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臺灣資料集輯(二)
志
地理志
食貨志
兵志
交通志
邦交志
·地理志·
臺灣
·臺灣
臺灣,古荒服之地,不通中國;名曰東番。隋開皇中,遣虎賁陳稜略澎湖三十六島。明嘉靖四十二年,海寇林道乾掠近海郡縣,都督俞大猷征之;追至澎湖,道乾遁入臺灣。天啟元年,閩人顏思齊引日本國人據其地;久之,為荷蘭所奪。清順治十八年,「海寇」鄭成功逐荷蘭人據之。偽置承天府,名曰東都;設二縣,曰天興、曰萬年。其子鄭經改東都為東寧省,升二縣為州。康熙二十二年,討平之;改置臺灣府,屬福建省,領縣三。雍正元年,增置彰化縣,領縣四。
光緒十三年,改建行省。
光緒十三年九月庚午,閩浙總督楊昌濬、臺灣巡撫劉銘傳會奏略云:臺灣疆域,南北相距七百餘里,東西近者二百餘里、遠或三四百里;崇山大溪,鉤連高下。從前所治不過山前迤南一線,故僅設三縣而有餘;自後榛莽日開,故屢增廳治而猶不足。光緒元年,沈葆楨請設臺北府縣以固北路,又將同知移治卑南以顧後山;全臺官制,粗有規模。然彼時局勢未開,擇要修舉,非一勞永逸之計也。臣等公同商酌,竊謂建置之法,恃險與勢;分治之道,貴持其平,臺省治理,視內地為難;而各縣幅■〈巾員〉,反較多於內地。如彰化、嘉義、鳳山、新竹、淡水等縣,縱橫二百餘里、三百里不等;倉卒有事,鞭長莫及。且防務為治臺要領,轄境太廣,則耳目難周;控制太寬,則聲氣多阻。至山後中、北兩路延袤三四百里,僅區段所設碉堡,並無專駐治理之員;前寄清虛,亦難遙制。現當改設伊始,百廢俱興;若不量予變通,何以定責成而垂久遠!臣銘傳於上年九月親赴中路督剿叛番,沿途察看地勢,並據各地方官將境內扼塞、道里、田園、山溪繪圖貼說呈送前來,又據撫番、清賦各員弁將撫墾地所陸續稟報;謹就山前後通局籌畫,有應添設者、有應改設者、有應裁撤者。查彰化橋仔圖地方山環水複,中開平原,氣象宏敞,又當全臺適中之地。擬照前撫臣岑毓英議,就該處建立省城;分彰化東北之境,設首府曰臺灣府、附郭首縣曰臺灣縣,將原有之臺灣府縣改為臺南府、安平縣。嘉義之東、彰化之南自濁水溪至姑石圭溪止,截長補短,方長四百餘里,擬添設一縣曰雲林縣。新竹苗栗街一帶扼內山之衝,東連大湖,沿山新墾荒地甚多,擬於新竹西南各境添設一縣曰苗栗縣。合原有之彰化及埔里社通判一廳、四縣,均隸臺灣府屬;其鹿港同知一缺,應即裁撤。淡水之北東控三貂嶺,番社歧出,距縣太遠。基隆為臺北第一門戶,通商建埠,交涉紛繁;現值開採煤礦、修造鐵路,商民麇集,尤賴撫綏。擬分淡水東北四堡之地撤歸基隆廳管轄,將原設通判改為撫民理番同知,以重事權:此前路添改之大略也。後山形勢,北以蘇澳為總隘,南以卑南為要區;控扼中權,厥惟水尾。其地與擬設之雲林縣,東西相直。現開路百九十餘里,由丹社嶺、集集街經達彰化,將去省城,建立中路;前後脈絡呼吸相通,實為臺東鎖鑰。擬添設直隸州知州一員,日臺東直隸州。左界宜蘭、右界恆春,計長五百餘里,寬約四十里、十餘里不等;統歸該州管轄,仍隸於臺灣兵備道。其卑南廳舊治,擬請改設直隸州同一員。水尾迤南,改為花蓮港廳;其內已墾熟田約數千畝、其外海口水深數丈,稽查商舶、彈壓民番,擬請添設直隸州屬:此後路添設之大略也。謹按臺灣疆土賦役日增月廣,與舊時羈糜僑置情形迥不相同;因地制宜,似難再緩。況年來生番歸化,狉榛之性初就範圍。尤須分道拊循,藉收實效;輯遐牖邇,在在需員。臣等身在局中,既不敢遇事紛更,以紊典章之舊;亦不敢因陋就簡,以失富庶之基。損益酌中,期歸妥協。
二十一年,割隸日本。
本省在福建東南五百四十里,西北距京師七千二百五十里。東界海,西界澎湖島,南界海磯頭,北界基隆城海;廣五百里,袤一千八百里。「一統志」載:戶口原額人丁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滋生男、婦大小口共一百七十八萬六千八百十三,戶二十二萬四千六百四十六。領府三、州一、廳三、縣十一。
臺灣屹峙海中,為東南屏障。四面環海,崇山峻嶺橫截其中;背負崇岡,襟帶列島。浪嶠南屏,雞籠北衛;澎湖為門戶,鹿耳為咽喉。七鯤身毗連環護,三茅港匯聚澄泓。畜牧之饒,無異中土:誠東南一大都會也。
臺灣府(衝、繁、疲、難。為臺灣省治,巡撫、布政使、分巡兵備道兼按察使銜共駐),其地東及東南界臺東州,西及北界海,南及西南界臺南府,東北界臺北府;廣袤里數闕。北極高二十四度三十三分,京師偏東四度二十分。領縣四、廳一:臺灣(衝、繁、疲、難、倚。分彰化縣治。葫蘆墩,巡司駐)、彰化(繁、難。府北百里。鹿港,縣丞駐)、雲林(難。林杞埔,縣丞駐)、苗栗(衝。大甲,巡司駐)、埔里社廳(調。府東南)。其山在府境者,西北五鶴、牛困山,西史老榻山,南蘆芝芎、郡坑、松柏山、土山,東內山。濁水,出埔里廳東南山,西南流。左合二水,經雲林縣東北,一水自南來注之,曲北;右納一水,經縣北;又西北一水自嘉義縣來,北流,注之。又西經牛埔厝,歧為三支:一支曰石龜溪,西為牛椆溪。一支曰虎尾溪,經汕頭厝為麥寮港,並經縣西,入於海。一支為東螺溪,又歧為三:曰刺桐港(即番穵港)、曰鹿港、曰二林港,並經彰化縣西,入於海。大肚溪,上源曰合水溪,出埔里廳東南魚池仔,西北流。合南硿溪,經廳西北,北港溪、北硿溪並西流注之;又西,珠子山二水合西北流注之。經府治南,左右各納一水,經大肚街為大肚溪;又西北,入於海。大甲溪,出苗栗縣東南,合數小水,西南流。右出支津,注於吞霄溪正渠,南流;左納一水,折西北經鐵砧山南,又西北,入於海。吞霄溪,出苗栗縣東南,合大甲溪支津,經縣南,西北流,入於海。后壟溪,出苗栗縣東南山,合一水西北流,經五鶴山南至銅羅灣,夾二洲;又西北,經縣治北,右通中港溪,左納一水,入於海。中港溪,出縣東山緣界,西北流。經縣治,左出支津,合后壟港支水為烏眉溪,與正渠並西北,入於海。
臺南府(衝、繁、難。舊臺灣府改設),東北距省治二百里,東及東南界臺東州,西及南界海,北及東北界臺灣府;廣袤里數闕。北極高二十三度,京師偏東三度三十一分。領縣四、廳一:安平(衝、繁、難、倚。大武壟、斗六,二巡司)、鳳山(繁、難。府南八十里。下淡水,縣丞駐;枋寮,巡司駐)、嘉義(繁、難。府北一百十七里。笨港,縣丞駐;佳里興,巡司駐)、恆春(疲、難)、澎湖廳(簡。府西水程二百四十里。澎湖總兵,駐澎湖;八罩,巡司)。其山在府境者,北太湖、白水、木岡山,東北大福興、大利山,東觀音、枕頭山,北華山,東南武吉、草山,南虎頭、龜山,西鳳山(鳳山縣以此得名鳳山),北大岡、滾水、大武壟、大木岡山,縣東傀儡山(俗曰加禮山)。澎湖廳,懸居海中。牛椆溪,出嘉義縣東,西北流。經治北,與布袋嘴港並西流,入於海。八掌溪,出雲林縣界,西北流。經平鼻山北、半月山南,合瀵箕湖及一小水西流,至鹽水港,入於海。急水溪,二源並出雲林縣西界,經嘉義縣東南,合西流,又經急水舖南,左納十八重溪,又經鐵線橋街北,又西,入於海。曾文溪,出府治東北,西北流。經大武隴北,右納茄拔溪、左納一小水,經府治北,又西經倒風港,入於海。柴頭港,出府治東北山,西北流。經治北,又西,合德慶港為安平港,入於海。二層行溪,出府治東;茄定港,出雁門關嶺;阿山店溪,出鳳山縣東北:並西流,入於海。淡水溪,出府治東六張犁,西南流。右納一水、左納二水,經下淡水西、鳳山縣治東,至潮州厝汛北;冷水溝水,出縣東芋匏山:合二水西南流注之,又西南,匯為東港,入於海。茄藤港,在鳳山縣南,西流;入於海。率芒溪,出恆春縣北武吉山,合一水,西流;入於海。刺桐港、楓港、五重溪、三重溪、射寮溪,並在恆春縣北,西流;入於海。龍鑾潭,在恆春縣南,西北流;入於海。豬■〈犭勞〉束港,在恆春縣東,東流;入於海。
臺北府(衝、繁),西南距省治三百五十里,東、北、西界海,南界臺東州,西南界臺灣府;廣袤里數闕。北極高二十五度十七分,京師偏東五度十五分。領縣三、廳一:淡水(衝、倚)、新竹(疲、難。府西南)、宜蘭(疲、難。府東南。頭圍,縣丞駐)、基隆廳(衝、繁。府東北二百七十五里)。其山在府境者,北大屯、紗帽、大隴山,東北雞籠山(在基隆廳),東府城、東攀山,南瓦窯山、大霸山、尖山、五指山,西南橫山、金面山、虎頭山、西南嵌山。海環府東、北、西三面,基隆口在基隆廳東北、滬尾口在府治西北。磺溪,出府治南山,合石頭溪,東北流。左右各納一小水,至枋橋街紅仙水,合擺接溪諸水西流注之;又經府治西艋舺,十八重溪水北流折東注之;至大稻埕,大隆洞溪(出基隆廳東雞籠山)合一水西流注之;又西北,分流,復合,經滬尾港,入於海。南嵌港(上流為大過溪),在府治西北;中瀝溪、土牛溝、紅毛港、鳳山崎溪、舊港、油車港、香山港,並在新竹縣西北,入於海。三貂溪,在基隆廳東南;草嶺大溪、加禮遠港、蘇澳門,並在宜蘭縣南:俱入於海。
臺東直隸州(衝、繁、疲、難。卑南廳改設),西北距省治五百里,東及南界海,西及西北界臺灣府,北界臺北府,西南界臺南府;廣袤里數闕。北極高二十二度二十五分,京師偏東四度(卑南,州同駐;花蓮港,州判駐)。其山在州境者,北岐來山、能高山,西秀姑巒山,東丁象山。西出八同關為秀姑巒山一帶番社,系屬巒番所居;西南一帶高山番社,系屬昆番所居。大港,上源曰打馬檻溪,出秀姑巒山,東流。經治北,右合網網溪、左合一水,經奇密社,入於海。卑南大溪,出州西南新武洛社,合三水,東南流,入於海。花蓮港,二源,並出州西北,合數小水,經太平廠南,入於海。東澳、南澳、大濁水溪、大清水溪、小清水溪、得其黎溪、三棧溪、馬武窟溪、八里芒溪、呂家望溪、知本溪、大苗里溪、子崙溪、■〈虫王〉大足高溪、千子壁溪、大烏萬溪、巴塱衛溪、魯木鹿溪、牡丹灣、八磘灣,並在州東南,入於海。
——選自原書卷七八(「志」五三「地理」一八)。
·食貨志·
戶口
田制
鹽法
礦政
徵榷
·戶口
(乾隆)二十四年,定番界苗疆禁例:凡臺灣民番,不許結親;違者離異。
嘉慶十五年,浙閩總督方維甸奏:■〈王葛〉瑪蘭田土膏腴,內地民人流寓者多。見檢查戶口,漳州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州人二百五十餘丁、粵東人百四十餘丁;與生、熟各番雜處,必須有所鈐制。於是,議增■〈王葛〉瑪蘭通判一。
自雍正十三年戶部題准:福建臺灣府生番百九十九名彙入彰化籍。……嗣後臺灣生番歸化者甚眾。
·田制
福建各鹿場曠土,例許租與民耕。然臺灣自歷任鎮臣創莊招佃,往往侵擄民、番地。乾隆時,諭禁武弁墾荒;旋禁土民私購番田。五十三年,福康安請撥餘地畀番民自種,遴壯健作屯丁;內山未墾及入官荒廢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甲準民田十一畝零,共屯丁四千分地任耕,免賦而不給餉。從之。嘉慶中,■〈王葛〉瑪蘭開闢田園七千五十甲有奇。道光初,定番社未墾荒埔分給民人徵租。粵西設土兵、狼兵,均給軍田;粵東有狼田、猺田,仍按田充兵:其田均禁民典。臺灣亦然。
(光緒)十二年,臺灣巡撫劉銘傳籌墾內山番荒,伐木變價以資撫恤。
——以上選自原書卷一二七(「志」一○二「食貨」一)。
·鹽法
福建十六場,行銷福建、浙江兩省。其在臺灣者尚有五場,行銷本府;後入於日本。
——選自原書卷一三○(「志」一○五「食貨」四)。
·礦政
(同治十三年),海防議起,直隸總督李鴻章、船政大臣沈葆楨請開採煤、鐵以濟軍需;上允其請,命於直隸磁州、福建臺灣試辦。
——選自卷一三一(「志」一○六「食貨」五)。
·徵榷
(乾隆)五十二年,……越四年,以福建五虎門與臺灣淡水八里岔設口開渡,由閩安鎮徵收進口稅、南臺口徵收出口稅。貨物進口復運往他處,限一月內免重徵;若逾限出口或限內移貨別船,均徵出口稅。
(同治)三年,設福建臺南之打狗口海關,歸巡撫管理。
(光緒)十三年,改滬尾、打狗兩關歸臺灣巡撫監督。
……
(咸豐)八年,復定英約:一、牛莊、臺灣、登州、潮州、瓊州等口,均准開埠通商。……
是年,允法商於潮州、瓊州、臺灣之淡水、登州、江寧通市,納稅輸鈔均同有約國。
九年,允俄人於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臺灣、瓊州七口通商,稅則視各國例定。美約亦如之;並允於潮州、臺灣兩口開市,照新章完納稅鈔。
(同治)二年,設東海、臺南、淡水三關。
(光緒十三年),改臺南、淡水兩稅歸臺灣巡撫監督。
——選自原書卷一三二(「志」一○七「食貨」六)。
·兵志·
綠營
水師
海防
·綠營
福建臺灣巡撫,節制二鎮:
臺灣鎮總兵,統轄鎮標中營兼轄臺灣北路、臺灣水師二協、臺灣城守及臺灣南路等營(鎮標中營,臺灣北路協中營、右營,臺灣水師協中營、左營、右營,臺灣城守營左營、右營,臺灣南路營,臺灣嘉義營,臺灣艋舺水師營,滬尾水師營,噶瑪蘭營,臺灣恆春營,臺灣道標臺灣南路下淡水營)。
澎湖鎮外海水師總兵,統轄鎮標二營(鎮標左營、右營)。
——選自原書卷一三八(「志」一一三「兵」二)。
·水師
(乾隆)六年,以臺灣遠隔重洋,修造戰船仍循舊制。其福建各船廠,興泉道之泉廠與興泉永三府合辦、汀漳龍道之漳廠與汀漳龍三府協辦、鹽法道承修之福建廠與延邵建三府協辦。
十二年,加臺灣船廠運費。
(同治)六年,整頓福建臺灣海防,增置龍艚等船。
八年,以江南形勢先海後江,朝議擬以長江水師提督駐吳淞口,狼山、福山、崇明三鎮標隸之;以江南提督移駐淮、徐,改福建水師提督為閩浙水師提督。尋左宗棠、彭玉麟議覆,以『海防不外戰守二端,戰宜原集兵力、守宜因勢設險;仍循舊制為宜。福建水師自裁兵加餉後,實存水師六千九百餘人、旗營水師三百餘人,各營拖罾龍艚快艇等大小戰船實存四十艘、臺灣澎湖戰船六艘、大小兵輪十艘,宜聯合浙江省水師會操,官制則仍循其舊』。
十一年,彭玉麟以海防日亟,議設水師總統於吳淞,分設二鎮。一駐直隸大沽,凡盛京、直隸、山東、江南各海口戰船隸之;一駐福建廈門,凡浙江、福建、臺灣、廣東各海口戰船隸之。兩鎮每年周巡海口,會哨於吳淞:是為南北洋水師建議之始。
十四年,因臺灣疆土日闢,改安平水師副將為臺東陸路副將——改鹿港游擊為安平水師游擊,任新設地方鎮守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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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師,順治十三年始設福建水師三千人,唬船、哨船、趕繒船、雙篷船百餘艘。康熙二十四年,裁撤雙篷船八十艘,以二十艘分防臺灣及澎湖島。雍正三年,於福州、漳州、臺灣三處各設船廠,製造外海、內河大小戰船。七年,設泉州船廠,修造各提鎮協標水師戰船;福州船廠承修四十六艘,泉州船廠承修四十八艘,漳州船廠承修五十二艘,臺灣船廠承修九十六艘。……嘉慶四年,令戰船悉改同安船式。……十年,增臺灣水師同安梭船三十艘,編為「善」字號,分設臺灣協標中、左、右三營。……十五年,裁撤臺灣港口「善」字號船二十一艘。於鹿耳門增守港師船十六艘,編為「知」字號;增八槳快船十六艘,編為「方」字號。……(道光)七年,裁撤臺灣水師營「知」字號、「方」字號船共三十二艘、「善」字號船九艘。別造白底艍船三十二艘,編為「順」字號十六艘、「濟」字號十六艘,分撥臺灣協標中左右三營、澎湖協標、艋舺營。其外海戰船名號凡十類,曰趕繒船、曰雙篷艍船、曰雙篷船、曰平底哨船、曰圓底雙篷■〈舟古〉船、曰白艕■〈舟古〉船、曰哨船、曰平底■〈舟貢〉船、曰雙篷哨船、曰平底船;內河戰船名號凡九類,曰八槳船、曰六槳平底小巡船、曰花駕座船、曰八槳哨船、曰小八槳船、曰中八槳船、曰大八槳船、曰花官座船、曰哨艍船。各船水師多寡之數,以船之大小為衡。……臺灣協標中營戰船十九艘、右營十四艘、右營十六艘,澎湖協標左營戰船十七艘、右營十六艘、艋舺營十四艘。
選自原書卷一四二(「志」一一七「兵」六)。
·海防
臺灣西與福、興、泉、漳四府相值,距澎、廈各數百里。其山脈北起雞籠,南盡沙馬碕。東西沃野,一歲三熟。宋稱毗舍那國;明季,日本、荷蘭人迭踞之。順治問,鄭成功占臺灣、金、廈,時犯漳、泉。康熙初,姚啟聖以閩省水師三百艘討之,先克金、廈。二十二年,施琅以水師二萬克臺灣,乃置臺灣府,設廳、縣各官;鑄錢幣、開學校、築城垣、逐生番,戍兵萬有四千,遂為海外重鎮。康熙六十年朱一貴之叛,施世驃由廈門率水師六百艘進攻,七日而克之;乃以總兵官鎮臺灣、副將守澎湖。乾隆間,福康安平林爽文之亂,臺灣北境乃漸展拓。其後山之地,至嘉慶間始闢之。光緒十三年,開臺灣為省治,設巡撫以下各官,為中國海南右臂。及中日之戰,割讓於日本,而疆事益不可問云。
——選自原書卷一四五(「志」一二○「兵」九)。
·交通志·
電報
·電報
同治十三年,日本犯臺灣,兩江總督沈葆楨疏言電報之利,詔旨飭辦;不果行。……臺灣以瀕海要區,(光緒)十四年,亦水陸線並設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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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海之區,則設海線。……福建自川石山通臺灣淡水,自廈門通上海、香港。
——選自原書卷一五八(「志」一三三「交通」三)。
·邦交志·
英吉利
法蘭西
美利堅
德意志
日本
和蘭
日斯巴尼亞
·英吉利
(道光)十六年,定食鴉片煙罪。初,英自道光元年以後,私設貯煙大舶十餘隻,謂之躉船;又省城(廣州)包買戶,謂之窯口。由窯口兌價銀於英館,由英館給票單至躉船取貨,有來往護艇,名曰快蟹,砲械畢具。……旋因疆臣奏請嚴販賣吸食罪名加重至死,而私販私食如故。十八年,鴻臚寺卿黃爵滋請嚴吸食罪,行保甲連坐之法;且謂「禍烈於洪水猛獸」。疏上,下各督、撫議。於是請禁者紛起,湖廣總督林則徐奏尤剴切;言『鴉片不禁絕,則國日貧、民日弱;十餘年後,豈惟無可籌之餉,抑且無可用之兵』!帝深然其言,詔至京,面授方略,以兵部尚書頒欽差大臣關防,赴粵查辦。……二十年夏五月,……英人見粵防嚴,謀擾閩,敗於廈門。六月,攻定海,殺知縣姚懷祥等。……二十一年春二月,英人犯虎門,水師提督關天培死之。……義律受挫,久之始變計,入閩攻廈門,再陷。……八月,英人攻雞籠,為臺灣道姚瑩所敗。……二十二年春正月,……姚瑩復敗英人於大安。……旋……命臺灣設防。……秋七月,(英人)犯江寧。……英人要求各款:一、索煙價、商欠、兵費銀二千一百萬;二、索香港為市埠,並通商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一、英官與中國官用敵體禮;餘則劃抵關稅、釋放漢奸等款。……是為白門條約。自此,煙禁遂大開矣。而英猶以臺灣殺英俘為總兵達洪阿、兵備道姚瑩罪來詰;不得已,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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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七年十二月,臺灣英領事吉必勳因運樟腦被阻,牽及教堂;洋將茄當踞營署,殺傷兵勇,焚燒軍火局庫,索取兵費。事聞,詰英使;久之,始將吉必勳撤任。
——選自原書卷一六一(「志」一三六「邦交」二)。
·法蘭西
(光緒)九年三月,(法越)戰事起,法據南定,旋為劉永福所敗。會越王薨,法以兵脅嗣王,立新約二十七條,盡攘其兵權、利權、政權;並申明越境全歸保護,中國不得干預。中國聞之,乃命唐炯、徐元旭出關,彭玉麟辦粵防、張佩綸會辦軍務。會山西、北寧連陷,官兵退守太原,法乘勢擾浙、閩,陷基隆、澎湖,至是始宣戰。十月二日,諒山大捷,法忽請和。……六月,(法兵)攻臺北基隆,為劉銘傳所敗。秋七月,法水師提督孤拔等率兵船入閩,泊馬尾等處,迫交船廠,欲據為質。時張佩綸以會辦海防兼船政大臣漫不設備,法遂開砲毀船廠;復分兵擾東京、臺灣,陷基隆、窺諒山。十一年春正月,犯鎮南關,楊玉科戰沒;旋復大創之,並砲斃孤拔於南洋。法人乃請和,……李鴻章與議新約十條:一、法自行弭亂,華不派兵赴北圻。二、法與越自立約,或已定、或續立;中越往來不礙中國威望體面,亦不違此次約。三、六個月會勘界;北圻界處或稍改正,以期兩益。四、法保護人民欲過界入中國,邊員給照;華人入越,請法給照。五、保勝以西、諒山以北通商,華設關、法設領事;北圻亦可駐華領事。六、三個月內會定商款;法運越貨稅,照他處較減。七、法在北圻造鐵路;中國若造鐵路,雇法工。八、此約十年再修。九、法即退基隆,二月內臺灣、澎湖全退。
——選自原書卷一六二(「志」一三七「邦交」三)。
·美利堅
(咸豐)八年二月,美隨英、法調兵船來津。……五月,命大學士桂良、吏部尚書花沙納為欽差大臣,與美使列衛廉定約。……冬十月,定通商稅則。……九年七月,換約,還所擄前附和英人之蔣什坡。美使回滬,請照新章完納船鈔及在潮州、臺灣先行開市。欽差大臣兩江總督何桂清以前大學士桂良等給與照會,言明各口通商,俟英、法條約議定再照新章辦;不服。乃允先開潮州、臺灣兩口市及照新章納船鈔,餘仍從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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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六年,美「羅妹」商船至臺灣之琅■〈王喬〉洋面遭風船破,被生番戕害——又前有美商船「羅發」遭風飄至臺灣極南海島,亦被害;至是,美住廈門領事李讓禮欲坐兵船赴臺住泊。八月,到琅■〈王喬〉,會臺灣鎮總兵劉明燈究詰此案,而龜仔角生番糾集十七番社謀抗拒。劉明燈招番目卓杞篤往諭,始知五十年前龜仔角一社之番悉被洋人殺害,僅存樵者二人,以致世世挾仇圖報。因諭番人解散,勸李讓禮無深究,免再結仇。李讓禮許諾,遂議結。既而李讓禮請在象鼻山設立砲臺,未允。
——選自原書卷一六四(「志」一三八「邦交」四)。
·德意志
咸豐十一年,布路斯及德意志諸國……使臣艾林布赴天津呈三口通商大臣,請立條約。王大臣以聞,命總理各國事務、倉場總督崇綸充全權大臣,赴天津會崇厚酌辦。布使呈條約四十二款,……既又稱日耳曼通商諸國欲在臺灣之雞籠、浙江之溫州通商,並照各國駐京辦事。崇綸覆以日耳曼各國通商,均歸布路斯統轄約束;只辦通商,不得涉別事。並論以京師非貿易之區,不能派員常駐;至雞籠、溫州二處為英、法兩國條約所無,不能增益。……遂定議,以五年後許派秉權大臣一員駐京兼辦各國事,餘與法國條約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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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八年,咸伯國商人美利士私在臺灣大南澳境伐木墾荒,閩浙總督以聞。總署以美利士違約妄為,牒布使詰問,請其查辦。
——選自原書卷一六四(「志」三九「邦交」五)。
·日本
日本,久通中國;明季以寇邊,禁互市。清興,始復故。
康熙十二年,平南王尚可喜致書於長崎奉行,請通商舶;閩、粵商人往者益眾,雜居長崎市。初有船百八十艘,後由七十艘迭減至二十餘艘。貨運中國,歲限八千貫;置奉行三人譏察之,榷其稅。然日本方嚴通海之禁,其國人或潛來臺灣及各口貿易,事發輒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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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年,日本以大藏卿藤原宗臣為專使來聘,命授李鴻章欽差大臣,……與議條款。日使初請照西約辦理,久之始訂條約十八款、通商章程二十三款;互遣使臣、設領事、以上海等十五口與日本橫濱等八口通商而禁其私入內地,微異西國諸約。……
十二年四月,日本使臣副島種臣來京換約,遣其隨員柳原前光、繙繹官鄭永寧詣總署,詢問三事:一詢澳門是否中國管轄,抑由大西洋主張?一詢朝鮮諸凡政令是否由朝鮮自主,中國向不過問?一詢臺灣生番戕害琉球人民,擬遣人赴生番處詰問等語。王大臣等當與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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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三月,日本兵船至廈門,聲稱赴臺灣查辦生番。李鴻章致總署謂:『各國與兵,必先有文函知會。因何起釁臺灣生番一節,並未先行商辦,豈得遽爾稱兵』!既聞美人李讓禮帶領陸軍,又雇美國水師官領兵船欲圖臺灣,李鴻章復致總署謂:『此事如果屬實,不獨日本悖義失好,即美人幫助帶兵、雇商船裝載弁兵軍械,均屬違背萬國公法,且與美約相助調處之意不符。應請美使遵照公法,撤回李讓禮等,嚴禁商船應雇裝載弁兵。日本既無文函知會,僅將電信抄送上海道,云派員往臺灣查問,難保不乘我不備,闖然直入。閩省應先派兵輪水師往臺灣各港口盤查瞭望;另調得力陸軍數千,即用輪船載往鳳山琅■〈王喬〉附近一帶擇要屯紮,為先發計』。仍日本兵船忽犯臺灣番社,以兵船三路進攻——路各五、六百人;生番驚竄,牡丹、高士佛、加芝來、竹仔各社咸被焚。其時,尚有兵輪船泊廈門。於是臺灣戒嚴,命船政大臣沈葆楨渡臺設防。葆楨密疏聯外交、儲利器、儲人才、通消息四事,閩浙總督李鶴年亦陳臺灣地利並遣水路各營分往鳳山、澎湖等處屯紮。是月,日本攻生番網索、加芝來等社,移兵脅龜仔角社;社番誓不降。帝命福建布政使潘霨赴臺灣會商設防。
五月,沈葆楨、潘霨率洋將日意格、斯恭塞格至臺灣,奏陳理諭、設防、開禁等事;皆報可。初八日,潘霨偕臺灣兵備道夏獻綸及洋將日意格、斯恭塞格等乘輪船由安平出海,抵琅■〈王喬〉;詣日營,晤中將西鄉從道,示以葆楨照會,略云:『生番土地隸中國者二百餘年,「殺人者死」,律有明條;雖生番,豈能輕縱!然此中國分內應辦之事,不當轉煩他國勞師糜餉。乃聞貴中將忽然以船載兵,由不通商之琅■〈王喬〉登岸;臺民惶恐,謂不知開罪何端,使貴國置和約於不顧。及觀貴中將照會閩浙總督公文,方知為牡丹社生番戕害琉球難民而起。無論琉球雖弱,儘可自鳴不平;即貴國專意恤鄰,亦何妨照會總理衙門商辦!乃積累年之舊案,而不能候數日之回文。此中曲直是非,想亦難逃洞鑑!今牡丹社已殘毀矣,而又波及於無辜之高仕佛等社。來文所稱殛其兇首者,謂何也?所稱往攻其心者,謂何也?幫辦潘布政使自上海面晤貴國柳原公使,已商允退兵;以為必非虛語。乃聞貴中將仍紮營牡丹社,且有將攻卑南社之謠。夫牡丹社,戕琉球難民者也;卑南社,救貴國難民者也。以德為怨,想貴中將必不其然!第貴中將知會閩浙總督公文有「佐藤利八至卑南番地亦被劫掠」之語,誠恐謠傳未必無因。夫鳧水逃生者有餘資可劫?天下有劫人之財,肯養其人數月不受值者耶?即謂地方官所報難民口供不足據,貴國謝函俱在,並未涉及劫掠一言!貴國所賞之陳安生,即卑南社生番頭目也;所賞之人即所誅之人,貴國未必有此政體!兩國和誼載在盟府,永矢弗諼。本大臣敢不開誠布公,以效愚者之一得;惟高明裁察見覆』!霨復造其營,從道辭以病。霨及獻綸遂遣人傳各社番目,至者凡十五社;譯傳大意,皆求保護。因諭令具狀「願遵約束,不敢劫殺」!霨等宣示國家德意,加以犒賞;番目等咸求設官經理,永隸編氓。霨等因從道不出,將還;從道復來謁,堅以「生番非中國版圖」為詞。及示以「臺灣府志」所載生番歲輸番餉之數與各社所具結狀,日將始婉謝,請遣人附我輪船,一至上海致書柳原前光,一請廈門電報本國暫止添兵。霨等遂返。
初,日本逐牡丹社番,踞其地。旋有輪船二,先後至。一逕往後山射寮港,一載兵二百、婦人十餘泊射寮港,攜食物、什具、農器及花果草木各種分植龜潭、後灣,為久居計;窺我兵力不厚,仍肆要求。沈葆楨請派水師提督彭楚漢率師來臺灣。日旋增兵駐風港,沈葆楨急飭營將王開俊由東港進駐枋寮,以戴德一營由鳳山駐東港為後應。日人水野遵入豬朥索、高士佛諸社,又自後灣開道達龜山巔。其風港之營將,分駐平埔為援應;因遣其通事彭城中平至琅■〈王喬〉謁委員周有基,訊中國四處布兵何意?有基以「巡察」應之。葆楨照會日將,勸令回兵。時李鴻章亦深慮臺地兵單,及沈葆楨請借撥洋槍隊,即奏以提督唐定奎統軍赴臺灣助防。葆楨亦奏稱『澎湖為臺、廈命脈所關,守備單弱;非大枝勁旅,仍無以壯民氣而戢戎心。請催迅速前來,庶臺、澎氣脈藉以靈通,金、廈諸防亦資鞏固』。奉旨俞允。潘霨又偕前署鎮曾元福等赴鳳山舊城募土勇,並勵鄉團;因親履海口之打鼓山等處踏勘要隘,建立兵柵以待淮軍。
是月,柳原前光入京,先謁李鴻章;鴻章遣道員孫士達往答拜,屬以到京後勿言兵費及請覲兩事。日本又遣大久保利通入京,美領事畢德格復出任調停,說鴻章仍允照柳原原議三條,並加撫卹賠命。初,日人劉穆齋在花蓮港遭風,破船失銀,稱社番盜劫。沈葆楨命夏獻綸集訊其地居人及船戶,查無劫掠失銀之事,惟日人欲從生番租地,給有洋銀,番目來益不受而止;並繳出日本前給旗物。葆楨因奏言:『日本和約第三條,禁商民不准誘惑土人;第十四條,約沿海未經指定口岸,不准駛入;第二十七條,船隻如到不准通商口岸私作買賣,准地方官查拿。今臺後岐萊地方,中國所轄,並非通商口岸;此次前赴岐萊之成富清風等攜游歷執照勾引土番,均違和約。現已確查岐萊各社,並無竊盜銀物;其繳出旗、扇各件,當即發交蘇松太道轉給駐滬日本領事收回,將游歷執照追銷。其違約妄為之處,應由彼國自行查辦。並錄民番供結咨呈總署牒其外務省轉飭日本領事照章辦理,以弭釁端』。從之;命速修安平砲臺及籌辦鐵甲船。續諭:『日本雖未啟兵端,然日久相持,終非了局。現淮軍續抵鳳山,羅大春業抵蘇澳,滬尾、雞籠等口調兵阨紮』。葆楨於是設防益嚴,日人乃謀撤兵;而西鄉從道仍遷延不即退,欲牡丹社賠給兵費。柳原前光既至京,先遞照會,有「臺灣生番為無主野蠻,本不必問之中國」之語,先請覲見。總署責以『臺灣生番系中國地,不應稱為「無主野蠻」。迭次來京,並未與中國商明;何以捏稱「中國允許日本自行辦理」』?柳原前光答辯。久之,始議定三條:給卹銀十萬,再給修道建房費四十萬兩;定期撤兵付銀,互換條約。於是大久保往琅■〈王喬〉,命領事福島九成謁沈葆楨,陳五事:一、請派人受代。一、請撤銷兩國大臣來往公文。一、請被害遺骸於收埋處建碑表墓,並許日人以後登岸掃祭。一、請以後臺灣交涉事件,由中國官交廈門領事。葆楨以撫局已成,允之;惟於「登岸掃祭」一節,覆以「須有領事官鈐印執照,祭畢即歸」。遂各遣員交代事訖,西鄉從道率兵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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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年,……日本屯兵琉球,福建巡撫丁日昌以琉球距臺北雞籠水程不過千里,請統籌全局以防窺伺;報可。
三年……五月,琉球國王密遣陪臣齎咨赴閩訴日本阻貢物;閩浙總督何璟等以聞,並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如璋乃往日本外務寺島宗則商議,並照會其外務卿;延不答覆。
五年正月,日人驅遣琉球官員之在日本者令回琉球;並派內務大丞松田往琉球,廢琉球為郡縣,並令改用紀元。如璋函報總署,復親往見其內務卿伊藤博文及外務卿;皆不得要領。時有美前總統格蘭忒者游歷來華,又將有日本之行;鴻章因以琉球事相託,格蘭芯慨然以調處自任。及至日本,以琉球各島本分三部,商擬將中部歸球,立君復國,中、東兩國各設領事保護;其南部近臺灣,為中國屬地,割隸中國;北部近薩摩島,為日本屬地,割隸日本:冀可息事。而日本總稱琉球為己屬國,改球為縣系其內政;格蘭忒請另派大員會商。李鴻章因達總署,請照會日本外務省,請其另派大員來華會商;而日本則欲中國另派大員前往東京——或如光緒二年在煙臺會議,李鴻章執不許。會俄因廢約事與中國肇釁,詹事府左庶子張之洞奏「俄人恃日本為後路,宜速聯絡日本,所議商務可允者早允;但得彼國兩不相助,俄事自沮」。政府得奏,因徇日使宍戶璣之請,以南部宮古、八重山二島歸中國而加入內地通商照各國「利益均霑」之條。宍戶璣又以「本國見與西洋各國商議增加關稅、管轄商民兩事,美國已允;請一併加入條約」!總督以日本既與各國商議,俟日本與各國訂定後再彼此酌議,暫不並加入約;已定議矣。而右庶子陳寶琛以「俄事垂定,球案不宜遽結、日約不可輕許」上言,兩江總督劉坤一、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內閣學士黃體芳各有建議,皆不果行。
八年十二月,李鴻章復與總署議球案,欲就前議中國封貢議結;仍不決。
……
十二年五月,日本公使鹽田議修約。李鴻章以為宜緩,因致總署謂:『日廷現與歐美各國改約,應俟彼商定後,我再與議;庶可將西國所訂各款,參酌辦理。又球案亦當並商妥結,免致彼此久存芥蒂。請總署酌奪』!旋因長崎兵捕互鬥案出,暫置未議;而琉球遂屬於日,不復議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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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三月,朝鮮東學黨亂作,乞援於中國,中國派兵前往。日本旋亦以兵往,李鴻章電駐日公使汪鳳藻與日本政府抗議;日仍陸續出兵。及事平,駐韓道員袁世凱牒日本駐韓公使大鳥圭介援約同時撤兵。日本外務省提出三項:一、中日兩國兵協同平定韓國內亂;二、亂定後,兩國各設委員於京城監督財政及吏治;三、募集公債,以為朝鮮改革經費。總署電令汪鳳藻答覆,略謂朝鮮內政應由朝鮮自由改革,不應干預。日本政府覆鳳藻謂:朝鮮缺獨立資格,日本為鄰邦交誼,不能不代謀救濟。既又提出二條件,謂無論中國政府贊成提案與杏,日本軍隊決不撤回。中國主撤兵再議,日本則要求議定再撤兵;特久不下。七日,日本遂宣戰,誤擊沈「高陞」英船。時日本寓華商民屬美領事保護,中國寓日商民亦託美保護;美使調停無效。及戰事起,提督葉志超、衛汝貴守平壤、牙山,先潰,左寶貴陣亡;海軍繼敗。於是日軍渡鴨綠江,九連城、鳳凰城、金州、海城、大連、旅順、蓋平、營口、登州次第失守;又破威海衛,襲劉公島,降提督丁汝昌,海軍艦盡熸。
初,日人志在朝鮮。至是,並欲中國割地、賠費,指索臺灣;又提出四條件:一、派大員往東洋議約;二、賠兵費五萬萬;三、割旅順及鳳凰城以東城;四、韓為自主之邦。二十一年正月,命張蔭桓、邵友濂赴日本議和,拒不納;乃以李鴻章為全權。鴻章至日本,日本派伊藤博文、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與鴻章會議於馬關;月餘不決。鴻章旋為日本刺客所傷,又命其子李經芳為全權幫辦。卒訂約十一款,認朝鮮獨立、割遼南及臺灣、賠款二萬萬,且許以內地通商、內河行輪、製造土貨等事;暫行停戰。張之洞、劉坤一等聞之,亟電力爭;俄國亦約法、德,勸日讓還遼南。日索交臺灣益亟,朝旨命臺灣巡撫唐景崧交臺。臺民洶洶欲變,並引「公法」力爭;政府不得已,又因王文韶、劉坤一電阻,乃諭之曰:『新定和約,讓地兩處、賠款二萬萬,日人堅執非此不能罷兵。連日廷臣來奏,皆以和約為必不可准。目前事機至迫,和、戰兩事利害攸關,即應主斷』。命直陳;又命李鴻章覆電伊藤展期。鴻章以原議批准電知,若改約另議,適速其決裂;請暫行批換。乃派道員伍廷芳、聯方等往煙臺換——初限期四月十四日,及伍廷芳等至煙臺,日使伊東美久治請速換約,限十四日申刻。廷芳駁以停戰至十四夜子刻為止,乃聽稍緩。亥刻換訖,伊東美久治即行。
會臺灣民變,將劫唐景崧、劉永福守臺,別求各國查照「公法」從公剖斷。於是日派水師提督樺山資紀赴臺,限日交割;政府乃派李經芳為交付臺灣大臣。經芳之澎湖,與樺山指交於舟次。自是,臺灣屬日矣!……
——選自原書卷一六五(「志」一四○「邦交」六)。
·和蘭
和蘭,「明史」作荷蘭,歐羅巴濱海之國。
清順治十年,因廣東巡撫請於朝,願備外藩,修職貢。十三年,齎表請朝貢;部議五年一貢,詔改八年一貢,以示柔遠。十八年,鄭成功攻臺灣,逐和蘭而取其他;詔徙沿海居民,嚴海禁。
(康熙)二十二年,和蘭以助剿鄭氏功,首請開海禁通市;許之。……
——選自原書卷一六六(「志」一四一「邦交」七)。
·日斯巴尼亞
日斯巴尼亞,一名西班牙;即大呂宋也。……
光緒三年,日國因「索伯拉那」船遭風案,聲請欲派兵船來臺灣。福建巡撫丁日昌上奏,言『西班牙屬島小呂宋之北,即連臺灣之南;海中山勢斷續相接,較之日本尤為迫近。本年五、六月間用兵蘇祿,攻破其城;故有狡焉思逞之意。非亟加整備,速辦礦務、墾務、水雷、鐵甲船輪路、電線諸舉,無以圖自強』!已而兵船不果來。
選自原書志卷一六六(「志」一四一「邦交」七)。
●清史稿臺灣資料集輯(三)
表
諸臣封爵世表
疆臣年表
·諸臣封爵世表·
王、公
侯
伯
子
男
·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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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自原書卷一七五(「表」八「諸臣封爵世表」一)。
·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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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自原書卷一七六(「表」九「諸臣封爵世表」二)。
·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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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自原書卷一七七(「表」一○「諸臣封爵世表」三)。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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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自原書卷一七八(「表」一一「諸臣封爵世表」四)。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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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自原書卷一七九(「表」一二「諸臣封爵世表」五上)。
·疆臣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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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選自原書卷二0四及二0八(「表」三七及四一「疆臣年表」一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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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選自原書卷二0五及二0九(「表」三八及四二「疆臣年表」二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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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選自原書卷二0六及二一0(「表」三九及四三「疆臣年表」三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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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選自原書卷二0七及二一一(「表」三九及四四「疆臣年表」四及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