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初七日
五月初七日(己酉),署理閩浙總督劉鴻翱奏:
竊臣承准軍機大臣字寄,二月初十日奉上諭:『有人奏:「廈門鼓浪嶼寄泊夷船,干豫民事」等語;如果屬實,則夷目干豫民事、藉端勾結,不可不防其漸。著劉鴻翱嚴密訪查,務得確情,據實具奏。並著怡良於自臺內渡後,嚴飭該鎮、道等於雞籠山、打狗山及鹿耳門扼要之處加意防範,嚴緝海盜奸民,慎勿稍存大意』等因,欽此。
伏查臣自上年十二月奉命署理閩浙總督,隨即馳抵泉州接篆;距廈門止一百一十里,鼓浪嶼寄泊夷船如何動作。得信較速。且水師提臣竇振彪與興泉永道恆昌均駐在彼,隨時探報。數月以來,並未聞有干豫民事之信。茲欽奉諭旨,當即密委署泉州府知府沈汝瀚、調補嘉義縣知縣胡國榮馳赴同安、廈門、龍溪、南澳等處確查。茲據該委員等先後回泉稟稱:訪查上年七月間,有商民紮運竹排至龍溪縣轄之壺嶼港口,被水衝散。適■〈口英〉夷駕駛杉板至彼,見而撈取;該社黃姓,亦駕船拾撈。夷人不依,施放槍砲,致燒燬黃姓草寮一所、住屋二所、黃吳兩姓公共神廟一所,又延燒毘連之吳姓住屋九所;旋即乘潮退出,並未傷人。嗣吳姓以事由黃姓爭撈起釁,殃及伊等房屋,心懷不甘;控經龍溪縣斷令黃姓出銀四百圓給吳姓賠修,詳府批結。則所稱黃姓出銀獲免之說,係傳聞之訛。又先於上年六月十二日有過往商船在洋遇盜喊救,■〈口英〉夷杉板數隻追趕盜船至海澄縣轄麥坑地方,盜匪棄船登岸跑逃。又上年七月十二日因尾追盜匪放槍,將漳浦縣轄谾口等社小船、民房燒燬。以上兩案,亦均未傷人;當日載米商船已早向他處貿易,曾否與夷人均分銀米,當時未有傳聞,無從查詢。蓋事在■〈口英〉夷未受撫以前,廈門之夷方思尋釁生事,惟其意所欲為,不容繩以法律。自■〈口僕〉■〈口鼎〉喳到廈後,經督臣怡良將前項情由告知,始囑留廈之酋嚴束夷眾,漸就安靜;間向居民買取食物亦係照時價,並無驚擾。即如本年正、二月間,夷人或十餘人、或二三十人先後駕駛杉板至海澄、龍溪等縣遊玩,經該縣等諭以該處並不通商,不能任其進城;該夷即便回船。又訪查同安西北各鄉向有械鬥,離海甚遠,為夷杉板所不能到;其離海較近廈門村莊一百數十餘處向無械鬥,安有夷人助鬥!至夷人在廈勾引奸民要用平底船一節,訪之紳民,毫無聞見。據興泉永道、廈防同知等僉稱:如果夷人就廈製造數至一百四十隻之多,亦斷難掩人耳目。查臺灣各海口商賈帆檣雲集,祗要舵工熟識暗礁淺沙,亦不藉平底船方能駛進;且夷船各帶有杉板二、三隻,與平底船何異!據查並無其事,尚屬可信。惟夷性詭譎,雖已受撫,而防閑總不容稍疏。臣怡良於內渡後,即欽遵諭旨密飭臺灣鎮、道於雞籠山等處扼要各口岸,加意防範;並嚴緝海盜奸民,不得稍涉鬆懈。其閩、廣交界之南澳地方,本屬瘠土,商旅向不到此;兩年來凡夷船經過,南澳總兵一報廣東、一報福建。據查夷人去年曾因避風上岸眺望,經漁人喊阻即回;自此之後,該處並未見有夷人上岸,焉有蓋館築樓、設教場操演、隨處肆掠婦女、擅辦民事之理!查南澳分隸閩、粵,設有建造滋擾之事,廣東早已人言藉藉;該委員等亦斷不敢代為掩飾,自蹈欺誣之咎。此臣密查之實在情形也。
總之,■〈口英〉夷甫經就撫,規模初定;必當慎之於始,方克善終將來。粵東餉稅議定,開關通商、華夷雜處,一切撫馭防維,益宜籌畫盡善,以期相安。臣等惟有督率沿海文武員弁隨時認真稽查,斟酌妥辦,以仰副聖主軫念巖疆、撫綏外夷之至意。
諭軍機大臣等:
劉鴻翱奏「遵旨密查廈門夷船情形」一摺,覽奏已悉。現在該夷甫經受撫,防範不可稍疏。著怡良等密飭沿海文武員弁於扼要各口岸,加意巡防;其閩、廣交界之南澳地方,尤當實力稽查。將來粵東餉稅章程議定後,福建廈門等處即須開關通市,華夷雜處;一切撫馭防維,益宜籌畫盡善。該督等務當嚴飭所屬隨時認真稽查,以杜奸民勾串之弊;是為至要。
——以上見道光朝「籌辦夷務始末」卷六十六。
·八月二十五日
八月二十五日(乙丑),軍機大臣穆彰阿等奏:
竊臣等奉上諭:『達洪阿、姚瑩均著革職解交刑部,派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審訊』等因,欽此。臣等公同審訊,謹取具達洪阿、姚瑩親供,恭呈御覽。
具親供,達洪阿、姚瑩。伏查■〈口英〉夷五次犯臺、兩次舟破被捦。雞籠一起,係道光二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夷船到雞籠口外、十五日進口,十六日卯刻開砲,壞我兵房;我兵亦開砲相持。忽海潮驟起,夷船桅折衝礁擊破。大安一起,係二十二年正月三十日卯刻,夷船先在大安港口被漁船誘至土地公港擱淺,達洪阿、姚瑩原奏本係據各屬文武士民稟報,當時並未有遭風情事。本年正月二十一日總督過臺,自鹿港登岸,二十五日到郡,二十六日傳旨拏問鎮,道以夷船係屬遭風商船,與臺灣原奏不符,令具親供。達洪阿、姚瑩以該處文武士民兩次破獲夷船,俱曾驗有俘囚砲械、圖冊、印文屬實,本係來臺滋擾之兵船;並經臺灣府、廳、縣委員訊係■〈口僕〉■〈口鼎〉喳自浙遣來,寄書奸民張從內應滋事,是以據情入奏。今夷人事後藉端譎愬,難以口舌較輪是非;鎮、道乃奏事大員,自無諉過之理。遵具供辭,自請治罪。伏念達洪阿、姚瑩海外孤臣,欽奉聖諭勉以內安外攘,私心惴惴,惟恐疏虞;雖境土安全、無有失事,尚未能仰酬萬一。兩次捦夷正法,皆文武士民之力,達洪阿、姚瑩何敢邀功!夷人五犯臺灣未得一利,反被破舟捦斬其所謀誘之奸民、匪船又皆被獲,銜恨實深,於受撫後譎詞控訴;達洪阿、姚瑩計慮麤疏,未能先事料及,以致上煩聖慮,實屬辜負天恩。現經本省將臺灣道、府案卷同所獲夷船各件送部,只求察覈驗明,定擬具奏,不勝惴慄之至!所具親供是實。
諭內閣:
前因已革臺灣鎮總兵達洪阿、已革臺灣道姚瑩陳奏不實,派怡良渡臺查詢;該革員自稱陳奏過誇,稟請治罪。特命解京,派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茲據穆彰阿等呈遞該革員親供,朕詳加披閱,達洪阿等原奏僅據各屬文武士民稟報,並未親至訪查覈實,率行入奏,本有應得之罪;姑念其在臺有年,於該處南北兩路匪徒屢次滋擾均能迅速蕆事,不煩內地兵力,尚有微勞足錄。達洪阿、姚瑩加恩免其治罪;業已革職,著毋庸議。
——以上見道光朝「籌辦夷務始末」卷六十八。
●籌辦夷務始末選輯卷二
道光三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二十六日
九月二十六日
二十七日
十二月二十六日
咸豐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二十六日
咪唎■〈口堅〉條款
四月初一日
十六日
五月十八日
俄夷和約
咪夷約和
二十三日
夷和約
六月初九日
十二月十八日
咸豐九年三月二十日
七月初七日
八月二十二日
九月初九日
十月十五日
二十一日
十一月十一日
十二月二十三日
咸豐十年三月初八日
十二月初三日
初十日
咸豐十一年四月十四日
五月三十日
·道光三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道光三十年(一八五○)七月二十五日(乙卯),閩浙總督劉韻珂、福建巡撫徐繼畬奏:
福州一口,當道光二十四年開關之際,■〈口英〉夷派有領事夷目李泰郭來福駐紮,租住城內鳥石山積翠寺房屋。嗣該夷等在南臺口岸開市貿易,與之要約明白:嗣後惟領事夷官准租城內房屋,其餘夷商俱遵條約住城外港口;並令將房屋租約送地方官用印,不准私租。六、七年來,臣等隨時隨事相機駕馭,尚各相安無事。本年■〈口英〉夷領事若遜回國,交翻譯官金執爾代辦通商事務。該國有講經夷人二名來福州租屋,金執爾即在城內烏石山下之神光寺代向寺僧租屋兩間,將租約送侯官縣用印;該縣興廉因上年曾有夷官租賃城內寺屋、收存行李之案,誤謂事同一律,即於租約內用印交給。數日後,即有在城紳士繕寫公啟交侯官縣轉致夷官,令講經人作速搬出城外。旋有書院肄業生童謂神光寺係各生童會課之地,難容夷人租住,應各約會同至寺內與之講理;公具告白,在城遍貼。又闔省士民亦貼有公白數十紙,其語意均與書院生童所貼告白約略相同。金執爾接到公啟,當至侯官縣署交給興廉送還,仍約俟呅咹批回再定。嗣見公白字條,復至臣徐繼畬衙門兩次投遞申陳:先則剖訴緣由,求為保護;繼以此事伊已具稟夷酋,可否不敢自主,乞候批回辦理。臣徐繼畬即一面批覆、一面與臣劉韻珂往返密商,均以福州民氣孱弱、重利輕義,心志不齊;與廣東情形迥不相埒。若但以文人恐喝之詞為脅制夷人之計,非為無益,實恐有損。況此次該夷之遞約租房固屬理曲,而興廉之誤行用印亦不得謂非差錯。現在講經夷人既已進屋居住,該繙譯官金執爾又堅欲等候夷酋回文再行定見;自須從緩設法,使之心願情服,自行搬運,方為正辦。斷不宜操之過急,致令別生枝節。臣徐繼畬當飭該管府、縣密諭生童各體此意,勿再肇釁。一面故示優容,以『講經夷人現尚未得住處,豈忍逼令遷移,致使露處。但省中紳民既不甘願,必難日久相安,祗在神光寺內暫行借住,不准租賃;一俟城外覓有妥善房屋,即行退還』等語劄覆金執爾知照。刻下生童等均已默喻止息,該領事金執爾亦別無異詞;仍由臣徐繼畬密派兵役在於神光寺附近各處彈壓巡防,以免匪徒乘間釀釁。至侯官縣知縣興廉辦理錯誤,咎有應得;若遽因此撤任,轉使置身事外,並恐啟外夷輕視之心。臣等先行飭司記過,仍責成該縣從容布置,務令該夷人等自願搬移;如或不知愧奮,辦理始終失當,即當從嚴參辦以示懲儆。
再,臣劉韻珂接到夷酋呅咹照會,欲求採購臺灣雞籠山煤炭以備火輪船之用。臣以『臺灣非通商之地,該國船隻不應違約擅到。該處向不產煤,居民亦從無燒煤之事。雞籠山為全臺總脈,該處居民係閩、粵兩籍,性情強悍,保護甚嚴,久禁開穵,以培風水;斷非官員所能強勉。此事斷不能行』照覆;並咨兩廣督臣徐廣縉就近向該酋諭阻,一面飛咨臺灣鎮、道、府會督淡水廳固結民心,堅為防拒,使之無可覬覦。茲於六月初四日,接據臺灣鎮、道、府會稟:『本年三月二十六日,有■〈口英〉咭唎火輪船一隻駛進雞籠口停泊;該處文武各員問其來意,據夷目嗶哈■〈口戈〉囉聲稱:欲赴天津公幹,船中缺少煤炭,求為代買。該文武覆以此處本不產煤,且該紳民呈請嚴禁私開,山坡久已封禁,無從代買。該夷語甚恭順,隨於三月三十日開船北駛』。臣等復飭淡水文武時時密查,如有私穵煤炭者立即杖斃,以杜勾串夷人之漸。
諭軍機大臣等:
劉韻珂、徐繼畬奏:『■〈口英〉夷租賃內城房屋,現經設法籌辦』等語;覽奏已悉。■〈口英〉夷欲住福建省城之神光寺,侯官縣知縣遽將租約用印,士民疊次呈控並公給該夷書信勸阻等情;前有人奏及此事,已降旨今劉韻珂等妥為曉諭矣。總之,通商定約,原期民夷兩安。若辦理稍有偏倚,必致激成事端;惟當恪守成約,不惟城內房屋未便聽其居住,即城外租賃地方亦須查照成約妥為安置。倘成約之外稍有遷就,不獨民心不服,即夷商亦有後患。該督等仍應密之又密、慎益加慎,勿存畏葸、勿涉張皇,務使夷釁不生、民心共順,方為久遠之計。地方官查有辦理不善之處,即遵前旨嚴行參辦,勿稍回護。至所稱該夷欲求採購臺灣雞籠山煤炭一節,該督等以不應違約正詞拒絕,自是正辦。仍當密飭文武加意防備,切勿稍存大意,致有疏虞。餘著照所擬辦理。
·二十六日
二十六日(丙辰),〔欽差大臣兩廣總督徐廣縉、廣東巡撫葉名琛〕奏:
查呅酋回港,照常安靜;其中實在情形,必須密有確據,方可見機操縱。茲特於本月十九日密購其新聞紙,內開:『■〈口英〉國女王有書到港,傳知大兵頭呅■〈口翰〉;據稱定日前往上海、天津察聽中國新政、探訪各省情形若何,並要用計將徐總督落職,方可進城。該兵頭甚為留心,真係我國能人;務使國計有餘,大有益處。尤須和合中國百姓見機行事,亦不可勉強,有失國體。各國夷人議論呅■〈口翰〉前到上海,無法入手;遣人赴津,又不敢真正鬧事。現已回港,甚屬無味。聞天津港口外沙線甚多,竟將火輪船擱淺,壞去右輪;船主威吧索銀修補,呅■〈口翰〉允給二千圓,在上海為之修好。並聞天津口內藏兵二萬,乃中國最利害之兵;想係該總督飛信安排,豫備打仗。又聞廣東駐省之兵,操演槍砲甚嚴;葉巡撫與徐總督時常在公議堂暗中設計,必有豫防之策。呅■〈口翰〉在港,連日招請商人,言福建港口不好,虧折甚多;因思另換臺灣地方,作為港口。各國夷人又言此事固好,惟未審能否相安;且徐總督與葉巡撫時常密謀定計,此事恐亦大費周章。若要用兵,又無兵餉;而徐總督、葉巡撫未知何日始能調去,實在為難也』。為鬼為蜮,如見肺腑;臣等疊次具奏情形,多相符合。竊查呅酋人頗深沈,豈尚不知進城之勢有不可;所以勉強為此者,無非虛張聲勢,做成竭力盡心之狀見好於其國王,以免■〈口英〉酋、吧酋之排擠。即思換臺灣為港口,亦不過私與夷商甫有此議,並未接其照會;殊不知各國夷人,先已共料其勢有難行也。
諭軍機大臣等:
徐廣縉、葉名琛奏「夷酋回港安靜」一摺、又另片「密陳購得新聞紙實在情形」等語,覽奏均悉。昨據劉韻琦等奏:『接到夷酋呅咹照會,欲求採購臺灣雞籠山煤炭以備火輪船之用;經劉韻珂等正詞拒絕』。已降旨密諭嚴飭文武加意防備矣。茲復據該督等奏稱:『夷酋呅咹連日在港招請商人,言福建港口虧折甚多,欲換臺灣地方作為港口』;是該夷窺伺臺灣,生心已久;在粵雖甫有此義,究不可不豫為籌防。本日已密諭劉韻珂等仍遵前旨,嚴密防備。該督等如接到該夷求換臺灣港口照會,即行查照成約,臺灣不在五口通商之內,據理斥駁,妥為曉諭,絕其妄念。並隨時偵探情形,如有潛往臺灣窺伺之信,即一面奏聞、一面飛咨閩浙總督趕緊防範。該督等總以慎守成約,示以鎮靜,勿致別生枝節;是為至要。
又諭:
昨據劉韻珂、徐繼畬奏「■〈口英〉夷欲往臺灣採煤」一節,已寄諭於拒止之後。加意防備矣。本日據徐廣縉、葉名琛奏:『探得夷酋呅咹回香港後,連日在港與商人私議,福建港口虧折甚多,思換臺灣作為港口』等語。此說雖出自新聞紙為其生心設詐之端,然與採煤之詞相合;其陰謀覬覦,必非無因。臺灣為懸海要區,民番雜處,平時尚易生事;豈容奸夷到彼,借貿易為窺伺!現已密飭徐廣縉等靜俟其間,先折其萌。惟恐其侈心不肯中止,勢必向臺灣附近洋面尋釁,不可不豫為之防;著劉韻珂等密諭臺灣鎮、道督率文武密嚴防備,於從前夷船撞遇礁石之處加意佈置,勿存畏怯,亦毋事張皇。如該夷目有求換港口文書,即答以成約內通商五口本無臺灣地方,斷難允准。該督等仍一面飛咨粵省正詞駁斥,絕其妄念;慎勿稍涉遊移,致遺後患,是為至要。
--以上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二。
·九月二十六日
九月二十六日(甲寅),〔閩浙總督劉韻珂、福建巡撫徐繼畬〕奏:
查臺灣地方並非通商馬頭,亦非各國夷船應行經由之處;乃自道光二十六年以後,節據臺灣鎮、道稟報:淡水廳屬之雞籠山一帶洋面,時有■〈口英〉夷船隻駛往遊奕。臣等查知雞籠附近各山有產煤處所,該夷火輪船隻需用此物;其頻年駛往,未必不有所垂涎。因恐內地奸民貪利勾串或竟私白採挖,均不可不防其漸;當經密行該鎮、道轉飭前任淡水同知曹士桂糾合各鄉士民公同查禁,並刊立禁碑嚴密防範在案。本年三月,駐福州夷目金執爾呈投■〈口英〉酋呅咹照會,果以採煤一事徑行干請。經臣等備文照覆,正言拒止;復密飭該鎮、道等固結民心,重申禁令,使之無可希冀。
惟該酋回至香港後,與在港商人私議,欲將福建港口易換臺灣;是其因所求未遂,復欲藉詞於虧折之多,易換港口,已可概見。臣等現復密諭該鎮、道並由省派委干員前往,會督該處文武傳集紳民,諭以大義、怵以利害,務令全臺百姓億萬一心,互相查禁;並非官與作難,總令貪狼狡黠亦將頹然自失,藉口無由。並密飭該鎮、道等查明各口要隘及夷船前撞礁石處所,相度形勢,妥為布置;總期內無畏怯、外不張皇,鎮靜密防,不露形跡,以固我圉。如該酋呅咹竟以求換港口來閩投遞文書,臣等自當堅執成約,正詞拒絕,使之無釁可尋;仍飛咨粵省一體駁飭,俾絕妄念而弭後患,仰副聖主保衛巖疆、諄諄告誡之至意。
諭軍機大臣等:
劉韻珂、徐繼畬奏「揣度夷情並臚陳租住寺屋情形」各一摺,另片奏『疊奉廷寄查辦夷人租約用印,地方官辦理不善;並拒絕採購臺灣煤炭,又覈議周天爵前陳思患豫防』各等語。■〈口英〉夷強租神光寺一事,幾至激成釁端;降旨查辦,不啻至再、至三。該督等既稱該夷寂處蕭寺,斷難日久遷延;究竟何時方可搬去?前此何以聽其任意闌入?事關紳民與夷人互相爭執,該督等惟當持以鎮靜、出以公平,總期該二夷及早搬移,庶紳民均可相安。倘籌辦終不妥協,竟至釀成事端,惟該督、撫是問。侯官縣知縣興簾辦理地方公事不知詳慎,著即行革職。
至該夷覬覦臺灣,希冀採購煤炭,並欲求換港口;自當與該處紳民聯為一氣,正言拒絕。仍堅執成約,明白理論;斷不可稍涉遷就,致貽後患。
總之,為政不在多言,顧力行何如耳。朕為天下臣民主,不特封疆大吏陳奏,不能逆料其虛;即紳民眾論,亦豈肯遽存漠視!該督等果能固結民心,外撫內防、籌及久遠,自不致為士民藉口,轉滋事端。若徒託空言,夷患未消,民情亦怨;試問身膺重寄,所謂好惡同民者安在耶!懍之、慎之!
·二十七日
二十七日(乙卯),欽差大臣兩廣總督徐廣縉、廣東巡撫葉名琛奏:
臣等查本年正月內曾據呅酋照會內稱:彼國火輪船需用煤炭,聞臺灣雞籠山有此出產,或勸諭民人自行裝運來港售賣;抑或豫行挖掘,俟我國船到彼買運。臣等當經照覆『臺灣係屬隔省,斷難允行。煤炭為日用所需,五口皆可隨時採買』;力行斥駁去後。
該酋在粵,並未續陳此事。嗣於五月內復接閩浙督臣劉韻珂來咨:『呅酋現有照會寄交在閩領事官轉遞,亦係往詢此事;業經備文照覆:閩省向不產煤,臺灣雞籠山似露煤苗,該處紳民屢次稟請封禁,萬難相強。早經正詞拒絕,亦未聞在閩復申前說』。大抵該夷性情,每因覬覦,先為嘗試;如果剴切開導,自知事有難行,未嘗不廢然思返。
至臣等前次所奏購得新聞紙內載:福建港口虧折甚多,欲換臺灣地方為港口;本係呅酋與眾商私行密議,遊移未決。數月以來,並未接據照會,亦未聞該夷果有動靜。因思■〈口英〉夷先於道光二十一年間直至臺灣窺伺,經前任總兵達洪阿與前道姚瑩督率義民大加懲創,該處民情素悍,隨時皆可禦侮;■〈口英〉夷恐未必遽爾輕舉妄動,復蹈危機。如該夷在粵有潛往臺灣之信,即行飛咨閩浙督臣趕緊防範;尤當示以鎮靜,不致別生枝節。
諭軍機大臣等:
徐廣縉、葉名琛奏「遵查夷人情形」一摺,夷酋呅咹前求採購臺灣雞灶山煤炭,該督接據照會,即力行斥駁;該酋在粵,並未續陳,亦未聞在閩復申前說。其欲換臺灣地方作為港口,現亦並無動靜。惟夷情叵測,於成約之外稍准通融,此端一開,勢必妄生覬覦;昨已諭知劉韻珂豫為籌防。該督、撫仍當嚴飭文武加意防備,持以鎮靜,勿致別生枝節;是為至要。
·十二月二十六日
十二月二十六日(癸未),福建巡撫徐繼畬奏:
查臣與督臣劉韻珂嚴飭侯官縣興廉密諭寺僧不准收其房租,並密諭城內外泥瓦木石各匠頭不准代夷人修理神光寺房屋;九月間連日陰雨,兩夷所住之房滲漏不堪,遍覓瓦匠無敢往者。夷目星察理屢向該員興廉懇覓匠人,該員答以『百姓不願,斷難相強。且神光寺無人收租,白住房屋亦傷體面;不如搬去為妥』。該夷目無可如何,始稱『租屋原係小事,既係士民不願、官府為難,若不搬移,恐傷和好。惟城外一時難得住處,應先搬至伊國繙譯官所租賃之道山觀暫住;即將神光寺交還,以免口舌』。臣查鳥石山之積翠寺及東畔相連之道山觀兩處房屋,俱在山坡;該夷租賃,已閱多年,紳民亦相安無事。今該夷目將兩夷搬至伊處暫住,意在轉圜,並非別租城內房屋,自不便過與較論。惟該夷目說定之後,又向委員聲稱日後欲在道山觀建蓋樓房;經臣飭駁不准,故至今尚未定局。現仍令各委員及已革知縣興廉切實開導。
至該夷覬覦臺灣,希冀採購煤炭並欲易換港口一節,臣與督臣劉韻珂於密行臺灣鎮、道之後,隨密委候補縣丁錫疇赴臺會同查辦;該夷倘到臺灣港口妄肆要求,務期官民聯為一氣,正言拒絕。現尚未據稟覆,亦無接到夷酋呅■〈口翰〉照會。如該夷酋到福州講說此事,臣當即堅執成約,明白理諭;斷不敢稍涉遷就,致貽後患。
--以上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三。
·咸豐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咸豐八年(一八五八)三月二十四日(庚子),直隸總督譚廷襄、會場侍郎崇綸、內閣學士烏爾棍泰、直隸布政使錢炘和奏:
連日■〈口英〉、■〈口佛〉兩夷,無甚動靜。俄、咪兩酋,外託恭順之名,內挾要求之術。待之寬,則就■〈口英〉、■〈口佛〉以圖利;待之嚴,則避■〈口英〉、■〈口佛〉以遠害:可合可離,藉令轉圜,原屬撫柔之一策。第此時■〈口英〉酋之氣甚盛,■〈口英〉為所用;俄、咪祗欲因人成事,自圖便宜,非真能抑其強而為我說合者。是制敵仍視乎我之運用,要非空言所能濟事也。現在海口兩岸槍砲羅列,兵勇八、九千人分列布置,聲威較壯;後路馬隊一千分紮新河新城一帶,呼應尚為靈緊。天津城內存兵無多,添撥臣標兵三百名在東門外紮營;與鋪勇、戶勇互相稽察彈壓,亦頗鎮靜。惟各夷火輪船八隻、艇船三隻在砲臺對面五、六里寄泊,日夜窺伺,倏忽即可闖入,無可攔攩;防範不易。且未逾一月,餉需等項已用四、五萬兩;曠日持久,後將不繼,尤屬可虞。臣等再四熟商,不籌制敵之方,難奏退敵之效。
伏思■〈口英〉、■〈口佛〉在廣東踞我省會、卻我大臣,復聯合諸夷興兵北犯,而上海、寧波、福州、廈門等處依舊通商;藐我中華,更無忌憚。為今之計,似應虛張聲勢,傳諭各海口岸夷商:因其背約北來,將於某月某日封貨閉關,兩相決絕,不與交易;一面責令兩廣總督,速圖克復省城。則各夷聞之,有所顧惜震懼。臣等即將欲行封貨閉關定有日期各緣由,揚言曉諭;一面開導,使彼互相計議,或可漸就範圍。若徒口舌相爭,誠恐去而愈遠。
至馭夷之策,必以通商作為歸宿;僅止增減稅課,未足饜其所求。日久相持,誠恐橫生枝節。口岸一事,如可不添,自毋庸議;倘不獲已,可否准臣等臨時詳加斟酌,某處斷難允許、某處或有可商,請旨遵行?至各夷所求之事,固須待廣東查辦;第在津不定大局,則該夷疑為支吾故轍,斷難了結。
譚廷襄又奏:
再,臣等昨經照會俄、咪兩酋,令將■〈口英〉、■〈口佛〉廣東之事代為評理。即於二十二日派卞寶書、陳克明等前往探詢俄酋,據云:連日向■〈口英〉、■〈口佛〉相商,大費唇舌。現在■〈口佛〉夷之事,已有眉目,與該委員互相辯論;另開款單,恭呈御覽。
惟俄酋欲將伊國所請,先為定議。臣等令其將■〈口英〉、■〈口佛〉之事評說明白,方為奏請格外乞恩。並告以該酋懇令喇嘛巴拉第等出京面晤一節,因無關兩國公事,即已奏蒙允准,不日到可,以示羈縻;該酋甚為感激,
又,咪酋懇將國書呈進一事,書內語多祝頒;察其來意,不過欲求降旨一覆,以為海外光榮。若不接收,轉難措詞,兼於正事多有窒礙。
一、■〈口佛〉酋請將廣西打死馬神父之地方官處分。嗣後該國人在內地生事,懇解交附近領事官懲辦,不可擅殺。此事昨諭准令兩廣總督再查,該委員答以再商。
一、■〈口佛〉酋請將天主教隨同內地佛教、道教一體看待,不可欺凌。此事早經弛禁,該委員答以再商。
一、■〈口佛〉酋請將浙江溫州海口及距廈門不遠之山島有買賣處通商。據云暗地早已交易,惟求明定章程。該委員以另添口岸,斷難尤准。俄酋聲稱:必須如此,可增稅課。該委貝答以再商。
一、■〈口佛〉酋請與■〈口英〉、咪等國各派欽差駐京。俄酋議令如有重大事件,准其到京;俟說明後,仍行回去。小事,即在本省督、撫及駐紮道員處商辦;如不為商辦,備文直達京師。若有喜慶、請安等事,亦准到京;一切費用,本國自備。該委員答以難允。
一、■〈口佛〉酋請與■〈口英〉、咪等國在江河一帶通商一節,該委員答以內地斷難允許。俄酋亦云不便准行。
一、■〈口佛〉酋請准伊領事官與神父給與驗票在內地游行一節,該委員答以礙難稽查。俄酋亦云不便准行。
一、俄酋云:國請賠房價兵費一節,應答以無故燒房,查明許賠;彼此俱有損傷,酌量許賠。至打仗係該國先自開砲,萬無賠理,不便准行。
一、俄酋云:■〈口佛〉國請與■〈口英〉、咪等國自到內地買絲、買茶一節,應答以侵占民業,必致生事,不便准行。
一、俄酋云:■〈口佛〉國請與■〈口英〉、咪等國欲減稅課一節,應答以定例不多;倘若再減,經費無出,不便准行。
一、俄酋云:■〈口英〉國在內地售賣煙土並私買民人出口二事,應向理論:自通商以來,■〈口英〉人獲利不少,何得私在內地售賣煙土!又在廈門及山島私買人民出口,須令該國禁止;嗣後再有此事,如何處治,明定條約。此外各事,彼此有益,方可允行;若與中國有損,以情以理回覆。
硃批:『覽』。
諭軍機大臣等:
譚廷襄等奏「夷務未有定議,請恩威並用」一摺,所稱『傳諭各口岸封貨閉關,並責令兩廣總督速克省城』等語,自係制夷一法。然此時海運在途,激之生變。黃宗漢尚未到粵,柏貴已受夷人挾制、不能自出主見;虛張聲勢而不能見諸施行,轉被該夷窺破,愈增桀驁。■〈口英〉、■〈口佛〉兩夷既不肯來,亦不必再與訂約;仍由俄、咪兩夷轉為傳說,告以『此兩國背約無禮,本不值與之相見。所以定期接晤者,原看俄、咪兩國面上。今既兩次爽期,來與不來聽其自便。昨已奏奉諭旨,必須該兩國將廣東省城交還,真心悔過,方能逐款定議。大皇帝諭令,限期於四月底繳還廣東省城;如逾期不還,一交五月,當即興兵攻打省城。該兩國在城夷兵,必遭殺戮,毋貽後悔!現在大皇帝意旨,以■〈口英〉夷係首惡之人,況燒燬商民房屋,百姓忿恨;將來廣東一口,必不准其貿易。■〈口佛〉夷雖亦助惡,念其從前在上海曾經助勦逆匪,如其退出省城,尚可稍從寬恕。然不交還廣東省城、又不送還葉名琛,除舉兵攻城外,仍令五口絕■〈口英〉、■〈口佛〉兩國通商。如將廣東事速行了結,不獨■〈口佛〉夷本可稍從寬恕,即■〈口英〉夷廣東貿易,本大臣亦必為之代奏懇恩也。至減稅一事,與中國有損無益;大皇帝因咪國恭順,既未允其加增海口,故於五口稅課之中使其受益。若論■〈口英〉、■〈口佛〉,現尚踞城,何顏再來乞恩!惟大皇帝既加恩於咪國,將來各國均霑;即■〈口英〉、■〈口佛〉二國悔過通商之後,亦事同一例,不待重言。至於應減之稅為數若干?此處不能懸擬;須由廣東酌定。惟說明之後,必不食言;有俄、咪二國為證。至■〈口英〉、■〈口佛〉二國能否如期將廣東事了結,亦須俄、咪二國中間作保。則此事大略已定,各國即可回帆。俟該三國定議之日,即可奏請俄國通商之事,以便同往廣東與欽差黃總督議定章程也』。夷情狡譎,委員之說豈足為憑。如果■〈口英〉、■〈口佛〉兩酋親來,即與之面議;否則,仍令俄、咪兩酋來見,令其轉述。究係大臣之言可以取信,毋庸令委員僕僕往來傳話也。
現議減稅一節,雖有損於中國;然與其多開海口,夷勢更覺鴟張;不如以守定成約為詞,不加口岸。所以准其增減稅課,以示羈縻。雖云有減必須有增,而夷情多貪,亦必減多增少,正無慮其獲利微也。
俄夷傳述■〈口佛〉夷所請各款,雖經委員多未允准;然究非欽差之言。今命軍機大臣逐條擬出答覆之詞,以便該督等臨時駁斥;與前次寄諭,亦大略相符也。現在沙船雲集,該夷所要挾者在此,我之所顧忌者亦在此。況該夷由滬北來,沿途尚無逆跡;該督等切不可以兵勇足恃,先啟兵端。天津固不難制勝,設其竄擾他處,恐非天津可比。該督等務當通籌全局,妥為操縱。
至咪夷國書,前已有旨准其呈遞;諒譚廷襄等必已接到遵辦矣。
一、■〈口佛〉夷所稱請將廣西馬神父一案查辦,可告以此案屢經該督、撫查明,實係匪徒馬子農,並無枉屈。今後夷必欲再查,亦惟有請旨再飭新任總督秉公查辦。至解交附近領事官一節,載在和約,本係如此辦理。本年熱河傳教之夷人艾天水、黃美麗,即由譚廷襄解交上海,是其明證。嗣後,惟有永遠照約辦理。若欲給與驗票准其在內地游行,恐將來死於道路,更增疑案,愈費口舌,無益有損;應毋庸議。
一、■〈口佛〉酋請在浙江溫州及附近廈門山島另添口岸,可告以五口通商載在「萬年和約」,令欲格外增添,則「萬年和約」為虛設。至云暗中早已交易,如果屬實,中國方將查禁,豈能轉為明定章程!況偏僻小口,即通商亦不能多增稅課;中國並不貪此小利,斷不能邀允准。至江河內地,更毋庸議。此二條,均不能代奏。
一、■〈口佛〉酋欲與■〈口英〉、咪各夷遣人駐京,俄國議令遇事前來,可告以中國與外國往還總在邊界,惟有屬國始行進京朝貢,亦無欽差住京之事。俄國學生久在京中,豈不知之。至通商地方各有大臣,該夷既來貿易,即當遵照中國章程。此條不能代奏。
一、■〈口佛〉酋請賠房價、兵費一節,俄酋亦知無故燒房,查明許賠;打仗之費,萬無賠理。可告以無故燒房,係■〈口英〉夷所為。前年■〈口英〉夷縱火燒我民房,天意返風將夷樓燒燬;有無■〈口佛〉夷房屋,自當向■〈口英〉夷查問索賠。況該夷滋事之初,各國向其阻止;該夷答以日後賠償。此共見共聞之事,並非中國無故燒燬夷樓。至廣東民人被燒房屋,方欲向■〈口英〉夷索賠;■〈口佛〉夷房屋,自應向■〈口英〉夷理論,與中國無干。此條更無庸議。
一、■〈口佛〉夷欲與■〈口英〉、咪各夷自到內地買絲、買茶,可告以通商向在海口,例不准入內地。若擅入內地,必致滋生事端;倘被奸民搶劫,必致又費口舌。上年有夷人在鳥程縣屬橫塘橋地方私開繭行,該地方官但將賃屋之奸民懲治,並未查究夷人,已屬格外從寬。此條斷難准行。
一、俄酋欲禁止■〈口英〉夷售賣煙土並私買民人出口,當告以煙土本干例禁,因吸食之人未盡,不免有私相售買之事。至私買民人出口,亦祗須沿海地方官查禁,皆係本有之例,無庸為此特奏。
·二十六日
二十六日(壬寅),直隸總督譚廷襄、倉場侍郎崇綸、內閣學士烏爾棍泰、直隸布政使錢炘和奏:
本月二十四日,將■〈口英〉、■〈口佛〉投文尚未馴伏各情恭摺密奏;並聲明現有恩德施及俄夷,仍應令其轉圜察看。隨後遣委員卞寶書等前往告以大皇帝已命理藩院派員將達喇嘛巴拉第等送到天津,即可見面;該酋歡喜鼓舞,同聲感激。該委員即稱『我國大臣以誠相與,不拘成例求此特恩,所以待爾者仍厚;乃爾虛詞搪塞,名為說合、實無效驗,未免辜負好心。此後不便再上爾船,空言修好』。該酋萬分惶愧,答云:『已與■〈口英〉、■〈口佛〉約定,不必動兵』。該委員答以『■〈口英〉、■〈口佛〉原來照會本已罷乓,欲議所求各事,我國因其無禮,正欲與戰;因爾兩國說合,暫緩動手,何得以此居功』?該酋云:『前在上海約期等候欽差議事,黃總督竟不前去;各國以為仍係推諉不肯辦事之人,即行來津,實非得已。今■〈口英〉、■〈口佛〉氣本虛憍,又恐此次欽差仍係推諉不肯辦事,是以必欲如當年耆中堂故事』。該委員答以『總看辦事與否,不必遲疑』。該酋允為勸諭,並求所議之事迅速分別准駁,勿再延誤。察其情狀,似有轉機。
臣伏思該夷等要求各款雖難盡准,其中不無可商之條。前次照會裕誠文內,俱已約略敘及;似應查覈,先行分晰准駁。臣等得有辦法,便可與之照覆;一面設法令俄、咪各酋開解,使知並非徒託空言,方克於事有濟。謹就臣等愚見所及,不揣冒昧,酌擬清單,恭呈御覽。可否如是?請旨遵行。
咪酋本日遣人投文,亦以六日為期,並約另行會商;容俟接見,再為察看。
諭軍機大臣等:
譚廷襄等奏「夷務似有轉機,將酌擬辦理各條分別開單請旨」一摺,前因譚廷襄等將俄夷轉述■〈口佛〉夷所請各款開單呈覽,業將「減稅一節尚屬可行,其餘各條均應議駁」飭令該督等遵照辦理。此時俄酋因巴拉第等可以見面,深為感激。並因該督等正言相責,深知惶愧,願為勸諭■〈口英〉、■〈口佛〉各夷;並求將所議之事分別准駁,勿再遲延。是夷情頗有轉機,自應乘勢利導。詳閱單開各條內■〈口佛〉夷所求諸款,哋譚廷襄等仍遵前旨辦理;其■〈口英〉夷各款,除償付軍需經費及夷人詣京、游歷各省兩條業經該督等議駁,其賠補焚燒既未准■〈口佛〉夷所請,■〈口英〉夷事同一律,應毋庸議。至所稱准進粵城一條,從前和約內載有「十二年後量為變通」之語,原許屆期斟酌;惟因民情不服,該夷自行退阻。此時果能交還廣東省城,則將來該酋回粵,當諭令新任督臣酌量情形辦理。其五口外請添口岸一條,五口通商載在和約,若因其暗中業已交易,輒許增添,殊恐將來漫無限制。且此條於■〈口佛〉夷未經議准,自未便於■〈口英〉夷復為允許。惟增減貨物稅則一條,既允■〈口佛〉夷所請,■〈口英〉夷應一律辦理。其傳教夷人之在內地犯法者送至各口領事查辦,載在和約,亦應永遠遵照。著譚廷襄等即將分別准駁之處,與以照覆。
咪酋國書既已准其呈遞,餘如有所懇請,著與■〈口英〉、■〈口佛〉兩夷一體辦理。至俄夷所請勘定界址及五口通商兩款,該督等接奉昨日諭旨後,諒以妥為照覆。
此時■〈口英〉、■〈口佛〉兩夷雖可冀就範圍,仍應令俄、咪兩酋設法開解,以免別生枝節;該督等諒能悉心酌辦也。
一、■〈口英〉酋來文「■〈口英〉民准進粵城」一條,查粵城現為占踞,如議定交還,自屬可商。且從前不進粵城,係該夷畏而不敢;應令回粵後,自酌情形辦理。
一、■〈口英〉酋來文「天主教不得毒害」一條,查天主教早經弛禁,嗣後如有在內地犯法者,送回各口領事辦理;仍嚴禁各地方官,毋許擅自毒害。
一、■〈口英〉酋來文「年來貨值頓減,酌為增改」一條,查貨物因時增減既稱賠累,應准酌量。惟何貨宜減?何貨宜增?均在各口;而稅則定於廣東。應俟粵城交還,覈明增減。其勒索規費,概准裁革。
一、■〈口英〉酋來文「沿海、沿江欲將物產出售遠客,如數給價,何必禁止」一條,查和約五口通商皆有定所,別處不准貿易;未便更改。其與五口相近沿海地面近來已有交易者,似應從權查明酌辦;腹裏內地,一概不准。
一、■〈口英〉酋來文「■〈口英〉民及■〈口英〉屬各受損累賠補」一條,查無故焚燒,應行酌賠;搆釁焚燒,未便酌賠。應俟交還粵城後查明實在情形,分別辦理。
一、■〈口英〉酋來文「軍需經費償付」一條,查此次搆兵係伊啟釁,未便再議償付;應行議駁。
一、■〈口英〉酋來文「大吏進詣京師、■〈口英〉民游歷各省」一條,查進詣京師,並無要事。五口通商處所,原准■〈口英〉民來往;餘非通商之處,和約載明不准貿易,自未便在不准貿易處所游行,致難稽查約束;應行議駁。
一、■〈口佛〉酋來文「廣西殘害馬神父之地方官處分」一條,應飭兩廣總督查明辦理。
一、■〈口佛〉酋來文「另埠民人通商」一條,應與■〈口英〉國一律辦理。
一、■〈口佛〉酋來文「賠補虧損、補足軍需」二條,應與■〈口英〉國一律辦理。
一、■〈口佛〉酋來文「外國官員寄寓京師」一條,應與■〈口英〉國一律議駁。
一、■〈口佛〉酋來文「外國人入內地游學、貿易皆領執照」一條,應與■〈口英〉國所請一律議駁。
一、■〈口佛〉酋來文「不必重疊科稅」一條,中國稅則皆有定例,未便因此更改;應行議駁。
一、咪酋呈報國書一條,業經奏蒙允准。餘事來文未曾分晰,應興■〈口英〉、■〈口佛〉一律辦理。
硃批:『覽』。
譚廷襄等又奏:
臣等與俄、咪二酋均曾接見;■〈口英〉、■〈口佛〉二酋並未接見,亦未遣員前往。連日詳加體察,夷情不一:■〈口英〉、■〈口佛〉悖理,俄、咪輸情;而其欲饜所求,則彼此並無二致。現時粵城未復,■〈口英〉、■〈口佛〉仍敢興兵屯我海口,即與道光年間之入據長江無異;故欲援耆英之辦法,以遂其要挾。是■〈口英〉、■〈口佛〉之跋扈鴟張,俄、咪知之而不禁止;且併欲聽其所為,坐享漁人之利。因臣等恪遵成算,再三設法牢籠,彼各欣然就範。論其跡,與■〈口英〉、■〈口佛〉迥異;誅其心,與■〈口英〉、■〈口佛〉相同也。
今俄酋之事,須俟三國馴伏定議,然後奏請同往廣東。伊與三國同一不願,安肯出力;就使出力說合,三國安肯聽從!操縱之方,殊無把握。況該酋等昨皆約期六日不見回信,即可立時決裂。臣等明知一經交仗,海運立時梗阻,村落立時震驚,津郡騷然:種種可慮。惟事勢所迫,此等悖逆無禮之酋毫無瞻顧,斷不能空言馴伏,聽我指揮。若不據實直陳,則獲咎滋大。臣等非敢懦怯為其所動,惟當此事機緊要,上尊國體、下靖戎心,利害兩端,不可不權其輕重。伏求皇上垂念地方關繫至鉅,就臣等前奏各款俯加採擇,先將俄酋量准恩施。此外,口岸不便增添,或別量為體恤。仰乞乾斷施行。
諭軍機大臣等:
本日據譚廷襄等奏:『夷務似有轉機,將■〈口英〉、■〈口佛〉兩夷所請事宜開單請旨』;業已分別准駁,諭令該督等即與照覆。茲據譚廷襄等奏:『二十四日寄信諭旨,已經奉到。體察夷情,未易操縱;至將咪夷所求原款原文呈覽』等語。咪夷通商事宜,原與各國相同;並閱所請各條,未免另生枝節。惟此時欲籌操縱之方,不得不量予採擇。如添設貿易港口一條,五口通商載在和約,永遠遵行;是以前諭不准議添,始有減稅之說。今該督等不能拒絕,復據該夷所求入奏,豈能邀准!必不得已,於閩省、粵省附近通商海口之地,酌加小口各一處;亦須諭知該兩省督、撫查勘妥協,方能辦理。此外,概毋庸議。又請計噸納鈔一條,據稱該國丈量船身以四十尺為一噸,他國則以五十尺為一噸,故該夷所納船鈔較重。天朝撫御外夷,一視同仁。該國納鈔較重,自可許其酌減,以歸一律;仍聽候飭令兩廣總督查明,通飭五口一體遵行。其所請建立塔表等事,並無成例,應毋庸議。至如彼處大臣駐紮京師及文移等直達禮部、內閣等條,向來無此體制;屢經諭知該督等不能准行矣。其賠償銀兩一條,該國被劫、被焚船貨等物,均應於失事之時,遵照和約所載辦理;為日既久,豈能逐款清理。況如前年被■〈口英〉夷放火所燒貨物,豈能向中國清理;亦應駁斥。至傾鑄銀餅一條,中國向用紋銀,銀餅本非所重。禁止鴉片煙及騙誘民人出口兩條,均係地方官應辦之事;亦無俟該夷聲請。以上就該夷各款,分別准駁。即著譚廷襄等與以照覆,並將此係格外加恩之處,詳加開導。所有添設口岸一層,將來查辦准行後,■〈口英〉、■〈口佛〉兩處准其一律通商,不准另請他口。其前次允准增減稅則,各國均當覈辦;況咪夷恭順,自應照辦,以符和約內「一體均霑利益」之語。種種通融加惠,即係和約內所謂十二年後變通之事。該夷所稱諸條酌議以後,再將條約內應修各款修正之處,實屬過事要求;該督等惟當據理駁斥。仍遵前旨,要約四月內完結廣東之事,不得逾約。
俄夷既肯為我用,所請五口通商之處,著不必再與計較,即准其與各國一體貿易。惟既屢次加恩,所有黑龍江查勘界址一層,必當秉公查辦;前諭亦經詳述。該督等務與普提雅廷言明,從此益敦和好。
倘咪、■〈口英〉、■〈口佛〉夷等再有要求之處,必當正言拒絕,不得任其無厭之請;是為至要。
·咪唎■〈口堅〉條款
一、向因中國並無流通銀錢,遂致輸納稅鈔,甚為繁擾。倘中國國家肯如日本、安南、暹羅邇來所行傾鑄銀餅按值通用,則艱難可免。若此事得賢能之人督理,巧匠自當易辦;且免嗣後復有向來疊經之擾。
一、合眾國大臣極欲竭己才力,禁止鴉片進口。但必須中國員弁按條約第三十三款所載合力襄辦,始克有濟。
一、邇來中國南方居民,屢被騙誘運赴外國作苦工於不識之鄉者,為數甚夥;倘使中國沿海員弁允肯合力襄助,定能設法如國家之願,調處禁止此等惡習。合眾國人控訐中國國家討取賠償各款,或因妄行監禁、或因搶奪破壞船隻貨物、或被焚燬房屋行棧、或被匪劫與夫地方官員經涉之事,多有久歷年所,屢經照知兩廣督部堂,總皆未蒙清結;此時必要立行伸理。倘朝延肯派專員,自當將一切所控證據呈驗;並將為數若干逐一列明,約銀不過六十萬兩之則耳。
一、合眾國特派欽命大臣,應准駐紮京都或隨時來往彼處。泰西各國於別國欽派大員,無一不從此制。至兩國官民遇有酌奪之事、爭論之端,立可上達朝廷,善為調處。此乃各國歷來通行而大獲其益者也。中國因向不許友好各國欽差與朝廷交往,致沿海督、撫亦不肯會晤,人所共知;以致爭端久未了結。若中華大憲與外國欽使面晤往來,既可察考其國政民俗,間遇華民被外國苦害者,亦可達知各欽使詳解伸理。由此觀之,此款若蒙俞允,彼此均受其益。譬之交際,必須互相覿面,方能常存交誼。當咸豐六年,設使有美國欽使在京都,則粵東之禍可免。現觀其究竟,恐為中國之害。然使今日有欽使一位住居該處,自能息止維艱,復修和好。
一、准合眾國特派欽命大臣直行與中華朝廷文移交往,或由特派禮部尚書、軍機、內閣,或交沿海督、撫轉遞,或自行專差齎送,均無不可。前此屢有事款欲達朝廷,奈因沿海大員無權辦理,遂致無由了結。
一、嗣後中國必須於沿海添設外國貿易港口,現有數處早經私開貿易,咸可立為通商正港;則商賈安分,而為中國之益。如粵之瓊州、電白、潮州之沙頭、閩之泉州、臺灣、淡水、浙之溫州等處,雖未有奉開港明文,然貿易亦已不少,土人大獲其利。若此各港並其他港口,均應立定開設章程;則國課可增,而不法之徒可弭矣。
一、准合眾國船隻到洋子江及粵東珠江並各支流,遵照議定章程與沿岸市鎮交易居住。惟內河船隻來往,必由華憲察奪;並且派給引水,准辦食用等物。
一、按前定條約,合眾國船隻因丈量船身計噸之法有異於他國,遂致所納船鈔較之他國尤重;蓋合眾國以方停四十尺為一噸,而他國則以五十尺故也。嗣後訂明每四十官尺作一噸,納鈔四錢;以符別國船之以五十官尺作一噸,納鈔五錢計算。又議明以後各港所收船鈔,必須將四分之一為修理、考察該港口海道之費。向來除吳淞外,華憲於各處海道並未體究,以致在福州、寧波船隻進出因無塔表、浮樁誌認,歲壞不少。即此等船之稅銀,中國亦未得收。至別國於一切口岸,或建照遠亮樓、或設塔表樁牌浮桴,並畫出探察真確海道圖,使便來往;中國亦應將所收船鈔,倣照而行。
一、嗣後中國人有尊奉耶蘇基督聖教者,華憲不得因此加罪。當道光二十四年間,經欽差奏奉上諭俯准,將習天主教為善之人,免其治罪;此款無非推廣之耳。
一、按在望廈所立條約內載數款,疊經徵驗於兩國民人利益及和好交際之道未能妥協。俟以上所列諸條酌議後,自當歸條約內應修各款錄出呈貴大人察奪。蓋我兩國所立之條約雖是永遠堅定和好,但歷試之後,不得不修正酌改。中國嗣後斷難固守不與外國交往,莫若如康熙年間大開國中各處任意往來,庶免為固執、不肯待各國以平行之禮,致中國受干戈分裂之害。華憲若肯聽受斯言,定然使中國與泰西諸國一體平行而且獲得其益也。
一、現經中國欽差與合眾國欽差議明:嗣後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無論關涉船隻、海面、通商貿易、政事交往為該國從來未沾者,亦當准合眾國民人一體均沾;一若在本國條約內,曾經訂明一般。
--上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二十一。
·四月初一日
四月初一日(丙午),直隸總督譚廷襄、倉場侍郎崇綸、內閣學士烏爾棍泰、直隸布政使錢炘和奏:
俄夷遣人復來投文,當即譯出。內稱:分界一事未蒙照准,業已行文伊國辦理;至進京係從前和約載明,未便更改等語。臣等伏查該夷欲以黑龍江烏蘇哩河、綏芬河為界,不以興安嶺為界,意在占我江左地方;昨已言之鑿鑿。今文內不復提及,僅言行文伊國辦理,難保非因此處堅卻、即在彼處滋擾,以圖逐其所求。應請密飭黑龍江將軍確查防備。至進京之說,臣等初次接見,即經據理駁斥;該酋無詞可答。嗣後來文,不復再請。茲因分界未能饜其所欲,嘵嘵置辯,是明知斷不能允,堅執要求;詞氣之間,漸露倔強,蓋謂更改和約是我理短,藉為脅制之端;原不難再向申明,以破其固執。第該夷意不在進京,而在分界與通商兩事。今通商一事,臣等告以已豪恩准,令其前來商議;尚未將全給五口之處遽行宣露,該夷即不再說。緣■〈口英〉、■〈口佛〉、咪皆欲增加口岸,伊可因利乘便,故獨立爭分界;尺寸皆我疆宇,安可遷就。惟從前本有未分舊界,有無以河為限尚可酌量之處?臣等未能懸揣;伏乞訓示遵行。
咪夷僅止通商與賠補兩事,未曾全行議定。其人較俄夷忠厚,言頗近理;而多疑多執,仍須接見,再行開導。至■〈口英〉、■〈口佛〉二夷,昨經給與照會,尚未見覆。近日續到火輪船八隻,連前共計二十六隻;又有艇船三隻。內除大火輪船不能駛進攔江沙內,其餘喫水不重,皆可直抵砲臺迤前。臣等揣度該夷等必將各船排列,恃強恐嚇;然後行文約日回覆以肆要約,未必來見。昨已囑令咪夷轉圜,尚無消息。大約咪夷之事一定,則■〈口英〉、■〈口佛〉亦必可商。惟咪夷所求瓊州、潮州、臺灣、溫州等處未經全允,而賠補一款更為狡執;■〈口英〉、■〈口佛〉所望尤奢。事處兩難,實屬萬分棘手。俟接見咪夷,相機駕馭。
諭軍機大臣等:
昨據譚廷襄奏:『俄夷不遵興安嶺分界舊約,欲另以烏蘇哩河、綏芬河為界』等語;當經諭知譚廷襄告以『興安嶺分界,載在「會典」;其烏蘇哩河、綏芬河,此間無從知其界址,難以懸斷。黑龍江現有欽派大臣,仍應到彼查勘』。諒譚廷襄等接奉此旨,當已妥為曉諭。該夷既稱已行文伊國辦理,其所稱木拉幅葉幅,自即係木哩斐岳幅。覽奕山等前奏,似分界一事已歸木酋經理;本日已諭知奕山:『如其真心查辦,即與秉公會勘。倘肆意侵占,亦祗能隨時防範。普提雅廷之意既以分界為重,務當曉以此事斷不能在津議定;實緣道遠無可懸揣,並非推諉。至未分界址之地,止有烏特河一處;上年給該夷文內,亦經允其查辦。其現在所稱各河,必在黑龍江方能查知。如果該酋所言有理,奕山亦必不強駁;若不論情理,則天朝疆土豈容尺寸與人!即如該夷地界,肯令他人占乎?至進京之說,亦未必是其本心;不過因從前曾有進京之人,欲借此誣我廢棄和約。不知雍正九年議定章程,皆為該國貿易人來京而設,並無使臣進京之例。況由張家口陸路而來,亦無由天津前來之事;何得謂我廢棄和約!該國通商向止恰克圖一處,道光三十年已增伊犁、塔爾巴哈臺兩處。今因該夷前來說合一番好意,復許其海口通商,此皆從前條約所無。今反責中國廢棄條約,其優待於條約之外者豈不知耶!我中國以仁義待人,從無失信之事;諒該夷亦無可置喙也。■〈口英〉、■〈口佛〉船隻雖多,天津地勢、民力皆有可恃,不必慮其恫喝。咪夷言既近理,著接見後察其情形,妥為駕馭。若俄夷能就範,則可用俄以制■〈口英〉、■〈口佛〉;如咪勝於俄,又不妨舍俄而用咪。此中操縱,該督等諒能洞曉機宜、經權互用,妥為籌辦也。
--以上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二十二。
·十六日
十六日(辛酉),怡親王載垣等奏:臣等現將准駁各夷條款,開單進呈。
一、俄夷請准報事人由旱路行走恰克圖並代備器械等語,已飭仍由海道行走;槍砲等件,毋須代為豫備。
一、俄夷請添增口岸,已允照各國一體在五口通商。其黑龍江查勘地界,仍由該處辦理。
一、俄夷請進京駐紮等語,道光年間各夷和約內並無進京一條,此次俄夷創議,與體制不合。
一、咪夷請添設港口等語,已准於閩、粵兩省通商海口之地酌加小口各一處;各國均同。
一、咪夷請計噸納鈔等語,已許其照各國一律辦理。
一、咪夷請建立塔表,查無成例,毋庸議。
一、咪夷請駐京師及文移直達禮部、內閣,與俄夷相同,無此體制。
一、咪夷請賠償銀兩等語,該國被劫、被焚船貨等物,均應於失事時遵照和約辦理;事已年久,不應代為賠償。
一、咪夷請傾融銀餅,中國向用紋銀,不必另鑄。
一、咪夷請禁鴉片煙及騙誘民人出口,此皆中國例所當禁,應仍由地方官辦理。
一、■〈口英〉夷請進廣東省城,應順民情,不能官為定議。
一、■〈口英〉夷請不得毒害習教夷人,如有在內地犯法者,照舊約辦理。
一、■〈口英〉夷請酌減貨稅,已允其請。惟稅則定於廣東,應由該省督、撫覈辦。
一、■〈口英〉夷請駐京師並■〈口英〉民遊歷各省,與俄夷同,應毋庸議。
一、■〈口佛〉夷請查辦馬神父一案,已許其再由該省查辦。
一、■〈口佛〉夷請賠補貨物軍需,與■〈口英〉夷同,毋庸議。
一、■〈口佛〉夷請傳教、遊學、貿易給與執照,事所難行,仍照舊約辦理。
一、■〈口佛〉夷請寓京師,與俄、■〈口英〉同,毋庸議。
一、■〈口佛〉夷請免重疊科稅,已許其由廣東覈辦。
一、■〈口佛〉夷請添口通商,允與■〈口英〉、咪等一律辦理。
一、咪夷已許其船鈔覈減一層,其所請貼補十餘年來折損銀約五、六十萬,未曾允准;惟咪夷不助■〈口英〉夷犯順,尚屬恭順,自應酌量優待以服其心。如其再請前項,可允其照上次上海之例,酌量免其稅銀三、四箇月。其十餘年折價一項,歷年久遠,無從查知;仍毋庸議。
一、■〈口英〉夷所請已許其減稅一層,此係永遠得利,已不為薄;因■〈口英〉夷之請而各國均霑,在伊亦甚體面。至用兵兩國損傷,理難賠補。如請添海口,已因咪國之請而允其二小口;今若嫌不足,即咪國所請廣東各口內酌加一口,亦尚可行。應在何處地方,仍須本省督、撫察看情形,方能指定。
一、■〈口佛〉夷傳天主教一節,舊約原止准在通商各海口。若入內地,查明送還本國;歷經照辦有年。今■〈口佛〉夷請給與照票,不拘何處聽其遊行;恐日後如西林縣疑案更多,徒增口舌。是以未允,應仍照舊約辦理。此外,減稅、添口,與各國相同,其利亦屬不少。賠補一層,伊既用兵,亦無此理。
一、俄夷已准在五口通商,新加之口,事同一律;此外亦無可加。其黑龍江查勘分界,已與言明歸黑龍江將軍查辦,與海口通商無涉。
一、聞廣東自■〈口英〉、■〈口佛〉二公使北來之後,在省兵目陵虐民人,廣東人齊心報復,經將軍、署督禁止。今新總督到後,亦加禁約。但百姓眾多,官兵力難彈壓;設有變動,以致■〈口英〉、■〈口佛〉兵目受傷,我等遠在數千里外無從知悉,並無不是。既歸和好,亦須言明在前(此層須俟諸事議定後,再與說)。
一、舊時和約行之已久,此次增改,皆與各國有益,於中國未有益處。中國原不爭利,惟舊約既已改動,其中有不便於中國者亦須改動幾條,以歸公允。俟到廣東時,查明酌議。
一、■〈口英〉、■〈口佛〉二夷惟賠償兵費一層,最為棘手。允之則無名,又開俄夷藉口;不允則彼在貪利,恐難厭其求。如果非此不可,只好告以兩國相爭,各有兵費,理不當賠。廣東通商各國,中國應賠若干?■〈口英〉國應賠若干?■〈口佛〉國應賠若干?自應分別多少,自有公論。俟到廣查問,如各國皆云中國應賠,亦或酌量賠補,在稅銀內分年坐扣;其數難豫定。
--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二十三。
·五月十八日
五月十八日(壬辰),欽差大學士桂良、吏部尚書花沙納奏:
夷人之結怨於中國者,因自道光二十八年以後事事推託,置之不理,彼以為有冤莫訴;是以無論如何開導,總欲進京。現在天津夷務,一誤於廣東、再誤於上海、三誤於海口,故至此也。此時夷人窺破中國虛實,凡我國家艱難困苦情狀瞭如指掌,用敢大肆猖獗,毫無顧忌。所深幸者,■〈口英〉酋■〈口額〉■〈口爾〉唫榮祿已極,尚無貪功之志;其所以如此為難者,皆其下喴哸嗎、■〈口李〉■〈口泰〉嘓輩為之。■〈口李〉■〈口泰〉嘓狡驕異常,雖前此啗以重利,仍於暗中陷害;萬分可惡!若襲而殺之,恐立起兵禍;故未敢輕舉耳。此時欲主戰者,大抵皆謂養廱貽患,不如決勝疆場;不知津口已為該夷所踞,一旦決裂,天津不戰自失。說者曰:願捐津郡城池,不可令其進京。豈知夷人得天津後得有巢穴,仍須帶兵北竄;官軍戰勝,必將添調兵船。萬一關阻不住,竟近都門:戰則不敢僥倖,撫則愈難為力。無論該夷彼時就撫所願愈奢,即照現在款目撫之,事已遲矣。況該夷槍砲迅利,前見夷兵在津郡爬城,其疾如梭;若抵都門,禍恐難測:此戰之不可者一也。天津民情洶洶,數日不和,必將內變;附近天、河兩府土匪以及各屬鹽梟,久欲觀釁而動;一聞有警,盜賊四起,官軍應接不暇:此戰之不可者二也。直隸庫款支絀,運、道各庫帑項皆空;兵勇見賊,多易奔潰,火藥有限,砲械無存;天津以北道途平坦,無險可抗:此戰之不可者三也。國家內匪未淨、外患再起,徵調既難,軍餉不易:此戰之不可者四也。各夷就撫,迅議通商,則關稅日充,兵餉有出;不撫而戰,雖未閉關而稅課有限,南軍待哺嗷嗷,無從籌劃:此戰之不可者五也。奴才等非不知後患可虞,必應求萬全無弊之策;然進既不可戰、退又不可守,於兩弊相形之中,聊為避重就輕之法。夷人之欲駐京,一欲誇耀外國、一欲就近奏事,並非有深謀詭計於其間也。觀其不敢害葉名琛,知有畏忌天朝之意;觀其仍肯交還廣東、即時退出海口,知無占踞地方之心。若即時進京,兵船未退,都中必致驚惶。今議一年始行復來,並不帶兵;即數十人,亦不過如高麗使臣。國家待之以禮,彼偽欽差即與一品官平行,必無他意;且彼必欲挈眷,是倣古人為質者。防範倘嚴,拘束甚易;且以數十人深入重地,不難鈐制。縱恐日久紹匪,禍生不測;不知都城雖大,嚴為稽查,奸宄無由混跡。該夷雇工使用,必由官為經理;所雇之人,即可窺其動靜。夷人最怕花錢,任其自備資斧,又畏風塵;駐之無益,必將自去。此駐京之可從權允准也。各口通商一節,該夷必欲仍在天津,矢口不允;據云非登州、牛莊兩口,萬不可易。查牛莊雖近盛京,而夷船萬難入口;且買賣無多,只有豆子一項,該夷斷不能在彼設立馬頭。登州口岸亦小,並難安設洋行。以此易換天津,聊為彼善於此。至於內江通商,上至漢口、下至鎮江,言明係軍務完竣再議,並不得逾三口。雖鎮江,只肯於一年後前往。而通商所在,該夷以買賣為重,決與河運無礙。此海口內江之尚可從權允准也。奴才等伏思該夷之與中國齟齬,均由疑盧所致;今番感激聖恩,從此待以寬大、示以誠信,果然永敦和好,可省國家兵力,亦是羈縻一法。內地遊行,並非處處有多人前往;既有執照,即好查驗。非係海疆省分,未必各處皆到。夷人最恐中國看伊不起,如果伊國自有匪類,且以為恥;昨因夜間有夷人在街市搶劫,經奴才等知照各夷,查出係■〈口英〉國兵丁,彼即自行嚴懲。將來許入內地,或能自愛亦未可知。此遊歷州縣之尚可從權允准也。至於兵費一節,減至四百萬兩,仍歸廣東查辦。稅課一層,有必欲求減之處、有必欲議改之處,未免中國喫虧;而將來貿易寬廣,或可以盈補絀。其餘條款,多係好爭體面及整頓商船各事,於國體尚屬無礙。■〈口英〉夷從前所求,既多且難;辯說二十餘日,賸至此數條,不容再為商量。今因內線可用,始得稍減兩層。據云再提改字,決不敢言,惟有帶兵進京。奴才等願以身死,不願目睹兇燄擾及都城。再四思維,天時如此、人事如此、全局如此,只好姑為應允,催其速退兵船以安人心。
桂良等又奏:
昨日三點鐘,暎夷■〈口李〉■〈口泰〉嘓隨同伊國副使卟嚕嘶(乃■〈口額〉■〈口爾〉唫之胞弟)前來要盟。奴才等心極憤激,仍復示以鎮定。該夷偪迫再四,奴才等云:『本約今日定議,並無不依』。即准其於六點鐘在海光寺用印畫押。屆時率同隨員等及地方官十餘人前往,夷酋■〈口額〉■〈口爾〉唫用轎三十乘,帶兵五、六百名,各持槍刀,鎧甲一色;夷官亦數十人,鼓樂同來,竟將寺內占滿。奴才等置死生於度外,若非眷戀大局,早欲以一死報國,毫無驚懼之色。乃用印畫押已畢,仍置酒果款待。■〈口額〉■〈口爾〉唫捧爵而起,並命各色官同時起立而言曰:『第一尊、願大皇帝萬壽無疆』!坐。復領二尊曰:『願欽差永保平安』!第三尊曰:『願兩國萬年和好』!奴才等事畢回寓,抱恨萬狀,終夜不安;覺此事雖出於萬不得已之苦衷,只可從權辦理,而此心總無以仰對我皇上。本日辰刻,承准軍機大臣密寄;奴才等恭讀上諭,悚愧交集,感激涕零。比即知照譚廷襄:現在業經定議,無庸設備,恐亂民心而起夷疑。今該夷既知和好足恃,或可藉此羈縻,不至生事。然國家之事,總須有備無患;自今以後,惟當臥薪嘗膽,力圖補救。將來元氣充足,再行奮耀威靈,以伸天討而快人心。本日俄夷遣人來云:此番夷務,中國只好如此辦理。伊國未帶兵船,勸之不聽,不能用武;未與天朝出力,深以為恨。務求大皇帝鑑彼愚忱,必須准其速派官弁數員前來津口幫修砲臺、教習槍砲。設肯給以俸祿,固屬大皇帝格外天恩;即令自備資斧,亦當為中華出力,以仰答高厚鴻慈。一經修造完竣,教演熟習,即遣各員回國。奴才等察其情詞委係出以至誠,且俄夷視見■〈口英〉夷傲很情形,憤恨已極。將來奴才等差竣回京,尚擬面求宸訓講求防患之法。此次夷務萬難措手,因隨員中尚有能不避艱險、實心任事者,購覓內線數人,始得稍有把握;容俟大局定後,並擬籲懇恩施,破格給獎。使在各處辦事諸人早知自拔來歸,庶幾中國人材不為外夷所用;且日後辦理夷務,非得深悉夷情之員不能得其要領、破其愚詐。今日■〈口佛〉夷約定酉初刻在海光寺畫押蓋印,諸事均有頭緒;諒不致別生枝節,再事決裂。除將俄、咪兩夷條約先行抄錄進呈,並將俄夷來文兩封(共計四件)咨送軍機處。
論軍機大臣等:
桂良、花沙納奏「呈遞俄、咪兩夷條約並歷陳■〈口英〉、■〈口佛〉所請不得不從權允准」一摺,桂良等所稱以後但當臥薪嘗膽,力圖補救;豈知和約一定,如何補救?即自請治罪,何補於事耶!
俄、咪夷條約內均有進京一條,皆無久駐京城之說;則■〈口英〉、■〈口佛〉兩夷,豈能偏准!桂良等既言不妨權允,亦當與之約定:來時只准帶人若干、到京後祗准暫住若干時,一切跪拜禮節悉遵中國制度,不得攜帶眷屬。如咪夷條約內所載: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不得耽延;或由陸路、或由海路,不得駕駛兵船進天津海口。小事不得援引輕請,從人不得過二十名;上京時先行知照禮部,公館自由中國豫備。■〈口英〉夷若得照此,亦自可允。若必欲駐京,則前此業經諭及必須更易中國衣冠,諒該夷亦所不願;其人數、時日及禮節事宜,總須照咪夷約定載入條款,方可允准。至鎮江通商,原許共軍務告竣後商辦。夷所請之金陵,現為賊踞,不能即議通商;鎮江亦未便先立馬頭,仍許其俟長江一律肅清、各路軍務告竣,再行定議。天津一處,該夷必欲以登州、牛莊相易,牛莊究近京畿,且為東三省貨物總匯;惟登州尚可酌辦,但須載明只准貨船來往,不得於岸上建立夷樓,不得攜帶器械、駕坐兵船。以上三條,如其所議,即可將條約呈進。該夷原約既不肯更改,即作為中國所添條款,與之更約。彼所要請,我已准至數十條;我國所定不過三條,豈能拒絕!閱俄國清字照會,有「駐京及行駛內河已為阻止」之語;何以桂良等仍以為請?恐係■〈口李〉■〈口泰〉嘓輩從中播弄,■〈口額〉■〈口爾〉唫與中國人彼此語言、文字均不通曉,遂致任其所為。俄使既有此語,即可託其踐言以破此疑義。況該使臣方以不能力阻、為抱歉,只此三條又非更改已成之款,必當代為妥議。另寄信諭旨一道,即宣示俄使可也。
又諭:
桂良等奏「俄國使臣呈遞照會」一摺,閱所遞文內深以不能力阻■〈口英〉、■〈口佛〉為抱歉,具見和好之心。據稱不患道遠,仍欲遣人前來教習技藝、修造砲臺等事;該大臣既有備送槍砲、代為轉圜之美意,朕已嘉其恭順,實非他國可比。惟既受其器械,已見悃忱:若令其遠勞跋涉為中國出力,非所以示懷柔。可告以毋庸派員前來;即致送槍砲一節,大皇帝已深嘉許。若必肯出力,則再向■〈口英〉、■〈口佛〉將此三條代為說合,較之派員教演槍砲、修理砲臺尤深嘉悅。該使臣感激果出至誠,自當再向■〈口英〉、■〈口佛〉說合,將此三條令其議定。至所請即發回文之處,俟擬定後再當封發也。
·俄夷和約
大清國大皇帝欽差東閣大學士總理刑部事務桂良、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花沙納為全權大臣,大俄囉斯國自專主特簡承宜帶東海官兵戰船副將軍御前大臣公普提雅廷為全權大臣,兩國大臣詳細會議,酌定十二條,永遵無替。
第一條:大清國大皇帝、大俄噮斯國自專主,令將從前和好之道,復立和約。嗣後兩國臣民不相殘害侵奪,永遠保護,以固和好。
第二條:議將從前使臣進京之例,酌要更正。嗣後兩國不必由薩納特衙門及理藩院行文,由俄國總理各國事務大臣或徑行大清之軍機大臣或特派之大學士;往來照會,俱按平等。設有緊要公文,遣使臣親送到京交禮部轉達軍機處。至俄國全權大臣與大清之大學士及沿海之督、撫往來照會,均按平等;兩國封疆大臣及駐紮官員往來照會,亦按平等。俄國酌定駐紮中華海口之全權大臣與中國地方大員及京師大臣往來照會,均照從前各外國總例辦理。遇有要事,俄國使臣或由恰克圖進京故道、或由近京海口,豫日行文,以便進京商辦。使臣及隨從人等,迅速順路行走;沿途及京師公館,派人妥為豫備。以上費用均由俄國經理,中國毋庸豫備。
第三條:此後除兩國由旱路於從前所定邊界通商外,今議准由海路之上海、寧波、福州府、廈門、廣州、臺灣府、瓊州府等七處海口通商。若別國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准俄國一律辦理。
第四條:嗣後陸路前定通商處所商人數目及所帶貨物並本銀多寡,不必示以限制。海路通商章程,將所帶貨物呈單備查、拋錨寄碇,一律給價、照定例上稅納課等事,俄國商船均照外國與中華通商總例辦理。如帶有違禁貨物,即將該商船所有貨物概行查抄入官。
第五條:俄國在中國通商海口設立領事官,為查各海口駐紮商船居住規矩;再派兵船在彼停泊,以資護持。領事官與地方官有事相會並行文之例、蓋造天主堂住房並收存貨物房間、俄國與中國會議、置買地畝及領事官員責任應辦之事,皆照中國與外國所立通商總例辦理。
第六條:俄國兵、商船隻如有在中國沿海地方損壞者,地方官立將被難之人及載物船隻救護;所救護之人及所有物件,盡力設法送至附近俄國通商海口或與俄國素好國之領事官所駐紮海口,或順便咨送到邊。其救護之公費,均由俄國賠還。俄國兵、貨船隻在中國沿海地方遇有修理損壞及取甜水、買食物者,准進中國附近未開之海口按市價公平買取,該地方官不可攔阻。
第七條:通商處所俄國人、中國所屬之人若有事故,中國官員須與俄國領事官員或與代辦俄國事務之人會同分別辦理。俄國人若有獲罪者,其犯人應照俄國刑律科罪;中國所屬之人與俄國人有因人命、產業、傷害之事獲罪者,應照中國刑律分別科罪。俄國之人若在中國內地犯法應行審訊治罪者,解送俄國邊界地方或俄國辦事官員所駐紮之海口辦理。
第八條:天主教原為行善,嗣後中國於安分傳教、習教之人當一體矜恤保護,不可欺侮凌虐;亦不可於安分之人;禁其習教。若俄國有人有由通商處所之州縣傳教者,領事官與內地沿邊地方官按照定額,查驗執照;果係良民,即行畫押放行,以便稽查。
第九條:中國與俄國將從前未經定明邊界,由兩國派出信任大臣秉公查勘,務將邊界清理補入此次和約之內。邊界既定之後,登入檔冊,繪為地圖、立定憑據,俾兩國永無此疆彼界之爭。
第十條:俄國人習學中國滿、漢文義居駐京師者,酌改先時定限;不拘年分,如有事故,立即呈明行文本國覈准後,隨辦事官員徑回本國,再派人來京接替。所有駐京俄國之人一切費用,統由俄國付給,中國無庸出此項費用。駐京之人及恰克圖或各海口往來京城送遞公文各項人等路費,亦由俄國付給。中國地方官員於伊等往來之時程途一切事務,務宜妥速辦理。
第十一條:為整理俄國與中國往來行文及京城駐居俄國之人事宜,京城、恰克圖二處遇有往來公文,由臺站迅速行走;除塗間有故不計外,以半月為限,不得遲延耽誤,信函一併附寄。再運送應用物件,每屆三個月一次,一年分為四次,照指明地方投遞,勿致舛錯;所有驛站費用,由俄國同中國各出一半,以免偏枯。
第十二條:日後大清國若有重待外國通商等事凡有利益之處,毋庸再議,即與俄國一律辦理施行。
以上十二條,自此議定後,將所定和約繕寫二分。大清國聖主皇帝裁定、俄囉斯國聖主皇帝裁定之後,定立和書;限一年之內,兩國互交於京,永遠遵守,兩無違背。今將兩國和書用俄囉斯並清、漢字體鈔寫,專以清文為主;由二國大臣手書花押,鈴用印信換文可也。
·咪夷約和
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東閣大學士總理刑部事務、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便宜行事全權大臣桂良、花沙納,大合眾國大伯理璽天德特派欽差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目列衛廉,公司酌議,所有議定條款,臚列於左:
第一款:嗣後大清與大合眾兩國並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異;更不得互相欺凌,偶因小故而啟事端。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以示友誼關切。
第二款:俟大清大皇帝、大合眾國大伯理璽天德既得選舉國會紳耆大臣議允,各將條約互易後,必須敬謹收藏,大合眾國當著首相恭藏大清大皇帝批准原冊於華盛頓都城,大清國當著內閣大學士恭藏大合眾國大伯理璽天德批准原冊於北京都城,則兩國之友誼歷久弗替矣。
第三款:條約各款,必使兩國軍民人等盡得聞知,俾可遵守。大合眾國於批准互易後,立宣布照例刊傳;大清國於批准互易後,亦即通諭都城並著各省督、撫一體頒行。
第四款:因欲堅立友誼,嗣後大合眾國駐紮中華之大臣任聽以平行之禮、信義之道,與大清內閣大學士文移交往,並得與兩廣、閩浙、兩江督、撫一體公文往來。至照會京師內閣文件,或交以上各督、撫照例代送、或交提塘驛站齎遞,均無不可。其照會公文加有印封者,必須謹慎齎遞;遇有咨照等件,內閣暨各督、撫當酌量迅速照覆。
第五款:大合眾國大臣遇有要事,不論何時應准到北京暫住,與內閣大學士或與派出平行大憲酌議關涉彼此利益事件。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迅速定議,不得耽延。往來應由海口或由陸路,不可駕駛兵船;進天津海口,先行知照地方官派船迎接。若係小事,不得因有此條輕請到京。至上京必須先照會禮部,俾得備辦一切事款;往返護送,彼此以禮相待。寓京之日,按品豫備公館;所有費用,自備資斧。其跟隨大合眾國欽差人等,不得逾二十人之數;雇覓華民供役在外,到處不得帶貨貿易。
第六款:嗣後不論何時,倘中華大皇帝情願與別國或立約,或為別故允准與眾友國欽差前往京師到彼居住或久、或暫,即毋庸再行計議,特許應准大合眾國欽差一律照辦,同沾此典。
第七款:嗣後中國大臣與合眾國大臣公文往來,應照平行之禮用「照會」字樣;領事等官與中國地方官公文往來,亦用「照會」字樣。申報大憲,用「申陳」字樣。若平民稟報官憲,仍用「稟呈」字。均不得欺藐不恭,有傷友誼;至兩國均不得互相徵索禮物。
第八款:嗣後中國督撫與合眾國大臣會晤,或在公署、或在行轅,均彼此酌定合宜之處,毋得藉端推辭;常事以文移往來,不可煩瑣會面。
第九款:大合眾國如有官船在通商海口游行巡查或為保護貿易、或為增廣才識,近至沿海各處如有事故,該地方大員當與船中統領以平行禮儀相待,以示兩國和好之誼。如有採買食物、汲取淡水或須修理等事,中國官員自當襄助購辦。遇有合眾國船隻或因毀壞被劫,或雖未毀壞而亦被劫被擄及在大洋等處,應准大合眾國官船追捕盜賊,交地方官訊究懲辦。
第十款:大合眾國領事及管理貿易等官在中華議定所開各港居住保護貿易者,當與道臺、知府平行。遇有與中華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文往來,或會晤面商,務須兩得其平;即所用一切字樣體制,亦應均照平行。如地方官及領事等官有侮慢欺藐各等情,准其彼此將委曲情由申訴本國各大憲秉公查辦;該領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與中華官民動多齟齬。嗣後遇有領事等官派到港口,大合眾國大臣即行照知該省督、撫,當以優禮款接,致可行其職守之事。
第十一款:大合眾國民人在中華安分貿易辦事者,當與中國人一體和好友愛;地方官必時加保護,務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騷擾等事。倘其屋宇、產業有被內地不法匪徒逞兇恐嚇、焚燬侵害,一經領事官報明,地方官立當派撥兵役彈壓驅逐;並將匪徒查拏,按律重辦。倘華民與大合眾國人有爭鬥詞訟等案,華民歸中國官按律治罪;大合眾國人無論在岸上海面與華民欺侮騷擾、毀壞物件、毆傷損害一切非禮不合情事,應歸領事等官按本國例懲辦。至捉拏犯人以備質訊,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眾國官均無不可。
第十二款:合眾國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准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並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處,聽合眾國人與內民公平議定租息,內民不得抬價掯勒。如無礙民居,不關方向,照例稅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合眾國人勿許強租硬占,務須各出情願,以昭公允。倘墳墓或被中國民人毀掘,中國地方官嚴拏,照例治罪。其合眾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只准在近地行走,不准遠赴內地鄉村市鎮私行貿易,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第十三款:大合眾國船隻在中國洋面遭風、觸礁、擱淺、遇盜致有損壞等害者,該處地方官一經查知,即應設法拯救保護並加撫恤,俾得駛至最近港口修理;並准其採買糧食,汲取淡水。倘商船有在中國所轄內洋被盜搶劫者,地方文武官弁一經聞報,即當嚴拏賊盜,照例治罪;起獲原贓,無論多少,或交本人、或交領事官俱可,但不得冒開失單。至中國地廣人稠,萬一正盜不能緝獲或起贓不全,不得令中國賠還貸款;但若地方官通盜沾染,一經證明,行文大憲奏明嚴行治罪,將該員家產查抄抵償。
第十四款:大合眾國民人嗣後均照例挈眷赴廣東之廣州、潮州、福建之廈門、福州、臺灣、浙江之寧波、江蘇之上海並嗣後與眾國或他國定立條約准開各港口市鎮,在彼居住貿易;任其船隻裝載貨物於以上所立各港,互相往來。但該船隻不得駛赴沿海口岸及未開各港,私行違法貿易;如有犯此禁令者,應將船隻貨物充公,歸中國入官。其有走私漏稅或攜帶各項違令貨物至中國者,聽中國地方官自行辦理治罪;大合眾國官民均不得稍有袒護。若別國船隻冒大合眾國旗號作不法貿易者,大合眾國自應設法禁止。
第十五款:大合眾國民人在各港貿易者,除中國例禁不准攜帶進口、出口之貨外,其餘各項貨物俱准任其販運,往來買賣。所納稅餉,惟照黏附在望廈所立條約例冊;除是別國按條約有何更改,即應一體均同。因大合眾國人所納之稅,必須照與中華至好之國一律辦理。
第十六款:大合眾國船隻進通商各港口時,必將船隻等件呈交領事官轉交海關,即按牌上所載噸數輸納船鈔;每噸以方停四十官尺為准,凡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納銀二錢,不及一百五十噸者每噸納銀一錢。凡船隻曾在本港納鈔因貨未全銷復載往別口出售或因無回貨須將空船或未滿載之船駛赴別港覓載者,領事官報明海關,將鈔已完納之處在紅牌上註明,並行文別口海關查照;俟該船進別口時,止納貨稅、不輸船鈔,以免重徵。設立浮樁亮船、建造塔表亮樓,由通商各海口地方官會同領事官酌量辦理。
第十七款:大合眾國船隻進口,准其雇用引水帶進;俟正項稅款全完,仍令帶出。並准雇覓廝役、買辦、工匠、水手,延請通事、司書及必須之人,並雇用內地艇隻;其工價若干,由該商民等自行定議或由領事官酌辦。
第十八款:大合眾國船隻一經進口,即由海關酌派妥役隨船管押,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聽其便。倘大合眾國民人有在船上不安本分,離船逃走至內地避匿者,一經領事官知照,中國地方官即派役訪查拏送領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國犯法民人逃至大合眾國寓館及商船潛匿者,中國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領事等官捉拏送回:均不得少有庇匿。至大合眾國商民、水手人等,均歸領事等官隨時稽查約束。倘兩國人有倚強滋事者用火器傷人致釀鬥殺重案,兩國官員均應執法嚴辦,不得稍有偏徇,致令眾心不服。
第十九款:大合眾國商船進口,或船主、或貨主、或代辦商人,限二日之內將牌貨單等件呈遞本國領事等官收存;該領事即將船名、人數及所載噸數、貨色詳細開明照會海關,方准領取牌照,開艙起貨。倘有未領牌照之先擅行起貨者,即罰洋銀五百大圓;並將擅行卸運之貨,一概歸中國入官。或有商船進口止起一分貨物者,按其所起一分貨物輸納稅餉;未起之貨,均准其載往別口售賣。倘有進口並未開艙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內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徵收稅餉、船鈔;均俟到別口發售,再行照例輸納。倘進口貨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須輸納船鈔。遇有領事等官不在港內,應准合眾國船主商人託友國領事代為料理;否則,徑赴海關呈明,設法妥辦。
第二十款:大合眾國商船販貨進口、出口,均將起貨、下貨日期呈報領事等官;由領事等官轉報海關,屆期派委官役與該船主、貨主或代辦商人等眼同秉公將貨物驗明,以便按律徵稅。若內有估價定稅之貨,或因議價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齊致有辯論不能了結者,限該商於節日內稟報領事官,俾得通知海關會商酌奪;若稟報稽遲,即不為准理。
第二十一款:大合眾國民人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餉,倘有欲將已卸之貨運往別口售賣者,稟明領事官轉報海關檢查貨稅底簿相符,委員驗明實係原包原貨並無拆動抽換情弊,即將某貨若干擔,已完稅若干之處填入牌照,發該商收執;一面行文別口海關查照,俟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准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餉。若有影射夾帶情事,經海關查出,罰貨入官。如大合眾國船隻運載外洋榖米進各海口者,並未起卸,亦准其復運出口。
第二十二款:大合眾國船隻進口後,方納船鈔;進口貨物於起貨時完稅,出口貨物於下貨時完稅。統俟稅鈔全完,由海關發給紅牌,然後領事官方給還船牌等件。所有稅銀,由中國官設銀號代納,或以紋銀、或以洋銀,按時價折交均無不可。倘有未經完稅,領事官先行發還船牌者,所欠稅鈔當惟領事官是問。
第二十三款:大合眾國船隻停泊口內,如有貨物必須剝過別船者,應先呈明領事官轉報海關委員查驗確當,方准剝運。倘不稟明候驗批准輒行剝運者,即將所剝之貨歸中國入官。
第二十四款:中國人有該欠大合眾國債項者,准其按例控追;一經領事官照知,地方官立即設法查究,嚴追給領。倘大合眾國人有該欠華民者,亦准由領事官知會討取,或直向領事控追俱可。但兩國官員,均不保償。
第二十五款:准大合眾國官民延請中國各方士民人等教習各方語音並幫辦文墨事件,不論所請係何等之人,中國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等情;並准其採買中國各項書籍。
第二十六款:大合眾國現與中國訂明和好,各處通商港口聽其船隻往來貿易。倘日後另有別國與中國不和,中國止應禁阻不和之國不准來各口交易;其大合眾國人自往別國貿易或販運其國之貨物前來各口,中國應認明大合眾國旗號,便准入港。惟大合眾國商船不得私帶別國一兵進口,及聽受別國賄囑換給旗號代為運貨入口貿易。倘有犯此禁令,聽中國查出充公入官。
第二十七款:大合眾國民人在中國通商各港口自因財產涉訟,由本國領事等官訊明辦理。若大合眾國民人在中國與別國貿易之人因事爭論者,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和約辦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
第二十八款:大合眾國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國地方官辨訴,先稟明領事等官查明稟內字句明順、在情理者,即為轉行地方官查辦。中國商民因有要事向領事等官辨訴者,准其一面稟地方官,一面到領事等官稟呈查辦。倘遇有中國人與大合眾國人因事相爭不能以和平調處者,即須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更不得索取規費;並准請人到堂代傳,以免言語不通,致受委曲。
第二十九款:耶蘇基督聖教又名天主教,原為勸人行善;凡欲人施諸己者,亦如是施於人。嗣後所有安分傳教、習教之人,當一體矜恤保護,不可欺侮凌虐。凡有遵照教規安分傳習者,他人毋得騷擾。
第三十款:經兩國議定,嗣後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或其商民,無論關涉船隻海面、通商貿易、政事交往等情為該國並其商民從來未沾抑為此條約所無者,亦當立准大合眾國官民一體均沾。
以上各條約,均應由大清國大皇帝立賜批准,並限於一年之內由大合眾國大伯理璽天德既得選舉國會紳耆大臣議允批准,屆期互換。須至條約者。
硃批:『依議』。
--以上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二十七。
·二十三日
二十三日(丁酉),欽差大學士桂良、使部尚書花沙納奏:承准軍機大臣密寄,奉上諭:『俄夷欲派人修理砲臺、教演槍砲,著桂良等即備文照會該夷,准其酌帶數人前來並加嘉獎』等因,欽此。奴才等當即遵旨備文傳知該夷並加嘉獎,該夷欣感之至。據稱所派之人,下年可以前來。前允送槍砲,亦於明年送到;用船載至攔江沙外,中國再用沙船自行撥運進內。所有槍砲等件,必須該國兵弁教演,方能得其運用之法;將來派來數人,俟中國人學會後,即可自相傳授,該國官員即可撤回。如或教習無方、不能得力,亦即飭令撤退等語。奴才等近年接見普提雅廷,察其情詞出於至誠,故敢據實具奏。日前該公使並送奴才等鐘錶、呢畫等物每人八件,兼有饋送委員零星物件;再三推卻,萬不肯允。且云若必欲相卻,即是看伊不起;普提雅廷又復親來面懇,只得暫為收下。所有饋送奴才等各件,容俟到京後再為開單,恭呈御覽,請旨遵行。其所送委員等各物,奴才等即命收下。
今日早間,俄國晃明前來談及■〈口英〉、■〈口佛〉兩夷近日信,知廣東正在開仗攻城,香港地面有人放火八次,意欲將彼處焚燬;粵省民居遷徙紛紜,只賸空城,惟城外尚來往不定。
昨日■〈口英〉夷並有兵船二隻進口,係前次所添調來津者;現幸與之講和,否則該夷得聞此信,必更與天津為難,萬不好辦。奴才等連日差委員弁探聞各夷船隻尚未開行,將來南去,留船數隻暫在上海商定稅則;餘俱由廣東回國。至定稅則之事,應俟奴才等到京面奏,再行議辦。俄、咪兩夷亦即日先後開行,各回本國。俄國舊學生明常即同學生晃明、達喇嘛巴拉第一併入都,明常改換中國衣冠,意欲由都起程、旱道趕回本國催令派員代修砲臺等事。
昨因■〈口英〉、■〈口佛〉兩夷恐奴才等尚未將其條約入奏,各具照會前來詢問;奴才等即告以大皇帝業經看過,並無他意。遣嗎咭士、■〈口李〉■〈口泰〉嘓前來打聽係何硃批?奴才等因告以係硃批「覽奏均悉,欽此」;該夷且疑向來均係「依議」或「均照所議辦理」,何以此次不同?奴才等云:『將來進京覆命呈進蓋印畫押正本條約,當係如此批法;俟奉到硃批後,再行備文由上海知照。此時鈔錄進呈,不過如此批語』。該夷等各自散去。此時條約已定,前探聞夷船陸續開行,今經探報,據稱俄、咪兩夷尚未全開;■〈口英〉、■〈口佛〉兩夷尚在等候硃批,必須看明方肯起碇。該兩夷兵船甚多,一日不去,一日仍須防範。至該二夷條約俱由自行譯定,不能增改一字,語多不檢;奴才等不敢稍涉欺蒙,謹將原來條約鈔錄進呈。至其中委曲,尚有須面陳之處。皇上大度如天,似此犬羊性成,無禮已甚,諒蒙聖恩廣宥,不與計較。總俟國家元氣充足,再為聲罪致討,萬全無弊之上策也。
桂良等又奏:
接據■〈口英〉、■〈口佛〉兩夷照會,因未經奉到「依議」或「俱照著所議辦理」字樣硃批,不肯放心起碇。■〈口英〉夷照會內,並黏恭錄宣宗成皇帝命軍機大臣字寄上諭一道。奴才等當即趕緊照覆,文稱:『既有成例可援,自當據情代奏;俟奉到硃批,即行知照』去後。現在體察該夷情形,總由積疑未釋;是以遇事不肯相信。此時條約已定,更不值因此一事,令該夷有詞可藉,轉致另生枝節。本日已委吏部員外郎陳鍾芳將四夷畫押、蓋用關防正本條約,送至京師交軍機處恭呈御覽。惟該員到京尚有三日程途,夷性多疑且急,易於反覆,必須令其速退兵船,方免生事。所有兩次鈔錄進呈條約,均與正本無異;可否仰求皇上格外天恩,於此本未到之前,先行發下硃批?以便奴才等於奉到後,即可迅速傳知該夷早退兵船,以安人心。
諭軍機大臣等:
前因桂良等呈遞俄、咪兩國條約,未將■〈口英〉、■〈口佛〉兩國條約呈遞,迭經諭令速奏。本日始據桂良等鈔錄呈覽各國條約,經桂良等面議定見、蓋用關防,豈尚有不准之理。茲據桂良等奏稱各國欲以奉到硃批為信,所有該大臣等前奏俄、咪兩國條約並本日所奏■〈口英〉、■〈口佛〉二國條約,朕均批「依議」二字,發交桂良、花沙納閱看。著即將此旨宣示各國,照此辦理。從此長敦和好,永息兵端,共體朕懷柔遠人之至意。
·暎夷和約
大清國特簡東閣大學士正白旗滿洲都統總理刑部事務桂良、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稽察會同四譯館花沙納,大暎國特簡世襲■〈口額〉羅金並奎喀爾田二郡伯爵■〈口額〉■〈口爾〉■〈口奎〉,現將會議商定條約,開列於左:
第一款:前壬寅年七月二十四日江寧所定和約仍留照行,廣東所定善後舊約並通商章程現在更張;既經併入新約,所有舊約作為廢紙。
第二款:大清皇帝、大■〈口英〉君主意存睦好不絕,約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規,亦可任意交派秉權大員分詣大清、大兩國京師。
第三款:大■〈口英〉欽差各等大員及各眷屬可在京師或長行居住、或能隨時往來,總候奉本國諭旨遵行。■〈口英〉國自主之邦,與中國平等;大■〈口英〉欽差大臣作為代國秉權大員,覲大清皇上時遇有礙於國體之禮,是不可行。惟大■〈口英〉君主每有派員前往泰西各與國拜國之禮,亦拜大清皇上,以昭畫一肅敬。至在京師租賃地基或房屋作為大臣等員公館,大清官員亦宜協同勷辦;雇覓夫役,亦隨其意,毫無阻攔。待大■〈口英〉欽差公館眷屬、隨員人等或有越禮欺藐等情弊,該犯由地方官從嚴懲辦。
第四款:大■〈口英〉欽差大臣並各隨員等皆可任便往來,收發文件、行裝箱囊不得有人擅行啟拆。由沿海無論何處,皆可送文;專差同大清驛站差使一律保安照料。凡有大■〈口英〉欽差大臣各式費用,由■〈口英〉國支理,與中國無涉。總之,泰西各國於此等大臣向為合宜例准應有優待之處,皆一律行辦。
第五款:大清皇上特簡內閣大學士尚書中一員與大■〈口英〉欽差大臣文移會晤各等事務商辦儀式,皆照平儀相待。
第六款:今茲約定以上所開應有大清優待各節,日後特派大臣秉權出使前來,大亦允優待,視此均同。
第七款:大■〈口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設立領事官;與中國官員於相待諸國領事官最優者,■〈口英〉國亦一律無異。領事官、署領事官與道臺同品,副領事官、署副領事官及繙譯官與知府同品;視公務應須衙署相見,會晤、文移均用平禮。
第八款:耶蘇聖教暨天主教原係為善之道,待人如己;自後凡有傳授、習學者,一體保護。其安分無過,中國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第九款:■〈口英〉國民人,准聽持照前往內地各處游歷、通商。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經過地方,如飭交出執照,應可隨時承驗無訛放行;雇船雇人裝運行李貨物,不得攔阻。如其無照、其中或有訛誤以及有不法事情,就近送交領事官懲辦;沿途只可拘禁,不可陵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內毋唐請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例,應由地方官會同領事官另定章程,妥為彈壓。惟於江寧等處有賊處所,俟城內克復之後再行給照。
第十款:長江一帶各口■〈口英〉商船隻俱可通商,惟現在江上下游均有賊匪,除鎮江一年後立口通商外,其餘俟地方平靖,大■〈口英〉欽差大臣與大清特派之大學士尚書會議,准將自漢口溯流至海各地選擇不逾三口,准為■〈口英〉船出進、貨物通商之區。
第十一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已有江寧條約舊准通商外,即在牛莊、登州臺灣、潮州、瓊州等府城口,嗣後皆准通商,亦可任意與無論何人買賣船貨、隨時往來。至於聽便居住、賃房買屋、租地起造禮拜堂、醫院、墳塋等事並另有取益防損諸節,悉照已通商五口無異。
第十二款:■〈口英〉國民人在各口並各地方意欲租地蓋屋、設立棧房、禮拜堂、醫院、墳基,均按民價照給,公平定議;不得互相勒掯。
第十三款:■〈口英〉民任便覓致諸色華庶勷執分內工藝,中國官毫無限制禁阻。
第十四款:游行往來、卸貨下貨,任從■〈口英〉國自雇小船剝運。不論各項艇隻雇價銀兩若干,聽英商與船戶自議,不必官為經理,亦不得限定船隻數並何船攬載及挑夫包攬運送。倘有走私漏稅情弊查出,該犯自應照例懲辦。
第十五款:■〈口英〉國屬民相涉案件,不論人產,皆歸■〈口英〉官查辦。
第十六款:■〈口英〉國民人有犯事者,皆由■〈口英〉國懲辦;中國人欺陵擾害■〈口英〉民,皆由中國地方官自行懲辦。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以昭允當。
第十七款:凡■〈口英〉國民人控告中國民人事件,應先赴領事官衛門投稟;領事官即當查明根由,先行勸息,使不成訟。中國民人有赴領事官告■〈口英〉國民人者,領事官亦應一體勸息;間有不能勸息者,即由中國地方官與領事官會同審辦,公平訊斷。
第十八款:■〈口英〉國民人,中國官憲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陵擾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燒房屋或搶掠者,地方官立即設法派撥兵役彈壓查追,並將焚搶匪徒按例嚴辦。
第十九款:■〈口英〉國船隻在中國轄下海洋有被強盜搶劫,地方官一經聞報,即應設法查追拏辦;所有追得贓物,交領事官給還原主。
第二十款:■〈口英〉國船隻有在中國沿海地方碰壞擱淺或遭風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設法妥為照料護送,交就近領事官查收,以昭睦誼。
第二十一款:中國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住■〈口英〉國船中者,中國官照會英國官訪察嚴拏,查明實係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國犯罪民人潛匿■〈口英〉國船中、房屋,一經中國官員照會,領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隱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中國有欠■〈口英〉國人債物不償或潛行逃避者,中國官務須認真嚴拏追繳;■〈口英〉國人有久中國人債物不償或潛行逃避者,■〈口英〉國官亦應一體辦理。
第二十三款:中國商民或到香港生理拖欠債務者,由香港■〈口英〉官辦理。惟債主逃往中國地方,由領事官通知中國官,務須設法嚴拏;果係有力能償還者,務須盡數追繳,秉公辦理。
第二十四款:■〈口英〉商起卸貨物納稅,俱照稅則為額;總不能較他國有彼免輸之別,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第二十五款:輸稅期候,進口貨物於起載時,出口貨於落貨時各行按納。‘
第二十六款:前在江寧立約第十條內定進口、出口各貨稅,彼時欲綜算稅餉多寡,均以價值為率,每價百兩徵稅五兩大概覈計,以為公當。旋因條內載列各貨種式,多有價值漸減而稅項定額不改,以致原定公平稅則,今已較重;擬將舊則重修。允定此次立約加用印信之後,奏明欽派戶大員即日前赴上海會同■〈口英〉員迅速商奪,俾俟本約奉到硃批,即可按照新章迅行措辦。
第二十七款:此次新定稅則並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期滿;須於六箇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則稅課仍照舊章完納;復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勿替。
第二十八款:前據江寧定約第十條內載:各貨納稅後,即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則,只可按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稅不過某分等語在案。迄今子口稅課實為若干,未得確數;■〈口英〉商每稱貨物或自某內地赴某口,或自某口進某內地不等,各子口恆設新章任其徵收,名為抽課,實於貿易有損。現定立約之後,或現在通商各口,或在日後新開口岸,限四箇月為期,各領事官備文移各監督,務以路所經處所應納稅銀實數,明晰照覆;彼此出示曉布、漢、■〈口英〉商民均得通悉。惟有英商已在內地買貨欲運赴口下載,或在口有洋貨欲進售內地,倘願一次納稅,免各子口徵收紛繁,則准照行此一次之課。其內地貨,則在路上首經之子口輸交;洋貨,則海口完納給票,為他子口毫不另徵之據。所徵若干,綜算貨價為率,每百兩徵銀二兩五錢。俟在上海彼此派員商酌重修稅則時,亦可將各貨分別種式應納之數議定。此僅免各子口零星抽課之法;海口關稅仍照例完納,兩例並無交礙。
第二十九款:■〈口英〉國商船應納稅課,一百五十噸以上每噸鈔銀四錢,一百五十噸正及一百五十噸以下每噸納鈔銀一錢。凡船隻出口欲往通商他口並香港地方,該船主稟明海關監督,發給專照;自是日起,以四箇月為期。如係前赴通商各口,俱無庸另納船鈔,以免重輸。
第三十款:■〈口英〉國貨船進口並未開艙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內出口,即不徵收船鈔;倘逾二日之限,即須全數輸納。此外船隻出進口時,並無應交費項。
第三十一款:■〈口英〉商在各口自用船隻運帶客人行李、書信、食物及例不納稅之物,毋庸完稅;倘帶例應完稅之貨,則每四箇月一次,納鈔每噸一錢。
第三十二款:通商各口分設浮樁、號船、搭表、望樓,由領事官與地方官會同酌視建造。
第三十三款:稅課銀兩由■〈口英〉商交官設銀號,或紋銀,或洋銀,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廣東所定各樣成色交納。
第三十四款:秤碼丈尺均按照粵海關部頒定式,由各監督在各口送交領事官,以昭畫一。
第三十五款:■〈口英〉國船隻欲進各口,聽其雇覓引水之人;完清稅務之後,亦可雇覓引水之人帶其出口。
第三十六款:■〈口英〉國船隻甫臨近口,監督官派委員弁兵役看守,或在■〈口英〉船、或在本船隨便居住。其需用經費,由關支發;惟於船主並該管船商處,不得私受毫釐。倘有收受,查出分別所取之數多寡懲治。
第三十七款:■〈口英〉國船隻進口,限一日該船主將船牌、艙口單各件交領事官,即於次日通知監督官,並將船名及押載噸數,裝何貨物之處照會監督官,以憑查驗。如過限期,該船主並未報明領事官,每日罰銀五十兩;惟所罰之數,總不能逾二百兩以外。至其艙口單內,須將所載貨物詳細開明;如有漏報捏報者,船主應罰銀五百兩。倘係筆誤,即在遞貨單之日改正者,可不罰銀。
第三十八款:監督官接到領事官詳細照會後,即發開艙單;倘船主未領開艙單擅行下貨,即罰銀五百兩,並將所下貨物全行入官。
第三十九款:■〈口英〉商上貨下貨,總須先領監督官准單;如違,即將貨物一併入官。
第四十款:各船不准私行撥貨;如有互相撥貨者,必須先由監督官處發給准單,方准動撥。違者,即將貨全行入官。
第四十一款:各船完清稅餉之後,方准發給紅單;領事官接到紅單,始行發回船牌等件,准其出口。
第四十二款:至稅則所載按價若干,抽稅若干,倘海關驗貨人役與■〈口英〉商不能平定其價,即須各邀客商二、三人前來驗貨;客商內有願出價銀若干買此貨者,即以所出最高之價為此貨之價式,免致收稅不公。
第四十三款:凡納稅實按斤兩秤計,先除皮包,粉飾等料,以淨貨輕重為准。至有連皮過秤,除皮覈算之貨即若茶葉一項,倘海關人役與■〈口英〉商意見不同,即於每百箱內聽關役揀出若干箱,■〈口英〉商亦揀出若干箱,先以一箱連皮過秤得若干斤,再秤以皮得若干斤,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實在斤數。其餘貨物凡係有包皮者,均可准此類推。倘再理論不明,■〈口英〉商赴領事官報知情節,由領事官通知監督官商量酌辦;惟必於此日報稟,遲則不為辦理。此項尚未論定之貨,監督暫緩填簿,免致後難更易;須俟秉公覈斷明晰,再為登填。
第四十四款:■〈口英〉國貨物如因受潮濕以致價低減者,應行按價減稅;倘■〈口英〉商與關吏理論價值未定,則照按價抽稅條內之法置辦。
第四十五款:■〈口英〉國民人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課者凡欲改運別口售賣,須稟明領事官轉報監督官委員驗明實係原包原貨,查與底簿相符並未拆動抽換,即照數填入牌照,發給該商收執;一面行文別口海關查照,仍俟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准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課。如有影射夾帶情事,罰貨入官。至或欲將該貨運出外國,亦應一律聲稟海關監督驗明,發給存票一紙;他日不論進口、出口之貨,均可持作已納稅餉之據。至於外國所產糧石■〈口英〉船裝載進口,未經起卸仍欲運赴他處,概無攔阻。
第四十六款:中國各口收稅官員凡有嚴防透漏之法,均准其相度機宜,隨時隨便設法辦理,以杜弊端。
第四十七款:■〈口英〉商船隻,獨在約內准開通商各口貿易;如到別處沿海地方私做買賣,即將船貨一併入官。
第四十八款:■〈口英〉國商船查有涉走私,該貨無論式類價值,全數查抄入官外,俟該商船隻帳目清後,亦可嚴行驅除,不准在田貿易。
第四十九款:約內所指■〈口英〉民罰款及船貨入官,皆應歸中國收辦。
第五十款:嗣後■〈口英〉國文書俱用■〈口英〉字書寫,暫時仍以漢文配送;俟中國選派學生學習■〈口英〉文,■〈口英〉語熟習,即不用配送漢文。自今以後,凡有文詞辯論之處,■〈口英〉國總以■〈口英〉文作為正義。此次定約,漢、■〈口英〉字文詳細校對無訛,亦照比例。
第五十一款:嗣後各式公文,無論京外內,敘大■〈口英〉國官民,自不得提書「夷」字。
第五十二款:■〈口英〉國師船,別無他意或因捕盜駛入中國無論何口,一切買取食物甜水,修理船隻,地方官妥為照料;船上水師各官,與中國官員平行相待。第五十三款:中國海面每有賊盜搶劫,大清、大■〈口英〉視為向於內外商民大有損礙,意合會議設法消除。
第五十四款:上年立約,所有■〈口英〉國官民理應取益防損各事,今仍存之勿失;倘若他國今後別有潤及之處,■〈口英〉國無不同獲其美。
第五十五款:大■〈口英〉君主懷意恆存友睦,允將前因粵城一事所致需支賠補各項經費等款如何辦理,另立專條;與約內列條,同為堅定不移。
第五十六款:本約立定後以一年為期,彼此大臣於大清京師會晤,互相交付;現下大清,大■〈口英〉各大臣先蓋用關防,以昭信守。
專條
一、前因粵城大憲辦理不善,致■〈口英〉民受損,大■〈口英〉君主只得動兵取償,保其將來守約勿失。商虧銀二百萬兩,軍需經費銀二百萬兩二項,大清皇帝皆允由粵海省督、撫設措。至應如何分期辦法,與大■〈口英〉秉權大員酌定行辦。以上款項付清,方將粵海城仍交回大清國管屬。硃批:『依議』。
·■〈口佛〉夷和約
大清國大皇帝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東閣大學士總理刑部事務桂良、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花沙納、大■〈口佛〉國大皇帝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御賜動勞大星俄囉斯大救帶大西洋降生大星世襲男爵喏■〈口翰〉■〈口保〉■〈口弟〉嘶■〈口大〉■〈口陸〉■〈口義〉噶囉,前來議立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嗣後大清國皇上與大■〈口佛〉國皇上及兩國商民,毋論何人在何地方均永遠和好、友誼敦篤,彼此僑居皆獲保護身家。
第二款:茲兩國幸然復舊太平,欲垂之永久,凡有大■〈口佛〉國特派欽差大臣公使等予以詔敕前來中國者或有本國重務辦理,皆准進京僑居,按照大西各國無異。又議定將來假如凡與中國立有章程之國或派本國欽差公使等進京長住者,大■〈口佛〉國亦能照辦。凡進京之欽差大臣公使等當其暫居京師之時,無不按照情理,全獲施恩;其施恩者,乃所有身家、公所與各來往公文書信等件皆不得擅動,如在本國無異。凡欲招置人通事服役人等可以延募,毫無阻擋;所有費用,均由本國自備。中國大皇帝欲派欽差大臣前往大國京師僑居,無不各按品級延接,全獲施恩,照大西各國所派者無異。
第三款:凡大■〈口佛〉國大憲領事等官有公文照會中國大憲及地方官員,均用,大■〈口佛〉國字樣;惟為辦事妥速之便,亦有繙譯中國文字一件附之,其件務盡力以相符。候大清國京師有通事諳曉、且能譯大■〈口佛〉國言語,即時大■〈口佛〉國官員照會大清國官員公文應用大■〈口佛〉國字樣,大清國官員照會大■〈口佛〉國官員公文應用大清國字樣。自今以後,所有議定各款或有兩國文詞辯論之處,總以■〈口佛〉文做為正義。茲所定者,均與現立章程而為然。其兩國官員照會各以本國文字為正,不得將繙譯言語以為正也。
第四款:將來兩國官員辦公人等因公往來,各隨名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禮。大■〈口佛〉國大憲與中國無論京內京外大公憲公文往來,俱用照會。大■〈口佛〉國二等官員與中國省中大憲公文往來,用申陳;中國大憲用紮行。兩國平等官員,照相並之禮。其商人及無爵者彼此赴訴,■用稟呈。大■〈口佛〉國人每有赴訴地方官者,其稟函皆由領事官轉遞。領事官即將稟內情詞查覈,適理妥當,隨即轉遞;否則,更正或即發還。中國人有稟赴領事官,亦先投地方官一體辦理。
第五款:大■〈口佛〉國皇上任憑設立領事等官,在第六、七款內所列中國沿海及沿江各埠頭辦理本國商民交涉事件;與各地方官公文往來,並稽查遵守章程。中國地方官與該領事等官,均應以禮相待;來往移交,均用平行。倘有不平之事,該領事等官准徑自申訴省垣大憲,並控訴本國欽差全權大臣。遇有領事等官不在該口,大■〈口佛〉國船主商人可以相託與國領事代為料理;否則,徑赴海關呈明設法妥辦,使該船主商人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六款:中國多添數港准令通商,屢試屢驗,實為近時切要。因此議定將廣東之瓊州、潮州、福建之臺灣、淡水、山東之登州、江南之江寧六口,與通商之廣東、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准令通市無異。其江寧俟官兵將匪徒勦滅後,大■〈口佛〉國官員方准本國人領執照前往通商。
第七款:自今以後,凡大■〈口佛〉國人家眷可帶往第六款所開中國沿海通商及沿江之各口市埠地方居住、貿易、工作,平安無礙,常川不輟。若有蓋印執照,任聽在議定通商各口周遊往來。惟明禁:不得在沿海、沿江各埠私買私賣;如有犯此例者,船隻、貨物聽憑入官。但中國地方官查拏此等船隻、貨物於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會附近駐口之大■〈口佛〉國領事。
第八款:凡大■〈口佛〉國人欲至內地及船隻不准進之各埠頭游行,皆准前往;然務必與本國欽差大臣或領事等官預領中、■〈口佛〉合寫蓋印執照。其執照上,仍應有中華地方官鈐印以為憑。如遇執照有遺失者,大■〈口佛〉國人無以繳送而地方官員無憑查驗,不肯存留以便再與領事等官復領一件,聽憑中國官員護送近口領事官收管;均不得毆打傷害,虐待所獲大■〈口佛〉國人。凡照舊約在通商各口地方,大■〈口佛〉國人或長住、或往來,聽其在附近處所散步動作,每庸領照,一如內地民人無異;惟不得越領事官與地方官議定界址。其駐劄中國大■〈口佛〉國官員如給執照之時,惟不准前往暫有匪徒各省分;其執照惟准給與體面有身家之人為憑。
第九款:凡中國與各有立章程之國會議整頓或現、或後議定稅則關口稅、噸稅、過關出入口貨稅,一經施行辦理,大■〈口佛〉國商人均霑,用昭平允。
第十款:凡大■〈口佛〉國人按照第六款至通商各口地方居住,無論人數多寡,聽其租賃房屋及行棧存貨,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大■〈口佛〉國人亦一體可以建造禮拜堂、醫人院、周急院、學房、墳地各項,地方官會同領事官酌議定大■〈口佛〉國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凡地租、房租多寡之處,彼此務須按照地方價值議定;中國官阻止內地民人高■租值,大■〈口佛〉國領事官亦謹防本國人強壓迫受阻值。在各口地方,凡大佛國人房屋間數、地段寬廣,不必議立限制,俾大■〈口佛〉國人相宜獲益。倘有中國人將大■〈口佛〉國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
第十一款:大■〈口佛〉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聽其任便雇買辦、通事、書記、工匠、水手工人,亦可以延請士民人等教習中國語音、繕寫中國文字與各方土語,又可以請人幫辦筆墨作文學、文藝等工課;各等工價、束脩,或自行商議、或領事官代為酌量。大■〈口佛〉國人亦可以教習中國人願學本國及外國話者,亦可以發賣大■〈口佛〉國書籍及採買中國各樣書籍。
第十二款:凡大■〈口佛〉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所有各家產財貨,中國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國官員無論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壓強取大■〈口佛〉國船隻以為公用等項。
第十三款:天主教原以勸人行善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獲保佑身家;其會同禮拜、誦經等事,概聽其便。凡按第八款備有蓋印執照安然入內地傳教之人,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凡中國人願信崇天主教而循規蹈矩者,毫無查禁,皆免懲治;向來所有或寫、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無論何處概行寬免。
第十四款:將來中國不可另有別人聯情結行,包攬貿易。倘有違例,領事官知會中國設法驅除;中國官宜先行禁止,免敗任便往來交易之誼。
第十五款:凡大■〈口佛〉國船駛進通商各口地方之處,就可自雇引水即帶進口。所有鈔餉完納後,欲行揚帆,應由引水速帶出口,不得阻止留難。凡人欲當大■〈口佛〉國引水者,若有三張船主執照,領事官便可著伊為引水,與別國一律辦事。所給引水工銀,領事等官在通商各口地方秉公酌量遠近險易情形,定其工價。
第十六款:凡大■〈口佛〉國船一經引水帶進口內,即由海關酌派妥役一、二名隨帶管押,稽查透漏;該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隻,均聽其便。所需工食,由海關給發,不得向船主及代辦商人等需索;倘有違例,即按所索多寡照例科罪,並照數退償。
第十七條:凡大國■〈口佛〉船進口在一日之內並無阻礙,其船主或貨主或代辦商人即將船牌、貨單等件繳送領事官,該領事官於接到船牌、貨單後一日內即將船名、人名及所載噸數、貨色詳細開明,照會海關。倘船主怠慢,於船進口後經二日之內不將船牌、貨單呈繳領事官,每逾一日罰銀五十圓入中國官;但所罰之數,不得過二百圓。迨領事官照會海關後,海關即發牌照,准其開艙;倘船主未領牌照,擅自開艙卸貨,罰銀五百圓,所卸之貨一併入官。
第十八款:凡大■〈口佛〉國船主、商人,應聽任便雇各項剝船、小艇載運貨物,附搭客人。其船艇腳價,由彼此合意商允,不必地方官為經理。若有該船艇誆騙走失,地方官亦不賠償。其船艇不限以隻數,亦不得令人把持;並不准挑夫人等包攬起貨、下貨。
第十九款:凡大■〈口佛〉國商人每卸貨、下貨,應先開明貨單呈進領事官,即著通事通報海關,便□其卸貨、下貨;當即查驗其各貨妥當,彼此均無受虧。大■〈口佛〉國商人不欲自行計議稅餉,另倩熟悉之人代為計議完稅,亦聽;如有事後異言,俱不准聽。至估價定稅之數,若商人與華人意見不合,應彼此喚集二、三商人驗明貨物,以出價高者定為估價。凡輸稅餉,其淨貨為率;所有貨物,應除去皮毛。倘大■〈口佛〉國人與海關不能各貨皮毛輕重,就將爭執各件連皮秤定多寡約數,再復除淨皮毛,秤其斤重;即以所秤通計類推。當查驗貨物之時,如有意見不合,大■〈口佛〉國商人立請領事官前來,該領事官亦即知會海關從中盡力合作,均限一日之內通報;否則,不為准理。於議論未定之先,海關不得將互爭數目姑寫冊上,恐難於覈定。進口貨物遇有損壞,應覈減稅銀照估價之例,秉公辦理。
第二十款:凡船進口,尚未領有牌照卸貨,與第十七款所載在二日之內可出口往別口去,在此不必輸納鈔餉,仍在賣貨之口完納鈔餉。
第二十一款:議定大■〈口佛〉國船主或商人卸貨完稅則例,俱逐次按數輸納;至出口下貨亦然。凡大■〈口佛〉國船所有鈔餉一經全完,海關即給與實收,呈送領事官驗明,即將船牌交還,准令開行。海關酌定銀號若干,可以代中國收大■〈口佛〉國應輸餉項;該銀號所給實收,一如中國官所給無異。所輸之銀或紋銀,或洋銀,海關與領事官覈其市價情形,將洋銀比較紋銀應補水若干照數補足。
第二十二款:凡船按照第二十款進口出二日之外與未開艙卸貨之先,即將船鈔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鈔銀五錢;不及一百五十噸者,每噸納鈔銀一錢。所有從前進口、出口各樣規費一概革除,以後不得再生別端。凡納鈔時,海關給發執照,開明船鈔完納;倘該船駛往別口,即於進口時將執照送驗,毋庸輸鈔,以免重複。凡大■〈口佛〉國船從外國進中國,止須納船鈔一次。所有口大佛國三板等小船無論有篷、無篷,付搭過客,載運行李書信食物並無應稅之貨者,一體免鈔;若該小船載運物貨,照一百五十噸以下之例每噸輸鈔銀一錢。倘大■〈口佛〉國商人雇賃中國船艇,該船不輸船鈔。
第二十三款:大■〈口佛〉國貨物在通商各口已按例輸稅,中國商人即便帶進內地,經過稅關只照向例輸稅,不得復索規費。按今稅則,是有準繩,以後毋庸加增。倘有海關書役人等不守例款,詐取規費,增收稅餉者,照中國例究治。
第二十四款:凡大■〈口佛〉國船進通商各口,如將貨在此卸去多寡,即照所卸之數輸納;其餘貨物欲帶往別口卸賣者,其餉銀亦在別口輸納。遇有大■〈口佛〉國人在此口已將貨餉輸納,轉欲載往別口售賣者,報明領事官照會海關將貨驗明,果係原封不動,給與牌照註明該貨曾在某口輸餉;俟該商進別口時,將牌照呈送領事官轉送海關查驗免稅,即給與牌照卸貨,一切規費俱無。惟查出有夾私誆騙等弊,即將該貨嚴拏入官。
第二十五款:凡剝貨若非奉官特准及必須剝運之處,不得將貨輒行剝運;遇有免不得剝運之處,該商應報明領事官給與執照,海關查驗執照,准其剝貨。該海關可以常著胥役監視,倘有不奉准而剝貨者,除遇有意外危險不及等候外,所有私剝之貨全行入官。
第二十六款:凡通商各口,海關均有部頒稱碼、丈尺等項,應照造一分,比較準確,送與領事官署存留;輕重長短一與粵海關無異,每件鐫戳「粵海關」字樣。所有鈔餉各銀輸納中國者,俱依此稱碼兌交;如有爭執,即以此式為準。
第二十七款:大■〈口佛〉國人在通商各口貿易,凡入口、出口均照所定印押而附章程之稅則,輸納鈔餉。但因兩國貨物或土產,或工藝一時不同而價值有低昂之殊,其稅則有增減之別,每七年較訂一次,以資允協。七年之內已定稅銀,將來並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別項規費。大■〈口佛〉國人凡有鈔餉輸納,其貨物經此次畫押載在則例並非禁止,並無限制者,不拘存本國及別國帶進及無論帶往何國,均聽其便;中國不得於例載各貨物別增禁止限制之條。如將來改變則例,應與大■〈口佛〉國會同議允後,方可酌改。至稅則與章程現定與將來所定者,大■〈口佛〉國商民每處,每時悉照遵行,一如厚愛之國無異。
第二十八款:緣所定之稅則公當,不為走私藉口,大■〈口佛〉國商船將來在通商各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隻在各口走私,無論何等貨價,何項貨物並例禁之貨與偷漏者,地方官一體拏究入官。再,中國可以隨意禁止走私船隻進中土,亦可以押令算清帳項,刻即出口。倘有別國冒用大■〈口佛〉國旗號者,大■〈口佛〉國設法禁止,以遏刁風。
第二十九款:大■〈口佛〉國皇上任憑派撥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彈壓商民水手,俾領事得有威權。將來兵船人等皆有約束,不許滋事生端;即責成該兵船主飭令遵守第三十三款各船與陸地交涉及鈐制水手之條例辦理。至兵船議明約定,不納各項鈔餉。
第三十款:凡大■〈口佛〉國兵船往來遊行,保護商船,所遇中國通商各口,均以友誼接待。其兵船聽憑採買日用各物;若有壞爛,亦可購料修補,俱無阻礙。倘大■〈口佛〉國商船遇有破爛及別緣故,急須進口躲避者,無論何口均當以友誼接待。如有大■〈口佛〉國船隻在中國近岸地方損壞,地方官聞悉,即為拯救,給與日用急需,設法打撈貨物,不使損壞;隨照會附近領事等官會同地方官設法,著令該商梢人等回國及為拯救破船片、貨物等項。
第三十一款:將來中國遇有與別國用兵,除敵國布告堵口不能前進外,中國不為禁阻大■〈口佛〉國貿易及與用兵之國交易。凡大■〈口佛〉國船從中國口駛往敵國口,所有進口、出口各例貨物並無妨礙,如常貿易無異。
第三十二款:凡大■〈口佛〉國兵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領事官或船主知會地方官實力查拏,解送領事官及船主收領。倘有中國人役負罪逃入大■〈口佛〉國寓所或商船隱匿,地方官照會領事官查明罪由,即設法拘送中國官,彼此均不得稍有庇匿。
第三十三款:水手登岸,須遵約束規條。所有應行規條,領事官議定照會地方官查照,以防該水手與內地民人滋生事端。
第三十四款:遇有大■〈口佛〉國商船在中國洋面被洋盜打劫,附近文武官員一經聞悉,即上緊緝拏,照例治罪。所有贓物,無論在何處■獲及如何情形,均繳送領事官轉給事主收領。倘承緝之人或不能獲盜,或不能全起贓物,照中國例處分;但不能賠償。
第三十五款:凡大■〈口佛〉國人有懷怨挾嫌中國人者,應先呈明領事官復加詳覈,竭力調停;如有中國人懷怨大■〈口佛〉國人者,領事官亦虛心詳覈,為之調停。倘遇有爭訟,領事官不能為之調停,即移請中國官協力辦理,查覈明白,秉公完結。
第三十六款:將來大■〈口佛〉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為中國人陷害凌辱騷擾,地方官隨在彈壓,設法防護;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盜,毀壞放火大■〈口佛〉國房屋,貨行及所建各等院宅,中國官或訪聞、或領事官照會,立即飭差驅逐黨羽,嚴拏匪犯,照例從重治罪;將來聽憑向應行追贓著賠者責償。
第三十七款:將來若有中國人負欠大■〈口佛〉國人船主及商人債項者,毋論虧負誆騙等情,大■〈口佛〉國人不得照舊例向保商追取;惟應告知領事官照會地方官查辦出力,責令照例賠償。但負欠之人或緝捕不獲,或死亡不存,或家產盡絕無力賠償,大■〈口佛〉國商人不得問官取賠。遇有大■〈口佛〉國人誆騙中國人財物者,領事官亦一體為中國人出力追還;但中國人不得問領事官與大■〈口佛〉國取償。
第三十八款:凡有大■〈口佛〉國人與中國人爭鬧事件,或遇有爭鬥中或一、二人及多人不等被火器及別器毆傷致斃者係中國人,由中國嚴拏審明,照中國例治罪;係大■〈口佛〉國人,由領事官設法拘拏,迅速訊明,照大■〈口佛〉國例治罪。其應如何治罪之處,將來大■〈口佛〉國議定例款。如有別樣情形在本款未經分晰者,俱照此辦理,因所定之例,大■〈口佛〉國人在各口地方如有犯大小等罪,均照大■〈口佛〉國辦理。
第三十九款:大■〈口佛〉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如有不協爭執事件,均歸大■〈口佛〉國官辦理;遇有大■〈口佛〉國人與外國人有爭執情事,中國官不必過問。至大■〈口佛〉國船在通商各口地方,中國官亦不為經理,均歸大■〈口佛〉國官及該船主自行料理。
第四十款:日後大■〈口佛〉國皇上若有應行更易章程條款之處,當就互換章程年月覈計滿十二年之數,方可與中國再行籌議。至別國所定章程不在大■〈口佛〉國此次所定條約內者,大■〈口佛〉國領事等官與民人不能限以遵守;惟中國將來如有特恩曠典,優免保祐,別國得之,大■〈口佛〉國亦與焉。
第四十一款:茲大■〈口佛〉國大皇帝欲表美意,與大清國大皇帝特將凡可憶往日各不協之處,而今已欣然解釋,不列於此和約章程之中。因此所有把守廣東省城以前各事宜與大■〈口佛〉國軍兵各費用,而今兩國議定妥當,准行分款開列;而其款仍與在本和約章程繕列,通行無異。
第四十二款:凡議立和好貿易船隻情事等章程,兩國大臣畫押用印約計限以一年,即在京師交互存照;交互之後,中國即將本和約章程行文內外各憲■行週知。兩國大臣即於章程畫押、蓋印,以為炳據。
大清國皇上大■〈口佛〉國皇上欽定和約章程遺補六款
第一款:西林縣知縣張鳴鳳,竟將本國傳教人馬神父恣意殺死,本係有罪之人;應將該知縣革職,並言明嗣後永不得蒞任。
第二款:西林縣既經革職後,即照會大■〈口佛〉國欽差大臣知照,又將革職事由備載京報內。
第三款:大■〈口佛〉國民人及所保護者在廣東省城所有行內物件,大■〈口佛〉、大■軍兵未入省之先皆被百姓或燒、或劫、後計多寡,按據分賠。
第四款:中國官員固執不允大■〈口佛〉國以理所請各賠補之處以致軍需繁多,務必於廣東海關照數賠補;其賠補銀與軍兵費用,約有二百萬兩之多。應將此銀交大■〈口佛〉國駐劄中國欽差大臣收入,復回收單執照。其二百萬兩分六次,每年一次交清;或用銀兩,或用會單,仍由廣東海關交清。將來凡有本國完納出入貨稅各客商,皆准量稅之多寡,用銀九分,會單一分完納。其交銀,首次從兩國大臣畫押章程之日起約一年之內交清;廣東海關於抽稅時,若欲每年准收會單,其會單值銀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兩三錢四分之數(即六分之一),扣稅亦無不可。後在廣東中國大憲會同大■〈口佛〉國欽差派員豫行會議,定立會單圖式印章,如何交收,每會單值銀多少,交清銀兩之後如何注銷,以免重複。
第五款:中國將上款所開銀數,或用銀兩,或用海關會單一經交清,大■〈口佛〉國軍兵即將退出粵省。惟以軍兵及速退出之便,中國欲將各會單或先期,或按次分明年號交出在領事官署寄存,亦無不可。
第六款:以上各款仍如各字列載和約章程內,一律無異。因此,兩國大臣畫押鈐印。硃批:『依議』。
--以上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