內湖莊北勢山腳,土名又號番田。其首段水田現管界址在東西畔,東至第三房安然田頭豎岸,上透橫路,下透坡為界,西至鴨母嶺腳圳頂郭家田曲透林家田岸至坡為界,南至馬路坡為界,北至山腳吳家田,透屈尺坵,直透東畔田岸埋石曲上橫路為界。又第二段水田在東畔橫路下,東至大路為界,西至第五房石成田頭豎岸透落坡頭為界,南至次房何秋霖田橫岸埋石為界,北至橫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歷年配納六成實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正,又帶錢糧正耗銀三兩正。又帶大坡一口,按作一百六十分,成、然應得四十二分,炤舊圳路由田長流灌溉到田充足。又帶牛路,炤舊所行。又帶破茅屋一座五橺。又帶私坡一口。茲因乏項別創,爰是叔姪相議,願將份下分管水田與人出典,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行杜世傳身上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一千大元正。其銀隨即同中交石成、安然手親收足訖;立即將份下分管水田等項,炤四至內界址,點交銀主杜世傳前去贌田掌管,收租納課抵利。其田限典八年。若屆期之日,訂是年中秋前先送定頭銀一百大元為憑領項,候至冬節前備出字內銀還清,贖回原契券,不得刁難。保此水田等項系是何石成、安然份下分管應得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來往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斯情,石成、安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杜家之事。此系仁義相依,二比甘願悅從,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典水田契一紙,又繳分管鬮書二紙,又繳買番武律白契一紙,又帶公丈單一紙,合共五紙,付其永遠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何石成、安然手內親收過字內典價佛面銀一千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何石成、安然乏項抵還欠款,即再托中向原典主杜世傳身上借出佛面銀一百大元正。此條言約逐年貼納利息加一五行,若異日取贖,連字內典價合共一千一百大元正,母利一齊還明,不敢短少分文,理合聲明,再炤。

一、批明:石成田界內有帶舊日寮一座五橺,批明,再炤。

光緒十八年三月日。

代筆人堂姪汝霖

公親並為中人何慶炤

在場見人何真傳、何光輝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何石成、何安然

·第三○執照

     業戶執照

       欽加五品銜、署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即補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為給照事。照得民間典賣田房,例應依限投稅,截給司頒契尾,付業戶執憑;違則罰半充公,仍應補完稅銀,久經遵行在案。查本邑前奉藩憲頒發契單,填用已完,先經備文批胥請領,重洋阻滯,尚未奉到;而稅銀有關帑項,例定按季報解充餉,難容停徵,應照向辦成案,權用本縣印照,一面詳明道府憲立案,並出示諭遵去後。茲據業戶劉誇將典過黃璜田契券一紙,並備稅銀投稅前來,除將稅銀暫行存庫外,合先給照付執。為此,照給業戶劉誇即便遵照執憑,俟續領司單發到,將所領印契繳房照舊仍號填稅粘連契尾,換給收執管業,再將所給印照掣同察銷,毋違,須照。

        計開:

       一、業戶劉誇於同治二年典過黃璜田一所,受種三分,坐落保西里,東至劉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溝,北至本家田。契價銀六十六兩,該稅銀一兩九錢八分,現給臺字第一千一百四十五號印照執憑。

       右給業戶劉誇准此。

       同治三年五月初八日給 限換日銷

      縣行

·第三一典瓦屋字

立典瓦屋字人碑南新街李珍吧燕,情因先年經自己手創造有瓦屋三間,並帶後堂菜地一園,坐落土名碑南新街,坐北向南,前至街路為界,後至園竹為界,左與井為界,右與增栳巷仔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又帶瓦屋對門邱金波屋後菜地一園。今因乏銀應用,盡問至親叔姪兄弟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情願托中宗兄李達倫引就於本新街謝興郎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二百大元正。當即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短少,亦無重複典當。竊此瓦屋系經自己創造之業,並無包典他人物業,不干至親兄弟叔姪人等之事。自典以後,即交與謝興郎經管為業。茲瓦屋、菜地,日後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孫有錢方准贖回,至外人繳贖一概不准。此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典瓦屋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瓦屋、菜地價銀二百大元;倘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孫有錢贖回之日,銀到契還;倘有親戚兄弟叔姪人等繳贖,一概不准,立批。

又批明:典瓦屋契價以外,仍欠源興店賬銀一百零六元一角正,每月每元加息銀四尖;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倘年久損破要修整,用費出典人先行墊出,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中金筆資花押銀七大元五角正,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日後店中來去貨物、錢銀,但貨物不得算利,若支錢銀,每月每元加息四尖,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並菜地限五年贖回;若五年以後年限過期之日,不准贖回,立批。

大清光緒二十一年(乙未歲)三月十三日。

說合中人李達倫

在場見人總理陳欽

依口代筆人李天生

在見人袁阿九、仁財

立典瓦屋字人李珍吧燕

·第三二之一典厝字

立典厝字人卓紅蟳,有承祖父基業瓦厝一間、一廳、一房、一埕。今因為乏銀費用,央托顏城老向與李燦哥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六八佛銀五十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交付銀主居住。限十二年為滿,聽蟳備出佛銀取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厝字一紙,付執為炤。即日同中收過六八佛銀五十七大元足,再炤。

光緒五年三月日。

為中人顏城老

知見母陸氏

立典厝字人卓紅蟳

代書人自筆

知見弟卓海參

·第三二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李燦哥,有明典過卓紅蟳瓦厝一間、一廳、一房、一埕,後埕水井公用,坐落西定上坊,土名翁厝埕,東至街路,西至後壁埕,南至張家,北至許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過吳府含能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契面價六八番銀五十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隨交銀主居住掌管。限至十年為滿,聽蟳備出契價銀取贖,銀主不敢異言生端。此系燦哥明典之厝,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蟳自出頭抵擋,不乾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六八番佛銀五十七大元足,炤。

光緒七年四月日。

知見人李春老

立典契字人李燦哥

為中人周坤老

代書人卓紅蟳

一、批明:茲因李燦哥要回內地,將厝出典,招出上手公同議約:此厝修理工料資費應開計共苦干,掌厝之人先出,俟屆限之日,與取贖之人對半均分坐還,此炤。

·第三二之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吳含能,今有承典李燦老瓦厝一間,內一廳、一房、一埕,並後埕公用,位在西定上坊翁厝埕。茲因再興堂拜托本街簽首及滄海兄欲出頭承典此厝,能願將此厝轉典,言議契價六八佛銀四十九元。限至十年為滿,聽能備出契價銀取贖,不敢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帶連上手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九大元足,再炤。

光緒七年六月日。

為中人王烏定

代書人陳萬浪

轉典契字人吳含能

再批明:如有工料之資,炤上手契面批明承坐。

契尾:

種目:質入。

目的物:煉瓦平屋造建物一棟,深二丈六尺二寸,闊一丈三尺。

金額:四十九元,內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二之四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再興堂,有自承典吳含能瓦屋一座,內一廳、一房、一前埕,帶後埕及水井公用,坐落元翁厝,現小媽祖街第百一番戶,坐西向東,其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因該屋年久損壞,乏資力可以修繕,是以鑪下洪彩、吳尚、王烏定等爰同公議,將此屋出典,托中引就轉典與內南河街謝順記承典,三面言議典六八足平銀四十九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足訖;其屋隨即交付謝順記掌管,出資修繕住居,或貸地人,聽從其便,俱不敢異言阻擋。議定永盡典,尚等概不能備銀取贖;惟是果真上手原典主要贖,任從其便,不得刁難。其順記出資修繕費用,俱歸上手,贖契之日,一並炤例坐還清楚,不得異言。保此屋果系是堂明典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掛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尚等即公同出頭擔當清楚,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日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茲順記先代出前後契尾稅金共九十九錢,上手典主贖契之日,一並清還,批明。

即日收過契面銀四十九大元足訖,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有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為中人王烏定

代納稅借家主吳允

知見人洪彩

立轉典字人再興堂管理人吳尚

代書人林昆玉

契尾:

種目:質入。

目的物:煉瓦平屋造一棟,深二丈六尺二寸,闊一丈三尺。

金額:四十九元,內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三轉典契字

同立轉典契人張國材、國楷、國榜、國標、國梅,有承父明買過陳家瓦店一間,在鎮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東至黃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地租一間。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典,外托中引就典與趙國存時價契面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上至厝蓋,下至地基、門窗、戶扇、樓楹、樓枋齊全,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限至四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如無銀取贖,仍聽業主掌管,不得異言生端。其店倘被風雨損壞修理銀元,三年內典主自坐;三年外典主、銀主對半均分。至於水火不虞,如銀主先出銀起蓋,取贖之日,典主炤數承坐起蓋銀兩並契面銀備足清還,取贖原契。保此店果系材等承父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材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轉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三紙,共四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水井一口,再炤。

道光十一年九月日。

知見人曾氏

同立轉典契人張國■〈木戈〉、張國楷、張國榜、張國標、張國梅

為中人林姜、董瑞、陳吞

·第三四轉典大租契字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萬興莊陳切、陳約、陳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計收過陳任觀園,在湖厝莊東畔園一段,坵聲不等,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欉觀園,在本莊土城邊,又連湖厝莊東畔園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豬觀園,在湖厝莊後壁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議,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伯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莊陳看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每年大租收抵利息,不敢阻擋。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贖,限至十月為滿,聽切、約、宙等兄弟備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其大租系是切、約、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正供,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系是切、約、宙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帶連別業,再炤。

光緒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宙觀

中人陳江胡、陳切觀

同立轉典契字人陳約觀、陳宙觀

代筆人黃金標

 

·第三五轉典大租契字

立轉典大租契字人彰邑內以義堂戶下王荖,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址在瓊仔埔墘,大租底張春代十餘石,從中抽出連車工一石五斗二升正,奉諭四成叩實,共九斗三升正。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皆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原佃陳乞食出首承典,時值價銀八大元,庫秤重五兩六錢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交付佃人收抵利息,荖等日後子孫皆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大租不拘年限,聽荖備齊轉典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仍依舊銀主收抵利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交收過轉典契字內佛銀八大元,庫秤重五兩六錢正完足,再炤,行。

批明:典耕字內塗去「城」一字,添「契」一字,又再炤,行。

再批明:縣諭帶在別業,不得繳連,又再炤,行。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日。

為中人陳海

立典契字人王荖

代筆人王棟材

·第三六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人看西街致祥號,緣祥有承典過董文山兄弟等公屋一座,前店面三間,毗連中三大進,各帶過水兩廊;後一小進,年納宋炳文名下地租一間,坐落外新街;東至許家私棟,西至郭家私壁,南店前至街路,此屋後至通巷,四至明白為界。今欲將銀別創,先問原業主不取贖,外將所承典董家店屋一座,計五進,內帶兩廊、門枋、戶扇、浮沈、磚石齊備,託中引就轉典與石榮盛號,議依炤上手原典契價佛銀一千元。此外董家另借祥去佛銀一百元,言約每月貼利佛銀二元行。其典價並另借共佛銀一千一百元,即日同中收訖;而店屋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或稅他人,各聽其便。限不拘年月,若董家要取贖,當聽祥備足契面銀並借項母利清還,贖回原契字;倘非董家要取贖,言約祥不得贖回轉與他人。保此店屋果系祥承典董家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祥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並非抑勒,恐口無憑,合立典契一紙,連上手契四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其上手書畫印契一並在內,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典價佛銀一千元完足,再炤。

又同中收過上手批契後來借佛銀一百元完足,又炤。

再批明:其店面三間西邊一間,承上手原典韓家銀一百兩,尚未贖回。如榮盛號要贖,當備銀付原典主董家,向韓家贖回典契。祥要取贖之日,自當炤數坐還,不敢滋事,批明,再炤。

道光六年八月。

為中人馮汝正、石敏中

立轉典契人石致祥

代書人吳存心

·第三七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武西堡菜寮莊黃■〈風离〉,有承父轉典遺下竹圍宅地一所,坐落楊厝莊北畔。其宅東至竹巷大路,西至黃家宅,北至楊家宅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業主吳大租粟一石零三升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竹圍宅地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問到本堡芎蕉腳莊黃義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出得時價典值佛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宅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保此宅地系■〈風离〉承父轉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風离〉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宅不拘年限,如欲取贖,付與鄭家備足契面銀取贖,與黃■〈風离〉之子孫不得取贖。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轉典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繳連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典契字內佛銀一百大元正,庫平七十兩完足,再炤,行。

光緒十六年六月日。

代書人李壺

為中人黃朗

場見人黃疏

立轉典契字人黃■〈風离〉

·第三八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人鳳邑仁壽上里石螺潭莊沈彭、沈等、沈課,有承祖父鬮分應得典過黃樂記課田二坵,明丈六分四釐六毫二絲正,完錢糧一兩零三錢五釐,坐落土名在大埔洋,東至吳宅田,西至大路,南至吳宅田,北至何宅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田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轉典與崙仔項莊吳粽、蘇追二人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糧。其田不限年,聽原舊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自己不能取贖,不得刁難。各無銀取贖,仍聽銀主依舊掌管,不敢阻擋,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系是等兄弟承祖父鬮分應得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等兄弟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契一紙,並連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光緒十七年桐月日。

知見人沈主

立轉典契字人沈彭、沈等、沈課

為中人沈文、陳港

代書人沈玉明

·第三九洗找轉典契字

同立洗找轉典契字人長治二圖里大湖莊林長庚、林長春等,有應份同承父叔明典過本街林就等園一坵,又田四坵,共五坵相連,受種一甲二分正,年帶納王維俊供穀二石八斗正。址在前窩社北畔,土名有應公前,東至車路,西至葉、林二宅田,南北俱至林宅田,四至明白為界。此業前於光緒元年三月間,出典本街葉陽汜來典價銀一百五十大元。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園洗找盡典,先問叔兄弟姪親疏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仍向原典主葉陽氾出首找典,三面言議再找典價一百一十大元,連前典價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洗找交收足訖;其田園仍炤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不敢阻擋。不拘年限,聽上手林就等備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庚等自此洗找,非上手亦不得取贖。保此業系庚等同承父叔明典過應份物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庚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甘願,並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洗找轉典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八紙,庚等前典契一紙,計共十紙,一並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人收洗找轉典契字內來六八足佛銀一百一十大元,連前典價銀一百五十大元,計合共來典價六八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上手取贖,自當炤上手月期,而十月冬田租穀應歸葉陽氾掌收。其租糖五百斤,應歸上手掌收,並應納供穀二石八斗正,亦歸收糖之人完納,與林慶汜即林長庚等無涉,須至批者,再炤,行。

光緒七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妻蘇氏

為中人陳煥章

同立洗找轉典契人林長庚、林長春

書(春自筆)

·第四○繳典契字

立繳典契字人嘉邑白沙墩保下埔姜崙仔莊,現時住笨北中秋街蔡天註,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沙園一坵,土名坐落新莊仔胡東勢。此園願典過本邑本保瓦磘仔莊蔡世宗,東至宅園,西至吳宅園,南至胞姪恆九宅園,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叛產依例抽的。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無力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邑本保瓦磘仔莊黃華觀、黃祐觀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出佛銀「六八」二十六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踏界址分明,前付銀主去起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園系是世宗有自置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拖欠租課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世宗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園不限年,銀主不敢向討;園主要征討者,備足契面銀取贖,不得刁難。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繳典契字紙,並繳上手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銀「六八」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其上手根契連兄弟宗業不得時繳明分拆,批明永行,炤,行。

大清光緒七年八月日。

作中人吳查某觀

在場知見人堂姪蔡莫恆

立繳典契字人蔡世宗觀

代筆人蔡萬美

·第四一繳典字

立繳典字人嘉邑將軍莊吳光猛,有同族叔奇都等同承典施候爺二重港塭一口、碇索圈塭一口、北門嶼塭一口、溪口虎罾二口,其東西四至以及納餉等項,俱各登載大典契明白。內系契面花邊銀七百四十大元,登載原典契明白,作四六分抽出,吳奇都一分,吳河生一分,吳圭當一分,吳笏生半分,光猛應得半分,合共為四大分。光猛八分應一,出花邊銀九十五元,所收稅銀利息作八分均分。另處罾網作六分半,扣長年一分,散工一分,實四分半。內網椇等項本銀花邊百八十元,光猛四分半應的一分,所收利息作四分半均分,光猛出本花邊銀四十大元。今因侵欠京需銀項,托中將此溪塭八分應一,虎罾四分半應一,典與林老爺邊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繳還京需;其溪塭以及虎罾網分,聽與銀主前去稅佃,採捕收利,光猛不敢阻擋。中間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光猛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元,再炤,行。

其大契據等公同交吳圭當收執,再炤,行。

乾隆五十七年月日。

作中人吳判生、吳吝生

立繳典契人吳光猛

知見人圭滋、圭鉊、圭鈔、圭眺

代書人房姪圭贊

·第四二起耕轉典田園字

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人曹待時、曹進宗,緣有承祖父遺下典過莊義水、莊石乞田園二處,典價佛銀二千五百大員正,與長妄、蘆竹等鬮分之業。其一處址在四圍堡塭底莊,又一處址在頭圍堡三抱竹莊界內,其二處田園荒埔,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載在新丈單典字內註明,並配帶圳水通流灌足。緣時與長安、蘆竹字據分管,以及逐年小租銀並小租穀憑公親立約簿註明,各人應得之額自收,其甲聲地段尚未分拆,緣時應得之額典價佛銀九百二十大員正。現時田園拋荒,其小租並無量收,又課租數年概未完納,並前缺債項未得清還。今因乏銀應用,時甘願收減典價佛銀,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典,外托中招得羅奇英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該值依時典價佛銀八百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時親收足訖;其田園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過轉典主羅奇英前去掌管,任從轉典主自備工本招佃開闢成業,收租納租抵利,時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倘日後價增百倍,亦是轉典主之鴻福,時不敢異言贖回之理。及至莊義水、莊石乞等欲贖回田園之日,備足原典價佛銀,或足數,或減收,概歸轉典收貯,贖回字據,與時無干。保此業系時承祖父遺下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字據典借他人財物為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時自出首抵擋,不干轉典主之事。此系二比喜悅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一紙,並帶新丈單二紙,舊丈單二紙,上手典字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時、宗親收過起耕轉典田園字內價銀八百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徐清年

為中人曹發爐

知見母親沈氏

在場叔祖曹煙煌

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人曹待時、曹進宗

·第四三之一典契字

立典字人葉勇,有承典過鄭蘭自蓋瓦屋三間,址在府經廳監牆邊,每月應納經廳地租清錢二百一十文。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將此瓦屋典與鄒錦賢官居住,面議價銀三十元。其銀現已收訖;其厝隨付錦賢官掌管,限至六年為滿,聽勇備銀取贖。茲因年久厝漸稍漏,不能容身,於上年十月間擇日興工起蓋後落一小間,瓦木料等項共銀六元;又修理房間大壁,添瓦並工資等項共銀四元;又本年正月,再修理厝後、簷前、厝頂等項,共銀三元;計共修理共銀一十三元,取贖之日,自當明坐。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同治七年正月日。

為中人陳■〈金乾〉

立典契字人葉勇官

代書人曾階

·第四三之二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鄒錦賢,有承典葉勇典過鄭蘭瓦屋一座三間,址在府經廳監牆邊,契銀三十元。又賢於後落自蓋瓦屋一小間,以作廚房,並修理屋蓋牆壁一切,共用工料銀十三元,此項原議取贖時坐明,契內聲登為據。今賢因欲挈眷內渡,憑中將此厝屋轉典與水雞潭祠為公業,三面議定應將賢手內起蓋修費並合原典契價共典過六八番銀四十三元。其銀經即交清楚;其厝即交水雞潭董事掌管。該屋每月應納經廳地租清錢二百一十文,上手契內均有載明。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二紙,共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銀四十三元,批明,再炤。

同治十年三月日。

為中人吳水司

立轉典契字人鄒錦賢

代書人鄒錦賢

·第四四賣典契字

立賣典契字人新豐里方游,有己置業三宗,坐在永豐里,土名塗庫社洋。一戶名李瑞,受種二分五釐,帶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戶名林智,受種二分五釐,帶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戶名卓夏,受種二分五釐,在土庫下竹仔圍腳,帶秧田二坵,一在過埤仔,一在陳宅厝前。計共受種七分五釐,配正供粟二石五斗一升零八合五勺,配餉銀二兩零二分三釐二毫。今因缺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歸仁北里灣厝莊吳吉老上,三面言議估契面銀九十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三宗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掌管為業。有能之日,備契面銀完足,聽其取贖,不得刁難。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九十大元,再炤。

再批明:其上手契面銀一百六十二員,若要取贖,備足一百六十二員,聽其取贖,不得短少,再炤。

道光三十年八月日。

為中人王名芳

知見妻郭氏

立賣典契字人方游

代書人洪呈祥

·第四五轉典契字

親立轉典契字人吳元記,有族內立記承典陳家瓦店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緣於同治年間,向記借出銀項,將店付記承管收稅。今因五欉龍眼內合敬堂玄天上帝眾爐下欠用公店,願將此店撥典,收來六八佛銀七十大元,並記喜敬帝爺佛銀十元,共銀八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隨即交付合敬堂前去掌管收稅。限以三年為滿,聽記備足銀員取贖;倘系上乎要取贖,銀主不得以年限未滿刁難。其修理,三年以內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對半均開。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及胎借字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員足,再炤。

一、批明:此契合共四紙,系是合敬堂眾爐下遺置敬奉玄天上帝,承為公店,每年收稅,聖壽開用之費。恐異日有無恥之徒將契胎借變賣,合應將契批明:此契切不得變借;倘若不正之人將契胎借,永無後嗣,理合批明,此炤。

光緒七年五月日。

為中人胡為善

親立轉典字人吳元記

代書(自筆)

·第四六之一

同立轉典繳賣契字人阮廣記(即阮允疇),同胞姪阮虎,有承父明典過張國才等瓦店二間,毗連帶樓二座,坐落鎮北坊竹仔街頭第三間,坐北向南,年帶王樓地租一間,東西四至帶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奉母命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西外黃麗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六八庫秤佛銀三百九十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二間,帶樓二座,上至厝蓋、瓦木、楹角,下及地基、浮沉、磚石,並門窗、戶扇俱全,一齊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說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滋事。該店上手張家系是典契,典疇契面佛銀三百四十元,其今疇加典佛銀五十元,共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其加典之項,疇系欲抵代張家修理之資,及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倘上手張家要取贖之日,炤原典契面銀及代修理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炤賬清理,一盡向與黃麗記取,與疇無干,疇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疇承父明典物業,與親房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疇同胞姪虎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莫憑,合立轉典繳賣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司單印契八紙,合共九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定足,再炤。

同治四年九月日。

為中人黃矮

知見人母陳氏

立轉典繳賣契字人阮廣記(即阮允疇)

同胞姪阮虎

代書人(虎親筆)

批明:回祿起蓋條目:

一、開貼公甲棟去銀一十六元。

一、開公喜司木工五十八工,去銀一十五元九角半。

一、開西司土工大工六十工,去銀一十六元五角。

一、開小工七十二工,去銀九元六角半。

一、開杉料一單,共銀六十八元。

一、開恆德灰一單,去銀一十四元。

一、開砂土、草根、鐵丁共去銀七元二角。

合共用去銀一百四十七元三角。

·第四六之二典契字

親立典契字人臺郡大西外宮後街黃約記,有承先父黃麗記典盡過阮廣記,即允疇瓦店二座一進,毗連帶樓,址在鎮北坊竹仔街頭第三間,坐北向南,東西四至各載明上手契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奉祖母命,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與郡城內葉梓記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定著時價六八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炤界交付銀主掌管,對店收租,以為己業。限至十年為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並應開代修理等費之項,一齊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又面約該店若應修理工料等費,三年以內典主自坐,三年以外銀主與典主對半均分。訂約如期屆限斷,不異言生端。保此店果系約記承先父明典盡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典主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司單契紅白九紙,合共十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三百九十元完足,再炤。

光緒七年九月初六日。

為中人郭輝山

知見祖母陳氏

立典契字人黃約記

代書(自筆)

再批明:此店原上手乃張國才,典與阮廣記,即允疇,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緣二次回祿,起蓋所用工等料費計共銀一百四十七元,系廣記代整出還,是以加典與先嚴,加銀五十元,隨立盡典契,載明阮家不能取贖。終來張家要贖此店,則將起蓋銀項扣起加典銀五十元以外,炤數坐還黃家,方能贖回。此店與阮家毫無干涉,誠恐遠近年間,如果張家出贖,銀主不能藉以年限未滿,任意刁難,而典主亦不得冒名假藉,合應聲明,再炤。

·第四七之一繳典課租契字

立繳典課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鴻騰,有承典林源瑞明典過王福泰課租二段,施修月課租二段,陳汝雨課租一段,計合共課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塗厝厝莊、西勢厝莊、港尾莊、竹頭仔莊、岱馬莊等處。其田每年應完供穀及丁耗銀經已載在上手典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欲將此五段課租出繳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族親源瑞戶下林星耀出首承繳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值繳典價銀佛銀三百大元,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各佃應納課租佃冊,以應完供穀及丁耗銀俱各對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保此課租系是鴻騰明典過源瑞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騰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課租不限年,至十月終聽上手備足前上手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上手王施陳若無取贖,騰永不敢言及取贖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繳典課租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七紙,五段佃冊合一本,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繳典契面佛銀三百大元,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如有舊欠租穀,歸於銀主管收,合應批明,再炤。

光緒十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王萬春

為中人蔡世文、蔡英祥

知見人林文南

母親丁氏

立繳典課租字人林鴻騰

·第四七之二繳典契字

同立繳典契字人燕霧堡秀水莊陳涼水父兄,承過該兒安莊梁番水田一所六分六釐六絲七忽,坐落址在埔姜崙莊後,土名五埒北勢,年載納業主大租穀二石八斗六升六合八勺,另又跳水頭一坵,俱各東西四至界址在上手契內明白,並帶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埔姜崙後莊陳沃觀出首承繳典盡,三面言議時值價佛銀八十大元,庫平五十六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附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日後聽其上手取贖,可向埔姜崙莊陳沃觀取贖,與陳涼水無干;上手若無取贖,永遠銀主掌管,不敢阻擋。保此田系是涼水父兄明典,涼水均分,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涼水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繳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鬮書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銀八十大元,庫平重五十六兩正完足,再炤,行。

光緒二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高升、林模洪

在場知見人胞姪陳茂汀

立繳典盡根契字人陳涼水

代筆人陳廷瑞

·第四八繳典契字

立繳典契字人線西堡十五張犁莊許作仁、許作傑,有承祖父典過柯池水田一所,土名坐落六塊寮莊前天寶崙北,經丈明其界址,東至溝仔,西至李匏、柯媽竹,南至天寶崙,北至大消溝,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草稅八角正。今因乏銀別置,作仁、作傑媽孫相議,時願將此田繳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與新港街蔡國芳官出首承繳,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八十大元,庫秤五十六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管掌,收租抵利。仁、傑自此既繳之後,聽銀主與上手柯家子孫交接,不得言及貼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作仁、作傑承祖父明典物業,與他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仁、傑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繳典契字一紙,並繳典上手契二紙,墾單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繳典契內銀八十大元,庫秤五十六兩正,再炤,行。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周小七官

知見人姆楊氏

立繳典字人許作仁、許作傑

代筆人許泰和

·第四九退典盡根田契字

同立退典盡根田契字人黃阿牛、黃石旺、黃阿叫、黃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三塊厝莊前洋中,經丈五分八釐一毛五絲,東至溪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黃家田為界,北至江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共十一坵,年配納官莊六錢六分,又配局銀七角七點,自帶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應用,母子相商,願將此田承典佐元之業退典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江開探、江開眼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願收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平二百二十四兩正,任從典主與上手或盡或贖,與黃牛四房人等無干。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一典千休,日後黃家子孫不敢生端滋事。保此田黃牛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契紙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並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三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兩正足訖,炤。

光緒六年歲庚辰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親國樑、文德

在場人母親李氏

知見人石頭

代筆人堂兄克統

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人黃阿牛

黃石旺、黃阿叫、黃阿氏

·第五○轉賣原典租業契字

立轉賣原典租業契人彰邑廩生楊名榜,緣榜承父明典嘉邑尖山莊陳定東、陳玉山等尖山保五十三莊公業一宗,土名北埔,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內,年共帶納陳君陸、張黃興、陳林源供穀六十八石八斗零,又帶廍餉一張,又帶番銀一百四十兩,又配納潭仔墘陳鴻奇供穀三十石。原系典七留三,立約作二十一份,榜得一十五份,陳定東、陳玉山等得六份,每年除供餉各費外,按份均分租息。迨至二十一年間,公議分管,榜得中、下二股一十五份,陳得上股六份,定界畫圖,呈縣存案,立約分執,炤界管收,而供餉番租亦炤勻配輸納。又陳桃生承伊祖陳劉氏八年輪植一年,嘉慶十七年及二十五年系陳桃生輪值,均經炤約歸其管收明白。該業典限已滿,榜承父領借生息公項銀兩無可措繳,自行呈懇府憲將此項典業,並彰邑湖仔內莊業,請分別押贖召買,變抵父欠公項。因此項典業屢遭溪壓,半屬荒蕪,非大用工本築墾,不能成業,以致陳定東等日久不肯繳贖。茲榜願炤現值時價變賣,聽銀主前去大用工本築墾;倘將來陳定東等要贖,務必備足原典價銀七千二百元,向買主取贖,所得盈餘贖價歸買主抵作工本。呈蒙出示負買,憑中引就郡城吳昌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三千七百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買出紋銀繳抵父欠公項;其原典大租業及凡屬典約內應得十五份租息,交付銀主前去炤上手契約掌管,備用工本墾復。所有截至嘉慶二十五年止佃欠及應納供餉番租,並欠繳上下衙門公項,均系榜之事,與銀主無干。其自道光元年起,所收佃租,應納供餉,概歸銀主收納,及將來陳家典主取贖盈餘贖價,亦歸銀主抵作築墾工本,榜不得過問。保此租業果系榜承父明典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榜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當官願炤時價變抵父欠公項,二比各無反悔,除呈請府憲給發印炤付吳昌記管業外,合立轉賣典業契一紙,並繳上手契約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價佛面銀三千七百大元足訖,再炤,行。

道光元年九月日。

知見母林氏

立轉典賣契人楊名榜

為中人陳太原、楊必親

 

代筆人楊全

·第五一贖回園契字

立贖回園契字人小竹上里前莊蘇敬,有承父蘇嵎明典過山仔頂溪底簡家園二坵,坐落土名在山仔頂溪底,受種三分五釐,年納租銀。其園東至簡家園,西至簡家園,南至蘇家園,北至簡家園,東西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山仔頂莊簡登福、簡成出首贖回,契面六八佛銀一十二大元。其銀同中交訖明白;其園隨踏付舊典主贖回原契。保此園系是敬承父明典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為礙,敬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贖回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贖回契面銀一十二大元正,再炤,行。

光緒二年十月日。

為中人陳本

立贖回園契字人蘇敬

代書人郭天

 

·第五二付贖還管收清銀字

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人林來補,緣因咸豐年間,向林火爐之父林祖願承典鬮分瓦厝店連過水一座,址在西門內石坊腳,東至下後車路為界,西至林裁合壁為界,南至護厝溝為界,北至街路為界。典價銀一百六十大元,前曾立字帶契,炤界踏交與來補掌管。茲林祖願之子林火爐向來補取贖該店厝,因前代理修理修葺工料,一時難以會算炤坐,經公親議定貼銀四十元,連典價一百六十元,共二百大元。即日銀備交補親收足訖;立將該店厝炤界踏明,交還林火爐掌管。惟林火爐之父林祖願當日立有借字,並帶上手買契,合共二紙,交來補收執,後因地方有事,遷移遺失,無從檢還,異日不論來補族中之親疏人等,以及外人如有取出,均作廢紙。倘有藉端覬覦,補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火爐之事。此乃兩相體貼,恐口無憑,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一紙,付為永遠存炤。

批明:贖厝字內價銀並相貼修理厝合共銀二百大元,即日三面同中補親收,實炤。

再批明:修理厝雜費工資一小簿,即日同中交還火爐收存,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親代筆人林智掽

公親人陳國賢、陳昭德

在場人林王氏

知見人林智掽、林塔生

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人林來補

·第五三許贖回字

立許贖回字人鳳山上里過埤仔莊簡匏,承父簡默明典過簡知母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在土庫埤腳洋,大小一坵,受種三分,年納正供粟二石六斗四升,又帶土庫埤水三分,又配圳水二分八釐。又鬮書應得隴上田二坵,受種五釐,年納真君宮租粟二斗,經清丈中則田二分八釐,年納地租金、錢糧租。其田東至圳,西至圳,南至簡家田,北至圳,四至明白為界。今因願將此田向與同里同莊簡知母之子簡貞,備出贖回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其銀匏收入;將田付還貞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並無拖欠舊租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匏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原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贖回字一紙,連丈單一紙,上手契二紙,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收過贖回契面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再炤,行。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氏

立贖回契字人簡匏

為中並代書人簡燦

·第五節胎權·

第一 胎借銀字

第二 借銀狀

第三 胎借銀字

第四 胎借字

第五 胎借約字

第六 胎借字

第七 胎借銀字

第八 借銀單字

第九 胎借銀字

第一○ 胎借銀字

第一一 再盡胎借大租契字

第一二 胎借銀字

第一三 胎借銀字

第一四  胎借銀契字

第一五 胎借銀字

第一六 胎生借銀字

第一七 胎臘銀字

第一八 胎借銀字

第一九 胎借銀字

第二○ 胎借銀字

第二一 胎借銀字

第二二 胎借銀字

第二三 胎借銀字

第二四 胎借銀字

第二五 胎借銀字

第二六 胎借銀單字

第二七 胎借字

第二八 胎借字

第二九 胎借字

第三○ 借銀指摹字

第三一 誓借銀字

第三二 胎典契字

第三三 胎典字

第三四 借字

第三五 按田契生銀字

第三六 按田契生銀字

第三七 按字

第三八 按字

第三九 典借銀契字

第四○ 對佃胎借銀字

第四一 對佃胎借銀字

第四二 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

第四三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四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五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六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七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第四八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第四九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第五○ 起耕典胎借銀字

第五一 招耕胎借銀字

第五二 起耕胎借銀字

第五三 轉胎借字

第五四 起耕轉胎借銀字

第五五 轉胎借銀字

第五六之一 轉胎借銀字

第五六之二 再轉胎借銀字

第五七 起耕轉借銀字

第五八 碑記

·第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小西門外吳佛,有承先父私置刻花大中案棹一塊,配大八仙下棹一塊,並帶棹掛一塊、竹筊椅八塊,配几棹四塊,暨刻花雙胎眠床一張,厚皮大水矼一粒,帶踏枋一塊,又無花大床櫃二張,又蛀破入平花頂下又共棹二塊,又平面無花棹櫃一塊,又四角柴椅一塊,又蛀壞無遮風半床櫃一塊,又面桶架一張,以及烏金字聯一大幅等物件。今因先父前有向過檨仔林火王爺借出銀項,現迫討難堪,乏銀還款,托中引就與鄭朝卿為胎借出大八重銀一十八大元,每月願納利息銀四角五尖足。該物面約二年內不拘年月,聽物主備足母利銀交過銀主,其各件物願候銀主用至二年足,佛自行倩工搬回,不得異言。銀隨交過,而物遂欲搬回。又約:此各物限至二年,如無備足母利銀取贖,願與銀主消滅,永不敢再言找贖。至於此各件物如有失手損壞暨破蛀者,俱系造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再批明:踏枋一塊,粗八仙棹一塊,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銀一十八大元,再炤。

批明:內塗去「仙」字一字,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七月日。為中人李志記

為中人邱美記

立胎借銀單字人吳佛

代書(自筆)

·第二借銀狀

具領借銀狀人馬公廟境業戶許達記,今當欽憲大人臺前,領借得育嬰堂生息母銀庫平八百零一兩七錢六分零八毫,伸六八番銀一千一百七十九元零六尖正。遵炤向章,每月每百元應貼利息銀一元,每年按作四季分繳,每年應繳利息銀三十五元三角七尖一辮八末。願將自己買過邱自保荷包嶼塭七股半,契面銀一千四百二十六元,合約字並白契共一十五紙,鳳邑主墾炤一紙,告示一紙;又明買過鄭陳合荷包嶼塭一股半,契面銀二百六十元,合約字並白契共六紙;又明買過邱蔡氏荷包嶼塭一股半,契面銀二百六十元,合約字並白契共九紙:合共約字白契總為一宗,共三十紙,墾炤一紙,告示一紙,共三十二紙,契面銀一千九百四十六元,呈請胎押存案。限一年為滿,聽達記備足母銀清還,贖回胎押契券、懇炤、告示及領借銀狀。至每季應繳利息銀元不敢拖缺,合逐一聲明,具領借銀狀是實。

光緒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具領借銀狀人許達記。

一、該塭每年完鳳邑錢糧一十二兩零,聲明為炤。

一、該塭址在鳳邑文賢里,聲明為炤。

一、該塭成業共一十二股,記應得一十股零半股,其餘一股半經上手邱姓向曾執胎銀項,已將丈單出押,所以丈單不在本契內,聲明為炤。

一、該塭現贌彌陀港佃人李芋,全年塭稅銀三百元,記十股半,應得稅銀二百七十二元五角正,聲明為炤。

·第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福壽街陳棟記,有承祖父買過本街王印曠地契一紙,自己起蓋瓦厝二座,大小共五間,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項,托中向與戴德記借出六八銀三十大元,三面言議每元每月行利二占五毫,逐月支清。限至本年終,若是利息不能清楚,願將此厝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三十大元,再炤。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日。

為中保認人吳灶

立胎借字人陳棟記

代書(自筆)

·第四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城內東安上坊府東巷吳登旺,今因乏銀費用,願將鳳邑承管湖仔內莊林屘麊份園一宗五紙,又將墾租契約告示一宗三紙,向城外中街隆益號借出佛銀三百七十大元,言約每兩銀每月願貼利息二分行。限六個月為滿,備足母銀、利銀一齊清還,不敢少欠;如有少欠,願將此業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抵還銀額,不敢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並繳墾租契約告示二宗八紙,共九紙,付為炤。

七月二十一日,吳登旺再借出母銀二十大元,言約每兩每月炤貼利銀二分行。

道光七年閏五月十三日。

立胎借銀字人吳登旺

·第五胎借約字

立胎借約字人布嶼堡崙背莊廖朝晏等,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水田一處,土名坐落在新竹圍莊西北勢,其甲數、丘■〈土叚〉、東西南北、水分,俱載上手契內分明。今因欲銀別創,自情願將此田出借為胎,托中問到本保新竹圍莊李媽答身邊借過鏡銀三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同中親收足訖;其銀母言定行利加三六,面限至周期,母利一應清楚完明,不敢少欠。銀還字還,兩不刁難。如若至期無還,願將此田付原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完糧,以抵利息,永不敢異言生端等情。此乃二比甘願,並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特立胎借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廖天造

為中人廖春龍

立胎借約字人廖朝安

·第六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長治二圖里後鄉莊黃光英,有承祖父鬮分應份下則田一所,抽出二坵,受種八分,坐落土名在本社後,年帶納戶名薛壽供粟一石六斗,東西南北俱至本宅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完課,托中引就向本莊蔡排老借出佛銀三十二元,面約每元每月貼利息銀二分四釐,限至年終月滿,清還母利明白,不敢短欠;若有短欠,願將此田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抵利息納課,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英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面銀三十二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六年三月日。

為中人黃能老、林顏

立胎借字人黃光英

知見人男三讓、三友

代書(自筆)

此宗田上手契有帶別業,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再批明:其利息限至十月終收,炤時價折還。

再批:田主若有清還一半母利,聽回田一半,重換借字。

·第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臺南市第三區下打石街第十一番戶余登賀,今因乏銀費用,將住居之厝契五紙,托中引就向與帽仔街馬獻河借出七三銀十元,面議每月每元利息銀二占。欲要取贖,當備母利銀算明清還,贖回原契並借字。恐口無憑,合立借銀字一紙,並厝契一宗計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來光銀十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為中人鄭倬其

立胎借字人余登賀

書寫人(自筆)

·第八借銀單字

立借銀單字人廖連官、方德旺,今因乏銀,托中引就借過尤吉記六八佛銀二十大元,言約每月願貼利息銀六角正,願將房中器具物件為胎,逐月清還,不敢短缺。其母銀限至戊寅年二月清還;倘限滿未還,聽保認人與銀主前來掌管房中器具物件。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借銀單字一紙,送執為炤。

光緒三年二月日。

中人保認人黃品官

立借銀單字人廖連官、方德旺

·第九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天上聖母首事黃宗桂、曹丹旺、羅弼、賴映等,有公典水田一段,址在金包里西勢湖口,東西四至界址登載上手典契內明白為界,並帶圳水灌溉充足。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陳定官借出佛面銀五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契隨即寫付與銀主前去為胎。當日三面議定,其逐冬利粟當經風煽淨,不得濕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願將此田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扣抵母利明白,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其銀不拘年限,冬至前利粟清完,備足母銀贖回原契,各不得刁難。保此田系首事桂等承典,並無重張掛借他人財物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首事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銀字一紙,並帶上手典契字一紙,又帶大墾契一紙,又大契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首事等收過借銀字內佛面銀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逐冬利粟,就於典田契內所贌租項,不論年冬豐凶,炤三百六十元均分,定該得額五十五元,天上聖母該得額三百零五元,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羅雲從

為中人賴光遠

同立胎借銀字人黃宗桂、賴映、曹丹旺、羅弼

·第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郭源濂(即邱怡興),有自己承買郭廷拱水田一所,坐落土名新社莊南勢角,東西四至界址以及契面銀,俱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親向郭源興號借出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三面言約,每年早季應納利穀二十五石,對佃付源興號催車運回,不敢少欠升合;如是短欠,願將此田聽源興號起耕,另招別佃,不敢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永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親收過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再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日。

現耕認納郭書相

在場周代

為中郭媽生

代筆郭蕉洞

立胎借銀字人郭源濂(即郭怡興)

·第一一再盡胎借大租契字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貓羅萬斗六社隘丁首田天賜暨闔社番眾等。緣本社原管下茄荖莊等處大租計四百零二石二斗,因於道光三年間,賜與通事田源澄及闔社番眾,同向吳昌記胎借來銀一千二百元,將所管大租立字對佃付收。迨至道光五年間,旋被社記張嚴並套出張章計圖霸佔,多方煽惑,諸佃互相觀望停納,致銀主無可收抵,疊稟縣主拘追。嗣後幸蒙新理番憲榮任,始得斷歸銀主吳昌記管收,賜等經告白各佃可證。今數年來,社眾用度浩繁,不但無力可贖,而且缺乏經費,爰再托中向原銀主吳昌記再盡胎借出八百大元,連前計共二千元,公同換立契字。其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大租仍聽銀主永遠管收,日後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大租明系賜等本社原管之物業,又蒙道憲訊斷在案,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賜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即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一紙,並佃冊一本,告白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共二千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為中人李夢熊

為中人張國忠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田天賜

代書人林守信

·第一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金包里社番婦潘林氏水涼,同幼男振昌。茲氏有承夫遺下口糧粟一石五斗,佃人蔡朝觀兄弟等年納無異。今因年終歲暮,乏欠糧食,無奈,向佃人蔡朝觀兄弟身上借出佛面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交過氏母子親收足訖,言約全年共貼利粟一石二斗正,冬成之日,將手內口糧粟抵利,尚伸粟三斗,逐年冬成割單付氏收回。其母銀不拘年限,若取贖口糧,約冬節前備齊母利清楚贖回。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口糧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潘林氏母子親收過借字內佛面銀六元大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再添借佛銀一元,以上計合共銀七大元正。共貼利粟一石四斗正,尚伸粟一斗,逐年冬成割單付氏收回,立批,再炤,行。

一、批明:光緒七年十二月間,再添借佛面銀三大元正,以上計共借出母銀十大元正。其利粟就字內口糧粟完納,批炤,行。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林國珍

在場見人林再來

立胎借銀字金包里社番婦林氏水涼、男振昌

·第一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蕭順生,緣有承祖父鬮分應得田園五段,址在頭圍堡外澳莊,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內詳明。今因生母故,喪費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園字據出借為胎,先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於陳老紅手內借出佛面銀一百八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生親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每元銀願貼利息銀加二零行,計共利息銀三十七元正。言約利息銀一半,至六月冬預先交還;餘尚剩母利銀,俟至冬至交還銀主清楚,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小欠者,就於保認人賠補足數,不得翻異。其銀限借八個月:自丁酉年三月起,至於本年冬至止。若是限滿之日,務宜母利銀備足交還銀主清楚,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胎借銀字一紙,又帶新給丈單五紙,舊給銷丈單一紙,鬮書一紙,計共八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保交生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八十大元正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歲次丁酉)三月日。

代書人王朝宗

為中保認人吳達聰

在場知見人叔翁維翰

立胎借銀字人蕭順生

·第一四胎借銀契字

立胎借銀契字人陳慶隆,有承祖父遺下厝地基二處,址在本城內。舊地長七十四丈,闊四丈,東至聖王廟前戲臺後,西至城牆,南至許妙園,北至李愷園。又換許妙一段,址在本城內倉之東畔,東至自店地基,西至倉地,南至陳傳送,北至舊圳地各為界,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及戈聲分數,悉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出借為胎,當日托中引就向陳坤擇官手內借出佛面銀三十大元,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銀每逐年議納利息銀加二行,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如是少欠,願將此業任從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為己業。保此業系慶承祖父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涉,其上手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等情;如有此情,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據,合立胎借銀契一紙,上手連司印契一紙,並換許妙契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契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光緒十五年三月批明:內此印契向局領司單三紙,內一分零九毛三絲一紙,仍交銀主收執,餘二紙交還業主,批明,再炤,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板桂

為中人陳水欉

在場知見人堂叔陳來

立胎借銀字人陳慶隆

·第一五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何某,情因乏銀應用,前來向得何某手內借來龍銀一千大元正,願將自有苗慄一堡尖山莊,坐落土名蛤仔市水田一處為胎,其四至界址契內載明。常即言定每元每年應貼早利穀五升,計全年共應貼早利穀五十石,每年六月對現佃人何某埕內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任從銀主將此為胎之田自行招耕召贌,而業主不得異言。其銀不拘年限,倘銀主要用,須要一足備清,銀還字還,兩無異說。口恐無憑,立胎借字一紙,又帶何某杜賣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一千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五月日。

在場知見人何某

現佃人何某

立胎借銀字人何某

·第一六胎生借銀字

立胎生借銀字人徐福元,承祖父遺下置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苗慄一堡中心埔莊,四至界址原契載明,經政府調查地番田一六一、一六九、一七○、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今因乏銀要用,願將此七筆地番之田第百二十四號保存登記為胎,向得銀主徐傳奎手內借出龍銀一百大圓,當面議定每圓每年願貼早利穀七升,全年計利穀七石,每年即對現耕佃人量清,務要精燥,不敢濕冇抵塞,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利穀等情,任從銀主立即起耕換佃,即將租穀以抵銀利,福元不敢異言。其銀本年為限,自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中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中止,限滿之日,銀還字還。此系二比允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生借銀字一紙,又帶一六一、一六九、一七○、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地番田二七筆保存登記簿一通,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福元親實領收到字內龍銀一百大圓正足訖,批炤。

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保認現耕佃人謝阿李

代筆男徐洪長

立胎生借銀字人徐福元

·第一七胎臘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肚中堡沙轆街陳合吉號,有水田一所,坐落大肚中堡沙轆街店後。其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契為胎,托中引就向與同堡竹林莊陳德和官手內借出佛面銀五百員,庫秤三百五十兩正。言約銀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穀八升行,共的利息穀四十石正。至歷年六月季收成之日,將租穀付銀主對現佃人收取抵利明白,不敢拖欠升合。其母銀限至歷年十月中為滿,聽業主備齊銀項,送還銀主贖回文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之日無銀可還,依舊炤借字內所約行利,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合吉號有自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合吉號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丈單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面銀五百圓,庫秤三百五十兩正完足,再炤,行。

批明:光緒二十三年添借佛面銀五十圓,庫秤三十五兩正完足,再炤,行。

光緒二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陳如雲

為中人王東誨

場見人陳福氣

立胎借銀字人陳合吉號

·第一八胎借銀字

親立胎借銀字人總爺街許開基,有自置向族兄太興、太王、侄發厝地一所,在本街。前半自己起蓋瓦屋一座,又深井一所,外又草屋一進;其後半空地一所。東至自己草屋滴水外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吳家為界,北至家叔厝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托中引就與洗源號承典起蓋房屋,三面議定價銀一百大圓,秤重七十兩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界址任從起蓋書館,以厝地抵制。其銀不拘年銀,聽基起贖,所有房屋炤街例估價坐贖。保此物基自置物業,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並繳員許太興等司單粘印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收契內銀一百大圓,平重七十兩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猛

親立胎借銀字人許開基

親筆人啟侯

·第一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東門慶緣堂,有自承買過楊媽鑼新興寮山園田一所,竹木、果子在內,東西四至界址載在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山托中引就向與李秋令借出佛銀二十五圓,庫平一十七兩五錢正。其山亦無租,其銀亦無利息,亦不拘年限。至期取贖之時,備足借字內佛銀贖原契,不得刁難。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慶緣堂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內佛銀二十五圓,庫平一十七兩五錢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戊戌)七月日。

為中人吳立盛

立胎借字人慶緣堂

代筆人吳立盛

·第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王海觀,今因年終乏銀欠用,托中蕭天送官引就向與蕭根官借出番銀十大元,言約每月貼利息錢四十文,逐月利息清明。三面限約道光六年九月終,母利銀一齊清還,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山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番銀十大元足,再炤。

道光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光明

為中人蕭天送官

立借銀字人王海觀

·第二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彰邑內西門街黃傳、黃欽兄弟等,有承分祖母黃陳氏鳳涼承買陳元、陳勞等水田一段,址在眉寶潭洋,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討業,失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葉財官出首承借佛銀二百大員,庫平重一百四十兩。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三面議定,言約每員每年約貼利息穀一斗一升,全年計共該利息穀二十二石,分早晚季對半完納,不論歲之豐歉,經風扇淨,不得濕冇。其年冬不順,完納利息不足,兼對二佃曾城、曾坑完納清楚,不敢短欠,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其銀面限自光緒二十三年,至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收成後止,傳備齊契字內原母銀,贖回原契字,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仁義交接,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上手契券及羅家贖回借字七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二百大員,庫平重一百十兩完足,再炤。

批明:丈單贖契時,羅家繳在線東局,未領回,批明,再炤。

再批明:內添注「悔」字、「十」字二字,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葉標

現佃人曾城

在場知見人姑母陳黃氏

立胎借銀字人黃傳

黃欽

代筆人陳臨

·第二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有承母親黃氏明買過陳阿瓦、陳阿勞田一段。其田四分,坐落眉寶潭湖,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南門羅伍官借出母銀二百大元,庫秤一百四十兩正。時三面議定每年每元願貼利息粟一斗三升,合共二十六石,分早晚兩季對現佃林斌經風鼓搧淨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憑銀主起耕,另贌他佃。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諸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司單、丈單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銀二百大元,庫秤一百四十兩正足,再炤。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葉鐵

代筆人林資龍

現耕佃人陳和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

·第二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馬芝遴保三塊厝前莊劉加蕊兄弟等,有承父鬮分應份水田一段,坵數不等,耕種五分正,坐在本莊門口洋,東西四至登載上手司單印契內明白,年配納大租粟一九五抽的。今因乏銀別置,將此田先問叔兄弟姪不能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鹿港菜園莊黃春盛號胎借出佛面銀一百五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銀每年約納利息粟一十八石零五升正,早季該利粟一十二石零五升正,晚季應納利粟六石正,二季完納,不敢短欠升合;如是短欠,將田聽銀主起耕招佃,別稅他人,收租抵息,不敢阻擋。保此田系是蕊兄弟鬮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蕊自出首一力抵擋,不乾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五十五元完足,再炤。

另批明:司單印契存在胞叔達允,聲明,再炤。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吳必達

作中人曾文得

知見胞兄劉加專

立胎借銀字人劉加蕊

·第二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鹿港菜園黃螺、黃豬、黃盛兄弟等,有承父遺下鬮分得馬芝保三塊厝前莊劉加蕊兄弟等應分得水田一段,坵數不等,耕種五分正,坐在本莊門口洋,東西四至登載上手司單印契內明白,年配納大租穀一九五抽的。因家父在日,有債欠銀項,乏力清還,母子兄弟相議,願將此田為胎借,奉母命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粟倉後張吉來官胎借出佛銀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立即對佃起耕,交付張吉來官招佃耕種,收租抵利,豬等不敢阻擋。歷冬租穀多寡,此系銀主造化,與豬等無干。保此田系豬等承父鬮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銀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豬等兄弟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其田不拘年,聽豬備足,贖回銀字內原母,銀主不得刁難。恐口無憑,同立胎借字一紙,並繳上手借字一紙,鬮書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足正,再炤。

同治十年十一月日。

立胎借字人黃螺、黃豬、黃盛

在場知見人母親徐氏

為中人黃番叔

代筆人黃進為

 

·第二五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人打貓保阿連莊王阿欉、王阿塗,有承先父明買過劉萬城園一宗,址在本莊後車路口,東西四至俱載在大契內明白為界,年帶納沈大有糖租銀二元三角正。今因乏銀別創使用,自情願將此園出借,先盡問房親叔姪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雙溪口莊詹登記借出六八銀五十大元正,三面議定每百元週年願貼利息銀二十大元正。如週年若無母利銀一足清還,自情願將此園付與銀主起耕掌管,出贌抵利,收稅納課。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胎借銀字一紙,並帶印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出六八足佛銀五十大元正付足,再炤。

光緒十九年梅月日。

為中保認人王阿暖

為代筆人郭叭幣

同立胎借銀字人王阿欉、王阿塗

一、批明:代出中金禮銀八角正,贖契之日,自當送還銀主,無利,批明,再炤。

 

·第二六胎借銀單字

同立胎借銀單字人張文玉四大房等,有承祖父明買過田一宗,址在檳榔腳後洋,其東西四至俱載契內明白。因此業契前年向過汪彭官胎借銀項,茲因乏銀取贖,托中向過竹圍仔江肆成號借出六八佛銀四十大元正,逐年願貼利穀四石滿,對現佃至期交納清楚,不敢少欠。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一紙,並帶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六八佛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江矼、江海

四房張慶

次房張祿

同立胎借銀單字人長房玉成號張文玉

三房張玉全勝

代書契人張箎自筆

·第二七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里崎腳莊莊抱,有承祖父自己鬮書應份抽出灰堀地一所,帶車埕石路在內。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胎借與本莊王德觀出頭承借著下時價銅錢二十千,限至八年備錢取贖,不得刁難。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堀地山交借主執掌,收稅納灰戶頭堀稅,日後子孫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灰堀地系抱自己,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抱出首抵擋,不干借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內銅錢二十千完足,再炤。

道光十七年九月日。

知見人妻方氏

為中人蔡元善

立胎借字人莊抱

代書並中人蔡元善

九月十八日,另借去銀一元。

·第二八胎借字

立出胎借字人網沙莊朱槌,有承祖父墾置水田一所,坐落土名網沙西洋,丈報宣化里三十四號六圖一區中則田五畝八分三釐,東至水圳為界,西至廖惷九田岸為界,南至家枝才田岸為界,北至家朗田岸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親房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堂弟家吉出首承受,時三面議訂依時價借起銀一百二十四大元正。面約銀每冬每元利穀五升,每冬共利穀六石二斗,三面言定,十月冬合共二冬利穀十二石四斗,銀主逐收清楚,不敢短少;如或短欠,將母利若干,將田估值抵還;或有母利銀清完足,取出借字,不得刁難。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胎借字一紙,付執存炤。

帶連丈單一張,共二紙,並付收執存炤。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銀光龍一百二十四大元足正,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一月日。

為中人家支才

立借出胎契字人朱槌

代筆人家亮

·第二九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琅■〈王喬〉溪南大埔莊白傳,有自己買過猿洞社潘新蟯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大石東畔,四至登明在上手契內。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兄弟姪等概無人承典,無奈,托中引就與頭溝莊張媽春官出首承典,議值時典價佛銀四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田踏交銀主前去掌管,任從招佃收租抵利。言約不拘年月,其田無租,銀無利;傳若得備出契內銀足數取贖,其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胎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另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佛面銀四十三大元足,再炤。

道光二十五年(歲次乙巳)五月日。

為中人柯姜

立胎借字人白傳

知見人張克修

代筆人趙德祿

田由白天善承管,白德富不得混爭。白德富匿收老契,日後執出無用;惟此契須查明四至,呈請踏勘可也。著黏契尾。

光緒七年十一月廿七日。

 

·第三○借銀指摹字

同立借銀指摹字東勢打那美社化番土目龜劉擺約,番耆荖一那墨、武乃加筍、粗皮九仔、阿蚊巳,同眾番等。今因日食難度,又掛欠他人債項,土目同眾番相商,托中向與銀主張石生官手內借出佛面二百一十大元正。銀同中同場交擺約等親收足訖,隨即同中同場議定逐年每元銀貼銀主早利息粟二斗,計共全年利息粟四十二石。明約逐年六月晒成,對土目番耆量收清楚,不敢濕冇之穀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願將利穀結價,並母銀送還銀主足數明白。其銀限借三年:自光緒庚辰年五月借起,至壬午冬至前止。屆限,約自當備足銀元,送還銀主足數明白,贖回借字。此系同場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借銀指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擺約等同中同場親收過指摹字內佛面銀二百一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六年五月日。

為中並代筆人林以松

在場見管社人張紹唐

同立借銀摹字番耆阿蚊巳、粗皮九仔、武乃加筍、荖一那墨

東勢打那美社番土目龜劉擺約

龜劉那墨龜劉武禮阿梢

籠爻荖一斗乃斗閣勿仔史

阿蚊那眉大籶乃小老根仔往

阿蚊那墨抵反籠爻抵反九仔

大謹抵反閣老爺賴返

那爻老暖謝曰碌乃武禮

房以荖衣擺那眉加筍龜劉

·第三一誓借銀字

立質借銀字人陳五舟,即陳賜老,有承買過吳家梘仔水源,年稅賣八仙洋各佃灌溉課田,收取水租無異。茲因別置,託中保向張國記質借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正。銀即三面收訖,議定全年願納銀主利穀一十六石正,即對王所記名下八仙洋田配灌梘子水二十五份中,應得二份,年該納五舟之水租一十六石,全數付其控抵利息,不敢異言。借約不拘年限,除納利外,聽五舟備銀清還,贖回水租,不得刁難;如無銀清還,仍聽銀主收租抵利。至所記應得水源,五舟如無加築前港仔新梘,不得加增租額,減少水份,亦不得藉詞不行稅賣。如銀項還明,所記應納水租,炤依各佃成規完納。此系現銀明借,二比甘願,恐口無憑,合立質借銀字一紙,付炤。其承買水契帶連別業,不得並繳,又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足訖,再炤。

再批明:陳子宛陸續向張國記添借去佛銀十大元正,俟贖回之日,一齊備還清楚,炤。

道光二十年元月日。

作中場見胞姪光美、溫固

立質借銀字陳五舟

(即陳賜老自筆)

·第三二胎典契字

立胎典契字打貓堡番仔莊賴滾、賴■〈犭龍〉、賴乞食,有承祖父明買過園一所,坐落土名在番仔莊頂車路下,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年納沈大有糖租銀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嘉城內李門葉氏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定時值價六八佛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面限六年為滿,其銀備足清楚明白,贖回原契字,不得刁難生端;若是不足,以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此系是賴滾、賴■〈犭龍〉、賴乞食出典,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恐有來歷不明,■〈犭龍〉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收六八銀八十大元正,再炤。

光緒十六年二月日。

代筆人林禮

為中人賴現

主典契字人賴滾、賴■〈犭龍〉、賴乞食

 

·第三三胎典字

同立胎典字人堂兄灶等兄弟,有承父與胞叔同置瓦店一座三進,在本城內梆橋頭下,東西四至載明公契。今因欠銀生理,與母相議,將此公店,灶等兄弟應份一半,托中就與堂弟為政身上胎借出佛面銀二百大元,約每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其店同出稅,每年共銀三十六大元,同中言議將灶等一半店稅銀一十八元抵還利息,一盡付為政收取,逐月清楚明白。如店無出稅者,炤約利息清還,不敢短欠;倘拖欠,灶等願搬移別居,付為掌管,抑或招稅,俱聽自便,不敢異言。灶等若有母利銀清楚,聽其取贖,不得刁難;如無取贖,依舊為政管掌。保此瓦店系灶等兄弟承父鬮分應得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等情,灶等兄弟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與母親等言議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典字一紙,並繳上手公印系單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二十四年八月日。

在見人母王林氏

同胎典字人堂兄跨灶

堂弟清河、佛柴福、九合、孝春

為中人啟山伯、義開

執筆(灶自)

·第三四借字

立借字人林文閣,有承父水田二段,坐落土名內茄茇田洋,其四至俱載各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為胎,托中引就與張景華,前後總共借過佛銀七百大元正。批明:於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借出銀四百元,逐年每百元貼利息銀二十二大元。又十一月廿四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逐年貼利息二十大元。又八年三月十八日,借出銀一百大元,逐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又十一月廿六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貼粟利十石滿斗。三面言議,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利息銀至期清楚,不敢少欠;如欠,願將此田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阻擋滋事。保此田果系閣承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為礙等弊;如有此弊,借主自理,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親立借字一紙,並帶上手繳連共十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前後共收過契內銀七百大元足正,再炤。

嘉慶八年十一月日。

親立借字人林文閣

知見人陳天助

為中人葉斌

·第三五按田契生銀字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李張氏,男阿秀、阿雲,昔年承父買有常紳兄弟分授水田一處,在尾門首中段仔,大小共三坵。又買雙龍伯水田一處,在尾首,大小兩坵。其田甲聲並四處界址及水份並出入牛路、車路,俱在契內載明。今因乏銀應用,將田出按,向得祖芳兄弟生過六八佛銀一百大元正,當日言定每元每季實供利穀一斗,不得少欠。恐口無憑,立按田生銀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六紙,又大單一紙,合共八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生字內六八銀一百大元正。

光緒十五年(己丑歲)八月日。

立按田生銀字人李張氏

男阿秀

執筆男阿雲

·第三六按田契生銀字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阿秀、阿雲兄弟,母張氏,昔年承父手買冇義倉祀典均分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棚門首圳下下雙過,大小計共四丘半。其田東西南北界址,並出入水份灌蔭田分,俱在原契內載明。情因家嚴用費不敷,將田出按,向得源發號生過六八佛銀四十元,當日言定每員每季實供利穀一斗,不得少欠。恐口無憑,立按田生銀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兩紙,又丈單一紙,共四紙,付為執照。

光緒十五年(己丑)七月日。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阿秀、阿雲

母張氏

依命秉筆阿雲

 

·第三七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義,今有承祖父遺下分授有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片門首,原帶田甲四分九釐零,又帶西圳水灌蔭,東至阿六田為界,北至端仁兄田為界,南至李開二兄田為界,四處界址面踏分明。情因此田於壬申年,按與新東勢莊邱學古;至丙子年,早向上手贖回。今因乏銀應用,轉按與老東勢莊清明祀典出首承接,當日言定按價每元六八瓣佛銀一百大元正,即日銀兩交明白。自按之後,將此田對佃,每年早季有贌穀十石,冬季贌穀十石,共穀二十石,即交於祀典經管為業。其每年應納大租穀五石,系祀典內之事。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以及租粟不清,不干祀典內之事,系出按者一力抵擋。

此系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按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按價佛銀一百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日後贖回之日,價到田還。

又批明:說合禮銀二元,贖回之日一足備還。

又批明:上手硃契系於李開二共契,未付,立批。

光緒二年(丙子歲)六月日。

在場說合人鍾煥智

立按字人李端義

·第三八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義,今有承祖父遺下有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片門首,原帶田甲四分零,又帶西圳水灌溉,東至阿六弟田為界,西至溝尾為界,北至端仁兄田為界,南至開二兄田為界,四處界址面踏分明。今來向得新東勢莊邱學古兄手內生過六八佛銀五十大元正,當日言定每元每季加利銀一角三分正,到季納清;如有不清,願將此田交於銀主過耕管業,不敢異言生端。此田系自己分授之田,並無包按兄弟他人之田;倘有來歷不明,不干銀主之事,系出字人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按田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六八瓣佛銀五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上手老契系於李開二共契,未付,立批。

同治十一年六月日。

立按田字人李端義

在場見黃炳二

·第三九典借銀契字

立出典借銀契字人保力溪墘莊張阿昂,有承先祖父遺下張尚發公業中營水田一所,坐落土名興文里保力莊第二圖第八區,中則田十六畝四分五釐,東至熊嘪田岸,西至大溝中,南至謝久來田岸,北至張老番圳溝中,四至界址填明為界。今因乏銀需用,即先問房叔兄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車城莊王番知出首承典,借出平七錢三分重洋銀一百六十大元足正。當時三面言議,每冬應納之利息穀九石六斗,逐冬包至車城繳納清楚,不敢短欠絲毫;若敢挨延短欠,願將該利為母再生利息,或將該田聽憑公估起耕,不敢異言生端;若有備足母利欲贖原契,番知亦不得刁難之情。保此田系昂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昂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理合交出借銀契字一紙,並丈單一紙,合計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七三重洋銀一百六十大元,立批是實。

光緒二十八年(辛丑)舊曆十二月十七日。

保證人蕭光月

立出典借契字人張阿昂

代書人黃鳳鳴

·第四○對佃胎借銀字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楊永和,有承鬮分應得水田三段連一所,址在西勢五園二結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丈單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水田並字據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陳金隆手內借出佛銀七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和親收足訖。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願貼利息穀一斗,計共全年利息穀七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交納清楚;早季該納利息穀四十九石,晚季該納利息穀十一石。其課租、水租以及莊中科派雜費,不干銀主之事。保此田系和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銀限借六年:自光緒甲午年冬至起,至庚子年冬至止。限滿之日,於中秋前先送定銀二十元為准,至期備齊母利清還銀主,贖回田業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對佃胎借銀字一紙,帶丈單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新丈單一紙,鬮書三紙,歸就字一紙,合約字一紙,白契一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和親收過對佃胎借銀字內佛銀七百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激如

現佃人謝順從

為中人張慶昌

場見胞叔蘭記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楊永和

·第四一對佃胎借銀字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陳定記,有自置於光緒十八年明買林心匏、林清水等水田業一所,址在興直堡,土名武膀灣埒,配納水源灌溉充足。其田四至界址及歷年應納錢糧、大租、水租、番租,俱各載明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業對佃質借,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陳春光官身上借出佛銀五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定記收足,三面言議每百元每年願貼利息粟五石四斗行,共計每年應納利息粟二十七石正,分作早、晚兩季,早六晚四。其粟當曬乾,經風扇淨,不敢濫用濕冇,屆時自當炤納足數,不得拖延少欠;如有延欠,願將此田業聽從銀主起耕別佃,收租抵利,不敢異言。其銀不限年期,如欲取贖,宜於中秋前先送定銀十大元為憑,餘至冬至前備足字內銀清還明白,贖回契字,兩不得刁難。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即立對佃胎銀字一紙,並繳承買林家印契連司單一紙,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定記親收過借字內佛銀五百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舊曆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溪泉

為中人並現佃對納利息粟人除金生

當事在場人收銀陳田官

知見人母親張氏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陳定記

 

·第四二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

立甘願對本佃借銀指租抵利字人竹塹社番業主衛奎昌,承父遺下自己鬮定應得有大租一處,坐落土名新埔田心仔莊。佃戶集福嘗,遞年應納大租早穀市斗一石五斗,又本年加伸一石,計共二石五斗正。配納定額,永遠定例,日後不得加伸。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處大租穀為質借,先問房親本社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前來向得本佃銀主集福嘗手內借出佛母銀一十六大元正。即日色現經中交昌親收足訖,中間並無估貨准折等情。當日三面言定,即將本佃戶集福嘗遞年應納大租早穀市斗二石五斗正,隨即付銀主集福嘗,任從集福嘗圖章出單,每年六月收量,以抵遞年銀利,昌即給出完單二十張為據。其母銀自乙酉年四月借起,不拘年限,至取贖之日,銀還字還,昌理應給出完單退換補足;倘若至期無銀取贖,仍炤原字約而行,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大租委系昌承祖父遺下自己鬮定應得之大租,與房親本社人等無干,亦無重張質借為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昌並場見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昌同中實收到字內佛母銀一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炤。

又批明:光緒十二年二月間,昌再向銀主集福嘗手內加借出佛銀二十大元,即將加伸大租穀二石正抵為遞年銀利。連字內共借佛銀三十六大元正,連字內共大租穀四石五斗正,抵為銀利,銀還租退,不得異言,批炤。

光緒十一年(乙酉歲)四月日。

男朝芳(批筆)

為中人呂芳瑞

在場男衛朝芳

代筆人林其俊

立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竹塹社番業主衛奎昌

·第四三起耕胎借銀字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王火生,緣有自置田園共一段,年贌小租穀十五石,址在利澤簡堡後崙莊,其東西四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字內註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園起耕為胎質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放借,外托中引就向與賴隆官手內借出佛銀九十大元,並帶無利磧地銀一十五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火生親收足訖;隨即將田園四址,交付銀主贌佃收租抵利。同中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願貼利息早穀一斗一升正,計全年利息早穀九石九斗正。其田園議贌小租穀一十五石,分為兩季,早七晚三,早季該租穀一十石零五斗,抵還利息以外,尚剩早穀六斗,並晚季穀四石五斗,交還業主。其莊中科派諸費,依田鄰比例而行。大租系業主自理,不干銀主之事。此銀約借不拘年限,自庚子年借起;若要還銀,務於八月前先送定銀為憑,俟冬至前備足銀元,如數送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新丈單四紙,白契二紙,計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火生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銀九十大元正,並帶無利磧地銀一十五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六年(歲次庚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沈採堂

為中人葉埒

場見人□□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王火生

·第四四起耕胎借銀字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張哲源、張步雲等,緣有承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二段,址在東勢八寶莊界內,其甲聲分數俱載在新司單字內註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年贌小租粟七十四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丈單契據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放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江錦章手內借出佛銀五百五十大元正,又帶無利磧地銀五十元,計共六百元正,即日同中交源、雲等親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逐年願納早利粟五十一石八斗,就早季小租粟扣抵足數外,尚剩晚季小租粟二十二石二斗,收成之日,對佃人交還業主收回。如有鳩捐田甲以及大租科派諸費,俱系業主自理,不干銀主之事。其銀議借不拘年限,自光緒辛丑冬至前借起,至欲還銀之年,務於八月半前先送定銀一十六元為准,及期備齊母銀送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可證,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新丈單二紙,張文俊買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契連司單一紙,舊丈單二紙,鬮分約字二紙,上手合約字二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光緒二十六年土地調查後,日後如有再給新丈單,無論數紙,但系應交銀主收執,不得刁難,批炤。

一、批明:字據原有破碎,贖回後日不得異言滋端,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源、雲等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銀五百五十大元,又無利磧地銀五十大元,計共六百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日。

代筆人遊咸熙

為中人陳阿厚

在場知見人母親張林氏

同立起耕胎銀字人張哲源、張步雲

·第四五起耕胎借銀字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游守欽、遊守度、游守嘉、游登科,同姪梓在五房等,緣有承先祖父遺下戶名游五美公置之水田一段,址在頭圍保拔雅林莊,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內詳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缺乏祖媽喪費之銀,於是兄弟姪等相商四思,願將此公置之水田起耕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族親德成號,即阿添官手內借出佛面銀九百大元正,並帶無利磧地銀一百大元正,計共銀一千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欽、嘉、度、科、姪在同等親收足訖;隨即將田起清踏明,交付銀主任從贌佃收租抵制。當日三面議定每元銀願貼全年利息粟一斗亢五合,計共全年利息粟九十四石五斗正,分作兩季完納,早七晚三。其田願贌小租粟一百一十石正,原分兩季,逐年自小租粟各季扣抵利息粟以外,尚剩早晚小租粟一十五石五斗正,仍對佃人付業主收回,以應其課款大租以及莊中科派。年歲豐歉、被佃減租、捐題廟緣各等諸費,概系是業主自理,銀主無涉。其銀限借不拘年,要還之年,務宜八月中旬先送定銀五十元為准,餘俟冬至屆期,業主備足銀元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保此業系是欽五房兄弟姪等承先祖父遺下公置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欽兄弟姪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新給司單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舊銷丈單二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分約字一紙,吳壘分約字一紙,上手白契十紙,計共一十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欽、嘉、度、科、姪在同等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九百大元正,並帶無利磧地銀一百大元正,計共銀一千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一、批明:其丈單、契據各字內帶破空是實,再炤。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為中人康可邦

知見人弟守湖

在場人堂叔高山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游守欽

游守嘉、游守度、游登科

姪梓在

·第四六起耕胎借銀字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朱阿榮、朱阿松等,緣有承先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四圍堡四結莊。其田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字內明白,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字據付質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姚希賢手內借出佛面銀二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榮兄弟等親收足訖,當場議定每員銀全年願貼利息穀一斗正,計共全年願貼利息早穀二十四石正。逐年利穀扣除抵足額,其餘所剩穀石仍交業主收回,完納課租諸費。倘遇年冬不順,田租多少俱系業主與佃人相商,與銀主無干。爰及莊中或有科田中諸費,俱炤田鄰比例而行。保此水田系榮兄弟有承父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榮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銀限借不拘年,銀主若要取回之時,榮等隨即備齊母利銀送還銀主清楚,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喜悅,各無他言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新丈單三紙,舊丈單二紙,合約字一紙,分管合約字一紙,上手鬮書二紙,上手合約字一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榮等親收過立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二百四十元正是實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游棟樑

為中人林後生

在場人母親陳氏

知見人姪孫朱阿川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朱阿榮、朱阿松

 

·第四七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親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馮時安,緣有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東勢寶斗厝莊,其東西四至載在契字內註明。今因乏銀別創,願抽出水田載地四分零出借為胎,外托中引向許正觀手內借出佛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又帶無利磧地銀十二元五角正,計共銀二百零二元五角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踏明界址,交付觀起耕招佃,收租完課抵利。言約田無租,銀無利。其銀所借不拘年限,若欲還銀之日,當於八月前送定為憑,餘俟冬至備足銀元交還,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親立起耕盡租胎借字一紙,並帶新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安親收過起耕盡租胎借銀字內二百零二元五角正,帶無利磧地銀在內是實,再炤。

乙未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林曉山穆

場見人胞兄德火

親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馮時安

·第四八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林釗,緣有沙園一處,址在頭圍堡番社頭莊,歸管字載明應得一甲,換給新司單一紙載明九分五釐零,四至界址俱載在單據內明白。今因乏銀應用,外托中引就向與陳蒲官手內借出佛面銀八十四大元,並帶佃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共八十六大元。即日將銀同中交釗親收足訖;隨即將該園交蒲起耕收租抵利。所有大租及科派諸費,系是銀主理清,不干業主之事。其銀限借十二年:自舊曆丁酉年三月半起,至戊申年三月半止。如是要還,要將母銀、字據兩相交清,各不得刁難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盡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歸管字一紙,番字五十七號新司單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釗同中親收字內母銀八十四大元,並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計共八十六大元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舊曆丁酉)三月日。

知見並代筆人林星樞

為中人陳呂鰲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林釗

·第四九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郭清沂,有承先父遺下應得水田一所,坐落金包里堡,土名南勢洋溪仔墘莊。其水田東至橫岸透溪為界,西至小崁下透大路梘頭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崁為界,四至界址及各事宜俱登載在印契字內明白。年原配納番大租粟四石二斗八升正,水租粟一石,又配錢糧二兩六錢八分七釐四毛四絲正,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茲因乏銀別創需用,願將此水田連契據盡租質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俱無可承借,外托中詢向與吳瑞麟官身上借出洋銀九百大元,又無利磧地銀五十大元,計共銀九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元及契據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當日同中三面議定,逐年田無得租,銀無行利,概要付交銀主吳瑞麟官起耕招佃,收租抵利。其銀約借三年為滿:自光緒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止。屆限之秋,當八月中,先送定頭銀一百大元正,餘俟冬至前備足胎借字內母銀,清還銀主,贖回原契據,各不得刁難擾索,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一紙,並繳帶官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頂手印契連司單一紙,鬮書字二紙,青墾一紙,清賦丈單一紙,計共七紙,付銀主收執為炤。

即日同中清沂等親收過起耕胎借字內洋銀九百五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壽卿

為中人□□□

在場人長男大目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郭清沂

·第五○起耕典胎借銀字

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人蔡茂,緣有承祖父遺下大溪內五層蛇莊界內水田連山場,其東西四至悉在丈單合約字內,自帶圳水通流充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山場盡行起耕典胎借,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向與黃小番官手內起耕典胎借出佛銀一百二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茂親收足訖;隨即將田並山場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起耕典主掌管出贌,收租抵利。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利息加一五行,計共該利息銀一十八元正,就田、山租控抵清楚。其田大份全年贌穀六石,小租贌陳文生作份。收成之日,將租穀依時結價抵利並完課;不足,將山租補足;有剩,會算湊還業主。其銀自光緒十七年冬至前起耕限借,不拘年限,措備母利銀齊足,送還典主,贖回丈單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一紙,帶丈單三紙,合約字一紙,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茂親收過立起耕典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元正,再炤,行。

一、批明:其丈單有蛀空,取贖之日,不得刁難,批炤,行。

再批明:內添「註、憑」二字,又「七」字改「混」,又炤,行。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吳國定

為中人沈佛生

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人蔡茂

·第五一招耕胎借銀字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李林氏,緣李林氏有承先夫祖遺下在番墾內結得埔園一所,址在青潭大溪內,土名灣潭莊下埔,東至大溪,西至山,南至李寶園,北至黃家園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與人為胎,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與黃綱官身上借出番銀二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園亦同中踏明,付綱耕管。其銀無利,其園無稅。約限六年:自光緒甲午年起,至庚子年冬止。因溪埔荒地,綱若栽插樹木、果子等項東西,如是限滿,業主若要取贖起耕,須要業佃商量妥當。保此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林氏一力抵擋,不干黃綱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後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李林氏親收字內胎借番銀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限滿之後,佃若有栽插果子、樹木等件,須要業佃商量妥當,不得刁難,再炤,行。

再批明:番墾字因李林氏自執,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或有轉移他處,亦聽便取觀,再炤,行。

光緒二十年(甲午)十二月日。

代筆人黃傳芳

為中人速添泉

在場知見人族親李錦興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李林氏

·第五二起耕胎借銀字

親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李耀東,有承祖父遺下果子、菜園一處,址在枕頭山鎮平莊,其東西四至界址,載在丈單內。聲明:內帶茅屋三間,水田一口,竹圍、果子、青苧一應在內。茲因公項告急,願將此園單據概行起耕盡租質借,托中問到宗親望坡手內借出佛番銀二百大元,又帶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正。當場立字,銀、契兩相交收足訖。憑中面議,其銀免利,該園無稅,就此果園踏明四至,交付銀主管耕,任從銀主栽種苧果收抵利息並工資。無論年冬之豐歉,系銀主之造化。至於遞年課租,亦系銀主包完清楚,截串為憑。該園起耕胎借,定限二十年為滿:自同治丙寅年冬至起,至丙戊年冬至止。屆限,銀主將所完納串單及字內所帶茅屋三間、竹園、果子、青苧,復經銀主栽種雜果等件,逐一交還,不得藉詞拆毀;業主應將母銀備足,贖回單據,各不得刁難。倘此園若輪別房管理,未及屆限,不得藉端起耕,應俟限滿,方得備贖。至銀主自備工本在園中起蓋屋一座,限滿之日,須憑公議,陸續相坐,亦不得刁難。屆期若欲備贖,定於是年八月中交定為准,餘俟冬至兩相交清。此乃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又帶丈單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憑中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二百二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此園全年原贌租稅銀包課租計三十元,又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元;倘業主若就限內備足母銀清還,贖回單擄,銀主不得刁難。其園依字炤約內原贌議園租並年限所行,另立招贌耕字為憑,合再批炤,行。

一、批明:此園建置多年,如有墾單或有荒埔契等款字據,因年久遺失無蹤,日後檢出,合應送交銀主收執,再批炤,行。

一、批明:此園東至張夏,西至橫路,南至大路,北至大界。四至內竹圍或隘界並隘額地段,概歸銀主掌管,收租抵利,再炤,行。

同治五年(歲次丙寅)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正光昭

知見人堂伯家亮

在場人親兄傳成

親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李耀東

 

·第五三轉胎借字

親立轉胎借字人吳元記,緣記有本族立記將伊自己承典陳家店契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為界,向記借出銀元。今因乏銀應用,將該契托中轉向蔡珖瓏官借出六八佛銀六十大元足,願將此店交付銀主前去開張菁仔行生理。其銀無利,其店無稅,限以三年為滿,聽記備足母銀取贖;如未有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倘未至三年,系因上手要贖者,亦聽贖回,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合立轉胎借字一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轉胎借佛銀六十大元,再炤。

另批明:上手二契,立記胎借字一紙,合共三紙,並連轉胎借字一紙,總共四紙,再炤。

又批明:店內酒灶一座,系是上手存下,銀主不得私自毀除。至於損壞修理,銀主若要興工,須預先通知典主開費若干?批明契後。贖時,典主依例坐額,再炤。

再批明:「五」字改「四」字一字,再炤。

光緒元年十月,銀主蔡珖瓏官代出修理銀四十八元九角六尖零,交來土水木匠單一紙,春炭間源泰杉、瓦楹單、雜費單各一紙,共四紙,收訖存炤。贖契之時,該銀一百零八元九角六尖零,不得藉詞短折,合批明,再炤。

光緒元年九月日。

為中人吳足司

親立轉胎借字人吳元記

代書(自筆)

·第五四起耕轉胎借銀字

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人曹待時,緣時於昔年間,有備出佛銀一千大元正,起耕胎借過莊石乞水田一段,址在四圍堡塭莊,現定贌小租粟一百二十石正。其四至界址及甲聲、分數,單契字內各有註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田業並字據盡行向人轉借為胎,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轉借,外托中引向於羅奇英手內轉借出佛銀八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時親收足訖;而時隨即將此段水田,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英前去贌佃,收租抵利。當場同中三面明議,每元銀全年時願貼早晚利息粟一斗正,共全年應納早晚利息粟八十石正,分為早七晚三交納清楚。其早季應納利息粟五十六石正,而晚季應納利息粟二十四石正,餘剩早晚小租粟四十石正,內扣除二十石正,於兩季收成之日,仍按作早七晚三,如數對佃人交還業主收回納課;餘尚剩二十石正,仍然對佃人如數交還曹待時收回。又議: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依炤左右田鄰比例而行。至於完納課租,系業主理清,與銀主無干。其銀轉借,定六年為限:自乙未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日,宜於是年八月半前先送定銀八十大元正為憑,餘銀元俟冬至備齊足數,交還清楚,方可贖回字據,各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系時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業,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字據向人轉借為胎,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時願出首抵擋清楚,不干英之事。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爰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一紙,帶新丈單二紙,舊丈單二紙,上手起耕胎借銀一紙,白契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時親收起耕轉胎借字內佛銀八百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舊曆十一月日。

代筆人莊光華

為中人曹發爐

知見母親曹沈氏

在場叔祖曹煙煌

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人曹待時

·第五五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人張成,緣成於前年間有備出佛銀二百大元正,借與李有,將伊應得利澤簡堡隆恩莊水田字據一宗,交成收執為胎。三面議定該田全年原贌小租穀早晚二十四石,該所借銀項有全年每元銀願貼利息穀一斗正,計全年願貼利息穀二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對佃付成量收足數。其餘全年尚剩租穀四石,議交業主向佃收回,以為完納課租等費,經於借字內寫明炳據。今成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李有胎借字據一宗轉行為胎質借,託中向與林代官手內仍借出佛銀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成親收足訖。當場再議,每元銀仍願貼利息穀一斗正,計全年應納利息穀二十石正,分早七晚三兩季對佃完納,早季應納利穀十四石正,晚季應納利穀六石正,務宜在埕經風搧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缺升合;如有少缺者,就中保人賠補足數,不得異言。其餘除納利息穀外,尚剩四石,仍交還舊業主向佃量收,以為完納國課、水租及莊中科派諸費。倘風水為災,並年冬不順,亦炤上下山鄰比例而行。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爰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並帶舊業主字據一宗六紙,上手胎借銀字一紙,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成親收過轉胎借銀字內佛銀二百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

為中人□□□

保認人□□□

在場人□□□

知見人□□□

立轉胎借銀字人張□成

·第五六之一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人蔡井,有自備佛銀,借過陳闖,系水田二處為胎,坐落土名廣盛莊街仔尾■〈月斗〉,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課租水份,俱在上手契內載明。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轉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蘇壽官借出佛銀一百大員,平重七十兩正。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貼利息粟二斗行,逐年計共願貼利息粟二十石滿,分作早晚二季完納,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將此田付銀主起耕,不敢異言。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證見。其田面約不拘年限,聽井備齊轉借字內銀,贖回原借字;如無備齊贖回,仍舊納利,不得別生支節。保此田系井明備佛銀借過物業,與別人無干,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井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轉借銀字一紙,並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銀一百大員,平重七十兩正完足,再炤。

光緒八年十月日。

在場知見人妻吳氏

代筆人劉禎祥

為中人董傳枝

立胎轉借銀字人蔡井

 

·第五六之二再轉胎借銀字

立再轉胎借銀字人蘇壽,有蔡井來胎借水田二段,坐落在廣盛莊街仔尾■〈月斗〉洋,其四至界址及課租、水份,俱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搬移遠隔,兼之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再轉出為胎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劉培元官借出佛銀九十大員正,平重六十三兩正。三面言議,明約每員銀逐年願貼利穀二斗,全年計共利穀十八石滿,分作早晚二季對佃均納。務須重風搧淨,不得濕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濕冇及少欠升合,願將田付銀起耕。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面約不拘年限,聽壽備齊胎借字內佛銀贖回原字,斯時銀還契還,兩不得刁難。如銀未清還,依舊完納,不敢別生支節。保此田系壽明胎借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壽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再轉胎借銀字一紙,並帶借字二紙,上手契四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再轉胎借銀字內佛銀九十大員正,平重六十三兩足,再炤。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吳上章

為中人蔡知母

立再轉胎借銀字人蘇壽

 

·第五七起耕轉借銀字

立起耕轉借銀字人李媽周,有借過李讚旱田一段,坐落土名水湳口清槽頂,其東西四至及大租載在借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轉借,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認姆起耕借出佛銀二十一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周收訖;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認姆前去起耕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言約不限年月,聽周備銀取贖,不得刁難。保此田系是周明借李讚物業,與別房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周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轉借銀字一紙,並帶李讚借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借銀字內佛銀二十一大員完足訖。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李雲梯

為中人胞姪千

知見人長男紅柑

立起耕轉借銀字人李媽周

·第五八碑記

立石碑記人嘉義城內大街境陳全記。竊謂:上古東平王格言,為善最樂;司馬公家訓,積德當先。善哉言乎,人當敬之。茲我全記於嘉慶五年間,據大目根堡南靖厝莊許井記將伊自置山園並帶山界龍眼一所為胎,向我全記典借銀元,前將山園及龍眼交我全記收抵利息。後因井記既死,祭祀無人,我全記不忍其心,遂將山園及龍眼遂年所收稅銀登賬留存,轉交井記親房領去以為祭祀之資,亦有多年矣!今井記宗親許歲念心,願將己同妻林氏所生之長男,年已一歲,乳名喚卻,今改名曰同福,在於二家祖先座前,憑筶求准,立字寫一半傳與許井記為嗣,以承祭祀。他既有此心,我全記亦將此業內抽出未作墳地一穴,訂明界址,東至公地為界,西至阮家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溪為界。又帶下處,東至阮家園為界,西至阮家為界,南至溝為界,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赦還井記為永遠之煙祀,交付許歲代前去承管,日後此子長成,傳子及孫,分作二房為嗣。保此業系我全記赦還井記為香祀,許歲不得擅將此業私行典借他人財物,以絕井記之香煙;倘將來若有他人出首爭收者,此碑記為憑,庶無後患乎!云爾。

光緒五年(歲次己卯)年月日立碑。

 

●第三章物權之特別物體

第一節 海埔、溪埔

第二節 魚塭

第三節 鹽埕

第四節 山林

第五節 茶園、菜園、檳榔、番檨

第六節 墳墓

第七節 埤圳

第八節 石滬

第九節 厝屋

·第一節海埔、溪埔·

第一 定例

第二 規定

第三 執照

第四 墾炤

第五 執照

第六 執照

第七 照票

第八 執照

第九 執照

第一○ 碑記

第一一 諭示

第一二 諭示

第一三 諭示

第一四 諭示

第一五之一 書簡

第一五之二 札飭

第一六 開墾字

第一七 墾炤

第一八 墾批開闢山林海埔字

第一九 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

第二○ 執照

第二一 賣蠔埕契字

第二二 杜賣盡斷根洗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五之一 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字

第二五之二 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

第二五之三 合約認納地稅銀字

第二五之四 贌曠地字

第二六 杜賣海地字

第二七 墾炤

第二八 諭示

第二九 諭示

·第一定例

二十年定蘆洲地畝,坍戶以次撥補之例。江西巡撫胡寶泉奏言:「蘆洲地畝,坍漲靡常,舊制五年丈量一次,漲陞坍除」。嗣於乾隆十三年,經部定議:「凡有坍塌洲地,即令業戶報官勘明,註冊定案。遇有淤漲,按炤報坍先後,以次撥補;倘有餘剩新淤官地,召民認墾,按則陞科,通行遵炤」。於是,蘆洲有有課、無課之分:凡濱江洲地,先由水影,次變沙灘,又次為泥灘、為草塌。至於漸積成洲,然後納課。計自水影以至成洲,必經數十年,或十餘年之久。其成洲頗費工本,及遇塌卸,必屆大丈之年,始行除課。若有淤漲之地,自應按炤報坍先後,俾復其業,以完課額。至於水影、沙灘之地,原無工本可費,是以例不陞課,即有坍卸,自不在撥補之列。乃有奸猾之徒,因定例未經分晰指明,往往以無課之沙灘等項混爭撥補。請嗣後將有課之洲報坍者,挨順序先後,彙為一冊,按次撥補,庶課額定,訟端可弭。經部議覆,應如所請。凡濱江新漲之地,查原舊有課之洲,報坍者次第撥補。至於水影、沙灘等項,雖既稱未經陞課,但小民承認多年,希圖成業,一遇坍塌,既不得與有課坍戶一例撥補;至撥補餘剩之地,若不量為准撥,恐失業之戶未肯甘心,彼此復啟爭端,情理殊未平允。應令嗣後新漲地畝,除儘有課坍戶補足之外,尚有餘地,即將無課坍戶按炤報坍先後,酌量撥補;再有餘剩,始行召墾。仍嚴行各洲戶安分息爭,一聽官撥分別辦理。疏上,得旨:「如議,行」。

·第二規定

一、沿河沙洲地畝坍漲,報官勘驗。如屬淤漲之地,實系彼處坍塌之數,上下對岸,顯有形跡可據者,即遴委幹員,會同兩邑地方官勘驗,秉公撥補。

一、凡沿河沙洲地畝被沖坍塌,即令業戶報官勘明註冊。遇有淤漲,亦即報官查丈,炤原報之數撥補。司戶至認墾,官給印炤,仍令各屬按數造報,統候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冊送部,以定升降。

一、部咨:各屬一切額征沙洲灘地,造具魚鱗圖冊,先行送部,以備稽考。

·第三執照

臺字第一十三號,埔地八十甲。

兵備道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姚,為詳明給照、試墾召租事。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漲成浮埔;但未經開墾,尚難報陞。詳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批司議詳,准予招佃開墾田園耕作,以及築塭蓄養魚蝦,試墾成熟,徵完租息,以為歲修軍功船廠港道之費等因,行知出示曉諭在案。茲據臺屬武定里墾戶林洪氏開出四至,呈請給照前來,合給執照。為此,照給墾戶林洪氏即便收執,將所請武定里埔地一段,東自公館前王守園頭至蕭排園北溪墘,西自黃學源園頭石界至洲仔尾車路溝墘南自洲仔尾車路溝墘至公館前王守園頭,北自蕭排園北溪墘至黃學源園頭石界為界,丈明甲數,准其自備工本開墾試種,每年於夏、冬兩季,交經管業戶赴轅按甲完繳租銀,以為修港之需。俟該處園地成實,不致水沖沙壓,再行照例定則陞科;敢有欠租、隱匿、私墾等弊,一經察出,定拏該戶,照例重究,並將私墾之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墾戶林氏給現耕地四十甲,限本年起完租;青埔地四十甲,限二十三年起完租。

    右照給墾戶林洪氏收執。

                   臺字第一十三號

  道光二十年四月十一日給。

·第四墾炤

按司道墾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兵備道、兼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照管業完租事。照得軍功廠一帶海埔,前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准予給照,召佃墾築田園、魚塭,徵收租息,以為修港之需。此次清丈,經委員勘丈,分別報升填單,酌議定章,歸廠納賦。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墾戶黃清即便收執,將所管嘉屬西港仔堡田園、魚塭,後開坵甲,照章按甲完租。每年統於冬季交由管事赴轅繳納租銀,以為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欠租,刁混匿報等弊,察出定拏,該墾戶照例重究,將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一、墾戶黃清承耕下園□坵,計□□;又下下園□坵,計丈□□;又塭園□坵,計丈七甲九分二釐三毫一絲整;又上、中、下草塭□□,計丈□□。

    右照給墾戶黃清。

                 新字第四百五十三號

  光緒十七年三月 日給。

·第五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劉,為詳明給炤試墾召租事。炤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漲成浮埔;但未經開墾,尚難報陞。詳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堂孫批司議詳,准予招佃開墾田園耕作以及築塭蓄養魚蝦,試墾成熟,徵完租息,以為歲修軍功船廠港道之費等因,行知出示曉諭在案。茲據嘉屬鹽水港街墾戶張恆德,即舉人張步蟾開明四至,呈請給墾前來,合給執照。為此,炤給該墾戶張恆德,即舉人張步蟾即便收執,將所請嘉屬新塭莊埔地一段,東至新定公塚為界,西至海汕為界,南至大歸、李六等埔塭並八卦溝王爺港為界,北至茄萣山塭岸為界,四至為界,丈明甲數,准其自備工本開墾試種,每年於夏、冬兩季,交經管業戶赴轅按甲完繳租銀,以為修港之需。俟該處園地成實,不致水沖沙壓,再行炤例定則陞科;敢有欠租、隱匿、私墾等弊,一經察出,定拏該戶,炤例重究,並將私墾之業充公,毋違,須炤。

計開:

墾戶張恆德(即張步蟾),給墾新塭莊埔地熟埔三甲三分整,鹽埔七十九甲整。

右炤墾戶張恆德,即張步蟾收執。

光緒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給。

·第六執照

兵備道執照

  欽加道銜、護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梁,為查案給照,永遠掌管事。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張成浮埔,前未開墾,經孔前道詳奉前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批司議詳,准即招佃開墾田園,圍築魚塭,耕作成熟,征完租息,以為歲修港道之需,歷經出示曉諭,准民請墾各在案。嗣因廠港淤塞,戰艦礙難出入,當經本道札飭委員督同差管清釐勘丈。旋據業戶稟稱:三郊蘇萬利等偕職員石時榮,蒙前道憲示諭,安平港道淤塞,飭著利等出資疏通。是以凜遵雇工開挖,自道光年間,至咸豐三年,逐歲修補,不致洪水氾濫入廠,先後計費番銀一萬餘元。前經蒙徐陞憲洞悉勤勞,請兩院憲准將北畔港汕浮埔,免徵餉項,給歸利等開墾田園魚塭,以示體恤。惟是各商均係內來客居,往返不定;且此開墾浮埔,若非大費工本,終難成業;且當時開港工費浩繁,儀祖父職員石時榮出資最多。故此,利等議將埔地歸榮承管,業已稟荷前道憲批准給照,因卸篆未蒙給發。茲該業戶開明安平港岸北畔塭埔一段,東至李水生塭並水路溝,西至本塭岸,南至安平港岸,北至本塭岸為界,丈明甲數,請給示照等情。據此,查該戶前同三郊出資疎通港道,洵屬急公可嘉,既將前項埔地議歸掌管,自應准如所請,免徵租息。除行縣知照備案外,合行給付,永遠執照。為此,照給業戶石朝儀即便收執遵照,招佃開墾園塭,永遠掌管,毋違,須照。

   計開:

    業戶石朝儀,給塭埔地五十八甲九分整,另帶藔地水堀。

     右照給業戶石朝儀永遠印照收執。

                    闢字第不列號

  同治八年九月十七日給。

·第七照票

照票

  署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陳,為呈墾給示,俾得興工開築征餉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據郡城東安坊商克治呈稱:緣瀰陀港與竹仔港接壤一帶,原屬內海,邇來浮復埔坪,堪築魚塭,畜養魚蝦,年征餉銀四兩,抵補缺餉。東至瀰陀港,西至海嶼大港口,南至商裕魚塭溝,北至白沙尾,四至並無妨礙課地以及民閭田產。但未蒙准墾示照,莫敢擅築,仰體德澤普被,使民無留餘之力,餉有式闢之輸,合繪圖呈墾恩給示照,飭房註冊,俾得管耕征餉等情。據此,查該處邇年因前峰港一帶溪流漲滿,各處崩陷,沙土積壓,海坪漸次墊高,鹽鹵之地只堪開築魚塭,除出示歸與商克治開築管輸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該墾戶即便查照四至界址,開築掌管,即以嘉慶九年份起科,完納餉銀四兩,抵補缺額,毋違,須照。

        右給商克治准此。

      嘉慶八年十二月 日給。

      縣行                   限 銷

·第八執照

執照

  特授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魏,為照給管納等事。本年十月十三日,據郡城業戶黃靜記具稟,詞稱:緣維新里竹仔港口海邊,於道光九年新浮鹽坪一所。彼時地勢窊下,溪流海漲,奔馳靡定,誠恐乍築乍崩,是以未敢即行請築配餉,惟有暫豎界址,傭工栽種茄苳,把住沙塗,歷今管顧數載。現在坪地稍高,左右並無違官塭、民耕課業,正堪開築魚塭,養畜魚蝦,配納課餉。經據餉差張斌囑靜開築配餉,彌補無著。經赴台堦稟蒙勘明,東至黃家塭,西至港,南至溪,北至海,就中堪築魚塭一口,酌配餉銀四兩正。靜情願備出工本,前去開築。茲靜遵諭具結繪圖繳案.以道光十七年為始征餉,懇給印照,以憑掌管。第恐築成魚塭,奸徒恃強採捕,擾累課餉,工本無歸,合瀝情呈乞電察,認築魚塭,配納課餉,恩准給發印照,永遠管業,飭承註冊征餉,並懇出示曉諭,毋許強徒採捕,以安生業,沾感切叨等情,並粘圖說一紙到縣。據此,案查先據塭差張斌具稟,當經飭據該差查勘該處港口新浮鹽埔一所,果係開築魚塭一口,畜魚納餉,彌補無著等情。茲據前情,除出示曉諭並註冊征餉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該塭戶黃靜記知悉,即便遵照備用工本,照界圍築魚塭一口,畜養魚蝦,收息管耕,准自道光十七年起,每年完納餉銀四兩正,按年完納,毋許短欠;倘有該處奸民藉索阻撓,許即據實指稟,以憑差拏嚴究。該塭戶亦不得侵佔越界情事,致干重處,母違,須照。

       右照給塭戶黃靜記准此。

  道光十六年十月廿三日給。

  縣 行                  日 銷

·第九執照

執照

  特授臺北府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給照開墾事。本年十月初三日,據旗后醫士林璣璋稟稱:大竹里界內有海埔一段,東至大汕頭,西至瓦厝口福德祠廟仔,南至孫、吳、許、張等姓園岸,北至內港,現擬築魚塭,稟請給照開墾,一俟成業,自當報丈陞科納糧等情到縣。當經飭差查覆去後。茲據該差以遵即馳往大竹里界內查明,林璣璋所指海埔一段,四至界址委係官地無主之業,開墾魚塭實與附近民業、廬墓、水道並無妨礙等情,稟覆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該業戶林璣璋即便遵照,開墾造塭,一俟成業,務須照例報丈陞科,配納塭餉,勿得違延,須至執照者。

        右仰業戶林璣璋准此。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五日。

  縣

·第一○碑記

鼎建臺澎軍功廠碑記

臺澎水師各營,額設戰艦八十有一,分編平定、澄波、緩寧等號。巨者領運餉金渡載,戍壬次亦防守口岸,巡邏洋面,是資蓋重務也。方今聖化炤洽,海宇又安,鯨波鰻浪之間,高艫大艑所在間置,然於無警之時,亦有不弛之備,是故有造有修,厥依年例勿曠也。動帑於藩庫,稽覈於內部勿浮也。慎乃攸司,法纂備矣!夫務重,則欲其固而弗窳;法備,則欲其循而毋失。是有賴典領者之惟此兢兢焉!從前承造承修每無常員,而專其任於觀察使,則自雍正三年始,督理既歸重臣,程功宜有定所,顧就海濡隙地,僅以庳屋數椽搘柱其間,趨事者罔所萃止,飭材者失所儲藏,即省試者亦臨蒞局促,於課工簡料數大端,無以施其精審,何怪乎兵胥因緣舞智,工匠乘此營私耶!乾隆四十一年十二月,予以郡守兼護道篆,頗悉其流弊所由。爰會營員詳加糾察,嚴立規條,革除一切陋習,刊列榜文,俾垂永久。復亟捐廉俸,相其地勢廣拓之,盡撤舊廠,鼎新建造。其前為轅門,列差房六間;中為官廳三楹,左右科房各二;又進為大堂三楹、川堂三楹,兩房科庫各七間;又後為內房七楹,左右廚房料庫亦各有七:計前後大小廳房共五十餘間。周樹木柵,並修葺天后宮及風神、潮神、輸般各廟,均於軍功相維繫者,塗塈丹雘,聿新其舊,所以揭虔妥靈也。通費洋鏹二千五百有奇,經始於四十二年二月朔,越三月告成。是役也,匪僅為侈規模,新堂構計也。蓋重其務,不能不舉所重以肅觀瞻;備其法,不能不申所備以昭守法。雖以予謬權斯任,而軍國所寄,勿敢怠遑,用是藉手經營,庶幾少盡厥職云爾,是為記。

護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臺灣府正堂蔣樞撰。

乾隆四十二年四月日勒石。

·第一一諭示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徐,為出示曉諭事。炤得本轅軍工廠沿海一帶新浮埔地,經孔前道詳奉兩院憲批司議詳,准其由道出示,召佃開墾園塭,年收租息,以為開挖廠港經費等因。飭據臺、嘉二縣會同委員勘丈甲數,造冊詳送,並據墾戶陳兔等陸續請給印炤,試墾完租,歷經各前道按年征收,以充公用各在案。本司道蒞任,吊齊流水額征各項簿串,逐細查核,內中各佃戶每年竟有完不及半者,甚至十無二三。缺誠有之,侵亦不免,皆由管事所舉非人所致。現在亟籌開港經費,全賴此款埔租征收津貼,稍補不敷,斷難仍前任聽侵缺。除飭本轅各房首書公同保舉誠實管事,責成實力稽查,造冊送核外,惟查道光二十年以前通臺地丁錢糧正款,已奉恩旨豁免,此項埔租歷年積缺,核與准豁之例相符,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蚵殼港各墾戶知悉:爾等分管各佃戶,凡道光二十年以前積缺海埔、現耕青鹽等項租息,不論多寡,概准豁免;所有道光二十年以後歷年積缺租息銀元,務須掃數赴轅完繳清楚,領串執憑。現在征收屆期,按炤經征錢糧之式,定此八月開征,即為不忙;如征不足數,限於次年上忙炤額征補。各佃戶自宜將二十年以後舊缺並本年新額首先輸將,總以領給印串為憑,不准與差管私相抑收,以及退鹽應征之戶隱匿不報;一經察出,定提重究,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給。

貼蚵殼港曉諭

·第一二諭示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出示曉諭事。炤得安平塗城外簡仔宮、簡仔尾等處塭埔,現經委員候補縣丞華廷錫查勘得林欉等所管各塭,大小共數十口,計一十甲零一分,據該社民楊屋等呈請報陞完租;其餘尚有零星碎戶,系實在窮苦,兼之不成分數,請為安平本境天上聖母廟中油香隨緣樂助,呈乞給炤出示等情,轉繳楊屋等稟結,並繪圖註說各前來。除批示大小魚塭一十甲零一分,准予並給炤諭,付交楊屋收執管業;其餘零星碎戶,概免請炤完租,以示體恤,暨行縣知炤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附近業佃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楊屋名下各墾戶林欉等所墾塭地,業經請給墾炤完租,務須炤界各管各業;某餘零星碎戶,亦經報由本司道准免請炤,均不得藉端侵佔,致滋事端;如敢不遵,一經飭查,或被指稟,定即差拏重究,決不姑寬,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給。

告示。實貼曉諭

 

·第一三諭示

諭塭戶楊屋等。

欽命布政司銜、福建分巡臺灣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諭飭管業納租事。案查安平塗城外簡仔宮、簡仔尾等處塭埔,現經委員候補縣丞華廷錫查勘得林欉等所管各塭,大小共數十口,計一十甲零一分,據該社民楊屋等呈請報升完租;其餘尚有零星碎戶,系實在窮苦,兼之不成分數,請為安平本境天上聖母廟中油香隨緣樂肋,呈乞給炤出示等情,轉繳楊屋等稟結並繪圖註說各前來。除批示並行縣知炤,暨出示曉諭外,合亟諭飭。為此,諭仰該塭戶等遵炤,務炤所請甲數四至界址掌管納租,毋得越界混爭,致干查究,毋違,此諭。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諭。

·第一四諭示

特授山東濟南府分府臺灣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陳,為懇准示禁等事。本年八月二十三日,據墾戶黃學源呈稱:源於道光七年間,遵奉前陞道憲孔委員勘給武定里鹽行社前新浮埔地,丈明七十五甲,另帶莊地、牧場等項,四至定界立石,歸管招佃試墾,帶納軍工廠租息,造冊詳報在案。源經備出資本酌擇試墾。第該處地勢逼海,最為斥鹵之區,有種鮮收,餉項恆苦無著。無奈,於十年冬再備重本,就此界內埔尾圍築魚塭,冀資租息。無如浮埔築堤,遇水轍崩,修填耗費,籌補尤難。因思埔尾西界在鹿耳門,四草之內盡屬海坪,終難耕種五穀,尚可畜養蚶蠔彌補餉項。於十二年七月間,再赴前道憲平呈請,蒙批:仰委勘。經是年閏九月內,蒙委員丈明鹽坪一十三甲零四毫八絲,四至定界立石,詳覆給炤歸管又在案。茲經備資買放蚶蠔,在於鹽坪蓄養;但恐附近莊民無知,混行越界採捕,前血本餉項均歸烏有,合瀝情抄粘續給炤白,呈懇恩准示禁附近莊民不准越界採捕,俾餉項得以藉資彌補,血本有著,沾感靡涯,切叩等情。據此,案查先蒙前道憲平批據本縣勘覆,詳送圖冊,併發該墾戶黃學源呈請給鹽行社西地一段,東至原給界地,西至鹿耳門內四草溝,南至新充溪透海,北至原給界地為界,丈明該地鹽埔一十三甲零四毫八絲,炤根附卷。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曉諭示禁。為此,示仰附近莊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炤給墾界限,毋得混越採捕,致滋事端;倘敢故違,定即差拿懲儆,其各凜遵,毋違,特示遵。

道光十四年九月十七日給。

·第一五之一書簡

敬稟者:案奉鈞札,現在臺灣辦理清丈,所有向納屯租、番租、隘租者,飭於清丈時逐一查明填註,以憑將來定賦時酌炤增減等因。仰見憲臺洞燭幾微,莫名欽佩。竊查臺南各屬沿海埔地,民間承墾,業具報成熟之地,有栽禾苗者,有種薯雜糧者,按年完納埔租。此次清丈,所有埔租一項,與屯租、番租、隘租事同一律,自應通飭各屬印委於清丈時分別查填,以憑酌炤增減。除遵札轉行並出示曉諭外,合將應添埔租一條緣由,稟乞爵撫憲大人察核批示。肅此寸稟,恭請崇安,伏乞垂鑑。

·第一五之二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行事。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批,本府稟埔租一項清丈時分別查填請示由,奉批:據稟埔租一項,即炤所議於清丈時分別查鎮入冊,此繳,等因。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就錄批抄稟轉行。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分別移飭各委員及紳士遵炤憲批辦理,毋違,此札。

計粘抄稟一紙。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二日札。

·第一六開墾字

立開墾字旂后莊人徐阿華,於康熙十二年,自置一小漁船,住眷捕魚為業。船因風颱逃入旂港。該旗一帶砂汕並無居民,華睹此山近海,捕魚深為簡便,先搭蓋一小草藔暫蔽風雨,後則邀同漁人洪應、王光好、蔡月、李奇、白圭、潘踄各蓋一草藔在旗捕魚,計共十餘家居民,均屬淺鮮,陰盛陽衰,光歿肆出。爰是公議既有建莊,住家未免建立廟宇保護。四處捐緣,集腋成裘,隨置媽祖宮一座,坐西南,向東北,像祀媽祖婆眾境主。迨康熙三十年,成旂起藎,人煙稠密,華等恐畏廟地被混圖佔,即會同各姓頭人公踏丈界:長三十九丈,闊十九丈,東至深溝墘,西至孫、洪二家,南至王家,北至郭家,四至丈明白為界。自今伊始,不論何等人色概不得假佔過界;倘有奸貪之徒混侵公地,議即會同公燬,決不徇私。並保此廟地系華邀同洪、王、蔡、李、白、潘六姓頭人,自康熙十二年開墾,三十年丈界明白,實與他人等無干。合立開墾字一紙,以存後代共鑑,杜絕爭競之禍,俾永遠於無涯矣!炤。

康熙三十年正月日。

立開墾字人蔡月

洪應、徐阿華、王光好、李奇、白圭、潘踄

 

·第一七墾炤

業主金協利,為分給墾耕事。道光七年九月,蒙嘉邑主王,同委員陞任淡水廳杜,遵奉縣道憲孔,給管嘉屬安定里蘆竹崙中崙官丈浮復海埔一帶,永遠掌管為本業主己業,招佃墾耕,按甲完繳軍工廠費。茲據二十股內第一戶佃首蘆竹崙莊方杼份下佃人蘆竹崙莊方曾,前來領墾蘆竹崙熟耕園一坵。田五分四釐;東至陳念園,西至李首園,南至埔,北至埔,四至載明。給出王字第四十六號墾單一紙,付該佃方曾自備半工、種子,前去墾耕;現時收成不一,未便議定鐵租。其熟耕園從此為起,無論季分,就該園所種五穀雜糧等項,按炤二八抽的;而初耕園約三年內免納,至道光□□年起,亦二八抽的,俱車運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為憑。自給之後,各宜炤界管耕,不得混侵他界,亦不許拋荒拖欠,致墊公項;如有等幣,先將牛隻、農具公估抵外,倘若不敷,聽業主將園招佃耕作,抵明租項,即還仍耕;倘敢頑抗,立即稟究,各宜遵守力耕,共樂豐年,此墾付炤,行。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給。

·第一八墾批開闢山林海埔字

立墾批開闢山林、海埔字大圭籠社番土目己力氏老婆、利本于雷禮勿氏、八振禮勿氏、媽眉老婆社丁,白番甘望雲、檳榔荖等。本社承祖遺下有未闢山林、海埔一所,坐落土名大圭籠隘門外土公崙,東至大崙分水為界,西至大港為界,南至港溝為界,北至坑分水透鱟穴外盡水為界四,址分明,年納配本社大租一石正,向通士言明。茲因乏人開墾耕作,時有漢人何瓊前來給墾耕作,公同議定瓊願出埔底犁頭銀六十四元正。其銀即日公同交收足訖;其川林、海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何瓊前去掌管,築水開田,永遠為業。保此山林、海埔系是己力氏老婆等之業,日後子孫不敢言及爭長競短,亦不關承墾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墾闢山林、海埔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己力氏老婆等同中親收過墾批內埔底佛銀六十四大元正完訖,再炤。

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林王陽

為中人李嘉賓

知見通事

在場土目

業主

立墾批字社番己力氏老婆、甘望雲、檳榔荖、禮勿氏、媽眉老婆社丁

·第一九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

同立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人三塊厝莊新盛館王毅記,有承祖父應得海埔曠地一處,坐落土名址在大肚中堡崙仔頂莊,東至水堀為界,西至荒埔為界,南至戴家厝為界,北至高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海埔地付佃開墾,茲據陳媽願前來承墾,以及建造茅屋。當日同中面議收過墾禮八大元正。銀即日親收足訖;即將此海埔曠地交付陳媽願前去開墾,日後倘如成業,每年配納大租穀二斗。自此發給開墾,付佃永遠掌管,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給開墾盡根海埔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親收過契字內墾禮八大元正,再炤。

同治元年十月日。

代筆人楊德原

為中人王春

場見人王玉堂

立開墾盡根海埔地壙地契字人王毅記

·第二○執照

佃戶執照

  臺郡三郊業主萬益館,為奉道憲劉,催給照墾耕鹿耳門天上聖母一帶浮復埔地,蒙札臺灣縣祁、會同蔡、鄭到地勘丈,立界歸管,給照存案,按年完納廠租。茲據鄭仔藔莊佃戶陳三前來領耕田園魚塭0甲六分七釐,東至陳裕,西至蔡金,南至鹽埔,北至鹽埔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給出福字第一百零五號佃批一紙,付該佃戶前去耕作。自光緒十年起,該園塭所有種植五穀、雜子及魚蝦等號收成,面定二比二八抽收,該佃自的八份,本業主抽得二份,以應完納廠租。其所抽收園貨、魚蝦等項,本佃戶應自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為憑。自給批付耕以後,各宜照界管耕,不許混淆,以及拋荒短欠,並不得私自收成,致累公項,以干稟究;苟有抗違等弊,除將塭底、網具、牛隻、農具公估置抵項外,不敷,再將園塭插越召耕充抵。此係明議兩願,倘敢玩抗,定即稟官拏究。諸佃各宜循規守法,無貽自誤;如無抗違諸弊,仍聽該佃永遠耕作,照收照分。若欲將已耕之園塭轉賣與人,須將契字到館蓋戮,以便改換戶名,方許過戶,本館決無刁難;如敢私相授受,查出,定將該園塭充公,換佃耕作,不貸。合併聲明,此炤。

                  業主 萬益館給批

  光緒十年六月廿一日。

·第二一賣蠔埕契字

立賣蠔埕契人鳳山縣大竹里旂后莊林戀,有先父開墾海埔蠔栽地一段,年納鹽埕莊大府蠔餉銀六分五釐,並納天后宮香油銀八分。埕在本莊豬母壇,東至魏家剪魚損壞角,西至土家筏梓路,南至魏家園岸,北至內溝墘,四至為界。今因乏項別置,預問伯叔兄弟侄俱各無力承買,託中引就,將此蠔栽埕賣與蕭府印才官,即日收來庫平銀二十二元足訖。就此一賣千休,不敢言找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保此蠔埕系戀先人開墾,與別房人等無干;如有交加來歷不明,戀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蠔埕地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來庫平銀二十二元足訖。

道光二年元月日。

代書人陳本生

知見子林宗

立賣蠔埕契人林戀

為中人許溪

·第二二杜賣盡斷根洗契字

同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人劉陳、劉林妹,同侄等,有承父先年明買得葉爾端旱田並埔園一所,及坡仔在內,土名坐在油車港西勢,東至掩溝尾為界,西至海墘為界,南至油車港溝為界,北至崁頂呂志明田唇為界,經中踏過界址明白。今因兄弟及侄移居隔遠,意欲別創,先盡問房親兄弟叔姪俱各不就外,托中引就與陳財官兄弟三人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炤時價佛面銀三百六十大元足。銀即日同中交劉陳妹、劉林妹及侄等親手收訖,就近創置。今思價值敷足,願將此旱田埔園聽銀主掌管,永為己業,歷年配納隆思莊劉鴻章戶下大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其旱田埔園並無重典他人為礙;如有不明,賣主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自賣之後,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生端言貼,亦不敢言贖。此系二家甘願,兩無迫勒等情,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一紙,並上手司單印契共三紙,付執存炤。

批明:即日三面收過契內銀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北至崁腳水溝為界,再炤。

乾隆六十年十二月日。

知見田鄰黃聖官

代書人鄭瀛洲

在見作中人吳教叔、何汝雅

同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人劉陳妹、劉林妹

·第二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鳳邑長治里二圖大湖街溫二賽,有私置明典過田尾社謝戇番鬮分應份溪波園一所五堎,受種子一分四釐正,坐落土名在灰磘廊後浚溝口,東、西、南俱至本宅園,北至大溪,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討,願將此溪波園轉典,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謝番婆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二十三大元足。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擋。限至年終月滿,聽舊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果系二賽私典過謝戇番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二賽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連上手契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九年花月日。

為中人謝正老

知見人林氏

立典契字人溫二賽

代書張振鳳

·第二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鳳邑長治二圖里田尾莊顏花尚,有自己明買過郡城外石德明灰磘廍後溪埧園一宗二所,共十堎。一四堎址在三房公,東、西、南畔俱至謝宅園,北至溪。一六堎址在九房公,東、西俱至謝宅園,南至林宅園,北至溪,四至明白明界。其租項配在公田完納。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湖街陽記出首承買,三面同議著時價銀五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交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招佃耕作,收成抵利。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園果系尚自己明買之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等情;倘有不明,尚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難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盡根契面銀五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

驗契換領司單訖驗。

光緒十二年二月日。

為中人葉屋老

知見人妻石氏

立賣杜絕盡根字人顏花尚

代書人歐清

 

·第二五之一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字

立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人鄭泰昌,偕侄新營、新登、新富等,有承祖父鄭光華,於道光九年,明買陳振玉退墾隆恩息莊界內南勢莊魚塭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現名羊藔西勢莊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大沙崙直透為界,西至大海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狀元小溪為界,北至油車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約定如有墾築成業,炤例配納隆恩莊抽的大租。又於道光二十三年,編作鄭亭記明買陳志等油車港南畔田墘圳路一條,聽業主開築引水,灌溉荒埔塭田充足。緣昌等先祖棄世,無力開築,而且工賣浩繁,乏銀別創,爰將該埔業海塭欲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曾協美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價銀八百五十六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承祖遺先後置創海塭、埔業、圳路等項,一切炤契界踏明,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築闢田園為業,不敢異言。保此業系昌等承祖遺明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昌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自今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此系明買明賣,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業契一紙,並繳上手墾炤圖三紙,圳路字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八百五十元正足訖,批炤。

咸豐六年三月日。

代筆許匯卿

為中鄭士傳

在場祖母饒氏

知見嬸盧氏

立杜賣盡根海埔地業契人鄭泰昌、侄新營、新登

 

新富

契尾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以下云云,與各契尾同。

   計開:業戶曾協美買鄭泰昌等海塭埔地一所,坐落羊藔西勢莊,用價銀五百八十六兩五錢,納稅銀一十七兩五錢九分五釐。

        布字一千五百七十號。

右給淡水廳業戶曾協美,准此。

  咸豐六年十一月 日。

·第二五之二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

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人祖舖曾協美,即曾瑞岱、曾瑞路、曾瑞振、曾瑞壽等,有同承祖舖明置過鄭光華田厝園埔一所,坐落土名隆恩息莊界內南勢莊魚塭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現名羊藔西勢莊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大沙崙直透為界,西至大海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狀元小溪為界,北至油車港為界,四至界址炤舊踏明。又明買陳家圳路一條,直透配水,開闢俟成田業,配納隆恩人租一九五抽的。又承買厝地一段,起蓋茅屋一座,門窗、戶扇、風圍、竹木在內。諸業延今數載,無力開闢,致業拋荒。奈國課無遺,茲美等人眾相議,乏銀別置,願將此業所有在內之業一盡杜賣,先問盡族內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余萬香號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定依值杜賣斷盡根業價銀三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備足,同中三面交美等人眾齊集當場親收足訖;隨將此業田厝園埔各段,炤踏原界,並立契券,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永遠以為己業,任從贌佃開闢,若成田業,收租配納國課,永遠不敢阻擋。美等願此業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永斷葛藤,美等及日後子孫人等永遠不敢言及找盡貼贖等情,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美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先前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諸事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系美即岱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業極價足,現今明買,並無估折。銀交契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墾契一紙,又帶朱與陳歸管契一紙,又帶地圖一紙,又帶陳家圳路契一紙,又帶陳與鄭盡契一紙,又帶厝地契一紙,又帶典字連盡根契二紙,又鄭光華杜賣與曾協美司印契一紙,共十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三面,美等人眾齊集當場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三百大元正足訖,炤。

光緒三年七月日。

代筆人長房侄人選

為中人柯成

在場見人族長曾雲傳

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人祖鋪曾協美以下各房長瑞岱(長男代)

二瑞路(長男代)、三瑞振、四瑞壽

清賦驗訖。

此契填給第二萬二千四百二十八號紅單對訖。

光緒五年四月城局蓋戮。

·第二五之三合約認納地稅銀字

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人鄭德宗、鄭洪水暨眾鹽戶等,前因余萬香號有買過曾家油車港田業一段,其餘荒埔未闢成業者,被眾戶晒鹽誤抗不納,及萬香號具控究追等情。誠恐纏訟不休,爰托公親傅有駱、洪奎叔、劉有德調處勸和,著鄭德宗、鄭洪水眾鹽戶等每年每戶永遠認納萬香號地稅銀一大元正,至晒鹽之日,向萬香號完納清楚,年清年款,不得短少拖欠。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其餘荒埔、田業與鄭德宗、鄭洪水暨眾鹽戶等無干情事,炤。

再批明:每年每鹽戶應納地稅銀付鄭德宗、鄭洪水收齊,完納萬香號清楚,足炤。

光緒十年五月日。

在場公親洪奎叔、傅有駱、劉有德

代筆人彭松

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人鄭德宗、鄭洪水

·第二五之四贌曠地字

立贌曠地字人蔡慶,因奉諭曬曝課鹽,乏地建築磚埕,托中向過萬香號贌出油車港莊海塭界內,慶自備工本開築磚埕,前來曬曝鹽觔歸館,四至界址經中踏明。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元正,約至年終到店完納,領單執據,不敢逾期短欠;倘有短欠情弊,應聽業主將地吊回,別贌他戶曬曝;如若年款納清,永歸曬曝,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贌曠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八年十月日。

為中人陳瑞旺、郭循良

代書人(蔡慶親筆)

立贌曠地字人蔡慶

·第二六杜賣海地字

立杜賣海地字人中港社白蕃加■〈口六〉嚇,緣有承祖父遺下海地一所並石戽三圍,灰磘屈罟地一處,林盾門口罟地一處,俱各在內,坐落土名鹽水港,東至山為界,西至三丈深水為界,南至北戶石鼻,透出西海為界,北至香山街尾溝水透出西海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海地及石戽地一切出賣,時托中保引就林主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議定時值價銀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海地一處及石戽罟地指明四界,交付林主官掌管,永為己業。其每年應納中港社海租錢一千文。從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加■〈口六〉嚇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保此海地系承先祖遺下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情事;如有不明等情,加■〈口六〉嚇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林家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海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加■〈口六〉嚇同中親收過字內杜賣海地佛銀五十大元正足訖,批炤。

道光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王文炳

中保人魏心意

立杜賣海地字人中港社白番加■〈口六〉嚇

 

·第二七墾炤

署福建臺灣城守營竹塹隆恩息莊守府鄭,為給予墾炤事。炤得據油車港佃戶陳文通、陳惟明、陳產炎呈報:該處浮復埔地一所,於同治七年,經明自備工本、牛隻前往開墾,業已成旱田園,理合呈報,仰懇勘丈等情前來。業經本守府會同淡防分府馳赴該處踏勘。該旱田園東至陰溝為界,南至港為界,西至海為界,北至呂志明車路為界,計丈三甲。按炤下田,每年每甲應完大租四石,計算每年應完大租二十石。除逐年給串繳收外,合行發給炤單,以杜冒混。為此,炤仰該佃戶即便遵炤承管,永遠納課,凜之,毋違,此炤。

同治七年正月初三日給。

 

·第二八諭示

特授埔裏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事。光緒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案據陳道等稟稱:竊油車港莊鹽埕一所,原系道承祖父陳財遺下之業,前擬開田園。因同治年間,該地適被莊人晒鹽,時道向較,適蒙吳道憲面諭:該地莊人要於此地晒鹽者,應即納稅。以後該晒丁亦經遵諭納稅。迨光緒十一年間,地方不靖,時晒丁乘機抗納,叩請押納等情,具稟前來。除稟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道等即便遵炤:爾等之鹽埕,准其向收稅銀;如該晒丁膽敢藉端抗納,許即稟官究追,毋違,切切,特諭。

光緒十五年九月初三日諭。

·第二九諭示

堂諭提訊陳金盛、林成發等控爭港邊浮復園埔等情一案,當吊林成發賣契及上手老契,俱坐落土名二重埔,有南至大港大溪字樣;而謝成發等田園亦坐落二重埔,尚在林成發之園之北。陳金盛所繳番通事給佃黃秦批字一紙,系寫土名阿八港;又繳黃秦轉賣契一紙,亦系土名阿八港,俱寫乾隆年間。而賣契忽添出二重埔,本不足憑,且於光緒元在九月投稅。是因欲爭此埔,放假此契以為爭訟地步,實屬作偽,心勞日拙。斷令林成發等炤契界址管業,陳金盛不得執不知何處之阿八港佃批,而爭二重埔浮復之業。所有陳金盛新搭草寮,一概飭差拆毀,林成發等契字發還,陳金盛批契二紙存卷,以杜異日爭端,取具依結完案,此諭。

光緒二年二月廿六日讞陳本府星聚。

·第二節魚塭·

第一 執照

第二 執照

第三之一 諭示

第三之二 合約字

第四 賣杜絕盡根塭契字

第五 賣杜絕盡根塭契字

第六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 賣杜盡根契字

第八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九之一 賣盡契

第九之二 典契字

第一○ 典塭契字

第一一之一 許贌認耕塭契約字

第一一之二 契約書

第一二 出贌魚塭字

第一三之一 許贌耕魚塭字

第一三之二 契約書

第一三之三 契約書

第一三之四 契約書

第一三之五 契約書

第一三之六 契約書

第一三之七 許贌字

第一四 合約字

第一五 合約字

第一六 股字

第一七之一 許贌耕塭字

第一七之二 聯財合股約字

第一七之三 聯財合坐股字

·第一執照

臺灣府彰化縣正堂談,為叩天恩准給炤,以便填築,以裕塭稅事。據意霧莊民陳拱具稟前事,詞稱:緣上鹿港有小港又二條,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四至並無與民番妨礙,拱欲募雇工力填築魚塭,遞年願徵塭稅銀九錢。誠恐附近棍豪藉端阻撓,但未有炤不敢填築,合情叩乞恩准報餉給示,俾得前往填築,輸納塭稅,生民有賴,沾恩靡涯等情,到縣。據此,除查明註冊給示外,合就給炤。為此,炤給陳拱即便前往上鹿仔港,務炤在於所請四至界內填築魚塭,輸納課餉,勿得侵越界限,致滋事端,毋違,須炤。

右炤給塭戶陳拱准此。

雍正二年十一月日給。

 

·第二執照

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事張,為懇恩改正戶名,以便輸餉等事。據業戶施長齡具稟前事,詞稱:齡於本年六月間,明買得陳拱原請塭地一所,土名坐落鹿仔港,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四至明白為界。現在乃系叉海坪,未經開築成塭。茲齡欲備資本僱募人工築成塭業,俟工力完竣,報明陞科,謹情具稟,並將陳拱原繳墾單、告示、賣契呈驗,伏乞太老爺改正戶名,換給告示,以便輸餉管業,沾恩切叩等情,到縣。據此,除驗明准改戶名,換給告示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業戶施長齡炤依原買陳拱請墾港叉二條四至界址管業,募工填築魚塭,炤例輸餉,務要的實塭丁採捕魚蝦,毋得容匪滋事,慎之,須炤。

右炤給業戶施長齡准此。

雍正四年八月日給。

·第三之一諭示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諭飭事。案據邱大鼻呈稱:竊鼻因先人開張泉裕號,與利源交關賬項,除還外,尚缺數百元,被源用東興洋號炤會。蒙差帶訊,諭飭交還,不得已,特將承先置買荷包嶼七股半魚塭值價一千五百元,曾先向許達記借銀七百元,達利共約七百七十餘元,又合新佃許金水代整塭稅價銀五十元,總共八百餘元,尚可找價六百元,叩蒙諭記找價承買,以完利源之賬。茲記已遵諭願找鼻,又托公人吳黨老懇情願收銀五百元完賬,所剩找價付鼻寡嬸度活。第該塭原系自保公號置買,仍以自保公號出賣,況鼻與寡嬸並未分爨,何分彼此。至該塭錢糧,承管以來,均系歸佃完納,所有光緒十七年份應完鳳邑錢糧,應歸現佃許金水完納。懇乞諭飭定期立契過銀,發項完賬,釋放安業等情。據此,查此案先據邱大鼻懇請諭找買,當經飭據該記以遵諭願找其銀,限至八月底備繳等情具呈,即經飭傳邱大鼻寡嬸暨邱杜氏、鄭宗周訊明,並無糾葛,諭令立契繳銀,以清洋款在案。茲據呈前情,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記即便遵炤,趕緊定期立契過銀,俾得繳還完案,仍將過銀日期稟覆赴縣,以憑察辦,毋得違延,切速,特諭。

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諭。

·第三之二合約字

同立約字人余君記、商儀記、許修記、陳昌記、鄭朝記、曾樹記、楊水記、許陽記、許后記、林精記,公議合股同向許達記出贌魚塭一口四堀,帶出入水,址在長治一圖里竹滬莊南勢塭,土名荷包嶼。自光緒二十五年二月起,至光緒三十二年終止,限六年為滿,每年稅金七三秤五百大元,先稅後耕。其銀限於舊曆十二月半交清,逐年清楚。如年限屆期,達記同與諸股再作商議;如有不合,聽達記別贌。如後日再加地租,諸股再議酌貼。其塭按作十股,攤作二十分;許修記議得二分,商儀記議得一分,陳昌記議得六分;余君記議得三分,鄭朝記議得二分,許陽記議得一分,楊水記議得一分,許后記議得一分,曾樹記議得二分,林精記議得一分,每分應出本銀七三銀一百元,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二分半;逐年收成核算結冊,分與各股,年清年款。除塭稅、辛金、伙食、雜費以及諸股母利,如有盈餘,按股分攤得利;倘風水崩塌,系造化;如有虧本,各股亦當攤出,不得藉口。此系公同合股共贌,務期同心協力,始終如一。所有公議條款並列於後。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樣十紙,每股各執一紙存據。

計開:

一、該塭每年自五、六月,如有收成若干,隨時按項分攤,清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項別移,各股亦不得於應攤還外多支該項。

一、該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舊曆十一月終務當一律掃清,將結冊分與各股存據,不得挨延過年。

一、該塭各股逐年在本,限於本年十二月初旬起,每股應出本銀若干,至期務當一律備足繳交達記,不得延誤。各股內如有乏項延期不交者,公議將股分控除,約字作為廢紙。

一、該塭定議每股應出在本若干,如有要買魚苗,抑或要築塭岸乏項應用者,各股須當應份攤出,或公議向股內殷富之人先借亦可,應當炤約貼利,斷不得向股外人貸借,致生後日轇轕。

一、該塭專責關係長年一人,各股宜公議選擇塭務熟識之人,不得私執己見,擅自保薦。倘長年辦理不善,如欲退去別舉他人,各股亦須公同面議酌定。

一、該塭掌賬之人,各股須要公議選擇誠實可靠之人;如欲別換他人,各股亦須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薦,致招物議。

一、批明:各股應得股份,斷不得自行私招他人合夥,更不得將股分約字別賣他人;如有不願合股者,公議將該股份歸諸股內,或攤分,或兼領,抑或公同設法。

一、批明:該塭逐年收成,陸續攤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該塭寄存魚行,更不得藉口被人拖欠;如有侵漁,與各股無干,當事者應自賠墊。

光緒二十五年二月日。

余君記曾樹記

同立約字人火商儀記、楊水記、許修記、許陽記、陳昌記、許后記、鄭朝記、林精記

·第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昌記,有承五房亨記買過龔士傑魚塭一宗,大小共六口,在安邑效忠里,坐落瀨北場西南勢,土名鹽埕塭,東至瀨口田岸,西至海南里龔宅塭岸,北至公溝與王家塭隔界。原納罟繒餉銀五錢,迄丁撫憲任內出奏,始行赦免。迨清丈得下則魚塭六十九甲六分八釐六毫八絲,前亨記於光緒元年十月,出典張襟記契價六八銀二千六百元。嗣因記公司要繳府課,公議各房抽出私業,劃歸公司變售抵繳。而此塭又系襟記四子愷記鬮分之業,今記因繳課急迫,要將此塭變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向張愷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找賣契價六八銀二千四百元,連前典計共契價銀五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塭仍交愷記依舊掌管。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亦不得言找。保此塭果系亨記承買物業,獻歸記公司抵繳課項,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紙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記自出頭抵擋,不干愷記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又前典上手並原典契九紙,共一十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找賣盡契價六八銀二千四百元,連前二千六百元,共五千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黃炘如

經手收銀並知見人吳汝章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昌記

書契人吳郎山

·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臺南府大西外新街葉欽、葉塗、葉鐵兄弟,有同承父明買沈輝海盡根魚塭一所,並陡門、草藔、網尾器具齊全,塭埔一所,田一所,址在安邑永寧里,土名風櫃門邊。其塭一所,隔為四格,東至林報岸路並店仔地,西至港墘,南至風櫃門莊宅公塭岸,北至鹽埕塭岸。其塭埔一所,墾半成業為田九坵,半仍荒埔,在塭之南,與塭毗連,僅隔一岸,東至林報岸,西至風櫃門莊宅塭大岸,南至龜潭外岸,北至本塭岸。又田一所,在塭岸之東,東至路岸,西至林報岸,南至楊家公水溝,北至路岸,四至俱明白為界。值閤臺清丈,於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蒙道憲唐給領墾炤新字四百十三號,效忠里下塭一口,丈一.二三四三三甲。推原該塭屬永寧里,又隸安平軍工海坡,故道憲給墾炤作效忠里也。今因乏銀別置,兄弟相議,同奉母命,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親族不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外宮後街陳榮記,明議六八時佛銀一千一百五十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隨將魚塭一所,並塭門、草藔、網尾器具齊全,又塭埔並田一所,又田一所,踏明界址起佃,交陳宅前去管掌招佃,耕種開築,永遠為業,塗兄弟均不敢阻擋生端,異言滋事。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籐,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業系葉塗兄弟同承父明買盡根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塗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干陳宅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八紙,司單二紙,墾炤一紙,計共十二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塗去「里」字一字;添注「於」一字,合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六八銀一千一百五十大元足,再炤。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母董氏

中人詹冠英

中人楊石粒、何大獅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葉欽、葉塗、葉鐵

(秉筆塗自書)

·第六賣杜絕盡根塭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塗城仔莊陳峻,有合夥圍築魚塭一口,坐落土名在鹿耳門,作五份,峻應得二份半,年帶納業主萬益館,二八抽分。東至公水路為界,西至公水路為界,南至本館塭為界,北至盒司塭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塭抽出二份半,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賣與義合莊陳埔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三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塭隨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洗找契尾,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塭果系是峻合夥圍築,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峻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三十八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碨

知見人涂氏

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陳峻

代書人陳啟明

·第七賣杜盡根塭契字

同立賣杜盡根塭契字人加邑麻豆保中州莊東頭角長房邱侒老、邱錠老、邱晚老,次房邱信老、邱鎮老、邱有老、邱欽老、邱長老,三房邱記老、邱枰老、邱光帶、邱約老、邱清老,四房邱博老、邱插老、邱頗老、邱隨老、邱不老,五房邱藔、邱族等五房,有同承祖父開墾魚塭一口,址在塭藔莊西南畔,土名後斗塭,年帶慈濟宮大帝爺香資銀八元七角,並帶塭藔、陡門、家器,東至槺榔尾塭,西至塗鱠塭,南至三股塭,北至槺榔塭地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爰是五房人等共相酌議,願將此塭出賣,先盡問各房至親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賣與頭港仔莊西湖角吳章教、林圍官合同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即塭及塭藔水溝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圍築,蓄養魚蝦,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及洗貼滋弊。保此塭系是博、信、侒、藔、記、隨、約、鎮同兄弟侄等同承祖父開墾物業,與別房以及他人無干,中間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拖欠租餉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信、約、博、藔、侒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盡根塭契字一紙,付為執照。其墾單大契有別份在內,難以分拆,不得繳連,批明,再炤。其南畔入水之水溝,公堂言約聽銀主收水入塭,以及採捕魚蝦,賣主不得阻擋,批,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豐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房長

知見人族長

同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侒、晚、鎮、有、枰、清、博、頗、不、欽、

錠、信、長、記、約、隨、插、藔、族、光帶

代書人房親奢

·第八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光福、即東海,弟光彩、即承曾,有承父李樹珍與鄭定榜合墾武定里小北門外大塭二段,並溪埔園及堤壩埔園計二所,戶名金裕泰所有。溪埔園一所及大塭二段,經已與定榜分割,各歸各管。而海等應份該北畔等四格之額,年納租息三十一甲零,東至餉塭岸並接連三角仔小溪水在內,每日間水翻灌塭為界;西至九十一甲零浮埔為界,南至鄭定榜下四格十七甲塭岸為界,北至堤壩岸透大溪出水為界。又一所堤壩岸外埔園一段,年納租息二十一甲餘,東至堤壩外鄭定榜現管十四甲西界岸為界,西至壩內與大港藔埔地同界址分界,南至堤壩岸為界,北至大溪為界,四至俱各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此塭及溪墘埔園,並帶溪水每日間水翻灌塭養蓄魚蝦,以及堤壩外埔園等處,托中引向張達春出首承買,三面估價契價佛銀一千元足。其塭銀即日同中見收足訖;其及埔園等處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改名換給墾炤。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塭等果系福等承先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福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墾炤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佛銀一千大元足,再炤。

同治四年月日。

為中人張日章

知見人母李柯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光福、李光彩、(彩筆)

·第九之一賣盡契

立賣盡契人尖山堡外埔內莊紀乾觀、紀蒲觀,有同置田堀一段,坐落土名壁底,東至曾家園,西至蕭家堀園,南至洪家園、陳家、李家園,北至曾家、張家土地公埔,四至為界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至親不能承受,托中引就與牛埔頭莊曾劉官邊,三面言議賣出特價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付銀主管掌耕作為己業。隨意所欲,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保此園堀系乾、蒲同置物業,與至親叔兄弟姪無干,並無重典他人不明,亦無拖欠租項等情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契一紙,並上手契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六大元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九年十月。

為中人並代書陳士在

火立賣盡契人紀乾觀、紀蒲觀

知見人紀潭老

此業系曾祥與曾住合典,執照批明。

·第九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邑尖山保外埔莊曾廉觀,有祖父魚地一個,六份拆出一份,坐落土名外埔莊內。魚池東西南北四至原在大契。今因欠銀別用,願將此魚池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保本莊王陶觀邊出首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銀三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魚池隨時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管掌,放魚收稅,不敢阻擋。其魚池不依年月滿足,備契面銀一齊清楚,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魚池主如是無取贖,魚池聽銀主放魚,召佃收租,不敢異言生端。保此魚池果系是廉自己承父鬮份物業,與親疏人等俱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業主租項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者,魚池主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其上手大契難以分拆,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十六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二年(丙戌)二月日。

知見人伯天成

作中人家烏樹

合立典契字人曾廉觀

代筆人王清忠

光緒二十七年四月再贖回,轉典新港莊曾住,此紙作廢。

·第一○典塭契字

立典塭契字人臺南縣效忠里四鯤鯓吳瑞玉、吳瑞和,有承先父吳差自墾魚塭一口,址在本社南畔,東至陳貓塭,西至鍾九塔塭,南至陳語塭,北至海坪;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項別創,願將此魚塭一口向與本社鄭缺嘴出首承典,議定契面銀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保此塭果系瑞玉、瑞和承先父自墾之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瑞玉、瑞和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魚塭限至三年為滿,聽塭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送執存炤。

即日同中交過契面銀一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為中人郭雙

同立典契字人吳瑞玉、吳瑞和

代書人(自筆)

·第一一之一 許贌認耕塭契約字

  同立許贌認耕西港塭契約字人黃修甫、黃霑予、蘇雲梯。茲因業主黃修甫、黃霑予有承祖父遺下魚塭一口,帶汫水塭一口、高藔仔一口、草埔一所、塭藔一座、器具在內,座落阿猴廳管內東港中里東港,土名西港塭,修甫得二份,霑子得一份,現經許允贌戶蘇雲梯出頭承贌認耕,所有保證責任,以及各條約概列於左:

  第一條:議定每年贌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元。首年於接塭時交清。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應於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稅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聽業主起耕別贌,不得異言。

  第二條:議定贌塭年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計六個年間為限。

  第三條:議定贌塭契約之日,贌戶先交業主定銀光龍銀六百元。約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贌稅額內扣去光龍銀二百元,按三個年間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贌稅應繳足數。

  第四條:議定六個年贌限內,業主不得將塭別贌他人,贌戶亦不得於此限內退辭。

  第五條:議定六個年贌限期滿,贌戶應將該塭交還,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條:議定六個年贌限內,該塭岸如遇風雨損壞,概歸贌戶料理,不干業主之事;至贌限期滿,贌戶應將塭岸填築,如舊交還。

  第七條:議定該塭地租及附加稅概歸業主完納;至該塭營業稅則由贌戶完納,不得翻異。

  第八條:議定該塭交接之時,如舊贌戶陳和鳴有與業主交加不明諸事,業主自當出首抵擋,不干贌戶之事。

  第九條:每年繳稅銀倘有延期短欠不納付者,由保證人取償。

  右契約九條,互相定議,各無翻異,同立契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據。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臺南總趕宮街西港塭業主 黃修甫

                              黃霑予

                     阿猴頭前溪莊贌戶 蘇雲梯

                    臺南二老口街保證人 許廷光

                    臺南西轅門街保證人 吳鏡秋

                    臺南岳帝廟街代書人 楊鵬搏

·第一一之二契約書

茲因阿猴蘇雲梯,向臺南黃修甫、黃霑予贌定東港支廳管內西港魚塭,贌限六年(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現經招集同志聯財合辦,本年舉事,酌定先備資本光龍銀八千圓,按作二十分立股,每股應出資本光龍銀四百圓。所有辦塭各章程條約概列如左:

一、議:每年魚塭收款,除繳贌塭先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圓及營業稅並買魚苗暨一切費用等款外,逐一結算造冊,送各股友察核,所有得利或虧本,均須炤股勻攤。

一、議:各股友應出資本銀圓,均當如期交出;但每百圓每月按定二圓行利,來往一律炤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議:蘇雲梯出名贌辦,責任綦重,所有塭中款項概歸掌理為妥。

一、議:蘇雲梯不得時常到塭,特舉吳鏡秋代掌理銀帳款項,並督勵一切塭務,以專責成。

一、議:長年及記帳之人,應由股主薦舉,議妥任用。

一、議:任用諸人如有舞弊,侵損財利,則由薦舉之人取償。

一、議:每年結帳除費外,決算實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額,作為出贌人蘇雲梯、保證人許廷光、吳鏡秋三人酬金。

一、議:定股分二十股,合將各股友股額列明:

蘇雲梯得六股,資本光龍銀二千四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黃修甫得四股,資本光龍銀一千六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蘇爵仁得三股,資本光龍銀一千二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盧潤堂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吳鏡秋、黃應聯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合執契約書一本)

楊鵬搏得一股半,資本光龍銀六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陳有德得一股,資本光龍銀四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陳水教得半股,資本光龍銀二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右各條約、股額均妥議定規,務各炤約而行,並無翻異。合立契約書一樣八本,各蓋圖章,各執一本為據。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一日。

西港塭合辦契約股主蘇雲梯、黃修甫、蘇爵仁、盧潤堂、吳鏡秋、楊鵬搏

陳有德、陳水教、黃應聯、莊希記

一、批明:爵仁原得三股,今議抽出一股作莊希記之額,爵仁存得二股,此炤。

立批人蘇雲梯

·第一二 出贌魚塭字

  同立出贌魚塭字人臺南市街南廠社洪宗、吳立、邱溪水、蘇老厘、鄭福、謝益、洪平安、謝乞食、謝麵、王霖、謝夯等,有魚塭一所,共六格,管理人西巷街三十四番戶洪宗。其塭坐落效忠里,土名下八間,又號下源順塭。今眾股份商議,將此塭出贌與臺南市街大銃街□□番戶吳田出頭承贌,前去招股耕作,放養魚蝦,得失厚薄利子,概係佃人造化,不干塭主之事。面議限於光緒二十九年舊曆十二月起,至光緒三十九年舊曆十一月止,計贌十年為滿,每年塭稅錢七百千文。言議先稅後耕,約定每年分作兩期繳納:前期定於十二月初一日,該納半額;後期定於越年七月十五日,該納半額清楚。其每期諸塭主支稅,必須照其所有多少之數支取,不得過取他人之額;其佃人逐期稅錢不得挨延短缺;如有短缺者,聽憑起耕別贌;倘未屆限,不滯缺塭錢,塭主等亦不敢起耕漲稅之事。此係皆願,各無違約,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出贌魚塭字一紙,送執為炤。

  一、批明:王霖之額係贌八年,理合批明,再炤。

  舊曆甲辰年正月 日。

                     為中人 鄭氏厚

                同立出贌魚塭字人 謝麵  邱溪水

                         謝夯  吳立

                         洪平安 洪宗

                         蘇老厘 鄭福

                         謝乞食 謝益

                         王霖

                     代筆人 劉森堂

·第一三之一 許贌耕魚塭字

  立許贌耕魚塭字人吳連魚,因有自置臺南廳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魚塭五分,托中引就贌與王雲從兄出頭耕築掌管,每年議定贌價清錢四十二千三百五十文,面議每年舊曆七月中支取清錢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分,至同年舊曆八月中支取清錢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文清楚。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個年為滿。該贌價若無短欠,業主不得擅自起耕別贌他人;倘有短欠,聽業主起耕別贌他人。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許贌耕魚塭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

            立許贌耕字人臺南市東港街二十九番戶 吳連魚

              書字人臺南市佛祖廟街四十五番戶 陳顯三

·第一三之二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釐六毫。

  一、該塭許贌臺南城內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釐六毫,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一、該塭期限滿之期,若無滯欠塭稅,塭主宜仍舊許贌王雲從耕作,不得擅自別贌他人。

  右契約書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廿三日)。

                   臺南市第五區松仔腳街 洪自利

                         中人代書 陳顯三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三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順源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楊順福應得五分八釐五毫。

  一、該塭許贌臺南城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楊順福應得五分□釐□毫,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銀四元,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滯缺,塭主宜向贌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臺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 楊順福

                  同市同區松仔腳角保證人 洪自利

·第一三之四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蔡翁氏應得三分三釐三毫。

  一、該塭許贌臺南城內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贌價清銀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應得三分三釐三毫,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十銀元,限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滯缺,塭主宜向贌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臺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 蔡翁氏

                          保證人 洪自利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五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洪宗、洪平安應得一分六釐六毫。

  一、該塭許贌臺南城內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洪宗、平安應得一分六釐六毫,該贌價清錢十四千零二十八文。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個年為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銀五元,限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滯缺,塭主宜向贌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臺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證人 洪自利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六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大道公應得二分五釐。

  一、該塭許贌臺南城內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大道公應得二分五釐,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若無滯欠塭稅,塭主宜仍舊許贌王雲從君耕築,不得擅自別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二十三日)。

              臺南市第五區松仔腳街大道公爐主 洪自利

                        中人代書人 陳顯三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七 許贌字

  立許贌字人臺南市第三區下橫前街十二番戶蔡津涯,有承先置買中八間魚塭十二股半,址在小西門外南廠,坐落土名西畔船港邊,股額載在契內明白。茲願出贌與同市第二區西轅門街吳鏡秋先生耕作,每年議定稅銀七三平一百二十大員,俟收成之時一切交清。限至二十年為滿,每年塭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聽業主起耕別贌;未到限之時,業主不得藉端起耕加稅等事。此係兩願,各無翻異,口恐無憑,合立許贌字一紙,送執為炤。

  光緒二十九年一月 日。

                         知見人母 蔡沈氏

                        立許贌字人 蔡津涯

                          代書人 陳壽祿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慶記、張和愷堂、林萃記、黃倉記、商儀記,今因安海街和愷堂有應分效忠里鹽埕莊魚塭一口,要招股耕作。爰與記等共商合夥,三面議定每年稅銀贌價七百元。將該魚塭分作十三股,和愷堂應得五股,陳慶記、林萃記、黃倉記各得二股,商議記得一股,長年及諸夥得一股。如逐年得利多少,除納稅銀、伙食、薪金開費外,餘剩若干,各炤股抽分,不得爭奪。其魚塭面約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計共五年,和愷堂商定另換約字。至於塭內新舊器具,逐件炤坐,不敢翻異。恐口無憑,合同立約字五紙,每人各執一紙為據。

光緒十七年十二月日。

同立約字人黃倉記、陳慶記、張和愷堂、林萃記、商儀記

·第一五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郡城內蔡吉記,向下橫街陳吳氏贌出新塭後斗一口。吉記招股合作,按作十股。該塭稅金由此塭收成款項備繳清楚外,其得利若干,按作十股均分。吉記應得三股,爐記應得股半,壽記應得一股,進記應得一股,考記應得股半,慶記應得一股,蓋記應得半股,然記應得半股:計合共十一股,年底得利炤股分攤支取。該塭果有十分得利,各股同時斟酌抽出多少,酬勞該塭長年邱瀨長,合具此約。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立合約字人陳吳氏

邱考記、邱爐記、蔡吉記、邱壽記、邱進記、邱益記、邱然記

·第一六 股字

  立股字人打狗旂后街仁記方林璣璋,茲有贌過臺南市下橫前街十四番戶蔡自發內第五房蔡夢熊等房所有仁壽上里草橋魚塭一口,每年塭稅金六八平銀二千二百大元,共議分作十二股耕作,每股應出資本六八平銀三百大元。如蔡君夢蘭輪值年份,璋仍願十二分抽出三分,與蔡君夢蘭合股;而璋所贌別房年份輪值之草橋塭十二分,亦願抽出一分,仍與蘭合股耕作,照股臨期備出如數資本繳納清楚,以應買魚苗及薪工等費用。所有得失,照股均分,各無異議。我等務須竭力經營,共成一愾,是所厚望也。恐口無憑,合立股字一樣二紙,合符蓋印,各執一紙為證。

  一、訂:該塭除塭稅諸費外,或得或失,照股攤分,不得異議。

  一、訂:林璣璋目擬派一人,責成掌理銀元,他人不得干預;如所舉之人如有侵漁銀項及賬目不明,即由該舉人如數賠出。

  一、訂:塭中來往賬目,兼由林郎翁派一妥人掌理賬目諸務,他人亦不得干預;如所派之人有賬目不明及侵漁銀項,亦由該舉人如數賠出。

  一、訂:掌理賬目之人並掌銀項之人,准任各股友查考,不得異議。

  一、訂:如收成之時,除繳塭稅諸費外,各股友若要動支銀項者,必須共招各股友參議,每股要先開支幾成,不得混私動支,以昭公道。

  一、訂:如遇收成之時,准各股友親身到塭監督一切事件。至於簥價及開費,不得由塭中支給,宜自行支理。

  一、訂:如遇收成之時,該塭掌理賬目之人每日現兌若干?及兌魚行若干?出入若干?逐日載賬存簿清楚,後來方好結賬,各股友亦方好查考。

  一、訂:掌理銀項之人並掌賬之人,如被盜劫不虞之事,不得由該舉人取賠,各秉天良,以冀後昌。

  一、訂:合股友所出之資本金額,每百元每個月訂利息六八銀一元五角,來往算利,均歸公司辦理。

  一、批明:該合股字係一樣二本,合符蓋印,林璣璋執一本,蔡夢蘭執一本,共立二本,此炤。

  光緒二十六年 月 日。

                     右

                     打狗旂后街仁記方 林璣璋

                     臺南下橫街自發方 蔡夢蘭

·第一七之一 許贌耕塭字

  同立許贌耕塭字人鳳邑仁壽上里新港口莊塭主蔡查某、邱萬、何知批,有公置鹽水塭一所,坐落在溪北,丈數廣狹、東西四至俱載在契內明白為界。憑中引就文賢里崎峔莊邱查某、壟堡大潭莊許戶長同出頭承贌,築造養畜魚蝦。限至十年,每年贌戶照串完納官租,免完塭稅。又再贌六年,每年贌戶完納塭主一百大元足,作塭稅,塭主自納官租。合共十六年限滿,有他人要贌此塭,加添塭稅若干,塭主宜與贌戶相議;若贌戶肯趂他人加添塭稅,塭主自當贌原贌戶,再限年數,不得刁難;若原贌戶不肯趂他人加添塭稅,願聽塭主起耕交塭贌過他佃,原贌戶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許贌耕塭字一紙,並保認佃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為中人 戴宗

                     同立許贌耕塭字人 蔡查某

                              邱萬

                              何知批

                          代書人 蔡錦

·第一七之二 聯財合股約字

  同立聯財合股約字人許修記、邱萬記、許陽記、余君記、林精記、邱查記、許保記、戴宗記、陳昌記、鄭朝記、商儀記、楊水記、許后記、林賓記、薛流記、許娼記等,今因后記、查記有向蔡查某、邱萬、何知批等贌出鹽水魚塭一所,址在鳳邑仁壽上里新港口莊,自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光緒四十一年終止,計限十六年為滿。前十年內,每年只代納該塭地租金,免納塭主塭稅;後六年內,每年納塭主塭稅銀一百元,其塭地租金歸塭主自行完納。后記、查記經有立認贌耕字一紙,送付邱萬記等收執為憑;而邱萬記等亦有立許贌耕字一紙,送付后記等收執為憑。但該塭本金須三千餘元,爰出招出諸人,按作十六股,攤作二十六分,陳昌記應得五分,邱萬記應得三分,許修記、鄭朝記、薛流記各應得二分,許后記、戴宗記各應得一分半,商儀記、余君記、許陽記、楊水記、邱查記、林精記、林賓記、許保記、許娼記各應得一分,每分應得一百二十元,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二分半。公號勝發逐年收成核算結冊,分與各股,年清年款。除租稅、薪金、伙食、雜費以及諸股母利外,如有得利盈餘,按股攤分;倘風水崩塌,此係造化;如有蝕本,各股亦當攤出,不得藉口。此係公同聯財合股,務期協力同心,始終如一,休戚相關,私衷共濟。所有公議條款,並列於後,恐口無憑,合立聯財合股字一樣十六紙,每股各執一紙存據。

   計開:

  一、該塭每年自五、六月起,如有收成若干,隨時按項分攤清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項別移合股,亦不得於應攤還外多支該項,此炤。

  一、該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舊曆十一月終,務當一律掃清,將結冊分與各股存據,不得挨延隔年,此炤。

  一、該塭各股逐年在本,限於舊曆十二月初旬起,每股應出本銀若干,至期務當一律支交掌賬之人,不得延誤。各股內如有乏項延期不交者,公議將股份扣除,其該股約字作為廢紙,不得計較,此炤。

  一、該塭定議每股應出在本若干,如有要買魚苗,抑或要築塭岸乏項應用者,各股須當應份攤出,公議向股內殷富人先借,亦當照約貼利,斷不得向股外人貸借,致生後日轇轕,此炤。

  一、該塭專責關係長年一人,各股宜公議選舉塭務熟識三人,不得私執己見,擅自保薦;倘長年辦理不善,如欲退去別舉他人,各股亦須公同面議酌定,此炤。

  一、該塭掌賬之人,各股須要公議選擇誠實可靠之人。如欲別換他人,各股亦須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薦,致招物議,此炤。

  一、批明:各股應得股分,斷不得私招他人合夥,亦不得將股分約字別賣他人;如有不願合股者,公議將該股分歸諸股內,或攤分,或兼領,抑或公同設法,此炤。

  一、批明:該塭逐年收成,陸續攤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該項寄存魚行,更不得藉口被人拖缺;如有侵漁,與各股無干,當事者應自賠墊,此炤。

  一、該塭有許贌耕字一紙,交陳標記收執;如有要用,就當提出,不得將贌耕字別生枝節,此炤。

  光緒二十六年一月 日。

                 勝發塭同立聯財合股約字人 薛流記

                              許保記

                              許后記

                              林精記

                              商儀記

                              許陽記

                              許修記

                              陳昌記

                              邱萬記

                              鄭朝記

                              余居記

                              楊水記

                              邱查記

                              林賓記

                              戴宗記

                              許倡記

·第一七之三 聯財合坐股字

  同立聯財合坐股字人陳卜記、薛上記,今因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間,許后記等有向邱萬等贌耕鳳邑仁壽上里新港口莊勝發鹽水魚塭一所,計限十六年為滿,攤分二十五股,備資耕築,蓄養魚苗,經已作過四年。但所作之年,疊罹天災,俱各虧本,於是股分紛紛退避,不願再耕;尚有贌限十二年,其不願耕者,每股按坐前資七三銀四十元,許將股字繳出,作為退贌。除邱萬記得三分,薛流記得二分,許后記、戴宗記合得三分,邱查記、許保記、許倡記合得三分外,尚餘十四分,估價七三銀共五百六十元,卜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上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日後該塭贌限年內,聽卜記、上記等或自己耕作,或轉贌他人,並資本金之贏蝕,悉歸記執掌;前股友既收還坐資,將股分退出,於該塭無分毫責任,自不得再行干與,藉端勒索刁難。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合立聯財合坐股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光緒三十年七月五日(舊曆甲辰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南市第三區下橫街二十一番戶 陳卜記

             鳳山廳文賢里下茄苳莊三百十九番戶 薛上記

·第三節鹽埕·

第一之一 賣盡絕契字

第一之二 杜賣契字

第一之三 典現耕契字

第一之四 賣找盡契字

第一之五 杜賣絕盡根契字

第一之六 歸管字

第二 賣盡根契字

第三 杜賣盡根鹽埕契字

第四 典契字

第五 合約字

 

·第一之一賣盡絕契字

立賣盡絕契人廖三僯,有自置開墾鹽埕一割,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二十一格,並帶沙漏十八個,水堀、倉廒、器具齊全,東至郭喜漏,西至堓,南至任先,北至溫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邱英觀出頭承買,時三面言議價紋銀一百三十兩。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鹽埕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晒曝,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埕系是僯自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僯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絕契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百二十兩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八年五月日。

知見人叔清山

立賣盡絕契人廖三僯

為中人廖阿知

代筆人楊光義

·第一之二杜賣契字

立杜賣契人邱英,有自置明買過鹽埕一副,坐落瀨北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大小共二十二坵,並帶倉廒、器具齊全,東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陳光澤出頭承賣,三面言議時價佛番銀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晒曝,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埕系是英明買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英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番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三年六月日。

知見人妻王氏

立杜賣契人邱英

為中人王德光

代書人吳文僯

·第一之三典現耕契字

立典現耕契字人陳取成,有承父明買過邱英鹽埕壹副,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三格,水坵二埒,又南勢壙地一所,並帶倉廒、器椇齊全,東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鹽埕,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姪不承典,外托中引就與金合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典價佛番銀二百四十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隨交付銀主,點交器俱、倉廒,前去掌管晒曝。限至三年為滿,聽成備足契面銀贖回;倘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掌管。保此埕系是成承父明買物業鬮分應份之額,與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成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現耕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二百四十大員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日。

為中人王殿老

立典現耕契字人陳取成

知見母鄭氏

代書人(自筆)

·第一之四賣找盡契字

立賣找盡契字人陳雹,有承胞兄陳取成承父鬮分應份明買過邱英鹽埕一副,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三格,水坵二埒,又東南勢壙地一所。些三僯鹽埕無帶他份鹽埕水路經過,東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鹽埕,四至明白為界;並帶倉廒一間,器椇齊全。今因乏銀費用,胞兄在日,原典金合記佛銀二百四十大元,又要還胞兄在日帶欠陶源號數項佛銀三十五元五角一占,奉母命鄭氏先問房親人等不承買,外托中引就與金合記出頭承買找盡,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九十四大員五角一占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三僯鹽埕交付金合記掌管,不敢再言找贖,自此一賣千休。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找盡契字二紙,並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九十四大元五角一占正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

知見人母親鄭氏

立賣找盡契字人陳雹

為中人許儉老

代書人(陳雹自筆)

·第一之五杜賣絕盡根契字

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金合記,即蔡洪霖、蔡淡若,有應分鬮分鹽埕一副,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此三僯鹽埕原無帶他份鹽埕水路經過,東至郭喜漏埕,西至海,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鹽埕,四至明白為界。並帶倉廒一間,器具齊全。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城徐植記、鹽埕許沕老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四十八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三僯鹽埕隨即踏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晒曝,不敢異言生端。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埕系是淡若、洪霖鬮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淡若、洪霖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繳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二百四十八大元。內添注「口」字一字,合應批明,再炤。

同治六年八月日。

為中人洪糧

薛生

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蔡淡若、蔡洪霖

代書人(自筆)

·第一之六歸管字

立歸管字人郡城內徐植記,有同鹽埕莊許沕老明買蔡家之鹽埕一副,埕名三僯,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其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托中向與同買人許沕商議,將自己應分一半出賣與許沕,三面言議定著價一百二十四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全副及倉廒、器具,隨時踏明界址,逐一點交許沕全副掌管晒曝,永為己業。植記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生端反悔,套謀取贖滋事。保此鹽埕果系同買轉賣歸管之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植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所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歸管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五紙,合共六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四年九月日。

為中人許知批

知見人徐振記

立歸管字人徐植記

代書人徐錫祿

·第二賣盡根契字

立賣盡根契字人布袋嘴莊蔡妙觀,現充洲南場一甲首,有自置鹽埕半付,埕名小蔡狄,址在鹽館,西北東至埔,西至張遷鹽埕,南至溝,北至溫耀鹽埕,四至明白為界。又有鹽倉地一所,並龍江莊厝地粘連在內。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鹽埕半付,並倉地、厝地盡行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爰是託中引與旋侄孫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並倉地、厝地,遂踏明界址,付與世侄孫掌管,永為己業,聽其晒鹽入倉,報名領銀,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保此鹽埕並倉地、厝地是系妙自置物業,與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失鹽冒領銀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炤。其上手契不得繳連,惟將契後批明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契面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炤。

同治七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蔡德拿

立賣盡根契字人一甲首蔡妙

為中人蔡德明

代書人蔡德榮

·第三杜賣盡根鹽埕契字

立杜賣盡根鹽埕契人王連生,有承父周德開墾鹽埕半副,內石池十格、水池十格、土地十格,坐落館前里,土名洪盛尾海埔,其東至二黃淵埕,西至港邊,南至內海,北至王進埕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叔兄弟姪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瀨南場林耽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四十七大元。其銀同中交收足訖;立將鹽埕踏明界址,交付掌管,備整埕格,耕晒收鹽,不敢阻擋。保此鹽埕果系承父開墾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又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連自當出頭一力挑盡,不干林耽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貼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並繳連上手開墾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七大元完足,再炤。

內帶鹽倉一間,水車平二張,合批明,又炤。

咸豐十年五月日。

為中人鄭尚

知見母親陳氏

立杜賣盡根鹽埕契字人王連生

為代書人王超元

·第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大坵田西堡布袋嘴街曾堅、曾安,有承祖父明買鹽埕半副,埕名小黃等,其東西南北四至,俱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鹽埕半副託中向與本莊曾三桂、三七、三港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值價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而鹽埕半副,乃贌曾堅兄弟永遠耕曬,每年應納銀主稅金三十八大元,各六八平正,不敢挨延短欠;如無拖欠,銀主不得別掛贌。自此依約而行,倘或拖欠者,雖定贌綿久,聽銀主起耕別贌,不敢阻擋。其所典之契銀,聽曾堅等先後可還,以後若有先還者,即將每年稅金炤算減納;若還清楚者,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無銀先還者,仍聽銀主依舊收稅,不敢異言生端。保此鹽埕半副系是曾堅等同承祖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財,並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堅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來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日。

為中人曾盈科

知見人母親林氏

同立典契字人曾堅、曾安

秉筆人曾堅

一、批明:該埕半副,後日清丈若有帶納地租金者,業主自當承受完納,不干銀主之事,理合批明,再炤。

 

·第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大坵田保布袋嘴莊埕主蔡俊,新厝仔莊佃戶蕭尉、蕭八等,於光緒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一贌定去大陳昭鹽埕半副。原莊仔埕一十八格,並土埕水堀均分,舊界點交佃戶者蕭八、蕭尉前去合耕,每冬備納埕主稅銀二十二大元正。其餘莊中有諸事費,不干埕主之事,佃者一切出為支理。又配限年稅還納,遵以大館每月期發價鹽銀,以便分還埕稅,其佃戶不得延欠埕稅;倘敢積久拖欠不還,仍聽埕主起耕原業,佃不得多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文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戊戌年五月十五日止,共一冬又半載,免納埕稅,還其佃戶工本,管顧四至大岸勿損;倘或被水失壞大岸,每冬備納埕稅,不得求減多言。又批:若再翻舊埕補工,每格埕主貼開四百錢。

又議:按戊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戊申年五月十六日止,共十冬為限,原聽埕主召回別耕,佃者不敢多言生端滋事。至此,所言俱已批明,再炤。

光緒戊戌年五月日。

為中人蔡世殷

同立埕主蔡俊

佃戶肅八、蕭尉

 

·第四節山林·

第一之一 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

第一之二 賣出盡根山園契字

第一之三 給墾字

第一之四 墾荒山字

第一之五 歸管字

第一之六 諭示

第二 合約字

第三 諭示

第四 絕賣契字

第五 山關字

第六之一 賣絕盡契字

第六之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典契字

第九 借契字

第一○ 招佃開墾字

第一一 招佃開墾字

第一二 開墾契字

第一三 墾耕字

第一四之一 杜賣契字

第一四之二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一六之一 賣盡字

第一六之二 賣杜絕字

第一七 開墾字

第一八 給墾字

第一九 開墾契字

第二○ 給墾字

第二一 批

第二二 開墾單字

第二三 開墾單字

第二四 墾字

第二五 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

第二六 杜賣永遠根盡字

第二七 杜賣絕根番山契字

第二八之一 杜賣盡絕根契字

第二八之二 杜賣盡根絕契字

第二八之三 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

第二九 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典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典園契字

第三四 胎借銀字

第三五 典契字

第三六 典契字

第三七 典契字

第三八 典契字

第三九 典契字

第四○ 憑准字

 

·第一之一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人李烏觀,有祖父明給過貓霧捒社番九崙山共九處,址在大肚山頂,東至車路崙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崙大坑為界,四至界址記載明白為界,逐年帶納番大租銅錢六百文。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連園出賣,先盡問房親叔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與大肚下堡趙順芳、李禎祥、養性齋、林九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十大元各七平正。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其山連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買主前去掌管,任從栽種樹木,再築成園,日後其山並園雖價值千金,觀子子孫孫斷不敢言及找贖之理。保此山連園系觀承祖父明給過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如有上手來歷交加不明滋事,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一紙,付買主收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內價銀四十大元各七平完足,再炤。

批明:九崙內二處崙頭及各舊墳抽出,批炤。

光緒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楊成章

為中人李肴、李海

知見人胞叔李陞

立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人李烏觀

批明:其上手向貓霧捒社番給過之契券二紙,因被亂失落,是以不得繳連,或後日取出,不得行用,批明,又炤。

 

·第一之二賣出盡根山園契字

立賣出盡根山園契字人大肚下保社腳莊陳瀨觀,有承父建置山埔一所,址在井頭莊東南畔崁頭青埔山一所,別名車路崙,又名狗芸菌,東至狗菌湖中為界,西至雙壙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破窟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逐年配納貓霧捒社番租銀一元八角正。今因乏項費用,願將山及園埔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肚街趙順芳、養性齋、李禎祥、林九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十四大元各七兌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山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趙順芳等前去掌管招佃,任從開業栽種。自此一賣千休,如葛藤永絕,日後山及園或栽種樹木,或築成園,瀨及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山及園埔係瀨先父建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不明;如有此情,瀨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雙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出賣盡根山及園埔契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出賣盡根契字內佛銀一十四大元各七兌正完足,為炤。

批明:其盡號之時,再求買主佛銀二大元,理應敘及恩情,為炤。

批明:其上手一宗,戴逆反亂失落,查無蹤跡,日後若有取出,當官稟究,批明,再炤。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謙敬

為中人陳忘番

知見人男陳惟

出賣盡根山園契字人陳瀨

·第一之三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貓霧捒社番社長都舉旺、業戶管箸、暨諸社番等,有承祖父遺下大肚山頂山地及園埔一帶,址在井仔頭東南畔。其崎仔頭一崙之界址車路崙,東至狗芸菌壺中為界,西至雙壙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崩窟為界。其九崙之界址,東至車路崙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崙大坑為界。兩相四至界址明白,年應納番租尾九崙應六百文;車路崙應一元八角正。茲因前社番出賣於漢人陳、李二家之祖父,及今光緒十年,為社中諸費不足,議向欲與兩處原銀主找足。無如陳、李經自光緒八年同已轉賣趙順芳等,眾番隨率社主及中人引向現買主四股合夥等出首之趙順芳出頭,再承給墾,以為久遠之計。當日三面言議實出價銀一百五十大元各七兌正,並前陳、李二家出賣盡根契字內七兌銀青埔山之價銀十四大元,九崙山之價銀四十大元,理應言及其現銀一百五十大元,係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及園埔隨即將原界址盡付與出頭趙順芳執掌,永遠為業。自此一找終休,葛藤永斷,日後不許眾番以及子孫藉口生端滋事,原納番大租仍然猶在。保此業係本社之物業,與別社番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等當出首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乃漢番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再立墾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字內七兌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批明:其九崙山抽出錫金崙頭小塊,因前給付別家為墳墓;又於鱟殼■〈艹〈束刂〉〉湖崙頭一小塊,付與鄭家掌管。此二崙頭明議抽出。至於崙下各崙,除前墳墓外,可栽種者實無抽出,特此批炤。

光緒十年二月日。

代筆人都國禎

為中人番差

知見人社主管治曰

立出墾字人社長都舉旺

業戶管箸

社番毒武味光興

·第一之四墾荒山字

立給墾荒山字人貓霧捒社番社長都舉旺,業戶愛箸、番親烏義等,有承祖先禁嶺山一所,址在大肚下井仔頭莊南畔,東至大坑界,西至車路界,南至竹篙崙短崙坑界,北至拔仔崙坑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此山嶺名曰禁嶺,因先祖禁下栽種,以為風水之需。奈於今荒廢已久,眾番遷移。是以眾番親對祖上爐前議許憑出賣,爰出托中引向與趙順芳、李禎祥、養性齋林九等出首承墾,同中三面議定價銀十八大元各七兌正。銀即日同中交收;其荒山隨踏出界址,從付買主掌管,日後番親以及該社子孫切不許藉言找贖滋事。年應納番租尾銀二角正。保此荒山明係該社之業,與別社番等無干,亦無對他人掛借以及來歷不明弊端;倘有不測之弊端一旦而出,旺等應當出首抵擋清楚,不干買主之事。此係漢番二比三面各皆甘願,各不得反悔。是以合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炤。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佛銀十八大字完足,再炤。

批明:我社中之番業,因理番分府有案,所以無上手契可繳,合併聲明,為炤。

光緒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人大肚社番土目

為中人大肚社番丁

大肚社番長

立給墾荒山契字業戶

番親

·第一之五歸管字

同立出歸管字人大肚下保林九之子林好、李禎祥、養性齋等,因光緒八年十二月間,同趙順芳合夥,有明買過山頂李烏觀九崙山九處合一所,價銀四十大元;又於同年同月,另買青埔山一段,名為車路崙,價銀十四大元;再於光緒十年二月間,四股合夥又對貓霧捒社番等給墾出九崙永耕找足字一紙,價銀一百五十大元;又於光緒十一年二月間,對貓霧捒社番墾出禁嶺一所,價銀十八大元:以上合計銀二百二十二大元。其九嶺山之山崙名目有九:曰工成崙、蜈蚣崙、竹篙崙、吾厝崙、食水壺崙、紅毛崙、拔仔崙,另名籃投崙、錫金崙、鱟殼■〈艹〈束刂〉〉湖崙。四至界址,東至車路崙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屐為界,北至車路崙大坑為界明白,歷管無異,疊被白番棍徒赫詐,李烏觀派下藉端控告,屢次蒙官斷還四股合夥人等掌管。奈屢次控告,難免開費浩繁,計共開費銀四百三十七大元七兌,應皆四股均分。林好等三人應均開銀三百二十七大元七角五點,無力乏銀可出控費,爰引中懇於該夥記合股之趙順芳悉數支出,以了開費之賬。林好等情願立出歸管字一紙,並將前所買契據及山付歸趙順芳掌管,以為己有,日後林好等子子孫孫亦不敢言及以上所載之山有份。趙順芳情願備出銀三十大元,付與林好等三人畫押,異日趙順芳或有栽種,或有耕園,亦與好等無干。此乃實事,非同假借,二比三面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歸管字內三人應開佛銀及畫押計共三百五十七大元七角五點完足,再炤。

批明:其九嶺山抽出錫金崙頭一小塊,因前番有墾別家為墳墓,又於鱟殼■〈艹〈束刂〉〉湖崙頭一小塊,付與鄭家掌管。此二崙頭明議抽出;至於崙下可以栽種者,實無抽出,特此批炤。

光緒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金南

為中人林永貴

公場見人林國棟

立出歸管字人李禎祥、林好、養性齋

 

·第一之六諭示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李,為出示曉諭事。案據大肚下保大肚街民人趙順芳稟稱:有買過貓霧捒社轄下九嶺山之崙地,土名鱟殼■〈艹〈束刂〉〉湖崙、紅毛山崙、光成崙、吳厝崙、錫金崙、籃投崙,別名拔仔崙、竹篙崙、蜈蚣崙、食水壺崙,此九崙之界址,東至車路崙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崙大坑為界。又買過青埔山,別名崁頭車路崙,又名狗■〈勹外云内〉菌,東至狗■〈勹外云内〉菌湖中為界,西至雙壙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橫窟為界。又有買過禁嶺空山,東至大坑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竹篙崙短崙為界,北至拔仔崙為界。等處栽種樹木,墾闢成園,贌佃承耕,已歷多年,嗣因白九母等出為混佔界內指控,蒙前邑主堂斷仍歸掌管。無如邇來附近莊民擅敢私行砍伐樹木,放牛踐踏山面以及盜葬墳墓種種侵害不已,亟瀝情叩乞恩准嚴行示禁,並給諭管業等情。案查該民人與白九母等互控山崙一節,業經前是提集質訊察核,貓霧捒社九嶺山等處一帶崙地,四至皆為趙姓界址,僅於鱟殼■〈艹〈束刂〉〉湖崙抽出鄭家墳地一小穴,各有買契當堂繳驗,並飭差到勘明立界,炤舊各業各管。據稟前情,除諭飭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趙順芳即便遵炤,務須將九嶺山界內崙地界址,管業栽種,此外不得影射混佔,致啟爭端,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給。

貼曉諭

 

·第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北門外街總董王國泰、許朝選、陳光■〈火艮〉、楊光侯、李寅世等,奉前縣主吳、錢嚴諭,並奉縣主杜出示嚴禁:彰山來龍原本秀茂,因被奸民挖石掘塗,以致山坑崩壞,煞氣傷害縣龍,是以地方不安,人民遭難。諭令該總董等自備工本栽種樹木,遮掩坑煞,將來樹木茂盛,縣龍自能堅固閤邑,不特文武高陞,則地方安寧,人民必然興旺矣!倘有不法奸民仍然挖取塗石及盜砍樹木,許該總董指名稟究。茲泰等奉縣主嚴諭,爰是公議各備工本,合夥在於大坑內等處栽種樹木,遮掩山坑,則縣龍自然秀茂。此係各出工本栽種,以顧山龍無致崩壞,如日後樹木高大,務宜公議砍伐,炤份均分,不得私自取用,亦不得私賣及私送親朋;倘有歹人盜砍樹木,須公同稟究,違者公罰。此乃公議甘願,均出工本合夥栽種,苦樂均分,各無反悔,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十三紙,各批一紙存炤。

道光十年二月日。

董事禮總科蔡員觀李寅世王步蟾

林懷觀陳溢源張九王林朝昌

楊光侯許煌壁王國泰三合記

許朝選王太原

同立合約字人總理陳光■〈火艮〉、鋪戶楊海利

莊耆羅永元林合信鄭光輝張連喜

羅旋觀李扶生鄭觀好王勝記

·第三諭示

特授福建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王,為棍鱷勒派等事。據北投社通土羅國忠、土目潘眉、隘番巫車抵、羅遠文、葛宗保、巫總買奕、屯弁魏紀雄、隊目阿丹等僉呈,詞稱:緣忠等北投社番黎管轄火炎山前一派山場,北自茄荖山,南盡大哮山,蔓延十餘里。凡有山場坑畔堪行耕種者,俱由本社通土、番眾等墾耕,或立字給與漢人開墾田園,耕種五穀、雜糧,字內皆有四至界址付管,以杜爭端。按年完納本社屯租、隘租及番眾等口糧;不堪耕種者,留為荒山、荒埔,任庶人樵牧死葬之所。是藉人力以盡地利,俾番黎咸沐皇仁,而資贍養。溯自開闢臺疆以來,各處社番俱各如斯執管,無敢越界混淆者,府縣誌卷鑿鑿可據。不意近有郡域流棍張媽喜,藉管大哮山腳墾戶李光國產業,譸張為幻,局謀該處鱷惡簡微等父子兄弟,將忠管下內木柵、圳斗坑、匏仔藔、大哮山等處山場,給賣與漢人開墾屯隘田園山畬之業,藉為伊等業佃公山。膽向沿山勒派貼費,付伊等控告,歸為公山,以作生樵死葬之地。莊民從索者,許其上山樵牧安葬;不從者,不准在山樵牧安葬。莊民以生樵、死葬、牧牛大事,敢不從,竟被鳩索千餘金。喜等遂出生事控陷,先將忠等管下屯隘佃戶李三邊等指為佔墾公山。盜盟各莊總董名字,赴道、府憲架縱賄買承差辦理,任意擾害。甚至節外生枝,牽控圳斗坑各佃戶,截伊課田坑水,仍向伊等各佃戶鳩金貼用,致忠等管下山界紛紛奔投。竊公山者,自有充公底案;番山者,原應歸番給墾,以收屯隘口糧,從未有漢人敢佔番山為公山,而鳩金擾害番佃者。似此棍鱷,目無王法,忠等本管山莊,若不稟請示禁拿究,不但將來屯隘口糧無可征收,而且給墾番山盡為公山矣!相率叩乞,恩准示禁拏究,許各番佃炤界耕納,毋許棍鱷以番山藉為公山,混爭擾害,俾番黎業佃得安,切叩,等情。據此,除飭差拏究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北投社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如有墾耕該社番業,務須炤界耕納,毋許棍鱷以番山藉為公山,勒派混爭,擾害番黎;倘再抗違不遵,立即嚴拿重究。本分府言出法隨,決不輕恕,凜之,慎之,毋違,特示。

·第四絕賣契字

立經賣契人李時協,有承買過蔡天生母蘇氏草地二所,坐落新豐里,土名咬狗溪嘓嘓口一所,東至楓仔崙山,西至原輔政公草地,南至大山,北至觀音獨座山並栲溪仔內外苦潭仁字為界,內係帶糖廍半張。又公爺埤尾一所,東至大溪墘,西至公爺埤尾山,南至公爺埤尾,北至北勢路頭尖山為界,內係帶糖廍半張。四至明白為界,年配納供粟共五十八石八斗八升,另帶廍餉五兩六錢。又承買過新港社土目北京三元分前嘓裡九弓林山埔一所,前來開墾耕作,東至甲萬,西至蔡家園,南至屎流崎,北至蔡家並山崙,四至明白為界,每年貼番丁粟二石。今因乏銀完課,願將此承置二家園廍、山埔,先盡問叔兄弟侄不承坐,外托中引就與□宅,賣出時價員劍銀九百五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草地、田園、山埔,並廍中器具等物齊全,一盡即付佃明白,隨付與銀主前去收租掌管,推戶輸課完餉,任從起耕招佃,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亦不敢生端言貼言贖。保此二業委係是時明買蔡天生並北京三元等物業,與叔兄弟侄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以及胎借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時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乾隆十六年課餉,賣主完納;其乾隆十七年課餉,銀主完納。此乃三面言議,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契一紙,上手契九紙,印契二紙,又北京三元契二紙,共十四紙,繳連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員銀九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內抽出苦坑仔廍一張,牛掛十掛出賣,再炤。

乾隆十七年三月日。

胞兄知見李時悅

為中人朱應明

立賣絕契人李時協

知見外母蘇氏

知見管事

計開:業戶吳志超、陳廷揮,買李時協草地二所,坐落新豐里咬狗溪嘓嘓口,用價銀九百五十元,折番七百六十兩正,納稅銀二十二兩八錢。

布字三百四十二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吳志超、陳廷揮准此。

乾隆十七年七月日。

計開:業戶林廷佐,買陳廷推草地二所,坐落新豐里,用價銀五百八十兩三錢,納稅銀一十七兩四錢零九釐。

布字三千八百八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林廷佐准此。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日。

·第五山關字

立山關字人卓猴社番婦卓貓厘,有承祖遺下山崙一所,坐落拔馬,土名來仔拔崎。內有風水一穴,坐東北,向西南,願送與簡壽老六房等安葬親柩。上至山頂分水,下至園墘,左至溝仔,右至溝仔,四至明白為界,付其開剝成墳。在場經收過花紅禮物,日後不敢生端反悔滋事。保此山崙果係是厘承祖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中間並無別人求葬,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厘出頭抵擋,不干簡宅之事。恐口無憑,立出山關字一紙,付執為炤。

嘉慶十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朱加弄

在場人潘時朗

立出山關字人卓貓厘

代書人池怡物

·第六之一賣絕盡契字

立賣絕盡契人張媽■〈忄興〉,有承祖父應份鬮分下則田園二段六甲四分,與堂弟韜合夥,尚未分明,年征課粟二十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一勺,丁銀炤配。內帶湖尾小埤二口,又帶公埤二口,新埤仔旗捍湖十分應得三分,坐落保東里,土名連表湖一段,東至山峰,西至山峰,南至堂叔田,北至山峰。又一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南至堂兄田;北至藔後山邊水圳,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忄興〉將自己一半應分三甲二分,配課十三石四斗六升五合五勺,■〈勹外云内〉丁銀炤配,托中引就絕賣與堂弟韜,炤時價佛頭七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田隨付與韜掌管招佃,耕作輸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洗滋事。保此田園果係■〈忄興〉應得一半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忄興〉自出頭抵擋,不干堂弟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絕盡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內佛頭銀七百大元完足,再炤。

內抽出田二甲二分,並公埤二口,典與德利號佛頭銀二百五十元。

嘉慶二十年四月日。

為中人堂兄啟明

立賣絕盡契人張媽■〈忄興〉(自筆)

知見人堂叔輝騰

·第六之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保西里大人廟前張陳氏,有自置下則田園二段,受種六甲七分,年徵供粟二十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一勺,又帶■〈勹外云内〉丁餉銀二錢八分六釐,戶名張益等。其田園內帶湖尾小埤二口,新埤仔旗桿湖十分應得三分。其田園址在保東里,土名連表湖一段,東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吳家田,北至山峰分水。又一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分水,北至山峰分水,並田邊藔地一概在內,四至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抵完供課,將此田園二段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德利號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七百大元。其銀即日現交收訖;其田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分收,完納供課。一賣千休,後日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園果係張陳氏等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倘有不明,張陳氏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交收過契面佛頭七百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日。

在場人曾孫張金印

立賣盡根契字人張陳氏

為中人陳綿章

代書人洪朝基

契尾

計開:業戶德利號,買張陳氏下田園二段,坐落連表湖,用價銀四百六十二兩,納稅銀一十三兩八錢六分。

布字九千九百五十六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德利號准此。

道光二十八年八月日。

·第六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臺南市第一區府東巷街鄧德利,三房輪流公業,即次房鄧延年、鄧延良,長房鄧延熙,三房鄧延鍾、鄧達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陳氏下則田二段,坐落保東里,土名連表湖尾,小埤二口,又新埤旗湖十分應得三分。又明買過林天、張棍旗杆湖兩埤水翻一釐三毫。第一段,東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黃家田,北至山峰分水。第二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分水,南至李家田,北至山峰分水,又至水溝併田邊藔地一概在內。此二段田,經丈下則田七甲三分一釐零五絲一忽六微正,新丈八甲三分二釐九毫五絲,年帶地租金二十二元九十一錢六釐正,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將此田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盡賣與外新豐里關帝廟街黃敏,三面議定時用七三銀七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聽其推收過戶,永為己業,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找贖之理。保此田果係是延、熙等承祖父明買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延、熙等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帶上手紅白契三紙,明買水翻字一紙,丈單一紙,共六紙,付銀主收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七三銀七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一日。

為中人林排、鄧汝嘉

次房鄧延年、鄧延良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三房輸流公業長房鄧德利、鄧延熙

三房鄧延鍾、鄧達

知見姆鄧葉氏鵬

代書人鄧汝嘉

·第七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邱吁哇、邱籲臺、家禮由,有承父自置山園併山畬一所,坐在內新豐里,土名龍船窩,東至崙,西至十二坑,南至張熱墓,北至林家園頭,四至明白為界,歷年貼納番主租粟三斗。今因乏銀費用,願托中引就與林益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典時價佛銀六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山園、山畬交付銀主掌管耕作。限至十二年有能之日,備足契面銀贖回;如無銀可贖,再聽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山園、山畬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交家來歷不明等情,臺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大元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七年正月日。

為中人陳就

立典契人邱朥哇、邱籲臺、家禮由

知見人母姨目加禮

代書人洪振生

·第八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六分微臘大里富等,有公置岡仔林山業一所,坐落土名二寮羅竹坑,東至草山頂中心崙,西至漢人林家山,南至□,北至番親李家山,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山業先儘問叔兄弟姪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與番親李文貴承典,當中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一百六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業隨踏清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不論年月,聽典主備足契價贖回契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掌管收租,不敢阻擋。保此山業果係微臘大里富等公置物業,與微臘大里富等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此情,微臘大里富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生端異言。恐口無憑,合立典字一紙,付執為炤。

內註「寮」字一字,再炤,又再註「主」字一字,共二字,合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面佛銀一百六十元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九年四月日。

為中人劉光彩

立典契人李馬勞臺、微臘大里富、標加弄

代書人鄭貌

·第九借契字

立借契字番仔六機,有自開置園二所,坐落土名番地蘆竹坑寮仔前後,東至崙,西至崙,南至崙,北至崙,四至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番族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將此園為胎,借出黃宅番劍錢二十四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三面議約每月每員貼銀主銀三分。其園限至明年四月終,聽番仔六機備契內母利銀贖回原契,不敢少欠;如有少欠,將園聽銀主起耕招佃,不敢阻擋。保此園果係六機開置,與他番人等無干在先,並無胎典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機出頭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借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番劍錢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日。

知見番婿貓霄

番女新逆

為中人林出老

立借契字番仔六機

番妻東哥臘

代書人陳重遠

·第一○招佃開墾字

立招佃開墾字人新港社番李元璋、外甥孫李冬煙等,有自己遺下山坪連溝底一所,坐落土名在崗仔林虎空,東至媽祖坑崙頂分水為界,西至虎空崙頂分水為界,南至林家崙頂分水為界,北至豹萬貓獅寮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山坪溝底,先盡問叔兄弟姪番親人等不能承墾外,無奈,托中引就招與漢人楊光等官為佃,出頭承墾耕作,三面言議時壓地佛銀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其壓地佛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山坪溝底,隨踏明界址,付楊光等官前去用銀本招佃開墾耕作。言約每年願貼番租銀四錢,將此山坪溝底任楊光等官墾耕,栽插雜物果仔等項,璋不敢阻當,以及叔兄弟姪日後亦不得爭墾較佔,藉端異言滋弊。保此山坪溝底係是李元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別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李元璋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吳蜈契字一紙,又翁啟蕭典契字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墾地佛銀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完足,明白,再炤。

嘉慶二十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岳文德

立開墾字人親業主李元璋

外甥冬煙

知見人母親加踏

代書人(親筆元伯)

·第一一招佃開墾字

立招佃開墾字人新港社番李姑母加踏、李振基等,有承祖父應份山斜一紙,坐落土名公仔林羅竹坑,東西南北四至明白在上手契內。今因開墾費缺乏,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無奈,托中引就招與□等為佃,出頭承墾耕作,三面言議時壓地銀一百六十大元正。其壓地即日同中交訖;將山斜隨踏明界址,交付□□等去用銀本招佃耕作,言約每年願貼番租銀一元。此山斜任□□等墾耕栽插雜物果子等項,不敢阻當。以後如是叔兄弟姪自己要贖之日,招佃字契面銀以及開墾工資炤數清還,不敢短贖;如無一齊清還,仍付□□等耕作,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山斜係是振基祖父之業,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契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振基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字一紙,並帶黃家文契一紙,又帶羅竹坑文契一紙,又併□□一紙,合共□□。

即日同中收過開墾契面佛頭銀一百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嘉慶十九年二月。

為中人東太平

姑母加踏

立招佃開墾字人李振基

知見母親加踏

代書李元伯

·第一二開墾契字

再立開墾契人新港社番呂沙來,有承祖父建置荒埔一段,坐在內新豐里龍船窩莊,東至溝,西至崙西畔半坪,南至溝,北至樹林湖溝,四至明白為界,言約年納番租銀四錢。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出典漢人郭水觀開墾,三面言議時價銀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墾耕種作,贌稅收成,以及起蓋房屋,剪做葬墳,各聽銀主應用而自取,不敢阻擋;或栽插竹木果子雜物,係是銀主墾耕栽插砍除取用,不得刁難。又言約:此荒埔耕成田園及起蓋房屋,如贖契之日,聽公親估的工資銀若干炤坐,不敢翻說異言。若至十二年終,聽來備足契面銀及耕成田園及起蓋厝屋工資銀,一齊贖回業契,不得推諉;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掌管起耕,不敢異言。又言約:前開墾番漢字共二紙,自乙丑年蔡逆擾亂毀失,後日有人獻出此字,不可執憑為契。此荒埔果係來等承祖父之荒埔,與別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來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契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開墾荒埔契面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十三年十月日。

為中人穆朥密

知見人妻穆氏

立開墾荒契人新港社番呂沙來

代書人卓士章

·第一三墾耕字

立墾耕字人新港社番厝姓鄭道濃、阿詩等,有承祖父荒埔一段,坐落土名龍船窩,東至崙頂分水為界,西至樹林墘十二溝為界,南至林家竹苞腳為界,北至大山尖分水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番租粟五斗正。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就典過與林機觀開鑿耕作,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六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荒埔山畬立即踏明界址,付機前去掌管耕作。面議界內任機叔兄弟姪剪做葬墳,又果子樹木任聽機任用,亦不敢阻擋。又再三面言議:倘日後開墾成田園及起蓋厝場,併栽種竹木、果子,時詩面約若要坐回之日,公估炤坐賬,不得刁難。保此荒埔係詩承祖父之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阿詩自出首抵擋,不干機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佛銀六大元完足,再炤。

其前尚有佃番字一紙,至嘉慶十二年間被火焚燬,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嘉慶十四年三月日。

為中人機貓釐

鄭道農土目加弄

立墾耕字人鄭道濃、劉阿詩

知見人並代書人劉沙呆

·第一四之一杜賣契字

立杜賣契字人半線保東門外洪秀,有承父洪太山遺下山地一所,土名坐落永定寮石牌頭,北至崙尾,南至大路,西至崙,東至崙尾為界,四至明白,歷年配納山稅錢一百文。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順德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園、芋草、竹木、果子,隨踏付交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生端滋事;如有滋事,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保此山係秀承父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今欲有憑,合立杜賣山契字一紙,並上手給墾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十九年四月日。

知見人陳蓮

為中人許天捷

立杜賣字洪秀

代筆人楊詳

契尾

計開:業戶陳順德,買洪秀山地,座落永定寮石牌頭,用價銀一十四兩六錢,納稅銀四錢三分八釐。

布字一百十二號。

右給彰化縣業戶陳順德准此。

咸豐二年七月日。

·第一四之二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彰化街土名西門第三三八番地陳朝,有承祖父遺下貓羅堡,土名永定寮石牌頭山一所,其四至界址,東至崙尾,西至崙,南至大路,北至崙尾。今因該山荒廢,現又楊吉臣由官稟給,以為栽植牧畜場。朝爰托中引賣與於楊吉臣,時值銀二十大元。即日同中銀、字兩訖,遂將此山交付於吉臣掌管,永為己業,任其自備獎金墾成田園以及栽植牧畜等件,日後朝斷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印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字內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三十二年四月日。

為中人楊媽羅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朝

代筆人黃壽澄

·第一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本邑興隆里崎腳莊王協,有承祖父明買過莊抱灰磘地一所,又自己買過方係厝地一間,又買過佛助曠地山一所,其東西四至及租課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莊方光漏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二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灰磘地、厝地以及曠地即付與銀主掌管收稅,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業係是協自己應份,與他人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協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五十二大元足,再炤。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黃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王協

為中人王杏

代書人(自筆)

契尾(前略)

計開:業戶方光漏買得王協觀磘地一段,坐落………。

布字一萬五千三百七十八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方光漏准此。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日。

·第一六之一賣盡字

立賣盡字人鳳山縣興隆陳諒,承父祖鬮分山一所,坐在打狗山上,土名雞庵山,東至海,西至山溝,南至盧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今因欠銀還債,託中引就黃宅,賣出番銀八十元。銀即日同中三面收訖;其山交與黃宅上收管,永為己業,日後開築山面,諒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山乃係承父祖鬮分之業,與伯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借項;苟有來歷不明,賣主自應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皆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盡字一紙,付執存炤。

咸豐六年三月日。

中人陳群

代書人洪祿

立賣絕字人陳諒

·第一六之二賣杜絕字

立賣杜絕人鳳山縣興隆里黃嘉縷,有自置一業,在打狗山上,土名雞庵山,東至海,西至山溝,南至盧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今因欠銀生活,托中引就張宅上,賣出番銀一百二十元。銀即日同中三面收訖;其山交與張宅上收管,永為己業,日後開築厝屋,栽種樹木,嘉不得阻擋,亦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山係嘉自置之業,與伯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如有來歷不明,賣主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今欲有憑,立賣絕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一百二十元,再炤。

咸豐十年二月日。

中人陳採

立賣絕字人黃嘉縷

代書王通

知見林樹玉

契計開:業戶張宅上買黃嘉縷山一所,坐落打狗山上雞庵山,……。

尾光緒三年八月日。

·第一七開墾字

立開墾字貓羅社番通事李媽河,有山崙埔一所,址在貓羅保永定寮,東至崙頂為界,西至崙腳為界,南至坑尾為界,北至園墘大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有漢人林稟,同中人黃成,到社給出開墾山崙埔字,現納佛銀四大元,又逐年應納本社大租銀五分正,即給墾字為憑,任從銀主林稟掌管,栽種果子、樹木,每年砍伐生息為己業。此業係是本社所管,與別社番親無干,又無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媽河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林廩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山崙埔字一紙,收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當堂收過開墾山崙埔字內佛銀四大元完足,再炤,行。

乾隆四十五年十月日。

為中人黃成

立開墾山崙埔字貓羅社番通事李媽河

代筆人林元

 

·第一八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貓羅保番業主李媽河等,有承祖父荒山一片,貫在快官壯竹高崙頭,東至坑溝墘為界,西至大寮口路為界,南至張山家為界,北至大湖崙頭為界。今有漢人陳和、高標等出首開墾,分做三分,現年願貼銀六大元正,每年應配納山租銀一錢正,歷年栽種、樹木、果子等項,以為正業,永願任從栽種,不敢阻擋。每年山租至八月完納清楚,不敢挨延短欠,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又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河一力出首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字內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炤。

嘉慶二十年八月日。

知見土目人何須興

立給墾字人貓羅保番業主李媽河

代筆人石邊

 

·第一九開墾契字

立招開墾契字人沙連保通事陳毛雨順,有承本保遺荒山林一段,坐落土名古重笨山,東至厝前大崙界,西至厝後虎仔坑山崙界,南至厝前雙坑嘴界,北至厝後大崙界,四至界址明白。憑水流內為界,逐年配納大租粟二斗正。今因乏力耕開,托招古重笨莊族親媽印官前去開墾耕種,當日三面議定值出開墾銀二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山隨即踏明界址,付與佃人媽印官前去耕開栽種,永為己業。保此荒山係順承通事界內,與別保通事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順一力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開墾契字內佛面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咸豐十一年四月日。

代書人族親正春

為中人族親興官

立招開墾契字人沙連保通事陳毛雨順

 

·第二○給墾字

同立給墾字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黃林旺,蒙理番憲恩充沙連社丁首額缺,內安撫番黎,外約束居民,管收各坑門山番租穀,以完縣中丁餉,散給番食口糧。今因濁水課埤逐年溪水洪大,不虞損壞,恐其倍累課租,所有濁水山一帶樹木不許諸人砍伐;如有抗違之人,不遵約束,定則稟官究治;此乃朝廷有關之要據。此山東至中寮坑,西至湳仔大坑,南至山腳,北至分水,四至明白俱載。現有濁水莊吳安然官向來給墾,時三面議定即出給墾銀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濁水連山一帶,任從吳安然前去掌管,栽種樹木,以逢課埤損壞,日後不得生端滋事。此係二比耕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墾約字一紙執照。

即日憑中收過給墾字內佛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嘉慶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蘇水

為中人陳福

立給墾字人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黃林旺

·第二一批

立給批燕霧保業主永怡堂施,本館有產山一所,坐落土名苦瓜寮,東至路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許厝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自今有該佃楊朝陽、楊德,同到館求給此山,前去栽種樹木、草山、果子掌管,永為己業。即日收過給批禮銀□□□□,年配納本館大租稅銀二角半銀正,到館完納,不得少欠。此山係本館□□□,與□□無干,亦□□給他人;倘山中有風水地,須聽業主選擇,佃不得私賣他人。今欲有憑,合立給山批一紙,付佃執照。

業主永怡堂施

嘉慶二年正月日給。

·第二二開墾單字

立開墾單字人業主許,為給墾事。據本莊莊返有自己開墾山坪二所,內一所坐落土名過坑仔苓仔頭,東、南、北各至坑,西至莊正園石頭界址,又至林家水溝,逐年定納大租銀一角。又一所在班脂花坪,東、南俱至坑,西至莊釐坪石頭界址,四至明白為界。公同當面踏過該坪,逐年酌納業主許大租銀二角,合共納銀三角。其銀逐年完清,絲毫不得短欠。此係返所開之坪,他人不能混爭,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炤。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給。

·第二三開墾單字

立開墾單字人業主許,為給墾事。據觀音內里姑婆寮莊莊哖、莊筮、莊掌懇稱:有自己新開山坪一所,坐落土名在班芝花坪,東至莊宅小崙為界,西至林宅自水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坑為界。又一所三角馬,東至莊宅水溝為界,西至小令林宅為界,南至大路為界,北至坑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業主許大租銀三錢正,逐年完清,不得挨延短欠。此係筮、哖、掌自己開墾之業,他人不得混爭,口恐無憑,合立開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同治十二年月日給單。

·第二四墾字

業主協繼館許,為勘明山坪,給墾配租,付佃完納事。炤得本業主承管觀音內里姑婆寮莊大租埔地山坪,茲據樓仔後佃戶莊萬車到館稱:伊有自己開墾山坪一所,址在牛潮湖,東至自己園,西至坑,南至莊家園岸、又至坑底為界,北至坑,四至明白為界。年配納大租銀一錢正,遂年完納清楚,絲毫不得挨延欠缺,並不得越界混佔情事。自今為始,該坪係是車自出工本開墾清租完納,即為萬車己業,與他人及別房叔兄第姪無干,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年十二月日給。

 

·第二五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人鄭阿結,情因承父遺下置有山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貓裡街大眾廟門首右片鬼仔坑,東至坑底為界,西至龍崗山排倒水為界,南至水倒北為界,北至布埔角直透抗路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鬼仔坑山崗出賣與人,先儘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托中引就於劉番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契價物銀八十大元正。即日銀、契過交清白,並無財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包賣他人物業。此乃承父遺下之業,與他人無干,自賣之後,即踏交於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贈贖找,亦無異言生端;倘有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係賣主一力抵擋。此係仁義相交,永斷葛藤,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佛銀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炤。

同治六年七月日。

說合中人鄭炎生

在場見鄭桂秀、張阿元

代筆人鄭阿榮

立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人鄭阿結

·第二六杜賣永遠根盡字

立杜賣永遠根盡字人謝阿義,今有先祖父遺下有山輋一處,坐落土名山豬湖大路崁下。其輋界址,東係大路下為界,西系坑唇為界,南系山崁下為界,北系小坑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前因乏銀應用,儘問房親伯叔不欲承受,託中引送與何昌源兄弟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銀八元正。即日銀、字同中面交明訖;其輋即交於何昌源兄弟前去永遠管業。此輋係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伯叔無涉,亦無先典後當,價無債貸准折等情。此係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找贈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賣人一力抵擋。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賣永遠根盡字一紙,付為執照。

外批明:即日謝阿義實收字內銀八元正,炤。

道光丙申年月日。

為中人鍾龍義

在場人謝可任

中見代筆人劉阿輝

立賣永遠根盡字人謝阿義

·第二七杜賣絕根番山契字

同立杜賣絕根番山契字人貓羅保內快官莊張建禮,有承祖父遺下番山一所,坐落內快官莊後,土名菜公唐,四至界址俱較契後批明,年配納番大租佛銀一錢五分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番山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張建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大元正。銀、契即日兩相交收足訖;其番山遂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收成山面,完納番大租。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理。保此番山係是建禮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弊,建禮自當出省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願立杜賣絕根番山契一紙為憑,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賣番山契面銀四大元完足,庫秤二兩八錢正,再炤,行。

再批明:番山古契係咸豐三年失落,日後尋出,不得應用,再炤,行。

再批明:肉樣內竹圍一所,又帶磨仔盾山向東,東至坑仔為界,西至施厝山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園仔短崙分水為界,再炤,行。

再批明:磨仔盾園下番山一所向南,東至桂竹與許家一半為界,西至長枝外許家為界,北至分水為界,再炤,行。

再批明:大坵園腳番山一所向北,東至短崙自己風水與許家分水為界,西至陳家長枝外為界,南至自己山為界,北至坑底為界,再炤,行。

再批明:油甘番山一所向東北,東至短崙大穀頂為界,西至油甘頂為界;南至許家土地公湖溝重為界,北至荒園外為界,再炤,行。

同治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張永恬

知見人張乃九

為中人柯厚

立杜賣絕根番山契字人張建禮

·第二八之一杜賣盡絕根契字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林養,有承父明給曠山一所,自備工本栽種竹園,開墾水田、山宅、樹木、果子、竹林、雜物等項,年帶納狗羅社番大租粟三斗,拆定番銀二錢正。址在貓羅堡土名新興寮,東至坑尾,西至崙頭,南至蔡公堂,北至倒寮,東西四至明白,曆管多年。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山宅物業出賣,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葉舜、藍欣觀出首、二比合同承買,同中公估價值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宅、田園、雜物等業,立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為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洗找貼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宅物業系養等承父自置遺下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上手並無重張典掛、借欠他人財物與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養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再批明:上手墾單,父在日失落無跡,不得繳連行用,批明,再炤,行。

道光二年三月日。

為中人張溪

知見人林成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林養

代筆人張忠

·第二八之二杜賣盡根絕契字

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葉姚氏,同男葉池、葉強、葉炎;藍何氏,同男藍扁生等,有承父合買林養觀山宅、田園、樹木、果子、竹林、雜物等等,年帶納貓羅社番大租粟三斗,折完番銀二錢正。其坐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買契內明白。今因二比乏銀別置,相商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楊出觀出首承買,同中公估值價銀八十二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物業隨時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管收為業。一賣千休,強、生等及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強、生等父明買遺下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上手並無重張典掛、借欠他人財物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強、生等出首一力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二比兩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明買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日。

為中人陳寬觀

代筆人王大定

知見人葉琢愛

合同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葉姚氏、葉池、男葉張、葉炎、藍何氏、男藍扁生

·第二八之三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人半線保東門外楊媽鑼,有承祖伯叔父遺下明買過楊吳氏山園田一所,栽種竹木、果子在內。址在貓羅保,土名新興寮,東至坑尾為界,西至崙頭為界,南至菜公堂為界,北至倒寮為界,四至界址登載明白;年應帶納貓羅社番租粟三斗,折納的番銀二錢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段山園田出賣他人,先儘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邑內東門南瑤宮二媽新簥班慶緣堂三十三人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四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園隨即踏明界址,併內中竹木、果子一切,付與慶緣堂銀主等前去掌管,贌佃收租,以為曆年二媽聖誕演戲酒席資費,上流下接,永遠存為慶緣堂公業。此業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後日鑼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以及盡洗異端滋事。保此業係鑼承祖伯叔父遺下應份之物業,與別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不明,鑼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慶緣堂銀主等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山園田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四紙,又繳連贖回曇花堂盡洗契一紙,共六紙,付為執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四十三大元,庫平三十兩零一錢正完足,再炤,行。

光緒十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林番古

在場知見父楊曾

立杜賣盡根山園田契字人楊媽鑼

代筆人黃延年

批明:此業係慶緣堂三十三人起議建置,以為二媽歷年請送應費之資,堂等子孫不能轉借別賣;如後人與他私受交接,聖母必定降罪,絕滅子孫,批明契後,又炤,行。

·第二九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人埔集堡集柴橋頭莊楊月德,有自置麻竹林一所,址在油車岸湖,東至獨瓶腳羗仔岑,西至油車岸崙,南至陳全竹林風空坑羗仔園角,北至獨瓶大崙。又毗連竹林一所,址在土名四份,東至油車岸岑,西至欉竹林,南至油車坑口,北至獨瓶大崙望索頭。此二所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父子相商,意欲願將此竹林出賣,盡問親叔兄弟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集集街陳道觀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買價銀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兩二錢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麻竹林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成,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亦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阻擋滋事。保此麻竹林係德自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德出首一方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洋銀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兩二錢正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麻竹林阿香栳寮下為界,遵依賣主菜筍取刈,餘者筍母大竹留存買主出賣,與賣主無干,批炤,行。

光緒二十三(丁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有鄰

為中人楊振路

在場知見人子知高

同立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人楊月德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市仔尾牛椆仔莊王森,有承祖父草山二所,內帶樹木、竹圍、厝地腳連水田三坵,址在姜仔寮莊,東西四至俱各載上手契字明白。又一所山,東至顏家路,西至蔡家崙頭路,北至黃家墓前大路,南至湖底竹仔路為界,承楊家年配納施業主大租銀二角五點正。今因乏銀費用,母子相議,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邑內南街吳再觀出手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四十大元,庫秤二十八兩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草山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栽種樵採,森不敢阻擋。其山面約限□年為滿,聽原主備足契面銀贖回,不能刁難。若得要贖之日,此山中樹木、竹圍,任從銀主砍盡,不敢阻擋。此山係森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如有不明,森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四十大元足,再炤,行。

光緒七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蔡清水、李阿寶

知見人王賴氏

代筆人林有得

同立典契字人王森

·第三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邑內東門楊黃氏,有承祖父草山一所,址在苦爪寮,土名倒寮,東至路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許厝墓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與東門內顏助觀典借佛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過楊黃氏親收,願將草山交過銀主掌管,日後不得異言生端。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再批明: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明白。

又再批明:限十年為滿,備辦銀元取贖。

又再批明:上手契字一紙,連典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又再批明:失銀分二錢。

光緒四年月日。

代筆人葉榮

為中人楊俊

在場知見人女婿陳丙

立典契字人楊黃氏

·第三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許應,有自開墾山園二段。其一段,址在大岸,東至典主園界,西至典主園界,南至典主園界,北至坑界。其一段,址在大浦紅塗,東至煩弟園界,西至美弟園界,南至水溝界,北至煩弟園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二處之園出典,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族弟玉水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銀四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明約自咸豐戊午年起,限至癸亥年收成止,共五年為滿,備足原典契面銀,送返玉水贖回典字,玉水不得刁難;倘無銀送返者,依舊付銀主耕作,應亦不敢阻擋滋事。保此二處之業係應自己開墾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送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典契字內佛銀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咸豐八年五月日。

代筆人洪耀光

為中人胞姪辨

在場知見人簡扁

立典契字人許應

批明:日後若要取贖之時,務必於十月間送銀,方可取贖,批炤,行。

·第三三典園契字

立典園契字人許三才,有自買過山園一段,併帶竹木在內,其坐落界址,俱載在上手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園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族親勇叔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契價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併竹木等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勇叔前去掌管,招耕別佃,收租納課。明約園無租,稅銀無利息。自道光戊申年十一月起,至辛亥年十二月止,典限已滿,任才備足原典契面銀,送返勇叔贖回園契,勇叔不得刁難等事;若無原典銀清返明白,仍將此園永付勇叔耕作,才亦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保此園明係才自置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才一力抵擋,不干勇叔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共實收過典契內佛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族兄振聲

為中人族叔東窗

在場知見母親林氏

立典園契字人許三才

·第三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林言、林勸爾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崙一條,土名戇和山,東至溪為界,西至藍家山為界,南至坑山為界,北至坑為界。又一段厝地一所,址在崩崁莊,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嚴家厝地為界,南至許家厝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厝地以及山崙出借,先問至親人等無銀可借,外托中問到北投埔族叔林汝德身邊借出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三面議約銀無利息,山崙與厝地無租稅,將此業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為業。保此業係是言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其山崙厝地不期年限,言有備齊字內佛銀,送還銀主,贖回原字;如無銀送還者,其業依舊銀主掌管,永遠為業。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同治九年八月日。

秉筆人嚴清雲

為中人林九嬰

保認人林族

立胎借銀字人林言、林勸爾 

·第三五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觀音內里道公厝莊莊我,有開墾山園一所,大小共十二坵,並帶山坪在內,土名坐落牛潮湖樓仔後山頂,東至莊宅坪、又至食水坑仔,西至莊宅坪,南至莊宅園,北至大坑,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大租粟五斗五升正。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托中引就,將此開墾山園之業,向與胞弟莊桐享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坪隨即踏界,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稅納課。言約限至三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若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坪系是我自己開墾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我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日。

知見人宗姪莊蘇

為中人吳文生

立典契字人莊我

為代書人莊啟

此契山業,經於同治十三年間,與本家辨兄較鬧界址。因前墾單失落,以致混爭,後聽公館公親調處,二比甘願踏明界限,立石為界,東至莊宅坪,食水坑;西至林牛港園,南至坑、又至莊宅園,北至牛椆湖坪小溝,四至明白;各人各炤界管掌,不得糊塗相侵。又基有祖墳一穴,在辨界內,墳內樹木恐有傷礙,聽基自行砍伐,餘者任辨砍伐,基不得以傷礙墳墓為詞,合應批明,此炤。

公親協繼館、鄧維鏞

·第三六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陳國清、甲頭趙桂輝、二筵陳東海、番耆何新,同有承祖父公山一所,坐落土名千秋寮,歷年配納租粟四斗滿;東至大崙頂分水交界,西至大坑底,南至滾水溝下埔墘,北至赤崙頭尖,向北溝林家山交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完餉,情願將山託中引就,典與千秋寮漢人蕭僯、蕭盛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公山隨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築屋居住,有栽插樹木、果仔、雜物等項,任從葬墳起蓋,收租納課,番親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面議:約限至三十年終,聽業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再面約:此山坪有開耕田園,每坵鋤頭工資銀炤公估;栽插樹木、果仔,付銀主砍伐抵利,或公估工資銀;並起蓋茅屋,亦公估價工資銀清還明白,取出典契。保此公山果系清等公業,與別番親叔伯兄弟姪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清等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頭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五年月日。

為中人林董哦

同立典契人尖山社番土目陳國清

代書土目□□□

甲頭趙桂輝

二筵陳東海

番耆何新

知見人何蓮

·第三七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周清雲、耆老李賢、周皆成等,有承祖父公業一所,土名坐落在麒麟尾後拖砧南畔,東至烏山腳,西至陳家交界崙分水,南至滾水溝,北至赤崙頭分水。其山坪園、竹木、果子在內,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番租穀一石,又屯租穀二斗四升三合二勺。今因乏銀完餉,外托中引就向與原典主林應達官添典找贖,四份折二份,將四至界內山坪園、竹木、果子踏明界址,再定坵聲分明。在本家厝前後竹木、果子一片,東至少龍仔分水透溪,西至陳家交界,南至路透大苗庭、又透永盛厝前崁墘分水,北至溪。又厝地仔、園仔、山坪、樹木、竹一片,東至內園頭小龍分水,西至陳家交界,南至溪,北至大路。又火炭埔園一坵、山坪一所,對園頭分水內。又分坵園一坵、園頂東畔少園仔一坵、山坪一片,東至園仔頭對少令透大路,西至分坵岸大路,北至大路。又淹柴坪山坪、竹木、果子一片,東至千秋寮口乙仔作對強仔作坪腳小溝仔相連交界,西至斷仔石丁,又永盛分水交界,南至岸叔厝後少令分水到北,透火炭埔大路,又透陳家交界,北至大溪檨仔腳坵園北頭山坪一坪,前後岸對直透路。過埤仔園一坵、北頭山坪一片,東至臺狗坪,西至陳家界,南至溪,北至陳賴家交界。又過溪仔園一坵、山坪一坪、在北畔分水大崙頂向東牛港作坪一坪,東至崩坪,西至斷交界,南至溪。又灣坵園三份折二份,在東畔至岸,西至石丁透溪,南至溪,北至坪腳。四至共所,三面言議時價佛面銀八十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並山坪、園、竹木、果子,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將租納課,不敢阻擋。聽銀主栽插,又聽銀主砍伐,又聽銀主起造房屋安居。年終或是業主贖契之日,或有房屋,不論大少宮,每間願貼銀主工資銀六大員;或有竹木、果子砍剩,大小欉每欉應貼銀主工資銀四錢。此系二比兩願,限至十二年為終,聽業主備足契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園、山坪、樹木、果子,果系是土目等公業,與別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土目自出頭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銀八十大員完足,再炤,行。

光緒二年八月日。

為中人劉尾生、劉李賢

番耆周皆成

立典契字人尖山社土目周清雲

知見人簡發

代書人周克明

批明:古契被剪,魚食毀壞,日後業主贖契之日,不敢言取討古契,批明,再炤,行。

光緒二年八月日。

立批明後契字人土目周清雲

代書人克明再筆

批明:丈單林斷收存,批明,再炤,行。

批明:業四份,該買二份;社課穀一石,該完五斗。又屯租該完一斗二升一合零一勺,批明,再炤。

再批明:厝地三份,斷觀、澤觀應得一份,對換永達龍眼;在斷仔厝畔路下,龍眼二欉對換,批明,再炤。

又批明:大苗庭三份,斷、澤得一份,批明,再筆。

·第三八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觀音上里下烏山土尫埔莊賴力,有承伯賴納開墾山坪田園厝地二所毗連,土名坐落在本莊,竹木、果子在內,年帶完業主租粟二斗滿;東至厝角小崙分水透小溝底,南至崙大欉埔羗,北至大崙,透小崙,至溝底。又透後壁湖田一湖,東至大崙分水,西至水尾坵小崙,南至埔路坪半,湖北至紅土園小崙。又透南畔厝地山坪一所,東至廟庭崙,西至小溝,南至小崙,北至小溝。共二所,四至明白為界。賴納身亡,力願接以香煙,今因乏費用,願將北山坪田園出典,外托中引向與宗弟賴樹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銀三十五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山坪、田園、竹木、果子,隨即界址踏明,交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不敢阻擋。其山坪、田園限至八年終,聽業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到期無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係是力承伯開墾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力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佛面銀三十五大員完足,再炤,行。

道光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鄭興

知見人妻李氏

立典契字人賴力

代書人賴振桂

契後批明:道光十九年,抽出厝地一所,賣與寮天富掌管,契價銀六大員,批明,再炤,行。

契後再批明:道光二十一年,賴納有自己開墾山坪田一所,竹木、果子在內,土名在芎蕉湖,東至溝,西至小崙透水尾坵,南至大崙,北至廟埏腳大竹模,四至為界。典與樹觀佛銀十大員,將山坪田、竹木、果子交付樹掌管,批明,再炤,行。

契後批明:咸豐九年,抽出南平山坪一所,典與林才契價銀二大員,批明,再炤,行。

·第三九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觀音上里石尖莊蕭備支,有承祖父買過石井莊蔡天生山田一所,坐落土名在石尖食水湖,大小坵數不等,並帶竹木、果子在內,年納劉家大租銀二錢,東至山崙分水為界,西至廖家田為界,南至本宅,北至崙頂廖家山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家姪蕭漏賽自出首承典,對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十八大元正。又承胞伯自開梱山坪園一所,坐落土名在大崙山,其東西四至在上手契內為界,配納大租銀二錢,立承典契面銀六元。合共銀二十四元。其銀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田山、坪園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阻擋,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二紙,自開梱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十四元完足,再炤,行。

光緒十六年十月日。

為中人謝東

知見人妻李氏

立典字人蕭備支

代書人劉禎祥

·第四○憑准字

立出憑准字人謝技華,姪振德、振福,承許叔父親有立業三宗,紅契一紙,山契二紙,地名在契內明白,並紙寮家器輪仔一付、紙槽一口、對仔一付。今因前叔父所欠德春號、振順號、許倫觀銀項,備他迫討,外托中田尾莊陳細兄同兄弟三面商議,將此契業三宗並紙寮家器一盡交付長房蔡乾榮掌管,抵還三條銀項,不干二房、三房之事。今日將叔父之業並家器立即交付蔡乾榮此係二房、三房不敢刁難,亦不敢異言生端,亦無重張,亦無典當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二、三房一力抵擋,不干長房之事。一議千休,永無找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憑准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光緒二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怡德

為中人陳仔細、姪振德、振福

立出憑准字人謝枝華

·第五節茶園、菜園、檳榔、番檨·

第一 札飭

第二 札飭

第三 札飭

第四 諭示

第五之一 種茶合約字

第五之二 丈單

第五之三 盡根賣斷根茶欉字

第六 分給茶埔墾字

第七 招贌耕合約字

第八 招贌耕約字

第九 贌荒埔栽種茶欉字

第一○ 贌荒埔承耕約字

第一一 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

第一二 承贌茶園並包補茶欉字

第一三 贌茶約字

第一四 贌種茶合約字

第一五 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

第一六 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

第一七 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寮字

第一八 栽植種茶合約字

第一九 栽茶約字

第二○ 杜賣山場茶園田地盡根契字

第二一 贌耕字

第二二 杜賣盡根菜園地字

第二三 杜賣盡根契字

第二四之一 賣絕盡根宅契字

第二四之二 賣杜絕盡根宅契字

第二五 賣杜賣盡根契字

第二六 賣杜絕契字

第二七 賣盡杜絕契字

第二八 賣盡根杜絕契字

·第一札飭

署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孫,為行知事。案蒙臬道憲夏札開,本年六月二十一日,准省會稅釐總局咨開;本年閏五月初七日,准本道函開:臺南宜於種茶,已將情形稟明撫憲。現擬於淡水購茶子十萬,崇安、福寧各購茶子十萬,均交南路試種。所有福寧、崇安兩處茶子,應請貴局轉飭該兩處釐局委員迅速選購,送由尊處交輪船寄臺。此係稟明撫憲辦理要件,務祈查炤,速賜飭辦等因,到局。准此,查臺南地方既可種茶,相應分飭建寧、福寧二府局,速即轉飭所屬各分局卡委員查明何處茶子價廉,即速各購十萬,克日解繳本總局,以便解臺分發試種。所需茶子價銀,據開報入冊造銷。除詳撫憲並分飭遵炤外,合就移覆,請煩查炤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札知。為此,札仰該府即便知炤,毋違,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知炤,此札。

光緒二年九月初四日札。

·第二札飭

特調臺灣府正堂卓異候陞、加八級紀錄二次張,為行知事。案蒙臬道憲夏札開,本年十月初七日,惟藩司咨開,奉總督部堂何憲劄,光緒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咨文選司案呈內閣抄出,光緒四年五月初一日,奉上諭刑部代奏,主事曾克相應詔直言一摺:民間樹藝之事,五穀而外,惟茶與桑實為自然之利,果能廣為勸諭,種植得宜,亦足以厚民生而裨日用。著各該督撫謹遵欽定授時通考,督飭地方官切實購求茶、桑兩種,應如何培養採取之法?各視地之所宜,勸令民間廣為栽植。該地方官如能勸有成效,准其奏請獎勵,欽此,相應知炤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行司立即轉飭遵辦,毋違。又奉署理巡撫部院吳憲案,光緒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咨同前因,到本署院。准此,行司即便移行,欽遵查炤,毋違,各等因。奉此,除遵炤外,合就移知,請煩轉飭所屬實力遵辦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行知,札到該府,立即轉飭所屬遵辦,毋違,此札,等因。又蒙臬憲盧札同前因,蒙此,除分飭外,合就行知。為此,行縣官吏即便欽遵辦理,毋違,此行。

光緒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

·第三札飭

署理臺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羅,為轉飭事。本年十月初十日,蒙臺藩憲邵札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炤得本爵部院示諭茶埔仍舊繳費領單一案,合行札司即便轉飭遵炤辦理,並將發去告示實貼曉諭;如有不敷,即炤抄多張,分貼曉示具報,毋違,等因,計粘抄示稿到司。奉此,除分飭遵辦外,合行飭知。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炤,迅將告示炤抄多張,實貼曉諭,仍將貼過處所報查,毋違,此札,計粘抄示稿一紙,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炤,迅將告示炤抄多張,實貼曉諭,仍將過處報查,毋違,此札,計粘抄示稿一紙。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札。

·第四諭示

為出示曉諭事。炤得全臺各屬清丈單費,業已示諭一律緩繳,先征新糧。其已繳各戶,由縣查明糧額,補給糧串,准其核抵;如有糧費並經繳收之戶,即在下屆應征糧額控抵在案。查應供賦之田園緩征單費,係因錢糧有關;其茶埔一項,本無輸納糧賦,與田園情形有別,自應仍炤前定丈費章程完納,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茶埔各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茶埔並不完糧,自難與田園一律緩征單費;如有未領丈單,務即仍炤舊章繳費領單,不可遲疑觀望,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第五之一種茶合約字

同立種茶合約字埔主李洪記、李茇記,佃人鄔來。竊洪、茇兄弟,於癸未年間,同津本銀,向功姪李亮、李朝買還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頂犁頭尖,四址契內載明。茲據佃人鄔來備出花紅銀一元前來,商酌種茶,洪兄弟即於人字頂下山牌踏出二千茶地,付其栽種,四址面踏分明。即日當場面議每千茶欉每年應納墾戶李美盛大租銀一角二點正,又應納洪茇小租銀四角八點正,三年後點欉完納,不得抗減;如有此情,聽從埔主吊銷,另招別佃承耕。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即日收過字內花紅銀一元正,炤。

光緒十年(甲申)十月日。

在場人李阿來

同立合約埔主李洪記、李茇記

佃人鄔來

·第五之二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縣丈報忠字第□□□號業主、田主、番田主李洪記、李茇記,坐落桃澗里、桃澗堡大秤莊荒、茶則埔二甲八分八釐○毫○絲、三甲八分九毫二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右給縣主李洪記、李茇記收執

  光緒十四年六月

臺灣布政使司  日給

       淡字第二千九百八十二號

·第五之三盡根賣斷根茶欉字

立盡根賣斷根茶欉字人鄔阿來,情因光緒甲申年間,向得埔主率洪、李茇記贌出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頂下山排,自己栽種茶欉;又贌蛇子更山排一段,自己栽種茶欉。山主李洪、李茇記二處,四至界址載在贌字合約內注明。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茶欉二處杜賣與人,先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前來,托中引就於張鼎生出首承買,依炤時價格佛面銀共一十六元正。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每千欉每年應納墾戶李美盛大租銀一角二點正,又應納洪、茇小租銀四角八點正。隨同場中面踏分明,鼎生備出佛銀一十六大元正,經中交於來親收足訖。即日銀、字兩交明白,亦無債貨准折等情。自賣茶欉之後,四界概行點交生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來及子孫人等不得增找,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係賣主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盡杜賣茶欉斷根字一紙,又帶上手合約字一紙。

即日批明:來實收領到字內銀一十六元正足訖,批明。

光緒七年(歲次辛卯)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文生

為中人鄔才生

在場見胞兄鄔阿德

立盡根賣斷茶欉字人鄔阿來

 

·第六分給茶埔墾字

立分給茶埔墾字人江次德,有承父於光緒九年間,向霄裡社通事結定埔地一處,址在桃澗堡員樹林粉寮埔,其界址東西南北,俱在結租字內詳明,迨憲經丈計共六甲七分八釐四毫正,歷管無異。但因黃丙南於西片埔地前,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未行抽的租額,恐日後有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於是南出首前來,承給西畔所種茶園一段,分攤茶則四甲三分正。其界址踏定,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王公茶埔為界,北至王家茶埔為界,四至分明,交付南前去培植,永遠為業。當日議定,逐年配納江次德租銀六大元正,每年定於春、夏兩季完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照,不得拖欠;而大租一概歸於次德自納。保此業係次德承父結定之業,並無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係次德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此系二比喜悅,自給以後,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分給茶埔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批明:逐年配納園底大小租銀六大元正,批炤。

再批明:此分給界內有族親祖墳一穴,永抽為安葬之處,聲明,批炤。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洪子欣

立分給茶埔墾字人江次德

·第七招贌耕合約字

同立招贌招合約字人陳聯生、葉仕好等,因好兄弟有承父遺下山埔地一所,貫在萬順寮溪南阿柔坑內石崁頂,東至坑為界,西至大崙為界,南至葉仙為界,北至陣海山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佃耕種,外托中引就與陳聯生出首承贌,時同中三面議定,言約辛卯年起,至己巳止,茶栽落地三年以外,每千欉每年貼納山稅銀五角;再限十年以過,每千欉貼納山稅銀三角正。其山埔地同中踏付,佃人乏力工本栽種茶欉,不得異言等情。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以為存炤。

光緒十七年元月日。

代筆人陳庭輝

為中人黃萬居

知見人葉士土

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人陳聯生、葉仕好

·第八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業主李發、鄭俊,佃人翁塗等,緣塗自備工本、農具,托保向業主發、俊贌過八里坌堡牛牯嶺山埔一所,東至牛牯嶺頂分水為界,西至嶺頭大石為界,南至王家坑溝為界,北頂至林吉贌種茶園頭並下透小坑溝綠竹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同堡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山稅銀二大元,係先稅後耕,八月半前完納,不能拖欠分文;如有拖欠,付業主起耕。今將此山埔,俾塗耕種茶欉,或種相思樹木,係塗掌管砍伐收成。山埔限贌二十六年為滿。年限未滿之日,業主不能加升山稅銀;年限既滿之時,付業主起耕,此所種茶欉並相思樹應交業主,不得刁難,藉口滋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招贌耕約字二樣一紙,各執一紙存炤。

一、批明:自前年有與舊業主立贌耕字,限年定准。因至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舊業主將該山埔杜賣新業主李發、鄭俊掌管,今向新業主再立招贌約字,限年定准,再炤。

一、批明:招贌耕約字內第五行,「名」改「此」字一字,炤。

一、批明:山稅,發二份、俊一份,炤。

再批明:同保三面議定贌耕約字再加限一年,連此約內計共二十七年,聲明,炤。

光緒二十三(歲次丁酉)舊歷十二月十三日。

代筆人汪式金

保證人陳貴、江式金

佃人翁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鄭俊

業主李發

·第九贌荒埔栽種茶欉字

立向贌荒埔種茶欉字人吳壬龍,情因乏園耕種茶欉,託得擔耕,同去向得業主蘇義利內贌出荒埔一所,址在小東坑尾石井仔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三面言定,佃人吳壬龍自備工本茶秧前去栽種,自乙未年春種起,至戊戌年春點算茶欉,每萬每年應納茶租銀十元正,納至甲辰年冬止;以後十年,每萬應納茶租銀二十元正。即日佃人龍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正,交業主利親收足訖;其茶租銀,每至春納一半,秋納清楚,務須年清年款,不得過期拖延減少。年有豐荒,租無加減;倘有缺租,即向擔耕人填賠足訖。不拘年限,任從起耕,若無缺租,炤原約耕滿而行。其贌自己未年春種起,至甲寅年冬止,計共二十年為期。限滿之日,業主將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佃人即將所種茶欉,概行交還業主,另贌他佃;若年限未滿,佃人不得退贌他人。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贌荒埔種茶字一紙,共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據,炤。

批明:即日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元正,交業主利立收足訖,立批,炤。

再批明:自贌後三年內,佃人自當竭力栽種;若不栽種,即時交還業主,不得延擱年限,託言種未齊種不起等語,再批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擔耕人吳文德

代筆人吳文德

立向贌荒埔栽種茶欉字人吳壬龍

·第一○贌荒埔承耕約字

同立贌荒埔永耕約字人業主林濬哲、佃人邱送德,緣因濬哲有荒埔一處,址在桃澗堡大湳莊,贌與送德自備工本,永遠栽種茶樹。自種之後,二比到場檢點,計有四萬欉,約定每萬欉地租銀十二元,計全年地租銀四十八元。分作兩季完納,春季先納一半,夏季完納清楚,不得挨延少欠;如有少欠,向保認人取討,不敢異言。又帶無利磧地銀四十元。此系永遠耕種,並非年數有限。至於茶樹枯槁,佃人自當補種,不得以損失之額扣抵地租銀額。爰立荒埔永耕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行。

即日濬哲同保認人親收過永耕無利磧地銀四十元正足訖,批炤。

批明:莊中有大小諸費,佃人自理,不干業主之事,批炤,行。

批明:佃人有不欲耕種者,時向業主相商,補還佃人工本幾何,二比約定,各為喜悅從事,批炤,行。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簡鴻

保認人邱紫來

同立贌荒埔永耕約字人佃人邱送德、業主林濬哲

·第一一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

同立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埔主李寶山、李曆山等,緣寶光緒年間,奉憲給批開墾內外山場,應分得分管之業廣闊。今因乏力耕作,即將外面山場在大坪山蛇仔艮,有佃人張鼎生前來向贌出山埔一段,面踏分明,即交佃人自備工本,任從栽種茶欉、風圍想思。當日同場言定,遞年每萬茶欉應納大小園租七元正。茶欉落地三年後,陸續栽種,陸續過點,無論豐歉,兩無加減,永為定規。其茶租按作春、秋兩季完納清楚,向埔主給單為憑,不得少缺等情;如有少缺,定從埔主另招別佃;如無少缺,依炤原約而行。倘日後茶欉枯槁,其想思風圍等項,任從佃人砍伐,埔主不得異言,亦不得均分,即將山埔交還埔主掌管。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每茶欉每年應納埔主大小茶租銀七元正,批炤。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元月。

在場人佘水旺

代筆人古曉山

埔主李寶山

同立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李歷山

佃人張鼎生

·第一二 承贌茶園並包補茶欉字

  立承贌茶園並包補茶欉字人林阿捷,茲托得擔耕人林李春官同前來,向得業主蔡緝光兄弟等贌出茶園上、下兩所相連,址在石光仔背大平頂莊,原帶有茶寮一座,門窗、戶扇一應在內。即日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龍銀一百大元正,交業主親收足訖;其業主即將此兩處茶園踏明,交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耕作。當日三面言定,每年應納租金龍銀二百大元正,每屆春、夏兩季,送到完納清楚。其期限內,無論茶價低昂,租無增減,各由造化。至於前時所有枯失茶窟,限至癸卯年冬止,捷自當逐窟補足;如無補足,所有空窟,每萬供納租龍銀三十六元;倘有少缺租銀以及無補茶株等情,即將無利磧地銀控抵,不敷外,仍向擔耕人林李春依約逐件賠償足款,亦不拘年限,登即任憑業主收贌別佃,捷不敢異言。若租銀清款,茶株補足,其限自辛丑年冬贌起,至丙午年冬止,計六年為期。屆期,捷自當所贌上、下兩處茶園並茶寮一座內所有物業,概行交還業主,並不敢損害毀廢等情;其業主亦當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此係二比歡悅,恐口無憑,立承贌茶園並包補茶欉字一紙,又出贌茶園字一紙,計共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批明: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龍銀一百大圓正,交業主親收足訖,批照。又批明:其各段茶園唇,原有風圍香栖樹,佃人不得砍伐;有則隨時起耕外,任憑重罰,批炤。

  又批明:其限滿之年,不得將茶株過秧,其冬季之茶草,捷必要? 淨交還;倘無? 淨,就將無利磧地控抵,捷不敢異言生端,批炤。

  又批明:其家屋稅每年是佃人完納,批炤。

  又批明:其枯失之茶株,限癸卯年冬當逐窟補足;倘有再枯失,亦當逐年填補。至於限滿之年,則要補,批炤。

  又批明:其約內期限,原係六年為期,今再向業主轉贌加一年,共七年。其尾年末,茶株有枯失,不干佃人之事,批炤。

  光緒(辛丑)之十四年歲次十一月 日。

                          代筆人 蔡兆石

                          租銀人 林李春

                 立承贌茶園並包補茶欉字人 林阿捷

·第一三 贌茶約字

  立贌茶約字人園主林國昌、佃人劉淵,緣國昌有茶埔一處,址在桃澗堡中路莊,因乏力耕作,爰招得劉淵出首耕作。三面言定,茶樹計四萬餘欉,每萬茶租銀四十元,全年份百六十元,按作春、夏兩季納清,不得少缺。又帶無利磧地銀二百元。其贌限: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滿之日,宜於八月中送還定銀二十元,餘銀俟冬節前,出厝普茶園,一切交還園主,將銀備齊湊還佃人,兩相喜悅,各無異議。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爰立贌耕約字一樣兩紙,各執一紙為炤,行。

  即日國昌同中親收過贌耕約字內無利磧地銀二百元正足訖,批炤。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邱耀亭

                          為中人 劉達仁

                           佃人 劉淵

                     立贌茶約字人園主 林國昌

·第一四 贌種茶合約字

  同立贌種茶合約字園主林隆發、佃戶蕭阿興,緣發於壬辰年明買林濬哲埔園一處,址在桃園街西門外中路莊。其園界內,贌與阿興自備工本栽種茶及風圍竹木,並架造茶寮、稻埕、菜園,佃人掌管等項。當日三面議定,一萬三千三百九十六欉,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十九大元,交付園主收入。自壬辰年冬起,至癸巳年,春、夏兩季該納大小園租銀十六元零七點六釐正,按作春、夏交清,逐年該納租銀如數清款,不敢少缺毫釐。其園限贌三十二年為止,自壬辰年冬起,至癸亥年冬止。限滿之日,將茶欉及風圍竹木、茶寮一切,交還園主掌管,不敢異言;園主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此係業佃相與有成,並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贌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行。

  即日發親收過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十九元正足訖,批炤,行。

  批明:種茶或自己耕不論,要贌他人,須要陳明園主收租;若無如此,願茶園付園主起耕,再贌別耕,不敢異言之事,炤,行。

  又批明:限滿三年,不得栽種雜物,再炤,行。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書 簡圖

                     立贌種茶合約園主 林隆發

                           佃戶 蕭阿興

·第一五 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人業主林本源、佃戶林清泉等,緣本業主有自置埔地,址在桃澗堡八塊厝下莊仔。此埔高旱之區,水源難通,不能成田,於光緒六年,有佃戶林清泉到本業主酌議,贌種茶欉。當日送銀二元,付業主收入,即踏明埔地及茶? 地四段毘連一所,東西南北均至本源田及埔為界,其中橫直曲折,繪圖可據,交付佃戶林清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於今三年滿限,前來請業主到地點明,北畔及南畔並中大段計植茶三萬千九百八十七株,作三萬四千株算,言定每萬株,年連大租應納稅銀一十元,自己酉年起,全年應納稅銀三十四元,訂約至秋間納清。贌限不拘年,若將來年久,茶欉敗壞,茶頭枯槁,無可收成,佃人應將埔地並茶寮盡行送還本業主掌管;業主即將前送無利定銀二元,仍付還佃人收回。其茶寮或貼稅,到時商議,不得異言。此乃業佃相依,信義相接,同堂明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佃人交還業主字內無利定銀二元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界內佃起蓋茶寮居住,宜守份經營,不准聚賭窠匪;如違察出,聽業主革逐,將茶欉充公,不得違約,合此聲明,再照。

  再批明:該大租每萬株年應納銀三元,議歸本業主自完,與佃無干,此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蘇錫茲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人業主 林本源

                           佃戶 林清泉

·第一六 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

  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人李新良,今因乏埔耕作,自備磧地工本前來,向得黃阿壬手內贌出青埔地基一所,座落土名高山頂二窩沿湖塘尾一帶之埔地,東至沿湖塘頭橫透東片與王家毗連,立土墩直透至南山唇為界;西至分水墾面,立土墩與葉家毗連直透至南山唇為界;南至山唇為界;北至沿湖塘尾至水為界;四至界址場見等同踏明。茲今栽種現地,備出磧地佛銀二十大元正,交于埔主收存;其界內埔地,任從佃人架造房屋,栽種風圍一切等件。其埔自壬午年冬贌起,至乙酉年冬止,定限三年;三年以後,應納地租銀三十大元正。倘年載多久,未限出息,地租無賴,不得已,將埔地交還埔主,即將磧地佛銀交還佃人;倘租銀未納,將此磧地銀任從埔主扣抵清白,將埔另別收租抵利,不得異言。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良備出磧地銀二十大元,交埔主壬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每年面議租銀,言定三月尾先付去銀十八元,其餘至冬節前付齊足數,批照。

  光緒八年(歲次壬午)九月 日。

                        在場知見人 李承轉

                        在場代筆男 雲來

                 同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人 李新良

·第一七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寮字

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藔字人陳萬生,情因丙申年間,與股夥黃阿古、徐阿廣、謝阿春三人連財,向得園主鍾秀統贌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二重坑莊橫窩仔,自備工本茶秧,栽種茶欉五千餘欉,並種風圍香薷樹木以及茶寮。年限各款,悉載在合約字註明。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茶欉並帶風圍、樹木等項出賣於人,先問股夥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彭廷龍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四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現交生親收足訖;茶園隨即同中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出贌。其每萬茶欉,每年應納園租銀六元五角正,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生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並無逼勒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字一紙,並帶合約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生實收到字內價銀四十三大元正足訖,再炤。

再批明:現下茶寮地額,既經股夥內踏定,未有架造,日後任買主架造,不得異言,批炤。

再批明:老總藔一紙,係黃阿古手內收執,倘若要用,不得隱匿,批炤。

光緒二十六(庚子)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張欽元

為中人黃阿古

在場人黃阿亮

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字人陳萬生

·第一八栽植種茶合約字

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埔主林柔記、佃人林拔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水田連埔地一處,址在桃園虎茅莊。其埔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詳明。今有佃人拔記前來,向埔主出贌埔地栽植種茶,當日三面議定,佃人要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埔主收入;而埔主即將埔地面踏分明,交付佃人自備工本,先擇厝地一處,起蓋茶寮居住,竭力栽植種茶。其埔地自辛巳年冬起,至甲申年冬止,三年限滿之期,業佃同到茶園,麵點算明茶欉,每萬茶欉連寮地曆年應納埔主大小租共銀一十員正,分作春、夏兩季,各半均納,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分文,即將茶欉付埔主收成。其應納業主大租,係埔主自理,不干佃人之事。其茶欉數若干?及大小租銀若干?至於點茶欉之日,即將合約字再立批條,登載欉數,炤字內所行納租。若至年久,茶欉枯槁,無可收成之時,佃人即將此埔地所植風圍竹木之項,一切交還埔主掌管;而埔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各不得異言。保此埔地系埔主明買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埔主抵擋自理,不干佃人之事。此乃業佃歡悅,出自甘願,各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業佃各執一紙,永遠為炤。

即日佃人林拔記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付埔主新收足訖,炤。

一、批明:茶寮厝宇,自辛巳年冬起,或三十年內茶欉枯槁,其佃人起蓋茶寮,仍付佃人拆去;若茶欉至三十年限滿,茶欉枯槁,其茶寮一盡支付埔主掌管;倘若三十年茶欉尚未枯槁,連茶藔該納大小租銀,仍炤字內所行,批炤。

再批明:茶欉栽種屆期至甲申年十一月間,業佃同到茶園面點數明茶欉,計共九萬二千五百欉,連茶寮地,全年共納埔主大小租銀九十二員五角正。其租銀自乙酉年納起,遞年分作春、夏兩季對半完納,炤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炤。

光緒七年(歲次辛巳)十二月日給。

冊產栽植種茶合約字人埔主林柔記

佃人林拔記

·第一九栽茶約字

立栽茶約字業主林長茂、佃人楊南盛。茲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湳莊,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約每萬欉每年應納稅銀六元,限三年後請業主過點欉額,以便按數納稅。每年至十月終納楚,年款年清,不得少欠。面限三十年為滿,如滿之日,將茶欉悉付業主掌管;倘有拖欠稅銀,不論年限,聽業主將茶掌管,不得異言。恐口無憑,合立栽茶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行。

批明:年限自己酉年納稅起,至甲寅冬止,合應批明,又炤,行。

批明:佃人交過業主收入定銀二元正,又炤,行。

光緒七年十月日。

代筆人莊維秠

說合人林青山

立栽茶約字業主林長茂、佃人楊南盛

·第二○杜賣山場茶園田地盡根契字

立杜賣山場茶園田地盡根契字人陳金港、陳金樹等,有承父買得歸管兄弟清榮、清泉二份,及自己一份,共三份。因前年同墾戶首陳水源應得分管約字內送受勞業一所,址在崙尾寮莊,東至崙黃殊毗連為界,西至大坑,南至赤皮後小崙直,北至樟頭小崙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秀朗社番租銀五分,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置,願將買歸就兄弟此業一盡出賣,先儘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族叔萬盛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估值盡根價銀一百零五員正。銀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業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永遠為業。開築成田,自帶坑泉圳水通流灌溉,牛路通行,不得異言。保此業係是港等承父買過兄弟應份業,與內外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港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諸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歸就兄弟買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銀一百零五員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四至內,因前大昌號栽種小種茶及茶欉、茶寮地,抽出付大昌號掌管,與港等無干,批明,炤,行。

光緒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陳植科

知見人約首陳見賢

為中人陳竹岩

場見人叔清榮、泉、母白氏

在場知見人妻陳門林氏玉涼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金港

陳金樹

·第二一贌耕字

立出贌耕字人新市街許英記,有竹圍內園一所,在本市東畔。今將此園贌與陳水運、陳玖龍前去耕作,約限至十年終,稅銀共二百四十大員正:上五年,每年稅銀各二十員;下五年,每年稅銀各二十八員。言約宅如有栽檳榔,上吐者,坐工資一錢;末吐者,坐工資五分;荖葉每千籬坐銀三員。其樹木、果子、緣竹起蓋茅屋,到時公估;不成,任意取去別處,不得刁難。保此園果系英記應份之業,與別人無干。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再者:此園稅銀至八月一份,十二月一份,年終清楚,不得延期;如或延期,聽業主起耕。若耕宅當耕歸股,不得亂栽濫插。其所宅內園籬應用,不得砍伐別置出賣,批明。

光緒三十四年四月。

立贌耕字人許英記

代書人(自筆)

·第二二杜賣盡根菜園地字

立杜賣盡根菜園地字社口莊王色觀,有承祖父親置本莊土名溪仔墘菜園二坵,並樹木、竹在堓,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上手大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埔仔莊陳永觀前來出首承買,時備銀三十四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園及樹木、竹踏明界址,付銀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不敢阻擋,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情。一賣千休,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菜園系是色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色等出首抵擋,不乾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菜園地字一紙,並上手字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佛銀三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內添「典」字一字。

同治六年九月日。

為中人王俊觀

代筆人陳瑞源

立杜賣盡根菜園地字人王色觀

·第二三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大哮山腳莊李疆、簡色、簡養、簡尊、簡蔭、簡立使等,各承先人共立三界神只會份,每逢神誕之日,備辦牲儀祭獻,以祈降福。爰是眾會友鳩銀契買果子宅一所,址在南投半山莊後,土名柑仔坑,東至坑為界,西至坑頭為界,南至大坑底為界,北至林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納南投社業主大租錢一千文,逐年招佃承贌掌管,所贌租銀以為祀神之費。茲因歷年久遠,承贌乏人,該宅拋荒,任人樵採,由是眾會友公議,各情願將此山宅出賣別創,先盡問會內諸人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半山莊蕭大理、蕭有情、簫大愛兄弟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山宅踏明界址,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栽種果子、樹木,永為己業。銀足價足,一賣千休,日後眾會內子孫不敢生端,藉言找贖滋事。保此山宅確系疆、色等三界會之業,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疆、色等眾會內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契一紙,付與買主收執,永遠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十六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日。

代筆人簡光前

為中人簡睦

同立杜賣契人簡立使、簡市

簡養、簡色、李疊、簡尊、簡陰

批明:上手契失落無存,不知何人藏匿,但業眾會友經已杜賣,此契後日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炤。

·第二四之一賣絕盡根宅契字

立賣絕盡根宅契人莦壠莊黃仙李,有鬮分應份立圍宅一所,內檳榔雜物,瓦厝一座三間,水井一口,年帶供穀一斗五升正,座落土名在本所潭墘甲內,東至車路,西至黃家宅,南至村家宅,北至小路,四圍帶竹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將宅並厝盡賣與本莊李報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地、雜物、果子、樹木,隨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栽種收成,永為己業。既賣之後,千秋萬載,日後子孫不得言洗,亦不敢言找贖。保此宅係是仙李承祖父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掛欠他人財帛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仙自出頭抵擋,不乾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絕盡根宅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八年十月日。

為中人黃景

知見人易佛賜

立賣絕盡根契人黃仙李

(仙李親筆)

批明:李報買過黃仙李宅地,因仙李收執上手契貯在竹箱內被鼠咬壞,面看無跡,仙因家資乏費,再轉出盡字一紙,賣過李報為准。倘或日後他人假冒私造宅契;查出,不堪應用,批明,存炤,行。

·第二四之二賣杜絕盡根宅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宅契字人蕭壠社李江,有承祖父明買過黃家檳榔、竹圍、樹木、果子宅地一所,年帶管事王春正供穀一斗五升正,坐落土名在本莊潭墘角內,帶磚仔井一口,東至東路,西至黃家宅,南至林家宅並竹岸,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願將宅地、檳榔、發物、果子賣與本莊楊葵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地、檳榔、雜物、果子,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宅係是江等承祖父自置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涉,亦無重張掛欠財帛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江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絕賣盡根宅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面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光守

知見人李媽求

立賣杜絕盡根宅契字人李江

代筆人陳國基

·第二五賣杜賣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蕭壟莊陳珠琳、陳傳和,有承父宅一份,又買過邱德、潘庇二份,合為一所,年帶番租銀五角,東至東家宅,西至銀主並徐家宅並墓在內,南至陳、王二家宅,北至車路帶竹,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本莊陳維玉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其宅隨時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是琳等自己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掛欠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琳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帶上手契十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炤,行。

咸豐八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善

知見人男脩

立杜絕盡根宅契人陳珠琳、傳和

代書人楊章

·第二六賣杜絕契字

同立賣杜絕契人麻豆社大埕內長房郭振檀、次房肇旺、三房肇讀、四房肇筆、五房肇琪、六房肇深,同承祖父與伯祖君綿明買檳榔宅地一所,坐落麻豆街東勢頭,年帶番租銀一中元,內帶檳榔、荖葉、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並磚井、廁池,東至本家宅並吳家宅,西、南俱至車路,北至本家宅,四至明白為界。此宅系是三份,檀等應得二份,年配租銀三角三佔零三釐。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檳榔宅二份出賣,先盡問叔兄弟姪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家永合號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內檳榔、荖葉、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並磚井、廁池一盡在內,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成納租,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是檀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等情;如有不明,檀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同中言明,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絕盡根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同治四年五月日。

為中人郭琴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郭肇深

肇筆、肇旺、振檀、肇讀

書契人肇琪

知見人嬸陳氏

·第二七賣盡杜絕契字

立賣盡杜絕契人麻豆社吳陣生,有承祖父鬮分應份內檳榔宅一所,坐落麻豆街東勢頭,內帶檳榔、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並磚井一口,東至吳家祖墓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家宅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郭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賣過清水劍銀三百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明;其宅內檳榔、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並磚井一口,一盡俱付與郭宅執事收成,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宅果係陣生自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陣生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杜絕契字一紙,付郭宅收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劍銀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乾隆四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王朝英

為中人姚饒使

立賣盡杜絕契人吳陣生

知見人男信老、傳使、姪聰明

·第二八賣盡根杜絕契字

立賣盡根杜絕契人麻豆社南勢吳明等,同堂兄吳海合夥,明買過吳佛賜竹圍檳榔宅帶地一所。明應得宅一半,與胞弟順老均分,明應得一份,年納番租銅錢一百文,坐落土名南勢,其東西南北四至,俱明載上手契為憑。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宅帶地、檳榔、芎蕉、竹木、樹木、果子、磚井、壙地、雜物等項出賣,先盡問房親人胞弟順老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堂兄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頭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將此宅帶地、檳榔、芎蕉、竹木、樹木、果子、磚井、壙地、雜物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出頭起耕掌管,不敢阻擋。其宅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亦不敢增添找洗契尾等情。此宅系是明應得之物業,與至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為礙,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明等同中見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立賣盡根杜絕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嘉慶二十三年八月日。

為中人李皆雲

立賣盡根杜絕契人吳明

知見人胞弟順老

代書人孫文如

·第六節墳墓·

第一 碑文

第二 杜賣風水地字

第三 憑信字

第四 抽賣墳地字

第五 許允風水地字

第六 杜絕賣契字

第七 抽賣字

第八 賣盡根約字

第九 收銀繳契字

第一○ 山批字

第一一 山批遜讓土窨字

第一二 遜讓窨墳字

第一三 杜賣盡根風水契字

第一四 賣風水字

第一五 杜賣窨堆契字

第一六 送墳地字

第一七 賣杜絕盡根園契字

第一八 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第一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二○ 山批土窨字

第二一 杜賣風水字

第二二 碑文

·第一碑文

特調福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三級紀錄四次周,為據呈勒石示禁事。據拔貢生李宗寅、陳肇昌、陳廷瑜、趙新、王瑞、陳震曜、朱登科、吳成謨、陳玉珂,陰陽學魏巽岩等呈稱:臺郡南北義塚,概系沙土浮鬆,全賴蔓草滋生,根連固結,以資護衛。近有樵夫、牧子在該墳塚鋤割草薪,放牲踐毀,刨取沙土,妄津蹂躪,漸致墳土摧殘,一經霪雨,水注沙流,恆有塚穿棺現之虞,已堪憫惻。更有一種奸徒,綽號山塊,膽將碑石、墳磚偷挖盜賣;甚至開棺盜物,或遷骸別瘞,將穴築窨轉售。種種慘傷,殊難言喻,前經府陰陽學魏巽岩稟請示禁,蒙列憲設立巡查,並奉示禁在案。無如日久玩生,仍無顧忌。伏讀謄黃上諭,窮民無力安葬,並無親屬收瘞,該地方官務擇隙地,多設義塚,隨時掩埋,毋許拋露等因,仰見皇仁澤及枯骨至意。今此鄉愚、奸匪貽害泉臺,太干法紀,寅等蒿目淒愴,情難袖視,爰相率呈請,伏乞恩准示禁,飭差查拏,庶奸愚知儆,幽明共感,切呈,等情。據此,查義塚無人看守,向惟官斯土者同爾紳衿留心稽察,共相保護,使樵夫、牧子不敢蹂躪,庶免風雨飄淋,泉臺飲泣。今據呈南北義塚,近有樵牧踐踏,漸致塚穿棺現,殊堪愴惻;且有匪徒盜挖情事,更堪髮指。若不急加查禁,何足以妥幽魂而安枯殖!該生等觸目傷心,相率呈請,具見情殷枯朽,公義可嘉,自應給示嚴禁,勒石垂久,以昭烱戒。除飭差查拏究治外,合亟出示嚴禁。為此,示仰合郡人等知悉:嗣後,爾等樵、牧各赴曠埔荒山,毋許仍至有墳處所任意踐踏,刨沙掘土;至牌石、墳磚,例禁偷盜,更不得私偷盜賣;其挖墳竊物,遷骸盜穴,益干斬遣重罪。在爾匪徒誠牟利無多,何身命不惜。至義塚應聽擇葬,亦毋許藉寄勒索。自示之後,各宜安分,永遠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七年十月日,給勒於城南,著地保看守,毋許毀失,致干察究。

助碑蔡高嵩

 

·第二杜賣風水地字

立杜賣風水地人埔頭莊江水,有明買龜丹莊,土名凍仔山腳田一所。因番仔厝莊林火旺先生所觀此段之田有風水地,托中向與江水相議,將此田定抽出橫直四方各五丈之地,議定七三銀七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此段之田,立即抽出,交付火旺去執掌,擇日開築母墳,水亦不敢阻擋。今同中言明此段之田,歷年如若帶納大租糧賦銀,仍歸業主理清,與火旺無干。自此同中議定,日後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今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抽賣盡根風水字一紙,付林火旺收執,永遠存炤,行。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葭月日。

立杜賣風水字人江水

為中人江阿糖

·第三憑信字

文憑信字人下茄冬南堡番仔寮莊黃連、吳乖、吳仁,有同合買過本堡大排竹莊張虎、張育田園四宗,址在番仔寮莊南大埤墘。茲同治十三年,有頂秀祐莊林典向求安墳,今黃連、吳乖、吳仁三人合買內同抽出墳地,東至岸,西至塚,直六丈八尺,橫地同南北六丈八尺,與林典安葬祖墳。時議定價銀十二元,即日同交收足銀十二元;其墳地立即踏明界址,付與林家前去掌管安葬,日後昌盛顯達,而吳乖、黃連、吳仁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憑信字一紙,付執存炤。其大契內批明:抽出之大租,園主帶納,不干風水墳地之事。墳外空地,任典或欲附埋,聽其掌築,三主不得阻擋。其墳地餘任從賣主耕種收成。內墳地合共三穴。

此墳內園一坵,系吳乖鬮分應份,至十二月間,重議加貼銀十二元,吳乖願將此園一坵賣盡與林典執掌,及租原歸吳乖納,不干墳園之事。再交收來銀十二元,合當批明。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代筆人黃新徽

為中人李員

立憑信字人黃連、吳乖、吳仁

·第四抽賣墳地字

同立抽賣墳地字人卓猴社番同王、同生雅,有承祖遺之業,土名在竹頭崎過溪芋園口。於同治年間,本典與鄭文元掌管。今文元之孫鄭地基,於光緒十五年間,有埋葬其養父鄭向在此園中,自恐此業或被番戶贖回,墳墓必須遷徙,終非久長之計,於是備銀一十大元五角,托中懇王等另出墳地字,抽賣與地基永遠埋葬。其父原葬墳地,限定橫直各三丈,立石為界。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墳地隨即定界,付與地基永遠執掌。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墳地系王、雅等之業內抽出,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王、雅等自出頭抵擋,不干地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抽賣墳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墳地銀十元五角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合立抽賣墳地字人卓猴番同王、同生雅

代書人卓文紀

 

·第五許允風水地字

立許允風水地字人嘉義首堡王田莊張吽,有承先曾祖父開墾園地一所,址在王田莊,其園內有風水一穴。茲因東門內羊稠巷張元榮要求此地葬伊母親,以作墳墓,東至自己園,西南至荒埔,北至菁仔欉為界。吽經允許收來六八銀十元,其銀即日交收;其風水地隨即交付張元榮官永遠掌管。口恐無憑,合立允許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來六八銀十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為中人李塗

立許允風水字人張吽

代筆人吳吉

 

·第六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興隆里塭岸頭莊黃座,有承祖父開墾茅埔一所鬮分應份,坐落土名灰磘仔埔,東至本家埔,西至本家埔,南至曠埔,北至本家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吳福順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茅埔隨付銀主掌管,聽其擇穴安葬,不敢阻擋。保此埔果系座自己鬮分應份,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典借他人,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座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十五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盧德是、黃民、余文

立杜絕賣契字人黃座

知見人胞兄黃猷

代筆人胡允升

 

·第七抽賣字

立抽賣字人興隆內里前峰尾莊周知母,承岳父姻祀。因岳父創置山林荒地一所,土名在西門外四洲佛潭墘,今因本里埤仔頭莊李朝清先母病故,擇在此荒地內抽出地在潭墘,以為墳墓之地。該地坐東南,向西北,前四丈餘長,後三丈餘長,左三丈五尺餘長,右三丈五尺餘長,四至皆有地基明白為界。托中請求此地安葬先母,清備出六八洋銀十五元,與知母修理岳父家屋費用,舉凡地基外所伸之地,仍歸知母掌管。所抽賣之地基內之地,永遠歸清執掌,不得變生事端。今欲有憑,立抽賣字一紙,付執永遠存據。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洋銀十五元足,再炤。

光緒□□年九月日。

立抽賣字周知母

抽賣證人劉篙

知見人妻篙

為中人劉允

代書人(自筆)

·第八賣盡根約字

立賣盡根約字人興隆里廍後莊郭根,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等茅埔一所,坐落在下廍邊南畔,土名廍溝仔,東至孫家埔地,又至園岸及石丁為界;西至阮家墓地,後有■〈艹〈束刂〉〉竹兩模相連及石丁,至黃家園地為界,南又至黃家園地,及至孫家■〈艹〈束刂〉〉並石丁為界,北至孫家園岸,及至阮家墓前立石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茅埔地一所出賣,就向與本里埤仔頭莊北門內餘敦新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七八平銀十六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證交訖;而茅埔地一所,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設法先父風水,永遠為墓地,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姪亦不敢遷移滋事。保此茅埔地一所系是根承祖父遺下鬮分應得份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根一肩挑盡,不乾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證收過契面銀七八平十六大元完足,兩炤。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日。

立賣盡根約字人郭根

為中並代書人謝丕謨

·第九收銀繳契字

立收銀繳契字大檳榔保北港街許吉順號,有明買馮家田園二段,合一宗,址在大崙莊東北畔,東至家園,南至家園,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林大租二八抽的。今因本港摯友張輝南卜擇該園,欲葬其母墳,懇託中人林鉗面求。順念其孝行可風,甘心喜諾,三面議定炤所買原價及諸費等款,計共銀七十大元承坐。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園隨踏明界址,付與輝南掌管,卜葬母墳,永為己業,日後不得翻異滋事。保此園系順自置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順自應出首抵擋,不乾輝南之事。此系順甘心喜諾,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文收銀繳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七十大元,批明,再炤,行。

光緒九年十月日。

為中人林鉗

知見人陳氏

立收銀繳契字人許吉順

代筆人林鉗

 

·第一○山批字

立山批字人林福雲,今有自己承父遺下山崗一所,坐落土名箭竹窩口,送與陳進秀親房人等安葬,界址左右前後四丈為界。即日秀備出花紅佛銀二大元正交收。此乃仁義之人,送後永遠安葬,不得他人騎龍截穴。立山批字一紙,付托為炤。

即日批明:實收山批銀二元是實。

道光三十年月日。

立山批字人林雲福

(自己筆)

·第一一山批遜讓土窨字

立給山批遜讓土窨字人張二妹,情因先年承上自置有水田山埔一處,坐落土名合興莊燥坑,其四址載契注明。今因有姻親陳榮科託中向給出批遜讓土窨一穴,坐南向北。即日科備出佛銀四元正色現,交妹收訖;隨即同中見等踏明界址,前後左右各五丈,任從科扞穴安葬。自給之後,妹不得騎龍斬穴,栽木抵塞故害等情。此乃誼屬至戚,各自允悅,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山批遜讓土窨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妹實收到字內遜讓土窨價銀四大元正,允悅收訖,批炤。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建藩

為中人梁觀德

場見人劉陳桂

場見男阿志

立給山批遜讓土窨字人張二妹

·第一二遜讓窨墳字

立遜讓窨墳字人鍾承欽,緣因自己創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楊梅壢街頭,地瘠不能耕作。今有鄰友黃雁南前來相商,懇讓坐東向西窨墳一穴,永遠佳城,東至園壆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溝為界,北至沙外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墳主備出花紅銀四大元正,經中交欽親收足訖,並無短欠等情。此系情甘意願,口恐無憑,立遜讓窨墳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欽實收到窨墳字內花紅銀四大元正足訖,批炤。

咸豐三年十月日。

代筆人男鍾娘恩

說合中人羅聲聞

立遜讓窨墳字人鍾承欽

·第一三杜賣盡根風水契字

立杜賣盡根風水契字人余集法,有承父分約遺下應得水田一所,址在石碇堡,土名六堵莊。其田中界內,有風水一穴,坐北向南。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風水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族叔余兩端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風水價銀十二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交收足訖,不敢異言。保此風水系是法承父分約遺下,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法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風水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光緒十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徐豹鄉

為中人佘萬佳

胞弟婦鄭氏

在場知見人余善慶

胞弟婦林氏

立杜賣盡根風水契字人余集法

·第一四賣風水字

同立賣風水字人鄭士錦、鄭士勇等,有承祖父遺下抽出風水地一所,穴系是坐西拱東,土名貫在大加蚋堡新莊仔莊蜈蚣埤長田中,其東西南北經已踏明。錦、勇等本欲自安葬祖墳,礙分金不合,爰是托中送就與闕光猷官兄弟等前來承給,三面言議賣出風水地禮銀五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風水地一概隨即同中踏明,付銀主前去抽上抽下,偏左偏右,剪做方圓,安葬成墳,不得異言阻擋生端滋事。保此風水地系是錦、勇等同承祖父遺下抽出風水地,與他人無干,並無不明等;如有情弊,錦、勇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賣風水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五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同治六年八月日。

代筆人鄭尊葵

為中人鄭士港

知見人鄭清爽

同立賣風水字鄭士錦、鄭士勇

·第一五杜賣窨堆契字

立杜賣窨堆契字人鄭軫,有承祖父遺下應得鬮份內自窨虛堆一穴,址在新莊仔水堀處,坐南向北。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窨堆托中送賣與詹國英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議價銀三十四大元。銀、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窨堆一穴,即踏明系坐南向北,上下左右、東西南北、橫直各十丈,方圓任從剪做,安葬祖墳,不敢阻擋異言。保此窨堆系是軫鬮份內自窨,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軫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冬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窨堆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三十四大元完足,再炤,行。

咸豐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陳登料

為中人遊天龍

場見人母親陳氏、兄鄭珍

立杜賣窨堆契字人鄭軫

·第一六送墳地字

立送墳地字人陳招賢,緣有合夥買過康永田園毗連一段,址在大堀莊,公號陳合記,招賢應得一小段,在南畔內,踏出墳地一穴,東至西四丈八尺,南至北四丈八尺。因陳先覺母親楊氏別世,乏地埋葬,托中向招賢手內懇出此墳地為母親安身之所。即日隨踏界丈聲,交付陳先覺兄弟掌管;陳先覺兄弟隨備出佛銀四大元,交付陳招賢親收足訖,以為花紅之費。日後縱該墳地遠蔭子孫,財丁兩旺,俱系陳先覺兄弟鴻福,招賢子子孫孫永不敢翻異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送墳地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當場招賢親收過送墳地字內花紅銀四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行。

光緒二十一年(乙未)六月日。

代筆人莊純青

知見人長男陳松地

為中人陳梧相

立送墳地字人陳招賢

·第一七賣杜絕盡根園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人嘉邑麻豆西堡學甲莊後社角周准市,有同周榮華、周權、周領明買過柯立成熟園一丘,坐在本莊西北勢,土名溪底墩仔腳。其園作四份鬮分,市應得南畔第二份,地爪行十行,年配納租錢五百文,東、西俱至車路,南至本家園,北至劉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賣與本角郭椅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九十大元正。該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系是市明買應份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拖欠舊租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市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銀九十大元完足,再炤。

其上手大契交在別份,不得繳連,批明,存炤。

光緒十二年元月日。

為中人柯泰

知見人妻鄭氏

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人周准市

代書人陳育英

批明:此業內有舊墳地兩穴,東、西明丈三丈九,南、北俱至界,銀主不得混肴貪界。倘後如遷移,此地系聽銀主受耕,不得異言生端,再批,存炤。

·第一八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海豐莊戴宗哲、戴宗遜,同頂父國謨,與長、二房伯國彩、國泰,承祖父遺下原與鄭家共置劉家南北兩份埔園,坐落土名新莊仔莊口前,業經分管得南畔之份,年分配納業主李大租二兩六錢六分,七六折銀三元五角正,其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後因於光緒壬午年間變耕為田,歷帶水份一甲灌溉田苗。今因乏銀費用,願從此份南畔之田再分南北兩份,抽出北畔一份出賣,共二埒連半埒,計十五丘。其二埒:東至車路,西至自己留存園,南至出賣並留存各半埒之田,北至鄭家田。而半埒之田,東至車路,西至自己留存半埒田,南至自己留存田,北至同出賣二埒田,四至明白為界。歷帶水份五分灌溉田苗,年分配大租一兩三錢三分,七六折銀一元七角五釐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阿猴街張仁記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杜絕契價銀三百十五大員六八正。即中同中銀、契兩相交訖;隨即從田連岸踏明界址,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哲等承祖父遺下份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大租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哲兄弟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合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來賣杜絕盡根契面銀三百十五大員六八正,付執為炤。

一、批明:此田東畔三埒頭東至車路墘,應配南北水溝一條,四方一尺,與賣主由鄭家田界接水而通南留存田,批明,再炤。

一、批明:上手契仍交付賣主執掌,留存南畔之田難以分拆,故無繳連,批明,再炤。

一、批明:賣主前與鄭家共置劉家園之上手契俱交鄭家收存執掌,其份難以分拆,故無繳連,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份田內有舊墳,如有遷移別處者,即從此空穴場仍歸銀主掌管,賣主不得爭奪,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年葭月日。

族長文榮

為中人姑丈江番

知見人陳氏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戴宗哲、戴宗遜

在場人族長戴其祥

為代書人江禊奇

·第一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吳汝昌、吳永昌、吳乾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承墾何復興業戶屯田嘗業一處,坐落土名上新莊伯公背,東至文昌會田為界,西至石角圳崁唇為界,南至伯父坪路竹頭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奉憲經丈二甲零一釐九系正,遞年帶納屯租穀一十六石一斗五升零,原帶新舊兩坡圳水以及莊內橫圳直圳通流灌溉充足。界內原有祖墳一穴,直七丈七尺,橫八丈四尺,埋石為界。茲因上年乏銀公費,將此嘗業概典業租與人,以致曆年祖祀無依。是以各房兄弟商議,欲將此嘗業出售于人,以冀餘租而應祖祀。儘問大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托中引就于楊新義伯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價,楊新義伯將板仔樹下番田租三十石零六斗對換外,仍出得依時值田價銀並典回水租一應價銀八百大元正。即日經中見當場立契,銀、字兩相交收明訖;其田沿界經中見踏交付與楊新義伯前去管耕,出贌收租,永遠管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汝昌、永昌、乾昌兄弟以及子孫人等永不得言及找增贖等情,中間實銀、實契,並無債貸准折短少。保此田系永昌兄弟等承祖父承墾屯田嘗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上手來歷不明,以及遺漏老約阻滯等弊。即日經中見當場訂議界內祖墳不得遷移,左右前後只得原穴安葬;倘日後子孫人等要拾別葬,不得另賣他人,不得違約反悔;倘有一應不明情弊,俱系汝昌、永昌、乾昌兄弟等一力抵理,不干承買人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又付上手墾約一紙,又付丈單一紙,又付印契一紙,又付水租契一紙,又付老增找洗三紙,共八紙。

即日批明:吳汝昌、吳永昌、吳乾昌兄弟等當場經中見實收到契內一紙價銀八百大元正,俱親收足訖,批炤。

又批明:此田面原有菜園,未曾概付楊家之地,誠恐日後要架造房屋,只得自己界內開築門路,不得移路田界;倘日後要修整田坵,任從楊家隨意展築。若近地前須宜二比相安,不得齟齬阻滯。其地後龍脈直十一丈五尺,橫一丈五尺,原付楊家,以為菜園,日後不得開鑿田坵,所批是實。

咸豐(丁巳)七年七月日。

知見劉祖佑、劉振滾

說合中人劉琳娘、劉昌裕、羅春福、吳岳昌

代筆汝昌

在場見族兄達昌、遠昌同收田價弟岳昌、集昌、明昌、進昌、琦昌、六昌、奕惡、奕佑、奕魁、奕杰、奕賢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吳永昌、吳乾昌、吳汝昌

 

·第二○山批土窨字

立給山批土窨字霄裡明興莊業主蕭東盛,緣因自墾有山林埔地,址在銅鑼圈深窩仔五段田面。茲有土窨一穴,坐北向南,給與甘清喜安葬祖墳。原納業主蕭東盛大租銀一錢,當日清喜備出禮銀六員正,現交東盛收訖;即日踏明窨穴基址,橫直各八丈。自給山批之後,任從甘清喜前去點穴安葬,永為佳城,盛不敢騎龍斬穴及生端滋事等情。口筆有憑,立給山批土窨一概,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東盛實領到字內禮銀六大員正足訖,批炤。

道光四年十月日。

在見姪燕麟

男鳴皋

中人鍾坤清

代筆人鍾錦祥

立給山批土窨字業主蕭東盛

·第二一杜賣風水字

立杜賣風水字人族弟壇,有向李家明求過風水地一穴,址在蜂岫腰崎腳青園。今因此地葬後不利,欲遷改他處,無從所出,費用無資,願將此墳地出賣于人,托中引就與牛屎崎莊族兄振理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墳地隨即踏明,交代理前去掌管,任從開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墳地系壙明求過,與他人無干。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字內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炤。

咸豐十一年四月日。

為中並代筆人謝正中

知見人男獅

立杜賣風水字人族弟壇

 

·第二二碑文

立碑記人張江纘,因通事公朝英路由金獅寮口,視其數位枯骨漂淋無歸,恍視不忍之言,何無發心人乎?誰收此骸者有榮昌之日也。纘遂誠發心,即將鳩捨葬竹一墳,文立萬善歸同之墓,收整既美矣!又念有墳必有祭;但祭資無出,纘將買陳家之田一段,該小租穀四石正捨之。通事見纘陰功甚足,通事亦將陳、劉二項大租穀三石五斗正同捨,落此為祭掃之資。此乃萬載傳流,永世有賴,後日不得爭廢,立碑記為炤。

道光十年八月吉旦立。

 

·第七節 埤圳·

第一 規定

第二之一 碑文

第二之二 甘結狀

第二之三 諭示

第二之四 遵斷甘願結狀

第二之五 遵斷甘結字

第三 諭示

第四之一 碑文

第四之二 稟呈

第五之一 和解書

第五之二 和解書

第五之三 和議分水合約書

第六 抽賣坑溝荒埔契字

第七 墾佃批字

第八之一 出典契字

第八之二 賣杜絕斷根契字

第八之三 土地臺帳謄本

第九之一 諭示

第九之二 諭示

第一○ 呈及批

第一一 碑文

第一二 杜賣圳路契字

第一三 合約字

第一四 合約字

第一五 諭示

第一六 杜賣圳道契字

第一七 遜埔園開圳過水字(中藔圳)

第一八 合同契約書

第一九 給墾圳地契字

第二○ 硃單

第二一 築圳合約字

第二二 合約字

第二三 合約字

第二四 合約字

第二五 合約字

第二六 合約字

第二七 合約字

第二八 合約字

第二九 合約字

第三○ 合約字

第三一 合約字

第三二 合約字

第三三 招股夥合約字

第三四 請約定

第三五 合約字

第三六 認納水租約字

第三七 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

第三八 合約字

第三九 合約水圳字

第四○ 合約字

第四一 開圳合約字

第四二 約字

第四三 合同約字

第四四 合約字

第四五 合約字

第四六 杜賣盡根圳低地契字

第四七 合約字

第四八 合約埤水灌蔭字

第四九 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

第五○ 杜賣盡根契字

第五一之一 諭示

第五一之二 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字

第五一之三 杜賣盡根契字

第五一之四 賣杜絕盡根字

第五一之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一 諭示

第五二之二 諭示

第五二之三 諭示

第五二之四 杜絕賣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五 杜絕賣盡契字

第五二之六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八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三之一 合約字

第五三之二 合約字

第五三之三 合約字

第五三之四 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第五三之五 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第五三之六 賣杜絕盡根港業字

第五三之七 合約字

第五四 杜賣盡根水圳字

第五五 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

第五六 杜賣圳契字

第五七 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

第五九 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

第六○ 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

第六一 杜賣盡根水圳契字

第六二 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第六三 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

第六四之一 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四之二 出賣水圳字

第六五 諭示

第六六之一 杜絕甲首契字

第六六之二 憑單字

第六六之三 賣舊圳甲首字

第六六之四 典契字

第六七 合約字

第六八之一 合約字

第六八之二 賣杜絕盡根埤契子

第六八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八之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八之五 賣埤長字

第六八之六 甘願杜賣埤長字

第六八之七 賣埤長契字

第六八之八 賣埤長契字

第六九 贌耕合約字

第七○ 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

第七一 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

第七二 墾田約字

第七三 給墾約字

第七四 請帖約字

第七五 合約字

第七六 合約字

第七七 簽舉陂長合約字

第七八 合約字

第七九 合約字

第八○ 合約字(溫厝南埤)

第八一 保贌埤字

第八二 招贌水圳合約字

第八三之一 合約契字

第八三之二 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

第八四 退頂辦字

第八五 出贌字

第八六 舊社埤水利組合契約

第八七 諭示

第八八 移文

第八九 諭示

第九○ 諭示

第九一 執照

第九二 執照

第九三 執照

第九四 諭示

第九五 胎借銀字

第九六 規約字

·第一規定

一、民間農田,如有于己業地內費用工力,挑作池塘瀦蓄之水,毋論業主巳未車戽入田,而他人擅自竊放以灌己田者,不論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禾畝數,炤侵佔他人田,一畝以下笞五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斷。若于公共江河、川澤、溝瀆築成渠堰,及于公共內地挑築池塘,占為己業者,自不得濫引此例。如有殺傷,仍分謀故鬥毆定。

一、部覆御史奏:竊放塘水灌田,致有殺傷之案,仍炤五十二年所定之例辦理。凡有水田地方,如在本人田產內獨出已資開蓄塘水,毋論巳未車戽,一經竊放,即炤罪人向擬。其公共池塘遇有滲漏坍塌,亦當通方修補,不得一人借端圖佔,致釀事端。

一、福撫吳示:閩省濱海環山民間田地,均藉溝渠塘圳,按引灌溉;形勢既有不同,得水亦分難易。或自上及下,或按股輪分,自有一定之規,原不容互相爭奪。嗣後各該村莊近水之區及按引陂塘溝圳之處,均著本管鄉保、族正、里長遵炤成規,列榜曉諭。或按股,或分日,務須按次輪流,毋許強爭私控。如有恃強妄行者,重責三十板;聚眾報械混爭奪者,將首犯枷號兩個月,滿日重責四十板;其隨從之犯,論本家異姓,俱重責四十板。鄉保、族、甲長失察一次,重責二十板,縱容者倍之。

一、田土界地不清及爭奪水利,須吊魚鱗、柳條等冊,併吊驗契據。四至畝分,親詣勘斷,庶免混淆。

·第二之一碑文

為瀝陳苦情等事。案蒙欽命巡按臺灣按察、戶科掌印給事中覺羅■〈女月〉,工科掌印給事中朱,批據傅興球、李鼎耀、英文和、紀文環、黃若彩、蕭元登等具控張鳳萃、墩仔、秦鑑等違斷絕流,奉批:仰縣查案詳報核奪等因。經本縣備錄周元良、楊仕揵等原斷控案,詳看得貓霧捒大肚東西保民番分爭水利一案,緣處水道由大甲溪發源,涯經樸仔籬口分流灌溉,東西保民番田地向來三七得水。及東保墩仔、秦廷鑑、張亨生等經就樸仔籬口砌塞源流,故西堡周元良等具詞,仰縣集訊之下,悉得前情,當將該犯分別押枷,比差押令疏通,定汴三七分灌。隨據差保會同二比前往朴仔籬首埤開圳處所,公同執索量明共十五丈,炤斷三七,東堡民番應得水汴十丈零五尺,西堡民番應得水汴四丈五尺,淺深均分,各投具結。定過水汴分灌,具依存卷外,嗣後毋論溪流變遷盈涸,永遠定以三七為汴,分流灌溉,毋許奸番、奸民抗斷滋事,復起爭端,致干嚴究。查批,該業戶等均于雍正年間開墾水田,共享灌溉久矣!東西相安,而東埤各業佃倚居上游,忽于舊有二埤之外添築第三埤,遏絕西保下流分灌,致起爭端。前任張令親勘,實有三埤,押令折毀,是肇釁固由來矣!訊斷後不能翻案添築。又于第二埤內草蓆遮斷,泥填石縫,每逢歲旱,輒肆曲防校計。其曲固在東保,若仍炤斷草率了事,不但構訟不休,而且西保民番實有旱患。況均之歲旱欠水,東埤自救不暇,焉有盈余以濟西保;使果有余水賣人接濟,則其從前之添埤、草攔、泥填種種橫毒,原為霸佔賣灌起見,併非自己灌田之不足,其獲罪更無可貸矣!本院秉公查核,遵上諭有興修水利之文,念皇朝無令農買水之例,嗣後應定汴三七分灌,就朴仔籬第一埤圳處,前斷炤古量十五丈之數,令東保民番得水汴十丈五尺,西保民番得水汴四丈五尺,以便分溉田地。至定汴以後,遇有修濬埤圳工程,俱炤東七西三份數出力公辦,不得推諉,亦不許埤長人等借端索騙;違者重處。仰縣遵行,勒石永守,以杜爭端,以昭平允;慎無陽奉陰違,致干察出題參可也,各等因。均奉此,除備錄批斷緣由報明本道本府外,復移分縣,就近勘定繪圖貼說移覆去後,續准移覆,親詣該處,限同東、西兩保及通土、民人等查勘原定汴之處,大溪中央經淤成石壩,南北分流難以定汴,就處相度情形,將原保原開小圳著令填塞,即于下而合流寬窄相等處所,通丈一十四丈,東保分出七分,計九丈八尺;西保分出三分,計四丈二尺,于汴口兩旁堆積石仔為界。仍當場面諭;嗣後毋許混爭,致生事端。現在流灌兩平,民番相安等因。准此,合飭勒石遵守,以杜爭端。為此,示仰貓霧捒大肚東西保民、民番遵奉憲行批斷事理,立即勒石,永遠遵守,嗣後毋論溪路變遷廣狹,水源盈涸,總以第一埤源頭處所,炤斷東七西三,淺深均平,分流灌溉;倘敢陽奉陰違,曲防遮欄塞絕,或被告發,立即嚴拿通詳治罪,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日立。

·第二之二甘結狀

特授臺灣府知府、在任候補道陳,仰臺令葉、苗令沈勘諭具遵依甘結狀。本年亢旱,臺灣縣大肚保之人循炤舊章程,樸仔籬地方決三分之水,不意中途被苗栗縣民張廷材,即張戇,在枋藔地方之下鑿圳兩道,橫截溪流,致臺邑大肚保水田更益干涸,紛紛爭控,致令填塞圳道。今經臺、苗兩縣會勘定斷,查張廷材,即張戇,所開兩圳已歷二十余年之久,其上流穿山數十丈,所費工資尤屬不輕,以兩圳須令填塞,實有為難。且當年溪水充足,以其有余分潤墩仔腳等處各莊之旱田,于此無損,于彼有益,有何不可!斷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炤舊引灌。至現時圳道不通,墩仔腳等處各莊人民牲畜皆憂干渴,斷令于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一日復引灌一晝夜。嗣後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晝夜為准,俾資渴飲。兩邑之民,各宜遵炤,按時引灌,無得爭多競寡,致滋事端。張廷材,即張戇等,須知朴仔籬所決三分之水,本屬臺邑大肚堡應有之水分,現係情讓。以後如再遇旱歲,不得援以為例,務亟自覓水源開濬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備災。庶乎利己而不損人,方臻妥當,著各具結完案。自此定斷以後,永不准在大甲溪濱另穿山洞及另開陽圳等情。併著遵炤大肚堡眾業戶等遵炤,合具遵依結狀是實。

光緒二十年(歲次甲午年)九月日立置。

三月諭示

九日勒碑

·第二之三諭示

欽加二品銜候補道、辦理中路營務處、兼統彰化防軍屯兵水勇等營、臺灣府正堂加四級陳,為勒石示禁事。案據臺屬大肚西保業戶蔡源順等稟控苗屬墩仔腳莊張廷材等爭水滋鬧一案,當經札飭臺、苗兩縣會同勘訊稟覆。旋據蔡源順以張廷材違斷,糾眾絕流等情覆控,併據甲首蔡畜等來府具呈,即經本府親提訊斷,併著張廷材抱告陳逢源傳諭息事。臺、苗兩縣人民皆為赤子,本府一視同仁,何分厚薄。第查西保三分之水,從前涉訟斷定,有案可稽,墩仔腳十三莊本無水份,且毗鄰大安溪設儘可法開濬引灌,兼可食興疇之水,何必圖佔肇釁。姑念因旱爭水,亦非故意苛求,嗣後惟當恪守舊規,勿得再有齟齬,除立案外,合行示禁。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佃人民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炤前定斷案,毋得再啟爭端,致干咎戾,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二十年九月日給貼。

曉諭

 

·第二之四遵斷甘願結狀

具遵斷甘願人苗栗縣大甲保內埔墩仔腳莊總代張廷材,即張戇,今當臺灣府大人臺前,因被臺灣大肚西保控告張戇斷水害苗一案,經蒙提訊察悉,斷令今年斷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七日復再灌一晝夜。嗣後若再不雨,每隔八日後灌一晝夜為准,別日不敢擅用,不敢永遠為例。如敢再違者,願甘受罪,合具遵斷甘願結狀是實。

光緒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二之五遵斷甘結字

具遵斷甘結字人臺灣大肚上中堡五福圳圳長黃管,甲首吳取、陳鴻,為被苗栗墩仔腳張戇,即張廷材等,為被截斷水源控告在案。今當臺灣府大人臺前訊斷,許得張廷材等今年暫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晝夜,至四月十七日復灌一晝夜;如再不雨,每隔八日引一晝夜,以後不敢為例。合具遵斷甘結字為據。

光緒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三諭示

欽加五品銜、署臺灣縣正堂、加五級記錄十次張,為出示曉諭事。案據西保里田仔廍埤圳長楊主、張先茂、倀建育,暨埤眾陳塗、陳繼、許其德、黃秉正、黃賀、郭陞、鄭春芳、張善、黃■〈亻盍〉、陳嚴、陳烈、鄭助、郭進鵝、施盤等僉同臺控舊社埤長武生郭建邦乘旱截流埤水,私賣害苗,經蒙仁爺親臨詣勘繳驗。雍正三年,孫邑主勘定建碑,攤完田租,合約蓋用縣印炳據。所有上、中、下三埤水份十分,舊社埤為田甲多之得四,田仔廍埤為田甲次之得三,大埔埤為田甲再次之得二,牛埔得一,世世上承下接,歷久不紊,蒙場諭候提訊斷等因。詎邦賄差壓延,不蒙出示曉諭,上、中、下三埤各循舊章,炤份灌溉,何以息爭端而絕後禍,合抄粘合約字一紙,僉墾恩准出示曉諭安農沾叩等情。據此,查此案先據埤長陳塗等僉控同郡紳業戶吳昌記僉稟,併據舊社埤莊耆黃向等僉呈,及武生郭建邦具訴,又據大埔埤長林源等僉控,埤長黃基與郭建邦賣水害課各等情,業經本縣詣驗,推差傳集訊斷,去後未據報到。茲據僉呈前情,查埤水份灌田甲,向有定章,除分諭長楊主等炤章灌溉,毋許混爭,致滋事端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保西里田仔廍埤份人等知悉:爾等務須循炤舊章,以舊社埤水自上流下十得其三,分灌田甲,收成納課,毋許阻截爭競,亦不許該埤長等不炤定章,致滋事端。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不遵,截水生事,定即差拘懲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四年八月日給。

·第四之一碑文

特調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王,為勒石定界,以垂永久事。干隆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蒙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加三級紀錄九十三次余批,本縣審看得該莊等處田禾,均藉六皆河水引灌,其源共出一條,其流分為三支。其一小條係屬三張廍莊,又一大條係鹽樹腳莊,西北邊一大條係屬卓佳、龍肚兩莊引水之圳頭也。去年十二月內,劉予長等因從前未定界分,稱被鹽樹腳莊民霸絕情由,上瀆憲案,蒙批:仰縣查炤前詳批示,詣勘定界限等因。遵即檢查前詳,現詣該地巡查案勘,量明溪水寬深,查看圳頭大小,當場繪圖勘說,弔記各犯。據卓佳莊民劉予長等供稱;本莊年納供石一百一十五石八斗四升零,又納餉銀二十二兩四錢。又據龍肚莊民涂伯清供稱:本莊年納租穀一百八十九石五斗五升零。又據鹽樹腳莊民高幹盛等供稱:本莊年納租穀三百四十八石一升零,三張廍完納餉銀四十兩,被卓佳、龍肚莊民在源頭另鑿新圳,各等語。為查該莊田禾既共此條溪水以資灌溉,則溪水自當按炤供穀之多寡,以定水面之分數。今勘定六皆溪面平流處所橫寬六丈,應以一丈為砌石立界之地,其余五丈作十分均分,卓佳、龍肚兩莊應歸二丈,計得四分;鹽樹腳、三張廍各莊應歸三丈,計得六分。至鹽樹腳莊民併無霸絕水源,佔住圳路,龍肚莊民涂伯清等新開圳頭業已填塞,毋容置議,理合特勘說分界情由,繪圖貼說,呈詳憲臺核示等緣由,蒙批:爭水處所已著該縣親勘,酌量公分,以資灌溉,兩比俱已允服,投具遂依如詳完案,繪圖等因。蒙此,合行勒石永禁。為此,示仰龍肚、卓佳、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墾管佃戶人等知悉:嗣後爾等務須遵炤本縣說斷,府憲批示,按炤砌定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公道,以資利賴;如敢不遵,仍在內山源頭私開圳道,挹徙涯岸,分洩圖利者,案出,定行按律重處,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給。

·第四之二稟呈

具公稟:港西上里龍肚莊水甲羅建福、坡工長鐘阿盛、保正鐘阿郎、保正曾阿華、河邊寮保正張阿賢、上坑莊保正陳雙丁、中壇莊水甲劉河鳳、坡工長劉辛喜、柚子林莊水甲張來金。

一、請查勘水圳,以全水利事理由。

右者,我龍肚水圳自乾隆三年開闢以來,歷年與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因此水事鬥殺爭訟。至干隆二十六年,蒙鳳山縣邑主王,奉臺灣府正堂余札諭:到六皆河勘明,砌石立界,分定水份作十股均分: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得六分;龍肚莊、卓佳莊得四分。已經勒石,以垂永久,至今百有余年,相守無異。近有縣參事許廷光謀請金瓜寮、中壇等莊苦力鑿開新圳,其通水圳口係直接我龍肚之圳水。夫我龍肚之圳水係灌溉龍肚、中壇、柚仔林等莊之田禾,其用甚廣,今政府雖有水利之設,亦必自開圳路以接大河,不致害我莊已成之水利。伏乞大人到河勘明,移文到廳,令許廷光圳路開透大河,以取有余之水,不致害我龍肚等莊已成之水利,此段奉願候也。

龍肚區莊長鐘天福

彌濃莊參事曾榮祥、區莊長宋守四

中壇區莊長劉炳華

保正劉雙春。

光緒二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一和解書

和解書麟洛區莊長邱維藩

右者,火燒莊、崙上莊、新潭頭莊、三座屋莊共八莊等水源,雙溪口分流隘藔之西,與新東勢分流,歷年來倘水源短小,二比架水■〈土叚〉,依炤水聲分流。現下水短,各處皆渴,故依炤舊規架起水■〈土叚〉,火燒等八莊水分二丈四寸,其新東勢水分九尺六寸,二比依炤水分流,足不足各無怨言。因先輩設此遺規以杜相爭之弊,詎料新東勢自己圳路破壞,九尺六寸水不足,反將火燒八莊之水盡數爭奪,故水甲邱河椪等將水奪回火燒等莊。至十八日夜十一點鐘,新東勢莊水甲邱鴻基、業主李阿六等前來役場,情求暫時勿炤水■〈土叚〉分流,作三日輪流灌溉,十九日夜盡讓新東勢,二十日、二十一日兩日輪值火燒等莊。然三日輪流,我等三日要修大圳,每修坡圳,苦力數十員,邱鴻基願出苦力金,故兩比和解,目下經輪流三日矣!日後不致爭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二和解書

新東勢莊田業水源,與火燒莊、崙上莊、新潭頭莊共八莊等水源,在雙溪之內同出,昔年舊規或三分均分,或架■〈土叚〉分流。今因新東勢水源不足,向麟洛區莊長邱維藩說明,仍炤昔年三分均分之例;本十九夜盡讓新東勢莊灌溉,二十、二十一兩日輪值火燒莊等灌溉。此兩比和解,目下經輪流一次矣!嗣後新東勢莊分流一日,火燒等莊分流二日,日後不得爭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新東勢區莊長邱毓珍

 

·第五之三和議分水合約書

阿猴廳港西中里老埤區人民總代林萬喜

阿猴廳港西下里新東勢區人民總代邱毓珍

右者,新東勢莊水圳,原與竹葉莊、火燒莊自隘寮莊溪築埤,分水灌溉,其竹葉莊、火燒莊分得十八份,新東勢莊分得十二份,計共三十份。因近年新東勢莊水圳,屢與老埤區人民紛爭灌溉,以致齟齬不休。當道不忍坐視,今特會同兩區人民協議和息,指定水份原作十二份均分,新東勢區得水九份,老埤區得三份分流灌溉。其圳路水門及分水位置,概經當道立會測量,指定自頂梨頭鏢莊方面著手。其上游共圳分流之處,每年開圳工事及巡水看埤經費,係兩區人民依炤水份均辦,新東勢區應辦九股,老埤區應辦三股。自分之後,各安本份,老埤區人民不得別開盜水之圳,亦不得恃強紛爭。如遇冬防,新東勢區不須用水之期,則老埤區可得自新隘寮西方引水通灌;倘新東勢區要水播種急用時節,老埤區人民仍炤水份分流及分開用費,不得抗議。立合約書三通,各掌一通,當廳存案一通,以垂久遠,世世子孫永守勿替,此約。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右老埤區人民總代林萬喜

新東勢區人民總代邱毓珍

·第六抽賣坑溝荒埔契字

同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人卓猴社蕃婦卓乃娘、卓雍娘,同母親卓旱娘,有承祖業六所,在山仔頂、龍溝、頂菜寮、三重溪等處,早典與簡宅掌管。內中一所,東至大溝母,西至大里撓,南至多毛寧,北至大百六,因東畔大溝母被大水沖崩,連及田園。另有業一宗,在龍溝尾,東至萼家併溝,西至溝併溪,南至溪併朱家,北至溝,全宗早典與黃友官掌管,因東、西、北三方亦被大溝水沖崩,亦連及田園。旱娘等欲自備本築埤,以固田園,不但無力,且此溝係數番主公界,難以招募合築。欲使簡宅與黃友兩銀主各自備本代築,兩銀主不但恐虧本失利,又恐期限一滿,番主則要贖回。若置之不論,到底連田園亦崩為坑溝。欲賣與人,又恐一往不退。轉思之間,與其連田園崩為溝壑,孰若賣人築岸,以保田園;況乎此溝一築,可以體盡力溝洫之神禹者一,可以利番民之業產者二。何以言之?坑崁數仞,大雨一過,壞田園為水道,漂播種為浮萍,年崩月削,遂致田租無徵,而丁餉又難免,番民之苦何可勝言也。一築埤,則溝水注,而田園固,其利番老一。溝中草木暢茂,禽獸繁殖,盜賊潛藏,農無安息。所種黍苗,日既慮鳥獸之鼠竊;蓬門蓽戶,夜又患盜賊之狗偷,農家之慘其誰知之?一築埤,則鳥獸無止宿之林,盜賊乏藏身之藪,其利番者二。不特利番也,抑且有利子民焉!溝截通郡大道,升降近半里之途,士庶之往來,商賈之出入,負戴者悲矣!一築埤,則行旅之往來不苦,亦車馬之覆溺無憂,其利于民者又一。夫以一賣而三善備,雖一賣不返,亦奚足傷哉!因思左鎮莊間誠記素慣築埤,兼有資本可為,旱娘等願將早典與簡宅東至大溝母一所之業,將上手契批明,抽出東畔大溝母之中截;另有一宗早與黃友掌管,其東、西、北三方又有深溝,亦抽出其埤內四至,均憑埤水漲及之所為界,而埤外西、北二方之高崁頂,大路東、大路西之荒埔一併抽出。于是將此坑溝二條、荒埔二處,托中引就,均賣與簡誠記六八銀六百大元。其荒埔聽其起蓋屋宇,永為埤寮,併聽其起土築埤,岸造陡門,不計高低。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坑溝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築埤,收成納餉。倘日後再添埤岸,對陡門亦以埤水高漲之所為界。年共納番租錢一百文,如後日成田可以耕種者,再加番租錢三百文。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坑溝、荒埔果係旱娘等承祖之物,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旱娘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六年正月日。

同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人卓猴社番婦卓乃娘、卓旱娘、卓雍娘

·第七墾佃批字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口六〉,承父遺下分授已分山埔一處,又帶熟墾水田一號,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東至彭家三墩直透崗眉水流為界,西至大崩崁眉為界,南至山眉崁埋石為界,北至二段埔山眉為界,四至號段界址跟同場見人等面踏分明。原帶小坑水併界內塘二口灌■〈氵蔭〉,又帶西邊小泉水三門,中央二人均分灌■〈氵蔭〉。祗因前佃開闢不成,自己無力開墾山埔,又將熟田取回,情願一併給墾批與人,盡問本社伯叔番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招得漢人陳住彩前來承領墾闢成田,架造房屋居住。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墾底併帶熟田時值價銀七十四大元正。即日其銀經中面交親收足訖,合行給墾字兩相交訖。自給之後,山埔水田任從承墾人開闢耕種,永遠為己業,歷世子孫耕管,遞年供納大租粟一石正。即日業佃議定,日後永無加減,該佃人車運到所交納,即給完單付佃收炤。至有上手來歷不明,係■〈口六〉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日後倘有墾人若要別創,任從陳彩出退,業主同眾社番等不得阻擋,該佃通知業主割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給墾佃字一紙,付執永炤。

即日實領過墾底銀七十四大元正訖,批炤。

再批明:給墾界內所栽竹木、雜果,概行交佃,立批,再炤。

道光七年(丁亥歲)十一月日。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口六〉

·第八之一出典契字

同立出典契字人臺南城內做篾街第四十五番戶鄭雲嵐、鄭雲銘,有同承先父鄭起英,即鄭大丰,買過鄭森記、吳金記等田園一所,內埤一口,帶牛掛份,併自建築瓦屋一座,號曰震益丰公館,帶廍器及佃居屋地,坐落外新丰里。土名馬椆莊,東至方家田邊,西至鹿陷溝,南至打鹿州溝透大濫頭溝,北至深坑仔溝園頭竹樹柴草為界。又買過郭明等田一所,仍在外新丰里,土名溪蔗湖,四至毗連馬椆地界內。此兩宗合共震益丰戶名,年納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錢四釐,又附加稅一百十九元六錢四釐。又買過林戇等山埔田一所,坐落內新丰里打鹿州,土名■〈艹〈束刂〉〉仔湖,東至頭湖崙頂,西至林海山腳,南至崙頂分水,北至大路透公枰。其此宗因嵐、行于光緒二十二年旋歸我國大陸,故與大尖山佃人陳有才代名,年納地租金八十九錢一釐,又附加稅五十九錢四釐;及趙烏賢代名,年納地租金五元十五錢二釐,又附加稅三元四十三錢五釐。以上計共三宗,其各四至俱明白為界。今因乏項別需,是以兄弟相議,將此田園三宗併公館及埤帶各物器等項,一切出典,經先盡問親族人等俱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內南河街謝順記承典,三面議定典七三足銀二千五百大元。其銀即日經已同中見收足訖;願隨將此前載田園三宗併埤及公館,帶各器具等項,續即踏明界址起耕,一切交付謝順記掌管,配佃收稅,納租抵利,不敢異言阻擋。典限至八個週年為滿,聽嵐、銘備足契面銀清還,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與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而廍屋及廍庭已自昔日俱倒壞盡沒,若以後順記有整資本建築,贖契之日,宜當一併清還。倘在年限中內,果實若逢製糖會社出要稱買此業,聽嵐、銘備炤原典價銀全部贖歸,以應轉賣製糖會社。價數盈絀,乃嵐關係,不得視其有益而贖,有損而言卸與順記裁賣等語。至于贖賣之日,若有損礙佃人五穀種子肥糞,該嵐坐當清楚。如將來佃人藉言當初日開荒需費工本,嵐、行即同出頭負擔,一直不干順記之事。嵐、銘保此各田園等項一切果實承父買置物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干,又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亦無延欠舊租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為礙,嵐、行自即出頭擔清,與順記無干。其馬椆及溪蔗湖田園丈單一切,紛失無從查尋,經于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赴臺南廳稟報在案,倘後日有親屬或他人攜出丈單,爭管此業,嵐、銘隨即出頭理較,併訴訟費用一切負擔清楚,概不干順記之事。此係二比兩願,併非抑勒,日後各無反悔異言滋端。口恐無憑,立出典契一紙,併繳連陳吳上手契共十二紙,約字二紙,又鄭福等兄弟典契五紙,又買郭明等溪蔗湖白契一紙,又買林戇等■〈艹〈束刂〉〉仔湖契三紙,丈單二紙,統合共二十六紙,付執為炤。

內添「廍」字、「壞」字,共二字,批明,再炤。

又第一行改正五字,再批明,又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千五百大元七三足,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為中人王耀輝、吳雙桃

知見人庶母吳氏

書寫人(鄭雲嵐自筆)

立出典契字人鄭雲嵐、鄭雲行(即雲銘)

 

·第八之二賣杜絕斷根契字

立賣杜絕斷根契字人臺南城內做篾街鄭雲嵐、鄭雲銘,承先父鄭大豐買過鄭森記、吳金記承置上手陳允德、郭明等之外新豐里馬椆莊內連溪蔗湖及新豐里莊墘被溪沖陷未浮復等處各宗田園;又上手承買郭胡等馬椆莊田一宗,大小共二百二十八坵;又井仔溝田四分。以上數宗,一切毗連,統共計一大所,內二十二甲四分八釐四毫二絲,又園三十八甲六分六釐九毫四絲,帶埤一口,及井仔溝田頭尾兩邊俱有樹木併公館佃居屋地。又糖廍一張,帶牛份十掛,又帶公館內器椇及廍內石車、鐵車器具等物,各件錄載本契後。瓦厝一座,帶外護邊間,號曰震益豐公館,年納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錢五釐,又附加稅一百十九元零六錢四釐。此各田園,東俱至方、高兩家田邊及至舊廍後坑溝,西俱至鹿陷溝及至沙崙溪水,南俱至打鹿州溝透入大檻頭溝,北俱至深坑仔溝園頭竹樹柴草為界。其新豐里莊墘浮復之田園,東西四至,上總俱至崁頂;而下總俱至業外溪水。以上各業,東西南北四至概載明白為界。今因乏頭以還他債,願將此業變抵,已先盡問親族人等俱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內河街謝景我承買,三面議值七三銀一千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如數足訖;甘願隨將各田園及埤踏明界址,連契內所帶各件器具等物檢齊,併現對佃,一切交付謝景我掌管,永為己業,任從起耕越配他佃耕作,收稅納課抵利,不敢異言阻擋。自茲一賣永休,日後嵐、銘等及子孫概不能再言找贖等語。保此各田園等項果係是嵐、銘等同承先父遺下物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又無滯納地租,亦無舊佃瓜葛以及上手賣主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何項不明為礙,嵐、銘同即出頭擔當,一直不干買主之事。至于馬椆莊及溪蔗湖田園各丈單紛失,無從查尋,經自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有臺南廳稟報在案,倘後日有親族及他人攜出丈單,爭管此業,嵐、銘隨即出頭理較,併訴訟等費一切賣主負擔清楚,亦概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併非抑勒,日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賣斷根契字一紙,併繳連鄭、吳上手契,帶合約字九紙,又陳允德等上手契七紙,又郭明上手契一紙,統共十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謝景我來契面銀七三足一千大元完訖,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為中人王耀輝、吳雙桃、嵐

立賣斷根契字人鄭雲、銘

書寫人(鄭雲嵐自筆)

各器具列明于左:

一、牛車一張不全、牛踏車一張、石車一付、鐵車一付壞、頂枋一塊、廍檛一支、竹廚一塊、天半一支壞、水車一張壞、鵝酒桶一塊、頂下棹各一塊、賬櫃棹一塊、糧一支、糖鼎一口壞。

計共一十四件。

·第八之三土地臺帳謄本

(一)土地臺帳謄本

一、堡里名:外新豐里。

一、街莊社名:深坑仔莊。

一、地番號:七一八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數:七甲二分三釐八毫五絲。

一、業主:臺南市內南河街謝景我。

(二)土地臺帳謄本

一、堡里名:外新豐里。

一、街莊社名:深坑仔莊。

一、地番號:六八六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數:零甲一分七釐四毫零絲。

一、業主:臺南市南河街謝景我。

·第九之一諭示

盡先補用同知直隸州、署彰化縣正堂朱,為諭飭事。案據西螺保■〈艹〈束刂〉〉桐巷莊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稟稱:保內鹿場圳,自溪頭答口至三塊厝大路三十余里,水道不能盡通,農田需水灌溉,請自鹿場莊、東和厝莊西中道開築水溝至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抬高蔡莊等處,毗連十余里,其田約有五十余甲可以通流灌溉,約須工本銀一千五百余元。公議每甲該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併為逐年僱倩五、六人巡埤之資,懇請示諭等情,計粘圖說一紙。據此,查開通圳溝為農田之利,自應准如所稟辦理,除出示曉諭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即便遵炤,必須將圳路開通,其水足以灌田,始得抽收水租,以資工本,毋得有名無實,藉此肥己。該生等仍將開竣日期稟候本縣親臨詣勘,毋違,切切,特諭。

光緒八年正月日諭。

·第九之二諭示

儘先補用同知直隸州,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朱,為出示曉諭事。案據西螺保■〈艹〈束刂〉〉桐巷莊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稟稱:保內鹿場圳,自溪頭答口至三塊厝大路三十余里,水道不能盡通,農田需水灌溉,請自鹿場莊、東和厝莊西中道開築水溝至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抬高藔莊等處,毗連十余里,其田約有五十余甲可以通流灌溉,約須工本銀一千五百余元。公議每甲該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併為逐年僱倩五、六人巡埤之資,懇請示諭等情,計粘圖稅一紙。據此,查開通圳溝為農田之利,自應准如所稟辦理,除稟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鹿場莊、東和厝莊、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抬高藔莊等處業佃知悉:爾等凡有該處田業需用圳水引灌者,均須查炤所議租數完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正月日給貼曉諭。

·第一○呈及批

光緒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件東螺堡北斗街業戶吳慶源、施敦慎稟:公舉保內金慶源號楊維成備資創成圳道,乞恩存案,以垂永遠由。

彰化縣王批:候飭差到地查勘繪圖,稟覆察奪,即日。

光緒七年五月十七日,彰化縣王出差林元,協同東螺堡總保,查明吳慶興、施墩慎是否該堡業戶?有無保舉保內金慶源號楊維成出備資本,築成新圳?併有無違礙冒混?確切查明,繪圖稟覆由。

光緒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件堂役林元稟繳諭單,以奉查東螺堡吳慶興等有無保出楊維成備資築成新圳一案。查得吳慶興等保出楊維成開築圳路,水已通流,水尾水尚不足。今年四月間,業戶施有慶出本,與蔡標、葉大忠、呂武等再新開二分圳路,水尚未通流。恐後日收水租二比相爭,因將到勘情形,繪固粘單稟繳由。

彰化縣王批:據稟與繪圖,併悉水圳既經兩家分路開築,將來水租自當按所灌之田各自征取,不能因具稟在前,冀可混取。應候據情諭知吳慶興等遵炤可也(單銷圖存)。

·第一一碑文

特示在茲曉諭事。炤得臺灣府諸羅縣安定里西保漚汪莊文衡殿關聖帝墾置荒埔一所,址在廟西畔,名曰公採埔也。丈數計有三百三十甲,東至頂下口藔莊併頂下大潭藔莊,西至青水墘,南至白花墓溝,北至鬧蕭圳,四至勒石明白,水遠為界。今此埔地係是關聖帝墾置之地,倘後莊民勤勞成業,應歸文衡殿掌管,收作香資以及完納地租。有得諸耆董及境內眾民人自當遵炤施行,切不可恃其強悍,混估埔界;倘敢違犯者,重究懲辦。緣由詹曉亭妄開圳道,故于莊社田園、墳廬等項恐有沖激無邊之害,因而滋鬧不休,周才爰邀莊眾公議,再于干隆十七年間,復與詹曉亭上控諭批在案。後詹曉亭于該莊草地,欲在東勢大溪邊橫開圳路,冀圖厚利,以為貪肥裕益其子孫。周才等目擊不平,隨同莊眾人等赴諸羅令僉呈,喊控詹曉亭肆行開圳,叩乞諭止,抗違提究等因,前王署守隨經轉行遵炤各在案。此事業經寢息,乃干隆十九年,詹曉亭呈稱:地內原有水溝舊址,本是可挹彼注茲,而為灌溉,仍赴府控批縣併訊去後。寢延迄今,本府查案情確實施行,仰知縣李倓訊議詳轉前來。本府查漚汪莊地方,如就文衡殿關聖帝墾置之埔地旱園,堪為水田,于農業實有利濟,但漚汪莊一帶莊社田園墳廬,列于其下,水性自上奔放,保無沖激及難以堵築之勢。查某處荒蕪,居民甫耕,詹曉亭等隻傾一己之利,罔思眾姓貽害,毋怪乎周才等與為角逐。一經諸羅令訊明,詹曉亭十七年間之圳已經停工,而諸羅縣令復提詹曉亭等,訓誡詹曉亭等自限一月將圳填塞,似應俯如該縣詳請勒限一個月內,著令詹曉亭填塞舊圳,併准周才等勒石示禁,以垂永遠。查此事纏訟不休,係詹曉亭等四人為首滋事,應各予枷責以儆。第許三瞽目篤疾,詹曉亭、邱碧、張英均事犯在干隆二十年六月初七日,在案擬定恩赦,以前例得援免,毋庸置議。其附和之詹勇等,或回內地,或隔邑未到,亦應如縣議,俱免提拘,以省拖累,以結塵案。是否理合?詳清憲臺批示飭遵等由。蒙批:仰飭將停工舊圳,立押詹曉亭等按限一月內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填塞過緣由報查,余如詳行。此徼行府,緣立將漚注莊停工舊圳,嚴押詹曉亭等按限一日內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鎮塞過緣由申報,以憑轉報等因。蒙此,除飭押填塞,取具遵依在案外,合行勒石嚴禁。炤此,示仰安定里西保士民人等知悉:嗣後漚汪莊地永不許開鑿水圳,致礙民居墳廬;如有棍徒違禁再圖開鑿,許該莊士民人等著實指名,赴縣具稟,以憑嚴拏究治,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干隆二十五年十月日立。

·第一二杜賣圳路契字

立杜賣圳路契社番通事武裂大里骨、班馬那哈哩、遠史意、滿富籠,有自墾水田各一段,帶內界埔地耗種為活。茲有漢親邱德賢孫托丁求買田地,開鑿水圳,灌溉田畝;上供國課,下裕民生。即日同中踏圳路一條,闊三丈,長不計,言定價銀八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併埔隨即丈明,交邱德賢前去開鑿大圳,引水通流灌溉田畝,任從收取水租,永為己業;如有崩壞,任從取土修築。按年早季應納大里骨地租穀五石;其大里骨等番田,應用圳任從引灌,免納水租,大里骨等消水陰溝不能塞絕。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百大元正,再炤。

嘉慶十六年四月日立。

杜賣圳路契武裂大里骨外四名及中見人、代筆人署名。

·第一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噶瑪蘭東勢歪仔歪社番土目立眉卯乃、踏瑪蘭,通事武列大理掘,同眾番等,今因東勢漢人糧埤主長慶源開築水圳,欲由番地經過,爰是前來酌議,願貼本社番圳底銀三百三十大元正。眾番俱已甘願,隨即踏明圳路,付圳主開築。其銀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水圳不論廣狹,開築足用,就在本社番舊圳透來相通,新鑿水圳接引下流,灌溉田畝。凡在本社之田,此圳所能灌及者,亦一體灌溉足用,無納水租,眾番亦不敢攔截流余汗下之處。或遇天旱之時水細,本社足用,方許下流,亦不得恃強欺弱。此係二比甘願,均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永遠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約字內銀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嘉慶十七年正月日。

同立合約字土目眉卯乃、土目踏瑪蘭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路地主謝玉榮,漢佃戶謝玉榮、謝康隆、謝康安、林寬、張伯怡,猴猴社番佃戶友八,三貂社番佃戶老婆等。緣我民蕃人等前承墾馬賽莊東西埒田業地段,原配大圳水通流灌溉耕種,不料自先年舊圳路一帶概遭洪水沖失,無可引水灌田,以致該處田地拋荒,賠累課租。茲榮同眾佃等民番各佃,公踏有水源,但礙無水路。爰是公同托中懇求謝玉榮官踏出溪墘陞科田地,付榮同眾佃等開鑿圳路,引水耕田。議定不論民番田地,每田官戈一甲,遞年應納謝玉榮官圳路稅穀二石,務于早季收成,交納早穀七分,晚穀三分清楚,不得以濕冇抵穀搪塞,亦不得拖欠升合。併約:自茲立約開圳以後,各宜遵約永遠完納,日後該圳路主不得藉端截圳刁難;而民番各業佃將來縱有便捷近地,堪鑿圳路,亦不得另移水圳,抗納圳穀情事;如有此等情,願憑眾佃公同呈官究治。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圳路主執一紙,民佃同執一紙,番佃同執一紙,永遠為炤。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張如海

為中人廖水養

在場見佃首金長裕

土目那爻新抵、康隆、謝玉榮

榮漢佃戶康安、張伯怡、林寬張

猴猴社番佃戶友八

同立合約字人謝玉榮

三貂社番佃戶老婆

·第一五諭示

欽加鹽運使銜、候補府正堂、署埔里社撫民分府吳,為出示曉諭事。炤得合興公等請開南烘口圳,業經本府通詳各憲批准,併出示曉諭在案。茲查該圳路山石將已鑿通,自應趕開明圳,而明圳經過田園不得不酌量給價,以免向隅。今定:中則田每甲一百元,下則田每甲八十元,下下則田六十元;中則園八十元,下則園六十元,下下則園四十元。候水圳成工後丈量計算,其則查炤廳案,其價抵完水租。至于墳墓,即離穿心十八步;村莊民居,由竹籬圍牆外經過;其余曠地及未升科之田園,一概不給價值。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居民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此圳開成,于地方大有裨益,自示之後,即將圳路插簽,興工開挖;倘有土豪惡棍藉端阻撓,定即拿案詳辦,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正月日。

·第一六杜賣圳道契字

同立杜賣圳道契字高螺、阿東、北投、貓兒干社番李文德、貓都貴、田本、鄭眉井,有承祖父遺下向蕭春榮建置珠仔山一帶荒埔一所,四至界址載在墾契字內。茲因四社番親窮苦靡常,情慘萬狀,無奈,集議願將此埔抽出圳路一條,由水頭至水尾,長約四里許,圳面寬約二尺,出賣與人。先盡問各社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陳石生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正。其銀即日兩相交收足訖;其圳路隨即踏付買主前去備本開闢成圳收租,永為己業,日後子子孫孫不敢言討,亦不敢言找情弊。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知見併代筆人蘇文彬

為中人茆國珍

同立杜賣圳路契字東螺阿東北投社番李文德

貓都貴、田本

貓兒干鄭眉井

·第一七遜埔園開圳過水字(中藔圳)

立遜埔園開圳過水字鄉親藔莊廖士檻、士腳、江正、砌士興,天主、就娘居、傳歲、張新旺等,情因中藔莊蔡光傳、廖穎福、曾彩登、鍾春福、江寬保、潘文福、簡秉文、文仕立升等,于本年公議築埤墾田灌蔭,其水要由砌等各埔份園內鑿圳穿過,同中面踏圳路,自雙溪口起至中藔園界止,當日三面言定備出埔底圳路價銀七十大元正。即日憑中立字,其銀兩相交清足訖;其埔園面踏圳路,附于彩登等,任從興工鑿築水圳,永遠通灌水田,砌等日後不敢生端阻抗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立遜埔園圳路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行。

即日憑中收過埔底圳路銀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在場知見人張球

為中人黃宗午

代筆人廖傳藏

立遜埔園圳路字廖士檻、士腳、砌士興、就娘居、江正、天主、張新旺、傳歲

批明:廖士檻園一份,出銀三元。其圳水任從檻灌蔭水田充足,不得私情盜賣;他人倘或察出,罰戲一臺。其埤圳沖壞水穀,不干檻之事,批明,存炤,行。

·第一八合同契約書

同建合興圳,同立合同契約書

臺中縣南投堡新街維城同莊吳漢槎

同堡番仔蔡莊陳眛同莊吳啟明

嘗思友有通財之義,古人之格言也。茲因該地番仔蔡洋一處民田,歷年水旱不足,無可通流灌溉,年雖播種,及收穫之期,十無居半。況地租及大租均難可免,城、漢等目擊心傷。旋復本洋舊圳長陳眛,從前向通土給墾管理頂圳,係此洋水源,由番仔藔莊場曾未開通其泉源,以致濫流無歸,誠謂工程之未至,抑或缺乏財本。今眛許可,願將所管頂圳田甲水份租數,配入合興圳管內,炤原分配水租,頂圳際免。而城、漢等思此上為國計,下關民生,即時邀同右記姓名四人,各備私金三十元,計金一百二十元,隨即擇日破土興工,開渠圳道。現經竣工之日,理當邀集保正、甲長、田主、佃人等同酌議定,每年水租分作兩期,炤原買濁水之租額完納水租。今因城眛,漢明等相商,恐日後有偏私之虞,致傷和氣,是以同中保當面立證明約。屆期所收水租作四份均得,逐年修理埤圳需費,亦作四份均分,斯係體天行道,仁義交關,俱各喜歡,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同契約書一樣四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炤,行。

計開圳道經過他田地,應帖姓名租數列左:

一、陳樹枝全年應收水穀四斗。

一、陳球毛全年應收水粟八斗。

一、陳池全年應收水穀六石。

一、陳牛港全年應收水穀六斗。

一、陳臨全年應收水穀五斗。

一、陳憨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陳維城全年應收水穀一石。

一、陳陣全年應收水穀四斗。

一、黃干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吳撓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陳茶全年應收水穀三斗。

一、陳眛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黃扁全年應收水穀四斗。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同立合同圳契約書人陳眛、吳漢槎、陳維城、吳啟明

為中保正陳臨

代書人陳祝平

·第一九給墾圳地契字

立給墾圳地契字人南投堡番社莊通事潘南山,有圳地一所,址在萬丹莊前,東至陳全田界,西至大溪界,南至抄封地界,北至大溪崁界。又圳下塭埔地一所,東至陳全田界,西至溪界,南至埤界,北至崁界。二處四至界址,俱載明白,尚未開荒。今有南投堡康壽家莊吳有州應份一半,同撻仔彎莊田連萬丹莊黃江、陳立等合夥應份一半,托中引就前來,向山給墾為憑,自備工本銀六百二十元,傭工向前開荒。耕作大圳一條,水路直透至九條坑,從崁斗莊陳頭田邊經過,圳水通流灌溉,以備各莊眾佃戶分配灌田充足,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五斗正。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值給墾契銀四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二處圳地隨即踏明界址,墾交付與墾主前去開荒,任從開作成圳,聽其裁處,定收水租。自此給墾,其圳地永為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日後圳地出悉萬金,山及番親人等各不敢翻異。保此圳地係山承父業,給墾與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掌管,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墾帶他人財帛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弊,山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墾圳地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給墾圳地契字內佛銀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光緒二十四年月日。

給墾圳地契字人通事潘南山

代筆人併中人簡玖

·第二○硃單

是日彰化縣鍾,當堂審訊斷諭結硃單。

提訊許德豐承祖遺管黃家給墾二分水圳,引水灌田歷屆早晚兩季收成時,由各佃完納水租,以資工費。迨同治年間,圳頭被水沖崩,源流壅塞,迄今日久,內五莊田畝乏水。去年施有慶等公舉陳保興,即陳玉石為圳長,另開水圳,由中埔仔許德豐圳底埋涵過梘,引水通行。許德豐隨邀同各課館謝為章等,仍就舊圳修葺通流,不允陳玉石在伊舊圳埋涵。施有慶等瞞匿真情、僅以開圳為詞,稟請給發諭戳,以為抵制地步。正在核辦間,即據謝為章等稟控前情,集訊,得悉前由。惟開圳引水灌田固屬美舉,彼此爭執,各有不是,且許德豐圳水不敷,內五莊灌溉自應聽其另開。第埋涵過梘之處,係許德豐舊管圳底掘土埋涵,不無損礙;且舊圳係許姓物業,任其開築過水,似無限制;然拾此無可引水之處。茲為衡情酌核,斷令中埔仔地方許德豐圳底准由陳玉石埋涵過梘,引水通行。其圳底如有漏洩崩壞,由陳玉石隨時修理,不准推諉。陳玉石圳成之後,所收各佃水租穀作十成計算,以七成半歸陳玉石收為修圳之費,以二成半歸許德豐收為允其通融過水之租。本年早季,陳玉石開圳未完,內三莊引用許德豐圳水,其水租應歸許德豐等承收。斯後各莊民如用許德豐圳水,應納水租,與陳玉石無干;如用陳玉石圳水,即按炤堂斷七五、二五分收,以炤公允。一面出示曉諭,以杜爭端,兩造悅服,即取依結完案,此諭。

原告:許德豐、呂元音、謝為章、陳元炳、許從龍,遵堂斷出結完案。

被告:陳玉石、施有慶、陳利珍,遵堂斷出結完案。

以上兩造人等各遵堂斷完案,供同,結同。

·第二一築圳合約字

僉立築圳合約字港東中里八甲頭莊洋、田墘厝莊洋、塭尾莊洋眾田主等,為議開新圳,以避旱潦,以安生業。竊謂民以食為天,食以穀為本,而其所養穀以養民者,非水無以為功。我等莊洋水田,高下九十余年,歷年以來,乏水灌溉,每當耕種之時,有因破水而紛爭,有因爭水而控訟。茲若不議築新圳,以相流通,將見田主永嘆收稅之艱,而佃人值嗟力役之苦。我等爰是鳩集田主,開列田甲,均攤銀員,公求圳路,議開新圳,簽立合約。自約以後,我等凡有田甲之人,務必實報甲聲,毋得隱匿。至若應用銀圓,務必就甲公攤,毋得推諉。由是水道流通,禾苗永藉以滋長;一勞永逸,生業恆賴以安全。上可徵國課,下可以保身家,庶幾業佃相依,自可媲美于含哺鼓腹之休,嬉游于光天化日之下,詎不美哉!謹得築圳公約八條,開列于左:

一、議:眾田主議築新圳,計共水田高下九十一甲,高田每甲該攤銀十三圓五角,下田每甲該攤銀九圓八角。眾田主務必實報甲聲,就甲攤銀;如有隱匿田甲抗欠圳銀者,立即開眾呈官究治,決不食言。

一、議:眾田主議築新圳,所有買過圳路,各有立契為憑,日後若有許賣圳路之人藉端阻塞圳路者,立即問眾理較,決不寬貸。

一、議:每冬清圳,眾田主務必吩咐各佃就甲分丈,清開圳路;若有佃人推諉不肯清圳者,公議向該田主著跟,決不姑寬。

一、議:眾田主議新圳,凡有田甲及無水份之人,不許私設水車以及偷破埤圳;違則問眾議罰。

一、議:開圳以後,倘遇旱潦之際,務必就甲定辦輪翻,不得恃強混破;違則問眾議罰。

一、議:四公界莊前水田,原配七甲洋水路,不得攔截下溝水圳,違則問眾議罰。

一、議:眾田主築圳,有過東美館園角圳路,公議將東美館消水溝西畔水田二分五釐,蔭入水份。

一、議:眾田主所有買過阮善、劉潤成、陳周、楊丕謨、阮貓、阮勝、阮再有、林偉、陳為圳路契九紙,交蔡振富收執。買過蔡先梓、蔡文宗、蔡昌墓、蔡振來、蔡榮合、蔡萬枝、蔡登、蔡文貢、蔡有聲、蔡振記、蔡秋水路契十紙,交吳建隆收執。又築圳公簿一本,交蔡振富收執。合約三紙,一紙交蔡振富收執,一紙交吳建隆收執,一紙交許南生收執。

大清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當事吳建隆、柯夢化、蔡日新、鄭登義

代筆人柯凌筆

僉立築圳合約字吳昌記

·第二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東勢角社番總土目馬下六烏郎、阿多罕、郡乃郡鳥,甲頭潘學文、馬下六,白番郡乃阿沐、阿馬轄等,莊民林時猷、蘇干萬、吳龍生、劉金秀、張孟新、謝思賡、葉振旺、賴德永等。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當遵守而勿墜。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炤汴分流灌溉番民田業,祗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拼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為受慘。是以相議量度地勢,鳩資另開新陂新圳一條,透合舊圳接濟通流,以助不足。惟是開鑿新圳,要在番田之內疏通,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田不無缺水之虞。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三紙,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永不得背約,各執為炤,行。

一、議:圳道所由番田經過之處,其田炤丈多寡,每一甲每年供納大小租粟一十六石正,永遠炤約遵行。

一、議:新、舊兩處陂圳,原係民番共築,炤汴流灌,每年一體修理。至其陂匠辛勞工穀,人番一體按炤舊水甲均派,永炤約遵行。

一、議:修築陂圳,社番炤舊規同往護衛民番,倘有不測,各安天命,不得挾嫌。如係耕番田之人,亦要炤水甲律工修築。其圳匠水甲辛勞工穀,係現耕番田之人量交,不得推諉,永炤約行。

一、議:民田、番田各有定界,經前署憲戳勘明定案,不得藉屯越佔,仍復控佔田租,以滋訟端,永炤約行。

一、議:民番倘有恃橫盜水,不炤汴分流,查獲炤規公罰;如違,鳴官究懲,用費亦炤水分所出,永炤約行。

一、議:所過新圳在番田內者,原約定圳底、圳面許闊一丈,若日後被水沖闊不止一丈,務宜丈明加租,不得違抗,永炤約行。

一、議:所開新陂圳之工銀,係莊眾鳩資,與社番無涉。至民番放水,永炤舊田界址,不得透越界外,致滋爭端,永炤約行。

一、議:民番每年演戲,申禁水規,社番原約幫出戲金錢四千五百文,折佛銀五元,務宜至演戲日期一足交清,不得拖欠推諉,永炤約行。

總通事、副通事、總土目、在場見、軍工匠首、總董等連署。

嘉慶九年正月。

·第二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張閣、吳日、張元、林彪等。緣五圍、大四鬮一、四鬮二、四龜三、都美福、鄉勇圍、芭荖鬱圍仔等莊鄉勇首劉光疵、劉正興、廖文貨、高培助、高鐘漢、林文彪、林永福等,先年同義首吳沙觀堵禦洋匪,就地墾闢,以資糧食。經有成田園,先築小圳,灌溉不敷,又被洪水沖割崩壞,無人修築,以致田園荒蕪。迨嘉慶十二年正月內,鄉勇首劉光疵等邀眾酌議立約,請閣同吳日、林文彪、劉光疵等出首自備工本,開鑿造築大坡水圳通流,付與眾佃灌溉各份田園。是日公同約議,現田者有自築小圳,每甲每年該納水租穀二石,其余每甲年該納水租穀四石。其石作二季交納,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完足,給取完單執憑。閣等經自嘉慶十二年,隨即備出資本,開鑿造築大坡水圳通流,付各園田份埔地灌溉耕田。至將來歷年所有收取水租,概應先除諸費本銀外,余所獲之利,作四股均分,閣得一股,吳日得一股,劉光疵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不論開用諸費,得利俱應炤股攤分,以均苦樂。先立合約字四紙一樣,每股之夥各執一紙存炤。前因圳道遙遠,用費浩大,自嘉慶十二年正月內興工,至本年正月內止,結算開用諸費,計共費去銀四千八百六十七元,作四股均攤,每股各該攤出銀一千二百十六元六毫五釐零。其吳日、林文彪及閣等三股所應開銀額,各炤數攤出足訖;惟劉光疵一股銀額,無可炤數攤出。是以光疵將其一股圳份,杜賣與閣頂額;至光疵一股應出之銀份,閣自代支理明白,不干諸夥之事。閣自額,併承買光疵一股,合共得二股。但閣居住下港,阻隔遠涉,各事炤料不週,即招張元官合夥,閣將自己二股內抽出一股,轉賣與張元官承坐,頂額價銀一千二百十六元七毫五釐零。張元官經炤數交閣收訖。閣除轉賣與張元一股外,閣仍得一股,張元得一股,吳日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合共此圳仍作四股。自今以後,歷年所有開用諸費,俱應炤作四大股分攤,以均苦樂,不得混收私取,以敦和氣。但事關久遠,恐口無憑,日久事異,是以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一、批明:張元官一股,係承買劉光疵一股之額;倘劉光疵有不明滋事,張閣觀出首抵擋,不干約內諸夥事,批炤。

一、批明:大四鬮現田一百四十七甲,先有開築小圳,公議每甲每年該納水租穀二石,余者該納水租穀每甲每年四石,批炤。

一、批明:都美福、鄉勇圍仔現田一百甲,先年有開築小圳,公議每甲每年該納水租穀二石,余者每甲每年該納水租穀四石,批炤。

一、批明:佃人請約,係張閣現收字,批炤。

嘉慶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康伯修、吳日、張閣

同立合同約字人張元、林彪

·第二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王臘、陳奠邦、簡懷苑、賴陽等與東勢莊一、二、三、四、五等結眾佃魏建安、林華等,甘願具立請約,邀請長慶源號,即簡懷苑、陳奠邦、賴陽等出首作為合夥,充當東勢埤圳主,掌管清水溝溪頭開築水圳,灌蔭一、二、三、四、五等結田畝,遞年眾佃每甲田願納水租粟三石正。但溪頭圳路綿長,工本浩大,動用銀元計以數千。苑、邦、陽等既已甘願出首承充,作為合夥,其工本銀元作十股均開,陳奠邦、賴陽、王臘出六,簡懷苑出四,以便需用。傭工開鑿圳道,務宜同心協力,備濟本銀,不得違約延宕。其大圳出水告竣,以後遞年所收眾佃水租穀按炤作十股均分量收,邦、陽收得水租粟六股,苑收得水粗粟四股,不得違約反悔,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合夥開築,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每人各執一紙存炤。

批明:我等所出本銀,務炤約內股份均出,不得臨工推諉,致有一馬不行,百馬之憂。如有股內失約,應得所出本銀若干,俟三年後股夥清還本銀,將股份扣銷,不得異言滋事,批炤。

嘉慶十六年十一月日。

立合約字人王臘

簡懷苑、陳奠邦、賴陽

 

·第二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邱德賢、吳國珍。緣東勢漳籍結首陳音、楊全生、楊茂、吳招等立約,公請邱德賢出首備銀,購買番界番田以為圳道,併備辦料本,架造浮梘,張設戽極水汴等項。其有邦工鑿圳之佃,每甲每年納水租穀二石;余其未幫工之佃,納水租穀四石。但番愚頑,不通漢語,反覆無常,雖有金銀,難以問其交關。是以懇托社丁加■〈口六〉晞茅仔向番言語,買番田界,方有憑准,故賢情願將圳按作十股。茲因各佃無力鳩工幫鑿圳道,再行按立合約,懇請圳主一力僱工開鑿,眾佃情願年每實納圳主水租穀三石二斗。賢因獨力難支,招出鋪戶吳國珍前來合夥,公立圳戶名邱吳成。所有現在買地、造梘、傭工、開圳一切內外費用,俱係賢與珍二人對半均攤策應,逐年所收租穀,除修傭圳道埤頭。起蓋圳藔雜項費用外,尚余實穀,不論多少,俱係賢與珍等對半均分。此係各商情願,苦樂均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嘉慶十七年三月日。

同立合約字吳國珍、邱德賢

代筆人王朝賢

在見人陳音觀、姚長瑞

批明:其買番圳路契一紙,又各結眾佃認納水租穀約字壹紙,共貳紙,付德賢收存,再炤。

再批明:夥記內水圳股分如要退賣,當除夥記不欲承受外,方許轉退他人,再炤。

·第二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義首吳光齋、吳裱、蕭流、陳禮、吳瑞田、張石成、廖禮參等。緣嘉慶二年,義首吳沙官奉何、李二分憲,募招鄉勇陳尚奕、江萬琴、李義純等,前有募傭工人徐春富開築新安埤水圳,灌溉茭苳林、奇立坂土田。于嘉慶九年,閩粵分類不能完竣,眾結首、佃人等無力修築,願將舊圳底立約送與義首吳光裔自己招夥,整頓工本,復修築埤圳疏濬大條灌溉。內分作十大股,抽出吳瑞田辛勞一大股,抽出義首吳光裔一大股,又一股炤與眾股均本攤出。祗因被林彪等霸佔控案,荷蒙淡防分憲查堂斷,歸還吳光裔掌管在案。從今以後,夥記務必同心協力,以效陶朱之美、管鮑之義,不許貪延僥吞;如有不端者,神人共殛,天地不容。嗣後夥記或有別創改易,務必先盡問本夥記內不許承受外,方許別承。茲夥記當堂妥議章程,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七紙,存為炤。

即日同立約字一樣七紙是實,批炤。

一、批明:逐年延請在圳藔辦理圳事之人,旋憑夥記當堂妥議辛勞金若干,批炤。

一、批明:逐年修理埤圳木料小梘暨諸費,按股均攤出銀應用,批炤。

一、批明:延請圳藔辦理事之人,務要切實,不得糊塗答應。如有不明及不守規約者,眾夥記通知,立即公舉不貸,批炤。

一、批明:內股聲分作十大股:吳瑞出抽出一大股,吳光裔抽出一大股,其余光裔加股,均股攤出本銀。廖禮參一股,公蔭薪金銀一百元外,其余該份銀均攤。林三易、石成觀合一股,蕭流、陳體合三股,吳裱自己三股,批炤。

一、批明:官重正條,民重私約。如有本圳諸事,後來應用諸費,各仍舊貫炤股攤出本銀,付與出頭理事之人辦理,不得推諉情弊;如有違約者,將伊本股份內充公,批炤。

一、批明:林彪當堂認圳水二百六十甲,每甲水租穀早季應收三石二斗,批炤。

一、批明:查大人堂斷,每年二百五十石貼林彪,即修埤圳,批炤。

一、批明:合夥工本銀共一千六百一十六元七角正,批炤。

嘉慶十七年七月日。

同立合約字議首吳光裔

併代筆吳瑞田

一、批明:廖禮參一股,內抽出半股分攤,批炤。

一、批明:每股在本銀二百二十五元,批炤。

一、批明:合約加存光裔一張,批炤。

夥記吳裱、蕭流、陳禮、張石成、廖禮參、林三易

 

·第二七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八寶莊佃戶吳雲漢、鍾書奎、劉連俊、童北增、陳樂璦等。今因元帥爺圳戶,茲歲經中興莊林國寶、太和莊魏盛來同伊眾佃等共立合約,埤圳水包伊灌■〈氵隂〉二莊屬之田,願貼水租。初時係接老埤開圳,向開者計一百零分。茲因水不敷■〈氵隂〉,加造埤圳,前開圳之人任傳不齊,■〈氵隂〉水佃戶嘵嘵不一。漢等傳齊再議,將二莊之水租公除一百石,為元帥爺香祀外,概作本莊一百三十五佃均分,仍歸各結內自己津斂。漢等共湊有散佃五十分作為一股,架造圍側埤圳,開加圳道,將二莊之水租先歸十石為經理人之辛勞外,歸一百石為元帥爺香祀,余作一百三十五佃均分,漢等亦炤五十分均分。倘要公費緊用,即向經理人津收。如有銀不付用者,又復奸玩不出者,即將分名注銷。此係眾佃甘願,永無反悔,立合約四紙,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各股內收此合約者併各散分等,不得私自典當于股外之人,公同注銷合約,不堪炤用,立批。

批明:圳戶內之人倘有滋事爭執者,公同抵擋;若各股內爭執者,與眾等無干,立批。

再批明:將來經收水租辛勞併工腳等,即于水租內抽出,立批。

再批明:漢等五十名內,將來緊用不能赴銀者,本股內注銷,復行爭執者,係本股內之事。若交眾注銷,復向爭執者,公同抵擋,立批。

鐘書奎天字號八名,吳云漢地字號七名,童北增人字號十五名,陳樂瑗和字號二十名。此交北增執照,共十五名人字號。

嘉慶二十二年三月日。

立合約字人吳雪漢、鍾書奎、劉連俊、董北增、陳樂璦

·第二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奠邦、吳起鳳、康景安、賴嶽、林治、林灶等,緣前四圍堡辛仔罕下之節埔地,各給開墾,將辛仔罕之大港自行鑿築埤圳,通流灌溉,收租納課有年。迨至嘉慶二十三年,天時不順作風雨,埤圳岸被水沖崩坍,且兼埤頭低下,灌溉不週。眾佃欲鳩集填築,奈力不齊,缺乏工本,恐致田地拋荒,上誤國課,下乏民糧。爰集眾佃商議,各甘願簽請得吳惠山出首為埤圳主。至二十五年,山不幸身故,其子吳福成年幼,不能任事作埤圳。至道光元年,眾佃商議,甘願再請簽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自備工本銀七十大元,向山之子吳福成買出埤圳底木料、石頭。合約字房、喜出首,永為埤圳主。自備銀本、工力、器具,改移埤頭,接引舊圳,炤原通流灌溉。約定水田一丈六尺五寸,民戈每甲逐年願納應埤主水租穀二石四斗,另巡水圳岸每甲願納穀二斗,民戈每甲合共納水租穀二石六斗,逐年作兩季,早六晚四完納。其水租穀不論年冬豐歉,務要經風搧淨,不得濕冇少欠升合;倘有棍佃濕冇拖欠者,任從埤圳主稟官究追,各不得刁難異言生端滋事。其埤圳岸逐年倘有毀壞者,係埤圳主自己修理,不干佃人之事。其小圳或有崩陷者,係佃人修理,不干圳主之事。其逐年修大圳,埤圳主修透;其余小圳,悉係佃人自修。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公議約簽請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備本銀工本填築,日後永為埤圳主是實,再炤。

一、批明:埤頭作水,恐水作高漲入埤面邊田內,如有阻擋口角滋事,圳主眾佃人同商議,或稟官,或滋事,合和相商,再炤。

一、批明:其眾佃圳道定要分汴,其汴枋係佃人自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批炤。

一、批明:圳倘或高低不一崩壞,約內佃份土內,任從圳主改移,不得爭執,覈批明炤。

一、批明:天恐有作大旱者,埤頭若無崩壞,水租粟炤原完納,批明,再炤。

道光元年二月日。

知見人結首賴嶽

代筆人黃文德

同立約字人林治、吳起鳳、陳寞邦、賴嶽、康景安、林灶

·第二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林源記、林士應等,緣源與應等于咸豐八年間,有合夥出首承買朱興隆埤圳底一道,帶陡門、梘極、木料、石頭等件,價銀三百三十大元正,有契字付憑。其辦理章程以及每甲水田配納水租粟若干,暨逐年共得水租粟若干,俱于所帶上手佃約字內載明。但源與應雖合夥承買該圳底,而所出資本有多少之異,應將該圳底按作二股,源出本銀二百四十七元五角正,應得一股半;應出本銀八十二元五角正,應得半股。但圳底概係合夥承買,無論自己辦理,抑贌他人經辦,其所應得水租,自應按股攤分,即逐年修理該圳應開費項,亦應炤股攤出,各不得刁難。此係仁義合夥,俱各喜悅甘願,均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以存為炤。

即日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是實,再炤。

一、批明:周房、周喜契字一紙,佃約一紙,朱興隆契字一紙,朱世進約字一紙,共四紙,交林源記收執。日後倘若要用,自當取出公閱,不得刁難,理合批明,又炤。

咸豐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玉章

公見人林廷芳

同立合約字人林源記、林士應

·第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由、吳港、林兩協等。緣林兩協父于道光十四年間,有給出圳戶金長源址四圍■〈艹〈束刂〉〉仔崙溪頭開通圳道,引水灌溉匏靴崙莊等處田畝,經呈官存案。但此地俱係沙石,圳道涉漏,雖有泉源,不能通流,至今年久,未能告竣成功,欲行修理,獨力難支。爰是招出該莊佃人陳由、吳港等為首,鳩集眾佃,相幫合為股夥,按作三股均攤,每股該出銀二百員。林兩協即將原圳底估作價二百員,陳由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吳港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以便採枋料、工資、日食等事。倘現銀四百員盡用不敷,應作三股,整出現銀費用,告竣成功,不得推諉。至于每年所收早、晚二季水租粟及越莊有圳底銀,三股均分,不得爭長競短。此係妥議,兩相甘願,不得反悔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立合約字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倘遇洪水不測,損壞圳道,應行通開修理,其費用亦作三股均攤,不得異言,再炤。

道光二十年七月日。

代筆人林振輝

在場人隘首許雲從

知見人族正林暖

同立合約字人陳由、林兩協

吳港

·第三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泰山口埤夥記簡勇、游日、張坎、鄭喜、簡茂生、邱巖、陳奠邦、吳順、劉朝、林妙、郭媽援、沈開成等,因五圍地方,于嘉慶十二年間,各結佃份簽請我等用工本鑿築頭圳路,灌溉五份六佃之田份,逐年議貼工本租石一石二斗。至十三年間,民壯圍佃求從本圳引水,灌落下處田土。再集議:五圍五份六佃,以後永遠每佃議定逐年納工本租穀六斗。除各股向自己結內佃經收攤分外,原民壯圍下圳金泰安尚有貼納圳路租穀。祗因吳惠山串謀吳明,籍約控爭,訟累破費,且又路被水沖塌成溪,而金泰安卸辦,復據李裕等出首,招過新股合本承理,再行買田,重新鑿圳,用費孔多,埤戶號曰金結安,是以邀同集議,立約以後,圳路租穀概免貼納,約分地界收租。議定將民壯圍大界以上田甲水租,盡歸我泰山口埤舊夥記管收;自民壯圍大界以下,悉歸金結安新夥記管收。茲經就五圍一結,沿至員山仔,原約五分六舊佃,每份逐年應約水租穀三石三斗。總計水租穀若干,作十二股半攤配均收,所有各自股內得水租穀若干,若幫貼小分者,按炤本銀攤分,不得糊混顆粒等情。再議,逐年輪流奉祀圳頭圳尾福神,定于八月初一日,在當年處齊到算賬,庶不致有弊。凡事遵公約而行,不得推諉。此係公同平心而議,各無迫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特同立合約十三張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批明:所有立約是實,再炤。

批明:約內計共十二股,同十二股半,其股係游日、簡勇之股內,批炤。

再批明:沈開成每年出粟四石,配圳藔內福德爺千秋,于八月初一日應用,批炤。

嘉慶十八年十二月日。

在場知見人李培園

代筆人李永昌

同立合約字人簡勇、陳奠邦、張坎、鄭喜、簡茂生、游日、吳順、劉朝、林妙

郭媽援、沈開成

批明:逐年輪流祭祀德福爺:一鬮簡勇、陳奠邦、游日、吳順;二鬮張坎、鄭善、劉朝、林妙;三鬮茂生、邳巖、郭馬援、沈開成。自甲戍年起,週而復始,炤。

批明:十二股半夥記,各股內份額名次,帶收約字,批炤。

簡勇、游日二股半,收約字二紙,股內名額:江漢、游桃、蕭通、游德崇、吳全、簡欽、簡旺伍。

陳邦一股,收約一紙,股內名額:陳奪、陳報、陳桃、陳春。

吳順一股,張坎一股,劉朝一股,鄭喜一股,林妙一股,簡茂生一股,郭媽援一股,黃紹一股,沈開成半股,簡東成即簡接半股。

再批明:本年民壯圍圳戶金結安,結約三紙。五圍結首郭媽援收一紙,金結安圳戶收一紙,我泰山口埤夥記收一紙,係簡勇收存。每年定于八月初一日祀福神之日,取出公炤,閱後仍歸簡勇收存,庶不致年湮失落,批炤。

批明:各結每份五分六,折官丈八分四釐。如每份八分四釐以外有加額者,每年民丈田議定水租穀二石。至于每份五分六,抑官丈未及八分四釐者,仍炤原約,每份租穀六年完納,批炤。

批明:共、結、絲、羅、定、江、山、義、古、和、合、無、異,此十三字編號,各執計集團圓,批炤。

·第三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江漢、游日、游德崇等,緣五圍十二股半鳩出本銀,鑿築泰山口埤圳,灌溉五圍田畝。我員山仔莊結內佃人,同結首簡勇等湊幫成二股半。其十二股半結約十三紙,我本結應執二紙。但我本結二股半之中,原做一百二十五份均出本銀。茲除簡勇等七十四份收約一紙另為結約,其余五十一份,吾儕十八人湊出本銀,其大合約一紙,係交游日收存。但份額人數數多,是以邀同立合約,記明游日十份,游宗貴一份,游添三份,游宗健一份,游燕二份,游記二份,游秤二份,游德捧二份,游德祟四份,江漢六份,江媽祐一份,江屘二份,江臨坤三份,江臨法一份,江招元一份,江葉秀二份,朱素四份。自此以後,逐年分收水租十二股半攤及我五十一份,每份該得若干,對佃份收。今欲有憑,合立約十八紙,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十二股半大合約十三紙,我本應執一紙,係交游日收存,倘要用之日,取出付用,批炤。

再批明:夏山仔二股半,分作一百二十五份,倘有公費,炤份額攤出,不得推諉,再炤。

再批明:即日立約是實,再批炤。

嘉慶二十年三月日。

公見人(泰山口十二股半)

代筆人游迎來

知見人簡勇

同立約字人江漢、游日、游德崇

(以下十五名連署)

·第三三招股夥合約字

同立招股夥合約字人鄭育秀、鄭冰如,因有海口白地粉莊、魚藔莊等處,自歷年前以來,一概荒園,佃人耕種雜子,因眾佃戶前來墾請出首開陂築圳,引水而入,以好變田,灌溉通流。時業戶曾國興、徐國和議貼開圳之資,眾佃戶議貼圳底,每甲田又議納圳穀四石,埤長穀四斗。秀即招冰,稟請縣主存案。隨即合備出工本,前去倩工築陂,開鑿水圳,引水灌田。後將所開之費會算清楚,將此圳定作三股,就本得利,秀應得二股,冰應得一股,後日若有升長穀石,以作三股均分,不得爭長較短。但恐歷年以來,陂圳被風雨損壞,修理之資以作三股均發,不能推諉。此乃二比喜悅,恐口無憑,合立招股夥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永為己業,存炤。

同治八年五月日。

代筆人王子墉

同立股夥合約字人鄭育秀、鄭冰如(恆記印)

·第三四請約定

立請約字人東勢莊一、二、三、四、五等結眾佃戶林華、魏建安、簡桃、林青、林儀,同五結內人等。竊思開田必先開水,田需水灌,水足苗興,故古帝夏禹盡力乎溝洫,子產聽政,潤澤乎田疇,無非所以備旱潦而資稼穡者也。茲我東勢莊溪頭圳路綿長,況又大溪水深,下流砌築石瑪石筍,併作梘枋料,費用工本浩大,計以動用數千銀元。前我眾佃華等,于本年三月間,自行開築,不能成圳出水。續眾戶眾人力不齊,財本不敷,將來地段無水灌蔭,不能成田,拋荒誤課。是以眾佃等會同酌議,爰請長慶源號出首合夥前來充當,作為東勢埤圳主,永為掌管,埤頭開築圳道,以便通流灌溉。東勢一帶地畝,每甲田按炤民間丈尺,逐年甘願完納工本水粟三石,異日不敢違約僥心反悔,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請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開築水圳,不論何人田畝,任從埤圳主開築。同眾議定:圳道丈尺大小寬狹不同,任從圳主開築足用,以便通流,異日不敢阻擋,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水圳工本粟須用兩平斗完納,要經風曬淨,亦不得濕冇。其水租粟各佃自行挑運,赴各結本圍交納,所批明是實,再炤。

一、批明:水圳埤頭,農隙之時,或遇洪水沖塌無工可請,逐田相幫三工,不得背約,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逐年作埤頭及修理大梘,係圳主之事,與眾佃無干,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逐年冬至後修理埤頭,清理游泥。圳道自埤頭起,至二結圍後正,係圳主清理;其二結圍下係我眾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逐結要做大小水汴,係我眾佃自必買備足用,以便圳主前來定汴分水,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議定嘉慶十七年早季田畝,有開墾成田,或未成田,願先納圳主工本粟一石,免致圳主工本受虧。至嘉慶十八年間,逐年每甲田納工本粟三石正足額。早季收粟二石一斗,晚季收粟九斗完納,不敢違約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各結內或有公埔界外,任從圳主造蓋圳寮,眾佃不得刁難阻擋滋事,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前眾佃開築□工,每工議定圳主貼粟二斗,計粟□斗。其粟作三年扣抵明白,扣完之日,炤約字內石聲納定,不刁難拖欠升合,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四結水埤圳底,埤圳主雇工開築至四結份尾。至于逐年修圳至結份頭,係埤圳主之事;四結份頭以下,係佃人自行修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實,再炤。

嘉慶十六年十月日。

同立請約字人眾佃林華、簡桃、林青、魏建安、林儀

一結林儀等佃人五十名,二結簡桃等佃人共三十四名,三結魏建安等佃人共四十四名,四結林青、林華等佃人共三十八名,五結賴濕等佃人共七名。

·第三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結首林日郎,圳戶吳開成、邱德賢,佃人吳清、林喜等。竊維開田必先開水,上開國課,下澤民生,所關甚重。茲成等結內清水溝各佃埔地分墾已久,因無殷實之人出首穿鑿水圳,前經成等鳩工開築,祗因心力不齊,工本浩大,雖有興工,未及一二,以致圳水不通,埔地尚然荒蕪。是成等各佃共商妥,請出邱德賢前來充當圳戶頭家,大備工本開築大圳,架造大梘引水,付各佃自開私圳,灌溉田畝。但圳有長短不同,租當加減之別,成等頭結圳路近便,眾佃情願每年民篙每甲供納圳戶水租粟二石九斗,佃人運赴本結圳寮,交圳戶量收,取給完單為憑,永為己業,久遠遵循,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延欠,願聽圳戶將水塞絕,稟官究追。其佃人前有開築圳底,雖無成功,亦費工食,圳戶每工議貼工食錢一百五十文,按工清還,各佃收回,日後眾佃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實納圳戶水租粟二石九斗,早季納二石一斗,晚季八斗,係細人自運赴本結圳寮,務須干圓好粟,兩平民斗,其巡圳埤長辛勞亦在其中,不干佃人之事,再炤。

再批明:歷年大圳係圳戶頭家修理,其開枝私圳係佃人自修,不得異言,再炤。

再批明:其應定水汴工料,係佃人按炤田甲派費,請圳戶頭家炤額議定公平,不得異言,再炤。

再批明:其大圳路係公留四丈八尺,不論何人田份,任從開築,不敢異言,再炤。

再批明:本結公地應聽圳戶踏地基五丈四方,起蓋圳寮,不敢異言,再炤。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開成田,炤丈納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蕪埔地不開成田者,亦應報甲完納水租,不敢異言,再炤。

嘉慶十七年正月日。

代筆人邱元玉

同立合約字結首林日朗

圳戶吳開成、邱德賢

佃人吳清

林善外十六人

此紙係憑尊長議處,存為浚源、漢水兄弟等為公業,理合將逐張單契批明為炤,不得私行典借。

·第三六認納水租約字

同立認納水租約字人東勢泉籍總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鳳等。緣和等奉大憲分給掃笏尾埔,缺乏水源,不能成業。茲有萬長春,即陳奠邦、邱德賢、金興號等,前經漳籍各結佃人僉請承當圳戶,大費工本,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流通灌溉。和等結內佃人自開小圳接灌田畝,上供課賦,下資俯育,每甲田遞年永遠情願貼納埤圳主工本水租穀三石三斗。早七晚三,分為兩季,佃人自備干圓好穀,運赴本結圳寮公所完納,取給完單為憑,不敢短欠。和等結下佃人凡可開田者,即屬萬長春埤圳水源所灌,均應一體貼納水租,不敢藉口湊拾陰溝水尾,希圖短欠抗納情事;如有此情,願聽圳戶主封水,稟官究追。其歷年萬長春大公圳一條及埤頭自首至尾,俱係圳戶修理。其至中一結分汴下開岐小圳,係各結佃人自修。所有歷年每甲田應貼巡水埤長辛勞穀二斗,應係佃人應納水租,與佃主無干。此係各商情願,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嘉慶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認納水租約字人泉籍總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鳳、詹盡外三十人。

批明:本結內埔地應聽圳戶主踏出圳寮地一所一丈四方,再炤。

再批明:如有應行定汴,係佃人按甲鳩備工科,請圳戶主公平理定,再炤。

此紙係憑尊長議處,存為浚源、漢水兄弟等為公業,理合將逐張單契批明為炤,不得行典借。

·第三七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

同立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人太旗尾莊佃人陳興、陳維桃、陳盛、陳萬福、林候、林安邦、林跳、林黃懷、林仲語、林喜浪、陳炭、林邦,同圳戶萬長春等。綠蘭地收入版圖,蒙分府憲准給萬長春充當東勢十六結等莊圳戶,其間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通流灌溉禾稻,工本浩大,前經各結佃人具帖立約,相安久年,均無違悖,洵堪嘉尚。候等佃眾承墾大旗尾埔地,苟無水源流灌,終不成業,因仰圳戶萬長春芳觀,爰是義集結內佃眾議,納水租,均各一詞稱善。于是具帖僉請圳戶,仍再砌築圳道,引流灌溉。但工程浩費,實難勝數,候等公同約議,每甲官戈願貼工資番銀一十七元正,以為圳戶開鑿埤圳,張設徒門,及修理溪頭載埤之費;而每甲民丈遞年永遠炤例配納水租穀三石,按作早七晚三,佃人自備干圓好穀完納,取給完單為憑。仍每甲再納巡圳埤長辛勞穀二斗,情願早季完納清款,不在早七晚三之議。至候等大旗尾結下埔地,凡可開田者,均屬萬長春水流通灌,尤當一體炤納水租。原議銀元貼出,決不敢藉口推卸,取諸陰溝水尾之水,希圖抗納各情弊;如有此情,任聽圳戶主對水稟追,候等均不敢反悔異言。其大公圳一條歷年修理,係自埤頭起,至三結福德祠田止,此一帶乃屬圳戶之事。其余圳道汴下開岐小圳,歷年凡應修葺之處,俱係佃人自理,與圳戶無干。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約字三紙,圳戶一紙,佃人一紙,存案一紙,各存炤。

即日公同立合約字是實,批炤。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南輝

公見人邱文彩

同立合約字萬長春、陳興、陳維桃、陳盛外二十二人

一、批明:該圳道若開鑿完竣,應趕早付圳戶丈明甲數,以便收費併配納水租。如越三年後,亦應指明界址,再付圳戶覆丈核算,庶無隱匿抗納弊端,不得反對,合批炤。

一、批明:該處埔地日後如有多開水田者,聽憑圳戶丈量,收取工資,配納水租,不得阻擋異言,合批炤。

一、批明:該圳道倘被風雨損壞,如係小可,即無難于修理;苟溪頭被沖坍太難,趕緊修理完竣,上流下接,佃眾不得勒迫水源,合批炤。

一、批明:如有應行定汴,係佃人按甲鳩備工料,請圳戶主公平理定,佃人不得挖汴致滋事端,合批炤。

一、批明:該處地高者,聽圳戶開鑿通流;而地低者,亦聽佃人開鑿消水,兩無異言,合批炤。

一、批明:佃人賢愚不一,有開田不報丈量,致被圳主查出,公議水租炤納。惟每甲官丈,應于原議銀數備交外,仍再多增添番銀三元,給交圳戶,毋得後悔,合批炤。

一、批明:原議每甲官戈應貼工資銀十七元,限作三期,至本年十二月十六日先後被番銀九元,給交圳戶收發;其余未交番銀八元,定限道光十六年六月冬西成,備足清楚。如屆限不即交清,任從圳戶封水稟追,均無後悔,合批炤。

·第三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噶瑪蘭圳戶金大成,結首石沙,佃友李媽成、游阿廣,同眾佃友等。緣沙等先年,同墾戶首吳沙官入蘭破土,每人均分得份埔地一所,址在五圍抵美福黃添城仔後茄冬林園,乏圳水灌溉,難以墾築田園。是以通同議請金大成等出首為圳戶頭家,時即妥議約定金大成等自備出工本,開築大陂圳水,攔截溪頭水源,穿鑿圳道通流灌溉,上流下接,灌溉充足,認付金大成等永為己業,收取水租。其水租穀,議定官篙每甲每年願納干淨穀二石二斗正,付金大成等收入,自運至圳寮。定早季穀納一石二斗二升,晚季納穀八斗八升,炤約完納,不敢掛欠升合,納完單為憑。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一、議:其水圳限至壬申年開出圳水,眾佃友等灌溉,墾耕田園。有現耕成田者,願炤官篙班尺一丈二尺甲數,完納水租穀;如能上水不耕作田者,金大成等不得勒納水租,批炤。

一、議:歷年修圳築頭圳路至大汴以上,金大成等傭工辦理;大汴以下水圳,係佃人修理,不干金大成等之事,批炤。

一、議:坡圳頭及圳路、圳堤倘被洪水沖壞,不論何人田園,應聽金大成遷移妥處。其左右近處土,圳主任從取掘,眾佃友不得阻擋滋端,此炤。

一、議;水圳原定按甲炤甲聲分汴灌溉,不得盜挖透漏,私蔭利己,貽誤眾人;倘有恃強不遵者,其圳長務須聞知金大成等出首議罰,批炤。

一、議:歷年水租穀應炤甲數完納,不得藉端掛欠;如有掛欠者,就掛欠之人水分塞絕,不許擅掘分流行灌;違者,聞眾公罰,批炤。

一、議:圳頭、圳堤恐被洪水沖壞者,議五、大、七三個月沖壞欲修者,眾佃友等出工,金大成等每工願貼工資錢一百文,余者不論何月崩壞,不干佃人之事,批炤。

一、議:小圳長佃人自倩,所應用雜費、伙食、工資,俱係是佃人自理,不干金大成之事,批炤。

嘉慶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康伯修

同立合約字圳戶金大成

結首石沙

佃友李媽成以下二十五人

 

·第三九合約水圳字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眾佃林耀金、吳結、吳箐、吳掙、林若淋、莊套、賴水娘、沈德興、林坦、李白、李經邦、廖業、李春妹、吳興、季德三、官祀、黃娘寬、游厚日、吳蘭、吳同、張啟豔、林性懷、游阿這等,新圳戶李元峰。今因三圍十六結一帶水田,自楊府憲給墾陞科,早自築鑿埤頭水圳,共計六十四份半水份灌溉田畝,天年若不逢亢旱,圳水猶然充足。茲因本年大旱數月,圳水未足灌溉,苗禾頗有損害。祗因埤頭圳底沙石地漏,意欲集腋成裘,辦理材石,共鋪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築堤成功,以鋪圳底斷漏,水源充足,而大旱不憂,國課有賴。但礙眾佃大多,難以鳩集,爰相僉議,公同具帖請出李元峰前來,自備工本、器具、糧食辦理枋料、灰石,一應諸費自當備足,以鋪修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鋪築,圳底盡皆斷漏。圳水炤原分汴連定三汴,便于流通灌溉充足;如圳底若無地漏之處,任從圳戶修理堅固,不得執以枋石為例。當日憑中議定水份六十四份半,逐年每份應貼納水租穀五石正,在埋煽淨,不得濕冇。作二季交納,早七晚三,不得推諉刁難。如圳水不甚充足,願炤現佃甲聲收成配納水租,不得拘以五石為例。倘有風水不虞,滾壞埤頭,圳底洩漏,原歸圳戶就緊自行修理圳底完固,峰及子孫永遠執掌。如埤頭、圳底若不鋪修完固,半途廢墜,不能築堤成功,願將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送還眾佃修理掌管,不得刁難霸執。保此埤頭、圳底的係眾佃自置自鑿,與別人無干。即日同中踏明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交付李元峰前去鋪修埤頭、圳底完固斷漏,水源充足。至于六十四份半外,留水二份半,以分李春妹、李先來等;又留水半份,以分漳興莊等,俱為日汲之用,其余不得添設私賣水份。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分執存炤。

即日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是實,再炤。

批明:其逐年圳長巡視水圳以及修理埤頭、填補圳底、定汴枋料諸費,俱係圳戶自當理清,不涉眾佃之事,批炤。

批明:此合約字存官一紙,李元峰執一紙,林耀金執一紙,賴水娘執一紙,沈德興執一紙,吳結執一紙。除存官外,共五紙,要用時同取出公看,不得推諉,批炤。

大清道光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眾佃林耀金

吳結外二十二名

新圳戶李元峰(依稿)

代筆人魏德輝

為中人李先來

公見人三圍隘首林四海、林瓶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結首份業佃戶人陳銀秘、李沂源、黃廷勳等,永黃莊業佃戶人曾媽煌、陳集義、陳德蒲等。竊謂圳務特重,而課命攸關,務宜迅速相商。圳道原係首尾相資,妥議相見,和議立約,尤貴遵約。秋等原自埤導水,灌溉田畝。邇年來埤岸崩壞,屢築屢崩,水泉難接,所以耕農者甚屬為艱,早晚兩季少有收成。今接引金源和圳水灌溉田畝,大有收成,業佃相邀和妥議修理埤圳堅固,願倩工人巡視圳水流通,上承下接。秋等情願完納水租,每官甲穀四石,分作兩季,早六晚四,務宜在埕曬乾搧淨完納,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此係同場妥議,眾所喜悅,原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實有據,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立過合約字三紙,併條議列明于左是實,再炤。

一、批明:倘埤圳遇有風雨損壞,需水孔急之時,欲倩工乏人,則應派佃工幫築,每工扣抵水租穀二斗,批明,此炤。

一、批明:倘遇旱天,埤頭缺乏泉水,不得爭執圳戶討水等情。該佃乏水失收,尚剩三、四分收成之多,亦不得勒佃人水租,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倘若要鑿水圳之地,明丈每甲田價銀四百元,炤太山口之例,理合再批明,此炤。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日。

代筆人劉方成

公見人陳左右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

結首份業戶佃人永廣莊業佃戶人等二十五人連署

·第四一開圳合約字

同立開圳合約字人眾佃戶陳龐、鄧德奎等,緣龐等墾耕官給東勢粵界順安莊紅水溝等處埔地,現在國課迫輸,奈陂圳未築,乏水灌溉,不能栽種禾苗。眾議欲各自鳩工畚築,因工費浩大,各佃貧苦,人力不齊,難以成就。爰是眾議請到前總理結首,即現充番佃首之柯濟川充為圳主,備出費資,傭工開築。當眾議定,就于本莊西畔張喬、江芹生田尾及榕樹門共三處,乃泉源湧發之所,通莊田畝高低,任從圳戶築陂堵水,開鑿大圳一道,定立圳汴,不敢阻撓。倘田地甚高,圳道從此鑿過,該佃亦不得爭立高汴,希利一佃田畝,致害眾佃禾苗。至于小圳,眾佃各自開鑿,通流灌溉田苗,不干圳主之事。眾佃按炤官丈,每甲遞年願納圳戶水租穀一石五斗,限定早七晚三,炤市斗量納,圳戶割給完單,付佃執照。其穀務要搧淨干圓,不得濕冇,亦不得藉年豐歉,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聽圳戶一面堵塞水道,一面稟憲究追納清。至于陂圳,每年圳戶要修整堅固,便于灌溉;若有坍塌,亦聽圳戶就其田園取土填埔堅固,不敢阻擋。此係課圳眾佃圳戶二比甘願,均無反悔逼勒,日後不敢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合約字三紙,一紙呈憲備案,一紙交圳戶,一紙交眾佃,各收執永遠存炤。

批明:一、議紅水溝順安莊等處埔地,每甲田遞年應納圳戶水租穀一石五斗,連圳長巡圳工資在內,後日不得爭多減少滋事,再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日。

代筆人賴工振

場見張福、張喬

 

立開圳合約字人鄧德奎

陳龐外四十六名連署

·第四二約字

同立約字人其立板新興莊結首黃添觀同眾佃等,因一、二、三結田無水灌溉,是日鳩集眾佃友公堂酌議,同向吳裱觀、吳光裔、廖禮參等出首,自備伙食、工資、器具,倩工前來抵美福開鑿水圳,通流灌溉。其田即日三面言議,自辛未年三月灌起,每年每甲早冬願認納水租粟二石,晚冬願認納水租一石二斗,清風干淨,到佃宅交納,不敢挨延拖欠升合;如是拖欠升合,圳主將水塞住,不許灌溉。倘圳主不能僱透,係何佃田甲若干甲,其該佃人應將該田甲控出水租粟,無容輸納,其圳主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佃人三紙,圳主一紙,炤。

一、批明:洪水損害碑頭水圳,限至五日,圳水若不到田,至眾佃自作工,每工控出水租粟三斗,批炤。

嘉慶十六年三月。

結首黃添觀

小結首張林觀

同立合約字吳光裔、吳裱觀

廖禮參外二十名連署

 

·第四三合同約字

同立合同約字人四圍新仔罕尾結首游連光、賴嶽,同眾佃人等,圳戶吳惠山、吳化、賴四美、林族、吳益等。緣連等結內,先年有均分荒埔,址在四圍新仔罕,經各丈報升科,給領憲給易知丈單在案。衹因該處乏水灌蔭,難以墾築成田耕種,所以拋荒多年。現蒙列憲示限開透供課,是以邀同眾佃妥議,請出吳惠山官出首為圳戶頭家,自備工本前來鑿築大圳,流通灌溉充足,以便連等各份埔地墾築水田。當日公議,歷年每甲全年完納圳租水穀四石二斗,約定早晚二季四六均分完納,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干淨兩平斗在埕完納,收取完單執憑。不論年冬豐減,連等甘願炤約完納,不敢藉端延欠升合;如有藉端延欠,佃人之水份聽圳戶頭家塞絕,不許恃強私行掘挖灌蔭;如有恃強毀掘私蔭者,聽圳戶頭家稟官究治。至該圳應永付惠山掌管,收取租穀,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背約僥納以及滋生事端;如有此等,聽圳戶頭家稟究。此係二比均各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同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嘉慶十六年四月日。

代筆人吳起鳳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吳化外四名

結首游連光、賴嶽

佃人邸秤外十三名

一、議:該圳倘有被橫水崩壞者,若要修理,五十工以上係應圳戶自己倩工修理;如是五十工以下,佃人概應助工修理。圳戶每工應貼佃人工資錢一百文,各不得刁難,批炤。

一、議:該大圳圳道,圳戶頭家應開至大汴口外,小圳係佃人自開,不干圳戶之事,批炤。

一、議:丈納水穀,應用一丈六尺五寸戈丈明甲聲,按甲炤約四石二斗完納,批炤。

一、議:該圳堤、圳道如被橫水崩壞,不堪修理填塞者,聽圳戶頭家別擇妥處開鑿圳道通流,傍邊之土應任掘挖取用,不得刁難,批炤。

一、議:約水穀本年若水至大汴口,有配食該圳之水墾田者,應即據口丈甲數,按甲完納水穀。如至其翌壬年,不論荒埔田園,連等甘願完納水穀四石二斗,不敢異言,批炤。

一、議:圳長應圳戶延請,不干佃人之事。至于圳寮地應公議擇蓋,不得混行毀築,炤。

一、議:至壬年,倘有多份開築不透,應炤現田丈納水穀。如是全份全然不開者,應將該份荒埔丈納水穀,批炤。

一、議:批明暨前年眾佃自鑿舊圳道,應任從圳戶頭家開鑿通流灌溉,不得阻擋滋事,再炤。

一、議:圳水通流灌蔭,上流下接,不許欄截私挖,貽誤大眾;如有不遵者,聞眾通知,圳戶頭家稟官究追,又批明。

·第四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吳梓隆,佃戶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楓等。緣開蘭之初,三十九結莊四十三份佃眾有公議請吳梓隆之父吳佔巡圳,多墊資費修築,從四圍保桕仔寮陂引水上圳,灌溉田份,每份逐年原議貼吳佔工資穀一石二斗。前約敘明,由來已舊。祗因該陂頭係與柴圍莊佃眾公共分水之陂,遇亢旱時,每被盜決陂水,以致三十九結莊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楓管耕三份半田業,缺水灌溉充足。是以有從礁溪尾之梘水引出多少灌溉田苗,其水路應由李元益等田頭經過。茲憑公親勸議,李元益等三份半田,應貼巡圳工資穀計四石二斗,永遠免貼。至吳梓隆于富前憲任內,有呈控李海等抗欠工資穀一案,亦甘願息訟不討。其余三十九份半之工資穀,概歸吳梓隆永遠自收;而李元益等有引梘水灌溉,其田食剩之水亦當永遠放過,不得欄截。至李生吉等有攝情赴丁廳憲稟控吳梓隆之案,俱願任從請銷。惟吳梓隆有承父吳佔,同佃眾與柴圍莊公立分水陂約字一紙,因有田賣過李海,帶付收存;倘遇旱時,欲與柴圍莊較分水份,應取出公閱,閱完仍付李海子李江楓收存。此係眾佃水圳陂頭公約,不得廢蕪。此係二比甘願,憑公親勸處息事和氣,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炤。

即日同立合約是實。

同治八年三月日。

代筆人吳泰昌

公親人黃纘緒

知見胞侄人吳旺

圳戶吳梓隆

同立合約字人佃戶李元益

李元玖、李江楓

 

·第四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大湖圍總結首江日高、坡長張興等。高同眾佃,竊思蘭境地方高下田園,必須水圳而後成田;無圳何以取水,無水何以灌田。今因人事之不齊,埔地高下有肥磽,大同小異,參差不一,現刻蘿林森密,非斧不克,無埤無圳,焉得源頭活水來耶!想其陰陽,觀其流泉,大湖水勢須要當地築埤,堅固萬年。眾思未有鼎力之人前來築成此埤,因鳩集眾佃立約,傭工人古玉振等出頭理辦,開鑿成圳。不虞雨注池塘,水氾南橋,沖壞徹底無存,徒勞罔功,天實為之,謂之何哉!是以眾佃等叩蒙員主秉公判斷,取回約字,准佃等另行僉舉正直之人。惟張興、徐番、林致等為人正直無私,能為圳首,自備工資、伙食、器具,仍炤舊基,開挖坡圳,以道灌濫。嗣後各佃遵郡例,每甲按年願納水租穀二石五斗正,早晚二季對半均納,不敢玩延少欠情弊。其至水分技,大小圳梘、汴枋、水極應該佃人自理,搬運到處,分汴埋極,坡長料理,炤甲聲配水灌溉,不得混爭。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眾結佃友另踏埔地一處,東至圳下,南至圳喉下,西至大溝,北至圍外五丈為界,內付埤長建蓋坡寮、菜園、禾埕等項,炤。

一、批明:鑿圳須觀地勢而開,不論何人份額,任從埤長主裁。大圳底併岸三丈六尺闊,自始至終,倘是洪水沖壞坡頭圳路,不論何人份內,就近從工取土填築,不得阻擋,炤。

一、批明:坡圳被洪水沖壞,大壞十日出水,小壞五日出水。限期已滿,不能全功,各眾佃齊築,自備伙食器具,每工人控現冬穀二斗。二比甘願,不得反悔,炤。

一、批明:坡圳逐年立冬日,憑坡長瀉水,可以修理水梘、圳路;立春日水出圳,付佃人落種耕作。又議定:埤頭築塞,炤陂內泉源出水;若是不足,不得生端滋事,炤。

一、批明:約定陂頭界內各處,莊後大坡築塞,不許外人、佃人放釣拋網。每年坡長貼出福德爺油香銀四大元,坡岸、圳岸樹木不許砍伐,付埤長掌管,以固坡圳,批炤。

一、批明:逐年坡長清修大圳透尾,佃人清修小圳。又約定工本穀二季,眾佃經風搧淨,付埤長到處自運,亦是兩平斗通行。炤。

一、批明:埔業八十一份,現未開透經丈,本年五月內出水,每份納工本穀一石零五斗,十八年每份納穀二石四斗,十九年每份納穀二石五斗。若是開透經丈,不論限年期,炤田甲聲完納,炤。

一、批明:埔業各份或有高沙墩不能上水,係佃人自己排下上水;若是十分高者不能上水,炤水灌田收穀,炤。

一、批明:坡頭墘高山崙一面向坡內,不許開林栽種樹木,任從砍伐。又議約:或有泉源出水,係是坡長掌管自理,炤。

一、批明:議約埤頭圳中,不許外人、佃人放柴料火柴等經過;若不炤約,呈官究治。又議:巡圳係細人自理,不干坡長之事,批明是實,再炤。

一、批明:現年本開大圳一條,灌溉南北田業;其余埔園多者不得上水,將大湖界內觀其泉源有余能出圳,坡長開圳、造梘、陡門等項,圳水灌業收租,批炤。

再批明:埔地近溪,被水崩壞,飛埔圍後埔地或補入蜊仔坡地段,概有築鑿大小坡圳。三十工以內佃人自理,其多工以外,坡長之事。界內埔地,不論多少份額,逐年亦該按甲納水粟二石五斗為工資,永遠收貯。此係兩願,不敢生端滋事,批明,再炤。

再批明:前坡水不能出圳,眾結佃友墾求移下再築,每份願助五工;若是無助者,願貼每工銅錢二百文,批明,再炤。

嘉慶十七年三月日。

立合約林致

徐番

坡長張興

總結首江日高

·第四六杜賣盡根圳低地契字

合立約杜賣盡根圳底地契字人李穆生、謝三江、范有、范經、范阿謙、送南阿、范道、林秀等,各自建置田園,在紅水溝,係南興莊,有種耕作,未能收成。隻因乏水,生等相商,邀請公親齊到酌議,欲開闢大路,引水通流灌田。議請詹阿闕前來承買圳地,明議圳底六尺,圳面一丈四尺開築,依時價銀一元,明量長二百七十丈。其銀二百七十元,即日同中文契交收足訖,炤地多寡均分,各收清楚。隨即踏明四至界址,東至謝三江界,西至范家田為界,南至武荖溪口為界,北至湳溝為界,四至明白,交付買主前去任從浩用工本,築成圳道,引水通流。一條圳至溪尾,分作三條圳收租,永為己業,日後價值千金,該生等不敢翻洗找贖滋事。保此業等各自置,與別房親疏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交加不明;如有此情,唯生等是問,甘願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出杜賣盡根圳底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生等親收過契字內佛面二百七十元足訖,炤地攤銀清楚,立批為炤。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沈源芳

為中人謝阿寶

在場見人范振

立出合約杜賣盡根契字人謝江三、李穆生外六人

 

·第四七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新佃頂五結份尾。竊思人以協力而睦,事以相幫而成,我下四結十四份圳道,係眾佃自鑿自修,其巡視填補,原不干圳戶之事。今因頂五結尾眾佃埔地乏水灌蔭,僉請圳戶于十四份水尾接鑿水圳,其水仍由下四結十四份舊圳道經過,務必上流下接。倘遇天旱水源不足,新佃挖孔放汴;如有私放水汴被人捉獲,任從舊佃塞水截流;至于水源既裕,舊佃亦得將水決流他處。爰是公同相議,此小道自與加那標分汴以下舊汴道,仍歸圳戶修理填補。百工以內係圳戶自理,不干新舊之事;百工以外所費繁冗,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均攤。但此舊圳道高險,或被洪水崩壞,難以填築,勢必買地移鑿圳道。其所應鑿之地,任從圳戶審量地勢,佃人不得阻擋異言。如買地移圳,言定每甲價銀四百元,其銀仍由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攤出。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圳戶收執一紙,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收執一紙,新佃頂五結份尾收執一紙,即日分執為炤。

批明:十四份水尾消水之處,公議應歸圳戶設立陡門柴■〈含瓦〉,以備消水,毋致沖崩,批明,再炤。

道光十六年四月日。

代筆人陳大有

十四份公號新茂成

圳戶萬長春

舊佃下四結方賀、黃棟

同立合約字人新佃頂五結份尾陳根本、板湖等、陳文機

公見人黃永在

蔡榮修、許福星、陳泰興

·第四八合約埤水灌蔭字

同立合約埤水灌蔭字八寶莊魏盛來、太和莊李華漢等,今因太和莊埔地始無水源,不能成田,茲來等會眾議,向公寶莊漢等埤水圳路通流灌蔭,所有太和莊屬埔地,議定官戈每年每甲認出水租穀二石六斗,係歸八寶莊漢等神祀公收。太和界圳路,係太和莊眾佃之事;八寶莊界內之埤頭圳路及埤長辛勞,係八寶莊漢等眾人之事。二比甘願,不得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兩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批明:初次兩年,每份成熟之田,割穀八十石之內,係每十石抽收水租一石五斗;若八十石之外,悉炤各份甲聲抽收足訖;如全份開透,再炤官戈伸納水租,立批,再炤。

再批明:八寶莊界內之埤頭,不干太和莊眾佃之事;至太和莊界內之圳路,不干八寶莊眾人之事,立批,再炤。

再批明:倘日後埤水不足灌蔭,任從太和莊另處裁酌,八寶莊眾人不得異言,再批。

再批明:其水本年十二月半前後,要到田灌蔭,不得延誤,再炤。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曾暄

同立合約八寶莊埤水灌蔭字魏盛來

太和莊李華漢外二十一人

·第四九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

同立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人圳戶金長源,結首吳福、陳意、黃漢、藍貌佃等。竊惟墾地非有水灌,難以成田,是以議請開圳,必須工本,方可得利。匏靴崙大圳二結隘丁界內,各有墾闢地段,高難上水,欲就從前人有開過舊圳,崩壞不能引水而來,已屬低不登高,必須另鑿圳道,透接內旱溪,匏靴崙後溪源水砌築碼頭堵欄,其水入品,始能流出通行分灌,改耕為田;若不設法開圳,終是旱園。但是開鑿圳道,砌築碼頭,動用工本浩大,眾佃力薄,難以備應。爰有議請金長源為圳戶,先備出資本擇吉興工,即由內干溪等開起鑿挖圳道,透出匏靴崙大埤二結等處,將來水出,即可分灌各佃旱園,改耕作田。所需工本雖多,及至完竣出水流灌成田之日,各佃人等必須按每甲備貼圳戶圳底番銀十大員,以補其先出本利。仍須遞年按每民甲議定完納水租穀四石,分作二季完納,早七晚三,永遠如斯,各無翻異。此係兩相甘願,後日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請開圳認納水租合約字三紙一樣,併呈官立案一紙,各執為炤。

即日所立合約字是實,再炤。

道光十四年八月日。

代書人李平候

公見人地保廖屘

隘丁首吳德隆、黃有本

莊正李添

圳戶金長源、黃漢

同立合約字人結首吳福、陳意

眾佃人藍貌

藍清雲、黃蘭

·第五○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王克家,同胞侄啟運、輝明、全注等,有于咸豐十年冬,公立王執記名號,明買得張迪舍、張獅舍等興直堡武勝灣二重埔田心仔莊水田二處,帶竹圍一個,界址連共合一段。其田東至大圳為界,西帶小圳至林家田為界,南至吳家田為界,北帶岸,至張、王、林三姓田併竹圍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竹圍、厝地、稻埕、菜園、果木、井廁、陂圳、茅屋一座,間數不計,門窗、戶扇以及上下浮沈、磚石、木牛椆等項在內,原配張家圳水七分五釐,由田頭立汴通流灌溉,年納水租穀三石正,又工本穀三石,番業戶大租穀六石六斗二升八勺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以上聲明該業一切在內,盡行杜賣,除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引林順勝前來承買,三面議定依時值杜賣佛紋銀折庫平六百二十兩正。銀即日伸佛面銀叔侄親收;除還前缺他人以外,余剩公同收入,炤分均收明白。其田及厝宅、圳水併四至內所有登帶物業,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耕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遠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家等永不敢言及貼贖生端滋事。保此業係是家等叔侄公立王執記名號明買之業,與別房叔侄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拖缺大租、水租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家等叔侄自應出首一力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契一紙,併繳買契及上手印契司單,佃批水單合約老契,統計十三紙,合共十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契內番佛銀,折紋銀庫平六百二十兩正完足,再炤。

同治九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允七、翁茂盛

代書人陳雲騰

在場知見人母胡氏

立杜賣盡根契人王克家

同胞侄啟運、輝明、全注

·第五一之一諭示

署臺灣府嘉義縣正堂、軍功加五級、記大功六次溫,為示召贌管,以資納餉事。卷查盧禮承管灣港,年應納餉銀二十七兩一錢七分七釐八毫,查自嘉慶七年起,至十六年止,積缺餉銀一百八十余兩,當經前縣飭令書差,到地監收抵餉在案,未據完清,隨據盧禮具呈:灣港沙壓填塞,水道難通,家貧乏力開築,懇請召佃自備工本前赴修築,及認納新舊餉銀,禮願本年之灣港寮稅及船戶應貼港餉,付贌管之家,限年承管,以資納餉等情。據此,經飭書辦查稟去後,旋據具稟,復經加批各在案。茲本署縣蒞任,合行查案出示召贌,為此,示仰民人知悉:爾等如能自備工本,開築灣港水道流通,併認納新舊餉銀者,許據盧禮呈請,灣港之寮稅暨船戶應貼港餉等銀,概歸限年贌管納餉,一面先行呈請赴縣,以憑給贌炤。爾等慎勿畏縮不前,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遵。

計粘單一紙。

嘉慶十七年七月初七日給。

·第五一之二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人新化里西保王甲莊盧禮、盧吉、盧俊等,有承祖父盧斗遺下開墾報部新灣二港,給炤執憑,年配帶港餉銀二十七兩一錢三分七釐八毫。新港自干隆五十三年間,已被洪水沖陷,沙泥填壓,港路廢弛,近有一二節浮復招佃墾耕,每年分抽淡薄粟石,計收不敷征餉,其余係是空埔水堀。至于灣港,內分三港,一名木柵港,一名沙船港,所有開折港路灣挖相通,東西南北二十余里之地,或至田岸園岸,或至厝圍宅腳,或至塭蹄海口,四至明白,交界姓氏實繁有徒,難以枚舉。此港原配餉渡三十六隻,蔡逆擾亂,餉渡船隻被焚過半,又兼天時不順,港路擁塞,不能通舟運載貨物。邇來禮招募殷商,自備工本開築,稍能通舟,但積缺餉銀一百六十七兩六錢八分零二毫,家貧無力完納餉項。餉差呼追催迫甚嚴;無奈,相議將新港一港,每年議配餉銀一兩五錢正,留為祖宗禋祀之資,灣港一港內分三港,每年議配餉銀二十五兩六錢三分七釐八毫正。今因乏銀完納餉項,願將灣港內帶木柵港、沙船港抽出發賣,時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城董萬興、董濟興等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五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港併船寮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港係是禮等承祖父遺下報部開墾給炤餉港,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禮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盡根絕契一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其部炤因林爽文擾亂,失落無存,合再批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五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內抽木柵港賣與林大老,批明為炤。

嘉慶十九年七月日。

為中人葉再生

知見人男養

代書人許達三、盧吉

立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人盧禮、盧俊

·第五一之三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八份莊陳願記、許中營吳松記等,有與郡垣吳振記、許中營莊吳心記等四人合本,明買過董銀湖韓英章等灣港業一宗,內帶沙船港、木柵港二條,及一切埔業,址在安定里新化里交界之所,其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年帶餉銀二十五兩六錢三分七釐八毫正。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及合夥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恆莊雅橋吳亨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六八佛銀四百三十大元足。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隨將港業踏明四至界址起耕,對交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餉,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港業果係願記、松記與振記等四人合本明買之業,對半均分,四份應得二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拖缺舊餉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願記、松記等自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盡根港業契一紙,併繳連上手契二紙,合約字二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四百三十大元足,再炤。

同治十三年四月日。

知見人陳澳、吳老棕

為中人曾化龍、劉勝

書契人謝潛記

同立賣杜盡根契人陳願記、吳松記

契尾

計開業戶吳亨記,買陳願記業一宗,坐落安定里東保,用價銀二百八十三兩七錢,納稅銀八兩五錢一分四釐。

布字一千八百六十八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吳亨記此准。

光緒四年十月日。

·第五一之四賣杜絕盡根字

立賣杜絕盡根字人郡城內莊雅橋吳亨記,即吳禧記,有明買過吳心記、陳願記、吳松記、吳豐記、吳禧記、吳勝記、吳葉記、陳成記、陳文詰、陳仕從、韓佛仲等灣港業併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址在安屬安定、新化兩里交界。年完錢糧二戶,共銀四兩五錢九分零九毫;又完許協記大租粟二戶,共粟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許協記大租銀一戶四錢。其坵段及坐址四至,各載明契後明白為界。因前年典過柯明記契價銀九百元,延今尚乏銀贖回,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業找賣盡根,除問房親伯叔兄弟侄及柯明記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三坎店莊曾合信出首承買,以為祖先祭祀之業。三面言議時價六八秤銀一千二百元,扣存付信,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尚剩銀三百元,即日同中收過契尾銀三百元,連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其灣港業併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信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抵利,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翻異滋生事端。保此灣港業併田園、荒埔、埤堀果係禧記明買陳、韓等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禧記自出頭抵擋,不干信之事。恐口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印白契告示合約計三十四紙,丈單一十一紙,贖回柯明記典字一紙,合共四十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尾銀三百元,合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契價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二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修五

知見人妻吳黃氏

代書人植竹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吳亨記(即吳禧記)

一、承陳願記、吳松記、吳心記等灣港業二宗毗連一所,內帶沙船港、木柵港二條及一切埔業,址在安定、新化兩里交界,港頭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兩邊俱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吳豐記埤堀一個、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西保木柵廟後,東至黃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柵港,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韓佛仲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許中營下寮社前,東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陳家田。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後,東至吳、林二家田,西至車路併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文詰園一宗二段,一段在許中營下寮竹圍角,東至港,西、南俱至吳家園,北至王家園。又一段在許中營東勢港墘,東至港,西至墓埔,併王家園,南、北俱至王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仕從田一宗二坵,址在下寮社前,東至吳、陳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成記田一宗,大小共五坵,一坵在下寮東勢大路邊,東至黃家田,西至大路,併竹埒邊,南至陳家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至鄭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勢,東至墓埔,西、南俱至園埒,北至陳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勢,東、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吳心記、吳干記等田一宗,址在下寮莊前,東至陳家墓埔,西至吳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韓、陳、徐、吳四家埔田,四至明白為界。

·第五一之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內武定里三坎店莊曾合信,有明買過吳禧記灣港業併埤堀、荒埔、田園計八宗,址在安定、新化安兩里交界。經丈甲數俱在丈單內,年完錢糧二戶,共四兩五錢九分零九毫;又完許協記大租粟二戶,共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許協記大租銀一戶四錢。其坐址段數四至,各載在契後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是以各房相議,願將此業出賣,除問各房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菅寮莊吳合成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價銀一千五百大元。銀、契即日同中兩交足訖;其灣港併埤堀、荒埔、田園共八宗,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各房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灣港業併埤堀、荒埔、田園計八宗果係信承買吳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租項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信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併丈器十一紙,繳連上手印白契十九紙,合約字三紙,告示二紙,合共三十六紙,付執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千五百大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為中人徐輅、吳露

知見併當事人曾金甌

代書人(甌自筆)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曾合信

代書人(甌自筆)

計開坐坵四至于後:

一、灣港業二宗毗連一所,帶沙船港、木柵港在內,以及一切舊港道浮復埔田,址在安定、新化兩里交界。其現時港頭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兩邊俱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埤堀一個、荒埔一所,址在新化里西堡木柵廟後,東至黃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柵港,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址在下寮莊前,東至陳家墓埔,西至吳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韓、陳、徐、吳四家埔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大小五坵,一坵在下寮東勢大路邊;東至黃家田,西至大路併竹埒邊,南至陳家田,北至大路。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至鄭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西、南俱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又一坵在大宅西勢;東至墓埔,西、南俱至園埒,北至陳家田。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勢;東、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一、園一宗二段一段,在許中營下寮竹圍角,東至港,西、南俱至吳家園北至王家園。又一段在許中營東勢港墘;東至港,西至墓埔併王家園,南、北俱至王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園一宗二坵,在下寮社前,東至吳、陳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許中營下寮社前,東、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陳家田。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後,東至吳、林二家田,西至車路,併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第五二之一諭示

署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龐,為冒佔勘明,乞出示還管事。本年閏三月二十九日,據盧禮呈稱:竊禮自嘉慶十五年,臺控訴棍徐南星串同管興,即徐切糾黨莊鱷、朱振基等平空佔禮新灣二港課埔一案,經蒙前主胡堂訊,察出星等冒佔屬實,押星具遵,斷將港埔還管輸餉。莫奈切作何弊,回瞞請充公抵捕無著等因,禮不已控蒙府憲批行前主錄詳,旋仁爺票傳覆訊勘詳,被徐切佈弊堅寢,將埔踞佔分肥;而星久逃抗訊,業蒙爺臺備文詳請押發,終被賄遏,任催莫何。幸蒙臺駕到地,勘明果係禮界內港埔,被佔情真,未蒙出示歸管,禮即繪具圖說併聲明,逐年封貯粟石列單呈叩,蒙批錄後,憲批至公至明。以禮自忖,埔既被佔,費盡差承許多勞瘁且簥鋪飯食難免不無開失,于是港餉恐不敷封抵,禮當即備足繳清,至徐南星當日呈清歷年歷墊故管事陳合成供穀四石,但案既勘訊,星之冒佔明確,似可邀恩給示還管,當將陳合成無著供粟四石併歸禮帶完,沾叩等情。據此,卷查此案先于嘉慶十五年,據盧禮粘邀臺分憲告示具控,併據徐南星訴到縣,屢經傳訊未到。續據府轅頭役王祐,即王復晉呈稱:承父在日備出工本,與盧禮合夥招墾新港沙壓港地,年收租息,立約均分,被案棍徐南星串謀糧差徐捷興,即徐切等瞞請墾補陳合成名下失額供穀,公然佔奪等情,併蒙前府憲批發盧禮、徐南星等互控各詞到縣,當經前縣錄案,詳蒙批:仰查案吊炤,秉公勘斷,具詳等因。又經吊炤差傳兩造到案勘訊具詳去後,徐南星懼虛逃訊,以致案懸莫結。茲經本縣前詣勘明該處浮復港地,係盧禮承祖盧斗開通報部港地。緣新港以穿透堤塘莊,前因被水沖沙壓平復,堪以墾耕,徐南星等遂掩案瞞請開墾,混號為提塘港。第查本邑港餉僅有含西、直加弄、西港、新灣四大港,併無堤塘港名目,差傳訊詳,徐南星逃不赴質,則其懼虛逃審,混請開墾,已無疑議。第陳合成供穀有關國帑,應令盧禮帶納,以泯爭端。除將詣勘歸管緣由具詳銷案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守理法,各管各業,凡有墾耕新港沙壓港地及新港■〈氵义〉穿透堤塘莊前墾業者,每年應納租穀,務須遵炤示諭,歸納盧禮、王復晉收取,幫補征完供餉,不得抗覆滋端;如敢故違,許該港戶指稟赴縣,以憑究追。至該港戶名下每年應完港餉銀一兩五錢,及帶完陳合成名下每年不著供穀四石,亟宜炤數洗完清,毋許絲粒懸缺,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年六月日給。發貼曉諭。

·第五二之二諭示

欽加州銜、署臺灣縣正堂、加五級記錄五次、記大功十六次姚,藐斷滋端,懇請給示諭遵事。本年三月十四日,據業戶吳昌記稟稱:緣記承管蔡恆記明買盧禮新化里西保併港■〈氵义〉穿透堤塘莊前一帶餉港課埔,被棍惡鄭就、朱全、林殿、陳獅、徐對、許守黨眾搶毀菱角、魚蝦、寮屋、器物,控究騙處,鼓謀陳吉成等幫訟圖霸,復串頑佃王榮仕、郭興烈、潘機宰等踞佔抗租一案,茲蒙庭訊核記司單印契,同官給告示鑿鑿炳據。鄭就等身充總董,竟敢黨眾附和,平空霸佔;朱全逞刁健訟,均屬罔法,本應追究,姑念鄉愚格外恩免,斷將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舊歸記掌管,栽種飼養,就等毋再滋生事端。其港水應聽十三莊灌溉田園,不得阻擋。當堂將鄭就、朱全等交差帶取,以後不敢爭佔,切結附卷;倘敢抗違,定提究辦等因。讞諭煌煌,至公至明。詎就等奸狡異常,陽奉陰違,在堂上則再三求饒;一出外則恣肆無忌,依然造謠放刁,四處煽惑,指餉港為公港,將課埔作番埔。苟如所混,則課餉何資,本息何償!況記所管該業港水,原聽灌溉,併無阻擋,就等直欲霸佔港底菱角、魚蝦,故借是為題,冀遂其假公營私之計耳!獨不思置業完賦,而水甘分潤,已屬克己待人。至于港底物產,餉項攸關,豈容連根盡奪。乃就等棍黨濟惡,藐斷滋端,造謠言以惑眾聽,非明示莫解群疑。蓋此宗港業,先在嘉轄未劃之時,被徐南星等藉公圖霸,經盧禮控,蒙前嘉邑主勘明還管,出示諭遵。今就等所為,先後同轍,既荷訊結,應請一體出示曉諭。除港水聽其灌溉外,所有港底菱角、魚蝦及界內浮埔田園,仍舊歸記掌管,贌佃栽種餉養,墾築耕播,按額收成納租以資課餉,而償本息。一面飭差諭止,毋許串謀圖佔,黨搶釀禍,併押王榮仕等遵炤認納。倘兩藐違踞抗,立即提拘到案,嚴究追辦,俾棍惡頑佃各知儆戒,不致相視效尤,則沐鴻慈于靡既矣!謹此瀝稟,懇乞電察藐斷滋端,俯賜出示曉諭,飭差押遵,管轄有賴,恩公兩便,沾叩等情。據此,時因匪徒滋擾,前縣尚未給示,茲本縣蒞任,復據吳昌記蔡催前來。卷查先據吳昌記稟控鄭就等黨眾搶毀菱角、魚蝦、寮屋、器物,併據總理鄭國清,即鄭就等具訴:莊棍曾兆機藉業戶吳昌記傭僱收租,恃勢圖佔十三莊公堤塘港黨子紅蟳、紅蝦,將港私佔,聳記出爭誣搶各等情,經前縣差傳二比到案訊,據鄭國清等供稱:伊與吳昌記控爭堤塘港,併非爭管埔地。核之吳昌記堂繳承管蔡恆記明買盧禮堤塘港司單印契及嘉義縣前給示鑿鑿可據,如果堤塘係十三莊公業,何以道光二年間,盧禮、徐南星兩姓控爭,港埔歸盧姓管收。當時業地尚在嘉邑管轄,何不爭執,乃事隔多年,該處割歸臺轄,始行藉端鼓眾平空霸佔,實屬強橫。鄭國清身充總董,出為附和;朱全逞身健訟,均干重究。姑念鄉愚無知,施恩免責,斷令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至港水灌溉田園,本不能因港業歸管,遂謂獨用。此水應令與十三莊等公共灌溉田園,不得阻擋,併飭取鄭國清,即鄭就、朱全等依結附卷各在案。據稟前情,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十三莊總董、耆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業戶承管港業,課餉攸關,豈容爾等平空鼓眾,藉端霸佔。自示之後,務即遵炤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其港內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以償資本,吳昌記亦不得在于契買蔡恆記界外,侵佔分毫。兩造倘敢違斷藐控混爭以及別滋事端,立即嚴拘究辦,決不姑寬,凜遵毋違,特示。

咸豐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給。

·第五二之三諭示

欽加運同銜、遇缺即補同知直隸州、署臺灣縣正堂孫,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據業戶吳昌記稟稱:緣記承管新化里西保新港,併港■〈氵义〉穿透堤塘莊前一帶餉港課埔田園,蓄養魚蝦,栽種菱角五穀,收成納租無異。咸豐二年間,被棍惡鄭就、朱全串謀陳吉成等,藉稱係十三莊公港,黨眾搶毀菱角魚蝦,控蒙高前主堂訊察,計司單印契同官給告示鑿鑿炳據,斷將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歸記掌管,栽種飼養,毋許就等再滋事端。其港水應聽十三莊灌溉田園,不得阻擋。當堂將鄭就、朱全交差帶取,以後不敢爭佔,切結附卷。併蒙姚前主出示嚴禁,遵炤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所有港內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記掌管,不准該處莊民擾捕滋事;違即重究等因各在案。第年久示沒,邇來每有踞地不法強徒,貪頑成性,蟻聚烏合,朝夕擁港捕損魚蝦,肆橫無忌,任阻不理。伏思物各有主,業產攸關課餉,欲行亟較,奈眾寡異勢,恐釀禍端;若任採取,業近鄉村,惡壑難填,租本無歸,情法奚容。再四思維,惟有仰伏霆威,恩賜出示曉諭,重申嚴禁該處各莊民人、佃戶人等毋許在記港內捕損魚蝦、菱角、貨物,違即拘案重辦,俾往者咸知儆戒,來者罔敢效尤,庶租本有賴,農業得安。合亟瀝情抄粘前示,稟懇伏乞電察施行,沾叩等情。據此,當經批飭將業契餉串呈驗去後,茲據繳驗前縣印示稟准給諭前來,除驗明發還併飭將契串補送查驗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處十三莊總董、耆民、佃戶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務即遵炤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其港內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以償資本。吳昌記亦不得在于界外侵佔分毫;如有藐抗混爭以及別生事端,定即差拘究懲,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四年十月初四日。

 

·第五二之四杜絕賣盡根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王甲莊盧禮,有承祖父用本開通報部給管嘉邑新化里西保新港併港■〈氵义〉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無著供穀四石。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臺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因該港口前被沙壓,浮漲不通,遭徐南星混呈懇補陳合成名下無著供穀,互控多年,案懸莫結,蒙前主胡堂訊斷業還管,破費孔多。迨後,復蒙前主龐親詣勘明,該港委係禮承祖故業,出示歸禮墾耕,逐年依舊輸餉外,著禮帶納陳合成名下無著供穀四石在案。祗為該港道內深外淺,堤塘一帶雖有現漲沙埔,奈地勢低下,土性瘠薄,水退為田,水至則仍為港,以致有耕無收,年年積缺供餉無可清完;而禮前招股夥合懇借貸費用,收息不敷抵還利銀,情慘之極。茲禮思供餉關重,商之股夥無力可以再墾,且前缺供餉屢蒙封收抵款,不能掃清。爰盡問房親暨原夥不承坐外,願將此新港併港■〈氵义〉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托中引就與郡城蔡恆記出首承買,當場議定賣價銀三百六十大元,內公提出銀二百六十四元,分還各債主母利銀外,尚剩銀九十六元,與股夥對半均分,抵還前墾工本。面議禮立契出賣,股夥當場知見花押,日後不得反覆異言。保此港係禮自己承祖物業,與房親兄弟人等無干。自今日立契絕賣,隨時將港道浮埔踏界對佃,無論已墾未墾,任從蔡恆記前去設法,用本開墾,永遠耕收,完納供餉,禮等不敢阻擋。將來此業墾成肥美,禮不敢言找言贖,再生覬覦;倘有來歷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掛他人等弊,禮等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公同花押併繳連前縣主龐印示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公同收過契面銀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六年八月。

為中人徐捷興

在場甘願同賣知見墾夥王富有

土杜絕賣盡根契人盧禮

在見人盧養老

代書人郭仰初

契尾

計開:業戶蔡恆記買盧禮港道埔一所,坐落堤搪莊前,用價銀二百六十二兩八錢,納稅銀七兩八錢八分四釐。

布字七千六百五十四號。

右給嘉義縣業主蔡恆記准此。

道光七年三月日。

嘉義縣蔡恆記買盧禮港道埔價二百六十二兩八錢,稅銀七兩八錢八分四釐。

·第五二之五杜絕賣盡契字

立杜絕賣盡契人蔡恆記,有明買過盧禮嘉邑新化里西保新港併港■〈氵义〉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已開田園□段,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無著供穀四石,併該地六莊天後聖母公廟油香番銀六兩四錢。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廓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承買盧禮新港併港■〈氵义〉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等處,併田園□段,盡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吳昌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價銀四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新港併港■〈氵义〉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等處,併田園□段,隨付銀主前去掌管。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贖;契價敷足,亦不敢言找。保此業果係恆記承買盧禮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恆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及繳連上手契一紙,併縣示一紙,共三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番銀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七年八月日。

代書人侄蔡久敬

在場知見人男蔡創業

立杜絕賣盡根契人蔡恆記

為中人葉連捷

·第五二之六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吳昌記,明買蔡恆記新化里西保新港併港■〈氵义〉穿透帶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已開田園□段,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戶下無著供穀四石,併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公廟油香番銀六兩四錢。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承買蔡恆記物業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平銀四百五十大元足。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園、浮埔、港道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成納租完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找賣。保此業果係昌記明買之業,與別人等及房親伯叔兄弟侄毫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昌記自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司單印白契及告示計七紙,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番銀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三年正月日。

知見人吳滄江

為中人何靜軒

代書人東清臣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昌記

·第五二之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曾合信,有明買吳昌記新化里西保新灣港道併新港■〈氵义〉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併四至內浮埔已墾未墾田園□段,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納戶林雹供穀四石,併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廟油香銀六兩四錢。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舊臺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明白各有竹埒港岸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承買吳昌記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城內吳亨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銀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隨將新灣港道併新港■〈氵义〉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併浮埔等處田園□段,踏界對佃交付銀主掌管,收成納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保此港埔田園果係信明買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信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併繳上手司單印契、白契計四紙,臺嘉縣示二紙,又帶買許便墾字二紙,合共九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光緒四年正月日。

為中人何勉卿

知見人曾人英

秉筆人何靜軒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曾合信

批明:內抽出浮埔已開田園,年納徵餉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林雹供穀四石,併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公廟油香六兩四錢。許便墾字二紙,經于光緒二十三年四月出典吳豐記,合明批炤。

·第五二之八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臺南縣第五區下橫前街第六番戶內二號吳士記,即吳倫李,有承先祖父吳亨記明買曾合信新化里西保新灣港道併新港■〈氵义〉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堤塘社腳,南至大流社舊臺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明白,各有港岸竹埒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先祖父吳亨記所買曾合信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城內第五區帽仔街第十番戶吳子周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價七三銀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見銀、契相交收足訖;倫李隨即將新港灣道供新港■〈氵义〉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交付吳子周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偷李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保此港道果係倫李承先祖父吳亨記明買曾合信之業,與別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倫李自出頭抵擋,不干吳子周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司單二紙,印契一紙,白契二紙,告示三紙,共十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七三銀四百五十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為中人林培

知見人妻郭氏

代筆人(自筆)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士記(即吳倫李)

·第五三之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頭莊毛余、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緣余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併課園,北至翁家港併課園。又木柵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併廟地、塚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余等相議,將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抑或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爭,併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合立納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光緒五年八月日。

代書人徐文德、毛余

公立合約字人埤仔頭莊陳典、徐知母、林克明

中寮莊陳獅、陳知光、郭草定

下寮莊劉勝、陳卿

·第五三之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頭莊毛余、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緣余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併課園,北至翁家港併課園。又木柵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併廟地、塚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余等相議,將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爭,併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光緒五年八月日。

代書人徐文德

公立合約人中寮莊林克明、陳獅、陳知先

下寮莊劉勝

陳卿、郭草定

埤仔頭莊徐知母、毛余、陳典

·第五三之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頭莊毛余、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緣余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併課園,北至翁家港併課園。又木柵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併廟地、塚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余等相議,將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爭,併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光緒五年八月日。

代書人徐文德

公立合約字人中寮莊林克明、陳獅、陳知先

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

埤仔頭莊徐知母、毛余、陳典

·第五三之四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人埤仔頭莊耆毛余等,中寮莊耆陳戇漢等,苦中營莊耆陳四福、陳典等。緣余等埤仔頭莊之額,有承祖父原前與看西中寮莊耆等,暨下寮莊耆等三莊合本開墾埤仔頭港、木柵港等處港業一宗二段二條,其坐址東西四至載明契後。議作三股,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元正,余等應得一股,分作六份,余等應得二份,漢等應得二份,福等應得一份,典等應得一份,賣與顏闊嫂,計共六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港業應得一股六份之額出賣,先盡問股夥莊中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五十四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港業一宗二段二條,隨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港業果係是余等應得一股之額,與股夥莊中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余等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四年二月日。

代書人毛文和

為中人陳維芳

毛余之妻曾氏

知見人陳戇漢母徐氏

陳四福老母鄭氏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毛余

陳四福、陳戇漢、顏金亭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併廟地、塚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併厝地為界,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第五三之五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新化里西保看西下寮莊郭草定、林近、林原、林遠、徐送、徐元等,有承祖父中寮埤仔頭三莊耆老,合本開墾木柵港、埤仔頭港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大元正。其港業三莊按作三股,每莊各得一股,定等下寮應得一股,分作八份,定應得二份,近等兄弟應得四份,送等應得二份,計八份。但此港業因前被吳家霸佔,乏銀控告較討,定等將應得一股,向曾合信借出銀元,積欠母利甚多。爰是相議,願將此兩節港業,定等三股應得一股出賣,先盡問房親莊眾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銀主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三十二大元正,連前借議還母利銀二十八大元,合共契價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港業二節隨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與莊眾人等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滋事生端。保此港業二節果係是定等與中寮埤仔頭等莊合本開墾物業,與房親莊眾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定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立賣杜絕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毛文和

為中人陳維芳

知見人徐送老母蘇氏

林近老母陳氏

郭草定之妻

徐元老母李氏

同立賣杜盡根契人郭草定、林近

林原、林遠、徐送、徐元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併廟地、塚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併厝地為界,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第五三之六賣杜絕盡根港業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字人新化里西保中寮莊陳黨、陳墾、陳主足、陳四福、鄭尚、陳鬧澤、胡陳氏等,有承祖父與埤仔頭莊、下寮莊等處莊耆,合本開墾併明買及承先遺置港業一宗,土名木柵港,併埤仔頭港,計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租銀一大元。分作三股,黨等中寮莊應得一股,分作十份。今因乏銀費用,爰是相議將此港業一宗二節,計十份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港業應得一股,隨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備資招佃開耕,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港業果係是黨等承祖父三莊合本開墾之業,應得一股,承先明買之額,與房親他股人等毫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租項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黨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元足,再炤。

為中人陳文賓

場見人陳經芳

代書人鄭賢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併廟地、塚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為界,併厝地為界,又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光緒十六年三月日。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陳黨

陳墾、鄭尚、陳主足、陳四福、林俊、陳鬧澤、胡陳氏

·第五三之七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臺邑新化里西堡下寮莊林正,中寮莊林俊,埤仔頭陳欉等,因先前公墾埤仔頭港一道,東至李家港岸,西至東路。又木柵港一道,東至布店堀,西至吳家港岸。二港四至界址明白,配納宮廟油香。至光緒三年間,突有許中營莊贌佃吳東老,串謀郡城內虎衿吳亨衢,即吳振記,強橫圖霸,具控縣衙,計開資費,公司將盡,臺邑主潘堂斷,四分歸廟,抽得著年油香資費。到光緒七年間,巡撫部院岑訪聞,嚴訴臺灣府袁出差嚴拿吳東召訊,眾司公議衙署開費無屆,將被霸之六分化落三莊各角人等存外願者,以出衙署資費,千古永佃。其六分姓名開列于後,原前抽得之四分,亦是三莊存公祭祀之業,永無廢墜,亦不得混爭份佔。此係至公無私,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三紙,各莊存執一紙,永遠存炤。

署理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袁,九月二十五日斷。

代書人林克明

公親人林廷芳

灰磘角、劉厝角,共二角,郭草定頂。

下寮莊林正老,在大路墘角、大宅角、觀音樹角、林厝角,共四角,林正頂。

徐厝角,徐添福頂。

後壁厝角,徐送頂。

埤仔頭,陳欉老,在六分,毛輿老、陳典老、徐知母、陳有老、陳戇漢、陳欉頂。

光緒七年(歲以辛巳)九月日。

出衙署同立合約字人中寮莊陳子足、陳欉老、陳標老

林俊記(在份十分)

陳知光、林知老、鄭尚老、林俊頂、陳惡鵝、陳黨老、胡博老

·第五四杜賣盡根水圳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順茂等,有承祖父柯濟川遺下應得東勢榕樹門龍目井順安莊水圳一道,連溪頭、埔地、泉淈及陡門、圳道等一應在內,年收早、晚季水租穀二百石左右。茲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該圳及水租、陡門、余埔、曠地等件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李望洋老爺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值盡根圳價銀七百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收足訖;該水圳亦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及所灌各田畝佃戶,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聽收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四至界址粒租不留,或有溪溝、湳淈以及余埔、曠地可以墾復成田者,任從買主開闢耕種,抑或清丈陞租,日後價值千金,租加數倍,亦是買主之洪福,技等兄弟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找言贖之理。保此圳明係技等兄弟承祖父遺下應得酬勞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為礙與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技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合杜賣盡根水圳字一紙,併帶原底眾佃戶合約字一紙、又帶鬮書字三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連帶長行戳記一顆,印板一塊,佃戶底冊一本,各為據是實,批炤。

即日同中技等兄弟親收過杜賣盡根水圳字內番銀七百五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該圳原係按作三房均分,茲因長房早逝,未有生下兒子,聽憑公人妥議,該銀按作二房交收,傳接其長房宗嗣,日後不敢再生枝節,藉房翻言等情;如有此情枝節,兩房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批明,再炤。

光緒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文蘭

為中人親族柯有來

在場人母親柯葉氏

知見人族親柯昆玉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順茂

光緒四年三月初八日,起房投稅。

契尾:布字七百四十六號。

·第五五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長房李茂景、次房李水技、三房李榮喜、四房李娘課兄弟叔侄等,有承祖父、伯父李元峰,于嘉慶年間自備工本,開鑿圳頭,穿山由石,控透大溪圳水疏通。圳道址在三圍十六結,歷掌無異。迨光緒年間,廳改縣後,換給戳記,李元峰即圳戶李四榮。今因乏銀別創,景等兄弟叔侄相商,願將承祖父、伯父自置水圳一道,水頭源大溪由五峰山腳併中心崙坑起,至三圍十六結尾止,其圳底併眾佃水租穀、陡門、水辦、木極等件一應在內,甘願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親李及西出首承買,當場三面議定時值圳底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景四房兄弟叔侄等親收足訖;隨即將承祖父、伯父自置圳底水租併眾佃租穀,及陡門、水辦、木極等件,當場同中盡行指交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從此一賣千休,而圳底水租併眾佃租穀、陡門、水辦、木極等件,一草一木不留。倘日後圳道溪水通流綿遠,添益水租,任從買主向佃業收,景等兄弟不敢異言滋事;將來圳道價值連城,亦係買主洪福,景等兄弟叔侄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水圳圳底水租穀石、陡門、水辦、木極等件,明係景等承祖父、伯父自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景等兄弟叔侄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紙,併帶眾佃合約字一紙,憲諭一道,憲給長行戳記一顆,憲示一張,計共五件,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景等四房兄弟叔侄親收過杜盡根圳底水租契字內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該圳係于嘉慶年間創始,旋因水源不足,眾佃無力開鑿。景等先祖父、伯父李元峰,乃于道光年間,眾佃立約邀請備資重再開鑿承管,所以遞年有各佃應納水租穀石,佃眾約字內經有約定章程,理合批明為炤。

光緒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開塘

為中人李安然、李阿貓

李瑞麟、胞弟阿全

知見榮養、絹熙、攻學

在場侄母親廖氏

長房母親詹氏

次房母親黃氏

三房母親廖氏

四房母親黃氏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長房李茂景、李茂結

次房李水枝、李火影

三房李榮喜

四房李娘課、李榮續

侄李瑞安

契尾

計開:業戶李及西買得李茂景等水圳一道,坐落三圍十六結莊,用價銀八百二十八兩,納稅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

布字三千四百六十三號。

右給宜蘭縣業戶李及西准此。

光緒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五六杜賣圳契字

立杜賣圳契字人吳梓隆,同侄吳旺、吳義成等,緣有承吳佔當開蘭之初,有自備銀數百元,代眾佃墊用工本,由四圍堡山腳,土名柴城仔坡,開築水圳,延長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寬二丈四尺零,引水至三十九結莊,灌溉官番田業四十三份,併帶公埔莊兩邊埤地,東至吳天喜田併塚埔二十七丈零三尺,西至吳施合田二十一丈零二尺,南至塚埔、吳施合田併路七十一丈零三尺,北至康隆田八十四丈零八尺各為界明白,併帶斗門一坐,以備旱潦欄水消洩之用。茲因家窮乏力管理此圳,欲銀別創,願將此圳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賣與黃纘緒掌管,收租為業。即日同中議定時價銀一百四十元正交收足訖;將埤圳隨即踏明界址,併佃份水租額約字等件,概交黃纘緒掌管收租,永遠為業。一經杜賣,日後雖值千金,不敢言贖言找。保此坡圳係隆等承父物業,與別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契據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等情弊,賣主自當一肩挑盡,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圳契字一紙,併帶佃眾圳約字二紙,共三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此契內佛銀一百四十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吳梓隆自刻一圳戳記,併交過任從下手改換姓名,以炤信守,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圳計長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在公埔頭莊,原留築埤地一帶計一甲二分六釐零,以便蓄水上圳,灌溉課田,埋梘消洩洪水之用。一埤北畔梘下地三分三釐四毛三絲二忽,東至自圳八戈九尺,西至康隆八戈九尺,南至埤岸二十一戈,北至康隆二十一戈。又在埤畔地五分五釐四毛六絲,東至吳天喜併塚十五戈,西至吳施合十八戈,南至吳施合並塚路二十二戈,北至自埤岸二十二戈。又連埤東北畔地二分四釐七毛五絲一忽,東至自圳四戈,西至自圳五戈一尺,南至自埤岸三十四戈,北至塚三十四戈。又連埤東畔地一分三釐四毛四絲,東至埤岸五戈,西至埤岸四戈,南至埤岸二十二戈,北至塚二十二戈,合批明,再炤。

同治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廬峻峰

為中人吳百福

場見族正吳承澤

胞侄吳旺

知見男吳溪河

立杜賣圳契字人吳梓隆

胞侄吳義成

契尾

計開:業戶黃纘緒買吳梓隆、吳旺、吳義成水圳,延長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寬二丈四尺零,坐落四圍堡山腳柴城仔陂,用價銀九十六兩六錢,納稅銀二兩八錢九分八釐。

布字九百七十一號。

右給噶瑪蘭廳業戶黃纘緒准此。

同治八年十月日。

·第五七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有承叔祖詹阿闕,于嘉慶十二年十月間,備銀買過李穆生等水圳一條,闊長四至俱載在賣契內明白。又是年十一月間,再承買奇武荖社化番哮懋鱟等小水圳一條,闊長四至俱載在賣契內明白。又道光二十年十一月間,再買竹篙滿社番籠爻界埒等圳道一道,闊長四至均載在賣契內詳明,址在紅水溝保南興莊,即自用工本開蘭圳路,由武荖坑溪頭引水通流,灌溉田畝。其慕慶二十三年冬,將水圳水份立契賣過林國寶另開一圳道,水源各半各掌,有約炳據。現自管水圳一條,均在武荖坑大溪發源,到埤頭築造軟埤,由圳頭入水通流,直透火燒莊頭,分開小圳三條,定汴分灌民壯城莊、火燒城莊、阿兼城莊、里腦仔莊、奇武荖莊,共五莊田業,水源灌溉充足,遞年經番掌管,收租無異。茲因乏銀別用,情願將此自管下圳一條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林吉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炤值杜賣時價銀一百三十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下圳路一條,從武荖坑大溪頭起,直至里腦仔、奇武荖莊尾止,隨付買主前去掌管,聽其用工管顧,疏通圳道,向佃收租,永為己業,將來價值千金,亦不敢異言。保此水圳係番承叔祖遺下,與別人無涉,併無重張典掛他人債項,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自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現銀明買,相信交接,併非逼勒,後日各不能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一紙,併繳李穆生等賣契一紙,又繳化番哮懋鱟等賣契一紙,又手摹找洗字一紙,又繳籠爻等賣契一紙,又林國寶約字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番親收過契內番銀一百三十元正足訖,再炤。

批明:該圳在武荖坑溪頭發源,係一埤兩圳,有上下之分,倘遇旱天乏源,當日經有定汴立約,各坡各圳分流,不能藉端混截,致失和氣,合此聲明,再炤。

批明:該圳灌溉五莊田業,將來各處若有未闢余埔,後日開成,多帶水分,多納水租,任從買主林吉記向佃清丈,按甲納租,永遠掌管,番不敢妄生枝節,滋出事端,再炤。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道行

為中人廖豐隆

知見人胞兄潔

在場人胞侄何清

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

契尾

計開:業戶林吉記買詹番水圳連地基一條,坐落紅水溝堡南興莊,價銀八十九兩七錢,納稅銀二兩六錢九分一釐。

布字一千二百三十九號。

右給宜蘭縣業戶林吉記准此。

光緒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五八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

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人鄭恆記,即鄭渭賓、鄭冰如,有遺下合夥招佃立約,同公號鄭恆記稟官存案。合自備工本作礐開鑿水圳一條,灌溉魚寮、白地粉等處田園。其圳鄭渭賓得二股,鄭水如得一股,計三股一圳。因乏銀別創,股夥相商願將此南圳變賣與人,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彭瑤官出首承買,時三面盡值價銀六百大員正足數收訖,隨將此陂塘南圳,點踏交付彭瑤官前去添備木料,修築陂圳,永為己業。保此陂圳係賓與如合夥稟官招佃,自備工本開鑿,與房親人等無涉,又無交加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渭賓與水如等一力抵擋,不干彭瑤之事。此業圳一賣千休,後日子孫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此仍仁義交關,二比夥股喜悅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一紙,併繳眾佃大合約一紙,又楊玉衡、戴水約字二紙,合共四紙,付執永遠存炤。

批明:即日賓同如同中三面親收過水圳字內番銀六百大員正完足訖,再炤。

批明:上年鄭恆記等稟官開鑿水圳,若有給領示諭,後日查出,一定要交彭瑤官收執,不能隱匿生出枝節;如是隱匿,准作廢紙,立批,再炤。

批明:賓如上年開鑿南北兩圳,因北圳開鑿不成,日後賓如要再備工本,再築北圳,瑤官如願再出工本,前來合夥開鑿,肯否,應聽其便,立批,再炤。內添「子孫」二字。

再批明:連帶鄭育秀、鄭冰如合約字二紙,又批,再炤。

光緒已丑十五年二月日。

代筆人鄭詠廉

為中人王子墉、戴熊官

知見房親人鄭江泉、鄭有輝、鄭寄生

在場人鄭黃氏

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人鄭恒記即鄭渭賓、鄭冰如

契尾

計開:業戶彭瑤買鄭恆記等水圳,坐落魚寮等莊,用價銀四百一十四兩正,納稅銀一十二兩四錢二分正。

布字九百九十號。

右給新竹縣業戶彭瑤准此。

光緒十六年四月日。

 

·第五九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

立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人曾益源,即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有承胞兄曾瑞爐明買過房親曾瑞萬,併買曾人洲、曾進水等上下新莊仔坡礐水圳兩條,址在旺菜宅面前溪心埧,東至金門厝溪頭又併至旺菜宅溪頭分水為界,西至圳路直透落下為界,南至埋石為界,北至孫家溪堀直透下落為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併帶槍料、辦梆等件齊全,遞年早季逐佃收租歷管無異。茲因乏銀費用,叔侄商議,願將此兩條坡礐水圳一切等件出賣與人,先僱問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鄭泉益號,即鄭火觀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斷根埤圳價龍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員正。即日銀色同中現交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親收足訖;隨將此上、下新莊仔埤圳併一切物料踏明,點交買主鄭大觀前來掌管,對佃收租,任從開築,不敢阻擋,永為己業。保此埤圳併一切等件係是瑞祥同侄再添等承胞兄遺下明買房親物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併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瑞祥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祥及子孫不敢言找贖洗貼,致生事端等情。此乃仁義交關,併無估折勒索等弊,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一紙,併繳上手曾瑞萬印契連司單一紙,又繳曾人洲、曾進水歸管字一紙,又眾佃約字二紙,告示一紙,官諭一紙,合共七紙,付執永遠存炤。

批明:即日瑞祥同侄再添等同中三面親收過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內龍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員正足訖,批炤。

再批明:內上手曾瑞爐歸管曾瑞萬盡根契字本無夾帶,因曾瑞爐手內經已遺失,日後倘有尋出,皆作廢紙,合應聲明,又炤。

代筆人鄭少和

·第六○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

立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監,前者六館合夥共出工本銀六千六百兩,向與土官潘敦仔併眾番給墾,開築樸仔籬口大埤水源,通流灌溉東西南勢之田地,當日立給墾約字六張炳據。今因家務清淡,欲再添工本銀修築大埤水圳,無可支出,恐傷田地,無水失收,願將自己一館之業盡根退賣于人,先盡問六館內及至親人等既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于賴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大埤水圳價銀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兩。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自己一館應份埤圳所管界之內,在柑麻崙莊、頭家厝莊、三份埔莊、上下舊社莊、溝背莊、二份埔莊、十張犁莊、邱厝仔莊逐年所應納大埤水圳租粟,一概點交付賴塘官前去掌管收租,以理埤圳,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監及子孫等永不敢異言生端,言及埤圳找贖之事。保此埤圳係監自己出工本銀所買,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貨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監自己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賴唐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埤圳字一紙,帶給墾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大埤水圳字內價銀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兩足訖,再炤。

干隆五十五年三月日。

代書人江旺生

為中人陳正修

在場知見人秦美權

立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監

·第六一杜賣盡根水圳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契字人南投堡萬丹莊陳阿候、陳阿存、陳阿圖,偕侄甘霖、阿干、阿宜、珠以、阿炳、上達、阿松等,有承祖父遺下水圳一條,坐落土名廍下溪底圳,其圳水租穀炤田份配納,分早、晚二季均收,前歸與十一房母子掌管,立憑准字炳據。迨至十一房早世,其母已出,再為十房公業。今因公費乏用,叔侄相商,願將此水圳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于包尾莊江斗南、弓鞋莊陳屋同為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七秤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水圳隨即對明田份,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再為經營價值千金,存等永不敢言起找贖之事。保此水圳係存等承祖父遺下公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者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根水圳契字一紙,併帶約據憑准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內銀七秤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人張乃安

為中人謝查某

知見四嫂張氏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契字人陳阿候、陳阿存、陳阿圖

偕侄阿松、阿干、珠以、甘霖、阿宜、阿炳、上達

·第六二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同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人合興號眾股份,即羅義興、余步青、吳知奇、陳思善、陳水泉、施瑞源、曾如從、陳和尚、陳綿福、陳春結、陳文筆、蘇永壽、陳文曲、田水金、吳永興、王詰、陳石生、陳長江、陳講、陳武、吳水池、李木、簡永存、呂部、陳永來等,蒙分憲吳諭給興眾股分等鳩集工本,開築南烘一帶圳務水道通流,所有灌溉之田畝應配水租,准興等收為工本之資。又連荒埔一處,坐落址在水頭莊西南畔勢,土名大埔,東至山,西至溪,南至圳頭,北至竹圍腳併圳為界,四至界址併一帶水圳俱載明白。茲因本年五月間大雨滂沱,埤圳崩陷,乏項無力修理,難以疏通,合興號眾股份商議,情願將南烘一帶圳底暨荒埔盡行出退于人,托中招得新順源號出首承頂,三面議定備出七兌工本銀一千大元正。即日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南烘一帶水圳荒埔,隨即踏明,盡交付與新順源號前去掌管修理,開闢收租,永遠為業。自此一退終休,葛藤永斷,杜退以後,不敢異言滋端。保此圳荒埔俱係興眾股份等給墾,鳩備工本開創之業,與他人無干,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係興等眾股份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新順源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併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退荒埔圳底盡根契字一紙,帶墾炤一紙,又帶合約字二十五紙,計共二十七紙,付執永炤。

即日,合興號眾股份等當中見實收過契字內七兌盡根價銀一千大元正完足,再訖,批炤。

一、批明:合興號總共三十二份,城隍爺應得四份,炤忠祠應得一份,此五份抽出留存,以為城隍爺炤忠祠香祀,再批炤。

光緒十五年七日。

代筆人游得升

為中人游得升

在場知見人曾田和、曾豐印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字人羅義興、余步青、吳知奇、陳思善、陳水泉、施瑞源、曾如從

陳和尚、陳綿福、陳春結、陳文筆、蘇永壽、陳文曲、田水金

吳永興、王詰、陳石生、陳長江

陳講、陳武、吳水池、李木、簡永存、呂部、陳永來

·第六三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

同立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人打貓西堡麻園黃煥章、何尚春、陳堯生、洪其才等,有承祖父遺置麻園寮莊東南勢旱田抽出田頭各一段,因莊前係是旱田,乏水灌溉,眾佃相商,招請本莊埤長何要、何喬整出本銀出為辦理,承買開圳。托中三面議定,黃煥章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二十大元正;何尚春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二十大元正;陳堯生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一十五大元正;洪其才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一十五大元正;合共契價銀七十大元正。其官租銀原歸四姓各人完納,抽出田頭地杜賣埤長開圳,不堪分配,此係四姓之人各各甘願,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辦,即日同中併眾佃將田頭地割出,踏明界址,交付與埤長前去築埤,任從興工開鑿圳路,引通埤水長流灌田,歷年向佃配水收銀抵利,子孫掌管,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價值百倍,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田頭地係煥章等各承祖父物業,與四姓房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欠官租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弊,章等各人自出力抵擋,不干埤長之事。此係四姓之人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同中併莊眾證見,立杜賣田頭地契字一紙,永遠付埤長執掌,子孫繼承,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田頭地契面銀合共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干隆三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陳貞華

知見人何參

為中人何璉

同立杜賣田頭地契字人陳堯生、何尚春、黃煥章、洪其才

契尾(前文略)

計開:業戶何要、何喬買黃煥章、何尚春等田頭一坐,坐落……,用價銀六十七兩六錢,納稅銀一兩四錢二分八釐。

布字九千五百三十九號。

右給嘉義縣業戶何喬、何要准此。

光緒七年四月日。

·第六四之一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人田尾順興莊邱春二,同侄德郎、定臺、玉臺、同仙,暨四房人等,有承祖父邱文琳,為本莊管事,該莊原置有水圳灌溉課田,因被洪水沖崩,干隆四十年間,該地得浮復,眾佃無力築埤開圳,懇求祖父自備銀兩為工本,開鑿新圳,庶該莊課田得以流通灌溉。當時議定圳頭賞番,以及通事辛勞、隘口圳路租穀、水甲辛勞一切諸費等項,炤田甲水份七十二份均攤,各條規載在佃約字明白為據。茲因春二無力辦理,又諸房等亦不能為圳務。竊恐圳務情重,有誤其事,是以叔侄相議,迴念祖父當日用下工本開築此圳,今欲退辦,亦須擇一力量精謹之人,方勝其任,庶二等財本有歸,又不至貽誤佃戶。素知郡垣吳亨記為人可靠,故托中願將此水圳出賣與記,三面議定,收回工本銀六百大元。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水圳即立告白通知佃戶,凡有應理圳務,係新水甲之事,而各佃所有應納番賞以及辛勞水穀各項,當向新水甲完納,與二等叔侄無干。實二祖父之圳,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係二等承祖父物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貼洗滋事,暖昧不明之情;如有不明之事,二叔侄自當出首抵擋,不干新水甲之事。此實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同合立出賣水圳甲首契字一紙,併繳連佃約字一紙,水份簿一本,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工本六八平銀四百八十大元完足,存炤。

光緒元年二月日。

代書人盧廷成

在場知見人邱春二母林氏

邱同仙母陳氏

德郎妻盧氏

武妻沈氏

為中人邵瑞玉、簡奉

同立賣出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人邱春二

侄德郎、玉臺、同仙、紅毛

定臺、武觀、桂春、河鎮

·第六四之二出賣水圳字

立出賣水圳管事甲首字人田尾順興莊邱世守,即邱阿五,有承故祖邱文琳,併故叔父邱君盛、邱君贊等為該莊管事,自備工本開墾本莊水圳,灌溉七十二份課田。當時各佃同立有合約付祖執憑,內敘每年各佃該出銀穀,交付管事,以為開發內外賞番以及通事隘口圳路租、管事辛勞等費,炤約而行,歷久無異。茲因守等叔侄相議,欲將此水圳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向堂弟邱春二,侄邱德郎、邱玉臺、邱定臺、邱同仙等,經先出賣于郡城吳亨記承充契價銀四百八十元,惟存守一份之額,今守亦願同賣于記一併承辦,當原中議定守契銀一百二十元。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水圳立即對佃,交付吳亨記新管事吳振聲執掌料理,而各佃所有每年應納內外番賞併管事通事隘口圳路租、辛勞、水穀等項,亦當仍炤舊章,交付吳振聲買物,轉交生番通事進山安撫及開發諸務,守等叔侄不敢異言生端。保此係守等祖父開墾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守等叔侄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合立出賣開墾水圳字一紙,併繳連告示二紙,水份簿二本,併繳連二等賣字一紙,佃約一紙,抄白一紙:以上合共六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平佛銀一百十二元,連前堂弟春二等收來銀四百八十元,同共銀六百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此水圳每年係晚冬一季,批,再炤,行。

光緒元年二月日。

代書人邵瑞玉

為中人簡奉、邵瑞玉

在場知見男邱紅毛

立賣水圳管事邱世守(即邱阿五)

 

·第六五諭示

欽加提舉銜,即補清軍府代理鳳山縣正堂吳,為諭飭課教事。案據舊圳總理林際時暨眾甲首等僉稱:緣同治年間,籬仔內汴有不入甲之田,私向甲首三合記買水灌田,每年得穀將近一千石,僅私貼前辦總理二十元,以致入甲之田失水爭鬧。公議舉出生員王邦猷出為配水辦理,逐年按繳局費銀一百二十元,添設義塾于曹公祠內,交由總理給發,一則炤顧祠內油香,二可栽培貧民子弟,簽乞立案,出示曉諭等情,當經批准如稟辦理在案。茲據鳳儀書院監院董事周凞清、盧德嘉、盧德祥簽稟,以查有本城生員謝賴周文行端方,堪任塾掌教,僉舉稟請立案給諭等情前來。除稟批示立案併出示曉諭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謝賴周即便遵炤,前往曹公祠內義塾,擇日開館課教,毋稍怠荒,致誤子弟。仍將啟教日期,併生徒人數造冊稟縣備查,毋違,此諭。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六六之一杜絕甲首契字

立杜絕甲首契字人大竹里乙甲莊林靜觀,有承父林安居墾置下八莊舊圳甲首一股,該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帶納總理膏伙併溪口諸費。因先父自光緒八年去世,有胞兄林清江掌辦三年,侵缺總理趙德觀繳款,迫討難容。江無力清還,與觀相議,願將此甲首交觀掌辦,抵還缺款。嗣後江出為混收,觀屢遭賠累,無力繳還,適因總理侵缺鳳儀書院董事沈時敏膏伙,總理將此甲首抄封,抵還敏膏伙銀一百二十元。保此甲首,觀承父物業,與別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觀自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絕甲首契字一紙,併繳戳記水甲簿各一件,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過賬入膏伙銀一百二十元實足,再炤。

光緒丙戌年六月日。

為中人王邦猷

知見人母沈氏

立杜絕甲首契字人林靜觀(自筆)

 

·第六六之二憑單字

立憑單字人鳳儀書院董事沈時敏,有承舊圳總理趙德觀抄封林靜觀甲首一股,該管田七十六甲七分,抵還膏伙。時敏院務浩繁,難以兼辦,托中引就與本城內大老衙林帆水務熟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二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甲首戳記併水聲簿交帆掌管辦理,立憑單字一紙,併繳抄封契字一紙,共二紙,連戳記水聲簿各一件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一百二十元足,炤。

光緒丙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謝賴周

代書(自筆)

立憑單字人董事沈時敏

·第六六之三賣舊圳甲首字

立賣舊圳甲首字人鳳山城內大老衙街蔡便涼,有承故夫林帆明買甲首一股,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其水圳係由內河分支灌溉田甲,所有業戶配完水金,載明簿據收納。今因帆故,喪費乏項,托中引就與謝賴肯祥,言議除將積欠公館攤費一切銀主負擔抹完外,定價六八銀一百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隨將該圳聽與銀主掌管,以後各無反悔言及找贖等事。恐口無憑,立賣甲首水圳字一紙,併繳上手字二紙,連簿一本,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一百元正。

光緒二十六年舊曆八月日。

為中人洪番

知見人夫弟林牽

立賣甲首字人蔡便涼

代書人謝草

·第六六之四典契字

立典契字大竹里下菜園莊張善,有承祖父遺置舊圳甲首一缺,管理田甲五十甲零八分,輪放水番,灌溉田畝,按甲徵收水穀銀項,繳充公局,以供築溪及疏通圳道一應開費,歷辦多年無異。今因乏銀應繳局中銀項,將此一缺甲首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埤城頂橫街李英店記出首承典頂辦,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繳完公項;其甲首事務併田甲銀項,隨即告知水圳公司總理,將所管轄各業戶田畝共五十甲零八分,逐一對明,交付銀主掌管頂辦,炤數徵收,上供局費,下養身家。限至十二年為滿,聽善備足契面銀,對月贖回自辦,銀主不得刁難;倘屆限無力取贖,依舊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甲首果係善承租父遺缺,與房親伯叔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積缺舊局費項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善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契面銀一百大元足訖,再炤。

再批明:前因急需乏用,爰托原中仍向銀主另借出六八佛銀五元,若屆限滿取贖之日,自當備足佛銀共一百零五元,一併清楚,合批明,再炤。

光緒二年正月十三日再批。

光緒元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張成材

為中人謝振兄

代書人何德昌

立典契字人張善

·第六七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張天祿、張聰祥、張小華三人等,合夥同出本銀,倩工開築新莊仔莊埤圳,開導水源,通水灌溉,俾新仔莊一帶埔園盡變為水田,獲利無疆。其逐年各佃一九現抽的水穀,作二份均分,後日子孫下得爭長競短致不和。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合約三紙一樣,各執為炤。

咸豐三年十二月日。

立合約人張聰祥、張天祿、張小華

·第六八之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廣儲東、保大東里吳明、翁保等,為協力開築北勢埤一口,以備灌□□田園。時因埤岸破壞,保、明與眾人商議埤岸填築之事,而大穆降林文協同商議,言埤岸破害,皆然填築,其前文未有填築之力,今破壞,文等出為收築,抵前未築之力。言約先于二里高田踏車灌足,後埤水原舊二夜二日,先于舊埤長等香份灌溉,後于文等一夜一日,灌溉大穆降洋;如埤水有余,原前炤份輪流。言明議定,保等許允文等出為頭填築埤岸,歷帶無異。以降埤如破壞,三里合作收築,埤水炤約均分。自此無異,如有悖約,呈官究治。此係眾心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再合立約三紙,每埤長各執一紙,付執為炤。

雍正元年八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翁保、吳明、林文

廣儲東埤長吳明份人:鄭宜、張贊、徐晃、林陳、吳明、王聖、張福、袁僯、陳■〈毛上灬下〉、蘇全南。

保大東埤長翁保香份人:李吉、葉老、陳兩、陳快、張密、鄭孝、翁保、黃二、胡福。

大穆降埤長林文香份人:柯洪升、林尚、柯福壽、王聖、張士、吳燦、林文、黃為、藍任、蘇全南、鄭蓁、吳勇。

·第六八之二賣杜絕盡根埤契子

立賣杜絕盡根埤契人廣儲東里知母義社吳印,有承祖父吳明開築北勢埤一口,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埤長應份,賣與蘇振馨六八銀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埤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埤果係是印承祖父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印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埤契一紙,併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重銀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甲午二十年八月日。

為中人林興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印(自書)

·第六八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翁适、翁萬山等,有承祖父親自開墾之北勢埤一口,當時議築此埤長豎有八股,祖父亦得一股。但是此埤之水,本為八股之埤長灌溉田園滿足,然後議將此埤水賣與別人田園灌溉,其銀項應留為後日修造埤岸之費,八股埤長不得侵漁。又公議:後日埤底之稅銀二十大元,八股埤長各輪值一年,彼此不得恃強霸收。此係當時立埤之約,乃萬年不朽之規也。今适等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願將此一股之埤長份賣與郡城內宗叔翁攀鶴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埤份隨即踏交銀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園,不敢異言生端,後日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埤份係适等自己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為礙,适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併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埤長份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賣埤長水份銀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豐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併代書人翁雅

知見人徐代

同立賣杜絕盡根埤契字人翁适、翁萬山

一、批明:契內添註「水」字一號完足,再炤。

·第六八之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親立賣杜絕盡根契人翁貞記,有自己明買翁适等親開墾北勢埤一口,适祖父亦得埤長水份一股,以資旱天灌溉田園之用。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股埤水托中引就,賣與蘇振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佛銀二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埤隨即將一股之水,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園,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埤份係記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記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併非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親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賣埤長水份銀二十五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九年二月日。

親立賣杜絕盡根埤契字人翁貞記

為中人翁古

·第六八之五賣埤長字

立賣埤長字人林亨,有承父辦理埤長,其埤名曰豬母埤。破水及填岸等事,係埤長通知眾人,是以破水之日,讓埤長先破,余炤鬮輪流香水。茲亨埤長田甲無多,願將埤長變賣,因托中引就與鄭德祖,三面言議,德祖願抽出香枝價銀十大元交易,此埤長亨亦情願遂即立字過香收銀。自此一賣千休,不得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香分價銀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十年六月日。

為中人吳懷

代書人柯廷

立賣埤長字人林亨

·第六八之六甘願杜賣埤長字

立甘願杜賣埤長人大穆降莊上帝廟鄭法,有承祖父明買過林亨埤長份辦理埤長,其埤名曰豬母耳埤。其破水及填岸等事,係埤長通知眾人,是以破水之日,該讓埤長先破,有余炤鬮輪流香水。茲法埤長田甲無多,甘願將埤長份意欲杜賣,今因托中引就,杜賣與本莊四領社蘇振芳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六大元正六八足。其銀即日交訖;法願將埤長份抽出過賬,交付銀主掌理,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等情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埤長字一紙,併帶上手埤長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埤長契字內佛頭銀六大元完足,再炤。

同治十年七月日。

為中人鄭番英

知見人媽陳氏

代書人王日輝

立甘願杜賣埤長字人鄭法

·第六八之七賣埤長契字

立賣埤長契人鄭掌,有承祖父明買埤長份,在知母義埤,三股應得一股,與堂兄避亂對半均分。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應得半股埤長份變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知母義莊吳套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五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應得半股埤長份,隨即交付銀主掌管。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半股埤長份果係掌自己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掌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年三月日。

知見人母曾氏

為中人翁雅

代書人吳明良

立賣埤長契人鄭掌

契後批明:上手契交堂兄避亂以執,難以分拆,不得刁難,批明,再炤。

·第六八之八賣埤長契字

立賣埤長契字人知母義社吳申喜,有承祖父明買埤長份,在知母義社埤,三股應得一股,與堂兄避亂均分對半。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應得半股變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大穆降莊蘇振馨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二十大元六八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應得半股埤長份,隨即踏明,交付銀主掌管。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半股埤長份果係申喜自己應得之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申喜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契字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合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庚寅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蔡氏

為中人蘇粒

代書人嚴三川

立賣埤長份契字人吳申喜

·第六九贌耕合約字

立贌耕合約字人許即,有自備工資,今因乏圳耕作通流充足,向林爐觀手內贌出金長源水圳一份,址在四圍堡匏靴崙莊,時同堂議定,卻應納全年水圳租穀六石。其租穀定限早季納清,務要在埕經風搧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後日有多少百倍之收,卻自己應得,與爐無干。若收租之時,要信記以及圳單付交卻為准應用,不得刁難滋事。又議定圳限三年,自己亥年冬起,至壬寅年冬止。限滿之日,業主、佃人兩相交清,各不得刁難生端。此係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贌耕合約字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堂託議,立過贌耕合約字二紙一樣是實,再炤。

光緒己亥年九月日。

代筆人吳逢榮

立贌立耕合約字人許卻

·第七○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

同立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人吳天富、吳天文、吳健全,原有父吳裱,先年合夥,地在茭苳林新興莊開築水圳,引水灌溉眾佃田畝,沖號金新安。約議作十股半,吳裱應得五股,簡觀崇應得四股,張石成、林三易共得一股,廖禮三在寮理事,公蔭半股。因林彪等金大成水西在上,金新安在下,絕流乏灌,誤佃田業拋荒,年收無利息。裱情願將此自己五股圳份退賣別創,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夥內簡觀崇承領,當日憑中言斷,議定時值盡根共價銀三百七十大元正。銀即日面同交過經收;其圳份五股,隨交付夥內簡觀崇永遠歸管整理,鳩收水租。保此圳份係文等承父吳裱自己應份之額,與別胞親叔兄弟股內人等無涉,併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事弊不明等情,俱係賣者人一力抵擋,不敢幹礙與買主人等之事。此係二家人各甘願,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歸永斷字一紙,帶上手契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字內銀三百七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道光八年七月日。

說合中人林泉

在場知見人母親黃氏

同立杜賣水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人吳天富

夥張石成、吳天文

佛全秉筆

·第七一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人曹四聰,即協恭、朝華,同侄孫能古、能傑等。緣恭于光緒七年間,有明買過李麟記應得西勢圳戶公號金大成水圳一道,即約內定六大股,每股按作十分,恭應得三分三釐三之額。今因乏銀別創,恭兄弟叔侄等相商,願將此明買金大成水圳一股內應得三份三釐三,水頭源泉叭哩沙湳山腳起,至水尾蔀後莊沙崙止,圳底租粟、圳寮瓦厝、應用家器、陡門、木寮雜物以及寮地、沙園,併栽種雜糧、竹木等件一應在內,甘願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股夥李金裕興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圳底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隨將圳底一股應得三分三釐三,租粟、圳寮、瓦厝、應用家器、陡門、木寮雜物以及寮地、沙園,併栽種雜糧、竹木等件,同場一概指交買主前去掌管,量收水租,永為己業。從此一賣千休,恭等應得圳底租粟、圳寮、瓦厝、家器、陡門、木寮、寮地、沙園併栽種雜糧、竹木等件,一草一木不留,日後價值千金,亦係買主洪福;恭兄弟叔侄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出底租穀係恭等明買物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賣主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白契一紙,合約字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恭兄弟叔侄等親收過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內時值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五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開塘

為中人曹祥

知見股夥張國芳

在場母親林氏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曹四聰即協恭、朝華

同侄孫能古、能傑

契尾

計開:埤業戶李金裕興買曹四聰等水圳一道,坐落叭哩沙至蔀後莊,用價銀二百二十兩八錢,納稅銀六兩六錢二分四釐。

布字四百十七號。

右給宜蘭縣業戶李金裕興准此。

光緒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七二墾田約字

同立墾田約字訓主瀋涵源、業主許光盛等。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澮之功;闢地為阡,當藉水源之利。緣源備本僱工,自赤土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盛見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議,願將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崙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底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崙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隨將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闢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圳主亦將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而久荒也,終年收香稻千倉。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闢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炤。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氵隂〉,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炤。

光緒六年九月日。

代筆劉吉久

為中蔡文和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

業主許光盛

 

·第七三給墾約字

公同立給墾約字人六館業戶張振萬、陳周文、秦登監、廖朝孔、江又金、姚德心與岸裡、搜捒、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潘敦仔、茅格、茅格買呢,郡乃大田社該且打祿祿、阿打歪、郡那務阿打歪、郡乃拔黎、斗肉仕郡乃、阿四老馬下道、馬下道甲又難,白番阿木愛著、郡內毆那、阿四、阿打歪等。緣敦等界內之地,張振萬自己能出工本,開築埤圳之位水源不足,東西南勢之旱埔地,歷年播種五穀未有全收。無奈,眾番鳩集妥議,託中向墾通事張達京與四社眾番相議,請到六館業戶能出工本募工,再開築榜仔籬口大埤之水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願將東南勢之旱埔地,東至旱復溝直透至賴家草地為界,西至張振萬自己田地、草地為界,南至石牌透至何家草地與張振萬石界為界,北至岸裡圳橫透至西,與張振萬圳汴為界。此係敦等四社番眾之地,併無侵礙他人界限。眾番情願將此酬償工本,付與六館銀王前去招佃開墾,升科裕課,永遠為界,敦等四社日後子子孫孫不敢異言爭執。今據通事張達京代敦等請到六館業戶擔承,計共出本銀六千六百兩,開築大埤之水與番灌溉,當日議明,六館業戶開水到公圳汴內之水,定作一十四份,每館應該配水二分,留額二分,歸番灌溉番田;其東南勢之旱埔地,炤原踏四至界內,付友六館業戶前去開墾,以抵開水銀本。六館業戶與四社眾番敦等當日議明,舉為張振萬六館之首也,歷年築理樸仔籬口大埤之水以及圳水,灌溉民田、番田,共保水源充足。此係敦等甘願割地換水,六館業戶願出本銀開水,分番灌溉換地,兩相甘願,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侵越等情。保此地係敦等祖地,與他社無干,亦無重約他人典掛來歷不明;如有不明,敦等出首抵擋,不干六館之事。每年六館業戶等粟六百石,每館應該粟一百石,聽敦等自己到佃車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交感,恐口無憑,同立給墾字七紙,各執一紙為炤。

代筆人廣東張元調,為中貓霧捒社土官由皆乃,在場通事張達京。

雍正十年十一月。

六館業戶秦登監、陳周文、張振萬、廖朝孔、江又金

姚德心

公同立給墾約字岸里搜捒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番敦仔

·第七四請帖約字

立請帖約字人頂麻園莊番仔陂業戶暨眾佃人等,為酌請陂長立帖炳據事。蓋聞官有正條,民有私約,茲我番仔陂水圳灌溉田甲不為不多,因自前年合眾請得陳文安,率子陳誰欽出首承當陂長,巡視水路,該眾佃每甲田各出穀八斗六升足,以為陂長辛勞之費,約至早季收成之日,喚陂長收回清明,不得挨延。併約:番仔陂水道若水沖壞該修築,有十工內者,陂長自修理,不與眾佃;或十工以外者,該眾佃會工合築,經已立約炳據在前。無如屢次旱時,陂長計較求水,身力勞苦,以及洪水沖壞圳道,修築費用非少,虧本甚多。我眾佃人等爰是再鳩議,就將番仔陂圳田甲仍舊炤汴配水灌溉,每年每甲田各加貼出穀三斗四升,以湊前所貼,共有一石二斗之額,再向請陂長陳誰欽出首承當,面約每年每甲田,至早季收成時候,而眾佃須備出穀一石二斗足,付陂長收明,以為辛勞之費,不得刁難推諉。併議:番仔陂圳倘被水沖壞若修築,有五十工內者,陂長自為修理;或五十工以外者,眾佃共築修理,亦不得異言。歷約既舊,再為重新立約言明,凡自今以後,陂長自當勤力巡視水圳通流,不得懈怠;而眾佃亦當炤約所遵。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請帖約一紙,付執為炤。

一、議:每年每甲田出八斗六升;早季出四斗三升,晚季出四斗三升。

一、議:炤舊每年每甲田貼八斗六升,以為陂長辛勞之資。若陂圳被水沖壞,十工內者,陂長自築修理;或十工外者,作十份。

一、議:陂圳倘被水沖壞,炤田甲派工修理;一工不到者,罰銀二錢充公。

一、議:大小汴額炤汴通流,不許私挖汴底;捉獲者,罰戲一抬。

一、議:圳陂若毀壞,陂長傳單鳩集修理。

一、議:每年每甲田眾佃各備出早穀一石二斗,至六月收成之日,付陂長收去,以為辛勞之資,不得吱唔;違者,會眾共誅,或從官稟究。

一、議:土圳每年至年終,陂長自修理一次。

一、議:番仔圳若沖壞要修理,而陂長倘倩佃工,每工的工錢一百六十文,不得較寡。

一、議:每年每甲田各加貼出穀二斗四升,付陂長收交恆升。

一、議:番仔圳若被水仲崩,修有五十工外,作十份。

一、議:修理陂圳,限三日修理,至四日出水。

一、議:業主、通事每年出穀十石,以為陂長辛勞之資。所有佃戶水份諸務,合應代辦,再炤。

光緒六年(歲次庚辰)三月日。

證見人陳坤、葉登、陳雲、鄭釵、王助、楊玉山、楊登茂、張斗、陳萬生

謝番刈、謝老番外三十二名

·第七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業主曾國興、徐國和,水戶鄭恆記暨眾業主等。竊以賦由租生,苗賴水養,我萃豐莊界內有白地粉牛埔三處接壤,前係水田通流灌溉,緣昔年屢被洪水沖崩,埤圳損壞,三莊一時變成旱園,無奈耕種雜子,稍遇凶旱之年,十無一收,佃人難食,無處告貸,甚至拖累課租,種種苦況,難以枚舉。前興等邀同眾業主等當面議定,僉請本城舖戶鄭恆記出為水戶,先備工本,創建埤圳及石壆。完成之日,不論旱園、溪埔,同公量明甲聲,定辦配水分灌,每甲按貼圳底銀六元二,業戶按貼圳底銀,就通盤開費總計若干,每百元貼銀三十元,每年每甲按貼水租穀四石四斗,早季收成之日,經風日洒搧淨,付水租戶量收,不得少缺升斗,亦不得濕冇抵額。保此埤圳壆係業戶曾國興等同眾業主等僉請鄭恆記先備工本開築,完竣之日,永遠為鄭家己業,炤甲收租,眾業佃不得異言生端滋事。至于田頭小圳,係眾佃人自為開築,與水戶無干。應議各款,開列于左。從此一諾,金石不渝,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樣三紙,付執存炤。原約字再立三紙,付三莊收執存炤。

一、批明:園主前有出典他人,至未贖迴,典主如先出工本銀開圳成日,限五年為期,聽園主備銀,取其圳底銀炤數清還,典主不得加利。

一、批明:業戶大租穀每甲六石直行,仍于早季收成之日,經風日洒干搧淨,付業戶僱工運迴。

一、批明:埤壆圳水落,倘後日被風雨損壞,一百工以內,埤長自己修理;一百工以外,佃人偕埤長同工修理,不得推諉。

一、批明:圳水通流,眾佃戶當趕緊開剝成田;倘或故意挨延,至早季收成之候,仍要按甲收租,決不寬宥。

一、批明:魚寮白地粉牛埔一帶圳路,前已築成通流引灌,後被洪水沖崩,致圳路一齊廢弛。茲仍炤舊圳路清開,上流下接,眾業佃不得滋事生端。圳底銀公約丈明甲聲,聽水戶先收,至圳路完成之日,一齊交楚,不得挨延。至于水戶租穀,每甲四石,埤長水租穀每甲四斗正。

一、批明:開築埤圳,當面酌議規約,此情經稟廳主存案,以行永遠;後來倘有違約不遵,公同請官究辦,此炤。

再批明:曾國興、徐國和兩業戶,當面議貼佛銀三百五十大元,其余費與伊無干,兩業戶就甲分攤,不得異議,再炤。

同治(己巳)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張筠若

同立合約字業戶曾國興、徐國和

水租戶鄭恆記

·第七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水戶鄭泉益,即鄭火,與眾佃戶等。緣火自本年一月,承買得曾益源,即曾瑞祥、曾再添于萃豐莊界內頂下新莊仔及烏樹林礐一帶埤圳石礐,永為己業,經將字內所買來歷,俱已呈稟在案。爰是即日備筵,邀請眾佃到場當面言明,凡屬曾益源界內水田,經已賣盡與鄭火承管,當日言約每田一甲,應水租穀四石四斗正納入。自此以後,歷年至早季收成之日,各佃戶自當在埕曬干,經風搧淨,炤例一齊付水戶鄭火僱工運迴,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拖延短欠升斗;倘有一二奸細藉詞不納,聽水戶將水截斷,稟官究治。至于埤陂石礐,水戶自當專用埤長巡視炤顧,使之通流灌溉,上承下接,各佃戶毋得恃強阻截,以致生端滋事。此係水戶、佃戶公同明議,永遠遵行,俱各喜悅,永無翻異,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為炤。

一、批明:即日言明,後日埤圳石礐倘被風雨損壞以及洪水沖崩,應修理至百工以內,水戶同埤長自行用力;倘至百工以外,眾佃戶自當同埤長協力幫助,以至周全,不得臨時推諉,聲明炤。

一、批明:即日言明,凡屬界內所有園可以成田者,自當從緊開築,毋得故意挨延,聲明,又炤。

一、批明:即日言約,年間圳路填塞,凡大汴以下,係埤長一力開闢;至大汴以上,眾佃戶炤甲數分配,逐一闡清,不得藉詞挨延,以致滯礙不通,合該聲明,又炤。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年)四月日。

同立合約字水戶鄭泉益暨眾佃戶等

·第七七簽舉陂長合約字

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人眾業主暨諸新社荳仔埔莊眾佃人等,茲因曾雲品辭退不當,併無新陂長向前可舉,今眾業佃公議,簽舉陳以成出首承當。應備出舊陂長底銀十三大元,呈交曾雲品收迴;隨踏明陂地,交付陳以成炤顧管掌,永為己業。緣新陂從花草林、石壁潭、九芎林透五塊厝犁頭山直落通流灌溉。竊謂水源為佃人之所關,亦業主之所賴者也,時議每年眾佃人每寸水應納水圳粟一斗五升,兼理粟五升,共每寸水應納粟二斗,約早晚季收成之日,曝干搧淨,付陳以成量清抵工費之資,不得挨延。此係兩願,各無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一、議:陂頭倘有被洪水沖壞,或五十工內者,陂長抵擋;五十工外者,即陂長傳單,鳩集眾佃開築;若一工不到者,罰銀二角,又炤。

一、議:修理水汴枋開費銀若干,宜小租戶炤田甲開明,又炤。

一、議:陂頭倘有偷陂圳水捉獲者,賞銀四元,向陂長取領,聞眾公罰,又炤。

一、議:莊中倘有事務經投者,宜要查實情由,炤公辦理,不得推諉,又炤。

再批明:又開出佛銀十七元,共陂長底銀三十大元,又炤。

光緒十七年一月日。

代筆人鄭駕六

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人眾業佃等

·第七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他里霧堡他里霧街坡底主徐怡昌,業戶徐帆舍、陳有德、黃才、方合興,堡正李上達、沈老漢,將軍崙陳籃、陳安,崙仔黃連,新厝寮陳齊、陳榮,舊社沈付進、沈洽,社頭陳知,烏瓦磘曾廷,五間厝林返,暨眾田甲等。緣我將軍崙坡一口,自徐帆舍修築限滿以來,無人贌築,誠恐水道荒廢,不特有防五穀,而且國課攸關。我等業戶、保正、眾田甲等不容不會議,將坡出贌。今有曾君、陳掄元出首承贌,具限四年,此乃利人利己之事,亦不容不會議水穀田底條目,故合約證明:上洋每甲水穀十石,田底穀四石;下洋每甲水穀十二石八斗,田底穀四石。每石早冬實重一百觔,晚冬實重九十五觔。其水穀、田底穀如有抗欠者,則將該田出贌收抵。此係公同會議立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約書六紙,彼此各執一紙,付執存炤,行。

一、批明:為恐坡涵、圳岸或有沖壞,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應先通知,眾田甲不得刁難,批炤,行。

一、批明:逐莊田甲該水穀、田底穀,上洋每甲十四石,下洋每甲十六石八斗,要對佃人埕頭徵收,應先納水穀,後納租穀。其田有早晚冬,亦當作早、晚冬完納。其限早冬至七月十五日,晚冬至十一月終,如佃人有拖欠者,先通知田主;而田主不理後,將田出贌收抵,批炤,行。

一、批明:縱有不虞大崩,約天晴十六日,小崩約天晴六日,均應備料興工修築,批炤,行。

一、批明:如穀有不能炤約而行,議定依時價退銀一元,該項具限三日內繳清,不得挨延拖欠,再炤,行。

一、批明:逐年應納坡主租穀四十石及各田主圳路穀一百三十八石,仍炤舊例早冬納一半,晚冬納清,不得拖延短欠,合批存炤,行。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日。

代書人洪省吾

 

同立合約字人坡底主徐怡昌

陳安以下十五人署名

批明:此坡灌溉之田,因新築火車路,填壓田地計有二.四二五甲,減去水穀四○.六四石,又火車路下減水分四.六九九甲,議減收對半,除減水穀三九.四七一石。茲再集各業戶、甲頭、保正等公議:以上所減水穀,從上下洋分配水分,所減之額上下分款負擔,下洋除實二八.八○甲,每甲逐年加配水穀一.三七○石,又火車路填壓所減之額攤分,應各配六.三斗,逐年連田底合計每甲應納水穀十八石八斗正。至于火車路下所減之穀三九.四七一石,上下分配,上洋每甲加配六.三斗,連田底逐年應納水穀十四石六斗三升正。所議條款,逐年早、晚二季冬成,各佃自當遵納將水穀及田底穀按甲備納足數,不敢短欠升合。將所再集議理由,各名加蓋印章,批明付執為炤,行。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日。

·第七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林仔埤埤甲黃彩,甲首黃不、張添;後溝仔莊埤甲黃老鴨,外管事黃莊恭,甲首黃抱儀、莊仔恭;頂中埤莊埤甲黃清忠,外管事黃克修,甲首黃直居、徐阿諒;暨眾田甲等。緣我林仔埤一口,自干隆年間,置四六分合築以來無異。前因六分在二重溝,設築新埤,南北互控,釀禍荒廢五、六冬,上年調處,至三月間和議得成。合眾田甲彩等具帖,僉請嘉城內張震聲官備資修築,原舊水穀一千零二十石,作四六分均攤,每甲加田底穀二石,逐年共加水穀田底穀一千三百四十石在額。其舊埤原有十塊■〈禀〉者首年多費,每甲另加田底穀三石,貼與新埤長修築全埤三十塊■〈禀〉。聲以緩成修築難,固辭不欲築,別請無人可築,是故不已,備資承築,被水沖崩兩次。迨十月冬成,徵收水穀田底穀,被田甲背約抗欠七百余石,任催騙延,虧本太多,無可採買竿草、竹料;聲無奈,于本年三月間,貼白辭埤,將被欠扣起四百八十石,炤約交還田甲,別請承築,及聲余欠二百零石,卸貼新埤長。而田甲覓請,無人敢築,現彩等懇稱田甲所欠水穀田底穀,懇限此十日內,先備還三百石,余欠俟收四月豆、六月早稻,兩次納清,請聲修築抵下,不敢背約,否則該埤仍廢。聲乃樂從,出為備資,再行修築全大埤以及水涵圳岸。現在下雨之時,難作全大埤;若天晴,聲應趕緊築全大埤三十塊■〈禀〉;如或多雨,則就舊埤修築,田甲不得異言。埤限四年為限;限滿,聲不欲築,應將全大埤三十塊■〈禀〉交還田甲。或無全大埤,聲應扣出田底穀四百八十石,貼與下任新埤長。其水穀定重每石連簍一百零六觔為准;如有背約拖欠者,任應埤長將田插牌出贌收抵。口恐無憑,合將舊約字當眾焚化,再同立約字二紙,埤長執一紙,四六分田甲執一紙,各付執為炤。

一、批明:如恐埤涵圳岸或有沖壞者,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司阜應先通知林仔埤甲、四六分田甲,不得刁難生端。其圳岸埤長應修理至林仔莊尾車路橋止,併連修橋,批炤。

一、批明:起斗之時,倘遇埤涵圳岸或有沖壞,看係何莊值鬮,應該停水,俟埤圳修完,將值鬮之莊起水輪流,不得異言生端。至林仔田一路小埤仔,定約高于田面一寸築汴。有積泥者,過鬮之時,即將積泥控去,不得恃強生端滋事;如有恃強不遵者,議以盜水同,罰戲金十二元充公,批炤。

一、批明:不論四六分,有不法田甲偷挖圳洞漏空,現獲者議罰戲一抬,給賞工資銀二元,批炤。

一、批明:逐年田甲該水穀田底一千三百四十石,要對佃人埕頭徵收,應先納水穀,後納大租。雙冬之田,有播早冬,不論田底水穀,早季埤長對佃先收一半,其四六分之田,不論林仔耕、下莊耕,水鬮不許移易上下,批炤。

一、批明:林仔莊田頭埤仔,原築造截塞住水,每致貽誤大埤,兼乏六分之水,茲議炤舊例,如遇洪水欲到,顧埤司阜通知林仔埤甲,將頭埤仔挖隙潟水,一免大埤之患,二救六分禾苗。此係依舊約例,四分田甲不得阻撓貽誤;若有挖隙,後日顧埤司阜自應趕緊築造,批炤。

一、批明:若埤務縱有不虞,大崩約天晴十六日,小崩約天晴六日,均應備料興工築造,不得挨延,批炤。

光緒十五年三月日。

代筆林首

頂中埤莊埤甲黃清忠

外管事黃克修

甲首黃宜居、徐阿諒

後溝仔莊埤甲黃老鴨

外管事黃莊恭

甲首黃抱儀、莊阿近

同立合約字人林仔莊埤甲黃彩

甲首黃不、張添

同立合約,四六分田甲收執。

 

·第八○合約字(溫厝南埤)

同立合約字人他里霧堡溫角莊黃根、新厝仔桿廖庚、枋橋莊劉秀交、烏瓦磘曾林、猴悶溝劉順,暨眾田甲等,為整修埤圳,申明規約事。緣我眾業戶田甲等,有公共竹頭角埤一口,灌溉溫厝角、猴悶溝等洋田園三十余甲,原遵大租業主王德興管築,徵收水穀。及光緒九年間,該埤圳被洪水損壞,王德興不能修築,甘願卸還眾田甲出藤陳聯輝管理。至二十年,聯輝退辭,僉議徐帆舍熟悉埤務,舉為埤匠,備資修築,通流灌溉,收徵水穀。訂限十年豐滿,聽徐帆舍退辭。眾情悅服,已歷八年。第因近年旱魃為災,埤圳泉水短少,爰再會議,具限四年,連上二年,計共六年,宜先整理埤圳堅固,申明約章,庶幾原流不竭,共歌大有之年。謹將會議規約五條,併立合約字四紙一樣,每莊各執一紙。其前立舊約字交埤匠收執,合併聲明,存炤,行。

一、批明:埤圳逐年應于正、二兩月間及早修築堅固。至風雨不順,沖崩埤圳,雨晴之時,趕緊興工,限十六日攔水入圳,小崩限十日攔水入圳,不得遲誤過期,批炤,行。

一、批明:逐年修築埤圳工料及巡圳等費,均埤匠自行支理,與田甲無干,合理批炤,行。

一、批明:逐年每甲配納水穀八石,田底三石,冬底之日,經風煽淨,每石定天一百觔,在埕頭曝干經風煽淨。先納水穀,後納小租,不得違規短欠;如有短欠田底追討,批炤,行。

一、批明:限滿之日,水穀、田底穀二款應加減,宜再會議,該定立約為准,不得援例,批炤,行。

批明:所有埤寮、田園現時荒蕪耕種,合批明,再炤,行。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日。

代筆人洪省吾

同立約字人黃根外十名

·第八一保贌埤字

同立保贌埤字人霞包連業主許傳炎、陳阿晉等,有承祖父開墾大埤一座,址在打貓北堡柳樹腳莊尾溪,水圳一條通流至蘆竹角莊頭大汴為止,分下流灌溉大埤頭、上鎮平海豐舊莊田面穀物。今因大埤頭張榜、尼姑庵莊張瑞、蘆竹後莊張嶽、舊莊李文龍等四莊四股埤匠,今托保認人同來向贌,即日同保認將此埤圳交付四莊四股埤匠修築。茲當耕種之時,四股埤匠當備菅草、竹木、福食、器具什物等項,修築埤圳以及碼頭圳壆,引水長流,灌溉四莊田面穀物。其水田計共二百八十五甲六分,又配學田內田二十甲,合共三百零五甲六分,言約逐年每甲田配水粟十石,定限至十月冬成之日,重風洒淨,先水粟,後租粟,埕頭交納清楚,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就小租田贌抵,不敢異言。其水粟如大、小租一樣;其課坡限至四年為滿,倘有風雨沖崩,四股埤匠等須當修理完固,交還業主。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付一埤字一樣四紙,贌埤字一樣二紙,共六紙,業主許、陳各執一紙,四莊埤匠各執一紙,存炤,行。

計開規約:

一、議:埤寮田園交付埤匠掌理,逐年納大租以外,該贌稅銀若干,以應換汴柱、汴枋諸費;或有余剩,存為公項,不得濫開。如或應開余剩,查核無額,皆向四股埤匠跟討,不得推諉,批炤,行。

一、議:四莊大汴逐年守築工資諸費,係埤匠之事。又鎮舊大汴守築工資諸費,係鎮舊之事,再炤,行。

一、議:埤身、碼頭、圳壆及竹仔腳壆倘被水沖崩,限十日內,四股埤匠立即興工修築,不得失期,亦不得求緩求貼;如或失期,聽業主議罰。任聽田甲派工,每甲派工一石,每工價銀一角,批炤,行。

一、議訂:大埤草筵二十筵,各筵高一尺四寸,埤篳四十四片,每片闊八尺六寸為憑,至尾年依舊體交還;若無仍舊交還,四股埤匠等議備銀五百大元,交貼業佃,批炤,行。

一、議:埤地以及寮地田園倘或有人侵佔霸奪等情;如有此情,四股埤匠等立即傳單報知業主、田甲計較。其應用費銀,業主坐四分,田甲坐六分,就三百零五甲六分均攤,不得推諉,再炤,行。

一、議:四莊甲首,每甲首每年該新金銀粟五石,對埤匠量明,不許私對現佃短折盜收;違者,究革,批炤,行。

一、議:冬成收粟,埕頭交納清楚,不得藉端折銀拖欠,抗拒不納;如有拖欠抗拒不納者,任從四股埤匠同甲首牽牛抵完工本;若不遵者,通知業佃共同力辦,批炤,行。

一、議:四莊各汴費水粟穀,每甲首須當先期開具清單,送埤匠以便查核,不得扶同作弊,亂收貽害,再炤,行。

一、議:逐年四莊願約水粟,每石明定天平重一百零二觔為准,不得狡展,批炤,行。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清洗圳路者,係埤匠之事,不干田甲之事,批炤,行。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及私圳小圳者,首至尾各佃人炤鬮序次輪流;如若越規亂搞亂掘,登投甲首埤匠議罰;若不遵者,通知眾佃扭交業主理辦,批炤,行。

一、議:寮內果子、竹木,交付四股埤匠掌理,各埤匠不得混行折取其竹木;寮內如要用者,通知各業主炤值估價,不得亂砍,批炤,行。

一、禁:大汴不准挖空、戽水、攔截、亂掘;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力工銀十二元。又四莊大汴及私小圳併各汴不准挖空、戽水、攔截、亂掘、亂搞;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一抬,力工銀四元。若不遵者,通知眾佃扭交業主理辦;依然不遵者,公同稟究,批炤,行。

一、議:每莊每股埤匠要水粟,逐年就于本莊甲首向收;若本莊不足股額,再向別莊收補,不得混行爭收,批明,再炤,行。

一、議:每莊或有橫逆之人不順理法,借端惹事,越約違規,仍就于本莊甲首、埤匠設法辨廉,庶免後禍,批炤,行。

一、議:四莊每甲田,光緒二十七年大租戶貼銀二元,小租戶貼銀三元,現佃貼十工。其銀作二期交付,至埤完成,一盡交清;若無交清者,埤匠先代借,至十月每元貼利四角五佔,母利共還清。現佃無貼工,埤匠先代倩,至十月每工貼粟二斗,不得拖欠,至光緒二十八年俱免貼出,再炤,行。

一、議明:上鎮圳之埤分,係是十四分,上鎮平人實承三分,併配上鎮圳田甲大小租戶及現佃,要貼工併貼銀,張瑞自當料理。其埤又十一分,別莊承頂,不干瑞之事,批炤,行。

一、議:灌溉學田內田二十甲,仍前大圳流落南小圳共一,汴下溝石,車汴汴面宜下,汴南田四寸,不准過高;違者,同上禁大汴規約而行,再炤,行。

一、議明:上鎮北洋張添田三甲二分、張添盛田一甲八分、南洋李隻田三甲二分。因三小租戶願逐年小租赦免,交埤匠贌代納大租小粟,埤匠不敢許允。時公議將三人之田,每年減配水一半,減收水粟一半,就合約內扣起四甲一分,實存水田三百零一甲五分,不得生端,再炤,行。

一、議:下崙石涵水尾順流下大圳,不准攔截過梘,流落別圳;違者,同上禁大汴規約而行。或是上埤買者,宜通知鎮舊、甲首,再炤,行。

一、議:此任之水租,每田一甲應配納水租粟十石,限至此任四年為滿,以後仍舊前任規約施行,再炤,行。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

同立付埤字人業主許傳炎

陳阿晉

保埤人張水吉、曾傳、張添發、陳蔭

甲首人張盤、張傳宗、許昌、張瑞

·第八二 招贌水圳合約字

  同立招贌水圳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即圳主李紹宗、李紹經、李紹年、李石朝,贌圳人簡啟成。緣宗有先父李春波建置遺下東勢清水溝莊萬長春水圳一處,水頭一道,分為三條通流灌溉各莊田地,其各佃戶俱登明在佃頭簿內。併帶圳寮二處,又■〈馬卜〉船一隻併帶竹圍、花木、梘子,又帶陡門、浮梘、木木函一概在內。又另帶寮內物件及修圳器具,載在油格簿內,分作二本,各執一本。今因事務浩繁,難以兼理,欲將此水圳出贌於人,爰是托中引就贌圳人簡啟成前來承贌,當日憑中議定,贌圳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保人交宗等親收足訖;隨將水圳併圳寮、■〈馬卜〉船各件器具,併陡門、浮梘、木■〈木函〉、圳道,又圳頭、溪頭各處石簻,一概修理完好踏明,交付贌圳人前去料理。明議每年贌圳人應納圳租粟九百八十石,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清楚,早季該圳租粟六百八十六石,晚季該圳租穀二百九十四石。屆期務要將收入租粟向日晒乾,經風搧淨,不得以濕冇抵塞,若非遇風災水災,亦不得少減升合;如有少減者,應將磧地銀付圳主扣抵足數;若有不敷,就保認人賠足,任從將水圳起清,另贌他人,不得異言。若莊中科派什費,是贌圳人之事,與圳主無涉。該圳議贌十二年為限:自光緒戊戌二月終起,至庚戌年二月終止。限滿之日,自當將磧地銀備足,送還贌圳人;而贌圳人亦應將圳道併圳寮、■〈馬卜〉船各件器具,及陡門、浮梘、木■〈木函〉、又圳頭、溪頭各處石過修理完好,交還圳主另招別佃,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招贌水圳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中保,宗等親收過合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百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贌圳之人,每年所收水租粟如有被眾佃拖欠者,不論多少,贌圳之人應自己向佃取討,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逐年應給看視圳道者之粟,係贌圳之人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炤。

  一、批明:每年早晚兩季,贌圳人應納水租穀,明議:頂下寮兩處俱作對半照數配納,不得增減,批明,再炤。

  一、批明:逐年贌圳人應納水圳租,若無遇風災、水災,要照數完納;倘遇風災、水災損壞田稻,其水租有被各莊佃人裁減,圳主與贌圳人自應照所收租額,臨時酌議攤減完納,批明,再炤。

  一、批明:自未贌以前,有被佃戶拖欠舊圳租,應歸圳主自收,與贌圳人無干。若限滿之時,將圳交還圳主,所有限內被佃人拖欠水租,亦歸贌圳人向佃自收,與圳主無涉,批明,再炤。

  一、批明:若限滿之年,欲將圳退贌者,贌圳人應於是年八月半前,送定銀為準,不得異言推諉,批明,再炤。

  一、批明:圳寮二處:一在竹林莊瓦屋一座,一在大埔莊茅屋一座,每年另應圳寮稅六十石,係宗應得之額,與別房無干,每年早季收之日,自當納宗清楚,不得拖延少欠。倘圳有損壞之處要修理者,宗應出木料,贌圳人應出工食,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倘被大水沖崩,損壞圳道,自當買地開圳。其地價係圳主自理,其工食係贌十人應出。徒門及浮梘、木■〈木函〉如有損壞要修理者,圳主出枋料,贌圳人出工食,不得推諉,批明,再照。

  一、批明:贌寮二處有栽種竹圍、花木、果子,又圳頭堤岸有栽種樹木,議明贌限年內以及退贌之時,不許砍伐,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宗等四房鬮分之時,振作十四份內抽出六分,歸付宗作出嗣併酬勞之額。又宗次房應得二分,共八分,應收無利磧地銀三百四十二元八角八點,又全年應得水租粟五百六十石。其餘石朝、紹經、紹年三房,每房應得二分之額,共六分,各房應收無利磧地銀八十五元七角一點,共二百五十七元一角三點。又各房每年應得水租粟一百四十石,逐年計共四百二十石,各自向贌圳人量收。各房各設油格簿一本,付贌圳人登記,以憑會算,足與不足,各無干涉。若限滿退贌之時,各房應將所收無利磧地銀照數取出,交還贌圳人收訖,各不得刁難,批明,再炤。

  一、批明:逐年陡門併浮梘、木■〈木函〉如有損壞要修理者,預先通知,所有應用木料若干,明議贌者要先出金採買,記明在簿,然後將圳主水租粟作十四分均攤,付贌圳人扣抵足數,不得異言,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四(歲次戊戌)二月 日。

                          代筆人 黃陸成

                          保認人 石朝

                          為中人 紹年

                 同立招贌水圳合約字人圳主 李紹經

                              李紹宗

                           贌圳 簡啟成

·第八三之一合約契字

同立合約契字人大甲街圳戶王永浩源、樸仔口修理圳務銀主張克仁等,前年間,王瑤記自備工本金,開築內埔水圳一條,水源由七塊厝前經過,通流頂下月眉四塊一帶地方。因數年來洪水為災,屢被水沖崩,損壞水源,不能疏通,該良田變為荒埔,錢糧國課無依。源等六房叔侄會議,難以籌款,願將此水圳托中保招得樸仔口張克仁前來修築,所有圳務一切章程,豫定條款,開列于左。張克仁股份自備工本前來,修繕圳務,按現開用費銀二千元,面約張克仁股份自理,與永浩源房內無干。倘限內逐年修理圳途之費,應歸張克仁股份自當,不得異言滋事。各人喜悅,定限十年內抽二年,係前修圳借張程材之項,按二年母利還清,將水圳交付張克仁掌管。及前後所應抽他人四成之田,應歸張克仁出贌,以及房公租十成之穀四成,仍歸張克仁收用,以為工本之資。其水圳自己亥年十月起,至己酉年十月止,限滿之日,水圳應歸還圳主,不能言及修理費金若干,亦不得藉端抗還滋事。而圳主應當就約所行,未滿年限,不能另招別人修理。此係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契字一樣二紙,穀執一紙為炤,行。

第一條:定限十全年為期,內抽二年,抵還張程材母利。限滿之日,該水圳自應歸還圳主;而銀主所花費項、圳金等,至滿期抹銷,批炤。

第二條:按修理圳金二千大元,議歸銀主自備工本金開築修繕,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第三條:面約銀主自應炤所開之舊圳路,由頂下月眉莊田園灌溉,通至四塊厝莊田園充足,不得擅自挪移,引灌別處,開築圳路,批炤。

第四條:面議所有四成之租穀,逐年付交銀主收作工本之資,後日銀主不能言及修理圳金若干,批炤。

第五條:面約六房之私田及公田,按十分仍抽四分,付出工本金之人收用,批炤。

第六條:公抽四成之田額,例應歸股內修圳之人出贌招佃,批炤。

第七條:所有水圳灌溉之田園,前後應抽他人之四成租穀,一切歸修圳之人收用,批炤。

第八條:面約每年圳路被風雨崩壞,修理圳工金等項,係銀主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第九條:六房無論公私房分之租穀,俱作兩季均收,不能拖延,批炤。

第十條:期限未滿,不得招贌別人;及至限期已滿,修圳之人立即將合同圳約交繳,圳主自行主裁,不干修圳人之事,批炤。

第十一條:面約銀主合股修繕圳路,自當協力料理妥當,祈望源遠流長,批炤。

第十二條:限十年已滿,面議己酉年終,其修圳費金係張程材自行獨理,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第十三條:彼此會議,兩相喜悅,憑中保面前立契約一樣二紙,蓋印各執一紙,永遠為憑,批炤。

第十四條:己酉年限已滿,其水圳若無修理者,則將己酉年晚冬租穀抵扣修圳之費,批炤。

光緒二十五年(歲次己亥)十月日。

在場人王采臣

為中保人李屘

代筆人羅凱臣、王永浩源

同立合約契字人張剋仁

張克仁

批明:與王家立約,係張克仁之名目。其份額,張天德應得二股、敦禮二股、文瑞半股、萬成一股、張德枝一股半、張派、張蚶二股,共九股,分抽出天德二股、敦禮二股、文瑞半股、萬成一股,共五股半,于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退與張派、張蚶承頂,其退股價銀八百二十五元,理合批炤,行。批筆廖鏡堂。

 

·第八三之二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

同立合約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張啟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情因前年間,舊股公條張克仁與王家立約,修理王永浩水圳一條,灌溉上、下月眉莊田園等處一帶地方,約限十全年為滿,抽出末二年,抵還張程材之額。自庚子年修理,至癸卯年早季,共收七冬租。因水圳無所得利,開費不敷,股內難以合理,張克仁份下之五股半自己退辭,不欲辦理。爰招新股張啟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公議以合源為公號,再備資本八百二十五萬元,付交張克仁份下五股半人等親收足訖;該水圳五股半,交納新股張啟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承管,任從合于舊股三股半,仍分為九股,前去按辦管理修築。其水圳等利,按作九股均得;而修理開費,亦作九股均攤。誠恐口說無憑,爰同立合約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四本二式,各執一本,付為永遠存炤。

批明:十年限內,本擬抽出末二年,以補張程材前備與王家修圳之項。現新股人等再為公議,將末二年所收之租踏為公收,另按銀一千一百元,候至第八年終,即交張程材之阿沛兄弟收迴足訖,以抵末二年之額;倘若第八年終冬至期,每股人等若無銀抵還阿沛,將末二年歸張沛自收,批炤,行。

謹將新、舊股份名次列明于後:

張啟春新股一股半,應出龍銀二百二十五元正。廖鏡堂新股二股,應出龍銀三百元正。張青雲新股一股,應出龍銀一百五十元正。張沛新股一股,應出龍銀一百五十元正。舊股張啟春一股半正。舊股張沛一股正。舊股張蚶一股,此股限至第八年終為滿,批炤。以上新、舊股份合九股是實。

謹將抽王家田四成,以及諸姓田四成,總共甲數列明于左:

謹將合約四本:元、亨、利、貞,每人名次收存,列明于左:

元字張青雲、張沛收執,亨字張蚶收,;利字張啟春收執,貞字廖鏡堂收執。

光緒二十九年(歲次癸卯)九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張沛、廖鏡堂、張啟春

張青雲

張蚶

代筆人羅開親

一、批明:此光緒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張沛抽出二股,退與張啟春承接辦理,批炤,行。

謹將上、下月眉直透樟腳即止四成田甲數、佃戶開列于左:

一、抽王俊月眉頭張月成田五甲,現耕細人吳太(以下略)

謹將上、下月眉直透樟腳即止四成田甲數佃戶開列于左:

一、抽張沛月眉莊四成八甲,現耕佃人莊鶴(以下略)。

謹此灌溉新耕抽收四分甲數佃戶開列于左:

一、抽茶舖四成田一甲三分九釐,現耕佃人張桀(以下略)。

·第八四退頂辦字

立退頂辦字人謝溪,緣前年蒙■〈艹稟〉果洋眾田主等延溪充當埤長,溪是以傭僱工人,開築埤圳,用費銀一百大元,逐年竭力修造,未嘗水份失其灌溉。今因無力承辦,自情願將此埤長退與蕭六藝官承充頂辦,蕭六藝備出埤底銀一百大元正,補貼溪前年用費。工資銀即交收足訖;其埤圳,蕭六藝自應認真修築堅固,不致埤水灌溉不敷。每鬮水份貼薪勞粟一石,計共八十鬮,合共水粟八十石,早、晚二季,付蕭六藝收取,以為修補圳費,眾田主等不得少欠。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辦事一紙,併帶願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照行。

即日收過退頂辦字一百銀元完足,炤,行。

嘉慶二十四年月日。

代筆人鄭英豪

知見人田主魯合外二十一名

立退頂辦字人謝溪

·第八五出贌字

親立出贌字人總理張振綬,有承祖父遺下十八張水圳一條,帶埤一個在內,凡十八張田,藉此圳水灌溉者,逐季按甲完納水粟。今因自己乏力修造,將此圳及埤出贌,于是托中招得族內茂官、萬岱官、陳文龍官等出首承贌。三面議定于咸豐九年起,至咸豐十四年止,每年圳租粟六十石,分早、晚兩季完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聽綬即時討起,另贌他人。其九月重陽佳節,筵請眾佃圳主,應出酒席銀八大元,係綬支理,與贌主無干。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贌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咸豐八年十月日。

親立出贌字人總理張振綬

為中保人總理陳武

·第八六舊社埤水利組合契約

甲號:舊社埤水利組合規約

茲遵奉臺灣公共埤圳章程舊社埤利害關係人等議定組合規約,以期保全水利。其所定各條開列于左:

第一條:本規約內所稱利害關係人,即係灌溉舊社埤水田園業主、佃戶以及管理人等。

第二條:利害關係人所有應行責務一切如左:

一、管理人每年于用水時期以前,應以不妨礙灌溉之法,將本碑岸破壞之處斟酌修築;抑或將埤內之土砂掘鑿,使埤水周流灌溉。

二、管理人須炤此規約,將本埤圳保守萬全。

三、管理人應用顧埤一人、巡水二人,以便覽視埤岸,併巡視公圳(係分水門以內)、支圳。

四、本埤水源全賴許縣溪溪流為主,故管理人于修築埤岸及分用溪水,須與下流之田仔廍埤、大埔埤之埤長斟酌舊例,妥為商約,以免彼此爭較溪水,滋事生端。

五、管理人須修造埤岸圳上所設橋梁,以便通行來往。

六、管理人若于該年前期(自一月起,至六月止)或後期(自六月起,至十二月止)份所屬水租徵收後解除職務,該前、後期內修築埤岸及一切管理諸費,應歸該管理人支理。

七、管理人每年應捐出金一百元,以充關帝廟、公學校經費。

八、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等,須將管理諸費按定每年前、後二次,每一次炤灌溉田園,每一甲一瓣支圳七三銀四元;二瓣支圳七三銀三元五十錢;三瓣支圳七三銀三元。其中前期定至六月為止,後期定至十二月為止,繳納管理人。但屆期有不受埤水灌溉者,該期內不須繳納水租。

九、前條之水租,其前、後期內,不論管理人有無修築埤岸,凡有受埤水灌溉者,均應繳納。

十、自圳頭至分水門之公圳(長□丈),組合人應炤左開方法,各出人夫,協力修理,使埤水得以疏通。

(一)、組合人按該灌溉田園甲數分修,每一甲按公圳之長□丈自行修築(但諸事須聽埤長及工頭指揮)。

(二)、各人應行修築之處,若遇有事不能自行修築,該修築諸費,每一甲定以七三銀□元繳納管理人;但管理人須先自雇工代為修築,俟完竣之後,向該繳納之人徵收費額。

十一、各支圳應由灌溉關係人協力修理,但諸事須聽埤長後工頭指揮。

十二、灌溉關係人若知有人妨害本埤圳水利,應隨時通報管理人。

第三條:利害關係人之所有利權如左:

一、管理人應炤第二條第八項,向灌溉田園之業主及佃戶徵收水租,以為管理諸費。

二、所有外新豐里關帝廟前舊社埤所屬之田二甲,其出息款項歸管理人收入,至于租稅及其余諸費一切,歸管理人支理。

三、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惟炤此規約各條履行一切責務者,應受埤水灌溉。

四、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若于灌用埤水知其有阻礙之時,可炤規約,迫令管理人修理。

五、埤內所產之魚類,若有無礙于灌溉之時,聽組合人共同捕獲,但必經管理人許諾方可。

第四條:本埤圳須常設管理人二名(即正埤長、副埤長之謂)、工頭一名、顧埤一名、巡水二名,以便管理埤圳;但副埤長應歸工頭兼辦。

第五條:前條之管理人,由利害關係人中公選品望端正之人;至若顧埤、巡水,由管理人于關係人中選舉妥人使用。

第六條:管理人選定之時,應稟請地方官廳許准。

第七條:管理人即正埤長、副埤長,于此規約內各條,均有一同之利權責務。

第八條:管理人之在職年期,定以三個年為限;但年限中若因職務懈怠,有不益于關係人之事,不論何時,皆可解除任務。

第九條:若要解除管理人任務,或要改選他人管理,抑或要商議管理人一切行為,組合人可由各莊公選總代一名,以議定此事。

第十條:組合總會,必經組合人三分之一以上有倡首者然後開會。至于議事,須組合總員半數以上能同意者,因而議定。但在此時,組合人聽從方便,由各莊選定一名以上之代議人,然必半數以上有同意者,乃可議定此事。

第十一條: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保全埤圳併掌管灌溉一切事務。

二、須備水租、賦課徵收簿及經費支出簿,凡有出入逐一記明。但水租徵收之時,應以領收證亦付納戶。

三、凡水租之徵收額及經費之支出額,每年分前、後二次,稟報地方官衙。

四、指揮監督顧埤、巡水之事。

五、關係人中有因水利灌溉互相爭議者,妥為調停等事。

六、召集灌溉關係人,使之補修公圳、支圳。

七、處罰背約者等事。其余,如遇有緊要事宜,開設組合會,充為該會會長,以整理所議諸事。

八、凡埤圳一切事宜,總代、利害關係人等事。

第十二條:工頭須與正埤長妥議,應辦補修埤圳工事等事。

第十三條:顧埤者專任監視埤岸,巡水者應巡視各圳。

第十四條:本埤圳組合事務所,設于□□,稱為舊社埤水利組合。

第十五條:利害關係人不得圖謀私利,復給與埤水組合人以外之田園魚塭。

第十六條:既設之公圳、支圳,非經組合會議稟請地方官衙許允,不得擅自更改位置。

第十七條:此規約內組合人所有一切之利權責務,均與灌溉田園之業權以及佃耕權相為維繫。

第十八條:此規約內管理人所有之利權,不得擅自賣買,亦不得讓與他人。

第十九條:管理人雖解除職務之後(即因官廳命令及組合會議定,抑或自己辭任等事),其在職中一切利權責務亦應逐一履行。

第二十條:利害關係人若違背此規約者,由組合會及代議人議定,徵收違約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但違約金充為組合公費。

光緒二十八年七月七日立約。

舊社埤水利關係人保西里七甲莊水番總代蔡謀外二十名連署

乙號:舊社埤水利組合規約

第一條:本組合係遵炤臺灣公共埤圳規則,為保全灌溉利益起見。

第二條:本組合稱為舊社埤水利組合,事務所設在歸仁北里大道公廟莊之大道公廟內。

第三條:本組合係將舊社埤圳灌溉區域內之田園業主、佃戶以為組成。

第四條:本組合設左開辦事人員:

一、埤長一名。一、副埤長一名。一、工頭一名。一、書記一名。一、顧埤一名。一、巡水二名。

第五條:埤長總理組合事務,為組合總代。

第六條:副埤長幫埤長事務,如遇埤長有事則代理。

第七條:工頭承埤長之指揮或委托,應炤範圍,擔任補修埤圳工事。

第八條:書記承埤長命令,辦理事務。

第九條:顧埤係巡視埤岸。

第十條:巡水係任巡各水圳。

第十一條:埤長及副埤長由組合會議員公選。

第十二條:工頭職務,歸副埤長兼辦。

第十三條:書記、顧埤、巡水等,皆由埤長選定。

第十四條:埤長、副埤長之任期,以三週年為定;或至期再選連任,亦屬無妨。

第十五條:本組合設置組合會。

第十六條:組合會議員者,應于灌溉區域內各莊之組合員互選一名。

第十七條:組合會議員之任期,以五個年為定;或至期再選連任,亦屬無妨。

任期內如有改換人員,其任期則以前任者未滿之期為限。

第十八條:組合會之議長,以埤長充之;如遇埤長有事,副埤長即代理。

第十九條:組合會議決事故如左:

一、組合規約改正及變更事件。

二、組合費之豫算協定及決算報告認定事件。

三、組合費、人夫、現品、賦課徵收方法酌定事件。

四、組合所關財產處分關係事件。

五、組合員處分所關事件。

六、其他重要事件。

第二十條:組合會每年應開二迴以上。

第二十一條:組合會由埤長召集。

第二十二條:組合會議員出席者非過半數以上,不得開會議事。

第二十三條:組合會所議之事可否?以過半數者定議。若可否同數之時,則由議長決定。

第二十四條:本組合員于灌溉區域內之田園,受灌溉給水,但水量應炤舊例分配。

第二十五條:本組合員應由埤長賦課之組合費(水租),每年分作二期,前期定以七月末日;後期定以十一月末日為限,應納于本埤長。

第二十六條:本組合員應納之組合費(水租)依左記標准,賦課但炤組合會所議定則,可得增減。

一、一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箇年金七元。

一、二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箇年金六元。

一、三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箇年金五元。

第二十七條:本組合員應由埤長配賦人夫、物件,須依期出頭繳納;但出頭繳納位處,須從埤長及工頭指示。

第二十八條:本組合員凡欲將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所有利權移轉之時,必須將情稟報埤長。

前項遇有稟報之時,埤長須將組合員異動方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組合員不得將圳水供灌溉區城外之處;但經組合會決議允准之時,則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本組合員發見有破損埤圳之原因,及有妨害埤圳,須速通報埤長。

前項遇有要急速防禦或制止,組合員須應急處置,其費用該埤長應由組合費支出辦償。

第三十一條:本組合員應出人夫或現品不納之時,埤長應行代辦,追收費用。

第三十二條:違背本規約之時,由組合會決定議罰,違約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

·第八七諭示

臺灣縣邑主葉堂諭:查驗李定邦等繳合約十四紙,係嘉慶十六年三月間,草鞋墩山腳莊眾業戶李寢等所立。言明十四鬮內水份之人,炤分鳩銀一百二十六元,與圳長收入,資需工食,得便用力疏決。所有上季圳流,與十四鬮內出銀者輪灌;下季炤原通洋眾分。至該圳水汴原有定處分流,有後闢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內之額,雖有分汴,水份須灌汴下額田,不許順便混藉上截及濫踏水車,擅用吊槔等語。訊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險圳,係灌草鞋墩一帶高田,舊時圳水不敷灌溉,隻可布種單季,自十四鬮內開濬之後,始得佈種兩季,但水源不盛。天時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歲,僅足敷十四鬮份內之業。常年李妙等雖無水份,亦或佈種早冬,以望時雨;如雨水充足,亦穫豐收,習為固然。茲值舊今兩年俱憂亢旱,去年猶未滋口舌,至今歲則計圖自利,公然佈種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擱阻,轉被呈控,殊屬刁健可惡。併訊悉:小險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鬮份內之業,得種早季,不聽水租,以份內先已各出重資也。至晚季時,天必多雨,則不論份內份外,任其佈種,令佃各出水租,以備修圳之資。今斷李定邦仍炤舊約秉公辦理圳務;李妙本無水份,隻得專種單季,不得利己損人,致干眾怒。至匏仔藔地方之田,李妙等佈種晚季,仍應炤常完納圳租,毋得藉口違抗,重啟寡端。著令各具結完案,所繳嘉慶十六年三月間約字,著即炤抄一紙附券,原約及契據均各發還,此諭。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八八移文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移知事。案蒙臺藩憲邵札奉爵撫憲劉札開,據署埔里社通判吳本杰稟稱:竊卑廳地方附郭田園數百,土壤膏腴,祗以水利未興,僅種雜糧;且城關內外掘井無泉,開溝無水,街民惜水如金,幾至有求水弗與之勢。卑職留心訪查離城十余里之牛洞莊進內山二里許,有大坑一所,水源極旺,俗呼南烘坑。其水傾注下溪,俗呼南烘溪。道光年間,有土番在溪底堆石作埤,開一小圳,俗周南烘圳。因該埤地勢窪下,圳道不長,僅溉南隅田百余甲;若在山上坑口地方築埤分流,開一大圳,循山而行,勢如建瓴,可灌附郭數百甲田地,併可挹注城內,更可墾闢東山山麓一帶荒埔以為水田。卑職親履其地,召匠秤地估工,約需工銀三千兩左右,疊次招徠,無人承辦;以前人未興之利,謀之究情難與慮始之民,此亦事勢之最難者矣!若據請公款,又恐山石難鑿,無力賠繳。先于二月間,據民人陳永來呈控:余黃連強佔南烘圳。經卑職查明,該圳向為豪強者佔踞,陳永來亦係佔踞巫文生之業,因批革余黃連,候晚冬後,另行招充,以杜爭端在案。旋據業戶羅義興等具稟保人接充,併堂供余黃連倚總理余清源之勢,不修埤圳,強收水租,致冬收歉簿,眾佃不服。又據東角總理余清源具稟保人接充各等情,均批令公同妥商,承開南烘坑口新圳,即准兼管南烘溪底舊圳,飭即稟復。乃余清源等冀享舊圳之利,不費新圳之本,延擱不復。卑職會同林管帶勝標,督率屯兵出哨,順道復勘新圳,行至史老榻防營,晤見余清源,詢以開圳之事何以久不稟覆?該總回以舊圳水租有限,新圳工本浩大,力難承辦等語。適五城堡總理陳水泉、吳和奇等因公稟見,卑職諭勸約股令開南烘新圳,成工後准炤向章一九抽租,併南烘舊圳歸其一手經理去後。茲據陳水泉等稟稱:踏看新圳地勢,不特工本甚鉅,而中間石壁四十余丈,能否鑿通,尚難逆料;但既奉諭示,不得不遵炤試辦。現已約股二十八份,每份先出銀一百元,成敗不計也。但恐成工之後,有土豪復萌故智,藉詞爭奪,訟闘不休,必須詳明立案,有地方官作主始敢承辦。可否之處?專候示下等情。卑職查該總理等鑿石開圳,不惜工本,雖不僅為公起見,而于地方大有裨益,不得不據情轉稟,察核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如稟,准令陳水泉等集資開鑿南烘坑口新圳,以興水利,仰即出示曉諭遵辦,此繳印發外,札司即便一體飭遵,併移臺灣道知炤等因。奉查此案,先據吳倅具稟到司,業經批示准予開鑿新圳,以興水利在案。茲奉前因,除移臺灣道憲唐札同前因,合就移知,為此備移貴府,希即查炤辦理,須至移者。

右移

埔里社分府吳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移。

 

 ·第八九諭示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吉,為據情轉請勒石,以垂永久事。嘉慶八年十二月,蒙准臬道憲遇、臺灣府慶札:查彰屬東勢角民番爭開水圳一案,妥為查辦馳覆等因。本分府經于本年新正巡查莊社,行抵東勢角途次,據該處社番土自馬下六四老,阿多罕社郡乃那鳥,甲首潘學文、馬下六郡乃阿沐,阿馬轄莊民林時猷、蘇干萬、吳龍生、劉金秀、張孟新、謝恩賡、葉振旺、賴德永等,為蒙導兩情協洽等事,僉呈詞稱:竊六等番田民田,俱共陂圳水,炤汴分流灌溉。祗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損,兼之水源長遠,難以流通,即極力修整,遇農忙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番民均受其苦。是以籌議另擇地勢,開鑿新圳,透合舊圳,接濟分流,番民均有裨益。莊民林時猷等先經稟明縣主,蒙批:候飭該通土協力興工修築等因,併蒙前憲著差協同通土查覆在案。茲蒙仁憲親臨開導,足見恤愛民番至意;惟是新圳要由番田開鑿,茲遵導願炤丈明闊狹,按一甲應補番之損田大小租粟一十六石。至有番田在新圳之上,未得接灌新陂圳水,莊民應即協同社番,共築原舊陂圳以滋灌溉,不致番田缺水失收。現在六等番民相安,兩情協洽,公同立約,以垂永久,理合各具依結,併約三紙,呈叩懇恩將約蓋印,給發民番執照,留約一紙備案。據情詳明大憲給示勒石,併懇行銷縣案,民番戴德,永頌甘棠等情,併呈繳合約。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當遵守而勿墜。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炤汴分流灌溉番民田業。祗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拚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為受慘。是以相議量度地勢,鳩資另開新陂新圳一條,透合舊圳接濟通流,以助不足。惟是開鑿新圳,在番之內疏通。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不無缺水之虞。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永不得背約,各執為炤。據此,業經據情轉稟臬道憲遇,牒呈臺灣府慶,准批:來移查辦彰屬東勢角開圳一案,已據該處社番馬下六等及莊民林時猷等妥議息爭,合具結約,呈請給示勒石銷案各緣由,具見辦理妥洽。希即由廳給示勒石,以垂永久,併將呈繳合約蓋印,分別給執存案。一面飭縣將控案註銷,務期民番兩相和輯,勿致再有爭端,仍候臬道憲批示,此復等因。除行縣註銷案外,合行錄批示諭,併令摹寫勒石,以垂永久。為此,示仰東勢角社番、莊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番民耕種番田、屯田,所有新舊灌溉陂圳,務宜遵炤本府批示及印發條議約規,協力修築。俾水澤霑足,各資溉灌田園;仍須守望相助,樂業安耕。倘有民番違例越規以及竊挖水汴滋生事端,許該通士、鄉保立時解官究辦,決不稍為寬貼。仍將頒給示諭,端楷炤繕鐫勒上石,併印榻碑摹四本繳送,以憑分別申送發行備案,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須至碑摹者。

嘉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給勒石發。

·第九○諭示

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嚴禁破埤害課,以杜滋端事。案據西螺堡業戶廖靖忠、廖拔西、張甘霖、廖拔琦、蕭源盛、張瑞澤、陳德豐、張瑞豐、張昌祐、廖世恆、汪林榮,埤長游典成、廖魁等稟稱:緣西螺堡鹿場埤原就觸口築筍,欄水入圳,灌溉四十余莊田禾;上供課帑,下資民生,所關非淺,久載府誌,凡有竹筏由溪經過,從不敢沖犯課圳。向定以四月半後為期,必有溪水滿過埤岸,始許過筏;稍能傷礙,則應折筏抬過,歷來如斯。無奈溪頭巨姓,聚集匪徒,結黨立股,凡有過■〈筏外罒內〉,必向買路,由淺入深,竟成利藪;無論有水無水,隻要■〈筏外罒內〉夫多錢,即行破埤放筏,任水別流,害及田苗枯槁,日久成慣,不能阻止。歷年以■〈艹佳〉苻之風,相續于道,即次示禁,併親臨焚燬,未能鋤滅。此二月二十日,巨魁張夏、張察再行破埤害禾,埤長向阻被毆。眾佃望水情迫,于三月初九日,截獲張夏、張察,同筏夫張婿、黃保稟解究辦。蒙堂訊將張察、張夏刑責枷示,併令張察、張夏賠資修築,出具以後不敢破埤甘結邀案;一面出示嚴禁該處人處務須依炤水時,必有滿過埤面,始准過筏。忠等敢不凜遵。惟該處習惡成性,移時即違,非蒙就示勒石,豎立埤所,以垂永遠,恐無以杜復萌。合亟瀝情僉懇,伏乞電察國課攸關,恩准勒石示禁,以垂永遠,沾感切呈等情到縣。據此,案查先據業戶廖靖忠等僉稟張夏、張察等擅破課埤,當經差獲到案,分別責懲,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附近居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各安生業,毋許結黨包抽筏費,所有竹筏,俟圳水通流滿過埤面,方許順水撐載,不得再行掘毀課埤,復滋事端;倘敢故違不遵,仍在溪頭等處截索筏費,掘毀埤圳,一經察出,定即嚴拏究辦,不稍為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七年五月日給立石。

·第九一執照

即補府調署宜蘭縣正堂彭,為給炤事。茲據頭圍一快保廬廷翰稟稱:有承父遺下東勢羅東二皂堡月眉莊自鑿水圳一道,溝底八尺,連兩岸計共一丈二尺。水源係由阿里史自埤泉水導出,灌溉十八埒月眉莊,概分打那岸埤頭各等處,地名月眉埤仔,經蒙翟廳憲發給印炤在案。當時係屬自埤,佃眾雖有配納水租粟者,亦屬陸續支收,惟貽工本而已,未有炤章交納。祗因風雨為災,牆墾崩壞,即該印炤概被埋沒無從取出,是以赴轅稟請,恩准再給印炤,以憑管業等語。准即迅派內丁協保,剋日會地查勘明確,果否此情,務要據實稟覆。復據該役等稟覆各前來,立即協保剋日馳往該地查勘,果有圳道,併據該莊耆老皆稱此圳果係廬永昌自闢之業,各等語。除批示外,合行發給印炤,以便執掌。該圳戶務宜自備工本,迅即修築,開鑿圳道疏通,免致眾佃逐年乏水紛紛爭較。其有配水灌田之佃者,本縣公定章程在案,每一甲全年應納早晚水租粟三石正,務要收成之日,洒干好粟,交納清楚,不得拖欠等情。為此,炤仰該圳戶知悉,合應遵炤辦理;倘圳道完成之日,稟覆到縣,併給諭戳,合行出示曉諭該莊佃眾一體知悉,母得故違,此炤。

右給圳戶廬永昌執掌。

光緒十年閏五月二十一日。

·第九二執照

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海防糧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炤事。炤得嘉慶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案據辛仔罕等莊墾戶吳化、賴岳暨各佃社番、通土等僉稟稱:化等與社番雜墾該處田畝,缺乏水源墾鑿圳道,鳩集相議,擇到四圍二結份頭吳惠山界內湧出泉水數處,堪開圳道。爰請吳惠山出首,自備工本,堤築陡門,聚水灌溉各佃田畝。公議逐年番界,每甲完納圳主水租穀四石二斗,在埕量收截串;社番自耕,每戶議貼工資穀六斗六升,本料亦係社番採辦,交付圳主需用。社番該田若贌漢佃,亦應炤約每甲逐年完納水租穀四石二斗,以應圳主修築不懈,永資課命。但漢番各佃良莠不齊,恐有挨延控納,任憑官究追,以儆效尤。公議已定,隨即立約呈官存案,以垂久遠,僉請給炤,迅飭吳惠山趕緊興工報竣,無非憲臺所賜也。理合夾繳合約一紙,僉叩伏乞課命攸關,俯准給炤,以便管理,俾充國課,民番謳歌,沾感切叩等情。卷查前分府批准飭差勘覆在案,茲據圳戶吳惠山稟報,開鑿圳道完竣,懇請發給執照,永遠管理前來。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圳戶吳惠山即便遵炤,准將辛仔等莊圳水所有灌溉之田,無論番界以及社番自耕,別贌漢佃,每年逐年向現佃分別量收水租穀石;倘有玩佃抗延,許該圳戶赴轅指名稟追。該圳戶毋得廢弛圳務,籍端需索,致干查完,凜之慎之,毋違,須炤。

右炤給圳戶吳惠山准此。

嘉慶十八年十月日給分府。

·第九三執照

執照

  欽加清軍府銜、准補嘉義縣正堂、奉旨嘉獎加五級紀錄十次鄧,為給照管業事。案據何溫氏及何啟緒,與何澄源即何虎頭互控爭家業一案,飭據差傳兩造到案,先後提同質訊,供詞各執,即諭典史局紳理分,另立鬮書。嗣據何玉興以伊向何虎頭所買之田,經局抽換,又經給照去後;茲據何澄源以何溫氏所控之業,局已理明錄單,請給照管;並據何溫氏遣抱子何啟緒呈請給發印照鬮書各前來,除分給歸管外,合行給照。為此,炤仰業戶何恕記即何啟緒承買過何子茂、何子惠內菁埔港潭一口,稅銀五十元,契價銀一百四十元,址在內菁埔莊,東至元吉莊,西至大埤薄籬,南至何家田,北至何家田並至內菁埔莊為界,對符准憑炤管業,須炤。

            右仰業戶何恕記,即何啟緒准此。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給。

·第九四諭示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閏二月初三日,據監生黃溫和,即圳戶金源和稟稱:緣有職員周家麟,族正吳道中、黃振先,莊民陳九、黃阿荖、詹結等稟稱:竊三皂保大礁溪內湖莊係是兇番出沒處所,併枕頭山、鎮平、結首份、永廣等莊概係砂礫之地,雖有水源,沙漏地底,本欲墾開成田,乏水可灌,無奈栽種地瓜雜物,又被亢旱,少有收成,以致地段荒蕪。迨前年清丈陞科納課,甚屬艱難。茲麟等查監生黃溫和亦有地段孔多在于該處,且此人誠實可靠,堪以自備工本,開鑿圳道,疏通水源,以資灌溉。麟等在外互相妥議,邀其出資,開鑿疏通,明議每甲逐年願貼水租穀四石,分作早晚兩季交納,以資工本,不得抗欠。而黃溫和稱:開鑿圳道,疏通水源,工本浩大,伊雖不惜工本,不辭勞苦,但未簽請示諭存案,誠恐後日有土棍將圳頭斷絕水源,或有奸狡佃人抗納水租,或有藉端霸佔,種種弊竇,貽累匪輕。麟等再四思維,惟有懇請賜准,諭令黃溫和自備資本,開鑿圳道,疏通水源;一面示諭存案,以垂久遠,俾國課有賴,民食有資。爰敢相率瀝情,僉乞恩准示諭等情一案,經蒙分別示諭等因。和遵即措備資本,多請工人,不辭勞苦,督工開鑿。現已水道疏通,墾准給發圳炤,併給長行諭戳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併給圳炤外,合行給戳。為此,諭仰大礁溪內湖莊等處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即便遵炤,立將給發戳記,謹慎收藏,以便逐年蓋用串單,向佃量收工本水租穀,以為執憑;倘有玩田抗納,許即指名稟追。該圳戶務須修理圳道堅固,巡視圳水充足,是為至要,凜之,慎之,切切,此諭。

計發戳記一顆。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二十九日諭。

·第九五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人藍高才,即藍吻、籃盾兄弟等,有自置應得鬮書埤圳水路一條,又帶水田一段,共二段,坐落土名在四圍莊大橋上新仔罕港,開築擋門埤圳水路,灌溉抵莊、大茅埔莊田。乃眾佃有明約字一紙,尊請付以藍高才為圳戶,定例按甲逐納租為憑。今因乏銀應用,吻兄弟等商議,將此埤圳約字、水田丈單願付出借為胎,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吳成興家中借出佛銀五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吻兄弟親收足訖,三面言議約定,逐年每元銀願貼利息粟一斗六升行,全年合共利息粟八十石正,按作早季在埕納清。其利粟是要干風搧淨,不敢濕冇抵額,亦不敢拖欠升合;如是少欠者,吻兄弟願將此埤圳水界內水租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不敢異言阻執滋事。其銀自道光乙未年冬至前借起。其銀不拘年限,若銀主自要用向前取討,吻兄弟等在冬至前備足母銀,一齊送還銀主,贖回約字併丈單,各不得刁難。保此埤圳水田係吻兄弟自置開築應得之額,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吻兄弟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併帶合約字一紙,丈單一紙,鬮書一紙,甘願退歸字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五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何開昌

為中人秦得勝

知見人堂叔藍寶

胞兄有土

在場知見人母親盧氏

同立胎借銀字人藍有吻、藍有盾

·第九六規約字

同立定規約字人圳主周陳記,佃人周必謨等,竊思事貴有定,斯無糊混之虞;物必有規,庶免口角之患。緣周陳記開闢霧裡薛陂圳以來,其田配食圳水者皆為吾佃,按甲配帶水份者務必均平。茲因佃人周必謨之田,前付周陳記等開作圳路經過,周陳記等撥出圳水四甲,付其通流灌溉,任從決放。奈時有旱潦,汴有高低,恐汴頂決水灌田,或遇水尾著番之日,未免有盈歛之殊。爰是周陳記等與佃人周必謨商議,就此四甲水鑿為二寸四方,挖空透田,日夜長流灌溉。自此定規,佃人不得擅自鋸闊,亦不得仍前決放;而過汴之水,乃得有常,著番之人,無慮不齊。此係公同妥議,至公無私,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定規約字一樣二紙,圳主、佃人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嘉慶二十四年六月日。

立定規約字人圳主周陳記

代筆人周生標

佃人周必謨

在場人圳長周子貢

 

·第八節石滬·

第一 現耕契字

·第一現耕契字

立現耕契字人大赤崁社林整房子庚,有承繼先伯父宗祧自己填築石滬一口,在金嶼,土號名西橋仔。滬東至金嶼,西至港,南至到掛滬,北至金嶼,四至填明為界。滬夥計六大份,著年輪巡,房應得半份,十二流輪巡一流。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肯承受,無奈,托中引就向與本社鄭良文官典出七二佛銀四十大元。銀即日同中如數收訖;而滬隨付銀主前去管耕輪巡,不敢刁難阻擋。時三面言約,但此石滬,房自己與叔兄弟侄及他人不能贖回。此業皆係公同面議,以後不能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石滬是房子庚承繼先人宗祧自己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先前亦無重張典過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房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現耕石滬半份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同中收過來契面七二佛銀四十大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

作中人林吉

知見人妻石氏

代書人石崇山

立現耕契字人林整房

·第九節厝屋·

第一 認稅店屋字

第二 認稅字

第三 稅店字

第四 認稅字

第五 典契字

第六 典契字

 

·第一認稅店屋字

立認稅店屋字人臺南市五帝廟街第五番戶陳肇淵,認稅出臺南市下橫前街第十三番戶內前進店屋一棟,係蔡自發每房共有之業,議定每月稅銀光龍銀七大元。至于稅銀逐月繳清,不得短缺;倘有稅銀滯納,聽其業主趕搬。如稅銀逐月繳清,業主不得將該店屋別稅他人。該店屋土等若被風雨損害,逐年修理由肇淵自行支理。其家屋稅若干金額,由業主負擔,不干肇淵之事。此係兩願,各無異議,口恐無憑,合立認稅店屋字一枚,併列條約付執為炤:

一、批明:下橫街第十三番戶前進店屋一棟,係蔡自發號計五房頭共有之業,現經許稅,該稅銀應繳值年之人收入。

一、批明:每房所有先收過壓地銀額,倘日後肇淵若有轉移他處,其每房所先收過壓地銀若干元,須盡行繳還為要。

一、批明:肇淵若缺稅金,聽值年之人知會各房親向肇淵趕搬,該肇淵不得異言生端;倘若藉端堅抗,以致業主告訴,所開訟費盡行肇淵負擔。

一、批明:自光緒二十九年舊曆□月□□日起,二十九年舊曆十二月終止,肇淵所有應該繳納稅銀,二比議定,交與蔡自發派下管理人蔡夢元收存,以便修理自發共有店屋。候光緒三十年舊曆一月起,以炤值年之人收稅,肇淵亦不得翻異,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癸卯)六月十五日。

臺南市五帝廟街第六番陳肇淵

·第二認稅字

立認稅字人黃傳發,向下橫街蔡自發號公司稅出大井頭街十五番戶瓦店一座,開業春記號粉店生理。自辛卯年四月起,至現今巳亥年五月止,每月六八銀三四元,計欠稅金五十一元五角五尖。自五月終,再向蔡自發號四房蔡香記面會議定,六月初一日起,每月七三銀五元,願還舊欠一元,以後每月初一日,黃傳發新舊願繳七三銀六元正,逐月聽業主支取,不敢短欠。恐口無憑,立認稅字一紙,送執存炤。批明:添注八字。

光緒二十五年舊曆六月一日,新曆七月日。

立認稅字人黃傳發

保認人、代書人傳霖

·第三稅店字

立稅店字人許豹,因乏店開張生理,豹向眾茶鋪等稅出茶郊天上聖母祀店一座,址在西定下坊北勢街,坐南向北。前後二落,上至楹桷瓦磚,下及地基磚石,門窗、戶扇、水井、灶下及店後木柵、屏枋、圍牆一概齊備,付豹開張生理。言約壓地銀二十大元,又歷年該納稅銀二十四大元,逐月備稅銀二元,交付爐主,以資費用,不敢挨延短欠;如是短欠,豹願將壓地銀以抵店稅,其店聽爐主等別稅他人,不得刁難。倘店若被風雨損壞,合應通知爐主等看驗,僱匠修葺;若爐主等不理,豹自行修理,將店稅扣抵。如店不合用,不得轉稅他人,自當將店辭還爐主等,取回壓地銀二十大員。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亦不得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約稅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茶郊爐主瑞岩號收去壓地銀二十大員,再炤。

咸豐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立稅店字人許豹

保證人施記

再批明:修理後落門窗、屋上灰泥杉桷併泥工木匠,共開去六八平銀十大員,逐年將店稅扣抵六八銀二員,如抵十員足數,不得再扣,理應批明,再炤。

如抵十員足數,不得再扣,理應批明,再炤。

·第四認稅字

立認稅字人新聚和號,認稅朱壽記煉瓦造糖間一所八間,圳在山川臺祝三多街,開業砂糖生理。面議每年稅銀六八秤一百元足,逐年限定十一月砂糧入間之日,先納五十元,至七月初旬,再納五十元清楚。其新聚和代出修理銀九十元,面議作二年,就稅銀扣起抵還。合立認稅字一本,付執存炤。

丁酉年十一月一日。

立認稅字人新聚和

帶糖間內器具目錄;

一、過點■〈石川〉■〈噮,石代口〉一千七百三十九個、舊層枋十二塊、破壞■〈石川〉■〈噮,石代口〉三百六十一個、舊磁金魚壺一個、舊大桶十一個、舊腳桶一個、舊中桶一個、舊糧一枝、舊小桶二個、糖鐤二口、舊塗桶二個、舊小桶二個、舊頂棹一塊、舊棹平一塊、舊水桶一擔、舊大杉櫃一個、舊小杉櫃一個:以上器具俱各點明聽用,又炤。

·第五典契字

立典契人蕭陳氏,有承夫瓦店一間,坐寧南坊,土名石坊腳,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厝後,南至藥店邊,北至巷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出典,先儘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宅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番頭銀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店即付交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為活。此店限典至三年終為滿,即聽典主備銀取贖;如典主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收稅為利。其店恐被風雨損壞,費用銀兩,三年內典主自出;三年外各對半均分。保此店果係陳氏承夫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陳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上手契在大厝,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番頭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干隆五十四年正月日。

立認稅字人蔡想官

為中人張氏

立典契人蕭陳氏

知見人媳婦劉氏

代書陳勝光

·第六典契字

立典契人宋昭良,有承父業鬮書內應分瓦店乙間乙落,坐落土名新街,北、南、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填明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將店乙座共乙落併伙食間一所,上至門窗、戶扇,下至地基浮沈磚石等項雜全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韓宅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清銀一百兩元錢八五行。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即對永合號店稅,逐月稅銀一兩八錢,全年共稅銀二十一兩六錢,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限至五年終滿,聽典主備銀取贖;如銀未便,仍聽銀主依舊管業收稅。其店倘有水火不虞之災,其店地任從銀主起蓋,永為己業。至于風雨修理損壞費用銀兩及完納地租,俱典主自坐。如店稅收取未明,取契之日,逐一炤數清還,不敢少欠分釐。良保此店果係承父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等情,良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三面言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親立典契一紙,併繳上手契一紙,共二紙,送交收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清銀一百兩完足,再炤。

立附契尾再借銀字人宋昭良,本月本日,因乏銀費用,即托原中,就本店添典韓宅借出清直銀四十兩,言約每兩每月貼利息銀八錢行。議約取契之日,備足母利銀一齊送還,不敢少欠,方得贖回原契。此係甘願,再立附契尾字,付銀主收執,批明,再炤。

干隆二十四年八月日。

為中人謝兆泰

立典契人宋昭良

●第四章物權之特別主體

第一節 外國人

第二節 番社

第三節 學事

第四節 宗教

第五節 慈善事業

第六節 公業

第七節 共有

·第一節外國人·

第一 札飭

第二 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第三 賣杜絕根田契字

第四 賣杜絕塭契字

第五 換塭地字

第六之一 調換田地字

第六之二 調換田地契字

第七 租田地契字

第八 執照

第九 執照

第一○ 札飭

第一一之一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一之二 永遠租約據字

第十二 札飭

第一三 札飭

第一四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五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六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七 永遠租契字

第一八 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

第一九 給出地基字

第二○ 招稅厝合約字

第二一之一 招稅合約字

第二一之二 轉稅厝字

第二二 執照

第二三之一 永遠租字

第二三之二 執照

第二四之一 永遠租字

第二四之二 永遠租地基字

第二五 招稅字

第二六 租店合約字

第二七 稅佃字

第二八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二九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三○ 永遠租約字

第三一 執照

第三二 炤會

第三三 永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三四 執照

第三五 執照

第三六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札飭

欽加監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宋,為轉飭事。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九日,蒙縣道憲陳札開,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奏署撫憲唐案行,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咨:炤得各國教堂租買房地,建造教堂,向係炤約辦理;惟相沿日久,各省辦理未能劃一,或致滋生事端,自應申明舊章,以免民教訟累。溯查同治四年,本衙門與法國公使柏大臣議定天主堂買產章程內稱:法國傳教士如在內地置買田地房屋,其契據內寫明立文契人某某,此係賣產人姓名,賣為本處天主堂公產字樣,不得專列教士及奉教人之名。此議曾于是年函致江蘇巡撫,併由江蘇巡撫通飭各關在案。相應再為通行貴撫查炤,轉飭各關道及各處地方官申明舊章,遵炤辦理可也,等因,到本署部院。承准此,合就飭行。為此,仰該道即便轉行,各屬一體遵炤辦理,併行通商委員知炤,毋違,須案,等因,到道。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府即便移行所屬,一體遵炤辦理,併移通商委員知炤,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飭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一體遵炤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二十年日札。

·第二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前金莊顏門謝氏併男顏旺、顏泰、顏下,有承父明買過吳門高氏田一甲五分,坐址前金西勢洋。今茲氏等踏得田二坵,南北相連,受種一分五釐,在前金西勢洋,東至黃家田為界,西至周家田為界,南至教堂田頭為界,北至黃家田圳溝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帶水堀水溝粟庭炤配,歷年帶納許家大租穀一斗二升五合一勺正,又帶租銀三錢五分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教堂傳教士郭德光出頭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議,賣作本處教堂公產,併作起厝地基,時值價契面佛銀三十大元六八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起耕造厝,開井納租等事,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找言贖,阻當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氏等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他人為礙,併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係氏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杜絕契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氏等執出紅頭契,批明抽出田一分五釐,賣過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語明白,再炤。

批明:即日收過契面佛銀三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炤。契內注「主」字、「契」字。

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竹里局驗契給單訖郭德光領單。

為中人許仕

代書人蔡向

同立賣杜絕田契字人顏門謝氏

男顏旺、顏泰、顏下

·第三賣杜絕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根田契字人前金莊周趂,有承祖父明買過顏媽諒水田一段,趂得自己份田併風水地基大小共四坵,受種三分四釐二毫零一絲正。坐址前金港墘洋,帶水分、樹木、粟庭,各俱六分應得一分,東至蔡家田為界,南至蔡家田為界,北至周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三石四斗二升零一勺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等物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天主教堂傳教土郭德光出首承買此業,當日同中三面言議賣作本處教堂公產,併作起屋地基,時值價契面佛銀六十大元六八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併無分毫少欠等情;某田地等物,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造屋納租等件,任從其便,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阻當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趂趂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併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趂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杜絕契一紙為炤。

批明:即日執出上手契,同中批明周趂抽出應份田,賣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語分明,再炤。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炤。

咸豐十年正月日。

為中人顏下

代書人蔡向

知見人母親黃氏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周趂

 

·第四 賣杜絕塭契字

  立賣杜絕塭契字人前金莊田寮黃振,有明買過鈴仔寮莊林國禎魚塭一口,內在雜樹等物,坐落土名前金社尾廟後,東至顏家田為界,西至海港為界,南至許家塭為界,北至趙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戶內餉銀二元正。振從前有求人預備多銀出借交振,今因乏銀還數,願將此魚塭等物出賣,出問房親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莊教堂傳教士郭德光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契面佛銀一百大元六八正。其銀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其塭等物,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出起耕,飼魚收息納餉,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自己以及子孫人等不得言找言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塭係振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振出頭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塭契一紙,併繳上手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佛銀一百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批明:昔年周義有上手老契二紙,交林國禎收執;嗣後追問老契情形,國禎明報老契二紙已失落,未知何方等人盜去,倘日後有人獻出老契,不得應用,立批,再照。內註「寮」字、「掌」字、「管」字。

  同治十一年三月 日。

                          為中人 馬阿鐵

                          代書人 蔡向高

                           知見 李秀

                              顏下

                              許合

                              林水連

                     立賣杜絕塭契字人 黃振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竹里局驗契給單訖。

·第五 換塭地字

  立換塭地字人大竹里前金塭寮莊許德利等,有承先人明買黃芳塭一口,現另築塭外一所,周圍數十丈,成三角形,址在本塭之北畔,東至教堂荒田,西至海,南至本塭岸外,北至教堂塭,四至明白為界。今願與教堂黎鐸德有承先人明買荒田一所,現作塭地,周圍數十丈,成長方形,址在教堂墻外路西,其西、南、北俱至許家塭,四至明白為界對換,其有帶配租項,各願自己完納。即日同中見踏明界址對換,各自掌管,永為己業。自此一換永休,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換塭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 日。

                       立換塭地字人 許德利

                          代書人 楊圃志

·第六之一調換田地字

立調換田地字人前金莊塭寮許葛、許蕃,承父明買過蔡明等應份田地一所,土名坐址前金港墘洋。茲葛、蕃踏得田地一節,其長二丈,其闊五丈,東至教堂地為界,西至教堂地為界,南至牆外離牆一尺為界,北至教堂地基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穀三斗正。今因要地安居,願將此田地調換,托中引就前金教堂傳教土梁明嚴出首承換,當日同中三面言定,願換得教堂從前租買過蔡岐山、蔡定等應份田地一坵,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長十四丈,其闊六丈五尺,東至教堂地的界址為界,西至許家厝為界,南至許家地為界,北至安多爾南畔窗前滴水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穀五斗正。其契、字兩相交過明白;其田地隨即踏明界址交換,付教堂掌管為厝地,以作本處教堂公產,永為己業,日後葛、蕃子孫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調換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調換契字兩相交明;其地亦兩相踏明界址,交過明白,再炤。

光緒(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為中人方士達

代書人王振南

立調換田地契字人前金莊塭寮許葛

許蕃

·第六之二調換田地契字

立調換田地契字人前金莊教堂傳教土梁明嚴,有承先輩傳教土郭德光租買過蔡岐山,蔡定等應份田地一所以為厝地,坐址土名前金港墘洋。茲嚴踏得田地一坵,其長十四丈,其闊六丈五尺,東至教堂地的界址為界,西至許家厝為界,南至許家地為界,北至安多爾南畔窗前滴水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穀五斗正。今因要地安居,願將田地調換,託中引就前金塭寮許葛、許藔出首承換,當日同中三面言定,願換得葛、蕃等從前明買過蔡明等應份田地一節,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長二丈,其闊五丈,東至教堂地為界,西至教堂地為界,南至牆外離牆一尺為界,北至教堂地基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穀三斗正。其契、字兩相交過明白;其田地隨即踏明界址交換,付葛、蕃等掌管作厝地,永為己業,日後教堂教士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調換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調換契字兩相交明;其地亦兩相踏明界址,交過明白,再炤。

光緒(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為中人方士達

代書人王振南

立調換田地契字人前金莊教堂傳教士梁明嚴

·第七租田地契字

立租田地契字人大竹里前金莊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有承祖父明買過顏瑪諒田一所,其田甲租聲,登載大契內明白。茲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踏得田地一塊,受丈三分,坐落前金港墘洋,東至顏家併周家園田為界,西至許家塭為界,甫至蔡家田併周趂贃田租給教士作建堂地為界,北至陳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兼帶水堀分樹木、粟庭、圳溝炤配。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地出租于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與前金莊天主教堂傳教士出首承租此業。當日憑中三面言議,租作本處教堂公產,作屋地,併議壓地契面佛銀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其銀與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併無分毫少欠等情;其田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起蓋房屋等件,一聽自便。上流下接,應為己業,日後子孫房親人等不得言找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地係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併無上手老契交加不明為礙,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出頭抵擋理明,不干銀主之事。限至四百九十八年終滿以後,周家備出契面銀齊足,取贖原業,銀主不得刁難;如銀未齊足,其業依舊聽銀主;如年限未滿,不得取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租田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銀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契內有改「北」字一個字,立批為炤。

咸豐十一年八月日。

為中人許味、顏下

代書人蔡向

知見人弟周肥

立租田地契字人前金莊周滿雲、周錐、周仁基

批明:光緒三年十月,到永隆公館懇請業主,將周家田租內控除租穀五斗正,配過天主堂傳教士完納,付執為炤。

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大竹里局驗契給與記

田郭德光領單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大里局驗契給與記

塭一口郭德光領單

前金莊周家同立總契滿雲、錐、仁基

·第八執照

欽命鹽運使司銜、署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張,為給發執照事。為炤旂後砲臺邊曠地,擬蓋滿孫德福醫院,當經鳳山縣暨旂後通商委員鄧令,會同英國駐臺署理領事官何,勘得該地形勢斜方而帶曲折,統計全段自東北海邊至靠南駁臺級路止,計八弓六分有奇,合英尺四十六尺零九寸;自級路至西北槺榔樹止,計一十九弓五分有奇,合英一百零六尺;再自西北槺榔樹至正北槺榔樹止,計一十三弓,合英尺七十尺零五寸;自正北回旋,至東北海邊止,計一十七弓五分有奇,合英尺九十四尺八寸,與駮臺公路及附近居民均無妨礙等情,自可准予租給。但按約祗准起蓋醫院,不作別用,其該地東北海邊,將來如有浮埔增長,應仍炤現在勘定丈尺為限,不得永以海邊為界。其醫院在近地方,如有居民于已管屋者,祗准起蓋瓦屋,不得搭蓋草屋,以杜火患。仍議明前項地段作為永租,每年租銀二元,于開印後炤繳本轅收納,須炤給英國滿孫德福醫院收執。

光緒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道行。

·第九執照

大清欽加同知銜、署臺北府淡水縣正堂,為給發執照事。炤得同治十三年八月間,經英國領事館阿,請將滬尾砲臺下西邊官地一所,租給英商起蓋行棧。量明四至,約租五十年,每年議納庫平洋銀八十兩,由英國領事館移交中國地方官收入,業經會同議妥,立約交租在案。現准英國領事館費,請將所租之地分租德記行、和記行、怡記英商賈士三家,逕由地方官發給執照,交于各英商收執等因。茲將該地炤原租丈數界內,大小劃為三塊,繪成地圖,注明英商承租段落,附粘炤尾,租給英商和記行自行起蓋行屋,每年計納租銀二十五兩,屆期由英商和記行呈繳英國領事館,轉送滬尾口通商局代收。該地仍炤前約,自同治十三年,即英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十月初一日起,租賃五十年為准,此後按年應納租銀。英商或因遲誤缺租,或係無力完納者,地方官于經年後,即可炤會英國領事官查辦,或將該地追還,或令英商租納英領事官,作速酌辦。五十年限內,地方官固不得以不租為詞;五十年之後,英商若欲再租,自按和約,秉公辦理。英商如不願租,將地交還,所有起蓋行棧、木石、物料,先期亦任從折取。除炤會英國領事館立案外,合行發給執照,給交英商和記行收執為據,須至執照者。

再議明:租地界址之前面大路外海灘,為英商起卸貨物之要路,中國官民不得另築別業,致阻出入;然英商亦不得在于海灘之上處起蓋行棧,致礙港道。至于左右後面,不屬英商所租者,將來官民另築別業,英商自不得阻止,批炤。

計粘圖一紙。

大清光緒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給縣正堂行。

右炤給和記行准此。

 

·第一○札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臺灣府知府調補福寧府知府、代理臺灣府正堂、加三級隨帶加五級周,為轉飭事。光緒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蒙福建通商總局司道憲札開,據署侯官縣程乏起鶚稟稱:竊炤華民將屋地租給洋人例約,應俟租據寫定,知會該管地保,據內蓋地保戳記,將據呈由領事官炤送地方官查明併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廬墓方向,蓋印分別移還附案。又毋論何人,將產租給洋人,應責成該處地保先行稟報,查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方准收價蓋戳。該處紳耆、族鄰等如謂不應租賃,即可于地保稟報之時,先向業戶剖說;若不遵從,稟官勸諭。倘業戶瞞收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即分別懲革,罰半價入官等因,歷經遵辦在案。推原例義,再三慎重事前,無非杜後來枝節叢生,別遺禍患,正所以使中外久安無事。無如不肖業戶,每有以來歷不明及多關礙產業,經賣與洋人教士,炤例窒礙難行,于是勾結奸中,貪價先賣于教民,以為華人與華人賣買較省周折,一切可以隱瞞,久之歲月少深,即由教民轉租于洋人,取攜甚便,禍機伏而有時必發。上年三月間,卑轄鳥不石文昌宮有謝姓民居一間,係奸中劉為團,即向春經手賣給古田教民林姓為業,該契于劉前令將交卸時,被其朦混投稅。又于上年十月間,有烏石山麓林姓民屋一座,亦劉為團經手與古田縣姚姓教民,亦朦混投稅,業經由縣將契扣留,飭傳業主未到。茲查本月二十日,劉為團又勾串教民,欲將卑轄凱旋鋪相離烏石山下林玉泰民房出賣教民。卑職查悉後,立即拘到劉為團管押,尚諱賴未認成契。卑職查其先賣姚姓各契內,併無聲登租賃洋人教士字面,即日久轉租洋人教士,應以私相授受論,與例約不符,洋人教士原不能出而相爭。第會垣三公地,業在永禁租賣之例,況該教民籍隸古田,而遠來省城,又必在烏石山一帶地方吐棄重價購買屋地,其併不為尋常居住,而別有用心亦顯然可知,若不預防,維恐旋施鬼蜮,別肇釁隙。卑職悉心審察,與其後多轇輵,不若先斬葛藤。擬請嗣後華民賣與教民產業,毋論房屋地基,一律責成買賣業戶告知該處地保,于契內蓋戳,併先責成該保稟報,查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由縣批准外,方聽收價蓋戳。倘業戶瞞交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及匿不稟報;或稟報未蒙批准,擅蓋戳記;或于契內匿寫教民字樣,迨後以教民掌管者,均將房屋一律入官,追價一半充公,仍將賣買業戶、地保分別拘究。似此量為箝制,較有堤防,奸民不能以含糊之業售欺,教民不致因謊騙之言受罰,似乎保全民教,再足相安。至劉為團身為裁縫手藝,節次勾結教民與華民賣買,自飽利壑,隱種禍端,實為不法莠民,若不從嚴究懲,何以昭烱戒而端趨向!除勒令劉為團將各出賣房屋分別贖回充公,併別文訊究詳辦外,是否有當?相應稟明察核,批示遵行,等情,到局。據此,查本鹽道前署福州府任內,具詳洋人租賃房屋地基,責成地鄰知會紳耆公同查訪,如無來歷不明暨奸民冒認盜賣,以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方准由該地保報明,收價蓋戳。倘係不應租賃,即先向業戶剖說;如其不從,稟官勸諭。倘該業戶串通地保濫蓋戳記,私相授受,立提該保責革,併罰收半價入官,業經由局密飭各屬一體遵辦在案。唯教民雖然奉教,仍屬平民,故與平民買賣房屋悉屬炤常,本無用其區別,祗以該教民一經承買,或開賣洋書店,或誦經禮拜,遇有滋事,該教士即挺身包攬,謂係由教會出錢承買,遂致轇轕不清,辦理毋形棘手。茲據稟,嗣後華民賣與教民產業,毋論房屋地基,一律責成賣買業戶告知該處地保于契內蓋戳,併先責成該保稟報,查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由縣批准後,方准收價蓋戳;倘業主瞞交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匿不稟報;或稟報未奉批准,擅蓋戳記;或于契內匿寫教民字樣,迨後以教民掌管者,均將房屋一律入官,追契價一半充公,仍將賣買業戶、地保分別拘究。係為預籌防范起見,應准炤辦。至于契內,仍應載明係由該教民買作住家,併非作為教堂,與教會毫無干涉字樣,方免糾轕。相應由局密飭臺內各屬一體遵辦,除詳面院、將軍憲外,合行密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轉飭所屬一體遵炤辦理,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飭遵炤外,合就轉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炤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六年日札。

·第一一之一永遠租給約據字

領事館登錄第二十八號

立永遠租給約據葉鋪,今有同治三年間自己手置花園一所,大小三坵,坐址臺灣縣轄郡城內彌陀寺後永康里西竹圍地方。其花園東至戴家水溝,西至塚埔竹圍,南至公路,北至方家園岸,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租給英國教師監物醫師德順,當日收足永遠六八租銀四百二十元。其花園地內所有,聽憑教師監物等撤改,隨便起蓋禮拜堂醫院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鋪,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花園地係鋪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有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鋪應出頭承當,與教師監物等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供穀一石五斗零九合六勺,既屬永遠租給教師監物等,自應歸在教師監物等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約據一式三紙,併繳上手司單印契五紙,老契八紙,約字三紙,鬮書一本,統付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六八銀四百二十元完足。

光緒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蓋印。

中友高德耀

吳汶水、許溪水

在見葉占鰲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葉鋪

·第一一之二永遠租約據字

立永遠租約據字人吳應宜、吳永順、吳成立等,有承祖父遺地一所,址在淡水縣轄滬尾砲臺埔地方,今因別用,願披出一塊出租,其地非四方之式,特畫一圖列後。其丈尺界址,量明載在下首地圖之內,四至明白為界。托中將此地永遠租與英商格勤士地、阿施徵為業,三面議定價銀七百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足;隨對界址踏明,交與租主前去掌管,任憑改造別業,抑或轉租他人,悉從其便。自此永遠租給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順等亦不敢別生枝節。保此埔地係順等自己之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當以及來歷不明等弊;嗣後設使有人爭執言說,則順等應即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山埔地應納錢糧課稅,約明業主自理,合併聲明。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字一式三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洋銀七百六十大元足,再炤。

一、批明:此段地內所有栽種已成樹木,毋庸砍伐,租主格外願貼二十元,當日一併收訖。其余草房七間,約明限于三個月一律遷徙,不敢延緩;倘有逾限未遷,均唯永順是問,合再聲明,存炤。

光緒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吳面

在場知見人林恂臣、畢德森

立永遠租約據字人吳永順、應宜、成立

再此內地段,刻據業戶英商格勤士地稟稱;伊現與英民阿施徵議明,作為二人合夥公業,一同掌管,為此批明,以憑考查,此批。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

·第十二札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臺灣府知府、調補福寧府知府、代理臺灣府正堂、加三級隨帶加五級周,為轉飭查復事。本年九月三十日,蒙福建通商總局司道憲札開:炤得各國通商以來,每月教士、教民往本省各屬設堂傳教,或租屋賣書賣藥;或在城市,或在鄉鎮,處處皆有所租房屋;或係永遠租賃,契經地方官蓋印者;或係暫時租住,或租住幾年併未送官蓋印者,不一而足,若不遍查明白,不免保護難周。現當整頓洋務之際,合亟飛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炤,轉飭所屬各縣縣丞、巡檢,務于文到五日內,對所轄界內無論城市鄉鎮,設立何國教堂幾處,或教民賣書賣藥店屋,按處列摺。聲明某處某國教屋一所,共有若干間,方圍若干丈尺,向華民何人租賃,是否永遠,抑或暫租,已未改造教堂講經傳教,或炤舊民房居住賣書賣藥,分晰聲敘。併將租契炤抄送府,彙造清冊二份,星馳送局,以資考核,而備保護。事關中外,毋稍刻延,切速,切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飭遵炤外,合就轉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一體移行各縣丞、巡檢遵炤憲札事理,逐一查明分晰聲敘,併炤抄租契,于文到三日內,送由本府彙造清冊,轉送通商總局憲察。查事關中外,毋稍延刻,火速,火速,此札。

光緒五年十月十三日札。

·第一三札飭

署理臺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羅,為轉飭事。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蒙臬道憲唐札開,本年十二月初二日,准臺藩司移,奉爵撫憲劉札開,案准英國班領事函開:基隆口近到洋船甚多,每有水手病故,請于法兵墳園左右空曠官地借給一塊,俾便瘞埋等因。當經札飭基隆廳前往察查,妥為勘辦詳報去後。茲據該廳稟稱:遵即馳赴大沙灣法兵坆墓處所細加查勘,其左右雖有隙地,均屬窄小;惟法墓圍牆外後依有空山地一片,頗為合式,四面無礙。會商基隆洋稅關馬幫辦同往踏勘,亦稱堪以借給營造墳墓。卑職以此地祗可借為造葬洋船水手墳塚,不得起建亭臺及別作他用,以成善舉,而省周折,繪圖稟覆前來。除批:據稟勘查法兵坆圍後依山空地別圖,標明東西四丈,南北六丈,應准借給洋船水手埋葬造坆,不得起造亭臺、屋宇及別作他用。仰候炤會英國班領事查炤,飭知基隆關幫辦洋人馬定,按炤四至丈尺,會同該廳設立界石,以免轇轕,仍由廳通報備案。此繳圖存印發,併炤會班領事查炤辦理外,札司即便移行查炤,併飭臺北府暨臺北通商委員知炤,毋延,等因,到司。奉此,除行臺北府併臺北通商委員查炤外,合就移請飭屬查炤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轉飭所屬併通商委員一體遵炤,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炤,毋違,此札。

光緒十五年二月初二日札。

·第一四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潘進,今有同治三年間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里旗後莊頂頭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長六丈五尺,東至西闊一丈四尺;東至林家厝地,西至劉家,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租給英商和記行,當日收足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內所有,聽憑英商撤改,隨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和商自應永不納租,進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地基係進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進應出頭承當,與英商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英商,自應歸在英商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洋一百九十元足。

批明:上手老契原係厝屋地基總契,今分出厝後曠地,永遠租給,祗立此契據。其上手總契已有批明,不用併繳,再炤。

同治十年二月日。

中友王維德、張達明

在見妻林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潘進

·第一五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劉鳳武、劉眼,今有咸豐十一年間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里旗後莊頂頭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長六丈五尺,東至西闊二丈一尺,東至潘家,西至路,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租給英商和記行,當日收足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內所有,聽憑英商撤改,隨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和商自應永不納租,眼等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地基係眼等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眼等應出頭承當,與英商毫無干涉。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英商,自應歸在英商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足。

租給祗立此契據,其上手總契已有批明。

同治十年三月日。

中友王維德、張達明

在見母白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劉眼、劉鳳武

·第一六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盧天送,今有承祖上遺下曠地一所,坐址鳳山縣轄打狗山哨船山上地方。其曠地以華弓量,山頂東一十三丈,西一十三丈,南六丈五尺,北八丈,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租給大英工部尚書,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七十五元,係工部所派馬委員經手料理;其曠地內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隨便起蓋公署居住。自派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送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曠地係送承祖上遺下,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有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送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工部尚書,自應歸在工部尚書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炤。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七十五元足。光緒二年十一月日。

中友、在見盧大度

代書□□□

立永遠租給約據盧天送

·第一七永遠租契字

立永遠租契字人淡水文禧堂,緣堂有買地段一所,併起蓋樓屋契券,全址在淡水大稻埕,北併東有溪為界,計五一八尺,南至街路計四百五十四尺,西至曠地計四百六尺,繪成一圖明白為界。茲堂願將此業永遠租與德記洋行,著下價銀三千三百大元,即日領訖;其樓屋地段,一概均歸德記洋行前去永遠掌管,不得翻異。保此地係堂自置業產,委實可永遠租與德記;倘有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堂自出頭抵擋,或德記要另換妥善契字,以臻周至,堂亦當隨時寫給,不敢挨延。合立永遠租契字一紙,併上手契字全宗,付執為炤。

計繳:

(一)干隆二十九年周管叔佃批字一紙,

(二)干隆三十四年李安業司單一紙,

(三)干隆三十三年周士管賣李安業契一紙,

(四)干隆三十九年邱本錦官司單印契一紙,

(五)干隆三十九年李天祿賣邱本錦官契一紙,

(六)嘉慶二十四年林燕光司單印契一紙,

(七)道光六年翼騰清賦林陳氏鬮書一紙,

(八)咸豐十一年林長,二、三、四房和順、和益、和發、和勝分管定界約字一紙,

(九)光緒十五年丈單一紙,

(十)光緒二十一年王復益等賣文禧堂契字一紙。

光緒二十三年月日。

立永遠租契字人文禧堂

·第一八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

立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契人紀化三,今有承先父遺下自置田園山埔地段一所,合共二段,坵數不計,址在淡水滬尾,土名草寮莊外鼻仔頭,東至王宅厝邊豎溝透連稻埕併抽樹過埤仔頂路為界,西至港仔溝海為界,南至海坪大港水為界,北至定光佛田水溝邊併上透■〈艹〈束刂〉〉仔埒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願將此界內之水田、園埔以及山地、埤仔、稻埕、牛路、大小石頭地段,凡界內之物,併茅屋一座,一概在內,併配食圳水上流下接,灌溉充足,每年配納舊緣天後宮香燈粟八石,又配納圭北屯社番口糧粟一石,又配納水租粟三斗。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業永遠出租,先召房親人等俱不欲承租,外托中人陳為王謝、紀扁王華引就向英商范嘉士出首承租,三面言明永遠租受,該受該租價銀二千四百大元。此業一次盡行交足永遠租銀二千四百大元,其銀即日當中見交與紀化三親手收訖,併無短缺分毫以及債折抑勒等事;其水田、山埔、園地,即日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不敢異言。自此一租千休,不留寸土,異日不得藉端爭論,併永遠不敢言贖言找。保此業確係紀化三自置,與房親及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數目交加等情;倘有來歷不明,係紀化三出首抵擋理明,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此斷根永遠出租字契一紙,併墾單一紙,清丈單一紙,上手契一紙,共計四紙,交與銀主收執存據。

一、批明:紀化三同中陳為王謝、紀扁王華即日親手收足契面永遠租銀二千四百大元,此炤。

一、批明:此山埔地段內有風水墳墓,一概要遷往別處,不得留存。此地內所有遷移費用,併補貼銀錢等情,乃紀化三支理,不干銀主之事,此炤。

中人陳為、王謝、紀扁、王華

秉筆人陸滇生

知見人母薛氏

一、批明:上手墾字乃許朝使經手給來所墾開耕之地,總名竽蓁林,內有別段田地,乃屬許朝使,不在此段之數內。倘許朝使或其後人遇有要事,須看此墾字作證據者,如有殷實人經手,范嘉士務須交出此墾字與許姓人,或其人與許姓人承買此墾字內之田地者查看,不得異言推諉,此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盡根永遠租斷田園山埔地段字契人紀化三

·第一九給出地基字

文明稅到張國榆兄弟等,即張怡記田地一座,坐落大稻埕奎府聚城隍廟後街維新街。此田地第一段在北邊,東邊闊二十五丈二尺,北邊深四十一丈二尺,南邊深三十七丈七尺,計共一百二十九丈一尺。毘連田地第二段在南邊,東邊闊一十三丈四尺,西邊闊一十丈零一尺,南邊深一十四丈四尺,北邊深二十四丈正,計共六十一丈九尺二。合共一百九一丈,稅與隆興洋行起蓋店屋,言明每闊十八尺、深十尺,價銀六元算,共計價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每年西曆五月一號,應納業主地基稅二百零二元六角。此田地由經手人陳立士稅與隆興洋行,即將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交經手人陳立士手交張國榆兄弟等,已收過隆興洋行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隆興洋行起蓋,言明期限稅二十五年為定期。二十五年滿期之日,再可以稅二十五年,連疊永遠,稅二十五年不斷。如有民人各街費用,怡記出首理明,與隆興洋行無干。今言明張國榆同經手人陳立士三面甘願簽字,蓋印為據。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銀二百零二元六角正,限至五月終完納,不得拖缺,聲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契字內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月日。

代筆人吳衍慶

為中人吳阿昇

知見張國華

立給出地基字人張怡記

業主張國榆

·第二○招稅厝合約字

立招稅厝合約字人厝主陳聯興,有承父自置遺下大稻埕南街瓦厝一座,帶雙畔護厝及牆外曠地一段等項在內出稅。前至小港水墘,後至大厝通巷,左至鄭家,右至林家,四至明白,憑中引德記號前來承稅,當日三面議定,全年該納厝稅銀七百大元正。其稅銀明約于各年正月中先稅後住,一齊交清,須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任興別稅。現年現經收來過洋銀七百大元,以完本年份稅銀清楚;而每年份應炤約字內所行,不得翻異。即日稅銀交清,隨將瓦厝內外各項,併曠地一段踏明,交付德記號前去居住,經商採買茶葉囤棧等貨。其曠地若起蓋民式棧房,聽從其便,議定不得增稅。所有新蓋棧房及成格各項,罷稅之日,一概歸興掌管,所用工料銀元均不得向興言討。倘舊厝被風雨損壞,當報明厝主修理。該厝限稅十年為屆,限滿之後,如厝主不欲再稅德記,議約所有起蓋棧屋料工銀,二比秉正,依時公估,應銀元若干,備足清楚,不得短欠;德記即將棧屋一切搬移清楚,交還厝主,不得拖延。此係仁義交關,口恐無憑,合立招認稅厝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同治十一年二月日。

代書人陳瑞圖

為中人陳星記

招稅人買辦黃連標

稅厝德記號

立招稅厝合約字人陳聯興

 

·第二一之一招稅合約字

立招稅合約字人陳拔記,即拔卿,有願蓋瓦厝一座,帶連護厝,前至庭路為界,後至滴水為界,長一十二丈,合共十一間,經于庚午年稅過吳活官等起蓋民式棧屋經商,于上年被風雨損壞。茲因茶葉多收,增廣房屋,現水陸行買辦劉長成要再稅路下拔記曠地長六丈,闊七丈二尺,再起民式樓屋。前後議約每年該納厝稅銀四百元,即日先交納本年份稅銀四百元清楚,隨將願蓋瓦厝併路下曠地踏明界址,交付成水陸行前來居住,開張生理,採買茶葉等貨。其曠地任由成起蓋民式樓屋棧房等,均從其便。至于所蓋民式樓屋各項料工銀元,罷稅之日,應歸厝主掌管,不得向拔記言討。其每年稅銀四百元,約于年頭完納,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該新舊樓屋等件概付厝主別稅他人;若無短欠稅銀,仍付水陸行經商,不得翻異。倘舊厝被風雨損壞,須報明厝主倩工修葺,不得擅自修理改造控稅。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招認稅合約字二紙,各執為炤。再約者:此次起蓋樓屋,因地方官禁約不能起蓋英人體式,若要起蓋樓式,須當炤候陳聯興稅德記經有稟請地方官如何批示,方可舉行,不得擅自主張,此約,炤。

再批明:其所稅等厝及曠地,限至十年為滿之日,倘水陸行要再稅者,依舊稅銀四百,不得加稅,再炤。

再批明:每年稅銀倘長成回唐,約就承接水陸行買辦之人支取;如不承稅,務要就新舊樓屋一概交還厝主別稅,不得刁難,再炤。

再批明:所稅之地,前後原有通行之路及鄰居之地各不得起蓋塞絕,再炤。

再批明:前合約不得行用,再炤。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批明:帶陳拔記字厝約字一紙,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子玉

在場知見人楊有佳

立招稅字人陳拔卿

·第二一之二轉稅厝字

立轉稅厝字人劉成,在水陸行當買辦,有向陳拔記租瓦屋一座,計房十一間,門窗、戶扇、內外磚石俱備。厝前帶園地,透港邊墘為界。每年議定厝稅銀四百大元正,議明稅銀年頭交納。因欲重起蓋乏項,故轉稅本行頭家出稅起蓋樓屋,以及歷年厝稅銀係水陸行頭家納交與陳拔記收,與成無干;倘內舊屋有壞欲修整著,向陳拔記言明,不能擅自修理,扣抵稅銀。其條約概在陳拔記字紙批明,今欲有憑,故立轉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帶陳拔記字稅厝約字一紙,再炤。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立轉稅字人買辦劉成

·第二二執照

欽命布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給發執照事。為炤和記英商在旗後本行地基面前,填築海灘一地,經委員積佐領府及鳳山縣會勘得該地,南至該行門首,北至海港,東至小牆港墘,西至小船停泊所。橫直丈量,自南至北八弓,英尺四丈五尺;自東至西一十四弓半,英尺八丈一尺,均係官地。惟西邊原有公路一條,量寬一弓有零,英尺六尺,亦在其內。其余併無妨礙民居、廬舍、墳墓、水道方向,現經和記英商請租,自可准予租給,專為起蓋行棧,不作別用。除公路一條仍留行走外,議租五十年,每年租銀三元,于開印後炤繳本轅收納,將來或年限未滿,該洋商要將此點換過別號商人,一律接租行用,即由該商稟請領事官炤會,自應准辦;或年限屆滿,該洋商仍欲行用,亦應稟請領事官炤會,即准換炤,如舊接租,均不得異議。如該商不稟請續租,即歸還中國地方官管理,須至執照者。

同治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給道行。

巡字第不列號

右炤給英商和記行收執。

 

·第二三之一永遠租字

立永遠租字人蔣應茂,自于光緒十七年十月間,在臺北府基隆碼頭填築海埔一所;該地經請基隆分府林勘丈,載在契炤字內明白為界。又自蓋棧房一座,帶二攑頭,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地歸棧出租,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永遠租與日斯國商瑞記行東嗎咁保,出的七錢二分,平銀三萬八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空地併棧房隨即交付與瑞記行東嗎咁保前去掌管,或自用,或招租,聽從其便,不敢阻擋。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終,聽從贖回,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遠租字一紙,併繳執照一紙,共二紙,付執為據,此炤。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字內七錢二,平銀三萬八千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二年六月日。

代書人江漢東

為中人許綿齡、黃恭柱

立永遠租字人蔣應茂

 

·第二三之二執照

欽加同知銜、本任南靖縣正堂、調署基隆分府林,為給炤管業事。案據職員蔣應茂稟稱:竊茂于光緒十六年八月間,遵守奉宮保前爵撫憲劉傳諭,承招基隆碼頭海埔空地填築成市,以資管業。茂遵諭措資,在于該處興工填築完竣,計闊一十二丈八尺,深九尺,併蒙親詣覆勘在案。第茂所築該處海埔,未蒙勘丈給炤,無從管業,理合懇請察核,俯將填築海埔處所勘明丈數立案,併乞給炤管業。再茂填築海埔空地,既蒙勘丈升科,應請量予減等納稅,合併聲明,切稟等情前來。當經本分府帶同丈首親詣勘丈,該職員填築海埔,丈明屋地,折實方圍七十九丈五尺,每丈納稅銀四點,共銀三元一角八點;空地方圍一百二十八丈五尺,每丈銀二點尖,共銀二元八角二點;總共合銀六元,每年納稅,歸于崇基書院收用,合行給炤。為此,炤給職員蔣應茂即便遵炤,承領管業,給諭執憑,毋違,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七年十月初七日給。

·第二四之一永遠租字

立永遠租字人蔣士柏,自于光緒十八年二月間,在基隆堡蚵亮港莊有向張火官給出山園一所,東西南北經載現銷給字內明白為界。迨至光緒十九年春,自起蓋瓦屋棧房一座,內一廳八房,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地棧房出租,先問房親以及叔兄弟侄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日斯國商瑞記洋行東嗎咁保前去掌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終,職從取贖,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遠租字一紙,併邀租字一紙,計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七二平銀二千元正。

光緒二十二年六月五日。

中人蔡雙喜、張湘洲

代書人康采南

立永遠租字人蔣士柏

·第二四之二永遠租地基字

立永遠租地基字人張火,有承先祖父遺下山園一所,址在基隆堡蚵殼港莊,東西南北四至計深十三丈,闊十一丈。茲有蔣士柏乏地起蓋及種花,面議永遠承租,願銷洋銀十八元,付火收入,遂即量明丈數,給交蔣士柏前去掌管,任從起蓋。其每年,柏應配納地基租銀六元,付地基主給單執憑清楚,各不得藉端滋事。恐口無憑,合立永遠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立永遠租地基業主。

·第二五招稅字

立招稅字人陳友生、陳意生,有起蓋小店三小坎。內友得兩坎,西至意生店為界,東至王丁才店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拔記小巷為界。意得一坎,西至陳永順小店為界,東至王丁才店為界,南至東路為界,北至拔記小巷為界。招稅水陸行,三面言議,每年應納稅銀四十二元。即日現交來壬申、癸酉兩年份稅銀八十四元,余由甲戌年起,各年首應納稅銀四十二元。約不招年限,隨即踏明小店,交付水陸行前來修理起蓋,任從其便,不敢阻止。其所重修起蓋工料諸費,倘日後水陸行若要辭還,不得向友生、意生言討。此係仁義交關,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稅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現收過壬申、癸酉兩年份稅銀八十四大元,再炤。

一、批明:友應得店二小坎,長二丈一尺,闊二丈三尺,每年應得稅銀二十四元,炤。

一、批明:意應得店一小坎,長三丈,闊一丈六尺,每年應得稅銀十八元,再炤。

同治十一年五月日。

在場知見水陸行買辦劉長成

在場土目陳三傳、總理陳玉記

立招稅字人陳友生、陳意生

·第二六租店合約字

同立租店合約字人黃合發號、德記洋行,緣合發有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內分連三進,坐落臺北府大稻埕之南街,前至大街車路,後至後街亭仔腳,左至德記行,右至林家厝;四至明白為界。于本年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即光緒十三年二月,租與英商德記洋行,當面議約,每年納租銀二百大元,經已立明合同約字。倘該厝如被風雨損壞以及水火不虞,應歸黃合發出資起造修理,不干德記行之事。其厝如黃合發不欲租與德記行,務須預先一年之前通知;德記行不欲承租者,均須預先一年之前通知黃合發。此係兩願交接,各無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炤,此據。

光緒十二年二月日。

知見人黃鼎元、黃神福

同立租店合約字人黃合發號、德記洋行

·第二七稅佃字

立稅佃字人業主復源號、佃戶恰記行,因復有瓦店一座,計四坎,各兩進,址在奎府聚下中街後,左至義發,右至捷昌,後至公路,前至大港內,門窗、戶扇俱各齊全,外一總埕稅與英商怡記洋行,前去開設茶館等件生理。言議全年租銀五百大元,係先稅後住,不敢逾期。其厝有毗連鄰佑,交厝之後,佃戶不得擅自改作高樓,以傷鄰居內之厝屋。如被風雨損壞,報明業主修理,不得私行修理,扣除稅項。若佃戶再整頓,油漆諸費概自主理,與業主無涉。至于外埕翻起房屋及新起樓屋,言議細戶備出無利磧地銀一千五百元,交付業主收去;若起蓋費項多少及修理,亦佃戶支理,與業主無涉。其厝內外如佃戶合意居住,業主不得藉端起稅,亦不得迫遷;倘佃戶不合意居住者,即將內外樓屋一切交還業主,而佃戶不得轉手別稅他人。至佃戶辭還交厝之日,應將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千五百大元備足交還,所有重新起蓋樓屋及翻起房屋,除家器以外,當一盡交付業主掌管,不得藉詞抑勒坐貼等情。此係共相妥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合立佃稅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千五百大元,批炤。

再批明:磧地銀限至交厝十日內,合應清還,不得遲延,炤。

同治十年四月日。

同立稅佃合約字人業主復源號

佃戶怡記行

·第二八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林銀甌,今有同治元年間承母手置樓房一座,坐址鳳山縣大竹里旂後莊汛防衙門口邊地方。其樓屋東至陳家,西至潘家,南至汛防廳衙門口,北至潘家,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歸士典,當日收足永遠租給布國人火租銀三百五十元;其樓屋內所有,聽憑布人撤改,隨便起蓋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不納稅,甌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樓屋係甌承母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等無干;唯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甌應出頭承當,與布人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布人,自應歸在布人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併繳上手老契一紙,統付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三百五十元足。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友李吉

在見母謝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林銀甌

布國即德國人火士典,今將以上永遠租給林銀甌樓屋一座,現轉租與英國人慶記洋行掌管,標明為炤。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十日。

德國人火士典

·第二九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呂魁,今有同治四年間,承父分遺厝屋一座兩進,坐址在街仔內大竹里岐後地方。其厝屋前至街路,後至謝宅,左至蔡家,右至街路水溝,上至椽瓦,下至地,自願永遠租給英醫生馬雅各代耶蘇聖教。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五百五十元六八平;其厝屋內所有,聽憑英醫生馬雅各撤改,隨便起蓋禮拜堂厝,傳道理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醫生馬雅各永不納租,呂魁亦不得別生枝節;唯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呂魁當出頭承當,與英醫生馬雅各毫無干涉。至該業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紙,併上手老契三紙,統付為炤。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中友葉仰號、葉心

在見母陳氏

代筆蔡仁

岐後汛官黃日陞

立永遠租給約據呂魁

·第三○永遠租約字

立永遠租約字人林助,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坐落安平鎮海頭社,土名馬仔頭。坐北向南,內一廳、一庭、一廚房,併厝後有空地一所相連,東至陳家,西至楊家,南至大路墘,北至路墘,四至明白。計由東至西三丈七尺,由南至北七丈四尺,自願永遠租與希士頓為業,二面議定價銀一百大元七二兌,即日收清,隨將該屋交與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此係助承祖父所遺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等無干,二面言說,日後併無反悔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永遠租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三年十月日。

知見人加興

黃氏

代筆陳文

立永遠租約字人林助

屋後相連余地之上,希士頓自己已經蓋造新屋一間,合併注明。

光緒四年正月初六日。

 

·第三一執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發執炤事。為炤英商和記洋行請租旂後本行西邊海坪填築成地,起蓋住屋,稟由英國駐臺正領事官霍,炤經陳前道暨本司道先後飭據鳳山縣及旗後通商委員會,勘得該處海埔官地,係民婦陳李氏契管之業,即經通融勸諭該民婦陳李氏,炤其所請地段前後處所,共讓一丈三尺,聽民人出入,實租給洋商,橫直各五丈八尺,併面約樓高一丈九尺,毋得加高。經于該洋商商妥,年完地租銀二元,併以該地內有小碼頭一所,係該民婦出資填築,由該洋商酌貼價銀共四十元,已如數發給承領。其該地界址東至水■〈木函〉,西至路,南至陳李氏住屋竹離外,北至路為界。惟此外又于水■〈木函〉起,至東面路止,計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該處水師防汛地出入之路。其原議年納地租二元,自和記行填地之日起,按年炤納,該洋商均各悅從等情,繪圖注說會詳前來,自應准炤所請,即以此次會勘丈尺界址,給予租用,但按約祗准起蓋樓屋,不作別用。其樓高應即炤議以一丈九尺為准,毋得加高,併應遵炤所議該地段前後共讓一丈三尺,聽民人出入,又于水■〈木函〉起,至東面路止,計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該處水師防汛地出入之路。以上各節,該洋商自當永遠遵行,均不得藉口翻異。前項地段,議明永租,所有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二元,于開印後,炤繳本轅兌收,如將來該洋商欲將該樓屋轉租他商,應即炤章稟由領事官炤會,換炤接租,須至炤給英商和記洋行哈格收。

光緒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道行。

·第三二炤會

大清欽命布政使銜、署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裴陵阿巴圖魯、隨帶加三級陳,為炤覆事。前准貴領事炤會,請租安平沙灘地段起蓋公所一事,前與臺灣縣通商金委員勘丈商定四至公路等事,炤請發送執照。併續准炤會,以臺灣縣欲于西邊留一河道六丈之寬,炤請准留該河道以四丈為准,依然船隻可以往來,于造橋復能省費各等由到道,均經道以前項地段是否堪以租給,有無窒礙難行之處,先後札飭臺灣縣將會勘情形,繪圖具覆核辦各在案。茲據臺灣縣沈令詳稱,會同通商提調金委員,併會貴領事先後履勘該處水坪官地,東邊係瑞興洋行請租地基併沙灘官地,南邊係行臺水坪,西邊係哨船港,北邊係德記提羅洋行。該地之東、西、北三面處所,商明每處填留公路二丈,以便行人,于中外官商士民均有裨益。逐一丈量,東自瑞興洋行請租地基併沙灘官地起,西至哨船港止,五十一丈,除東、西兩邊各填留公路二丈,共四丈外,實計四十八丈。北自德記提羅洋行起,南至行臺水坪止,近西者十八丈,除北邊填留公路二丈外,實計十四丈。東、西、北各以公路為界,南面係界行臺水坪。其哨船港原有木橋,港面計寬八丈,現請填築之處,一派水坪非造橋之所,依炤舊有之港面直進亦應留寬八丈,現留六丈,已經讓填二丈,如再行加填,恐港面太窄,有礙船行,此外尚無窒礙,堪以租給。唯此處水坪係民人開挖,為通船運竹之用,雖係官地,似應酌給開挖之資,商由領事酌給等情,繪圖具覆前來。查貴領事請租安平沙灘地段起蓋公所,既據臺灣縣會勘尚無窒礙,堪以租給,自應准炤此次會勘所定界址丈數租給起蓋。唯前項港面原應留寬八丈,現既留六丈,已經讓填二丈,此外自不得再行加填,以利船行。其該處水坪既係民人開挖,為通船運竹之用,應請貴領事酌給開挖之資,以昭公允。所有請租沙灘地段,經為起蓋辦公之所,應以此次覆文為憑,免給執照。至每年應納地租,即炤貴領事來文所定洋銀五元,于開印後炤送可也。為此炤覆貴領事,請煩查炤辦理施行,須至炤覆。

右炤會

大英欽命駐劄臺灣署理通商事務正領事宜施。

光緒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炤覆。

·第三三永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李振旗,今因先父李察于同治四年及七年間,代英國人郇和建置地段一總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里旗後莊內海墘地方;其地基東至德記棧房地界,西至閩海關地界,南至吳家地界,北至內海,四至明白為界。當時經由先父手承領英國人郇和發足永遠租銀五百二十元轉給,尚未炤式另立轉永租字樣,今英國人郇和雖已謝世,旗亦願炤式掛郇和名次,代立轉永遠租給英國人郇和仍舊管業。其地基內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隨便起蓋樓屋居住。自前既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白應永不納租,旗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地基係旗先父察代為建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旗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若干,既屬永遠租給,有應歸在租主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立繳上手老契五紙,統付為炤。

當日經巳收發永遠租銀五百二十元足。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緒六年)四月十七日。

立永遠租約據李振旗

代書□□□

在見□□□

批明:此地段業主郇和早已謝世,現由伊家眷將此地段託人變價,經英商伊理士出價永還租賃,該業自應歸伊理士名下承管為業,此炤。

再批明:此地段前面炤舊開門路,不用閉斷,為商旅往來之便,此炤。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緒六年)四月十七日批。

·第三四執照

欽命市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換給執照事。為炤英商德記行自出工本,在安平近海關碼頭填築海灘一地,經前道定札飭臺灣府廳縣委員會勘得該海灘地,以英尺量,長一十八丈,連東邊提羅允讓之二丈,共二十丈;闊一十二丈。東至英商提羅地界,南至沙灘,西至哨船港,北至安平港為界,經定前道核給執照,聲明該地起蓋行屋,至高隻准以英尺二丈為止在案。茲經該商已將該地增建樓屋,尚無關礙,請即換給司單,炤例完租等情。本司道衙門併無司單,應即炤章仍舊由道換給執炤,議明永租每年種銀二元,于開印後,炤繳本轅收納;如日後該洋商將地轉租別人,再行稟請領事館炤會,換炤接租,須至執照者。

光緒五年閏三月二十八日道行。

炤給英商德記行收。

 

·第三五執照

兵備道執照

  欽加監運使司銜、護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按察使銜唐,為發給執照事。為照德商瑞興洋行前請在於安平沙灘地段起蓋棧屋,當由劉前道飭據臺灣縣,會同前英國駐臺兼辦德國事務署領事官額,親詣該處勘明,自西至東由旂昌洋行東畔墻腳起,自南至北量至水止,橫直各計一二英尺,一十三丈。東至沙灘官地各船筏埠頭,西至旂昌洋行東畔墻腳,南至沙灘官地,北至水,並無妨礙民居方向水道。惟該租地東界外為中國船埠,嗣後無論關署洋房均不得再請議租鑲填,致礙舟筏等情,自應准照。此次會勘所定界址弓數,租給起蓋棧屋,不作別用。至該地東界外既為中國船埠,嗣後不得再請租給填用。議明永租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三元,於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如將來該德商欲將該地轉租他商,應即照章稟由領事官照會換照接租。經於光緒十年九月間,核填執照,給發該德商瑞興行承領租用在案。茲准德國駐臺副領事官梅,以該德商瑞興行將所租地段永遠轉租與華商榮記號,照請換照接租等由前來,除將德商瑞興行原領執照核銷外,合填執照,給與該華商榮記號收執,永遠接租。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三元,務須照章繳呈本轅收納。倘將來欲再轉租他商,亦須赴轅稟明換照接租,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七年十月初五日給  道。

                 右照給華商榮記號收執

·第三六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王荖,今有同治十年間自己手置曠地一所,座址鳳山縣轄大竹里旂莊地方。其曠地由慶記洋行邊起,以華弓量,東至南二丈五尺,南至西二丈八尺五寸,西至北二丈二尺五寸,北至東二丈五尺;斜角量,東至西三丈五尺,東至北三丈五尺,四至明白為界。除該水井一口租在內外,自願永遠組給德國引水人蚶瑪。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一百四十五元;其曠地內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隨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荖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曠地係荖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荖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德人,自應歸在德人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一百四十五元足。

光緒三年正月三十日。

中人洪保

在見邱勝

代書胡輝

地保

立永遠租約據王荖

德國人蚶瑪今將以上永遠租給王荖曠地一所,現轉租與英國人慶記洋行掌管,標明為炤。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緒十五年一月初十日。

德國人蚶瑪

 

·第二節番社·

第一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一碑文

臺灣縣正堂章,為懇飭埔界等事。干隆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蒙本府憲鍾信牌飭知,奉蒙藩憲德、巡撫部院鍾、總督部堂咯批:本縣勘詳東方木燒椩寮一帶,與內門之頭、二、三重埔及龍潭口、金牧椅等處埔地,一體禁墾。仍于外門大崎腳莊之北六張犁山頂併蕃薯莊之附近淡水溪,與鳳邑之旗尾山禁地相對處所,及內門新興莊之北,與頭重埔接壤地方補立界石,永遠重禁。界外之地,毋許民番偷越私墾;界內余埔,仍聽熟番墾耕,亦不許奸民私贌越墾;如違,炤例治罪,特示。

干隆二十年五月日勒石。

·第二碑文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升汪,為立碑示諭事。光緒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奉撫憲劉札開,據武朥灣屯頭目李朝思等稟稱:竊思思等各社番丁所有各款公租以及通土經收口糧,現逢清丈田畝,改立新章,以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錢糧,實收六成,諭令各舉正派頭目,由縣給戳收租散給,不准仍前包辦經手。立法詢屬盡善盡美,毫髮無遺,各社番丁罔不歌舞歡欣,以從此實惠之恩,而免侵吞之虞也。第恐章程既立,弊竇未防,貽之將來,代久年湮,仍循故轍,包辦之念復萌,串充之弊復起,將何以克垂于久遠乎!況夫各社額租既裁款開數,自屬支絀,際此甫立新章,若不懇恩嚴行示禁定案立碑,萬一再被包辦串充侵吞,依然口糧何賴。思等再四籌思,與其特規章于來日,何如弊竇塞于此時。爰敢不揣冒昧,披情僉墾出示嚴禁,定立案以杜包辦串充而久遠等情,到本爵部院。據以,除批准飭淡水縣炤出示立碑牌示外,合札飭。札到該縣,即便查炤出示立碑具報,毋延,此札,等因。併奉藩縣邵札同前因,各下縣奉此,除飭各社立碑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各社頭目、屯丁以及紳耆、士庶人等知悉:自碑禁之後,爾等務須遵單憲示,不得仍循故轍,串充包辦,致干嚴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給發貼曉諭。

·第三節學事·

第一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三 碑文

第四 碑文

第五 碑文

第六 碑文

第七 執照

第八 執照

第九 典字人

第一○ 諭示(諭董事金興文)

第一一 執照

第一二 懇批字

第一三 墾批字

第一四 執照

第一五 執照

第一六 執照

第一七 執照

第一八 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

第一九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二○ 諭示

第二一 呈及批

第二二 諭示

第二三 嘉助文祠業信字

第二四 章程

第二五 碑記

第二六 佃批字

·第一諭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諭佃戶張阿添知悉。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八張犁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大小租穀二十四石,限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干過車,完納清款,不得濕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等弊,本學立即將田起耕調佃別贌;其租穀若年清年款,併無拖欠,其田准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調佃別贌,致滋事端。現本學驗明該佃戶上年贌耕字內,有備出過佃佛銀六元,付舊佃收去;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亦應備出佛銀六元,交舊佃收回,相應批炤,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合給諭單,付執為炤,各宜凜遵,毋違,此諭。

右諭佃戶張阿添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第二諭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為諭佃戶鍾阿福知悉。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明萊塘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租穀二十一石,限至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洒干車淨,完納清款,無論年歲豐歉,均不得濕冇短少;如有短缺升合,本學立即將田起耕,調佃別贌。其租穀若年清年款,併無拖欠,其田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調佃別贌,致滋事端。本學驗查佃戶鍾阿福,上年贌耕字內批明,有備出過佃佛銀六元,付舊佃收去;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亦應備出過佃佛銀六元,付舊佃收回。相應批炤,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合給諭單,付執為炤,各宜凜遵,毋違,此諭。

右諭佃戶鍾阿福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第三碑文

憶予以康熙壬午春調任臺令,臺邑廟學先為偽辦住宅,湫隘弗稱,兼歲久屋材朽蠹,已就傾圮,明倫一堂尚在蔓草中,未有議創者。予以此乃為政第一事,不可或後,即日具狀詳請各憲尋得報可。乃殫力拮據,首于廟左隙地起建明倫堂,以是年冬抄興工,越歲三月告成。隨改造文廟,增舊地而式廓之,選匠往會城購料,業已平基定向。予忽奉文行取,時在甲申初春,捐金留府庫為工費資而去。身雖去而寸心惓惓,每以廟學未成為一憾事也。越七年庚寅秋,予復謬持節東來,謁廟循覽,規模雖略粗臭,而啟聖一祠尚仍舊,向與文廟相左,兩廡尚不蔽風雨,心焉憾之。先捐俸,委臺令周環築牆,以肅內外,因郡庠大費修整,未遑議及邑庠。至乙未春,郡庠幸煥然易舊。正在私心經營,而予又奉補授偏撫,乃星夜鳩工庀材,改啟聖祠,方位與文廟稱,兩廡則撤舊更新。又添建名宦鄉賢祠,為吏治風俗示勸,了前願焉!予非有所利乎此,而欲自為功也。董子曰: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夫建廟修學,正誼明道之大端也。予竊謂:不計功未嘗無功;不謀利未嘗不利。臺令歷任未有調為臺道者,而予得調臺道;臺道歷任未有擢為撫軍者,而予得擢偏撫,皇恩不次拔擢,何莫非先聖先賢及臺地山川之神默祐之乎!前後九載,飲咸食淡,不為不久;兩荷異數超遷,不為不速,予不負臺,臺不負予,此感彼應,理固然也。願吾黨之士篤信斯理,處而讀書,務為端人正士;出而筮仕,務為循吏良臣,庶不負茲地山川之鍾靈,而為聖賢所擯棄,則予數年惓惓之苦心其亦可無憾也夫!

·第四碑文

聖天子御極二十有二年,海宇廓清,以其地置郡縣,南屬鳳山建黌宮于蓮池潭上,山明水秀,臺之登科自鳳山始。時事在草創,所建文廟啟聖祠制猶樸略也。十余年來,風雨飄搖,僅有椽瓦,先聖廟堂窘于寒暑。四十三年,萊陽宋公永清以平川令,調宰茲邑,行釋菜禮,愴然念之曰:鳳山自有君天下來,版圖未入,文教不施,今聲名文物得與中士媲美,稱為盛事;苟廟宇隘陋,無以禮聖天子尊師崇儒至意,伊誰之責哉!于是請上憲集紳衿捐俸輸將,鳩工興建,高丈前制,增兩廡櫺星門,因地制宜,靡不周備,垣墉丹漆,塗暨以法,誠壯麗巨觀也,侯之用心可謂至矣!侯猶慮無以廣聖澤,爰設義學,置學田,其為厥廟籌更深也。士嶽來教是邑,諸往具陳其事,諸為文以紀。士嶽謂:文廟告成,士皆歡感,從此子益知孝,臣益知忠。上文章者顯當世,立事業者昭後代,莫不由文教中來。是則侯之為政能達本也。功德大矣,豈特以廉明勤慎為良吏也哉!謹刻石以記。康熙四十七年十月既望,鳳山縣儒學教諭施士嶽記併書。

·第五碑文

彰化縣儒學,在縣治東門內南向。雍正四年,知縣張鎬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前為甬道,為戟門,東為義路,西為禮門,又前為櫺星門,後為崇聖祠,右為明倫堂;堂後為學廨。干隆十六年,知縣程運青捐修,旋以他故中輟。十八年,同知署縣事王鶚續成之,因費不足,及櫺星門而止。二十四年,知縣張世珍,砌甬道以磚,移禮門、義路是櫺星門外,鑿泮池外為炤牆,護以短垣。明倫堂仍故址增高二尺余,堂右建白沙書院,其後訓導署,後左教諭署,悉更新焉!二十七年,知縣胡邦翰績修。五十一年,明倫堂學署毀于亂。嘉慶二年,歲貢鄭士模修葺聖廟,工未及竣,而明倫堂學署仍缺。十六年,知縣楊桂森始塗丹艧,露臺護以石欄,自東、西廡至櫺星門增築短垣,以為聯絡。造登瀛橋于泮池上,改建明偷堂于廟左,制禮樂器,招佾生教以歌舞之節。自是春秋丁祭,禮樂蓋彬彬焉!十七年,職員王松修泮池。二十一年,署縣吳性誠,即明倫堂舊址,改建文昌祠,更新白沙書院,院後建教諭署。道光四年,教諭蔡克全刻臥碑石,置明倫堂之左,又建福德祠于明偷堂大門內左側。十年,知縣託克通阿李廷璧率諸紳士捐修,增高正殿舊址二尺二寸,殿高原制二尺七寸,殿前改用石龍柱二枝,石柱凡二十枝。露臺增高二尺二寸,護以石欄。增高崇聖祠舊址二尺二寸,祠高原制一尺五寸,東、西廡增高原制八寸,址高二尺二寸。其余門牆以次增高。崇聖祠畔左建名宦祠,右建鄉賢祠。又掖以廂房,左為禮器庫,右為樂器庫。廟周圍築垣牆以為聯絡,自北而南長三十九丈二尺,自東而西廣一十五丈,悉仍舊界。樸斵丹艧,巍然煥然,彰化學宮于是聿觀厥成焉!

·第六碑文

聖天子累洽重熙,聲教暨訖,海隅日出,罔不率俾矣!臺東海澳區也,自入版圖以來,人文蔚起,臺、鳳、嘉、彰興學建考,多歷年所,淡距郡最遠,向祗附彰考試。嘉慶十五年制憲方,恭應簡命,巡視臺邦,時俯憲汪,前氏淡水同知,素稔文風駸駸日上,囑令紳士等就制憲遞呈,援炤江西蓮花廳例,請奏奉旨恩准,二十三年開考。維持蒞淡水廳事司馬張公,集諸紳士謀及勸建文廟之舉,諸紳士踴躍急公,僉曰唯唯。第思文廟之風水,關于文運之盛衰,非扶輿磅礡之所結,山川靈秀之所鍾,無以為卜吉地也。塹有郭尚安者,邃于堪輿之術,諸紳士以設廳時,曾選學宮基址,在于城內較場地方,因就其地請而籌之,深得許可,凡大小之規模,坐向之方位,皆其指劃。郭君為人輕財重義,諸紳謝之金不受,且曰此廟一築,淡之科甲蟬聯,余之名亦不朽矣!金何足慕哉!越三年戊寅科,鄭子用錫果登賢書,為淡學倡;迨癸未科,且冠東瀛,而成進士焉!自鄭子登科啟甲兩次以來,轉瞬才八、九年耳,踵其後者文武聯鑣,齊名蕊榜,繼繼繩繩,煥然丕變,郭堪輿之言,信乎其不謬也。是役也,倡謀捐建不憚勤勞者,正總理則有林璽、林紹賢等;副總理則有鄭用錫、郭成金等;若吳振利、羅秀麗、陳建興、吳金吉等共董其事,亦與有力焉!糜金二萬□千□百有奇,不費公帑一絲。肇工于嘉慶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告竣于道光四年四且初十日。蓋自夫子之廟成,而淡始獲睹整齊嚴肅之規也,余等守是疆,適當落成之際,越日齊祓謁聖,仰瞻廟貌,巋然一新。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夾其旁;外為櫺星門;又其外為伴官門,洋池在焉;周圍繚繞,衛以丹牆;其禮門、義路則出入之通衢也。廟之規模斯略具矣。至廟之東邊為明倫堂;後為五王祠;其教官廨舍則建于舊文昌宮之左畔,禮樂器庫附之。若此者,余既詳覽其地,又為深羨其人之爭先好義,慷慨就捐,尤羨膺斯任者之克相與有成也。諸紳士縷陳情緒,請記于余,併求所以教之者。余謂:黌宮為教化風俗所自出,廁其間者可徒拘拘于文辭之末哉!將明體以達用,入有守而出有為,為里黨樹典型,為國家宣德教。師道既立,善人愈多,庶無負我朝作養海隅之至意。官斯土者有厚望焉!余為詳創建始末,併書其意,以書諸石,損貲之姓氏數目則更勒一碣云。

·第七執照

欽加五品銜、調補噶瑪蘭廳儒學正堂郭,為給炤永耕字。本年十二月初六日,據佃楊德和稟稱:東勢十四份莊充公案內,許青雲即許在戶名園地一段,東至港仔,西里官界,南至黃振盛,北至黃振盛各為界,經丈五分九釐五毛。又一段陳天送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陳嬰,北至陳六合,經丈七分五釐七毛一絲。又一段陳以宗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陳六合,北至許炤,經丈八分三釐八毛六絲。又一段許福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許炤,北至福德祀,荒埔園四分三釐四毛七絲。又一段荒埔許炤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甫至陳以宗,北至許福,荒埔園三分三釐零九絲。共五段,實園二甲一分零,荒埔七分六釐零,前蒙廳憲出示充公,移學召佃在案。和遵示赴學認耕,議定每甲熟園遞年配納學租銀一十元。其荒埔未成業者,此時沖復不常,不堪配租;其現成園地三段,計二甲一分二釐,每年應納租銀二十一元二角,分作早、晚二季完納,割串執憑。但該處地段俱係傍溪低窪,多種少收,必須築堤填岸,藉非永耕,怎肯活用工本?經于上月間,廳憲飭著內丁、書差、弓丈手同書斗等到地復丈,劃明定界,但未蒙給發印炤,未敢前去管耕。爰是仰懇給炤,付和永耕,每年應納租銀,自當逐年如期完清,不敢玩延拖缺。理合出具認耕保結各狀稟繳,伏乞電察施行,沾感切叩等情。計繳認耕保結狀二紙。據此,除稟批示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佃人楊德和即炤現丈界址,炤界管耕。就光緒十四年起,每甲每年完納學租銀十元,全年共銀二十一元二角,分作早、晚兩季對半交納,取給完單為憑,不得少缺,毋違,須炤。

右炤佃民楊德和准此。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換給司單三紙。

·第八執照

欽加內閣中書銜,調補臺北府宜蘭縣儒學正堂黃,為給諭事,仍准永耕事。本年十一月十五日,據細戶楊德和稟稱:緣同治十三年間,有東勢十四份莊充公田園案內,戶名許在、陳天送、陳以莊等三戶地三段,原丈計二甲一分零;又許福、許炤二戶荒埔地二段,原丈計七分六釐零;四至界址俱詳載原稟。及前恩憲郭印給執照,准和具保認耕永佃,經局紳參議,定每甲繳納租穀十石,論穀價高下,概折完番銀十元正;惟荒埔未熟之地,漲沒無常,恩免配租外,歷年徵收無異。茲因光緒十三年,奉爵撫憲劉奏准清賦委員會同官紳,遵奉新章,設局舉辦。和蒙憲單飭傳赴學,諭以學租額內惟大洲、清水溝等莊移撥大租銀一百一十四元,最為巨款,現應改歸正供,完納國課;至所存大、小租概充公,撥學召佃。認贌各戶為數益多,缺需甚鉅,概須酌加租額,以供國課併充祭費。爰同局紳細商,仿炤仰山書院官租例,量為增益。按規新領丈單溢出地額畝數,除荒埔地不計外,每甲地仍認租穀十石,其應完大租正供之處,改歸佃戶自行投櫃完納。計和戶名下認充學佃永耕十四份,充公地段實新丈得連荒埔二甲七分一釐零,除荒埔不配租外,連溢額計實二甲四分六釐零,年應納折穀租銀二十四元六角正,仍分早、晚二季完繳,早限至六月半,晚限至十月終,割付串單執憑,不敢如前以築堤填岸,活用工本混稟。惟恐風水為災,如遇有沖塌刷沒之變,務墾准稟請派勘,分別重輕,移會請停徵減租,劃婦孺感恩,子孫戴德矣!至生員陳濟川纏訟插贌,與和無涉,不敢置詞,合併聲敘。恩憲明鏡高懸畢炤,理合具稟,呈驗執照,併夾繳永佃保耕結狀各二紙,仰懇在移備案,給換諭帖,仍發還批註、原領執照及印識新領丈單,以便管佃完課。和益當勸慎防護,逐年如期清完租銀,不敢玩延拖缺,致干查究。伏乞電察施行、沾感切叩。計繳保認耕結狀各二份。據此,除稟批示外,合行給換諭單。為此,諭給永佃楊德和即遵炤現新丈甲數界址,炤界管耕。就光緒十五年起,炤新丈額,每甲年納折穀價租銀足重番一十元正,全年計銀二十四元六角正,分作早、晚兩季對半交納,取回串單為憑。早限六月半,晚限十月終,如期納完,不得短延干咎。至現丈載荒埔地,查難種作,仍准炤舊案不配租外,惟呈驗原給執照及新領丈單,批印註明,仍發還以為管佃完賦憑據,該永佃務小心慎藏,毋致損失。如每屆應完正賦,自行炤則如數赴糧房繳納,切切,毋違,特諭。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給。

·第九典字人

立典字人業戶施泰昌,即施至坦,有承父遺下水租,在大武郡等莊。今因乏銀應用,托中陳清泉將水租穀四十四石向文開書院典出契面銀二百四十四大元,言約八年為限,聽坦贖回。保此租係坦自己物業,與旁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坦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租額即日付與銀主掌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有舊欠租穀依半節相坐,贖回之日,亦當如數清還。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四十四大元完足,再炤,行。

再批明:銀主先須出中禮禮八元;贖時,典主自應坐還,再炤。

佃名錄後:

一、佃賴委田四甲三分七釐七毛五絲。

一、佃朱福印頂觀生田五分五釐。

一、佃盧章田一甲八分,門前田二分。

一、佃盧允田五分五釐,又田二分六釐七毛三絲。

一、佃盧東田九分。

一、佃朱良代觀生田五分五釐。

一、佃胡定田六分。

共田九.七九四八甲,四五的租四四.○七六六石。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中見陳清泉

知見人功叔脩輅

典契字人施至坦

·第一○諭示(諭董事金興文)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理臺北府正堂、全臺善後總局提調、纂修臺灣通志局提調兼各口通商事務、加四級陳,為諭給事。本年九月二十二日,據淡、新邑紳士潘成清、林家聲、陳濬芝、陳朝龍等僉稟稱:淡紳張鳳儀等,以胡焯猷、郭宗嘏損充興直、八里坌堡等處大租,共穀九百余石,及擺接堡、桕仔林莊園租一百二十元各等款,原歸新竹明志書院經費,今淡、新分治,該租項皆在淡邑界內,請改歸學海書院。而新紳鄭如雲等,以該租項本係新竹書院經費,若改歸淡,即新竹書院經費無資,請仍歸新竹辦理各等情,呈明在案。荷蒙憲天一視同仁,面諭清等平心酌撥,以敦和氣。清等仰體憲意,會同妥議,將此三條租款一切歸淡,僉舉妥董辦理。茲清等查有金興文一名,為人公正,殷實可靠,願甘承充,所收新莊山腳、八里坌兩處租項,年撥出租銀四百五十元,又桕仔林園租銀一百二十元,共銀五百七十元,繳作新竹明志經費。又撥出銀一百二十元,作新莊山腳舊明志之義塾束脩會文膏獎,又二十元為春、秋兩祭,又二十元為修理經費,共一百六十元。為董事薪水,仿炤學海章程,給銀三十元除外,尚剩銀三百元,統歸淡邑學海書院義舉之用。至于應開屯丁番租社餉及莊例各雜耗,暨就租價長額,該董自行支理。兩邑人士均各樂從,清等未敢擅便,理合將遵諭會議、酌撥遴充各緣由,併承充保充切結粘乞察核,恩准分飭淡、新兩縣知炤,一面准給興直八里坌及擺接院租董事金興文諭戳,示佃完納,以便收繳等情,計粘結狀三紙到府。據此,查此案,前據該縣稟:八里坌董事張東峰、新莊山腳董事陳繩芳,即淡紳陳霞林,業已在粵病故,該家屬能否將此項學租如期繳解,尚難預料,請即提歸新邑,公舉妥紳,議章經理等由,業經本府批准。嗣據恩貢生張鳳儀等稟:新竹書院經費有余,淡水書院不足,請將三項學租改歸學海。併據生員鄧岸登等稟:八里坌專有義塾,因撥歸新邑,致該堡舊章久廢,培養無資,懇恩核撥,迅飭歸復各等情。又經本府先後札飭新竹縣查覆,併委員馳往八里坌查明覆奪各在案。茲據淡、新兩邑紳士僉稟前情,除稟批示併分行給發戳記外,合行諭給董事金興文即便遵炤,斗量須要公平,將年收新莊山腳、八里坌兩處租項及桕仔林園租,作早、晚兩季完納,分交淡邑學海、新邑明志各書院經費,撥給新山莊腳舊明志義塾董事,以為會文膏獎,炤數交清;如有挨延拖欠,除提追外,立即換派,懍之,此諭。計發戳記一個。

·第一一執照

特授臺灣北路淡防分府、加三級紀錄五次宋,為給發佃批事。炤得長道坑、滬尾、八里坌等莊田園,係監生郭宗嘏自置,施茂戶郭林莊業。干隆三十四年十二月內,據該生赴前道憲蔣呈請,願將自己田園內除出一百零一甲一分八釐零、園四甲三分,共徵租六百二十石,內番租二十石,余租穀六百石留為自己養瞻外,所有長道坑、八里坌等莊計田一百六十一甲六分零,計園二十九甲二分,每甲田徵租六石,每甲園徵租三石,共徵租穀一千五十七石二斗九升九合六勺,悉充學租,業經檄飭,詳蒙各憲批在案。所有各佃承耕田園,合行給發佃批。為此,批仰該佃戶陳闖名下承耕旱園六分三釐三毛三絲二忽,每年應納穀□□石九斗□升,限六月早季全完,赴倉投納,務須干圓淨潔,重風搧過,不得癟濕不堪之穀濕冇交收。仍須按期投納,領單執憑;如有延欠,除炤數比追外,另行起佃招耕,各宜凜遵,特此給炤。

右批給佃戶陳闖准此。

·第一二懇批字

立給懇批大二坪佃首童志昌,奉憲示諭,充當明志書院佃首,管收大二坪等處學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墾及未墾,准昌招佃,給發佃批開墾。今招得佃人石是、郭潘前來,給出二坪圳頭南勢山林埔園一所,東至二坪圳墘,西至橫崙頂分水,南至二坪圳頭小坑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掌管配圳水通流灌溉,永為己業。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學租交納,給單為憑,佃人不敢刁難。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道光二年十月日給。

·第一三墾批字

立給墾批大二坪莊首童志昌,奉憲示諭,充當明志書院佃首,管收第二坪等處學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墾及未墾,准昌招佃,給發佃批開墾。今招得佃人何秀三前來,給出大坪圳頭山林埔地一所,東至埔尾中心崙,西至圳頭小山尖分水,南至大溪,北至二坪大圳墘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掌管,任從開築水圳灌溉,墾闢田園,永為己業。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學租交納,各不敢異言。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道光十年正月日給墾批。

·第一四執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炤事。案據芭荖蔚莊佃戶李不等,承墾該處田業,經前府楊斷作充公地段詳明在案。嗣後該舊佃不與新佃林本等控爭,飭差覆丈該地計共十八甲。據該差吳合稟稱在外議明,新佃林本與舊佃李不對半均分,各得九甲等情。併據舊佃游欽等呈請給炤,經飭開明現管四至地段稟繳去後,茲據該差稟繳圖冊前來,除飭吊林本前給總炤繳銷,炤案另行填新佃九甲之地墾炤外,所有舊佃應分九甲之地,合行分給執照。為此,炤給芭荖蔚莊充公佃戶呂福彩,即便遵炤後開各佃四至甲分管業,每甲年完充公租穀十二石,務須依炤開征期限,催趕各佃預備干圓好穀運倉交納,截給完串執憑寧業;毋得藉炤越界混佔,以及抗缺租穀,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須炤。

計開:

芭荖蔚莊充公佃戶呂福彩,認墾充公田一段一甲,東至黃福,西至小圳,南至小圳,北至三鬮二。

右炤給佃戶呂福彩准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十一日給。

分府

·第一五執照

即補清軍府、調署宜蘭縣正堂彭,為給炤管耕事。光緒九年四月二十日,據紳士黃纘緒、黃鏘、李春瀾、李及西等稟稱:緣蒙鈞諭,據楊廷柳與林先進控爭鎮平莊浮復園地,業經斷將該地充入仰山書院,仰即招佃承耕,議定租額等因。現經招得佃人王協記到地指明四至,東至大溪,西至李世明田,南至王江海田,北至曾和春田。各田丈明一甲四分零,交佃管耕,每甲年定園租穀八石,全年共應納租穀一十一石二斗,列入充公書院徵簿,遞年赴房納清,以資各生童膏伙之需。又有余埔四分零,併交該佃墾耕;但該地實係傍溪瘠劣,沖復靡常,日後倘被沖沒,准予退納。僉講給炤管耕等情,併繳認耕結狀紙。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佃人王協記遵炤後開四至界址管耕,遞年租穀務須炤數完納清款,截串執憑,不得越界侵佔,凜之,毋違,此炤。

計開:

佃人王協記承耕充公書院租鎮平莊浮復園地一甲四分零,併未墾余地四分零,東至大溪,西至李世明田,南至王江海田,北至曾和春田各為界。

右炤給佃人王協記准此。

光緒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給。

光緒十五年三月初六換給司單一紙。

·第一六執照

准補澎湖海防分府、代理宜蘭縣正堂蕭,為給炤永耕事。本年閏五月初六日,據糧總書黃隆稟稱:竊隆稟舉民人張簡銘招贌職員黃纘緒與呂傳輝互控案內,充入仰山書院之魚鰍斗莊埔地一甲八分,赴房當場議定,每甲年納租穀四石八斗,全年共應納該租穀八石六斗四升,不敢少缺;如有少缺,惟該保耕是問,任憑起退。該埔地若遇洪水沖沒,應請准予具呈退耕,稟乞賜准給炤承耕等情。計繳陳紳輝煌保耕狀併張簡銘認耕狀各一紙前來。據此,除批示准耕外,合行給炤。為此,仰民人張簡銘即便遵炤後開四至界址,前去管耕,逐年應納租穀八石六斗四升,務須年款年清,不得絲毫蒂缺,致干究追。其課租仍歸于佃人炤則完納,凜遵,毋違,此炤。

計開:

魚鰍斗莊充公埔地一甲八分,東至周振三田園,西至周振三田園,南至游家併馮家埔園,北至呂傳輝田園各為界。

右炤給佃人張簡銘准此。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八日給縣行。

 

·第一七執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炤事。案據羅東莊佃戶莊永泰等,認墾該莊門口充公地段六甲,經批准填給丈單,付該戶等墾闢,限年報丈在案。現已屆限,飭差書差大量去後,茲據該經書稟繳丈冊一本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羅東南門口充公佃戶莊永泰,即便遵炤後開四至甲份,管田掌業。每甲年納公租穀八石,依炤折征余租之式,每石折納番銀一元,務于開征期限赴櫃交納,截給完串,毋得藉炤越界侵佔以及抗缺公租,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須炤。

計開:

羅東南門口佃戶莊永泰田一段,二分一釐九毛九絲七忽,東至馬鞍併阿里史田,西至簡光成田,南至自田,北至阿里史。又厝地一分零一絲九忽,東至張稟田,西至蘇森陽厝地,南至馬鞍,北至水溝。

右給佃戶莊永泰准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初二日給。

分府

·第一八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人林廷源,即林濕,緣有承伯父明買過芭荖蔚莊林本戶名請給永耕水田一大段,計共九甲零。因前年間與兄弟侄等鬮分,濕應得一段二甲二分五釐零,併帶浮溝、埔堀一概在內,東至長房英才田為界,西至次房英敏田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俱載在鬮約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鬮分應得之田業盡行永遠退耕盡根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賣,外托中招得與黃協記出首前來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依時值盡根田價佛面銀八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濕親收足訖;隨即將田園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價值萬金,亦是買主之鴻福。如界內倘有浮溝、埔堀,日後浮復開闢成業,任從買主報陞領單,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濕等以及子孫亦不敢言贖言找生端滋事。保此業係是濕與兄弟侄等鬮分濕應得之業,與叔兄弟侄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濕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明買明賣,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有可據,合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一紙,併帶炤單一紙,又帶鬮分約字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濕親收過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內佛面銀八百二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翼清

為中人王溫輝

知見人侄英才、男建興

場見人妻李氏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人林廷源(即林濕)

·第一九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神佑,有明買過宗親溪泉明給充公水田四段,址在東勢羅東西門外浮崙仔莊七份尾。共報出丈單一紙,內抽出水田二段立契杜賣與佑接連一份,計田一甲六分正,每年配納大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折銀一十二元八角。那一份,東至水溝尖角,西至溪泉田,南至水溝,北至何對田。又一段,東至何對田,西至張含沛田,南至溪泉田,北至簡允芳、張含沛田。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併帶竹圍、厝地、稻埕、牛路、曠地、溝堀一應在內,又配食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令因欲銀別創,情願將此水田接連二段,實田一甲六分正出賣,先盡問胞伯叔親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宗親張鼎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契價銀五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此水田二段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係佑明買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不明等情;如有情弊,係佑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四至之內寸土不留,日後價值萬金以及子孫不敢言及增贖找洗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併帶臺約鬮書一紙,明給充公丈單一紙,上手繳連印書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五百五十大元足訖,再炤。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藍火豔

為中人張溪泉

在場見男乞、德旺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神佑

·第二○諭示

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葉,為示諭事。本年三月二十四日,據彰屬北投保登瀛書院梯雲社總理莊文蔚,生員何宗海、洪耀東,童生洪德常、洪冠英等赴行轅僉稱:緣洪先進永管伊父洪如歸明典林恆隆水田五甲,共大租配納梯雲社作為祀租,因前被洪番所霸佔,致為王、鄭二委員誤抄。蔚等社祀有關,不得不將情稟請起封等情,併繳契白保領一紙到行署。據此,察閱所稟,此田係文社祀租,向為童生膏伙之費,因被洪番霸佔,以致前次委員誤抄等情,核與所呈契據尚屬相符,除稟批示暨諭飭起封歸管外,合亟示諭。為此,示仰萬室新莊各佃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驗明契據,批准起封歸管,如有承耕前次水田址在萬室新莊前中路者,務須前向業主洪先進認佃贌耕,納配祀租,毋得觀望藉詞延欠,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給。

實貼新莊曉諭

·第二一呈及批

具僉稟羅山書院齋長葉唐歇、陳登雲、莊學海、張登鰲、韋國琛、陳鴻儒、施嘉言、陳熙年、王源本、韋國樑、韋國模、施春年、黃搏九、林芳愧、魏德音、張春霖、蔡以莊、吳謙光、韋國材、李蔭輝、黃秀南、陳國駿、李仰曾、魏汝錫、張際春、胡劍光、郭春闊、蔡本仁、李光華、李登金、洪一鶴、林嵩慶、林炳元、蔡鴻業、蔡錫仁、陳青黎、盧正常、陳商霖等,為僉請菁棫造士,棫樸作人事。緣嘉義自邑令張泰鴻先生、副郎王沁亭先生等創建羅山書院,廣置田疇,以為作養多士之所。爾時文物之盛,頗有可觀。自後人事不齊,徵收頓減,遂至停之;又久不能考試,加以逆賊作亂,廢壞門庭宮室,幾為禾黍仁人君子未有不目擊心傷者也。幸也公祖下車之始,損俸延師,剋廉待士,且淳淳以修理為囑,仰見樂育人才之至意;然而貴可久,功期勿壞,書院所收有限,撥出有經,非蒙破格栽培,竊恐盛極難繼。于是近稽臺郡海東書院每年完納正供十石,連耗以十六元為制,乞恩比例一視同仁。如允所請,即此後羅山書院延師有藉,獎士有資,文風丕振,士品日端,皆公祖之賜也。望祈俯准批示立案,以垂永久,切稟。

本年九月初二日,蒙即用分府攝理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再批:查本邑額徵供穀,係遵奏定國計折收,不容顆粒短折,茲據稟請書院經費租穀徵收頓減,以致不能延師課士,請將每年應完供穀按炤郡城海東書院定例完納。此係該生等整頓文風,培養多士之見,自應俯如所請,所完供穀查炤海東書院定例完納,以示體恤。一切經費事宜務須籌議周詳,辦理妥洽,俾得逐年延師課士,行之久遠,無虞廢墜,本縣實有厚望,專原稟拈單備存等因,合行勒石,以垂久遠。

咸豐五年九月日立。

 

·第二二諭示

特調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又軍功三級紀錄十次王,為遵批繳驗事。本年八月十三日,據下茄苳保大排竹街民婦吳周氏、吳彌氏本年四月間呈請:欲將夫遺下產業充入大排竹文祠祀業,併請將業契存衙給示勒石,以綿不朽等情。蒙批:該氏欲將夫產業充入大排竹各莊共祀先賢之意,實堪嘉尚,該氏姑將業契繳驗,如無交加不明之產,准予存案,給示勒石可也。仰讀金批,誠見謹慎。但氏欲將產業充入文祠祀業,原係輸誠敬聖,焉敢以交加不明之業藉端充入文祠,拖連輿臺,是殆非敬聖之心,而且慢聖實甚。氏雖女流,頗知大義。茲所檢三宗業契計值銀一千一百八十元,俱係清白,毫無稍異,合遵批將業契呈繳,伏乞電驗存衙,恩准予給示勒石,以彰文祠祀業,以綿不朽等情,併繳印契三紙、各聯司單到縣。據此,除批示驗契立券外,合行諭示。為此,示仰該處紳衿士庶人等知悉:爾等迅即妥議誠實之人管理此項租業,逐年收存登賬,永為大排竹街文祠先聖、先賢春秋致祭祀業,毋許恃強,私相典賣以及爭收混佔滋事;倘有一、二不肖奸徒爭佔變發者,仰即批錄呈官究治,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計開吳周氏產業印契三紙:

一、吳振合買陳懽生等砂園一所,坐落土名土地公崎,東至林家園,西至大路,南至陳家園,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年納業主林大租銀五元五毫。又承墾園一所,坐落土名北埔坑口,東至林家園,西至溝,南至溝,北林家至園,四至各明白,契價銀六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一、吳振合買林榮三等田一段,受丈七分,年納官租穀三石八斗,坐落土名過陂洋,坵數不計,東至林家田,西至路,南至埤,北至林家田,四至明白,契價銀二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一、吳友文買吳厚義等田一段,坐落土名北勢汴頭,年納業主陳李沈大租穀一石八斗,道東至本家田,西至李家田,南至圳,北至李家竹圍,四至明白,契價銀三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道光六年十一月日給。

·第二三嘉助文祠業信字

同立嘉助文祠祀業信字人李聯泰、李聯拔,二房派下子孫等,有承祖上買店地,二房應份,合共二十三坎,址在大排竹街、西街、北街。今因新建碧溪社文祠,我二房人等願將此二十三坎店地為文祠祀業,立即踏明界限,付文祠永遠掌管,日後永無異情,當事之人亦不得變賣私侵。合立信字一紙,併繳聯上手印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道光四年八月日。

李聯泰、李聯拔派下子孫同立

 

·第二四章程

屏東書院之設,由來久矣!莫為之前,雖美弗彰;莫為之後,雖盛弗傳。自嘉慶甲戌年,邑主楚江吳性盛與猴山諸先生,總理郭萃、林夢楊,捐首蕭兆榮,董事蕭啟德、江啟源、鄭純修、黃紹鍾等議定基趾,籌畫規模。乙亥年九月起工,臘月告竣;但項款額本質既立,而華彩未加。里內份縣主,芾南劉蔭棠,會請郭萃、劉瑞麟、蕭啟德、蕭啟元協力勸損,增修油漆,聿成輪奐大觀。乃未幾吳、劉二公解任,諸先生繼議,而書院空存矣!惟拔亭先生與蕭啟邦、陳珏、許嗅盛營為建置租產,雖有淡薄經營,越年辛丑桂月間,合同計算開費不敷,考課難舉。而拔亭先生方解任,諸同人公議,設立規條,再請蕭啟邦起而接踵跑辦。綱舉目張,經費日加,嗣後歷任董事陸續營置,諸費稍足,祭祀考課以永遠舉行,是亦淡屬之幸也。特恐人往事湮,難以稽考,丁丑秋,諸同人議將規約租條勒石,以垂久遠。爰序其緣起,以昭示來日焉!節程各條,開列于左:

一、公議:院中椅棹物件原是讀書考課應用,外人不得亂借。其余或要用,須先通知院丁,向掌院之人言借,許諾然後搬出,毋得擅便。

一、公議:歷年租項新舊拖欠,理事者務必竭力收討;或時屢討不還,亟宜通知諸同人出頭迫討,預先陳明。

一、公議:文昌帝君、五子先賢,本配春秋祀,定于二八中丁酉永遠舉行,必不容廢。

·第二五碑記

創建試院碑記

余以乙亥冬調任新邑。越明春,適奉檄舉行邑試,集多士于公庭,雜踏擁擠,無以嚴防范而重甄陶,其非聖朝作育人材之意,與士君子懷才欲試之心也。粵稽新竹為塹故址,其邑試先附于彰化。嘉慶十五年間,先伯祖勒襄公總制閩、浙,巡視臺疆,始奏歸淡水廳治。近同治十有三年,沈文肅公巡臺,復請旨分置郡縣。前人經營改設,具有精心,官斯土者顧可固陋就簡,聽其校士無所,而不為創建試院之舉乎!爰亟集款損廉,謀諸紳士,擇縣署之陽,地名巡司口者,平基定向,庀材鳩工。經始于夏五月,告成于月之辛丑。院宇凡三重,堂區規模宏敞,兩廊列坐一千號,門樓前拱甬道,圍牆井列,後建閣高聳,供奉奎星神像,計費番銀八千九百八十四元六角九點正有奇。是設也,則有訓導施天鈞,府經歷李繼昆,典史傳若金,紳董林祥靉、林汝海、陳濬芝、鄭如蘭、李聯萼、高廷琛、陳其德等共襄厥成,余何力之有!然竊冀諸生之發軔于斯者,日就月將,以經術為經濟,勉為國家有用之才,俾學校揚庥,而海邦生色,余亦可無愧司牧矣!是為記。光緒十年正月穀旦,補里授埔撫民通判權知新竹縣事桐城方祖蔭立。

碑記

今將題捐芳名數目開列于左:

計開

一、新竹縣方捐銀一百元

一、林恆茂捐銀四百元

一、李陵茂捐銀五十元

一、陳其德捐銀二百元

一、黃炤卿捐銀一百元

一、杜鏡濱捐銀二百元

一、黃勝吉捐銀一百元

一、脹程材捐銀六十五元

一、王瑤記捐銀二百七五元

一、杜漢淮捐銀三千元

一、鄭如蘭捐銀二百元

一、鄭以典捐銀一千元

一、高廷琛捐銀二十元

一、郭合捐銀一百元

一、張維岩捐銀二百元

一、林鳳儀捐銀一百元

一、陳鳳岐捐銀一百元

一、本莊內案賠款剩余繳捐銀四百元

一、蘇團芳捐銀一千五百元

一、蔡景熙捐銀六百元

一、葉祥孚捐銀二百元

一、何柳萬等生捐銀九十八元

一、何錦泉捐銀一百元

一、黃仕配捐銀一百元

一、陳萬順捐銀一百元

一、郭程銘捐銀二十元

以上共捐銀九千一百四十八元正

光緒十三年(歲次丁亥)冬陽月穀旦立石。

光緒十五年孟冬之月,以修書院余款添蓋中道川亭,特記。

·第二六佃批字

臺灣府縣學業主樂局,為給佃批,以便耕作事。今據本莊陳養、林萬山同請給蔗份園一隻,址在山頂,大小共十坵半。大一坵,東至車路,西至車路,南至陳家公園,北至上帝爺祀業園。又山頂七坵,東至埔,西至埔,北至本局,南至本局。又二坵,東至林家園,西至埔,北至本局,南至本局。又半坵,東至車路,西至埔,南至本局,北至陳家。四至填明為界,年帶納本局大租糖一千二百觔。此園前係王池歷欠多租,本局起耕之底,今既據養、山等同備銀一百元抵納本局課項,請給永為耕作,其歷年帶大租糖王池完納,不敢抗欠。倘該佃有不法滋事以及欠大租項,本局定即一概起耕,毋貽後悔。合給佃批字,付執為炤。

咸豐元年二月日本局給。

 

·第四節宗教·

第一 執照

第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三 轉典契字

第四 轉典契字

第五 獻空地為祀業契字

第六 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

第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八 盡根絕契字

第九 轉典契字

第一○ 典契字

第一一 賣盡杜絕根契字

第一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一三 丈單

第一四 丈單

第一五 條規

第一六 章程

第一七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一八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一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二○ 丈單

第二一 丈單

第二三 丈單

第二三 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

第二四 大賣永遠斷根店契字

第二五 合約管業契字

第二六 條規

第二七 鬮書字

第二八 賣歸公會份盡根字

第二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三○ 杜賣盡根水田字

第三一 杜賣盡根水田字

·第一執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埔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發遵炤事。案據金振昌呈稱:查有奇立丹底百葉浦埔港澳一所,東至大港,西至奇立丹番田併二十九甲界;南至其武蘭港;北至抵美簡番田併陞科界,經昌請給,蒙准差協番總理查勘,果與民番無涉,具圖稟覆。蒙批:既係民番無爭水港,候飭傳請陞之金振昌具結領炤,酌定年限起科。遵炤該處澳口接連大港,海水回潮,湧浪滔滔,必須沿邊商築堤岸,以截湧潮;又須多設斗門,以通澳內,溪水方可蓄養採捕魚蝦,其沿邊湳地庶可涸出。開墾塭田工本浩大,成功必須數載,俟應限至二十六年起限,歷年採捕魚蝦,酌征稅銀十二元;其沿邊涸池可開塭田,每甲酌納租穀一石等情。據此,案查先據該戶具呈,業經飭差協同番總理林興邦查覆去後,旋據林興邦等稟稱:該戶指請四至界內果係港澳,與民番併無干礙等情,當經批准飭傳,具限領炤在案。茲據前情,查水道港■〈氵义〉,蘭地未有辦過陞科之案,併查此外鮮有別處水利可以彙同陞科。現在建設神祗壇,招僧住持,即以此項撥充香燈,其租息俟五年屆限,酌定榜示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該戶金振昌即便遵炤四至界址管業,趕緊興工砌築堤岸,開墾採捕,以副屆限定則,完納香燈租穀,毋得逾限以及越界侵佔民番田地,致干查究,毋違,須炤。

右炤給墾戶金振昌准此。

嘉慶二十一年十二月日給分府。

·第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郡城內赤坎樓王潭,有承先父明買過黃將自致曠厝地一所,在大銃街山埔頭,東至陳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陳家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賣與三山國王廟為公地,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一十二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曠厝地隨即將上手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其自然,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厝曠地果係是潭先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寶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潭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併上手契二隻,共三紙,付執為炤。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十二大元足,再炤。

光緒十三年月日。

為中人陳成記

知見人妻黃氏

代書人陳棟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王潭

·第三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下太子境王在記,有明典過張文生中則園三坵,過丈共六分七釐五毫零八微正,年納新租錢糧銀一兩一錢二分三釐五毫。土名坐落柴頭園仔,其東西四至載在上手大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龍王廟阮才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六十八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課。其園不限年月,聽在備足契面銀一齊清還,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無銀取贖,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果係是在明典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在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併繳連一宗上手印白契六紙,共計七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一百六十八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年三月日。

知見人子王水

為中人鄭佐

代筆人(自筆)

立轉典契字人王在記

光緒二十二丙申年,阮才記即黃招治檢出典受下太子境王在記田園契一宗,敬獻與西華佛祖作油香,併為日後開發黃招治忌神之祭費。此業宜永遠長存,則後人亦斷不可變賣他人,批明契後,存炤。

 

·第四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依仁里港仔墘社李蘇氏,有承夫鬮分應份之業下則田園毗連一所,大小共三坵,年納課粟二石四斗。戶名蔡八,坐落文賢里,土名車路墘社頭,東至曾家園併至鄭家田,西、南俱至曾家田園,北至張家園併至墓埔,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園帶粟冬托中引就,轉典與曾枰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平六八佛銀一百十大元正。其田園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訖;田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換佃耕種,收成納課,不敢阻擋。限至九年終對月為滿,原帶粟冬聽民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依舊掌管,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園果係是氏承夫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等情;如有不明,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字契一紙,併繳連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同治二年七月日。

知見人媳婦李張氏

胞侄孫丕

胞侄建孫

為中人李文滔

代書人堂侄邦基

立轉典契字人李蘇氏

大清光緒十八年四月,阮才記即黃招治有明買過車路別社張■〈土愛〉園田一宗,敬獻與西華堂佛祖作油香,永遠長存,日後之人斷不得變棄,批明存炤。

·第五獻空地為祀業契字

立獻空地為祀業契字人臺南市觀音亭街五十四番戶盧永、陳馬受。今因二人公建家屋一座,其家屋被風搧倒,其料經受拆賣,現存空地一所,長五丈一尺,闊四丈二尺六寸,址在廣慈庵街第三番戶。今受等欲進神位入慎德堂,望祈永遠禋祀,願將此空地臺帳丁圖五七七號,充為慎德堂永遠物業,聽堂圍築,抑或栽種,聽由其便,日後盧永、陳馬受不得言及贖回。就此一獻,各無異言。保此空地係受等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受當出首抵擋,不干慎德堂之事。此係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合立獻空地契字一紙,併臺帳謄本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進慎德堂神位,望享禋祀千秋,此批,再炤。

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一日。

舊曆乙巳年七月十一日。

立獻空地為祀業契字人盧永、陳馬受

 

·第六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人黃怡記,即德常,有明買過陳家仁和街瓦店二座。契內抽出北畔一座,坐西向東,內一廳一房,帶全樓,後一欄坪後埕公用,併帶水井公用,門窗、戶扇併帶浮沈、磚石俱全,南北兩片大壁盡行公用。東至街路,西至黃家壁,南至公店,北至李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懸柩在堂,乏項喪費,願將此瓦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劉烏鼻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六八足平契面銀一百一十八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瓦店一座隨交烏鼻官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言贖,又不得言找。保此業果係怡記明買,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怡記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足平契面銀一百一十八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每年店租收銀十八元,應配每年忌辰、祭墓及三節,上流下接,不能變易,批明再炤。

一、批明:忌辰開費銀三元,又祭墓開費銀三元,併三節每節開費銀一元五角。此店每年風雨損壞,應開墾二元五角貼工資。此六款應配開費銀共十三大元,余剩稅銀五元,作為油香應用,合批,再炤。

此契係劉烏鼻老獻入德化堂作油香,併自己忌辰祭祀之費,他人不得交加,此炤。

光緒十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蔡炳嫂

知見侄孫黃植棠、黃植竹

代書人王成

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人黃怡記、(即德常)、黃江水

·第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媽預,同胞嫂陳李氏,有承先父明買過吳觀禮遺置園地一所,內添蓋小瓦厝一座三間,水井一口在園中,併帶竹木、雜樹、花叢、果子俱全,址在郡城內東安上坊,土名覆鐤金,東至廣慈庵口陳家為界,西至觀音亭街陳衙林家、許家、方家、曾家等為界,南至廣慈庵前水溝路墘為界,北至漳鎮中營公廳車路溝墘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杜賣與慎德堂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平銀五百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園地併瓦厝、水井暨花欉、果子、竹木、雜樹各等物,隨即踏明界址,點明欉數,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聽其改換基址,興蓋齋堂,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以及翻增契尾,折採花木。保此園厝果係預等明承先父遺置之物,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各情,預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契,除原失外計印白契二十六紙,共二十七紙,送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平銀五百二十大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年八月日。

為中人高大老(即雨田)、謝得官、李招官

楊友先生

知見人侄陳上、陳願

胞嫂陳李氏

代書人盧成記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媽預

·第八盡根絕契字

立盡根絕契字人張聰明、張聰經,有承祖父明買馬恆記瓦厝一座,前後三棟,址在五帝廟鄭家祠堂後,東至後牆門口,西至前牆門口,南至自己通巷,北至自己通巷,四至明白為界。又後棟北畔空厝地一所,水井公用。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厝托中引就,賣與報恩堂董事鄭良謀出頭承買,改作佛堂,議定七三時價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收過;其厝一齊搬空,所有門窗、戶扇、浮沈、磚石、地基及帶北畔厝地、水井、前埕、樹木、果子,交付買主掌管居住。保此厝是兄弟承祖父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明、經兄弟自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滋事生端。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盡根絕契一紙,帶上手紅契一紙,併白契三紙,合共五紙,送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價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再炤。

一、批明:光緒二十一年搬移別處,失落上手契十八紙,日後出頭,作為廢紙,批明,再炤。

一、批明:北畔空厝地有舊破牆地基在內,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十月舊曆己亥九月。

為中人吳伯壎、溫炳忠、曾江漢

知證人何陳氏

代書人林拱祿

立盡根絕契字人張聰明、張聰經

·第九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葉勝記,有親典過洪天恩、洪樹煌等瓦店一座,址在西定下保道口西轅門街,年納地租一間,其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字內。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浮沈、磚石、門窗、戶扇俱各齊全,明白為界,契面銀一百元。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願將此店一座,托中引就與報恩堂出頭承典,出面言議時價番銀一百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店隨即搬空,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保此店果係勝記承典,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勝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面限一十二年為滿,聽勝記備足契銀一百元,併帶坐修理銀取贖,過期自己不得取贖;如有上手欲取贖者,不拘年月,依銀額承坐,聽其取贖,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其店交付,後日再被風雨損壞,地震傾頹,修理費用,三年內典主坐賬,三年外銀主與典主對半均分;若銀主先出銀修理,取贖之日,炤數清還。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印契白紙八紙,合共九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元足,再炤。

光緒一十四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葉吳氏、呂氏、林氏

為中人王玉芳

代書人吳成美

立轉典契字人葉勝記

一、批明:該瓦店自同治十三年承典洪天恩、洪樹煌起,至光緒十四年止,計有千五年,中間所有大小修理土木工料銀共九十余足,係是葉勝記之手費用。依契約三年內外核算應坐銀額,今收報恩堂應先代修理工料銀六十六足,如上手欲取贖者,炤此銀數清還,此再炤。

·第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城內東安上坊黃龍,承黃有娘應得先祖父遺下瓦店一間,坐落地號名東安上坊做針街,坐南向北,東至吳家公壁,西至溝墘,南至滴水,北至街路,上至天,下至地,四至明白為界。年帶內地租半間,戶各邵永成。今因有娘身故,乏銀喪費,龍將此店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西華堂出首承典,時三百議定價銀光龍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租。保此店係龍應得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併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果有此情;龍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藉端滋事。恐口說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收過契面光龍銀五十大元足,再炤。

一、批明:內挾司單一張。一、批明:上手帶借字一紙遺失。

光緒二十七(辛丑)年正月日。

知見人妻林氏

為中人林報

代筆人李自明

立典契人黃龍

·第一一賣盡杜絕根契字

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人黃預治、外孫謝乞,有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計共六間,坐落土名舊城隍廟邊,坐南朝北,東至本家園,西至井腳,南至竹圍與畢家交界在內,北至牆園及上下浮沈、磚石、竹木帶地在內。又曠地園一小坵,坐落本家大厝後,四至明白,載在上手契內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僱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西華堂阮清漢、張幼臣、葉豆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十八秤佛銀一百一十大元,內黃能得銀四十大元,姑母黃預治得銀三十大元,外孫謝乞得銀四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厝及曠園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物業果係是能等承先份業,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能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契一紙,計共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秤佛銀一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二月日中曆戊戌年正月。

為中人林報恩

知見人謝深輝

姑母黃預治

外孫謝乞

代書王錫三

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人黃能

·第一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劉泉生,有承祖父鬮分應得郡城內東安上坊空地一所,在督撫標公館邊內破瓦厝一所,併竹圍、樹木在內,東至黃家界,西至塚埔界,南至朱家界,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僱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再翁志道找盡,三面言議找絕佛銀共五十大元,併前賣契面銀在內。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保此業果係泉承祖父鬮分物業,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內二次共佛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上手契券被火燒焚,合應批明,再炤。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

為中人陳陽心

代書人陳陽

當場本坊地保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劉泉生

·第一三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臺灣縣丈報昃字第八百、八百零一號,業主王在(即西華堂),在坐落文賢里□□莊中則園二坵:□甲二分一釐七毫四絲零八微;四分五釐七毫六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堆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五年正月十二日給右給本縣業主王在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

    臺字第二萬一千零七十四號

·第一四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臺灣縣丈報昃字第二百九十正號業主阮江淮(即西華堂),坐落文賢里□□莊中則園二坵:□甲四分零釐二毫一絲一忽二微;四分二釐一毫六絲三忽二微。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給

               右給本縣業主阮江淮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

    臺字第一萬八千六百八十五號

·第一五條規

竊維我塹于道光間,建造聖母廟宇及聖母靈像,恭奉有年即名曰長和宮。自開塹以來,百有余年,甚然靈感,顯赫無邊。俎豆馨香,為本邑之生色;梯舫長慶,實諸人之瞻依。緣我等同心協力,鳩集良緣,結社會友,商議條規,三思聖母禋祀是以編立規模,為代代之相承;造作範圍,庶世世之勿替。爰即邀集諸同人買得田業一所,庶幾哉歷年九屆聖誕之期,免得措手無資,諸費有賴,所一諸同人端力劻扶,承先守後,則幸幸矣!是為之序。

光緒二十三年三月日中抽分社諸同人公訂

計開:

一、公議:聖誕之日,社內人務須肅靜衣冠,到宮拈香,以壯觀瞻,不可玩懼不前,致失尊敬之禮,此炤。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向佃人支取租穀六十石,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二十日,聽爐主自專向佃經理人參議;倘佃人抗拒不前,傳單公議,此炤。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須向經理人參議,或租穀自己運回,或由佃人依時結價,俱皆兩可;倘有穀價多寡,此皆爐主造化,不能將應用之物增多減少,此炤。

一、公議:社內之人共有三十余人,倘有生理休業者,要移他處居住,須向值東之處報明,免致放單,臨時周章;若無報明,屆時單傳不到,此皆自誤,此炤。

一、公議:社內之戲須當日夜兩抬,不能減少;倘有違議,公罰,此炤。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須當將簿印交付新爐主收存,不可將簿印私自隱匿;若是隱匿者,查知公罰,此炤。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至聖誕之日,須辦正燕汗席四桌,不能減少,此炤。

一、公議:契券交在振合號,永遠收執,不論何人不能私向取出,此炤。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至除夕之日,應備花蚋燭二對,到宮交住持人,以祝元旦佳節;若有玩誤不備者,查知革出,此炤。

一、公議:舊公簿卻,爐主乙末年盡皆失落,至丁酉年再行建置,此炤。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至聖誕之日,應備油香二大元,交住持人以為聖母之香貲,勿得需延,此炤。

·第一六章程

蓋自山嶽鍾靈,前聖著文明之象;英材薈萃,後人遵典則之規,所以黍稷馨香,春秋祀典,統官紳而一致,合遠近而皆孚也。友聲社創設自道光年間,先達諸君,醵金入會,崇祀文昌帝君,建立樂器,置買田租,以為祭祀之費,每年仲秋,由爐主值東,備辦禮物致祭。初設至今歷五十載,而凡值東之人偏獲吉利,亦足見神之福庇為可憑也。乃滄海桑田,幾經變易,雖頻年祭祀,而音樂不修,衣冠不振,昔為躋躋蹌蹌之日,今反為滔滔擾擾之秋,觸景興懷,輒增感慨。王君朝文繼承前緒,時恐隕墜,用是率由舊章,重新整頓,再募諸友入會,集捐金額,修葺樂器,永垂久遠。從此祭祀以時式禮莫愆,庶幾來格來饗,而神受其歆,而人蒙其澤,群黎百姓且遍為爾德,尤願董斯事者誠意憯孚,恪恭匪懈,乃能世世勿替也。謹就新舊社友姓名,併舉會中章程,逐一列明于左:

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社友姓名錄記:

王朝文張元榮王棟梁陳傑昌施磬聲張建光黃毓元陳家駒吳世臣何文蔚陳修文林大元王國俊張詠松許紫鏡高蕃薯李以文林玉崑石望泉黃達雲莊伯容張濟美蔣少卿蔡冠三王浩如王子璋陳煥其魏博文張雲穀郭錦如張仙戴雲奇黃錫材陳克培林寬敏蘇育奇林柳青陳國華葉瑞階陳章祺吳封謝龔決然徐石卿陳哲臣陳石溪

友聲社規則

第一條:本社繼承前緒,重修丕謨,希欲崇聖教、興文物,啟仁讓之風,存禮樂之制,為典祀綿長之主旨。

第二條:本社創始自清代道光年間,先達諸君,醵金入會,創置祀田樂器。延至光緒廿一年間,適兵燹之災,樂器廢墜無余,僅存祀田。寥寥無幾,若炤年例致祭,需用不敷。議自光緒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穀由干事變價收存在賬,以資社長查核施為。

第三條: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穀項,以為祭費。祗緣歷年屢遭荒歉,以致值東之人常形拮据。茲社員協議,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會,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補費之缺。自光緒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龍銀四十元,付值東備辦祭費一切事務。

第四條:本社自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論新舊社員,概由社長贈給締盤狀執憑,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頂替之弊;若本社員之子孫可以承繼執存。

第五條:今後凡有入會之人,宜將住所、姓名、年齡、身份報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後准其入會。醵金務須登時交納,由干事值東請社長給發締盟狀,付本人領執外,應將社員錄添記姓名。

第六條:本社社長、干事係由諸社員協議推戴,而值東係逐年憑筶輪換。社長主理社中事務,干事監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務,值東辦理年例致祭事務。但本社應完之錢糧、大租,舊約係值東辦理,今改歸干事一手經辦。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單、租單及謄本,議交陣修文保管。其基本金出借之單據,公議隨爐流交值東之人保存,一年一換,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沒;倘遇災異遺失,宜將事實通知社友,隨時稟報地方官。

第七條:本社年例,每年以舊曆八月初十日,值東例應准備辦帖,分送邀請諸位社員涓定。是月十二日,開局演習樂器;至十五日辰刻,致祭聖神。諸社員屆期,宜自備辦衣冠,親臨拈香;如遇社員之子孫年少,不諳禮儀,值東之人宜從旁訓導,勿致失儀,以昭誠敬。

第八條:本社基本田產一宗,分兩處,坐落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姜母寮莊。此二處合契一宗,價銀一百八十四元,年贌租穀十石,又十五石,合計二十五石。又鳩集基本金臺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為將來擴張本社事業。此後,凡有本社請借基本金者,宜將產業為質方可;然必須邀集社友公同協議,而後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緒二十九年□□月間土地調查,列在嘉義西堡竹圍仔莊。地番三四八號,畑九分零九毫五絲;地番四三七號,田一釐二毫五絲;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地番四二○號,畑六分三釐四毫五絲,但謄本填業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陳修文。

第九條:所有社內基本金及田產,係自光緒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干事掌管;該干事應盡力收租,糶穀生放利息,以擴張社務。至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為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東辦理祭祀。除祭費以外,有余剩須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條內敘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條:本社干事若滿年,須將其一年內收支賬項,于祭祀宴會之日,分佈諸社友以備察核;若滿二年,則由眾社友再行選舉。

不敷。議自光緒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穀由干事變價收存在賬,以資社長查核施為。

第三條: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穀項,以為祭費。祗緣歷年屢遭荒歉,以致值東之人常形拮据。茲社員協議,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會,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補費之缺。自光緒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龍銀四十元,付值東備辦祭費一切事務。

第四條:本社自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論新舊社員,概由社長贈給締盤狀執憑,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頂替之弊;若本社員之子孫可以承繼執存。

第五條:今後凡有入會之人,宜將住所、姓名、年齡、身份報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後准其入會。醵金務須登時交納,由干事值東請社長給發締盟狀,付本人領執外,應將社員錄添記姓名。

第六條:本社社長、干事係由諸社員協議推戴,而值東係逐年憑筶輪換。社長主理社中事務,干事監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務,值東辦理年例致祭事務。但本社應完之錢糧、大租,舊約係值東辦理,今改歸干事一手經辦。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單、租單及謄本,議交陣修文保管。其基本金出借之單據,公議隨爐流交值東之人保存,一年一換,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沒;倘遇災異遺失,宜將事實通知社友,隨時稟報地方官。

第七條:本社年例,每年以舊曆八月初十日,值東例應准備辦帖,分送邀請諸位社員涓定。是月十二日,開局演習樂器;至十五日辰刻,致祭聖神。諸社員屆期,宜自備辦衣冠,親臨拈香;如遇社員之子孫年少,不諳禮儀,值東之人宜從旁訓導,勿致失儀,以昭誠敬。

第八條:本社基本田產一宗,分兩處,坐落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姜母寮莊。此二處合契一宗,價銀一百八十四元,年贌小租穀十石,又十五石,合計二十五石。又鳩集基本金臺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為將來擴張本社事業。此後,凡有本社請借基本金者,宜將產業為質方可;然必須邀集社友公同協議,而後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緒二十九年□□月間土地調查,列在嘉義西堡竹圍仔莊。地番三四八號,畑九分零九毫五絲;地番四三七號,田一釐二毫五絲;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地番四二○號,畑分三釐四毫五絲,但謄本填業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陳修文。

第九條:所有社內基本金及田產,係自光緒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干事掌管;該干事應盡力收租,糶穀生放利息,以擴張社務。至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為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東辦理祭祀。除祭費以外,有余剩須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條內敘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條:本社干事若滿年,須將其一年內收支賬項,于祭祀宴會之日,分佈諸社友以備察核;若滿二年,則由眾社友再行選舉。

第十一條:本社會員自入社後,各宜言歸于好,以守箴規,切勿畛域攸分,視同秦越。

第十二條:本社昔時創始,係在奎閣致祭。延至光緒二十一年新政以來。奎閣為官借用,行儀祭品無處陳設,是以改就值東處所致祭,便宜行事。倘官無借用之時,仍歸故址,率由舊章,使禮樂嚴肅,祭典隆盛,式禮有嘉,是所願望焉!

·第一七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楊江游、楊江亨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業瓦店一坎、瓦店二落、草店一落,併過水,坐北向南,址在桃園街福德祠前。第二坎東至楊家合壁透車路為界,西至李家合壁為界,南至車街路中為界,北至佛祖廟埕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帶樓坊、門窗、戶扇、楹屐、樑柱、木料、水井、深井、庭仔腳及浮沈、石器一併在內,年納業主地基租銀四錢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應份瓦店、草店等項出賣與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賣與金漳安開漳聖王主事陳江波、蕭正道、吳振生、簡國安等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炤時值杜賣盡根店價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江游、江亨等親收足訖;隨即同中將此店踏明四至界址,及店中所帶物件,一併盡行交付與承買主金漳安掌管,收稅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寸土無留,葛藤永斷,江游、江亨及子孫日後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保此店係江游、江亨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質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亦無地基租不清等情;如有此情,係江游、江亨出首抵擋,不干承買主之事。此係現銀明買,出自甘願,併無抑勒,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帶印契連司單一紙,鬮書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江游、江享等同中收過契內杜賣盡根店價銀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其上手契券、鬮約等字經巳遺失,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炤。

再批明:契內添註「內」字,批炤。

同治四年(乙丑歲)正月日。

代筆人黃紹源

為中人黃水深、陳沃生

在場知見胞叔金標

立杜賣盡根店契人楊江游

楊江享

·第一八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范楊清,先年承祖父遺下應得有合約內水田一段,址在霄裡廣福莊門首第十一份,東至陂壆為界,西至崁下為界,南至周家田為界,北至黃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食大陂圳水,炤汴均分,應得左汴水二寸五分,右汴水二寸五分,併一切泉源、陰溝、水圳通流灌溉,併帶埔地等項,周年配納大租穀二石正。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田業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福仁季首事林本源、李廷標、邱乃辛十八份等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銀四百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約兩相交付清親收足訖;其水田併水分埔地等項,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內盡交付與買主掌管出贌,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保此業係清承祖父遺下應得合約內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涉,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清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永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併帶合約字一紙,又上印契一紙,計共三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批明:清同中親收過契內盡根價銀四百大元正足訖,批炤。

同治元年十二月日。

業主吳振順(收租記)

代筆人江上峰

為中人古史榮

知見族親新發、成業

在場男水田

立杜賣盡水田契字人范楊清

·第一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黃香德、黃石旦同兄弟等,有自置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廣福莊犁份半張。其界址東至凹底坵灣岸黃家毗連為界,西至崁眉分水為界,南至車路直透嵌眉為界,北至福仁季田毗連圳溝中直透至崁眉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食五份頭湳溝水,透落到西尾大公汴,分水一十五份半,德應得一份。又帶私陂一口,有圳路通流灌溉。又帶竹圍,余埔、雜物等項,週年配納大租穀三石正。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水田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福仁季首事李延標、江排呈同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六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水田、雜物等項,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內俱交付福仁季經理人李廷標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保此業係德兄弟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涉,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德兄弟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永不得言贖,亦不得言找等情。此係現銀明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買契一紙,併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鬮書一紙,合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同中德親收過契內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六十大元正足訖,批炤。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黃香德、黃石旦

·第二○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光緒四年董媽意、陳朝來杜賣,奏明清丈陞科。今淡水縣丈報梧字第□□□號業主文昌祠,坐落桃澗堡大檜溪莊下下則田四甲四分七釐八毫八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七月 日。

               給右 給縣主文昌祠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字第三千一百三十二號

·第二一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同治二十一年范揚清、黃香德杜賣,奏明清丈陞科。今淡水縣丈報紫字第□□□號業主福仁季,坐落桃澗堡南興莊下則田園四甲一分一釐五毫四絲□忽□微,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月 日 給。

              右給淡水縣業主福仁季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淡字第一千二百三十號

·第二二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院劉,同治五年徐長興杜賣,奏明清丈陞科。今淡水縣丈報優字第□□□號業主金漳安,坐落桃澗堡頭前莊下下則田□甲六分四釐三毫三絲一忽二微,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六月 日給。    右給縣主金漳安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字第□□□號

·第二三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人郡城內二房張牛、張虎,長房張馬、張鴻昌,四房張分、張鴻泰等,有承祖父遺下瓦店一座二進,併帶後截伙食間一所,另水井與東畔公用,址在鎮北坊竹仔街頭北畔第五間,內浮沈、磚石、壁路、厝蓋、楹桷,以及門窗、戶扇俱各齊全。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東西四至俱載印炤字內明白為界。其上手係是魏、陳兩姓契券,因被盜失落,經向邑前主于呈請給發信炤為據,將來魏、陳二契如出頭,均不得行用。茲因乏銀別置,即將店炤先盡問內外親疏人等不承受,外特公同托中,引就向與布郊金義興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六八契價銀五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界外,過銀主金義興前去掌管,聽其別稅,任從其便,牛等不敢阻擋。保此店係是張牛等承先人遺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牛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日後子子孫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藉口滋生事端。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一紙,併繳于邑主給發縣炤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八佛五百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其張家之三房,原係早經沒故,致無聯名,合應聲明,又炤。

內添「一、所、另」三字。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清記、陳清愷

知見人張陳氏、張許氏

代書人劉坤記

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人張虎、張牛、張分、張馬、張鴻昌、張鴻泰

·第二四大賣永遠斷根店契字

立大賣永遠斷根店契人李■〈口英〉,買有張麗茅屋一座,前面起蓋瓦店一座二間,坐落土名在鎮北坊大銃街境西畔,東至街路,西至苦盤腳,南至三山國王廟壁,北至溝仔墘,四至分明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受,託中引就義安公所董事出頭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六八佛銀一百七十大元。其銀即日交收足訖;此店隨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折卸蓋建出稅,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亦無內外人等爭阻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口英〉自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大賣永遠斷根無贖契付執,併付上手契五紙,共六紙,為據。

行明四至,東至街路,西至若盤腳,南至國王廟,北至溝仔墘。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一日。

中人林旺

代書鄭祥

立大賣無贖店契字人李■〈口英〉

·第二五合約管業契字

同立合約管業契字人李火德、李金興、李炳生、廖廷穩、呂蕃調、林本源、簡亨政、江排呈、李邱趙、邱乃辛、李金興、簡長源、陳漳合、呂衍治、廖士要、李火德等,同因眾等共同出銀六十一元,承買廖穩埔地一所。又眾等共同出銀七元,承買游富等埔地園屋一所。共二所,坐落土名海山保大嵙八張犁店仔街伯公廟背,東至車路對竹圍外透東直至坑仔溝為界,西至大河底為界,南至鄒旺園為界,北至鍾宅竹圍外崁眉為界。茲因眾等共同出銀承買埔業,起蓋行店,當日斷根契券公同一紙,難以分執管業,爰是邀集公同面議,將承公契歸存一人收貯外,同立合約管業契券一樣共十七紙,各執一紙,永執為業。併議規款一一開列于左:

一、議:眾等共同出銀,承買廖穩埔契一紙,併上契一紙。又承買游富等埔契一紙,併上契一紙。共四紙,是日當眾鬮拈,在亨政收貯,日後出銀共契承買人要公契炤用,憑所取出,存契之人不得霸執異言,公議,炤。

一、議:界內店地基或屋地各處埔唇,是十七人出銀共買公契,日後有人要買地基起蓋行店房屋,公舉李炳生、李火德、簡亨政、江排呈、陳漳合、廖士要等六人出名立契出賣,日後共契之人不得阻執。其價亦是生等六人收入公存登簿;若銀出入,亦宜登簿注明,亦可會算,不得糊塗。公議已定,日後共契之人不得異言,批炤。

一、議:公置埔業,各人各出工本起蓋行店屋宇,或瓦或茅;倘異日要移別處,創大基業,要將店屋退賣他人,須要漳人承頂,不得另賣別州別府等人。此係公議定規,不得移易,批照。

一、眾等公議:抽出店地基二間與林伯元先生。又公議:抽出店地基一間與陳三臺官。又公議:抽出店基一間與維吉先生。又公議:抽出店地基一間與江興在。計共五間。此眾等公踏付送,各自起蓋行店,水遠為業,立炤。

一、公議:置一所公埔,原帶屯租銀一元零毫零正,遞年共納,炤依店額均攤,不得推托,批炤。

嘉慶十八年二月日。

同立合約管業契字人李金興、呂蕃調、簡亨政、邱乃辛、李火德、呂衍治

李炳生、李金興、林本源、簡長源

江排呈、廖士要、廖廷穩、陳漳合、李邱趙、李火德

·第二六條規

嘗思:祖嘗之名不一,有前人遺業者,有後人津拈者。茲崇文一典從何來也?因干隆五十五年,有蕉嶺人者呈請潮屬開粵往臺港口,予等一室捐贈有銀數十余元,後因其事不竣除用外,仍收回有銀十余元。斯時也,眾叔侄咸曰:此銀不若交麟江收放,倘得微利,就可鼓勵崇文典可也。至今嘉慶九年間,麟江共交出有母利四百六十二元。噫此蠅頭之銀而得巨利,前所謂鼓勵崇文者,其典不竟有所望乎!今而後願叔侄毋生覬覦,毋圖己,各要勞其心志,以共厥美,俾後生負笈從游時,切焚膏繼晷,雪案雲窗,樂效匡壁董帷,將由儒業而登黌宮,月桂之班由書室而為明堂,清廟之選,蛟騰鳳起,虎步龍驤,此鼓勵有方,斯文日盛,庶無負前人之厚望,後生之勤修也。是為序。

道光七年十月初八日,江南村居住叔侄往來臺灣寄居,思念崇文資典,前倡置內埔莊水田一處併伙房一所,茲叔侄前來酌議,此典出息原係鍾毓文才之舉,有志上進者必要設立膏伙、花紅等項,今將規條開列于左:

一、議:文武進庠者無論內外,每年崇文典內撥出膏伙穀六十石,作兩季交于進序者均收,立規。

一、議:補稟者內膏伙穀六十石,庠生交一年于補稟人收,俟次年仍歸庠稟生均收,立規。

一、議:稟貢生典內膏伙穀六十石,庠稟生交一年與稟貢人收,俟次年仍歸于庠廩生均收,稟貢人以下免議,立規。

一、議:廩貢生中舉者不得再議向領膏伙穀石,僅領花紅銀四元,立規。

一、議:家鄉移居各處,倘有上進不得向領膏夥、花紅等項,立規。

一、議:捐納無論大小職銜,每次領花紅銀四元,立規。

一、議:單功無論品級,實領部炤,領花紅銀四元;至委牌功牌不得向領,立規。

一、議:在家春秋兩季祈福津拈銀錢甚屬艱難,在臺叔侄商酌每年寄回銀二十二元,均作兩季祈福應用,依炤煙戶份內,立規。

一、議:祈福日,無論男婦,年至七十者,依炤煙戶外,預先分內一份,永為定例,立規。

·第二七鬮書字

立鬮書字文達嘗三十二份人等,情因干隆年間,各祖父共斂文達嘗七十二份,陸續建置東柵門首、埔頭仔、埔尾仔三處田業,帶有嘗屋兩座。迨道光年間,尚存三十二份。至今連年爭訟,于光緒十年三月間,蒙朱縣令憲斷,令分作兩嘗,劉秉先管理二十份,應得實租二百三十石,東柵門實租二百石,埔仔尾實租三十石。其莊內嘗屋除鬮分東川嘗外,俱歸二十份,劉廷駿管理十二份,應得實租一百四十石,埔頭仔實租一百一十石,埔尾仔實租三十石。其莊內西片嘗田屋盡歸十二份,現在埔尾仔共有實租六十石,系兩嘗半分之額,合請房族到場憑鬮分管,今欲有憑,立鬮書字二紙一樣,分執為炤。

第一鬮:田在北片一段,東至大河為界,西至水頭坵田騰為界,南至小圳直下尖角坵田騰直透東為界,北至吳家田為界。此鬮係十二份人拈得,應歸管理,至于埔頭、埔尾之田契概交給二份收執,立批。

第二鬮:田在南片一段,東至大河為界,西至陰溝帶北段水頭二坵為界,南至牛角溝為界,北至小圳直下自己尖角坵田騰透東為界。此鬮係二十份人拈得,應歸管理,立批。

光緒十年六月日。

在場見人劉定山、劉慶梅

依口代筆人劉鑾奎

立鬮書字人劉秉光、劉延駿

·第二八賣歸公會份盡根字

立賣歸公會份盡根字人林老朴,有承先父林為政應份與林獅鈴公會份,父子相商願將此應份出賣與人,外托中向與林獅鈴公管理出首承歸,三面言定時值賣盡根會份七錢價銀六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收字立,兩相足訖;朴等隨即應額會份,任從註銷歸公掌管,其會內所有祀業田厝併春秋祭祀,朴等不敢與及滋事。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朴等子孫不敢言及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歸公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朴親收過賣歸盡根字內七錢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三十(甲辰)年梅月日。

代筆併為中人林嬰

在場知見人林連(即林清)

立賣歸公盡根會份字人林老朴(即林信)

·第二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文達公十二份人等,情因承父遺下合置有田業一所,坐落土名嘉盛莊埔頭仔,東至水圳與吳家毗連為界,西至陰溝為界,南至圳為界,北至陰溝透圳與湯家堂毗連為界。又帶莊內茅屋一座。其田園東至石路,西至大堋,南至石堋,北至屋後為界。各處界址面踏分明,經憲丈明田甲三甲九分,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溉。今因公眾借欠人上債務,無可措還,叔侄商議,願將此田出賣與人,爰托中引就于劉日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七兌銀二千一百五十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其中併無債貨准折短少等弊。自賣以後,即將此契內田踏交于買主永遠掌管,日後祀內人等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此係二比允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丈單一紙,又帶印契一紙,共三紙,付炤。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內田價七兌銀二千一百五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十月日。

在場見人族劉俊初、戚何干衣

說合中人劉捷三、劉維新

依口代筆劉德昌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劉兆福、劉河昌、劉河水、劉雙慶、劉增房、劉河發

劉河辛、劉河添、劉道福、劉福和、劉琳石

劉隆慶、劉大滿、劉清河

·第三○杜賣盡根水田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詹昭現,有自置水田一處,坐土在罩蘭老莊溪仔■〈土唇〉,經丈明甲聲一分三釐五絲正,東至賴祿兄田為界,西至葉炳兄學傳公田為界,南至溪■〈土唇〉為界,北至劉番兄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埤圳水通流灌足。茲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田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后托中引就于孝子會內三十二份人等出首承頂,當日經中三面言定出得依時值三佃水田價銀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磧地銀十大元正。即日經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同中踏明界址,交于承業人前去管業,收租納課。保此業委係現自承自置之業,與至親人等無涉,中間併無重張典當別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情弊不明,係現自己一力抵擋,不干承業人之事。此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一賣千休,永斷瓜葛,日後子孫永不敢言贖言贈等弊。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賣盡根水田字一紙,併帶上手老約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現親收過字內盡根價佛銀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收到磧地銀三大元正足訖,批炤。

大清同治歲次乙亥年二月日。

依口代筆族叔禎祥

為中人族叔壽元

在場族長文炳

同收田價銀男德旺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詹昭現

 

·第三一杜賣盡根水田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孝子會管理人江相漢,有會內人等共置三佃水田一處,坐落土名罩蘭莊老莊溪仔■〈土唇〉,東至賴阿來田,西至詹學傳嘗田,南至溪仔■〈土唇〉,北至劉世才及葉氏阿來田各為界。經業戶丈明甲數一分三釐五絲正,舊丈明二甲一分六釐四毫八絲正,新調查丈明地番五六八番甲數一甲九釐五絲正,及五七四番甲數三分五釐五絲正,原帶埤圳水通流灌足。今因孝子會完滿,尚有欠人債項,理應清還,是以集會內人等商定,願將此田出賣與人,故托中引就會內人葉松興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定出得依時值盡根田價龍銀八百十四元正。即日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亦即踏歸與葉松興子孫前去管業。保此田係孝子會人等共置之業,與他人無涉,其中併無重張契字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大租錢糧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相漢及會內人等共當,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永不得言贈找贖等情。此乃契明價足,各相喜悅,異日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特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一紙,及老約一紙,舊丈單一紙,計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相漢及會內人等經實收到字內盡根水田價龍銀八百十四元正,各炤會份均分足訖,批炤。

又批明:上手老約三紙,因管理人變換,不知遺失何處,倘異日拾出,作為廢紙,不堪行用,批炤。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筆詹德感

為中人黃阿昂

場見陳阿矮、葉日興、詹福元、陳阿包、羅海貢、葉萬盛、黃阿港、詹天送

會內關係人詹名捷、廖阿論、詹昭財

李阿安、詹阿才、詹清男、陳明石、詹水發、陳順發、蔡阿積

黃阿昂、葉五香、劉阿寶、詹娘興、黃財旺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孝子會管理人江相漢

·第五節慈善事業·

第一 諭示

第二 育嬰堂記事

第三 執照

第四 獻業字

第五 轉典契字

第六 碑文

第七 呈及批

第八 諭示

第九 義塚

第一○ 諭示

第一一 義塚碑文

第一二 合約創建義塚樂施田業字

第一三 諭示

第一四 轉典契字

第一五 賣斷山園契字

第一六 執照

第一七 執照

第一八 諭示

第一九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二一 義渡碑文

第二二 諭戳

第二三 稟呈

第二四 義渡碑文

第二五 諭示

·第一諭示

起廢繼絕,亦仁政之大本也;況無告窮民,可不加意濟卹乎!本帥蒞任臺島,下車伊始,即與群僚熟籌再興養濟院等。無如該院從無業產,有業產者唯育嬰堂、同善堂耳!然尚恐其數之不敷,于是本帥捐俸唱之,官民出貲助之,且加向蒙頒賜英炤太后布施遺金三千九百八十三元六角八點一釐正,共計現金有一萬六千八百七十二元二角一點五釐正。至此,財產基本略備,乃將養濟院及育嬰、同善兩堂合而一之,因題其名曰仁濟院,專屬臺北縣掌管,定其章程,稽其出納,按母子之利,設救卹之方,現使鰥寡孤獨廢疾諸人棲止衣食,各得其所,仰副皇仁憐卹窮民之至意焉!惟是本帥初志諒必漸行,各縣不卜可知矣!本年四月,行嚮老典于彰化城,淹留數日,屢會臺中紳民,諭以養濟留養等事,眾紳莫不誓願贊助。本帥遂躬為委員長,選委員于縣官鄉紳,勸獎治下一切人等克鑑臺北,速講再興良策。且期臺南復鑑臺中,庶全臺古來趨善急公之休風歷久不墜,而今日起廢繼續之美意四處樂從,是則本帥首唱之大旨也。若夫義捐金額,自一錢以上即將姓名載諸新報等事,另有所定。故有通集腋成裘之義者,前赴附近官署或縣署參事,以及各街莊長等處面商可也。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

合將勸募捐銀再興養濟事業規程列左:

一、募集期限:自本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明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一、欲應募捐銀之人,理應每區制冊,註明金顯、姓名、住址,申報所在辦務署長。

一、損銀額數固不論其多寡,然自一錢起為可。

一、各辦務署長查收捐銀,隨即權交收單,嗣後或當有登載金額、姓名于臺灣日日新報或臺中新聞之事。

一、各辦務署長收銀已完,一面匯解于第三十四銀行出張所貯存,一面詳報本縣廳內委員。

·第二育嬰堂記事

從前嘉義四方貧民者多,而養育時家貧,生產女兒不捨撫養,由小兒自己抱埋。當時眾紳商人等目擊心傷,邑紳出為勸捐置業,大舉行善,建設公堂一所,在本城隍廟左邊,名曰育嬰堂。告示達知四方貧民,如遇生產無力撫養者,抱送來堂,由堂管事轉倩乳媼代養至十六歲。查貧民家無力娶妻,將嬰女許配,或三、四歲,五、六歲,該乳媼自要為女為媳,先行通知管事,查實妥人許之。嘉慶初設起,歷至道光、咸豐。于同治年間,因損款不敷費用,蒙嘉義城內紳士陳熙年出首重振,稟官再興,加捐置業,有千余租,為永遠義舉者。

一、管事前薪金十元,今降五元。

一、前外管事四元,今改書記五元。

一、堂丁一名前金三元,今加五元。

一、堂婦一名前一元五十錢,今加二元。

一、乳媼每月每名一元。

一、自養每月乳媼六十錢。

一、每年春、冬兩季,堂女衣裙由管事給發。

一、每月堂內油火雜用,上月費用翌月造報。

一、每年如遇荒年旱時,收租炤減。

·第三執照

遇缺即補知府、署臺灣府正堂朱,為給炤事。本年十一月初八日,據業戶石仰軒稟稱:案蒙鈞示,以竹仔街和豐店一所,前後兩進,上月樓棚。因官錢局向蘇洪氏買來價銀六八重四百元,今因官局歇閉,炤價招賣歸款,凡有承買之人典稟繳價,給炤管業等因。軒願遵繳原價承買管業,稟請頒給執照等由。據此,除繳原價銀四百元貯庫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該業戶石仰軒即便將後發契據,併上手老契□紙領管執掌。此係當官承買,併無違礙,炤例併免投稅,恪遵毋違,須至執照者。

計開:發給蘇洪氏寫立原契一紙,又上手白老契連司單二紙,共十三紙,總共十四紙,此炤。

右付業戶石仰軒准此。

咸豐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給。

·第四獻業字

立獻業字人郡內黃應清,有明買過徐孝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其間聲四至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郡城創建育嬰堂,收養幼孩,大得蒙養聖功之道,閱今兩載,多有捐助,或銀、或業各量力施捨,贊成久遠,清竊慕焉!表其微忱,爰將該店獻歸此舉公設之養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時價銀七十元,月可得稅銀一千五百文,除完該坊蕭鳳來名下地租一間外,余存收為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對日止,以後稅銀永歸本堂收作經費,不得異言,口恐無憑,合立獻業字一紙,併繳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蓋用圖章,送執為炤。

咸豐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獻業字人黃應清

書字人謝組紨

·第五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張智記,有明典過陳裕記瓦店一座四進,帶樓門窗戶扇齊全,邊廊灶下一間,水井一口,併後門外港墘亭仔一座,址在郡城大西門外西定下坊北勢街,坐北向南,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年納陳穆戶名地租四間。今因需用,先盡問原主陳裕記不能取贖,是以托中情願將此瓦店轉典與積德堂葉仁記承典,損助郡城育嬰堂,經三面議定得受時價六八番銀五百五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一所,點交銀主前去轉助育嬰堂掌管納餉。限至五年為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數贖回原店。其銀聽憑育嬰堂別置產業,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其瓦店仍歸銀主轉助育嬰堂掌管。保此店果係智記明典之業,併無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智記白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原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番銀五百五十元足,再炤。

同治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如鄉、曾釋俗、翁阿標

代筆人韓仁六

知見人周源

立轉典契字人張智記

·第六碑文

邑養濟院,例收痳瘋殘疾,孤老不與,余維無告為皇仁所必矜,因審案查出公地與院基毗連,支俸買之,清出官稅,損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間,名曰留養局,歲可活百余人。交替之暇,條議具上列憲惠養有加,則以俟後之君子。

局地東至楊老園,西至陳志和竹圍,南至養濟院,北至街,計地一十二畝五分零四絲。

府憲蔣捐銀三百元。知縣胡捐銀三百一十六元。縣丞張克明,巡檢程鏜、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銀二十元。舉人張源仁、州同楊志申、貢生放國義、監生張鳳華各捐銀七十四元。監生周士顯捐銀一百三十元。監生吳朝捷捐銀一百元。民人陳起、張訓、張子開、陳佛佑、黃突、陳提等共捐銀三百元。民人賴妙、賴番、陳高等共捐銀三百元。民人蘇四捐銀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認田租銀五百六十五元,又銀三錢五分。民人莊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十五元。民人汪陽、羅三江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元,又銀七錢八分。民人方義每年捐認田租銀三元,又銀四錢八分。另買下茅荖莊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銀四百八十元,又銀五錢四分零;又買上茄荖莊田五申六分,年收租銀三十八元,又銀三錢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稅一百四十六元,又銀六錢五分。以上歲捐收銀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縣胡另建房一座二間,額租銀一十二元,歸孤貧者取為大士香燈。

干隆二十九年歲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滿知縣胡邦翰立。

留養局原案,因林逆之亂焚燬無存。蕩平之後,以當日承辦之人出為炤碑記條目,查收養孤貧一百名,每名月給口糧錢四百八十文,逢閏加給,不控小建。至冬寒時,加給綿衣錢八百文。如有孤貧病故者,每名給予棺木錄八百文。現存房屋二十四間,逐年給銀補葺。所收租銀,請給官串,逐月造數報官。

·第七呈及批

具稟:彰屬留養局丐首江明暨男婦孤貧等,為玩佃抗納,藐示不遵,具稟仰乞縣飭傳追,以儆效尤事。竊炤彰邑留養局,自干隆年間,胡前主勸諭官紳業戶捐充置產,收養鰥寡孤獨一百名,按月散給口糧。其經費係就揀東堡、犁頭店等莊官莊佃戶帶納留養局租,自昔定以每田一甲配納官莊租銀二兩,隨帶補水釐余,每兩折徵銀二元五角,仍納局租銀四元,計田一甲年應納官莊留養局共銀九元,歷收百余歲無異。迨分治後,前臺灣縣黃出示征收官莊,按炤清丈新章科算,刪除留養局租名目,自是客佃藉詞抗納,致使貧糧不敷支給,中間停給。所以眾孤貧曉嘵待哺,街求巷乞,月難一飽,呼寒啼飢,慘苦萬狀。幸蒙羅前主洞察原委,先後瀝情,詳請各憲,旋奉臺藩憲批,仰臺灣縣仍著官莊佃帶完留養局租,代征移解等因。案卷煌煌可稽,溯留養局租息插在官莊佃帶完。當時官莊佃係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承耕官莊田,按甲勻領留養局資銀元,以作續墾工本。是以逐年配納留養局租,猶民向官借款生息于租,謂之留養局租息,縣志可考,碑記可證。經前彰邑主李與臺邑主范會銜出示征收在案,而各佃亦有陸續完納。罔料玩佃武生林光輝,恃貪抗官,遍佃阻納,以致各佃互相觀望,經書連次赴縣稟追,莫奈他何!非蒙恩迅仰縣飭傳林光輝到案押納,斯殺一懲百,一面飭承收補,俾免殘疾寓貧無所依倚。勢亟瀝情,相率哀乞府憲大人德及孤貧,恩迅俯准施行,德戴千秋,沾感切叩。欽加鹽運使御銜、候補道、特授臺灣府正堂兼中路營務處修志總局提調、加三級陳批:恃貪抗官為本府所深恨,曾立願遇事重辦,以儆刁風。該丐首所控是否實情?仰縣查案傳集速訊。果屬林光輝倡首抗繳,即行從重究辦。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初一日叩。

·第八諭示

欽加同知銜、幫辦中路營務處調補臺灣縣正堂范,欽加知州銜、賞換花翎代理彰化縣正堂李,為會銜出示曉諭事。光緒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蒙臺藩憲唐批:據前任彰化縣羅,詳以臺邑官莊各佃戶應帶完彰化邑留養局租,查明情形,造送佃戶租數清冊,墾請繳飭炤征移解,一面示諭官莊各佃戶查明向章,帶完該局租銀緣由,蒙批:官莊與留養局租係屬兩起,當日黃令自不應將留養局租刪除,一律歸入官莊。現已札飭臺灣縣出示炤征,按年移解,仰即將應征戶各開列清摺,移送臺灣縣查明徵收,此繳,等因。蒙此,查此項留養局租息,係干隆二十九年間,前任彰化縣胡任內官紳公捐建屋,置買官莊田租,作為留養局孤貧月給口糧之需,載在縣志。嗣因兵燹屋坍,又于同治九年間,經前縣李更定章程,詳明立案,在于彰邑養濟院之北建造留養局,即就租銀按月分給各孤貧口糧併衣棺埋葬等費,已歷百數十年之久。然其所征銀元,即在官莊各佃戶輸完官莊租穀、銀兩之外,帶完留養局租息銀元。銀雖征于一佃,實分各兩用。迨分治之後,其田其佃歸隸臺邑,乃前任臺灣縣黃誤以此項租息作為官莊租銀,一律刪除,至未刪各佃戶相率效尤,抗完前項租息,以致各孤貧嗷嗷待哺,贍養無資。是以彰化縣遵批,開造被刪未刪各佃戶姓名,分別應完臺邑官莊租穀銀兩若干,帶完彰化留養局租息銀元若干,列冊併派撥熟悉經書前來,再由臺邑添派差役幫同催收,庶免佃戶有所推諉。合行曉諭,為此,示仰官莊各佃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應納留養局租由來已久,併非創自今日。自示之後,務須查炤未分治以前舊章,遞年輸完臺灣官莊租銀之外,仍應帶完彰邑留養局租銀元,以符向例。此外尚欠完光緒十六、十七、十八等年分前項租銀,均應認向經書歸數完納清款,給串執憑,勿得藉詞抗玩;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即移會從嚴追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九年二月日給。

·第九義塚

臺灣古稱荒服,土著老少,內地客民鶩利而來,風氣宣淫,土地鬆惡,其客死無依者纍纍相望也。舊棺槥率寄頓城廂南北壇中,重洋遠隔,音耗不聞,內地眷屬搬運為難。干隆二十四年,臺灣縣知縣夏瑚心甚憫之,設法捐貲,代運至廈,俾客亡親屬各按氏籍赴廈識認,一時傳為善政。其詳文略曰:伏查臺灣遠隔重洋,內地商民人等謀利奔馳,往來如織,其間留滯病故者實繁有徒,悉寄南北二壇及城廂廟宇。在臺既無眷屬管顧,而內地之親族慮及波濤之險阻、工費之浩繁,運葬甚罕,停積日久,纍纍相望,傷心慘目。前于飭埋民間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計三百五十八具,悉屬歷年停頓,搬運無期,若不籌議歸埋,必致拋殘海外,實堪憫側。輾轉思維,惟將有姓名籍貫之棺骸代運赴廈,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隻須示召親屬,定限半年內赴廈認領,既免涉險多費,自必爭先恐後,而客死枯骸庶得咸歸故土。但至廈之日,必須寄頓有所,經理有人,自應預擇附近海口寬曠廟宇一、二處以資停寄,選撥誠妥僧人,按月給予辛勞銀兩,耑司其事。俟船戶續續運交棺骸之日,設簿逐一登記,小心存貯,俟親屬赴領,即將其領姓名、月日登記簿內,以憑查考。如一年之後無人赴領,就于廈門預擇無礙閑僻官山,作為義塚。至期即令該僧人僱工抬埋,將死者之姓名、籍貫,深文鐫刻小碑,豎立墳頭,以便識認。所有掩埋工費,每具酌給銀四錢,併將年月日期,抬埋棺柩若干具,用過工資若干兩,逐一填簿,不得遺漏。于每年夏杪,令該僧人將或領或埋總數注明原簿,繳廳備查,炤抄一本,行知臺邑存案。如此辦理,則流寓棺骸不致再有累積,可免暴露拋殘之慘,似亦敬體憲仁之一端。現將查出有姓名、籍貫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紮草辮,計需草工銀三錢,抬至海口用夫四名併僱■〈舟古〉船運交海艇,需工腳銀五錢,共需銀八錢。至廈打抬寄頓,每具用夫四名,酌議價銀四錢。又骸礶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擬夫價銀二錢以上。通共需銀一百一十四兩四錢,按數捐出給辦。所有查出姓名籍貫未確,及無姓名籍貫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難遽運。俯容申請內地各府行縣出示曉諭:民間如有親屬在臺歿故未經開留姓名籍貫者,限半年內逐一開明,併棺礶記認,停寄處所具呈籍縣,移知過臺一體代運,統以一年為期;如過期尚無移知,則屬實在無主,毋庸運廈,就臺地另擇義塚掩埋;倘或查辦時有親屬領運,仍聽其便。此次辦竣之後,每年春季風平浪靜之時,循炤查辦一次,永遠遵行。但在臺查辦,得以悉心區劃,在廈之寺僧辛勞及掩埋工費,應先捐廉俸銀五十元,以資經理。惟是船隻係臺防廳專管,應作何飭配?免差或另籌船隻免應差使耑運棺骸之處,未敢擅議。而在廈選擇廟宇,遴委僧人及預撥官山,代給辛勞工費各若干之處,未便懸定,不揣冒昧,謹造具流寓棺骸數目清冊,據實詳明,伏祈憲臺察核,賜移臺、夏二防廳定議舉行。

·第一○諭示

署福建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記錄十次張,為勒石示禁,以垂久遠事。案據舉人許超英,貢生魏紹華、葉呈芳,暨生監總理、郊行舖戶人等僉稟:臺地五屬界外荒山,凡無耕無賦之地或畬或麓之區,均聽流寓民人隨處築墳瘞葬。經于嘉慶年間,欽奉皇上恩詔,大憲札行,即如我塹垣自入版圖,生斯葬斯,相安相樂。查干隆四十二年間,息莊佃民及紳士人等先後稟請各前憲准以香山埔內外獅山一帶山麓曠地巡司埔、枕頭山、蜈螟窩、雞蛋面、風吹輦、石頭坑及埔頂設為義塚各在案。又蒙各大憲行飭,准以界內番山之金山面、大崎、雙溪、青草湖、石碎崙、茄苳湖,至鹽水港老衢崎止,概為塚牧之地。至道光年間,李前憲捐廉,買郭陳蘇之土地公坑以東大崎、雙溪口、金山面等處橫直各三千余丈以為義塚,但民人隨處埋葬,閤塹久蒙厚澤。至道光十五年間,塹南界外之番山有墾戶金廣福奉諭設隘築堵,以防凶番,自樹杞林起,至中港三灣,連結三十余里,末墾以前,附近人民葬坆不少;自墾以後,藉墾混界,戕害甚多,破確露骨漫山遍野,為子若孫誰不酸鼻,往來行旅莫不傷心。雖經各憲先後設立義塚,奈歷年既久,生齒日眾,各義塚已魚鱗層疊,且被墾戶藉墾,生索威逼遷移,稍拂所願,輒加錐鋤,盜挖牌記,抽滅骸確。有力者用銀買好,給與山批;無能者懇求還骸而不可得。縱令爭較互控,反言物各有主。蓋思皇恩廣大,恩詔頻頒,憲德高深,札飭屢推,是枯骨久沾厚澤,何市利竟敢居奇,實屬上負皇仁,下悖憲章也。爰是相率籌議將前定各處界,合請勒石嚴禁,毋許私墾田園,混佔塚界,藉墾生端。即金福所墾之處,有不堪為田園、不便以耕種之山畬巔麓,應請附近民人隨處安葬,該墾戶、佃人不得藉端刁難,亦不得持為奇貨,致畬爭端。即墾內旱瘠埔窩無礙田地陂圳者,亦應聽人瘞葬;如謂墾費所需,隘糧攸關,似應酌給幫貼,或五元或三元,隨力措辦;倘若修築,毋許阻索,即在平時,亦戒戕傷。是否妥洽?懇請鴻裁,僉乞恩准核案,出示勒石嚴禁,切稟等情。據此,當經前分府朱飭差查勘,未據報到。本分府蒞任,據該差高昇、蔡雲勘明各處塚坆界址及金廣福承墾地方山場,逐一繪明圖說明白,稟覆前來,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勒石嚴禁。為此,示仰閤屬紳耆、墾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掩骼埋胔,古有明訓,豈容藉端阻葬,任意踐踏。經各前憲先後捐買義塚牧場界內,概聽民人隨處瘞葬,該處居民不得再行混佔塚界,私墾耕種。即金廣福墾界內旱瘠埔窩無礙田地陂圳者,亦應聽人瘞葬。惟墾費所需,隘糧攸關,准予酌給番銀或三元或五元,隨力措辦。倘若修築,毋許阻索,即在平時亦戒戕傷,庶凡生養有地,死葬有方,以安幽魂。該民人等亦不得在別人契買界內,藉端佔築虛埋,希圖售賣漁利,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咸豐元年九月日。

給塚人立碑舉人許超英

貢生魏紹華、葉呈芳

暨生監總理郊行舖戶人等同勒石

·第一一義塚碑文

蓋聞脫驂贈喪,孔子有解組之義;掩胔埋骼,文王發施濟之仁。南素讀聖賢書,守祖宗訓,如遇善舉,無不量力而為之。茲本處有山崗一所,迄數十年來,凡屬附近鄉里多在此處埋葬骨殖,均弗而聞;倘明以間,業必微租、物各有主之條未免大幹乎例禁。今而鄉耆士庶明約寬其既往,昭示來茲,即于本山東至第二條小龍頂為界,西至小龍頂為界,南至茶園岸為界,北至水流落為界,四至各立界石,內許其建置坆墓,掩葬先人;若于界外再侵立錐地,定必請官究治,決不姑寬。其各體諒,毋違,是所厚望焉!特此佈告,咸使周知。

太歲己亥年六月日業主鄭賓南立。

·第一二合約創建義塚樂施田業字

同立合約創建義塚樂施田業字業戶徐景雲,總理劉兆榮,紳耆張福東、謝合源、劉阿元、曾益昌、曾昌坤、莊阿三、胡恆源、薛成彩、陳逢熙、曾文郎、劉阿安、曾昌坎、徐雲興、徐石康、徐海檀、徐敬維等。緣我大溪墘一帶地方未有義塚,骸骨拋露,雲有不忍之心。爰集總理、莊耆公同商議,將雲上年間樂施塚地,土名伯公崗山頂,創建義塚。將各莊所有無嗣孤骨,倩工收殮于伯公崗山頂,創建義塚一大穴,其用費由莊中隨人樂意捐題;如有不敷多少,係雲一力抵擋,不用加派莊人。雲即將塚地墘樂施業一段,東至塚地為界,西至浮圳與雲毗連為界,南至石泉為界,北至塚為界,四至公同面踏分明。每年帶錢糧銀三元,贌佃實收租穀十石,以為祭祀,交就近總理、莊耆辦理,永遠作為祭祀用費。此乃雲自己發心樂施,即邀總理、莊耆公同妥議,創建義塚,喜捐樂施之田業,日後子孫不敢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雲收執一紙,總理、莊耆付執一紙,永遠為炤。

批明:此田原帶雲自己大坡水灌蔭,應歸雲之佃人耕作納租,不可別贌別佃。誠恐水源爭放,反為不美,立批是實。

再批明:丈單係與徐景雲共單,批炤。

批明:東至塚地,是伯公門首由中心崀透徐景雲陂下曲落車路為界,南至石線車路為界。此四至內下下田一甲三分二釐。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三月。

莊耆李干信、徐海檀、徐敬維、彭觀妹、徐雲興、徐石康、薛成彩、曾昌坎

曾昌坤、胡恆源、曾益昌、莊阿三、劉阿元、徐阿豪、劉阿安

代筆曾文郎

莊紳耆謝合源張福東陳逢熙

總理劉兆榮

同立合約創建義塚業戶徐景雲

·第一三諭示

欽加同知銜、署新竹縣正堂施,為出示嚴禁事。本年二月三十日,據舉人吳士敬,生員陳朝英、梁昌年、陳朝龍,暨紳耆郊舖等僉稟:合塹自入版圖以來,疊蒙列憲捐廉置買及墾戶開墾,先後諭奉設立義塚。香山牛埔內外獅山一帶,又巡司埔、枕頭山、蜈螟窩、雞蛋面、土地公坑橫直各三千余丈,又樹杞林起至中港三灣聯絡七十余里,概准民間隨處埋葬,有案可據,併泐石豎皷樓下可考。近來南門口巡司埔罕有不色之人,心存不端,不特移界毀塚,栽種營私,而且私設小車,一車可駕一牛,不論崎嶇平坦,牛可以行,車即能到,戕壞塚山坆墓孔多,棺骸暴露。伊等目擊心傷,連名僉乞核案,重新示禁,迅飭查拘嚴究等情。據此,查此案前因違禁戕毀,經前廳嚴禁在案,今該處又有奸民私設小車,戕壞官山坆墓,尤屬可惡,亟應示禁,以安窀穸。茲據前情,除批示併飭差查拘究治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閤邑軍民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之後,所有官山塚地界內,皆係民間埋葬棺骸,無論崎嶇平坦,不准再行混佔營私以及私設一牛小車,致令戕害坆墓;倘敢故違,立即差拘究治,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七年六月日給。

·第一四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洪石官,有自典瓦店一座一間,址在郡城經廳巷,坐東向西,東至內屏,西至滴水,南至鄭家,北至本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需用,託中轉典與水雞潭義塚董事承典,三面議定炤原典六八銀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即交付銀主掌管,不限年月,聽憑取贖。保此店實係石自典之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前礙,典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翻異,恐口無憑,合立轉典字一紙,繳連上手契字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同治四年四月日。

為中人陞仕陞

代書人薛秋水

立轉典契字人洪石官

·第一五賣斷山園契字

立賣斷山園契蔡牛港,今有祖上蔡陶源公明買孫榮山園一坵,坐落水雞潭,土名新昌里三角尾,即新塚尾。東至車路,西至塚山,南至楊家墓,北至車路。東量至西橫闊六十四弓,南量至北直長一百二十八弓,內應扣蔡家祖墳橫闊三十二弓,南量至北直長二十一弓除外,余剩現耕為園,年納供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銀別創,先問親疏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託中將此山園一坵,賣斷與集善堂作為義塚,三面言議本日得過六八番銀六十大元。其銀即日收足;其山園聽憑集善堂永遠管業。自賣斷之後,永斷葛藤,不敢別生枝節。但此山園係港祖遺明買園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當他人財物;倘有來歷不明,係港出頭承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斷山園契一紙,併繳上手老契六紙,共成七紙,付永遠執照管業,此據。

即日同中過來六八佛銀六十大元,收訖清楚完足,再炤。

其上手老契遺失四紙,日後尋出,永為廢紙,合應批明,再炤。

光緒六年十月日。

知見人蔡蒼梧、大雹

為中人哲、葉為春、蔡秀三

代筆錢正中

立賣斷契字人蔡牛港

·第一六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祁,為給照事。照得西關外賭棍黃江等,在偷食橋頭地方開場聚賭,經將其賭屋四間查封召變。即據水雞潭義塚董事鄒鼎元赴縣稟稱,情願備價六八銀二百二十元承買,以為義塚祀業。又經據情轉詳請示去後,茲蒙府憲轉奉本道憲批:該董事鄒鼎元承買為義塚祀業等因,並據該董事鄒鼎元將價銀如數稟繳前來,除飭差起封歸管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水雞潭積善堂義塚董事即便收執,將偷食橋頭四角賭屋四間遵照承管,永為水雞潭義塚祀業,不准稅開賭間;倘敢故違,一經察出,立即對變拘究,決不寬貸,凜之,慎之,毋違,須照。

  光緒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給。

            右照給水雞潭董事鄒鼎元等准此

·第一七執照

執照

  即補清軍府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八級軍功加一級紀錄四次沈,為給照管業事。照得本縣標封戲臺林義賭屋一座,前後廳房四間,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九屎巷,南至葉家井邊,北至曾炎之屋,業經先後出示召變在案。茲據東安上坊地保吳芳稟報:水雞潭積善堂董事張建功出為承買,估議時價六八番銀七十元,稟請起封給照管業。並據繳到屋價前來,除飭保起封交管,並將價銀撥入書院等項工程內應用外,合給印照。為此,照仰該業戶張建功即便執照管業,切切,須照。

  計開:標封入官戲臺後林義賭屋一座,前後廳房共四間。

  光緒十三年十月 日給。

                右照給買戶張建功准此

縣  限                             日銷

·第一八諭示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富,為諭飭查明,據實稟覆核辦事。本年正月初七日,准前分府嚴移開,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奉臬道憲梁札開,本年十月初七日,據淡水同知富丞稟稱:七月初二日,蒙憲臺札開,案查郡城採買義倉穀石,飭屬勸辦,已據淡水廳嚴金清詳報,勸捐義穀四萬五千余石。現在早稻收穫,穀價平賤,應即上緊催收上倉,飭將已捐穀石乘時買儲冊報。如未捐辦,迅速傳集紳戶一律舉行,總期多多益善,有備無患等因。蒙此,遵查此案勸辦義倉穀石,卑職抵任,迄今半載之久,未准卑前廳嚴丞移知飭承,查檢併無案卷,詢之就地紳士,均稱嚴前廳任內曾經勸辦,所捐穀石恐係嚴前廳自行催收,伊等併未經手。卑職伏查義倉之設,原為籌備民食起見,地方緩急可恃,固應核實辦理,案關奏報,尤未便稍事顢頇。卑前廳嚴丞任內既經勸辦,究竟何戶認捐若干?是銀是穀?已收若干?未繳若干?併無案卷移交。而事關地方,既未經各紳士之手,則當時嚴丞勸辦,自必確有把握。且既詳報有案,其催收已有成數更可知矣!現在何戶短繳若干?應否催收?應請仍歸嚴丞一手經理,庶幾事歸實濟而免功敗垂成。卑職身任地方,以此份內應辦之事,本不敢上瀆憲聰,無如事屬隔任,且毫無案據辦理,委實無從措手。再四思維,惟有稟懇大人察核,俯賜檄飭嚴丞將勸辦義倉一事,查明各戶認捐實數,分別已收未收,趕緊一手經理,造冊詳報,以昭核實,而重倉儲,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稟批示外,卷查此案前據該丞具詳,勸捐義穀,建造倉廒,經吳前道批飭,速將紳商所捐穀石、姓名,督飭紳董逐一造具細冊詳送,以憑核轉,併經會同鎮憲附片奏報暨本道炤催在案。延今日久,未據造報,合就札催,札到該丞,立即遵炤,迅將前在淡廳任內勸辦義倉一案,速即趕緊一手經理,造具細冊詳報,以憑核轉,以符奏案,毋再擱延,致干委查,切速,此札,等因。蒙此,查敝分府于五年冬到任之初,創辦義倉,案查婁前任曾經勸辦,時因未建倉廒,所捐穀石均係捐戶自行存儲,歷年久遠,捐戶半已喪亡倒敗,存穀均歸烏有,間未倒殷戶如鄭如梁一家,存穀本屬無多。又據該紳呈控:王前任藉公挪用,道憲及廳署均有控案。是以欲圖儲備,務建倉為先,而杜絕侵挪,必使官無經理。敝分府倡廉銀,遂與各紳董立定條程,公同商議:此次捐穀必須先倉廒再行收繳,歸紳捐紳辦,地方官僅居董勸之名,以杜侵虧之弊。嗣據各紳商認捐銀穀四萬五千石,續捐三千石,連同敝分府捐穀一千石,共計捐穀四萬九千石,經據各捐戶先具捐單,當經敝分府將議定章程及認捐數目詳報在案。敝分府在任時節次嚴催,無如捐戶繁多,未得一齊收繳,且建設義倉鳩工庀料,非朝夕之事。迨至本年四月間,始據本城稟報義倉工竣,併查艋舺、大稻埕、桃仔園三處亦將建成,飭令繪圖具報,併催各鄉一律興工。屢次嚴催,迄未冥到,而敝分府適將交卸,祗得先令尚未建倉各鄉出具收管限狀,附案備查。是此次辦理義倉,均係各紳董公同經理,閤屬同知,貴分府不難查問。至義倉卷宗,創辦之始即有捐單,交卸之時又有收管限狀,歷歷可查。經書初係糧書承辦,嗣恐官一交卸,該書更換,復改歸戶書胡源辦理。至淡廳衙門除有關交代之案,概係發房歸擋,向無移交;即如婁前任義倉卷宗,經已奏請獎勵,歷任亦未專案移交;況此次所捐又係紳捐紳辦,敝分府僅為董勸,併無經收。除稟復臬道憲外,合就移知。為此備移貴分府請煩查炤,希即查案催收,以免功虧一簣,望切,望速,須至移者等由。准此,查嚴前分府勸辦前項義倉,業經詳蒙奏報在案,所捐穀石必須如數實穀存儲,方免上憲委查譴詰。茲准前由,合亟諭飭,為此,諭仰該紳董等即便遵炤,立將嚴前分府任內勸捐義倉穀石,究竟何戶認捐若干?已繳未繳各若干?現儲倉實穀若干?其已繳者是否均已收倉?未繳者曾否催收齊全?所建倉廒現在已否造竣?廒口若干?編何字號?剋日分別查明,造具各捐戶姓名穀數清冊,併出具收管結狀,據實稟覆赴轅,以憑核辦。案關奏報,該紳董等既捐辦在前,務須認真趕緊查復,立等核明詳辦,切勿稍弊混,致干賠究,凜之,毋違,速速,此諭。

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諭。

·第一九諭示

欽加府銜,特授福防分府、調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向,為諭飭查覆催繳事。炤得足食之謀,為民生所最要;救荒之舉,尤王政所必先。此各屬義倉之設所由來也。淡屬雖稱富庶,殊鮮蓋藏,若不圖匱於豐,為未雨綢繆之計,一旦旱潦不測,備禦何資?是積儲之方,尤不得不籌于平日。案查同治五年,嚴前分府任內,曾經選舉紳董,飭在城鄉各處勸捐穀分,建設義倉,一律存儲,以為救荒之舉。業經捐有成數,詳請奏報;一面移交後任,分別催捐,即經各前分府分諭飭催。迄越多年,究竟城鄉內外原捐各戶已繳若干?未繳若干?何處已建倉廒?何處尚未建造?所捐穀石是否實儲?仰尚未催集?能否炤數催起?未據各紳等隻字稟覆,事關奏案,豈可是此含糊。如果各戶業已炤捐,併經該董建倉存儲,此其急公之志正屬可嘉,自當詳請獎敘;倘或未經捐足,亟應趕緊催捐。即以近年收成未見豐稔,一時催繳,勢或為難,亦當如何設法,分年捐繳。事隔數載,消長不同,如其中實有一、二戶人亡產絕者,亦應據實稟明,作何彌補,總不得置若罔聞。本分府因民食所關,為備荒起見,務在認真辦理,然亦未嘗不體卹下情。該紳董等生長是邦,情關桑梓,更不容稍存膜視,觀望延挨。除分飭趕催查覆外,合行諭到該董等立將同治五年,嚴前分府任內,原派該鄉義倉、義學兩項穀石共計若干?內某某戶認捐若干?已捐若干?未捐若干?近來有無續繳?曾否建有倉廒?所捐之穀存在何處?先行開摺,繳由城內明善堂轉送,一面將未捐者趕緊嚴催。有倉處所上倉實貯,無倉各鄉亦即出具倉收,呈送察查。倘有一時未能繳齊者,或應如何分限完繳,亦令出具限狀,先行稟送,毋得挨延。倘其中某戶實在人亡產絕勢難備繳者,亦應取具各鄉保甘結呈送;一面仍于各殷商內設法彌補,以符原額,統限一月內分晰稟明。塹、艋兩倉即由該董等遺丁赴轅投遞,其余各鄉有應行稟覆事件,統交城內明善堂董事轉遞,以免費累,而示體卹,其各凜遵,毋違,特諭。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諭。

·第二○諭示

欽加府銜、特授福防分府、調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向,為飭遵事。案據中壢十三莊明善堂該紳董王國均、劉懋春、莊殿颺、宋椿相等稟覆義倉一案緣由,除批該董等各莊認捐義學、義倉各穀。現據稟稱:義學一款數開除,實存義倉穀三百二十石,因無倉廒,由該董等四人存儲,應即妥為收藏;一面將未收穀一百四十石,務限本年六月收齊,仍由該董等分儲,著先出具收管切結,併各捐戶姓名清冊呈送毋延等因外,合行諭飭。諭到,該紳董等立即遵炤批指辦理,毋違,凜之,特諭。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給。

·第二一義渡碑文

嘗思勞民期在利民,利民必先勞民。勞民者未必盡利于民者利民者無不先勞其民也。特民情憚勞而趨利,未利之而先勞之,民必滋怨。故子產孰殺之歌先于誰嗣,此固從政之不遑卹者。余嘗三至臺瀛,從事于師徒戎馬間,周南北見夫曲溪陂澤,不可以梁,病於濟涉之處甚多。迨丙申承乏淡水,所屬綿亙幾四百里,所謂曲溪陂澤不可以梁者未能悉數,其間土人駕舟以濟,相安于定章者弗計;惟大甲溪石層疊,支派雜流,水勢西沖,直入大海,遇春夏盛漲,極目汪洋,誠險道也。此外,如中港房里柑尾,雖險阻稍減,然或溪面廣闊,或急湍洶湧,皆迫鄰海■〈氵义〉,亦危險莫測者也。此數處非無駕舟待濟之人,大率土豪撐駛,藉索多貲,少不如願,即肆剝掠者有之,行旅之憂害也久矣,義渡其容緩歟!余甫下車,即欲籌是舉;顧與吾民周施日淺,未信而勞,賢者所讓,或恐貽以怨讟乎!適又重建文廟,以崇禮教;增造書院,以勵英才,亦既屢興大工,重勞吾民,幾卒卒無須叟暇,可復興義渡之舉哉!然繼而思之,擇可勞而勞,因民利而利,從政之道也。若義渡者,吾民所便利而樂勞者也,豈有憚勞而不從事者乎!余又何怨之弗可任也!爰集紳士、郊商、耆庶而諭以意,且先捐廉以為之倡,乃無弗踴躍樂輸,不敷旬共捐洋銀八千九百余元,其不敷者則搜羅充公租穀以足之。更于四要溪外,若井水港、鹽水港一律設渡,共凡六處。又于塹南之白沙墩、塹北之金門厝,每于九月間,各設浮橋以濟,是又因地制宜者也。其捐項為置田甲,歲收租息,以資經費,併將籌議置舟選夫,修工食,一切章程存諸案牘,鮮明各憲勒石以垂永久,而使眾覽焉!今而後勞者安利者普矣!怨讟余知其免矣!是則勞乃利之功,而利乃勞之驗也。且勞于一時,而利于無窮也。利以余而成,勞由民而致,是余與民相與有成也,是為記。

計開章程項下:

一、大甲溪設大小渡船三隻,大水渡夫十三名,中水五名,小水二名。每名日給工食錢百九十文,年額共錢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

一、房裡河柑尾溪設大小渡船兩隻,大小渡夫十一名,中水四名,小水兩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七十文,年額共錢三百千零九百文。

一、中港溪不分大小水,長年設大小渡船兩隻,渡夫六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二百二十文,年額共錢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

一、鹽水港渡船一隻,渡夫一名半,日給工食錢二百四十文,年額共錢八十六千四百文。

一、井水港渡船一隻,渡夫一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二十文,年額共錢四十三千二百文。

一、各義渡大小船隻,每年共給修理器具等項錢一百零五千文。

一、中港溪渡船日受潮水沖漬,易于朽壞,按五年大修一次,共給工料洋銀八十五元。

一、年給金門厝、白沙墩架搭木橋工費洋銀四十五元。

一、每年給經承紙張、飯食洋銀二十四元,遇閏加給二元。

一、每年給城隍廟香燈洋銀二十四元,遇閏加給二元。

一、各渡夫工食應扣小建,留給閏月。

計開田甲租額項下:

一、置買民人廖看承典黃茶田業一段,坐落土名大姑崁內柵,年納租洋銀二十四元。

一、置買民人孫振洲田業一段,坐落土名東勢莊,即枕頭山,年納租洋三百四十元。

一、置買民人何一寬等田業一段,坐落土名芝蘭保草山前山豬湖,年納租洋一百元。

一、置買民人余智祥等田業兩段,坐落土名大甲龜殼北溪洲,年納租洋一百三十元。

一、職員高鍾意等呈請歲捐租穀四十石,折繳洋銀五十二元。

一、業戶林金禍之孫林慶添呈請歲捐租穀一百五十石,折繳洋銀一百五十元。

一、業戶徐淡,即徐文彬,呈請歲捐租穀六十石,折繳洋銀六十元。

一、佃民楊諸等呈請歲捐租穀四十石,折繳洋銀四十元。

 

·第二二諭戳

欽加府銜、臺灣府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婁,為給發諭戳收租事。本年十月初二日,據拳山保萬順寮莊董事胡文貨、深坑仔莊正林服、莊耆陳監等呈稱:緣萬順寮溪南等處昔患生番,于干隆五十五年間,蒙袁前憲諭著高槐青為該處隘首,年收番業戶貼納隘銀四十八石。當日高槐青因墊用丁糧未敷,故將該處之小地名烏月,即發達埔、阿柔埔、麻竹寮、楓仔林、戇耽埔五莊以及山坑出資工本,招佃同隘丁分墾,以資糧食。旋高槐青物故,莊棍串充。迨高槐青之子高陽年長,眾佃及業戶、莊耆復議請還高陽接管,所有烏月等莊之田,每甲供粟三石,計一百五十余石,付與高陽,將隘移入,總經炤舊募丁捨命防禦。是邇來之生番稍靖、民得安居者,皆高槐青及隘丁之力也。迄今父子兩世,歷役四十余年矣,惟當年在事被難隘丁,孤魂莫依,尤宜施給祭祀,以示體卹。近時生番遁跡,租穀猶存,茲查房里大溪民涉維艱,仁德矜卹行人,捐廉建渡,以濟徒旅,誠仁人惠政,不世之功也。貨等仰體慈懷,公同酌議,現在番患已熄,民居且稠,其隘似可免設,所存隘租劃出五十石,充為義渡經費,余租一百零石,准予高陽承收,作為存卹孤魂年節忌祭併薪金挑運工腳需費,以及莊中一切收租雜用,概係該佃首自備。其義渡租穀年按早季收成,每石折銀一元完繳,殊為兩全善舉。是否有當?理合僉議呈請,伏乞百廢俱興,恩予所請,准給佃首高陽收租示諭戳記,俾專責成,以垂久遠等情。據此,除將所存隘糧內,每年撥出租穀五十元,作為大甲等處義渡經費。其穀每石定價番銀一元,每年早季前納;其余租穀一百余石,仍歸高陽收取,以作節忌一切費用,併炤錄原稟批示,付知義渡,經承粘卷抄簿用印備查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該佃首高陽即便遵炤,將該處額定隘糧內每年抽出租穀五十石,每石定價番銀一兀,每屆早季,應由該隘首呈繳,以充義渡經費,不得違延;其余租穀仍聽該隘首收取備用,永遠遵行,毋違,特諭。計發戳記一顆。

道光十七年十一月日諭。

 

·第二三稟呈

欽加知府銜、福建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婁,為設立義渡,詳請立案,以垂久遠事。竊炤廳縣為親民之官,凡小民疾苦隱情,無不當痌瘝在抱,為之興利除弊,共躋康莊。臺地南北袤長,山溪叢雜,溪之小者或涉水以行,或搭橋以渡;溪之大者非船筏不足以利其行旅,而刁悍不法之徒藉以渡載為由,任意勒索,稍不遂意,即兜留包裹,以待備錢取贖。來往行人每因人地生疏,告訴無門,忍心受屈,為害行旅不可言狀,是全臺之為民害者,渡船其一也。卑職三渡臺陽,周歷全臺南北地面,留心察訪,頗知其弊,必須設立義渡以杜其害。今蒙薦舉淡水,抵任之初,即經履勘塹南塹北各溪。如塹北滬尾、艋舺、三貂、鳳山崎各溪港所設渡船,渡費每人不過二、三文至四、五文不等,均稱利濟,併無訛索之風。詢諸紳民郊行,咸稱率由舊章,毋庸改設義渡。其塹北金門厝一溪,水淺流急,沖分三道,自春及秋水勢較大,必用船筏,向有粵人林國寶等鳩捐租穀,設立渡船,不取渡費;一交冬令,溪水淺少,船筏難施,商民涉水而過,必須架搭木橋,以免病涉。又塹南白沙墩溪港一道,久雨成溪,雨止乃涸,向不用船,每屆秋令,海口沙塞,積水難消,亦須架搭木橋,以便行人。以上金門厝、白沙墩兩溪,于□□年九月初間,由官捐資架橋,毋庸設立義渡。惟塹南大甲溪支流雜出,最為湍激難行;房裡河、甘尾溪地處偏僻,水勢亦急;中港溪溪面廣闊;井水港、鹽水港溪面窄小,潮水漲落不齊,均非船筏不行,刁悍之徒把持勒索,在所難免,急須設立義渡,以除積弊,而蘇民困。查大甲溪每年以五、六、七等三個月水洶湧為大月,二、三、四、八四個月為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個月為小月。大月應用大渡船一隻,小渡船二隻,共用渡夫十三名;中月應用大小渡船各一隻,共用渡夫五名;小月用小渡船一隻,渡夫二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九十文,年額共應錢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又年給修船繩索等錢二十四千文。房裡河、柑尾溪以五、六、七等三個月為大月,二、三、四、八四個月為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個月為小月。大月用大渡船一隻,小渡船一隻,渡夫十一名;中月用渡船二隻,渡夫四名;小月用渡船一隻,渡夫二名。該溪非比大甲溪之洶湧難行,每日給工食錢一百七十文,年額共應錢三百千零九百文,仍每年給修船繩索等錢二十四千文。中港溪溪面廣闊三四里,潮水暗漲,毋分大小月份,頻年應設大小渡船各一隻,渡夫六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二百二十文,年額共應給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每年應給修船繩索等錢三十三千文。井水港、鹽水港二處溪面窄小,潮水漲落不齊,亦不分大小月份,各設渡船一隻。井水港渡夫一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二十文,年額共應錢四十三千二百文;鹽水港渡夫一名半,日給工食錢二百四十文,年額應錢八十六千四百丈,仍每年各給修船繩索等錢一十二千文。以上六處統而計之,年共需義渡經費錢一千四百數十千文。廳庫既無閑款可籌,卑職敝廳又難獨力維持,若非置產收租,不足以資經久,不得不藉眾力以成其美。爰是邀集向義紳士及郊行人等設立捐簿,推誠佈公,廣為勸諭。卑聽敝廳捐廉三百兩首為之倡,一面將各渡先後改設義渡,出示勒石,商民來往不准勒索分文,仍責成艋舺縣丞,竹塹、大甲兩巡檢就近稽察,有犯責革。計自一年以來,肅清無弊,已有實效。現經好義之紳士鄭用錫、林祥雲、周智仁、勤獻廷,暨艋舺、泉履郊行,大甲、大安、中港、後壠等處業戶紳民行舖人等陸績題捐番銀,置買田園四段,計共銀七千六百三十五元,無論豐歉,年可收租銀五百九十四元。及據業戶林金福、徐淡,即徐文彬,職員高鍾意,殷戶張拋,董事胡文貨,佃民楊諸等捐充租穀六案,每年可收租穀折番銀三百七十二元四角。合共番銀九百六十六元四角,每洋一元,現可易錢一千二百文。但銀價長落不齊,若炤現在市價核定,將來銀價減少,轉致短絀不敷。卑職敝廳現以每元易錢一千一百文申算,共可得錢一千零六十三千零四十文,但年需經費數在一千四百數十千,不敷三百數十千,此外尚須籌及閏月工資等項。正在籌捐辦間,奉到憲行調取引見,接署之龍令將次抵任,難望剋期捐足,若移交後任捐辦,又需稽延時日,自應一手辦定,方成全璧。茲查弊廳業戶陳五湖,佃民葉標香、潘銃卿三戶,有捐充石碎崙隘糧租番銀四百二十元。該隘口糧年需一千四百元,向官官為捐給,陳五湖等捐貼隘租,即貼補官捐之項。現在該隘經前廳李嗣鄴移建樹杞林一帶,該處可以就地開墾取糧,現雖炤舊捐貼,再歷二、三年隘糧足敷,即可停捐。應請將業戶陳五湖等三戶捐充不碎崙隘租番銀,以十八年起,改撥義渡經費。其應給隘丁口糧,炤舊歸于在任之員按額捐給,將屆停止捐貼,不致日久捐賠。如此一轉移間,義波經費足敷一年之用,即遇閏之年,亦不致于缺少。第創始維難,守成匪易,或挪無端用,或任意侵匿,均不可不防。其漸卑職敝廳現將題捐姓名銀數、置買田業段落、收租數目,概行鐫石立碑。其田契文卷逐件鈐蓋印信,專案歸入交代流交,併將置買田甲數目、坐落地段、用價若干、何人出賣,暨每年應行開銷細數,彙造清冊,另行詳牒本道府憲、臺備查,以杜弊端,而垂久遠。再大甲溪河本在敝廳界內,故名其溪曰大甲,現在溪水流沖,其溪改移彰化,其名仍曰大甲,是以渡夫仍歸敝廳理管。恐日後遇有命盜案件,淡、彰彼此推諉,故詳晰陳明,是否有當?合將捐設義渡緣由具文詳請憲、臺察核批示立案,併請通飭臺地各廳,如有險要溪港,一體設立義渡,以利行旅,實為德便。再此案所置田畝及捐充租穀,均應道光十八年起租,所有本年經費及造船工價,係就捐存銀內支付,其自十八年起,就租支發。惟收租之期在六、十兩月,其上半年經費應由在任之員先行籌墊,遇有交代未經收租,准其炤數作抵,由後任收租歸捕;倘收租後交卸,除將本任內墊給錢文儘數歸補外,余剩銀元應專案移交,不准以別款作抵,致有支絀之虞。合併詳明,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具詳,伏乞炤詳施行,須至書冊者。

·第二四義渡碑文

蓋聞徒涉蹇裳,行者黨趄趦是怯;臨津設渡,仁人每利濟為懷。矧道值沖途,地非僻境,而乃方舟不設,坐視民渡需貲耶!即如下崁川之觀音亭渡,為各莊往來孔道,設渡亦已多年。第先是私船,既無官給工資,又乏公捐經費,不得不向過渡人需索價貲,以貲糊口。茲幸街莊善信其集義捐,以成善舉,將此渡改為義渡,從此籌捐既定,經費無虞,則行人方便,利涉興,其惠澤之遠,當與其川長流而不息矣!今將樂捐姓名併開費各數目逐款勒諸貞鋸,以重不朽之爾!

計開:

普濟堂經理江序益,每年捐金五十元。

香田祁經理鍾會雲,每年捐金四十元。

修橋祀經理邱玉來,每年捐金十元。

新觀立會經理張肇春、曾石,每年捐金十元。

成勝會經理鍾會祥,每年捐金五元。

愛蓮會經理邱漢連,每年捐金五元。

以上計金百二十元,係寄附內柵分校經費。

下崁莊公圳路福德祀經理李傳珍、李金興,每年捐穀二十石(此穀石係渡夫工食)。

三坑仔管內各莊經理李益泉、李益發,負擔每年渡船修造。

光緒二十九年(歲次癸卯)四月日同立。

發起人呂建邦拜撰

·第二五諭示

特授埔裡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接贌事。本年十月十四日,據大甲巡檢申稱:本年十月初八日,據竹南四堡大甲溪洲仔莊民洪登財稟稱:竊財于上年間,承贌大甲溪義渡田一段,址在溪州仔莊後,每年納租穀一百三十石,歷今十數年均無拖欠顆粒。茲因財生理度活,恐難兼顧耕作,合具退耕,甘請恩准轉詳退耕,另充新佃接贌,切叩等情。同日,併據溪州仔莊民李仕富稟稱:富耕田為業,毫非莫染,茲聞本莊後有大甲溪義渡田一段,舊佃洪登財因欲生理營生,稟請退耕,富情願接耕認贌,所有應納租穀每年一百三十石,仍炤舊年限至六月早季,認串單完納,不敢拖欠短少外,合理出具甘保結狀各一紙,稟請轉詳府准承耕,切稟等情。各據此,卑職查大甲義渡田承則認耕,向由憲轅核辦,茲據佃人洪登財稟請退耕,李仕富情願接耕各等情前來,卑職未敢擅便,合將原稟兩控甘保結共三紙,一併具文申請憲臺察核批示飭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炤驗施行等情,計申送登財,李仕富原稟認保甘結各一紙到縣。據此,除來申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莊佃即便遵炤承頂接則耕種,按事炤數納租,毋得拖欠減少,致干究追,凜切特諭。

光緒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諭。

·第六節公業·

第一 鬮書合約字

第二 再分鬮書合同字

第三 轉典瓦店契字

第四 起耕典水田契銀字

第五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六 鬮書約字

第七 合約字

第八 鬮書字

第九 遺囑鬮約字

第一○ 分業鬮書合約字

第一一 鬮書字

第一二 囑付字

第一三 囑分鬮業合約字

第一四 合約字

第一五 分支鬮約字

第一六 囑咐分鬮合約字

第一七 鬮書字

第一八 賣斷根契字

第一九 賣斷根契字

第二○ 輪公鬮書字

第二一 妥議永為香祀約字

第二二 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

第二三 鬮約字

第二四 鬮書字

第二五 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

第二六 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

第二七 繼嗣約字

第二八 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第二九 贈送字

第三○ 托付字

第三一 付託掌管埔園字

第三二 託孤字

第三三 抽出園契字

第三四 託孤字

第三五 合約字

第三六 鬮書

第三七 鬮書

第三八 諭示

第三九 鬮書約字

第四○ 鬮書

第四一 鬮分字

第四二 鬮書

四三 鬮書

第四四 分膳養字

第四五 鬮書字

第四六 鬮書

第四七 囑書付據約字

第四八 鬮分約字

第四九 鬮書合約字

第五○ 鬮書

第五一 鬮書

第五二 鬮書字

第五三 對換店屋約字

第五四 合約字

第五五 合約字

第五六 典契字

第五七 胎借銀字

第五八 過耕當田契字

第五九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六○ 杜賣絕契字

第六一 鬮書字

第六二 分業鬮書字

第六三 鬮書字

第六四 合同鬮書字

第六五 鬮書約字

第六六 鬮書字

第六七 鬮書字

第六八 合約字

第六九 鬮書字

第七○ 囑書字

第七一 甘願歸就田契字

第七二 典契字

第七三 賣盡杜絕契字

第七四 歸就甘願字

第七五 鬮書字

第七六 書田約字

 

·第一鬮書合約字

同立鬮書合約字人二房叔聰、長房侄重年、三房侄水龍叔侄等。竊謂水有源而流必分,木有本而枝所必折,曠觀物類,靜驗人情,從古以來,斷無合而不分之理。是以叔侄相議,思為分爨之計,邀請房親族長到家酌議,先除起買陳老渡港埔園連旱田一段,每年園稅銀五十二大元;另抽起園稅銀四十大元存為公業,輪流祭祀;尚剩園稅一十二大元,踏為長孫之額;又抽出現銀一百大元,貼德同婚娶之費以外,概將祖父所有建置水田、山場、屋宇、財物、器具各件等項,一切在內,按作三大房均分,俱係至公無私,老幼均已樂從,當在于祖上面前拈鬮為定。自此分開以後,各應份管業各宜勤儉,大振家聲,子子孫孫亦不得爭長競短,致失和氣之方也。口恐無憑,同立鬮書合約字一樣三紙,號曰福、祿、壽三字,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謹將條目開列于後:

一、批明:二房聰拈得福字,應得與林天德合買何明登等水田、山場併田寮合為一契。其田段山場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以及帶納錢糧、叛產租、大租、番租俱各載在前與林萬分管約字內詳明。其應份契卷亦有訂明在約內,批明。此業契係是二房叔聰應得份額,批明,炤。

一、批明:長房侄重年拈得祿字,應得與林天德合買郭朝試水田山場一大段,前與林萬分管約內詳明。其水田、山場、樹木、茶欉、竹林、雜子俱皆重年、水龍對半均分,年應得山場在西南畔,東至大山頂崙脊分水為界,西至林萬透上大山頂崙脊分水透落坑底為界,南至大崙頂崙脊分水為界,北至水龍小坑為界。又拈得水田一段,在西南畔,東至水龍田為界,西至坑溝為界,南至消溝林萬田為界,北至消溝林萬田為界。又應得松仔腳水田一段,東至坑溝為界,西至林萬山崁為界,南至坑溝為界,北至松仔腳消溝為界。山田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錢糧正耗銀八錢七分三釐三毫九絲六忽正,又帶納叛產租七石八斗七升六合,又帶納番租銀六角六點六釐五分正,係是年應納,不得推諉。又分得與林萬分管約一紙,現手同單一紙,上手印契一紙,共三紙,付年收執掌管為炤。

一、批明:抽起三重埔莊買陳老港埔園一段,每年園稅銀五十二大元,除起園稅銀四十大元存為公業,輪流祭祀,尚剩園稅銀一十二大元,踏為長孫之業,歷年帶納錢糧番租俱將園稅攤納,不得推延。其契卷一宗係是交年收貯,倘若要用之日,取出公閱,批明,炤。

一、批明:踏出現銀一百大元,貼德同日後長成婚娶之費,係是年收存;倘若定親要用,年自當取出,批明,炤。

一、批明:水龍應得東北畔山場界內,抽出六千茶欉地付年栽種,三年以外,年要備出山稅銀五大元,付水龍支收。又抽出桂竹林一小崙,在西南畔大尖腳小崙分水立石為界,補年份額均平,批明,炤。

一、批明:祖父承買林德善等水田、山場一段,現時典出林標,屆限以滿,或贖或盡,係是年、龍對半均分。又存留本宅厝一座,連竹圍外厝後茅埔山茶欉,年應得右畔正身連護厝四間,水龍應得左畔正身連護厝四間,二房叔聰應得左右畔下山瓦厝四間,其茅埔山是年、龍對半均分,批明,炤。

一、批明:水龍應得東北畔山場界內抽出桂竹林一小塊,在北畔立石定界,付二房叔聰掌管,各不得糊混,批明,炤。

一、批明:有公數取討,係是年、龍對半均分,批明,炤。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承三

族長叔加祿、天賜

在場族親拂叔

同立鬮書合約字人二房叔聰

長房侄重年

三房侄水龍

·第二再分鬮書合同字

同立再分鬮書合同字人郭維樞妻蔡氏、趙氏,偕男輔鐸、奇才,孫甘棠,二房侄輔祈、輔汀,三房侄成家,四房侄光禧等,為再造章程,永垂久遠事。緣氏先夫維樞自幼渡臺,經營生理,建置產業,因念親親之誼,不忍自私,乃于光緒丁丑年,回唐設立鬮書四本,將先後回唐自置房屋業產,配作四份,分與二房胞弟維■〈堅〉,三房胞侄成家,四房胞侄光禧及在唐長子輔鐸四人各得一份。又別置在唐公業,俾四人輪收。復將埤城隆益樞記股內抽銀一千元,注明維■〈堅〉之額,至戊寅年終,得利銀二百元,連本銀共一千二百元,內庚辰年維■〈堅〉身故,抽去本銀六百元,余六百元仍附樞記股內。其在埤產業係己卯年維樞公回埤,設立鬮書五本,為長男輔鐸、次男安然、三男自在、三房侄成家、四房侄光禧等配作五份,每人分銀一千五百元。惟安然、自在二人尚在幼讀,加貼婚娶書費銀各五百元,俱合在隆益樞記股內。又置公業七千五百元,每人各分一千五百元。余樞記所存公款五千七百元,係維樞公自己掌管。此蓋先夫所立條規,法至良,意至美也。不意先夫去年謝世,二房侄輔祈、輔汀稱伊無分在埤公業,又無加分銀項。氏仰體先夫友于之志,不忍令去不均,爰集諸子侄議請公親將二房所缺額數,就隆益樞記股內攤補均勻,併將公業契券檢交諸子侄再立鬮書六本,俾各執掌,著為定章。庶幾一勞永逸,上以成先夫之雅誼,下以杜後日之紛爭。自今以往,各人憑鬮書管業,安分經營,不得異言生端,致乖和氣。爾等務宜遵守,毋替斯言,是所深願也。謹列條規于左:

一、長房長子輔鐸,丁丑年鬮分在唐業產價銀二百七十八元,又分長孫光趁業估銀二百二十六元,又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內,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零四元正,此炤。

一、長房次子安然已故,傳孫甘棠承頂,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又加貼婚娶書費銀五百元,俱附樞記股內,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元正,此炤。

一、長房三子自在已故,先夫在日,再立一子奇才承頂,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又加貼婚娶費銀五百元,又加樞記股內,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元正,此炤。

一、二房維■〈堅〉已故,傳兩子輔祈、輔汀承頂。維■〈堅〉自咸豐十年,經與先夫分爨清楚。光緒丁丑年,先夫回唐,念同胞情誼,仍給鬮分唐業二百七十九元,又給對天掞、天送借項二百元,貼二房侄婚娶。又另給單,對隆益樞記股內本銀一千元,合戊寅年終得利二百元,內控庚辰年維■〈堅〉別世抽作喪費六百元余祗存六百元,附樞記股內批明。于此,以前銀單不得執照。又己卯年給維■〈堅〉妻銀二百元,茲復就樞記存款內抽出銀一千八百元,以補二房無分在埤公業及無加分銀項之數。又另給現銀一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七百七十九元正,此炤。

一、三房維晃早世,子成家承頂,丁丑年鬮分唐業二百八十一元六角,又己卯鬮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內,又另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二百八十一元六角正,此炤。

一、四房維扈幼殤,螟光禧承頂,丁丑年鬮分唐業二百七十八元,又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內,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二百七十八元正,此炤。

一、長房在唐妻蔡氏,義貼贍老銀八百元,附樞記股內,此炤。

一、長房在埤妻趙氏,議貼贍老銀八百元,附樞記股內,批炤。

一、長房次媳李氏守節,議貼月費銀三百元,附樞記股內,此炤。

一、公議:樞記存銀六百元,仍附樞記股內,得利即交趙氏為逐年祭祀應酬諸費,此炤。

一、公議:就樞記存款內抽出銀一千四百元,又抽出借項六百元,合共銀二千元,貼回唐蓋屋用,此炤。

一、承己卯鬮書,批明先夫買過頂橫街店三座,帶後大厝連起估銀二千元,歸甘棠、奇才兩房掌管。

一、批明:唐埤二妻蔡氏、趙氏贍老銀,將來百歲後,蔡氏之額歸鐸執掌,趙氏之額歸甘棠、奇才掌管,此炤。

以下尚在十一條批明,茲省略。右壽字號鬮書交三房成家執掌。

光緒十年二月日。

長房長男輔鐸

三男奇才

孫甘棠

同立鬮書合同人郭維樞妻蔡氏、趙氏

二房侄輔祈、輔汀

三房侄成家

四房侄光禧

公親盧德嘉

陳維新、劉榮懋、黎拱宸、吳煥

秉筆吳斗辰

·第三轉典瓦店契字

立轉典瓦店契人鄭宣箸,有承父遺下應得轉典得闕士萬瓦店一座,連天井過水,坐南向北,土名貫在錫口街下土地公前,東至鄭家店為界,西至杜家店為界,南至後草厝為界,北至車路中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楹桶、磚石、門窗、戶扇等項在內,年配納地基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瓦店轉典于人,先盡問該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轉典與鄭載盛公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載典出時價佛銀六十二大元正。銀即同中收訖;其瓦店連過水等項,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付銀典主前來掌管,收稅納租,不敢異言。保此瓦店係箸承父遺下應得轉典之業,與兄弟該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箸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其店不拘年限,聽前典主鄭如圭備足契面銀還,取贖原字,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轉典瓦店契一紙,併繳上手契四紙,典契一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轉典契內佛面銀六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炤。

咸豐十年三月日。

代筆人鄭本立

為中人鄭大白

知見人鄭三省

立轉典瓦店契人鄭宣箸

·第四起耕典水田契銀字

立起耕典水田契銀字人周清大等,因先年有同成福公合夥明買周屋水田一所,坐貫大加蚋堡,土名錫口後五份埔莊。其四至,東至充公田為界,西至圳為界,南至成福公田為界,北至大孫田為界。又另大孫田一坵在內,帶食永春陂水二分半正引圳到田,通流灌溉。經丈三分六釐三毫零二忽七微半,年配錢糧炤應份完納,又大租穀六成三斗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水田盡行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向與林尊榮兄弟等出首承典,時同中三面議定值得起耕典價銀一百八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同中踏明界址,起耕交付典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異言。其田不拘年限,若要取贖,訂于八月中秋前先送定銀十二元正為憑,其余約至冬節前備足,一齊清還,贖回字契,不得刁難。保此業係是大承買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在先,亦無掛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拖欠錢糧大租不明為礙等情;如有情弊,大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起耕典水田銀字一紙,併上手承買周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合約二紙,又墾批一紙,共繳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清大親收過字內銀一百八十六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年葭月日。

再為中人周天生

代筆人周虎文

為中功兄周錫樹

知見人功叔錫然

胞兄嫂林氏

立起耕典水田契銀字人周清大

·第五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武東堡柴頭井莊詹阿和、詹阿光,侄阿忠、阿卑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段,坵數不等,經丈一甲二分五釐正,址在林厝仔莊面前洋,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一十石正。東至圳溝大路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南至蕭、張家田為界,北至石頭公田詹家、張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叔侄相商,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與舊社莊蕭子玉、新五甲公首事蕭萊芹等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出得盡根田價銀三百三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子玉公蒸甞之業。保此田係阿光叔侄同等承父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阿光叔侄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田自茲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取贖找洗滋事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併帶上手契一紙,鬮書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內佛面銀三百三十三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四年六月日。

在場知見人胞叔娘南

為中人黃水祥

代筆人胞叔娘連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詹阿和、詹阿光、侄卑

·第六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李門嫡母賴氏。竊氏產下四男:長曰龍、次曰鳳、三曰進、四曰獅。又因夫庶妾產下二男,排列第五曰才生,嫡庶傳下共六大房等。自爾父跨鶴東還,悉付爾母偕爾兄弟同爨合食,人飲天和,家敦古處,豈忍言分之事。緣光緒己亥年間,氏竊謂木大分枝,水盈分派,物且有然,況于人乎!雖九世同居,常聆張公遺訓,無如生齒日眾,家費浩繁,措理維艱,爰請公親聚議分爨,各齊其家,以為光前裕後良策。即日將承爾父遺下所有租業,內先抽出嫡母、庶母養贍及長孫租之額,余租業水田、山埔、林地、廁池、菜園、厝宅、家器什物併債項、賬條一切等項,按作六房均分,肥瘦配搭公平,同堂焚香告祖,序次拈鬮,各炤鬮內掌管。但爾母尚在,僅將家業分定,令各房分爨,時尚未囑立鬮約。迨光緒丙租年間,氏經耋耄已臻,竊見人心不古,誠恐日後子孫恃強凌弱,釀成禍患,與其前模已定,不如設立鬮約為憑。于是再請公親,憑公議酌,加將前抽嫡庶養贍之額按作二款均分。爾嫡子四房該分嫡母之額,爾庶子二房該庶母之額,余仍炤前程應份各管而行,憑鬮拈定,萬世庶遵,體乃祖創業維艱,切念父守成不易,願爾等箕裘克紹,大振家聲,其式易好無相尤可也。口恐無憑,爰立鬮書六紙一樣,以詩、書、易、禮、春秋為序,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一、批:搭寮坑水田連山埔一段,小租二百一十石,年配大租六石四斗,水租一石六斗,帶磧地銀三百元,內抽出小租四石,付長孫周溪世掌,余拈得龍記、獅記、才記、天記四房均分。其龍記拈執現買印契一紙,又帶上手契二紙。獅記拈執現買司單一紙,又帶上手契二紙。才記拈執上手契三紙。天記拈執上手契併司單共四紙。憑公分配,各不得爭長較短,聲明,再炤。

一、批:金包里萬里加投太平湖水田連山埔一段,小租九十八石,年配大租五石六斗,口糧一石,帶磧地銀一百元。此段拈得鳳記、進記兩房對半均分。其鳳記拈執買契連司單一紙,併上手契共三紙。進記拈執典契連司單一紙,併正墾一紙,共二紙。憑公分配,各不得爭長較短,聲明再炤。

一、批:爾嫡子共四房,有承爾嫡母于乙亥年間抽出擺接大樹窠水田連山園一段,小租四十四石,小稅銀六元,年配大租四石二斗三升三升六勺,帶磧地銀四十四元。又丁丑年應得芝蘭番婆嶺腳水田一段,小租四十五石,年配大租一石七斗,帶磧地銀五十元。以上二段,本作嫡母養贍之額,今作爾嫡子四房均分。龍記、鳳記兩房拈得大樹窠水田一段對半均分;進記、獅記兩房拈得番婆嶺腳水田一段對半均分。其龍記拈執大樹窠買契一紙;鳳記拈執大樹窠司單一紙,併上手契丈單共八紙;進記拈執番婆嶺腳鬮書二紙,分管約一紙;獅記拈執番婆嶺腳買契一紙,找洗字一紙。其有嫡母贍銀生放多少,宜作後日喪費。其喪費若有余,作爾四房均分;若不足,作爾四房攤出,聲明,再炤。

一、批:爾庶子共二房,有承爾庶母于乙亥年間抽出典吳朝陽水田小租三十二石,為庶母養贍之資,後典還銀項,除開庶母喪費外,尚在銀六百元,內抽一百元,交爾庶子生放,為庶母買擇墳墓之需,余作庶子兩房均分,批炤。

一、批:石頭溪水田一段,小租五十石,年配大租十二石二斗八升,水租二石九斗二升五合,帶磧地銀三十七元五角。此段洪水恆傷,歷恃嫡子出首墾成,憑公酌議,該作五份均分。其庶子兩房應得一份,小租十石抽作庶子兩房輪公,余剩四十石,按作四份,作爾嫡子四房均分。其或磧地銀及大租配納生租多少,併作堡公費,概作五份均分,聲明,再炤。

一、批:東勢角果宅山園一處,年贌山稅銀二十六元,配納大租錢一千,帶磧地銀二十元。又典借莊合應得水田一半,小租九石,配大租一石,帶磧地銀三十元。此二處租稅皆作六房輪流春秋祭祀,聲明,再炤。

一、批:擺接大樹窠福星公併新莊山腳敏寬公二處所輪祭祀之租併園稅、茶稅在內,若我房輪及之年,仍作六分炤序輪辦,聲明,再炤。

一、批:光緒甲戌年間,有贌得樟仔湖茶山一處。時初開創,栽種無幾,憑公踏作佛銀一百二十元,作六份均分,龍記應得一份自管。惟鳳記應得一份,又自己備出佛銀二十元,承買天記一份之額。進記應得一份,又自己備出佛銀四十元,承買獅記、才記二份之額。此皆爾兄弟甘願和悅,各不得生端反悔,聲明,再炤。

一、批:本公厝憑中間分界,應得西畔大房間起,連護三廊郎一帶。龍記拈得正座五間,尾二間,連過水一間,又配豬稠一間,係龍記永遠居住。鳳記拈得中護厝下山一間,連尾間一間,又透過水一間,又配後護厝第三間一間,憑牛母樑為限,係鳳記永遠居住。進記拈得中護厝頂山第三間連第四間,又連豬稠一間透過水一間,又配後護厝第二間一間,憑牛母樑為限,係進記永遠居住。獅記拈得正座大房間二間,連巷路,又配上節過水單倒水一間,又配後護厝尾間一間,係獅記永遠居住。才記拈正灶宇一間,連中護厝頂山二間,又配後護厝頂山粟倉一間,係才記永遠居住。天記拈得前護厝頂山二間,連巷路在內,又配後護厝第四間一間,係天記永遠居住。其余西廳透尾間共二間,併大廳應得一半,概議存公;倘各房或欲移居,不能出稅他人,聲明,再炤。

一、批:本厝後山林埔地併厝前菜園,俱各憑公酌量作六房均分。但山園歪斜零碎,炤前分各管立石為限,聲明,再炤。

一、批:自前年分爨之時,天生尚未婚配,踏出佛銀一百一十元為完娶之資。進記有娶,但屬幼抱,踏出佛銀七十八元為房奩之資。獅記有娶,但缺裘裳,踏出佛銀十二元為衣裳之資。才記有娶,亦屬幼抱,踏出佛銀五十元為房奩之資。長孫周溪亦未婚配,踏出婚配一百元為完娶之資。憑公明踏,各無言長語短,聲明,再炤。

一、批:爾六房兄弟等自承父以來,逐年出入賬項一切,憑公會算扣除外,各房尚帶欠債項一百八十四元四角八點,另立結簿六本,載明抵還之額,各執炳據,聲明,再炤。

一、批:爾各房應份田四至界址,憑公踏明,另立管定界約字,各執炳據。至各房各有配執契券,倘若要用之時,各宜取出公炤,聲明,再炤。

光緒丙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何慶熙

公親人何長庚、潘盛清

在場見人母舅□□□

立鬮書約字人嫡母賴氏同、男江龍、碰獅、觀鳳

才生、開進、天生

·第七合約字

遵立合約字我兄弟等,長房鵬升、次房鶚升早歿,俱嫡出。先考在日,欲為鶚升立後,命鵬升以其次子曰偉嗣之。三房鵷升係林氏所撫同姓為子,茲鵬升及弟侄一堂怡懌,竊欲追家先正江州義門高風矣!而叔父以生齒日繁,糜費日盛,掌理維難,隨即令鵬升等分爨,謂其與或生嫌隙而後分,何若及時早分,俾子孫不生嫌隙也。爰依叔父所命,將先考承先祖考遺下所給田業分拆,除踏併按配抵還借項外,其余經叔父准情酌理,配搭得宜,一切按作十一份分拆,長房應得四份,次房應得四份,三房應得三份,長孫另給。此係遵叔父命,經各樂從,日後各業各掌,不敢異言滋事。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三卷一樣,各執一卷,每卷連皮五帙,永遠存炤。

一、批明:就買林鋌大浪泵田抽出租穀四十石,以為公業,作三房永遠輪流祭祀,炤。

一、長孫酌分得買陳賜老八仙莊田契一宗,炤。

一、長房分得鄭有和滬尾莊仔內田契一宗,買陳紹獻中港厝莊田契一宗,買邱進祖山仔腳田園契一宗,炤。

一、次房分得游天生內溝莊田山契一宗,炤。

一、三房分買得張五福滬尾大屯坑底田契一宗,買王輝煌滬尾林仔崙莊田契一宗,買陳長庚嗄嘮別莊田契一宗,買林輝大浪泵瓦店契一宗,買何俊等滬尾莊田契一宗,炤。

一、批明:抽起租八百一十石,按還借項銀一萬零五百元,或盈或減,悉歸長房支理,不干別房之事,炤。

同治十二年三月日。

在場公議知見姻戚黃覺民

胞叔父信記、田記

堂兄弟鷟升、鵲升、鷗升、鶱升

秉筆族兄玉華

知見第三房母林氏

長孫婦蔡氏

遵立合約字人長房鵬升

次房曰偉

三房鵷升

·第八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新民、新碧,侄有益、清風等。竊思父母生我兄弟四人,長曰助、次曰英、三曰民、四曰碧。惟有次兄英,自幼昔日我母將英出嗣頂祖為孫,但民父弟兄三人鬮書內,有承祖父田業在四十張,三房當日經以典過何家,後來民兄弟等同心協力,勤儉累積,于咸豐八年間,備銀五百余元,將何家贖回契業,陸續再添買數段物業在芎蕉腳莊,稍致成家。奈皇天不恤,長、次兄不幸中道崩殂,伏思父母傳生四子,但次兄英出嗣于頂祖為孫,四房之中尚缺一房。當日次兄英生下三男,長清風、次清厚、三清炎,值臨終之時,思念木本水源,特僉次男厚復頂二房之額。後來兄弟叔侄等亦得敦睦友愛,和氣勞力,再置田業及修築屋宇,茲事浩大,但報知本而已,仰副先人之望,合食同居,大振家門之聲久矣!後來子孫繁衍,諸事頗勞,今雖和合,久亦必分。是以爰邀族長公同酌議,就贖回祖田業及再置田業共二所,抽出租粟以為百世祀業,付四房輪流祭祀公費,其余所有田業房屋及家器什物等項,配搭明白,按作四房均分。公堂拈鬮之後,憑國管業,不得混爭生端滋事。惟願房房克替堂構,以慰先靈于在天,大振干坤,以裕後于無既,則雖分產異爨,依然不忘手足之情。滋將擇吉分爨,同立鬮書四紙一樣,各房各執一紙存炤。

批明:內添「孫屋」共二字,存炤。

謹將鬮分田屋宇開列于左:

一、批明:二房拈得買過朱家水田一段,內抽出菜園一所,魚池一口,四房為公,批炤。

第一鬮長房分得左畔內護厝帶牛稠一所,大房一間。配南畔豬稠,與二房對半一間。又配二房額抽出草坪地一厝,配買過陳朝時水田一段,抽出合北畔水田一坵為公,又帶抄封銀三十七元零。配買過李回水田一段,與四房連段對半應得圳內二坵,東畔圳外一坵。帶抄封銀十元零六角四點。配竹圍大廳後分金起,至二房護厝角水溝直透竹圍定石為界。配稻埕大廳口左右護厝前滴水,與四房對半均分,直透至埤墘定石為界。西南畔菜園一坵,與二房對半。南畔中門樓,長、二房通行出入,批炤。

第二鬮次房分得南畔外護厝連過水深井,至長房護厝後滴水及牛稠一所。南畔豬稠與長房對半一間。又配過朱家田一段,帶抄封銀一百三十二元零。典過朱家水田一段,帶抄封銀四元五角。配竹圍外護厝角透至長房竹定石起,至西畔埤墘定石為界。西南畔埤墘菜園一坵,與長房對半。南畔中門樓,長、二房通行出入。配稻埕南畔通長房護厝前角起,透至埤墘定石為界,批炤。

第三鬮三房分得北畔外護厝連過深井,至四房護厝後滴水,北畔中門樓,三、四房通行出入。配買過朝聘水田一段,帶抄封銀四十四元。配竹圍東畔四房內護厝後滴水,透竹定石起,直透至北畔水溝定石為界,付四房抽出草坪地一所。配稻埕北畔四房護厝前角起,透至埤墘定石為界。西北畔菜園一坵,與四房對半均分,批炤。

第四鬮四房分得右畔內護厝一所,帶大房一間。配北畔護厝二間,連廁池一間。配北畔三房額抽出草坪地一處。北畔中門樓,三、四房通行出入。配買過鄭家水田一段,抽出竹圍田二坵為公,帶抄封銀三十七元零。配買過李家水田一段,與長房連段對半應得過圳西畔一坵,透外圳一埒,帶抄封銀十元零六角四點。配竹圍大廳後分金定石起,至內護厝後滴水,直透東畔竹定石為界。配三房護厝後水溝,透竹定石起,至西畔大門止為界。配稻埕大廳口左右護厝前滴水,與長房對半均分,至埤墘定石為界。西北畔菜園一坵,與三房對半均分,批炤。

一、批明:大廳為公。抽出四房配買過鄭家竹圍田二坵為公。又抽出長房配買過陳家合田一坵為公。承祖父田業一段,買江家水田一段,共二段,配四房輪流祭祀,永遠為公。西畔埕埤墘留牛路一條通行,水路、水溝通行,批炤。

一、批明:三房貼出銀一百大元正,批炤。

一、批明:貼長孫銀五十大元正,批炤。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族長光春

代筆人族長長錫

知見人族長潤澤

在場人長嫂呂氏

二嫂林氏

同立回書人新民、新碧

長房侄有益、有祥

次房侄清厚

清風、清炎

·第九遺囑鬮約字

立遺囑鬮約人李黃氏。竊謂燕翼貽謀,天下無不是底父母;令原至誼,世間最難得者弟兄,故母愛子之心無分長幼,而兄弟友于之理宜篤親愛,居家大道不外是耳!吾夫李孝榜,蟾香公四子也,先娶王氏,生下男兒二;長曰秉漁,次曰秉鈞。繼娶陳氏,後娶黃氏,俱無生。然秉鈞出嗣夫弟五種,與六房秉猷出嗣,同承五房家業,經已鬮分立約炳據。因思秉漁、秉鈞同氣連技,實屬親至誼,與其各承家業,何若合一折衷,斯為手足是敦耳!況氏倦勤引老,思欲息肩之謀,預為措足之舉。爰是邀請房親族戚到家作證,將先夫從前鬮分物業應得租額六十石,抽起十石以為氏養贍,又抽出五石付秉鈞前去掌管,由是秉漁應得租額四十五石。此係同堂妥議,毫無私意。自今以後,各業各管,勿傷和氣,克勤克儉,再造丕基,是尤氏之所厚望也。夫今欲有憑,立遺囑約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併將條目開列于左:

計開:

一、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六十石,抽出十石以為氏養贍。百歲後,將此十石付兩人輪流祭祀先考妣,批炤。

一、秉漁應得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四十五石,日後若是增多減少以及錢糧大租,就六十石均攤。其契券承買陳成琦印契一紙,丈單一紙,上手契一紙,共三紙,交秉漁收存,批炤。

一、秉鈞應得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五石,日後若是增多減少以及錢糧大租,就六十石均攤。其契券承買陳成琦司單一紙,上手承買陳慶悅契一紙,共二紙,交秉鈞收存,批炤。

一、批明:先夫在日,承買陳長源大租穀三石五斗一升,付秉漁,秉鈞對半均分。炤其買契秉鈞分收,司單秉漁分收,炤。

一、批明:大租批條內添「五斗一升」四字,聲明,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夫功侄孫法六

夫功侄弟榮

公見夫胞兄孝敏

次男秉鈞

次男秉漁

立遺囑鬮約人李黃氏

·第一○分業鬮書合約字

立分業鬮書合約字人母王氏,有生下六子:長玉盼、次玉庇、三玉清、四玉琛、五玉泰、六玉臏,俱婚娶成人。因夫別世,氏亦年老,竊欲兄弟式好無仇,慕九世同居之義;既翕和樂,效七佰共爨之風。第世事如棋,人心不古,又兼生齒日繁,田園見窄,欲其無生嫌隙于後,宜當分理預防于先。故邀請家長,爰將所創田園厝宅抽出養贍以外,併踏為出嗣子玉盼、玉泰二人之業,其余付與玉庇、玉琛、玉清,玉臏作四人均分,厝宅以及家器什物各作六人均分。此係至公無私,禱神拈鬮為定,各宜安分炤鬮管業,不得日後爭長競短,致傷和氣,則祖宗之煙祀可長享,實子孫之積善有余慶也。今欲有憑,立鬮書一樣六紙,每房各執一紙,永為子孫存炤。

計開條目于左:

一、買陳光平書契田一所,自己踏為養贍,候氏過世以後,付玉庇、玉清、玉琛、玉臏四人為公業,輪流供奉祭祀。若天假我年數,其所收之粟或有積蓄,俱係四人之額。日後臨終之時,棺槨衣衿併喪費諸費,四人該辦理,批明,再炤。

一、買盡大崙尾園,是夫兄弟建置,炤夫兄弟依次輪流,歷年供奉夫兄弟及祖先祭祀,批明,再炤。

出嗣子玉盼分得應份之業:

一、盡買田一所,在武灣社邊。批明:新厝左邊房二間、倒水一間、廳一半,前後至竹為界。又帶大宅內宅仔西邊一塊,批明,再炤。

出嗣子玉盼分得應份之業:

一、大份內園一所。一、芎蕉腳湳底水田二段。

一、舊厝左邊房二間、廳一半,併護厝邊曠地界址為界,前至竹,後至界址為界,批明,再炤。

玉庇應得份業:

一、園在溪頭港仔一段,又溪頭港仔邊園一段,又秀朗典契銀七十八元。

一、舊厝邊東畔宅一段,又竹港邊宅仔一塊,又大宅內宅仔一塊,又加貼蓋厝佛銀八十大元,又牛一隻,批明,再炤。

玉清應得份業:

一、六份裡園南勢坪一半,又份仔南勢坪一半,又過港仔園一坵,又加秀朗典契銀一百零二大元。又舊厝右邊房二間、廳一半,併護厝邊曠地界址為界,前至竹,後至界址為界。又後宅東畔宅仔一塊,批明,再炤。

玉琛應得份業:

一、崁腳裡園一段,又芎蕉腳湳底水田二段,又加秀朗典契銀五十八大元。又新厝右邊房二間、廳一半,前後至竹為界。又後宅宅仔西畔一塊,批明,再炤。

玉臏應得份業:

一、六份里園北勢一半,又份仔北勢園一半,又後面埔園一坵,又秀朗典契銀一百零二大元。又崁宅仔一段,又後宅仔西畔一塊,又加貼蓋厝銀八十大元,批明,再炤。

再批明:大崙尾園一塊,付玉臏掌管;凡有公欠他人銀項,臏自辦理清還,再炤。

再批明:玉盼其田帶番租自己完納,又兼宅仔厝地配納大坪林番租穀七升半,六份七升半。玉泰應份田園帶番租自己完納,又兼宅仔厝地配納番租穀七升半。玉庇應份田園亦自己完納,又六份宅仔配納番租穀一斗八升三合。玉清應份園六份一半,配納番租穀八斗一升六合半,又兼六份宅仔及厝地配番租穀七升半,大坪林番租穀七升半。玉琛應份園崁腳園,配納番租穀一石,又兼宅仔厝地配納番租穀七升半,大坪林番租穀七升半。玉臏應份園六份一半,配納番租穀八斗一升六合半,又兼宅仔及厝地配納番租穀一斗半,大坪林番租穀七升半,批明,再炤。

再批明:其陳光平大契,乃是氏踏為贍業,付玉庇收存,日後子孫不許典賣及借項,再炤。

又批明:其周彥包宅契及合約字二紙,交玉盼收存,再炤。

道光六年(丙戌)十月日。

代筆人房弟積善

說合人家長房叔士潘

士三

士歲

立鬮書合約字人母王氏以下六子

玉盼、玉泰、玉庇、玉清、玉琛、玉臏

·第一一鬮書字

立鬮書繼母鄭氏,先夫首婚得蔡氏,合余生子六人:長曰光寶、次曰光敢、三曰光安、四曰光續、五曰光因、六曰光略。因遭家不造,長子不幸殀沒,四子出繼夫兄,而蔡氏與先夫亦即相繼隕落。當斯時也,長幼紛紛呱呱啼啼,亦云難矣!余踵入其門,雖未歷多年,而一念先夫之血脈,覺有異母而無異養,夫是志之失而守之堅。茲幸次子、三子俱各完婚,四子雖然出繼,亦為之婚娶明白,一家團圓和氣,似可效公藝九世之同居,無庸分爨而各食。第生齒日繁,李衾難制,欲爾兄弟對床共好,翻懼家道未肥,昔許武部業以成孝廉,卜式分田亦昭惠愛,奚必沾沾然煙火一明,始足為雍和之風哉!爰請房親族長僉議,先抽東勢頂吉墓港田大小三坵,付出嗣子掌管,永為己業,以祀夫兄一支。又抽出朱曉陂墘大崎園一所,為余養贍之資。余俱折作五份均分,拈鬮為定,各人各管,與四子無干。其夫兄遺業,乃係四子掌管,與長、次、三、五、六無干。所可恨者,長子無傳而殀沒,長婦相繼而淪亡,然猶幸三子不忍同氣失嗣,經撥出長孫振添承繼,故其序雖去厥一,其分業仍然有五也。至五、六以及長孫尚未匹配,預約婚娶之時,將中圳園之業設成處置,各貼出佛銀五十大元以為婚娶之資。此係房親族長議舉,至公至正,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鬮書五紙一樣,各分執為炤。

計開鬮分田園條段開列于左:

長孫振添分出東勢頂田大小二坵,次子光敢分出東勢頂田大小四坵,三子光安出東勢頂田大小二坵,五子光因分出營盤後中圳墘園一坵,六子光略分出五份陂仔下陂尾田二所。

又所抽朱曉陂墘大崎園一所,乃余生為養贍之資,死為殯斂之費。不敷者,五份均出;有余者,永為五份輪流祭祀之業,與出嗣子無干,不得異言,再炤。

道光十八年正月日。

房親寬裕、鳳栖

族長光愛、天成

莊耆許宜蘭

代書林登臣

立鬮書人繼母鄭氏、長孫振添、次子光敢、三子光安、五子光因、六子光略

·第一二囑付字

聞嘗粵稽張公藝九世同居,猗歟休哉,古風之隆也,而今人罕多覯也。然觀于水之一源,常分為萬派;木生本一輪,併發為千枝。物理固有如斯,于人何以異是。念余完娶陳氏,生育三子俱已冠婚;續娶莊氏,併無生養。欲迫古風而同居,難見田真之兄弟。茲當桑榆晚景之候,爰邀親戚到家參議,將所創置田業預先抽起,以為祭祀輪流之費,另又踏耕牛二隻,付長孫。係此牛及秧田,不要批明約後,其余產業及屋宇物件,分作三股,備立囑咐,各令各執一紙承管,庶免後來爭長競短,傷卻骨肉之情。既分以後,各宜憑鬮遵諭,確守成規,和穆敦愛,慈孝相承,奕世克昌,雖難效古人而同居,無負吾言之至囑,則父母其順矣乎!所有條件開列于左:

計開:

一、祖父及老身養贍田,在倒廍一段。

一、莊氏養贍田,在東勢頂一段。

干隆四十三年九月日。

知見人房親兄垂寶

外戚女婿諸葛福官

立囑咐人祖父莊有敬

代書人弟垂亮

一、次子鬮份田在埤埒一段十坵,甲圳頂五坵,三鬮五鬮。

一、長孫鬮份田在大份一段十坵。

一、三子鬮份田在埤埒一段六鬮十坵,申四鬮八坵。

一、長孫耕牛二隻,秧田一坵已經不要,批去銀七十六元。

一、長子份不田大份,祖父開墾,無文契。

一、次子份下田三鬮,祖父開墾,無文契,帶秧田一坵。又另收成之日,踏起粟三十石及壇弟借去劍銀十五元,俱撥付三女粧資。

一、三子份下田四鬮六鬮,祖父開墾,無文契。

再囑莊氏百歲以後,令三子發兒生育二胎,撥與莊氏奉嗣。議將養贍田物業,付發兒掌管,以為祭祀之資,此項日後不得再議生事。葬祭俱歸發兒抵擋,不得拖累長、次二房;倘日後發兒二胎兒孫不肯與莊氏繼祀,將此田業輪流充公,批明,再炤。

一、祖父養贍業田契二紙,粘司單及林氏養贍業田契一紙,粘司單併買陳竹,又典契陳南厝契共三紙,付評收存,不得擅自典當,批明各鬮書後,再炤。

 

·第一三囑分鬮業合約字

立囑分鬮業合約字人李林氏,與先夫干賜抱養長子增益、次子旭日,經于前年仙逝,幸有男孫四人:長有力、次有發、三有福、四有連。親生三子森匏。本願花萼共敦,永眠大被;奈氏年踰六旬,不免有樹大流遠之思。但三子森匏係屬親生,已從先夫兄弟抽撥微業,另歸掌管,亦是補血脈之親。茲邀族房公親議就承先所建議產、厝宅、家器、什物等項,先抽起養贍嫡孫之額,然後配搭得宜,踏作三份均分,俱各悅從。即日命當祖先爐前,焚香拈鬮為定,有截長補短之處,無此盈彼絀之虞。拈得此鬮,即受此業,不得異言變卦,俾令耕者耕,讀者讀,以光大其門閭焉!則為甚幸矣!特立囑分鬮業合約字一式三本,各執一本,永遠為炤。

批明:大公抽起借黃山水銀一千大元,議踏為氏養贍之資。氏念次房孫有力尚幼,未婚娶,現將陳溪舍借項銀二百一十元,至光緒十九年冬,再撥贍銀三百大元,共五百一十元,付有力收入,以為婚娶之費。氏尚剩贍銀七百大元,交三房森匏生放,任其辦理酌用,日後或有余,或不足,不干長房、次房之事,聲明,炤。

批明:抽起買杜永恐、林成興、森明、杜腰等達有莊田共五段,契三宗,丈單一張;及買李媽恭本洲頭前埔園一段,契一宗,丈單一張,議踏為嫡孫後生應得之額,別房不能混爭,聲明,炤。

批明:公議再將李林氏養爨,撥出佛銀三百大元,付長房孫煙樹收入,別房不能混爭,聲明,炤。

批明:大約內議踏買游永高等大窠坑山田,為祖先祭祀之資;併買李長計等達有莊田,為胞伯昆玉煙祀之業。今再議准付與頂、次房兄弟共六人依次輪流,歷年于勿替,聲明,炤。

批明:大厝二進、前後中廳,係大公厝崇奉神明祖先。後進左畔護厝,長房增益居住。前進左外護厝,次房孫有力等居住。前進左大房五間及內護厝連外護厝頭一間,三房森匏居住。各房各居之所有必經之地,各留路通行。水井、廁池與頂、次房兄弟各通用,地基埤堀係公地。前後左右園若要再起蓋造築,開鑿栽種,須各房相商妥當,不得任意沖傷。倘欲遷徙別處者,地基、竹圍及厝,歸居住者掌管,聲明,炤。

長房英記,即李增益,拈得第一鬮,應得田租開列左後:

一、買李茄白等大八里坌蛤仔蘭坑大牛稠田共二段,契一宗,丈單與清江分得份額買楊季怡等山田相連,要用之日,取出公看,炤。

一、又買李茄白等大八里坌蛤仔蘭坑田園合一段,契一宗,丈單與上相連,聲明,炤。

以上田租計共二條,現小租穀共四百二十石。

次房孫有力等拈得第二鬮,應得田租開列于後:

一、買張錦煥等舊塭前上下田共二段,契一宗,丈單一張。

一、買李媽求等樹林頭田共一段,契一宗,丈單二張。

一、買李烏狡等本洲八份埔園一份,契一宗,丈單一張。

以上田園計共三條,現小租穀三百八十石,園稅銀共三十大元。

三房匏記拈得第三鬮,應得田園開列于後:

一、買王所記嗅嘮八仙莊田一段,契一宗,丈單一張。

以上田園計共八條,現小租穀三百八十石,園稅銀一百四十九大元(以下略)。

批明:大鬮書一本及買大窠坑游永高,達有莊李長計,本洲鄭江海、鄭文霞等大公契共四宗,交森匏收存。大公厝地基契,與清紅分得園契合一宗,即交清紅收存,要用之日,宜各取出公看,不得刁難,聲明,炤。公厝地應分納大租二斗,再炤。

批明:踏公田租,如遇洪水崩壞,是年減小租者,不論何房輪得,須各房均開攤出,補額充足,付其收入,抑或別議亦可。若開田造礡諸費,各房亦各均開,不得異言,聲明,炤。

批明:森匏拈得前進左畔厝額,係新蓋,宜備出佛銀三十三元,付英記收入,又備出佛銀八十三元,付有力兄弟收入,以補舊厝之額,聲明,炤。

批明:公厝地基所帶大租,逐年應于某房輪得公租者,即歸某房完納執單,不得異言,聲明,炤。

批明:李林氏所踏贍銀恐有不足,另將大窠公租逐年抽起二十石,以為物食之資,日後聽其依次輪流,聲明,炤。

批明:長房孫煙樹婚娶,大公經已費銀五百二十元。次房孫有力未娶,經已前批踏銀五百一十元。三房孫後生已踏嫡孫業,無踏婚娶之項,聲明,炤。

光緒十八年(壬辰)臘月日。

代筆人文夫

族房親人踜夫、實其

知見人胞侄清江

在場人有力母翁氏

立囑分鬮業合約字人李林氏

次房孫有力、有發

有福、有連

三房男森匏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叔侄元沛、柏權、其類、傳寸等。竊思往哲遺風,荊庭可羨,兄弟既合,和樂其永好,還擬許武之愛弟、薛苞之善兄,終身由之,無二爾心,寧忍一旦分拆而處哉!第以幾分形異枝同,本世代難保互生嫌隙,不無乖情,反為不睦,何必勉強。今我年將入耆,意在息肩,邀請尊長房親,載議先祖父遺傳物業水田山埔地,依古舊鬮份內炤鬮各耕各管,不得紛更。今欲有憑,載新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叔侄各守一紙,永為子孫存炤。

一、批明:一鬮其類兄弟等承得祖父遺下田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二鬮西平田一段(以下略)。

一、批明:三鬮柏權承得祖父遺下物業田連山埔地(以下略)。

一、批明:四鬮元沛承得先父遺下分物業田連山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嶺腳田一段,東至下坑為界,西至好居田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加珍山為界。此業存為胞伯觀生公年節忌辰之資,付元沛兄弟等掌管,批明,再炤。

一、批明:一鬮界內抽出元沛公厝地一處,東至崙根仔為界,西至豎溝為界,南至竹圍外莿仔為界,北至龍眼樹為界。又抽出稻埕一個為公,再炤。

一、批明:萬順藔田一段,租粟三石,其余股內夥計未有分拆,兄弟相議,存為公業祭祀之資,批明,再炤。

一、批明:上手老約字及山批,元沛叔收存,批明,再炤。

一、批明:干隆六十年,先祖父兄弟分約字四紙,一鬮一紙被風雨損壞破碎,批明,再炤。

一、批明:二鬮界內抽出水圳上下二條,聽四鬮通流灌溉,批明,再炤。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元若

房親人叔傳監

知見人族叔好居

同立合約字人叔元沛、傳寸、侄其類

·第一五分支鬮約字

立分支鬮約字人林呂,緣氏夫前聘王氏,自少早逝。再聘郭氏,養一男,生一,長曰振成,次曰反生。礙因郭氏不幸先逝,又聘氏,亦養一男,名曰鳳鴨。又娶周氏,幸生一男,名曰清祥。計四大房等。嘗謂父作子述,古稱盛世,風傳萬古,田氏同拜紫荊,名著千秋,宜乎百年合食,豈可一旦分爨!茲振成、反生年既長成,意欲各自耕商為活,爰是邀請房親姻戚到家妥議,將氏承夫遺下薄業併家器、什物各等件,先抽踏以外,配搭公平,付兒作四份均分。禱神告祖,定界拈鬮,立約為定。自分以後,各額炤界各管,不許爭長較短,致傷和氣。俟來日各房若能再置物業,係是各人之厚福也。口恐無憑,立分支鬮約字一樣四本,編出忠、孝、廉、節四字號,付兒比房各執一本,永遠存炤。

謹將田園及典借條目開列于左:

一、批明:先抽起承買園一小段,內有起蓋瓦屋一座,帶竹圍在內,址在芝蘭堡,土名洲尾莊。此園及厝俱留存為公業,炤。

一、批明:公厝門口公園一小段,每年贌田稅銀一十元,先抽起佛銀三大元,交付振成收入,以為天叔祖煙祀之費。又先抽起佛銀三大元,付反生收入,以為能叔祖煙祀之費。用其尚剩稅銀四大元,留存為歷年祭掃墳墓之費,炤。

一、批明:承典潘明日口糧穀一石六斗五升,時典佛銀一十大元。此銀及穀留存,以為歷年祭掃墳墓之費,炤。

一、批明:承典黃啟泰口糧穀五石,時典價銀二十五大元。此銀及穀交付清祥取收,以為母親王氏禋祀之費,炤。

一、批明:家庚申借去佛銀二十三元,每年利穀二石七斗六升。此銀及穀交付紅毛英取收,以為長孫之資,炤。

一、批明:長房振成拈得二鬮,應分得柑宅園一小段,址在洲尾莊西南角,東至鳳鳴園,毗連竹圍外沈家為界,南連竹圍直透至公園界,北至清祥園毗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納一份。此園檢交付反生掌管為己業,炤。

一、批明:三房鳳鳴拈得一鬮,應分得柑宅園一段,址在洲尾莊東南角,東連竹圍外至梁家毗連界,西至振成園比連界,南至公園比連界,北至反生園比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納一份。此園檢交付鳳鳴掌管為己業,炤。

一、批明:四房清祥拈得四鬮,應得柑宅園一小段,址在洲尾莊西北角,東至反生園比連界,西連竹園外至沈家比連界,南至沈振成園比連界,北至竹圍外至李家比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納一份。此園檢交付清祥掌管為己業,炤。

一、批明:承買陳國觀田園一小段,併帶竹圍茅屋一座,址在石碇堡,土名舊社後莊。此業俱各作四份均分,炤。

一、批明:承典詹雙美水田園一所,址在大加蚋堡,土名三重埔莊,時典價銀計共一千九百大元正,現收佃人來無利磧地銀二百七十大元,對扣還磧地銀,尚剩實銀一千六百三十大元。每年的贌小租穀一百一十石,先抽起租穀一十五石,付母親呂氏取收,以為養贍之資。又抽起租一十五石,付反生取收,以為功勳之資。又抽起租穀五十二石四斗,以為抵還他人銀利。其余剩小租穀二十七石六斗,作四份均收,炤。

一、批明:詹雙美借去佛銀三百大元正,將莊佃大租每年三十三石八斗對抵納銀利穀,此銀及穀作四份均分,炤。

一、批明:承典家慶禱莊佃大租穀兩平二十六石八斗八升,時典價銀二百六十大元正。此銀及穀作四份均分,炤。

一、批明:家慶賀借去佛銀一百零元,將莊佃大租穀一十四石四斗對抵納銀利穀。此銀及穀作四份均分,對炤。

一、批明:前每房應分得利額及利穀,俟來日取贖之日,各條須當炤穀攤銀,炤額各自取領,不得生端,炤。

一、批明:前有帶借王紅觀來佛銀三百大元,又帶借楊禎祥來佛銀二百大元,又帶借家父伯來佛銀二十大元:此三條計共銀七百二十大元。其利穀對詹雙美抽抵納,其母銀須當作四房均還,炤。

一、批明:前作生理,有被他人缺去數項,此數歸倚次房反生取討,不干長、三、四房之事,炤。

一、批明:若有公事,須當四大房同首公辦,不得推諉,炤。

一、批明:振成拈得二鬮,收執承買新金司單一紙,又林意買林克明契一紙,又收存陳國買廖明印契一紙,合共三紙,炤。

一、批明:反生拈得一鬮,收執承買林新金印一紙,又收存陳國買廖彥明司單一紙,又廖鐘毓買藍揲契一紙,合共三紙,炤。

一、批明:鳳鳴拈得四鬮,收執林天發買林漢司單一紙,又收存承買陳國印契一紙,又藍傑買番斗僅墾契一紙,共四紙,炤。

一、批明:清祥拈得三鬮,收執林天發買林漢印契一紙,又林克明買番虱吻契一紙,又收存承買陳國司單一紙,共三紙,炤。

一、批明:每房分收契券各自收貯,或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炤。

光緒十二年九月日。

代書人李以文

在場知見人族叔錦上、江立、士梅

堂叔祖士外

伯火旺

立分支鬮約字人林呂氏

長房振成

次房生反

三房鳳鳴

四房清祥

·第一六囑咐分鬮合約字

立囑咐分鬮合約字蘇門盧氏,因先年,夫來臺,住在淡水內港八墩溝莊,生有三男:長男龍虯、次男光月、三男三晉。現氏所執掌物業,溯其源之所由來,因先夫有胞伯先年來臺創買此業,併無男嗣生育,胞伯棄世,業付族親掌管,後竟典質于人。及先夫來臺之日,思及一本至親,遂向前執掌,致互相結控。後憑公觀處,備銀贖回此業,乃歸先夫執掌。夫婦商議:既承管,必繼續胞伯宗支,願將次男光月繼嗣;胞伯之嗣續有賴,而先夫之得業有田。今先夫經已棄世,氏思虯、月、晉等兄弟乃係同胞,併無彼此之辨,但恐日後兄弟生端滋事,氏爰體先夫遺意,詔男等邀請姻戚房親到家,囑咐立約,踏明界址,氏抽出一坵,立先夫祀資及氏甘旨,日後付長男虯、三男晉子孫輪流掌管。又抽出一坵,立胞伯祀資,付次男光月日後子孫掌管。其余物業,俱付三男虯、月、晉等炤份均分,拈鬮為定,日後不許爭長競短。其墾批內係胞伯名字,囑咐立約之日,併批明墾批內永遠執照。兄弟合居同食,若再創置,不論何業,俱炤三房均分;至分荊以後,則各買各管,不得混爭。此係至公無私之囑咐合約字四紙,各房各執一紙,其一紙付親戚執證,永遠存炤。

一、批明:氏抽出先夫祀資,址在土地口大坵。抽出胞伯祀資,址在頂溪大坵。長男龍虯承分界址在土地公後至三角坵下二坵,係三男三晉份額內,至坡塍為界,山帶舊煙園水流落為界。次男光月承分界址在本厝腳柑宅,至墓門口長坵田頭為界,山帶松腳湖兩邊水流落為界。三男三晉承分界址在土地公前連三角坵下深坵二坵,炤其三男三晉,山帶東勢大崙口崁腳至石線水流落透坡為界,炤。

一、批明:長男收業主墾契一紙,大契一紙。次男收番墾批一紙。三男收合約一紙,貼契一紙。共五紙,現氏執掌,日後付男等分收,子孫若要行用,即便取出,炤。

一、批明:八嗹崙山一片,日後永為三大房公同牛埔地。本厝地一座上下左右地,晉為公業,炤。

一、批明:日後三男等若有轉移他處,物業付兄弟自耕自作,不許出立給佃批。內湖北勢莊業主何宗泮有課業界地,內小地名田仔內八墩溝,東西四至,踏明界址明白。今有佃人蘇克明官前來給批認佃,自備工力開墾田園,永為己業。年間所種五穀雜子,聽業主一九五抽的,俟有此情察出,聽業主察出究革,召招別佃,不得霸據生端。今欲有憑,立給佃批,永遠存炤。

業主

干隆四十七年二月日給。

·第一七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楊文顯、楊文宗、楊文輝、楊文德等。竊聞九世同居,古風可慕;而生齒日繁,久合必分。顯等兄弟四人;長文顯、次文輝、三文宗、四文德。嘉慶二十一年間,父考在日,文宗被父怒責,逐出外方,無處尋覓。迨二十三年八月間,父故,顯與文輝、文德泣血三年,克盡子道。服闋之日,即為文德婚娶,可謂孝友克敦矣!惟是派流亦大葉,必須各覓生涯,乃能大振丕基,以光先祖。第父考當時掛欠他人債項共銀一千四百六十五大元之多,若不極為設法清還,將來利上加利,勢愈積愈多,貽害不淺。不得已,于二十五年,商同二弟、四弟,即將父遺舊漁船變賣,併將書室一所出典于人,共得佛銀一千三百一十元,以清債項外,僅存彰邑東螺保大租業一所,價銀一千三百元;道衙口店屋一所;新街頭店屋一所,併帶店內家器;小北門魚塭一所;澎船水利用銀一百二十元。顯等兄弟謹守家規,勤儉過日,歷年所收出息除家用外。所剩無幾。意欲各人分爨,而佇望三弟未得回家,不幸又逢祖父身故,破耗殆盡,且家計日增,幾乎支持不住。顯等無奈,于道光二年間,邀同族長楊萬章,公親張慎堂、紀若羅,議將彰邑大租留存祀業,輪流分收,週而復始。但三弟文宗音信莫通,存亡未卜,顯等兄弟議欲踏出股額,而當時又無人代伊經理,欲作三股鬮分,恐日後回家向嵎。再四思維,惟有將祀業一宗批明約內,如有回臺,聽其泡入輪流,以奉祭祀,其余作三股均分。是以將道口店屋一間,估值銀三百六十元,配為一股,帶還債項銀一百二十元。新街頭店屋一間,併帶店內家器,估值銀二百八十元,配為一股,代還債項銀三十五元。魚塭一所,估值銀二百元,澎船水利用銀一百二十元,配為一股。其厝屋二進公同居住。就于祖父每前憑鬮拈定,道口店屋係顯拈著之額,新街店屋文輝之額,魚塭、水利文德之額。現有庶母洪氏在堂,因家業些少,無可踏出養贍銀元,公議著年之人,每年貼出佛銀六十元,以為家用。其舍妹近娘尚未出閨,亦議出貼佛銀二百元,以充奩費。當時尚與庶母合食,議同值年者再加佛銀二十四元,以為伙食費用。是以分定股額,各管各業,于茲四載。奈顯等兄弟命途多乖,纔分一年余,道光三年,東螺租業將屆收成,忽被洪水沖崩十分之四,是以二弟到莊議囑上手贖回,隻收契價銀七百元。雖云減半,而現時此業已沖,崩壞無存,亦無不幸中之幸也。然業已崩,則贍無所出,二弟文輝先有用出一年公費計二百五十元,已將公銀扣抵,尚存四百五十元。顯念養贍收闕,願將自己應得之額絲毫不取,現分二百五十元與庶母洪氏生息,以為家計,則逐年贍費六十元自可抹消,而百年之後,亦可無慮乏費。而先父在日,尚留小女婢一人,身價銀一百零二元,亦付與庶母使喚。尚剩佛銀二百元,付與二弟文輝、四弟文德均分,所有忌辰祭祀之年節諸公事,自當公同勉力支理承當,勿得推諉。諸事甫經定著,上年六月間,托天庇祐,幸得三弟文宗回臺,顯等兄弟欣喜異常。正在議欲攤出一股家業,以付文宗,尚未定議;九月間,適逢舍妹近娘染病甚危,其事乃延。不幸十一月間,近娘亦歿,將所置妝奩變賣治理外,尚存佛銀一百五十元,顯等議將此項付與三弟文宗為當日未分一股之額,顯仍自己願貼出佛銀四十元,付與文宗婚娶;而文宗謂顯格外加恩,喜不勝言。從此支派番衍,熾昌熾盛,子子孫孫,共炤式好,于我兄弟實有厚望焉!爰再邀同族長楊萬章,公親石川流、紀若羅、郭逢年,就于顯等祖宗神前,重立鬮書一樣四本,每人各執一本為炤。

一、前後廳時常公用,家器物件當按額留存,不得妄取私用,此炤。

一、祖先凡有忌辰,自當豐盛致祭,併有奉祀祖考,外戚祭祀亦不得廢弛,此炤。

道光五年二月日。

代書粘世清

公親石川流、紀若羅、郭逢年

族長楊萬章

知見庶母洪氏

同立鬮書字人楊文顯、文德、文輝、文宗

·第一八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有私置田園一段,坐址土名下埔心莊尾西勢,大小坵數不計,原丈五分一毫正,東至呂燦宜園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呂家始祖公園為界,北至港為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銀使用,自情願出賣,先送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轉送呂宅始祖公蒸嘗子孫呂定海、錦伯秉、仁利行等前來出首承買,當日眾面言議出得值斷根價員錢銀八十三元正。即日立契,兩相交付,其員錢銀同中秤交親收足訖;其田園同中踏過,即付承買人掌管,耕作收租,永遠為業。其田園係向榮私置之田園,與兄弟叔侄等無干,併無典當他人,亦無拖欠業主租粟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向榮一力抵擋,不干他人之事。此田園係價極甲盡,一賣千休,永無取贖,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斷根契一紙,併帶繳連總契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共三紙,付執存炤。

即日收過契內員錢銀八十三元正完足,立批,再炤。

干隆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呂拔聖

知見人呂三汲

在見人陳茂勤

為中人呂君操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

·第一九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本房聖儀,有置田一段,坐址無影屋新埤尾,大小坵數不計,東至官宅田,西至埤尾,南至賴家田,北至韓田。又帶厝面前車路墘園三坵,東西四至,上契明白。今欲銀使用,先盡問兄弟不能承受,托中送本房十八子孫玉美、體賢眾等來買,三面言議出得斷根銀六十四兩五錢正。銀親收足訖;田園付為蒸嘗永遠耕收。此田無典欠他人,亦無欠大租;如有不明,聖儀一力抵擋,不干買人之事。此各甘願,日後不得生端。一賣千休,永無取贖,立斷根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斷根田銀完足,再炤。

干隆十年(乙丑)十一月日。

立斷根契人聖儀

中人代筆聖取

·第二○輪公鬮書字

同立輪公鬮書人郡城內吳將軍祠街蔡成、蔡景、蔡干兄弟三人。竊謂兄弟雖親,亦有分爨之日,茲我等兄弟三人,同承祖父遺存輪公之業,兄弟三人輪值,每人各輪值一年管業,將田園所收之利,為祖先年節忌辰祭墳諸費。兄弟同枝共本,骨肉至親,各依輪值,不得乖違滋端。恐口無憑,合同立輪公鬮書字三紙,各執一紙存炤。

計開田園業產于左: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蔡盛、蔡熊、蔡文若、蔡懷等承祖父墾田大小二坵,受種乙分,在本社前,契內銀十六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曾萬全、曾老成等承祖父遺下應份田一坵,受種七釐五合,在竹仔腳,契內銀十二元。

一、公田明典過乙甲社蔡斗明典之業田大小二坵,受種四分九釐六,在下甲莊後大埔溝汙頭,契內銀五十六元。

一、公田明典鳳邑二圖里竹後莊曾念有承族弟味老田一坵,受種七釐五合,在竹仔腳,契內銀十二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中藔社黃常承祖父園一坵,受種八分,在茄老屈交棋杆腳,契內銀九十四元。

一、公田明買過郡城內三川臺曾棋等承祖父應份田大小共四坵,受種五分,在下甲社後大埔內,契內銀五十五元。

一、公園承父親同係出與贖回園一坵,受種三分五釐,在竹後社棋杆腳,契內銀四十元。

一、公園明買過郡城內黃鏡記在做篾街承祖父應份園一坵,受種六分,在下甲社後。又田一所,受種二分五釐,在竹後土地頂。又蔡光輝紅契內抽出田一所,受種二分五釐,在土地頂。大小合共七坵,契內銀一百八十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竹後莊蔡朱承祖父應份田一坵一分,在土地頂,契內銀十四元。

一、公園明買郡城內陳戇同侄媽余承祖父田一宗十坵,受種一甲二分,在下里社尾卑南。又田一宗四坵,受種五分,在大埔洋內。又田一宗七坵,受種八分,在下甲大埔洋內。又園一坵,受種五分,在下甲社後。又園一坵,受種三分,在下甲社後。契內銀四百三十元。

一、公園承父親應得之業園一坵,在竹后後壁園。又田一坵,在竹后社■〈艹〈束刂〉〉仔腳。

另均分:

一、批明:長房應得大房一間,灶下一間。批明:次房應得右房一間。批明:店口廳面,存在輪公。批明:三房應得右畔後房一間。批明:母親年終,議將此現冬開費,輪值之人應于下冬收抵。批明:母親年終,現冬之人至年終,應將契券交下冬之人收執。

光緒十九年七月日。

代書人吳隆記

公親人族舅阮慶

母妗洪氏

同立輪公鬮書字人蔡成、蔡景、蔡干

·第二一妥議永為香祀約字

同立妥議永為香祀約字人長房郊勻、次房文徵兄弟等,有共承祖父遺下菜園一所,坐落土名擺接堡二十八張、牛埔莊舊犁份;其界址東至小坑為界,西至山崁下為界,南至坑尾為界,北至貞記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勻等同堂妥議,將此菜園一所變成水田,以為榮芳公香祀之需,按作長、次兩房逐年次序輪流。自此立約以後,永為香祀,不得假公行私,以干陰靈罪咎。此係報本追遠、敬祖尊宗之大義,務宜全始全終。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妥議永為香祀約字一紙存炤。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日。

籌議執筆人宗親范邦

在場知見人宗親范基

同立妥議永為香祀約字人范郊勻、范文徵

·第二二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

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人林福安、林媽■〈忄興〉、林媽岱、林媽房等四大房,緣有共承祖父明買過林交公田厝一座,坐落東向西山埔。早田一所,址在擺接堡漳和莊,土名山腳,四至界址,東至崙頂簡家分水為界,西至田墘消水溝為界,南至吳家厝滴水為界,北至林家竹圍併厝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安兄弟分居,將此業留存為公,中廳安祀聚祖,為四兄弟神位。爰是立約永存香祀,其旱田逐年贌的小租穀八石,又年配納叛產租穀五石六斗三升一合正,扣除以外,尚剩小租穀二石三斗六升九合正,永遠以為聚祖香煙祭祀之需,分作四大房輪流辦理,不得爭長競短,私自肥己,致傷和氣。此係敬祖尊宗之義,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一紙,子孫永遠存炤。

一、批明:此業明買過林交承祖父自干隆年向林業主給出墾單併買契,因為被累失落,倘後日取出,不得堪用,聲明,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萬福

場見族親媽交

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人林福安、媽■〈忄興〉、媽岱、媽房

·第二三鬮約字

同立鬮約字人黃志嚴、黃志弄暨侄啟北、啟蟾等。竊聞九世同居,高風如昨,嚴等兄弟隻身渡臺,合力拮据,置有些少園業,豈欲一旦分拆。第二弟志接早年辭世,四弟志財亦經仙逝,又兼家務浩繁,嚴等恐賢愚不一,致傷和氣。爰是僉議,邀族長將昔年所置物業,抽出承買王便官園一段,議存為公業,係四房子孫等輪流奉祀祖先香煙資用。又念志嚴、志弄二人年老,況所建之業實係二人艱辛粒積,因公議承買張萬生園一段,付與志嚴、志弄為養贍之資。另抽出珪母子莊承買施家旱田一段,付嚴等接為長孫業,以表親親敬長之義。又抽出王璇圭園頭一小坵,貼帶三鬮份內。又抽出王便官番仔園一坵,又帶廖家橫坵仔園一坵,補在四鬮份內。其余一切園業、厝宅及家資物件等,俱各踏明界址,作四份均分,憑鬮為定。此係至公無私,自約以後,各房人等以及日後子孫,不得爭長競短,共相和睦,股肱爾力,以致家道克振,名聲遠播,是所厚望也。今立鬮約四紙一樣,四房各執一紙存炤。

謹將該業份業四至土名開列于左:

一鬮志嚴分得郭家園南勢一份,併廖家北勢園一份,又王家園南勢一份,年配納大租穀二石二斗八升,炤。

二鬮志弄分得郭家園南勢第二份一份,併廖家北勢第二份一份,西勢園第二份一份,又王家南勢第二份一份,年配納大租穀二石二斗八升,炤。

三鬮啟北分得郭家園南勢第三份一份,廖家北勢園第三份一份,西勢第三份一份,又汪家南勢一份,年配納大租穀二石二斗八升,炤。

四鬮啟蟾分得郭家園南勢第四份一份,併廖家北勢第四份一份,西勢第四份一份,又汪家北勢園半份,又帶番仔園一坵,補在四鬮內。併廖家橫坵仔一坵,補在四鬮內。年配納大租穀二石二斗八升,炤。

一、批明:承買王璇珪園契併輪公業園契,入同志弄養贍園契,係一鬮志嚴收貯。承買廖桃園契,係二鬮志弄收貯。承買郭港園契,係三鬮啟北收貯。承典汪家園契,係四鬮啟蟾收貯。倘要用之時,齊同取出觀看,各房子孫等不得刁難,炤。

一、批明:高峰峙、高鍾仰、頂仰胞、頂黃相同連單應納充公全年租穀二升五合六勺正,實銀一元二角,實炤。

嘉慶二十四年二月日。

代書人宗侄特起

同知見人族長志祐、志柔、志郁

同立鬮約字人黃志嚴、黃志弄

暨侄啟北、啟蟾

·第二四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陳兄弟觀芳、書純、秋風等。竊謂木大分枝,水浩別派,物情如此,況于人乎!陳兄弟等念同已久,惟恐賢愚不一,不如預立鬮書,可為久遠長謨。于是邀請房親人等斟酌妥議,將祖父遺下買典田業擺接堡秀郎梘腳數處,併家資、器椇,屋宇物業等項,內議抽出中廳一間為公祠堂之屋,余一概配踏均平,按作三大房均分。是日祝祖拈鬮為質,至公無私,各業各管,務宜安份守己,不得爭長競短,亦不得糊混侵佔,永敦和氣,克承祖武,以耀國閭,是所厚望也。自此分鬮以後,增置田業千倉萬箱,富貴榮華,皆是各房子孫之鴻福矣!口恐無憑,筆乃有證,特立鬮書三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貯,以富、貴、春三字為號。

謹將水田物業等項條款開列于左:

一、長房富字號,觀芳等拈得二鬮,應得厝前承張隆水田一處(以下略)。

一、次房貴字號,書純等拈得一鬮,應得大湖承陳登水田一處(以下略)。

一、三房春字號,秋風等拈得三鬮,應得大湖承父田一處(以下略)。

一、批明:長孫觀芳應得過圳承陳坤先抽水田一段,東至吳田為界,西至陳田為界,南至自己大房田為界,北至秋風田為界,議係為長孫之業,批炤。

一、批明:承陳坤水田一處,議定配搭三大房。二段芳等歷年配叛產銀四大元一角四點正,頭段純等歷年配納叛產銀一十一元九角三點,尾段風等歷年配納叛產銀一十一元九角三點正,逐年三大房共納叛產銀二十八元正,割串為憑。陳坤水田一處,配水份一甲,分作四段,芳等水田併長孫田該納水穀一石五斗九升零五合正,純等水田該納水穀二石二斗九升五合正,風等水田該納水穀二石二斗九升五合正,亦割串為憑,聲明,批炤。

一、批明:聖王公田分得三十石,按作三大房均分,每房歷年各收一十石正。又拳山堡買林貴松柏一所,亦作三大房均分,聲明,批炤。

一、批明:公厝邊典陳屘水田一處,小租穀三十五石。又承五房水田二小段,小租穀一十石。又公厝邊園一坵,稅銀五元。又■〈木舊〉仔林上六房小租穀三石六斗,議係作公為祭祀之資,分作三大房序次輪流,上承下接,不得進前推後,聲明,批炤。

一、批明:陳祐田帶無利磧地銀四十大元正,或欲耕之人上承下接,不得推諉刁難。至日後取贖之時,磧地銀炤算,余亦作三大房均分,批炤。

再批明:陳天鐘合約一紙,陳永華合約一紙,羅裕謹契一紙,陳國燕典契一紙,合共四紙,付長房觀芳收執,日後要用時取出,不得刁難,批炤。

再批明:陳天祐字一紙,羅魁聲契一紙,陳啟泉契一紙,六房鬮書一紙,陳海契一紙,陳坤契一紙,合共六紙,付次房書純收執。又存公司契林貴字一紙,陳光咸鬮分一紙,陳仁亂字一紙,又典契一紙,陳文顒契一紙,陳有建合約一紙,陳赤牛一紙,陳老九字一紙,合共八紙收執,日後要用時同取出,不得刁難,批炤。

再批明:陳天祐字一紙,陳燕國字一紙,五房鬮書一紙,陳坤借字一紙,又找洗字一紙,合共五紙,付三房秋風收執,日後要用時取出,不得刁難,批炤。

再批明:同堂議貼出銀八十大元,付觀秀取妻之資,又貼出銀六十大元,付噲雲取妻之資。貼出銀十二大元,付戇唆取妻之資。其銀俟下年冬收清,作三房攤出交清。批明:前有字據,掛賬聲明,同炤日後取出不堪用,再炤。

再批明:倘有買典字據,不論出名,再炤。

光緒巳卯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林承露、周振賢

在場人母親林氏、黃氏、林氏

族長人叔祖有建

代書人林子從

同立鬮書字人陳兄弟觀芳、書純、秋風

·第二五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

同立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人蓁捷、許光彩等,緣捷有明買過許家房內人等大份田業一段,置在擺接堡秀朗莊,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契內註明。茲就契內抽出厝字連地基竹圍一座,東至蔡家田為界,西至蔡家田為界,南至蔡家田為界,北至黃家田為界。又抽出東片竹圍腳外菜園田一坵,留為歷年香祀之需。又抽出祖墳風水四穴,橫直任做方員。即日同中將抽出厝字連地基、竹圍併菜園田一坵,及風水四穴,各面踏分明四至界址,仍交付光彩房內等永遠掌管為業,永為香祀,後日二比子孫永不得言及長短,滋生事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道光(丙申)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楊廷振

為中人蔡良

在場見人蔡成群、許養

同立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人蔡捷

許光彩

·第二六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合約契字人鄭門陳氏,有承祖父之業應得份下鬮分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址在大加蚋堡,土名圳藔坑口南港仔舊莊,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併番口糧租穀,以及山稅銀併水源等項,俱各登載在合約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盡行起耕,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送與正冠公爐下眾等相議出首承典,時值起耕與價銀一百六十大元正。銀、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亦即踏明,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時三面議定山埔、水田不限年期,若要取贖之日,八月中先送定銀十大元為憑,後至冬至前,備足一齊清還,取贖原字,兩不得刁難。保此業係是鄭門陳氏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此情,陳氏一力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契字一紙,併繳合約字一紙,併繳司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鄭門陳氏存在業價銀三十大元,交與正冠公,每年該貼利息穀一石五斗,付煥收存,炤。

一,批明:鄭門陳氏抽起合約內山場茶園等項,付鄭門陳氏耕作,以為金都祭祀,再批明,炤。

再批明:公同言約鄭門陳氏應得山場樹木、竹,不許亂砍,聲明,炤。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銃復

為中人鄭拱炤、鄭寬柔

在場人胞兄新登

胞叔麗水

在場見人男清煥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人鄭門陳氏

 

·第二七繼嗣約字

同立繼嗣約字人藍遠芳,同堂弟婦尤氏、林氏等。芳父親兄弟七人,鬮分之時,長、次、三、四俱各去世,長、次、三各有立嗣,維四房未有後胤。議將溝漕底抽出水田三坵,東至大房田,西至六房田合石界,南至大房田,北至四房田為界,四至明白,年配納番大租粟一斗正,鬮約內批明留存,候四房立嗣之人掌管。茲因芳心思四伯父未有後裔,不忍坐視,是日與弟婦同房親人等相議,將第二男名喚旺泉,與四伯父繼嗣為孫,將此水田交付旺泉掌管,不能變賣,亦不得典借,永遠為香燈祭祀。螽斯衍慶,瓜瓞綿綿。今欲有憑,同立繼嗣約字一樣三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光緒二十五年(即舊己亥)六月日。

代筆人謝長綿

為證人許江山

房親人藍丁教

堂弟婦人林氏、尤氏

同立繼嗣約字人藍遠芳

·第二八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人林善慶,有承祖父遺下四房山田得一,先年有已向房侄歸一。山田茶欉茅屋二段,毗連合一段,址在拳山保青潭坑載陂內稻仔園坑頭。該山田東至劉家山崁為界,西至林公山為界,南至林家為界,北至崙頂分水為界,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番租口糧銀二錢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變賣,先盡問親疏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葉紅蝦官出首承買,即日同中議定山田茶欉雜物等項,時堪值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慶親收足訖;立即同中踏明山田四至界址,以及樹木、竹林、茶欉、茅屋、果子、雜物等件,一概盡行悉付買主前去掌管,插種茶葉,開關水田,蓋屋出贌他人,收租納課,聽其自裁,永遠買主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山田茶欉係慶承父遺下歸一己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併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不明,慶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明買,願買願賣,價足業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自此一賣永斷永休,四至界內寸土茶欉俱各無存留,倘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生端滋事。立杜賣盡根山田契字一紙,併繳歸就字一紙,又上手契二紙,又墾批二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場見,慶親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併批明:內抽起墳墓四穴安葬在先,日後要修理,原地方不得偏左偏右。恐其他日,慶欲將坆骸拾起別處,原地付買主掌管,聲明,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堂侄觀木

為中人許開

在場人胞侄新興、加進、永順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善慶

併批明:此業係蝦明買之業,惟念當初有蘇林氏,相安多年,在家克勤克儉惟持之力,後因結成夫婦,養子功書長成,因蘇家從前有些少微資,生息不起,無可置業,恐煙祀朱得盡賴。今蝦與子相議,情願撥出承買林善慶山場茶欉一段,抽存他日蘇家永遠祀業歷年祭祀之費。恐將來蘇家子孫不能變化,而葉家子孫不能爭較,永存祀業,即日批在契後,以垂久遠,而防後患之端。現業蝦及林氏夫婦生前管收為奉養之資,他日終年,將業付蘇家子孫收稅,奉祀祖先,契係仍交葉家收存,其蘇家不得強取變售。所有別業,概歸葉家子孫掌管,與蘇家無干。此係蝦既存天良,所望後裔大振家聲,自願撥出,以後不敢翻異,合併聲明,炤。

代筆人觀水再批

·第二九贈送字

立贈送字業主南崁社土目掌順。蓋聞陰功為本,積德為先,緣有員仔湯店主原佃管宅,自開莊伊始,承買古佃胡敏益手內田業四坵及店地三間以來,迄今日久。茲有佃人褚夜,承典黃載之手,其業現在乃夜管耕。順係該莊之主,念及管宅崇祀無依,視為成德之事,願將遞年冬季應納大租銀肆錢,付托耕佃承管之人以為春秋祭祀之費。順係仁心積德,遞年該社之主,冬季給單,付佃執照,耕者既托,仍將租銀先後分為兩季動用,于今之議,功莫大焉!今欲有憑,合立贈送字付炤。

道光六年二月日立。

樂助南崁通社

在場李再興

知見易成功

依口代筆蘇振東

 

·第三○托付字

立托付字人侄志昌,有自置物業一所,坐落土名八里坌堡魏厝坑莊。現屬家事清淡,變賣田業大契內另有抽起山田一小段,東至厝前土地壇為界,西至陂塘為界,南至坑溝為界,北至厝後山頂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併帶厝地、竹林在內,歷年配納大租穀三斗正。今因家門不振,未傳後嗣,併無胞侄可賴,不得已即日邀請房親相議,情願將抽起山田一小段為香丁踏明界址,當日立字托付記叔秉正掌管,倘昌百歲歸後之日,將香丁田應收小租穀煩為奉祀,看顧坆墓,以為年節忌辰費用之資。保此業係是昌自置,與別人無干涉,倘有房親人等藉端滋事,執字為憑,極力抵擋。此係仁義托付,併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托付字一紙,付執為炤。

嘉慶十年八月日。

立托付字人侄志昌

代筆人魏頂賢

·第三一付託掌管埔園字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施東,自墾耕埔園一所,坐落新藔莊大坪頂,併帶厝地基以及竹木等項在內,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大租銀二錢五分三釐正。茲因無男子掌管此業,又兼東前年有將此埔園有胎借過陳洋觀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併無可還。竊思後日煙祀將至無傳,不得已,爰是邀請外甥陳光萬等到家相議,懇託代備銀元送還陳洋觀,贖回埔墾字。萬即願代備銀元向陳洋觀贖回埔墾字;東隨即將埔園界址踏明,付託與外甥陳光萬前來掌管,永遠為業,歷年耕種收利,併代施家春秋年節忌辰祭祀,日後施家親疏人等不得爭佔。保此園係是東自己墾耕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倘有來歷不明,係東一力抵擋,不干受託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文付託埔園字一紙,併付託墾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外甥光萬自備出佛銀三十大元,向陳洋觀贖回字據。東自思無男子掌管,邀請房親莊耆當堂相議,隨將埔園字據付託外甥陳光萬永遠為業,以為春秋祭祀,再炤。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振龍

莊耆錢士信、蘇天章、林有力、林世宗、黃士粘、張士呈、許士旺

陳士釵、錢士醒

房親人施開、施全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施東

·第三二託孤字

立託孤字宗兄陳莊,嗟呼人生短景,如白駒之過隙;世傳奕代,留瓜瓞之綿綿。因莊父子來臺為活,克勤克儉,創垂統猶可繼也。不意天緣有限,血脈茲終,年既七十,豈有何賴,此天之亡我也。傷矣!無奈,邀請宗親鄰友參議,莊有已置山埔一所,價銀十二大元正,每年配納坑仔坑社番口糧大租銀一錢正。其業址在大坪頂八里坌堡後湖莊,土名東勢角。今礙病篤,日薄西山,氣息罨罨,不得已,當場將業託孤于宗弟陳奇添掌管為業,代理莊父子一爐忌辰節祭,永遠奉祀。倘爾受託,須當盡心竭力,囑子咐孫,我世之後九泉之下亦能有感。且曰賢愚不一,貧富不同,誠恐來日變壞此業,違失香煙時,故集諸人畢至,此業丈字當天焚化,以防其壞。今吾其言雖窮,而汝之情不終,乃能子孫昌盛,遂意譽指傳承。口恐無跡,今欲有憑,立託孤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批明:東至坑為界,西至橫岸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張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聲明,再炤。

道光壬辰年十二月日。

依口代筆人林世德

知見人鄰友蘇居

股首張甲

在場人宗叔陳白先

立託孤字人宗兄陳莊

·第三三抽出園契字

立抽出園契字人陳作,于道光二十二年,因作乏銀需用,託中人將園賣過族兄陳冬,址在上洲頭前厝前過堀,而作先抽出埔園一段,東至過堀嵌為界,西至張家園為界,南至賣過家冬兄園為界,北至大路為界,礙無立抽出園契字為據。迨後,作夫妻併無生育男女,又盟其子名隱得不肖,又兼愚蠢,及作年邁,恐來日祖宗禋祀無傳,而作無奈,將所抽出之園託孤與外甥李際盛、族長陳他等。作不幸年余去世,其園每年贌出園稅銀八元,以奉作併祖先香位。迨至奉憲清丈,盛、他等慮無抽出園契字以給丈單,盛等鳩集該地紳董、總理、地保等,願立妥保,再立抽出園契字一紙,永遠存炤。

批明:添「前字」而字,共二字,炤。

光緒十五年五月日。

代筆人李勸臣

為中人陳成

知見堂叔祖併托孤人陳旺

族親陳益

外甥李際盛

立抽出園契託孤字人陳他之侄陳龍

·第三四託孤字

同立僉議託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王桂官,暨莊耆許輕官等。竊聞同井莊鄰,尚有扶持之至意;而一本枝葉,寧無保護之深心。房親成宗本年棄世,尚存湖內旱田四坵,四至界址開列于左。今因遺下孤兒九英,四體不全,愚蠢無知,所有旱田四坵恐被灰消廢墜煙祀。興祖等邀同房親,延請姻親、莊耆到家從長計議,將此旱田及找銀項存為年節煙祀,仍舊收管應用,不得擅行變賣。倘若九英不遵眾議,意存盜賣,興祖等聞眾公革,決不寬貸;而興祖等亦不得涉抗利己。致負所託。此係存業立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託孤字七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埤內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許家田為界,南至埤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又坪仔頭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林家由為界,北至山為界。兩處四至界址明白,再炤。

一、批明:即日同中公議找洗十五大元,係王桂官留存,待癸卯年間,付託孤房長領去,代為一放,又炤。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

秉筆侄庭陳

莊耆許輕官

姻親郭祥晚、王桂官

房親林庭燎

立公議託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

道光癸卯年十二月十四日批明:議請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莊耆許輕官託孤人等公議,王桂官領出託母利銀,莊耆領去作功課,日後不干王桂官之事,再炤。

一、批明:林妙相失落託孤字一紙,再炤。

·第三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族侄標吟,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等,竊念異枝同派之思振興煙祀,以為承祧繼世之計事。緣我堂叔派揉、派晏兄弟二人,自來臺克勤克儉,有自置開墾得田厝山場物業,址在青潭莊,土名稻仔園坑口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六石正。又稻仔園坑內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三石正。又火燒樟土崎頭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四石五斗正。以上三處物業及荒地界址,俱各載在墾單合約內明白炳據。今因兄弟二人不幸仙逝,併無婚娶螟蛉兒孫,侄念及一本至親無嗣,又不忍其煙祀無賴,爰是邀請內外親戚公同妥議,將此三處物業出贌,全年小租粟十三石五斗正,內歷年踏出小租粟八石五斗正,按作七人輪流祭祀開費之資。每年除納山稅祭祀以外,其余尚剩租粟,存積生放,以為立嗣兒孫娶婦之資。此係明約存為傳嗣煙祀之業,自是以後,宜至公無私,各不得混侵變易,藉端生情滋事。庶瓜瓞綿綿,昌熾可賡于來日;支派濟濟,振興更歌夫萬代。恐口無憑,同立約字七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再批明:其每年尚存租粟交付德月生放,以為立嗣兒孫娶婦之資。總立數簿一本,歷年租粟銀項務宜公同結算,登記在數,不得混侵。至兒孫成人之日,物業一切交付掌管,各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批炤。

道光二十七年九月日。

秉筆族侄標協

知見房弟派興

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

族侄標吟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

再批明:其銀項務宜公同出借,倘若生放不敷,亦宜會齊取討,約內之人各不得侵借,批明。

再批明:其田務宜公同出贌,約內之人各不得私自耕作。至于荒地若有開築成田,其租亦存積生放,批炤。

 

再批明:墾單一紙,合約一紙,交付扶助收貯,日後要用之時,聽便取出,不得刁難,批炤。

·第三六鬮書

立鬮書人父燿忠老身生有三子:長名巷、次名朗、三名厚。不幸厚未婚娶而亡,老身抱無涯之痛,而二兄亦悲傷不已,故為之慮,以圖久遠。巷即將己子追旺,朗亦將己子慎終,付厚過繼承嗣。此則兄有愛弟之心,使弟得以瞑目于九泉,而老心亦得以稍慰。死者既無望矣,而生長亦難以長合,試思水分源而木分枝,況于人而曷有不分乎!于是爰請諸房長簽議,將所有盡買絕業,除食贍充長以外,調配三份,均拈鬮為定,鬮分開列于後。其食贍候百歲後,序次輪流當祭,不許分拆。此則至公無私,日後不許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立鬮書三紙,各執為炤。

三房業歷季收成,作二分公分。

嘉慶二十一年八月日。

房長馬超、日旁、植六、折拔、圻賓、植栽

男圻通、圻光

立鬮書人父耀忠

贍業:(田園宅四段,契卷共二張,又三房一紙鬮書,共交長房收貯)。

一、田一段二坵,在■〈石川〉缶溝,受種八分。一、田一段七坵,在崎仔頭,受種一甲。一、園一段一坵,在洲仔內,受種二甲。一、宅一所,在舊莊竹巷口一圍。

長孫業:

一、田一段,坵數不等,在北股破圳,受種一甲六分。一、田一段五坵,在西股中圳,受種八分。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中圳,受種五分。一、田一段二坵,在西股橫路下,受種五分。

一、田一段四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七分,係典業。一、園一段一坵,在海豐股,受種五分,係典業。

長房業: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新埤仔第十四埒,受種一甲。一、田租二段,在新埤仔,硬租穀十八石,帶供穀六斗三升。

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宅後,受種八分。一、田二段八坵,在西股鎮平口,受種一甲五分。一、田一段七坵,在西股二甲九尾,受種一甲三分,契券與三房相連。

次房業:

 

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鎮平口,受種一甲八分。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半路厝,受種一甲八分。一、田一段十一坵,在西股中股巷口,受種一甲八分。

三房業:(契卷對林兒買紙三段,交次房收貯。又過草地一紙,交長房收貯)。

一、田一段六坵,在過草地,受種一甲五分。一、田一段十坵,在西股二甲九頭,受種一甲六分,與長房連契。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北投破圳,受種二甲七分。一、田一段四坵,在北股公巷口,受種七分,與寅孫共契。

一、園一段三坵,在海豐股■〈艹〈束刂〉〉桐,受種二甲。一、田一段二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三分。一、田一段一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三分,係典業。一、園一段三坵,在海豐股坎仔等,受種五分。

自前年,三房契券交長、二房收;至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交房長三賢、圻代。契卷六宗,送還三房子孫獺派同收掌管,批明。

 

·第三七鬮書

立鬮書人何元通。竊以分藝九世同居日盛,家事浩繁,生有七子:長佳、次顏、三助、四全、五入、六爐、七銅。佳、入以早過世,子孫昌盛,難以同居。今且請將家長田甲之業,造鬮作七份切分,內抽出田園三宗以為養贍之業,開費以後,輪為子孫日後亦不敢異言滋事。拈鬮管業不得爭長競短,以致不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鬮書一樣七紙,各執存炤。

道光十七年四月日。

代筆人堂侄得祿

公親人涂薪

立鬮書人元通

長房王氏

次房顏

三房助

四房全

五房三

六房爐

尾房銅

北勢尾園五甲一分,坎仔頂園四分五釐,松仔腳厝後園一甲六分,計共三宗,以為養贍開費。

長房應份三鬮長北畔園九分,又一鬮田三分。

二房應份三鬮北畔園一甲。

三房應份一鬮田七分五釐,又三鬮長園二分。

四房應份一鬮田七分五釐,又三鬮長園一分。

五房應份三鬮中田八分,又二鬮田四分五釐。

六房應份二鬮中田一甲,又二鬮尾甫墘田二分。

尾房應份三鬮南畔一甲。

抽出二鬮長園五分五釐,爐娶妻,與別房無干,批明。

抽出一鬮長園六分五釐,銅娶妻,與別房無干,批明。

抽出北勢尾園計共大小八坵,受種四分,以為長孫份額,永為己業,批明。

·第三八諭示

余先人自龍蟠渡臺,卜居嘉邑安溪藔莊,喜其山川秀媚,風俗淳厚,住于斯經營之,儉積創置厝宅田業,俾世世安居萃處食德服疇,為後世慮至深遠也。余不能克迪光垂裕後世,但知和忍儉勤,建置一座房屋厝宅,結婚蕭氏,幸生汝兄弟四人,今皆長成婚娶,傳子及孫,不欲同居共處,效張公之遺風。然木有分枝,水有衍派,故于生齒之繁,欲為分派之計。爰請房親集眾諸子,同堂共諭,務宜永念同氣連枝,毋緣細故,致失和氣。今雖分居各爨,各宜經營克振家聲。其厝宅、房屋、家器、雜物當作四份均分,但園一段二坵,現為養贍,後為祭祀之資,汝兄弟各宜遵諭均分掌管,不得混爭。自後倘能各自勤儉經營,俾倉箱可慶,永垂燕翼,是則余之所望也。今欲有憑,合立諭字一樣四紙,各房各執一紙存炤。

謹將各房均分應份房屋間地份界,逐一列明于左,存炤。

一、長房應得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為界。

一、次房應得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為界。

一、三房應得南畔第五間,帶伸手後拖坪,共二間。其間地與房長為界,至陳家為界。

一、四房應得北畔第五間,帶茅厝三間,共四間。其間地與二房為界;其茅草厝三間,現二親居住,後付與房掌管。

一、約:四面籬笆,各房公圍堅固,不得推諉,批明,再炤。

一、約竹:欉前以鬮分各人炤額掌管,不得混爭,批明,再炤。

同治元年二月日。

父同胞叔收光選、升車

庭諭:長房春英

次房德從

三房俊傑

四房欽仰

代筆人蘇贊其

·第三九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禎、葉其盛等。竊謂木有本而分枝,水有源而分派,人之兄弟亦然。雖則友則恭,形同雁序,而爾昌爾熾,慶衍螽斯,當夫由子及孫之日,不無絜長較短之心,則欲效張公九世同居,而勢有所不能。禎等因奉母命,再四思維,慎終于始,欲圖久遠之計,惟將先父在日所置業產,迄母親手或置或棄,而今現有存者一齊錄明,除預籌母親等養贍併以留存為後來永遠輪公外,同請族長公親秉公設法,僉議作三房均分。其長房禎所出葉承植明係長孫,將現存業產內抽出契面銀約有百元外者,作為長孫份額。而五房盛此際尚未授室,就公款內所出息者,以明年春為限,措備時銀三百大元,貼盛抵用完婚費項。至三房者已自幼出嗣,理卻不應予分家產,因母敦天性,念其均是子也,纔于去年完娶,越至今歲,即慶弄璋,不幸近日仙逝,且其子也妻也又淪沒久矣,則忍辰等事終恐廢弛,明議將現存產業內,按有一宗厝、一宗園,而契面銀約逾半千數百,以備該房祀業。但此業現尚乏嗣可承,議將該款交母親等暫行管理,不干各房之事,俟異日母親等為之螟蛉,以續其香祀,幸而各房有親子肯出過繼更妙。總是公業一款,惟禎等三人,合謂之三房,均可輪值,而頂三房者不得與焉!此係三房俱各甘願,爰是設立鬮書一樣三本,各房親自花押,各執一本,永遠為憑,後來各無反悔。從此除前不究,啟後無缺,行見吉人天相,則吾兄弟之所厚望也已,此炤。

謹將現存田園、店屋一盡錄明:

一、買過嘉城內蘇信記,即蘇周氏承黃漳等水田三段,經丈九分五釐,契一宗共二紙,契價銀二百零四元,現暫抵母親等養贍之資,後來訂為三房輪流公業。

一、買過杜求長園一所,坐落永康上中里,土名石頭坑,契一宗共七紙,契價銀一百二十元,現歸長孫份額。

一、買過潘掽店屋一座,址在禾藔港街,契一宗共八紙,契價銀二百九十元,現在母親處,後為續三房香祀者之業。

一、典過黃標記園一所,坐落依仁里,土名中洲過埤仔洋興園,契一宗共九紙,契價銀二百八十元,現存在母親處,後為續三房香祀者之業。

一、典過王朝陽田園三宗,坐落依仁里,土名一甲仔社尾,契一宗共十紙,典價銀五十元。

以上田園計契九宗,每年贌佃應稅銀六十八元四角,公估准為成鬮額數。此係第一鬮,駢作福字號。

一、買過蕭敦洋園一坵,坐落永康里,土名過坑,契一宗共八紙,契價銀二百元。

一、典過陳添園三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營樹腳社後,契一宗共六紙,契價銀二百七十元。

以上園契二宗,每年贌佃應該稅銀五十七元,公估准為成鬮額數。此係第二鬮,駢作祿字號。

一、典過翁福星園一坵。又飛沙園,坐落永康下里,土名許厝甲社前。又石頭坑廍坑。契一宗共十二紙,契價銀三百七十元。

一、典過陳添園二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營樹腳,契一宗共五紙,契價銀二百元。

一、典過黃雹園二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營樹腳,契一宗共四紙,契價銀四十元。

以上園三宗,每年贌佃應稅銀五十九元,公估准為成鬮額數。此係第三鬮,駢作壽字號。

一、買過顏自然等店屋二座二間,址在禾寮港街,契一宗共七紙,契價銀五十二元。此宗公議配在福字號鬮內。

一、買過籃永蓮瓦厝二座二間,址在磁仔巷口,契一宗共十一紙,契價銀四百元此宗公議配在祿字號鬮內。

一、典過顏自然等瓦厝一座二進,址在鞋街,契一宗共十紙,契價銀三百六十元。此宗公議配在壽字號鬮內。

一、贍老一款,原以備母親等三人養身之具也,亦正為後來輪公業、理公事起見,幸而萓當福澤綿長,各房斷不敢論及輪流值公之舉。統公司有忌辰年節及應完錢糧等,一盡歸在母親身上料理;萬一不幸母親謝世,將該款開費喪事之外,盡行值公者挨次輪流。凡公司一應事務,值公者亦仍然率由舊章。雖然母親而外,尚有呂母、林母,應必有無常于一旦,即將公業停止,以抵喪費。就是該年,不論值何房,自當將是年公業款內所收成者,一切面交理喪事者支去抵用;該值是年者等,待下年份收補,庶各房可無剋虧之虞。二母之中不拘何母在先,先者既如是,後者亦如是,各房不得臨時翻異也。

一、載明:四房不幸早夭,併無按款以為祀業,故忌辰等事,該附公司支理。凡我三房人等後來如有輪公業、理公事,此件斷不可置之度外,無論親同一氣在幽冥,諒有鑒之而默佑也矣。

一、議公款以內,日後或有增建業產,務將該契據逐一再錄在各國書之內,俾得以公見聞,庭後來子孫免有糊混之弊。

一、福字、祿字兩號所該園業,一盡住在永康下里,故完供時併為一串。當此之際業可分,而串不可拆,理合預先聲明:不管是何兩房拈此兩號,凡所該錢糧銀項,當即對半平開,遇有完納之期,各自先行措備足數,不得推諉。至其串票,直自該兩房挨次收執是也。

一、長房禎親拈得祿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給交長房執掌。

一、次房華親拈得福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給交次房執掌。

一、五房盛親拈得壽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給交五房執掌。

光緒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族長葉式禮

公親邱學瀛

知見母親呂氏、吳氏

林氏

代書人邱陵

同立鬮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禎、葉其盛

·第四○鬮書

同立鬮書人長房張辜氏、次男光誇、次房張瑞麟、三房侄光爵、四房侄孫棟隆、四房侄上任。竊維一源之水,其流有分;一本之木,其枝有別;凡物如是,人亦皆然。茲借欠賬項,前議將先祖父兄建置大宗田園,約停收租納說,明白清還欠項,經已還完。爰即相商,邀請家長公親公同分配均平,設鬮拈定,併立鬮書四紙同一樣,分執承掌,俾後世子子孫孫永守勿墜,是分而無異于合也。今將再分拈定田園再列于左。

計開:

一、長房鬮分應得松仔腳王蔭田一宗,配正供六石(以下略)。

一、次房鬮分應得高建埤仔田一宗,配正供三十石(以下略)。

一、三房鬮分應得檨仔糊田一宗,配正供十七石六斗六升三合(以下略)。

一、四房鬮分應得吳布湖田一宗,配正供十八石(以下略)。

一、議:祖母養贍劉已湖田一宗(中略),俟祖母百年以後,俱議訂公祭祀外,余作公項生息,以為子孫發達謁祖鄉會之費,合併聲明。

一、買過關帝廟前洋林嘮、林蕊等田一所,受種三分五釐,年配林管戶名課粟三石,以作店地之需。現建造瓦店一座二間,歷年所收店稅俱為養贍之資,俟百年以後,一併作公輪流,批明,再炤。

一、議:子弟侄讀書應用瓦磘一宗併田一宗,每年稅銀二十八元,配正供十石零六斗二升。戶名張興記,杞舍田園一宗,每年稅銀十三元,配正供二石;瓦磘邊楊杞田一小宗。每年作分納分稅粟十三石,配正供五石五斗。磁磘一條,配正供四斗五升,批明,炤。

一、議:書軒一座三間,議作公厝,以備賓客往來住宿之處,此不可分。其下園溪邊埔仔墘果樹,一併作公輪流,批明,炤。

咸豐七年十一月日。

王先務、汪蒞觀、高廷泰

族長張克明

代為鬮書生員吳際清

同立鬮書人長房張辜氏

次男光誇

次房張瑞麟

三房侄光爵

侄孫棟隆

四房侄上任

·第四一鬮分字

立鬮分字人簡黃氏。竊謂張公九世同居,陳氏百人合食,千古高風,于今遺烈矣!氏傳三房子孫;長連興、次連金、三連茹。本期豫大宏圖,詎忍一旦分居各食;但因樹大分枝,水盛分流,家務浩繁,難以合理,不得已而為分爨之計。于是爰請公親族長,將氏承夫遺下田園、屋宇、家物、器具,除扣抵還債項併存公以外,其余配搭作三房均分,錄明于後,拈鬮執掌。自分以後,惟願各宜克勤克儉,大振家聲,無怠無荒,恢宏先緒,切勿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是所厚望焉!今欲有憑,合立鬮書一樣三紙,付與各房執照。

一、批明:此紙鬮書係長房連興應份,批明,存炤。

同治七年九月日。

代筆郭長清

在場胞叔敦楚

公親母舅黃光全、薛汝常

族長簡信奎、簡登房

立鬮分字人簡黃氏

長男連興

次男連金

三男連茹

一、批明:抽出頂簡開仰田一甲二分,抵還韓水娘借項。又抽出頂簡助生田一甲二分,抵還媽喜官穀項。當堂議定,批明,存炤。

一、批明:抽出頂林反田址堀尾洋七分,抵還江恭仁借項。又抽出三塊厝田二宗,以抵聖公緣金。同堂議定,批明,存炤。

一、批明:抽出店一座併家器按銀二百元,又後龍仔洋田借項六十四元,抵還母舅黃光全併秋榜之賬。同堂議定,批明,存炤。以上三批,同堂議定變賣抵還;倘有不敷,三房宜攤墊足;若有余剩者,三房均分,不得推委,批明,存炤。

一、批明:抽出頂賴禮田一甲五分,頂林金興田七分五釐,併店內被街莊所欠之賬,同堂議定,付連興收討轉變,抵還笨港賬項,併入呈以及錦成號、義昌號、仁和堂賬項;倘有余剩以及不敷,與連茹、連金二人無干。此係同堂議定,不得反覆異言,批明,存炤。

一、批明:抽出下林頭洋田七分五釐,又王生、順興大租實穀七石,麟角收二年,以為長孫之額,以後存為祖公香祀之資,炤三房輪流,週而復始,不得強佔,批明,存炤。

一、再批明:抽出祠堂前田八分,以為長孫麟角應份之額。其祠堂前田一甲二分,北勢仔洋田八分,又店尾一座,以上三款,為母親養贍,批明,存炤。

一、批明:崙仔埔頭田一宗,丈三申,連金、連興、連茹各應分得一甲,不得糊混,批明,炤。

一、批明:光緒七年正月間,再請族長公親到家,將母親建置物業配鬮分折,其長房應分崙仔埔田一甲二分,帶借銀十元;次房應分崙仔埔田九分;三房應分自在田九分,批明,存炤。

一、批明:瓦厝一座十間,長房應分得西畔土壠間一間,連西畔二間,護厝尾一間,壙地一所,就挑崎為界,批明,存炤。

一、批明:次房應分得中廳東畔一間,西畔二間,壙地一所,就崎為界,批明,存炤。

一、批明:三房應分得東畔連三間壙地一所,就挑崎為界,批明,存炤。

一、批明:中廳存為公廳,不得糊混,批明,存炤。

一、再批明:大廳後厝半間,大廳前壙地一所併行,俱存為公司,日後三房炤序輪流,不得恃強爭佔,批炤。

一、批明:其三甲之田作三份,長房應得頭份,路邊二坵付二份開水路溝;次房應得二份;三房應得三份,批炤。

一、批明:母親養贍之田及店一座,日後母親百歲後,除開喪費明白,所有留存一概存公,作三房輪流,批炤。

·第四二鬮書

立鬮書人父楊玉真,娶妻施、鄭氏,生下十位男兒:長曰成、次曰明、三曰飄、四曰元、五曰用、六曰海、七曰和、人曰泰、九曰罕、十曰黨。同氣連枝,因心則友,予亦顧之而色喜,本欲效夫九世同居,第生齒繁滋,費用浩大,節制未免維艱。以其欲全和氣于百忍,不若各備誠心于一勤,是用敬請公親族長戚屬,爰將祖父及自己所置田園、厝宅、牛隻、雜物等項配搭均平,除抽出公業、贍業及嫡孫業外,分為十房,苦樂均分,嗣後子孫各佃□田,各掌己業,收稅納租,母得此混彼雜。此係至公無私,惟願汝等勤心立志,建功立業,光前裕後,顯祖榮宗,不特汝父母預有榮施,即汝祖父實受厚報矣!勉旃。今欲有憑,立鬮書一樣十紙,各執一紙,永為後炤。

計開:

一、抽出承祖父明買過后溝尾前宅西坪臺坪存公,交付老身執掌,公道分發,批明,炤。

一、抽出承祖父明買過后溝尾前宅東坪一坪,踏付嫡孫永力執掌,永為己業,批明,炤。

一、抽出厝前明買張家大坵園北坪一坪,年納定租穀八石九斗一升,踏付老身夫婦養贍之資及百歲後之費;抑或有余,理應存公,分為十房,序次輪流,批炤。

一、抽出厝前明買張家大坵園南坪一坪,年納定租穀八石九斗一分,贌付長房、次房、三房、四既、五房耕作,先耕後稅。每年至十二月間,長房、次房、三房、四房、五房等應給出稅銀三十元,交付老身收存,以為細男等娶妻資費,每人議定佛銀五十元,不得增加減少,炤。至于細男等齊娶妻之後,此園即時歸公,分為十房,序次輪流,批明,炤。

一、長男、次男、三男、四男、五男等分得明買龔家苗田一所,又分得明買林家苗田一所,共二所,帶租二八抽的。其東西四至坐址、坵聲,俱各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炤。

一、六男、七男、八男、九男、十男等分得承祖父明買後溝尾苗田一所,年帶租二八抽的。又分得明買後溝尾莊後宅一所,年納定租穀六斗。東西四至坐址、坵聲,載明在上手契內,批炤。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立鬮書人父親楊玉真

男光成、光明、光飄、光元、光用、光海、光和

光泰、光罕、光黨

嫡孫永力

知見人後妻鄭氏

公親人施誦觀、李殽觀

族長楊作觀

代筆人龔廷賓

·第四三鬮書

同立鬮書人兄弟必滔、必蘭等。竊慕九世同居之風,豈宜一旦分拆!第以生齒日眾,家事難支,與其同居生嫌隙,何如久爨為安然。爰是兄弟商議,邀請族房親將祖父遺下園宅、器物、本厝間,著一配搭均分,神前拈鬮為定,凡茲開載明白,俱係至公無私。既分之後,各宜守分,炤鬮管業,毋得紛更。其所有從前出典物業園底,日後兄弟務須公貼公贖,不得自私貼贖。如祀業及祖上忌辰,依次值當,不得推諉。今恐無憑,同立鬮書一樣二紙,每房各執一紙,永為存炤。

今將公踏祀業以及每房所拈鬮額園業總目開列于左:

一、中莊仔西勢三尖園一坵,稅銀九元,踏起以公媽各忌之資,我兄弟輪流支理,不得推諉。

一、過圳園一坵,稅銀十六大元,踏起以為標叔公夫妻二忌辰之資,我兄弟二人輪流支理,不得推諉。此園係是承買世分、世裕,契面銀一百五十元,受子七分,年帶業主糖租銀一元四角,又帶餉銀一錢二分。

一、承祖鬮分過圳橫路下園一坵,受種一甲二分,年帶業主糖租二百零一觔,配車餉銀二元,現時每年約定稅銀三十二元,踏起以為母親生時養贍之資,百歲後祭祀父母輪流之業。

一、長房必滔拈得百五陵園西畔一半,受子四分半,年帶大租糖八十二觔半,又帶餉銀一錢正。

又拈得過圳園東畔半坵,受子四分,年帶租銀二大元。

一、二房必蘭拈得百五陵園東畔一半,受種四分半,年帶大租糖八十二觔半,又帶餉一錢正。

又拈得過圳園西畔半坵,受種四分,年帶租銀二大元。

道光十六年元月日。

親叔世憂

伯世樹

叔世敬

見證親弟必煉

弟必甫

兄必國

秉筆弟必清

同立鬮書人兄必滔

弟必蘭

·第四四分膳養字

同立分膳養字人仁壽里茄苳坑莊次房述記、長房洋記、三房子淡然、妻蔡氏等,有承先父前所存養膳業物借項,本欲作三房輪流,但思後日子孫眾多,恐致相爭,爰請公親族長將前鬮書內所存養膳物業及借項,除前開先父喪費以外,其余作三房均分,焚香告祖,拈鬮為定。各房自當炤鬮掌管,經營致富,日後子孫各守其業額,不得爭長較短,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分養膳字三紙一樣,每房各執一紙為炤。

謹將各房所分業物借項悉列于左:

長房應得鬮額:

一、買過和愷堂典寶路張堎園十一堎。一、胎借劉串、劉別銀二十七元,湖底田二坵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買過謝昌嫂田寶園東七堎。一、分借康火獅銀四十元,每年應納利糖二十六觔。一、胎借劉養銀二十五元,社腳田三坵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買謝昌嫂典寶前牛路沙壩園一埒四坵。一、分現銀十四元九角三占七。一、分完錢糧併前年鬮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一、分完錢糧一兩一錢一分一釐。又分完錢糧二錢零九釐。又分錢糧二錢五分三釐。

次房應得鬮額:

一、買過和愷堂大墓後短堎二十九堎。一、分借康火師銀四十元,每年納利息糖二百十七觔。一、買過謝昌嫂典寶路西平園八堎。一、買謝昌嫂典寶前東平田三坵,一坵在巷口。

一、買過劉真溝仔底園一坵。一、胎借劉餉銀一十五元,每年納粟二石。一、胎借林試銀五十四元,典寶路下應公前園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分完錢糧併前年鬮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一、分完錢糧七錢零四釐。一、分完錢糧八錢九分五釐。一、分現銀十四元九角三占七。

三房應得鬮額:

一、買過和愷堂松仔腳園十六堎。一、買過謝昌嫂典寶路園中堎。一、買過劉登埤仔底田一坵,帶完錢種。一、買過謝昌嫂典寶前西平田二坵。一、分康火獅借銀四十元,每年利息糖二百六觔。一、分完錢糧,併前年鬮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一、分完錢糧七錢二分五釐。一、分完錢糧八錢一分二釐。一、分現銀十四元九角三占七。

一、批明:買過謝昌嫂牛路下塭仔腳田,今■〈土本〉作鹽坪,日後成業,作三房均分,存公。

一、批明:堂兄寬前年借去六八銀三十四元,作三房均分,存公。

一、批明:火獅欠利息糖五百十六觔,作三房均分。

光緒二十二年(丙申)清歷四月日。

族長人堂兄寬

公親人劉德慶

代書人李和鳴

同立分膳養字人長房述記

次房洋記

三房子淡然

妻蔡氏

 

·第四五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長房侄時清、時逢,次房獻裕等。竊謂九世同居,公藝之遺風未泯;枯荊復茂,田真之盛事猶存。自古先人創業,無不欲子孫世守相承勿替已焉!而亦知骨肉雖親,豈無硬軟之敵;手足齊長,恆多搏躍之礙。是固燃箕致誚,縫布貽譏,即欲合而生■〈目比〉睨者,何若分而各敦和睦也。我等自念祖父創業維難,縱不能學公藝、田真之盛,而繼志述事,亦祗篤恭孝友,以祈相依罔懈;然特恐枝榮葉茂,生齒日多,終來難以分拆。爰請公親族長,將祖父遺下器業,除抽出養贍長孫祀業以及抵還人債外,所有租業、店屋、器皿、家物等件,一切作兩房酌例均分,憑鬮拈定,併無厚此薄彼,爾長我短之弊。自此鬮分之後,各分各管,縱日後各房子孫繁盛,家資萬億,亦不得再為翻異,爭長競短,致傷和氣。事定之日,則就所分各段條列于後,併立鬮書一樣二本,長次各執一本,永遠存炤。

今開:

一、繼母養贍買的韓甘雨田一段,在大排竹洋濬仔底,新丈下田零一釐六毫二絲,年納韓大租穀七石七斗,年收小租穀四十石,以俾母親頤養一生,不許兩房私自變賣,此炤。候百年後,或作公,或均分,又炤。

一、長房慶分得買吳白田一宗,應分一半,分作二段,大小共十六坵,新丈下下則田四甲四分三釐八毫九絲,年納糧銀八兩三錢八分八釐五毫,址在烏樹林大圳墘北畔社仔湖,即烏過溝洋及埤腳,年收小租穀六十五石二斗(以下略)。

一、次房應分得買吳白田在烏樹林大圳北畔社仔湖,即烏過溝洋鴨藔前大小共十五坵(以下略)。

一、長房大孫時清應分得買過林情田,在本葉莊西勢洋,新丈下園一甲六分九釐三毫六絲,年納糧銀二兩一分八釐八毫,小租穀二十六石滿(以下略)。

一、公司記業應存,以配祖宗油香祭祀,長次輪流辦理,所有應酬捐緣題諸費,則歸值公之人開發,不得拖累別房。

今開:

一、買得韓甘雨田在大排竹莊後東北勢橋頭洋,新丈下下田六分六釐五毫二絲,年納韓大租穀二石二斗,年收小租穀一十四石(以下略)。

一、存零星小宅地稅、地租以及曠地、竹木、果子亦應歸值公之人輪流管收,不許他房混收,此炤。

一、已典去他人之業,填立兩本賬簿,長次各執一本留存,公款俟後或找或贖,兩房共議均分,此炤。

一、有欠他人欠項者,已踏出三百余石抵還人債;如是不敷,則就兩房均攤,此炤。

一、有被他人欠項者,則兩房協力同討收入,作兩房均分,不許私自暗討,以肥己有,此炤。

一、當堂公議:將公司踏出小租一百石,以還胞嫂沈氏銀項,被胞兄在日開費。

今開:

一、買過吳陶舍田一宗,址在烏樹林過溝洋,新丈下田一甲二分零三毫,年納糧銀二兩五錢零二釐九毫六絲,年收小租穀二十四石滿(以下略)。

一、祀業將首年輪長房,次年輪次房,批明,存炤。

光緒十九年端月日。

公親人生員林迸凡

族長吳志員、吳寬仲

代書人施必得

同立鬮書字人長房侄時清、時逢

次房相續靜鄉大孫時清

·第四六鬮書

同立鬮書人觀音里考潭莊杜老、杜前、杜長。竊謂張公九世同居,陳氏七百共食,我兄弟非不欲效之。然而往而必復者,天地之化;合而必分者,人事之常。故與其同居則眾力互相推諉,孰若分食則獨力無容旁貸也。爰是邀請族長公親將先人遺置田園、厝宅及家中器具,分作三份,建立三鬮,在神前每人拈定鬮額。自今以後,務須炤鬮掌管,不得恃強混佔,再生後悔。爰將各房應得田園、厝宅造址開列于左:

其田一宗在馬頭堀,大小共十二坵,先抽出西南畔四坵,典與本莊吳裁,將銀作母親喪費;其余八坵,作三份均分。其典吳裁之田,若後日三人能攤銀往討,則為公業;若一人備銀往討,則為自己之業,不得阻擋刁難,此炤。

一、長房前生應得北畔大坵田一坵,年納大租一石。其應得厝額在東畔內護堎頂頭一間,其中央一間與三房作公廳,此炤。

一、二房老生應得東畔田一坵併中央一坵,共二坵,年納大租一石。又得倒房田三坵,在南勢埔角溝墘。其應得厝額在西畔外護堎三間,此炤。

一、三房長生應用東畔埒頭相連五坵,年納大租二石二斗半。其應得厝額在東畔內護堎下頭一間併過水壙地,其中央一間與長房作公廳,此炤。

其所有犁耙、鋤頭、田器俱無分定,可以公用,不得偏佔,此炤。

咸豐三年三月日。

族長監生杜文德

公親併代書廩生□□□

同立鬮書人杜老、杜前、杜長

·第四七囑書付據約字

立囑書付據約人陳洵泉等。竊聞處世良圖,善創不如善守;治家上策,有合亦必有分,比比然也。予化育府君之長子也,娶妻劉氏,而生爾兄弟三人:長江流、次江中、三江王,俱皆長大婚冠,咸有孫枝,予也花甲盈週矣!適承母囑,命予與弟婦分炊,因思九世遺風已難復睹,故即我伯嬸各食之日,轉而為爾兄弟分居之謀,將予一切所承應得份下物業,先行抽起大孫,其余概作三份均分,各為己額。從今以後,務須克勤克儉,克昌厥後之基業,毋怠毋荒,毋負我先之創垂,則能擴而充之,推而廣之,豈非予與爾兄弟之所深幸也哉!口恐無憑,立囑書付據約三紙,每人各執一紙存炤,併將公私條目及各章程開列于左:

一、平頂土地公坑山私下所種之茶欉,頂房已經付予前去掌管,抵還予欠債項,今亦存付予栽培出利還債外,可為養贍之資,炤。

一、前鬮約內所抽起承買陳黃等之田業,在東勢莊內,抽起田一坵,年帶大租粟二斗,今亦仍付長房江流收掌,以昭優嫡之典,炤。

計開:

江中拈得份下應得承買陳黃等之田業,址在東勢莊。其界址大段田,東至頂三房田,西至江王及朴慈田,南至江流田,北至朴慈田。又圳西秧田,東至大圳,西至頂三房田,南至江王田,北至李家田。又車田,東至圳仔,西至李家路,南至江流田,北至朴慈田。又帶竹圍、壙地在外護下山,連銃共間厝之額,配外護下山厝二間、下過水厝半間,以右畔門豎與朴慈毗連為界,應貼出厝銀二十元,配執老上手楊元興司單一紙,炤。

再批明:不論大公小公,有租無租,當炤房份輪流,以齒為序。至于水路、牛路,如有必經之路,宜付通流通行;而廳口埕配居內護人管理,深井仔歸住外護人執掌。其粟埕從東算起,第三段江流額,第四段江王額,第五段江中額;他若田厝既作三份均分,則錢糧家稅亦應作三份攤出。唯正廳半間、銃櫃一個、埒尾田仔一坵,上世既為公,爾等亦宜為公,聲明,炤。

再批明:內塗改「食、後、將」三字,添註「至」一字,炤。

再批明:上約所載與頂三房合連丈單,交在我房。今將丈單及上手鬮約一切交江王收存;倘若要用,聽其取出公看,炤。

大歲戊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李併春

公見功弟黃睦、洵水

胞叔鐘萬

在場三男江王

次男江中

長男江流

立囑書付據約人陳洵泉

·第四八鬮分約字

立鬮分約字人張鄭氏,先年夫在日,有生育四個男兒:長名永仰、次名永異、三名永猜、四名膽智。不幸而夫早世,長男永仰亦逝,僅生下一人男兒名建沛。竊惟九世同居,張氏之百忍,氏每欲效前哲遺風,俾兒孫世世無分之計,第恐生齒日繁而互生嫌隙,難免不無分計。爰是邀請房親到家相議,將所承祖父遺下及兒身置者物業,一盡作四份均分,拈鬮為定,使世世子孫分業無分心,日後不得爭長競短,致失和氣。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鬮分約字四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炤。

謹將所有條規開列于左:

一、批明:其永異拈得第一鬮,應份田一坵,址在菜園腳。又埒頭第二坵田一坵。膽智拈得第二鬮,應得埒頭第一坵田一坵,後日不得移反移覆,聲明,炤。

一、批明:其永猜拈得第三鬮,建沛拈得第四鬮,二人應份同得埒尾田三坵,配門口埤角大小田二坵,後日欲分耕,二人對半均分,聲明,炤。

一、批明:其曲尺水田埔園二段,一鬮、二鬮應份得水頭一埒,三鬮、四鬮應分得水尾一埒,後日分耕,亦作四份均分,再炤。

一、批明:其曲尺山場結內未有分明及大坑山場未有開墾,係是公業,欲栽種竹木果子,須通知行事。或有私耕山田,各耕各管,後日子孫不得爭競,炤。

二、批明:其曲尺一結水田埔園一埒,係是建沛長孫物業,私己掌管,諸胞叔不得爭執。至城仔內厝前茶園,付建沛永遠耕作。茶園地基為公物,日後不得私自變賣;厝宅地基亦係公物,後日欲翻蓋,分左分右,須公同相議,共成其事,不得異言生端,聲明,炤。

一、批明:其曲尺蕃墾批一紙,十股內分約一紙,有向他人胎借,後日贖回,係□收貯,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至在家上手鬮約一紙,係永猜收貯,要用之日,亦當取出,不得刁難,聲明,炤。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房侄永明

場見人房親光友

光廟

侄永回

孫建沛

知見人男膽智、永猜

永異

立鬮分約字人張鄭氏

再批明:其溪後園一埒,係作公業,日後作四份均分。歷年小租係母親以為養贍之資,年配官租隨帶完納,聲明,炤。

·第四九鬮書合約字

同立鬮書合約人四會、治平等,念會兄弟同胞共乳,竊慕姜被之誼,本應同心和氣,豈可乖情分拆;但生齒日繁,世事如棋,遂與分爨之舉。于是爰請房親將先父鬮分應得厝宅、旱田、竹圍、菜園,及家器、雜物等項,俱各對半均分,憑鬮拈定,開載明白。所有欠負賬目當面撥明,登記賬簿,各人清還,凡諸各項等物業,各宜炤鬮管掌。此係至公無私,自茲以後,各宜安分炤鬮管掌,不得混爭,致傷和氣。合立鬮書合約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炤。

一、鬮田在粟庭邊大坵一坵,係治平拈定,付其掌管。其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粟七斗正,炤。

二、鬮田在苧仔腳田一坵,配厝地仔旱田一坵,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穀七斗,係四會拈得掌管,炤。

再批明:厝地仔下旱田一坵,年配大租穀五斗,以為歷年輪流祭祀之費,炤。

再批明:其厝地左邊春腳過水,未有起蓋,配右邊大房,議付四會為廚房。其右邊春腳出稅,以為歷年廳中香火之資;倘或崩壞,付治平自己掌管,炤。

嘉慶二十二年二月日。

代筆人房兄永雋

知見人房叔祖先忠

胞叔延排、延搬

同立鬮書合約人四會、治平

·第五○鬮書

同立鬮書人次房朝來、三房富暨長房胞侄有德等,有共承祖父鬮分應份得園業厝地一段,于同治十三年,經已各爨,朝來等亦將園業併厝地、竹木、果子、家器、雜物俱各開作三份均分矣!余懸至今,鬮書未立,尤恐日後子孫反生嫌隙,爰是兄弟侄公妥議,敦請公親族戚人等,將前均分產業、竹木、果子、雜物俱各炤三份均分,其租聲亦炤三份攤完,各諸載明。此實憑神拈鬮為定,各宜依鬮掌管,毋得紛更,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鬮書一樣三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一、長房胞侄有德應得厝前園西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埤底西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匏仔園溪埔園北畔股一股,連溪埔在內。又得龍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園頭。又得龍眼一列,在等北畔園頭,東至公檨為界,西至三房大欉龍眼樹為界。又得大竹二抱,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園頭。又得麻竹半抱,在自己園頭,與次房比連北畔半抱。又得大厝南畔頭一頭,共二間,炤。

一、次房闊應得厝前園中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埤底園中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匏仔園中股一股。又得龍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園南畔頭。又得龍眼一列,在等北畔園頭,東至園岸頭,西至公欉與長房立石為界。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又得麻竹半抱,在長房園頭南畔抱半抱。又得大厝北畔頭一頭,併伸手共四間,炤。

一、三房富應得厝前園東畔股一股,四角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埤底東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匏仔園菜園坵一坵。又得匏仔園溪埔園南畔股一股。又得龍眼一株,在巷口下底坵仔園南畔頭,東至長房龍眼為界,西至溪。又得龍眼一欉,另在巷口。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又得麻竹一抱,在崁干,與次房比連。又得南畔護厝一座,炤。

一、批明:埤辨口大竹一抱,溪埔大竹巷口檨仔三欉,厝前程干龍眼一欉,一切存公。而荒埔山棚,一概存公,炤。

再批明:闊即朝來之別名,炤。

再批明:此業大契交在頂長房煌收存,炤。

光緒九年二月日。

公親人楊騰

代書人蔡立時

立鬮書人次房朝來

長房胞侄有德

三房富

·第五一鬮書

同立鬮書人林厥檻、林金麗。竊以九世同居,古人雖則可訓,而同胞其蒂斯世,孰肯推恩,則以其久合而搆怨,何如一分而預防于始也。夫樹大分枝,亦其萌芽向榮之意;而人心如面,少年誰無自負之懷。但分爨之各成雖便,奈公務之瓜葛尤多,況乎賢愚不一,難保成敗無常,所當恪守成規以固本源焉!爰是邀請家房族長,將全盤家業按配龍虎二房均分,各成家業。此係憑公酌議,對神參香,憑國拈定,併非牽涉私意,致失天良。自分以後,但見簪纓兢秀,慶棣萼之聯菲;蘭柱頻芬,衍書香于勿替。謹將全盤業數開列于左,是為序。

一、承祖父鬮分買詹鳴科水田一段,址在中莊外山仔腳,土名大園,經丈五分五釐,作對半均分,長房應份得二分七釐五毫,次房應份得二分七釐五毫。

一、長房又分得二叔父店一座二進,址在本街頭上帝廟邊第二間,坐東向西。又湖底麻竹、桂竹一所。

一、次房又分得水底蔡莊田園一宗,內帶果子、雜物。又九仔灣柿仔腳尾麻竹一所。

一、公厝後檳榔菁一所,存公輪流。

光緒六年八月日。

代筆人胞叔邦淵

在場知見胞叔邦智

同立鬮書林厥檻、林金麗

 

·第五二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林堯、林舜、林恩、林忠。竊惟木生枝,水溢分派,理所必然。我等兄弟均承祖父遺業,俱各完娶成人;但因家事浩繁,難效九世之風。爰請族房鄉耆酌議鬮分,凡屬祖父遺下產業,除養贍外,分配祝告先祖拈鬮分定,俾後來各管各業,毋致紛爭。今欲有憑,同立鬮書四紙,各執為炤。伏願瓜衍瓞綿,熾昌勿替;竹苞松茂,相好罔極。凡分定之業,開載于後:

計開:

溝仔墘園一坵,明丈一甲,作四分鬮分,長房應分得第二段,二房應分得第三段,三房應分得第四段,四房應分得第一段。五申尾園一坵,明丈一甲二分,作四分鬮分,長房應得第四段,二房應得第一段,三房應得第二段,四房應得第三段。管事埔園一坵,明丈二甲四分,現被水沖,未得鬮分,留為公業公耕。

溪洲園一坵,亦被水沖,仍作公園公耕。

頂溪洲園一坵四分,配為長孫之業。

又五甲尾園一坵,明丈二甲九分,配為老母養贍之業。

崎瀨仔園一坵,明丈一甲二分,北勢溪墘園一坵,共二坵,俱配為輪流祭祀之業。

其厝地以及房屋,俱炤四分鬮分。

長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二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三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四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長孫應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贍園應配官糖一百二十觔,租粟六升。

祀業應配業主租銀一十大元;另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干隆三十八年正月日。

立鬮書人母親陳氏

三房恩

長房堯

二房舜

四房忠

族親林漢

林侍

林造

鄉耆蔡珍

·第五三對換店屋約字

立對換店屋約字人蔡星崖、蔡履和,侄振坤、肇基等,有承祖遺下祀業店屋一座五進,併後落回向一小進;店前覆順亭,坐落城外頂南河街,從城邊算起第七座,年帶納西定上坊蔡順裁戶名厝餉五間。此店前四進原稅與石鼎美號為貨棧,後一進連回向一小進,係崖自己居住。因道光二十八年三月間,連遭兩次回祿,前四進併覆順亭被燒燬折,隻有空地僅存,崖居住後落一進及回向一小進而已。該店左右與原稅戶鼎美號自己店屋畔連,今鼎美欲歸一起蓋,將他承買陳家外宮後街店一座三進,託中向崖等對換,面議貼崖等佛銀四百元,又貼道光三十年店稅一百元,又貼咸豐元年店稅佛一百元,共佛六百元。崖等兄弟叔侄相議,忝屬久年稅戶,願甘同立約字對換。其應貼佛銀四百元,又坐店稅佛銀二百元,即日同中收訖;其外宮後街店三進各帶樓,美亦立紂字併繳上手,付崖等執掌。其店現開張榮源號,店稅將咸豐二年起,亦對付交崖等掌收,將南河店一座自已居住,隨即搬空,及被燒店地計五進併店後回向一小座,及店前覆順亭地一所至港墘,俱各對交鼎美號前去永遠掌管,以為己業,任聽拆卸起蓋店屋,不敢異言。從此一換終休,日後不敢再言翻異,別生事端。保此南河店果崖等承祖遺下留存祀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崖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鼎美之事。此係兩願,併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對換店屋約字一紙,併繳承上手契一宗四紙,共五紙,一併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鼎姜號來現貼佛銀六百元完足,再炤。

咸豐元年九月日。

書字(履和自筆)

為中人張遠觀、楊神求

同立對換店屋約字人蔡星崖、履和、振坤

肇基

·第五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五福,同胞侄錫元、錫良、錫得、錫恭四房,合五大房等,同承父祖遺下山埔田園一所,坐貫霧裡薜內湖莊過溪,土名待老坑。前年已墾成田者,經已立約分管明白;續後再墾之田,永遠存為公田,不許變賣。約內之人自墾者,永遠耕作,言約每年貼納小租粟一石八斗正;早晚二季對半攤納,不得增多減少。外人在界內所墾之田,依時約租。約前已經栽植茶樹及桂竹者,存為公山。又叔侄念及錫元四體有虧,不能耕作,公抽出蜂巢坑山斜腳墾成及未墾共田一小段,踏明界址,付元永遠收租,為日食之資。其余未墾之田及山場,踏明界址,作五份均分,拈鬮為定,不得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此係叔侄兄弟同族親姻戚議定,至公無私,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五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炤。

批明;約內之人墾新田租額,錫良、錫盛該小租粟一石正;錫恭兄弟侄該小租粟八斗正,再炤。

再批明:崩山桂竹林一所,出贌高培賢,限耕二十年,言約每年貼納山稅銀三大元正,再炤。

再批明:茶稅山立約限年,至限滿之日,每年每擔新春茶貼山稅銀二錢五分正,再炤。

再批明:錫良、錫盛小租粟一石,良應納粟四斗,盛應納粟六斗,再炤。

道光七年(丁亥)二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陳五福、錫元、錫良、錫得、錫恭

再批明:歷年所收公租粟、公山稅銀,交五福收存,或出借或公用,出入數俱登記在簿,再炤。

 

·第五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文貴、次房三茂、三房肇基等,念先祖創業艱辛,本為子孫長久之計;但木生枝而益茂,水分派而長流,欲除後患于未來,須蓋衍子于既往。今據先人與何周沈合股開闢錫口莊,嗣後分戶張國珍,歷年大租穀併田園、厝宅、竹圍等項,前經分拆明白,各自收掌。因戊申年間洪水滔天,合約字俱已漂沒無存,但恐後來子孫無字炳據,生出禍端,爰是三大房等相議,請出親戚人等再立約字,其田園、厝宅、竹圍等項,仍舊三份均分執掌;其大租除公借債項外,亦作三份均分執掌。即將應得田業等項,批明列左,日後子孫俱不得爭長競短滋事。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各執為炤。

一、批明:田園、厝宅內抽存中廳一間,同祀祖先神明。水田六坵,門口埤一口,以為公業,三大房輪年收掌。如中廳埤岸損壞,合同修理,再炤。

一、批明:田業等項除出以外,三份均分,四至毗連,炤舊執掌,不得混界,再炤。

至于歷年應納大租穀,係是自己三份均得,免納完單。其他佃大租,茲概批歸次房管理矣!批炤。

一、批明:承買公聰印契連司單一紙,存在二房收貯;倘要用之日,聽從取出,再炤。

一、批明:公項積欠甚多,長房、三房願歸應份大租,付次房永遠歸掌,抵還新舊公項,次房自當一力抵理,不干長房、三房之事,再炤。

一、批明:次房竹圍係是自己栽種,長房、三房俱不敢爭較,再炤。

一、批明:分爨已久,三大房中有自置私業者,別房不得與之爭較,再炤。

咸豐六年五月日。

(永秀併筆)

族親世昌、發謀

在場姻戚詹維新、鄭德和

同立合約字張肇基、張三茂、張文貴

·第五六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崙仔頂莊張抱、張化二人等,同有承祖父置買祭祀公業,願將大契抽出田二坵、園一坵,過丈受種一分三釐八毫八絲、一分二釐七毫六絲、一分二釐六毫七絲,計共三分九釐三毫一絲,址在過溪洋,年納國課錢糧銀六錢五分四釐六毫正。今因乏銀要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頂崙仔莊王頭官出頭承典,三面言約著下時價六八重佛銀五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田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限約十二年終月滿,聽典主滿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原舊銀主再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不敢阻擋多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園果係是抱、化等同承祖父明買物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抱、化二人同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銀主收執,以為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十六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十八年月日。

知見人張仔有

為中人張仔謨

代書人謝日新

同立典契字人張抱、張化

·第五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鳳山里後厝莊長、二、三房張鐵、張■〈口留〉、張添等,有承祖父張品、張安老遺下公業應得份田一段,受種一甲三分,坐落土名在鳳山里後座厝社面前洋,大小租連共七坵,併帶水泉堀一口,樹木在內,灌溉此田,年納施府租粟九石六斗二升。其田東至溝,西至林宅田,南至呂宅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胎借,先問房親人等無力可借,托中引就向與本城內埔廳口郭立成出首承借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隨即同中交訖;其田立即對佃交付銀主收租抵利。全年議納利息粟二十四石正,不論豐歉之年,利息不敢拖欠;如有拖欠利息,願將此田聽銀主起耕掌管,鐵等不敢異言出首阻擋。其歷年應完租粟,鐵等自當炤舊完納,將租單交付銀主收存,不得異言生端。不拘年月,聽借主備銀,原契贖回,不得刁難。保此田係是鐵等承祖父明買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租項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鐵等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有借有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胎借字一紙,併上下手契七紙,共八紙,丈單、租單各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雙冬定納利粟一十八石,大冬納利粟六石,合共二十四石,不能減少。二比兩願,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日。

知見人張梁氏

為中人洪天賜嫂

代書人吳永安

立胎借字人三房張添

長房張鐵

二房張■〈口留〉

·第五八過耕當田契字

同立過耕當田契字人,雙溪口莊下祠堂派八世祖敬字公裔孫功運、意蘭、帝宗、世權,暨眾房等,有承祖上遺下嘗業數處,因先前叔侄互較,和科派公項幫貼,以致嘗業典出三段。其一段坐落土名在頭份仔大坽田二分五釐正,年納本境福德爺租銀一元正。其田東至溪,西至圳溝,南至本家田,北至本家坽仔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本年十月間,叔侄爭較,經請本家瓊選先生、友樵師爺二位到祠婉勸和睦,以存煙祀,議將此田贖歸,再行出典與觀音娘會首事越幼、風瑞出首將香祀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付眾以贖莊尾園併潭墘仔田共二段,以為祀業;此一段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不拘年限,如眾有銀取贖,應作祀田,銀主不得刁難。此係眾房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正六八完足,再炤。

一、批明:上手大契不知存在何房,一時莫能尋出,日後如有取出,不得滋事,此炤。

一、批明:此田若贖契之年,四月荳交接,不得拖延,此炤。

一、批明:此田近溪倘若崩陷,必須備足契銀取贖,不得因崩不贖,合應此炤。

光緒三年(丁丑)十月日。

代筆人族長維宸

為中族長達青

場見房長吉品

同立過耕當田契字人張帝宗、張功運、張意蘭、張世權

一、批明:中金花紅銀二元,日後贖之日,將銀送還銀主,無利息,批明,為炤。

·第五九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鹽水港街趙相泉、長房孫媽生、三房族長由成、五房由新、次房孫丹心、四房國富、六房孫光選等,有承祖遺下鹿仔草保半天厝等莊草地一所,原係六房輪收公業。前道光四年間,因公費乏用,就應收租額,抽出王慎齊等後開各佃滿斗租穀計共一百零三石七斗四升五合一勺,存為每年祭祀等費。配納陳健挺戶下正供穀一十石正,其余一切租額,概出典與蘇振惠掌收;所有應完供課餉、升款及採買頂項,亦概歸蘇振惠完納。當經呈請縣主出示監收,併蘇家呈請出示諭佃完納各在案,迄今有年,歷管無異。今相泉等因積欠正供,無力完納,爰再六房公議,願將此留存祭祀租穀一百零三石七斗四升五合一勺一盡出賣,以完供餉課項。先盡問親房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前溝尾莊王慎齋館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四百一十九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各佃即對明交銀主前去掌管;應完陳健挺戶下正供穀一十石,歸銀主前去完納,永為己業,不得阻擋。保此大租果係相泉等承祖遺下抽存物業,與別房叔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積欠上年正供穀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相泉等子孫自當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異言。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等事。所有上手大契,帶繳在蘇振惠典契內,無從分拆。今欲有憑,六房立杜賣絕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收過契內佛銀四百一十九元正完足,再炤。

稟契後批明收銀二十元,共銀四百三十九元,合稟明電核。

道光十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蘇五等

知見趙相泉公記

代書人趙伯瑜

立杜絕賣盡根大租契人長房孫媽生

次房趙丹心

三房族長由成

四房國富

五房趙由新

六房光選

計開佃名:

王慎齋年該租穀三十六石六斗八升八合。又頂陳光卻年該租穀七石。又頂楊神、楊公年該租穀七石二斗六升,王瀛齋年該租穀五石五斗四升五合,主福年該租穀七石八斗四升八合,蔡節年該定租穀四石六斗。又頂邱廣文年該租穀八斗。又頂蔡老年該租穀四石八斗七升五合。又頂協、秀年該租穀五石八斗七升七合六勺,王賢嫂年該租穀一十石五升二合五勺,張軒年該租穀三石九斗八升一合,林得豐年該租穀八石零一升八合。

再批明:長房趙媽生等,前于道光元年,出典王宅大租契內尚有呂捷一佃,年應納滿斗大租穀五石二斗五升二合三勺四撮,今一併贖回,杜賣王慎齊管收,著下時價佛面銀二十元正,即日同中收訖完足,合批明,再炤。

·第六○杜賣絕契字

立杜賣絕契人鳳邑維新里大社莊蘇球琳,于道光十一年十一月間,琳同兄弟等奉母命,將父所遺等業憑鬮均分外,另抽公業一十三宗,以為輪流祭祀資用,各房鬮書均載炳據。後因球琳應份業內之原買過蘇學海園一坵八分,該園堪葬祖墳,于是七房公議,以祭祀公業之原買過鄭綿圍仔內莊田七坵計七分對換,各炤契掌管收租納課,各對換明白。毬乏銀應用,願將應份鄭綿圍仔內社前田七坵計七分,帶埤水一口三分,應得一份灌溉,年納蘇拔萃戶名供穀一石六斗六升六合,東至林宅田,西至林宅田,南至圳溝,北至本宅田炤界,併帶圍仔內莊埤水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城內吳綿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值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立將該田併帶埤水,炤界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課。球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保此田係球應得之業,併無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等情;如有不明,球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上手契因盜被失,不能繳連,後日檢出,不堪行用。此係俱各甘願,合立杜賣絕契一紙,付契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價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八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馬氏

為中人蘇秋雨

代書人(自筆)

立杜賣絕契人蘇球琳

 

·第六一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張干、張坤二房,長房干已棄世,傳下長男名廉叔侄二房。竊以禮詳祭義,詩列蒸嘗,上自天子,下及庶人,莫不以此為重;是故王者藉田必親耕,卿士圭田必特賜,祀事之大,由來舊矣!我叔有鑑于此,因存公田一甲三分三釐一絲,以為永遠祭掃之資,祖考罔極之深恩,庶幾得報于萬一焉!今因公事紛紛,難以獨理,爰是叔侄相議,共請族長公親當祖考爐前,將此厝地基併西勢洋田一段,分作二房管理。此係我叔侄同盟合約,以垂永遠之計;名雖分,而實仍合,願世世子孫永遵勿忘可矣!言必有據,合立鬮書二紙同一樣,各房執一紙存炤。

開列: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鬮,應得後底厝一所,再炤。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鬮,應得西北田一坵,西至謝家田為界,北至溝為界。連東畔田二坵,東至劉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南至本家田為界。又另南勢田一坵,東、北、南至劉家田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又配溝墘竹木數欉,再炤。

一、批明:年納劉大租粟六石九斗五升六合,再炤。

咸豐四年十一月日。

公親人張水營

族長人張丹笑、張晏官

代筆人曾鴻

同立鬮書人張坤

侄阿廉

 

·第六二分業鬮書字

同立分業鬮書字人觀音下里蛇仔形莊兄弟楊朝發、楊天德等。竊慕往古同居之風,豈宜一旦分拆而處;兄弟故樂其永好,世代難免無乖情。第念樹長分枝,水流分派,是以兄弟和同邀請公親族長,將祖父遺傳田園、厝宅、財器品搭均分,禱神分鬮為定,開載明白,俱係至公無私,各宜炤鬮掌管,勿得爭長競短,以失兄弟和氣之情。今恐無憑,同立鬮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為存炤。

計開:

長房田:一、買過鄭家田一宗四坵,址在湖底洋。又買過鄭家田一宗八坵,址在湖仔內。又開墾公田一宗,址在湖仔內。又頂本家田二坵,址在面前洋。又頂本家田一宗一坵,土名三分仔。又帶後壁山樹林、果子、竹欉,批明,存炤。

長孫田園:一、買過洪家田一宗六坵,址在門口洋。又買過林家園一宗兩所。一、八堎又十堎,址俱在潭底洋,批明,存炤。

次房田:一、買過黃家田一所,址在山豬巷。開墾公田一所,址在新埤內。又帶山林樹木。又買過劉家田一宗六坵,址在湖底洋。又買過劉家田一宗二坵,址在面前洋。又買過陳家田一宗,址在樣仔林洋。又買本家田一宗一坵,在門口洋,批明,存炤。

大公田園:一、買過鄭家園一宗,址在灣仔內車路墘。又買過林家園一宗,址在潭底莊後。又買過林家田園四坵,園坵在潭底,田址在赤山仔莊洋。又買過大灣田園一宗四坵。又園一坵,在赤山仔社頭。

其公田、公園現年收成存貯,以為四妹成人開費,開明以後,依次輪流,批明,存炤。

光緒二十三年六月日。

為公親人楊子卿

知見人堂叔

同立鬮書字人兄弟楊朝發、楊天德

·第六三鬮書字

命立鬮書人父光赫。竊惟木大分枝,源遠分泉,理勢然也。赫有四男:長雲從、次雲程、三雲伍、四雲彩。長子雲從早世,遺孫傳生,思世情有產業而致子孫不和,以失親愛,皆由分發之不先者也。茲予行年將近六旬,重染大病,始終難起,所有父祖遺業併續置,除抽出蒸嘗外,■〈勹外云内〉配四股均分,各宜凜遵,無違吾訓。但念長孫傳生年尚幼稚,暫付雲程訓誨,務使視侄猶子。三男雲伍亦屬童稚,暫付副室曾氏教督,當如己出。謹將予命,延請族親編「文、行、忠、信」字號四本,立鬮書四本共一樣,祝告祖先神前,拈鬮以明公心,以杜後兢。自分以後,雖有分爨,宜無分心;惟祈克紹箕裘,無墜先業,俾予得以瞑目,是所深幸也,慎其勉之。

計開:

一、頭橋莊田底、園底併大租在內,留為祀業公費之資,作四股交輪,內抽出租粟四十石,充入大公。

一、府郡住宅公厝中落前晉掛護厝左邊,交付雲程、傳生炤顧居住;右邊交雲伍、曾氏炤顧居住。

一、府郡夫人媽廟邊菜園一所,給長孫傳生以為主鬯之資。

一、長孫傳生一股鬮業,會同族親,暫付雲程代理,不得泯沒其業;長成為之婚娶,即將鬮業送還自理。傳生亦不得向雲程取討代收長短租息,標明為炤。

一、三男雲伍一股鬮業,會同族親,暫付庶母曾氏代理,不得泯沒其業;長成為之婚娶,即將鬮業內送還自理。雲伍亦不得向庶母取討代收長短租息,標明為炤。

一、塗樓公館作四股均分,收貯租粟。

一、四股內田業蔗分園文契難以分配,分作四股收存,互相查炤。

 

一、鬮輪內產業文契,會同族親,交付庶母曾氏收執,歷年租息暫付雲程承當管理。應酬事務,俟弟侄長成,炤股輪當。

一、兩女未適,會同公親,歷年就鬮輪業內抽出多寡銀兩,付為贈嫁之資。

一、買陳仁英瓦厝,留為書館。

一、長孫傳生鬮內該徵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一、次房雲程鬮內該徵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一、三房雲伍鬮內該徵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一、四房雲彩鬮內該徵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

今將祖先神前拈定鬮簿,填註名字,遵行,炤。

長房傳生拈得「信」字號,次房雲程拈得「行」字號,三房雲伍拈得「文」字號,四房雲彩拈得「忠」字號。

干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公親葉有盛、吳維新、載天祿

族長作楫

輝燄、紹長、振場、學聖

代書人族房蕭輝焰

命立鬮書人父蕭光赫

副室曾氏

男雲程、雲伍、雲彩

孫傳生

·第六四合同鬮書字

同立合同鬮書字人長族、次寢、參掌等,有承祖父遺下,兄弟合力同耕無異。蓋聞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族等兄弟三人議欲各人分居,開火另食,以為日後創造之基,成家之富。于是公請族長在祖先位上,議定將田園踏作三份均分,拈鬮配明,各人各執鬮分掌管,鬮分批明敘後。又抽出王田社腳上園一所,為祖先祭祀之公業,作長、次、三房輪流,上承下接,耕種收成,祭祀完課。又議三房掌尚未完婚,約將公業本年二月起,至二十年二月止,交掌耕種收成二年,為完娶之費,併完正供。期永長、次、三房輪流為祭祀,完納無異,日後子子孫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異志。此係三面言定甘願,各無反悔,慨宜兄以宜弟,亦既翕而既和卜云,其吉終焉!元藏于是,同立合同鬮書三紙,各人各執一紙為炤。

一、後壁田三坵,作三份:長房抽二份,應份中央額配租一石五斗正。二房抽一份,應份西畔額配租一石五斗正。三房抽三鬮,應份東畔額配租四斗六升正。■〈勹外云内〉丁各人各配租完明。

一、潭埔園一所,作三份:長房抽一鬮,東畔額配租二斗正。二房抽三鬮,西畔額配租二斗正。三房抽二鬮,中央額配租二斗正。■〈勹外云内〉丁各人各配完納炤明。

道光十八年三月日。

族長報叔

代書洪成

同立合同鬮書人長房族

次房寢

三房掌

·第六五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劉滄海、劉神嶽、劉三才,慨自共被分荊古風不再,同居九世,杳矣無聞,則樹大者枝分,流多者派別,此分爨之所由起也。嶽等兄弟三人均為欣其公所出,氣原一脈,誼切同胞,惟是神嶽自幼出繼胞伯父拔元公為嗣,所有與騰蛟兄鬮分田業,仍歸先父欣其公掌理,合食已久,原無爾我之分。分居議成,必酌勻潤之益,共請施長公親公同酌議,將嶽所有鬮分田業,併先父欣其公所有遺下田業,議從一體均分。于是田園雖肥磽不齊,屋宇雖美惡有別,一經公人酌配,自見均平。自此克儉克勤,思千箱而加萬箱之富,則恭則友傳十世,再貽百世之休。爰將鬮分田業列左:

謹將神嶽鬮分春字田園,逐一開列于左:

一、承蔡爾謙果毅後莊西北勢田一宗,丈嘉字二萬五千九百九十三,下下則田二甲五分七釐一毫五絲四忽四微,園七分一釐五毫六絲。小租穀七十石。

一、承毛所好水漆林莊後田一宗,丈嘉字四千五百五十七號,下下則田二甲八分七釐一毫六絲(以下略)。

此二宗抵還三才缺項。

一、批:抽承莊萬濫尾洋田二所,小租穀四十二石。

一、批:抽承詹恩田尾莊田二所,小租穀六十石。

此二宗議歸神嶽低還本公司前借邱協利母銀四百元,又借陳萬盛母銀一百元,併利銀亦歸完納,批炤。

一、批:抽出公司承吳送業內稅銀三十六元,每年以為先祖母洪氏外家祀費,再炤。

一、批:各鬮分內田園及貼還各欠項等業,如有帶本公司大租者,俱免完納,再炤。

一、批:本公司尚有拖欠諸人借項及交關未完尾數,今議將存公產業停收抵還,繼則修理東畔外護厝一座。如借項清還明白,護厝修理完竣,然後炤序輪收,各無異言。

光緒(丁酉)二十三年四月日。

族長人劉焜煌(淵甫)

公親代書歐陽文

同立鬮書人劉滄海、劉神嶽、劉三才

 

·第六六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兄弟尚邦、尚朋。嘗聞九世同居,張氏之芳徽堪羨;大被同眠,姜家之和氣足稱。斯以知兄弟孔懷,孰不以和為貴,長久與居之為美哉!顧木茂則分枝,水深則別流,理所宜然,勢所必至,誠非之所能強耳!思吾父平生恪守前業,勤儉自持,儲粟積金,詎敢自矜豐原,而置產創業亦既綽有可觀。第恐後來蕭牆滋釁,或難保其式好如始;與其貽競于後,孰若均分于前。矧事務冗繁,難以合理,奉父命分爨。為此置酒,經得房親外戚,悉將父親所置田業併家伙物件,俱作二份,憑公拈鬮均分,各依鬮分管業,毋得日後爭長競短,致傷和氣,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人心難信,恐口無憑,時立鬮書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一、批明:長房尚邦應份分得七分仔田一段,配納大租穀契內載明。又分得下湳田一段,配糖租一百二十五觔。又分得山腳田,配納大租穀一石二斗三升。此三段,踏付邦掌管,永為己業。

一、批明:次房尚朋應份分得一甲,田二段,配納大租穀契內載明。又分得屋前田一段,配大租一石三斗三升。此三段,踏付朋掌管,永為己業。

尚邦份下逐年冬成,抽出穀三十四石;尚朋份下逐年冬成,抽出穀四十石。二人共抽出穀七十四石,抵還前年父親欠人借項利息;若是不敷者,將大小公業田租穀抵足額,其有余穀作二人輪流祭掃之需。

道光七年十一月日。

在場人族叔錫勤

執筆人堂兄尚達

知見人堂兄尚敏

立鬮書人兄弟尚邦、尚朋

 

·第六七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長房繩祖、次房炊盛、三房竹葉等。竊謂九世同居,遺風足慕,礙因現際家事浩繁,難以合理,不得已為分爨之計。遂繼母莊氏與繩祖等同堂商議,爰請公親家長,以將祖父遺下田園厝間併家需物業逐一點明,就中酌議,除貼降服男併踏長孫及存公業以外,其余攤作三房均分,拈鬮為定,其鬮分段額列後。此係至公無私,祖等與繼母莊氏俱皆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鬮書三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同治十年二月日。

為公親人母舅吳有余

家長胞叔啟記、啟茂

在場繼母莊氏

同立鬮書人長房繩祖

次房炊盛

三房竹葉

一、抽踏存公祀業買簡■〈歹曾〉容拾埒田一甲二分,內抽出小租粟十二石五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零八升。又買張天富外店仔三角坵園一坵,稅銀十元,年帶納王大租粟三石三斗。又買簡玢郎莆頂桱寮園一坵,稅銀四元,年帶納王大租粟八斗。又頂林頭江士陣胎借銀五十元,利粟六石。又議此公業永遠輪流香祀,不得典賣,不得出借,批明,炤。

一、抽長孫業買■〈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內抽出小租粟十四石四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四斗,批明,炤。

一、批明;竹竿過繼頂六房啟舜為次嗣,今當公親家長等同堂議踏簡■〈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在大圳墘內,抽出小租粟十五石一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六斗,付與竹竿執掌,永為己業,批明,炤。

一、長房鬮分物業條段(以下略)。

一、次房鬮分物業條段(以下略)。

一、三房鬮分物業條段(以下略)。

一、批明:祖等念及繼母莊氏年已漸老,誠恐衣食不繼,則將存公租額漸支出粟十一石,付他養贍。莊氏身後,此穀十一石仍歸存為公業,炤鬮輪流,不得違約,批明,再炤。

一、批明:有將明典賴誕林仔前莊洋田一宗,己巳年二月出借銀六十元。又有買簡伯枝四條圳田一甲二分,同治十年十二月出典價銀二百元;如各房或有備銀取贖者,可為己業,批明,再炤。

一、批明:光緒四年,抽出簡欽,即天標,田園共一宗,向與房兄繩好胎借出佛銀四十二元正,再炤。

·第六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周仁記、次房義記、三房禮記、四房智記、五房信記等。竊我等五大房子孫叨沐祖德,蒸嘗收關;然其昔遺田業,今已變盡,祗存祖屋前後及右畔城隄腳田地、埤埔而已,年雖出息無幾,聊可藉堂上祖先逐年香火之費。爰是公同議將所存田地埤埔,年收租穀各房輪流,自長至五,周而復始,向佃支收。除虔備香火之需外,倘有盈余多少,登記在賬,期年一會,俟能成數出借生息,以垂久遠,庶我族眾均有公益焉!合同立合約字一樣五紙,各房各執一紙,永遠存炤,而杜侵魚,併設輪流記賬公簿一本,以昭後覽。

批明:祖屋埕前菜園一埒,分作五份,各房栽種,合登明,炤。

批明:埤南大埤業已截賣張玉臣掌管,其價銀除公同修理屋工料及還借款外,尚剩幾多,已炤五份均分,各房支清矣!合登明,炤。

批明:公屋竹園禁止私伐;如敢故違,聞眾公罰,不饒吞,登明,炤。

光緒二十一年(乙未)正月日。

代書宗親蘇儀廷

場見族長周成和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周仁記(即佛佑)

次房義記(即太平)

三房禮記(即進貴)

四房智記(即維澤)

五房信記(即新扶)

·第六九鬮書字

立鬮書字長房連乞、次房連貴、三房連英、四房連正,言念礙于次房連貴況于枉古尚未有繼嗣。竊聞張公九世同居之風成而可慕,然茂樹必有生枝,兄弟必能分爨,古今傳之于今,吾人能不望風懷想,亦不能安忍一旦而分爨乎!爰是邀請家房姻戚公同妥議,將承祖父遺下大租粟本厝公租、雞籠頭店稅地基及牛椆港公租、土寵間租粟、沓田公租、北勢湖園稅一概在內,付父親、母親逐年抽為日食之資,繳完正供社租,併及公媽年節祭掃費用,其雷公陂田段以及家器物業所有欠債項,俱各按作三大房均分支還。此係公同妥議,拈鬮為定,各管各業,不得爭長競短,以失和氣。惟祈螽斯衍慶,鱗趾呈祥。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鬮書字三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收大租粟抽的併本厝公租,年該應納正供社租口糧;其余剩者,珍夫妻日食;如百年已後,留存公嘗之資,各房炤序輪流祭掃,周而復始。如是值年之人,至期將圖記、租簿、正供單、社租單交過下值年之人收炤,各房不得擅行變賣,亦不得爭收,再炤。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收雞籠牛椆港公租、沓田公租、土籠間租、北勢湖園稅、雞籠店稅地基,逐年自收夫妻日食及年節祭掃之費,各房永遠不得異言生端數目之事。此係父母百年以後,將此六段日後按作三大房均分,各房亦不得爭較混收,再炤。

批明:長房長孫忠義應得竹圍外園田二段,東至小圳為界,西至竹圍外公田為界,南至公竹圍腳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再炤。

批明:長房連乞應得雷公陂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三房連英應得雷公埤一段(以下略)。

批明:四房連正應得雷公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次房違貴應得租業是三房均分,日後不拘何房有男兒過繼,無論先後,對父親給出養育佛銀一十二大元,各房不得爭較,批明,再炤。

批明:如是有承高曾祖之公嘗,如是值年之際,須要三大房當同到佃公收公費,其余剩者炤三大房均分,批明,再炤。

一、批明:雷公陂田契據全宗共八紙,現尚未分執,暫交三房連英收存;倘要用時,取出公炤,不得推諉,俟後日分拆時各分各執,批炤。邱靜山手批

一、批明:抽出北勢湖大坵園,于光緒十一年十一月,經歸就與堂侄益輝掌管,批炤。邱靜山手批同治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族叔祖慶雲

知見堂伯五子

兄俊哲

母舅人尤成家

在場父親國珍

母親尤氏

立鬮書字何連英、何連乞、何連正

一、批明:沓田公租穀七石正,又雞籠店稅地基抽出作三大房均分,炤。

一、批明:承公租穀九石六斗正,按作三大房輪流耕作,週而復始,各不得拖過期限,聲明,炤。

一、批明:前有正身茅屋計共五間,中間抽出為公廳,左右尚剩四間,連正侄忠義應得,又右畔瓦屋一概連英應得,別房不得混佔,炤。

一、批明:北勢湖園若有人掘土者,稅銀歷年母親收為養贍之資,聲明,炤。

一、批明:土籠間租七石,有向尤成家借其佛銀五十一大元正,利息逐月加二行;若要贖回之時,母利按作三大房均攤,或不均攤齊足,不能相爭此業,炤。

一、批明:土籠間尚有找洗字一紙,係是連英收存,後日行用,不得刁難,炤。

光緒十年十月日。

再調處表兄林華袞

堂兄振英

族叔福全

代書益輝

·第七○囑書字

立囑書字人母親李張氏,有承前林氏螟一子,名曰維孝。氏同先夫生二子:曰維繼、曰維德。竊念九世同居,張家休風尚在;百年合食,鄭氏懿范猶存,氏豈不欲爾等效古人之法乎!然而木大分枝,水流分派,理固然也;況生齒日繁,合食維艱。爰是邀請房親公同妥議,截長補短,先抽起養老婚資以及充長而外,田園、房屋、雜物等件俱作三份均分,祀告祖先,拈鬮為憑。自今以後,各業各管,不得藉端滋事,致傷和氣。惟願爾等守己經營,倘能創業垂統,克振家聲,以顯耀門閭,增榮家族,是所厚望也。此係氏及族親等當堂妥議,至公無私,口恐無憑,惟書可據,立囑書字一式三紙,各房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所分條目開列于左:

一、批明:大公公業歸氏執掌,莊中出捐小事,一概氏支理;倘有不測大公事,次、長、三房炤份均攤,聲明,炤。

一、批明:抽起承買李士丙煙墩堂前菜圍仔份由園山埔,帶契一宗,以為維繼、維德婚娶之資及氏老贍;百歲後有余不足,均係維繼、維德抵擋,與維孝無干,聲明,炤。

一、批明:抽起大牛稠份小租穀二十石,以為維繼長孫之額,聲明,炤。

一、長房維孝拈得承買李士丙八里岔蛤仔蘭坑新田帶契一宗,界址炤契承管,錢糧大租炤納,聲明,炤。

一、次房維繼拈得承買李媽求、李士丙八里岔大牛稠份田帶契一宗,抽出一十石,貼維德內份租額,界址炤契承管,錢糧大租炤納,聲明,炤。

一、三房維德拈得承買李士丙、李見力八里岔內份田帶契一宗,又維繼大牛稠份應貼小租穀一十石,界址炤契承管,錢糧大租炤納,聲明。

大歲丙申年十二月日。

代書族弟雲雷

族親回春、實其

在場親伯增益

胞伯清紅、清江

立囑書字人母親李張氏

次房維繼

長房維孝

三房維德

·第七一甘願歸就田契字

同立甘願歸就田契字人長房陳乞、三房陳梓、四房陳閩等,有共承祖父明買吳錫老水田一段,址數不計,併帶厝地一段,坐落土名北投莊。其田東至竹圍路腳,西至陳玉麟田,南至路,北至車路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田寮地厝宅併稻埕、菜園、雜物等項,東至公司小巷邊菜園為界,西至田,南至小溝,北至車路四至各為界,年配納大租粟七石二斗,併帶溪圳水通流灌溉,均載大契內明白。此田本係四房公業,因道光二十八年間,盡賣與陳悅記承買為業,時二房金標併無花押。至同治元年十一月,標自備田價銀二百五十大元,向陳悅記贖回承管數年。本年間,梓等三房出首爭較,致控公庭,蒙廳憲向傳集訊明;此業既經二房標自己贖回,今欲較歸公業,自應炤份攤出價銀,付標收還。即斷令長乞、三梓、四閩等備繳佛銀一百八十七元併契,當堂交標收執,按年輪租田仍歸標永耕,不准資賣,將契硃批為據。奈乞等近時家運不順,掛借甚多,不能坐候輪收,願將此田歸就與二房標買為私業。爰托族親及公親等懇勸二房標備出長、三、四房應份田價,付乞等收回。幸標聽從備頂,即日乞,梓、閩等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各份田價佛銀共二百二十大元完足,併立歸就契字兩交清楚。自此收租納課,以及贌佃耕作,永歸二房標掌管承為己業,與乞、梓、閩等三房毫無干涉,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貼贖或藉端覬覦求借諸事。恐口無憑,合立甘願就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長、三、四房田價佛銀二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公親陳樹升、休紹唐、高士潭

族親金九、水源

秉筆族親際清

知見侄孫生

乞母親林氏

梓母親莊氏

立甘願歸就田契字人長房乞

三房梓

四房閩

·第七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鳳邑長治里一甲莊王球,有明買過堂侄王貶等課田一所,大小共三坵,受種四分,年配戶名張小陣課粟一石二斗五升正。坐在本里內一甲社後,土名大圳腳,東至本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蕭家田,北至大圳溝。又明買過施伊下則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種九分,年配戶名王贊課粟一石零三合正。坐在本里內一甲社尾,東至王、李二家田,西至王家田,南至王家田,北至王家田。此二段田坵段坐址四至,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完課,先問盡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仁和里竹篙厝社劉振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四百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二段課田隨即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限至十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再執掌管,亦不敢阻擋。保此田果係是球明買之業,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球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併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現收過契面佛銀四百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二年正月日。

知見人男生光

為中人盼光

代書人(自筆)

立典契字人王球

此係祀業,上流下接,不得抽匿契券,擅行典借;如敢故意私行典借,各房概不坐賬,同堂批明,存炤。

·第七三賣盡杜絕契字

立賣盡杜絕契人鳳邑文賢里茄萣仔莊施伊老,有自置下則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種九分,年帶戶名王贊課粟一石零八分。東至王亦至李二宅田,西至王亦至林二宅,南至王宅田,北至王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盡與長治里一圖一甲社王佛球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一百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隨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納課分收,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課係是伊自置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伊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杜絕契一紙,併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十五年三月日。

代書人郭繼列

為中人鐘董

知見人強

裕、容、瑞、語、釧、七

立賣盡杜絕契人施伊老

·第七四歸就甘願字

立歸就甘願字人張水山、張阿樣,有承先祖父開闢遺下荒山公業一段,址在龜崙嶺腳搭寮坑,東至蕭家竹圍為界,南至崙及水為界,西至羅家為界,北至坑溝為界,四至明白,年納龜崙社租銀五分。此業前向歐粟官借過銀九元五角,催討甚急,各房議定,將此業歸就二房侄張盛手內;而張盛即日備出銀九元五角,清還歐粟官,贖回公業,踏明界址,指交張盛前去掌管,任從招佃開闢成業。言約坆墓諸事以及忌辰之費,係張盛巡視料理。日後此段公業價值百倍,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水山、阿樣等出首抵擋,不干二房侄張盛之事。保此業係水山、阿樣承祖父開闢遺下荒山公業,邀集族親當堂文字情願歸就,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歸就甘願字一紙,又帶胎借銀字一紙,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水山、阿樣當堂收過張盛來銀九元五角,以還歐粟借項足訖,再炤。

同治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葉悄然

在場知見族親人屘

叔祖張阿揚

四叔祖張阿雍

立歸就甘願字人張水山、張阿樣

·第七五鬮書字

立鬮書人韓門郭氏,自適篤齊公,見其生平為人孝友誠實,繼志述事,知公必昌後也。公產六嗣:長高澤、次高翔、三高瑞、皆前□方安人出;四高珠,側室花氏出;五高鳳、六高麟、自氏出也。公乙已登仙籙,迄今九載,澤等董率家政,不失父風;事氏甚竭其力,無異所生母;無論財帛出入,各寓均平。每屆氏誕,務必張燈結綵,高歌肆筵,使闔郡縉紳躋堂晉爵,□□道可謂人,不間于其父母昆弟之言。無如近年以來,年情不順,各處田土□少□□□計有百余□,氏睹此費大食繁,而欲盡萃于澤等支持,殊覺肩重,與其合之而統一人之維艱,不若分之而付各人之勤儉。爰命澤等延請家長三房胞叔熙文公同酌議,凡亨記所有臺澤田園、店屋、厝宅,統計價銀六萬四千二百八十兩零九錢五分二釐,抽出七千八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八釐,以為亨記存公;抽出三千二百零九兩零四分,抵還各欠款併小宗入主費用;抽出一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為氏養贍,抽出四百四十一兩,為側室花氏養贍,二者百年後開費外,仍歸配享;抽出一千八百四十兩,為高麟既兩妹完婚妝費;抽出三百九十五兩二錢,為高瑞續絃;抽出三千四百八十四兩六錢,為長孫之租;抽出三千四百一十五兩四錢為書田,鼓勵世世孫子讀書入泮者,付其收租執掌,若捐貢或居官則無考試之需,而有仕進之路,此業仍付入泮者掌之,文全武半。尚存銀四萬二千零一十九兩二錢四釐,作六分均分,鬮為六簿,標曰:「禮、樂、射、御、書、數」,一禮記、二樂記、三射記、四御記、五書記、六數記。其四房御記同其生母花氏在臺,眾不就寡,係氏代拈鬮。此分外所有余剩不及聲明之產業,併年久欠數者,盡行歸公。長約幼平,嫡庶無異,是澤等聽受氏命,豈特氏愉悅,即篤齋公亦應含笑于九原也。自分之後,但願各房生丁發甲,永峙父風于勿替,綿瓞衍瓜,共跨祖德以悠長矣!合立鬮書一樣六紙,鬮簿六本,分執為炤。

干隆五十八年八月日。

家長三房胞叔熙文

代書莊學海

立鬮書人韓門郭氏、長房高澤、次房高翔、三房高瑞、四房高珠、五房高鳳

六房高麟

計閱:

一、存公亨記產業番銀七千八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八釐,年收租息利息,以為墳塋廟宇春祀秋嘗及公事應用。逐年收入開除,另設一簿,炤房輪值,週而復始。

一、還資隆項下貼次房番銀一千六百七十七兩。

一、還錢家數項貼長房番銀八百九十四兩四錢正。

一、撥還韓藉觀數項貼次房番銀三百七十七兩七錢二分。

一、篤齊公入主再撥祀田番銀二百五十九兩九錢二分。

一、繼母郭安人養贍產業番銀一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

一、庶母花氏養贍產業番銀四百四十一兩正。

一、六房高麟未娶,兩妹未笄,議貼完婚妝費產業銀合共一千八百四十兩正。

一、三房高瑞議貼續絃番銀三百九十五兩二錢。

一、長孫議貼產業番銀三千四百八十四兩六錢。

一、書田產業番銀三千四百一十五兩四錢。

一、長房鬮得「禮」記產業番銀六千八百五十三兩一錢七分六釐。

一、次房鬮得「樂」記產業番銀七千零四十一兩五錢二分八釐。

一、三房鬮得「射」記產業番銀六千九百七十七兩三錢二分八釐。

一、四房鬮得「御」記產業番銀七千零五十五兩二錢四分。

一、五房鬮得「書」記產業番銀七千二百一十五兩四錢。

一、六房鬮得「數」記產業番銀六千八百七十七兩三錢五分二釐。

·第七六書田約字

同立書田約字人元記派下長、次、三房韓長文、韓曰文、韓熙文等。竊謂讀書可以高門第,功名可以顯祖宗;然世每有子弟頗知立志讀書,而功名不克以遠到,僅囿于庠生、廩生、貢生者,其故何歟?期許非不遠大,或阻于盤川之乏費,未由出門而圖功;學業非不精勤,或苦于家計之多難,即謂觀光而虛願,此志量不得不局于小成,功名不得不安于小就,而門第所由漸致其衰微,祖宗所以不增其光寵者,豈後人不能迪其前光乎!亦先人不善貽厥孫謀耳!故古人于建立祀田、公田、義田而外,又有創置書田一法。夫祀田所以崇報本,義田所以卹宗支,公田所以需公費,而書田所以鼓勵孫子于有成,使之上可佐聖朝,下可耀門閭者也。文等兄弟三人,長曰亨記,次曰利記,三曰貞記,當先嚴在日,既置有仁德北里等數宗田園,立作義田,以為友德公兄弟五房耕作,依次輪值,俾得各安其業。又置有大埔林等處公館共十萬余金,立作元記大公,凡元記份下子孫無論成名不成名,皆可依次輪收,支理族中公務。又置有廣儲東里一帶田業,內蔭風水一穴,命百歲後營葬在此,併將該業配作祀田,以為祭掃之資。但于書田一款,屢欲創建而卒不果。今先君逝矣,我兄弟謂欲繼其志,述其事,爰將在日所踏贍養四萬余金,茲計除該喪費外,隻剩有大槺榔堡、大坵田保等處大小租穀及二八抽的糖觔兩店地水埤各項租業,計有一萬零五百金,僉議將此立作書田,館號「捷記」,欲其聯捷甲第,以承先志,以勵後昆。自取進生員起,文武一體,歷年每名准分一份,收作鄉試諸費;舉人則准分兩份,收作會試諸費;進士則准分三份,收作殿試諸費;其余捐納軍功暨監生、佾生非正途功名,雖至出仕,皆不得與分;即如支派雖同,而入他籍進他學者,均不准混冒。此所以重正途之科甲而黜異路之功名者也。謹將所立條約臚列于左,願爾子孫奮發讀書,有志上進,世守勿替,其永遵高曾之矩矱,以無負我國家菁莪造士、棫樸作人之至意云爾。合立條約一樣三紙,付執為炤。

一、條:乾隆四十七年,韓寧順買過吳家鄭愧文兄弟承祖贍業,諸邑土名荷包嶼,朱曉埤,應收大租穀六百余石,年完鄭允盛戶下正供穀一十石,芝麻二十石,車餉銀一十一兩二錢,■〈勹外云内〉丁銀五兩八錢四分五釐,契面銀三千大元。鄭愧文兄弟契二紙,吳家約字契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八年三月,韓寧順買過陳君強承祖應份,併與兄弟陳君錫應份陳行烈、陳行熙兩戶業,坐落大槺榔保、荷苞嶼、橋仔頭莊,分為內外股,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熙戶下供穀一百五十六石七斗六升,廍餉銀二十五兩二錢,■〈勹外云内〉丁銀三兩六錢七分八釐,契面銀三千大元。契一紙,借字條目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韓寧順買過陳君錫承祖開墾鬮分,併與兄弟陳君強應份陳行烈、陳行熙佃戶莊業,坐落土名諸邑大槺榔保、荷苞嶼、橋仔頭館等莊,分為內外股,內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烈戶下供穀一百五十五石五斗六升八合,廍餉銀一十六兩五錢七分,■〈勹外云内〉丁銀三兩零二分;又完陳肇基戶下供穀四石一斗,■〈勹外云内〉丁銀八分,契面銀三千六百大元。又杜賣契二紙,併繳前胎借單一紙,共三紙,又佃簿一本。

一、條:干隆五十一年,韓寧豐典過新埤莊洪奕智本莊前洋水田一甲六分,契面銀三百大元。

一、條:干隆五十七年二月,韓大德典過陳健緣承祖遺下大槺榔莊洋田一所,契面銀六百大元,併繳契三紙,帶鬮書一本。

一、約:文武生員能鄉試者,每名每年准分一份,收作鄉試之費。自取進之年起收,至沒世之年止,歷年親族中生員名數多寡,多則多份均分,寡則寡份均分,不得恃強貪取,此炤。

一約:文武舉人初中之時,將書田停分一年,與該舉人收作覆試及會試之費,以後則與生員公分;唯舉人每年准分二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炤。

一、約:文武進士能殿試者,初中之時,將書田停分二年,與該進士收取作朝考及殿試之費,以後則與生員、舉人公分;唯進士每年准分三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炤。

一、約:該「捷記」書田原為鼓舞族中生員鄉試及會試、殿試而設,為子孫者當知「捷記」之義,立志讀書,聯捷科甲;如不能鄉會者,一切軍功捐納及監生、佾生併冒籍越考雖至出仕,亦不得與分,此炤。

一、批明:該館業契俱無註立書田字樣,倘族中有不肖人等將此業契盜出胎借典賣,或與為私相授受,或從旁誘惑,藉端營霸,欲斷吾數世書香者,一體滅絕,橫死道路,爾子孫有志者,自當執此約字,出首稟官究追。至所胎借典賣之銀,應就盜契出借出賣之人是問,不得累及他人,此炤。

嘉慶二年二月日。

代書人韓有才

同立書田約字人韓長文、韓曰文、韓熙文

·第七節共有·

第一 墾闢合約字

第二 杜賣盡根田契契字

第三 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

第四 合約字

第五 合同約字

第六 合約字

第七 賣盡根契字

第八 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第九 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第一○ 歸管田契抽銀字

第一一 退股字

第一二 合約字

第一三 分管合約字

第一四 出分墾鬮書字

第一五 賣退佃底字

第一六 歸就字

第一七 歸絕賣契字

第一八 賣盡根契字

第一九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二一 諭示

第二二 諭示

第二三 諭示

第二四 諭示

第二五 悔過字

·第一墾闢合約字

立同集四大股夥,墾闢桂竹林、東坑仔、新老北察、打鹿坑等處合約字人劉緝光、劉育英、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劉新傳等,情因桂竹林一帶地方,皆緣前承墾各戶,先後疊遭兇番擾害,以致屢闢不成。迨光緒十年間,經光等招集股夥,向得劉彭昌承給開墾,併奉林統憲給墾,僉議公號曰金永昌,踏定四至界址,東至桂竹林大橫崗頂天水流內為界,西至楓仔坑嶺頂水倒東為界,南至汶水河直透出西大河底為界,北至社寮坑橫過櫓枝崠東坑、新北寮、打鹿坑皆盡北尾從嶺頂直透水倒南為界。所有界內菁山曠地、高低平埔,任憑設隘把守開關。茲昌等當日公同議定,按一十六小股,作為四大股墾闢,劉緝光應得一大股,林際春應得二小股,林際興應得一小股,林際安應得一小股,伊兄弟三人共應得一大股,劉育英應得一大股,劉新傳應得一大股,各自炤股徵派本銀開闢。前雖陸續開成有田園,經憲清丈升科納課;然開闢至今,尚未盡墾成業,必須炤股再行徵派,以期有成;倘後有不炤股徵派者,無論前所徵本銀多寡,概行抹銷,不入股份。然此無非欲股夥同心協力,襄成巨業,俟盡墾成田園之日,再行報丈升科,供納國課,即依炤股份均分業產,各憑鬮定界管。此乃各股夥歡允,苦甘同味,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合約字四紙一樣,編立「元、亨、利、貞」四字為號,各執一紙為據。

一、批明:此業印墾契一紙,併清丈紅單四紙,共五紙,公議交于林際春收存。宜墾一紙,交于劉緝光收存;如有要用,均宜取出閱看,不得隱匿,立批。

一、批明:此業墾成之日,概行報丈升科,供納國課,然後炤股分業,各憑鬮定界管,不得異言,致傷和氣,立批。

一、批明:此墾內未分之業,抽出新老北寮、打鹿坑等處水田山埔,踏定四至界址,係歸于劉緝光掌管,貼補伊倡首出力辛勞之業。應納國課,係伊支理,立字付據,日後股夥人等不得異言,立批。

一、批明:前共承墾之人各所有徵本,開闢末成半途荒廢者,皆係自己無力,不能續徵墾闢,應不入股份,日後不得異言藉端等情,立批。

一、批明:元字號劉緝光執,亨字號林際春執,利字號劉育英執,貞字號劉新傳執。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十月日。

在場見人楊維嶽、黃南球、劉慶梅

代筆人饒廷棟

立四大股夥墾闢合約字人劉緝光、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

劉育英、劉新傳

·第二杜賣盡根田契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半線堡彰邑北門外市仔尾街王尚齒、王滄海、王滄溪、王滄泉兄弟等,明買過小西街張白紙、張慧泉鬮書應份水田一段,原丈八分,併前任縣主李復丈一甲一分九釐四絲,座落土名西門外城邊,東至蘇家田為界,西至加納禮田為界,南至圳溝車路為界,北至崙仔番天送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各為界,年配納業主黃大租粟六石四斗正滿,連水租粟在內,併帶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尚齒兄弟四人相議,奉母尊命,願將此田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保過溝仔莊林許堂、德興莊謙發堂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四十大元,庫秤四百四十八兩。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田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從是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子孫孫不敢言找,不欲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是尚齒兄弟等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尚齒兄弟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盡根田契一紙,併繳上手契四紙,蘇家賣紅契一紙,鬮書三紙,丈單一紙,共十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六百四十大元,庫秤四百四十八兩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五年十月日。

為中人林卻、王榮、許栳

在場人母視王辛氏

親立人王尚齒

親立盡根田契字人王滄齒、王滄海、王滄溪、王滄泉

·第三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

立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人大甲街源發號林天思、林天佑,茲因光緒二十六年,有同本街林雲齊合置買林恆茂,即林祥記田園三處,佃厝一所,土名址在八張犁莊,即今改為七張犁莊水田一處,又四張犁莊水田二處,四至界址登載同買契字內明白。于光緒十四年,清丈中則田十甲零五釐四毫一絲,下則田六甲三分零一毫八絲,下下則田七分八釐一毫二絲,下下則園一甲零七釐六毫。因該田園于光緒二十四年被水沖壞,曾已稟請辦務署查勘另丈在案。茲將七張犁莊尚剩之田,踏明現界,東至謝家田,西至王順德田,南至溪,北至溪各為界。又八張犁今改為七張犁莊,亦被溪水沖壞,尚剩之田園踏明現界,東至王金鼎三厝,西至自己界,南至自己界,北至溪。又另厝東水田三埒,東至王家田,西至謝家田,南至郭、王二家田,北至王■〈木盛〉園各為界。又四張犁莊亦被水沖壞,僅存現界,東至謝家園,西至謝家田園,南至王■〈木盛〉園,北至溪各為界。計三處,尚剩丈明下下田七分八釐一毫二絲,下下則園一甲零七釐六毫,其地租炤章完納,均帶大安溪埤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除水沖不納外,尚現存田園應納大甲東社番大租粟十石三斗一升一合正。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八張犁莊,即今改為七張犁、四張犁三處之業,現界田園、佃厝又水沖之地應得一半之額出賣,先問房親股友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林雲齊出首承買歸管,當場三面議定時值歸管一半田園佃厝之額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今改為七張犁及四張犁二處田園,以及樹木、佃厝及水沖之地炤原界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任從其便。至于水沖之地,倘日後如能闢復者,乃買主之造化,與天恩、天佑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其交加不明;如有是情,天恩、天佑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盡根歸管契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郭成

在場人林門陳氏

立盡根歸管契字人天恩、天佑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人張子彰、歐家千、歐獻臣,因同出本銀二百兩,合買過薄昇燦請墾彰邑布嶼稟南勢底荒埔一所,炤原日請給墾單告示界址,東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豐港,四至明白,立戶薄昇燦。其界內作十股均分,內薄家前經契賣二股與段、謝,茲子彰等三人同出本銀,合買其八股。公議草地炤本銀作八股均分,家千現出本銀七十五兩,得三股;獻臣現出本銀七十五兩,得三股;子彰現出本銀五十兩,得二股。其歷年正供及莊費俱炤八股均出,不得互相拖累;所收租息俱炤八股均分,不得互相侵漁;莊中所有事務須當協力辦理,不得互相推諉。如正供莊費股內之人乏銀以應,夥記中公借其應用,議約每兩貼利三分,至冬收成,將伊本股內抽收租息扣抵,不得異言。倘八股之中有不合意欲轉售者,必先盡問股內之人炤時價不願承受外,方得別向他人。其文契、墾單、告示共三紙,即日跟同拈鬮分收,薄家手契係獻臣收執,官給墾單係子彰收執,告示係家千收執,各宜謹慎收存炤用。從茲立約之後,永期管鮑莫逆,地利之開,終遺子孫基業。今欲有憑,同立合約一樣三紙,各執為炤,行。

雍正五年二月日。

同立合約人張子彰、歐獻臣、歐家千

·第五合同約字

立合同約字官墾金大全戶下黃仁記、張變記、馮德記、李正記,緣他里霧堡苦苓腳莊溪邊荒溪埔一塊,東至甲六埤大路抄封溪埔為界,西至菁仔園大路為界,南至苦苓腳溪為界,北至惠來厝崁古溪路為界,歷百余年無人墾種。今雲林縣主奉憲出示招墾,業經赴縣具稟,奉准承領司單,升科墾耕。德等四人按作四股,每股備出資本六八番銀七十五元,四股共本三百元,本年先墾二十甲零,再墾一十甲,共三十甲零。此外,除余地招佃廣墾,續報陞科,現在所出本銀三百元,為第一年補備牛具、工伙、完糧、開圳等項之需;如有不敷,按股勻找。將來每季所收穀稻、雜糧併佃租、水租,按時公議變價,四股均分;每季應需工本,亦按四股勻攤。帳目、農工均為黃、李二人經理,每逢收成一次,將帳結算一次,馮德、張變二人隨時查閱,所有得利炤四股均分。凡我四人協力同心,庶幾年穀豐登,一本萬利,欲後有憑,立此合同約字為炤。

再批:墾單一紙存張變處,此炤。

光緒十七年八月日。

立合同約字官墾金大全戶下張變記、馮德記、黃仁記、李正記

代筆李彬臣

 

·第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目港壽記號、郡城良記號、月港仁記號等。蓋聞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欲追陶猗之遺風,須慕管鮑之雅誼。茲良記等三股合夥,在鹽水港伽籃廟境開張西江號質庫,訂作三十分,良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壽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仁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統計在本銀一千八百大元,共重一千二百二十四兩,俱登載在賬。從茲振作營為,逐年除店中福食、薪金、店稅、雜費外,所有贏余,炤股就本均分,得利登記在數,不得混取混支;而在場當事之人,公貼酬勞薪金外,亦不得袒護親朋,濫借濫賒。俟至年久,生理興隆,利溥本盈,有可開支之處,那時公同酌議,舉妥而行。此係諸股夥誼悅從,各宜守約,毋得翻異,合立約字一樣三紙,各執一紙當炤。

同治七年閏四月日。

同立約字人郡城良記號、月港壽記號、月港仁記號

秉筆人葉春塘

·第七賣盡根契字

立賣盡根契人麻豆堡麻豆莊草店尾角林慎卿,弟林貺、林竹等,有承父明買過翁家魚塭八股八分,合為一口,年帶黃明哲餉銀六兩五錢正。址在龍蛟潭堡新店西畔,土名雙搓塭,東至海埔、即白鱸塭,西至中港仔併南勢塭,南至合塭春,併鹽埕仔,北至破塭仔,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慎卿等願將自己鬮分寮、陡門、家器、雜物等件應得一半,即四股四分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堡伽籃廟街葉連成內葉盞記,同蔴豆堡灰磘港莊吳著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全塭應分一半之額,隨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蓄養魚蝦,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言為找贖貼洗契尾等弊。保此魚塭係是慎卿等自己鬮分應得之額,與別房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情弊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慎卿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贌契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炤。其上手契係是進弟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賣盡根契面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廷輝、李玉山

知見人林發記

立賣盡根契字人林慎卿

林慎貺、林慎竹

代書人李潭

一、另批明:此塭一半的四股四分,葉連成承得三股三分,出契價銀一千零八十七元五角;吳著承得一股一分,出契價銀三百六十二元五角,合共一千四百五十元,此炤。

一、批:餉銀應納一半,三兩二錢五分。

·第八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人劉新傳,緣于光緒十年間,同夥命有公號金永昌,向得楓仔坑墾戶劉彭昌給出一帶墾地,備本設隘,招佃開闢,坐落土名桂竹林、東坑、新老北寮、打鹿坑等處,四至界址載在原印墾內註明。旋又稟蒙林撫墾憲依界給炤為據。邇年來墾成有些田園埔地,經已報丈陞科,爰集四大股夥前來商議,公立合約四紙一樣分執,按作十六小股,傳應得一大股額份,議定隘費一切炤股徵派,以期日增加闢成業。不料自前年以來,生番猖獗四出,戕害難堪,兼之用費浩繁,所收租粟山土難以供納隘費十成之三,不敷太多,自思無力再徵本與夥雇隘把守,不得已,情願抹銷前費,將此應得一大股額份盡歸與劉緝光掌管,自行加備資本,開闢成田,任憑炤股均分。即日立字畫押,經公場見交付明白,議定日後墾內有應開需費,俱不干傳之事;其墾內既開成、未開成田園、埔地、山林、樹木,以及造有屋宇、所栽百木等項,亦俱與傳無干。自歸以後,寸土無留,成敗皆承股份人劉緝光造化,傳子孫人等永不羿言滋端,另生枝節。此係自己甘願,併無逼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盡歸管股份字一紙,併帶合約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日後墾內有應開需費一切,係承股份人之事。其既成未成田園、埔地、山林、百木等項,一切交付承股份人炤股均分,概與傳無涉,立批,再炤。

光緒丙申年五月日。

在場見劉慶梅、劉育英、邱阿玉、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

代筆人廖奮卿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人劉新傳

·第九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人劉慶梅,緣于光緒十七年間,承頂劉育英同夥公號金永昌,徵本墾闢桂竹林等地方,四大股作十六小股,中應得有兩小股。今因生番猖獗,用費浩繁,墾內所租粟山土,供給隘務尚多不敷,應炤股份徵墊。梅自思無力再徵,不得已,情願抹銷前項,將此應得小股兩股之業,盡歸與墾夥劉緝光掌管,任憑自行加備資本,設隘防番,墾闢成業。即文字捺印,經公場見交付明白,議定日後墾內有應開需費一切,不干梅之事;至墾內既成未成之田園、埔地、山林、樹木以及造有屋宇物業各等項,亦概與梅無干。自歸管後,永斷葛藤,梅子孫人等永不得異言等情。此係自己情願,併無逼勒,口恐無憑,合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一紙,併帶承頂劉育英股份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此墾業股份,係向劉育英應得一大股,執「利」字號合約內承頂半股,各為兩小股。其「利」字號股約尚在于劉育英手內在執;如有要用,理宜取出,不得隱匿,批炤。

光緒二十四年一月日。

在場見黃添運、吳阿義、劉鴻光、劉育英

依稿代筆廖添容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人劉慶梅

·第一○歸管田契抽銀字

同立歸管田契抽銀字人陳賜吉、張掽涼、呂許氏、謝允涼、陳于石、呂勇、林添元、謝牛港等,有承先輩在日,于咸豐七年間,公備會內本錢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正,同會內陳光盛合夥,典過水田一段四分,小租穀三十二石正,每年以為奉神會飲之資,歷收無異。今因先輩皆往,後輩各經別途,難以應會,諸後輩相議,願欲各人抽回,歸一管收。時求與會內陳光盛之孫陳于石即上流出本歸管,于光緒二十年七月間會飲之日,陳于石官備齊佛銀九十大元,平六十七兩二錢正,付與眾會下各人抽去佛銀一十二大元,平八兩四錢正。其銀即日同中各親收足訖;隨即田契約字點明,對佃交付銀主于石官歸一掌管,收租納糧抵利,永為己業。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抽滋事。倘日後上手或贖或找,聽于石之意,與眾會下無干。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歸管收銀字一紙,併約字一紙,上手契典契一宗六紙,合共九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各親收過抽銀字內佛銀一十二大元,平八兩四錢正,合共九十六大元,庫平六十七兩二錢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自二十年十二月間,八份內每份再抽出去銀五角,計共四元,連前去銀九十六元,合共一百大元,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筆人林萬和

在場公親人楊俊廷

立歸管抽田銀字人謝井源孫、謝牛港、謝以和女、允涼、張黨生女孫、掽涼

陳光盛孫

 

陳于石、呂戇男、呂勇、林捷觀男、林添元、呂定和堂妻

許氏、陳金英胞侄、陳賜吉

·第一一退股字

立退股字人水按鄉陳權,于本年正月間,曾與合發號合買南澳雲澳鄉雙合商船一隻,名喚金和順。一股之額的銀一百六十元,權半股之額,的銀八十元。今權因欲棄置別創生業,無奈,托中引就,將此半股之額情願賣與合發號八二銀八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船聽付合發號放去掌理,經營貿易,不敢刁難阻當,別生枝節為礙。如有交加來歷不明,以及各處東西南北港往來運載等弊不明者,陳權出首受當,不干合發號之事。保此船乃係權自己創置,甘願退股,贖回原銀,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胎借他人。些三面言約,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辭,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即立退股字一紙,付執永為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十元足,再炤。

歲次丁酉年五月日。

作中人陳烏唇

代書藻記

立退股字人水按鄉陳權

·第一二合約字

公立合約字日新號,于道光十九年,明買張永閏等承父田園計四宗:內一宗承趙家田園二段,荒埔一片,址在匏汝莊土地公尾,東至林家園,西至高家園,南、北俱至張家園,年配納大租銀一元五角。又一宗承謝家竹圍田園荒埔一所,址在匏汝莊,四至載上手蔡家找契內明白,年配納大租銀三元。又一宗承張家水田及埔園一所,址在匏汝莊前,東至竹圍腳,西至溝,南至汪家界,北至竹圍界,年配納大租銀一元。又一宗承洪家水田二段,內一段址在匏汝莊前西畔,東、西、北俱至張家界,南至趙家界。又一段帶荒埔一片,址在匏汝莊後,東至番界,西、南、北俱至張家界,年配納大租粟一石,盡根契價併稅契共銀一千三百二十七元。又明買張永閏等承父買高家田園、厝宅、竹園、菜園、荒埔等業共三宗,址俱在匏汝莊、粿寮仔莊等處,東西四至及應納大租俱載明上手鬮書契內明白,盡根契價併稅契費共銀二千五百五十九元。又明買洪光條厝地一所,田一坵,址在匏汝莊腹:其厝一所,東至趙家厝前大石,西至車路,南至劉家厝地,北至車路。又田一所,東至本家厝地車路,西、北俱至張家界,南至小溝,盡根契價銀二十二元。又道光二十三年,明買郭九等水田二段,經丈一甲一分零,址在粿寮仔莊下,東至曾、洪兩家田,西至本號田,南至塚埔及張家園,北至張家及本號田,年配納大租銀二元,盡根契價銀二百四十元。以上盡根田價共銀四千一百四十八元。茲本號生理分拆,以上田業尚未點界分管,公議就生理份十九股均分得業,合招妥田耕作,歷年收成扣完大租外,亦炤十九股均分得租;而田近溪路崩浮不定,公議亦苦樂均分。但所執張永閏等契券二宗,郭九等契券一宗,洪光條契券一宗,理合分拆,憑鬮拈定分收,各執為炳據。恐後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五紙,每人各執一紙為炤。

林升高應份五股,該得田價銀一千零九十一元五角八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印契一紙,張順義、洪成印契一宗,高才承王喜賣契一宗,合批明,炤。

王秉曦應份四股,該得田價銀八百七十三元二角六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司單一紙,張順承、高才印契一宗,又承張大恩賣契一宗,合批明,炤。

汪安舒應份五股,該得田價銀一千零九十一元五角八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印契一紙,張順承、趙白兔印契一宗,又承謝美賣契一宗,合批明,炤。

林升允應份四股,該得田價銀八百七十三元二角六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司單一紙,張順承、高興印契一宗,又承高才賣契一宗,合批明,炤。

林仕育應份一股,該得田價銀二百十八元三角二占,拈得承買郭九等賣契一宗,洪光條賣契一宗,合批,炤。

道光二十六年正月日。

秉筆陳敬元

公立合約字日新號(林升高)、汪安舒、林仕育、王秉曦、林升允

·第一三分管合約字

同立分管合約人林萬福記陳士尋、陳士老等。善創尤加善守,有合亦必有分,但恐後來人心不古,賢愚不一,緣三人合夥買王讚良官山場、水田、厝地、茅屋、樹木等項,貫在芝蘭堡十四份莊,先日其業價銀兩諸費,我三人均開明白。茲我三人商議,欲其分管,爰是邀請公人到地,將所置物業作三份均分,秉公配踏得宜,拈鬮立約為憑。自分之後,收租納課,各業各管,至子孫無異而再謀,是所深幸也。同立分管合約字一樣三紙,三人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今將山場、水田、厝地三份界址開列于左:

一、批明:第一鬮林萬福記應拈得厝地份東畔第一段,帶菜園、竹木、茅屋,東北連自己田,西至陳老厝地毗連立石中為界,南連自己山(以下略)。

一、批明:第二鬮陳尋記應拈得厝地、茅屋,帶竹木,連厝後山一小段,東至埕外水溝為界,西至林家崙頂分水為界,南至井岸透崙頂大石為界,北至林家竹圍外牆埒透山頂分水為界(以下略)。

一、批明:第三鬮陳老記拈得厝地中段,帶竹木、茅屋,東至林萬福記厝地毗連立石中為界,西至陳尋埕外厝地分水溝為界,南至林家山崁頂為界,北至林家私田為界(以下略)。

再批明:私埤二口,各帶圳路通流,其山路、牛路亦通行,炤,行。

再批明:帶納業王大租粟一石四斗正,每人配納四斗六升六合正,炤,行。

再批明:林萬福記拈得一鬮,承買印契一紙,王家上手司單一紙,炤,行。

再批明:陳尋記拈得二鬮,上手王家印契一紙,楊家上手司單一紙,炤,行。

再批明:陳老記拈得三鬮,上手楊家印契一紙,買主讚良司單一紙,炤,行。

再批明:其契券日後若有要用之日,三人各自取出公看不得刁難,炤,行。

又批明:林萬福記先有私買王瑞琳兄弟等份內私埤二口,在此份內田連。又林家自己山腳,日後或填埤或作田,係林家私下之物,與陳家無涉,聲明,炤,行。

又批明:此三份山場,公議各不得栽種茶欉,聲明,炤,行。

又批明:共三鬮編出「禮、智、信」三字號:一鬮「禮」字,二鬮「智」字,三鬮「信」字,炤,行。

再批明:光緒十四年,清丈五份五釐二毫四絲四忽八微,作三份分攤,每份得一分八釐四毫一絲四忽九微正,炤。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莊楊清

公親人黃士魁

同立分管合約人林萬福記(即錦上陳士尋)

陳士老

 

·第一四出分墾鬮書字

立出分墾鬮書字人日北番墾首陳老己,即孫陳登雲,緣咸豐四年,已與陳羅等有鳩集銀元貨物,向埔社化番草地主篤律、雅安、宇完、包完等給墾荒埔一所,址在東螺地邊生番股內,當時立有墾契,四至大界載明契內。其時分為二十七份,各拈鬮份,自備工本開闢成業。陳羅官份東至陳文生毗連為界,西至林有為毗連為界,南至雙寮股為界,北至吞霄股為界,每份逐年配納化番租穀九斗正;掌管耕種,已歷多年。但因當日墾契惟雲祖父一人名字,其余同墾諸人併無契據,竊恐後日子孫不知底細,致生事端,以此陳羅等前來相商,各分出鬮書契字一張,以作契券,情願備出佛銀五元,以為蓋戳、花紅書、筆資諸費。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爰是立出墾鬮書字二十七紙,各執一紙,陳羅永遠執照。

即日當場陳羅實備出佛銀五元,秤三兩五錢,以為花紅筆資諸費足訖,炤。

第二十四鬮陳羅。

光緒十三年正月日。

代筆人劉慶雲

立分墾書字人墾首陳老己(即孫陳登雲)

·第一五賣退佃底字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有承父同胞叔、富叔合墾得大霞佃埔園一所八甲,作四股均分,叔得一股,贊等得三股,坐貫雅溝小中湖,併東畔大中湖西畔溝上,東至崙,西至崙,南至番雅溝墘,北至□□□□,每年每甲配大租粟四石,又每年每甲配吳楊升水租粟四石。又另自己竹圍及厝地一所,蓋瓦厝一座三間,帶披屋二間,坐西向東,東至崙,西至□□□,南至□□□,北至本家厝,各四至明白為界,與叔無干。今因乏銀費用,將四股得三之田園及自己之厝等項,托中引就退還業主族兄諱志申邊,盡出時價銀七百四十大元,折紋銀庫戥四百八十八兩四錢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併竹圍、瓦厝及余地,一盡付族兄前去管掌,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貼言贖等情。保此田園厝地及竹圍係自置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贊等同抵擋,不干族兄之事。此係甘願,併無抑勒,恐口無憑,立盡賣退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四百八十八兩四錢紋銀庫戥完足,再炤。

批明:墾字司單印契經繳在族兄志申戶下,無從繳連,再炤。

干隆十八年四月日。

代書人爾桂叔

知見人總叔、富叔

中人楊玉衡、趙有才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

·第一六歸就字

立歸就字人黃廣官,前年同吳披官合夥同買得林團官竹林、荒山一所,坐落土名楣仔寮坑竹竿嶺下截,其銀額、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大契內。今因乏銀別置,先問一房親人等不欲承受以外,托中送就與夥記吳披官承歸,同中三面議定時值銀十大元。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山併竹林、茅屋厝、雜物等項,即踏付與吳披官前去掌管耕種,不敢阻擋。保此業係自己同吳披官同買之業,與房親叔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不明等情;如有此等事情,廣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歸就字一紙,併前年同買林團官大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字內銀十大元正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同知見人黃而官、黃修官

為中人高派廣官

立歸就字人黃廣官

·第一七歸絕賣契字

立歸絕賣契人楊吉老,有同夥黃喜使、劉瑞生等合夥明買過賴以儀等水田二段,坐落土名枋寮德興莊北勢埒洋,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併大租水田,俱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吉應分三股應得一股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受,托中引就與劉端生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百四十五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田即付劉家前去歸一掌管。保此田係吉等當日合夥明買,併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吉自抵擋,不干買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立歸絕賣田契一紙,併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實收過契內銀一百四十五元完足,再炤。

干隆五十七年五月日。

在場管事

代筆人吳二

中見人黃光■〈歹曾〉、黃天宋

立歸絕賣契人楊吉老

 

·第一八賣盡根契字

同立賣盡根契字人下茄苳保永安街吳振合份下十房等,有承祖父明買過陳思正水田一甲九分,坐落烏樹林東畔洋,亦名下秀祐莊西畔洋,年納寮尚戶內供穀三石六斗三升,又納謝光租粟三石,帶■〈勹外云内〉丁銀一錢三分四釐,帶白水溪圳水一甲九分灌溉。大小共十三坵,東至圳併葉家田,西至劉、韓、黃三家田,南至劉、韓、黃三家田,北至黃、吳、葉三家田,四至明白為界。又明買過大租二佃:韓燿國烏樹林園,該大租一石八斗八升;蘇國賢烏樹林園,一石八斗八升。今因乏銀別置,是以叔兄弟侄同堂相議,願將此田併大租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客莊內莊吳元記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著時值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炤界踏明,其大租立即對佃一齊交付與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納租,併收大租,水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田併大租係是合份下承祖父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拖欠供課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白、陽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契一紙,併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契內佛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炤。

同治五年九月日。

為中人楊排、邱瑞峰、林威

知見人三房嫂吳顏氏

代書人侄振育

同賣盡根契人吳振合

長房侄光流、金

次房侄孫佐

三房侄光守

四房侄光排

五房侄光陶

六房侄建白

七房侄光倍

八房侄光王

九房侄光格

十房侄建陽

·第一九碑文

嘉嘉西堡山仔頂莊石碑

福建臺灣嘉義營等處地方參府世襲騎都尉兼雲騎尉陳、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包,為會銜示禁事。按據本城外東北二鄉團練分局總理柯大觀、林武琛、賴廖輝等僉稱;竊謂入山樵採,自有常區;附郭鄉村,各有掌管。嘉義近山凡砍取柴草者,多往山谷欉穢之處,或數里或二十里,除林木各有界管外,在所不禁;至于附近鄉民,其所住莊宅皆編竹為籬,以資桿衛。罔料多有武營兵婦、民婦,恃其聲勢,結黨成群,借言取薪,每貪近便,輒山宅之竹籬及圍護園囿山墳之短籬亂行砍伐,併將果子、蔬菜、雜物恐竟採摘;稍有與之阻較,彼即惡聲肆罵,甚至擁前毆打。計城外村莊之受虧者,惟東北面之王山、山仔頂、埔心、枋仔林、鹿寮、紅毛埤、杉橋仔、和尚莊、盧厝莊、後莊仔莊、圳仔頭莊等莊為尤甚。村民含忍多年,莫不苦其擾而畏其暴,每向分局投訴,因其在營居住,莫敢誰何!但恐一旦難堪,或至釀成爭訟,觀等去冬奉仁爺頒給旗戳,設立東北二鄉團防分局,諭令聯絡村莊,凡茲被擾各鄉,皆在聯莊界內,何敢緘默不言,合亟稟懇電察,恩准移營示禁,併給勒碑,以垂永鑑,上稟沾叩等情各到營、縣。據此,除分別批示外,合行會銜示禁。為此,示仰各標兵眷暨內來泉屬民婦一體知悉:爾等嗣後樵採,務往山谷欉林砍取,勿得在鄉民居住村宅以及東北二鄉聯莊界內任意砍伐竹籬,採摘菜果;倘敢不遵,則是有意故違,一經滋鬧或被告發,定即查明拘究,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給山仔頂莊曉諭。

·第二○碑文

曠埔一處,自康熙三十八年開墾大槺榔莊,晉為牧牛之區,經今六十六年。干隆二十四年,清查荷苞嶼界址,蒙陞縣主李,會同左右營本捕廳主趙到地躧勘,附近者歸荷苞嶼,附埔者歸莊民為牛埔,斷案明柝確據。上年蒙督憲斷例:是牛埔者歸民永遠定例,不許侵墾,據前縣定憲斷案,煌煌法紀,誰敢不凜遵。第恐附近居民頑硬不一,豪強欺弱,肆橫侵佔,茲集眾莊演戲立碑會禁,嗣後各宜炤原界為牛埔,不許豪強私行開墾附近田園,侵佔一分一釐;如有故違者,眾莊以牛犁分散,呈官究治,決不許諒情,各宜謹戒。

德化廍詹厝厝樸仔腳大槺榔安溪厝

甕菜埔三塊厝更寮莊田寮莊下竹圍

嘉慶八年重清界址

干隆十九年七月日。

眾莊莊耆同立石碑。

 

·第二一諭示

特調福建臺灣府臺北縣正堂、加六級記功二次楊,為縱牛殘害等事。本年三月二十三日,據北投堡匏仔寮莊楊晨鐘呈稱:緣鐘承買白汝彩旱田二段,經蒙前分憲薜勘丈八甲二分,應納屯租隘口糧共穀七十一石零,坐址南北投堡內木柵等處,併帶山園一所,分界耕作,眾所週知。不謂邇來林仔頭上下莊、中莊仔溝仔墘阿法莊等處莊人習俗刁悍,慣縱群牛,肆行喂草。第鐘所耕田園與該莊毗界,屢被縱牛殘害五穀,任阻莫何!登投鄉保諭止不理。伏思課由田出,田賴苗收,豈容鄰惡橫縱群牛,肆害五穀。現屆秋期,正農人插蒔之際,不蒙給示諭止,匪維課命難□□□□□□□□□□。合亟瀝情匍叩,伏乞電察□餉綦重,恩准給示諭止,□橫縱知儆,課命得舒,佔德靡既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該處附近各莊民番、牧童、人等知悉:嗣後爾等牧養牛羊,務須在于無礙山坡郊野處所喂牧,小心炤顧,毋許縱入楊晨鐘界內殘害田園五穀雜糧以及混□□樹木;倘有藐玩之徒,指名具稟赴縣,以憑嚴拏究治,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六年七月初五日給。

實貼溝仔墘莊曉諭

·第二二諭示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總埔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記大功七次龍,出示嚴禁事。本年三月初三日,據呂公贈、游震旺、呂衍松等呈稱:伊等二十四佃契買山場一所,高為牧埔,低為坡地。干隆四十七年,林赫等圖佔,控蒙前憲訊明給示,立石歷管無異。詎有鱷惡李夾,即憲書李賢,向番私給山批,聚黨佔墾,以致泥沙填塞埤窟,慘不勝道。贈等無奈呈控,上年十一月間,蒙訊飭令丁書到勘繪圖稟覆。嗣蒙覆訊,察悉李夾謀佔屬實。將偽批抹銷,杖責懲儆,飭差押將茅寮拆毀,其山場仍舊交還眾佃掌管等因。堂諭煌煌,抄粘可核。不料李夾持書刁抗,延今數月,併不令伊黨將茅寮拆開,仍將山場霸踞栽種,藐若兒戲;該差等受賄朋庇,既不到地押辦,復縱李夾赴郡上控。伏思山野愚農尚知守法遵斷,況為書辦乎!有此刁控堅霸,實屬欺官藐法之極,非蒙嚴提究逐,出示諭禁,則有斷仍如無斷,民將爰賴!合亟瀝情催叩,伏乞始終全恩,就領家跟交李夾,嚴比押逐屋還地,一面示禁四面山界毋許民人再佔,謳歌切叩等情。據此,案查游兆琳等二十四佃,先于干隆十三年,黃安伯承買埔地,址在擺接堡永豐莊南勢角坑內,外至田埕,內至坑尾大山分水,左、右均至山頂為界。及十六年修埤乏費,游兆琳等將埤面埔地抽賣于江姓開墾為田,經丈報陞界內;旋江姓將業退賣于呂振川之父呂發貯承管。四十九年間,有林赫、黃仕源等串通陳英,偽墾圖佔,當經程前任訊明,將偽墾抹銷,勒碑示禁,永為二十四佃牧場埔地。嗣因李夾藉執土目英生等偽墾,佔種三崙山面,以致土目番德興莊佃游震旺等赴轅具控,前經本分府飭傳訊明,併吊二比契據查核:李夾墾批係干隆五十四年及嘉慶二十年,于示禁以後始行向番私給;至游震旺等之契,先買于干隆十三年,其真偽已可概見。但李夾堅稱其地實際在界外,爰著書差到地勘明,繪圖稟覆。續提覆訊李夾佔種三崙,確係二十四佃碑禁界內,乃不將地交還,反敢藉口強爭,殊屬不合;當即杖責以儆,斷令李夾速即拆去茅屋,併將所佔三崙歸還二十四佃炤舊掌管。李夾所給墾批係屬偽造,當堂塗銷,取具二比依結在案。茲據呂公贈等呈催前情,除勒差嚴押李夾同伊佃夥張水等剋日拆屋還地外,合行給示嚴禁。為此,示仰該處民番人等知悉:須知二十四佃承管山場,外至呂振川屋角左邊山崙尾豎碑舊處為界,內至抗尾大山頂分水為界,左、右雨邊俱至山頂水流落為界,四至之內永付二十四佃掌管,以為牧牛山埔。此次示禁之後,爾民番人等不得越界橫佔,亦不許社番混行給墾,致滋事端;倘有奸民復在界內再行佔墾,一經指控,立即嚴拏重究,決不寬宥,各宜稟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給。發貼曉諭

·第二三諭示

欽加陞銜、即補分府署理臺灣中路撫民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大功二次蔡,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五月二十日,據淡屬竹南二堡、新貓二社屯番潘阿榮、潘順興、潘阿丙、陳清光、李永成、解敬忠、潘水二、潘德勝,同社眾等僉稱:緣新貓二社自登版圖以來,荷沐皇仁,既優既渥,賜給土牛界外埔地,准番耕食,嚴禁漢奸越佔,示諭煌煌。因昔年劉耀宗等十六佃合股綽號陸成安,有向榮等社內給出獅仔潭、竹仔角、合歡坪、牛欄角四處為樵牧公所,其余契界外毗連之船底窩、湖鴨潭、鄉壯寮窩等處係榮等社眾自耕及贌佃收租,歷來各管各異。不意邇來劉耀宗,即劉萬專、胡永福、吳恢先、吳辛貴、湯辛傳等,窺榮等船底窩等處開墾成業,膽敢恃強,混界圖佔,經公理斥,橫行莫何。幸逢憲臺體恤番黎,整頓屯社,榮等喜見天日,維懇恩准出示諭飭陸成安炤契管界,庶榮等船底窩、湖鴨潭、鄉壯寮窩之處不致被佔,得以耕鑿相安,均霑實惠矣!勢亟瀝情僉叩,伏乞恩准施行沾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陸成安十六佃劉耀宗等暨該處各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墾種後壠、新貓等社之獅子潭、竹仔角、合歡坪、牛欄角四處埔地,務須炤契管界,按甲配租,認向該屯番等完納;其船底窩、湖鴨潭、鄉莊寮窩等處均係毗連契業之內,各佃戶等務須遵炤契據,按契各管各業,不得任意混行侵佔,亦不得藉端抗納。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拿究治。本分府言出法隨,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給。發貼曉諭

 

·第二四諭示

欽命鎮守福建臺、澎水陸等處地方掛印總鎮曾、候選道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洪、欽加府銜即補分府攝理嘉義縣正堂加三級紀錄十六次姚,為示諭嚴禁事。本年閏三月初五月,據早知館排仔路業戶王純一、郭正記、洪恆記,甘蔗崙業戶劉光記、陳時、韓數記等僉稱:奇冷岸十股坡圳,自雍正年間,十股業戶劉有壯等明買過薛家草地內奇冷岸溪及圳路涵頭,以為大湖、甘蔗崙、排仔路等莊灌溉禾田五百余甲。因大湖坡地與內林莊牧養溪埔毗連,歷年修築陂圳,取用草土,每滋事端;以致十余年來互相爭控,甚至糾眾鬥殺。本年春,幸逢鎮憲曾新任,路過該處,目擊駭然。遂傳該地總董父老盤查情由,併飭斗六都閫府江覆查情號無異。旋令嚴傳江、簡二姓及雜姓人等面諭,斷令內林莊踏出南方牧養溪埔地十余丈,付十股內歷年修築陂圳,取用草土;併令十股內業佃按股鳩銀五百余元,同公付簡姓及雜姓人等交清完款,自行買置祀田;又另買周德輝、福昌記內林洋田一段,年收租穀五十余石,契內銀四百大元正,坐落土名潭墘崙仔莊尾路下洋,經丈二甲六分,大小坵田不詳,年帶納業主林大租穀二十二石一斗,併帶水份灌溉,其界址載在上手契內炳據,同公付江姓及雜姓人等以為永遠祀田;俾林內莊福德爺香祀均為有賴,則牧養陂圳兩有裨益。而該莊首事出結甘願字人簡佛寶、簡登房、簡陳智、簡瑞逢、簡從龍、簡向福、簡順充、簡活彫、簡媽助、簡大江、簡活水、簡開煥、江晚傳、江媽生、江賜寶、江元海、江獻彩、江恭仁、江宗貴、江林竹、江振衣;代筆人簡國禎其余人等俱各凜遵。惟是此時人心不古,難保無生枝異議之處,茲蒙鎮府兩憲暨邑主會銜一體嚴禁,出示立碑,以垂不朽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告示嚴禁。為此,示仰該處莊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牧場、坡圳均經該莊首事人等議定,從今以後,各自遵炤規約,毋許再滋事生端;倘敢故違,定即嚴拿究辦,決不姑寬,凜之,慎之,毋違,特示。十股內戶□□□,知封收課館首事齊祥琳,職員陳捷元、陳知母;甘蔗崙莊業戶韓數記、劉光記、陳時記,首事吳金昆、□□修、張蔭;排仔路莊業戶王純一、邱勉齊、郭正記、洪元記,首事職員鄭德馨、邱光輝、劉禮讓、劉世理、郭有、劉丙、黃春成、薛長壽、郭扁;大莆林街職員黃光全、陳安邦。

咸豐十年閏三月初八日給貼曉諭。

即日同公交過坡地及田契、契銀元兩相交清,批炤。

一、批明:草皮塗及圳路涵頭,任從十股修築取掘,不敢阻擋,批炤。

一、批明:內林莊牛隻損壞坡身,明投尊長,各宜約束,不得生端,批炤。

再批明:牛埔有泉任十股取源築水,不得阻擋,批炤。

·第二五悔過字

同立悔過字人打貓社通事潘光明、土目扶乃等,因黨率番二十余人,冒認誤墾虎尾寮坡糧圳下溪埔。此係六莊十一股戶留下以為牧場,乃等往墾,被十一股牧牛人等阻止,將鋤頭、雜物取去。光明、扶乃等細查此糧圳下牧場溪埔,自塗庫莊北勢頭塚埔起,至虎尾寮糧坡頭止,俱係十一股戶人等買田開圳、改溪保固圳路之額,經逐年完納火燒莊自徵租粟一十五石四斗四升。茲光明、扶乃等自知誤墾,殊屬不法,墾托王成勳、賴番理處,光明等甘願立悔過字送與十一股戶等執照,收回鋤頭、雜物,日後永不敢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悔過字一紙,送執存炤,行。

嘉慶四年六月日。

公親人王成薰、賴蕃

社事鄭天祿

管事劉居選

知見老番池來阿合、歸噯阿從、海生阿等、眉搭阿金、豆選阿清

合立悔過字人通事潘光明

土目扶乃

 

 

台湾文献丛刊

【第 150 种】

台湾私法物权编

.作者:

.原书页数: 1712 页

  ●书籍简介

第一五○种「台湾私法物权编」

本书(九册一、七一二面一、○二七、二○○字)汇集台湾私法有关物权之事例,凡三章。此项事例之调查汇集,详见第七九种「台湾私法债权编」篇。本书系抄录清宣统二年时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刊行「第一部调查第三回报告书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一卷(上中下)而成。所辑事例,统属物权部分。第一章总谕,分土地开垦之沿革、物权之物体、物权之得失三节;第二章物权,分业主权、役权、瞨权、典权、胎权五节;第三章物权之特别物体,分海埔溪埔、鱼塭、盐埕、山川、茶园菜园槟榔番檨、坟墓、埤圳、石沪、厝屋九节;第四章物权之特别主体,分外国人、番社、学事、宗教、慈善事业、公业、共有七节。

●序号 篇名

1弁言

2台湾私法物权编目录

3第一章 总论

4第一节 土地开垦之沿革

5第一 禀呈

6第二 禀呈

7第三之一 抚垦规则

8第三之二 札饬

9第四 札饬

10第五 禀呈

11第六 札饬

12第七 札饬

13第八 禀呈

14第九 禀呈

15第一○ 移交册

16第一一 札饬

17第一二 禀呈

18第一三 移文

19第一四 谕示

20第一五 移文

21第一六 谕示

22第一七 谕示

23第一八 谕示

24第一九 谕示

25第二○ 批示

26第二一 合同字

27第二二 合约字

28第二三 禀呈

29第二节 物权之物体

30第一 禀呈

31第二 札饬

32第三 碑文

33第四札饬

34第五 谕示

35第六 谕示

36第七 谕示

37第八 谕示

38第九 谕示

39第一○ 执照

40第一一 执照

41第一二 执照

42第一三 奏折

43第一四 执照

44第一五 奏折

45第一六 谕示

46第一七 招耕字

47第一八 杜卖尽根竹木字

48第一九 杜卖坟字

49第二○ 再添典契字

50第二一 招贌耕约字

51第二二 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

52第二三 招贌耕合约字

53第二四 执照

54第二五 札饬

55第二六 札饬

56第二七 卖尽根杜绝园契字

57第二八 卖尽杜根契字

58第二九 谕示

59第三○ 札饬

60第三一 札饬

61第三二 札饬

62第三三 札饬

63第三四 札饬

64第三五 札饬

65第三六 谕示

66第三七 禀呈

67第三八 谕示

68第三九 札饬

69第四○ 找尽断根契字

70第四一 卖尽根田契字

71第四二 杜绝尽卖田契字

72第四三 杜卖绝尽根契字

73第四四 卖断契字

74第四五 卖尽杜绝田契字

75第四六 杜绝尽根契字

76第四七 找绝根契字

77第四八 谕示

78第三节 物权之得失

79第一 归管圹地字

80第二 归管字

81第三 杜卖尽根归管水田山场字

82第四 归管字

83第五 归管水田屋宇契字

84第六 归就字

85第七 归就字

86第八 归就字

87第九 尽根归就契字

88第一○ 归就尽根水田契字

89第一一 归就杜卖尽根水田山埔契字

90第一二 归依字

91第一三 垦田约字

92第一四 对换园约字

93第一五 互易水田约字

94第一六 交换店约字

95第一七 抽出公园对换约字

96第一八 愿换逊赎田契字

97第一九 杜易尽根契字

98第二○ 对换契字

99第二一 换园契字

100第二二 换尽根契字

101第二三 永远抽出屋宇菜园字

102第二四 逊让山林埔地契字

103第二五 永远杜送地基契字

104第二六 喜献祠地及地租字

105第二七 再喜献地租字

106第二八 愿充祀典田契字

107第二九 付托掌管埔园字

108第三○ 送管山田契字

109第三一 给山埔地垦字

110第三二 给佃批字

111第三三 出贌耕字

112第三四 贌耕契字

113第三五 招耕字

114第三六 贌耕字

115第三七之一 呈及批

116第三七之二 领银状

117第三七之三 禀呈

118第三七之四 呈及批

119第三七之五 批

120第三八 永佃批字

121第三九之一 执照

122第三九之二 谕示

123第四○ 票饬

124第四一 谕示

125第四二 札饬

126第四三 执照

127第四四 谕示

128第四五 补给垦批字

129第四六 甘愿退管字

130第四七 收回银字

131第四八 合约字

132第四九 赎回字

133第五○ 抽回茶园埔地字

134第五一 约字

135第五二 收尽工本银字

136第五三 托孤字

137第五四 当水田契字

138第五五 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银字

139第五六 收过头银字

140第五七 找洗字

141第五八 执照

142第五九 庄规禁约

143第六○ 丈单

144第六一 丈单

145第六二之一 易知丈单

146第六二之二 易知丈单

147第六二之三 易知丈单

148第六二之四 易知丈单

149第六三 合约字

150第六四 合约字

151第六五 丈单

152第六六 丈单

153第六七 执照

154第六八 执照

155第六九 垦谕

156第七○ 垦谕

157第七一 垦照

158第七二 垦照说略

159第七三 执照

160第七四 执照

161第七五 契尾

162第七六 契尾后附之规定

163第七七 谕示

164第七八 札饬

165第七九 转行

166第八○ 札饬

167第八一 札饬

168第八二 札饬

169第八三 谕示

170第八四 执照

171第二章 物权

172第一节 业主权

173第一款 业主权之沿革

174第一项 田园之业主权

175第一 垦单

176第二 佃批

177第三 佃批

178第四 谕示

179第五 谕示

180第六 谕示

181第七 谕示

182第八 谕示

183第九 谕示

184第一○ 札饬

185第一一 札饬

186第一二 札饬

187第一三 札饬

188第一四 禀呈

189第一五 札饬

190第一六 札饬

191第一七 札饬

192第一八 谕示

193第一九 札饬

194第二○ 札饬

195第二一 札饬

196第二二 谕示

197第二三 执照

198第二四 执照

199第二五 垦单

200第二六 执照

201第二七 执照

202第二八 垦照

203第二九 执照

204第三○ 垦单

205第三一 开垦佃耕字

206第三二 垦字

207第三三 垦字

208第三四 招耕字

209第三五 招佃字

210第三六 招佃垦字

211第三七之一 退还园底字

212第三七之二 卖尽园底契字

213第三八 再承永耕字

214第三九 奏议

215第四○ 垦批字

216第四一 退佃田底字

217第四二 着退佃田底字

218第四三 退尽佃字

219第四四 退佃字

220第四五 退耕归管字

221第四六 佃批

222第四七 佃批

223第四八 开垦田契字

224第四九 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225第五○ 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

226第五一之一 阄分字

227第五一之二 找绝杜卖契字

228第五二之一 典契字

229第五二之二 胎借字

230第五二之三 转胎借字

231第五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232第五四 卖尽契字

233第五五 阄书字

234第五六 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235第五七 杜卖尽根大租粟字

236第五八 典契字

237第五九 合支分字

238第六○ 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

239第六一 换田合约字

240第六二 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

241第六三 杜卖尽根园契字

242第六四 垦单

243第六五 垦批

244第六六 定额大租字

245第六七 永远定额大租单

246第六八 永远定例向佃取银抵结额租字

247第六九 定额租约字

248第七○ 定额租字

249第七一 结定租约字

250第七二 定额田园大租字

251第七三 定额租约字

252第七四 招佃字

253第七五 垦批

254第七六 招佃批字

255第七七 垦批

256第七八 垦字

257第七九 永远定额铁租单

258第八○ 佃批

259第八一 佃批

260第八二 佃批

261第八三 佃批

262第八四 招耕字

263第八五 杜卖尽根契字

264第八六 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265第八七 退耕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266第八八 杜卖尽归就田园竹围契字

267第八九 奏议中之一段

268第九○ 谕示

269第九一 谕示

270第九二 当大租银字

271第九三 谕示

272第九四 谕示

273第九五 谕示 

274第九六 谕示

275第九七 谕示

276第九八 谕示

277第九九 谕示

278第一○○ 谕示

279第一○一 谕示

280第一○二 谕示

281第一○三 谕示

282第一○四 谕示

283第一○五 谕示

284第一○六 谕示

285第一○七 谕示

286第一○八 谕示

287第一○九 议定收租合约字

288第一一○ 谕示

289第一一一 谕示

290第一一二 禀呈

291第一一三 谕示

292第一一四 谕示

293第一一五 永耕田契字

294第一一六 谕示

295第一一七 阄约字

296第一一八 谕示

297第一一九 垦批

298第一二○ 谕示

299第一二一 出垦批永佃字

300第一二二 佃批

301第一二三 典契字

302第一二四 卖契字

303第一二五 佥先尽契字

304第一二六 杜卖尽根契字

305第一二七 杜卖永耕大租契字

306第一二八 总借约

307第一二九 转胎借银字

308第一三○ 典大租契字

309第一三一之一 札饬

310第一三一之二 禀呈

311第一三二 谕示

312第一三三 谕示

313第一三四 佃批

314第一三五 永耕字

315第一三六 谕示

316第一三七 谕示

317第一三八 垦字

318第一三九 谕示

319第一四○ 谕示

320第一四一之一 垦字

321第一四一之二 杜卖尽根契字

322第一四二 杜卖尽根起耕典契字

323第一四三 杜卖尽根契字

324第一四四 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字

325第一四五 杜卖尽根田契字

326第一四六 杜卖尽根田契字

327第一四七 杜卖尽根田契字

328第一四八 卖尽根绝契字

329第一四九 杜卖尽根绝契字

330第一五○ 转典契字

331第一五一 杜卖尽根旱园契字

332第一五二 卖杜绝契字

333第一五三 转典契字

334第一五四 佃单

335第一五五 永佃执照

336第一五六 奏议

337第一五七 奏议

338第一五八 谕示

339第一五九 丈单

340第一六○ 丈单

341第一六一 谕示

342第一六二 谕示

343第一六三 谕示

344第一六四 奏议

345第一六五 总括图册记载

346第一六六 札饬

347第一六七 官庄田总括图册

348第一六八 谕示

349第一六九 谕示

350第一七○ 总括图册

351第一七一 记事

352第一七二 四柱清册

353第一七三之一 札饬

354第一七三之二 谕示

355第一七四 谕示

356第一七五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357第一七六 杜卖尽根田契字

358第一七七 呈及批

359第一七八 垦照

360第一七九 执照

361第一八○ 执照

362第一八一 谕示

363第一八二 总契字

364第一八三 尽归垦底契券字

365第一八四 谕示

366第一八五 谕示

367第一八六 建设隘寮规约

368第一八七 隘务规约

369第一八八 山批字

370第一八九 永耕字

371第一九○ 垦字

372第一九一 垦照

373第一九二 谕示

374第一九三 谕示

375第一九四 谕示

376第一九五 谕示

377第一九六 谕示

378第一九七 谕示

379第一九八

380第一九九 移文

381第二○○ 谕示

382第二○一 谕示

383第二项 厝地之业主权

384第一 谕示

385第二 谕示

386第三 合约字

387第四 给付永管地基字

388第五 给批地基字

389第六 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

390第七 永居地基合约字

391第八 出给垦字

392第九 垦地基字

393第一○ 杜卖契字

394第一一 杜绝卖契字

395第一二 地基字

396第一三 垦单

397第一四 佃批字

398第一五 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

399第一六 给出屋宇地基字

400第一七 出贌建店地基字

401第一八 信贌地基字

402第一九 碛地银字

403第二○ 现销字

404第二一 现销字

405第二二 招起店屋地基字

406第二三 地基字

407第二四 批

408第二五 出垦批地基字

409第二六 鸠地贴换约字

410第二七 执照

411第二八 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412第二九 杜卖尽根店契字

413第三○ 杜卖尽根店契字

414第三一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415第三二 卖契字

416第三三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417第三四 出贌地基字

418第三五 缴卖地租契字

419第三六 收银退地基租字

420第三七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421第三八 卖地租银字

422第三九 借银单

423第四○ 杜卖尽根契字

424第四一 胎借字

425第四二之一 卖尽根地基字

426第四二之二 杜卖尽根断地基字

427第四三 杜卖尽根厝地字

428第四四 卖地皮契字

429第四五 杜卖地基契字

430第四六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431第四七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432第四八 转退卖地基字

433第四九 退桁桷茅屋盖字

434第五○ 补给地基垦批字

435第五一 店地基单

436第五二 店地单

437第五三 店地单

438第五四 杜卖尽根店屋契字

439第五五 垦批

440第五六 杜卖尽根店契字

441第五七 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

442第五八 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

443第五九 杜卖尽根瓦茅店契字

444第六○ 杜卖尽根契字

445第六一 杜卖尽根店契字

446第六二 卖尽根厝地字

447第六三 出典契字

448第六四 杜卖尽根契字

449第六五 杜卖绝根契字

450第六六 典契字

451第六七 杜卖尽根契字

452第六八 卖契字

453第六九 尽根绝卖契字

454第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455第七一 杜尽卖契字

456第七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457第七三 卖契字

458第七四 执照

459第七五 卖地基字

460第七六 给垦字

461第七七 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

462第七八 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

463第七九 执照

464第八○ 地基字

465第二款 业主权之界限

466第一 谕示

467第二 谕示

468第三 禀呈

469第三款 业主权之得失移转

470第一 谕示

471第二 找洗尽根田契字

472第三 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

473第四 合约字

474第五 让与字

475第六 恩谢契书字

476第七 喜赦埤字

477第二节 役权

478第一 垦批

479第二 杜卖尽根契字

480第三 永远杜卖田契字

481第四 给地纳租合约字

482第五 借地纳租合约字

483第六 借圳路字

484第七 契约书

485第八 杜典契字

486第九 杜卖田契字

487第一○ 杜卖田契字

488第一一 永远杜绝卖契字

489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约字

490第一三 杜绝卖契字

491第一四 拨典契字

492第一五 卖尽绝根契字

493第一六 杜绝卖尽根屋契字

494第一七 甘愿卖绝尽根契字

495第一八 给地基字

496第一九 杜绝卖尽根契字

497第二○ 卖尽根杜绝契字

498第二一之一 公约字

499第二一之二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500第二二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501第二三 典契字

502第二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503第二五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504第二六 山批园宇

505第二七 甘愿约字

506第二八 逊让坟穴字

507第二九 卖墓地字

508第三○ 典契字

509第三一 转典厝契字

510第三二 典契字

511第三三 契约字

512第三四之一 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

513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

514第三四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515第三五 两愿合约字

516第三六 拨租付掌字

517第三七 书田序

518第三节 贌权

519第一款 贌佃

520第一之一 招耕字

521第一之二 贌耕字

522第二 招贌耕约字

523第三 招贌耕约字

524第四 招贌耕合约字

525第五 招贌约字

526第六 贌耕字

527第七 贌耕字

528第八 贌耕字

529第九 贌耕字

530第十 贌耕证书

531第一一 招耕字

532第一二 贌耕字

533第一三 贌耕字

534第一四 认耕字

535第一五 认佃耕字

536第一六 认佃耕字

537第一七 认佃耕字

538第一八 认佃耕字

539第一九 认佃字

540第二○ 贌园字

541第二一 贌耕字

542第二二 贌耕字

543第二三 招耕字

544第二四 招耕字

545第二五 贌耕收碛地银字

546第二六 招佃耕字

547第二七 招耕字

548第二八 约字人

549第二九

550第三○ 报明书

551第三一 招贌栽种茶欉字

552第三二 贌耕合约字

553第三三 贌耕合约字

554第三四 约字

555第三五 退耕佃归管字

556第三六 贌耕园约字

557第三七 贌园字

558第三八 甘愿退耕收回工本银字

559第三九 谕示

560第四○ 合约字 

561第四一 永远契约书

562第四二 谕单

563第四三 谕示

564第四四 谕示

565第四五 佃单

566第四六 佃照

567第四七 佃照

568第四八 佃批执照

569第四九 佃批字

570第五○之一 赁耕字

571第五○之二 约字人

572第五一 贌永耕字

573第五二 招永耕字

574第五三 承耕字

575第五四 佃批字

576第五五之一 退耕抄封田厝字

577第五五之二 退耕抄封田厝字

578第五六 转垦永耕字

579第五七 杜退永耕田字

580第二款 贌地基

581第一 店地基垦批字

582第二 店垦字

583第三 永贌旷地字

584第四 地基出贌字

585第五 贷地建筑立税字

586第六 永税地基约字

587第七 永远税地字

588第八 合约字

589第九 合约字

590第一○ 合约字

591第一一 招永耕合约字

592第一二 合约店地字

593第一三 收碛地垦银字

594第一四 招佃建造店宇字

595第一五 租地起盖收地基银字

596第一六 佃批字

597第一七 厝地基压地字

598第一八 租地基起盖字

599第一九 给出地基字

600第二○ 地基单

601第二一 店地单

602第二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603第二三 抽出祖坟地合约字

604第二四 凭准字

605第二五 出贌字

606第二六 垦厝地基连秧地契字

607第二七 给出地基字

608第二八 永纳起居地基字

609第二九 永贌厝地字

610第三○ 地基字

611第三一 合约字

612第三二 给出地基字

613第三三 杜卖店契字

614第三四 借地基字

615第三五 佃批字

616第三六 典契字

617第三七 招起店字

618第四节 典权

619第一 谕示

620第二 呈及批

621第三 典屋契字

622第四 起耕典田园字

623第五 贌耕带借银字

624第六 招耕带借银字

625第七 典契字

626第八 转典契字

627第九 典契字

628第一○之一 典店地基契字

629第一○之二 转典契字

630第一一 典契字

631第一二 添典字

632第一三 起耕典借银字

633第一四 典契字

634第一五 献业字

635第一六 典契字

636第一七之一 典契字

637第一七之二 借银状

638第一八 典契字

639第一九 再典字

640第二○ 典契字

641第二一 函

642第二二 典契字

643第二三 典契字

644第二四 典契字

645第二五 尽起耕典契字

646第二六 找卖杜绝尽根契字

647第二七 典契字

648第二八 典契字

649第二九 典水田契字

650第三○ 执照

651第三一 典瓦屋字

652第三二之一 典厝字

653第三二之二 典契字

654第三二之三 典契字

655第三二之四 转典契字

656第三三 转典契字

657第三四 转典大租契字

658第三五 转典大租契字

659第三六 转典契字

660第三七 转典契字

661第三八 转典契字

662第三九 洗找转典契字

663第四○ 缴典契字

664第四一 缴典字

665第四三 起耕转典田园字

666第四三之一 典契字

667第四三之二 转典契字

668第四四 卖典契字

669第四五 转典契字

670第四六之一

671第四六之二 典契字

672第四七之一 缴典课租契字

673第四七之二 缴典契字

674第四八 缴典契字

675第四九 退典尽根田契字

676第五○ 转卖原典租业契字

677第五一 赎回园契字

678第五二 付赎还管收清银字

679第五三 许赎回字

680第五节 胎权

681第一 胎借银字

682第二 借银状

683第三 胎借银字

684第四 胎借字

685第五 胎借约字

686第六 胎借字

687第七 胎借银字

688第八 借银单字

689第九 胎借银字

690第一○ 胎借银字

691第一一 再尽胎借大租契字

692第一二 胎借银字

693第一三 胎借银字

694第一四  胎借银契字

695第一五 胎借银字

696第一六 胎生借银字

697第一七 胎腊银字

698第一八 胎借银字

699第一九 胎借银字

700第二○ 胎借银字

701第二一 胎借银字

702第二二 胎借银字

703第二三 胎借银字

704第二四 胎借银字

705第二五 胎借银字

706第二六 胎借银单字

707第二七 胎借字

708第二八 胎借字

709第二九 胎借字

710第三○ 借银指摹字

711第三一 誓借银字

712第三二 胎典契字

713第三三 胎典字

714第三四 借字

715第三五 按田契生银字

716第三六 按田契生银字

717第三七 按字

718第三八 按字

719第三九 典借银契字

720第四○ 对佃胎借银字

721第四一 对佃胎借银字

722第四二 甘愿对佃借银指租抵利字

723第四三 起耕胎借银字

724第四四 起耕胎借银字

725第四五 起耕胎借银字

726第四六 起耕胎借银字

727第四七 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728第四八 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729第四九 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730第五○ 起耕典胎借银字

731第五一 招耕胎借银字

732第五二 起耕胎借银字

733第五三 转胎借字

734第五四 起耕转胎借银字

735第五五 转胎借银字

736第五六之一 转胎借银字

737第五六之二 再转胎借银字

738第五七 起耕转借银字

739第五八 碑记

740第三章 物权之特别物体

741第一节 海埔、溪埔

742第一 定例

743第二 规定

744第三 执照

745第四 垦照

746第五 执照

747第六 执照

748第七 照票

749第八 执照

750第九 执照

751第一○ 碑记

752第一一 谕示

753第一二 谕示

754第一三 谕示

755第一四 谕示

756第一五之一 书简

757第一五之二 札饬

758第一六 开垦字

759第一七 垦照

760第一八 垦批开辟山林海埔字

761第一九 开垦尽绝根海埔旷地契字

762第二○ 执照

763第二一 卖蚝埕契字

764第二二 杜卖尽断根洗契字

765第二三 典契字

766第二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767第二五之一 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字

768第二五之二 杜卖断尽根田厝园埔契字

769第二五之三 合约认纳地税银字

770第二五之四 贌旷地字

771第二六 杜卖海地字

772第二七 垦照

773第二八 谕示

774第二九 谕示

775第二节 鱼塭

776第一 执照

777第二 执照

778第三之一 谕示

779第三之二 合约字

780第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781第五 卖杜绝尽根契字

782第六 卖杜绝尽根塭契字

783第七 卖杜尽根塭契字

784第八 卖杜绝尽根契字

785第九之一 卖尽契

786第九之二 典契字

787第一○ 典塭契字

788第一一之一 许贌认耕塭契约字

789第一一之二 契约书

790第一二 出贌鱼塭字

791第一三之一 许贌耕鱼塭字

792第一三之二 契约书

793第一三之三 契约书

794第一三之四 契约书

795第一三之五 契约书

796第一三之六 契约书

797第一三之七 许贌字

798第一四 合约字

799第一五 合约字

800第一六 股字

801第一七之一 许贌耕塭字

802第一七之二 联财合股约字

803第一七之三 联财合坐股字

804第三节 盐埕

805第一之一 卖尽绝契字

806第一之二 杜卖契字

807第一之三 典现耕契字

808第一之四 卖找尽契字

809第一之五 杜卖绝尽根契字

810第一之六 归管字

811第二 卖尽根契字

812第三 杜卖尽根盐埕契字

813第四 典契字

814第五 合约字

815第四节 山林

816第一之一 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

817第一之二 卖出尽根山园契字

818第一之三 给垦字

819第一之四 垦荒山字

820第一之五 归管字

821第一之六 谕示

822第二 合约字

823第三 谕示

824第四 绝卖契字

825第五 山关字

826第六之一 卖绝尽契字

827第六之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828第六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829第七 典契字

830第八 典契字

831第九 借契字

832第一○ 招佃开垦字

833第一一 招佃开垦字

834第一二 开垦契字

835第一三 垦耕字

836第一四之一 杜卖契字

837第一四之二 杜卖尽根契字

838第一五 卖杜绝尽根契字

839第一六之一 卖尽字

840第一六之二 卖杜绝字

841第一七 开垦字

842第一八 给垦字

843第一九 开垦契字

844第二○ 给垦字

845第二一 批

846第二二 开垦单字

847第二三 开垦单字

848第二四 垦字

849第二五 杜卖尽根山岗地基契字

850第二六 杜卖永远根尽字

851第二七 杜卖绝根番山契字

852第二八之一 杜卖尽绝根契字

853第二八之二 杜卖尽根绝契字

854第二八之三 杜卖尽根山园绝契字

855第二九 杜卖尽根麻竹林契字

856第三○ 典契字

857第三一 典契字

858第三二 典契字

859第三三 典园契字

860第三四 胎借银字

861第三五 典契字

862第三六 典契字

863第三七 典契字

864第三八 典契字

865第三九 典契字

866第四○ 凭准字

867第五节 茶园、菜园、槟榔、番檨

868第一 札饬

869第二 札饬

870第三 札饬

871第四 谕示

872第五之一 种茶合约字

873第五之二 丈单

874第五之三 尽根卖断根茶欉字

875第六 分给茶埔垦字

876第七 招贌耕合约字

877第八 招贌耕约字

878第九 贌荒埔栽种茶欉字

879第一○ 贌荒埔承耕约字

880第一一 合约出贌山埔种茶永耕字

881第一二 承贌茶园并包补茶欉字

882第一三 贌茶约字

883第一四 贌种茶合约字

884第一五 贌埔种茶认纳税银合约字

885第一六 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

886第一七 杜卖茶欉风围树木茶寮字

887第一八 栽植种茶合约字

888第一九 栽茶约字

889第二○ 杜卖山场茶园田地尽根契字

890第二一 贌耕字

891第二二 杜卖尽根菜园地字

892第二三 杜卖尽根契字

893第二四之一 卖绝尽根宅契字

894第二四之二 卖杜绝尽根宅契字

895第二五 卖杜卖尽根契字

896第二六 卖杜绝契字

897第二七 卖尽杜绝契字

898第二八 卖尽根杜绝契字

899第六节 坟墓

900第一 碑文

901第二 杜卖风水地字

902第三 凭信字

903第四 抽卖坟地字

904第五 许允风水地字

905第六 杜绝卖契字

906第七 抽卖字

907第八 卖尽根约字

908第九 收银缴契字

909第一○ 山批字

910第一一 山批逊让土窨字

911第一二 逊让窨坟字

912第一三 杜卖尽根风水契字

913第一四 卖风水字

914第一五 杜卖窨堆契字

915第一六 送坟地字

916第一七 卖杜绝尽根园契字

917第一八 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918第一九 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919第二○ 山批土窨字

920第二一 杜卖风水字

921第二二 碑文

922第七节 埤圳

923第一 规定

924第二之一 碑文

925第二之二 甘结状

926第二之三 谕示

927第二之四 遵断甘愿结状

928第二之五 遵断甘结字

929第三 谕示

930第四之一 碑文

931第四之二 禀呈

932第五之一 和解书

933第五之二 和解书

934第五之三 和议分水合约书

935第六 抽卖坑沟荒埔契字

936第七 垦佃批字

937第八之一 出典契字

938第八之二 卖杜绝断根契字

939第八之三 土地台帐誊本

940第九之一 谕示

941第九之二 谕示

942第一○ 呈及批

943第一一 碑文

944第一二 杜卖圳路契字

945第一三 合约字

946第一四 合约字

947第一五 谕示

948第一六 杜卖圳道契字

949第一七 逊埔园开圳过水字(中藔圳)

950第一八 合同契约书

951第一九 给垦圳地契字

952第二○ 朱单

953第二一 筑圳合约字

954第二二 合约字

955第二三 合约字

956第二四 合约字

957第二五 合约字

958第二六 合约字

959第二七 合约字

960第二八 合约字

961第二九 合约字

962第三○ 合约字

963第三一 合约字

964第三二 合约字

965第三三 招股伙合约字

966第三四 请约定

967第三五 合约字

968第三六 认纳水租约字

969第三七 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

970第三八 合约字

971第三九 合约水圳字

972第四○ 合约字

973第四一 开圳合约字

974第四二 约字

975第四三 合同约字

976第四四 合约字

977第四五 合约字

978第四六 杜卖尽根圳低地契字

979第四七 合约字

980第四八 合约埤水灌荫字

981第四九 议请开圳认纳水租约字

982第五○ 杜卖尽根契字

983第五一之一 谕示

984第五一之二 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字

985第五一之三 杜卖尽根契字

986第五一之四 卖杜绝尽根字

987第五一之五 卖杜绝尽根契字

988第五二之一 谕示

989第五二之二 谕示

990第五二之三 谕示

991第五二之四 杜绝卖尽根契字

992第五二之五 杜绝卖尽契字

993第五二之六 卖杜绝尽根契字

994第五二之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995第五二之八 卖杜绝尽根契字

996第五三之一 合约字

997第五三之二 合约字

998第五三之三 合约字

999第五三之四 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1000第五三之五 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1001第五三之六 卖杜绝尽根港业字

1002第五三之七 合约字

1003第五四 杜卖尽根水圳字

1004第五五 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

1005第五六 杜卖圳契字

1006第五七 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

1007第五八 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

1008第五九 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

1009第六○ 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

1010第六一 杜卖尽根水圳契字

1011第六二 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1012第六三 杜卖开圳田头地契字

1013第六四之一 卖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

1014第六四之二 出卖水圳字

1015第六五 谕示

1016第六六之一 杜绝甲首契字

1017第六六之二 凭单字

1018第六六之三 卖旧圳甲首字

1019第六六之四 典契字

1020第六七 合约字

1021第六八之一 合约字

1022第六八之二 卖杜绝尽根埤契子

1023第六八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1024第六八之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1025第六八之五 卖埤长字

1026第六八之六 甘愿杜卖埤长字

1027第六八之七 卖埤长契字

1028第六八之八 卖埤长契字

1029第六九 贌耕合约字

1030第七○ 杜卖圳份尽根归管永断字

1031第七一 杜卖根圳底水租契字

1032第七二 垦田约字

1033第七三 给垦约字

1034第七四 请帖约字

1035第七五 合约字

1036第七六 合约字

1037第七七 签举陂长合约字

1038第七八 合约字

1039第七九 合约字

1040第八○ 合约字(温厝南埤)

1041第八一 保贌埤字

1042第八二 招贌水圳合约字

1043第八三之一 合约契字

1044第八三之二 再备资本承顶水圳股份字

1045第八四 退顶办字

1046第八五 出贌字

1047第八六 旧社埤水利组合契约

1048第八七 谕示

1049第八八 移文

1050第八九 谕示

1051第九○ 谕示

1052第九一 执照

1053第九二 执照

1054第九三 执照

1055第九四 谕示

1056第九五 胎借银字

1057第九六 规约字

1058第八节 石沪

1059第一 现耕契字

1060第九节 厝屋

1061第一 认税店屋字

1062第二 认税字

1063第三 税店字

1064第四 认税字

1065第五 典契字

1066第六 典契字

1067第四章 物权之特别主体

1068第一节 外国人

1069第一 札饬

1070第二 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1071第三 卖杜绝根田契字

1072第四 卖杜绝塭契字

1073第五 换地塭字

1074第六之一 调换田地字

1075第六之二 调换田地契字

1076第七 租田地契字

1077第八 执照

1078第九 执照

1079第一○ 札饬

1080第一一之一 永远租给约据字

1081第一一之二 永远租约据字

1082第十二 札饬

1083第一三 札饬

1084第一四 永远租给约据字

1085第一五 永远租给约据字

1086第一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

1087第一七 永远租契字

1088第一八 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

1089第一九 给出地基字

1090第二○ 招税厝合约字

1091第二一之一 招税合约字

1092第二一之二 转税厝字

1093第二二 执照

1094第二三之一 永远租字

1095第二三之二 执照

1096第二四之一 永远租字

1097第二四之二 永远租地基字

1098第二五 招税字

1099第二六 租店合约字

1100第二七 税佃字

1101第二八 永远租给约据字

1102第二九 永远租给约据字

1103第三○ 永远租约字

1104第三一 执照

1105第三二 照会

1106第三三 永永远租给约据字

1107第三四 执照

1108第三五 执照

1109第三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

1110第二节 番社

1111第一 碑文

1112第二 碑文

1113第三节 学事

1114第一 谕示

1115第二 谕示

1116第三 碑文

1117第四 碑文

1118第五 碑文

1119第六 碑文

1120第七 执照

1121第八 执照

1122第九 典字人

1123第一○ 谕示(谕董事金兴文)

1124第一一 执照

1125第一二 恳批字

1126第一三 垦批字

1127第一四 执照

1128第一五 执照

1129第一六 执照

1130第一七 执照

1131第一八 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

1132第一九 杜卖尽根田契字

1133第二○ 谕示

1134第二一 呈及批

1135第二二 谕示

1136第二三 嘉助文祠业信字

1137第二四 章程

1138第二五 碑记

1139第二六 佃批字

1140第四节 宗教

1141第一 执照

1142第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1143第三 转典契字

1144第四 转典契字

1145第五 献空地为祀业契字

1146第六 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

1147第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1148第八 尽根绝契字

1149第九 转典契字

1150第一○ 典契字

1151第一一 卖尽杜绝根契字

1152第一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1153第一三 丈单

1154第一四 丈单

1155第一五 条规

1156第一六 章程

1157第一七 杜卖尽根店契字

1158第一八 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1159第一九 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1160第二○ 丈单

1161第二一 丈单

1162第二三 丈单

1163第二三 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

1164第二四 大卖永远断根店契字

1165第二五 合约管业契字

1166第二六 条规

1167第二七 阄书字

1168第二八 卖归公会份尽根字

1169第二九 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1170第三○ 杜卖尽根水田字

1171第三一 杜卖尽根水田字

1172第五节 慈善事业

1173第一 谕示

1174第二 育婴堂记事

1175第三 执照

1176第四 献业字

1177第五 转典契字

1178第六 碑文

1179第七 呈及批

1180第八 谕示

1181第九 义冢

1182第一○ 谕示

1183第一一 义冢碑文

1184第一二 合约创建义冢乐施田业字

1185第一三 谕示

1186第一四 转典契字

1187第一五 卖断山园契字

1188第一六 执照

1189第一七 执照

1190第一八 谕示

1191第一九 谕示

1192第二○ 谕示

1193第二一 义渡碑文

1194第二二 谕戳

1195第二三 禀呈

1196第二四 义渡碑文

1197第二五 谕示

1198第六节 公业

1199第一 阄书合约字

1200第二 再分阄书合同字

1201第三 转典瓦店契字

1202第四 起耕典水田契银字

1203第五 杜卖尽根田契字

1204第六 阄书约字

1205第七 合约字

1206第八 阄书字

1207第九 遗嘱阄约字

1208第一○ 分业阄书合约字

1209第一一 阄书字

1210第一二 嘱付字

1211第一三 嘱分阄业合约字

1212第一四 合约字

1213第一五 分支阄约字

1214第一六 嘱咐分阄合约字

1215第一七 阄书字

1216第一八 卖断根契字

1217第一九 卖断根契字

1218第二○ 轮公阄书字

1219第二一 妥议永为香祀约字

1220第二二 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约字

1221第二三 阄约字

1222第二四 阄书字

1223第二五 抽出永远掌管合约字

1224第二六 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园杂物契字

1225第二七 继嗣约字

1226第二八 杜卖尽根山田茶欉契字

1227第二九 赠送字

1228第三○ 托付字

1229第三一 付托掌管埔园字

1230第三二 托孤字

1231第三三 抽出园契字

1232第三四 托孤字

1233第三五 合约字

1234第三六 阄书

1235第三七 阄书

1236第三八 谕示

1237第三九 阄书约字

1238第四○ 阄书

1239第四一 阄分字

1240第四二 阄书

1241四三 阄书

1242第四四 分膳养字

1243第四五 阄书字

1244第四六 阄书

1245第四七 嘱书付据约字

1246第四八 阄分约字

1247第四九 阄书合约字

1248第五○ 阄书

1249第五一 阄书

1250第五二 阄书字

1251第五三 对换店屋约字

1252第五四 合约字

1253第五五 合约字

1254第五六 典契字

1255第五七 胎借银字

1256第五八 过耕当田契字

1257第五九 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1258第六○ 杜卖绝契字

1259第六一 阄书字

1260第六二 分业阄书字

1261第六三 阄书字

1262第六四 合同阄书字

1263第六五 阄书约字

1264第六六 阄书字

1265第六七 阄书字

1266第六八 合约字

1267第六九 阄书字

1268第七○ 嘱书字

1269第七一 甘愿归就田契字

1270第七二 典契字

1271第七三 卖尽杜绝契字

1272第七四 归就甘愿字

1273第七五 阄书字

1274第七六 书田约字

1275第七节 共有

1276第一 垦辟合约字

1277第二 杜卖尽根田契契字

1278第三 杜卖归管尽根田园佃厝契字

1279第四 合约字

1280第五 合同约字

1281第六 合约字

1282第七 卖尽根契字

1283第八 尽归管垦业股份字

1284第九 尽归管垦业股份字

1285第一○ 归管田契抽银字

1286第一一 退股字

1287第一二 合约字

1288第一三 分管合约字

1289第一四 出分垦阄书字

1290第一五 卖退佃底字

1291第一六 归就字

1292第一七 归绝卖契字

1293第一八 卖尽根契字

1294第一九 碑文

1295第二○ 碑文

1296第二一 谕示

1297第二二 谕示

1298第二三 谕示

1299第二四 谕示

1300第二五 悔过字

●弁言

这本「台湾私法物权编」系转录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刊行之「第一部调查第三回报告书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一卷上、中、下」而成;原书篇幅甚多,在着手整理之初,拟就每节中删除其类似者,以减少篇幅。后因思及此书出版不易,今后增订再版之机会更少;为求资料之完整计,还是决定全部刊出。

台湾私法债权编(台湾文献丛刊第七九种)、商事编(台湾文献丛刊第九一种)、人事编(台湾文献丛刊第一一七种)均已刊出,这本「物权编」系属最后一编。至此,我对台湾私法资料之整理工作,总算告一段落。(林真)

●台湾私法物权编目录

第一章总论…………………………………………………………………………(一)

第一节土地开垦之沿革……………………………………………………………(一)

第二节物权之物体………………………………………………………………(四一)

第三节物权之得失……………………………………………………………(一○五)

第二章物权……………………………………………………………………(二○七)

第一节业主权…………………………………………………………………(二○七)

第一款业主权之沿革…………………………………………………………(二○七)

第一项田园之业主权…………………………………………………………(二○七)

第二项厝地之业主权…………………………………………………………(四九八)

第二款业主权之界限…………………………………………………………(五八八)

第三款业主权之得失移转……………………………………………………(五九一)

第二节役权……………………………………………………………………(六○一)

第三节贌权……………………………………………………………………(六五四)

第一款贌佃……………………………………………………………………(六五四)

第二款贌地基…………………………………………………………………(七二一)

第四节典权……………………………………………………………………(七五九)

第五节胎权……………………………………………………………………(八四二)

第三章物权之特别物体………………………………………………………(九○九)

第一节海埔、溪埔……………………………………………………………(九○九)

第二节鱼塭……………………………………………………………………(九四五)

第三节盐埕……………………………………………………………………(九八二)

第四节山林……………………………………………………………………(九九四)

第五节茶园、菜园、槟榔、番檨…………………………………………(一○五六)

第六节坟墓…………………………………………………………………(一○九一)

第七节埤圳…………………………………………………………………(一一一五)

第八节石沪…………………………………………………………………(一三三八)

第九节厝屋…………………………………………………………………(一三三九)

第四章物权之特别主体……………………………………………………(一三四七)

第一节外国人………………………………………………………………(一三四七)

第二节蕃社…………………………………………………………………(一三九八)

第三节学事…………………………………………………………………(一四○○)

第四节宗教…………………………………………………………………(一四三一)

第五节慈善事业……………………………………………………………(一四七五)

第六节公业…………………………………………………………………(一五一三)

第七节共有…………………………………………………………………(一六七四)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 土地开垦之沿革

第二节 物权之物体

第三节 物权之得失

·第一节土地开垦之沿革·

第一 禀呈

第二 禀呈

第三之一 抚垦规则

第三之二 札饬

第四 札饬

第五 禀呈

第六 札饬

第七 札饬

第八 禀呈

第九 禀呈

第一○ 移交册

第一一 札饬

第一二 禀呈

第一三 移文

第一四 谕示

第一五 移文

第一六 谕示

第一七 谕示

第一八 谕示

第一九 谕示

第二○ 批示

第二一 合同字

第二二 合约字

第二三 禀呈

·第一禀呈

禀营务处夏。敬禀者:窃蒙宪台札,据中路招垦委员何銮禀称:内山荒地,硗沃不等,就易开平原及目前米价而论,每开田一甲,约须人力一百工,每工约银一钱二分;至于硗瘠之处,应颁因地制宜,以须递增。饬即查明南路开垦工本是否相仿禀复,等因。奉此,卑职遵查南路荒地易开之处皆已开辟;就易开者而言,计其人力每甲亦不过一百工可以开成,似与中路相仿;然论天时、地势、人情,抑各有不同。南路自枋藔以南,冬、春烈风磅礡;夏、秋大雨淋漓,通计每年可以工作之日不过三分之一,多亦不过半年左右。平原至多之处,不过车城至马鞍山十余里,其地俱已成熟。其余均有山仑砂石,溪坑错综间隔,而地亦不甚多,内皆逼近蕃社。各蕃虽不敢显然阻推,而驯良百姓畏其生事,则槟榔并酒之费,酬应犹或未免,是在地方官与委员互相商议,妥为处置。恒春土著居民,综计男妇大小仅六、七千人,以之耕种成熟之田,尚虑胼胝不暇,则开垦荒地,势必招致外地农民。而外地之人,有身家者安土重迁,概有畏难观望之风;游手好闲之徒,不能勤苦,益且虑其遁逸。以故招勇则易,招农则难。况现时薪、米、蔬菜一切,无不加倍昂贵,非工资略加优厚,则诚实耐劳者终虑不至。凡此情形皆与中路互异。卑职奉到宪颁屯政章程,即与恒春县黄令出示晓谕。现在欲领承垦者虽不乏人,而求的实保承殊为难得,察看情形,尚宜随时斟酌,量为变通。除俟会同黄令悉心查访,按段蹈勘分别情形,详细开列清折,再行禀乞批示饬遵外,蒙札前因,理合先行禀复大人察核。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祈垂鉴。卑职谨禀。

禀遵札查覆南路开垦荒地情形由。

光绪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委员周、林行。

·第二禀呈

正禀道宪、副禀府宪双衔,为据情转禀,请示饬遵事。现据枫港庄总理林廷仪、林庆等禀称:遵示领垦,乞恩减租,以恤农艰。窃仪等现查有凉伞埔溪起,至牛条溪止,南北共二百丈,其内可开田园约十甲;惟水道未通,碍难耕作,请先开圳路以便灌田,方能开垦。该圳约需工本八、九十元,至完纳租项,三年后奉定三七呈收。但该处下山风猛烈,耕作甚难,如完租三成,则佃存无几,恳乞转求大人恩施格外,如开成后,每年完租十分之二。如蒙恩准,仪等情愿不领口粮,自开报效;惟牛种、农具以及草厝在所必需,应给多少,乞恩发给,俾得起盖开垦,深感德便。为此,上呈察核施行等情。据此,卑职有基当即驰赴屡勘。查凉伞埔庄枫港之南至柴城港,均约十五里;埔东至山,西至海,共一百丈;南由本埔溪,北至牛条溪,共二百丈,约可开水田十余甲。埔后有溪,水源甚大,须由埔顶筑埤,开圳至埔上出水处,约计三百余丈。当与民人林桂等言明包开此圳,放水到埔,工食共银八十元。可否准给领开,伏乞示遵。惟据林廷仪等禀请:开成后,每年租项以十分之二完纳。查与宪定章程不符;但据禀:情愿不领口粮,自开报效,似应别谕。伏读宪札,有须变通者,随时斟酌禀明办理等因。可否准如所请,谨附开请折,呈请大人察核,批示饬遵。候奉准后,再行移县填照给领,合并声明。除禀道宪外,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验施行,须至正禀者。

计呈请折一稿

一、禀本道宪夏、府宪孙,叙为据情转禀,请示饬遵事。现据林廷仪、林庆等禀请领垦凉伞埔地,情愿不领口粮,自开报效,求恩减租谷,开成后,每年请以十分之二完纳等情缘由,除录正禀外,理合缮具副禀,伏乞宪台察核,批示饬遵。为此,备由具申,伏乞云云。

一、禀本道宪夏办理南路招抚局委员,谨将林廷仪等禀领开垦凉伞埔,拟请给农具等项银元,开具清折,呈请宪台察核,须至折者。

计开:

一、奉准十佃给牛四只、农具四副。拟买水牛四只,共约估银一百元;农椇四副,约银二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分十佃,每佃应领银十二元。可否给银,由各佃自置,请示饬遵?

一、凉伞埔该处并无碉堡,可住草藔,奉准由官支理。兹拟每佃一名,给银六元由其自行搭盖。

一、谷种一项,本未奉有明文准发,准该民等不领口粮,可否加恩,每佃一名,给其种子银二元,以示体恤?

一、各佃虽不领口粮,而请给农具、牛只等项,每名仍令开田一甲,以符定章。

一、凉伞埔水圳拟包与民人林桂等领开,工费银八十元,可否准给领办?

一、拟先给佃十名;此外如有余地,再行招佃别开。所有各佃丁姓名,俟奉准后再行造报。其牛只、器椇、起厝等项银元,可否请先发给,以便佃人兴工?

一、据林廷仪等请开凉伞埔,如蒙准垦,各佃必须结厝为庄,拟名曰「起凤」。

光绪二年九月二十日缮发。

委员周、林行。

·第三之一抚垦规则

酌拟抚番开山善后章程二十一条:

一、各社生番,名为归化,而未经薙发者尚多,宜勒令于一月内一律薙发,并由官酌给粗布上、下衣各一件,引之使入范围。其从前归化,而未经薙发者,亦勒限于一月内一律薙发,以免反复。仍由官置办剃刀,分给各社头目领回,勒令每月各剃一次,并随时访查,以防其日久仍行蓄发。

一、各社归化之番,应分别社分,将丁口造册通报,以凭察核。其有迁移亡故,以及新增丁口,均行一律详明。

一、归化各番社,宜设立头目,作为乡长,每月酌给薪水十元、八元,以示为縻。嗣后,如再有伏杀兵民之事,即就该社长勒令捆送真凶,不准存匿;违者严办。亦不得波及无辜,致令向隅。

一、各番社田地毘连,宜饬派委员,酌选诚实通事,带同番目,分投各处,为之严定界址,不准邻社恃强侵占。亦不许该社番目同占他人土地,以杜争端。

一、除近海官山及各番耕种力所不能及者,听民开垦外,其余附社山田树木,应令各归各营,不准地方民人,将该番所有占为己业;违者严办。

一、严谕各社番目,随时约束番民不准生事。倘来往商民及贸易之番,有在界内被劫失事者,即惟该处民番是问,不准推卸他人。果系外社各番越界滋事,准该处头目立即捆送公局,解官究惩,以专责成。

一、凡准番民交易之处,无论城镇墟市,应专设公局,就近选举公正绅士为之;倘遇番务,即为随时处断。严饬商民人等,不得任意欺凌;如有杀害生番及抢夺生番对象,并侵占生番地基者,准该番来局投诉,局绅即为禀官,分别秉公追办究抵,不得稍分畛域,使该番有冤无伸,以致激成变故;违者参办。该局绅如能办有成效,奏请奖励。

一、凡与生番交易对象,宜酌定画一章程,不准番割经手,以免把持,而昭公允。

一、民番如有忿争,均令赴局投明,不准私相报复;违者加等严办。

一、来往社番,既经归化,凡赴市镇,不准持铳带刀,亦不准在市行沽,以免醉后行凶,致酿斗杀。

一、所有市镇,诚恐营中兵勇,并不法莠民,及生番亲戚,暗中有与该番贩卖军火等事,应责成该处局绅、官办等严密稽查;倘能查获,接济实据,办兵即日拔补,员绅记功奖励。本处不能查出,而被别处发觉者,分别加等参办。所获军火,缴官存储。

一、各海口及市镇,人烟稠密,易于接济军火之处,概不准番私往交易;违者严办,并将引路之人查究,以杜岁奸官绅。不能觉察者,分别参惩。

一、凤山县政务较繁于番务力难兼顾,应另派妥员,督同局绅,会同地方官,专办凤、恒一带抚番善后事宜,以专责成。如有成效,专折奏保;倘系敷衍,从严参撤。

一、生番最忌出痘,名为出珠。拟于前后山各设医局,疾病则为之医药,并设牛痘医生,为之传种,以全生命。

一、新开之路,如有草树蒙茸燔薙犹未净尽者,应由员绅分定地段,饬令本届归化之番,将新路左右相距百十丈之处所有木树,一律砍伐摧烧,以杜凶番藏匿;若树木系有主者,应归原主砍伐,以示体恤。其凤、恒一带,凡遇过渡无桥、无筏之处,责成地方官于一月内赶造齐全,经费准其核实报销。

一、靠山民番,除种植薯芋、小米自给外,膏腴之土,裁种无多,以致终身贫苦,应选派就地头人及妥当通事,带同善于种植之人,分投各社,教以栽种之法,令其择避风坡山,种植茶叶、棉花、桐树、檀木以及麻豆、咖啡之属,俾有余利可图,不复以游猎为事,庶几渐底驯良。所有各项种子,由员绅赴郡局领结,俟收成后,将成本按年缴还,以示体恤。其某处种植某项若干?次年生发若干?收成若干?责令该员绅稽查册报,分别有无成效,以定赏罚。

一、前、后山各处旷土正多,应即举设招垦局,即日由营务处选派委员,前往汕头、厦门、香港等处招工前来开垦。所有开垦章程,另文拟办。

一、各番社溪涧支流,凡有可以灌溉新垦田园者,应严谕该处头目,不准堵截水源;违者重惩。

一、附近番社市镇,均宜广设义学,选择善于劝导之塾师,随时为之讲说礼义,导以尊亲,化其顽梗。其各番社头目,尤应劝令多送子弟入学,以资化导。现已奏请番童准进庠序,将来番童如有读书明理者,准其应试上进,庶冀怀我好音。仍随时派员,分头稽察课程,考核塾师优劣,分别赏罚,以儆怠惰。仍于朔望,宣讲圣谕二次。

一、生番亦是人类,各处官吏兵民,不得稍分畛域,任肆欺凌。庶几日就范围,免致为丛驱雀,使入岐途。

一、薙发归化之番,除军火严禁外,其余一体准与平民交易;其未经薙发之番,即盐、米等事,均不准接济。

·第三之二札饬

特调台湾府正堂、卓异候升加八级随带加一级纪录二次张,为遵札转饬事。案蒙抚宪丁札开,照得本部院拟定抚番善后章程二十一条,除札发各厅、县,暨中路招垦局、南路招抚局委员查照章程,认真办理,不得有名无实,仍将如何分条实在办理情形,于一月内缕晰详复,并咨台湾镇及各统镇转行所辖各营一体遵办外,合行札饬。札到该府,即便一体移行查照,认真办理,仍将如何分条实在办理情形,于一月内缕晰详复。毋违,此札。计发章程一份。又蒙总理营务处臬道宪夏行同前因,并奉朱标,此系奉抚宪专札,务须实力认真办理,各该厅、县委员如有应办事件,均限于半月内禀复,以凭汇核详办,毋得视为具文,悬搁不办,切切,各等因。蒙此,除分别移行外,令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宪檄章程及朱标所指,迅速办理,依限禀复。火速,火速,此札。

计粘抄章程一份。

光绪三年四月十二日札。

·第四札饬

钦命布政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督办全台海防支应局务夏,为札饬事。照得南路恒春以达卑南,开垦事务前委周令有基,设局备理。并据守备郭占鳌招有民人,分段开垦,即经本道点验,按照前议章程,散给银米,饬令郭守备带往安置。并筹拨经费银二千两,给交周令查收在案。并查发给口粮,购买耕牛、农具等项,需款应用,据禀前给银两现存无几,合再在于海防经费项下,提出库平银二千五百两,内以二千两交周令,以五百两发交郭守备,分别济应,据实造报。除郭守备库平银五百两已由局交,并分别呈报移行外,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令即便遵照,立将营弁解到库平银千两,交周令有基查收,此札。

光绪三年十一月初二日札。

·第五禀呈

办理南路招抚局委员、同知衔、候补知县周,为遵札造报,并请委员勘丈事。案宪台、镇宪、营务处宪札开,照得台湾后山南路之卑南、中路之秀姑峦、北路之岐莱前山南路恒春所辖地方并中路埔里六社等处,前因旷地甚多,未经开垦,而土质肥美不便久芜。光绪四年正月间,前总理营务处、台澎道夏,以台湾开辟后山招垦一事,关紧要,经夏前道筹议招垦章程二十条,由台所招垦民,俱可按照办理。嗣方道以民有自隔省招徕者,拟稍从宽变通,以期踊跃从事,俟将来垦务稍有就绪,再行斟酌益,定为划一章程,详请具奏。夏道及方道所拟章程,俱分开清折,详送督宪、抚宪暨船政大臣察核,并请每月派拨轮船,赴汕头两次接儎,详奏各大宪核准批行。所章程宜如何斟酌损益核办之处,照抄移送备查等由到本镇。准此,本镇、道查前营务、台澎道夏所拟台湾招垦章程,内开由台地所招垦民,俟到地开垦起,前六个月,每名每日给银八分、米一升;其什长每日加银二分;百长月给银八两、米三斗。后六个月,田地渐次开辟,应减为每名每日给银四分、米半升;一年后概行停止。开垦之地,总以成熟三年后升科,其所领口粮、牛只、农具等项,或于田亩成熟三年,缴官归还成本;或不能完缴,即于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均由各该处招垦局体察情形办理。并查方道拟由内地招募农民渡台开垦,议请变通招垦章程,内开垦民到台之日起,前一年,每口每人给银八分、米一升;什长加银四分;百长月给银九两、米三斗;尾后半年,什长、垦丁每名日减银三分,予限一年半为期,田园具备,种熟有收,银米概行截支。开垦之地,总以三年后,委员复勘升科。其前领过口粮、农具、牛只、耔种等项资本银两,分作十成,开耕五年以后,田地概行成熟,每年摊完二成,期限五年缴清成本。或俟三年升科后,于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经由开垦委员体察情形办理各等语,业经前台湾营务处、台澎道夏饬由各处招抚局委员兼办具报在案。本镇、道曾查得各处垦民,有来自粤省者,有就台招雇者,其应领银米亦有定于期限一年及一年半以后概行停止者。自光绪四年春季间办起,至现在止,所有前项上粮,或据禀报停给,或查年限将满,应照章一律停支,其原领口粮以及农具、牛种一切杂项,并各局支发用过银两若干?各该处垦民除陆续逃亡病故外,实存人数若干?开垦水田、埔园田亩若干?亦应由各局委员造具四柱清册,呈请核勘,以凭分别报销。自此次限满截止口粮之后,所有各处垦民已开田亩,虽不能全为成熟,然已略有收获,足资衣食,仍准由该垦民自行雇人,以为民招民垦、民收民食。所垦之地,永为民业。似此设法变通,各处垦民自必能尽力陇亩,不敢怠惰自安,较之官给银米,尤为得力。如该垦民中偶有界址混淆、口角相争者,亦准其随时禀由就近地方官查办判断。其余未垦之地,如有内地富民愿来耕作者,准其自备工资,禀官领照认垦;惟不许附搭洋股,以杜流弊。倘续有外省新来垦民,而备口粮耕作者,仍准其禀由就近地方官防营核明,查照实到名数,按丁酌给种耔、农具,并为指明地段,听其开垦,俟成熟后察酌情形,一律勘丈升科,毋须官给口粮,以期节省。仍于试办一年后,察看有无成效,分别作辍,以示限制。嗣后,前山埔里六社垦务,归鹿港理番同知管理;南路垦务,责成恒春县管理;后山卑南垦务,归台防同知管理;璞石阁垦务,即责成就近之水尾防营营官兼理;岐莱垦务,归花莲港防营营官兼理,所有原设招垦各局,应即一概裁撤。仍每路酌派熟悉丈量田亩弓手一名,分赴卑南、鹿港、恒春各厅县,并璞石阁、花莲港、水尾各营营次,听候派拨官弁,将各该处已开田亩,会同丈量具报。统俟各田园成熟后,再由地方官体察情形,复丈升科,以昭核实。本镇道实为因时制宜,节省经费起见,除分别呈咨移行,俟奉批示另饬遵照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令即便查照札指遵办,毋违,特札,等因。蒙此,遵查卑局经理南路后山巴郎卫等处垦民,所有给过各该垦民人等口粮、银米,并新开地亩数目,经先后报明宪鉴在案。兹奉札饬前因,遵即查明卑局自光绪三年九月起,至本年十月止,先后共领过银一万两,另由恒春县蔡令移交王元等垦本,并收回成明店米价等项,共银一百六十四两九钱一分四厘一毫,连上合共领收银一万零一百六十四两九钱一分四厘一毫;共支给各垦民口粮,并置办农具、耕牛、谷种,郭守备薪水勇粮,医生工食,民人郭钻等借领开垦资本等项,总共银九千七百零八两五钱五分四厘六毫二丝外,实应存银四百五十六两三钱五分九厘四毫八丝。谨将支用各款,并各处垦民实存人数、已开田地数目,分别汇造清册,呈请宪台察核,俯准报销;并请委员带同熟悉弓手,勘丈所垦之地,实为公便。再郭守备占鳌前在卑局先后领过经费银四百五十两,置办何物?未准移知,应请饬由该守备造报。又前恒春县黄故令发给各垦民食米数目,已由黄故令报明在案,缘此项米粮价值若干,未奉行知。再各处垦民,除逃亡病故外,查朱劳来垦民古阿昂等,现存四十三名;巴郎卫廖文彬等二十四名;牡丹湾郭洋长、郭占魁等二十名;八磘湾林国、林辉等二十二名;高士佛港垦民谢阿二,于九月二十四日病故除外,现在张连升、潘连纪等二十一名;八磘公所后头人温金配因病请假回家医治,现在实存什长垦民赖福来、郑何富等三十名;新化社杨福棉等三十一名;茶山陈资生等二名;在牡丹湾、八磘湾等各处客籍垦民往来不定,其有回庄者未计,合并禀明。为此备文同册具申,伏乞照禀施行。除禀支应局宪、台澎镇宪外,须至正禀者。

计呈清册五本:

一、正副禀:营劳处宪张、支应局宪张、台澎镇宪吴、本府宪周。

光绪五年十月初四日。

委员周行。

·第六札饬

钦命统领后山各军、福建台澎水陆挂印总镇诚勇巴图鲁吴;盐运使司衔、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总理营务处张,为饬遵事。案准藩司移开,奉督宪何批,据贵道会同统领后山各军台湾吴镇军禀:台湾垦务分归各厅县管理,并将原设招垦各局一概裁撤缘由一案,奉批:察核来文,系为因地制宜,节省经费起见,应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饬遵办,缴文抄发等因。奉此,查台湾后山各处招民开垦田园,仅据卑南招抚局委员袁闻析、璞石阁委员钟国华、南路委员周有基,按月办理情形,虽陆续造册送司,其中或因数目舛错;或未造送齐全,仍属无从查核,业经分饬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莱等处,原委何员督办?招募垦民若干?开成田亩若干?收获稻谷、杂粮各若干?同现在垦务分归各厅县及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报有案,将来田园成熟,照例升科,无从核办,亟应分别移查办理,俾资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办理外,移请希即查照,一体饬遵办理,并即查案分晰移覆,一面饬令原办垦务各委员经手收支银米经费各项册籍,克日分饬查明造册,通送核办,仍将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兼管垦务,系何员名?移覆查考。案关奏咨要件,未便含混等由。准此,除分别移行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令即便遵照,毋违,此札。

光绪五年十二月日。

·第七札饬

福建遇缺尽先候补道、前台湾府知府、调补福宁府知府、代理台湾府正堂周,为转行事。案蒙藩宪庆札开,奉督宪何批,据统领后山各军台湾吴镇军、总理营务处台湾张署道会禀:台湾垦务分归各厅县管理,并将原设招抚各局一概裁撤缘由一案,奉批:察核来文,系为因地制宜,节省经费起见,应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饬遵办,缴文抄发等因。奉此,查台湾后山各处招民开垦田园,仅据卑南招抚局委员袁闻析、璞石阁委员钟国华、南路委员周有基,按月办理情形,虽陆续造册送司,其中或因数目舛错;或未造送齐全,仍属无从查核,业经分饬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莱等处,原委何员督办?招募垦民若干?开成田亩若干?收获稻谷、杂粮各若干?同现在垦务分归各厅县及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报有案,将来田园成熟,照例升科,无从核办,亟应分别稽查办理,俾资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办理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立即遵照,一体饬遵办理,并即查案分晰具覆,一面饬令原办垦务各委员经手收支银米经费各项册籍,克日分饬查明造册,通送核办,仍将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兼管垦务,系何员名?具报查考。案关奏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转行。为此,札仰该委员立即遵照宪檄指饬事理,迅将经手收支银米经费各项册籍,克日分款查明,造册通送核办,并报本府查考。火速,毋违,此札。

光绪五年十二月日札。

·第八禀呈

办理南路招抚局委员、同知衔、候补知县周有基,为禀复事。本年十二月十九日,奉宪台札开,案蒙藩宪庆札开,奉督宪何批,据统领后山各军台湾吴镇军、总理营务处台湾张署道会禀:台湾垦务分归各厅县管理,并将原设招垦各局一概裁撤缘由一案,奉批:察核来文,系为因地制宜,节省经费起见,应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饬遵办,缴文抄发等因。奉此,查台湾后山各处招民开垦田园,仅据卑南招抚局委员袁闻析、璞石阁委员钟国华、南路委员周有基,按月办理情形,虽陆续造册送司,其中或因数目舛错;或未造送齐全,仍属无从查核,业经分饬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莱等处,原委何员督办?招募垦民若干?开成田亩若干?收获稻谷、杂粮各若干?同现在垦务分归各厅县及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报有案,将来田园成熟,照例升科,无从核办,亟应分别移查办理,俾资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办理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立即遵照,一体饬遵办理,并即查案分晰具覆,一面饬令原办垦务各委员经手收支银米经费各项册籍,克日分饬查明造册,通送核办,仍将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兼管垦务,系何员名?具报查考。案关奏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转行。为此,札仰该委员立即遵照宪檄指饬事理,迅将经手收支银米经费各项册籍,克日分款查明,造册通送核办,并报本府查考,火速,毋违,此札,等因。并奉藩宪札同前因,遵查卑职经理南路后山巴郎卫等处垦务,所有领收支发各处垦民口粮银米,置办农具、牛只等项,并各垦民收获稻谷、杂粮及现在垦所各垦民数目,已于本年十月初六、二十,十二月二十一等日,分别造具总细各册,禀呈宪鉴,并呈送藩宪各在案。奉札前因,理合禀复宪台察核。再卑职已于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卸办,合并声明。为此,备文具申,伏乞照禀施行,须至正禀者。

一、正禀:本府宪周。

光绪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委员周行。

·第九禀呈

办理南路招抚局委员、同知衔、候补知县周有基,为遵饬交卸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台湾镇宪吴、台湾道宪张会札开,案准藩司移开,奉督宪何批,据贵道会同统领后山各军台湾吴领军禀:台湾垦务分归各厅县管理,并将原设招垦各局一概裁撤缘由一案,奉批:察核来文,系为因地制宜,节省经费起见,应准照行,仰福建布政使即速移饬遵办,缴文抄发等因。奉此,查台湾后山各处招民开垦田园,仅据卑南招抚局委员袁闻析、璞石阁委员钟国华、南路委员周有基,按月办理情形,虽陆续造册送司,其中或因数目舛错,或未造送齐全,仍属无从查核,经分饬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莱等处,原委何员督办?招垦民若干?开成田亩若干?收获稻谷、杂粮各若干?同现在垦务分归各厅县及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报有案,将来田园成熟,照例升科,无从核办,准应分别移查办理,俾资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办理外,移请希即查照,一体饬遵办理,并即查案分晰移覆,一面饬令原办垦务各委员经手收支银米经费各项册籍,克日分饬查明造册,通送核办,仍将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兼管垦务,系何员名?移覆查考。案关奏咨要件,未便含混等由。准此,除分别移行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令即便遵照,毋违,此札,等因。蒙此,遵查卑职经理台湾南路后山巴郎卫等处垦务,所有领收支发各垦民口粮银米并农具、牛只等项数目,已于本年十月二十日,分别造具总细各册,禀呈宪鉴在案。奉札前因,遵将查明各处垦民收获稻谷、杂粮等项并各垦民现在垦所实存数目,理合造具花名清册,呈送宪台察核。再,卑局事丁书并万里得、八磘湾两处驲站书夫人等薪水、工食等项,均截至本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所有卑局原奉颁发台南招抚局委员水质钤记一颗并存局卷宗、农具、椅棹等件,于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并移交署恒春县蔡令接收管理,卑职即于是日卸办局务,理合禀明宪鉴。为此,备文同册具申,伏乞照禀施行。除禀某宪外,须至正禀者。

计呈花名册一本、清册一本。

一、正付禀:督宪何、抚宪勒、船政大臣黎、藩宪庆、善办局宪、镇宪吴、营务处宪张、支应局宪、本府宪周。

光绪五年十二月九日。

委员周行。

·第一○移交册

钦加同知衔、办理台南招抚局委员、即补县正堂周,为移交事。兹将敝局所存各物并收发各垦民农具、牛只等项,开造四柱总册,移交贵县,请烦查收,须至册者。

计开:

旧管各件项下:

一、银牌七十面;一、红羽毛马褂一十六件;一、凉帽胎二十顶;一、帽缨一十六枝;一、帽篐二十个;一、顶子九个;一、布鞋二双;一、布袜八十二双;一、蓝布裤二十九件;一、剃刀五百五十一把;一、斧头三百八十一把;一、草刀四百六十七把;一、铁锯三十六把;一、柴刀一十二把;一、腰刀八十把;一、锅铁一十三篓;一、腰牌五百个;一、火铲一枝;一、用印门牌五百张(又印板一块);一、麻袋九千一百九十五双;一、木圆棹一张;一、木方棹二张;一、木半棹一张;一、木板棹一张;一、竹校椅四张;一、竹茶几二张;一、竹床三张(已烂);一、水桶一担;一、粗碗八个;一、大小铁锅各一口;一、中号木红方棹六张;一、木红四仙方棹六张;一、白木方棹四张(内已烂二张);一、竹校椅一十九张(内坏三张);一、竹茶几八张;一、竹方椅二十三张(内已烂五张);一、竹床九张(内已烂七张);一、木架大床二张;一、木架小床二张(另床架三张,并无床板,俱已坏烂);一、八仙棹一张;一、书架二个;一、籍架三个;一、炕床一张;一、面盘架四个:以上共四十五条。

新收项下:

农具各件项下:

一、收郡城元和号大尖犁头、大双南壁各一百二十个,共二百四十个,计一百二十副;又收郡城元和等号犁头壁二十五副,每副二件;一、收郡城元和号双割钯刀六十副,每副一十七片,共一千零二十片;又收郡城元和号割钯刀五副,每副一十七片;一、收郡城元和号代办妈技司铁齿钯六十张;一、收郡城永安号铁齿钯二十张;一、收郡城永安号铁锄头二十张;一、收恒城铁匠田司等铁锄头二十张;一、收拨河工锄头三十三张;一、收恒城铁匠文司等砍树刀六十张;一、收恒城炮司砍树刀七把;一、收恒城炮司湾刀六十把;一、收恒城炮司湾刀二十二把;一、收由广东买熟铁木锹一百张;一、收木■〈金邦〉板一百张,铁■〈金邦〉口一百个,合共计■〈金邦〉一百张;一、收月■〈金邦〉五十张;一、收木犁七张。

军装各件项下:

一、收洋枪二十四枝,又铅子二十斤;一、收线枪六枝,又火药一埕。

新收耕牛项下:

一、收买来耕牛共一十七只。

开除项下:

一、沾出麻袋五千六百七十只,价已禀缴;一、赏给随同拏获要犯王马守之勇丁周庆升等三十名,每名银牌一个,共三十个;一、赏给红头屿番罪等剃刀二百把;一、赏给刺桐脚、枋藔两处义学番童,并红头屿番罪等蓝布裤二十九条;一、赏通事张生布鞋一双,又白布袜四双;一、牡丹湾站递夫潘阿顺等三名并工匠潘江一名,均在后山巴郎卫及枫港路口等处被生番伏杀,失去洋枪四枚。

移交枋藔招抚局及刺桐脚、枋藔两处义学椅棹等件项下:

一、交红木棹六张;一、交竹校椅四张;一、交书架一个;一、交斗方竹椅九张;一、交面盘架一个;一、交架床二张;一、移交靖字营陈参将斧头三十把,又湾刀六十把(经禀报在案);一、移交枋藔、刺桐脚两处义学竹床四张(系交枋藔招抚局收,理合登明);一、烂去竹茶几四张;一、烂去竹床八张;一、烂去箱架二个。

开除农具项下:

一、给过八磘湾垦民林国等铁齿钯一十五张;一、给过八磘湾垦民林国等铁割钯八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给过林国等铁犁头、犁壁四十一副,每副二件;一、给过牡丹湾垦民郭泮长等铁钯十张;又给过郭泮长等铁割钯刀一十三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给过郭泮长等铁犁头、犁壁二十六副,每副二件;一、给过巴郎卫垦民廖文彬、邹富传等铁齿钯十张;又给过廖文彬等铁割钯刀十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给过廖文彬等铁犁头、犁壁二十六副,每副二件;一、给过朱劳东港口垦民古阿昂等铁钯八张;又给过古阿昂等铁割砍刀四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给过古阿昂等铁犁头、犁壁八副,每副二件;又给过古阿昂等砍树刀三十三把;又给过古阿昂等新湾刀一十二把;又给过古阿昂等锄头六张;一、给过八磘湾内公所后垦民温金配、朱阿最、赖福来、郑阿富等,除缴回不合用各件外,实给铁齿钯八张;又实给温金配、朱阿最等铁割钯六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实给温金配、朱阿最等铁犁头、犁壁一十一副,每副二件;又实给温金配、朱阿最等锄头三十张;又实给锄头湾刀二十五把;又实给木犁二张;一、给过新化社垦民番丁杨福棉等,除缴回不合用各件外,实给铁齿钯九张;右实给铁割钯九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实给犁头、犁壁九副,每副二件;又实给锄头一十四张;又实给砍树刀二十六把;又实给湾刀三十把;又补给锄头一十六张;一、给高士佛港仔庄湾垦民张连升、潘纪等,除缴回不合用各件外,实给铁齿钯四张;又实给铁割钯刀四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实给犁头壁四副,每副二件;又实给砍树刀一十四把;又实给锄头二张;又实给湾刀八把;又实给斧头二把;一、给茶山垦民陈资生等,除缴回不合用各件外,实给锄头五张;又实给犁头壁一副,每副二件;又实给铁齿钯一张:连上总共给过铁齿钯六十五张;铁割钯五十四副,每副一十七片;犁头壁一百二十六副,每副二件;砍树刀六十七张;新湾刀八十一张;锄头七十三张;斧头二张。以上所给,均系实数,理合登明。

筑坝拨用农具开除项下:

一、木铁■〈金邦〉用烂一十六张;一、熟铁禾锹用烂三张;一、月■〈金邦〉用烂三张;一、用烂铁割钯二片。

开除耕牛项下:

一、给八磘公所后垦民温金配、朱阿最、赖福来、郑阿富等耕牛六只;一、给新化社,即高士佛社下溪垦民番丁杨福棉等耕牛六只;一、给高士佛湾垦民张连升、潘连纪等耕牛四只;一、给茶山垦民陈资生等耕牛一只:以上共给过耕牛一十七只。

实在项下:

一、存银牌四十面;一、存红羽毛马褂一十六件;一、存凉帽胎二十顶;一、存帽缨一十六枝;一、存帽篐二十个,俱坏烂;一、存顶子九个;一、存布鞋一双;一存布袜七十八双;一、存剃刀三百五十一把(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大进收管);一、存斧头三百四十九把(内现交一百二十八把、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文进二百二十一把,可用斧头五十六枝);一、存草刀四百零八把(内现交四十四把、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文进一百六十四把);一、存铁锯三十六把(内现交三十三把,烂断铁锯十张不能用,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文进三把);一、存柴刀一十二把(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文进收管);一、存腰刀八把(内现交二把,坏无柄刀二枚不能用,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文进六把);一、存锅铁一十三篓(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文进收管);一、存火铲一枝;一、存用印门牌五百张(人印板一块,俱坏烂);一、存麻袋三千五百二十五只(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文进收管);一、存面盘架三个;一、存书架一个;一、存箱架三个;一、存炕床一张;一、存大、小铁锅各一口;一、存大、小木棹一十五张(内现交八张,借黄游府七张);一、存竹校椅一十九张(内现交一十七张,坏烂七张,借恒春营黄游府二张);一、存竹茶几六张;一、存水桶一担(散坏去,不能用);一、存粗碗八个;一、存犁头壁一十九副,每副二件;一、存双铁割钯一十副零一十五片,每副一十七片,计共一百八十五片;一、存铁齿钯一十五张;一、存广东熟铁禾锹九十七张;一、存木铁■〈金邦〉八十四张;一、存月■〈金邦〉四十七张;一、存木犁五张;一、存帽顶螺丝二十四个,一、存线枪六枝;一、存洋枪二十枝;一、炕搭机一副,计三件(系自置借黄游府用);一、存炕机一张(系自置借黄游府用);一、存炕脚踏拨二张(系自置借游府用);一、存铅子二十斤;一、存火药一埕,重二十六斤。

光绪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册。

·第一一札饬

统领后山各军、福建台澎水陆挂印总镇、诚勇巴图鲁吴;总理营务处、署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张,为札饬事。照得台湾后山南路之卑南、中路之秀姑峦、北路之岐莱及前山南路恒春所辖地方并中路埔里六社等处,前因旷地甚多,未经开垦,而土质肥美,不便久芜。光绪四年正月间,前总理营务处、台澎道夏,以台湾开辟后山招垦一事,最关紧要,经夏前道筹议招垦章程二十条,由台所招垦民,俱可按照办理。嗣方道以垦民有自隔省招徕者,拟稍从宽变通,以期踊跃从事,俟将来垦务稍有就绪,再行斟酌损益,定为划一章程,详请具奏。夏道及方道所拟章程,俱分开清折,详送督宪、抚宪,暨船政大臣察核,并请每月派拨轮船,赴汕头两次接儎,详奉各大宪核准批行。所拟章程宜如何勘酌损益核办之处,照抄移送备查等由到本镇。准此,本镇道查前营务处、台澎道夏所拟台湾招垦章程,内开由台地所招垦民,俟到地开垦起,前六个月,每名每日给银八分、米一升;其什长每日加银二分;百长月给银八两、米三斗。后六个月,田地渐次开辟,应减为每名每日给银四分、米半升;一年后概行停止。开垦之地,总以成熟三年后升科,其所领口粮、牛只、农具等项,或于田亩成熟三年,缴官归还成本;或不能完缴,即于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均由各该处招垦局体察情形办理。并查方道拟由内地招募农民渡台开垦,议请变通招垦章程,内开垦民到台之日起,前一年,每日每人给银八分、米一升;什长加银四分;百长月给银九两、米三斗;尾后半年,什长、垦丁每名日减银三分,予限一年半为期,田园具备,种熟有收,银米概行截支。开垦之地,总以三年后,委员复勘升科。其前领过口粮、农具、牛只、耔种等项资本银两,分作十成,开耕五年以后,田地概行成熟,每年摊完二成,期限五年缴清成本。或俟三年升科后,于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经由开垦委员体察情形办理各等语,业经前台湾营务处、台澎道夏饬由各处招抚局委员兼办具报在案。本镇、道会查得各处垦民,有来自粤省者,有就台招雇者,其应领银米亦有定,予期限一年及一年半以后概行停止者。自光绪四年春季开办起,至现在止,所有前项口粮,或据禀报停给,或查年限将满,应照章一律停支,其原领口粮以及农具、牛种一切杂项,并各局支发用过银两若干?各该处垦民除陆续逃亡病故外,实存人数若干?开垦山田、埔围田亩若干?亦应由各局委员造具四柱清册,呈请核勘,以凭分别报销。自此次限满截止口粮之后,所有各处垦民已开田亩,虽不能全为成熟,然已略有收获,足资衣食,仍准由该垦民自行雇人,以为民招民垦、民收民食。所垦之地,永为民业。似此设法变通,各该处垦民自必能尽力陇亩,不敢怠惰自安,较之官给银米,尤为得力。如该垦民中偶有界址混淆、口角相争者,亦准其随时禀由就近地方官查办判断。其余未垦之地,如有内地富民愿来耕作者,准其自备工资,禀官领照认垦,惟不许附搭洋股,以杜流弊。倘续有外省新来垦民,而自备口粮耕作者,仍准其禀由就近地方官防营核明,查点实到名数,按丁酌给种耔、农具,并为指明地段,听其开垦,俟成熟后察酌情形,一律勘丈升科,毋须官给口粮,以期节省。仍于试办一年后,察看有无成效,分别作辍,以示限制。嗣后,前山埔里六社垦务,归鹿港理番同知管理;南路垦务,责成恒春县管理;后山卑南垦务,归台防同知管理;璞石阁垦务,即责成就近之水尾防营营官兼理;岐莱垦务,归花莲港防营营官兼理,所有原设招垦各局,应即一概裁撤。仍每路酌派熟悉丈量田亩弓手一名,分赴卑南、鹿港、恒春各厅县,并璞石阁、花莲港、水尾各营营次,听候派拨官弁,将各该处已开田亩,会同丈量具报。统俟各田园成熟后,再由地方官体察情形,复丈升科,以昭核实。本镇、道实为因时制宜,节省经费起见,除分别呈咨移行,俟奉批示另饬遵照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令即便查照札指遵办,毋违,特札。

光绪五年九月日。

·第一二禀呈

办理南路招抚局委员、同知衔候补知县周,为请示事。窃卑职前禀因病恳请先行交卸局务,回郡就医缘由,奉宪台批:据禀已悉,该令承办垦务,由本处会同台湾镇、后山统领吴,禀请拟归恒春县蔡令兼理。应俟奉到宪批,另檄饬遵,据请先行卸办,碍难照准。另禀谓患病请假就医,自属可行,仰即知照等因。蒙此,卑职自应蒙照,听候饬知交卸。因现奉藩宪庆札开,为札饬事,奉督宪何批:据统领后山各军、台湾吴镇军;总理营务处、台湾张署道会禀:台湾垦务,分归各厅县管理,并将原设招垦各局一概裁撤缘由一案,奉批:察核来文,系为因地制宜,节省经费起见,应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饬遵办,缴文抄发等因。奉此,查台湾后山各处,招民开垦田园,仅据卑南招抚局委员袁闻析、璞石阁委员钟国华、南路委员周有基按月办理情形,虽陆续造册送司,其中或因数目舛错,或未造送齐全,仍属无从查核,业经饬分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莱等处,原委何员督办,招募垦民若干?开成田亩若干?收获稻谷、杂粮各若干?同现在垦务分归各厅县及水尾、花莲等处防营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报有案,将来田园成熟,照例升科,无从核办,亟应分别移查办理,俾资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办理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员立即遵照,迅将原办南路垦务,自开局起,至奉文裁撤之日止,经手支发银米经费各项册籍,克日分晰,赶造通送查核。案关奉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又蒙此,查卑职经办垦务,所有收领支发各项银两数目,已于本年十月初六、二十等日,造具总细各册,禀送宪鉴,并禀呈藩宪各在案。除遵札禀明呈覆藩宪外,所有卑局公事应如何办理?谨具禀请宪台察夺,批示饬遵。为此,备文具申,伏乞照禀施行。除禀镇宪外,须至正禀者。

一、正副禀营务处宪张、镇宪吴衔。为请示事,除将卑局具禀所有卑局公事应如何办理?禀请宪台批示饬遵缘由,全录正禀外,谨摘具简由,呈请察核示遵。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禀施行。除禀镇宪外,须至副禀者。

光绪五年十二月初五日。

委员周行。

·第一三移文

署理恒春营副总府兼带屯军隘勇等营谈,为移请给照事。据牡丹湾汛效用古阿戆禀称:窃效用奉宪台谕饬察勘内山等处地势,广为开垦,以充赋税一案,效用抵任之初,先经查悉牡丹外湾平埔一所,尚为宽广,堪以垦辟,拟于秋间招集客民数十名,前往开辟各情形,业经具文禀报宪鉴,并恳俯准移乡给照各在案。兹查附近八磘湾,土名渔藤缆荒坝一所,亦有水源灌通该处,上年客民开辟成埔,嗣因死徙逃亡,荒废日久,又成坝地,诚为可惜。现与客民商定,于九月初间动工垦辟牡丹外湾平埔,一面续行分班垦辟渔藤缆,以为广开田亩,地无荒芜;第查该处亦已有人垦辟于先,自应禀请移县立案给照,以免垦成之后,奸徒藉词争执。除俟奉到垦照,动工日期再行禀报外,理合将续查渔藤缆一所,具文禀请。为此,备由具禀,伏乞宪台察核,俯赐转移恒春县立案,给照开垦施行等情。据此,理合备文移请。为此移请贵县,请烦查照立案给照,以便开垦。望切望切,须至移者。

右移恒春县正堂宋。

光绪十六年九月初八日移。

·第一四谕示

署恒春县正堂宋,为出示晓谕事。案准恒春营谈游府移,据代防牡丹湾汛效用古阿昂禀称:奉饬开垦内山一带荒地,以充赋税等因,遵将开垦牡丹湾外湾地方情形,禀蒙移县立案,给照垦辟在案。兹查附近八磘湾之渔藤缆地方,有水源可以引灌,从前曾经客民开垦埔地,嗣因迁徙逃亡,日久仍成荒芜,现拟接续垦辟,理合禀请移县立案给照,以免奸徒藉词争执等情,移请立案等由。准此,查该处地方从前究竟何人承垦,县中无案可稽,莫从查考,既据该效用古阿昂禀请开垦前来,应查明来历,以免日后争端,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合邑闽、粤籍人等知悉:尔等如果曾在该处开辟,因事迁徙,以致拋荒,现在情愿出首复垦者,限十日内赴县报明界址,给照复垦,照例试垦三年,报丈升科;倘于限内并不赴案报明,迨经他人垦复,始行出首控争者,一概立案不准。本县为尔等工本起见,慎毋因循自误,各宜懔遵,毋违,特示。

一、出示

光绪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正堂宋行。

·第一五移文

署福建台湾恒春营游府兼带屯军隘勇等营谈,为移请给照事。据牡丹湾汛效用古阿昂禀称:窃效用奉宪台檄,委代防牡丹湾汛务,并饬察勘附近地势,广为开垦,以充赋税等因。蒙此,效用到防后,悉心筹议招垦事宜,先行勘得内湾、外湾平埔二处,地势宽广,堪以垦辟。惟内湾一所,系番人出没之地,当经邀同该社社长、头人、妥头人妥商,据云:内湾迫近牡丹番社,诚恐垦成之后,耕种日久,不无滋扰情事,是内湾一所,唯得渐从缓议。其外湾平埔一所,较内湾宽广加倍,上年曾经客民开辟成田,嗣被生番滋扰,或因迁徙逃亡,荒废日久,仍成坝岸,兹拟邀集客民数十名,俟八、九月秋深之后,将外湾地方动工垦辟。第查该处既已有人开垦于先,若不禀请移县立案给照,恐将来垦成之后,难保奸徒不藉词争执。理合沥情禀请,伏乞察核,俯赐转移恒春县立案给照开垦等情。据此,合就备文移请。为此移请贵县,请烦查照立案给照,望切望切,须至移者。

右移恒春县正堂宋。

光绪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移。

·第一六谕示

钦命记名提督、统领台湾后山中、南、北三路各军、办理开山抚番事务、镇守台湾等处地方挂印总镇诚勇巴图鲁吴,为谕饬遵照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据针塱庄垦首郑玉华禀称:为恳给垦约,以垂久远事。窃华世居彰化葫芦墩九间厝,缘光绪四年正月间,蒙招垦委员朱日升谕饬,充当垦首,招集素业农务民人,开辟璞石阁金琅庄荒地。自垦辟以来,收成颇丰;惟荒郊宽亘,开辟难周。光绪五年八月,曾在飞虎左营吴协台处,禀假出山,招农民入伙,以冀人力足而开地方多。惟华自充垦以来,未奉宪台发给垦据,诚恐将来垦务有成,致开争衅,即欲多招农人,亦恐无凭,人难取信;况后山打马园罗阿兆等垦首,俱皆奉给垦约执据。合无仰恳给发垦约一纸,俾得取信于人,招徕方易,而杜争端之处。伏乞恩典,实叩德便等情。据此,查该垦首禀给垦约,以凭执照,免贻日后争端,此亦深思远虑之意;惟该垦首源开金塱等处,业已日久,究竟开有田亩若干?有无指分界限?是否实力垦耕?应由飞虎左营吴协即行查明,亲到该处地段,逐段查勘清楚,立定界限,方准给予字约,俾可执字。亦毋得射影多占,宽陷地界,阻碍别垦,是为至要。所禀添招垦民一事,如系实在,准即自理。除札饬飞虎左营吴协遵照查勘,给约领执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垦首即便遵照,克即前赴水尾营次听候查明,亲勘地段,立界给约领执,以为凭信,勿得虚应故事,有碍垦辟。切切,特谕。

右谕,仰针塱庄垦首郑玉华准此。

光绪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七谕示

前统领台湾后山各军记名提督、镇守台湾水陆等处地方挂印总镇诚勇巴图鲁吴,为谕饬事。照得案据该垦首禀称:招股在于璞石阁针塱庄兴工开有水圳,张廖生等突然阻止霸占等情前来。当经本镇批示,并札饬飞虎左营廖营官遵照,就近查明,秉公勘断在案。该垦首自应前赴后山,听候廖营官勘断,而免争占,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垦首即便遵照,迅即前赴后山听候勘断,毋违,特谕。

右谕,仰垦首郑玉华准此。

光绪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八谕示

钦加恭府衔总带飞虎左营福建补用副总府廖,为谕饬遵事。照得现据金塱庄垦首黄连元等前来禀称:在该庄聚集佃户二十余家,筑室驻扎,耕种为生,现在所辟田园,均系自开管,惟恐日后被邻争占,恳请给发谕饬,以免争论等因。据此,查该垦首系与佃户等实力耕种,合给谕饬。为此,谕仰该垦首黄连元等务须约束各佃户勤力开辟,各管各垦,毋得滋事;倘将来丈量升科,然后照例征纳,再行给发执照。

右谕,仰金塱庄垦首黄连元等准此。

光绪九年正月初六日。

·第一九谕示

钦赐蓝翎五品顶戴、办理台东秀姑銮抚垦局候补儒学正堂刘,为谕给垦照事。案据该垦首邱霖送禀称:窃查针塱庄左近有草埔一块,土名顶平庄,其界:东至溪河,南至招坑。西至山脚,北至针塱下庄;四至明白。霖送拟在该处地方,自备农器、牛种,招人耕作,以资生聚。恳乞给发谕单,执为管业等情到局。据此,查本局所辖地方,四抵辽阔,隙地甚多,既据禀请给谕开垦,自应准如所请,以尽地利,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垦首即便遵照,务须查明四抵内有无民番已开之田;如与民番无碍,方可认地插标,量力开垦;将来垦辟成熟,仍须报丈给单,按则升科,以杜争竞,而凭管业。切切,毋违,此谕。

右谕,仰顶平庄垦首邱霖送准此。

光绪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给。

·第二○批示

钦加恭府衔、总带飞虎左营福建补用副总府廖,批郑玉华禀陈:潘经私搬萧定所遗农具及串占田亩等由。

据禀已悉。查垦首萧定逃走外方,所遗农具对象,系招垦局所发领;而潘经胆敢私将农具搬运入城,以为己物,殊属不法,应饬令就近防营查明追缴。至所称借项,现在人已逃亡,毫无确据,其所开成之田多寡?何人接耕?务须会同郑玉华,将田亩种数,列成一册,报缴前来,以得核办,方为有据。此缴。

七月初八日示。

·第二一合同字

立合同字人平埔刘文观、吴添观、潘三枝、赵顺来等,因本年十月间,招垦众佃户移徙致居大埔庄,经向埤南新街张义春号当堂面议,日后开垦成田园,万年永远,众垦户每年每季谷、麦、麻、豆、地瓜,付垦首张义春号一九抽收。其钱粮正供、番租,该众佃户愿备完纳,与垦首无干。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合同字二纸,付执为照。

一、议者:高山八社平埔番人往来,众佃户应抵当,此据。

一、议者:遇众垦民风水不调,棺椁衣衿之费十二两五钱,应垦首抵当,此据。

一、议者:每年五谷欲有出粜者,尽付垦首收,不许他人采籴,此据。

光绪十九年岁次癸巳阳月日。

立合同字人张义春号垦户潘三枝、刘文观、吴添观、赵顺来

·第二二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谐云、杜再元、杜四孟、杜可四人,合伙明买过丹番土草地一所,坐落在后山秀姑銮,土名丹埔。东至仑顶,西至溪,南至溪,北至拔■〈忄与〉埔;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一所草地银一百元,交付丹番土人收入,随时草地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招佃开垦成业,逐年抽收税粟做五份:系元应得一份;云、孟、可三人应得四份。诚恐年久月深,各安生业,生齿日多,争长竞短,致伤和气。恐口无凭,同立各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日。

代笔人林启祥、陈谐云

同立合约人杜再元、杜四孟、杜可

·第二三禀呈

台湾府为详报事。窃照全台新旧田园,奉宪台、爵抚宪刘奏明一律清丈,业经将卑府所属各县设局,并台、凤两县开丈日期,禀报钧鉴在案。伏查台湾田园,志书所载旧额者,乃郑家所遗,径纳供粟赋甚重,而无大小租也;此项惟台、凤、嘉三县有之。所载所垦者,乃入版图以后,康熙二十四年至干隆年间报丈升科,彰、淡、新所辖最多;嘉、凤次之;台邑甚少,此即小租纳大租,由大租户完正供,赋则较轻也。干隆以后续垦者,鲜有升科冲塌者,亦少豁除。此外,内山界内之地,谓之番埔;沿溪新长之地,谓之沙埔;沿海新长之地,谓之海埔,均有开成田园,肥硗不一,此次勘丈,非选派公正绅士,协同下乡委员,亦难于辨别。本月初四日,设立台南清丈总局,督同台湾县沉令,邀集在籍内阁中书施士浩、广东候补知府陈望曾、户部主事蔡霞潭、分部主事张绍芬、浙江补用同知陈尚惠、候选同知徐元焯、举人曾云峰、曾登洲、王蓝玉、卢宗烈、许廷仑、陈楷、蔡国琳、许南英、林凤藻、五品职员吴敦追等到局,复将宪颁条款,并节奏札文详为宣示。佥称从前隐匿,既免追求;冲塌之田,又准除赋,先分上、中、下三则,丈竣咨部,均平定赋,白契缴验,暂免投税。仰见宪台、爵抚宪洞烛民隐,纤悉无遗,该绅等皆允出为襄办。初八日,成随卑府暨沈令前往田陇开丈,较准量算各法;次日,即派陈绅尚惠、曾绅登洲、王绅蓝玉、卢绅宗烈四人,与原委各员,下乡分班勘丈;其绅士中置有外县田产者,由各绅函知管事及佃户,指引各县员绅丈报。此时台南秋雨较多,田间沟浍皆盈,多派员绅,费縻而不能多丈;现有员绅十人,分班就高处先丈,俟九、十月之交,禾蔗渐次登场,清丈较便,再行添派员绅,分投并举,费省功倍,易于蒇役。下乡绅士即于开丈之日,照章支给,以免赔累;其在局各绅,素有乡望,此次踊跃从公,并不计及需费,但遇事订期邀集商议,或随时入局办事,餐饭轿价自应由局款待备应。嘉、彰应延绅士,已由罗、蔡二令举报;凤山业户多在郡城帮办绅士,是否就地延缴,抑需郡城派往,已饬张令查覆,再行酌办。合将谕派各绅公同办理清丈缘由,具文详请宪台察核。除详某宪外,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

·第二节物权之物体·

第一 禀呈

第二 札饬

第三 碑文

第四札饬

第五 谕示

第六 谕示

第七 谕示

第八 谕示

第九 谕示

第一○ 执照

第一一 执照

第一二 执照

第一三 奏折

第一四 执照

第一五 奏折

第一六 谕示

第一七 招耕字

第一八 杜卖尽根竹木字

第一九 杜卖坟字

第二○ 再添典契字

第二一 招贌耕约字

第二二 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

第二三 招贌耕合约字

第二四 执照

第二五 札饬

第二六 札饬

第二七 卖尽根杜绝园契字

第二八 卖尽杜根契字

第二九 谕示

第三○ 札饬

第三一 札饬

第三二 札饬

第三三 札饬

第三四 札饬

第三五 札饬

第三六 谕示

第三七 禀呈

第三八 谕示

第三九 札饬

第四○ 找尽断根契字

第四一 卖尽根田契字

第四二 杜绝尽卖田契字

第四三 杜卖绝尽根契字

第四四 卖断契字

第四五 卖尽杜绝田契字

第四六 杜绝尽根契字

第四七 找绝根契字

第四八 谕示

·第一禀呈

代理台湾府恒春县,为详请示遵事。窃照琅■〈王乔〉各番,向号一十八社,迄今生息渐蕃,统计大小已有二十余处,节经卑职谕饬通事,入社开导,均各就抚在案。查各社番山场田亩,自来各归各社,照界管业,现既归化,所有山场可否准其照旧自行垦种;其已垦成熟田园,并准一律免输供赋,由县令其开出田园界址报明,复查绘图,造册备案;仍分立社名界限,严禁奸徒越占,以杜争执。有其界内山场,该番无力耕作,自愿课与民人承佃开垦者,并准报明存案,听其自便;如有拖欠,一律追究,以示体恤。理合具详恳请宪台察核,俯赐批示饬遵。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详者。

一、详本道宪夏。

·第二札饬

札恒春县。

钦命布政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总理营务处夏,为录批行知。本年九月初十日,奉抚宪批:本道详据该令具详,各社番山场田亩,自行垦种,一律免输供赋各缘由一案,奉批;据详已悉。琅■〈王乔〉各番垦熟田园,在归化以前者,各归各社,照旧管业,并免升科,尚属可行;惟该番无力耕作之山场,县议租与民人承佃,恐启日后侵占之渐,必应另筹妥办。又全台均系官地,除留归社番赡眷外,作何划界招垦,并应妥定办法,俾期民番相安,仰即核明饬遵具覆缴等因。奉此,合就录批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再行查议,妥定办法,务期民番相安,是为至要。切切,毋违,此札。

光绪元年九月十五日。

·第三碑文

  奉宪封禁古令埔碑

  特调福建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又一等军功纪录二次汪,为特行晓谕永禁事。

  照得凤属屯佃首伍和裕,即杨茂具控:粤庄职员钟麟江等拓垦古令埔,党众焚枪,及粤人前无生路,后无退门,呈请禁垦一案。经本府讯明,古令埔系无主荒地,虽不准闽人开垦,应听熟番自行垦耕,断令钟麟江将伍和裕所用工本,减半缴还银五百员,该处荒埔即归该番耕种。详蒙县道宪糜批:既据讯明古令埔系属无主荒地,断令钟麟江将伍和裕所用工本,减半措缴番银五百员,给还伍和裕承领,地归该社熟番自行垦耕,洵为妥协。现据五品职衔钟麟江、廪生黄观光、黄鉴川、职员李连辉、谢储贤、赖启杰、武生李琼林、管事钟泮东等具禀,已遵断缴银具结,联名垦请示禁:将古令埔山脚一带,不许围庄,唯许社番自行栽种,闽、粤人不得占垦,亦不许屯办、通事、土目按地私抽等情,亦属杜绝争占之道,仰即查明给示,勒石永禁,仍将钟麟江所缴番银给还伍和裕承领,并饬行凤山县勒石永禁外,合行晓谕。为此,示仰阖邑人等知悉:该处古令埔永禁开垦,准社番自行垦耕,不许屯办、通土按地抽租,亦不许围庄,闽、粤人等亦不得侵占滋事;如敢故违,定即拏究不贷。各宜懔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年五月二十日。

·第四札饬

特调台湾府正堂、卓异候升、加八级随带加一级、纪录二次张,为恭录谕旨行知事。本年四月二十九日,奉县道宪夏札开:本年四月二十一日,奉抚宪丁抄,案为照本部院于光绪三年四月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递到军机大臣字寄,光绪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内阁奉上谕:丁日昌奏,台湾府属各项杂饷征收苦累,开单恳恩豁除一折;福建台湾府属各项杂饷,征收日久,弊窦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轸念,所有台湾府属厅县港潭等项杂饷,共五千二百二十三两零,着自光绪三年起,永远一律蠲除。该督抚即按照单开各项,及额征数目,刊刻誊黄,遍行晓谕;务使实惠及民,毋任吏胥中饱,用副朝廷嘉惠闾阎主意。余着照所议办理,该部知道,单并发,钦此。遵旨寄信前来,承准此,合就恭录行知。为此,仰道官吏即便转行钦遵查照,仍由司刊刻誊黄,移道转发,遍行晓谕,毋违,等因,到道。奉此,查此案先奉抚宪抄折行知,当经通饬遵办,并通颁晓谕札发在案,兹奉前因,除折稿先经发,毋庸重录外,合就恭录行知。为此,札该府即便转行钦遵,并将发到告示,遍行晓谕,毋违,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先奉抄折行知,并领示到府,业经转行在案,兹蒙前因,除分别移行外,合就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钦遵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三年五月日札。

·第五谕示

钦差督办台湾防务、头品顶戴、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剀切晓谕事。照得现在全台田园举办丈量,前经按照淡水县志,载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为准,分颁各属应用在案。现据宜兰、新竹两县先后禀称:该二邑丈量田亩,向以一丈三尺五寸为一戈,与现颁之戈互相比较,每戈多加一尺之额,绅民晓晓置辨不休,请示遵办等语前来。查台湾核算田亩,有所谓每戈、每甲等名目,皆系郑氏一时权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台湾田园变甲为亩,系以戈数核为弓数,其弓定制六尺,积二百四十弓为一亩;载在志乘,遵行已久,现在举办丈量,犹用戈、甲目者,不过因其旧俗以计总数,为将来积算之端。至于量即升科,仍应遵照定章,以弓计亩。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计亩,有十一亩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计亩,有十三亩一分八厘有奇。长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亩八分八厘之赋,并无便宜。该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词争执,难保不误执戈大赋轻、戈小赋重之成见,亟应剀切晓谕,以昭定制,而释群疑。为此,示仰各属绅民人等一体知悉:台湾田园化甲为亩,系奉旨遵行定章,断不能仍复论戈纳赋。现在所用旧弓,尚是五弓,迨清丈之后,仍应以戈伸尺,按六尺为一弦尺,积二百四十弓为一亩,计亩升科。尔民将来供赋,不定于戈尺之短长,而定于弓数之多寡。其戈长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决不至多完。尔绅民务当晓然朝廷治赋经邦,一秉大公,毫无偏抑,毋得藉词争执,致干未便。其各禀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二年八月日给。

·第六谕示

署恒春县正堂程,为晓谕事。照得台地田园,向以戈、甲计算。恭查雍正九年,特奉廷旨,台湾田园变甲为亩,系以戈数核为弓数。现在全台举办清丈,迭奉大宪颁发告示,剀切晓谕在案。惟查台地民俗均知计甲,而不知计亩,是以台、凤各邑清丈田园,仍以戈、甲积算。恒邑民间开垦田园,从未升科定粮,现在清丈,自应计亩核算,业经前县禀奉各大宪批准遵办。查台俗用戈、甲者:五尺为弓,二弓半为戈,积方六百二十五戈为甲。现在化甲为亩,按弓六尺,积方二百四十弓为亩。如就一甲之田化弓计亩,有十一亩三分有零。恐民间不尽周知,合行给示晓谕。为此,示仰合邑军民诸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化甲为亩,系奉旨遵行定章,将来升科纳粮,均应按亩定则。戈、甲与亩名目虽不相同,田园赋税征数自有一定之则,尔民人等务当晓然朝廷治赋经邦,一秉大公,毫无偏抑,勿得怀疑,藉词争执,致干未便。其各懔遵,毋违,特示。

一、告示各庄。

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第七谕示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台湾巡抚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全台田亩,前经出示,奏明清丈,已据各县陆续报丈清楚。查台湾自隶版图以来,田园未经切实丈量,供赋轻重南北悬殊,如:台湾、凤山、嘉义三县所征供粟,系沿郑氏所取之数,赋额极重;续开之彰化、淡水、■〈王葛〉玛兰各厅、县,均照同安下沙则折征供粟,赋额较轻,不能划一。自道光初年之后,续垦田园相率欺隐,又有番租、隘租各项名目,影射吞慝,均未报升。此次清丈竣事,额溢数倍,若仍照旧章开征,轻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通筹全局,别议赋则不可。已将现丈田园,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别等则,化甲为亩,以一甲作为十一亩。彷一条鞭办法,删去各项名目,凡地丁粮米耗羡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征谷价,提充正赋。本爵部院系照台属各县最轻之赋,有减无增。此外沿山各处及垦荒未熟田园,暂予剔归未入额,从缓升科,分别完纳正耗。并查钱粮正供之外,向有随收补水平余,台地通用者番银,今赋则改照内地,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外,拟酌定平余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县办公之需;其不能升科之恒春、台东、埔里社各缺,仍须由外别筹津贴。此系仿照内地浮收病民情形,期于力除积弊,当经本爵部院具奏,请旨饬部核议覆准在案。兹奏到户,查各属田亩之瘠腴,为赋则之增减,并删去各项名目,一律开征实银,系为裕国便民,实事求是,自应诘准如所奏办理。至声称台地通用番银,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并酌定平余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属办公之需;所请虽与定例未符,惟酌度情形,亦系实在需用之款。该抚期于官民两便,力杜浮收,不为无见,亦应照准。兹奉饬旨下:台湾巡抚遵照部议办理。至于钱粮科则及随收补水平余各数,刊刻出示,遍贴晓谕,务使闾里咸知,以免额外浮收之弊等因,核准到院。除饬行遵办外,合将奉部核准等则、每亩征收正供数目,分别列单,剀切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合属业户人等一体知悉:尔等须知朝廷恩膏下逮,务当踊跃输将,自此次定钱粮科则,并随收补水平余,以后作为永远定额完纳正供;如有胥役额外私加浮收等弊,惟予赴县指禀严办;倘该业户等有不遵定章完纳,此亦即一体惩办不贷。各宜懔遵,毋违,切切,特示。

计开:

上田每亩,应征正耗银二钱二分四厘四毛零八忽,随收加一补水银二分二厘四毛四丝零八微,一五平余银三分三厘六毛六丝一忽二微:总共征银二钱八分零五毛一丝。

计每甲实征银三两零八分五厘六毛一丝。

中田每亩,应征正耗银一钱八分三厘五毛二丝八忽,随收加一补水一分八厘三毛五丝二忽八微,一五平余银二分七厘五毛二丝九忽二微:总共征银二钱二分九厘四毛一丝。

计每甲实征银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毛一丝。

下田每亩,应征正耗银一钱五分一厘三毛一丝二忽,随收加一补水银一分五厘一毛三丝一忽二微,一五平余银二分二厘六毛九丝六忽八微:总共征银一钱八分九厘一毛四丝。

计每甲实征银二两零八分零五毛四丝。

下下田每亩,应征正耗银一钱二分一厘零四丝九忽六微,随收加一补水银一分二厘一毛零四忽九微六纤,一五平余银一分八厘一毛五丝七忽四微四纤:总共征银一钱五分一厘三毛一丝二忽。

计每甲实征银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毛三丝二忽。

上园征数与中田同。

中园征数与下田同。

下园征数与下下田同。

下下园征数与下下减二成田同。

下下减二成田每亩,应征正耗银九分六厘八毛三丝九忽六微,随收加一补水银九厘六毛八丝三忽九微六纤,一五平余银一分四厘五毛二丝五微五纤:总共应征银一钱二分一厘零四丝九忽。

计每甲实征银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毛三丝九忽。右谕通知。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日给告示。

·第八谕示

钦差督办台湾防务、头品顶戴、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地方,自干隆五十三年续丈之后,至今开辟田园数倍于前,久未报丈升科。从前海宇升平,朝廷视台湾一岛不足重轻,期无内患,不虑外侮,于赋税一项,屡奉恩诏格外从宽,以示绥远安边之意。现在海上多事,台湾系海疆重地,久为外人所窥伺,朝廷特设巡抚以资控制,本爵部院参膺斯土,应为地方远大之谋,故招抚生番以清内患;筹办海防以御外侮;清查田亩以裕饷需;不惮劳怨,惨淡经营,一时并举,以为长治久安之计。尔百姓等当知隔海迁来,创业不易,亦须为子孙立百世之业,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岩疆,同享乐土。查台湾素称沃壤,近年开辟日多,旧粮转形亏短,皆由业户变迁,无定粮额,向不推收,故绝逃亡,莫从究诘。或由田园册籍失毁,无从户、无确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隐慝霸占,奸民从中包揽控争;或藉防番抽收隘税;或称究粮自收大租。强者有田无赋;弱者有赋无田;更有近溪田地水冲沙压,小民从力报豁,田去粮存:种种弊端,有碍国计民生,若不及早清查,贻害伊于胡底!现经本爵部院奏明清丈全台田亩,委派南、北二府,设立总局,克日举办。尔等田园一经清丈,编立字号;某字某号之田,为某处某人之业,粮户何名,册籍照然;遇有买卖田产,立即过户推收,可免侵占冒争,永杜构讼之葛藤。其水冲冲压之地,亦可随时禀报,顿释积累之重负。将来清丈之后,分省分治,粮额既添,文武学额亦必奏请加广,是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合行剀切晓谕。为此,示仰各属绅民一体知悉:自示之后,各属一律办理清丈,无论官庄、叛产、营田,一体丈量。从前隐慝之咎,宽其既往不追,以后如再有劣绅土豪从中把持逆抗,或包揽隐慝,或造谤阻挠,即行拏获究办。本爵部院言出法随,决不宽贷。所有清丈章程另列榜示,其各懔遵,毋违,特示。

计开:

一、清丈之时,委员会同县于三日前出示晓谕:定于某日清丈某保、某甲、几户,谕令该业户将历有契据查带到庄,守候委员丈量。其对契据中填明界址亩数者,不许委员借口刁难讹索;违者,准业主指名禀控。

一、清丈后,须发三联票单:一归清丈总局;一存本县;一归业主收执。另立清册两部:一存局;一存县。目前清丈,只查亩数界址,至于该田地应完粮多少?统俟清丈事竣,再行奏请部议。

一、清丈田地须分上、中、下三则:以长流灌溉者为上;资坡塘水者为中;其山田与靠天雨者为下;惟园地向无分别等则,即在联单上注明。如有业主贿托委员绅士,以多报少,以上则报中、下则,无论何时查出,该田产充公,委员绅士从重究办。如系业主胧混隐慝,一经邻舍禀控,或经官查出,即将该田产一半充公,以一半赏给指控之人,委员照失察例究办。

一、此次清赋,已经奉旨在事,官绅照异常芳迹请奖。该官绅等所查何保户,须在联单上注明系何官绅清丈业户。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优奖;如有挂名官绅,先不帮同清丈,或懒惰偷安,不能耐劳,随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准列奖,以示惩警。

一、清丈时,官绅俱由总局发给薪水,不准在民间稍有需索;如有阳奉阴违,一经查出,总局并同事委员未曾先行禀明,总办照失察例议,同事俱不准请奖。

光绪十二年六月八日给照抄附案。

·第九谕示

署恒春县正堂高,为谕饬遵办事。照得恒邑田园,业经本县禀准上则改为中则,以次递减,分别升科完粮,所有应收丈费,迭奉各大宪特札严催,勒限六月后清完等因。现查兴文里之车城、田中央等处,除缴完外,尚有林姓、以及各业户应缴丈费,约共二百余元;为数有限,不难赶速措缴。乃叠饬该总理林得胜催令各户缴完;而林姓竟未丝毫破白,屡次饬传该总理谕话,复抗不到案。查委员清丈该处田亩,均系该总理带同丈量,即有舛错,亦不难挨户查明更正,似此玩误要公,抗传不到,显系有意把持,言之深堪痛恨!自应将该总理印名先行革退,另行详办;惟丈费有关报解,碍难延缓。查该绅办事认真,舆情甚洽,所有车城、田中央一带林姓以及各业户等已丈田园,兹将坵亩、坐址及应缴丈费银数,另开草单,应即责成该绅就近传知各业户分领核对;如有舛错,许即报明更正,一俟草单核对明白,该绅并即饬令各业户将应完丈费,即日措足,缴由该绅汇齐送县,以便填发司单,转给各业户执凭管业。除报明道、府宪外,合丞谕饬。为此,谕仰该绅立即遵照,迅将发去车城、田中央等处各业户已丈田园草单,按照另开业户花名清单,挨户饬领,核对清讫,克日催齐丈费,汇缴赴县,以凭填换司单,发给各业户永远管业。此系奉宪催办要件,该绅为一乡之望,务须破除情面,妥速办理,勿稍玩延,致干未便。至该乡如有诚实可靠、办事谨慎之人愿充总理者,准由该绅具保举充,并即知照,毋违,切切,特谕。

计粘业户清单一纸;又各业户已丈田园坵亩及应缴丈费银数清单共一纸。

一、谕车城庄绅士董安成。

光绪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正堂高行。

·第一○执照

    执照

      补用清军府调署彰化县正堂李,为征收事。

      据布屿堡张瑞隆,完光绪十三年分■〈勹外云内〉丁银一两二钱正。验讫凭

      光绪十三年三月 日给。

        县 凭              乐字十二号

·第一一执照

执照

      补用清军府调署彰化县正堂李,为征收事。

      据布屿堡张进昌,完光绪十三年分■〈勹外云内〉丁银一两二钱五分三厘二毫。

      光绪十三年三月验讫凭日给。

        县 凭               乐字二十号

·第一二执照

纳户张进昌完十三年八钱正。

    执照

      补用清军府调署彰化县正堂,为征收事。

      据猫儿干社张进昌,完光绪十三年分番丁银八钱正。

      光绪十三年彰化县印九月验讫凭日给。

        县 凭               随字第五号

·第一三奏折

台湾巡抚刘铭传,会同福建总督杨昌俊,清赋台湾奏议曰:奏为丈量田亩、清查赋税、申明赏罚、以求实济、恭折仰祈圣鉴事。窃照台湾粮课,自入版图以来,循郑氏之旧,每丁岁征银四钱八分六厘。干隆元年,钦奉恩谕:「台湾丁粮,着照内地份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计征银三千七百六十余两。逮十二年,乃议均入田园征收;其番众所耕田地概不完赋,仍照旧就丁纳粮。至道光年间,通计全台垦熟田园三万八千一百余甲,又三千六百二十一顷五十余亩,各种折地一千四百三十余亩,年征粟二十五万五千六百余石,余租番银一万八千七百余元。至今数十年,垦熟田园较前多至数倍,统计全台额征额银一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洋银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九元,又谷十九万八千五十七石,久无报丈升科。我朝轻徭薄赋,亘古所无,于台湾一岛尤为宽厚。雍干年间,屡奉恩谕:「台湾赋税不准议加」。其时海宇澄清,升平无事,朝廷视台湾一隅,无足轻重;现在海上多事,台湾为海疆要隘,奉旨改设行省,经费浩繁。今昔情形不同,臣忝膺斯土,目睹时艰,值此财用匮乏之际,百废待举之时,不能不就此筹划,于三、五年后,能照部议,以台湾自有之财,供台湾之用,应可自成一省,永保岩疆。况迭次钦奉谕旨:「开源节流,以额定之赋,应所有之税」,乃部库岁入之常,国家经久之至计,舍而不计,徒求济于邻省,虽舌破唇焦,缓急仍不足恃。臣渡台以来,查悉民间赋税,较之内地毫不轻减;询之,全系绅民包揽。如某处有田若干可垦,先由垦首递禀承揽包垦,然后分给垦户;垦首不费一钱,仅递一禀,垦熟之后,垦首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隘租各项名目,而粮课正供毫无续报升科,如台北、淡水田园三百余里,仅征粮一万三千余石,私升隐慝,不可胜计。臣现由内地选调厅、县佐杂三十人,分派南、北各县,由各县选派公正绅士数人,会同先行编查保甲,就户问粮,一俟田亩查明,再行逐户清丈。委派台湾府程起鹗、台北府知府雷其达,各设清赋总局,督率办理。至于赋税轻重,应俟丈量之后,再请旨饬部复议。惟台湾民风强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众挟官,视为常事,有言林爽文之变,系因升科逼迫,委员下乡清查,视为畏途,且万山丛杂,道路崎岖,若非勤实耐劳之员协同公正绅士切实清查,不惟无裨实济,且恐蒇事无期,惟有严定赏罚,以期成效。如各地方官、委员、绅士等办理妥速、清查认真,可否准由臣请照寻常劳绩,从优奉奖,以示鼓励;倘有贿托隐匿等事,抑或畏难延误,即行参革。庶期实力奉行,为朝廷经久之谋,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国便民,实于台湾大局有裨。谨将丈量田亩、清查赋税缘由,会同督臣杨昌俊,恭折由驿五百里具陈,是否有当,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第一四执照

执照

      特授埔里社分府潘,为征收钱粮事。今据埔西社花户潘阿敦、潘阿桂户,完纳光绪十九年分地丁银二十八分六钱正,合行给照,须至执照者。

      光绪十九年十月 日给。

                       敏字第八百六十九号

·第一五奏折

福建巡抚丁日昌奏:台湾、凤、嘉三县开辟较先,所征税则皆沿郑成功之旧;而彰、淡兰新辟之地,则由朝廷新定科则,故赋税较轻,民皆乐业。议者或虑畸轻畸重,然有田而后有粮,百姓勉事耕耘,尚不致缺亏正额,其尤为民累者,则莫如杂饷。查杂饷名目繁多,内如归化生番,不植稻麦,无区亩可计,无田粮可科,仅知捕鹿、种麦,按数纳饷,即以鹿皮、小米为名。至所谓塭饷者,则征于蓄鱼之所;所谓蔗车、糖廍者,同业异名,系各就田园设厂,雇工营作,按作则征饷。如此之类,虽为苛细,然因其稍有赢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不过如四川之有碾榨税;直隶之有榛栗税,于民尚无大损。他如海水支流曰港、洼深积水曰潭,凡可养鱼之所,即与塭饷一律征收,日久地势变易,或填成田亩,税项仍不能减。若有水道可通处,无论竹筏、小船运载货物,即按照抽资。又如草厝、瓦厝,即市廛建屋之基,牛磨即磨面之场,旁及瓦窑、菜园、槟榔、番檨莫不征饷。其征诸渔户者,则曰罟、曰罾、曰■〈罒上令下〉、曰縺、曰滚、曰箔、曰网、曰沪、曰乌鱼旗。更有采捕小船亦征税饷。析及秋毫,吏役藉此勒索横征,穷民苦累实甚;且所征杂饷,佣户、渔民皆去来无定,官役不能尽悉底蕴,则必需熟悉情形之土豪出为包揽,先须于地方官预纳承充之费,然后垄断浮收,■〈舌氐〉糠及米,输于官者十,取于民者百。臣到台后,查悉各弊,即拟稍为厘剔;而各项名目太为琐碎,影射牵连,非尽断葛藤,终难绝其弊窦。除番社所输鹿皮、小米犹有任土作贡遗意,暨民间塭饷、蔗车、糖廍,其弊尚易厘剔,应仍其旧外,所有港、潭等项杂饷,统计各属共有五千二百二十三两九钱六分五厘,均应豁免,以除民累。其港、潭有浮变成田者,另行勘明升科。饬据台湾道夏献纶、转据台湾府知府张梦元查覆,开单具详请奏前来,伏查台湾府所属台、凤、嘉三县正供谷,征收既重,而杂饷名目尤繁,小民终岁勤动,所得几何,而一经胥吏隳突叫嚣,遂有枷棒在户,鸡犬无声之叹;民困何由而苏,元气何由而复乎!此项征收名目,本属郑成功开端,向为内地所无之举,若逢圣主至仁如天,与民休息,虽江、浙数百万漕粮,犹蒙裁减,况台地此起杂饷,每年所征合计不过数千余两,且各项皆系就地征纳支发,归入奏销。台湾近年出产茶叶、樟脑等项,厘金关税均属新征,较之此起杂饷,多至数倍;而台北现议筹开矿务,则地利更可横兴,前项杂饷为数无多,谨即查列清单,恭呈御览,合无仰恳天恩俯准将单开征收杂饷各款,自光绪三年起,永远一律蠲除。如蒙特旨允准,即当敬谨誊黄,宣示恩德,务令僻壤周知,以杜吏役藉词需索规费,庶几实惠及民。至各厅、县有应支之款,当饬该道府另筹拨补,亦不至有所窒碍。所有请豁台湾杂饷缘由,谨会同闽、浙督臣何璟,恭折具陈。

·第一六谕示

署福建台湾府凤山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吴,为课饷惨赔等事。据府辕兵书吴旺、即吴登旺禀称:承祖父遗下凤邑观音里湖仔内等庄课业,年带纳吴天佑、吴状等户廍饷银二十两零;又加纳马料粟五十四石零,正供八石二斗零:又纳■〈勹外云内〉丁银,印串炳据,一业五赋,业瘠赋重,赔垫难堪。旺祖父在日,设立糖廍,买备廍器,交付各佃逐年修缮补备,轮流研硖芒蔗,抽收租糖廍税,以纳课饷;其余别田额外园蔗,欲赴廍研硖,另当照蔗多少,抽的糖觔,贴纳业主完课,历久无异,约字确据。无如玩佃刁狡网利,不但不肯照约将蔗份之园插蔗征饷,反将别田额外插蔗,到廍混硖,又不遵抽的廍税,叠谕不理,恃强混研,课饷无着。伏思台例每张全廍完纳饷银五两零,惟旺承管乃半,反多配纳饷银二十两零,逐年赔垫已惨。旺无奈,于上年九月二十六日,抄粘约字呈叩,蒙批:据称半廍之额,何故多配纳饷银二十两零,着曾祥查明禀复。抄约附钧批明慎。无如该承作何延案弊禀,以致现冬被佃影藉混硖,不遵抽的,亏旺课饷受赔无休。泣思课由租税所出,税由佃征,佃既抗违,则课饷何以征?非蒙给示谕押各佃完纳廍税糖觔,课饷必两悬矣!不已,沥情催叩,伏乞电察怜念,课饷关重,逐年赔垫万惨,恩准给示谕押各佃照示完纳,下书合家戴德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处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如有赴该部研硖糖觔,应贴廍税循规贴纳,以完课项;如敢抗违,许即禀县拘追,该业主亦不得事外多致干查,特示。

嘉庆二十年九月十五日给,发贴观音里湖仔内等庄。

·第一七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钟信美,阄份内有水田二段,址在三角店公厝前,界址俱各踏明,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带厝地一处,厝与陈联旺起筑居住耕种,又带菜园禾埕一应在内。美收过佃人无利碛地佛钱一百三十大元正,每年该纳大、小租早粟一百一十四石正。又收过有利碛地佛钱三百五十大元正,扣抵利谷四十二石正,仍有大、小租谷七十二石正,每年六月在埕经风晒精燥完纳清楚。年清年谷,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倘或少欠,即将碛地银扣还清楚,将田并厝地、禾埕、菜园一概起耕。其田限贌自光绪丁亥年冬起,至庚寅年冬止,共三年为限。限满之日,听美送还碛地,另招别佃。此系两相欢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过无利碛地佛银一百三十大元正,足讫,照。即日又收过有利碛地佛银三百五十大元正。

再批明:田唇田壆所种有树木等项,俱系业主请工自种,耕人要修理顾守,不得斩伐,立批。

光绪丁亥十三年十月日。

代笔男枢明

立招耕字人钟信美即赐雍

·第一八杜卖尽根竹木字

立杜卖尽根竹木字人,燕雾上堡口庄第百十六番户庄注,因原田主张旺之田,新丈四分七厘三毫四丝,址在口庄洋,于光绪二十九年四月间,出卖于彰化观音亭街杨克炽兄弟等。但此田东、南、北田岸竹木,系原栽种;惟西畔田岸竹三十余株,又有想思树十余株,乃注所栽。今因原主出卖此田,注亦将此竹木托出中人潘师古,向与原买主杨克炽兄弟等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竹木价龙银一十五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讫。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竹木系注所栽之物,亦无重张字纸以及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注自出首抵当,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竹木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竹木字内龙银一十五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六月六日。

为中兼代笔人潘师古

立杜卖尽根竹木字人庄注

·第一九杜卖坟字

同立杜卖坟字人严奇谅,侄若仲、新美、得琳等同有承祖父遗下旱宅一所,内抽出窨坎一穴,坐西向东,址在崩崁山顶,东至崁界;西至坟后横路石记界;南至竹欉石记界;北至路石记界;四至界址明白,并带竹木、果子在内。今因修理祖坟乏银费用,叔、侄、兄弟相商,愿将此窨坆坎出卖,先尽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开阳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此窨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为业。四至界址任从开劈造葬,不敢异言阻挡,后日价值千金,亦不敢找赎增添滋事。保此坟系谅等同承祖父遗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等情,谅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杜卖坟字内银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内有龙眼乙欉,与买主无干,卖主不得砍伐;如有风打枯枝,卖主收回,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侄若仲亲笔

为中人族叔国俊、庄可

知见人嫂李氏、刘氏

同立杜卖坟字人严奇谅、若仲、侄新美、得琳

·第二○再添典契字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二延首刘意暨众二延等,有承掌二延公山埔园一所,坐落土名新化南里红毛藔庄,并竹木、果子、杂物在内;其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道光十五年,因二延公乏银费用,先尽问众人等不能承受,将此物业托中引就再向原银主车港一、三面言议,出头承典,着时价再找出「六八」三百十五大元四角,连前契面银三百四十大元,合共契面银六百五十五大元四角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收讫;其山埔园并竹木、果子、杂物随时仍旧交付银主再掌管耕作,收成纳课,杂物听银主砍除。其界内听银主取栽剪做墓;其银主有起盖茅屋以及瓦厝,赎契之日听公人理取银若干照坐;或有栽种槟榔树,每欉愿贴工资银二钱。其界内竹木、果子,均系银主用力栽种培养,赎契之时每欉愿贴工资银二钱。其界内竹木、果子,均同限至十四年终为满,听业主备足契面银并工资银一齐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依银主掌管,业主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物业系是意承管二延公山埔园,与别庄番亲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意及二延番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再添典找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六纸,又带失契凭准字一纸,合共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再添典找契面银三百十五大元四角,连前典契面银三百四十大元,二合共契面银六百五十五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照。

干隆元年十月日。

知见人老番、李清水、二延、机旺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二延首刘意

代书人并中人二延刘旺

·第二一招贌耕约字

同立招贌耕约字人业主创垂堂,佃人杨语、杨前。缘业主有承管李友义祀业一所,地在石碇堡奎隆岭脚港仔内柯楒脚庄,其山场水田物业,分作内外两段,其南畔外段出,四至界地面踏明白。因佃人乏田耕种,自备牛只、工本、农具、种子,并无利迹地银三十六大元正。其银即日交付业主收讫,言约每年的小租谷二十八石,分作早季应纳十七石,晚季应纳十一石,不论丰歉年冬,当备好粟,曝干经风煽净,不得湿冇抵额。其大租口粮及庄中科派诸费,系佃人自理。言约耕作不拘年限,若要换佃退耕,各订八月半内先送定银为凭,俟晚季收成之日,佃人大、小租粟清楚,业主备出无利迹地银交还佃人收回,听其起耕换佃,各不得刁难;佃人如是拖欠大、小租粟,愿将碛地银扣抵,田付起耕换佃,不敢异言滋事。口恐无凭,同立招贌耕约字二纸一样,各执存照。

一、批明:此业系存为禋祀之租粟,编作七股,高记、明记、悠记、久记、来记轮流祭祀,周而复始。每年冬至之日,佃人须当到值祭之家,与七股炉主度接,历年不得混收租粟,亦不得以租粟私行出借,批明,照。

一、批明:其埔园,佃人如有自备工本新开成田,订约十四年为限;限满之日,按四六的租,业主得四,佃人得六。如要换佃退耕,免坐工本,批明,照。

一、批明:山场内佃人如要栽竹木、松柏,成林之日,如全林砍伐出卖,业主得三,佃人得七。其初栽小欉付佃人照顾,不得糊混砍伐,批明,照。

一、批明:田藔、厝宅有栽竹木作风围者,如换砍退耕,不得砍伐损坏,批明,照。

一、批明:其山场内佃人如有自备工本栽种茶欉,开山算起,三年为限;限满订约,一万欉的山税银四元,年款年清,不得拖欠。言约二十八年为终限,旧茶欉送还业主,免坐工本;如要再贌,业佃相商,依时的税,批明,照。

一、批明:山场内有存好地尚未栽竹木、杂物,其地留存;如要栽竹木,可先问业主相商,不得擅自糊混杂插。佃人如无栽茶,听业主备工本栽茶收利,其佃人不得转售他人,其山场内亦不得混葬风水,声明,照。

一、批明:其招贌耕约字,交厚记收存,声明,照。

一、佃人不得拖欠租谷山税以及为非赌博;如有违者,不得藉称年限未满,其山场所栽种杂物等项以及厝宅,依时估值价银相坐,听其起耕换佃,批照。

一、批明:其大陂水涵如要修理工本,佃人先备出,与业主相商,登记在数,退耕之日,应当坐还佃人,批照。

一、批明:山场内有出煤炭、土涂,听其业主开取,声明,照。

光绪八年十一月初一日,业主、佃人当场公同言议,从此每年加伸佃人小租谷四石,再约招贌年限:自壬午年冬起,至己丑年冬止;限满之日,或原佃、或辞耕,共商妥议,俱无违约。其所耕山场界内,各不得开挖煤炭,永固地脉,声明,再照。

光绪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许承恩

认耕人许士九

团(来记)、开春(博记)、本(高记)、

春安(久记)、文色(厚记)、

孝烈(明记)、怡项(悠记)。

同立招贌耕约字人:业主刘垂堂佃人杨语、杨前

·第二二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

立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人垦户黄安邦,有遵宪开辟海山堡永福庄,贯在土地公坑,土名高桥。按东至仑脊分水,直透仑尾,到沟漕为界;西至石仑,直透小坑为界;南至大坑为界;北至顶湖大仑脊,与曾家毗连分水流落为界。内抽出厝地一所,付林家建屋居住,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带本坑泉水通流灌溉,历年应纳地租银一元正。今因佃友傅祖荫托中引向公馆,批给此处山场水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垦底佛面银四十九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即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内一切交付傅祖荫前去掌管,任从开田耕作,栽种茶欉以及杂果等件,永为己业。界内栽茶,落地三年,每千欉每年应纳山地租银六角正,订于春、夏向公馆交纳清楚,割单执凭,至期毋许藉端拖欠分毫,俟后日成田之时,酌纳大租,依众佃规例。此系二比两悦,各无异言,今欲有凭,立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垦契字内佛面银四十九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人杰由于地灵,界内如有煤炭,不准开堀,以伤龙脉;如敢故违,定即传众公诛,再照。

一、批明:界内茶每千欉带山地租银六角,系是大租隘粮一角,地租五角,计共六角,照。

光绪二年丙子十一月日。

代笔人周钟华

为中人陈添记

场见人黄石等

立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人垦户黄安邦

·第二三招贌耕合约字

同立招贌耕合约字人业主杜进添、佃人颜要等,缘有承祖父自置遗下山场一所,址在草山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适有佃人颜要乏山耕种,爰是托中向业主杜进添贌出山场一所,东至深澳大仑分水为界;西至厝前小坑合水为界;南至竖仑直落至坑为界;北至草山竖路至仑为界;四至界址同中踏明,付佃人颜要自备工本前去栽种茶欉一万,并配藔地盖屋茅埔在内。时同中三面议定,一万欉每年应纳山税银五大元,佃人先备出无利碛地银五大元正,付业主收入,约至二十三年为限:自乙未冬起,至戊戌年冬止。此三年内言约无山税,至己亥年应纳山税银四大元,以下每年每万欉应纳山税银五大元,年款年清,就将界内种满点算茶欉,照数多寡纳税。迨至二十三年限满之日,佃人若是不欲耕作,将物业送还,业主须备出无利碛地银五大元,付佃人收回,茅屋依时估座,各不得刁难;如是佃人欲再耕作,依时议税,各无异言,此界内前贌山税银每年三大元,历年完纳。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招贌耕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同中业主杜进添亲收过字内无利碛地银五大元正,交收足讫,声明,再照。

一、批明:贌耕界内若有开创煤硐,佃人不敢阻挡;倘有损坏茶欉,每欉贴银五点,声明,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元音

为中人杜元

认耕人颜买

同立招贌合约字人业主杜进添佃人颜要

·第二四执照

钦加同知衔、署理宜兰县正堂沉,为给照管耕事。本年三月二十日,据户粮总书陈高田、黄隆等禀称:缘蒙示谕招耕,案据张飞文即张阿歹,与生员黄秋华互控七结庄混占埔地一案,业经萧前县提集覆讯,断令浮溢之地一并充公,以作书院经费,两造遵依具结完案,并谕饬覆丈具禀各在案。兹据佃人卢宫成自备资本、农器、牛工、种子,前来认贌充公埔地耕作,恳请给照永耕;其逐年每甲地应纳租谷若干?下书:仿照原底充公书院租额完纳。细查充公书院,每甲地定纳租谷八石。从前旧章以一三五戈丈量,其甲较大,又将甲半为一甲;今照新章以一二五戈丈量,其甲较小,又从实地定租,似应让减,该埔地实系瘠劣,酌定每甲每年议纳租谷六石。该佃卢宫成认贌七字四十九号地四甲三分零六毫一丝四忽四微,东至崁并中路,西至九股,南至杨家并吕家,北至陈家并谌家,各为界,共应纳书院租谷二十五石八斗三升六合八勺六抄,至期务要按照上下忙,赴柜扫数完纳,不敢短欠丝毫;倘或短欠,该佃人愿甘坐咎,其新章钱粮,仍照章归管完纳;若日后该地被水冲崩,照例恳准佃人退耕。合将认贌情形并夹缴贌字禀请,伏乞察夺施行,恩准给照,以凭佃人永远管耕;并恳饬差到地踏明四至,交付新佃耕作,沾切上叩等情,计缴贌字一纸。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佃人卢宫成遵照后开甲数四至界址管耕,递年租谷务须照数完纳清款,截串执凭,不得越界侵占,懔之,毋违,此照。

计开:

佃人卢宫成承耕七结庄书院充公浮溢埔地四甲三分零六毫一丝四忽四微,东至崁并中路,西至九股,南至杨家并吕家,北至陈家并谌家,各为界。

右照给佃人卢宫成准此。

光绪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给。

县行。

·第二五札饬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札发事。照得现在全台田园举办丈量,昨据宜兰、新竹二县具禀:以现颁弓尺与该邑向用弓尺不符,该绅民哓哓置辨,请示遵办等情前来。兹拟申明前奉廷旨定章告示,合行札发。札到该县,即将发来告示实贴晓谕,仍将贴过处所具文报查,毋违,此札。

计发告示三道。

右札,仰恒春县准此。

光绪十二年八月十七日。

·第二六札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程,为行知事。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抚宪刘札开:照得现在全台田园举办丈量,昨据宜兰、新竹二县具禀:以现颁弓尺与该邑向用禀尺不符,该绅民哓哓置辨,请示遵办情形前来。兹拟申明前奉廷旨定章告示,除径发台南、北各厅、县实贴晓谕外,合并札行。札到该府,即便一体移行遵办,毋违,此札等因。计发告示一道到府。奉此,除分别移行外,合就转行。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爵抚宪径发告示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十二年九月初二日札。

·第二七卖尽根杜绝园契字

立卖尽根杜绝园契字人大坵田西堡港墘厝庄王财观,有承祖父明买盐埔园一坵,受种地瓜二万五千藤,地坐落土名蚵港底,东至蔡家园,西至黄家盐园,南至本家园,北至本家园,四至明白为界,年带业主大租二八抽的。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埔园出卖,托中引就与族亲王天来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头银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园踏明界址,付与天来掌管开耕,永为己业,不敢生端异言。保此园是财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并无拖欠旧租,交加来历不明;如有滋事不明,财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园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杜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其上手大契带在别业,难以开折,批明,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头银四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正月日。

知见人业主蔡龙江

为中人蔡轩明

立卖杜尽根契人王财观

代书人自笔

·第二八卖尽杜根契字

立卖尽杜根契字人彰化县海丰港保衷势厝庄黄旋叔,有承祖父阄分应份物业一坵,受种地瓜三万藤,地坐落土石在副濑庄后,东至黄家园,西至黄家园,南至李家园,北至溪;四至明白为界,年带业主大租二八抽的。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副濑庄黄传、黄宁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头银八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园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传、宁前去起耕掌管,收税纳租,不敢阻挡;永为己业,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园系是黄旋承父阄分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并无拖欠旧租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黄旋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园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根契一纸,付执为照。

其上手大契连带别业,难以开折,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六八佛头银八十八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七年二月日。

知见人黄允观、侄黄神智、黄河观

为中人林等老

立卖尽根园契字人黄旋

代笔人黄春芳

·第二九谕示

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各属清丈田园早经先后报竣,自应即行升科,启征新粮,以重正赋。前经通饬各厅、县限至本年六月止,将丈单一律核给完竣,赶紧升科;如延,参惩在案。现尚未据报竣。查定例:州县征收钱粮,上忙限二月开征,五月完半;下忙八月接征,十一月全完;其六、七两月,如民户自愿完纳,仍听自封投柜各等语。台湾清丈告竣,本年六月内必须一律升科;惟现届六月,已逾上忙期限,所有本年正赋应以六月起征收上忙,十月起征收下忙,如有单未发清之处,应即一面给单,一面升科,俾免迟误。全案除具奏并通饬各属遵办外,合先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合属大小租户、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钱粮为国家维正之供,各须踊跃输将,依限早完,毋稍观望迟延,自贻伊戚;倘有未经领过丈单之户,亦即赶紧请领遵完,以免迟误差催,其各懔遵,毋违,特示。

·第三○札饬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福建台湾台南府正堂吴,为转饬事。本年六月二十七日,蒙台藩宪沉札开:照得各属清丈给单陆续报竣,征收新赋自应随时解司,难任压延。兹据署台南府吴守,以该属距北窵远,节节溪河险阻,该府属新粮可否均令解存府库候拨请示前来。查各属征收正杂钱粮,无论距省远近,均应解储司库;若闽省之汀、漳两府属,距省有隔至千余里者,亦系一律解司。据请台南各属新粮解府候拨之处,碍难核准。惟台地先因给单未竣,新粮莫从征收,现在十四年上、下忙并征,接续征收十五年上忙,台南之凤、嘉两属粮额较多,长途运解未免吃重,亦属实情,现拟暂予变通:台南所属之安平、凤山、嘉义、恒春四属,将起运新粮按照司领砝码,弹兑准确,并不得搀杂低色洋银,逐一粘贴印花,暂行寄储台南支应局,以备便轮提解,并拨兑局款,一面仍田县按批照例通报。其台湾府属均在中路,仍应按批径解司库,不准藉延。除详明宫保爵抚宪,并分别移行外,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遵照办理,毋违,此札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十五年七月初八日札。

·第三一札饬

代理台南府正堂、本任埔里抚民分府、随带加三级纪录十次方,为转饬事。案查接管卷内,蒙县道宪唐札开,奉宫保爵抚宪刘案行,光绪十六年正月十八日,准兵部火票递到户部咨,福建司案呈:查本部则例内开,州、县仓库钱粮每三月申报一次,由该管道府查覆,加结送司,转呈督抚随时抽查;如有亏空,严参治罪等语。又光绪十年八月间,本部奏定整顿交代章程案内,拟令嗣后各省、州、县仓库钱粮,概令遵照定例,按三个月申报一次,兼令于每年上、下忙征完后一月内,该管道亲赴直隶州,府州亲赴各属县,即将各属库核对盘验,并出具有无未解银两甘结,由藩司加结;上忙限于当年十一月,下忙限于次年五月,送部查核。每届年终,令督抚将通省有无亏缺及征存未解款项,开单项目具奏,等因。奏准:通行遵照。光绪十三年七月间,本部由该省藩司、道府并不遵照例章出具盘查印结送部,以致福清县八十四亏挪巨款,将藩司暨该管道府一并奏参议处,并令嗣后务须遵照例章,将每年上、下忙后应送各上司盘查印结,依限送部。经此次择尤惩处后,若再不依结报,定当全行奏参,以挽积弊,等因。奏准:行知遵照。嗣因该省光绪十三年上、下忙后,各上司盘查印结,久不送部,亦无只字声复,复于光绪十三年六月并十四年二月间,两次项目飞咨该督,严饬藩司暨各道府速将光绪十年上忙后应送各项印结,限接到部文一月内,赶紧送部查核;其自十年下忙起,至十二年下忙止应送各项印结,亦即陆续补送,飞催各在案。迄今相近两年,仍未送部。此乃奏定章程,该省竟不饬催,任其延宕,实属非是。至台湾各属应送前项各结,自定章以来总未送部,该省清丈田亩,更定赋则,每年新赋约有七十万两左右,较往昔粮额增益甚多;且启征依始,尤当认真整饬,岂容稍存因循。所有该省自光绪十四年六月启征新赋起,每年上、下忙地方官征收钱粮后,该管道府直隶州亲赴属章盘验稽查,应送印加各结,未便任令久稽,亟应并案饬催送部,以重考核。相应飞咨闽、浙总督兼管福建巡抚,暨台湾巡抚严饬福建藩司,即将内地光绪十年上忙起,至十四年下忙止;并令台湾藩司将光绪十四年上、下两忙应送印加各结,赶紧汇齐,限于接到此次部文一月内,补行送部。至本年上忙应送各结,现已届限,应令即遵新章,依限送部核办。至该二省后每年上、下忙应送印加各结,即由该督抚严饬各该藩司,即自光绪十五年下忙起,务当照章依限送部,不得稍有迟逾。经此次本部饬知后,该二省倘再仍前延宕,本部定将该藩司等照章奏参,以示惩儆可也,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合就札行。为此,仰该道即便转行各府州遵照办理,毋迟须案,等因。奉此,除分饬外,合就札饬。札到该府,立即遵照办理,并即转行所属查照,毋稍违延,切切,此札,等因。又蒙札同前因,各到府。蒙此,除分别移行遵照办理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十六年闰二月十三日札。

·第三二札饬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署台南府正堂军功一级纪录三次吴,为转饬事。本年二月十四日,蒙台藩宪沉札开,奉宫保爵抚宪刘案行,光绪十六年正月十八日,准兵部火票递到户部咨,福建司案呈:查本部则例内开,州、县仓库钱粮每三月申报一次,由该管道府查核,加结送司,转呈督抚随时抽查;如有亏空,严参治罪等语,又光绪十年八月间,本部奏定整顿交代章程案为,拟令嗣后各省、州、县仓库钱粮,概令遵照定例,按三个月申报一次,兼令于每年上、下忙征完后一月内,该管道亲赴直隶州,府州亲赴各县属,即将各属库核对盘验,并出具有无未解银两甘结,由藩司加结;上忙限于当年十一月,下忙限于次年五月,送部查核。每届年终,令督抚将通省有无亏欠及征存未解款项,开单项目具奏,等因。奏准:通行遵照。光绪十三年七月间,本部因该省藩司、道府并不遵照例章出具盘查印结送部,以致福清县八十四亏挪巨款,将藩司暨该管道府一并奏参议处,并令嗣后务须遵照例章,将每年上、下忙后应送各上司盘查印结,依限送部。经此次择尤惩处后,若再不依限结报,定当全行奏参,以挽积弊,等因。奏准:行知遵照。嗣因该省光绪十三年上、下忙后,各上司盘查印结,久不送部,亦无只字声覆。复于光绪十三年六月并十四年二月间,两次项目飞咨该督,严饬藩司暨各道府速将光绪十年上忙后应送各项印结,限接到部文一月内,赶紧送部查核;其自光绪十年下忙起,至十二年下忙止应送各项印结,亦即陆续补送,飞催各在案。迄今相近两年,仍未送部。此乃奏定章程,该督竟不饬催,任其延宕,是属非是。至台湾各属应送前项各结,自定章以来总未送部,该省清丈田亩,更定赋则,每年新赋约有七十万两左右,较往昔粮额增益甚多;且启征依始,尤当认真整饬,岂容稍存因循。所有该省自光绪十四年六月启征新赋起,每年上、下忙地方官征收钱粮后,该管道府直隶州亲赴属库盘验稽查,应送印加各结,未便任令久稽,亟应并案饬催送部,以重考核。相应飞咨闽、浙总督兼管福建巡抚,暨台湾巡抚严饬福建藩司,即将内地自光绪十年上忙起,至十四年下忙止;并令台湾藩司将光绪十四年上、下两忙应送印加各结,赶紧汇齐,限于接到此次部文一月内,补行送部。至本年上忙应送各结,现已届限,应令即遵新章,依限送部核办。至该二省嗣后每年上、下忙应送印加各结,即由该督抚严饬各该藩司,即自光绪十五年下忙起,务当照章依限送部,不得稍有迟逾。经此次本部饬知后,该二省倘再仍前玩延,本部定将该藩司等照章奏参,以示惩儆可也,等因,到院行司,即便转行各府、州遵照办理,并移福建藩司、台湾道查照,毋迟,等因,到司。奉此,除移行遵办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立即遵照部行事理,赶紧转饬遵办,毋稍迟延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分饬遵办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部行事理,赶紧依限遵办,毋得稍延,切切,此札。

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札。

·第三三札饬

头品顶戴、署理台湾布政使司、布政使沉,为札饬事。照得台省自光绪十四年起,各属启征新粮,随征加一补水,并一五平余,无论起运存留,均应照算平余,备给津贴。由县随时备文具领,作为一领一解;如有余存,专款解司。其随征补水,除由县坐支各款免提外,其起运及存留应行解司各款,均应加一补水,随正解司,不得专解正款,声明补水别行领抵,致滋纠缠。至各营米折,自十六年起,由司随饷给发,无庸饬县拨支;十四、五两年米折,系饬县拨支,其补水免予提解。除通饬遵办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十六年闰二月日札。

·第三四札饬

赏换花翎升授基隆抚民府、代理台南府正堂随带加三级方,为飞札催解事。本年正月初一日,蒙藩宪沉札开:照得各属应完光绪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钱粮,已据台湾、台北两府属解完足数;惟该府安、凤、嘉、恒四县应完钱粮,均系解交台南支应局转解司库,现在上忙奏期已逾,立等造报,兹飞捷轮前往台南之便,应将各该县解存钱粮照数提齐,交轮转解到司,以付造报,合再尽札飞催。为此,札仰该府立即遵照,转饬各县迅将应完本年上忙三分钱粮,即日照数解局,交轮转解赴司,立等入册注完造报。此催如再延误,即行照例详参,懔之,火速,此札,等因。蒙此,查本府属各该县应解光绪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钱粮,核计报解之数,祗有嘉义县已照三分解足,此外该县及安、凤三县均尚短解,业经严催征完解在案。兹蒙前因,除移请台南支应局将各该县解存光绪十六年分上忙钱粮照数提齐,交飞捷轮船解赴藩宪库完收造报,一面由府分饬赶解外,合亟开单飞催。为此,札仰该县迅即查照粘单内开应解短解光绪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钱粮,漏夜派丁押解赴支应局,立等交飞捷轮船汇解。轮船开驶在即,毋稍稽延干参,懔之,火速,此札。

计粘单一纸。

光绪十七年正月初五日札。

·第三五札饬

钦命二品衔、署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台澎兵备道霍伽春巴图鲁唐,为札催事。案照台湾改设行省,自光绪十四年起,各属经征正杂各款,统行解司,所有应用布广连单号批,先期备价赴司请领,以资按款填解,经前司通饬在案。台湾、台北两属历经遵照办理;惟台南各属未据请领,殊违定章,合再札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办理,克日备价具领,派差来辕请领,以资填用,懔之,速速,此札。

光绪十七年六月。

·第三六谕示

即补分府代理宜兰县正堂萧,为特再谕饬协催完纳事。案据各保粮差叶源禀:东、西势各社化番抗纳新旧钱粮,一令协差赶催各番丁自光绪十四年起应完钱粮,务须扫数完清,以重粮赋,迨今犹是任意不纳,实属有心抗欠。兹据各保粮差复以番众自耕之田地,无论膏劣,概配不入则之例纳粮,比较汉人轻赋数倍,征册内仅有番丁花名,并无姓名,相同甚多,无从询起,任源等催赶莫何。伏思充当头目者,其汉人每年有应番化番田粮,皆归收给,而众番递年应纳钱粮亦应责成协收等情,具禀前来,除批示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东势婆罗辛仔远下番田粮差,按社赶催各番户将应完本年分新粮,务要扫数赴柜完清,再行带征节年旧粮;倘有番户敢再任意抗纳,准该番头目按名指禀赴县,以凭究追。知谕该头目有意推诿,别行严惩,毋得玩延干咎,切切,特谕。

光绪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给。

·第三七禀呈

署理台湾府恒春县,为禀请委员勘丈升科,以顺舆情事。本年十二月初五日,据卑辖各在绅士董国安、总理陈怡隆等禀称:窃照办等则以定赋额,昭王政之大经;勤耕种以纳税粮,守农民之本业。定例开垦田地,水田限以六年,旱田限以十年,即应报明勘丈升科,恒邑自设县至今已十余年,尚未完赋。安等感皇仁之浩荡,报初民之愚诚,是以本年四月奉爵抚宪奏奉谕旨,全台办理清丈,颁发告示到县,先因夏间雨水积潦,请武前宪转详暂缓;迨至秋间,又值交卸,幸逢仁主下车,兴利除弊,百废俱举;奈收成在即,即未敢上渎。现在稻谷登场,正可及时履勘;惟尚有委曲下情,不得不沥情者。缘恒地从前未曾设官,生番时出戕杀,是以庄民开垦田地,按亩酌量,纳以租谷,交给头人,以免生番扰害。今各番均已薙发归顺,同为朝廷赤子,且社长、头目均有月支口粮,应请将此项番租转详上宪,颁发示谕永免,以苏民困。至恒邑田地因水利未兴,收成歉薄,往往雨旸失时,仅收一次,今蒙详请筑陂,倘荷上宪矜怜,发款兴工,将来或可丰收。刻下已开之田,收成分数莫定,农民终岁勤苦,刈获无几,可否转详上宪,将恒邑赋额量予减轻,或照同安下沙之例完纳,则一经清丈升科,小民定可踊跃输将,争先恐后,无敢抗违。伏思安等食毛践士,何敢妄有干求,第地瘠民贫,实有难为之势,用是转辗思维,惟有仰恳俯念民艰,婉陈宪鉴,庶不致拮据掣肘之叹。除将各庄田亩赶紧开报外,理合禀请恩赐,详请委员来恒,于农隙之时,丈量册报,从轻科赋,永免番租,感激切禀,等情。据此,查:卑邑清丈田地一案,前经禀请委员勘丈,奉宪台、爵抚宪批示:俟台、淡两县丈竣再办,等因,转行下县遵照在案。兹据该绅耆、总理等具禀前情,查:刻农隙之时,丈量较易,若俟明年台、淡两县办竣,恐在春、夏多雨之际,积水霖潦之间,履勘为难,所禀亦属实情,合亟据情禀请宪台察核,迅赐委员下县,并饬台湾县选派算绘书弓丈手三数名,随同委员来恒,以便乘时赶办,实为公便。除禀某宪外,为此备由具禀,须至正付禀者。

一、禀抚、道、粮台府各宪。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正堂何行。

·第三八谕示

光绪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内阁奉上谕:丁日昌奏,台湾府属各项杂饷,征收苦累,开单恳恩豁除一折;福建台湾府属各项杂饷,征收日久,弊窦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轸念,所有台湾府属厅县港潭等项杂饷,共五千二百二十三两零,着自光绪三年起,永远一律蠲除。该督抚即按照单开各项,及额征数目,刊刻誊黄,遍行晓谕,务使实惠及民,毋任使胥肥饱,则副朝廷嘉惠闾阎至意,余着照所议办理,该部知道,单并发,钦此。

计开:

台湾县

港潭七所,共征银四百五十三两九钱八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只,共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

杉板头船九十七只,共征银四十两七钱四分;

尖艚五只,共征银四两二钱;

罟六张,共征银七十两零五钱六分;

缯一张,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

三张,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澎湖大网一十六张,共征银五十六两;

箔网二张,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

大沪二口,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

小沪十口,共征银八两四钱;

梁头饷税溢额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牛磨三十首,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间,共征银八百五十八两二钱三分五厘;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间,共征银四百零七两九钱六分;

此路花园番檨一宅,征银七十两:

以上,共征杂银二千九百二十三两九钱九分六厘。

凤山县

港四所,共征银一百八十九两六钱七分四厘;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一百二十四只,载梁头二千四百四十担,共征银一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厘;

罟九张,共征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

缯二张,共征银八两四钱;

■〈罒上令下〉一条,共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八条,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蚝八条,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箔二条,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采捕船给旗九十二枝,共征银九十六两六钱;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十一两七钱七分九厘:

以上,共征杂饷银七百八十八两零六分八厘。

嘉义县

港五所,共征银三百五十一两四钱五分九厘;

船四十只,共载梁头九百三十八石,共征银七十二两二钱二分五厘;

缯二张,共征银八两四钱;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五条,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蚝二条,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萧垄槟榔二十四宅,共征银六十两;

笨港店四百一十间,共征银二百两零五钱;

另瓦■〈瞒,石代目〉礶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一所,征银三两;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百五十四两四钱四分三厘:

以上共征杂饷银九百五十六两六钱零八厘。

彰化县

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

小■〈舟古〉一百三十五只,共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九钱二分五厘;

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

番仔桥港大突沟港共征银二两八钱;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牛磨四首,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

以上,共征杂饷银二百二十八两七钱四分三厘。

淡水厅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车磨一张,征银五两六钱:

以上,共征杂饷银一十七两三钱六分。

澎湖厅

小杉板船一百五十三只,共征银六十四两二钱六分;

又溢额小杉板船二百零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

又溢额尖艚船二十七只,共征银二十二两六钱八分;

大网八口,共征银二十八两;

小网三十七口,共征银六十三两八钱四分;

小缯十五口,共征银十二两六钱;

又溢额小罟缯十张,共征银八两四钱;

小沪一十九口半,共征银八两一钱九分;

又溢额小沪三十四口,共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

以上,共征杂饷银三百零九两一钱九分。

以上四县二厅,统共征杂饷银五千二百三十三两九钱六分五厘。

闽浙总督臣何璟

福建巡抚臣丁日昌福建布政使臣葆亨敬谨誊黄

署福建按察使臣定保

·第三九札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在任候选道加三级随带加四级周,为遵札行知事。光绪元年九月二十日,蒙臬道宪夏札开:本年九月初五日,准藩司、省会善后总局移开,窃照各属库存银两无论正杂款项,非关报解,即应储备,照例不准擅自挪用者,所以杜侵亏之渐也。近来各府、州、厅、县每有藉词地方公事,并不先期禀明,擅将公款亏挪,事后率以不应请销之款,含混抵塞,若不申明旧制,严行禁止,何以重库款而儆效尤。除呈明两院宪并通饬各属嗣后不得再行擅挪外,合就飞移,请烦通饬所属遵照:凡有库存公款,此后如非禀奉核准拨用者,无论何项急需,均不准擅自挪用;倘敢仍蹈故辙,不论应否堪以动用,均勒限赔补,并干参办。仍令将奉文日期,具文分报司道本局查考,遇有交替,专移后任知照,望切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札饬。札到该府,立即移饬各厅、县一体遵照,毋违,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先蒙宪檄,业经移行在案,兹蒙前因,合再饬知。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办理,毋违,切切,此札。

光绪元年十一月初三日札。

·第四○找尽断根契字

亲立找尽断根契字人郡城下横街陈光瑶,有阄分承祖父陈启善明买过叶牛郎新港东田一宗,计参所,受种共三甲六分,带崎埤水分三甲六分灌注,年带嘉邑下茄苳保管事黄翻兴户内马料粟八石四斗;又带林荣机户下马料粟四石四斗。其田三所,坵段坐落,四至载明契后明白为据。以上田三所,受种三甲六分,于道光八年十月间,典与郡城石荣记,典价佛银八百大元,将田现付掌管,收成纳租。今因乏银别用,愿将以上田三所尽根断卖,先除至亲不承受,外托中再恳原典主石宅承买,三面言议再找尽断根卖价佛银五十大元,连前原典主共契价佛银八百五十大元。其找尽银元即日同中收讫,而田仍付石荣记永远掌管,应纳马料粟带付完纳。听其买主推收入户,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不敢再言找赎,亦不敢藉言价值未足,别滋事端。保此田果瑶承祖父明买物业,系瑶阄分应得之额,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瑶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并无抑勒,口恐无凭,合亲立尽根卖契字一纸,并缴承买叶牛郎卖契一宗,送付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找尽卖价佛银五十大元,连原典契价共佛银八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场见长男廷仕次男廷榜

知见人母郑氏

亲立找尽断根卖契字人陈光瑶

为中人杨西池

计开:田三所,坐址四至列明于后。

一、田一所,大小八坵,受种一甲二分,坐落新港东后洋下埤仔墘北畔,东、西原至叶家宅田,南至下埤仔墘,北至圳。

一、田一所,大小十坵,受种一甲六分,坐落新港东厝后洋下埤南畔,东、西原至李家田,南原至方宅田,北至埤。

一、田一所,大小六坵,受种八分,坐落新港东后洋横路上,东原至林家宅田,西原至黄宅田,南至圳,北至深田。以上田三所,共带马料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列明契内。

·第四一卖尽根田契字

同立卖尽根田契人兄弟叶文钦、叶文录、叶文锄、叶文锄等,有承祖父明买水田二处:其一处坐落火烧庄洋,土名榕树角,大小坵额不计其数,经丈一甲一分七厘半,带陂水灌溉,东至车路,西至杨家田,南至车路,北至抄封田,年纳马料大租谷五石四升。又一处坐落土名火烧庄头圳洋,经丈一甲,年纳马料大租谷四石二斗九升,带大陂水灌溉,东至自己田;西至蔡家田;南至圳;北至圳。两处界址俱各界限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兄弟愿将此两处之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何义记出首承买,同中议定时价银七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田随踏付银主掌管,起耕易佃,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终休,日后兄弟及子孙不敢异言滋端,亦无找洗之理。保此田系钦等兄弟承祖父物业,与别房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拖欠官租、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钦兄弟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田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二纸,共三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九年三月日。

为中人王田、何朝桂

在场知见妈亲钟氏、叶文录

同立卖尽根契人叶文钦叶文鐖、叶文锄

·第四二杜绝尽卖田契字

立杜绝尽卖田契观音山里中冲崎庄陈东使,有明买水田一所,坐落滚水社前,丈明三分实业,大小共八坵,其东、西四至界址,俱开明在契后。年带纳官掌事马料租,共粟一石三斗五升。今因欲银费用,将此实业三分之田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戚族不愿承买,外托中引就与姚辉官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得时价银一百二十大元,折重八十七两六钱。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其课粟,干隆三十六年止,以上系是东完纳,不干银主之事。保此田系是东明买实业,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东自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贴洗,亦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并非抑勒,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绝尽田契一纸,并上手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一百二十大元正,折重八十七两六钱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七年四月日。

为中人尹粟老

知见人胞弟陈猜老

代书人朱自南

立杜绝尽根卖田契人陈东使

其田四坵,东至黄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沟,北至本家田。又其田四坵,东至杨家田,西至黄家园,南至本家,北至杨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第四三杜卖绝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绝尽根契字人观音里赤山仔庄方好、方江,有承祖父自垦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在本庄面前社脚,受种七分五厘,年纳正供租粟三石三斗二升,又带马料粟四石五斗;东至大路,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本家田。又带园一坵,坐落土名在本庄等店头,年带纳施候租粟一石;东至大路,西至圳,南至本家园,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卖本庄黄追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园随付银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旧租,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是好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杜绝尽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典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丰六年二月日。

为中人许阿强

知见人母亲陈氏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人方好、方江

代书人李花

·第四四卖断契字

立卖断契人观音里仁武庄沈礼、沈皇、沉厌等,有承父明买水田一所,一甲五分,坐落土名在总督埤■〈口亟〉口,年配总督埤水灌溉,纳马料粟一十二石。坵段载在上手,共十埒,东至郭家田,西至载家田,南至圳,北至崩沟,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卢家炳观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的价佛头银四百大元。银即日同中交讫,田并埤水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纳,永为己业,不敢阻挡,后来子孙不敢言贴言赎。保此田系皇承父明买田业,与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拖欠租项,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皇等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断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四年五月日。

知见人嫂王氏

为中人许烈、王带

代书人沈礼、沉礼

卖断契人沈皇、沉厌

知见人二伯

·第四五卖尽杜绝田契字

立卖尽杜绝田契字人大竹里顶横街城内李再添,有承祖父明买过岗山仔庄莫迎生水田一所,年带纳马料租银一两,土名坐落在岗仔庄面前洋,水田五分,东至谢家田,西至陈家田,南至大路,北至大圳墘,东西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愿将此田向与岗山仔庄陈新居出首承买,三面言议,出时价六八佛银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田随踏付银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洗贴赎。保此田再添有承祖父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旧租,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添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四月日。

知见人老母许氏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李再添

为中人杨立观

代书人自笔

·第四六杜绝尽根契字

立杜绝尽根契人大坵田堡马椆后庄颜国妆等,有自置廍份园一段,坐落土名中车路北园东畔,受种南北■〈木庶〉着十二垄,东至本家园,西至颜家园,南至车路,北至沟,四至明白为界。年纳课谷一斗,又带廍饷银一分正。今因乏银回唐,愿将所置之园出卖,托中与本族武孙叔出首承买,三面言义,依着时价契面银九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园踏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税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及贴赎找洗诸事。保此园系妆自置物业,与房亲戚人等无干,亦无重典他人,并无拖欠旧课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妆一力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立尽根绝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佛头契内银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其上手契与别业相连,难以分拆,不得并缴,合批明,再照。

嘉庆十四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妈瑗

知见人颜国会

立杜绝尽根契人颜国妆

代笔人颜右单

·第四七找绝根契字

立找绝根契人萧天生,有承曾祖父明买过蔡廷草地一所,坐落头桥涂楼、北势学老厝下洋等庄,带田园、荒埔、圹地、埤堀、水圳、山■〈人上番下〉、糖廍等业。东至白灰墓,西至大路,南至溪底水边,北至山脚圳沟,四至明白为界。此草地庄业阄分四股,生承祖父应得一股,年该带正供粟一十九石四斗三升七合,又带■〈勹外云内〉丁银八钱二分四厘九毛三丝,并带下洋庄廍饷银一两四钱,配■〈勹外云内〉补粟一斗一升三合二勺五抄。缘前年兄沛光凭中立契,经典何元英价银九百五十七元,将庄业踏付收掌,十余年无异。兹生穷乏,无力备银赎回原契,将此应份庄业租粟额数,先尽问至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何元英垦找杜卖庄业等项,时值价银八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愿将应份等处草地庄业,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日后子孙不得生端言找言赎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找绝根契一纸,附阄书佃字司单印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找契内银八十大元足讫,再照。

嘉庆元年十二月日

在场人堂叔捷元

为中人陈承业、翁成魁

知见人婶祖母吴氏

代书人陈宗敬

立杜找绝根契人萧天生

·第四八谕示

会办给单收费事务委员、前任邵武县正堂丁;钦加同知衔、署理台南府台湾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邑效忠里外武定里楠仔仙溪东西,均系沿海沙埔,及内山沿溪草埔垦成田园,祗能栽种杂粮,收成征箔,若照新章下下则田园定赋,小民未免苦累;惟既已开垦田园,亦箔有种植,若剔归旧未入类,从缓升科,似觉亦未允协。兹本县委员再四商榷,惟有仿照同安沿海田地之式,酌量变通,以硗箔未甚者田,每甲年征银四钱四分;尤甚者田,每甲年征银三钱三分;园照田各递减二成,以纾民力,而示体恤。经会禀府宪请示在案。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处业户人等一体知悉:尔等须知该处田园虽然瘠箔,现经本县委员禀请府宪,仿照同安沿海地亩之式,酌量变通,征完新粮,较之原定新章赋则减轻不少,务各激发天良,赶紧赴局承领丈单,并将应纳粮银备齐纳清,领串安业,均毋观望挨延,致干差追,切切,特示。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给。

贴楠仔仙溪西晓谕

·第三节物权之得失·

第一 归管圹地字

第二 归管字

第三 杜卖尽根归管水田山场字

第四 归管字

第五 归管水田屋宇契字

第六 归就字

第七 归就字

第八 归就字

第九 尽根归就契字

第一○ 归就尽根水田契字

第一一 归就杜卖尽根水田山埔契字

第一二 归依字

第一三 垦田约字

第一四 对换园约字

第一五 互易水田约字

第一六 交换店约字

第一七 抽出公园对换约字

第一八 愿换逊赎田契字

第一九 杜易尽根契字

第二○ 对换契字

第二一 换园契字

第二二 换尽根契字

第二三 永远抽出屋宇菜园字

第二四 逊让山林埔地契字

第二五 永远杜送地基契字

第二六 喜献祠地及地租字

第二七 再喜献地租字

第二八 愿充祀典田契字

第二九 付托掌管埔园字

第三○ 送管山田契字

第三一 给山埔地垦字

第三二 给佃批字

第三三 出贌耕字

第三四 贌耕契字

第三五 招耕字

第三六 贌耕字

第三七之一 呈及批

第三七之二 领银状

第三七之三 禀呈

第三七之四 呈及批

第三七之五 批

第三八 永佃批字

第三九之一 执照

第三九之二 谕示

第四○ 票饬

第四一 谕示

第四二 札饬

第四三 执照

第四四 谕示

第四五 补给垦批字

第四六 甘愿退管字

第四七 收回银字

第四八 合约字

第四九 赎回字

第五○ 抽回茶园埔地字

第五一 约字

第五二 收尽工本银字

第五三 托孤字

第五四 当水田契字

第五五 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银字

第五六 收过头银字

第五七 找洗字

第五八 执照

第五九 庄规禁约

第六○ 丈单

第六一 丈单

第六二之一 易知丈单

第六二之二 易知丈单

第六二之三 易知丈单

第六二之四 易知丈单

第六三 合约字

第六四 合约字

第六五 丈单

第六六 丈单

第六七 执照

第六八 执照

第六九 垦谕

第七○ 垦谕

第七一 垦照

第七二 垦照说略

第七三 执照

第七四 执照

第七五 契尾

第七六 契尾后附之规定

第七七 谕示

第七八 札饬

第七九 转行

第八○ 札饬

第八一 札饬

第八二 札饬

第八三 谕示

第八四 执照

·第一归管圹地字

立归管圹地字人竹堑社番土目廖安邦暨众社番等,缘因光绪二年间建造众番公馆,不敷银元费用,于光绪三年丁丑岁,土目廖安邦、通事钱玉来暨众番等向得汉人手内,借过银元,以为建造公馆费用,立有借字炳据。其银母利概系钱玉来先行津出赔垫足讫;但玉来垫出此银,无所抵制。邦爰是邀齐众番相议,愿将公馆前旷地一处,东至车路为界,西至义民尝田毗连为界,南至陈家田毗连为界,北至公馆前水沟坜为界,又带有车路面埤塘坵旷地一所,东至洪家田毗连为界,西至公馆前出税之屋滴水为界,南至埤壆为界,北至洪家田毗连为界,各至界址俱各分明。其圹地当日凭中并众番等当面议定,愿将此旷地归就于钱玉来,以抵上年赔垫建造公馆不敷银项,俱各欢允。即日同中沿界踏明,即将此旷地交付钱玉来前去掌管,出税他人,或开辟成田出贌收租,永为己业,日后众番不能与玉来争较此旷地之事;而玉来亦不能与众番向讨公馆不敷之银。此乃银字两讫,并无交加上手来历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情,系邦及中人、场见人等一力抵挡,不管玉来之事。此系二比欢允,各无异言反悔,口笔有凭,立归管圹地字一纸,付为永照。

即日批明:建造公馆,系正身三间;其落廒横屋四间,系玉来自己建造,批照。

再批明:邦等收过钱玉来佛银一百八十大元,抵还汉人张陈妹、黄香记二人借项银一百八十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七年四月日

中人屯目卫清云

在场房长廖逢时、潘捷隆

知见屯丁廖仁智

代笔人李其元

立归管旷地字人土目廖安邦

·第二归管字

同立归管字人线西堡荷岸庄林信记、林恭记、林俭记,即笃振、衍猪、衍灶等,有共承祖父阄分应得明买过黄送叔侄等水田连竹围地一所,址在■〈艹〈束刂〉〉桐脚庄浮枧头西势番仔沟墘,其东西四至界址以及带纳课租谷,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其田原丈一甲三分,现爵抚清丈一甲八分一厘六毛二丝,信记应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丝;恭、俭二记应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丝正。今因乏银别费,叔侄相议,愿将此田托中引就与宗亲林衍溪官出首承管,时价银二百一十大元,库平一百四十七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不敢阻挡,永为己业。自此归管之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亦不得言找言赎。保此业系信记三人等共承祖父阄分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信记等自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归管字一纸,尽根契字一字,并缴上手买契连印契共三纸,丈单三纸,合共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归管字内佛银二百一十大元,库平一百四十七两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七年十月日。

为中人萧能

知见人林衍厚

林信记笃振

同立归管字人林恭记即衍猪

林俭记衍灶

代笔人林衍宗

·第三杜卖尽根归管水田山场字

立杜卖尽根归管水田山场字人徐德添,同侄阿顺,情因分有二、三、四房阄分水田山场共一处,坐落土名蛭仔湖水尾,东至龙岗倒水为界,西至龙冈倒水为界,南至徐昌德、徐德禄二人田尾伯公面前毗连为界,北至长房垄底大址田唇直透东西为界,原带圳水通流灌荫,奉宪按甲丈明八分二毫四丝,又带番租六成三斗二升正,即日同中面踏分明。今因别创,乏银应用,愿将此水田山场出卖于人,亲自托中引就于胞侄阿贤承领,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极价佛银四百大元正,即日银字两交明白,并无准拆短少等情,将此业交于贤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业委系添、顺叔侄阄分之业,并无包卖重复典当与人;倘有来历不明,不干贤之事,系添与侄顺一力抵挡。日后子孙人等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赎。一卖千休,永断葛根,界内寸土不留。此乃情甘意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归管水田山场字一纸,又印契一纸,分阄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添与侄阿顺实收到字内山场水田极价佛银四百大元正,亲收足讫,立批。

光绪十六年岁次庚寅十月。

说合人侄鼎传

依口代笔余联枢

立传

在场人昌德

金贤

同收银男清贤

昂古

立杜卖尽根归管水田山场字人侄阿顺

徐德添

·第四归管字

立归管字人李水交,有承父遗下阄分应份田园一段,址在隘藔崁脚东畔埒,东至长房庆云侄田横岸界,西至阿救兄弟田横岸界,南至溪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明白。经丈瘠则田六分七厘六毛八丝正,逐年配纳钱粮共银五钱五分八厘四毛正。今因乏银别创,托中引就,愿将此田付与第三胞兄春波出首承管,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七兑银一百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田园随时踏明界址,交与第三胞兄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归终休,异日虽值千金,交及子孙不得找赎滋事。保此田园系交承父阄分应份物业,与房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交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承管主之事。此系两愿,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归管一纸,并带阄书二纸,丈单一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交同中见收过归管字内七兑银一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岁次乙未正月日。

代笔人族侄重三

为中人族兄进发

在场知见人妻何氏

归管字人李水交

·第五归管水田屋宇契字

立归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胜兄弟,阄分有水田一所,三股应得一股,坐落土名中仑庄。其田原带大坡两口坡水,三股应得一股;又带正屋透南片落廒一厫,菜园、禾埕、风围、竹木等项,一应在内,每年大租照庄例抽的。今因乏银别创,托中归就与胞兄阿旺掌管为业,当日三面言定,时值价银四百大元正。其银即日经中交与胜弟亲收足讫,其田即日踏明界址,交付旺兄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远为业。此系兄弟欢悦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归管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胜弟实收到字内佛银四百大元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承买印契并字内合约,悉系胞兄阿生手内收存,立批,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为中胞弟阿坤

在场胞弟阿进

代笔胞兄阿生

立归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胜

·第六归就字

立归就字兄徐庆荣、徐庆贵,有先年合向业主黄燕礼给出地基埔园一所,址在桃涧堡西尾庄,其界址:东至坡尾横过为界,西至江河门首小圳为界,南至江家水田小圳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依原垦内面踏分明。自给垦之后,兄弟合力垦辟成田,每年配纳业主大租谷三斗正;其水系上流下接,俱在垦内载明,嗣后兄弟将界内埔地栽种风围、树木、土壆、竹围以及架造茅瓦房、门窗、户扇、菜地、禾埕等项,一应在内。今因乏银别创,不得已,兄弟再行商酌,荣、贵二人份下愿将先年合向业主给垦之业,概行归就于弟庆道份下承顶,即日三面议定,道备出佛银四十大元,经中交于兄荣、贵二人收入,其界内建置物业概归道份下管耕纳课,永为己业,不敢异言。一归千休,寸土不留,后日荣、贵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藉言另生枝节以及找赎等弊。此系兄弟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归就字一纸,并带合给地基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荣、贵二人实收到字内佛银四十大元正足讫,批照。

光绪七年六月日。

为中人徐添田

兴成

在场房族水生

阿琳

业主知见弟阿让

代书曾如兰

立归就字兄徐庆荣徐庆贵

·第七归就字

立归就字姜李火,情因有承祖父遗下三房阄分之业,系与长兄阿兵二人共得一股,四界原载在前二房阄约注明,火自己应份一半。今因乏银应用,欲将自己一半出卖与人,请得堂弟阿相为中,引到堂弟阿信及长兄阿兵出首承归,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即日同中色现交于李火亲收足讫,并无货债抵塞。火即将与长兄共得一股,火将自己一半尽行归于后,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承归堂兄阿信及长兄阿兵二人前来掌管,收租纳课。自归于后,不敢言赎,亦不敢言赠。此归于后,永断葛藤,寸土无留,不敢异言等情,立归就字一纸,并上三房分管阄分一纸,共两纸,又并于上年纳钱粮串单,俱在阿兵收存。

即日批明:此业水额、圳路、坡塘及钱粮六成大租,亦系载在前阄约注明,概交承归人掌管支理,批照。

再批明:火实收过字内佛银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讫,批照。

即日批明:火实收过字内佛银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讫,批照。

再批明:阿兵、阿信归就李火照旧坡草鱼虾,概合尽归阿兵、阿信掌管;唯有上两口大公坡,李火原旧六股,应得一股,自归堂兄于后,仍将此一股坡草,信等归还李火收用;如李火收用不着,仍归阿信、阿兵收管,批照。

光绪戊戌年月日。

在场知见叔祖添赐、叔阿北、母舅张国荣

为中代笔弟阿相

知见弟阿南

立归就字人姜李火

·第八归就字

立归就尽根水田字人刘玉连,同胞侄俊轩、进兴、阿华等,兹因承父遗创水田一处,坐落土名大茅埔庆,东至山脚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张家田为界,北至胞伯田为界。又带三板桥下三坵,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递年共载有额租谷十八石正,内除控大租隘谷共三石三斗,原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情因家内乏银应用,托中愿归就于胞伯衍芝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芝备出时值水田价银一百二十五大元正,今同中面交连叔侄母子亲收足讫,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亦无典当他人财物;其二处水田即踏交于胞伯衍芝前去过耕掌管,永为己业。保此系连承父自创之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人等并无干涉,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卖人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界内寸土不留,永断葛藤,日后不敢言增、言赎、找洗等情。此系伯侄二比甘愿,信义交关,两无相迫,今欲有凭,立归就尽根水田银字一纸,又付上老约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连叔侄等实到字内水田价银一百二十五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咸丰辛酉十一年正月。

说合中人衍叶、衍达

代笔人叔祖庆有

在场人叔衍敏、叔衍蓬

知见人叔衍茶、叔衍花

在场见叔阿论、叔砌古

胞侄俊轩

同收胞侄进兴、胞侄阿华、母黄氏

立归就尽根水田字人刘玉连

外批明:咸丰十一年六月,立杜卖尽水租字人易应淑,承父遗管有吴二兄分上、下崁四分二厘大水租,因上年承典既尽,今又找洗去银六大元正,交于淑亲收足讫。自找之后,上、下崁大水租一石六斗,子孙人等永不敢异言生端,租免纳外,批照。

批笔易应淑

·第九尽根归就契字

同立尽根归就契字人胞侄灿、章等,缘有承父阄分应得水田一段,原配埤水灌足,连菜园、磘地、草埕在内,址在抵美简庄东,东西四至及份数俱载单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概行归就,爰托中招得胞叔蔡牛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值时价银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胞叔牛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日后价值千金,俱系胞叔洪福,灿兄弟及子孙等不敢言找言赎。保此业系灿兄弟承父阄分应得之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灿兄弟出首抵挡,不干胞叔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尽根归就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印契连司单二纸,又印契连司单一纸,新升丈单一纸,新给丈单一纸,共六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归就契字内番银二百四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王及春

为中人林维新、李科

知见侄孙庆和

场见母亲陈氏

同立尽根归就字人胞侄蔡灿、蔡荣、蔡章

·第一○归就尽根水田契字

立归就尽根水田契字人何连正,有应得阄业水田一段,址在芝兰一堡内湖庄雷公坡,东至本田寮稻埕边并张家田界,西至官田界,南至大路界,北至圳沟界,四至界址明白。带大坡水一分八厘三丝;又带分纳大租谷三石三斗三升正;并应分得田寮、茅屋、竹围、稻埕、菜园等项,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应得水田并应分得田寮一概出卖,爰托中人堂弟德英引向归就与堂侄益辉掌管,时同堂议定依时值尽根价银四百五十大元正。即日辉备足佛银四百五十大元正,同中交正亲收足讫,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堂侄益辉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不敢异言生端,日后正及子孙人等不敢找赎滋事。保此水田并田寮等项系正应得田寮,与别房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质借财物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弊,正一力支理,不干堂侄之事。此系同堂甘愿,并无抑勒,不敢反悔,今欲有凭,立归就尽根水田契字一纸,并缴阄分合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正亲收过字内尽根田价银四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字内带缴阄分合约字一纸,倘有要用时取出公阅,亦不得推诿,批明,再照。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邱静山

为中堂弟德英

知见母亲尤氏

在场三胞兄连英

立归就尽根水田契字人何连正

·第一一归就杜卖尽根水田山埔契字

立归就杜卖尽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刘嘉辉,先年自己有抽出合约字内水田山埔一所,坐落土名桃涧堡南崁陈屋坑,东至小坑,直透山顶为界,西至牛路岗,直透路面大坪崁墘黄家毗连为界,南至大圳为界,北至岗顶路面大坪岗墘钟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带大租谷三斗正。今因乏银应用,先问至亲人等,俱各不欲,托中引于刘永富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佛银一百一十大元正,即日银契经中两交清白。自卖之后,随即踏明界址,交与富等耕管,永远为业。并无虚折等情,其田委系自己抽出,与他人无干,又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辉等一力抵挡。一卖千休,永不得言赎言增。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立归就杜卖契字一纸,并带抽合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契内佛银一百一十大元正足讫,批照。

道光八年十月日。

在场兄嘉瑚

为中人黄景春

代笔侄大三

立归就杜卖尽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刘嘉辉

·第一二归依字

立归依字人陈礼官,因昔时与陈愿官相依,同买竹围并便厝等一所,坐落土名大霞佃庄,东至黄家,西至本家,南至车路,北至李家,东西四至界限明白。今礼欲外出别创,乏银费用,托中邀与陈愿官归倚其银十七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竹围内由陈愿官重新起盖,亦随其所命,礼不敢异言阻挡。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日后不敢言贴,亦不敢言赎,恐口无凭,立归依字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完足,再照。

另注官一字,又改界一字。

干隆十五年月日。

作中人侄沛然

立归依字人陈礼

代书知见人弟再

·第一三垦田约字

同立垦田约字圳主潘涵源、业主许光盛等。窃谓开疆拓土,宜资沟浍之功;辟地成阡,当藉水源之利。缘源备本雇工,自赤土窟白石溪开筑大圳,透出枋山庄引灌田亩,盛见其水源浩大,欲此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议,愿将明买枋山庄何、张两家田业山埔全段,踏出半段,东至大仑分水王家毗连界,西至坑旧田界,南至顶上无尾仑透横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头横路界,四址明中踏明,立字分管,随将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开辟成田,收租纳课,永为己业。圳主亦将圳水分付盛记,永灌田亩,庶几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万顷,无使诸山荒而久荒也,终年收香稻千仓。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垦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清赋验讫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任从开辟成田,弗敢阻挠,声明,批照。

一、批明:涵记圳水付盛记灌荫自己田亩,水尾仍归圳主收回,不得私漏,声明,批照。

香稻千仓。

光绪六年九月日。

代笔刘吉人

为中蔡文和

同立垦田约字圳主潘涵源业主许光盛

·第一四对换园约字

同立对换园约字郑埤忠、郑同、郑开阳、郑仕瑶兄弟侄等,均有承祖父阄书之园业,其四至各载阄书内明白。迄今埤欲新插竹园,栽种柑欉,因园辽跳,爰是邀同族亲相议,将埤应得买契内踏出半埒之园,在东势第二埒,换得同、开、瑶兄弟侄等承祖父阄书内半埒之地,在北势第三埒;二比园界,俱各踏明,两相对换归管。自今而后,一换千休,永无翻异生端滋事。此乃公同议定,俱各悦服,永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对换园契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批明:前阄书内园界,原自北势算起,第三系是大房同、开、瑶兄弟侄等应得半埒;金俊、和枝、岭泉、金印等应得半埒,两房合为一埒,愿与埤忠东势算起园第二埒一埒对换,各自掌管,日后永无反悔异言,声明,照。

批明:应得换东畔园半埒,至郑平园为界,声明,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长其新

知见人许氏、金唱

在场人母叶氏、陈氏

同立对换园约字人郑埤忠、郑荣同、郑开阳、郑仕瑶

·第一五互易水田约字

同立互易水田约字人江民昌、谢阿柔等。缘昌上年间有向谢球买出水田二段,计三分三厘零,址在东势红水沟堡八宝庄界内。其首田在东畔:东至江庆朝田,西至谢阿番田,南至谢阿柔田,北至大沟。又次段田在西畔;东至谢阿番田,西至谢阿狮田,南至谢阿番田,北至大沟。各自为界明白。柔前年亦有向房亲谢长清买出水田一段,三分九厘零,址在东势仁水沟堡八宝庄界内,东至邹老屋田,西至江民昌竹园,南至小沟,北至自园并茅埔,各自为界明白。但因二比水田各不相连系,爰是相商,邀请公亲到家,三面妥议,各愿以水田互相换易,立字为凭。所以昌随将买过谢球之田二段,三分三厘零,在柔祖坟边,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与柔掌管为业;柔亦将以买过谢长清之田一段,三分九厘零,在昌厝下,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与昌掌管为业。虽田分广狭而异肥硗,然以二人互易水田各属欢心,永无翻异。自此立约以后,各业各掌,不得争长竞短,致伤和气。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口恐无凭,字实有据,理宜同立互易水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即日同公见人,昌、柔等同立过互易水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是实,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二月日。

代笔人○○○

在场人○○○

知见人○○○

同立互易水田约字人江民昌、谢阿柔

·第一六交换店约字

立交换店约字人永邑祠首事江有章、胡廷弼、谢松超等,昔年间祠内有买过李九本城南街东畔瓦屋店连地全坎一进,户名系永邑圣母祠,即当时首事江学成、谢根超、胡连庆、徐万秀等名字,东至林家厝墙园,西至街路,南至林培店地,北至林国翰店,四至界址明白。年配城隍庙仰山书院香灯及各料价银,备载契字内明白。适因与七邑族正林国翰官住店比邻,托中闻众情愿将伊明买本城黄合义,即黄世亮、黄天本、黄世部等中街东畔瓦店建地全坎三进,与祀内人等交换,其东西四至座址,并各料银价,亦载契字内明白。时经祀众公议,并为踏明妥贴,俱各喜悦。保此南街之店系永邑祀内明买之业,与他籍外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以及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弊,系祀内之人出首抵挡,不干换主之事。从此换后,其南街之店连地基永归林国翰官掌管,任从更改再行建造,祀内之人永无异议。此系二比喜悦甘愿,并非抑勒,口恐无凭,特立交换约字一纸,店契连司单一纸,老契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当众明立交换约字一纸是实,再照。

光绪十三年六月丈城字第三十六号。

咸丰十年二月日。

立交换约字人胡廷弼、各首事江有章、谢松超

·第一七抽出公园对换约字

立抽出公园对换约字人李光切,侄文仕,李光英,侄文学等,有公园一坵,在北势寮庄旧廍后,东至车路,西至竹围脚林、沉二宅,南至旧廍地,北至本宅园,四至明白为界。兹因廖章廷兄弟等托中恳求此园地起盖厝屋,即将承买一甲六分内,抽出园一坵,在北势寮庄,与李宅对换,尚不足抵厝地园额,即贴李宅佛银二十大元。其园随即踏界,东至廖家本园,西至林家园、王家园,南至廖家本园、王家田,北至颜家园,四至明白为界,交与李宅掌管贌佃,耕作收税。至于配纳马料租,廖章廷兄弟等,以及日后子孙仍按旧契内自行完纳清楚,如有完纳不清,廖宅等一力抵挡,与李宅无干。此系俱各甘愿,日后不得反悔异言,藉端生事。恐口无凭,合立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带厝地一所,东至路,西至王家田,南至路,北至林池,批明,再照。

道光十七年正月日。

为中人李妈相

侄文仕

立约字人李光切李光英

代笔人侄文学、李文标

·第一八愿换逊赎田契字

立愿换逊赎田契字人温碧德、温碧旺兄弟,先年有向聪生饶亲叔侄买得东庄二十分头青埔仔水田一处,带单分仔埔头田三坵二处,四至界址,各载明原契,共原价银三百三十元正。又有金生饶亲叔侄先年向德堂伯温仲贤买得二十分双分仔水田一处,四至界址及原价银三百六十元正,均载明原契。兹德兄弟与金生饶亲兄弟互念各田俱承祖父置遗阄内,价值相近,土地相若,二比相邀,请到各原中证见,即日面定,除温姓卖出之田同日经金生已另立约,逊还温姓收赎外,其聪生饶卖出与德兄弟之田,系金生兄弟等祖父阄内之业,德愿收还原价银三百三十元,又收还税契银三十元,共三百六十元正,即将契逊回与金生饶亲叔侄等还管,其田即任金生饶亲等永远管耕收租,德等兄弟永不异言找赎反悔及日后子孙并房门人等亦不得藉言找赎,滋生事端;如有滋端,系德兄弟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互相换逊收赎,价清契明,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愿换逊赎田契字一纸,并投税过原契一纸,及上手阄单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实领到字内收赎原价并税契费银共三百六十元正足讫,批照。

嘉庆八年十一月日。

原中人饶俊旺

亲族钟勇麟、陈历生、钟坤让

场见叔伯陈宏山、陈丙妹、陈球昌

代笔兄碧龙

立愿换逊赎田契字人温碧德、温碧旺

·第一九杜易尽根契字

立杜易尽根契字水社庄化番意力,有承先父自己开耕水田一段,址在水社海边,东至海界,西至黄保田界,南至沟界,北至石天来田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力移居在松柏仑,路途远涉,愿将此田出易,先尽问番亲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水社街庄管出首,将猫囒岭脚水田一段对易,三面议定,庄管愿贴力之田粟四石四斗,折银四元四角正。其粟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庄管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自此一易千休,葛藤永断,日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力自己物业,与别番无干,亦无重张易过他人财物。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易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易尽根契字内粟四石四斗,折银四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照。

批明:又带水圳在黄保田头通流,批照。

光绪十二年十一月。

代笔人黄朝昌

为中人化番红肉里

知见人化番陈饱、武巷

立杜易尽根契字化番意力、妻■〈黑贲〉仔

一、批明:阿笼代开草埔,经已开成田业,管备出工资银四大元、浅布五尺、酒一矺,交付与阿笼为工资,愿收,照。

化番阿笼

化番意力

化番■〈火劳〉理

·第二○对换契字

立对换契人龙蛟潭堡新店庄李喜、李椪、李篐等,有承祖父遗下埔田一埒,坐落在本庄南势,土名珊瑚树尾,年带黄头家就田收成一九现抽租,其东西四至,俱各载在上手契内。抽出水头坵仔一坵,东至柯家田,西至蔡家田,南至李家田,北至圳沟,四至明白为界。今因父亲仙逝,无地可葬,爰托宗亲代求本族芽叔阄分应份园中,抽出穴场一所,以为仙父窀穸之所,兄弟同堂相议,愿将此水头坵田一坵,与本族芽叔前去对换,掌管耕作,永作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换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取赎找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系是椪等承父祖遗下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别换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椪等自出首抵挡,不干芽叔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对换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宗亲收过对换风水地契一纸,批明,再照。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族长李义合

立对换契人李篐、李喜、李椪

代书人宗族李光成

·第二一换园契字

立换园契字人盐水港堡下田寮庄林剑,有阄分应份承买康式金、吕大佑等埒尾园一半,年带头家就园晚季二八抽租,在本庄西势,东西南北俱载在阄书内,契面银六十大元。其园,兄弟相议,欲自相连,将此园付胞兄杨耕作收成,永为己业;而杨有将阄分应得溪湖园一段,前年向麻豆社林胜兴号借出母利银一百五十大元,剑备银坐还清楚,将溪湖园付胞弟剑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将园截长补短,两相对换,各自相连明白,日后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各自立换园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其大契带在别房,难以分析,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

知见人母亲邱氏

换园契字人林金剑

代书人自笔

公亲人蔡元

·第二二换尽根契字

立换尽根契字人张来生,自己有茅店一座,透后二间,坐址在恒春县城内,土名大石埔武役边,坐东向西,东至河沟为界,西至街路埕为界,南至杨明春为界,北至丰美为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银应用,愿将此店对换,先尽问至亲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出郭荣,三面言议,愿收兼帖来佛银二十大元,秤重十三两六钱正。其银即日亲收足讫,其店随交荣掌管居住或收税,不敢阻执。一换终休,日后子孙不敢生端反悔,亦不敢告讨言找取赎。此店的系生自有,与别房人等无干,并无上手来历不明及重张典挂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生自理,亦不干荣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立换尽根契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内银二十大元,每元银重六钱八分正完足,再照。

光绪六年五月日。

为中人陈朱司

知见人张栖

代书人陈捷升

立换尽根契字人张来生

·第二三永远抽出屋宇菜园字

立永远抽出屋宇、菜园字人谢阿接,缘因自己阄得田业屋宇一所,坐落土名营盘下后庄仔庄,其业四至界址,载在契约注明。兹因宗族相依,经族言定,抽出古家屋上片屋宇、菜园一处,东至沉家坟外土壆为界,西至古家毗连为界,南至古家小沟为界,北至车路,与周家毗连为界。此四界内屋宇、菜园等项,永远抽出,交与谢阿意前来掌管,永为己业,与他房人等毫无干涉,日后永不敢反悔。口恐无凭,立有抽屋宇、菜园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批明:此业契券约字,系谢阿接收存,要用不得刁难,批照,行。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岁十月。

在场宗兄阿正

代笔人何翼云

立永远抽出屋宇菜地字人谢阿接

·第二四逊让山林埔地契字

立逊让山林埔地契字人陈清华,情因承垦户陈长顺给出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蛭仔堀庄,东至伯公龙大路为界,西至山顶天水流内为界,南至涧头由上崁眉为界,北至蛏仔堀窝崁眉透下双合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本族陈阿■〈毛石〉为人可钦,欲将此业馈送与伊,乃邀场见人等踏定界址,喜交陈阿■〈毛石〉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任从耕种振作,架造房屋,皆系■〈毛石〉及子孙之鸿福;而■〈毛石〉喜备花红银二大元,经场见交清华亲收足讫。保此业委系清华自向垦户给出之业,与别房人等无涉,并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清华一力抵挡,日后华及子孙永远不敢反悔等情。此乃与不伤惠,受不伤廉者也。口恐无凭,立逊让山林埔地契字一纸,付执永照,行。

即日批明:华实收到字内花红银二大元足讫,批照,行。

再批明:每年应纳业主大租银五角,批照,行。

再批明:光绪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此字内之业,东至圳沟为界,西至谢家山水流内为界,南至竹头由龙崀至张家坟小龙分水,透至大圳为界,北至吴、曹自己山埔毗连为界,归还于吴、曹两家掌管,立批照,行。

咸丰二年十月日。

代笔陈阿二

场见陈阿庚

立逊让山林埔地契字人陈清华

·第二五永远杜送地基契字

立永远杜送地基契字人游永佃,有承先祖遗下佃阄分应得水田一处,址在东势歪庄,东西四至俱载单契明白。兹因李春波官欲起盖屋宅,凭中相商,佃愿就该田划出地段,东至周家田,西至自田,南至崁下自田,北至自田,明丈实地四分二厘,付与李春波官为地基之用。当日李春波官亦愿备出佛面银一百六十八大元正,以酬地价。其银即日同中交佃亲收足讫,随将此划出地段四分二厘,踏明界址,交付李春波前去掌管,任从起盖屋宅,并开凿水井,栽种竹围、菜园、果子、杂物等件。至原配口粮每分地递年纳谷四斗,按照地额完纳,永远为业,日后价值数倍,佃及子孙永不敢翻异执讨滋事。保此田系佃阄分应得之业,与别房无干,亦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佃一力抵挡,不干李春波官之事。此系两相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永远杜送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佃亲收过永远杜送地基契字内佛面银一百六十八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先祖游道维承买东势歪庄陈永成、陈永顺兄弟之业,印契字所带丈单内,有给陈栖东字第六十七号一纸,载地二甲七分五厘一毛二丝。兹佃划付李春波官地段四分二厘,系此单内东畔之额,祗因此丈单并印契难以分拆,经就单契批明四至地额付管,该单契仍交佃收存,日后如有应用,当取出公阅,不敢刁难。

光绪三年八月日。

代笔人邱如埙

为中人朱天培

知见堂兄永传、侄安常

在场嫡侄安家、嫡母简氏、母亲林氏

立永远杜送地基契字人游永佃

·第二六喜献祠地及地租字

立喜献祠地及地租业主郭宗嘏,有凭官给戳开垦成地一所,址在兴直堡中港厝庄;自庄头起,至庄尾止,逐年应得地租银八两二钱正。并欲立租馆地一所,坐西向东,横四丈八尺,直三十六丈,东至消沟为界,南至路为界,北至□□□□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与本庄董事李三省、庄耆余光旷议立福德祠,而少其地,愿将此欲立租馆之地献为祠地;又恐有祠无业,香祀不给,更愿将此地租献为春秋二祭之资。庶神欣其禋祀,民享其土利焉!即日将地及地租踏明界址,交付董事、庄耆人等起盖祠堂,掌管地租,以垂永久。保此业系宗嘏自己开垦之地,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担承,不干福德祠之事。口恐无凭,合立喜献地及地租字一纸,送交福德祠立碑为照。

批明:即日将地租佃户名簿一并交付,再照。

干隆二十二年月日。

代书人李伸

喜献祠地及地租业主郭宗嘏

·第二七再喜献地租字

立再喜献地租业主郭宗嘏,有凭官给戳开垦成地一所,址在兴直堡七坎仔庄;自七坎仔起,至庄尾止,逐年应得地租银六两八钱正。兹因前有献出中港厝庄地租,为福德祠历年祭祠之资,尚多不足,愿再将此七坎仔庄地租,一并喜献。即日将此地租地踏明界址,交付福德祠炉主前去执掌,用备蒸尝。保此业系宗嘏自己开垦之地,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抵挡,不干福德祠之事。今欲有凭,合立再喜献地租字一纸,送交福德祠立碑存照。

即日将七坎仔庄地租佃户名簿,一并交付,再照。

干隆二十七年月日。

代笔人罗先

立再喜献地租业主郭宗嘏

·第二八愿充祀典田契字

立愿充祀典田契人赖英、赖宗、赖进兄弟等,有承父遗下水田四段,址在燕雾下堡犁头厝庄;其一段,东至大圳岸,西至李家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赖家田各为界。又南连一段,东至大岸,西至蔡家田,南至曹家田,北至自己田各为界。二段经丈一甲二分七厘零正。又一段,东至赖家田,西至大路,南至蔡家田,北至黄、赖二家田,又带园二小坵各为界,经丈一甲三分正。合上三段,共田二甲五分七厘零,配纳大租应完业主许。又田一段,东至大路,西至水沟,南至自己田,北至赖家田各为界,经丈六分正,年配大租应完业主白沙书院。总合四段,计共三甲一分七厘零。此田前被族恶霸占,宗因恳求兴贤书院掌事邱耀荣等诸同人出为请官追还,是以宗兄弟愿将此田尽付书院掌管,出贌收租,每年纳课外,分一半粟租充入书院,以为祀典,宗兄弟向书院掌事收支一半。保此田系宗兄弟应管物业,与内外人等无涉,甘愿将此田尽付书院收租,永远充为祀典,并无迫勒,日后不得反悔,言及取回之事。今欲有凭,合立愿充田契一纸,并上手契缴连付执为照。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纳课外,宗唯得向书院掌事领收一半,所批是实,再照。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银费用,抽出此契内每年应收一半田租,甘愿根卖于超然社,批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给

愿充祀田契人赖英、赖宗、赖进

·第二九付托掌管埔园字

立付托掌管埔园字人施东,自垦耕埔园一所,坐落新寮庄大坪顶,并带厝地基以及竹木等项在内,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纳大租银二钱五分三厘正。兹因无男子掌管此业,又兼东前年有将此埔园胎借过陈洋观佛银三十大元正,其银并无可还。窃思后日禋祀将至无传,不得已,爰是邀请外甥陈光万等到家相议,恳托代备银元送还陈洋观,赎回埔垦字。万即愿代备银元向陈洋观赎回埔垦字,东随即埔园界址踏明,付托与外甥陈光万前来掌管,永远为业,历年耕种收利,并代施家春秋年节忌辰祭祀,日后施家亲疏人等不得争占。保此园业系是东自己垦耕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倘有来历不明,系东一力抵挡,不干受托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付托埔园字一纸,并付托垦批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外甥光万自备出佛银三十大元,向陈洋观赎回字据。东自思无男子掌管,邀请房亲庄耆当堂相议,随将埔园字据付托外甥陈光万永远为业,以为春秋祭祀,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钱士醒、林振龙、钱士信、黄士粘、苏大章、张士呈

庄耆林有才、许士旺、林世宗、陈士钗

立付托掌管埔园字人施东

·第三○送管山田契字

立送管山田契字蔡文标,缘标亲自置买林柑福兴寮山田及倒寮湖草山,承管多年,其坵数、住址界限俱已载明承买契内,并登记业主租额。因戴逆乱时,印契遭失,致被别姓踞霸,屡控莫何!承业师颜助官致力代为购寻,赎回原失契印,并较控追还田山,正标欲报无地。况承代出赎契及承差状费各项银元亦未清还,是以父子商议,即将此田山契字送与颜助官执掌管业。至此田山系标亲置,经官讯验,并无交加不明及带缺大租情弊。但既经标父子甘愿送管,非托空言,合立送管田山契字一纸,并缴送原买印契司单一纸、上手字佃批二纸,付执永为照。

即日送过立字礼银六大元,并先代出赎契及承差状费银六十六大元,共七十二大元,合批明,炳照。

同治九年十月日。

知见男蔡亮

立送管田山契字蔡文标

代笔颜定山

·第三一给山埔地垦字

立给山埔地垦字锡口社番如来,承祖遗下有山埔地一所,址在樟树湾番婆坑庄,东至赤土崎岭头分水直透南畔大路下小坑为界,西至坑底石门圳头为界,南至仑中张家山分水为界,北至仑中李家山分水为界,其东西四至界址明白。年纳山租银四钱,口粮租谷四斗正。今因缺公顷乏银费用,愿将此山埔地欲行出卖与人,先问房亲社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汉人陈连招身上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十二大元正。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山埔地踏明四至界址,随时与陈连招前去耕种,开筑成田,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山埔地系是如来承祖遗下,与别社番亲无干,亦无典挂他人不明情弊;如有不明为碍,如来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山埔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如来亲收过字内银一十二大元完足,再照。批明内改「圳」一字,添注「是」一字,声明,照。

干隆四十七年正月日。

依口代笔人吴清海

在场甲头力稷、力九喃

知见番阿陵

立给山埔垦字番如来

·第三二给佃批字

立给佃批字业户陈公兴,有承买凤邑金京潭林仔边庄刘复建课园一所,年带林逢泰正供二十五石六斗八升,又带陈成蔡、陈荣斌户下饷廍二张,银十一两二钱。缘该庄于干隆年间被水冲崩,各佃流亡离散,续于嘉庆四、五等年渐次浮复,刘复建招佃开垦,共得园地六十三甲,计与饷廍总不敷额,积欠供饷无力征完,托中引卖与兴,并代垫旧课。正冀再行补垦缺额,以输公赋,讵料十一年,佃户黄圣音与黄协争占,园底致豁,佃户廖义窥伺谋出蔡日升并六十四份等射影占霸,经兴呈控列宪。于十八年,奉本府宪汪提讯堂断,将廖义所占兴四十三甲发还,十八份归兴管业;兴仰体宪意,委曲从断,以完久案。又本庄南边一带,被李妈葵佃户混占耕收,今亦分界淡薄拨还。除将北边廖义所还之园一十八份给与黄王成,即黄圣准耕种抽租;南边李妈葵拨还之园,仍补给被占园一甲二分,又给三甲三分,尚存占烬伯园五分,共五甲,付黄圣音耕作,其余邀集佃众,共同丈量,分别新旧,各佃议定上、中、下三等:上等每甲贴园底银六元,中等每甲贴园底银四元,下等每甲贴园底银三元。现给付黄协上等园一甲五分,贴银九元,交兴抵费,应照丈量甲数,四至填明批字,给付执管;其园栽种杂粮,均听业户十分抽二;若种芒蔗,应归本廍研硖,不得私人别廍。每蔗汁二十四桶为一日水,听业户抽净糖二百五十斤。自此以后,各管各业,踊跃从公,不得觊觎并占,扰害租课,致干禀究,合给批,付执为照,行。

计开佃黄协开垦溪园甲数界址:上等园一甲五分,东至小溪墘,西及黄杯园,南至林日园,北至十九份园。

嘉庆十九年月日立给佃批字陈公兴。

·第三三出贌耕字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承父阄分应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坐址在龙目井庄洋,土名犁头尖,东至大路界,西至犁头尖界,南至自耕田界,北至沟界,四至界址明白。带泉水、圳水灌溉通流,年配纳王业主大租粟十二石满正,又小租谷六十三石(九三斗)正,并车工水银。今因欲银使用,愿将此田出贌,并逐年小租在内,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问到属叔飘出首承受贌耕,三面议定照时值价银二百七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付贌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纳课。此田系款自己份下产业,与叔侄兄弟人等无干,亦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出贌人自当理明,不干承贌银主之事。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戊申冬止。到限之日,备足银元同中送还赎回出贌字,两无生端反悔;若是无银清还,照旧耕作,亦不得言长语短。此乃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立出贌耕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贌耕字内银二百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堂叔挟扶

代笔人堂叔槛

在场知见人胞叔熅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

·第三四贌耕契字

立贌耕契字大甲西社番巧传宗,有承父兄巧丽水遗下水田一所,址在北汕庄东势,东至头番田,西至巧连枝田,南至溪,北至车路,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安溪陂水通流灌溉充足,历年配纳番主大租粟五斗正。今因乏银别用,先问房亲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向与陈丁财出首承耕,三面言定时值贌耕佛银一百二十大元正。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管掌耕作,收租抵利,不得刁难。其田自光绪七年春起,至光绪十四年冬止,限满之日,听业主备齐贌耕字内佛银完足,赎回原字;如若无艰,依然丁财管掌耕作,不得异言生端。保此田系是传宗明承丽水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并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传宗一力抵挡,不干丁财之事。此乃番汉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贌耕字,并缴上手贌耕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贌耕字内佛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六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郑廸徐

为中人黄长官

场见人曾来官

立贌耕字大甲西社番巧传宗,承丽水四老

·第三五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有承祖父遣下阄分应份,址在后庄仔庄,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带田中央竹围内茅厝一座十一间。今因自己不能耕作,凭中招得族叔大夏前来耕作,面踏付交,收过佃人无利碛地银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两,议全年除纳业主大租水谷以外,实纳田主小租粟一百六十石道斗正,分作早、晚两季完纳,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就碛地银扣抵起耕,另招别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为满;限满之日,备齐碛地银送还佃人,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仁义交关,各无迫勒,今欲有凭,合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收过招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两正足讫,照。

批明:八月中先过定银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还碛地银六十六元,其余候晚季收成后,纳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岁次壬申十二月日。

代笔人亲叔大川

为中族叔大婴

在场堂伯大烈

知见母亲张氏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

·第三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陈猫戆,今因乏田耕作,爰是托中向与梧栖街杨同记贌过大肚堡九张犁庄水田半张,厝一坐,并门窗户扇及竹围、果子、树丛、花木等件齐备。当日同中向田主交讫,并约定每年应纳小租粟一百二十石,又应纳大租粟一十九石九斗四升六合。其大租每年早季完纳;而小租分作两季完纳;早季应纳八十四石,晚季应纳三十六石;及其车工水银,戆俱各支理明白。其历年应完租谷,丝粒不敢拖欠;倘有侵欠大小租谷以及混用冇粟,不拘年限,听田主起耕别贌他人,不敢求耕。其田厝自光绪十年春起居耕,至光绪十九年冬止,计十年。限满之日,如欲再耕,必须再换贌耕字,方有定约。口恐无凭,合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九年九月日。

代笔人何钊中

为中人纪戆久

认耕人陈妈见、陈新炎

立佃批字人陈猫戆

·第三七之一呈及批

具禀孀妇陈许氏,年四十一岁,同侄陈木柳为请领地价,候给无期,恳恩迅发,以恤孤寡事。窃氏同侄木柳共承先人遗管水田一段,摊作二份均分,缘去年十一月间,蒙筑军装局,氏叠禀恳给,经蒙淡宪饬书丈量清楚,统计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该书绘图禀复,氏即同侄再叩禀明,以便迅给地价。复蒙淡宪批:应详请各宪批示遵办。岂料迟延至此,惨不胜言!无如氏夫早故,命蹇孀寡,侄父早亡,幼孤何托!兹际局屋完竣已久,余地荒芜,租税无归,其耕佃叠次理较,催迫碛地银甚急。伏思仁明在上,但凡城内官盖基址,至富者尚有给发地价,而况氏之贫寒孤寡,全赖此租度日;似此租无债迫,惨难言状。然大人惠泽黎庶,救氏一线上命,恤氏六尺之孤,总不忍寡妇孤孩饿死于沟壑之中,惟有邀恩迅给,俾寡者能以节育其幼子,孤者亦能赡养其家慈。势亟沥情,哀哀上乞藩宪大人一笔阳春,恩准迅发,俯怜孤寡,幽冥均感,公侯万代,切叩。

头品顶戴署理福建台湾布政使司布政使沉:据禀用过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台北府查明,报由善后局拨款给领可也。禀发,仍缴。

光绪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具禀孀妇陈许氏,六月二十七日批。

·第三七之二领银状

具领银状大加蚋堡城内孀妇陈许氏,同侄陈木柳。今当府宪大人台前,领得军装局地价银,经蒙饬书覆丈,前后相符,统计积方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每丈积方应给银六角,统计地基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应领银计共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正。合具领银状是实。

准领附卷。

光绪十六年七月初五日。具领银状孀妇陈许氏手摹。

木柳

·第三七之三禀呈

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台北府知府,为申缴事。案奉宪台批:据孀妇陈许氏等禀请给领小南门内军械所地基价银一案,奉批:据禀用过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台北府查明,报由善后局拨款给领可也。禀发,仍缴,等因。奉此,遵查此案先据陈许氏赴府具禀,并奉善后局宪札府查覆,即经卑府具覆,并由局提银发府转给该氏承领在案。兹奉前因,合将奉发原禀,具文申缴宪台察核。为此备由,申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缴奉发陈许氏原禀一纸。

一、申台藩宪沉。

光绪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承工总

府正堂雷行。

·第三七之四呈及批

具禀孀妇陈许氏、侄木柳,为田奉建局,大租未减,禀呈印契,恳批控印发给还管业事。窃氏等所掌田业,于去年冬遵奉爵抚宪择建军械局完竣,经氏禀蒙李县主勘量用地,计积丈方一千三百七十丈,绘图详报,暨蒙宪恩委勘相符,照每丈价银六角,给洋八百二十二元在案。然契载田额二甲四分八厘,历年完纳业户洪长益大租谷九石九斗二升正,兹军械局用地核甲得田一甲四分零二毫八丝八忽,照契每甲四石,应请自光绪十六年春为始,每年控减大租谷五石六斗一升一合五勺二抄,余存田地一甲零七厘七毫一丝二忽,年仍带纳业户大租谷四石三斗零八合四勺八抄。收大租,关国课,城内多系洪长益名下管收,颗粒向难短搁;如缺,则每季加二俥利。氏因子侄尚幼,孀守女流,不谙事理,尚未请恩批契控减,现在业户催不减收,惟称非照武庙地周平县署地程泉契,奉宪批印给数目,不得擅便等语。理合披情,谨将印契呈送,伏乞府宪大人发政施仁,恤孤怜寡,恩准控租批契印给发还管业,蚁民戴德,切叩。

计禀呈:城内田未丈量,何来司单?印契一纸,司单赁借债项,银主揭留。

府正堂雷批:已就契批明,盖印发还矣!

光绪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具禀孀妇陈许氏

·第三七之五批

台北府正堂雷批:据业主陈许氏、陈木柳起划出地积方一千三百七十丈,卖归官起建军械所,领过价银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按丈计算,应除田一甲四分零二毛八丝八忽,年应控减大租谷五石六斗一升一合五勺。照契载甲数计算,尚余田一甲零七厘七毛一丝二忽,仍归该氏等管业,年应带纳大租谷四石三斗零八合五勺。就契批明,付执,此据。

一、批契

光绪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承工总

府正堂雷行。

·第三八永佃批字

立给永佃批大圭笼社老番己力武荖,有自己承祖遗下林埔一所,坐落土名蚝壳港口,东至大港,西至山顶分水为界,南至敦何成园,北至大坑,四至明白为界。今因自己无力垦,爰是告明通土,情愿出给永佃。兹有赖卦、张爵观等前来,承给永佃垦耕,当日三面言议,出时值埔底银五十大元正。银即日同通土交收足讫,其林埔依照四至踏明界址,随付卦、爵观等前去自备工本垦耕掌管,永为己业,不敢阻挡。如界内倘能开筑些少成田,及园中所有栽种杂物,递年俱至冬成,勿论丰歉,听本社通土一九五抽的大租,仍带纳口粮租粟一石二斗,冬成交纳,俱不得刁难摊缺升合。此业一给千休,力日后以及子孙不敢言及找洗贴赎,异言滋事。保此埔地委系力自己承祖物业,与叔兄弟侄及番亲人等无涉,并无重张出给他人,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力自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给永佃批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通土收过永佃批内埔底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此契内之山埔田业,割出一段,已于庚寅年经本分府买为建造衙署地基,其四至:东至衙署墙壁水沟为界,西至刘家田沟为界,南至海水,北至山脚,四至分明。除建署应用余地外,所有山场余地,概归原业主掌管,钱粮酌减,按年仍完银四钱,此批。十一月。

干隆五十五年十月日。

代笔人总社记蔡记标

在见通土

为中人伙长许希元

立给永佃批老番己力武老

清赋验讫知见男武荖屡毛氏

原契字己力武荖手摹

批明:此契内东至基隆支厅水沟,西至山口佑三郎所有地,南至大路,北至铁路下基隆支厅北里手水沟直线为界。抽出一千坪五合,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卖过高濑富三矣。

·第三九之一执照

    执照

      钦加同知衔、特授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给照事。照得郡西门外水仙宫边蔡九旭辛在等,胆敢肆无忌惮,开场聚赌,以致酿成人命,业经诣验通报,并将该赌屋标封,计一十二间,即经出示招变,并详明镇道府宪将价充作造桥以及开销冬防经费在案。兹据该记以愿买所封各赌屋,并备银一千元禀缴,恳请给照承管等情前来,除批示并出示晓谕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记即便遵照后开间数、住址、方向四至各赌屋,迅速承管。此系当官明买物业,并无后患,各屋主契券概作废纸;倘或有人出头争执,许即指名禀究,须至给照者。

      计开:

      一、蔡永顺赌屋一座,厝主蔡戆美、王大雹,座东向西,内前进一厅二房、一灶、下一天井;后进一厅一房、东至墙,西至路,南北俱至自己壁。

      右照给董荩记收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县行。

·第三九之二谕示

钦加同知衔、特授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出示晓谕事。窃照郡城五方杂处,良莠不齐,地阔民稀,荒埔不一,贼匪易干溷迹、宵小不时窃发,故巡查不容稍松,历届冬防,巡缉更须严密。本县差役无多,责司催科,似难再雇巡防,均皆由县雇勇巡查。上年陈前县办理冬防,已蒙前府宪方筹给经费银六百元举办有案,本年冬防虽将雇勇办理,一切情形随时回明各宪在案。经费支出无从筹给,正在筹画间,据董荩记禀称:所封水仙宫边蔡九旭等各赌屋计有一十二间,愿备价一千元为冬防以及地方需用经费,乞请给照归管等情,具禀前来。查大西门外水仙宫边,前有不法之徒开场聚赌,以致酿成人命,即经签查差拏,一面提集签保人等讯明,指出蔡九旭等开场赌屋,逐一标封;一面出示招变在案。兹据禀缴前情,查本年冬防经费既无款可筹,自应将该屋变价开销;地方之业变价为地方之用。维冬防雇勇巡查,各段签首酒席及制造旗帜,并刻刷门户牌等项为数无多,仅五百元,尚有五百元现在兴修大西门外副营边大桥,除条石回奉臬道宪准由军功厂内配造外,所需石灰、生铁工料等,尚须五百余元,应将此款为修造石桥之需,业将所用各款详明道、镇、府宪各在案。除禀批示,并给照归管及比差严拏各赌棍惩办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处诸邑人等知悉:尔等应知所封各房屋已提签保,逐一询明,真正赌屋始行标封招变。今董荩记系属当官明买物业,以价充作地方应用经费,自示之后,倘有何项人等执契混争,概作废纸,不得为凭;如敢故违,许董荩记指禀,以凭拏办,决不姑宽,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给贴晓谕。

·第四○票饬

特授台北府淡水县调署凤山县正堂李,为饬令备缴事。照得阿公店庄回,先因吞缺叛产租银,经凤属抄封委员郑移县,请将该民住屋标封变抵,并禀奉前府宪札同前因,业经饬差将该民住屋标封出示召变在案。旋准郑委员函称:该住屋已商妥府城业户林协记,愿出银二百二十元五角八瓣八尖,承受代缴缺款,恳请给照起封等由,即经饬差召匠勘估,一面传谕该民如能措缴清款准予起封管业;倘一时力不能缴,即将原屋变抵。嗣据该差以庄回实在家贫无力,现有该街林近愿备洋银四百元承买此屋,据庄回声称,已托人往向郑委员求准照数缴交,经蒙允诺等情禀复。复经移请查复去后,兹准郑委员移覆:庄回自缺缴租项之后,躲避不回,始终并无托人求情,移请饬令林近备银缴纳等由。准此,合行票饬。为此,票仰原差叶胜、倪吉、萧佛立往该处,协同总保传谕林近,如愿承买此业,迅即措备银元,具禀赴县,以凭察核给照管业,该差毋稍违延,于此,速速,须票。

右仰准此。

光绪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给。

承粮房。

县行。

·第四一谕示

谕饬事。照得现据彰属潘■〈言斗〉、潘程等禀称:缘族亲潘投,在彰化邑内观音亭街开张合利号茶铺,有侵隆恩银项五百四十八元,致蒙照县封店在案。但此店系■〈言斗〉等族中公店,现蒙宪台面谕,着■〈言斗〉等出银赔补,即将该店给凭付管抵息等因。遵谕,缴银四百四十元,潘程缴银一百四十元,合共五百八十元,赔补已清款,所有合利号店屋应归■〈言斗〉等掌管抵息,但恐无凭,致生祸端,理合遵谕禀请,伏乞恩迅给发印照,付■〈言斗〉等执凭,至于案卷并垦照,县注销沾感等情。据此,查此案前经彰化县凌令差拘潘投到案押追,兹据潘投等已将前项银元交缴清楚,所封合利号店屋应准起封,照旧归管,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潘■〈言斗〉、潘程等,即合利号店屋照旧管掌,毋违,特谕。

镇守福建台

同治二年九月十六日。

湾总兵官印

·第四二札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程,为转饬遵照事。本年七月二十一日,准台北府正堂雷移开:案奉爵抚宪面谕,现在清理田赋,一律开办丈量,各业户应带契据呈验,核对界址亩数相符,照给联单,契仍发还,已经出示在案。查民间积弊,白契管业在所不免,或有年久契据遗失者;或有开垦无契者,若不稍示通融,难期迅速。所有白契准其呈验,即刻发还,事后再令补税;其有遗失契据并开垦无契之户,亦准其先行丈量,再由该户取具田邻切结,给予印单,不许书役藉端勒索。饬即由府出示晓谕等因到府。蒙此,除出示分行外,移请转饬各县一体遵照,出示晓谕等由,计粘抄示稿一纸。准此,除由府刊刷示谕,另行分发,并分别移行外,合亟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先行一体遵照,出示晓谕,毋违,此札。

计照抄告示一纸。

光绪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札。

·第四三执照

钦加同知衔、署理宜兰县正堂沉,为给照管业事。本年六月十八日,据本城民人石复兴等呈称:伊于光绪五年十一月间,备出价银二百八十元,凭中李建明承买李昌旺田一段,坐落西势荖蔚庄,经丈四分九厘零。其田东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沟,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围水沟各为界。写立杜卖一纸,并带丈单暨上手契共五纸,契经投税,年纳中则租赋;因前年间忽遭回禄之灾,居室单契焚毁无存,叩乞给照,以凭管业等情。据此,当经饬查去后,兹据该对保粮差简正查明禀复,以各项核对相符,并取各切结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付管,为此照给小租户石复兴即便遵照后开四至界址分数段落管业,不许越界侵占他人地段,致滋事端,毋违,须照。

计开:

一、照给小租户石复兴掌管西势荖蔚庄田一段四分九厘零,东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沟,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围水沟各为界。

右照给小租户石复兴准此。

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换给司单一纸。

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给。

县行。

对讫。光绪十三年十月丈,吧字第二七号。

·第四四谕示

候补府正堂、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袁,为禀请盖印,俾便还管事。据林安然禀称:陈妈球借欠然银一百五十元,将承买胡延求田业印税契券付然执凭,因贼反乱,印契被抢失落,今陈妈球再向卖主胡延求补写卖契,交然代请盖印等情。据此,查陈妈球前契是否投税现在无案可稽;但陈妈球既向胡延求补立卖契,足为管业凭据,准其存案,毋庸盖印,合饬领回。为此,谕仰林安然知悉,而便备具领状缴案,将陈妈球所交之契,仍行领回还陈妈球管业可也,特谕。

右谕准此。

干隆五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给。

府正堂。

·第四五补给垦批字

立补给垦批字人里族庄业主林成祖,自开辟以来,有建立观音佛祖,给去庙宇,并及田园与渡舟头一小处,坐落土名石壁潭,东至石壁为界,西至冢埔横路透港为界,南至大港为界,北至林家厝后为界,四至明白,迄今历管无异。兹因垦字及庙宇与渡舟头,自咸丰三年间被分数失落毁坏,当日安茂等再向业主给出垦批。祖念佛祖之业,愿将此四至界内,听其耕作,历年园税与田租遂付观音佛祖收入,永为香灯之资,日后不敢异言滋事。口恐无凭,立补垦批字一纸,送执为照。

光绪三年八月日。立补给垦批字人林成祖自笔

·第四六甘愿退管字

立甘愿退管字人郑光惜,父亲在日,有对简宗典过旱园一所,址在南投番社后南势仑,界址俱载明白。自典以后,历管无异。兹因父亲身故,母亲不能守,以致阄书、典契、借字共三纸俱各失落,无可为凭,虽欲掌耕,究难见众。爰托公亲张琚琅出首理处,踏出典契底银五十五大元,付郑光惜收回。其银即日同公亲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送还简宗掌管,永远为业。自此一退千休,日后如或搜出阄书、典契,不堪行用,妄为生端滋事。此系理处甘愿,自无反悔,恐口无凭,立退管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公亲收过退管字佛银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公亲人张琚琅

代笔人郑应昆

在场人妈郑张氏、母郑王氏

立退管园字人郑光惜

·第四七收回银字

立收回银字人吴澄秋,缘金德叔祖有借过吴填明银项,原带垦照,今凭公亲当场理处,吴填明各房下愿收佛面银一百二十大元,除潘水赎回垦照外,其填明各房应摊收银元,俱交公亲吴澄秋亲收,以给各房支领清楚。但当日所立借银字,年深日久,未知交落吴填明下何房收存,一时未能检出,今因银项、垦照经已交还金德清白,惟恐日后吴填明房内之人藉端执出借字,滋生事端;如有此情,惟吴澄秋一力担当,不干金德之事。口恐无凭,理合当场立收回银字一纸,付金德收执为照。

即日收回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再批明:该此段田园字据,嗣因借字遗失,故内带字纸难以稽查,今者同场明除赎潘家吴熟户名照单一纸而已。倘日后吴安八房等再有取出此业,界内不论有吴熟、吴蓝等户名丈单,抑或照单,该公亲自当追出,仍交还吴金德收回;如有等弊,该吴安等自应支理,不干吴金德之事。再为批明,此照。

光绪十一年八月日。

代书人吴绍唐、母□□、番□□、荣盛、壬伴

·第四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苏青山、张德源等,山有承祖父阄分约字内份下分管物业水田山场埔地一所,贯在石碇堡碇内庄,土名粗坑口柚仔脚。水田山场地并带圳水流通灌溉,其四至界址,登载阄分约字内明白。因前年缺银费用,将柚仔脚水田卖与张德源观出首承买,兹付苏清山自己抽起陂仔湖山场一埯以及陂仔湖内杂物等项,东至自己厝后仑脊分水为界,西至周茂利山仑脊,直透仑头尽水仑脊水流内为界,南至仑头水流内为界,北至稻埕尾透圳为界,其四至界址内付青山抽起陂湖一埯为业。因阄分大约簿及约字一尽缴带买主张德源观收存,恐其日后若要用之时,借山公看明白,依旧送还买主收存为照。

一、批明:北畔仑尾付青山抽起风水一穴,剪做方圆,照。

再批明:粗坑口小坑内仑脊荫堆一穴,坐南向北,付山做方圆,再照。

再批明:苏青山收约义字号,存照。

光绪四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许炳河

为中人颜斗猛

同立合约字人苏青山、张德源

·第四九赎回字

立出赎回字人小竹下里港仔嘴庄吴清滔,有因前蒋七房德三、裕观、文难、臣龟、娇观、逃难、粣观挂欠六八银二百八十元,交来蒋八房公园契一宗,土名坐在下林仔边庄尾,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印契内明白为界。今因清滔乏银费用,愿将此契先问叔侄弟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韭菜园庄蒋庆振号出首赎回,三面言议值价银二百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讫,而契随付与银主赎回掌管,不得刁难,日后子孙亦不得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出赎回字一纸,并缴连蒋八房公契一纸,丈单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赎回银二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黄万得

立出赎回字人吴清滔

代书人黄省耕

·第五○抽回茶园埔地字

立抽回茶园埔地字人周义玉,于本年冬承买邹增生田业一段,四界载明买契炳据,其阄书即日交义玉收执掌管。但阄书内邹增生向有菜园埔地一段,系在垦契内,东界车路面,至二湖林家埔毗连立石,直透上山眉为界,西至车路,直透与张家毗连为界,南至山眉石界横过为界,北至春福茶园毗连为界,四至分明。委因阄书缴交义玉收执,而邹增生并无留存字据,即日当场公议,将东界车路面之茶园埔地抽回,系归邹增生自行耕种,永远掌管。该此茶园埔业,原系邹增生承父应得阄业,与他人无干涉。此乃二比仁义相交,口恐无凭,立抽回茶园埔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阄书一纸系义玉收执,日后要用,即当取出公照,不得隐匿,批照。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王步鳌

知见人邹春福

在场人周义五

立抽回茶园埔地字人周义玉

·第五一约字

同立约字人陈允观、陈宇观,于干隆六十年十二月间,有同买栗子仑庄杨突老园共四坵,厝地一所,年载头家荳租四石,其银一百二十一大元。今厝地一所系允观阄分得,至园四坵亦各均分拈阄为定,开列于后。所有杨突老前立之契券,现有议约归允观收执,其所分之业宜安分管耕纳租,不得争长短,致失和气;而收契之人亦不得以契既付所收,而起贪图之心,致生祸端。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其荳租四石,允观纳二石,宇观纳二石,不得推诿,理合批明。

一、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同公面议,印契转交字派下顺收执,再明照。

嘉庆元年十月日。

知见人族亲陈邦畿

同立约字人陈允观、陈宇观

允观分得东势园,东至圳沟,西南至宇观园,北至车路。又分得西势园,东至宇观园,西南至埔,北至山。又分得山仔前园,东至本庄厝,西至采观厝后,南至洋,北至自己园。又分得山仔前厝地一所。

宇观分得西势园,东至允观园,西至转伯园,南至山。又分得东势园,东至本庄厝;西至庄家园,南至车路,北至山。

一、批明:同治七年,因前年大契内有抽出陈针之园,出典本庄林通,今再转典与杨涂、陈盾,合应批明存照。

·第五二收尽工本银字

同立收尽工本银字人张乃出、乃锁、乃毝兄弟等,缘出等有承祖父遗下埔地一所,后用工本开筑水田,迨光绪三年间忽遭事故,将此水田归管成段,在内贯在雾里薛内湖过港,土名待老坑,段数不计。其水田一段,东至建成田界,西至坑界,南至大坑界,北至聪明田各为界。又过炕田一段,东至建成田界,西至陈忠恕田界,南至建番田各为界,北至坑界。又配得万春墓后秧迹田一所,四至明踏。合共三段,东西四至沿踏明白,并配坑水源及圳路、牛路,通行流灌充足,递年配纳尫公租粟五斗,历管多年,各无异议。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承祖父及归管镇、毝水田一尽卖管于人,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族叔建论出首归就,时同中见约收尽根工本佛面银一百七十五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将此水田三段亦同中踏明东西四至,一尽悉付银主起耕别佃,收租纳课,管掌为业,不敢阻挡。保此三段水田明系出等及归就兄弟之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不明;如有不明,出及兄弟等出首协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田约限十年:自庚辰年冬起,至辛卯年止,有银取赎听便;如无取赎,日后子孙不敢极思异言找贴,生端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收尽工本银字一纸,并缴上手尫公佃批字一纸,计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工本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七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归管契据应当并缴,碍有载带木栅田业,倘日后若有要用,听其取出,不得刁难,再照。

再批明:限十年:自庚辰年起,至辛卯年止。若要取赎之日,约八月中先送定银为凭,至冬节前备齐字内银,取赎文字,不难付足,完照。

光绪六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族侄相林

场见人族侄乃凉福兴

为中人族侄乃扁郑士水

知见人母陈氏

同立收尽根工本银字人族侄乃锁、乃出、乃毝

·第五三托孤字

立托孤字人岳母陈范氏,有承先夫自置水田一所,在下油车庄,四至界址载在印契内分明。今因先夫于前年间经已弃世,停柩在堂,未有男子,至于光绪十八年间,女子名差、女婿李清秋官,代为承买陈庵火之子,年登十二岁。自承买以后,女婿即请师择地,然后代办岳父安葬明白。及至本年,氏近于七月间稍有染病,与母亲相议,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富自来以后,不遵教训,目无尊长,恐日后不能守己安分。即请亲戚面议,即将下油车庄契券交付与女子、女婿收存掌管,氏与母亲在堂自己收用;百年以后,将此田每年抽出小租谷二十石,与女子差作为费用;其余尚剩三十石,亦交与女子婿掌管。每年控纳钱粮大租以外,存作年节祭祀之费,照顾祖宗烟祀以及修理坟墓。此业系是先夫自置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氏若得平安,上天庇佑;恐其不幸,全望女婿代为设法家中之事。日后富不得向他取出契券,私行典借;倘有要用之日,自当取出公看。现在母亲年纪七十余岁,无力教训,富如敢侮慢尊长,听其女婿教督,应当遵命,日后子孙不得异言藉端滋事。此皆氏同母亲喜悦,口恐无凭,同立托孤字一纸,付与女子婿收存为据。

光绪十九年七月日。

代笔人张赞源

在场母勇范水

知见男陈金富

在场岳母陈戴氏

立托孤字岳母陈范氏

·第五四当水田契字

立当水田契人武西堡曾厝仑庄许月,有承祖父、母应阄书内抽出其中水田一处,东至镇平圳,西至小沟,南至叶家田,北至叶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奉丈一分五厘,年纳业户大租谷一石五斗,道车工照配。今因乏银凑用,愿将此田出当,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受,外托中引至本庄张春祈祖公尝出首承当,即日凭中三面言约,时值出得当银价三十大元正。限当四年为满:癸卯年春起,至丙午年终,田主备足价银取赎原契,其银主不敢刁难;至期无银取赎,银主再将此田掌管,其田主不敢异言。保此田业明系月兄弟阄书应分之自业,与他人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少缺业户大租,亦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月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有当契一纸、上手阄书一纸,共二纸,完单缴连,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过当契佛银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中金银一元,取赎之日备还。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日。

亲笔人许月

为中人兄许见明

在场见人母亲谢氏

立当水田契人许月

·第五五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银字

立许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银字人顶店庄巧胜材,有自置买王鹄水田一所,址在中庄,经土地调查,丈明七九番田二甲二分二厘二毫五丝;又八十番田一甲七分八厘九毫,其四至界址水份,俱各登载上手买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水田许卖尽根,先尽问房亲至戚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大甲街梁比美观出首承受定买,当场议定此水田时值杜卖尽根价银二千五百五十大元正。今梁比美观先备出定头银五十大元,即日同中材亲收足讫,其余尚剩田价银二千五百元,订限本年旧历十月十五日。材自当再立杜卖尽根田契字,并缴誊本暨全宗契券及起耕,交付买主梁比美观;而梁比美观应将田价银照数凑付材足讫,两不得刁难,度外逾期。至于有收前佃贌耕碛地银,材自己理还,不干买主之事;若有上手不明等事,材自理明,以待至期交卖。此系仁义交关,二比喜悦,各无反悔翻异,恐口无凭,理合立许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字一纸,付执为据,此照。即日同中材亲收过字内定头银五十大元正足讫,又照。

光绪三十年甲辰岁旧历九月日。

代书人何某

为中人何某

立许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银字人巧胜材

·第五六收过头银字

同立收过头银字人廖万庆、张石莲、陈士头等,有各置山场埔地物业,连成一所,贯在石碇堡,土名八份寮庄。前因业界份历久糊混,兹请公亲到地调处,订作六份均分:廖家应得三份,张家应得二份,陈家应得一份,俱各欢然听从。爰是公同抽出山埔地一所,东至立石,西至溪墘,南至立石,北至立石。此段物业喜送廖文水、廖清林、张安等,以为公亲礼之业。其余山场埔地物业,东至大仑分水为界,西至公亲业毗连立石及小坑大溪各为界,南顶至岭分水透下坑墘与陈派业毗连为界,北至小坑透大湖与陈省业毗连为界,四至载明,带食大小坑水,圳路引接,通流灌溉,并带棕、茶、竹、木、果子杂物等项一应在内。今因乏银别用,和同妥议,愿将此四至内山场埔地杂物等项,公同共卖,即托中引就与廖泰山、陈士看、陈神佑等同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言议估值价银一百六十大元正。即日当场万庆、石莲、陈头等同收过定头银一十二大元正,约至丙戌年八月终,买主再备业价银一百四十八大元正,到时银契两清,俱各听便,不得生端滋事。此系各各甘愿,永无反复,口恐无凭,今欲有据,同立收过定头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当场万庆、石莲、陈头等同收过定头字内佛面银一十二大元正完足,讫,再照。

一、批明:卖立如有现在安葬风水,到时任从抽起,声明并照。

再批明:张家灵堆一穴,廖家灵堆一穴,批明,再照。

光绪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廖清林

为中人廖文水

在场知见人陈喜、廖珍、张安

同立收过定头银字人张石莲、廖万庆、陈士头

·第五七找洗字

立找洗字人吴光宝,缘去年十一月冬间,有承祖父遗下沙园一段,址在武营埔,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载在丈单买契字内详明。凭中引向游番出首承买,经已立杜卖尽根园契字,报据当日时值园价银,三面议定,随时备足,银字两相交收足讫。自此园一卖千休,并无留存价银找赎之理;祗因宜兰俗:一卖议出,一找之事,是日同中明议,游番甘愿备出找洗银五元,以循俗例。即日同中将此找洗银项五元,吴光宝亲收足讫,立出找洗字一纸,付交游番存照,以后子子孙孙永不敢言找赎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立找洗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宝同中亲收找洗字内洋银五元足讫,再照。

光绪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吴碧山

为中保人际赐成

知见媳妇吴杨氏

在场人长孙春荣

立找洗字人吴光宝

·第五八执照

凤字第四十六号执照

大租户执照

       特授淡水县调署凤山县正堂李,为给发执照事。

       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准,一律清丈定章,就田问赋,归小租户领单承粮;其有大租户情愿仍旧承粮者,自应另给执照,以凭管业。今据观音内里姑婆寮庄大租户许协继,自向小租户查开户名对明司单,计田三百五十四甲五分一厘三毫九丝;园四百零五甲一分九厘八毫六丝,呈请立案,应准由县给发印照,执凭管业。为此,仰该大租户遵照,须至执照者。

       右仰观音内里姑婆寮庄大租许协继准此。

       光绪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给。

        县

计开大租户许协继户下田园甲则并核定赋额:

一、原丈中则田一百五十甲五厘三丝,核减二则,照下下则田,应完粮银一百九十九两八钱六分七厘。

又原丈下则田一百七十二甲二分三厘三毫一丝,核减一则,照下下则田,应完粮银二百二十九两四钱一分四厘。

又原丈下下则田三十一甲八分九厘一毫五丝,核减一则,照不入则田,应完粮银一十四两三分二厘。

又原丈不入则田三分三厘九毫,应完粮银一钱四分九厘。

又原丈中则园三十二甲九分五厘三毫二丝,核减二则,照下下则园,应完粮银三十五两一钱五厘。

又原丈下则园九十六甲一分六厘,核减二则,照不入则园,应完粮银三十一两七钱三分三厘。

又原丈下下则园一百七甲七分六厘二毫,核减一则,照不入则园,应完粮银三十五两五钱四分三厘。

又原丈不入则园一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三毫四丝,应完粮银五十五两五钱四分七厘。

统共应完粮银六百一两三钱九分,内除光绪十六年被水冲崩案内钱粮银三十五两三钱二分外,实应完钱粮银五百六十两七分。

·第五九庄规禁约

淡水厅同知娄云,颁给庄规禁约曰:『禁各户应纳大租、小租,依限完纳,不得抗缺;违者,投诉总董、庄正副(各庄向设总理董事、庄正、庄副,官给札谕戳记)查明,着令清还;如再不遵,即禀官究追;仍不得因其缺租,私自掳抢,致滋事端。如因两造控争,租谷无从完纳者,将谷租赴厅仓暂贮,听候审断。不得因其互争,藉词侵吞;违者,惟总董人等是问。借缺钱债,亦照此办理』。

·第六○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县丈报□字第□□,此给单 号,业田番主□□□,坐落□□里堡□□庄,□□则田园□□甲□分□厘□毫□丝□忽,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右给□县□主□□收执。

       光绪□□年□□月□□日给。

       台湾布政使司。

       □□字第□□号。

·第六一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宜兰县丈报城字第□□号业田番主天后宫,坐落本城里堡南门街庄□则田园□□甲□分□厘□毫□丝□忽□微,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右给宜兰县田主天后宫收执。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光绪十五年四月 日给。

       台湾布政使司。

         宜□□字第二万一千九百九十二号。

·第六二之一易知丈单

易知丈单

       委办府正堂杨,为给发丈单事。照得噶玛兰界外荒埔,先年漳、泉、广三籍民人陆续到地垦成田园,今奉旨收入版图。本府现奉督部堂方,檄派亲临该地勘丈,造具田园清册,详送核办升科等因。除饬弓丈手按佃逐段查丈造册外,合丈单知照。为此,单给何处佃户何某,即照现丈实田园□甲□分□厘□毫□丝□忽□微,每甲递年征纳租谷六石,早季收成后照数运赴官仓,经风搧净,用官斛平量交纳,割给完单执凭,不得以湿谷搪塞交仓。仍遵照后开四至界址管业,不得侵越争竞,毋违,须单。

        计开:

       佃人何某田园,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又未垦荒埔□甲□分□厘□毫□丝。

       嘉庆十五年九月 日给。

·第六二之二易知丈单

候补府正堂、淡防分府袁,为给发丈单执照事。照得奉宪勘丈淡属界外田园埔地,分别原报丈溢续垦,归省归屯等因。除丈明造册通报定案外,合给丈单执照。为此,单给桃涧堡霄里社山仔顶庄人陈仕贵名下现丈田三甲五分九厘七毫六丝□忽,除原报田二甲三分五厘七毫□丝□忽外,溢田一甲二分四厘□毫六丝□忽,勘系五等,每甲征屯租十石,计征屯租谷一十二石四斗□升六合□勺□抄。毋论时价低昂,每石折佛银一元,递年照数交纳该通事、业户收齐汇缴,出单凭执,毋得抗缺致干,另驯佃永耕,毋违,须单。

干隆五十五年十一月。

·第六二之三易知丈单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六级纪录十次宋,为遵旨定议具奏事。案照本邑界外沿山一带田园埔地,经奉大宪奏明清厘,檄委理番分宪黄亲诣勘丈,分别民番垦业,应升应免;未垦埔地酌给屯番办丁,匀分耕种;丈溢及续垦田园定等科租,责成该管佃首通土收缴,拨充屯饷,详奉宪檄饬县遵照办理等因。除颁发租册,谕饬该管佃首通土按佃征收,并出示晓谕外,所有经丈各佃现耕田园甲数,合给丈单执照。为此,单给该佃户即便查照后开经丈田园,按年将本名下应完屯租谷石,遵照宪议,每石折佛头银一元,照数向该管佃首张标松交收汇缴,取具收单执照安业,仍将应给隘口粮照旧交纳;倘有棍徒藉端争占,许赍丈单呈告赴县,以凭拏究;该佃户抗缺租谷,定将现耕田园起出归官,从严究治不贷,须至丈单者。

计开:

猫雾捒堡车笼埔庄佃户林燕龙,现丈续垦园四甲二分八厘四毛八丝,除原额园甲仍归该社番照旧征租外,实丈溢五等园四甲二分八厘四毛八丝,该纳屯租谷一十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四勺。

右照给佃户林燕龙准此。

干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给。

·第六二之四易知丈单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六级纪录十次吴,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屯业,经奉总督部堂方,奏准清厘原溢有无水冲泻复续垦田园甲数,以盈补绌,而垂永远。当经前分宪薛,丈明造册详咨。续据庄佃呈请减则,又经奉委勘详,准各减一等在案。兹据东势角屯佃签请■〈勹外云内〉纳前来,除具详出示给册外,合行给单,散付该佃执照。为此,单给广兴庄佃何福兴户下吴文妹执凭,务须遵照后开田园甲数,照甲■〈勹外云内〉纳。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征收,不得短少;如有强暴混争田业,许即执单赴县首禀,以凭拏究。该佃抗缺租谷,定将现耕田园起出归官,从严究知不贷,须至丈单者。

计开:

捒东堡东势角广兴庄佃户何福兴、吴文妹,现丈科田溢额归屯田二甲□分一厘九毫五丝五忽二微,年应■〈勹外云内〉纳屯租谷一十六石一斗五升六合五勺。此户田甲,遵照原造印册内全数屯合并登明。

右照给佃户吴文妹准此。

嘉庆二十五年七月日给。

·第六三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潘和以、潘乌番叔侄,有阄分字内各应得水田,址在珍仔满力庄界内。该和以应得田,经丈八分二厘零;该乌番兄弟应得田,四分一厘零。又和以兄弟三房半公厝地基三分四厘零,前各登明在阄分字内,各业各掌。缘因光绪十三年间清丈领单,将此数段田一甲二分零,合领为一纸;又与陈金銮单内抽出三分三厘零,约照一纸,计单约内共一甲五分八厘零。和以等思及田地又有增减之分,单约又难分拆,于是叔侄相商,邀同房亲同堂妥议,但单约无分拆之理,所以再立约字为凭,各为管业,若要用之时,自当取出公照,各不得刁难。自此分约,各业各管,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同公见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分执一纸是实,再照。

一、批明:和以应得之额:水田二段,共八分二厘零,东西四至俱在各阄分字内明白。并带顶房阄分字一纸,印契连司单一纸,自己阄分字一纸,分管字一纸,新给丈单一纸,陈金銮单内合约一纸,又顶三房合约字一纸,合约字一纸,共八纸,批照。

一、批明:乌番、文通应得之额:水田二段,共肆分一厘零,东西四至俱在阄分字内明白。并带分管字一纸,阄分字一纸,合约字一纸,共三纸,批照。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亲弟振芳

公亲人亲兄长清、胞兄吉利

同立合约字人潘和以、侄乌番、文通

·第六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张四合、颜宗辉等,缘辉有承先父遗下阄分应得水田二段,分为两处,址在头围堡白石脚庄;其一段在东畔,东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吕家田,北至石永记田,四至明白,经丈七分五厘。其一段在西畔,东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石永记田,北至石永记田,四至明白,经丈六分四厘三毫三丝一忽。此田业,辉先父与吴家合伙分拆应得之额,分管约字可据,历掌无异。因于光绪十四年间,爵抚部院刘奉旨清丈,将此两段水田联出为丈单一纸,一甲三分九厘零,户名系胡颜合。因辉兄弟乏银别用,抽出东畔水田一段,杜卖过与张四合掌管,永为己业,带执新丈单一纸,上手石青阳、吴怀康合约字一纸,吴本三、颜宗辉合管约字一纸;辉带执旧丈单一纸,自己阄书一纸。其二比所执丈单字据各有相关,或有要用之时,各宜取出公阅比照,不得刁难。自此立约以后,各界各掌,各课各完,不得争长竞短,致伤雅意。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即日四合、宗辉合立合约字一样二纸是实,再照。

长发其祥。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贞福

场见人胡炳南、胡火保

同立合约字人张四合、颜宗辉

·第六五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恒春县丈报宣字第三十六号业主潘来升,坐落宣化里一图一区堡,土名山脚庄下下则园六亩八分八厘□毫□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业主古炮典与潘来升,日后古炮赎田,应将单费补还,此批。右给恒春县业主潘来升收执,光绪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给。

       台湾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七十八号

·第六六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恒春县丈报宣字第一十五号业主陈福传,坐落宣化区四图一区,土名林投尾庄中则园五十七亩三分四厘□毫□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此单系典主李朽中承领,日后陈福传赎田,应将单费补还,此批。右给恒春县业主陈福传收执。

       光绪十四年九月初四日给

       台湾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十四号

·第六七执照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兵备道夏,为给照承垦事。照得台湾南、北、中路现均一律开辟,亟应招佃耕垦,以免旷废而裕民生。今据彰化县民番陈眉生呈请在眉里社地方,坐落西港坑处勘有荒埔一段,东至大山脚为界,西至西港社竹围边为界,南至湳仔城为界,北至山脚为界。出具保结,情愿承领试垦成熟,报请勘丈定则升科前来,应准填给垦照收执,须至执照者。

右给屯番陈眉生收执。

光绪三年九月日给。

十四年十二月卖过曾君定。

台湾兵备道

开字第四号。

·第六八执照

代理埔里社抚民分府补用县正堂林,为给照承垦事。案据乃三进呈称:于光绪元年间,向史港坑番李九汪、李奇清兄弟,并眉社草地主老么等买得荒埔一所,址在竹仔林连赤崁顶坪,东至赤崁沟,西至油车坑底,南至眉溪,北至水蛙堀仑顶横路,立垦炳据,现已开成田园,计粘绘图一纸,请给垦照等情。当经批示,应候查明颁给在案。复据乃三进呈,催饬据差查禀复,以乃三进向李九汪等垦过竹仔林等处,先后开成田园,均系属实,并无与人纠轕等情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承垦。为此,照仰该垦户即便遵照,如有垦内未辟之处,赶紧兴工开成田园,报明丈量升科,以垂久远,切切,须照。

右照给垦户乃三进子乃宏元准此。

光绪十三年正月日给。

分府限□□日销。

·第六九垦谕

总、会办台北大科崁抚垦总局谢汤,为发给垦谕事。九月十三日,据南河马学社庄垦首钟维英、温阿景、钟元庆禀称:英等自光绪十四年八月初九日,蒙前局宪陆俞先行发给谕单,付英收执,招募佃丁五十名,即日进扎马学社一带地方,开辟荒山作种,盖造房屋,力抵凶番,不避奸险,渐开成业,于去年间,亦经吴委员丈量升科在案。今已开成,东至大横龙田北片小龙透下狮头山岽,与叶家毗连分水为界,西至梯子椩,由西片小龙下伯公树下透落大坑,与钟增禄毗连为界,南至大横龙透柏■〈木塞〉南片大龙,由三嵯岽下马丹吧曰社龙下落坑对上李仔岽下双哇龙田南片坡头坪,与钟增禄毗连分水为界,北至狮头山岽田小龙透油楻岽及至梯子椩,与黄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内均已开成田业,并无越界混争情事,禀请换给印谕收执等情到本总局。据此,查该垦首既开成田,应准将旧谕调销,换给印谕,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垦首即行收执,此谕。

温阿景

右仰马学社垦首钟维英、钟元庆

光绪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七○垦谕

总、会大嵙崁抚垦总局谢萧,为给谕垦单事。照得据狮里兴社土目丝大尾禀称:土目自归化以来,即督率合社番众学习耕作,迄今历有数年,所开出麻竹脚成田一段,东至南庄脚大圳为界,西至小崁直透为界,南至阴沟为界,北至横路石岸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与邻垦毫无牵涉。特恐人心难测,日久暗占明争,有越界址,恳乞给发垦单,以便执业,而杜侵占等情到本总局。据此,查该土目归化有年,能谙耕作,督率番丁开有成田,深堪嘉尚,既据声称四至界址并无与邻垦牵涉,应准给垦单,以凭执业,俟后丈量,应一律定则升科,除立案存盘外,合行给谕。为此谕,仰该土目丝大尾即便收执管业,此谕。

右谕仰土目丝大尾准此。

光绪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谕。

开字第五四号。

开垦成功之证:

台北县新竹支厅管下竹北一堡南庄脚,竹北一堡狮里兴社一下田八分□□丝。此租额二元五十六钱,付一元七十五钱七厘。

右证开垦成功。

光绪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北县新竹支厅。

·第七一垦照

垦照

       钦加五品衔、请补凤山县署理宜兰县正堂俞,为给发垦照事。照得二快堡一带有新辟开成之地,业经本县会同委员亲临复丈,限年升科。其未垦埔地,目前尚觉不少,将来变迁难定,或从此而逐渐扩充;或藉照而视为世业,争端终属未息,亟应定以年半为限,俾可稍示区别。始能限内开成田园,可以携照赴县呈开,听便丈量升科;倘无工本,垦而复辍,一逾年半之限,即将此照作为废纸,以杜影射冒混之弊。合先给照,为此,照仰垦户李唫兴即便收执,克日遵照前指办理,毋稍因循自误,须至垦照者。

        计开:

     垦户李唫兴认垦全围埔地一块,二十四甲。

     东至三洽成埔,西至自埔,南至红柴林庄,北至三洽成埔。

     右照给垦户李唫兴收执。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给。

     县行

·第七二垦照说略

一、查此种印证主旨,即垦照一体,系诸罗县许可之证也。当清代康熙二十四年,彼时台湾初归清国版籍,仅得两载虚期,政令风化初开,百事未备,凡开疆正宜辟土,垦耕事务岂可稍缓乎!为此,县官出示招民开垦,冀以扩张疆界,而充益国课。无如台岛地广人稀,阡陌之利未开,赋政之源未出,故凡有赴官衙请垦者,不问贵贱,悉行照准,祗以速成为效。官将原禀照抄,批示许可,字据盖用县印,给付垦户执凭,听其备咨招佃兴工开垦,三年之后,照例禀报成科,配纳供课。至开垦之初,先则指明地段四至界址,继则养佃陆续开垦,故无立定期限;或因许可之地,该垦户垦成之田园未及半数,中间生变而中止;或财力不继,而转给他人垦耕,虽情状不同,而其接续之权,必有另立契约,而无请官登记。此清代开垦之惯例也。

一、昔时诸罗县衙门建设在佳里兴堡佳里兴庄,距开垦地有五十六里之遥;但禀内指鹿野草地名,及武骧将军之管地等词。且鹿野草即现在之鹿仔草堡地界,即郑氏时代武骧将军管地,即郑氏成功偏将屯兵之地也。然诸罗县,至康熙四十三年移住诸罗山社,即现今嘉义城地方是也。

·第七三执照

署台湾府嘉义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唐,为给照管业事。案查新化里哆啰嘓堡埤仔头庄刘暹,即刘笃禀称:于干隆四十六年二月间,用花边银六十四大元,凭中张宽良承典苏回观课田七分,土名埤仔头西势三的堀,大小共八坵,分为四段:一段二坵,东、北俱至洪芳田,西、南俱至王友田。一段二坵,东、西、南俱至詹家田,北至洪芳田。又一段三坵,东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三田,北至庄家田。又一段一坵,东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家田。年纳正供谷二石八斗,又完马料租谷二石二斗。因林爽文倡乱奔难,契券遗失等情,并粘缴田僯管事甘结到县。据此,合行给照。为此,照给刘笃即便遵照前开界限管业,毋得影混侵越干咎,此照。

右照给刘笃准此。

干隆五十四年十一月日给。

·第七四执照

执照

       钦加同知衔、补用直隶州、署理云林县正堂程,为给照事。案据本城内童生林绍伍呈称:伊遭火灾,延烧店屋契据,叩乞给照承管等情。当经批饬取结送候核办。兹据取具邻佑甘结呈送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童生即便遵照单内承管;如遇与人争执,仍检齐近来粮串,连同此照,呈候讯断,毋得影射生事,致干查究,此照。计粘单一纸

       右照给童生林绍伍准此。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给。

       县行

         承积案总

一、光绪八年八月间,承父林朝贵明买过本街吴妇店地二座毗连,址在县街边北畔朝西,共五进,东至社寮埕,西至街路中,南至县衙,北至叶家,逐年配纳柴里社番租银六钱正,时值价六八平七十六元。

·第七五契尾

契尾

       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旨议奏事。干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准户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议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条奏,买卖田产,将契尾粘连用印存贮,申送府州藩司查验等因一折,于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并颁发格式,行文福建巡抚钦遵办理可也。计粘单一纸,格式一张,内开:该臣等查得该布政使富明奏称,部议多颁契尾以后,巧取病民,缘业户契尾例不与照根同申土司查验,不肖有司其与给民契尾,则按数登填;而于存官照根,或将价银删改。请嗣后州县于业户纳税时,将契尾粘连用印存贮,每遇十号,申送知府直隶州查对,如姓名银数相符,即将应给业户之契尾,并州县备案之照根,于骑缝处截发,分别给存。其应申藩司照根,于季报时,府州汇送至知府直隶州经收,税契照州县申送府州之例,径送藩司等语。查杂税与正赋均由州县造报,该管府州核转,完纳正赋填写三联串票,从未议将花户收执串票,与申缴上司底串并送府州查验。诚以花户照票一缴府州,则给领无时,弊端易生,今税契杂项契尾与照根并送查发,是杂项更严于正赋,殊与政体未协;况契尾一项经一衙门,即多一衙门之停搁;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甚至夤缘为奸,藉勒验查,以致业户经年累月求一执照宁家而不可得,势必多方打点,需索之费数倍于前,将来视投税为畏途,观望延挨,宁匿白契而不辞,于国课转无裨益。应将该布政使奏请州县经收税银,将契尾粘连存贮,十号申送府州查发,并知府直隶州照州县例,径送藩司之处,均毋庸议。至于贪吏以大报小,奸民争执讦讼,实缘法久弊生,不可不量为变通。臣等酌议:请嗣后布政使颁发给民契尾格式编列号码,及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数目,价税银若干;后半幅于空白处预钤司印,以备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合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布政使查核。此系一行笔迹,平分为二,大小数目委难改换,其从前州县布政使备查各契尾应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无停搁之虞,而契价无参差之弊;于民无累、于税无亏;侵蚀可杜,而争讼可息矣!如蒙俞允,俟命下之日,臣部颁发格式,通行直省督抚一体钦遵办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

       计开:一、业户曾芳源,买李至溪店,坐艋舺水仙宫前,用价银五百一十七两五钱,纳税银一十五两五钱二分五厘。

       布字二千五百十一号,右给淡防厅业主户曾芳源准此。

       道光七年 月 日。

淡防厅民曾芳源,买店价银五百一十七两五钱,税银一十五两五钱二分五厘。

·第七六契尾后附之规定

凡置买田地房屋价银,每两纳税三分,州县官于原契后黏给司颁契尾,编列号数;于前幅细书业户姓名及田房价银、契税各数;于后幅司印处大书契价税银数目。如契价在千两以下者,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契价在一千两以上者,各州县将所填契尾,黏连业户原契,按月申送知府直隶州查验;直隶州申送该管道员查验;该上司验明契尾,截裁两半,定限十日,发还州县,一给业户收领,一存俟汇送藩司稽核。倘州县不按月申送,或道府直隶州查验不力及逾限不给,或已给而州县不即发交业户收执者,均分别处分。

·第七七谕示

恒春县正堂陈,为出示晓谕事。照得田园产业,买卖皆以过户投税完粮为凭,兹恒邑自光绪十五年清丈升科、给发丈单以后,越年已久,各业户转辗售卖,并不遵例过户,以致业是人非,有粮无田、有田无粮。本县照册启征,而该粮差等按户催收,稽查根究,实属为难。本应将现管业户按律罚办,姑念榛莽初开,理宽办理,除谕饬各庄总理头人查明禀办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各业户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如有现管田园未经过户者,无论承买年分远近,统限于八月底止,执持丈单,来县禀请给照,以凭执业。每契价十元,随缴照费银二角;如逾限不来请照,一经查出,或被指控,定行按律着落,现管业户分别罚办,以为隐匿契税者戒。此系本县格外体恤,尔等务须激发天良,依限禀请给照,以免日后纠葛。至于八月以后典买田园,以及房屋等并无丈单随交者,所立新契均仍照常过户投税,完纳次年粮赋,均弗得稍有隐漏,致干究罚,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九年七月初四日。

正堂陈行。

·第七八札饬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署理台湾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三级朱,为札饬遵办事。本年七月二十四日,蒙台藩宪唐批,据署恒春县陈令文纬详请:卑邑田园产业,买卖过户投税缘由,奉批:案奉抚宪批司,已由司详覆,另檄饬知矣!仰台南府转饬遵照办理,仍候臬道批示,缴等因。同日并蒙台藩宪唐札,奉台抚部院邵批,据恒春县详:该邑田园产业,买卖过户投税缘由,奉批:该县买卖田园,并不遵例过户,粮税攸关,自应妥筹办法,惟所详示谕置田园业户,执持丈单赴县给照,每契价十元,随缴笔费二角,是否可行?仰布政司核覆饬遵,缴等因,并据该县具详前情,各到司。奉据此,查民间买卖田园产业,例应成交后赍契赴县投税,粘给司单执凭,一面过户承粮,以清赋额。今恒春县以各业户辗转售卖,并不遵例过户,业是人非,按户催收,跟究为难,请自光绪十九年以前置买田园,执持丈单,赴县给照管业,每契价十元,随缴纸笔费银二角等语,核之例案,尚无如此办法。且台地清丈甫经数年,即有辗转买卖,契不投税,粮不过割,该县自应随案查明,照例分别究罚,乃竟请由县给照,此端一开,难保民间不互相观望,图省税银,冀免投税,于税课不无窒碍,所请立案,断难准行,应仍饬该县申明律例,剀切晓谕,凡有从前未税各契,勒限补税,并将户粮收割清楚,免予究罚,现在置买业契,随买随税,随时过割,以符定制,而安民业。除详覆抚宪并详批示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遵照办理,毋任违延,切速,此札,等因,各到府。蒙此,合就札饬。为此,仰县官吏立即遵照宪檄,指饬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二十年八月初十日札。

·第七九转行

代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包,为转行事。本年十月初七日,蒙署台藩宪唐札开:案查各属征收税契,填用契尾,由司编发,近来各属来司请领,多未将前领契尾截存契根,并征收税银解缴赴司,竟行请发镇用,实属有违定章。凡请领契尾,照章应缴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税银,方准编给。近来闽省新章,又必须税银契根解缴清楚,丝毫无欠,始将契尾给发。除通饬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遵照:嗣后请领契尾,务将前领契尾截存契根,检同红簿,造具花名细册,连同所征税银应缴册资,一并解缴,毋再违延,切切,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转行。为此,行县官吏立即遵照宪檄指饬办理,毋延,此行。

光绪十七年十月日行。

·第八○札饬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福建台湾台南府正堂吴,为提解事。案蒙台藩宪沉札开:案查各属征收税契银两有关报拨之款,自应随征随解,并将根簿缴查。兹查全台各厅县应解税契银两,仅据新竹、宜兰两县陆续报解到司,其余各厅县均无解完,除凤山、嘉义两县现办覆丈,另行饬查提解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遵照,迅即查明所属征收税契,克日提解司库,一面仍饬将根簿缴查,毋任压延,切切,特札,等因。蒙此,合就札提。为此,仰县官吏立即遵照,将征收税契银两迅速批解台藩宪收库,并将根簿缴查,毋稍压延,切速,此札。

光绪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光绪十五年八月初一日奉。

·第八一札饬

钦命二口衔、署福建台湾等处承宜布政使司布政使台湾道顾,为札饬事。案查各属征收税契,填用契尾,例应由司编发。从前所领,填用过半,即可备具料价,赴司请领,接续填用,以免旷误。近来各属来司请领,多未将前项契尾截存契根,并收税银解缴赴司,竟行请发填用,实属有违定章。凡请领契尾,照旧章应缴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税银,方准编给。近年闽省新章,又必须税银契根解缴清楚,丝毫无欠,始将契尾给发。除通饬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查明前领司单,如已填用将竣,赶即赴司请领;一面将截存契根,检同红簿,造具花户细册,连同所征税银应缴册费,一并解缴清款,毋稍违延,切切,此札。

光绪二十年十月日。

·第八二札饬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三级宋,为转饬事。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蒙台藩宪顾札开:案查各属征收税契,填用契尾,例应由司编发。从前所领,填用过半,即可备具料价,赴司请领,接续填用,以免旷误。近来各属来司请领,多未将前项契尾截存契根,并征收税银解缴赴司,竟行请发填用,实属有违定章。凡请领契尾,照旧章应缴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税银,方准编发。近年闽省新章,又必须税银契根解缴清楚,丝毫无欠,始将契尾给发。除通饬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遵照,查明前项司单,如已填用将竣,赶即赴司请领,一面将截存契根,检同红簿,造具花户细册,连同所征税银应缴册费,一并解缴清款,毋任违延,切切,等因。蒙此,除分饬外,合就转饬。为此,仰县官吏即便遵照,查明前项司单,如已填用将竣,应即备文赴府,以凭转请编发;一面将截存契根,检同红簿,造具花名细册,连同所征税银应缴册费,一并解缴清款,均毋违延,切切,此札。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札。

·第八三谕示

一件光绪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彰化县罗,为出示晓谕税契事。照得民间置买田园房屋以及承垦番业,巧写永耕契字,并限满典契,均应一律投税;倘有隐匿不税,或向税差私相授受,甘花贴费;或买业时与卖主串通,一业两契,种种弊窦,难以枚举,一经察出,照例罚半充公,例载功令何等森严。况置买田园产业,推收入户,完纳税契,系杜绝卖主找价以及重卖情弊,是则契已投税,名曰红契,管业谁敢霸占,非徒目前无事,且无累于子孙,此乃该业主等切己良图,何须本县三令五申。无如该业主等贤愚不等,间有知理不明者,置买各项契据,每多吝惜小费,匿不投税,不自知为要紧,因是盗卖找价之案层见叠出。为此,谕仰合邑绅耆士庶人等知悉:所有旧存白契,以及新置产业契据,并承买番业,巧写承耕契字,暨限满典契,一概检出,来县投税,俾免卖主找价以及重卖盗卖情事,不但目前无事,且能杜绝子孙后患,竟何乐而不为。自示之后,如敢故违,或被税差禀究,一经察出,定即照例罚半充公,以杜隐匿。印契未发,该税差等不得先向税户私借厘余,并不得藉词需索得规色弊,自干各戾,各宜凛遵,无贻后患,毋违,特示。

·第八四执照

业户过户印单执照

       府县正堂□,今将业户潘复兴于□□□年□□月间,向潘苏宝堂典下则田一坵,坐落埔社厅西关堡庄,土名阿里史股地方,东至圳为界,西至潘鸣口卜六龟甲为界,南至圳为界,北至潘口卜六四老龟甲为界,计□丈一分□六毛八丝,鱼鳞册坐编元字第一□三十三号,年应配完□□□,合给印单付执,嗣后该业户典卖,应将此单随契缴至庄书处推收过户,另换新印单付执;如无此单,虽自立契据,不作为凭,此照。

       右照付业户潘复兴随契收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给。

         埔字第二千三百二十八号。

●第二章物权

第一节 业主权

第二节 役权

第三节 贌权

第四节 典权

第五节 胎权

·第一节业主权·

第一款 业主权之沿革

第二款 业主权之界限

第三款 业主权之得失移转

·第一款业主权之沿革

第一项 田园之业主权

第二项 厝地之业主权

第一项田园之业主权

第一 垦单

第二 佃批

第三 佃批

第四 谕示

第五 谕示

第六 谕示

第七 谕示

第八 谕示

第九 谕示

第一○ 札饬

第一一 札饬

第一二 札饬

第一三 札饬

第一四 禀呈

第一五 札饬

第一六 札饬

第一七 札饬

第一八 谕示

第一九 札饬

第二○ 札饬

第二一 札饬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执照

第二四 执照

第二五 垦单

第二六 执照

第二七 执照

第二八 垦照

第二九 执照

第三○ 垦单

第三一 开垦佃耕字

第三二 垦字

第三三 垦字

第三四 招耕字

第三五 招佃字

第三六 招佃垦字

第三七之一 退还园底字

第三七之二 卖尽园底契字

第三八 再承永耕字

第三九 奏议

第四○ 垦批字

第四一 退佃田底字

第四二 着退佃田底字

第四三 退尽佃字

第四四 退佃字

第四五 退耕归管字

第四六 佃批

第四七 佃批

第四八 开垦田契字

第四九 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第五○ 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

第五一之一 阄分字

第五一之二 找绝杜卖契字

第五二之一 典契字

第五二之二 胎借字

第五二之三 转胎借字

第五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四 卖尽契字

第五五 阄书字

第五六 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第五七 杜卖尽根大租粟字

第五八 典契字

第五九 合支分字

第六○ 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

第六一 换田合约字

第六二 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

第六三 杜卖尽根园契字

第六四 垦单

第六五 垦批

第六六 定额大租字

第六七 永远定额大租单

第六八 永远定例向佃取银抵结额租字

第六九 定额租约字

第七○ 定额租字

第七一 结定租约字

第七二 定额田园大租字

第七三 定额租约字

第七四 招佃字

第七五 垦批

第七六 招佃批字

第七七 垦批

第七八 垦字

第七九 永远定额铁租单

第八○ 佃批

第八一 佃批

第八二 佃批

第八三 佃批

第八四 招耕字

第八五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八六 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第八七 退耕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八八 杜卖尽归就田园竹围契字

第八九 奏议中之一段

第九○ 谕示

第九一 谕示

第九二 当大租银字

第九三 谕示

第九四 谕示

第九五 谕示 

第九六 谕示

第九七 谕示

第九八 谕示

第九九 谕示

第一○○ 谕示

第一○一 谕示

第一○二 谕示

第一○三 谕示

第一○四 谕示

第一○五 谕示

第一○六 谕示

第一○七 谕示

第一○八 谕示

第一○九 议定收租合约字

第一一○ 谕示

第一一一 谕示

第一一二 禀呈

第一一三 谕示

第一一四 谕示

第一一五 永耕田契字

第一一六 谕示

第一一七 阄约字

第一一八 谕示

第一一九 垦批

第一二○ 谕示

第一二一 出垦批永佃字

第一二二 佃批

第一二三 典契字

第一二四 卖契字

第一二五 佥先尽契字

第一二六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一二七 杜卖永耕大租契字

第一二八 总借约

第一二九 转胎借银字

第一三○ 典大租契字

第一三一之一 札饬

第一三一之二 禀呈

第一三二 谕示

第一三三 谕示

第一三四 佃批

第一三五 永耕字

第一三六 谕示

第一三七 谕示

第一三八 垦字

第一三九 谕示

第一四○ 谕示

第一四一之一 垦字

第一四一之二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一四二 杜卖尽根起耕典契字

第一四三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一四四 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字

第一四五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四六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四七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四八 卖尽根绝契字

第一四九 杜卖尽根绝契字

第一五○ 转典契字

第一五一 杜卖尽根旱园契字

第一五二 卖杜绝契字

第一五三 转典契字

第一五四 佃单

第一五五 永佃执照

第一五六 奏议

第一五七 奏议

第一五八 谕示

第一五九 丈单

第一六○ 丈单

第一六一 谕示

第一六二 谕示

第一六三 谕示

第一六四 奏议

第一六五 总括图册记载

第一六六 札饬

第一六七 官庄田总括图册

第一六八 谕示

第一六九 谕示

第一七○ 总括图册

第一七一 记事

第一七二 四柱清册

第一七三之一 札饬

第一七三之二 谕示

第一七四 谕示

第一七五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一七六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七七 呈及批

第一七八 垦照

第一七九 执照

第一八○ 执照

第一八一 谕示

第一八二 总契字

第一八三 尽归垦底契券字

第一八四 谕示

第一八五 谕示

第一八六 建设隘寮规约

第一八七 隘务规约

第一八八 山批字

第一八九 永耕字

第一九○ 垦字

第一九一 垦照

第一九二 谕示

第一九三 谕示

第一九四 谕示

第一九五 谕示

第一九六 谕示

第一九七 谕示

第一九八

第一九九 移文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谕示

第一垦单

台湾府凤山县正堂纪录八次署诸罗县事宋,为恳给单示,以便垦荒裕课事。据陈赖章禀称:『「窃照台湾荒地,现奉宪行劝垦章,查上淡水大佳腊地方有荒埔一所,东至雷厘、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兴直山脚内,北至大浪泵沟,四至并无妨碍民番地界,现在招佃开垦,合情禀叩金批准给单示,以便报垦升科」等情,业经批:「准行」,着该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确覆去后,兹据社商杨永祚,伙长许总、林周,土官尾帙斗谨等覆称:「祚等遵依会同伙长、土官,踏勘陈赖章所请四至内高下不等,约开有田园五十余甲,并无妨碍,合就据实具覆」』,各等情,到县。据此,合给单示付垦。为此,示给垦户陈赖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腊地方,照四至内开荒垦耕,报课升科,不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如有此等故违,许该垦户指名具禀赴县,以凭拏究。该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毋得开多报少,致干未便,各宜凛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给发淡水社大佳腊地方张挂。

第二佃批

接广第二号佃人林子钦执照

立佃批淡水摆接新庄业主林成祖有课一所,庄名摆接,东至秀朗溪,西至摆接溪,南至摆突突,北至武劳湾。今有佃丁林子钦前来认佃,经拨犁分半张,实开二甲五分,前去自耕引水灌溉成田,每甲照台例纳粟八石,不论丰歉,不得增多减少。粟务须车到公馆,经风搧净,照数交纳,以资输课急公,不得短少升合。本佃须当安分守业,不许聚赌窝奸,牵牛扰番众打架滋生事端,干犯宪禁;如有等情,听业主鸣官究逐,招别佃顶耕。如本佃要将田佃转卖他人务须报知业管查明果系诚实之人,方许顶耕。今欲有凭,合给佃批,付执为照。

别买陈王田二分四厘三毫二丝,计水田二甲七分四厘三毫二丝纳租。

干隆十七年四月□日给

业主 摆接新庄业主林成祖图章  管主 摆接庄管事林元高图记

第三佃批

立给佃批业主刘振业,缘本宅南港仔庄尾原界内,开垦未透旷地一所,今有谢茂开前来承佃,认垦犁分半张,明议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为一篙,每张犁分并屋场、菜园、禾埕、圳路在内,以六甲为准,其租首二、三年,照台例一九五抽的,供纳社番口粮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纳租粟八石,无论年情丰歉,业佃不得加减。其租务要晒干风净,早季完明,送至业主公馆交纳上仓;若其佃人欲退卖下手,先报明业主清完租粟之后听佃退卖,业主不得阻难。再议明:开筑大埤圳三年之内,工资费用银两四六均出,业四佃六,三年之后系佃自理。口恐无凭,立给佃批,付执为照。

业主何某。

干隆三十二年十月□日给。

第四谕示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清丈各属田园,所有各业户所执契据,或与现丈田甲不符,或有田无契,准于清丈后由藩司一律刊发新单,以资永远管业;并将应抽丈单经费,别候核定数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员胥役私索分文,历经本爵部院出示晓谕。现查台南、北各处田亩陆续丈竣,亟须刊换丈单,次第给发,以免躐等。本爵部院业将按照等则,抽费给单章程奏明办理在案。兹特明定章程十条,列单出示晓谕,以便阖属咸知遵照。为此,示仰该业户等一体知悉:尔等务须遵照后开章程,依限带契赴局验明数目,查照现丈甲数,填给新单收执,以凭永远管业;并各遵照现定等则,一面照缴丈单经费,一面立时领单,以免迟延压搁。至此次给单,系奏明由官抽收丈费;如有员绅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该业户即行指名,禀请查究;如该业户有不遵此次定章,定即一并照章查办追缴,各宜凛遵,毋得观望自误,切切,特示。

计开:

一、田园无论新旧,此次换发新单,分上、中、下则定价收费:上则每甲收通用番银二元五角;中则每甲收二元;下则每甲收一元五角;下下则每甲收一元。园上则照中则;中则照下则;下则照下下则递减;不入下下则者,每甲抽收五角。所有茶园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园分上、中、下定则,恐有舛错,是以设委派员绅,验对小租契据,并填给新单,以便永远纳粮管业。

一、验对契据,顶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内者,不得过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过五日;六十里至百数十里者,不得过十日。该小租户等务当依限带契到局,听候验明填单,一面照章取费,一面领单,以免差催扰累。其有契在内地者,务须先赴局报明,定限四十日带契呈验;如不报明,及任意玩延者,查出,一半契价充公。

一、新收钱粮,归小租户完纳;惟既归小租户完纳,则大租户所收大租谷石,自当照现定章程,将应完钱粮数扣出,拨还小租户,以照公允。其大租户既将钱粮扣交小租户代纳,所有应收大租谷,除扣外尚余若干,仍准大租户报官立业,由官另给单照执凭,以杜小租户拖欠。

一、无论红契、白契,经局验明给单取费后,立即将契发还,断不准借端扣留。应收单费外并不准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许该业主禀请查究。

一、验契无论红白,必须各有上手老契,并行征验,以杜假冒。

一、民间契据,或胎押别处,或暂典他人,须令田主与受主同来,方免争竞。其无契而实有业者,非有田邻及本租主连环保甲,不得给单。

一、一业两争、已控在官者,应暂剔出,俟地方官讯断定案,再行核给红单。

一、配纳番租之田园,亦应归小租户完纳钱粮;惟查番租向有汉人包办,其中开销名目甚多,若不分别剔除,则小租户未免向隅独抱。兹定于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粮应令各社公举正派头目,每社一人,由县点充给戮,按年向小租户以此口粮租谷,散给番丁,不准包办之人经手。其书院膏伙、育才辛金等项,即分别应留、应减、应裁,颁令各县各就地方情形,悉心体察,禀明示遵。至汉人包办番租,本属违例,姑念相沿已久,除小租户完粮及应纳口粮各项外,如有盈余租谷,由小租户酌量贴补;倘无盈余,则不必贴补,以昭公允。

一、近山隘田,亦应一律升科,给单收费,钱粮亦应统照现定章程,归小租户完纳,就小租户额定隘租项下扣出完钱粮外,余租概免,以示体恤。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给。

第五谕示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台湾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属田园课赋,民间向有大、小租户承粮纳赋之分,此次清丈全台赋额,从前所征银米各款名目悉行删除后,归一条鞭办法,业经通行示谕在案。现据淡水县知县汪兴祥袆称:各乡验契给单将竣,应行启征新赋。遵查淡属向有大、小租户承粮名目,亟须分别办理,现给契单归小租户领执,粮亦改归小租户完纳,理合就田问赋之义;唯大租户既不纳粮,若照旧额收租,未免太甚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产及通土经手口粮两款,由府县剔除积弊,妥议章程,另行详办外,所有隆恩官庄学租、拳和官庄正耗,以及汉业户、番业户、番丁私口粮,屯丁养赡租七款名目,请自光绪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额租作为十成,以四成贴给小租户完粮,实收六成,即向小租户收完;仍令小租户转向佃人,将大、小各租一并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单、钱粮俱归小租户经手,大租户无可执凭,将来时远年湮,恐无稽考,易启争端,仍准大租户随时照章开明田粮租额,报县立案,由官核明,另给印单为凭,以昭信守等情,详请批示前来。查淡辖各项田业,既小租户承粮,该县议令大租户贴给四成,事属公允,除详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大小各租户知悉:尔等务须遵照此次定章,统以大租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粮,不得丝毫争执;如敢抗违,定行究办。其抄封叛产及通土经手口粮两款,由府县剔除积弊,另议章程并示,毋得以此借口,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给。

第六谕示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全台清赋改征钱粮,业奉爵抚宪刘出示通行晓谕在案。现在即须开征所有新粮,归小租户完纳,其大租户往年应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应贴小租户四十石,作为完粮之需。小租户应行包完钱粮,一候开征之日,即应分作上、下两忙匀完;或上忙扫数照额全完亦可,均不准丝毫蒂欠。现当收租开征之时,诚恐各户尚未尽知,未免观望延欠,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合邑大小租业、佃及番租业户人等一体遵照,分别纳租完粮,勿得故意抗租欠粮,致干追究。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谷、杂饷均免再征,其各禀遵,勿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给。

第七谕示

钦加总镇衔、署福建台湾城守等处地方参府候补协镇胡,抄奉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全台举办清丈,所有新旧田园,或偏于赋重,或匿不承粮,业经本爵部院详核各县现在折征数目,从轻照同安则,酌议田园上、中、下及下下则应征银数,专折奏请敕部核议施行。此次清丈以后,各业户所执契据,或与现丈甲数不符,或有田无契,应由藩司一律刊发丈单,以资执凭,永远管业,并将按照等则抽费给单章程,奏明办理各在案。兹查台南、北各属陆续具报丈竣,亟须开发丈单,次第查填给领,一俟奉准部覆,将来即照新定赋则启征,从此赋重之户轻减数倍,永无粮累之虞;无赋之田均各配粮,免罹欺隐之罪,实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合亟列单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属官绅、殷富及业户、农民人等一体知悉:务须遵照后开章程,依限赴局,报领丈单收执,永远管业,并遵照核定等则照缴丈费。此系奏明给单收费;如有员绅、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该业户等即行指明禀究。倘该业户等有不遵此次定章,违延抗缴,亦立即一并究办不贷。各宜凛遵,无违,切切,特示。

计黏章程六条。

光绪十四年六月□日给。

计开:

一、田园无论新旧,此次发给丈单,南北一律,每甲上田收费洋二元五角,中田收费洋二元,下田收费洋一元五角,下下田收费洋一元。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视下下田,下下园收费洋五角。每洋银一元概定七钱二分,此外,不准丝毫多收。前项丈费祗收一次,并非按年之款,以后永不再收。

一、台地遇有地方正事,绅民中踊跃急公者固多,取巧推延者亦有。此项丈费系奏明抽收,事在必行,与胥吏之私收者逈别。官绅殷富为庶民所仰望,如武职官庄田园、府征叛产、生息产、书院膏伙产、县征官庄及零星充公产,各归各缴,其绅富大户当踊跃先缴,以次递及中户、小户,以免诿延观望。

一、各属所丈田园,有遵上年示谕分定上、中、下各则者,有尚未分定者,此次核给丈单,其已经分定者,如与原丈填报等则及甲数相符,即行给单;其间实有未符,准其缴契验对,确查更正。倘各业户故意指为不符,或藉词缓延,或逞刁轨抗,一经查明,定即究罚。此外,尚未分定者,即由委员验契,秉公核定填报,亦不容再事悬宕。

一、缴验契据,无论已税未税,验明给单缴费,立即将契发还,不准藉端控留需索。单费之外,不准丝毫多取:如有此情,许该业户等禀请查究。至缴验契据限期:距城二十里内三日;五十里内五日;一百里及百余里内者十日;契在内地者,限四十日赴局呈验;玩延者,限半契价充公;间有胎押与人及与人合典者,合邀受主同伙齐来验对;一业两争,已控在官者,断结后,再行给单。

一、台地大租户有每甲向小租户收谷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谓之额租;有每甲不论荒歉,收谷二、三石者,谓之定租;又有大租户祗知此段田园年可向小租户分收租谷多少石,不知有若干甲数者。此次应发丈单,仅给大租户,不给小租户,则小租户无从管业;各给一单,则字号、田甲、坐落地名均同,惟有单内业主、田主两字分别,日久难保不无牵混。现在丈单之外,由县另行发给印照,如赋归大租户完纳,则大租户承领丈单,小租户承领印照;归小租户纳赋,则丈单归小租户,印照归大租户;只缴丈单费,印照无须,以便各有凭执。至大租户或愿照旧归其完粮;或愿减应收大租,改归小租户完粮,准各顺舆情,期无偏抑,妥为办理。

一、配纳番租、隘租、屯租各田园,统归小租户按则领单,缴费承粮。其相沿支给番丁口粮,雇养防隘壮丁,如完赋之外有余,各听民间自收自办。屯办辛俸屯饷,本由官给,毋庸别议。

第八谕示

钦加提举衔、特授淡水县调署凤山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李,批候饬差协同查抄完粮事。缘本县下车伊始,章程未定,大小租户应完钱粮互相推延,是以议立加三章程,示谕遵完,原属一时权宜之计,并未通盘筹议,兹经访悉舆情,若不论租数多寡、田亩肥瘠,一概照此贴纳,虽于大租户无亏,却与小租户有碍,似应变通另议,以免偏抑。每田一甲,如小租户完纳大租二、三石至五、六石者,似照加三贴纳;若每甲完租谷至七石以上者,即着各小租户邀同会议,酌量贴纳,总须两得其平,大租户不致吃亏,小租户亦不致有碍,方昭公允;倘大租户藉端刁难,小租户恃顽抗欠,均干提究。尔迅将应完十六年钱粮,先行按数清完,掣串呈验,毋得推诿干咎。抄此附。

第九谕示

会办给单收费事务委员、前任邵武县正堂丁;钦加同知衔、署理台湾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本年启征新粮,所有民番田园大小租户应完新粮章程,节经示谕在案,恐尚未能家喻户晓,合再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邑粮户人等知悉:尔等应完新粮,务各遵照后开章程完纳,毋稍违延,切切,特示。

计开:

一、民田、民园大小租向系三七抽收者,归大租户领单承粮。凡向完重供,此次改为轻赋,其中仅有便宜,譬如从前每年应完正供十元,现在新粮只完七元,计便宜银三元,应照三七租数,由大租户贴出七成便宜银二元一角,归小租户收回;又有向完正供,不及新粮之数者,其中不无吃亏,譬如从前每年仅完正供五元,现在新粮应完十元,除去向完五元外,尚应五元,亦照三七租数,由大租户出一元五角,再由小租户贴出三元五角,并归大租户完纳。四六对半分收者,照此类推。

一、民田、民园大租户,向系二八抽收者,归小租户领单承粮。譬如从前每年大租户应完正供十元,现归小租户完纳七元,应由大租户贴归小租户完纳,尚便宜银三元,应照二八租数,由大租户贴出八成银二元四角,归小租户收回。又如从前每年大租户仅完正供五元,现归小租户完纳十元,除向完之五元由大租户贴归小租户完纳外,尚少五元,亦照二八租数,由大租户贴出一元,再由小租户出四元,归小租户完纳。一九分收者,照此类推。

一、屯田向系官贌佃收租,现应改为赋,按则升科。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园分匀完缴。

一、隘田向系隘丁垦种,配完屯租,现应一律按则领单完粮。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园分匀完缴。

一、大平等庄近山一带番埔,原给番人耕种,续典于民,向纳番人埔底租,每谷数十石中,约抽一、二斗,或折钱一、二百文,此次清丈,一律升科,应由典主按则领单完粮。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园分匀完缴。

一、楠仔仙大溪西东番田、番园,向由社总通事等抽收租谷,名为抚番租,每谷十石,约抽一石及七、八、九斗不等,此次清丈,一律升科,应由垦户领单完粮。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园分匀完缴。其原纳社总通事等抚番租,永远革除。

一、民屯番隘各田园,如无大小租者,祗一承粮业户,掣给司印丈单,不给县照;有大小租者,如归大租户承粮,则大租户领司印丈单,而小租户另给县印执照;如归小租户承粮,则小租户领司印丈单,而大租户另给县印执照。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初一日给。

第一○札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程,为转饬事。本年七月十一日,奉爵抚宪刘札开:照得全台田亩举办清丈,业经本爵部院奏明严定赏罚。现查各县仅淡水、彰化两处极力办理,其次或徘徊观望,或畏难苟安,应妥立章程,限定时日,以期迅速;否则不特蒇事无期,且恐经费不济。除札饬台南、北各厅县立即查照条开各节,妥速办理,如有现任地方官公事纷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劳,即行禀请委员会办,以免延误。倘仍因循观望,三个月之后不见办有头绪,即行撤委,决不宽贷,切切,合并札行。札到该府,即便一体移行遵办,并饬经理清丈各委员遵照,毋违,此札,等因,计粘单一纸到府。奉此,除分别移行外,合亟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转饬各委员绅一体遵照宪檄指饬,妥速办理,毋稍违延,致干未便,火速火速,此札。

计粘单一纸。

光绪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第一一札饬

署理台北府候补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二级纪录五次雷,为札发用事。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抚宪刘札开,据代理恒春县知县武令禀称:奉札开,照得全台田亩举办清丈,业经本爵部院奏明严定赏罚。现查各县仅淡水、彰化两处极力办理,其次或徘徊观望,或畏难苟安,应妥立章程,限定时日,以期迅速;否则不独蒇事无期,且恐经费不济。札饬查照条开各节,妥速办理,如有现任地方官公事纷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劳,即行禀请委员会办,以免延误。倘仍因循观望,三个月之后不见办有头绪,即行撤委,等因。查此案,先奉宪台札,由本府转饬办理清丈,当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涨,道路弥漫,委员到乡,徒多周折,拟请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将所垦田园,开明甲数四至报县,再行委员清丈,较为妥便,禀奉本府批准遵办在案。兹奉前因,自应遵照速办;惟淡水县所用量绳宽长若干?必须查明,一律照办。又卑邑系新辟县分,并无弓书,除移淡水县查复,并禀请本府转饬邻县选派弓书四名暨先委干员四名,一俟到齐,即行执明开办外,理合禀复察核。再卑职年富力强,除日行公事办理外,尚觉结实耐劳,拟较远者派委员丈量,卑职仍不时访查;附近者亲身督量,一可以省经费,二可以免弊窦也。愚昧之见,是否有当,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批据禀已悉,查该县已因案经本爵部院饬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着移交后任何亟接手,妥为办理。所请量绳弓尺,仰候饬台北府照淡水县章程,颁发式样,以照一律。此缴印发外,合行札饬。札到该府,即便将量绳弓尺,查照淡水县章程,颁发式样承领,并移台湾府知照,毋违,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移台湾府知照外,相应查照淡水县章程,备就量绳弓尺式样一条,发给承领。为此行县即便遵照,迅将发去量绳弓式查收备用,仍将收到日期具报查考,毋违,此行。

计发量绳弓尺式样一条。

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

第一二札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程,为札饬遵办事。光绪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蒙本道宪陈批,据前代理县武令具禀:移查量绳,并请饬派弓书委员,赶办丈量,及亲身督丈各情形缘由,蒙批:既据径禀,仰台湾府饬候爵抚宪批示缴,等因。正在转行间,即准台北府雷移开,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抚宪刘札开,据代理恒春县知县武令禀称:奉札开,照得全台田亩举办清丈,业经本爵部院奏明严定赏罚。现查各县仅淡水、彰化两处极力办理,其次或徘徊观望,或畏难苟安,应妥立章程,限定时日,以期迅速;否则不独蒇事无期,且恐经费不济。札饬查照条开各节,妥速办理,如有现任地方官公事纷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劳,即行禀请妥员会办,以免延误。倘仍因循观望,三个月之后不见办有头绪,即行撤委,等因。查此案,先奉宪台札,由本府转饬办理清丈,当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涨,道路弥漫,委员到乡,徒多周折,拟请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将所垦田园,开明甲数、四至报县,再行委员清丈较为妥便,禀奉本府批准遵办在案。兹奉前因,自应遵照速办;惟淡水县所用量绳实长若干?必须查明,一律照办。又卑邑系新辟县分,并无弓书,除淡水县查复,并禀请本府转饬邻县选派弓书四名暨先委干员四名,一俟到齐,即行报明开办外,理合禀复察核。再本职年富力强,除日行公事办理外,尚觉结实耐劳,拟较远者,派委员丈量,卑职仍不时访查;附近者,亲身督量,一可以省经费,二可以免弊窦也。愚昧之见,是否有当,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批据禀已悉,查该县现已因案经本爵部院饬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着移交后任何亟接手,妥为办理。所请量绳弓尺,仰候饬台北府照淡水县章程,颁发式样,以照一律。此缴印发外,合行札饬。札到该府,即便将量绳弓尺,查照淡水县章程,颁发式样承领,并移台湾府知照,毋违,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查照淡水县章程,备就量绳弓尺式样,发县查收应用外,合就移知。为此移请,请烦查照办理,望切望切,须至移者,等因。准此,并据禀到府,查武令现已因案撤任,除将所禀委员暨弓书另札饬遵外,合饬接办。为此,札仰该县官吏遵照,速将清丈田园一案,赶紧查报妥办,毋稍挨延,切切,此札。

光绪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第一三札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程,为札饬议覆事。案据前代理县武令禀称:本年七月十七日,奉爵抚宪刘札开,照得全书田亩举办清丈,业经本爵部院奏明严定赏罚。

现查各县仅淡水、彰化两处极力办理,其次或徘徊观望,或畏难苟安,应妥立章程,限定时日,以期迅速;否则不独蒇事无期,且恐经费不济。为此札饬,札到该县,立即查照条开各节,妥速办理,如有现任地方官公事纷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劳,即行禀请委员会办,以免延误。倘仍因循观望,三个月之后不见办有头绪,即行撤委,决不宽贷,切切,此札。计粘抄一纸,等因。查此案,先奉爵抚宪刘札,由宪台转饬办理清丈,当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涨,道路弥漫,委员到乡,徒多周折,拟请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将所垦田园,开明甲数、四至报县,再行委员清丈,较为妥便,禀奉宪台批准遵办一案。兹奉前因,自应遵照速办;惟淡水县所用量绳实长若干?必须查明,一律照办。又卑邑系新辟县分,并无弓书,应请宪台转饬台、凤两县各派弓书二名,到恒应役,并请遴委干员四名,帮同办理,一俟到齐,即行报明开办。再卑职年富力强,除日行公事办理外,尚觉结实耐劳,拟较远者,派委员丈量,卑职仍不时访查;附近者,亲身督量,一可以省经费,一可以免弊窦也。愚昧之见,是否有当,伏乞批示祗遵,实为公便。又据别禀:办理清丈,必须耐劳干练之员方为得力。查明试用县丞冯廷桂、留闽补用从九品滕久嵩、指闽试用从九品柳继慈、尽先千总蔡大庆堪以委用;可否,仰恳加札,以资臂助,禀请示遵。再冯廷桂现署枋寮巡检,有与枋寮附近之枫港、■〈艹〈束刂〉〉桐脚、南势湖一带皆可就近丈量,等情。据此,查武令现已因案撤任,所举四员是否堪以帮同清丈,合饬查议。为此,札仰该县遵照,克日确查议覆。其弓手算书,就近之台湾、凤山两县堪否派拨应用,并候札查覆到饬遵,此札。

光绪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第一四禀呈

敬再禀者:窃照清丈一事,现已遵办具禀;惟卑邑尚有为难下情,敬为我仁宪缕晰陈之。查户部则例内开:台湾东界内,丈出已垦埔地一万一千余甲,内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亩,一体免其升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亩征银,免其纳粟。至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狼■〈王乔〉等处私垦田亩,亦照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仍立碑为界;如五十三年奏准清查后,有越界私垦,从重治罪等语。又查台湾熟番九十三社,干隆五十三年,蒙协办大学士将军总督公福会同前宪台、抚宪徐,奏明挑募番丁四千名,于南北两路分设大小十二屯,共给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开垦,免其纳赋,禁止民人典卖;尚剩六百二十一甲零,召垦成熟,按则科租,以充屯务公用。其已经垦熟,复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则升科,官为征收,以之拨给近山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并支给屯办屯丁俸饷,及兴修水利红白赏恤,一切屯务之用,等因,在案。查从前台北裁厅改府之时,设局举办清赋,各绅民执以番地无粮之例,抗不遵办,经前台北府陈守、前台北府宪陈,于淡水厅任内,以番地番耕,固属无粮,番地而归民耕,自应完赋,剀切开导,始据陆续呈报。此次宪台、爵抚宪奏准举办清丈,所有番地应否丈量,未奉明文。第查通台各县均在前山,自无量至番地之势;而卑县情形与他邑逈异。卑县地方原系番社,自建城设县而后,招商集市,募民垦辟,十数年来,已成都邑,然其中番民参半,错杂而居。若番地不丈,则民间藉为口实,必以同是朝廷赤子,何分轩轾,无以示大公至正之心;倘与民田一律勘量,则该番必以向沐皇仁,久免升科纳赋,今忽一旦改弦,恐致未抚者阻其向化之诚,已抚者复起更端之念。且番性浮动,居无定所,耕无定方,闻番耕种山地,以三年一换,因而番地荒熟不常,莫从验等则之高下;番人作辍靡定,不能知田主之姓名。究应如何另筹妥善章程,以期允协之处,卑职梼昧浅识,未敢妄议,合将卑县番田应否一体丈量缘由,据实附陈,仰祈宪台察鉴,迅赐训示遵行,实为公便。肃具寸禀,恭请勋安,伏乞钧鉴,卑职□□谨再禀。

光绪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正堂何行。

第一五札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程,为饬知事。案蒙爵抚宪刘札开:照得台南、北两府所属,现在办理清赋,恒春县新设地方究竟能否一律举办,应即委补恒春县知县李时英前往查勘情形,再行酌办。除札该员遵照,克日驰往详细察看,据实禀复,听候察夺,毋稍迁延切切外,合并札行。札到该府,即便查照,此札,等因。奉此,令就饬知。为此,札仰该县即便知照,此札。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札。

第一六札饬

钦命布政使衔、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斐凌阿巴图鲁随带加二级陈,为札饬事。本年正月十九日,据准补恒春县李时英详称:案奉爵抚宪刘札开,照得台南、北两府所属,现在办理清赋,恒春县新设地方,究竟能否一律举办,应即委令该员前往查看情形,再行酌办,合行札饬。札到该令,立即遵照,克日驰往详细察看,据实禀复,听候察夺,毋稍迁延,切切,此札,等因。奉此,卑职叩辞时,经奉爵抚宪面谕,将奉札缘由,详请宪台札饬现代恒春县何令会同查看,禀复察夺。除分别详请本府外,理合具文详请察核,实为公便,等由,到道。据此,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会同查看,禀复核办,毋延,此札。

光绪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札。

第一七札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六级纪录九次程,为行知事。案奉爵抚宪刘札开:照得台湾现在举办清赋,所有南北各属丈量田亩,稽核勤惰,绘造图册,事务繁重;将来丈量完竣,酌量损益,按则科赋,以及裁并屯租、番租等项杂款归入正供,头绪繁多,必须综核精详,丝丝入控,非设立全台清赋总局,遴派总办大员,提纲契领,不足以归一律,而专责成。查有全台总粮台沈前藩司、台湾陈前署道堪以委令,会同总办全台清赋总局,除分批饬遵外,合行札饬。札到该府,即便通饬所属一体知照,毋延,此札,等因。奉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毋违,此札。

光绪十三年六月日札。

第一八谕示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台湾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复全台田亩,历查各县新旧荒熟垦地混淆隐匿,是以奏明清丈,以重国课。现在南北两属,将次丈量完竣,查该业户等从前所执契据,或曾经投税,或空执白契,或现丈与该业户内前执田契不符,以及新垦溢田,暨从前有田无契者,统不划一,此次清丈后,应由藩司一律刊发丈单,该业户即可永远作为契据管业。其原有红契固可照执为据,即使红契与现丈田甲不符者,亦准照给丈单。所有应收丈量单费,当候本爵部院出示晓谕,定明数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员胥吏私索分文。除通饬各县遵照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业户一体知悉:嗣后如有此等情弊,即行指名禀追,本爵部院现在访闻各县委员内有私索丈费之事,倘或已被索付者,准即来辕指禀查追抵缴,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三年九月日给。

告示实贴晓谕。

第一九札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六级纪录九次程,为转饬事。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蒙本道宪唐札开,准台藩司移,奉台藩司移,奉总督部堂杨宪札,光绪十四年二月初二日,准户部咨,福建司案呈,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兼福建巡抚杨等奏:台湾办理清赋,所需清丈经费无从筹划,拟仿照江苏等省举办清丈,就田抽收丈费,除拨还清赋经费外,其余拨归铁路、地价、车房等项,应俟收齐,再同支销数目另行分别归案造报,附片一件。光绪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奉朱批:该衙门知道,钦此钦遵。抄出到部,相应恭录谕旨,移咨闽、浙总督兼福建巡抚、暨台湾巡抚遵照,并令俟前项丈费收齐时,将某则田园若干?共收丈量费若干?拨给清赋经费若干?拨归铁路、地价、车房等项若干?以及支销细数,迅速逐一分晰报部查核,毋稍迟延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行司即便遵照办理,等因,到司。奉此,合就移知,请烦查照转饬施行,等由。准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札到该府,即便转饬所属查照,毋违,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亟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部行办理,即将收支丈费细数,逐一分晰造报,毋违,此札。

光绪十四年七月初二日札。

光绪十四年七月初七日奉。

第二○札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六级纪录九次程,为转饬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蒙台藩宪邵札开,据该府详称:案奉宪札,饬将各属清丈经费核实具报等因,业经分饬遵照;并据各厅、县按月造册到府,又经转送;并将卑府局用款,造册报销在案。兹查卑府属清丈,现已于本年二月底一律完竣,应即截数,查造总册具报。计自开办清丈起,至竣事止,支给清丈各款共银九万一千六百四十三两一钱八分六厘三毫四丝四忽,内除台北府在于清赋捐收款内,移解银七千两外,尚挪动征存戴案等叛租银八万四千六百四十三两一钱八分六厘三毫四丝四忽,理合造具四柱总册,具文详送察核,批示祗遵,实为公便。再嘉义、凤山、彰化、恒春县查造八筐鱼鳞册,俱未申送;惟嘉义仅将员薪书伙造报,即经汇转。至凤山、彰化、恒春三县造册用款,俱未请销,将来送到,附入给单收费案内造报,合并声明等由,到司。据此,除各属所报用款,由局另行核办外,惟清丈经费应在征收丈费内核实支销,所有该府属挪动戴案等叛产银八万四千六百四十三两零,应按各属原挪银数,在于收完单费内随时由府催提,拨还戴案等叛租,解储司库,备给加饷等项之需,以清款项。除呈报爵抚宪,并移请赋局查照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遵照提补具报,毋违,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遵办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将该县领用清丈各款银两,在于收完单费内随时提拨解府,以凭归还挪动叛租款项,解司备给加饷,毋违,此札。

光绪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札。

第二一札饬

钦加盐运使衔、任候补道宪台南府正堂军功一级纪录二次吴,为照抄札发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蒙台藩宪沉札开:照得台地田园清丈给单将次报竣,如有原丈遗漏,未经领单田园,应准首报补丈,现经由司出示晓谕,以杜隐漏,合行札发。为此,札仰该府立即照抄转发所属,分别抄写多张,粘贴晓谕,毋延,切切,此札。计发告示一道,等因。蒙此,合行照抄札发。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将发来告示照抄多张,分别粘贴晓谕,仍将收到日期,并贴过处所具报藩宪,并报府查考,毋违,切切,此札。

计发照抄告示一道。

光绪十五年十月初六日札。

光绪十五年十月日奉。

第二二谕示

奏委署理福建台湾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十次沉,为示谕事。照得台地此次清丈,填给丈单,原为各户执业承粮之据。现在各属给单陆续办竣,如有原丈遗漏,未经领单田园,准于□日内报明带领补丈;倘逾延不报,一经察出,田园入官,并究以欺隐之罪;其本人不报不认,经田邻或乡族首报引丈者,将田园截半充赏,给单承粮,以一半拨充公用,先由县召佃收租承粮,以杜隐匿,合亟示谕。为此,示仰各属粮户人等一体知悉:自此次示谕之后,果有隐匿别经发觉者,定即分别究办,决不姑宽,毋贻后悔,凛之,特示。

光绪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给。

第二三执照

代理埔里社抚民分府补用县正堂林,为给发垦照事。案据垦户曾如从禀请:窃从上年间垦辟鹿挝庄前后山林埔园一所,东至大仑分水界,西至大仑分水界,南至路牌小溪界,北至大仑分水界,四至界址分明。前经于去年五月初一日禀请在案,但未蒙恩恳分执,未免有糊混之虞;若蒙准赐给发垦照,庶可再兴工开辟,待耕成请丈,分别课纳,永远掌耕。理合沥情禀请,叩乞电詧施行等情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永垦。为此,照仰该垦户即便遵照开成田园报丈升科,以杜争端,切切,须照。

拑享第二十一号。右照给垦户曹如从准此。

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给。

分府限□□日销。

第二四执照

台湾府彰化县谈,为恳给执照,以便募民招垦事。据薄升澯具禀:请垦布屿禀堡荒芜青埔草地一所,东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丰港为界。查明四至无碍,合就单付垦户薄升澯前往呈请界内,募佃垦耕,随垦随报,照例升科,毋得欺隐,给此执照。

右单给垦户薄升澯执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日粮给。

第二五垦单

特简州正堂管彰化县正堂张,为请垦荒埔,以裕国课事。据贡生杨道弘具禀前来,词称:农为民事之本,产乃国用之源,弘查兴直埔有荒地一所,东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脚,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荳山,堪以开垦。此地原来荒芜,既与番民无碍,又无请垦在先,兹弘愿挈借资本,备办农具,募佃开垦。爷台爱民广土,恤土裕国,恩准给垦单告示,弘得招佃开荒,随垦升科,以裕国课等情。据此,饬行乡保通事查明取结外,合就给垦。为此,单给贡生杨道弘即便照所请垦界,招佃垦耕,务便番民相安,随垦随报,以凭转报计亩升科,供纳课粟,不得遗漏,以及欺隐侵占番界,致生事端,凛之,慎之。须至垦单者。

右单给贡生杨道弘准此。

雍正五年二月初八日给。

第二六执照

  执照

      特派台湾噶玛兰管理民番粮捕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徐,为恳恩给垦等事。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据大里简隘民壮首吴安祥禀称:祥蒙恩宪暨前宪准允大里简隘民壮首小心督伙,防御凶番,巡护行人,未常有误。因隘寮前后有砂石瘠地,于嘉庆十七年,祥父吴宋起赴翟前宪报垦,续于同任内报升,尚有寮后左右附近崎山未能一并垦透,叩乞给照招垦等情。计粘山图一纸,业经饬差查勘在案。兹据该差禀复前来,除分别批示外,合行给照招垦。为此,照给大里简隘民壮首吴安祥即便遵照后开给垦山地四至界址,招佃开垦,限年报升,毋许籍照越界侵占,致干查究,无违,须照。

      计开:

      垦户吴安祥给垦山地,东至海自界为界,西至仑顶扩仔寮及水为界,南至大溪福德祠地为界,北至嶐嶐石围汛革岭顶远望坑隘界地为界。

      右照给垦户吴安祥准此。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七执照

  执照

      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请定报垦给照之例等事。干隆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奉准户部咨,广东司案呈,本部议覆浙江按察使同德条奏:报垦荒地,令布政司刊发执照,给业户收执一案,请嗣后民间报垦荒地,令布政司刊刻执照,钤盖司印,预行颁发各州县,俟垦户呈报勘明,即将业户姓名、亩分数目及四至,填明照内,给发业户收执;所有给过司照数目,及业户姓名、亩分、四至,岁底造开汇报藩司查核。其开垦成熟者,于应行起征之年,照例催征;其认垦之后,或因丁壮消亡,或因地土硗薄,实在垦不成熟者,准令呈明该地方官勘明销缴。如业户不请司照,即以私垦治罪;地方官查勘不实,擅行滥给,亦即严行查参。庶豪强不得兼并,官吏无从欺隐,而贫民业开垦之利矣!于干隆八年四月初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通行各该督抚遵照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垦户即便查照收执,须至执照者。

      今开:

      宜兰县垦户林隆报垦不入则田一分九厘二毫,坐落内外石空庄地方,东至山仑处,西至山仑处,北至坑底处,实系自垦田地,应以光绪二十年起科。

      右照给宜兰县垦户林隆准此。

      光绪二十年九月 日给。

      布政使司  布字四百十七号。

第二八垦照

  按司道垦照

      钦命二品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按察使衔霍伽春巴图鲁唐,为给照管业完租事。照得军功厂一带海埔,前奉总督部堂赵、巡抚部院孙准予给照召佃,垦筑田园鱼塭,征收租息,以为修港之资。此次清丈,经委员勘丈,分别报升填单,酌议定章,归厂纳赋。除出示晓谕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垦户张福成即便收执,将所管安属内武定里田园鱼塭后开坵甲,照章按甲完租,每年统于冬季交由管事赴辕缴纳租银,以为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缺租,匀混匿报等弊,察出定拏该垦户照例重究,将业充公,毋违,须照。

       计开:

      一、垦户□□,承耕下园□坵,计丈□□□;又下下园□□坵,计丈□□□;又盐园□坵,计丈□□□,又中塭一口,计丈三十五甲七分三厘九毫七丝六忽正;又下塭一十二口,计丈一十一甲九分九厘九分毫四丝一忽六微正。

      右照给垦户张福成收执。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 日。  新字第四百二十九号。

第二九执照

(前文略)给照成垦事。案据吴永兴禀称:承父遗下垦管木屐囒、长寮两处地方,东至木屐囒大山,西至长寮大山,南至□□□,北至珠仔山岭脚,四至界址明白。内荒埔较多,成田尚少,逐年配纳番租四十五石,又带茄道坑园地一所,东至溪头,西至火空,南至木屐囒山,北至西鲁榻仑,四至界址明白。该处地方俱未领垦,叩乞准予给照等情,业经票差查勘在案,旋据该差具覆界址相符,并无轇轕等情,据此,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业户吴永兴即便遵照所有荒地,限一年内赶紧招佃开透,报丈升科;如逾二年,仍旧拋荒,另有别人开辟,该业户不得借口相争,切切,勿违,须照。

右照给业户吴永兴准此。

一、批明:永兴、振成兄弟,于光绪十三年十二月间分爨,凡所承物业,照两大房均分。兹因垦照难以开折,其二比房份应得界址,俱载阄书合同字内明白,批明为照。

光绪十三年六月日给。

一、批明:内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付佃人吴德坤前去开创,批照。

一、批明:内抽出水井湖、盐涂坑两处草地荒埔二所,付佃人吴万丰官前去招佃辟创,批照。

第三○垦单

钦命二品顶戴、办理中路营务处、中路抚垦事务、统领栋字等营、遇缺尽先前选用道兼龙骑都尉劲勇巴图鲁林,为给发垦单事。照得本处奉爵抚院刘委办中路抚垦事宜,业于大湖、东势角等处设立抚垦局,并经将禀定垦务章程出示晓谕招垦在案。兹据台湾府彰化县太平庄人,赴东势角禀明承垦彰化县辖境头、汴坑各处地方旷地一处,东至酒桶山横龙直透茄冬坑水倒北止,计□弓,西至猴洞埔溪冬瓜山、顶埔脚猪哥湖山止,计□弓,南至竹仔坑扁担山龙水流南止,计□弓,北至石馆湖廍仔坑中坑,直透内城大潭山隆虎头山脚止,计□弓,经委员勘明四至界址,丈量弓数,并取具殷户保结,合给垦单,以便开辟。该垦户林凤鸣务须遵照禀定章程,限定一年期内,将承垦之地尽成田园,分上、中、下三则抽租;上者三成作官租,七成归垦民;中者二成作官租,八成归垦民;三年成熟之后,按则升科,即将此垦单缴还,换给县印垦照,永远收执。倘限满未垦,即追回垦单,另行招垦,该垦户不得抗违干究,切切,须至单者。

右仰垦户林凤鸣收执。

光绪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给。

中华营务处林。

第三一开垦佃耕字

立出开垦佃耕字人台邑郡城内大东门业户林道记,有承祖父明买过山业一宗,业在新丰里。其业一所,座落土名石梯内,付与佃人林赐开垦耕作,应额掌管,不得混界。每年订纳税银一元五角,不论年丰岁歉,清楚明白,不能拖缺税银;如有拖缺税银者,听林道记起耕加税;若无拖缺,永远世代子孙不得起耕,亦不得加税。保此山业果系是林道记承祖父明买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恐畏日后子孙典出他人,亦不得加税,从上年收给凭单,声明存照。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开垦佃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同治二年十二月日。

代书杨国瑞

立出开垦佃耕人林道记

第三二垦字

立给垦字业主陈廷溥,有承祖给垦茄藤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岸,用本开垦埔园一片,东至洪宅园,西至车路,南至水沟,北至洪宅,四至明白,经丈明载一甲。今佃人洪振老托中向求园底,三面议估,即日收过先年开垦工本及园底银项番银一百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明白,其园亦与振老前去备牛只耕种,永为己业。年配纳业主租粟三石满,于收冬之日,应办经风扇净干粟,车运到馆完纳,不得少欠,如振老不合意耕作,租粟清明听其转退下付。保此园系承祖先年用本开垦熟园,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业主抵挡,不干振老之事。今欲有凭,立给垦字,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垦字内番银一百大元。

干隆三十九年正月日。立给垦字业主陈

作中人陈赞官

洪心官

知见人陈仁

第三三垦字

立出垦字人业主叶,于本草地内,坐落土名下南势风吹洋有畬宅一段,东至大山崁脚,西至石岸齐,南至大坑,北至竹围外崁墘,四至明白为界。兹因佃人陈大、陈愿、陈是、陈由同前来认佃垦耕,递年配纳大租粟二石满正,冬收之日,不论丰歉,风煽干净,运到公馆仓口交纳,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任从业主换佃别耕,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日后垦成,按亩增租,恐口无凭,合立出垦字一纸,付执存照。

道光三年六月日给。

管事陈魁、正珍

列向字第七十号

代书人王文生

 

第三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业主萧志振,因前年有刘家退佃水田一埒,坐落镇平庄南势,东至刘荫田为界,西至曾厝仑大圳岸为界,南至范家田为界,北至萧坤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经丈一甲二分二厘半正,递年配纳大租粟十二石二斗五升,庄例带车工水银。今因要银完课,情愿出贌,托中就与巫德兴父子前来出首承领,当日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踏付与银主前去耕作纳租,永为己业。保此田果系刘天赐等退佃之田,并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等,业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招耕字一纸,并带上手退佃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邱国贤

立招耕字人业主萧志振

第三五招佃字

立招佃字人业主王本馆,有二重湳庄佃黄宗淑积欠大租车工水银,已将自己阄分应分水田,坐址二抱竹洋田业二甲三分正,东至苏家田为界,西至伊侄田为界,南至圳岸为界,北至大路为界,四至明白,退归本馆变卖抵价,永无赎还矣!兹因欲银费用,将此田业托中招到郑教观前来承受为佃,三面言议,愿收田价佛银七十大元正,即日收清足讫,其田即付郑教观前去管业,输纳本馆大租谷一十八石四斗正,其车水银照例贴纳,不许欠缺租项。此系本馆退归田业,甘愿招佃前来耕种,永为己业。口欲有凭,立招佃字一纸,并上手退耕字,共二纸,付执为照。

业主王

嘉庆三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黄章程、巫绍开

立招佃字人业主

第三六招佃垦字

立招佃垦字武西堡水漆林庄业主吴义记,因承庄佃退耕田底二甲九分,坐落东势洋,东至水沟为界,西至沙沟为界,南至曾家田为界,北至本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国课,托中招出陈绳武出首前来垦耕,即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垦价银七百一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底随踏明界址,付与绳武前去耕作,永为子孙己业。每甲田年应纳本业主大租粟馆栳八石正,其粟车运到馆交,不得湿冇;其车工圳费悉依庄例完纳。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并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弊,本业主一力抵挡,不干垦佃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招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价银七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退耕字系是总契,不得开折,缴连,再照。

再批明:应配牛埔牧牛圳水灌溉,上流下接,批明再照。

业主吴。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表叔李思省

为中人邱克家

立招耕字人业主吴义记

第三七之一退还园底字

立退还园底字人吴佑、吴意、吴杞等,有承祖父吴提向前业主郑兴统、郑光颜认垦蔗份园二埒,共牛挂一只,内廍份廍器九挂得一;年该纳现业主林头家大租糖五■〈石川〉,方头家大租糖五■〈石川〉,杜头家大租二■〈石川〉:共一十二■〈石川〉。一埒址在大岗山埤仔尾社后,毗连四坵,计二甲七分五厘,东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吴园。一埒址在岗山头燕仔石沙仔园,四坵毗连,计一甲二分五厘,东至山坪,西至吴园,南至车路沟,北至许典陈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因积欠林业主大租糖,自道光二年起,至十三年止,共六十■〈石川〉,无力清还,愿将此园底退还林业主,以抵清完。托中言明,蒙林业主许允,即日将园收管,并积欠伊份内之大租,一概给意等完单收执,以凭洗清。意等一退千休,异日此园或留或弃,自当听林业主之便,意等不得言找赎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合立退佃字一纸,并缴约字一纸,共二纸,执为照。

批明:方、杜二头家之大租糖,道光十五年以前,系意等逐年完纳无欠;道光十六年以后,林业主自应理完,合再照。

道光十六年月日。

为中人吴育、吴佑

立退园底字人吴意、吴杞

代笔许玉泉

第三七之二卖尽园底契字

立卖尽园底契字人林张氏,有承佃退还蔗份园二埒,共牛挂一只,廍份廍器九挂得一;年该纳氏大租塘五■〈石屚〉,方头家五■〈石屚〉,杜头家二■〈石屚〉:共十二■〈石屚〉,折青糖十二担。一埒址大岗山碑仔尾社后,毗连四坵,计二甲七分五厘,东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吴园。又一埒址岗山头燕仔石沙仔园,四坵毗连,计一甲二分五厘,东至山坪,西至吴园,南至车路沟,北至许典陈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先姑弃世多年,尚未归土,兹欲择日安葬,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吴禄记出头承买,三面言议,定时价银六百二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随时踏界,交付银主掌管,收税完租,永为己业。氏一卖千休,异日不敢言找赎滋事。保此园果系氏承佃返还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卖尽契一纸,并缴退还字一纸,原约字一纸,共三纸,送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六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二月二十日。

光绪十五年正月初四日。

验契三纸填给司单。

道光十六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男林注在号、林启东号

为中人胡葵号

立卖尽园底契人林张氏号

批笔人林启东号

 

第三八再承永耕字

立再承永耕人吴阿添,兹因上年承有马六子孙连德遗下水田一处,土名大中窠口二重河唇,东至芦来田为界,西至邱少基田为界,南至张念田为界,北至自己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递年租谷一石八斗,又带碛底银二元。先年被洪水冲崩,添自备工本开辟成田,德兹因乏银凑用,愿将此田退于吴添兄永耕管业,添再备出出底银六大元,又备出碛底银二元。当日银交番主连德亲收足讫,此田自戊子冬起,至丙辰冬止,限满之日,再行转约。自立字之后,若有另生枝节,系德一力出身抵挡,不干承耕人之事。此系人番甘愿,恐口难凭,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据,照。

即日批明:添再备出田底银六元,又备出碛底银二元,批照。

光绪戊子十四年月日。

知见钟下骨

在场杨孔云

代笔林瑞廷

立再承永耕字吴阿添

第三九奏议

雍正五年七月初八日,浙闽总督臣高其倬谨奏,为奏闻台湾人民搬眷情节事。窃查台湾各处居住人民,多系只身在彼,向皆不许携带妇女,其意为台地远隔重洋,形势险要,人民众多,则良奸不一,恐为地方之害。近来闽省之人,及曾经任闽各员条陈议论,多谓人民居彼,既无家室,则无父母妻子之系、久远安居之心,所以敢于为非;若令搬眷成家,则人人守其田庐,顾其父母妻子,不敢妄为,实安静台境之一策。臣因其说甚近情理,随反复详细询访筹思,查得台湾府所属县之中台湾一县,皆系老本住台之人,原有妻眷;其诸罗、凤山、彰化三县皆新住之民,全无妻子,此种之人不但心无系恋,敢于为非,且聚二、三十人或三、四十人同搭屋寮,共居一处,农田之时,尚有耕耘之事;及田收之后,颇有所得,任意花费,又终日无事,惟有相聚赌饮,饮酣赌输,遂致共谋窃劫。若令各有妻子,则内外有分,不至杂沓纷纭,且各顾养赡妻子,则赌饮花费之事自灭;各顾保守家室,则抢夺剽窃之志自消,实为形格势禁之要务。就臣愚昧之见,以为全不搬眷固非长策;而一概搬眷亦非长策。请嗣后住台人民若欲搬眷住台,其贸易、雇工、及无业之人,全无田地,原非安土之辈,概不准搬外;其开垦田土,实在耕食之人,欲行搬眷者,俱令呈明地方官详细确查,实有垦种之田满一甲,并有房庐者,即行给照,移明该管地方官令其搬住,仍查明安插,务期明晰。至佃户之中有佃田满一甲,住台经五年,而业主又肯具状保系诚实不多事之人,如有妄为,甘与同罪者,亦准其呈明给照,拨眷前往,查明着落,业户保领安插;其佃田不及一甲,住台未满五年;及虽佃田满一甲,住及五年,而业户不肯具保者,一概不准。如此办理,似搬眷而往者皆将来耕田安人之家;而就此一番确查,又可以其田产多少之概,并系何人下之佃户,设有犯法,责有所归,查拏亦易,似为有益。至现今甫往台湾,求田耕种之人,即系诚实,现无田业,亦应一概不准带眷前往,以防生事。此臣愚见所筹,未敢遽行,谨将情节缮折奏闻,伏乞皇上睿裁,谨奏。

 

第四○垦批字

立给垦批字海山庄业主张,兹本衙庄界内,座在横坑庄,从前未曾批给与人,兹有庄佃陈缘到馆自称:此山从前混承他人,向来未经配纳大租,自行请配。即日踏明界址,东自山顶小沟为界,西至陈岁山为界,南至简家山分水为界,北至陈岁山为界,四至界址分明,给付该佃陈缘掌管为业,每年配纳大租粟六斗正,至期到馆交纳,取出完单为照。自给之后,该佃务须照界掌管,不得越侵过界,听其盖屋居住,耕种度食,亦不得窝藏匪类,为非作歹,致生事端;如有此情,听业主革逐出庄,不得异言;倘欲别图转手他人,任从其便。今欲有凭,合立垦批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收过盘仪银完足,再照。

业主张。

道光四年十二月日补给。

 

第四一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有开垦过业主吴分下水田一段,经丈三甲,坐落水漆林,东至圳沟,西至自已厝后牛埔,南至曾恒达田为界,北至徐思佩田为界。又分下田一段,经丈九分,东至自己厝前界为界,西至出水沟为界,南至曾恒达田为界,北至刘敬臣田为界。并茅厝一座四间,牛栏二间,仍带竹围菜园一段,四至明白。今因缺租,情愿将田底、茅厝退还业主吴,三面言议,出得贴工资银八十五两番广。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田厝即付业主前去掌管耕作输纳。保此田厝果系盛美自己开垦之业,与叔侄兄弟房亲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是盛美一力抵挡,不干业主之事。此系二家甘愿,日后不得言贴言赎,恐口无凭,立退佃田底字一纸,送为执照。

即日收过契内番银八十五两广完讫,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替人弟名达

为中人林志钦

立退佃田底人朱盛美

知见人汪琳

第四二着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有承先人开垦滥田四甲六分正,坐落大武郡水漆林庄,年带吴头家大租粟三十六石八斗正,车工圳费照例配纳,圳水通流灌溉。今因积缺大租粟二百零石,又新旧车工圳费银三十九元零,愿此业抽出一半田二甲三分,退耕抵还所缺大租粟及车圳银一半,面会折番银七十元;余缺一半大租粟及车圳银,仍带在余一半田二甲三分之额。先问房亲叔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业主吴郡山出首承坐,三面议定着下时价番七十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讫,抵还大租;其抽出一半田,随踏明退归郡山前去掌管输课,日后不敢再言找赎。保此田二甲三分果系道承先人开垦之业,与房亲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道自出头抵挡,不干郡山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退佃田底字一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来契内银元,抵还大租完足,再照。

干隆四十九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邱养

知见人邱达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

代书人林春

第四三退尽佃字

立退尽佃字大仑庄陈外,有承父及伯等田底共七分三厘,址在吴厝庄东势洋,坵数不等。因积欠大租一百七十五石无力完纳,而业主公项严切,愿将此田底踏明界址,退尽归还业主抵完公项。自此退还以后,业主或给他人,或付别耕,俱听主裁,日后外以及子孙等不敢异言生端。此系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立退尽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曾承捷

立退尽佃字人陈外

代笔人洪腾云

第四四退佃字

同立退佃字人仑仔庄陈德兴兄弟等,有承祖父坐落牛椆仔庄水田一段,东至黄家田为界,西至水沟为界,南至自己田为界,北至庄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陈业主大租谷三石五斗正。自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大租谷数百余石,业主累次究讨,兄弟商议,愿将田业立字退佃,托中送归本业主陈荣德堂掌管。即日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本业主掌管,贌田耕种,后日兄弟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陈德兴兄弟承祖父自置物业,与外人及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为碍。此是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退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将田同立退字一纸,送归本业主贌耕,收抵正供,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日。

代笔人陈添

为中人黄再松

同立退佃字人陈德兴

第四五退耕归管字

同立退耕归管字人胡耀宗、王进布、张士路、王忠助等,先年各人等承祖父兄有向高焕观认贌山林山埔一所,址在南港仔六坑内灰窑坑西势,东至坑底,西至大仑背,南至大尖角;北至石门外二小仑仔,各为界。前来开辟耕种,于今多年,其山地又瘦,况宗等伙记人等各迁移他处,爰是宗等伙记相邀,托中向山主高焕观之亲高胡观身上恳出工本银十四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将认贌山田原界,同中踏明四至,归还高胡观归一掌管。自今退还,日后宗等及子孙永不敢异言再来耕种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甘愿退耕归管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工本银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王忠起

在场知见人张神助

知见人执笔胡应求

知见人张万祥、王忠助、王进布、张士路

同立退耕归管字人胡耀宗

第四六佃批

本业主吴,有水漆林庄,土名罗厝庄仑仔脚前荒田一所,原属本户下佃丁刘思、刘道明、黄可畅、黄烈南等田额,被水浸浚,不堪耕种,该佃等逋负谷致累,本业主赔征课饷多年,兹有郭盛宗前来承认给佃,就该处底下荒田一所、鱼池大小三口,凭定南北照大口池岸直透至东福兴庄竹仔脚出水沟为界。其荒田一所,不许将田开凿鱼池等项,年定输纳本业主大租银八大元。嘉庆五年始,逐年租银至十一月清完,给单执照;倘有至期拖欠租银,以及防碍滋事,听本业主另招佃宗,不得藉给滋蔓、混侵界限等情。给佃批一纸,付宗执照。

嘉庆五年三月日给。

第四七佃批

本衙管下睦宜庄,有添亨田六甲八分,因积欠大租谷无力完纳,将田底退为本衙管掌为业。兹据陈永萃亨到馆求给此田底,其田六甲八分,坐在睦宜庄前,坵数不等,东至金、陈宅,西至叶宅田,南至大圳,北至陈宅为界,四至明白,三面议定银价六十四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底听永萃亨前去掌管耕种,永为己业。年该纳大租谷五十四石四斗正,照庄例自备干净好粟,车运到本衙鹿港仓交纳,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听业主吊起别耕。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执为照,行。

嘉庆五年七月日。

中人黄为玉

立给托施伯慎

批明:陈英观、陈鹤观、陈珠明同买过田六甲八分,作三分均分,每份分田二甲,珠明二分六厘六丝,再照。

第四八开垦田契字

立开垦田契字业主王福记,有海埔地一处,址在大肚西沙辘堡三块厝庄下海埔,东至本佃杨清冬兄弟公田界,西至横沟界,南至本佃杨清冬兄弟公田界,北至大沟界。今据佃人杨定观前来认垦,筑旱田一分,年配大租粟二斗,并配大肚溪圳水通流灌溉,即日收过佃人杨定观来垦礼银二大元,随将此业交付杨定观永远掌管。口恐无凭,立开垦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垦字内垦礼银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借洋银二元,即将每年大租付银主扣抵利息,逐年免纳,再照。

业主王。

光绪十年十月日。

立开垦田契字业主王福记

 

第四九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因先年有自置归管詹继昌庄佃大租粟,址在大加蚋堡新南庄,土名三重埔庄,抽出二佃户阙月骞、阙光春历年原应纳大租粟二石五斗正,光绪十四年间扣四成,尚剩六成,年该纳大租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二佃之租额出卖与人,先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同向与佃户阙永成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尽根价银二十四大元正。其银字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此租粟随即同中交付买主阙永成取收,永为自己之租额,以至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委系是捷三自置之租额,与别房人等无干,在先亦无典借他人财物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情弊,捷三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捷三亲收过契字内银二十四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其承买契约佃册,有带别佃,不能缴带;或要用之日听便取出,不得刁难,声明再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詹盛发

知见人弟在源

在场人男清溪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

 

第五○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

立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业户林明注,即林光注,同侄林国荣等,有承祖父遗下管收里族庄庄业佃租,历掌收租,照完供采无异。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此庄业佃租为质,托中引向林安邦借过番银四百大元,三面言议,全年愿纳银主租利大租谷三十六石。其银四百元,即日同中交光注叔侄亲收足讫;其递年应纳银主租利谷三十六石,即就里族庄属佃林安邦之现耕,递年分作早晚二季,对半交纳,早季六月内交纳早谷一十八石,晚季十月内交纳晚谷一十八石。其谷务要晒干搧净,按年按季照数交纳,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混用湿冇之谷抵塞各等弊;如有此弊,光注叔侄自愿补足交纳,不敢异言。借约三年为限,自道光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至前止,如递年照纳银主租利谷外,听光注叔侄备足原借番银四百元,赎回庄业佃租借字;若无备银取赎,仍应听林按年就伊现耕控抵租谷三十六石,不得异言。此系现银明借,出自甘愿,并无抑勒,不得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一纸,并缴赎回林得三典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质借银字内番银四百元足讫,再照。内添注「安邦」二字。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

为中保人林居观

立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业户林明注,即林光注亲笔

同侄林国荣

第五一之一阄分字

同立阄分字人郭振岳、姜胜本,缘于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给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处,东至高山顶,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协同招佃垦辟,陆续成田,报升在案。因乏溪流灌荫,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丰歉,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课无异;祗以佃户日多,事务日繁,合理之难免维艰,曷若分收之较为方便。爰是鸠集佃户酌议,随其美恶,品搭匀称,踏明界址,课业对半均分,立阄拈定,至公无私。焚香告神,拈著者永为己业,分户各管,禀蒙厅宪王立碑定界址,胜本拈着东畔,振岳拈着西畔。自今以后,各管各业,各完已课,世世子孙永不得侵占翻异滋端。此系仁义合伙,各凭公道,两无迫勒,但恐日久口说难凭,合立阄分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略)。

干隆九年月日。

代书人某

在场人某

佃户某

业户某某

第五一之二找绝杜卖契字

立找绝杜卖契人张凤华,弟观华、会华,偕侄锡泰、侄孙润番等,有同承父祖阄分庄业二所,坐落猫捒东堡。其一原载土名岸里社西势尾,东至岸社冒仔达等埔沟为界,西至山坪顶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溪崁为界。又一土名阿和巴庄,东至搭连庄沟,与廖盛草地石碑为界,南至水堀头张承祖草地石碑为界,北至敦仔等草地为界。两处界址,俱各明白。前因积欠公项,就界内抽出大租,于干隆三十六年间,向江九荣官典借银三千六百元。又就界内抽出同庄等处十分之三租业,并配供粟番租,于干隆三十七年正月间典与廖时济官价银二千二百元。又就界内抽出田四十甲四分,年带正供粟七十五石零斗,系华叔侄留存自管。其余界内各庄租业,带纳番租供粟采买等,于干隆三十六年、三十七年并四十一年间,先后之契四纸,向杨振文官典契价共银一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大元正。兹典年限未满,又因积欠府宪盐课,差追莫措,叔侄相议,愿将各典找价卖绝,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原典主杨振文官议找承买,三面言定连江宅、廖宅所典之业在内,值时价银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元,除原收各契典价银二万三千九百二十六元,再找卖价银一千二百元,合共价银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元,折纹重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三两一钱六分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原典庄业照前契内所载坐址租额,付与银主杨振文官永远管掌为业,仍带纳番租供采丁耕等项。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业,亦即对明付与杨振文官前去备价赎回,归一掌管,永为己业。其应纳番租供粟等项,照前原典额所行,华等一卖千休,不敢异言生端,日后子孙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庄业俱系华等同承父祖阄分界内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华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永杜绝卖契一纸并连上手印契司单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找卖价银一千二百大员,合前年先后典找,并典江、廖二家各契典价银共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员,折纹重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三两一钱六分足,再照。

批明:华叔侄原留祖业,配纳供粟七十五石零,兹再拨出供粟二十石零八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带杨振文官完纳。四十三年止,以前华叔侄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后系杨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纳,再照。

批明:水堀头下公馆议约墙围内正屋带两廊仓,此后归杨振文官掌管为业,墙外两边护屋,仍归华掌管,外带北庄仓廒一坐,并归杨宅,再照。

批明:此业原带朴仔篱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庄牧牛圹埔一并归付银主杨宅掌管,再照。

干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在场母潘氏、潘氏

侄孙润琼、润番、润奎、润玉

知见兄仁揖、叔澄瑞

为中谢大木、石妈慎、杨振翰

侄锡泰

秉笔侄云川

立找绝杜卖契张观华、凤华、会华

第五二之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张■〈派,去氵〉元,有承父阄分应分大武垄新庄魏妈光应分,每年该纳大租糖三百觔,折天平三百五十五觔。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借过何谅观佛面银四十大元,愿将魏妈光大租糖三百觔付与银主收抵利息,面限四年为满,听元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字,不得刁难。其银如至期未便,仍付银主收管,不得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元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合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四十大元完足,再照。其上手大契系与别房相连,难以分拆,不得交付,批明再照。

嘉庆五年三月日。

为中人张士杰

立典契字人张■〈派,去氵〉元

代书人自己

批明:嘉庆八年再加来佛银十六元,批明又照。

代书长男大存

第五二之二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张■〈派,去氵〉元,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郡城何谅兄借出佛银四十大元,将新庄大租糖三百觔对佃典银主以抵利息。限不限时,备足母银清还,取回原借字;如无银清还,听银主掌管,或要与他人,听从其便,元不敢异言生端阻挡。保此园系元自置,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为碍。但上手契遭匪乱失落,故无缴连,日后寻出,不堪为用。口恐无凭,合立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四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再借过佛银十八元,又照。

嘉庆十年三月日。

为中人张永达

胎借银字人张■〈派,去氵〉元

第五二之三转胎借字

亲立转胎借字人何高升,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郡城岭后街徐府合记借出六八重银饼四十一元半,将新庄大租糖三百觔对佃付与银主以抵利息。限八年为满,听升备足母银清还,取回原借字;如至期无银清还,听银主掌管,或要典与他人,任从其便,不敢异言生端阻挡。保此园果系升承父在日,将银借与张■〈派,去氵〉元,经元将园付掌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升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但上手契因张家遭匪扰乱失落,故无缴连,日后如张家寻出,不堪为用。口恐无凭,合亲立转胎借字一纸,并缴张■〈派,去氵〉元原借字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重银饼四十一元半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六月,再借徐合记来六八银一十元,每月愿贴利息银二角正,限至赎业之日,母利一齐清还明白,不敢短欠,何高升亲笔,批明再照。

咸丰十年十月日。

知见人妻陈氏

亲立转胎借字人何高升

执笔人自己

为中人董事黄光正

 

第五三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郡城内油行尾陈钳,有承祖父明买尽根大租,在噍吧哖楠梓仙溪西里鹿陶洋界内。至于光绪十年间,父亲陈高升乏银费用,抽出大租谷九十五石,向过岭后街徐合记徐天赏承典佛银五百大元,其业随即交付前去掌管收成。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大租谷九十五石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再托中引就,向过徐合记徐江汉三面言议,找买尽根佛银五百大元六八正,合前计共一千大元。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言赎。保此业系是钳等承祖父之业,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或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钳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实是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异言生端诸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找尽根契字一纸,并连上手契字十二纸,合共十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佛银五百大元,连前典契面银共一千大元,再照。

光绪十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洪安官

知见人陈火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陈钳

代书人林德福

第五四卖尽契字

亲立卖尽契字人郡城内陈火,有承祖遗下明买大租草地二宗两所,坐落土名东西烟;又一所坐落土名内茄茇;其东、西、南、北四至,俱各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此界内历年应抽大租谷共一百九十二石。因自光绪甲申年六月间,先父在日,将此界内大租抽出九十五石,典过徐合记,上手契内经已批明,火所收历年尚存九十七石之额。今因乏银别置,情愿将此额大租草地出卖,先问房亲等人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严清池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四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草地大租随即踏界对佃,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找赎滋事。保此业果系是火承祖遗下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火自当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口恐无凭,合亲立卖尽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百大元,再照。

光绪丁酉年八月日

知见人妻李氏

亲立卖尽契字人陈火

为中人王水

第五五阄书字

同立阄书字人严樟港、严清池、严江淮等,有公置大租粟一宗,大租户在鹿陶洋、东西烟等处。今因人口浩繁,同请公亲相议,将此大租粟石踏作四份均分,其樟港、清池、江淮等每人各应得一份,余尚伸一份,公同妥议,交付樟港历年掌收,以为祭祀诸费。此系二比甘愿,日后不敢异言滋事,口恐无凭,同立阄书合约字一样三纸,每人各执一纸收执为照。

计开各房应份大租粟石列明于左:

一、议:严樟港大租粟控除完粮外,应分江全若干石,江察若干石,张登若干石,江心如若干,江锦成若干石,江宽裕若干石,江光记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樟港掌管,声明照。

一、议:严清池大租粟控除完粮外,应分田府元帅若干石,江长若干石,江界若干石,江淇泉若干石,江光取、江光先、江月、江路四人公若干石,江额妉若干斗,江兴若干斗,江税若干斗,徐玉升若干斗,江张若干斗,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清池掌管,声明照。

一、议:严江淮大租粟控除完粮外,应分江长记若干石,江贺自己若干斗,公需若干石,四条若干斗,江寅若干石,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江淮掌管,声明照。

一、议:存公需大租粟控除完粮外,江知若干石,江端若干石,江旺若干斗,江地若干斗,江匏若干斗,顺德若干斗,江彪若干斗,江光取若干斗,江贵若干斗,江道若干斗,江都、江贵四人公若干斗,江鸟、江元、江泰若干斗,江蚊若干斗,徐阿茂若干斗,朱懊能若干斗,江番慈若干斗,江深山若干斗,江文邑若干斗,江天字若干斗,江阿留若干斗,江见共若干斗,张铁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并抽户名严先进、益隆所收租税店税,一切交樟港掌收,以为祭祠诸费,声明照。

同治三十三年十月日。

知见人妉母江氏

同立阄书字人严清池、严樟港、严江淮

为公亲人林美

代书人林美

第五六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武西堡关帝厅庄第三十三番户邱诗朝,有阄分应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内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厘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旧馆庄、新竹围庄、大沟尾庄,每甲原前征收大租粟八石,今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纳地租,尚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满正,水银每甲贴粟六斗满正,车工每甲贴粟四斗满正,系佃自运到馆,按作早晚两季对半完纳,经风煽净,年配纳十五庄水分二厘,并带收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大租出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堡旧馆庄第一番户李晋兴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订时值尽根契价银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田甲声等项载明,随即对佃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纳水分,永为己业。契明价足,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系朝阄受应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手收过尽根契面佛银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厘正,平三百二十六两一钱三分七厘正完足,再照。

批明:阄书大契尚有余业,不得缴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日。

代书人邱启南

为中人邱三平

场见人邱万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邱诗朝

计开佃户:

吴德昌原田三甲三;徐教对、徐文对原田二甲五分三厘一;

徐日章原田三分;吴文理原田二厘二毫五;

吴立记原田八分八厘一毫六;徐红毛原田一甲二分零七毫;

吴石才渔池九厘;蔡长流宅四厘二丝五;

吴贯世原田一甲四分一;徐文开原田二分六厘三;

吴乞食原田八厘;邱献廷原田三分二厘二;

吴惠庆原田五分;李清洁原田一甲九分六;

吴和尚原田二厘二毫五;邱礼兴原田三分二厘二;

邱礼皮原田三分二厘二;钱佑原田二分;

钱自在宅一分;钱录原佃二分;

詹礼水原田五分四;詹心原田二分;

詹老三原田二分;詹业原田一分四;

詹戆原田二分四;卢兴露原田五厘四毫三。

第五七杜卖尽根大租粟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粟字人业主蓝清固,缘光绪十年六月间,林西美顶买林浅水田一段,址在内新庄北势,土名小坌,计共八坵,经丈五分,全年应纳蓝大租粟四石正。今因乏银别创,愿抽出二石出卖,托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大租价银十二元正。银即日交收足讫,随立字将此二石大租粟付与林西美永远收掌,以后逐年尚剩纳二石正。保此租系固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今欲有凭,立卖尽根大租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大租粟字内佛银十二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年六月日。

代笔人廖必捷

为中人林万安

立杜卖尽根大租粟字人业主蓝清固

第五八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内庄雅桥吴昌记,缘昌记于道光四年闰七月间,承买陈锦官等大租产业,并退佃田底,及东西南北山坪沟漕抽的田园大小租业一宗,址在安邑罗汉外门田螺窟庄、梨仔坑庄、白树林、浸水寮庄,舌仔尾庄、顶庄、头崩崁庄、猴坪庄、红花园庄、头社庄、茅埔庄、金瓜寮庄、顶公馆庄、九屎坑庄、王爷仑庄、牛寮庄、石门坑庄、芋匏庄、柑仔林庄,东至头崩崁分水仑,西至石门坑山分水仑,南至梨仔坑土地公庙,北至枕头山脚,四至明白为界。此次清丈,除小租由昌记给领丈单,自行完粮收租外,所有大租,当经与小租户商议定妥,由小租户领执丈单,本馆则就小租户带纳大租额征,以十成抽出二成,贴归小租户承完钱粮;以八成照纳本馆所有大租钱粮,贴归小租户永远照样议承纳,与本馆无干。定议之后,所有十四、十五两年小租户应纳大租,均以八成照完,本馆亦照数承收,分别给付完单,各无翻异。缘昌记因从前积欠府辕公款,为数甚钜,奉宪催追,乏项缴案,愿将田螺窟、锦丰大小租馆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郡内下横街蔡自记,即蔡福谦堂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定时价六八契面银三千二百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田螺窟等庄大租业、并退佃田底小租、及东西南北山坪沟漕抽的田园、并公馆一庭,一尽踏明界址,逐照额征,对佃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分别收租纳课。其业限至于十五年为满,听昌记备足契面银取赎;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保此业果系昌记承买陈锦官等之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昌记自当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亦无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一纸,印照一纸,约字一纸,小租丈单七纸,串单七纸,共一十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三千二百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公馆原有损坏,应行翻盖,估值须工料银一百二十元,将来赎契之日照估数承坐,不得藉端推诿。

一、批明:此典契应行投税,将来赎契之日,自当照数坐还典主。

一、批明:馆中存有家器等件,点交典主收用,登记在簿,赎契之日,由典主交还;如有损坏,应毋庸议。

光绪十六年五月初一日。

为中人吴仲杨、陈岳生

知见人敦达、敦追

立典契字人吴昌记

代书人林一枝

第五九合支分字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侄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银前来承退陈光礼、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处,坐落土名武鹿沟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厘,递年完纳头家租粟二十六石三斗一升。其田请到家长叔侄同议: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又带房屋、家货、禾埕、牛只、菜园,系二家均分,日后叔侄不得生端异言。此系二家甘愿,今欲有凭,特立合支分一纸,执为照。

家长叔儒珍、元德

房长叔仁财、仁亮、仁万

内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大坐四分,不得混争。

头家租粟,系登纳六分,大纳四分。其屋,登坐左张,大坐右张。

干隆七年十二月日。

代笔见人林永瑞

立合支分叔元登、侄阿大

 

第六○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

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谢世安,先年兄弟三房分业,有阄得水田一处,坐落土名大溪滣石磊仔。今将阄内应得田业,截出一节,其业东至屈曲田塍石钉,与安自己田业毗连为界,西至田尾石钉,与房内阿福埔业毗连为界,南至车路,直下屋门首圳沟为界,北至圳屋门首圳沟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原带长陂仔水田圳透落波池一口水,作六股均分,此业应得一股,以及鱼虾陂草,各照水额配分。又带陂下圳路一条,其水由圳到田灌溉,并带分纳下则田四甲一分七厘二毫四丝正。至于六成大租,系安自己上节田业,每年包纳清讫。今因乏银别创,愿将阄内田业截出一节,先问至亲不欲承典,托中引就廖麟双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四至界址及界内所有之物时值起耕典田价银三百二十五大元正。其银色经中交与安父子亲收足讫,并无短少,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之业;倘有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系典主一力抵挡,不干承典人之事。即日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此田典期系不拘年限,赎回之日,银还字还,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纸,带阄分一纸,红单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批明:谢世安实收到起耕典契字内佛银三百二十五大元正,批照。

批明:带茅屋间数,及禾埕、菜地、风围、竹木,三股安应得一股,俱带交承典之人掌管。其带屋等件,系与廖家换水约界内,批照。

批明:安上节田头要开水圳路一条,透落起耕典业内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无利红花银四元,现时系银主备出,到赎田之日,典主自当备还,批照。

再批明:安田东南片开出小沟一条透落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至辛卯年,安父子再托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双手内,加领到佛银五十大元正,合上年典契字内佛银,计共三百七十五大元正,言定每年贌租,不拘加减,系承典之人应得之额,安不能再向领租,批照。

光绪十六年庚寅岁次十月日。

为中弟阿云

代笔人阿拈

在场男阿引、侄阿昌

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谢世安

第六一换田合约字

同立换田合约字人何北海、吴泮水等,有自置过赖家水田一段,址在后垄仔庄东势瓦窑前,清丈计二甲五分五厘四毫八丝,内抽出田一甲五分六厘九毫三丝,带契四纸,丈单一张,永换与何北海掌管,配纳粮银。其田东至玄坛爷田界,西至小路外赖家田界,南至自己抽出田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踏明。余伸田九分八厘五毫五丝之粮银,并契内所带大租,仍归水掌管,纳粮完租。又海有承先祖父遗下水田一段,址在外新庄仔东门口,四至界址契内载明,原纳折六成大租二石八斗八升,清丈田一甲五分六厘九毫三丝,带印契一纸,又丈单一张,永换与吴泮水掌管,逐年安粮纳租。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换田合约字二纸一式,各执一纸,永远执照,行。

光绪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何海干

为中人林元昌

同立换田合约字人何北海、吴泮水

第六二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人林会友、胞弟林会坤等,有共承祖父林光邦、林呈辉遗下阄业,应得林成祖大租庄业,地在摆接堡员林庄,佃户吕君用现管业,吕水德每年应纳会友等大租谷原二十石零七斗,依旧章程加一五伸折两平斗二十三石八斗零五合。于干隆年间,祖父林成祖之子林海等向此小租户田主借出佛银一百零三元五角,将此大租付田主扣利以外,每年原应纳大租银十元零三角五点,奉刘巡抚清丈,扣四成归小租户田主完粮,大租粟实收六成,折两平斗大租谷十四石二斗八升三合,折实银六元二角一点,每年亲带到会友家纳清给单,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情愿将此大租谷银出卖于人,托中引向宗弟林益岳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大租价龙银六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其银经中交会友等亲收足讫,随将此佃大租谷银六元二角一点正,归付林益岳管收。自用图章掣给完单,该佃应照旧章程带到林益岳家,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宜照旧章就小租户田主跟究,逐季加利,不得异言保。此大租谷银果系会友等承祖父遗下遗业,应得之额,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情弊,会友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仁义交接,现银明买,出于两愿,各无反悔。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会友等子孙不敢言及找赎,妄生觊觎滋事。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会友等亲收过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内龙银六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友先祖以水租大租挂借银项,字载听赎,今议归买主,不拘时价向赎,友等决无爽约,批照。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十月。

小租户田主认佃人吕水德

代笔人吕登波

为中人族亲林道纶

在场见人母亲陈墨

立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人林会友、胞弟林会坤

第六三杜卖尽根园契字

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人郭循理,即郭正记,有明买过林毛氏园一宗,分为三段,址在八奖溪后庄。其一段,东至罗家园,西至黄家园,南至车路,北至罗家园崁。又一段东至张、罗二家园,西至黄家园,南至黄家园,北至溪。又一段,东至自己园,西至路,南至黄家园,北至溪。共三段,年配纳林业主大租糖二百五十觔,又大租糖三百觔,大租谷六石,其东西四至俱明白为界。今因不合意,愿将此园三段概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黄信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价银三百五十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该园三段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前去掌管,任从起佃招耕,收税纳租,永为己业,不敢异言滋事。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找赎之论。保此业系记明买物业,与他人无干,中间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亦无来历不明、积缺大租等情;如有等情,记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一纸,缴连县给印照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字内价银三百五十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五月日。

代书人林克修

为中人李日升

知见人郭士记

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人郭正记

业主林宏记批:该业原配租粟、租糖,议定每年每石折定完银一元,每百觔折定完银二元正,此照。

光绪四年五月黄信记批:此业原系林毛氏卖与郭循理,嗣理又卖与黄信记,氏侦知,向记恳赎。记念世谊,愿将此业归林毛氏赎回掌管,日后子孙不得翻言滋事。理合批明,存照。

光绪十四年二月批明:此宗之业系四大房轮流掌收,永远为林家香祀之业,各房不得将此宗契据私行胎借典卖;倘有不肖子孙欲废此业,望银主切勿承受,姑存香祀,则阴冥感恩不浅;若贪图此业,致废香祀,定招阴谴。虽买此业绝人禋祀,买主亦必自绝禋祀,特此批明。

第六四垦单

付单业主徐本定,于干隆十八年间,承买汪淇楚,即户名汪仰詹,土名眩被埔、迭船港、蚝壳港、大溪墘等处一半庄业,经洪仰詹报官勘明升科在案。并据佃户花殿安到来认垦伯公坜大窝庄青埔地一所,当即亲具认耕领字,按年照例输纳租谷一九五抽的,明约租谷车运至仓,风扇干净交纳,不得抗顽;如有怠惰顽延,拖缺误公,及越分犯规,听从业主呈官究治,起耕招佃,此单付照。

批明:承给大溪墘伯公坜大窝庄,东至古水田尾伯公坜车路为界,西至山顶水流落透南溪湾崁为界,南至古水尾田尾透山沟溪为界,北至陂尾水流落分水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并带伯公坜东界车路西一百六十止陂塘池一口。其界址内限至三年开辟,以后之大租照庄例一九五抽的。此埔地限至三年开不透,余埔交还业主另招别佃,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第六五垦批

本庄有埔地一所,座落芝葩里,土名大仑对面埔顶。兹佃与黄改、陈炎、陈水犁分一张,前去出本凿筑埤圳,垦成田园,逐年收成粟粒、麻荳、杂子。未成水田,照庄例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许未抽先粜,盗车别庄。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纳租八石,经风净干好粟,运到本港船头下船;如不下船,车到仓口,上仓交足,不得少缺升合,及窝匪开赌等情;如有此事,并参年后开垦未遍,致荒误课,其埔地不论已垦未垦,送还业主别行招垦,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转退下手,与下手之人同来印认佃约,不许私退私顶,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凭,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其埔地一所,东至清波尾横山仔,西至李端老坡上,南至小沟,与官廷德田界毗连,北至仑顶;四至明白为界,不得越界混垦,批照。

干隆三十五年正月初二日给。业主郭印

第六六定额大租字

立结定额大租字芝葩里业主郭际郎、郭天赦,缘该管庄内佃户陈树,即陈金銮,有承管水田、埔园、圹地一处,原无长流大溪圳水通荫田禾,每年供纳大租谷系随年丰歉,照依庄例一九五抽的。前因递年来光景丰歉不一,未免有言多说寡之嫌,恐失业佃相依之谊,爰是妥商,按就三年所征租额拘摊,以中平之年为准。即将该佃业管契内四至界址,结定租额,即日当同言约承买陈盐官田业四至内,每年结定课租谷三十六石正。从今以后,其界内所有田园埔地,不论已垦未垦,任从佃人开辟耕种,业主不得再议抽的;倘年辰不顺,佃人亦不得借口歉岁,短纳滋端。至所结定额课租谷,该佃人每年应就早季收成之日,收足干净租谷,运至本馆,经风扇净,交纳明白,给单付照,不得异议。今欲有凭,立结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咸丰元年七月日。

            立结定额大租字    业主郭尚,即郭际郎图记

                       业主樽郑,即郭王振图记

第六七永远定额大租单

立结永远定额大租单业主吴松记,有承祖父置垦芝葩里四庄等处租业,历年照例抵佃抽收纳课。缘目下凶丰不一,抽的维艰,是以众佃户邀集到馆,永结永远定额大租完纳,使免抽的生端;本业主体恤佃情,爰从其便。兹据于卓厝庄佃户来求结得承买宋胜坤水田、埔地共二段,其土名臣,及东、西、南、北四至列明于后。即日踏勘界址,内田额历年该配纳大租粟五石四斗正,俟早季收场曝干之际,该现佃自当车运到馆,听本业主经风扇净,过租斗明量足额,完纳清楚,割单执凭,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湿冇抵塞。其界址内若有余埔未垦,任从该佃户开辟成田,本业主不得抽斤斗。至于凶丰之年,业佃两无增多减少。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结定大租单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批明:其东西四至各载在垦契阄书内注明,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业主给。

                   业主 业主来记,即吴松记为凭

                      业主吴振判,即泰记为凭

第六八永远定例向佃取银抵结额租字

立给永远定例向佃取银抵结额租字业户曾国兴,情因本年缺乏公项应用,托中前去向得佃户王来初,将去岁与黄晓辰合伙承买姜枝任、姜枝梅、姜枝娘兄弟等水田、埔地、屋宇、物业一所,座落土名蛎壳港后庄,东至树梅坑崁头立石为界,西至往上槺榔后庄车路立石为界,南至大坑透出后庄圳,至路、车路为界,北至崁墘绕崁圳透坡任、娘等厝前坡,壆由梅屋前园基田塍立石,直透出至后庄车路为界,并带坡塘、水圳、杂业等项,悉载伙买契约内注明。但此业原系旱瘠之地,务必佃人自备工本,勤劳开圳,筑陂堵水,垦辟成田,方足灌■〈氵荫〉。早季收成,听从业主照庄例抽的;而年辰有丰歉,业佃抽的有争多较少之嫌,未免有失相好之谊。是以业佃相商,二比言定,佃户王来初合伙承买契内应得一半田园、埔地、物业,暨垦屋宇、杂件等项一应在内,每年结定供纳大租谷二十三石六斗二升五合,年辰丰歉,不得加减,永远定例。即日佃户王来初自己一半,备出佛银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点正,经中、场见色现交于业户曾国兴等亲收足讫,递年控起,结减纳大租粟一十八石六斗二升五合正,以抵银利。自今向佃取银结减供纳,以后该佃户王来初伙买契内应得一半四至界址田园、埔地、杂业等项,无论既成未成,永远定例,每年足额供纳大租五石,风扇精净,自运到馆,交纳业户,给单付照。此乃业佃商议,二比允悦,永无反悔,嗣后佃户王来初亦不得向业户取讨银项;其业户曾国兴以及子孙人等亦永不得翻异找赎。将此佃户王来初伙买契应得一半田园、埔地、物业等项,按甲升科租;倘日后如有奉文升科租,系业户曾国兴等自行支理,不干佃户王来初之事。口恐无凭,立给永远定例向佃取银抵结额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业户曾国兴等经中、场见实亲收到结减额租字内佛银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点足讫,此照。

光绪七年十二月日立。

第六九定额租约字

立给定额租约字业主林,为结铁租以便交纳事。缘本户承管涧仔坜中坜旧社庄佃,系大溪圳水通流灌溉者,年间依例供租;所有欠水田园,不堪奉文按丈甲声,就本处作坡引泉灌溉,递年各佃户耕种田园,悉照台例一九五抽的。近因天年丰歉不一,抽的艰难,是以佃人前来相议,今有佃人邹荣发与游元盛合买王贺令、王力契内田埔,四至界址俱载阄书内明白,递年愿将结定租额粟一十三石二斗正。即日言约,早季收成之日,务宜晒干精净,运至公馆重扇,照数凭租斗交纳清楚,割给完单执照。如天年丰荒,两无加减。自结以后,界内稍有余埔,任辟垦成田,永照额租供纳,不得藉延。此系田业两愿,并无迫勒,今欲有凭,合给定额租约字一纸,付佃执照。

业主。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给。

第七○定额租字

立结定额租字业主林,因本户庄田原无大溪圳水,只就本处筑坡堵水灌■〈氵荫〉,征收租谷,依照台例一九五抽的,前于干隆二十二年,奏文清丈,除有大溪圳水之田按甲供纳外,间有瘦田,难堪按甲,仍照台例抽的;近因丰歉不一,每有争多减少之嫌。今因加苓溪庄林水、林自、林厥前来商议,就于名下原抽的,结定额租九石,无论丰歉,照结定额租,递年早季风干净谷,运赴仓口交纳,不得短少拖欠。倘有奉文复丈,不计甲数多寡,业佃不得异言争加减少,俟开出大溪圳水,照前给田批丈明,按甲照例供纳;如无大溪圳水,永照四至界内结定额交纳。此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结定额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道光十二年十月日给。

 

第七一结定租约字

同立结定租约人业主郭龙文,佃人游德来、游德粦,为结定铁租额,以便交纳事。缘本户庄佃原无溪水,祗系本处佃人就将埔窝筑坡,蓄水灌溉,依例供租,所有欠水旱硗田园,不堪奉文丈甲,系照庄例一九五抽的。恐因天年丰歉,免致争多减少,是以业佃相商,上、中、下三年摊定大租,免费抽的之劳。议结:兹埔心水尾庄佃人游德来、游德粦名下自先年承买吴宅田园、埔地一处,东至徐宅车路为界,西至溪直透高宅园岸为界,南至本宅大坵园为界,北至海丰坡庄头大车路为界,四至界址分明。界内一应议结俱定,无论已垦未垦园田、埔地,递年早季悉照结定租额谷二十三石四斗五升正完纳,务宜风扇干净,运到馆交纳,给出完单,付佃人收执;稍有荒埔余地园林,任从佃人开筑田园,业主不得再行抽的;倘有荒丰,两无加减等情,永照结定铁租完纳。此系业佃两愿,并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结定额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十四年三月日。同立结定租约字业主

为中人郭云夏

在场人功侄郭耀西

代笔人郭孟珍

佃人游德来、游德粦

第七二定额田园大租字

立结定额田园大租字人业主,因田户林奢份下林仕龙,有承祖父遗下水田埔地一段,坐落芝葩里,土名旧馆廍后圳股墘,其东、西、南、北四至界址,悉注在印契阄书内明白为界。第是旱硗之田,不堪奉丈,难以按甲定租,递年照庄例一九五抽的,历来无异。但因岁之凶丰不同,而租之加减互争,故与其劳而有碍业佃之谊,孰若逸而忘争竞之风。爰是业佃相议,就前的过三年租额折衷分平,逐年结定额大租谷九石五斗正,系佃人运到拔仔林馆,经风扇净,交纳清楚,给出完单执照,不得有异。自此结定租额以后,无论年丰岁歉,各遵此约,两不得生端;即佃户林仕龙印契阄书丙管下界址所有埔园荒地,如有栽种开辟,亦在结内,不得再行抽的。此系业佃相议,俱属至公,两不相亏,日后不得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结定额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二十八年月日。立结定额田园大租字人业主

第七三定额租约字

立给定额租约字业主郭,为结铁租,以便交纳事。缘本户四房人等承管涧仔坜大仑庄双连陂背埔地一处,东至邱长埔为界,西至双连陂水沟为界,南至仑顶山水分流为界,北至林家埔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埔地原系旱瘠之所,并无大溪圳水通流灌溉,年间依例抽的,不堪奉文按丈甲声,系佃人勤劳,即就本处筑陂凿圳,引水灌溉,垦辟耕种,递年抽的不一,业佃维艰,是以佃户蓝对前来商议,即将承买蓝天助埔地界内,不拘既垦成田、未垦埔地,递年结定额大租四石正,永远定例,不得加减。即日言议:早季收成之日,务要晒干扇净,运至公馆交纳足额,割给完单,付佃执照,不得藉延。此系业佃两愿,并无抑勒,不得反悔,今欲有凭,立结定额租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结租字内实纳额大租四石正,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年间播插单冬,即将单冬之谷抵纳,立批,再照。

业主。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第七四招佃字

立招佃业主张承祖,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甲雾林庄。兹有谢登南兄前来贌垦,犁分一张,配丈五甲正,当日议明每甲首年纳大租粟四石,次年纳租粟六石,三年纳粟八石,俱系租斗,三年以后,每甲八石,永为定例,年有丰凶,不得短少升合。其租粟要重风干净,不得以湿冇抵搪;其租谷要车运一半到鹿港交仓,一半运至彰化;倘不车运,照庄例每石贴工银五分,交业主自己佣车。其银随租秤明,给发车工。其庄中修筑埤圳及桥道杂费等,俱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干业主之事,亦不得隐藏匪类等情;如有此情,听业主禀逐另招别佃,其佃人倘欲别创,及退回内地,必先问明业主,查无拖欠租粟车工,并承退之人诚实,方允顶退,收回犁头工本银两。今欲有凭,立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元年十二月日。立招佃批业主

第七五垦批

立给垦批阿河巴庄业主张振万,有自置课地一所,坐落土名余庆庄,经丈东至林宅田为界,西至圳为界,南至六张犁小圳为界,北至车路界,四址丈踏明白,共有田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户王简书前来,出得时值埔价银一百六十两正,其银即日交收明讫,其埔随踏交银主前去垦成水田,内带水分九张足荫。当日二面议定,递年每甲实纳初年大租二石,次年大租四石,三年实纳大租八石,系头家租税,永为定例,每甲随带车工银三钱六分正,贴运课工脚费用。其大租务要晒干风净,不得湿冇;丰歉租无加减,亦不得拖欠升合。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勒迫,今欲有凭,立给垦批一纸,付为永远执照。

外批明:其庄中申禁,以及水谷,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即日收过垦批银一百六十两足讫,再照。

干隆十二年八月日给。

管事

业主张

第七六招佃批字

立招佃批字人业主张振万,有承买岸里等社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阿河巴庄上横山今有佃人品秀前来补给批单,原经踏过四址分明。又经业主丈过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厘,按甲纳租,每甲纳租八石,永为定例。系官较斗量,佃人自送至本庄公馆交纳入仓外,又贴纳配运车工脚银每石贴银四分五厘,随秤交纳;如无随租秤交,就租照依时价扣出外,方算实租。其谷务要晒燥重风干净,不得湿冇抵搪。至庄中修理桥路,开筑埤圳,以及埤头杂费等项,系佃人之事。再者,不得容留匪类,开场聚赌等情;如有此情,查出禀官究逐,另招别佃。若佃人欲退,此必要诚实之人方许授受。今欲有凭,立招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二十六年八月日。

管事

业主张给

第七七垦批

立给垦批业主张振万,有佃王文光自备工本前来认领垦耕余庆庄埔地配丈二甲五分,初年每甲纳租粟四石,次年每甲纳租粟六石,三年以下每甲纳租粟八石,以官较满斗量交。租谷务要晒干风净完纳,永为定例。但庄众收成,牛车未免不暇送粟到港交纳,今租粟约就本庄公馆交收,每石议贴业主运课车工银四分五厘,随租戥纳;如无随租秤纳,就租粟内依时价扣出车工外,方算实租。其庄中修筑桥道及坡圳,系庄佃修理;至完官升科官发采籴,系业主之事。倘佃欲别创,招人顶退,必闻业管来人规矩去人无碍,方得授受。今欲有凭,立给垦批一纸,付照。

批明:丈量以鲁斑尺一丈五尺为一戈,批照。

干隆三十二年三月日。

管事张奕胜

立给垦批业主张振万

 

第七八垦字

立给垦字业主杨,有杨凤悟退佃田一甲二分五厘正,坐落大武郡西堡土名四埤厝庄前,东至圳为界,西至浮圳为界,南至林家田为界,北至刘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水湳拋荒,无人耕作,诚恐久荒累课,今招到邱邻自备牛工、种子,前来开垦认耕,三面言议时值田底价银四十大元正。即日其银秤收足讫,其田随踏明界址,付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年该纳本业主大租粟一十石正,又车工银两依例照贴,分作早、晚二季,对半挑到本馆完清,不得拖欠升合。仍保此田系本业主己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本业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家甘愿,永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田底价银四十大元正足,再照。

业主杨。

嘉庆一十三年正月日给。

第七九永远定额铁租单

立结永远定额铁租单业主郭际康、郭际荣,为结定额课租,以垂久远,而便交纳事。缘本馆大溪墘庄等处原无大河圳水,垦田系佃人自备工本,勤劳筑坡,蓄水灌溉,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每年系照例一九五抽的。但岁有丰荒不一,致业佃有争多竞少之嫌,今适因乏银纳课,爰招功兄际唐商议,劝其备出佛银三百三十大元正,随即交业主亲收足讫,完纳公项,并无短少分毫;而业主愿将功兄上年阄得嫡孙水田、埔业一处,座落土名陂寮庄南湖,四至界址等项俱载在典契阄书内分明,就此一处之业,无论既开未开之田园埔地,愿将租粟折减,结定每年应纳定额铁租粟市斗二十石正。每年至早季收成后,业主自到佃征收,市斗量平交纳,经风扇净,不得湿冇抵塞;业主随给出完单,付佃执照,丰荒两不得加减,亦不得少欠升合。自结永远定额铁租以后,佃人永照此铁租单课粟二十石正完纳业主;而业主永不得于定额铁租外,加收贴粒,亦不得再言勘丈升科等情;如有勘丈升科若干,系业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业佃两愿,恐口无凭,立永远定额铁租单付执为照。

批明:业主即日实收过铁租单内结定折减课粟佛银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讫,批照。

光绪四年戊寅岁十一月日。

中人郭龙波

代笔张漂盛

立结永远定额铁租单业主郭际康、郭际荣

第八○佃批

立给佃批业主骜西堂林,有彰化县马芝遴堡上仑庄原佃陈业亨田三分,坐在本庄,东至钟宅厝滴水,西至监圳,南至许宅竹头,北至大圳,四至明白为界。兹因原佃脱逃,致累课租,自干隆四十三年起,至嘉庆二年止,共欠租四十五石四斗二升二合。本馆将此田三分,招到陈寮亨前来出首认佃承耕,愿出给批银一十二大元,其田听陈寮亨前去自备工本耕作,或筑盖房屋居住,听其设处,子孙永为己业。逐年配纳本馆大租二石四斗,经风煽净好粟,车运鹿港本仓交纳。其田经被沙压,开凿工力浩大,首年因免大租,以嘉庆四年为始,不论年冬丰歉,早冬完半,晚冬全完,不得拖欠升合;及不照理输纳,听本馆招佃别耕,寮不得藉端滋事。其田系陈业亨欠租之田,与别人无涉;如有不明,本馆抵挡,不关陈寮亨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给批银一十二大元足讫,再照。

嘉庆二年十一月日立给佃批。

业主骜西堂林

管事吴松英

第八一佃批

给批本衙管下睦宜庄有杨添亨田七甲四分零,因积欠大租,无力完纳,将田底退归本衙管掌为业。兹据陈永亨到馆求给此田底;其田七甲四分零,坐在睦宜庄前,坵数不等,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明白,三面言议价值银六十四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底听陈永亨前去掌管耕种,永为己业,年该纳大租粟五十九石二斗零。兹恩去荒滥田二甲四分零,又许六年早季纳租粟二十石,七年早季纳租粟二十石,自八年起,按五甲额,每年该纳租粟四十石正。照庄例自备干净好粟,车运到本衙鹿港仓交完,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听业主另起别耕。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五年七月日。

中人黄为玉

立给批施伯慎

第八二佃批

立给佃批人业主杨秦盛,有置买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脚庄,土名辘过朥■〈月胥〉。今有王及观前来认佃开垦,议定犁分一张,配埔五甲,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备牛车、种子前去耕作,年照庄例,凡杂种耔粒,俱作一九五分抽的,不得少欠。如开水圳为水田,议定首年每甲纳粟四石,次年每甲纳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纳粟八石,满车运到鹿仔港交纳。如有熟田付耕,首年该纳粟八石满;如开水,每甲议贴水银一两一分。其庄内田得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系佃等之事。至成田之日,再丈甲数,每甲纳租八石满,不得增多减少;经风扇净,车运到港完纳,永远定例。每年修理水圳系佃人之事。如佃等欲回内地,或别业,欲将田底顶退下手,务要预先报明业主,查其短欠租谷及新顶之佃果系诚实之人,听其顶退,收回田底工力之资。其租税务要逐年交纳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故违宪禁事。不遵庄规,窝容匪类,及为非作歹,如有此等情弊,被庄主查出,禀逐出庄,田底听业主配佃别耕,不许异言生端。今欲有凭,立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杨。

雍正十一年二月日给。知见管事

 

第八三佃批

立给批人马芝遴堡中庄馆业主施敦慎,管下有大仑庄佃黄禄等,有承父明买水田坵数不等,共田五分,贯在大仑庄西畔,东至本田,西至陈田,南至尤陈田,北至沟为界,四至明白,年配佃本馆课租谷四石。因禄等积欠大租谷无力清完,愿将此田底退还本馆抵完大租,听本馆觅佃变卖完课。兹据大仑庄李象亨乏田耕作,到馆承给田底,两相言议,出得时价佛银三十八大元。银即日收讫,田随踏付象亨管耕,永远为业,日后子孙不得言及贴赎。至于每年亨自应按甲照季实纳大租谷四石,不得少欠;倘亨欲移居别处,田听其转售,其水分应照分流通灌溉。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其历年清圳沟泥,听亨自行挑填,本田不得混乱,再照。

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日立给。

作中人蔡地亨

批人施敦慎

代书陈时盈

第八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黄富心,承领江福隆罩兰埔地一所,招得杨亮自备锄头伙食前来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该大、小租谷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干净量清,丰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从田主起耕招佃;若无欠租,任从耕作;若欲别处居住创业,不耕之日,议定每甲贴锄头工银二十元,将田送还田主,不得私退别人。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字存照,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该领锄头工银一十六元,批照,行。

嘉庆六年二月日。

在场见人黄运梅、黄振顺、刘常立、木保

永彭

代笔人江金济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黄富心

 

第八五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鹿港金和兴街懋泰号黄深树,有明买林炎水田四段:第一段址在枫仔蓝庄东势洋田中央,原丈三分五厘,东至林家田,西至施家田,南至黄家田,北至王家田。又第二段田址在深坵,原丈二分五厘,东至小圳沟,西至施家田,南至庄家田,北至车路。又第三段址在埔尾,原丈一甲,东至圳沟,西至圳沟,南至林家田,北至大岸;连过圳一坵在内,东至梁家田,西至圳沟,南至林家田,北至墓界。又第四段址在车路南畔,原丈二甲一分,东径圳沟,西径陈家田,北径至车路;又园一坵在内。合共四段。其东、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纳银粮平四两六钱三分四厘,并及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本港金福兴街蔡滋生堂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尽根田价银六百大元,库平四百二十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永为业产。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等情。保此田系树自己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银元,并无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树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阄印契七纸,合共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来尽根契面银六百大元,库平四百二十两正完足,照。

一、批明:第四段小沟南畔并缴上手阄印契七纸。畔田额一坵,原丈二分,抽留自掌,不在买内,并无带大租钱粮,合应批明,再照。

一、批明:林家旧墓三坟,日后拾起,其空地依旧付银主掌受,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梁江堂、王永发、黄登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黄深横

代笔人黄世芳

在场知见人李氏

第八六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字人陈同,同侄埤、桃、奚等,同承祖父遗下开垦叛产水田一段,大小坵数不计,带厝地、竹园、并杂物等项尽在内,坐落摆接堡,土名里末庄,经丈一甲三分零,配纳叛产租粟三十一石九斗二升零,又带纳林业主大租粟二石七斗三分零,配食大完坡水一甲九分,引入私圳沟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其田东至大路为界,西至圳沟为界,南至圳沟为界,北至林家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今因乏银别创,叔侄商议,愿将此田业退耕杜卖与人,先尽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吴三桂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契价佛银一千零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将此田厝地、竹园,一概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田业系是同等承祖父遗下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等情弊,系此卖主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一卖千休,四至界内寸土不留,日后子孙人等永不敢异言找赎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愿,仁义交关,各不得抑勒反复,口恐无凭,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一纸,又带垦单一纸,保结状一纸,佃批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内佛面银一千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代书人陈和

为中人徐江、吕钦

在场见人陈李氏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人陈同

 

第八七退耕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退耕杜卖尽根田厝契人俞百合,同胞侄双月、添元等,有承祖父垦辟并自置水田二段,坐落摆接漳和十二八张庄。其田东至李家田岸毗连界,西至童家田岸毗连界,南至大圳脚小圳界,北至俞家竹围脚小圳界,配纳叛产供余课租粟全年十三石四斗八升四合六勺正。又一段东至俞家田毗连大岸界,西至俞、赖两家田大岸毗连界,南至俞家田界,北至赖家田岸毗连界,配纳叛产租粟全年二十二石零七升九合正,各折银完纳,执完单凭照。大安陂大圳水透大小圳通流灌荫,其南势大圳边,合等将田筑店仔基地,盖茅厝一座并门窗、户扇在内;又带厝宇茅屋一座,连地基、竹围、菜园、禾埕、果子、树木、杂物、池塘、水堀一概在内。其竹围东至竹围后牛路界,西至厝前■〈艹〈束刂〉〉埒界,南至李家厝后■〈艹〈束刂〉〉埒定石界,北至竹园外田横路界。又带牛路通行透大山各段,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别创,叔侄商议,愿将此物业尽行出卖,先问本族亲疏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陈志仁、郑兴宗同出首承买,即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价银折纹库银四百一十四两正。其银、契原日凭中两相交收足讫明白,其水田、厝宇照契内界内暨杂物等件尽行凭中踏明,交付买主陈、郑掌管耕作,收租纳课,永远为业,任从其便。保此物业正行交易,极价明买,杜卖千休,寸土不留,日后价值千金,永不干俞家之事,永无增添取找洗之理。此物业明系合等承祖父明置之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涉,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弊,亦无拖欠课租及重张典挂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俱系合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子孙人等永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倘有失落字约,日后取出,不堪行用。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退耕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并上手印契粘连司单共一纸,宪丈单一纸,旧阄书一纸,共四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凭中,叔侄同收过契内银折纹库银四百一十四两正足讫,再照。

批明:旧阄书并上手光钱印契、司单、垦单;若要用,取出公照,不得刁难,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简为贵

为中人俞成仁、陈观平

在场见族叔得寿、振壁、堂弟仁溪、男成章

立退耕杜卖尽根田厝契字人胞侄俞百合、双月、添元

外批明:倘若皇恩大赦,叛产租照依时庄例,不得刁难,批照。

 

第八八杜卖尽归就田园竹围契字

立杜卖尽归就田园竹围契字人洪金定,因乙酉年同郭士英、郭维记、洪金定、孙文彬等四人合伙,明买过陈熊兄弟等水田埔园连竹围计共三段,坵亩不计,按四份均分,定应得一份,当经立约分管,址在摆接堡永丰庄,土名秀朗崁头。其田东至王家田为界,西至陈圣王田为界,南至孙家田为界,北至至大崁为界。又溪底田,东至孙家田为界,西至郭家田为界,南至路透王家田为界,北至郭家竹围为界。其埔园连竹围,东至孙家竹围为界,西至郭家竹围为界,南至孙家田为界,北至大溪连颜家园为界,四至界址各明白。经宪丈明中则,定分得田六分零六丝正,年纳钱粮正耗银一两五钱一分五厘七毛二丝。又园明丈四分八厘零五丝二忽,年纳正耗钱粮三钱二分零一毛四丝。带永丰寮大坡圳水,一分七厘五毛水份田通流灌溉充足,年纳叛产租粟二石四斗四升六合二勺五抄;又纳林成租大租六成,折二斗九升七合;又纳番全降口粮六成,折七升五合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田园、竹围等尽根出卖,先向过股伙居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孙金聘出首承买归就,时同中三面议定,依时估值尽根价银六百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交定亲收足讫,其田园、竹围等立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掌管贌佃,收租纳粮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终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定及子孙永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等弊。保此田业系是定同郭士英、郭维记、洪金定、孙文彬合伙明买,四份得一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来历以及拖欠钱粮租等项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定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归就田园、竹围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又带垦批二纸,又带新丈单一纸,又分管约字一纸,计共六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归就契内银六百八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字内添写「明」一字,又解「壹」字一字,声明,照。

大清光绪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俊哲

为中人戴荣泰

知见人洪保胜、洪三监

在场人洪门朱氏

立杜卖尽根归就田园竹围契字人洪金定,即头北

 

第八九奏议中之一段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

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四佃六,公同■〈勹外云内〉出。今该处田面大租已经归屯,则系屯为业主,所有应贴四分之粮,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勹外云内〉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粮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勹外云内〉出。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勹外云内〉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第九○谕示

代理台湾府苗栗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林,为出示晓谕事。案据贡生刘育英等禀称:窃维台湾自康熙二十二年入版以来,南北路有水处听民成垦,或请官给垦,凑股力垦,向番买垦,由番出垦,其业底来历有不同,即配纳之租亦各异。有纳汉垦户租,有纳番口粮租、屯丁租,有纳正供租,各款租税条目向来田业流交契卷注明,租单凿据,通台皆然。惟口粮与垦户租相符,均由私记图章出单收取;至若正供租,正是钱粮;屯丁租有如军饷,俱属国帑,如同一辙,故力垦买垦者,是谓小垦户。辟业主或纳屯租,或纳正供,皆凭官印官戳纳单收纳,即转缴与官,历造有案可查,非纳口粮垦户之可比,岂有屯租既免而正供犹要配纳之理;果如是,则是两钱粮矣!伏查此弊,皆由番棍乘机摆弄,藉影冒混,迩因苗栗环城左右六庄佃户,原纳正供者独多,概被四社头目混指为口粮,谎请官差冒款追索,上瞒宪听,下吸民膏,似此混取不明,群情何甘!非蒙新宪作主,谕止冒混,考查分别申详定纳,则民心之不平,何来鸣于上听。为此,合将纳款各情节披情宪鉴外,伏乞恩准,德政施行,切叩等情,到县。据此,查台湾清丈,各属应征屯租,先奉奏准一律升科,改租为赋,旋经台湾、彰化两县会议征收屯租缘由,详奉宫保爵抚宪批司饬,经本府宪查复:台湾屯田,向于完纳屯租之外,又完垦户租番大租。现在垦户番户皆遵章减收四成,贴给小租户承粮,新粮既有所出,若屯租概予宽免,与民田轩轾大殊,恐多借口。请如该县等所议,将屯租改为官租,按款征收六成,报充公用,试办一年,造报立案等情禀复,业经藩宪通饬全台南北,必须一律分行查复核详在案。是此项屯租改为官租,仍复征收,而垦户各户均遵照减收四成,该番社头目自向收六成租谷,系照现定章程办理。至于正供即系现在之正赋,已于番租核减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纳,并非有另加钱粮。乃近来控争番租之案层见迭出,显因改章之初,辄藉删除屯租名目,从中阻挠,既可概见。据禀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为此,示仰阖邑各佃户、业主人等知悉:尔等凡有应纳番租,务须遵照现定章程完纳清款,不得短少抗延;倘再仍前顽抗,定干拘究,其各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给。

第九一谕示

钦命福建分巡台湾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卓异加一级、军功加一级、随带又加四级纪录十八次张,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郡番地原无征赋之例,不准汉佃杜卖典贌,续后查出归番;淡防厅衙门未知奉有明文,将番田园亦照民例报升,已经题升入额,难于请辖。是以干隆三十年间议定章程,分别番黎自耕,免其报升;如系汉人佃种,仍应照例勒令报升,此亦端指示断还番者矣!今台地番业已奉奏明彻底清厘,凡汉人典贌侵占田园,悉行还番管耕,内有该番不能自耕,许令民人承佃,按甲纳租,匀给众番口粮,此实皇仁宪德,轸恤番黎有加无已之至意。本道因念熟番滋生日繁,谋生日蹙,几难存活,严督该府厅县实力请查,凡被汉人侵欺田园,悉断还番管业;其该番多有不能自耕,给于原佃人承种,照例每甲田收租八石,每甲园收租四石。以之匀给口粮,未必能周;若饬令输供,目下徒有归番之名,将来恐有追呼之累。复请嗣后凡断还番管业,着民人向番承垦纳租,概免报升,以收恤番实效。兹经布政使司转详,奉督、抚两宪批准,移知到道,除分行府厅县遵照外,合就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全台业户、佃民、社番人等知悉:尔等感皇恩浩荡,宪仁汪濊,务须各守本分,尽力田园,按例纳租,民番照旧相安,共享升平之福;慎勿彼此争竞,以及犯科,致蹈法网,后悔莫及。凛之,勿违,特示。

干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给。

第九二当大租银字

立当大租银字人苏顺昌,承父向隘番承垦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石角福隆庄庄前一份,招佃苏连进垦辟成田,坐址垦约载明,递年带纳大租谷一十三石,丰荒永无加减。

今因乏银家用,前向叔祖德兴手内当过佛银六十五大元正,凭中交清讫,当日三面言定,每年每元银母贴租谷二斗正,递年共有利谷一十三石正,即将连进一佃份下大租对收,早晚二季均纳,不得拖欠。其当自癸巳年春起,至壬寅年冬止,共十全年。限满之日,银到租还;至期若无银还,不拘年限,任从德兴收租,以抵字内银利之需。其番租系昌自理,不干承当人之事。此系叔侄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当大租银字一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昌实收到字内银母六十五大元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租为挑到寮下,每石工钱五十文,系昌自理,批照。

道光癸巳(十三年)二月日。

在场中苏发魁

佃户苏连进

代笔管文清

立当大租银人苏顺昌

第九三谕示

署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郭,为呈明害端,垦请示禁,以保番黎事。据岸里社总通事潘进文、副通事茅格马下六、潘振纲、土目潘学称:窃岸里等社管辖田园,仰蒙皇恩免征,悉系各番自垦自耕。守隘口粮之业,汉佃贌耕供租,准以三年限满,业还番管,自耕或另招别佃,汉佃不得霸耕滋事;即间有社番穷苦缺银典租,务要当社算明立约,总通事盖戳,俾无俥估重利,银到田还之弊。兹查得岸社辖社汉佃多有卷剥重利,竟将番租包吞十年、八年,并贿写银到田还字样,以致社番有田无租地,其弊害一也。择地安坟,各有界分,查汉人屡在社番田园内盗葬坟茔,番觉向阻,反捏毁骸滋讼,其弊害二也。越界私采,例有明禁,查汉奸愍不畏死,屡越南势坑、乌牛栏、东势角、校标埔及麻薯旧社等处抽藤钓鹿,烧炭煮碱,私采芋草枋料,一遇生番戕害,反敢藉匠名色抬尸讹索,辄滋讼累,其弊三也。缺债向讨,理固然也,查汉人多有藉名讨债,闯入社内,诱奸番妇,其弊害四也。更有甚者:汉奸欺番愚昧,始则用酒煽诱,借居番社,作为饵钓;盘踞日久,用银驱番,擅将社屋折毁,希图辟田剥利,致社番无栖身之所;复敢窝容盗贼,其弊害五也。兹文承充总通事之责,查明各款害端,乞准给示禁除,庶汉奸知儆,地方裨益,切叩,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该社界内各庄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凡附居岸里等社界内,毋许故犯该总通事潘进文呈禀前项五款害端,以致民番贻累,地方靡宁等弊。该管社通土等务宜随时防范,严密稽查,自禁之后,倘有顽民愚番及奸徒宵下仍前抗违,致犯前禀条款,该通土等即指名禀赴本分府严行法究,决不稍为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给发贴。

第九四谕示

特授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记录十次吉,为禀垦示禁奸棍踞社等事。本年五月十八日,据淡属竹堑社通事荖莱湘江、土目卫福星等具禀,词称:江等番社附近城郭,每有汉奸包藏祸心,来往踞社,即为社棍。窥伺社众谁者业多,谁者业少,专工放债,重利翻算,俥估剥刻,番愚将业定价,逼写典契,些需找足,占为己有,至亲备价向赎,刁掯不容取赎。又有一种无赖棍徒,藉名税屋,开张米酒、杂货生理,实贪少妇姿色,诱谋术骗私通;甚至鼓惑番妇,反目放手,结为夫妇。妻占而屋并踞,致使番无立锥以耕种,无片瓦以栖身,贫穷困苦,流离失所,逃入山林采薪餬口,不可胜数,前经上宪例禁在案,无如风雨飘摇损坏,奸棍不见示禁久矣!沿习以为固然,颓风殊难挽回,兹江等蒙宪点充通土役缺,念当遭棍殃害,若不禀恳宪示严禁,则田园仍被霸耕,厝屋依旧踞占,番业变为民产,番社转成民村,难保无饥肤饿殍之惨。势得望光呈恳,伏乞恩准示禁,奸棍踞社滋扰,驱逐宁社,沾戴不朽,上叩,等情。据此,查汉奸踞社,例禁森严,该地民人何得故违禁令,入社滋扰,藐法已极,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附近竹堑社等处庄人等知悉:尔等务须改过从善,迁徙他方,别图生计,不得依然踞社,重利放债,俥估番业,逼写契字,刁掯取赎以及藉名税屋,诱谋番妇,占奸踞屋,以致番无栖身之地,逃入山林。自示之后,倘敢恃顽不遵,盘踞滋事,许该通土荖莱湘江、卫福星等擒解赴辕,以凭按法究办。本分府为革除社害起见,断难稍事姑容,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九年六月日给发贴晓谕。

第九五谕示

补用府正堂、特授台防分府调署中路理番海防分府孙,为示谕完纳番租事。案查陈东承管头社番田三十四段,每年应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历经示谕完纳在案。兹据水社番松咬味等禀称:陈东将田卖与别人,恐将来番租无着,乞出示就田跟租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承买陈东番田杨庆等遵照:尔等须知陈东头社田业,向有应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现该业转卖尔等掌管,自应照所买田段认完番租,毋得短欠;倘有抗不完纳,一据指禀,定即差传讯追,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七年闰七月十五日给实贴水社。

第九六谕示

代理埔里社抚民理番分府刘,为出示晓谕事。案据头社番通事毛大典、土目里乞蚋禀控监生陈世敬怠纳番租一案,业经本分府饬差传集两造提讯,断令承种毛大典等番田各佃,一概照旧完纳,合行示谕。为此,示仰该处各佃知悉:尔等如有承种毛大典等番田,自应按时向毛大典等完纳清楚,不准延欠,致干查追不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给告示,实贴头社庄晓谕。

 

第九七谕示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重申示谕事。本年八月初八日,据竹堑屯董事解大宾禀称:各社头目系赴辕占充领戳,奉谕向佃收租,不意势豪则藉称以残粮未完,断难先纳社租;村民则推辞以大户未纳,未便倡行,等语。即有应纳各番之私租,始则刁难头目监单,继则骗限无期,甚至包办之人唆弄裁革,各通土造谣煽惑,以验充头目未定,愈加佃人借口观望。如本城吴指记、吴论记!吴纲记等应纳竹堑社卫壁奎之公租,胆敢藐视不纳,何况于村庄之佃而不效尤乎!嗟嗟!屯丁之出防,只望此租为济公及仰事俯蓄之资,又且以十成中抽四成贴小租户完粮,实在所收不敷度活,奚堪又遭佃抗,叩请重示催纳等情。据查,此案系奉本府宪札,蒙爵抚宪批饬革除通土,改合行出示充董事、头目管收各社租谷,业经本县选妥占充,分别示谕收纳,按款缴给各款在案。兹据前情,除禀批示并饬差谕纳外,合饬谕纳。为此,示仰竹堑各属各社之业主、佃户知悉:汝等所有应纳社番租务须遵照定章,照六成认纳,其余四成交小租户还粮,勿得推延观望,藉饬抗纳;倘再抗违,一经被禀,定即拘究,决不姑宽,凛之,切切,特示。

光绪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给。

第九八谕示

赏戴花翎调署台湾北路理番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孛,为特示严禁民占番业事。照得台地番社归化之初,荷沐皇仁,赏给地界租业,设立通土业户掌管,以垂永久。嗣因汉奸恶棍私放番债,重利俥估,致番失业。故于干隆三十一年间,奉督宪具奏,开设北路理番衙门,专管淡、嘉、彰所属番社,不时清厘,不准民番交涉,章程久定,并经洪前分府循例出示严禁在案。兹本府莅任,访查各属番社多有流离失所,皆因汉奸棍徒故智复萌,典占频仍,合再查照定章,出示严禁。为此,示仰所属各社附近汉户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当知民占番业,有干例禁,嗣后毋许放借番债,重利俥估,自犯条科;倘有无知,并实系众番公借公用,先已于借占在前者,如得利已敷母银,务将租业自行清理,即将该业归原番掌管,不得阻挠抗违;倘敢复蹈前辙及藉前通土业户社番字据收租抵利,掯价取赎,盘剥不休,一经察出,或被告发,定即严拏究弁,切勿自贻伊戚,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十年八月初六日给。

第九九谕示

台中县苗栗支厅长横堀,为示谕照纳事。照得番大租原系配定各番社应收之粮租,曩者以来,全台一律照收,毫无更异。查前经刘抚宪请清丈之际,将昔定番社应额正供之课,改归小租户纳钱粮,以妥定收六留四之章程,仍为应收应纳之款,照前台湾诸宪所定之例以及告示,昭昭之可考,合行晓谕。为此,示仰该管下各堡各业户暨佃户知悉:自示之后,务须仍循刘宪纳六留四之章程,应将明治二十八年未纳之租,并二十九年份一并交纳各社头目业户,以便分给众番口粮,勿得推延观望,藉端抗纳,其各凛遵,毋违,特示,切切。

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给,发贴田寮街晓谕。

第一○○谕示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特授台南府调署台湾府正堂程,前剀切晓谕事。照得台地田园,案奉奏明清丈,一律升科,无论大租、番租、通土租,并蒙宪定章程,以四成贴小租户完粮,尚有六成准大租户、通事、土目及各屯番照旧收取,业经饬由各县晓谕遵办在案。兹据台、彰两属通事总屯目杨升源等签称:窃萧垄社等十六社所管各保佃户承垦田园山场,应纳通事口粮大租及土目、甲首、番差等款租谷税银,原例田园按甲配租,山场逐段纳税,向来届季完纳,历收无异。前年间举办清丈,狡佃即藉端推诿,互相观望,被吞两载,丝毫莫纳,萧垄社等十六社男妇老幼枵腹啼饥,惨情万状。伏思此款租税,系各社蚁番养生之资、祭祠之费,奚堪藉端抗纳,签乞示谕遵章照纳六成,以拯番黎等情。据此,查番界地场从前赏归屯番垦种,均有案据,嗣有番招汉佃开垦,纳予租税者;亦有番垦典给汉民,仍酌留租税者,此次清丈升科,曾奉大宪准减四成贴归汉佃汉业户完粮,已有体恤,尚剩应纳通土、屯番等六成租税,乃各社养赡祭祀之费,一味抗纳,未免忍心。况各社番早经编籍为氓,国家已准与考,民间已通婚嫁,尔等汉业户汉佃之田园山场,系从何来,饮水思源,亦应照纳,以符定章,合行剀切晓谕。为此,示仰阖属各县汉业户、汉佃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务须遵照宪定章程,除扣减四成完粮外,六成照纳,不得藉端短少抗欠;各通土屯番地六成应收之外,亦不得增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给,贴南投堡中寮庄晓谕。

第一○一谕示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社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谕饬遵照事。照得全台清赋改正钱粮,上田正耗补水平余一切在内,每甲征收番银三两零,中田二两五钱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递减。上园照中田征收,以次第递减,均归小租户完纳,业奉爵抚宪刘出示通行晓谕在案。其大租户往年应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应贴小租户租四十石,作为完粮之需;其余六十石,仍归大租户照收。小租户完纳钱粮,一俟开征之日,即分作上、下两忙匀完;或于上忙扫数照额全完亦可,均不准丝毫蒂欠。现当收租开征之时,诚恐各户未尽周知,未免延望挨宕,除示佃交纳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业户等知悉:尔等如有历年应收大租,即自本年起承收六成;其余四成贴与小租户包完钱粮,赴柜完纳,该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后,务各遵照办理,上完国课,下安恒产,该小租户亦不准故意欠粮抗租,致干提追。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谷各项,官征名目均免再征,其各遵照,勿违,特谕。

(朱字)

红单钱粮均归小租户领完,是就田问赋之意。当此改租之时,小租户已领红单,唯该佃户验明交纳租谷;如无单者,即将租谷封存在佃,听候查追着落佃户填单完粮之需,特此。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二谕示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署理嘉义县正堂包,为谕饬充当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据麻豆社老番米文益、叶老英、陈振旺、李财、李狮、陈定、陈铜治、陈同等佥称:伊等归化以来,仰沐皇仁,恩赐草地,以恤番黎之饥,历由老番禀蒙充通事,以董其事,凡我社公私之租,给串征收,概由通事盖戳征收。无如,前充通事陈朱升社务生疏,办理不善,租多贻欠,以致番黎啼饥之患。今清丈升科,宪定番租抽去四成贴归小租户承粮,尚留六成以为番食。兹查有蔡新拔一名,为人诚实,社务熟识,爰集众议,取具认充保结,佥恳赐准充当等情。据此,除出示晓谕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麻荳社通事蔡新拔知悉:凡该社番租务须留起四成,贴归小租户定粮;尚有六成之租,即为盖戳,公平照收,毋许勒索,致滋是非,切切,此谕。

计给戳式一纸。

光绪十六年十月初九日谕。

第一○三谕示

即补清军府、署理嘉义县正堂包,为出示晓谕事。本年二月初三日,据嘉义社番黎林水返、郑椪、吴呆、吴建林不、张铜等禀称:遵照新章,应收六成番租,现被各小租户勒讨交还,佥乞示谕等情。并据黄昌等呈同前情,各到县。据此,查番租一款,奉定新章,酌征四成贴小租户纳粮;仍留六成,归番收纳,以资养赡,叠经出示晓谕在案。兹据前情,查番租田园均应小租户领单承粮,所有酌征四成,即由小租户减纳四成大租,凑完钱粮;尚余六成大租,仍应小租户向番完纳,何得藉词讨还。除批示外,合行出示谕遵。为此,示仰该番黎林水返等名下各小租户知悉:尔等所有应完番租,务须照章减纳四成贴完钱粮,尚存六成仍应向番照数完清;倘敢藉延,一经指禀,定即拘案究办,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六年四月初四日给实贴晓谕。

第一○四谕示

特授台湾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玛兰分府,同为示谕定案番黎事。照得兰属社番东势十六社,西势二十社,先经杨前府奉委抵兰查办开辟事宜,因念番性愚戆,未知藏蓄,所耕田仅敷一年食用,若将来生齿增繁,埔地分尽,势必生计日绌,而东势之地,犹未尽垦,议请加留各社余埔:大社周围二里,小社周围一里;西势先为民人开垦,已无余埔,将沿海一带沙仑:自乌石港口起,至东势浊水溪止,约长三十余里,宽一二里,永为番业。其社番自耕田园沿边栽种树木,作为内界,不准汉人贌耕;其加留余埔,亦令沿边种树作为外界,若社番人少,懒于操作,准将余埔贌与汉人耕种。迨翟前厅任内,始议官为招佃,仍照官租每园一甲收粟四石之例,定为番租,免其升科;如社番自耕田亩,倘有被佃侵欺越占,无论贌及典卖,且有执凭,各一概追还,详奉上宪奏咨遵行在案。当时非不周详,而杜弊亦极严容无加。章程虽定,日久渐弛,况从前所议大、小社一二里之加留余埔,亦未勘定创立界址,与升科之官隘田亩接壤连界,茫无区别。经界既未划分,汉佃即得胡混希占匿垦,社丁、番佃首等又复勾通诈骗以及重利盘剥,克扣口粮;无事不图噬番,无番不受朘削;徒有番租之名,无受粮之实。甚至估占番地,分为己业,以致众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继,殊属可悯,业经本分府查案示谕,并檄委罗东司王巡检,带同书差、弓丈手等前往东、西势,亲诣督同勘丈,定界清量,各去后。兹据该委员履勘定立,界址丈明,分别绘图,造东、西势加留余埔各图册前来,除饬承查照办理外,合并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东、西势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各番佃务须遵照此委员丈定图册内界址、段落、甲分,掌管耕种,按照原定何社租额,递年输纳番租,届期务须以干圆好粟,运赴该番社公所,交与该社通土社番等收纳,仍取该通土戳记收单为凭。历年该社将所收租粟若干石?散给番丁口粮,每丁分给若干?仍由该通土造具租粟条目册结缴案查考。倘有社番自耕佃段,以及抗欠番租者,许该通土、社番等指禀,以凭差拏究追。嗣后仍照原定章租,再届三十年清量一次,永为定案,宜各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给右谕通知。

第一○五谕示

钦加运同衔、特授永春直隶州正堂、调署中路理番分府孙,为出示晓谕事。本年十二月十三日,据埔眉化番给首望麒麟禀称:承祖管下埔社地方,因七十二社屯番无田可耕,许其移住埔内,同守地方,以防凶番,分给沟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处,给伊等耕作,不论田园,每年每车抽租五斗,历收无异;不料近年多有欠纳,禀乞示谕照纳等情,据此,查望麒麟因怜七十二社屯番贫苦,分给田园耕种,所有应纳租谷自应听其照抽,何得欠完,除禀批示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七十二社屯番知悉:该屯番等如有承耕望麒麟分给沟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处,不论田园,每年收租百担,应听麒麟抽租五担,年应贴水社屯番谷一百四十石,亦应如数照贴,均不准稍有短欠,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给告示,发给望麒麟晓谕。 

 

第一○六谕示

钦加运同衔、特授永春直隶州正堂、署台湾中路理番分府孙,为示谕完纳事。本年十月初五日,据水沙连埔眉化番望麒麟禀称:承祖管下地方,因各屯番移住埔社耕作,沟南熟田园每年每车抽租五斗,不意迩来多被欠纳,无奈,于光绪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禀蒙准出示谕佃按佃照纳在案。罔如东方总理余清源不遵宪示,胆敢恃势,擅私自出单混收旧年晚季租谷。现在早、晚季均已冬成,复反敢再四处阻抗,亏麟有租无收,尚且赔累,势亟沥情,伏乞恩准出示晓谕,照旧向麟完纳,俾免赔累,切叩,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埔眉化番管下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如有承耕该埔地田园,应纳完租谷者,务须照旧按田每车五斗,认向望麒麟完纳,不准拖欠;如果与余清源等私相授受,阻佃混收,定即着赔。自示之后,余清源不准干预此事;倘敢故违不遵,再敢混收挡佃,定即拏案悬办,决不姑宽,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五年十月初六日给发贴晓谕。

第一○七谕示

钦加运同衔、准补永春直隶州正堂、调署中路理番分府孙,为示谕完纳事。照得埔眉化番从前不知耕耘,将承管埔地给佃垦耕,年收租谷十石者完纳租五斗,因年久,多被佃欠不完,经彭前分府查出,断给化番首望麒麟具禀各佃抗完,又经本分府示谕完纳在案。兹据埔眉番姑莫大麾等禀称:望麒麟所收租谷尽行吞没,颗粒不分;并据总理巫邦彦等暨三十一庄头人以空五之租谷,番纷纷挡收,佃户亦不肯向望麒麟完纳,深虑操戈斗殴,佥恳覆讯察断各等情。据此,查此项租谷,水社各番均望以资养赡,本年冬早经收获,纷纷挡佃,恐归无着,亟应派收候断。除谕饬四坊总理征收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如有承耕埔地田园,应完番租务须照章按田每甲五斗,认向该坊总理完纳清楚,给单执凭;倘敢拖欠,定即严拏惩办,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给发贴晓谕。

第一○八谕示

代理埔里社抚民分府、补用县正堂林,为饬收事。照得埔属四角头各佃户,每年应完纳空五番租谷石,现值晚稻登场,各佃户家有盖藏,亟应谕饬征收,以重租项,除将西、南、北三角发串,谕令本城司教生员曾鸿霖,带同该化番望麒麟征收外;尚有东角发串,配给该化番吗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贵等五名,应得租谷四百五十石,自行往收,照数均分。除派差协同督收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化番立即遵照,按户照章抽收,俟收竣后,即据实具报,以凭查核详报,毋违,切切,特谕。

右谕,仰吗唻、文良、埔阿密、林四贵、故莫代麾等准此。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谕。

 

第一○九议定收租合约字

同立议定收租合约字总社长余清源、巫宜福、潘进生等,今有埔眉化番望麒麟、埔阿密、卓肉、马来、故莫、大麾、鸭母、阿木等,有承管埔眉两社草地,蒙官给戳,亢五收租,按石配给,历有三年。无如内中不睦,辄相禀争,现奉分府宪孙批示:谓今年亢五租,奉镇宪文,仍准望麒麟自收,应如何均分方称公平,尔等即投邀各总理妥议可也。爰是邀请源等佥同妥议。窃谓历来收租搅扰,皆由化番自相雌雄,与其自收争夺而滋闹;不若凭公收给以和平。然租繁责重,实难其人,再四筹维,惟有总理可胜其任。麟等遂即当堂佥议,愿将埔眉两社亢五大租,一概交付源等按甲均收,议定每年应缴亢五租谷一千,即将所缴租谷给发化番,每名逐年配给亢五租九十石,各向源等领收,限年冬交清,不得挨延过限,亦不得短欠冇湿诸弊。该化番八名,合共应给租谷七百二十石;其余所伸租谷,仍交望麒麟亲收,以便给发水社化番以及他事费用,其余化番亦不得异言滋事。窃恐各总理公务浩繁,独力难支,再举诚实之人田水金、茆群梅、叉成黎梓等,以备调遣应用,其工资悉由源等之事给发,不干麟等之事。每年收冬之际,麟自应给发完单,交付源等完收,麟等皆不敢胡涂混收;倘有顽佃抗纳,麟自应出首,合同源等协力理较,不敢袖手旁观;源等如果年年清楚,则麟等亦不敢无故讨过自收;如或短欠不足,或如何作弊,亦听麟讨过自收,源等不敢固执自专,以及弄弊等情。爰议已定,俱各欣然允诺,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议定收租合约字一样四纸,源等各执一纸,望麒麟执一纸,存照。

批明:阿木、鸭母二名租谷,向西角支领,照。卓肉、埔阿密二名租谷,向东角支领,照。故莫、马来二名租谷,向南角支领,照。望麒麟、大麾二名租谷,向北角支领,照。

光绪六年十一月日。

依口代笔人黄利用

立议定收租合约字巫宜福、余清源、潘进生

第一一○谕示

署理鹿港理番海防总捕分府彭,为给谕归管事。查埔番望麒麟之父澳漏,及其伯督律,本系埔社土著生番,嗣因父、伯相继身故,所遗田业皆被他人占管,现在埔社生番仅有男妇幼小六人;眉社仅存一人,零丁孤苦,并无恒产可以自给,本分府轸念穷黎,不能不稍加体恤。查勘东螺社地方本有笃律等所遗田业,原议与佃户九股抽收,历时已久,佃户每多欺玩,抗不纳租,兹责成双寮、日北、吞霄三社总社长张大升,水里、大肚两社总社长巫邦彦,阿里史总社长潘进生,东螺社长茆国珍等,每年就督律原田内抽出租谷二百石,分上、下两冬各交一百石,散与望麒麟等七人,作为养赡赀本,不准有短缺情事。又坐落恒吉地方有田五十甲,东至巫邦彦田,西至林清风竹围脚,南至溪崁,北至水沟,均有界址可凭,原系督律、澳漏产业,先经罗辉煌之伯罗国忠故后,复有潘三彪指称系伊岳父潘维和买管之地,二比各贌佃户,分段争耕,现经查讯罗辉煌、潘三彪所执字据,均难为凭,应涂销附卷。该埔眉两社番仅有男妇幼小七人,情形殊可悯恻,应即将此项田业断归望麒麟等永远收租承管,以杜纷争,而示体恤;其双寮社佃户潘阿屘等十四户,大肚城佃户王乞食等十八户,着于每年收获之时,毋论早晚冬所有田内租谷,主佃各对半均分,不得藉词短少。此外尚有未种田段,由望麒麟等七人公议贌佃承耕,收租管业。此系本分府保卫穷番起见,此宗田产唯许收租,不准私自典卖;如敢故违,卖主、买家一体拘办,并该田充公,决不载贷。除出示晓谕外,合行发给印谕,与望麒麟等七人执掌,永为凭据,自安生业,毋违,特谕。

 

第一一一谕示

代理埔里社抚民分府、补用县正堂林,为谕饬遵照事。案奉本道宪陈批:据该佾生具呈,以承祖遗下水田五十甲,址在恒吉城庄,被潘、罗两姓霸耕,控蒙前鹿港厅彭讯断归管;嗣经贌与吴根耕作,又被霸抗,复蒙前埔社厅华断,将该田充公,乞恩饬厅起耕归管等情一案,奉批:查前项田产,先据华前倅详请充作官业,当经批饬仍照彭署丞原断定案,较为妥善。嗣据华前倅议覆,以该产即交现耕佃首谢细苟、罗三甲、黄阿连三人承耕,该化番应得之租二百石,即由佃首等向该番自行完纳;如有短欠,准该番禀官起佃另贌等情,当经批准在案。该化番祗须年收租谷并无短欠,即可相安无事,何必定欲自行起耕,转启事端。仰埔里社厅立即查明,传谕遵照,黏抄并发等因到厅。奉此,合行传谕。为此,谕仰该佾生即便知照,毋再生事,切切,此谕。

右谕,仰佾生望玉书、即望麒麟准此。

光绪十二年九月初八日谕。

第一一二禀呈

敬禀者:窃祗奉钧函,以奉帅谕转饬查明卑邑番租隘租,每甲田亩租谷若干?详开清折,禀送宪局查核汇转等因。蒙此,□□遵即饬差分赴各庄差复,并传集总理通事等查讯,均以当年附近番社田亩均有番租,年纳租谷多寡不等,番租之外,别无所谓隘租者。然此项番租,自设县以来,城厢附近各社均以化番为民,各安耕凿,番租名目久已革除;或惟深山一带地角山头,零星田亩经人民开垦者,或按年略给米酒、槟榔之属,其中或有无,亦无一定之则等语。访之舆论,亦复相同。是卑邑境内,并无番、隘各租名目,应请邀免开报,缘蒙前因,理合禀请大人察核施行,实为公便。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乞垂鉴。谨禀。

一夹单禀。

清赋总局宪陈。

光绪十三年八月初十日,禀复卑邑并无番租、隘租名目由。

第一一三谕示

特授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薛,为宿债孔多等事。本年六月初一日,据淡属德化社通事淡眉谋禀称:缘大甲德化社,溯自干隆五十四年,至嘉庆九年,被前各通事借欠汉债计共六千余元,年收佃租还利不清,公项、口粮无资,以致通事悬缺,莫敢顶充,屡蒙前宪饬举严切。谋无奈接充该社通事,迨收成之际,租被债主控利几尽,每将自己耕种粟石垫缴公项,分给口粮,惨莫胜嗟。窃思该社前业户万老达,应收佃租亦被上手业户借欠民债,将租抵利不敷,无可完公,奔赴前淡分宪吉,禀请止利,限年分摊,经蒙申明禁令,将各佃债控还一本一利足额者,概行照例注销;如控还一本一利未足者,限作十年■〈勹外云内〉摊找还等因。查自既禁以后,历年公项有着,宿债得清,至今合社讴歌。兹逢仁宪荣任,正番黎愁苦得宁之日,理合将前通事借欠各佃债,逐一开列禀缴,乞恩比例示禁,分年■〈勹外云内〉摊宿债,卑谋得公项有着,口粮有资,合社沾感等情,计黏各债主账册一本。据此,查该社租谷有数,乃历欠民债至六千余元之多,以致抵利不敷,番计日艰,公项愈形掣肘,现奉大宪严查番务,自应照例亟为清理,除饬差传讯明断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德化社管下各庄佃户、债主、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当知重利放债,例禁森严,此案该通事所开,各皆控租多年,半系利浮于本,岂容再有盘剥。所有本年早季租谷,务须照数备交该社通事淡眉谋收取,完缴公项,散给番粮及辛劳费用;余剩租谷,暂行存贮,以俟查讯照断分给。严禁该债主等霸租控抵,亦不许该通事滥用花销。现在饬差传唤,并严谕毋许稍有索扰。各该债主等自应赶速邀齐赴案,以凭讯明核实定断,分年扫数摊完,以清社债。本分府秉心公断,不使尔等稍有偏枯,毋庸疑虑;倘有不遵到案,或将早季社租霸控抵利,即属违抗,则是尔等自取咎戾,一经该通事据实具禀,本分府惟有按例究办,决不宽容,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十五年六月日给。

第一一四谕示

署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张,为遵札核议等事。本年四月二十二日,准署台湾府正堂郑关开;本年三月初九日,蒙本道宪汪札开;本年二月十九日,准藩司咨;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巡抚部院史批;贵道呈详:查通台南北两路熟番九十三社,原议挑募屯丁,就界外埔地拨给自耕及民耕田园官为征租,支给屯饷。例禁私相典卖外,尚有社番己业田园埔地,本系该番等自行垦耕,以资口粮,不在归屯案内,是干隆五十三年并嘉庆十五年两次清丈,均未议及,致汉人仍有向番典卖之事。缘系从前社番不谙耕种,将田园埔地转付汉人垦耕,仍纳番租以为口粮;此汪守前次所开番埔名目典卖之原委也。更有陆续借给社番钱米,重利盘剥,番子无力偿还,将业立字胎借者;又从而本利累算,不敢写出典卖契据,假以贌耕名色,写立贌字,贌给十年或二十年不等。年份既久,转辗贌耕,或原主与贌主均经物故,无从赎取,业即成绝业;此杨前守所禀汉奸盘剥之原委也。查杨前守及汪前守所禀均系指社番自己田园,与归屯埔地民人诱令典卖者不同,第汉人典买番业及重利盘剥,均干严例,经本道出示申明严禁,并谕令番汉自行清厘,分别归番赎管各在案。兹核该府所议,请将出典绝卖之业,限一年听佃取赎;其胎贌各业,限半年悉令退还番管。所议虽属妥洽,但汉人不遵限听赎还管,固当严究,追价充公;倘社番无力,不能依限取赎,又未便绳之以法;且恐其别借汉人钱银,赎彼汉人原典买田园,是赎与不赎均同一辙,于番仍无裨益,转启构讼之端,似此不必拘定年限。本道酌议,凡汉人典卖并贌耕社番田园及胎借,不准计利,总以冬成为期,听番备价取赎,讨回管耕;而未经备赎,仍照例贴纳番租,不准短折,以资口粮。若社番备价向赎,而汉奸有意伸剥抗霸不还,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价听赎。再有不遵者,许该番等将价缴官充公立押,将业归番掌管,取其收管字备案,仍将该汉奸等照例治罪。仍饬理番厅先行示谕,责令各社通土、番业户等将该社公私田园、埔地租额各若干?于何年何番典卖胎贌?其汉人若干?现存甲数、租额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检查造册,就近呈缴台、鹿、淡三厅查核,由各该厅照造清册,详送备查。此次清厘之后,社番如遇缓急要需,祗准就公租或向别番借用,不准汉人借给,及向佃短折租粟,永杜争端,而免侵占盘剥等弊;倘敢故违禁令,一经察出,或经控发,即将私相授受之番社并汉奸等一体拏究,追出所短租额,并典买田园埔地归该社充公。每隔三年,将届冬成,由道出示通晓,俾免年久无稽,番、汉复滋弊混。如此严立章程,庶几汉奸知所敛迹,将来番田不致尽为民业,番黎不致穷困。是否允洽?合将核议缘由详覆等因。奉批:仰布政司查议通详察夺,仍候督部堂批示缴。又于十二月十四日,奉总督部堂熏批:如详饬遵,仰福建布政司查明移知,仍候抚部院批示缴。奉此,查此案已奉督宪批诘查核,所议亦属公允,似可毋庸再议。除呈覆抚宪外,合就飞移,请烦查照转饬遵办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转饬。为此札行府,仰吏立即查照转饬遵办,出示晓谕:凡汉人典买并贌耕社番田园及胎借者,不准计利,总以冬成为期,听番备价取赎,讨回管耕;如未经备赎,仍照例贴纳番租,不准短折,以资口粮;若社番备价向赎,而汉奸有意伸剥抗霸不还,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价听赎;再有不遵者,许管番等将价缴官充公立押,将业归番掌管,取具收管字备案,仍将该汉奸等照例治罪。仍听先行示谕,责令各社通土、番业户等将该社公私田园、埔地租额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卖胎贌?其汉人若干?现存甲数、租额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册,就近呈缴该厅查核照造,由该厅造具清册,详送赴辕,以凭察查。此次清厘之后,社番如遇缓急需要,祗准就公租,或向别番借用,不准再向汉人借给,及向佃短折租谷,永杜争端,而免侵占盘剥等弊;倘敢故违禁令,一经察出,或被告发,即将私相授受之社番并汉人奸佃户等一体拏究,追出所短租额,并典买田园地归该社充公。每隔三年,照例出示通晓,俾免年久无稽,复滋弊混,毋延,速速,等因。蒙此,合就飞移,为此备关,希即查照宪檄,出示晓谕。仍即分别查办,备造清册移送,以便转详察查,均勿违延等因。准此,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岸里等社通土、业户等立将该社公私田园、埔地租额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卖胎贌?汉人若干?现存甲数、租额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册,就近呈缴赴本分府,以凭查核,照造清册,详送本道宪察核转详。此次奉大宪清厘番业,该通土、业户等务各遵照挨查,漏夜赶造实册,毋稍有观望抗延,致干提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三年九月日给发贴岸里社晓谕。

第一一五永耕田契字

立给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东虎豹厘,有明买过妻舅潘庆秀、潘金遵熟耕水田一所,坐贯土名在顶店铁砧山脚过大圳下,东至大圳为界,西至王家田为界,南至大圳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带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纳大甲西社番私租粟二斗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退耕,先尽问房亲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汉人郑玉盘观出首承耕,当三面言定,时值田价佛银六百六十五大元正。其银、契字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遂即将田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一给千休,价足契清,厘及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等语。保此田系厘明买为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情弊,厘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永耕田契字一纸,并缴李红赎耕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内佛银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讫,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笔东明哲

为中人郭志成

在场妻舅潘庆秀

立给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东虎豹厘

第一一六谕示

台湾府驻镇鹿仔港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黄,为禀请示禁,以杜霸争事。本年七月十八日,据岸里等社总通事潘明慈禀称:窃岸里等社承管番业,悉蒙皇恩免征,自垦口粮田园,社番轮拨守隘,不暇自耕,暂贌汉人代耕,二、三年限满取回;如贌约无通事盖戳,即违例私贌论。近有社棍范阿添等盘踞该社,窥番愚暗,藉逆乱蹂躏之后,勾潜逸匪,私贌番田,谋词架控,先发制番,霸耕舞弊,难以枚举,若不禀请示禁,将来讦讼滋事,累番无底。理合禀请叩乞恩准示禁,并饬社差押逆社棍,清查逸匪拏究,俾地方宁谧,民番得安等情到分府。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尔等所有承贌番业,限期已满,应以向番再贌,必须盖用通土戳记,不得私相授受,致滋事端。如社棍及逸匪等项奸徒盘踞番社,许该通土、民番人等据实指名,禀赴本分府,以凭究追,断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干隆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给发贴岸里社公馆晓谕。

第一一七阄约字

公立阄约字中港社副通事南茅、甲首刘合欢,同众番胡得生、番桂生、刘雅、夏哲生、林天福、刘九仔、林谁仔等。窃番向化以来,叨蒙皇仁宪德,格外优施,将各社界管埔业,例免税赋,归番口粮。是社番奉公服役,或赖口粮度资;而口粮租数正当,分给得宜。昔年番性朴直,循蹈规矩,为长上者届期征收,按丁散给,社番相安,奉公无误。迩来世风不古,听棍煽惑争充通土,滥费花销,每致侵渔,社番颠连,控案不休,揆厥由来,所以致争通土者,以为口粮未分,便可从中觊觎故也。兼之数年来,社众公费破耗居多,有口粮之名,究无口粮之实,呱呱待哺者不止一家,纷纷索债者几乎盈社,若不筹思设法,老幼何以聊生!爰集众公议,与其聚之不分,致启争端,贻害番黎之阶;孰若分之有足,永杜觊觎,以资奉公之计。惟是应还债项,不能照租均分,除抽租额限年摊还债主及存公费外,将租按丁均分,每丁应得口粮谷五石,庆生、郡英、荣生、孝散等十四户,经于道光四年间立过阄约,定佃管收;惟有茅等十四户尚未归着,兹集众公议,亦照五石均分,公立阄约,定佃归管。自此分定之后,社番人等不得混行侵夺,亦不得擅行典卖,俟各债摊清之日,余租再行均分补足,庶乎口粮有征,奉公永有攸赖矣!口恐无凭,公立阄约字一样十四纸,各执一纸。此纸付胡得生收执为照。

计开户口丁数,应分口粮,佃名租声及抽存公费,并摊还债主租数列明于后:

一户胡得生,计九丁,共应分口粮谷四十五石。配茄冬坑刘昌盛佃租二十六石四斗五升;又海口佃叶章租八石;又猫里佃徐元赞租十石零六斗五升正;仍补郭振裕租九石;海口佃郑永承三石。

一户林,即通事南茅林天生,计八丁,共应分口粮谷四十石。配田寮佃吴永忠租二十石;又猫里佃陈崇信租十四石一斗五升;又猫里佃徐元赞租四石七斗五升;又牛佃,此抽增吴日桂租一石正;仍补郭振裕一石正。

一户夏哲生,计九丁,共应分口粮谷四十五石。配田寮佃吴永忠租二十五石六斗;

又深井佃郑文哺租三石;又中隘柳仔湳佃郑老华租六石;又土牛佃郑文兴租一石三斗三升;又土牛佃陈老租二石八;何绍国四石零四升正。

一户刘富生,六丁,共应分口粮谷三十石。配田寮佃吴永忠租十一石;又茄冬坑刘万福一石;又猫里佃罗念六租三石零八升;又溪心埧佃林盖杏九石,抽一石五斗;又猫里佃李德万租五石二斗九升六合正。

一户刘合欢,计六丁,共应分口粮谷三十石。田寮佃吴永忠二十石;又猫里佃罗锦淑租三石零八升;又土牛佃萧阿冠租三石;又猫里佃徐元赞租四石六斗四升正。

一户随仔,计三丁,共应分口粮谷十五石。配猫里佃李德万租十五石正。

一户林天福,计四丁,共应分口粮谷二十石。配文昌奕莫猫里佃租十九石;又营盘边佃黄助租八斗正。

一户九仔,计三丁,共应分口粮谷十五石。配土牛佃潘阿捷二石;又土牛佃黄叶一石;又此佃抽出陈老租;又猫里佃郑和郎租十二石正。

一户杂班上天,二丁,共应分口粮谷五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石正,此佃抽出,仍配黄德宗租五石正。

一户刘清源三丁,共应分口粮谷十五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石正。

一户小猫达,计三丁,共应分口粮谷十五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户潘桂生,计二丁,共应分口粮谷十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户刘雅仔,五丁,共应分口粮谷二十五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六石三斗二升;又猫里佃郭和郎三石二斗;又猫里佃李德万三石二斗八升正。

一户来成,三丁,共应分口粮谷十五石。配老崎佃陈天送等纳租十石;又吴定二租五石正。

以上计六十五丁,共应分口粮谷三百二十五石零正,批照。

批明:历年要收佃租,应向本社土目给单监盖私记征收,不得擅出私单,以及违例典卖;如有不肖之番典卖此租,众等公同鸣官究治,不得袖手傍观,以致奉公枵复,批照。

再批明:口粮无额可分,经将差甲踏头加增猫里辛劳谷三十石,抽出均分;至土目加增四十五石额,因其策应上下衙门,使费浩繁,众说仍归征收济费,立此批。

再批明:毋论何户内租被抗纳,以及被别番混占情事,约内须公同出首理清。如应呈官使费,当照摊用,不得推诿,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日,公立阄约字。

第一一八谕示

诸罗县正堂、加一级、纪录四次周,为食宿无地,吁天垂怜,恩赏片土,以恤番命事。据岸里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带烟居乃等具禀前事,词称:窃穆等原属化外,耳目皆无见闻,茹泉食果,不异飞禽走兽,幸逢老爷德泽广被,招徕抚绥,设通事传译,教导饮食起居、习尚、礼义、伦理,穆等深沐化成倾心,照例输饷,是前为化外异类,今则为盛世王民矣!然礼义、伦理虽未尽识,而饮食起居实所谙晓,独是原居深山穷谷,衣食无资,虽为归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寝食终属不安。因查山外有一带圹野平原,东至大山,西至沙仑界大山,南至大山大溪,东南至……,西南至捒加头地,凶番时常出没杀人,汉人皆不敢到,穆等思给地开垦耕种,上完国课,下资口食,并阻凶番出入,但未蒙仁宪赏赐,不敢擅自开辟,理合禀请恩准,批赏穆等五社番黎前去耕凿,饮食起居,则顶戴鸿慈而不朽矣,等因前来。据此,除将校标………婆等处圹野平原,准穆等前去开辟外,合就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沙辘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便遵照。兹得以阿穆等五社土番虽愚不谙王化,不得盘踞抽取租税,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开垦,以滋争端,干谴未便,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日给发岸里社挂晓谕。

第一一九垦批

立给垦批人业主玛珯,今有番佃邱待老,原佃垦大浪泵社埔地一所,坐址本厝后,递年大租纳社番明白。佃人自筑坡圳,经已陆续开垦,颇成下则田园,因众番未有请升报课,本年六月内,蒙分宪夏票差清查,着珯充当业户,呈报升科,蒙□宪着弓书承差,到处按段明丈,议约水田每甲递年纳大租谷六石;旱田每甲递年纳大租谷五石;旱园每甲递年纳大租谷四石,自本年为始,永为定例,日后不得克戈翻丈,加增租谷。兹明丈过□□□分下水田□段,共□□□甲□分□厘□毛□丝□忽,递年该纳大租谷□□石□斗□升□合;园一段,共□□□甲三分□厘□毛□丝□忽,递年该纳大租谷一石二斗□升□合,早、晚二季车运到本社,听业主经风搧净明量。每石早七晚三交纳足数,付业主完纳正供,并散给该社番原租杂费等项;倘有别费,业主自当支理,不干佃人之事。而佃人应纳大租谷不得少欠升合;如少欠者,即将田园付业主召佃别耕,抵完租课。倘再开坡圳,系佃人自出工本。如欲转售别创,宜报知业主过佃,不许私相授受。亦不许在庄聚赌,窝匪诱番滋事。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干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给。

第一二○谕示

钦加同知衔、调授新竹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记功六次徐,为示佃插标勘丈升科事。照得案奉本府宪陈札发各业户前报垦熟田园册内,据夏日长、潘和成、刘文庆,即刘已、李宜安,即李吉祥等报垦中港、猫阁、新港、后垄等处成熟田园二百一十九甲,每户应新升正供九十六石零,连加一耗谷,共四百二十余石,业经汇示晓谕,并节次催差押令认完去后,兹据该业户李宜安等禀请示佃会同勘丈,以便收租纳课,并据具结以应完新升正供,并加一耗谷,共四百二十余石,限七月初九卯起,按卯照数完缴,不敢延欠等情。据此,查核所禀尚属可行,除禀批示并给谕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庄佃户人等知悉:尔等所有承耕该业户等成熟田园二百一十九甲,务即会同逐佃勘丈,向其完租,以便该业户等报完正供;如敢阻挠勘丈,一被指禀,定即饬拘究办,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八年七月初三日给发贴晓谕。

第一二一出垦批永佃字

立给出垦批永佃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升纪,出五柱番耆朗肴等,承祖山林埔地一所,带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琉球澳口,东至海墘为界,西至山仑顶分水为界,南至横路为界,北至火炎山嚊少坑为界,四至各明白。今因离社隔远,树木森盛,兼之公项不敷,时公议招得诚实汉人郭让观前来承给,公同议定出得垦底佛银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公收足讫,随将山地踏明四至,立出垦批,交付佃人让观前去掌管,自备工本斫树凿石,任从筑埤开圳,垦辟成业,栽种五谷杂子,不敢阻挡。一给永远,佃人报业,其大租照庄规例供纳社番土目,以资口粮,不许拖欠升合。永佃之日,亦不许在所设赌窝匪情弊。保此山地系土目承祖物业,公同出给,与别社番汉无干,并无重张垦给以及典挂来历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乃业佃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给出垦批永佃字一纸,永远执照。即日公同亲收过永佃批内佛面银八大元完足,又照。

嘉庆十九年十一月。

代笔人社记杨雪

立给出垦批永佃字番土目同番耆阿兵、大招、三马抵、朗肴、金生

第一二二佃批

立佃批后垄等五社通事合欢,土目假已、犹大尉、马力、虎豹厘、爱女、杂班、右贰乃、加■〈口六〉或、瓦厘等,缘欢有埔地一所,坐落欢等后垄界内海墘,土名旧社后过沟地,离海特近半里,经汉通事钟启宗,于干隆六、七等年给批招佃垦耕,开圳筑田,逐年照例纳欢业主租粟外,不意干隆十九、二十四并二十七等年,叠遭飓风霖雨,溪海交涨,将欢等各佃垦耕田亩寮屋、鼎灶、家俱以及原给佃批完单等项,一概淹压无存,各佃以垦本无归,不肯再行垦耕。欢等细思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轮流守把隘口,且又不谙耕种,因招原佃谢推仁就原垦圳头东势第一、二、三、四、五等山窝,计田甲分,再给田批付执,再出本银一千两前去雇工,协力开垦,购买肥粪耕种,历年以欢等土目为业主,而佃人照依旧例分别纳租,匀给番众日食,并守隘番丁口粮,及该番等往来贸易之需。其大租及田皮照旧归番,则与番地还番管业之例相符;而工力粪土田底归佃永为己业,则佃人永得照旧管业承耕,无致流离失所,实于民番两有裨益。但此等田地原干隆十一年以前未定例之时给垦,且又数次被水淹压,兹约自干隆二十八年起,将此田甲分一总计算,摊减完纳,每年只应纳欢等租粟不得增多,亦不与别处田地租比例,庶此等近海盐湿风沙垦田,历年虽多水伤减收,埤圳虽多损坏,多费银两,不至血本无归,赔累租粟。倘嗣后埤圳崩坏,无水可灌,照耕园一九抽分,欢等得一分,佃得九分,亦不与别处抽的及约定园租比例。此系各愿,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将佃原垦田甲,再行丈交,再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粪土农银一千两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倘原佃人欲回唐,抑或别创,愿将所用收粪土田底垦用,任听原佃招还他人承坐等耕,将银交付原佃人收回,血本有归,仍就等耕之人照佃字内完纳大租,批照。

一、批明:于干隆二十六年二月间,蒙淡分宪于谕令饬书承并弓算手到地清楚丈过田甲及旱园等项开列于左:圳南北第一山窝田四十九甲三分八厘,带园三甲四分二厘;第二山窝田二十五甲四分四丝,带园十一甲三分六丝;第三山窝田十九甲一分九厘二丝,带园五甲三分八厘;第四山窝田三十甲六分六厘,带园三甲二分八厘;第五山窝田二甲七分九厘二毛二丝。余田旱已拋荒,不堪丈。五合计田八十二甲四分二厘七毛,带园四合计园二十三甲三分八厘九。批明:此头、二、三、四、五等山窝田地及旱园,东至圳头山窝白沙仑,西至海口横沙仑,南至大溪,北至员脚止旱园,四至明白为界。就此田园界内踏明,尽交付与林义思、詹寿官、刘合欢、江庆郎、谢雅仁、潘马力合伙招佃,认耕转佃耕作,共合犁分一十九张,内谢雅仁犁分五张,出粪土田底银一千两;林义思犁分五张,出粪土田底银一千两;江庆郎犁分一张,出粪土田底银二百两;刘合欢犁分五张,出粪土田底银一千两;詹寿官犁分一张,出粪土田底银二百两;潘马力犁分二张,出粪土田底银四百两;六合共计银三千八百两正,交付业主通事均分五社内土目右假巳、犹老尉、加■〈口六〉或、马力、瓦厘等公费用,将招耕认佃过田园,俱付均分各管业,所批是实,再照。

再批明:二十八年份公议纳大租谷三百石,至二十九年份议约纳大租四百石,又三十年公约纳大租五百石,以后五百石大租定例完纳。此系二比各甘愿,不得增多,亦不得减少,合并批明,再照。

干隆二十七年十二月。

知见代书长男化文

在见买葛

立佃批字后垄等五社通事合欢、买葛

土目假巳、右二乃

末仔末、猫老尉

加■〈口六〉或、北斗邻

马力、瓦厘

白番老下、杂班

加沟氏、茅远

爱女、虎狗厘

 

第一二三典契字

立典字哆啰嘓社番妇大哈含弥,有承祖母自开垦水田一段五坵,受种子三分,座落土名木栅庄头竹围仔下东畔,年配纳大租粟九斗六升满正,东至郑宅田,西至郑宅田,南至郑宅田,北至竹围仔墘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情愿将田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与凤尾厝庄苏快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八十五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照界踏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纳租,不敢阻挡。其田限至十年满,听番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不得刁难;如至期之日,无银取赎,依旧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大哈自己承祖母物业,与别房番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哈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三面收过佛头银八十五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三年二月日。

知见人通事

为中人谢庆云、男天厘大哈

立典契字番妇大哈含弥

女子大飞越

代书人潘德周

立批契后人哆嘓社番大哈含弥,有承祖母自垦田一段,配纳番租粟九斗六升,今因乏银费用,托原中向凤尾厝庄苏快观借出佛面银四大元,同中三面言约每年约该纳之租付纳银主,年年抵利,不得异言滋事。口恐无凭,合应批明契后,存照。

道光二十年五月日。

立批契人番妇大哈含弥

第一二四卖契字

立卖契人大武垄二社美郎允番妇大胜鲁、侄噍吧逸,有自置山埔园一所,年带原业主大租一石满斗,坐落土名猫儿墘,东至坑口为界,西至郑家园为界,南至过坑山顶水流内为界,北至过坑山顶水流内为界,四至俱各明白为界。因路途远涉,耕作不及,难以守望,甘愿将山埔园一所招与本社内各等番亲,不能承买。甘愿托中引就汉民黄宅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愿出时值价银二百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埔园随即踏界立契,付银主前去开垦耕作,或成田园,不敢阻挡。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山埔青园系是朥鲁自置,与本社内番亲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朥鲁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百大员正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立杜卖契人番妇大朥鲁、侄噍吧逸

为中人印

知见人大人抵、大宁

代书人叶纯

第一二五佥先尽契字

公立佥先尽契大武郡社土官眉仔加腊,同甲头白番等。本社有祖遗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湳港西庄,东至巫厝田湳港,南至良迪庄为界,西北由海丰仑大车路为界,西南由良迪庄作墩分界处至干溪为界,四至明白。于雍正三年,前土官孩湾等招卖于丁作周前去自建坡圳,招佃开垦,契载年纳社粟一百一十石,以补本社完纳饷项。至雍正五年,丁作周将湳港西草地转卖于吴林兴为业,前土官等俱有知见戳记花押在契。吴林兴承买之后,奉文照例报升,不比从前供免课项。又查眉等社饷,尽额割归各业户等代纳,原议贴番粟石推诿不完,眉等会议,本社既无饷累,不便藉饷取贴,兹托郑高昆为中,引至吴文海、林贤官,即业户吴林兴会同众番议定,吴林兴再出银四十两,买销原契所载贴番粟石。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前卖丁作周契载贴粟之粟,就此干隆三年二月收银后,一卖尽数除销,永远免贴,本社番等日后不敢异言反悔,复向兴等言取升合。此系二比情愿,各无抑勒,其此地前经招卖年久,四至俱系民庄,现与番地无涉,并无混侵番界,亦无虚钱短价欠饷贻累,本社番等后来亦再不敢言赎言贴等情;如有不肖之番,听之唆使反悔生事,系眉等立契等番出力抵挡,不干吴林兴之事。恐口无凭,立契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完足,再照。

干隆三年二月日。

代书中见郑高昆

知见人邱应魁

立契土官眉仔、加腊

第一二六杜卖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番差瑞仔、文良,耆番銮仔、池仔、牙仔、江水、全仔、九以、福生、明仔等,有承祖父遗下草地一所,内旷埔水湳历年征收汉佃大租谷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址在本社内应额石碑脚庄,东至梁陈草地东路界,西至溪,南至大沟,北至佳溪,四至界址明白。兹因社中乏银分费,先尽问本社番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将此草地租额送就与马芝堡外埔馆梁玛达堂上出首承买,尽根卖出佛银一百二十大员。银即日交收足讫,其草地租额随即到处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对付银主前去征收掌管,永为己业。年配本社饷银三大员,应向本社通土完纳,合给完单执据。倘草地内未垦旷埔,日后垦增租额,听银主自行征收,该社番众不得异言生端。保此草地租额系通土等通社公业,并无来历交加不明以及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通土等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从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等情。此系三面议定,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同立杜卖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二十大员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

通事颜成

作中杨平老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通事潘振成

土目甲头瑞仔、开元、九以、

福生三十、地仔、全仔、

升仔、明仔、銮仔、

天真、众番大眉、天来、

大生、小生、海仔、元仔、

君小、成仔、番仔、魁仔、

潘字生、潘全成、传仔进行、

后仔、福仔、甲头禄行、

石林、番差文良、乌眉、

代笔通事潘振成

 

第一二七杜卖永耕大租契字

同立杜卖永耕大租契字东螺社番阿乃重长、阿束梯茅、阿这椙那,有同承阿公备工开筑草地一所,址在二林上堡溪湖庄,并仑仔厝湖及沙仔湖共三庄,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余石,每年应纳课谷九十石零一斗零七合,又带丁耗银八两五钱正。东至番婆庄及大竹围牛埔界,西至大圳港及溪仔岸界,南至八份埔下湳洋界,北至仑仔厝仑车路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界内尚有些存圹地未开,后日仍付银主再开成业,依还掌管,不敢阻挡。今因乏银使用,愿将此大租出卖,先问亲兄弟侄姊妹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黄合亨出首承买,三面同众言定时值永耕价银七百七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而大租随即踏明界址,交与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自此出卖终休,如藤割断,后日价值万金,重长同至亲子孙不敢翻异找贴,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重长阿兄阿弟自己物业,与本社番亲各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汉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重长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永耕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永耕契字内文库银七百七十大员完足,再照。

一、批明:并无配带番丁口粮诸费,声明再照。

干隆三十二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陈世仁

 

在场见社番通事羽生

代笔人宋克明

立杜卖永耕大租契字社番阿力重长、阿束梯茅、阿这椙那

第一二八总借约

立总借约猫罗社通事蔡世禄,土目李士英,隘丁首叶显宗,甲头眉系兰,屯队首李自同,耆番、众番等。窃禄等祖遗登台、万斗六二处大租共九百石,又下茄荖庄大租四百石,合计一千三百石,昔年因借欠邓国俊银项,付收抵利,及后邓国俊缘罪入抄,众番呈诉,蒙前县主宋定断,以该三处年收租额,除应完供耗隘粮外,余谷限十四年收抵原借欠邓国俊之项,仍举郑士模为官佃首,按年管收,计应至嘉庆七年限满,归我社番掌管。讵意先年地震,社中草房、瓦屋尽皆倒坏,众番栖身无处,前通事田昆山率同众番向郑士模官借出番银二千一百元,当立借约一纸付执,借约内声叙俟前项公租限满,仍付管收抵利。嗣于嘉庆七年限满,接办通事魏肇基因公费无资,复与众番再向郑士模官添借出银七百元,亦立借约一纸送执,借约内亦声叙以前项公租付收抵利。兹禄等因度岁维艰,粮食缺乏,且通社有急切公事,不得已再向郑士模官借出番银一千二百元,合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并禄等现借,结共番银四千大元,阖社言议将前项万斗六、登台、下茄荖等处大租一千三百石,永付郑士模官为佃首管收,内原带正供三百三十石零,耗羡银一十六两五钱零,隘番口粮一百石,郑士模官应逐年完纳清楚,余剩谷石尽归郑士模官收得,以抵利息,众番不得过问。至此项租额,开除供耗、隘粮、杂费外,实在五百四十五石,以此作抵郑士模官银利,比民间胎借之例较轻,日后我众番等不得无厌再借,亦不得异言生端。禄等现拟呈官立案,以杜滋混,合立总借约一纸,开佃名租簿一本,付执为照。

再批明:现收过银一千二百元,同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前借,共银四千元完足,再照。

又批明:现在已立总借约,其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借约二纸已取回烧毁,再照。

嘉庆九年十二月日。

中人苏占鳌官、詹蕴官

代笔人纪文巧

知见阿成

耆番阿怀

通事□□

立总借约猫罗社哆罗万

土目□□

隘首□□

甲头□□

队首□□

第一二九转胎借银字

立转胎借银字房理社番大妹、细妹兄弟,有承祖父遗下私租五里牌后山寮姚锦隆配纳私租粟五斗正。大妹、细妹今因应用,托中就向得姚锦隆转借手内银五大元正,每年利粟五斗,情愿私租粟抵利息。即日同中三面言定,不敢异言滋事。其母银不拘年限,银还字亦还,私租粟配纳,两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乃仁义交关,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转胎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字内佛银五大元正。

嘉庆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场人猫■〈口六〉年

为中人潘便生

代笔人林国梁

同立转胎借银字房理社番人大妹、细妹

第一三○典大租契字

同立典大租契字人南大肚社番十名内兄弟天色、乌义九,有承祖父遗下树仔脚田一甲六分,全年该纳大租谷满斗十二石八斗正。今因乏银别创,色等兄弟相议,愿将此大租谷十二石八斗,托中引就向原佃人林庆观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典价银四十大元正。其银租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大租谷早、晚两季十二石八斗,付原佃人自收,以为利息。其典限十年为止:道光二年八月起,至十二年止。限满之日,听色、九兄弟备足契内银取回原典;如至限无银清还,其大租谷永付原佃人再收为利息,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承祖父之遗业,与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色、九兄弟等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典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典大租契字内佛银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道光九年初九日,天色胞叔亲病故乏银,丧费无资,色再恳向银主加添典佛银九大元正完足,再批照,行。

道光二年八月□日。

代笔并为中人眉进

知见人胞叔爱箸宗

同立典大租契人天色、乌义九

第一三一之一札饬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福建台湾台南府正堂吴,为转饬事。本年八月十七日,蒙台藩宪沉札开,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宫保爵抚宪刘批,据署台湾府程守禀:遵札查议番埔开垦田园,听赎不如杜卖一案缘由,奉批:所议甚是,仰布政司会同清赋局迅即核饬出示晓谕,汉番一体遵照,缴,等因。并据该府禀同前情,各到司。奉据此,除禀批示并分别移行外,合并行知。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一体遵照,查明办理,具复察夺,毋违,此札。计粘单一纸,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查明,办理具复,毋违,此札。

计粘抄禀一纸。

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札。

第一三一之二禀呈

盐运使衔、候补道本任台南府、调置台湾府知府程起鹗,谨禀大人阁下。敬禀者:窃奉爵抚宪札开,据彰属现隶新设台湾县所属麻薯旧社屯九屯千总潘踏此厘等具禀:番租请免纳赋,如难蠲免,务恳示谕汉佃,凡番田典借有力取赎者,听其备赎;愿找买者,可向杜买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批:全台番业已一律升科,存留四成贴小租户完粮,各属示均照办,非独该九屯为然。今该千总等辄请免征钱粮,实属任意胡说,候行台湾府查明何人把持抗违,定行从严惩办。并将尚有所请之听赎、杜卖与赎业钱粮,归汉完纳各节,是否可行?并查议覆夺,饬遵办理,毋再妄渎,致干重咎,切切,此缴。印发外,札府即便查明,核议覆夺等因。计粘抄禀。奉此,卑府遵查全台番租已详蒙恩准酌留六成,归番收取,以资养赡;将四成贴给汉人完粮,自未便再任抗违。现在该九屯辄请免粮,究系何人把持?容密查访拏,饬行禀请惩办。惟定章伊始,汉人遵照按六成纳给者固多;而藉词业已承粮,抗欠图赖者亦恐不免,应再饬令各县随时为之追办,以示持平。至曩昔划给一十二屯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余甲,续复拨民溢垦三千七百三十余甲,统计不满万甲,迄今百有余年,开辟日广,纳番租之地增多奚止十倍。在当日屯番归化未久,不善躬耕,将地转给汉佃出资代垦,永远酌取番租者有之;因奏案给地,不准典卖立字质钱,酌留番租以避典卖之名者有之;汉民在就近番界开垦,向屯办酌纳番租,藉避供赋者有之。就田园之腴瘠,论价值之低昂,今昔固不相同,而代垦承受之汉民辗转售卖,亦不知几更其主,如果准其取赎,纠葛殊多,难以分析,所请听赎归番完粮一节,应请毋庸置议。第思台地之番租由来已久,从来未闻有控官追欠之案。缘租轻供重;汉民心愿纳之。此次清丈以后,虽议减四成贴归完粮,番租较民间大租为轻,汉业户尚须赔贴,该屯番虞及日后租多侵欠,以听赎、杜卖二层为请,此中亦有苦情。既不准其取赎,再不准其杜卖,而人心不古,汉业户之黠者,知其于收租之外,余皆干犯禁令,更可抗欠。虽云准其禀追陈讼,不无破费,何能处处经营。现在编藉为氓,与民无异,凡民间之大租有愿归并卖给小租户者,各听其便,所有各屯番租自应明定章程,准予变通杜卖。查汉业户年纳番租,皆取番户图印收执,备载有谷数,如官之印串相似。除情愿收租纳租者仍循其旧外,如有愿为找绝杜卖者,从前田甲宽溢,现时田价增昂,若论田甲田价议找,转启争端,且远年典借字据递相流传,有无难找,真伪莫辨,不问田段原价,总以现完番租数目为准。譬如此户年纳番租五石,除照章控减二石贴粮外,尚剩租额三石,准其按各处民田计石买租市价,公平买卖,归汉业户杜绝所有田甲原价,均不准屯番再事翻腾。在汉业户,此次找绝归并,永除年纳番租,在屯番得资贾业自耕,可免汉民侵欠。照此逐渐推行,数十年后,台地番租名目亦不禁自绝矣!合将遵札核议缘由,是否有当?理合禀请大人察核,批示祗遵,实为公便。肃此寸禀,恭请崇安。除禀爵抚宪暨清赋总局本道宪外,卑府起鹗谨禀。

第一三二谕示

钦加同知、奏留福建、台湾补用直隶州、即补分府、代理台湾县正堂黄,为出示晓谕事。本年九月初一日,奉本府宪程札开,奉台藩沉札开,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宫保爵抚宪刘批,据本年府禀:遵札查议番埔开垦田园,听赎不如杜卖一案缘由,奉批:所议甚是,仰布政司会同清赋局迅即核饬,出示晓谕,番汉一体遵照,缴,等因。并奉清赋局宪行,同前因。奉此,除移知外,合就抄禀行知。为此,仰该县即便遵照办理,毋违,凛之,此札,等因。计发禀稿一纸到县,合行示知。为此,示仰阖邑番汉人等知悉:尔等承垦番埔,应纳六成番租,如各屯番愿归并小租户者,准其按租找价杜绝,可永免年纳番租,其各凛遵,无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已丑九月十一日。

第一三三谕示

特授台湾北路理番分府、加三级、纪录五次李,为一例两示等事。本年十二月初四日,蒙本道宪奇批,据本分府具详:大甲、德化等社通事自征等,呈控刘攀麟等短纳佃租一案,缘该社荒埔,先经汉通事林秀俊贌给汉人承垦,彼时地多人少,佃批内原载成田之日,每甲纳租六石。到干隆三十二年,蒙列宪议详,奉两院宪批定,嗣后统照台例水田每甲纳大租八石,园纳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称埤圳工本,短纳拖欠等因,出示晓谕在案。随经该通土等将短纳各佃赴淡分府及前分府张任内呈控,断令每甲田照例纳租八石;如有沙压之田酌减完纳,已据各佃情愿遵纳,出具遵依在卷。续据刘攀麟同佃民卢瑞琳等赴前宪蒋翻控,蒙谕饬照旧纳租六石,又经遵檄出晓示谕。各佃民等随概欲短纳,该番众以口粮无出,因而商同通土业户金双寮社记代作呈词,赴宪辕具控,蒙批:堂讯递呈均系白番,明有社棍唆讼,饬令严查究逐,同控词情节并案详报等因。当即吊齐该通土业户人等查讯,据供唯有通事自征年老不能行走,令伊婿代理,其余查系亲身赴郡递呈,当堂严查供认确实,并无捏饰。查番业每甲水田完纳大租八石,原蒙列宪议详,奉两院宪批定,续蒙前宪蒋檄饬移纳。该番等因口粮无出,情切赴控,尚属可原,应从宽免其究处,其代作词状之社记许才已经别案责逐,毋庸置议。该番业应否遵照宪行每甲完纳八石,抑或照前宪蒋檄饬完纳六石之处,理合遵批录叙案由,详报察核示遵等由。蒙批:仰即查照本道议覆该厅条禀,详奉院司批定之案,惟八石、六石两款,候详察核饬遵,余已悉,此缴,等因。蒙此,复经本分府确核具详。查台郡通例,每甲水田纳大租八石,园纳大租四石。干隆三十二年清厘番业案内,经淡分府段以佃人内有出工本,每年即有修费,为数亦属无多,未便遽议减租,致启奸民效尤,所有一切归番田园,悉照前议按额纳租,不准量减,以昭划一等因,行令出示晓谕在案。兹大甲社番佃刘攀麟等复以照旧纳租六石,及须岁修埤圳酌减租额等情具禀,续蒙列宪驳饬,以台郡田园地广租轻,藉开圳工本为词,欲图短纳,详蒙道宪批饬查照前议及原详,确切核明另详等因。遵查道宪原议内虽无指出佃人费用工本,亦无准减纳租粟之明文,但现有无论原佃、顶佃有无工本,悉令向番认佃,照汉人一例收租等语。查本分府原详内所称工本,即开筑埤圳之工本,宪详既无减租,该番佃等自不得藉词短减,致淆原定章程,复启业佃混争之渐。所有该社番田仍照宪行按额纳租,不准量减,以昭划一,合亟确切核明照详等由。蒙批,着刘攀麟等照前议纳租,毋许短减等因。蒙此,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大甲、德化等社番佃人等知悉:尔等所有所垦耕该番业,务须遵照列宪前议详奉两院宪批定章程,嗣后统照台例水田每甲纳大租八石,园纳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称工本,短减拖欠;倘敢故违,准该通土业户指名禀请,定即饬差拘究严惩,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干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给。

第一三四佃批

同立佃批后垄、新港二社土官乌牌妈妈、暨众番等,有草地一所,土名咖叭蛤、仔得觔,今有汉人张盛前来认佃,给出犁分四张,每张犁配饷地五甲,听其自备牛犁种子,前去垦耕,永远为佃。每甲水田首年纳租谷二石;次年纳租谷四石;三年纳租谷六石,永为定例,无论丰歉,不得增多减少。所纳租谷俱系庄中满斗。其溪中水头修筑水道,引入埤圳,乃土官、众番之事。至于开埤筑圳,工力浩大,水道行远,必藉匠人开筑,约付佃人自出资本,募匠开筑,灌溉成田,故于三年后,每甲定例纳租谷六石;两酌减台例二石者,以偿佃人开筑埤圳之工本故也。倘佃人有碍宪禁及窝匪滋扰等情,随即呈官究逐,其田底仍听本佃转佃,务必诚实之人顶耕,合批付执为照。

干隆十二年八月日。

知见人后垄等社通事钟启宗

白番右武乃君、右武乃、猫老尉、

右武乃子、丁仔勿腊、棹格、

猫■〈口六〉达盖未、南茅、丁仔尉其刘、

答礼、加远、搭药加嗹、妈妈、

猫老尉、武葛打那、末仔未、南茅、

加■〈口六〉夏、末仔末夏胜务、陈文、

合番盖末、大人老尉、杂班、

武葛狮鼻、加■〈口六〉喊

业主土官乌牌

第一三五永耕字

同立永耕字迁善南北社通事、业户、土目、番差、甲首、暨众白番,有承祖父遗下应管山仑,在竹林庄后,土名大仑,东至横车路为界,西至本仑山脚为界,南至犁壁仑坑中为界,北至中仑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兄弟姊妹相议,愿将此山仑出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姊妹不欲承买,外托中引就向与下厝庄某号、竹林庄某同出首承买,时同中议定面值仑价佛银一百一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仑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招佃,栽种树木相思杂子,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亦不敢异言生端。历年面约配纳相思柴二十担,交纳给单。保此山仑系是迁善南北社物业,与别社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我社头人一首出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佛面银一百一十大元,库秤十七两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年十月日。

在场□□

知见□□

为中□□

代笔人何谋

同立永耕字迁善南北社

第一三六谕示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新竹番社通土各名目,年收番租,现奉爵抚宪刘批示:将各项名目,分别剔除,新设竹堑屯董事解大宾、日北屯董事潘德顺承充办理,并将竹属各社屯租谷数,清册造送察核。按定新章,番租应作十成,抽出四成贴小租户完缴钱粮,其余六成归社番头目照收造册,报请核销。兹经董事解大宾、潘德顺,外委邵长发,潘德秀等,佥举竹堑社卫壁奎、中港社新中兴、新港社新永清、后垄社垄上梅、猫阁社潘和泉、吞霄社莫世昌、猫盂社盂兰馨、宛里社潘宛然、房里社潘梅魁、双寮西势社潘兴隆、又大甲西德化社潘林山、大甲东社东正成、日南社刘清吉、日北社潘益顺、双寮东势社潘李秀等十五名,承充头目,取具认保前来,除禀批示并给谕戳承办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新邑各社暨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议改新章,期在裁汰间缺,删除冗费,各社惟用头目一名策应公事,管理番租,以专责成。自示之后,应听新头目赍执戳单,承收六成租谷,造册送校,内有余谷,分为七年匀还。从前包办汉人,原本所有四成租谷,存交小租户完纳钱粮,各佃户务须遵照交纳,不准私相授受,朦混收给;倘敢故违,一经察出,或被告发,佃即严拏追赔,番则重责不贷。至该新头目仍照册开旧额承收,不得滥征溢丈之粮,亦不得玩误侵渔,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给。

第一三七谕示

署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陈,为剀切晓谕交纳,并严禁典卖短折事。案蒙臬道宪刘札,奉总督堂程奏明清厘南、北两路屯弁丁养赡埔地,归番自耕,札委勘办。诚以屯丁与绿营兵粮无异,其赡租亦与绿营兵粮无异,丝粒关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台湾自干隆五十三年设屯丈给以后,嘉庆十五年又经前鹿港厅薜逐处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汉棍霸占,或经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几视屯粮为无关紧要,任意霸占,实属愍不畏法。查例载:用强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照数追纳,完日,发近边充军;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俱发近边充军;若数不满五十亩,及尚纳子粒不缺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卖与人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宪张详定:干隆二年既定例后,私行典贌番业及债剥折抵者,田断归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严!兹本分府奉□□□□□,应照例清办,逐一将田园追还屯番。缘其间典贌与人者,该番究有得受价银,兼有屯地离社较远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准情酌理,另立章程,并自备夫价饭食,亲临查勘,不许书役人等稍有扰累,并分别等则定租,使番、汉两得其平。各取佃人认纳甘结,同总理等连环保结,汇造细册,通详各宪,并牒府移行在案。第恐汉奸、番愚不晓王法,不知屯田关重,清厘之后,仍复典卖抗租短纳,合行剀切谕纳示禁。为此,示仰淡属内湾庄屯佃户、暨竹堑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并丁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凡有承耕该屯养赎田园,务宜依纳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须该管屯弁督带屯丁本身,向收交纳,不得与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单;屯丁永为业主,汉佃永为佃户,再不准私相典贌。自示之后,如有前项情弊,一经访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换佃,并按律究追拟办;如有劣衿势豪,敢于恃强典买侵占,定行详革,照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七年十月日给。

第一三八垦字

立出垦字萧垄、麻豆、萧里三社屯弁段屯目朱瑞英、朱聪明、江天生等,有承道宪配享口粮恒产,在永平坑内乡亲寮庄过溪牛椆仔旱园一段,东至山为界,西至廖娘居园为界,南至李玉华园为界,北至廖却园为界,逐年配纳大租九斗正。又食蛇坑埔园一段,东至廖娘居园界,西至蔡瑞园界,南至墩界,北至溪界,逐年配纳大租九斗正。又八杞仙路旱田、旱园一段,东至廖连田界,西至廖主田界,南至廖卸园界,北至崁界,逐年配纳大租五斗正。合共配纳大租谷二石三斗正。今因离居远涉,难以自耕,将此旱田、旱园出垦,招佃人乡亲寮庄廖周齐观出首承垦,时备出垦底佛银二大员正。其银交收足讫,其旱田、旱园逐段踏明界址,交付佃人收垦耕作,永为掌管。此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实收过垦字内银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月日。

同公廖仕却

代书人林仁

第一三九谕示

署理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补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陈,为晓示归管谕纳事。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等处充公余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厘一毛八丝四忽,归官存,俟招垦成业,丈明征租,以充屯务公用等因,于嘉庆十六年间,奉前督宪方奏明清厘屯务,业经薛前任奉委亲临勘丈,造册通详咨部在案。例应由官招垦成业,丈明按甲科租;岂容奸棍潘奈政,串同经理张居叨,藉向水沙连沙通事给垦山场,冒混招垦,收租分肥,大属玩法。除将盗收官租缘由通详各宪,并行县查明汇造外,兹奉前制宪程奏明,清厘各弁丁配给养赡埔地,札委勘办,缺额甚多,当经详明充公余埔丈明拨补在案。后经本分府亲临勘丈,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宰鹿坑、吼猫、狮仔头、马鞍仑、番仔吧、泰兴寮即后寮仔坑、挑米坑等处佃户张天球等承耕田园计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厘一毛八丝四忽,即详具该佃等认纳旱田每甲科租四石,旱园每甲科租二石,甘结缴案前来,当即分别佃名粘单,拨补萧垄屯管下湾里社缺额埔园三十二甲一分零一毛八丝二忽,大武垄头、芒仔芒、茄爱、大武垄派等四社缺额屯埔田园一十二甲二毛;拨补柴里屯下他里雾社缺额屯埔田园二十四甲,西螺屯缺额屯埔□甲□分□厘□毛□丝□忽,大湳社缺额屯埔田园一十五甲六分,猫儿干社缺额屯埔田园五甲八分;又拨补北投屯管下挖仔缺额屯埔田园□甲□分□厘□毛□丝□忽;拨补阿里史屯管下大肚中社缺额屯埔田园□甲□分四厘二毛六丝二忽,各归各管,自行征租,以资养赡,饬取各屯弁目养赡,合行出示归管认纳。为此,示仰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狮仔头、宰鹿坑、吼猫、马鞍仑、番仔吧、泰兴寮即后寮仔坑、挑米坑等处承耕屯佃户张天球等,暨萧垄屯、柴里屯、北投屯、阿里史屯等弁丁、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各屯社弁丁遵照粘单内佃户田园,各归各管,自行向佃按甲收租,以资养赡。至该佃户张天球等凡有承耕田园,务须遵照单开,认向拨补弁丁交纳,不准升合短欠;如有短欠,许该屯弁目指名具禀,立即拘追,起耕换佃,决不姑宽;该屯弁、目丁亦宜秉公分别田园,按甲收租;倘敢预期短折,私相典贌,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将该弁丁究革,追赃充公,并将私相典贌短折之汉奸照例重究,业追归番,一面逐水,严办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给。

第一四○谕示

钦加运同衔、署鹿港理番海防总埔分府洪,为特示严禁事。本年五月初八日,据麻薯屯外委潘维和禀称:缘各社番黎自入版图,荷沐皇恩宪德格外优渥,赐给土地开垦,使社番自耕自食,以为家口度活之计,豁免配纳供课,永远不许杜卖。嘉庆十五年,蒙薛前宪亲临勘丈,清厘番业,严禁番汉不许交涉。嗣因番黎不谙耕作,将业出贌,按季收租;或暂行胎典,立有约限字据,盖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须带纳番租;此乃有典有贌,断无杜绝尽契,例册载明,向来番业未曾有投税之理。无如尔来汉佃奸狡日炽,或踞地图占,匿甲短纳,甚至串谋县中办理税契丁差,明知番业向无投税,故意违例逆勒,直欲使番业尽根杜绝,将来众番口粮奚赖,斯时老幼终置之何地,势必流离四散,何处栖止!不从其欲,非遭锁拏,定受吵扰之苦。非蒙移县掣销差票,出示禁止豁免,众番无处聊生,惨无宁日,合亟沥情,禀乞恩准所请,以救番命沾叩等情。据此,除移县查销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该处总董、头人、汉佃各户人等知悉:尔等当知番业凡有积剥俥估者,业断归番,本人逐水,历经示禁有案。自示之后,毋许踞地图占,匿甲短纳,亦不许串谋投税;如敢故违,及藉称税契,勒卖勒税扰索不休,许即据实指禀,以凭分别移提拏办,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给,发贴岸里社晓谕。

第一四一之一垦字

立出垦字人业主叶,于本草地内有向北山■〈人上番下〉一湖,坐落土名在中仑仔山,东至吴家仑上水流落为界,西至对面仑背水流落为界,南至本湖头仑上水流落为界,北至杨家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佃人郭长官前来垦求认佃耕种,冬成之日,逐年带纳本馆大租粟二斗满正,不论丰歉,风煽干净,抬到馆前仓口交纳,不得少欠升台;如是少欠,任从业主从此业起耕换佃,不敢异言生端。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日。

                          管事人 李清香

                          代书人 黄思贤

                      给列章字八十号 业主印

第一四一之二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哆啰嘓东顶堡崎仔头庄郭长等,有自置山■〈人上番下〉一所,坐落土名后厝坑中仑仔山,东至吴家仑上水流落界,西至对面仑背水流落界,南至本湖头仑上水流落界,北至杨家界,四至明白为界。并带竹木、果子、杂物在内,逐年配纳业主大租粟二斗满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前大埔庄陈正吉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下时值价银四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种,收成纳租,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是长自置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长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带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银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李克昌

知见人黄氏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郭长

第一四二杜卖尽根起耕典契字

立杜卖尽根起耕典契字人张有生,有承祖父玉瑛,于干隆三十二年夏,向摆接仔土目斗六甲给垦水田一所,址在摆接堡大安寮庄,土名大坵园,东至生等出卖私圳为界;西至软陂陟门为界,南至大圳为界,北至张大三等园埋石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纳屯租银二十五元一角二点,又番租粟一十三石零,经生历管收租纳课无异。兹因乏银别创,愿将该业出卖,或典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本源出首承买或典,三面议定,照依时值杜卖尽根田业典价银七百四十六大员正。即日同中交生亲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尽付林本源前去起耕掌管,任从起佃招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不得阻挡。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永不敢言找言赎,滋生事端,贌佃收租,不敢异言。保此田业系生承祖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别张重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不明,并无拖欠大租、屯租未清各等情;如有等情,生自应抵挡,不干买主银主之事。典限十年为满,听生于中秋先送定银为凭,其余候至冬前一齐凑清,赎回字据,不得刁难;若无赎回,依旧付银主掌管,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田起典契字一纸,并缴佃批一纸,合约一,共三纸,付执为照。

一、即日同中亲收过卖契起耕典字内银七百四十六大员正,再照。

一、批明:于山场内尚有旧做坟墓数穴,以后迁移之日,愿将坟地应归买主掌管,不敢异言,批明,照。限满之后,照例投税;赎契之日,如数理还,合应批明,照。

咸丰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某

为中人某

知见人某

在场人某

立杜卖尽根田契起耕典契字人张有生

第一四三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人高桂兰,有承父遗下田业,先年与胞兄立约阄分,兰份下应得旱田一段,坐贯在雾里薛内湖庄,土名港墘,东至万福田及土堆为界,西至浮圳外胞兄屋、田及张俊田各为界,南至林家田及大路为界,北至自己陂为界。并配带过陂田一段,东至高派春田为界,西至胞兄派屋田为界,南至坡为界,北至高派春田为界。二所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为界。年配纳官租粟一石零五升正。并带公陂一口,连陂底四份得一;及圳路一条,陂水车运通流灌溉充足;又带牛路通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二所田业欲行出卖,先尽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与族兄高派傍粒兄弟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言议依值时价杜卖起尽佛面银三百五十三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二所田业及陂塘等项,随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内不留寸土,一尽悉付与买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种,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价足业尽,一卖永休,日后兰及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情弊。保此二所田业系阄分兰份下应得之业,与至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兰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缴阄分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三百五十三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承买契券以及承父阄分约字,系是公共契约,不得分拆带缴;买主日后有要用,听付取出观览,不得刁难,声明,批照。

一、批明:兰自己阄分约字内有载带别业,兹已缴带在买主身上,日后兰若要用,言约听其取出公览,不得刁难,声明,照。

一、批明:内添注「田」字、「分」字共二字,照。

同治三年甲子十一月日。

代笔人族兄派协

为中人族侄孙烶河

知见人母亲周氏、又胞兄派屋

立杜卖尽根契人高桂兰

第一四四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人王合、王姣等,有自己兄弟阄分应得阄约内遗下田园四段,坐落海山堡生息庄,土名顶隆息埔,年带纳隆恩馆课租粟八斗正,水份配食大溪圳水二分五厘,通流灌溉到田充足。其田园四至界址:顶段水田,东至陈天浩田为界,西至陈天浩园为界,南至王屘、王章志田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顶段埔园,东至陈天浩园为界,西至王章志园为界,南至王章志田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中段水田,东至刘家田为界,西至陈天浩田为界,南至厝后圳沟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下段水田,东至陈天浩田为界,西至刘家田为界,南至刘家田为界,北至刘家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四段田园出卖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与陈天浩官同胞弟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议定,依时估值尽根价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其银、契同中两相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树木、杂物等项付买主天浩官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合、姣及子孙并不敢言及找洗贴赎,觊觎生端滋事。保此业系合、姣阄分遗下应得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合、姣同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明买明卖,并非抑勒,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字一纸,并缴阄分一纸,又缴老约字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合、姣同中亲收过契内尽根田园价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照。

一、批明:下段田墘抽起祖坟一穴,照原界收理照顾下,得迁起其风水地,送归陈天浩官掌管;天浩应备出佛银十大元正,付合、姣亲堂支取,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同中品明,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是先批照。

批明:涂云「矣」字一字,换「异」字一字,批照。

光绪十二月十一月日。

代笔人王瑞德

知见人堂兄江汗

堂兄章志

为中人王溪中、陈世江

在场人母亲柯氏

胞兄妈洲

同立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人王合、王姣

第一四五杜卖尽根田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大湖庄刘耀辉,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宗,坐落土名在大湖庄尾净,经丈六分,年带纳早知抄封馆大租粟八石正,立带埤水灌溉。其田东至抄封田,西至苏家田,南至沟,北至圳,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早知庄宗兄刘天赐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卖价六八重银二百一十大员正。其银、契即日同中收足讫,其田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纳课,永远掌管,以为己业。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得再言找言赎之事。保此田系辉承祖父遗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辉自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并带许招祥同许献南赎回田契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六八重银二百一十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刘合源

在场知见人刘茂发

亲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刘耀辉

 

第一四七杜卖尽根田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林早、林火、林察、林干兄弟等,有承先兄福全明买过林祥水田一段,经丈一甲零四丝正,址在刘厝庄打铁庄仔,东、西俱至溪界,南至林昌田,北至墓埔,四址明白。原带泉圳水通流灌溉,年纳官庄粮银四圆八十七钱九厘正。今因乏银应用,兄弟相商,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均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子佩出首承买,三面议定照时价值七兑洋银四百零八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字互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收租纳粮,永远为业。早等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生端滋事。并保此田系早等承先兄明买物业,原与别房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拖欠租课等情;如有此情,系应早等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卖尽根田契字连田图一纸,并带买契一纸,上手印契三纸,阄书一纸,又带福字第一千九百八十七号执照一纸,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契字内四百零八大元正,七兑银完足,再照。

批明:添「物」字一字,照。

批明:带二十九年度领收证一纸。

批明:收单遗失,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日。

代笔人王以西

为中人陈朝和

场见人林眩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林察、林早、林火、林干

第一四八卖尽根绝契字

立卖尽根绝契字人盐水港堡孙厝寮庄孙魁,有承祖父开垦本庄北势大沙塭第十四张犁份园一所,内抽出一段,受种一甲二分,年带隆恩馆就园晚季二八抽的大租。其园东至曾、赵二家园,西、北俱至溪,南至曾家厝宅,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庄孙俊官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价六八佛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园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洗尽契尾生端滋事。保此园系是魁承祖父开垦抽出阄分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拖欠旧课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魁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根契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一百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母亲陈氏号

为中人孙正号

立卖尽根绝契人孙魁号

代书人孙元号

批:其垦单交在长房收贮,难以分拆,不得缴连,批明,又照。

第一四九杜卖尽根绝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绝契字人盐水港堡下过路仔庄杨拔、杨吉侄份等,有同承祖父明买过犁份园,阄分应份得一半,在东畔车路南加一坽,年带隆恩租,就园晚季二八现抽的。址在本庄东势,东、西俱至本家园,南至死港,北至本家东西坽,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麻荳堡溪洲仔寮庄郭物、郭爱、郭央等同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九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园随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税,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之事。保此园系拔等同承祖父物业,与内亲外戚人等无涉,亦无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拔等同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绝契一纸,并缴阄书一纸,约字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丰十一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谢永

知见人妈恩

同立杜卖尽根绝契字人杨拔、杨吉侄份

代书人吕吉梦

第一五○转典契字

同立转典契字人嘉邑大坵田堡涂库街谢氆、谢杯,同有承祖父明典过源兴号熟园一段,坐落土名在三块厝庄旧廍后车路顶,东至谢家园为界,西至刘家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郑家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年带纳隆恩租糖一百零六觔四两正。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伍光爱自己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定时值典价契面银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税纳租,不敢阻挡。其园限至五年终,听典主备足契面银一齐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若无银取赎,仍付银主掌管。保此园系是氆、杯阄分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拖欠大租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氆、杯等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司单二纸,尽根契一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六八重契面银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年月日。

代笔人胞叔文杉

为中人宗亲富观

在场知见人赵氏

同立典契字人谢氆、谢杯

第一五一杜卖尽根旱园契字

立杜卖尽根旱园契字人赖磘,有自置旱园一段,坐落在赖厝廍庄,土名中沟,经丈六分零,年纳隆恩小租糖八十五斤。其园东至沟,西至霜田,南至车路,北至竹苞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欲银别创,自情愿将园出卖,先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房兄霜出首承买,三面言议定值时价佛银一百一十大员正。即日银、契两交足讫,将园随踏明界址,付与买主起耕招佃,收租纳课,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一卖千休,永绝找赎。此园的系磘自置物业,与伯叔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卖主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一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为中兼代笔人房兄文翰

在场知见人亲叔赖春

立杜卖尽根园契人赖磘

第一五二卖杜绝契字

立卖杜绝契人罗汉内门庄尾厝游知仔、侄游胡光,同承管祖父自垦置园一段,坐落本庄,土名中埔尾,受丈过一甲二分五厘,年配纳佃首隆恩租谷四石八斗二升正。东至大路,西至沟,南至大路,北至萧家田,四至明白为界。兹因道光六年,知仔伯父广传、广裕等经已典过族叔诚伯契价银二百大员,今因乏银开用,再托中先尽问与原典主不肯承买,外托中引就向与本庄刘锡观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二百三十大员。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园及竹木、果子在内,一尽付银主掌管,永远为业,招佃耕种,收租纳课,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添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知仔等同承管祖父垦置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知仔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同立卖杜绝契一纸并缴连续回典契一纸,并缴郑家借字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杜绝契价银二百三十大员完足,再照。

同治三年二月日。

知见人游天赏

为中人游旺

代书人游大振

立卖杜绝契人游知仔、游胡光

第一五三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盐水港街妈祖宫境李集兴号,有明典过番仔寮庄李锦、李具、李诘承祖父自置熟园二坵,其顶坵受丈八分三厘,年带赵头家租谷三石七斗五升正;其下坵五分八厘,年带纳大沙塭隆恩租谷二石六斗一升正。坐落土名番仔寮庄西势,东至廖家园,西至赵家园,南至杨家园,北至李家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愿将园转典,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堡新厝仔庄廖性观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银四百一十四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随即踏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纳租抵利,不敢阻挡。其园限至四年终十二月为期,听典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可赎,仍听银主再掌管收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园系是集兴承典过之物业,与房亲人叔兄弟侄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集兴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转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字七纸,司单一纸,合共九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百一十四大员宗足,再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王慎修

知见人吴氏

立转典契字人李集兴号

代书人郭注

第一五四佃单

台北府正堂雷,为给耕事。照得本府经理林案叛产有芝兰三堡炮台脚庄田坵园□份,原带水租□□,给与佃人陈才耕种,议早冬六月间交纳陆稻十二石五斗,务须晒干搧净,不得混用湿冇之谷抵塞,丰歉两无加减。当日收过该佃预抵无利碛地银一百二十五大元,倘有拖欠,即将此银控抵;再有不敷,为保认人赔补足数,仍将所带田寮等项全份交还,听候另布。如每冬交纳清楚,应准该佃永远耕种;倘或不愿承耕,本冬并无短欠,即由本府将所交无利碛地银当堂发还,原单缴销,不准署内丁胥、差役人等控取分文,此照。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给。

右给佃人陈才收执

该佃自光绪十七年晚季起,除拨借洋关填筑种树批准减租七十五石外,按年实剩租谷五十石,仍按早、晚两季分纳,此批。

该佃碛地随租控减发还银七十五元外,实存碛地银五十元,此批。

第一五五永佃执照

永佃执照

       管理凤属林案叛产租务佃首萧,为遵示给批永佃事。今据港西里茄苳脚庄佃民黄癸龙,邀同保家黄开旺到馆识认,并具认耕字一纸,贌过抄封匪犯陈天恩名下入官叛产田一甲三分二厘一毛四丝七忽二微,坐落茄苳脚庄,每年应征额租谷三十九石八斗五升七合一勺正□抄□撮,照部例折征纹银二十七两九钱正,例应按季交纳清款,分毫难容短欠。此项叛租,攸关月给戌饷,无论丰歉之年,均当照数赴馆完纳,不得藉词失收拖欠。今查佃欠累不能年年清楚,实因耕佃一年一换,无人肯实力用本下粪,田园瘠薄,日就荒芜,已经将情禀请宪示,给予永佃,俾为恒产竭力耕作;邀蒙宪恩察准,出示晓谕,准给永耕。该佃务将所贌之田园用本下粪,实力勤耕,早完国课,佃首断无轻换尔佃,致滋篡耕恶习;倘敢疲玩拖欠租项,即着保认之人垫完足数清楚,仍将田园起耕换佃,断难狥 情,该佃亦不得藉执永佃,踞耕滋事,定行禀究,勿谓言之不早也。合给永耕佃批,付执为照。

          佃首 府正堂汪

               给凤属林爽文叛产佃首萧达泉管耕收租戳记

       嘉庆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给 阿里港总馆记

         佃字第八十号

第一五六奏议

军机大臣会同兵部等部谨奏为遵旨定议具奏事。干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内阁抄出福等奏称:台湾熟番向化日久,当逆匪滋事之时,各社番奋勇随同官军打仗杀贼,颇能出力,钦奉谕旨,令将熟番充补额名。臣等因戍兵仍请照依旧例换防另将熟番挑募屯丁,酌拨近山未垦埔地以资养赡,先经附折具奏在案。兹将应照考定章程,仿照屯练之例通融酌议,逐一照陈,恭请圣训等因,奉朱批:「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臣等查台湾地方番民间处,当逆匪滋事之时,该处熟番均能奋勇出力,现在事竣,自应酌量挑补兵弁,分给田亩,以示抚绥,以资捍卫。今据福等仿照屯练之例,通融考定各条,臣等谨按条款悉心酌议,恭呈御览:

一、屯丁人数应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据称全郡熟番通共九十三社,台湾县属番社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凤山、嘉义次之。每社民番约数百至数十不等,均可挑选壮健番丁四千名,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作为额款,毋庸另设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盗贼。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处大社,庶民番等不致远离乡井,较易调派,亦易于齐集。至抄练屯距之地,道理难以适均。台湾县所属番社不过数处,不能多设屯丁;然台湾县地界本挟郡城,设有重兵足资弹压,惟南、北两路近山险要甚多,淡水一所既为辽阔,原拨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为隘丁,零星散处,不能酌量地势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别设屯,与各处营汛官兵声势联络,则稽核查察巡防自行加倍严密等语。查台湾熟番九十三社,挑选壮健番丁四千名,自应定额挑补,以资巡防。应如所请,准其于该处熟番内挑选四千名,作为屯丁,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名;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定为额款,按各该厅县地势情形分别按设,即令其在本社驻守,定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处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设屯所,仍将各屯花名造册报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议定设立屯弁,以资管辖一款。据称四川屯练兵额,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一百余员,今台湾屯兵弁目无需似此之多,祗应仍照其例量为设立。查各社原有民人充当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为交纳社饷。但此通事积年充役,系地方佥派,本非番人同类,未便用为弁目。应于番社头目内择其曾经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里社番潘明慈之类,拣选拔补。于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统领众屯;把总四员,分管各屯。大小每处设屯外委一员,花名图册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将各屯事务交北路协副将、南路协参将就近管理。该番等素习技艺,非招募新兵可比,应照川省屯练之例,毋庸归营操演点验。屯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管辖,详报督抚给札付,报部存案。经管六年后,如查董率有方,曾有劳绩,由镇道核明详报督抚加一等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倘所管内有生事故废业之人,及苦累番众情弊,即行咨革究处。凡有事故出缺,仍拣选番社悦服之人,详报拔补等语。查四川屯练之兵丁,向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管辖,今台湾番社已经挑补番丁四千名,亦应议设屯弁,以资经理。应如所请,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其大小各屯,每处各设屯外委一员,统率分管。该弁等系番社,毋能归营操演,即令南路协参将、北路协副将各就近约束,并将花名图册造报理番同知稽核。第一切点验兵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办理。该弁等经办六年,如果董率有方,着有劳绩,即由镇道详报督抚加赏职衔,以示鼓励;倘有生事废业,及苦累番众之弊,即行咨革究处,毋能稍事姑息。所有该弁等给札付,由镇道详报督抚颁给,而仍随时报部存案。

一、屯丁、番丁毋庸筹给月饷,应拨近山埔地以资养赡一款。据称台湾东界内山,本多旷土,禁民越垦,准令熟番等打生耕种,以资生计。无如游民聚处日多,越占佃耕,新成熟业,以致争夺之事控案正多,前经勒碑奏明,转委镇道确切勘丈,尚未丈明详报,有妨逆匪滋事。现经臣等提奏核查,共计丈出既垦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一亩三分一毫,均应查明民垦、番垦,分别升科办理。此外尚有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彰、泉械斗及互控结会案内,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均属界外之地,迫近内山,应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每名拨埔地一甲,千总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责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册给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其它仍归番社。所有拨给埔地,应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以示体恤,即不能另行筹给月饷等语。查台湾各社熟番,经作为屯丁,令其巡防,自应酬给田亩,以资养赡。今将军公福等请于界外未垦荒埔,并械斗给会案内抄没入官埔地八千八百余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一十一亩三分一毫,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一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毋庸另行议给月饷等因,臣等核其拨给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数目,应如所奏准行。令该省督抚即将议给该屯弁丁等埔地,饬令地方官于设屯处所就近照数拨给。仍令勘定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其屯丁内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将所给田亩顶给承种,以为养赡;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埔地移给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查已垦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据称台湾东面依山,地势宽广,从前因淡水、彰化二处垦辟日增,另行划定界址,设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占垦,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租贌田地耕种,价轻者谓之贌租,价值稍重者谓之典卖。熟番等归化日久,渐谙耕种,社番业经典卖与民,无由取赎,是以各处番地不特嘉义每多有侵界,即淡水等处续定土牛之界,亦成虚设,想此时若不将埔地彻底清理,过境迁移界址,必仍滋事淆混,除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余甲拨给新募屯丁外,其已垦之地一万一千余甲,自应分别办理。查民人租贌之地无多,原系民为佃户,番为业主,自应同番社田亩一体免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报虽番业,即应令其民户一体报升。第民买番地之后,所费工本原多,又有每年抽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仍出示晓谕番社,使知租额无亏,俾将来永资生计,民人等藉有纳赋明文,世守其业,亦永杜争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王乔〉等处接壤生番,私垦田亩甚多,此等踰越民人本应重加惩治,惟念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致拋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请更定民买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应令该处民番将租贌典卖田亩先行呈报,一俟刈获登场,臣随即委大员前往细查,并将此外有无续垦地亩一并查明,分别办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以后,即以所垦地方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视台湾之将军、督抚、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并严参究治等语。查台湾地方民田薄征租赋,番地免其升科,仍皇上优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将军公福等奏称:将佃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余甲内,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纳赋升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之处,系属推广皇仁,俾将番民得其业起见,亦应如所奏办理,行令该省督抚出示晓谕,民番各知遵照,并将业经卖断与民地亩,查照同安县下沙科则,造具每亩征银若干清册,送部查核。至所称集集等处民人田亩,既已声明,自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致拋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如所请,照准其现定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仍令该督抚转饬民番将租贌典卖田亩数目,即查明呈报,一俟刈获登场,即先委大员前往细查;如此外复有侵垦地亩,一并查明造册呈报。自此次清查后,即将所垦地方立石为碑,仍交台湾巡视将军、督抚、提督及该处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并严参究处。

一、屯丁习用器械,应令自行制备报官点验一款。据称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镖枪、鸟铳、竹箭、器械不一,均属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鸟铳,随同官兵打仗杀贼,最为贼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给。但现在严禁民间私藏军器,屯兵所用枪箭亦应官为点验,以备稽查。所有新设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绿营之例,规定鸟铳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就以该番习用器械为准,呈报总兵逐加印烙,编号备查,并每年令总兵巡查之便照点一次;如无印烙,节私藏军器之例一律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与优免,以恤勉力一款。据称台湾各社熟番质朴温淳,最堪怜悯,从前文武弁员出差巡察,无不调拨番兵挑运行李,其余为地方兴筑,递送公文,亦该社番应役,其劳苦急公之处,较之台湾人民不啻数倍。今既挑补屯丁,分处防守,遇有搜捕盗贼等事,又须听候征调,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应。其未补屯丁之番民亦祗递送公文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敢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等语。查台湾熟番已经挑补屯丁,几有防守之责,自应加意优恤,以免扰累,今将军公福等奏请新设屯丁之番民,亦祗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处,应如所请,行令督抚转饬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复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等。干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议,钦此」。

第一五七奏议

兵部咨,武选司案呈军机大臣会同兵部等谨奏,为遵旨议奏事。干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觉罗伍等,查台湾熟番向化日久,前因逆匪滋事,各社番随同官兵打仗,奋勇出力,经将军公福等会折议奏,挑补屯丁,酌拨近山未垦埔地,以资养赡,并额定屯丁人数,设立屯弁管辖及清查埔地,划定界址各款,批准咨部,行令将军应办事宜,条晰查明具奏等因,经臣等分别查明办理。兹据该督周历界外,逐段督丈,就番之情愿将埔地耕种者,计其程度,酌量增减,分给埔地;倘有剩者,一体照垦成熟田,按则定租,以充屯务公用。至该屯处所挑选屯丁,俱按照额定情由,分别办理,具有原奏,未经详报及现应补行事宜,分晰列款等因一折,奉朱批:「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臣等谨按所开各款,逐条悉心核议,恭呈御览:

一、分设屯所,应酌量地方以资捍卫一款。据称台湾镇道严察地势,分设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共设十二处,绘图贴说,造册前来。查凤山县属之放■〈纟索〉社,系台南边境,应设一大屯。由放■〈纟索〉社九十里,至该县属搭楼社,界连台邑,应设一小屯。由搭楼社一百一十里,至台湾县辖之新港地,地接嘉义县,应设一小屯。由新港社五十里,至嘉义县属之萧垄社,近临海隅,应设一小屯。由萧垄社一百一十里,至该县之柴里社,接近水沙连,民番杂处,应设一小屯。由柴里社五十里,至彰化县属之东螺社,路通虎尾溪,冲衢要道,应设一小屯。由东螺社六十里,至该县之北投社,乃山口适中要地,应设一小屯。由北投社四十里,至该县之阿里史社,为彰化县北界,应设一小屯。由阿里史社四十里,至淡水厅属之麻薯旧社,地临大甲溪,正为扼要,应设一大屯。由麻薯社旧五十里,至该厅属之日北社,近于火熖山脚,为险僻之区,应设一小屯。由日北社九十里,至该厅属之竹堑社,近北路边中之地,户口繁广,应设一大屯。由竹堑社一百一十里,至该厅属之武朥湾社,近在台北边界,应设一小屯。以上大、小十二屯,每大屯四百人,小屯三百人。其屯先尽本属之番,次及邻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内,挑其壮健者充补等语。查台湾南、北大社、小社共九十三社,前经将军公福等奏请分别大、小屯,酌挑屯丁四千名,作为定额,臣等议覆准行在案。今既据该督抚就凤山县嘉义等处地方险要辽阔情形,分设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共设屯十二处,屯丁四千名。先尽本属,次及邻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内,择其年力精壮者照数充补。自应如该督抚所奏均匀按设,则番丁几可不致远离乡井,而遇有较验调派等事,亦可以立时齐集,俱与各营汛声势联络,巡防愈加严密。应令该督抚将各屯弁目及屯丁花名,详细造册报部,以凭查核。

一、请严屯弁之责成,以资约束一款。据称台湾镇道选举壮番头目中之潘明慈、斗生二员充补千总。潘明慈统辖北路彰化、嘉义及淡水厅属之东螺、萧垄、柴里、麻薯、阿里史、北投、竹堑、日北、武朥湾、九屯;斗生统辖南路台湾、凤山二县属之放■〈纟索〉、搭楼、新港、三屯。戴光位充补把总,兼辖放■〈纟索〉大屯、搭楼、新港二小屯;阿眉充补把总,兼辖北路东螺社一大屯,萧垄、柴里二小屯;乌墨充补把总,兼辖麻薯社一大屯,阿里史、北投二小屯;钱茂祖充补把总,兼辖竹堑一大屯,日北、武朥湾二小屯;桂文郎、桂卓、加郎、向直、大汉、蒲朝生、仕成、潘习开、潘捷文、林茂才、和盛、军作等十二员,准补外委,各管一屯。各所管屯丁,内有生事故废业者,随时禀请惩治;如有病废身故者,立时禀报除名,于屯丁子弟内挑补,仍于镇道巡查时,就近屯所伺候查验;如有调遣,即遵照檄札办理,不得迟误。该办等本系社番,不须归营操演,仍责成北路协副将、南路协参将各就其相近者,不时约束,并将花名图册呈报理番同知稽查,移其一切点验兵丁,拔补屯弁等务,统归台湾镇道办理。该弁等董率有方,办理六年着有劳绩,遵照部行,详请加等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倘敢派扰凌虐,苦累番众,或被告发,一经访问,立予革究,再查原准部议,屯弁分给札付。第该弁等虽非职官,但既经赏给职衔,不需用钤记,文报往来,无凭查核;各屯丁若不给予腰牌,遇有公事,亦致混冒。应请屯弁十二员准用钤记,屯丁四千名各给腰牌。仍候部覆到日,将钤记分别颁给厅县,地方各官就近给领;其腰牌,台湾镇道制刻,有按名给发,遇有事故,饬即缴销,另充换给。至屯所俱隶大社,各屯弁办事自有公所,毋庸另议建设等语。查台湾社番既经设立屯丁,自应挑选屯弁,以资管束,以重责成。前据将军公福等仿照四川屯练兵丁之例,设立屯弁、千总、把总、外委等员,亦经臣等议准在案。兹据该督请以曾经打仗出力,素为番众悦服之潘明慈等二员充补千总,统辖南、北两路各社屯番;戴光位等四员充补把总,分辖大屯一处、小屯二处;桂文郎等十二员充补外委,每人各管一屯,均给发札付,委刻腰牌,毋庸归营操演。仍令北路协副将、南路协参将就近约束,如六年着有成效,加赏职衔;倘敢有扰派凌虐,苦累番众者,立予革究,及一切点验挑补各项事宜,均与原议相符,俱应如所请办理。又着该镇道等饬令该屯弁督率番丁,将分给地亩随时垦耕栽种,不可任其旷闲废业,务其荒埔尽成可耕之土地,并随时禁止番丁等私相顶卖。仍于农隙时习练惯用器械,责令在本屯各社防守巡缉,几以可赡其家口,又足以资捍卫,于屯番二有裨益。至所称该屯弁管辖屯丁,一切请领屯饷、及调拨屯丁等事,文报往来,应请给与钤记,屯丁四千名,亦请各给腰牌之处,应照所请,分别刊刻钤记,禀报地方官就近给领;其屯丁腰牌,即令台湾镇道就近制给,遇有事故,立时缴销,另充换给。如此酌定章程,庶可以照信守而杜混冒。再查各屯俱隶大社,屯弁办事各有公所,亦应如所奏毋庸另议建设,以节繁费。

一、计丁受地,宜酌等配拨一款。据称新设屯丁,经将军公福等奏准,以查出界外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同抄没翁云宽、杨光勋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匀分酌给。兹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已经奏明增给戍兵饷银外,其未垦荒埔实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至一、二分不等;其离屯稍远之地守望人工需费浩繁,每丁拨给一甲三分至六分不等。千总二员仍照原设各给埔地十甲,把总四员各给埔地五甲,外委十二员各给埔地三甲,尚有余零,均分摊给。又淡水、凤山县地有余多,不便尽数给拨,请留存公,以充赏恤等语。查台湾按设屯丁,拨地养赡,先据将军公福等奏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于该处未垦荒埔及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每名拨给埔地一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经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抚以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经原任抚臣徐奏时增给戍兵饷银,毋庸核计其未垦埔地实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计丁匀分,议将近屯之埔地,每丁酌给一甲至一甲二分不等,至千总、把总、外委仍照原设分给。如一片之地分给屯丁之外,尚有余零,均分摊给。又淡水、凤山地方有余多之处,奏请存公,以充赏恤之用。臣等核其所奏情形,系按丁受地,匀分给拨,应如所奏,行令该督即将前项议给埔地,饬令各地方官于设屯就近处所,照数丈明给拨。其屯丁内如有事故出缺,即另挑其子弟充补,顶给田亩,以资养赡,仍出示晓谕;如有私行典卖,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地亩转给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出侵占界外田园,定等征租,以昭平允一款。据称台湾界外埔地,丈溢已垦埔地三千七百三十余甲,请分为六等,按等科则,照原数科收,年应收租谷四万一千余石,请于今冬晚收之后,照额连征一半,自五十六年起一律全收。将本年所征半租实贮在库,以备来年二月支放屯饷;其来年早收租息,即可为八月放饷之用等语。查台湾已垦地亩,先据将军公福等奏明番产免升,民产薄征,经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奏请将续行查出已垦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余甲,均系零星段落,分等定租,年应收租谷四万一千余石,以充屯饷。其应征屯租,于今冬酌征一半,自干隆五十六年起一律全征,每年二月、八月支放屯饷之用。应如所奏办理,行令该督转饬按等征收额租,严禁胥役人等藉端滋扰,以期绥靖边民。

一、已垦田园,应设分别升免一款。据称已垦丈出实在田园八千七百八十余甲零,内卖断与民者,现据各业户具呈请升,各地方官取结造册,照例办理。其未升各户,亦据台湾府示,令各赴厅县呈报。惟淡水至三貂一处,地居极北,深溪曲涧,道路纡回,且查所垦之地不过一、二亩至六、七亩,且附近山根春涨秋潦,易遭冲失,仅堪栽种芒蔗、地瓜,于稻、粱、粟、麦均不合宜,应请推广皇仁,免其报升。至此项已垦埔地,业经分别民番免升,其从前失察私垦之文武各官,历年久远,难以追溯,可否宽免,出自皇恩等语。查台湾私垦埔地一万一千余甲,先据将军公福等奏请,将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既称前项地亩,除番业番耕并归入抄案查封,丈款水冲实在田园八千七百八十余甲零,将卖断之番地另行遵照报升,惟淡水、三貂地亩不成片段,仅堪栽种芒蔗、地瓜,请免升科等语,系属按照地方情形,分别办理。应如所奏,行令该督遵照原奏,即饬令将前项已垦田园应升粮赋,照数查明,造册报升;其三貂地亩请免升科之处,应令该督查明地亩若干?以便核算,免其升科。至所称失察私垦历任之文武各官,历年久远,难以追溯,所有历任失察私垦文武各职员,俱应请旨免其查议。

一、现丈戈声图册,应发厅县存盘,仍按各户另给易知丈单,以便输租一款。据称界外已垦田园、未垦荒埔,应于此次清丈之后,仿照鱼鳞,攒造图册存盘,以便核实等语。查台湾已垦田园并现垦埔地既已清查,该地方官自应查照每亩应升科赋,造具印册存盘。应如所奏,行令该督饬各厅县造具数目,照册开列四至丈单,发给佃首通土转发收执为凭;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扰,查出即行严办治罪。

一、请定征租之法,以垂永久一款。据称今台湾界外田园,逼近内山,凡即侵占者,该佃等或辗转相承顶,或费工开垦,各一律归屯,未免偏过一隅,自应通融调剂,按等征租。请将此次丈溢田园三千七百余甲租谷,汇开一册,发交佃首通土,责令收缴,统于晚稻登场后扫数全完,年清年款。其中如数十人共顶一户及合顶数户,即令该佃首秉公匀收汇缴。如有数户转卖退耕等事,即将丈溢亩分带纳屯租数目,载明契卷,庶租随田转,不致脱漏。仍于余租内酌给佃首通事辛劳,以资办公,毋许再向佃匀摊。如有日久勤劳,该地方官随即奖赏;倘或舞弊侵渔,察出严行究革,另选承充。如有刁佃将应纳屯租以多称少,以有赖无,或抗欠朦混,控争滋事,地方官履勘,将本户现耕田园统丈归官,从严究治。至升科租赋,每谷一石折征银一元,其尾零准照番折钱文易换贮库,以待汇发等语。查台湾界外丈溢田园三千七百余甲,既据该督奏请仍归原垦户耕种,每谷一石折征番银一元,以晚稻登场后扫数全完,以待汇发。即令佃首通土经管,给与辛劳,以定奖赏、惩治之法,系属按照地方情形,权宜办理。应如所奏,行令该督转饬地方官务须实力奉行,毋任通事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严究办理。

一、征收租银,应酌定匀给存留,以补丁食,以资经费一款。据称各屯弁丁虽已拨给埔地,但悉系未垦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时日,酌议每丁给番银八元,该屯丁四千名,共给番银三万二千元;至屯弁纸张、饭食需费,一应从优筹给,俾办公宽裕。酌议屯千总二员,每员年各给番银一百元;把总四员,每员年各给番银八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年各给番银六十元;计共给番银一千二百四十元,连屯丁共给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银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厅县加谨收贮,以备调拨口粮,旱潦赈恤公费之用。并令造具收支册簿,与正项钱粮一体盘查交代等语。查新设屯丁、屯弁,系经奏明照四川屯练之例,不给月饷,今该督奏请分别酌给番银,应如所奏办理,并令严饬各厅县收支细数造册汇报,务令实用实销,以杜侵冒。

一、支发屯饷,宜定章程,以杜弊窦一款。据称新设屯丁,业于分拨埔地之外,将征收丈溢甲田园租银,按名分给,自应设定章程,以垂永久。查练兵兵饷仍按月支放,有截旷、缺旷、建旷、控存、及闰月加给等项,番民情形钝朴,每事宜从简便,遇旷遇闰,毋庸控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着令其照数接领。应请每年定上、下两季支放,于二、八两月内饬令屯弁造具清册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亲到屯所核查腰牌,按名散给;其屯弁应领公费,亦令随同支领。至台湾、嘉义、凤山三县额征屯租,不敷支领,应于淡、彰两处酌拨协济,其拨运车轮脚费,即于留存公费之项下开销等语。查台湾各厅县支放屯饷,既据该督立定章程,每年于二、八两季,令该地方官亲临屯所,按名散给,遇旷遇闰,毋庸控算加增之处,系为番情钝朴,宜从简便起见,应如所奏,请准前项支给屯饷银两,每年二、八季毋许控除,遇旷遇闰,亦毋能加增,仍于年底造册报明督抚查核。至淡水厅彰化县协济台湾等三处不敷租银,应需车轮脚费,亦应准其于公费项下开销,仍于造册内分晰报销。

一、应用器械,请分别编验,以从番便一款。据称台湾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资口粮,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鸟枪者,究属军火利器,不便私藏,如有习用鸟枪者,自应呈官编号,以凭稽考。其余一切器械,竹箭者居多,应请概免编烙,以顺番情等语。查台湾熟番,前随同官军打仗,甚为奋勇,是以将军公福等奏准挑作屯丁,以资捍卫,其所用器械不必照绿营之例,俾得各尽所长,祗须将惯用之器械呈官点验。今复据该督称:此等熟番皆以打牲为业,其所有器械大约竹箭者居多,除鸟枪一项送官编号外,其余器械毋庸编烙。均系体恤番情,各就该处习熟所用器械,听其自行制备,不必官为编号,以省烦琐,而收实效,亦应如该督所奏办理。

一、隘丁请循旧安设,以重边防一款。据称台湾近山之地,照旧设立隘丁,但从前或分地授耕,或支给口粮,均系民番自行捐办,今该处地亩归屯,应以官收租银内抽给,仍责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实力巡查,与营汛屯丁相为表里,番民益得安心耕凿等语。查台湾各隘口安设隘丁,据该督照该地方情形,请照旧设,其应需口粮向系番民自行捐办,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需隘丁口粮自应照数官为给发等语。亦应如所请,行令该地方官照议办理。

一、重立界石,永禁争越一款。据称台湾地土膏腴,易于谋食,无籍民人往往深入近山,越界滋事,宜划定界址,以杜争端。于此次清查归屯地段为准,或抵山根,或傍坑嵌,令地方官拣用坚厚石料,竖立碑界,详开年月地方,大书深列,庶界限炳然,占垦之风自可禁绝等语。查台湾各厅县民番交错,若不立定界限,恐有越界私垦,滋事生端,自应如该督所奏,以此次清查地界为准,设立坚厚石碑,书明定限缘由,俾各知遵守。仍责成各该地方官遇有因公过往,细加查勘;倘有字迹剥落,石碑坍损,实时更换,以垂永久。仍不时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其失察地方文武员弁,一切严参究处。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干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旨:「依议,钦此」。

计开:

勘定界外田园应征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一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二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三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五石。

四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四石。

五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三石。

六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各等项地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

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

又丈南坪林口未垦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一毫六丝。

又丈埔羗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羗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零八分。

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

又丈大北坪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

一、现丈芉蓁仑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厘分四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犁未垦荒埔一十一甲五分六厘。

以上共现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彰化县属:

一、一现丈永平抗荒埔园成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拋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水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

又丈万斗六未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拋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

又丈校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六分二厘六毫二丝。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藔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丝八忽。

 

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栏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二百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一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连港未垦荒埔二十甲六分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藔港未垦荒埔一十甲六分。

又丈杨梅埔未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又丈九芎林未垦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厘二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十甲。

一、放■〈纟索〉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三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丝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顶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一厘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三厘一毫二丝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六厘五毫一丝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属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每名计一甲六分三厘九毫。

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七毫四丝一忽。

嘉义县属:

一、萧垄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永平抗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萧垄社屯丁四十一名,麻豆社屯丁五十名,萧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属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厘,每名计一甲五分五毫八丝。

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二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五分六毫九丝二忽。

大武垄头社屯丁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垄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共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每名计一甲五分二毫一丝五忽。

嘉义社屯丁二十名,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六十甲,每名计一甲五分。

内优社屯丁十名,分给十张犁埔地十一甲一分五厘六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厘五毫六丝。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厘八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六厘一毫二丝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内水栅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给彰属内水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每名计一甲四分七毫八丝。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厘,又芉蓁仑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厘七毫二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六厘六毫八丝。

水沙连社屯丁九十名,分给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计一甲。

打猫社屯丁一十五名,他里雾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四十九甲三厘三毫六丝,每名计一甲四分九毫四丝。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猫儿干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给彰属水底藔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厘五毫六丝八忽,每名计一甲三分五厘八毫二丝。

彰化县属:

一、东螺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东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计一甲。

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校标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厘六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二毫五丝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线社屯丁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厘,每名计一甲三厘。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东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六名,分给水底藔埔地一百六甲,每名计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内水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本社内水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计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给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厘,每名计一甲二厘二毫五丝九忽。

猫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本社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猫雾捒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五名,分给水底藔埔地一百五甲,每名计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水底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迁善南社屯丁三十名,迁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乌牛栏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藔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计一甲。

大肚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计一甲。

淡水厅属:

北路千总一员,分给新属罩栏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旧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麻薯旧社屯丁三十八名,岸里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芦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脚社屯丁二十名,西势尾社屯丁二十六名,朴仔篱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猫里兰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给彰属罩兰埔埔地二百九十八甲九分九厘,又鸡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又东势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共埔地四百九甲九分七厘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厘六毫六丝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七丝。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黄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九厘五毫九丝四忽。

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厘,又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给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

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四丝五忽。

一、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计一甲五分八厘。

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猫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三丝九忽。

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五厘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内湾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湾埔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五忽。

猫阁社屯丁三十五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厘八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厘七毫八丝。

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霄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四甲四分,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

一、武朥湾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三角涌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武朥湾屯丁二十二名,摆接社屯丁一十三名,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猫里锡口社屯丁一十四名,搭搭收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名,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八里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五十四名,分给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脚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丝八忽。

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鸡笼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里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少鸡笼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六分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又甲寮港埔地一十甲六厘,每名计一甲三厘一毫九忽。

龟仑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嵌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计一甲八厘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六分三厘零九丝八忽。

存俟垦成充分项下:

一、凤山县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

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四甲。

一、淡水所属杨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四分五厘二毫四丝。

又大嵙嵌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丝。

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通事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理合登合。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凤、嘉、彰四县:

实征项下:

一、全年共实征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征佛银一元,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纳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内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

支给项下:

一、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把总四员,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佛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同匀出。今该处田面大租已经归屯,则系屯为业主,所有应贴四分之粮,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匀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粮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匀出。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匀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镮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产,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胜智,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堑、武朥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火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两季,备文赴厅清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收佛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厘二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递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纟索〉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厘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五千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征银五千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县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

支给项下:

一、萧笼、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以上共支给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实存佛银六百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

除分发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校标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一十石,折银二百一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东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千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共所应征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第一五八谕示

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盐课方,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熟番九十三社,干隆五十三年协办大学士将军总督公福,会同前抚院徐,奏请挑募番丁四千名,于南北两路分设大、小十二屯,共给荒埔五千零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开垦,免其纳赋,禁止人民典卖,尚剩六百二十二甲零招垦成熟,按则科租,以充屯务公用。其民经垦熟番地,复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则升租,官为征收,除应拨给近山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外,每季支给屯弁、屯丁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厅县收贮,以备兴修水利、红白赏恤一切屯务公用。兹本部堂周历台湾南北两路,访知官给各屯未垦之地多被奸民、通事等串通欺诈,诱令典卖,越界霸占,屯务废弛。其应征屯租,续经地方官民令屯弁自向民户征收,散给屯丁,不复官为经理,以致刁民抗缺积累甚多;即有交纳,又为屯弁通事侵蚀。屯丁所给无几,日形苦累。本部堂轸恤番情,亟思整理,是以饬委鹿港厅薛丞查勘北路各屯,署凤山县顾令查勘南路各屯。原给埔地及应交屯饷田园,如有民人私行典卖霸占者,悉令自首,姑免治罪;民缺应征屯饷,亦令据实清查。是本部堂之奏明清理者,专指原给屯番之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拨充屯务公用之六百二十二甲零、并应征屯饷之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五甲而言,且祗系查明原数,不得加租。至此外民耕、番耕各地,悉仍其旧,并不通行查勘。如有侵占番业者,指控到官,应听地方官随案查办,与此次委查之后无涉。诚恐不肖吏胥遇事生风,借端哄骗,妄称查丈通台地亩,或科派使费,或勒索饭食,均未可定。除严密查拏究问外,合行明白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台属民番人等知悉:尔等民人凡系原给屯番埔地及应征屯饷田园,如有典卖侵占者,即速赴委员处首控免罪;拖欠屯饷,即速赴地方官完纳;如有胥役妄言两顶庄地之外,尚需勘丈讹索,即赴道府衙门呈控,禀请本部堂提究,各宜凛遵,特示。

嘉庆十五年四月初十日给。

第一五九丈单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六级、纪录十次吴,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屯业,经奉总督部堂方奏准,清厘原溢有无水冲浮复、续垦田园甲数,以盈补绌,而垂永远。当经前分宪薜丈明造册详咨,续据庄佃呈请减则,又经奉委覆勘详准,各减一等在案。兹据东势角屯佃佥请匀纳前来,除具详出示给册外,合行给单,散付该佃执照。为此,单给粤能庄佃罗接元、罗阿生执凭,务须遵照后开田园甲数,照甲匀纳,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征收,不得短少。如有强暴混争田业,许即执单赴县首禀,以凭拏究。该佃抗欠租谷,定将现耕田园起出归官,从严究治不贷,须至丈单者。

计开:

捒堡东势角粤能庄户罗接元、罗阿生丈原溢、续溢屯田三甲八分九厘二毫一丝七忽六微,年应纳屯租谷三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给佃户罗接元准此。

嘉庆二十七年七月日给。

第一六○丈单

特调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三次胡,为征租事。据东势角屯佃谢佩伦、刘悦龙呈称:伦等与徐元杰等俱承垦东势角埔地,干隆五十四年,前理番分宪黄丈详归屯,伦等田每甲征租一十八石,杰等园每甲征租六石。但伦等田租重,赔累难堪。五十五年九月,伦等赴宋前主呈;十月,又赴镇宪奎呈;五十六年六月,并五十七年五月,伦等叠赴宋前主呈,退,蒙批,但抄粘呈电。嗣蒙详拨东螺屯弁阿眉、朝生自收。伦等随邀同阿眉、朝生并徐元杰等妥议,照原招垦田甲数匀补,面踏各佃园既成水田,杰等田每甲愿供租八石,匀补伦等一十八石之额,登立租册,屯弁阿眉等历收无异。兹蒙示谕该处屯租仍归官收,票单内伦等仍照案册每甲田征租一十八石,杰等田六石,似此苦者苦,乐者乐,伦等仍赔累难堪,合抄匀补租册,缴乞电准照匀补给册征租,示谕各佃交收,并给易知丈单等情。计粘匀补租册一本。据此,除核案加批外,合行按佃给发丈单,征纳屯租。为此,单给屯佃罗阿生即便执照,将承耕后开丈溢屯田应纳屯租每谷一石,奉文折征番银一元,务按早、晚二季完纳充饷,给串宁业;如敢延欠,即差提比追,毋违,须单。

计开:

猫雾捒保东势角庄屯田罗阿生,现耕丈溢归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该纳屯租二十石。

右给屯佃罗阿生执照。

嘉庆三年三月日给。

第一六一谕示

特授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胡,为屯租缺额等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据麻薯旧社屯弁阿敦骨乃、屯丁阿四老、敦老里、欧力秀才、郡乃二使、马下六加老、打必里郡才、马下六阿打歪、阿沐加老保、郡乃加已等禀称:窃屯租原有定额,向归官收,发给屯饷每丁年给银八元,奏定在案。缘被水冲,勘报未豁;又被续冲,不能再报,所有无征租额,按丁摊减,并蒙何前宪将租拨归各屯,向佃首自收。乃等本社丁四百名,蒙拨竹堑、九芎林等处租额,按丁摊减,每丁唯领饷银七元零。但该处靠山傍溪,冲崩靡定,自蒙拨归自收之后,田则年冲,租赋年减,屯饷日减,未免枵腹兴悲,欲勒佃赔,不无向隅之苦,辗转思维,必须筹补。查有接连九芎林之横山、猴洞两处,原系树木溪埧,人力难施,不堪报丈,乃属隘额屯地。议将此地端责佃首姜胜智,招某垦户刘阿富、刘引源等备出资本,添设隘丁,堵御生番,就地垦辟抵补冲崩缺额,俾各屯丁共沾实惠等情。据此,除批示晓谕外,合行给谕招垦。为此,谕仰该佃首姜胜智、垦户刘阿富、刘引源等即备资本,前往横山、猴洞两处另设隘藔,添雇隘丁堵御生番,一面招佃开垦成田,再行禀请勘丈,照额拨补冲缺屯租,以示体恤屯丁至意,慎勿越界滋事,致干查究,毋违,特谕。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第一六二谕示

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盐课方,为出示晓谕严禁事。照得台湾番社种种弊端,难以枚举,检核干隆五十六年,前台湾镇奎公、前台湾道万藩司所颁示禁各条,深切彼时利弊,惟事隔二十年,有今昔情形稍异者,有当时未经晓谕者,兹本部堂访查弊端,开列条款,特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台湾阖属胥役、匠首、及屯丁、通土、社丁等知悉:尔等务须恪遵示禁,力除积习;倘敢再蹈前辙,苦累番民,一经察出,或被告发,定行严拏治罪,各宜凛遵,勿违,特示。

计开:

一、各处田园、民业、番业各有界址,不容欺占。其有民贌番地,应交番租者,亦不容影射抗霸。其官给屯番埔地,应征屯饷田园,均系奏明官地,不准私行典卖,业已另示饬禁,专员查勘外,其民番私业均须公平贌种,如有民人勾串通土,欺愚社番,重利盘剥,贱价准折,或恃强侵耕霸占,一体照例究治。

一、干隆五十五年设屯案内,丈出民人侵垦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应征息租,发给近山隘丁口粮、佃首辛劳二千一百三十九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内屯千总各给番银一百元,屯把总各给番银八十元,屯外委各给番银六十元,每屯丁各给八元,于二月、八月由地方官支给,尚剩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所收贮,以备兴修水利、红白赏恤之用。嗣因间被水冲沙压,征收不齐,地方官改令屯弁自向民户征收,散给屯丁,不复官为经理,以致民户抗缺,管事侵蚀,即有交纳,屯弁通事又复控克分肥,本部堂现已委员清查,仍照旧定章程办理。此后屯弁人等再有侵蚀屯饷,定行提革严究。

一、南北大小十二屯,共设屯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屯外委十二员,督率屯丁防御地方,并备临时征调差遣;遇有事故出缺,应即于屯丁内遴选拔补,给首报部;如有生事苦累番众者,均应革换。兹查各屯弁内多有空缺未补,皆由经胥刁难需索,以致屯务日形废弛。且闻现在屯弁侵蚀屯饷,欺凌番众,并不革换。已饬镇道暨理番确实切查,议定开缺限期章程:以后屯外委遇有事故出缺,责成统辖之屯千总、兼辖之屯把总即于三日内呈报理番同知。屯把总有事故出缺,屯千总呈报;屯千总事故出缺,屯把总呈报。该同知将出缺之处,一面转报台湾镇道,按据报即日慎选充补,速行详请咨部;一面禀报本部堂查核。该镇道及理番衙经胥敢有刁难需索弊搁情事,许屯弁、屯丁人等指名控告,立即提究。

一、台湾番社均有通事,自应一秉至公,遇有事故,于番众内佥举接办。乃各社通事多非安分番人,且有民人勾通衙门胥役顶替冒充者,一名使费至数百金之多。该通事既得充当,即与胥役朋比为奸,剥削番众,勾通屯弁,侵蚀屯饷,殊堪痛恨。嗣后通事遇有事故,于番众内秉公举充;倘有前项弊弄私充,欺害番黎情事,定行提究。

一、从前新官到任,点验通事,藉换戳记。官吏人等索取费银,自干隆五十六年禁革,并立定章程,饬令理番同知将通事等每名颁给戳记一颗式样,书明纸片,堂堂给发通事自赴刻字铺刻成,将戳模呈厅存案;遇有事故及日久模糊,呈厅照式换给,自应遵循办理。近闻不换戳记,而到任有验戮陋例,索费甚多;并通事遇有事故,呈请换戳,胥役等亦有索取费银之事。嗣后应严禁革,毋得藉换戳、验戳任意索费;如果通事有过犯劣迹,应即革究另充,追缴原戳,不得抗延。其颁给新戳并遇有事故换戳,悉照原定章程当堂拨给,毋许假手胥役,以杜弊端。

一、原役隘丁防御生番滋扰,自干隆五十五年设屯案内,定有拨给隘丁口粮。乃不肖通事将隘丁口粮任意侵吞,以致要隘无丁防守,每被生番出山戕害人命,殊属可恶。嗣后通事如再敢侵吞隘丁口粮,定行严拏究办;如隘丁短数以及险隘失守,亦惟通事是问。

一、从前地方有遣拨番人,发价采买对象及派办火炭之事。干隆五十六年,经前镇道等出示禁革在案。兹闻有勒派番社供给祭祀牛兔及胥役、社差藉端索诈扰累,勒写领价结状情弊。嗣后采买祭祀牛兔及一物料,均应地方官自行差人采办;倘敢仍前勒派,胥役索诈扰累,定行提究。

一、彰化、淡水近山地方出产军工木料,经由大甲溪经过,向系地方官派拨社番牛车装运,按车给发夫价,恐后匠人等藉端勒索,前经示禁。乃近年以来,匠首采办军工物料竟有串同差保,藉端勒派,苦累番黎,并有勒令屯丁终年护卫等弊。合行申禁,嗣后匠首不遵,倘敢有前项弊端,定行提究。

一、从前匠首督率小匠进山制料,任听小匠入山制杂料,抽藤、烧炭、煮碱、钓鹿、挖薯、捕鱼,匠首明知分肥。遇有小匠入山私制被害,匠首指定屯番护卫不力,借端讹诈,深为可恨。除将勒令屯番护卫情弊革除外,嗣后匠首再有令小匠违禁谋利以及借端讹诈,即提拏严究惩办。

一、奸徒射利违禁,越入无隘深林私采,每被生番戕害;而尸属不思祸由自取,转责隘番疏防,藉索收埋费银,甚至串通棍蠹,勒诬诈控,累害番黎,殊为可恶。除饬地方官严行察究外,嗣后奸徒再有越入无隘深林私采,即行拏察。如被生番杀死,尸亲人等再有勒诈诬陷,定即照例究治。凡系有隘地方,番丁等务宜严行守御;若闻番丁意存疏纵,亦必查究。

一、粮差到乡向民佃征粮及民壮头役每年均向屯番勒索辛劳谷石,殊属不法。除饬地方官严行察究外,嗣后差役再有敢勒索辛劳谷石,许屯番捦拏送官究办。

一、各社番妇各有本夫,或夫故孀守,乃有奸恶社丁恃强奸占,尤为可恶。查奸占良家妻女为妻妾者,律应问绞。兹本部堂申明定例严禁,并饬地方官严密查拏外,嗣后再敢有奸占番妇情事,立即严拏照律治罪。

一、番俗最为淳朴,乃有无籍游民窜匿番社,包娼开赌,实为人心之害。除饬地方官严密查拏外,嗣后如再有前项游民窜匿番社,包娼开赌,许屯弁、屯丁立即擒拏送官究治;倘敢容留,并将该屯弁、屯丁治罪。

一、生番社丁俗称番割,并不由官派拨,奸民多自行充当,扰害番民,私娶生番妇女,往来内山,窝藏匪类,甚至番割赊缺生番货物,不肯偿还,引出生番杀人抵账,此等奸徒尤堪痛恨。除饬地方官严密查拏外,嗣后社丁报官充当,不许多人把恃,不许私娶番妇,不许窝藏匪类,违者分别治罪。若敢勾引生番杀人抵账等事,一经拏获,定照光棍例即行正法。

一、番愚不谙生理,每值缺用之时,向民人告贷,奸民即乘机盘剥,以致番黎典卖田园,准折租饷,受累无穷。嗣后如有借贷,概行定例每月百钱给利三文;倘民人仍有违例盘剥,欺弄番黎者,照例治罪,追本利入官。

一、民人盗砍番社树木,并于番地擅筑坟茔,或自行盗葬,或转卖渔利,均有干例禁。嗣后民人如有前项情事,定即严拏治罪。

一、查从前有通事帐达京,捐助彰化县北路中营都司营内天后宫香灯银六十元,该营藉以为例,每年移理番厅差役押缴,殊属违例。查番民捐资敬神,感应听从其便,嗣后该营不许擅行移取,该厅不许辄为差追,致干查究。

一、番社延师课读,闻各县儒学有勒索造册费银之事,甚属卑鄙,嗣后永行革除。

一、查例载调台兵丁及台湾催饷社丁借端需索,扰害番社,依吓诈例计赃从重论;无赃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退等语。嗣后无论兵民通事人等,如有借端需索,扰害番社者,照例严究治罪。

嘉庆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给。

第一六三谕示

署淡水分府张,谕饬督收完缴事。照得屯租谷石有关解给屯饷,例应年清年款,颗粒难容拖欠。查蛤仔市庄各佃积欠各年份屯租谷石,历经督收在案。除饬差押纳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督收书某即便遵照,督同该差速押蛤仔市庄积欠各年份屯租谷石,克日照数完纳清楚,给串执凭,按卯报缴;倘有玩佃抗延,许即指禀赴辕,以凭拘追。收竣之日,将数目开明清单,夹同串根印串,赴粮总会算明白,禀缴察核;毋得侵渔违延,致于查咎,禀遵特谕。

计开:

印串一本,计五十张。又流水一本。

一、谕仰前衔,为特饬严押完缴事云云。照前叙,除谕饬督收外,合行饬押。为此,票仰对保差蔡能、屯差蔡诚、协总保三,押蛤仔市庄各佃速将积欠各年份屯租谷石,克日照数运赴督收公所交纳清楚,取串执凭;倘有玩佃抗延,许即锁带赴辕,以凭究追。该差违延,按即提比不贷,火速,火速。

一、票仰。

咸丰十一年三月初十日粮总。

稿行。

第一六四奏议

粘抄双衔,奏为整顿屯务,以除积弊,而裕供赋,恭折仰祈圣鉴事。窃臣等查干隆五十三年,前大学士臣福康安以台地林爽文之乱,番目潘明慈率随军进剿有功事,平议选番丁四千名设屯十二所,就其社长授以千总、外委土职十八员,按丁授地,蠲免供赋,每丁一甲至一甲三、四分不等,屯弁递加,有差共授番地五千六百九十余甲。此外,复拨民间溢额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余甲,每年征收租谷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余石,每石折征番银一元,又九芎林租谷折银八十元,共折征番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有奇。此项租折番银,专充屯兵、弁丁俸饷,是为屯租。每丁年支银洋八元,外委支银洋六十元,把总支银洋八十元,千总支银洋一百元,每年支额饷番银洋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其租地散隶台南、北各县,由县征收,分解中南两路理番同知,岁于二、八月间由台湾道委员会厅散放。又年支隘丁口粮、佃首辛劳银二千一百余元,其余留为屯费,以备旱潦之需。此昔年设屯授地、征租支饷章程,至今百余年,屯租则征不足额,屯饷则减半放支,历年已久,屯丁不独疲癃残弱,且有名无实,半由书吏、屯弁冒领瓜分,若一旦裁革,此辈视为世业,万不甘心。臣等熟思审计,非设法整理,改弦更张,不足以收实效。查番屯授地之初,名为奖功,实资捍御内山生番,故选其壮丁屯诸沿山,蠲其供赋,导令垦荒,其虑至为周密。今则时异事殊,后山生番且多归化,拓地日深,所设屯营已居腹肉,所授埔地久为膏腴,且番地虽免完供,而向有番饷、番租各名目私派之数,视民田下沙则例殆有过之。而其典卖汉民,则虽业更数主,犹名番地,幸逃正供,甚至狼狈为奸,竟以科田纳番租,而冒番业者比比皆然。现当查办全台田赋,无问民番,寸土皆关赋役,必须一律丈量,方免影射。该屯丁既经抚养百年,则应视同赤子,所有各属番地似宜悉行丈量,归入清赋案内,分别升科。将各屯编籍为民,各执各业,俾民番联络一体,畛域悉除,既作其安分力农之心,并示以践土食毛之义。再查屯田原拨之数,因屡遭兵燹,档案无存,分隶各县,由县催征。第知岁征租额责成佃首完纳,并不知在何处?租数多少?由是佃棍以多稼而纳薄租,以硗确而易沃产以及窃占盗卖,不一而足,上下相蒙,率以水冲沙压例报而例蠲之。以故积欠岁增,饷额日绌,欲清其源,非改租为赋不可。况租者一时之权宜,赋者百年之经制,现已一律清丈,另立图册,以凭照例升科,所有屯饷仍于此款改征项下提存支放,于租例不无减增,于饷额仍无出入。查番丁编屯以来,世食额饷,田无供赋,所以拊循之者备至,宜若家给人足,乃富庶未觇,贫蹙滋甚。盖番性不善居积,不事贸迁,惟以屯垦牧猎为生,而其田园向招汉民承佃,辗转轇轕,因而觊觎,始抗其租,继踞其产,以致番丁失业甚多。至其屯饷岁本无多,复以屯租阙额减半放支,屯弁、吏胥人等又复从中克控,为数更实寥寥。地日削而聚族日繁,饷愈征而治生愈绌,疾苦之情莫由控诉。臣等查该屯丁世沐皇仁,佐平台乱,服习烟瘴,好勇耐劳,诚能训练有方,较胜绿营兵勇,拟将全台番丁仍留四千原额,逐加沙汰,酌裁土勇,就其原额数目每年按屯抽调,分班出防内山生番,以六个月换班一次,每名行粮按月加给番银四元。其屯弁等按照营哨酌加,轮流接替,均以到防之日起支。其营带哨弁即饬各该屯弁分辖所属,以免他省弁目语言不通,遴选熟悉番情将官统带,以便教习营规操练。其未经调派出防者,均归台湾镇统属,各归该县营汛管带,以补绿营兵丁之不足。以后屯营坐饷,每年仍给八元,统归台湾镇支发,行粮统将就近发给,以期兵归实用,饷不虚縻,即于抚驭屯番之中,并仿寓兵于农之制,似于屯务、供赋两有裨益。至此项番屯地亩旧额是否相符?改征正供若干?除俟归入全台清赋案内分别查核办理外,所有整顿屯务缘由,谨合词恭折,由驿具陈,是否有当?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再,此折系臣铭传主稿,合并声明,谨奏。

 

第一六五总括图册记载

原额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厘八毫八丝,额征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谨查干隆五十三年,经大学士福康安奏准募番民为屯丁,立为屯营,给界外埔地归番自耕,以资久计。其原划番界、埔地续经人民垦出,由官收租,给发屯弁丁俸饷,名为屯田,与番田稍有区别。原额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厘八毫八丝,坐落大北坪等处,额征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内每甲配谷若干?档册无存,实难查开。又嘉义县划归台湾县管辖额征萧垄租谷一千二百九十七石七斗一升四合六勺五抄,内田若干?某堡、里各计若干?每甲谷如何分配?亦无从查开。此项屯租随支屯饷,不入供赋之内,理合登明。

第一六六札饬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台南府正堂唐,为札催事。本年五月初七日,蒙藩宪唐札开:案照台湾各属番屯田地,前经本司议详,分饬各县查照从前征收屯租底案,核实户名租数;今自光绪十六年起,改名官租,按照民业减四收六,每租一石折收价洋一元,按年征收批解,并将奉发各册抄发各县清理。嗣据基隆同知申覆并无征收屯租。据彰化县罗令以该邑原有东螺、阿里史、北投三屯屯租银八千六百余元,以后征不足数,年仅收银二千数百元。台、彰分治,该三屯划台邑管辖,黄前令承乙任内收过光绪十五、六、七等年官租,每年收银一千二百六十两,详蒙程前弁府批准,留作地方善举公用。卑职抵任,均仍其旧等情。当以此项屯租,攸关支放屯饷,未便留县动支,仍应提解司库,究应如何截清追解,批行台湾府查案核议,详覆察办。又据云林县谢令以云林应征屯租,原由嘉义、台湾两县划管,详请分饬该二县迅将划归云邑管征屯租,查明何堡、何庄、何户名下?田园各若干甲?年额共征应租若干石?抄册移送遵办。复经由司分行嘉义、台南两县详查底案,抄册移办,并报司查考各去后,稽今日久,该府、县延未遵饬查议具覆,其余各厅、县亦未将奉文查办情形具报。案开奉部饬查,并由司议详饬办,未便再事稽延,合亟飞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遵照前指,尽限三个月分别查办转饬清厘,切实具报,此催。如再视为从常不清不覆,定行委员分赴守催,该府并于未便,毋再任延,切速,此札,等因。蒙此,得分行外,合亟札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尽限两个月内分别清厘,切实具报;倘有再延违,定即委员守催,切切,此札。

光绪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札。

第一六七官庄田总括图册

台湾县通县原额中拔萃官庄原额中则田一十五甲;中则园六十三甲六分三厘七毫六丝五忽六微;下则园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一厘七毫五丝三忽三微;以上原额官庄田园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厘五毫一丝八忽九微。

谨查官庄田园,系由官募佃承垦,种粟者征粟,种蔗者征糖,如何科则征收?及自何年起折征银两?代远年湮,无案可稽。原额仁和里等八庄各则田园二百八十六甲八分零一毫一丝三忽零五抄,共额征糖粟等银一千三百六十六两一钱二分九厘,内除划归凤山县管收文贤里庄下则园五十七甲零四厘五毫九丝四忽一微零五抄,额征糖粟等银三百一十一两五钱二分,实存额征各则田园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厘五毫一丝八忽九微,额征糖粟等银一千零五十四两六钱零九厘。又凤、嘉两县划归台湾县管辖官庄田园,额征糖粟等银二千五百零一两二钱零九厘,其续后划管前项官庄内田园各若干?上、中、下则各计若干?某里某庄各计若干?档册无存,实难查开。此项年征官庄租息奏消,系另册造报,不入供赋之内,理合登明。

第一六八谕示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特调淡水县正堂、随带加五级卓异候升汪,为出示晓谕事。案奉本府宪雷札开,奉爵抚宪刘批,据拳和官庄业主佃户监生李朝立等佥禀称:窃立等先人报升拳山堡、和尚洲等处官庄租谷,向系按月配放兵米,年款年清,现在全台田园一律清丈,删去各项名目,彷一条鞭改征赋,独于官庄一款剔出仍旧,未免差需索负累难堪,恳请改征折色,以免分扰而体恤等情。奉批:「仰府饬县,定价折征,示谕遵照等因」,转行下县。蒙此,查拳和官庄正耗租谷一款向征本色,今奉饬改定折征,而每年谷价贵贱不同,应酌中定价正足,以垂久远,而副报解。现经本县酌定每石折征番银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内,不准胥役丝毫浮收,业经详蒙宪示照办在案。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拳和官庄各业主、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应自本年份起,换完前项官庄租谷,概照官定谷价,每石折完番银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内,务须各按实折价清完,毋得丝毫拖欠;倘该胥役等敢于定价之外需索分文,许即指名禀究,其各禀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九月初二日发,发贴晓谕。

第一六九谕示

钦加知府衔、保留福建台湾补用直隶州、即补分府、代理台湾县正堂黄,特再示谕事。案奉台藩宪沉札开:照得县详台邑划分界内官庄田园,议请每甲征谷四石,收七二洋银一元,并加一补水,先经详饬遵在案。兹查官租额全台一律,凤、嘉为数较多,谷价业照台章酌减,各属未便参差,所有该县田园较腴,应即定为中则,每甲征租谷四石五斗,核与原议银数有减无增,俾纾民力,以归划一。除另行汇案详请奏咨定额外,札即遵照,迅速征解,毋违,此札,等因。奉此,查台辖文职官庄,原系各衙门养佃给种,收租较轻,故有带完留养局租。现在官庄与民一律报丈升科,删除留养局租款目,奉经示谕按则征收在案。兹奉前因,合再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捒东下堡承耕官庄各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应完光绪十五年分租银,按照现定章程,每甲连补水计折征租银二两七钱五分四厘,务须向经书一律完清,以凭报解,并赉带丈单呈缴,以凭换给印照,掣串管业,均毋违延干咎,切速凛遵,毋遵,特示。

光绪十六年二月日给,贴晓谕。

第一七○总括图册

官庄银一万五千五百九十六两四钱三分。谨查官庄系由各衙门养佃给种,垦成田园,应征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纳租银。其田园甲数等则,历年奏销册内开报有案。兹照奏销册造折银征收开列,此次清丈照旧仍应征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额不在民业赋额之列,核出另列,理合登明。

 

第一七一记事

兰营东势隆恩庄,其地有猫里府烟社,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厘三毫八丝。又寄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六毫九丝六忽。合为十八段,二百甲零七丝六忽。乃由树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升科起则之地,准通判翟涂移送册开,经总兵武隆阿,于嘉庆二十年间,一给与漳籍垦户陈受恩珍珠里、简猫里、府烟武罕等处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丝;一给与泉籍垦户翁承辉奇武荖等处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厘九毫三丝六忽,听其自备资本,招佃开透,限以三年期满,按照该处乡斗,每甲营中抽收二石,以为班兵不时药饵之需,历年造报,容有不敷动用之处,而舍此固无所谓营庄也。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树根滋蔓,自非听该垦户出资垦辟,人力难施,经费无出。是以垦透之后,按甲虽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给该处社番口粮划起四石,及垦户收领资息二石外,营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两季,就所收本色谷,永远着由垦户完纳,割给串收为据。

第一七二四柱清册

代理福建台北噶玛兰营都司、两江补用参将李泰,为兰营添设等事。遵将本营光绪十六年份抽收各庄租谷,变价分拨管中动用银两,理合备造四柱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噶玛兰营原报官庄二百甲,系代番招佃辟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纳番租四石外,存租谷二石,收为营中公用。兹又新升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厘零二丝五忽,奉准仍附二百甲内归营给垦,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纳番租二石外,余一石增充公用,历年抽收公用造报在案。迨因光绪十四年,台地田业一律清丈,配则纳课,禀蒙宪批:以应收营租、番租、垦户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声明。

旧管:

光绪十五年份,除动用外,不敷银二两五钱九分九厘五毫二丝。

新收:

一、收光绪十六年份垦户陈受恩原垦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丝八忽,又新升隘地八甲二分九厘八毫一丝七忽,除纳番租、垦户租外,营中抽收六成,早、晚两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斗四升。

一、收光绪十六年份垦户翁承辉原垦埔地一百一十二甲二分二厘三毫八丝七忽,又新升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厘二毫零八忽,除纳番租、垦户租外,营中抽收六成,共租一百五十一石二斗二升四合。

以上原垦、新升,早、晚两季共收租谷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照依时变价,早谷每石变价银六钱二分,晚谷每石变价银五钱七分,共银一百六十一两零九分一厘四毫八丝。

开除:

一、租店贮谷税银二十两。

一、修营盘木栅等敷工料银二十九两九钱八分。

一、修河沟竹围工料银五十三两八钱九分。

一、修军装器械等项工料银二十八两一钱八分。

一、修营门机梁及教场石路等敷工料银二十九两一钱九分一厘四毛八丝。

以上共银一百六十一两一钱九分一厘四毛八丝。

实在:

连上年,不敷银二两七钱九分九厘五毛二丝。

第一七三之一札饬

钦命台湾布政使司邵,为饬知事。奉爵抚宪刘批,据宜兰县详称,案蒙本府札开,本年七月初四日奉爵抚宪刘批,据艋舺营参将周起凤禀,据兰都司禀请:「该营庄租可否仍旧归于垦首收缴纳番;抑应归县办理」,请示缘由,奉批:「仰台北府转饬宜兰县查明核议覆办,仍报明藩司清赋总局知照,缴单存」,等因。奉此,除分别申报移知外,合亟转饬该即便遵照,查明核议详覆,等因。蒙此,遵查志书内,载兰营官庄计有二百甲,因树林低湳,不堪升科。嘉庆二十年间,经总兵武给漳垦户陈受恩珍珠里简等荒埔八十七甲零,由该垦户自备资本招佃开透,三年为限。因埔近番社,每甲收租八石,内划四石由垦首给社番口粮,二石为该垦户资息,二石归营征收,早、晚两季分完。其营收二石之租,即为班兵不时药饵之需,历年造报等语。卑职查台地武职官庄,各陆营多有,不仅宜兰一营为然;惟各营官庄租由营收,粮赋即由营依照民例完纳,兰地情形独异。盖宜兰初隶版图之时,一切政令从宽,升科之地不过数千甲,其余如配纳书院租、番租、隘租、香灯租各项名目者,悉不完纳粮,称地角畸零不成片段,或称土性瘠薄,近山沿海,免纳正赋,此从前情形也。至上年清丈,凡系无不丈量入额,现以各县之番租、隘租,从前不完粮者,现皆饬令升科。兰地官庄数虽有限,若仍旧免升正赋,窃恐书院各租亦欲藉为口实,似非公溥之道。且该田本有完纳番租,现在番租俱饬升科,若惟此项庄地不升正赋,亦恐别项番租藉为可免完纳,是皆有碍大局。故前据该垦首陈受恩等赴县具禀,即经卑职批以钱粮不能无征,庄租亦应完;第该款以完粮而言,其中为难情形须饬算通盘分划,庶能得平。盖该田虽为营庄,实系人民自垦,与民业无异。佃民每甲既经纳与垦首八石,即他县之大租数目相仿,现欲升科,以不能责令散佃加完;若令垦首完纳,则垦首年祗有租二石,悉数完纳粮亦且不敷;若令从中比照他县,归营认完,而该营每年每甲亦只收租二石,与垦首数目无异;是三者皆难独令完纳粮。卑职独见,番社一项现定六成完番口粮,以四成贴与租户完粮,该田每甲年本完纳番租四石,令照六成完番外,每甲尚余一石六斗之谷可以变价升纳钱粮。其有不敷之数,若全饬垦首认完,垦首从前开垦资本,每甲仅余己租二石,为数似已无多;而兰营年收之租二石无关资本,原定班兵药饵之需,现时药饵有无支销,卑职虽难悬拟,惟药饵似无定额,可否于应收二石租内酌量拨出若干,年贴垦首,由垦首所得租内亦拨出若干,合同裁减番租,以之升纳钱粮。如此公同提拨,众擎易举,庶钱粮有着,民佃亦不致吃亏,较为得平。此卑职拘拘之末议,究应如何通筹之处,应请饬令兰营妥议,必求于民无碍,于钱粮有着,庶为万全之策。至兰营原禀称归县办理之语,卑职查款为武职官庄完粮,系营中之责,卑职现议请由应减番租及垦首租、营租匀纳者,亦因营中所征租数无多变通之故。是否有当?应请饬令兰营通筹妥办。缘奉前因,合将遵饬核议缘由,具文详覆察核,俯赐批示祗遵,实为公便等由。奉批:「据详已悉,仰布政司会同清赋局核明,速饬宜兰营查照,通筹妥办具复。仍移艋舺参将饬该县知照」,等因。并据该县详同前由各到司。奉据此,除分别移饬遵照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移饬通筹覆办,毋违,速速,此札。

光绪十四年八月日。

 

第一七三之二谕示

钦加同知衔、署理宜兰县正堂沉,为遵札出示晓谕事。本年四月初四日,奉台藩宪沉札开,据台北府详称,案奉云云全叙,等因。奉此,查隆恩官庄租一项,向每甲租额年纳八石,内分三项:二石为庄租,二石为垦首租,四石为番租。兹遵奉宪章,亦仿四成之减,将营租、垦首租、番租内按作十成,各减四成贴予小租户照则完纳钱粮,六成谷完纳营租、垦首租、番租。无论盈减,务须遵照定章完纳,该佃户皆不得有所借口,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邑绅耆、士庶、军民、各庄佃垦首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以后,各宜遵照办理,毋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四月初七日粮房。

第一七四谕示

福建台湾城守营参府功加一等军功纪录二次刘,为招垦官庄草埔,以裕息赏事。窃查本营于雍正十三年,奉宪檄发本银二千两,内抽出本银一千零四十三两四钱,向监生石邦瑞等买置竹堑南庄水田三百一十一甲五分,旱田六十五甲五分五厘,并草埔、山仑、港渡等处,东至隙仔口山上车路,由俞毓度厝前车路为界,西至海,南至黄显郎屋南山脚,北至上仑庄、下仑庄各厝,前往港口渡头车路为界;印信契图存案,年配纳正供粟三百七十六石五斗一升五合。续于干隆二十九年,佃民首报升科,下则田三十七顷三亩六分,年增纳正供粟一百九十二石六升,通共应纳正供粟五百六十八石五斗七升零;园三十甲七分四厘零,年纳廍饷半张,征银二两八钱。报升科以来,获息减少,不敷留存备赏之资,前据管庄把总黄三达查禀,买息庄界内有盐水港海墘一带荒埔,东至山,西至海,南至盐水港溪,北至香山庄饭店前熟园止,堪以开垦。及南势庄鱼寮厝西畔有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堪筑鱼塭,业经前任参府白细查,果系本庄界内出示劝垦在案,未据有人投垦。迨本府履任意案,复行出示招垦,兹据竹堑庄民陈璋琦具呈认佃,愿备资本、佣工前往开垦,听营照例抽收租谷,充归息项等情。据此,本府伏查盐水港、中港仔等处委系本营原买息庄,今据陈璋琦具呈,情愿自备资本、佣工开垦,照例交纳租谷,诚为有益息项,事属可行,除禀移镇、道、府厅查照,并出示晓谕外,合给印照付执恳筑。此照给该佃陈璋琦即便赉执告示印照绘图前去,佣雇人工开垦本营原买息庄界内盐水港、海墘一带荒埔,东至山,西至海,南至盐水港溪,北至香山庄饭店前熟园止,及填筑南势庄鱼寮厝西畔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以为鱼塭。俟垦成园地、鱼塭,听本营照例抽收租谷饷银,归入造报,以裕息赏。按照例限勘丈甲数,详报升科。该佃务须勤慎,督令开垦填筑,竭力耕作,毋得怠惰,致被荒芜,有负息项,毋违,须照。

干隆三十七年二月日给。

第一七五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字人罗麟,有自己阄分应得承伯父名下明买林子便等水田四段,合为一处,坵数不计,址在摆接堡漳和庄,土名水尾仔。其田一段,东至林家田,西至简家田,南至大路无尾圳,北至港沟各为界。又带路下塌人简家界内田一坵,又带竹围、菜园、稻埕、陂塘、田寮、茅瓦厝、连地基一座、门窗、户扇、牛稠、厕池、树木、果子、杂物等项一切在内。又带北港溪高车一张,车捧、枧柱、水枧引水通流灌溉,并带陡门一半。又田一段,东至十八服田,西至林家买十八服田,西至大港沟,北至大路各为界。又田一段,林家买十八服水田,东至林家田,西至简家田,南至大溪屈尺,北至无尾圳各为界。四段界址,均各明白,年配纳业主六成大租谷一石五斗四升二合,配食大安陂圳水一分五厘,又食大安陂圳水一甲三分三厘四丝到田通流灌溉。又带南港沟陡门一份半,高车一张半,车棒、枧柱、水枧连私圳一条,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纳叛产租四十四石零三升九合,定结银五十一元六角,经宪丈下则田三甲九分五厘七毫一忽六微,年配纳钱粮正耗平余补水银六两六钱八分九厘七毫五丝正,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用,愿将该田四段尽行出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陈添桂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议定,依时估值尽根田价折纹库平银八百零六两正。即日同中交麟亲收足讫,随将该田并所带一切,同中踏明各段界址起耕,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从此一卖千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价值倍加,麟及子孙人等亦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各段水田委系麟阄分应得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以及拖欠大租叛产钱粮等情为碍;如有此情,麟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现银明买,值尽根绝,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田厝契字一纸,并缴承买林子便等印契连司单一纸,林灶印契连司单,林天伦阄约一纸,丈单一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麟亲收过杜卖契内时价折纹库平银八百零六两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所有阄书尚有别业,不能并缴,如有要用应付观阅,不得刁难,批照。

一、批明:上手印字原有遗失,日后取出当作废纸,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一、批明:内添「屈尺」二字,又涂「屈尺」二字,批明,照。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黄有庆

为中人陈锐金、罗心妇

知见人长男昌建

在场人胞弟贵洲、贵盛、贵和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字人罗麟

第一七六杜卖尽根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契人简仁养,有自己明买水田一段,坐址在摆接堡二十八张水尾庄,其田东至次、三房田为界,西至柯家田为界,南至大沟为界,北至大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田奉宪经丈下则田一甲二分八厘九毫零八微,逐年应纳钱粮银四圆一角二点五厘,又应纳叛产租谷二十八石一斗四升四合二勺,结定价银三十二圆九角二点九厘正,又配食大安粮陂水一甲通流灌溉充足,牛路通行,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尽行起耕杜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问至陈清楚出首前来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明时值杜卖尽根极价佛面银四百五十五大圆正。其银即日经中交仁养亲收足讫,即日立契为凭,银、契两相交收正足,其田随即同中踏明四至起耕,尽交付买主清楚,前去掌管,贌佃耕作,收租纳课抵利,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四至界内物概无留保。此业系仁养明买之业,与他人无干,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以及挂欠叛产钱银,并他人财物为碍等情;如有此情,系仁养出首一力理清,不干买主之事。此系明买,业极价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以及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笔乃有证,立杜卖尽根田契一纸,并带买李先周契字一纸,上手退耕字二纸,找洗字一纸,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丈单一纸,分管约字一纸,共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经中亲收过契内佛面银四百五十五大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李香雨

为中人许士国

知见人胞兄江澄

在场人母简黄氏

立杜卖尽根田契人简仁养

 

第一七七呈及批

具禀:鲫鱼潭董事王辉记,即生员王承晖,为年限期满,谕戳应换,恳恩批准联办,以资公款而恤下情事。缘永康里鲫鱼潭向系水塘,兼以溪涨冲流泛滥,旋经沙压浮埔,前由绅士招佃开垦,经归宪辕派充董事,督佃耕种,按佃分收货物租项,以为完缴膏伙津贴经费。向章定限四年为满,应行请换谕戳承充,蒙前道宪张任内谕充鲫鱼潭董事,自光绪六年正月起,至光绪九年十二月终止,准记接充在案。又蒙前道宪刘任内,准于光绪十年正月起,至光绪十三年十二月终止,换给谕戳,承充联办在案。并蒙宪台准于光绪十四年正月起,至光绪十七年十二月终止,换给谕戳,承充联办又在案。所有该潭各佃户栽种禾稻、甘蔗、地瓜、杂子等项,收成之日董事与佃户遇有二八分得,垦底者照对半分收,每年应交蓬壶膏伙银六百五十元,八罩、大武垄两巡检津贴银九百六十元。现就津贴元改完钱粮,又经管纸札经费银每年六十六元,计每年应缴项下银一千六百七十六元。记自承充以来,前后十二年之内,或遇风台,或遇水旱,糖谷既见歉收,杂子亦难征足,记念经费攸关,虽遇冬情偃蹇,靡不竭力措那,赔垫公款,逐年清楚,不敢丝毫短缺。现至本年十二月止限期又满,应再请换谕戳联办,以冀补前办遇歉之不敷。自光绪十八年正月起,至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终止,仍照向章,四年为限,所有每年粮膏伙经费银元,记自应逐年缴清,不敢短缺。理合将承充年限期满情形,禀乞钦宪大人恩准给换谕戳,俾得联办董事,照章办理,实为德便,沾感切叩。

钦命福建台澎兵备道兼按察使司衔:

准予联办,候给发示谕遵照。戳记原系本道所给,无庸更检。

光绪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禀。

第一七八垦照

给垦照,鲫潭董事陈组声,缘此潭本系渔利,征饷三百五十元。因北畔浮复,听佃开荒,抵补工本。继而北畔可耕,年加膏伙三百元;旋因南畔外潭复种菱角,出色千元,再加巡司月费银六百元,共一千二百五十元。至道光二十余年来,溪沙压盖,外潭一带变成荒埔。尔时菱角佃郭水酖等,与耕佃陈升等七十二佃争控,多年不垦,复遭洪协倡患,镇宪住营潭埔,耕佃流离,二十五年六月,再遭水患压盖,不惟外潭一带蔓草难图,即北畔内潭亦多变为荒埔。经前董事吴邦渊以无力开垦,赔累饷项,禀归声备资给垦,并声认充督垦在案。声爰招同众佃参议,众佃请以佣工开掘,每甲该银九元,董事备给;其余削填高低、整岸锄草、耕成坵段工本亦不下九千元,各佃自理,收成各物对半均分,遇有开圳、造岸、踏埕,无论何佃园地,听董事主裁,其饷项董事完纳,与佃无干。兹据佃头李壁招出大湾庄佃人李文康带保认耕出字前来,给出外潭,旧潭大岸南潭埔一所,明丈三分正,四至列后。为此,照给该佃人即将现掘荒埔,照后开四至前去削填高低,整岸锄草,耕成田园,永远耕种,不得越界混耕,亦不得荒芜田园偷漏园货,致累饷项;倘有此情,听董事追照换佃,或禀官追饷,不得异言,合给垦照,与认耕字合粘,付执为照。

计开:

现给潭地一所,东至佃李家耕田,西至佃李家耕田,北至旧大岸,南至李家耕田,四至明白,又照。

再批明:此次开荒,系佃头招耕督垦,工力众佃公踏。此所三分正,每年收成二八抽收,批明,此照。四至后重盖戳为凭,以酬工力,别处不得援为例,又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给,鲫字第七号。

 

第一七九执照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三级朱,为给照永远归管事。据八房首书余家骥、余家吕、许绍先、曾文星、陈德成、郭仲翥、杨夺元、商谦尊佥禀称:窃骥等承先人遗下备本出资雇佃开垦之安属鐤脐塭业及大洲洋、大二三潭、大目降各庄,并嘉属竹仔港、塭仔内、龟拔山等处海埔荒地,递年均应挑淡换盐,如逢雨水顺序,方可栽种地瓜、杂子,兼望养发虾苗,一律归佃贌耕,每甲或收一元五角,或抽园货十成之二,以为骥等各书家属红白事之费及培养子孙读书考试之资。又承管先人备未开筑嘉属大海下湖椗金港费,并凤属大湖埤圳,年约贌收银三百三十余元,作为各书办公油朱纸札及祭祝之费,历管无异。惟开垦安嘉各业,皆系沿溪沿海之埔地,盐瘠劣薄,土性松浮,往住潮水冲滥,崩复靡常,凡遇旱涝之冬,尽皆子粒无收,是以从前未能报定升科。兹因光绪十四年间,奉宪清丈全台各田亩,骥等所管各业亦蒙县主丈报勘明,作为下沙不入则之瘠薄已甚、未甚征额升科完粮,已甚之田,每甲年征银三钱三分;未甚之田,每甲年征银四钱四分;园各递减二成降征。统计骥等全年应完安邑钱粮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应完嘉邑钱粮及大租共银三十三两六钱,业蒙给发丈单,由县造册汇报在案。但骥等先人当时出资开筑各业产,均有禀明前本府宪批准立案,然迄今年久岁深,底案霉蛀无存,又无契卷可执,当此清丈完竣,亟应一律,仰乞宪恩俯准,总给印照一道,付领执凭,以便照丈完粮,永远管业,俾裕后昆而资公费,感戴靡涯,切禀,等情。据此,本署府查得该八房首书所管开垦开筑安、凤、嘉三属各业产,既据由县勘明,按则输粮,现据请给印照,自应照准,合行给照付执。为此,照仰八房首书余家骥等遵照勘明界址,永远承管,完纳粮赋,毋违,须照。

右给八房首书余家骥等准此。

一、标明鐤脐塭小租,系府八房先人于康熙五十五年承买通利开垦之业。

又大洲洋大租,于干隆七年备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大二三潭大租,于干隆十年备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大目降大租,于嘉庆元年承买蔡家出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竹仔港小租,于嘉庆三年给资雇佃开垦盐埔之业。

又塭仔内大租,于嘉庆七年给资雇佃开垦盐埔之业。

又龟拔山小租,于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记借银胎质之业。

光绪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给。

府正堂朱。

第一八○执照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军功加二级纪录十次孔,为丈明给照垦耕事。案据嘉邑港口、油车、埔尾三庄民王有文等呈称:「将沙压饷塭埔地试垦,充为本辕牍神庙香灯」等情,先经糜升道饬据嘉义县勘详,该地除三庄房屋、地基、冢埔、牧场外,可堪试垦者约八十余甲,经出示准令该佃承垦,编为道永昌户,归预科房承管收租,以为香灯,带完嘉邑塭饷在案。兹本司道札委升任淡水厅杜丞,会同嘉义县王令会禀,复称勘丈该地共一百三十三甲零,拨出现耕园十五甲,草埔六十五甲,共地八十甲,仍归该书作为香灯公用,毋庸加租外,其余现耕草埔、盐埔共五十三甲零,向厂完纳租银等由。并据该书具禀:该地原属一段,近被大溪冲为二段,丈归香灯八十甲之地,在于溪南,东至港口庄前,西至路林祥埔地隔界,南至湾港,北至大溪,其应向大厂完租之地共五十三甲零,在于溪北等情。各据此,除将溪北归厂之地另行给垦外,所有溪南埔地合行给照升垦。为此,照给业户道永昌名下垦佃陈德业收执,即便遵照后开埔地甲数,极力垦耕成业,每年每甲照原议完纳道永昌租银三元,以为香灯完饷公费,不得抗缺,致于察究,毋违,须照。

计开:

垦佃陈德业,现耕园一甲,草埔四甲三分三厘三毫。

右照给垦户道永昌佃户陈德业收执。

道光七年十月日给。

 

第一八一谕示

钦加府衔、署台湾北路淡防分府胡,为给发谕戳,以专开垦责成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据垦户刘引源、卫寿宗等禀请:该所地方无隘把守,凶番叠出,人民樵牧,被杀不计,无处耕种。缘本城有殷户陈长顺熟识垦务,颇有家资,兹蒙仁宪谕令陈长顺为合兴庄垦业户,准给谕戳,以卫地方,深为德便。谕着陈长顺自备口粮资本,在于合兴庄等处地方开辟青山,佣募隘丁,建造炮柜,在要所驻扎,拒守凶番,人民无虑番害。佣募丁佃开辟等所山林、埔地、田园,以及大租、口粮各等项,概归陈长顺掌管,自收租纳课,永为己业,弥补资本,报丈升科各等情。据此,除出示晓谕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业户陈长顺即便遵照,须要赶紧建隘防番,招佃给垦,开荒为田,按甲丈量,就佃取收大租、口粮,资本有归,国课关重,地方攸关,毋致弛废,各宜凛遵,毋违,特谕。

计开:

给发印谕一道,戳记一个。

嘉庆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谕。

第一八二总契字

同立总契字人九钻头庄、山猪湖、猴洞、十股林、石壁潭、水坑、及南河、燥坑、上下横坑、山猪湖洞垦户刘引源、新兴庄垦户卫寿宗等,为生番猖獗,时常出没沿处扰害,各庄佃人王会三、曾保生、李秉贤、黄青兰等会同各庄筹议,欲在于南河山坑建设隘寮三座,堵御凶番,使各所耕佃无虑番,但碍隘粮无着,仍又起盖隘寮,一切需费难以筹办。爰集众庄筹议,归与陈长顺出首承办,议将南河内及九钻头起,至水坑、下横坑止,即就该地各处尚有未垦余埔,并及山林,即日当众踏界,东至内石山门后,由南河从小北河溪直透为界;西至自水坑赤柯仑,透中坑内为界;南从山猪湖隘后嵌眉荫沟,透猴洞背石碧潭坑口连水口各为界;北由大河及燥坑,透上下横坑口各与溪令水为界;四至界址会众公同踏明。至等处树林荒埔等各另立定界书约,情愿归陈长顺自备工本,招佃开辟,绘具确图,逐一注说呈缴,永为己业。源等即于本年九月二十四日,呈请淡防分府准归顺垦户自行招佃,就地垦耕,以资隘粮,并起盖隘寮,募丁勇防守,可保附山居民毋致番害。经据各垦户通事呈请,即将前垦同为废纸,无论前垦之人欲行该地垦种,另向垦户长顺承给,酌贴隘费,不敢违约。即日当同商议,所有佃人欲该地耕种以及等顶,议订一九五抽的,以资隘费外,年需口粮不敷,按照各户议贴,各立合约为据。其燥坑贴隘一名,上横坑贴费四名,下横坑贴隘三名,山猪湖、猴洞贴隘十名,十股林贴隘三名,所有石壁潭隘丁十名,禀请改拨入新隘协防,所需口粮即就各庄按月照旧支给,不得推诿,亦不得违约。保此各处该地系源等前年向各社番承给,与他人无干,并无干垦户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总契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陈长顺自备出归管工本银五百大员正,当众公同交源等各亲收足讫,批照。

嘉庆二十五年十月日。

代笔人张敏腾

盐菜瓮陈阿海、邱大四

水坑庄黄义顺、罗干登、黄清兰

石壁潭姜盐晓、刘清宝

通事钱菜选、廖宝森

燥坑曾保生、梁观德

上横坑温阿罗、廖孝、吴若

下横坑万唠嗄、卫一均

董事朱观妹、杜光玉、范志三

十股林曾天赐、潘雀、王魁三

山猪湖刘阿胜、杨逊颜

同立总契字人垦户卫寿宗、刘引源

 

第一八三尽归垦底契券字

立尽归垦券字人垦户陈福成,缘先父陈长顺奉宪自备口粮资本,开垦合兴庄一带地方,后将所垦之地给出与田主,永为己业,乃就地收取隘粮大租,以为把隘之费。至光绪十三年,经爵抚宪刘将垦户所收隘粮大租悉行裁撤,改为钱粮正供;隘由官把,粮由官收。成窃思垦底依然,屡请于官,欲取回口粮资本成额等租,蒙新竹县宪叶断令各田主共集银六百四十元,以酬该垦户创始之功,各田主未经凑缴。将钱粮改为地租,隘仍由官把,而成又请于官,尚未判断。幸蒙公人婉劝,愿将此垦底等归于各田主按照隘粮大租甲数,每甲田备出龙银二十二元,以尽垦底并酌创始之功,凡所谓业户口粮资本、成额等租一应在内。今有一堡合兴庄辖内燥坑庄田主欧李贤,该田零甲三分七厘九毫零丝,备出龙银十九元一元一角四点正,经公交成收讫,自尽归垦底业户口粮资本成额等租,以后成不敢异言,子孙叔侄亦不敢别生枝节,一尽永休。此乃凭公议定,二比允悦,立尽归垦底契券字一纸,付执永照。

批明:成经公实收到字内龙银十九元一角四点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成该管归于田主垦底业户口粮资本及隘粮大租成额等租,一切契字据在成手内,不堪照明,批照。

再批明:成上日立有借顶字约,在田主手内,作为废纸,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

公人林曾妹、罗碧玉、郭寿三

同立尽归垦底契券字人垦户陈福成

第一八四谕示

钦加同知衔、调授新竹县正堂徐,为给发谕戳,以专责成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据竹北一堡横山、大山背庄佃户陈记盛、刘阿六、徐石养、邓阿秋、彭殿华、徐阿恩等禀称:窃地方遥旷,生番肆出,非隘首责成,无以堵生番。兹横山、大山背等处地方,近无隘首责成办理,生番叠出,扰害众佃,耕牧难安,盛等无奈,众议选举得金万兴,即徐廷胜为人诚实,兼有家室,熟悉隘务,堪以承充横山、大山背等处地方隘首,合亟取具保甘各结呈送,恳请出示,给发谕戳等情前来。除批示并出示晓谕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新充隘首徐廷胜即便遵照,将该处隘务认真经理,隘丁务须雇足,应收各佃隘粮照章抽收,不得任意苛刻克减丁粮,以致把守不力;倘敢玩违,定即提革究办,凛之,慎之,毋违,特谕。

计给发戳式一颗。

一、谕仰前衔,为出示晓谕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据竹北一堡横山、大山背庄佃户陈记盛、刘阿六、徐石养、邓阿秋、彭殿华、徐阿恩等禀称:云云,照前叙。至除给发谕戳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横山、大山背庄各佃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设隘防番,系为保卫耕农,应纳隘粮务须遵照旧章,向新充隘首金万兴,即徐廷胜完纳,给发丁粮,把守山面,堵御生番,庶安耕凿;不得藉词抗纳,致滋贻误于咎,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一、出示

光绪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承粮总。

正堂徐行。

第一八五谕示

钦加同知衔、调授新竹县正堂、加十级、记录十次、记大功六次徐,为给发谕戳,以专责成事。案据竹南二堡蛉仔市大坑口隘首张益安、中隘隘首黄福安及佃户张玉昆等禀称:安等承垦大坑口、中隘隘务,最难保守,今将八桷林、下湖仔一带青山,集众商议,另举总垦户黄南球办理,东至垦辟青山为界;西至安原垦石门凸大岗、透橹枝凸刘彭昌毗连为界;南至桂竹林毗连为界;北至黄南球自垦下捞仔毗连为界。前将该地抱与刘秉先等设隘防番,立有合约。嗣因刘秉先无力把守,致生番肆扰,耕民涂炭,惨不忍言。去年刘秉先愿将合约当堂缴销,有案可据。今众佃合议将该地抱与黄南球设隘堵御,与他人无所干涉。至八桷林隘在大坑口移入,下湖仔隘系在中隘移入;而大坑口现系益安收粮发隘,中隘现系福安收粮发隘,经办多年,凭给谕戳,该处并无别人充当隘首。黄南球守隘得力,蒙宪台所深知,且为山面所倚赖,兼八桷林与球连垦,移隘最为方便,佥请给发谕戳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垦户黄南球即便遵照,迅将八桷林、下湖仔地方速即建设炮拒,雇丁严加把守,以免生番出扰;一面设法开垦,庶几防守有资,永保无虞。该垦户勿得疏懈,致干未便,切切,特谕。

计夹戳式一颗。

光绪十年十月十七日谕。

第一八六建设隘寮规约

堑之东南山树木丛杂间,有数处隘寮,祗为私隘,力寡难支,生番每从而出扰之。虽前宪吴建设石碎仑隘,力亦颇足持,然株守一隅,无地可垦,法未尽善也。上年十二月间,厅宪李念切民瘼,更建隘楼十五座,雇募隘丁分驻巡防,守望相助,其所以为民计者,至详且悉矣!本年二月间,蒙谕饬捐本生息,招佃垦耕,备支隘费,仅以遵谕筹议等事,佥请蒙批在案,等因。爰是公同妥议,捐劝出本银经营生理,兼收山利,以为开垦备支隘费之用。将来生理已有赢余,收成之日,就本的利照份均分,仍将开垦已成田园丈明甲数,照份均分,田园按甲配纳大租隘粮,以供隘费,以垂永远。凡在同事之人,务宜秉公慎察,不得徇私故违。合将一切条规开列于左:

一、议:官给垦户金广福之公戳,存在公所,公举收掌。遇有公事应用,公同取盖,并銮修二人戳记,合批明,照。

一、议:奉宪饬捐拈伙设隘防番,招佃开垦,原为地方起见,遇有公事禀案,班房人等不得借索礼费。俟垦成田园之日,先应抽公田甲,充为城隍爷香灯,付班房输管,其大租归纳该隘。至班房人等上流下接,公事公班亦不得藉无份索诈滋事,立批,照。

一、议:姜秀銮、林德修二人为垦户首,务宜尽力设法开垦。至垦成田园之日,有功在前,酬劳在后。应分别大、小功劳,先踏出二人功劳田外,余作三十份摊分,合批明,照。

一、议:金广福生理得利银元,先作二八抽分付与。

一、议:在庄抽的收租,并洽卖草地田园,除给奉隘粮开费外,余概作三十份均分,合批明,照。

第一八七隘务规约

立公举请贴,粤宁庄、复兴庄、广兴庄、中科庄、石角庄业主何福兴,佃户张法干、赖长春、巫连文、潘凌云、杨五常、杨三合、林五桂秀、张扬、张新明、管招德、刘世龙、叶五香、李恶古、侯澄水、刘六昌、刘成通、吴复兴、唐官旺、黄石婴、刘蓉煊等。窃河东北隘沿山一带,自抚局散后,南北生番变乱,番务乏人料理。众业佃公同酌议,爰请廖仁海、叶福水出为接充隘首,办理番务,先年原备出碛底银二百大员正,交还前手业佃收回。即日议定,自承充以后,凡北势生番麻欠,隘首应宜支理清楚,并所有一切山场亦宜与番说话,俾众佃得以樵牧种植。如未讲和之隘外,尚无告白,众佃不得妄自擅进;若遇不测,即系自取,其辜与隘首无涉。公议以后,应纳生番草地猪牛费,由众佃隘谷按早、晚两季认串供纳隘首,各不得异言阻抗等情。自此充当以后,如能安抚生番,山场平静,不拘年限,不用换帖,仍照旧规而行。恐口无凭,特立请帖字付为执照。

一、议:隘务领后,应宜实心料理,以洽众望,不始勤终怠,偶为疏忽,如有失误,不干众佃之事。樵牧原有界限,自不宜卤莽深入,致越隘外;倘遇不测,与隘首无涉。若界内失其觉察,致误一命者,众议帮贴棺椁银六大员;如敢持横藉端滋事,系各庄业佃一力抵挡,此议。

一、议:北势一带山场,应归隘首主辖,凡众佃欲开山者,宜向隘首斟酌,不得私行开辟,妄自樵采;如有不遵约束,查知,公同责罚,决不姑宽,此议。

一、议:生番往来交易货物,应归隘首主裁,以为接济之费。嗣后凡有能说番话者,不得与番交换货物,私相授受等情;如或不遵约束,查知,公同重罚,决不容情,此议。

光绪二十一年次乙未八月日

立公举请帖字业佃户李恶古、刘成通、张秀杨、林五桂、侯澄水、唐官旺、巫连文

刘世龙、赖长春、叶五香、何福兴、杨五常、张法干、吴复陆

生员菅招德、杨焕章、朱瑞星、张新明、刘树南、杨三合、赖正运

潘凌云、刘六昌、黄石婴、王灒渚、刘蓉煊

第一八八山批字

立给山批,隘丁首林开成,缘成奉宪充当摆接隘丁首,雇募隘丁,堵御凶番,则将拋荒山场付成掌管,招佃垦耕,抽收为口粮。兹有佃人范县、刘奂、刘倦、张金英、陈对、陈榜、黄茂、何火、杨钟、陈木等同前来,向给荒山一处,坐落中心仑尾石门内,东至坑为界,西至坑为界,南至大坑为界,北至仑头分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当日议定山批银二大员正,逐年所有栽种五谷以及茅草各等项,付成抽得为口粮。其山批银二大员,即日成亲收足讫;其所给荒山一处,随照界踏付佃人范县等前去开垦耕作,永远为业。不论栽种五谷杂子以及茅草,付成一九抽得,不得异言反复。口恐无凭,立给山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山批银二大员,再照。

嘉庆二十二年八月日立给山批。

代笔人黎却

 

第一八九永耕字

立给永耕字人嘉盛庄众佃户,同隘首陆成安等,情因隘粮缺乏,原有荒埔一所,土名牛栏窝,东至窝尾崀顶倒水为界,南至张振闰界毗连石崁为界,西至窝口沥底罗家坡为界,北至石崁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众佃等招得苏陈水前来承耕,面议每年应供隘粮银五角正,至期向隘首交纳,不得少欠。从今给约以后,任从承耕人永远掌管为业,众佃等日后不得异言别生事端。今欲有凭,立招耕字付为执照。

再批明:伯公龙岗直透宝斗石倒水为界。

大清同治乙丑年十月日。

隘首陆成安

知见人谢如嵩

嘉盛庄众佃人刘玉荣、吴海烈、谢宏业、胡定妹、李发荣

第一九○垦字

立给垦字人金锡茂,业主罗锡光,今因蒙前宪史谕给有山场一所,土名坐落沙平坑口东片坑,东至坑尾倒水为界,西至竹崀倒水为界,南至埔崁倒水为界,北至龙岗倒水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缺乏隘粮,尽问房族人等不得承就,托中引就将此山埔给与卢顺兴承垦,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一十二员正,其每年应纳大租隘粮银二大元正,原系己业,并无包给兄弟物业,亦无重张给字。自给后,交与承垦人任从架坡圳,通流灌溉成水田,永远掌管为业,垦业主房族人等不得异言生端等弊。一给千休,永断葛藤。此系仁义之交关,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倒字内佛银一十二员正,立批,足讫。

又批明:每年应纳大租隘粮二大元,日后不得升科,批照。

再批明:字内添一「业」字,立批,再照。

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七日

说合为中张宗钰

代笔侄罗翫元

在场见弟范光、振光、男永连、侄福连、金连、黄洪生、戚张添生

张红秀

邱阿东

立给垦字人业主罗锡光

第一九一垦照

福建台湾噶玛兰抚民理番粮捕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梁,为恳恩给垦等事。案据大里简隘丁首吴宋禀称:该隘寮之前后左右有树林埔地一片,东至大海;西至山仑;南至嶐岭;北至内沙湾。四至界址堪以垦种杂粮者,约有五、六甲之埔地,乞准给垦开辟,充作隘丁口粮等情,业经饬差丈量去后。兹据该差禀缴丈册一本,图说一纸,并取具该隘丁首限年垦透甘结状一纸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付垦。为此照给大里简隘丁首吴宋即便遵照后开四至甲分地段,督率该寮内隘丁上紧开垦,限自嘉庆二十二年五月起计算,五年限满,一律垦透,禀请勘丈,酌定等则,按甲起租,毋得藉照越界混占及逾限不开,致干追地入官,各宜凛遵,毋违,须照。

计开:

大里简隘丁首吴宋隘地一段,一甲二分二厘四毫,东至海,西至山,南至内路,北至嶐嶐路。

又隘地一段,一甲六分,东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二甲零三厘二毫八丝,东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一甲四分一厘四毫,东至海,西至山,南至内沙湾,北至小坑仔。

右照给隘丁首吴宋准此。

嘉庆二十二年五月。

分府

一、批明:垦单内抽出大里简吴宛坑崁为界,又至(此间文字不明)匕岭路一带,卖过林福寿、林玉梓等永远执掌为业,任从招佃开垦,不得争执,批照。

第一九二谕示

钦加府衔、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五级、纪录十次娄,为发贴示谕事。本年七月三十日,据南兴庄总垦户金广福,即姜秀銮、周邦正禀称:缘道光十四年十二月,蒙前升宪李示谕,在堑南横冈顶建隘十五座,募丁一百六十名,分驻巡防报竣在案。嗣蒙臬道宪札委鹿分宪陈,会同前署宪李,与堑司主汪,于上年八月初六日到山履勘,备悉生番出没之途不一,着銮再三湾迤北、树杞林迤南一带各要辖处所,添隘场丁,严加防守,较为周密。銮亦已遵谕建二十五座,除拨三湾庄后透大铜锣圈八隘,禀归与屯把总向仁镒原垦户张肇基等分派屯隘丁自守外,先后共建隘寮三十二座,共募隘丁三百四十一名,常川把守,亦报竣在案。迨本年四月初五日,蒙臬道宪亲临诣勘定界,附管收取立案。至所有应给粮费两无所出,虽蒙前宪谕着招佃开垦,就地取粮,然不敷者尚多,又将石碎仑、青草湖、大崁,及茄苳湖、南隘各上下等处隘粮,尽拨与銮归收,以资给发,现谕可据。料中港土牛庄原设隘丁二名,年给隘谷六十石,经已拨入尖山隘丁首收去,历有多年。迩来尖山隘废坠,系銮遵谕重建,募丁驻守,则土牛庄所有年贴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自应拨归与銮收发丁食,方为理合。料中港社番通事潘荣生,番土目胡德生,以土牛庄佃系纳伊番租,随藉此出阻,致该佃人抗不粒纳,任遣管事向收莫何。伏思拨贴隘粮,原为防番保民之资,所以石碎仑之丁粮虽归官收,而各前宪犹且按月拨给,说土牛庄之隘谷乃系佃纳,岂番通土所能出阻霸收,数十隘之粮费从何所出。幸逢下车伊始,莅任方新,合亟沥乞,俯念务攸关,恩准差拘讯究,断归饬纳,俾丁食有资,隘寮无废等情。据此,查尖山隘系该垦户姜秀銮等遵谕复建所,土牛庄年贴尖山隘粮自应归姜秀銮等收取,该通事潘荣生何得混行出阻,除批示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该处庄佃民、番人等知悉:所有土牛庄年应贴纳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归与姜秀銮、周邦正收发隘丁粮食,不得混行听该通事潘荣生、土目胡德生出阻抗纳。自示之后,毋得仍前观望,致干究处,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给发贴晓谕。

第一九三谕示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范,为晓谕完纳,以资隘费事。案据南兴庄总垦户金广福禀称:缘因盐水港及南门外等处地方,凶番逸出,戮杀多人,于道光十四年,蒙前实任宪李示谕,在堑南横冈顶建隘三十六座,雇募隘丁二百六十九名。分府陈,会同前署宪王,与堑司主汪亲自到山履勘,备悉生番出没之途不一,所有应给隘费两无所出,虽蒙李前宪谕着招佃开垦,就地取粮,不敷尚多。又蒙谕将外庄原额旧隘之石碎仑、青草湖、茄苳湖、南隘、中隘、坪顶埔、尖山隘、珊珠湖、老崎庄、内湾、小铜锣圈、四重埔、员山仔各等处隘粮,尽皆与金广福收管,以资给发隘粮,经各前宪示谕在案可据。无如日久玩生,各处贴纳隘粮意欲负嵎不理。伏思拨贴隘粮,原为防番保民之资,实系地方公事起见,故内面各处山场垦辟田园无几,不敷丁粮甚多。兹蒙宪台亲临履勘,纤毫难瞒,洞鉴田园多寡,莫能隐匿,若外庄各处前经拨归管收隘谷,一旦听其玩抗,则三十六座之隘费、二百余名之丁粮从何所出矣!势得将各处贴纳隘粮佃名谷石,开列粘呈,叩乞俯念隘丁需费孔亟,恳请出示谕令各处前经拨归金广福收管隘粮,永远贴纳,俾内面隘寮可以永固,隘丁不致星散等情。据此,业经前分府批准出谕,示佃照旧贴纳,合行照案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大北埔庄管下各户及耕佃民番人等知悉:尔等所有前经拨归金广福管收隘粮谷石,每年乃须照旧向南兴庄总垦户金广福如数贴纳,以资给发隘丁口粮。自示之后,倘该业户、垦户、耕佃人等再敢违议抗纳,经该总垦户金广福指名具禀,实即严拏究追,决不姑宽,具各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年十月日给发贴晓谕。

第一九四谕示

钦加府衔、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十级、纪录十次史,为出示晓谕事。卷查南兴庄闽粤总垦户金广福、垦户首姜殿邦禀称:邦等建铳柜四十余座,募丁一百五十余名把守,每年丁粮并铳药需费等项,约计给发番银六千余元,所有外隘上员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宝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处议贴隘粮,尽皆抗纳,禀请谕饬各佃插标勘丈,按甲定则,科租纳配,隘粮有赖,庶免官捐,仍垦将金广福内山垦成田园一并覆勘等情。当经前分府谕饬粮书李筠、黄海勘丈配纳,多有不实不尽,嗣于武林清游等禀内,批饬定期亲勘。复据金广福以缺费禀退久经拨给充公谷石,并每年捐银二百元,以三年为度,以资防守。兹本分府莅任,据金广福即姜殿邦禀同前情,隘要设丁把守,生番不能复出滋扰,腹里各佃得以安然开垦,相倚赖者多矣!以开垦之租,把守隘之粮,最为允当,乃隐匿者多,以致隘粮不敷。尔等各佃试思若缺隘粮,谁肯防守?生番复出,尔等能安享开垦之利否?其与官为筹捐,不如就田勘配可以经久,合行查案出示。为此示仰该处垦户、耕佃人等知悉:尔等承耕金广福新垦田园,暨前丈勘不实之上员山、下员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宝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处田园,一并插标,候本分府亲临覆勘,以凭核实,按甲定租,给配隘费。所有随行书差、弓丈手、书人等夫价饭食,概本分府自行捐给,不许需索丝毫;如有需索,许即扭禀行辕究惩,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日给发贴金广福新垦南埔庄晓谕。

第一九五谕示

代理台湾噶玛兰民番粮捕海防分府庞,为出示晓谕事。案据垦户金泉安,即魏松林等禀称:伊等请给泉界、溪洲、葫芦堵、清水沟、叭哩、沙鹿埔等处涸出四段,当蒙给发总垦印照付执,招募佃人开垦,限年报升,征纳隘粮各在案。伊等浩用资本,砌筑土围堵御凶番,并砌堤岸以防水患,开费土本孔多。迩有顽佃混择膏腴之地开垦,如有石砾杂者,弃之不垦,致遭拋荒;或有始开栽种,旋即废弃荒芜。该林等虑恐三年至届限,未得成业,是以设筵邀集佃众妥议,如欲请佃开垦该埔者,自应前向林垦户议明年期,踏明四址甲数,肥硗照配,年议配贴垦户建围、盖房、砌堤,以及造筑铳柜,堵御凶番等费,并免劣地丢弃荒芜,亦免佃人互争美地等弊。所有实力耕佃,遵听妥议;惟有顽梗之佃属贪图膏腴,旋垦旋废,致地拋荒。爰是据情,仰恳出示严禁顽佃,毋许未开垦户议明朦混,旋垦旋废,俾开垦得以成业,禀请示谕各佃遵照租贌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清水沟、鹿埔等附近各佃民知悉:尔等如欲耕种泉界,请垦浮复鹿埔、葫芦堵、清水沟、叭哩、沙喃等处地段,务即遵照向该垦户金泉安等议明贌耕,配纳租谷,踏明四至,划清界址,实力垦耕,以资该垦户筑围御番,砌堤防备水患之用,毋许越混占耕;倘敢故违,定即差拏究办,凛之,毋违,此示。

右谕通知

咸丰六年二月十九日给实贴晓谕。

第一九六谕示

钦加府衔、咨补邵军分府、署台湾北路鹿港理番分府姚,札谕饬举充事。此案,据该差禀称:彰属龙眼林隘丁首张荣年迈目瞽,隘务废弛等情,业经前分府示革,另饬举充示封隘租在案。迄今日久,未据举报,除催差协同举充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龙眼林管下各庄总董、通土,协同隘番李得和等,克日邀集议佥举充诚实精壮妥番一名,限五日内佥具呈结,禀请本分府以凭验充给领戳示奉公,毋得玩延,速速,特谕。

咸丰十年十一月初六日谕。

第一九七谕示

钦加府衔、署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姚,为再示封储事。业据该差等禀称:龙眼林隘丁首张荣年迈目瞽,隘务废弛等情,业经前分府暨本分府先后示革募充去后,迄今日久,未据举报,殊属泄玩。现查早稻已届收成,合饬封储。为此示仰龙眼林隘管下各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泉等凡有承耕该隘田园、山番埔地,应纳该隘丁首租税者,务须照数尽行封储,俟该通土、总董、庄耆等选举接充有人,再行起封谕纳,毋许混听汉棍、奸番影藉废戳空白租单,私行短折;倘敢故违,一经察出,或据实指禀,定于严究倍追,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咸丰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给,发贴龙眼林隘晓谕。

第一九八

宪台札饬清查新、彰两属隘租,以济抚番经费,并先后禀奉批催,赶紧取造各隘首、隘户切实册结,汇总具报,毋任藉词隐匿瞒骗,延挨观望,希图仍旧收租。自本年起,断不准再收隘租;如果查有私收情弊,定即饬县按名提究,勒令缴出归官,此檄,等因。奉此,职道遵即亲赴各隘,节节详细挨查:竹属各隘,南自七块厝起,北至盐菜瓮止,隘谷共二万二千三百八十石零九斗二升,银一百四十八元二角;彰属各隘,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连止,隘谷共七千九百零四石。新、彰两属合计隘谷三万零二百八十四石九斗二升,隘银一百四十八元二角,逐一分晰,汇造总册,送呈禀报爵抚宪大人察核。再两属隘首业经奉批移县示撤,所有隘租已届供收,是否职道所取册结送由两县经收;抑或委干员接办之处,出首宪裁示遵。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乞垂鉴。职道汝梅谨禀。

计禀缴新、彰两属隘租额数总册一本。

敬再禀者:窃查各处隘租,新、彰两县均无底案可稽,原系厅署专理,因戴逆倡乱,卷被焚毁,故无齐全。迨光绪八年间,蒙岑宫保奏派丁镇军总办委员到隘设局,清查隘务,经办数月,绝无头绪。及升云贵总督仰道委员接办,复经半载,仍无成效,竟亦废置。今职道奉饬清查新、彰两属隘租,以济抚番经费,遵经叠次亲赴各隘谆谆剀切传谕。乃各隘首仍然延挨观望,希图冀可霸收,任传不到。亲抵其家,或限延抗骗,或不面避匿,当经请县派役催传,各隘首仍然故辙,抗不报造。细查其由,皆系有粮无丁者多;隘首之强者年收钜千,小亦数百,早成己业;隘首之弱者被佃久抗无纳,一旦清提,实属为难。伏思上自竹属之盐菜瓮起,下至彰属之水沙连止,计程六百余里之遥,地方窵远,各隘零星散处者多,兼有外庄抽贴又复不少,职道时则派委随员翁林钰、陈建基等带同勇役分庄守催,说以利害,确切传谕,幸藉宪威,竹属各隘始得陆续报造册结,间有大安、土城,及吞霄、十抗芎、石南等处隘废年久,佃抗无纳,应请饬县将租封收,俟隘租照数征定完纳起封。至彰属各隘,职道亲赴挨查确数,带同县役催传各隘首报造册结;无如彰属各隘首素性蛮横。更有甚者,东势角一带隘首廖天禄,即总理廖绍光,知法罔法,查年收隘谷一千四百石,假公肥私,霸为己业,闻欲提作抚番经费,胆敢恃横踞地,藉词逞刁,不独自己隐匿玩抗,甚至阻抗别隘,南隘水底寮各处隘首概不报造,业经移县封收,并请按名拘究在案。查新属隘租额数,有之抄封县官,有之彰化县署民牡收去,应否饬提之处,出自鸿裁。伏念职道自愧菲材,叠蒙优思,此次奉查隘租,任劳任怨,所有薪水、夫价、勇役饭食、路馆税、油脂、纸张等项,均系职道自备,不许索取隘首、隘户分毫。祗惟认真办理,不敢稍有懈怠,以期无负宪台逾格矜全之至意。再隘租倘有漏落,以及匿骗虚报者,容再查明指禀。兹将新、彰两属确查原额隘租,另具分晰,汇造总册呈送外,合亟泐陈下情,冒渎禀明爵抚宪大人察鉴施行。肃禀,恭请崇安,伏祈慈鉴。职道汝梅谨再禀。

彰化县属,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连止,各隘原额隘租项下:

一、石壁坑水盛庄隘谷七十石。

查该处原无隘首之设,兹据甲首张来云等遵以旧额供收各佃隘谷,设寮二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实册结前来,理合登明。

一、罩兰内湾、食水坑等庄隘谷五百六十石。

查该处原无隘首之设,兹据头人詹振耀、总理詹义山等以旧额数供收各佃隘谷,设寮八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实册结前来,理合登明。

一、东势角、鸡油埔、上新庄、大茅埔、阿婆岭、校栗埔、石角庄、中科等处隘谷一千四百石。

查该处隘首廖天禄,即总理廖绍光,年收佃隘谷假公肥私,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希图仍旧霸收,甚至阻挠别隘,实堪痛恨。应请饬县封收拘究,以儆效尤,理合登明。

一、水底寮等处隘谷四百石。

查该处隘首张阿角,年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叠传叠催,胆听廖天禄阻挠,希图仍旧霸收,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总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拣东堡、阿里史、校栗林、来积积沙历巴等处隘谷一千二百五十石。查该处隘首潘清楚,代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霸收。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军功寮隘谷三百二十石。

查该处原系供收各佃隘谷贴入阿里史,现被赖坡霸收,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霸。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大姑婆隘谷二百五十石。

查该处隘首金清邦,代收各佃隘谷系林志芳,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霸。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北沟、南势等处隘谷一百二十石。

查该处系南坛寺业主供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收。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廍仔庄隘谷七十二石。

查该处系业主赖泡向佃自收,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大平坑,即鸟铳头、车笼埔等处隘谷七百二十石。

查该处系隘废丈,为此租久归官收,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猫罗堡、阿罩雾庄、北势、万斗六等处隘谷一千一百四十石。

查该处隘首李成丰,即李良,供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旧霸收。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南北投堡圳头坑隘谷二百石。

查该处隘首曾龟罗、吴茂相,年收各佃隘谷四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五十六石,现配在陈伴田内,现抄封归官没收,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虎仔坑隘谷一百四十石。

查该处隘首潘猫六年收各佃隘谷一十二石,尚有隘谷一百二十八石,配在陈伴田内,抄封归官没收,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龟眼林隘谷二百石。

查该处隘首张玉树,年收各佃隘谷五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四十六石,配在北投大埔洋,现被彰化城内吴镜收去,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永平坑隘谷一百石。

查该处隘谷系配在北势湳,抄封归官,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内木栅隘谷二百石。

查该处隘谷配在北势湳,抄封归官,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八娘坑隘谷一百五十石。

查该处隘谷系配在北势湳,抄封归官,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集集庄隘谷四十八石。

查该处垦户杨东兴配纳铳租,系彰化县署民壮收去,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沙连堡隘谷四十八石。

查该处配纳铳租,系彰化县署民壮收去,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北投大埔津隘谷三百石。

查该处系彰化县城内吴镜占收,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以上彰属各隘,原额隘租共七千九百零四石,理合登明。

第一九九移文

帮办中路剿抚事宜、兼理隘务尽先选用道林,为移请会衔出示晓谕事。案奉宪行,现在办理抚番,沿山一带均有调兵驻扎,饬将各处隘首、垦户、隘寮、隘丁一概裁撤,毋庸仍设,致多开费。所有各处原额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数提作抚番经费,业经奉批移请吊销谕戳在案。现届早稻登场,挨佃鸠收之候,各处隘户应纳隘租,务须向由敝馆完纳,填给串单,以归划一。相应备文,移请先行会衔出示晓谕。为此备移贵县,请烦查照,希即饬承赶缮会衔告示三十张,送来会印,及早发贴,以杜混收,实为公便,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右移

彰化县正堂蔡行。

光绪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移。

第二○○谕示

补用清军府、署理彰化县正堂蔡,帮办中路剿抚事宜、兼理隘务尽先选用道林,为晓谕完纳事。案奉宪行,现在办理抚番,沿山一带均已派调兵勇驻扎防守,饬将各处原额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数提作抚番经费,业经本帮办查明详报,奉饬会办在案。现届早稻登场,挨佃鸠收之候,除将垦户隘首前领谕戳饬差吊缴详销外,合行会示。为此示仰合山垦隘业户知悉:尔等所有应纳各垦隘租数,须向本帮办新设隘务公馆完纳,制给印串,以归划一,而济经费。该垦户等务须遵照完纳,毋得观望,自贻伊戚,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一、出示各乡、堡、庄。

光绪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稿。

县正堂蔡行。

选用道林行。

 

第二○一谕示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新、彰、宜兰、淡水沿山一带,向由垦首抽收隘租,募雇隘丁,以防番患。隘首任意苛派,藉公肥己,内占番地,外抗官粮,积习已久。本爵部院查从前番社与民毗连,未经招抚归化,地方官不得已,准其设立隘丁,任其侵占仇杀,现在所有沿山番社业经一律招抚归化,番民自应从此相安,即需再用隘丁,亦必由官主持办理,该垦首等不得仍旧私收隘租,侵占番地,为横乡里。现经饬令一律裁撤,除移知林帮办,暨饬行中路营务处林道,并彰化、新竹、宜兰、淡水等县查明本年实有隘丁之处,酌给口粮,其余隘租由官作价查收,充作抚番经费外,为此示仰沿山垦户人等知悉:嗣后每年应完隘租,应向官照章完纳,不得复由隘首私收,俟清丈完竣,一律按则升科之后,即将此项隘租通行裁撤,以符定制,决不至使尔等于科则之外,多完丝毫。该民人等亦不得借口清赋,于未升之前迟疑观望,欠完隘租,务各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光绪十二年九月日给。

 

第二项厝地之业主权

第一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三 合约字

第四 给付永管地基字

第五 给批地基字

第六 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

第七 永居地基合约字

第八 出给垦字

第九 垦地基字

第一○ 杜卖契字

第一一 杜绝卖契字

第一二 地基字

第一三 垦单

第一四 佃批字

第一五 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

第一六 给出屋宇地基字

第一七 出贌建店地基字

第一八 信贌地基字

第一九 碛地银字

第二○ 现销字

第二一 现销字

第二二 招起店屋地基字

第二三 地基字

第二四 批

第二五 出垦批地基字

第二六 鸠地贴换约字

第二七 执照

第二八 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第二九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三○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三一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第三二 卖契字

第三三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 出贌地基字

第三五 缴卖地租契字

第三六 收银退地基租字

第三七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第三八 卖地租银字

第三九 借银单

第四○ 杜卖尽根契字

第四一 胎借字

第四二之一 卖尽根地基字

第四二之二 杜卖尽根断地基字

第四三 杜卖尽根厝地字

第四四 卖地皮契字

第四五 杜卖地基契字

第四六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七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八 转退卖地基字

第四九 退桁桷茅屋盖字

第五○ 补给地基垦批字

第五一 店地基单

第五二 店地单

第五三 店地单

第五四 杜卖尽根店屋契字

第五五 垦批

第五六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五七 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

第五九 杜卖尽根瓦茅店契字

第六○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一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六二 卖尽根厝地字

第六三 出典契字

第六四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五 杜卖绝根契字

第六六 典契字

第六七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八 卖契字

第六九 尽根绝卖契字

第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一 杜尽卖契字

第七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三 卖契字

第七四 执照

第七五 卖地基字

第七六 给垦字

第七七 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

第七八 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

第七九 执照

第八○ 地基字

 

第一谕示

署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三级、记录四次徐,为沥情佥恳出示,以杜痴思藉图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据大鸡笼社耆民萧机、铺户魏兆、澳保谢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称:窃献地敬神,维望厥昌,奸心混占,情实共恨。缘大鸡笼海坡岭脚及头二重桥大沙湾内外球火号一带海岛,固大小船只遭风停泊,在彼商民贸易无所栖止,遂挑石于海坡,填砌筑盖茅屋营生,及搭寮厂捕鱼,乃议建庆安宫内外两庙,崇祀天上圣母,赖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烛。僧实清苦,无所举出斋粮,幸嘉庆十年间,鸡笼社土自麻巳力、毛少翁社通事翁丽水、总理吴长,与该处商民等公议:凡茅店营生者年应纳地基银二元,搭厂捕鱼者应纳地基银一元,愿将基租一概充入庆安宫为香灯斋粮诸费,立约给僧执凭,并设碑记于庙侧,庄人周知乐助,递年该僧循议收租,共约无异,由来已旧。迨此二十二年间,有豪民郭光祥买大鸡笼田亩,与海坡店地毗连,藉称基银应由伊得,其僧民共论,得陇望蜀,哓哓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后乃民力填砌为店地,与其所置之田无涉。况前向社番买主郭郊光,及后典郭江汉,知会、通事、总理、商民人等,议将基银当充庙中为香灯之资,均不敢争收此银。兹突欲混占肥己,银虽无几,难服众心,机等不得不相率呈恳,伏乞恩准出示,依照交纳香灯等情。卷查先据僧一乘具禀,业饬地保、总董查明谕禁在案,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给示晓谕。为此示仰该所居民人等知悉:尔等应纳地基银元,务须照旧赴该庙住持僧交纳,毋许他人争收混纳;倘敢故违,一经指禀,定行提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日给。

第二谕示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出示招建事。照得台北艋舺地方,奉设府治,现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别勘定。街路既定,民房为先,所有起盖民房地基若不酌议定章,民无适从,转恐怀疑观望。因饬公正绅董酌中公议:凡起盖民房,地基每座广阔一丈八尺,进深二十四丈,先给地基现销银一十五元,仍每年议纳地租银二元。据各绅会议禀复,经本府详奉臬道宪批准饬遵在案。除谕饬各绅董广为招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绅董、郊铺、农佃、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新设府城街道,现办招建民房,务宜即日来城,遵照公议定章就地起盖,每座应深二十四丈,宽一丈八尺,先备现销地基银一十五元,每年仍交地租二元,各向田主交银立字,赴局报明,勘给地基,听其立时起盖。至于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独造数座,或数人而合造一座,各随力之所能,听尔绅民之便,总期多多益善,最望速速前来。自示之后,无论近处远来,既有定章可遵,给价交租决无额外多索,务望踊跃争先,切勿迟疑观望,切切,特示。

光绪五年三月日给。

第三合约字

立合约字刘经纬、林元梅、徐鸣岗、邱秀章、詹康、陈得耀、詹文光、詹捷宁、张雄才、张荫、刘玉成、刘仕壮、邱良木、张督、张居贤等。窃思贸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无有,亿兆之良图。兹予等粤庄人周地密,趋赴各市维艰,众议在关帝厅庄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为街市,共费去银四千六百八十元,共劝此举,蒙县主杨氏桂森赐予永靖嘉名。现规模已整,又不可无良规垂后,爰立合约八纸,交各首事分执照行,俾后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资,共庆财源广进,商民得所,咸赓利路亨通。合将各款议规,六份出银姓名开列于左:

一、议:设此街市,祗因昔处辛城故土,今为海外,乡亲星散,各庄欲敦乡谊而来,由兹建街聚处,虽在异地,何殊家乡!永保兹土,全亲后人。倘有大小店出卖,不通闻首事,不盖永靖街公记,是背乡亲之谊,起害街之端,议将店宇拆毁,店地还众,此议。

一、议:三山国王护国庇粤之神,宜建庙崇祀。兹议街中留庙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间,立为费祀,此议。右加一间。

一、议:大街两行,及国王庙前左右前后之店均要盖瓦,不得用茅,此议。

一、议:此横街店后及大街店后各留车路三丈,至周围竹下各留车路三丈,街人不得侵占控坏;如违重罚外,仍押填补,此议。

一、议:两片东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银元,其店地包亭仔脚,定深一十九丈,阔则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势横街店地未有派出银元,定深一十五丈,阔一丈六尺。南势对面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王宫前两片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每间年纳税银元二元,三年后年纳税银四元,不得争多减少,此议。

一、议:街中大小店余地、鱼池诸项,难以独理,众议分阄六份,各理各收,不得违阄越规,此议。

一、议:六份内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内头人约束;如某份内店屋有人开场设赌,包娼容匪打扰滋事,系某份内之人约束不严,即该份内抵挡,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内店屋之人若有恃强逞众,作慝犯规,不听约束,该份内头人或要禀官,或要拴挐,力弱难当,即要自行为首投明,五份头人据理帮办,不干他份,此议。

一、议:六份阄分余地无论阔狭,种作唯许五谷,不许插竹栽种果木,以害街地,此议。

一、议:围内■〈艹〈束刂〉〉竹不许砍伐;如有砍伐,捉获罚银二元存公,违者六份合攻,此议。

一、议:街中遇有修栅桥沟路,及紧要正项公银,照六份派出,不得违拗,此议。

一、议:街内开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处某所辖,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诿害街;违者公罚,此议。

一、议:六份每年要抽出银五元,合存公放,永为街中公费,后人不得分散,此议。

一、议:吴业主大租年纳银一百八十九元三角六厘四毫二丝,施业主大租年纳银十八元二角九厘八毫,共银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六厘二毫二丝,禀官存案,六份匀纳,每份年纳银三十六元三角,限六月十一日清;如有不清,该某股份内赔清,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各阄定大小店余地、鱼池诸项,俱注明各份簿内。

一、议:徐鸣岗、邱秀章、邱华、汪文相,传添李良生、罗士俊,巫厝庄吴纯、徐观明、何旺华、何兴观、吴观河、熊义成、温文杨、曾凤生等共一股,共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康、陈德耀、詹善生、詹渡、刘龙福、陈神佑、詹厅、詹春荡、陈观、詹顺、詹盛、詹庚、刘妈德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宁、陈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陈天思、詹木、张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张雄才、张荫、张正三公、张麟、罗恭伯、张耳顺、张友、张企、王文、高发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刘五成、刘士壮、刘祖、赖士远、俊兴号廖老二、钟北生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邱良木、邱学班、邱行、邱新、邱贤、邱德据、邱成龙、邱辅、邱成实公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张督、张居贤、张足、张琼、刘藩衍、邓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此街买田一十六甲八分四厘三毫四丝正,立契共一十二纸,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南门内外余地,及东边园池、北门内牛墟、西门内车坪,俱是六份公地,长阔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学校所以作养人材,兹此街日后要起文祠,六份内余地有合用者,长阔将别店地易换。

一、议:此街六份匀分,现有出店地银者九十六间,已起者七十余间,未起者二十余间,限三年内起齐;如有不起,将店抵银,除消公充,此议。

一、议:南门外竹下,及西北沟面各阔一丈,日后修开,不得阻遏,此议。

嘉庆十八年九月日。

依众代笔人李兴玉

监生张督、张荫、刘玉成、詹捷宁、张雄才、詹文光、刘经纬

生员徐鸣岗

同立合约人林元梅陈天思

监生詹英杨、张居贤、邱学班、刘仕壮、邱良木、陈德耀、詹康、邱秀章

第四给付永管地基字

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字马芝遴社番业主马照生,有承祖遗地一所,计共一十二丈,址在大仑庄东过桥大路边,自西至林家厝基为界丈起,直丈至东一十二丈为界止,南至路,北至沟,四至界址明白。凭中给付汉人王荣宗官筑盖营生,时凭中收过给字内佛头一十大元,即将地基踏明,给付汉人王荣宗官掌管,约若筑盖完成,年该贴纳地基租银六钱正。保此地基确系照承祖遗,与别番无干涉,亦无别给他人,日后照及子孙亦不得勒其拆屋还地。口恐无凭,合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给地基字内佛头银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五年七月日。

为中并知见

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契字番业主马照生

第五给批地基字

立给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业遗下应得空地一处,坐落土名牛骂头保埔姜林庄,东至路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为界,北至猫叶甘墙基为界,四至界址登载踏明。托中将此地给付与王簪观前去掌管,盖厝居住,不得异言。即日同中收过给地银十大元正,交收足讫,登载地基租历年应纳五分银,不得增多减少。自此出给,日后不得取赎。保此系明承伯父物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重张给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挡,明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卖批字一纸,付给主永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批字内佛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日后女子承巴纳大耳宗枝,不与亲房番亲人等争夺,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笔纪东生

中见人乌肉悦

在场人邻仔大耳

立给批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

第六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

同立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缘由承祖父遗下应得埔业一段,址在桃涧保八座厝更寮下庄,今有昌奉公征收该地课租,要筑课馆,油念及竹林之情,喜于自己埔业内抽出荒埔一段,东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为界,四址面踏,永远赁与昌盖造瓦屋,安立课馆,栽种风围、竹木、菜园、果子等件。当日言定昌备出埔底佛银二十大元正,每年应纳埔主地基银二元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约,昌备足字内埔底银项交油亲收足讫,并无少欠;油即将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开筑栽种,盖造瓦屋,安立课馆,永为己业。一言既诺,千金不易,即日后价重连城,永不敢异言生端,加增地基埔底等情。保此埔业委系油承祖父遗下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挡,并不干承赁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油同母亲实收字内埔底佛银二十大元正足讫,批照,行。

光绪三年岁次丁丑十月日。

代笔人张庆清

在场族亲祖喜

在场母亲林氏、李清油

同立招永赁荒埔盖屋约字人李家昌

第七永居地基合约字

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叔陈金兰、陈金富、陈金春,侄接兴、顺兴兄弟,同侄登新兄弟等,乏基架造房屋,前来向得兰兄弟叔侄等所管界内贌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铜锣圈石崎仔庄,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面言定每年应纳地租银二元正,其地租银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备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计间数,任从栽种风围、竹木、菜园等项,异日倘欲移居别处,不得砍伐拆毁;倘欲退卖等情,务须向业主相商,亦不得退卖匪人等弊。此乃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两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光绪十年甲申岁十一月日。

在场弟陈金兴

代笔人罗闰福

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同叔陈金兰、同陈金富、陈金春、侄陈接兴、同陈顺兴

第八出给垦字

同立出给垦字人港尾仔庄廖朝孔裔孙三大房经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开垦店地一处,址在八张犁广福庄福坛后店地二坎,其厝坐北向南,东至竹围外为界;西至大戆壁路为界;南至店前街路为界;北至店后墙头,直透至厕池背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筑居住,后引就廖宝瑞出首给垦,当日三面言定出得给垦银八大元正,重五两六钱正,言约逐年要纳业主地基税银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场见立垦银字,两相交收足讫,随即将店地二坎并界内圹地、厕池等项,一应交付宝瑞前来掌管,永远居住,任从宝瑞加筑间数,不敢再加地基税银,亦不敢言及讨垦,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两愿,仁义而行,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出给垦字一纸,永远为存照。

即日同场三大房经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亲收过给垦银八大元正,再照。

批明:东北竹脚系大戆栽种,各不得混掌,批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日。

在场知见人廖正汃

依口执笔廖心玉

同立给垦字人水城、廖朝孔裔孙生源、得仁

第九垦地基字

立给垦地基字竹堑社原土官卫福星,今有承祖父遗下与众番阄分得地基一块,座落土名新埔街中,左与林娘成店为界,右与徐其发店为界,前至东路为界,后至水沟为界,依鲁班尺量为度,自前面至后尾计量共深一十八丈为止。兹因开市闹热,情愿托中招得汉人刘明德号前来架造店宇,生意开张,当日三面议定地基每年应纳大租银一元正,递年限至六月终收清,星给出完单付照。其地基自给垦之后,付交承领等,任从架造修整,永远居住为业,日后不敢异言额外计较,亦不得异言取回地基。此系仁义交关,二比允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承领日后或回内地,或别置创,或出税与人,抑或退逊与人,此地租银应向居住人讨取,所批是行。

嘉庆二十一年岁次丙子月日立垦批字。

中人陈江印

代笔张彩印

第一○杜卖契字

立杜卖契人林瑞锦,有承父图分得店地一间,坐落艋舺渡头水仙宫前街右边,坐北向南,从三角窗店顺数第四间,东至本家店地,西至泰安号店地,南至街,北至本家店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别创,将此店地托中引就卖与日升号,着时价银一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地自店前亭仔滴水脚起,至店后一直计深一丈阔,一丈,六尺实内,随即踏交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店屋,永远为业,不敢阻挡。其店地议约每间每年贴纳本宅地租银三钱正,不得异言短欠。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行。

干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林为楚

林珩光

为中人蔡明辉

立杜卖契人林瑞锦

第一一杜绝卖契字

立杜绝卖契人黄神智,有己置地基一所,坐在艋舺渡头,土名土地宫后埤仔墘,东至埤,西至车路,南至杨宅店,北至本宅园。内拨出店地两间,明丈三丈六尺阔,凭中给卖与梓叔、记英同买,明约时值价银十一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地听梓叔、记英前去盖屋,永为己业。递年应纳地基银五钱,不得短欠。保此地基系智己置物业,与房亲叔兄侄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买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立给杜绝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给卖契内银完足,再照。

干隆癸卯年,即日同中人当面就地基契面上批明:黄参、黄峨、黄统抽出店地基一段,在南势长,东至埤,西至街路,阔一丈八尺。今欲有凭,立均分契为照。

干隆三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黄尔成

知见中人黄向叔

立杜绝卖契人黄神智

第一二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人温尚,有承祖父遗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宁井妈祖厅口,东至吴家壁为界,西至杨家壁为界,南至吴、陈二家壁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宽,未及筑造,时有蔡音乏宅居住,即与尚相议,永将此空地付其自备工料,起盖成屋居住。尚即允许将四界内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筑,约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间,排一灶房,年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年纳年清,不得少欠。自起盖成屋,听音居住相承,永为己业,尚及日后子孙断不敢言讨言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此屋一座二间,排一灶房,系音自备工料起盖之业,年仅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立批,再照。

光绪七年正月日。

代笔人陈福

知见子温清海

立给地基字人温尚

第一三垦单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涧仔沥新店街,前至路后八丈为界,左至黄生墙壁,右至黄如湘墙壁,四至明白为界。兹给与彭阿己前去起盖成店,递年完纳本宅地租银四钱正,给单执照,不许少欠分文,亦不许窝匪聚赌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唐转退下手,须同下手之人到馆言明,不许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垦单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八丈外经踏四丈,付彭阿己起盖,批照。

再批明:茅店该地租银二钱,瓦店逐年该地租银四钱正,批照。

业主

嘉庆十年三月日给。

第一四佃批字

立给佃批字业主何占梅,有承祖遗管和美崎仔顶店地一坎,宽一丈实内,坐西向东,前至车路,后至分水,上与许仔观店毗连,下与何色丰店毗连;四至界址明白。兹有吴朝观备出碛地银二十大元前来,向给自备工料起盖瓦店生理,议约每年贴纳地基租银一两正,年清年款,割给完单执凭,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卖游方人等;倘若拖欠过多,愿将原筑店屋,无论草瓦,听付业主公估抵还地基租银,另租别户居住,不得言说;如欲寻别处生理,或要搬回内渡,将店转售他人,务向业主相商,过佃诚实之家,不得妄行滥转,开场聚赌,有干禀究革逐;如遇天灾不测行祸,全瓦毁坏,欲再起盖,须向业主另议;若被风雨损坏,任凭盖筑修理。此系业佃相依,各无抑勒,口恐无凭,立给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再批明:乙年至己年地基完明,又照。

嘉庆二十五年四月日给。

第一五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

立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缘因乏地营生前来,向得业主钱志德手内贌出地基店场一所,土名阎王崎顶路边,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备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经营活计,每年应纳业主地租银一大元正。其银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纳清,年清年款,不得过期少欠等情。其贌约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贌起,至戊子年冬止,计共十五年为限;限满之日,朱阿苟即将此店宇四界点交还业主掌管。此乃二比允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贌店地之后,不得荒废风围竹木等情,批照。

再批明:至限满之日,朱阿苟将店宇交还业主掌管,不得言贴工本,亦不得废拆等情,批照。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日。

代笔人罗文元

知见林象成

在场林象进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

第一六给出屋宇地基字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陈石春,缘先年承父遗下有八十份庄庄地一处,今有佃户庄金松前来给去地基一处,自备资本前去建筑家屋一座,计共七间,永远居住,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其银在于冬季,缴与石春收讫,业主给出地基完单,付与佃户为据。其银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将所建之屋抵为租银,不得异言。其屋不居之日,将屋拆去,地基交还石春,不得刁顽。自给以后,所有需费概系金松之事,与石春无干。此系二比甘愿,立给出屋宇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黄显荣

在场弟德标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陈石春

第一七出贌建店地基字

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人业主黄明记,缘于先年自置树杞林庄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处,今有吴壬贵托得保认中人陈肇初,前来垦地建店。兹将界内划出一段,坐东朝四,壬贵自备工本,架造瓦店一间二落,东至本店后檐滴水沟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与刘家连墙为界,北与黄明记连墙为界,计阔见光一丈三尺,其长两落共计一十三丈为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该店一间三落,每年壬贵应纳业主明记上田地租银一十五元零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终由业主给出收单,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贵愿将该店任从业主明记另税他人,以抵地租,壬贵不得异言反悔。今欲有凭,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该店每年应纳地租银一十五元零七角正,务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杂费多少,系壬贵一力抵挡,概不干业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该店前后丈尺界址,俱载字内明白,如敢私开后门,或加侵尺寸,任从业主毁拆议罚,或将强占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纳银二元正,壬贵不得异言,再照。

又批明:此系业主明买上等良田,贌他建造店宇,倘日后店佃或卖者不得包混地基,以免后来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该店有起无拆,永纳地租;倘地租不清,愿将全间透落拆屋还地。其东界石檐不得暂以竹篱权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时,贵自当先筑土岸为准,以免移越弊端,照。

光绪二十五年戊戌岁七月日。

保认中人陈肇初

代笔陈清河

立出贌建店地字人黄明记

第一八信贌地基字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今因乏地起盖,兄弟相商,备出无利碛地银托中保引向与林五祥信出地基,址在摆接堡山脚庄令本宅西畔式后厝外,新造瓦厝二间。当日三面议定无利碛地银一大元正,交付五祥亲收足讫,逐年认纳该地基银三角正,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其地基届限六年,自甲子年起,至庚子年止。限满之期,祥应用之时,祈先备早通知,令自当将此二间瓦厝拆起,将地基交还付祥掌管,无利碛地银元并信字两相交清明白,各不得刁难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特立信信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令备出无利碛地银一大元正,交付林五祥亲收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年四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张维明

在场见并保认人林登科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

第一九碛地银字

立碛地字人简山,自置地基一坎,址在南门街,坐东向西,长至四结界,阔一丈八尺。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地基出税与吴晋乡身边出首承税,三面议定碛地佛银十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地基随即踏明地段,交付吴晋卿官任从筑盖厝宅,每年该纳地基税银五大元正交清,不许少欠。其地基银自咸丰六年正月税起,其厝不拘年限清还。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收过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日后地基如系要买卖,价银五十八大元正足讫,再照。

咸丰六年正月日。

代笔人江阿屘

知见人江瑞

为中人程是

立碛地银字人简山

第二○现销字

立给现销字人何视箴,即何德英,有自置之业圹店地一所,址在芝兰堡内湖庄港墘街仔,兹因林江永前来给出起盖店屋,定约每坎阔一丈八尺,长不计丈,坐西向东,东至车路中为界,西至港为界,南至自己壁中为界;北至自己壁中为界,时值现销价银每坎佛面银一十五大元正,每年配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圹店地随即付林江永前去起盖店屋。此系二比甘愿喜悦,口恐无凭,立给现销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亲收过现销字内佛面银一十五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书人郭笃材

立给现销字人何视箴,即何德英

第二一现销字

立给现销字人何得英,有自置之业圹店地一所,址在芝兰堡内湖庄港墘街仔,兹因王兴顺号前来给出盖店,定约每坎阔一丈八尺,长十二丈,坐东向西,东至佃首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自己兴顺壁中为界,北至许成发号壁中为界,时值现销价银每坎佛面银十元正,每年配纳地基银一元五角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圹店地随即付王兴顺前去起盖店屋。此系二比喜悦,口恐无凭,立给现销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亲收过现销字内佛面银十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郭笃材

立给现销字人何得英

第二二招起店屋地基字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人高连生、高连坡、高天赏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地基一坎,贯在拳山保景美顶街,坐西向东,东至瑠光圳,西至后进滴水外二丈六尺实,南北左至右阔共一丈八尺,四至界址明白。兹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基托中招与高标心前来承贌起盖店屋,同中三面议定现销地基银四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仍约标心每年应纳高五合同地基银一大元,割单执凭,以为理纳大租。至于地基四至界址,随即同中踏明,悉付高标心自备工本,起盖店屋居住,开张生理,出税收税抵利,永为标心店屋地基之业,不敢异言阻挡滋事。保此地基系连生兄弟承管应得之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出招他人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等情,生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标心之事。此系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地基字内现销银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店屋地基内不许设造油车对■〈石臼〉厕池等碍,照。

批明:其大租系高五合支理,不干标心之事,照。

批明:后进外地基要留大路,广狭业佃公留,声明,照。

光绪七年五月日。

秉笔人房亲烻谦

为中人同上烻买

知见人功弟文良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人高廷生连坡

第二三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人马芝遴社番土目潘从龙,因鹿港兴宁宫边前年有给过林德官圹地一所二十五丈,原外有余地水堀一所,今因乏银公用,托中引就给与施瓜含前去填塞平地,东西有七丈余地,东至林宅地为界,西至大沟为界,南北有四丈余地,南至林遥宗地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明白。当日三面公议,收过压地基佛面银四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随踏付施瓜舍前去盖屋居住,永为久居,约定每年贴纳番地基租税银一钱五分正,凭单收取。今欲有凭,合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给地基字佛面银四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二年五月日。

为中人陈廷耀

立给地基字土目潘从龙

第二四批

立给批业主诸协和,今置有杨梅坜埔地一所,坐落四至:东至□□,西至□□,南至车路;北至埔崁。其店屋阔一丈八尺,给与刘显发、刘荣狄前去起盖,听其售觅生理,每年应纳地租银二钱正,以备业主完课。自给之后,听发、狄二人掌受,而他人不得混争;倘两人如有藏匿匪类等情,听业主禀逐另招,不得藉阻;而发等日后欲回籍别创生业,退售此屋抵还工本,须捧诚实人承顶,通知业管对明。今欲有凭,给批为照。

业主

干隆五十二年八月日给。

第二五出垦批地基字

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业主钱荣和等,于先年承祖父遗下开垦置有地基一处,坐落土名波罗汶,其地基东至竹礜与叶家毗连为界,西至大车路为界,南至公地为界,北至钱家坡唇直透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和自己不能架造,托中引就招得汉人彭阿进前来自备工本,架造房屋,进备出花红酒席银八大元正。即日色现经中交于和等亲收足讫,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地基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交付进前去掌管,任从架造房屋居住,永为己业。保此业明系承祖父开垦之业,与别房杂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自卖之后,永不敢异言生端枝节等情,亦不敢言增言赎找洗滋事。此系二比允欢,仁义相交,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和等实收过字内花红酒席银八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再批明:进每年应纳钱业户大租佛银二角正,立批,再照。

嘉庆二年丁巳岁十月日。

依口代笔人陈步青

说合中人詹成勤

在场后裔恭淑

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业户钱荣和

第二六鸠地贴换约字

同立鸠地贴换约字陈泰山、林奢、黄财源、林求等,因公议庆安宫前城隍庙地欲另置街衢一道,以通往来贸易,碍沉荚有店起盖在先,当道不能通透。爰是奢等鸠集店地左右人等公议,将沉荚当途店屋一间拆去,以为街衢,众等各炊店共测出店地一间,付荚自盖店宇掌管,永为己业。当日托中见同众议定,即踏明界址,其地在林奢、黄财源交界之处,坐北面南一间,深长与各店一列,阔一丈三尺五寸。此系公议,俱各甘愿鸠集测出,拟定实额,不敢短少,亦不得反悔。至此地一丈三尺五寸以外,沉荚欲求加阔起盖,其地照时价公估,奢等亦不得异言生端刁难滋事。口恐无凭,同立鸠地贴换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拆店为街,众等鸠地贴换是实,再照。

嘉庆十九年正月日。

林先

立鸠地贴换字人林求、林玉成、陈泰山、林奢、黄财源、林广坏

再批明:众等鸠地阔狭尺寸各次:

林先出地五寸,林庆怀出地阔一尺,林玉成出地阔五寸,林求出地阔五寸,黄财源出地阔四尺。

第二七执照

台湾噶玛兰管粮总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执照事。照得噶玛兰奉恩旨收入版图,查头围为设立县丞衙门分驻之所,该处有充公官地堪作市镇,除留盖衙门公馆并营汛基址外,余地分划街道,召募民人起盖店屋,认纳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兹据民人吴翰奇请给天后宫字第四十八号店地一坎,坐西向东,宽一丈五尺,深就地势之便,东至后车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吴文水;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街民吴翰奇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宽丈尺,起盖店屋开张,每年每间纳地基银一钱,不得抗欠。仍将此照执业,毋违,须照。

右照给吴翰奇准此。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给。

分府行。

第二八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立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等,有承祖父遗下己置芝兰一堡内湖港墘庄粗糠崎瓦店一坎,又左畔过水,右畔过水,带天井连后进地,东至官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过水并至车路为界,北至何俊哲壁中为界,年配纳地基税金一元五角正。又南畔店地一所,前面实地一丈二尺,后面实内地九尺,东至过水壁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自己瓦店壁为界,年配纳地基税金五角正。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瓦店地一概尽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林江永兄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价银二百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秋霖、秋山亲收足讫,遂将瓦店及店地、楼枋、门窗、户扇、石木等项,同中踏明,尽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从兹一卖千休,店地中四至界内寸土无留,葛藤永断,日后秋霖兄弟同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业系秋霖、秋山等承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系秋霖、秋山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仁义交关,并非抑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秋霖、秋山等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内价银二百二十六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岁次戊戌十月日。

为中人吴旾连

代笔并中人郭景源

在场知见人侄何瑞渊、母林氏

立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

第二九杜卖尽根店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许若,有自置店宇地基一坎,坐落金包里中街仔,东至课馆,西至陈家,南至车路,北至山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创盖店字并门窗户扇等件一概在内,递年配纳番业主地基银四钱正。今因乏银别用,甘愿将此店业变价出卖,先尽问族亲叔侄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买主江兆立官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尽根店价银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店宇带连地基暨及物业等件,随即当同交付与买主江兆立前去掌管,永任修筑开张纳课,永为己业,并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业系若自置之业,与房亲人等俱各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若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终休,永无异言滋端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店契字内佛银四十六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上手契字经被火烧遗失,倘异日如有取出,不得行用,同批照。

咸丰八年十一月日。

在场知见人长男高山

代笔人黄光旾

为中人郭可成、林尚德

知见人族亲许腾章

在场人次男许香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许若

第三○杜卖尽根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叶吴氏、叶芳远等,有承叶启昌明买过王家齐瓦店一坎三进,连过水直进三间,坐落基隆新兴街,坐南向北,前至车路中为界,后至消水沟为界,左至林家店为界,右至杨家店为界,四至界址俱登上手契内明白。其左右壁系远等买家齐自置,并无依附他人壁路为碍。其店阔一丈八尺实内,远年配纳林本源地租银四元。缘因甲申年遭被法人毁坏前、中两进及过水二间,尚伸后落一进,连过水一间。今因乏银翻起,欲将此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振发号出首承买,值时价银五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远等亲收足讫,随将此店一坎一进,并前、中两进及过水二间之空地,踏明界址,并带旧底砖石墙壁一概在内,交付买主振发号前去掌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远等及子孙人等永不敢翻异贴找取赎之理,亦不敢前向觊觎,生端滋事。保此店系远等承祖父叶启昌明置之业,与族亲别人无涉,亦无重张上手来历交加及典借挂欠他人财帛不明等弊;如有等情,远等自当出首抵挡,一力挑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并上手字二纸,计共四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远等亲收过店契字内清银五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杨贵

为中人廖凤川

在场人侄文元、孙

知见人堂侄妇刘氏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叶吴氏、侄叶芳远

第三一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土各、叶接传等,有承先父叶娥遗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摆接堡枋寮街,坐东向西,东至黄家为界,北至李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大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出卖,托中向与林德安观相商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估值杜卖尽根店价银十六元正。两相喜悦,银即日同中交各兄弟亲收足讫,随时将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掌管,任从起盖居住,不敢阻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各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洗贴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各、传兄弟等同中亲收过字内契明银十六大元正完足讫,再照。

一、批明:内添「在摆接堡枋寮街」七字,声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扰攘,字据失落,查无踪迹,倘来日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日。

代笔人许五湖

为中人许扶罩

在场见人胞弟士棕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土各、叶接传

第三二卖契字

立卖契人侄瑞腾,有自置园地一所,坐落土名沙麻厨艋舺波头北皮寮,内拨出店地一处,东至陈家,西至街路,南至街路,北至三角窗店墙,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凭中卖与族叔行公前来承买,时值银一十二元正,其店地即付行叔公前去起盖店屋,居住生理。如有交加不明,系卖主侄腾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历年地基税银三钱,交还地主侄腾以代纳租饷,不得少欠异言。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干隆二十八年九月日。

为中人兄泰公

知见男耀祖

立卖店地主人侄林□

第三三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人彭扁等,有承给得陈元记店地基一坎,址在台北城外大稻埕市场后长兴街,坐东向西,自前至后五丈四尺,宽两边三丈四尺,计平方十八丈三尺六寸。东至林自己店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路中为界,北至彭扁自己店墙中为界,四至明白,年纳地基银三元零六钱正。兹扁不欲起盖,托中引就卖与林涌泉身上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值得现销银六十一元二角正。银即日同中交扁收讫,随将此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起盖居住,永远掌管。自此一卖千休(以下略)。

光绪二十四年六月日。

执笔人林次人

为中人陈为

知见人母亲彭氏

立杜卖尽根地契人彭扁

第三四出贌地基字

立出贌地基字人黄林氏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地基一段,坐落土名艋舺粟仓边竹围,内旷地一所,踏明界址,丈声四至。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出贌他人,付其起盖厝宅,先问该亲人等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向与洪建观出首承贌,三面言议时定无利碛地银六大元。银即同中交收足讫,言约每年贴纳地基税银三大元,订约六月交还,不得短欠分毫。其地基立照贌字内厝场踏明,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厝宅居住,或出税他人,听从其便,永为己业,不敢阻挡。倘日后厝宅损坏,听银主翻盖修造,任从主裁,氏等不敢加增税银,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氏承祖遗下应的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又保无上手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弊,氏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出贌地基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贌字内银六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厝后带圹地一所,阔各基路,深至沟墘各为界,永为庭宅,不得起盖混争滋事。每年该纳税银一元五角正,声明,照。

道光十七年十月日。

代书并为中人潘得春

知见人黄清元

在场男万生

立出贌地基字人黄林氏

第三五缴卖地租契字

立缴卖地租契人连沙,有明买过林泰公地基租银三钱,历年自己店租付沙掌管,银永为己业。今因乏银费用,将明买泰公地租托中引就与郑集记边尽卖出剑银一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地租即付银主掌管,永远为业,日后断无异言取贌等情。此地租系沙明置,亦无交加不明;如有,沙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缴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并缴上手契一纸,再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一大元正完足,再照。

干隆四十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弟连粪观

并代笔人侄连浸观

知见人胞弟连富观

立卖地租契人连沙观

第三六收银退地基租字

同立收银退地基租字人大加蚋保莲花池六房公记林瑞茂等,有承祖遗下公地一所,址在莲花池边。前年王宝卿官承父明买陈皆自买上手店屋一座二进,内阔一丈八尺,前后一十二丈,东至骆家壁中为界,西至蔡家壁中为界,南至大巷中为界,北至车路中为界,四至界址当面踏勘明白,逐年纳本六房地基租银四元,历收无异。因今本六房等乏银别用,叔侄公议,愿将此王家所有店屋之地基出卖于人,先问本房中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王宝卿官身上借出退地基租来银十五元,叔侄公议愿将逐年地基租银卸减三元外,每年应纳地基实银一元。其银即日同中当面亲收足讫;其店地归银主王家掌管,任从修创升高,不敢阻止。其地基租每年应实银一元,永远归林瑞茂约年终交清给收,取完单存照。此系各相甘愿,不得反悔,亦不得异言再滋旧端。保此地基系林瑞茂等六房叔侄承祖遗下之业,与诸亲疏叔侄人等无干,亦无先借别家,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六房中金球、中泽、永合等出首力挡,不干银主王家之事。口恐无凭,合同立退地基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公收退地基租字内来银一十五元足,再照。

同治九年月日。

代书人张云腾

为中人林来庆

经手知见人林金球、林中泽、林永合

同立收银退地基租字人六房公记等

第三七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张喜成,有承祖父遗下地基一所,址在基隆街大井头,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地界内抽出石路下地基一段出卖,东自许炎嫂起,西至林喜厝地止,共柒顷半,南至石路,北至新店后各为界。内抽出黄盛婶一坎在外,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何城官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将界址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立即过佃,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价值千金,成及子孙不敢言找赎之理。保此地基系成承祖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及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情,成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地基契字内佛面银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屯丁业主

光绪辛巳年十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许光辉

知见人族兄妈福

在场见人妻朱氏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张喜成

第三八卖地租银字

立卖地租银字人林瑞锦,有店地一间,在艋舺路头旧横街,坐东向西,先年给佃起盖,年应纳本宅地租银三钱。将此地租卖与谢宅一大元,即日收讫。自此以后,逐年免纳。此系二比甘愿,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卖字一纸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银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二年月日。

为中人吴志叔

知见人翁老

立卖地租银字人林瑞锦

第三九借银单

立借银单人地主王振发,今有朱垂训承买店地基一所,每年应纳发地租银三钱,历年清楚。发欲回内地,愿将每年地租银与人胎借抵利。亲向店主朱垂训相商,借出佛银五元交发收讫,言约银无利息,每年地租银免纳。约明后日发还银之时,每年地租银照旧完纳,不得刁难。今欲有凭,立借银单一纸,付执为照。

同治四年三月日。

第四○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黄杨波暨四房等,有承高祖黄世贵遗下地基、菜园、厕池一所,址在艋舺半路店街、布埔街、竹巷尾横街、帆寮口、沪尾渡头王公宫边后菜园等处,东至陈家田为界,西至河为界,南至后菜园石路下,由半路店街二十六番户,直透锦珠馆巷,至王公宫边为界,北至竹巷尾横街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别用,托中卖与山田海三,时同中三面议定价金六千元,即日交收足讫;其将地基、菜园、厕池一切,交与买主前去掌管,依收地基租金,永远为业。保此等系杨波及四房等亲承高祖遗下,与别人无干,亦无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杨波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大契连司单一纸,又菜园丈单一纸,计三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亲收契内银六千元足,再证。

一、批明:卖主交地完了,后日不能反复取赎此地;而买主交金完了,后日不能反复向讨价金,声明,再证。

登字第百八十六号。

奎府园及地基。

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六日。

为中代笔人蔡石奇

在场知见人四房等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证黄树枝、黄杨波

第四一胎借字

同立胎借字人外新丰里关帝庙街黄熟,有承祖父遗下田一所,坐落在本街吴偿店后,东至何家,西至吴家,南至吴家,北至何家壁,四至明白为界,年税吴偿愿贴地税六八银一元五角。今因乏银费用,外托中引就向与本街曾万益借出七三银八元正,每年愿将地税抵利,不限年月,听熟备足母银赎回借字一纸,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胎借字一纸,付银主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间借字银七百三十八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七年月日。

为中人林荫

知见人妻吴氏

同立胎借字人黄熟

代书人陈泉

第四二之一卖尽根地基字

立卖尽根地基字人鹿港北头廖松,有自己建置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兴街,坐东向西,东至鱼池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施宅为界,北至章宅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为家两难,乏银费用,愿将地基出卖,先向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新兴街税户萧李氏,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其银随即交收足讫;其地基付银主前去掌受,不敢异言生端。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二比仁义交接,甘心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根地基契一纸,付执为照。字内批明:上手契为戴逆反乱迁移失落,不得缴连,再照。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地基契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完足,再照。

光绪壬午年十月日。

为中人施水珍

知见人母亲廖吴氏

立卖尽根契字人廖松

代笔人蔡勇

第四二之二杜卖尽根断地基字

立杜卖尽根断地基字人彰化厅线东堡彰化南门街萧虎、萧镇兄弟等,承祖遗下空地基一所,址在鹿港新兴街,东、西、南、北四至俱载上手契内。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鹿港新兴街原税主林等官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基随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千休。保此业乃虎、镇等承祖遗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镇、虎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尽根断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过尽根断契字内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完明,再照。

一、再批明者:其古井与魏家均分各半,声明,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五月一日。

为中人吴越

在场知见人母萧李氏

立杜卖尽根断契字人萧虎、萧镇

代笔人黄正斌

 

第四三杜卖尽根厝地字

同立杜卖尽根厝地皮字人黄万,承先父自置厝地一座,阔一丈八尺,长六丈,自备工本,址在玉田街,座北向南,东至蔡家厝为界,西至黄万自己为界,南至车路中为界,北至黄韭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项别用,将厝地皮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既不欲承受,后托中引就向与宗叔黄韭承买,三面议定地皮价佛银五十元正。即日同中将佛银五十元付交黄万亲收足讫,就将厝地皮同中界址明白,交付宗亲黄韭前去掌管起盖,日后价值千金,黄万不敢言及赎回。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如有来历不明,黄万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字乃有据,同立卖地皮尽根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逐年要纳林本源地基银,不干卖主之事,买主自当完纳,再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许隆

为中人吴趖

在场知见侄女黄氏

立杜卖尽根地皮字人黄万

第四五杜卖地基契字

立杜卖地基契人戴迎传,先年承买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庄,东至邱四店脚起,至西三丈阔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园壆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使用,先问房亲人等不就,托中送与亲廖周魁出首承坐,当日三面言定出得时值银十大元正。其银即日色现交迎父子亲收足讫;其地基任魁管业架造,迎不敢多生枝节阻挡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买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来历不明,系迎一力抵挡。此地基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二比甘愿,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地基契一纸,付执照。

批明:此地基后架造二店,每年纳地基银一元,再照。

批明:实收契内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嘉庆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见人邱阿四

弟戴思传

在场男戴锦辉

立杜卖地基契字人戴迎传

第四五杜卖地基契字

立杜卖地基契人戴迎传,先年承买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庄,东至邱四店脚起,至西三丈阔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园壆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使用,先问房亲人等不就,托中送与亲廖周魁出首承坐,当日三面言定出得时值银十大元正。其银即日色现交迎父子亲收足讫;其地基任魁管业架造,迎不敢多生枝节阻挡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买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来历不明,系迎一力抵挡。此地基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二比甘愿,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地基契一纸,付执照。

批明:此地基后架造二店,每年纳地基银一元,再照。

批明:实收契内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嘉庆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见人邱阿四

弟戴思传

在场男戴锦辉

立杜卖地基契字人戴迎传

第四六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士各、叶接传等,有承先父叶娥遗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摆接堡枋寮街,坐东向西,东至黄家为界,北至李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大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出卖,托中向与林德安官相商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估值杜卖尽根店价银十六元正。两相喜悦,银即日同中交各兄弟亲收足讫;随时将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掌管,任从起盖居住,不敢阻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各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洗贴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各、传兄弟等同中亲收过字内契面银十六大元正完足讫,再照。

一、批明:内添「在摆接堡枋寮街」七字,声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扰攘,字据失落,查无踪迹,倘来月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日。

代笔人许五湖

为中人许扶罩

在场见人胞弟士棕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士各、叶接传

第四七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有自己之业遗下地基店地坎半,连过水,土名贯在摆接堡枋寮街大桥头,坐西向东,前去阴沟为界,后至林本源菜园为界,左至翁滔店为界,右至游家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纳林业主地基租银一钱五分正,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置,自己情愿将此店地基出卖与人,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徐文通出首前来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极价银一十一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炎亲收足讫;随将地基尽行踏明,交付买主前来起盖居住,掌管永远为业。保此业系是炎自己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炎自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葛藤永断,炎等及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字一纸,并缴上手老契一纸,又带简赐水卖契二纸,又带上手字一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炎收过契字内尽根价银十一大元足讫,再照。

光绪丁亥十三年四月日。

代笔人李开春

为中人胞弟林老港

知见人胞叔林士也

在场人胞兄林田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

第四八转退卖地基字

立转退卖地基字人黄泉,缘于上年间承买过吴家厝宇一座,坐落海山堡大嵙崁街草店尾福德祀前左侧,东至黄家为界,西至苏家为界,南至消水沟为界,北至街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递年配纳地基租银一角五点正。其厝适于乙未年被乱焚毁,今剩基址,因无力兴建,今兼乏银应用,情愿将此基址退卖于人,托中引就与柯士九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依时黜退尽根价银十元正。即日立字,银、字同中两相交付亲收足讫,随将前踏明四至内基址,付买主前去架造高堂,永为己业。保此基址委系泉明买过吴家之地,与别人无干,亦无拖欠大租不清,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泉一力担当,不干承买人之事。但此基地一卖尽休,葛藤永断,四至界内寸土无留。筑建大厦,异日身及子孙不敢找赎觊觎滋端。此系现银明买,亦非债估,并无迫勒,各无反悔。口恐难信,今欲有凭,立转退卖尽根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泉同中亲收过退卖尽根字内价银十元正足讫,照。

业主

光绪二十三年岁次丁酉腊月日。

代书人李十人

为中人吕天来

在场见人沉永传

立转退卖尽根基地字人黄泉

第四九退桁桷茅屋盖字

立退桁桷茅屋盖字人李永,同侄坤福等,先年承父遗下有向福仁季等贌过旧屋,自备修葺,当日言定递年该纳税地租银共一元正,其厝埔园交付掌管。迨至咸丰二年,茅厝被风台损倒,时将桁桷指交十八份等,续后邀永再复架造,划定界址,东至陈淡水墙为界;西至廖孟墙为界,南至前沟水沟车路为界,北至庙后墙直透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永掌管,自备工本架造茅厝二进,永远居住。当日议定递年该实地租银八角正,至八月期完纳清楚,给出完单执,。经永同侄等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自架造茅厝二进,桁桷、门窗、户扇一应在内,尽行出退与人,先送房亲人等俱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送与廖文盛姊夫前来出首承退,当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时值价银三十六大元正。即日立字,银、字两相交付亲收足讫;其屋宇等项,并前福仁季划定四至界址,随即同中踏明,一概尽交付盛居住,任从架造瓦厝,修筑永远为业。保此茅厝系永同侄自架造之业,与房亲等人无干涉,并无来历交加拖欠地租不明,亦无典当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系永同侄等一力抵挡,不干承退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退茅厝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氏同长孙杨涂亲收过字内佛银三十五大元正足讫,批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维中

为中人简娘屘

在场见人媳妇杨吕氏

立杜卖尽根茅厝字人杨门陈氏,同长孙杨涂

第五○补给地基垦批字

立补给地基垦批字霄仑二社业主萧永芳、佃首江有源等,缘二社遗下大姑崁庄上街西畔店一坎,东至车路为界,西至江家竹围为界,南至江构园毗连为界,北至江兴科园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兹因佃户江荣宝有承祖父江用资先年向社承给垦批架造房屋,祗因年久以及遭乱,垦批失落,是以向得二社业主补给垦批,照旧管业。当日言定递年应纳二社地租银一钱正,按至八月为期,完纳清楚,向给完单执照。保此地基委系二社遗下之业,并无别给与人以及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系二社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店中惟准生意,居家安业,不许聚赌窝匪,逞凶滋事等弊。日后佃户倘要别创移居,任从售退,但要通知业主过佃,不得私授。此系两愿,并无抑勒,今欲有凭,立补给地基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后日若有架造店铺,地租加伸,照街众所行,不得刁难,批照。

业主

佃首

光绪二年十一月日补给。

代笔社记

第五一店地基单

立店地基单业主林源记,有承管圭武子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大稻埕北门街瞿公庙顶,议收现销,给地盖屋,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张来发交到现销银四十三元二角,随踏出店地二坎额,坐北拱南,长连车路中三丈三尺、二丈一尺,阔包墙路一丈八尺、一丈八尺,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银三元四角五点六厘正,听付张来发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款;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递年应纳地基银,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明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日给店地单。

第五二店地单

立给店地单业主林源记,有承管圭武子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稻北门口瞿公庙顶,议收现销,给地盖屋,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黄紫官交到现销银二十四元五角,随踏出店地一坎,第首坎额,坐南拱北,长车路中三丈五尺,阔包墙路一丈八尺,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一元九角二点正,听付黄紫官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款;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年应纳地基银元,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日,给店地单林源记。

第五三店地单

立给店地单业主林弼益,有承管大嵙崁街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大厝口上街,议收现销,给地盖厝,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陈球交到现销银一十四元五点,随踏出店地一坎额,坐西拱东,长连车路中五丈五尺,阔包墙路一丈一尺五寸,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银一元四角零五点正,听付陈球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款;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递年应纳地基银元,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四月日给店地单。

第五四杜卖尽根店屋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人庄玉如,有承先父庄朝宗在日,于光绪十五年间,明买吴锦坤遗下店屋一座二进,址在大加蚋堡艋舺布埔街,即今二十一番户。其店坐东向西,东至本店后进旷地外消水沟为界,西至店前车路港墘为界,南至骆家合壁为界,北至庄家壁外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深井攑头,以及门窗、户扇、楹桷、楼枋、浮沈、砖石,一切等项俱全。计阔实内一丈八尺,深共十九丈二尺,前每年配纳黄家地基银一元五角正,历管无异。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屋出卖于人,先尽问亲疏人等,俱不欲承受,爰托中引就与郑王氏粉凉出首承买,时同中见三面依时估值议定价银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玉如亲收足讫,随即踏明四至界址内所有门窗、户扇以及浮沈、砖石等项,上至天,下至地,并本店后界内旷地,一概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请官登记过户纳税,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物无留,日后玉如及子孙人等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等情。保此店屋系玉如承先父庄朝宗明买遗下之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交加来历不明情弊为碍;如有不明情弊,玉如同中见人等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笔则有据,特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一纸,并缴现买印契连司单一纸,前手典过杨家赎回典字一纸,计三纸。又前地基完单一张,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玉如同中亲收过典卖尽根店屋字内价银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西界虽至车路港墘,而买主郑家不能恃此界址任意建筑;倘后日如有要用之处,须向卖主庄家相议,方可举行,批明,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斗山

为中人李周记、黄东明

场见人母庄陈氏

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人庄玉如

第五五垦批

给垦批业主余贵长,有草地内草厝一落,并厝后旷地一所,址在桃园街,坐西向东,前至街路为界,后至大车路为界,左至杨家厝为界,右至林家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草厝毁坏,旧佃林宇来久欠地租无力收筑,是以情愿退佃,今郭沛麟前来给垦认佃。自给之后,任麟盖筑居住,历年照旧例应纳地租二钱正,给出完单为照,不得少欠。其厝内亦不得窝藏匪类等情;如有此情,任从业主禀逐。今欲有凭,给垦批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嘉庆四年八月日给。

第五六杜卖尽根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人吕士勇、侄清南,有承祖父明买得陈敬老、郑士海瓦店地基一坎,年载地基租银一钱一分六厘正,址在锡口街中,坐南向北,前至车路为界,后直透至竹围为界,左至林店为界,右至王店为界,上至清天,下至天府,四至界址明白。前进瓦店一座,中进茅屋一座,后旷地基一所,并带门枋、户扇、水井一切等项,俱各在内。今因乏银别创,将店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与高兴利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言议估值价银一百八十大元正。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店屋地基等项,随即踏明,付银主前去掌管,开张居住。保此店系勇之物业,与房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勇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契一纸,并缴印契连司单一纸,并缴印契连司单一纸,又上手契五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勇亲收过店契字内银一百四十大元正足讫,照。

光绪十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李格、吕圳

场见并笔人男海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茅屋契人吕士勇、吕清南

第五七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人高茂林等,有承父标泰明买得高接枝店前后两进、过水天井、并地基一座,坐东向西,贯在拳山堡大坪林新店下街。其界址,东至高家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刘家合壁为界,四至界址俱各同中踏明。今因茂林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族亲高但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估值尽根价银二十四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林亲收足讫,愿将店及地基界址,以及门枋、户扇、桁桷、杂物等项,一切在内,悉付买主但进入居住,或再翻盖,任从取裁,一齐悉付买主掌管,永远己业。今既卖价足业敷,一卖永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价值万金,林及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生端滋事。保此系是林承父明买之物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茂林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又缴郭廉买契卖契合共三纸,付执永为存照。

即日同中林亲收过字内银二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财建

为中人黄进益

在场知见人招婿廖阿财

立杜卖尽根厝契连地基字人高茂林

第五八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人蔡张氏招妹、蔡氏福妹,情因先年承翁父蔡文秀遗下自置瓦店一坐三间,坐东向西,土名猫里街坑仔底,店前街路为界,南至徐家、董家店毗连墙为界,北至列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上尽天,下及地基,内带门窗、户扇。情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店出卖,凭人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领,外托中引就刘骆氏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契并佛银二百八十大元正。即日银字过渡清白,并无债货准折短少,亦无包卖他人之业。保此业委系承翁父遗下之业,与他人无干。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增取赎。自卖以后,踏交银主永远掌管居住;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方一力抵挡。此乃二比欢悦,两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字一纸,又带老契一纸,共二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佛银二百八十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同治二年四月日。

说合中人何如祯

店邻徐双二

在见刘鼎纲

知见堂弟蔡旺

依说代笔徐时中

立杜卖尽根瓦店字人蔡张氏招妹、蔡氏福妹

第五九杜卖尽根瓦茅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店契字人陈查某、陈定、陈木、陈柳功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分归管瓦茅店一座,瓦厝二间。茅厝二间,前后共四进,及带店窗、户扇、楼楹等项,俱各在内,址在街仔头,坐东向西,东至水沟路为界,西透凉亭,至大车路为界,南至苏家店壁中为界,北至陈家店壁中为界,四至界址登载分明,历年配纳地基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创,功兄弟等相议,俱情愿将此应分归管瓦茅店合全座及所带等项,一切尽断根出卖,先问亲房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甲街梁比美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断根瓦茅店价佛银六百零五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交收足讫;其瓦茅店全座,及所带等项,一概照界踏明,交付买主梁比美官前去掌管居住,开张生理,永为己业。而查某、定、才、柳等同自此一卖千休,寸土无留,葛藤永断,日后查某、定、才、柳功兄弟以及各房子孙等永不敢言及添贴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瓦茅店系查某、定、才、柳等承祖父遗下应分归管之物业,与亲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查某、定、才、柳等同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断根瓦茅店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字四纸,又归管字一纸,又付管字一纸,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断根契字内佛银六百零五大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其阄书字二纸,前经遗失,倘日后有寻出,不得横用,声明,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郭允有

在场人陈全盛

知见人陈门张氏

为中人陈东权、陈藤

同立杜卖尽断根瓦茅店契字人陈查某、陈定、陈才、陈柳

第六○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人白文得,有承祖自置茅屋一落,及旷地一所,坐落土名沙辘头西畔,东至东路为界,西至自己店后为界,南至五兴观厝为界,北至李益观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母子相议,愿将此茅屋及旷地托中引就与陈赐观前来承买,时三面言议,卖出佛银三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茅屋及旷地随即踏明,付银主前去起盖居住,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贴滋事。保此厝是得祖父自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得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立杜卖尽绝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杜卖尽绝根契字内佛银三十大元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字二纸不带在内,批明,再照。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王荣高

中人蔡运观

知见母亲白沈氏

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人白文得

第六一杜卖尽根店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张得庆,有自置林开耀瓦店一座三进,又茅厝一进,又过水瓦厝一片,内门窗、户扇、水井、前后楼全院,坐落土名在牛骂头街东片店,东至山后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陈家店为界,北至廖家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应纳感恩社业主地基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卢言隆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店价佛银三百八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门窗、户扇、水井,及瓦过水,又带前进楼枋,上至天盖,下及地基,并店后墙围杂器等对象俱各在内,交付买主前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庆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等情。保此店系是庆自置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庆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并缴垦单一纸,上手字六纸,共八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佛银三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如有上手契字抽起无缴,一概作为废纸,日后不敢提出争竞滋事,声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为中人邵永锡

为中人杨流水

知见人清年

在场人母亲王氏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张得庆(自笔)

第六二卖尽根厝地字

立卖尽根厝地字人线东堡彰化城内北门街二百十五番户尤盾,有自建茅屋二座及埕一所,址在北门,其誊本一五九番地三厘二毫二丝,年纳足光佛庙七兑银一元五角。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茅屋及埕地出卖,爰托中引就向彰化城内总爷街第二十七番户吴德功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契价银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钱。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茅屋及埕地一概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听其开拆应用,或造墙起盖,尤盾不敢异言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赎回,历年听银主自向定光佛庙纳地基税。保此茅屋及埕地系尤盾自建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盾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根厝地字一纸,并缴誊本一张,家屋税领收证一张,合同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钱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中人黄象娘

知见人颜荫娘

立卖尽根厝地字人尤盾

代笔人许锦标

第六三出典契字

出典契人陈宁老,自己与伙记承坐明买瓦店一座,前后二进,坐在北港妈祖宫边,坐北朝南,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并店内大桶、研石、家器、杂物各件登明契后齐全。今因乏本营生,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日升号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出得员剑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店并家器物业一齐随时款交银主前去掌管,收纳税租,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宁自己与伙记承坐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不明等情,系宁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其店不限年,听宁备契面银足数送还,赎回原店契;若无银向赎,任凭银主掌管收税,永不敢言及。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及伙记分拆愿字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现收过契内员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照。

干隆四十二年六月日。

代书人杨允厦

作中人杨世春

立典契人陈宁老

知见人长男陈兴英

计开家器对象:

大桶八个、研石一块、中桶二个、小桶一个、踏枋及后撞三块、吹笼五极、板凳四块、择心三枝、大橱及厨仔二件、布规一个、大鐤一个。

第六四杜卖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打猫堡甘蔗仑庄谢蕃薯、薜芋等,有承祖父同明买瓦店二座:一座三进,在大莆林街头,坐东向西,其界址东至冢埔,西至街路,北至李家店,南至林家店,上至天瓦桷衫料,下至地,浮沈、砖石、门窗、户扇,四至明白为界;年纳薛地基租银三钱。又一座二进,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油车店后旷地,起盖余地一丈三,北至刘家店,南至油车店,上至天瓦桷杉料,下至地,浮沈、砖石、门窗、户扇,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薛地基银三钱。今因乏银费用,蕃薯、芋等相议,愿将此二座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莆林街张阿六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值时价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课。蕃薯、芋等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再赎。保此瓦店果系蕃蕃、芋系明承祖父同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蕃薯、芋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元年二月日。

为中人许田螺

代书人卢清泉

同立杜卖尽根字人谢蕃薯、薛芋

外带旧政府契尾一纸。

第六五杜卖绝根契字

立杜卖绝根契人三角仔庄简廪生,有明买简景太、简伯基瓦店二坎三进,坐落土名大莆林街,坐东向西,东至薛家厝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吴家店辟为界,北至巷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薛地租银六钱。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瓦店并地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大莆林街吴义裕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银一百七十六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与禀亲收足讫;其瓦店并地,又带门窗、户扇、楹桷、杉木、砖石、篱笆,随即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起盖,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瓦店系禀明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禀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绝根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七十六元完足,再照。

道光八年四月日。

为中人并知见人一兄简五伦、许进源

代笔人简一水

立杜卖绝根契人简廪生

外带旧政府契尾一纸。

第六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义办务管内鹿仔草堡施厝寮庄第七十六番户施列,有承继父赵新万遗下瓦店屋二座,共四进,列应得东畔一座二进,并带门口亭仔,坐西向东,上至瓦桷,下及地基,并带水井小半口,以及浮沈、砖石、楼房、门窗、户扇、杉料俱各齐全,址在盐水港后街境,四至界址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瓦店屋一座二进出典,先问尽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盐水港伽篮庙街德昌栈出首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足平银二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此瓦店屋并水井,一齐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栈货,不敢阻挡。其店屋明限至六年终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倘至期无银赎回,仍听银主居住,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屋系列承继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列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典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来六八足平契面银二百大元,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闰八月日。

知见人施勇石

为中人施厨

立典契字人施列

代书人傅聘

再批:内带楼梯一张,以及内外进门榔全备。

 

第六七杜卖尽根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契人朱腾碧,承隆泰号有瓦店屋一地,一座二进,带水井半口、楹桷、砖壁、门枋、户扇、浮沉、石器、出入门路,年登地租二间,址在府城外西定下坊南势街,坐南朝北,前至街,后至港,左至侯家店,右至吴家店,四至明白为界。今因隆泰号生理前年罢止,拖欠他人账项乏银清还,愿将此店屋出卖,先尽问亲属人等不愿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宅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银二百五十大元。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瓦店屋带地一座二进,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或招佃别税,收税纳地租,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终休,日后不敢言赎滋弊。保此店屋的系腾承隆泰号物业,与别人无干,并无重张典借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腾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亲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上手契缴连共八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杜卖尽根契内佛头银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日。

知见并为中人朱仰企

亲立杜卖尽根契人朱腾碧

第六八卖契字

立卖契字陈质忠,有自置瓦店一间,带后面旷地一所,坐在镇北坊第十一堡第二十七甲,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沟墘,南至茅家,北至颜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问叔兄弟侄不愿承买,外托中引就卖与宅,着下时价银五十两广。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店及门窗、户扇、并楼枋、浮沈、砖石等项,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亦不敢言赎言取。此店系是自置,并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卖主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恐口无凭,立卖契一纸,并上手缴连一纸,并串票,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五十两完足,再照。

雍正四年九月日。

为中人粮长陈鉴官

立卖契人陈质忠

第六九尽根绝卖契字

立尽根绝卖契人陈博受,自自置得茅店屋一座二进,坐东向西。上至厝盖,下及地基,坐落土名欢慈寮街中节,东至谢家厝,西至车路,南至柳家店,北至林家店,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郡城内陈金记边尽根绝卖出时价佛头银一百三十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店厝即搬空,付银主前去居住掌管,永为己业,或翻盖起造,听从其便,不敢阻挡。保此店屋系博受自置之业,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情弊,受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并无增添洗找滋事,及至子孙亦不敢藉端诈吓。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尽根绝卖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四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二年四月日。

作中人柳茂林

立尽根绝卖契人陈博受

知见人男恭、生嗣子李添成

代书人(自笔)

第七○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大竹里埤头街本城内张绞,有承父与戏西甲庄陈光传二人合伙明买过陈瑞、陈吉等瓦店油车二座,共六进,前草亭一所,店后灶脚一间,连司阜房一间在内,土名坐落在外北门城内,年带纳黄头家地基租银四元零二钱,东西南北四至俱载在本契内。又店前过沟豆埕地一所,东西四至亦载在大契内明白为界。其豆埕地,年纳黄家地基租银一钱。后面旷地一所,店内油车及车内外家器杂物俱各全备。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伙陈光传三面言议出头承买,依时估值佛银二百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前后内外器具杂物,一尽付交银主前去掌管,开张出税修理,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自后子孙不得生端言找及赎滋事。保此店、豆埕旷地、家器杂物,一半系是绞承父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绞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杜尽绝根契一纸,并缴连合伙印契一纸,上手契五纸,又带豆埕契一纸,共合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自己一半契面佛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林联

知见人妻氏

立卖杜尽根绝契字人张绞

代书人(自己亲笔)

契后批明:店内家器杂物共九十件,俱载在大契约之内。大桶一脚,合共九十一件,批明,再照。

契尾

计开:大竹里业户陈光传买张绞瓦店二座,坐落土名北门外街,用价银一百九十七两六钱,纳税银五两九钱二分八厘。

布字八千四百五十三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陈光传准此。

道光二十七年五月日。

第七一杜尽卖契字

立杜尽卖契人蔡遗,有明买得瓦店一座三进,坐落阿缑下街,坐北向南,东至戴家店,西至林家店,南至车路,北至曾家宅,四至明白为界,年纳地基税银一钱五分。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瓦店一座三进出卖,先问尽叔兄弟侄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与郑宅出头承买,上至砖瓦、楹桷,下门窗、户扇,以及水井、砖石,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三进随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一卖终休,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店的系遗明买物业,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遗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尽卖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其余若有上手契,日后寻出,无用物,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番银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完足,再照。

干隆四十一年四月日。

为中人林词观

立杜尽卖契人蔡遗

知见人蔡柯

代书人许玉衡

契尾

计开:业主郑蟾观买蔡遗瓦店,坐落阿缑街,用价银一百三十六两六钱,纳税银四两九分八厘。

布宁一万八百五十五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郑蟾观准此。

干隆四十二年五月日。

第七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港西里万丹中街泉源美号,即是南安县十一都霞宅乡陈献琛,领儿祈谋、元英、筹谋、完勉、宗看、宗坪、宗占兄弟在台,有承祖父阄书份内义记应得瓦店一座,前后五落,连过水中央叠楼阁后,并菁礐、菁桶在内,坐落土名万丹中街,坐西向北。因前年有积欠新庄仔庄洪印振隆号账项,至光绪十四年间较讨,难以了局,嗣后二比敢公理处,泉源美号等自思无力抵还,愿将义记应得阄书内抽出坏瓦店五落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与本街石振复兴号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佛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讫,随将五落瓦店及楼阁,并菁礐、菁桶、前后门窗、户扇,并浮沈、砖石、水井所载之物,一切点交银主前去修理居住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坏瓦店系是泉源美号等应得祖父阄份之额遗下物业,与主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等情,泉源美号立即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不敢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义记阄书一本,合共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岁己丑)蒲月日。

代笔人朱文良

族亲中人陈蕃薯、陈旺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泉源美号(即陈献琛)

领男祈谋、元英、祈筹、宗坪

宗看、宗勉、宗占

第七三卖契字

立卖契字人恒春县城内董投,有自己开筑茅屋店一间,坐落地名贯在西门街,东至店前街路为界,西至店后公馆墙为界,南至陈家为界,北至本店为界,四至注明为界。今因乏项费用,先尽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郭炎涂出首承买,时值价契面佛银「六八」一十五元足。其银、契即日三面同中收讫,愿将此茅屋店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面议限至四年终为满,任听卖主备出契面银赎回此店,异日不得刁难。果系此店董投自己物业,与别房无干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为碍,卖主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契字一纸,送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六八」一十五元足,批明,再照。

光绪六年正月日。

知见人许拜、许振

立卖契字人董投

代书人施国泉

第七四执照

     执照

       钦加同知衔、特授台南府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给照管业事。照得光绪十五年所封大穆降棍徒吴而、林来、陈四民、钟正、洪根、蔡金狡、沈管甫、林饼、陈其前、吴富、许全等开许窝匪烟馆各房屋,出示招变在案。兹据业户许达记以伊情愿承买各房屋,缴到契价四百元,禀请给照管业等情前来,除批示将银拨充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业户许达记即便遵照后开间数管业,须至照者。

       计开:

        吴富店一座,店主吴芋,东至吴家壁路,西至旷地,南至旷地,北至车路。

         右照给业户许达记收执。

       光绪十七年五月初八日给。

       县行

第七五卖地基字

立卖地基字人翁清銮等,有承父遗下自己应份股额,得王能官起盖店地基一坎,历年应收税租佛银一元五角正。其店坐落土名在中港新街西畔,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别创,愿将地基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人等俱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后垄街大帝爷出首承买,值时价佛银四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将地基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永远记收。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内佛银四大元正足讫,批照。

一、即日批明:会欠大帝爷佛银四十大元,再批照。

咸丰元年月日。

代笔人杜有理

为中人杜台山

立卖地基字人翁清銮

第七六给垦字

立给垦字人蓝载升,有承祖父遗下蓝兴堡东大墩新街头油车前左边旷地一所,其地东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墙壁界,北至旧街头隘门外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王秀田欲起盖厝屋,议定给垦笔资银一十元,每年应纳地基银一元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笔资费即日交清;其它随即踏明界址,付与王秀田前去起盖,日后子孙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合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垦字内笔资银一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业主蓝载升因家费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银二十五元,并去年实收笔资银一十元,合计三十五元,愿将右旷地指定界内,付王秀田永远筑室居住。从今以后,免纳地基银,即业主遗下子孙及房亲不得生端取讨,不得向他人买卖。今既两愿,理合批明存照。

大清光绪十四年三月日。

说合人余树

立给垦字人蓝载升

代笔人庄振良

第七七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

同立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人吴中湖、吴朝清等,有承祖父吴际盛名号承纳业主王崇山裔孙王顶大租田业一处,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内,今该地成为兴市。兹有佃户徐思之向给店地两处,每各六间,立付地基字二纸执照,两处每年照章应纳地基租共□□□□□元。湖、清等今因乏银别用,兄弟相议,愿将此两处地基租项□□□□元尽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户徐思之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地基租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亲收足讫,随将两处每年店地租项杜卖尽根,免分完单,每年带王家大租系归吴家自纳,不干买主之事。立凭准字,交付买主前去掌收抵利,永为己业。自至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分文不留,亦无典挂他人来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孙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现银明买明卖,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绝地租银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亲收过字内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九年八月日。

代笔人徐维新

为中人石蕴辉

知见人堂兄中霖

同立杜卖尽根地绝契人吴中湖、吴朝清

第七八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人苏光辉,同侄金生、石玉等,有承祖父给得秀朗社埔地一所,址在新店下街。五坎半地基两所:因先年贌出佃人林欢起盖瓦店一坎两进,年纳地基银三大元正;又一所贌出佃人吴桢起盖瓦店一坎两进,年纳地基银三大元正。又配西畔厕池一所,东至赵家店石基脚,西至大溪,南至林家,北至陈家各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两所地基及厕池地出卖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高正兴号万典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言议杜卖尽根价洋银一百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即同中踏明厕池界址,及现佃对明地基两所,悉付买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不敢异言。自此价足业断,一卖永休,日后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业系辉叔侄等承祖父遗下应得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辉叔侄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杜卖尽根及厕池地价洋银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该业上手垦批字一纸,尚有地基余地不能并缴,倘日后买主要看之日,辉叔侄等应当取出,不得刁难隐匿,批明,再照。

一、批明:该业昆赞应得一份;但昆赞已经过往约,均系辉叔侄等承接,不干他人之事,合声明再照。

一、批明:字内涂改「同」字一字,「如」字一字,共二字,合声明,再照。

光绪十四年十月日。

代笔人李维清

为中人张树三

现佃人林欢长子定

在场知见人苏拱照

同立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人苏光辉、侄金生、石玉

 

第七九执照

     执照

       官商同仁局为执完单事。今收过黄秋发完光绪九年起,二十年止份地基银八元八角八瓣正,合给单,付执为照。

       每年完银七角四点。

       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二日单。

     执照

       记收过大嵙崁新街屋户林登应纳癸巳起、丁酉止年份地租银三钱八分零厘正,合给出完单,付执为照。

       业 主

     丁酉阳月 日。

     执照

       记收过大嵙崁新街屋户吕宽官应纳己丑起、己亥止十二年地租每年一钱九分,共银二两二钱八分零厘正,合给出完单,付执为照。

       业 主

     己亥年桂月 日给。

第八○地基字

立出地基字人吴生记,有承祖父遗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庄。吴德官向与生给出店地一坎,现销银九元正,坐东向西,长五丈,阔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陈为界,北至许家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随即交德官前去起盖掌管,不得推诿。现给地基单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一、批明:即日收过现销地基银九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升利。

光绪七年八月日。

立给出地基单字人吴生记

·第二款业主权之界限

第一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三 禀呈

第一谕示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钱,为恳查原界,给示勒石,以垂久远事。案据职员王松、庄捷王、陈大用,廪生郭开荣、王有庆、陈大音,生员陈光辉、王瑞岗、杨名榜、刘开基、杨奎,监生潘大文等称:窃竖碑原防于湮没;施恩必计其万全。彰邑自建县以来,东有快官山,西有八卦亭山,南有赤涂崎山,北有辘沙坑山,前因杨、林二家互相争控,以致前主苏勘定,一尽判作官山义冢,任民樵死葬。旋蒙前主胡垂永久之谋,申详示禁,相沿至今,事久湮没。上年九月间,松等以官山被奸民侵占,呈请勒石示禁,蒙批:「候查案勒石示禁,一面饬差查究」等因。伏查彰邑冢山原定界址,虽遭爽乱县案焚失,而府卷犹存,历奉各前主出示在案,昭昭可考,不恳清厘勒石示禁,即奸民串番,漫山垦园营葬,何地偏处树木,瘗朽安归!甚有一种奸民盘踞坑仔内,绰号山鬼,私筑窨堆,以索银元;从即得葬,忤即行凶;往往棺柩抬至山上,富者任其蹧索,贫者莫可如何。又有不法之徒掘取红涂,挖卖山石,毋论县龙过脉、人家坟茔,尽行挖坏,历年虽有山差,亦奉行故事而已!现在八卦亭山左右,秀砂变为杀曜,龙体竟无完肤。白骨横铺,奚堪暴露之惨;青磷化碧,尽成哭夜之悲;闻者靡不伤心,见者为之下泪。松等爰生恻隐,合再沥陈,伏望恩即查明原界,给示勒石,以垂久远。至八卦亭落脉之处,亟应严加禁固,即县龙无虞,合邑有赖。仍恳札饬该处坑仔内总董蔡双林、蔡在、蔡灶,半线通土李璇玑、容仔,赤涂崎业户施永昌等,各将所辖地段传谕占垦之家,逐一退荒,再有抗延,随禀究办。俾死葬有地,人鬼均安,将令名与碑俱齐辉,盛德共山川不朽,切叩,等情,到县。据此,查此案历经示禁在案,兹据前情,除札饬各该总董等谕禁外,合行勒石示禁。为此示仰合邑各色人等知悉:嗣后八卦山等处勘定义冢界内,如有奸徒私筑窨堆,藉图索诈,及堀取红涂山石,侵占开垦,致碍县治龙脉,并伤人家坟墓者,许该总董等指禀赴县,以凭拏究。该总董等亦不得藉端滋事,自取重咎,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年四月日。

庄捷王

给勒石董事职员王松、陈大用

绅士张金芳、表启俊、陈光第、林开泰

铺户(略之)同捐立

第二谕示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严,为晓谕严禁事。本年五月二十五日,据竹北一堡九芎林街庄生员魏赞唐,垦户金广福,即姜荣华,职员刘嵩山、吴殿华,监生詹国和,庄耆郑家茂、吴金准,暨殷户、铺户人等禀称:缘一堡九芎林等庄自开辟以来,时近百年,其来龙发祖,原由麻竹窝至赤柯寮岗过一小脉,由是层峦叠嶂,始分枝干。先年择于公馆街崇祀文昌帝君及国王圣母,所以一堡地方聚而居者不下数千家,葬为坟者不仅数千穴。前嘉庆二十余年,有棍徒将赤柯寮龙脉欲为斩凿,时幸姜秀銮、钱茂祖偕庄绅耆人等踊跃力阻,始行停止。生等即将龙脉凿破处所雇工修补,备礼祭赛,安镇龙神。诚恐日后又被穿斩,则神明之宫坛、庙宇被其害者难言,民间之家口坟墓受其伤者莫测。自此龙脉分出,该地并金广福等处无论大小龙脉以及沙手关阑等处,每射利之徒在人屋场风水,架斩索银,非蒙严禁,贻害匪轻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合堡绅耆、总董、居民诸色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地脉有关,凡有附近居民不许私行开辟掘毁,斩凿龙脉,致有贻害。自示之后,倘敢故违,定即严拏究办,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承郑璧

第三禀呈

光绪三年十二月初八日,一件东螺堡北斗街生员谢为章、陈元炳、许从龙,业户许德丰、谢慎德,暨总董黄以仁等禀:以陈玉石变名陈保兴,串谋内五庄别开新圳,拟将许家该管头埤内圳界,势欲强斩横过,以夺水源,并伤公冢龙脉。街众嚣嚣,鸣锣传单,不肯任斩。恐酿臣祸,乞迅差传谕止由。

彰化县钟批。

·第三款业主权之得失移转

第一 谕示

第二 找洗尽根田契字

第三 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

第四 合约字

第五 让与字

第六 恩谢契书字

第七 喜赦埤字

第一谕示

一件设立合同契式,晓谕遵照,以杜假捏,以息讼端事。干隆二十五年二月,奉巡抚部院吴宪牌:照得民间典卖产业,全以原契为凭;而呈官训断,亦以契券为据。闽省词讼,半由田产契载不清,以致雀角纷争。且闻闽省典田者不立下契,以致取赎无券,徒滋口舌。今欲除其弊,必先清其源,除卖断者原系永不取赎,应照闽俗向例,仍只立契一张,交买主收执外,如系暂典田房产业,则同中见人等一手售写二纸,中间大书「合同上下典契」字样;如系先典后卖者,亦即另立卖契,并将从前典契、老契一并归于买主。如此,则卖断者既不得执废契以滋讼,而典产者仍得执下契以取赎,似于民俗为便,今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抚属军民人等知悉:嗣后交易田产,务须遵照现颁上下合同契式,将出售田地亩数、坐址地方、粮额、租额、价银、年限,逐一开清。如系典产,即写立合同上下典契,同时一手书写,中见人等当场画押,中间骑缝处大书「合同上下典契」字样,对半分开,典主执上契,原主执下契,各执一纸为据,以便于回赎时,原主执下契向典主取赎,收回上契;如系绝卖者,原系永远断绝,不复取赎,故可不立下契。尔等务各遵照后开典契、卖契式样书写,以免争端,毋违,特示。

卖契式

立卖断契某人云云(听凭民间俗例开写)。今将某县某都某图民、屯田几号,土名某某等处,共计几亩几分,年载租谷米若干,纳钱粮银若干,本色米若干,托中卖与某姓某名处为业,得价银若干两(何戥、何色、或系纹广两)。其银即日全数收明;其田听凭买主对佃收租,推收入户,完纳粮色,永远管业,某等不得别生枝节,言找言赎。一切老契、典尽契归买主收执云云。听凭民间俗例开写。今欲有凭,邀同中见人等当场写立卖断契一纸为照。

干隆某年某月日。

中见某人、某人

立卖断契某人、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第二找洗尽根田契字

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人谢廷章,有承先父谢朝元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捒东下堡里来厝庄西片,四至界址并配纳供租及水份俱载上手契内明白。前年先父已经出卖刘益熙官,今因廷章自中受病,日食难度,亦实惟难,再托中人就向原买主恳求出佛银二十四大元,将此田找洗尽根,即日立字,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自此一找千休,日后子孙永断找赎,而益熙子子孙孙永远可为己业。保此田系廷章明承先父自置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合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找洗字内佛银二十四大元正足,再照。

干隆十五年七月日。

为中人李木荣

在场知见人堂叔谢养

秉笔人何日兴

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人谢廷章

第三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

立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人弟徐林安,先年自己承归祖妣养赡田三股,中、长房伯孟传份下应得一股,坐落土名四湖庄第九份,踏在公厅后中心田尾一段。其田界址,东至伯公角透下圳为界,西至二房田垄底面大崁直下为界,南至二房秧地竹背自己田透东西横田唇埋石为界,北至三湖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荫充足,递年应纳番租谷一斗六升七合,应纳钱粮一元六角七点正。今因长房伯孟传之子孙宝昌赎回耕作,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此一股田依时赎回旧价银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点正。即日立字,银、字两交清白,随即同中将此一股田踏交还与长房伯之子禄宝昌前去掌管耕作,收租抵利,永为己业。其此一股田自还赎而后,林安永不得异言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还赎祖妣养赡田一股水田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林安亲收到还赎养赡一股水田字内平银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点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祖妣养赡田原一股水额,今作三股均分,长房应得一股额通流灌溉,立批。

又批明:二房秧地竹背,林安自己田头抽出水圳一条,直透通流灌溉长房份下一股田,立批。

又批明:长房此一段田系祖妣养赡遗下之田额,不得典卖他人;而欲典卖,先问房亲不能承受而后可行,立批。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日。

说合人叔公廷运

代笔人刘秋如

在场中元、伯登华、燕贵

立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人弟徐林安

第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他里雾堡新仑庄四房堂叔陈蕃薯,将军仑庄陈百发、陈百树、陈百智。兹因智先祖母与薯先父系是嫂叔之称,当日恩爱甚厚,是以智先祖母视小四叔单生一子,爱惜俨如己子,其薯奉养伯姆亦如己母。而智祖母经言后日长成娶妻之时,欲将小租六十石并佛银三十元,与薯为婚姻礼聘之资,亦即以彰昔日爱惜之情。但今智祖母经去世,其言未履,是以房亲族长念及同宗之谊,出为周旋婉劝,议将大房智兄弟所踏之书田一宗,小租谷六十石抽出与薯执掌,并现付与佛银三十大元,庶免致误祖母之言。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薯掌管,任从起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至于大房智兄弟等应份之业,并历年所踏祭祀之公业,系是大房承先遗物,与薯无干。保此二比甘愿,日后各无抑勒反悔,亦不得别生枝节,异言生端滋事。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光绪十二年元月日。

房亲并代笔陈壁辉

族长陈大坤

同立合约字人百树、四大房堂侄百发、百智

第五让与字

立让与字人台南府郡城外顶南河谢亦记,即谢群我,有明买过林温和宅一所,址在谢厝寮,土名十一股。今当大人清丈之时,我念及叔侄之情,愿将谢厝寮厝地抽出一所,东至车路,西至本家园,南至车路,北至本家园,四至明白为界。将此厝地付与谢合成管理人谢奏众佃筑室居住,后日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让与字一纸,付执存照。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旧历)初二日。

立让与字人谢群我

代书人谢标名

第六恩谢契书字

同立恩谢契书字人盐水港桥南街王秋继男王火、学甲堡红茄萣三房侄孙王赦,同承先父自置胡角热园一宗,东至蔡家园,西至郭家园,南至溪,北至车路,四至有凭。除出长房之额,尚伸次房、三房之业,抽出受种地瓜二十笼,年带郭、蔡头家租,就园二八抽的,东至长房园,西至次房园,南至溪,北至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三十年之前身无所依,寄寓与学甲堡红茄萣庄外甥郭耍之家,蒙每日三餐之恩,孝敬之义;又兼三房侄孙王赦幼时身无怙依,荷蒙耍抚育长大,今已成人,无以为报。今因外甥郭耍年已老髦,衣食甚是艰辛,邀同诸侄讨议,从二十笼之园恩谢与郭耍养老之资,少答微恩,永为己业,不敢翻异。恐日后子孙世久多变,即同列位公人立恩谢契字一纸,付永存照。

一、批明:此园系是答恩之业,以及上手契券;倘有交加来历不明等情,秋等自当出首抵挡,不干耍之事,又及。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长房王掌

立恩谢契书字人(王秋继男)王火、三房侄孙王赦

芋仔寮保正郭干

为证人盐水港、苏景成

芋仔寮庄陈时雨

同庄陈彩云

代书人王德余

 

第七喜赦埤字

立喜赦埤字人下茄萣堡客庄内庄吴元记,因前年有承过李家公馆大租草地一所,带埤一口,址在海丰厝庄,逐年收税无异。因福德爷禋祀缺乏,庄众相议,向以元记恳求将此埤赦以福德爷为禋祀。记已许允,愿将此埤一口,喜赦与海丰厝庄福德爷掌管,以作香烟,永为公埤。记已喜赦,日后不得阻当异言,生端滋事,而上下手与记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喜赦埤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一年九月日。

立喜赦埤字人吴元记

·第二节役权·

第一 垦批

第二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三 永远杜卖田契字

第四 给地纳租合约字

第五 借地纳租合约字

第六 借圳路字

第七 契约书

第八 杜典契字

第九 杜卖田契字

第一○ 杜卖田契字

第一一 永远杜绝卖契字

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约字

第一三 杜绝卖契字

第一四 拨典契字

第一五 卖尽绝根契字

第一六 杜绝卖尽根屋契字

第一七 甘愿卖绝尽根契字

第一八 给地基字

第一九 杜绝卖尽根契字

第二○ 卖尽根杜绝契字

第二一之一 公约字

第二一之二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第二二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五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二六 山批园宇

第二七 甘愿约字

第二八 逊让坟穴字

第二九 卖墓地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转典厝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契约字

第三四之一 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

第三四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三五 两愿合约字

第三六 拨租付掌字

第三七 书田序

·第一垦批

立给垦批业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涧堡中坜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东至戴潘公共墙为界,西至陈顺公共墙为界,南至直透溪为界,北至店前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铺户张阿屘前来恳求,给此店地基,前去自备工本,任从架造店宇,永为己业。其张阿屘议约递年带纳业主地基租钱两钱银正,按年交付业主收讫,割给完单执照。即日业主给出垦批,踏明四至界址,付与张阿屘掌管税租。而业主保此店地基上手并无垦给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业主一力抵挡,而张阿屘递年地基租银亦不得加减少欠分文。此系业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店内之消水沟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邻人不得异言阻挡,批明,再照。业主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给垦批业主。

·第二杜卖尽根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耀洲,有承先人遗下瓦厝一座二进,址在本城代书馆巷,坐西向东。前进一间、中埕一所、后进三间、灶厨一间、厝后巷一所,内带门窗、户■〈木扇〉、杉楹、桷柱、浮沈、砖石、地基一切,东至街路,西至赖家并林家滴水,南前进至自己壁,中埕至自己后厝滴水,后进至自己壁,北前进中埕至自己壁,后进至赖家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大街赖仁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值时价银三百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重新起盖居住,任从其便。耀洲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及找赎。保此瓦厝一座二进果系耀洲承先人明买遗下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又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耀洲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银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光绪三十年一月日。

为中人林长嘴

知见人父林远辉(即林远臣)

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耀洲

一、批明:上手契于前手间遭乱遗失,批明,再照,行。

一、批明:其中埕南畔水沟,与耀洲护厝公用,日后不得违塞,批明,再照,行。

·第三永远杜卖田契字

立永远杜卖田契字人黄庆宜、黄定隆、涂添增、李端义等,情因昔年津敛,有义仓祀典,买有老东势庄水田一处,在西圳栅门首西圳下下双过,计共四坵半,东至车路桥典田为界,西至本祀分田为界,南至关圣祀田为界,北至初十圣母祀典田为界,四址面踏分明。原带田甲四分正,岁纳大租粟满栳谷三石一斗正。其田系由新东势等处阴沟水,由西圳至本田涵头入,由圣母田头小圳落本田内灌荫。牛车路依原规,由车路典田经过,其田水尾系由本祀分田灌流。今因祀内诸友别创良规,不敷应用,将此祀田出卖于人,尽问各友不能承领,外爰托中引就于内埔庄李攀荣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杜价洋银六十六员。即日诸友同中银、契面交清白,中间并无债货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先年津敛祀典物业,并无包买他人之田;倘有上手来历不明及租粟等项,系各友同中一力抵挡。自卖之后,即归李攀荣承卖人耕管,永远为业,日后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此系自己甘愿,无逼成交,恐口无凭,立杜卖田契字一纸,又付上手杜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批明:实收本祀内杜价田洋银六十六员,平重六钱八分正足讫。

又批明:上手分单前交于余钦凤收存,仍存此六分田,均出四分杜卖于李攀荣经管,立批。

又批明:此祀典田八分,作三股均分,仍二分归于合同人经管,不干李攀荣承买之事,立批。

又付合同分单一纸,又契内添一「半」字,又「游振兴」换「李鸿谦」名字,又批。

光绪九年六月日。

秉笔人黄玉椿

说合中人黄庆恩

在场涂端淑、李端义、李端礼、涂庆官、李鸿谦、黄振栋、涂庆栋

涂作桢黄九信

卖田契字人李祥谦、黄富磷、涂添增、李福谦、黄庆宜、黄玉椿、李秦纲

黄定隆、游振兴

·第四给地纳租合约字

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缘裕记员山仔圳道被水冲坏无地,兹欲修筑圳路引水,适由郭黄氏顶员山仔业界内经过。裕记爰即恳托公亲同向黄氏相商,当日三面议定,黄氏愿将界边埔地约长八丈,阔四尺,让与圳主郑裕记开筑圳道,其余田地尺寸不许侵害。递年圳主郑裕记愿贴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当年款年清,不敢拖缺,裕记应填补足数,不敢异言。但洪水难测,倘异日圳路再被洪水冲坏,裕记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业主黄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黄氏界内过水,其应纳租谷当作罢论。今欲有凭,同立给地纳租谷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新筑圳路约长八丈,阔四尺,递年圳主郑裕记应贴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如有滞纳,圳道任从黄氏填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万历辛丑七月日。

代笔人傅子显

公亲戴珠光、谢林福

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

业主郭黄氏

·第五借地纳租合约字

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缘裕记前有向业主郭黄氏承给顶员山仔上节第一百号界墘圳地,开筑圳路一条,其长阔以及租额俱载明前约字内各执为照。兹因下节圳路复被冲崩,乏水灌荫,裕记是以托原公亲戴珠光及郑养齐等再向郭黄氏商议借地之事,欲将郭黄氏顶员山仔下节万善祠后第一三五号田边崁顶,量下二丈五尺之地下算起,抽出圳路一条,上至下共五尺五寸,左至右阔共二尺五寸,出入水自首至尾长十六丈,借与圳主郑裕记穿垄凿圳,引水灌田。每年郑裕记愿甘贴纳圳底谷二十石,合前约贴纳之一十石,计共应贴纳圳底谷三十石。递年六月收成之日,该埤长当晒干搧净量足,付业主郭黄氏运回,不得以湿冇抵塞,亦不得以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从郭黄氏将圳路填塞,不敢异言。如裕记水租谷递年照纳,郭黄氏亦不能翻异。又约定圳顶一三五号等诸田地仍系郭黄氏管业,除田下抽借与裕记开圳,上下五尺,阔二尺五寸,长十六丈外,其余田及地不许裕记侵害,应就损害田地依时赔偿。若是被洪水冲坏,裕记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业主郭黄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黄氏界内过水,其应纳租谷当作罢论。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凭,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即日业主郭黄氏将该业一三五号田下之地,抽出高五尺五寸,长十六丈,借与郑裕记穿垄凿圳。裕记递年六月应纳圳底小租谷,此约及前约二次合计租谷三十石正,批明,又照。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旧历辛丑十二月日。

代笔人张鹤舫

认纳租谷埤长谢林福

公亲戴珠光郑养齐

业主郭黄氏

圳主郑裕记

·第六借圳路字

立借圳路字人合发号、泉安号、珍记号、益胜号,因有置田业在柳树湾庄,乏水灌溉,今托中向过林实寿等借出圳路一条,以为充灌溉,每年愿贴圳路租四石。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佃付林实寿挑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实寿将圳路填塞,不敢异言。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借圳路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光绪十九年月日。

代笔人□□□

为中保认人□□□

立借圳路字人□□□

·第七契约书

同立契约书人林列堂、林汝言,兹因汝言新开田地一处,址在梀东堡旧社庄,土名犁头炉,缺水通流,难以耕作。爰向烈堂拨求水路,使之流溉,得以播种。前以水尾田之业主众口纷纷,告乏水源,既且得彼失此,有碍规法,是以未得应允。今经面议妥协,烈堂许以旧社庄土名半份田之厝前,允开其沟路,暂时可以播种,倘遇有旷旱之时,水尾田乏水之忧,斯时此沟路务须任从水尾田之业主截塞,而汝言不得阻挡异议。恐口无凭,同立契约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行。

批明:此沟路应用,阔以二尺为限,应当贴沟路租谷道斗十二石,每年分为两季付佃人收清,不得刁难,再照,行。

光绪三十年三月日。

台中厅猫罗堡阿罩务庄林烈堂

台中厅蓝兴堡顶桥仔头庄林汝言 

·第八杜典契字

立杜典契字人钟福、钟禄兄弟,先年承父遗下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港东庄禾坪头山仑仔,东至温姓田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温姓田为界,北至馨德侄阄分内田为界;下温姓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隆恩陂水二厘灌溉,又带隆恩大租谷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典,情愿托中引就与东庄福德爷香祀内人林佛赐、赖昌兴、陈历生、黄天生、温碧龙、扬其注、钟彤麟等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典价佛银三百三十二大元正。即日银、契面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短少准折等情,亦无重复典当田业等情。其田系承父遗下之田,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挡。自典之后,交与祀香内人任从过耕管业。其田不拘典限,系银到田还。此系两比甘愿,两无逼劾,恐口无凭,立杜典田业字一纸,并带印契一纸,又带阄分字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典价银三百三十二大元足讫,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纸,原系与馨德阄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随即交出应用,不敢抗误,批明。

又批明:馨德阄分之田上横头,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实。

道光七年九月日。

为中人钟新昆

知见亲饶金生

在场侄馨万、馨德、男馨昌

立杜典田契字人钟康福、钟康禄

 

·第九杜卖田契字

立杜卖田契字人罗良佐、良佑兄弟,先年承父遗下后垄田寮庄水田一处,经宪丈明田甲七分七厘七毫,带陂水两甲灌荫。其田界,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邹徐菜园及路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又带茅屋一坐,及菜园、禾坪、竹木、池塘等项。今因别创,愿将此业出卖,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不能承领,托中引送于圣母祀内罗佳期、罗苍锦、罗桂生、罗大士、罗良轩、罗运发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六百大元正。即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无虚短少债货等情。保此业委系自己承父之业,并无包卖他人之业,亦无重张典当于人;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自卖之后,即交与祀内永远耕种管业,日后良佐、良佑兄弟子侄人等不敢言赠言赎。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根株悉拔,寸土不留。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田契字一纸,又付上手印契一纸,合约一纸,共三纸,付照,行。

即日批明:实收到银六百大元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东片伯公祀内田灌荫之水,要由此田通流,立批。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说合中兄良彬

说合中侄辉汉

在见戚林英文

在场侄仁章、凤章

侄孙洪荣、求章、孔章、接兴、彦章、群章、谨章

立杜卖田契字人罗良佐(罗良佑亲笔)

 

·第一○杜卖田契字

立杜卖田契字人钟毓龙兄弟,同因上年续买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坛庄头北圳背;有水田一分,原带田甲二分五厘正,东至刘湾汉田为界,西至杨宅尝田为界,南至田崁为界,北至河为界,四址面踏分明。同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愿承买,情愿请中引就与李千五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五十四元正。其田委系兄弟自己物业,并无包买包卖,亦无重复典当等情,上首并无来历不明;倘有来历不明,以及租粟等项不清,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无虚短少。其田自卖之后,即交于买人永远耕管为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有钟毓龙兄弟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等弊。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田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内田价银五十四元正,所领是实。

又批明:所有上手老契内共有田甲四分五厘,今卖出田甲二分五厘与李千五耕管为业,其上手老契仍在毓龙兄弟收存执照,行。

批明:契内之田系照水分灌荫,由杨宅尝田经过,立批。

嘉庆六年(辛酉岁)十二月日。

说合中人刘思伯

业主苏升观、亲京元

在场见弟毓礼、侄佛庆

亲人张青候杨云纪

依口秉笔火男钟凤安

立杜卖田契字人钟毓龙

·第一一永远杜绝卖契字

立永远杜绝卖契字弟傩图、阿四,同母钟氏,前因上年承祖父分授口尾屋门首,系老东势管下田计二坵,原带田二分五厘一毫正,东与攀禄第田为界,西与尾仑庄水沟会田为界,南与攀禄田为界,北与文公会并龙祠会田为界,四至明踏分明。兹今乏银应用,托中引就于家兄双龙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价银一百二十五元正。即日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准债短折等情。自卖之后,任从双龙兄耕管为业,日后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杜绝卖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卖契价银一百二十五元正,所批是实。

又批明:其田原系老东势敬圣亭边头埠水灌荫,直带圳路一条,由攀禄弟并文公会田经过,所批是实。

咸丰十一年二月日。

说合中见舅钟福官

在场见兄攀麟、叔常衡、兄攀禄

代笔兄攀进

立杜绝卖契字弟傩图阿四,同母钟氏

·第一二分定各管合约字

同立分定各管合约字人刘阿倾、余阿标、陈阿武、刘杨氏等四人,合本承买姜海林分下屋宇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埔街中,东至钱家业毗连为界,西至巷路为界,南至杨家业毗连为界,北至海。自己抽出茅屋一间,其墙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内有瓦屋三间、茅屋一间、菜围、余地、水井等项,俱各在内。当日四人商议欠屋居住,分定各得一间,银有加减,每间配定。此系公司欢约,在于南畔第一间瓦屋均定价银十六元五角正,第二间瓦屋均定价银十三元正,第三间瓦屋均定价银十七元五角正,第四间茅屋均定价银九元正;四共银五十六元。递年应纳大租银四角正,每间屋配大租银一角。其菜园、余地,即日立界分定,各自掌管。其水井公同应用,倘要修整,亦系四人共同修理。倘房屋毗连之处如有损坏,系毗连二人修整。以上各款,日后不得异言推诿等情。此系和气合本承买,俱各欢意,并无迫勒,今欲有凭,合立分定各管合约四张,同式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在南畔第一间瓦屋,分定余阿标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六元五角正,带收承买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二间瓦屋,系分定陈阿武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三元正,带收官给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三间瓦屋,系分定刘阿倾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七元五角正,带收退还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四间茅屋,系分定刘杨氏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九元正,带收对换契一纸存照。

咸丰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钟奕昆

立分定各管合约字人刘阿倾、陈阿武、余阿标、刘杨氏

·第一三杜绝卖契字

立杜绝卖契人萧光泽、萧怀老等,有承祖遗业瓦店一间一厅一房,并后盖一间,在宁南坊上横街,坐西向东,前至街路,后至自己庭水井一半为界,左至巷,右至黄宅公壁;四至明白为界。上至厝盖,下及地基,门窗、户扇、楼坊、浮沈、砖石齐全。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徐宅,三面言议契价佛银九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屋即搬空,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年带纳地租一间。保此店屋系光泽、怀老等承祖遗业,与别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光泽、怀老等自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日后不得言找言赎。一卖千休,倘买主或转典转卖他人,光泽、怀老等亦不敢阻挡异言生端。口恐无凭,合立杜绝卖契字一纸,并缴前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内佛银九十五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店后水井门路,言约与萧宅公用,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店上手契带连在自己厝契内,前因与侯宅互控缴官在案,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嘉庆六年七月日。

知见人坊长

知见人萧林氏

立杜绝卖契人萧光泽、萧怀老

为中人陈守观

代书人刘任高

·第一四拨典契字

立拨典契人陈明,承父在日,于光绪元年十一月间,用价六八银三十元,手置买断得施应昌倒坏厝地一所,址在上西坊小粟埕境地方,踏明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地租钱二百文。嗣于光绪元年十月间,经父手拆毁前破屋后空地,备办杉木柱、桷桁、砖石、灰瓦工料等费,需银一百七十元,起盖坐东朝西中进三间,排正厅左右房,中天井大水井一口,左右披榭张隔四间。又后进起盖二间,排厅房二间,檐前天井,左边摆手门楼、匡门,透街围筑街墙,直透前进后。右边空地一块,前至头进本住屋,后至本屋新筑墙,左至门路本屋墙,右至胡家厝,上至桷桁、瓦,下至磉石地、基地,六至俱载明白,门窗、户■〈木扇〉俱全。今因乏用,欲将后进新起盖二间排厝屋、厅房、天井、门楼、空地全座,六至载前,拨典以应急需,先尽问亲疏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拨典与陈启成处为业,三面言议库平六八重番银一百五十元正。其银即日收足;其屋即听典主管业,或自己居住,或转租转售他人,悉从其便。面约典限不拘年限,听凭原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如未取赎,仍听管业。倘有奉官投税,所费税银若干,明赎屋之日,甘愿认还,不敢短少;唯递年应纳地租钱二百文,系业主自行完纳。保此屋果系明父遗阄分份下物业,与别房亲疏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未曾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明自出头承当,不涉典主之事。至现典屋价业已过浮,明心甘意足,面约自此之后,不敢别生枝节。至前进水井一口,明约通用,不得违阻;如有此情,听凭认罚。此系两相允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此拨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三面言议,凭中过付收到契面屋价库平六八重番银一百五十元正,又照。

再:原买断厝地契一纸,已于光绪二年间投税,粘连司单;然此统契交涉中进正座,曾将该中进厝屋于是年十二月立字胎典与林处管业,得价银八十元,现时乏项备赎,无从缴付。是以邀同现典主与中进之旧典主面会,指明将后进拨典与福州陈启成处,踏明界址,各管各业,日后各无异说,今欲有凭,合并标照。

光绪四年十月日。

知契母吴氏

立拨典契人陈明

中友张明

代笔郭玉辉

·第一五卖尽绝根契字

立卖尽绝根契字人庄池,有承伯父明买过黄炮瓦厝一座,址在西定下坊王堤塘,坐东向西,内一厅四房两厢、耳房二间、天井埕一所、水井一口,并南畔通巷一条,系池阄分应份之业。其出入路径悉由南畔店屋内出入,而水井一口带与店内日用饮食。年纳地租带在前座完纳。东至本家厝,西至黄家厝,南至店屋壁路,北至吴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欲将此厝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黄瑞记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二百二十大元足。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厝上至厝盖,下至浮沈、砖石,以及门窗、户扇俱全,随即照界踏明,交付银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池不敢异言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找赎,亦不敢滋事生端。保此厝果系承父明买之业,与别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池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尽绝根契字一纸,并连上手契六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二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知见人母陈氏

为中人潘锦姑

立卖尽绝根契字人庄池

代书人戴四安

契尾

计开:一、业户黄瑞记买得庄池瓦厝一座,坐落西定下坊,用价银一百四十五两二钱,纳税银四两三钱五分六厘。

布字七千三百六十四号。右给台湾县业户黄瑞记准此。

同治十二年闰六月日。

·第一六杜绝卖尽根屋契字

立杜绝卖尽根屋契字人台南市街第二区檨仔林街苏户,有承父明买许姓阄分应得瓦屋一座,坐落台南市街第二区檨仔林街十七番户,坐北向南,内一厅、一大房、一后埕,水井一口系与许姓公用。东至许家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陈家大壁。又同街第一十六番户瓦屋一座,内一厅、一房,及西畔伸手二间,系户父亲在日买许姓后埕添建,亦户阄分应得物业,东至许家,西至路,南至前进,北至陈家。所有前后两进,四至各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将承父明买之屋,及添建之屋,一并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与本街李葵嫂出头承买,三面议定七三重银二百四十圆。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过足讫;其前后两进之瓦厝,上至屋盖,下至地基,以及门窗、户扇、浮沉、砖瓦、石杉一切踏明界址,点交银主掌管,修理居住,或税他人,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后日子孙不得言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两进瓦屋果系户阄分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户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绝卖尽屋契字一纸,并上手印契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七三重银二百四十元,再照,行。

光绪二十七年十月日。

为中人吴雨水

知见人苏碰皮

立卖杜绝尽根屋契字人苏户

代书人张瑾山

 

·第一七甘愿卖绝尽根契字

立甘愿卖绝尽根契字人长房许卢观、许老在,次房许顺光,长房孙应元,次房孙海老,今寓台湾府台湾县凝南坊檨仔林街居住,有承祖父建置自己起盖瓦店一座,内店面一间,连朴顺亭,后面一小埕,水井一口与许家均半共享,年纳官课厝饷一间半,即银一中元。坐北朝南,址在凝南坊檨仔林街,东与许家干蓁壁为公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庄家大壁地基,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此店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爰引苏府阿必叔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契面银六八足重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屋上至厝盖,下及地基、浮沉、砖石,尽交银主掌管修理,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后日许家子子孙孙不得言找言赎,亦不得异言生端。保此店屋果系是许卢等承祖父自己起盖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许卢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甘愿卖绝尽根字一纸。此店屋在阄书内其合同已经遗失,后日不用,送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六八足重契面银六十大元完足,批明,再照,行。

咸丰五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黄氏、郑氏

次房孙许海老

长房孙许应元

立甘愿卖绝尽根契字人长房许卢观、许老在

次房许顺光

为中人王在观

代书人张明远

·第一八给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忠义祠,兹有头份街栅门外一带地方,奉宪充归忠义祠,为公所管理,为香祀费用。情因苏阿丁乏店住,前来向得公地给出店地一所,坐西朝东,东至街路为界,西至谢恩古屋毗连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连为界,北至罗鸿盛店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言定苏家即备出地基佛银十二大元正,经忠义祠经理人张兆麟、徐亦轩、陈光海、张大安等收到,为买店修街路并筑石礐工资一切费用,原非经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应纳地租香油银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两季完纳,缴公费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给之后,任凭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后永不得异言等情。口恐无凭,合立给地基字付执为据。

即日批明:忠义祠经理人实收到苏家地基银十二元正,立批。

又批明:店后抽有小巷一条,直透至大圳唇,以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绪十八年十月日。

秉笔人林金台

立给地基字经理人徐亦轩、张兆麟、陈光海、张大安

·第一九杜绝卖尽根契字

立杜绝卖尽根契字人大槺榔保朴仔脚街杨交生,有承祖父应份破瓦屋涂墼厝二间,连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坑仔底,东至本家地,西至鲁家地,南至施家地,北至赵家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厝地及破瓦涂墼厝二间杜绝卖尽根,先问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杨狮观出头承买尽根,三面言议时价银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厝地破屋踏付银主狮观,任筑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人等亦不敢言贴找洗滋端。保此坏屋地基系交承祖父应份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交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令欲有凭,立杜绝卖尽根契字一纸,并连上手典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尽根契面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福生

知见人陈廷元

立杜绝卖尽根契人杨交生

代笔人吴德玉

一、批明:黄家厝后一门,路通杨知高、杨牛东畔地,言约准予黄家化时一家经过,杨知高、杨牛不得阻挡,日后翻盖,立当留地准予经过,批明,再照,行。

为证人林活源

·第二○卖尽根杜绝契字

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人黄朝西、黄允进、黄瑞珍、黄瑞符、黄瑞溪、黄瑞昌、黄丙丁等,有同承先父支分八房额遗下祖上明买王君瑞等瓦店一座四进,址在伽篮庙境西畔,其店前八份房额,经抽前典出赵家。今西等因乏银费用,欲向赵家赎回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仍将此瓦店前面一进,及亭仔脚一座,内一厅、一房、灶下一间、天井一庭,又配后进水井一口公用,上至青天厝盖,及楼顶、楼闱、杉楹、木桷、砖瓦;下至地泉,及门窗、户扇、浮沉、砖石;东至大街车路;西至第二落厅前滴水砛墘齐;南至王家店共壁;北至本家店共壁;上下四至明白为界,引就与布街境族亲黄琮琪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重佛银四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立即踏界对付银主前去掌管经划,或税他人,或自己居住,永为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赎找,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是西等承先父支分八份额遗下祖上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拖欠账项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西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纸一纸,及典赵家司单印纸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再者:其祖上承买王家有缴上手契,因道光七年经邑主王判断,各分折遗失,以后露出,不得行用,又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重佛银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三年九月日。

为中人黄王氏、王君种

知见人黄李氏

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人黄朝西、黄瑞溪、黄瑞珍、黄允进、黄瑞符黄瑞昌

黄丙丁

代书人董春牛

一、批:此店坐西向东,现时房拆作神位厅,契内未及登载。其店前门路,早定至辰时,夜定至戌时,借后进卖主出入通行,批明,又照。

·第二一之一公约字

合立公约字人郭木、吴朝沉等,合为承买柯庶之妻杜氏地基一所,址在台北府城门外,坐东向西。一座长一十九丈,阔一丈八尺,吴朝沈应管,前进及壁路地基十丈,年配纳陈安记每年该租银一元一角。余伸后落地基九丈,阔一丈八尺,是郭木之额,年该纳陈安记税银九角。其起盖瓦厝,后进由前出入通行,不得阻止,指载明白,合立公约字一纸,付为存照。而吴朝沉执收地基单,其郭木收执公约,两家甘悦,各无异言,合立公约字一纸,付为存照。

光绪十三年十月日。

代书人高有

合立公约字人郭木

·第二一之二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郭木,有自置地基一所,址在台北府北门城外北门街二丁目二十五番户,坐东向西。后进地基一所,长九丈,深一丈八尺,西至吴朝沉为界,东至埤崁为界,南至二十六番户为界,北至二十四番户为界,其丈声俱载在分管公约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地基出卖,先向居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毛阿财出首承买,依时值价银五十二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郭木亲收足讫,随将二丁目二十五番户后进地基踏明界址以及浮沈、砖石,交付买主前去掌管,任从起盖,永为己业。木一卖千休,寸草土无留,日后子孙人等不敢翻异,亦不致言及找赎别生滋事。保此地基业系木亲置之业,与居内亲疏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情弊为碍;如有情弊,木并花押之人合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一纸,又带分管约字一纸,计共二纸,付执永远为照。

一、批明:地基,木与吴朝沉合置之业。其吴朝沈分管前进长十丈,执掌现销地基单一纸;木分管后进,执掌公约字一纸。若有要用,务宜取出公看,不得刁难,批明,再照。

一、批明:后进地基年配纳地基主陈安和租银九角正,再照。

一、批明:后进出入路由前进通行,不得阻止,公约字内载明,合应再照。

一、即日木同中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五十二大元正足,再照。

一、批明:第十条卖字添「和」字一字,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一月日。

代笔人黄雨三

为中人陈鸟头

在场并知见人胞弟郭灶

祖母陈氏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郭木

·第二二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德麟等,自咸丰八年,与兄弟德财阄分应份得买过李家水田二段,又带竹围厝地一段,内带茅、瓦屋间数不计,门窗、户■〈木扇〉、牛椆、粟仓、稻埕、菜园、果木、杂物等项,址在摆接堡彰和庄廿八张。其竹园厝地一段,东至俞家为界,西至胞侄立石为界,南至胞田墘立石为界,北至赖家仑顶中为界。其南畔田一段,东至林本源田为界,西至陈家田为界;南至大沟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北畔田一段,东至林家竹围为界;西至小圳为界,北至吴家为界。三段之业,四至界址俱各明白,配食大安粮陂水五份,大小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经宪丈一甲六分,年带纳叛租谷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三段之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堂叔硕田兄弟出首承买,当时三面议定依时值价尽根纹银三百五十九两六钱正。即日同中交足讫;其三段之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硕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业系麟等与兄弟阄分应份分管物业,及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等情;如有此情,系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以后,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找赎,亦不敢觊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承买李家厝地印契一纸,又上手厝地印契连司单一纸,又承买李家田印契连司单一纸,又上手契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田契内纹银三百五十九两六钱正足,再照,行。

批明:子能界内稻埕,出私路一条,阔五尺,付硕田等来往经过,并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系子能不敢阻挡。此乃流奕私路,不准屈毁;如有毁坏者,依旧补足,批照,行。

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约字样,并无垒付,日后取出,不堪行用,当作废纸,所批是实,照,行。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宗兄万生、弟德秀、堂弟德善

知见堂堂侄子便、胞侄子能

在场母亲游氏、长男子会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德麟自书

·第二三典契字

亲立典契人麻豆街林来旺,有承祖父阄分应份槟榔宅一所,坐落在麻豆街王宫后,与胞弟均分,各得一半。旺应份一半在西畔内,带竹木、槟榔,又配瓦厝二间,伸手头二间,砖井带食一半,东至胞弟界,西至陈家、黄家宅,南至店滴水,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应份之宅,并瓦厝大小共四间,砖井一半,又槟榔、竹木一尽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麻豆街黄益兴号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宅并厝随时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抵利,不敢阻挡。限至六年为满,听旺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如至期无银可赎,仍付银主依旧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旺阄分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丰八年四月日。

为中人陈知

知见人林泉

亲立典契人林来旺

一、批:东畔一半,带路一条,在西畔透出车路,听其出入,银主不得阻挡,批明,再照,行。

一、批:上手契券共三纸,其余二纸系二房铨收存,不得缴连,批明,再照,行。

一、批:咸丰十一年二月,借去契后银三十大元,林来旺亲立。

·第二四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大竹里北门街吕漏漦、杨漏生,有承祖父明买过林家田园二段,内抽出厝地园一所,并竹欉、树木在内,东至武洛堂为界,西至本宅厝后为界,南至周家园岸为界,北至周家园大松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带纳陈维户名饷银照摊,应完饷银一钱一分正。今因乏银起厝,将此厝地园并树木、竹欉,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埤城内三角窗街丁标观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银七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地园并树木、竹欉踏附银主掌管,永为己业,听银主改易起盖,其竹欉、树木亦听银主砍伐栽种。漦、生厝地园卖与丁宅,其地基在后面,漦、生厝居在前面,漦、生厝内之路听其丁宅之人早晚来往出入,漦、生等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之事。保此厝地园并树木、竹欉系是漦、生等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旧饷,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漦、生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此系抽卖之业,上手契不得缴连。议将上手现契批明,内抽出厝地园一所,并竹欉、树木,卖过丁标观,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过契面银六八重七十五元正完讫,再照。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庇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吕漏漦、杨漏生

知见妻王氏

代书人(漏生自笔)

·第二五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邱养、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庄西南势,土名湖底,经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纳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蓝兴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吴水租粟六石正。其田东至大溪,西至沟,南至大溪连球叔田,北至车路,四至界址分明为界。又带田头北势竹围一所,东南势溪边竹园一所;又带正厝连瓦护厝一座,秧田、菜园、稻埕、鱼池、竹围,中间并带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内。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厝等项物业尽价变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与赖秋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田厝价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正。即日其银、契同中见两相交收足讫;其田厝物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赖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田厝等项,养、富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货,以及上手来历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养、富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又带阄书印契,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田厝契内佛面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足讫,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坟一穴,东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坟前、坟后两边四处田照旧耕作,永不得经易。又祖坟倘若另迁别处,不得变卖他人,将地交付买主掌管,所批是实,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见人房侄鹤

房兄玉衡

堂兄明杨、母亲陈氏、胞叔球、亲兄光兴、亲兄光阴、赖好、族侄存、亲兄光寿

亲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右、邱养、邱富

·第二六山批园宇

同立山批园字人陈交官,与侄陈注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山园一坵,坐落土名麻园晋江寮庄北车路西第四坵,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至自己园岸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山园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鳌栖林美利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依时价花礼银十二大员。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陈交官叔侄等随即将此坵园踏明界址,付林美利开坟剪穴,不敢异言。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风水园字一纸,付林美利执存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契字内花礼银十二大员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其风水外余园,原付陈交官耕种,以为照顾风水之资,不许前后左右开坟剪穴,合应批明,再照,行。

同治庚午年月日。

知见人祖母张氏

为中人郑泰山

代笔人陈乌番

立山批园字人陈交、陈注

·第二七甘愿约字

立甘愿约字人许网发、许开基兄弟等,有同承祖父遗下熟园一所,址在枫仔林山前。因祖父经有许诺白钳观安葬祖坟一穴,未有定界,今因凭中调议,就坟堆以外再踏出界址石记,墓堆前石记横九丈二尺为界,墓堆后石记横八丈八尺为界,墓堆左石记直十六丈五尺为界,墓堆右石记直十六丈五尺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八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四至界址随即踏明,任银主经营开筑,发等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至墓前界址外,不得栽插树木;倘有树木,听银主砍伐。明约其界内除银主开筑外,熟园仍付发等耕种。至界内杂木有碍于坟者,发自应砍伐;如无碍于坟者,不得擅伐,致伤和好之气。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甘愿约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约字内佛银八大员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四月日。

代笔族侄振声

为中人刘如光

在场知见功叔梅、光

立甘愿约字人许网发、许开基

·第二八逊让坟穴字

立逊让坟穴人张细番,承先父遗有山林一处,址在大东坑暗坑仔庄。今有蔡缉光欲在崁面山林唇,即与詹际清茶园唇毗连之中,扞葬坟墓一穴,细番经已许允。即日缉光备出逊让坟穴价银六元正,交番收讫;番即明踏东至范家右沙为界,西至李家左沙为界,后与詹家茶园毗连为界,前至崁眉唇为界,四至分明,听凭缉光前去扞葬祖骸。倘前向有树木遮蔽,任凭缉光砍伐,番不得异言阻止等情。此系二比甘愿,恐口无凭,立逊让坟穴字一纸,付执为照。批明:即日番收到逊让字内坟穴价银六元足讫,批照。

批明:年皇行内添一「十」字,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岁)十月日。

知见人詹际清

代笔人苏有良

立逊让坟穴字人张细番(指摹)

·第二九卖墓地字

立卖墓地字人兴隆外里竹仔脚庄陈番等,有承父遗下私园一坵,在本庄后园头,有一所墓地。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与本里埤仔头庄韩寿山出头承买,三面言议定着时价光龙银十大元。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两边之地埋葬。口恐无凭,立卖墓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卖墓地光龙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九月日。

知见人妻李笑

立卖墓地字人陈番

为中人卓思泮

代书人吴青云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吴一官,有明买过李景新瓦厝前后落三进,坐南向北,在外新街头。其厝抽出后进一间、一厅、二房,并伙食间二间、带灶一个,东至自己壁,西至蔡宅,南至李宅,北至深井埕,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后进并带伙食间出典,先尽问叔侄兄弟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陈华英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价佛银九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随交付银主掌管,不敢阻挡异言生端。限至六年,听厝主备银足契面取赎。日后若要转典他人,先尽问厝主不取赎,方可转典他人。门路前后落一概通行。又议:日后厝屋以及门窗、户扇等有损坏,约三年内修理,厝主有承坐;三年外修理,典主与厝主对半均分,合立批明。保此厝果系吴一官明买,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厝主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司单二纸,白契共四纸,合共六纸,付执为照,行。外面壁透墙园一小埕,就格界为止,又再批明。前落深井埕并水井公用,不得刁难,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九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知见人吴瑞衡、相

立典契字人吴秋、四、孙吉

为中人宋魁婶

代书人吴拱辉

·第三一转典厝契字

立转典厝契字人江万福等,有自明转典过张吉纯等瓦店厝一座,应得中落进内一厅、二房,并伙食间一连、水井一口,带前后埕,址在外新街,坐北向南,从城边隘门算入第六间。今因乏银费用,福愿将此厝再转典,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郭粪扫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依时价银六十大元,每元六八足重。碍此厝现已损坏,应行修理,面议愿贴佛银十大元,以为修理之费,合共典契面银七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厝屋中落一进,随即搬空,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抑或别税,各从其便。此厝系在中落,其前门路听其出入,不敢阻挡。其厝银至五年为满·听福等备足典契面银七十大元赎回原转典契字;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不敢生端滋事。此厝果系福自明典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不明等情,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典契四纸,共五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公见收过典契面银并修理之费计七十大元,再照。

光绪元年九月日。

知见人陈氏吉

陈氏官

为中人金水姆

再转典契字人江万福

代书人张万

·第三二典契字

亲立典契字人大铳街曾清源,即曾继光,有当官赎回伯父曾白兔瓦店一座,一店面、一埕、一杉楼、一灶阿、一花台,并盖草中进一厅、二房,又店口草庭一所,并带后埕水井公用,以及门窗、户扇俱全,址在本街,坐西拱东,东至街,西至滴水齐,南、北俱至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李蓝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议定着时值价银二百五十大员六八足。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交银主掌管,居住开张,或别税抵利。其店面议明典十年为满,听典主备银赎回,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归银主掌管,不敢异言。倘店有被风雨损坏,三年内修费典主自坐;三年外对半均分,赎日理还。其门路原带后进出入,定二炮为准,银主不得阻挡。保此店果系是光承赎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翻异,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亲立典契字一纸,并缴曾白兔契三纸,陈吉伪印契并司单二纸,共六纸,付执存照,行。

即日同中见交收过契面银二百五十大员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欲修理店厝者,合与典主相议,亲笔登记,契后批明,再照,行。

立批明:契后字人曾清源,因中进前上盖茅草,蓝于光绪十八年十一月间备本修造,换为瓦盖,三面议约赎契之时,源合贴六八银二十大员,连前典价二百五十大员,合共还银二百七十大员,方得赎回原契厝,合应批明,再照,行。

光绪十六年四月日。

为中人张敷荣

知见弟曾向荣

亲立典契字人曾清源,(即继光)

代书(亲笔)

 

·第三三契约字

立契约字台南市第五区外宫后街一番户吴盘石。杨赐有承其祖父遗下瓦厝,坐落保西宫街十六番户,其北畔边房一间,深一丈六尺,高长各九尺,并空地一段,长一丈八尺,深一丈六尺。愿将此地税与盘石改向建筑,并议中庭以及后落井准为公用;倘若转税他人,致使混杂,则不得水井公用。二比言议每月永远地税银二元,逐月清楚,不得短欠。自建之后,其厝永为吴家掌管,或要转税他人,或是如何改筑,永任其意,赐不得异言。但是从来倘若将此厝转归他人掌管,亦必对赐言明,并且批明契中,每月永远税银七百三十二元。从来此厝不论好歹,每月永远税银二元,不得增减。此厝果系杨赐应得份额,无来历不明以及与人交加;如有此情,赐自当出头承挡,不干吴家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契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同立契约人吴盘石

·第三四之一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人郡内第一区龙泉井街七番户苏琤谷、苏楫、苏桐、苏考善、苏石头等,有承先祖父买过林杜等店屋旷地,更改起盖。今所起盖之厝经已拆坏,只留地基及墙围,俱各毗连,址在龙泉井街,东至墙外石界,西至黄家界,并带公巷通行,南至井取横,又带公巷二比通行,北至医馆;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宗宅地及墙围、树木,内带水井一口,又前带公井二口,一尽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台南基督教会理事人长老吴道源、执事吴知甫等出首代买,同中面议定时价龙银五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契券随即逐一检齐,交与银主前去掌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宗地宅、树木等果系苏琤谷等承先人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上手契券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琤谷等自当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红白契十纸,计十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来银五百大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月日。

为中人蓝添福

知见人苏谢氏、苏孝善、苏楫、苏桐

立卖杜绝尽根宅地人苏琤谷、苏石头

代笔人卢添笔

·第三四之二典厝地契字

立典厝地契字人台南基督教理事人吴道源、吴知甫,有代本教会买过苏琤谷等旷地一所,址在第一区龙泉井街七番户,东西四至载在上手税契内。今因英国医士马雅各承本国会友赠银,在台南城内欲添设医馆病室,乏地应用,是以同堂议定契价银五百圆。其银交讫,遂即踏明界址,立契交付医士马雅各出头代为前去掌管起盖。限九十九年为满,届期倘典主要赎回,若有添设病室以及楼房等物,再行商议,约定时价。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生端滋事。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白契十一纸,计共十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收过典价银五百圆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月日。

保证人颜振声

立典厝地契字人吴道源、吴知甫

代书人吴炳清

·第三四之三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苏老赛,有承父应份居住空地一小所,址在本大厝第四、五进交界西畔墙外,东至本家公墙,西至陈家巷路原有旧墙头为界,南至黄宅墙脚,北至糖间滴水西角巷路一条,直透祝三多后巷。因乏银完课,愿将此空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杜卖与本境黄可远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银十二大元,并议带本大厝后水井一分,听银主于东畔墙打门挑水灌溉花木,二比甘愿,不得异言。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空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空地果系赛承父应份居住之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赛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恐口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一十二大元足完足,再照。

光绪十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族长苏献瑛

立杜卖绝尽根契字人苏老赛

为中人并代书苏松龄

·第三五两愿合约字

同立两愿合约字叶合成、陈汉记、黄景周、陈景安等,缘叶合成与陈景安比邻,二比争控前后厝壁及通巷水井,案蒙邑主自批,着合成备银一百元贴景安修理墙壁,景安势难遵批,以致案悬未结。周等与两边俱属亲朋,不忍坐视终凶,爰是出为调处,劝令合成备出银三百元,贴与景安修理自己厝屋,议将景安前后私壁作陈、叶两家公壁,惟水井乙口永归叶家掌汲,而陈家不得凭契争份。倘嗣后公壁圮坏,要行修葺,理应两家平出需费公修。从此二比甘愿,听处悦服,和好如初,日后不得藉端翻异。口恐无凭,理合邀集陈、叶两家同堂具立合同约字一样二纸,二比各执一纸存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公亲黄景周、陈汉记

同立两愿合约字事主叶合成、陈景安

代书郭德如

·第三六拨租付掌字

立拨租付掌字人王庆寿,有阄分应管用王美记公号明买陈鸟、陈斯、陈升等田产一所,址在芝兰二堡北投二份三庄,现耕佃人系是洪毵,每年租谷作早晚两季完纳。今因三女留仔及笄将嫁,与李联捷之令弟联璧,亦既定聘礼成,于归日近矣!爰念女儿自幼守闺,便晓然于顺亲之道,十余年之孝行纯如也,前愿将此份田产历年拨出全份租谷八十石,分作两季对佃收完,付三女留存,私为花果优养之资。即就明年早季收起,以接晚季再收,年年无异。此亦推恩顾复之情也。倘若百年偕老后,该田租额仍归王庆寿子孙均分收掌。今欲有凭,即立拨租付掌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该田契券原存在王庆寿收执,声明,照。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笔人陈水兴

立拨租付掌字人王庆寿

·第三七书田序

从来人才之蔚起,贵于有所培,尤贵于有所资。书田者,养育人才之资也。故书田一立,则荣其身者并有以裕其家。无论或精诗书,或长弓马,苟得一售其技,是谓请缨有路,虽不必务农驰商,悉获优游自若,免致内顾之忧。相磨相劝,志不堕乎青云;毋怠毋荒,名克膺于蕊榜,将未夺标者有所激厉焉!以鼓其气,即已夺标者有所欣幸焉!以快其心,盖有所资也,而培亦在其中矣!讵必沾沾范围曲成,始见英贤鹊起,仕版蝉联也哉!则诱掖后辈,以广登进之阶者,宜莫如书田也。

大清同治十一年岁次壬申十二月立。

宗侄孙文珍拜题。

一、议:或新入泮,或新中甲第,不论文武,将无分新旧,就多少名额均分。若中举人,全年加书租二十石;如再中鼎甲,一级各加二十石;其余亦就名额多少均分。

书田:买过施光会、施光喜田四甲二分,址在犁头厝洋。买过石丕显田四分五厘,址同上。买过赖中行庄支龙田一甲八分九厘五丝,址在犁头厝。

·第三节贌权·

第一款 贌佃

第二款 贌地基

·第一款贌佃

第一之一 招耕字

第一之二 贌耕字

第二 招贌耕约字

第三 招贌耕约字

第四 招贌耕合约字

第五 招贌约字

第六 贌耕字

第七 贌耕字

第八 贌耕字

第九 贌耕字

第十 贌耕证书

第一一 招耕字

第一二 贌耕字

第一三 贌耕字

第一四 认耕字

第一五 认佃耕字

第一六 认佃耕字

第一七 认佃耕字

第一八 认佃耕字

第一九 认佃字

第二○ 贌园字

第二一 贌耕字

第二二 贌耕字

第二三 招耕字

第二四 招耕字

第二五 贌耕收碛地银字

第二六 招佃耕字

第二七 招耕字

第二八 约字人

第二九

第三○ 报明书

第三一 招贌栽种茶欉字

第三二 贌耕合约字

第三三 贌耕合约字

第三四 约字

第三五 退耕佃归管字

第三六 贌耕园约字

第三七 贌园字

第三八 甘愿退耕收回工本银字

第三九 谕示

第四○ 合约字 

第四一 永远契约书

第四二 谕单

第四三 谕示

第四四 谕示

第四五 佃单

第四六 佃照

第四七 佃照

第四八 佃批执照

第四九 佃批字

第五○之一 赁耕字

第五○之二 约字人

第五一 贌永耕字

第五二 招永耕字

第五三 承耕字

第五四 佃批字

第五五之一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五之二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六 转垦永耕字

第五七 杜退永耕田字

第一之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吴希章,有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庄前,四至界址俱载明在大契内,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田耕作,适有渔寮庄佃人彭善托保认人郑火向章议贌,言约每年不论岁之丰歉,应纳小租谷二十二石,并缴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交章亲收。面约每年应完大租、水租,系归佃人彭善纳清,不干业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晒干扇净,一齐付业主雇工运回,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该保认人赔补足数。其田面约三年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满限之日,听业主起耕别贌,不敢异言生端。口恐无凭,合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彭善同保认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正,交业主吴希章亲收足讫,照。

光绪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笔人□□□

保认耕人□□□

文招耕字人吴希章

第一之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彭善,今因乏田耕种,托保认耕人郑火向业主吴希章贌出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庄,东西四至俱载契内,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言约每年不论岁之丰歉,应纳小租早谷二十二石,并缴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交业主吴希章亲收。面约每年应完大租、水租,系归佃人彭善纳清,不干业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经风扇净,付业主雇工运回,不得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该保认人赔补足数。其田面约三年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满限之日,听业主起耕别贌,不敢异言生端。口恐无凭,合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善同保认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交业主吴希章亲收足讫,照。

光绪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笔人□□□

保认耕人□□□

立贌耕字人彭善

第二招贌耕约字

同立招贌耕约字人银主李三合记、佃人吴振坤等,缘合有起耕水田一所,址在员山堡镇平庄。其田东西四至界址及甲数分声,悉载在丈单字内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力耕作,有佃人坤自备牛工、种子、农具,托认耕人前来承贌,当日三面议定,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六十大元正,交合亲收足讫。明约今年纳小租谷一百三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两季完纳清楚,务必在埕经风煽净,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就碛地银扣抵;纵有不足,就认耕人讨赔足数。该课租系业主自完,至于庄中科派诸费及风水不顺,照上下田邻比例。其田限贌三年,自戊戌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满之日,务于八月半前先送定银为凭,余俟冬至日两相交清。此系二比喜悦,口恐无凭,合立招贌耕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同认耕人交合亲收过约字内无利碛地银六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此田年小租谷一百三十石,内除早季应纳利息谷七十八石,余概归于业主收回,以为完纳课租及庄中科派甲数抽捐诸费,又照。

光绪戊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李成昌

认耕人林德梓

同立招贌耕约字人银主李三合记、佃人吴振坤

第三招贌耕约字

同立招贌耕约字业主李及西、佃人张■〈忄兴〉蕉等,缘西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茅埔庄三十九结尾,配食圳水通流灌足,并田寮茅屋四间、水车一张、竹围稻埕一应在内。兹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向佃人张■〈忄兴〉蕉自备牛工、种子前来承耕。即日当场三面议定,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六十大元,同中交西亲收足讫,随即将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张■〈忄兴〉蕉前去耕作。议明该田全年小租谷一百二十石,于早季西收成之日,交纳清楚,务要经风煽净,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拖延升合;如有少欠,愿将碛地银扣抵足数;如有不敷,就保认耕人赔补足额,不敢异言。递年番租、课租,业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纳。至于庄中科派诸费,以及风水不顺,照依田邻上下比例而行。其田限贌十年,自光绪辛卯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满之期,八月中日先送定头银为准,其余银俟冬至日交清佃人收回;而佃人应将水田并田寮等件交还业主别贌,各不得刁难滋生枝节。此系二比甘愿,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贌耕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为照。

即日同中保交西亲收过招贌耕约字内无利碛地银六十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照。

一、批明:作大小堡系业主自理,与佃人无干,批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蓝世昌

保认耕人游朝南

同立招贌耕约字业主李及西佃人张■〈忄兴〉蕉

第四招贌耕合约字

同立招贌耕合约字人清邑圣母祀首事李登第、郑日升,佃人吴火熖等,缘圣母祀有水田一段,址在东势顺安庄,其甲数分声四至界址在单契内明白,原配圳水灌足。乏佃耕作,凭中招得佃人吴火熖自备工本前来耕作,即日同中三面议定,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七十二大元正,即交首事人等收讫。每全年佃人应纳小租谷五十六石正,分为早七晚三交纳,早季应纳小租谷三十九石二斗正,晚季应纳小租谷十六石八斗正,务宜收成之时,在埕晒干经风煽净,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者,愿将碛地银控抵补足;倘有不敷,就认耕之人赔补足数,不得异言。其田限贌三年为届,自辛丑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满之日,任从首事人等别贌新佃,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同立招贌耕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同中首事人等亲收过佃人无利碛地银七十二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倘有庄中科派,以及年冬丰歉,俱照田邻比例而行,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日。

代笔人郑旭初

为中并保认人朱成

同立招耕合约字人业主首事李登第郑日升佃人吴火熖

第五招贌约字

合立招贌约字人圣祖祠主事陈辉煌、陈际春、陈济川、陈国桢、佃人陈日发等,缘圣祖有香祀山场一处,址在来龙社,并带大埤一口、茇仔林一所、茅仔埔一所,四至界址俱载垦单内明白。今因乏力种作,招得佃人陈日发等出首承贌,备出定银二元,同堂交主事川等亲收足讫。当日面议全年应纳山租银一十八元正,约定于八月间陆续交付川等诸首事收存,至二月二十八日交纳足数,以便转交值炉,收为恭祝圣诞之需,不得少缺分文;如有短缺情事,就认耕人赔补足数。其山场限贌十二年,自光绪乙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丙申三月二十三日止。限满之日,应于冬至前,主事等备出定银二元,交付佃人;佃人亦将山场交还主事等,以便别贌,各不得异口。佃人亦不得将该山场所产之树木任意斧削,亦不得将埤底鱼苗数罟尽取。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同立招贌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川主事等亲收过招贌约字内定银二元足讫,再照。

一、批明:字内全年租银十八元正,因山场再欲种茶,别加租四元,计共二十二元正足讫是实,又照。

一、批明:若要升租银,俟年限满之日始能再议,立约字不得生端是实,又照。

光绪十一年三月日。

代笔人陈振声

认耕人陈德性、陈国香

陈常昭、陈凤祥、陈达源、陈占梅、陈明珠

同立招贌约字人圣祖祠陈辉煌、陈际春、陈济川、陈国桢、陈宗文、陈深潦

陈应瑞、陈寿山、陈保全

佃人陈日发

第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许红生,有自备牛工、种子、农器等件,今因乏田耕作,托保认耕人向与林德性手内出贌水田一段,址在东势加礼标庄,四至界址载在丈单买契字内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带作围、菜园、荒埔一应在内。托保认耕人招得佃人许红生前来承耕,当日三面议定大租系业主自理,该佃人年纳小租粟九十七石正。又议备出无利碛地银七十二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保认人交付性亲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前去耕作。其全年小租粟分为早七晚三两季完纳,早季该纳小租粟六十七石九斗正,晚季该纳小租粟二十九石一斗正,务要在埕晒干,经风扇净,不敢以湿冇抵塞。其水租佃人完清取单,交付业主收存,以及庄中科派诸费照上下田邻比例而行。其逐年小租不敢小欠升合;如有小欠,愿将碛地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认耕人赔补足额,任从业主起耕别贌,日后不敢异言。其田限贌九年,自光绪癸未年冬至起,至光绪壬辰年止。限满届期,佃人即将水田、竹围等项交付业主收回;而业主亦将无利碛地银七十二大员,交付佃人。互相交还,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保认耕人,生亲交过贌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七十二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九年(癸未)十一月日。

代笔人李春芳

保认耕人林光定

立贌耕字人许红生

第七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许定赐,有自备牛工、种子,乏田耕作,托中向林戴顺出贌水田一大段,时三面议定,全年该贌小租谷一百六十石正,又带竹围一所、茅屋三间。其小租谷分作早七晚三,早季该纳契谷一百十二石正,晚季该纳租谷四十八石正。即日同中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一百五十大员正,交付业主亲收足讫,将水田踏明界址,指交佃人前去耕作。其租谷务要在埕晒干,经风扇净,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是小欠升合者,任从业主将碛地银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认耕人赔补足数。倘风雨不顺,庄中科派,田邻比例而行。其大租业主理清,水租佃人完纳。其田限贌六年,自光绪辛卯冬至起,至丁酉年冬至止。限满之日,佃人将田交还业主,业主将无利碛地银送还佃人,各不得刁难。口恐无凭,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赐亲交过业主贌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一百五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李芳春

保认耕人许丑

立贌耕字人许定赐

第八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游德旺,有自备工本、农物、器具,今因乏田耕作,爰托保认耕人问向业主杨兰记贌出头围堡金面出庄水田一段,四至界址明白,原配自山泉水通流灌足。当日同保认耕人明约,旺应备出无利碛地洋银伍大员正。其银交业主兰记亲收足讫;业主随将田踏明四至界址,交旺佃人前去耕种。全年该纳小租谷二十石正,分为两季早七晚三交纳清楚,早季应纳小租谷十四石,晚季应纳小租谷六石。不论年冬丰歉,务要在埕晒干,经风扇净,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愿将碛地银扣抵谷银;倘若扣抵不敷,就将保认人赔补足数,不敢异言。其田限贌三年,自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届满应将田起清交还业主掌管,另贌别佃;旺若无拖欠租谷,业主应将碛地银交还佃人收回。此系业佃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保认耕人旺交过贌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五大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天运己亥)十一月日。

代笔人杨勤光

保认耕人杨源荣

立贌耕字人游德旺

第九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朱炉中,今因乏田耕作,自备牛只、春粮种子、工本、农器,托中保向杨兰记贌出水田二段,计四甲五分零,址在下四围堡车路头庄,东西四至界址俱载在单契字内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并带新水车一张,长七尺,价银九员在内。即日三面议定,备出无利碛地洋银二十大员正。全年应纳小租粟五十石正,务宜早季完清,在埕晒干,经风扇净,付业主收回,不得湿冇抵塞,亦不敢少缺升合;如有小缺者,愿将碛地银控抵;不敷者,就保认耕人赔补足数,不敢异言。倘若庄中科派,及风水不顺,照田邻比例而行。课租业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纳。其田限贌三年,自光绪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届期之日,即将水田、新水车交付业主别贌别佃;若无拖缺租银,收回碛地别用,两相交还,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喜悦,永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保中交过贌耕字内无利碛地洋银二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己亥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杨觐光

保认贌耕人朱应宾

立贌耕字朱炉中

第十贌耕证书

今有佃人□□,向业主□□贌过□□县□□堡□□庄水田一份,自备碛地、种籽、耕牛、农器前去耕种,递年应纳租谷一切章程列明于后:

第一条:佃人备出碛地银□□圆,付业主收存,不算利息;退耕之后,一切清楚,方得领回。

第二条:佃人每年应纳业主小租谷□百□十石□斗□升□分,作早□晚□交纳清楚。其租谷须当经风扇净,不得混用湿冇抵额。无论天灾水火,丰歉年岁,概当如期纳足。

第三条:该田所带大租、水租,概系佃人带纳清楚,逐年须将完单送交业主收存。

第四条:递年应纳政府地租,业主自理;其家屋税、庄中科派,及卫生保甲诸费,佃人自理。

第五条:该田不拘年限,业主均可随时起耕另贌他人,佃人不得违拗。

第六条:如业主要起耕别贌他人,或佃人自要退耕,均当于中秋前先行通知,送定为准。至冬节前十日,佃人自应迁移他处,将该田原带对象点交新佃,晚冬稻草应先付新佃收贮。

第七条:该田所带田寮、竹围、树木、果子,佃人均不得擅自毁伤。道路、水沟、屋宇、牛稠、井厕倘有损坏,佃人自应随时修补,不得坐视破坏。如要起盖房屋,非经通知业主派人查明,领给盖屋证书,日后不得向业主支领厝价,亦不得擅将应纳租谷扣抵。

第八条:凡田界所关,佃人均不得擅自移徒及栽种竹木作为墓地。住宅之内,亦不得借居匪类,及修藏违禁对象。

第九条:佃人如有短欠租谷及违背章程,自应将田付业主起耕。所欠租额,应照依时结价,将碛地银付业主扣抵;倘有不敷,应将牛只、家器,听业主变卖抵还;再有短欠,由认耕之人赔还足数。

第十条:认耕之人系代佃人负担其责任;如佃人有短欠租谷,违背章程之事,认耕人应代其偿还足数,履行契约。此系二比甘愿,日后不得异言。

右约十条,佃人应照确守,不得违背。为此付业主收执,为照。

光绪年月日(旧历年月日)。

□□县□□堡□□庄番户□□□

佃人□□□

□□县□□堡□□庄番户□□□

认耕人□□□

第一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后垄庄土名后垄杜明华、杜子静,同杜纯青、杜达臣,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段,址在苗粟一堡后垄庄,土名田心仔,经政府丈明地番一一七番,田二分三厘五毫五丝;一二○番,田一甲六分三厘六毛;一一九番,畑一分五厘二毫正。今因乏佃耕作,就将前记甲数抽出一半,托中引就招得后垄庄,土名田心仔林牙观出首承耕,时牙手内备出无利碛地龙银一百大员正。即日同中亲交业主收入足讫;随将此半段水田及埔园,踏明界址,交付牙自备种子、牛犁等件,前去耕作。时三面言定此半段水田,逐年配纳小租谷五十四石正,候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经风煽净,付业主雇工量清,不得湿冇抵塞,亦不敢拖欠升合,须要年款年清,不敢异言;若租谷无清楚,听业主将碛地银控抵足数;如有不敷,向担耕人支取足数,起耕另贌,不敢异言。其田五年为限,自乙巳年十月起,至庚戌年十月止。限满之日,听业主备还碛地银,起耕别贌他佃,亦不敢藉端滋事;使无碛地银清还,依旧付佃人牙耕作,业主不得推诿。此系二比喜悦,各无迫勒,口恐无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代笔人朱查某

担耕保认人李坵

批明:字内有写「遇大凶之年,照附近水田比较」之句抹消,皆不准凭,须换作「丰凶之年,两不加减,逐年要五十四石小租完纳,不得少欠」,照。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招耕字人杜子静杜明华、杜纯青、杜达臣

五谷丰登

 

第一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线东堡顶山脚庄八十三番地吴江,有向杨吉臣贌过红仁涂崁后山边坑仔墘新开水田,大小计共七坵。然事在经始,租额未知,爰今江先试耕种,本年租谷许江自收,免纳业主。若至来年光绪三十三年,该田租额则由业主按田起租征收。此时江若不愿照业主所定租额完纳,其田则仍为江佃作;若江不愿照业主所定租额完纳,自宜退耕,听业主别招佃作。此系两相议愿,日后不得异言,合立贌耕字一纸存照。

光绪三十二年五月日。

立贌耕字人吴江

第一三贌耕字

立贌耕字新廍社刘东海,今向吴德昌官备出凤邑嘉祥里新廍社后园一甲七分,分作三段,计四坵;又社东南角大石头脚园三分,计一坵,自备工本前去耕种,俟冬成备好糖一千七百斤,明过糖廍交纳吴德昌官小租,不敢小缺。其装糖笼箨,及运列草仔寮,即船头寮所有用费,俱业、佃对开。另东海应代完方夸老官大租糖四廍,实重五百八十觔,取给收单交吴德昌官存照。约至道光八年正月,耕限一年完满,将园送还吴德昌官任招别佃,不敢异言。今欲有凭,合立贌耕字一纸,送执为照。

道光七年二月日。

保认人陈赞司

立贌耕字刘东海

第一四认耕字

立认耕佃人胡道,因乏园耕作,托中引就向陈头家认贌埤仔尾廍牛份园一只,大小共二埒,坐落土名在崩山脚。道认贌竭力耕作,历年不论凶丰,约至冬成,愿完纳业主林郭氏大租糖一十二漏,每漏一百四十五觔实重;又配纳陈头家园租糖一十六担,每担一百觔实重,就本廍青糖粮为准。议约头遍阄交纳全完明白,不敢少缺觔两;如是少缺,愿听头家起耕换佃,别贌他人,不敢刁难抗拒。今欲有凭,立认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二年四月日。

为中人罗援

立认耕字人胡道

代书人陈廷举

第一五认佃耕字

立认佃耕字人台南厅安定里东区胡厝寮庄胡水泉,于光绪二十七年,有开耕溪尾庄胡全安之园一坵,坐落土名在溪尾庄东北畔。面议约定三年内收成五谷,业主无分;至三年外收成五谷,议定约必请业主对半均分。立认佃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立认佃耕字人胡水泉

第一六认佃耕字

立认佃耕字人六分寮庄杨犁,有耕作溪尾庄胡全安之园二丘,坐落土名在六分寮北畔朱厘同五分尾,言约定每年耕种之五谷,必请求全安列园均分。今欲有凭,立认佃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立认佃字耕人杨犁

认人杨忙

第一七认佃耕字

立认佃耕字人台南厅善化里西堡六分寮庄杨■〈氵床〉,有耕作溪尾庄胡全安之园一坵,一甲六分,坐落土名在六分寮庄北畔。两方议约定耕种之五谷,所收成应请业主胡全安对半均分,不敢违约。立佃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

立佃耕字人杨■〈氵床〉

保甲局代笔人庄粪

第一八认佃耕字

立认佃耕字人台南厅安定里东区胡厝寮庄胡瑞珍外十五人,于光绪二十八年一月,有耕作溪尾庄胡全安之园一坵,在东势宅庄北畔。面议每年有耕种五谷,宜请业主对半均分,不敢有违。立认佃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九年二月日。

立认佃耕字人胡瑞珍

第一九认佃字

立认佃字嘉属王甲庄郑陶,缘陶乏业耕作,托保向垦业主黄学源,即本渊老爷,认充佃丁,给出台辖武定里附近鹿耳门内一带新浮埔地前来搭寮居住。择其淡地耕垦成园,约定开荒之始三年内,佃人收成五谷,业主全无分抽;至四、五、六年,始行四六抽分;惟自第七年起,以后永远对半均分。佃人自备牛犁、种子、肥粪,不论年丰岁歉,所有早晚五谷杂子成熟,实数报明,运到业主租馆交收,不敢丝毫贪匿抗缺;如有贪匿抗缺,愿听业主禀逐究治。但陶既为佃丁,自当安分守法,勤劳力耕,谨遵业主教诲,与佃朋相友相助,以期安居乐业;倘敢愚顽逆教,怠惰废业以及恃强凌弱,为非滋事等情,一经察出,悉听业主随时起耕,逐出界外,另招别佃承接顶耕,陶亦不得藉有工资寮屋为词,恃强刁抗,致于禀究。倘陶情愿自去别图,当将原耕产业一并辞还业主,领回佃字,不得私相授受,擅引别人顶耕,冀图得利,反招咎戾。今陶自来此埔认佃,凡事多承看顾,恩义周至,情逾顾复,正宜实心竭力,稍图报德,世世子孙无忘斯语,合此送执为照。

批明:此业将来业主倘以分收费事,转将按年贌定税银理应如数交纳;但恐海涨地盐,溪崩沙压,有种鲜收,到时业主又当以贌定变作均分,庶佃人无致吃亏,经承业主当天喜诺,世代永远遵行。又此埔截至道光十二年五月止,若要新开园地,务就业主分股踏界之日为始,只准三年开荒,不许仍前又有三年四六之例,合此再照。

道光九年二月日。

保认人着姆

立认佃字人郑陶

代书人黄浅元

第二○贌园字

许立贌园字人台南厅善化里西堡溪尾庄第一番户业主胡全安,有园一坵,坐落土名东势宅庄北畔,受种子约七甲,贌过麻豆堡溪底寮仔庄胡木外十人耕作,议约定每年蕃薯签六千斤,交付业主胡全安收入。限至六年为满,再议约。立贌园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三十年月日。

立贌园字人胡全安

第二一贌耕字

立贌耕字东螺东堡大坵园庄萧起鹗,有承父遗下水田一段,址在梅州庄东势洋。自己并无雇工可以耕作,今将此田贌与东螺堡梅州庄佃人叶己然出首备出牛工、种子承耕,言约全年小租粟三十石,自道光十八年早冬起,至道光二十一年晚冬止,二比甘愿。时叶己然备出压地银三十元,每元银全年利息二斗,除利粟以外,其租粟付田主收租纳课。若期限已满,银还佃人,田还业主,两不得刁难。其佃人若欲再耕,再立约为凭。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贌耕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压地银三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八年□月日。

亲立耕字人萧起鹗

第二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东螺东堡五百步庄陈丙琴,有自己建置园一所,址在本庄萧家南势,东、南俱至自己园,西、北俱至萧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要银别置,愿将此田出贌,托中向与本庄萧婴出首承贌耕作,明约全年园租粟三石,时婴备出压地银十二元,愿贴每员银全年利粟一斗五升,计共一石八斗,扣抵利粟,倘剩粟一石二斗,分作早晚二季完纳。其银即日琴收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耕作,明约不拘年限,任其耕作纳租………。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贌耕字内佛银一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为中代笔人陈行仁

立贌耕字人陈丙琴

第二三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林戊兴,先年承父遗下创置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吊神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招得陈穆荣耕作栽种,配出无利碛地银一元正,又配出有利碛地银六元正,每元贴利银二角五点二,共利银一元六角正。其埔业自丁亥冬起,至壬子年冬止,计共二十五年为限。限满之日,银还埔还,兴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允愿,口恐无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每年埔租银一元六角正。

再批明:借来佛银六元正,每年每元贴利银二角五点二,即将埔租银抵扣。限满之日,无利碛地银免还。

再批明:又来佛银一元,合共去佛银七元正,有利即将埔租抵塞。

又批明:带有大租不干佃人之事,系业主完纳。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日。

在场黄阿庚

代笔林教化

立招耕字人林戊兴

第二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萧廷珍,有承祖父遗下吉葬母亲一穴坟埕开创水田,不拘坵数,址在大墩东势庄西南边,四至界址俱至林梅田为界。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托中出贌佃人何石福官承耕,三面言定佃人备出碛地银五大元,又铜钱二千文,交付田主收入应用,其田随即付与佃人耕作。其田无租,其银无利。贌耕三年:丁未年春起,至己酉年冬止。限满之日,银还田还;若无银清还,其田任从再耕,不拘年限。此田珍母亲坟界,与别房人等无干;若有阻挡滋事,珍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收过碛地银五大元,又铜钱二千文,批明再照,行。

批明:此十二月二十八日,庆收过何石福佛银二大元,限满任庆备银清还石福收回,将田起耕,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为中人萧振宗

知见人胞弟萧全庆

立招耕字人萧廷珍

第二五贌耕收碛地银字

立贌耕收碛地银字人张井养、张阿王,偕侄全福、英华、赞贤、五房等,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甲一分,址在捒东上堡七张犁庄后北势,东至大沟界,西至林大人田小沟界,南至林大人田,北至林寨田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配大甲溪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纳业主王大租并车工谷道斗一十二石正,年贌小租道斗五十二石正。今因乏人耕作,中招得合吉号、林仕檑等出首前来承贌,当日三面言定碛地银一百七十六大元六角。其银、字即日同中两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耕作。限贌九年半:自己巳年六月起,至戊寅年十月冬收成止。限满之日,养、五房等备齐原碛地银一百七十大元六角,交还佃人;而佃人即将田交还养、五房等自耕。如至期无银清还,愿将此田仍付银主耕作,以抵银利息,后不拘年限,银到田还,各不得刁难。此乃二比甘愿,田无租税,银无利息,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贌耕收碛地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字内碛地银一百七十大元六角正足讫,再照。

同治八年己巳六月日。

依口代笔方际春

为中人林松茂、江水、涂荖、江秀明

场见人廖山

同立贌耕收碛地银字人张井养、张阿王

偕侄全福、英华、赞贤

 

第二六招佃耕字

立招佃耕字辛仔罕社番豆莱星仔星,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社界,东西南北四至各与番田为界,年纳剩稻谷四石。因从前日食难度,有借欠他人账项,将田付佃耕作扣抵利息,究难清款。奈何告贷无门,故将此田再招别佃重贌,加借银元赎田完账,望剩多少银元,以作粮食之资。先尽问番人等不欲承受,外愿托本社土目番耆同招贌佃黄春荣出首承贌,即日三面议定碛地银要多,田租愿少。明备足重碛地银七大元交收足讫,随同踏明田界,交付新佃前去管耕,每年应纳租三斗,年清年款,不得少欠。此田不拘年限,番若有力备足碛地银愿赎此田,务要先日通知,届冬至前将垦送还原佃,外他贌佃;如银元未足,不敢言及赎田之事;时逢春夏,亦不敢任意迫赎,致防农物。此系人番仁义外关,中心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同立招佃耕指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招佃耕字内碛地垦银七大元完足。

咸丰元年元月日。

代笔□□□

番耆□□□

知见通事□□□

立招佃耕字□□□

第二七招耕字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厘目义等,有承祖父遗下山园一所,坐落土名在面前厝庄前,东至乌肉斗园为界,西至木仔巴连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汉人杨膝彰官前来出首承耕,当日三面言议定时出得碛地佛面银一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历年至六月冬收成之日,配纳大租粟一斗正,给出完单为凭,付执为照。其园限耕自咸丰四年春起,限耕七年为满,听义备齐碛地银向银主赎回,取出招耕字;如是无银可还,依旧照纳大租粟一斗正,再掌耕作,不敢阻挡异言生端。保此园系目义承祖物业,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目义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过招耕字内佛面银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丰四年十月终起。

为中人蔡阿和官

代笔人自己瓦里目义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厘目义

第二八约字人

同立约字人谢景我、林通,今双方协议,将景我所有外新丰里土名马椆新庄田园一所,带埤一口及公馆糖廍;又内新丰里土名■〈艹〈束刂〉〉仔湖田园一所,并带公馆及糖廍各器具一切,双方议估税银共同对半合股,交通管理配佃耕作。收成五谷、税银等项,届年收成完竣结账,除利息费外,利损对半均分;如股东有先提出资本,均照百元每月行利二分,届年各先利息支清。定限共贌三个年:自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为满,每年各七三足重税银一千元,逐年应就见兑五谷之项先行缴纳,不得延滞;倘失收成,亦当二比摊纳清楚,又不得挨延。其管理人宜当秉心勉力办理,凡有要事务须双方议妥,不得擅专。而管理人并无伙食薪金,若有结实得利,以百分之二抽与酬劳。倘股东侵渔公项,各照百元坐利二分。该冬限至三年满后,以下税银双方即再协议成事,宜再重立约书;若议不成,该田园等项一切归还业主景我掌管,自行设法,各无异言,通亦不得藉言开荒费用等语。至于所有添置物器,公平依时估价相坐,不得刁难善价,致伤交谊。各遵前记条约而行,口恐无凭,合立约字二枚,各执一纸存照。

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旧历壬寅年十一月十八日。

岭前街立会人白咔

台南市内南河街十五番户谢景我

外新丰里深坑仔庄五十番户林通

蓬莱宅庄代书人洪文理

第二九

盖闻:尊崇庙貌,固所以仰答神庥;而创置土田,又所以永垂祀典。此善后之举,允宜刊之碑石,用昭来兹,非可苟焉己也。我埤南天后宫,于光绪壬辰年夏五月,在新开园大埤一带新置田亩一十五甲有奇,年收租谷一百四十八石,以为庙祀酹神福地,意至良也,法至善也。凡属后来包承庙主经管人等,各宜实心实力保护维持,咸知创业之艰,毋或废坠;共矢守成之念,靡至荡然;继继承承,长垂不朽,是所厚望。除将各卖主原契当神焚化,另将包承租谷人等出具保结,分别存留台东州署镇海后军中营流交备案外,兹谨将卖主契据、佃户姓名、田产坐落、应纳钱粮、征收租课各数目,以及包承甘结,分晰刊列于左,以示经久不渝之遗意云。

立杜卖田契字人新开园庄赵添丁、赵添水、刘添丁、吴世忠、张得胜、陈生、潘旺、帝阿偕、帝阿风,大埤庄潘阿添、张珠明等,今因负债无着,需银急用,情愿将各本名开垦成熟之田招人承买,先招伯叔兄弟,继招庄中耆老、左右乡邻均无人承受,嗣托中人问到卑南天后宫欲置祀产,因凭中商议时值田价每甲四十、五十、六十元不等,计卖契九张,共田亩一十五甲零六毫二丝,共应得田价六八洋银七百四十元,当即凭中将田亩四界址数大小踏勘分明,点验指卖。是日银入卖主,契交买主,银、契两清,均无尾缺。至以上所买之田并无重当重典情事;如有来历不明,仍由中人与卖主理清,不与买主干涉。自卖之后,田听买主招佃收租管业,推收过割,纳粮当差,卖主永无异说。恐口无凭,立此杜卖契并原田丈单一并交执为据。凭中黄来成、区达生、张新才、王肇文、宋梅芳、朱紫贵、刘阿来、郑清贵、苏明标

坵段亩数列后:

一、买赵添丁、赵添水田一份,坐落大埤岸,东至车路,西至大水圳,南至董怡俄田,北至张福金田为界。计共大小一十二坵,计亩共一甲六分九厘二毫,价银八十五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谷一十七石正。

一、买刘添丁田二份,一份坐落新开园东首,东至本名园地,西至李寿田,南至本名田,北至水圳为界。一份坐落新开园东首,东至刘阿文田,西至李寿田,南至自己园地,北至温阿二田为界。计二份,共大小坵计亩共一甲六分二厘,价银七十元。批田承种,每年应收租谷一十四担正。

一、买吴世忠田一份,坐落南畔万安庄,东至李文忠田,西至刘天生田,南至李秀田,北至水圳为界。计大小一十五坵,计亩共四分五厘六毛六丝二忽,价银四十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谷八担正。

一、买张得胜田一份,坐落新开园北畔,东至潘寿田,西至水圳,南至潘寿田,北至杨阿二田为界。计共大小十三坵,亩共二甲二分八厘九毛六丝,价银八十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谷一十六担正。

一、买陈生田一份,坐落新开园北畔,东至吴潘旺田,西至水圳,南至陈皎田,北至杨阿二田为界。计共大小五丘,计亩共一甲二分七厘二毛,价银七十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谷一十四担正。

一、买潘旺田二份,一份坐落大浮溪脚,东至草埔小溪,西至陈其和园,南至王阿径田,北至大溪为界。一份坐落大浮溪南势,东至陈其和田,西至刘升安田,南至陈其和田,北至王文受田为界。计两份,共大小二十四坵,计亩共二甲六分七厘六毫,价银一百三十五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谷二十七担正。

一、买帝阿偕、帝阿风田一份,坐落新开园东旁,东至帝阿偕园,西至刘文园,南至吴文旺田,北至刘添丁田为界。计共大小十坵,计亩一甲五分正,价银七十五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谷一十五担正。

一、买潘阿添田一份,坐落大埤庄前,东至水圳,西至车路,南至车路,北至横圳为界。计共大小二十三丘,计亩共一甲五分,价银七十五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谷一十五担正。

一、买张珠明田一份,坐落大埤庄山脚,东至山脚,西至大路,南至竹脚福星园地,北至大埤旧营盘为界。计共大小五十六丘,计亩共二甲,价银一百十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谷二十二石正。

以上田契九张,计亩一十五甲零六毛二丝二忽,每年应共收租谷一百四十八担正。至应完钱粮,按照台东定则,定合补平余一并在内,每年应完库平银七两零一分七厘八毛六忽,由庙主在所收谷项下按年开销,合并登明。

具包承甘结字人卑南都总管张新才、区达生、宋梅芳、黄来成、苏明标、郑清贵、朱紫贵等,今当天上圣母座前承领六八洋银七百四十元,买得新开园大埤庄田产一座,计共一十五甲零六毛二丝二忽。其田仍由包承人交与各卖主承佃耕种,庙主不认佃户,只认包承人。言定租课每田价银一百元,每年纳租谷二十担,计共田价七百四十元,每年纳租谷一百四十八担。每年收获之后,限十月底由佃户雇车,一律运送天后宫交纳;倘或遇有实在天干水患,验田收租。其租谷务要干燥洁净,年清年款,不得借口拖缺短少颗粒;如有拖缺短少,即惟包承人是问,限包承人张新才等如数缴出。恐口无凭,立此包承甘结字永远为据。

凭中保人王肇文、刘阿来、朱紫贵

佃户姓名列后:

一、佃户赵添丁、赵添水,种水田一份,计亩一甲六分九厘二毛,每年纳谷一十七担。

一、佃户刘添丁,种田二份,计亩一甲六分二厘,每年纳谷一十四担。

一、佃户吴世忠,种田一份,计亩四分五厘六毛六丝二忽,每年纳谷八担。

一、佃户张得胜,种田一份,计亩二甲二分八厘九毛六丝,每年纳谷一十六担。

一、佃户陈生,种田一份,计亩一甲二分七厘二毛,每年纳租一十四担。

一、佃户潘旺,种田二份,计亩二甲六分七厘六毛,每年纳谷二十七担。

一、佃户帝阿偕、帝阿风,种田一份,计亩一甲五分,每年纳谷二十七担。

一、佃户潘阿添,种田一份,计亩一甲五分,每年纳谷一十五担。

一、佃户张珠明,种田一份,计亩二甲,每年纳谷二十二担。

以上各佃户每年应完租谷一百四十八担,合并登明。

光绪十八年五月日。

彝陵陈鸿江敬书

(勒石)

第三○报明书

当各庄佃户,或有现年贌耕,或有永远贌耕。现年贌耕者,佃户每年向业主取贌,其租谷、茶税无定,依时相商是也。永远贌耕者,佃户自备工本栽种茶欉,建立屋宇,每年仅纳山税银而已,其地基畑地并无别纳税金。至于佃人若有自备工本开辟水田,限十年为满,听佃人耕作免纳小租;至十年以外,然后按田额多少,向业主相商纳租谷是也。兹届丈量之际,理应报明上申候也。

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石碇堡十一区庄长潘颖悟

青桐坑石笋尖庄委员张溪

平溪仔庄委员李生来

柴桥坑庄委员许运

第三一招贌栽种茶欉字

同立招贌栽种茶欉字人杜论、张赐等,缘论有应份山场埔地一所,址在橹寮坑口,四至界址载在上手字内明白。今因乏力自栽,愿欲出贌于人,即托中招得佃人张赐官自备工本前来承贌,栽种地瓜、茶欉、杂物等项。当日三面议定佃人先备出无利佛银二十元正,借与业主应用,言约三年要种三万欉茶头为准,每万欉茶头至三年以外,逐年纳茶租银四元正,计共三万欉,逐年纳茶租银十二元正,要抵还前所借之项足讫,余者送交业主应用,各不得刁难。即日同中踏明地界,交付佃人前去栽种及起盖茶寮等项,至日久若不欲收成,业佃字据两相交清。保此业系论之业,与别无干;若有别房阻挡者,业主自理,与佃人无干。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贌栽种茶欉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论亲收过字内佛银二十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照。

一、批明:林生应份内栽种茶欉,租例照约内所行,照,行。

光绪岁次丙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赖文明

认耕人张新爱

场见人兄林生

同立招贌栽种茶欉字人杜论、张赐

第三二贌耕合约字

同立贌耕合约字业主杜朝春、佃人李双和。前春有自置山地一所,址在基隆堡八斗庄,土名坑内。今因乏力耕作,外托中引就佃人李双和自备工本承贌耕种,时备出无利碛地银五大元正,付山主收讫,遂踏明界址,将土地公前山面一段,付佃户耕种。约定每年应纳山租银五大元正;如拋荒失种,亦照五元完纳。其逐年山租银春夏完纳,不得拖缺分文;如有拖缺分文,将碛地银控抵,任起耕别贌。言约年限:自丁酉年春起,至丙午年冬止。限满,将原贌界内所有杂物等件,归还山主,不得损失一物,随取碛地银并字据,两不得刁难。如佃人欲再垦贌,两相面议。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悔意,合立贌约字二纸一样,各存照,行。

即日山主亲收过字内碛地银五大元正,批照,行。

批明:原前业主有界桂竹林,如是日后有出利若干,业主佃人对半均分,照,行。

光绪二十三年(太岁丁酉年)月日。

代笔人李春元

认耕人翁英玉

同立贌耕合约字佃人李双和业主杜朝春

第三三贌耕合约字

同立贌耕合约字人业主杜伦、佃人杜针等,兹因业主杜伦有承父遗下自置埔地一段,址在大基隆堡,土名山脚,其东西南北四至界址,在合约字内明白。今因乏力耕种,招引佃人承贌,三面议定佃人杜针备出无利碛地佛银十五大元正,即日交业主亲收足讫,随将埔地踏明界址,东至址立石为界,西至土地公墙为界,南至山脚为界,北至田坎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佃人掌管,起盖耕种。三面议定逐年无纳税项。其年限二十年:自己丑年春起,至戊申年冬止。若年限已满,业主无起耕,佃人不敢取讨碛地银元。业主将埔地付己耕管,若要起耕,先送定银为准,佃人不敢刁难。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字据为凭。同立贌耕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行。

即日业主亲收过字内无利碛地佛银十五大元正足,再照,行。

一、批明:界内埔地若有税项,佃人取收,业主不敢阻挡,批照,行。

光绪十四年十月日。

代笔人杜飞龙

知见人杜火

同立贌耕合约字人业主杜伦佃人杜针

第三四约字

同立约人业主李时协、贌耕人吴升等,缘时协有廍带园,贯在嘓嘓口,吴升等牛分十只前去耕作,栽插芒■〈木蔗〉,研硖糖斤。自干隆十六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年言约租糖一百■〈石屚〉,每■〈石屚〉重一百五十斤入秤,其限年内各阄完一半,正月全完,付与业主完纳国课,不敢拖缺挨延,致误课饷。认贌内之人或将■〈木蔗〉分园底要承顶他人,亦当报明业主斟酌明白,吴升等不敢私相受授;如有,自约愿听业主禀逐,各无异言。每年间或有他人及外庄附廍硖■〈木蔗〉,其糖租听业主照例抽帖廍饷,吴升等不得藉私。干隆十六年至二十年八月满限,即将园底廍份并廍内家器、杂物,一尽送还业主招耕,升等不敢延踞。廍内上下枋车、鐤檛、火叉损坏,系业主修理;其余器具损坏,贌耕人修理,不得推诿。其上下枋车、鐤檛、火叉各项家器,每年送交于值现年头家收管;如有失落,该他坐还。今欲有凭,立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再立约:准佃人转贌他人,头家不得阻挡等情。

干隆十六年四月日具。

业主李时协、王波、黄俊、陈郡、黄朝、黄却、何妙、吴升、林舜、薛基、吴国

吴赞、张水生、林昌

 

第三五退耕佃归管字

立退耕佃归管屋宇、麻廍、田园以及风围、竹木、青苗对象字人徐阿添兄弟等,情因于咸丰十一年欲力耕作,前来向得富兴庄经理人徐敏义等手内,贌过圣母娘祀典埔田一处,当日经众议定每年应纳埔租,无论新旧肥瘦,权宜抽的。其田园开荒既满,依照常情抽纳。添兹因另行耕种,兄弟相商将此所贌田园及自己筑造房屋一座、麻廍一项,概行廍内对象,全备器具、青苗、坡塘等项,退贌与人,尽问祀内人等俱各不欲承领,托友引就与徐敏义出首承耕归管。即日经众面定时随概行价数,计共佛银二百六十大元正。当场立约,银、字两交清白,添等日后不敢增找等情,亦不敢串课祀友,分贌舞弊;如有此情,系添兄弟一力抵挡,不干承耕归管人之事。自退耕以后,即交付于徐敏义居住掌管,永为耕种,竭力经理祀典,神人均属两便。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退耕归管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批明:实收过字内价数计共佛银二百六十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同治八年(己巳岁)十二月日。

代笔人祀友钟步阶

说合人林陈福

在场见祀友曾陈养、罗文鹤、徐阿才

立退耕归管屋宇麻廍田园以及竹木青苗对象字人徐阿添

第三六贌耕园约字

具立贌耕园约字人斗六厅大槺榔东顶堡北港宫口街姚捷三,兹因向本港蜊雅街吴釆修贌出聚奎阁园一宗,址在草湖图一四二番,经丈一甲一分五丝,东西四至载在契内明白为界。定约每年贌价六八银六大元,又纳地租金三元四角六点四厘正。面定先缴税银,然后耕园。譬如来年税银,必须先于本冬十二月十六日交纳清楚,方准耕园;倘届期未能缴清税银,应听园主起耕转贌他人,决无异言。恐口无凭,合立贌耕约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光绪三十年(旧历申辰)十二月日。

立贌耕约字人姚捷三

第三七贌园字

立贌园字人台南厅善化里堡溪尾庄第一番户胡全安,有园一坵,坐落土名在东势宅庄北畔,二甲四分,贌过社内庄王武、胡福教、周金元耕作,每年先税银二十元,交付业主胡安全收入。二比议定,限至五年为满,再议约。立贌园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九年月日。

立贌园字人胡全安

第三八甘愿退耕收回工本银字

立甘愿退耕收回工本银字人黄乌九,前有承贌瀛书院水田一段,全年小谷五十石,址在芝兰一堡内湖大坡尾。其田经九历耕无异,因上年九积欠租谷,无可清完,被本府宪雷责革在案,欲将田起耕别贌。碍因此田系近池边,每逢水涨,十无三四可收,上年经九备资工挑土填高,并再筑新田,所费资本甚多。府宪既欲将田起耕,亏九所费工本无归,以此受押数月。旋总理陈景崧出为理处,劝改着令新佃张水文备出佛面银一百九十大元正,付九收入,以为前费资本,并完缴所欠租谷五十石。九即甘愿具结完案,即将所耕书院水田并再筑前田一尽归新佃前去耕作。此系凭公理明,出自甘愿,日后永不敢翻异,口恐无凭,立甘愿退耕收回工本银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行。

即日九同公亲亲收过退耕收回本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九十大元正足讫,照,行。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郭昆玉

经理抄封兼办登瀛书院委员公亲总理陈景崧

场见母亲郭氏

立甘愿退耕收回工本银字人黄乌九

第三九谕示

署福建台湾府台湾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五次熊,为咨行事。案蒙钦命福建布政使司吴札开,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奉总督部堂孙札付,道光七年正月二十一日准兵部咨:职方司案,呈准厢黄旗汉军都统咨前事一案,相应原咨行文闽浙总督,转饬查办可也。计连单一纸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行札司,即便遵照部文粘单内事理,转饬台湾府、县遵办毋违,计粘单等因。又为前事,道光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奉巡抚部院韩宪牌,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准总督部堂孙咨,准兵部咨同前因,计粘单一纸到司。奉此,除行台湾府转饬遵办,合就饬行。为此,仰县官吏立即遵照部行,克日示谕各庄耕佃人等,自道光六年为始,应完大小租粟:台属新化里大潭底庄,计八庄,应交陈慎端认佃给单管业;嘉属椰树脚等庄,应交石希盛认佃给单管业。所有施候名下应完供饷,即着陈慎端、石希盛照契内过户征输,仍谕管事陈集义速将该处耕佃姓名、田甲、租簿,并原值斗栳逐一检交石希盛、陈慎端承受管业,并饬管事领回压两取具收领,交督垦交查。其凤属观音里等庄,暨嘉属史柳甲等庄,即饬蔡世泽承管,于本年秋间陆续办理,均毋违延干咎,此札,等因。前府宪邓札同前因,并粘单一纸各到县。蒙此,业经谕饬督垦蔡世泽办理在案。兹据监生蔡世泽具禀,请将椰树脚等庄一并出示等情,除示外,合并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台属新化里大潭底庄砖仔井,及毗连嘉属椰树脚等八庄佃人知悉:尔等原有承耕施候地亩,历年应纳大小租税,台属大潭底庄,计八庄,自道光六年为始,应纳大小租税向陈慎端交纳,认佃给单;嘉属椰树脚庄应纳大小租税,向石希盛交纳,认佃给单纳课。所有施候名下应完供饷,即着陈慎端、石希盛等遵照契内过户征输。各该庄佃务须循照旧规交纳,毋得藉端刁抗及挨延短少情弊;而陈慎端、石希盛亦不得任意增税,辄换耕佃滋扰。自示之后,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七年七月日给。

贴椰树脚庄晓谕

第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府八房首书蔡振声、谢时泰、王璧辉、余炳金、吕观澜、田英才、周通、商滋成,郡业户黄树德堂,为同立约字,以昭久远事。缘府辕有鼎脐塭,东西四至原有定界,与黄树德堂之北尾双头濑塭毗连,年征塭饷银三百一十两。前于道光五年间,系树德堂之黄化鲤认贌永佃。至道光十三年,呈请减价,年只纳塭饷时用银三百一十元。迨道光二十二年,树德堂因办凤属盐课累赔封收,时系许协记用潘丰记名字顶贌鼎脐塭佃,府八房亦只收塭饷银三百一十元。所有侵管北尾双头濑二塭,与府八房原无干涉。咸丰九年,树德堂之黄景琦出头执契,控讨北尾二塭,虽有公亲调处,亦系树德堂与许协记互相理会,仍与府八房亦无干预。兹因本年树德堂控蒙道宪提办,公亲出为调处,除劝令许协记即大雹,与现耕转贌鼎脐塭田吴心妇等各降心相从,再劝令黄树德堂垫还吴心妇等前被许大雹收去之六八佛银一千元,具呈和息,永断葛藤外,所有府八房之鼎脐塭愿照旧章,自同治五年起,将该塭付贌黄树德堂为永佃,而黄树德堂每年纳府八房塭饷六八银三百六十元。以后该虽有丰歉,树德堂不得推诿拖缺;府八房又只按期收饷,不得增税别贌。自此一和千休,同为沆瀣,日后黄家子孙,府八房后起首书,均各遵约,永无异言。恐口无凭,合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分执为照。

同治四年十二月日。

同立合约字人商滋成、王璧辉、周通、谢时泰、吕观澜、蔡振声、田英才

余炳金、黄树德堂

第四一永远契约书

业主府八房

管理人余家骥

业主永贌户黄树德堂

管理人黄修甫

今因府八房有承管台南厅安定里东堡、新化里西堡等处鐤脐塭及田园业,址在六块寮庄大洲庄界内,与修甫之黄树德堂私有北尾双头濑鱼塭及田园业毗连,早前原贌修甫祖父黄化鲤为永佃。至同治四年,又与修甫之父黄景琦重新立约为永佃。本当永远遵约而行,均无异议。前因土地调查,府八房承管之贌田园业主权,归管理人余家骥等承认;其该塭田园之永贌户,仍认定黄树德堂管理人黄修甫。各遵前约履行外,协议五条申列后。合立契约书一样二纸,互换擦印,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一、议明:府八房承管鐤脐及塭田园业,与黄树德堂私有北尾双头濑塭及田园业,各有买受契卷印照执管,本无相混。因昔时发给丈单十七枚,府八房、黄树德堂及黄钦名字丈单内合名填写,甲数多寡致难分晰。现协议将丈单分开执管,新化里西堡丈单十枚,安定里东堡丈单一枚,归府八房承认执管;新化里西堡丈单四枚,安定里东堡丈单二枚,归黄树德堂承认执管。自今而后,业主权以及甲数多寡,凭照各执丈单承认,以昭平和。

一、议明:鐤脐塭及该田园照旧约每年七三贌银三百六十元,以循旧约。

一、议明:贌户如有抗欠税项,应听业主别贌;倘无抗欠税项情事,业主不得异议改贌,以昭信守。

一、议明:现在土地调查,从来钱粮增减,尚难预策;设或加增,届时共同妥议,以昭平允。

一、议明:契约书永远信守,不得解除废弃,以昭世守。右之契约,无相违约也。

光绪三十年三月日。

台南市街考棚口街第七番户鐤脐园塭业主府八房管理人余家骥、余家吕、许南琳

曾瑞高、陈承宗、郭仲翥、杨夺元、商华延

台南市街总赶宫街八十七番户北尾双头濑园

贌业主并鐤脐园塭永贌户黄树德堂管理人黄修甫

第四二谕单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谕佃户冯阿芳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八张犁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大小租谷五十六石,限至历年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干车净,完纳清款,年岁丰歉,均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本学立即将田起耕,调佃别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无拖欠,其田准该佃户久远耕种,不必另调别佃,致滋事端。兹本学验查该佃户冯阿芳上年承耕字内批明,有备出修理田屋工本银十四元,日后新旧佃交接之日,应令该佃户备出佛银十四元交旧佃收回。相应批照,以昭平允,两不得刁难。合给谕单为照。各宜凛遵,毋违,此谕。

右谕佃户冯阿芳

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给。

第四三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为给田承耕,以重学租事。照得本学原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东势庄,四至界址耕帖载明。每年议定纳大小租谷五十四石正;其租谷定限每年六月收成,过车干净,赴学完纳清款,不论年丰歉,俱不得短欠升合,湿冇等弊。如该佃户杨灶生历年租谷五十四石依期完纳清款,并无拖延短欠,准其永远耕种。该佃户永耕以后,亦宜小心谨慎,勤力耕种,毋稍疏怠,切宜凛遵,无负本学殷懃择佃致意,此谕。

再批明:此田原有房屋三间,其余六间系该佃户自出工本银四十元起盖。如该佃户并无短欠租谷等弊,平空取佃,应令新佃户将工本补还旧佃,批明。

再批明:此田因水不敷用,该佃户自出工本添筑坡一座,以增灌溉。如该佃户并无欠租等弊,平空取佃,应令新佃户酌量补还工本,批照。

右给佃户杨灶生收执,准此。

光绪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给。

第四四谕示

代理台湾府苗栗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林,为给谕永远承耕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据庄民谢永安禀称:北坑田园一处,现蒙详准移交苗栗,以为书院膏伙;四方载德,多士沾恩。但现下公款无多,仅此原租额二百六十五石,诚恐膏伙不敷,安愿加租谷六十石,以广书院经费。但原有之田不免难以为数,惟该处山脚溪边,前人苦其艰难未及开辟之处,间或有可成田,然工浩大,非可骤成,如蒙永远赁耕,安自愿备出工本换辟为田,将来容有弥补。务农食力,功在能勤,安愿出首承耕,遵将租谷三百二十五石,每年照数缴清。粘连保结,叩请给谕永耕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庄民谢永安即便遵照,永远承耕,每年应缴租谷务请精燥干洁,不准稍有蒂欠;倘敢抗玩,致干重究,毋违,切切。

光绪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谕。

第四五佃单

     佃单

       台北府正堂雷,为给耕事。照得本府经理林案抄封,有竹南三堡田寮庄田一份、园一份,原带□□□水租□□。给与佃人陈得耕种,议早冬六月间交纳八石五斗,晚冬十月内交纳八石五斗,务须晒干搧净,不得混用湿冇之榖抵塞,丰歉两无加减。当日收过该佃预抵无利碛地银六十七大元;倘有拖欠,即将此银控抵;再有不敷,为保认人赔补足数,仍将所带田寮等项全份交还,听候另布。如每冬交纳清楚,应准该佃永远耕种;倘或不愿承耕,本冬并无短欠,即由本府将所交无利碛地银当堂发还,原单缴销,不准署内丁胥差役人等扣取分文,此照。

                      右给佃人 陈得收执

        光绪十四年四月初一日给

          印

第四六佃照

钦加知府衔、即补清军府代理台湾府龙,为给照事。案据抄封总理王联记禀称:半线堡湳尾庄抄园两段,原系林文渠、庄南丁耕种,年完纳税银七元。据现佃潘兰芳以每年愿纳租谷一十石,恳为转禀给予印照,永远贌耕,应否照准?禀请察核等情到府。据此,查现佃潘兰芳既愿加租承耕,候核给照承领。除禀批示外,合给印照。为此,照给该佃潘兰芳遵照,永远承耕,完纳租谷,毋得短欠,始勤终怠,致干革换,切速,此照。

光绪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给。

执照

钦加二品衔、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中路营务处、特授台湾府陈,今据彰化县半线堡庄佃潘兰芳完抄封戴案。

光绪十九年份早晚季租谷一十石正。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日给。

府管地福字第四三号。

潘兰芳

第四七佃照

钦加道衔、署理台湾府正堂周,为给发印照管耕事。照得田中央、四块厝等庄抄封匪首郑猪母、林晟水田二段,丈明六甲五分;又牛埔仔庄水田一段,丈明五分。该田现已荒芜,无人承耕。缘此叛产官租,有关支给兵饷之款,饬据总理招集佃户林廷栋愿自备工本前往开垦耕种,年应纳谷二百一十九石,无论丰歉,均应缴纳,不得拖欠。亟须给予印照,庶佃户管耕有据,合行发给。为此,照仰佃户林廷栋即便遵照,永远管耕,按年缴纳,给领印串执凭,毋得始勤终怠,致负委任,切切,此照。

右照仰佃户林廷栋准此。

光绪元年二月初五日给

第四八佃批执照

     佃批执照

       管理各属林、陈、许三案抄叛租总理,具为给批事。据佃户张常荣前来认耕得大岸头庄抄封水田三甲四分五厘四毫,年遵照认耕字内租榖八十石正,早季完四十石,晚季完四十石,无论丰歉,均应按季运赴本公馆仓口,照例风扇干净完纳,给与完单执照;倘敢挨延短欠以及藉混转相顶替滋事等情,立即起耕别招,不许争抗。如无各等情,限以三年为满,再行酌议,合给此批执照。

       批明:此段官田,因十六年被水冲坏一隅,沙石成山,今招佃户张常荣贌去垦耕,以后如无欠租等情,准其永远承耕,此照。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 日。

第四九佃批字

同立佃批字人业主陈士闹、杨德吟等,有同置青山埔一所,坐落新丰里,土名鸟山脚,东至大山顶,西至仑顶,南至沟,北至仑脊,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向贌与余爱观前去开垦,三面议约开荒三年终并无租税,其余议定每年贴纳租粟一石三斗,至冬成付业主挑运,不敢少欠;如有少欠,起耕别佃;若无欠租谷,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保此山业系是陈、杨创置,与别人等并无干涉。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四十一年正月日。

代书并中人林克明

同立佃批字人陈士闹杨德吟

第五○之一赁耕字

立赁耕字人佃户陈茶、陈王、吴慕等。兹因业主李进记明买过黄丰年给垦七十二份埔地一所,东至曾文溪,西至杂份塭仔,南至合源沙仑,北至瀚溪并杂老妉股为界。址在安定里,土名公地尾。招陈茶等出为垦耕,现经成业,明议每届收成之期,将园面所种五谷、杂子,抽出十分之三以付业主完租,逐年照约清纳,不得藉端推诿,滞延短缺;倘无照约,听业主起耕换佃,茶等不得异言,亦不敢恃强阻挠,别生事端。此系二比明约,口恐无凭,合立认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五年四月日。

立约字人佃户吴恭、陈茶、陈王

第五○之二约字人

立约字人业主李进记,今有自置黄丰年给垦埔地一所,址在安定里七十二份,土名公地土尾,东至曾文溪,西至杂份塭,南至合源沙仑,北至瀚溪并杂老沉股为界。今招佃户陈茶等出为耕垦,现既成业,应纳租项,明议每届收成之期,将园面所种五谷、杂子三七抽得,业主得三,佃户应七,逐年照约交纳,许其永佃耕作;如无照约,听业主起耕别招他佃,茶等不得恃强阻挠,生端滋事。此系二比明约定规,各无异言,兹特立约字一纸,付为执照。

光绪十五年四月日。

立约字人业主李进记号

第五一贌永耕字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今有埔社昭忠祠田一段,址在圭仔头庄,共田五甲,四面界址俱至石钉为界。今向昭忠祠承贌永耕,当日三面言定,自辛卯起,每年认纳租谷七十五石,永远耕作,照数定纳。其田合自耕,或别贌,不得刁难。此系仁义交关,各无迫勒,口恐无凭,立出贌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辛卯(十七年)九月日。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

第五二招永耕字

立招永耕字人吴乞食,有承父遗掌福德祀园地一段,址在武营后,东至冢埔,西至横路,南至吴垒园,北至郑天送园各为界。今因带欠课租不少,乏银完纳,愿将此园出贌,托中招得吴松音官前来承贌耕作,三面议定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一百三十六大员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该园踏明界址,交付吴松音永远耕作。年纳园租银六大员,除纳课租三员交佃完纳外,尚该银三员,以为递年祀祭福德爷寿诞之需。二月定银六角,交食祭祀;余二员四角,归佃办理。自贌以后,任凭吴松音子子孙孙永远耕作,食及子孙不敢言及起耕找赎滋事。此系久远配纳福德爷祭祀,他人亦不得混贌。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永耕字一纸,并带丈单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一百三十六大员正足讫,再照,行。

一、批明:自己巳年起,经将二月福德爷寿诞配与上段祭祀,剩下前定园租六角,因欲修改无资,恳向佃户借银三元,愿将该园租六角任其递年抵利,不敢异言,照,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场见人菩观词

在场人吴顺日

认耕人吴文海

代笔人吴泓

为中人吴元球

场见人吴朗

立招永耕字人吴乞食

第五三承耕字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情因自己欠业耕种,前来向得猫阁社业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众番等贌过埔地一所,土名粪箕窝,东至潘阿丙埔相连为界,西至大岗唇倒水为界,南至粪箕窝口何阿达埔相连为界,北至大路倒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备出无利碛地佛银八大元,又每年供约埔租银四元,按两季均纳,至期不敢少欠。其年限自庚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十五年为限。限满之日,埔还业主,银还耕人。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承耕字一纸付照。

即日批明:廍底糖业六佃四均纳,立批。

又批明:能成田者,本年起务要开辟成田,八年的租不得延搪;倘不能开辟,任从业主自辟,立批。

光绪十六年十月日。

在见林阿生

代笔潘和泉

在见刘阿路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

第五四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庄长流兄弟,承父阄分应得水田一段,址在万宝新庄头大圳下,东至大圳,西至锦旗田界,南至启太兄弟田界,北至曹家田界,四至明白。经丈一甲九分正,原带大圳水充足通流灌溉。今因招得李梦龄前来自备牛工、种子、农器力耕,并带来碛地银二十元,当面言议全年大小租谷实八十七石六斗正,重风洗净,不得湿冇。分作早晚二季交纳,不论年岁丰敛,不许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收碛地银以及牛只扣抵。水田限耕四年,自丙申年十月起,至庚子年十月止。四年为满,租谷清楚,收碛地银送还,水田起耕别佃,不得刁难;若要再耕,另行相商。今欲有凭,合立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佃批字内银二十大元,再照。

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日。

代笔人庄玉山

为中人赖清顺

立佃批字人庄长流

第五五之一退耕抄封田厝字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刘木,前年有承贌佃首吴昌记抄封田一甲二分五厘,坐落土名址在上横山庄前,东至大圳为界,西至大墓为界,南至自己二埒田为界,又连份尾田二埒在内,北至竹围外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又配茅屋二间半,竹围、鱼池、禾埕、菜园各等项对半,全年应纳佃首大租谷一十七石五斗正。今因自己不欲耕作,愿将此田退耕,先问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耕,托中引就与张强叔出首承耕,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承耕人备出佛银五十二元,以还刘木财本。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厝并各等项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张强叔掌管,承耕纳课。保此田系木承贌佃首吴昌记抄田,与兄侄兄弟人等无干,亦无拖欠大租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木一力抵挡,不干承耕人之事。其田限耕不拘年,至期银还,将田交还;若无银可交还者,将田任从再耕,各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字内同中实收过佛银五十二元正足讫。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张明和

代笔人刘廷馥

立退耕田厝字刘木

第五五之二退耕抄封田厝字

同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张伯禄、张伯福兄弟,有自置承贌张茂义、张克华兄弟承贌吴昌记抄封田一甲二分五厘正,坐落土名址在上横山庄前,东至大圳为界,西至大墓为界,南至自己二埒田为界,又连份尾田二埒在内,北至竹围外沟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又带茅厝二间半,竹围、鱼池、禾埕、菜园各等项对半掌管,全年应纳佃首大租谷一十七石五斗正。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愿将此田退耕,先问至亲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耕,后托中引就与林添寿出首承耕,三面言定出得时值佛面银五十二大元正。即日立字两相交付,其银同中亲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林添寿前去掌管,承耕纳课,永为耕作,不敢阻执。保此田明系伯禄、伯福兄弟承贌茂义、克华、吴昌记抄封田,并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福、禄兄弟一力抵挡,不干承耕人之事。一退千休。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日后不敢生端异言。口恐无凭,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纸,又带上手退耕字二纸在内,共三纸,付执永远存照。

批明:即日收过字内银五十二大元完足,批照。

光绪三年八月日。

代笔人廖锡爵

为中人罗福立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张伯禄、张伯福

第五六转垦永耕字

立转垦永耕字人叶文海,缘有承垦竹篙满社番加老敏分笼界内水田一段,址在奇武荖庄,东至番田,西至林塔田,南至林稿公田,北至杜盛祖田各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并带埤水通流灌足。祗因年来埔地叠遭洪水,流石沙压,填成石滩,海虽经承垦多年,然而用费浩繁,无力开辟成业耕作,托中招得张成明官前来转垦,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埔底银二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立字交收足讫;其埔地亦即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承垦,用资垦辟成田报升,征纳该社番银。其荒埔异日垦成地段,价值千金,海及世世子孙不敢言添找赎滋事。保此荒埔明系海承垦社番之物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情弊;如有等情,海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立转垦永耕字一纸,带上手招垦永耕手摹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转垦永耕字内埔底银二十八大元正足讫,照,行。

咸丰五年(乙卯)十一月日。

代笔人高汝史

为中人张水

知见人男旺、侄兰

在场人妻白氏

立转垦永耕字人叶文海

第五七杜退永耕田字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亲堂兄弟世信、世理、世义,同侄大宾等,有承父自垦岸里社番各名下共水田一处,坐址土名葫芦墩脚,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西势庄为界,南至水沟为界,北至车路无祠■〈土玄〉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田大小坵角不计,自带坡圳水路通流灌溉,并竹围一所、茅屋一座、内外菜园、鱼池、厕池、粪堀、禾埕、孔地、门路、田头、竹埒、秧田、荒埔等项俱各在内,逐年配纳通事社课谷五十石,又纳各番名下共小租谷一百石正。兹因干隆四十九年间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承父此田业托中杜退与胞叔时听出首承受,当日凭中三面议定,出列时值退永耕价银一千四百大员正。即日叔父缺欠价银未足,因此字未立。当时理等念及叔侄骨肉,依命宽限,随即踏明,俱各交付胞叔掌管居住,永耕收租纳课。后因爽逆作乱,田屋抱荒,平后年冬不丰,叔父病故,堂弟世滴在台,余弟在唐幼小,因此久欠。今世滴兄弟全来在台,理向前取讨,滴爰请房亲尊长到家劝处退耕价银母利一千六百大员正。当场银字两相交讫,理听从公断清楚,一退千休,永无取赎,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生端异言,口恐无凭,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一纸,付为收执存照,行。

即日同场见亲收过字内银一千六百大员正足讫,再照,行。

批明:其上手有字纸数目未全交齐,倘日后取出,不堪行用,批照,行。

批明:其屋东至护屋滴水为界,北至正厅后墙透东直过为界,批照,行。

批明:内改一字。

道光七年十月日。

在场房亲人世讲、永新、时逞、世桃、大营、廷泐、大荣

执笔男大菊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世信、世理,同侄大宾、世义

·第二款贌地基

第一 店地基垦批字

第二 店垦字

第三 永贌旷地字

第四 地基出贌字

第五 贷地建筑立税字

第六 永税地基约字

第七 永远税地字

第八 合约字

第九 合约字

第一○ 合约字

第一一 招永耕合约字

第一二 合约店地字

第一三 收碛地垦银字

第一四 招佃建造店宇字

第一五 租地起盖收地基银字

第一六 佃批字

第一七 厝地基压地字

第一八 租地基起盖字

第一九 给出地基字

第二○ 地基单

第二一 店地单

第二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三 抽出祖坟地合约字

第二四 凭准字

第二五 出贌字

第二六 垦厝地基连秧地契字

第二七 给出地基字

第二八 永纳起居地基字

第二九 永贌厝地字

第三○ 地基字

第三一 合约字

第三二 给出地基字

第三三 杜卖店契字

第三四 借地基字

第三五 佃批字

第三六 典契字

第三七 招起店字

第一店地基垦批字

立给店地基垦批人业主何长兴,即仰三,有承祖父遗下阄分份下店地一所,坐址土名沪尾妈祖宫右畔。今因林江观乏厝居住,亲向三等给出店地一块,前至车路,后至海墘,左至陈天水,右至圹地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三面言议,愿出碛地银九大元,历年配纳地基税银一大员正,自向业主给出完单执凭,不得糊混抵饰。随将店地踏付佃户林江观前去自备工料起盖茅屋居住,不许窝藏匪类、赌博情弊;如有情弊,立即付业主呈究。倘日后要移居别处,预先报明业主,不得私相授受。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异言等情,口恐无凭,立给店地基垦批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收过碛地银九大员正。

再批明:日后佃户林江观如要翻盖瓦屋,听从其便,不得阻挡。

道光十四年二月日。

立给店地基垦批人业主

第二店垦字

立给店垦字人芝葩里郭龙文,即郭孟珍,有承祖父遗下地基一处,土名大坵园,号曰新兴街,坐东向西,前至车路为界,后至城沟,左至墙壁为界,右至墙壁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有吴世甘自备工本起筑店厝,设立生理,建成市曹,交关贸易,得以自便。是日同堂酌议,甘备出垦银二大元,交付本业主亲收足讫,即地基随踏与甘掌管为业。自此出垦,以后无论甘后来若盖砖瓦华厝,或草茅室宇,惟议每年终应纳本业主地租银二钱五分正,给出完单执照,各不得刁难。倘逐年地租积欠太多,甘自应将店起耕,估还本业主出税抵额地租,不敢异言反悔。此系业佃两愿,合给垦单一纸,付执存照。

批明:即日本业主亲收过垦内佛银二大元正足讫,再照。

业主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给。

第三永贌旷地字

立永贌旷地人西定下坊水门外街仔内沈盛安、沈潭安、沉均虎,有旷地一所,东南至苏家,北至詹宅,西至长荣大壁,南至大沟,北至街仔内,四至明白。沈家六房公议,贌过街仔内洪水来,每年先税银三元五角。来当向沉家完纳;而良皇宫大帝爷缘金归来支理,捐纳清楚,不得短缺。三面言议,此地交过水来掌理,日后房亲人等叔兄弟侄不得多起税银。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永贌字二纸,每人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自光绪二十一年起,洪水来每年应纳银二元,余一元五角归洪诰姆、蔡墙、陈素三人分纳,每人应纳银五角,合应批明,再照。

光绪十九年二月日。

立永贌税银字人五房沈安、二房沈盛、大房沉潭、四房沉均、六房沉虎

第四地基出贌字

立地基出贌字人彰化北门街二百二十一番户管理人黄雨霖,同永炎、永龙、永造等,有地基一所,址在定公佛庙东畔,东至魏家宅前许家墙壁为界,西至定公佛庙地为界,南至本家墙壁为界,北至吴家墙前为界,原为消水沟兼过路之所。今黄雨霖等愿将此地基出贌,爰托中引就向彰化总爷街吴立轩出首承贌,同中三面议定每年地基税银二大元,逐年向立轩领清,不得拖欠。自贌以后,听立轩开筑应用,随其自便,黄雨霖等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地基出贌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出贌字内银二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绪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笔人为中人许锦标

立地基出贌二字人黄雨炎、黄雨霖、黄永龙、黄永造

第五贷地建筑立税字

为贷地建筑立税字人第三区保西宫街黄锦昆,今因无家可托,居处维艰,适幸安禄街曾灿有承祖上建置瓦屋一座,址在保西宫街第三番户,其厝后有余地一片,堪以起盖房屋。于是托中向与曾灿恳求厝后旷地建筑房屋居住,三面言议,每年愿贴税金七三银六大元,不得短缺。至逐年地税、家税课项,锦昆自当纳入,不干曾灿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今欲有凭,合立贷地税字二纸,每人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贷地建筑房屋住居,若有余地,不得擅允他人起盖房屋,理合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四月日。

为中人林朝

知见母林氏

立贷地税字人黄锦昆

代书人林水

第六永税地基约字

立永税地基约字人郡城内七身夫人境吴再添,因祖先□□□房屋狭隘,人口日繁,渐感不能安居之势,欲别置房屋,又恐兄弟不欲同居。因向邻家黄光喜官借出后埕空地,起盖茅屋二座,每年愿贴出地基税银「六八」二大元,逐年完纳,不敢短缺。倘日后添不合居,不得将此地擅自典卖他人;而喜既永税,亦不得待添起盖成业之后,藉端索地。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税地基约字一纸,送执存照。

批明:其埕角行抱仍归黄家掌管,而添不得私自砍伐。

干隆十二年七月日。

知见人弟吴再传

立永税地基约字人吴再添

代书人傅大化

第七永远税地字

同立永远税地字人张阿针、张长清、张阿眛、张阿匏、张阿呆等,缘有五房承先父遗下园地一处,址在本城堡东门内。其园东西四至,俱载在丈单契内明白。内抽出一所,明丈实地,东至西七丈五尺,南至北七丈二尺,内抽出北畔三尺为路。今因各房相商,愿将此地基凭中向与林应清官出首承税,当日三面议定全年应纳地基税银七大元正,分作两次纳清;三月应纳地基税银三元五角,十月应纳地基税银三元五角。其银即日同中交清等各亲收足讫;随即将此基踏明四至界址,交付林应清官前去掌理,任从经营起盖瓦厝一座,永远居住,清等不敢异言讨回升价滋事。其地基税银务宜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分文。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同立永远税地字一纸,付执永为存照。

即日同中立永远税地字一纸是实,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太岁己亥)三月日。

同立永远税地人张阿呆、张阿匏、张阿针、张长清、张阿眛

第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台南市北头角街第十番户蔡本钱等,有向同街第八番户卓大松租出旷地一所,长二丈,阔八尺,建为家屋。今遵土地调查规则,理应归地主申告;而借主恐其家屋将来无以为据,于是同至第五区役场互相立约,每年租税金七三银一元,其税金不得短缺;如有短缺者,听卓大松追讨,不敢异言。若日后政府地基租再加,当依他人之例照加。倘家屋倒坏,地还故主,当作罢论。其家税金仍由蔡本钱完纳,不干卓大松之事。此系双方约定,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通,各执一通以为后据。

光绪二十九年七月日。

立会人台南第五区土地调查委员蔡元庭

同立合约字人蔡本钱、卓大松

第九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店主黄锦帆、黄周鼎、黄及时,店户陈东山号。今因福寿街店屋一带被火焚烧,黄宅等有公店一座二进透后,坐东朝西,原税与陈东山逐年税银三十六元,兹被焚烧,杉木、瓦石一概无遗,仅存地基一所,并后进左壁一片。兹陈东山欲仍旧生理,向黄家店主相议照依街例,情愿代备工本,置办瓦石、杉料,搭盖前后店屋开张生理,所有应用一切工料价银,逐一登记数簿炳据。议约每年纳店主地税佛银二十四元;若店主要讨全税银三十六元,自当照数坐还店户代用工料、银两,至历年修理归在起盖项内。如店户要别业,应将费用工料银两除尽,店主若不要承坐外,听其转付他人顶接承受,依旧照纳地税佛银二十四元。此系黄家公店轮流收税,议约逐年作四季纳税,每季该佛银六元,交与黄家值年收入;诚恐不如约清楚,任从地基主别税他人;倘有加税,除还店主逐年二十四元以外,其余所剩俱归店户收入。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异言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嘉庆十三年正月日。

店主黄锦帆、黄周鼎、黄及时

同立合约字人店户陈东山

知见人黄君明、黄千鹤

代书人黄知璋

 

第一○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阿里港陈和泰、四房陈狮等,有承遗下店地一所,在太平街,前后共七进。因癸丑年避乱以来焚炬平地,未得建筑,幸因本港布店郑敬老、黄允宗创立生涯,欲置居货,于是向泰税纳。面议前中四进,每年定地租税银三十六圆,月清年款,不得短欠拖延。又令仪佛银四圆,现送各房分收为质,不在税内。即日公同面议收讫,愿将此地截界,付与宗起盖营为生理。若风雨损坏以及街中杂派,仍是税主自修自理,不干狮之事,日后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恐口无凭,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存照。

咸丰八年三月日。

同立合约字人长房陈和泰、陈狮、陈榜、陈德

第一一招永耕合约字

立招永耕合约字人张连再、张清泉,偕侄如信、金源、士言、士严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遗下各房应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涧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庄。其埔荒芜有年,未曾开垦,兹因各房叔侄等相商,有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问至吴万富、简新旺两人合伙财本,出首前来自备工本,耕种杂子。当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备出无利碛地佛银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连再、清泉,同侄等亲收足讫;时同中贌出生埔一所,东至张庚埔地毗连直透为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大公坡尾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随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开辟耕种,任从佃人招佃耕种杂子,及插风围竹木,架造厝宇等项。年冬不论丰歉,逐年定纳埔主大小租佛银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纳税银五元;晚季收成,定纳税银五元,按作两季交纳清完,永为定规,始终如一,不得增加减少分文。当日同场议定,贌限四十一年为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限满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银四元,交还银主为准,再招别佃,余碛地银元并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备办齐足交清;倘若至期无银清还,其埔园任从原佃再耕。此埔无租,其银无利,各不得异言。抑或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各从旧约字内所行,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招永耕字连贌耕合约字一样共二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张家再各房在字内有名字人等,同中实收过招永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九十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再批明:年限既满之日,倘若银未清还,当场再言定三年一限为准,银到埔还,立批,再照,行。

光绪七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邱惠元

为中人房兄宗永

在场见人房侄长寿

知见人堂婶张门吴氏

立招永耕合约字人张连再、张清泉

同侄如信、金源、士信、士严

第一二合约店地字

立合约店地字人本城内红毛井街高番芝王,有承祖父遗下西门外街店地一所。今因无力起筑,愿将此厝地前进税与本街陈戆九兴工起筑,同堂面议每年纳定税银二十二大元,逐年交清收楚,不得短欠毫厘;如有拖欠毫厘,任王起税他人,九不得异言阻挡,滋事生端。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其店后进倘九若有要用起筑一进,议定税银四元。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店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合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一日。

立合约店地字人高番芝王

税店地人陈戆九

第一三收碛地垦银字

立收碛地垦银字人王尔加,有自己阄分水田一分七厘,计共二坵,要贌与本庄梁永全官起盖厝屋居住耕作。即备出碛地垦银十二大元,库秤八两四钱正,逐年将小租谷控利息明白,而外尚该小租谷二石五斗正,作两季完纳,不得短欠;如是短欠,听加起耕别贌。其田面贌至十二年为满,听加备足碛地银赎回碛地字,不得互相刁难;如至限无银可赎,依旧仍付永全耕作居住,加等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仁义交关,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碛地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碛地字内佛银十二大元,库秤八两四钱正完足,再照。

批明:后日向赎之时,永全所起厝屋从公公估,加应备银向坐;如是无银可坐,其厝听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难,此照。

光绪四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王永修

为中人王马养

立收碛地银字人王尔加

第一四招佃建造店宇字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久魁,缘因承祖父遗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过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馆上街,前因被火烧,屋盖墙头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户邱家明自备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两过水之地基,即日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十二大元正,永远递纳,日后不得加升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备工本建造,永远守管作为店宇。此乃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招佃字一纸,永远执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缴清,不得违限,批照。

光绪丁酉三十年十月日

知见杨桂琳

在场代笔人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久魁

第一五租地起盖收地基银字

立租地起盖收地基银字人韦浸、韦法、韦丁山,有承祖父遗下明买陈家应得埔业一所,址在油车港庄,历管无异。今因何传、何素、何煌、李车乏地起盖房屋,爰凭中人互相议定,将韦浸、韦法、韦丁山所管界内北畔之旷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传、何素、何煌、李车前去起盖房屋,以为居住,言约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备出无利地基银三十大元,抵纳每年地基税之款。其银即日经中交韦浸、韦法、韦丁山等亲收足讫;随将应得界内北畔旷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前去兴工起盖房屋,以为居住,韦浸、韦法、韦丁山等不得异言滋事生端。日后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念及门第狭窄,移筑他处,地基银如数付还,屋盖拆留,二比妥议,凭公估值,两不得刁难。保此北畔旷地系韦浸、韦法、韦丁山等承祖父遗下应得之业,并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等情,韦浸、韦法、韦丁山宜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乃仁义相关,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收地基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法等亲收过地基银字内佛银三十大元正足讫,照。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

代笔人方兆光

为中人知见人陈炉

立租地基起盖收地基银字人韦浸、韦法

韦丁山

第一六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半线保新埔六块寮庄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有承伯父遗下田园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车路南园二段,并四面插竹围树木。兹因柯猪倌、柯沃官、黄屘同托中向与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求垦厝地,三面言议时值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随即踏明界址,交佃银主掌管起盖居住,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年约纳大租谷一石三斗二升正。其此压地银前取十大元,至光绪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银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课秤三十二两二钱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为满,听园主备齐压地银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愿将压地银控除,以抵大租,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佃批字一纸,并交佃批字一纸,共二纸,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此厝地言约十份,柯猪倌应得东面一半,出佛银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猪倌十份应得二份,出佛银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应得一份半,出佛银六元零五点。

黄屘官十份应得一份半,出佛银七元零五点。

光绪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柯孝严

作知见柯登山

立佃批字人柯世农、柯世情、柯妈超

代笔人柯有孚

第一七厝地基压地字

立厝地基压地人鹿港保洽兴街施豹官、施荣昆官,有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洽兴街,东至街路为界,西至尽路为界,南至黄金安为界,北至郑老松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为界。托中引就向与连赐贵官,三面言议盖屋居住,明约压地银十大元,每月地基银一元。厝内前后门窗、户扇尽皆是赐官新起盖,惟有砖壁二片是旧底。自此建居以后,他人若欲篡税,不得迁徙。口恐无凭,合立收压地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岁次丙申年八月日。

为中人施再生伯

立压地字人施豹、施荣昆

代笔人林记

第一八租地基起盖字

立租地基起盖字人马芝堡鹿港菜园黄其清,今因乏地起盖厝屋,愿向本港后车路邱河,税出板店街澎家厝地一所,坐南朝北,店面一间一落。面约每年愿纳地基租银四大元,付清前去起盖居住。约限五年满,应当估值,地价银备足,付交邱河收讫凑楚;倘至期无银可买,限至十年以后,将厝照依街例公估,原地交还邱河掌管,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租地基起盖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庚子腊月日。

黄其清记

第一九给出地基字

立给出地基字人刘丁郎,缘承父遗下有地基埔园一所,坐落土名横坑仔口,当有陈奎喜托场见人前来承贌,去筑屋居住以及菜围、禾埕、风围、竹木等项亦系归奎喜掌管耕作。当日言定奎喜备出碛地银七元正,交丁郎亲收足讫,递年应纳业主地基银一元五角正,每年务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后奎喜倘要移居别创,应将地基等项交还业主,其门窗、户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项,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挡生端等情。此系二比允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丁郎实收到字内碛地银七元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东界,系到水沟为止,二比不得争长竞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项永远归于奎喜居住掌管,业主不得加伸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月日。

代笔人陈鸿猷

知见人林阿来

在场阿立

立给出地基字人刘丁郎

第二○地基单

立给地基单地主黄世全、黄朝阳、黄世试,胞侄孙月德等,有同承祖父遗管园地连竹围塍一带,堪为起盖店屋,址在艋舺粟仓后龙山寺边等处。兹有杨朝前来认税地基一坎,坐南向北,自备瓦石等料工本,起盖店屋居住,不得起盖茅屋。每坎量明长一十四丈,阔一丈八尺,议定每坎逐年贴纳地基税银六元,六月交纳三元,十二月交纳三元,当给出地基完单为照。自税给以后,地既踏交,不论已盖未盖,均当照约逐年依限纳清;倘有至期拖欠,即拆去厝盖,送还地基,不得违拗覆踞。如税银依期交纳,毫无短欠,任听久远居住,永为己业,亦无反复刁难。至各坎店后须当筑造围墙高七尺,以界内外,不得开放出入门路,侵扰园地,滋生事端。其店内议系守己安分,不得窝匪猖赌,设鸦私宰,以及油车等事;如有违拗,实时拆去厝盖,交还地基,不得异言。倘或不能永远居住,欲将厝盖转行典卖,依时估计,须先问地主外,方许转售别人。契中须声明每年贴纳税银,不得私相授受。倘日后破漏,当自行修葺,不干地主之事。今欲有凭,合给地基单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契单内注「拆」字一字,再照。

嘉庆十年正月日。

立地基单黄世全、黄朝阳、黄世试

胞侄孙月德

再批明:地基深阔丈声尺寸,踏明足额,载在契内。倘有不良之徒筑造墙屋,侵占地基尺寸,被地主察出,每尺逐年再加贴纳地基十元,或至满丈,逐年应贴纳地基银一百元,不得恃强违拗覆踞;若违,拆去厝盖,送还地基,此照。

第二一店地单

立给地单业主林源记,有承管圭武子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大稻埕北门口新马路边,议收现销,给地盖屋,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赵义兴交到现销银四十三元二角,随踏出店地一坎额,坐西拱东,长连车路中五丈四尺,阔包墙路一丈八尺,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银三元四角五点六厘正,听付赵义兴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软;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递年应纳地基银元,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缺,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料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日。

给店地单

第二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噍吧哖街张王成号,有起盖瓦店一落二间,店面相连,内各隔一所一房,坐落土名在噍吧哖北势街,南与本家店隔壁相连,北与赖家店隔壁相连。其地基透后落,年纳店地主王成号地租银六大元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店卖出,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宅仔内庄王先知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六八」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明间数,付与银主前去掌管出税,开张生理,收税纳租,永为己店,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阻挡,并言生端滋事。保此瓦店系成自己起盖之物,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成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明约倒店还地。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尽根契面银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年四月。

为中人刘明捷

知见人张篇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张王成号

代书人张昌国

第二三抽出祖坟地合约字

同立抽出祖坟地合约字人曾王成、郑新登等,缘成兄弟等有承先父遗下水田一大段,址在东势红水沟堡打那美庄,照丈三五戈,明丈有二甲一分零。经于本年十一月间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此段水田托中杜卖过与郑新登掌管为业;但该业中央原有祖坟一穴,若不抽出,殊难为情。是以同中三面议定,成抽出祖坟地,照丈三五戈,明丈东西南北各四戈为准,实地二厘五毫六丝。日后界内若欲再修祖坟,不得越界争田,以增坟地;而登亦不得异言阻挡,亦不得斩龙掘脑,以伤先茔。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抽出祖坟地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永远为照,行。

即日同中立抽出祖坟地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是实,再照,行。

一、批明:此段水田与成兄弟水田,其字据相连,难以分拆,今已归登收执,日后若有要用,务宜取出公照,不得私匿不献,理合批明,此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益修

为中人林阿火、曾获进

在场人郑金涂、曾广印

同抽出祖坟地合约字人曾玉成、郑新登

第二四凭准字

立凭准字人林再明,有明买过林良敬兄弟侄等公田一段,并带坟穴在内。彼时立契之日,同中面议,切欲将此坟穴迁移别处,该坟地任凭买主开筑成田,永为己业,立契确据。祗因林良敬兄弟侄等妥议,欲将旧穴留存,以垂久远。于是公同到穴定界,自墓牌为准,前透东四丈八尺,后透西至路二丈八尺,左透北三丈三尺,右透南四丈七尺,经丈界限面踏明白,交与林良敬兄弟侄等作何留存,明不得推迫起迁,即林良敬兄弟侄等亦不得更易越界,致碍田地。及至后日,林良敬兄弟侄等欲将坟地起迁另葬别处,该坟穴地段并凭准字自当送还买主执掌,任从开筑成田,如买主明原约备出佛面银三十大员,交林良敬兄弟侄等以为迁葬之需。此系当同妥议定当,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即立凭准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公人立凭准字一纸是实,批照,行。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代书人林鸣宾

公亲人林福寿

立凭准字人林再明

第二五出贌字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情因承祖父遗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庄,东至河崁为界,西至黄家埔毗连为界,南至阿帝埔毗连为界,北至河崁为界,四至界址契内载明。今因乏力耕作,前来招得本家旺兴兄出首承贌,即日言定兴备出无利碛地银四大元正,交于春亲收足讫,愿将此埔地概行交于兴前去栽种树木。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为限。限满之日,银还埔还,两不得刁难。口恐无凭,即立出贌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春实收入无利碛地银四大元正亲收足讫,立批。

又批明:其田界内原有香熏,不计欉数,概行照交于兴掌管砍伐,春不敢异言,立批。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岁)六月日。

在场见人钟富郎

代笔人侄阿生

立出贌人林建春

第二六垦厝地基连秧地契字

立给垦厝地基连秧地契人业主陈占梅,有承祖垦升遗下厝地基一所,址在陈平庄三界庙西片,东至大路,透戴家南片厝泽水界,西至厝前石埒界,北至大路界,南至大沟界。又连秧地二坵,东至厝前石埒界,西至车路外大鱼池岸界,南至大沟界,北至大路界。其厝地、秧地二处,界址分明,凭中将此厝地基、秧地给垦付陈清官前来起盖,居住耕种,永远为业。即日梅凭中收过给垦银二十大员正足讫;其银、契两相交收,递年配纳业主地基租银五钱,早季给单收完执照。此系二比仁义交关,恐口无凭,立给垦厝地基连秧地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收过垦契内银二十大员正足讫,照。

批明:水份石碑沟抽出三分,配陈平庄庄众照配,上流下接,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为中人宗亲淑和

秉笔男启泰

立给垦厝地基连秧地契人业主陈占梅

第二七给出地基字

立给出地基字人林进和、林进香,情因有承祖父遗下三房兄弟阄分应得之业,系坐落土名中港头份街后桂竹林公厅右片屋外菜地一所,东至屋滴水沟直透为界,西至郑家竹围横壆为界,南至进麒兄菜围沟为界,北至水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凭中说合,给与陈光斗前去架造书房等项。即日陈光斗备来无利碛地银共一十大元正。自此给管以后,任从陈光斗备本架造书房,永远居住。自癸巳年起,每年陈光斗应纳地租和份一元,香份一元,共二大元正,永不得加减。和兄弟永不得异言拆屋还地等弊,而斗亦不得讨回碛地银等因。此系二比允欢,两无逼勒,口恐无凭,合共立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和、香兄弟面实收到字内陈光斗备来碛地银共一十大元正足讫,立批。

光绪十八年(壬辰岁)十一月日。

为中人陈阿壬

在场兄林进麒

代笔人吴拔英

立给出地基字人林进和、林进香

第二八永纳起居地基字

立永纳起居地基字人钟友桂,先年承父遗下自己阄书内一所,座落土名铜锣圈横岗下庄大路边。情因托得知见面踏,东至竹壆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墙毗连为界,北至墙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于朱叶氏自备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带旱园五坜。桂向得朱叶氏手内借得无利银十大元正,那日与知见色现交于友桂兄弟父子亲收足讫,面言银无利,店地基无租。其银不计年限为期,倘日后友桂有银可还于朱叶氏,每年应纳店地基银二元,凭单付照,年清年款,不得少缺;倘有少缺,即将店宇地基起耕出贌,收租抵利,不得异言等情。此乃二比欢允,仁义交关,口恐无凭,立永纳起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实收到字内无利佛银十大元正足讫,批照。

又批明:业主大租系桂自己料理,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又再批明:南界陈家店内隔墙,朱叶氏自造一间,再照。

光绪二十年(甲午岁)十二月日。

代笔弟光辉

知见人吴清亮

在场弟石华

立永纳起居地基字人钟友桂

第二九永贌厝地字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钦,有承父遗下埔园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嵌顶庄,坐落土名土园仔。此园按作五份,从东算起在第四份,东至王脱园为界,西至王交后厝地为界,南至王家园为界,北至王家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带纳大租谷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园托中引就向与王领兄弟等出首承贌,三面言议价银二十五大员正。言约银无利息,厝地无税银。其银即日同中亲收入足讫;厝地随即交付领兄弟前去掌管起盖,永远居住。三面言约,钦若备银二十五大员清还,领兄弟每年该纳税银三大员;如无银清还,依旧银无利息,厝地无利银,各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俱各喜悦,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永贌厝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二十五大员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内佛银领出银十二大员,红出银十三大员,合共银二十五大员,声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内大租谷,领兄弟每年永纳,不得异言滋事,声明,再照。

光绪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王清兰

为中人□□□

在场知见人王文后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钦

第三○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人黄瑞辉、黄老辉、黄岳辉等,有承祖父明买邱君显店屋一座二进,址在台南市街板店街第一番户假一五二番号。缘嘉庆年间被火焚烧,仅存地基一所,兹后进左壁一片。于嘉庆十三年,辉祖父同陈孟庚祖父二比合立约字,将该地基并壁一片,付陈家建筑店屋,每年陈家认纳黄家地基税银计二十六元。今般当土地调查申告,陈、黄二比纷争,经台南市街各区街长公同调停,均各悦从和解在案。兹辉等甘愿将该地基给与陈孟庚等为建筑,永远己业;而陈孟庚等每年认纳地税银六八平二十六大元,务逐年照约纳清,不得短缺挨延。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据。

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台南市下太子街六番户黄老辉

台南市金瀛街十七番户黄瑞辉

台南市试经口街四十九番户黄岳辉

立会人台南第一区街长杨鹏搏、台南第二区街长陈修五

台南第三区街长张建功、台南第四区街长黄鹭汀

台南第五区街长郭炭来

第三一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林睦淑、熊世西,兹因西无地起瓦店,前来向得叔祖俊良无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杨梅坜公馆前上街,于东至陈家地为界,西至杨及明店为界,南至店前车路为界,北至店后山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房亲兄弟人等商议,每年祭扫无银使费,即良自置店地,当众交付与西前去自备桁桷、砖瓦等项,架造永远贸易居住。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银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与睦为良祭扫之费。其大租每年系西自办,给出完单,交与西收存。倘日后西欲出兑店宇,睦房亲兄弟人等不得阻挡。若地主欲兑地基,亦不得阻挡。此系二家和气,恐口无凭,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日后地基主欲兑地基,租银仍照原额每年三元。若店宇欲兑下手,亦照上手每年地租银三元;或无贸易居住,地租亦不得减。又二家欲兑,俱宜声明。又店中之井,原系与杨家当日同凿,二家共汲,批照。

又批:十六年地租银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银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余年照合约供纳,再批。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岁)十二月批:此约内起有两坎店宇,一坎透入两落,并过水透出菜园,立石归与钟进贵承买,立批为照。

嘉庆十五年十月日。

代笔杨步青

在场见林康贵

李显龙、杨双明、林开连、曾荣高、曾以开

立合约字人林睦淑、熊世西

第三二给出地基字

立给出地基字人王水,缘有旷地一所,址在红毛港堡埔心庄城内,东至溪崁墘为界,西至店前落外檐滴水外路为界,南至王水店壁毗连为界,北至游屘党店壁毗连为界,四至俱各明白。第念游浪忠直之辈,乏屋可居,情愿将此旷地之处,任浪架造成店。当日同中议定每年该纳地基租税银三角正,历年付水取收;其旷地四至内与浪架造,日后应皆浪掌管之业。倘若浪有他处别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税裁取,至于地基租税仍照旧例交纳,然水日后以及子孙决不敢异言争执,生端滋事。保此旷地之所,明系水之旷地,与房亲别人无干,亦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该水出首抵挡,不干浪之事。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特立给出地基字一纸,永执为照。

业主

同治十年十月日。

立给出地基字人王水

第三三杜卖店契字

立杜卖店契人陈国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间,前后直透两落,并带门坊、户扇、水井在内,原带店后菜地一块,直透至竹围为界;又带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锦江田为界,左边与李兴美店为界,右边与邓乙柏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应纳古锦江地基银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杜卖与人,尽问房亲人等不愿承买,托中送至与兄连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足数店价银三十四元。即日银、契两交明白,并无短少。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得异说。恐口无凭,立杜卖店契一纸,永远付执为照。

即日实领到店契银三十四元正足讫。

再批明:立承贌地基名字陈佛麒,并上手合同名字系陈佛麟,立批是实。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锦江兄弟永远管业收租,立批是实。

又批明:倘日后要退店,先问地主锦江兄弟不欲承领后,任从退人另卖,再照。

又批明:店中内外所有粪草,系古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运走,再照。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场兄麒盛

立杜卖店契人陈国盛

第三四借地基字

立借地基字人黎纪添兄弟,有承祖遗下茅厝一座四间,连北畔横厝二间。其厝北畔凭滴水一直为界,坐落土名后垄三湖庄西畔。兹添等欲起盖北畔相接横厝一间,碍张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门脚为界。添欲盖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恳向张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盖此厝。当日同中公人议贴每年地租粟三斗,至六月冬付张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系相好之情,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借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咸丰元年(辛亥)十一月日。

为中人黄结邻

代笔总理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黎纪添兄弟

第三五佃批字

立给佃批字黄燕礼,因有杨梅坜公馆前店基一所,东至陈家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店前车路为界,北至伯公仑为界,今有佃人熊世西前来认给,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至架造店宇居住生理。逐年地租照例瓦店四钱、茅店二钱,不得抗欠,亦不得窝藏匪类、开场聚赌等情;如有此情,任从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系诚实经商,永为己业。倘欲回籍或别创退售,不得与匪人顶替,通知业管清租割佃,不许私相授受。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付执为照。

业主

干隆六十年八月日给。

第三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郑秋水、郑德生,有贌过李在中旷地一所,址在东安下坊吕祖庙边,东至陈家厝后,西至美家厝后,南、北俱至路旁。自起盖瓦厝一座、一厅、四房,又边间一间,连灶下一间,并大厅水井在内,年带完地租。水等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房间二间、灶下一间、及大厅一半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廖伴观出头承典,三面言议依时值价银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厝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所有在中带纳地租、地税以及篱笆倒坏一切诸项,而水等均自行完纳修理,不干银主之事。其大厅并埕及水井应行公用。限至三年全为满,听水等备足银元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居住,或另转典他人,均听其便,而水等亦不得阻挡。保此厝委系水等兄弟二人自己贌地起盖,与长房以及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永等自应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六十大元足,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见翁氏英娘

立典契字人郑德生、郑秋水

为中人翁克明

代书人郑德生

第三七招起店字

立招起店字人罗传,有承叔祖乃园遗下山林一所,址在龟仑岭顶庄。兹因传历年所收税短少,开除年节忌旬尚缺,并无余银可积。现今祖叔风水毁坏,乏银修理,幸得刘灿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传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园边地一所,付灿掌管,或自居,或别税他人,任其执掌。自己巳年三月间起,至己亥年三月终止,当日言定,此三十年计共地基税银六大元正,一足齐备,现交与传修理叔祖风水。此三十年内,传不敢取地基税;及至三十年以后限满,逐年配纳传地基税佛银一大元。即日同中三面明约,逐年配本店地租钱二百文,系灿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亦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传一力抵挡,不干居人之事。口恐无凭,立招起店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传收得地基税三十年之税计共佛银六大元完足,批照,行。

嘉庆十四年三月日。

代笔人郑王龙

为中人曹灶生

在场见人母卯氏

立招起居字人罗传

 

·第四节典权

第一 谕示·

第二 呈及批

第三 典屋契字

第四 起耕典田园字

第五 贌耕带借银字

第六 招耕带借银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转典契字

第九 典契字

第一○之一 典店地基契字

第一○之二 转典契字

第一一 典契字

第一二 添典字

第一三 起耕典借银字

第一四 典契字

第一五 献业字

第一六 典契字

第一七之一 典契字

第一七之二 借银状

第一八 典契字

第一九 再典字

第二○ 典契字

第二一 函

第二二 典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典契字

第二五 尽起耕典契字

第二六 找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七 典契字

第二八 典契字

第二九 典水田契字

第三○ 执照

第三一 典瓦屋字

第三二之一 典厝字

第三二之二 典契字

第三二之三 典契字

第三二之四 转典契字

第三三 转典契字

第三四 转典大租契字

第三五 转典大租契字

第三六 转典契字

第三七 转典契字

第三八 转典契字

第三九 洗找转典契字

第四○ 缴典契字

第四一 缴典字

第四三 起耕转典田园字

第四三之一 典契字

第四三之二 转典契字

第四四 卖典契字

第四五 转典契字

第四六之一

第四六之二 典契字

第四七之一 缴典课租契字

第四七之二 缴典契字

第四八 缴典契字

第四九 退典尽根田契字

第五○ 转卖原典租业契字

第五一 赎回园契字

第五二 付赎还管收清银字

第五三 许赎回字

·第一谕示

署恒春县正堂高,特再剀切示谕事。照得恒邑田园应收丈费,迭经各大宪勒限六月内具报完竣,业经本县设局征收,出示晓谕在案。现查各业户缴费领单者尚属廖廖,凡尔民番食毛践土,当知感戴皇仁,赶速依限完缴。况按则收费,各有定章,并于丈单内载明田园等则、坐址、户名、粮额,一经领单执凭,既杜他人争占之端,永为子孙世守之业。惟田园或经典卖他人,此项丈单应由典买主承领,准于丈单内批明,将来原主取赎时,找还典主丈费。如田园坵亩与原丈不符,及户名舛错者,准各业户赴局核对更正;倘故意挨延,以致丈单为他人承领者,该业户既无丈单执凭,即无管业之责,不得藉词混争。合行示谕,为此,示仰阁邑绅耆业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田亩既经丈量,必须请领丈单,方能永远管业。自示之后,务各遵照前指,赶紧报完,切勿观望挨延,稍有违抗;若再任意迟逾,即将未领丈单各田园查明,照例充公,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贻后悔,切切,特示。

一、示谕各庄

光绪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正堂高

 

·第二呈及批

具状词鼻仔头庄民人赵随、赵嘪、赵来贵、赵明成等,为恃势抗赎,占耕不完,乞恩追究,以安生民事。窃贵等有遗下租田五埒,计二十一坵,坐落龙潭山仔下,东至车路,西至潭底,南、北以埔墩为界。于道光二十八年,托中向典与加冬湖庄尤开元,领回价银一百零五元,立契为执。嗣因南片埔田三埒一十四坵,北片一埒九坵,被元占开贌耕。贵向较论,始则答以每年供谷十石,继自同治十三年耕起,应完租谷百有余石,颗粒不付,屡催延宕。贵常备银向赎,元又不与。本年春莳,贵欲邀叔侄前来挡耕,元知理亏,投经城内总理江顺兴、耆老陈阿三,措辨不清。际此升平世界,富户之家犹尚时恃势横行,贫者受欺,何安谋食?势得沥情匍叩,伏乞青天大老爷秦镜高悬,为孱作主,俯准差拘尤开元到案,押回原契回赎;一面严追租谷,如数偿清。俾富恶知儆,穷民有赖,沾恩上告。

署恒春县正堂、兼管招抚事务何批:尤开元开埔作田,而不纳租,因有不合。但典业已历数十年,何以早不向赎?究竟有无绝卖?其中是何情节?非讯不明,候传讯察夺。

光绪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署恒春县正堂何,为饬传讯究事。本年四月十四日,据鼻仔头庄民人赵来贵、赵明成、赵阿嘪、赵阿随等禀称:窃贵等有遗下祖田五埒,典与加冬湖尤开元,贵备银向赎,尤开元抗不依赎,呈请追究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饬。为此,票仰该役立传被告尤开元、原告赵来贵、赵明成、赵阿嘪、赵阿随各正身,克日禀带赴县,以凭讯断。去后毋延,切切,须票。

一、标差:蒋发

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正堂何行

名单;差蒋发

计开:

原告:赵随、赵来贵、赵明成。

被告:尤青莲、尤文和。

此案契据系道光二十八、九两年,迄今已四十年之久,何以典而不赎,断无此理。不过当时田价贱,此刻田价贵,故翻控,冀增价耳!本应照契判断,姑念贫民无知,着总理江顺与在外调处,稍为加增数十元,以了此案;倘不遵依,即行断归尤姓,与赵姓无干,其无后悔,切切,此谕。

闰四月初四日。

具告状民妇陈赵氏,为藐孤绝续,乞恩俯怜,究断追还事。痛氏生亲龙峦庄赵保元生二男:长赵亮,次赵言,俱早世。各遗下一子:亮子名才,言子名来,年皆幼。元在时,承先人有田一所,现值银四百余元,坐落龙潭山仔下,于道光甲午年典与房亲赵协兄弟,现赵随即其后裔。时典过协契银一百元,至道光己酉年,随将此田转典加冬湖庄尤魁元价银一百零五元。因家门孤苦,不能早赎,本年正月才备契银向随手赎,随向魁元手赎,被依兜抗,现告诉在案。随状词称是依公田,又邀赵来贵、赵明成异房之人以为帮讼,而转典遂不言明,实藐才等孤寡,欲绝续侥吞。本年三月间,氏与他计较,逞凶欲毁。似此凶恶,先则劝氏出银费用,继则混占鲸吞,势亟沥情,哀乞青天大老爷台前俯怜察夺,究办追还,儆贪而恤孤寡,沾恩切叩。

署恒春县正堂、兼管招抚事务何批:查民间典业,例有年限,若逾三十年,即归典主管业承粮,岂有数十年未赎之典产耶!此案本应断令尤家凭契管业,本县姑念赵随贫民无知,从宽着令总理调处。该氏事非切己,何必干预涉讼,特斥。

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六日。

·第三典屋契字

立出典屋契字人黄昭,因先年自己遗下屋宇一横四间,座落土名弥浓下庄仔,东至宋家亲屋檐为界,西至浏家亲屋墙为界,南至栅门为界,北至宋家园为界,四处界址分明。今因乏银应用,尽问至亲人等俱各不能承领,托中引就说以刘仁柏兄承典,当日凭中言定价银二十五元正。又言定一赁五年:自道光六年三月起,至道光十一年三月止。赁满之日,价到屋还。当日凭中三面银、契两交明白。自典之后,任徒承典人长管,出典人不得异言阻挡;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挡。恐口无凭,立出典屋契字一纸,又带有邱家老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价银二十五元,又带邱君仕老契银二元;倘有邱家并黄家亲来赎之日,此二元银俱要备还,所批是实,批明。

又批明:一赁五年,限满之日,价到屋还。又中金花押共银一元,赎屋之日,要备还交于刘仁柏收领,批明。

道光六年三月日。

说合中人黄添桂

代笔黄应宝

在场宋水生、刘大康

立典屋宇契字人黄昭因

·第四起耕典田园字

立起耕典田园字人王老番,有承父遗下阄分应得水田连园三段,址在三部庄中州界内。其水头第一段,东至大港为界,西至王庭田,南至王庭田园为界,北至王贵田园。又第二段田园,东至大港为界,西至王连生田,南至王日炉田园,北至王连生田园。第三段水田,东至王朝枝田,西至王连生田,南至小沟,北至大港各为界。四至界址以及甲声分数,俱载在丈单阄书内详明,并带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银应用,情愿将此三段田园尽行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招得林火游、王盛章官前来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典价佛银四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番收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原纳银无利,田无租,逐年任从典主贌佃耕作,收租纳课,不敢异言生端。其田园限典不拘年,倘番欲赎回田园之日,当于八月中旬先送定银为准,至冬节备足银元,如数送还典主,赎回原田,各不得刁难。保此田园系番承父遗下之业,与别房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即立起耕典田园字一纸,并带火盛收执丈单二纸,王章收执丈单一纸,垦单一纸,阄书字一纸,共六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番亲收过番字内佛银四百三十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一、批明:番愿甲水车一张,付典主应用,照行。

光绪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蔡和

为中人陈翰元

知见胞叔王贵

在场母亲王陈氏

立起耕典田园字人王老番

·第五贌耕带借银字

立贌耕带借银字人刘攀桂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坐落土名搭寮坑庄军工岭脚山田一段,应纳番租银七分半正,果仔、杂物、竹木、茅厝一座,东至陈家仑头分水为界,西至坑沟为界,北至陈家为界,南至水沟为界。又带过坑山田一段,应纳番租银一钱正,东至坑沟为界,西至赵家仑头分水为界,南至石家小坑为界,北至游家仑头分水为界。两段界址明白。攀桂向与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出中人引就向与简隆德,三面言定,手内借出佛银一百五十大元正。山田二段无租,银项无利。如有上手来历不明,与银主无干,系山主一力抵挡。现耕银主备出佛银一百五十大元正,交付攀桂兄弟等亲收足讫;其山田二段,并果子、杂物、竹木、茅屋一座,均交付现耕银主前去掌管。其田限典戊子年冬至起,至甲寅年冬至止,共二十六年为满,到期银交还现耕银主,阄书字纸交还攀桂兄弟。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贌耕借字一纸,阄书二纸,书单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批明:阄书书单破纸三张,为照。

再批明:字内添「界」一字,批照。

再批明:加「四」一字,为照。

光绪十四年(岁次戊子)十一月日。

代笔人简以能

为中人简进心

在场人刘清琪

知见人刘新兴

立贌耕借银字人刘攀桂

·第六招耕带借银字

立招耕带借银字人陈仁渊,有承祖父遗下山埔园一所,址在八里岔大坪顶,土名树林口庄,四至界址在大契内载明。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埔园面踏一段,东至王家园为界,西至渊自己园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坑墘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凭中引向苏有能身上借出佛番银一百八十大元正,将园税抵利;其园遂即踏明交付银主前来栽种。又另店税银五元,面对每年付银主收入抵利。其园限二十年为满,自甲申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满之日,渊须备足字内佛银赎回埔园,银主遂将埔园及茶头连茶欉交还山主,各不得异言;倘至期若无银交清,仍照字内所行,不得生端。此乃仁义交关,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招耕带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当日渊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一百八十大元正足讫,完照。

再批明:银主每年纳山租银二钱,交付业主完纳,收照。

再批明:倘此地若有税人起店者,其税银对半均分,照。

光绪十年十月日。

代笔人钱光辉

为中人李大魁

在场母蔡氏

知见堂兄德水

立招耕带借银字人陈仁渊

·第七典契字

立典契人宁南坊居住吴禄,有私置得枰仔脚地一所,坐落土名暗街头十二街,东、南俱至街路,西、北俱至吴家店边,四至明白为界。自干隆十九年,收过陈修番剑圆银十三个,牌下换钱柜将银利抵纳税银三钱六分。今因乏银别创,又对伊胞兄陈才良再收过番剑圆银七个,凑共番银二十个。其银、契即日同中交过位所,付修生理开张。限至三年终,被契内银完足送还,即日取出原契,不得刁难。此地并无与兄弟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禄自抵挡,不干修之事。如恐后来别有纂端,先除陈修等不在此开张外,而后付他人,或修欲回内地,将契同中交还,即日取出契内银额,亦不敢刁难。该议两便,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恐口无凭,立典字一纸,付执存照。

另修自作遮枰的番银一两,后若取出坐还,再照。

立批契人吴门李氏,恳出前原契入过番银十三个,言约每年议的税银四大元,系至年终清收,不敢冒取;如后备契面银完,依旧前税收讨。此系两愿,各无异端,再照。

己卯年六月十五日。

批契人李氏

代书儿伯珪

前在压地圆银二元。

另借用圆银二元。

干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作中人知见人丁荣祖

立给典契人吴禄

代书人吴纯玉

·第八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布屿堡崩沟寮庄钟启战,有承父自置水田熟园二项,坵数不计,又并带厝地、竹木一应在内,土名坐落在仑背庄北势,东至车路为界,西至上节廖泰山田下节至圳沟为界,又至观音会竹头鱼地为界,南至圳沟为界,北至观音会田为界,四址分明。共水田配食水分七分一厘二丝半正。圳路透溪通流灌溉至田,每年配纳张业主硬租粟六石七斗五升正。今因欲银别创使用,兄弟商议,愿将此田园出典,先问房亲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送就本保仑背庄廖天筲、天桁同前来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定出得时值典价银六十大元,平重四十二两正。即日立契,其银同中亲收足讫;其田园厝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抵利纳课租,不敢阻挡。保此田园厝地明系启战承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亦无拖欠大租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启战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契面典限六年满,准得启备齐足银取赎,两不得刁难。此是两比甘愿,各无反悔,人心难信,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根契、典契、阄书、水契一十四纸,共十五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亲收典面内银六十大元完足,照,行。

批明:此园言约得银主插竹围起厝安居,若是赎回,照税银列行,照,行。

光绪四年正月日。

代笔人际春、钟意

为中人廖重醉

在见人钟孟意

立转典契字人钟启战

 

·第九典契字

立典契人郡内四嫂巷口沟仔底陈戆,有承父明买陈家番芝寮太平街旗尾巷南第五间店地基一座,前后二落,中带深井庭,前带亭基,直透坐东向西,东至柳家厝后水沟,西至车路,南至柳家公界基,北至林家公界基,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基业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郭春永官、潘注官均同出首承典,三面议定时价纹银一百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讫;其店地基并深井亭基,随即踏明四至,付银主掌管起盖居住,开市收税。限至十年为满,听戆备足契面银元取赎。至于重新起盖店屋,一应费用银元,三面公议,取赎之日,按作六折照数坐还,该银主亦不得刁难藉端滋事。保此基业果系戆承父之额,与至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戆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五纸,共六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纹银一百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丰九年八月日。

为中人白光星

知见人母亲丁氏

立典契字人陈戆

代书人金永昌

再批明:陈戆官胞弟西昆,托出原中添典去六八佛银四元,日后取赎之日,依契备银,不得异言,理合批明,再照。

即日同原中收过佛银四元。

咸丰十一年十二月。

原中人白光星

立再贴契面字人陈西昆

代书人白灼龙

·第一○之一典店地基契字

合立典店地基契人郑宏三、郑子云,同侄海老、坚生,有承父明买过尹和生店一座三进。因遭乱,店屋门窗、户扇尽被焚毁,仅存地基砖石而已,东西四至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三等有挂欠本家妈受等银二百大元,愿将此店一座三进遗存地基、砖石、土角、井砖等物,托中相议,付与妈受掌管,或自己建造,或别税他人。受约至五年丰满,听三等备银取赎,受不得刁难。至受起盖杉料、砖瓦计算若干?三取赎之时,应备足还受收取,三不得恃强滋事。保此店的系三等承父遗下物业,并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三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同中立典字一纸,连上手司单印契七纸,共八纸,送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银二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二年二月日。

合立典契人郑海老、郑宏三、郑子云

郑坚生

为中人许时澄

代书人陈恩魁

·第一○之二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埤头中街郑妈寿,有承父阄分应得明典过郑家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阿猴街,坐北向南,东至许家店,西至许家店,南至车路,北至江家宅,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业主租银二钱,经于十二年税与黄开北起盖店屋,每年收纳地基租银十二元。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转典,先尽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愿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许振源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面银五十元。限至十年丰满,任徒转典主备足契面银收回原字;如原典主备足前契面银向取者,不在年限,亦听赎回。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将此地基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租。保此地基系寿承父应得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寿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自无反悔,不得异言生端。恐口无凭,立转典契一纸,并连上手印司单契共八纸,又合同字一纸,收地租租字一纸,共十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五十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九年十月日。

契内注司单印共合四字,再照。

为中人秦君送

立转典契人郑妈寿

知见人曾永成

代书人曾永成

 

·第一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新港社番妇乃怡郎、乃金凉等,有承祖父开垦宅地一所,年带番租钱一百文,坐落土名在过港庄,内带竹木、果子、杂物在内,东至自己宅,西至自己园,南至路,北至王家宅,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宅地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汉人郑国真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头银十大元四钱。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宅地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挡。言约宅内若有栽插槟榔,上吐者每贌贴工资银一钱;未吐者贴银五分;荖叶每千枝篱坐银三员。限至十年终为满,听业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依旧仍付银主收成抵利,业主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地系是怡郎等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怡郎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中立典契字一纸,并带赎回郑阵典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元四钱完足,再照。

咸丰五年四月日。

知见人男天赐

立典契字人乃怡郎、乃金凉

为中人刘清吉

·第一二添典字

立添典字人隙仔口番妇乃金、乃日等,有承祖母开垦地宅一所,坐落土名在过港,竹木、果子在内,年带纳番租钱一百文。其竹二年新笋交加。东至现耕郑家宅,西至郑家园,南至路,北至长枝竹在内,四至明白为界。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托原中引就向原典主郑石老出头,三面言议添典佛银五元四钱,并借字母利银二十二元,前典契面银十元四钱,三次合共契面三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宅仍归银主栽种收成,掌管抵利。栽槟榔:上吐者每欉贴工资一钱;未吐者每欉贴工资五分;荖叶每千篱贴工资银三元。限至十年终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并坐工资理明,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归银主掌管,典主不敢异言滋事。保此宅地果系是金、日承祖母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不明,金、日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添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二纸,共三纸,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添典银、借字银、前典银,三次合共三十八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四月日。

知见人乃凉

为中人刘清吉

立添典契字人乃金、乃日

代书人李连生

·第一三起耕典借银字

立起耕典借银字人胡再育,同侄有用、来兴等,有承祖父明买得金协福,即胡协山林埔地一所,址在石碇堡杂份寮庄,土名石灼坑等处,四至界址以及大租、钱粮、水源等项,俱各在大契内明白。父叔分管应得份下,亦各声明在阄分约内清楚。至于兄弟再分,亦各立约有据。经垦成水田,开筑埤圳,栽种杂物在内。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石灼坑再分应得之山林、埔地、水田物业等项,各托中送就与黄金杨官起耕,典借出佛银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立即将应得阄分内各份水田、山林、埔地,踏明界址,交付黄金杨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俱银项面约,不拘年限,若要赎回,于八月中秋前先送定头银为凭;余备足,冬至前清楚,银字两还,各不得刁难。保此业系是再育,同侄来兴、有用叔侄等份下之额,与内外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此情,再育同侄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起耕典借银字一纸,并缴各人阄书合约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典借字内佛面银一百三十八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一、批明:内有所借银项,再育系借过银四十四元,来兴系借银五十六大元,有用系借银三十八大元,各人以阄书为凭,任从各人清还明白,须各认阄书合约赎回,各不得拖累,再照,行。

一、批明:大租应得三份,配纳三斗,并带银粮配胡金益,大契内均分,再照,行。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奇伟

为中人宗弟青岩

知见人堂兄金鳌

同立起耕典借银字人胡再育

侄有用、来兴

·第一四典契字

立典契人台中县光山保三姓寮庄吴量,有承祖父沙园一坵,坐落土名本庄顶车路南,东至小路,西至蓝投,南至吴陈园,北至吴陈园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典,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俱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本保本庄吴珍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价典出佛银十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园随踏界址,付与银主前去管掌耕作,不敢阻挡,后日子孙亦不敢言赎。保此园系是吴量承祖父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拖缺租项,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吴量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

作中人吴云

知见人吴滔

立典契字人吴量

代笔人吴量(自笔)

·第一五献业字

立献业字人郡内黄应清,有明典过许光抱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横街,坐西向东,其间声四至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郡城创建育婴堂,收养幼孩,大得蒙养圣功之道,阅今两载,多有捐助,或银或业,各量力施舍,赞成久远,清窃慕焉!表其微忱,爰将该店一间献归此举公设之养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时价银八十元,月可得税钱一千六百文,除完该坊陈国清名下地租一间外,余存收为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对日止,以后税钱永归本堂收作经费,不得异言。口恐无凭,合立献业字一纸,并缴上手印白契五纸,合共六纸,盖用图章,送执为照。

咸丰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献业字人黄应清

书字人谢组紨

·第一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陈鸿,有代同乡朱琴川病故埋葬后遗剩现银一百大元。在台并无亲戚奉祀神主,所以将此款代买县前右畔瓦屋一座二进,坐东向西,其四至载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鸿欲回故乡,前代朱琴川明买之物业,转典与积善堂,收回契面银一百大元。明约朱琴川神主配入积善堂祠内配享,逐年春秋祭祀,以免隔海重洋千里挂念也。其银即日收讫;其屋交积善堂管业。保此屋果系鸿代琴川明买之物业,并无来历不明情事;倘有此情,鸿自当出头承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四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七二番银一百大元,再照。

咸丰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李五

立代典字人陈鸿

代书人(自笔)

·第一七之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台属归仁北里湾厝庄吴吉,有自己明置方游田园四段,坐落永丰里,土名涂库社洋。此内秧田一段,受种二分五厘;又田一段,受种二分五厘;又园一段,受种三分,土名涂库社后;又田一段二坵,受种二分五厘,土名过埤仔陈宅厝:以上共田园四段,计受种一甲零五厘,各四至载明上手契内为据。年带纳吴吉户名正供谷二石五斗一升八合五勺,又饷银二两零二分三厘二毫正。今因乏银清还债缺,愿将以上田园出典,先问亲疏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城石太封芝圃出头承典,同中面议着时典价佛银一百二十元。银即日同中收讫;田园随即照额对佃,付银主掌管,任听起耕换佃耕种,收租纳课。限十年为满,听吉备足典价银元取赎;至期无赎,仍付银主掌管。保此业果吉自置之额,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借别人财物,及挂缺供饷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一宗五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字内佛一百二十元完足,再照。

咸丰十七年二月日。

为中人李实

立典契字人吴吉

知见人妻郑氏、男老狮

代书人方简如

·第一七之二借银状

具领借银状,郡城大西外顶南河业户石明记,即石廷赞。今当台郡培元总局领得学道宪大人发下育婴生息经费项下,六八重番银一千四百元,合库平九百五十二两正,照章每百元每月纳六八重息银一元,统计全年应纳息银一百六十八元。自光绪十二年正月初四日领借起,每年按作四季分纳,每季应纳息银四十二元,并遵缴后开田园店屋各契共四宗,计一十七纸,契价银二千六百四十大元存案。定限三年为满,将原借银两缴还,赎回原契,不敢冒借,合具借银状是实。

计开:

一、承买椰树脚庄施侯大租一宗,共契三纸,价银一千八百元。

一、承买外新街许如兰店屋一宗,共契六纸,价银五百二十元。

一、承买涂库社洋吴吉田坵一宗,共契六纸,价银一百二十元。

一、承买柳仔林等处陈明田坵一宗,共契二纸,价银二百大元。

光绪十二年正月初四日。

具领借银状郡城外顶南河业户石明记(即石廷赞)

·第一八典契字

自立典契人西卫社郑腾,有承买叶铨官瓦厝一座,二房一厅厝一间,并前后墙围二所,坐落土名及四至俱载上手契内。今因乏钱别置,托中引就将瓦厝典与张宅上,取出铜钱八十千文。钱即日同中收讫;厝即付钱主前去居住。限至四十年终,备钱取赎;年满不取赎,其厝永为钱主物业,后来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厝系腾明买之业,与堂亲叔兄弟侄不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典主抵挡,不干钱主之事。倘被风雨损坏,听钱主先出钱修理,登记在数,取赎之日,照数清明,不敢少欠。恐口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明买上手契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钱八十千文足,再照。

道光七年八月初七日公约:此契留存与母亲丧费之资,不许私自典借他人财帛;倘若典借,公同不坐典主之数,此约。

干隆五十二年十月日。

作中人鲁照

自立典契人郑腾

知见人男登科

·第一九再典字

同立再典字人江佐元、江观元兄弟,有承先父阄分遗下水田一处,坐落土名捒东下堡三块厝前洋中,经丈甲数原溢共田六分零四丝正,计共二埒,共十一坵,东至溪为界,西至小沟外为界,南至黄宅田为界,东北至黄宅墓前并溪为界,正北至自己份下田二坵为界,四至分明。自带圳水通流灌溉,年纳官庄租银六钱六分正,纳局租银七角七瓣正。今因年限已满,佐元兄弟相商,情愿将此原溢六分四丝之田再立典契,托原中引就黄元章长孙登岸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议定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银即日交佐元兄弟同收足讫;其田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付与典主黄登岸过手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保此田委系佐元兄弟承父遗下之业,与他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不明来历、拖欠粮银等情;如有拖欠,系佐元兄弟抵挡,不干典主之事。其田自己亥年十月起,再得限典至己酉年十月间,限满之日,佐元兄弟备齐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并先代出中见花红礼银,一概送还清楚,赎回契约,不敢少欠过限;如有过限未能取赎,佐元兄弟情愿将此原典契内之由仍付典主掌管,以典作卖,不敢异言滋事。此系正行交易,不是估之故,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同立典契一纸,带阄书一纸,上手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再立契内愿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足照。

批明:典主先出花红银二元,并前四元,合共六元,俟赎回之日,佐元兄弟自当措还,不敢执拗,批照。

又批明:立典契之日,典主出以上所完官局租银三十大元,交佐元兄弟收。三面言定,赎回之日,典价三百二十大元,并花押银六元,不得减少,一足还清。兹所出租银三十大元,恳典主做情无还,二比亦各永诺,照。

又批明:此典契内之田,其明买印契另带别业,不得并交,批照。

道光十九年(己亥岁)十月二日。

原中黄只彩之子荣安

族亲贤榜

 

在场见人赖庚

代笔人堂兄仲元

同立典契字人江佐元、江观元

·第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十四甲菜寮庄商条,有明买过卢应昌田二段:坐落土名四块厝前车路外田洋,东至蔡、胡二家田,西至卢家公田,南至圳,北至车路,坵数不等;又一段大路下三坵,东至圳路田,西至洪家田,南至蔡家田,北至车路,四至俱各明白为界;年纳隆恩大租粟三石五斗五升。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出典,先尽问房亲兄弟侄人等不敢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四海出首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踏付银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纳课。限至十年为满,备齐契内银取赎原典契字。保此田系条明买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条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令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印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字内佛银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六年二月日。

为中人林正

代笔同收银人男鉴生

立典契字人商条

一、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商条又有要事乏银费用,托中再向林四海找洗来银一十大元,即日交讫。三面明约:自此找洗尽根杜卖终休,日后不敢言议找赎,该田听从银主起佃招耕,收税纳租,永为己业,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再批明杜卖尽根契字,永远存照,行。

再批明:契后杜卖字人商条。

知见男鉴生

为中并代书人朱昌年

·第二一函

径复者:本月初八日,准贵领事函开,以准台湾总督府后藤民政长官函称:光绪三年间,前福建抚院丁巡视台湾时,奏准无论典契中有无取赎字样,凡出典三十年后,均不得取赎等因一案,请饬检查抄送,以便寄台,使所修台湾旧惯调查册得以完全等因。

准此,当即饬承细心查检去后,兹据覆称:连日查检旧案,因此件系台湾公事,闽省现无存盘,莫从抄送。用特函复贵领事,请烦查照是荷!端此顺颂升祺。

名正具二月十二日

·第二二典契字

立典契人陈登高,有阄分承父明买过陈朝泽瓦店一间,坐落镇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东至黄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地租一间。今乏银别置,将此店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陈光霞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估值时价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上至厝盖,下及地基、门窗、户扇、楼楹、楼枋齐全,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课。明约:此三年以内如有损坏修理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如有损坏修理者,银主、典主对半均分。约限至三年为满,听典主备银照数取赎;倘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恐风水不虞,听银主起盖收税,不敢阻挡。若取赎之日,照起盖之数清还,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高阄分承父明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等情,高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令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照。

再批明:嘉庆十五年以前应纳地租,典主自理,与银主无干,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带水井一口,批明,再照。

嘉庆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为中人金受观

立典契人陈登高

知见胞兄陈登瀛

代书人林三

·第二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锦安号,有明买过张家凝南上坊上横街瓦店一座,并旷埕一所,水井半口,坐东向西。又西定下坊北势街尾三角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又镇北上坊竹仔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其四至俱各分明登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将此瓦店三座托中引就典与苏宗面官,着下时价佛头银八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三座,随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其瓦店三座,每年计共纳税银一百十二元,每月就锦安号支取清楚,不敢挨延短缺;其地租,典后系银主完纳。限不拘年月,听锦安备足契面银取赎,银主亦不敢刁难。保此店屋系锦安明买张家物业,亦无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锦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异言生端。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二十七纸,总共二十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八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该店税言议每月向锦安支取清楚;倘有短缺,即听银主向各该店自收,锦俱不敢异言阻挡,理合批明。

一、批明:锦安生理如系闭歇,愿将安店屋随时搬空,听典主别税他人。并将上横街及北势街二店,听典主自向取税,概不敢藉言刁难,理合批明。

又再缴司单印契一纸,连上总共二十九纸。

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陈庆、吴世

立典契人锦安号

知见人当事黄献论

代书人陈希杰

·第二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台属保西下里大人庙大学社陈杰、陈明、陈华等,有承祖父邦翰老阄分应得田一所,种一甲四分,大小坵数不计,坐落土名柳仔林洋牛屎潭,东至山顶分水为界,西至本家徐家田,南至本家田,北至大路。又田一所,种六分,大小坵段不等,坐落土名钩钓沟墘,东至沟流水为界,西至大路,南至佃首田,北至沟墘,四至明白为界。又带牛屎潭埤水翻二甲,每甲年纳坡长粟二斗,年共带纳保西下里陈克绍户名供谷十石正,其■〈勹外云内〉丁银照配。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郡城大西门外顶南河街石荣记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时典价佛银二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而田即踏明四至,对佃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种,收成纳课,或原佃,或起耕,听从其便,不敢阻挡。限至四年为满,听田主备足契价银元取赎;至期如无取赎,仍听银主掌管,不敢异言。其所带正供,从道光二十五年起,带付银主完纳;所有道光二十四年起,以前明等应完清,与银主无干。保此田果明等承祖父应得之业,与亲堂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及挂缺供课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明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阄分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其上手承祖父所置契券,因遭反乱被失,日后子孙寻出,不得藉此为用。

又牛屎潭田一所,内葬明等仙父坟茔一穴,东西南北四方计六丈;又葬仙母坟茔一穴,东西南北四方计六丈。此两穴风水,原拟要迁。若迁移之日,所伸墓阴当归银主管耕,不敢藉言生端,合应声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字内来典价佛银二百元,每元厦驼重七钱六分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刘朝、石侯、陈杰

同立典契字人陈明、陈华

知见人堂侄知

书契人明(自笔)

·第二五尽起耕典契字

立尽起耕典契人赵恒闰,同侄妈引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月字号阄分物业,座落土名金包里庄万里加投田一段,在水头,东至月字田为界,西至番仔田头为界,并带金面山直透山后中坑仑顶分水为界,南至月字沟漕田为界,北至水沟界。又拨旧厝边田一小段,东至分水山界,西至月字田为界,南至田寮为界,北至山水分为界,并拨北畔番仔田头节一小段,带山在内。又带麻里阿突坑头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纳大租番口粮粟在内,兹贌小租粟七十五石,带碛地银五十元正。今因乏银应用,情愿将此应份物业出典起耕,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本源兄弟等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典价佛银九百大元正。银、契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地等物业亦即同中踏明各界址,付与典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逐年大租口粮照例抽的,系典主完纳,不干闰之事。其田限典三年: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满之年,宜于九月间先送回居观定银,其余的冬至前备足佛银清还,赎回原契;如无银清还,依旧听银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田业系闰承父应份阄分物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闰与引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尽起耕典字一纸,阄书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价字内佛银九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永佃字一纸,系三房收执,典与李阳观;若要用,务宜取出,不得刁难,批明。

再批明:总垦一纸及番卖契二纸,共三纸,系长房孙允藏收执,出典缴带林居官收执;要用之日,务宜取出,不得刁难,又照。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书人恒闰

为中人郑用

在场见人三房兄成宗

在场见人大房孙允臧

在场知见母亲胡氏

立尽起耕典契人赵恒闰

侄妈引

·第二六找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找卖杜绝尽根契字人范国定,有自己明买过凝南坊三界坛街林勇记瓦店一座二进,坐南朝北,东至许家宅,西至巷,南至后旷埕,北至街路,四至明白为界。因前年乏银生理,将此店屋,于光绪七年八月间,先抽出蔡玉圭上手红契一纸,接造全宗,典过本街蔡猪哥佛银二百元。后因生理不就,将所匿林永记红契一纸,再造全宗,典过林英记佛银一百五十元。迨至本年,国生理倒罢事经发现,二比较掌此店。当时二比投明地保,并公人劝英记再备出银一百二十五元,与国赎回蔡猪哥之契,归英记掌管;而国将此店卖杜绝与英记时价六八佛银二百二十五大元,其余尚欠银五十元,国再立借单与英记收执。其银同公中人即日收讫;其店遂即搬空,踏明界址,上下门窗、户扇、砖石、地基诸物一概齐备,并缴先典蔡猪哥印白契四纸,一齐付其掌管。保此店屋系是国自买林勇记之物业,与别派房亲人等无干,亦再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来历不明交加;如有不明诸事,国自出首抵挡,与银主无干。此系经公人所处,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生端。恐口无凭,合立找卖杜绝尽根契一纸,并上手印白契四纸,连典蔡猪哥印白契四纸,合共九纸,俱皆付执为照。

即日同公人及中保见收过契字内六八银二百二十五大元,再照。

光绪九年四月日。

为中人地保徐品

知见人范雨

立找卖杜绝尽根契字人范国定

公人徐品

代书人余进成

·第二七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高金课、杞柳、松柏等,有承父遗下股份十五股,应得一大股,开垦公田二段,过坑二坵,厝角一坵,共三坵,坐贯南枋寮庄,其四至界址及大租、水圳牛路通行流灌踏明,悉载在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欲将此田典出于人,先问房亲人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典主叶坪观出首承典,即日同中三面言约时值典价佛面银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课兄弟亲收足讫,愿将踏明四至界址明白,付典主坪前去起耕掌管为业,不敢阻挡。保此田业系是课兄弟应得承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来历交加不明为碍;若有此情,系课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言订五年外冬至前止,限满之日,应备足字内银赎还;如过限无银赎回,依旧照字内耕管行用。此系凭中甘愿,不敢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课兄弟亲收典契字内佛面银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南枋寮庄十五股份阄分约字多载别段,难以分缴,课兄弟承父开垦公田抽出,典与银主叶坪起耕掌管为业,不得异言,存照。

再批明:历年配番租谷三升正,声明,照。

光绪八年十月日。

代笔人赵进兴

中人高士富、高松柏

·第二八典契字

立典契人曾奎、曾远、曾华、曾聪、曾居兄弟等,有承父阄分应得水田二所,分为三段,并带竹围、瓦屋、稻埕等项,址在北势湖庄。第一段田四坵,毗连一处,东至牛路为界,西至游家田为界,南至官田并游家田为界,北至公圳沟为界。第二段田,东至游家并简家及官田为界,西至王家田并店仔坡及高家田为界,南至简家、高家田为界,北至公圳沟并许家、游家田为界,内带私坡一口。第三段田,东至周家田为界,西至大路下何家田为界,南至店仔坡及陈家田为界,北至周家田为界。竹围、瓦屋、茅屋、稻埕、菜园等项共一所,东至公坡并周家坡为界,西至周家稻埕为界,南至小圳为界,北至消沟为界。以上水田、竹围、瓦屋、茅屋、稻埕,各东西南北四至界址,俱明白为界,年配纳何业户大租谷二石九斗三升三合,又应纳番口粮谷一石一斗,原带坑水、坡水,有圳路通流到田灌溉充足。并私坡一口,遗下与奎等兄弟掌管收租无异。今因乏银别创,奎等兄弟商议,情愿将以上水田三段,并竹围、瓦屋、茅屋、菜园、稻埕共一所,带私坡一口及坑水、圳水路等项尽行出典与人,先尽问至亲人等暨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安邦承典,三面言议照值典价番银七百元。其银七百元即日同中交奎等兄弟亲收足讫;其水田三段,竹围、瓦屋、茅屋、菜园、稻埕共一所,及私坡、坑圳水等项,即照四至界址,同中踏明,尽付银主前去掌管,任从起佃招耕,收租输课抵利,不敢异言阻挡。典限三年为届:自道光癸巳冬至起,至丙申冬至前止,听奎等兄弟备足原典价银七百元赎回田业契字;若无备银取赎,仍将水田、竹围、瓦屋、茅屋各等项,照旧付银主掌管收租,不敢异言。保此水田三段,竹围、瓦屋、茅屋、稻埕共一所,带私坡及坑圳水分,委系奎等兄弟承父阄分应得遗下物业,与别人无涉,并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又无拖欠大租谷、口粮谷未清各等情;若有此情,奎等兄弟自愿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现银明典,出自甘愿,并无抑勒,不得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并缴阄书一纸,上手四纸,共六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典契内番银七百元足讫,再照。

批明:奎等父阄分应得遗下之水田,当日只系分上手契字,所有祖父承买田业契字,系胞伯坤名下分收。现胞伯阄分之水田,杜卖与苏春喜掌管,契亦缴付苏春喜执据;若要用之日,苏春喜应取出,不得刁难,批照。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堂弟曾夏莲

代笔人许国

为中人林基

立典契人曾奎、曾远、曾华、曾聪、曾居

·第二九典水田契字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五房何石成,三户安然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分管水田二所,址在芝兰堡内湖庄北势山脚,土名又号番田。其首段水田现管界址在东西畔,东至第三房安然田头竖岸,上透横路,下透坡为界,西至鸭母岭脚圳顶郭家田曲透林家田岸至坡为界,南至马路坡为界,北至山脚吴家田,透屈尺坵,直透东畔田岸埋石曲上横路为界。又第二段水田在东畔横路下,东至大路为界,西至第五房石成田头竖岸透落坡头为界,南至次房何秋霖田横岸埋石为界,北至横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历年配纳六成实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正,又带钱粮正耗银三两正。又带大坡一口,按作一百六十分,成、然应得四十二分,照旧圳路由田长流灌溉到田充足。又带牛路,照旧所行。又带破茅屋一座五橺。又带私坡一口。兹因乏项别创,爰是叔侄相议,愿将份下分管水田与人出典,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行杜世传身上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典价佛银一千大元正。其银随即同中交石成、安然手亲收足讫;立即将份下分管水田等项,照四至内界址,点交银主杜世传前去贌田掌管,收租纳课抵利。其田限典八年。若届期之日,订是年中秋前先送定头银一百大元为凭领项,候至冬节前备出字内银还清,赎回原契券,不得刁难。保此水田等项系是何石成、安然份下分管应得物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以及来往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斯情,石成、安然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杜家之事。此系仁义相依,二比甘愿悦从,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典水田契一纸,又缴分管阄书二纸,又缴买番武律白契一纸,又带公丈单一纸,合共五纸,付其永远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何石成、安然手内亲收过字内典价佛面银一千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何石成、安然乏项抵还欠款,即再托中向原典主杜世传身上借出佛面银一百大元正。此条言约逐年贴纳利息加一五行,若异日取赎,连字内典价合共一千一百大元正,母利一齐还明,不敢短少分文,理合声明,再照。

一、批明:石成田界内有带旧日寮一座五橺,批明,再照。

光绪十八年三月日。

代笔人堂侄汝霖

公亲并为中人何庆照

在场见人何真传、何光辉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何石成、何安然

·第三○执照

     业户执照

       钦加五品衔、署台湾府台湾县正堂、即补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张,为给照事。照得民间典卖田房,例应依限投税,截给司颁契尾,付业户执凭;违则罚半充公,仍应补完税银,久经遵行在案。查本邑前奉藩宪颁发契单,填用已完,先经备文批胥请领,重洋阻滞,尚未奉到;而税银有关帑项,例定按季报解充饷,难容停征,应照向办成案,权用本县印照,一面详明道府宪立案,并出示谕遵去后。兹据业户刘夸将典过黄璜田契券一纸,并备税银投税前来,除将税银暂行存库外,合先给照付执。为此,照给业户刘夸即便遵照执凭,俟续领司单发到,将所领印契缴房照旧仍号填税粘连契尾,换给收执管业,再将所给印照掣同察销,毋违,须照。

        计开:

       一、业户刘夸于同治二年典过黄璜田一所,受种三分,坐落保西里,东至刘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沟,北至本家田。契价银六十六两,该税银一两九钱八分,现给台字第一千一百四十五号印照执凭。

       右给业户刘夸准此。

       同治三年五月初八日给 限换日销

      县行

·第三一典瓦屋字

立典瓦屋字人碑南新街李珍吧燕,情因先年经自己手创造有瓦屋三间,并带后堂菜地一园,坐落土名碑南新街,坐北向南,前至街路为界,后至园竹为界,左与井为界,右与增栳巷仔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又带瓦屋对门邱金波屋后菜地一园。今因乏银应用,尽问至亲叔侄兄弟人等俱各不能承领,情愿托中宗兄李达伦引就于本新街谢兴郎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二百大元正。当即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短少,亦无重复典当。窃此瓦屋系经自己创造之业,并无包典他人物业,不干至亲兄弟叔侄人等之事。自典以后,即交与谢兴郎经管为业。兹瓦屋、菜地,日后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孙有钱方准赎回,至外人缴赎一概不准。此乃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典瓦屋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典瓦屋、菜地价银二百大元;倘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孙有钱赎回之日,银到契还;倘有亲戚兄弟叔侄人等缴赎,一概不准,立批。

又批明:典瓦屋契价以外,仍欠源兴店账银一百零六元一角正,每月每元加息银四尖;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倘年久损破要修整,用费出典人先行垫出,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中金笔资花押银七大元五角正,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日后店中来去货物、钱银,但货物不得算利,若支钱银,每月每元加息四尖,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并菜地限五年赎回;若五年以后年限过期之日,不准赎回,立批。

大清光绪二十一年(乙未岁)三月十三日。

说合中人李达伦

在场见人总理陈钦

依口代笔人李天生

在见人袁阿九、仁财

立典瓦屋字人李珍吧燕

·第三二之一典厝字

立典厝字人卓红蟳,有承祖父基业瓦厝一间、一厅、一房、一埕。今因为乏银费用,央托颜城老向与李灿哥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六八佛银五十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交付银主居住。限十二年为满,听蟳备出佛银取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厝字一纸,付执为照。即日同中收过六八佛银五十七大元足,再照。

光绪五年三月日。

为中人颜城老

知见母陆氏

立典厝字人卓红蟳

代书人自笔

知见弟卓海参

·第三二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李灿哥,有明典过卓红蟳瓦厝一间、一厅、一房、一埕,后埕水井公用,坐落西定上坊,土名翁厝埕,东至街路,西至后壁埕,南至张家,北至许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过吴府含能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契面价六八番银五十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随交银主居住掌管。限至十年为满,听蟳备出契价银取赎,银主不敢异言生端。此系灿哥明典之厝,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蟳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六八番佛银五十七大元足,照。

光绪七年四月日。

知见人李春老

立典契字人李灿哥

为中人周坤老

代书人卓红蟳

一、批明:兹因李灿哥要回内地,将厝出典,招出上手公同议约:此厝修理工料资费应开计共苦干,掌厝之人先出,俟届限之日,与取赎之人对半均分坐还,此照。

·第三二之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吴含能,今有承典李灿老瓦厝一间,内一厅、一房、一埕,并后埕公用,位在西定上坊翁厝埕。兹因再兴堂拜托本街签首及沧海兄欲出头承典此厝,能愿将此厝转典,言议契价六八佛银四十九元。限至十年为满,听能备出契价银取赎,不敢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带连上手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九大元足,再照。

光绪七年六月日。

为中人王乌定

代书人陈万浪

转典契字人吴含能

再批明:如有工料之资,照上手契面批明承坐。

契尾:

种目:质入。

目的物:炼瓦平屋造建物一栋,深二丈六尺二寸,阔一丈三尺。

金额:四十九元,内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二之四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再兴堂,有自承典吴含能瓦屋一座,内一厅、一房、一前埕,带后埕及水井公用,坐落元翁厝,现小妈祖街第百一番户,坐西向东,其四至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因该屋年久损坏,乏资力可以修缮,是以炉下洪彩、吴尚、王乌定等爰同公议,将此屋出典,托中引就转典与内南河街谢顺记承典,三面言议典六八足平银四十九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足讫;其屋随即交付谢顺记掌管,出资修缮住居,或贷地人,听从其便,俱不敢异言阻挡。议定永尽典,尚等概不能备银取赎;惟是果真上手原典主要赎,任从其便,不得刁难。其顺记出资修缮费用,俱归上手,赎契之日,一并照例坐还清楚,不得异言。保此屋果系是堂明典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挂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尚等即公同出头担当清楚,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日后各无反悔,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兹顺记先代出前后契尾税金共九十九钱,上手典主赎契之日,一并清还,批明。

即日收过契面银四十九大元足讫,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有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中人王乌定

代纳税借家主吴允

知见人洪彩

立转典字人再兴堂管理人吴尚

代书人林昆玉

契尾:

种目:质入。

目的物:炼瓦平屋造一栋,深二丈六尺二寸,阔一丈三尺。

金额:四十九元,内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三转典契字

同立转典契人张国材、国楷、国榜、国标、国梅,有承父明买过陈家瓦店一间,在镇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东至黄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地租一间。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典,外托中引就典与赵国存时价契面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上至厝盖,下至地基、门窗、户扇、楼楹、楼枋齐全,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租。限至四年终,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如无银取赎,仍听业主掌管,不得异言生端。其店倘被风雨损坏修理银元,三年内典主自坐;三年外典主、银主对半均分。至于水火不虞,如银主先出银起盖,取赎之日,典主照数承坐起盖银两并契面银备足清还,取赎原契。保此店果系材等承父明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材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同立转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三纸,共四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水井一口,再照。

道光十一年九月日。

知见人曾氏

同立转典契人张国■〈木戈〉、张国楷、张国榜、张国标、张国梅

为中人林姜、董瑞、陈吞

·第三四转典大租契字

同立转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万兴庄陈切、陈约、陈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计收过陈任观园,在湖厝庄东畔园一段,坵声不等,每年应纳大租银一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欉观园,在本庄土城边,又连湖厝庄东畔园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猪观园,在湖厝庄后壁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议,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庄陈看观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每年大租收抵利息,不敢阻挡。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赎,限至十月为满,听切、约、宙等兄弟备契面银一齐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是无银取赎,依旧听银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其大租系是切、约、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拖欠正供,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系是切、约、宙等兄弟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转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带连别业,再照。

光绪四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陈宙观

中人陈江胡、陈切观

同立转典契字人陈约观、陈宙观

代笔人黄金标

 

·第三五转典大租契字

立转典大租契字人彰邑内以义堂户下王荖,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址在琼仔埔墘,大租底张春代十余石,从中抽出连车工一石五斗二升正,奉谕四成叩实,共九斗三升正。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皆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原佃陈乞食出首承典,时值价银八大元,库秤重五两六钱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交付佃人收抵利息,荖等日后子孙皆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大租不拘年限,听荖备齐转典契面银取赎原契,不得刁难;如是无银取赎,仍依旧银主收抵利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交收过转典契字内佛银八大元,库秤重五两六钱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典耕字内涂去「城」一字,添「契」一字,又再照,行。

再批明:县谕带在别业,不得缴连,又再照,行。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日。

为中人陈海

立典契字人王荖

代笔人王栋材

·第三六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人看西街致祥号,缘祥有承典过董文山兄弟等公屋一座,前店面三间,毗连中三大进,各带过水两廊;后一小进,年纳宋炳文名下地租一间,坐落外新街;东至许家私栋,西至郭家私壁,南店前至街路,此屋后至通巷,四至明白为界。今欲将银别创,先问原业主不取赎,外将所承典董家店屋一座,计五进,内带两廊、门枋、户扇、浮沈、砖石齐备,托中引就转典与石荣盛号,议依照上手原典契价佛银一千元。此外董家另借祥去佛银一百元,言约每月贴利佛银二元行。其典价并另借共佛银一千一百元,即日同中收讫;而店屋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或税他人,各听其便。限不拘年月,若董家要取赎,当听祥备足契面银并借项母利清还,赎回原契字;倘非董家要取赎,言约祥不得赎回转与他人。保此店屋果系祥承典董家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祥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并非抑勒,恐口无凭,合立典契一纸,连上手契四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其上手书画印契一并在内,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典价佛银一千元完足,再照。

又同中收过上手批契后来借佛银一百元完足,又照。

再批明:其店面三间西边一间,承上手原典韩家银一百两,尚未赎回。如荣盛号要赎,当备银付原典主董家,向韩家赎回典契。祥要取赎之日,自当照数坐还,不敢滋事,批明,再照。

道光六年八月。

为中人冯汝正、石敏中

立转典契人石致祥

代书人吴存心

·第三七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武西堡菜寮庄黄■〈风离〉,有承父转典遗下竹围宅地一所,坐落杨厝庄北畔。其宅东至竹巷大路,西至黄家宅,北至杨家宅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载纳业主吴大租粟一石零三升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竹围宅地转典,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问到本堡芎蕉脚庄黄义理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议定出得时价典值佛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宅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租纳课。保此宅地系■〈风离〉承父转典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风离〉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宅不拘年限,如欲取赎,付与郑家备足契面银取赎,与黄■〈风离〉之子孙不得取赎。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转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缴连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转典契字内佛银一百大元正,库平七十两完足,再照,行。

光绪十六年六月日。

代书人李壶

为中人黄朗

场见人黄疏

立转典契字人黄■〈风离〉

·第三八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人凤邑仁寿上里石螺潭庄沈彭、沈等、沉课,有承祖父阄分应得典过黄乐记课田二坵,明丈六分四厘六毫二丝正,完钱粮一两零三钱五厘,坐落土名在大埔洋,东至吴宅田,西至大路,南至吴宅田,北至何宅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田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转典与仑仔项庄吴粽、苏追二人同出头承典,三面言议时价银一百三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田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纳粮。其田不限年,听原旧典主备足契面银取赎,自己不能取赎,不得刁难。各无银取赎,仍听银主依旧掌管,不敢阻挡,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系是等兄弟承祖父阄分应得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等兄弟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转典契一纸,并连丈单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光绪十七年桐月日。

知见人沉主

立转典契字人沈彭、沈等、沉课

为中人沈文、陈港

代书人沉玉明

·第三九洗找转典契字

同立洗找转典契字人长治二图里大湖庄林长庚、林长春等,有应份同承父叔明典过本街林就等园一坵,又田四坵,共五坵相连,受种一甲二分正,年带纳王维俊供谷二石八斗正。址在前窝社北畔,土名有应公前,东至车路,西至叶、林二宅田,南北俱至林宅田,四至明白为界。此业前于光绪元年三月间,出典本街叶阳汜来典价银一百五十大元。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园洗找尽典,先问叔兄弟侄亲疏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仍向原典主叶阳泛出首找典,三面言议再找典价一百一十大元,连前典价佛银二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洗找交收足讫;其田园仍照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不敢阻挡。不拘年限,听上手林就等备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庚等自此洗找,非上手亦不得取赎。保此业系庚等同承父叔明典过应份物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庚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甘愿,并无抑勒,口恐无凭,合立洗找转典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八纸,庚等前典契一纸,计共十纸,一并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人收洗找转典契字内来六八足佛银一百一十大元,连前典价银一百五十大元,计合共来典价六八佛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上手取赎,自当照上手月期,而十月冬田租谷应归叶阳泛掌收。其租糖五百斤,应归上手掌收,并应纳供谷二石八斗正,亦归收糖之人完纳,与林庆汜即林长庚等无涉,须至批者,再照,行。

光绪七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妻苏氏

为中人陈焕章

同立洗找转典契人林长庚、林长春

书(春自笔)

·第四○缴典契字

立缴典契字人嘉邑白沙墩保下埔姜仑仔庄,现时住笨北中秋街蔡天注,有承祖父阄分应份沙园一坵,土名坐落新庄仔胡东势。此园愿典过本邑本保瓦磘仔庄蔡世宗,东至宅园,西至吴宅园,南至胞侄恒九宅园,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叛产依例抽的。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无力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本邑本保瓦磘仔庄黄华观、黄佑观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议依时价出佛银「六八」二十六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踏界址分明,前付银主去起耕掌管,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保此园系是世宗有自置己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拖欠租课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世宗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园不限年,银主不敢向讨;园主要征讨者,备足契面银取赎,不得刁难。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缴典契字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银「六八」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其上手根契连兄弟宗业不得时缴明分拆,批明永行,照,行。

大清光绪七年八月日。

作中人吴查某观

在场知见人堂侄蔡莫恒

立缴典契字人蔡世宗观

代笔人蔡万美

·第四一缴典字

立缴典字人嘉邑将军庄吴光猛,有同族叔奇都等同承典施候爷二重港塭一口、碇索圈塭一口、北门屿塭一口、溪口虎罾二口,其东西四至以及纳饷等项,俱各登载大典契明白。内系契面花边银七百四十大元,登载原典契明白,作四六分抽出,吴奇都一分,吴河生一分,吴圭当一分,吴笏生半分,光猛应得半分,合共为四大分。光猛八分应一,出花边银九十五元,所收税银利息作八分均分。另处罾网作六分半,扣长年一分,散工一分,实四分半。内网椇等项本银花边百八十元,光猛四分半应的一分,所收利息作四分半均分,光猛出本花边银四十大元。今因侵欠京需银项,托中将此溪塭八分应一,虎罾四分半应一,典与林老爷边佛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缴还京需;其溪塭以及虎罾网分,听与银主前去税佃,采捕收利,光猛不敢阻挡。中间并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光猛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收过契面银一百二十大元,再照,行。

其大契据等公同交吴圭当收执,再照,行。

干隆五十七年月日。

作中人吴判生、吴吝生

立缴典契人吴光猛

知见人圭滋、圭鉊、圭钞、圭眺

代书人房侄圭赞

·第四二起耕转典田园字

立起耕转典田园字人曹待时、曹进宗,缘有承祖父遗下典过庄义水、庄石乞田园二处,典价佛银二千五百大员正,与长妄、芦竹等阄分之业。其一处址在四围堡塭底庄,又一处址在头围堡三抱竹庄界内,其二处田园荒埔,四至界址以及甲声分数载在新丈单典字内注明,并配带圳水通流灌足。缘时与长安、芦竹字据分管,以及逐年小租银并小租谷凭公亲立约簿注明,各人应得之额自收,其甲声地段尚未分拆,缘时应得之额典价佛银九百二十大员正。现时田园拋荒,其小租并无量收,又课租数年概未完纳,并前缺债项未得清还。今因乏银应用,时甘愿收减典价佛银,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典,外托中招得罗奇英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议定该值依时典价佛银八百二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时亲收足讫;其田园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过转典主罗奇英前去掌管,任从转典主自备工本招佃开辟成业,收租纳租抵利,时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倘日后价增百倍,亦是转典主之鸿福,时不敢异言赎回之理。及至庄义水、庄石乞等欲赎回田园之日,备足原典价佛银,或足数,或减收,概归转典收贮,赎回字据,与时无干。保此业系时承祖父遗下阄分应得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字据典借他人财物为碍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时自出首抵挡,不干转典主之事。此系二比喜悦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起耕转典田园字一纸,并带新丈单二纸,旧丈单二纸,上手典字一纸,印契连司单一纸,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时、宗亲收过起耕转典田园字内价银八百二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徐清年

为中人曹发炉

知见母亲沈氏

在场叔祖曹烟煌

立起耕转典田园字人曹待时、曹进宗

·第四三之一典契字

立典字人叶勇,有承典过郑兰自盖瓦屋三间,址在府经厅监墙边,每月应纳经厅地租清钱二百一十文。今因乏银别创,托中将此瓦屋典与邹锦贤官居住,面议价银三十元。其银现已收讫;其厝随付锦贤官掌管,限至六年为满,听勇备银取赎。兹因年久厝渐稍漏,不能容身,于上年十月间择日兴工起盖后落一小间,瓦木料等项共银六元;又修理房间大壁,添瓦并工资等项共银四元;又本年正月,再修理厝后、檐前、厝顶等项,共银三元;计共修理共银一十三元,取赎之日,自当明坐。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同治七年正月日。

为中人陈■〈金干〉

立典契字人叶勇官

代书人曾阶

·第四三之二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邹锦贤,有承典叶勇典过郑兰瓦屋一座三间,址在府经厅监墙边,契银三十元。又贤于后落自盖瓦屋一小间,以作厨房,并修理屋盖墙壁一切,共享工料银十三元,此项原议取赎时坐明,契内声登为据。今贤因欲挈眷内渡,凭中将此厝屋转典与水鸡潭祠为公业,三面议定应将贤手内起盖修费并合原典契价共典过六八番银四十三元。其银经即交清楚;其厝即交水鸡潭董事掌管。该屋每月应纳经厅地租清钱二百一十文,上手契内均有载明。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二纸,共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银四十三元,批明,再照。

同治十年三月日。

为中人吴水司

立转典契字人邹锦贤

代书人邹锦贤

·第四四卖典契字

立卖典契字人新丰里方游,有己置业三宗,坐在永丰里,土名涂库社洋。一户名李瑞,受种二分五厘,带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户名林智,受种二分五厘,带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户名卓夏,受种二分五厘,在土库下竹仔围脚,带秧田二坵,一在过埤仔,一在陈宅厝前。计共受种七分五厘,配正供粟二石五斗一升零八合五勺,配饷银二两零二分三厘二毫。今因缺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归仁北里湾厝庄吴吉老上,三面言议估契面银九十大员。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三宗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纳课,掌管为业。有能之日,备契面银完足,听其取赎,不得刁难。亦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立卖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九十大元,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面银一百六十二员,若要取赎,备足一百六十二员,听其取赎,不得短少,再照。

道光三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王名芳

知见妻郭氏

立卖典契字人方游

代书人洪呈祥

·第四五转典契字

亲立转典契字人吴元记,有族内立记承典陈家瓦店一间,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缘于同治年间,向记借出银项,将店付记承管收税。今因五欉龙眼内合敬堂玄天上帝众炉下欠用公店,愿将此店拨典,收来六八佛银七十大元,并记喜敬帝爷佛银十元,共银八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随即交付合敬堂前去掌管收税。限以三年为满,听记备足银员取赎;倘系上乎要取赎,银主不得以年限未满刁难。其修理,三年以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对半均开。口恐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及胎借字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八十大员足,再照。

一、批明:此契合共四纸,系是合敬堂众炉下遗置敬奉玄天上帝,承为公店,每年收税,圣寿开用之费。恐异日有无耻之徒将契胎借变卖,合应将契批明:此契切不得变借;倘若不正之人将契胎借,永无后嗣,理合批明,此照。

光绪七年五月日。

为中人胡为善

亲立转典字人吴元记

代书(自笔)

·第四六之一

同立转典缴卖契字人阮广记(即阮允畴),同胞侄阮虎,有承父明典过张国才等瓦店二间,毗连带楼二座,坐落镇北坊竹仔街头第三间,坐北向南,年带王楼地租一间,东西四至带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奉母命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西外黄丽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价六八库秤佛银三百九十大员。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二间,带楼二座,上至厝盖、瓦木、楹角,下及地基、浮沉、砖石,并门窗、户扇俱全,一齐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说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再言找赎滋事。该店上手张家系是典契,典畴契面佛银三百四十元,其今畴加典佛银五十元,共契面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其加典之项,畴系欲抵代张家修理之资,及二次回禄起盖费用之项,倘上手张家要取赎之日,照原典契面银及代修理二次回禄起盖费用之项,照账清理,一尽向与黄丽记取,与畴无干,畴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畴承父明典物业,与亲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畴同胞侄虎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莫凭,合立转典缴卖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司单印契八纸,合共九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定足,再照。

同治四年九月日。

为中人黄矮

知见人母陈氏

立转典缴卖契字人阮广记(即阮允畴)

同胞侄阮虎

代书人(虎亲笔)

批明:回禄起盖条目:

一、开贴公甲栋去银一十六元。

一、开公喜司木工五十八工,去银一十五元九角半。

一、开西司土工大工六十工,去银一十六元五角。

一、开小工七十二工,去银九元六角半。

一、开杉料一单,共银六十八元。

一、开恒德灰一单,去银一十四元。

一、开砂土、草根、铁丁共去银七元二角。

合共用去银一百四十七元三角。

·第四六之二典契字

亲立典契字人台郡大西外宫后街黄约记,有承先父黄丽记典尽过阮广记,即允畴瓦店二座一进,毗连带楼,址在镇北坊竹仔街头第三间,坐北向南,东西四至各载明上手契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奉祖母命,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与郡城内叶梓记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定着时价六八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照界交付银主掌管,对店收租,以为己业。限至十年为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并应开代修理等费之项,一齐赎回原契,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又面约该店若应修理工料等费,三年以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银主与典主对半均分。订约如期届限断,不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约记承先父明典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典主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司单契红白九纸,合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三百九十元完足,再照。

光绪七年九月初六日。

为中人郭辉山

知见祖母陈氏

立典契字人黄约记

代书(自笔)

再批明:此店原上手乃张国才,典与阮广记,即允畴,契面银三百四十大元。缘二次回禄,起盖所用工等料费计共银一百四十七元,系广记代整出还,是以加典与先严,加银五十元,随立尽典契,载明阮家不能取赎。终来张家要赎此店,则将起盖银项扣起加典银五十元以外,照数坐还黄家,方能赎回。此店与阮家毫无干涉,诚恐远近年间,如果张家出赎,银主不能藉以年限未满,任意刁难,而典主亦不得冒名假藉,合应声明,再照。

·第四七之一缴典课租契字

立缴典课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鸿腾,有承典林源瑞明典过王福泰课租二段,施修月课租二段,陈汝雨课租一段,计合共课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涂厝厝庄、西势厝庄、港尾庄、竹头仔庄、岱马庄等处。其田每年应完供谷及丁耗银经已载在上手典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欲将此五段课租出缴典,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族亲源瑞户下林星耀出首承缴典,同中三面言议时值缴典价银佛银三百大元,库平二百一十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各佃应纳课租佃册,以应完供谷及丁耗银俱各对明白,交付银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保此课租系是鸿腾明典过源瑞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滋事,腾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课租不限年,至十月终听上手备足前上手契面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上手王施陈若无取赎,腾永不敢言及取赎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缴典课租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七纸,五段佃册合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缴典契面佛银三百大元,库平二百一十两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旧欠租谷,归于银主管收,合应批明,再照。

光绪十三年八月日。

代笔人王万春

为中人蔡世文、蔡英祥

知见人林文南

母亲丁氏

立缴典课租字人林鸿腾

·第四七之二缴典契字

同立缴典契字人燕雾堡秀水庄陈凉水父兄,承过该儿安庄梁番水田一所六分六厘六丝七忽,坐落址在埔姜仑庄后,土名五埒北势,年载纳业主大租谷二石八斗六升六合八勺,另又跳水头一坵,俱各东西四至界址在上手契内明白,并带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置,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埔姜仑后庄陈沃观出首承缴典尽,三面言议时值价佛银八十大元,库平五十六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附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日后听其上手取赎,可向埔姜仑庄陈沃观取赎,与陈凉水无干;上手若无取赎,永远银主掌管,不敢阻挡。保此田系是凉水父兄明典,凉水均分,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凉水自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缴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阄书一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银八十大元,库平重五十六两正完足,再照,行。

光绪二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陈高升、林模洪

在场知见人胞侄陈茂汀

立缴典尽根契字人陈凉水

代笔人陈廷瑞

·第四八缴典契字

立缴典契字人线西堡十五张犁庄许作仁、许作杰,有承祖父典过柯池水田一所,土名坐落六块寮庄前天宝仑北,经丈明其界址,东至沟仔,西至李匏、柯妈竹,南至天宝仑,北至大消沟,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草税八角正。今因乏银别置,作仁、作杰妈孙相议,时愿将此田缴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与新港街蔡国芳官出首承缴,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八十大元,库秤五十六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管掌,收租抵利。仁、杰自此既缴之后,听银主与上手柯家子孙交接,不得言及贴赎,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作仁、作杰承祖父明典物业,与他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情,仁、杰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缴典契字一纸,并缴典上手契二纸,垦单一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缴典契内银八十大元,库秤五十六两正,再照,行。

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周小七官

知见人姆杨氏

立缴典字人许作仁、许作杰

代笔人许泰和

·第四九退典尽根田契字

同立退典尽根田契字人黄阿牛、黄石旺、黄阿叫、黄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过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捒东下堡三块厝庄前洋中,经丈五分八厘一毛五丝,东至溪为界,西至沟为界,南至黄家田为界,北至江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共十一坵,年配纳官庄六钱六分,又配局银七角七点,自带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应用,母子相商,愿将此田承典佐元之业退典他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江开探、江开眼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言定愿收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平二百二十四两正,任从典主与上手或尽或赎,与黄牛四房人等无干。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纳课。自此一典千休,日后黄家子孙不敢生端滋事。保此田黄牛承祖父明典过江佐元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契纸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并拖欠粮银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退典尽根契字一纸,上手阄书一纸,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三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两正足讫,照。

光绪六年岁庚辰十一月日。

为中人族亲国梁、文德

在场人母亲李氏

知见人石头

代笔人堂兄克统

同立退典尽根契字人黄阿牛

黄石旺、黄阿叫、黄阿氏

·第五○转卖原典租业契字

立转卖原典租业契人彰邑廪生杨名榜,缘榜承父明典嘉邑尖山庄陈定东、陈玉山等尖山保五十三庄公业一宗,土名北埔,东西四至载明上手契内,年共带纳陈君陆、张黄兴、陈林源供谷六十八石八斗零,又带廍饷一张,又带番银一百四十两,又配纳潭仔墘陈鸿奇供谷三十石。原系典七留三,立约作二十一份,榜得一十五份,陈定东、陈玉山等得六份,每年除供饷各费外,按份均分租息。迨至二十一年间,公议分管,榜得中、下二股一十五份,陈得上股六份,定界画图,呈县存案,立约分执,照界管收,而供饷番租亦照匀配输纳。又陈桃生承伊祖陈刘氏八年轮植一年,嘉庆十七年及二十五年系陈桃生轮值,均经照约归其管收明白。该业典限已满,榜承父领借生息公项银两无可措缴,自行呈恳府宪将此项典业,并彰邑湖仔内庄业,请分别押赎召买,变抵父欠公项。因此项典业屡遭溪压,半属荒芜,非大用工本筑垦,不能成业,以致陈定东等日久不肯缴赎。兹榜愿照现值时价变卖,听银主前去大用工本筑垦;倘将来陈定东等要赎,务必备足原典价银七千二百元,向买主取赎,所得盈余赎价归买主抵作工本。呈蒙出示负买,凭中引就郡城吴昌记出头承买,三面议定时价银三千七百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买出纹银缴抵父欠公项;其原典大租业及凡属典约内应得十五份租息,交付银主前去照上手契约掌管,备用工本垦复。所有截至嘉庆二十五年止佃欠及应纳供饷番租,并欠缴上下衙门公项,均系榜之事,与银主无干。其自道光元年起,所收佃租,应纳供饷,概归银主收纳,及将来陈家典主取赎盈余赎价,亦归银主抵作筑垦工本,榜不得过问。保此租业果系榜承父明典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榜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当官愿照时价变抵父欠公项,二比各无反悔,除呈请府宪给发印照付吴昌记管业外,合立转卖典业契一纸,并缴上手契约五纸,共六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价佛面银三千七百大元足讫,再照,行。

道光元年九月日。

知见母林氏

立转典卖契人杨名榜

为中人陈太原、杨必亲

 

代笔人杨全

·第五一赎回园契字

立赎回园契字人小竹上里前庄苏敬,有承父苏嵎明典过山仔顶溪底简家园二坵,坐落土名在山仔顶溪底,受种三分五厘,年纳租银。其园东至简家园,西至简家园,南至苏家园,北至简家园,东西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与山仔顶庄简登福、简成出首赎回,契面六八佛银一十二大元。其银同中交讫明白;其园随踏付旧典主赎回原契。保此园系是敬承父明典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为碍,敬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赎回园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赎回契面银一十二大元正,再照,行。

光绪二年十月日。

为中人陈本

立赎回园契字人苏敬

代书人郭天

 

·第五二付赎还管收清银字

立付赎还管收清银字人林来补,缘因咸丰年间,向林火炉之父林祖愿承典阄分瓦厝店连过水一座,址在西门内石坊脚,东至下后车路为界,西至林裁合壁为界,南至护厝沟为界,北至街路为界。典价银一百六十大元,前曾立字带契,照界踏交与来补掌管。兹林祖愿之子林火炉向来补取赎该店厝,因前代理修理修葺工料,一时难以会算照坐,经公亲议定贴银四十元,连典价一百六十元,共二百大元。即日银备交补亲收足讫;立将该店厝照界踏明,交还林火炉掌管。惟林火炉之父林祖愿当日立有借字,并带上手买契,合共二纸,交来补收执,后因地方有事,迁移遗失,无从检还,异日不论来补族中之亲疏人等,以及外人如有取出,均作废纸。倘有藉端觊觎,补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火炉之事。此乃两相体贴,恐口无凭,立付赎还管收清银字一纸,付为永远存照。

批明:赎厝字内价银并相贴修理厝合共银二百大元,即日三面同中补亲收,实照。

再批明:修理厝杂费工资一小簿,即日同中交还火炉收存,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亲代笔人林智掽

公亲人陈国贤、陈昭德

在场人林王氏

知见人林智掽、林塔生

立付赎还管收清银字人林来补

·第五三许赎回字

立许赎回字人凤山上里过埤仔庄简匏,承父简默明典过简知母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在土库埤脚洋,大小一坵,受种三分,年纳正供粟二石六斗四升,又带土库埤水三分,又配圳水二分八厘。又阄书应得陇上田二坵,受种五厘,年纳真君宫租粟二斗,经清丈中则田二分八厘,年纳地租金、钱粮租。其田东至圳,西至圳,南至简家田,北至圳,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愿将此田向与同里同庄简知母之子简贞,备出赎回六八银一百二十大元。其银匏收入;将田付还贞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并无拖欠旧租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匏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原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赎回字一纸,连丈单一纸,上手契二纸,计共四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收过赎回契面六八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再照,行。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陈氏

立赎回契字人简匏

为中并代书人简灿

·第五节胎权·

第一 胎借银字

第二 借银状

第三 胎借银字

第四 胎借字

第五 胎借约字

第六 胎借字

第七 胎借银字

第八 借银单字

第九 胎借银字

第一○ 胎借银字

第一一 再尽胎借大租契字

第一二 胎借银字

第一三 胎借银字

第一四  胎借银契字

第一五 胎借银字

第一六 胎生借银字

第一七 胎腊银字

第一八 胎借银字

第一九 胎借银字

第二○ 胎借银字

第二一 胎借银字

第二二 胎借银字

第二三 胎借银字

第二四 胎借银字

第二五 胎借银字

第二六 胎借银单字

第二七 胎借字

第二八 胎借字

第二九 胎借字

第三○ 借银指摹字

第三一 誓借银字

第三二 胎典契字

第三三 胎典字

第三四 借字

第三五 按田契生银字

第三六 按田契生银字

第三七 按字

第三八 按字

第三九 典借银契字

第四○ 对佃胎借银字

第四一 对佃胎借银字

第四二 甘愿对佃借银指租抵利字

第四三 起耕胎借银字

第四四 起耕胎借银字

第四五 起耕胎借银字

第四六 起耕胎借银字

第四七 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第四八 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第四九 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第五○ 起耕典胎借银字

第五一 招耕胎借银字

第五二 起耕胎借银字

第五三 转胎借字

第五四 起耕转胎借银字

第五五 转胎借银字

第五六之一 转胎借银字

第五六之二 再转胎借银字

第五七 起耕转借银字

第五八 碑记

·第一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小西门外吴佛,有承先父私置刻花大中案棹一块,配大八仙下棹一块,并带棹挂一块、竹筊椅八块,配几棹四块,暨刻花双胎眠床一张,厚皮大水矼一粒,带踏枋一块,又无花大床柜二张,又蛀破入平花顶下又共棹二块,又平面无花棹柜一块,又四角柴椅一块,又蛀坏无遮风半床柜一块,又面桶架一张,以及乌金字联一大幅等对象。今因先父前有向过檨仔林火王爷借出银项,现迫讨难堪,乏银还款,托中引就与郑朝卿为胎借出大八重银一十八大元,每月愿纳利息银四角五尖足。该物面约二年内不拘年月,听物主备足母利银交过银主,其各件物愿候银主用至二年足,佛自行倩工搬回,不得异言。银随交过,而物遂欲搬回。又约:此各物限至二年,如无备足母利银取赎,愿与银主消灭,永不敢再言找赎。至于此各件物如有失手损坏暨破蛀者,俱系造化,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胎借银单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再批明:踏枋一块,粗八仙棹一块,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重银一十八大元,再照。

批明:内涂去「仙」字一字,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七月日。为中人李志记

为中人邱美记

立胎借银单字人吴佛

代书(自笔)

·第二借银状

具领借银状人马公庙境业户许达记,今当钦宪大人台前,领借得育婴堂生息母银库平八百零一两七钱六分零八毫,伸六八番银一千一百七十九元零六尖正。遵照向章,每月每百元应贴利息银一元,每年按作四季分缴,每年应缴利息银三十五元三角七尖一辫八末。愿将自己买过邱自保荷包屿塭七股半,契面银一千四百二十六元,合约字并白契共一十五纸,凤邑主垦照一纸,告示一纸;又明买过郑陈合荷包屿塭一股半,契面银二百六十元,合约字并白契共六纸;又明买过邱蔡氏荷包屿塭一股半,契面银二百六十元,合约字并白契共九纸:合共约字白契总为一宗,共三十纸,垦照一纸,告示一纸,共三十二纸,契面银一千九百四十六元,呈请胎押存案。限一年为满,听达记备足母银清还,赎回胎押契券、恳照、告示及领借银状。至每季应缴利息银元不敢拖缺,合逐一声明,具领借银状是实。

光绪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具领借银状人许达记。

一、该塭每年完凤邑钱粮一十二两零,声明为照。

一、该塭址在凤邑文贤里,声明为照。

一、该塭成业共一十二股,记应得一十股零半股,其余一股半经上手邱姓向曾执胎银项,已将丈单出押,所以丈单不在本契内,声明为照。

一、该塭现贌弥陀港佃人李芋,全年塭税银三百元,记十股半,应得税银二百七十二元五角正,声明为照。

·第三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福寿街陈栋记,有承祖父买过本街王印旷地契一纸,自己起盖瓦厝二座,大小共五间,东西四至载在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项,托中向与戴德记借出六八银三十大元,三面言议每元每月行利二占五毫,逐月支清。限至本年终,若是利息不能清楚,愿将此厝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字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三十大元,再照。

光绪十六年闰二月日。

为中保认人吴灶

立胎借字人陈栋记

代书(自笔)

·第四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城内东安上坊府东巷吴登旺,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凤邑承管湖仔内庄林屘麊份园一宗五纸,又将垦租契约告示一宗三纸,向城外中街隆益号借出佛银三百七十大元,言约每两银每月愿贴利息二分行。限六个月为满,备足母银、利银一齐清还,不敢少欠;如有少欠,愿将此业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抵还银额,不敢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胎借字一纸,并缴垦租契约告示二宗八纸,共九纸,付为照。

七月二十一日,吴登旺再借出母银二十大元,言约每两每月照贴利银二分行。

道光七年闰五月十三日。

立胎借银字人吴登旺

·第五胎借约字

立胎借约字人布屿堡仑背庄廖朝晏等,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水田一处,土名坐落在新竹围庄西北势,其甲数、丘■〈土叚〉、东西南北、水分,俱载上手契内分明。今因欲银别创,自情愿将此田出借为胎,托中问到本保新竹围庄李妈答身边借过镜银三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同中亲收足讫;其银母言定行利加三六,面限至周期,母利一应清楚完明,不敢少欠。银还字还,两不刁难。如若至期无还,愿将此田付原银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完粮,以抵利息,永不敢异言生端等情。此乃二比甘愿,并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特立胎借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廖天造

为中人廖春龙

立胎借约字人廖朝安

·第六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长治二图里后乡庄黄光英,有承祖父阄分应份下则田一所,抽出二坵,受种八分,坐落土名在本社后,年带纳户名薛寿供粟一石六斗,东西南北俱至本宅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完课,托中引就向本庄蔡排老借出佛银三十二元,面约每元每月贴利息银二分四厘,限至年终月满,清还母利明白,不敢短欠;若有短欠,愿将此田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抵利息纳课,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亦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英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胎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借字面银三十二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六年三月日。

为中人黄能老、林颜

立胎借字人黄光英

知见人男三让、三友

代书(自笔)

此宗田上手契有带别业,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再批明:其利息限至十月终收,照时价折还。

再批:田主若有清还一半母利,听回田一半,重换借字。

·第七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台南市第三区下打石街第十一番户余登贺,今因乏银费用,将住居之厝契五纸,托中引就向与帽仔街马献河借出七三银十元,面议每月每元利息银二占。欲要取赎,当备母利银算明清还,赎回原契并借字。恐口无凭,合立借银字一纸,并厝契一宗计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来光银十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为中人郑倬其

立胎借字人余登贺

书写人(自笔)

·第八借银单字

立借银单字人廖连官、方德旺,今因乏银,托中引就借过尤吉记六八佛银二十大元,言约每月愿贴利息银六角正,愿将房中器具对象为胎,逐月清还,不敢短缺。其母银限至戊寅年二月清还;倘限满未还,听保认人与银主前来掌管房中器具对象。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借银单字一纸,送执为照。

光绪三年二月日。

中人保认人黄品官

立借银单字人廖连官、方德旺

·第九胎借银字

同立胎借银字天上圣母首事黄宗桂、曹丹旺、罗弼、赖映等,有公典水田一段,址在金包里西势湖口,东西四至界址登载上手典契内明白为界,并带圳水灌溉充足。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向与陈定官借出佛面银五十五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契随即写付与银主前去为胎。当日三面议定,其逐冬利粟当经风煽净,不得湿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愿将此田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扣抵母利明白,不得异言生端滋事。其银不拘年限,冬至前利粟清完,备足母银赎回原契,各不得刁难。保此田系首事桂等承典,并无重张挂借他人财物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首事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胎银字一纸,并带上手典契字一纸,又带大垦契一纸,又大契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首事等收过借银字内佛面银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逐冬利粟,就于典田契内所贌租项,不论年冬丰凶,照三百六十元均分,定该得额五十五元,天上圣母该得额三百零五元,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罗云从

为中人赖光远

同立胎借银字人黄宗桂、赖映、曹丹旺、罗弼

·第一○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郭源濂(即邱怡兴),有自己承买郭廷拱水田一所,坐落土名新社庄南势角,东西四至界址以及契面银,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亲向郭源兴号借出佛银一百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三面言约,每年早季应纳利谷二十五石,对佃付源兴号催车运回,不敢少欠升合;如是短欠,愿将此田听源兴号起耕,另招别佃,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永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胎借银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亲收过佛银一百八十大元正,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日。

现耕认纳郭书相

在场周代

为中郭妈生

代笔郭蕉洞

立胎借银字人郭源濂(即郭怡兴)

·第一一再尽胎借大租契字

立再尽胎借大租契字人猫罗万斗六社隘丁首田天赐暨阖社番众等。缘本社原管下茄荖庄等处大租计四百零二石二斗,因于道光三年间,赐与通事田源澄及阖社番众,同向吴昌记胎借来银一千二百元,将所管大租立字对佃付收。迨至道光五年间,旋被社记张严并套出张章计图霸占,多方煽惑,诸佃互相观望停纳,致银主无可收抵,叠禀县主拘追。嗣后幸蒙新理番宪荣任,始得断归银主吴昌记管收,赐等经告白各佃可证。今数年来,社众用度浩繁,不但无力可赎,而且缺乏经费,爰再托中向原银主吴昌记再尽胎借出八百大元,连前计共二千元,公同换立契字。其银、契两相交收足讫;其大租仍听银主永远管收,日后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大租明系赐等本社原管之物业,又蒙道宪讯断在案,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赐等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即立再尽胎借大租契字一纸,并佃册一本,告白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共二千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为中人李梦熊

为中人张国忠

立再尽胎借大租契字人田天赐

代书人林守信

·第一二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金包里社番妇潘林氏水凉,同幼男振昌。兹氏有承夫遗下口粮粟一石五斗,佃人蔡朝观兄弟等年纳无异。今因年终岁暮,乏欠粮食,无奈,向佃人蔡朝观兄弟身上借出佛面银六大元正。其银即日交过氏母子亲收足讫,言约全年共贴利粟一石二斗正,冬成之日,将手内口粮粟抵利,尚伸粟三斗,逐年冬成割单付氏收回。其母银不拘年限,若取赎口粮,约冬节前备齐母利清楚赎回。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胎借口粮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潘林氏母子亲收过借字内佛面银六元大正足讫,再照,行。

一、批明:再添借佛银一元,以上计合共银七大元正。共贴利粟一石四斗正,尚伸粟一斗,逐年冬成割单付氏收回,立批,再照,行。

一、批明:光绪七年十二月间,再添借佛面银三大元正,以上计共借出母银十大元正。其利粟就字内口粮粟完纳,批照,行。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林国珍

在场见人林再来

立胎借银字金包里社番妇林氏水凉、男振昌

·第一三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萧顺生,缘有承祖父阄分应得田园五段,址在头围堡外澳庄,其东西四至界址以及甲声分数,俱载在丈单内详明。今因生母故,丧费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园字据出借为胎,先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于陈老红手内借出佛面银一百八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生亲收足讫,当日三面议定,每元银愿贴利息银加二零行,计共利息银三十七元正。言约利息银一半,至六月冬预先交还;余尚剩母利银,俟至冬至交还银主清楚,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小欠者,就于保认人赔补足数,不得翻异。其银限借八个月:自丁酉年三月起,至于本年冬至止。若是限满之日,务宜母利银备足交还银主清楚,赎回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立胎借银字一纸,又带新给丈单五纸,旧给销丈单一纸,阄书一纸,计共八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保交生亲收过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一百八十大元正是实,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岁次丁酉)三月日。

代书人王朝宗

为中保认人吴达聪

在场知见人叔翁维翰

立胎借银字人萧顺生

·第一四胎借银契字

立胎借银契字人陈庆隆,有承祖父遗下厝地基二处,址在本城内。旧地长七十四丈,阔四丈,东至圣王庙前戏台后,西至城墙,南至许妙园,北至李恺园。又换许妙一段,址在本城内仓之东畔,东至自店地基,西至仓地,南至陈传送,北至旧圳地各为界,东西南北四至界址及戈声分数,悉载在上手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出借为胎,当日托中引就向陈坤择官手内借出佛面银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银每逐年议纳利息银加二行,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如是少欠,愿将此业任从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为己业。保此业系庆承祖父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涉,其上手亦无来历交加不明及重张典挂他人等情;如有此情,庆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据,合立胎借银契一纸,上手连司印契一纸,并换许妙契一纸,计共三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银契字内佛银三十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光绪十五年三月批明:内此印契向局领司单三纸,内一分零九毛三丝一纸,仍交银主收执,余二纸交还业主,批明,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板桂

为中人陈水欉

在场知见人堂叔陈来

立胎借银字人陈庆隆

·第一五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何某,情因乏银应用,前来向得何某手内借来龙银一千大元正,愿将自有苗栗一堡尖山庄,坐落土名蛤仔市水田一处为胎,其四至界址契内载明。常即言定每元每年应贴早利谷五升,计全年共应贴早利谷五十石,每年六月对现佃人何某埕内量清,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任从银主将此为胎之田自行招耕召贌,而业主不得异言。其银不拘年限,倘银主要用,须要一足备清,银还字还,两无异说。口恐无凭,立胎借字一纸,又带何某杜卖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银一千大元正足讫,立批。

光绪二十三年五月日。

在场知见人何某

现佃人何某

立胎借银字人何某

·第一六胎生借银字

立胎生借银字人徐福元,承祖父遗下置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苗栗一堡中心埔庄,四至界址原契载明,经政府调查地番田一六一、一六九、一七○、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今因乏银要用,愿将此七笔地番之田第百二十四号保存登记为胎,向得银主徐传奎手内借出龙银一百大圆,当面议定每圆每年愿贴早利谷七升,全年计利谷七石,每年即对现耕佃人量清,务要精燥,不敢湿冇抵塞,并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利谷等情,任从银主立即起耕换佃,即将租谷以抵银利,福元不敢异言。其银本年为限,自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中起,至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中止,限满之日,银还字还。此系二比允愿,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胎生借银字一纸,又带一六一、一六九、一七○、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地番田二七笔保存登记簿一通,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福元亲实领收到字内龙银一百大圆正足讫,批照。

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保认现耕佃人谢阿李

代笔男徐洪长

立胎生借银字人徐福元

·第一七胎腊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大肚中堡沙辘街陈合吉号,有水田一所,坐落大肚中堡沙辘街店后。其田东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载在上手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契为胎,托中引就向与同堡竹林庄陈德和官手内借出佛面银五百员,库秤三百五十两正。言约银每年每员愿贴利息谷八升行,共的利息谷四十石正。至历年六月季收成之日,将租谷付银主对现佃人收取抵利明白,不敢拖欠升合。其母银限至历年十月中为满,听业主备齐银项,送还银主赎回文字,不得刁难;如是至期之日无银可还,依旧照借字内所约行利,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合吉号有自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贷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合吉号自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胎借银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丈单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字内佛面银五百圆,库秤三百五十两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光绪二十三年添借佛面银五十圆,库秤三十五两正完足,再照,行。

光绪二十年十月日。

代笔人陈如云

为中人王东诲

场见人陈福气

立胎借银字人陈合吉号

·第一八胎借银字

亲立胎借银字人总爷街许开基,有自置向族兄太兴、太王、侄发厝地一所,在本街。前半自己起盖瓦屋一座,又深井一所,外又草屋一进;其后半空地一所。东至自己草屋滴水外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吴家为界,北至家叔厝为界。今因乏银别置,托中引就与洗源号承典起盖房屋,三面议定价银一百大圆,秤重七十两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厝地界址任从起盖书馆,以厝地抵制。其银不拘年银,听基起赎,所有房屋照街例估价坐赎。保此物基自置物业,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口恐无凭,合立胎借字一纸,并缴员许太兴等司单粘印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契内银一百大圆,平重七十两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猛

亲立胎借银字人许开基

亲笔人启侯

·第一九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东门庆缘堂,有自承买过杨妈锣新兴寮山园田一所,竹木、果子在内,东西四至界址载在买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山托中引就向与李秋令借出佛银二十五圆,库平一十七两五钱正。其山亦无租,其银亦无利息,亦不拘年限。至期取赎之时,备足借字内佛银赎原契,不得刁难。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交加不明等情;如有,庆缘堂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胎借银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六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借字内佛银二十五圆,库平一十七两五钱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戊戌)七月日。

为中人吴立盛

立胎借字人庆缘堂

代笔人吴立盛

·第二○胎借银字

立胎借字人王海观,今因年终乏银欠用,托中萧天送官引就向与萧根官借出番银十大元,言约每月贴利息钱四十文,逐月利息清明。三面限约道光六年九月终,母利银一齐清还,恐口无凭,合立胎借银字一纸,山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番银十大元足,再照。

道光五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王光明

为中人萧天送官

立借银字人王海观

·第二一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彰邑内西门街黄传、黄钦兄弟等,有承分祖母黄陈氏凤凉承买陈元、陈劳等水田一段,址在眉宝潭洋,东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载上手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讨业,失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就向与本街叶财官出首承借佛银二百大员,库平重一百四十两。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三面议定,言约每员每年约贴利息谷一斗一升,全年计共该利息谷二十二石,分早晚季对半完纳,不论岁之丰歉,经风扇净,不得湿冇。其年冬不顺,完纳利息不足,兼对二佃曾城、曾坑完纳清楚,不敢短欠,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其银面限自光绪二十三年,至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收成后止,传备齐契字内原母银,赎回原契字,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仁义交接,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银字一纸,并上手契券及罗家赎回借字七纸,合共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字内佛银二百大员,库平重一百十两完足,再照。

批明:丈单赎契时,罗家缴在线东局,未领回,批明,再照。

再批明:内添注「悔」字、「十」字二字,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叶标

现佃人曾城

在场知见人姑母陈黄氏

立胎借银字人黄传

黄钦

代笔人陈临

·第二二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大西门街葛二爷娘,有承母亲黄氏明买过陈阿瓦、陈阿劳田一段。其田四分,坐落眉宝潭湖,东西四至界址载在契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南门罗伍官借出母银二百大元,库秤一百四十两正。时三面议定每年每元愿贴利息粟一斗三升,合共二十六石,分早晚两季对现佃林斌经风鼓搧净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凭银主起耕,另贌他佃。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诸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银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司单、丈单六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银字内佛银二百大元,库秤一百四十两正足,再照。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叶铁

代笔人林资龙

现耕佃人陈和

立胎借银字人大西门街、葛二爷娘

·第二三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马芝遴保三块厝前庄刘加蕊兄弟等,有承父阄分应份水田一段,坵数不等,耕种五分正,坐在本庄门口洋,东西四至登载上手司单印契内明白,年配纳大租粟一九五抽的。今因乏银别置,将此田先问叔兄弟侄不能承借,外托中引就向与鹿港菜园庄黄春盛号胎借出佛面银一百五十五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银每年约纳利息粟一十八石零五升正,早季该利粟一十二石零五升正,晚季应纳利粟六石正,二季完纳,不敢短欠升合;如是短欠,将田听银主起耕招佃,别税他人,收租抵息,不敢阻挡。保此田系是蕊兄弟阄分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蕊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胎借银字一纸,并缴阄书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五十五元完足,再照。

另批明:司单印契存在胞叔达允,声明,再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吴必达

作中人曾文得

知见胞兄刘加专

立胎借银字人刘加蕊

·第二四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鹿港菜园黄螺、黄猪、黄盛兄弟等,有承父遗下阄分得马芝保三块厝前庄刘加蕊兄弟等应分得水田一段,坵数不等,耕种五分正,坐在本庄门口洋,东西四至登载上手司单印契内明白,年配纳大租谷一九五抽的。因家父在日,有债欠银项,乏力清还,母子兄弟相议,愿将此田为胎借,奉母命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粟仓后张吉来官胎借出佛银一百大元,库平七十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立即对佃起耕,交付张吉来官招佃耕种,收租抵利,猪等不敢阻挡。历冬租谷多寡,此系银主造化,与猪等无干。保此田系猪等承父阄分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银物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猪等兄弟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生端滋事。其田不拘年,听猪备足,赎回银字内原母,银主不得刁难。恐口无凭,同立胎借字一纸,并缴上手借字一纸,阄书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胎借字内佛银一百大元,库平七十两足正,再照。

同治十年十一月日。

立胎借字人黄螺、黄猪、黄盛

在场知见人母亲徐氏

为中人黄番叔

代笔人黄进为

 

·第二五胎借银字

同立胎借银字人打猫保阿连庄王阿欉、王阿涂,有承先父明买过刘万城园一宗,址在本庄后车路口,东西四至俱载在大契内明白为界,年带纳沉大有糖租银二元三角正。今因乏银别创使用,自情愿将此园出借,先尽问房亲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双溪口庄詹登记借出六八银五十大元正,三面议定每百元周年愿贴利息银二十大元正。如周年若无母利银一足清还,自情愿将此园付与银主起耕掌管,出贌抵利,收税纳课。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胎借银字一纸,并带印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借出六八足佛银五十大元正付足,再照。

光绪十九年梅月日。

为中保认人王阿暖

为代笔人郭叭币

同立胎借银字人王阿欉、王阿涂

一、批明:代出中金礼银八角正,赎契之日,自当送还银主,无利,批明,再照。

 

·第二六胎借银单字

同立胎借银单字人张文玉四大房等,有承祖父明买过田一宗,址在槟榔脚后洋,其东西四至俱载契内明白。因此业契前年向过汪彭官胎借银项,兹因乏银取赎,托中向过竹围仔江肆成号借出六八佛银四十大元正,逐年愿贴利谷四石满,对现佃至期交纳清楚,不敢少欠。口恐无凭,合立胎借银单一纸,并带上手契四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六八佛银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江矼、江海

四房张庆

次房张禄

同立胎借银单字人长房玉成号张文玉

三房张玉全胜

代书契人张箎自笔

·第二七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兴隆里崎脚庄庄抱,有承祖父自己阄书应份抽出灰堀地一所,带车埕石路在内。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胎借与本庄王德观出头承借着下时价铜钱二十千,限至八年备钱取赎,不得刁难。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堀地山交借主执掌,收税纳灰户头堀税,日后子孙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灰堀地系抱自己,与别房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抱出首抵挡,不干借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胎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借字内铜钱二十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九月日。

知见人妻方氏

为中人蔡元善

立胎借字人庄抱

代书并中人蔡元善

九月十八日,另借去银一元。

·第二八胎借字

立出胎借字人网沙庄朱槌,有承祖父垦置水田一所,坐落土名网沙西洋,丈报宣化里三十四号六图一区中则田五亩八分三厘,东至水圳为界,西至廖惷九田岸为界,南至家枝才田岸为界,北至家朗田岸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亲房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庄堂弟家吉出首承受,时三面议订依时价借起银一百二十四大元正。面约银每冬每元利谷五升,每冬共利谷六石二斗,三面言定,十月冬合共二冬利谷十二石四斗,银主逐收清楚,不敢短少;如或短欠,将母利若干,将田估值抵还;或有母利银清完足,取出借字,不得刁难。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出胎借字一纸,付执存照。

带连丈单一张,共二纸,并付收执存照。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银光龙一百二十四大元足正,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一月日。

为中人家支才

立借出胎契字人朱槌

代笔人家亮

·第二九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琅■〈王乔〉溪南大埔庄白传,有自己买过猿洞社潘新蛲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大石东畔,四至登明在上手契内。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叔兄弟侄等概无人承典,无奈,托中引就与头沟庄张妈春官出首承典,议值时典价佛银四十三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田踏交银主前去掌管,任从招佃收租抵利。言约不拘年月,其田无租,银无利;传若得备出契内银足数取赎,其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胎字一纸,缴连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另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佛面银四十三大元足,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岁次乙巳)五月日。

为中人柯姜

立胎借字人白传

知见人张克修

代笔人赵德禄

田由白天善承管,白德富不得混争。白德富匿收老契,日后执出无用;惟此契须查明四至,呈请踏勘可也。着黏契尾。

光绪七年十一月廿七日。

 

·第三○借银指摹字

同立借银指摹字东势打那美社化番土目龟刘摆约,番耆荖一那墨、武乃加笋、粗皮九仔、阿蚊巳,同众番等。今因日食难度,又挂欠他人债项,土目同众番相商,托中向与银主张石生官手内借出佛面二百一十大元正。银同中同场交摆约等亲收足讫,随即同中同场议定逐年每元银贴银主早利息粟二斗,计共全年利息粟四十二石。明约逐年六月晒成,对土目番耆量收清楚,不敢湿冇之谷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愿将利谷结价,并母银送还银主足数明白。其银限借三年:自光绪庚辰年五月借起,至壬午冬至前止。届限,约自当备足银元,送还银主足数明白,赎回借字。此系同场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借银指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摆约等同中同场亲收过指摹字内佛面银二百一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六年五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林以松

在场见管社人张绍唐

同立借银摹字番耆阿蚊巳、粗皮九仔、武乃加笋、荖一那墨

东势打那美社番土目龟刘摆约

龟刘那墨龟刘武礼阿梢

笼爻荖一斗乃斗阁勿仔史

阿蚊那眉大籶乃小老根仔往

阿蚊那墨抵反笼爻抵反九仔

大谨抵反阁老爷赖返

那爻老暖谢曰碌乃武礼

房以荖衣摆那眉加笋龟刘

·第三一誓借银字

立质借银字人陈五舟,即陈赐老,有承买过吴家枧仔水源,年税卖八仙洋各佃灌溉课田,收取水租无异。兹因别置,托中保向张国记质借过清水佛银九十大元正。银即三面收讫,议定全年愿纳银主利谷一十六石正,即对王所记名下八仙洋田配灌枧子水二十五份中,应得二份,年该纳五舟之水租一十六石,全数付其控抵利息,不敢异言。借约不拘年限,除纳利外,听五舟备银清还,赎回水租,不得刁难;如无银清还,仍听银主收租抵利。至所记应得水源,五舟如无加筑前港仔新枧,不得加增租额,减少水份,亦不得藉词不行税卖。如银项还明,所记应纳水租,照依各佃成规完纳。此系现银明借,二比甘愿,恐口无凭,合立质借银字一纸,付照。其承买水契带连别业,不得并缴,又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清水佛银九十大元足讫,再照。

再批明:陈子宛陆续向张国记添借去佛银十大元正,俟赎回之日,一齐备还清楚,照。

道光二十年元月日。

作中场见胞侄光美、温固

立质借银字陈五舟

(即陈赐老自笔)

·第三二胎典契字

立胎典契字打猫堡番仔庄赖滚、赖■〈犭龙〉、赖乞食,有承祖父明买过园一所,坐落土名在番仔庄顶车路下,东西四至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年纳沉大有糖租银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典,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嘉城内李门叶氏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定时值价六八佛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纳课。面限六年为满,其银备足清楚明白,赎回原契字,不得刁难生端;若是不足,以付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此系是赖滚、赖■〈犭龙〉、赖乞食出典,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拖欠大租;恐有来历不明,■〈犭龙〉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六八银八十大元正,再照。

光绪十六年二月日。

代笔人林礼

为中人赖现

主典契字人赖滚、赖■〈犭龙〉、赖乞食

 

·第三三胎典字

同立胎典字人堂兄灶等兄弟,有承父与胞叔同置瓦店一座三进,在本城内梆桥头下,东西四至载明公契。今因欠银生理,与母相议,将此公店,灶等兄弟应份一半,托中就与堂弟为政身上胎借出佛面银二百大元,约每年贴利息银十八大元。其店同出税,每年共银三十六大元,同中言议将灶等一半店税银一十八元抵还利息,一尽付为政收取,逐月清楚明白。如店无出税者,照约利息清还,不敢短欠;倘拖欠,灶等愿搬移别居,付为掌管,抑或招税,俱听自便,不敢异言。灶等若有母利银清楚,听其取赎,不得刁难;如无取赎,依旧为政管掌。保此瓦店系灶等兄弟承父阄分应得物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等情,灶等兄弟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与母亲等言议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典字一纸,并缴上手公印系单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二十四年八月日。

在见人母王林氏

同胎典字人堂兄跨灶

堂弟清河、佛柴福、九合、孝春

为中人启山伯、义开

执笔(灶自)

·第三四借字

立借字人林文阁,有承父水田二段,坐落土名内茄茇田洋,其四至俱载各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为胎,托中引就与张景华,前后总共借过佛银七百大元正。批明:于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借出银四百元,逐年每百元贴利息银二十二大元。又十一月廿四日,借出银一百大元,约逐年贴利息二十大元。又八年三月十八日,借出银一百大元,逐年贴利息银十八大元。又十一月廿六日,借出银一百大元,约贴粟利十石满斗。三面言议,其银即日凭中交讫;其利息银至期清楚,不敢少欠;如欠,愿将此田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阻挡滋事。保此田果系阁承父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为碍等弊;如有此弊,借主自理,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亲立借字一纸,并带上手缴连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前后共收过契内银七百大元足正,再照。

嘉庆八年十一月日。

亲立借字人林文阁

知见人陈天助

为中人叶斌

·第三五按田契生银字

立按田契生银字人李张氏,男阿秀、阿云,昔年承父买有常绅兄弟分授水田一处,在尾门首中段仔,大小共三坵。又买双龙伯水田一处,在尾首,大小两坵。其田甲声并四处界址及水份并出入牛路、车路,俱在契内载明。今因乏银应用,将田出按,向得祖芳兄弟生过六八佛银一百大元正,当日言定每元每季实供利谷一斗,不得少欠。恐口无凭,立按田生银字一纸,又带上手老契六纸,又大单一纸,合共八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生字内六八银一百大元正。

光绪十五年(己丑岁)八月日。

立按田生银字人李张氏

男阿秀

执笔男阿云

·第三六按田契生银字

立按田契生银字人阿秀、阿云兄弟,母张氏,昔年承父手买冇义仓祀典均分水田一处,坐落土名老东势庄西棚门首圳下下双过,大小计共四丘半。其田东西南北界址,并出入水份灌荫田分,俱在原契内载明。情因家严用费不敷,将田出按,向得源发号生过六八佛银四十元,当日言定每员每季实供利谷一斗,不得少欠。恐口无凭,立按田生银字一纸,又带上手老契两纸,又丈单一纸,共四纸,付为执照。

光绪十五年(己丑)七月日。

立按田契生银字人阿秀、阿云

母张氏

依命秉笔阿云

 

·第三七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义,今有承祖父遗下分授有田一处,坐落土名老东势庄西片门首,原带田甲四分九厘零,又带西圳水灌荫,东至阿六田为界,北至端仁兄田为界,南至李开二兄田为界,四处界址面踏分明。情因此田于壬申年,按与新东势庄邱学古;至丙子年,早向上手赎回。今因乏银应用,转按与老东势庄清明祀典出首承接,当日言定按价每元六八瓣佛银一百大元正,即日银两交明白。自按之后,将此田对佃,每年早季有贌谷十石,冬季贌谷十石,共谷二十石,即交于祀典经管为业。其每年应纳大租谷五石,系祀典内之事。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以及租粟不清,不干祀典内之事,系出按者一力抵挡。

此系二比甘愿,恐口无凭,立按字一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按价佛银一百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日后赎回之日,价到田还。

又批明:说合礼银二元,赎回之日一足备还。

又批明:上手朱契系于李开二共契,未付,立批。

光绪二年(丙子岁)六月日。

在场说合人钟焕智

立按字人李端义

·第三八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义,今有承祖父遗下有田一处,坐落土名老东势庄西片门首,原带田甲四分零,又带西圳水灌溉,东至阿六弟田为界,西至沟尾为界,北至端仁兄田为界,南至开二兄田为界,四处界址面踏分明。今来向得新东势庄邱学古兄手内生过六八佛银五十大元正,当日言定每元每季加利银一角三分正,到季纳清;如有不清,愿将此田交于银主过耕管业,不敢异言生端。此田系自己分授之田,并无包按兄弟他人之田;倘有来历不明,不干银主之事,系出字人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两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按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六八瓣佛银五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上手老契系于李开二共契,未付,立批。

同治十一年六月日。

立按田字人李端义

在场见黄炳二

·第三九典借银契字

立出典借银契字人保力溪墘庄张阿昂,有承先祖父遗下张尚发公业中营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兴文里保力庄第二图第八区,中则田十六亩四分五厘,东至熊嘪田岸,西至大沟中,南至谢久来田岸,北至张老番圳沟中,四至界址填明为界。今因乏银需用,即先问房叔兄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车城庄王番知出首承典,借出平七钱三分重洋银一百六十大元足正。当时三面言议,每冬应纳之利息谷九石六斗,逐冬包至车城缴纳清楚,不敢短欠丝毫;若敢挨延短欠,愿将该利为母再生利息,或将该田听凭公估起耕,不敢异言生端;若有备足母利欲赎原契,番知亦不得刁难之情。保此田系昂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昂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理合交出借银契字一纸,并丈单一纸,合计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七三重洋银一百六十大元,立批是实。

光绪二十八年(辛丑)旧历十二月十七日。

保证人萧光月

立出典借契字人张阿昂

代书人黄凤鸣

·第四○对佃胎借银字

立对佃胎借银字人杨永和,有承阄分应得水田三段连一所,址在西势五园二结庄,东西四至界址俱载在丈单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水田并字据出借为胎,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与陈金隆手内借出佛银七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和亲收足讫。三面议定每元银全年愿贴利息谷一斗,计共全年利息谷七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两季交纳清楚;早季该纳利息谷四十九石,晚季该纳利息谷十一石。其课租、水租以及庄中科派杂费,不干银主之事。保此田系和阄分应得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和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银限借六年:自光绪甲午年冬至起,至庚子年冬至止。限满之日,于中秋前先送定银二十元为准,至期备齐母利清还银主,赎回田业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对佃胎借银字一纸,带丈单一纸,印契连司单一纸,新丈单一纸,阄书三纸,归就字一纸,合约字一纸,白契一纸,计共十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和亲收过对佃胎借银字内佛银七百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杨激如

现佃人谢顺从

为中人张庆昌

场见胞叔兰记

立对佃胎借银字人杨永和

·第四一对佃胎借银字

立对佃胎借银字人陈定记,有自置于光绪十八年明买林心匏、林清水等水田业一所,址在兴直堡,土名武膀湾埒,配纳水源灌溉充足。其田四至界址及历年应纳钱粮、大租、水租、番租,俱各载明买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水田业对佃质借,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陈春光官身上借出佛银五百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定记收足,三面言议每百元每年愿贴利息粟五石四斗行,共计每年应纳利息粟二十七石正,分作早、晚两季,早六晚四。其粟当晒干,经风扇净,不敢滥用湿冇,届时自当照纳足数,不得拖延少欠;如有延欠,愿将此田业听从银主起耕别佃,收租抵利,不敢异言。其银不限年期,如欲取赎,宜于中秋前先送定银十大元为凭,余至冬至前备足字内银清还明白,赎回契字,两不得刁难。此系仁义交关,二比喜悦,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即立对佃胎银字一纸,并缴承买林家印契连司单一纸,丈单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定记亲收过借字内佛银五百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旧历己亥)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溪泉

为中人并现佃对纳利息粟人除金生

当事在场人收银陈田官

知见人母亲张氏

立对佃胎借银字人陈定记

 

·第四二甘愿对佃借银指租抵利字

立甘愿对本佃借银指租抵利字人竹堑社番业主卫奎昌,承父遗下自己阄定应得有大租一处,坐落土名新埔田心仔庄。佃户集福尝,递年应纳大租早谷市斗一石五斗,又本年加伸一石,计共二石五斗正。配纳定额,永远定例,日后不得加伸。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处大租谷为质借,先问房亲本社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前来向得本佃银主集福尝手内借出佛母银一十六大元正。即日色现经中交昌亲收足讫,中间并无估货准折等情。当日三面言定,即将本佃户集福尝递年应纳大租早谷市斗二石五斗正,随即付银主集福尝,任从集福尝图章出单,每年六月收量,以抵递年银利,昌即给出完单二十张为据。其母银自乙酉年四月借起,不拘年限,至取赎之日,银还字还,昌理应给出完单退换补足;倘若至期无银取赎,仍照原字约而行,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大租委系昌承祖父遗下自己阄定应得之大租,与房亲本社人等无干,亦无重张质借为碍;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系昌并场见人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两无迫勒,恐口无凭,立甘愿对佃借银指租抵利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昌同中实收到字内佛母银一十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又批明:光绪十二年二月间,昌再向银主集福尝手内加借出佛银二十大元,即将加伸大租谷二石正抵为递年银利。连字内共借佛银三十六大元正,连字内共大租谷四石五斗正,抵为银利,银还租退,不得异言,批照。

光绪十一年(乙酉岁)四月日。

男朝芳(批笔)

为中人吕芳瑞

在场男卫朝芳

代笔人林其俊

立甘愿对佃借银指租抵利字竹堑社番业主卫奎昌

·第四三起耕胎借银字

立起耕胎借银字人王火生,缘有自置田园共一段,年贌小租谷十五石,址在利泽简堡后仑庄,其东西四址以及甲声分数,俱载在丈单契字内注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园起耕为胎质借,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放借,外托中引就向与赖隆官手内借出佛银九十大元,并带无利碛地银一十五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火生亲收足讫;随即将田园四址,交付银主贌佃收租抵利。同中三面议定,每元银全年愿贴利息早谷一斗一升正,计全年利息早谷九石九斗正。其田园议贌小租谷一十五石,分为两季,早七晚三,早季该租谷一十石零五斗,抵还利息以外,尚剩早谷六斗,并晚季谷四石五斗,交还业主。其庄中科派诸费,依田邻比例而行。大租系业主自理,不干银主之事。此银约借不拘年限,自庚子年借起;若要还银,务于八月前先送定银为凭,俟冬至前备足银元,如数送还银主,赎回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不得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起耕胎借银字一纸,并带新丈单四纸,白契二纸,计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火生亲收过起耕胎借银字内佛银九十大元正,并带无利碛地银一十五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岁次庚子)十一月日。

代笔人沉采堂

为中人叶埒

场见人□□

立起耕胎借银字人王火生

·第四四起耕胎借银字

同立起耕胎借银字人张哲源、张步云等,缘有承父遗下阄分应得水田二段,址在东势八宝庄界内,其甲声分数俱载在新司单字内注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年贌小租粟七十四石。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丈单契据出借为胎,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放借,外托中引就向与江锦章手内借出佛银五百五十大元正,又带无利碛地银五十元,计共六百元正,即日同中交源、云等亲收足讫。当日三面议定逐年愿纳早利粟五十一石八斗,就早季小租粟扣抵足数外,尚剩晚季小租粟二十二石二斗,收成之日,对佃人交还业主收回。如有鸠捐田甲以及大租科派诸费,俱系业主自理,不干银主之事。其银议借不拘年限,自光绪辛丑冬至前借起,至欲还银之年,务于八月半前先送定银一十六元为准,及期备齐母银送还银主,赎回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字实可证,同立起耕胎借银字一纸,新丈单二纸,张文俊买契连司单一纸,上手契连司单一纸,旧丈单二纸,阄分约字二纸,上手合约字二纸,计共十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光绪二十六年土地调查后,日后如有再给新丈单,无论数纸,但系应交银主收执,不得刁难,批照。

一、批明:字据原有破碎,赎回后日不得异言滋端,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源、云等亲收过起耕胎借银字内佛银五百五十大元,又无利碛地银五十大元,计共六百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日。

代笔人游咸熙

为中人陈阿厚

在场知见人母亲张林氏

同立起耕胎银字人张哲源、张步云

·第四五起耕胎借银字

立起耕胎借银字人游守钦、游守度、游守嘉、游登科,同侄梓在五房等,缘有承先祖父遗下户名游五美公置之水田一段,址在头围保拔雅林庄,东西四至界址以及甲声分数,俱载在丈单契内详明,并带圳水通流灌足。今因缺乏祖妈丧费之银,于是兄弟侄等相商四思,愿将此公置之水田起耕出借为胎,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与族亲德成号,即阿添官手内借出佛面银九百大元正,并带无利碛地银一百大元正,计共银一千大元正。即日同中交钦、嘉、度、科、侄在同等亲收足讫;随即将田起清踏明,交付银主任从贌佃收租抵制。当日三面议定每元银愿贴全年利息粟一斗亢五合,计共全年利息粟九十四石五斗正,分作两季完纳,早七晚三。其田愿贌小租粟一百一十石正,原分两季,逐年自小租粟各季扣抵利息粟以外,尚剩早晚小租粟一十五石五斗正,仍对佃人付业主收回,以应其课款大租以及庄中科派。年岁丰歉、被佃减租、捐题庙缘各等诸费,概系是业主自理,银主无涉。其银限借不拘年,要还之年,务宜八月中旬先送定银五十元为准,余俟冬至届期,业主备足银元还银主,赎回字据,各不得刁难。保此业系是钦五房兄弟侄等承先祖父遗下公置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亦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钦兄弟侄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起耕胎借银字一纸,并带新给司单一纸,印契连司单一纸,旧销丈单二纸,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上手分约字一纸,吴垒分约字一纸,上手白契十纸,计共一十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钦、嘉、度、科、侄在同等亲收过起耕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九百大元正,并带无利碛地银一百大元正,计共银一千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照。

一、批明:其丈单、契据各字内带破空是实,再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笔为中人康可邦

知见人弟守湖

在场人堂叔高山

立起耕胎借银字人游守钦

游守嘉、游守度、游登科

侄梓在

·第四六起耕胎借银字

同立起耕胎借银字人朱阿荣、朱阿松等,缘有承先父阄分应得水田一段,址在四围堡四结庄。其田东西四至界址以及甲声分数,俱载在丈单契字内明白,并带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水田字据付质为胎,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与姚希贤手内借出佛面银二百四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荣兄弟等亲收足讫,当场议定每员银全年愿贴利息谷一斗正,计共全年愿贴利息早谷二十四石正。逐年利谷扣除抵足额,其余所剩谷石仍交业主收回,完纳课租诸费。倘遇年冬不顺,田租多少俱系业主与佃人相商,与银主无干。爰及庄中或有科田中诸费,俱照田邻比例而行。保此水田系荣兄弟有承父阄分应得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荣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银限借不拘年,银主若要取回之时,荣等随即备齐母利银送还银主清楚,赎回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喜悦,各无他言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合立起耕胎借银字一纸,并带新丈单三纸,旧丈单二纸,合约字一纸,分管合约字一纸,上手阄书二纸,上手合约字一纸,计共十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荣等亲收过立起耕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二百四十元正是实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己亥)十一月日。

代笔人游栋梁

为中人林后生

在场人母亲陈氏

知见人侄孙朱阿川

同立起耕胎借银字人朱阿荣、朱阿松

 

·第四七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亲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人冯时安,缘有阄分应得水田一段,址在东势宝斗厝庄,其东西四至载在契字内注明。今因乏银别创,愿抽出水田载地四分零出借为胎,外托中引向许正观手内借出佛银一百九十大元正,又带无利碛地银十二元五角正,计共银二百零二元五角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踏明界址,交付观起耕招佃,收租完课抵利。言约田无租,银无利。其银所借不拘年限,若欲还银之日,当于八月前送定为凭,余俟冬至备足银元交还,赎回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亲立起耕尽租胎借字一纸,并带新丈单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安亲收过起耕尽租胎借银字内二百零二元五角正,带无利碛地银在内是实,再照。

乙未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林晓山穆

场见人胞兄德火

亲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人冯时安

·第四八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人林钊,缘有沙园一处,址在头围堡番社头庄,归管字载明应得一甲,换给新司单一纸载明九分五厘零,四至界址俱载在单据内明白。今因乏银应用,外托中引就向与陈蒲官手内借出佛面银八十四大元,并带佃人无利碛地银二大元,共八十六大元。即日将银同中交钊亲收足讫;随即将该园交蒲起耕收租抵利。所有大租及科派诸费,系是银主理清,不干业主之事。其银限借十二年:自旧历丁酉年三月半起,至戊申年三月半止。如是要还,要将母银、字据两相交清,各不得刁难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起耕尽胎借银字一纸,并带归管字一纸,番字五十七号新司单一纸,计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钊同中亲收字内母银八十四大元,并收过佃人无利碛地银二大元,计共八十六大元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旧历丁酉)三月日。

知见并代笔人林星枢

为中人陈吕鳌

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人林钊

·第四九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人郭清沂,有承先父遗下应得水田一所,坐落金包里堡,土名南势洋溪仔墘庄。其水田东至横岸透溪为界,西至小崁下透大路枧头为界,南至溪为界,北至崁为界,四至界址及各事宜俱登载在印契字内明白。年原配纳番大租粟四石二斗八升正,水租粟一石,又配钱粮二两六钱八分七厘四毛四丝正,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兹因乏银别创需用,愿将此水田连契据尽租质借,先尽问房亲人等俱无可承借,外托中询向与吴瑞麟官身上借出洋银九百大元,又无利碛地银五十大元,计共银九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元及契据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当日同中三面议定,逐年田无得租,银无行利,概要付交银主吴瑞麟官起耕招佃,收租抵利。其银约借三年为满:自光绪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止。届限之秋,当八月中,先送定头银一百大元正,余俟冬至前备足胎借字内母银,清还银主,赎回原契据,各不得刁难扰索,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一纸,并缴带官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又顶手印契连司单一纸,阄书字二纸,青垦一纸,清赋丈单一纸,计共七纸,付银主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清沂等亲收过起耕胎借字内洋银九百五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黄寿卿

为中人□□□

在场人长男大目

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人郭清沂

·第五○起耕典胎借银字

立起耕典胎借银字人蔡茂,缘有承祖父遗下大溪内五层蛇庄界内水田连山场,其东西四至悉在丈单合约字内,自带圳水通流充足。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水田、山场尽行起耕典胎借,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向与黄小番官手内起耕典胎借出佛银一百二十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茂亲收足讫;随即将田并山场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起耕典主掌管出贌,收租抵利。三面议定每元银全年利息加一五行,计共该利息银一十八元正,就田、山租控抵清楚。其田大份全年贌谷六石,小租贌陈文生作份。收成之日,将租谷依时结价抵利并完课;不足,将山租补足;有剩,会算凑还业主。其银自光绪十七年冬至前起耕限借,不拘年限,措备母利银齐足,送还典主,赎回丈单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起耕典胎借银字一纸,带丈单三纸,合约字一纸,计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茂亲收过立起耕典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二十元正,再照,行。

一、批明:其丈单有蛀空,取赎之日,不得刁难,批照,行。

再批明:内添「注、凭」二字,又「七」字改「混」,又照,行。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吴国定

为中人沉佛生

立起耕典胎借银字人蔡茂

·第五一招耕胎借银字

同立招耕胎借银字人李林氏,缘李林氏有承先夫祖遗下在番垦内结得埔园一所,址在青潭大溪内,土名湾潭庄下埔,东至大溪,西至山,南至李宝园,北至黄家园各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与人为胎,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与黄纲官身上借出番银二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园亦同中踏明,付纲耕管。其银无利,其园无税。约限六年:自光绪甲午年起,至庚子年冬止。因溪埔荒地,纲若栽插树木、果子等项东西,如是限满,业主若要取赎起耕,须要业佃商量妥当。保此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林氏一力抵挡,不干黄纲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后悔,口恐无凭,同立招耕胎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李林氏亲收字内胎借番银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限满之后,佃若有栽插果子、树木等件,须要业佃商量妥当,不得刁难,再照,行。

再批明:番垦字因李林氏自执,要用之日,听便取出,不得刁难;或有转移他处,亦听便取观,再照,行。

光绪二十年(甲午)十二月日。

代笔人黄传芳

为中人速添泉

在场知见人族亲李锦兴

同立招耕胎借银字人李林氏

·第五二起耕胎借银字

亲立起耕胎借银字人李耀东,有承祖父遗下果子、菜园一处,址在枕头山镇平庄,其东西四至界址,载在丈单内。声明:内带茅屋三间,水田一口,竹围、果子、青苎一应在内。兹因公项告急,愿将此园单据概行起耕尽租质借,托中问到宗亲望坡手内借出佛番银二百大元,又带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正。当场立字,银、契两相交收足讫。凭中面议,其银免利,该园无税,就此果园踏明四至,交付银主管耕,任从银主栽种苎果收抵利息并工资。无论年冬之丰歉,系银主之造化。至于递年课租,亦系银主包完清楚,截串为凭。该园起耕胎借,定限二十年为满:自同治丙寅年冬至起,至丙戊年冬至止。届限,银主将所完纳串单及字内所带茅屋三间、竹园、果子、青苎,复经银主栽种杂果等件,逐一交还,不得藉词拆毁;业主应将母银备足,赎回单据,各不得刁难。倘此园若轮别房管理,未及届限,不得藉端起耕,应俟限满,方得备赎。至银主自备工本在园中起盖屋一座,限满之日,须凭公议,陆续相坐,亦不得刁难。届期若欲备赎,定于是年八月中交定为准,余俟冬至两相交清。此乃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立起耕胎借银字一纸,又带丈单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凭中亲收过字内无利碛地银二百二十二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一、批明:此园全年原贌租税银包课租计三十元,又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元;倘业主若就限内备足母银清还,赎回单掳,银主不得刁难。其园依字照约内原贌议园租并年限所行,另立招贌耕字为凭,合再批照,行。

一、批明:此园建置多年,如有垦单或有荒埔契等款字据,因年久遗失无踪,日后检出,合应送交银主收执,再批照,行。

一、批明:此园东至张夏,西至横路,南至大路,北至大界。四至内竹围或隘界并隘额地段,概归银主掌管,收租抵利,再照,行。

同治五年(岁次丙寅)十一月日。

为中人族正光昭

知见人堂伯家亮

在场人亲兄传成

亲立起耕胎借银字人李耀东

 

·第五三转胎借字

亲立转胎借字人吴元记,缘记有本族立记将伊自己承典陈家店契一间,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东西四至载在契内明白为界,向记借出银元。今因乏银应用,将该契托中转向蔡珖珑官借出六八佛银六十大元足,愿将此店交付银主前去开张菁仔行生理。其银无利,其店无税,限以三年为满,听记备足母银取赎;如未有银取赎,仍付银主掌管。倘未至三年,系因上手要赎者,亦听赎回,不得刁难。口恐无凭,合立转胎借字一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转胎借佛银六十大元,再照。

另批明:上手二契,立记胎借字一纸,合共三纸,并连转胎借字一纸,总共四纸,再照。

又批明:店内酒灶一座,系是上手存下,银主不得私自毁除。至于损坏修理,银主若要兴工,须预先通知典主开费若干?批明契后。赎时,典主依例坐额,再照。

再批明:「五」字改「四」字一字,再照。

光绪元年十月,银主蔡珖珑官代出修理银四十八元九角六尖零,交来土水木匠单一纸,春炭间源泰杉、瓦楹单、杂费单各一纸,共四纸,收讫存照。赎契之时,该银一百零八元九角六尖零,不得藉词短折,合批明,再照。

光绪元年九月日。

为中人吴足司

亲立转胎借字人吴元记

代书(自笔)

·第五四起耕转胎借银字

立起耕转胎借银字人曹待时,缘时于昔年间,有备出佛银一千大元正,起耕胎借过庄石乞水田一段,址在四围堡塭庄,现定贌小租粟一百二十石正。其四至界址及甲声、分数,单契字内各有注明,并带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起耕胎借过庄石乞之田业并字据尽行向人转借为胎,先问房亲人等各不欲转借,外托中引向于罗奇英手内转借出佛银八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时亲收足讫;而时随即将此段水田,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英前去贌佃,收租抵利。当场同中三面明议,每元银全年时愿贴早晚利息粟一斗正,共全年应纳早晚利息粟八十石正,分为早七晚三交纳清楚。其早季应纳利息粟五十六石正,而晚季应纳利息粟二十四石正,余剩早晚小租粟四十石正,内扣除二十石正,于两季收成之日,仍按作早七晚三,如数对佃人交还业主收回纳课;余尚剩二十石正,仍然对佃人如数交还曹待时收回。又议:庄中科派诸费及风水不顺,依照左右田邻比例而行。至于完纳课租,系业主理清,与银主无干。其银转借,定六年为限:自乙未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满之日,宜于是年八月半前先送定银八十大元正为凭,余银元俟冬至备齐足数,交还清楚,方可赎回字据,各不得异言生端。保此田系时起耕胎借过庄石乞之业,与别人无干,并无重张字据向人转借为胎,亦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时愿出首抵挡清楚,不干英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爰立起耕转胎借银字一纸,带新丈单二纸,旧丈单二纸,上手起耕胎借银一纸,白契一纸,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时亲收起耕转胎借字内佛银八百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旧历十一月日。

代笔人庄光华

为中人曹发炉

知见母亲曹沈氏

在场叔祖曹烟煌

立起耕转胎借银字人曹待时

·第五五转胎借银字

立转胎借银字人张成,缘成于前年间有备出佛银二百大元正,借与李有,将伊应得利泽简堡隆恩庄水田字据一宗,交成收执为胎。三面议定该田全年原贌小租谷早晚二十四石,该所借银项有全年每元银愿贴利息谷一斗正,计全年愿贴利息谷二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两季完纳,对佃付成量收足数。其余全年尚剩租谷四石,议交业主向佃收回,以为完纳课租等费,经于借字内写明炳据。今成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李有胎借字据一宗转行为胎质借,托中向与林代官手内仍借出佛银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成亲收足讫。当场再议,每元银仍愿贴利息谷一斗正,计全年应纳利息谷二十石正,分早七晚三两季对佃完纳,早季应纳利谷十四石正,晚季应纳利谷六石正,务宜在埕经风搧净,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缺升合;如有少缺者,就中保人赔补足数,不得异言。其余除纳利息谷外,尚剩四石,仍交还旧业主向佃量收,以为完纳国课、水租及庄中科派诸费。倘风水为灾,并年冬不顺,亦照上下山邻比例而行。口恐无凭,字实有据,爰立转胎借银字一纸,并带旧业主字据一宗六纸,上手胎借银字一纸,共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成亲收过转胎借银字内佛银二百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

为中人□□□

保认人□□□

在场人□□□

知见人□□□

立转胎借银字人张□成

·第五六之一转胎借银字

立转胎借银字人蔡井,有自备佛银,借过陈闯,系水田二处为胎,坐落土名广盛庄街仔尾■〈月斗〉,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课租水份,俱在上手契内载明。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转借为胎,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苏寿官借出佛银一百大员,平重七十两正。三面言议每员银全年贴利息粟二斗行,逐年计共愿贴利息粟二十石满,分作早晚二季完纳,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将此田付银主起耕,不敢异言。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证见。其田面约不拘年限,听井备齐转借字内银,赎回原借字;如无备齐赎回,仍旧纳利,不得别生支节。保此田系井明备佛银借过物业,与别人无干,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井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胎转借银字一纸,并上手契四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胎借银字内佛银一百大员,平重七十两正完足,再照。

光绪八年十月日。

在场知见人妻吴氏

代笔人刘祯祥

为中人董传枝

立胎转借银字人蔡井

 

·第五六之二再转胎借银字

立再转胎借银字人苏寿,有蔡井来胎借水田二段,坐落在广盛庄街仔尾■〈月斗〉洋,其四至界址及课租、水份,俱载在上手契字内明白。今因搬移远隔,兼之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再转出为胎借,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刘培元官借出佛银九十大员正,平重六十三两正。三面言议,明约每员银逐年愿贴利谷二斗,全年计共利谷十八石满,分作早晚二季对佃均纳。务须重风搧净,不得湿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湿冇及少欠升合,愿将田付银起耕。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面约不拘年限,听寿备齐胎借字内佛银赎回原字,斯时银还契还,两不得刁难。如银未清还,依旧完纳,不敢别生支节。保此田系寿明胎借物业,与房亲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寿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再转胎借银字一纸,并带借字二纸,上手契四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再转胎借银字内佛银九十大员正,平重六十三两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吴上章

为中人蔡知母

立再转胎借银字人苏寿

 

·第五七起耕转借银字

立起耕转借银字人李妈周,有借过李赞旱田一段,坐落土名水湳口清槽顶,其东西四至及大租载在借字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转借,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认姆起耕借出佛银二十一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周收讫;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认姆前去起耕掌管,收税抵利,不敢阻挡。言约不限年月,听周备银取赎,不得刁难。保此田系是周明借李赞物业,与别房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情,周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起耕转借银字一纸,并带李赞借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转借银字内佛银二十一大员完足讫。

光绪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书人李云梯

为中人胞侄千

知见人长男红柑

立起耕转借银字人李妈周

·第五八碑记

立石碑记人嘉义城内大街境陈全记。窃谓:上古东平王格言,为善最乐;司马公家训,积德当先。善哉言乎,人当敬之。兹我全记于嘉庆五年间,据大目根堡南靖厝庄许井记将伊自置山园并带山界龙眼一所为胎,向我全记典借银元,前将山园及龙眼交我全记收抵利息。后因井记既死,祭祀无人,我全记不忍其心,遂将山园及龙眼遂年所收税银登账留存,转交井记亲房领去以为祭祀之资,亦有多年矣!今井记宗亲许岁念心,愿将己同妻林氏所生之长男,年已一岁,乳名唤却,今改名曰同福,在于二家祖先座前,凭筶求准,立字写一半传与许井记为嗣,以承祭祀。他既有此心,我全记亦将此业内抽出未作坟地一穴,订明界址,东至公地为界,西至阮家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溪为界。又带下处,东至阮家园为界,西至阮家为界,南至沟为界,北至溪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赦还井记为永远之烟祀,交付许岁代前去承管,日后此子长成,传子及孙,分作二房为嗣。保此业系我全记赦还井记为香祀,许岁不得擅将此业私行典借他人财物,以绝井记之香烟;倘将来若有他人出首争收者,此碑记为凭,庶无后患乎!云尔。

光绪五年(岁次己卯)年月日立碑。

 

●第三章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一节 海埔、溪埔

第二节 鱼塭

第三节 盐埕

第四节 山林

第五节 茶园、菜园、槟榔、番檨

第六节 坟墓

第七节 埤圳

第八节 石沪

第九节 厝屋

·第一节海埔、溪埔·

第一 定例

第二 规定

第三 执照

第四 垦照

第五 执照

第六 执照

第七 照票

第八 执照

第九 执照

第一○ 碑记

第一一 谕示

第一二 谕示

第一三 谕示

第一四 谕示

第一五之一 书简

第一五之二 札饬

第一六 开垦字

第一七 垦照

第一八 垦批开辟山林海埔字

第一九 开垦尽绝根海埔旷地契字

第二○ 执照

第二一 卖蚝埕契字

第二二 杜卖尽断根洗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五之一 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字

第二五之二 杜卖断尽根田厝园埔契字

第二五之三 合约认纳地税银字

第二五之四 贌旷地字

第二六 杜卖海地字

第二七 垦照

第二八 谕示

第二九 谕示

·第一定例

二十年定芦洲地亩,坍户以次拨补之例。江西巡抚胡宝泉奏言:「芦洲地亩,坍涨靡常,旧制五年丈量一次,涨升坍除」。嗣于干隆十三年,经部定议:「凡有坍塌洲地,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定案。遇有淤涨,按照报坍先后,以次拨补;倘有余剩新淤官地,召民认垦,按则升科,通行遵照」。于是,芦洲有有课、无课之分:凡滨江洲地,先由水影,次变沙滩,又次为泥滩、为草塌。至于渐积成洲,然后纳课。计自水影以至成洲,必经数十年,或十余年之久。其成洲颇费工本,及遇塌卸,必届大丈之年,始行除课。若有淤涨之地,自应按照报坍先后,俾复其业,以完课额。至于水影、沙滩之地,原无工本可费,是以例不升课,即有坍卸,自不在拨补之列。乃有奸猾之徒,因定例未经分晰指明,往往以无课之沙滩等项混争拨补。请嗣后将有课之洲报坍者,挨顺序先后,汇为一册,按次拨补,庶课额定,讼端可弭。经部议覆,应如所请。凡滨江新涨之地,查原旧有课之洲,报坍者次第拨补。至于水影、沙滩等项,虽既称未经升课,但小民承认多年,希图成业,一遇坍塌,既不得与有课坍户一例拨补;至拨补余剩之地,若不量为准拨,恐失业之户未肯甘心,彼此复启争端,情理殊未平允。应令嗣后新涨地亩,除尽有课坍户补足之外,尚有余地,即将无课坍户按照报坍先后,酌量拨补;再有余剩,始行召垦。仍严行各洲户安分息争,一听官拨分别办理。疏上,得旨:「如议,行」。

·第二规定

一、沿河沙洲地亩坍涨,报官勘验。如属淤涨之地,实系彼处坍塌之数,上下对岸,显有形迹可据者,即遴委干员,会同两邑地方官勘验,秉公拨补。

一、凡沿河沙洲地亩被冲坍塌,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遇有淤涨,亦即报官查丈,照原报之数拨补。司户至认垦,官给印照,仍令各属按数造报,统候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册送部,以定升降。

一、部咨:各属一切额征沙洲滩地,造具鱼鳞图册,先行送部,以备稽考。

·第三执照

台字第一十三号,埔地八十甲。

兵备道执照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姚,为详明给照、试垦召租事。照得军功船厂一带海坪,沙泥壅积,涨成浮埔;但未经开垦,尚难报升。详奉总督部堂赵、巡抚部院孙批司议详,准予招佃开垦田园耕作,以及筑塭蓄养鱼虾,试垦成熟,征完租息,以为岁修军功船厂港道之费等因,行知出示晓谕在案。兹据台属武定里垦户林洪氏开出四至,呈请给照前来,合给执照。为此,照给垦户林洪氏即便收执,将所请武定里埔地一段,东自公馆前王守园头至萧排园北溪墘,西自黄学源园头石界至洲仔尾车路沟墘南自洲仔尾车路沟墘至公馆前王守园头,北自萧排园北溪墘至黄学源园头石界为界,丈明甲数,准其自备工本开垦试种,每年于夏、冬两季,交经管业户赴辕按甲完缴租银,以为修港之需。俟该处园地成实,不致水冲沙压,再行照例定则升科;敢有欠租、隐匿、私垦等弊,一经察出,定拏该户,照例重究,并将私垦之业充公,毋违,须照。

   计开:

    垦户林氏给现耕地四十甲,限本年起完租;青埔地四十甲,限二十三年起完租。

    右照给垦户林洪氏收执。

                   台字第一十三号

  道光二十年四月十一日给。

·第四垦照

按司道垦照

  钦命二品衔、福建分巡兵备道、兼按察使衔霍伽春巴图鲁唐,为给照管业完租事。照得军功厂一带海埔,前奉总督部堂赵、巡抚部院孙准予给照,召佃垦筑田园、鱼塭,征收租息,以为修港之需。此次清丈,经委员勘丈,分别报升填单,酌议定章,归厂纳赋。除出示晓谕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垦户黄清即便收执,将所管嘉属西港仔堡田园、鱼塭,后开坵甲,照章按甲完租。每年统于冬季交由管事赴辕缴纳租银,以为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欠租,刁混匿报等弊,察出定拏,该垦户照例重究,将业充公,毋违,须照。

   计开:

    一、垦户黄清承耕下园□坵,计□□;又下下园□坵,计丈□□;又塭园□坵,计丈七甲九分二厘三毫一丝整;又上、中、下草塭□□,计丈□□。

    右照给垦户黄清。

                 新字第四百五十三号

  光绪十七年三月 日给。

·第五执照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刘,为详明给照试垦召租事。照得军功船厂一带海坪,沙泥壅积,涨成浮埔;但未经开垦,尚难报升。详奉总督部堂赵、巡抚部堂孙批司议详,准予招佃开垦田园耕作以及筑塭蓄养鱼虾,试垦成熟,征完租息,以为岁修军功船厂港道之费等因,行知出示晓谕在案。兹据嘉属盐水港街垦户张恒德,即举人张步蟾开明四至,呈请给垦前来,合给执照。为此,照给该垦户张恒德,即举人张步蟾即便收执,将所请嘉属新塭庄埔地一段,东至新定公冢为界,西至海汕为界,南至大归、李六等埔塭并八卦沟王爷港为界,北至茄萣山塭岸为界,四至为界,丈明甲数,准其自备工本开垦试种,每年于夏、冬两季,交经管业户赴辕按甲完缴租银,以为修港之需。俟该处园地成实,不致水冲沙压,再行照例定则升科;敢有欠租、隐匿、私垦等弊,一经察出,定拏该户,照例重究,并将私垦之业充公,毋违,须照。

计开:

垦户张恒德(即张步蟾),给垦新塭庄埔地熟埔三甲三分整,盐埔七十九甲整。

右照垦户张恒德,即张步蟾收执。

光绪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给。

·第六执照

兵备道执照

  钦加道衔、护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梁,为查案给照,永远掌管事。照得军功船厂一带海坪,沙泥壅积,张成浮埔,前未开垦,经孔前道详奉前总督部堂赵、巡抚部院孙批司议详,准即招佃开垦田园,围筑鱼塭,耕作成熟,征完租息,以为岁修港道之需,历经出示晓谕,准民请垦各在案。嗣因厂港淤塞,战舰碍难出入,当经本道札饬委员督同差管清厘勘丈。旋据业户禀称:三郊苏万利等偕职员石时荣,蒙前道宪示谕,安平港道淤塞,饬着利等出资疏通。是以凛遵雇工开挖,自道光年间,至咸丰三年,逐岁修补,不致洪水泛滥入厂,先后计费番银一万余元。前经蒙徐升宪洞悉勤劳,请两院宪准将北畔港汕浮埔,免征饷项,给归利等开垦田园鱼塭,以示体恤。惟是各商均系内来客居,往返不定;且此开垦浮埔,若非大费工本,终难成业;且当时开港工费浩繁,仪祖父职员石时荣出资最多。故此,利等议将埔地归荣承管,业已禀荷前道宪批准给照,因卸篆未蒙给发。兹该业户开明安平港岸北畔塭埔一段,东至李水生塭并水路沟,西至本塭岸,南至安平港岸,北至本塭岸为界,丈明甲数,请给示照等情。据此,查该户前同三郊出资疎通港道,洵属急公可嘉,既将前项埔地议归掌管,自应准如所请,免征租息。除行县知照备案外,合行给付,永远执照。为此,照给业户石朝仪即便收执遵照,招佃开垦园塭,永远掌管,毋违,须照。

   计开:

    业户石朝仪,给塭埔地五十八甲九分整,另带藔地水堀。

     右照给业户石朝仪永远印照收执。

                    辟字第不列号

  同治八年九月十七日给。

·第七照票

照票

  署福建台湾府凤山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陈,为呈垦给示,俾得兴工开筑征饷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据郡城东安坊商克治呈称:缘弥陀港与竹仔港接壤一带,原属内海,迩来浮复埔坪,堪筑鱼塭,畜养鱼虾,年征饷银四两,抵补缺饷。东至弥陀港,西至海屿大港口,南至商裕鱼塭沟,北至白沙尾,四至并无妨碍课地以及民闾田产。但未蒙准垦示照,莫敢擅筑,仰体德泽普被,使民无留余之力,饷有式辟之输,合绘图呈垦恩给示照,饬房注册,俾得管耕征饷等情。据此,查该处迩年因前峰港一带溪流涨满,各处崩陷,沙土积压,海坪渐次垫高,盐卤之地只堪开筑鱼塭,除出示归与商克治开筑管输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垦户即便查照四至界址,开筑掌管,即以嘉庆九年份起科,完纳饷银四两,抵补缺额,毋违,须照。

        右给商克治准此。

      嘉庆八年十二月 日给。

      县行                   限 销

·第八执照

执照

  特授福建台湾府凤山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魏,为照给管纳等事。本年十月十三日,据郡城业户黄静记具禀,词称:缘维新里竹仔港口海边,于道光九年新浮盐坪一所。彼时地势窊下,溪流海涨,奔驰靡定,诚恐乍筑乍崩,是以未敢即行请筑配饷,惟有暂竖界址,佣工栽种茄苳,把住沙涂,历今管顾数载。现在坪地稍高,左右并无违官塭、民耕课业,正堪开筑鱼塭,养畜鱼虾,配纳课饷。经据饷差张斌嘱静开筑配饷,弥补无着。经赴台阶禀蒙勘明,东至黄家塭,西至港,南至溪,北至海,就中堪筑鱼塭一口,酌配饷银四两正。静情愿备出工本,前去开筑。兹静遵谕具结绘图缴案.以道光十七年为始征饷,恳给印照,以凭掌管。第恐筑成鱼塭,奸徒恃强采捕,扰累课饷,工本无归,合沥情呈乞电察,认筑鱼塭,配纳课饷,恩准给发印照,永远管业,饬承注册征饷,并恳出示晓谕,毋许强徒采捕,以安生业,沾感切叨等情,并粘图说一纸到县。据此,案查先据塭差张斌具禀,当经饬据该差查勘该处港口新浮盐埔一所,果系开筑鱼塭一口,畜鱼纳饷,弥补无着等情。兹据前情,除出示晓谕并注册征饷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塭户黄静记知悉,即便遵照备用工本,照界围筑鱼塭一口,畜养鱼虾,收息管耕,准自道光十七年起,每年完纳饷银四两正,按年完纳,毋许短欠;倘有该处奸民藉索阻挠,许即据实指禀,以凭差拏严究。该塭户亦不得侵占越界情事,致干重处,母违,须照。

       右照给塭户黄静记准此。

  道光十六年十月廿三日给。

  县 行                  日 销

·第九执照

执照

  特授台北府淡水县调署凤山县正堂李,为给照开垦事。本年十月初三日,据旗后医士林玑璋禀称:大竹里界内有海埔一段,东至大汕头,西至瓦厝口福德祠庙仔,南至孙、吴、许、张等姓园岸,北至内港,现拟筑鱼塭,禀请给照开垦,一俟成业,自当报丈升科纳粮等情到县。当经饬差查覆去后。兹据该差以遵即驰往大竹里界内查明,林玑璋所指海埔一段,四至界址委系官地无主之业,开垦鱼塭实与附近民业、庐墓、水道并无妨碍等情,禀复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业户林玑璋即便遵照,开垦造塭,一俟成业,务须照例报丈升科,配纳塭饷,勿得违延,须至执照者。

        右仰业户林玑璋准此。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初五日。

  县

·第一○碑记

鼎建台澎军功厂碑记

台澎水师各营,额设战舰八十有一,分编平定、澄波、缓宁等号。巨者领运饷金渡载,戍壬次亦防守口岸,巡逻洋面,是资盖重务也。方今圣化照洽,海宇又安,鲸波鳗浪之间,高舻大艑所在间置,然于无警之时,亦有不弛之备,是故有造有修,厥依年例勿旷也。动帑于藩库,稽核于内部勿浮也。慎乃攸司,法纂备矣!夫务重,则欲其固而弗窳;法备,则欲其循而毋失。是有赖典领者之惟此兢兢焉!从前承造承修每无常员,而专其任于观察使,则自雍正三年始,督理既归重臣,程功宜有定所,顾就海濡隙地,仅以庳屋数椽搘柱其间,趋事者罔所萃止,饬材者失所储藏,即省试者亦临莅局促,于课工简料数大端,无以施其精审,何怪乎兵胥因缘舞智,工匠乘此营私耶!干隆四十一年十二月,予以郡守兼护道篆,颇悉其流弊所由。爰会营员详加纠察,严立规条,革除一切陋习,刊列榜文,俾垂永久。复亟捐廉俸,相其地势广拓之,尽撤旧厂,鼎新建造。其前为辕门,列差房六间;中为官厅三楹,左右科房各二;又进为大堂三楹、川堂三楹,两房科库各七间;又后为内房七楹,左右厨房料库亦各有七:计前后大小厅房共五十余间。周树木栅,并修葺天后宫及风神、潮神、输般各庙,均于军功相维系者,涂塈丹雘,聿新其旧,所以揭虔妥灵也。通费洋镪二千五百有奇,经始于四十二年二月朔,越三月告成。是役也,匪仅为侈规模,新堂构计也。盖重其务,不能不举所重以肃观瞻;备其法,不能不申所备以昭守法。虽以予谬权斯任,而军国所寄,勿敢怠遑,用是藉手经营,庶几少尽厥职云尔,是为记。

护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台湾府正堂蒋枢撰。

干隆四十二年四月日勒石。

·第一一谕示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徐,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本辕军工厂沿海一带新浮埔地,经孔前道详奉两院宪批司议详,准其由道出示,召佃开垦园塭,年收租息,以为开挖厂港经费等因。饬据台、嘉二县会同委员勘丈甲数,造册详送,并据垦户陈兔等陆续请给印照,试垦完租,历经各前道按年征收,以充公用各在案。本司道莅任,吊齐流水额征各项簿串,逐细查核,内中各佃户每年竟有完不及半者,甚至十无二三。缺诚有之,侵亦不免,皆由管事所举非人所致。现在亟筹开港经费,全赖此款埔租征收津贴,稍补不敷,断难仍前任听侵缺。除饬本辕各房首书公同保举诚实管事,责成实力稽查,造册送核外,惟查道光二十年以前通台地丁钱粮正款,已奉恩旨豁免,此项埔租历年积缺,核与准豁之例相符,合行示谕。为此,示仰蚵壳港各垦户知悉:尔等分管各佃户,凡道光二十年以前积缺海埔、现耕青盐等项租息,不论多寡,概准豁免;所有道光二十年以后历年积缺租息银元,务须扫数赴辕完缴清楚,领串执凭。现在征收届期,按照经征钱粮之式,定此八月开征,即为不忙;如征不足数,限于次年上忙照额征补。各佃户自宜将二十年以后旧缺并本年新额首先输将,总以领给印串为凭,不准与差管私相抑收,以及退盐应征之户隐匿不报;一经察出,定提重究,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给。

贴蚵壳港晓谕

·第一二谕示

钦命布政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安平涂城外简仔宫、简仔尾等处塭埔,现经委员候补县丞华廷锡查勘得林欉等所管各塭,大小共数十口,计一十甲零一分,据该社民杨屋等呈请报升完租;其余尚有零星碎户,系实在穷苦,兼之不成分数,请为安平本境天上圣母庙中油香随缘乐助,呈乞给照出示等情,转缴杨屋等禀结,并绘图注说各前来。除批示大小鱼塭一十甲零一分,准予并给照谕,付交杨屋收执管业;其余零星碎户,概免请照完租,以示体恤,暨行县知照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处附近业佃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杨屋名下各垦户林欉等所垦塭地,业经请给垦照完租,务须照界各管各业;某余零星碎户,亦经报由本司道准免请照,均不得藉端侵占,致滋事端;如敢不遵,一经饬查,或被指禀,定即差拏重究,决不姑宽,各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给。

告示。实贴晓谕

 

·第一三谕示

谕塭户杨屋等。

钦命布政司衔、福建分巡台湾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谕饬管业纳租事。案查安平涂城外简仔宫、简仔尾等处塭埔,现经委员候补县丞华廷锡查勘得林欉等所管各塭,大小共数十口,计一十甲零一分,据该社民杨屋等呈请报升完租;其余尚有零星碎户,系实在穷苦,兼之不成分数,请为安平本境天上圣母庙中油香随缘乐肋,呈乞给照出示等情,转缴杨屋等禀结并绘图注说各前来。除批示并行县知照,暨出示晓谕外,合亟谕饬。为此,谕仰该塭户等遵照,务照所请甲数四至界址掌管纳租,毋得越界混争,致干查究,毋违,此谕。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谕。

·第一四谕示

特授山东济南府分府台湾县正堂、加三级纪录五次陈,为恳准示禁等事。本年八月二十三日,据垦户黄学源呈称:源于道光七年间,遵奉前升道宪孔委员勘给武定里盐行社前新浮埔地,丈明七十五甲,另带庄地、牧场等项,四至定界立石,归管招佃试垦,带纳军工厂租息,造册详报在案。源经备出资本酌择试垦。第该处地势逼海,最为斥卤之区,有种鲜收,饷项恒苦无着。无奈,于十年冬再备重本,就此界内埔尾围筑鱼塭,冀资租息。无如浮埔筑堤,遇水辙崩,修填耗费,筹补尤难。因思埔尾西界在鹿耳门,四草之内尽属海坪,终难耕种五谷,尚可畜养蚶蚝弥补饷项。于十二年七月间,再赴前道宪平呈请,蒙批:仰委勘。经是年闰九月内,蒙委员丈明盐坪一十三甲零四毫八丝,四至定界立石,详覆给照归管又在案。兹经备资买放蚶蚝,在于盐坪蓄养;但恐附近庄民无知,混行越界采捕,前血本饷项均归乌有,合沥情抄粘续给照白,呈恳恩准示禁附近庄民不准越界采捕,俾饷项得以藉资弥补,血本有着,沾感靡涯,切叩等情。据此,案查先蒙前道宪平批据本县勘覆,详送图册,并发该垦户黄学源呈请给盐行社西地一段,东至原给界地,西至鹿耳门内四草沟,南至新充溪透海,北至原给界地为界,丈明该地盐埔一十三甲零四毫八丝,照根附卷。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晓谕示禁。为此,示仰附近庄民人等知悉:尔等务须遵照给垦界限,毋得混越采捕,致滋事端;倘敢故违,定即差拿惩儆,其各凛遵,毋违,特示遵。

道光十四年九月十七日给。

·第一五之一书简

敬禀者:案奉钧札,现在台湾办理清丈,所有向纳屯租、番租、隘租者,饬于清丈时逐一查明填注,以凭将来定赋时酌照增减等因。仰见宪台洞烛几微,莫名钦佩。窃查台南各属沿海埔地,民间承垦,业具报成熟之地,有栽禾苗者,有种薯杂粮者,按年完纳埔租。此次清丈,所有埔租一项,与屯租、番租、隘租事同一律,自应通饬各属印委于清丈时分别查填,以凭酌照增减。除遵札转行并出示晓谕外,合将应添埔租一条缘由,禀乞爵抚宪大人察核批示。肃此寸禀,恭请崇安,伏乞垂鉴。

·第一五之二札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程,为转行事。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抚宪刘批,本府禀埔租一项清丈时分别查填请示由,奉批:据禀埔租一项,即照所议于清丈时分别查镇入册,此缴,等因。奉此,除分别移行外,合就录批抄禀转行。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分别移饬各委员及绅士遵照宪批办理,毋违,此札。

计粘抄禀一纸。

光绪十二年九月初二日札。

·第一六开垦字

立开垦字旗后庄人徐阿华,于康熙十二年,自置一小渔船,住眷捕鱼为业。船因风台逃入旗港。该旗一带砂汕并无居民,华睹此山近海,捕鱼深为简便,先搭盖一小草藔暂蔽风雨,后则邀同渔人洪应、王光好、蔡月、李奇、白圭、潘踄各盖一草藔在旗捕鱼,计共十余家居民,均属浅鲜,阴盛阳衰,光殁肆出。爰是公议既有建庄,住家未免建立庙宇保护。四处捐缘,集腋成裘,随置妈祖宫一座,坐西南,向东北,像祀妈祖婆众境主。迨康熙三十年,成旗起荩,人烟稠密,华等恐畏庙地被混图占,即会同各姓头人公踏丈界:长三十九丈,阔十九丈,东至深沟墘,西至孙、洪二家,南至王家,北至郭家,四至丈明白为界。自今伊始,不论何等人色概不得假占过界;倘有奸贪之徒混侵公地,议即会同公毁,决不徇私。并保此庙地系华邀同洪、王、蔡、李、白、潘六姓头人,自康熙十二年开垦,三十年丈界明白,实与他人等无干。合立开垦字一纸,以存后代共鉴,杜绝争竞之祸,俾永远于无涯矣!照。

康熙三十年正月日。

立开垦字人蔡月

洪应、徐阿华、王光好、李奇、白圭、潘踄

 

·第一七垦照

业主金协利,为分给垦耕事。道光七年九月,蒙嘉邑主王,同委员升任淡水厅杜,遵奉县道宪孔,给管嘉属安定里芦竹仑中仑官丈浮复海埔一带,永远掌管为本业主己业,招佃垦耕,按甲完缴军工厂费。兹据二十股内第一户佃首芦竹仑庄方杼份下佃人芦竹仑庄方曾,前来领垦芦竹仑熟耕园一坵。田五分四厘;东至陈念园,西至李首园,南至埔,北至埔,四至载明。给出王字第四十六号垦单一纸,付该佃方曾自备半工、种子,前去垦耕;现时收成不一,未便议定铁租。其熟耕园从此为起,无论季分,就该园所种五谷杂粮等项,按照二八抽的;而初耕园约三年内免纳,至道光□□年起,亦二八抽的,俱车运到馆交纳,给与完单为凭。自给之后,各宜照界管耕,不得混侵他界,亦不许拋荒拖欠,致垫公项;如有等币,先将牛只、农具公估抵外,倘若不敷,听业主将园招佃耕作,抵明租项,即还仍耕;倘敢顽抗,立即禀究,各宜遵守力耕,共乐丰年,此垦付照,行。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给。

·第一八垦批开辟山林海埔字

立垦批开辟山林、海埔字大圭笼社番土目己力氏老婆、利本于雷礼勿氏、八振礼勿氏、妈眉老婆社丁,白番甘望云、槟榔荖等。本社承祖遗下有未辟山林、海埔一所,坐落土名大圭笼隘门外土公仑,东至大仑分水为界,西至大港为界,南至港沟为界,北至坑分水透鲎穴外尽水为界四,址分明,年纳配本社大租一石正,向通士言明。兹因乏人开垦耕作,时有汉人何琼前来给垦耕作,公同议定琼愿出埔底犁头银六十四元正。其银即日公同交收足讫;其川林、海埔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何琼前去掌管,筑水开田,永远为业。保此山林、海埔系是己力氏老婆等之业,日后子孙不敢言及争长竞短,亦不关承垦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垦辟山林、海埔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己力氏老婆等同中亲收过垦批内埔底佛银六十四大元正完讫,再照。

干隆四十九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林王阳

为中人李嘉宾

知见通事

在场土目

业主

立垦批字社番己力氏老婆、甘望云、槟榔荖、礼勿氏、妈眉老婆社丁

·第一九开垦尽绝根海埔旷地契字

同立开垦尽绝根海埔旷地契字人三块厝庄新盛馆王毅记,有承祖父应得海埔旷地一处,坐落土名址在大肚中堡仑仔顶庄,东至水堀为界,西至荒埔为界,南至戴家厝为界,北至高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海埔地付佃开垦,兹据陈妈愿前来承垦,以及建造茅屋。当日同中面议收过垦礼八大元正。银即日亲收足讫;即将此海埔旷地交付陈妈愿前去开垦,日后倘如成业,每年配纳大租谷二斗。自此发给开垦,付佃永远掌管,不得异言,口恐无凭,立给开垦尽根海埔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契字内垦礼八大元正,再照。

同治元年十月日。

代笔人杨德原

为中人王春

场见人王玉堂

立开垦尽根海埔地圹地契字人王毅记

·第二○执照

佃户执照

  台郡三郊业主万益馆,为奉道宪刘,催给照垦耕鹿耳门天上圣母一带浮复埔地,蒙札台湾县祁、会同蔡、郑到地勘丈,立界归管,给照存案,按年完纳厂租。兹据郑仔藔庄佃户陈三前来领耕田园鱼塭0甲六分七厘,东至陈裕,西至蔡金,南至盐埔,北至盐埔为界,四至界址明白;给出福字第一百零五号佃批一纸,付该佃户前去耕作。自光绪十年起,该园塭所有种植五谷、杂子及鱼虾等号收成,面定二比二八抽收,该佃自的八份,本业主抽得二份,以应完纳厂租。其所抽收园货、鱼虾等项,本佃户应自到馆交纳,给与完单为凭。自给批付耕以后,各宜照界管耕,不许混淆,以及拋荒短欠,并不得私自收成,致累公项,以干禀究;苟有抗违等弊,除将塭底、网具、牛只、农具公估置抵项外,不敷,再将园塭插越召耕充抵。此系明议两愿,倘敢玩抗,定即禀官拏究。诸佃各宜循规守法,无贻自误;如无抗违诸弊,仍听该佃永远耕作,照收照分。若欲将已耕之园塭转卖与人,须将契字到馆盖戮,以便改换户名,方许过户,本馆决无刁难;如敢私相授受,查出,定将该园塭充公,换佃耕作,不贷。合并声明,此照。

                  业主 万益馆给批

  光绪十年六月廿一日。

·第二一卖蚝埕契字

立卖蚝埕契人凤山县大竹里旗后庄林恋,有先父开垦海埔蚝栽地一段,年纳盐埕庄大府蚝饷银六分五厘,并纳天后宫香油银八分。埕在本庄猪母坛,东至魏家剪鱼损坏角,西至土家筏梓路,南至魏家园岸,北至内沟墘,四至为界。今因乏项别置,预问伯叔兄弟侄俱各无力承买,托中引就,将此蚝栽埕卖与萧府印才官,即日收来库平银二十二元足讫。就此一卖千休,不敢言找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保此蚝埕系恋先人开垦,与别房人等无干;如有交加来历不明,恋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蚝埕地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来库平银二十二元足讫。

道光二年元月日。

代书人陈本生

知见子林宗

立卖蚝埕契人林恋

为中人许溪

·第二二杜卖尽断根洗契字

同立杜卖尽断根洗契人刘陈、刘林妹,同侄等,有承父先年明买得叶尔端旱田并埔园一所,及坡仔在内,土名坐在油车港西势,东至掩沟尾为界,西至海墘为界,南至油车港沟为界,北至崁顶吕志明田唇为界,经中踏过界址明白。今因兄弟及侄移居隔远,意欲别创,先尽问房亲兄弟叔侄俱各不就外,托中引就与陈财官兄弟三人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照时价佛面银三百六十大元足。银即日同中交刘陈妹、刘林妹及侄等亲手收讫,就近创置。今思价值敷足,愿将此旱田埔园听银主掌管,永为己业,历年配纳隆思庄刘鸿章户下大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其旱田埔园并无重典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卖主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自卖之后,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生端言贴,亦不敢言赎。此系二家甘愿,两无迫勒等情,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断根洗契一纸,并上手司单印契共三纸,付执存照。

批明:即日三面收过契内银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北至崁脚水沟为界,再照。

干隆六十年十二月日。

知见田邻黄圣官

代书人郑瀛洲

在见作中人吴教叔、何汝雅

同立杜卖尽断根洗契人刘陈妹、刘林妹

·第二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凤邑长治里二图大湖街温二赛,有私置明典过田尾社谢戆番阄分应份溪波园一所五堎,受种子一分四厘正,坐落土名在灰磘廊后浚沟口,东、西、南俱至本宅园,北至大溪,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讨,愿将此溪波园转典,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街谢番婆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二十三大元足。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挡。限至年终月满,听旧典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归银主依旧掌管,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园果系二赛私典过谢戆番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二赛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典契字一纸,连上手契一纸,丈单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九年花月日。

为中人谢正老

知见人林氏

立典契字人温二赛

代书张振凤

·第二四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凤邑长治二图里田尾庄颜花尚,有自己明买过郡城外石德明灰磘廍后溪埧园一宗二所,共十堎。一四堎址在三房公,东、西、南畔俱至谢宅园,北至溪。一六堎址在九房公,东、西俱至谢宅园,南至林宅园,北至溪,四至明白明界。其租项配在公田完纳。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湖街阳记出首承买,三面同议着时价银五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交银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挡,招佃耕作,收成抵利。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保此园果系尚自己明买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等情;倘有不明,尚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难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三纸,合共四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尽根契面银五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

验契换领司单讫验。

光绪十二年二月日。

为中人叶屋老

知见人妻石氏

立卖杜绝尽根字人颜花尚

代书人欧清

 

·第二五之一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字

立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人郑泰昌,偕侄新营、新登、新富等,有承祖父郑光华,于道光九年,明买陈振玉退垦隆恩息庄界内南势庄鱼塭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现名羊藔西势庄海墘一带荒埔,东至大沙仑直透为界,西至大海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状元小溪为界,北至油车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约定如有垦筑成业,照例配纳隆恩庄抽的大租。又于道光二十三年,编作郑亭记明买陈志等油车港南畔田墘圳路一条,听业主开筑引水,灌溉荒埔塭田充足。缘昌等先祖弃世,无力开筑,而且工卖浩繁,乏银别创,爰将该埔业海塭欲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曾协美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议定依时估值价银八百五十六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承祖遗先后置创海塭、埔业、圳路等项,一切照契界踏明,交付银主前去掌管,筑辟田园为业,不敢异言。保此业系昌等承祖遗明置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等情,昌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自今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此系明买明卖,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业契一纸,并缴上手垦照图三纸,圳路字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佛银八百五十元正足讫,批照。

咸丰六年三月日。

代笔许汇卿

为中郑士传

在场祖母饶氏

知见婶卢氏

立杜卖尽根海埔地业契人郑泰昌、侄新营、新登

 

新富

契尾

  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旨议奏事。以下云云,与各契尾同。

   计开:业户曾协美买郑泰昌等海塭埔地一所,坐落羊藔西势庄,用价银五百八十六两五钱,纳税银一十七两五钱九分五厘。

        布字一千五百七十号。

右给淡水厅业户曾协美,准此。

  咸丰六年十一月 日。

·第二五之二杜卖断尽根田厝园埔契字

立杜卖断尽根田厝园埔契字人祖铺曾协美,即曾瑞岱、曾瑞路、曾瑞振、曾瑞寿等,有同承祖铺明置过郑光华田厝园埔一所,坐落土名隆恩息庄界内南势庄鱼塭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现名羊藔西势庄海墘一带荒埔,东至大沙仑直透为界,西至大海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状元小溪为界,北至油车港为界,四至界址照旧踏明。又明买陈家圳路一条,直透配水,开辟俟成田业,配纳隆恩人租一九五抽的。又承买厝地一段,起盖茅屋一座,门窗、户扇、风围、竹木在内。诸业延今数载,无力开辟,致业拋荒。奈国课无遗,兹美等人众相议,乏银别置,愿将此业所有在内之业一尽杜卖,先问尽族内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余万香号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言定依值杜卖断尽根业价银三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备足,同中三面交美等人众齐集当场亲收足讫;随将此业田厝园埔各段,照踏原界,并立契券,付与买主前去掌管,永远以为己业,任从贌佃开辟,若成田业,收租配纳国课,永远不敢阻挡。美等愿此业一卖千休,寸土无留,永断葛藤,美等及日后子孙人等永远不敢言及找尽贴赎等情,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是美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先前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交加诸事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系美即岱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业极价足,现今明买,并无估折。银交契立,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断尽根田厝园埔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垦契一纸,又带朱与陈归管契一纸,又带地图一纸,又带陈家圳路契一纸,又带陈与郑尽契一纸,又带厝地契一纸,又带典字连尽根契二纸,又郑光华杜卖与曾协美司印契一纸,共十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三面,美等人众齐集当场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三百大元正足讫,照。

光绪三年七月日。

代笔人长房侄人选

为中人柯成

在场见人族长曾云传

立杜卖断尽根田厝园埔契字人祖铺曾协美以下各房长瑞岱(长男代)

二瑞路(长男代)、三瑞振、四瑞寿

清赋验讫。

此契填给第二万二千四百二十八号红单对讫。

光绪五年四月城局盖戮。

·第二五之三合约认纳地税银字

同立合约认纳地税银字人郑德宗、郑洪水暨众盐户等,前因余万香号有买过曾家油车港田业一段,其余荒埔未辟成业者,被众户晒盐误抗不纳,及万香号具控究追等情。诚恐缠讼不休,爰托公亲傅有骆、洪奎叔、刘有德调处劝和,着郑德宗、郑洪水众盐户等每年每户永远认纳万香号地税银一大元正,至晒盐之日,向万香号完纳清楚,年清年款,不得短少拖欠。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认纳地税银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其余荒埔、田业与郑德宗、郑洪水暨众盐户等无干情事,照。

再批明:每年每盐户应纳地税银付郑德宗、郑洪水收齐,完纳万香号清楚,足照。

光绪十年五月日。

在场公亲洪奎叔、傅有骆、刘有德

代笔人彭松

同立合约认纳地税银字人郑德宗、郑洪水

·第二五之四贌旷地字

立贌旷地字人蔡庆,因奉谕晒曝课盐,乏地建筑砖埕,托中向过万香号贌出油车港庄海塭界内,庆自备工本开筑砖埕,前来晒曝盐觔归馆,四至界址经中踏明。三面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十元正,约至年终到店完纳,领单执据,不敢逾期短欠;倘有短欠情弊,应听业主将地吊回,别贌他户晒曝;如若年款纳清,永归晒曝,不敢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贌旷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八年十月日。

为中人陈瑞旺、郭循良

代书人(蔡庆亲笔)

立贌旷地字人蔡庆

·第二六杜卖海地字

立杜卖海地字人中港社白蕃加■〈口六〉吓,缘有承祖父遗下海地一所并石戽三围,灰磘屈罟地一处,林盾门口罟地一处,俱各在内,坐落土名盐水港,东至山为界,西至三丈深水为界,南至北户石鼻,透出西海为界,北至香山街尾沟水透出西海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海地及石戽地一切出卖,时托中保引就林主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议定时值价银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海地一处及石戽罟地指明四界,交付林主官掌管,永为己业。其每年应纳中港社海租钱一千文。从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加■〈口六〉吓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之事。保此海地系承先祖遗下物业,与别番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情事;如有不明等情,加■〈口六〉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林家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海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加■〈口六〉吓同中亲收过字内杜卖海地佛银五十大元正足讫,批照。

道光三年八月日。

代笔人王文炳

中保人魏心意

立杜卖海地字人中港社白番加■〈口六〉吓

 

·第二七垦照

署福建台湾城守营竹堑隆恩息庄守府郑,为给予垦照事。照得据油车港佃户陈文通、陈惟明、陈产炎呈报:该处浮复埔地一所,于同治七年,经明自备工本、牛只前往开垦,业已成旱田园,理合呈报,仰恳勘丈等情前来。业经本守府会同淡防分府驰赴该处踏勘。该旱田园东至阴沟为界,南至港为界,西至海为界,北至吕志明车路为界,计丈三甲。按照下田,每年每甲应完大租四石,计算每年应完大租二十石。除逐年给串缴收外,合行发给照单,以杜冒混。为此,照仰该佃户即便遵照承管,永远纳课,凛之,毋违,此照。

同治七年正月初三日给。

 

·第二八谕示

特授埔里分府、在任候补清军府直隶州、署新竹县正堂方,为谕饬事。光绪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案据陈道等禀称:窃油车港庄盐埕一所,原系道承祖父陈财遗下之业,前拟开田园。因同治年间,该地适被庄人晒盐,时道向较,适蒙吴道宪面谕:该地庄人要于此地晒盐者,应即纳税。以后该晒丁亦经遵谕纳税。迨光绪十一年间,地方不靖,时晒丁乘机抗纳,叩请押纳等情,具禀前来。除禀批示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道等即便遵照:尔等之盐埕,准其向收税银;如该晒丁胆敢藉端抗纳,许即禀官究追,毋违,切切,特谕。

光绪十五年九月初三日谕。

·第二九谕示

堂谕提讯陈金盛、林成发等控争港边浮复园埔等情一案,当吊林成发卖契及上手老契,俱坐落土名二重埔,有南至大港大溪字样;而谢成发等田园亦坐落二重埔,尚在林成发之园之北。陈金盛所缴番通事给佃黄秦批字一纸,系写土名阿八港;又缴黄秦转卖契一纸,亦系土名阿八港,俱写干隆年间。而卖契忽添出二重埔,本不足凭,且于光绪元在九月投税。是因欲争此埔,放假此契以为争讼地步,实属作伪,心劳日拙。断令林成发等照契界址管业,陈金盛不得执不知何处之阿八港佃批,而争二重埔浮复之业。所有陈金盛新搭草寮,一概饬差拆毁,林成发等契字发还,陈金盛批契二纸存卷,以杜异日争端,取具依结完案,此谕。

光绪二年二月廿六日谳陈本府星聚。

·第二节鱼塭·

第一 执照

第二 执照

第三之一 谕示

第三之二 合约字

第四 卖杜绝尽根塭契字

第五 卖杜绝尽根塭契字

第六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 卖杜尽根契字

第八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九之一 卖尽契

第九之二 典契字

第一○ 典塭契字

第一一之一 许贌认耕塭契约字

第一一之二 契约书

第一二 出贌鱼塭字

第一三之一 许贌耕鱼塭字

第一三之二 契约书

第一三之三 契约书

第一三之四 契约书

第一三之五 契约书

第一三之六 契约书

第一三之七 许贌字

第一四 合约字

第一五 合约字

第一六 股字

第一七之一 许贌耕塭字

第一七之二 联财合股约字

第一七之三 联财合坐股字

·第一执照

台湾府彰化县正堂谈,为叩天恩准给照,以便填筑,以裕塭税事。据意雾庄民陈拱具禀前事,词称:缘上鹿港有小港又二条,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四至并无与民番妨碍,拱欲募雇工力填筑鱼塭,递年愿征塭税银九钱。诚恐附近棍豪藉端阻挠,但未有照不敢填筑,合情叩乞恩准报饷给示,俾得前往填筑,输纳塭税,生民有赖,沾恩靡涯等情,到县。据此,除查明注册给示外,合就给照。为此,照给陈拱即便前往上鹿仔港,务照在于所请四至界内填筑鱼塭,输纳课饷,勿得侵越界限,致滋事端,毋违,须照。

右照给塭户陈拱准此。

雍正二年十一月日给。

 

·第二执照

州正堂、管彰化县正堂事张,为恳恩改正户名,以便输饷等事。据业户施长龄具禀前事,词称:龄于本年六月间,明买得陈拱原请塭地一所,土名坐落鹿仔港,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四至明白为界。现在乃系叉海坪,未经开筑成塭。兹龄欲备资本雇募人工筑成塭业,俟工力完竣,报明升科,谨情具禀,并将陈拱原缴垦单、告示、卖契呈验,伏乞太老爷改正户名,换给告示,以便输饷管业,沾恩切叩等情,到县。据此,除验明准改户名,换给告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业户施长龄照依原买陈拱请垦港叉二条四至界址管业,募工填筑鱼塭,照例输饷,务要的实塭丁采捕鱼虾,毋得容匪滋事,慎之,须照。

右照给业户施长龄准此。

雍正四年八月日给。

·第三之一谕示

钦加同知衔、特授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谕饬事。案据邱大鼻呈称:窃鼻因先人开张泉裕号,与利源交关账项,除还外,尚缺数百元,被源用东兴洋号照会。蒙差带讯,谕饬交还,不得已,特将承先置买荷包屿七股半鱼塭值价一千五百元,曾先向许达记借银七百元,达利共约七百七十余元,又合新佃许金水代整塭税价银五十元,总共八百余元,尚可找价六百元,叩蒙谕记找价承买,以完利源之账。兹记已遵谕愿找鼻,又托公人吴党老恳情愿收银五百元完账,所剩找价付鼻寡婶度活。第该塭原系自保公号置买,仍以自保公号出卖,况鼻与寡婶并未分爨,何分彼此。至该塭钱粮,承管以来,均系归佃完纳,所有光绪十七年份应完凤邑钱粮,应归现佃许金水完纳。恳乞谕饬定期立契过银,发项完账,释放安业等情。据此,查此案先据邱大鼻恳请谕找买,当经饬据该记以遵谕愿找其银,限至八月底备缴等情具呈,即经饬传邱大鼻寡婶暨邱杜氏、郑宗周讯明,并无纠葛,谕令立契缴银,以清洋款在案。兹据呈前情,除批示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记即便遵照,赶紧定期立契过银,俾得缴还完案,仍将过银日期禀复赴县,以凭察办,毋得违延,切速,特谕。

光绪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谕。

·第三之二合约字

同立约字人余君记、商仪记、许修记、陈昌记、郑朝记、曾树记、杨水记、许阳记、许后记、林精记,公议合股同向许达记出贌鱼塭一口四堀,带出入水,址在长治一图里竹沪庄南势塭,土名荷包屿。自光绪二十五年二月起,至光绪三十二年终止,限六年为满,每年税金七三秤五百大元,先税后耕。其银限于旧历十二月半交清,逐年清楚。如年限届期,达记同与诸股再作商议;如有不合,听达记别贌。如后日再加地租,诸股再议酌贴。其塭按作十股,摊作二十分;许修记议得二分,商仪记议得一分,陈昌记议得六分;余君记议得三分,郑朝记议得二分,许阳记议得一分,杨水记议得一分,许后记议得一分,曾树记议得二分,林精记议得一分,每分应出本银七三银一百元,每百元每月应贴利息二分半;逐年收成核算结册,分与各股,年清年款。除塭税、辛金、伙食、杂费以及诸股母利,如有盈余,按股分摊得利;倘风水崩塌,系造化;如有亏本,各股亦当摊出,不得借口。此系公同合股共贌,务期同心协力,始终如一。所有公议条款并列于后。恐口无凭,合立约字一样十纸,每股各执一纸存据。

计开:

一、该塭每年自五、六月,如有收成若干,随时按项分摊,清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项别移,各股亦不得于应摊还外多支该项。

一、该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旧历十一月终务当一律扫清,将结册分与各股存据,不得挨延过年。

一、该塭各股逐年在本,限于本年十二月初旬起,每股应出本银若干,至期务当一律备足缴交达记,不得延误。各股内如有乏项延期不交者,公议将股分控除,约字作为废纸。

一、该塭定议每股应出在本若干,如有要买鱼苗,抑或要筑塭岸乏项应用者,各股须当应份摊出,或公议向股内殷富之人先借亦可,应当照约贴利,断不得向股外人贷借,致生后日轇轕。

一、该塭专责关系长年一人,各股宜公议选择塭务熟识之人,不得私执己见,擅自保荐。倘长年办理不善,如欲退去别举他人,各股亦须公同面议酌定。

一、该塭掌账之人,各股须要公议选择诚实可靠之人;如欲别换他人,各股亦须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荐,致招物议。

一、批明:各股应得股份,断不得自行私招他人合伙,更不得将股分约字别卖他人;如有不愿合股者,公议将该股份归诸股内,或摊分,或兼领,抑或公同设法。

一、批明:该塭逐年收成,陆续摊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该塭寄存鱼行,更不得借口被人拖欠;如有侵渔,与各股无干,当事者应自赔垫。

光绪二十五年二月日。

余君记曾树记

同立约字人火商仪记、杨水记、许修记、许阳记、陈昌记、许后记、郑朝记、林精记

·第四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昌记,有承五房亨记买过龚士杰鱼塭一宗,大小共六口,在安邑效忠里,坐落濑北场西南势,土名盐埕塭,东至濑口田岸,西至海南里龚宅塭岸,北至公沟与王家塭隔界。原纳罟缯饷银五钱,迄丁抚宪任内出奏,始行赦免。迨清丈得下则鱼塭六十九甲六分八厘六毫八丝,前亨记于光绪元年十月,出典张襟记契价六八银二千六百元。嗣因记公司要缴府课,公议各房抽出私业,划归公司变售抵缴。而此塭又系襟记四子恺记阄分之业,今记因缴课急迫,要将此塭变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向张恺记出头承买,三面议定找卖契价六八银二千四百元,连前典计共契价银五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塭仍交恺记依旧掌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赎,亦不得言找。保此塭果系亨记承买物业,献归记公司抵缴课项,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纸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记自出头抵挡,不干恺记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又前典上手并原典契九纸,共一十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找卖尽契价六八银二千四百元,连前二千六百元,共五千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黄炘如

经手收银并知见人吴汝章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昌记

书契人吴郎山

·五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台南府大西外新街叶钦、叶涂、叶铁兄弟,有同承父明买沈辉海尽根鱼塭一所,并陡门、草藔、网尾器具齐全,塭埔一所,田一所,址在安邑永宁里,土名风柜门边。其塭一所,隔为四格,东至林报岸路并店仔地,西至港墘,南至风柜门庄宅公塭岸,北至盐埕塭岸。其塭埔一所,垦半成业为田九坵,半仍荒埔,在塭之南,与塭毗连,仅隔一岸,东至林报岸,西至风柜门庄宅塭大岸,南至龟潭外岸,北至本塭岸。又田一所,在塭岸之东,东至路岸,西至林报岸,南至杨家公水沟,北至路岸,四至俱明白为界。值合台清丈,于光绪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蒙道宪唐给领垦照新字四百十三号,效忠里下塭一口,丈一.二三四三三甲。推原该塭属永宁里,又隶安平军工海坡,故道宪给垦照作效忠里也。今因乏银别置,兄弟相议,同奉母命,愿将此业出卖,先尽问亲族不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外宫后街陈荣记,明议六八时佛银一千一百五十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随将鱼塭一所,并塭门、草藔、网尾器具齐全,又塭埔并田一所,又田一所,踏明界址起佃,交陈宅前去管掌招佃,耕种开筑,永远为业,涂兄弟均不敢阻挡生端,异言滋事。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业系叶涂兄弟同承父明买尽根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涂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陈宅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八纸,司单二纸,垦照一纸,计共十二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涂去「里」字一字;添注「于」一字,合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六八银一千一百五十大元足,再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母董氏

中人詹冠英

中人杨石粒、何大狮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叶钦、叶涂、叶铁

(秉笔涂自书)

·第六卖杜绝尽根塭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人涂城仔庄陈峻,有合伙围筑鱼塭一口,坐落土名在鹿耳门,作五份,峻应得二份半,年带纳业主万益馆,二八抽分。东至公水路为界,西至公水路为界,南至本馆塭为界,北至盒司塭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塭抽出二份半,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卖与义合庄陈埔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三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塭随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赎洗找契尾,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塭果系是峻合伙围筑,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峻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三十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陈碨

知见人涂氏

立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人陈峻

代书人陈启明

·第七卖杜尽根塭契字

同立卖杜尽根塭契字人加邑麻豆保中州庄东头角长房邱侒老、邱锭老、邱晚老,次房邱信老、邱镇老、邱有老、邱钦老、邱长老,三房邱记老、邱枰老、邱光带、邱约老、邱清老,四房邱博老、邱插老、邱颇老、邱随老、邱不老,五房邱藔、邱族等五房,有同承祖父开垦鱼塭一口,址在塭藔庄西南畔,土名后斗塭,年带慈济宫大帝爷香资银八元七角,并带塭藔、陡门、家器,东至槺榔尾塭,西至涂鲙塭,南至三股塭,北至槺榔塭地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爰是五房人等共相酌议,愿将此塭出卖,先尽问各房至亲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卖与头港仔庄西湖角吴章教、林围官合同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佛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即塭及塭藔水沟随即踏付银主前去掌管围筑,蓄养鱼虾,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赎及洗贴滋弊。保此塭系是博、信、侒、藔、记、随、约、镇同兄弟侄等同承祖父开垦物业,与别房以及他人无干,中间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拖欠租饷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信、约、博、藔、侒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尽根塭契字一纸,付为执照。其垦单大契有别份在内,难以分拆,不得缴连,批明,再照。其南畔入水之水沟,公堂言约听银主收水入塭,以及采捕鱼虾,卖主不得阻挡,批,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三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丰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房长

知见人族长

同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人侒、晚、镇、有、枰、清、博、颇、不、钦、

锭、信、长、记、约、随、插、藔、族、光带

代书人房亲奢

·第八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李光福、即东海,弟光彩、即承曾,有承父李树珍与郑定榜合垦武定里小北门外大塭二段,并溪埔园及堤坝埔园计二所,户名金裕泰所有。溪埔园一所及大塭二段,经已与定榜分割,各归各管。而海等应份该北畔等四格之额,年纳租息三十一甲零,东至饷塭岸并接连三角仔小溪水在内,每日间水翻灌塭为界;西至九十一甲零浮埔为界,南至郑定榜下四格十七甲塭岸为界,北至堤坝岸透大溪出水为界。又一所堤坝岸外埔园一段,年纳租息二十一甲余,东至堤坝外郑定榜现管十四甲西界岸为界,西至坝内与大港藔埔地同界址分界,南至堤坝岸为界,北至大溪为界,四至俱各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此塭及溪墘埔园,并带溪水每日间水翻灌塭养蓄鱼虾,以及堤坝外埔园等处,托中引向张达春出首承买,三面估价契价佛银一千元足。其塭银即日同中见收足讫;其及埔园等处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听改名换给垦照。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赎言找,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塭等果系福等承先父遗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福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垦照二纸,共三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佛银一千大元足,再照。

同治四年月日。

为中人张日章

知见人母李柯氏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李光福、李光彩、(彩笔)

·第九之一卖尽契

立卖尽契人尖山堡外埔内庄纪干观、纪蒲观,有同置田堀一段,坐落土名壁底,东至曾家园,西至萧家堀园,南至洪家园、陈家、李家园,北至曾家、张家土地公埔,四至为界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至亲不能承受,托中引就与牛埔头庄曾刘官边,三面言议卖出特价银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随付银主管掌耕作为己业。随意所欲,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贴,亦不敢言赎。保此园堀系干、蒲同置物业,与至亲叔兄弟侄无干,并无重典他人不明,亦无拖欠租项等情为碍;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卖尽契一纸,并上手契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六大元完足,再照。

干隆四十九年十月。

为中人并代书陈士在

火立卖尽契人纪干观、纪蒲观

知见人纪潭老

此业系曾祥与曾住合典,执照批明。

·第九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邑尖山保外埔庄曾廉观,有祖父鱼地一个,六份拆出一份,坐落土名外埔庄内。鱼池东西南北四至原在大契。今因欠银别用,愿将此鱼池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本保本庄王陶观边出首承典,三面言议依时价银三十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鱼池随时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前去管掌,放鱼收税,不敢阻挡。其鱼池不依年月满足,备契面银一齐清楚,取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鱼池主如是无取赎,鱼池听银主放鱼,召佃收租,不敢异言生端。保此鱼池果系是廉自己承父阄份物业,与亲疏人等俱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拖欠业主租项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者,鱼池主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其上手大契难以分拆,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三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二年(丙戌)二月日。

知见人伯天成

作中人家乌树

合立典契字人曾廉观

代笔人王清忠

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再赎回,转典新港庄曾住,此纸作废。

·第一○典塭契字

立典塭契字人台南县效忠里四鲲鯓吴瑞玉、吴瑞和,有承先父吴差自垦鱼塭一口,址在本社南畔,东至陈猫塭,西至钟九塔塭,南至陈语塭,北至海坪;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项别创,愿将此鱼塭一口向与本社郑缺嘴出首承典,议定契面银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保此塭果系瑞玉、瑞和承先父自垦之物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瑞玉、瑞和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鱼塭限至三年为满,听塭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送执存照。

即日同中交过契面银一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为中人郭双

同立典契字人吴瑞玉、吴瑞和

代书人(自笔)

·第一一之一 许贌认耕塭契约字

  同立许贌认耕西港塭契约字人黄修甫、黄沾予、苏云梯。兹因业主黄修甫、黄沾予有承祖父遗下鱼塭一口,带汫水塭一口、高藔仔一口、草埔一所、塭藔一座、器具在内,座落阿猴厅管内东港中里东港,土名西港塭,修甫得二份,沾子得一份,现经许允贌户苏云梯出头承贌认耕,所有保证责任,以及各条约概列于左:

  第一条:议定每年贌税光龙银二千四百元。首年于接塭时交清。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应于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税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听业主起耕别贌,不得异言。

  第二条:议定贌塭年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计六个年间为限。

  第三条:议定贌塭契约之日,贌户先交业主定银光龙银六百元。约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贌税额内扣去光龙银二百元,按三个年间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贌税应缴足数。

  第四条:议定六个年贌限内,业主不得将塭别贌他人,贌户亦不得于此限内退辞。

  第五条:议定六个年贌限期满,贌户应将该塭交还,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条:议定六个年贌限内,该塭岸如遇风雨损坏,概归贌户料理,不干业主之事;至贌限期满,贌户应将塭岸填筑,如旧交还。

  第七条:议定该塭地租及附加税概归业主完纳;至该塭营业税则由贌户完纳,不得翻异。

  第八条:议定该塭交接之时,如旧贌户陈和鸣有与业主交加不明诸事,业主自当出首抵挡,不干贌户之事。

  第九条:每年缴税银倘有延期短欠不纳付者,由保证人取偿。

  右契约九条,互相定议,各无翻异,同立契约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据。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台南总赶宫街西港塭业主 黄修甫

                              黄沾予

                     阿猴头前溪庄贌户 苏云梯

                    台南二老口街保证人 许廷光

                    台南西辕门街保证人 吴镜秋

                    台南岳帝庙街代书人 杨鹏搏

·第一一之二契约书

兹因阿猴苏云梯,向台南黄修甫、黄沾予贌定东港支厅管内西港鱼塭,贌限六年(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现经招集同志联财合办,本年举事,酌定先备资本光龙银八千圆,按作二十分立股,每股应出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所有办塭各章程条约概列如左:

一、议:每年鱼塭收款,除缴贌塭先税光龙银二千四百圆及营业税并买鱼苗暨一切费用等款外,逐一结算造册,送各股友察核,所有得利或亏本,均须照股匀摊。

一、议:各股友应出资本银圆,均当如期交出;但每百圆每月按定二圆行利,来往一律照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议:苏云梯出名贌办,责任綦重,所有塭中款项概归掌理为妥。

一、议:苏云梯不得时常到塭,特举吴镜秋代掌理银帐款项,并督励一切塭务,以专责成。

一、议:长年及记帐之人,应由股主荐举,议妥任用。

一、议:任用诸人如有舞弊,侵损财利,则由荐举之人取偿。

一、议:每年结帐除费外,决算实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额,作为出贌人苏云梯、保证人许廷光、吴镜秋三人酬金。

一、议:定股分二十股,合将各股友股额列明:

苏云梯得六股,资本光龙银二千四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黄修甫得四股,资本光龙银一千六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苏爵仁得三股,资本光龙银一千二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卢润堂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吴镜秋、黄应联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合执契约书一本)

杨鹏搏得一股半,资本光龙银六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陈有德得一股,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陈水教得半股,资本光龙银二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右各条约、股额均妥议定规,务各照约而行,并无翻异。合立契约书一样八本,各盖图章,各执一本为据。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一日。

西港塭合办契约股主苏云梯、黄修甫、苏爵仁、卢润堂、吴镜秋、杨鹏搏

陈有德、陈水教、黄应联、庄希记

一、批明:爵仁原得三股,今议抽出一股作庄希记之额,爵仁存得二股,此照。

立批人苏云梯

·第一二 出贌鱼塭字

  同立出贌鱼塭字人台南市街南厂社洪宗、吴立、邱溪水、苏老厘、郑福、谢益、洪平安、谢乞食、谢面、王霖、谢夯等,有鱼塭一所,共六格,管理人西巷街三十四番户洪宗。其塭坐落效忠里,土名下八间,又号下源顺塭。今众股份商议,将此塭出贌与台南市街大铳街□□番户吴田出头承贌,前去招股耕作,放养鱼虾,得失厚薄利子,概系佃人造化,不干塭主之事。面议限于光绪二十九年旧历十二月起,至光绪三十九年旧历十一月止,计贌十年为满,每年塭税钱七百千文。言议先税后耕,约定每年分作两期缴纳:前期定于十二月初一日,该纳半额;后期定于越年七月十五日,该纳半额清楚。其每期诸塭主支税,必须照其所有多少之数支取,不得过取他人之额;其佃人逐期税钱不得挨延短缺;如有短缺者,听凭起耕别贌;倘未届限,不滞缺塭钱,塭主等亦不敢起耕涨税之事。此系皆愿,各无违约,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出贌鱼塭字一纸,送执为照。

  一、批明:王霖之额系贌八年,理合批明,再照。

  旧历甲辰年正月 日。

                     为中人 郑氏厚

                同立出贌鱼塭字人 谢面  邱溪水

                         谢夯  吴立

                         洪平安 洪宗

                         苏老厘 郑福

                         谢乞食 谢益

                         王霖

                     代笔人 刘森堂

·第一三之一 许贌耕鱼塭字

  立许贌耕鱼塭字人吴连鱼,因有自置台南厅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鱼塭五分,托中引就贌与王云从兄出头耕筑掌管,每年议定贌价清钱四十二千三百五十文,面议每年旧历七月中支取清钱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分,至同年旧历八月中支取清钱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文清楚。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个年为满。该贌价若无短欠,业主不得擅自起耕别贌他人;倘有短欠,听业主起耕别贌他人。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许贌耕鱼塭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

            立许贌耕字人台南市东港街二十九番户 吴连鱼

              书字人台南市佛祖庙街四十五番户 陈显三

·第一三之二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洪自利应得十一分六厘六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洪自利应得十一分六厘六毫,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税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议定旧历七月终先缴半额;其余候至同年旧历八月终找清。

  一、该塭期限满之期,若无滞欠塭税,塭主宜仍旧许贌王云从耕作,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廿三日)。

                   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 洪自利

                         中人代书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三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顺源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杨顺福应得五分八厘五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杨顺福应得五分□厘□毫,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银四元,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杨顺福

                  同市同区松仔脚角保证人 洪自利

·第一三之四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蔡翁氏应得三分三厘三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银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应得三分三厘三毫,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十银元,限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蔡翁氏

                          保证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五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洪宗、洪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洪宗、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该贌价清钱十四千零二十八文。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个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银五元,限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证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六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大道公应得二分五厘。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大道公应得二分五厘,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税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议定旧历七月终先缴半额;其余候至同年旧历八月终找清。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若无滞欠塭税,塭主宜仍旧许贌王云从君耕筑,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二十三日)。

              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大道公炉主 洪自利

                        中人代书人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七 许贌字

  立许贌字人台南市第三区下横前街十二番户蔡津涯,有承先置买中八间鱼塭十二股半,址在小西门外南厂,坐落土名西畔船港边,股额载在契内明白。兹愿出贌与同市第二区西辕门街吴镜秋先生耕作,每年议定税银七三平一百二十大员,俟收成之时一切交清。限至二十年为满,每年塭税不得短欠;如有短欠,听业主起耕别贌;未到限之时,业主不得藉端起耕加税等事。此系两愿,各无翻异,口恐无凭,合立许贌字一纸,送执为照。

  光绪二十九年一月 日。

                         知见人母 蔡沉氏

                        立许贌字人 蔡津涯

                          代书人 陈寿禄

·第一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庆记、张和恺堂、林萃记、黄仓记、商仪记,今因安海街和恺堂有应分效忠里盐埕庄鱼塭一口,要招股耕作。爰与记等共商合伙,三面议定每年税银贌价七百元。将该鱼塭分作十三股,和恺堂应得五股,陈庆记、林萃记、黄仓记各得二股,商议记得一股,长年及诸伙得一股。如逐年得利多少,除纳税银、伙食、薪金开费外,余剩若干,各照股抽分,不得争夺。其鱼塭面约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计共五年,和恺堂商定另换约字。至于塭内新旧器具,逐件照坐,不敢翻异。恐口无凭,合同立约字五纸,每人各执一纸为据。

光绪十七年十二月日。

同立约字人黄仓记、陈庆记、张和恺堂、林萃记、商仪记

·第一五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郡城内蔡吉记,向下横街陈吴氏贌出新塭后斗一口。吉记招股合作,按作十股。该塭税金由此塭收成款项备缴清楚外,其得利若干,按作十股均分。吉记应得三股,炉记应得股半,寿记应得一股,进记应得一股,考记应得股半,庆记应得一股,盖记应得半股,然记应得半股:计合共十一股,年底得利照股分摊支取。该塭果有十分得利,各股同时斟酌抽出多少,酬劳该塭长年邱濑长,合具此约。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

立合约字人陈吴氏

邱考记、邱炉记、蔡吉记、邱寿记、邱进记、邱益记、邱然记

·第一六 股字

  立股字人打狗旗后街仁记方林玑璋,兹有贌过台南市下横前街十四番户蔡自发内第五房蔡梦熊等房所有仁寿上里草桥鱼塭一口,每年塭税金六八平银二千二百大元,共议分作十二股耕作,每股应出资本六八平银三百大元。如蔡君梦兰轮值年份,璋仍愿十二分抽出三分,与蔡君梦兰合股;而璋所贌别房年份轮值之草桥塭十二分,亦愿抽出一分,仍与兰合股耕作,照股临期备出如数资本缴纳清楚,以应买鱼苗及薪工等费用。所有得失,照股均分,各无异议。我等务须竭力经营,共成一忾,是所厚望也。恐口无凭,合立股字一样二纸,合符盖印,各执一纸为证。

  一、订:该塭除塭税诸费外,或得或失,照股摊分,不得异议。

  一、订:林玑璋目拟派一人,责成掌理银元,他人不得干预;如所举之人如有侵渔银项及账目不明,即由该举人如数赔出。

  一、订:塭中来往账目,兼由林郎翁派一妥人掌理账目诸务,他人亦不得干预;如所派之人有账目不明及侵渔银项,亦由该举人如数赔出。

  一、订:掌理账目之人并掌银项之人,准任各股友查考,不得异议。

  一、订:如收成之时,除缴塭税诸费外,各股友若要动支银项者,必须共招各股友参议,每股要先开支几成,不得混私动支,以昭公道。

  一、订:如遇收成之时,准各股友亲身到塭监督一切事件。至于簥价及开费,不得由塭中支给,宜自行支理。

  一、订:如遇收成之时,该塭掌理账目之人每日现兑若干?及兑鱼行若干?出入若干?逐日载账存簿清楚,后来方好结账,各股友亦方好查考。

  一、订:掌理银项之人并掌账之人,如被盗劫不虞之事,不得由该举人取赔,各秉天良,以冀后昌。

  一、订:合股友所出之资本金额,每百元每个月订利息六八银一元五角,来往算利,均归公司办理。

  一、批明:该合股字系一样二本,合符盖印,林玑璋执一本,蔡梦兰执一本,共立二本,此照。

  光绪二十六年 月 日。

                     右

                     打狗旗后街仁记方 林玑璋

                     台南下横街自发方 蔡梦兰

·第一七之一 许贌耕塭字

  同立许贌耕塭字人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塭主蔡查某、邱万、何知批,有公置盐水塭一所,坐落在溪北,丈数广狭、东西四至俱载在契内明白为界。凭中引就文贤里崎峔庄邱查某、垄堡大潭庄许户长同出头承贌,筑造养畜鱼虾。限至十年,每年贌户照串完纳官租,免完塭税。又再贌六年,每年贌户完纳塭主一百大元足,作塭税,塭主自纳官租。合共十六年限满,有他人要贌此塭,加添塭税若干,塭主宜与贌户相议;若贌户肯趂他人加添塭税,塭主自当贌原贌户,再限年数,不得刁难;若原贌户不肯趂他人加添塭税,愿听塭主起耕交塭贌过他佃,原贌户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许贌耕塭字一纸,并保认佃批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中人 戴宗

                     同立许贌耕塭字人 蔡查某

                              邱万

                              何知批

                          代书人 蔡锦

·第一七之二 联财合股约字

  同立联财合股约字人许修记、邱万记、许阳记、余君记、林精记、邱查记、许保记、戴宗记、陈昌记、郑朝记、商仪记、杨水记、许后记、林宾记、薛流记、许娼记等,今因后记、查记有向蔡查某、邱万、何知批等贌出盐水鱼塭一所,址在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自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光绪四十一年终止,计限十六年为满。前十年内,每年只代纳该塭地租金,免纳塭主塭税;后六年内,每年纳塭主塭税银一百元,其塭地租金归塭主自行完纳。后记、查记经有立认贌耕字一纸,送付邱万记等收执为凭;而邱万记等亦有立许贌耕字一纸,送付后记等收执为凭。但该塭本金须三千余元,爰出招出诸人,按作十六股,摊作二十六分,陈昌记应得五分,邱万记应得三分,许修记、郑朝记、薛流记各应得二分,许后记、戴宗记各应得一分半,商仪记、余君记、许阳记、杨水记、邱查记、林精记、林宾记、许保记、许娼记各应得一分,每分应得一百二十元,每百元每月应贴利息二分半。公号胜发逐年收成核算结册,分与各股,年清年款。除租税、薪金、伙食、杂费以及诸股母利外,如有得利盈余,按股摊分;倘风水崩塌,此系造化;如有蚀本,各股亦当摊出,不得借口。此系公同联财合股,务期协力同心,始终如一,休戚相关,私衷共济。所有公议条款,并列于后,恐口无凭,合立联财合股字一样十六纸,每股各执一纸存据。

   计开:

  一、该塭每年自五、六月起,如有收成若干,随时按项分摊清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项别移合股,亦不得于应摊还外多支该项,此照。

  一、该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旧历十一月终,务当一律扫清,将结册分与各股存据,不得挨延隔年,此照。

  一、该塭各股逐年在本,限于旧历十二月初旬起,每股应出本银若干,至期务当一律支交掌账之人,不得延误。各股内如有乏项延期不交者,公议将股份扣除,其该股约字作为废纸,不得计较,此照。

  一、该塭定议每股应出在本若干,如有要买鱼苗,抑或要筑塭岸乏项应用者,各股须当应份摊出,公议向股内殷富人先借,亦当照约贴利,断不得向股外人贷借,致生后日轇轕,此照。

  一、该塭专责关系长年一人,各股宜公议选举塭务熟识三人,不得私执己见,擅自保荐;倘长年办理不善,如欲退去别举他人,各股亦须公同面议酌定,此照。

  一、该塭掌账之人,各股须要公议选择诚实可靠之人。如欲别换他人,各股亦须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荐,致招物议,此照。

  一、批明:各股应得股分,断不得私招他人合伙,亦不得将股分约字别卖他人;如有不愿合股者,公议将该股分归诸股内,或摊分,或兼领,抑或公同设法,此照。

  一、批明:该塭逐年收成,陆续摊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该项寄存鱼行,更不得借口被人拖缺;如有侵渔,与各股无干,当事者应自赔垫,此照。

  一、该塭有许贌耕字一纸,交陈标记收执;如有要用,就当提出,不得将贌耕字别生枝节,此照。

  光绪二十六年一月 日。

                 胜发塭同立联财合股约字人 薛流记

                              许保记

                              许后记

                              林精记

                              商仪记

                              许阳记

                              许修记

                              陈昌记

                              邱万记

                              郑朝记

                              余居记

                              杨水记

                              邱查记

                              林宾记

                              戴宗记

                              许倡记

·第一七之三 联财合坐股字

  同立联财合坐股字人陈卜记、薛上记,今因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间,许后记等有向邱万等贌耕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胜发盐水鱼塭一所,计限十六年为满,摊分二十五股,备资耕筑,蓄养鱼苗,经已作过四年。但所作之年,叠罹天灾,俱各亏本,于是股分纷纷退避,不愿再耕;尚有贌限十二年,其不愿耕者,每股按坐前资七三银四十元,许将股字缴出,作为退贌。除邱万记得三分,薛流记得二分,许后记、戴宗记合得三分,邱查记、许保记、许倡记合得三分外,尚余十四分,估价七三银共五百六十元,卜记备出坐资二百八十元,应得七分;上记备出坐资二百八十元,应得七分。日后该塭贌限年内,听卜记、上记等或自己耕作,或转贌他人,并资本金之赢蚀,悉归记执掌;前股友既收还坐资,将股分退出,于该塭无分毫责任,自不得再行干与,藉端勒索刁难。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合立联财合坐股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光绪三十年七月五日(旧历甲辰年五月二十一日)。

               台南市第三区下横街二十一番户 陈卜记

             凤山厅文贤里下茄苳庄三百十九番户 薛上记

·第三节盐埕·

第一之一 卖尽绝契字

第一之二 杜卖契字

第一之三 典现耕契字

第一之四 卖找尽契字

第一之五 杜卖绝尽根契字

第一之六 归管字

第二 卖尽根契字

第三 杜卖尽根盐埕契字

第四 典契字

第五 合约字

 

·第一之一卖尽绝契字

立卖尽绝契人廖三僯,有自置开垦盐埕一割,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二十一格,并带沙漏十八个,水堀、仓廒、器具齐全,东至郭喜漏,西至堓,南至任先,北至温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邱英观出头承买,时三面言议价纹银一百三十两。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盐埕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晒曝,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埕系是僯自置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僯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绝契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一百二十两完足,再照。

干隆四十八年五月日。

知见人叔清山

立卖尽绝契人廖三僯

为中人廖阿知

代笔人杨光义

·第一之二杜卖契字

立杜卖契人邱英,有自置明买过盐埕一副,坐落濑北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大小共二十二坵,并带仓廒、器具齐全,东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盐埕;北至温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陈光泽出头承卖,三面言议时价佛番银二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盐埕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晒曝,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埕系是英明买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英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番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三年六月日。

知见人妻王氏

立杜卖契人邱英

为中人王德光

代书人吴文僯

·第一之三典现耕契字

立典现耕契字人陈取成,有承父明买过邱英盐埕壹副,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三格,水坵二埒,又南势圹地一所,并带仓廒、器椇齐全,东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盐埕,北至温煌盐埕,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叔兄弟侄不承典,外托中引就与金合记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典价佛番银二百四十大员。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盐埕随交付银主,点交器俱、仓廒,前去掌管晒曝。限至三年为满,听成备足契面银赎回;倘至期无银可赎,仍听银主掌管。保此埕系是成承父明买物业阄分应份之额,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成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现耕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二百四十大员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日。

为中人王殿老

立典现耕契字人陈取成

知见母郑氏

代书人(自笔)

·第一之四卖找尽契字

立卖找尽契字人陈雹,有承胞兄陈取成承父阄分应份明买过邱英盐埕一副,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三格,水坵二埒,又东南势圹地一所。些三僯盐埕无带他份盐埕水路经过,东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盐埕,北至温煌盐埕,四至明白为界;并带仓廒一间,器椇齐全。今因乏银费用,胞兄在日,原典金合记佛银二百四十大元,又要还胞兄在日带欠陶源号数项佛银三十五元五角一占,奉母命郑氏先问房亲人等不承买,外托中引就与金合记出头承买找尽,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二百九十四大员五角一占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三僯盐埕交付金合记掌管,不敢再言找赎,自此一卖千休。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找尽契字二纸,并缴连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二百九十四大元五角一占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

知见人母亲郑氏

立卖找尽契字人陈雹

为中人许俭老

代书人(陈雹自笔)

·第一之五杜卖绝尽根契字

立杜卖绝尽根契字人金合记,即蔡洪霖、蔡淡若,有应分阄分盐埕一副,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此三僯盐埕原无带他份盐埕水路经过,东至郭喜漏埕,西至海,南至任先盐埕,北至温煌盐埕,四至明白为界。并带仓廒一间,器具齐全。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城徐植记、盐埕许沕老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二百四十八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三僯盐埕随即踏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晒曝,不敢异言生端。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埕系是淡若、洪霖阄分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淡若、洪霖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契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二百四十八大元。内添注「口」字一字,合应批明,再照。

同治六年八月日。

为中人洪粮

薛生

卖杜绝尽根契字人蔡淡若、蔡洪霖

代书人(自笔)

·第一之六归管字

立归管字人郡城内徐植记,有同盐埕庄许沕老明买蔡家之盐埕一副,埕名三僯,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其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托中向与同买人许沕商议,将自己应分一半出卖与许沕,三面言议定着价一百二十四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盐埕全副及仓廒、器具,随时踏明界址,逐一点交许沕全副掌管晒曝,永为己业。植记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得生端反悔,套谋取赎滋事。保此盐埕果系同买转卖归管之业,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植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所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归管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五纸,合共六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九月日。

为中人许知批

知见人徐振记

立归管字人徐植记

代书人徐锡禄

·第二卖尽根契字

立卖尽根契字人布袋嘴庄蔡妙观,现充洲南场一甲首,有自置盐埕半付,埕名小蔡狄,址在盐馆,西北东至埔,西至张迁盐埕,南至沟,北至温耀盐埕,四至明白为界。又有盐仓地一所,并龙江庄厝地粘连在内。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盐埕半付,并仓地、厝地尽行出卖,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爰是托中引与旋侄孙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盐埕并仓地、厝地,遂踏明界址,付与世侄孙掌管,永为己业,听其晒盐入仓,报名领银,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言赎。保此盐埕并仓地、厝地是系妙自置物业,与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失盐冒领银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根契一纸,付执为照。其上手契不得缴连,惟将契后批明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来契面银八十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七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蔡德拿

立卖尽根契字人一甲首蔡妙

为中人蔡德明

代书人蔡德荣

·第三杜卖尽根盐埕契字

立杜卖尽根盐埕契人王连生,有承父周德开垦盐埕半副,内石池十格、水池十格、土地十格,坐落馆前里,土名洪盛尾海埔,其东至二黄渊埕,西至港边,南至内海,北至王进埕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濑南场林耽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四十七大元。其银同中交收足讫;立将盐埕踏明界址,交付掌管,备整埕格,耕晒收盐,不敢阻挡。保此盐埕果系承父开垦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又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连自当出头一力挑尽,不干林耽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贴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开垦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七大元完足,再照。

内带盐仓一间,水车平二张,合批明,又照。

咸丰十年五月日。

为中人郑尚

知见母亲陈氏

立杜卖尽根盐埕契字人王连生

为代书人王超元

·第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大坵田西堡布袋嘴街曾坚、曾安,有承祖父明买盐埕半副,埕名小黄等,其东西南北四至,俱登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盐埕半副托中向与本庄曾三桂、三七、三港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值价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而盐埕半副,乃贌曾坚兄弟永远耕晒,每年应纳银主税金三十八大元,各六八平正,不敢挨延短欠;如无拖欠,银主不得别挂贌。自此依约而行,倘或拖欠者,虽定贌绵久,听银主起耕别贌,不敢阻挡。其所典之契银,听曾坚等先后可还,以后若有先还者,即将每年税金照算减纳;若还清楚者,取赎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无银先还者,仍听银主依旧收税,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盐埕半副系是曾坚等同承祖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财,并无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坚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典契一纸,缴连上手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来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十日。

为中人曾盈科

知见人母亲林氏

同立典契字人曾坚、曾安

秉笔人曾坚

一、批明:该埕半副,后日清丈若有带纳地租金者,业主自当承受完纳,不干银主之事,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大坵田保布袋嘴庄埕主蔡俊,新厝仔庄佃户萧尉、萧八等,于光绪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一贌定去大陈昭盐埕半副。原庄仔埕一十八格,并土埕水堀均分,旧界点交佃户者萧八、萧尉前去合耕,每冬备纳埕主税银二十二大元正。其余庄中有诸事费,不干埕主之事,佃者一切出为支理。又配限年税还纳,遵以大馆每月期发价盐银,以便分还埕税,其佃户不得延欠埕税;倘敢积久拖欠不还,仍听埕主起耕原业,佃不得多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文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戊戌年五月十五日止,共一冬又半载,免纳埕税,还其佃户工本,管顾四至大岸勿损;倘或被水失坏大岸,每冬备纳埕税,不得求减多言。又批:若再翻旧埕补工,每格埕主贴开四百钱。

又议:按戊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戊申年五月十六日止,共十冬为限,原听埕主召回别耕,佃者不敢多言生端滋事。至此,所言俱已批明,再照。

光绪戊戌年五月日。

为中人蔡世殷

同立埕主蔡俊

佃户肃八、萧尉

 

·第四节山林·

第一之一 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

第一之二 卖出尽根山园契字

第一之三 给垦字

第一之四 垦荒山字

第一之五 归管字

第一之六 谕示

第二 合约字

第三 谕示

第四 绝卖契字

第五 山关字

第六之一 卖绝尽契字

第六之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六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典契字

第九 借契字

第一○ 招佃开垦字

第一一 招佃开垦字

第一二 开垦契字

第一三 垦耕字

第一四之一 杜卖契字

第一四之二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一五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一六之一 卖尽字

第一六之二 卖杜绝字

第一七 开垦字

第一八 给垦字

第一九 开垦契字

第二○ 给垦字

第二一 批

第二二 开垦单字

第二三 开垦单字

第二四 垦字

第二五 杜卖尽根山岗地基契字

第二六 杜卖永远根尽字

第二七 杜卖绝根番山契字

第二八之一 杜卖尽绝根契字

第二八之二 杜卖尽根绝契字

第二八之三 杜卖尽根山园绝契字

第二九 杜卖尽根麻竹林契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典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典园契字

第三四 胎借银字

第三五 典契字

第三六 典契字

第三七 典契字

第三八 典契字

第三九 典契字

第四○ 凭准字

 

·第一之一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

立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人李乌观,有祖父明给过猫雾捒社番九仑山共九处,址在大肚山顶,东至车路仑大坑为界,西至大坪车路分水为界,南至烘炉隙为界,北至车路仑大坑为界,四至界址记载明白为界,逐年带纳番大租铜钱六百文。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山连园出卖,先尽问房亲叔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与大肚下堡赵顺芳、李祯祥、养性斋、林九等同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四十大元各七平正。其银同中交收足讫;其山连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买主前去掌管,任从栽种树木,再筑成园,日后其山并园虽价值千金,观子子孙孙断不敢言及找赎之理。保此山连园系观承祖父明给过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如有上手来历交加不明滋事,观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出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一纸,付买主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内价银四十大元各七平完足,再照。

批明:九仑内二处仑头及各旧坟抽出,批照。

光绪八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杨成章

为中人李肴、李海

知见人胞叔李升

立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人李乌观

批明:其上手向猫雾捒社番给过之契券二纸,因被乱失落,是以不得缴连,或后日取出,不得行用,批明,又照。

 

·第一之二卖出尽根山园契字

立卖出尽根山园契字人大肚下保社脚庄陈濑观,有承父建置山埔一所,址在井头庄东南畔崁头青埔山一所,别名车路仑,又名狗芸菌,东至狗菌湖中为界,西至双圹墓顶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破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逐年配纳猫雾捒社番租银一元八角正。今因乏项费用,愿将山及园埔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肚街赵顺芳、养性斋、李祯祥、林九等同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一十四大元各七兑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山园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买主赵顺芳等前去掌管招佃,任从开业栽种。自此一卖千休,如葛藤永绝,日后山及园或栽种树木,或筑成园,濑及子孙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山及园埔系濑先父建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不明;如有此情,濑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双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出卖尽根山及园埔契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出卖尽根契字内佛银一十四大元各七兑正完足,为照。

批明:其尽号之时,再求买主佛银二大元,理应叙及恩情,为照。

批明:其上手一宗,戴逆反乱失落,查无踪迹,日后若有取出,当官禀究,批明,再照。

光绪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谦敬

为中人陈忘番

知见人男陈惟

出卖尽根山园契字人陈濑

·第一之三给垦字

立给垦字人猫雾捒社番社长都举旺、业户管箸、暨诸社番等,有承祖父遗下大肚山顶山地及园埔一带,址在井仔头东南畔。其崎仔头一仑之界址车路仑,东至狗芸菌壶中为界,西至双圹墓顶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崩窟为界。其九仑之界址,东至车路仑大坑为界,西至大坪车路分水为界,南至烘炉隙为界,北至车路仑大坑为界。两相四至界址明白,年应纳番租尾九仑应六百文;车路仑应一元八角正。兹因前社番出卖于汉人陈、李二家之祖父,及今光绪十年,为社中诸费不足,议向欲与两处原银主找足。无如陈、李经自光绪八年同已转卖赵顺芳等,众番随率社主及中人引向现买主四股合伙等出首之赵顺芳出头,再承给垦,以为久远之计。当日三面言议实出价银一百五十大元各七兑正,并前陈、李二家出卖尽根契字内七兑银青埔山之价银十四大元,九仑山之价银四十大元,理应言及其现银一百五十大元,系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及园埔随即将原界址尽付与出头赵顺芳执掌,永远为业。自此一找终休,葛藤永断,日后不许众番以及子孙借口生端滋事,原纳番大租仍然犹在。保此业系本社之物业,与别社番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等当出首抵挡,不干垦主之事。此乃汉番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再立垦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给垦字内七兑银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其九仑山抽出锡金仑头小块,因前给付别家为坟墓;又于鲎壳■〈艹〈束刂〉〉湖仑头一小块,付与郑家掌管。此二仑头明议抽出。至于仑下各仑,除前坟墓外,可栽种者实无抽出,特此批照。

光绪十年二月日。

代笔人都国祯

为中人番差

知见人社主管治曰

立出垦字人社长都举旺

业户管箸

社番毒武味光兴

·第一之四垦荒山字

立给垦荒山字人猫雾捒社番社长都举旺,业户爱箸、番亲乌义等,有承祖先禁岭山一所,址在大肚下井仔头庄南畔,东至大坑界,西至车路界,南至竹篙仑短仑坑界,北至拔仔仑坑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此山岭名曰禁岭,因先祖禁下栽种,以为风水之需。奈于今荒废已久,众番迁移。是以众番亲对祖上炉前议许凭出卖,爰出托中引向与赵顺芳、李祯祥、养性斋林九等出首承垦,同中三面议定价银十八大元各七兑正。银即日同中交收;其荒山随踏出界址,从付买主掌管,日后番亲以及该社子孙切不许藉言找赎滋事。年应纳番租尾银二角正。保此荒山明系该社之业,与别社番等无干,亦无对他人挂借以及来历不明弊端;倘有不测之弊端一旦而出,旺等应当出首抵挡清楚,不干买主之事。此系汉番二比三面各皆甘愿,各不得反悔。是以合立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即日同中亲收过垦字内佛银十八大字完足,再照。

批明:我社中之番业,因理番分府有案,所以无上手契可缴,合并声明,为照。

光绪十一年二月日。

代笔人大肚社番土目

为中人大肚社番丁

大肚社番长

立给垦荒山契字业户

番亲

·第一之五归管字

同立出归管字人大肚下保林九之子林好、李祯祥、养性斋等,因光绪八年十二月间,同赵顺芳合伙,有明买过山顶李乌观九仑山九处合一所,价银四十大元;又于同年同月,另买青埔山一段,名为车路仑,价银十四大元;再于光绪十年二月间,四股合伙又对猫雾捒社番等给垦出九仑永耕找足字一纸,价银一百五十大元;又于光绪十一年二月间,对猫雾捒社番垦出禁岭一所,价银十八大元:以上合计银二百二十二大元。其九岭山之山仑名目有九:曰工成仑、蜈蚣仑、竹篙仑、吾厝仑、食水壶仑、红毛仑、拔仔仑,另名篮投仑、锡金仑、鲎壳■〈艹〈束刂〉〉湖仑。四至界址,东至车路仑大坑为界,西至大坪车路分水为界,南至烘炉屐为界,北至车路仑大坑为界明白,历管无异,叠被白番棍徒赫诈,李乌观派下藉端控告,屡次蒙官断还四股合伙人等掌管。奈屡次控告,难免开费浩繁,计共开费银四百三十七大元七兑,应皆四股均分。林好等三人应均开银三百二十七大元七角五点,无力乏银可出控费,爰引中恳于该伙记合股之赵顺芳悉数支出,以了开费之账。林好等情愿立出归管字一纸,并将前所买契据及山付归赵顺芳掌管,以为己有,日后林好等子子孙孙亦不敢言及以上所载之山有份。赵顺芳情愿备出银三十大元,付与林好等三人画押,异日赵顺芳或有栽种,或有耕园,亦与好等无干。此乃实事,非同假借,二比三面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归管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归管字内三人应开佛银及画押计共三百五十七大元七角五点完足,再照。

批明:其九岭山抽出锡金仑头一小块,因前番有垦别家为坟墓,又于鲎壳■〈艹〈束刂〉〉湖仑头一小块,付与郑家掌管。此二仑头明议抽出;至于仑下可以栽种者,实无抽出,特此批照。

光绪十三年二月日。

代笔人黄金南

为中人林永贵

公场见人林国栋

立出归管字人李祯祥、林好、养性斋

 

·第一之六谕示

补用清军府调署彰化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李,为出示晓谕事。案据大肚下保大肚街民人赵顺芳禀称:有买过猫雾捒社辖下九岭山之仑地,土名鲎壳■〈艹〈束刂〉〉湖仑、红毛山仑、光成仑、吴厝仑、锡金仑、篮投仑,别名拔仔仑、竹篙仑、蜈蚣仑、食水壶仑,此九仑之界址,东至车路仑大坑为界,西至大坪车路分水界,南至烘炉隙为界,北至车路仑大坑为界。又买过青埔山,别名崁头车路仑,又名狗■〈勹外云内〉菌,东至狗■〈勹外云内〉菌湖中为界,西至双圹墓顶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横窟为界。又有买过禁岭空山,东至大坑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竹篙仑短仑为界,北至拔仔仑为界。等处栽种树木,垦辟成园,贌佃承耕,已历多年,嗣因白九母等出为混占界内指控,蒙前邑主堂断仍归掌管。无如迩来附近庄民擅敢私行砍伐树木,放牛践踏山面以及盗葬坟墓种种侵害不已,亟沥情叩乞恩准严行示禁,并给谕管业等情。案查该民人与白九母等互控山仑一节,业经前是提集质讯察核,猫雾捒社九岭山等处一带仑地,四至皆为赵姓界址,仅于鲎壳■〈艹〈束刂〉〉湖仑抽出郑家坟地一小穴,各有买契当堂缴验,并饬差到勘明立界,照旧各业各管。据禀前情,除谕饬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赵顺芳即便遵照,务须将九岭山界内仑地界址,管业栽种,此外不得影射混占,致启争端,毋违,切切,特示。

光绪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给。

贴晓谕

 

·第二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北门外街总董王国泰、许朝选、陈光■〈火艮〉、杨光侯、李寅世等,奉前县主吴、钱严谕,并奉县主杜出示严禁:彰山来龙原本秀茂,因被奸民挖石掘涂,以致山坑崩坏,煞气伤害县龙,是以地方不安,人民遭难。谕令该总董等自备工本栽种树木,遮掩坑煞,将来树木茂盛,县龙自能坚固合邑,不特文武高升,则地方安宁,人民必然兴旺矣!倘有不法奸民仍然挖取涂石及盗砍树木,许该总董指名禀究。兹泰等奉县主严谕,爰是公议各备工本,合伙在于大坑内等处栽种树木,遮掩山坑,则县龙自然秀茂。此系各出工本栽种,以顾山龙无致崩坏,如日后树木高大,务宜公议砍伐,照份均分,不得私自取用,亦不得私卖及私送亲朋;倘有歹人盗砍树木,须公同禀究,违者公罚。此乃公议甘愿,均出工本合伙栽种,苦乐均分,各无反悔,异言生端。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十三纸,各批一纸存照。

道光十年二月日。

董事礼总科蔡员观李寅世王步蟾

林怀观陈溢源张九王林朝昌

杨光侯许煌壁王国泰三合记

许朝选王太原

同立合约字人总理陈光■〈火艮〉、铺户杨海利

庄耆罗永元林合信郑光辉张连喜

罗旋观李扶生郑观好王胜记

·第三谕示

特授福建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王,为棍鳄勒派等事。据北投社通土罗国忠、土目潘眉、隘番巫车抵、罗远文、葛宗保、巫总买奕、屯弁魏纪雄、队目阿丹等佥呈,词称:缘忠等北投社番黎管辖火炎山前一派山场,北自茄荖山,南尽大哮山,蔓延十余里。凡有山场坑畔堪行耕种者,俱由本社通土、番众等垦耕,或立字给与汉人开垦田园,耕种五谷、杂粮,字内皆有四至界址付管,以杜争端。按年完纳本社屯租、隘租及番众等口粮;不堪耕种者,留为荒山、荒埔,任庶人樵牧死葬之所。是藉人力以尽地利,俾番黎咸沐皇仁,而资赡养。溯自开辟台疆以来,各处社番俱各如斯执管,无敢越界混淆者,府县志卷凿凿可据。不意近有郡域流棍张妈喜,藉管大哮山脚垦户李光国产业,诪张为幻,局谋该处鳄恶简微等父子兄弟,将忠管下内木栅、圳斗坑、匏仔藔、大哮山等处山场,给卖与汉人开垦屯隘田园山畬之业,藉为伊等业佃公山。胆向沿山勒派贴费,付伊等控告,归为公山,以作生樵死葬之地。庄民从索者,许其上山樵牧安葬;不从者,不准在山樵牧安葬。庄民以生樵、死葬、牧牛大事,敢不从,竟被鸠索千余金。喜等遂出生事控陷,先将忠等管下屯隘佃户李三边等指为占垦公山。盗盟各庄总董名字,赴道、府宪架纵贿买承差办理,任意扰害。甚至节外生枝,牵控圳斗坑各佃户,截伊课田坑水,仍向伊等各佃户鸠金贴用,致忠等管下山界纷纷奔投。窃公山者,自有充公底案;番山者,原应归番给垦,以收屯隘口粮,从未有汉人敢占番山为公山,而鸠金扰害番佃者。似此棍鳄,目无王法,忠等本管山庄,若不禀请示禁拿究,不但将来屯隘口粮无可征收,而且给垦番山尽为公山矣!相率叩乞,恩准示禁拏究,许各番佃照界耕纳,毋许棍鳄以番山藉为公山,混争扰害,俾番黎业佃得安,切叩,等情。据此,除饬差拏究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北投社管下各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如有垦耕该社番业,务须照界耕纳,毋许棍鳄以番山藉为公山,勒派混争,扰害番黎;倘再抗违不遵,立即严拿重究。本分府言出法随,决不轻恕,凛之,慎之,毋违,特示。

·第四绝卖契字

立经卖契人李时协,有承买过蔡天生母苏氏草地二所,坐落新丰里,土名咬狗溪嘓嘓口一所,东至枫仔仑山,西至原辅政公草地,南至大山,北至观音独座山并栲溪仔内外苦潭仁字为界,内系带糖廍半张。又公爷埤尾一所,东至大溪墘,西至公爷埤尾山,南至公爷埤尾,北至北势路头尖山为界,内系带糖廍半张。四至明白为界,年配纳供粟共五十八石八斗八升,另带廍饷五两六钱。又承买过新港社土目北京三元分前嘓里九弓林山埔一所,前来开垦耕作,东至甲万,西至蔡家园,南至屎流崎,北至蔡家并山仑,四至明白为界,每年贴番丁粟二石。今因乏银完课,愿将此承置二家园廍、山埔,先尽问叔兄弟侄不承坐,外托中引就与□宅,卖出时价员剑银九百五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草地、田园、山埔,并廍中器具等物齐全,一尽即付佃明白,随付与银主前去收租掌管,推户输课完饷,任从起耕招佃,不敢阻挡。一卖终休,日后亦不敢生端言贴言赎。保此二业委系是时明买蔡天生并北京三元等物业,与叔兄弟侄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典挂以及胎借他人财物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时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干隆十六年课饷,卖主完纳;其干隆十七年课饷,银主完纳。此乃三面言议,二比甘愿,并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卖尽契一纸,上手契九纸,印契二纸,又北京三元契二纸,共十四纸,缴连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员银九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内抽出苦坑仔廍一张,牛挂十挂出卖,再照。

干隆十七年三月日。

胞兄知见李时悦

为中人朱应明

立卖绝契人李时协

知见外母苏氏

知见管事

计开:业户吴志超、陈廷挥,买李时协草地二所,坐落新丰里咬狗溪嘓嘓口,用价银九百五十元,折番七百六十两正,纳税银二十二两八钱。

布字三百四十二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吴志超、陈廷挥准此。

干隆十七年七月日。

计开:业户林廷佐,买陈廷推草地二所,坐落新丰里,用价银五百八十两三钱,纳税银一十七两四钱零九厘。

布字三千八百八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林廷佐准此。

干隆三十八年十月日。

·第五山关字

立山关字人卓猴社番妇卓猫厘,有承祖遗下山仑一所,坐落拔马,土名来仔拔崎。内有风水一穴,坐东北,向西南,愿送与简寿老六房等安葬亲柩。上至山顶分水,下至园墘,左至沟仔,右至沟仔,四至明白为界,付其开剥成坟。在场经收过花红礼物,日后不敢生端反悔滋事。保此山仑果系是厘承祖物业,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中间并无别人求葬,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厘出头抵挡,不干简宅之事。恐口无凭,立出山关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朱加弄

在场人潘时朗

立出山关字人卓猫厘

代书人池怡物

·第六之一卖绝尽契字

立卖绝尽契人张妈■〈忄兴〉,有承祖父应份阄分下则田园二段六甲四分,与堂弟韬合伙,尚未分明,年征课粟二十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一勺,丁银照配。内带湖尾小埤二口,又带公埤二口,新埤仔旗捍湖十分应得三分,坐落保东里,土名连表湖一段,东至山峰,西至山峰,南至堂叔田,北至山峰。又一段,东至水沟;西至山峰;南至堂兄田;北至藔后山边水圳,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忄兴〉将自己一半应分三甲二分,配课十三石四斗六升五合五勺,■〈勹外云内〉丁银照配,托中引就绝卖与堂弟韬,照时价佛头七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田随付与韬掌管招佃,耕作输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洗滋事。保此田园果系■〈忄兴〉应得一半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忄兴〉自出头抵挡,不干堂弟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绝尽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契内佛头银七百大元完足,再照。

内抽出田二甲二分,并公埤二口,典与德利号佛头银二百五十元。

嘉庆二十年四月日。

为中人堂兄启明

立卖绝尽契人张妈■〈忄兴〉(自笔)

知见人堂叔辉腾

·第六之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保西里大人庙前张陈氏,有自置下则田园二段,受种六甲七分,年征供粟二十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一勺,又带■〈勹外云内〉丁饷银二钱八分六厘,户名张益等。其田园内带湖尾小埤二口,新埤仔旗杆湖十分应得三分。其田园址在保东里,土名连表湖一段,东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吴家田,北至山峰分水。又一段,东至水沟,西至山峰分水,北至山峰分水,并田边藔地一概在内,四至俱各明白为界。今因乏银抵完供课,将此田园二段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德利号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七百大元。其银即日现交收讫;其田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分收,完纳供课。一卖千休,后日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田园果系张陈氏等自置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卖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倘有不明,张陈氏等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二纸,共三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交收过契面佛头七百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日。

在场人曾孙张金印

立卖尽根契字人张陈氏

为中人陈绵章

代书人洪朝基

契尾

计开:业户德利号,买张陈氏下田园二段,坐落连表湖,用价银四百六十二两,纳税银一十三两八钱六分。

布字九千九百五十六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德利号准此。

道光二十八年八月日。

·第六之三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台南市第一区府东巷街邓德利,三房轮流公业,即次房邓延年、邓延良,长房邓延熙,三房邓延钟、邓达等,有承祖父明买过张陈氏下则田二段,坐落保东里,土名连表湖尾,小埤二口,又新埤旗湖十分应得三分。又明买过林天、张棍旗杆湖两埤水翻一厘三毫。第一段,东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黄家田,北至山峰分水。第二段,东至水沟,西至山峰分水,南至李家田,北至山峰分水,又至水沟并田边藔地一概在内。此二段田,经丈下则田七甲三分一厘零五丝一忽六微正,新丈八甲三分二厘九毫五丝,年带地租金二十二元九十一钱六厘正,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将此田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尽卖与外新丰里关帝庙街黄敏,三面议定时用七三银七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纳租,听其推收过户,永为己业,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亦不敢言及找赎之理。保此田果系是延、熙等承祖父明买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延、熙等愿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带上手红白契三纸,明买水翻字一纸,丈单一纸,共六纸,付银主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七三银七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一日。

为中人林排、邓汝嘉

次房邓延年、邓延良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三房输流公业长房邓德利、邓延熙

三房邓延钟、邓达

知见姆邓叶氏鹏

代书人邓汝嘉

·第七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邱吁哇、邱吁台、家礼由,有承父自置山园并山畬一所,坐在内新丰里,土名龙船窝,东至仑,西至十二坑,南至张热墓,北至林家园头,四至明白为界,历年贴纳番主租粟三斗。今因乏银费用,愿托中引就与林益观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典时价佛银六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山园、山畬交付银主掌管耕作。限至十二年有能之日,备足契面银赎回;如无银可赎,再听银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挡异言生端。山园、山畬与别番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交家来历不明等情,台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六大元完足,再照。

干隆四十七年正月日。

为中人陈就

立典契人邱朥哇、邱吁台、家礼由

知见人母姨目加礼

代书人洪振生

·第八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六分微腊大里富等,有公置冈仔林山业一所,坐落土名二寮罗竹坑,东至草山顶中心仑,西至汉人林家山,南至□,北至番亲李家山,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山业先尽问叔兄弟侄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与番亲李文贵承典,当中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一百六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山业随踏清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收租。不论年月,听典主备足契价赎回契字,不得刁难;如是至期无银可赎,仍听银主掌管收租,不敢阻挡。保此山业果系微腊大里富等公置物业,与微腊大里富等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此情,微腊大里富等自当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生端异言。恐口无凭,合立典字一纸,付执为照。

内注「寮」字一字,再照,又再注「主」字一字,共二字,合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面佛银一百六十元完足,再照。

干隆四十九年四月日。

为中人刘光彩

立典契人李马劳台、微腊大里富、标加弄

代书人郑貌

·第九借契字

立借契字番仔六机,有自开置园二所,坐落土名番地芦竹坑寮仔前后,东至仑,西至仑,南至仑,北至仑,四至俱各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番族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将此园为胎,借出黄宅番剑钱二十四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三面议约每月每员贴银主银三分。其园限至明年四月终,听番仔六机备契内母利银赎回原契,不敢少欠;如有少欠,将园听银主起耕招佃,不敢阻挡。保此园果系六机开置,与他番人等无干在先,并无胎典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机出头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内番剑钱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三年四月日。

知见番婿猫霄

番女新逆

为中人林出老

立借契字番仔六机

番妻东哥腊

代书人陈重远

·第一○招佃开垦字

立招佃开垦字人新港社番李元璋、外甥孙李冬烟等,有自己遗下山坪连沟底一所,坐落土名在岗仔林虎空,东至妈祖坑仑顶分水为界,西至虎空仑顶分水为界,南至林家仑顶分水为界,北至豹万猫狮寮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山坪沟底,先尽问叔兄弟侄番亲人等不能承垦外,无奈,托中引就招与汉人杨光等官为佃,出头承垦耕作,三面言议时压地佛银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其压地佛银即日同中交讫;将此山坪沟底,随踏明界址,付杨光等官前去用银本招佃开垦耕作。言约每年愿贴番租银四钱,将此山坪沟底任杨光等官垦耕,栽插杂物果仔等项,璋不敢阻当,以及叔兄弟侄日后亦不得争垦较占,藉端异言滋弊。保此山坪沟底系是李元璋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别招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李元璋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开垦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吴蜈契字一纸,又翁启萧典契字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地佛银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完足,明白,再照。

嘉庆二十五年二月日。

为中人岳文德

立开垦字人亲业主李元璋

外甥冬烟

知见人母亲加踏

代书人(亲笔元伯)

·第一一招佃开垦字

立招佃开垦字人新港社番李姑母加踏、李振基等,有承祖父应份山斜一纸,坐落土名公仔林罗竹坑,东西南北四至明白在上手契内。今因开垦费缺乏,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无奈,托中引就招与□等为佃,出头承垦耕作,三面言议时压地银一百六十大元正。其压地即日同中交讫;将山斜随踏明界址,交付□□等去用银本招佃耕作,言约每年愿贴番租银一元。此山斜任□□等垦耕栽插杂物果子等项,不敢阻当。以后如是叔兄弟侄自己要赎之日,招佃字契面银以及开垦工资照数清还,不敢短赎;如无一齐清还,仍付□□等耕作,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山斜系是振基祖父之业,与别房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契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振基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开垦字一纸,并带黄家文契一纸,又带罗竹坑文契一纸,又并□□一纸,合共□□。

即日同中收过开垦契面佛头银一百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庆十九年二月。

为中人东太平

姑母加踏

立招佃开垦字人李振基

知见母亲加踏

代书李元伯

·第一二开垦契字

再立开垦契人新港社番吕沙来,有承祖父建置荒埔一段,坐在内新丰里龙船窝庄,东至沟,西至仑西畔半坪,南至沟,北至树林湖沟,四至明白为界,言约年纳番租银四钱。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出典汉人郭水观开垦,三面言议时价银二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荒埔随即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垦耕种作,贌税收成,以及起盖房屋,剪做葬坟,各听银主应用而自取,不敢阻挡;或栽插竹木果子杂物,系是银主垦耕栽插砍除取用,不得刁难。又言约:此荒埔耕成田园及起盖房屋,如赎契之日,听公亲估的工资银若干照坐,不敢翻说异言。若至十二年终,听来备足契面银及耕成田园及起盖厝屋工资银,一齐赎回业契,不得推诿;如至期无银可赎,仍付银主掌管起耕,不敢异言。又言约:前开垦番汉字共二纸,自乙丑年蔡逆扰乱毁失,后日有人献出此字,不可执凭为契。此荒埔果系来等承祖父之荒埔,与别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来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开垦契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开垦荒埔契面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三年十月日。

为中人穆朥密

知见人妻穆氏

立开垦荒契人新港社番吕沙来

代书人卓士章

·第一三垦耕字

立垦耕字人新港社番厝姓郑道浓、阿诗等,有承祖父荒埔一段,坐落土名龙船窝,东至仑顶分水为界,西至树林墘十二沟为界,南至林家竹苞脚为界,北至大山尖分水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番租粟五斗正。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就典过与林机观开凿耕作,三面言议时价佛头银六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荒埔山畬立即踏明界址,付机前去掌管耕作。面议界内任机叔兄弟侄剪做葬坟,又果子树木任听机任用,亦不敢阻挡。又再三面言议:倘日后开垦成田园及起盖厝场,并栽种竹木、果子,时诗面约若要坐回之日,公估照坐账,不得刁难。保此荒埔系诗承祖父之物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阿诗自出首抵挡,不干机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垦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内佛银六大元完足,再照。

其前尚有佃番字一纸,至嘉庆十二年间被火焚毁,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嘉庆十四年三月日。

为中人机猫厘

郑道农土目加弄

立垦耕字人郑道浓、刘阿诗

知见人并代书人刘沙呆

·第一四之一杜卖契字

立杜卖契字人半线保东门外洪秀,有承父洪太山遗下山地一所,土名坐落永定寮石牌头,北至仑尾,南至大路,西至仑,东至仑尾为界,四至明白,历年配纳山税钱一百文。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陈顺德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园、芋草、竹木、果子,随踏付交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生端滋事;如有滋事,秀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保此山系秀承父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等情为碍。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山契字一纸,并上手给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十九年四月日。

知见人陈莲

为中人许天捷

立杜卖字洪秀

代笔人杨详

契尾

计开:业户陈顺德,买洪秀山地,座落永定寮石牌头,用价银一十四两六钱,纳税银四钱三分八厘。

布字一百十二号。

右给彰化县业户陈顺德准此。

咸丰二年七月日。

·第一四之二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字彰化街土名西门第三三八番地陈朝,有承祖父遗下猫罗堡,土名永定寮石牌头山一所,其四至界址,东至仑尾,西至仑,南至大路,北至仑尾。今因该山荒废,现又杨吉臣由官禀给,以为栽植牧畜场。朝爰托中引卖与于杨吉臣,时值银二十大元。即日同中银、字两讫,遂将此山交付于吉臣掌管,永为己业,任其自备奖金垦成田园以及栽植牧畜等件,日后朝断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字内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三十二年四月日。

为中人杨妈罗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陈朝

代笔人黄寿澄

·第一五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本邑兴隆里崎脚庄王协,有承祖父明买过庄抱灰磘地一所,又自己买过方系厝地一间,又买过佛助旷地山一所,其东西四至及租课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与本庄方光漏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五十二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灰磘地、厝地以及旷地即付与银主掌管收税,不敢阻挡。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业系是协自己应份,与他人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协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五十二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知见人黄氏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王协

为中人王杏

代书人(自笔)

契尾(前略)

计开:业户方光漏买得王协观磘地一段,坐落………。

布字一万五千三百七十八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方光漏准此。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日。

·第一六之一卖尽字

立卖尽字人凤山县兴隆陈谅,承父祖阄分山一所,坐在打狗山上,土名鸡庵山,东至海,西至山沟,南至卢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今因欠银还债,托中引就黄宅,卖出番银八十元。银即日同中三面收讫;其山交与黄宅上收管,永为己业,日后开筑山面,谅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山乃系承父祖阄分之业,与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借项;苟有来历不明,卖主自应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皆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尽字一纸,付执存照。

咸丰六年三月日。

中人陈群

代书人洪禄

立卖绝字人陈谅

·第一六之二卖杜绝字

立卖杜绝人凤山县兴隆里黄嘉缕,有自置一业,在打狗山上,土名鸡庵山,东至海,西至山沟,南至卢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今因欠银生活,托中引就张宅上,卖出番银一百二十元。银即日同中三面收讫;其山交与张宅上收管,永为己业,日后开筑厝屋,栽种树木,嘉不得阻挡,亦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山系嘉自置之业,与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如有来历不明,卖主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卖绝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一百二十元,再照。

咸丰十年二月日。

中人陈采

立卖绝字人黄嘉缕

代书王通

知见林树玉

契计开:业户张宅上买黄嘉缕山一所,坐落打狗山上鸡庵山,……。

尾光绪三年八月日。

·第一七开垦字

立开垦字猫罗社番通事李妈河,有山仑埔一所,址在猫罗保永定寮,东至仑顶为界,西至仑脚为界,南至坑尾为界,北至园墘大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有汉人林禀,同中人黄成,到社给出开垦山仑埔字,现纳佛银四大元,又逐年应纳本社大租银五分正,即给垦字为凭,任从银主林禀掌管,栽种果子、树木,每年砍伐生息为己业。此业系是本社所管,与别社番亲无干,又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妈河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林廪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开垦山仑埔字一纸,收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当堂收过开垦山仑埔字内佛银四大元完足,再照,行。

干隆四十五年十月日。

为中人黄成

立开垦山仑埔字猫罗社番通事李妈河

代笔人林元

 

·第一八给垦字

立给垦字人猫罗保番业主李妈河等,有承祖父荒山一片,贯在快官壮竹高仑头,东至坑沟墘为界,西至大寮口路为界,南至张山家为界,北至大湖仑头为界。今有汉人陈和、高标等出首开垦,分做三分,现年愿贴银六大元正,每年应配纳山租银一钱正,历年栽种、树木、果子等项,以为正业,永愿任从栽种,不敢阻挡。每年山租至八月完纳清楚,不敢挨延短欠,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又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河一力出首抵挡,不干垦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垦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给垦字内佛银六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庆二十年八月日。

知见土目人何须兴

立给垦字人猫罗保番业主李妈河

代笔人石边

 

·第一九开垦契字

立招开垦契字人沙连保通事陈毛雨顺,有承本保遗荒山林一段,坐落土名古重笨山,东至厝前大仑界,西至厝后虎仔坑山仑界,南至厝前双坑嘴界,北至厝后大仑界,四至界址明白。凭水流内为界,逐年配纳大租粟二斗正。今因乏力耕开,托招古重笨庄族亲妈印官前去开垦耕种,当日三面议定值出开垦银二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荒山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佃人妈印官前去耕开栽种,永为己业。保此荒山系顺承通事界内,与别保通事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顺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开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开垦契字内佛面银二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咸丰十一年四月日。

代书人族亲正春

为中人族亲兴官

立招开垦契字人沙连保通事陈毛雨顺

 

·第二○给垦字

同立给垦字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黄林旺,蒙理番宪恩充沙连社丁首额缺,内安抚番黎,外约束居民,管收各坑门山番租谷,以完县中丁饷,散给番食口粮。今因浊水课埤逐年溪水洪大,不虞损坏,恐其倍累课租,所有浊水山一带树木不许诸人砍伐;如有抗违之人,不遵约束,定则禀官究治;此乃朝廷有关之要据。此山东至中寮坑,西至湳仔大坑,南至山脚,北至分水,四至明白俱载。现有浊水庄吴安然官向来给垦,时三面议定即出给垦银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浊水连山一带,任从吴安然前去掌管,栽种树木,以逢课埤损坏,日后不得生端滋事。此系二比耕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给垦约字一纸执照。

即日凭中收过给垦字内佛银四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嘉庆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苏水

为中人陈福

立给垦字人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黄林旺

·第二一批

立给批燕雾保业主永怡堂施,本馆有产山一所,坐落土名苦瓜寮,东至路为界,西至坑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许厝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自今有该佃杨朝阳、杨德,同到馆求给此山,前去栽种树木、草山、果子掌管,永为己业。即日收过给批礼银□□□□,年配纳本馆大租税银二角半银正,到馆完纳,不得少欠。此山系本馆□□□,与□□无干,亦□□给他人;倘山中有风水地,须听业主选择,佃不得私卖他人。今欲有凭,合立给山批一纸,付佃执照。

业主永怡堂施

嘉庆二年正月日给。

·第二二开垦单字

立开垦单字人业主许,为给垦事。据本庄庄返有自己开垦山坪二所,内一所坐落土名过坑仔苓仔头,东、南、北各至坑,西至庄正园石头界址,又至林家水沟,逐年定纳大租银一角。又一所在班脂花坪,东、南俱至坑,西至庄厘坪石头界址,四至明白为界。公同当面踏过该坪,逐年酌纳业主许大租银二角,合共纳银三角。其银逐年完清,丝毫不得短欠。此系返所开之坪,他人不能混争,恐口无凭,合立开垦单字一纸,付执为照。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给。

·第二三开垦单字

立开垦单字人业主许,为给垦事。据观音内里姑婆寮庄庄哖、庄筮、庄掌恳称:有自己新开山坪一所,坐落土名在班芝花坪,东至庄宅小仑为界,西至林宅自水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坑为界。又一所三角马,东至庄宅水沟为界,西至小令林宅为界,南至大路为界,北至坑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业主许大租银三钱正,逐年完清,不得挨延短欠。此系筮、哖、掌自己开垦之业,他人不得混争,口恐无凭,合立开垦单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同治十二年月日给单。

·第二四垦字

业主协继馆许,为勘明山坪,给垦配租,付佃完纳事。照得本业主承管观音内里姑婆寮庄大租埔地山坪,兹据楼仔后佃户庄万车到馆称:伊有自己开垦山坪一所,址在牛潮湖,东至自己园,西至坑,南至庄家园岸、又至坑底为界,北至坑,四至明白为界。年配纳大租银一钱正,遂年完纳清楚,丝毫不得挨延欠缺,并不得越界混占情事。自今为始,该坪系是车自出工本开垦清租完纳,即为万车己业,与他人及别房叔兄第侄无干,合立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年十二月日给。

 

·第二五杜卖尽根山岗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山岗地基契字人郑阿结,情因承父遗下置有山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猫里街大众庙门首右片鬼仔坑,东至坑底为界,西至龙岗山排倒水为界,南至水倒北为界,北至布埔角直透抗路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鬼仔坑山岗出卖与人,先尽问至亲人等不能承受,托中引就于刘番婆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契价物银八十大元正。即日银、契过交清白,并无财货准折短少等情,亦无包卖他人物业。此乃承父遗下之业,与他人无干,自卖之后,即踏交于买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界内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赠赎找,亦无异言生端;倘有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此系仁义相交,永断葛藤,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佛银八十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同治六年七月日。

说合中人郑炎生

在场见郑桂秀、张阿元

代笔人郑阿荣

立杜卖尽根山岗地基契字人郑阿结

·第二六杜卖永远根尽字

立杜卖永远根尽字人谢阿义,今有先祖父遗下有山輋一处,坐落土名山猪湖大路崁下。其輋界址,东系大路下为界,西系坑唇为界,南系山崁下为界,北系小坑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前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伯叔不欲承受,托中引送与何昌源兄弟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时值价银八元正。即日银、字同中面交明讫;其輋即交于何昌源兄弟前去永远管业。此輋系承祖父遗下之业,与房亲伯叔无涉,亦无先典后当,价无债贷准折等情。此系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赎找赠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卖人一力抵挡。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卖永远根尽字一纸,付为执照。

外批明:即日谢阿义实收字内银八元正,照。

道光丙申年月日。

为中人钟龙义

在场人谢可任

中见代笔人刘阿辉

立卖永远根尽字人谢阿义

·第二七杜卖绝根番山契字

同立杜卖绝根番山契字人猫罗保内快官庄张建礼,有承祖父遗下番山一所,坐落内快官庄后,土名菜公唐,四至界址俱较契后批明,年配纳番大租佛银一钱五分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番山出卖,先尽问至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庄张建顺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四大元正。银、契即日两相交收足讫;其番山遂即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收成山面,完纳番大租。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之理。保此番山系是建礼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弊,建礼自当出省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愿立杜卖绝根番山契一纸为凭,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卖番山契面银四大元完足,库秤二两八钱正,再照,行。

再批明:番山古契系咸丰三年失落,日后寻出,不得应用,再照,行。

再批明:肉样内竹围一所,又带磨仔盾山向东,东至坑仔为界,西至施厝山为界,南至陈家为界,北至园仔短仑分水为界,再照,行。

再批明:磨仔盾园下番山一所向南,东至桂竹与许家一半为界,西至长枝外许家为界,北至分水为界,再照,行。

再批明:大坵园脚番山一所向北,东至短仑自己风水与许家分水为界,西至陈家长枝外为界,南至自己山为界,北至坑底为界,再照,行。

再批明:油甘番山一所向东北,东至短仑大谷顶为界,西至油甘顶为界;南至许家土地公湖沟重为界,北至荒园外为界,再照,行。

同治十年十月日。

代笔人张永恬

知见人张乃九

为中人柯厚

立杜卖绝根番山契字人张建礼

·第二八之一杜卖尽绝根契字

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人林养,有承父明给旷山一所,自备工本栽种竹园,开垦水田、山宅、树木、果子、竹林、杂物等项,年带纳狗罗社番大租粟三斗,拆定番银二钱正。址在猫罗堡土名新兴寮,东至坑尾,西至仑头,南至蔡公堂,北至倒寮,东西四至明白,历管多年。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山宅物业出卖,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叶舜、蓝欣观出首、二比合同承买,同中公估价值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宅、田园、杂物等业,立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掌管为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洗找贴赎,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宅物业系养等承父自置遗下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上手并无重张典挂、借欠他人财物与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养等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仁义交关,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佛银八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上手垦单,父在日失落无迹,不得缴连行用,批明,再照,行。

道光二年三月日。

为中人张溪

知见人林成

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人林养

代笔人张忠

·第二八之二杜卖尽根绝契字

立杜卖尽根绝契字人叶姚氏,同男叶池、叶强、叶炎;蓝何氏,同男蓝扁生等,有承父合买林养观山宅、田园、树木、果子、竹林、杂物等等,年带纳猫罗社番大租粟三斗,折完番银二钱正。其坐东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载上手买契内明白。今因二比乏银别置,相商愿将此业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杨出观出首承买,同中公估值价银八十二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物业随时踏明界址,交付买主管收为业。一卖千休,强、生等及子孙不敢言找言赎,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是强、生等父明买遗下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上手并无重张典挂、借欠他人财物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强、生等出首一力抵挡明白,不干买主之事。二比两愿,仁义交关,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明买契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佛银八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日。

为中人陈宽观

代笔人王大定

知见人叶琢爱

合同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人叶姚氏、叶池、男叶张、叶炎、蓝何氏、男蓝扁生

·第二八之三杜卖尽根山园绝契字

立杜卖尽根山园绝契字人半线保东门外杨妈锣,有承祖伯叔父遗下明买过杨吴氏山园田一所,栽种竹木、果子在内。址在猫罗保,土名新兴寮,东至坑尾为界,西至仑头为界,南至菜公堂为界,北至倒寮为界,四至界址登载明白;年应带纳猫罗社番租粟三斗,折纳的番银二钱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段山园田出卖他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邑内东门南瑶宫二妈新簥班庆缘堂三十三人等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契价银四十三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园随即踏明界址,并内中竹木、果子一切,付与庆缘堂银主等前去掌管,贌佃收租,以为历年二妈圣诞演戏酒席资费,上流下接,永远存为庆缘堂公业。此业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后日锣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以及尽洗异端滋事。保此业系锣承祖伯叔父遗下应份之物业,与别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财物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情不明,锣应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庆缘堂银主等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山园田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四纸,又缴连赎回昙花堂尽洗契一纸,共六纸,付为执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佛银四十三大元,库平三十两零一钱正完足,再照,行。

光绪十五年二月日。

为中人林番古

在场知见父杨曾

立杜卖尽根山园田契字人杨妈锣

代笔人黄延年

批明:此业系庆缘堂三十三人起议建置,以为二妈历年请送应费之资,堂等子孙不能转借别卖;如后人与他私受交接,圣母必定降罪,绝灭子孙,批明契后,又照,行。

·第二九杜卖尽根麻竹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麻竹林契字人埔集堡集柴桥头庄杨月德,有自置麻竹林一所,址在油车岸湖,东至独瓶脚羗仔岑,西至油车岸仑,南至陈全竹林风空坑羗仔园角,北至独瓶大仑。又毗连竹林一所,址在土名四份,东至油车岸岑,西至欉竹林,南至油车坑口,北至独瓶大仑望索头。此二所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父子相商,意欲愿将此竹林出卖,尽问亲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堡集集街陈道观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买价银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两二钱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麻竹林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成,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亦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亦不敢异言生端阻挡滋事。保此麻竹林系德自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德出首一方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麻竹林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洋银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两二钱正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麻竹林阿香栳寮下为界,遵依卖主菜笋取刈,余者笋母大竹留存买主出卖,与卖主无干,批照,行。

光绪二十三(丁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有邻

为中人杨振路

在场知见人子知高

同立杜卖尽根麻竹林契字人杨月德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市仔尾牛椆仔庄王森,有承祖父草山二所,内带树木、竹围、厝地脚连水田三坵,址在姜仔寮庄,东西四至俱各载上手契字明白。又一所山,东至颜家路,西至蔡家仑头路,北至黄家墓前大路,南至湖底竹仔路为界,承杨家年配纳施业主大租银二角五点正。今因乏银费用,母子相议,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邑内南街吴再观出手承典,三面议定时值契价银四十大元,库秤二十八两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草山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栽种樵采,森不敢阻挡。其山面约限□年为满,听原主备足契面银赎回,不能刁难。若得要赎之日,此山中树木、竹围,任从银主砍尽,不敢阻挡。此山系森承祖父遗下物业,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不明;如有不明,森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典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四十大元足,再照,行。

光绪七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蔡清水、李阿宝

知见人王赖氏

代笔人林有得

同立典契字人王森

·第三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邑内东门杨黄氏,有承祖父草山一所,址在苦爪寮,土名倒寮,东至路为界,西至坑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许厝墓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与东门内颜助观典借佛银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过杨黄氏亲收,愿将草山交过银主掌管,日后不得异言生端。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再批明: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明白。

又再批明:限十年为满,备办银元取赎。

又再批明:上手契字一纸,连典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又再批明:失银分二钱。

光绪四年月日。

代笔人叶荣

为中人杨俊

在场知见人女婿陈丙

立典契字人杨黄氏

·第三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许应,有自开垦山园二段。其一段,址在大岸,东至典主园界,西至典主园界,南至典主园界,北至坑界。其一段,址在大浦红涂,东至烦弟园界,西至美弟园界,南至水沟界,北至烦弟园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二处之园出典,先尽问至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族弟玉水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典价银四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明约自咸丰戊午年起,限至癸亥年收成止,共五年为满,备足原典契面银,送返玉水赎回典字,玉水不得刁难;倘无银送返者,依旧付银主耕作,应亦不敢阻挡滋事。保此二处之业系应自己开垦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应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送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典契字内佛银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咸丰八年五月日。

代笔人洪耀光

为中人胞侄辨

在场知见人简扁

立典契字人许应

批明:日后若要取赎之时,务必于十月间送银,方可取赎,批照,行。

·第三三典园契字

立典园契字人许三才,有自买过山园一段,并带竹木在内,其坐落界址,俱载在上手买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园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族亲勇叔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典契价银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并竹木等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勇叔前去掌管,招耕别佃,收租纳课。明约园无租,税银无利息。自道光戊申年十一月起,至辛亥年十二月止,典限已满,任才备足原典契面银,送返勇叔赎回园契,勇叔不得刁难等事;若无原典银清返明白,仍将此园永付勇叔耕作,才亦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保此园明系才自置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才一力抵挡,不干勇叔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共实收过典契内佛银八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族兄振声

为中人族叔东窗

在场知见母亲林氏

立典园契字人许三才

·第三四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林言、林劝尔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山仑一条,土名戆和山,东至溪为界,西至蓝家山为界,南至坑山为界,北至坑为界。又一段厝地一所,址在崩崁庄,东至车路为界,西至严家厝地为界,南至许家厝地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厝地以及山仑出借,先问至亲人等无银可借,外托中问到北投埔族叔林汝德身边借出佛银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三面议约银无利息,山仑与厝地无租税,将此业交付与银主前去掌管为业。保此业系是言承祖父物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其山仑厝地不期年限,言有备齐字内佛银,送还银主,赎回原字;如无银送还者,其业依旧银主掌管,永远为业。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字内佛银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同治九年八月日。

秉笔人严清云

为中人林九婴

保认人林族

立胎借银字人林言、林劝尔 

·第三五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观音内里道公厝庄庄我,有开垦山园一所,大小共十二坵,并带山坪在内,土名坐落牛潮湖楼仔后山顶,东至庄宅坪、又至食水坑仔,西至庄宅坪,南至庄宅园,北至大坑,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大租粟五斗五升正。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托中引就,将此开垦山园之业,向与胞弟庄桐享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价银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坪随即踏界,付银主起耕掌管,收税纳课。言约限至三年终,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不得刁难;若是无银取赎,依旧听银主耕作,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园坪系是我自己开垦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我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干隆三十五年正月日。

知见人宗侄庄苏

为中人吴文生

立典契字人庄我

为代书人庄启

此契山业,经于同治十三年间,与本家辨兄较闹界址。因前垦单失落,以致混争,后听公馆公亲调处,二比甘愿踏明界限,立石为界,东至庄宅坪,食水坑;西至林牛港园,南至坑、又至庄宅园,北至牛椆湖坪小沟,四至明白;各人各照界管掌,不得胡涂相侵。又基有祖坟一穴,在辨界内,坟内树木恐有伤碍,听基自行砍伐,余者任辨砍伐,基不得以伤碍坟墓为词,合应批明,此照。

公亲协继馆、邓维镛

·第三六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陈国清、甲头赵桂辉、二筵陈东海、番耆何新,同有承祖父公山一所,坐落土名千秋寮,历年配纳租粟四斗满;东至大仑顶分水交界,西至大坑底,南至滚水沟下埔墘,北至赤仑头尖,向北沟林家山交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完饷,情愿将山托中引就,典与千秋寮汉人萧僯、萧盛同出头承典,三面言议时价佛头银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公山随踏付与银主前去掌管,筑屋居住,有栽插树木、果仔、杂物等项,任从葬坟起盖,收租纳课,番亲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面议:约限至三十年终,听业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不得刁难。再面约:此山坪有开耕田园,每坵锄头工资银照公估;栽插树木、果仔,付银主砍伐抵利,或公估工资银;并起盖茅屋,亦公估价工资银清还明白,取出典契。保此公山果系清等公业,与别番亲叔伯兄弟侄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清等同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头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五年月日。

为中人林董哦

同立典契人尖山社番土目陈国清

代书土目□□□

甲头赵桂辉

二筵陈东海

番耆何新

知见人何莲

·第三七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周清云、耆老李贤、周皆成等,有承祖父公业一所,土名坐落在麒麟尾后拖砧南畔,东至乌山脚,西至陈家交界仑分水,南至滚水沟,北至赤仑头分水。其山坪园、竹木、果子在内,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番租谷一石,又屯租谷二斗四升三合二勺。今因乏银完饷,外托中引就向与原典主林应达官添典找赎,四份折二份,将四至界内山坪园、竹木、果子踏明界址,再定坵声分明。在本家厝前后竹木、果子一片,东至少龙仔分水透溪,西至陈家交界,南至路透大苗庭、又透永盛厝前崁墘分水,北至溪。又厝地仔、园仔、山坪、树木、竹一片,东至内园头小龙分水,西至陈家交界,南至溪,北至大路。又火炭埔园一坵、山坪一所,对园头分水内。又分坵园一坵、园顶东畔少园仔一坵、山坪一片,东至园仔头对少令透大路,西至分坵岸大路,北至大路。又淹柴坪山坪、竹木、果子一片,东至千秋寮口乙仔作对强仔作坪脚小沟仔相连交界,西至断仔石丁,又永盛分水交界,南至岸叔厝后少令分水到北,透火炭埔大路,又透陈家交界,北至大溪檨仔脚坵园北头山坪一坪,前后岸对直透路。过埤仔园一坵、北头山坪一片,东至台狗坪,西至陈家界,南至溪,北至陈赖家交界。又过溪仔园一坵、山坪一坪、在北畔分水大仑顶向东牛港作坪一坪,东至崩坪,西至断交界,南至溪。又湾坵园三份折二份,在东畔至岸,西至石丁透溪,南至溪,北至坪脚。四至共所,三面言议时价佛面银八十大员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并山坪、园、竹木、果子,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将租纳课,不敢阻挡。听银主栽插,又听银主砍伐,又听银主起造房屋安居。年终或是业主赎契之日,或有房屋,不论大少宫,每间愿贴银主工资银六大员;或有竹木、果子砍剩,大小欉每欉应贴银主工资银四钱。此系二比两愿,限至十二年为终,听业主备足契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期无银取赎,仍付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园、山坪、树木、果子,果系是土目等公业,与别社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土目自出头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内银八十大员完足,再照,行。

光绪二年八月日。

为中人刘尾生、刘李贤

番耆周皆成

立典契字人尖山社土目周清云

知见人简发

代书人周克明

批明:古契被剪,鱼食毁坏,日后业主赎契之日,不敢言取讨古契,批明,再照,行。

光绪二年八月日。

立批明后契字人土目周清云

代书人克明再笔

批明:丈单林断收存,批明,再照,行。

批明:业四份,该买二份;社课谷一石,该完五斗。又屯租该完一斗二升一合零一勺,批明,再照。

再批明:厝地三份,断观、泽观应得一份,对换永达龙眼;在断仔厝畔路下,龙眼二欉对换,批明,再照。

又批明:大苗庭三份,断、泽得一份,批明,再笔。

·第三八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观音上里下乌山土尫埔庄赖力,有承伯赖纳开垦山坪田园厝地二所毗连,土名坐落在本庄,竹木、果子在内,年带完业主租粟二斗满;东至厝角小仑分水透小沟底,南至仑大欉埔羗,北至大仑,透小仑,至沟底。又透后壁湖田一湖,东至大仑分水,西至水尾坵小仑,南至埔路坪半,湖北至红土园小仑。又透南畔厝地山坪一所,东至庙庭仑,西至小沟,南至小仑,北至小沟。共二所,四至明白为界。赖纳身亡,力愿接以香烟,今因乏费用,愿将北山坪田园出典,外托中引向与宗弟赖树观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银三十五大员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山坪、田园、竹木、果子,随即界址踏明,交付银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纳租,不敢阻挡。其山坪、田园限至八年终,听业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到期无取赎,仍付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是力承伯开垦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力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内佛面银三十五大员完足,再照,行。

道光十年二月日。

为中人郑兴

知见人妻李氏

立典契字人赖力

代书人赖振桂

契后批明:道光十九年,抽出厝地一所,卖与寮天富掌管,契价银六大员,批明,再照,行。

契后再批明:道光二十一年,赖纳有自己开垦山坪田一所,竹木、果子在内,土名在芎蕉湖,东至沟,西至小仑透水尾坵,南至大仑,北至庙埏脚大竹模,四至为界。典与树观佛银十大员,将山坪田、竹木、果子交付树掌管,批明,再照,行。

契后批明:咸丰九年,抽出南平山坪一所,典与林才契价银二大员,批明,再照,行。

·第三九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观音上里石尖庄萧备支,有承祖父买过石井庄蔡天生山田一所,坐落土名在石尖食水湖,大小坵数不等,并带竹木、果子在内,年纳刘家大租银二钱,东至山仑分水为界,西至廖家田为界,南至本宅,北至仑顶廖家山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家侄萧漏赛自出首承典,对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十八大元正。又承胞伯自开捆山坪园一所,坐落土名在大仑山,其东西四至在上手契内为界,配纳大租银二钱,立承典契面银六元。合共银二十四元。其银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田山、坪园随即踏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阻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契二纸,自开捆契一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十四元完足,再照,行。

光绪十六年十月日。

为中人谢东

知见人妻李氏

立典字人萧备支

代书人刘祯祥

·第四○凭准字

立出凭准字人谢技华,侄振德、振福,承许叔父亲有立业三宗,红契一纸,山契二纸,地名在契内明白,并纸寮家器轮仔一付、纸槽一口、对仔一付。今因前叔父所欠德春号、振顺号、许伦观银项,备他迫讨,外托中田尾庄陈细兄同兄弟三面商议,将此契业三宗并纸寮家器一尽交付长房蔡干荣掌管,抵还三条银项,不干二房、三房之事。今日将叔父之业并家器立即交付蔡干荣此系二房、三房不敢刁难,亦不敢异言生端,亦无重张,亦无典当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如有,二、三房一力抵挡,不干长房之事。一议千休,永无找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凭准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光绪二年二月日。

代笔人黄怡德

为中人陈仔细、侄振德、振福

立出凭准字人谢枝华

·第五节茶园、菜园、槟榔、番檨·

第一 札饬

第二 札饬

第三 札饬

第四 谕示

第五之一 种茶合约字

第五之二 丈单

第五之三 尽根卖断根茶欉字

第六 分给茶埔垦字

第七 招贌耕合约字

第八 招贌耕约字

第九 贌荒埔栽种茶欉字

第一○ 贌荒埔承耕约字

第一一 合约出贌山埔种茶永耕字

第一二 承贌茶园并包补茶欉字

第一三 贌茶约字

第一四 贌种茶合约字

第一五 贌埔种茶认纳税银合约字

第一六 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

第一七 杜卖茶欉风围树木茶寮字

第一八 栽植种茶合约字

第一九 栽茶约字

第二○ 杜卖山场茶园田地尽根契字

第二一 贌耕字

第二二 杜卖尽根菜园地字

第二三 杜卖尽根契字

第二四之一 卖绝尽根宅契字

第二四之二 卖杜绝尽根宅契字

第二五 卖杜卖尽根契字

第二六 卖杜绝契字

第二七 卖尽杜绝契字

第二八 卖尽根杜绝契字

·第一札饬

署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孙,为行知事。案蒙臬道宪夏札开,本年六月二十一日,准省会税厘总局咨开;本年闰五月初七日,准本道函开:台南宜于种茶,已将情形禀明抚宪。现拟于淡水购茶子十万,崇安、福宁各购茶子十万,均交南路试种。所有福宁、崇安两处茶子,应请贵局转饬该两处厘局委员迅速选购,送由尊处交轮船寄台。此系禀明抚宪办理要件,务祈查照,速赐饬办等因,到局。准此,查台南地方既可种茶,相应分饬建宁、福宁二府局,速即转饬所属各分局卡委员查明何处茶子价廉,即速各购十万,克日解缴本总局,以便解台分发试种。所需茶子价银,据开报入册造销。除详抚宪并分饬遵照外,合就移覆,请烦查照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札知。为此,札仰该府即便知照,毋违,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知照,此札。

光绪二年九月初四日札。

·第二札饬

特调台湾府正堂卓异候升、加八级纪录二次张,为行知事。案蒙臬道宪夏札开,本年十月初七日,惟藩司咨开,奉总督部堂何宪札,光绪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咨文选司案呈内阁抄出,光绪四年五月初一日,奉上谕刑部代奏,主事曾克相应诏直言一折:民间树艺之事,五谷而外,惟茶与桑实为自然之利,果能广为劝谕,种植得宜,亦足以厚民生而裨日用。着各该督抚谨遵钦定授时通考,督饬地方官切实购求茶、桑两种,应如何培养采取之法?各视地之所宜,劝令民间广为栽植。该地方官如能劝有成效,准其奏请奖励,钦此,相应知照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行司立即转饬遵办,毋违。又奉署理巡抚部院吴宪案,光绪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咨同前因,到本署院。准此,行司即便移行,钦遵查照,毋违,各等因。奉此,除遵照外,合就移知,请烦转饬所属实力遵办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行知,札到该府,立即转饬所属遵办,毋违,此札,等因。又蒙臬宪卢札同前因,蒙此,除分饬外,合就行知。为此,行县官吏即便钦遵办理,毋违,此行。

光绪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

·第三札饬

署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罗,为转饬事。本年十月初十日,蒙台藩宪邵札开,本年九月二十九日,奉爵抚宪刘札开:照得本爵部院示谕茶埔仍旧缴费领单一案,合行札司即便转饬遵照办理,并将发去告示实贴晓谕;如有不敷,即照抄多张,分贴晓示具报,毋违,等因,计粘抄示稿到司。奉此,除分饬遵办外,合行饬知。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遵照,迅将告示照抄多张,实贴晓谕,仍将贴过处所报查,毋违,此札,计粘抄示稿一纸,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迅将告示照抄多张,实贴晓谕,仍将过处报查,毋违,此札,计粘抄示稿一纸。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札。

·第四谕示

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全台各属清丈单费,业已示谕一律缓缴,先征新粮。其已缴各户,由县查明粮额,补给粮串,准其核抵;如有粮费并经缴收之户,即在下届应征粮额控抵在案。查应供赋之田园缓征单费,系因钱粮有关;其茶埔一项,本无输纳粮赋,与田园情形有别,自应仍照前定丈费章程完纳,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茶埔各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茶埔并不完粮,自难与田园一律缓征单费;如有未领丈单,务即仍照旧章缴费领单,不可迟疑观望,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第五之一种茶合约字

同立种茶合约字埔主李洪记、李茇记,佃人邬来。窃洪、茇兄弟,于癸未年间,同津本银,向功侄李亮、李朝买还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顶犁头尖,四址契内载明。兹据佃人邬来备出花红银一元前来,商酌种茶,洪兄弟即于人字顶下山牌踏出二千茶地,付其栽种,四址面踏分明。即日当场面议每千茶欉每年应纳垦户李美盛大租银一角二点正,又应纳洪茇小租银四角八点正,三年后点欉完纳,不得抗减;如有此情,听从埔主吊销,另招别佃承耕。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即日收过字内花红银一元正,照。

光绪十年(甲申)十月日。

在场人李阿来

同立合约埔主李洪记、李茇记

佃人邬来

·第五之二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县丈报忠字第□□□号业主、田主、番田主李洪记、李茇记,坐落桃涧里、桃涧堡大秤庄荒、茶则埔二甲八分八厘○毫○丝、三甲八分九毫二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右给县主李洪记、李茇记收执

  光绪十四年六月

台湾布政使司  日给

       淡字第二千九百八十二号

·第五之三尽根卖断根茶欉字

立尽根卖断根茶欉字人邬阿来,情因光绪甲申年间,向得埔主率洪、李茇记贌出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顶下山排,自己栽种茶欉;又贌蛇子更山排一段,自己栽种茶欉。山主李洪、李茇记二处,四至界址载在贌字合约内注明。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茶欉二处杜卖与人,先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欲前来,托中引就于张鼎生出首承买,依照时价格佛面银共一十六元正。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每千欉每年应纳垦户李美盛大租银一角二点正,又应纳洪、茇小租银四角八点正。随同场中面踏分明,鼎生备出佛银一十六大元正,经中交于来亲收足讫。即日银、字两交明白,亦无债货准折等情。自卖茶欉之后,四界概行点交生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日后来及子孙人等不得增找,并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系卖主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尽杜卖茶欉断根字一纸,又带上手合约字一纸。

即日批明:来实收领到字内银一十六元正足讫,批明。

光绪七年(岁次辛卯)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文生

为中人邬才生

在场见胞兄邬阿德

立尽根卖断茶欉字人邬阿来

 

·第六分给茶埔垦字

立分给茶埔垦字人江次德,有承父于光绪九年间,向霄里社通事结定埔地一处,址在桃涧堡员树林粉寮埔,其界址东西南北,俱在结租字内详明,迨宪经丈计共六甲七分八厘四毫正,历管无异。但因黄丙南于西片埔地前,有自备工本栽种茶欉,未行抽的租额,恐日后有争长竞短,致伤和气。于是南出首前来,承给西畔所种茶园一段,分摊茶则四甲三分正。其界址踏定,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王公茶埔为界,北至王家茶埔为界,四至分明,交付南前去培植,永远为业。当日议定,逐年配纳江次德租银六大元正,每年定于春、夏两季完纳清楚,给出完单执照,不得拖欠;而大租一概归于次德自纳。保此业系次德承父结定之业,并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系次德一力抵挡,不干承给人之事。此系二比喜悦,自给以后,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分给茶埔垦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逐年配纳园底大小租银六大元正,批照。

再批明:此分给界内有族亲祖坟一穴,永抽为安葬之处,声明,批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代笔人洪子欣

立分给茶埔垦字人江次德

·第七招贌耕合约字

同立招贌招合约字人陈联生、叶仕好等,因好兄弟有承父遗下山埔地一所,贯在万顺寮溪南阿柔坑内石崁顶,东至坑为界,西至大仑为界,南至叶仙为界,北至阵海山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佃耕种,外托中引就与陈联生出首承贌,时同中三面议定,言约辛卯年起,至己巳止,茶栽落地三年以外,每千欉每年贴纳山税银五角;再限十年以过,每千欉贴纳山税银三角正。其山埔地同中踏付,佃人乏力工本栽种茶欉,不得异言等情。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招贌耕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以为存照。

光绪十七年元月日。

代笔人陈庭辉

为中人黄万居

知见人叶士土

同立招贌耕合约字人陈联生、叶仕好

·第八招贌耕约字

同立招贌耕约字人业主李发、郑俊,佃人翁涂等,缘涂自备工本、农具,托保向业主发、俊贌过八里坌堡牛牯岭山埔一所,东至牛牯岭顶分水为界,西至岭头大石为界,南至王家坑沟为界,北顶至林吉贌种茶园头并下透小坑沟绿竹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同堡三面议定,每年应纳山税银二大元,系先税后耕,八月半前完纳,不能拖欠分文;如有拖欠,付业主起耕。今将此山埔,俾涂耕种茶欉,或种相思树木,系涂掌管砍伐收成。山埔限贌二十六年为满。年限未满之日,业主不能加升山税银;年限既满之时,付业主起耕,此所种茶欉并相思树应交业主,不得刁难,借口滋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招贌耕约字二样一纸,各执一纸存照。

一、批明:自前年有与旧业主立贌耕字,限年定准。因至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旧业主将该山埔杜卖新业主李发、郑俊掌管,今向新业主再立招贌约字,限年定准,再照。

一、批明:招贌耕约字内第五行,「名」改「此」字一字,照。

一、批明:山税,发二份、俊一份,照。

再批明:同保三面议定贌耕约字再加限一年,连此约内计共二十七年,声明,照。

光绪二十三(岁次丁酉)旧历十二月十三日。

代笔人汪式金

保证人陈贵、江式金

佃人翁涂

同立招贌耕约字人郑俊

业主李发

·第九贌荒埔栽种茶欉字

立向贌荒埔种茶欉字人吴壬龙,情因乏园耕种茶欉,托得担耕,同去向得业主苏义利内贌出荒埔一所,址在小东坑尾石井仔庄,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三面言定,佃人吴壬龙自备工本茶秧前去栽种,自乙未年春种起,至戊戌年春点算茶欉,每万每年应纳茶租银十元正,纳至甲辰年冬止;以后十年,每万应纳茶租银二十元正。即日佃人龙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大元正,交业主利亲收足讫;其茶租银,每至春纳一半,秋纳清楚,务须年清年款,不得过期拖延减少。年有丰荒,租无加减;倘有缺租,即向担耕人填赔足讫。不拘年限,任从起耕,若无缺租,照原约耕满而行。其贌自己未年春种起,至甲寅年冬止,计共二十年为期。限满之日,业主将碛地银交还佃人收回;佃人即将所种茶欉,概行交还业主,另贌他佃;若年限未满,佃人不得退贌他人。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向贌荒埔种茶字一纸,共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据,照。

批明:即日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元正,交业主利立收足讫,立批,照。

再批明:自贌后三年内,佃人自当竭力栽种;若不栽种,实时交还业主,不得延搁年限,托言种未齐种不起等语,再批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担耕人吴文德

代笔人吴文德

立向贌荒埔栽种茶欉字人吴壬龙

·第一○贌荒埔承耕约字

同立贌荒埔永耕约字人业主林浚哲、佃人邱送德,缘因浚哲有荒埔一处,址在桃涧堡大湳庄,贌与送德自备工本,永远栽种茶树。自种之后,二比到场检点,计有四万欉,约定每万欉地租银十二元,计全年地租银四十八元。分作两季完纳,春季先纳一半,夏季完纳清楚,不得挨延少欠;如有少欠,向保认人取讨,不敢异言。又带无利碛地银四十元。此系永远耕种,并非年数有限。至于茶树枯槁,佃人自当补种,不得以损失之额扣抵地租银额。爰立荒埔永耕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行。

即日浚哲同保认人亲收过永耕无利碛地银四十元正足讫,批照。

批明:庄中有大小诸费,佃人自理,不干业主之事,批照,行。

批明:佃人有不欲耕种者,时向业主相商,补还佃人工本几何,二比约定,各为喜悦从事,批照,行。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简鸿

保认人邱紫来

同立贌荒埔永耕约字人佃人邱送德、业主林浚哲

·第一一合约出贌山埔种茶永耕字

同立合约出贌山埔种茶永耕字埔主李宝山、李历山等,缘宝光绪年间,奉宪给批开垦内外山场,应分得分管之业广阔。今因乏力耕作,即将外面山场在大坪山蛇仔艮,有佃人张鼎生前来向贌出山埔一段,面踏分明,即交佃人自备工本,任从栽种茶欉、风围想思。当日同场言定,递年每万茶欉应纳大小园租七元正。茶欉落地三年后,陆续栽种,陆续过点,无论丰歉,两无加减,永为定规。其茶租按作春、秋两季完纳清楚,向埔主给单为凭,不得少缺等情;如有少缺,定从埔主另招别佃;如无少缺,依照原约而行。倘日后茶欉枯槁,其想思风围等项,任从佃人砍伐,埔主不得异言,亦不得均分,即将山埔交还埔主掌管。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出贌山埔种茶永耕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每茶欉每年应纳埔主大小茶租银七元正,批照。

光绪十九年(岁次癸巳)元月。

在场人畲水旺

代笔人古晓山

埔主李宝山

同立合约出贌山埔种茶永耕字李历山

佃人张鼎生

·第一二 承贌茶园并包补茶欉字

  立承贌茶园并包补茶欉字人林阿捷,兹托得担耕人林李春官同前来,向得业主蔡缉光兄弟等贌出茶园上、下两所相连,址在石光仔背大平顶庄,原带有茶寮一座,门窗、户扇一应在内。即日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龙银一百大元正,交业主亲收足讫;其业主即将此两处茶园踏明,交付佃人自备工本前去耕作。当日三面言定,每年应纳租金龙银二百大元正,每届春、夏两季,送到完纳清楚。其期限内,无论茶价低昂,租无增减,各由造化。至于前时所有枯失茶窟,限至癸卯年冬止,捷自当逐窟补足;如无补足,所有空窟,每万供纳租龙银三十六元;倘有少缺租银以及无补茶株等情,即将无利碛地银控抵,不敷外,仍向担耕人林李春依约逐件赔偿足款,亦不拘年限,登即任凭业主收贌别佃,捷不敢异言。若租银清款,茶株补足,其限自辛丑年冬贌起,至丙午年冬止,计六年为期。届期,捷自当所贌上、下两处茶园并茶寮一座内所有物业,概行交还业主,并不敢损害毁废等情;其业主亦当将无利碛地银交还佃人收回。此系二比欢悦,恐口无凭,立承贌茶园并包补茶欉字一纸,又出贌茶园字一纸,计共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龙银一百大圆正,交业主亲收足讫,批照。又批明:其各段茶园唇,原有风围香栖树,佃人不得砍伐;有则随时起耕外,任凭重罚,批照。

  又批明:其限满之年,不得将茶株过秧,其冬季之茶草,捷必要? 净交还;倘无? 净,就将无利碛地控抵,捷不敢异言生端,批照。

  又批明:其家屋税每年是佃人完纳,批照。

  又批明:其枯失之茶株,限癸卯年冬当逐窟补足;倘有再枯失,亦当逐年填补。至于限满之年,则要补,批照。

  又批明:其约内期限,原系六年为期,今再向业主转贌加一年,共七年。其尾年末,茶株有枯失,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光绪(辛丑)之十四年岁次十一月 日。

                          代笔人 蔡兆石

                          租银人 林李春

                 立承贌茶园并包补茶欉字人 林阿捷

·第一三 贌茶约字

  立贌茶约字人园主林国昌、佃人刘渊,缘国昌有茶埔一处,址在桃涧堡中路庄,因乏力耕作,爰招得刘渊出首耕作。三面言定,茶树计四万余欉,每万茶租银四十元,全年份百六十元,按作春、夏两季纳清,不得少缺。又带无利碛地银二百元。其贌限: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满之日,宜于八月中送还定银二十元,余银俟冬节前,出厝普茶园,一切交还园主,将银备齐凑还佃人,两相喜悦,各无异议。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爰立贌耕约字一样两纸,各执一纸为照,行。

  即日国昌同中亲收过贌耕约字内无利碛地银二百元正足讫,批照。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邱耀亭

                          为中人 刘达仁

                           佃人 刘渊

                     立贌茶约字人园主 林国昌

·第一四 贌种茶合约字

  同立贌种茶合约字园主林隆发、佃户萧阿兴,缘发于壬辰年明买林浚哲埔园一处,址在桃园街西门外中路庄。其园界内,贌与阿兴自备工本栽种茶及风围竹木,并架造茶寮、稻埕、菜园,佃人掌管等项。当日三面议定,一万三千三百九十六欉,兴备出无利碛地银十九大元,交付园主收入。自壬辰年冬起,至癸巳年,春、夏两季该纳大小园租银十六元零七点六厘正,按作春、夏交清,逐年该纳租银如数清款,不敢少缺毫厘。其园限贌三十二年为止,自壬辰年冬起,至癸亥年冬止。限满之日,将茶欉及风围竹木、茶寮一切,交还园主掌管,不敢异言;园主将无利碛地银,交还佃人。此系业佃相与有成,并无抑勒,口恐无凭,同立贌种茶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行。

  即日发亲收过约字内无利碛地银十九元正足讫,批照,行。

  批明:种茶或自己耕不论,要贌他人,须要陈明园主收租;若无如此,愿茶园付园主起耕,再贌别耕,不敢异言之事,照,行。

  又批明:限满三年,不得栽种杂物,再照,行。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书 简图

                     立贌种茶合约园主 林隆发

                           佃户 萧阿兴

·第一五 贌埔种茶认纳税银合约字

  同立贌埔种茶认纳税银合约字人业主林本源、佃户林清泉等,缘本业主有自置埔地,址在桃涧堡八块厝下庄仔。此埔高旱之区,水源难通,不能成田,于光绪六年,有佃户林清泉到本业主酌议,贌种茶欉。当日送银二元,付业主收入,即踏明埔地及茶? 地四段毘连一所,东西南北均至本源田及埔为界,其中横直曲折,绘图可据,交付佃户林清泉自备工本,栽种茶欉。于今三年满限,前来请业主到地点明,北畔及南畔并中大段计植茶三万千九百八十七株,作三万四千株算,言定每万株,年连大租应纳税银一十元,自己酉年起,全年应纳税银三十四元,订约至秋间纳清。贌限不拘年,若将来年久,茶欉败坏,茶头枯槁,无可收成,佃人应将埔地并茶寮尽行送还本业主掌管;业主即将前送无利定银二元,仍付还佃人收回。其茶寮或贴税,到时商议,不得异言。此乃业佃相依,信义相接,同堂明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同立贌埔种茶认纳银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佃人交还业主字内无利定银二元正足讫,再照。

  再批明:界内佃起盖茶寮居住,宜守份经营,不准聚赌窠匪;如违察出,听业主革逐,将茶欉充公,不得违约,合此声明,再照。

  再批明:该大租每万株年应纳银三元,议归本业主自完,与佃无干,此照。

  光绪十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苏锡兹

              同立贌埔种茶认纳银合约字人业主 林本源

                           佃户 林清泉

·第一六 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

  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人李新良,今因乏埔耕作,自备碛地工本前来,向得黄阿壬手内贌出青埔地基一所,座落土名高山顶二窝沿湖塘尾一带之埔地,东至沿湖塘头横透东片与王家毗连,立土墩直透至南山唇为界;西至分水垦面,立土墩与叶家毗连直透至南山唇为界;南至山唇为界;北至沿湖塘尾至水为界;四至界址场见等同踏明。兹今栽种现地,备出碛地佛银二十大元正,交于埔主收存;其界内埔地,任从佃人架造房屋,栽种风围一切等件。其埔自壬午年冬贌起,至乙酉年冬止,定限三年;三年以后,应纳地租银三十大元正。倘年载多久,未限出息,地租无赖,不得已,将埔地交还埔主,即将碛地佛银交还佃人;倘租银未纳,将此碛地银任从埔主扣抵清白,将埔另别收租抵利,不得异言。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良备出碛地银二十大元,交埔主壬亲收足讫,批照。

  又批明:每年面议租银,言定三月尾先付去银十八元,其余至冬节前付齐足数,批照。

  光绪八年(岁次壬午)九月 日。

                        在场知见人 李承转

                        在场代笔男 云来

                 同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人 李新良

·第一七杜卖茶欉风围树木茶寮字

立杜卖茶欉风围树木茶藔字人陈万生,情因丙申年间,与股伙黄阿古、徐阿广、谢阿春三人连财,向得园主钟秀统贌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二重坑庄横窝仔,自备工本茶秧,栽种茶欉五千余欉,并种风围香薷树木以及茶寮。年限各款,悉载在合约字注明。今因乏银应用,情愿将此茶欉并带风围、树木等项出卖于人,先问股伙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彭廷龙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价银四十三大元正。其银即日现交生亲收足讫;茶园随即同中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出贌。其每万茶欉,每年应纳园租银六元五角正,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生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并无逼勒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茶欉风围树木字一纸,并带合约字一纸,计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生实收到字内价银四十三大元正足讫,再照。

再批明:现下茶寮地额,既经股伙内踏定,未有架造,日后任买主架造,不得异言,批照。

再批明:老总藔一纸,系黄阿古手内收执,倘若要用,不得隐匿,批照。

光绪二十六(庚子)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张钦元

为中人黄阿古

在场人黄阿亮

立杜卖茶欉风围树木字人陈万生

·第一八栽植种茶合约字

同立栽植种茶合约字人埔主林柔记、佃人林拔记,有承祖父明买过张家水田连埔地一处,址在桃园虎茅庄。其埔地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载在印契内详明。今有佃人拔记前来,向埔主出贌埔地栽植种茶,当日三面议定,佃人要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四员正,交埔主收入;而埔主即将埔地面踏分明,交付佃人自备工本,先择厝地一处,起盖茶寮居住,竭力栽植种茶。其埔地自辛巳年冬起,至甲申年冬止,三年限满之期,业佃同到茶园,面点算明茶欉,每万茶欉连寮地历年应纳埔主大小租共银一十员正,分作春、夏两季,各半均纳,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分文,即将茶欉付埔主收成。其应纳业主大租,系埔主自理,不干佃人之事。其茶欉数若干?及大小租银若干?至于点茶欉之日,即将合约字再立批条,登载欉数,照字内所行纳租。若至年久,茶欉枯槁,无可收成之时,佃人即将此埔地所植风围竹木之项,一切交还埔主掌管;而埔主亦将无利碛地银交还佃人收回,各不得异言。保此埔地系埔主明买之业,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埔主抵挡自理,不干佃人之事。此乃业佃欢悦,出自甘愿,各不得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栽植种茶合约字二纸一样,业佃各执一纸,永远为照。

即日佃人林拔记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四员正,交付埔主新收足讫,照。

一、批明:茶寮厝宇,自辛巳年冬起,或三十年内茶欉枯槁,其佃人起盖茶寮,仍付佃人拆去;若茶欉至三十年限满,茶欉枯槁,其茶寮一尽支付埔主掌管;倘若三十年茶欉尚未枯槁,连茶藔该纳大小租银,仍照字内所行,批照。

再批明:茶欉栽种届期至甲申年十一月间,业佃同到茶园面点数明茶欉,计共九万二千五百欉,连茶寮地,全年共纳埔主大小租银九十二员五角正。其租银自乙酉年纳起,递年分作春、夏两季对半完纳,照约字内所行,不得异言,照。

光绪七年(岁次辛巳)十二月日给。

册产栽植种茶合约字人埔主林柔记

佃人林拔记

·第一九栽茶约字

立栽茶约字业主林长茂、佃人杨南盛。兹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湳庄,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约每万欉每年应纳税银六元,限三年后请业主过点欉额,以便按数纳税。每年至十月终纳楚,年款年清,不得少欠。面限三十年为满,如满之日,将茶欉悉付业主掌管;倘有拖欠税银,不论年限,听业主将茶掌管,不得异言。恐口无凭,合立栽茶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行。

批明:年限自己酉年纳税起,至甲寅冬止,合应批明,又照,行。

批明:佃人交过业主收入定银二元正,又照,行。

光绪七年十月日。

代笔人庄维秠

说合人林青山

立栽茶约字业主林长茂、佃人杨南盛

·第二○杜卖山场茶园田地尽根契字

立杜卖山场茶园田地尽根契字人陈金港、陈金树等,有承父买得归管兄弟清荣、清泉二份,及自己一份,共三份。因前年同垦户首陈水源应得分管约字内送受劳业一所,址在仑尾寮庄,东至仑黄殊毗连为界,西至大坑,南至赤皮后小仑直,北至樟头小仑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秀朗社番租银五分,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置,愿将买归就兄弟此业一尽出卖,先尽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族叔万盛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议定估值尽根价银一百零五员正。银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业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永远为业。开筑成田,自带坑泉圳水通流灌溉,牛路通行,不得异言。保此业系是港等承父买过兄弟应份业,与内外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情,港等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诸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归就兄弟买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银一百零五员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四至内,因前大昌号栽种小种茶及茶欉、茶寮地,抽出付大昌号掌管,与港等无干,批明,照,行。

光绪九年九月日。

代笔人陈植科

知见人约首陈见贤

为中人陈竹岩

场见人叔清荣、泉、母白氏

在场知见人妻陈门林氏玉凉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陈金港

陈金树

·第二一贌耕字

立出贌耕字人新市街许英记,有竹围内园一所,在本市东畔。今将此园贌与陈水运、陈玖龙前去耕作,约限至十年终,税银共二百四十大员正:上五年,每年税银各二十员;下五年,每年税银各二十八员。言约宅如有栽槟榔,上吐者,坐工资一钱;末吐者,坐工资五分;荖叶每千篱坐银三员。其树木、果子、缘竹起盖茅屋,到时公估;不成,任意取去别处,不得刁难。保此园果系英记应份之业,与别人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再者:此园税银至八月一份,十二月一份,年终清楚,不得延期;如或延期,听业主起耕。若耕宅当耕归股,不得乱栽滥插。其所宅内园篱应用,不得砍伐别置出卖,批明。

光绪三十四年四月。

立贌耕字人许英记

代书人(自笔)

·第二二杜卖尽根菜园地字

立杜卖尽根菜园地字社口庄王色观,有承祖父亲置本庄土名溪仔墘菜园二坵,并树木、竹在堓,东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载在上手大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埔仔庄陈永观前来出首承买,时备银三十四元正。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园及树木、竹踏明界址,付银主掌管耕种,永为己业,不敢阻挡,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等情。一卖千休,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菜园系是色承祖父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色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菜园地字一纸,并上手字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佛银三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内添「典」字一字。

同治六年九月日。

为中人王俊观

代笔人陈瑞源

立杜卖尽根菜园地字人王色观

·第二三杜卖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契人大哮山脚庄李疆、简色、简养、简尊、简荫、简立使等,各承先人共立三界神只会份,每逢神诞之日,备办牲仪祭献,以祈降福。爰是众会友鸠银契买果子宅一所,址在南投半山庄后,土名柑仔坑,东至坑为界,西至坑头为界,南至大坑底为界,北至林家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纳南投社业主大租钱一千文,逐年招佃承贌掌管,所贌租银以为祀神之费。兹因历年久远,承贌乏人,该宅拋荒,任人樵采,由是众会友公议,各情愿将此山宅出卖别创,先尽问会内诸人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与半山庄萧大理、萧有情、箫大爱兄弟等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十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山宅踏明界址,付与买主前去掌管,栽种果子、树木,永为己业。银足价足,一卖千休,日后众会内子孙不敢生端,藉言找赎滋事。保此山宅确系疆、色等三界会之业,与别人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等,疆、色等众会内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卖契一纸,付与买主收执,永远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十六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日。

代笔人简光前

为中人简睦

同立杜卖契人简立使、简市

简养、简色、李叠、简尊、简阴

批明:上手契失落无存,不知何人藏匿,但业众会友经已杜卖,此契后日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第二四之一卖绝尽根宅契字

立卖绝尽根宅契人莦垄庄黄仙李,有阄分应份立围宅一所,内槟榔杂物,瓦厝一座三间,水井一口,年带供谷一斗五升正,座落土名在本所潭墘甲内,东至车路,西至黄家宅,南至村家宅,北至小路,四围带竹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将宅并厝尽卖与本庄李报官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银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宅地、杂物、果子、树木,随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栽种收成,永为己业。既卖之后,千秋万载,日后子孙不得言洗,亦不敢言找赎。保此宅系是仙李承祖父阄分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挂欠他人财帛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仙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绝尽根宅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八年十月日。

为中人黄景

知见人易佛赐

立卖绝尽根契人黄仙李

(仙李亲笔)

批明:李报买过黄仙李宅地,因仙李收执上手契贮在竹箱内被鼠咬坏,面看无迹,仙因家资乏费,再转出尽字一纸,卖过李报为准。倘或日后他人假冒私造宅契;查出,不堪应用,批明,存照,行。

·第二四之二卖杜绝尽根宅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宅契字人萧垄社李江,有承祖父明买过黄家槟榔、竹围、树木、果子宅地一所,年带管事王春正供谷一斗五升正,坐落土名在本庄潭墘角内,带砖仔井一口,东至东路,西至黄家宅,南至林家宅并竹岸,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愿将宅地、槟榔、发物、果子卖与本庄杨葵观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宅地、槟榔、杂物、果子,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纳课抵利,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宅系是江等承祖父自置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涉,亦无重张挂欠财帛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江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绝卖尽根宅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面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陈光守

知见人李妈求

立卖杜绝尽根宅契字人李江

代笔人陈国基

·第二五卖杜卖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萧垄庄陈珠琳、陈传和,有承父宅一份,又买过邱德、潘庇二份,合为一所,年带番租银五角,东至东家宅,西至银主并徐家宅并墓在内,南至陈、王二家宅,北至车路带竹,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本庄陈维玉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其宅随时付银主掌管,不敢阻挡,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是琳等自己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挂欠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琳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杜绝尽根契一纸,并带上手契十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丰八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陈善

知见人男修

立杜绝尽根宅契人陈珠琳、传和

代书人杨章

·第二六卖杜绝契字

同立卖杜绝契人麻豆社大埕内长房郭振檀、次房肇旺、三房肇读、四房肇笔、五房肇琪、六房肇深,同承祖父与伯祖君绵明买槟榔宅地一所,坐落麻豆街东势头,年带番租银一中元,内带槟榔、荖叶、竹木、果子、杂物等项,并砖井、厕池,东至本家宅并吴家宅,西、南俱至车路,北至本家宅,四至明白为界。此宅系是三份,檀等应得二份,年配租银三角三占零三厘。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槟榔宅二份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家永合号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银二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宅内槟榔、荖叶、竹木、果子、杂物等项,并砖井、厕池一尽在内,付与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成纳租,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是檀等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等情;如有不明,檀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同中言明,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绝尽根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内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同治四年五月日。

为中人郭琴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人郭肇深

肇笔、肇旺、振檀、肇读

书契人肇琪

知见人婶陈氏

·第二七卖尽杜绝契字

立卖尽杜绝契人麻豆社吴阵生,有承祖父阄分应份内槟榔宅一所,坐落麻豆街东势头,内带槟榔、竹木、果子、杂物等项,并砖井一口,东至吴家祖墓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家宅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郭宅出头承买,三面言议卖过清水剑银三百三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明;其宅内槟榔、竹木、果子、杂物等项并砖井一口,一尽俱付与郭宅执事收成,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保此宅果系阵生自承祖父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阵生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尽杜绝契字一纸,付郭宅收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剑银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干隆四十四年三月日。

代书人王朝英

为中人姚饶使

立卖尽杜绝契人吴阵生

知见人男信老、传使、侄聪明

·第二八卖尽根杜绝契字

立卖尽根杜绝契人麻豆社南势吴明等,同堂兄吴海合伙,明买过吴佛赐竹围槟榔宅带地一所。明应得宅一半,与胞弟顺老均分,明应得一份,年纳番租铜钱一百文,坐落土名南势,其东西南北四至,俱明载上手契为凭。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宅带地、槟榔、芎蕉、竹木、树木、果子、砖井、圹地、杂物等项出卖,先尽问房亲人胞弟顺老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堂兄海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头银一百九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将此宅带地、槟榔、芎蕉、竹木、树木、果子、砖井、圹地、杂物等项,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出头起耕掌管,不敢阻挡。其宅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贴言赎,亦不敢增添找洗契尾等情。此宅系是明应得之物业,与至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为碍,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明等同中见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立卖尽根杜绝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嘉庆二十三年八月日。

为中人李皆云

立卖尽根杜绝契人吴明

知见人胞弟顺老

代书人孙文如

·第六节坟墓·

第一 碑文

第二 杜卖风水地字

第三 凭信字

第四 抽卖坟地字

第五 许允风水地字

第六 杜绝卖契字

第七 抽卖字

第八 卖尽根约字

第九 收银缴契字

第一○ 山批字

第一一 山批逊让土窨字

第一二 逊让窨坟字

第一三 杜卖尽根风水契字

第一四 卖风水字

第一五 杜卖窨堆契字

第一六 送坟地字

第一七 卖杜绝尽根园契字

第一八 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第一九 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第二○ 山批土窨字

第二一 杜卖风水字

第二二 碑文

·第一碑文

特调福建台湾府台湾县正堂、加三级纪录四次周,为据呈勒石示禁事。据拔贡生李宗寅、陈肇昌、陈廷瑜、赵新、王瑞、陈震曜、朱登科、吴成谟、陈玉珂,阴阳学魏巽岩等呈称:台郡南北义冢,概系沙土浮松,全赖蔓草滋生,根连固结,以资护卫。近有樵夫、牧子在该坟冢锄割草薪,放牲践毁,刨取沙土,妄津蹂躏,渐致坟土摧残,一经霪雨,水注沙流,恒有冢穿棺现之虞,已堪悯恻。更有一种奸徒,绰号山块,胆将碑石、坟砖偷挖盗卖;甚至开棺盗物,或迁骸别瘗,将穴筑窨转售。种种惨伤,殊难言喻,前经府阴阳学魏巽岩禀请示禁,蒙列宪设立巡查,并奉示禁在案。无如日久玩生,仍无顾忌。伏读誊黄上谕,穷民无力安葬,并无亲属收瘗,该地方官务择隙地,多设义冢,随时掩埋,毋许拋露等因,仰见皇仁泽及枯骨至意。今此乡愚、奸匪贻害泉台,太干法纪,寅等蒿目凄怆,情难袖视,爰相率呈请,伏乞恩准示禁,饬差查拏,庶奸愚知儆,幽明共感,切呈,等情。据此,查义冢无人看守,向惟官斯土者同尔绅衿留心稽察,共相保护,使樵夫、牧子不敢蹂躏,庶免风雨飘淋,泉台饮泣。今据呈南北义冢,近有樵牧践踏,渐致冢穿棺现,殊堪怆恻;且有匪徒盗挖情事,更堪发指。若不急加查禁,何足以妥幽魂而安枯殖!该生等触目伤心,相率呈请,具见情殷枯朽,公义可嘉,自应给示严禁,勒石垂久,以昭烱戒。除饬差查拏究治外,合亟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合郡人等知悉:嗣后,尔等樵、牧各赴旷埔荒山,毋许仍至有坟处所任意践踏,刨沙掘土;至牌石、坟砖,例禁偷盗,更不得私偷盗卖;其挖坟窃物,迁骸盗穴,益干斩遣重罪。在尔匪徒诚牟利无多,何身命不惜。至义冢应听择葬,亦毋许藉寄勒索。自示之后,各宜安分,永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七年十月日,给勒于城南,着地保看守,毋许毁失,致干察究。

助碑蔡高嵩

 

·第二杜卖风水地字

立杜卖风水地人埔头庄江水,有明买龟丹庄,土名冻仔山脚田一所。因番仔厝庄林火旺先生所观此段之田有风水地,托中向与江水相议,将此田定抽出横直四方各五丈之地,议定七三银七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此段之田,立即抽出,交付火旺去执掌,择日开筑母坟,水亦不敢阻挡。今同中言明此段之田,历年如若带纳大租粮赋银,仍归业主理清,与火旺无干。自此同中议定,日后子孙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今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出抽卖尽根风水字一纸,付林火旺收执,永远存照,行。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葭月日。

立杜卖风水字人江水

为中人江阿糖

·第三凭信字

文凭信字人下茄冬南堡番仔寮庄黄连、吴乖、吴仁,有同合买过本堡大排竹庄张虎、张育田园四宗,址在番仔寮庄南大埤墘。兹同治十三年,有顶秀佑庄林典向求安坟,今黄连、吴乖、吴仁三人合买内同抽出坟地,东至岸,西至冢,直六丈八尺,横地同南北六丈八尺,与林典安葬祖坟。时议定价银十二元,即日同交收足银十二元;其坟地立即踏明界址,付与林家前去掌管安葬,日后昌盛显达,而吴乖、黄连、吴仁子孙不得异言生端。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凭信字一纸,付执存照。其大契内批明:抽出之大租,园主带纳,不干风水坟地之事。坟外空地,任典或欲附埋,听其掌筑,三主不得阻挡。其坟地余任从卖主耕种收成。内坟地合共三穴。

此坟内园一坵,系吴乖阄分应份,至十二月间,重议加贴银十二元,吴乖愿将此园一坵卖尽与林典执掌,及租原归吴乖纳,不干坟园之事。再交收来银十二元,合当批明。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代笔人黄新徽

为中人李员

立凭信字人黄连、吴乖、吴仁

·第四抽卖坟地字

同立抽卖坟地字人卓猴社番同王、同生雅,有承祖遗之业,土名在竹头崎过溪芋园口。于同治年间,本典与郑文元掌管。今文元之孙郑地基,于光绪十五年间,有埋葬其养父郑向在此园中,自恐此业或被番户赎回,坟墓必须迁徙,终非久长之计,于是备银一十大元五角,托中恳王等另出坟地字,抽卖与地基永远埋葬。其父原葬坟地,限定横直各三丈,立石为界。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坟地随即定界,付与地基永远执掌。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保此坟地系王、雅等之业内抽出,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卖他人及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王、雅等自出头抵挡,不干地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抽卖坟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坟地银十元五角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日。

合立抽卖坟地字人卓猴番同王、同生雅

代书人卓文纪

 

·第五许允风水地字

立许允风水地字人嘉义首堡王田庄张吽,有承先曾祖父开垦园地一所,址在王田庄,其园内有风水一穴。兹因东门内羊稠巷张元荣要求此地葬伊母亲,以作坟墓,东至自己园,西南至荒埔,北至菁仔欉为界。吽经允许收来六八银十元,其银即日交收;其风水地随即交付张元荣官永远掌管。口恐无凭,合立允许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来六八银十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中人李涂

立许允风水字人张吽

代笔人吴吉

 

·第六杜绝卖契字

立杜绝卖契人兴隆里塭岸头庄黄座,有承祖父开垦茅埔一所阄分应份,坐落土名灰磘仔埔,东至本家埔,西至本家埔,南至旷埔,北至本家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吴福顺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茅埔随付银主掌管,听其择穴安葬,不敢阻挡。保此埔果系座自己阄分应份,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典借他人,并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座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绝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十五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卢德是、黄民、余文

立杜绝卖契字人黄座

知见人胞兄黄猷

代笔人胡允升

 

·第七抽卖字

立抽卖字人兴隆内里前峰尾庄周知母,承岳父姻祀。因岳父创置山林荒地一所,土名在西门外四洲佛潭墘,今因本里埤仔头庄李朝清先母病故,择在此荒地内抽出地在潭墘,以为坟墓之地。该地坐东南,向西北,前四丈余长,后三丈余长,左三丈五尺余长,右三丈五尺余长,四至皆有地基明白为界。托中请求此地安葬先母,清备出六八洋银十五元,与知母修理岳父家屋费用,举凡地基外所伸之地,仍归知母掌管。所抽卖之地基内之地,永远归清执掌,不得变生事端。今欲有凭,立抽卖字一纸,付执永远存据。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洋银十五元足,再照。

光绪□□年九月日。

立抽卖字周知母

抽卖证人刘篙

知见人妻篙

为中人刘允

代书人(自笔)

·第八卖尽根约字

立卖尽根约字人兴隆里廍后庄郭根,有承祖父明买过张家等茅埔一所,坐落在下廍边南畔,土名廍沟仔,东至孙家埔地,又至园岸及石丁为界;西至阮家墓地,后有■〈艹〈束刂〉〉竹两模相连及石丁,至黄家园地为界,南又至黄家园地,及至孙家■〈艹〈束刂〉〉并石丁为界,北至孙家园岸,及至阮家墓前立石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茅埔地一所出卖,就向与本里埤仔头庄北门内余敦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七八平银十六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证交讫;而茅埔地一所,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设法先父风水,永远为墓地,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侄亦不敢迁移滋事。保此茅埔地一所系是根承祖父遗下阄分应得份额,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并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情,根一肩挑尽,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根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证收过契面银七八平十六大元完足,两照。

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日。

立卖尽根约字人郭根

为中并代书人谢丕谟

·第九收银缴契字

立收银缴契字大槟榔保北港街许吉顺号,有明买冯家田园二段,合一宗,址在大仑庄东北畔,东至家园,南至家园,北至本家园,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林大租二八抽的。今因本港挚友张辉南卜择该园,欲葬其母坟,恳托中人林钳面求。顺念其孝行可风,甘心喜诺,三面议定照所买原价及诸费等款,计共银七十大元承坐。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该园随踏明界址,付与辉南掌管,卜葬母坟,永为己业,日后不得翻异滋事。保此园系顺自置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顺自应出首抵挡,不干辉南之事。此系顺甘心喜诺,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文收银缴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计共四纸,付执为照,行。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七十大元,批明,再照,行。

光绪九年十月日。

为中人林钳

知见人陈氏

立收银缴契字人许吉顺

代笔人林钳

 

·第一○山批字

立山批字人林福云,今有自己承父遗下山岗一所,坐落土名箭竹窝口,送与陈进秀亲房人等安葬,界址左右前后四丈为界。即日秀备出花红佛银二大元正交收。此乃仁义之人,送后永远安葬,不得他人骑龙截穴。立山批字一纸,付托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山批银二元是实。

道光三十年月日。

立山批字人林云福

(自己笔)

·第一一山批逊让土窨字

立给山批逊让土窨字人张二妹,情因先年承上自置有水田山埔一处,坐落土名合兴庄燥坑,其四址载契注明。今因有姻亲陈荣科托中向给出批逊让土窨一穴,坐南向北。即日科备出佛银四元正色现,交妹收讫;随即同中见等踏明界址,前后左右各五丈,任从科扞穴安葬。自给之后,妹不得骑龙斩穴,栽木抵塞故害等情。此乃谊属至戚,各自允悦,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山批逊让土窨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妹实收到字内逊让土窨价银四大元正,允悦收讫,批照。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黄建藩

为中人梁观德

场见人刘陈桂

场见男阿志

立给山批逊让土窨字人张二妹

·第一二逊让窨坟字

立逊让窨坟字人钟承钦,缘因自己创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杨梅坜街头,地瘠不能耕作。今有邻友黄雁南前来相商,恳让坐东向西窨坟一穴,永远佳城,东至园壆为界,西至沟为界,南至沟为界,北至沙外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坟主备出花红银四大元正,经中交钦亲收足讫,并无短欠等情。此系情甘意愿,口恐无凭,立逊让窨坟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钦实收到窨坟字内花红银四大元正足讫,批照。

咸丰三年十月日。

代笔人男钟娘恩

说合中人罗声闻

立逊让窨坟字人钟承钦

·第一三杜卖尽根风水契字

立杜卖尽根风水契字人余集法,有承父分约遗下应得水田一所,址在石碇堡,土名六堵庄。其田中界内,有风水一穴,坐北向南。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风水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族叔余两端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议定风水价银十二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亲交收足讫,不敢异言。保此风水系是法承父分约遗下,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法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风水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绪十八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徐豹乡

为中人畲万佳

胞弟妇郑氏

在场知见人余善庆

胞弟妇林氏

立杜卖尽根风水契字人余集法

·第一四卖风水字

同立卖风水字人郑士锦、郑士勇等,有承祖父遗下抽出风水地一所,穴系是坐西拱东,土名贯在大加蚋堡新庄仔庄蜈蚣埤长田中,其东西南北经已踏明。锦、勇等本欲自安葬祖坟,碍分金不合,爰是托中送就与阙光猷官兄弟等前来承给,三面言议卖出风水地礼银五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风水地一概随即同中踏明,付银主前去抽上抽下,偏左偏右,剪做方圆,安葬成坟,不得异言阻挡生端滋事。保此风水地系是锦、勇等同承祖父遗下抽出风水地,与他人无干,并无不明等;如有情弊,锦、勇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卖风水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五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同治六年八月日。

代笔人郑尊葵

为中人郑士港

知见人郑清爽

同立卖风水字郑士锦、郑士勇

·第一五杜卖窨堆契字

立杜卖窨堆契字人郑轸,有承祖父遗下应得阄份内自窨虚堆一穴,址在新庄仔水堀处,坐南向北。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窨堆托中送卖与詹国英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言议价银三十四大元。银、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窨堆一穴,即踏明系坐南向北,上下左右、东西南北、横直各十丈,方圆任从剪做,安葬祖坟,不敢阻挡异言。保此窨堆系是轸阄份内自窨,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轸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冬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窨堆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三十四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丰三年二月日。

代笔人陈登料

为中人游天龙

场见人母亲陈氏、兄郑珍

立杜卖窨堆契字人郑轸

·第一六送坟地字

立送坟地字人陈招贤,缘有合伙买过康永田园毗连一段,址在大堀庄,公号陈合记,招贤应得一小段,在南畔内,踏出坟地一穴,东至西四丈八尺,南至北四丈八尺。因陈先觉母亲杨氏别世,乏地埋葬,托中向招贤手内恳出此坟地为母亲安身之所。即日随踏界丈声,交付陈先觉兄弟掌管;陈先觉兄弟随备出佛银四大元,交付陈招贤亲收足讫,以为花红之费。日后纵该坟地远荫子孙,财丁两旺,俱系陈先觉兄弟鸿福,招贤子子孙孙永不敢翻异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送坟地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当场招贤亲收过送坟地字内花红银四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照,行。

光绪二十一年(乙未)六月日。

代笔人庄纯青

知见人长男陈松地

为中人陈梧相

立送坟地字人陈招贤

·第一七卖杜绝尽根园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园契字人嘉邑麻豆西堡学甲庄后社角周准市,有同周荣华、周权、周领明买过柯立成熟园一丘,坐在本庄西北势,土名溪底墩仔脚。其园作四份阄分,市应得南畔第二份,地爪行十行,年配纳租钱五百文,东、西俱至车路,南至本家园,北至刘家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卖与本角郭椅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佛银九十大元正。该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园系是市明买应份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拖欠旧租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市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园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银九十大元完足,再照。

其上手大契交在别份,不得缴连,批明,存照。

光绪十二年元月日。

为中人柯泰

知见人妻郑氏

立卖杜绝尽根园契字人周准市

代书人陈育英

批明:此业内有旧坟地两穴,东、西明丈三丈九,南、北俱至界,银主不得混肴贪界。倘后如迁移,此地系听银主受耕,不得异言生端,再批,存照。

·第一八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海丰庄戴宗哲、戴宗逊,同顶父国谟,与长、二房伯国彩、国泰,承祖父遗下原与郑家共置刘家南北两份埔园,坐落土名新庄仔庄口前,业经分管得南畔之份,年分配纳业主李大租二两六钱六分,七六折银三元五角正,其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后因于光绪壬午年间变耕为田,历带水份一甲灌溉田苗。今因乏银费用,愿从此份南畔之田再分南北两份,抽出北畔一份出卖,共二埒连半埒,计十五丘。其二埒:东至车路,西至自己留存园,南至出卖并留存各半埒之田,北至郑家田。而半埒之田,东至车路,西至自己留存半埒田,南至自己留存田,北至同出卖二埒田,四至明白为界。历带水份五分灌溉田苗,年分配大租一两三钱三分,七六折银一元七角五厘正。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阿猴街张仁记号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杜绝契价银三百十五大员六八正。即中同中银、契两相交讫;随即从田连岸踏明界址,付银主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哲等承祖父遗下份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大租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哲兄弟自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合丈单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来卖杜绝尽根契面银三百十五大员六八正,付执为照。

一、批明:此田东畔三埒头东至车路墘,应配南北水沟一条,四方一尺,与卖主由郑家田界接水而通南留存田,批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契仍交付卖主执掌,留存南畔之田难以分拆,故无缴连,批明,再照。

一、批明:卖主前与郑家共置刘家园之上手契俱交郑家收存执掌,其份难以分拆,故无缴连,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份田内有旧坟,如有迁移别处者,即从此空穴场仍归银主掌管,卖主不得争夺,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年葭月日。

族长文荣

为中人姑丈江番

知见人陈氏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戴宗哲、戴宗逊

在场人族长戴其祥

为代书人江禊奇

·第一九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吴汝昌、吴永昌、吴干昌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承垦何复兴业户屯田尝业一处,坐落土名上新庄伯公背,东至文昌会田为界,西至石角圳崁唇为界,南至伯父坪路竹头为界,北至林家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奉宪经丈二甲零一厘九系正,递年带纳屯租谷一十六石一斗五升零,原带新旧两坡圳水以及庄内横圳直圳通流灌溉充足。界内原有祖坟一穴,直七丈七尺,横八丈四尺,埋石为界。兹因上年乏银公费,将此尝业概典业租与人,以致历年祖祀无依。是以各房兄弟商议,欲将此尝业出售于人,以冀余租而应祖祀。尽问大族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领,外托中引就于杨新义伯出首承买,当日凭中议价,杨新义伯将板仔树下番田租三十石零六斗对换外,仍出得依时值田价银并典回水租一应价银八百大元正。即日经中见当场立契,银、字两相交收明讫;其田沿界经中见踏交付与杨新义伯前去管耕,出贌收租,永远管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汝昌、永昌、干昌兄弟以及子孙人等永不得言及找增赎等情,中间实银、实契,并无债贷准折短少。保此田系永昌兄弟等承祖父承垦屯田尝业,与房亲伯叔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上手来历不明,以及遗漏老约阻滞等弊。即日经中见当场订议界内祖坟不得迁移,左右前后只得原穴安葬;倘日后子孙人等要拾别葬,不得另卖他人,不得违约反悔;倘有一应不明情弊,俱系汝昌、永昌、干昌兄弟等一力抵理,不干承买人之事。此系二比仁义交关,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又付上手垦约一纸,又付丈单一纸,又付印契一纸,又付水租契一纸,又付老增找洗三纸,共八纸。

即日批明:吴汝昌、吴永昌、吴干昌兄弟等当场经中见实收到契内一纸价银八百大元正,俱亲收足讫,批照。

又批明:此田面原有菜园,未曾概付杨家之地,诚恐日后要架造房屋,只得自己界内开筑门路,不得移路田界;倘日后要修整田坵,任从杨家随意展筑。若近地前须宜二比相安,不得龃龉阻滞。其地后龙脉直十一丈五尺,横一丈五尺,原付杨家,以为菜园,日后不得开凿田坵,所批是实。

咸丰(丁巳)七年七月日。

知见刘祖佑、刘振滚

说合中人刘琳娘、刘昌裕、罗春福、吴岳昌

代笔汝昌

在场见族兄达昌、远昌同收田价弟岳昌、集昌、明昌、进昌、琦昌、六昌、奕恶、奕佑、奕魁、奕杰、奕贤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吴永昌、吴干昌、吴汝昌

 

·第二○山批土窨字

立给山批土窨字霄里明兴庄业主萧东盛,缘因自垦有山林埔地,址在铜锣圈深窝仔五段田面。兹有土窨一穴,坐北向南,给与甘清喜安葬祖坟。原纳业主萧东盛大租银一钱,当日清喜备出礼银六员正,现交东盛收讫;即日踏明窨穴基址,横直各八丈。自给山批之后,任从甘清喜前去点穴安葬,永为佳城,盛不敢骑龙斩穴及生端滋事等情。口笔有凭,立给山批土窨一概,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东盛实领到字内礼银六大员正足讫,批照。

道光四年十月日。

在见侄燕麟

男鸣皋

中人钟坤清

代笔人钟锦祥

立给山批土窨字业主萧东盛

·第二一杜卖风水字

立杜卖风水字人族弟坛,有向李家明求过风水地一穴,址在蜂岫腰崎脚青园。今因此地葬后不利,欲迁改他处,无从所出,费用无资,愿将此坟地出卖于人,托中引就与牛屎崎庄族兄振理官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佛银六大元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坟地随即踏明,交代理前去掌管,任从开筑,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坟地系圹明求过,与他人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字内佛银六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丰十一年四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谢正中

知见人男狮

立杜卖风水字人族弟坛

 

·第二二碑文

立碑记人张江缵,因通事公朝英路由金狮寮口,视其数字枯骨漂淋无归,恍视不忍之言,何无发心人乎?谁收此骸者有荣昌之日也。缵遂诚发心,即将鸠舍葬竹一坟,文立万善归同之墓,收整既美矣!又念有坟必有祭;但祭资无出,缵将买陈家之田一段,该小租谷四石正舍之。通事见缵阴功甚足,通事亦将陈、刘二项大租谷三石五斗正同舍,落此为祭扫之资。此乃万载传流,永世有赖,后日不得争废,立碑记为照。

道光十年八月吉旦立。

 

·第七节 埤圳·

第一 规定

第二之一 碑文

第二之二 甘结状

第二之三 谕示

第二之四 遵断甘愿结状

第二之五 遵断甘结字

第三 谕示

第四之一 碑文

第四之二 禀呈

第五之一 和解书

第五之二 和解书

第五之三 和议分水合约书

第六 抽卖坑沟荒埔契字

第七 垦佃批字

第八之一 出典契字

第八之二 卖杜绝断根契字

第八之三 土地台帐誊本

第九之一 谕示

第九之二 谕示

第一○ 呈及批

第一一 碑文

第一二 杜卖圳路契字

第一三 合约字

第一四 合约字

第一五 谕示

第一六 杜卖圳道契字

第一七 逊埔园开圳过水字(中藔圳)

第一八 合同契约书

第一九 给垦圳地契字

第二○ 朱单

第二一 筑圳合约字

第二二 合约字

第二三 合约字

第二四 合约字

第二五 合约字

第二六 合约字

第二七 合约字

第二八 合约字

第二九 合约字

第三○ 合约字

第三一 合约字

第三二 合约字

第三三 招股伙合约字

第三四 请约定

第三五 合约字

第三六 认纳水租约字

第三七 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

第三八 合约字

第三九 合约水圳字

第四○ 合约字

第四一 开圳合约字

第四二 约字

第四三 合同约字

第四四 合约字

第四五 合约字

第四六 杜卖尽根圳低地契字

第四七 合约字

第四八 合约埤水灌荫字

第四九 议请开圳认纳水租约字

第五○ 杜卖尽根契字

第五一之一 谕示

第五一之二 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字

第五一之三 杜卖尽根契字

第五一之四 卖杜绝尽根字

第五一之五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二之一 谕示

第五二之二 谕示

第五二之三 谕示

第五二之四 杜绝卖尽根契字

第五二之五 杜绝卖尽契字

第五二之六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二之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二之八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三之一 合约字

第五三之二 合约字

第五三之三 合约字

第五三之四 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第五三之五 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第五三之六 卖杜绝尽根港业字

第五三之七 合约字

第五四 杜卖尽根水圳字

第五五 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

第五六 杜卖圳契字

第五七 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

第五九 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

第六○ 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

第六一 杜卖尽根水圳契字

第六二 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第六三 杜卖开圳田头地契字

第六四之一 卖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

第六四之二 出卖水圳字

第六五 谕示

第六六之一 杜绝甲首契字

第六六之二 凭单字

第六六之三 卖旧圳甲首字

第六六之四 典契字

第六七 合约字

第六八之一 合约字

第六八之二 卖杜绝尽根埤契子

第六八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六八之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六八之五 卖埤长字

第六八之六 甘愿杜卖埤长字

第六八之七 卖埤长契字

第六八之八 卖埤长契字

第六九 贌耕合约字

第七○ 杜卖圳份尽根归管永断字

第七一 杜卖根圳底水租契字

第七二 垦田约字

第七三 给垦约字

第七四 请帖约字

第七五 合约字

第七六 合约字

第七七 签举陂长合约字

第七八 合约字

第七九 合约字

第八○ 合约字(温厝南埤)

第八一 保贌埤字

第八二 招贌水圳合约字

第八三之一 合约契字

第八三之二 再备资本承顶水圳股份字

第八四 退顶办字

第八五 出贌字

第八六 旧社埤水利组合契约

第八七 谕示

第八八 移文

第八九 谕示

第九○ 谕示

第九一 执照

第九二 执照

第九三 执照

第九四 谕示

第九五 胎借银字

第九六 规约字

·第一规定

一、民间农田,如有于己业地内费用工力,挑作池塘潴蓄之水,毋论业主巳未车戽入田,而他人擅自窃放以灌己田者,不论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禾亩数,照侵占他人田,一亩以下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断。若于公共江河、川泽、沟渎筑成渠堰,及于公共内地挑筑池塘,占为己业者,自不得滥引此例。如有杀伤,仍分谋故斗殴定。

一、部覆御史奏:窃放塘水灌田,致有杀伤之案,仍照五十二年所定之例办理。凡有水田地方,如在本人田产内独出已资开蓄塘水,毋论巳未车戽,一经窃放,即照罪人向拟。其公共池塘遇有渗漏坍塌,亦当通方修补,不得一人借端图占,致酿事端。

一、福抚吴示:闽省滨海环山民间田地,均藉沟渠塘圳,按引灌溉;形势既有不同,得水亦分难易。或自上及下,或按股轮分,自有一定之规,原不容互相争夺。嗣后各该村庄近水之区及按引陂塘沟圳之处,均着本管乡保、族正、里长遵照成规,列榜晓谕。或按股,或分日,务须按次轮流,毋许强争私控。如有恃强妄行者,重责三十板;聚众报械混争夺者,将首犯枷号两个月,满日重责四十板;其随从之犯,论本家异姓,俱重责四十板。乡保、族、甲长失察一次,重责二十板,纵容者倍之。

一、田土界地不清及争夺水利,须吊鱼鳞、柳条等册,并吊验契据。四至亩分,亲诣勘断,庶免混淆。

·第二之一碑文

为沥陈苦情等事。案蒙钦命巡按台湾按察、户科掌印给事中觉罗■〈女月〉,工科掌印给事中朱,批据傅兴球、李鼎耀、英文和、纪文环、黄若彩、萧元登等具控张凤萃、墩仔、秦鉴等违断绝流,奉批:仰县查案详报核夺等因。经本县备录周元良、杨仕揵等原断控案,详看得猫雾捒大肚东西保民番分争水利一案,缘处水道由大甲溪发源,涯经朴仔篱口分流灌溉,东西保民番田地向来三七得水。及东保墩仔、秦廷鉴、张亨生等经就朴仔篱口砌塞源流,故西堡周元良等具词,仰县集讯之下,悉得前情,当将该犯分别押枷,比差押令疏通,定汴三七分灌。随据差保会同二比前往朴仔篱首埤开圳处所,公同执索量明共十五丈,照断三七,东堡民番应得水汴十丈零五尺,西堡民番应得水汴四丈五尺,浅深均分,各投具结。定过水汴分灌,具依存卷外,嗣后毋论溪流变迁盈涸,永远定以三七为汴,分流灌溉,毋许奸番、奸民抗断滋事,复起争端,致干严究。查批,该业户等均于雍正年间开垦水田,共享灌溉久矣!东西相安,而东埤各业佃倚居上游,忽于旧有二埤之外添筑第三埤,遏绝西保下流分灌,致起争端。前任张令亲勘,实有三埤,押令折毁,是肇衅固由来矣!讯断后不能翻案添筑。又于第二埤内草席遮断,泥填石缝,每逢岁旱,辄肆曲防校计。其曲固在东保,若仍照断草率了事,不但构讼不休,而且西保民番实有旱患。况均之岁旱欠水,东埤自救不暇,焉有盈余以济西保;使果有余水卖人接济,则其从前之添埤、草拦、泥填种种横毒,原为霸占卖灌起见,并非自己灌田之不足,其获罪更无可贷矣!本院秉公查核,遵上谕有兴修水利之文,念皇朝无令农买水之例,嗣后应定汴三七分灌,就朴仔篱第一埤圳处,前断照古量十五丈之数,令东保民番得水汴十丈五尺,西保民番得水汴四丈五尺,以便分溉田地。至定汴以后,遇有修浚埤圳工程,俱照东七西三份数出力公办,不得推诿,亦不许埤长人等借端索骗;违者重处。仰县遵行,勒石永守,以杜争端,以昭平允;慎无阳奉阴违,致干察出题参可也,各等因。均奉此,除备录批断缘由报明本道本府外,复移分县,就近勘定绘图贴说移覆去后,续准移覆,亲诣该处,限同东、西两保及通土、民人等查勘原定汴之处,大溪中央经淤成石坝,南北分流难以定汴,就处相度情形,将原保原开小圳着令填塞,即于下而合流宽窄相等处所,通丈一十四丈,东保分出七分,计九丈八尺;西保分出三分,计四丈二尺,于汴口两旁堆积石仔为界。仍当场面谕;嗣后毋许混争,致生事端。现在流灌两平,民番相安等因。准此,合饬勒石遵守,以杜争端。为此,示仰猫雾捒大肚东西保民、民番遵奉宪行批断事理,立即勒石,永远遵守,嗣后毋论溪路变迁广狭,水源盈涸,总以第一埤源头处所,照断东七西三,浅深均平,分流灌溉;倘敢阳奉阴违,曲防遮栏塞绝,或被告发,立即严拿通详治罪,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干隆三十三年四月日立。

·第二之二甘结状

特授台湾府知府、在任候补道陈,仰台令叶、苗令沉勘谕具遵依甘结状。本年亢旱,台湾县大肚保之人循照旧章程,朴仔篱地方决三分之水,不意中途被苗栗县民张廷材,即张戆,在枋藔地方之下凿圳两道,横截溪流,致台邑大肚保水田更益干涸,纷纷争控,致令填塞圳道。今经台、苗两县会勘定断,查张廷材,即张戆,所开两圳已历二十余年之久,其上流穿山数十丈,所费工资尤属不轻,以两圳须令填塞,实有为难。且当年溪水充足,以其有余分润墩仔脚等处各庄之旱田,于此无损,于彼有益,有何不可!断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照旧引灌。至现时圳道不通,墩仔脚等处各庄人民牲畜皆忧干渴,断令于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昼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一日复引灌一昼夜。嗣后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昼夜为准,俾资渴饮。两邑之民,各宜遵照,按时引灌,无得争多竞寡,致滋事端。张廷材,即张戆等,须知朴仔篱所决三分之水,本属台邑大肚堡应有之水分,现系情让。以后如再遇旱岁,不得援以为例,务亟自觅水源开浚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备灾。庶乎利己而不损人,方臻妥当,着各具结完案。自此定断以后,永不准在大甲溪滨另穿山洞及另开阳圳等情。并着遵照大肚堡众业户等遵照,合具遵依结状是实。

光绪二十年(岁次甲午年)九月日立置。

三月谕示

九日勒碑

·第二之三谕示

钦加二品衔候补道、办理中路营务处、兼统彰化防军屯兵水勇等营、台湾府正堂加四级陈,为勒石示禁事。案据台属大肚西保业户蔡源顺等禀控苗属墩仔脚庄张廷材等争水滋闹一案,当经札饬台、苗两县会同勘讯禀复。旋据蔡源顺以张廷材违断,纠众绝流等情覆控,并据甲首蔡畜等来府具呈,即经本府亲提讯断,并着张廷材抱告陈逢源传谕息事。台、苗两县人民皆为赤子,本府一视同仁,何分厚薄。第查西保三分之水,从前涉讼断定,有案可稽,墩仔脚十三庄本无水份,且毗邻大安溪设尽可法开浚引灌,兼可食兴畴之水,何必图占肇衅。姑念因旱争水,亦非故意苛求,嗣后惟当恪守旧规,勿得再有龃龉,除立案外,合行示禁。为此,示仰该处业户佃人民等知悉:尔等务须遵照前定断案,毋得再启争端,致干咎戾,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二十年九月日给贴。

晓谕

 

·第二之四遵断甘愿结状

具遵断甘愿人苗栗县大甲保内埔墩仔脚庄总代张廷材,即张戆,今当台湾府大人台前,因被台湾大肚西保控告张戆断水害苗一案,经蒙提讯察悉,断令今年断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昼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七日复再灌一昼夜。嗣后若再不雨,每隔八日后灌一昼夜为准,别日不敢擅用,不敢永远为例。如敢再违者,愿甘受罪,合具遵断甘愿结状是实。

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二之五遵断甘结字

具遵断甘结字人台湾大肚上中堡五福圳圳长黄管,甲首吴取、陈鸿,为被苗栗墩仔脚张戆,即张廷材等,为被截断水源控告在案。今当台湾府大人台前讯断,许得张廷材等今年暂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昼夜,至四月十七日复灌一昼夜;如再不雨,每隔八日引一昼夜,以后不敢为例。合具遵断甘结字为据。

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三谕示

钦加五品衔、署台湾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张,为出示晓谕事。案据西保里田仔廍埤圳长杨主、张先茂、伥建育,暨埤众陈涂、陈继、许其德、黄秉正、黄贺、郭升、郑春芳、张善、黄■〈亻盍〉、陈严、陈烈、郑助、郭进鹅、施盘等佥同台控旧社埤长武生郭建邦乘旱截流埤水,私卖害苗,经蒙仁爷亲临诣勘缴验。雍正三年,孙邑主勘定建碑,摊完田租,合约盖用县印炳据。所有上、中、下三埤水份十分,旧社埤为田甲多之得四,田仔廍埤为田甲次之得三,大埔埤为田甲再次之得二,牛埔得一,世世上承下接,历久不紊,蒙场谕候提讯断等因。讵邦贿差压延,不蒙出示晓谕,上、中、下三埤各循旧章,照份灌溉,何以息争端而绝后祸,合抄粘合约字一纸,佥垦恩准出示晓谕安农沾叩等情。据此,查此案先据埤长陈涂等佥控同郡绅业户吴昌记佥禀,并据旧社埤庄耆黄向等佥呈,及武生郭建邦具诉,又据大埔埤长林源等佥控,埤长黄基与郭建邦卖水害课各等情,业经本县诣验,推差传集讯断,去后未据报到。兹据佥呈前情,查埤水份灌田甲,向有定章,除分谕长杨主等照章灌溉,毋许混争,致滋事端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保西里田仔廍埤份人等知悉:尔等务须循照旧章,以旧社埤水自上流下十得其三,分灌田甲,收成纳课,毋许阻截争竞,亦不许该埤长等不照定章,致滋事端。自示之后,倘敢故违不遵,截水生事,定即差拘惩办,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四年八月日给。

·第四之一碑文

特调福建台湾府凤山县正堂、加三级纪录五次王,为勒石定界,以垂永久事。干隆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蒙特调福建台湾府正堂、加三级纪录九十三次余批,本县审看得该庄等处田禾,均藉六皆河水引灌,其源共出一条,其流分为三支。其一小条系属三张廍庄,又一大条系盐树脚庄,西北边一大条系属卓佳、龙肚两庄引水之圳头也。去年十二月内,刘予长等因从前未定界分,称被盐树脚庄民霸绝情由,上渎宪案,蒙批:仰县查照前详批示,诣勘定界限等因。遵即检查前详,现诣该地巡查案勘,量明溪水宽深,查看圳头大小,当场绘图勘说,吊记各犯。据卓佳庄民刘予长等供称;本庄年纳供石一百一十五石八斗四升零,又纳饷银二十二两四钱。又据龙肚庄民涂伯清供称:本庄年纳租谷一百八十九石五斗五升零。又据盐树脚庄民高干盛等供称:本庄年纳租谷三百四十八石一升零,三张廍完纳饷银四十两,被卓佳、龙肚庄民在源头另凿新圳,各等语。为查该庄田禾既共此条溪水以资灌溉,则溪水自当按照供谷之多寡,以定水面之分数。今勘定六皆溪面平流处所横宽六丈,应以一丈为砌石立界之地,其余五丈作十分均分,卓佳、龙肚两庄应归二丈,计得四分;盐树脚、三张廍各庄应归三丈,计得六分。至盐树脚庄民并无霸绝水源,占住圳路,龙肚庄民涂伯清等新开圳头业已填塞,毋容置议,理合特勘说分界情由,绘图贴说,呈详宪台核示等缘由,蒙批:争水处所已着该县亲勘,酌量公分,以资灌溉,两比俱已允服,投具遂依如详完案,绘图等因。蒙此,合行勒石永禁。为此,示仰龙肚、卓佳、盐树脚、三张廍等庄垦管佃户人等知悉:嗣后尔等务须遵照本县说断,府宪批示,按照砌定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公道,以资利赖;如敢不遵,仍在内山源头私开圳道,挹徙涯岸,分泄图利者,案出,定行按律重处,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干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给。

·第四之二禀呈

具公禀:港西上里龙肚庄水甲罗建福、坡工长钟阿盛、保正钟阿郎、保正曾阿华、河边寮保正张阿贤、上坑庄保正陈双丁、中坛庄水甲刘河凤、坡工长刘辛喜、柚子林庄水甲张来金。

一、请查勘水圳,以全水利事理由。

右者,我龙肚水圳自干隆三年开辟以来,历年与盐树脚、三张廍等庄因此水事斗杀争讼。至干隆二十六年,蒙凤山县邑主王,奉台湾府正堂余札谕:到六皆河勘明,砌石立界,分定水份作十股均分:盐树脚、三张廍等庄得六分;龙肚庄、卓佳庄得四分。已经勒石,以垂永久,至今百有余年,相守无异。近有县参事许廷光谋请金瓜寮、中坛等庄苦力凿开新圳,其通水圳口系直接我龙肚之圳水。夫我龙肚之圳水系灌溉龙肚、中坛、柚仔林等庄之田禾,其用甚广,今政府虽有水利之设,亦必自开圳路以接大河,不致害我庄已成之水利。伏乞大人到河勘明,移文到厅,令许廷光圳路开透大河,以取有余之水,不致害我龙肚等庄已成之水利,此段奉愿候也。

龙肚区庄长钟天福

弥浓庄参事曾荣祥、区庄长宋守四

中坛区庄长刘炳华

保正刘双春。

光绪二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一和解书

和解书麟洛区庄长邱维藩

右者,火烧庄、仑上庄、新潭头庄、三座屋庄共八庄等水源,双溪口分流隘藔之西,与新东势分流,历年来倘水源短小,二比架水■〈土叚〉,依照水声分流。现下水短,各处皆渴,故依照旧规架起水■〈土叚〉,火烧等八庄水分二丈四寸,其新东势水分九尺六寸,二比依照水分流,足不足各无怨言。因先辈设此遗规以杜相争之弊,讵料新东势自己圳路破坏,九尺六寸水不足,反将火烧八庄之水尽数争夺,故水甲邱河椪等将水夺回火烧等庄。至十八日夜十一点钟,新东势庄水甲邱鸿基、业主李阿六等前来役场,情求暂时勿照水■〈土叚〉分流,作三日轮流灌溉,十九日夜尽让新东势,二十日、二十一日两日轮值火烧等庄。然三日轮流,我等三日要修大圳,每修坡圳,苦力数十员,邱鸿基愿出苦力金,故两比和解,目下经轮流三日矣!日后不致争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二和解书

新东势庄田业水源,与火烧庄、仑上庄、新潭头庄共八庄等水源,在双溪之内同出,昔年旧规或三分均分,或架■〈土叚〉分流。今因新东势水源不足,向麟洛区庄长邱维藩说明,仍照昔年三分均分之例;本十九夜尽让新东势庄灌溉,二十、二十一两日轮值火烧庄等灌溉。此两比和解,目下经轮流一次矣!嗣后新东势庄分流一日,火烧等庄分流二日,日后不得争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新东势区庄长邱毓珍

 

·第五之三和议分水合约书

阿猴厅港西中里老埤区人民总代林万喜

阿猴厅港西下里新东势区人民总代邱毓珍

右者,新东势庄水圳,原与竹叶庄、火烧庄自隘寮庄溪筑埤,分水灌溉,其竹叶庄、火烧庄分得十八份,新东势庄分得十二份,计共三十份。因近年新东势庄水圳,屡与老埤区人民纷争灌溉,以致龃龉不休。当道不忍坐视,今特会同两区人民协议和息,指定水份原作十二份均分,新东势区得水九份,老埤区得三份分流灌溉。其圳路水门及分水位置,概经当道立会测量,指定自顶梨头镖庄方面着手。其上游共圳分流之处,每年开圳工事及巡水看埤经费,系两区人民依照水份均办,新东势区应办九股,老埤区应办三股。自分之后,各安本份,老埤区人民不得别开盗水之圳,亦不得恃强纷争。如遇冬防,新东势区不须用水之期,则老埤区可得自新隘寮西方引水通灌;倘新东势区要水播种急用时节,老埤区人民仍照水份分流及分开用费,不得抗议。立合约书三通,各掌一通,当厅存案一通,以垂久远,世世子孙永守勿替,此约。

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右老埤区人民总代林万喜

新东势区人民总代邱毓珍

·第六抽卖坑沟荒埔契字

同立抽卖坑沟荒埔契字人卓猴社蕃妇卓乃娘、卓雍娘,同母亲卓旱娘,有承祖业六所,在山仔顶、龙沟、顶菜寮、三重溪等处,早典与简宅掌管。内中一所,东至大沟母,西至大里挠,南至多毛宁,北至大百六,因东畔大沟母被大水冲崩,连及田园。另有业一宗,在龙沟尾,东至萼家并沟,西至沟并溪,南至溪并朱家,北至沟,全宗早典与黄友官掌管,因东、西、北三方亦被大沟水冲崩,亦连及田园。旱娘等欲自备本筑埤,以固田园,不但无力,且此沟系数番主公界,难以招募合筑。欲使简宅与黄友两银主各自备本代筑,两银主不但恐亏本失利,又恐期限一满,番主则要赎回。若置之不论,到底连田园亦崩为坑沟。欲卖与人,又恐一往不退。转思之间,与其连田园崩为沟壑,孰若卖人筑岸,以保田园;况乎此沟一筑,可以体尽力沟洫之神禹者一,可以利番民之业产者二。何以言之?坑崁数仞,大雨一过,坏田园为水道,漂播种为浮萍,年崩月削,遂致田租无征,而丁饷又难免,番民之苦何可胜言也。一筑埤,则沟水注,而田园固,其利番老一。沟中草木畅茂,禽兽繁殖,盗贼潜藏,农无安息。所种黍苗,日既虑鸟兽之鼠窃;蓬门荜户,夜又患盗贼之狗偷,农家之惨其谁知之?一筑埤,则鸟兽无止宿之林,盗贼乏藏身之薮,其利番者二。不特利番也,抑且有利子民焉!沟截通郡大道,升降近半里之途,士庶之往来,商贾之出入,负戴者悲矣!一筑埤,则行旅之往来不苦,亦车马之覆溺无忧,其利于民者又一。夫以一卖而三善备,虽一卖不返,亦奚足伤哉!因思左镇庄间诚记素惯筑埤,兼有资本可为,旱娘等愿将早典与简宅东至大沟母一所之业,将上手契批明,抽出东畔大沟母之中截;另有一宗早与黄友掌管,其东、西、北三方又有深沟,亦抽出其埤内四至,均凭埤水涨及之所为界,而埤外西、北二方之高崁顶,大路东、大路西之荒埔一并抽出。于是将此坑沟二条、荒埔二处,托中引就,均卖与简诚记六八银六百大元。其荒埔听其起盖屋宇,永为埤寮,并听其起土筑埤,岸造陡门,不计高低。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坑沟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筑埤,收成纳饷。倘日后再添埤岸,对陡门亦以埤水高涨之所为界。年共纳番租钱一百文,如后日成田可以耕种者,再加番租钱三百文。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坑沟、荒埔果系旱娘等承祖之物,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卖他人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旱娘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抽卖坑沟、荒埔契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六年正月日。

同立抽卖坑沟荒埔契字人卓猴社番妇卓乃娘、卓旱娘、卓雍娘

·第七垦佃批字

立给垦佃批字竹堑社番业主廖吧■〈口六〉,承父遗下分授已分山埔一处,又带熟垦水田一号,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东至彭家三墩直透岗眉水流为界,西至大崩崁眉为界,南至山眉崁埋石为界,北至二段埔山眉为界,四至号段界址跟同场见人等面踏分明。原带小坑水并界内塘二口灌■〈氵荫〉,又带西边小泉水三门,中央二人均分灌■〈氵荫〉。祗因前佃开辟不成,自己无力开垦山埔,又将熟田取回,情愿一并给垦批与人,尽问本社伯叔番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招得汉人陈住彩前来承领垦辟成田,架造房屋居住。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垦底并带熟田时值价银七十四大元正。即日其银经中面交亲收足讫,合行给垦字两相交讫。自给之后,山埔水田任从承垦人开辟耕种,永远为己业,历世子孙耕管,递年供纳大租粟一石正。即日业佃议定,日后永无加减,该佃人车运到所交纳,即给完单付佃收照。至有上手来历不明,系■〈口六〉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日后倘有垦人若要别创,任从陈彩出退,业主同众社番等不得阻挡,该佃通知业主割佃。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立给垦佃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实领过垦底银七十四大元正讫,批照。

再批明:给垦界内所栽竹木、杂果,概行交佃,立批,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岁)十一月日。

立给垦佃批字竹堑社番业主廖吧■〈口六〉

·第八之一出典契字

同立出典契字人台南城内做篾街第四十五番户郑云岚、郑云铭,有同承先父郑起英,即郑大丰,买过郑森记、吴金记等田园一所,内埤一口,带牛挂份,并自建筑瓦屋一座,号曰震益丰公馆,带廍器及佃居屋地,坐落外新丰里。土名马椆庄,东至方家田边,西至鹿陷沟,南至打鹿州沟透大滥头沟,北至深坑仔沟园头竹树柴草为界。又买过郭明等田一所,仍在外新丰里,土名溪蔗湖,四至毗连马椆地界内。此两宗合共震益丰户名,年纳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钱四厘,又附加税一百十九元六钱四厘。又买过林戆等山埔田一所,坐落内新丰里打鹿州,土名■〈艹〈束刂〉〉仔湖,东至头湖仑顶,西至林海山脚,南至仑顶分水,北至大路透公枰。其此宗因岚、行于光绪二十二年旋归我国大陆,故与大尖山佃人陈有才代名,年纳地租金八十九钱一厘,又附加税五十九钱四厘;及赵乌贤代名,年纳地租金五元十五钱二厘,又附加税三元四十三钱五厘。以上计共三宗,其各四至俱明白为界。今因乏项别需,是以兄弟相议,将此田园三宗并公馆及埤带各物器等项,一切出典,经先尽问亲族人等俱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内南河街谢顺记承典,三面议定典七三足银二千五百大元。其银即日经已同中见收足讫;愿随将此前载田园三宗并埤及公馆,带各器具等项,续即踏明界址起耕,一切交付谢顺记掌管,配佃收税,纳租抵利,不敢异言阻挡。典限至八个周年为满,听岚、铭备足契面银清还,赎回原契,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与银主依旧掌管,不敢异言生端。而廍屋及廍庭已自昔日俱倒坏尽没,若以后顺记有整资本建筑,赎契之日,宜当一并清还。倘在年限中内,果实若逢制糖会社出要称买此业,听岚、铭备照原典价银全部赎归,以应转卖制糖会社。价数盈绌,乃岚关系,不得视其有益而赎,有损而言卸与顺记裁卖等语。至于赎卖之日,若有损碍佃人五谷种子肥粪,该岚坐当清楚。如将来佃人藉言当初日开荒需费工本,岚、行即同出头负担,一直不干顺记之事。岚、铭保此各田园等项一切果实承父买置物业,与内亲外戚人等无干,又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亦无延欠旧租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为碍,岚、行自即出头担清,与顺记无干。其马椆及溪蔗湖田园丈单一切,纷失无从查寻,经于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赴台南厅禀报在案,倘后日有亲属或他人携出丈单,争管此业,岚、铭随即出头理较,并诉讼费用一切负担清楚,概不干顺记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并非抑勒,日后各无反悔异言滋端。口恐无凭,立出典契一纸,并缴连陈吴上手契共十二纸,约字二纸,又郑福等兄弟典契五纸,又买郭明等溪蔗湖白契一纸,又买林戆等■〈艹〈束刂〉〉仔湖契三纸,丈单二纸,统合共二十六纸,付执为照。

内添「廍」字、「坏」字,共二字,批明,再照。

又第一行改正五字,再批明,又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千五百大元七三足,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中人王耀辉、吴双桃

知见人庶母吴氏

书写人(郑云岚自笔)

立出典契字人郑云岚、郑云行(即云铭)

 

·第八之二卖杜绝断根契字

立卖杜绝断根契字人台南城内做篾街郑云岚、郑云铭,承先父郑大丰买过郑森记、吴金记承置上手陈允德、郭明等之外新丰里马椆庄内连溪蔗湖及新丰里庄墘被溪冲陷未浮复等处各宗田园;又上手承买郭胡等马椆庄田一宗,大小共二百二十八坵;又井仔沟田四分。以上数宗,一切毗连,统共计一大所,内二十二甲四分八厘四毫二丝,又园三十八甲六分六厘九毫四丝,带埤一口,及井仔沟田头尾两边俱有树木并公馆佃居屋地。又糖廍一张,带牛份十挂,又带公馆内器椇及廍内石车、铁车器具等物,各件录载本契后。瓦厝一座,带外护边间,号曰震益丰公馆,年纳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钱五厘,又附加税一百十九元零六钱四厘。此各田园,东俱至方、高两家田边及至旧廍后坑沟,西俱至鹿陷沟及至沙仑溪水,南俱至打鹿州沟透入大槛头沟,北俱至深坑仔沟园头竹树柴草为界。其新丰里庄墘浮复之田园,东西四至,上总俱至崁顶;而下总俱至业外溪水。以上各业,东西南北四至概载明白为界。今因乏头以还他债,愿将此业变抵,已先尽问亲族人等俱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内河街谢景我承买,三面议值七三银一千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如数足讫;甘愿随将各田园及埤踏明界址,连契内所带各件器具等物检齐,并现对佃,一切交付谢景我掌管,永为己业,任从起耕越配他佃耕作,收税纳课抵利,不敢异言阻挡。自兹一卖永休,日后岚、铭等及子孙概不能再言找赎等语。保此各田园等项果系是岚、铭等同承先父遗下物业,与内亲外戚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又无滞纳地租,亦无旧佃瓜葛以及上手卖主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何项不明为碍,岚、铭同即出头担当,一直不干买主之事。至于马椆庄及溪蔗湖田园各丈单纷失,无从查寻,经自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有台南厅禀报在案,倘后日有亲族及他人携出丈单,争管此业,岚、铭随即出头理较,并诉讼等费一切卖主负担清楚,亦概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并非抑勒,日后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卖断根契字一纸,并缴连郑、吴上手契,带合约字九纸,又陈允德等上手契七纸,又郭明上手契一纸,统共十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谢景我来契面银七三足一千大元完讫,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为中人王耀辉、吴双桃、岚

立卖断根契字人郑云、铭

书写人(郑云岚自笔)

各器具列明于左:

一、牛车一张不全、牛踏车一张、石车一付、铁车一付坏、顶枋一块、廍檛一支、竹厨一块、天半一支坏、水车一张坏、鹅酒桶一块、顶下棹各一块、账柜棹一块、粮一支、糖鼎一口坏。

计共一十四件。

·第八之三土地台帐誊本

(一)土地台帐誊本

一、堡里名:外新丰里。

一、街庄社名:深坑仔庄。

一、地番号:七一八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数:七甲二分三厘八毫五丝。

一、业主:台南市内南河街谢景我。

(二)土地台帐誊本

一、堡里名:外新丰里。

一、街庄社名:深坑仔庄。

一、地番号:六八六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数:零甲一分七厘四毫零丝。

一、业主:台南市南河街谢景我。

·第九之一谕示

尽先补用同知直隶州、署彰化县正堂朱,为谕饬事。案据西螺保■〈艹〈束刂〉〉桐巷庄武生林国清、林和恰等禀称:保内鹿场圳,自溪头答口至三块厝大路三十余里,水道不能尽通,农田需水灌溉,请自鹿场庄、东和厝庄西中道开筑水沟至湳仔庄、三块厝庄、田尾庄、七块厝庄、抬高蔡庄等处,毗连十余里,其田约有五十余甲可以通流灌溉,约须工本银一千五百余元。公议每甲该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并为逐年雇倩五、六人巡埤之资,恳请示谕等情,计粘图说一纸。据此,查开通圳沟为农田之利,自应准如所禀办理,除出示晓谕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武生林国清、林和恰等即便遵照,必须将圳路开通,其水足以灌田,始得抽收水租,以资工本,毋得有名无实,藉此肥己。该生等仍将开竣日期禀候本县亲临诣勘,毋违,切切,特谕。

光绪八年正月日谕。

·第九之二谕示

尽先补用同知直隶州,署彰化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朱,为出示晓谕事。案据西螺保■〈艹〈束刂〉〉桐巷庄武生林国清、林和恰等禀称:保内鹿场圳,自溪头答口至三块厝大路三十余里,水道不能尽通,农田需水灌溉,请自鹿场庄、东和厝庄西中道开筑水沟至湳仔庄、三块厝庄、田尾庄、七块厝庄、抬高藔庄等处,毗连十余里,其田约有五十余甲可以通流灌溉,约须工本银一千五百余元。公议每甲该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并为逐年雇倩五、六人巡埤之资,恳请示谕等情,计粘图税一纸。据此,查开通圳沟为农田之利,自应准如所禀办理,除禀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鹿场庄、东和厝庄、湳仔庄、三块厝庄、田尾庄、七块厝庄、抬高藔庄等处业佃知悉:尔等凡有该处田业需用圳水引灌者,均须查照所议租数完纳,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八年正月日给贴晓谕。

·第一○呈及批

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件东螺堡北斗街业户吴庆源、施敦慎禀:公举保内金庆源号杨维成备资创成圳道,乞恩存案,以垂永远由。

彰化县王批:候饬差到地查勘绘图,禀复察夺,即日。

光绪七年五月十七日,彰化县王出差林元,协同东螺堡总保,查明吴庆兴、施墩慎是否该堡业户?有无保举保内金庆源号杨维成出备资本,筑成新圳?并有无违碍冒混?确切查明,绘图禀复由。

光绪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件堂役林元禀缴谕单,以奉查东螺堡吴庆兴等有无保出杨维成备资筑成新圳一案。查得吴庆兴等保出杨维成开筑圳路,水已通流,水尾水尚不足。今年四月间,业户施有庆出本,与蔡标、叶大忠、吕武等再新开二分圳路,水尚未通流。恐后日收水租二比相争,因将到勘情形,绘固粘单禀缴由。

彰化县王批:据禀与绘图,并悉水圳既经两家分路开筑,将来水租自当按所灌之田各自征取,不能因具禀在前,冀可混取。应候据情谕知吴庆兴等遵照可也(单销图存)。

·第一一碑文

特示在兹晓谕事。照得台湾府诸罗县安定里西保沤汪庄文衡殿关圣帝垦置荒埔一所,址在庙西畔,名曰公采埔也。丈数计有三百三十甲,东至顶下口藔庄并顶下大潭藔庄,西至青水墘,南至白花墓沟,北至闹萧圳,四至勒石明白,水远为界。今此埔地系是关圣帝垦置之地,倘后庄民勤劳成业,应归文衡殿掌管,收作香资以及完纳地租。有得诸耆董及境内众民人自当遵照施行,切不可恃其强悍,混估埔界;倘敢违犯者,重究惩办。缘由詹晓亭妄开圳道,故于庄社田园、坟庐等项恐有冲激无边之害,因而滋闹不休,周才爰邀庄众公议,再于干隆十七年间,复与詹晓亭上控谕批在案。后詹晓亭于该庄草地,欲在东势大溪边横开圳路,冀图厚利,以为贪肥裕益其子孙。周才等目击不平,随同庄众人等赴诸罗令佥呈,喊控詹晓亭肆行开圳,叩乞谕止,抗违提究等因,前王署守随经转行遵照各在案。此事业经寝息,乃干隆十九年,詹晓亭呈称:地内原有水沟旧址,本是可挹彼注兹,而为灌溉,仍赴府控批县并讯去后。寝延迄今,本府查案情确实施行,仰知县李倓讯议详转前来。本府查沤汪庄地方,如就文衡殿关圣帝垦置之埔地旱园,堪为水田,于农业实有利济,但沤汪庄一带庄社田园坟庐,列于其下,水性自上奔放,保无冲激及难以堵筑之势。查某处荒芜,居民甫耕,詹晓亭等只倾一己之利,罔思众姓贻害,毋怪乎周才等与为角逐。一经诸罗令讯明,詹晓亭十七年间之圳已经停工,而诸罗县令复提詹晓亭等,训诫詹晓亭等自限一月将圳填塞,似应俯如该县详请勒限一个月内,着令詹晓亭填塞旧圳,并准周才等勒石示禁,以垂永远。查此事缠讼不休,系詹晓亭等四人为首滋事,应各予枷责以儆。第许三瞽目笃疾,詹晓亭、邱碧、张英均事犯在干隆二十年六月初七日,在案拟定恩赦,以前例得援免,毋庸置议。其附和之詹勇等,或回内地,或隔邑未到,亦应如县议,俱免提拘,以省拖累,以结尘案。是否理合?详清宪台批示饬遵等由。蒙批:仰饬将停工旧圳,立押詹晓亭等按限一月内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填塞过缘由报查,余如详行。此徼行府,缘立将沤注庄停工旧圳,严押詹晓亭等按限一日内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镇塞过缘由申报,以凭转报等因。蒙此,除饬押填塞,取具遵依在案外,合行勒石严禁。照此,示仰安定里西保士民人等知悉:嗣后沤汪庄地永不许开凿水圳,致碍民居坟庐;如有棍徒违禁再图开凿,许该庄士民人等着实指名,赴县具禀,以凭严拏究治,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干隆二十五年十月日立。

·第一二杜卖圳路契字

立杜卖圳路契社番通事武裂大里骨、班马那哈哩、远史意、满富笼,有自垦水田各一段,带内界埔地耗种为活。兹有汉亲邱德贤孙托丁求买田地,开凿水圳,灌溉田亩;上供国课,下裕民生。即日同中踏圳路一条,阔三丈,长不计,言定价银八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并埔随即丈明,交邱德贤前去开凿大圳,引水通流灌溉田亩,任从收取水租,永为己业;如有崩坏,任从取土修筑。按年早季应纳大里骨地租谷五石;其大里骨等番田,应用圳任从引灌,免纳水租,大里骨等消水阴沟不能塞绝。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八百大元正,再照。

嘉庆十六年四月日立。

杜卖圳路契武裂大里骨外四名及中见人、代笔人署名。

·第一三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噶玛兰东势歪仔歪社番土目立眉卯乃、踏玛兰,通事武列大理掘,同众番等,今因东势汉人粮埤主长庆源开筑水圳,欲由番地经过,爰是前来酌议,愿贴本社番圳底银三百三十大元正。众番俱已甘愿,随即踏明圳路,付圳主开筑。其银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水圳不论广狭,开筑足用,就在本社番旧圳透来相通,新凿水圳接引下流,灌溉田亩。凡在本社之田,此圳所能灌及者,亦一体灌溉足用,无纳水租,众番亦不敢拦截流余汗下之处。或遇天旱之时水细,本社足用,方许下流,亦不得恃强欺弱。此系二比甘愿,均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约字内银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庆十七年正月日。

同立合约字土目眉卯乃、土目踏玛兰

·第一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圳路地主谢玉荣,汉佃户谢玉荣、谢康隆、谢康安、林宽、张伯怡,猴猴社番佃户友八,三貂社番佃户老婆等。缘我民蕃人等前承垦马赛庄东西埒田业地段,原配大圳水通流灌溉耕种,不料自先年旧圳路一带概遭洪水冲失,无可引水灌田,以致该处田地拋荒,赔累课租。兹荣同众佃等民番各佃,公踏有水源,但碍无水路。爰是公同托中恳求谢玉荣官踏出溪墘升科田地,付荣同众佃等开凿圳路,引水耕田。议定不论民番田地,每田官戈一甲,递年应纳谢玉荣官圳路税谷二石,务于早季收成,交纳早谷七分,晚谷三分清楚,不得以湿冇抵谷搪塞,亦不得拖欠升合。并约:自兹立约开圳以后,各宜遵约永远完纳,日后该圳路主不得藉端截圳刁难;而民番各业佃将来纵有便捷近地,堪凿圳路,亦不得另移水圳,抗纳圳谷情事;如有此等情,愿凭众佃公同呈官究治。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不得反悔,口恐无凭,合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圳路主执一纸,民佃同执一纸,番佃同执一纸,永远为照。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张如海

为中人廖水养

在场见佃首金长裕

土目那爻新抵、康隆、谢玉荣

荣汉佃户康安、张伯怡、林宽张

猴猴社番佃户友八

同立合约字人谢玉荣

三貂社番佃户老婆

·第一五谕示

钦加盐运使衔、候补府正堂、署埔里社抚民分府吴,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合兴公等请开南烘口圳,业经本府通详各宪批准,并出示晓谕在案。兹查该圳路山石将已凿通,自应赶开明圳,而明圳经过田园不得不酌量给价,以免向隅。今定:中则田每甲一百元,下则田每甲八十元,下下则田六十元;中则园八十元,下则园六十元,下下则园四十元。候水圳成工后丈量计算,其则查照厅案,其价抵完水租。至于坟墓,即离穿心十八步;村庄民居,由竹篱围墙外经过;其余旷地及未升科之田园,一概不给价值。合行示谕,为此,示仰居民业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此圳开成,于地方大有裨益,自示之后,即将圳路插签,兴工开挖;倘有土豪恶棍藉端阻挠,定即拿案详办,各宜凛遵,勿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正月日。

·第一六杜卖圳道契字

同立杜卖圳道契字高螺、阿东、北投、猫儿干社番李文德、猫都贵、田本、郑眉井,有承祖父遗下向萧春荣建置珠仔山一带荒埔一所,四至界址载在垦契字内。兹因四社番亲穷苦靡常,情惨万状,无奈,集议愿将此埔抽出圳路一条,由水头至水尾,长约四里许,圳面宽约二尺,出卖与人。先尽问各社番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陈石生官出首承买,三面议值时价银三十二大元,库平二十二两四钱正。其银即日两相交收足讫;其圳路随即踏付买主前去备本开辟成圳收租,永为己业,日后子子孙孙不敢言讨,亦不敢言找情弊。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佛银三十二大元,库平二十二两四钱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知见并代笔人苏文彬

为中人茆国珍

同立杜卖圳路契字东螺阿东北投社番李文德

猫都贵、田本

猫儿干郑眉井

·第一七逊埔园开圳过水字(中藔圳)

立逊埔园开圳过水字乡亲藔庄廖士槛、士脚、江正、砌士兴,天主、就娘居、传岁、张新旺等,情因中藔庄蔡光传、廖颖福、曾彩登、钟春福、江宽保、潘文福、简秉文、文仕立升等,于本年公议筑埤垦田灌荫,其水要由砌等各埔份园内凿圳穿过,同中面踏圳路,自双溪口起至中藔园界止,当日三面言定备出埔底圳路价银七十大元正。即日凭中立字,其银两相交清足讫;其埔园面踏圳路,附于彩登等,任从兴工凿筑水圳,永远通灌水田,砌等日后不敢生端阻抗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抑勒,今欲有凭,立逊埔园圳路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行。

即日凭中收过埔底圳路银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在场知见人张球

为中人黄宗午

代笔人廖传藏

立逊埔园圳路字廖士槛、士脚、砌士兴、就娘居、江正、天主、张新旺、传岁

批明:廖士槛园一份,出银三元。其圳水任从槛灌荫水田充足,不得私情盗卖;他人倘或察出,罚戏一台。其埤圳冲坏水谷,不干槛之事,批明,存照,行。

·第一八合同契约书

同建合兴圳,同立合同契约书

台中县南投堡新街维城同庄吴汉槎

同堡番仔蔡庄陈眛同庄吴启明

尝思友有通财之义,古人之格言也。兹因该地番仔蔡洋一处民田,历年水旱不足,无可通流灌溉,年虽播种,及收获之期,十无居半。况地租及大租均难可免,城、汉等目击心伤。旋复本洋旧圳长陈眛,从前向通土给垦管理顶圳,系此洋水源,由番仔藔庄场曾未开通其泉源,以致滥流无归,诚谓工程之未至,抑或缺乏财本。今眛许可,愿将所管顶圳田甲水份租数,配入合兴圳管内,照原分配水租,顶圳际免。而城、汉等思此上为国计,下关民生,实时邀同右记姓名四人,各备私金三十元,计金一百二十元,随即择日破土兴工,开渠圳道。现经竣工之日,理当邀集保正、甲长、田主、佃人等同酌议定,每年水租分作两期,照原买浊水之租额完纳水租。今因城眛,汉明等相商,恐日后有偏私之虞,致伤和气,是以同中保当面立证明约。届期所收水租作四份均得,逐年修理埤圳需费,亦作四份均分,斯系体天行道,仁义交关,俱各喜欢,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同契约书一样四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行。

计开圳道经过他田地,应帖姓名租数列左:

一、陈树枝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一、陈球毛全年应收水粟八斗。

一、陈池全年应收水谷六石。

一、陈牛港全年应收水谷六斗。

一、陈临全年应收水谷五斗。

一、陈憨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陈维城全年应收水谷一石。

一、陈阵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一、黄干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吴挠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陈茶全年应收水谷三斗。

一、陈眛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黄扁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光绪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同立合同圳契约书人陈眛、吴汉槎、陈维城、吴启明

为中保正陈临

代书人陈祝平

·第一九给垦圳地契字

立给垦圳地契字人南投堡番社庄通事潘南山,有圳地一所,址在万丹庄前,东至陈全田界,西至大溪界,南至抄封地界,北至大溪崁界。又圳下塭埔地一所,东至陈全田界,西至溪界,南至埤界,北至崁界。二处四至界址,俱载明白,尚未开荒。今有南投堡康寿家庄吴有州应份一半,同挞仔弯庄田连万丹庄黄江、陈立等合伙应份一半,托中引就前来,向山给垦为凭,自备工本银六百二十元,佣工向前开荒。耕作大圳一条,水路直透至九条坑,从崁斗庄陈头田边经过,圳水通流灌溉,以备各庄众佃户分配灌田充足,逐年配纳业主大租粟五斗正。当日三面言议,定时值给垦契银四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二处圳地随即踏明界址,垦交付与垦主前去开荒,任从开作成圳,听其裁处,定收水租。自此给垦,其圳地永为吴、田、黄、陈四姓垦主之业,日后圳地出悉万金,山及番亲人等各不敢翻异。保此圳地系山承父业,给垦与吴、田、黄、陈四姓垦主之业掌管,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垦带他人财帛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弊,山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垦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给垦圳地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给垦圳地契字内佛银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绪二十四年月日。

给垦圳地契字人通事潘南山

代笔人并中人简玖

·第二○朱单

是日彰化县钟,当堂审讯断谕结朱单。

提讯许德丰承祖遗管黄家给垦二分水圳,引水灌田历届早晚两季收成时,由各佃完纳水租,以资工费。迨同治年间,圳头被水冲崩,源流壅塞,迄今日久,内五庄田亩乏水。去年施有庆等公举陈保兴,即陈玉石为圳长,另开水圳,由中埔仔许德丰圳底埋涵过枧,引水通行。许德丰随邀同各课馆谢为章等,仍就旧圳修葺通流,不允陈玉石在伊旧圳埋涵。施有庆等瞒匿真情、仅以开圳为词,禀请给发谕戳,以为抵制地步。正在核办间,即据谢为章等禀控前情,集讯,得悉前由。惟开圳引水灌田固属美举,彼此争执,各有不是,且许德丰圳水不敷,内五庄灌溉自应听其另开。第埋涵过枧之处,系许德丰旧管圳底掘土埋涵,不无损碍;且旧圳系许姓物业,任其开筑过水,似无限制;然拾此无可引水之处。兹为衡情酌核,断令中埔仔地方许德丰圳底准由陈玉石埋涵过枧,引水通行。其圳底如有漏泄崩坏,由陈玉石随时修理,不准推诿。陈玉石圳成之后,所收各佃水租谷作十成计算,以七成半归陈玉石收为修圳之费,以二成半归许德丰收为允其通融过水之租。本年早季,陈玉石开圳未完,内三庄引用许德丰圳水,其水租应归许德丰等承收。斯后各庄民如用许德丰圳水,应纳水租,与陈玉石无干;如用陈玉石圳水,即按照堂断七五、二五分收,以照公允。一面出示晓谕,以杜争端,两造悦服,即取依结完案,此谕。

原告:许德丰、吕元音、谢为章、陈元炳、许从龙,遵堂断出结完案。

被告:陈玉石、施有庆、陈利珍,遵堂断出结完案。

以上两造人等各遵堂断完案,供同,结同。

·第二一筑圳合约字

佥立筑圳合约字港东中里八甲头庄洋、田墘厝庄洋、塭尾庄洋众田主等,为议开新圳,以避旱潦,以安生业。窃谓民以食为天,食以谷为本,而其所养谷以养民者,非水无以为功。我等庄洋水田,高下九十余年,历年以来,乏水灌溉,每当耕种之时,有因破水而纷争,有因争水而控讼。兹若不议筑新圳,以相流通,将见田主永叹收税之艰,而佃人值嗟力役之苦。我等爰是鸠集田主,开列田甲,均摊银员,公求圳路,议开新圳,签立合约。自约以后,我等凡有田甲之人,务必实报甲声,毋得隐匿。至若应用银圆,务必就甲公摊,毋得推诿。由是水道流通,禾苗永藉以滋长;一劳永逸,生业恒赖以安全。上可征国课,下可以保身家,庶几业佃相依,自可媲美于含哺鼓腹之休,嬉游于光天化日之下,讵不美哉!谨得筑圳公约八条,开列于左:

一、议:众田主议筑新圳,计共水田高下九十一甲,高田每甲该摊银十三圆五角,下田每甲该摊银九圆八角。众田主务必实报甲声,就甲摊银;如有隐匿田甲抗欠圳银者,立即开众呈官究治,决不食言。

一、议:众田主议筑新圳,所有买过圳路,各有立契为凭,日后若有许卖圳路之人藉端阻塞圳路者,立即问众理较,决不宽贷。

一、议:每冬清圳,众田主务必吩咐各佃就甲分丈,清开圳路;若有佃人推诿不肯清圳者,公议向该田主着跟,决不姑宽。

一、议:众田主议新圳,凡有田甲及无水份之人,不许私设水车以及偷破埤圳;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开圳以后,倘遇旱潦之际,务必就甲定办轮翻,不得恃强混破;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四公界庄前水田,原配七甲洋水路,不得拦截下沟水圳,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众田主筑圳,有过东美馆园角圳路,公议将东美馆消水沟西畔水田二分五厘,荫入水份。

一、议:众田主所有买过阮善、刘润成、陈周、杨丕谟、阮猫、阮胜、阮再有、林伟、陈为圳路契九纸,交蔡振富收执。买过蔡先梓、蔡文宗、蔡昌墓、蔡振来、蔡荣合、蔡万枝、蔡登、蔡文贡、蔡有声、蔡振记、蔡秋水路契十纸,交吴建隆收执。又筑圳公簿一本,交蔡振富收执。合约三纸,一纸交蔡振富收执,一纸交吴建隆收执,一纸交许南生收执。

大清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当事吴建隆、柯梦化、蔡日新、郑登义

代笔人柯凌笔

佥立筑圳合约字吴昌记

·第二二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东势角社番总土目马下六乌郎、阿多罕、郡乃郡鸟,甲头潘学文、马下六,白番郡乃阿沐、阿马辖等,庄民林时猷、苏干万、吴龙生、刘金秀、张孟新、谢思赓、叶振旺、赖德永等。窃思耕农必尽乎沟洫,规约当遵守而勿坠。兹东势角原有民番旧筑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业,祗因旧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农忙,即拼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课命两悬,番民均为受惨。是以相议量度地势,鸠资另开新陂新圳一条,透合旧圳接济通流,以助不足。惟是开凿新圳,要在番田之内疏通,且间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怀疑,恐立新圳,庄民弃旧圳而不行合力修筑,番田不无缺水之虞。兹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属比邻,务宜一视同仁,守望相助,筹议妥协,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议列规条,同立合约三纸,呈请备案,勒碑垂远,日后永不得背约,各执为照,行。

一、议:圳道所由番田经过之处,其田照丈多寡,每一甲每年供纳大小租粟一十六石正,永远照约遵行。

一、议:新、旧两处陂圳,原系民番共筑,照汴流灌,每年一体修理。至其陂匠辛劳工谷,人番一体按照旧水甲均派,永照约遵行。

一、议:修筑陂圳,社番照旧规同往护卫民番,倘有不测,各安天命,不得挟嫌。如系耕番田之人,亦要照水甲律工修筑。其圳匠水甲辛劳工谷,系现耕番田之人量交,不得推诿,永照约行。

一、议:民田、番田各有定界,经前署宪戳勘明定案,不得藉屯越占,仍复控占田租,以滋讼端,永照约行。

一、议:民番倘有恃横盗水,不照汴分流,查获照规公罚;如违,鸣官究惩,用费亦照水分所出,永照约行。

一、议:所过新圳在番田内者,原约定圳底、圳面许阔一丈,若日后被水冲阔不止一丈,务宜丈明加租,不得违抗,永照约行。

一、议:所开新陂圳之工银,系庄众鸠资,与社番无涉。至民番放水,永照旧田界址,不得透越界外,致滋争端,永照约行。

一、议:民番每年演戏,申禁水规,社番原约帮出戏金钱四千五百文,折佛银五元,务宜至演戏日期一足交清,不得拖欠推诿,永照约行。

总通事、副通事、总土目、在场见、军工匠首、总董等连署。

嘉庆九年正月。

·第二三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张阁、吴日、张元、林彪等。缘五围、大四阄一、四阄二、四龟三、都美福、乡勇围、芭荖郁围仔等庄乡勇首刘光疵、刘正兴、廖文货、高培助、高钟汉、林文彪、林永福等,先年同义首吴沙观堵御洋匪,就地垦辟,以资粮食。经有成田园,先筑小圳,灌溉不敷,又被洪水冲割崩坏,无人修筑,以致田园荒芜。迨嘉庆十二年正月内,乡勇首刘光疵等邀众酌议立约,请阁同吴日、林文彪、刘光疵等出首自备工本,开凿造筑大坡水圳通流,付与众佃灌溉各份田园。是日公同约议,现田者有自筑小圳,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二石,其余每甲年该纳水租谷四石。其石作二季交纳,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完足,给取完单执凭。阁等经自嘉庆十二年,随即备出资本,开凿造筑大坡水圳通流,付各园田份埔地灌溉耕田。至将来历年所有收取水租,概应先除诸费本银外,余所获之利,作四股均分,阁得一股,吴日得一股,刘光疵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不论开用诸费,得利俱应照股摊分,以均苦乐。先立合约字四纸一样,每股之伙各执一纸存照。前因圳道遥远,用费浩大,自嘉庆十二年正月内兴工,至本年正月内止,结算开用诸费,计共费去银四千八百六十七元,作四股均摊,每股各该摊出银一千二百十六元六毫五厘零。其吴日、林文彪及阁等三股所应开银额,各照数摊出足讫;惟刘光疵一股银额,无可照数摊出。是以光疵将其一股圳份,杜卖与阁顶额;至光疵一股应出之银份,阁自代支理明白,不干诸伙之事。阁自额,并承买光疵一股,合共得二股。但阁居住下港,阻隔远涉,各事照料不周,即招张元官合伙,阁将自己二股内抽出一股,转卖与张元官承坐,顶额价银一千二百十六元七毫五厘零。张元官经照数交阁收讫。阁除转卖与张元一股外,阁仍得一股,张元得一股,吴日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合共此圳仍作四股。自今以后,历年所有开用诸费,俱应照作四大股分摊,以均苦乐,不得混收私取,以敦和气。但事关久远,恐口无凭,日久事异,是以同立合约字四纸一样,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一、批明:张元官一股,系承买刘光疵一股之额;倘刘光疵有不明滋事,张阁观出首抵挡,不干约内诸伙事,批照。

一、批明:大四阄现田一百四十七甲,先有开筑小圳,公议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二石,余者该纳水租谷每甲每年四石,批照。

一、批明:都美福、乡勇围仔现田一百甲,先年有开筑小圳,公议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二石,余者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四石,批照。

一、批明:佃人请约,系张阁现收字,批照。

嘉庆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康伯修、吴日、张阁

同立合同约字人张元、林彪

·第二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王腊、陈奠邦、简怀苑、赖阳等与东势庄一、二、三、四、五等结众佃魏建安、林华等,甘愿具立请约,邀请长庆源号,即简怀苑、陈奠邦、赖阳等出首作为合伙,充当东势埤圳主,掌管清水沟溪头开筑水圳,灌荫一、二、三、四、五等结田亩,递年众佃每甲田愿纳水租粟三石正。但溪头圳路绵长,工本浩大,动用银元计以数千。苑、邦、阳等既已甘愿出首承充,作为合伙,其工本银元作十股均开,陈奠邦、赖阳、王腊出六,简怀苑出四,以便需用。佣工开凿圳道,务宜同心协力,备济本银,不得违约延宕。其大圳出水告竣,以后递年所收众佃水租谷按照作十股均分量收,邦、阳收得水租粟六股,苑收得水粗粟四股,不得违约反悔,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合伙开筑,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每人各执一纸存照。

批明:我等所出本银,务照约内股份均出,不得临工推诿,致有一马不行,百马之忧。如有股内失约,应得所出本银若干,俟三年后股伙清还本银,将股份扣销,不得异言滋事,批照。

嘉庆十六年十一月日。

立合约字人王腊

简怀苑、陈奠邦、赖阳

 

·第二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邱德贤、吴国珍。缘东势漳籍结首陈音、杨全生、杨茂、吴招等立约,公请邱德贤出首备银,购买番界番田以为圳道,并备办料本,架造浮枧,张设戽极水汴等项。其有邦工凿圳之佃,每甲每年纳水租谷二石;余其未帮工之佃,纳水租谷四石。但番愚顽,不通汉语,反复无常,虽有金银,难以问其交关。是以恳托社丁加■〈口六〉晞茅仔向番言语,买番田界,方有凭准,故贤情愿将圳按作十股。兹因各佃无力鸠工帮凿圳道,再行按立合约,恳请圳主一力雇工开凿,众佃情愿年每实纳圳主水租谷三石二斗。贤因独力难支,招出铺户吴国珍前来合伙,公立圳户名邱吴成。所有现在买地、造枧、佣工、开圳一切内外费用,俱系贤与珍二人对半均摊策应,逐年所收租谷,除修佣圳道埤头。起盖圳藔杂项费用外,尚余实谷,不论多少,俱系贤与珍等对半均分。此系各商情愿,苦乐均同,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嘉庆十七年三月日。

同立合约字吴国珍、邱德贤

代笔人王朝贤

在见人陈音观、姚长瑞

批明:其买番圳路契一纸,又各结众佃认纳水租谷约字壹纸,共贰纸,付德贤收存,再照。

再批明:伙记内水圳股分如要退卖,当除伙记不欲承受外,方许转退他人,再照。

·第二六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义首吴光斋、吴裱、萧流、陈礼、吴瑞田、张石成、廖礼参等。缘嘉庆二年,义首吴沙官奉何、李二分宪,募招乡勇陈尚奕、江万琴、李义纯等,前有募佣工人徐春富开筑新安埤水圳,灌溉茭苳林、奇立坂土田。于嘉庆九年,闽粤分类不能完竣,众结首、佃人等无力修筑,愿将旧圳底立约送与义首吴光裔自己招伙,整顿工本,复修筑埤圳疏浚大条灌溉。内分作十大股,抽出吴瑞田辛劳一大股,抽出义首吴光裔一大股,又一股照与众股均本摊出。祗因被林彪等霸占控案,荷蒙淡防分宪查堂断,归还吴光裔掌管在案。从今以后,伙记务必同心协力,以效陶朱之美、管鲍之义,不许贪延侥吞;如有不端者,神人共殛,天地不容。嗣后伙记或有别创改易,务必先尽问本伙记内不许承受外,方许别承。兹伙记当堂妥议章程,各无抑勒,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七纸,存为照。

即日同立约字一样七纸是实,批照。

一、批明:逐年延请在圳藔办理圳事之人,旋凭伙记当堂妥议辛劳金若干,批照。

一、批明:逐年修理埤圳木料小枧暨诸费,按股均摊出银应用,批照。

一、批明:延请圳藔办理事之人,务要切实,不得胡涂答应。如有不明及不守规约者,众伙记通知,立即公举不贷,批照。

一、批明:内股声分作十大股:吴瑞出抽出一大股,吴光裔抽出一大股,其余光裔加股,均股摊出本银。廖礼参一股,公荫薪金银一百元外,其余该份银均摊。林三易、石成观合一股,萧流、陈体合三股,吴裱自己三股,批照。

一、批明:官重正条,民重私约。如有本圳诸事,后来应用诸费,各仍旧贯照股摊出本银,付与出头理事之人办理,不得推诿情弊;如有违约者,将伊本股份内充公,批照。

一、批明:林彪当堂认圳水二百六十甲,每甲水租谷早季应收三石二斗,批照。

一、批明:查大人堂断,每年二百五十石贴林彪,即修埤圳,批照。

一、批明:合伙工本银共一千六百一十六元七角正,批照。

嘉庆十七年七月日。

同立合约字议首吴光裔

并代笔吴瑞田

一、批明:廖礼参一股,内抽出半股分摊,批照。

一、批明:每股在本银二百二十五元,批照。

一、批明:合约加存光裔一张,批照。

伙记吴裱、萧流、陈礼、张石成、廖礼参、林三易

 

·第二七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八宝庄佃户吴云汉、钟书奎、刘连俊、童北增、陈乐瑷等。今因元帅爷圳户,兹岁经中兴庄林国宝、太和庄魏盛来同伊众佃等共立合约,埤圳水包伊灌■〈氵阴〉二庄属之田,愿贴水租。初时系接老埤开圳,向开者计一百零分。兹因水不敷■〈氵阴〉,加造埤圳,前开圳之人任传不齐,■〈氵阴〉水佃户哓哓不一。汉等传齐再议,将二庄之水租公除一百石,为元帅爷香祀外,概作本庄一百三十五佃均分,仍归各结内自己津敛。汉等共凑有散佃五十分作为一股,架造围侧埤圳,开加圳道,将二庄之水租先归十石为经理人之辛劳外,归一百石为元帅爷香祀,余作一百三十五佃均分,汉等亦照五十分均分。倘要公费紧用,即向经理人津收。如有银不付用者,又复奸玩不出者,即将分名注销。此系众佃甘愿,永无反悔,立合约四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各股内收此合约者并各散分等,不得私自典当于股外之人,公同注销合约,不堪照用,立批。

批明:圳户内之人倘有滋事争执者,公同抵挡;若各股内争执者,与众等无干,立批。

再批明:将来经收水租辛劳并工脚等,即于水租内抽出,立批。

再批明:汉等五十名内,将来紧用不能赴银者,本股内注销,复行争执者,系本股内之事。若交众注销,复向争执者,公同抵挡,立批。

钟书奎天字号八名,吴云汉地字号七名,童北增人字号十五名,陈乐瑗和字号二十名。此交北增执照,共十五名人字号。

嘉庆二十二年三月日。

立合约字人吴雪汉、钟书奎、刘连俊、董北增、陈乐瑷

·第二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奠邦、吴起凤、康景安、赖岳、林治、林灶等,缘前四围堡辛仔罕下之节埔地,各给开垦,将辛仔罕之大港自行凿筑埤圳,通流灌溉,收租纳课有年。迨至嘉庆二十三年,天时不顺作风雨,埤圳岸被水冲崩坍,且兼埤头低下,灌溉不周。众佃欲鸠集填筑,奈力不齐,缺乏工本,恐致田地拋荒,上误国课,下乏民粮。爰集众佃商议,各甘愿签请得吴惠山出首为埤圳主。至二十五年,山不幸身故,其子吴福成年幼,不能任事作埤圳。至道光元年,众佃商议,甘愿再请签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自备工本银七十大元,向山之子吴福成买出埤圳底木料、石头。合约字房、喜出首,永为埤圳主。自备银本、工力、器具,改移埤头,接引旧圳,照原通流灌溉。约定水田一丈六尺五寸,民戈每甲逐年愿纳应埤主水租谷二石四斗,另巡水圳岸每甲愿纳谷二斗,民戈每甲合共纳水租谷二石六斗,逐年作两季,早六晚四完纳。其水租谷不论年冬丰歉,务要经风搧净,不得湿冇少欠升合;倘有棍佃湿冇拖欠者,任从埤圳主禀官究追,各不得刁难异言生端滋事。其埤圳岸逐年倘有毁坏者,系埤圳主自己修理,不干佃人之事。其小圳或有崩陷者,系佃人修理,不干圳主之事。其逐年修大圳,埤圳主修透;其余小圳,悉系佃人自修。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公议约签请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备本银工本填筑,日后永为埤圳主是实,再照。

一、批明:埤头作水,恐水作高涨入埤面边田内,如有阻挡口角滋事,圳主众佃人同商议,或禀官,或滋事,合和相商,再照。

一、批明:其众佃圳道定要分汴,其汴枋系佃人自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批照。

一、批明:圳倘或高低不一崩坏,约内佃份土内,任从圳主改移,不得争执,核批明照。

一、批明:天恐有作大旱者,埤头若无崩坏,水租粟照原完纳,批明,再照。

道光元年二月日。

知见人结首赖岳

代笔人黄文德

同立约字人林治、吴起凤、陈寞邦、赖岳、康景安、林灶

·第二九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林源记、林士应等,缘源与应等于咸丰八年间,有合伙出首承买朱兴隆埤圳底一道,带陡门、枧极、木料、石头等件,价银三百三十大元正,有契字付凭。其办理章程以及每甲水田配纳水租粟若干,暨逐年共得水租粟若干,俱于所带上手佃约字内载明。但源与应虽合伙承买该圳底,而所出资本有多少之异,应将该圳底按作二股,源出本银二百四十七元五角正,应得一股半;应出本银八十二元五角正,应得半股。但圳底概系合伙承买,无论自己办理,抑贌他人经办,其所应得水租,自应按股摊分,即逐年修理该圳应开费项,亦应照股摊出,各不得刁难。此系仁义合伙,俱各喜悦甘愿,均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以存为照。

即日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是实,再照。

一、批明:周房、周喜契字一纸,佃约一纸,朱兴隆契字一纸,朱世进约字一纸,共四纸,交林源记收执。日后倘若要用,自当取出公阅,不得刁难,理合批明,又照。

咸丰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玉章

公见人林廷芳

同立合约字人林源记、林士应

·第三○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由、吴港、林两协等。缘林两协父于道光十四年间,有给出圳户金长源址四围■〈艹〈束刂〉〉仔仑溪头开通圳道,引水灌溉匏靴仑庄等处田亩,经呈官存案。但此地俱系沙石,圳道涉漏,虽有泉源,不能通流,至今年久,未能告竣成功,欲行修理,独力难支。爰是招出该庄佃人陈由、吴港等为首,鸠集众佃,相帮合为股伙,按作三股均摊,每股该出银二百员。林两协即将原圳底估作价二百员,陈由等一股,该出现银二百员;吴港等一股,该出现银二百员,以便采枋料、工资、日食等事。倘现银四百员尽用不敷,应作三股,整出现银费用,告竣成功,不得推诿。至于每年所收早、晚二季水租粟及越庄有圳底银,三股均分,不得争长竞短。此系妥议,两相甘愿,不得反悔异言滋事。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三纸,每股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同立合约字三纸,每股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倘遇洪水不测,损坏圳道,应行通开修理,其费用亦作三股均摊,不得异言,再照。

道光二十年七月日。

代笔人林振辉

在场人隘首许云从

知见人族正林暖

同立合约字人陈由、林两协

吴港

·第三一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泰山口埤伙记简勇、游日、张坎、郑喜、简茂生、邱岩、陈奠邦、吴顺、刘朝、林妙、郭妈援、沈开成等,因五围地方,于嘉庆十二年间,各结佃份签请我等用工本凿筑头圳路,灌溉五份六佃之田份,逐年议贴工本租石一石二斗。至十三年间,民壮围佃求从本圳引水,灌落下处田土。再集议:五围五份六佃,以后永远每佃议定逐年纳工本租谷六斗。除各股向自己结内佃经收摊分外,原民壮围下圳金泰安尚有贴纳圳路租谷。祗因吴惠山串谋吴明,籍约控争,讼累破费,且又路被水冲塌成溪,而金泰安卸办,复据李裕等出首,招过新股合本承理,再行买田,重新凿圳,用费孔多,埤户号曰金结安,是以邀同集议,立约以后,圳路租谷概免贴纳,约分地界收租。议定将民壮围大界以上田甲水租,尽归我泰山口埤旧伙记管收;自民壮围大界以下,悉归金结安新伙记管收。兹经就五围一结,沿至员山仔,原约五分六旧佃,每份逐年应约水租谷三石三斗。总计水租谷若干,作十二股半摊配均收,所有各自股内得水租谷若干,若帮贴小分者,按照本银摊分,不得糊混颗粒等情。再议,逐年轮流奉祀圳头圳尾福神,定于八月初一日,在当年处齐到算账,庶不致有弊。凡事遵公约而行,不得推诿。此系公同平心而议,各无迫勒,不得反悔,今欲有凭,特同立合约十三张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所有立约是实,再照。

批明:约内计共十二股,同十二股半,其股系游日、简勇之股内,批照。

再批明:沈开成每年出粟四石,配圳藔内福德爷千秋,于八月初一日应用,批照。

嘉庆十八年十二月日。

在场知见人李培园

代笔人李永昌

同立合约字人简勇、陈奠邦、张坎、郑喜、简茂生、游日、吴顺、刘朝、林妙

郭妈援、沈开成

批明:逐年轮流祭祀德福爷:一阄简勇、陈奠邦、游日、吴顺;二阄张坎、郑善、刘朝、林妙;三阄茂生、邳岩、郭马援、沈开成。自甲戍年起,周而复始,照。

批明:十二股半伙记,各股内份额名次,带收约字,批照。

简勇、游日二股半,收约字二纸,股内名额:江汉、游桃、萧通、游德崇、吴全、简钦、简旺伍。

陈邦一股,收约一纸,股内名额:陈夺、陈报、陈桃、陈春。

吴顺一股,张坎一股,刘朝一股,郑喜一股,林妙一股,简茂生一股,郭妈援一股,黄绍一股,沈开成半股,简东成即简接半股。

再批明:本年民壮围圳户金结安,结约三纸。五围结首郭妈援收一纸,金结安圳户收一纸,我泰山口埤伙记收一纸,系简勇收存。每年定于八月初一日祀福神之日,取出公照,阅后仍归简勇收存,庶不致年湮失落,批照。

批明:各结每份五分六,折官丈八分四厘。如每份八分四厘以外有加额者,每年民丈田议定水租谷二石。至于每份五分六,抑官丈未及八分四厘者,仍照原约,每份租谷六年完纳,批照。

批明:共、结、丝、罗、定、江、山、义、古、和、合、无、异,此十三字编号,各执计集团圆,批照。

·第三二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江汉、游日、游德崇等,缘五围十二股半鸠出本银,凿筑泰山口埤圳,灌溉五围田亩。我员山仔庄结内佃人,同结首简勇等凑帮成二股半。其十二股半结约十三纸,我本结应执二纸。但我本结二股半之中,原做一百二十五份均出本银。兹除简勇等七十四份收约一纸另为结约,其余五十一份,吾侪十八人凑出本银,其大合约一纸,系交游日收存。但份额人数数多,是以邀同立合约,记明游日十份,游宗贵一份,游添三份,游宗健一份,游燕二份,游记二份,游秤二份,游德捧二份,游德祟四份,江汉六份,江妈佑一份,江屘二份,江临坤三份,江临法一份,江招元一份,江叶秀二份,朱素四份。自此以后,逐年分收水租十二股半摊及我五十一份,每份该得若干,对佃份收。今欲有凭,合立约十八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十二股半大合约十三纸,我本应执一纸,系交游日收存,倘要用之日,取出付用,批照。

再批明:夏山仔二股半,分作一百二十五份,倘有公费,照份额摊出,不得推诿,再照。

再批明:即日立约是实,再批照。

嘉庆二十年三月日。

公见人(泰山口十二股半)

代笔人游迎来

知见人简勇

同立约字人江汉、游日、游德崇

(以下十五名连署)

·第三三招股伙合约字

同立招股伙合约字人郑育秀、郑冰如,因有海口白地粉庄、鱼藔庄等处,自历年前以来,一概荒园,佃人耕种杂子,因众佃户前来垦请出首开陂筑圳,引水而入,以好变田,灌溉通流。时业户曾国兴、徐国和议贴开圳之资,众佃户议贴圳底,每甲田又议纳圳谷四石,埤长谷四斗。秀即招冰,禀请县主存案。随即合备出工本,前去倩工筑陂,开凿水圳,引水灌田。后将所开之费会算清楚,将此圳定作三股,就本得利,秀应得二股,冰应得一股,后日若有升长谷石,以作三股均分,不得争长较短。但恐历年以来,陂圳被风雨损坏,修理之资以作三股均发,不能推诿。此乃二比喜悦,恐口无凭,合立招股伙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永为己业,存照。

同治八年五月日。

代笔人王子墉

同立股伙合约字人郑育秀、郑冰如(恒记印)

·第三四请约定

立请约字人东势庄一、二、三、四、五等结众佃户林华、魏建安、简桃、林青、林仪,同五结内人等。窃思开田必先开水,田需水灌,水足苗兴,故古帝夏禹尽力乎沟洫,子产听政,润泽乎田畴,无非所以备旱潦而资稼穑者也。兹我东势庄溪头圳路绵长,况又大溪水深,下流砌筑石玛石笋,并作枧枋料,费用工本浩大,计以动用数千银元。前我众佃华等,于本年三月间,自行开筑,不能成圳出水。续众户众人力不齐,财本不敷,将来地段无水灌荫,不能成田,拋荒误课。是以众佃等会同酌议,爰请长庆源号出首合伙前来充当,作为东势埤圳主,永为掌管,埤头开筑圳道,以便通流灌溉。东势一带地亩,每甲田按照民间丈尺,逐年甘愿完纳工本水粟三石,异日不敢违约侥心反悔,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同立请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开筑水圳,不论何人田亩,任从埤圳主开筑。同众议定:圳道丈尺大小宽狭不同,任从圳主开筑足用,以便通流,异日不敢阻挡,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水圳工本粟须用两平斗完纳,要经风晒净,亦不得湿冇。其水租粟各佃自行挑运,赴各结本围交纳,所批明是实,再照。

一、批明:水圳埤头,农隙之时,或遇洪水冲塌无工可请,逐田相帮三工,不得背约,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年作埤头及修理大枧,系圳主之事,与众佃无干,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年冬至后修理埤头,清理游泥。圳道自埤头起,至二结围后正,系圳主清理;其二结围下系我众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结要做大小水汴,系我众佃自必买备足用,以便圳主前来定汴分水,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议定嘉庆十七年早季田亩,有开垦成田,或未成田,愿先纳圳主工本粟一石,免致圳主工本受亏。至嘉庆十八年间,逐年每甲田纳工本粟三石正足额。早季收粟二石一斗,晚季收粟九斗完纳,不敢违约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各结内或有公埔界外,任从圳主造盖圳寮,众佃不得刁难阻挡滋事,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前众佃开筑□工,每工议定圳主贴粟二斗,计粟□斗。其粟作三年扣抵明白,扣完之日,照约字内石声纳定,不刁难拖欠升合,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四结水埤圳底,埤圳主雇工开筑至四结份尾。至于逐年修圳至结份头,系埤圳主之事;四结份头以下,系佃人自行修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实,再照。

嘉庆十六年十月日。

同立请约字人众佃林华、简桃、林青、魏建安、林仪

一结林仪等佃人五十名,二结简桃等佃人共三十四名,三结魏建安等佃人共四十四名,四结林青、林华等佃人共三十八名,五结赖湿等佃人共七名。

·第三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结首林日郎,圳户吴开成、邱德贤,佃人吴清、林喜等。窃维开田必先开水,上开国课,下泽民生,所关甚重。兹成等结内清水沟各佃埔地分垦已久,因无殷实之人出首穿凿水圳,前经成等鸠工开筑,祗因心力不齐,工本浩大,虽有兴工,未及一二,以致圳水不通,埔地尚然荒芜。是成等各佃共商妥,请出邱德贤前来充当圳户头家,大备工本开筑大圳,架造大枧引水,付各佃自开私圳,灌溉田亩。但圳有长短不同,租当加减之别,成等头结圳路近便,众佃情愿每年民篙每甲供纳圳户水租粟二石九斗,佃人运赴本结圳寮,交圳户量收,取给完单为凭,永为己业,久远遵循,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延欠,愿听圳户将水塞绝,禀官究追。其佃人前有开筑圳底,虽无成功,亦费工食,圳户每工议贴工食钱一百五十文,按工清还,各佃收回,日后众佃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实纳圳户水租粟二石九斗,早季纳二石一斗,晚季八斗,系细人自运赴本结圳寮,务须干圆好粟,两平民斗,其巡圳埤长辛劳亦在其中,不干佃人之事,再照。

再批明:历年大圳系圳户头家修理,其开枝私圳系佃人自修,不得异言,再照。

再批明:其应定水汴工料,系佃人按照田甲派费,请圳户头家照额议定公平,不得异言,再照。

再批明:其大圳路系公留四丈八尺,不论何人田份,任从开筑,不敢异言,再照。

再批明:本结公地应听圳户踏地基五丈四方,起盖圳寮,不敢异言,再照。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开成田,照丈纳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芜埔地不开成田者,亦应报甲完纳水租,不敢异言,再照。

嘉庆十七年正月日。

代笔人邱元玉

同立合约字结首林日朗

圳户吴开成、邱德贤

佃人吴清

林善外十六人

此纸系凭尊长议处,存为浚源、汉水兄弟等为公业,理合将逐张单契批明为照,不得私行典借。

·第三六认纳水租约字

同立认纳水租约字人东势泉籍总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凤等。缘和等奉大宪分给扫笏尾埔,缺乏水源,不能成业。兹有万长春,即陈奠邦、邱德贤、金兴号等,前经漳籍各结佃人佥请承当圳户,大费工本,筑埤开圳,接引大溪水源流通灌溉。和等结内佃人自开小圳接灌田亩,上供课赋,下资俯育,每甲田递年永远情愿贴纳埤圳主工本水租谷三石三斗。早七晚三,分为两季,佃人自备干圆好谷,运赴本结圳寮公所完纳,取给完单为凭,不敢短欠。和等结下佃人凡可开田者,即属万长春埤圳水源所灌,均应一体贴纳水租,不敢借口凑拾阴沟水尾,希图短欠抗纳情事;如有此情,愿听圳户主封水,禀官究追。其历年万长春大公圳一条及埤头自首至尾,俱系圳户修理。其至中一结分汴下开岐小圳,系各结佃人自修。所有历年每甲田应贴巡水埤长辛劳谷二斗,应系佃人应纳水租,与佃主无干。此系各商情愿,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认纳水租约字人泉籍总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凤、詹尽外三十人。

批明:本结内埔地应听圳户主踏出圳寮地一所一丈四方,再照。

再批明:如有应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备工科,请圳户主公平理定,再照。

此纸系凭尊长议处,存为浚源、汉水兄弟等为公业,理合将逐张单契批明为照,不得行典借。

·第三七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

同立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人太旗尾庄佃人陈兴、陈维桃、陈盛、陈万福、林候、林安邦、林跳、林黄怀、林仲语、林喜浪、陈炭、林邦,同圳户万长春等。绿兰地收入版图,蒙分府宪准给万长春充当东势十六结等庄圳户,其间筑埤开圳,接引大溪水源,通流灌溉禾稻,工本浩大,前经各结佃人具帖立约,相安久年,均无违悖,洵堪嘉尚。候等佃众承垦大旗尾埔地,苟无水源流灌,终不成业,因仰圳户万长春芳观,爰是义集结内佃众议,纳水租,均各一词称善。于是具帖佥请圳户,仍再砌筑圳道,引流灌溉。但工程浩费,实难胜数,候等公同约议,每甲官戈愿贴工资番银一十七元正,以为圳户开凿埤圳,张设徒门,及修理溪头载埤之费;而每甲民丈递年永远照例配纳水租谷三石,按作早七晚三,佃人自备干圆好谷完纳,取给完单为凭。仍每甲再纳巡圳埤长辛劳谷二斗,情愿早季完纳清款,不在早七晚三之议。至候等大旗尾结下埔地,凡可开田者,均属万长春水流通灌,尤当一体照纳水租。原议银元贴出,决不敢借口推卸,取诸阴沟水尾之水,希图抗纳各情弊;如有此情,任听圳户主对水禀追,候等均不敢反悔异言。其大公圳一条历年修理,系自埤头起,至三结福德祠田止,此一带乃属圳户之事。其余圳道汴下开岐小圳,历年凡应修葺之处,俱系佃人自理,与圳户无干。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同立约字三纸,圳户一纸,佃人一纸,存案一纸,各存照。

即日公同立合约字是实,批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郑南辉

公见人邱文彩

同立合约字万长春、陈兴、陈维桃、陈盛外二十二人

一、批明:该圳道若开凿完竣,应赶早付圳户丈明甲数,以便收费并配纳水租。如越三年后,亦应指明界址,再付圳户覆丈核算,庶无隐匿抗纳弊端,不得反对,合批照。

一、批明:该处埔地日后如有多开水田者,听凭圳户丈量,收取工资,配纳水租,不得阻挡异言,合批照。

一、批明:该圳道倘被风雨损坏,如系小可,即无难于修理;苟溪头被冲坍太难,赶紧修理完竣,上流下接,佃众不得勒迫水源,合批照。

一、批明:如有应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备工料,请圳户主公平理定,佃人不得挖汴致滋事端,合批照。

一、批明:该处地高者,听圳户开凿通流;而地低者,亦听佃人开凿消水,两无异言,合批照。

一、批明:佃人贤愚不一,有开田不报丈量,致被圳主查出,公议水租照纳。惟每甲官丈,应于原议银数备交外,仍再多增添番银三元,给交圳户,毋得后悔,合批照。

一、批明:原议每甲官戈应贴工资银十七元,限作三期,至本年十二月十六日先后被番银九元,给交圳户收发;其余未交番银八元,定限道光十六年六月冬西成,备足清楚。如届限不即交清,任从圳户封水禀追,均无后悔,合批照。

·第三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噶玛兰圳户金大成,结首石沙,佃友李妈成、游阿广,同众佃友等。缘沙等先年,同垦户首吴沙官入兰破土,每人均分得份埔地一所,址在五围抵美福黄添城仔后茄冬林园,乏圳水灌溉,难以垦筑田园。是以通同议请金大成等出首为圳户头家,时即妥议约定金大成等自备出工本,开筑大陂圳水,拦截溪头水源,穿凿圳道通流灌溉,上流下接,灌溉充足,认付金大成等永为己业,收取水租。其水租谷,议定官篙每甲每年愿纳干净谷二石二斗正,付金大成等收入,自运至圳寮。定早季谷纳一石二斗二升,晚季纳谷八斗八升,照约完纳,不敢挂欠升合,纳完单为凭。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一、议:其水圳限至壬申年开出圳水,众佃友等灌溉,垦耕田园。有现耕成田者,愿照官篙班尺一丈二尺甲数,完纳水租谷;如能上水不耕作田者,金大成等不得勒纳水租,批照。

一、议:历年修圳筑头圳路至大汴以上,金大成等佣工办理;大汴以下水圳,系佃人修理,不干金大成等之事,批照。

一、议:坡圳头及圳路、圳堤倘被洪水冲坏,不论何人田园,应听金大成迁移妥处。其左右近处土,圳主任从取掘,众佃友不得阻挡滋端,此照。

一、议;水圳原定按甲照甲声分汴灌溉,不得盗挖透漏,私荫利己,贻误众人;倘有恃强不遵者,其圳长务须闻知金大成等出首议罚,批照。

一、议:历年水租谷应照甲数完纳,不得藉端挂欠;如有挂欠者,就挂欠之人水分塞绝,不许擅掘分流行灌;违者,闻众公罚,批照。

一、议:圳头、圳堤恐被洪水冲坏者,议五、大、七三个月冲坏欲修者,众佃友等出工,金大成等每工愿贴工资钱一百文,余者不论何月崩坏,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一、议:小圳长佃人自倩,所应用杂费、伙食、工资,俱系是佃人自理,不干金大成之事,批照。

嘉庆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康伯修

同立合约字圳户金大成

结首石沙

佃友李妈成以下二十五人

 

·第三九合约水圳字

同立合约水圳字人众佃林耀金、吴结、吴箐、吴挣、林若淋、庄套、赖水娘、沈德兴、林坦、李白、李经邦、廖业、李春妹、吴兴、季德三、官祀、黄娘宽、游厚日、吴兰、吴同、张启艳、林性怀、游阿这等,新圳户李元峰。今因三围十六结一带水田,自杨府宪给垦升科,早自筑凿埤头水圳,共计六十四份半水份灌溉田亩,天年若不逢亢旱,圳水犹然充足。兹因本年大旱数月,圳水未足灌溉,苗禾颇有损害。祗因埤头圳底沙石地漏,意欲集腋成裘,办理材石,共铺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修理筑堤成功,以铺圳底断漏,水源充足,而大旱不忧,国课有赖。但碍众佃大多,难以鸠集,爰相佥议,公同具帖请出李元峰前来,自备工本、器具、粮食办理枋料、灰石,一应诸费自当备足,以铺修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修理铺筑,圳底尽皆断漏。圳水照原分汴连定三汴,便于流通灌溉充足;如圳底若无地漏之处,任从圳户修理坚固,不得执以枋石为例。当日凭中议定水份六十四份半,逐年每份应贴纳水租谷五石正,在埋煽净,不得湿冇。作二季交纳,早七晚三,不得推诿刁难。如圳水不甚充足,愿照现佃甲声收成配纳水租,不得拘以五石为例。倘有风水不虞,滚坏埤头,圳底泄漏,原归圳户就紧自行修理圳底完固,峰及子孙永远执掌。如埤头、圳底若不铺修完固,半途废坠,不能筑堤成功,愿将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送还众佃修理掌管,不得刁难霸执。保此埤头、圳底的系众佃自置自凿,与别人无干。即日同中踏明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交付李元峰前去铺修埤头、圳底完固断漏,水源充足。至于六十四份半外,留水二份半,以分李春妹、李先来等;又留水半份,以分漳兴庄等,俱为日汲之用,其余不得添设私卖水份。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约水圳字六纸一样,分执存照。

即日同立合约水圳字六纸一样是实,再照。

批明:其逐年圳长巡视水圳以及修理埤头、填补圳底、定汴枋料诸费,俱系圳户自当理清,不涉众佃之事,批照。

批明:此合约字存官一纸,李元峰执一纸,林耀金执一纸,赖水娘执一纸,沉德兴执一纸,吴结执一纸。除存官外,共五纸,要用时同取出公看,不得推诿,批照。

大清道光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合约水圳字人众佃林耀金

吴结外二十二名

新圳户李元峰(依稿)

代笔人魏德辉

为中人李先来

公见人三围隘首林四海、林瓶

·第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员山堡圳户金源和、即黄温和,结首份业佃户人陈银秘、李沂源、黄廷勋等,永黄庄业佃户人曾妈煌、陈集义、陈德蒲等。窃谓圳务特重,而课命攸关,务宜迅速相商。圳道原系首尾相资,妥议相见,和议立约,尤贵遵约。秋等原自埤导水,灌溉田亩。迩年来埤岸崩坏,屡筑屡崩,水泉难接,所以耕农者甚属为艰,早晚两季少有收成。今接引金源和圳水灌溉田亩,大有收成,业佃相邀和妥议修理埤圳坚固,愿倩工人巡视圳水流通,上承下接。秋等情愿完纳水租,每官甲谷四石,分作两季,早六晚四,务宜在埕晒干搧净完纳,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此系同场妥议,众所喜悦,原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实有据,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同立过合约字三纸,并条议列明于左是实,再照。

一、批明:倘埤圳遇有风雨损坏,需水孔急之时,欲倩工乏人,则应派佃工帮筑,每工扣抵水租谷二斗,批明,此照。

一、批明:倘遇旱天,埤头缺乏泉水,不得争执圳户讨水等情。该佃乏水失收,尚剩三、四分收成之多,亦不得勒佃人水租,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倘若要凿水圳之地,明丈每甲田价银四百元,照太山口之例,理合再批明,此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日。

代笔人刘方成

公见人陈左右

同立合约字人员山堡圳户金源和(即黄温和)

结首份业户佃人永广庄业佃户人等二十五人连署

·第四一开圳合约字

同立开圳合约字人众佃户陈庞、邓德奎等,缘庞等垦耕官给东势粤界顺安庄红水沟等处埔地,现在国课迫输,奈陂圳未筑,乏水灌溉,不能栽种禾苗。众议欲各自鸠工畚筑,因工费浩大,各佃贫苦,人力不齐,难以成就。爰是众议请到前总理结首,即现充番佃首之柯济川充为圳主,备出费资,佣工开筑。当众议定,就于本庄西畔张乔、江芹生田尾及榕树门共三处,乃泉源涌发之所,通庄田亩高低,任从圳户筑陂堵水,开凿大圳一道,定立圳汴,不敢阻挠。倘田地甚高,圳道从此凿过,该佃亦不得争立高汴,希利一佃田亩,致害众佃禾苗。至于小圳,众佃各自开凿,通流灌溉田苗,不干圳主之事。众佃按照官丈,每甲递年愿纳圳户水租谷一石五斗,限定早七晚三,照市斗量纳,圳户割给完单,付佃执照。其谷务要搧净干圆,不得湿冇,亦不得藉年丰歉,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听圳户一面堵塞水道,一面禀宪究追纳清。至于陂圳,每年圳户要修整坚固,便于灌溉;若有坍塌,亦听圳户就其田园取土填埔坚固,不敢阻挡。此系课圳众佃圳户二比甘愿,均无反悔逼勒,日后不敢异言生端。今欲有凭,立合约字三纸,一纸呈宪备案,一纸交圳户,一纸交众佃,各收执永远存照。

批明:一、议红水沟顺安庄等处埔地,每甲田递年应纳圳户水租谷一石五斗,连圳长巡圳工资在内,后日不得争多减少滋事,再照。

嘉庆二十二年五月日。

代笔人赖工振

场见张福、张乔

 

立开圳合约字人邓德奎

陈庞外四十六名连署

·第四二约字

同立约字人其立板新兴庄结首黄添观同众佃等,因一、二、三结田无水灌溉,是日鸠集众佃友公堂酌议,同向吴裱观、吴光裔、廖礼参等出首,自备伙食、工资、器具,倩工前来抵美福开凿水圳,通流灌溉。其田即日三面言议,自辛未年三月灌起,每年每甲早冬愿认纳水租粟二石,晚冬愿认纳水租一石二斗,清风干净,到佃宅交纳,不敢挨延拖欠升合;如是拖欠升合,圳主将水塞住,不许灌溉。倘圳主不能雇透,系何佃田甲若干甲,其该佃人应将该田甲控出水租粟,无容输纳,其圳主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四纸一样,佃人三纸,圳主一纸,照。

一、批明:洪水损害碑头水圳,限至五日,圳水若不到田,至众佃自作工,每工控出水租粟三斗,批照。

嘉庆十六年三月。

结首黄添观

小结首张林观

同立合约字吴光裔、吴裱观

廖礼参外二十名连署

 

·第四三合同约字

同立合同约字人四围新仔罕尾结首游连光、赖岳,同众佃人等,圳户吴惠山、吴化、赖四美、林族、吴益等。缘连等结内,先年有均分荒埔,址在四围新仔罕,经各丈报升科,给领宪给易知丈单在案。只因该处乏水灌荫,难以垦筑成田耕种,所以拋荒多年。现蒙列宪示限开透供课,是以邀同众佃妥议,请出吴惠山官出首为圳户头家,自备工本前来凿筑大圳,流通灌溉充足,以便连等各份埔地垦筑水田。当日公议,历年每甲全年完纳圳租水谷四石二斗,约定早晚二季四六均分完纳,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干净两平斗在埕完纳,收取完单执凭。不论年冬丰减,连等甘愿照约完纳,不敢藉端延欠升合;如有藉端延欠,佃人之水份听圳户头家塞绝,不许恃强私行掘挖灌荫;如有恃强毁掘私荫者,听圳户头家禀官究治。至该圳应永付惠山掌管,收取租谷,永为己业,日后不敢背约侥纳以及滋生事端;如有此等,听圳户头家禀究。此系二比均各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同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嘉庆十六年四月日。

代笔人吴起凤

同立合约字人圳户吴化外四名

结首游连光、赖岳

佃人邸秤外十三名

一、议:该圳倘有被横水崩坏者,若要修理,五十工以上系应圳户自己倩工修理;如是五十工以下,佃人概应助工修理。圳户每工应贴佃人工资钱一百文,各不得刁难,批照。

一、议:该大圳圳道,圳户头家应开至大汴口外,小圳系佃人自开,不干圳户之事,批照。

一、议:丈纳水谷,应用一丈六尺五寸戈丈明甲声,按甲照约四石二斗完纳,批照。

一、议:该圳堤、圳道如被横水崩坏,不堪修理填塞者,听圳户头家别择妥处开凿圳道通流,傍边之土应任掘挖取用,不得刁难,批照。

一、议:约水谷本年若水至大汴口,有配食该圳之水垦田者,应即据口丈甲数,按甲完纳水谷。如至其翌壬年,不论荒埔田园,连等甘愿完纳水谷四石二斗,不敢异言,批照。

一、议:圳长应圳户延请,不干佃人之事。至于圳寮地应公议择盖,不得混行毁筑,照。

一、议:至壬年,倘有多份开筑不透,应照现田丈纳水谷。如是全份全然不开者,应将该份荒埔丈纳水谷,批照。

一、议:批明暨前年众佃自凿旧圳道,应任从圳户头家开凿通流灌溉,不得阻挡滋事,再照。

一、议:圳水通流灌荫,上流下接,不许栏截私挖,贻误大众;如有不遵者,闻众通知,圳户头家禀官究追,又批明。

·第四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圳户吴梓隆,佃户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枫等。缘开兰之初,三十九结庄四十三份佃众有公议请吴梓隆之父吴占巡圳,多垫资费修筑,从四围保桕仔寮陂引水上圳,灌溉田份,每份逐年原议贴吴占工资谷一石二斗。前约叙明,由来已旧。祗因该陂头系与柴围庄佃众公共分水之陂,遇亢旱时,每被盗决陂水,以致三十九结庄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枫管耕三份半田业,缺水灌溉充足。是以有从礁溪尾之枧水引出多少灌溉田苗,其水路应由李元益等田头经过。兹凭公亲劝议,李元益等三份半田,应贴巡圳工资谷计四石二斗,永远免贴。至吴梓隆于富前宪任内,有呈控李海等抗欠工资谷一案,亦甘愿息讼不讨。其余三十九份半之工资谷,概归吴梓隆永远自收;而李元益等有引枧水灌溉,其田食剩之水亦当永远放过,不得栏截。至李生吉等有摄情赴丁厅宪禀控吴梓隆之案,俱愿任从请销。惟吴梓隆有承父吴占,同佃众与柴围庄公立分水陂约字一纸,因有田卖过李海,带付收存;倘遇旱时,欲与柴围庄较分水份,应取出公阅,阅完仍付李海子李江枫收存。此系众佃水圳陂头公约,不得废芜。此系二比甘愿,凭公亲劝处息事和气,各无反悔异言,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

即日同立合约是实。

同治八年三月日。

代笔人吴泰昌

公亲人黄缵绪

知见胞侄人吴旺

圳户吴梓隆

同立合约字人佃户李元益

李元玖、李江枫

 

·第四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大湖围总结首江日高、坡长张兴等。高同众佃,窃思兰境地方高下田园,必须水圳而后成田;无圳何以取水,无水何以灌田。今因人事之不齐,埔地高下有肥硗,大同小异,参差不一,现刻萝林森密,非斧不克,无埤无圳,焉得源头活水来耶!想其阴阳,观其流泉,大湖水势须要当地筑埤,坚固万年。众思未有鼎力之人前来筑成此埤,因鸠集众佃立约,佣工人古玉振等出头理办,开凿成圳。不虞雨注池塘,水泛南桥,冲坏彻底无存,徒劳罔功,天实为之,谓之何哉!是以众佃等叩蒙员主秉公判断,取回约字,准佃等另行佥举正直之人。惟张兴、徐番、林致等为人正直无私,能为圳首,自备工资、伙食、器具,仍照旧基,开挖坡圳,以道灌滥。嗣后各佃遵郡例,每甲按年愿纳水租谷二石五斗正,早晚二季对半均纳,不敢玩延少欠情弊。其至水分技,大小圳枧、汴枋、水极应该佃人自理,搬运到处,分汴埋极,坡长料理,照甲声配水灌溉,不得混争。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众结佃友另踏埔地一处,东至圳下,南至圳喉下,西至大沟,北至围外五丈为界,内付埤长建盖坡寮、菜园、禾埕等项,照。

一、批明:凿圳须观地势而开,不论何人份额,任从埤长主裁。大圳底并岸三丈六尺阔,自始至终,倘是洪水冲坏坡头圳路,不论何人份内,就近从工取土填筑,不得阻挡,照。

一、批明:坡圳被洪水冲坏,大坏十日出水,小坏五日出水。限期已满,不能全功,各众佃齐筑,自备伙食器具,每工人控现冬谷二斗。二比甘愿,不得反悔,照。

一、批明:坡圳逐年立冬日,凭坡长泻水,可以修理水枧、圳路;立春日水出圳,付佃人落种耕作。又议定:埤头筑塞,照陂内泉源出水;若是不足,不得生端滋事,照。

一、批明:约定陂头界内各处,庄后大坡筑塞,不许外人、佃人放钓拋网。每年坡长贴出福德爷油香银四大元,坡岸、圳岸树木不许砍伐,付埤长掌管,以固坡圳,批照。

一、批明:逐年坡长清修大圳透尾,佃人清修小圳。又约定工本谷二季,众佃经风搧净,付埤长到处自运,亦是两平斗通行。照。

一、批明:埔业八十一份,现未开透经丈,本年五月内出水,每份纳工本谷一石零五斗,十八年每份纳谷二石四斗,十九年每份纳谷二石五斗。若是开透经丈,不论限年期,照田甲声完纳,照。

一、批明:埔业各份或有高沙墩不能上水,系佃人自己排下上水;若是十分高者不能上水,照水灌田收谷,照。

一、批明:坡头墘高山仑一面向坡内,不许开林栽种树木,任从砍伐。又议约:或有泉源出水,系是坡长掌管自理,照。

一、批明:议约埤头圳中,不许外人、佃人放柴料火柴等经过;若不照约,呈官究治。又议:巡圳系细人自理,不干坡长之事,批明是实,再照。

一、批明:现年本开大圳一条,灌溉南北田业;其余埔园多者不得上水,将大湖界内观其泉源有余能出圳,坡长开圳、造枧、陡门等项,圳水灌业收租,批照。

再批明:埔地近溪,被水崩坏,飞埔围后埔地或补入蜊仔坡地段,概有筑凿大小坡圳。三十工以内佃人自理,其多任务以外,坡长之事。界内埔地,不论多少份额,逐年亦该按甲纳水粟二石五斗为工资,永远收贮。此系两愿,不敢生端滋事,批明,再照。

再批明:前坡水不能出圳,众结佃友垦求移下再筑,每份愿助五工;若是无助者,愿贴每工铜钱二百文,批明,再照。

嘉庆十七年三月日。

立合约林致

徐番

坡长张兴

总结首江日高

·第四六杜卖尽根圳低地契字

合立约杜卖尽根圳底地契字人李穆生、谢三江、范有、范经、范阿谦、送南阿、范道、林秀等,各自建置田园,在红水沟,系南兴庄,有种耕作,未能收成。只因乏水,生等相商,邀请公亲齐到酌议,欲开辟大路,引水通流灌田。议请詹阿阙前来承买圳地,明议圳底六尺,圳面一丈四尺开筑,依时价银一元,明量长二百七十丈。其银二百七十元,即日同中文契交收足讫,照地多寡均分,各收清楚。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东至谢三江界,西至范家田为界,南至武荖溪口为界,北至湳沟为界,四至明白,交付买主前去任从浩用工本,筑成圳道,引水通流。一条圳至溪尾,分作三条圳收租,永为己业,日后价值千金,该生等不敢翻洗找赎滋事。保此业等各自置,与别房亲疏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交加不明;如有此情,唯生等是问,甘愿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出杜卖尽根圳底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生等亲收过契字内佛面二百七十元足讫,照地摊银清楚,立批为照。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沉源芳

为中人谢阿宝

在场见人范振

立出合约杜卖尽根契字人谢江三、李穆生外六人

 

·第四七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圳户万长春,旧佃下四结十四份,新佃顶五结份尾。窃思人以协力而睦,事以相帮而成,我下四结十四份圳道,系众佃自凿自修,其巡视填补,原不干圳户之事。今因顶五结尾众佃埔地乏水灌荫,佥请圳户于十四份水尾接凿水圳,其水仍由下四结十四份旧圳道经过,务必上流下接。倘遇天旱水源不足,新佃挖孔放汴;如有私放水汴被人捉获,任从旧佃塞水截流;至于水源既裕,旧佃亦得将水决流他处。爰是公同相议,此小道自与加那标分汴以下旧汴道,仍归圳户修理填补。百工以内系圳户自理,不干新旧之事;百工以外所费繁冗,该圳户与新旧佃对半均摊。但此旧圳道高险,或被洪水崩坏,难以填筑,势必买地移凿圳道。其所应凿之地,任从圳户审量地势,佃人不得阻挡异言。如买地移圳,言定每甲价银四百元,其银仍由该圳户与新旧佃对半摊出。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圳户收执一纸,旧佃下四结十四份收执一纸,新佃顶五结份尾收执一纸,即日分执为照。

批明:十四份水尾消水之处,公议应归圳户设立陡门柴■〈含瓦〉,以备消水,毋致冲崩,批明,再照。

道光十六年四月日。

代笔人陈大有

十四份公号新茂成

圳户万长春

旧佃下四结方贺、黄栋

同立合约字人新佃顶五结份尾陈根本、板湖等、陈文机

公见人黄永在

蔡荣修、许福星、陈泰兴

·第四八合约埤水灌荫字

同立合约埤水灌荫字八宝庄魏盛来、太和庄李华汉等,今因太和庄埔地始无水源,不能成田,兹来等会众议,向公宝庄汉等埤水圳路通流灌荫,所有太和庄属埔地,议定官戈每年每甲认出水租谷二石六斗,系归八宝庄汉等神祀公收。太和界圳路,系太和庄众佃之事;八宝庄界内之埤头圳路及埤长辛劳,系八宝庄汉等众人之事。二比甘愿,不得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约两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初次两年,每份成熟之田,割谷八十石之内,系每十石抽收水租一石五斗;若八十石之外,悉照各份甲声抽收足讫;如全份开透,再照官戈伸纳水租,立批,再照。

再批明:八宝庄界内之埤头,不干太和庄众佃之事;至太和庄界内之圳路,不干八宝庄众人之事,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日后埤水不足灌荫,任从太和庄另处裁酌,八宝庄众人不得异言,再批。

再批明:其水本年十二月半前后,要到田灌荫,不得延误,再照。

嘉庆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曾暄

同立合约八宝庄埤水灌荫字魏盛来

太和庄李华汉外二十一人

·第四九议请开圳认纳水租约字

同立议请开圳认纳水租约字人圳户金长源,结首吴福、陈意、黄汉、蓝貌佃等。窃惟垦地非有水灌,难以成田,是以议请开圳,必须工本,方可得利。匏靴仑大圳二结隘丁界内,各有垦辟地段,高难上水,欲就从前人有开过旧圳,崩坏不能引水而来,已属低不登高,必须另凿圳道,透接内旱溪,匏靴仑后溪源水砌筑码头堵栏,其水入品,始能流出通行分灌,改耕为田;若不设法开圳,终是旱园。但是开凿圳道,砌筑码头,动用工本浩大,众佃力薄,难以备应。爰有议请金长源为圳户,先备出资本择吉兴工,即由内干溪等开起凿挖圳道,透出匏靴仑大埤二结等处,将来水出,即可分灌各佃旱园,改耕作田。所需工本虽多,及至完竣出水流灌成田之日,各佃人等必须按每甲备贴圳户圳底番银十大员,以补其先出本利。仍须递年按每民甲议定完纳水租谷四石,分作二季完纳,早七晚三,永远如斯,各无翻异。此系两相甘愿,后日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议请开圳认纳水租合约字三纸一样,并呈官立案一纸,各执为照。

即日所立合约字是实,再照。

道光十四年八月日。

代书人李平候

公见人地保廖屘

隘丁首吴德隆、黄有本

庄正李添

圳户金长源、黄汉

同立合约字人结首吴福、陈意

众佃人蓝貌

蓝清云、黄兰

·第五○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人王克家,同胞侄启运、辉明、全注等,有于咸丰十年冬,公立王执记名号,明买得张迪舍、张狮舍等兴直堡武胜湾二重埔田心仔庄水田二处,带竹围一个,界址连共合一段。其田东至大圳为界,西带小圳至林家田为界,南至吴家田为界,北带岸,至张、王、林三姓田并竹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竹围、厝地、稻埕、菜园、果木、井厕、陂圳、茅屋一座,间数不计,门窗、户扇以及上下浮沈、砖石、木牛椆等项在内,原配张家圳水七分五厘,由田头立汴通流灌溉,年纳水租谷三石正,又工本谷三石,番业户大租谷六石六斗二升八勺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以上声明该业一切在内,尽行杜卖,除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引林顺胜前来承买,三面议定依时值杜卖佛纹银折库平六百二十两正。银即日伸佛面银叔侄亲收;除还前缺他人以外,余剩公同收入,照分均收明白。其田及厝宅、圳水并四至内所有登带物业,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耕掌管,招佃耕种,收租纳课,永远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家等永不敢言及贴赎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是家等叔侄公立王执记名号明买之业,与别房叔侄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拖缺大租、水租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家等叔侄自应出首一力抵挡明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契一纸,并缴买契及上手印契司单,佃批水单合约老契,统计十三纸,合共十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契内番佛银,折纹银库平六百二十两正完足,再照。

同治九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陈允七、翁茂盛

代书人陈云腾

在场知见人母胡氏

立杜卖尽根契人王克家

同胞侄启运、辉明、全注

·第五一之一谕示

署台湾府嘉义县正堂、军功加五级、记大功六次温,为示召贌管,以资纳饷事。卷查卢礼承管湾港,年应纳饷银二十七两一钱七分七厘八毫,查自嘉庆七年起,至十六年止,积缺饷银一百八十余两,当经前县饬令书差,到地监收抵饷在案,未据完清,随据卢礼具呈:湾港沙压填塞,水道难通,家贫乏力开筑,恳请召佃自备工本前赴修筑,及认纳新旧饷银,礼愿本年之湾港寮税及船户应贴港饷,付贌管之家,限年承管,以资纳饷等情。据此,经饬书办查禀去后,旋据具禀,复经加批各在案。兹本署县莅任,合行查案出示召贌,为此,示仰民人知悉:尔等如能自备工本,开筑湾港水道流通,并认纳新旧饷银者,许据卢礼呈请,湾港之寮税暨船户应贴港饷等银,概归限年贌管纳饷,一面先行呈请赴县,以凭给贌照。尔等慎勿畏缩不前,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遵。

计粘单一纸。

嘉庆十七年七月初七日给。

·第五一之二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人新化里西保王甲庄卢礼、卢吉、卢俊等,有承祖父卢斗遗下开垦报部新湾二港,给照执凭,年配带港饷银二十七两一钱三分七厘八毫。新港自干隆五十三年间,已被洪水冲陷,沙泥填压,港路废弛,近有一二节浮复招佃垦耕,每年分抽淡薄粟石,计收不敷征饷,其余系是空埔水堀。至于湾港,内分三港,一名木栅港,一名沙船港,所有开折港路湾挖相通,东西南北二十余里之地,或至田岸园岸,或至厝围宅脚,或至塭蹄海口,四至明白,交界姓氏实繁有徒,难以枚举。此港原配饷渡三十六只,蔡逆扰乱,饷渡船只被焚过半,又兼天时不顺,港路拥塞,不能通舟运载货物。迩来礼招募殷商,自备工本开筑,稍能通舟,但积缺饷银一百六十七两六钱八分零二毫,家贫无力完纳饷项。饷差呼追催迫甚严;无奈,相议将新港一港,每年议配饷银一两五钱正,留为祖宗禋祀之资,湾港一港内分三港,每年议配饷银二十五两六钱三分七厘八毫正。今因乏银完纳饷项,愿将湾港内带木栅港、沙船港抽出发卖,时先尽问房亲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城董万兴、董济兴等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银五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港并船寮地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不敢言找言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港系是礼等承祖父遗下报部开垦给照饷港,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礼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尽根绝契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其部照因林爽文扰乱,失落无存,合再批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五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内抽木栅港卖与林大老,批明为照。

嘉庆十九年七月日。

为中人叶再生

知见人男养

代书人许达三、卢吉

立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人卢礼、卢俊

·第五一之三杜卖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契人八份庄陈愿记、许中营吴松记等,有与郡垣吴振记、许中营庄吴心记等四人合本,明买过董银湖韩英章等湾港业一宗,内带沙船港、木栅港二条,及一切埔业,址在安定里新化里交界之所,其东西四至载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年带饷银二十五两六钱三分七厘八毫正。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及合伙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郡恒庄雅桥吴亨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值时价六八佛银四百三十大元足。即日同中见银、契两相交收足讫;随将港业踏明四至界址起耕,对交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纳饷,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保此港业果系愿记、松记与振记等四人合本明买之业,对半均分,四份应得二份之额,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拖缺旧饷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愿记、松记等自应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杜尽根港业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二纸,合约字二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四百三十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四月日。

知见人陈澳、吴老棕

为中人曾化龙、刘胜

书契人谢潜记

同立卖杜尽根契人陈愿记、吴松记

契尾

计开业户吴亨记,买陈愿记业一宗,坐落安定里东保,用价银二百八十三两七钱,纳税银八两五钱一分四厘。

布字一千八百六十八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吴亨记此准。

光绪四年十月日。

·第五一之四卖杜绝尽根字

立卖杜绝尽根字人郡城内庄雅桥吴亨记,即吴禧记,有明买过吴心记、陈愿记、吴松记、吴丰记、吴禧记、吴胜记、吴叶记、陈成记、陈文诘、陈仕从、韩佛仲等湾港业并田园荒埔埤堀计八宗,址在安属安定、新化两里交界。年完钱粮二户,共银四两五钱九分零九毫;又完许协记大租粟二户,共粟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许协记大租银一户四钱。其坵段及坐址四至,各载明契后明白为界。因前年典过柯明记契价银九百元,延今尚乏银赎回,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业找卖尽根,除问房亲伯叔兄弟侄及柯明记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三坎店庄曾合信出首承买,以为祖先祭祀之业。三面言议时价六八秤银一千二百元,扣存付信,向柯明记赎回典字银九百元,尚剩银三百元,即日同中收过契尾银三百元,连存向柯明记赎回典字银九百元,合共银一千二百元。其湾港业并田园、荒埔、埤堀计八宗,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信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抵利,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翻异滋生事端。保此湾港业并田园、荒埔、埤堀果系禧记明买陈、韩等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禧记自出头抵挡,不干信之事。恐口无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印白契告示合约计三十四纸,丈单一十一纸,赎回柯明记典字一纸,合共四十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尾银三百元,合存向柯明记赎回典字契价银九百元,合共银一千二百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修五

知见人妻吴黄氏

代书人植竹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吴亨记(即吴禧记)

一、承陈愿记、吴松记、吴心记等湾港业二宗毗连一所,内带沙船港、木栅港二条及一切埔业,址在安定、新化两里交界,港头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两边俱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吴丰记埤堀一个、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西保木栅庙后,东至黄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栅港,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韩佛仲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许中营下寮社前,东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陈家田。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后,东至吴、林二家田,西至车路并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文诘园一宗二段,一段在许中营下寮竹围角,东至港,西、南俱至吴家园,北至王家园。又一段在许中营东势港墘,东至港,西至墓埔,并王家园,南、北俱至王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仕从田一宗二坵,址在下寮社前,东至吴、陈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成记田一宗,大小共五坵,一坵在下寮东势大路边,东至黄家田,西至大路,并竹埒边,南至陈家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坵在下寮东势,东至郑家田,西至陈家田,南至黄家田,北至郑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势,东至墓埔,西、南俱至园埒,北至陈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势,东、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吴心记、吴干记等田一宗,址在下寮庄前,东至陈家墓埔,西至吴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韩、陈、徐、吴四家埔田,四至明白为界。

·第五一之五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内武定里三坎店庄曾合信,有明买过吴禧记湾港业并埤堀、荒埔、田园计八宗,址在安定、新化安两里交界。经丈甲数俱在丈单内,年完钱粮二户,共四两五钱九分零九毫;又完许协记大租粟二户,共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许协记大租银一户四钱。其坐址段数四至,各载在契后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是以各房相议,愿将此业出卖,除问各房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菅寮庄吴合成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契价银一千五百大元。银、契即日同中两交足讫;其湾港并埤堀、荒埔、田园共八宗,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各房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湾港业并埤堀、荒埔、田园计八宗果系信承买吴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租项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信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丈器十一纸,缴连上手印白契十九纸,合约字三纸,告示二纸,合共三十六纸,付执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千五百大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日。

为中人徐辂、吴露

知见并当事人曾金瓯

代书人(瓯自笔)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曾合信

代书人(瓯自笔)

计开坐坵四至于后:

一、湾港业二宗毗连一所,带沙船港、木栅港在内,以及一切旧港道浮复埔田,址在安定、新化两里交界。其现时港头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两边俱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埤堀一个、荒埔一所,址在新化里西堡木栅庙后,东至黄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栅港,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田一宗,址在下寮庄前,东至陈家墓埔,西至吴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韩、陈、徐、吴四家埔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田一宗,大小五坵,一坵在下寮东势大路边;东至黄家田,西至大路并竹埒边,南至陈家田,北至大路。又一坵在下寮东势,东至郑家田,西至陈家田,南至黄家田,北至郑家田。又一坵在下寮东势,东、西、南俱至黄家田,北至郑家田。又一坵在大宅西势;东至墓埔,西、南俱至园埒,北至陈家田。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势;东、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俱各明白为界。

一、园一宗二段一段,在许中营下寮竹围角,东至港,西、南俱至吴家园北至王家园。又一段在许中营东势港墘;东至港,西至墓埔并王家园,南、北俱至王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园一宗二坵,在下寮社前,东至吴、陈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许中营下寮社前,东、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陈家田。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后,东至吴、林二家田,西至车路,并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第五二之一谕示

署台湾府嘉义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庞,为冒占勘明,乞出示还管事。本年闰三月二十九日,据卢礼呈称:窃礼自嘉庆十五年,台控诉棍徐南星串同管兴,即徐切纠党庄鳄、朱振基等平空占礼新湾二港课埔一案,经蒙前主胡堂讯,察出星等冒占属实,押星具遵,断将港埔还管输饷。莫奈切作何弊,回瞒请充公抵捕无着等因,礼不已控蒙府宪批行前主录详,旋仁爷票传覆讯勘详,被徐切布弊坚寝,将埔踞占分肥;而星久逃抗讯,业蒙爷台备文详请押发,终被贿遏,任催莫何。幸蒙台驾到地,勘明果系礼界内港埔,被占情真,未蒙出示归管,礼即绘具图说并声明,逐年封贮粟石列单呈叩,蒙批录后,宪批至公至明。以礼自忖,埔既被占,费尽差承许多劳瘁且簥铺饭食难免不无开失,于是港饷恐不敷封抵,礼当即备足缴清,至徐南星当日呈清历年历垫故管事陈合成供谷四石,但案既勘讯,星之冒占明确,似可邀恩给示还管,当将陈合成无着供粟四石并归礼带完,沾叩等情。据此,卷查此案先于嘉庆十五年,据卢礼粘邀台分宪告示具控,并据徐南星诉到县,屡经传讯未到。续据府辕头役王佑,即王复晋呈称:承父在日备出工本,与卢礼合伙招垦新港沙压港地,年收租息,立约均分,被案棍徐南星串谋粮差徐捷兴,即徐切等瞒请垦补陈合成名下失额供谷,公然占夺等情,并蒙前府宪批发卢礼、徐南星等互控各词到县,当经前县录案,详蒙批:仰查案吊照,秉公勘断,具详等因。又经吊照差传两造到案勘讯具详去后,徐南星惧虚逃讯,以致案悬莫结。兹经本县前诣勘明该处浮复港地,系卢礼承祖卢斗开通报部港地。缘新港以穿透堤塘庄,前因被水冲沙压平复,堪以垦耕,徐南星等遂掩案瞒请开垦,混号为提塘港。第查本邑港饷仅有含西、直加弄、西港、新湾四大港,并无堤塘港名目,差传讯详,徐南星逃不赴质,则其惧虚逃审,混请开垦,已无疑议。第陈合成供谷有关国帑,应令卢礼带纳,以泯争端。除将诣勘归管缘由具详销案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该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当守理法,各管各业,凡有垦耕新港沙压港地及新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垦业者,每年应纳租谷,务须遵照示谕,归纳卢礼、王复晋收取,帮补征完供饷,不得抗覆滋端;如敢故违,许该港户指禀赴县,以凭究追。至该港户名下每年应完港饷银一两五钱,及带完陈合成名下每年不着供谷四石,亟宜照数洗完清,毋许丝粒悬缺,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年六月日给。发贴晓谕。

·第五二之二谕示

钦加州衔、署台湾县正堂、加五级记录五次、记大功十六次姚,藐断滋端,恳请给示谕遵事。本年三月十四日,据业户吴昌记禀称:缘记承管蔡恒记明买卢礼新化里西保并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饷港课埔,被棍恶郑就、朱全、林殿、陈狮、徐对、许守党众抢毁菱角、鱼虾、寮屋、器物,控究骗处,鼓谋陈吉成等帮讼图霸,复串顽佃王荣仕、郭兴烈、潘机宰等踞占抗租一案,兹蒙庭讯核记司单印契,同官给告示凿凿炳据。郑就等身充总董,竟敢党众附和,平空霸占;朱全逞刁健讼,均属罔法,本应追究,姑念乡愚格外恩免,断将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旧归记掌管,栽种饲养,就等毋再滋生事端。其港水应听十三庄灌溉田园,不得阻挡。当堂将郑就、朱全等交差带取,以后不敢争占,切结附卷;倘敢抗违,定提究办等因。谳谕煌煌,至公至明。讵就等奸狡异常,阳奉阴违,在堂上则再三求饶;一出外则恣肆无忌,依然造谣放刁,四处煽惑,指饷港为公港,将课埔作番埔。苟如所混,则课饷何资,本息何偿!况记所管该业港水,原听灌溉,并无阻挡,就等直欲霸占港底菱角、鱼虾,故借是为题,冀遂其假公营私之计耳!独不思置业完赋,而水甘分润,已属克己待人。至于港底物产,饷项攸关,岂容连根尽夺。乃就等棍党济恶,藐断滋端,造谣言以惑众听,非明示莫解群疑。盖此宗港业,先在嘉辖未划之时,被徐南星等藉公图霸,经卢礼控,蒙前嘉邑主勘明还管,出示谕遵。今就等所为,先后同辙,既荷讯结,应请一体出示晓谕。除港水听其灌溉外,所有港底菱角、鱼虾及界内浮埔田园,仍旧归记掌管,贌佃栽种饷养,垦筑耕播,按额收成纳租以资课饷,而偿本息。一面饬差谕止,毋许串谋图占,党抢酿祸,并押王荣仕等遵照认纳。倘两藐违踞抗,立即提拘到案,严究追办,俾棍恶顽佃各知儆戒,不致相视效尤,则沐鸿慈于靡既矣!谨此沥禀,恳乞电察藐断滋端,俯赐出示晓谕,饬差押遵,管辖有赖,恩公两便,沾叩等情。据此,时因匪徒滋扰,前县尚未给示,兹本县莅任,复据吴昌记蔡催前来。卷查先据吴昌记禀控郑就等党众抢毁菱角、鱼虾、寮屋、器物,并据总理郑国清,即郑就等具诉:庄棍曾兆机藉业户吴昌记佣雇收租,恃势图占十三庄公堤塘港党子红蟳、红虾,将港私占,耸记出争诬抢各等情,经前县差传二比到案讯,据郑国清等供称:伊与吴昌记控争堤塘港,并非争管埔地。核之吴昌记堂缴承管蔡恒记明买卢礼堤塘港司单印契及嘉义县前给示凿凿可据,如果堤塘系十三庄公业,何以道光二年间,卢礼、徐南星两姓控争,港埔归卢姓管收。当时业地尚在嘉邑管辖,何不争执,乃事隔多年,该处割归台辖,始行藉端鼓众平空霸占,实属强横。郑国清身充总董,出为附和;朱全逞身健讼,均干重究。姑念乡愚无知,施恩免责,断令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归吴昌记掌管,栽种饲养;至港水灌溉田园,本不能因港业归管,遂谓独用。此水应令与十三庄等公共灌溉田园,不得阻挡,并饬取郑国清,即郑就、朱全等依结附卷各在案。据禀前情,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处十三庄总董、耆民、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当知业户承管港业,课饷攸关,岂容尔等平空鼓众,藉端霸占。自示之后,务即遵照前县堂断,除堤塘港水应听十三庄公共灌溉田园外,其港内菱角、鱼虾及港尾浮埔仍归吴昌记掌管,栽种饲养,以偿资本,吴昌记亦不得在于契买蔡恒记界外,侵占分毫。两造倘敢违断藐控混争以及别滋事端,立即严拘究办,决不姑宽,凛遵毋违,特示。

咸丰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给。

·第五二之三谕示

钦加运同衔、遇缺即补同知直隶州、署台湾县正堂孙,为出示晓谕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据业户吴昌记禀称:缘记承管新化里西保新港,并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饷港课埔田园,蓄养鱼虾,栽种菱角五谷,收成纳租无异。咸丰二年间,被棍恶郑就、朱全串谋陈吉成等,藉称系十三庄公港,党众抢毁菱角鱼虾,控蒙高前主堂讯察,计司单印契同官给告示凿凿炳据,断将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归记掌管,栽种饲养,毋许就等再滋事端。其港水应听十三庄灌溉田园,不得阻挡。当堂将郑就、朱全交差带取,以后不敢争占,切结附卷。并蒙姚前主出示严禁,遵照前县堂断,除堤塘港水应听十三庄公共灌溉田园外,所有港内菱角、鱼虾及港尾浮埔仍归记掌管,不准该处庄民扰捕滋事;违即重究等因各在案。第年久示没,迩来每有踞地不法强徒,贪顽成性,蚁聚乌合,朝夕拥港捕损鱼虾,肆横无忌,任阻不理。伏思物各有主,业产攸关课饷,欲行亟较,奈众寡异势,恐酿祸端;若任采取,业近乡村,恶壑难填,租本无归,情法奚容。再四思维,惟有仰伏霆威,恩赐出示晓谕,重申严禁该处各庄民人、佃户人等毋许在记港内捕损鱼虾、菱角、货物,违即拘案重办,俾往者咸知儆戒,来者罔敢效尤,庶租本有赖,农业得安。合亟沥情抄粘前示,禀恳伏乞电察施行,沾叩等情。据此,当经批饬将业契饷串呈验去后,兹据缴验前县印示禀准给谕前来,除验明发还并饬将契串补送查验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该处十三庄总董、耆民、佃户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务即遵照前县堂断,除堤塘港水应听十三庄公共灌溉田园外,其港内菱角、鱼虾及港尾浮埔仍归吴昌记掌管,栽种饲养,以偿资本。吴昌记亦不得在于界外侵占分毫;如有藐抗混争以及别生事端,定即差拘究惩,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四年十月初四日。

 

·第五二之四杜绝卖尽根契字

立杜绝卖尽根契字人王甲庄卢礼,有承祖父用本开通报部给管嘉邑新化里西保新港并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年征饷银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名下无着供谷四石。东至课田边大道公社外,西至课田边堤塘社脚,南至大洲社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头齐,四至各有竹埒港岸为界。因该港口前被沙压,浮涨不通,遭徐南星混呈恳补陈合成名下无着供谷,互控多年,案悬莫结,蒙前主胡堂讯断业还管,破费孔多。迨后,复蒙前主庞亲诣勘明,该港委系礼承祖故业,出示归礼垦耕,逐年依旧输饷外,着礼带纳陈合成名下无着供谷四石在案。祗为该港道内深外浅,堤塘一带虽有现涨沙埔,奈地势低下,土性瘠薄,水退为田,水至则仍为港,以致有耕无收,年年积缺供饷无可清完;而礼前招股伙合恳借贷费用,收息不敷抵还利银,情惨之极。兹礼思供饷关重,商之股伙无力可以再垦,且前缺供饷屡蒙封收抵款,不能扫清。爰尽问房亲暨原伙不承坐外,愿将此新港并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托中引就与郡城蔡恒记出首承买,当场议定卖价银三百六十大元,内公提出银二百六十四元,分还各债主母利银外,尚剩银九十六元,与股伙对半均分,抵还前垦工本。面议礼立契出卖,股伙当场知见花押,日后不得反复异言。保此港系礼自己承祖物业,与房亲兄弟人等无干。自今日立契绝卖,随时将港道浮埔踏界对佃,无论已垦未垦,任从蔡恒记前去设法,用本开垦,永远耕收,完纳供饷,礼等不敢阻挡。将来此业垦成肥美,礼不敢言找言赎,再生觊觎;倘有来历交加不明以及重张典挂他人等弊,礼等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绝卖契一纸,公同花押并缴连前县主庞印示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公同收过契面银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八月。

为中人徐捷兴

在场甘愿同卖知见垦伙王富有

土杜绝卖尽根契人卢礼

在见人卢养老

代书人郭仰初

契尾

计开:业户蔡恒记买卢礼港道埔一所,坐落堤搪庄前,用价银二百六十二两八钱,纳税银七两八钱八分四厘。

布字七千六百五十四号。

右给嘉义县业主蔡恒记准此。

道光七年三月日。

嘉义县蔡恒记买卢礼港道埔价二百六十二两八钱,税银七两八钱八分四厘。

·第五二之五杜绝卖尽契字

立杜绝卖尽契人蔡恒记,有明买过卢礼嘉邑新化里西保新港并港■〈氵义〉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已开田园□段,年征饷银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名下无着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后圣母公庙油香番银六两四钱。东至课田边大道公社外,西至课田边堤塘社脚,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廓排仔头齐,四至各有竹埒港岸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承买卢礼新港并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等处,并田园□段,尽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吴昌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价银四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新港并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等处,并田园□段,随付银主前去掌管。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赎;契价敷足,亦不敢言找。保此业果系恒记承买卢礼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恒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绝卖契一纸,及缴连上手契一纸,并县示一纸,共三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番银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七年八月日。

代书人侄蔡久敬

在场知见人男蔡创业

立杜绝卖尽根契人蔡恒记

为中人叶连捷

·第五二之六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吴昌记,明买蔡恒记新化里西保新港并港■〈氵义〉穿透带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已开田园□段,年征饷银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户下无着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上圣母公庙油香番银六两四钱。东至课田边大道公社外,西至课田边堤塘社脚,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廍排仔头齐,四至各有竹埒港岸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承买蔡恒记物业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平银四百五十大元足。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田园、浮埔、港道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成纳租完课。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赎找卖。保此业果系昌记明买之业,与别人等及房亲伯叔兄弟侄毫无干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昌记自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司单印白契及告示计七纸,共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番银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三年正月日。

知见人吴沧江

为中人何静轩

代书人东清臣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昌记

·第五二之七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曾合信,有明买吴昌记新化里西保新湾港道并新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并四至内浮埔已垦未垦田园□段,年征饷银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名下纳户林雹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上圣母庙油香银六两四钱。东至课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课田堤塘社脚,南至大洲社旧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头齐,四至明白各有竹埒港岸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承买吴昌记之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郡城内吴亨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银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见银、契两相交收足讫;随将新湾港道并新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并浮埔等处田园□段,踏界对佃交付银主掌管,收成纳课。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再言找赎。保此港埔田园果系信明买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信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尽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白契计四纸,台嘉县示二纸,又带买许便垦字二纸,合共九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光绪四年正月日。

为中人何勉卿

知见人曾人英

秉笔人何静轩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曾合信

批明:内抽出浮埔已开田园,年纳征饷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名下林雹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上圣母公庙油香六两四钱。许便垦字二纸,经于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出典吴丰记,合明批照。

·第五二之八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台南县第五区下横前街第六番户内二号吴士记,即吴伦李,有承先祖父吴亨记明买曾合信新化里西保新湾港道并新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东至课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课堤塘社脚,南至大流社旧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头齐,四至明白,各有港岸竹埒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先祖父吴亨记所买曾合信之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城内第五区帽仔街第十番户吴子周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契价七三银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见银、契相交收足讫;伦李随即将新港湾道供新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交付吴子周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偷李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再言找赎。保此港道果系伦李承先祖父吴亨记明买曾合信之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伦李自出头抵挡,不干吴子周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司单二纸,印契一纸,白契二纸,告示三纸,共十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七三银四百五十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为中人林培

知见人妻郭氏

代笔人(自笔)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士记(即吴伦李)

·第五三之一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头庄毛余、陈典、徐知母,中寮庄林克明、陈知光、陈狮,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等。窃谓官有正条,民有私约。缘余等三庄,有合本开筑埤仔头港一道,东、西俱至课园,南至吴家湾港并课园,北至翁家港并课园。又木栅港一道,东至王家港,西至吴家港,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北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原纳埤仔头庄福德爷香资银一大元。今因埤仔头庄经已废乡,余等相议,将此香资银一大元改纳公庙福安宫,以供天上圣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纳福安宫香资银外,无论得利,抑或餂本,俱作三庄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无私,恐口无凭,公合立纳字一样三纸,每庄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光绪五年八月日。

代书人徐文德、毛余

公立合约字人埤仔头庄陈典、徐知母、林克明

中寮庄陈狮、陈知光、郭草定

下寮庄刘胜、陈卿

·第五三之二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头庄毛余、陈典、徐知母,中寮庄林克明、陈知光、陈狮,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等。窃谓官有正条,民有私约。缘余等三庄,有合本开筑埤仔头港一道,东、西俱至课园,南至吴家湾港并课园,北至翁家港并课园。又木栅港一道,东至王家港,西至吴家港,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北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原纳埤仔头庄福德爷香资银一大元。今因埤仔头庄经已废乡,余等相议,将此香资银一大元改纳公庙福安宫,以供天上圣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纳福安宫香资银外,无论得利餂本,俱作三庄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无私,恐口无凭,公立合约字一样三纸,每庄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光绪五年八月日。

代书人徐文德

公立合约人中寮庄林克明、陈狮、陈知先

下寮庄刘胜

陈卿、郭草定

埤仔头庄徐知母、毛余、陈典

·第五三之三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头庄毛余、陈典、徐知母,中寮庄林克明、陈知光、陈狮,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等。窃谓官有正条,民有私约。缘余等三庄,有合本开筑埤仔头港一道,东、西俱至课园,南至吴家湾港并课园,北至翁家港并课园。又木栅港一道,东至王家港,西至吴家港,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北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原纳埤仔头庄福德爷香资银一大元。今因埤仔头庄经已废乡,余等相议,将此香资银一大元改纳公庙福安宫,以供天上圣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纳福安宫香资银外,无论得利餂本,俱作三庄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无私,恐口无凭,公立合约字一样三纸,每庄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光绪五年八月日。

代书人徐文德

公立合约字人中寮庄林克明、陈狮、陈知先

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

埤仔头庄徐知母、毛余、陈典

·第五三之四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人埤仔头庄耆毛余等,中寮庄耆陈戆汉等,苦中营庄耆陈四福、陈典等。缘余等埤仔头庄之额,有承祖父原前与看西中寮庄耆等,暨下寮庄耆等三庄合本开垦埤仔头港、木栅港等处港业一宗二段二条,其坐址东西四至载明契后。议作三股,年纳福安宫油香银一元正,余等应得一股,分作六份,余等应得二份,汉等应得二份,福等应得一份,典等应得一份,卖与颜阔嫂,计共六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港业应得一股六份之额出卖,先尽问股伙庄中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五十四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港业一宗二段二条,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港业果系是余等应得一股之额,与股伙庄中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余等应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二月日。

代书人毛文和

为中人陈维芳

毛余之妻曾氏

知见人陈戆汉母徐氏

陈四福老母郑氏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毛余

陈四福、陈戆汉、颜金亭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并厝地为界,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五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人新化里西保看西下寮庄郭草定、林近、林原、林远、徐送、徐元等,有承祖父中寮埤仔头三庄耆老,合本开垦木栅港、埤仔头港二节,年纳福安宫油香银一大元正。其港业三庄按作三股,每庄各得一股,定等下寮应得一股,分作八份,定应得二份,近等兄弟应得四份,送等应得二份,计八份。但此港业因前被吴家霸占,乏银控告较讨,定等将应得一股,向曾合信借出银元,积欠母利甚多。爰是相议,愿将此两节港业,定等三股应得一股出卖,先尽问房亲庄众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银主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三十二大元正,连前借议还母利银二十八大元,合共契价银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港业二节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与庄众人等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滋事生端。保此港业二节果系是定等与中寮埤仔头等庄合本开垦物业,与房亲庄众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定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中见立卖杜绝港业契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三月日。

代书人毛文和

为中人陈维芳

知见人徐送老母苏氏

林近老母陈氏

郭草定之妻

徐元老母李氏

同立卖杜尽根契人郭草定、林近

林原、林远、徐送、徐元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并厝地为界,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六卖杜绝尽根港业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字人新化里西保中寮庄陈党、陈垦、陈主足、陈四福、郑尚、陈闹泽、胡陈氏等,有承祖父与埤仔头庄、下寮庄等处庄耆,合本开垦并明买及承先遗置港业一宗,土名木栅港,并埤仔头港,计二节,年纳福安宫油香租银一大元。分作三股,党等中寮庄应得一股,分作十份。今因乏银费用,爰是相议将此港业一宗二节,计十份出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港业应得一股,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备资招佃开耕,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港业果系是党等承祖父三庄合本开垦之业,应得一股,承先明买之额,与房亲他股人等毫无干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租项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党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八十大元足,再照。

为中人陈文宾

场见人陈经芳

代书人郑贤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为界,并厝地为界,又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光绪十六年三月日。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人陈党

陈垦、郑尚、陈主足、陈四福、林俊、陈闹泽、胡陈氏

·第五三之七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台邑新化里西堡下寮庄林正,中寮庄林俊,埤仔头陈欉等,因先前公垦埤仔头港一道,东至李家港岸,西至东路。又木栅港一道,东至布店堀,西至吴家港岸。二港四至界址明白,配纳宫庙油香。至光绪三年间,突有许中营庄贌佃吴东老,串谋郡城内虎衿吴亨衢,即吴振记,强横图霸,具控县衙,计开资费,公司将尽,台邑主潘堂断,四分归庙,抽得着年油香资费。到光绪七年间,巡抚部院岑访闻,严诉台湾府袁出差严拿吴东召讯,众司公议衙署开费无届,将被霸之六分化落三庄各角人等存外愿者,以出衙署资费,千古永佃。其六分姓名开列于后,原前抽得之四分,亦是三庄存公祭祀之业,永无废坠,亦不得混争份占。此系至公无私,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三纸,各庄存执一纸,永远存照。

署理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袁,九月二十五日断。

代书人林克明

公亲人林廷芳

灰磘角、刘厝角,共二角,郭草定顶。

下寮庄林正老,在大路墘角、大宅角、观音树角、林厝角,共四角,林正顶。

徐厝角,徐添福顶。

后壁厝角,徐送顶。

埤仔头,陈欉老,在六分,毛舆老、陈典老、徐知母、陈有老、陈戆汉、陈欉顶。

光绪七年(岁以辛巳)九月日。

出衙署同立合约字人中寮庄陈子足、陈欉老、陈标老

林俊记(在份十分)

陈知光、林知老、郑尚老、林俊顶、陈恶鹅、陈党老、胡博老

·第五四杜卖尽根水圳字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顺茂等,有承祖父柯济川遗下应得东势榕树门龙目井顺安庄水圳一道,连溪头、埔地、泉淈及陡门、圳道等一应在内,年收早、晚季水租谷二百石左右。兹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该圳及水租、陡门、余埔、旷地等件尽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李望洋老爷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值尽根圳价银七百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收足讫;该水圳亦随即踏明四至界址及所灌各田亩佃户,交付买主前去掌管,任听收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四至界址粒租不留,或有溪沟、湳淈以及余埔、旷地可以垦复成田者,任从买主开辟耕种,抑或清丈升租,日后价值千金,租加数倍,亦是买主之洪福,技等兄弟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言找言赎之理。保此圳明系技等兄弟承祖父遗下应得酬劳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为碍与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技等兄弟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合杜卖尽根水圳字一纸,并带原底众佃户合约字一纸、又带阄书字三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连带长行戳记一颗,印板一块,佃户底册一本,各为据是实,批照。

即日同中技等兄弟亲收过杜卖尽根水圳字内番银七百五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该圳原系按作三房均分,兹因长房早逝,未有生下儿子,听凭公人妥议,该银按作二房交收,传接其长房宗嗣,日后不敢再生枝节,藉房翻言等情;如有此情枝节,两房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批明,再照。

光绪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文兰

为中人亲族柯有来

在场人母亲柯叶氏

知见人族亲柯昆玉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顺茂

光绪四年三月初八日,起房投税。

契尾:布字七百四十六号。

·第五五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长房李茂景、次房李水技、三房李荣喜、四房李娘课兄弟叔侄等,有承祖父、伯父李元峰,于嘉庆年间自备工本,开凿圳头,穿山由石,控透大溪圳水疏通。圳道址在三围十六结,历掌无异。迨光绪年间,厅改县后,换给戳记,李元峰即圳户李四荣。今因乏银别创,景等兄弟叔侄相商,愿将承祖父、伯父自置水圳一道,水头源大溪由五峰山脚并中心仑坑起,至三围十六结尾止,其圳底并众佃水租谷、陡门、水办、木极等件一应在内,甘愿尽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亲李及西出首承买,当场三面议定时值圳底价银一千二百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景四房兄弟叔侄等亲收足讫;随即将承祖父、伯父自置圳底水租并众佃租谷,及陡门、水办、木极等件,当场同中尽行指交买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从此一卖千休,而圳底水租并众佃租谷、陡门、水办、木极等件,一草一木不留。倘日后圳道溪水通流绵远,添益水租,任从买主向佃业收,景等兄弟不敢异言滋事;将来圳道价值连城,亦系买主洪福,景等兄弟叔侄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水圳圳底水租谷石、陡门、水办、木极等件,明系景等承祖父、伯父自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该景等兄弟叔侄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纸,并带众佃合约字一纸,宪谕一道,宪给长行戳记一颗,宪示一张,计共五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景等四房兄弟叔侄亲收过杜尽根圳底水租契字内价银一千二百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该圳系于嘉庆年间创始,旋因水源不足,众佃无力开凿。景等先祖父、伯父李元峰,乃于道光年间,众佃立约邀请备资重再开凿承管,所以递年有各佃应纳水租谷石,佃众约字内经有约定章程,理合批明为照。

光绪十三年二月日。

代笔人黄开塘

为中人李安然、李阿猫

李瑞麟、胞弟阿全

知见荣养、绢熙、攻学

在场侄母亲廖氏

长房母亲詹氏

次房母亲黄氏

三房母亲廖氏

四房母亲黄氏

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长房李茂景、李茂结

次房李水枝、李火影

三房李荣喜

四房李娘课、李荣续

侄李瑞安

契尾

计开:业户李及西买得李茂景等水圳一道,坐落三围十六结庄,用价银八百二十八两,纳税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

布字三千四百六十三号。

右给宜兰县业户李及西准此。

光绪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五六杜卖圳契字

立杜卖圳契字人吴梓隆,同侄吴旺、吴义成等,缘有承吴占当开兰之初,有自备银数百元,代众佃垫用工本,由四围堡山脚,土名柴城仔坡,开筑水圳,延长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宽二丈四尺零,引水至三十九结庄,灌溉官番田业四十三份,并带公埔庄两边埤地,东至吴天喜田并冢埔二十七丈零三尺,西至吴施合田二十一丈零二尺,南至冢埔、吴施合田并路七十一丈零三尺,北至康隆田八十四丈零八尺各为界明白,并带斗门一坐,以备旱潦栏水消泄之用。兹因家穷乏力管理此圳,欲银别创,愿将此圳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卖与黄缵绪掌管,收租为业。即日同中议定时价银一百四十元正交收足讫;将埤圳随即踏明界址,并佃份水租额约字等件,概交黄缵绪掌管收租,永远为业。一经杜卖,日后虽值千金,不敢言赎言找。保此坡圳系隆等承父物业,与别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契据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等情弊,卖主自当一肩挑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圳契字一纸,并带佃众圳约字二纸,共三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此契内佛银一百四十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吴梓隆自刻一圳戳记,并交过任从下手改换姓名,以照信守,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圳计长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在公埔头庄,原留筑埤地一带计一甲二分六厘零,以便蓄水上圳,灌溉课田,埋枧消泄洪水之用。一埤北畔枧下地三分三厘四毛三丝二忽,东至自圳八戈九尺,西至康隆八戈九尺,南至埤岸二十一戈,北至康隆二十一戈。又在埤畔地五分五厘四毛六丝,东至吴天喜并冢十五戈,西至吴施合十八戈,南至吴施合并冢路二十二戈,北至自埤岸二十二戈。又连埤东北畔地二分四厘七毛五丝一忽,东至自圳四戈,西至自圳五戈一尺,南至自埤岸三十四戈,北至冢三十四戈。又连埤东畔地一分三厘四毛四丝,东至埤岸五戈,西至埤岸四戈,南至埤岸二十二戈,北至冢二十二戈,合批明,再照。

同治八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庐峻峰

为中人吴百福

场见族正吴承泽

胞侄吴旺

知见男吴溪河

立杜卖圳契字人吴梓隆

胞侄吴义成

契尾

计开:业户黄缵绪买吴梓隆、吴旺、吴义成水圳,延长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宽二丈四尺零,坐落四围堡山脚柴城仔陂,用价银九十六两六钱,纳税银二两八钱九分八厘。

布字九百七十一号。

右给噶玛兰厅业户黄缵绪准此。

同治八年十月日。

·第五七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有承叔祖詹阿阙,于嘉庆十二年十月间,备银买过李穆生等水圳一条,阔长四至俱载在卖契内明白。又是年十一月间,再承买奇武荖社化番哮懋鲎等小水圳一条,阔长四至俱载在卖契内明白。又道光二十年十一月间,再买竹篙满社番笼爻界埒等圳道一道,阔长四至均载在卖契内详明,址在红水沟保南兴庄,即自用工本开兰圳路,由武荖坑溪头引水通流,灌溉田亩。其慕庆二十三年冬,将水圳水份立契卖过林国宝另开一圳道,水源各半各掌,有约炳据。现自管水圳一条,均在武荖坑大溪发源,到埤头筑造软埤,由圳头入水通流,直透火烧庄头,分开小圳三条,定汴分灌民壮城庄、火烧城庄、阿兼城庄、里脑仔庄、奇武荖庄,共五庄田业,水源灌溉充足,递年经番掌管,收租无异。兹因乏银别用,情愿将此自管下圳一条出卖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林吉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照值杜卖时价银一百三十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下圳路一条,从武荖坑大溪头起,直至里脑仔、奇武荖庄尾止,随付买主前去掌管,听其用工管顾,疏通圳道,向佃收租,永为己业,将来价值千金,亦不敢异言。保此水圳系番承叔祖遗下,与别人无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债项,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自应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现银明买,相信交接,并非逼勒,后日各不能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一纸,并缴李穆生等卖契一纸,又缴化番哮懋鲎等卖契一纸,又手摹找洗字一纸,又缴笼爻等卖契一纸,又林国宝约字一纸,共六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番亲收过契内番银一百三十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该圳在武荖坑溪头发源,系一埤两圳,有上下之分,倘遇旱天乏源,当日经有定汴立约,各坡各圳分流,不能藉端混截,致失和气,合此声明,再照。

批明:该圳灌溉五庄田业,将来各处若有未辟余埔,后日开成,多带水分,多纳水租,任从买主林吉记向佃清丈,按甲纳租,永远掌管,番不敢妄生枝节,滋出事端,再照。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道行

为中人廖丰隆

知见人胞兄洁

在场人胞侄何清

立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

契尾

计开:业户林吉记买詹番水圳连地基一条,坐落红水沟堡南兴庄,价银八十九两七钱,纳税银二两六钱九分一厘。

布字一千二百三十九号。

右给宜兰县业户林吉记准此。

光绪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五八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

立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人郑恒记,即郑渭宾、郑冰如,有遗下合伙招佃立约,同公号郑恒记禀官存案。合自备工本作礐开凿水圳一条,灌溉鱼寮、白地粉等处田园。其圳郑渭宾得二股,郑水如得一股,计三股一圳。因乏银别创,股伙相商愿将此南圳变卖与人,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彭瑶官出首承买,时三面尽值价银六百大员正足数收讫,随将此陂塘南圳,点踏交付彭瑶官前去添备木料,修筑陂圳,永为己业。保此陂圳系宾与如合伙禀官招佃,自备工本开凿,与房亲人等无涉,又无交加来历不明及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渭宾与水如等一力抵挡,不干彭瑶之事。此业圳一卖千休,后日子孙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此仍仁义交关,二比伙股喜悦甘愿,各无反悔异言,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一纸,并缴众佃大合约一纸,又杨玉衡、戴水约字二纸,合共四纸,付执永远存照。

批明:即日宾同如同中三面亲收过水圳字内番银六百大员正完足讫,再照。

批明:上年郑恒记等禀官开凿水圳,若有给领示谕,后日查出,一定要交彭瑶官收执,不能隐匿生出枝节;如是隐匿,准作废纸,立批,再照。

批明:宾如上年开凿南北两圳,因北圳开凿不成,日后宾如要再备工本,再筑北圳,瑶官如愿再出工本,前来合伙开凿,肯否,应听其便,立批,再照。内添「子孙」二字。

再批明:连带郑育秀、郑冰如合约字二纸,又批,再照。

光绪已丑十五年二月日。

代笔人郑咏廉

为中人王子墉、戴熊官

知见房亲人郑江泉、郑有辉、郑寄生

在场人郑黄氏

立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人郑恒记即郑渭宾、郑冰如

契尾

计开:业户彭瑶买郑恒记等水圳,坐落鱼寮等庄,用价银四百一十四两正,纳税银一十二两四钱二分正。

布字九百九十号。

右给新竹县业户彭瑶准此。

光绪十六年四月日。

 

·第五九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

立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人曾益源,即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有承胞兄曾瑞炉明买过房亲曾瑞万,并买曾人洲、曾进水等上下新庄仔坡礐水圳两条,址在旺菜宅面前溪心埧,东至金门厝溪头又并至旺菜宅溪头分水为界,西至圳路直透落下为界,南至埋石为界,北至孙家溪堀直透下落为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并带枪料、办梆等件齐全,递年早季逐佃收租历管无异。兹因乏银费用,叔侄商议,愿将此两条坡礐水圳一切等件出卖与人,先雇问房亲叔侄兄弟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郑泉益号,即郑火观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断根埤圳价龙银一千四百五十大员正。即日银色同中现交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亲收足讫;随将此上、下新庄仔埤圳并一切物料踏明,点交买主郑大观前来掌管,对佃收租,任从开筑,不敢阻挡,永为己业。保此埤圳并一切等件系是瑞祥同侄再添等承胞兄遗下明买房亲物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瑞祥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界内寸土不留,永断葛藤,日后祥及子孙不敢言找赎洗贴,致生事端等情。此乃仁义交关,并无估折勒索等弊,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一纸,并缴上手曾瑞万印契连司单一纸,又缴曾人洲、曾进水归管字一纸,又众佃约字二纸,告示一纸,官谕一纸,合共七纸,付执永远存照。

批明:即日瑞祥同侄再添等同中三面亲收过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内龙银一千四百五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内上手曾瑞炉归管曾瑞万尽根契字本无夹带,因曾瑞炉手内经已遗失,日后倘有寻出,皆作废纸,合应声明,又照。

代笔人郑少和

·第六○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

立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监,前者六馆合伙共出工本银六千六百两,向与土官潘敦仔并众番给垦,开筑朴仔篱口大埤水源,通流灌溉东西南势之田地,当日立给垦约字六张炳据。今因家务清淡,欲再添工本银修筑大埤水圳,无可支出,恐伤田地,无水失收,愿将自己一馆之业尽根退卖于人,先尽问六馆内及至亲人等既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于赖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大埤水圳价银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两。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随即将自己一馆应份埤圳所管界之内,在柑麻仑庄、头家厝庄、三份埔庄、上下旧社庄、沟背庄、二份埔庄、十张犁庄、邱厝仔庄逐年所应纳大埤水圳租粟,一概点交付赖塘官前去掌管收租,以理埤圳,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监及子孙等永不敢异言生端,言及埤圳找赎之事。保此埤圳系监自己出工本银所买,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货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监自己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赖唐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埤圳字一纸,带给垦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大埤水圳字内价银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两足讫,再照。

干隆五十五年三月日。

代书人江旺生

为中人陈正修

在场知见人秦美权

立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监

·第六一杜卖尽根水圳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契字人南投堡万丹庄陈阿候、陈阿存、陈阿图,偕侄甘霖、阿干、阿宜、珠以、阿炳、上达、阿松等,有承祖父遗下水圳一条,坐落土名廍下溪底圳,其圳水租谷照田份配纳,分早、晚二季均收,前归与十一房母子掌管,立凭准字炳据。迨至十一房早世,其母已出,再为十房公业。今因公费乏用,叔侄相商,愿将此水圳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于包尾庄江斗南、弓鞋庄陈屋同为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尽根价银七秤二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水圳随即对明田份,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再为经营价值千金,存等永不敢言起找赎之事。保此水圳系存等承祖父遗下公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卖者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尽根水圳契字一纸,并带约据凭准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契内银七秤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日。

代笔人张乃安

为中人谢查某

知见四嫂张氏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契字人陈阿候、陈阿存、陈阿图

偕侄阿松、阿干、珠以、甘霖、阿宜、阿炳、上达

·第六二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同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人合兴号众股份,即罗义兴、余步青、吴知奇、陈思善、陈水泉、施瑞源、曾如从、陈和尚、陈绵福、陈春结、陈文笔、苏永寿、陈文曲、田水金、吴永兴、王诘、陈石生、陈长江、陈讲、陈武、吴水池、李木、简永存、吕部、陈永来等,蒙分宪吴谕给兴众股分等鸠集工本,开筑南烘一带圳务水道通流,所有灌溉之田亩应配水租,准兴等收为工本之资。又连荒埔一处,坐落址在水头庄西南畔势,土名大埔,东至山,西至溪,南至圳头,北至竹围脚并圳为界,四至界址并一带水圳俱载明白。兹因本年五月间大雨滂沱,埤圳崩陷,乏项无力修理,难以疏通,合兴号众股份商议,情愿将南烘一带圳底暨荒埔尽行出退于人,托中招得新顺源号出首承顶,三面议定备出七兑工本银一千大元正。即日银契同中见两相交收足讫;其南烘一带水圳荒埔,随即踏明,尽交付与新顺源号前去掌管修理,开辟收租,永远为业。自此一退终休,葛藤永断,杜退以后,不敢异言滋端。保此圳荒埔俱系兴众股份等给垦,鸠备工本开创之业,与他人无干,实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系兴等众股份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新顺源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退荒埔圳底尽根契字一纸,带垦照一纸,又带合约字二十五纸,计共二十七纸,付执永照。

即日,合兴号众股份等当中见实收过契字内七兑尽根价银一千大元正完足,再讫,批照。

一、批明:合兴号总共三十二份,城隍爷应得四份,照忠祠应得一份,此五份抽出留存,以为城隍爷照忠祠香祀,再批照。

光绪十五年七日。

代笔人游得升

为中人游得升

在场知见人曾田和、曾丰印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字人罗义兴、余步青、吴知奇、陈思善、陈水泉、施瑞源、曾如从

陈和尚、陈绵福、陈春结、陈文笔、苏永寿、陈文曲、田水金

吴永兴、王诘、陈石生、陈长江

陈讲、陈武、吴水池、李木、简永存、吕部、陈永来

·第六三杜卖开圳田头地契字

同立杜卖开圳田头地契字人打猫西堡麻园黄焕章、何尚春、陈尧生、洪其才等,有承祖父遗置麻园寮庄东南势旱田抽出田头各一段,因庄前系是旱田,乏水灌溉,众佃相商,招请本庄埤长何要、何乔整出本银出为办理,承买开圳。托中三面议定,黄焕章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二十大元正;何尚春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二十大元正;陈尧生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一十五大元正;洪其才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一十五大元正;合共契价银七十大元正。其官租银原归四姓各人完纳,抽出田头地杜卖埤长开圳,不堪分配,此系四姓之人各各甘愿,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办,即日同中并众佃将田头地割出,踏明界址,交付与埤长前去筑埤,任从兴工开凿圳路,引通埤水长流灌田,历年向佃配水收银抵利,子孙掌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价值百倍,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田头地系焕章等各承祖父物业,与四姓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拖欠官租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弊,章等各人自出力抵挡,不干埤长之事。此系四姓之人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同中并庄众证见,立杜卖田头地契字一纸,永远付埤长执掌,子孙继承,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田头地契面银合共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陈贞华

知见人何参

为中人何琏

同立杜卖田头地契字人陈尧生、何尚春、黄焕章、洪其才

契尾(前文略)

计开:业户何要、何乔买黄焕章、何尚春等田头一坐,坐落……,用价银六十七两六钱,纳税银一两四钱二分八厘。

布字九千五百三十九号。

右给嘉义县业户何乔、何要准此。

光绪七年四月日。

·第六四之一卖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人田尾顺兴庄邱春二,同侄德郎、定台、玉台、同仙,暨四房人等,有承祖父邱文琳,为本庄管事,该庄原置有水圳灌溉课田,因被洪水冲崩,干隆四十年间,该地得浮复,众佃无力筑埤开圳,恳求祖父自备银两为工本,开凿新圳,庶该庄课田得以流通灌溉。当时议定圳头赏番,以及通事辛劳、隘口圳路租谷、水甲辛劳一切诸费等项,照田甲水份七十二份均摊,各条规载在佃约字明白为据。兹因春二无力办理,又诸房等亦不能为圳务。窃恐圳务情重,有误其事,是以叔侄相议,回念祖父当日用下工本开筑此圳,今欲退办,亦须择一力量精谨之人,方胜其任,庶二等财本有归,又不至贻误佃户。素知郡垣吴亨记为人可靠,故托中愿将此水圳出卖与记,三面议定,收回工本银六百大元。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水圳即立告白通知佃户,凡有应理圳务,系新水甲之事,而各佃所有应纳番赏以及辛劳水谷各项,当向新水甲完纳,与二等叔侄无干。实二祖父之圳,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系二等承祖父物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贴洗滋事,暖昧不明之情;如有不明之事,二叔侄自当出首抵挡,不干新水甲之事。此实两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同合立出卖水圳甲首契字一纸,并缴连佃约字一纸,水份簿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工本六八平银四百八十大元完足,存照。

光绪元年二月日。

代书人卢廷成

在场知见人邱春二母林氏

邱同仙母陈氏

德郎妻卢氏

武妻沈氏

为中人邵瑞玉、简奉

同立卖出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人邱春二

侄德郎、玉台、同仙、红毛

定台、武观、桂春、河镇

·第六四之二出卖水圳字

立出卖水圳管事甲首字人田尾顺兴庄邱世守,即邱阿五,有承故祖邱文琳,并故叔父邱君盛、邱君赞等为该庄管事,自备工本开垦本庄水圳,灌溉七十二份课田。当时各佃同立有合约付祖执凭,内叙每年各佃该出银谷,交付管事,以为开发内外赏番以及通事隘口圳路租、管事辛劳等费,照约而行,历久无异。兹因守等叔侄相议,欲将此水圳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向堂弟邱春二,侄邱德郎、邱玉台、邱定台、邱同仙等,经先出卖于郡城吴亨记承充契价银四百八十元,惟存守一份之额,今守亦愿同卖于记一并承办,当原中议定守契银一百二十元。银、字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水圳立即对佃,交付吴亨记新管事吴振声执掌料理,而各佃所有每年应纳内外番赏并管事通事隘口圳路租、辛劳、水谷等项,亦当仍照旧章,交付吴振声买物,转交生番通事进山安抚及开发诸务,守等叔侄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系守等祖父开垦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守等叔侄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合立出卖开垦水圳字一纸,并缴连告示二纸,水份簿二本,并缴连二等卖字一纸,佃约一纸,抄白一纸:以上合共六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平佛银一百十二元,连前堂弟春二等收来银四百八十元,同共银六百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此水圳每年系晚冬一季,批,再照,行。

光绪元年二月日。

代书人邵瑞玉

为中人简奉、邵瑞玉

在场知见男邱红毛

立卖水圳管事邱世守(即邱阿五)

 

·第六五谕示

钦加提举衔,即补清军府代理凤山县正堂吴,为谕饬课教事。案据旧圳总理林际时暨众甲首等佥称:缘同治年间,篱仔内汴有不入甲之田,私向甲首三合记买水灌田,每年得谷将近一千石,仅私贴前办总理二十元,以致入甲之田失水争闹。公议举出生员王邦猷出为配水办理,逐年按缴局费银一百二十元,添设义塾于曹公祠内,交由总理给发,一则照顾祠内油香,二可栽培贫民子弟,签乞立案,出示晓谕等情,当经批准如禀办理在案。兹据凤仪书院监院董事周凞清、卢德嘉、卢德祥签禀,以查有本城生员谢赖周文行端方,堪任塾掌教,佥举禀请立案给谕等情前来。除禀批示立案并出示晓谕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谢赖周即便遵照,前往曹公祠内义塾,择日开馆课教,毋稍怠荒,致误子弟。仍将启教日期,并生徒人数造册禀县备查,毋违,此谕。

光绪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六六之一杜绝甲首契字

立杜绝甲首契字人大竹里乙甲庄林静观,有承父林安居垦置下八庄旧圳甲首一股,该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带纳总理膏伙并溪口诸费。因先父自光绪八年去世,有胞兄林清江掌办三年,侵缺总理赵德观缴款,迫讨难容。江无力清还,与观相议,愿将此甲首交观掌办,抵还缺款。嗣后江出为混收,观屡遭赔累,无力缴还,适因总理侵缺凤仪书院董事沈时敏膏伙,总理将此甲首抄封,抵还敏膏伙银一百二十元。保此甲首,观承父物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观自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绝甲首契字一纸,并缴戳记水甲簿各一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过账入膏伙银一百二十元实足,再照。

光绪丙戌年六月日。

为中人王邦猷

知见人母沉氏

立杜绝甲首契字人林静观(自笔)

 

·第六六之二凭单字

立凭单字人凤仪书院董事沈时敏,有承旧圳总理赵德观抄封林静观甲首一股,该管田七十六甲七分,抵还膏伙。时敏院务浩繁,难以兼办,托中引就与本城内大老衙林帆水务熟识,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一百二十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甲首戳记并水声簿交帆掌管办理,立凭单字一纸,并缴抄封契字一纸,共二纸,连戳记水声簿各一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银一百二十元足,照。

光绪丙戌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谢赖周

代书(自笔)

立凭单字人董事沈时敏

·第六六之三卖旧圳甲首字

立卖旧圳甲首字人凤山城内大老衙街蔡便凉,有承故夫林帆明买甲首一股,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其水圳系由内河分支灌溉田甲,所有业户配完水金,载明簿据收纳。今因帆故,丧费乏项,托中引就与谢赖肯祥,言议除将积欠公馆摊费一切银主负担抹完外,定价六八银一百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随将该圳听与银主掌管,以后各无反悔言及找赎等事。恐口无凭,立卖甲首水圳字一纸,并缴上手字二纸,连簿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银一百元正。

光绪二十六年旧历八月日。

为中人洪番

知见人夫弟林牵

立卖甲首字人蔡便凉

代书人谢草

·第六六之四典契字

立典契字大竹里下菜园庄张善,有承祖父遗置旧圳甲首一缺,管理田甲五十甲零八分,轮放水番,灌溉田亩,按甲征收水谷银项,缴充公局,以供筑溪及疏通圳道一应开费,历办多年无异。今因乏银应缴局中银项,将此一缺甲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埤城顶横街李英店记出首承典顶办,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佛银一百大员。其银即日同中收讫,缴完公项;其甲首事务并田甲银项,随即告知水圳公司总理,将所管辖各业户田亩共五十甲零八分,逐一对明,交付银主掌管顶办,照数征收,上供局费,下养身家。限至十二年为满,听善备足契面银,对月赎回自办,银主不得刁难;倘届限无力取赎,依旧听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甲首果系善承租父遗缺,与房亲伯叔兄弟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积缺旧局费项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善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契面银一百大元足讫,再照。

再批明:前因急需乏用,爰托原中仍向银主另借出六八佛银五元,若届限满取赎之日,自当备足佛银共一百零五元,一并清楚,合批明,再照。

光绪二年正月十三日再批。

光绪元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张成材

为中人谢振兄

代书人何德昌

立典契字人张善

·第六七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张天禄、张聪祥、张小华三人等,合伙同出本银,倩工开筑新庄仔庄埤圳,开导水源,通水灌溉,俾新仔庄一带埔园尽变为水田,获利无疆。其逐年各佃一九现抽的水谷,作二份均分,后日子孙下得争长竞短致不和。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合约三纸一样,各执为照。

咸丰三年十二月日。

立合约人张聪祥、张天禄、张小华

·第六八之一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广储东、保大东里吴明、翁保等,为协力开筑北势埤一口,以备灌□□田园。时因埤岸破坏,保、明与众人商议埤岸填筑之事,而大穆降林文协同商议,言埤岸破害,皆然填筑,其前文未有填筑之力,今破坏,文等出为收筑,抵前未筑之力。言约先于二里高田踏车灌足,后埤水原旧二夜二日,先于旧埤长等香份灌溉,后于文等一夜一日,灌溉大穆降洋;如埤水有余,原前照份轮流。言明议定,保等许允文等出为头填筑埤岸,历带无异。以降埤如破坏,三里合作收筑,埤水照约均分。自此无异,如有悖约,呈官究治。此系众心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再合立约三纸,每埤长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雍正元年八月日。

同立合约字人翁保、吴明、林文

广储东埤长吴明份人:郑宜、张赞、徐晃、林陈、吴明、王圣、张福、袁僯、陈■〈毛上灬下〉、苏全南。

保大东埤长翁保香份人:李吉、叶老、陈两、陈快、张密、郑孝、翁保、黄二、胡福。

大穆降埤长林文香份人:柯洪升、林尚、柯福寿、王圣、张士、吴灿、林文、黄为、蓝任、苏全南、郑蓁、吴勇。

·第六八之二卖杜绝尽根埤契子

立卖杜绝尽根埤契人广储东里知母义社吴印,有承祖父吴明开筑北势埤一口,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埤长应份,卖与苏振馨六八银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埤随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埤果系是印承祖父之额,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杜绝尽根埤契一纸,并连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六八重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甲午二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林兴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印(自书)

·第六八之三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人翁适、翁万山等,有承祖父亲自开垦之北势埤一口,当时议筑此埤长竖有八股,祖父亦得一股。但是此埤之水,本为八股之埤长灌溉田园满足,然后议将此埤水卖与别人田园灌溉,其银项应留为后日修造埤岸之费,八股埤长不得侵渔。又公议:后日埤底之税银二十大元,八股埤长各轮值一年,彼此不得恃强霸收。此系当时立埤之约,乃万年不朽之规也。今适等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愿将此一股之埤长份卖与郡城内宗叔翁攀鹤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银三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埤份随即踏交银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园,不敢异言生端,后日子孙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埤份系适等自己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为碍,适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埤长份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卖埤长水份银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丰十年二月日。

为中人并代书人翁雅

知见人徐代

同立卖杜绝尽根埤契字人翁适、翁万山

一、批明:契内添注「水」字一号完足,再照。

·第六八之四卖杜绝尽根契字

亲立卖杜绝尽根契人翁贞记,有自己明买翁适等亲开垦北势埤一口,适祖父亦得埤长水份一股,以资旱天灌溉田园之用。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股埤水托中引就,卖与苏振德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佛银二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埤随即将一股之水,交付银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园,不敢异言生端,日后子孙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埤份系记明买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卖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记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并非抑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亲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卖埤长水份银二十五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九年二月日。

亲立卖杜绝尽根埤契字人翁贞记

为中人翁古

·第六八之五卖埤长字

立卖埤长字人林亨,有承父办理埤长,其埤名曰猪母埤。破水及填岸等事,系埤长通知众人,是以破水之日,让埤长先破,余照阄轮流香水。兹亨埤长田甲无多,愿将埤长变卖,因托中引就与郑德祖,三面言议,德祖愿抽出香枝价银十大元交易,此埤长亨亦情愿遂即立字过香收银。自此一卖千休,不得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埤长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香分价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年六月日。

为中人吴怀

代书人柯廷

立卖埤长字人林亨

·第六八之六甘愿杜卖埤长字

立甘愿杜卖埤长人大穆降庄上帝庙郑法,有承祖父明买过林亨埤长份办理埤长,其埤名曰猪母耳埤。其破水及填岸等事,系埤长通知众人,是以破水之日,该让埤长先破,有余照阄轮流香水。兹法埤长田甲无多,甘愿将埤长份意欲杜卖,今因托中引就,杜卖与本庄四领社苏振芳出头承买,三面议定时价银六大元正六八足。其银即日交讫;法愿将埤长份抽出过账,交付银主掌理,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等情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杜绝埤长字一纸,并带上手埤长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埤长契字内佛头银六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年七月日。

为中人郑番英

知见人妈陈氏

代书人王日辉

立甘愿杜卖埤长字人郑法

·第六八之七卖埤长契字

立卖埤长契人郑掌,有承祖父明买埤长份,在知母义埤,三股应得一股,与堂兄避乱对半均分。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应得半股埤长份变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知母义庄吴套观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银五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应得半股埤长份,随即交付银主掌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半股埤长份果系掌自己应得之额,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掌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乃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埤长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五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年三月日。

知见人母曾氏

为中人翁雅

代书人吴明良

立卖埤长契人郑掌

契后批明:上手契交堂兄避乱以执,难以分拆,不得刁难,批明,再照。

·第六八之八卖埤长契字

立卖埤长契字人知母义社吴申喜,有承祖父明买埤长份,在知母义社埤,三股应得一股,与堂兄避乱均分对半。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应得半股变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大穆降庄苏振馨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银二十大元六八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应得半股埤长份,随即踏明,交付银主掌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半股埤长份果系申喜自己应得之额,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申喜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埤长契字一纸,又带上手契一纸,合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庚寅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蔡氏

为中人苏粒

代书人严三川

立卖埤长份契字人吴申喜

·第六九贌耕合约字

立贌耕合约字人许即,有自备工资,今因乏圳耕作通流充足,向林炉观手内贌出金长源水圳一份,址在四围堡匏靴仑庄,时同堂议定,却应纳全年水圳租谷六石。其租谷定限早季纳清,务要在埕经风搧净,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后日有多少百倍之收,却自己应得,与炉无干。若收租之时,要信记以及圳单付交却为准应用,不得刁难滋事。又议定圳限三年,自己亥年冬起,至壬寅年冬止。限满之日,业主、佃人两相交清,各不得刁难生端。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立贌耕合约字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堂托议,立过贌耕合约字二纸一样是实,再照。

光绪己亥年九月日。

代笔人吴逢荣

立贌立耕合约字人许却

·第七○杜卖圳份尽根归管永断字

同立杜卖圳份尽根归管永断字人吴天富、吴天文、吴健全,原有父吴裱,先年合伙,地在茭苳林新兴庄开筑水圳,引水灌溉众佃田亩,冲号金新安。约议作十股半,吴裱应得五股,简观崇应得四股,张石成、林三易共得一股,廖礼三在寮理事,公荫半股。因林彪等金大成水西在上,金新安在下,绝流乏灌,误佃田业拋荒,年收无利息。裱情愿将此自己五股圳份退卖别创,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托中引就伙内简观崇承领,当日凭中言断,议定时值尽根共价银三百七十大元正。银即日面同交过经收;其圳份五股,随交付伙内简观崇永远归管整理,鸠收水租。保此圳份系文等承父吴裱自己应份之额,与别胞亲叔兄弟股内人等无涉,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事弊不明等情,俱系卖者人一力抵挡,不敢干碍与买主人等之事。此系二家人各甘愿,各无反悔异言,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归永断字一纸,带上手契五纸,共六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银三百七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道光八年七月日。

说合中人林泉

在场知见人母亲黄氏

同立杜卖水圳份尽根归管永断字人吴天富

伙张石成、吴天文

佛全秉笔

·第七一杜卖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卖根圳底水租契字人曹四聪,即协恭、朝华,同侄孙能古、能杰等。缘恭于光绪七年间,有明买过李麟记应得西势圳户公号金大成水圳一道,即约内定六大股,每股按作十分,恭应得三分三厘三之额。今因乏银别创,恭兄弟叔侄等相商,愿将此明买金大成水圳一股内应得三份三厘三,水头源泉叭哩沙湳山脚起,至水尾蔀后庄沙仑止,圳底租粟、圳寮瓦厝、应用家器、陡门、木寮杂物以及寮地、沙园,并栽种杂粮、竹木等件一应在内,甘愿尽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股伙李金裕兴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圳底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收足讫;随将圳底一股应得三分三厘三,租粟、圳寮、瓦厝、应用家器、陡门、木寮杂物以及寮地、沙园,并栽种杂粮、竹木等件,同场一概指交买主前去掌管,量收水租,永为己业。从此一卖千休,恭等应得圳底租粟、圳寮、瓦厝、家器、陡门、木寮、寮地、沙园并栽种杂粮、竹木等件,一草一木不留,日后价值千金,亦系买主洪福;恭兄弟叔侄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出底租谷系恭等明买物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该卖主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纸,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白契一纸,合约字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恭兄弟叔侄等亲收过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内时值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五年二月日。

代笔人黄开塘

为中人曹祥

知见股伙张国芳

在场母亲林氏

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人曹四聪即协恭、朝华

同侄孙能古、能杰

契尾

计开:埤业户李金裕兴买曹四聪等水圳一道,坐落叭哩沙至蔀后庄,用价银二百二十两八钱,纳税银六两六钱二分四厘。

布字四百十七号。

右给宜兰县业户李金裕兴准此。

光绪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七二垦田约字

同立垦田约字训主渖涵源、业主许光盛等。窃谓开疆拓土,宜资沟浍之功;辟地为阡,当藉水源之利。缘源备本雇工,自赤土窟白石溪开筑大圳,透出枋山庄引灌田亩。盛见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议,愿将明买枋山庄何、张两家田业山埔全段踏出半段,东至大仑分水王家毗连界,西至坑底旧田界,南至顶上无尾仑透横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头横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随将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开辟成田,收租纳课,永为己业。圳主亦将圳水分付盛记永灌田亩,庶几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万顷,无使诸山荒而久荒也,终年收香稻千仓。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垦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任从开辟成田,弗敢阻挠,声明,批照。

一、批明:涵记圳水付盛记灌■〈氵阴〉,自己田亩水尾仍归圳主收回,不得私漏,声明,批照。

光绪六年九月日。

代笔刘吉久

为中蔡文和

同立垦田约字圳主潘涵源

业主许光盛

 

·第七三给垦约字

公同立给垦约字人六馆业户张振万、陈周文、秦登监、廖朝孔、江又金、姚德心与岸里、搜捒、乌牛栏旧社等社土官潘敦仔、茅格、茅格买呢,郡乃大田社该且打禄禄、阿打歪、郡那务阿打歪、郡乃拔黎、斗肉仕郡乃、阿四老马下道、马下道甲又难,白番阿木爱着、郡内殴那、阿四、阿打歪等。缘敦等界内之地,张振万自己能出工本,开筑埤圳之位水源不足,东西南势之旱埔地,历年播种五谷未有全收。无奈,众番鸠集妥议,托中向垦通事张达京与四社众番相议,请到六馆业户能出工本募工,再开筑榜仔篱口大埤之水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愿将东南势之旱埔地,东至旱复沟直透至赖家草地为界,西至张振万自己田地、草地为界,南至石牌透至何家草地与张振万石界为界,北至岸里圳横透至西,与张振万圳汴为界。此系敦等四社番众之地,并无侵碍他人界限。众番情愿将此酬偿工本,付与六馆银王前去招佃开垦,升科裕课,永远为界,敦等四社日后子子孙孙不敢异言争执。今据通事张达京代敦等请到六馆业户担承,计共出本银六千六百两,开筑大埤之水与番灌溉,当日议明,六馆业户开水到公圳汴内之水,定作一十四份,每馆应该配水二分,留额二分,归番灌溉番田;其东南势之旱埔地,照原踏四至界内,付友六馆业户前去开垦,以抵开水银本。六馆业户与四社众番敦等当日议明,举为张振万六馆之首也,历年筑理朴仔篱口大埤之水以及圳水,灌溉民田、番田,共保水源充足。此系敦等甘愿割地换水,六馆业户愿出本银开水,分番灌溉换地,两相甘愿,日后不敢言贴言赎侵越等情。保此地系敦等祖地,与他社无干,亦无重约他人典挂来历不明;如有不明,敦等出首抵挡,不干六馆之事。每年六馆业户等粟六百石,每馆应该粟一百石,听敦等自己到佃车运。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交感,恐口无凭,同立给垦字七纸,各执一纸为照。

代笔人广东张元调,为中猫雾捒社土官由皆乃,在场通事张达京。

雍正十年十一月。

六馆业户秦登监、陈周文、张振万、廖朝孔、江又金

姚德心

公同立给垦约字岸里搜捒乌牛栏旧社等社土官番敦仔

·第七四请帖约字

立请帖约字人顶麻园庄番仔陂业户暨众佃人等,为酌请陂长立帖炳据事。盖闻官有正条,民有私约,兹我番仔陂水圳灌溉田甲不为不多,因自前年合众请得陈文安,率子陈谁钦出首承当陂长,巡视水路,该众佃每甲田各出谷八斗六升足,以为陂长辛劳之费,约至早季收成之日,唤陂长收回清明,不得挨延。并约:番仔陂水道若水冲坏该修筑,有十工内者,陂长自修理,不与众佃;或十工以外者,该众佃会工合筑,经已立约炳据在前。无如屡次旱时,陂长计较求水,身力劳苦,以及洪水冲坏圳道,修筑费用非少,亏本甚多。我众佃人等爰是再鸠议,就将番仔陂圳田甲仍旧照汴配水灌溉,每年每甲田各加贴出谷三斗四升,以凑前所贴,共有一石二斗之额,再向请陂长陈谁钦出首承当,面约每年每甲田,至早季收成时候,而众佃须备出谷一石二斗足,付陂长收明,以为辛劳之费,不得刁难推诿。并议:番仔陂圳倘被水冲坏若修筑,有五十工内者,陂长自为修理;或五十工以外者,众佃共筑修理,亦不得异言。历约既旧,再为重新立约言明,凡自今以后,陂长自当勤力巡视水圳通流,不得懈怠;而众佃亦当照约所遵。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请帖约一纸,付执为照。

一、议:每年每甲田出八斗六升;早季出四斗三升,晚季出四斗三升。

一、议:照旧每年每甲田贴八斗六升,以为陂长辛劳之资。若陂圳被水冲坏,十工内者,陂长自筑修理;或十工外者,作十份。

一、议:陂圳倘被水冲坏,照田甲派工修理;一工不到者,罚银二钱充公。

一、议:大小汴额照汴通流,不许私挖汴底;捉获者,罚戏一抬。

一、议:圳陂若毁坏,陂长传单鸠集修理。

一、议:每年每甲田众佃各备出早谷一石二斗,至六月收成之日,付陂长收去,以为辛劳之资,不得吱唔;违者,会众共诛,或从官禀究。

一、议:土圳每年至年终,陂长自修理一次。

一、议:番仔圳若冲坏要修理,而陂长倘倩佃工,每工的工钱一百六十文,不得较寡。

一、议:每年每甲田各加贴出谷二斗四升,付陂长收交恒升。

一、议:番仔圳若被水仲崩,修有五十工外,作十份。

一、议:修理陂圳,限三日修理,至四日出水。

一、议:业主、通事每年出谷十石,以为陂长辛劳之资。所有佃户水份诸务,合应代办,再照。

光绪六年(岁次庚辰)三月日。

证见人陈坤、叶登、陈云、郑钗、王助、杨玉山、杨登茂、张斗、陈万生

谢番刈、谢老番外三十二名

·第七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业主曾国兴、徐国和,水户郑恒记暨众业主等。窃以赋由租生,苗赖水养,我萃丰庄界内有白地粉牛埔三处接壤,前系水田通流灌溉,缘昔年屡被洪水冲崩,埤圳损坏,三庄一时变成旱园,无奈耕种杂子,稍遇凶旱之年,十无一收,佃人难食,无处告贷,甚至拖累课租,种种苦况,难以枚举。前兴等邀同众业主等当面议定,佥请本城铺户郑恒记出为水户,先备工本,创建埤圳及石壆。完成之日,不论旱园、溪埔,同公量明甲声,定办配水分灌,每甲按贴圳底银六元二,业户按贴圳底银,就通盘开费总计若干,每百元贴银三十元,每年每甲按贴水租谷四石四斗,早季收成之日,经风日洒搧净,付水租户量收,不得少缺升斗,亦不得湿冇抵额。保此埤圳壆系业户曾国兴等同众业主等佥请郑恒记先备工本开筑,完竣之日,永远为郑家己业,照甲收租,众业佃不得异言生端滋事。至于田头小圳,系众佃人自为开筑,与水户无干。应议各款,开列于左。从此一诺,金石不渝,恐口无凭,合立约字一样三纸,付执存照。原约字再立三纸,付三庄收执存照。

一、批明:园主前有出典他人,至未赎回,典主如先出工本银开圳成日,限五年为期,听园主备银,取其圳底银照数清还,典主不得加利。

一、批明:业户大租谷每甲六石直行,仍于早季收成之日,经风日洒干搧净,付业户雇工运回。

一、批明:埤壆圳水落,倘后日被风雨损坏,一百工以内,埤长自己修理;一百工以外,佃人偕埤长同工修理,不得推诿。

一、批明:圳水通流,众佃户当赶紧开剥成田;倘或故意挨延,至早季收成之候,仍要按甲收租,决不宽宥。

一、批明:鱼寮白地粉牛埔一带圳路,前已筑成通流引灌,后被洪水冲崩,致圳路一齐废弛。兹仍照旧圳路清开,上流下接,众业佃不得滋事生端。圳底银公约丈明甲声,听水户先收,至圳路完成之日,一齐交楚,不得挨延。至于水户租谷,每甲四石,埤长水租谷每甲四斗正。

一、批明:开筑埤圳,当面酌议规约,此情经禀厅主存案,以行永远;后来倘有违约不遵,公同请官究办,此照。

再批明:曾国兴、徐国和两业户,当面议贴佛银三百五十大元,其余费与伊无干,两业户就甲分摊,不得异议,再照。

同治(己巳)八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张筠若

同立合约字业户曾国兴、徐国和

水租户郑恒记

·第七六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水户郑泉益,即郑火,与众佃户等。缘火自本年一月,承买得曾益源,即曾瑞祥、曾再添于萃丰庄界内顶下新庄仔及乌树林礐一带埤圳石礐,永为己业,经将字内所买来历,俱已呈禀在案。爰是即日备筵,邀请众佃到场当面言明,凡属曾益源界内水田,经已卖尽与郑火承管,当日言约每田一甲,应水租谷四石四斗正纳入。自此以后,历年至早季收成之日,各佃户自当在埕晒干,经风搧净,照例一齐付水户郑火雇工运回,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拖延短欠升斗;倘有一二奸细藉词不纳,听水户将水截断,禀官究治。至于埤陂石礐,水户自当专用埤长巡视照顾,使之通流灌溉,上承下接,各佃户毋得恃强阻截,以致生端滋事。此系水户、佃户公同明议,永远遵行,俱各喜悦,永无翻异,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为照。

一、批明:即日言明,后日埤圳石礐倘被风雨损坏以及洪水冲崩,应修理至百工以内,水户同埤长自行用力;倘至百工以外,众佃户自当同埤长协力帮助,以至周全,不得临时推诿,声明照。

一、批明:即日言明,凡属界内所有园可以成田者,自当从紧开筑,毋得故意挨延,声明,又照。

一、批明:即日言约,年间圳路填塞,凡大汴以下,系埤长一力开辟;至大汴以上,众佃户照甲数分配,逐一阐清,不得藉词挨延,以致滞碍不通,合该声明,又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年)四月日。

同立合约字水户郑泉益暨众佃户等

·第七七签举陂长合约字

同立签举陂长合约字人众业主暨诸新社荳仔埔庄众佃人等,兹因曾云品辞退不当,并无新陂长向前可举,今众业佃公议,签举陈以成出首承当。应备出旧陂长底银十三大元,呈交曾云品收回;随踏明陂地,交付陈以成照顾管掌,永为己业。缘新陂从花草林、石壁潭、九芎林透五块厝犁头山直落通流灌溉。窃谓水源为佃人之所关,亦业主之所赖者也,时议每年众佃人每寸水应纳水圳粟一斗五升,兼理粟五升,共每寸水应纳粟二斗,约早晚季收成之日,曝干搧净,付陈以成量清抵工费之资,不得挨延。此系两愿,各无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签举陂长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一、议:陂头倘有被洪水冲坏,或五十工内者,陂长抵挡;五十工外者,即陂长传单,鸠集众佃开筑;若一工不到者,罚银二角,又照。

一、议:修理水汴枋开费银若干,宜小租户照田甲开明,又照。

一、议:陂头倘有偷陂圳水捉获者,赏银四元,向陂长取领,闻众公罚,又照。

一、议:庄中倘有事务经投者,宜要查实情由,照公办理,不得推诿,又照。

再批明:又开出佛银十七元,共陂长底银三十大元,又照。

光绪十七年一月日。

代笔人郑驾六

同立签举陂长合约字人众业佃等

·第七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他里雾堡他里雾街坡底主徐怡昌,业户徐帆舍、陈有德、黄才、方合兴,堡正李上达、沉老汉,将军仑陈篮、陈安,仑仔黄连,新厝寮陈齐、陈荣,旧社沈付进、沉洽,社头陈知,乌瓦磘曾廷,五间厝林返,暨众田甲等。缘我将军仑坡一口,自徐帆舍修筑限满以来,无人贌筑,诚恐水道荒废,不特有防五谷,而且国课攸关。我等业户、保正、众田甲等不容不会议,将坡出贌。今有曾君、陈抡元出首承贌,具限四年,此乃利人利己之事,亦不容不会议水谷田底条目,故合约证明:上洋每甲水谷十石,田底谷四石;下洋每甲水谷十二石八斗,田底谷四石。每石早冬实重一百觔,晚冬实重九十五觔。其水谷、田底谷如有抗欠者,则将该田出贌收抵。此系公同会议立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约书六纸,彼此各执一纸,付执存照,行。

一、批明:为恐坡涵、圳岸或有冲坏,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应先通知,众田甲不得刁难,批照,行。

一、批明:逐庄田甲该水谷、田底谷,上洋每甲十四石,下洋每甲十六石八斗,要对佃人埕头征收,应先纳水谷,后纳租谷。其田有早晚冬,亦当作早、晚冬完纳。其限早冬至七月十五日,晚冬至十一月终,如佃人有拖欠者,先通知田主;而田主不理后,将田出贌收抵,批照,行。

一、批明:纵有不虞大崩,约天晴十六日,小崩约天晴六日,均应备料兴工修筑,批照,行。

一、批明:如谷有不能照约而行,议定依时价退银一元,该项具限三日内缴清,不得挨延拖欠,再照,行。

一、批明:逐年应纳坡主租谷四十石及各田主圳路谷一百三十八石,仍照旧例早冬纳一半,晚冬纳清,不得拖延短欠,合批存照,行。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日。

代书人洪省吾

 

同立合约字人坡底主徐怡昌

陈安以下十五人署名

批明:此坡灌溉之田,因新筑火车路,填压田地计有二.四二五甲,减去水谷四○.六四石,又火车路下减水分四.六九九甲,议减收对半,除减水谷三九.四七一石。兹再集各业户、甲头、保正等公议:以上所减水谷,从上下洋分配水分,所减之额上下分款负担,下洋除实二八.八○甲,每甲逐年加配水谷一.三七○石,又火车路填压所减之额摊分,应各配六.三斗,逐年连田底合计每甲应纳水谷十八石八斗正。至于火车路下所减之谷三九.四七一石,上下分配,上洋每甲加配六.三斗,连田底逐年应纳水谷十四石六斗三升正。所议条款,逐年早、晚二季冬成,各佃自当遵纳将水谷及田底谷按甲备纳足数,不敢短欠升合。将所再集议理由,各名加盖印章,批明付执为照,行。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日。

·第七九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林仔埤埤甲黄彩,甲首黄不、张添;后沟仔庄埤甲黄老鸭,外管事黄庄恭,甲首黄抱仪、庄仔恭;顶中埤庄埤甲黄清忠,外管事黄克修,甲首黄直居、徐阿谅;暨众田甲等。缘我林仔埤一口,自干隆年间,置四六分合筑以来无异。前因六分在二重沟,设筑新埤,南北互控,酿祸荒废五、六冬,上年调处,至三月间和议得成。合众田甲彩等具帖,佥请嘉城内张震声官备资修筑,原旧水谷一千零二十石,作四六分均摊,每甲加田底谷二石,逐年共加水谷田底谷一千三百四十石在额。其旧埤原有十块■〈禀〉者首年多费,每甲另加田底谷三石,贴与新埤长修筑全埤三十块■〈禀〉。声以缓成修筑难,固辞不欲筑,别请无人可筑,是故不已,备资承筑,被水冲崩两次。迨十月冬成,征收水谷田底谷,被田甲背约抗欠七百余石,任催骗延,亏本太多,无可采买竿草、竹料;声无奈,于本年三月间,贴白辞埤,将被欠扣起四百八十石,照约交还田甲,别请承筑,及声余欠二百零石,卸贴新埤长。而田甲觅请,无人敢筑,现彩等恳称田甲所欠水谷田底谷,恳限此十日内,先备还三百石,余欠俟收四月豆、六月早稻,两次纳清,请声修筑抵下,不敢背约,否则该埤仍废。声乃乐从,出为备资,再行修筑全大埤以及水涵圳岸。现在下雨之时,难作全大埤;若天晴,声应赶紧筑全大埤三十块■〈禀〉;如或多雨,则就旧埤修筑,田甲不得异言。埤限四年为限;限满,声不欲筑,应将全大埤三十块■〈禀〉交还田甲。或无全大埤,声应扣出田底谷四百八十石,贴与下任新埤长。其水谷定重每石连篓一百零六觔为准;如有背约拖欠者,任应埤长将田插牌出贌收抵。口恐无凭,合将旧约字当众焚化,再同立约字二纸,埤长执一纸,四六分田甲执一纸,各付执为照。

一、批明:如恐埤涵圳岸或有冲坏者,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司阜应先通知林仔埤甲、四六分田甲,不得刁难生端。其圳岸埤长应修理至林仔庄尾车路桥止,并连修桥,批照。

一、批明:起斗之时,倘遇埤涵圳岸或有冲坏,看系何庄值阄,应该停水,俟埤圳修完,将值阄之庄起水轮流,不得异言生端。至林仔田一路小埤仔,定约高于田面一寸筑汴。有积泥者,过阄之时,即将积泥控去,不得恃强生端滋事;如有恃强不遵者,议以盗水同,罚戏金十二元充公,批照。

一、批明:不论四六分,有不法田甲偷挖圳洞漏空,现获者议罚戏一抬,给赏工资银二元,批照。

一、批明:逐年田甲该水谷田底一千三百四十石,要对佃人埕头征收,应先纳水谷,后纳大租。双冬之田,有播早冬,不论田底水谷,早季埤长对佃先收一半,其四六分之田,不论林仔耕、下庄耕,水阄不许移易上下,批照。

一、批明:林仔庄田头埤仔,原筑造截塞住水,每致贻误大埤,兼乏六分之水,兹议照旧例,如遇洪水欲到,顾埤司阜通知林仔埤甲,将头埤仔挖隙舄水,一免大埤之患,二救六分禾苗。此系依旧约例,四分田甲不得阻挠贻误;若有挖隙,后日顾埤司阜自应赶紧筑造,批照。

一、批明:若埤务纵有不虞,大崩约天晴十六日,小崩约天晴六日,均应备料兴工筑造,不得挨延,批照。

光绪十五年三月日。

代笔林首

顶中埤庄埤甲黄清忠

外管事黄克修

甲首黄宜居、徐阿谅

后沟仔庄埤甲黄老鸭

外管事黄庄恭

甲首黄抱仪、庄阿近

同立合约字人林仔庄埤甲黄彩

甲首黄不、张添

同立合约,四六分田甲收执。

 

·第八○合约字(温厝南埤)

同立合约字人他里雾堡温角庄黄根、新厝仔杆廖庚、枋桥庄刘秀交、乌瓦磘曾林、猴闷沟刘顺,暨众田甲等,为整修埤圳,申明规约事。缘我众业户田甲等,有公共竹头角埤一口,灌溉温厝角、猴闷沟等洋田园三十余甲,原遵大租业主王德兴管筑,征收水谷。及光绪九年间,该埤圳被洪水损坏,王德兴不能修筑,甘愿卸还众田甲出藤陈联辉管理。至二十年,联辉退辞,佥议徐帆舍熟悉埤务,举为埤匠,备资修筑,通流灌溉,收征水谷。订限十年丰满,听徐帆舍退辞。众情悦服,已历八年。第因近年旱魃为灾,埤圳泉水短少,爰再会议,具限四年,连上二年,计共六年,宜先整理埤圳坚固,申明约章,庶几原流不竭,共歌大有之年。谨将会议规约五条,并立合约字四纸一样,每庄各执一纸。其前立旧约字交埤匠收执,合并声明,存照,行。

一、批明:埤圳逐年应于正、二两月间及早修筑坚固。至风雨不顺,冲崩埤圳,雨晴之时,赶紧兴工,限十六日拦水入圳,小崩限十日拦水入圳,不得迟误过期,批照,行。

一、批明:逐年修筑埤圳工料及巡圳等费,均埤匠自行支理,与田甲无干,合理批照,行。

一、批明:逐年每甲配纳水谷八石,田底三石,冬底之日,经风煽净,每石定天一百觔,在埕头曝干经风煽净。先纳水谷,后纳小租,不得违规短欠;如有短欠田底追讨,批照,行。

一、批明:限满之日,水谷、田底谷二款应加减,宜再会议,该定立约为准,不得援例,批照,行。

批明:所有埤寮、田园现时荒芜耕种,合批明,再照,行。

光绪二十八年四月日。

代笔人洪省吾

同立约字人黄根外十名

·第八一保贌埤字

同立保贌埤字人霞包连业主许传炎、陈阿晋等,有承祖父开垦大埤一座,址在打猫北堡柳树脚庄尾溪,水圳一条通流至芦竹角庄头大汴为止,分下流灌溉大埤头、上镇平海丰旧庄田面谷物。今因大埤头张榜、尼姑庵庄张瑞、芦竹后庄张岳、旧庄李文龙等四庄四股埤匠,今托保认人同来向贌,即日同保认将此埤圳交付四庄四股埤匠修筑。兹当耕种之时,四股埤匠当备菅草、竹木、福食、器具什物等项,修筑埤圳以及码头圳壆,引水长流,灌溉四庄田面谷物。其水田计共二百八十五甲六分,又配学田内田二十甲,合共三百零五甲六分,言约逐年每甲田配水粟十石,定限至十月冬成之日,重风洒净,先水粟,后租粟,埕头交纳清楚,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就小租田贌抵,不敢异言。其水粟如大、小租一样;其课坡限至四年为满,倘有风雨冲崩,四股埤匠等须当修理完固,交还业主。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付一埤字一样四纸,贌埤字一样二纸,共六纸,业主许、陈各执一纸,四庄埤匠各执一纸,存照,行。

计开规约:

一、议:埤寮田园交付埤匠掌理,逐年纳大租以外,该贌税银若干,以应换汴柱、汴枋诸费;或有余剩,存为公项,不得滥开。如或应开余剩,查核无额,皆向四股埤匠跟讨,不得推诿,批照,行。

一、议:四庄大汴逐年守筑工资诸费,系埤匠之事。又镇旧大汴守筑工资诸费,系镇旧之事,再照,行。

一、议:埤身、码头、圳壆及竹仔脚壆倘被水冲崩,限十日内,四股埤匠立即兴工修筑,不得失期,亦不得求缓求贴;如或失期,听业主议罚。任听田甲派工,每甲派工一石,每工价银一角,批照,行。

一、议订:大埤草筵二十筵,各筵高一尺四寸,埤筚四十四片,每片阔八尺六寸为凭,至尾年依旧体交还;若无仍旧交还,四股埤匠等议备银五百大元,交贴业佃,批照,行。

一、议:埤地以及寮地田园倘或有人侵占霸夺等情;如有此情,四股埤匠等立即传单报知业主、田甲计较。其应用费银,业主坐四分,田甲坐六分,就三百零五甲六分均摊,不得推诿,再照,行。

一、议:四庄甲首,每甲首每年该新金银粟五石,对埤匠量明,不许私对现佃短折盗收;违者,究革,批照,行。

一、议:冬成收粟,埕头交纳清楚,不得藉端折银拖欠,抗拒不纳;如有拖欠抗拒不纳者,任从四股埤匠同甲首牵牛抵完工本;若不遵者,通知业佃共同力办,批照,行。

一、议:四庄各汴费水粟谷,每甲首须当先期开具清单,送埤匠以便查核,不得扶同作弊,乱收贻害,再照,行。

一、议:逐年四庄愿约水粟,每石明定天平重一百零二觔为准,不得狡展,批照,行。

一、议:涵口至四庄大汴,逐年清洗圳路者,系埤匠之事,不干田甲之事,批照,行。

一、议:涵口至四庄大汴,逐年及私圳小圳者,首至尾各佃人照阄序次轮流;如若越规乱搞乱掘,登投甲首埤匠议罚;若不遵者,通知众佃扭交业主理办,批照,行。

一、议:寮内果子、竹木,交付四股埤匠掌理,各埤匠不得混行折取其竹木;寮内如要用者,通知各业主照值估价,不得乱砍,批照,行。

一、禁:大汴不准挖空、戽水、拦截、乱掘;违者,任听耆董、甲首罚戏,力工银十二元。又四庄大汴及私小圳并各汴不准挖空、戽水、拦截、乱掘、乱搞;违者,任听耆董、甲首罚戏一抬,力工银四元。若不遵者,通知众佃扭交业主理办;依然不遵者,公同禀究,批照,行。

一、议:每庄每股埤匠要水粟,逐年就于本庄甲首向收;若本庄不足股额,再向别庄收补,不得混行争收,批明,再照,行。

一、议:每庄或有横逆之人不顺理法,借端惹事,越约违规,仍就于本庄甲首、埤匠设法辨廉,庶免后祸,批照,行。

一、议:四庄每甲田,光绪二十七年大租户贴银二元,小租户贴银三元,现佃贴十工。其银作二期交付,至埤完成,一尽交清;若无交清者,埤匠先代借,至十月每元贴利四角五占,母利共还清。现佃无贴工,埤匠先代倩,至十月每工贴粟二斗,不得拖欠,至光绪二十八年俱免贴出,再照,行。

一、议明:上镇圳之埤分,系是十四分,上镇平人实承三分,并配上镇圳田甲大小租户及现佃,要贴工并贴银,张瑞自当料理。其埤又十一分,别庄承顶,不干瑞之事,批照,行。

一、议:灌溉学田内田二十甲,仍前大圳流落南小圳共一,汴下沟石,车汴汴面宜下,汴南田四寸,不准过高;违者,同上禁大汴规约而行,再照,行。

一、议明:上镇北洋张添田三甲二分、张添盛田一甲八分、南洋李只田三甲二分。因三小租户愿逐年小租赦免,交埤匠贌代纳大租小粟,埤匠不敢许允。时公议将三人之田,每年减配水一半,减收水粟一半,就合约内扣起四甲一分,实存水田三百零一甲五分,不得生端,再照,行。

一、议:下仑石涵水尾顺流下大圳,不准拦截过枧,流落别圳;违者,同上禁大汴规约而行。或是上埤买者,宜通知镇旧、甲首,再照,行。

一、议:此任之水租,每田一甲应配纳水租粟十石,限至此任四年为满,以后仍旧前任规约施行,再照,行。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日。

同立付埤字人业主许传炎

陈阿晋

保埤人张水吉、曾传、张添发、陈荫

甲首人张盘、张传宗、许昌、张瑞

·第八二 招贌水圳合约字

  同立招贌水圳合约字人圳户万长春,即圳主李绍宗、李绍经、李绍年、李石朝,贌圳人简启成。缘宗有先父李春波建置遗下东势清水沟庄万长春水圳一处,水头一道,分为三条通流灌溉各庄田地,其各佃户俱登明在佃头簿内。并带圳寮二处,又■〈马卜〉船一只并带竹围、花木、枧子,又带陡门、浮枧、木木函一概在内。又另带寮内对象及修圳器具,载在油格簿内,分作二本,各执一本。今因事务浩繁,难以兼理,欲将此水圳出贌于人,爰是托中引就贌圳人简启成前来承贌,当日凭中议定,贌圳人备出无利碛地银六百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保人交宗等亲收足讫;随将水圳并圳寮、■〈马卜〉船各件器具,并陡门、浮枧、木■〈木函〉、圳道,又圳头、溪头各处石簻,一概修理完好踏明,交付贌圳人前去料理。明议每年贌圳人应纳圳租粟九百八十石,分作早七晚三两季完纳清楚,早季该圳租粟六百八十六石,晚季该圳租谷二百九十四石。届期务要将收入租粟向日晒干,经风搧净,不得以湿冇抵塞,若非遇风灾水灾,亦不得少减升合;如有少减者,应将碛地银付圳主扣抵足数;若有不敷,就保认人赔足,任从将水圳起清,另贌他人,不得异言。若庄中科派什费,是贌圳人之事,与圳主无涉。该圳议贌十二年为限:自光绪戊戌二月终起,至庚戌年二月终止。限满之日,自当将碛地银备足,送还贌圳人;而贌圳人亦应将圳道并圳寮、■〈马卜〉船各件器具,及陡门、浮枧、木■〈木函〉、又圳头、溪头各处石过修理完好,交还圳主另招别佃,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同立招贌水圳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同中保,宗等亲收过合约字内无利碛地银六百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贌圳之人,每年所收水租粟如有被众佃拖欠者,不论多少,贌圳之人应自己向佃取讨,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水圳逐年应给看视圳道者之粟,系贌圳之人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照。

  一、批明:每年早晚两季,贌圳人应纳水租谷,明议:顶下寮两处俱作对半照数配纳,不得增减,批明,再照。

  一、批明:逐年贌圳人应纳水圳租,若无遇风灾、水灾,要照数完纳;倘遇风灾、水灾损坏田稻,其水租有被各庄佃人裁减,圳主与贌圳人自应照所收租额,临时酌议摊减完纳,批明,再照。

  一、批明:自未贌以前,有被佃户拖欠旧圳租,应归圳主自收,与贌圳人无干。若限满之时,将圳交还圳主,所有限内被佃人拖欠水租,亦归贌圳人向佃自收,与圳主无涉,批明,再照。

  一、批明:若限满之年,欲将圳退贌者,贌圳人应于是年八月半前,送定银为准,不得异言推诿,批明,再照。

  一、批明:圳寮二处:一在竹林庄瓦屋一座,一在大埔庄茅屋一座,每年另应圳寮税六十石,系宗应得之额,与别房无干,每年早季收之日,自当纳宗清楚,不得拖延少欠。倘圳有损坏之处要修理者,宗应出木料,贌圳人应出工食,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水圳倘被大水冲崩,损坏圳道,自当买地开圳。其地价系圳主自理,其工食系贌十人应出。徒门及浮枧、木■〈木函〉如有损坏要修理者,圳主出枋料,贌圳人出工食,不得推诿,批明,再照。

  一、批明:贌寮二处有栽种竹围、花木、果子,又圳头堤岸有栽种树木,议明贌限年内以及退贌之时,不许砍伐,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水圳,宗等四房阄分之时,振作十四份内抽出六分,归付宗作出嗣并酬劳之额。又宗次房应得二分,共八分,应收无利碛地银三百四十二元八角八点,又全年应得水租粟五百六十石。其余石朝、绍经、绍年三房,每房应得二分之额,共六分,各房应收无利碛地银八十五元七角一点,共二百五十七元一角三点。又各房每年应得水租粟一百四十石,逐年计共四百二十石,各自向贌圳人量收。各房各设油格簿一本,付贌圳人登记,以凭会算,足与不足,各无干涉。若限满退贌之时,各房应将所收无利碛地银照数取出,交还贌圳人收讫,各不得刁难,批明,再照。

  一、批明:逐年陡门并浮枧、木■〈木函〉如有损坏要修理者,预先通知,所有应用木料若干,明议贌者要先出金采买,记明在簿,然后将圳主水租粟作十四分均摊,付贌圳人扣抵足数,不得异言,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四(岁次戊戌)二月 日。

                          代笔人 黄陆成

                          保认人 石朝

                          为中人 绍年

                 同立招贌水圳合约字人圳主 李绍经

                              李绍宗

                           贌圳 简启成

·第八三之一合约契字

同立合约契字人大甲街圳户王永浩源、朴仔口修理圳务银主张克仁等,前年间,王瑶记自备工本金,开筑内埔水圳一条,水源由七块厝前经过,通流顶下月眉四块一带地方。因子年来洪水为灾,屡被水冲崩,损坏水源,不能疏通,该良田变为荒埔,钱粮国课无依。源等六房叔侄会议,难以筹款,愿将此水圳托中保招得朴仔口张克仁前来修筑,所有圳务一切章程,豫定条款,开列于左。张克仁股份自备工本前来,修缮圳务,按现开用费银二千元,面约张克仁股份自理,与永浩源房内无干。倘限内逐年修理圳途之费,应归张克仁股份自当,不得异言滋事。各人喜悦,定限十年内抽二年,系前修圳借张程材之项,按二年母利还清,将水圳交付张克仁掌管。及前后所应抽他人四成之田,应归张克仁出贌,以及房公租十成之谷四成,仍归张克仁收用,以为工本之资。其水圳自己亥年十月起,至己酉年十月止,限满之日,水圳应归还圳主,不能言及修理费金若干,亦不得藉端抗还滋事。而圳主应当就约所行,未满年限,不能另招别人修理。此系仁义交关,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契字一样二纸,谷执一纸为照,行。

第一条:定限十全年为期,内抽二年,抵还张程材母利。限满之日,该水圳自应归还圳主;而银主所花费项、圳金等,至满期抹销,批照。

第二条:按修理圳金二千大元,议归银主自备工本金开筑修缮,不干圳主之事,批照。

第三条:面约银主自应照所开之旧圳路,由顶下月眉庄田园灌溉,通至四块厝庄田园充足,不得擅自挪移,引灌别处,开筑圳路,批照。

第四条:面议所有四成之租谷,逐年付交银主收作工本之资,后日银主不能言及修理圳金若干,批照。

第五条:面约六房之私田及公田,按十分仍抽四分,付出工本金之人收用,批照。

第六条:公抽四成之田额,例应归股内修圳之人出贌招佃,批照。

第七条:所有水圳灌溉之田园,前后应抽他人之四成租谷,一切归修圳之人收用,批照。

第八条:面约每年圳路被风雨崩坏,修理圳工金等项,系银主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照。

第九条:六房无论公私房分之租谷,俱作两季均收,不能拖延,批照。

第十条:期限未满,不得招贌别人;及至限期已满,修圳之人立即将合同圳约交缴,圳主自行主裁,不干修圳人之事,批照。

第十一条:面约银主合股修缮圳路,自当协力料理妥当,祈望源远流长,批照。

第十二条:限十年已满,面议己酉年终,其修圳费金系张程材自行独理,不干圳主之事,批照。

第十三条:彼此会议,两相喜悦,凭中保面前立契约一样二纸,盖印各执一纸,永远为凭,批照。

第十四条:己酉年限已满,其水圳若无修理者,则将己酉年晚冬租谷抵扣修圳之费,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岁次己亥)十月日。

在场人王采臣

为中保人李屘

代笔人罗凯臣、王永浩源

同立合约契字人张克仁

张克仁

批明:与王家立约,系张克仁之名目。其份额,张天德应得二股、敦礼二股、文瑞半股、万成一股、张德枝一股半、张派、张蚶二股,共九股,分抽出天德二股、敦礼二股、文瑞半股、万成一股,共五股半,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退与张派、张蚶承顶,其退股价银八百二十五元,理合批照,行。批笔廖镜堂。

 

·第八三之二再备资本承顶水圳股份字

同立合约再备资本承顶水圳股份字张启春、廖镜堂、张沛、张青云、张蚶等,情因前年间,旧股公条张克仁与王家立约,修理王永浩水圳一条,灌溉上、下月眉庄田园等处一带地方,约限十全年为满,抽出末二年,抵还张程材之额。自庚子年修理,至癸卯年早季,共收七冬租。因水圳无所得利,开费不敷,股内难以合理,张克仁份下之五股半自己退辞,不欲办理。爰招新股张启春、廖镜堂、张沛、张青云、张蚶等,公议以合源为公号,再备资本八百二十五万元,付交张克仁份下五股半人等亲收足讫;该水圳五股半,交纳新股张启春、廖镜堂、张沛、张青云、张蚶等承管,任从合于旧股三股半,仍分为九股,前去按办管理修筑。其水圳等利,按作九股均得;而修理开费,亦作九股均摊。诚恐口说无凭,爰同立合约再备资本承顶水圳股份字四本二式,各执一本,付为永远存照。

批明:十年限内,本拟抽出末二年,以补张程材前备与王家修圳之项。现新股人等再为公议,将末二年所收之租踏为公收,另按银一千一百元,候至第八年终,即交张程材之阿沛兄弟收回足讫,以抵末二年之额;倘若第八年终冬至期,每股人等若无银抵还阿沛,将末二年归张沛自收,批照,行。

谨将新、旧股份名次列明于后:

张启春新股一股半,应出龙银二百二十五元正。廖镜堂新股二股,应出龙银三百元正。张青云新股一股,应出龙银一百五十元正。张沛新股一股,应出龙银一百五十元正。旧股张启春一股半正。旧股张沛一股正。旧股张蚶一股,此股限至第八年终为满,批照。以上新、旧股份合九股是实。

谨将抽王家田四成,以及诸姓田四成,总共甲数列明于左:

谨将合约四本:元、亨、利、贞,每人名次收存,列明于左:

元字张青云、张沛收执,亨字张蚶收,;利字张启春收执,贞字廖镜堂收执。

光绪二十九年(岁次癸卯)九月日。

同立合约字人张沛、廖镜堂、张启春

张青云

张蚶

代笔人罗开亲

一、批明:此光绪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张沛抽出二股,退与张启春承接办理,批照,行。

谨将上、下月眉直透樟脚即止四成田甲数、佃户开列于左:

一、抽王俊月眉头张月成田五甲,现耕细人吴太(以下略)

谨将上、下月眉直透樟脚即止四成田甲数佃户开列于左:

一、抽张沛月眉庄四成八甲,现耕佃人庄鹤(以下略)。

谨此灌溉新耕抽收四分甲数佃户开列于左:

一、抽茶铺四成田一甲三分九厘,现耕佃人张桀(以下略)。

·第八四退顶办字

立退顶办字人谢溪,缘前年蒙■〈艹禀〉果洋众田主等延溪充当埤长,溪是以佣雇工人,开筑埤圳,用费银一百大元,逐年竭力修造,未尝水份失其灌溉。今因无力承办,自情愿将此埤长退与萧六艺官承充顶办,萧六艺备出埤底银一百大元正,补贴溪前年用费。工资银即交收足讫;其埤圳,萧六艺自应认真修筑坚固,不致埤水灌溉不敷。每阄水份贴薪劳粟一石,计共八十阄,合共水粟八十石,早、晚二季,付萧六艺收取,以为修补圳费,众田主等不得少欠。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退办事一纸,并带愿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照行。

即日收过退顶办字一百银元完足,照,行。

嘉庆二十四年月日。

代笔人郑英豪

知见人田主鲁合外二十一名

立退顶办字人谢溪

·第八五出贌字

亲立出贌字人总理张振绶,有承祖父遗下十八张水圳一条,带埤一个在内,凡十八张田,藉此圳水灌溉者,逐季按甲完纳水粟。今因自己乏力修造,将此圳及埤出贌,于是托中招得族内茂官、万岱官、陈文龙官等出首承贌。三面议定于咸丰九年起,至咸丰十四年止,每年圳租粟六十石,分早、晚两季完纳,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听绶实时讨起,另贌他人。其九月重阳佳节,筵请众佃圳主,应出酒席银八大元,系绶支理,与贌主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贌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咸丰八年十月日。

亲立出贌字人总理张振绶

为中保人总理陈武

·第八六旧社埤水利组合契约

甲号:旧社埤水利组合规约

兹遵奉台湾公共埤圳章程旧社埤利害关系人等议定组合规约,以期保全水利。其所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条:本规约内所称利害关系人,即系灌溉旧社埤水田园业主、佃户以及管理人等。

第二条:利害关系人所有应行责务一切如左:

一、管理人每年于用水时期以前,应以不妨碍灌溉之法,将本碑岸破坏之处斟酌修筑;抑或将埤内之土砂掘凿,使埤水周流灌溉。

二、管理人须照此规约,将本埤圳保守万全。

三、管理人应用顾埤一人、巡水二人,以便览视埤岸,并巡视公圳(系分水门以内)、支圳。

四、本埤水源全赖许县溪溪流为主,故管理人于修筑埤岸及分用溪水,须与下流之田仔廍埤、大埔埤之埤长斟酌旧例,妥为商约,以免彼此争较溪水,滋事生端。

五、管理人须修造埤岸圳上所设桥梁,以便通行来往。

六、管理人若于该年前期(自一月起,至六月止)或后期(自六月起,至十二月止)份所属水租征收后解除职务,该前、后期内修筑埤岸及一切管理诸费,应归该管理人支理。

七、管理人每年应捐出金一百元,以充关帝庙、公学校经费。

八、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等,须将管理诸费按定每年前、后二次,每一次照灌溉田园,每一甲一瓣支圳七三银四元;二瓣支圳七三银三元五十钱;三瓣支圳七三银三元。其中前期定至六月为止,后期定至十二月为止,缴纳管理人。但届期有不受埤水灌溉者,该期内不须缴纳水租。

九、前条之水租,其前、后期内,不论管理人有无修筑埤岸,凡有受埤水灌溉者,均应缴纳。

十、自圳头至分水门之公圳(长□丈),组合人应照左开方法,各出人夫,协力修理,使埤水得以疏通。

(一)、组合人按该灌溉田园甲数分修,每一甲按公圳之长□丈自行修筑(但诸事须听埤长及工头指挥)。

(二)、各人应行修筑之处,若遇有事不能自行修筑,该修筑诸费,每一甲定以七三银□元缴纳管理人;但管理人须先自雇工代为修筑,俟完竣之后,向该缴纳之人征收费额。

十一、各支圳应由灌溉关系人协力修理,但诸事须听埤长后工头指挥。

十二、灌溉关系人若知有人妨害本埤圳水利,应随时通报管理人。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之所有利权如左:

一、管理人应照第二条第八项,向灌溉田园之业主及佃户征收水租,以为管理诸费。

二、所有外新丰里关帝庙前旧社埤所属之田二甲,其出息款项归管理人收入,至于租税及其余诸费一切,归管理人支理。

三、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惟照此规约各条履行一切责务者,应受埤水灌溉。

四、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若于灌用埤水知其有阻碍之时,可照规约,迫令管理人修理。

五、埤内所产之鱼类,若有无碍于灌溉之时,听组合人共同捕获,但必经管理人许诺方可。

第四条:本埤圳须常设管理人二名(即正埤长、副埤长之谓)、工头一名、顾埤一名、巡水二名,以便管理埤圳;但副埤长应归工头兼办。

第五条:前条之管理人,由利害关系人中公选品望端正之人;至若顾埤、巡水,由管理人于关系人中选举妥人使用。

第六条:管理人选定之时,应禀请地方官厅许准。

第七条:管理人即正埤长、副埤长,于此规约内各条,均有一同之利权责务。

第八条:管理人之在职年期,定以三个年为限;但年限中若因职务懈怠,有不益于关系人之事,不论何时,皆可解除任务。

第九条:若要解除管理人任务,或要改选他人管理,抑或要商议管理人一切行为,组合人可由各庄公选总代一名,以议定此事。

第十条:组合总会,必经组合人三分之一以上有倡首者然后开会。至于议事,须组合总员半数以上能同意者,因而议定。但在此时,组合人听从方便,由各庄选定一名以上之代议人,然必半数以上有同意者,乃可议定此事。

第十一条:管理人之职务如左:

一、保全埤圳并掌管灌溉一切事务。

二、须备水租、赋课征收簿及经费支出簿,凡有出入逐一记明。但水租征收之时,应以领收证亦付纳户。

三、凡水租之征收额及经费之支出额,每年分前、后二次,禀报地方官衙。

四、指挥监督顾埤、巡水之事。

五、关系人中有因水利灌溉互相争议者,妥为调停等事。

六、召集灌溉关系人,使之补修公圳、支圳。

七、处罚背约者等事。其余,如遇有紧要事宜,开设组合会,充为该会会长,以整理所议诸事。

八、凡埤圳一切事宜,总代、利害关系人等事。

第十二条:工头须与正埤长妥议,应办补修埤圳工事等事。

第十三条:顾埤者专任监视埤岸,巡水者应巡视各圳。

第十四条:本埤圳组合事务所,设于□□,称为旧社埤水利组合。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图谋私利,复给与埤水组合人以外之田园鱼塭。

第十六条:既设之公圳、支圳,非经组合会议禀请地方官衙许允,不得擅自更改位置。

第十七条:此规约内组合人所有一切之利权责务,均与灌溉田园之业权以及佃耕权相为维系。

第十八条:此规约内管理人所有之利权,不得擅自卖买,亦不得让与他人。

第十九条:管理人虽解除职务之后(即因官厅命令及组合会议定,抑或自己辞任等事),其在职中一切利权责务亦应逐一履行。

第二十条:利害关系人若违背此规约者,由组合会及代议人议定,征收违约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但违约金充为组合公费。

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七日立约。

旧社埤水利关系人保西里七甲庄水番总代蔡谋外二十名连署

乙号:旧社埤水利组合规约

第一条:本组合系遵照台湾公共埤圳规则,为保全灌溉利益起见。

第二条:本组合称为旧社埤水利组合,事务所设在归仁北里大道公庙庄之大道公庙内。

第三条:本组合系将旧社埤圳灌溉区域内之田园业主、佃户以为组成。

第四条:本组合设左开办事人员:

一、埤长一名。一、副埤长一名。一、工头一名。一、书记一名。一、顾埤一名。一、巡水二名。

第五条:埤长总理组合事务,为组合总代。

第六条:副埤长帮埤长事务,如遇埤长有事则代理。

第七条:工头承埤长之指挥或委托,应照范围,担任补修埤圳工事。

第八条:书记承埤长命令,办理事务。

第九条:顾埤系巡视埤岸。

第十条:巡水系任巡各水圳。

第十一条:埤长及副埤长由组合会议员公选。

第十二条:工头职务,归副埤长兼办。

第十三条:书记、顾埤、巡水等,皆由埤长选定。

第十四条:埤长、副埤长之任期,以三周年为定;或至期再选连任,亦属无妨。

第十五条:本组合设置组合会。

第十六条:组合会议员者,应于灌溉区域内各庄之组合员互选一名。

第十七条:组合会议员之任期,以五个年为定;或至期再选连任,亦属无妨。

任期内如有改换人员,其任期则以前任者未满之期为限。

第十八条:组合会之议长,以埤长充之;如遇埤长有事,副埤长即代理。

第十九条:组合会议决事故如左:

一、组合规约改正及变更事件。

二、组合费之豫算协议及决算报告认定事件。

三、组合费、人夫、现品、赋课征收方法酌定事件。

四、组合所关财产处分关系事件。

五、组合员处分所关事件。

六、其它重要事件。

第二十条:组合会每年应开二回以上。

第二十一条:组合会由埤长召集。

第二十二条:组合会议员出席者非过半数以上,不得开会议事。

第二十三条:组合会所议之事可否?以过半数者定议。若可否同数之时,则由议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组合员于灌溉区域内之田园,受灌溉给水,但水量应照旧例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组合员应由埤长赋课之组合费(水租),每年分作二期,前期定以七月末日;后期定以十一月末日为限,应纳于本埤长。

第二十六条:本组合员应纳之组合费(水租)依左记标准,赋课但照组合会所议定则,可得增减。

一、一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七元。

一、二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六元。

一、三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五元。

第二十七条:本组合员应由埤长配赋人夫、对象,须依期出头缴纳;但出头缴纳位处,须从埤长及工头指示。

第二十八条:本组合员凡欲将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所有利权移转之时,必须将情禀报埤长。

前项遇有禀报之时,埤长须将组合员异动方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组合员不得将圳水供灌溉区城外之处;但经组合会决议允准之时,则不在此限。

第三十条:本组合员发见有破损埤圳之原因,及有妨害埤圳,须速通报埤长。

前项遇有要急速防御或制止,组合员须应急处置,其费用该埤长应由组合费支出办偿。

第三十一条:本组合员应出人夫或现品不纳之时,埤长应行代办,追收费用。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规约之时,由组合会决定议罚,违约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

·第八七谕示

台湾县邑主叶堂谕:查验李定邦等缴合约十四纸,系嘉庆十六年三月间,草鞋墩山脚庄众业户李寝等所立。言明十四阄内水份之人,照分鸠银一百二十六元,与圳长收入,资需工食,得便用力疏决。所有上季圳流,与十四阄内出银者轮灌;下季照原通洋众分。至该圳水汴原有定处分流,有后辟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内之额,虽有分汴,水份须灌汴下额田,不许顺便混藉上截及滥踏水车,擅用吊槔等语。讯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险圳,系灌草鞋墩一带高田,旧时圳水不敷灌溉,只可布种单季,自十四阄内开浚之后,始得布种两季,但水源不盛。天时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岁,仅足敷十四阄份内之业。常年李妙等虽无水份,亦或布种早冬,以望时雨;如雨水充足,亦获丰收,习为固然。兹值旧今两年俱忧亢旱,去年犹未滋口舌,至今岁则计图自利,公然布种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搁阻,转被呈控,殊属刁健可恶。并讯悉:小险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阄份内之业,得种早季,不听水租,以份内先已各出重资也。至晚季时,天必多雨,则不论份内份外,任其布种,令佃各出水租,以备修圳之资。今断李定邦仍照旧约秉公办理圳务;李妙本无水份,只得专种单季,不得利己损人,致干众怒。至匏仔藔地方之田,李妙等布种晚季,仍应照常完纳圳租,毋得借口违抗,重启寡端。着令各具结完案,所缴嘉庆十六年三月间约字,着即照抄一纸附券,原约及契据均各发还,此谕。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八八移文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六级纪录九次程,为移知事。案蒙台藩宪邵札奉爵抚宪刘札开,据署埔里社通判吴本杰禀称:窃卑厅地方附郭田园数百,土壤膏腴,祗以水利未兴,仅种杂粮;且城关内外掘井无泉,开沟无水,街民惜水如金,几至有求水弗与之势。卑职留心访查离城十余里之牛洞庄进内山二里许,有大坑一所,水源极旺,俗呼南烘坑。其水倾注下溪,俗呼南烘溪。道光年间,有土番在溪底堆石作埤,开一小圳,俗周南烘圳。因该埤地势洼下,圳道不长,仅溉南隅田百余甲;若在山上坑口地方筑埤分流,开一大圳,循山而行,势如建瓴,可灌附郭数百甲田地,并可挹注城内,更可垦辟东山山麓一带荒埔以为水田。卑职亲履其地,召匠秤地估工,约需工银三千两左右,叠次招徕,无人承办;以前人未兴之利,谋之究情难与虑始之民,此亦事势之最难者矣!若据请公款,又恐山石难凿,无力赔缴。先于二月间,据民人陈永来呈控:余黄连强占南烘圳。经卑职查明,该圳向为豪强者占踞,陈永来亦系占踞巫文生之业,因批革余黄连,候晚冬后,另行招充,以杜争端在案。旋据业户罗义兴等具禀保人接充,并堂供余黄连倚总理余清源之势,不修埤圳,强收水租,致冬收歉簿,众佃不服。又据东角总理余清源具禀保人接充各等情,均批令公同妥商,承开南烘坑口新圳,即准兼管南烘溪底旧圳,饬即禀复。乃余清源等冀享旧圳之利,不费新圳之本,延搁不复。卑职会同林管带胜标,督率屯兵出哨,顺道复勘新圳,行至史老榻防营,晤见余清源,询以开圳之事何以久不禀复?该总回以旧圳水租有限,新圳工本浩大,力难承办等语。适五城堡总理陈水泉、吴和奇等因公禀见,卑职谕劝约股令开南烘新圳,成工后准照向章一九抽租,并南烘旧圳归其一手经理去后。兹据陈水泉等禀称:踏看新圳地势,不特工本甚钜,而中间石壁四十余丈,能否凿通,尚难逆料;但既奉谕示,不得不遵照试办。现已约股二十八份,每份先出银一百元,成败不计也。但恐成工之后,有土豪复萌故智,藉词争夺,讼闘不休,必须详明立案,有地方官作主始敢承办。可否之处?专候示下等情。卑职查该总理等凿石开圳,不惜工本,虽不仅为公起见,而于地方大有裨益,不得不据情转禀,察核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批如禀,准令陈水泉等集资开凿南烘坑口新圳,以兴水利,仰即出示晓谕遵办,此缴印发外,札司即便一体饬遵,并移台湾道知照等因。奉查此案,先据吴倅具禀到司,业经批示准予开凿新圳,以兴水利在案。兹奉前因,除移台湾道宪唐札同前因,合就移知,为此备移贵府,希即查照办理,须至移者。

右移

埔里社分府吴

光绪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移。

 

 ·第八九谕示

特授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吉,为据情转请勒石,以垂永久事。嘉庆八年十二月,蒙准臬道宪遇、台湾府庆札:查彰属东势角民番争开水圳一案,妥为查办驰覆等因。本分府经于本年新正巡查庄社,行抵东势角途次,据该处社番土自马下六四老,阿多罕社郡乃那鸟,甲首潘学文、马下六郡乃阿沐,阿马辖庄民林时猷、苏干万、吴龙生、刘金秀、张孟新、谢恩赓、叶振旺、赖德永等,为蒙导两情协洽等事,佥呈词称:窃六等番田民田,俱共陂圳水,照汴分流灌溉。祗因旧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损,兼之水源长远,难以流通,即极力修整,遇农忙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番民均受其苦。是以筹议另择地势,开凿新圳,透合旧圳,接济分流,番民均有裨益。庄民林时猷等先经禀明县主,蒙批:候饬该通土协力兴工修筑等因,并蒙前宪着差协同通土查覆在案。兹蒙仁宪亲临开导,足见恤爱民番至意;惟是新圳要由番田开凿,兹遵导愿照丈明阔狭,按一甲应补番之损田大小租粟一十六石。至有番田在新圳之上,未得接灌新陂圳水,庄民应即协同社番,共筑原旧陂圳以滋灌溉,不致番田缺水失收。现在六等番民相安,两情协洽,公同立约,以垂永久,理合各具依结,并约三纸,呈叩恳恩将约盖印,给发民番执照,留约一纸备案。据情详明大宪给示勒石,并恳行销县案,民番戴德,永颂甘棠等情,并呈缴合约。窃思耕农必尽乎沟洫;规约当遵守而勿坠。兹东势角原有民番旧筑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业。祗因旧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农忙,即拚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课命两悬,番民均为受惨。是以相议量度地势,鸠资另开新陂新圳一条,透合旧圳接济通流,以助不足。惟是开凿新圳,在番之内疏通。且间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怀疑,恐立新圳,庄民弃旧圳而不行合力修筑,番不无缺水之虞。兹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属比邻,务宜一视同仁,守望相助,筹议妥协,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议列规条,同立合约,呈请备案勒碑垂远,日后永不得背约,各执为照。据此,业经据情转禀臬道宪遇,牒呈台湾府庆,准批:来移查办彰属东势角开圳一案,已据该处社番马下六等及庄民林时猷等妥议息争,合具结约,呈请给示勒石销案各缘由,具见办理妥洽。希即由厅给示勒石,以垂永久,并将呈缴合约盖印,分别给执存案。一面饬县将控案注销,务期民番两相和辑,勿致再有争端,仍候臬道宪批示,此复等因。除行县注销案外,合行录批示谕,并令摹写勒石,以垂永久。为此,示仰东势角社番、庄民、佃户人等知悉:尔等番民耕种番田、屯田,所有新旧灌溉陂圳,务宜遵照本府批示及印发条议约规,协力修筑。俾水泽沾足,各资溉灌田园;仍须守望相助,乐业安耕。倘有民番违例越规以及窃挖水汴滋生事端,许该通士、乡保立时解官究办,决不稍为宽贴。仍将颁给示谕,端楷照缮镌勒上石,并印榻碑摹四本缴送,以凭分别申送发行备案,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须至碑摹者。

嘉庆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给勒石发。

·第九○谕示

特调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三级军功加一级记大功十次李,为严禁破埤害课,以杜滋端事。案据西螺堡业户廖靖忠、廖拔西、张甘霖、廖拔琦、萧源盛、张瑞泽、陈德丰、张瑞丰、张昌佑、廖世恒、汪林荣,埤长游典成、廖魁等禀称:缘西螺堡鹿场埤原就触口筑笋,栏水入圳,灌溉四十余庄田禾;上供课帑,下资民生,所关非浅,久载府志,凡有竹筏由溪经过,从不敢冲犯课圳。向定以四月半后为期,必有溪水满过埤岸,始许过筏;稍能伤碍,则应折筏抬过,历来如斯。无奈溪头巨姓,聚集匪徒,结党立股,凡有过■〈筏外罒内〉,必向买路,由浅入深,竟成利薮;无论有水无水,只要■〈筏外罒内〉夫多钱,即行破埤放筏,任水别流,害及田苗枯槁,日久成惯,不能阻止。历年以■〈艹佳〉苻之风,相续于道,即次示禁,并亲临焚毁,未能锄灭。此二月二十日,巨魁张夏、张察再行破埤害禾,埤长向阻被殴。众佃望水情迫,于三月初九日,截获张夏、张察,同筏夫张婿、黄保禀解究办。蒙堂讯将张察、张夏刑责枷示,并令张察、张夏赔资修筑,出具以后不敢破埤甘结邀案;一面出示严禁该处人处务须依照水时,必有满过埤面,始准过筏。忠等敢不凛遵。惟该处习恶成性,移时即违,非蒙就示勒石,竖立埤所,以垂永远,恐无以杜复萌。合亟沥情佥恳,伏乞电察国课攸关,恩准勒石示禁,以垂永远,沾感切呈等情到县。据此,案查先据业户廖靖忠等佥禀张夏、张察等擅破课埤,当经差获到案,分别责惩,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附近居民人等知悉:尔等务须各安生业,毋许结党包抽筏费,所有竹筏,俟圳水通流满过埤面,方许顺水撑载,不得再行掘毁课埤,复滋事端;倘敢故违不遵,仍在溪头等处截索筏费,掘毁埤圳,一经察出,定即严拏究办,不稍为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七年五月日给立石。

·第九一执照

即补府调署宜兰县正堂彭,为给照事。兹据头围一快保庐廷翰禀称:有承父遗下东势罗东二皂堡月眉庄自凿水圳一道,沟底八尺,连两岸计共一丈二尺。水源系由阿里史自埤泉水导出,灌溉十八埒月眉庄,概分打那岸埤头各等处,地名月眉埤仔,经蒙翟厅宪发给印照在案。当时系属自埤,佃众虽有配纳水租粟者,亦属陆续支收,惟贻工本而已,未有照章交纳。祗因风雨为灾,墙垦崩坏,即该印照概被埋没无从取出,是以赴辕禀请,恩准再给印照,以凭管业等语。准即迅派内丁协保,克日会地查勘明确,果否此情,务要据实禀复。复据该役等禀复各前来,立即协保克日驰往该地查勘,果有圳道,并据该庄耆老皆称此圳果系庐永昌自辟之业,各等语。除批示外,合行发给印照,以便执掌。该圳户务宜自备工本,迅即修筑,开凿圳道疏通,免致众佃逐年乏水纷纷争较。其有配水灌田之佃者,本县公定章程在案,每一甲全年应纳早晚水租粟三石正,务要收成之日,洒干好粟,交纳清楚,不得拖欠等情。为此,照仰该圳户知悉,合应遵照办理;倘圳道完成之日,禀复到县,并给谕戳,合行出示晓谕该庄佃众一体知悉,母得故违,此照。

右给圳户庐永昌执掌。

光绪十年闰五月二十一日。

·第九二执照

台湾噶玛兰抚民理番海防粮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给照事。照得嘉庆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案据辛仔罕等庄垦户吴化、赖岳暨各佃社番、通土等佥禀称:化等与社番杂垦该处田亩,缺乏水源垦凿圳道,鸠集相议,择到四围二结份头吴惠山界内涌出泉水数处,堪开圳道。爰请吴惠山出首,自备工本,堤筑陡门,聚水灌溉各佃田亩。公议逐年番界,每甲完纳圳主水租谷四石二斗,在埕量收截串;社番自耕,每户议贴工资谷六斗六升,本料亦系社番采办,交付圳主需用。社番该田若贌汉佃,亦应照约每甲逐年完纳水租谷四石二斗,以应圳主修筑不懈,永资课命。但汉番各佃良莠不齐,恐有挨延控纳,任凭官究追,以儆效尤。公议已定,随即立约呈官存案,以垂久远,佥请给照,迅饬吴惠山赶紧兴工报竣,无非宪台所赐也。理合夹缴合约一纸,佥叩伏乞课命攸关,俯准给照,以便管理,俾充国课,民番讴歌,沾感切叩等情。卷查前分府批准饬差勘覆在案,兹据圳户吴惠山禀报,开凿圳道完竣,恳请发给执照,永远管理前来。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圳户吴惠山即便遵照,准将辛仔等庄圳水所有灌溉之田,无论番界以及社番自耕,别贌汉佃,每年逐年向现佃分别量收水租谷石;倘有玩佃抗延,许该圳户赴辕指名禀追。该圳户毋得废弛圳务,籍端需索,致干查完,凛之慎之,毋违,须照。

右照给圳户吴惠山准此。

嘉庆十八年十月日给分府。

·第九三执照

执照

  钦加清军府衔、准补嘉义县正堂、奉旨嘉奖加五级纪录十次邓,为给照管业事。案据何温氏及何启绪,与何澄源即何虎头互控争家业一案,饬据差传两造到案,先后提同质讯,供词各执,即谕典史局绅理分,另立阄书。嗣据何玉兴以伊向何虎头所买之田,经局抽换,又经给照去后;兹据何澄源以何温氏所控之业,局已理明录单,请给照管;并据何温氏遣抱子何启绪呈请给发印照阄书各前来,除分给归管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业户何恕记即何启绪承买过何子茂、何子惠内菁埔港潭一口,税银五十元,契价银一百四十元,址在内菁埔庄,东至元吉庄,西至大埤薄篱,南至何家田,北至何家田并至内菁埔庄为界,对符准凭照管业,须照。

            右仰业户何恕记,即何启绪准此。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日 给。

·第九四谕示

钦加同知衔、署理宜兰县正堂沉,为给发谕戳,以专责成事。本年闰二月初三日,据监生黄温和,即圳户金源和禀称:缘有职员周家麟,族正吴道中、黄振先,庄民陈九、黄阿荖、詹结等禀称:窃三皂保大礁溪内湖庄系是凶番出没处所,并枕头山、镇平、结首份、永广等庄概系砂砾之地,虽有水源,沙漏地底,本欲垦开成田,乏水可灌,无奈栽种地瓜杂物,又被亢旱,少有收成,以致地段荒芜。迨前年清丈升科纳课,甚属艰难。兹麟等查监生黄温和亦有地段孔多在于该处,且此人诚实可靠,堪以自备工本,开凿圳道,疏通水源,以资灌溉。麟等在外互相妥议,邀其出资,开凿疏通,明议每甲逐年愿贴水租谷四石,分作早晚两季交纳,以资工本,不得抗欠。而黄温和称:开凿圳道,疏通水源,工本浩大,伊虽不惜工本,不辞劳苦,但未签请示谕存案,诚恐后日有土棍将圳头断绝水源,或有奸狡佃人抗纳水租,或有藉端霸占,种种弊窦,贻累匪轻。麟等再四思维,惟有恳请赐准,谕令黄温和自备资本,开凿圳道,疏通水源;一面示谕存案,以垂久远,俾国课有赖,民食有资。爰敢相率沥情,佥乞恩准示谕等情一案,经蒙分别示谕等因。和遵即措备资本,多请工人,不辞劳苦,督工开凿。现已水道疏通,垦准给发圳照,并给长行谕戳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并给圳照外,合行给戳。为此,谕仰大礁溪内湖庄等处圳户金源和,即黄温和即便遵照,立将给发戳记,谨慎收藏,以便逐年盖用串单,向佃量收工本水租谷,以为执凭;倘有玩田抗纳,许即指名禀追。该圳户务须修理圳道坚固,巡视圳水充足,是为至要,凛之,慎之,切切,此谕。

计发戳记一颗。

光绪十六年闰二月二十九日谕。

·第九五胎借银字

同立胎借银字人蓝高才,即蓝吻、篮盾兄弟等,有自置应得阄书埤圳水路一条,又带水田一段,共二段,坐落土名在四围庄大桥上新仔罕港,开筑挡门埤圳水路,灌溉抵庄、大茅埔庄田。乃众佃有明约字一纸,尊请付以蓝高才为圳户,定例按甲逐纳租为凭。今因乏银应用,吻兄弟等商议,将此埤圳约字、水田丈单愿付出借为胎,先尽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与吴成兴家中借出佛银五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吻兄弟亲收足讫,三面言议约定,逐年每元银愿贴利息粟一斗六升行,全年合共利息粟八十石正,按作早季在埕纳清。其利粟是要干风搧净,不敢湿冇抵额,亦不敢拖欠升合;如是少欠者,吻兄弟愿将此埤圳水界内水租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不敢异言阻执滋事。其银自道光乙未年冬至前借起。其银不拘年限,若银主自要用向前取讨,吻兄弟等在冬至前备足母银,一齐送还银主,赎回约字并丈单,各不得刁难。保此埤圳水田系吻兄弟自置开筑应得之额,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吻兄弟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胎借银字一纸,并带合约字一纸,丈单一纸,阄书一纸,甘愿退归字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五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何开昌

为中人秦得胜

知见人堂叔蓝宝

胞兄有土

在场知见人母亲卢氏

同立胎借银字人蓝有吻、蓝有盾

·第九六规约字

同立定规约字人圳主周陈记,佃人周必谟等,窃思事贵有定,斯无糊混之虞;物必有规,庶免口角之患。缘周陈记开辟雾里薛陂圳以来,其田配食圳水者皆为吾佃,按甲配带水份者务必均平。兹因佃人周必谟之田,前付周陈记等开作圳路经过,周陈记等拨出圳水四甲,付其通流灌溉,任从决放。奈时有旱潦,汴有高低,恐汴顶决水灌田,或遇水尾着番之日,未免有盈敛之殊。爰是周陈记等与佃人周必谟商议,就此四甲水凿为二寸四方,挖空透田,日夜长流灌溉。自此定规,佃人不得擅自锯阔,亦不得仍前决放;而过汴之水,乃得有常,着番之人,无虑不齐。此系公同妥议,至公无私,二比甘愿,各无异言,口恐无凭,同立定规约字一样二纸,圳主、佃人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嘉庆二十四年六月日。

立定规约字人圳主周陈记

代笔人周生标

佃人周必谟

在场人圳长周子贡

 

·第八节石沪·

第一 现耕契字

·第一现耕契字

立现耕契字人大赤崁社林整房子庚,有承继先伯父宗祧自己填筑石沪一口,在金屿,土号名西桥仔。沪东至金屿,西至港,南至到挂沪,北至金屿,四至填明为界。沪伙计六大份,着年轮巡,房应得半份,十二流轮巡一流。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叔兄弟侄不肯承受,无奈,托中引就向与本社郑良文官典出七二佛银四十大元。银即日同中如数收讫;而沪随付银主前去管耕轮巡,不敢刁难阻挡。时三面言约,但此石沪,房自己与叔兄弟侄及他人不能赎回。此业皆系公同面议,以后不能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石沪是房子庚承继先人宗祧自己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先前亦无重张典过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房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现耕石沪半份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同中收过来契面七二佛银四十大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日。

作中人林吉

知见人妻石氏

代书人石崇山

立现耕契字人林整房

·第九节厝屋·

第一 认税店屋字

第二 认税字

第三 税店字

第四 认税字

第五 典契字

第六 典契字

 

·第一认税店屋字

立认税店屋字人台南市五帝庙街第五番户陈肇渊,认税出台南市下横前街第十三番户内前进店屋一栋,系蔡自发每房共有之业,议定每月税银光龙银七大元。至于税银逐月缴清,不得短缺;倘有税银滞纳,听其业主赶搬。如税银逐月缴清,业主不得将该店屋别税他人。该店屋土等若被风雨损害,逐年修理由肇渊自行支理。其家屋税若干金额,由业主负担,不干肇渊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异议,口恐无凭,合立认税店屋字一枚,并列条约付执为照:

一、批明:下横街第十三番户前进店屋一栋,系蔡自发号计五房头共有之业,现经许税,该税银应缴值年之人收入。

一、批明:每房所有先收过压地银额,倘日后肇渊若有转移他处,其每房所先收过压地银若干元,须尽行缴还为要。

一、批明:肇渊若缺税金,听值年之人知会各房亲向肇渊赶搬,该肇渊不得异言生端;倘若藉端坚抗,以致业主告诉,所开讼费尽行肇渊负担。

一、批明:自光绪二十九年旧历□月□□日起,二十九年旧历十二月终止,肇渊所有应该缴纳税银,二比议定,交与蔡自发派下管理人蔡梦元收存,以便修理自发共有店屋。候光绪三十年旧历一月起,以照值年之人收税,肇渊亦不得翻异,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旧历癸卯)六月十五日。

台南市五帝庙街第六番陈肇渊

·第二认税字

立认税字人黄传发,向下横街蔡自发号公司税出大井头街十五番户瓦店一座,开业春记号粉店生理。自辛卯年四月起,至现今巳亥年五月止,每月六八银三四元,计欠税金五十一元五角五尖。自五月终,再向蔡自发号四房蔡香记面会议定,六月初一日起,每月七三银五元,愿还旧欠一元,以后每月初一日,黄传发新旧愿缴七三银六元正,逐月听业主支取,不敢短欠。恐口无凭,立认税字一纸,送执存照。批明:添注八字。

光绪二十五年旧历六月一日,新历七月日。

立认税字人黄传发

保认人、代书人传霖

·第三税店字

立税店字人许豹,因乏店开张生理,豹向众茶铺等税出茶郊天上圣母祀店一座,址在西定下坊北势街,坐南向北。前后二落,上至楹桷瓦砖,下及地基砖石,门窗、户扇、水井、灶下及店后木栅、屏枋、围墙一概齐备,付豹开张生理。言约压地银二十大元,又历年该纳税银二十四大元,逐月备税银二元,交付炉主,以资费用,不敢挨延短欠;如是短欠,豹愿将压地银以抵店税,其店听炉主等别税他人,不得刁难。倘店若被风雨损坏,合应通知炉主等看验,雇匠修葺;若炉主等不理,豹自行修理,将店税扣抵。如店不合用,不得转税他人,自当将店辞还炉主等,取回压地银二十大员。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亦不得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约税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茶郊炉主瑞岩号收去压地银二十大员,再照。

咸丰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立税店字人许豹

保证人施记

再批明:修理后落门窗、屋上灰泥杉桷并泥工木匠,共开去六八平银十大员,逐年将店税扣抵六八银二员,如抵十员足数,不得再扣,理应批明,再照。

如抵十员足数,不得再扣,理应批明,再照。

·第四认税字

立认税字人新聚和号,认税朱寿记炼瓦造糖间一所八间,圳在山川台祝三多街,开业砂糖生理。面议每年税银六八秤一百元足,逐年限定十一月砂粮入间之日,先纳五十元,至七月初旬,再纳五十元清楚。其新聚和代出修理银九十元,面议作二年,就税银扣起抵还。合立认税字一本,付执存照。

丁酉年十一月一日。

立认税字人新聚和

带糖间内器具目录;

一、过点■〈石川〉■〈噮,石代口〉一千七百三十九个、旧层枋十二块、破坏■〈石川〉■〈噮,石代口〉三百六十一个、旧磁金鱼壶一个、旧大桶十一个、旧脚桶一个、旧中桶一个、旧粮一枝、旧小桶二个、糖鐤二口、旧涂桶二个、旧小桶二个、旧顶棹一块、旧棹平一块、旧水桶一担、旧大杉柜一个、旧小杉柜一个:以上器具俱各点明听用,又照。

·第五典契字

立典契人萧陈氏,有承夫瓦店一间,坐宁南坊,土名石坊脚,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厝后,南至药店边,北至巷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陈宅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番头银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店即付交银主前去掌管,收税为活。此店限典至三年终为满,即听典主备银取赎;如典主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收税为利。其店恐被风雨损坏,费用银两,三年内典主自出;三年外各对半均分。保此店果系陈氏承夫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陈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上手契在大厝,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番头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干隆五十四年正月日。

立认税字人蔡想官

为中人张氏

立典契人萧陈氏

知见人媳妇刘氏

代书陈胜光

·第六典契字

立典契人宋昭良,有承父业阄书内应分瓦店乙间乙落,坐落土名新街,北、南、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填明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将店乙座共乙落并伙食间一所,上至门窗、户扇,下至地基浮沈砖石等项杂全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韩宅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清银一百两元钱八五行。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即对永合号店税,逐月税银一两八钱,全年共税银二十一两六钱,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限至五年终满,听典主备银取赎;如银未便,仍听银主依旧管业收税。其店倘有水火不虞之灾,其店地任从银主起盖,永为己业。至于风雨修理损坏费用银两及完纳地租,俱典主自坐。如店税收取未明,取契之日,逐一照数清还,不敢少欠分厘。良保此店果系承父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等情,良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亲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共二纸,送交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清银一百两完足,再照。

立附契尾再借银字人宋昭良,本月本日,因乏银费用,即托原中,就本店添典韩宅借出清直银四十两,言约每两每月贴利息银八钱行。议约取契之日,备足母利银一齐送还,不敢少欠,方得赎回原契。此系甘愿,再立附契尾字,付银主收执,批明,再照。

干隆二十四年八月日。

为中人谢兆泰

立典契人宋昭良

●第四章物权之特别主体

第一节 外国人

第二节 番社

第三节 学事

第四节 宗教

第五节 慈善事业

第六节 公业

第七节 共有

·第一节外国人·

第一 札饬

第二 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第三 卖杜绝根田契字

第四 卖杜绝塭契字

第五 换塭地字

第六之一 调换田地字

第六之二 调换田地契字

第七 租田地契字

第八 执照

第九 执照

第一○ 札饬

第一一之一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一之二 永远租约据字

第十二 札饬

第一三 札饬

第一四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五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七 永远租契字

第一八 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

第一九 给出地基字

第二○ 招税厝合约字

第二一之一 招税合约字

第二一之二 转税厝字

第二二 执照

第二三之一 永远租字

第二三之二 执照

第二四之一 永远租字

第二四之二 永远租地基字

第二五 招税字

第二六 租店合约字

第二七 税佃字

第二八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二九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三○ 永远租约字

第三一 执照

第三二 照会

第三三 永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三四 执照

第三五 执照

第三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札饬

钦加监运使衔、补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三级宋,为转饬事。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九日,蒙县道宪陈札开,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奏署抚宪唐案行,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递到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咨:照得各国教堂租买房地,建造教堂,向系照约办理;惟相沿日久,各省办理未能划一,或致滋生事端,自应申明旧章,以免民教讼累。溯查同治四年,本衙门与法国公使柏大臣议定天主堂买产章程内称:法国传教士如在内地置买田地房屋,其契据内写明立文契人某某,此系卖产人姓名,卖为本处天主堂公产字样,不得专列教士及奉教人之名。此议曾于是年函致江苏巡抚,并由江苏巡抚通饬各关在案。相应再为通行贵抚查照,转饬各关道及各处地方官申明旧章,遵照办理可也,等因,到本署部院。承准此,合就饬行。为此,仰该道即便转行,各属一体遵照办理,并行通商委员知照,毋违,须案,等因,到道。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饬。为此,札府即便移行所属,一体遵照办理,并移通商委员知照,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饬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一体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二十年日札。

·第二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前金庄颜门谢氏并男颜旺、颜泰、颜下,有承父明买过吴门高氏田一甲五分,坐址前金西势洋。今兹氏等踏得田二坵,南北相连,受种一分五厘,在前金西势洋,东至黄家田为界,西至周家田为界,南至教堂田头为界,北至黄家田圳沟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带水堀水沟粟庭照配,历年带纳许家大租谷一斗二升五合一勺正,又带租银三钱五分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教堂传教士郭德光出头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卖作本处教堂公产,并作起厝地基,时值价契面佛银三十大元六八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起耕造厝,开井纳租等事,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找言赎,阻当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氏等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典挂他人为碍,并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系氏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杜绝契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氏等执出红头契,批明抽出田一分五厘,卖过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语明白,再照。

批明:即日收过契面佛银三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契内注「主」字、「契」字。

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竹里局验契给单讫郭德光领单。

为中人许仕

代书人蔡向

同立卖杜绝田契字人颜门谢氏

男颜旺、颜泰、颜下

·第三卖杜绝根田契字

立卖杜绝根田契字人前金庄周趂,有承祖父明买过颜妈谅水田一段,趂得自己份田并风水地基大小共四坵,受种三分四厘二毫零一丝正。坐址前金港墘洋,带水分、树木、粟庭,各俱六分应得一分,东至蔡家田为界,南至蔡家田为界,北至周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三石四斗二升零一勺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等物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天主教堂传教土郭德光出首承买此业,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卖作本处教堂公产,并作起屋地基,时值价契面佛银六十大元六八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并无分毫少欠等情;某田地等物,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造屋纳租等件,任从其便,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阻当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趂趂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并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趂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卖杜绝契一纸为照。

批明:即日执出上手契,同中批明周趂抽出应份田,卖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语分明,再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领过契面佛银六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咸丰十年正月日。

为中人颜下

代书人蔡向

知见人母亲黄氏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周趂

 

·第四 卖杜绝塭契字

  立卖杜绝塭契字人前金庄田寮黄振,有明买过铃仔寮庄林国祯鱼塭一口,内在杂树等物,坐落土名前金社尾庙后,东至颜家田为界,西至海港为界,南至许家塭为界,北至赵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户内饷银二元正。振从前有求人预备多银出借交振,今因乏银还数,愿将此鱼塭等物出卖,出问房亲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庄教堂传教士郭德光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契面佛银一百大元六八正。其银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其塭等物,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出起耕,饲鱼收息纳饷,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自己以及子孙人等不得言找言赎,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塭系振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并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振出头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塭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领过契面佛银一百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批明:昔年周义有上手老契二纸,交林国祯收执;嗣后追问老契情形,国祯明报老契二纸已失落,未知何方等人盗去,倘日后有人献出老契,不得应用,立批,再照。内注「寮」字、「掌」字、「管」字。

  同治十一年三月 日。

                          为中人 马阿铁

                          代书人 蔡向高

                           知见 李秀

                              颜下

                              许合

                              林水连

                     立卖杜绝塭契字人 黄振

  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竹里局验契给单讫。

·第五 换塭地字

  立换塭地字人大竹里前金塭寮庄许德利等,有承先人明买黄芳塭一口,现另筑塭外一所,周围数十丈,成三角形,址在本塭之北畔,东至教堂荒田,西至海,南至本塭岸外,北至教堂塭,四至明白为界。今愿与教堂黎铎德有承先人明买荒田一所,现作塭地,周围数十丈,成长方形,址在教堂墙外路西,其西、南、北俱至许家塭,四至明白为界对换,其有带配租项,各愿自己完纳。即日同中见踏明界址对换,各自掌管,永为己业。自此一换永休,日后不得异言生端。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换塭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 日。

                       立换塭地字人 许德利

                          代书人 杨圃志

·第六之一调换田地字

立调换田地字人前金庄塭寮许葛、许蕃,承父明买过蔡明等应份田地一所,土名坐址前金港墘洋。兹葛、蕃踏得田地一节,其长二丈,其阔五丈,东至教堂地为界,西至教堂地为界,南至墙外离墙一尺为界,北至教堂地基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三斗正。今因要地安居,愿将此田地调换,托中引就前金教堂传教土梁明严出首承换,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愿换得教堂从前租买过蔡岐山、蔡定等应份田地一坵,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长十四丈,其阔六丈五尺,东至教堂地的界址为界,西至许家厝为界,南至许家地为界,北至安多尔南畔窗前滴水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五斗正。其契、字两相交过明白;其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换,付教堂掌管为厝地,以作本处教堂公产,永为己业,日后葛、蕃子孙人等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调换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调换契字两相交明;其地亦两相踏明界址,交过明白,再照。

光绪(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为中人方士达

代书人王振南

立调换田地契字人前金庄塭寮许葛

许蕃

·第六之二调换田地契字

立调换田地契字人前金庄教堂传教土梁明严,有承先辈传教土郭德光租买过蔡岐山,蔡定等应份田地一所以为厝地,坐址土名前金港墘洋。兹严踏得田地一坵,其长十四丈,其阔六丈五尺,东至教堂地的界址为界,西至许家厝为界,南至许家地为界,北至安多尔南畔窗前滴水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五斗正。今因要地安居,愿将田地调换,托中引就前金塭寮许葛、许藔出首承换,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愿换得葛、蕃等从前明买过蔡明等应份田地一节,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长二丈,其阔五丈,东至教堂地为界,西至教堂地为界,南至墙外离墙一尺为界,北至教堂地基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三斗正。其契、字两相交过明白;其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换,付葛、蕃等掌管作厝地,永为己业,日后教堂教士人等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调换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调换契字两相交明;其地亦两相踏明界址,交过明白,再照。

光绪(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为中人方士达

代书人王振南

立调换田地契字人前金庄教堂传教士梁明严

·第七租田地契字

立租田地契字人大竹里前金庄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有承祖父明买过颜玛谅田一所,其田甲租声,登载大契内明白。兹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踏得田地一块,受丈三分,坐落前金港墘洋,东至颜家并周家园田为界,西至许家塭为界,甫至蔡家田并周趂贃田租给教士作建堂地为界,北至陈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兼带水堀分树木、粟庭、圳沟照配。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地出租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与前金庄天主教堂传教士出首承租此业。当日凭中三面言议,租作本处教堂公产,作屋地,并议压地契面佛银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其银与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并无分毫少欠等情;其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起盖房屋等件,一听自便。上流下接,应为己业,日后子孙房亲人等不得言找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地系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上手老契交加不明为碍,亦无重张典挂他人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出头抵挡理明,不干银主之事。限至四百九十八年终满以后,周家备出契面银齐足,取赎原业,银主不得刁难;如银未齐足,其业依旧听银主;如年限未满,不得取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租田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领过契面银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契内有改「北」字一个字,立批为照。

咸丰十一年八月日。

为中人许味、颜下

代书人蔡向

知见人弟周肥

立租田地契字人前金庄周满云、周锥、周仁基

批明:光绪三年十月,到永隆公馆恳请业主,将周家田租内控除租谷五斗正,配过天主堂传教士完纳,付执为照。

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大竹里局验契给与记

田郭德光领单

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大里局验契给与记

塭一口郭德光领单

前金庄周家同立总契满云、锥、仁基

·第八执照

钦命盐运使司衔、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张,为给发执照事。为照旗后炮台边旷地,拟盖满孙德福医院,当经凤山县暨旗后通商委员邓令,会同英国驻台署理领事官何,勘得该地形势斜方而带曲折,统计全段自东北海边至靠南驳台级路止,计八弓六分有奇,合英尺四十六尺零九寸;自级路至西北槺榔树止,计一十九弓五分有奇,合英一百零六尺;再自西北槺榔树至正北槺榔树止,计一十三弓,合英尺七十尺零五寸;自正北回旋,至东北海边止,计一十七弓五分有奇,合英尺九十四尺八寸,与驳台公路及附近居民均无妨碍等情,自可准予租给。但按约祗准起盖医院,不作别用,其该地东北海边,将来如有浮埔增长,应仍照现在勘定丈尺为限,不得永以海边为界。其医院在近地方,如有居民于已管屋者,祗准起盖瓦屋,不得搭盖草屋,以杜火患。仍议明前项地段作为永租,每年租银二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须照给英国满孙德福医院收执。

光绪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道行。

·第九执照

大清钦加同知衔、署台北府淡水县正堂,为给发执照事。照得同治十三年八月间,经英国领事馆阿,请将沪尾炮台下西边官地一所,租给英商起盖行栈。量明四至,约租五十年,每年议纳库平洋银八十两,由英国领事馆移交中国地方官收入,业经会同议妥,立约交租在案。现准英国领事馆费,请将所租之地分租德记行、和记行、怡记英商贾士三家,径由地方官发给执照,交于各英商收执等因。兹将该地照原租丈数界内,大小划为三块,绘成地图,注明英商承租段落,附粘照尾,租给英商和记行自行起盖行屋,每年计纳租银二十五两,届期由英商和记行呈缴英国领事馆,转送沪尾口通商局代收。该地仍照前约,自同治十三年,即英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十月初一日起,租赁五十年为准,此后按年应纳租银。英商或因迟误缺租,或系无力完纳者,地方官于经年后,即可照会英国领事官查办,或将该地追还,或令英商租纳英领事官,作速酌办。五十年限内,地方官固不得以不租为词;五十年之后,英商若欲再租,自按和约,秉公办理。英商如不愿租,将地交还,所有起盖行栈、木石、物料,先期亦任从折取。除照会英国领事馆立案外,合行发给执照,给交英商和记行收执为据,须至执照者。

再议明:租地界址之前面大路外海滩,为英商起卸货物之要路,中国官民不得另筑别业,致阻出入;然英商亦不得在于海滩之上处起盖行栈,致碍港道。至于左右后面,不属英商所租者,将来官民另筑别业,英商自不得阻止,批照。

计粘图一纸。

大清光绪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给县正堂行。

右照给和记行准此。

 

·第一○札饬

福建遇缺尽先候补道、前台湾府知府调补福宁府知府、代理台湾府正堂、加三级随带加五级周,为转饬事。光绪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蒙福建通商总局司道宪札开,据署侯官县程乏起鹗禀称:窃照华民将屋地租给洋人例约,应俟租据写定,知会该管地保,据内盖地保戳记,将据呈由领事官照送地方官查明并无来历不明及关碍民居庐墓方向,盖印分别移还附案。又毋论何人,将产租给洋人,应责成该处地保先行禀报,查无来历不明及关碍民居方向等事,方准收价盖戳。该处绅耆、族邻等如谓不应租赁,即可于地保禀报之时,先向业户剖说;若不遵从,禀官劝谕。倘业户瞒收价值,地保扶同滥戳,即分别惩革,罚半价入官等因,历经遵办在案。推原例义,再三慎重事前,无非杜后来枝节丛生,别遗祸患,正所以使中外久安无事。无如不肖业户,每有以来历不明及多关碍产业,经卖与洋人教士,照例窒碍难行,于是勾结奸中,贪价先卖于教民,以为华人与华人卖买较省周折,一切可以隐瞒,久之岁月少深,即由教民转租于洋人,取携甚便,祸机伏而有时必发。上年三月间,卑辖鸟不石文昌宫有谢姓民居一间,系奸中刘为团,即向春经手卖给古田教民林姓为业,该契于刘前令将交卸时,被其朦混投税。又于上年十月间,有乌石山麓林姓民屋一座,亦刘为团经手与古田县姚姓教民,亦朦混投税,业经由县将契扣留,饬传业主未到。兹查本月二十日,刘为团又勾串教民,欲将卑辖凯旋铺相离乌石山下林玉泰民房出卖教民。卑职查悉后,立即拘到刘为团管押,尚讳赖未认成契。卑职查其先卖姚姓各契内,并无声登租赁洋人教士字面,即日久转租洋人教士,应以私相授受论,与例约不符,洋人教士原不能出而相争。第会垣三公地,业在永禁租卖之例,况该教民籍隶古田,而远来省城,又必在乌石山一带地方吐弃重价购买屋地,其并不为寻常居住,而别有用心亦显然可知,若不预防,维恐旋施鬼蜮,别肇衅隙。卑职悉心审察,与其后多轇輵,不若先斩葛藤。拟请嗣后华民卖与教民产业,毋论房屋地基,一律责成买卖业户告知该处地保,于契内盖戳,并先责成该保禀报,查无来历不明及关碍民居方向等事,由县批准外,方听收价盖戳。倘业户瞒交价值,地保扶同滥戳及匿不禀报;或禀报未蒙批准,擅盖戳记;或于契内匿写教民字样,迨后以教民掌管者,均将房屋一律入官,追价一半充公,仍将卖买业户、地保分别拘究。似此量为箝制,较有堤防,奸民不能以含糊之业售欺,教民不致因谎骗之言受罚,似乎保全民教,再足相安。至刘为团身为裁缝手艺,节次勾结教民与华民卖买,自饱利壑,隐种祸端,实为不法莠民,若不从严究惩,何以昭烱戒而端趋向!除勒令刘为团将各出卖房屋分别赎回充公,并别文讯究详办外,是否有当?相应禀明察核,批示遵行,等情,到局。据此,查本盐道前署福州府任内,具详洋人租赁房屋地基,责成地邻知会绅耆公同查访,如无来历不明暨奸民冒认盗卖,以及关碍民居方向等事,方准由该地保报明,收价盖戳。倘系不应租赁,即先向业户剖说;如其不从,禀官劝谕。倘该业户串通地保滥盖戳记,私相授受,立提该保责革,并罚收半价入官,业经由局密饬各属一体遵办在案。唯教民虽然奉教,仍属平民,故与平民买卖房屋悉属照常,本无用其区别,祗以该教民一经承买,或开卖洋书店,或诵经礼拜,遇有滋事,该教士即挺身包揽,谓系由教会出钱承买,遂致轇轕不清,办理毋形棘手。兹据禀,嗣后华民卖与教民产业,毋论房屋地基,一律责成卖买业户告知该处地保于契内盖戳,并先责成该保禀报,查无来历不明及关碍民居方向等事,由县批准后,方准收价盖戳;倘业主瞒交价值,地保扶同滥戳,匿不禀报;或禀报未奉批准,擅盖戳记;或于契内匿写教民字样,迨后以教民掌管者,均将房屋一律入官,追契价一半充公,仍将卖买业户、地保分别拘究。系为预筹防范起见,应准照办。至于契内,仍应载明系由该教民买作住家,并非作为教堂,与教会毫无干涉字样,方免纠轕。相应由局密饬台内各属一体遵办,除详面院、将军宪外,合行密饬。为此,札仰该府立即转饬所属一体遵照办理,毋违,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饬遵照外,合就转饬。为此,仰县官吏立即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六年日札。

·第一一之一永远租给约据字

领事馆登录第二十八号

立永远租给约据叶铺,今有同治三年间自己手置花园一所,大小三坵,坐址台湾县辖郡城内弥陀寺后永康里西竹围地方。其花园东至戴家水沟,西至冢埔竹围,南至公路,北至方家园岸,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租给英国教师监物医师德顺,当日收足永远六八租银四百二十元。其花园地内所有,听凭教师监物等撤改,随便起盖礼拜堂医院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永不纳租铺,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花园地系铺自己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倘有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铺应出头承当,与教师监物等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供谷一石五斗零九合六勺,既属永远租给教师监物等,自应归在教师监物等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约据一式三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五纸,老契八纸,约字三纸,阄书一本,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六八银四百二十元完足。

光绪元年三月二十三日盖印。

中友高德耀

吴汶水、许溪水

在见叶占鳌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叶铺

·第一一之二永远租约据字

立永远租约据字人吴应宜、吴永顺、吴成立等,有承祖父遗地一所,址在淡水县辖沪尾炮台埔地方,今因别用,愿披出一块出租,其地非四方之式,特画一图列后。其丈尺界址,量明载在下首地图之内,四至明白为界。托中将此地永远租与英商格勤士地、阿施征为业,三面议定价银七百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足;随对界址踏明,交与租主前去掌管,任凭改造别业,抑或转租他人,悉从其便。自此永远租给之后,租主自应永不纳租,顺等亦不敢别生枝节。保此埔地系顺等自己之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当以及来历不明等弊;嗣后设使有人争执言说,则顺等应即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山埔地应纳钱粮课税,约明业主自理,合并声明。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字一式三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洋银七百六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此段地内所有栽种已成树木,毋庸砍伐,租主格外愿贴二十元,当日一并收讫。其余草房七间,约明限于三个月一律迁徙,不敢延缓;倘有逾限未迁,均唯永顺是问,合再声明,存照。

光绪十年二月日。

为中人吴面

在场知见人林恂臣、毕德森

立永远租约据字人吴永顺、应宜、成立

再此内地段,刻据业户英商格勤士地禀称;伊现与英民阿施征议明,作为二人合伙公业,一同掌管,为此批明,以凭考查,此批。

光绪十三年九月日。

·第十二札饬

福建遇缺尽先候补道、前台湾府知府、调补福宁府知府、代理台湾府正堂、加三级随带加五级周,为转饬查复事。本年九月三十日,蒙福建通商总局司道宪札开:照得各国通商以来,每月教士、教民往本省各属设堂传教,或租屋卖书卖药;或在城市,或在乡镇,处处皆有所租房屋;或系永远租赁,契经地方官盖印者;或系暂时租住,或租住几年并未送官盖印者,不一而足,若不遍查明白,不免保护难周。现当整顿洋务之际,合亟飞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遵照,转饬所属各县县丞、巡检,务于文到五日内,对所辖界内无论城市乡镇,设立何国教堂几处,或教民卖书卖药店屋,按处列折。声明某处某国教屋一所,共有若干间,方围若干丈尺,向华民何人租赁,是否永远,抑或暂租,已未改造教堂讲经传教,或照旧民房居住卖书卖药,分晰声叙。并将租契照抄送府,汇造清册二份,星驰送局,以资考核,而备保护。事关中外,毋稍刻延,切速,切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饬遵照外,合就转饬。为此,仰县官吏立即一体移行各县丞、巡检遵照宪札事理,逐一查明分晰声叙,并照抄租契,于文到三日内,送由本府汇造清册,转送通商总局宪察。查事关中外,毋稍延刻,火速,火速,此札。

光绪五年十月十三日札。

·第一三札饬

署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罗,为转饬事。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蒙臬道宪唐札开,本年十二月初二日,准台藩司移,奉爵抚宪刘札开,案准英国班领事函开:基隆口近到洋船甚多,每有水手病故,请于法兵坟园左右空旷官地借给一块,俾便瘗埋等因。当经札饬基隆厅前往察查,妥为勘办详报去后。兹据该厅禀称:遵即驰赴大沙湾法兵坆墓处所细加查勘,其左右虽有隙地,均属窄小;惟法墓围墙外后依有空山地一片,颇为合式,四面无碍。会商基隆洋税关马帮办同往踏勘,亦称堪以借给营造坟墓。卑职以此地祗可借为造葬洋船水手坟冢,不得起建亭台及别作他用,以成善举,而省周折,绘图禀复前来。除批:据禀勘查法兵坆围后依山空地别图,标明东西四丈,南北六丈,应准借给洋船水手埋葬造坆,不得起造亭台、屋宇及别作他用。仰候照会英国班领事查照,饬知基隆关帮办洋人马定,按照四至丈尺,会同该厅设立界石,以免轇轕,仍由厅通报备案。此缴图存印发,并照会班领事查照办理外,札司即便移行查照,并饬台北府暨台北通商委员知照,毋延,等因,到司。奉此,除行台北府并台北通商委员查照外,合就移请饬属查照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府立即转饬所属并通商委员一体遵照,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毋违,此札。

光绪十五年二月初二日札。

·第一四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潘进,今有同治三年间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后庄顶头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长六丈五尺,东至西阔一丈四尺;东至林家厝地,西至刘家,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租给英商和记行,当日收足永远租银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内所有,听凭英商撤改,随便起盖行屋,开张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和商自应永不纳租,进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地基系进自己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进应出头承当,与英商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英商,自应归在英商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洋一百九十元足。

批明:上手老契原系厝屋地基总契,今分出厝后旷地,永远租给,祗立此契据。其上手总契已有批明,不用并缴,再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中友王维德、张达明

在见妻林氏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潘进

·第一五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刘凤武、刘眼,今有咸丰十一年间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后庄顶头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长六丈五尺,东至西阔二丈一尺,东至潘家,西至路,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租给英商和记行,当日收足永远租银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内所有,听凭英商撤改,随便起盖行屋,开张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和商自应永不纳租,眼等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地基系眼等自己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眼等应出头承当,与英商毫无干涉。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英商,自应归在英商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洋平一百九十元足。

租给祗立此契据,其上手总契已有批明。

同治十年三月日。

中友王维德、张达明

在见母白氏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刘眼、刘凤武

·第一六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卢天送,今有承祖上遗下旷地一所,坐址凤山县辖打狗山哨船山上地方。其旷地以华弓量,山顶东一十三丈,西一十三丈,南六丈五尺,北八丈,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租给大英工部尚书,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七十五元,系工部所派马委员经手料理;其旷地内所有,听凭租主撤改,随便起盖公署居住。自派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永不纳租,送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旷地系送承祖上遗下,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倘有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送应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工部尚书,自应归在工部尚书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七十五元足。光绪二年十一月日。

中友、在见卢大度

代书□□□

立永远租给约据卢天送

·第一七永远租契字

立永远租契字人淡水文禧堂,缘堂有买地段一所,并起盖楼屋契券,全址在淡水大稻埕,北并东有溪为界,计五一八尺,南至街路计四百五十四尺,西至旷地计四百六尺,绘成一图明白为界。兹堂愿将此业永远租与德记洋行,着下价银三千三百大元,即日领讫;其楼屋地段,一概均归德记洋行前去永远掌管,不得翻异。保此地系堂自置业产,委实可永远租与德记;倘有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堂自出头抵挡,或德记要另换妥善契字,以臻周至,堂亦当随时写给,不敢挨延。合立永远租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字全宗,付执为照。

计缴:

(一)干隆二十九年周管叔佃批字一纸,

(二)干隆三十四年李安业司单一纸,

(三)干隆三十三年周士管卖李安业契一纸,

(四)干隆三十九年邱本锦官司单印契一纸,

(五)干隆三十九年李天禄卖邱本锦官契一纸,

(六)嘉庆二十四年林燕光司单印契一纸,

(七)道光六年翼腾清赋林陈氏阄书一纸,

(八)咸丰十一年林长,二、三、四房和顺、和益、和发、和胜分管定界约字一纸,

(九)光绪十五年丈单一纸,

(十)光绪二十一年王复益等卖文禧堂契字一纸。

光绪二十三年月日。

立永远租契字人文禧堂

·第一八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

立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契人纪化三,今有承先父遗下自置田园山埔地段一所,合共二段,坵数不计,址在淡水沪尾,土名草寮庄外鼻仔头,东至王宅厝边竖沟透连稻埕并抽树过埤仔顶路为界,西至港仔沟海为界,南至海坪大港水为界,北至定光佛田水沟边并上透■〈艹〈束刂〉〉仔埒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愿将此界内之水田、园埔以及山地、埤仔、稻埕、牛路、大小石头地段,凡界内之物,并茅屋一座,一概在内,并配食圳水上流下接,灌溉充足,每年配纳旧缘天后宫香灯粟八石,又配纳圭北屯社番口粮粟一石,又配纳水租粟三斗。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业永远出租,先召房亲人等俱不欲承租,外托中人陈为王谢、纪扁王华引就向英商范嘉士出首承租,三面言明永远租受,该受该租价银二千四百大元。此业一次尽行交足永远租银二千四百大元,其银即日当中见交与纪化三亲手收讫,并无短缺分毫以及债折抑勒等事;其水田、山埔、园地,即日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不敢异言。自此一租千休,不留寸土,异日不得藉端争论,并永远不敢言赎言找。保此业确系纪化三自置,与房亲及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数目交加等情;倘有来历不明,系纪化三出首抵挡理明,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此断根永远出租字契一纸,并垦单一纸,清丈单一纸,上手契一纸,共计四纸,交与银主收执存据。

一、批明:纪化三同中陈为王谢、纪扁王华即日亲手收足契面永远租银二千四百大元,此照。

一、批明:此山埔地段内有风水坟墓,一概要迁往别处,不得留存。此地内所有迁移费用,并补贴银钱等情,乃纪化三支理,不干银主之事,此照。

中人陈为、王谢、纪扁、王华

秉笔人陆滇生

知见人母薛氏

一、批明:上手垦字乃许朝使经手给来所垦开耕之地,总名竽蓁林,内有别段田地,乃属许朝使,不在此段之数内。倘许朝使或其后人遇有要事,须看此垦字作证据者,如有殷实人经手,范嘉士务须交出此垦字与许姓人,或其人与许姓人承买此垦字内之田地者查看,不得异言推诿,此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尽根永远租断田园山埔地段字契人纪化三

·第一九给出地基字

文明税到张国榆兄弟等,即张怡记田地一座,坐落大稻埕奎府聚城隍庙后街维新街。此田地第一段在北边,东边阔二十五丈二尺,北边深四十一丈二尺,南边深三十七丈七尺,计共一百二十九丈一尺。毘连田地第二段在南边,东边阔一十三丈四尺,西边阔一十丈零一尺,南边深一十四丈四尺,北边深二十四丈正,计共六十一丈九尺二。合共一百九一丈,税与隆兴洋行起盖店屋,言明每阔十八尺、深十尺,价银六元算,共计价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每年公历五月一号,应纳业主地基税二百零二元六角。此田地由经手人陈立士税与隆兴洋行,即将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交经手人陈立士手交张国榆兄弟等,已收过隆兴洋行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隆兴洋行起盖,言明期限税二十五年为定期。二十五年满期之日,再可以税二十五年,连叠永远,税二十五年不断。如有民人各街费用,怡记出首理明,与隆兴洋行无干。今言明张国榆同经手人陈立士三面甘愿签字,盖印为据。

一、批明;每年应纳地基银二百零二元六角正,限至五月终完纳,不得拖缺,声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契字内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月日。

代笔人吴衍庆

为中人吴阿升

知见张国华

立给出地基字人张怡记

业主张国榆

·第二○招税厝合约字

立招税厝合约字人厝主陈联兴,有承父自置遗下大稻埕南街瓦厝一座,带双畔护厝及墙外旷地一段等项在内出税。前至小港水墘,后至大厝通巷,左至郑家,右至林家,四至明白,凭中引德记号前来承税,当日三面议定,全年该纳厝税银七百大元正。其税银明约于各年正月中先税后住,一齐交清,须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任兴别税。现年现经收来过洋银七百大元,以完本年份税银清楚;而每年份应照约字内所行,不得翻异。即日税银交清,随将瓦厝内外各项,并旷地一段踏明,交付德记号前去居住,经商采买茶叶囤栈等货。其旷地若起盖民式栈房,听从其便,议定不得增税。所有新盖栈房及成格各项,罢税之日,一概归兴掌管,所用工料银元均不得向兴言讨。倘旧厝被风雨损坏,当报明厝主修理。该厝限税十年为届,限满之后,如厝主不欲再税德记,议约所有起盖栈屋料工银,二比秉正,依时公估,应银元若干,备足清楚,不得短欠;德记即将栈屋一切搬移清楚,交还厝主,不得拖延。此系仁义交关,口恐无凭,合立招认税厝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同治十一年二月日。

代书人陈瑞图

为中人陈星记

招税人买办黄连标

税厝德记号

立招税厝合约字人陈联兴

 

·第二一之一招税合约字

立招税合约字人陈拔记,即拔卿,有愿盖瓦厝一座,带连护厝,前至庭路为界,后至滴水为界,长一十二丈,合共十一间,经于庚午年税过吴活官等起盖民式栈屋经商,于上年被风雨损坏。兹因茶叶多收,增广房屋,现水陆行买办刘长成要再税路下拔记旷地长六丈,阔七丈二尺,再起民式楼屋。前后议约每年该纳厝税银四百元,即日先交纳本年份税银四百元清楚,随将愿盖瓦厝并路下旷地踏明界址,交付成水陆行前来居住,开张生理,采买茶叶等货。其旷地任由成起盖民式楼屋栈房等,均从其便。至于所盖民式楼屋各项料工银元,罢税之日,应归厝主掌管,不得向拔记言讨。其每年税银四百元,约于年头完纳,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该新旧楼屋等件概付厝主别税他人;若无短欠税银,仍付水陆行经商,不得翻异。倘旧厝被风雨损坏,须报明厝主倩工修葺,不得擅自修理改造控税。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招认税合约字二纸,各执为照。再约者:此次起盖楼屋,因地方官禁约不能起盖英人体式,若要起盖楼式,须当照候陈联兴税德记经有禀请地方官如何批示,方可举行,不得擅自主张,此约,照。

再批明:其所税等厝及旷地,限至十年为满之日,倘水陆行要再税者,依旧税银四百,不得加税,再照。

再批明:每年税银倘长成回唐,约就承接水陆行买办之人支取;如不承税,务要就新旧楼屋一概交还厝主别税,不得刁难,再照。

再批明:所税之地,前后原有通行之路及邻居之地各不得起盖塞绝,再照。

再批明:前合约不得行用,再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批明:带陈拔记字厝约字一纸,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子玉

在场知见人杨有佳

立招税字人陈拔卿

·第二一之二转税厝字

立转税厝字人刘成,在水陆行当买办,有向陈拔记租瓦屋一座,计房十一间,门窗、户扇、内外砖石俱备。厝前带园地,透港边墘为界。每年议定厝税银四百大元正,议明税银年头交纳。因欲重起盖乏项,故转税本行头家出税起盖楼屋,以及历年厝税银系水陆行头家纳交与陈拔记收,与成无干;倘内旧屋有坏欲修整着,向陈拔记言明,不能擅自修理,扣抵税银。其条约概在陈拔记字纸批明,今欲有凭,故立转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带陈拔记字税厝约字一纸,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立转税字人买办刘成

·第二二执照

钦命布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给发执照事。为照和记英商在旗后本行地基面前,填筑海滩一地,经委员积佐领府及凤山县会勘得该地,南至该行门首,北至海港,东至小墙港墘,西至小船停泊所。横直丈量,自南至北八弓,英尺四丈五尺;自东至西一十四弓半,英尺八丈一尺,均系官地。惟西边原有公路一条,量宽一弓有零,英尺六尺,亦在其内。其余并无妨碍民居、庐舍、坟墓、水道方向,现经和记英商请租,自可准予租给,专为起盖行栈,不作别用。除公路一条仍留行走外,议租五十年,每年租银三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将来或年限未满,该洋商要将此点换过别号商人,一律接租行用,即由该商禀请领事官照会,自应准办;或年限届满,该洋商仍欲行用,亦应禀请领事官照会,即准换照,如旧接租,均不得异议。如该商不禀请续租,即归还中国地方官管理,须至执照者。

同治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给道行。

巡字第不列号

右照给英商和记行收执。

 

·第二三之一永远租字

立永远租字人蒋应茂,自于光绪十七年十月间,在台北府基隆码头填筑海埔一所;该地经请基隆分府林勘丈,载在契照字内明白为界。又自盖栈房一座,带二攑头,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归栈出租,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永远租与日斯国商瑞记行东吗咁保,出的七钱二分,平银三万八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空地并栈房随即交付与瑞记行东吗咁保前去掌管,或自用,或招租,听从其便,不敢阻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终,听从赎回,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并缴执照一纸,共二纸,付执为据,此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字内七钱二,平银三万八千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日。

代书人江汉东

为中人许绵龄、黄恭柱

立永远租字人蒋应茂

 

·第二三之二执照

钦加同知衔、本任南靖县正堂、调署基隆分府林,为给照管业事。案据职员蒋应茂禀称:窃茂于光绪十六年八月间,遵守奉宫保前爵抚宪刘传谕,承招基隆码头海埔空地填筑成市,以资管业。茂遵谕措资,在于该处兴工填筑完竣,计阔一十二丈八尺,深九尺,并蒙亲诣覆勘在案。第茂所筑该处海埔,未蒙勘丈给照,无从管业,理合恳请察核,俯将填筑海埔处所勘明丈数立案,并乞给照管业。再茂填筑海埔空地,既蒙勘丈升科,应请量予减等纳税,合并声明,切禀等情前来。当经本分府带同丈首亲诣勘丈,该职员填筑海埔,丈明屋地,折实方围七十九丈五尺,每丈纳税银四点,共银三元一角八点;空地方围一百二十八丈五尺,每丈银二点尖,共银二元八角二点;总共合银六元,每年纳税,归于崇基书院收用,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职员蒋应茂即便遵照,承领管业,给谕执凭,毋违,须至执照者。

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七日给。

·第二四之一永远租字

立永远租字人蒋士柏,自于光绪十八年二月间,在基隆堡蚵亮港庄有向张火官给出山园一所,东西南北经载现销给字内明白为界。迨至光绪十九年春,自起盖瓦屋栈房一座,内一厅八房,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栈房出租,先问房亲以及叔兄弟侄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日斯国商瑞记洋行东吗咁保前去掌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终,职从取赎,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并邀租字一纸,计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七二平银二千元正。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五日。

中人蔡双喜、张湘洲

代书人康采南

立永远租字人蒋士柏

·第二四之二永远租地基字

立永远租地基字人张火,有承先祖父遗下山园一所,址在基隆堡蚵壳港庄,东西南北四至计深十三丈,阔十一丈。兹有蒋士柏乏地起盖及种花,面议永远承租,愿销洋银十八元,付火收入,遂即量明丈数,给交蒋士柏前去掌管,任从起盖。其每年,柏应配纳地基租银六元,付地基主给单执凭清楚,各不得藉端滋事。恐口无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八年二月日。

立永远租地基业主。

·第二五招税字

立招税字人陈友生、陈意生,有起盖小店三小坎。内友得两坎,西至意生店为界,东至王丁才店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拔记小巷为界。意得一坎,西至陈永顺小店为界,东至王丁才店为界,南至东路为界,北至拔记小巷为界。招税水陆行,三面言议,每年应纳税银四十二元。即日现交来壬申、癸酉两年份税银八十四元,余由甲戌年起,各年首应纳税银四十二元。约不招年限,随即踏明小店,交付水陆行前来修理起盖,任从其便,不敢阻止。其所重修起盖工料诸费,倘日后水陆行若要辞还,不得向友生、意生言讨。此系仁义交关,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招税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现收过壬申、癸酉两年份税银八十四大元,再照。

一、批明:友应得店二小坎,长二丈一尺,阔二丈三尺,每年应得税银二十四元,照。

一、批明:意应得店一小坎,长三丈,阔一丈六尺,每年应得税银十八元,再照。

同治十一年五月日。

在场知见水陆行买办刘长成

在场土目陈三传、总理陈玉记

立招税字人陈友生、陈意生

·第二六租店合约字

同立租店合约字人黄合发号、德记洋行,缘合发有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内分连三进,坐落台北府大稻埕之南街,前至大街车路,后至后街亭仔脚,左至德记行,右至林家厝;四至明白为界。于本年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即光绪十三年二月,租与英商德记洋行,当面议约,每年纳租银二百大元,经已立明合同约字。倘该厝如被风雨损坏以及水火不虞,应归黄合发出资起造修理,不干德记行之事。其厝如黄合发不欲租与德记行,务须预先一年之前通知;德记行不欲承租者,均须预先一年之前通知黄合发。此系两愿交接,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此据。

光绪十二年二月日。

知见人黄鼎元、黄神福

同立租店合约字人黄合发号、德记洋行

·第二七税佃字

立税佃字人业主复源号、佃户恰记行,因复有瓦店一座,计四坎,各两进,址在奎府聚下中街后,左至义发,右至捷昌,后至公路,前至大港内,门窗、户扇俱各齐全,外一总埕税与英商怡记洋行,前去开设茶馆等件生理。言议全年租银五百大元,系先税后住,不敢逾期。其厝有毗连邻佑,交厝之后,佃户不得擅自改作高楼,以伤邻居内之厝屋。如被风雨损坏,报明业主修理,不得私行修理,扣除税项。若佃户再整顿,油漆诸费概自主理,与业主无涉。至于外埕翻起房屋及新起楼屋,言议细户备出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元,交付业主收去;若起盖费项多少及修理,亦佃户支理,与业主无涉。其厝内外如佃户合意居住,业主不得藉端起税,亦不得迫迁;倘佃户不合意居住者,即将内外楼屋一切交还业主,而佃户不得转手别税他人。至佃户辞还交厝之日,应将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备足交还,所有重新起盖楼屋及翻起房屋,除家器以外,当一尽交付业主掌管,不得藉词抑勒坐贴等情。此系共相妥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今欲有凭,合立佃税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批照。

再批明:碛地银限至交厝十日内,合应清还,不得迟延,照。

同治十年四月日。

同立税佃合约字人业主复源号

佃户怡记行

·第二八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林银瓯,今有同治元年间承母手置楼房一座,坐址凤山县大竹里旗后庄汛防衙门口边地方。其楼屋东至陈家,西至潘家,南至汛防厅衙门口,北至潘家,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归士典,当日收足永远租给布国人火租银三百五十元;其楼屋内所有,听凭布人撤改,随便起盖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不纳税,瓯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楼屋系瓯承母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干;唯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瓯应出头承当,与布人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布人,自应归在布人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并缴上手老契一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三百五十元足。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友李吉

在见母谢氏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林银瓯

布国即德国人火士典,今将以上永远租给林银瓯楼屋一座,现转租与英国人庆记洋行掌管,标明为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绪十五年十月初十日。

德国人火士典

·第二九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吕魁,今有同治四年间,承父分遗厝屋一座两进,坐址在街仔内大竹里岐后地方。其厝屋前至街路,后至谢宅,左至蔡家,右至街路水沟,上至椽瓦,下至地,自愿永远租给英医生马雅各代耶苏圣教。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五百五十元六八平;其厝屋内所有,听凭英医生马雅各撤改,随便起盖礼拜堂厝,传道理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医生马雅各永不纳租,吕魁亦不得别生枝节;唯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吕魁当出头承当,与英医生马雅各毫无干涉。至该业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纸,并上手老契三纸,统付为照。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中友叶仰号、叶心

在见母陈氏

代笔蔡仁

岐后汛官黄日升

立永远租给约据吕魁

·第三○永远租约字

立永远租约字人林助,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坐落安平镇海头社,土名马仔头。坐北向南,内一厅、一庭、一厨房,并厝后有空地一所相连,东至陈家,西至杨家,南至大路墘,北至路墘,四至明白。计由东至西三丈七尺,由南至北七丈四尺,自愿永远租与希士顿为业,二面议定价银一百大元七二兑,即日收清,随将该屋交与掌管居住,永为己业。此系助承祖父所遗之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干,二面言说,日后并无反悔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永远租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三年十月日。

知见人加兴

黄氏

代笔陈文

立永远租约字人林助

屋后相连余地之上,希士顿自己已经盖造新屋一间,合并注明。

光绪四年正月初六日。

 

·第三一执照

钦命二品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按察使衔霍伽春巴图鲁唐,为给发执照事。为照英商和记洋行请租旗后本行西边海坪填筑成地,起盖住屋,禀由英国驻台正领事官霍,照经陈前道暨本司道先后饬据凤山县及旗后通商委员会,勘得该处海埔官地,系民妇陈李氏契管之业,即经通融劝谕该民妇陈李氏,照其所请地段前后处所,共让一丈三尺,听民人出入,实租给洋商,横直各五丈八尺,并面约楼高一丈九尺,毋得加高。经于该洋商商妥,年完地租银二元,并以该地内有小码头一所,系该民妇出资填筑,由该洋商酌贴价银共四十元,已如数发给承领。其该地界址东至水■〈木函〉,西至路,南至陈李氏住屋竹离外,北至路为界。惟此外又于水■〈木函〉起,至东面路止,计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该处水师防汛地出入之路。其原议年纳地租二元,自和记行填地之日起,按年照纳,该洋商均各悦从等情,绘图注说会详前来,自应准照所请,即以此次会勘丈尺界址,给予租用,但按约祗准起盖楼屋,不作别用。其楼高应即照议以一丈九尺为准,毋得加高,并应遵照所议该地段前后共让一丈三尺,听民人出入,又于水■〈木函〉起,至东面路止,计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该处水师防汛地出入之路。以上各节,该洋商自当永远遵行,均不得借口翻异。前项地段,议明永租,所有每年应纳地租洋银二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兑收,如将来该洋商欲将该楼屋转租他商,应即照章禀由领事官照会,换照接租,须至照给英商和记洋行哈格收。

光绪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道行。

·第三二照会

大清钦命布政使衔、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裴陵阿巴图鲁、随带加三级陈,为照覆事。前准贵领事照会,请租安平沙滩地段起盖公所一事,前与台湾县通商金委员勘丈商定四至公路等事,照请发送执照。并续准照会,以台湾县欲于西边留一河道六丈之宽,照请准留该河道以四丈为准,依然船只可以往来,于造桥复能省费各等由到道,均经道以前项地段是否堪以租给,有无窒碍难行之处,先后札饬台湾县将会勘情形,绘图具复核办各在案。兹据台湾县沉令详称,会同通商提调金委员,并会贵领事先后履勘该处水坪官地,东边系瑞兴洋行请租地基并沙滩官地,南边系行台水坪,西边系哨船港,北边系德记提罗洋行。该地之东、西、北三面处所,商明每处填留公路二丈,以便行人,于中外官商士民均有裨益。逐一丈量,东自瑞兴洋行请租地基并沙滩官地起,西至哨船港止,五十一丈,除东、西两边各填留公路二丈,共四丈外,实计四十八丈。北自德记提罗洋行起,南至行台水坪止,近西者十八丈,除北边填留公路二丈外,实计十四丈。东、西、北各以公路为界,南面系界行台水坪。其哨船港原有木桥,港面计宽八丈,现请填筑之处,一派水坪非造桥之所,依照旧有之港面直进亦应留宽八丈,现留六丈,已经让填二丈,如再行加填,恐港面太窄,有碍船行,此外尚无窒碍,堪以租给。唯此处水坪系民人开挖,为通船运竹之用,虽系官地,似应酌给开挖之资,商由领事酌给等情,绘图具覆前来。查贵领事请租安平沙滩地段起盖公所,既据台湾县会勘尚无窒碍,堪以租给,自应准照此次会勘所定界址丈数租给起盖。唯前项港面原应留宽八丈,现既留六丈,已经让填二丈,此外自不得再行加填,以利船行。其该处水坪既系民人开挖,为通船运竹之用,应请贵领事酌给开挖之资,以昭公允。所有请租沙滩地段,经为起盖办公之所,应以此次覆文为凭,免给执照。至每年应纳地租,即照贵领事来文所定洋银五元,于开印后照送可也。为此照覆贵领事,请烦查照办理施行,须至照覆。

右照会

大英钦命驻札台湾署理通商事务正领事宜施。

光绪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照覆。

·第三三永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李振旗,今因先父李察于同治四年及七年间,代英国人郇和建置地段一总所,坐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后庄内海墘地方;其地基东至德记栈房地界,西至闽海关地界,南至吴家地界,北至内海,四至明白为界。当时经由先父手承领英国人郇和发足永远租银五百二十元转给,尚未照式另立转永租字样,今英国人郇和虽已谢世,旗亦愿照式挂郇和名次,代立转永远租给英国人郇和仍旧管业。其地基内所有,听凭租主撤改,随便起盖楼屋居住。自前既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白应永不纳租,旗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地基系旗先父察代为建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倘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旗应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若干,既属永远租给,有应归在租主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立缴上手老契五纸,统付为照。

当日经巳收发永远租银五百二十元足。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绪六年)四月十七日。

立永远租约据李振旗

代书□□□

在见□□□

批明:此地段业主郇和早已谢世,现由伊家眷将此地段托人变价,经英商伊理士出价永还租赁,该业自应归伊理士名下承管为业,此照。

再批明:此地段前面照旧开门路,不用闭断,为商旅往来之便,此照。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绪六年)四月十七日批。

·第三四执照

钦命市政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换给执照事。为照英商德记行自出工本,在安平近海关码头填筑海滩一地,经前道定札饬台湾府厅县委员会勘得该海滩地,以英尺量,长一十八丈,连东边提罗允让之二丈,共二十丈;阔一十二丈。东至英商提罗地界,南至沙滩,西至哨船港,北至安平港为界,经定前道核给执照,声明该地起盖行屋,至高只准以英尺二丈为止在案。兹经该商已将该地增建楼屋,尚无关碍,请即换给司单,照例完租等情。本司道衙门并无司单,应即照章仍旧由道换给执照,议明永租每年种银二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如日后该洋商将地转租别人,再行禀请领事馆照会,换照接租,须至执照者。

光绪五年闰三月二十八日道行。

照给英商德记行收。

 

·第三五执照

兵备道执照

  钦加监运使司衔、护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按察使衔唐,为发给执照事。为照德商瑞兴洋行前请在于安平沙滩地段起盖栈屋,当由刘前道饬据台湾县,会同前英国驻台兼办德国事务署领事官额,亲诣该处勘明,自西至东由旗昌洋行东畔墙脚起,自南至北量至水止,横直各计一二英尺,一十三丈。东至沙滩官地各船筏埠头,西至旗昌洋行东畔墙脚,南至沙滩官地,北至水,并无妨碍民居方向水道。惟该租地东界外为中国船埠,嗣后无论关署洋房均不得再请议租镶填,致碍舟筏等情,自应准照。此次会勘所定界址弓数,租给起盖栈屋,不作别用。至该地东界外既为中国船埠,嗣后不得再请租给填用。议明永租每年应纳地租洋银三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如将来该德商欲将该地转租他商,应即照章禀由领事官照会换照接租。经于光绪十年九月间,核填执照,给发该德商瑞兴行承领租用在案。兹准德国驻台副领事官梅,以该德商瑞兴行将所租地段永远转租与华商荣记号,照请换照接租等由前来,除将德商瑞兴行原领执照核销外,合填执照,给与该华商荣记号收执,永远接租。每年应纳地租洋银三元,务须照章缴呈本辕收纳。倘将来欲再转租他商,亦须赴辕禀明换照接租,须至执照者。

  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五日给  道。

                 右照给华商荣记号收执

·第三六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王荖,今有同治十年间自己手置旷地一所,座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庄地方。其旷地由庆记洋行边起,以华弓量,东至南二丈五尺,南至西二丈八尺五寸,西至北二丈二尺五寸,北至东二丈五尺;斜角量,东至西三丈五尺,东至北三丈五尺,四至明白为界。除该水井一口租在内外,自愿永远组给德国引水人蚶玛。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一百四十五元;其旷地内所有,听凭租主撤改,随便起盖行屋开张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永不纳租,荖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旷地系荖自己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倘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荖应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德人,自应归在德人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一百四十五元足。

光绪三年正月三十日。

中人洪保

在见邱胜

代书胡辉

地保

立永远租约据王荖

德国人蚶玛今将以上永远租给王荖旷地一所,现转租与英国人庆记洋行掌管,标明为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绪十五年一月初十日。

德国人蚶玛

 

·第二节番社·

第一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一碑文

台湾县正堂章,为恳饬埔界等事。干隆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蒙本府宪钟信牌饬知,奉蒙藩宪德、巡抚部院钟、总督部堂咯批:本县勘详东方木烧椩寮一带,与内门之头、二、三重埔及龙潭口、金牧椅等处埔地,一体禁垦。仍于外门大崎脚庄之北六张犁山顶并蕃薯庄之附近淡水溪,与凤邑之旗尾山禁地相对处所,及内门新兴庄之北,与头重埔接壤地方补立界石,永远重禁。界外之地,毋许民番偷越私垦;界内余埔,仍听熟番垦耕,亦不许奸民私贌越垦;如违,照例治罪,特示。

干隆二十年五月日勒石。

·第二碑文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特调淡水县正堂、随带加五级卓异候升汪,为立碑示谕事。光绪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奉抚宪刘札开,据武朥湾屯头目李朝思等禀称:窃思思等各社番丁所有各款公租以及通土经收口粮,现逢清丈田亩,改立新章,以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纳钱粮,实收六成,谕令各举正派头目,由县给戳收租散给,不准仍前包办经手。立法询属尽善尽美,毫发无遗,各社番丁罔不歌舞欢欣,以从此实惠之恩,而免侵吞之虞也。第恐章程既立,弊窦未防,贻之将来,代久年湮,仍循故辙,包办之念复萌,串充之弊复起,将何以克垂于久远乎!况夫各社额租既裁款开数,自属支绌,际此甫立新章,若不恳恩严行示禁定案立碑,万一再被包办串充侵吞,依然口粮何赖。思等再四筹思,与其特规章于来日,何如弊窦塞于此时。爰敢不揣冒昧,披情佥垦出示严禁,定立案以杜包办串充而久远等情,到本爵部院。据以,除批准饬淡水县照出示立碑牌示外,合札饬。札到该县,即便查照出示立碑具报,毋延,此札,等因。并奉藩县邵札同前因,各下县奉此,除饬各社立碑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各社头目、屯丁以及绅耆、士庶人等知悉:自碑禁之后,尔等务须遵单宪示,不得仍循故辙,串充包办,致干严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给发贴晓谕。

·第三节学事·

第一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三 碑文

第四 碑文

第五 碑文

第六 碑文

第七 执照

第八 执照

第九 典字人

第一○ 谕示(谕董事金兴文)

第一一 执照

第一二 恳批字

第一三 垦批字

第一四 执照

第一五 执照

第一六 执照

第一七 执照

第一八 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

第一九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呈及批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嘉助文祠业信字

第二四 章程

第二五 碑记

第二六 佃批字

·第一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谕佃户张阿添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八张犁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大小租谷二十四石,限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干过车,完纳清款,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等弊,本学立即将田起耕调佃别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无拖欠,其田准该佃户久远耕种,不必调佃别贌,致滋事端。现本学验明该佃户上年贌耕字内,有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付旧佃收去;日后新旧佃交接之日,亦应备出佛银六元,交旧佃收回,相应批照,以昭平允,两不得刁难。合给谕单,付执为照,各宜凛遵,毋违,此谕。

右谕佃户张阿添

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给。

·第二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为谕佃户钟阿福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明莱塘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租谷二十一石,限至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洒干车净,完纳清款,无论年岁丰歉,均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缺升合,本学立即将田起耕,调佃别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无拖欠,其田该佃户久远耕种,不必调佃别贌,致滋事端。本学验查佃户钟阿福,上年贌耕字内批明,有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付旧佃收去;日后新旧佃交接之日,亦应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付旧佃收回。相应批照,以昭平允,两不得刁难。合给谕单,付执为照,各宜凛遵,毋违,此谕。

右谕佃户钟阿福

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给。

·第三碑文

忆予以康熙壬午春调任台令,台邑庙学先为伪办住宅,湫隘弗称,兼岁久屋材朽蠹,已就倾圮,明伦一堂尚在蔓草中,未有议创者。予以此乃为政第一事,不可或后,即日具状详请各宪寻得报可。乃殚力拮据,首于庙左隙地起建明伦堂,以是年冬抄兴工,越岁三月告成。随改造文庙,增旧地而式廓之,选匠往会城购料,业已平基定向。予忽奉文行取,时在甲申初春,捐金留府库为工费资而去。身虽去而寸心惓惓,每以庙学未成为一憾事也。越七年庚寅秋,予复谬持节东来,谒庙循览,规模虽略粗臭,而启圣一祠尚仍旧,向与文庙相左,两庑尚不蔽风雨,心焉憾之。先捐俸,委台令周环筑墙,以肃内外,因郡庠大费修整,未遑议及邑庠。至乙未春,郡庠幸焕然易旧。正在私心经营,而予又奉补授偏抚,乃星夜鸠工庀材,改启圣祠,方位与文庙称,两庑则撤旧更新。又添建名宦乡贤祠,为吏治风俗示劝,了前愿焉!予非有所利乎此,而欲自为功也。董子曰: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夫建庙修学,正谊明道之大端也。予窃谓:不计功未尝无功;不谋利未尝不利。台令历任未有调为台道者,而予得调台道;台道历任未有擢为抚军者,而予得擢偏抚,皇恩不次拔擢,何莫非先圣先贤及台地山川之神默佑之乎!前后九载,饮咸食淡,不为不久;两荷异数超迁,不为不速,予不负台,台不负予,此感彼应,理固然也。愿吾党之士笃信斯理,处而读书,务为端人正士;出而筮仕,务为循吏良臣,庶不负兹地山川之钟灵,而为圣贤所摈弃,则予数年惓惓之苦心其亦可无憾也夫!

·第四碑文

圣天子御极二十有二年,海宇廓清,以其地置郡县,南属凤山建黉宫于莲池潭上,山明水秀,台之登科自凤山始。时事在草创,所建文庙启圣祠制犹朴略也。十余年来,风雨飘摇,仅有椽瓦,先圣庙堂窘于寒暑。四十三年,莱阳宋公永清以平川令,调宰兹邑,行释菜礼,怆然念之曰:凤山自有君天下来,版图未入,文教不施,今声名文物得与中士媲美,称为盛事;苟庙宇隘陋,无以礼圣天子尊师崇儒至意,伊谁之责哉!于是请上宪集绅衿捐俸输将,鸠工兴建,高丈前制,增两庑棂星门,因地制宜,靡不周备,垣墉丹漆,涂暨以法,诚壮丽巨观也,侯之用心可谓至矣!侯犹虑无以广圣泽,爰设义学,置学田,其为厥庙筹更深也。士岳来教是邑,诸往具陈其事,诸为文以纪。士岳谓:文庙告成,士皆欢感,从此子益知孝,臣益知忠。上文章者显当世,立事业者昭后代,莫不由文教中来。是则侯之为政能达本也。功德大矣,岂特以廉明勤慎为良吏也哉!谨刻石以记。康熙四十七年十月既望,凤山县儒学教谕施士岳记并书。

·第五碑文

彰化县儒学,在县治东门内南向。雍正四年,知县张镐建,中为大成殿,东、西两庑前为甬道,为戟门,东为义路,西为礼门,又前为棂星门,后为崇圣祠,右为明伦堂;堂后为学廨。干隆十六年,知县程运青捐修,旋以他故中辍。十八年,同知署县事王鹗续成之,因费不足,及棂星门而止。二十四年,知县张世珍,砌甬道以砖,移礼门、义路是棂星门外,凿泮池外为照墙,护以短垣。明伦堂仍故址增高二尺余,堂右建白沙书院,其后训导署,后左教谕署,悉更新焉!二十七年,知县胡邦翰绩修。五十一年,明伦堂学署毁于乱。嘉庆二年,岁贡郑士模修葺圣庙,工未及竣,而明伦堂学署仍缺。十六年,知县杨桂森始涂丹艧,露台护以石栏,自东、西庑至棂星门增筑短垣,以为联络。造登瀛桥于泮池上,改建明偷堂于庙左,制礼乐器,招佾生教以歌舞之节。自是春秋丁祭,礼乐盖彬彬焉!十七年,职员王松修泮池。二十一年,署县吴性诚,即明伦堂旧址,改建文昌祠,更新白沙书院,院后建教谕署。道光四年,教谕蔡克全刻卧碑石,置明伦堂之左,又建福德祠于明偷堂大门内左侧。十年,知县托克通阿李廷璧率诸绅士捐修,增高正殿旧址二尺二寸,殿高原制二尺七寸,殿前改用石龙柱二枝,石柱凡二十枝。露台增高二尺二寸,护以石栏。增高崇圣祠旧址二尺二寸,祠高原制一尺五寸,东、西庑增高原制八寸,址高二尺二寸。其余门墙以次增高。崇圣祠畔左建名宦祠,右建乡贤祠。又掖以厢房,左为礼器库,右为乐器库。庙周围筑垣墙以为联络,自北而南长三十九丈二尺,自东而西广一十五丈,悉仍旧界。朴斵丹艧,巍然焕然,彰化学宫于是聿观厥成焉!

·第六碑文

圣天子累洽重熙,声教暨讫,海隅日出,罔不率俾矣!台东海澳区也,自入版图以来,人文蔚起,台、凤、嘉、彰兴学建考,多历年所,淡距郡最远,向祗附彰考试。嘉庆十五年制宪方,恭应简命,巡视台邦,时俯宪汪,前氏淡水同知,素稔文风骎骎日上,嘱令绅士等就制宪递呈,援照江西莲花厅例,请奏奉旨恩准,二十三年开考。维持莅淡水厅事司马张公,集诸绅士谋及劝建文庙之举,诸绅士踊跃急公,佥曰唯唯。第思文庙之风水,关于文运之盛衰,非扶舆磅礡之所结,山川灵秀之所钟,无以为卜吉地也。堑有郭尚安者,邃于堪舆之术,诸绅士以设厅时,曾选学宫基址,在于城内较场地方,因就其地请而筹之,深得许可,凡大小之规模,坐向之方位,皆其指划。郭君为人轻财重义,诸绅谢之金不受,且曰此庙一筑,淡之科甲蝉联,余之名亦不朽矣!金何足慕哉!越三年戊寅科,郑子用锡果登贤书,为淡学倡;迨癸未科,且冠东瀛,而成进士焉!自郑子登科启甲两次以来,转瞬才八、九年耳,踵其后者文武联镳,齐名蕊榜,继继绳绳,焕然丕变,郭堪舆之言,信乎其不谬也。是役也,倡谋捐建不惮勤劳者,正总理则有林玺、林绍贤等;副总理则有郑用锡、郭成金等;若吴振利、罗秀丽、陈建兴、吴金吉等共董其事,亦与有力焉!糜金二万□千□百有奇,不费公帑一丝。肇工于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告竣于道光四年四且初十日。盖自夫子之庙成,而淡始获睹整齐严肃之规也,余等守是疆,适当落成之际,越日齐祓谒圣,仰瞻庙貌,岿然一新。中为大成殿,东、西两庑夹其旁;外为棂星门;又其外为伴官门,洋池在焉;周围缭绕,卫以丹墙;其礼门、义路则出入之通衢也。庙之规模斯略具矣。至庙之东边为明伦堂;后为五王祠;其教官廨舍则建于旧文昌宫之左畔,礼乐器库附之。若此者,余既详览其地,又为深羡其人之争先好义,慷慨就捐,尤羡膺斯任者之克相与有成也。诸绅士缕陈情绪,请记于余,并求所以教之者。余谓:黉宫为教化风俗所自出,厕其间者可徒拘拘于文辞之末哉!将明体以达用,入有守而出有为,为里党树典型,为国家宣德教。师道既立,善人愈多,庶无负我朝作养海隅之至意。官斯土者有厚望焉!余为详创建始末,并书其意,以书诸石,损赀之姓氏数目则更勒一碣云。

·第七执照

钦加五品衔、调补噶玛兰厅儒学正堂郭,为给照永耕字。本年十二月初六日,据佃杨德和禀称:东势十四份庄充公案内,许青云即许在户名园地一段,东至港仔,西里官界,南至黄振盛,北至黄振盛各为界,经丈五分九厘五毛。又一段陈天送户名,东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陈婴,北至陈六合,经丈七分五厘七毛一丝。又一段陈以宗户名,东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陈六合,北至许照,经丈八分三厘八毛六丝。又一段许福户名,东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许照,北至福德祀,荒埔园四分三厘四毛七丝。又一段荒埔许照户名,东至港仔,西至官界,甫至陈以宗,北至许福,荒埔园三分三厘零九丝。共五段,实园二甲一分零,荒埔七分六厘零,前蒙厅宪出示充公,移学召佃在案。和遵示赴学认耕,议定每甲熟园递年配纳学租银一十元。其荒埔未成业者,此时冲复不常,不堪配租;其现成园地三段,计二甲一分二厘,每年应纳租银二十一元二角,分作早、晚二季完纳,割串执凭。但该处地段俱系傍溪低洼,多种少收,必须筑堤填岸,藉非永耕,怎肯活用工本?经于上月间,厅宪饬着内丁、书差、弓丈手同书斗等到地复丈,划明定界,但未蒙给发印照,未敢前去管耕。爰是仰恳给照,付和永耕,每年应纳租银,自当逐年如期完清,不敢玩延拖缺。理合出具认耕保结各状禀缴,伏乞电察施行,沾感切叩等情。计缴认耕保结状二纸。据此,除禀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佃人杨德和即照现丈界址,照界管耕。就光绪十四年起,每甲每年完纳学租银十元,全年共银二十一元二角,分作早、晚两季对半交纳,取给完单为凭,不得少缺,毋违,须照。

右照佃民杨德和准此。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换给司单三纸。

·第八执照

钦加内阁中书衔,调补台北府宜兰县儒学正堂黄,为给谕事,仍准永耕事。本年十一月十五日,据细户杨德和禀称:缘同治十三年间,有东势十四份庄充公田园案内,户名许在、陈天送、陈以庄等三户地三段,原丈计二甲一分零;又许福、许照二户荒埔地二段,原丈计七分六厘零;四至界址俱详载原禀。及前恩宪郭印给执照,准和具保认耕永佃,经局绅参议,定每甲缴纳租谷十石,论谷价高下,概折完番银十元正;惟荒埔未熟之地,涨没无常,恩免配租外,历年征收无异。兹因光绪十三年,奉爵抚宪刘奏准清赋委员会同官绅,遵奉新章,设局举办。和蒙宪单饬传赴学,谕以学租额内惟大洲、清水沟等庄移拨大租银一百一十四元,最为巨款,现应改归正供,完纳国课;至所存大、小租概充公,拨学召佃。认贌各户为数益多,缺需甚钜,概须酌加租额,以供国课并充祭费。爰同局绅细商,仿照仰山书院官租例,量为增益。按规新领丈单溢出地额亩数,除荒埔地不计外,每甲地仍认租谷十石,其应完大租正供之处,改归佃户自行投柜完纳。计和户名下认充学佃永耕十四份,充公地段实新丈得连荒埔二甲七分一厘零,除荒埔不配租外,连溢额计实二甲四分六厘零,年应纳折谷租银二十四元六角正,仍分早、晚二季完缴,早限至六月半,晚限至十月终,割付串单执凭,不敢如前以筑堤填岸,活用工本混禀。惟恐风水为灾,如遇有冲塌刷没之变,务垦准禀请派勘,分别重轻,移会请停征减租,划妇孺感恩,子孙戴德矣!至生员陈济川缠讼插贌,与和无涉,不敢置词,合并声叙。恩宪明镜高悬毕照,理合具禀,呈验执照,并夹缴永佃保耕结状各二纸,仰恳在移备案,给换谕帖,仍发还批注、原领执照及印识新领丈单,以便管佃完课。和益当劝慎防护,逐年如期清完租银,不敢玩延拖缺,致干查究。伏乞电察施行、沾感切叩。计缴保认耕结状各二份。据此,除禀批示外,合行给换谕单。为此,谕给永佃杨德和即遵照现新丈甲数界址,照界管耕。就光绪十五年起,照新丈额,每甲年纳折谷价租银足重番一十元正,全年计银二十四元六角正,分作早、晚两季对半交纳,取回串单为凭。早限六月半,晚限十月终,如期纳完,不得短延干咎。至现丈载荒埔地,查难种作,仍准照旧案不配租外,惟呈验原给执照及新领丈单,批印注明,仍发还以为管佃完赋凭据,该永佃务小心慎藏,毋致损失。如每届应完正赋,自行照则如数赴粮房缴纳,切切,毋违,特谕。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给。

·第九典字人

立典字人业户施泰昌,即施至坦,有承父遗下水租,在大武郡等庄。今因乏银应用,托中陈清泉将水租谷四十四石向文开书院典出契面银二百四十四大元,言约八年为限,听坦赎回。保此租系坦自己物业,与旁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坦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租额即日付与银主掌管;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有旧欠租谷依半节相坐,赎回之日,亦当如数清还。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异言,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百四十四大元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银主先须出中礼礼八元;赎时,典主自应坐还,再照。

佃名录后:

一、佃赖委田四甲三分七厘七毛五丝。

一、佃朱福印顶观生田五分五厘。

一、佃卢章田一甲八分,门前田二分。

一、佃卢允田五分五厘,又田二分六厘七毛三丝。

一、佃卢东田九分。

一、佃朱良代观生田五分五厘。

一、佃胡定田六分。

共田九.七九四八甲,四五的租四四.○七六六石。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中见陈清泉

知见人功叔修辂

典契字人施至坦

·第一○谕示(谕董事金兴文)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署理台北府正堂、全台善后总局提调、纂修台湾通志局提调兼各口通商事务、加四级陈,为谕给事。本年九月二十二日,据淡、新邑绅士潘成清、林家声、陈浚芝、陈朝龙等佥禀称:淡绅张凤仪等,以胡焯猷、郭宗嘏损充兴直、八里坌堡等处大租,共谷九百余石,及摆接堡、桕仔林庄园租一百二十元各等款,原归新竹明志书院经费,今淡、新分治,该租项皆在淡邑界内,请改归学海书院。而新绅郑如云等,以该租项本系新竹书院经费,若改归淡,即新竹书院经费无资,请仍归新竹办理各等情,呈明在案。荷蒙宪天一视同仁,面谕清等平心酌拨,以敦和气。清等仰体宪意,会同妥议,将此三条租款一切归淡,佥举妥董办理。兹清等查有金兴文一名,为人公正,殷实可靠,愿甘承充,所收新庄山脚、八里坌两处租项,年拨出租银四百五十元,又桕仔林园租银一百二十元,共银五百七十元,缴作新竹明志经费。又拨出银一百二十元,作新庄山脚旧明志之义塾束修会文膏奖,又二十元为春、秋两祭,又二十元为修理经费,共一百六十元。为董事薪水,仿照学海章程,给银三十元除外,尚剩银三百元,统归淡邑学海书院义举之用。至于应开屯丁番租社饷及庄例各杂耗,暨就租价长额,该董自行支理。两邑人士均各乐从,清等未敢擅便,理合将遵谕会议、酌拨遴充各缘由,并承充保充切结粘乞察核,恩准分饬淡、新两县知照,一面准给兴直八里坌及摆接院租董事金兴文谕戳,示佃完纳,以便收缴等情,计粘结状三纸到府。据此,查此案,前据该县禀:八里坌董事张东峰、新庄山脚董事陈绳芳,即淡绅陈霞林,业已在粤病故,该家属能否将此项学租如期缴解,尚难预料,请即提归新邑,公举妥绅,议章经理等由,业经本府批准。嗣据恩贡生张凤仪等禀:新竹书院经费有余,淡水书院不足,请将三项学租改归学海。并据生员邓岸登等禀:八里坌专有义塾,因拨归新邑,致该堡旧章久废,培养无资,恳恩核拨,迅饬归复各等情。又经本府先后札饬新竹县查覆,并委员驰往八里坌查明覆夺各在案。兹据淡、新两邑绅士佥禀前情,除禀批示并分行给发戳记外,合行谕给董事金兴文即便遵照,斗量须要公平,将年收新庄山脚、八里坌两处租项及桕仔林园租,作早、晚两季完纳,分交淡邑学海、新邑明志各书院经费,拨给新山庄脚旧明志义塾董事,以为会文膏奖,照数交清;如有挨延拖欠,除提追外,立即换派,懔之,此谕。计发戳记一个。

·第一一执照

特授台湾北路淡防分府、加三级纪录五次宋,为给发佃批事。照得长道坑、沪尾、八里坌等庄田园,系监生郭宗嘏自置,施茂户郭林庄业。干隆三十四年十二月内,据该生赴前道宪蒋呈请,愿将自己田园内除出一百零一甲一分八厘零、园四甲三分,共征租六百二十石,内番租二十石,余租谷六百石留为自己养瞻外,所有长道坑、八里坌等庄计田一百六十一甲六分零,计园二十九甲二分,每甲田征租六石,每甲园征租三石,共征租谷一千五十七石二斗九升九合六勺,悉充学租,业经檄饬,详蒙各宪批在案。所有各佃承耕田园,合行给发佃批。为此,批仰该佃户陈闯名下承耕旱园六分三厘三毛三丝二忽,每年应纳谷□□石九斗□升,限六月早季全完,赴仓投纳,务须干圆净洁,重风搧过,不得瘪湿不堪之谷湿冇交收。仍须按期投纳,领单执凭;如有延欠,除照数比追外,另行起佃招耕,各宜凛遵,特此给照。

右批给佃户陈闯准此。

·第一二恳批字

立给恳批大二坪佃首童志昌,奉宪示谕,充当明志书院佃首,管收大二坪等处学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垦及未垦,准昌招佃,给发佃批开垦。今招得佃人石是、郭潘前来,给出二坪圳头南势山林埔园一所,东至二坪圳墘,西至横仑顶分水,南至二坪圳头小坑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备工本前去掌管配圳水通流灌溉,永为己业。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学租交纳,给单为凭,佃人不敢刁难。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道光二年十月日给。

·第一三垦批字

立给垦批大二坪庄首童志昌,奉宪示谕,充当明志书院佃首,管收第二坪等处学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垦及未垦,准昌招佃,给发佃批开垦。今招得佃人何秀三前来,给出大坪圳头山林埔地一所,东至埔尾中心仑,西至圳头小山尖分水,南至大溪,北至二坪大圳墘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备工本前去掌管,任从开筑水圳灌溉,垦辟田园,永为己业。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学租交纳,各不敢异言。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道光十年正月日给垦批。

·第一四执照

福建台湾噶玛兰抚民理番粮捕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给照事。案据芭荖蔚庄佃户李不等,承垦该处田业,经前府杨断作充公地段详明在案。嗣后该旧佃不与新佃林本等控争,饬差覆丈该地计共十八甲。据该差吴合禀称在外议明,新佃林本与旧佃李不对半均分,各得九甲等情。并据旧佃游钦等呈请给照,经饬开明现管四至地段禀缴去后,兹据该差禀缴图册前来,除饬吊林本前给总照缴销,照案另行填新佃九甲之地垦照外,所有旧佃应分九甲之地,合行分给执照。为此,照给芭荖蔚庄充公佃户吕福彩,即便遵照后开各佃四至甲分管业,每甲年完充公租谷十二石,务须依照开征期限,催赶各佃预备干圆好谷运仓交纳,截给完串执凭宁业;毋得藉照越界混占,以及抗缺租谷,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须照。

计开:

芭荖蔚庄充公佃户吕福彩,认垦充公田一段一甲,东至黄福,西至小圳,南至小圳,北至三阄二。

右照给佃户吕福彩准此。

嘉庆二十二年五月十一日给。

分府

·第一五执照

即补清军府、调署宜兰县正堂彭,为给照管耕事。光绪九年四月二十日,据绅士黄缵绪、黄锵、李春澜、李及西等禀称:缘蒙钧谕,据杨廷柳与林先进控争镇平庄浮复园地,业经断将该地充入仰山书院,仰即招佃承耕,议定租额等因。现经招得佃人王协记到地指明四至,东至大溪,西至李世明田,南至王江海田,北至曾和春田。各田丈明一甲四分零,交佃管耕,每甲年定园租谷八石,全年共应纳租谷一十一石二斗,列入充公书院征簿,递年赴房纳清,以资各生童膏伙之需。又有余埔四分零,并交该佃垦耕;但该地实系傍溪瘠劣,冲复靡常,日后倘被冲没,准予退纳。佥讲给照管耕等情,并缴认耕结状纸。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佃人王协记遵照后开四至界址管耕,递年租谷务须照数完纳清款,截串执凭,不得越界侵占,凛之,毋违,此照。

计开:

佃人王协记承耕充公书院租镇平庄浮复园地一甲四分零,并未垦余地四分零,东至大溪,西至李世明田,南至王江海田,北至曾和春田各为界。

右照给佃人王协记准此。

光绪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给。

光绪十五年三月初六换给司单一纸。

·第一六执照

准补澎湖海防分府、代理宜兰县正堂萧,为给照永耕事。本年闰五月初六日,据粮总书黄隆禀称:窃隆禀举民人张简铭招贌职员黄缵绪与吕传辉互控案内,充入仰山书院之鱼鳅斗庄埔地一甲八分,赴房当场议定,每甲年纳租谷四石八斗,全年共应纳该租谷八石六斗四升,不敢少缺;如有少缺,惟该保耕是问,任凭起退。该埔地若遇洪水冲没,应请准予具呈退耕,禀乞赐准给照承耕等情。计缴陈绅辉煌保耕状并张简铭认耕状各一纸前来。据此,除批示准耕外,合行给照。为此,仰民人张简铭即便遵照后开四至界址,前去管耕,逐年应纳租谷八石六斗四升,务须年款年清,不得丝毫蒂缺,致干究追。其课租仍归于佃人照则完纳,凛遵,毋违,此照。

计开:

鱼鳅斗庄充公埔地一甲八分,东至周振三田园,西至周振三田园,南至游家并冯家埔园,北至吕传辉田园各为界。

右照给佃人张简铭准此。

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八日给县行。

 

·第一七执照

福建台湾噶玛兰抚民理番粮捕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给照事。案据罗东庄佃户庄永泰等,认垦该庄门口充公地段六甲,经批准填给丈单,付该户等垦辟,限年报丈在案。现已届限,饬差书差大量去后,兹据该经书禀缴丈册一本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罗东南门口充公佃户庄永泰,即便遵照后开四至甲份,管田掌业。每甲年纳公租谷八石,依照折征余租之式,每石折纳番银一元,务于开征期限赴柜交纳,截给完串,毋得藉照越界侵占以及抗缺公租,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须照。

计开:

罗东南门口佃户庄永泰田一段,二分一厘九毛九丝七忽,东至马鞍并阿里史田,西至简光成田,南至自田,北至阿里史。又厝地一分零一丝九忽,东至张禀田,西至苏森阳厝地,南至马鞍,北至水沟。

右给佃户庄永泰准此。

嘉庆二十二年五月初二日给。

分府

·第一八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

立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人林廷源,即林湿,缘有承伯父明买过芭荖蔚庄林本户名请给永耕水田一大段,计共九甲零。因前年间与兄弟侄等阄分,湿应得一段二甲二分五厘零,并带浮沟、埔堀一概在内,东至长房英才田为界,西至次房英敏田为界,南至水沟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界址俱载在阄约字内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阄分应得之田业尽行永远退耕尽根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卖,外托中招得与黄协记出首前来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依时值尽根田价佛面银八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湿亲收足讫;随即将田园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终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价值万金,亦是买主之鸿福。如界内倘有浮沟、埔堀,日后浮复开辟成业,任从买主报升领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湿等以及子孙亦不敢言赎言找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是湿与兄弟侄等阄分湿应得之业,与叔兄弟侄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亦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湿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明买明卖,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字有可据,合立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一纸,并带照单一纸,又带阄分约字一纸,计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湿亲收过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内佛面银八百二十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照。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翼清

为中人王温辉

知见人侄英才、男建兴

场见人妻李氏

立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人林廷源(即林湿)

·第一九杜卖尽根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张神佑,有明买过宗亲溪泉明给充公水田四段,址在东势罗东西门外浮仑仔庄七份尾。共报出丈单一纸,内抽出水田二段立契杜卖与佑接连一份,计田一甲六分正,每年配纳大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折银一十二元八角。那一份,东至水沟尖角,西至溪泉田,南至水沟,北至何对田。又一段,东至何对田,西至张含沛田,南至溪泉田,北至简允芳、张含沛田。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并带竹围、厝地、稻埕、牛路、旷地、沟堀一应在内,又配食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令因欲银别创,情愿将此水田接连二段,实田一甲六分正出卖,先尽问胞伯叔亲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宗亲张鼎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尽根契价银五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随即将此水田二段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业系佑明买物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不明等情;如有情弊,系佑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一卖千休,四至之内寸土不留,日后价值万金以及子孙不敢言及增赎找洗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并带台约阄书一纸,明给充公丈单一纸,上手缴连印书契一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五百五十大元足讫,再照。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蓝火艳

为中人张溪泉

在场见男乞、德旺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张神佑

·第二○谕示

署福建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叶,为示谕事。本年三月二十四日,据彰属北投保登瀛书院梯云社总理庄文蔚,生员何宗海、洪耀东,童生洪德常、洪冠英等赴行辕佥称:缘洪先进永管伊父洪如归明典林恒隆水田五甲,共大租配纳梯云社作为祀租,因前被洪番所霸占,致为王、郑二委员误抄。蔚等社祀有关,不得不将情禀请起封等情,并缴契白保领一纸到行署。据此,察阅所禀,此田系文社祀租,向为童生膏伙之费,因被洪番霸占,以致前次委员误抄等情,核与所呈契据尚属相符,除禀批示暨谕饬起封归管外,合亟示谕。为此,示仰万室新庄各佃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验明契据,批准起封归管,如有承耕前次水田址在万室新庄前中路者,务须前向业主洪先进认佃贌耕,纳配祀租,毋得观望藉词延欠,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给。

实贴新庄晓谕

·第二一呈及批

具佥禀罗山书院斋长叶唐歇、陈登云、庄学海、张登鳌、韦国琛、陈鸿儒、施嘉言、陈熙年、王源本、韦国梁、韦国模、施春年、黄搏九、林芳愧、魏德音、张春霖、蔡以庄、吴谦光、韦国材、李荫辉、黄秀南、陈国骏、李仰曾、魏汝锡、张际春、胡剑光、郭春阔、蔡本仁、李光华、李登金、洪一鹤、林嵩庆、林炳元、蔡鸿业、蔡锡仁、陈青黎、卢正常、陈商霖等,为佥请菁棫造士,棫朴作人事。缘嘉义自邑令张泰鸿先生、副郎王沁亭先生等创建罗山书院,广置田畴,以为作养多士之所。尔时文物之盛,颇有可观。自后人事不齐,征收顿减,遂至停之;又久不能考试,加以逆贼作乱,废坏门庭宫室,几为禾黍仁人君子未有不目击心伤者也。幸也公祖下车之始,损俸延师,克廉待士,且淳淳以修理为嘱,仰见乐育人才之至意;然而贵可久,功期勿坏,书院所收有限,拨出有经,非蒙破格栽培,窃恐盛极难继。于是近稽台郡海东书院每年完纳正供十石,连耗以十六元为制,乞恩比例一视同仁。如允所请,即此后罗山书院延师有藉,奖士有资,文风丕振,士品日端,皆公祖之赐也。望祈俯准批示立案,以垂永久,切禀。

本年九月初二日,蒙即用分府摄理台湾府嘉义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再批:查本邑额征供谷,系遵奏定国计折收,不容颗粒短折,兹据禀请书院经费租谷征收顿减,以致不能延师课士,请将每年应完供谷按照郡城海东书院定例完纳。此系该生等整顿文风,培养多士之见,自应俯如所请,所完供谷查照海东书院定例完纳,以示体恤。一切经费事宜务须筹议周详,办理妥洽,俾得逐年延师课士,行之久远,无虞废坠,本县实有厚望,专原禀拈单备存等因,合行勒石,以垂久远。

咸丰五年九月日立。

 

·第二二谕示

特调台湾府嘉义县正堂、加十级又军功三级纪录十次王,为遵批缴验事。本年八月十三日,据下茄苳保大排竹街民妇吴周氏、吴弥氏本年四月间呈请:欲将夫遗下产业充入大排竹文祠祀业,并请将业契存衙给示勒石,以绵不朽等情。蒙批:该氏欲将夫产业充入大排竹各庄共祀先贤之意,实堪嘉尚,该氏姑将业契缴验,如无交加不明之产,准予存案,给示勒石可也。仰读金批,诚见谨慎。但氏欲将产业充入文祠祀业,原系输诚敬圣,焉敢以交加不明之业藉端充入文祠,拖连舆台,是殆非敬圣之心,而且慢圣实甚。氏虽女流,颇知大义。兹所检三宗业契计值银一千一百八十元,俱系清白,毫无稍异,合遵批将业契呈缴,伏乞电验存衙,恩准予给示勒石,以彰文祠祀业,以绵不朽等情,并缴印契三纸、各联司单到县。据此,除批示验契立券外,合行谕示。为此,示仰该处绅衿士庶人等知悉:尔等迅即妥议诚实之人管理此项租业,逐年收存登账,永为大排竹街文祠先圣、先贤春秋致祭祀业,毋许恃强,私相典卖以及争收混占滋事;倘有一、二不肖奸徒争占变发者,仰即批录呈官究治,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计开吴周氏产业印契三纸:

一、吴振合买陈欢生等砂园一所,坐落土名土地公崎,东至林家园,西至大路,南至陈家园,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年纳业主林大租银五元五毫。又承垦园一所,坐落土名北埔坑口,东至林家园,西至沟,南至沟,北林家至园,四至各明白,契价银六百四十元,印契司单各一纸。

一、吴振合买林荣三等田一段,受丈七分,年纳官租谷三石八斗,坐落土名过陂洋,坵数不计,东至林家田,西至路,南至埤,北至林家田,四至明白,契价银二百四十元,印契司单各一纸。

一、吴友文买吴厚义等田一段,坐落土名北势汴头,年纳业主陈李沈大租谷一石八斗,道东至本家田,西至李家田,南至圳,北至李家竹围,四至明白,契价银三百四十元,印契司单各一纸。

道光六年十一月日给。

·第二三嘉助文祠业信字

同立嘉助文祠祀业信字人李联泰、李联拔,二房派下子孙等,有承祖上买店地,二房应份,合共二十三坎,址在大排竹街、西街、北街。今因新建碧溪社文祠,我二房人等愿将此二十三坎店地为文祠祀业,立即踏明界限,付文祠永远掌管,日后永无异情,当事之人亦不得变卖私侵。合立信字一纸,并缴联上手印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道光四年八月日。

李联泰、李联拔派下子孙同立

 

·第二四章程

屏东书院之设,由来久矣!莫为之前,虽美弗彰;莫为之后,虽盛弗传。自嘉庆甲戌年,邑主楚江吴性盛与猴山诸先生,总理郭萃、林梦杨,捐首萧兆荣,董事萧启德、江启源、郑纯修、黄绍钟等议定基趾,筹画规模。乙亥年九月起工,腊月告竣;但项款额本质既立,而华彩未加。里内份县主,芾南刘荫棠,会请郭萃、刘瑞麟、萧启德、萧启元协力劝损,增修油漆,聿成轮奂大观。乃未几吴、刘二公解任,诸先生继议,而书院空存矣!惟拔亭先生与萧启邦、陈珏、许嗅盛营为建置租产,虽有淡薄经营,越年辛丑桂月间,合同计算开费不敷,考课难举。而拔亭先生方解任,诸同人公议,设立规条,再请萧启邦起而接踵跑办。纲举目张,经费日加,嗣后历任董事陆续营置,诸费稍足,祭祀考课以永远举行,是亦淡属之幸也。特恐人往事湮,难以稽考,丁丑秋,诸同人议将规约租条勒石,以垂久远。爰序其缘起,以昭示来日焉!节程各条,开列于左:

一、公议:院中椅棹对象原是读书考课应用,外人不得乱借。其余或要用,须先通知院丁,向掌院之人言借,许诺然后搬出,毋得擅便。

一、公议:历年租项新旧拖欠,理事者务必竭力收讨;或时屡讨不还,亟宜通知诸同人出头迫讨,预先陈明。

一、公议:文昌帝君、五子先贤,本配春秋祀,定于二八中丁酉永远举行,必不容废。

·第二五碑记

创建试院碑记

余以乙亥冬调任新邑。越明春,适奉檄举行邑试,集多士于公庭,杂踏拥挤,无以严防范而重甄陶,其非圣朝作育人材之意,与士君子怀才欲试之心也。粤稽新竹为堑故址,其邑试先附于彰化。嘉庆十五年间,先伯祖勒襄公总制闽、浙,巡视台疆,始奏归淡水厅治。近同治十有三年,沈文肃公巡台,复请旨分置郡县。前人经营改设,具有精心,官斯土者顾可固陋就简,听其校士无所,而不为创建试院之举乎!爰亟集款损廉,谋诸绅士,择县署之阳,地名巡司口者,平基定向,庀材鸠工。经始于夏五月,告成于月之辛丑。院宇凡三重,堂区规模宏敞,两廊列坐一千号,门楼前拱甬道,围墙井列,后建阁高耸,供奉奎星神像,计费番银八千九百八十四元六角九点正有奇。是设也,则有训导施天钧,府经历李继昆,典史传若金,绅董林祥叆、林汝海、陈浚芝、郑如兰、李联萼、高廷琛、陈其德等共襄厥成,余何力之有!然窃冀诸生之发轫于斯者,日就月将,以经术为经济,勉为国家有用之才,俾学校扬庥,而海邦生色,余亦可无愧司牧矣!是为记。光绪十年正月谷旦,补里授埔抚民通判权知新竹县事桐城方祖荫立。

碑记

今将题捐芳名数目开列于左:

计开

一、新竹县方捐银一百元

一、林恒茂捐银四百元

一、李陵茂捐银五十元

一、陈其德捐银二百元

一、黄照卿捐银一百元

一、杜镜滨捐银二百元

一、黄胜吉捐银一百元

一、胀程材捐银六十五元

一、王瑶记捐银二百七五元

一、杜汉淮捐银三千元

一、郑如兰捐银二百元

一、郑以典捐银一千元

一、高廷琛捐银二十元

一、郭合捐银一百元

一、张维岩捐银二百元

一、林凤仪捐银一百元

一、陈凤岐捐银一百元

一、本庄内案赔款剩余缴捐银四百元

一、苏团芳捐银一千五百元

一、蔡景熙捐银六百元

一、叶祥孚捐银二百元

一、何柳万等生捐银九十八元

一、何锦泉捐银一百元

一、黄仕配捐银一百元

一、陈万顺捐银一百元

一、郭程铭捐银二十元

以上共捐银九千一百四十八元正

光绪十三年(岁次丁亥)冬阳月谷旦立石。

光绪十五年孟冬之月,以修书院余款添盖中道川亭,特记。

·第二六佃批字

台湾府县学业主乐局,为给佃批,以便耕作事。今据本庄陈养、林万山同请给蔗份园一只,址在山顶,大小共十坵半。大一坵,东至车路,西至车路,南至陈家公园,北至上帝爷祀业园。又山顶七坵,东至埔,西至埔,北至本局,南至本局。又二坵,东至林家园,西至埔,北至本局,南至本局。又半坵,东至车路,西至埔,南至本局,北至陈家。四至填明为界,年带纳本局大租糖一千二百觔。此园前系王池历欠多租,本局起耕之底,今既据养、山等同备银一百元抵纳本局课项,请给永为耕作,其历年带大租糖王池完纳,不敢抗欠。倘该佃有不法滋事以及欠大租项,本局定即一概起耕,毋贻后悔。合给佃批字,付执为照。

咸丰元年二月日本局给。

 

·第四节宗教·

第一 执照

第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三 转典契字

第四 转典契字

第五 献空地为祀业契字

第六 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

第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八 尽根绝契字

第九 转典契字

第一○ 典契字

第一一 卖尽杜绝根契字

第一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一三 丈单

第一四 丈单

第一五 条规

第一六 章程

第一七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一八 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第一九 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第二○ 丈单

第二一 丈单

第二三 丈单

第二三 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

第二四 大卖永远断根店契字

第二五 合约管业契字

第二六 条规

第二七 阄书字

第二八 卖归公会份尽根字

第二九 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第三○ 杜卖尽根水田字

第三一 杜卖尽根水田字

·第一执照

福建台湾噶玛兰管理民番粮埔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给发遵照事。案据金振昌呈称:查有奇立丹底百叶浦埔港澳一所,东至大港,西至奇立丹番田并二十九甲界;南至其武兰港;北至抵美简番田并升科界,经昌请给,蒙准差协番总理查勘,果与民番无涉,具图禀复。蒙批:既系民番无争水港,候饬传请升之金振昌具结领照,酌定年限起科。遵照该处澳口接连大港,海水回潮,涌浪滔滔,必须沿边商筑堤岸,以截涌潮;又须多设斗门,以通澳内,溪水方可蓄养采捕鱼虾,其沿边湳地庶可涸出。开垦塭田工本浩大,成功必须数载,俟应限至二十六年起限,历年采捕鱼虾,酌征税银十二元;其沿边涸池可开塭田,每甲酌纳租谷一石等情。据此,案查先据该户具呈,业经饬差协同番总理林兴邦查覆去后,旋据林兴邦等禀称:该户指请四至界内果系港澳,与民番并无干碍等情,当经批准饬传,具限领照在案。兹据前情,查水道港■〈氵义〉,兰地未有办过升科之案,并查此外鲜有别处水利可以汇同升科。现在建设神祗坛,招僧住持,即以此项拨充香灯,其租息俟五年届限,酌定榜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户金振昌即便遵照四至界址管业,赶紧兴工砌筑堤岸,开垦采捕,以副届限定则,完纳香灯租谷,毋得逾限以及越界侵占民番田地,致干查究,毋违,须照。

右照给垦户金振昌准此。

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日给分府。

·第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郡城内赤坎楼王潭,有承先父明买过黄将自致旷厝地一所,在大铳街山埔头,东至陈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陈家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卖与三山国王庙为公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银一十二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旷厝地随即将上手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听其自然,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厝旷地果系是潭先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宝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潭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二只,共三纸,付执为照。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十二大元足,再照。

光绪十三年月日。

为中人陈成记

知见人妻黄氏

代书人陈栋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王潭

·第三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下太子境王在记,有明典过张文生中则园三坵,过丈共六分七厘五毫零八微正,年纳新租钱粮银一两一钱二分三厘五毫。土名坐落柴头园仔,其东西四至载在上手大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龙王庙阮才记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佛银一百六十八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课。其园不限年月,听在备足契面银一齐清还,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无银取赎,仍付银主依旧掌管,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园果系是在明典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在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连一宗上手印白契六纸,共计七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一百六十八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年三月日。

知见人子王水

为中人郑佐

代笔人(自笔)

立转典契字人王在记

光绪二十二丙申年,阮才记即黄招治检出典受下太子境王在记田园契一宗,敬献与西华佛祖作油香,并为日后开发黄招治忌神之祭费。此业宜永远长存,则后人亦断不可变卖他人,批明契后,存照。

 

·第四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依仁里港仔墘社李苏氏,有承夫阄分应份之业下则田园毗连一所,大小共三坵,年纳课粟二石四斗。户名蔡八,坐落文贤里,土名车路墘社头,东至曾家园并至郑家田,西、南俱至曾家田园,北至张家园并至墓埔,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园带粟冬托中引就,转典与曾枰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时价平六八佛银一百十大元正。其田园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讫;田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换佃耕种,收成纳课,不敢阻挡。限至九年终对月为满,原带粟冬听民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依旧掌管,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田园果系是氏承夫阄分应份物业,与房亲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等情;如有不明,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转典字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三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二年七月日。

知见人媳妇李张氏

胞侄孙丕

胞侄建孙

为中人李文滔

代书人堂侄邦基

立转典契字人李苏氏

大清光绪十八年四月,阮才记即黄招治有明买过车路别社张■〈土爱〉园田一宗,敬献与西华堂佛祖作油香,永远长存,日后之人断不得变弃,批明存照。

·第五献空地为祀业契字

立献空地为祀业契字人台南市观音亭街五十四番户卢永、陈马受。今因二人公建家屋一座,其家屋被风搧倒,其料经受拆卖,现存空地一所,长五丈一尺,阔四丈二尺六寸,址在广慈庵街第三番户。今受等欲进神位入慎德堂,望祈永远禋祀,愿将此空地台帐丁图五七七号,充为慎德堂永远物业,听堂围筑,抑或栽种,听由其便,日后卢永、陈马受不得言及赎回。就此一献,各无异言。保此空地系受等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受当出首抵挡,不干慎德堂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抑勒,合立献空地契字一纸,并台帐誊本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进慎德堂神位,望享禋祀千秋,此批,再照。

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一日。

旧历乙巳年七月十一日。

立献空地为祀业契字人卢永、陈马受

 

·第六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人黄怡记,即德常,有明买过陈家仁和街瓦店二座。契内抽出北畔一座,坐西向东,内一厅一房,带全楼,后一栏坪后埕公用,并带水井公用,门窗、户扇并带浮沈、砖石俱全,南北两片大壁尽行公用。东至街路,西至黄家壁,南至公店,北至李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悬柩在堂,乏项丧费,愿将此瓦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刘乌鼻官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六八足平契面银一百一十八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瓦店一座随交乌鼻官掌管居住,永为己业,日后子孙不得言赎,又不得言找。保此业果系怡记明买,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怡记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六八足平契面银一百一十八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每年店租收银十八元,应配每年忌辰、祭墓及三节,上流下接,不能变易,批明再照。

一、批明:忌辰开费银三元,又祭墓开费银三元,并三节每节开费银一元五角。此店每年风雨损坏,应开垦二元五角贴工资。此六款应配开费银共十三大元,余剩税银五元,作为油香应用,合批,再照。

此契系刘乌鼻老献入德化堂作油香,并自己忌辰祭祀之费,他人不得交加,此照。

光绪十五年二月日。

为中人蔡炳嫂

知见侄孙黄植棠、黄植竹

代书人王成

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人黄怡记、(即德常)、黄江水

·第七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陈妈预,同胞嫂陈李氏,有承先父明买过吴观礼遗置园地一所,内添盖小瓦厝一座三间,水井一口在园中,并带竹木、杂树、花丛、果子俱全,址在郡城内东安上坊,土名覆鐤金,东至广慈庵口陈家为界,西至观音亭街陈衙林家、许家、方家、曾家等为界,南至广慈庵前水沟路墘为界,北至漳镇中营公厅车路沟墘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杜卖与慎德堂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平银五百二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园地并瓦厝、水井暨花欉、果子、竹木、杂树各等物,随即踏明界址,点明欉数,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听其改换基址,兴盖斋堂,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以及翻增契尾,折采花木。保此园厝果系预等明承先父遗置之物,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各情,预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除原失外计印白契二十六纸,共二十七纸,送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平银五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高大老(即雨田)、谢得官、李招官

杨友先生

知见人侄陈上、陈愿

胞嫂陈李氏

代书人卢成记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陈妈预

·第八尽根绝契字

立尽根绝契字人张聪明、张聪经,有承祖父明买马恒记瓦厝一座,前后三栋,址在五帝庙郑家祠堂后,东至后墙门口,西至前墙门口,南至自己通巷,北至自己通巷,四至明白为界。又后栋北畔空厝地一所,水井公用。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厝托中引就,卖与报恩堂董事郑良谋出头承买,改作佛堂,议定七三时价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收过;其厝一齐搬空,所有门窗、户扇、浮沈、砖石、地基及带北畔厝地、水井、前埕、树木、果子,交付买主掌管居住。保此厝是兄弟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明、经兄弟自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滋事生端。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尽根绝契一纸,带上手红契一纸,并白契三纸,合共五纸,送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价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再照。

一、批明:光绪二十一年搬移别处,失落上手契十八纸,日后出头,作为废纸,批明,再照。

一、批明:北畔空厝地有旧破墙地基在内,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月旧历己亥九月。

为中人吴伯埙、温炳忠、曾江汉

知证人何陈氏

代书人林拱禄

立尽根绝契字人张聪明、张聪经

·第九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叶胜记,有亲典过洪天恩、洪树煌等瓦店一座,址在西定下保道口西辕门街,年纳地租一间,其东西四至俱载上手契字内。上至厝盖,下及地基,浮沈、砖石、门窗、户扇俱各齐全,明白为界,契面银一百元。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愿将此店一座,托中引就与报恩堂出头承典,出面言议时价番银一百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店随即搬空,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租,永为己业。保此店果系胜记承典,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胜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面限一十二年为满,听胜记备足契银一百元,并带坐修理银取赎,过期自己不得取赎;如有上手欲取赎者,不拘年月,依银额承坐,听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其店交付,后日再被风雨损坏,地震倾颓,修理费用,三年内典主坐账,三年外银主与典主对半均分;若银主先出银修理,取赎之日,照数清还。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转典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印契白纸八纸,合共九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元足,再照。

光绪一十四年二月日。

知见人母叶吴氏、吕氏、林氏

为中人王玉芳

代书人吴成美

立转典契字人叶胜记

一、批明:该瓦店自同治十三年承典洪天恩、洪树煌起,至光绪十四年止,计有千五年,中间所有大小修理土木工料银共九十余足,系是叶胜记之手费用。依契约三年内外核算应坐银额,今收报恩堂应先代修理工料银六十六足,如上手欲取赎者,照此银数清还,此再照。

·第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城内东安上坊黄龙,承黄有娘应得先祖父遗下瓦店一间,坐落地号名东安上坊做针街,坐南向北,东至吴家公壁,西至沟墘,南至滴水,北至街路,上至天,下至地,四至明白为界。年带内地租半间,户各邵永成。今因有娘身故,乏银丧费,龙将此店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西华堂出首承典,时三百议定价银光龙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租。保此店系龙应得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果有此情;龙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时二比甘愿,各无反悔藉端滋事。恐口说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过契面光龙银五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内挟司单一张。一、批明:上手带借字一纸遗失。

光绪二十七(辛丑)年正月日。

知见人妻林氏

为中人林报

代笔人李自明

立典契人黄龙

·第一一卖尽杜绝根契字

立卖尽杜绝根契字人黄预治、外孙谢乞,有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计共六间,坐落土名旧城隍庙边,坐南朝北,东至本家园,西至井脚,南至竹围与毕家交界在内,北至墙园及上下浮沈、砖石、竹木带地在内。又旷地园一小坵,坐落本家大厝后,四至明白,载在上手契内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雇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西华堂阮清汉、张幼臣、叶豆记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十八秤佛银一百一十大元,内黄能得银四十大元,姑母黄预治得银三十大元,外孙谢乞得银四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厝及旷园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再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物业果系是能等承先份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能等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杜绝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一纸,计共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秤佛银一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二月日中历戊戌年正月。

为中人林报恩

知见人谢深辉

姑母黄预治

外孙谢乞

代书王锡三

立卖尽杜绝根契字人黄能

·第一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刘泉生,有承祖父阄分应得郡城内东安上坊空地一所,在督抚标公馆边内破瓦厝一所,并竹围、树木在内,东至黄家界,西至冢埔界,南至朱家界,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雇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再翁志道找尽,三面言议找绝佛银共五十大元,并前卖契面银在内。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保此业果系泉承祖父阄分物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内二次共佛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券被火烧焚,合应批明,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

为中人陈阳心

代书人陈阳

当场本坊地保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刘泉生

·第一三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台湾县丈报昃字第八百、八百零一号,业主王在(即西华堂),在坐落文贤里□□庄中则园二坵:□甲二分一厘七毫四丝零八微;四分五厘七毫六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堆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五年正月十二日给右给本县业主王在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

    台字第二万一千零七十四号

·第一四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台湾县丈报昃字第二百九十正号业主阮江淮(即西华堂),坐落文贤里□□庄中则园二坵:□甲四分零厘二毫一丝一忽二微;四分二厘一毫六丝三忽二微。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给

               右给本县业主阮江淮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

    台字第一万八千六百八十五号

·第一五条规

窃维我堑于道光间,建造圣母庙宇及圣母灵像,恭奉有年即名曰长和宫。自开堑以来,百有余年,甚然灵感,显赫无边。俎豆馨香,为本邑之生色;梯舫长庆,实诸人之瞻依。缘我等同心协力,鸠集良缘,结社会友,商议条规,三思圣母禋祀是以编立规模,为代代之相承;造作范围,庶世世之勿替。爰即邀集诸同人买得田业一所,庶几哉历年九届圣诞之期,免得措手无资,诸费有赖,所一诸同人端力劻扶,承先守后,则幸幸矣!是为之序。

光绪二十三年三月日中抽分社诸同人公订

计开:

一、公议:圣诞之日,社内人务须肃静衣冠,到宫拈香,以壮观瞻,不可玩惧不前,致失尊敬之礼,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向佃人支取租谷六十石,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二十日,听炉主自专向佃经理人参议;倘佃人抗拒不前,传单公议,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须向经理人参议,或租谷自己运回,或由佃人依时结价,俱皆两可;倘有谷价多寡,此皆炉主造化,不能将应用之物增多减少,此照。

一、公议:社内之人共有三十余人,倘有生理休业者,要移他处居住,须向值东之处报明,免致放单,临时周章;若无报明,届时单传不到,此皆自误,此照。

一、公议:社内之戏须当日夜两抬,不能减少;倘有违议,公罚,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须当将簿印交付新炉主收存,不可将簿印私自隐匿;若是隐匿者,查知公罚,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至圣诞之日,须办正燕汗席四桌,不能减少,此照。

一、公议:契券交在振合号,永远收执,不论何人不能私向取出,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至除夕之日,应备花蚋烛二对,到宫交住持人,以祝元旦佳节;若有玩误不备者,查知革出,此照。

一、公议:旧公簿却,炉主乙末年尽皆失落,至丁酉年再行建置,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至圣诞之日,应备油香二大元,交住持人以为圣母之香赀,勿得需延,此照。

·第一六章程

盖自山岳钟灵,前圣着文明之象;英材荟萃,后人遵典则之规,所以黍稷馨香,春秋祀典,统官绅而一致,合远近而皆孚也。友声社创设自道光年间,先达诸君,醵金入会,崇祀文昌帝君,建立乐器,置买田租,以为祭祀之费,每年仲秋,由炉主值东,备办礼物致祭。初设至今历五十载,而凡值东之人偏获吉利,亦足见神之福庇为可凭也。乃沧海桑田,几经变易,虽频年祭祀,而音乐不修,衣冠不振,昔为跻跻跄跄之日,今反为滔滔扰扰之秋,触景兴怀,辄增感慨。王君朝文继承前绪,时恐陨坠,用是率由旧章,重新整顿,再募诸友入会,集捐金额,修葺乐器,永垂久远。从此祭祀以时式礼莫愆,庶几来格来飨,而神受其歆,而人蒙其泽,群黎百姓且遍为尔德,尤愿董斯事者诚意憯孚,恪恭匪懈,乃能世世勿替也。谨就新旧社友姓名,并举会中章程,逐一列明于左: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社友姓名录记:

王朝文张元荣王栋梁陈杰昌施磬声张建光黄毓元陈家驹吴世臣何文蔚陈修文林大元王国俊张咏松许紫镜高蕃薯李以文林玉昆石望泉黄达云庄伯容张济美蒋少卿蔡冠三王浩如王子璋陈焕其魏博文张云谷郭锦如张仙戴云奇黄锡材陈克培林宽敏苏育奇林柳青陈国华叶瑞阶陈章祺吴封谢龚决然徐石卿陈哲臣陈石溪

友声社规则

第一条:本社继承前绪,重修丕谟,希欲崇圣教、兴文物,启仁让之风,存礼乐之制,为典祀绵长之主旨。

第二条:本社创始自清代道光年间,先达诸君,醵金入会,创置祀田乐器。延至光绪廿一年间,适兵燹之灾,乐器废坠无余,仅存祀田。寥寥无几,若照年例致祭,需用不敷。议自光绪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谷由干事变价收存在账,以资社长查核施为。

第三条: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谷项,以为祭费。祗缘历年屡遭荒歉,以致值东之人常形拮据。兹社员协议,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会,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补费之缺。自光绪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龙银四十元,付值东备办祭费一切事务。

第四条:本社自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论新旧社员,概由社长赠给缔盘状执凭,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顶替之弊;若本社员之子孙可以承继执存。

第五条:今后凡有入会之人,宜将住所、姓名、年龄、身份报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后准其入会。醵金务须登时交纳,由干事值东请社长给发缔盟状,付本人领执外,应将社员录添记姓名。

第六条:本社社长、干事系由诸社员协议推戴,而值东系逐年凭筶轮换。社长主理社中事务,干事监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务,值东办理年例致祭事务。但本社应完之钱粮、大租,旧约系值东办理,今改归干事一手经办。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单、租单及誊本,议交阵修文保管。其基本金出借之单据,公议随炉流交值东之人保存,一年一换,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没;倘遇灾异遗失,宜将事实通知社友,随时禀报地方官。

第七条:本社年例,每年以旧历八月初十日,值东例应准备办帖,分送邀请诸位社员涓定。是月十二日,开局演习乐器;至十五日辰刻,致祭圣神。诸社员届期,宜自备办衣冠,亲临拈香;如遇社员之子孙年少,不谙礼仪,值东之人宜从旁训导,勿致失仪,以昭诚敬。

第八条:本社基本田产一宗,分两处,坐落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姜母寮庄。此二处合契一宗,价银一百八十四元,年贌租谷十石,又十五石,合计二十五石。又鸠集基本金台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为将来扩张本社事业。此后,凡有本社请借基本金者,宜将产业为质方可;然必须邀集社友公同协议,而后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绪二十九年□□月间土地调查,列在嘉义西堡竹围仔庄。地番三四八号,畑九分零九毫五丝;地番四三七号,田一厘二毫五丝;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地番四二○号,畑六分三厘四毫五丝,但誊本填业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陈修文。

第九条:所有社内基本金及田产,系自光绪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干事掌管;该干事应尽力收租,粜谷生放利息,以扩张社务。至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为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东办理祭祀。除祭费以外,有余剩须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条内叙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条:本社干事若满年,须将其一年内收支账项,于祭祀宴会之日,分布诸社友以备察核;若满二年,则由众社友再行选举。

不敷。议自光绪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谷由干事变价收存在账,以资社长查核施为。

第三条: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谷项,以为祭费。祗缘历年屡遭荒歉,以致值东之人常形拮据。兹社员协议,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会,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补费之缺。自光绪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龙银四十元,付值东备办祭费一切事务。

第四条:本社自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论新旧社员,概由社长赠给缔盘状执凭,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顶替之弊;若本社员之子孙可以承继执存。

第五条:今后凡有入会之人,宜将住所、姓名、年龄、身份报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后准其入会。醵金务须登时交纳,由干事值东请社长给发缔盟状,付本人领执外,应将社员录添记姓名。

第六条:本社社长、干事系由诸社员协议推戴,而值东系逐年凭筶轮换。社长主理社中事务,干事监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务,值东办理年例致祭事务。但本社应完之钱粮、大租,旧约系值东办理,今改归干事一手经办。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单、租单及誊本,议交阵修文保管。其基本金出借之单据,公议随炉流交值东之人保存,一年一换,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没;倘遇灾异遗失,宜将事实通知社友,随时禀报地方官。

第七条:本社年例,每年以旧历八月初十日,值东例应准备办帖,分送邀请诸位社员涓定。是月十二日,开局演习乐器;至十五日辰刻,致祭圣神。诸社员届期,宜自备办衣冠,亲临拈香;如遇社员之子孙年少,不谙礼仪,值东之人宜从旁训导,勿致失仪,以昭诚敬。

第八条:本社基本田产一宗,分两处,坐落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姜母寮庄。此二处合契一宗,价银一百八十四元,年贌小租谷十石,又十五石,合计二十五石。又鸠集基本金台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为将来扩张本社事业。此后,凡有本社请借基本金者,宜将产业为质方可;然必须邀集社友公同协议,而后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绪二十九年□□月间土地调查,列在嘉义西堡竹围仔庄。地番三四八号,畑九分零九毫五丝;地番四三七号,田一厘二毫五丝;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地番四二○号,畑分三厘四毫五丝,但誊本填业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陈修文。

第九条:所有社内基本金及田产,系自光绪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干事掌管;该干事应尽力收租,粜谷生放利息,以扩张社务。至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为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东办理祭祀。除祭费以外,有余剩须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条内叙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条:本社干事若满年,须将其一年内收支账项,于祭祀宴会之日,分布诸社友以备察核;若满二年,则由众社友再行选举。

第十一条:本社会员自入社后,各宜言归于好,以守箴规,切勿畛域攸分,视同秦越。

第十二条:本社昔时创始,系在奎阁致祭。延至光绪二十一年新政以来。奎阁为官借用,行仪祭品无处陈设,是以改就值东处所致祭,便宜行事。倘官无借用之时,仍归故址,率由旧章,使礼乐严肃,祭典隆盛,式礼有嘉,是所愿望焉!

·第一七杜卖尽根店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杨江游、杨江亨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业瓦店一坎、瓦店二落、草店一落,并过水,坐北向南,址在桃园街福德祠前。第二坎东至杨家合壁透车路为界,西至李家合壁为界,南至车街路中为界,北至佛祖庙埕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带楼坊、门窗、户扇、楹屐、梁柱、木料、水井、深井、庭仔脚及浮沉、石器一并在内,年纳业主地基租银四钱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应份瓦店、草店等项出卖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卖与金漳安开漳圣王主事陈江波、萧正道、吴振生、简国安等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照时值杜卖尽根店价银二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江游、江亨等亲收足讫;随即同中将此店踏明四至界址,及店中所带对象,一并尽行交付与承买主金漳安掌管,收税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寸土无留,葛藤永断,江游、江亨及子孙日后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保此店系江游、江亨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质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亦无地基租不清等情;如有此情,系江游、江亨出首抵挡,不干承买主之事。此系现银明买,出自甘愿,并无抑勒,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店契一纸,带印契连司单一纸,阄书字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江游、江享等同中收过契内杜卖尽根店价银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券、阄约等字经巳遗失,日后取出,不堪行用,批照。

再批明:契内添注「内」字,批照。

同治四年(乙丑岁)正月日。

代笔人黄绍源

为中人黄水深、陈沃生

在场知见胞叔金标

立杜卖尽根店契人杨江游

杨江享

·第一八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范杨清,先年承祖父遗下应得有合约内水田一段,址在霄里广福庄门首第十一份,东至陂壆为界,西至崁下为界,南至周家田为界,北至黄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食大陂圳水,照汴均分,应得左汴水二寸五分,右汴水二寸五分,并一切泉源、阴沟、水圳通流灌溉,并带埔地等项,周年配纳大租谷二石正。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此田业尽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福仁季首事林本源、李廷标、邱乃辛十八份等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根价银四百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约两相交付清亲收足讫;其水田并水分埔地等项,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内尽交付与买主掌管出贌,收租纳课,永远为业。保此业系清承祖父遗下应得合约内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清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永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并带合约字一纸,又上印契一纸,计共三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清同中亲收过契内尽根价银四百大元正足讫,批照。

同治元年十二月日。

业主吴振顺(收租记)

代笔人江上峰

为中人古史荣

知见族亲新发、成业

在场男水田

立杜卖尽水田契字人范杨清

·第一九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黄香德、黄石旦同兄弟等,有自置水田一处,坐落土名广福庄犁份半张。其界址东至凹底坵湾岸黄家毗连为界,西至崁眉分水为界,南至车路直透嵌眉为界,北至福仁季田毗连圳沟中直透至崁眉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食五份头湳沟水,透落到西尾大公汴,分水一十五份半,德应得一份。又带私陂一口,有圳路通流灌溉。又带竹围,余埔、杂物等项,周年配纳大租谷三石正。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此水田物业尽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福仁季首事李延标、江排呈同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极价佛面银四百六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收足讫明白;其水田、杂物等项,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内俱交付福仁季经理人李廷标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远为业。保此业系德兄弟自置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德兄弟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一卖千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永不得言赎,亦不得言找等情。此系现银明买,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一纸,又带买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又阄书一纸,合共四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德亲收过契内尽根极价佛面银四百六十大元正足讫,批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黄香德、黄石旦

·第二○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光绪四年董妈意、陈朝来杜卖,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县丈报梧字第□□□号业主文昌祠,坐落桃涧堡大桧溪庄下下则田四甲四分七厘八毫八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四年七月 日。

               给右 给县主文昌祠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字第三千一百三十二号

·第二一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同治二十一年范扬清、黄香德杜卖,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县丈报紫字第□□□号业主福仁季,坐落桃涧堡南兴庄下则田园四甲一分一厘五毫四丝□忽□微,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四年月 日 给。

              右给淡水县业主福仁季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淡字第一千二百三十号

·第二二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院刘,同治五年徐长兴杜卖,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县丈报优字第□□□号业主金漳安,坐落桃涧堡头前庄下下则田□甲六分四厘三毫三丝一忽二微,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四年六月 日给。    右给县主金漳安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字第□□□号

·第二三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人郡城内二房张牛、张虎,长房张马、张鸿昌,四房张分、张鸿泰等,有承祖父遗下瓦店一座二进,并带后截伙食间一所,另水井与东畔公用,址在镇北坊竹仔街头北畔第五间,内浮沈、砖石、壁路、厝盖、楹桷,以及门窗、户扇俱各齐全。上至厝盖,下及地基,东西四至俱载印照字内明白为界。其上手系是魏、陈两姓契券,因被盗失落,经向邑前主于呈请给发信照为据,将来魏、陈二契如出头,均不得行用。兹因乏银别置,即将店照先尽问内外亲疏人等不承受,外特公同托中,引就向与布郊金义兴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六八契价银五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界外,过银主金义兴前去掌管,听其别税,任从其便,牛等不敢阻挡。保此店系是张牛等承先人遗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牛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日后子子孙孙不敢再言找赎,亦不敢借口滋生事端。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于邑主给发县照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八佛五百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张家之三房,原系早经没故,致无联名,合应声明,又照。

内添「一、所、另」三字。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陈清记、陈清恺

知见人张陈氏、张许氏

代书人刘坤记

立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人张虎、张牛、张分、张马、张鸿昌、张鸿泰

·第二四大卖永远断根店契字

立大卖永远断根店契人李■〈口英〉,买有张丽茅屋一座,前面起盖瓦店一座二间,坐落土名在镇北坊大铳街境西畔,东至街路,西至苦盘脚,南至三山国王庙壁,北至沟仔墘,四至分明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受,托中引就义安公所董事出头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时值价六八佛银一百七十大元。其银即日交收足讫;此店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买主前去掌管,折卸盖建出税,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找言赎,亦无内外人等争阻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口英〉自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大卖永远断根无赎契付执,并付上手契五纸,共六纸,为据。

行明四至,东至街路,西至若盘脚,南至国王庙,北至沟仔墘。

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一日。

中人林旺

代书郑祥

立大卖无赎店契字人李■〈口英〉

·第二五合约管业契字

同立合约管业契字人李火德、李金兴、李炳生、廖廷稳、吕蕃调、林本源、简亨政、江排呈、李邱赵、邱乃辛、李金兴、简长源、陈漳合、吕衍治、廖士要、李火德等,同因众等共同出银六十一元,承买廖稳埔地一所。又众等共同出银七元,承买游富等埔地园屋一所。共二所,坐落土名海山保大嵙八张犁店仔街伯公庙背,东至车路对竹围外透东直至坑仔沟为界,西至大河底为界,南至邹旺园为界,北至钟宅竹围外崁眉为界。兹因众等共同出银承买埔业,起盖行店,当日断根契券公同一纸,难以分执管业,爰是邀集公同面议,将承公契归存一人收贮外,同立合约管业契券一样共十七纸,各执一纸,永执为业。并议规款一一开列于左:

一、议:众等共同出银,承买廖稳埔契一纸,并上契一纸。又承买游富等埔契一纸,并上契一纸。共四纸,是日当众阄拈,在亨政收贮,日后出银共契承买人要公契照用,凭所取出,存契之人不得霸执异言,公议,照。

一、议:界内店地基或屋地各处埔唇,是十七人出银共买公契,日后有人要买地基起盖行店房屋,公举李炳生、李火德、简亨政、江排呈、陈漳合、廖士要等六人出名立契出卖,日后共契之人不得阻执。其价亦是生等六人收入公存登簿;若银出入,亦宜登簿注明,亦可会算,不得胡涂。公议已定,日后共契之人不得异言,批照。

一、议:公置埔业,各人各出工本起盖行店屋宇,或瓦或茅;倘异日要移别处,创大基业,要将店屋退卖他人,须要漳人承顶,不得另卖别州别府等人。此系公议定规,不得移易,批照。

一、众等公议:抽出店地基二间与林伯元先生。又公议:抽出店地基一间与陈三台官。又公议:抽出店基一间与维吉先生。又公议:抽出店地基一间与江兴在。计共五间。此众等公踏付送,各自起盖行店,水远为业,立照。

一、公议:置一所公埔,原带屯租银一元零毫零正,递年共纳,照依店额均摊,不得推托,批照。

嘉庆十八年二月日。

同立合约管业契字人李金兴、吕蕃调、简亨政、邱乃辛、李火德、吕衍治

李炳生、李金兴、林本源、简长源

江排呈、廖士要、廖廷稳、陈漳合、李邱赵、李火德

·第二六条规

尝思:祖尝之名不一,有前人遗业者,有后人津拈者。兹崇文一典从何来也?因干隆五十五年,有蕉岭人者呈请潮属开粤往台港口,予等一室捐赠有银数十余元,后因其事不竣除用外,仍收回有银十余元。斯时也,众叔侄咸曰:此银不若交麟江收放,倘得微利,就可鼓励崇文典可也。至今嘉庆九年间,麟江共交出有母利四百六十二元。噫此蝇头之银而得巨利,前所谓鼓励崇文者,其典不竟有所望乎!今而后愿叔侄毋生觊觎,毋图己,各要劳其心志,以共厥美,俾后生负笈从游时,切焚膏继晷,雪案云窗,乐效匡壁董帷,将由儒业而登黉宫,月桂之班由书室而为明堂,清庙之选,蛟腾凤起,虎步龙骧,此鼓励有方,斯文日盛,庶无负前人之厚望,后生之勤修也。是为序。

道光七年十月初八日,江南村居住叔侄往来台湾寄居,思念崇文资典,前倡置内埔庄水田一处并伙房一所,兹叔侄前来酌议,此典出息原系钟毓文才之举,有志上进者必要设立膏伙、花红等项,今将规条开列于左:

一、议:文武进庠者无论内外,每年崇文典内拨出膏伙谷六十石,作两季交于进序者均收,立规。

一、议:补禀者内膏伙谷六十石,庠生交一年于补禀人收,俟次年仍归庠禀生均收,立规。

一、议:禀贡生典内膏伙谷六十石,庠禀生交一年与禀贡人收,俟次年仍归于庠廪生均收,禀贡人以下免议,立规。

一、议:廪贡生中举者不得再议向领膏伙谷石,仅领花红银四元,立规。

一、议:家乡移居各处,倘有上进不得向领膏伙、花红等项,立规。

一、议:捐纳无论大小职衔,每次领花红银四元,立规。

一、议:单功无论品级,实领部照,领花红银四元;至委牌功牌不得向领,立规。

一、议:在家春秋两季祈福津拈银钱甚属艰难,在台叔侄商酌每年寄回银二十二元,均作两季祈福应用,依照烟户份内,立规。

一、议:祈福日,无论男妇,年至七十者,依照烟户外,预先分内一份,永为定例,立规。

·第二七阄书字

立阄书字文达尝三十二份人等,情因干隆年间,各祖父共敛文达尝七十二份,陆续建置东栅门首、埔头仔、埔尾仔三处田业,带有尝屋两座。迨道光年间,尚存三十二份。至今连年争讼,于光绪十年三月间,蒙朱县令宪断,令分作两尝,刘秉先管理二十份,应得实租二百三十石,东栅门实租二百石,埔仔尾实租三十石。其庄内尝屋除阄分东川尝外,俱归二十份,刘廷骏管理十二份,应得实租一百四十石,埔头仔实租一百一十石,埔尾仔实租三十石。其庄内西片尝田屋尽归十二份,现在埔尾仔共有实租六十石,系两尝半分之额,合请房族到场凭阄分管,今欲有凭,立阄书字二纸一样,分执为照。

第一阄:田在北片一段,东至大河为界,西至水头坵田腾为界,南至小圳直下尖角坵田腾直透东为界,北至吴家田为界。此阄系十二份人拈得,应归管理,至于埔头、埔尾之田契概交给二份收执,立批。

第二阄:田在南片一段,东至大河为界,西至阴沟带北段水头二坵为界,南至牛角沟为界,北至小圳直下自己尖角坵田腾透东为界。此阄系二十份人拈得,应归管理,立批。

光绪十年六月日。

在场见人刘定山、刘庆梅

依口代笔人刘銮奎

立阄书字人刘秉光、刘延骏

·第二八卖归公会份尽根字

立卖归公会份尽根字人林老朴,有承先父林为政应份与林狮铃公会份,父子相商愿将此应份出卖与人,外托中向与林狮铃公管理出首承归,三面言定时值卖尽根会份七钱价银六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收字立,两相足讫;朴等随即应额会份,任从注销归公掌管,其会内所有祀业田厝并春秋祭祀,朴等不敢与及滋事。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朴等子孙不敢言及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归公尽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朴亲收过卖归尽根字内七钱银六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三十(甲辰)年梅月日。

代笔并为中人林婴

在场知见人林连(即林清)

立卖归公尽根会份字人林老朴(即林信)

·第二九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文达公十二份人等,情因承父遗下合置有田业一所,坐落土名嘉盛庄埔头仔,东至水圳与吴家毗连为界,西至阴沟为界,南至圳为界,北至阴沟透圳与汤家堂毗连为界。又带庄内茅屋一座。其田园东至石路,西至大堋,南至石堋,北至屋后为界。各处界址面踏分明,经宪丈明田甲三甲九分,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溉。今因公众借欠人上债务,无可措还,叔侄商议,愿将此田出卖与人,爰托中引就于刘日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价七兑银二千一百五十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明白,其中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弊。自卖以后,即将此契内田踏交于买主永远掌管,日后祀内人等不得言赎,亦不得言增。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此系二比允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一纸,又带丈单一纸,又带印契一纸,共三纸,付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契内田价七兑银二千一百五十大元正足讫,立批。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十月日。

在场见人族刘俊初、戚何干衣

说合中人刘捷三、刘维新

依口代笔刘德昌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刘兆福、刘河昌、刘河水、刘双庆、刘增房、刘河发

刘河辛、刘河添、刘道福、刘福和、刘琳石

刘隆庆、刘大满、刘清河

·第三○杜卖尽根水田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人詹昭现,有自置水田一处,坐土在罩兰老庄溪仔■〈土唇〉,经丈明甲声一分三厘五丝正,东至赖禄兄田为界,西至叶炳兄学传公田为界,南至溪■〈土唇〉为界,北至刘番兄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埤圳水通流灌足。兹因乏银别创,情愿将此田出卖,先问至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后托中引就于孝子会内三十二份人等出首承顶,当日经中三面言定出得依时值三佃水田价银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碛地银十大元正。即日经中银、契两相交收足讫;其田同中踏明界址,交于承业人前去管业,收租纳课。保此业委系现自承自置之业,与至亲人等无涉,中间并无重张典当别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情弊不明,系现自己一力抵挡,不干承业人之事。此乃仁义交关,各无反悔。一卖千休,永断瓜葛,日后子孙永不敢言赎言赠等弊。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卖尽根水田字一纸,并带上手老约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现亲收过字内尽根价佛银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收到碛地银三大元正足讫,批照。

大清同治岁次乙亥年二月日。

依口代笔族叔祯祥

为中人族叔寿元

在场族长文炳

同收田价银男德旺

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人詹昭现

 

·第三一杜卖尽根水田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人孝子会管理人江相汉,有会内人等共置三佃水田一处,坐落土名罩兰庄老庄溪仔■〈土唇〉,东至赖阿来田,西至詹学传尝田,南至溪仔■〈土唇〉,北至刘世才及叶氏阿来田各为界。经业户丈明甲数一分三厘五丝正,旧丈明二甲一分六厘四毫八丝正,新调查丈明地番五六八番甲数一甲九厘五丝正,及五七四番甲数三分五厘五丝正,原带埤圳水通流灌足。今因孝子会完满,尚有欠人债项,理应清还,是以集会内人等商定,愿将此田出卖与人,故托中引就会内人叶松兴出首承买,当日凭中议定出得依时值尽根田价龙银八百十四元正。即日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田亦即踏归与叶松兴子孙前去管业。保此田系孝子会人等共置之业,与他人无涉,其中并无重张契字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大租钱粮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相汉及会内人等共当,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界内寸土不留,永不得言赠找赎等情。此乃契明价足,各相喜悦,异日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特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一纸,及老约一纸,旧丈单一纸,计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相汉及会内人等经实收到字内尽根水田价龙银八百十四元正,各照会份均分足讫,批照。

又批明:上手老约三纸,因管理人变换,不知遗失何处,倘异日拾出,作为废纸,不堪行用,批照。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笔詹德感

为中人黄阿昂

场见陈阿矮、叶日兴、詹福元、陈阿包、罗海贡、叶万盛、黄阿港、詹天送

会内关系人詹名捷、廖阿论、詹昭财

李阿安、詹阿才、詹清男、陈明石、詹水发、陈顺发、蔡阿积

黄阿昂、叶五香、刘阿宝、詹娘兴、黄财旺

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人孝子会管理人江相汉

·第五节慈善事业·

第一 谕示

第二 育婴堂记事

第三 执照

第四 献业字

第五 转典契字

第六 碑文

第七 呈及批

第八 谕示

第九 义冢

第一○ 谕示

第一一 义冢碑文

第一二 合约创建义冢乐施田业字

第一三 谕示

第一四 转典契字

第一五 卖断山园契字

第一六 执照

第一七 执照

第一八 谕示

第一九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义渡碑文

第二二 谕戳

第二三 禀呈

第二四 义渡碑文

第二五 谕示

·第一谕示

起废继绝,亦仁政之大本也;况无告穷民,可不加意济恤乎!本帅莅任台岛,下车伊始,即与群僚熟筹再兴养济院等。无如该院从无业产,有业产者唯育婴堂、同善堂耳!然尚恐其数之不敷,于是本帅捐俸唱之,官民出赀助之,且加向蒙颁赐英照太后布施遗金三千九百八十三元六角八点一厘正,共计现金有一万六千八百七十二元二角一点五厘正。至此,财产基本略备,乃将养济院及育婴、同善两堂合而一之,因题其名曰仁济院,专属台北县掌管,定其章程,稽其出纳,按母子之利,设救恤之方,现使鳏寡孤独废疾诸人栖止衣食,各得其所,仰副皇仁怜恤穷民之至意焉!惟是本帅初志谅必渐行,各县不卜可知矣!本年四月,行向老典于彰化城,淹留数日,屡会台中绅民,谕以养济留养等事,众绅莫不誓愿赞助。本帅遂躬为委员长,选委员于县官乡绅,劝奖治下一切人等克鉴台北,速讲再兴良策。且期台南复鉴台中,庶全台古来趋善急公之休风历久不坠,而今日起废继续之美意四处乐从,是则本帅首唱之大旨也。若夫义捐金额,自一钱以上即将姓名载诸新报等事,另有所定。故有通集腋成裘之义者,前赴附近官署或县署参事,以及各街庄长等处面商可也。

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

合将劝募捐银再兴养济事业规程列左:

一、募集期限:自本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明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一、欲应募捐银之人,理应每区制册,注明金显、姓名、住址,申报所在办务署长。

一、损银额数固不论其多寡,然自一钱起为可。

一、各办务署长查收捐银,随即权交收单,嗣后或当有登载金额、姓名于台湾日日新报或台中新闻之事。

一、各办务署长收银已完,一面汇解于第三十四银行出张所贮存,一面详报本县厅内委员。

·第二育婴堂记事

从前嘉义四方贫民者多,而养育时家贫,生产女儿不舍抚养,由小儿自己抱埋。当时众绅商人等目击心伤,邑绅出为劝捐置业,大举行善,建设公堂一所,在本城隍庙左边,名曰育婴堂。告示达知四方贫民,如遇生产无力抚养者,抱送来堂,由堂管事转倩乳媪代养至十六岁。查贫民家无力娶妻,将婴女许配,或三、四岁,五、六岁,该乳媪自要为女为媳,先行通知管事,查实妥人许之。嘉庆初设起,历至道光、咸丰。于同治年间,因损款不敷费用,蒙嘉义城内绅士陈熙年出首重振,禀官再兴,加捐置业,有千余租,为永远义举者。

一、管事前薪金十元,今降五元。

一、前外管事四元,今改书记五元。

一、堂丁一名前金三元,今加五元。

一、堂妇一名前一元五十钱,今加二元。

一、乳媪每月每名一元。

一、自养每月乳媪六十钱。

一、每年春、冬两季,堂女衣裙由管事给发。

一、每月堂内油火杂用,上月费用翌月造报。

一、每年如遇荒年旱时,收租照减。

·第三执照

遇缺即补知府、署台湾府正堂朱,为给照事。本年十一月初八日,据业户石仰轩禀称:案蒙钧示,以竹仔街和丰店一所,前后两进,上月楼棚。因官钱局向苏洪氏买来价银六八重四百元,今因官局歇闭,照价招卖归款,凡有承买之人典禀缴价,给照管业等因。轩愿遵缴原价承买管业,禀请颁给执照等由。据此,除缴原价银四百元贮库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业户石仰轩即便将后发契据,并上手老契□纸领管执掌。此系当官承买,并无违碍,照例并免投税,恪遵毋违,须至执照者。

计开:发给苏洪氏写立原契一纸,又上手白老契连司单二纸,共十三纸,总共十四纸,此照。

右付业户石仰轩准此。

咸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给。

·第四献业字

立献业字人郡内黄应清,有明买过徐孝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横街,坐西向东,其间声四至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郡城创建育婴堂,收养幼孩,大得蒙养圣功之道,阅今两载,多有捐助,或银、或业各量力施舍,赞成久远,清窃慕焉!表其微忱,爰将该店献归此举公设之养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时价银七十元,月可得税银一千五百文,除完该坊萧凤来名下地租一间外,余存收为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对日止,以后税银永归本堂收作经费,不得异言,口恐无凭,合立献业字一纸,并缴上手契四纸,合共五纸,盖用图章,送执为照。

咸丰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献业字人黄应清

书字人谢组紨

·第五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张智记,有明典过陈裕记瓦店一座四进,带楼门窗户扇齐全,边廊灶下一间,水井一口,并后门外港墘亭仔一座,址在郡城大西门外西定下坊北势街,坐北向南,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年纳陈穆户名地租四间。今因需用,先尽问原主陈裕记不能取赎,是以托中情愿将此瓦店转典与积德堂叶仁记承典,损助郡城育婴堂,经三面议定得受时价六八番银五百五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一所,点交银主前去转助育婴堂掌管纳饷。限至五年为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数赎回原店。其银听凭育婴堂别置产业,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其瓦店仍归银主转助育婴堂掌管。保此店果系智记明典之业,并无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智记白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原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番银五百五十元足,再照。

同治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如乡、曾释俗、翁阿标

代笔人韩仁六

知见人周源

立转典契字人张智记

·第六碑文

邑养济院,例收痳疯残疾,孤老不与,余维无告为皇仁所必矜,因审案查出公地与院基毗连,支俸买之,清出官税,损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间,名曰留养局,岁可活百余人。交替之暇,条议具上列宪惠养有加,则以俟后之君子。

局地东至杨老园,西至陈志和竹围,南至养济院,北至街,计地一十二亩五分零四丝。

府宪蒋捐银三百元。知县胡捐银三百一十六元。县丞张克明,巡检程镗、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银二十元。举人张源仁、州同杨志申、贡生放国义、监生张凤华各捐银七十四元。监生周士显捐银一百三十元。监生吴朝捷捐银一百元。民人陈起、张训、张子开、陈佛佑、黄突、陈提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赖妙、赖番、陈高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苏四捐银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认田租银五百六十五元,又银三钱五分。民人庄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十五元。民人汪阳、罗三江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元,又银七钱八分。民人方义每年捐认田租银三元,又银四钱八分。另买下茅荖庄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银四百八十元,又银五钱四分零;又买上茄荖庄田五申六分,年收租银三十八元,又银三钱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税一百四十六元,又银六钱五分。以上岁捐收银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县胡另建房一座二间,额租银一十二元,归孤贫者取为大士香灯。

干隆二十九年岁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满知县胡邦翰立。

留养局原案,因林逆之乱焚毁无存。荡平之后,以当日承办之人出为照碑记条目,查收养孤贫一百名,每名月给口粮钱四百八十文,逢闰加给,不控小建。至冬寒时,加给绵衣钱八百文。如有孤贫病故者,每名给予棺木录八百文。现存房屋二十四间,逐年给银补葺。所收租银,请给官串,逐月造数报官。

·第七呈及批

具禀:彰属留养局丐首江明暨男妇孤贫等,为玩佃抗纳,藐示不遵,具禀仰乞县饬传追,以儆效尤事。窃照彰邑留养局,自干隆年间,胡前主劝谕官绅业户捐充置产,收养鳏寡孤独一百名,按月散给口粮。其经费系就拣东堡、犁头店等庄官庄佃户带纳留养局租,自昔定以每田一甲配纳官庄租银二两,随带补水厘余,每两折征银二元五角,仍纳局租银四元,计田一甲年应纳官庄留养局共银九元,历收百余岁无异。迨分治后,前台湾县黄出示征收官庄,按照清丈新章科算,删除留养局租名目,自是客佃藉词抗纳,致使贫粮不敷支给,中间停给。所以众孤贫晓哓待哺,街求巷乞,月难一饱,呼寒啼饥,惨苦万状。幸蒙罗前主洞察原委,先后沥情,详请各宪,旋奉台藩宪批,仰台湾县仍着官庄佃带完留养局租,代征移解等因。案卷煌煌可稽,溯留养局租息插在官庄佃带完。当时官庄佃系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承耕官庄田,按甲匀领留养局资银元,以作续垦工本。是以逐年配纳留养局租,犹民向官借款生息于租,谓之留养局租息,县志可考,碑记可证。经前彰邑主李与台邑主范会衔出示征收在案,而各佃亦有陆续完纳。罔料玩佃武生林光辉,恃贪抗官,遍佃阻纳,以致各佃互相观望,经书连次赴县禀追,莫奈他何!非蒙恩迅仰县饬传林光辉到案押纳,斯杀一惩百,一面饬承收补,俾免残疾寓贫无所依倚。势亟沥情,相率哀乞府宪大人德及孤贫,恩迅俯准施行,德戴千秋,沾感切叩。钦加盐运使御衔、候补道、特授台湾府正堂兼中路营务处修志总局提调、加三级陈批:恃贪抗官为本府所深恨,曾立愿遇事重办,以儆刁风。该丐首所控是否实情?仰县查案传集速讯。果属林光辉倡首抗缴,即行从重究办。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初一日叩。

·第八谕示

钦加同知衔、帮办中路营务处调补台湾县正堂范,钦加知州衔、赏换花翎代理彰化县正堂李,为会衔出示晓谕事。光绪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蒙台藩宪唐批:据前任彰化县罗,详以台邑官庄各佃户应带完彰化邑留养局租,查明情形,造送佃户租数清册,垦请缴饬照征移解,一面示谕官庄各佃户查明向章,带完该局租银缘由,蒙批:官庄与留养局租系属两起,当日黄令自不应将留养局租删除,一律归入官庄。现已札饬台湾县出示照征,按年移解,仰即将应征户各开列清折,移送台湾县查明征收,此缴,等因。蒙此,查此项留养局租息,系干隆二十九年间,前任彰化县胡任内官绅公捐建屋,置买官庄田租,作为留养局孤贫月给口粮之需,载在县志。嗣因兵燹屋坍,又于同治九年间,经前县李更定章程,详明立案,在于彰邑养济院之北建造留养局,即就租银按月分给各孤贫口粮并衣棺埋葬等费,已历百数十年之久。然其所征银元,即在官庄各佃户输完官庄租谷、银两之外,带完留养局租息银元。银虽征于一佃,实分各两用。迨分治之后,其田其佃归隶台邑,乃前任台湾县黄误以此项租息作为官庄租银,一律删除,至未删各佃户相率效尤,抗完前项租息,以致各孤贫嗷嗷待哺,赡养无资。是以彰化县遵批,开造被删未删各佃户姓名,分别应完台邑官庄租谷银两若干,带完彰化留养局租息银元若干,列册并派拨熟悉经书前来,再由台邑添派差役帮同催收,庶免佃户有所推诿。合行晓谕,为此,示仰官庄各佃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应纳留养局租由来已久,并非创自今日。自示之后,务须查照未分治以前旧章,递年输完台湾官庄租银之外,仍应带完彰邑留养局租银元,以符向例。此外尚欠完光绪十六、十七、十八等年分前项租银,均应认向经书归数完纳清款,给串执凭,勿得藉词抗玩;倘敢故违,一经指禀,定即移会从严追办,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九年二月日给。

·第九义冢

台湾古称荒服,土著老少,内地客民鹜利而来,风气宣淫,土地松恶,其客死无依者累累相望也。旧棺槥率寄顿城厢南北坛中,重洋远隔,音耗不闻,内地眷属搬运为难。干隆二十四年,台湾县知县夏瑚心甚悯之,设法捐赀,代运至厦,俾客亡亲属各按氏籍赴厦识认,一时传为善政。其详文略曰:伏查台湾远隔重洋,内地商民人等谋利奔驰,往来如织,其间留滞病故者实繁有徒,悉寄南北二坛及城厢庙宇。在台既无眷属管顾,而内地之亲族虑及波涛之险阻、工费之浩繁,运葬甚罕,停积日久,累累相望,伤心惨目。前于饬埋民间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计三百五十八具,悉属历年停顿,搬运无期,若不筹议归埋,必致拋残海外,实堪悯侧。辗转思维,惟将有姓名籍贯之棺骸代运赴厦,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只须示召亲属,定限半年内赴厦认领,既免涉险多费,自必争先恐后,而客死枯骸庶得咸归故土。但至厦之日,必须寄顿有所,经理有人,自应预择附近海口宽旷庙宇一、二处以资停寄,选拨诚妥僧人,按月给予辛劳银两,端司其事。俟船户续续运交棺骸之日,设簿逐一登记,小心存贮,俟亲属赴领,即将其领姓名、月日登记簿内,以凭查考。如一年之后无人赴领,就于厦门预择无碍闲僻官山,作为义冢。至期即令该僧人雇工抬埋,将死者之姓名、籍贯,深文镌刻小碑,竖立坟头,以便识认。所有掩埋工费,每具酌给银四钱,并将年月日期,抬埋棺柩若干具,用过工资若干两,逐一填簿,不得遗漏。于每年夏杪,令该僧人将或领或埋总数注明原簿,缴厅备查,照抄一本,行知台邑存案。如此办理,则流寓棺骸不致再有累积,可免暴露拋残之惨,似亦敬体宪仁之一端。现将查出有姓名、籍贯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扎草辫,计需草工银三钱,抬至海口用夫四名并雇■〈舟古〉船运交海艇,需工脚银五钱,共需银八钱。至厦打抬寄顿,每具用夫四名,酌议价银四钱。又骸礶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拟夫价银二钱以上。通共需银一百一十四两四钱,按数捐出给办。所有查出姓名籍贯未确,及无姓名籍贯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难遽运。俯容申请内地各府行县出示晓谕:民间如有亲属在台殁故未经开留姓名籍贯者,限半年内逐一开明,并棺礶记认,停寄处所具呈籍县,移知过台一体代运,统以一年为期;如过期尚无移知,则属实在无主,毋庸运厦,就台地另择义冢掩埋;倘或查办时有亲属领运,仍听其便。此次办竣之后,每年春季风平浪静之时,循照查办一次,永远遵行。但在台查办,得以悉心区划,在厦之寺僧辛劳及掩埋工费,应先捐廉俸银五十元,以资经理。惟是船只系台防厅专管,应作何饬配?免差或另筹船只免应差使端运棺骸之处,未敢擅议。而在厦选择庙宇,遴委僧人及预拨官山,代给辛劳工费各若干之处,未便悬定,不揣冒昧,谨造具流寓棺骸数目清册,据实详明,伏祈宪台察核,赐移台、夏二防厅定议举行。

·第一○谕示

署福建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十级记录十次张,为勒石示禁,以垂久远事。案据举人许超英,贡生魏绍华、叶呈芳,暨生监总理、郊行铺户人等佥禀:台地五属界外荒山,凡无耕无赋之地或畬或麓之区,均听流寓民人随处筑坟瘗葬。经于嘉庆年间,钦奉皇上恩诏,大宪札行,即如我堑垣自入版图,生斯葬斯,相安相乐。查干隆四十二年间,息庄佃民及绅士人等先后禀请各前宪准以香山埔内外狮山一带山麓旷地巡司埔、枕头山、蜈螟窝、鸡蛋面、风吹辇、石头坑及埔顶设为义冢各在案。又蒙各大宪行饬,准以界内番山之金山面、大崎、双溪、青草湖、石碎仑、茄苳湖,至盐水港老衢崎止,概为冢牧之地。至道光年间,李前宪捐廉,买郭陈苏之土地公坑以东大崎、双溪口、金山面等处横直各三千余丈以为义冢,但民人随处埋葬,合堑久蒙厚泽。至道光十五年间,堑南界外之番山有垦户金广福奉谕设隘筑堵,以防凶番,自树杞林起,至中港三湾,连结三十余里,末垦以前,附近人民葬坆不少;自垦以后,藉垦混界,戕害甚多,破确露骨漫山遍野,为子若孙谁不酸鼻,往来行旅莫不伤心。虽经各宪先后设立义冢,奈历年既久,生齿日众,各义冢已鱼鳞层叠,且被垦户藉垦,生索威逼迁移,稍拂所愿,辄加锥锄,盗挖牌记,抽灭骸确。有力者用银买好,给与山批;无能者恳求还骸而不可得。纵令争较互控,反言物各有主。盖思皇恩广大,恩诏频颁,宪德高深,札饬屡推,是枯骨久沾厚泽,何市利竟敢居奇,实属上负皇仁,下悖宪章也。爰是相率筹议将前定各处界,合请勒石严禁,毋许私垦田园,混占冢界,藉垦生端。即金福所垦之处,有不堪为田园、不便以耕种之山畬巅麓,应请附近民人随处安葬,该垦户、佃人不得藉端刁难,亦不得持为奇货,致畬争端。即垦内旱瘠埔窝无碍田地陂圳者,亦应听人瘗葬;如谓垦费所需,隘粮攸关,似应酌给帮贴,或五元或三元,随力措办;倘若修筑,毋许阻索,即在平时,亦戒戕伤。是否妥洽?恳请鸿裁,佥乞恩准核案,出示勒石严禁,切禀等情。据此,当经前分府朱饬差查勘,未据报到。本分府莅任,据该差高升、蔡云勘明各处冢坆界址及金广福承垦地方山场,逐一绘明图说明白,禀复前来,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勒石严禁。为此,示仰合属绅耆、垦户、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当知掩骼埋胔,古有明训,岂容藉端阻葬,任意践踏。经各前宪先后捐买义冢牧场界内,概听民人随处瘗葬,该处居民不得再行混占冢界,私垦耕种。即金广福垦界内旱瘠埔窝无碍田地陂圳者,亦应听人瘗葬。惟垦费所需,隘粮攸关,准予酌给番银或三元或五元,随力措办。倘若修筑,毋许阻索,即在平时亦戒戕伤,庶凡生养有地,死葬有方,以安幽魂。该民人等亦不得在别人契买界内,藉端占筑虚埋,希图售卖渔利,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咸丰元年九月日。

给冢人立碑举人许超英

贡生魏绍华、叶呈芳

暨生监总理郊行铺户人等同勒石

·第一一义冢碑文

盖闻脱骖赠丧,孔子有解组之义;掩胔埋骼,文王发施济之仁。南素读圣贤书,守祖宗训,如遇善举,无不量力而为之。兹本处有山岗一所,迄数十年来,凡属附近乡里多在此处埋葬骨殖,均弗而闻;倘明以间,业必微租、物各有主之条未免大干乎例禁。今而乡耆士庶明约宽其既往,昭示来兹,即于本山东至第二条小龙顶为界,西至小龙顶为界,南至茶园岸为界,北至水流落为界,四至各立界石,内许其建置坆墓,掩葬先人;若于界外再侵立锥地,定必请官究治,决不姑宽。其各体谅,毋违,是所厚望焉!特此布告,咸使周知。

太岁己亥年六月日业主郑宾南立。

·第一二合约创建义冢乐施田业字

同立合约创建义冢乐施田业字业户徐景云,总理刘兆荣,绅耆张福东、谢合源、刘阿元、曾益昌、曾昌坤、庄阿三、胡恒源、薛成彩、陈逢熙、曾文郎、刘阿安、曾昌坎、徐云兴、徐石康、徐海檀、徐敬维等。缘我大溪墘一带地方未有义冢,骸骨拋露,云有不忍之心。爰集总理、庄耆公同商议,将云上年间乐施冢地,土名伯公岗山顶,创建义冢。将各庄所有无嗣孤骨,倩工收殓于伯公岗山顶,创建义冢一大穴,其用费由庄中随人乐意捐题;如有不敷多少,系云一力抵挡,不用加派庄人。云即将冢地墘乐施业一段,东至冢地为界,西至浮圳与云毗连为界,南至石泉为界,北至冢为界,四至公同面踏分明。每年带钱粮银三元,贌佃实收租谷十石,以为祭祀,交就近总理、庄耆办理,永远作为祭祀用费。此乃云自己发心乐施,即邀总理、庄耆公同妥议,创建义冢,喜捐乐施之田业,日后子孙不敢异言。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云收执一纸,总理、庄耆付执一纸,永远为照。

批明:此田原带云自己大坡水灌荫,应归云之佃人耕作纳租,不可别贌别佃。诚恐水源争放,反为不美,立批是实。

再批明:丈单系与徐景云共单,批照。

批明:东至冢地,是伯公门首由中心崀透徐景云陂下曲落车路为界,南至石线车路为界。此四至内下下田一甲三分二厘。

光绪十九年(岁次癸巳)三月。

庄耆李干信、徐海檀、徐敬维、彭观妹、徐云兴、徐石康、薛成彩、曾昌坎

曾昌坤、胡恒源、曾益昌、庄阿三、刘阿元、徐阿豪、刘阿安

代笔曾文郎

庄绅耆谢合源张福东陈逢熙

总理刘兆荣

同立合约创建义冢业户徐景云

·第一三谕示

钦加同知衔、署新竹县正堂施,为出示严禁事。本年二月三十日,据举人吴士敬,生员陈朝英、梁昌年、陈朝龙,暨绅耆郊铺等佥禀:合堑自入版图以来,叠蒙列宪捐廉置买及垦户开垦,先后谕奉设立义冢。香山牛埔内外狮山一带,又巡司埔、枕头山、蜈螟窝、鸡蛋面、土地公坑横直各三千余丈,又树杞林起至中港三湾联络七十余里,概准民间随处埋葬,有案可据,并泐石竖皷楼下可考。近来南门口巡司埔罕有不色之人,心存不端,不特移界毁冢,栽种营私,而且私设小车,一车可驾一牛,不论崎岖平坦,牛可以行,车即能到,戕坏冢山坆墓孔多,棺骸暴露。伊等目击心伤,连名佥乞核案,重新示禁,迅饬查拘严究等情。据此,查此案前因违禁戕毁,经前厅严禁在案,今该处又有奸民私设小车,戕坏官山坆墓,尤属可恶,亟应示禁,以安窀穸。兹据前情,除批示并饬差查拘究治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合邑军民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之后,所有官山冢地界内,皆系民间埋葬棺骸,无论崎岖平坦,不准再行混占营私以及私设一牛小车,致令戕害坆墓;倘敢故违,立即差拘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七年六月日给。

·第一四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洪石官,有自典瓦店一座一间,址在郡城经厅巷,坐东向西,东至内屏,西至滴水,南至郑家,北至本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需用,托中转典与水鸡潭义冢董事承典,三面议定照原典六八银二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即交付银主掌管,不限年月,听凭取赎。保此店实系石自典之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前碍,典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翻异,恐口无凭,合立转典字一纸,缴连上手契字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同治四年四月日。

为中人升仕升

代书人薛秋水

立转典契字人洪石官

·第一五卖断山园契字

立卖断山园契蔡牛港,今有祖上蔡陶源公明买孙荣山园一坵,坐落水鸡潭,土名新昌里三角尾,即新冢尾。东至车路,西至冢山,南至杨家墓,北至车路。东量至西横阔六十四弓,南量至北直长一百二十八弓,内应扣蔡家祖坟横阔三十二弓,南量至北直长二十一弓除外,余剩现耕为园,年纳供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银别创,先问亲疏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将此山园一坵,卖断与集善堂作为义冢,三面言议本日得过六八番银六十大元。其银即日收足;其山园听凭集善堂永远管业。自卖断之后,永断葛藤,不敢别生枝节。但此山园系港祖遗明买园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当他人财物;倘有来历不明,系港出头承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断山园契一纸,并缴上手老契六纸,共成七纸,付永远执照管业,此据。

即日同中过来六八佛银六十大元,收讫清楚完足,再照。

其上手老契遗失四纸,日后寻出,永为废纸,合应批明,再照。

光绪六年十月日。

知见人蔡苍梧、大雹

为中人哲、叶为春、蔡秀三

代笔钱正中

立卖断契字人蔡牛港

·第一六执照

执照

  钦加同知衔、署理台湾府台湾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祁,为给照事。照得西关外赌棍黄江等,在偷食桥头地方开场聚赌,经将其赌屋四间查封召变。即据水鸡潭义冢董事邹鼎元赴县禀称,情愿备价六八银二百二十元承买,以为义冢祀业。又经据情转详请示去后,兹蒙府宪转奉本道宪批:该董事邹鼎元承买为义冢祀业等因,并据该董事邹鼎元将价银如数禀缴前来,除饬差起封归管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水鸡潭积善堂义冢董事即便收执,将偷食桥头四角赌屋四间遵照承管,永为水鸡潭义冢祀业,不准税开赌间;倘敢故违,一经察出,立即对变拘究,决不宽贷,凛之,慎之,毋违,须照。

  光绪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给。

            右照给水鸡潭董事邹鼎元等准此

·第一七执照

执照

  即补清军府台湾府台湾县正堂、加八级军功加一级纪录四次沉,为给照管业事。照得本县标封戏台林义赌屋一座,前后厅房四间,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九屎巷,南至叶家井边,北至曾炎之屋,业经先后出示召变在案。兹据东安上坊地保吴芳禀报:水鸡潭积善堂董事张建功出为承买,估议时价六八番银七十元,禀请起封给照管业。并据缴到屋价前来,除饬保起封交管,并将价银拨入书院等项工程内应用外,合给印照。为此,照仰该业户张建功即便执照管业,切切,须照。

  计开:标封入官戏台后林义赌屋一座,前后厅房共四间。

  光绪十三年十月 日给。

                右照给买户张建功准此

县  限                             日销

·第一八谕示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富,为谕饬查明,据实禀复核办事。本年正月初七日,准前分府严移开,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奉臬道宪梁札开,本年十月初七日,据淡水同知富丞禀称:七月初二日,蒙宪台札开,案查郡城采买义仓谷石,饬属劝办,已据淡水厅严金清详报,劝捐义谷四万五千余石。现在早稻收获,谷价平贱,应即上紧催收上仓,饬将已捐谷石乘时买储册报。如未捐办,迅速传集绅户一律举行,总期多多益善,有备无患等因。蒙此,遵查此案劝办义仓谷石,卑职抵任,迄今半载之久,未准卑前厅严丞移知饬承,查检并无案卷,询之就地绅士,均称严前厅任内曾经劝办,所捐谷石恐系严前厅自行催收,伊等并未经手。卑职伏查义仓之设,原为筹备民食起见,地方缓急可恃,固应核实办理,案关奏报,尤未便稍事颟顸。卑前厅严丞任内既经劝办,究竟何户认捐若干?是银是谷?已收若干?未缴若干?并无案卷移交。而事关地方,既未经各绅士之手,则当时严丞劝办,自必确有把握。且既详报有案,其催收已有成数更可知矣!现在何户短缴若干?应否催收?应请仍归严丞一手经理,庶几事归实济而免功败垂成。卑职身任地方,以此份内应办之事,本不敢上渎宪聪,无如事属隔任,且毫无案据办理,委实无从措手。再四思维,惟有禀恳大人察核,俯赐檄饬严丞将劝办义仓一事,查明各户认捐实数,分别已收未收,赶紧一手经理,造册详报,以昭核实,而重仓储,实为公便等情。据此,除禀批示外,卷查此案前据该丞具详,劝捐义谷,建造仓廒,经吴前道批饬,速将绅商所捐谷石、姓名,督饬绅董逐一造具细册详送,以凭核转,并经会同镇宪附片奏报暨本道照催在案。延今日久,未据造报,合就札催,札到该丞,立即遵照,迅将前在淡厅任内劝办义仓一案,速即赶紧一手经理,造具细册详报,以凭核转,以符奏案,毋再搁延,致干委查,切速,此札,等因。蒙此,查敝分府于五年冬到任之初,创办义仓,案查娄前任曾经劝办,时因未建仓廒,所捐谷石均系捐户自行存储,历年久远,捐户半已丧亡倒败,存谷均归乌有,间未倒殷户如郑如梁一家,存谷本属无多。又据该绅呈控:王前任藉公挪用,道宪及厅署均有控案。是以欲图储备,务建仓为先,而杜绝侵挪,必使官无经理。敝分府倡廉银,遂与各绅董立定条程,公同商议:此次捐谷必须先仓廒再行收缴,归绅捐绅办,地方官仅居董劝之名,以杜侵亏之弊。嗣据各绅商认捐银谷四万五千石,续捐三千石,连同敝分府捐谷一千石,共计捐谷四万九千石,经据各捐户先具捐单,当经敝分府将议定章程及认捐数目详报在案。敝分府在任时节次严催,无如捐户繁多,未得一齐收缴,且建设义仓鸠工庀料,非朝夕之事。迨至本年四月间,始据本城禀报义仓工竣,并查艋舺、大稻埕、桃仔园三处亦将建成,饬令绘图具报,并催各乡一律兴工。屡次严催,迄未冥到,而敝分府适将交卸,祗得先令尚未建仓各乡出具收管限状,附案备查。是此次办理义仓,均系各绅董公同经理,合属同知,贵分府不难查问。至义仓卷宗,创办之始即有捐单,交卸之时又有收管限状,历历可查。经书初系粮书承办,嗣恐官一交卸,该书更换,复改归户书胡源办理。至淡厅衙门除有关交代之案,概系发房归挡,向无移交;即如娄前任义仓卷宗,经已奏请奖励,历任亦未项目移交;况此次所捐又系绅捐绅办,敝分府仅为董劝,并无经收。除禀复臬道宪外,合就移知。为此备移贵分府请烦查照,希即查案催收,以免功亏一篑,望切,望速,须至移者等由。准此,查严前分府劝办前项义仓,业经详蒙奏报在案,所捐谷石必须如数实谷存储,方免上宪委查谴诘。兹准前由,合亟谕饬,为此,谕仰该绅董等即便遵照,立将严前分府任内劝捐义仓谷石,究竟何户认捐若干?已缴未缴各若干?现储仓实谷若干?其已缴者是否均已收仓?未缴者曾否催收齐全?所建仓廒现在已否造竣?廒口若干?编何字号?克日分别查明,造具各捐户姓名谷数清册,并出具收管结状,据实禀复赴辕,以凭核办。案关奏报,该绅董等既捐办在前,务须认真赶紧查复,立等核明详办,切勿稍弊混,致干赔究,凛之,毋违,速速,此谕。

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谕。

·第一九谕示

钦加府衔,特授福防分府、调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向,为谕饬查覆催缴事。照得足食之谋,为民生所最要;救荒之举,尤王政所必先。此各属义仓之设所由来也。淡属虽称富庶,殊鲜盖藏,若不图匮于丰,为未雨绸缪之计,一旦旱潦不测,备御何资?是积储之方,尤不得不筹于平日。案查同治五年,严前分府任内,曾经选举绅董,饬在城乡各处劝捐谷分,建设义仓,一律存储,以为救荒之举。业经捐有成数,详请奏报;一面移交后任,分别催捐,即经各前分府分谕饬催。迄越多年,究竟城乡内外原捐各户已缴若干?未缴若干?何处已建仓廒?何处尚未建造?所捐谷石是否实储?仰尚未催集?能否照数催起?未据各绅等只字禀复,事关奏案,岂可是此含糊。如果各户业已照捐,并经该董建仓存储,此其急公之志正属可嘉,自当详请奖叙;倘或未经捐足,亟应赶紧催捐。即以近年收成未见丰稔,一时催缴,势或为难,亦当如何设法,分年捐缴。事隔数载,消长不同,如其中实有一、二户人亡产绝者,亦应据实禀明,作何弥补,总不得置若罔闻。本分府因民食所关,为备荒起见,务在认真办理,然亦未尝不体恤下情。该绅董等生长是邦,情关桑梓,更不容稍存膜视,观望延挨。除分饬赶催查覆外,合行谕到该董等立将同治五年,严前分府任内,原派该乡义仓、义学两项谷石共计若干?内某某户认捐若干?已捐若干?未捐若干?近来有无续缴?曾否建有仓廒?所捐之谷存在何处?先行开折,缴由城内明善堂转送,一面将未捐者赶紧严催。有仓处所上仓实贮,无仓各乡亦即出具仓收,呈送察查。倘有一时未能缴齐者,或应如何分限完缴,亦令出具限状,先行禀送,毋得挨延。倘其中某户实在人亡产绝势难备缴者,亦应取具各乡保甘结呈送;一面仍于各殷商内设法弥补,以符原额,统限一月内分晰禀明。堑、艋两仓即由该董等遗丁赴辕投递,其余各乡有应行禀复事件,统交城内明善堂董事转递,以免费累,而示体恤,其各凛遵,毋违,特谕。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谕。

·第二○谕示

钦加府衔、特授福防分府、调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向,为饬遵事。案据中坜十三庄明善堂该绅董王国均、刘懋春、庄殿扬、宋椿相等禀复义仓一案缘由,除批该董等各庄认捐义学、义仓各谷。现据禀称:义学一款数开除,实存义仓谷三百二十石,因无仓廒,由该董等四人存储,应即妥为收藏;一面将未收谷一百四十石,务限本年六月收齐,仍由该董等分储,着先出具收管切结,并各捐户姓名清册呈送毋延等因外,合行谕饬。谕到,该绅董等立即遵照批指办理,毋违,凛之,特谕。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给。

·第二一义渡碑文

尝思劳民期在利民,利民必先劳民。劳民者未必尽利于民者利民者无不先劳其民也。特民情惮劳而趋利,未利之而先劳之,民必滋怨。故子产孰杀之歌先于谁嗣,此固从政之不遑恤者。余尝三至台瀛,从事于师徒戎马间,周南北见夫曲溪陂泽,不可以梁,病于济涉之处甚多。迨丙申承乏淡水,所属绵亘几四百里,所谓曲溪陂泽不可以梁者未能悉数,其间土人驾舟以济,相安于定章者弗计;惟大甲溪石层叠,支派杂流,水势西冲,直入大海,遇春夏盛涨,极目汪洋,诚险道也。此外,如中港房里柑尾,虽险阻稍减,然或溪面广阔,或急湍汹涌,皆迫邻海■〈氵义〉,亦危险莫测者也。此数处非无驾舟待济之人,大率土豪撑驶,藉索多赀,少不如愿,即肆剥掠者有之,行旅之忧害也久矣,义渡其容缓欤!余甫下车,即欲筹是举;顾与吾民周施日浅,未信而劳,贤者所让,或恐贻以怨讟乎!适又重建文庙,以崇礼教;增造书院,以励英才,亦既屡兴大工,重劳吾民,几卒卒无须叟暇,可复兴义渡之举哉!然继而思之,择可劳而劳,因民利而利,从政之道也。若义渡者,吾民所便利而乐劳者也,岂有惮劳而不从事者乎!余又何怨之弗可任也!爰集绅士、郊商、耆庶而谕以意,且先捐廉以为之倡,乃无弗踊跃乐输,不敷旬共捐洋银八千九百余元,其不敷者则搜罗充公租谷以足之。更于四要溪外,若井水港、盐水港一律设渡,共凡六处。又于堑南之白沙墩、堑北之金门厝,每于九月间,各设浮桥以济,是又因地制宜者也。其捐项为置田甲,岁收租息,以资经费,并将筹议置舟选夫,修工食,一切章程存诸案牍,鲜明各宪勒石以垂永久,而使众览焉!今而后劳者安利者普矣!怨讟余知其免矣!是则劳乃利之功,而利乃劳之验也。且劳于一时,而利于无穷也。利以余而成,劳由民而致,是余与民相与有成也,是为记。

计开章程项下:

一、大甲溪设大小渡船三只,大水渡夫十三名,中水五名,小水二名。每名日给工食钱百九十文,年额共钱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

一、房里河柑尾溪设大小渡船两只,大小渡夫十一名,中水四名,小水两名。每名日给工食钱一百七十文,年额共钱三百千零九百文。

一、中港溪不分大小水,长年设大小渡船两只,渡夫六名,每名日给工食钱二百二十文,年额共钱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

一、盐水港渡船一只,渡夫一名半,日给工食钱二百四十文,年额共钱八十六千四百文。

一、井水港渡船一只,渡夫一名,日给工食钱一百二十文,年额共钱四十三千二百文。

一、各义渡大小船只,每年共给修理器具等项钱一百零五千文。

一、中港溪渡船日受潮水冲渍,易于朽坏,按五年大修一次,共给工料洋银八十五元。

一、年给金门厝、白沙墩架搭木桥工费洋银四十五元。

一、每年给经承纸张、饭食洋银二十四元,遇闰加给二元。

一、每年给城隍庙香灯洋银二十四元,遇闰加给二元。

一、各渡夫工食应扣小建,留给闰月。

计开田甲租额项下:

一、置买民人廖看承典黄茶田业一段,坐落土名大姑崁内栅,年纳租洋银二十四元。

一、置买民人孙振洲田业一段,坐落土名东势庄,即枕头山,年纳租洋三百四十元。

一、置买民人何一宽等田业一段,坐落土名芝兰保草山前山猪湖,年纳租洋一百元。

一、置买民人余智祥等田业两段,坐落土名大甲龟壳北溪洲,年纳租洋一百三十元。

一、职员高钟意等呈请岁捐租谷四十石,折缴洋银五十二元。

一、业户林金祸之孙林庆添呈请岁捐租谷一百五十石,折缴洋银一百五十元。

一、业户徐淡,即徐文彬,呈请岁捐租谷六十石,折缴洋银六十元。

一、佃民杨诸等呈请岁捐租谷四十石,折缴洋银四十元。

 

·第二二谕戳

钦加府衔、台湾府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娄,为给发谕戳收租事。本年十月初二日,据拳山保万顺寮庄董事胡文货、深坑仔庄正林服、庄耆陈监等呈称:缘万顺寮溪南等处昔患生番,于干隆五十五年间,蒙袁前宪谕着高槐青为该处隘首,年收番业户贴纳隘银四十八石。当日高槐青因垫用丁粮未敷,故将该处之小地名乌月,即发达埔、阿柔埔、麻竹寮、枫仔林、戆耽埔五庄以及山坑出资工本,招佃同隘丁分垦,以资粮食。旋高槐青物故,庄棍串充。迨高槐青之子高阳年长,众佃及业户、庄耆复议请还高阳接管,所有乌月等庄之田,每甲供粟三石,计一百五十余石,付与高阳,将隘移入,总经照旧募丁舍命防御。是迩来之生番稍靖、民得安居者,皆高槐青及隘丁之力也。迄今父子两世,历役四十余年矣,惟当年在事被难隘丁,孤魂莫依,尤宜施给祭祀,以示体恤。近时生番遁迹,租谷犹存,兹查房里大溪民涉维艰,仁德矜恤行人,捐廉建渡,以济徒旅,诚仁人惠政,不世之功也。货等仰体慈怀,公同酌议,现在番患已熄,民居且稠,其隘似可免设,所存隘租划出五十石,充为义渡经费,余租一百零石,准予高阳承收,作为存恤孤魂年节忌祭并薪金挑运工脚需费,以及庄中一切收租杂用,概系该佃首自备。其义渡租谷年按早季收成,每石折银一元完缴,殊为两全善举。是否有当?理合佥议呈请,伏乞百废俱兴,恩予所请,准给佃首高阳收租示谕戳记,俾专责成,以垂久远等情。据此,除将所存隘粮内,每年拨出租谷五十元,作为大甲等处义渡经费。其谷每石定价番银一元,每年早季前纳;其余租谷一百余石,仍归高阳收取,以作节忌一切费用,并照录原禀批示,付知义渡,经承粘卷抄簿用印备查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该佃首高阳即便遵照,将该处额定隘粮内每年抽出租谷五十石,每石定价番银一兀,每届早季,应由该隘首呈缴,以充义渡经费,不得违延;其余租谷仍听该隘首收取备用,永远遵行,毋违,特谕。计发戳记一颗。

道光十七年十一月日谕。

 

·第二三禀呈

钦加知府衔、福建台湾府北路淡水同知娄,为设立义渡,详请立案,以垂久远事。窃照厅县为亲民之官,凡小民疾苦隐情,无不当痌瘝在抱,为之兴利除弊,共跻康庄。台地南北袤长,山溪丛杂,溪之小者或涉水以行,或搭桥以渡;溪之大者非船筏不足以利其行旅,而刁悍不法之徒藉以渡载为由,任意勒索,稍不遂意,即兜留包裹,以待备钱取赎。来往行人每因人地生疏,告诉无门,忍心受屈,为害行旅不可言状,是全台之为民害者,渡船其一也。卑职三渡台阳,周历全台南北地面,留心察访,颇知其弊,必须设立义渡以杜其害。今蒙荐举淡水,抵任之初,即经履勘堑南堑北各溪。如堑北沪尾、艋舺、三貂、凤山崎各溪港所设渡船,渡费每人不过二、三文至四、五文不等,均称利济,并无讹索之风。询诸绅民郊行,咸称率由旧章,毋庸改设义渡。其堑北金门厝一溪,水浅流急,冲分三道,自春及秋水势较大,必用船筏,向有粤人林国宝等鸠捐租谷,设立渡船,不取渡费;一交冬令,溪水浅少,船筏难施,商民涉水而过,必须架搭木桥,以免病涉。又堑南白沙墩溪港一道,久雨成溪,雨止乃涸,向不用船,每届秋令,海口沙塞,积水难消,亦须架搭木桥,以便行人。以上金门厝、白沙墩两溪,于□□年九月初间,由官捐资架桥,毋庸设立义渡。惟堑南大甲溪支流杂出,最为湍激难行;房里河、甘尾溪地处偏僻,水势亦急;中港溪溪面广阔;井水港、盐水港溪面窄小,潮水涨落不齐,均非船筏不行,刁悍之徒把持勒索,在所难免,急须设立义渡,以除积弊,而苏民困。查大甲溪每年以五、六、七等三个月水汹涌为大月,二、三、四、八四个月为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个月为小月。大月应用大渡船一只,小渡船二只,共享渡夫十三名;中月应用大小渡船各一只,共享渡夫五名;小月用小渡船一只,渡夫二名;每名日给工食钱一百九十文,年额共应钱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又年给修船绳索等钱二十四千文。房里河、柑尾溪以五、六、七等三个月为大月,二、三、四、八四个月为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个月为小月。大月用大渡船一只,小渡船一只,渡夫十一名;中月用渡船二只,渡夫四名;小月用渡船一只,渡夫二名。该溪非比大甲溪之汹涌难行,每日给工食钱一百七十文,年额共应钱三百千零九百文,仍每年给修船绳索等钱二十四千文。中港溪溪面广阔三四里,潮水暗涨,毋分大小月份,频年应设大小渡船各一只,渡夫六名,每名日给工食钱二百二十文,年额共应给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每年应给修船绳索等钱三十三千文。井水港、盐水港二处溪面窄小,潮水涨落不齐,亦不分大小月份,各设渡船一只。井水港渡夫一名,日给工食钱一百二十文,年额共应钱四十三千二百文;盐水港渡夫一名半,日给工食钱二百四十文,年额应钱八十六千四百丈,仍每年各给修船绳索等钱一十二千文。以上六处统而计之,年共需义渡经费钱一千四百数十千文。厅库既无闲款可筹,卑职敝厅又难独力维持,若非置产收租,不足以资经久,不得不藉众力以成其美。爰是邀集向义绅士及郊行人等设立捐簿,推诚布公,广为劝谕。卑听敝厅捐廉三百两首为之倡,一面将各渡先后改设义渡,出示勒石,商民来往不准勒索分文,仍责成艋舺县丞,竹堑、大甲两巡检就近稽察,有犯责革。计自一年以来,肃清无弊,已有实效。现经好义之绅士郑用锡、林祥云、周智仁、勤献廷,暨艋舺、泉履郊行,大甲、大安、中港、后垄等处业户绅民行铺人等陆绩题捐番银,置买田园四段,计共银七千六百三十五元,无论丰歉,年可收租银五百九十四元。及据业户林金福、徐淡,即徐文彬,职员高钟意,殷户张拋,董事胡文货,佃民杨诸等捐充租谷六案,每年可收租谷折番银三百七十二元四角。合共番银九百六十六元四角,每洋一元,现可易钱一千二百文。但银价长落不齐,若照现在市价核定,将来银价减少,转致短绌不敷。卑职敝厅现以每元易钱一千一百文申算,共可得钱一千零六十三千零四十文,但年需经费数在一千四百数十千,不敷三百数十千,此外尚须筹及闰月工资等项。正在筹捐办间,奉到宪行调取引见,接署之龙令将次抵任,难望克期捐足,若移交后任捐办,又需稽延时日,自应一手办定,方成全璧。兹查弊厅业户陈五湖,佃民叶标香、潘铳卿三户,有捐充石碎仑隘粮租番银四百二十元。该隘口粮年需一千四百元,向官官为捐给,陈五湖等捐贴隘租,即贴补官捐之项。现在该隘经前厅李嗣邺移建树杞林一带,该处可以就地开垦取粮,现虽照旧捐贴,再历二、三年隘粮足敷,即可停捐。应请将业户陈五湖等三户捐充不碎仑隘租番银,以十八年起,改拨义渡经费。其应给隘丁口粮,照旧归于在任之员按额捐给,将届停止捐贴,不致日久捐赔。如此一转移间,义波经费足敷一年之用,即遇闰之年,亦不致于缺少。第创始维难,守成匪易,或挪无端用,或任意侵匿,均不可不防。其渐卑职敝厅现将题捐姓名银数、置买田业段落、收租数目,概行镌石立碑。其田契文卷逐件钤盖印信,项目归入交代流交,并将置买田甲数目、坐落地段、用价若干、何人出卖,暨每年应行开销细数,汇造清册,另行详牒本道府宪、台备查,以杜弊端,而垂久远。再大甲溪河本在敝厅界内,故名其溪曰大甲,现在溪水流冲,其溪改移彰化,其名仍曰大甲,是以渡夫仍归敝厅理管。恐日后遇有命盗案件,淡、彰彼此推诿,故详晰陈明,是否有当?合将捐设义渡缘由具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立案,并请通饬台地各厅,如有险要溪港,一体设立义渡,以利行旅,实为德便。再此案所置田亩及捐充租谷,均应道光十八年起租,所有本年经费及造船工价,系就捐存银内支付,其自十八年起,就租支发。惟收租之期在六、十两月,其上半年经费应由在任之员先行筹垫,遇有交代未经收租,准其照数作抵,由后任收租归捕;倘收租后交卸,除将本任内垫给钱文尽数归补外,余剩银元应项目移交,不准以别款作抵,致有支绌之虞。合并详明,除详某宪外,为此备由具详,伏乞照详施行,须至书册者。

·第二四义渡碑文

盖闻徒涉蹇裳,行者党趄趦是怯;临津设渡,仁人每利济为怀。矧道值冲途,地非僻境,而乃方舟不设,坐视民渡需赀耶!即如下崁川之观音亭渡,为各庄往来孔道,设渡亦已多年。第先是私船,既无官给工资,又乏公捐经费,不得不向过渡人需索价赀,以赀糊口。兹幸街庄善信其集义捐,以成善举,将此渡改为义渡,从此筹捐既定,经费无虞,则行人方便,利涉兴,其惠泽之远,当与其川长流而不息矣!今将乐捐姓名并开费各数目逐款勒诸贞锯,以重不朽之尔!

计开:

普济堂经理江序益,每年捐金五十元。

香田祁经理钟会云,每年捐金四十元。

修桥祀经理邱玉来,每年捐金十元。

新观立会经理张肇春、曾石,每年捐金十元。

成胜会经理钟会祥,每年捐金五元。

爱莲会经理邱汉连,每年捐金五元。

以上计金百二十元,系寄附内栅分校经费。

下崁庄公圳路福德祀经理李传珍、李金兴,每年捐谷二十石(此谷石系渡夫工食)。

三坑仔管内各庄经理李益泉、李益发,负担每年渡船修造。

光绪二十九年(岁次癸卯)四月日同立。

发起人吕建邦拜撰

·第二五谕示

特授埔里分府、在任候补清军府直隶州、署新竹县正堂方,为谕饬接贌事。本年十月十四日,据大甲巡检申称:本年十月初八日,据竹南四堡大甲溪洲仔庄民洪登财禀称:窃财于上年间,承贌大甲溪义渡田一段,址在溪州仔庄后,每年纳租谷一百三十石,历今十数年均无拖欠颗粒。兹因财生理度活,恐难兼顾耕作,合具退耕,甘请恩准转详退耕,另充新佃接贌,切叩等情。同日,并据溪州仔庄民李仕富禀称:富耕田为业,毫非莫染,兹闻本庄后有大甲溪义渡田一段,旧佃洪登财因欲生理营生,禀请退耕,富情愿接耕认贌,所有应纳租谷每年一百三十石,仍照旧年限至六月早季,认串单完纳,不敢拖欠短少外,合理出具甘保结状各一纸,禀请转详府准承耕,切禀等情。各据此,卑职查大甲义渡田承则认耕,向由宪辕核办,兹据佃人洪登财禀请退耕,李仕富情愿接耕各等情前来,卑职未敢擅便,合将原禀两控甘保结共三纸,一并具文申请宪台察核批示饬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验施行等情,计申送登财,李仕富原禀认保甘结各一纸到县。据此,除来申批示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庄佃即便遵照承顶接则耕种,按事照数纳租,毋得拖欠减少,致干究追,凛切特谕。

光绪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谕。

·第六节公业·

第一 阄书合约字

第二 再分阄书合同字

第三 转典瓦店契字

第四 起耕典水田契银字

第五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六 阄书约字

第七 合约字

第八 阄书字

第九 遗嘱阄约字

第一○ 分业阄书合约字

第一一 阄书字

第一二 嘱付字

第一三 嘱分阄业合约字

第一四 合约字

第一五 分支阄约字

第一六 嘱咐分阄合约字

第一七 阄书字

第一八 卖断根契字

第一九 卖断根契字

第二○ 轮公阄书字

第二一 妥议永为香祀约字

第二二 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约字

第二三 阄约字

第二四 阄书字

第二五 抽出永远掌管合约字

第二六 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园杂物契字

第二七 继嗣约字

第二八 杜卖尽根山田茶欉契字

第二九 赠送字

第三○ 托付字

第三一 付托掌管埔园字

第三二 托孤字

第三三 抽出园契字

第三四 托孤字

第三五 合约字

第三六 阄书

第三七 阄书

第三八 谕示

第三九 阄书约字

第四○ 阄书

第四一 阄分字

第四二 阄书

四三 阄书

第四四 分膳养字

第四五 阄书字

第四六 阄书

第四七 嘱书付据约字

第四八 阄分约字

第四九 阄书合约字

第五○ 阄书

第五一 阄书

第五二 阄书字

第五三 对换店屋约字

第五四 合约字

第五五 合约字

第五六 典契字

第五七 胎借银字

第五八 过耕当田契字

第五九 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第六○ 杜卖绝契字

第六一 阄书字

第六二 分业阄书字

第六三 阄书字

第六四 合同阄书字

第六五 阄书约字

第六六 阄书字

第六七 阄书字

第六八 合约字

第六九 阄书字

第七○ 嘱书字

第七一 甘愿归就田契字

第七二 典契字

第七三 卖尽杜绝契字

第七四 归就甘愿字

第七五 阄书字

第七六 书田约字

 

·第一阄书合约字

同立阄书合约字人二房叔聪、长房侄重年、三房侄水龙叔侄等。窃谓水有源而流必分,木有本而枝所必折,旷观物类,静验人情,从古以来,断无合而不分之理。是以叔侄相议,思为分爨之计,邀请房亲族长到家酌议,先除起买陈老渡港埔园连旱田一段,每年园税银五十二大元;另抽起园税银四十大元存为公业,轮流祭祀;尚剩园税一十二大元,踏为长孙之额;又抽出现银一百大元,贴德同婚娶之费以外,概将祖父所有建置水田、山场、屋宇、财物、器具各件等项,一切在内,按作三大房均分,俱系至公无私,老幼均已乐从,当在于祖上面前拈阄为定。自此分开以后,各应份管业各宜勤俭,大振家声,子子孙孙亦不得争长竞短,致失和气之方也。口恐无凭,同立阄书合约字一样三纸,号曰福、禄、寿三字,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谨将条目开列于后:

一、批明:二房聪拈得福字,应得与林天德合买何明登等水田、山场并田寮合为一契。其田段山场东、西、南、北四至界址以及带纳钱粮、叛产租、大租、番租俱各载在前与林万分管约字内详明。其应份契卷亦有订明在约内,批明。此业契系是二房叔聪应得份额,批明,照。

一、批明:长房侄重年拈得禄字,应得与林天德合买郭朝试水田山场一大段,前与林万分管约内详明。其水田、山场、树木、茶欉、竹林、杂子俱皆重年、水龙对半均分,年应得山场在西南畔,东至大山顶仑脊分水为界,西至林万透上大山顶仑脊分水透落坑底为界,南至大仑顶仑脊分水为界,北至水龙小坑为界。又拈得水田一段,在西南畔,东至水龙田为界,西至坑沟为界,南至消沟林万田为界,北至消沟林万田为界。又应得松仔脚水田一段,东至坑沟为界,西至林万山崁为界,南至坑沟为界,北至松仔脚消沟为界。山田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钱粮正耗银八钱七分三厘三毫九丝六忽正,又带纳叛产租七石八斗七升六合,又带纳番租银六角六点六厘五分正,系是年应纳,不得推诿。又分得与林万分管约一纸,现手同单一纸,上手印契一纸,共三纸,付年收执掌管为照。

一、批明:抽起三重埔庄买陈老港埔园一段,每年园税银五十二大元,除起园税银四十大元存为公业,轮流祭祀,尚剩园税银一十二大元,踏为长孙之业,历年带纳钱粮番租俱将园税摊纳,不得推延。其契卷一宗系是交年收贮,倘若要用之日,取出公阅,批明,照。

一、批明:踏出现银一百大元,贴德同日后长成婚娶之费,系是年收存;倘若定亲要用,年自当取出,批明,照。

一、批明:水龙应得东北畔山场界内,抽出六千茶欉地付年栽种,三年以外,年要备出山税银五大元,付水龙支收。又抽出桂竹林一小仑,在西南畔大尖脚小仑分水立石为界,补年份额均平,批明,照。

一、批明:祖父承买林德善等水田、山场一段,现时典出林标,届限以满,或赎或尽,系是年、龙对半均分。又存留本宅厝一座,连竹围外厝后茅埔山茶欉,年应得右畔正身连护厝四间,水龙应得左畔正身连护厝四间,二房叔聪应得左右畔下山瓦厝四间,其茅埔山是年、龙对半均分,批明,照。

一、批明:水龙应得东北畔山场界内抽出桂竹林一小块,在北畔立石定界,付二房叔聪掌管,各不得糊混,批明,照。

一、批明:有公数取讨,系是年、龙对半均分,批明,照。

光绪二十四年三月日。

代书人承三

族长叔加禄、天赐

在场族亲拂叔

同立阄书合约字人二房叔聪

长房侄重年

三房侄水龙

·第二再分阄书合同字

同立再分阄书合同字人郭维枢妻蔡氏、赵氏,偕男辅铎、奇才,孙甘棠,二房侄辅祈、辅汀,三房侄成家,四房侄光禧等,为再造章程,永垂久远事。缘氏先夫维枢自幼渡台,经营生理,建置产业,因念亲亲之谊,不忍自私,乃于光绪丁丑年,回唐设立阄书四本,将先后回唐自置房屋业产,配作四份,分与二房胞弟维■〈坚〉,三房胞侄成家,四房胞侄光禧及在唐长子辅铎四人各得一份。又别置在唐公业,俾四人轮收。复将埤城隆益枢记股内抽银一千元,注明维■〈坚〉之额,至戊寅年终,得利银二百元,连本银共一千二百元,内庚辰年维■〈坚〉身故,抽去本银六百元,余六百元仍附枢记股内。其在埤产业系己卯年维枢公回埤,设立阄书五本,为长男辅铎、次男安然、三男自在、三房侄成家、四房侄光禧等配作五份,每人分银一千五百元。惟安然、自在二人尚在幼读,加贴婚娶书费银各五百元,俱合在隆益枢记股内。又置公业七千五百元,每人各分一千五百元。余枢记所存公款五千七百元,系维枢公自己掌管。此盖先夫所立条规,法至良,意至美也。不意先夫去年谢世,二房侄辅祈、辅汀称伊无分在埤公业,又无加分银项。氏仰体先夫友于之志,不忍令去不均,爰集诸子侄议请公亲将二房所缺额数,就隆益枢记股内摊补均匀,并将公业契券检交诸子侄再立阄书六本,俾各执掌,着为定章。庶几一劳永逸,上以成先夫之雅谊,下以杜后日之纷争。自今以往,各人凭阄书管业,安分经营,不得异言生端,致乖和气。尔等务宜遵守,毋替斯言,是所深愿也。谨列条规于左:

一、长房长子辅铎,丁丑年阄分在唐业产价银二百七十八元,又分长孙光趁业估银二百二十六元,又己卯年阄分银一千五百元,附枢记股内,又分公业估银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银三千五百零四元正,此照。

一、长房次子安然已故,传孙甘棠承顶,己卯年阄分银一千五百元,又加贴婚娶书费银五百元,俱附枢记股内,又分公业估银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银三千五百元正,此照。

一、长房三子自在已故,先夫在日,再立一子奇才承顶,己卯年阄分银一千五百元,又加贴婚娶费银五百元,又加枢记股内,又分公业估银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银三千五百元正,此照。

一、二房维■〈坚〉已故,传两子辅祈、辅汀承顶。维■〈坚〉自咸丰十年,经与先夫分爨清楚。光绪丁丑年,先夫回唐,念同胞情谊,仍给阄分唐业二百七十九元,又给对天掞、天送借项二百元,贴二房侄婚娶。又另给单,对隆益枢记股内本银一千元,合戊寅年终得利二百元,内控庚辰年维■〈坚〉别世抽作丧费六百元余祗存六百元,附枢记股内批明。于此,以前银单不得执照。又己卯年给维■〈坚〉妻银二百元,兹复就枢记存款内抽出银一千八百元,以补二房无分在埤公业及无加分银项之数。又另给现银一百元。以上共分去银三千七百七十九元正,此照。

一、三房维晃早世,子成家承顶,丁丑年阄分唐业二百八十一元六角,又己卯阄分银一千五百元,附枢记股内,又另分公业估银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银三千二百八十一元六角正,此照。

一、四房维扈幼殇,螟光禧承顶,丁丑年阄分唐业二百七十八元,又己卯年阄分银一千五百元,附枢记股内,又分公业估银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银三千二百七十八元正,此照。

一、长房在唐妻蔡氏,义贴赡老银八百元,附枢记股内,此照。

一、长房在埤妻赵氏,议贴赡老银八百元,附枢记股内,批照。

一、长房次媳李氏守节,议贴月费银三百元,附枢记股内,此照。

一、公议:枢记存银六百元,仍附枢记股内,得利即交赵氏为逐年祭祀应酬诸费,此照。

一、公议:就枢记存款内抽出银一千四百元,又抽出借项六百元,合共银二千元,贴回唐盖屋用,此照。

一、承己卯阄书,批明先夫买过顶横街店三座,带后大厝连起估银二千元,归甘棠、奇才两房掌管。

一、批明:唐埤二妻蔡氏、赵氏赡老银,将来百岁后,蔡氏之额归铎执掌,赵氏之额归甘棠、奇才掌管,此照。

以下尚在十一条批明,兹省略。右寿字号阄书交三房成家执掌。

光绪十年二月日。

长房长男辅铎

三男奇才

孙甘棠

同立阄书合同人郭维枢妻蔡氏、赵氏

二房侄辅祈、辅汀

三房侄成家

四房侄光禧

公亲卢德嘉

陈维新、刘荣懋、黎拱宸、吴焕

秉笔吴斗辰

·第三转典瓦店契字

立转典瓦店契人郑宣箸,有承父遗下应得转典得阙士万瓦店一座,连天井过水,坐南向北,土名贯在锡口街下土地公前,东至郑家店为界,西至杜家店为界,南至后草厝为界,北至车路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楹桶、砖石、门窗、户扇等项在内,年配纳地基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瓦店转典于人,先尽问该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转典与郑载盛公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议定,载典出时价佛银六十二大元正。银即同中收讫;其瓦店连过水等项,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付银典主前来掌管,收税纳租,不敢异言。保此瓦店系箸承父遗下应得转典之业,与兄弟该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箸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其店不拘年限,听前典主郑如圭备足契面银还,取赎原字,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转典瓦店契一纸,并缴上手契四纸,典契一纸,合共六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转典契内佛面银六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丰十年三月日。

代笔人郑本立

为中人郑大白

知见人郑三省

立转典瓦店契人郑宣箸

·第四起耕典水田契银字

立起耕典水田契银字人周清大等,因先年有同成福公合伙明买周屋水田一所,坐贯大加蚋堡,土名锡口后五份埔庄。其四至,东至充公田为界,西至圳为界,南至成福公田为界,北至大孙田为界。又另大孙田一坵在内,带食永春陂水二分半正引圳到田,通流灌溉。经丈三分六厘三毫零二忽七微半,年配钱粮照应份完纳,又大租谷六成三斗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水田尽行出典,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向与林尊荣兄弟等出首承典,时同中三面议定值得起耕典价银一百八十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同中踏明界址,起耕交付典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异言。其田不拘年限,若要取赎,订于八月中秋前先送定银十二元正为凭,其余约至冬节前备足,一齐清还,赎回字契,不得刁难。保此业系是大承买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在先,亦无挂借他人以及来历交加拖欠钱粮大租不明为碍等情;如有情弊,大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起耕典水田银字一纸,并上手承买周屋印契连司单一纸,又合约二纸,又垦批一纸,共缴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清大亲收过字内银一百八十六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年葭月日。

再为中人周天生

代笔人周虎文

为中功兄周锡树

知见人功叔锡然

胞兄嫂林氏

立起耕典水田契银字人周清大

·第五杜卖尽根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武东堡柴头井庄詹阿和、詹阿光,侄阿忠、阿卑兄弟等,有承父遗下应份阄分水田一段,坵数不等,经丈一甲二分五厘正,址在林厝仔庄面前洋,年配纳业主大租粟一十石正。东至圳沟大路为界,西至本家田为界,南至萧、张家田为界,北至石头公田詹家、张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叔侄相商,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与旧社庄萧子玉、新五甲公首事萧莱芹等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出得尽根田价银三百三十三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纳课,永为子玉公蒸甞之业。保此田系阿光叔侄同等承父阄分应份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阿光叔侄同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田自兹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取赎找洗滋事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阄书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契内佛面银三百三十三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四年六月日。

在场知见人胞叔娘南

为中人黄水祥

代笔人胞叔娘连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詹阿和、詹阿光、侄卑

·第六阄书约字

同立阄书约字人李门嫡母赖氏。窃氏产下四男:长曰龙、次曰凤、三曰进、四曰狮。又因夫庶妾产下二男,排列第五曰才生,嫡庶传下共六大房等。自尔父跨鹤东还,悉付尔母偕尔兄弟同爨合食,人饮天和,家敦古处,岂忍言分之事。缘光绪己亥年间,氏窃谓木大分枝,水盈分派,物且有然,况于人乎!虽九世同居,常聆张公遗训,无如生齿日众,家费浩繁,措理维艰,爰请公亲聚议分爨,各齐其家,以为光前裕后良策。即日将承尔父遗下所有租业,内先抽出嫡母、庶母养赡及长孙租之额,余租业水田、山埔、林地、厕池、菜园、厝宅、家器什物并债项、账条一切等项,按作六房均分,肥瘦配搭公平,同堂焚香告祖,序次拈阄,各照阄内掌管。但尔母尚在,仅将家业分定,令各房分爨,时尚未嘱立阄约。迨光绪丙租年间,氏经耋耄已臻,窃见人心不古,诚恐日后子孙恃强凌弱,酿成祸患,与其前模已定,不如设立阄约为凭。于是再请公亲,凭公议酌,加将前抽嫡庶养赡之额按作二款均分。尔嫡子四房该分嫡母之额,尔庶子二房该庶母之额,余仍照前程应份各管而行,凭阄拈定,万世庶遵,体乃祖创业维艰,切念父守成不易,愿尔等箕裘克绍,大振家声,其式易好无相尤可也。口恐无凭,爰立阄书六纸一样,以诗、书、易、礼、春秋为序,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一、批:搭寮坑水田连山埔一段,小租二百一十石,年配大租六石四斗,水租一石六斗,带碛地银三百元,内抽出小租四石,付长孙周溪世掌,余拈得龙记、狮记、才记、天记四房均分。其龙记拈执现买印契一纸,又带上手契二纸。狮记拈执现买司单一纸,又带上手契二纸。才记拈执上手契三纸。天记拈执上手契并司单共四纸。凭公分配,各不得争长较短,声明,再照。

一、批:金包里万里加投太平湖水田连山埔一段,小租九十八石,年配大租五石六斗,口粮一石,带碛地银一百元。此段拈得凤记、进记两房对半均分。其凤记拈执买契连司单一纸,并上手契共三纸。进记拈执典契连司单一纸,并正垦一纸,共二纸。凭公分配,各不得争长较短,声明再照。

一、批:尔嫡子共四房,有承尔嫡母于乙亥年间抽出摆接大树窠水田连山园一段,小租四十四石,小税银六元,年配大租四石二斗三升三升六勺,带碛地银四十四元。又丁丑年应得芝兰番婆岭脚水田一段,小租四十五石,年配大租一石七斗,带碛地银五十元。以上二段,本作嫡母养赡之额,今作尔嫡子四房均分。龙记、凤记两房拈得大树窠水田一段对半均分;进记、狮记两房拈得番婆岭脚水田一段对半均分。其龙记拈执大树窠买契一纸;凤记拈执大树窠司单一纸,并上手契丈单共八纸;进记拈执番婆岭脚阄书二纸,分管约一纸;狮记拈执番婆岭脚买契一纸,找洗字一纸。其有嫡母赡银生放多少,宜作后日丧费。其丧费若有余,作尔四房均分;若不足,作尔四房摊出,声明,再照。

一、批:尔庶子共二房,有承尔庶母于乙亥年间抽出典吴朝阳水田小租三十二石,为庶母养赡之资,后典还银项,除开庶母丧费外,尚在银六百元,内抽一百元,交尔庶子生放,为庶母买择坟墓之需,余作庶子两房均分,批照。

一、批:石头溪水田一段,小租五十石,年配大租十二石二斗八升,水租二石九斗二升五合,带碛地银三十七元五角。此段洪水恒伤,历恃嫡子出首垦成,凭公酌议,该作五份均分。其庶子两房应得一份,小租十石抽作庶子两房轮公,余剩四十石,按作四份,作尔嫡子四房均分。其或碛地银及大租配纳生租多少,并作堡公费,概作五份均分,声明,再照。

一、批:东势角果宅山园一处,年贌山税银二十六元,配纳大租钱一千,带碛地银二十元。又典借庄合应得水田一半,小租九石,配大租一石,带碛地银三十元。此二处租税皆作六房轮流春秋祭祀,声明,再照。

一、批:摆接大树窠福星公并新庄山脚敏宽公二处所轮祭祀之租并园税、茶税在内,若我房轮及之年,仍作六分照序轮办,声明,再照。

一、批:光绪甲戌年间,有贌得樟仔湖茶山一处。时初开创,栽种无几,凭公踏作佛银一百二十元,作六份均分,龙记应得一份自管。惟凤记应得一份,又自己备出佛银二十元,承买天记一份之额。进记应得一份,又自己备出佛银四十元,承买狮记、才记二份之额。此皆尔兄弟甘愿和悦,各不得生端反悔,声明,再照。

一、批:本公厝凭中间分界,应得西畔大房间起,连护三廊郎一带。龙记拈得正座五间,尾二间,连过水一间,又配猪稠一间,系龙记永远居住。凤记拈得中护厝下山一间,连尾间一间,又透过水一间,又配后护厝第三间一间,凭牛母梁为限,系凤记永远居住。进记拈得中护厝顶山第三间连第四间,又连猪稠一间透过水一间,又配后护厝第二间一间,凭牛母梁为限,系进记永远居住。狮记拈得正座大房间二间,连巷路,又配上节过水单倒水一间,又配后护厝尾间一间,系狮记永远居住。才记拈正灶宇一间,连中护厝顶山二间,又配后护厝顶山粟仓一间,系才记永远居住。天记拈得前护厝顶山二间,连巷路在内,又配后护厝第四间一间,系天记永远居住。其余西厅透尾间共二间,并大厅应得一半,概议存公;倘各房或欲移居,不能出税他人,声明,再照。

一、批:本厝后山林埔地并厝前菜园,俱各凭公酌量作六房均分。但山园歪斜零碎,照前分各管立石为限,声明,再照。

一、批:自前年分爨之时,天生尚未婚配,踏出佛银一百一十元为完娶之资。进记有娶,但属幼抱,踏出佛银七十八元为房奁之资。狮记有娶,但缺裘裳,踏出佛银十二元为衣裳之资。才记有娶,亦属幼抱,踏出佛银五十元为房奁之资。长孙周溪亦未婚配,踏出婚配一百元为完娶之资。凭公明踏,各无言长语短,声明,再照。

一、批:尔六房兄弟等自承父以来,逐年出入账项一切,凭公会算扣除外,各房尚带欠债项一百八十四元四角八点,另立结簿六本,载明抵还之额,各执炳据,声明,再照。

一、批:尔各房应份田四至界址,凭公踏明,另立管定界约字,各执炳据。至各房各有配执契券,倘若要用之时,各宜取出公照,声明,再照。

光绪丙戌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何庆熙

公亲人何长庚、潘盛清

在场见人母舅□□□

立阄书约字人嫡母赖氏同、男江龙、碰狮、观凤

才生、开进、天生

·第七合约字

遵立合约字我兄弟等,长房鹏升、次房鹗升早殁,俱嫡出。先考在日,欲为鹗升立后,命鹏升以其次子曰伟嗣之。三房鹓升系林氏所抚同姓为子,兹鹏升及弟侄一堂怡怿,窃欲追家先正江州义门高风矣!而叔父以生齿日繁,糜费日盛,掌理维难,随即令鹏升等分爨,谓其与或生嫌隙而后分,何若及时早分,俾子孙不生嫌隙也。爰依叔父所命,将先考承先祖考遗下所给田业分拆,除踏并按配抵还借项外,其余经叔父准情酌理,配搭得宜,一切按作十一份分拆,长房应得四份,次房应得四份,三房应得三份,长孙另给。此系遵叔父命,经各乐从,日后各业各掌,不敢异言滋事。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三卷一样,各执一卷,每卷连皮五帙,永远存照。

一、批明:就买林铤大浪泵田抽出租谷四十石,以为公业,作三房永远轮流祭祀,照。

一、长孙酌分得买陈赐老八仙庄田契一宗,照。

一、长房分得郑有和沪尾庄仔内田契一宗,买陈绍献中港厝庄田契一宗,买邱进祖山仔脚田园契一宗,照。

一、次房分得游天生内沟庄田山契一宗,照。

一、三房分买得张五福沪尾大屯坑底田契一宗,买王辉煌沪尾林仔仑庄田契一宗,买陈长庚嗄唠别庄田契一宗,买林辉大浪泵瓦店契一宗,买何俊等沪尾庄田契一宗,照。

一、批明:抽起租八百一十石,按还借项银一万零五百元,或盈或减,悉归长房支理,不干别房之事,照。

同治十二年三月日。

在场公议知见姻戚黄觉民

胞叔父信记、田记

堂兄弟鷟升、鹊升、鸥升、鶱升

秉笔族兄玉华

知见第三房母林氏

长孙妇蔡氏

遵立合约字人长房鹏升

次房曰伟

三房鹓升

·第八阄书字

同立阄书人新民、新碧,侄有益、清风等。窃思父母生我兄弟四人,长曰助、次曰英、三曰民、四曰碧。惟有次兄英,自幼昔日我母将英出嗣顶祖为孙,但民父弟兄三人阄书内,有承祖父田业在四十张,三房当日经以典过何家,后来民兄弟等同心协力,勤俭累积,于咸丰八年间,备银五百余元,将何家赎回契业,陆续再添买数段物业在芎蕉脚庄,稍致成家。奈皇天不恤,长、次兄不幸中道崩殂,伏思父母传生四子,但次兄英出嗣于顶祖为孙,四房之中尚缺一房。当日次兄英生下三男,长清风、次清厚、三清炎,值临终之时,思念木本水源,特佥次男厚复顶二房之额。后来兄弟叔侄等亦得敦睦友爱,和气劳力,再置田业及修筑屋宇,兹事浩大,但报知本而已,仰副先人之望,合食同居,大振家门之声久矣!后来子孙繁衍,诸事颇劳,今虽和合,久亦必分。是以爰邀族长公同酌议,就赎回祖田业及再置田业共二所,抽出租粟以为百世祀业,付四房轮流祭祀公费,其余所有田业房屋及家器什物等项,配搭明白,按作四房均分。公堂拈阄之后,凭国管业,不得混争生端滋事。惟愿房房克替堂构,以慰先灵于在天,大振干坤,以裕后于无既,则虽分产异爨,依然不忘手足之情。滋将择吉分爨,同立阄书四纸一样,各房各执一纸存照。

批明:内添「孙屋」共二字,存照。

谨将阄分田屋宇开列于左:

一、批明:二房拈得买过朱家水田一段,内抽出菜园一所,鱼池一口,四房为公,批照。

第一阄长房分得左畔内护厝带牛稠一所,大房一间。配南畔猪稠,与二房对半一间。又配二房额抽出草坪地一厝,配买过陈朝时水田一段,抽出合北畔水田一坵为公,又带抄封银三十七元零。配买过李回水田一段,与四房连段对半应得圳内二坵,东畔圳外一坵。带抄封银十元零六角四点。配竹围大厅后分金起,至二房护厝角水沟直透竹围定石为界。配稻埕大厅口左右护厝前滴水,与四房对半均分,直透至埤墘定石为界。西南畔菜园一坵,与二房对半。南畔中门楼,长、二房通行出入,批照。

第二阄次房分得南畔外护厝连过水深井,至长房护厝后滴水及牛稠一所。南畔猪稠与长房对半一间。又配过朱家田一段,带抄封银一百三十二元零。典过朱家水田一段,带抄封银四元五角。配竹围外护厝角透至长房竹定石起,至西畔埤墘定石为界。西南畔埤墘菜园一坵,与长房对半。南畔中门楼,长、二房通行出入。配稻埕南畔通长房护厝前角起,透至埤墘定石为界,批照。

第三阄三房分得北畔外护厝连过深井,至四房护厝后滴水,北畔中门楼,三、四房通行出入。配买过朝聘水田一段,带抄封银四十四元。配竹围东畔四房内护厝后滴水,透竹定石起,直透至北畔水沟定石为界,付四房抽出草坪地一所。配稻埕北畔四房护厝前角起,透至埤墘定石为界。西北畔菜园一坵,与四房对半均分,批照。

第四阄四房分得右畔内护厝一所,带大房一间。配北畔护厝二间,连厕池一间。配北畔三房额抽出草坪地一处。北畔中门楼,三、四房通行出入。配买过郑家水田一段,抽出竹围田二坵为公,带抄封银三十七元零。配买过李家水田一段,与长房连段对半应得过圳西畔一坵,透外圳一埒,带抄封银十元零六角四点。配竹围大厅后分金定石起,至内护厝后滴水,直透东畔竹定石为界。配三房护厝后水沟,透竹定石起,至西畔大门止为界。配稻埕大厅口左右护厝前滴水,与长房对半均分,至埤墘定石为界。西北畔菜园一坵,与三房对半均分,批照。

一、批明:大厅为公。抽出四房配买过郑家竹围田二坵为公。又抽出长房配买过陈家合田一坵为公。承祖父田业一段,买江家水田一段,共二段,配四房轮流祭祀,永远为公。西畔埕埤墘留牛路一条通行,水路、水沟通行,批照。

一、批明:三房贴出银一百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贴长孙银五十大元正,批照。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族长光春

代笔人族长长锡

知见人族长润泽

在场人长嫂吕氏

二嫂林氏

同立回书人新民、新碧

长房侄有益、有祥

次房侄清厚

清风、清炎

·第九遗嘱阄约字

立遗嘱阄约人李黄氏。窃谓燕翼贻谋,天下无不是底父母;令原至谊,世间最难得者弟兄,故母爱子之心无分长幼,而兄弟友于之理宜笃亲爱,居家大道不外是耳!吾夫李孝榜,蟾香公四子也,先娶王氏,生下男儿二;长曰秉渔,次曰秉钧。继娶陈氏,后娶黄氏,俱无生。然秉钧出嗣夫弟五种,与六房秉猷出嗣,同承五房家业,经已阄分立约炳据。因思秉渔、秉钧同气连技,实属亲至谊,与其各承家业,何若合一折衷,斯为手足是敦耳!况氏倦勤引老,思欲息肩之谋,预为措足之举。爰是邀请房亲族戚到家作证,将先夫从前阄分物业应得租额六十石,抽起十石以为氏养赡,又抽出五石付秉钧前去掌管,由是秉渔应得租额四十五石。此系同堂妥议,毫无私意。自今以后,各业各管,勿伤和气,克勤克俭,再造丕基,是尤氏之所厚望也。夫今欲有凭,立遗嘱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并将条目开列于左:

计开:

一、南港庄承买陈成琦租额六十石,抽出十石以为氏养赡。百岁后,将此十石付两人轮流祭祀先考妣,批照。

一、秉渔应得南港庄承买陈成琦租额四十五石,日后若是增多减少以及钱粮大租,就六十石均摊。其契券承买陈成琦印契一纸,丈单一纸,上手契一纸,共三纸,交秉渔收存,批照。

一、秉钧应得南港庄承买陈成琦租额五石,日后若是增多减少以及钱粮大租,就六十石均摊。其契券承买陈成琦司单一纸,上手承买陈庆悦契一纸,共二纸,交秉钧收存,批照。

一、批明:先夫在日,承买陈长源大租谷三石五斗一升,付秉渔,秉钧对半均分。照其买契秉钧分收,司单秉渔分收,照。

一、批明:大租批条内添「五斗一升」四字,声明,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笔夫功侄孙法六

夫功侄弟荣

公见夫胞兄孝敏

次男秉钧

次男秉渔

立遗嘱阄约人李黄氏

·第一○分业阄书合约字

立分业阄书合约字人母王氏,有生下六子:长玉盼、次玉庇、三玉清、四玉琛、五玉泰、六玉膑,俱婚娶成人。因夫别世,氏亦年老,窃欲兄弟式好无仇,慕九世同居之义;既翕和乐,效七佰共爨之风。第世事如棋,人心不古,又兼生齿日繁,田园见窄,欲其无生嫌隙于后,宜当分理预防于先。故邀请家长,爰将所创田园厝宅抽出养赡以外,并踏为出嗣子玉盼、玉泰二人之业,其余付与玉庇、玉琛、玉清,玉膑作四人均分,厝宅以及家器什物各作六人均分。此系至公无私,祷神拈阄为定,各宜安分照阄管业,不得日后争长竞短,致伤和气,则祖宗之烟祀可长享,实子孙之积善有余庆也。今欲有凭,立阄书一样六纸,每房各执一纸,永为子孙存照。

计开条目于左:

一、买陈光平书契田一所,自己踏为养赡,候氏过世以后,付玉庇、玉清、玉琛、玉膑四人为公业,轮流供奉祭祀。若天假我年数,其所收之粟或有积蓄,俱系四人之额。日后临终之时,棺椁衣衿并丧费诸费,四人该办理,批明,再照。

一、买尽大仑尾园,是夫兄弟建置,照夫兄弟依次轮流,历年供奉夫兄弟及祖先祭祀,批明,再照。

出嗣子玉盼分得应份之业:

一、尽买田一所,在武湾社边。批明:新厝左边房二间、倒水一间、厅一半,前后至竹为界。又带大宅内宅仔西边一块,批明,再照。

出嗣子玉盼分得应份之业:

一、大份内园一所。一、芎蕉脚湳底水田二段。

一、旧厝左边房二间、厅一半,并护厝边旷地界址为界,前至竹,后至界址为界,批明,再照。

玉庇应得份业:

一、园在溪头港仔一段,又溪头港仔边园一段,又秀朗典契银七十八元。

一、旧厝边东畔宅一段,又竹港边宅仔一块,又大宅内宅仔一块,又加贴盖厝佛银八十大元,又牛一只,批明,再照。

玉清应得份业:

一、六份里园南势坪一半,又份仔南势坪一半,又过港仔园一坵,又加秀朗典契银一百零二大元。又旧厝右边房二间、厅一半,并护厝边旷地界址为界,前至竹,后至界址为界。又后宅东畔宅仔一块,批明,再照。

玉琛应得份业:

一、崁脚里园一段,又芎蕉脚湳底水田二段,又加秀朗典契银五十八大元。又新厝右边房二间、厅一半,前后至竹为界。又后宅宅仔西畔一块,批明,再照。

玉膑应得份业:

一、六份里园北势一半,又份仔北势园一半,又后面埔园一坵,又秀朗典契银一百零二大元。又崁宅仔一段,又后宅仔西畔一块,又加贴盖厝银八十大元,批明,再照。

再批明:大仑尾园一块,付玉膑掌管;凡有公欠他人银项,膑自办理清还,再照。

再批明:玉盼其田带番租自己完纳,又兼宅仔厝地配纳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六份七升半。玉泰应份田园带番租自己完纳,又兼宅仔厝地配纳番租谷七升半。玉庇应份田园亦自己完纳,又六份宅仔配纳番租谷一斗八升三合。玉清应份园六份一半,配纳番租谷八斗一升六合半,又兼六份宅仔及厝地配番租谷七升半,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玉琛应份园崁脚园,配纳番租谷一石,又兼宅仔厝地配纳番租谷七升半,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玉膑应份园六份一半,配纳番租谷八斗一升六合半,又兼宅仔及厝地配纳番租谷一斗半,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批明,再照。

再批明:其陈光平大契,乃是氏踏为赡业,付玉庇收存,日后子孙不许典卖及借项,再照。

又批明:其周彦包宅契及合约字二纸,交玉盼收存,再照。

道光六年(丙戌)十月日。

代笔人房弟积善

说合人家长房叔士潘

士三

士岁

立阄书合约字人母王氏以下六子

玉盼、玉泰、玉庇、玉清、玉琛、玉膑

·第一一阄书字

立阄书继母郑氏,先夫首婚得蔡氏,合余生子六人:长曰光宝、次曰光敢、三曰光安、四曰光续、五曰光因、六曰光略。因遭家不造,长子不幸殀没,四子出继夫兄,而蔡氏与先夫亦即相继陨落。当斯时也,长幼纷纷呱呱啼啼,亦云难矣!余踵入其门,虽未历多年,而一念先夫之血脉,觉有异母而无异养,夫是志之失而守之坚。兹幸次子、三子俱各完婚,四子虽然出继,亦为之婚娶明白,一家团圆和气,似可效公艺九世之同居,无庸分爨而各食。第生齿日繁,李衾难制,欲尔兄弟对床共好,翻惧家道未肥,昔许武部业以成孝廉,卜式分田亦昭惠爱,奚必沾沾然烟火一明,始足为雍和之风哉!爰请房亲族长佥议,先抽东势顶吉墓港田大小三坵,付出嗣子掌管,永为己业,以祀夫兄一支。又抽出朱晓陂墘大崎园一所,为余养赡之资。余俱折作五份均分,拈阄为定,各人各管,与四子无干。其夫兄遗业,乃系四子掌管,与长、次、三、五、六无干。所可恨者,长子无传而殀没,长妇相继而沦亡,然犹幸三子不忍同气失嗣,经拨出长孙振添承继,故其序虽去厥一,其分业仍然有五也。至五、六以及长孙尚未匹配,预约婚娶之时,将中圳园之业设成处置,各贴出佛银五十大元以为婚娶之资。此系房亲族长议举,至公至正,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阄书五纸一样,各分执为照。

计开阄分田园条段开列于左:

长孙振添分出东势顶田大小二坵,次子光敢分出东势顶田大小四坵,三子光安出东势顶田大小二坵,五子光因分出营盘后中圳墘园一坵,六子光略分出五份陂仔下陂尾田二所。

又所抽朱晓陂墘大崎园一所,乃余生为养赡之资,死为殡敛之费。不敷者,五份均出;有余者,永为五份轮流祭祀之业,与出嗣子无干,不得异言,再照。

道光十八年正月日。

房亲宽裕、凤栖

族长光爱、天成

庄耆许宜兰

代书林登臣

立阄书人继母郑氏、长孙振添、次子光敢、三子光安、五子光因、六子光略

·第一二嘱付字

闻尝粤稽张公艺九世同居,猗欤休哉,古风之隆也,而今人罕多觏也。然观于水之一源,常分为万派;木生本一轮,并发为千枝。物理固有如斯,于人何以异是。念余完娶陈氏,生育三子俱已冠婚;续娶庄氏,并无生养。欲迫古风而同居,难见田真之兄弟。兹当桑榆晚景之候,爰邀亲戚到家参议,将所创置田业预先抽起,以为祭祀轮流之费,另又踏耕牛二只,付长孙。系此牛及秧田,不要批明约后,其余产业及屋宇对象,分作三股,备立嘱咐,各令各执一纸承管,庶免后来争长竞短,伤却骨肉之情。既分以后,各宜凭阄遵谕,确守成规,和穆敦爱,慈孝相承,奕世克昌,虽难效古人而同居,无负吾言之至嘱,则父母其顺矣乎!所有条件开列于左:

计开:

一、祖父及老身养赡田,在倒廍一段。

一、庄氏养赡田,在东势顶一段。

干隆四十三年九月日。

知见人房亲兄垂宝

外戚女婿诸葛福官

立嘱咐人祖父庄有敬

代书人弟垂亮

一、次子阄份田在埤埒一段十坵,甲圳顶五坵,三阄五阄。

一、长孙阄份田在大份一段十坵。

一、三子阄份田在埤埒一段六阄十坵,申四阄八坵。

一、长孙耕牛二只,秧田一坵已经不要,批去银七十六元。

一、长子份不田大份,祖父开垦,无文契。

一、次子份下田三阄,祖父开垦,无文契,带秧田一坵。又另收成之日,踏起粟三十石及坛弟借去剑银十五元,俱拨付三女妆资。

一、三子份下田四阄六阄,祖父开垦,无文契。

再嘱庄氏百岁以后,令三子发儿生育二胎,拨与庄氏奉嗣。议将养赡田物业,付发儿掌管,以为祭祀之资,此项日后不得再议生事。葬祭俱归发儿抵挡,不得拖累长、次二房;倘日后发儿二胎儿孙不肯与庄氏继祀,将此田业轮流充公,批明,再照。

一、祖父养赡业田契二纸,粘司单及林氏养赡业田契一纸,粘司单并买陈竹,又典契陈南厝契共三纸,付评收存,不得擅自典当,批明各阄书后,再照。

 

·第一三嘱分阄业合约字

立嘱分阄业合约字人李林氏,与先夫干赐抱养长子增益、次子旭日,经于前年仙逝,幸有男孙四人:长有力、次有发、三有福、四有连。亲生三子森匏。本愿花萼共敦,永眠大被;奈氏年踰六旬,不免有树大流远之思。但三子森匏系属亲生,已从先夫兄弟抽拨微业,另归掌管,亦是补血脉之亲。兹邀族房公亲议就承先所建议产、厝宅、家器、什物等项,先抽起养赡嫡孙之额,然后配搭得宜,踏作三份均分,俱各悦从。即日命当祖先炉前,焚香拈阄为定,有截长补短之处,无此盈彼绌之虞。拈得此阄,即受此业,不得异言变卦,俾令耕者耕,读者读,以光大其门闾焉!则为甚幸矣!特立嘱分阄业合约字一式三本,各执一本,永远为照。

批明:大公抽起借黄山水银一千大元,议踏为氏养赡之资。氏念次房孙有力尚幼,未婚娶,现将陈溪舍借项银二百一十元,至光绪十九年冬,再拨赡银三百大元,共五百一十元,付有力收入,以为婚娶之费。氏尚剩赡银七百大元,交三房森匏生放,任其办理酌用,日后或有余,或不足,不干长房、次房之事,声明,照。

批明:抽起买杜永恐、林成兴、森明、杜腰等达有庄田共五段,契三宗,丈单一张;及买李妈恭本洲头前埔园一段,契一宗,丈单一张,议踏为嫡孙后生应得之额,别房不能混争,声明,照。

批明:公议再将李林氏养爨,拨出佛银三百大元,付长房孙烟树收入,别房不能混争,声明,照。

批明:大约内议踏买游永高等大窠坑山田,为祖先祭祀之资;并买李长计等达有庄田,为胞伯昆玉烟祀之业。今再议准付与顶、次房兄弟共六人依次轮流,历年于勿替,声明,照。

批明:大厝二进、前后中厅,系大公厝崇奉神明祖先。后进左畔护厝,长房增益居住。前进左外护厝,次房孙有力等居住。前进左大房五间及内护厝连外护厝头一间,三房森匏居住。各房各居之所有必经之地,各留路通行。水井、厕池与顶、次房兄弟各通用,地基埤堀系公地。前后左右园若要再起盖造筑,开凿栽种,须各房相商妥当,不得任意冲伤。倘欲迁徙别处者,地基、竹围及厝,归居住者掌管,声明,照。

长房英记,即李增益,拈得第一阄,应得田租开列左后:

一、买李茄白等大八里坌蛤仔兰坑大牛稠田共二段,契一宗,丈单与清江分得份额买杨季怡等山田相连,要用之日,取出公看,照。

一、又买李茄白等大八里坌蛤仔兰坑田园合一段,契一宗,丈单与上相连,声明,照。

以上田租计共二条,现小租谷共四百二十石。

次房孙有力等拈得第二阄,应得田租开列于后:

一、买张锦焕等旧塭前上下田共二段,契一宗,丈单一张。

一、买李妈求等树林头田共一段,契一宗,丈单二张。

一、买李乌狡等本洲八份埔园一份,契一宗,丈单一张。

以上田园计共三条,现小租谷三百八十石,园税银共三十大元。

三房匏记拈得第三阄,应得田园开列于后:

一、买王所记嗅唠八仙庄田一段,契一宗,丈单一张。

以上田园计共八条,现小租谷三百八十石,园税银一百四十九大元(以下略)。

批明:大阄书一本及买大窠坑游永高,达有庄李长计,本洲郑江海、郑文霞等大公契共四宗,交森匏收存。大公厝地基契,与清红分得园契合一宗,即交清红收存,要用之日,宜各取出公看,不得刁难,声明,照。公厝地应分纳大租二斗,再照。

批明:踏公田租,如遇洪水崩坏,是年减小租者,不论何房轮得,须各房均开摊出,补额充足,付其收入,抑或别议亦可。若开田造礡诸费,各房亦各均开,不得异言,声明,照。

批明:森匏拈得前进左畔厝额,系新盖,宜备出佛银三十三元,付英记收入,又备出佛银八十三元,付有力兄弟收入,以补旧厝之额,声明,照。

批明:公厝地基所带大租,逐年应于某房轮得公租者,即归某房完纳执单,不得异言,声明,照。

批明:李林氏所踏赡银恐有不足,另将大窠公租逐年抽起二十石,以为物食之资,日后听其依次轮流,声明,照。

批明:长房孙烟树婚娶,大公经已费银五百二十元。次房孙有力未娶,经已前批踏银五百一十元。三房孙后生已踏嫡孙业,无踏婚娶之项,声明,照。

光绪十八年(壬辰)腊月日。

代笔人文夫

族房亲人踜夫、实其

知见人胞侄清江

在场人有力母翁氏

立嘱分阄业合约字人李林氏

次房孙有力、有发

有福、有连

三房男森匏

·第一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叔侄元沛、柏权、其类、传寸等。窃思往哲遗风,荆庭可羡,兄弟既合,和乐其永好,还拟许武之爱弟、薛苞之善兄,终身由之,无二尔心,宁忍一旦分拆而处哉!第以几分形异枝同,本世代难保互生嫌隙,不无乖情,反为不睦,何必勉强。今我年将入耆,意在息肩,邀请尊长房亲,载议先祖父遗传物业水田山埔地,依古旧阄份内照阄各耕各管,不得纷更。今欲有凭,载新同立合约字四纸一样,叔侄各守一纸,永为子孙存照。

一、批明:一阄其类兄弟等承得祖父遗下田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二阄西平田一段(以下略)。

一、批明:三阄柏权承得祖父遗下物业田连山埔地(以下略)。

一、批明:四阄元沛承得先父遗下分物业田连山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岭脚田一段,东至下坑为界,西至好居田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加珍山为界。此业存为胞伯观生公年节忌辰之资,付元沛兄弟等掌管,批明,再照。

一、批明:一阄界内抽出元沛公厝地一处,东至仑根仔为界,西至竖沟为界,南至竹围外莿仔为界,北至龙眼树为界。又抽出稻埕一个为公,再照。

一、批明:万顺藔田一段,租粟三石,其余股内伙计未有分拆,兄弟相议,存为公业祭祀之资,批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老约字及山批,元沛叔收存,批明,再照。

一、批明:干隆六十年,先祖父兄弟分约字四纸,一阄一纸被风雨损坏破碎,批明,再照。

一、批明:二阄界内抽出水圳上下二条,听四阄通流灌溉,批明,再照。

咸丰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元若

房亲人叔传监

知见人族叔好居

同立合约字人叔元沛、传寸、侄其类

·第一五分支阄约字

立分支阄约字人林吕,缘氏夫前聘王氏,自少早逝。再聘郭氏,养一男,生一,长曰振成,次曰反生。碍因郭氏不幸先逝,又聘氏,亦养一男,名曰凤鸭。又娶周氏,幸生一男,名曰清祥。计四大房等。尝谓父作子述,古称盛世,风传万古,田氏同拜紫荆,名著千秋,宜乎百年合食,岂可一旦分爨!兹振成、反生年既长成,意欲各自耕商为活,爰是邀请房亲姻戚到家妥议,将氏承夫遗下薄业并家器、什物各等件,先抽踏以外,配搭公平,付儿作四份均分。祷神告祖,定界拈阄,立约为定。自分以后,各额照界各管,不许争长较短,致伤和气。俟来日各房若能再置物业,系是各人之厚福也。口恐无凭,立分支阄约字一样四本,编出忠、孝、廉、节四字号,付儿比房各执一本,永远存照。

谨将田园及典借条目开列于左:

一、批明:先抽起承买园一小段,内有起盖瓦屋一座,带竹围在内,址在芝兰堡,土名洲尾庄。此园及厝俱留存为公业,照。

一、批明:公厝门口公园一小段,每年贌田税银一十元,先抽起佛银三大元,交付振成收入,以为天叔祖烟祀之费。又先抽起佛银三大元,付反生收入,以为能叔祖烟祀之费。用其尚剩税银四大元,留存为历年祭扫坟墓之费,照。

一、批明:承典潘明日口粮谷一石六斗五升,时典佛银一十大元。此银及谷留存,以为历年祭扫坟墓之费,照。

一、批明:承典黄启泰口粮谷五石,时典价银二十五大元。此银及谷交付清祥取收,以为母亲王氏禋祀之费,照。

一、批明:家庚申借去佛银二十三元,每年利谷二石七斗六升。此银及谷交付红毛英取收,以为长孙之资,照。

一、批明:长房振成拈得二阄,应分得柑宅园一小段,址在洲尾庄西南角,东至凤鸣园,毗连竹围外沉家为界,南连竹围直透至公园界,北至清祥园毗连界,年配纳口粮大租四份,应纳一份。此园检交付反生掌管为己业,照。

一、批明:三房凤鸣拈得一阄,应分得柑宅园一段,址在洲尾庄东南角,东连竹围外至梁家毗连界,西至振成园比连界,南至公园比连界,北至反生园比连界,年配纳口粮大租四份,应纳一份。此园检交付凤鸣掌管为己业,照。

一、批明:四房清祥拈得四阄,应得柑宅园一小段,址在洲尾庄西北角,东至反生园比连界,西连竹园外至沉家比连界,南至沈振成园比连界,北至竹围外至李家比连界,年配纳口粮大租四份,应纳一份。此园检交付清祥掌管为己业,照。

一、批明:承买陈国观田园一小段,并带竹围茅屋一座,址在石碇堡,土名旧社后庄。此业俱各作四份均分,照。

一、批明:承典詹双美水田园一所,址在大加蚋堡,土名三重埔庄,时典价银计共一千九百大元正,现收佃人来无利碛地银二百七十大元,对扣还碛地银,尚剩实银一千六百三十大元。每年的贌小租谷一百一十石,先抽起租谷一十五石,付母亲吕氏取收,以为养赡之资。又抽起租一十五石,付反生取收,以为功勋之资。又抽起租谷五十二石四斗,以为抵还他人银利。其余剩小租谷二十七石六斗,作四份均收,照。

一、批明:詹双美借去佛银三百大元正,将庄佃大租每年三十三石八斗对抵纳银利谷,此银及谷作四份均分,照。

一、批明:承典家庆祷庄佃大租谷两平二十六石八斗八升,时典价银二百六十大元正。此银及谷作四份均分,照。

一、批明:家庆贺借去佛银一百零元,将庄佃大租谷一十四石四斗对抵纳银利谷。此银及谷作四份均分,对照。

一、批明:前每房应分得利额及利谷,俟来日取赎之日,各条须当照谷摊银,照额各自取领,不得生端,照。

一、批明:前有带借王红观来佛银三百大元,又带借杨祯祥来佛银二百大元,又带借家父伯来佛银二十大元:此三条计共银七百二十大元。其利谷对詹双美抽抵纳,其母银须当作四房均还,照。

一、批明:前作生理,有被他人缺去数项,此数归倚次房反生取讨,不干长、三、四房之事,照。

一、批明:若有公事,须当四大房同首公办,不得推诿,照。

一、批明:振成拈得二阄,收执承买新金司单一纸,又林意买林克明契一纸,又收存陈国买廖明印契一纸,合共三纸,照。

一、批明:反生拈得一阄,收执承买林新金印一纸,又收存陈国买廖彦明司单一纸,又廖钟毓买蓝揲契一纸,合共三纸,照。

一、批明:凤鸣拈得四阄,收执林天发买林汉司单一纸,又收存承买陈国印契一纸,又蓝杰买番斗仅垦契一纸,共四纸,照。

一、批明:清祥拈得三阄,收执林天发买林汉印契一纸,又林克明买番虱吻契一纸,又收存承买陈国司单一纸,共三纸,照。

一、批明:每房分收契券各自收贮,或要用之日,听便取出,不得刁难,照。

光绪十二年九月日。

代书人李以文

在场知见人族叔锦上、江立、士梅

堂叔祖士外

伯火旺

立分支阄约字人林吕氏

长房振成

次房生反

三房凤鸣

四房清祥

·第一六嘱咐分阄合约字

立嘱咐分阄合约字苏门卢氏,因先年,夫来台,住在淡水内港八墩沟庄,生有三男:长男龙虬、次男光月、三男三晋。现氏所执掌物业,溯其源之所由来,因先夫有胞伯先年来台创买此业,并无男嗣生育,胞伯弃世,业付族亲掌管,后竟典质于人。及先夫来台之日,思及一本至亲,遂向前执掌,致互相结控。后凭公观处,备银赎回此业,乃归先夫执掌。夫妇商议:既承管,必继续胞伯宗支,愿将次男光月继嗣;胞伯之嗣续有赖,而先夫之得业有田。今先夫经已弃世,氏思虬、月、晋等兄弟乃系同胞,并无彼此之辨,但恐日后兄弟生端滋事,氏爰体先夫遗意,诏男等邀请姻戚房亲到家,嘱咐立约,踏明界址,氏抽出一坵,立先夫祀资及氏甘旨,日后付长男虬、三男晋子孙轮流掌管。又抽出一坵,立胞伯祀资,付次男光月日后子孙掌管。其余物业,俱付三男虬、月、晋等照份均分,拈阄为定,日后不许争长竞短。其垦批内系胞伯名字,嘱咐立约之日,并批明垦批内永远执照。兄弟合居同食,若再创置,不论何业,俱照三房均分;至分荆以后,则各买各管,不得混争。此系至公无私之嘱咐合约字四纸,各房各执一纸,其一纸付亲戚执证,永远存照。

一、批明:氏抽出先夫祀资,址在土地口大坵。抽出胞伯祀资,址在顶溪大坵。长男龙虬承分界址在土地公后至三角坵下二坵,系三男三晋份额内,至坡塍为界,山带旧烟园水流落为界。次男光月承分界址在本厝脚柑宅,至墓门口长坵田头为界,山带松脚湖两边水流落为界。三男三晋承分界址在土地公前连三角坵下深坵二坵,照其三男三晋,山带东势大仑口崁脚至石线水流落透坡为界,照。

一、批明:长男收业主垦契一纸,大契一纸。次男收番垦批一纸。三男收合约一纸,贴契一纸。共五纸,现氏执掌,日后付男等分收,子孙若要行用,即便取出,照。

一、批明:八嗹仑山一片,日后永为三大房公同牛埔地。本厝地一座上下左右地,晋为公业,照。

一、批明:日后三男等若有转移他处,物业付兄弟自耕自作,不许出立给佃批。内湖北势庄业主何宗泮有课业界地,内小地名田仔内八墩沟,东西四至,踏明界址明白。今有佃人苏克明官前来给批认佃,自备工力开垦田园,永为己业。年间所种五谷杂子,听业主一九五抽的,俟有此情察出,听业主察出究革,召招别佃,不得霸据生端。今欲有凭,立给佃批,永远存照。

业主

干隆四十七年二月日给。

·第一七阄书字

同立阄书字人杨文显、杨文宗、杨文辉、杨文德等。窃闻九世同居,古风可慕;而生齿日繁,久合必分。显等兄弟四人;长文显、次文辉、三文宗、四文德。嘉庆二十一年间,父考在日,文宗被父怒责,逐出外方,无处寻觅。迨二十三年八月间,父故,显与文辉、文德泣血三年,克尽子道。服阕之日,即为文德婚娶,可谓孝友克敦矣!惟是派流亦大叶,必须各觅生涯,乃能大振丕基,以光先祖。第父考当时挂欠他人债项共银一千四百六十五大元之多,若不极为设法清还,将来利上加利,势愈积愈多,贻害不浅。不得已,于二十五年,商同二弟、四弟,即将父遗旧渔船变卖,并将书室一所出典于人,共得佛银一千三百一十元,以清债项外,仅存彰邑东螺保大租业一所,价银一千三百元;道衙口店屋一所;新街头店屋一所,并带店内家器;小北门鱼塭一所;澎船水利用银一百二十元。显等兄弟谨守家规,勤俭过日,历年所收出息除家用外。所剩无几。意欲各人分爨,而伫望三弟未得回家,不幸又逢祖父身故,破耗殆尽,且家计日增,几乎支持不住。显等无奈,于道光二年间,邀同族长杨万章,公亲张慎堂、纪若罗,议将彰邑大租留存祀业,轮流分收,周而复始。但三弟文宗音信莫通,存亡未卜,显等兄弟议欲踏出股额,而当时又无人代伊经理,欲作三股阄分,恐日后回家向嵎。再四思维,惟有将祀业一宗批明约内,如有回台,听其泡入轮流,以奉祭祀,其余作三股均分。是以将道口店屋一间,估值银三百六十元,配为一股,带还债项银一百二十元。新街头店屋一间,并带店内家器,估值银二百八十元,配为一股,代还债项银三十五元。鱼塭一所,估值银二百元,澎船水利用银一百二十元,配为一股。其厝屋二进公同居住。就于祖父每前凭阄拈定,道口店屋系显拈着之额,新街店屋文辉之额,鱼塭、水利文德之额。现有庶母洪氏在堂,因家业些少,无可踏出养赡银元,公议着年之人,每年贴出佛银六十元,以为家用。其舍妹近娘尚未出闺,亦议出贴佛银二百元,以充奁费。当时尚与庶母合食,议同值年者再加佛银二十四元,以为伙食费用。是以分定股额,各管各业,于兹四载。奈显等兄弟命途多乖,纔分一年余,道光三年,东螺租业将届收成,忽被洪水冲崩十分之四,是以二弟到庄议嘱上手赎回,只收契价银七百元。虽云减半,而现时此业已冲,崩坏无存,亦无不幸中之幸也。然业已崩,则赡无所出,二弟文辉先有用出一年公费计二百五十元,已将公银扣抵,尚存四百五十元。显念养赡收阙,愿将自己应得之额丝毫不取,现分二百五十元与庶母洪氏生息,以为家计,则逐年赡费六十元自可抹消,而百年之后,亦可无虑乏费。而先父在日,尚留小女婢一人,身价银一百零二元,亦付与庶母使唤。尚剩佛银二百元,付与二弟文辉、四弟文德均分,所有忌辰祭祀之年节诸公事,自当公同勉力支理承当,勿得推诿。诸事甫经定着,上年六月间,托天庇佑,幸得三弟文宗回台,显等兄弟欣喜异常。正在议欲摊出一股家业,以付文宗,尚未定议;九月间,适逢舍妹近娘染病甚危,其事乃延。不幸十一月间,近娘亦殁,将所置妆奁变卖治理外,尚存佛银一百五十元,显等议将此项付与三弟文宗为当日未分一股之额,显仍自己愿贴出佛银四十元,付与文宗婚娶;而文宗谓显格外加恩,喜不胜言。从此支派番衍,炽昌炽盛,子子孙孙,共照式好,于我兄弟实有厚望焉!爰再邀同族长杨万章,公亲石川流、纪若罗、郭逢年,就于显等祖宗神前,重立阄书一样四本,每人各执一本为照。

一、前后厅时常公用,家器对象当按额留存,不得妄取私用,此照。

一、祖先凡有忌辰,自当丰盛致祭,并有奉祀祖考,外戚祭祀亦不得废弛,此照。

道光五年二月日。

代书粘世清

公亲石川流、纪若罗、郭逢年

族长杨万章

知见庶母洪氏

同立阄书字人杨文显、文德、文辉、文宗

·第一八卖断根契字

立卖断根契人陈向荣,有私置田园一段,坐址土名下埔心庄尾西势,大小坵数不计,原丈五分一毫正,东至吕灿宜园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吕家始祖公园为界,北至港为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银使用,自情愿出卖,先送房亲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转送吕宅始祖公蒸尝子孙吕定海、锦伯秉、仁利行等前来出首承买,当日众面言议出得值断根价员钱银八十三元正。即日立契,两相交付,其员钱银同中秤交亲收足讫;其田园同中踏过,即付承买人掌管,耕作收租,永远为业。其田园系向荣私置之田园,与兄弟叔侄等无干,并无典当他人,亦无拖欠业主租粟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向荣一力抵挡,不干他人之事。此田园系价极甲尽,一卖千休,永无取赎,日后不得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人心难信,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断根契一纸,并带缴连总契一纸,又带上手契一纸,共三纸,付执存照。

即日收过契内员钱银八十三元正完足,立批,再照。

干隆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吕拔圣

知见人吕三汲

在见人陈茂勤

为中人吕君操

立卖断根契人陈向荣

·第一九卖断根契字

立卖断根契人本房圣仪,有置田一段,坐址无影屋新埤尾,大小坵数不计,东至官宅田,西至埤尾,南至赖家田,北至韩田。又带厝面前车路墘园三坵,东西四至,上契明白。今欲银使用,先尽问兄弟不能承受,托中送本房十八子孙玉美、体贤众等来买,三面言议出得断根银六十四两五钱正。银亲收足讫;田园付为蒸尝永远耕收。此田无典欠他人,亦无欠大租;如有不明,圣仪一力抵挡,不干买人之事。此各甘愿,日后不得生端。一卖千休,永无取赎,立断根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断根田银完足,再照。

干隆十年(乙丑)十一月日。

立断根契人圣仪

中人代笔圣取

·第二○轮公阄书字

同立轮公阄书人郡城内吴将军祠街蔡成、蔡景、蔡干兄弟三人。窃谓兄弟虽亲,亦有分爨之日,兹我等兄弟三人,同承祖父遗存轮公之业,兄弟三人轮值,每人各轮值一年管业,将田园所收之利,为祖先年节忌辰祭坟诸费。兄弟同枝共本,骨肉至亲,各依轮值,不得乖违滋端。恐口无凭,合同立轮公阄书字三纸,各执一纸存照。

计开田园业产于左:

一、公田明典过凤邑二图里蔡盛、蔡熊、蔡文若、蔡怀等承祖父垦田大小二坵,受种乙分,在本社前,契内银十六元。

一、公田明典过凤邑二图里曾万全、曾老成等承祖父遗下应份田一坵,受种七厘五合,在竹仔脚,契内银十二元。

一、公田明典过乙甲社蔡斗明典之业田大小二坵,受种四分九厘六,在下甲庄后大埔沟污头,契内银五十六元。

一、公田明典凤邑二图里竹后庄曾念有承族弟味老田一坵,受种七厘五合,在竹仔脚,契内银十二元。

一、公田明典过凤邑二图里中藔社黄常承祖父园一坵,受种八分,在茄老屈交棋杆脚,契内银九十四元。

一、公田明买过郡城内三川台曾棋等承祖父应份田大小共四坵,受种五分,在下甲社后大埔内,契内银五十五元。

一、公园承父亲同系出与赎回园一坵,受种三分五厘,在竹后社棋杆脚,契内银四十元。

一、公园明买过郡城内黄镜记在做篾街承祖父应份园一坵,受种六分,在下甲社后。又田一所,受种二分五厘,在竹后土地顶。又蔡光辉红契内抽出田一所,受种二分五厘,在土地顶。大小合共七坵,契内银一百八十元。

一、公田明典过凤邑二图里竹后庄蔡朱承祖父应份田一坵一分,在土地顶,契内银十四元。

一、公园明买郡城内陈戆同侄妈余承祖父田一宗十坵,受种一甲二分,在下里社尾卑南。又田一宗四坵,受种五分,在大埔洋内。又田一宗七坵,受种八分,在下甲大埔洋内。又园一坵,受种五分,在下甲社后。又园一坵,受种三分,在下甲社后。契内银四百三十元。

一、公园承父亲应得之业园一坵,在竹后后壁园。又田一坵,在竹后社■〈艹〈束刂〉〉仔脚。

另均分:

一、批明:长房应得大房一间,灶下一间。批明:次房应得右房一间。批明:店口厅面,存在轮公。批明:三房应得右畔后房一间。批明:母亲年终,议将此现冬开费,轮值之人应于下冬收抵。批明:母亲年终,现冬之人至年终,应将契券交下冬之人收执。

光绪十九年七月日。

代书人吴隆记

公亲人族舅阮庆

母妗洪氏

同立轮公阄书字人蔡成、蔡景、蔡干

·第二一妥议永为香祀约字

同立妥议永为香祀约字人长房郊匀、次房文征兄弟等,有共承祖父遗下菜园一所,坐落土名摆接堡二十八张、牛埔庄旧犁份;其界址东至小坑为界,西至山崁下为界,南至坑尾为界,北至贞记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兹因匀等同堂妥议,将此菜园一所变成水田,以为荣芳公香祀之需,按作长、次两房逐年次序轮流。自此立约以后,永为香祀,不得假公行私,以干阴灵罪咎。此系报本追远、敬祖尊宗之大义,务宜全始全终。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同立妥议永为香祀约字一纸存照。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日。

筹议执笔人宗亲范邦

在场知见人宗亲范基

同立妥议永为香祀约字人范郊匀、范文征

·第二二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约字

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约字人林福安、林妈■〈忄兴〉、林妈岱、林妈房等四大房,缘有共承祖父明买过林交公田厝一座,坐落东向西山埔。早田一所,址在摆接堡漳和庄,土名山脚,四至界址,东至仑顶简家分水为界,西至田墘消水沟为界,南至吴家厝滴水为界,北至林家竹围并厝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兹因安兄弟分居,将此业留存为公,中厅安祀聚祖,为四兄弟神位。爰是立约永存香祀,其旱田逐年贌的小租谷八石,又年配纳叛产租谷五石六斗三升一合正,扣除以外,尚剩小租谷二石三斗六升九合正,永远以为聚祖香烟祭祀之需,分作四大房轮流办理,不得争长竞短,私自肥己,致伤和气。此系敬祖尊宗之义,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约字一纸,子孙永远存照。

一、批明:此业明买过林交承祖父自干隆年向林业主给出垦单并买契,因为被累失落,倘后日取出,不得堪用,声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李万福

场见族亲妈交

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约字人林福安、妈■〈忄兴〉、妈岱、妈房

·第二三阄约字

同立阄约字人黄志严、黄志弄暨侄启北、启蟾等。窃闻九世同居,高风如昨,严等兄弟只身渡台,合力拮据,置有些少园业,岂欲一旦分拆。第二弟志接早年辞世,四弟志财亦经仙逝,又兼家务浩繁,严等恐贤愚不一,致伤和气。爰是佥议,邀族长将昔年所置物业,抽出承买王便官园一段,议存为公业,系四房子孙等轮流奉祀祖先香烟资用。又念志严、志弄二人年老,况所建之业实系二人艰辛粒积,因公议承买张万生园一段,付与志严、志弄为养赡之资。另抽出珪母子庄承买施家旱田一段,付严等接为长孙业,以表亲亲敬长之义。又抽出王璇圭园头一小坵,贴带三阄份内。又抽出王便官番仔园一坵,又带廖家横坵仔园一坵,补在四阄份内。其余一切园业、厝宅及家资对象等,俱各踏明界址,作四份均分,凭阄为定。此系至公无私,自约以后,各房人等以及日后子孙,不得争长竞短,共相和睦,股肱尔力,以致家道克振,名声远播,是所厚望也。今立阄约四纸一样,四房各执一纸存照。

谨将该业份业四至土名开列于左:

一阄志严分得郭家园南势一份,并廖家北势园一份,又王家园南势一份,年配纳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二阄志弄分得郭家园南势第二份一份,并廖家北势第二份一份,西势园第二份一份,又王家南势第二份一份,年配纳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三阄启北分得郭家园南势第三份一份,廖家北势园第三份一份,西势第三份一份,又汪家南势一份,年配纳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四阄启蟾分得郭家园南势第四份一份,并廖家北势第四份一份,西势第四份一份,又汪家北势园半份,又带番仔园一坵,补在四阄内。并廖家横坵仔一坵,补在四阄内。年配纳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一、批明:承买王璇珪园契并轮公业园契,入同志弄养赡园契,系一阄志严收贮。承买廖桃园契,系二阄志弄收贮。承买郭港园契,系三阄启北收贮。承典汪家园契,系四阄启蟾收贮。倘要用之时,齐同取出观看,各房子孙等不得刁难,照。

一、批明:高峰峙、高钟仰、顶仰胞、顶黄相同连单应纳充公全年租谷二升五合六勺正,实银一元二角,实照。

嘉庆二十四年二月日。

代书人宗侄特起

同知见人族长志佑、志柔、志郁

同立阄约字人黄志严、黄志弄

暨侄启北、启蟾

·第二四阄书字

同立阄书字人陈兄弟观芳、书纯、秋风等。窃谓木大分枝,水浩别派,物情如此,况于人乎!陈兄弟等念同已久,惟恐贤愚不一,不如预立阄书,可为久远长谟。于是邀请房亲人等斟酌妥议,将祖父遗下买典田业摆接堡秀郎枧脚数处,并家资、器椇,屋宇物业等项,内议抽出中厅一间为公祠堂之屋,余一概配踏均平,按作三大房均分。是日祝祖拈阄为质,至公无私,各业各管,务宜安份守己,不得争长竞短,亦不得糊混侵占,永敦和气,克承祖武,以耀国闾,是所厚望也。自此分阄以后,增置田业千仓万箱,富贵荣华,皆是各房子孙之鸿福矣!口恐无凭,笔乃有证,特立阄书三纸一样,各执一纸,永远存贮,以富、贵、春三字为号。

谨将水田物业等项条款开列于左:

一、长房富字号,观芳等拈得二阄,应得厝前承张隆水田一处(以下略)。

一、次房贵字号,书纯等拈得一阄,应得大湖承陈登水田一处(以下略)。

一、三房春字号,秋风等拈得三阄,应得大湖承父田一处(以下略)。

一、批明:长孙观芳应得过圳承陈坤先抽水田一段,东至吴田为界,西至陈田为界,南至自己大房田为界,北至秋风田为界,议系为长孙之业,批照。

一、批明:承陈坤水田一处,议定配搭三大房。二段芳等历年配叛产银四大元一角四点正,头段纯等历年配纳叛产银一十一元九角三点,尾段风等历年配纳叛产银一十一元九角三点正,逐年三大房共纳叛产银二十八元正,割串为凭。陈坤水田一处,配水份一甲,分作四段,芳等水田并长孙田该纳水谷一石五斗九升零五合正,纯等水田该纳水谷二石二斗九升五合正,风等水田该纳水谷二石二斗九升五合正,亦割串为凭,声明,批照。

一、批明:圣王公田分得三十石,按作三大房均分,每房历年各收一十石正。又拳山堡买林贵松柏一所,亦作三大房均分,声明,批照。

一、批明:公厝边典陈屘水田一处,小租谷三十五石。又承五房水田二小段,小租谷一十石。又公厝边园一坵,税银五元。又■〈木旧〉仔林上六房小租谷三石六斗,议系作公为祭祀之资,分作三大房序次轮流,上承下接,不得进前推后,声明,批照。

一、批明:陈佑田带无利碛地银四十大元正,或欲耕之人上承下接,不得推诿刁难。至日后取赎之时,碛地银照算,余亦作三大房均分,批照。

再批明:陈天钟合约一纸,陈永华合约一纸,罗裕谨契一纸,陈国燕典契一纸,合共四纸,付长房观芳收执,日后要用时取出,不得刁难,批照。

再批明:陈天佑字一纸,罗魁声契一纸,陈启泉契一纸,六房阄书一纸,陈海契一纸,陈坤契一纸,合共六纸,付次房书纯收执。又存公司契林贵字一纸,陈光咸阄分一纸,陈仁乱字一纸,又典契一纸,陈文颙契一纸,陈有建合约一纸,陈赤牛一纸,陈老九字一纸,合共八纸收执,日后要用时同取出,不得刁难,批照。

再批明:陈天佑字一纸,陈燕国字一纸,五房阄书一纸,陈坤借字一纸,又找洗字一纸,合共五纸,付三房秋风收执,日后要用时取出,不得刁难,批照。

再批明:同堂议贴出银八十大元,付观秀取妻之资,又贴出银六十大元,付哙云取妻之资。贴出银十二大元,付戆唆取妻之资。其银俟下年冬收清,作三房摊出交清。批明:前有字据,挂账声明,同照日后取出不堪用,再照。

再批明:倘有买典字据,不论出名,再照。

光绪巳卯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林承露、周振贤

在场人母亲林氏、黄氏、林氏

族长人叔祖有建

代书人林子从

同立阄书字人陈兄弟观芳、书纯、秋风

·第二五抽出永远掌管合约字

同立抽出永远掌管合约字人蓁捷、许光彩等,缘捷有明买过许家房内人等大份田业一段,置在摆接堡秀朗庄,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载在契内注明。兹就契内抽出厝字连地基竹围一座,东至蔡家田为界,西至蔡家田为界,南至蔡家田为界,北至黄家田为界。又抽出东片竹围脚外菜园田一坵,留为历年香祀之需。又抽出祖坟风水四穴,横直任做方员。即日同中将抽出厝字连地基、竹围并菜园田一坵,及风水四穴,各面踏分明四至界址,仍交付光彩房内等永远掌管为业,永为香祀,后日二比子孙永不得言及长短,滋生事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同立抽出永远掌管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道光(丙申)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书人杨廷振

为中人蔡良

在场见人蔡成群、许养

同立抽出永远掌管合约字人蔡捷

许光彩

·第二六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园杂物契字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园、杂物等项合约契字人郑门陈氏,有承祖父之业应得份下阄分山埔、水田、茶园、杂物等项,址在大加蚋堡,土名圳藔坑口南港仔旧庄,其东西南北四至界址并番口粮租谷,以及山税银并水源等项,俱各登载在合约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山埔、水田、茶园、杂物等项尽行起耕,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送与正冠公炉下众等相议出首承典,时值起耕与价银一百六十大元正。银、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埔、水田、茶园、杂物等项,亦即踏明,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时三面议定山埔、水田不限年期,若要取赎之日,八月中先送定银十大元为凭,后至冬至前,备足一齐清还,取赎原字,两不得刁难。保此业系是郑门陈氏承祖父明买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此情,陈氏一力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园、杂物等项契字一纸,并缴合约字一纸,并缴司单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一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郑门陈氏存在业价银三十大元,交与正冠公,每年该贴利息谷一石五斗,付焕收存,照。

一,批明:郑门陈氏抽起合约内山场茶园等项,付郑门陈氏耕作,以为金都祭祀,再批明,照。

再批明:公同言约郑门陈氏应得山场树木、竹,不许乱砍,声明,照。

光绪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郑铳复

为中人郑拱照、郑宽柔

在场人胞兄新登

胞叔丽水

在场见人男清焕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园杂物契字人郑门陈氏

 

·第二七继嗣约字

同立继嗣约字人蓝远芳,同堂弟妇尤氏、林氏等。芳父亲兄弟七人,阄分之时,长、次、三、四俱各去世,长、次、三各有立嗣,维四房未有后胤。议将沟漕底抽出水田三坵,东至大房田,西至六房田合石界,南至大房田,北至四房田为界,四至明白,年配纳番大租粟一斗正,阄约内批明留存,候四房立嗣之人掌管。兹因芳心思四伯父未有后裔,不忍坐视,是日与弟妇同房亲人等相议,将第二男名唤旺泉,与四伯父继嗣为孙,将此水田交付旺泉掌管,不能变卖,亦不得典借,永远为香灯祭祀。螽斯衍庆,瓜瓞绵绵。今欲有凭,同立继嗣约字一样三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光绪二十五年(即旧己亥)六月日。

代笔人谢长绵

为证人许江山

房亲人蓝丁教

堂弟妇人林氏、尤氏

同立继嗣约字人蓝远芳

·第二八杜卖尽根山田茶欉契字

立杜卖尽根山田茶欉契字人林善庆,有承祖父遗下四房山田得一,先年有已向房侄归一。山田茶欉茅屋二段,毗连合一段,址在拳山保青潭坑载陂内稻仔园坑头。该山田东至刘家山崁为界,西至林公山为界,南至林家为界,北至仑顶分水为界,东西南北四至界址明白,年载纳番租口粮银二钱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变卖,先尽问亲疏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叶红虾官出首承买,即日同中议定山田茶欉杂物等项,时堪值银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庆亲收足讫;立即同中踏明山田四至界址,以及树木、竹林、茶欉、茅屋、果子、杂物等件,一概尽行悉付买主前去掌管,插种茶叶,开关水田,盖屋出贌他人,收租纳课,听其自裁,永远买主己业,不敢阻挡。保此山田茶欉系庆承父遗下归一己物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并上手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情不明,庆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明买,愿买愿卖,价足业断,二比甘愿,各无反悔。自此一卖永断永休,四至界内寸土茶欉俱各无存留,倘日后子孙人等永不敢言及找洗贴赎生端滋事。立杜卖尽根山田契字一纸,并缴归就字一纸,又上手契二纸,又垦批二纸,合共六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场见,庆亲收过契面银二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并批明:内抽起坟墓四穴安葬在先,日后要修理,原地方不得偏左偏右。恐其它日,庆欲将坆骸拾起别处,原地付买主掌管,声明,照。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堂侄观木

为中人许开

在场人胞侄新兴、加进、永顺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善庆

并批明:此业系虾明买之业,惟念当初有苏林氏,相安多年,在家克勤克俭惟持之力,后因结成夫妇,养子功书长成,因苏家从前有些少微资,生息不起,无可置业,恐烟祀朱得尽赖。今虾与子相议,情愿拨出承买林善庆山场茶欉一段,抽存他日苏家永远祀业历年祭祀之费。恐将来苏家子孙不能变化,而叶家子孙不能争较,永存祀业,即日批在契后,以垂久远,而防后患之端。现业虾及林氏夫妇生前管收为奉养之资,他日终年,将业付苏家子孙收税,奉祀祖先,契系仍交叶家收存,其苏家不得强取变售。所有别业,概归叶家子孙掌管,与苏家无干。此系虾既存天良,所望后裔大振家声,自愿拨出,以后不敢翻异,合并声明,照。

代笔人观水再批

·第二九赠送字

立赠送字业主南崁社土目掌顺。盖闻阴功为本,积德为先,缘有员仔汤店主原佃管宅,自开庄伊始,承买古佃胡敏益手内田业四坵及店地三间以来,迄今日久。兹有佃人褚夜,承典黄载之手,其业现在乃夜管耕。顺系该庄之主,念及管宅崇祀无依,视为成德之事,愿将递年冬季应纳大租银肆钱,付托耕佃承管之人以为春秋祭祀之费。顺系仁心积德,递年该社之主,冬季给单,付佃执照,耕者既托,仍将租银先后分为两季动用,于今之议,功莫大焉!今欲有凭,合立赠送字付照。

道光六年二月日立。

乐助南崁通社

在场李再兴

知见易成功

依口代笔苏振东

 

·第三○托付字

立托付字人侄志昌,有自置物业一所,坐落土名八里坌堡魏厝坑庄。现属家事清淡,变卖田业大契内另有抽起山田一小段,东至厝前土地坛为界,西至陂塘为界,南至坑沟为界,北至厝后山顶分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并带厝地、竹林在内,历年配纳大租谷三斗正。今因家门不振,未传后嗣,并无胞侄可赖,不得已即日邀请房亲相议,情愿将抽起山田一小段为香丁踏明界址,当日立字托付记叔秉正掌管,倘昌百岁归后之日,将香丁田应收小租谷烦为奉祀,看顾坆墓,以为年节忌辰费用之资。保此业系是昌自置,与别人无干涉,倘有房亲人等藉端滋事,执字为凭,极力抵挡。此系仁义托付,并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托付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年八月日。

立托付字人侄志昌

代笔人魏顶贤

·第三一付托掌管埔园字

立付托掌管埔园字人施东,自垦耕埔园一所,坐落新藔庄大坪顶,并带厝地基以及竹木等项在内,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纳大租银二钱五分三厘正。兹因无男子掌管此业,又兼东前年有将此埔园有胎借过陈洋观佛银三十大元正,其银并无可还。窃思后日烟祀将至无传,不得已,爰是邀请外甥陈光万等到家相议,恳托代备银元送还陈洋观,赎回埔垦字。万即愿代备银元向陈洋观赎回埔垦字;东随即将埔园界址踏明,付托与外甥陈光万前来掌管,永远为业,历年耕种收利,并代施家春秋年节忌辰祭祀,日后施家亲疏人等不得争占。保此园系是东自己垦耕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倘有来历不明,系东一力抵挡,不干受托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文付托埔园字一纸,并付托垦批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外甥光万自备出佛银三十大元,向陈洋观赎回字据。东自思无男子掌管,邀请房亲庄耆当堂相议,随将埔园字据付托外甥陈光万永远为业,以为春秋祭祀,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振龙

庄耆钱士信、苏天章、林有力、林世宗、黄士粘、张士呈、许士旺

陈士钗、钱士醒

房亲人施开、施全

立付托掌管埔园字人施东

·第三二托孤字

立托孤字宗兄陈庄,嗟呼人生短景,如白驹之过隙;世传奕代,留瓜瓞之绵绵。因庄父子来台为活,克勤克俭,创垂统犹可继也。不意天缘有限,血脉兹终,年既七十,岂有何赖,此天之亡我也。伤矣!无奈,邀请宗亲邻友参议,庄有已置山埔一所,价银十二大元正,每年配纳坑仔坑社番口粮大租银一钱正。其业址在大坪顶八里坌堡后湖庄,土名东势角。今碍病笃,日薄西山,气息罨罨,不得已,当场将业托孤于宗弟陈奇添掌管为业,代理庄父子一炉忌辰节祭,永远奉祀。倘尔受托,须当尽心竭力,嘱子咐孙,我世之后九泉之下亦能有感。且曰贤愚不一,贫富不同,诚恐来日变坏此业,违失香烟时,故集诸人毕至,此业丈字当天焚化,以防其坏。今吾其言虽穷,而汝之情不终,乃能子孙昌盛,遂意誉指传承。口恐无迹,今欲有凭,立托孤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批明:东至坑为界,西至横岸为界,南至陈家为界,北至张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声明,再照。

道光壬辰年十二月日。

依口代笔人林世德

知见人邻友苏居

股首张甲

在场人宗叔陈白先

立托孤字人宗兄陈庄

·第三三抽出园契字

立抽出园契字人陈作,于道光二十二年,因作乏银需用,托中人将园卖过族兄陈冬,址在上洲头前厝前过堀,而作先抽出埔园一段,东至过堀嵌为界,西至张家园为界,南至卖过家冬兄园为界,北至大路为界,碍无立抽出园契字为据。迨后,作夫妻并无生育男女,又盟其子名隐得不肖,又兼愚蠢,及作年迈,恐来日祖宗禋祀无传,而作无奈,将所抽出之园托孤与外甥李际盛、族长陈他等。作不幸年余去世,其园每年贌出园税银八元,以奉作并祖先香位。迨至奉宪清丈,盛、他等虑无抽出园契字以给丈单,盛等鸠集该地绅董、总理、地保等,愿立妥保,再立抽出园契字一纸,永远存照。

批明:添「前字」而字,共二字,照。

光绪十五年五月日。

代笔人李劝臣

为中人陈成

知见堂叔祖并托孤人陈旺

族亲陈益

外甥李际盛

立抽出园契托孤字人陈他之侄陈龙

·第三四托孤字

同立佥议托孤字房长林兴祖、林三老,房亲妙相、庭燎,姻亲郭祥晚、王桂官,暨庄耆许轻官等。窃闻同井庄邻,尚有扶持之至意;而一本枝叶,宁无保护之深心。房亲成宗本年弃世,尚存湖内旱田四坵,四至界址开列于左。今因遗下孤儿九英,四体不全,愚蠢无知,所有旱田四坵恐被灰消废坠烟祀。兴祖等邀同房亲,延请姻亲、庄耆到家从长计议,将此旱田及找银项存为年节烟祀,仍旧收管应用,不得擅行变卖。倘若九英不遵众议,意存盗卖,兴祖等闻众公革,决不宽贷;而兴祖等亦不得涉抗利己。致负所托。此系存业立记,各无异言,口恐无凭,立托孤字七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埤内小田二坵,东至林家田为界,西至许家田为界,南至埤为界,北至林家田为界。又坪仔头小田二坵,东至林家田为界,西至王家田为界,南至林家由为界,北至山为界。两处四至界址明白,再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公议找洗十五大元,系王桂官留存,待癸卯年间,付托孤房长领去,代为一放,又照。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

秉笔侄庭陈

庄耆许轻官

姻亲郭祥晚、王桂官

房亲林庭燎

立公议托孤字房长林兴祖、林三老

道光癸卯年十二月十四日批明:议请房长林兴祖、林三老,房亲妙相、庭燎,姻亲郭祥晚,庄耆许轻官托孤人等公议,王桂官领出托母利银,庄耆领去作功课,日后不干王桂官之事,再照。

一、批明:林妙相失落托孤字一纸,再照。

·第三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外甥柯溪,族侄标吟,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动等,窃念异枝同派之思振兴烟祀,以为承祧继世之计事。缘我堂叔派揉、派晏兄弟二人,自来台克勤克俭,有自置开垦得田厝山场物业,址在青潭庄,土名稻仔园坑口田及山场一所,全年小租粟六石正。又稻仔园坑内田及山场一所,全年小租粟三石正。又火烧樟土崎头田及山场一所,全年小租粟四石五斗正。以上三处物业及荒地界址,俱各载在垦单合约内明白炳据。今因兄弟二人不幸仙逝,并无婚娶螟蛉儿孙,侄念及一本至亲无嗣,又不忍其烟祀无赖,爰是邀请内外亲戚公同妥议,将此三处物业出贌,全年小租粟十三石五斗正,内历年踏出小租粟八石五斗正,按作七人轮流祭祀开费之资。每年除纳山税祭祀以外,其余尚剩租粟,存积生放,以为立嗣儿孙娶妇之资。此系明约存为传嗣烟祀之业,自是以后,宜至公无私,各不得混侵变易,藉端生情滋事。庶瓜瓞绵绵,昌炽可赓于来日;支派济济,振兴更歌夫万代。恐口无凭,同立约字七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再批明:其每年尚存租粟交付德月生放,以为立嗣儿孙娶妇之资。总立数簿一本,历年租粟银项务宜公同结算,登记在数,不得混侵。至儿孙成人之日,物业一切交付掌管,各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批照。

道光二十七年九月日。

秉笔族侄标协

知见房弟派兴

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动

族侄标吟

同立合约字人外甥柯溪

再批明:其银项务宜公同出借,倘若生放不敷,亦宜会齐取讨,约内之人各不得侵借,批明。

再批明:其田务宜公同出贌,约内之人各不得私自耕作。至于荒地若有开筑成田,其租亦存积生放,批照。

 

再批明:垦单一纸,合约一纸,交付扶助收贮,日后要用之时,听便取出,不得刁难,批照。

·第三六阄书

立阄书人父耀忠老身生有三子:长名巷、次名朗、三名厚。不幸厚未婚娶而亡,老身抱无涯之痛,而二兄亦悲伤不已,故为之虑,以图久远。巷即将己子追旺,朗亦将己子慎终,付厚过继承嗣。此则兄有爱弟之心,使弟得以瞑目于九泉,而老心亦得以稍慰。死者既无望矣,而生长亦难以长合,试思水分源而木分枝,况于人而曷有不分乎!于是爰请诸房长签议,将所有尽买绝业,除食赡充长以外,调配三份,均拈阄为定,阄分开列于后。其食赡候百岁后,序次轮流当祭,不许分拆。此则至公无私,日后不许异言生端,恐口无凭,立阄书三纸,各执为照。

三房业历季收成,作二分公分。

嘉庆二十一年八月日。

房长马超、日旁、植六、折拔、圻宾、植栽

男圻通、圻光

立阄书人父耀忠

赡业:(田园宅四段,契卷共二张,又三房一纸阄书,共交长房收贮)。

一、田一段二坵,在■〈石川〉缶沟,受种八分。一、田一段七坵,在崎仔头,受种一甲。一、园一段一坵,在洲仔内,受种二甲。一、宅一所,在旧庄竹巷口一围。

长孙业:

一、田一段,坵数不等,在北股破圳,受种一甲六分。一、田一段五坵,在西股中圳,受种八分。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中圳,受种五分。一、田一段二坵,在西股横路下,受种五分。

一、田一段四坵,在南股草湖,受种七分,系典业。一、园一段一坵,在海丰股,受种五分,系典业。

长房业: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新埤仔第十四埒,受种一甲。一、田租二段,在新埤仔,硬租谷十八石,带供谷六斗三升。

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宅后,受种八分。一、田二段八坵,在西股镇平口,受种一甲五分。一、田一段七坵,在西股二甲九尾,受种一甲三分,契券与三房相连。

次房业:

 

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镇平口,受种一甲八分。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半路厝,受种一甲八分。一、田一段十一坵,在西股中股巷口,受种一甲八分。

三房业:(契卷对林儿买纸三段,交次房收贮。又过草地一纸,交长房收贮)。

一、田一段六坵,在过草地,受种一甲五分。一、田一段十坵,在西股二甲九头,受种一甲六分,与长房连契。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北投破圳,受种二甲七分。一、田一段四坵,在北股公巷口,受种七分,与寅孙共契。

一、园一段三坵,在海丰股■〈艹〈束刂〉〉桐,受种二甲。一、田一段二坵,在南股草湖,受种三分。一、田一段一坵,在南股草湖,受种三分,系典业。一、园一段三坵,在海丰股坎仔等,受种五分。

自前年,三房契券交长、二房收;至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交房长三贤、圻代。契卷六宗,送还三房子孙獭派同收掌管,批明。

 

·第三七阄书

立阄书人何元通。窃以分艺九世同居日盛,家事浩繁,生有七子:长佳、次颜、三助、四全、五入、六炉、七铜。佳、入以早过世,子孙昌盛,难以同居。今且请将家长田甲之业,造阄作七份切分,内抽出田园三宗以为养赡之业,开费以后,轮为子孙日后亦不敢异言滋事。拈阄管业不得争长竞短,以致不和,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阄书一样七纸,各执存照。

道光十七年四月日。

代笔人堂侄得禄

公亲人涂薪

立阄书人元通

长房王氏

次房颜

三房助

四房全

五房三

六房炉

尾房铜

北势尾园五甲一分,坎仔顶园四分五厘,松仔脚厝后园一甲六分,计共三宗,以为养赡开费。

长房应份三阄长北畔园九分,又一阄田三分。

二房应份三阄北畔园一甲。

三房应份一阄田七分五厘,又三阄长园二分。

四房应份一阄田七分五厘,又三阄长园一分。

五房应份三阄中田八分,又二阄田四分五厘。

六房应份二阄中田一甲,又二阄尾甫墘田二分。

尾房应份三阄南畔一甲。

抽出二阄长园五分五厘,炉娶妻,与别房无干,批明。

抽出一阄长园六分五厘,铜娶妻,与别房无干,批明。

抽出北势尾园计共大小八坵,受种四分,以为长孙份额,永为己业,批明。

·第三八谕示

余先人自龙蟠渡台,卜居嘉邑安溪藔庄,喜其山川秀媚,风俗淳厚,住于斯经营之,俭积创置厝宅田业,俾世世安居萃处食德服畴,为后世虑至深远也。余不能克迪光垂裕后世,但知和忍俭勤,建置一座房屋厝宅,结婚萧氏,幸生汝兄弟四人,今皆长成婚娶,传子及孙,不欲同居共处,效张公之遗风。然木有分枝,水有衍派,故于生齿之繁,欲为分派之计。爰请房亲集众诸子,同堂共谕,务宜永念同气连枝,毋缘细故,致失和气。今虽分居各爨,各宜经营克振家声。其厝宅、房屋、家器、杂物当作四份均分,但园一段二坵,现为养赡,后为祭祀之资,汝兄弟各宜遵谕均分掌管,不得混争。自后倘能各自勤俭经营,俾仓箱可庆,永垂燕翼,是则余之所望也。今欲有凭,合立谕字一样四纸,各房各执一纸存照。

谨将各房均分应份房屋间地份界,逐一列明于左,存照。

一、长房应得南畔大房间,带伸手及拖坪,共四间。其间地至前面伸手壁齐,至陈家宅为界。

一、次房应得北畔大房间,带伸手及拖坪,共四间。其间地至前面伸手壁齐,至陈家宅为界。

一、三房应得南畔第五间,带伸手后拖坪,共二间。其间地与房长为界,至陈家为界。

一、四房应得北畔第五间,带茅厝三间,共四间。其间地与二房为界;其茅草厝三间,现二亲居住,后付与房掌管。

一、约:四面篱笆,各房公围坚固,不得推诿,批明,再照。

一、约竹:欉前以阄分各人照额掌管,不得混争,批明,再照。

同治元年二月日。

父同胞叔收光选、升车

庭谕:长房春英

次房德从

三房俊杰

四房钦仰

代笔人苏赞其

·第三九阄书约字

同立阄书约字人叶其华、叶其祯、叶其盛等。窃谓木有本而分枝,水有源而分派,人之兄弟亦然。虽则友则恭,形同雁序,而尔昌尔炽,庆衍螽斯,当夫由子及孙之日,不无絜长较短之心,则欲效张公九世同居,而势有所不能。祯等因奉母命,再四思维,慎终于始,欲图久远之计,惟将先父在日所置业产,迄母亲手或置或弃,而今现有存者一齐录明,除预筹母亲等养赡并以留存为后来永远轮公外,同请族长公亲秉公设法,佥议作三房均分。其长房祯所出叶承植明系长孙,将现存业产内抽出契面银约有百元外者,作为长孙份额。而五房盛此际尚未授室,就公款内所出息者,以明年春为限,措备时银三百大元,贴盛抵用完婚费项。至三房者已自幼出嗣,理却不应予分家产,因母敦天性,念其均是子也,纔于去年完娶,越至今岁,即庆弄璋,不幸近日仙逝,且其子也妻也又沦没久矣,则忍辰等事终恐废弛,明议将现存产业内,按有一宗厝、一宗园,而契面银约逾半千数百,以备该房祀业。但此业现尚乏嗣可承,议将该款交母亲等暂行管理,不干各房之事,俟异日母亲等为之螟蛉,以续其香祀,幸而各房有亲子肯出过继更妙。总是公业一款,惟祯等三人,合谓之三房,均可轮值,而顶三房者不得与焉!此系三房俱各甘愿,爰是设立阄书一样三本,各房亲自花押,各执一本,永远为凭,后来各无反悔。从此除前不究,启后无缺,行见吉人天相,则吾兄弟之所厚望也已,此照。

谨将现存田园、店屋一尽录明:

一、买过嘉城内苏信记,即苏周氏承黄漳等水田三段,经丈九分五厘,契一宗共二纸,契价银二百零四元,现暂抵母亲等养赡之资,后来订为三房轮流公业。

一、买过杜求长园一所,坐落永康上中里,土名石头坑,契一宗共七纸,契价银一百二十元,现归长孙份额。

一、买过潘掽店屋一座,址在禾藔港街,契一宗共八纸,契价银二百九十元,现在母亲处,后为续三房香祀者之业。

一、典过黄标记园一所,坐落依仁里,土名中洲过埤仔洋兴园,契一宗共九纸,契价银二百八十元,现存在母亲处,后为续三房香祀者之业。

一、典过王朝阳田园三宗,坐落依仁里,土名一甲仔社尾,契一宗共十纸,典价银五十元。

以上田园计契九宗,每年贌佃应税银六十八元四角,公估准为成阄额数。此系第一阄,骈作福字号。

一、买过萧敦洋园一坵,坐落永康里,土名过坑,契一宗共八纸,契价银二百元。

一、典过陈添园三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营树脚社后,契一宗共六纸,契价银二百七十元。

以上园契二宗,每年贌佃应该税银五十七元,公估准为成阄额数。此系第二阄,骈作禄字号。

一、典过翁福星园一坵。又飞沙园,坐落永康下里,土名许厝甲社前。又石头坑廍坑。契一宗共十二纸,契价银三百七十元。

一、典过陈添园二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营树脚,契一宗共五纸,契价银二百元。

一、典过黄雹园二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营树脚,契一宗共四纸,契价银四十元。

以上园三宗,每年贌佃应税银五十九元,公估准为成阄额数。此系第三阄,骈作寿字号。

一、买过颜自然等店屋二座二间,址在禾寮港街,契一宗共七纸,契价银五十二元。此宗公议配在福字号阄内。

一、买过篮永莲瓦厝二座二间,址在磁仔巷口,契一宗共十一纸,契价银四百元此宗公议配在禄字号阄内。

一、典过颜自然等瓦厝一座二进,址在鞋街,契一宗共十纸,契价银三百六十元。此宗公议配在寿字号阄内。

一、赡老一款,原以备母亲等三人养身之具也,亦正为后来轮公业、理公事起见,幸而萓当福泽绵长,各房断不敢论及轮流值公之举。统公司有忌辰年节及应完钱粮等,一尽归在母亲身上料理;万一不幸母亲谢世,将该款开费丧事之外,尽行值公者挨次轮流。凡公司一应事务,值公者亦仍然率由旧章。虽然母亲而外,尚有吕母、林母,应必有无常于一旦,即将公业停止,以抵丧费。就是该年,不论值何房,自当将是年公业款内所收成者,一切面交理丧事者支去抵用;该值是年者等,待下年份收补,庶各房可无克亏之虞。二母之中不拘何母在先,先者既如是,后者亦如是,各房不得临时翻异也。

一、载明:四房不幸早夭,并无按款以为祀业,故忌辰等事,该附公司支理。凡我三房人等后来如有轮公业、理公事,此件断不可置之度外,无论亲同一气在幽冥,谅有鉴之而默佑也矣。

一、议公款以内,日后或有增建业产,务将该契据逐一再录在各国书之内,俾得以公见闻,庭后来子孙免有糊混之弊。

一、福字、禄字两号所该园业,一尽住在永康下里,故完供时并为一串。当此之际业可分,而串不可拆,理合预先声明:不管是何两房拈此两号,凡所该钱粮银项,当即对半平开,遇有完纳之期,各自先行措备足数,不得推诿。至其串票,直自该两房挨次收执是也。

一、长房祯亲拈得禄字号,立将该阄所有契据,给交长房执掌。

一、次房华亲拈得福字号,立将该阄所有契据,给交次房执掌。

一、五房盛亲拈得寿字号,立将该阄所有契据,给交五房执掌。

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族长叶式礼

公亲邱学瀛

知见母亲吕氏、吴氏

林氏

代书人邱陵

同立阄书约字人叶其华、叶其祯、叶其盛

·第四○阄书

同立阄书人长房张辜氏、次男光夸、次房张瑞麟、三房侄光爵、四房侄孙栋隆、四房侄上任。窃维一源之水,其流有分;一本之木,其枝有别;凡物如是,人亦皆然。兹借欠账项,前议将先祖父兄建置大宗田园,约停收租纳说,明白清还欠项,经已还完。爰即相商,邀请家长公亲公同分配均平,设阄拈定,并立阄书四纸同一样,分执承掌,俾后世子子孙孙永守勿坠,是分而无异于合也。今将再分拈定田园再列于左。

计开:

一、长房阄分应得松仔脚王荫田一宗,配正供六石(以下略)。

一、次房阄分应得高建埤仔田一宗,配正供三十石(以下略)。

一、三房阄分应得檨仔糊田一宗,配正供十七石六斗六升三合(以下略)。

一、四房阄分应得吴布湖田一宗,配正供十八石(以下略)。

一、议:祖母养赡刘已湖田一宗(中略),俟祖母百年以后,俱议订公祭祀外,余作公项生息,以为子孙发达谒祖乡会之费,合并声明。

一、买过关帝庙前洋林唠、林蕊等田一所,受种三分五厘,年配林管户名课粟三石,以作店地之需。现建造瓦店一座二间,历年所收店税俱为养赡之资,俟百年以后,一并作公轮流,批明,再照。

一、议:子弟侄读书应用瓦磘一宗并田一宗,每年税银二十八元,配正供十石零六斗二升。户名张兴记,杞舍田园一宗,每年税银十三元,配正供二石;瓦磘边杨杞田一小宗。每年作分纳分税粟十三石,配正供五石五斗。磁磘一条,配正供四斗五升,批明,照。

一、议:书轩一座三间,议作公厝,以备宾客往来住宿之处,此不可分。其下园溪边埔仔墘果树,一并作公轮流,批明,照。

咸丰七年十一月日。

王先务、汪莅观、高廷泰

族长张克明

代为阄书生员吴际清

同立阄书人长房张辜氏

次男光夸

次房张瑞麟

三房侄光爵

侄孙栋隆

四房侄上任

·第四一阄分字

立阄分字人简黄氏。窃谓张公九世同居,陈氏百人合食,千古高风,于今遗烈矣!氏传三房子孙;长连兴、次连金、三连茹。本期豫大宏图,讵忍一旦分居各食;但因树大分枝,水盛分流,家务浩繁,难以合理,不得已而为分爨之计。于是爰请公亲族长,将氏承夫遗下田园、屋宇、家物、器具,除扣抵还债项并存公以外,其余配搭作三房均分,录明于后,拈阄执掌。自分以后,惟愿各宜克勤克俭,大振家声,无怠无荒,恢宏先绪,切勿争长竞短,致伤和气,是所厚望焉!今欲有凭,合立阄书一样三纸,付与各房执照。

一、批明:此纸阄书系长房连兴应份,批明,存照。

同治七年九月日。

代笔郭长清

在场胞叔敦楚

公亲母舅黄光全、薛汝常

族长简信奎、简登房

立阄分字人简黄氏

长男连兴

次男连金

三男连茹

一、批明:抽出顶简开仰田一甲二分,抵还韩水娘借项。又抽出顶简助生田一甲二分,抵还妈喜官谷项。当堂议定,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顶林反田址堀尾洋七分,抵还江恭仁借项。又抽出三块厝田二宗,以抵圣公缘金。同堂议定,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店一座并家器按银二百元,又后龙仔洋田借项六十四元,抵还母舅黄光全并秋榜之账。同堂议定,批明,存照。以上三批,同堂议定变卖抵还;倘有不敷,三房宜摊垫足;若有余剩者,三房均分,不得推委,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顶赖礼田一甲五分,顶林金兴田七分五厘,并店内被街庄所欠之账,同堂议定,付连兴收讨转变,抵还笨港账项,并入呈以及锦成号、义昌号、仁和堂账项;倘有余剩以及不敷,与连茹、连金二人无干。此系同堂议定,不得反复异言,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下林头洋田七分五厘,又王生、顺兴大租实谷七石,麟角收二年,以为长孙之额,以后存为祖公香祀之资,照三房轮流,周而复始,不得强占,批明,存照。

一、再批明:抽出祠堂前田八分,以为长孙麟角应份之额。其祠堂前田一甲二分,北势仔洋田八分,又店尾一座,以上三款,为母亲养赡,批明,存照。

一、批明:仑仔埔头田一宗,丈三申,连金、连兴、连茹各应分得一甲,不得糊混,批明,照。

一、批明:光绪七年正月间,再请族长公亲到家,将母亲建置物业配阄分折,其长房应分仑仔埔田一甲二分,带借银十元;次房应分仑仔埔田九分;三房应分自在田九分,批明,存照。

一、批明:瓦厝一座十间,长房应分得西畔土垄间一间,连西畔二间,护厝尾一间,圹地一所,就挑崎为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次房应分得中厅东畔一间,西畔二间,圹地一所,就崎为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三房应分得东畔连三间圹地一所,就挑崎为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中厅存为公厅,不得糊混,批明,存照。

一、再批明:大厅后厝半间,大厅前圹地一所并行,俱存为公司,日后三房照序轮流,不得恃强争占,批照。

一、批明:其三甲之田作三份,长房应得头份,路边二坵付二份开水路沟;次房应得二份;三房应得三份,批照。

一、批明:母亲养赡之田及店一座,日后母亲百岁后,除开丧费明白,所有留存一概存公,作三房轮流,批照。

·第四二阄书

立阄书人父杨玉真,娶妻施、郑氏,生下十位男儿:长曰成、次曰明、三曰飘、四曰元、五曰用、六曰海、七曰和、人曰泰、九曰罕、十曰党。同气连枝,因心则友,予亦顾之而色喜,本欲效夫九世同居,第生齿繁滋,费用浩大,节制未免维艰。以其欲全和气于百忍,不若各备诚心于一勤,是用敬请公亲族长戚属,爰将祖父及自己所置田园、厝宅、牛只、杂物等项配搭均平,除抽出公业、赡业及嫡孙业外,分为十房,苦乐均分,嗣后子孙各佃□田,各掌己业,收税纳租,母得此混彼杂。此系至公无私,惟愿汝等勤心立志,建功立业,光前裕后,显祖荣宗,不特汝父母预有荣施,即汝祖父实受厚报矣!勉旃。今欲有凭,立阄书一样十纸,各执一纸,永为后照。

计开:

一、抽出承祖父明买过后沟尾前宅西坪台坪存公,交付老身执掌,公道分发,批明,照。

一、抽出承祖父明买过后沟尾前宅东坪一坪,踏付嫡孙永力执掌,永为己业,批明,照。

一、抽出厝前明买张家大坵园北坪一坪,年纳定租谷八石九斗一升,踏付老身夫妇养赡之资及百岁后之费;抑或有余,理应存公,分为十房,序次轮流,批照。

一、抽出厝前明买张家大坵园南坪一坪,年纳定租谷八石九斗一分,贌付长房、次房、三房、四既、五房耕作,先耕后税。每年至十二月间,长房、次房、三房、四房、五房等应给出税银三十元,交付老身收存,以为细男等娶妻资费,每人议定佛银五十元,不得增加减少,照。至于细男等齐娶妻之后,此园实时归公,分为十房,序次轮流,批明,照。

一、长男、次男、三男、四男、五男等分得明买龚家苗田一所,又分得明买林家苗田一所,共二所,带租二八抽的。其东西四至坐址、坵声,俱各登载上手契内明白,照。

一、六男、七男、八男、九男、十男等分得承祖父明买后沟尾苗田一所,年带租二八抽的。又分得明买后沟尾庄后宅一所,年纳定租谷六斗。东西四至坐址、坵声,载明在上手契内,批照。

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立阄书人父亲杨玉真

男光成、光明、光飘、光元、光用、光海、光和

光泰、光罕、光党

嫡孙永力

知见人后妻郑氏

公亲人施诵观、李殽观

族长杨作观

代笔人龚廷宾

·第四三阄书

同立阄书人兄弟必滔、必兰等。窃慕九世同居之风,岂宜一旦分拆!第以生齿日众,家事难支,与其同居生嫌隙,何如久爨为安然。爰是兄弟商议,邀请族房亲将祖父遗下园宅、器物、本厝间,着一配搭均分,神前拈阄为定,凡兹开载明白,俱系至公无私。既分之后,各宜守分,照阄管业,毋得纷更。其所有从前出典物业园底,日后兄弟务须公贴公赎,不得自私贴赎。如祀业及祖上忌辰,依次值当,不得推诿。今恐无凭,同立阄书一样二纸,每房各执一纸,永为存照。

今将公踏祀业以及每房所拈阄额园业总目开列于左:

一、中庄仔西势三尖园一坵,税银九元,踏起以公妈各忌之资,我兄弟轮流支理,不得推诿。

一、过圳园一坵,税银十六大元,踏起以为标叔公夫妻二忌辰之资,我兄弟二人轮流支理,不得推诿。此园系是承买世分、世裕,契面银一百五十元,受子七分,年带业主糖租银一元四角,又带饷银一钱二分。

一、承祖阄分过圳横路下园一坵,受种一甲二分,年带业主糖租二百零一觔,配车饷银二元,现时每年约定税银三十二元,踏起以为母亲生时养赡之资,百岁后祭祀父母轮流之业。

一、长房必滔拈得百五陵园西畔一半,受子四分半,年带大租糖八十二觔半,又带饷银一钱正。

又拈得过圳园东畔半坵,受子四分,年带租银二大元。

一、二房必兰拈得百五陵园东畔一半,受种四分半,年带大租糖八十二觔半,又带饷一钱正。

又拈得过圳园西畔半坵,受种四分,年带租银二大元。

道光十六年元月日。

亲叔世忧

伯世树

叔世敬

见证亲弟必炼

弟必甫

兄必国

秉笔弟必清

同立阄书人兄必滔

弟必兰

·第四四分膳养字

同立分膳养字人仁寿里茄苳坑庄次房述记、长房洋记、三房子淡然、妻蔡氏等,有承先父前所存养膳业物借项,本欲作三房轮流,但思后日子孙众多,恐致相争,爰请公亲族长将前阄书内所存养膳物业及借项,除前开先父丧费以外,其余作三房均分,焚香告祖,拈阄为定。各房自当照阄掌管,经营致富,日后子孙各守其业额,不得争长较短,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分养膳字三纸一样,每房各执一纸为照。

谨将各房所分业物借项悉列于左:

长房应得阄额:

一、买过和恺堂典宝路张堎园十一堎。一、胎借刘串、刘别银二十七元,湖底田二坵起耕抵利,带完钱粮。

一、买过谢昌嫂田宝园东七堎。一、分借康火狮银四十元,每年应纳利糖二十六觔。一、胎借刘养银二十五元,社脚田三坵起耕抵利,带完钱粮。

一、买谢昌嫂典宝前牛路沙坝园一埒四坵。一、分现银十四元九角三占七。一、分完钱粮并前年阄分合完刘洋户名钱粮。一、分完钱粮一两一钱一分一厘。又分完钱粮二钱零九厘。又分钱粮二钱五分三厘。

次房应得阄额:

一、买过和恺堂大墓后短堎二十九堎。一、分借康火师银四十元,每年纳利息糖二百十七觔。一、买过谢昌嫂典宝路西平园八堎。一、买谢昌嫂典宝前东平田三坵,一坵在巷口。

一、买过刘真沟仔底园一坵。一、胎借刘饷银一十五元,每年纳粟二石。一、胎借林试银五十四元,典宝路下应公前园起耕抵利,带完钱粮。

一、分完钱粮并前年阄分合完刘洋户名钱粮。一、分完钱粮七钱零四厘。一、分完钱粮八钱九分五厘。一、分现银十四元九角三占七。

三房应得阄额:

一、买过和恺堂松仔脚园十六堎。一、买过谢昌嫂典宝路园中堎。一、买过刘登埤仔底田一坵,带完钱种。一、买过谢昌嫂典宝前西平田二坵。一、分康火狮借银四十元,每年利息糖二百六觔。一、分完钱粮,并前年阄分合完刘洋户名钱粮。一、分完钱粮七钱二分五厘。一、分完钱粮八钱一分二厘。一、分现银十四元九角三占七。

一、批明:买过谢昌嫂牛路下塭仔脚田,今■〈土本〉作盐坪,日后成业,作三房均分,存公。

一、批明:堂兄宽前年借去六八银三十四元,作三房均分,存公。

一、批明:火狮欠利息糖五百十六觔,作三房均分。

光绪二十二年(丙申)清历四月日。

族长人堂兄宽

公亲人刘德庆

代书人李和鸣

同立分膳养字人长房述记

次房洋记

三房子淡然

妻蔡氏

 

·第四五阄书字

同立阄书字人长房侄时清、时逢,次房献裕等。窃谓九世同居,公艺之遗风未泯;枯荆复茂,田真之盛事犹存。自古先人创业,无不欲子孙世守相承勿替已焉!而亦知骨肉虽亲,岂无硬软之敌;手足齐长,恒多搏跃之碍。是固燃箕致诮,缝布贻讥,即欲合而生■〈目比〉睨者,何若分而各敦和睦也。我等自念祖父创业维难,纵不能学公艺、田真之盛,而继志述事,亦祗笃恭孝友,以祈相依罔懈;然特恐枝荣叶茂,生齿日多,终来难以分拆。爰请公亲族长,将祖父遗下器业,除抽出养赡长孙祀业以及抵还人债外,所有租业、店屋、器皿、家物等件,一切作两房酌例均分,凭阄拈定,并无厚此薄彼,尔长我短之弊。自此阄分之后,各分各管,纵日后各房子孙繁盛,家资万亿,亦不得再为翻异,争长竞短,致伤和气。事定之日,则就所分各段条列于后,并立阄书一样二本,长次各执一本,永远存照。

今开:

一、继母养赡买的韩甘雨田一段,在大排竹洋浚仔底,新丈下田零一厘六毫二丝,年纳韩大租谷七石七斗,年收小租谷四十石,以俾母亲颐养一生,不许两房私自变卖,此照。候百年后,或作公,或均分,又照。

一、长房庆分得买吴白田一宗,应分一半,分作二段,大小共十六坵,新丈下下则田四甲四分三厘八毫九丝,年纳粮银八两三钱八分八厘五毫,址在乌树林大圳墘北畔社仔湖,即乌过沟洋及埤脚,年收小租谷六十五石二斗(以下略)。

一、次房应分得买吴白田在乌树林大圳北畔社仔湖,即乌过沟洋鸭藔前大小共十五坵(以下略)。

一、长房大孙时清应分得买过林情田,在本叶庄西势洋,新丈下园一甲六分九厘三毫六丝,年纳粮银二两一分八厘八毫,小租谷二十六石满(以下略)。

一、公司记业应存,以配祖宗油香祭祀,长次轮流办理,所有应酬捐缘题诸费,则归值公之人开发,不得拖累别房。

今开:

一、买得韩甘雨田在大排竹庄后东北势桥头洋,新丈下下田六分六厘五毫二丝,年纳韩大租谷二石二斗,年收小租谷一十四石(以下略)。

一、存零星小宅地税、地租以及旷地、竹木、果子亦应归值公之人轮流管收,不许他房混收,此照。

一、已典去他人之业,填立两本账簿,长次各执一本留存,公款俟后或找或赎,两房共议均分,此照。

一、有欠他人欠项者,已踏出三百余石抵还人债;如是不敷,则就两房均摊,此照。

一、有被他人欠项者,则两房协力同讨收入,作两房均分,不许私自暗讨,以肥己有,此照。

一、当堂公议:将公司踏出小租一百石,以还胞嫂沈氏银项,被胞兄在日开费。

今开:

一、买过吴陶舍田一宗,址在乌树林过沟洋,新丈下田一甲二分零三毫,年纳粮银二两五钱零二厘九毫六丝,年收小租谷二十四石满(以下略)。

一、祀业将首年轮长房,次年轮次房,批明,存照。

光绪十九年端月日。

公亲人生员林迸凡

族长吴志员、吴宽仲

代书人施必得

同立阄书字人长房侄时清、时逢

次房相续静乡大孙时清

·第四六阄书

同立阄书人观音里考潭庄杜老、杜前、杜长。窃谓张公九世同居,陈氏七百共食,我兄弟非不欲效之。然而往而必复者,天地之化;合而必分者,人事之常。故与其同居则众力互相推诿,孰若分食则独力无容旁贷也。爰是邀请族长公亲将先人遗置田园、厝宅及家中器具,分作三份,建立三阄,在神前每人拈定阄额。自今以后,务须照阄掌管,不得恃强混占,再生后悔。爰将各房应得田园、厝宅造址开列于左:

其田一宗在马头堀,大小共十二坵,先抽出西南畔四坵,典与本庄吴裁,将银作母亲丧费;其余八坵,作三份均分。其典吴裁之田,若后日三人能摊银往讨,则为公业;若一人备银往讨,则为自己之业,不得阻挡刁难,此照。

一、长房前生应得北畔大坵田一坵,年纳大租一石。其应得厝额在东畔内护堎顶头一间,其中央一间与三房作公厅,此照。

一、二房老生应得东畔田一坵并中央一坵,共二坵,年纳大租一石。又得倒房田三坵,在南势埔角沟墘。其应得厝额在西畔外护堎三间,此照。

一、三房长生应用东畔埒头相连五坵,年纳大租二石二斗半。其应得厝额在东畔内护堎下头一间并过水圹地,其中央一间与长房作公厅,此照。

其所有犁耙、锄头、田器俱无分定,可以公用,不得偏占,此照。

咸丰三年三月日。

族长监生杜文德

公亲并代书廪生□□□

同立阄书人杜老、杜前、杜长

·第四七嘱书付据约字

立嘱书付据约人陈洵泉等。窃闻处世良图,善创不如善守;治家上策,有合亦必有分,比比然也。予化育府君之长子也,娶妻刘氏,而生尔兄弟三人:长江流、次江中、三江王,俱皆长大婚冠,咸有孙枝,予也花甲盈周矣!适承母嘱,命予与弟妇分炊,因思九世遗风已难复睹,故即我伯婶各食之日,转而为尔兄弟分居之谋,将予一切所承应得份下物业,先行抽起大孙,其余概作三份均分,各为己额。从今以后,务须克勤克俭,克昌厥后之基业,毋怠毋荒,毋负我先之创垂,则能扩而充之,推而广之,岂非予与尔兄弟之所深幸也哉!口恐无凭,立嘱书付据约三纸,每人各执一纸存照,并将公私条目及各章程开列于左:

一、平顶土地公坑山私下所种之茶欉,顶房已经付予前去掌管,抵还予欠债项,今亦存付予栽培出利还债外,可为养赡之资,照。

一、前阄约内所抽起承买陈黄等之田业,在东势庄内,抽起田一坵,年带大租粟二斗,今亦仍付长房江流收掌,以昭优嫡之典,照。

计开:

江中拈得份下应得承买陈黄等之田业,址在东势庄。其界址大段田,东至顶三房田,西至江王及朴慈田,南至江流田,北至朴慈田。又圳西秧田,东至大圳,西至顶三房田,南至江王田,北至李家田。又车田,东至圳仔,西至李家路,南至江流田,北至朴慈田。又带竹围、圹地在外护下山,连铳共间厝之额,配外护下山厝二间、下过水厝半间,以右畔门竖与朴慈毗连为界,应贴出厝银二十元,配执老上手杨元兴司单一纸,照。

再批明:不论大公小公,有租无租,当照房份轮流,以齿为序。至于水路、牛路,如有必经之路,宜付通流通行;而厅口埕配居内护人管理,深井仔归住外护人执掌。其粟埕从东算起,第三段江流额,第四段江王额,第五段江中额;他若田厝既作三份均分,则钱粮家税亦应作三份摊出。唯正厅半间、铳柜一个、埒尾田仔一坵,上世既为公,尔等亦宜为公,声明,照。

再批明:内涂改「食、后、将」三字,添注「至」一字,照。

再批明:上约所载与顶三房合连丈单,交在我房。今将丈单及上手阄约一切交江王收存;倘若要用,听其取出公看,照。

大岁戊戌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李并春

公见功弟黄睦、洵水

胞叔钟万

在场三男江王

次男江中

长男江流

立嘱书付据约人陈洵泉

·第四八阄分约字

立阄分约字人张郑氏,先年夫在日,有生育四个男儿:长名永仰、次名永异、三名永猜、四名胆智。不幸而夫早世,长男永仰亦逝,仅生下一人男儿名建沛。窃惟九世同居,张氏之百忍,氏每欲效前哲遗风,俾儿孙世世无分之计,第恐生齿日繁而互生嫌隙,难免不无分计。爰是邀请房亲到家相议,将所承祖父遗下及儿身置者物业,一尽作四份均分,拈阄为定,使世世子孙分业无分心,日后不得争长竞短,致失和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阄分约字四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

谨将所有条规开列于左:

一、批明:其永异拈得第一阄,应份田一坵,址在菜园脚。又埒头第二坵田一坵。胆智拈得第二阄,应得埒头第一坵田一坵,后日不得移反移覆,声明,照。

一、批明:其永猜拈得第三阄,建沛拈得第四阄,二人应份同得埒尾田三坵,配门口埤角大小田二坵,后日欲分耕,二人对半均分,声明,照。

一、批明:其曲尺水田埔园二段,一阄、二阄应份得水头一埒,三阄、四阄应分得水尾一埒,后日分耕,亦作四份均分,再照。

一、批明:其曲尺山场结内未有分明及大坑山场未有开垦,系是公业,欲栽种竹木果子,须通知行事。或有私耕山田,各耕各管,后日子孙不得争竞,照。

二、批明:其曲尺一结水田埔园一埒,系是建沛长孙物业,私己掌管,诸胞叔不得争执。至城仔内厝前茶园,付建沛永远耕作。茶园地基为公物,日后不得私自变卖;厝宅地基亦系公物,后日欲翻盖,分左分右,须公同相议,共成其事,不得异言生端,声明,照。

一、批明:其曲尺蕃垦批一纸,十股内分约一纸,有向他人胎借,后日赎回,系□收贮,要用之日,听便取出,不得刁难。至在家上手阄约一纸,系永猜收贮,要用之日,亦当取出,不得刁难,声明,照。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

代笔人房侄永明

场见人房亲光友

光庙

侄永回

孙建沛

知见人男胆智、永猜

永异

立阄分约字人张郑氏

再批明:其溪后园一埒,系作公业,日后作四份均分。历年小租系母亲以为养赡之资,年配官租随带完纳,声明,照。

·第四九阄书合约字

同立阄书合约人四会、治平等,念会兄弟同胞共乳,窃慕姜被之谊,本应同心和气,岂可乖情分拆;但生齿日繁,世事如棋,遂与分爨之举。于是爰请房亲将先父阄分应得厝宅、旱田、竹围、菜园,及家器、杂物等项,俱各对半均分,凭阄拈定,开载明白。所有欠负账目当面拨明,登记账簿,各人清还,凡诸各项等物业,各宜照阄管掌。此系至公无私,自兹以后,各宜安分照阄管掌,不得混争,致伤和气。合立阄书合约二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

一、阄田在粟庭边大坵一坵,系治平拈定,付其掌管。其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粟七斗正,照。

二、阄田在苎仔脚田一坵,配厝地仔旱田一坵,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谷七斗,系四会拈得掌管,照。

再批明:厝地仔下旱田一坵,年配大租谷五斗,以为历年轮流祭祀之费,照。

再批明:其厝地左边春脚过水,未有起盖,配右边大房,议付四会为厨房。其右边春脚出税,以为历年厅中香火之资;倘或崩坏,付治平自己掌管,照。

嘉庆二十二年二月日。

代笔人房兄永隽

知见人房叔祖先忠

胞叔延排、延搬

同立阄书合约人四会、治平

·第五○阄书

同立阄书人次房朝来、三房富暨长房胞侄有德等,有共承祖父阄分应份得园业厝地一段,于同治十三年,经已各爨,朝来等亦将园业并厝地、竹木、果子、家器、杂物俱各开作三份均分矣!余悬至今,阄书未立,尤恐日后子孙反生嫌隙,爰是兄弟侄公妥议,敦请公亲族戚人等,将前均分产业、竹木、果子、杂物俱各照三份均分,其租声亦照三份摊完,各诸载明。此实凭神拈阄为定,各宜依阄掌管,毋得纷更,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阄书一样三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一、长房胞侄有德应得厝前园西畔股一股,四角头俱有立石为界。又得埤底西畔股一股,四角头俱有立石为界。又得匏仔园溪埔园北畔股一股,连溪埔在内。又得龙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园头。又得龙眼一列,在等北畔园头,东至公檨为界,西至三房大欉龙眼树为界。又得大竹二抱,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园头。又得麻竹半抱,在自己园头,与次房比连北畔半抱。又得大厝南畔头一头,共二间,照。

一、次房阔应得厝前园中股一股,四角头俱有立石为界。又得埤底园中股一股,四角头俱有立石为界。又得匏仔园中股一股。又得龙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园南畔头。又得龙眼一列,在等北畔园头,东至园岸头,西至公欉与长房立石为界。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又得麻竹半抱,在长房园头南畔抱半抱。又得大厝北畔头一头,并伸手共四间,照。

一、三房富应得厝前园东畔股一股,四角俱有立石为界。又得埤底东畔股一股,四角头俱有立石为界。又得匏仔园菜园坵一坵。又得匏仔园溪埔园南畔股一股。又得龙眼一株,在巷口下底坵仔园南畔头,东至长房龙眼为界,西至溪。又得龙眼一欉,另在巷口。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又得麻竹一抱,在崁干,与次房比连。又得南畔护厝一座,照。

一、批明:埤辨口大竹一抱,溪埔大竹巷口檨仔三欉,厝前程干龙眼一欉,一切存公。而荒埔山棚,一概存公,照。

再批明:阔即朝来之别名,照。

再批明:此业大契交在顶长房煌收存,照。

光绪九年二月日。

公亲人杨腾

代书人蔡立时

立阄书人次房朝来

长房胞侄有德

三房富

·第五一阄书

同立阄书人林厥槛、林金丽。窃以九世同居,古人虽则可训,而同胞其蒂斯世,孰肯推恩,则以其久合而构怨,何如一分而预防于始也。夫树大分枝,亦其萌芽向荣之意;而人心如面,少年谁无自负之怀。但分爨之各成虽便,奈公务之瓜葛尤多,况乎贤愚不一,难保成败无常,所当恪守成规以固本源焉!爰是邀请家房族长,将全盘家业按配龙虎二房均分,各成家业。此系凭公酌议,对神参香,凭国拈定,并非牵涉私意,致失天良。自分以后,但见簪缨兢秀,庆棣萼之联菲;兰柱频芬,衍书香于勿替。谨将全盘业数开列于左,是为序。

一、承祖父阄分买詹鸣科水田一段,址在中庄外山仔脚,土名大园,经丈五分五厘,作对半均分,长房应份得二分七厘五毫,次房应份得二分七厘五毫。

一、长房又分得二叔父店一座二进,址在本街头上帝庙边第二间,坐东向西。又湖底麻竹、桂竹一所。

一、次房又分得水底蔡庄田园一宗,内带果子、杂物。又九仔湾柿仔脚尾麻竹一所。

一、公厝后槟榔菁一所,存公轮流。

光绪六年八月日。

代笔人胞叔邦渊

在场知见胞叔邦智

同立阄书林厥槛、林金丽

 

·第五二阄书字

同立阄书字人林尧、林舜、林恩、林忠。窃惟木生枝,水溢分派,理所必然。我等兄弟均承祖父遗业,俱各完娶成人;但因家事浩繁,难效九世之风。爰请族房乡耆酌议阄分,凡属祖父遗下产业,除养赡外,分配祝告先祖拈阄分定,俾后来各管各业,毋致纷争。今欲有凭,同立阄书四纸,各执为照。伏愿瓜衍瓞绵,炽昌勿替;竹苞松茂,相好罔极。凡分定之业,开载于后:

计开:

沟仔墘园一坵,明丈一甲,作四分阄分,长房应分得第二段,二房应分得第三段,三房应分得第四段,四房应分得第一段。五申尾园一坵,明丈一甲二分,作四分阄分,长房应得第四段,二房应得第一段,三房应得第二段,四房应得第三段。管事埔园一坵,明丈二甲四分,现被水冲,未得阄分,留为公业公耕。

溪洲园一坵,亦被水冲,仍作公园公耕。

顶溪洲园一坵四分,配为长孙之业。

又五甲尾园一坵,明丈二甲九分,配为老母养赡之业。

崎濑仔园一坵,明丈一甲二分,北势溪墘园一坵,共二坵,俱配为轮流祭祀之业。

其厝地以及房屋,俱照四分阄分。

长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二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三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四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长孙应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赡园应配官糖一百二十觔,租粟六升。

祀业应配业主租银一十大元;另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干隆三十八年正月日。

立阄书人母亲陈氏

三房恩

长房尧

二房舜

四房忠

族亲林汉

林侍

林造

乡耆蔡珍

·第五三对换店屋约字

立对换店屋约字人蔡星崖、蔡履和,侄振坤、肇基等,有承祖遗下祀业店屋一座五进,并后落回向一小进;店前覆顺亭,坐落城外顶南河街,从城边算起第七座,年带纳西定上坊蔡顺裁户名厝饷五间。此店前四进原税与石鼎美号为货栈,后一进连回向一小进,系崖自己居住。因道光二十八年三月间,连遭两次回禄,前四进并覆顺亭被烧毁折,只有空地仅存,崖居住后落一进及回向一小进而已。该店左右与原税户鼎美号自己店屋畔连,今鼎美欲归一起盖,将他承买陈家外宫后街店一座三进,托中向崖等对换,面议贴崖等佛银四百元,又贴道光三十年店税一百元,又贴咸丰元年店税佛一百元,共佛六百元。崖等兄弟叔侄相议,忝属久年税户,愿甘同立约字对换。其应贴佛银四百元,又坐店税佛银二百元,即日同中收讫;其外宫后街店三进各带楼,美亦立纣字并缴上手,付崖等执掌。其店现开张荣源号,店税将咸丰二年起,亦对付交崖等掌收,将南河店一座自已居住,随即搬空,及被烧店地计五进并店后回向一小座,及店前覆顺亭地一所至港墘,俱各对交鼎美号前去永远掌管,以为己业,任听拆卸起盖店屋,不敢异言。从此一换终休,日后不敢再言翻异,别生事端。保此南河店果崖等承祖遗下留存祀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崖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鼎美之事。此系两愿,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对换店屋约字一纸,并缴承上手契一宗四纸,共五纸,一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鼎姜号来现贴佛银六百元完足,再照。

咸丰元年九月日。

书字(履和自笔)

为中人张远观、杨神求

同立对换店屋约字人蔡星崖、履和、振坤

肇基

·第五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五福,同胞侄锡元、锡良、锡得、锡恭四房,合五大房等,同承父祖遗下山埔田园一所,坐贯雾里薜内湖庄过溪,土名待老坑。前年已垦成田者,经已立约分管明白;续后再垦之田,永远存为公田,不许变卖。约内之人自垦者,永远耕作,言约每年贴纳小租粟一石八斗正;早晚二季对半摊纳,不得增多减少。外人在界内所垦之田,依时约租。约前已经栽植茶树及桂竹者,存为公山。又叔侄念及锡元四体有亏,不能耕作,公抽出蜂巢坑山斜脚垦成及未垦共田一小段,踏明界址,付元永远收租,为日食之资。其余未垦之田及山场,踏明界址,作五份均分,拈阄为定,不得争长竞短,致伤和气。此系叔侄兄弟同族亲姻戚议定,至公无私,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五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

批明;约内之人垦新田租额,锡良、锡盛该小租粟一石正;锡恭兄弟侄该小租粟八斗正,再照。

再批明:崩山桂竹林一所,出贌高培贤,限耕二十年,言约每年贴纳山税银三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茶税山立约限年,至限满之日,每年每担新春茶贴山税银二钱五分正,再照。

再批明:锡良、锡盛小租粟一石,良应纳粟四斗,盛应纳粟六斗,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二月日。

同立合约字人陈五福、锡元、锡良、锡得、锡恭

再批明:历年所收公租粟、公山税银,交五福收存,或出借或公用,出入数俱登记在簿,再照。

 

·第五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长房文贵、次房三茂、三房肇基等,念先祖创业艰辛,本为子孙长久之计;但木生枝而益茂,水分派而长流,欲除后患于未来,须盖衍子于既往。今据先人与何周沉合股开辟锡口庄,嗣后分户张国珍,历年大租谷并田园、厝宅、竹围等项,前经分拆明白,各自收掌。因戊申年间洪水滔天,合约字俱已漂没无存,但恐后来子孙无字炳据,生出祸端,爰是三大房等相议,请出亲戚人等再立约字,其田园、厝宅、竹围等项,仍旧三份均分执掌;其大租除公借债项外,亦作三份均分执掌。即将应得田业等项,批明列左,日后子孙俱不得争长竞短滋事。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各执为照。

一、批明:田园、厝宅内抽存中厅一间,同祀祖先神明。水田六坵,门口埤一口,以为公业,三大房轮年收掌。如中厅埤岸损坏,合同修理,再照。

一、批明:田业等项除出以外,三份均分,四至毗连,照旧执掌,不得混界,再照。

至于历年应纳大租谷,系是自己三份均得,免纳完单。其它佃大租,兹概批归次房管理矣!批照。

一、批明:承买公聪印契连司单一纸,存在二房收贮;倘要用之日,听从取出,再照。

一、批明:公项积欠甚多,长房、三房愿归应份大租,付次房永远归掌,抵还新旧公项,次房自当一力抵理,不干长房、三房之事,再照。

一、批明:次房竹围系是自己栽种,长房、三房俱不敢争较,再照。

一、批明:分爨已久,三大房中有自置私业者,别房不得与之争较,再照。

咸丰六年五月日。

(永秀并笔)

族亲世昌、发谋

在场姻戚詹维新、郑德和

同立合约字张肇基、张三茂、张文贵

·第五六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仑仔顶庄张抱、张化二人等,同有承祖父置买祭祀公业,愿将大契抽出田二坵、园一坵,过丈受种一分三厘八毫八丝、一分二厘七毫六丝、一分二厘六毫七丝,计共三分九厘三毫一丝,址在过溪洋,年纳国课钱粮银六钱五分四厘六毫正。今因乏银要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顶仑仔庄王头官出头承典,三面言约着下时价六八重佛银五十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田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纳课抵利。限约十二年终月满,听典主满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可赎,仍付原旧银主再掌管耕作,收成纳课抵利,不敢阻挡多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园果系是抱、化等同承祖父明买物额,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抱、化二人同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典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银主收执,以为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五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八年月日。

知见人张仔有

为中人张仔谟

代书人谢日新

同立典契字人张抱、张化

·第五七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凤山里后厝庄长、二、三房张铁、张■〈口留〉、张添等,有承祖父张品、张安老遗下公业应得份田一段,受种一甲三分,坐落土名在凤山里后座厝社面前洋,大小租连共七坵,并带水泉堀一口,树木在内,灌溉此田,年纳施府租粟九石六斗二升。其田东至沟,西至林宅田,南至吕宅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胎借,先问房亲人等无力可借,托中引就向与本城内埔厅口郭立成出首承借六八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银随即同中交讫;其田立即对佃交付银主收租抵利。全年议纳利息粟二十四石正,不论丰歉之年,利息不敢拖欠;如有拖欠利息,愿将此田听银主起耕掌管,铁等不敢异言出首阻挡。其历年应完租粟,铁等自当照旧完纳,将租单交付银主收存,不得异言生端。不拘年月,听借主备银,原契赎回,不得刁难。保此田系是铁等承祖父明买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租项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铁等自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有借有还,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胎借字一纸,并上下手契七纸,共八纸,丈单、租单各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胎借六八银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双冬定纳利粟一十八石,大冬纳利粟六石,合共二十四石,不能减少。二比两愿,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日。

知见人张梁氏

为中人洪天赐嫂

代书人吴永安

立胎借字人三房张添

长房张铁

二房张■〈口留〉

·第五八过耕当田契字

同立过耕当田契字人,双溪口庄下祠堂派八世祖敬字公裔孙功运、意兰、帝宗、世权,暨众房等,有承祖上遗下尝业数处,因先前叔侄互较,和科派公项帮贴,以致尝业典出三段。其一段坐落土名在头份仔大坽田二分五厘正,年纳本境福德爷租银一元正。其田东至溪,西至圳沟,南至本家田,北至本家坽仔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本年十月间,叔侄争较,经请本家琼选先生、友樵师爷二位到祠婉劝和睦,以存烟祀,议将此田赎归,再行出典与观音娘会首事越幼、风瑞出首将香祀承典,三面议定时值契价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付众以赎庄尾园并潭墘仔田共二段,以为祀业;此一段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掌管招耕,收税纳租。不拘年限,如众有银取赎,应作祀田,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众房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一百大元正六八完足,再照。

一、批明:上手大契不知存在何房,一时莫能寻出,日后如有取出,不得滋事,此照。

一、批明:此田若赎契之年,四月荳交接,不得拖延,此照。

一、批明:此田近溪倘若崩陷,必须备足契银取赎,不得因崩不赎,合应此照。

光绪三年(丁丑)十月日。

代笔人族长维宸

为中族长达青

场见房长吉品

同立过耕当田契字人张帝宗、张功运、张意兰、张世权

一、批明:中金花红银二元,日后赎之日,将银送还银主,无利息,批明,为照。

·第五九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人盐水港街赵相泉、长房孙妈生、三房族长由成、五房由新、次房孙丹心、四房国富、六房孙光选等,有承祖遗下鹿仔草保半天厝等庄草地一所,原系六房轮收公业。前道光四年间,因公费乏用,就应收租额,抽出王慎齐等后开各佃满斗租谷计共一百零三石七斗四升五合一勺,存为每年祭祀等费。配纳陈健挺户下正供谷一十石正,其余一切租额,概出典与苏振惠掌收;所有应完供课饷、升款及采买顶项,亦概归苏振惠完纳。当经呈请县主出示监收,并苏家呈请出示谕佃完纳各在案,迄今有年,历管无异。今相泉等因积欠正供,无力完纳,爰再六房公议,愿将此留存祭祀租谷一百零三石七斗四升五合一勺一尽出卖,以完供饷课项。先尽问亲房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前沟尾庄王慎斋馆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银四百一十九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各佃即对明交银主前去掌管;应完陈健挺户下正供谷一十石,归银主前去完纳,永为己业,不得阻挡。保此大租果系相泉等承祖遗下抽存物业,与别房叔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积欠上年正供谷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相泉等子孙自当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异言。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找赎等事。所有上手大契,带缴在苏振惠典契内,无从分拆。今欲有凭,六房立杜卖绝尽根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收过契内佛银四百一十九元正完足,再照。

禀契后批明收银二十元,共银四百三十九元,合禀明电核。

道光十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苏五等

知见赵相泉公记

代书人赵伯瑜

立杜绝卖尽根大租契人长房孙妈生

次房赵丹心

三房族长由成

四房国富

五房赵由新

六房光选

计开佃名:

王慎斋年该租谷三十六石六斗八升八合。又顶陈光却年该租谷七石。又顶杨神、杨公年该租谷七石二斗六升,王瀛斋年该租谷五石五斗四升五合,主福年该租谷七石八斗四升八合,蔡节年该定租谷四石六斗。又顶邱广文年该租谷八斗。又顶蔡老年该租谷四石八斗七升五合。又顶协、秀年该租谷五石八斗七升七合六勺,王贤嫂年该租谷一十石五升二合五勺,张轩年该租谷三石九斗八升一合,林得丰年该租谷八石零一升八合。

再批明:长房赵妈生等,前于道光元年,出典王宅大租契内尚有吕捷一佃,年应纳满斗大租谷五石二斗五升二合三勺四撮,今一并赎回,杜卖王慎齐管收,着下时价佛面银二十元正,即日同中收讫完足,合批明,再照。

·第六○杜卖绝契字

立杜卖绝契人凤邑维新里大社庄苏球琳,于道光十一年十一月间,琳同兄弟等奉母命,将父所遗等业凭阄均分外,另抽公业一十三宗,以为轮流祭祀资用,各房阄书均载炳据。后因球琳应份业内之原买过苏学海园一坵八分,该园堪葬祖坟,于是七房公议,以祭祀公业之原买过郑绵围仔内庄田七坵计七分对换,各照契掌管收租纳课,各对换明白。球乏银应用,愿将应份郑绵围仔内社前田七坵计七分,带埤水一口三分,应得一份灌溉,年纳苏拔萃户名供谷一石六斗六升六合,东至林宅田,西至林宅田,南至圳沟,北至本宅田照界,并带围仔内庄埤水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城内吴绵记出头承买,三面言议值时价银一百二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立将该田并带埤水,照界交付银主掌管,收租纳课。球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保此田系球应得之业,并无来历不明及重张典挂等情;如有不明,球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上手契因盗被失,不能缴连,后日检出,不堪行用。此系俱各甘愿,合立杜卖绝契一纸,付契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价银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八年二月日。

知见人母马氏

为中人苏秋雨

代书人(自笔)

立杜卖绝契人苏球琳

 

·第六一阄书字

同立阄书人张干、张坤二房,长房干已弃世,传下长男名廉叔侄二房。窃以礼详祭义,诗列蒸尝,上自天子,下及庶人,莫不以此为重;是故王者藉田必亲耕,卿士圭田必特赐,祀事之大,由来旧矣!我叔有鉴于此,因存公田一甲三分三厘一丝,以为永远祭扫之资,祖考罔极之深恩,庶几得报于万一焉!今因公事纷纷,难以独理,爰是叔侄相议,共请族长公亲当祖考炉前,将此厝地基并西势洋田一段,分作二房管理。此系我叔侄同盟合约,以垂永远之计;名虽分,而实仍合,愿世世子孙永遵勿忘可矣!言必有据,合立阄书二纸同一样,各房执一纸存照。

开列: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阄,应得后底厝一所,再照。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阄,应得西北田一坵,西至谢家田为界,北至沟为界。连东畔田二坵,东至刘家田为界,北至刘家田为界,南至本家田为界。又另南势田一坵,东、北、南至刘家田为界,西至本家田为界。又配沟墘竹木数欉,再照。

一、批明:年纳刘大租粟六石九斗五升六合,再照。

咸丰四年十一月日。

公亲人张水营

族长人张丹笑、张晏官

代笔人曾鸿

同立阄书人张坤

侄阿廉

 

·第六二分业阄书字

同立分业阄书字人观音下里蛇仔形庄兄弟杨朝发、杨天德等。窃慕往古同居之风,岂宜一旦分拆而处;兄弟故乐其永好,世代难免无乖情。第念树长分枝,水流分派,是以兄弟和同邀请公亲族长,将祖父遗传田园、厝宅、财器品搭均分,祷神分阄为定,开载明白,俱系至公无私,各宜照阄掌管,勿得争长竞短,以失兄弟和气之情。今恐无凭,同立阄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永为存照。

计开:

长房田:一、买过郑家田一宗四坵,址在湖底洋。又买过郑家田一宗八坵,址在湖仔内。又开垦公田一宗,址在湖仔内。又顶本家田二坵,址在面前洋。又顶本家田一宗一坵,土名三分仔。又带后壁山树林、果子、竹欉,批明,存照。

长孙田园:一、买过洪家田一宗六坵,址在门口洋。又买过林家园一宗两所。一、八堎又十堎,址俱在潭底洋,批明,存照。

次房田:一、买过黄家田一所,址在山猪巷。开垦公田一所,址在新埤内。又带山林树木。又买过刘家田一宗六坵,址在湖底洋。又买过刘家田一宗二坵,址在面前洋。又买过陈家田一宗,址在样仔林洋。又买本家田一宗一坵,在门口洋,批明,存照。

大公田园:一、买过郑家园一宗,址在湾仔内车路墘。又买过林家园一宗,址在潭底庄后。又买过林家田园四坵,园坵在潭底,田址在赤山仔庄洋。又买过大湾田园一宗四坵。又园一坵,在赤山仔社头。

其公田、公园现年收成存贮,以为四妹成人开费,开明以后,依次轮流,批明,存照。

光绪二十三年六月日。

为公亲人杨子卿

知见人堂叔

同立阄书字人兄弟杨朝发、杨天德

·第六三阄书字

命立阄书人父光赫。窃惟木大分枝,源远分泉,理势然也。赫有四男:长云从、次云程、三云伍、四云彩。长子云从早世,遗孙传生,思世情有产业而致子孙不和,以失亲爱,皆由分发之不先者也。兹予行年将近六旬,重染大病,始终难起,所有父祖遗业并续置,除抽出蒸尝外,■〈勹外云内〉配四股均分,各宜凛遵,无违吾训。但念长孙传生年尚幼稚,暂付云程训诲,务使视侄犹子。三男云伍亦属童稚,暂付副室曾氏教督,当如己出。谨将予命,延请族亲编「文、行、忠、信」字号四本,立阄书四本共一样,祝告祖先神前,拈阄以明公心,以杜后兢。自分以后,虽有分爨,宜无分心;惟祈克绍箕裘,无坠先业,俾予得以瞑目,是所深幸也,慎其勉之。

计开:

一、头桥庄田底、园底并大租在内,留为祀业公费之资,作四股交轮,内抽出租粟四十石,充入大公。

一、府郡住宅公厝中落前晋挂护厝左边,交付云程、传生照顾居住;右边交云伍、曾氏照顾居住。

一、府郡夫人妈庙边菜园一所,给长孙传生以为主鬯之资。

一、长孙传生一股阄业,会同族亲,暂付云程代理,不得泯没其业;长成为之婚娶,即将阄业送还自理。传生亦不得向云程取讨代收长短租息,标明为照。

一、三男云伍一股阄业,会同族亲,暂付庶母曾氏代理,不得泯没其业;长成为之婚娶,即将阄业内送还自理。云伍亦不得向庶母取讨代收长短租息,标明为照。

一、涂楼公馆作四股均分,收贮租粟。

一、四股内田业蔗分园文契难以分配,分作四股收存,互相查照。

 

一、阄轮内产业文契,会同族亲,交付庶母曾氏收执,历年租息暂付云程承当管理。应酬事务,俟弟侄长成,照股轮当。

一、两女未适,会同公亲,历年就阄轮业内抽出多寡银两,付为赠嫁之资。

一、买陈仁英瓦厝,留为书馆。

一、长孙传生阄内该征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饷银一两七钱二分。一、次房云程阄内该征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饷银一两七钱二分。一、三房云伍阄内该征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饷银一两七钱二分。一、四房云彩阄内该征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饷银一两七钱二分。

今将祖先神前拈定阄簿,填注名字,遵行,照。

长房传生拈得「信」字号,次房云程拈得「行」字号,三房云伍拈得「文」字号,四房云彩拈得「忠」字号。

干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公亲叶有盛、吴维新、载天禄

族长作楫

辉焰、绍长、振场、学圣

代书人族房萧辉焰

命立阄书人父萧光赫

副室曾氏

男云程、云伍、云彩

孙传生

·第六四合同阄书字

同立合同阄书字人长族、次寝、参掌等,有承祖父遗下,兄弟合力同耕无异。盖闻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族等兄弟三人议欲各人分居,开火另食,以为日后创造之基,成家之富。于是公请族长在祖先位上,议定将田园踏作三份均分,拈阄配明,各人各执阄分掌管,阄分批明叙后。又抽出王田社脚上园一所,为祖先祭祀之公业,作长、次、三房轮流,上承下接,耕种收成,祭祀完课。又议三房掌尚未完婚,约将公业本年二月起,至二十年二月止,交掌耕种收成二年,为完娶之费,并完正供。期永长、次、三房轮流为祭祀,完纳无异,日后子子孙孙不得异言生端,滋事异志。此系三面言定甘愿,各无反悔,慨宜兄以宜弟,亦既翕而既和卜云,其吉终焉!元藏于是,同立合同阄书三纸,各人各执一纸为照。

一、后壁田三坵,作三份:长房抽二份,应份中央额配租一石五斗正。二房抽一份,应份西畔额配租一石五斗正。三房抽三阄,应份东畔额配租四斗六升正。■〈勹外云内〉丁各人各配租完明。

一、潭埔园一所,作三份:长房抽一阄,东畔额配租二斗正。二房抽三阄,西畔额配租二斗正。三房抽二阄,中央额配租二斗正。■〈勹外云内〉丁各人各配完纳照明。

道光十八年三月日。

族长报叔

代书洪成

同立合同阄书人长房族

次房寝

三房掌

·第六五阄书约字

同立阄书约字人刘沧海、刘神岳、刘三才,慨自共被分荆古风不再,同居九世,杳矣无闻,则树大者枝分,流多者派别,此分爨之所由起也。岳等兄弟三人均为欣其公所出,气原一脉,谊切同胞,惟是神岳自幼出继胞伯父拔元公为嗣,所有与腾蛟兄阄分田业,仍归先父欣其公掌理,合食已久,原无尔我之分。分居议成,必酌匀润之益,共请施长公亲公同酌议,将岳所有阄分田业,并先父欣其公所有遗下田业,议从一体均分。于是田园虽肥硗不齐,屋宇虽美恶有别,一经公人酌配,自见均平。自此克俭克勤,思千箱而加万箱之富,则恭则友传十世,再贻百世之休。爰将阄分田业列左:

谨将神岳阄分春字田园,逐一开列于左:

一、承蔡尔谦果毅后庄西北势田一宗,丈嘉字二万五千九百九十三,下下则田二甲五分七厘一毫五丝四忽四微,园七分一厘五毫六丝。小租谷七十石。

一、承毛所好水漆林庄后田一宗,丈嘉字四千五百五十七号,下下则田二甲八分七厘一毫六丝(以下略)。

此二宗抵还三才缺项。

一、批:抽承庄万滥尾洋田二所,小租谷四十二石。

一、批:抽承詹恩田尾庄田二所,小租谷六十石。

此二宗议归神岳低还本公司前借邱协利母银四百元,又借陈万盛母银一百元,并利银亦归完纳,批照。

一、批:抽出公司承吴送业内税银三十六元,每年以为先祖母洪氏外家祀费,再照。

一、批:各阄分内田园及贴还各欠项等业,如有带本公司大租者,俱免完纳,再照。

一、批:本公司尚有拖欠诸人借项及交关未完尾数,今议将存公产业停收抵还,继则修理东畔外护厝一座。如借项清还明白,护厝修理完竣,然后照序轮收,各无异言。

光绪(丁酉)二十三年四月日。

族长人刘焜煌(渊甫)

公亲代书欧阳文

同立阄书人刘沧海、刘神岳、刘三才

 

·第六六阄书字

同立阄书人兄弟尚邦、尚朋。尝闻九世同居,张氏之芳徽堪羡;大被同眠,姜家之和气足称。斯以知兄弟孔怀,孰不以和为贵,长久与居之为美哉!顾木茂则分枝,水深则别流,理所宜然,势所必至,诚非之所能强耳!思吾父平生恪守前业,勤俭自持,储粟积金,讵敢自矜丰原,而置产创业亦既绰有可观。第恐后来萧墙滋衅,或难保其式好如始;与其贻竞于后,孰若均分于前。矧事务冗繁,难以合理,奉父命分爨。为此置酒,经得房亲外戚,悉将父亲所置田业并家伙对象,俱作二份,凭公拈阄均分,各依阄分管业,毋得日后争长竞短,致伤和气,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人心难信,恐口无凭,时立阄书二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一、批明:长房尚邦应份分得七分仔田一段,配纳大租谷契内载明。又分得下湳田一段,配糖租一百二十五觔。又分得山脚田,配纳大租谷一石二斗三升。此三段,踏付邦掌管,永为己业。

一、批明:次房尚朋应份分得一甲,田二段,配纳大租谷契内载明。又分得屋前田一段,配大租一石三斗三升。此三段,踏付朋掌管,永为己业。

尚邦份下逐年冬成,抽出谷三十四石;尚朋份下逐年冬成,抽出谷四十石。二人共抽出谷七十四石,抵还前年父亲欠人借项利息;若是不敷者,将大小公业田租谷抵足额,其有余谷作二人轮流祭扫之需。

道光七年十一月日。

在场人族叔锡勤

执笔人堂兄尚达

知见人堂兄尚敏

立阄书人兄弟尚邦、尚朋

 

·第六七阄书字

同立阄书人长房绳祖、次房炊盛、三房竹叶等。窃谓九世同居,遗风足慕,碍因现际家事浩繁,难以合理,不得已为分爨之计。遂继母庄氏与绳祖等同堂商议,爰请公亲家长,以将祖父遗下田园厝间并家需物业逐一点明,就中酌议,除贴降服男并踏长孙及存公业以外,其余摊作三房均分,拈阄为定,其阄分段额列后。此系至公无私,祖等与继母庄氏俱皆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同立阄书三纸一样,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为公亲人母舅吴有余

家长胞叔启记、启茂

在场继母庄氏

同立阄书人长房绳祖

次房炊盛

三房竹叶

一、抽踏存公祀业买简■〈歹曾〉容拾埒田一甲二分,内抽出小租粟十二石五斗,年带纳吴大租粟三石零八升。又买张天富外店仔三角坵园一坵,税银十元,年带纳王大租粟三石三斗。又买简玢郎莆顶桱寮园一坵,税银四元,年带纳王大租粟八斗。又顶林头江士阵胎借银五十元,利粟六石。又议此公业永远轮流香祀,不得典卖,不得出借,批明,照。

一、抽长孙业买■〈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内抽出小租粟十四石四斗,年带纳吴大租粟三石四斗,批明,照。

一、批明;竹竿过继顶六房启舜为次嗣,今当公亲家长等同堂议踏简■〈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在大圳墘内,抽出小租粟十五石一斗,年带纳吴大租粟三石六斗,付与竹竿执掌,永为己业,批明,照。

一、长房阄分物业条段(以下略)。

一、次房阄分物业条段(以下略)。

一、三房阄分物业条段(以下略)。

一、批明:祖等念及继母庄氏年已渐老,诚恐衣食不继,则将存公租额渐支出粟十一石,付他养赡。庄氏身后,此谷十一石仍归存为公业,照阄轮流,不得违约,批明,再照。

一、批明:有将明典赖诞林仔前庄洋田一宗,己巳年二月出借银六十元。又有买简伯枝四条圳田一甲二分,同治十年十二月出典价银二百元;如各房或有备银取赎者,可为己业,批明,再照。

一、批明:光绪四年,抽出简钦,即天标,田园共一宗,向与房兄绳好胎借出佛银四十二元正,再照。

·第六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长房周仁记、次房义记、三房礼记、四房智记、五房信记等。窃我等五大房子孙叨沐祖德,蒸尝收关;然其昔遗田业,今已变尽,祗存祖屋前后及右畔城堤脚田地、埤埔而已,年虽出息无几,聊可藉堂上祖先逐年香火之费。爰是公同议将所存田地埤埔,年收租谷各房轮流,自长至五,周而复始,向佃支收。除虔备香火之需外,倘有盈余多少,登记在账,期年一会,俟能成数出借生息,以垂久远,庶我族众均有公益焉!合同立合约字一样五纸,各房各执一纸,永远存照,而杜侵鱼,并设轮流记账公簿一本,以昭后览。

批明:祖屋埕前菜园一埒,分作五份,各房栽种,合登明,照。

批明:埤南大埤业已截卖张玉臣掌管,其价银除公同修理屋工料及还借款外,尚剩几多,已照五份均分,各房支清矣!合登明,照。

批明:公屋竹园禁止私伐;如敢故违,闻众公罚,不饶吞,登明,照。

光绪二十一年(乙未)正月日。

代书宗亲苏仪廷

场见族长周成和

同立合约字人长房周仁记(即佛佑)

次房义记(即太平)

三房礼记(即进贵)

四房智记(即维泽)

五房信记(即新扶)

·第六九阄书字

立阄书字长房连乞、次房连贵、三房连英、四房连正,言念碍于次房连贵况于枉古尚未有继嗣。窃闻张公九世同居之风成而可慕,然茂树必有生枝,兄弟必能分爨,古今传之于今,吾人能不望风怀想,亦不能安忍一旦而分爨乎!爰是邀请家房姻戚公同妥议,将承祖父遗下大租粟本厝公租、鸡笼头店税地基及牛椆港公租、土宠间租粟、沓田公租、北势湖园税一概在内,付父亲、母亲逐年抽为日食之资,缴完正供社租,并及公妈年节祭扫费用,其雷公陂田段以及家器物业所有欠债项,俱各按作三大房均分支还。此系公同妥议,拈阄为定,各管各业,不得争长竞短,以失和气。惟祈螽斯衍庆,鳞趾呈祥。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阄书字三纸一样,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父亲、母亲逐年应收大租粟抽的并本厝公租,年该应纳正供社租口粮;其余剩者,珍夫妻日食;如百年已后,留存公尝之资,各房照序轮流祭扫,周而复始。如是值年之人,至期将图记、租簿、正供单、社租单交过下值年之人收照,各房不得擅行变卖,亦不得争收,再照。

批明:父亲、母亲逐年应收鸡笼牛椆港公租、沓田公租、土笼间租、北势湖园税、鸡笼店税地基,逐年自收夫妻日食及年节祭扫之费,各房永远不得异言生端数目之事。此系父母百年以后,将此六段日后按作三大房均分,各房亦不得争较混收,再照。

批明:长房长孙忠义应得竹围外园田二段,东至小圳为界,西至竹围外公田为界,南至公竹围脚为界,北至大路为界,再照。

批明:长房连乞应得雷公陂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三房连英应得雷公埤一段(以下略)。

批明:四房连正应得雷公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次房违贵应得租业是三房均分,日后不拘何房有男儿过继,无论先后,对父亲给出养育佛银一十二大元,各房不得争较,批明,再照。

批明:如是有承高曾祖之公尝,如是值年之际,须要三大房当同到佃公收公费,其余剩者照三大房均分,批明,再照。

一、批明:雷公陂田契据全宗共八纸,现尚未分执,暂交三房连英收存;倘要用时,取出公照,不得推诿,俟后日分拆时各分各执,批照。邱静山手批

一、批明:抽出北势湖大坵园,于光绪十一年十一月,经归就与堂侄益辉掌管,批照。邱静山手批同治五年十二月日。

代笔族叔祖庆云

知见堂伯五子

兄俊哲

母舅人尤成家

在场父亲国珍

母亲尤氏

立阄书字何连英、何连乞、何连正

一、批明:沓田公租谷七石正,又鸡笼店税地基抽出作三大房均分,照。

一、批明:承公租谷九石六斗正,按作三大房轮流耕作,周而复始,各不得拖过期限,声明,照。

一、批明:前有正身茅屋计共五间,中间抽出为公厅,左右尚剩四间,连正侄忠义应得,又右畔瓦屋一概连英应得,别房不得混占,照。

一、批明:北势湖园若有人掘土者,税银历年母亲收为养赡之资,声明,照。

一、批明:土笼间租七石,有向尤成家借其佛银五十一大元正,利息逐月加二行;若要赎回之时,母利按作三大房均摊,或不均摊齐足,不能相争此业,照。

一、批明:土笼间尚有找洗字一纸,系是连英收存,后日行用,不得刁难,照。

光绪十年十月日。

再调处表兄林华衮

堂兄振英

族叔福全

代书益辉

·第七○嘱书字

立嘱书字人母亲李张氏,有承前林氏螟一子,名曰维孝。氏同先夫生二子:曰维继、曰维德。窃念九世同居,张家休风尚在;百年合食,郑氏懿范犹存,氏岂不欲尔等效古人之法乎!然而木大分枝,水流分派,理固然也;况生齿日繁,合食维艰。爰是邀请房亲公同妥议,截长补短,先抽起养老婚资以及充长而外,田园、房屋、杂物等件俱作三份均分,祀告祖先,拈阄为凭。自今以后,各业各管,不得藉端滋事,致伤和气。惟愿尔等守己经营,倘能创业垂统,克振家声,以显耀门闾,增荣家族,是所厚望也。此系氏及族亲等当堂妥议,至公无私,口恐无凭,惟书可据,立嘱书字一式三纸,各房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所分条目开列于左:

一、批明:大公公业归氏执掌,庄中出捐小事,一概氏支理;倘有不测大公事,次、长、三房照份均摊,声明,照。

一、批明:抽起承买李士丙烟墩堂前菜围仔份由园山埔,带契一宗,以为维继、维德婚娶之资及氏老赡;百岁后有余不足,均系维继、维德抵挡,与维孝无干,声明,照。

一、批明:抽起大牛稠份小租谷二十石,以为维继长孙之额,声明,照。

一、长房维孝拈得承买李士丙八里岔蛤仔兰坑新田带契一宗,界址照契承管,钱粮大租照纳,声明,照。

一、次房维继拈得承买李妈求、李士丙八里岔大牛稠份田带契一宗,抽出一十石,贴维德内份租额,界址照契承管,钱粮大租照纳,声明,照。

一、三房维德拈得承买李士丙、李见力八里岔内份田带契一宗,又维继大牛稠份应贴小租谷一十石,界址照契承管,钱粮大租照纳,声明。

大岁丙申年十二月日。

代书族弟云雷

族亲回春、实其

在场亲伯增益

胞伯清红、清江

立嘱书字人母亲李张氏

次房维继

长房维孝

三房维德

·第七一甘愿归就田契字

同立甘愿归就田契字人长房陈乞、三房陈梓、四房陈闽等,有共承祖父明买吴锡老水田一段,址数不计,并带厝地一段,坐落土名北投庄。其田东至竹围路脚,西至陈玉麟田,南至路,北至车路各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田寮地厝宅并稻埕、菜园、杂物等项,东至公司小巷边菜园为界,西至田,南至小沟,北至车路四至各为界,年配纳大租粟七石二斗,并带溪圳水通流灌溉,均载大契内明白。此田本系四房公业,因道光二十八年间,尽卖与陈悦记承买为业,时二房金标并无花押。至同治元年十一月,标自备田价银二百五十大元,向陈悦记赎回承管数年。本年间,梓等三房出首争较,致控公庭,蒙厅宪向传集讯明;此业既经二房标自己赎回,今欲较归公业,自应照份摊出价银,付标收还。即断令长乞、三梓、四闽等备缴佛银一百八十七元并契,当堂交标收执,按年轮租田仍归标永耕,不准资卖,将契朱批为据。奈乞等近时家运不顺,挂借甚多,不能坐候轮收,愿将此田归就与二房标买为私业。爰托族亲及公亲等恳劝二房标备出长、三、四房应份田价,付乞等收回。幸标听从备顶,即日乞,梓、闽等同族亲公亲三面收来各份田价佛银共二百二十大元完足,并立归就契字两交清楚。自此收租纳课,以及贌佃耕作,永归二房标掌管承为己业,与乞、梓、闽等三房毫无干涉,日后子孙亦不敢言及贴赎或藉端觊觎求借诸事。恐口无凭,合立甘愿就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族亲公亲三面收来长、三、四房田价佛银二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公亲陈树升、休绍唐、高士潭

族亲金九、水源

秉笔族亲际清

知见侄孙生

乞母亲林氏

梓母亲庄氏

立甘愿归就田契字人长房乞

三房梓

四房闽

·第七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凤邑长治里一甲庄王球,有明买过堂侄王贬等课田一所,大小共三坵,受种四分,年配户名张小阵课粟一石二斗五升正。坐在本里内一甲社后,土名大圳脚,东至本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萧家田,北至大圳沟。又明买过施伊下则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种九分,年配户名王赞课粟一石零三合正。坐在本里内一甲社尾,东至王、李二家田,西至王家田,南至王家田,北至王家田。此二段田坵段坐址四至,俱各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完课,先问尽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仁和里竹篙厝社刘振记出头承典,三面言议时价佛银四百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二段课田随即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课,不敢异言生端滋事。限至十年终,听典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付银主再执掌管,亦不敢阻挡。保此田果系是球明买之业,与别房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球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并带上手契四纸,共五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现收过契面佛银四百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二年正月日。

知见人男生光

为中人盼光

代书人(自笔)

立典契字人王球

此系祀业,上流下接,不得抽匿契券,擅行典借;如敢故意私行典借,各房概不坐账,同堂批明,存照。

·第七三卖尽杜绝契字

立卖尽杜绝契人凤邑文贤里茄萣仔庄施伊老,有自置下则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种九分,年带户名王赞课粟一石零八分。东至王亦至李二宅田,西至王亦至林二宅,南至王宅田,北至王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尽与长治里一图一甲社王佛球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头银一百九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田随付银主掌管,招佃耕作,纳课分收,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田课系是伊自置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伊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杜绝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三月日。

代书人郭继列

为中人钟董

知见人强

裕、容、瑞、语、钏、七

立卖尽杜绝契人施伊老

·第七四归就甘愿字

立归就甘愿字人张水山、张阿样,有承先祖父开辟遗下荒山公业一段,址在龟仑岭脚搭寮坑,东至萧家竹围为界,南至仑及水为界,西至罗家为界,北至坑沟为界,四至明白,年纳龟仑社租银五分。此业前向欧粟官借过银九元五角,催讨甚急,各房议定,将此业归就二房侄张盛手内;而张盛即日备出银九元五角,清还欧粟官,赎回公业,踏明界址,指交张盛前去掌管,任从招佃开辟成业。言约坆墓诸事以及忌辰之费,系张盛巡视料理。日后此段公业价值百倍,与别房亲疏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水山、阿样等出首抵挡,不干二房侄张盛之事。保此业系水山、阿样承祖父开辟遗下荒山公业,邀集族亲当堂文字情愿归就,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归就甘愿字一纸,又带胎借银字一纸,共二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水山、阿样当堂收过张盛来银九元五角,以还欧粟借项足讫,再照。

同治元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叶悄然

在场知见族亲人屘

叔祖张阿扬

四叔祖张阿雍

立归就甘愿字人张水山、张阿样

·第七五阄书字

立阄书人韩门郭氏,自适笃齐公,见其生平为人孝友诚实,继志述事,知公必昌后也。公产六嗣:长高泽、次高翔、三高瑞、皆前□方安人出;四高珠,侧室花氏出;五高凤、六高麟、自氏出也。公乙已登仙箓,迄今九载,泽等董率家政,不失父风;事氏甚竭其力,无异所生母;无论财帛出入,各寓均平。每届氏诞,务必张灯结彩,高歌肆筵,使阖郡缙绅跻堂晋爵,□□道可谓人,不间于其父母昆弟之言。无如近年以来,年情不顺,各处田土□少□□□计有百余□,氏睹此费大食繁,而欲尽萃于泽等支持,殊觉肩重,与其合之而统一人之维艰,不若分之而付各人之勤俭。爰命泽等延请家长三房胞叔熙文公同酌议,凡亨记所有台泽田园、店屋、厝宅,统计价银六万四千二百八十两零九钱五分二厘,抽出七千八百三十七两四钱八分八厘,以为亨记存公;抽出三千二百零九两零四分,抵还各欠款并小宗入主费用;抽出一千六百三十九两二钱,为氏养赡,抽出四百四十一两,为侧室花氏养赡,二者百年后开费外,仍归配享;抽出一千八百四十两,为高麟既两妹完婚妆费;抽出三百九十五两二钱,为高瑞续弦;抽出三千四百八十四两六钱,为长孙之租;抽出三千四百一十五两四钱为书田,鼓励世世孙子读书入泮者,付其收租执掌,若捐贡或居官则无考试之需,而有仕进之路,此业仍付入泮者掌之,文全武半。尚存银四万二千零一十九两二钱四厘,作六分均分,阄为六簿,标曰:「礼、乐、射、御、书、数」,一礼记、二乐记、三射记、四御记、五书记、六数记。其四房御记同其生母花氏在台,众不就寡,系氏代拈阄。此分外所有余剩不及声明之产业,并年久欠数者,尽行归公。长约幼平,嫡庶无异,是泽等听受氏命,岂特氏愉悦,即笃斋公亦应含笑于九原也。自分之后,但愿各房生丁发甲,永峙父风于勿替,绵瓞衍瓜,共跨祖德以悠长矣!合立阄书一样六纸,阄簿六本,分执为照。

干隆五十八年八月日。

家长三房胞叔熙文

代书庄学海

立阄书人韩门郭氏、长房高泽、次房高翔、三房高瑞、四房高珠、五房高凤

六房高麟

计阅:

一、存公亨记产业番银七千八百三十七两四钱八分八厘,年收租息利息,以为坟茔庙宇春祀秋尝及公事应用。逐年收入开除,另设一簿,照房轮值,周而复始。

一、还资隆项下贴次房番银一千六百七十七两。

一、还钱家数项贴长房番银八百九十四两四钱正。

一、拨还韩藉观数项贴次房番银三百七十七两七钱二分。

一、笃齐公入主再拨祀田番银二百五十九两九钱二分。

一、继母郭安人养赡产业番银一千六百三十九两二钱。

一、庶母花氏养赡产业番银四百四十一两正。

一、六房高麟未娶,两妹未笄,议贴完婚妆费产业银合共一千八百四十两正。

一、三房高瑞议贴续弦番银三百九十五两二钱。

一、长孙议贴产业番银三千四百八十四两六钱。

一、书田产业番银三千四百一十五两四钱。

一、长房阄得「礼」记产业番银六千八百五十三两一钱七分六厘。

一、次房阄得「乐」记产业番银七千零四十一两五钱二分八厘。

一、三房阄得「射」记产业番银六千九百七十七两三钱二分八厘。

一、四房阄得「御」记产业番银七千零五十五两二钱四分。

一、五房阄得「书」记产业番银七千二百一十五两四钱。

一、六房阄得「数」记产业番银六千八百七十七两三钱五分二厘。

·第七六书田约字

同立书田约字人元记派下长、次、三房韩长文、韩曰文、韩熙文等。窃谓读书可以高门第,功名可以显祖宗;然世每有子弟颇知立志读书,而功名不克以远到,仅囿于庠生、廪生、贡生者,其故何欤?期许非不远大,或阻于盘川之乏费,未由出门而图功;学业非不精勤,或苦于家计之多难,即谓观光而虚愿,此志量不得不局于小成,功名不得不安于小就,而门第所由渐致其衰微,祖宗所以不增其光宠者,岂后人不能迪其前光乎!亦先人不善贻厥孙谋耳!故古人于建立祀田、公田、义田而外,又有创置书田一法。夫祀田所以崇报本,义田所以恤宗支,公田所以需公费,而书田所以鼓励孙子于有成,使之上可佐圣朝,下可耀门闾者也。文等兄弟三人,长曰亨记,次曰利记,三曰贞记,当先严在日,既置有仁德北里等数宗田园,立作义田,以为友德公兄弟五房耕作,依次轮值,俾得各安其业。又置有大埔林等处公馆共十万余金,立作元记大公,凡元记份下子孙无论成名不成名,皆可依次轮收,支理族中公务。又置有广储东里一带田业,内荫风水一穴,命百岁后营葬在此,并将该业配作祀田,以为祭扫之资。但于书田一款,屡欲创建而卒不果。今先君逝矣,我兄弟谓欲继其志,述其事,爰将在日所踏赡养四万余金,兹计除该丧费外,只剩有大槺榔堡、大坵田保等处大小租谷及二八抽的糖觔两店地水埤各项租业,计有一万零五百金,佥议将此立作书田,馆号「捷记」,欲其联捷甲第,以承先志,以励后昆。自取进生员起,文武一体,历年每名准分一份,收作乡试诸费;举人则准分两份,收作会试诸费;进士则准分三份,收作殿试诸费;其余捐纳军功暨监生、佾生非正途功名,虽至出仕,皆不得与分;即如支派虽同,而入他籍进他学者,均不准混冒。此所以重正途之科甲而黜异路之功名者也。谨将所立条约胪列于左,愿尔子孙奋发读书,有志上进,世守勿替,其永遵高曾之矩矱,以无负我国家菁莪造士、棫朴作人之至意云尔。合立条约一样三纸,付执为照。

一、条:干隆四十七年,韩宁顺买过吴家郑愧文兄弟承祖赡业,诸邑土名荷包屿,朱晓埤,应收大租谷六百余石,年完郑允盛户下正供谷一十石,芝麻二十石,车饷银一十一两二钱,■〈勹外云内〉丁银五两八钱四分五厘,契面银三千大元。郑愧文兄弟契二纸,吴家约字契一纸。

一、条:干隆四十八年三月,韩宁顺买过陈君强承祖应份,并与兄弟陈君锡应份陈行烈、陈行熙两户业,坐落大槺榔保、荷苞屿、桥仔头庄,分为内外股,带公馆、地基、竹围、树木、旷地、潭堀,年完陈行熙户下供谷一百五十六石七斗六升,廍饷银二十五两二钱,■〈勹外云内〉丁银三两六钱七分八厘,契面银三千大元。契一纸,借字条目一纸。

一、条:干隆四十九年十二月,韩宁顺买过陈君锡承祖开垦阄分,并与兄弟陈君强应份陈行烈、陈行熙佃户庄业,坐落土名诸邑大槺榔保、荷苞屿、桥仔头馆等庄,分为内外股,内带公馆、地基、竹围、树木、旷地、潭堀,年完陈行烈户下供谷一百五十五石五斗六升八合,廍饷银一十六两五钱七分,■〈勹外云内〉丁银三两零二分;又完陈肇基户下供谷四石一斗,■〈勹外云内〉丁银八分,契面银三千六百大元。又杜卖契二纸,并缴前胎借单一纸,共三纸,又佃簿一本。

一、条:干隆五十一年,韩宁丰典过新埤庄洪奕智本庄前洋水田一甲六分,契面银三百大元。

一、条:干隆五十七年二月,韩大德典过陈健缘承祖遗下大槺榔庄洋田一所,契面银六百大元,并缴契三纸,带阄书一本。

一、约:文武生员能乡试者,每名每年准分一份,收作乡试之费。自取进之年起收,至没世之年止,历年亲族中生员名数多寡,多则多份均分,寡则寡份均分,不得恃强贪取,此照。

一约:文武举人初中之时,将书田停分一年,与该举人收作覆试及会试之费,以后则与生员公分;唯举人每年准分二份,仍收至没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强贪取,此照。

一、约:文武进士能殿试者,初中之时,将书田停分二年,与该进士收取作朝考及殿试之费,以后则与生员、举人公分;唯进士每年准分三份,仍收至没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强贪取,此照。

一、约:该「捷记」书田原为鼓舞族中生员乡试及会试、殿试而设,为子孙者当知「捷记」之义,立志读书,联捷科甲;如不能乡会者,一切军功捐纳及监生、佾生并冒籍越考虽至出仕,亦不得与分,此照。

一、批明:该馆业契俱无注立书田字样,倘族中有不肖人等将此业契盗出胎借典卖,或与为私相授受,或从旁诱惑,藉端营霸,欲断吾数世书香者,一体灭绝,横死道路,尔子孙有志者,自当执此约字,出首禀官究追。至所胎借典卖之银,应就盗契出借出卖之人是问,不得累及他人,此照。

嘉庆二年二月日。

代书人韩有才

同立书田约字人韩长文、韩曰文、韩熙文

·第七节共有·

第一 垦辟合约字

第二 杜卖尽根田契契字

第三 杜卖归管尽根田园佃厝契字

第四 合约字

第五 合同约字

第六 合约字

第七 卖尽根契字

第八 尽归管垦业股份字

第九 尽归管垦业股份字

第一○ 归管田契抽银字

第一一 退股字

第一二 合约字

第一三 分管合约字

第一四 出分垦阄书字

第一五 卖退佃底字

第一六 归就字

第一七 归绝卖契字

第一八 卖尽根契字

第一九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二一 谕示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谕示

第二四 谕示

第二五 悔过字

·第一垦辟合约字

立同集四大股伙,垦辟桂竹林、东坑仔、新老北察、打鹿坑等处合约字人刘缉光、刘育英、林际春、林际兴、林际安、刘新传等,情因桂竹林一带地方,皆缘前承垦各户,先后叠遭凶番扰害,以致屡辟不成。迨光绪十年间,经光等招集股伙,向得刘彭昌承给开垦,并奉林统宪给垦,佥议公号曰金永昌,踏定四至界址,东至桂竹林大横岗顶天水流内为界,西至枫仔坑岭顶水倒东为界,南至汶水河直透出西大河底为界,北至社寮坑横过橹枝岽东坑、新北寮、打鹿坑皆尽北尾从岭顶直透水倒南为界。所有界内菁山旷地、高低平埔,任凭设隘把守开关。兹昌等当日公同议定,按一十六小股,作为四大股垦辟,刘缉光应得一大股,林际春应得二小股,林际兴应得一小股,林际安应得一小股,伊兄弟三人共应得一大股,刘育英应得一大股,刘新传应得一大股,各自照股征派本银开辟。前虽陆续开成有田园,经宪清丈升科纳课;然开辟至今,尚未尽垦成业,必须照股再行征派,以期有成;倘后有不照股征派者,无论前所征本银多寡,概行抹销,不入股份。然此无非欲股伙同心协力,襄成巨业,俟尽垦成田园之日,再行报丈升科,供纳国课,即依照股份均分业产,各凭阄定界管。此乃各股伙欢允,苦甘同味,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开垦合约字四纸一样,编立「元、亨、利、贞」四字为号,各执一纸为据。

一、批明:此业印垦契一纸,并清丈红单四纸,共五纸,公议交于林际春收存。宜垦一纸,交于刘缉光收存;如有要用,均宜取出阅看,不得隐匿,立批。

一、批明:此业垦成之日,概行报丈升科,供纳国课,然后照股分业,各凭阄定界管,不得异言,致伤和气,立批。

一、批明:此垦内未分之业,抽出新老北寮、打鹿坑等处水田山埔,踏定四至界址,系归于刘缉光掌管,贴补伊倡首出力辛劳之业。应纳国课,系伊支理,立字付据,日后股伙人等不得异言,立批。

一、批明:前共承垦之人各所有征本,开辟末成半途荒废者,皆系自己无力,不能续征垦辟,应不入股份,日后不得异言藉端等情,立批。

一、批明:元字号刘缉光执,亨字号林际春执,利字号刘育英执,贞字号刘新传执。

光绪十六年(庚寅岁)十月日。

在场见人杨维岳、黄南球、刘庆梅

代笔人饶廷栋

立四大股伙垦辟合约字人刘缉光、林际春、林际兴、林际安

刘育英、刘新传

·第二杜卖尽根田契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半线堡彰邑北门外市仔尾街王尚齿、王沧海、王沧溪、王沧泉兄弟等,明买过小西街张白纸、张慧泉阄书应份水田一段,原丈八分,并前任县主李复丈一甲一分九厘四丝,座落土名西门外城边,东至苏家田为界,西至加纳礼田为界,南至圳沟车路为界,北至仑仔番天送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各为界,年配纳业主黄大租粟六石四斗正满,连水租粟在内,并带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置,尚齿兄弟四人相议,奉母尊命,愿将此田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保过沟仔庄林许堂、德兴庄谦发堂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田价银六百四十大元,库秤四百四十八两。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田耕作,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从是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子孙孙不敢言找,不欲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尚齿兄弟等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尚齿兄弟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亲立尽根田契一纸,并缴上手契四纸,苏家卖红契一纸,阄书三纸,丈单一纸,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六百四十大元,库秤四百四十八两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月日。

为中人林却、王荣、许栳

在场人母视王辛氏

亲立人王尚齿

亲立尽根田契字人王沧齿、王沧海、王沧溪、王沧泉

·第三杜卖归管尽根田园佃厝契字

立杜卖归管尽根田园佃厝契字人大甲街源发号林天思、林天佑,兹因光绪二十六年,有同本街林云齐合置买林恒茂,即林祥记田园三处,佃厝一所,土名址在八张犁庄,即今改为七张犁庄水田一处,又四张犁庄水田二处,四至界址登载同买契字内明白。于光绪十四年,清丈中则田十甲零五厘四毫一丝,下则田六甲三分零一毫八丝,下下则田七分八厘一毫二丝,下下则园一甲零七厘六毫。因该田园于光绪二十四年被水冲坏,曾已禀请办务署查勘另丈在案。兹将七张犁庄尚剩之田,踏明现界,东至谢家田,西至王顺德田,南至溪,北至溪各为界。又八张犁今改为七张犁庄,亦被溪水冲坏,尚剩之田园踏明现界,东至王金鼎三厝,西至自己界,南至自己界,北至溪。又另厝东水田三埒,东至王家田,西至谢家田,南至郭、王二家田,北至王■〈木盛〉园各为界。又四张犁庄亦被水冲坏,仅存现界,东至谢家园,西至谢家田园,南至王■〈木盛〉园,北至溪各为界。计三处,尚剩丈明下下田七分八厘一毫二丝,下下则园一甲零七厘六毫,其地租照章完纳,均带大安溪埤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历年除水冲不纳外,尚现存田园应纳大甲东社番大租粟十石三斗一升一合正。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八张犁庄,即今改为七张犁、四张犁三处之业,现界田园、佃厝又水冲之地应得一半之额出卖,先问房亲股友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林云齐出首承买归管,当场三面议定时值归管一半田园佃厝之额银二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今改为七张犁及四张犁二处田园,以及树木、佃厝及水冲之地照原界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任从其便。至于水冲之地,倘日后如能辟复者,乃买主之造化,与天恩、天佑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其交加不明;如有是情,天恩、天佑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尽根归管契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八年十月日。

代笔人郭成

在场人林门陈氏

立尽根归管契字人天恩、天佑

·第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人张子彰、欧家千、欧献臣,因同出本银二百两,合买过薄升灿请垦彰邑布屿禀南势底荒埔一所,照原日请给垦单告示界址,东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丰港,四至明白,立户薄升灿。其界内作十股均分,内薄家前经契卖二股与段、谢,兹子彰等三人同出本银,合买其八股。公议草地照本银作八股均分,家千现出本银七十五两,得三股;献臣现出本银七十五两,得三股;子彰现出本银五十两,得二股。其历年正供及庄费俱照八股均出,不得互相拖累;所收租息俱照八股均分,不得互相侵渔;庄中所有事务须当协力办理,不得互相推诿。如正供庄费股内之人乏银以应,伙记中公借其应用,议约每两贴利三分,至冬收成,将伊本股内抽收租息扣抵,不得异言。倘八股之中有不合意欲转售者,必先尽问股内之人照时价不愿承受外,方得别向他人。其文契、垦单、告示共三纸,即日跟同拈阄分收,薄家手契系献臣收执,官给垦单系子彰收执,告示系家千收执,各宜谨慎收存照用。从兹立约之后,永期管鲍莫逆,地利之开,终遗子孙基业。今欲有凭,同立合约一样三纸,各执为照,行。

雍正五年二月日。

同立合约人张子彰、欧献臣、欧家千

·第五合同约字

立合同约字官垦金大全户下黄仁记、张变记、冯德记、李正记,缘他里雾堡苦苓脚庄溪边荒溪埔一块,东至甲六埤大路抄封溪埔为界,西至菁仔园大路为界,南至苦苓脚溪为界,北至惠来厝崁古溪路为界,历百余年无人垦种。今云林县主奉宪出示招垦,业经赴县具禀,奉准承领司单,升科垦耕。德等四人按作四股,每股备出资本六八番银七十五元,四股共本三百元,本年先垦二十甲零,再垦一十甲,共三十甲零。此外,除余地招佃广垦,续报升科,现在所出本银三百元,为第一年补备牛具、工伙、完粮、开圳等项之需;如有不敷,按股匀找。将来每季所收谷稻、杂粮并佃租、水租,按时公议变价,四股均分;每季应需工本,亦按四股匀摊。帐目、农工均为黄、李二人经理,每逢收成一次,将帐结算一次,冯德、张变二人随时查阅,所有得利照四股均分。凡我四人协力同心,庶几年谷丰登,一本万利,欲后有凭,立此合同约字为照。

再批:垦单一纸存张变处,此照。

光绪十七年八月日。

立合同约字官垦金大全户下张变记、冯德记、黄仁记、李正记

代笔李彬臣

 

·第六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目港寿记号、郡城良记号、月港仁记号等。盖闻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欲追陶猗之遗风,须慕管鲍之雅谊。兹良记等三股合伙,在盐水港伽篮庙境开张西江号质库,订作三十分,良记得十分,出本银六百元,秤四百零八两;寿记得十分,出本银六百元,秤四百零八两;仁记得十分,出本银六百元,秤四百零八两;统计在本银一千八百大元,共重一千二百二十四两,俱登载在账。从兹振作营为,逐年除店中福食、薪金、店税、杂费外,所有赢余,照股就本均分,得利登记在数,不得混取混支;而在场当事之人,公贴酬劳薪金外,亦不得袒护亲朋,滥借滥赊。俟至年久,生理兴隆,利溥本盈,有可开支之处,那时公同酌议,举妥而行。此系诸股伙谊悦从,各宜守约,毋得翻异,合立约字一样三纸,各执一纸当照。

同治七年闰四月日。

同立约字人郡城良记号、月港寿记号、月港仁记号

秉笔人叶春塘

·第七卖尽根契字

立卖尽根契人麻豆堡麻豆庄草店尾角林慎卿,弟林贶、林竹等,有承父明买过翁家鱼塭八股八分,合为一口,年带黄明哲饷银六两五钱正。址在龙蛟潭堡新店西畔,土名双搓塭,东至海埔、即白鲈塭,西至中港仔并南势塭,南至合塭春,并盐埕仔,北至破塭仔,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慎卿等愿将自己阄分寮、陡门、家器、杂物等件应得一半,即四股四分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盐水港堡伽篮庙街叶连成内叶盏记,同麻豆堡灰磘港庄吴着同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佛银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全塭应分一半之额,随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蓄养鱼虾,永为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得言为找赎贴洗契尾等弊。保此鱼塭系是慎卿等自己阄分应得之额,与别房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情弊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慎卿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根贌契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其上手契系是进弟收存,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卖尽根契面银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日。

为中人陈廷辉、李玉山

知见人林发记

立卖尽根契字人林慎卿

林慎贶、林慎竹

代书人李潭

一、另批明:此塭一半的四股四分,叶连成承得三股三分,出契价银一千零八十七元五角;吴着承得一股一分,出契价银三百六十二元五角,合共一千四百五十元,此照。

一、批:饷银应纳一半,三两二钱五分。

·第八尽归管垦业股份字

立尽归管垦业股份字人刘新传,缘于光绪十年间,同伙命有公号金永昌,向得枫仔坑垦户刘彭昌给出一带垦地,备本设隘,招佃开辟,坐落土名桂竹林、东坑、新老北寮、打鹿坑等处,四至界址载在原印垦内注明。旋又禀蒙林抚垦宪依界给照为据。迩年来垦成有些田园埔地,经已报丈升科,爰集四大股伙前来商议,公立合约四纸一样分执,按作十六小股,传应得一大股额份,议定隘费一切照股征派,以期日增加辟成业。不料自前年以来,生番猖獗四出,戕害难堪,兼之用费浩繁,所收租粟山土难以供纳隘费十成之三,不敷太多,自思无力再征本与伙雇隘把守,不得已,情愿抹销前费,将此应得一大股额份尽归与刘缉光掌管,自行加备资本,开辟成田,任凭照股均分。即日立字画押,经公场见交付明白,议定日后垦内有应开需费,俱不干传之事;其垦内既开成、未开成田园、埔地、山林、树木,以及造有屋宇、所栽百木等项,亦俱与传无干。自归以后,寸土无留,成败皆承股份人刘缉光造化,传子孙人等永不羿言滋端,另生枝节。此系自己甘愿,并无逼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尽归管股份字一纸,并带合约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日后垦内有应开需费一切,系承股份人之事。其既成未成田园、埔地、山林、百木等项,一切交付承股份人照股均分,概与传无涉,立批,再照。

光绪丙申年五月日。

在场见刘庆梅、刘育英、邱阿玉、林际春、林际兴、林际安

代笔人廖奋卿

立尽归管垦业股份人刘新传

·第九尽归管垦业股份字

立尽归管垦业股份字人刘庆梅,缘于光绪十七年间,承顶刘育英同伙公号金永昌,征本垦辟桂竹林等地方,四大股作十六小股,中应得有两小股。今因生番猖獗,用费浩繁,垦内所租粟山土,供给隘务尚多不敷,应照股份征垫。梅自思无力再征,不得已,情愿抹销前项,将此应得小股两股之业,尽归与垦伙刘缉光掌管,任凭自行加备资本,设隘防番,垦辟成业。即文字捺印,经公场见交付明白,议定日后垦内有应开需费一切,不干梅之事;至垦内既成未成之田园、埔地、山林、树木以及造有屋宇物业各等项,亦概与梅无干。自归管后,永断葛藤,梅子孙人等永不得异言等情。此系自己情愿,并无逼勒,口恐无凭,合立尽归管垦业股份字一纸,并带承顶刘育英股份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据。

即日批明:此垦业股份,系向刘育英应得一大股,执「利」字号合约内承顶半股,各为两小股。其「利」字号股约尚在于刘育英手内在执;如有要用,理宜取出,不得隐匿,批照。

光绪二十四年一月日。

在场见黄添运、吴阿义、刘鸿光、刘育英

依稿代笔廖添容

立尽归管垦业股份字人刘庆梅

·第一○归管田契抽银字

同立归管田契抽银字人陈赐吉、张掽凉、吕许氏、谢允凉、陈于石、吕勇、林添元、谢牛港等,有承先辈在日,于咸丰七年间,公备会内本钱一百大元,库平七十两正,同会内陈光盛合伙,典过水田一段四分,小租谷三十二石正,每年以为奉神会饮之资,历收无异。今因先辈皆往,后辈各经别途,难以应会,诸后辈相议,愿欲各人抽回,归一管收。时求与会内陈光盛之孙陈于石即上流出本归管,于光绪二十年七月间会饮之日,陈于石官备齐佛银九十大元,平六十七两二钱正,付与众会下各人抽去佛银一十二大元,平八两四钱正。其银即日同中各亲收足讫;随即田契约字点明,对佃交付银主于石官归一掌管,收租纳粮抵利,永为己业。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抽滋事。倘日后上手或赎或找,听于石之意,与众会下无干。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归管收银字一纸,并约字一纸,上手契典契一宗六纸,合共九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各亲收过抽银字内佛银一十二大元,平八两四钱正,合共九十六大元,库平六十七两二钱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自二十年十二月间,八份内每份再抽出去银五角,计共四元,连前去银九十六元,合共一百大元,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笔人林万和

在场公亲人杨俊廷

立归管抽田银字人谢井源孙、谢牛港、谢以和女、允凉、张党生女孙、掽凉

陈光盛孙

 

陈于石、吕戆男、吕勇、林捷观男、林添元、吕定和堂妻

许氏、陈金英胞侄、陈赐吉

·第一一退股字

立退股字人水按乡陈权,于本年正月间,曾与合发号合买南澳云澳乡双合商船一只,名唤金和顺。一股之额的银一百六十元,权半股之额,的银八十元。今权因欲弃置别创生业,无奈,托中引就,将此半股之额情愿卖与合发号八二银八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船听付合发号放去掌理,经营贸易,不敢刁难阻当,别生枝节为碍。如有交加来历不明,以及各处东西南北港往来运载等弊不明者,陈权出首受当,不干合发号之事。保此船乃系权自己创置,甘愿退股,赎回原银,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胎借他人。些三面言约,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辞,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即立退股字一纸,付执永为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六十元足,再照。

岁次丁酉年五月日。

作中人陈乌唇

代书藻记

立退股字人水按乡陈权

·第一二合约字

公立合约字日新号,于道光十九年,明买张永闰等承父田园计四宗:内一宗承赵家田园二段,荒埔一片,址在匏汝庄土地公尾,东至林家园,西至高家园,南、北俱至张家园,年配纳大租银一元五角。又一宗承谢家竹围田园荒埔一所,址在匏汝庄,四至载上手蔡家找契内明白,年配纳大租银三元。又一宗承张家水田及埔园一所,址在匏汝庄前,东至竹围脚,西至沟,南至汪家界,北至竹围界,年配纳大租银一元。又一宗承洪家水田二段,内一段址在匏汝庄前西畔,东、西、北俱至张家界,南至赵家界。又一段带荒埔一片,址在匏汝庄后,东至番界,西、南、北俱至张家界,年配纳大租粟一石,尽根契价并税契共银一千三百二十七元。又明买张永闰等承父买高家田园、厝宅、竹园、菜园、荒埔等业共三宗,址俱在匏汝庄、粿寮仔庄等处,东西四至及应纳大租俱载明上手阄书契内明白,尽根契价并税契费共银二千五百五十九元。又明买洪光条厝地一所,田一坵,址在匏汝庄腹:其厝一所,东至赵家厝前大石,西至车路,南至刘家厝地,北至车路。又田一所,东至本家厝地车路,西、北俱至张家界,南至小沟,尽根契价银二十二元。又道光二十三年,明买郭九等水田二段,经丈一甲一分零,址在粿寮仔庄下,东至曾、洪两家田,西至本号田,南至冢埔及张家园,北至张家及本号田,年配纳大租银二元,尽根契价银二百四十元。以上尽根田价共银四千一百四十八元。兹本号生理分拆,以上田业尚未点界分管,公议就生理份十九股均分得业,合招妥田耕作,历年收成扣完大租外,亦照十九股均分得租;而田近溪路崩浮不定,公议亦苦乐均分。但所执张永闰等契券二宗,郭九等契券一宗,洪光条契券一宗,理合分拆,凭阄拈定分收,各执为炳据。恐后无凭,公立合约字一样五纸,每人各执一纸为照。

林升高应份五股,该得田价银一千零九十一元五角八占,拈得承买张永闰等印契一纸,张顺义、洪成印契一宗,高才承王喜卖契一宗,合批明,照。

王秉曦应份四股,该得田价银八百七十三元二角六占,拈得承买张永闰等司单一纸,张顺承、高才印契一宗,又承张大恩卖契一宗,合批明,照。

汪安舒应份五股,该得田价银一千零九十一元五角八占,拈得承买张永闰等印契一纸,张顺承、赵白兔印契一宗,又承谢美卖契一宗,合批明,照。

林升允应份四股,该得田价银八百七十三元二角六占,拈得承买张永闰等司单一纸,张顺承、高兴印契一宗,又承高才卖契一宗,合批明,照。

林仕育应份一股,该得田价银二百十八元三角二占,拈得承买郭九等卖契一宗,洪光条卖契一宗,合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正月日。

秉笔陈敬元

公立合约字日新号(林升高)、汪安舒、林仕育、王秉曦、林升允

·第一三分管合约字

同立分管合约人林万福记陈士寻、陈士老等。善创尤加善守,有合亦必有分,但恐后来人心不古,贤愚不一,缘三人合伙买王赞良官山场、水田、厝地、茅屋、树木等项,贯在芝兰堡十四份庄,先日其业价银两诸费,我三人均开明白。兹我三人商议,欲其分管,爰是邀请公人到地,将所置物业作三份均分,秉公配踏得宜,拈阄立约为凭。自分之后,收租纳课,各业各管,至子孙无异而再谋,是所深幸也。同立分管合约字一样三纸,三人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今将山场、水田、厝地三份界址开列于左:

一、批明:第一阄林万福记应拈得厝地份东畔第一段,带菜园、竹木、茅屋,东北连自己田,西至陈老厝地毗连立石中为界,南连自己山(以下略)。

一、批明:第二阄陈寻记应拈得厝地、茅屋,带竹木,连厝后山一小段,东至埕外水沟为界,西至林家仑顶分水为界,南至井岸透仑顶大石为界,北至林家竹围外墙埒透山顶分水为界(以下略)。

一、批明:第三阄陈老记拈得厝地中段,带竹木、茅屋,东至林万福记厝地毗连立石中为界,西至陈寻埕外厝地分水沟为界,南至林家山崁顶为界,北至林家私田为界(以下略)。

再批明:私埤二口,各带圳路通流,其山路、牛路亦通行,照,行。

再批明:带纳业王大租粟一石四斗正,每人配纳四斗六升六合正,照,行。

再批明:林万福记拈得一阄,承买印契一纸,王家上手司单一纸,照,行。

再批明:陈寻记拈得二阄,上手王家印契一纸,杨家上手司单一纸,照,行。

再批明:陈老记拈得三阄,上手杨家印契一纸,买主赞良司单一纸,照,行。

再批明:其契券日后若有要用之日,三人各自取出公看不得刁难,照,行。

又批明:林万福记先有私买王瑞琳兄弟等份内私埤二口,在此份内田连。又林家自己山脚,日后或填埤或作田,系林家私下之物,与陈家无涉,声明,照,行。

又批明:此三份山场,公议各不得栽种茶欉,声明,照,行。

又批明:共三阄编出「礼、智、信」三字号:一阄「礼」字,二阄「智」字,三阄「信」字,照,行。

再批明:光绪十四年,清丈五份五厘二毫四丝四忽八微,作三份分摊,每份得一分八厘四毫一丝四忽九微正,照。

光绪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庄杨清

公亲人黄士魁

同立分管合约人林万福记(即锦上陈士寻)

陈士老

 

·第一四出分垦阄书字

立出分垦阄书字人日北番垦首陈老己,即孙陈登云,缘咸丰四年,已与陈罗等有鸠集银元货物,向埔社化番草地主笃律、雅安、宇完、包完等给垦荒埔一所,址在东螺地边生番股内,当时立有垦契,四至大界载明契内。其时分为二十七份,各拈阄份,自备工本开辟成业。陈罗官份东至陈文生毗连为界,西至林有为毗连为界,南至双寮股为界,北至吞霄股为界,每份逐年配纳化番租谷九斗正;掌管耕种,已历多年。但因当日垦契惟云祖父一人名字,其余同垦诸人并无契据,窃恐后日子孙不知底细,致生事端,以此陈罗等前来相商,各分出阄书契字一张,以作契券,情愿备出佛银五元,以为盖戳、花红书、笔资诸费。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爰是立出垦阄书字二十七纸,各执一纸,陈罗永远执照。

即日当场陈罗实备出佛银五元,秤三两五钱,以为花红笔资诸费足讫,照。

第二十四阄陈罗。

光绪十三年正月日。

代笔人刘庆云

立分垦书字人垦首陈老己(即孙陈登云)

·第一五卖退佃底字

同立卖退佃底人杨子贤、杨子赞、杨子贵,有承父同胞叔、富叔合垦得大霞佃埔园一所八甲,作四股均分,叔得一股,赞等得三股,坐贯雅沟小中湖,并东畔大中湖西畔沟上,东至仑,西至仑,南至番雅沟墘,北至□□□□,每年每甲配大租粟四石,又每年每甲配吴杨升水租粟四石。又另自己竹围及厝地一所,盖瓦厝一座三间,带披屋二间,坐西向东,东至仑,西至□□□,南至□□□,北至本家厝,各四至明白为界,与叔无干。今因乏银费用,将四股得三之田园及自己之厝等项,托中引就退还业主族兄讳志申边,尽出时价银七百四十大元,折纹银库戥四百八十八两四钱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园并竹围、瓦厝及余地,一尽付族兄前去管掌,永为己业,日后不敢言贴言赎等情。保此田园厝地及竹围系自置之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赞等同抵挡,不干族兄之事。此系甘愿,并无抑勒,恐口无凭,立尽卖退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四百八十八两四钱纹银库戥完足,再照。

批明:垦字司单印契经缴在族兄志申户下,无从缴连,再照。

干隆十八年四月日。

代书人尔桂叔

知见人总叔、富叔

中人杨玉衡、赵有才

同立卖退佃底人杨子贤、杨子赞、杨子贵

·第一六归就字

立归就字人黄广官,前年同吴披官合伙同买得林团官竹林、荒山一所,坐落土名楣仔寮坑竹竿岭下截,其银额、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载在大契内。今因乏银别置,先问一房亲人等不欲承受以外,托中送就与伙记吴披官承归,同中三面议定时值银十大元。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荒山并竹林、茅屋厝、杂物等项,即踏付与吴披官前去掌管耕种,不敢阻挡。保此业系自己同吴披官同买之业,与房亲叔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不明等情;如有此等事情,广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归就字一纸,并前年同买林团官大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字内银十大元正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同知见人黄而官、黄修官

为中人高派广官

立归就字人黄广官

·第一七归绝卖契字

立归绝卖契人杨吉老,有同伙黄喜使、刘瑞生等合伙明买过赖以仪等水田二段,坐落土名枋寮德兴庄北势埒洋,其东西南北四至界址并大租水田,俱载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吉应分三股应得一股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愿承受,托中引就与刘端生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一百四十五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讫;其田即付刘家前去归一掌管。保此田系吉等当日合伙明买,并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吉自抵挡,不干买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口恐无凭,立归绝卖田契一纸,并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实收过契内银一百四十五元完足,再照。

干隆五十七年五月日。

在场管事

代笔人吴二

中见人黄光■〈歹曾〉、黄天宋

立归绝卖契人杨吉老

 

·第一八卖尽根契字

同立卖尽根契字人下茄苳保永安街吴振合份下十房等,有承祖父明买过陈思正水田一甲九分,坐落乌树林东畔洋,亦名下秀佑庄西畔洋,年纳寮尚户内供谷三石六斗三升,又纳谢光租粟三石,带■〈勹外云内〉丁银一钱三分四厘,带白水溪圳水一甲九分灌溉。大小共十三坵,东至圳并叶家田,西至刘、韩、黄三家田,南至刘、韩、黄三家田,北至黄、吴、叶三家田,四至明白为界。又明买过大租二佃:韩耀国乌树林园,该大租一石八斗八升;苏国贤乌树林园,一石八斗八升。今因乏银别置,是以叔兄弟侄同堂相议,愿将此田并大租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买,外托中引就向与客庄内庄吴元记号出首承买,三面言议定着时值价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照界踏明,其大租立即对佃一齐交付与买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纳租,并收大租,水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田并大租系是合份下承祖父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拖欠供课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白、阳等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尽根契内佛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五年九月日。

为中人杨排、邱瑞峰、林威

知见人三房嫂吴颜氏

代书人侄振育

同卖尽根契人吴振合

长房侄光流、金

次房侄孙佐

三房侄光守

四房侄光排

五房侄光陶

六房侄建白

七房侄光倍

八房侄光王

九房侄光格

十房侄建阳

·第一九碑文

嘉嘉西堡山仔顶庄石碑

福建台湾嘉义营等处地方参府世袭骑都尉兼云骑尉陈、即补清军府署理嘉义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包,为会衔示禁事。按据本城外东北二乡团练分局总理柯大观、林武琛、赖廖辉等佥称;窃谓入山樵采,自有常区;附郭乡村,各有掌管。嘉义近山凡砍取柴草者,多往山谷欉秽之处,或数里或二十里,除林木各有界管外,在所不禁;至于附近乡民,其所住庄宅皆编竹为篱,以资杆卫。罔料多有武营兵妇、民妇,恃其声势,结党成群,借言取薪,每贪近便,辄山宅之竹篱及围护园囿山坟之短篱乱行砍伐,并将果子、蔬菜、杂物恐竟采摘;稍有与之阻较,彼即恶声肆骂,甚至拥前殴打。计城外村庄之受亏者,惟东北面之王山、山仔顶、埔心、枋仔林、鹿寮、红毛埤、杉桥仔、和尚庄、卢厝庄、后庄仔庄、圳仔头庄等庄为尤甚。村民含忍多年,莫不苦其扰而畏其暴,每向分局投诉,因其在营居住,莫敢谁何!但恐一旦难堪,或至酿成争讼,观等去冬奉仁爷颁给旗戳,设立东北二乡团防分局,谕令联络村庄,凡兹被扰各乡,皆在联庄界内,何敢缄默不言,合亟禀恳电察,恩准移营示禁,并给勒碑,以垂永鉴,上禀沾叩等情各到营、县。据此,除分别批示外,合行会衔示禁。为此,示仰各标兵眷暨内来泉属民妇一体知悉:尔等嗣后樵采,务往山谷欉林砍取,勿得在乡民居住村宅以及东北二乡联庄界内任意砍伐竹篱,采摘菜果;倘敢不遵,则是有意故违,一经滋闹或被告发,定即查明拘究,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日。

给山仔顶庄晓谕。

·第二○碑文

旷埔一处,自康熙三十八年开垦大槺榔庄,晋为牧牛之区,经今六十六年。干隆二十四年,清查荷苞屿界址,蒙升县主李,会同左右营本捕厅主赵到地躧勘,附近者归荷苞屿,附埔者归庄民为牛埔,断案明柝确据。上年蒙督宪断例:是牛埔者归民永远定例,不许侵垦,据前县定宪断案,煌煌法纪,谁敢不凛遵。第恐附近居民顽硬不一,豪强欺弱,肆横侵占,兹集众庄演戏立碑会禁,嗣后各宜照原界为牛埔,不许豪强私行开垦附近田园,侵占一分一厘;如有故违者,众庄以牛犁分散,呈官究治,决不许谅情,各宜谨戒。

德化廍詹厝厝朴仔脚大槺榔安溪厝

瓮菜埔三块厝更寮庄田寮庄下竹围

嘉庆八年重清界址

干隆十九年七月日。

众庄庄耆同立石碑。

 

·第二一谕示

特调福建台湾府台北县正堂、加六级记功二次杨,为纵牛残害等事。本年三月二十三日,据北投堡匏仔寮庄杨晨钟呈称:缘钟承买白汝彩旱田二段,经蒙前分宪薜勘丈八甲二分,应纳屯租隘口粮共谷七十一石零,坐址南北投堡内木栅等处,并带山园一所,分界耕作,众所周知。不谓迩来林仔头上下庄、中庄仔沟仔墘阿法庄等处庄人习俗刁悍,惯纵群牛,肆行喂草。第钟所耕田园与该庄毗界,屡被纵牛残害五谷,任阻莫何!登投乡保谕止不理。伏思课由田出,田赖苗收,岂容邻恶横纵群牛,肆害五谷。现届秋期,正农人插莳之际,不蒙给示谕止,匪维课命难□□□□□□□□□□。合亟沥情匍叩,伏乞电察□饷綦重,恩准给示谕止,□横纵知儆,课命得舒,占德靡既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该处附近各庄民番、牧童、人等知悉:嗣后尔等牧养牛羊,务须在于无碍山坡郊野处所喂牧,小心照顾,毋许纵入杨晨钟界内残害田园五谷杂粮以及混□□树木;倘有藐玩之徒,指名具禀赴县,以凭严拏究治,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十六年七月初五日给。

实贴沟仔墘庄晓谕

·第二二谕示

署台湾府北路淡水总埔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记大功七次龙,出示严禁事。本年三月初三日,据吕公赠、游震旺、吕衍松等呈称:伊等二十四佃契买山场一所,高为牧埔,低为坡地。干隆四十七年,林赫等图占,控蒙前宪讯明给示,立石历管无异。讵有鳄恶李夹,即宪书李贤,向番私给山批,聚党占垦,以致泥沙填塞埤窟,惨不胜道。赠等无奈呈控,上年十一月间,蒙讯饬令丁书到勘绘图禀复。嗣蒙覆讯,察悉李夹谋占属实。将伪批抹销,杖责惩儆,饬差押将茅寮拆毁,其山场仍旧交还众佃掌管等因。堂谕煌煌,抄粘可核。不料李夹持书刁抗,延今数月,并不令伊党将茅寮拆开,仍将山场霸踞栽种,藐若儿戏;该差等受贿朋庇,既不到地押办,复纵李夹赴郡上控。伏思山野愚农尚知守法遵断,况为书办乎!有此刁控坚霸,实属欺官藐法之极,非蒙严提究逐,出示谕禁,则有断仍如无断,民将爰赖!合亟沥情催叩,伏乞始终全恩,就领家跟交李夹,严比押逐屋还地,一面示禁四面山界毋许民人再占,讴歌切叩等情。据此,案查游兆琳等二十四佃,先于干隆十三年,黄安伯承买埔地,址在摆接堡永丰庄南势角坑内,外至田埕,内至坑尾大山分水,左、右均至山顶为界。及十六年修埤乏费,游兆琳等将埤面埔地抽卖于江姓开垦为田,经丈报升界内;旋江姓将业退卖于吕振川之父吕发贮承管。四十九年间,有林赫、黄仕源等串通陈英,伪垦图占,当经程前任讯明,将伪垦抹销,勒碑示禁,永为二十四佃牧场埔地。嗣因李夹藉执土目英生等伪垦,占种三仑山面,以致土目番德兴庄佃游震旺等赴辕具控,前经本分府饬传讯明,并吊二比契据查核:李夹垦批系干隆五十四年及嘉庆二十年,于示禁以后始行向番私给;至游震旺等之契,先买于干隆十三年,其真伪已可概见。但李夹坚称其地实际在界外,爰著书差到地勘明,绘图禀复。续提覆讯李夹占种三仑,确系二十四佃碑禁界内,乃不将地交还,反敢借口强争,殊属不合;当即杖责以儆,断令李夹速即拆去茅屋,并将所占三仑归还二十四佃照旧掌管。李夹所给垦批系属伪造,当堂涂销,取具二比依结在案。兹据吕公赠等呈催前情,除勒差严押李夹同伊佃伙张水等克日拆屋还地外,合行给示严禁。为此,示仰该处民番人等知悉:须知二十四佃承管山场,外至吕振川屋角左边山仑尾竖碑旧处为界,内至抗尾大山顶分水为界,左、右雨边俱至山顶水流落为界,四至之内永付二十四佃掌管,以为牧牛山埔。此次示禁之后,尔民番人等不得越界横占,亦不许社番混行给垦,致滋事端;倘有奸民复在界内再行占垦,一经指控,立即严拏重究,决不宽宥,各宜禀遵,毋违,特示。

道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给。发贴晓谕

·第二三谕示

钦加升衔、即补分府署理台湾中路抚民理番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三级记大功二次蔡,为出示晓谕事。本年五月二十日,据淡属竹南二堡、新猫二社屯番潘阿荣、潘顺兴、潘阿丙、陈清光、李永成、解敬忠、潘水二、潘德胜,同社众等佥称:缘新猫二社自登版图以来,荷沐皇仁,既优既渥,赐给土牛界外埔地,准番耕食,严禁汉奸越占,示谕煌煌。因昔年刘耀宗等十六佃合股绰号陆成安,有向荣等社内给出狮仔潭、竹仔角、合欢坪、牛栏角四处为樵牧公所,其余契界外毗连之船底窝、湖鸭潭、乡壮寮窝等处系荣等社众自耕及贌佃收租,历来各管各异。不意迩来刘耀宗,即刘万专、胡永福、吴恢先、吴辛贵、汤辛传等,窥荣等船底窝等处开垦成业,胆敢恃强,混界图占,经公理斥,横行莫何。幸逢宪台体恤番黎,整顿屯社,荣等喜见天日,维恳恩准出示谕饬陆成安照契管界,庶荣等船底窝、湖鸭潭、乡壮寮窝之处不致被占,得以耕凿相安,均沾实惠矣!势亟沥情佥叩,伏乞恩准施行沾叩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陆成安十六佃刘耀宗等暨该处各庄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凡有承耕垦种后垄、新猫等社之狮子潭、竹仔角、合欢坪、牛栏角四处埔地,务须照契管界,按甲配租,认向该屯番等完纳;其船底窝、湖鸭潭、乡庄寮窝等处均系毗连契业之内,各佃户等务须遵照契据,按契各管各业,不得任意混行侵占,亦不得藉端抗纳。自示之后,倘敢故违,一经察出,或被告发,定即严拿究治。本分府言出法随,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给。发贴晓谕

 

·第二四谕示

钦命镇守福建台、澎水陆等处地方挂印总镇曾、候选道署福建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洪、钦加府衔即补分府摄理嘉义县正堂加三级纪录十六次姚,为示谕严禁事。本年闰三月初五月,据早知馆排仔路业户王纯一、郭正记、洪恒记,甘蔗仑业户刘光记、陈时、韩数记等佥称:奇冷岸十股坡圳,自雍正年间,十股业户刘有壮等明买过薛家草地内奇冷岸溪及圳路涵头,以为大湖、甘蔗仑、排仔路等庄灌溉禾田五百余甲。因大湖坡地与内林庄牧养溪埔毗连,历年修筑陂圳,取用草土,每滋事端;以致十余年来互相争控,甚至纠众斗杀。本年春,幸逢镇宪曾新任,路过该处,目击骇然。遂传该地总董父老盘查情由,并饬斗六都阃府江覆查情号无异。旋令严传江、简二姓及杂姓人等面谕,断令内林庄踏出南方牧养溪埔地十余丈,付十股内历年修筑陂圳,取用草土;并令十股内业佃按股鸠银五百余元,同公付简姓及杂姓人等交清完款,自行买置祀田;又另买周德辉、福昌记内林洋田一段,年收租谷五十余石,契内银四百大元正,坐落土名潭墘仑仔庄尾路下洋,经丈二甲六分,大小坵田不详,年带纳业主林大租谷二十二石一斗,并带水份灌溉,其界址载在上手契内炳据,同公付江姓及杂姓人等以为永远祀田;俾林内庄福德爷香祀均为有赖,则牧养陂圳两有裨益。而该庄首事出结甘愿字人简佛宝、简登房、简陈智、简瑞逢、简从龙、简向福、简顺充、简活雕、简妈助、简大江、简活水、简开焕、江晚传、江妈生、江赐宝、江元海、江献彩、江恭仁、江宗贵、江林竹、江振衣;代笔人简国祯其余人等俱各凛遵。惟是此时人心不古,难保无生枝异议之处,兹蒙镇府两宪暨邑主会衔一体严禁,出示立碑,以垂不朽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告示严禁。为此,示仰该处庄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牧场、坡圳均经该庄首事人等议定,从今以后,各自遵照规约,毋许再滋事生端;倘敢故违,定即严拿究办,决不姑宽,凛之,慎之,毋违,特示。十股内户□□□,知封收课馆首事齐祥琳,职员陈捷元、陈知母;甘蔗仑庄业户韩数记、刘光记、陈时记,首事吴金昆、□□修、张荫;排仔路庄业户王纯一、邱勉齐、郭正记、洪元记,首事职员郑德馨、邱光辉、刘礼让、刘世理、郭有、刘丙、黄春成、薛长寿、郭扁;大莆林街职员黄光全、陈安邦。

咸丰十年闰三月初八日给贴晓谕。

即日同公交过坡地及田契、契银元两相交清,批照。

一、批明:草皮涂及圳路涵头,任从十股修筑取掘,不敢阻挡,批照。

一、批明:内林庄牛只损坏坡身,明投尊长,各宜约束,不得生端,批照。

再批明:牛埔有泉任十股取源筑水,不得阻挡,批照。

·第二五悔过字

同立悔过字人打猫社通事潘光明、土目扶乃等,因党率番二十余人,冒认误垦虎尾寮坡粮圳下溪埔。此系六庄十一股户留下以为牧场,乃等往垦,被十一股牧牛人等阻止,将锄头、杂物取去。光明、扶乃等细查此粮圳下牧场溪埔,自涂库庄北势头冢埔起,至虎尾寮粮坡头止,俱系十一股户人等买田开圳、改溪保固圳路之额,经逐年完纳火烧庄自征租粟一十五石四斗四升。兹光明、扶乃等自知误垦,殊属不法,垦托王成勋、赖番理处,光明等甘愿立悔过字送与十一股户等执照,收回锄头、杂物,日后永不敢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悔过字一纸,送执存照,行。

嘉庆四年六月日。

公亲人王成熏、赖蕃

社事郑天禄

管事刘居选

知见老番池来阿合、归嗳阿从、海生阿等、眉搭阿金、豆选阿清

合立悔过字人通事潘光明

土目扶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