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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覆總署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係商人兼充請照會改派其正領事接辦(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五五~九五七。

  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竊照先奉憲臺會行:「據合眾國駐廈權攝李領事咨陳:敝領事未奉簡命陞遷以前,業請給假回國六個月;其臺口通商事務,暫委敝署副領事官兼理瑞國領事官施智文署事——為人謹慎詳明,堪以接辦。理合豫先咨陳告辭,行局知照等因。且查前准李領事「照請商人採辦茶葉,欲租廈門海灘隙地建築行棧」案內,查係商人施致文,與現派之副領事官姓名亦適相符,惟「智」與「致」者音同字異,是否副領事施智文即係茶商施致文?抑或另有其人?自應移道就近逐一確查復局核辦,以免歧誤。隨經由局呈報,並移興泉永定道確查移覆:其駐廈各國領事官是何姓名?別國有無兼代?務於查造季報冊內臚列冊首,俾資稽考各在案。茲准興泉永定道咨稱:「飭據廈防廳施丞恩榮申稱:卷查美國副領事係改委丹國白領事懿滿,其丹國領事官改派庇領事德生辦理,均經照會有案;並未言及施智文。前准李領事照請欲租島美路頭等處海灘築棧,查係商人施致文,與現派之領事官相符,「智」、「致」同音異字。據情照請洋稅司函覆:以美國李領事奉調回國,其印信暫行交施智文代辦,即係租地之施智文;但其代辦領事用施智文字樣,其租海灘等事則用施致文,原係一人等由。覆查駐廈各國領事官,日、英、美國係是真正領事官,並非商人兼充;現在美國李領事既已奉調回國,暫交商人施致文代辦,並非真正領事。至駐廈各國領事官姓名,何國商人兼代?亟應開明清摺呈送核覆,以免歧誤。理合開摺具文申覆察核,並申送清摺一扣」到道,據此。查合眾國領事施智文既非真正領事,自應照商人兼辦章程辦理。合就咨局轉詳核辦。計咨送清摺一扣」到局,准此。伏查通商各口設立領事官,應俟奉准總理衙門行知實係真正領事官明文,始行通飭各口,與其文移往來辦事;且各國分派領事,尤不得與商人行主兼充,致乖政體:曾奉總理衙門咨行,歷經遵辦在案。茲美國李攝領事告假回國,請派副領事兼理瑞國領事官施智文署理;既經由道飭據廈防廳查覆即係採辦茶葉、租地建棧之商人施致文一人,是美國、大瑞■〈口典〉國各領事俱是施智文兼充。且據送清摺,尚有丹國庇領事、嗬囒國巴領事、大西洋國巴領事、大法國白領事均係各洋行商人兼代,均非真正領事官:遇事只可與之面商,未便文移往來,以崇體制。惟各國均係奉准通商有約之國,所有駐廈領事,誠難日久懸曠;自應詳請咨明總理衙門照會駐京各國公使迅速各派真正領事官來廈接辦,以重公務。合就照錄清摺詳請察核,俯賜主稿會咨』等情;計詳送清摺三扣。謹請察照,希賜照會各國公使各派真正領事官來廈接辦。須至咨者。

  駐廈各國領事名單

  謹將廈防廳查明駐廈各國領事官姓名,何國真正領事官?何國商人兼辦?開摺呈送察核。

  計開——

  大英國,柏領事威林。

  大德國,現係英國柏領事威林兼署。

  大日國,戴領事嗄嘮。

  ——以上三國俱係真正領事官,並無兼作洋商:理合登明。

  大合眾國,施領事智文(即係採辦茶葉施致文)。

  大瑞■〈口典〉國,施領事智文(即係採辦茶葉施致文)。

  大黃旗國——即丹國,庇領事德生(成記洋行商人)。

  大嗬囒國,巴領事達臣(德記洋行商人)。

  大西洋國,巴領事達臣(德記洋行商人)。

  大法國,白領事懿滿(怡託洋行商人)。

  ——以上六國,係採辦茶葉及洋行商人兼代,並非真正領事官:理合登明。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請總署查示瑞國是否瑞典可否照美國條約辦理通商事務(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五七。

  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竊照先奉憲臺會行:「據合眾國駐廈權攝李領事咨陳:敝領事未奉簡命升遷之前,業經請假回國六個月;其臺口通商事務,暫委敝署副領事兼理瑞國領事官施智文署理——為人謹慎詳明,堪以接辦。理合豫先咨陳告辭;行局知照等因。並准興泉永定道移:「准李領事照會:前奉部文,敞國駐劄中國通商各口領事府,均各代理瑞國通商事務。茲准駐京大臣鏤來文:嗣後該國通商,請照敝國和約章程律例一體辦理」等因。咨局希將瑞國通商按照美國和約一律辦理有無奉准?咨行見覆」等因各到局。當因李領事請派副領事兼理瑞國領事官施智文署理,既稱為人謹慎詳明,自應准予照辦。惟查前奉總理衙門頒發大瑞典、哪喴國條約到閩,業經刊發遵照;今李攝領事請瑞國通商事務查照美國所訂和約章程一律辦理,其瑞■〈口典〉國是否即係瑞國,已有條約可循?抑或另有國名?其所請查照美國條約辦理,究竟有無窒礙?至瑞■〈口典〉國請照美國條約章程辦理,閩省並未奉有明文;究竟有無窒礙?能否照准之處?暨請並咨欽差大臣、總理衙門核示,行閩遵辦,俾昭妥協』。謹請察照,希賜照會各國公使派真正領事官來廈接辦。至瑞■〈口典〉國請照美國條約章程辦理,能否照行?並祈核明示復,以便飭遵。望切施行。

  (見瑞威敦瑙威國檔)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既係商人兼充應照章不與公文往來(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六三。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准貴督撫咨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竊照先奉憲臺奉行:據合眾國駐廈權攝李領事咨陳,現請假六個月回國;其臺口通商事務,暫委敝署領事兼理瑞國領事施智文署理。理合預先咨陳告辭;行局知照等因。至施智文查明既係茶商施致文,自宜與商人兼充之巴領事等俱各照章不與公文往來;其請領單照一切事件,查照同治十年五月十六日南洋大臣來文內「仍用信函傳述」成案,以崇體制。一俟各國派真正領事到廈後,再行照章以真正領事官相待。相應咨行貴督查照酌核辦理可也。

  同日,行福建巡撫王凱泰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一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六~一○一四。

  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復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並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並續奉行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經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臺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註明案由;截至十年冬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茲福州、廈門、臺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一年春、夏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查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知照,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十一年春、夏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劄福州、廈門、臺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

  駐劄臺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有雅芝(兼辦布領事)。

  英國副領事官:額勒格里(駐淡水口)。

  法國領事官:沙伯綸(係駐福州兼辦臺灣口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係駐廈門兼辦臺灣口領事)

  日國領事官:阿。

  ——以上係有約之國。又臺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葛德立:合併登明。

  臺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眾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飭催押追艋舺德興號應賠擔保買辦吳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圓限繳一案。

  前件當經移行臺灣道、府暨淡水廳查案勒追,移給通報。旋奉院行:『據臺灣黎道稟稱:吳阿成——即吳大成,晉江縣武生;前由艋舺德興號保認,充當洋商探臣行內買辦。逃匿銀貨計銀二千六百餘圓,原應押令德興號賠償完結;惟德興號前後訴供各情,僅保吳阿成由滬至艋兩地銀錢出入,並未保往後壟買腦。所繳相信字並原信二封,亦與李領事粘抄信字相符,自非關提吳阿成到案質訊,難期水落石出;當即分別札飭催提解訊』。並據淡水廳以「遵札勒拘德興號行主訊供」緣由,詳奉批局移行查照。續據泉州府詳:『據晉江縣查覆:「武生吳阿成——即吳大成,移查取進學冊,並無其名」。並據差查:晉轄委無該生下落,訊取該衿族切結呈繳。惟查德興號既敢為吳阿成立約擔保,自必知其確有身家;應請札飭淡水廳提保,跟交究追歸款』等由,轉詳到局;又經詳奉批飭移行勒提跟追。茲據淡水廳以「德興號行主黃龍安,已於本年二月十四日准臺灣府委員到淡將黃龍安守提解府跟訊」等由摺報前來,應俟臺灣府辦結詳報,再行詳咨:理合登明。

  (見各省英國交涉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一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五~一一一○。

  同治十年正月二十四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復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復;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並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並續奉行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經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臺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註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一年夏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茲福州、廈門、臺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一年秋、冬兩季分別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十一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札福州、廈門、臺灣三口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

  駐札臺灣口美國領事官姓名

  合眾國領事官:施智文。

  〔臺灣□□結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案奉院行,據合眾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飭催押追艋舺德興號應賠擔保買辦吳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元限繳一案。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美署使衛廉士照會總署派東生暨賈士分別署理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二。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美國衛廉士照會稱:

  茲以臺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辦理通商事務之副領事官需員,本大臣以旗後副領官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其淡水副領事官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均經札委。為此,照會貴親王咨行南洋大臣轉行該處地方官與之辦理交涉事件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會美副使請禁阻李讓禮等借租人船與日本前往臺灣番地(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二~一一二三。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現據各處咨報及新聞紙內述及,日本國欲遣兵船前往福建臺灣生番地方;想貴大臣亦有所聞矣。查臺灣生番處所皆係中國地土,日本有兵前往,並未與中國商明此事。曾經各國大臣關切來告,或以照萬國公法:凡有約和好之國,不得幫助日本;或逕行飭知本國官商,毋許接濟軍火:俱徵友誼。貴國與中國和好夙敦,條約第一款內開:「大清國與大合眾兩國並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異;更不得互相欺凌,偶因小故而啟爭端。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以示友誼關切」等語。是兩國相助更有明文,中外所共聞共見;亦自立約以來,貴國歷任大臣與貴大臣所同為遵守者也。乃現據傳聞,貴國借給日本大兵船一隻載兵來華,福建廈門已到日本兵船內有兵頭二人係美國人;又有曾任貴國領事官李讓禮為之租貴國「牛約」輪船,裝載兵丁糧食等項赴臺等語。即希貴大臣迅速確查,照約嚴為禁阻。如有其事,立將李讓禮及各兵頭並一切船隻全行撤回,以符約章而敦和誼:是為至盼。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美國兵船例不借用及李讓禮租船應由駐日使臣管束(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三~一一二四。

  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覆事。

  昨准貴親王照會內稱:『現據各處咨報及新聞紙所述,日本國欲遣兵船往赴臺灣生番地方;並借用美國兵船,且內有美國兵頭。如有其事,請照約嚴為禁阻』等因前來。本大臣查新聞咨報雖所述其事,然未聞日本傳宣明文;大約該國自無與中國有動干戈之意,所以伐生番之役。適間聞得,據言此事東洋大臣去歲在北京時,曾與貴衙門言及於此。蓋因臺灣生番地方,前有琉球船到彼處,其人遂被生番殺害;此地既中國不能管束、任其猖獗,是以東洋有往彼處征伐之舉。但想此事若據咨報新聞紙所傳,恐難憑信。如貴國派有公使駐劄東洋都城,遇事自無難得實。照稱東洋借用美國兵船一節,查美國兵船,向例無論何國概不能借用;決無其事。又稱日本兵船內有兵頭二人係美國人,並有曾任領事官李租給日本輪船;如有其事,立將此三人及船隻全行撤回等語。此節無論如何,係屬本國駐劄東洋欽差所應管;宜如何辦理之處,本大臣則未能干預其事。來文引述條約第一款內開:「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等語;查此項款內載「一經照知、必須彼此相助」,非只一邊而言。茲僅准貴國照知,並未聞東洋於此事是非有無,而未便率行揆揣也。相應照復貴親王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甲戌年四月初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覆美署使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已分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四~一一二五。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給美國衛廉士照會稱:

  准貴大臣照會稱:『臺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旗後副領事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官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等因前來。除業由本衙門分行知照外,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咨行南洋通商大臣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五。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行南洋通商大臣李宗羲文稱: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國署公使照稱:『臺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本大臣以旗後副領事官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官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均經札委。為此,照請轉行該處地方官與之辦理交涉事件』等因前來。相應咨行貴大臣查照,轉飭該地方官遵照可也。

  同日,行閩浙總督文同上。

  同日,行福州將軍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劄行總稅務司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一一二五~一一二六。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給赫德劄稱: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國署公使照稱:『臺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本大臣以旗後副領事官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官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為此照請轉行該處地方官與之辦理交涉事件』等因前來。相應札行總稅務司轉飭該口稅務司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會美副使奉諭授沈葆楨為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六。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奉上諭:『沈葆楨著授為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以重事權。欽此』。欽遵在案。本衙門查臺灣等處遇有各國事務,閩浙總督駐紮省垣,相距較遠;船政大臣沈素悉中外情形,茲奉特旨派為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自能悉心籌畫、盡其事權,以符條約而敦睦誼。相應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會美副使行文駐日使臣禁阻人船協助日本前往臺灣番地(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六~一一二七。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前聞日本國有借用貴國兵船及兵頭二人赴臺各情,當經照會貴大臣:如有其事,照約禁阻在案。昨准貴大臣照復稱:『查新聞紙咨報雖述其事,然未聞日本傳宣明文;大約該國自無與中國有動干戈之意,所以伐生番之役。適間聞得,據言此事東洋大臣去歲在北京時曾與貴衙門言及於此。蓋因臺灣生番地方,前有琉球船到彼處,其人遂被生番殺害;此地中國既不能管束、任其猖獗,是以東洋有往彼處征伐之舉。但想此事若據咨報新聞紙所傳,恐難憑信。如貴國派有公使駐劄東洋都城,遇事自無難得實。至照稱東洋借用美國兵船一節,查美國兵船向例無論何國概不能借用;決無其事。又稱日本兵船內有兵頭二人係美國人,並有曾任領事官李租給日本輪船;如有其事,立將此三人及船隻全行撤回等語。此節無論如何,係屬本國駐劄東洋欽差所應管;宜如何辦理之處,本大臣則未能干預其事。來文引述條約第一款內開:「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彼此相助、從中善為調處」等語;查此款內載「一經照知、必須彼此相助」,非只一邊而言。茲僅准貴國照知,並未聞東洋於此事是非有無,而未便率行揆揣也』等因前來。

  本王大臣查來文內有東洋大臣去歲在北京時曾與本衙門言及等語,上年日本國副島大臣來華,從未提說欲赴臺灣,亦未備文知照。貴大臣雖未聞日本傳宣明文,而新聞紙所述及福建函報,確有日本國兵船由廈門赴臺灣,並稱內有貴國船、貴國人並貴國兵頭二人在內,實已共見共聞。若日本國謂中國不能管束生番、任其猖獗,是以有往彼處征伐生番之舉;彼此兩國既經有約通好,彼國人船或在此國洋面偶爾失險,亦當照約知會各該管地方官員查辦。今日本國竟謂中國不能管束生番,遽爾興師;此舉恐與各國公論未協,中國能置而勿論乎!又查貴大臣復文內稱:「美國兵船向例無論何國概不能借用」,足見貴國例文所在,原應恪遵。本王大臣前接北洋大臣來咨,據蘇松太道稟報:晤駐滬貴國總領事西,謂日本欲租美國「牛約」輪船裝糧餉、軍裝並屋料赴臺,經駐日本京城貴國大臣未允所請,船已退租;蘇松太道已劄委容丞閎赴日本晉謁貴國大臣面達謝忱。是貴國駐日本大臣業已按約辦理,本王大臣方深感佩!惟前次本王大臣照會貴大臣希將人船全行撤回,今准文稱「未能干預其事」云云;貴大臣既奉欽命總理全權事務,豈不能行文駐劄日本國之貴國欽差,告以按約禁阻!若言未能干預,此後中外交涉應商事件,當如何商議?是貴大臣未免自輕統理事務之權。來文引條約內載「一經知照,必須彼此相助」非只一邊而言;本王大臣查條約第一款所載原不僅專指一國而言,惟載有「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必須相助調處」等語。本王大臣知照貴大臣者,正係照約辦理。此次日本國赴臺與條約未符,且有貴國人船在內;貴大臣駐華有年,辦事素稱公平,諒不以此舉為然。仍望貴大臣速即行文駐劄日本國之貴國欽差,務須按照條約辦理,以敦睦誼。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副使衛廉士照覆總署已禁阻或撤回協助日本前往臺灣番地人船(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七~一一二八。

  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會事。

  頃准本國駐劄東洋欽差平大臣文稱:前在東洋總理衙門約同美國人李領事及兵頭二員並租給東洋「牛約」輪船前往臺灣等因,已經平大臣詢問東洋總理衙門大臣:「向聞臺灣四圍係屬中國地土,此次往臺灣之役,有無中國允准之信」?據云並無中國允准之文。然既如此,平大臣言及美國與中國素敦和好,遂不允其所請,即不准美國三人及「牛約」輪船同往臺灣;業經東洋總理衙門即不用其三人及輪船赴臺矣。然平大臣聞知李領事並輪船未經動身,其二兵頭聞已往臺灣等因前來。本大臣查既如此辦理,甚屬妥洽;且行知廈門、臺灣等處領事官飭阻該二兵頭毋許幫助日本。並於本月十六日准貴親王照稱:已簡派沈大臣往赴臺灣相機辦理矣。為此照會貴親王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甲戌年四月二十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稅務司赫德呈覆總署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已劄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八。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稅務司赫德呈稱:

  奉到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鈞劄內開:『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國署公使照稱:臺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本大臣以旗後副領事官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均經劄委;請轉行該處地方官辦理交涉事件』等因前來,奉此。總稅務司除劄知該口稅務司知照外,理合備文申覆貴衙門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會美副使不允租船與日赴臺並撤回李讓禮事甚公平(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三五。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前聞日本兵船內有兵頭二人係美國人,並有李領事官租給日本輪船等情;當經照會貴大臣按約辦理在案。茲准貴大臣照覆:『准本國駐劄東洋平大臣文稱,日本國約同美國人李領事及兵頭二人並租用「牛約」輪船前赴臺灣,本大臣未允所請,即不准往臺灣』等因。又准南洋大臣咨:『據蘇松太道稟報:貴國大臣不准租給日本輪船並將李領事官等撤回,已劄委容丞閎赴日本晉謁稱謝』。足徵貴國與中國素敦和好,貴國駐東洋大臣照約辦理,甚屬公平;本王大臣實深感佩也。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須知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二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四○~一一四三。

  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通商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照知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照知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復知。並將如何辦理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並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並續奉行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經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臺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註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一年冬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茲福州、廈門、臺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二年春、夏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具文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再,閩浙總督係本兼署院本任,毋庸會銜:合併咨明。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

  臺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眾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飭催押追艋舺德興號應賠擔保買辦吳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元限繳一案。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總署照會美副使關於日本遣兵赴臺與日使柳原等辯論始末(同治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四九~一一五九。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查日本國於同治十年七月派大臣伊達暨隨員柳原等來天津,與李中堂議定修好條規,彼此畫押鈐印。八月間,大臣伊達暨隨員柳原等進京,本衙門以禮相待。同治十二年四月,大臣副島暨隨員柳原等復赴天津,將修好條規、通商章程公同互換,旋即進京。五月間,大臣副島派隨員柳原等來本衙門面詢三事:一、澳門是否中國管轄,抑由大西洋主張?一、朝鮮諸凡政令,是否由該國自主?一、即臺灣生番戕害琉球人民之事,擬遣人赴生番處說話等語。本大臣於晤談時,詢其原委;據隨員柳原等答復,謂澳門地方恐須通商,不過詢問明晣,為將來議辦張本。朝鮮之事,冀中國調停其間。若臺灣生番地方,祇以遣人告之;嗣後日本人前往,好為相待:其意皆非為用兵等語。時因議論覲事未定,本衙門未便置詞。迨六月初,覲見禮成,大臣副島定期出京;本大臣等於送別時,言明嗣後彼此須按照修好條規所載,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本大臣等所以鄭重出之者,即指臺灣生番等事而言。大臣副島亦心領神會,以「固所甚願」一言相答。乃本年三月間,准各國駐京大臣知照並新聞紙所載及中國沿海各地方官申報,日本國有兵船前赴臺灣,有事生番;經本衙門兩次照會日本國外務省,請其照復。旋奉諭旨:派沈葆楨為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復奉旨:派潘霨為幫辦大臣等因,欽此。隨據閩省奏報:日本國中將西鄉帶兵到閩,給閩浙總督照會;經閩浙總督按照條約、援引公法照會中將西鄉,請其早日回兵。乃中將西鄉不與該督照復,逕自領兵由琅■〈王喬〉登岸,焚毀牡丹等社,紮營番地。四月間,大臣柳原到滬,本衙門復辦給照會,並經上海沈道及應藩司先向詢問;後潘藩司抵滬,復偕沈道向大臣柳原詳細晤論,面議辦法三條,彼此立手書為據。潘藩司旋赴臺灣,偕臺灣夏道前往琅■〈王喬〉面見中將西鄉,交沈大臣所給照會及大臣柳原信函,逐條辯論;中將西鄉允一面致書大臣柳原,一面由廈門電報寄信回國,暫不添兵前來。潘藩司、夏道派人傳齊各社生番頭目,呈遞「嗣後無論中外商民遇有遭風,均當竭力保護,不敢再有欺凌、殺害、搶奪情事」切結存案。潘藩司即函致大臣柳原,請其即行函致中將西鄉查照前議,請示本國早日撤兵,以便中國派兵設汛,永相保護。大臣柳原以非印文,囑沈道函致臺灣換給沈大臣、潘藩司聯銜印文照會,方能信致本國云云。沈道當即函致臺灣,而大臣柳原不候沈大臣、潘藩司聯銜印文照會,忽爾自滬起身,由津進京。查臺灣之事,業經先後奉旨派沈大臣並潘藩司辦理,潘藩司並與大臣柳原、中將西鄉晤面商議如何辦法。此次大臣柳原既經進京,本大臣等自不能不與往來議論;即大臣柳原想亦欲將臺灣之事辦妥,再辦別事。恐貴大臣暨各國大臣未知其詳,除將始末緣由照會各國大臣外,特備文照會貴大臣;並將中國與日本外務省暨大臣柳原照會並信共八件,一並抄送貴大臣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一總署致日本國外務省大臣照會(三月二十六日)

  為照會事。

  照得貴國與中國自換約以來,各盡講信修睦之道;彼此優禮相待,友誼日敦。上年貴副島大臣奉使來華,與本王大臣諸事和商,情意頗洽。五月間,副島大臣特遣隨員柳原、繙譯官鄭來本衙門面詢三事:一、澳門是否中國管轄,抑由大西洋主張?一、朝鮮諸凡政令,是否由該國自主?一、即臺灣生番戕害琉球人民之事,擬遣人赴生番處說話各情。本王大臣當於晤談時,詳論所詢原委。嗣經貴國繙譯官鄭答覆,謂澳門地方恐須通商,不過詢問明晰,為將來議辦張本。朝鮮之事,冀望中國調停其間,可藉中國之力勸解。若臺灣生番地方,祇以遣人告知;嗣後日本人前往,好為相待:其意皆非為用兵等語。足見邦交益固,彼此均泯猜嫌。迨貴副島大臣瀕行時握手言別,本王大臣曾向貴副島大臣覿面,提及嗣後須按照修好條規所稱「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承副島大臣以「固所甚願」一言相答。溯自副島大臣駐華多日,並未向本王大臣議及前詢三事,而本王大臣亦從無於條規外允有別事;彼此兩國當不致另有言外事端。惟現准各國駐京大臣均來向本王大臣告知,貴國興兵前赴臺灣,有事生番。並新聞紙所載及接到中國沿海各地方官申報:本年二月間有貴國大戰船一隻寄泊廈港,擬借校場操兵;並據貴國帶兵官聲稱,係自臺灣、澎湖而來。查臺灣一隅僻處海島,其中生番人等向未繩以法律,故未設立郡縣,即「禮記」所云「不易其俗、不易其宜」之意;而地土實係中國所屬。中國邊界地方,似此生番種類者他省亦有,均在版圖之內;中國亦聽從俗、從宜而已。此次忽聞貴國欲興師前往臺灣,是否的確?本王大臣未敢深信。倘貴國真有是舉,何以未據先行議及?其寄泊廈港兵船究欲辦理何事?希即見覆,是所深盼!為此照會貴外務省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附件二總署致日本國外務省大臣照會(四月十八日)

  為照會事。

  照得本王大臣前據中國沿海各地方官咨報並准各國駐京大臣告知,貴國有派兵前往臺灣之事。當以此事未經先行議及,未之深信;曾於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彙敘函報各節,照會貴外務省大臣查照見覆在案。刻下想已接閱,當有復文在途矣。本年四月十四日奉上諭:『沈葆楨著授為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以重事權。欽此』。本衙門查臺灣等處遇有各國事務,閩浙總督駐劄省垣,相距較遠;船政大臣沈素悉中外情形,茲奉諭旨派充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必能悉心籌畫、盡其事權,以符條約而敦睦誼。相應照會貴外務省大臣查照可也。

  附件三總署致日本國柳原大臣照會(四月二十七日)

  為照會事。

  照得上年貴國副島大臣奉使來華,曾令貴大臣同繙譯官鄭來本衙門面詢臺灣生番戕害琉球人民之事。當經細詢原委,曾准答復:臺灣生番地方,祇以遣人告知;嗣後日本人前往,好為相待:其意非為用兵等情。迨貴副島大臣並貴大臣瀕行時,本王大臣曾向貴副島大臣覿面,言及嗣後須按照修好條規所載「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承副島大臣以「固所甚願」一言相答。乃本年三月間,准各國駐京大臣向本王大臣告知,貴國興兵赴臺灣,將有事於生番。並迭據中國沿海各地方官申報,有貴國戰船一隻名「春日」,自臺灣、澎湖來,寄泊廈港;帶兵官海軍少尉家柯聲稱「擬借地操兵」等語。本王大臣當彙敘函報各節,先行照會貴國外務省大臣;四月十四日,本王大臣續將欽奉上諭「沈保楨著授為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以重事權。欽此」照會各在案。迄今均未准見復。嗣接閩省咨開:貴國火輪船一號駛過旗後口外,又有輪船二號到琅■〈王喬〉社寮港口停泊,至柴城踏看紮營地勢各情;並接貴國中將西鄉照會:率親兵由水路直進番地,因琉球人民遭害,招酋開導,殛凶示懲等情咨報前來。

  本王大臣查臺灣全地久隸中國版圖,雖生番種類散處深山、向未繩以法律,總屬中國管轄之人。即偶有洋面失險——如琉球人民受害前事,亦當知會應管轄之地方官查辦。此次貴國興兵,未經向本王大臣議及、亦未准知照,因何事派兵赴臺?既與上年所言「非為用兵」之語未符,亦與條規內所載「兩國邦土不可稍有侵越」等詞相背!本王大臣殊為不解。今據各處探報,貴大臣奉命來華,已抵上海;經江蘇應藩司、沈道將貴國船赴臺灣一事向貴大臣詳細剖說,業經貴大臣允為函致貴國外務省並由電報知會廈門領事轉告貴國中將等因。足見貴大臣克敦和誼,顧全大局。俟貴外務省暨廈門復信到滬,仍希貴大臣與應藩司、沈道平心妥議;總期彼此同守修好條規,永久不渝。貴大臣既為兩國通好而來,如能盡其事權以固睦誼,本王大臣自當與各國來華大臣一體優禮相待。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

  附件四日本國柳原大臣致總署函(五月十七日)

  謹啟者:本大臣猥以菲材,簡命駐華。陽曆五月二十八日——即四月十三日,行抵上海;晤沈道臺,始悉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經貴王大臣早有公文專人寄往東京,給我外務大臣取具復文等語。故本大臣暫停滬上,等候本省有何音耗。續於六月十三日——即四月二十九日,本大臣接由上海新關稅務司將貴王大臣於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再給我外務大臣之公文一角傳遞前來;本大臣接此,即於是日付郵寄回去後。於六月十八日——即五月初五日接到本省六月九日——即四月二十四日發來給本大臣函文,內云:『本月四日——即四月二十日,有英國士人麥堅者來省,面遞總理衙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發之公文;本省接閱之下,此郵未及即修復文等因,並照錄貴署來文咨送前來。據此,可期下郵必有回文,或委本大臣代為辦具照復。惟以海路■〈艹迢〉■〈艹遰〉,雖有汽輪,一往一來輒需兼旬;知關貴王大臣盼念,理合先茲具聞。

  至於本國命將征番一事,會潘藩臺奉旨下閩路經滬瀆,本大臣於本月六、七兩日——即四月二十二、三因沈道臺得與邂逅,面談一切。所有情節,聞經兩憲具達尊聽,故不贅述。昨者探得麥堅已回滬地,趁船北上;本大臣聞即派員就見,問以我外務省接了總署公文有何話說、有何收條?麥氏秘而不言。本大臣但見貴國人回、未見本省文來,中心不禁耿耿!用特耑佈寸悃,以冀丙原。並頌勛祺!不宣。

  陽曆六月二十日——即五月初七日。

  再者,本日臨封此函,承沈道臺捧貴王大臣四月二十七日所發給本大臣之公文來館,親手遞下;又述貴王大臣函囑致慰勞之意。本大臣接已閱悉,並感惠言諄至。除俟日再具復文外,箋端片言奉謝,不莊。

  附件五總署致日本國柳原大臣照會(五月二十九日)

  為照會事。

  前據上海沈道稟報:貴大臣到滬時,曾經詢問上年副島大臣在京派貴大臣到本署提及臺灣生番之事,並未說到發兵前去;此時遽爾興兵前往,實屬違約!當由貴大臣答以「上年卻未提帶兵;此時實恐生番再加殘害,是以帶兵自護」等語。茲於本月十七日據上海沈道申送貴大臣公函一封,知本王大臣三月二十六日專足賫送貴國外務省公文已經收到,貴國業經照錄咨送來滬;又四月二十七日交上海稅務司轉寄貴國外務省公文,貴大臣亦經收到,代為遞去。本王大臣三月二十六日公文,貴國外務省下郵必有回文,或委貴大臣代辦照復各等因函達前來。

  查臺灣用兵一事,上年副島大臣在京,既未與本王大臣言明;本年中將西鄉赴臺,貴國復未先期照會。畔盟違約,各國皆無似此辦法;本王大臣上兩次公文均已詳載。不知貴大臣此次來華,是為通好而來、抑為用兵而來?如謂修好而來,則現在用兵焚掠中國地土,又將何說?來函云:本王大臣前次公文,或由貴大臣辦具照復;究竟貴國外務省暨貴大臣是否辦給照復?抑姑以好言款我?統希貴大臣詳示!須至照會者。

  附件六日本國外務大臣寺島致總署照會(六月初二日)

  為照復事。

  茲接貴國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來文,據悉貴國傳聞我政府將有事於臺灣生番之地之說,甚為不解,因以承詢各節。查此誠如來示所言,是往年我欽差全權大使副島種臣奉命往入貴朝之際,經由該大臣遣其僚屬轉令面諮毛、董兩大臣;而據其趣旨,今甫下手而已,別無他意。又此等情先於未接來文時,早有我欽使柳原前光派往貴國;想已由該使當為辯覆見悉畢矣。故其來示所詢,不及縷縷逐辯也。

  為此照復,希即查照可也。須至照覆者。

  附件七日本國大臣柳原致總署照會(六月初二日)

  為照覆事。

  明治七年六月二十日接沈道遞來貴王大臣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發公文內開各節,業已閱悉。

  本大臣案查此事原委,始於壬申之秋我朝據琉球藩呈訴其民漂到臺灣入牡丹社遇害一事。夫琉球島原為我薩摩侯附庸,目今統歸大政朝議。該島從前疊訴此案,溯自明末至今,已有五次。當初日本即經派差問罪,由鄭成功賠償三萬餘金,以贍難民遺族。以後數次,因德川氏概禁官民出洋,每有其愬,置而不問。今者舟車所至,賓至如歸;即我琉民、莫非王臣,豈容生番一味蠻殺!乃欲興師伐番,以盡義務。適我副島大臣將與貴國踐期換約,因上疏曰:『臣查清國康熙年間,始並臺灣;收自鄭經,即沿故址置府縣廳。其所賦徭著有界限,是為官典。自此以外,迄今視為人跡不到之地,並無官守。初有閩、廣流氓冒入番地,屏逐土人,以漸成集;往來府、縣營謀鬻販者,謂之「熟番」。其被屏諸山谷之番,臥薪嘗膽,恨不生啖華人之肉;乃畫地設防,與該熟番世相仇殺,目未見朝廷官、足未踏中華地者,是為「生番」。外人一踵其地,立見戕害,蓋由於此。從前英、美二國商船漂泊至此,亦受其害;即經興兵自行懲辦,而清國官並不過問。據此,我國自可辦也。竊思該番社莊自與清國府、縣之治,犬牙錯雜;我既與清締盟,此事未告而行,或傷和好。請仰體朝廷保民至意,適請言明,方可派差問罪,以全兩國和好』。旨曰:『可』。爾後副島大臣逢人便說葛伯仇餉之事,以明公義。故該大臣上年來與貴國換和約後,正擬詳告前事;不圖甫入京師,即議覲禮。為日既久,本國外務閱月冗積,又以接使禮節未合通例,停謝覲見;欲回本國——即日束裝,因不暇面告其事。乃於明治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特令本大臣等至貴衙門當面言明,以表禮義心跡,以保兩國交誼。當日詢及臺灣生番戕害琉民以後,貴國曾否查辦群凶等語;准答復云:『該地未服王化,未奉政令,謂之「生番」;中國置之度外,不甚為理』。經本大臣陳以「我國屬民既受枉害,必須派差查辦,以盡政府義務;此舉惟在除兇安良,以期永無滋事。祇我副島大臣以其地接貴治,我國此行恐致貴國滋生嫌疑,謂我侵越境地,則於兩國交誼關礙非輕;故爾告明」。言畢辭別。是夜孫道訪鄭少丞,復詢此事原委;並言「生番隱伏深山,似虎負嵎;辦之非易。觀夫美國兵船曾經往攻生番,反致敗衄而歸,足為前鑑;勸勿妄動」等情。亦經該丞解說:「本國此舉,係為匹夫匹婦復仇,以警將來起見,並無他意。至於勝敗,非所逆料。且看義師一下,石卵奚敵」等語。翌日,復承貴王大臣仍與副島大臣改議覲禮;後完覲事,告辭出京,其間貴王大臣並無異議。副島大臣回國,據情復命,保其絕無嫌疑;所以我朝誠信其言,斷然舉行。先是,副島大臣去貴國也,逕自煙臺回到東京。會由駐滬領事送回備中民戶上春漂到番地受難者,當據訊供境遇,細得生番撒蠻之狀:其如一見船到,倏有數百土人麕集海濱,起剝貨物,將船拆開,各家分贓;更將行李盡行奪去,褫取難民身上衣服,一絲弗留。隨欲加刀,忽有老人經過;苦勸饒命,方得生還等情。可見其俗強橫殘忍,殆非人類。況此一帶島面,實係我民航路要衝。有是數端,致我政府更難容耐,當命點撥員弁趕辦其事。據海軍省復稱:此時風潮尚險,容緩數月,以此事又寢歇。後副島大臣因病開缺,朝廷允其退養,著寺島大臣頂缺。直至今春,簡命陸軍中將西鄉作為都督,委以伐番之事。都督即率親兵,駕船啟行。一面先備公文,即令廈門領事馳遞福建總督部堂報明事由,方可以禮過境;及至番地,如遇有清國兵駐防處所,即將我兵退避三舍,毋得毫有侵越。一面命本大臣火速赴任,以備貴國有所指問,便於應對;務以保護兩國和好為重。及本大臣到滬,即晤沈道,始悉貴王大臣已有公文寄我外務大臣,並得閱其文稿;續承應、潘藩司亦為此事先後來滬會談面詢,經本大臣逐次剖說其情。夫西鄉中將進辦事宜,本為弭殺起見,其意不過往攻其心;即用兵仗,亦不過鎮壓蠻撞之備:則與上年本大臣等所陳言語,何嘗不符!上陳各節,係本大臣履歷所知。用特縷述,以明下文答復之意。

  茲准貴王大臣來文內稱:『本年三月,准各國駐京大臣告知貴國興兵赴臺灣,將有事於生番;本王大臣查臺灣全地久隸中國版圖,雖生番散處深山,總屬中國管轄。即有如琉球民受害前事,亦當知會應管轄之地方官查辦。貴國興兵,未經向本王大臣議及,亦未准知照因何事派兵赴臺?即與上年所言未符,亦與條規所載「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等詞相背』等因。本大臣准此,三復其詞,似屬不揣其本而齊其末。如貴王大臣大書臺灣全地久隸中國,即有他國人受害情事,應歸管轄之地方官查辦;乃提興兵之目,責我未經議及、未准知照,竟引侵越邦土等字駁難,不亦滅我副島大臣曾向貴國說明其由以存和好之意乎?今云生番應歸地方管轄,則從前命案疊出,何以貴國並未懲辦,一任他國自行伸冤!上年既讓我國派員問罪;迨我將兵而往,謂是侵越屬土,則前此之猝發兵船而往者,果何義耶?觀夫番俗,前將琉民六十餘人頃刻砍殺殆盡,備民四人則被百餘土人圍困、爭剝衣物,請自試思,似此豺狼成性之人,果能不動刀兵而查辦乎!本大臣於此一層,實未能貫通也。所云我國「春日」兵艦,此係奉飭測驗沿海礁灘;故其灣泊廈門等處之事,素常聞知。如帶兵官聲稱「擬借地操兵」一事,未審實屬何意?容俟咨查回復。其貴王大臣給我外務大臣前後公文之回函,迄今均未寄來;到即火速轉遞。

  前者承潘藩司函商為番地善後事宜,應回閩後向沈大臣稟商,咨請總理衙門核示,即行奉覆等情;本大臣現在惟有准到來文,平心辦理,專為兩國保固睦誼而已。至於貴王大臣優待國使之禮,自有一定大典;本大臣固有厚望焉。

  為此照覆貴王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附件八總署致日本國柳原大臣照會(六月初九日)

  為照復事。

  同治十三年六月初二日,據江海關道遞到貴大臣照復內開各情。查中國與貴國相交,總以彼此換約訂明「兩國邦土毋稍侵越」為始;從前之案,無可牽涉。至上年貴國大臣副島遣貴大臣來本衙門面談各節,本衙門前次照會貴國外務省已盡言之,並無許貴國自行查辦之說。查琉球國與中國禮部時有文件往來,官員亦常來中國;如琉球曾受生番之害,應由琉球國請中國處置。即謂琉球國與貴國素有往來,貴國必欲與聞其事,亦應照會本衙門辦理。至謂貴國人民曾經受害,兩國既有條規,如有其事,尤應明言某年月日、某人在某處若何被害,照會本衙門查辦,中國無不為查辦之理。萬一中國不為查辦,貴國或以允否自行辦理詢我中國可也;斷無逕自用兵之理,中國亦無允貴國自行查辦之理!乃並無一、二文件照會本衙門請為辦理,而遽自行查辦;不但查辦,而且突然稱兵入我境內。揆之於理,豈可謂平!「兩國所屬邦土毋相侵越」,盟言具在,載入條規;乃謂本衙門滅視貴國副島大臣之言,然則副島大臣即應滅視兩國修好盟約之言乎!且副島大臣於上年來覲時並未一言及此,本王大臣何從異議!即貴大臣來署向本大臣述及臺灣生番一事,並無派兵前往之說;乃貴國外務省照復稱「據其旨趣下手」等因,是本王大臣未嘗許貴國自行查辦,本衙門前次照會內業經詳細聲敘。且上年貴副島大臣在京時屢次晤談,實未明言臺灣生番之事;而本大臣等卻將「兩國所屬邦土不准侵越」等語,特於送行時覿面申明,現鄭少丞近在滬上,必深知之。而貴大臣此次照會內稱:貴中將西鄉進辦事宜,與上年貴大臣所言何嘗不符!是貴大臣自誣也,是貴大臣以自誣者誣本王大臣也!

  至貴大臣所稱本王大臣優待國使之禮自有一定大典等因,貴國如真篤念和好、貴大臣如真為兩國保固睦誼,能以禮待中國,本衙門自無不以禮優待貴國。使臣因應之宜,理當如此。

  貴國外務省照復稱:來示所詢已由貴大臣辯復,本衙門因就貴大臣照復所及約略剖明,現不另復貴國外務省矣。所有該處事宜,前經奉旨派沈大臣辦理,並派潘藩司幫辦。茲貴大臣照會稱「惟有准到來文,平心辦理」等語;應俟貴大臣與沈大臣、潘藩司彼此商辦可耳。

  相應照復。須至照復者。

  附件九柳原大臣給潘藩司信

  閣下奉旨回閩幫辦沈欽差大臣,因過滬瀆,枉顧本大臣,承下問曰:『貴國此次臺灣之行,今已如此;惟此生番原有三十六社,未知西鄉欲向何社生番問罪、究作何結局』?故本大臣陳以我民被害情由,並據西鄉奉敕限辦三事答云:第一、捕前殺害我民者誅之;第二,抗抵我兵為敵者殺之;第三,番俗反復難制,須立嚴約,定使永遠誓不剽殺難民之策。此本大臣專請閣下到閩會同沈欽差大臣辦理,言歸兩國和好,是所切望!本大臣幸獲剖心吐赤,惟閣下宏度容納焉。如有榘教,敢效駑力,和衷酌辦,以為兩國愈敦和睦之地。謹啟。

  陽曆六月七日。

  附件十潘藩司覆柳原大臣信

  昨、今兩奉教言,甚慰渴念。具見貴大臣和衷共濟,籌畫周詳,莫名欽佩!

  頃奉惠書,承示辦法三條。第一條、第二條,經貴大臣面稱「此係專指牡丹社、卑南社二處搶害之生番而言,與別社並未滋事之生番無涉」;足見辦事頭緒分明。如再有滋事者,應由中國派兵查辦,事屬可行。第三條所云,中國自當照約竭力保護;擬於海船經過要隘,或設營汛、或派兵船、或設望樓燈塔,使商船免致誤入,再被生番擾害。請紓貴國錦懷,永敦和好。俟本司到閩後,向沈大臣稟商咨請總理衙門核示,即行奉復。現將貴大臣來函,一並照錄轉送矣。

  用特先行布復,順頌勛祉!

  四月二十三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副使衛廉士照覆總署關於中日辯論臺灣番地事(同治十三年七月初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五九。

  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復事。

  茲准貴親王照會內開「日本國派兵往赴臺灣生番地方及抄錄往來照會、信件並補來信函內約有三事始末」緣由等因前來,本大臣具悉。茲於此事承准貴親王照知本大臣,實深感謝。然不知此事近來辦理如何?既經沈大臣暨潘藩司會同查辦,想當悉合機宜,自能妥善秉公辦理也。為此照復貴親王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甲戌年七月初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會美使抄送議結日本退兵臺灣條款憑單(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七四~一一七五。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查臺灣地方前因日本國兵往番社,本衙門查中國與貴國條約第一款內載「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以示友誼關切」等語,曾經於本年六月間將與日本國往來照會等件抄錄,照會貴國衛大臣在案。今與日本國議明退兵結案,所有從前因此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為罷論。至於臺灣生、熟各番社均屬中國版圖,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用敦睦誼。相應抄錄條款、憑單照會貴大臣查照,即行照復本衙門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艾。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條款、憑單

  為會議條款互立辦法文據事。

  照得各國人民有應保護不致受害之處,應由各國自行設法保全;如在何國有事,應由何國自行查辦。茲以臺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本國本意為該番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番等詰責;今與中國議明退兵並善後辦法,開列三條於後:

  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卹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另有議辦之據。

  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為罷論。至於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

  為會議憑單事。

  臺番一事,現在業經英國威大臣同兩國議明並本日互立辦法文據,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准給撫卹銀十萬兩;又日本退兵,在臺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准給費銀四十萬兩。亦經議定准於日本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國全行退兵、中國全數付給,均不得愆期。日本國兵未經全數退盡之時,中國銀兩亦不全數付給。立此為據,彼此各執一紙存照。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艾忭敏照覆總署關於日本退兵臺灣事(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七六。

  大美國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艾,為照復事。

  九月二十八日,接准貴親王照會並憑單內開:『日本國兵往臺灣番社,中國與美國條約第一款內載「他國有何不公等事,一經照知,須從中調處」;曾於六月間將日本國往來照會等件抄錄,照知衛大臣在案。今與日本國議明退兵結案,日本國亦認臺灣一帶地方均屬中國版圖;中國知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所有遇害難民,中國給撫卹銀兩;所有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等因前來。本大臣抵任以來,查驗中國、日本之美國公使,亦知條約所載從中善為調處之意;以警戒美國人不進日本軍營,亦勸日本不遣兵佔中國之地。且願從中相助,勸和兩國堅守貴尊之體。此數條之舉,俱合條款之意。今來文會議辦法、文據各條,本大臣聞之,快慰欣似!今日本國不佔中國之地,而中國甘為議定和睦結案。來文所云「自宜設法妥為約束生、熟各番,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然明悉貴國自應知為君所為之分,應行仁德之倫。不但中國如此,即各國亦應如是。如他國之民到別國受害,彼國不保護受害者,即應受害人民之國自行查辦。至於日本人民在臺灣受害一事,中國給銀撫卹並給留用建房銀兩,亦屬君國應為之分。茲兩國幸已免動干戈,嗣後生番、熟番官長應教以道理,變為善區之妙也;本大臣實為忻喜之至!相應照復貴親王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甲戌年十月初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二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一一九二~一二○二。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未結各案其已照知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照知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理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並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並續奉行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經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臺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註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二年夏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茲福州、廈門、臺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二年秋、冬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候察核分咨欽差大臣、總理衙門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十二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札福州、廈門、臺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清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

  駐劄臺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何赫珀(兼辦德國領事);副領事官:額勒格里。

  法國領事官:李梅(駐福州口兼辦臺灣口,並兼西洋國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恆德遜(駐廈門兼辦臺灣口)。

  日領事官:阿。

  ——以上係有約之國,又臺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葛德立;滬尾口稅務司一員,係好博遜;雞籠口稅務司一員,係古道:合併登明。

  臺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眾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飭催押追艋舺德興號應賠擔保買辦吳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元限繳一案。

  一、同治十年四月間,據前淡水同知陳培桂詳:勇首鍾鴻呈報伊子鍾長貴被羅來興等揚言奪犯銃傷斃命驗訊一案。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