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錄選輯(三)
雍正朝
雍正元年
雍正二年
雍正三年
雍正四年
雍正五年
雍正六年
雍正七年
雍正八年
雍正九年
雍正十年
雍正十一年
雍正十二年
雍正十三年
·雍正元年癸卯(一七二三)春二月壬戌(十二日),召董永芠來京,以秦國龍為福建按察使(由御史遷)。
三月丙申(十七日),刑部議奏:『臺灣叛賊鄭文遠等家口,應分別定罪』。得旨:『凡謀反大逆以及謀叛重罪,均無可宥,按律凌遲處死。正法之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期親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男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但此案事起倉卒,遠隔海洋;親屬人等,有身在臺灣者、亦有身在內地者。若概從誅戮,情堪憫惻!除身在臺灣者依律正法外,其內地者從寬免死,解部給與功臣之家為奴。該督、撫逐一詳查,應行正法者正法、應行解部者解部』。
辛丑(二十二日),以黃叔琬為福建布政使(由太僕寺少卿遷)。
秋七月戊子(十一日),命征剿西藏、臺灣有功員弁身故者均予議敘,著為例。
八月乙卯(初八日),兵部議覆:『巡視臺灣御史吳達禮奏:諸羅縣北半線地方,民番雜處;諸分設知縣一、典史一。其淡水系海岸要口,形勢遼闊;請增設捕盜同知一。應如所請』。從之。定諸羅分設縣曰「彰化」。
丙寅(十九日),兵部議敘福建官兵克復臺灣功。得旨:『臺灣地方,自古未屬中國;皇考聖略神威,取入版圖。逆賊朱一貴等倡亂,佔據台地;皇考籌畫周詳,指授地方官員遣調官兵,七日之內剿除數萬賊眾,克復全台。皇考當春秋高邁,威揚海外,功德峻偉;官兵感戴皇考教養之恩,奮力攻取,甚屬可嘉!固不必援引前例,後亦不得為例。茲仰副皇考從優敘之曠典,官員見行議敘功加外,著概行各加一級。總督滿保雖有失陷地方之罪,但一聞事發,即親往廈門撫慰眾心,遵依皇考指示,調遣官兵,七日之內克復臺灣。滿保、著兼兵部尚書職銜。提督施世驃統領大兵徑渡海洋,鼓勵將士;屢經大戰,擊敗賊眾,七日之內克復臺灣,厥功甚大!施世驃,著給與世襲一等阿達哈哈番。總兵官藍廷珍曾協助施世驃,著給與世襲三等阿達哈哈番。水師營副將許雲,失陷臺灣非關伊罪,奮勇前進,多殺賊眾,身又陣亡;著給輿世襲拜他喇布勒哈番。參將羅萬倉、遊擊遊崇功俱係陣亡,著給世襲拖沙喇哈番。總兵官歐陽凱,著追贈太子少保。參將林亮,著給拜他喇布勒哈番。遊擊董芳、守備何勉,俱著給拖沙喇哈番』。
冬十二月己酉(初四日),予故福建水師提督施世驃祭葬,謚「勇果」,贈太子少保。
——以上見雍正朝「東華錄」卷一(原雍正一至三)。
·雍正二年甲辰(一七二四)冬十一月庚戌(初十日),臺灣生番藍郎等四社歸順。
乙卯(十五日),以秦國龍為福建布政使、丁士一為福建按察使(由巡視臺灣御史遷)。
——以上見雍正朝「東華錄」卷二(原雍正四至五)。
·雍正三年乙巳(一七二五)春正月丁卯(二十八日),浙閩總督滿保奏:『臺灣陳阿難、益難等六社生番歸化,每歲照例以鹿皮代稅』。下部知之。
三月戊申(初十日),添設福建臺灣府新設彰化縣儒學教諭一,改諸羅縣羅漢門地方歸臺灣縣轄。
丁巳(十九日),浙閩總督覺羅滿保奏:臺灣山後七十四社生番歸化。
夏五月壬子(十五日),臺灣生番巴荖遠等四社、貓仔等十九社歸化。
秋七月壬寅(初七日),以宜兆熊署福建總督(由福州將軍遷)。
癸亥(二十八日),諭大學士等:『據廣西巡撫李紱參奏黃國材等向在廣西經收捐榖事例,正項之外,侵匿數倍;應行追查。黃國材,著解福建巡撫任,發往廣西質審』。
乙丑(三十日),調毛文銓為福建巡撫(由貴州調)。
冬十月戊辰(初四日),調高其倬為閩浙總督。
甲戌(初十日),浙閩總督覺羅滿保卒,遺疏聞。得旨:『滿保向來居官雖無廉介之稱,然才幹優長,盡心辦事,整飭營伍、經理海疆,實為稱職。昔年臺灣一事,雖不得消弭於未然,而能於七日之內即行克復,功過足以相抵。朕即位以來,時加教誨;滿保亦知奮勵,矢志廉潔。及抱病沈篤之際,尚能留心地方,將黃國材留閩以待新任巡撫,並將總督印務交與將軍宜兆熊;此等料理之處,俱屬得體。今聞溘逝,朕心深為軫惻!應得卹典,著察例具奏』。
——以上見雍正朝「東華錄」卷三(原雍正六至七)。
·雍正四年丙午(一七二六)春二月丙子(十三日),以丁士一為江西布政使、喬學尹為福建按察使(由禮科執事中遷)。
三月辛亥(十九日),以沈廷正為福建布政使。
秋七月辛卯朔,諭內閣:『凡各省地方有闕米或米價昂貴者,必係其地上年荒歉所致。今歲楊文乾奏:廣東米貴,駐防兵丁有不許巡撫減糶之事。宜兆熊、毛文銓又奏:福建闕米,有土棍搶米之事。此二省上年俱奏稱豐收,並未云荒歉也。且據黃國材稱:福建積榖見有一百六十餘萬石;而毛文銓乃奏請於江西採買米石,朕巳降特旨令江西運米十五萬石往福建平糶。然黃國材謂福建有米,而毛文銓則求米於鄰省;觀此則當日兩人之交代,種種不清可知矣。滿保、黃國材在福建多年,諸事善於掩蓋彌縫;或毛文銓被其所愚耳。至福建、廣東二省地處極邊,米榖應作何貯備?著九卿會議具奏』。尋議:『福建地處海濱,福、興、泉、漳四府人多田少,皆仰給臺灣之米。自嚴禁奸商販米出境之後,民食常苦不足。雍正二年,奉旨飭發臺灣倉榖,每年碾米五萬石運赴泉、漳平糶。今請再動正項錢糧,運米十萬石存貯邊海地方。至臺灣商販,任許至福、泉等府貿易。其米船入海口設禁巡防,應令該督、撫另行詳議。至廣東近經總督孔毓珣以潮州谷少,不足碾米給兵;惠州榖多,又不能出陳易新。請撥惠州府倉榖平糶,將價銀解交潮州府買榖存貯;實裒多益寡之良法。應令該督、撫將通省倉榖照此斟酌,令其多寡得宜,以儲民食。再,粵西梧、桂二府與廣東接壤,產米甚多。先經巡撫汪漋奏稱桂林等四府所有捐榖「糶三」價值,不必轉糶還倉,請將銀解部;經戶部議准在案。應將此榖價仍買榖石,運交廣東分貯州縣,亦足以補益倉儲』。從之。
九月壬辰(初三日),以宜兆熊為湖廣總督(由福州將軍遷)。
冬十二月壬午(二十五日),以毛文銓為江南京口將軍、常賚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雍正朝「東華錄」卷四(原雍正八年至九)。
·雍正五年丁未(一七二七)春二月癸亥(初六日),調常賚署廣東巡撫(由福建調)。
甲戌(十七日),加福建興泉道巡海道銜,移駐廈門,改臺廈道為臺灣道。添設臺灣府通判一,駐澎湖;裁澎湖巡檢一。
三月辛丑(十四),兵部議准:『福建總督高其倬奏:閩省福、興、漳、泉、汀五府地狹人稠,自平定臺灣以來,生齒日增;本地所產,不敷食用。惟開洋一途,藉貿易之盈餘,佐耕耘之不足,貧富均有裨益。從前暫議禁止,或慮盜米出洋。查外國皆產米之地,不藉資於中國;且洋盜多在沿海直洋,而商船皆在橫洋,道路並不相同。又慮有逗漏消息之處;見今外國之船許至中國、廣東之船許至外國,彼來此往,歷年守法安靜。又慮有私販船料之事;外國船大、中國船小,所有板片桅柁,不足資彼處之用。應請復開洋禁,以惠商民;並令出洋之船,酌量帶米回閩,實為便益。應令該督詳立規條,嚴加防範』。從之。
冬十月戊子(初六日),諭吏部:『臺灣遠隔重洋,向來學政交與臺灣道兼管。朕思道員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應將學政交與派往巡察之漢御史管理。永著為例』。
十一月丁巳(初五日),諭內閣:『……浙閩總督高其倬辦理兩省之事,才力少不及;李衛著授為浙江總督,管巡撫事。從前鄂海、楊琳為總督時,因不能兼攝兩省之事,是以曾用年羹堯為四川總督、孔毓珣為廣西總督。總之,酌量時勢,因人而施也。今李衛亦照此為浙江總督,不為浙江定例』。
庚辰(二十八日),以趙國麟為福建布政使(由長蘆鹽運使遷)。
——以上見雍正朝「東華錄」卷五(原雍正十至十一)。
·雍正六年戊申(一七二八)春正月壬戌(十一日),調朱綱為福建巡撫。
秋八月壬辰(十四日),高學尹緣事革職,以潘體豐為福建按察使(由漳州府遷)。
冬十月壬辰(十五日),調劉世明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雍正朝「東華錄」卷六(原雍正十二至十三)。
·雍正七年己酉(一七二八)春正月庚戌(初五日),諭吏部:『臺灣地方遠隔重洋,全在府、道、廳、縣各得其人;而該員又須熟悉風土情形,殫心辦理,於地方始有裨益。向例:人員以三年為滿。後經原任總督滿保條奏,將三年任滿之員加銜再留三年,所以慎重海疆俾諳練之人久於其任也。今據總督高其倬摺奏:「臺灣以六年為滿,而調任之時渡海而往,即須數月;任滿之後候缺挨陞以及交盤渡海,又或一、二年不等。是前後合計,須八、九年。且臺灣之例,不帶家口;其父母、妻子隔越海洋,未免有所牽挂。應否請以四年為滿」等語。朕思臺灣道、府、廳、縣等官,自宜選用熟習諳練者。然定期六年為滿,又加以候缺交盤渡海之期,實為太久。今再四思維,臺灣人員自到任之日為始將滿一年之期,著該督、撫於閩省內地官員內揀選賢能之員乘冬月北風之時,令其到臺;新舊協同辦理,半年之內大約可以熟悉地方情形,則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時回至內地補用。將來接任之員,俱照此更換。該員到臺協辦之時,俱一體算俸,並給與俸銀及養廉之項。如此,則該員在臺前後不過二年,為期甚近;而更換之員先後協辦,又可習練地方事宜,似有裨益。其道、府大員作何請旨揀選、同知以下等官作何銓選調補及量加議敘之處,該部詳悉妥議具奏』。
己未(十四日),命臺灣戍卒家在內地,歲發帑金四萬兩養贍之。
二月戊寅(初三日),吏部議覆:『臺灣各缺,向例三年任滿;稱職者,加陞銜,再留三年,方准升用。該員家屬格於成例,不得帶往,難免繫念。令奉旨:調往各官到任一年,令督、府於內地揀選賢員到臺協辦半年後,即令舊員回至內地補用。海疆既得諳練之員,而各官又免贍顧之慮;應永著為例。至協辦人員既從內地調往,則內地員缺需員署理,應於每年七、八月間由臣部請旨,照臺地道、府、同知、通判、知縣等員揀選人員命往,以備調補委署之用。凡調往各員期滿之日,政績優著者准加二級、稱職者加一級,以示鼓勵。至經歷、縣丞以下及教職等官,事務簡少,無庸委員協辦;應照定例,三年稱職,咨部以應陞之缺即用。但在任候陞,亦未免稽遲時日;應令該督、撫查明各官將滿三年之時,於內地豫行揀選調往,令俸滿者回至內地候陞。再在臺人員其見滿三年者,於調回內地時,照舊例陞用。其先經加銜再留任三年者,亦於調回內地時,按伊等再留年分分別議敘』。從之。
壬午(初七日),設福建觀風整俗使一——從禮部侍郎蔡世遠請也。
甲申(初九日),以原任吏部右侍郎協理直隸總督劉師恕補授內閣學士,為福建觀風整俗使。
夏四月丁丑(初三日),福建總督高其倬遵旨題覆:『原任臺灣府鳳山縣知縣蕭震,向因命案遲延,經前撫臣題參革職。查蕭震居官勤力,人亦樸直;但因伊父母俱八十,時時思憶,精神漸減,以致辦理不及從前。請革職留任』。得旨:『凡官員等有父母年高而補授路遠地方者,經朕聞知,皆曲體其情,改用近地;使之便於迎養,或得音問時通。蕭震既有八旬之父母,該督、撫即應據實陳奏,俾得遂其私情,專心辦理公事,方為大臣愛養人材之道。乃隱不奏聞,致罹削職,甚為屈抑!蕭震,著回籍省親後,來京赴部引見,朕再降諭旨』。
己亥(二十五日),命高其倬來京陛見,以史貽直置福建總督(由吏部左侍郎署)。
秋閏七月甲戌(初二日),以潘體豐為福建布政使、孫國璽為福建按察使(由驛鹽道遷)。
九且戊子(十七日),調李玉鋐為福建按察使。
——以上見雍正朝「東華錄」卷七(原雍正十四至十五)。
·雍正八年庚戌(一七三○)春三月甲午(二十六日),調史貽直署兩江總督(由福建調)。
夏五月癸酉(初六日),調高其倬為兩江總督,以劉世明為福建總督、趙國麟為福建巡撫。
冬十月壬寅(初七日),大學士等遵旨議准:『署福建總督阿爾賽奏:臺灣道、府、廳、縣等官,舊例到任一年之後,督、撫揀選內地之員赴臺協辦;俟半年後,將舊員調回補用。統計前後不過年半,而獨當其任者不過半年,為期太近;該員未必不以任事不久,草率塞責,諸務諉延。請俟後調臺各員,俟到任二年,該督、撫選員赴台協辦;仍照例於半年後,調回舊員:則在臺各員既得盡心辦事,又可免交盤頻疊及草率諉延之弊』。從之。
——以上見雍正朝「東華錄」卷八(原雍正十六至十七)。
·雍正九年辛亥(一七三一)春二月庚子(初七日),吏部議覆福建總督劉世明等條奏臺灣事宜:『一、臺灣府南面向隸鳳山、北面向隸諸羅管轄者,俱應改歸臺灣縣管轄。一、臺灣縣羅漢門地方緊要,請以臺灣縣縣丞移駐,與汛弁互相防察。一、鳳山縣萬丹地方,請添設縣丞一,管轄淡水、枋寮口等處;其原設淡水巡檢,移駐大崑麓。一、諸羅縣笨港地方煙戶繁多、奸良莫辨,請添設縣丞一,令其查拏巡緝:其原設佳里興巡檢,移駐鹽水港。一、彰化縣距大甲溪一百五、六十里,溪北更為遼遠;一切錢糧、命盜等項悉令赴縣,殊屬不便!請將大甲溪以北地方,歸淡水同知就近管理』。從之。
甲辰(十一日),移福建臺灣淡水同知駐竹塹,添設臺灣貓霧竉、鹿子港、竹塹八里岔、大社等處巡檢各一。
秋七月甲申(二十三日),以劉藩長為福建按察使(原任福建臺灣道)。
十二月己亥(初十日),復設福建督標右營參將一,福寧左營、閩安右營遊擊各一,建寧左營、汀州左營、延平右營、漳州中營、興化右營守備各一;改撫標中軍遊擊缺為參將,福協右軍守備、福建將軍標下中軍守備、臺灣北路淡水營守備、長福營右軍守備、邵武城守右營守備、泉州城守營安海汛守備、同安營灌口汛守備各缺俱為都司僉書。
——以上見雍正朝「東華錄」卷九(原雍正十八至十九)。
·雍正十年壬子(一七三二)春二月癸丑(二十五日),命劉世明往西路參贊軍務,以郝玉麟署福建總督。
夏四月癸卯(十六日),解潘體豐任,以劉藩長為福建布政使、李玉鋐為福建按察使(原任福建按察使)。
五月甲戌(十八日),諭戶部:『福建臺灣府彰化縣經兇番擾害之後,百姓耕種未免失時;該縣所有雍正八、九年分未完榖六千五百石,著悉行豁免』。
閏五月庚戌(二十五日),福建巡撫趙國麟奏:『臺灣北路大甲西番不法,殘害官兵;經臺灣總兵官呂瑞麟同臺灣道倪象愷帶領兵壯剿撫兼行,已將脅從之樸仔籬等社先後就撫。續有鳳山縣南路奸民乘機聚眾,殺傷官兵;經陞任陸路提督王郡親率弁兵剿追解散。今南路奸匪,陸續拏獲究審。見在嚴緝首犯吳福生,到日即可定案。其大甲西番土官率領全社男婦老幼四百十九名,造冊就撫。見在查審實情,究出首兇定擬,仍於各莊緊要之處設兵防護;南北兩路安定』。報聞。
秋八月癸未(二十九日),實授郝玉麟福建總督。
冬十二月癸酉(二十日),福建總督郝玉麟奏:『臺灣北路大甲溪等社兇苗不法,官兵剿平之』。得旨嘉獎,下部議敘。
——以上見雍正朝「東華錄」卷十(原雍正二十至二十一)。
·雍正十一年癸丑一七三三)夏六月辛酉(十二日),復設福建陸路提標右營、前營、福寧鎮標右營、建寧城守左營、漳州鎮標中營、水師提標後營、閩安協左營、臺灣鎮標左營、臺灣協左營千總各一,督標右營、福寧鎮標左營、建寧城守左營、連江營、漳州鎮標左營、海澄營、雲霄營、詔安營、汀州鎮標右營、邵武城守右營、海壇鎮標右營、閩安協右營烽火門、臺灣鎮標左營、臺灣協左營、右營、淡水營把總各一。
秋八月己酉朔,兵部等衙門議准福建總督郝玉麟奏臺灣營製事宜:『一、臺灣遠隔重洋,民番雜處;請於府治增置城守營,設參將一、守備二、千總二、把總四、兵一千名,防守府庫倉獄並分駐鎮標、南北兩路各汛。所有鎮標原設三營之兵撥派各汛者,全數撤回府治,以賢彈壓。一、南路原設參將一、守備一、千總二、把總四、兵一千名,不敷防範分撥之用;請將駐紮山豬毛口守備改為下淡水營都司僉書,再添設千總一、把總二兵、五百名,合原設弁兵分駐山豬毛口、阿里港、新園、萬丹、鳳山縣治、鳳彈、下埤頭、攀桂橋、觀音山、石並等處。一、北路延袤千有餘里,原設參將一、守備一、千總二、把總四、兵一千一百二十名亦不足分防彈壓;請改參將為副將,再添設都司一、守備一、千總四、把總八、兵一千二百八十名,分中、左、右三營,以都司為中軍、守備為左右二營,分駐諸羅縣治及斗六門、竹腳寮、笨港、鹽水港、彰化縣治、貓霧竉、篷山、竹塹、中港、後壟、南崁、淡水等汛。其臺協水師原撥笨港、鹽水二汛兵丁,仍撤回水汛。一、安平地方外控海洋、內扼臺郡,實係唇齒之區;請設立砲架七座,並酌量起蓋倉廒貯粟三萬石,以資兵餉。一、臺屬田地、丁口漸增,請將各處莊民編造保甲。其各番社鄉保暨通事,俱嚴加選擇,勿令姦匪充當;並設立社學,延請優行生員教導,以化愚蒙舊習。一、臺灣流寓人等,內有人材出眾、從前隨征效力者,請給外委功加紮付,即委為社長,約束居民;三年無過,准與內地兵丁以把總相間補用。一、臺灣孤懸海外,總兵一官有統馭民番之責;請照山、陝沿邊之例,改為挂印總兵官』。從之。
九月壬午(初四日),添設福建臺灣府學及臺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學訓導各一。
冬十二月戊午(十一日),諭內閣:『從前廣東巡撫鄂彌達條奏:臺灣地方僻處海口,向無城池;宜建築城垣、砲台,以資保障。經大學士等議,令福建督、撫妥議具奏。今據郝玉麟等奏稱:「臺灣建城,工費浩繁。請於見定城基之外,買備茨竹,栽植數層;根深蟠結,可資捍衛。再於茨竹圍內造建城垣,工作亦易興舉」等語。郝玉麟不過慮其地濱大海,土疏沙淤,工費浩繁,成工非易;故有茨竹藩籬之議。殊不知城垣之設,所以防外患;如必當建城,雖重費何惜!而臺灣變亂率自內生,非禦外寇比。不但城可以不建,且建城實有所不可也。臺郡門戶曰鹿耳門,與府治近,號稱天險;港容三舟,傍皆巨石鋒稜如劍戟,舟行夫尺寸,頃刻沈沒。內設砲臺,可恃以為固,其法最善。從前平定鄭克塽、朱一貴,皆乘風潮,舟行入港;水高港平,眾艘奔赴,無所阻礙。大兵一入,即獲安平港之巨舟,賊無去路;而撫其府市人民。南北路商賈一聞官軍至,絡繹捆載而來,相依以自保。物力既充,軍氣自倍;賊進不能勝、退無可守,各鳥獸散,終無所逃遁,故旬日可以坐定。向使賊眾有城可據,收府治人民、財物以自固,大兵雖入,攻之不拔;坐守安平,曠日相持,克敵不易。蓋重洋形勢與內地異,此即明效大驗,固未可更議建置也。若謂臺灣築城即以禦臺灣外寇,是又不然。從前兩征臺灣,皆先整兵泊舟於澎湖之南風澳,以候風潮。風潮之便,歲不過一時、時不過數日;若盜賊竊發或外番窺伺,泊舟澎湖,則夕至而朝捕之矣。至南、北二路可通之地雖多,然如南路之蟯港、北路之八掌溪、海翁港、鹿仔港、甲西、二林、三林、中港、竹塹、篷山,惟小舟可入;其巨港大舟可入者,不過南路之打狗、中港、北路之上淡水;其次則北路之笨港、鹹水港,去府治較遠,縱有外寇,亦取道於此,備設砲臺、派撥汛兵,朝夕巡視,自足以資控禦。今郝玉麟等請於見定城基之外栽種茨竹,藉為藩籬,實因地製宜,甚有裨益。其淡水等處砲臺,務須建造;各屬並應增修,不可惜費省工,或致潦草。應如何舉行之處?著該督、撫妥協定議具奏』。
壬戌(十五日),福建觀風整俗使劉師恕患病解任,裁觀風整俗使缺。
——以上見雍正朝「東華錄」卷十一(原雍正二十二至二十三)。
·雍正十二年甲寅(一七三四)夏四月甲子(十九日),李玉鋐年老休致,以張廷枚為福建按察使(由糧道遷)。
秋七月丁亥(十四日),命郝玉麟來京陛見,以阿爾賽署福建總督(由福州將軍署)。
九月癸巳(二十一日),福建總督郝玉麒奏:臺灣府彰化縣沙里興社生番內附。
冬十月戊午(十六日),諭內閣:『向以浙江吏治、營伍俱須整理,而浙閩總督駐紮閩省,未免隔越;是以特授李衛為浙江總督兼管巡撫事務。此係因時製宜、隨才任使,一時變通之政;並未永著為例也。今浙江事務經李衛辦理以來,已漸整頓;而程元章又以伊之才力難兼總督、巡撫、鹽政三重任,恐致曠誤為辭。近郝玉麟來京陛見,朕看其才具、精神,足以貫注兩省;著仍照舊例,授郝玉麟為浙閩總督。程元章以總督銜,專管浙江巡撫並兩浙鹽政事務』。
己未(十七日),調趙國麟為安徽巡撫,以盧焯為福建巡撫(由河南布政使遷)。
--以上見雍正朝「東華錄」卷十二(原雍正二十四至二十五)。
·雍正十三年乙卯(一七三五)春二月庚申(十九日),莊令翼休致,調覺羅倫達禮為福建按察使。
——以上見雍正朝「東華錄」卷十三(原雍正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