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台灣文獻叢刊·第139種】台湾府赋役册

  台灣文獻叢刊

  【第 139 種】

  臺灣府賦役冊

  .作者:

  .原書頁數: 0084 頁

  ●書籍簡介

  第一三九種「臺灣府賦役冊」

  本書(一冊八四面五○、四○○字)係由清道光二年刊「福建賦役全書」選取臺灣府部分,因名「臺灣府賦役冊」。按上述「全書」內載福建全省各府州縣廳「截至嘉慶二十四年止」賦役總冊及細冊,總冊分為「內地九府二州」及「外臺灣府屬」兩項,細冊分為「府總」及州縣廳諸目。當時臺灣府行政區劃雖已擴分為台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與淡防、澎湖、噶瑪蘭三廳,但澎湖廳賦役仍併在臺灣縣課徵是,噶瑪蘭廳(建置不久,田則未定)賦役細冊尚待編造,因祇列六目:曰臺灣府總、曰臺灣縣、曰鳳山縣、曰嘉義縣、曰彰化縣、曰民防廳。考臺灣府通府賦役記載,在余文儀纂「續修臺灣府志」中僅載至乾隆二十年代;此冊以嘉慶二十四年為止之賦役資料,迄今尚少利用。

  ●序號   篇名

  1  弁言

  2  臺灣府賦役冊目錄

  3  臺灣府總

  4  臺灣縣

  5  鳳山縣

  6  嘉義縣

  7  淡防廳

  ●弁言

  省立臺北圖書館藏有清道光二年刊的「福建賦役全書」一部,內載福建全省各府州縣廳「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奏銷止」的賦役總、細冊。總冊分為「內地九府二州」及「外臺灣府屬」兩項,細冊分為「府總」及州、縣、廳諸目。當時臺灣府的行政區劃已擴分為臺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與淡防、澎湖、噶瑪蘭三廳。但澎湖廳的賦役,仍併在臺灣縣課徵;噶瑪蘭廳建置不久(嘉慶十五年始入版圖,十七年正式設官),田則未定,賦役細冊尚待編造(參看「臺灣府總」末尾附言)。所以在這部「賦役全書」中,臺灣府祗有「臺灣府總」、「臺灣縣」、「鳳山縣」、「嘉義縣」、「彰化縣」及「淡防廳」六目。按臺灣府通府的賦役,在余文儀纂修的「續修臺灣府志」(「文叢」第一二一種)中僅載至乾隆三十年代;這以嘉慶二十四年為止的賦役資料,迄今尚少見利用(即連著「臺灣通史」的「戶役」、「田賦」、「度支」三志亦未嘗採引)。因將上述六目彙成一書(總冊的「臺灣府屬」與細冊的「臺灣府總」殆全同,略),名之曰「臺灣府賦役冊」(內六四頁第一五行~六五頁第一五行因原書文字紊亂,無法辨解,即照原狀刊出);列為「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三九種,以利查考。至所缺噶瑪蘭廳部份,則另有陳淑均、李祺生纂修的「噶瑪蘭廳志」的「賦役」門可資參閱。(知非)

  ●臺灣府賦役冊目錄

  臺灣府總…………………………………………………………………………………(一)

  臺灣縣…………………………………………………………………………………(一七)

  鳳山縣…………………………………………………………………………………(三三)

  嘉義縣…………………………………………………………………………………(四七)

  彰化縣…………………………………………………………………………………(五九)

  淡防廳…………………………………………………………………………………(七五)

  ●臺灣府總(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原額:人丁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丁。外加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編審增出人丁二千七丁,共人丁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丁(每丁徵銀則例載在各「廳縣」),共徵銀八千八九百六十一兩六錢五分二釐。續於乾隆元年「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為始,永為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三千七百六十五兩四錢。查此項丁銀,案「為據實陳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將臺灣府屬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等因;已經遵照勻入田園內徵收在案。內於「為謹報彰邑被水偏災情形等事」案內,彰化縣乾隆十三年被水沖陷沙堆田園豁除粟石,應免無徵勻丁銀七兩一分;又於「欽奉上諭事案」內,乾隆十五年臺、鳳、彰三縣被水沖陷田園,於乾隆十八年奉文豁免勻徵人丁無徵銀三十八兩二錢一分;又除乾隆十五年嘉義縣被水沖陷田園,於乾隆二十年十月十八日奉文豁免勻徵人丁無徵銀五兩二錢九分七釐;又於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鳳山縣被水沖陷下則園無徵人丁銀六錢六釐外,實徵銀三千七百一十四兩二錢七分七釐。

  外八社土番丁口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內除半老疾番、少男女番、老番婦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丁米外,共男子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內除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徵米一石,共徵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案「為請溥格外皇恩以恤海隅番黎事」案內,題准部覆豁免外,實在男子番人丁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每丁徵米則例載在「鳳山縣」),共徵米二千八百一石三斗折粟五千六百二石六斗。內除乾隆二年奉文減免番丁每粟一石折銀三錢六分共徵銀二千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釐,內除乾隆二年奉文減免銀一千六百六十七兩三錢三分六釐外,實徵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

  以上二項人丁,共徵銀四千六百六十三兩八錢七分七釐。內除乾隆二十七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豁免淡防廳乾隆二十四年劃出界外業戶林啟春下則園無徵勻丁銀二兩八錢四分七釐;又除嘉慶十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豁免嘉義縣被水沖陷各則田園無徵勻丁銀四兩一錢九分五釐;又除嘉義縣被水沖陷各則田園,於嘉慶十一年奉文豁免無徵勻丁銀七兩四錢九分四釐;又除臺灣縣水浸沙壓各則田園,於嘉慶十八年奉文豁免無徵勻丁銀九兩七分四釐;又除臺灣縣水沖沙壓各則田園,於嘉慶十八年奉文豁免無徵勻丁銀四兩五錢一分二釐外,實徵人丁丁口銀四千三十五兩七錢五分五釐。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官民田園一萬八千四百五十四甲二分六釐四毫二忽三微(每甲徵粟則例載在「各縣」),共徵粟九萬二千一百二十八石三升七合九勺。內除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二十四年被水沖陷園九甲七分八釐一毫七絲九忽七微二纖七沙二塵七埃二秒八漠,共無徵粟二十三石四斗七升六合三勺;又除乾隆四十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園二百一十七甲六釐七毫二絲一忽七微八纖,共無徵粟一千四百四十九石六斗四升一合五勺;又除乾隆四十三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一十甲五分九釐九毫,共無徵粟九十三石二斗七升一合二勺;又除嘉慶九年被水沖陷,奉文自十一年為始豁免田園一百二十六甲二分八釐七毫一絲一忽,共無徵粟四百一十一石八斗五升五合六勺;又除嘉慶十年被水沖陷豁免園四十五甲六分二釐一毫六絲五忽,共無徵粟一百一十六石九斗九升八合八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園八十五甲二分七釐一毫,共無徵粟四百五十五石二斗九升二合七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園一百八十甲四分一釐一毫七絲,共無徵粟一千一百三十六石七斗七升一合三勺:實田園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九甲二分二釐四毫五絲四忽七微九纖二沙七塵二埃七秒二漠,實徵粟八萬八千四百四十石七斗三升五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六十一並雍正元、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等年召募首墾田園三萬三千八百九十一甲二分七釐四毫四絲八忽五微九纖,又田園五十八頃一十畝八分六釐九毫一絲四忽二纖五沙九塵九埃九秒七漠,共徵粟一十萬七千五百四十八石七斗六勺。又雍正九、十一、十二、十三、乾隆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等年里民報墾田園三百八十一頃三十七畝四分三釐七絲四忽二微五纖九沙二塵八秒六漠;又加前辦賦役總結少計田四釐,今應聲明核正加入:總共實田園三百八十一頃三十七畝四分七釐七絲四忽二微五纖九沙二塵八秒六漠(每畝徵粟則例載在「各縣」,共徵粟六千一石一斗一升八合七勺。又雍正十三年里民自首新墾,額外溢出下則田六頃五畝(每畝徵銀則例載在「淡防廳」),共徵銀三十四兩八錢一分八釐;以三錢六分折算,共徵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六合。合共田園三萬三千八百九十一甲二分七釐四毫四絲八忽五微九纖,又田園四百四十五頃五十三畝三分三釐九毫八絲八忽二微八纖五沙二塵八秒三漠,共徵粟一十一萬三千六百四十六石五斗三升五合三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並雍正七、八及乾隆二等年奉文缺額水沖崩陷沙壓田園二千三百四十五甲六釐七毫六絲一忽三微二纖七沙二塵七埃二秒八漠,共無徵粟六千二百二十八石六斗二升五合;乾隆九、十三、十五等年被水沖壓坍陷沙堆田園九百八十二甲七分四釐五毫二絲八忽四微九纖,共無徵粟三百六十六石七斗八升四合一勺:實田園三萬五百六十三甲四分六釐一毫五絲八忽七微七纖二沙七塵二埃七秒二漠,又田園四百四十五頃五十三畝三分三釐九毫八絲八忽二微八纖五沙二塵八秒三漠,共徵粟一十二萬七千五十一石一斗二升六合二勺。內據彰化縣知縣陳同善詳稱雍正七年里民首墾田園按數核算,計多開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一勺,隨經前縣查明,緣系以園訛田錯報科徵,詳請具題改正外,應徵粟一十萬六千九百二石九斗七升四合一勺。內除雍正六、七、八、九等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二萬七千六百七十石七升八勺外,實徵粟七萬九千二百三十二石九斗三合三勺。

  以上總共田園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甲六分八釐六毫一絲三忽五微六纖五沙四塵五埃四秒四漠,又加前辦賦役總結少計田一纖,今應聲明核正加入,總共實田園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甲六分八釐六毫一絲三忽五微七纖五沙四塵五埃四秒四漠,又田園四百四十五頃五十三畝三分三釐九毫八絲八忽二微八纖五沙二塵八秒三漠,共徵粟一十六萬七千六百七十三石六斗三升三合八勺。內除前辦賦役總結多計粟三百七十六石四斗五升五合一勺,今應聲明核正扣除;又查康熙、雍正及乾隆等年間水沖崩陷沙壓田園共無徵粟六千二百二十八石六斗二升五合;又除乾隆九、十等年間被水沖壓坍陷沙堆田園共無徵粟三百六十六石七斗八升四合一勺,因前辦賦役僅除細款、未除總數,以致計多,相應查明核實更正,一併扣除外,實徵粟一十六萬七百一石七斗六升九合六勺。

  又加乾隆二十年首墾起科田園二十四畝二分五釐一毫四忽一微六纖六沙六塵六埃六秒五漠,共徵粟三石八斗五升三合六勺。

  又加乾隆十二年報墾,應於二十一年起科園一頃一十五畝八分六釐三毫,共徵粟一十八石八升一合一勺。

  又加乾隆十六年報墾,應於二十一年起科田一十一頃二十二畝,共徵粟一百七十九石三斗六升四合二勺。

  又加乾隆二十二年首墾起科田園一十九頃二十七畝二分,共徵粟三百六十二石七斗九升一合二勺。

  又加乾隆二十三年首墾起科田一頃九十七畝二分九釐四絲四忽七微,共徵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一勺。

  又加乾隆二十四年首墾起科田園四百六十九頃四十三畝一分七釐五毫五絲五忽一塵九埃七秒八漠,共徵粟七千四百五十二石一升四勺。

  又除乾隆二十六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園二十七頃一十九畝四分七釐六毫三絲二忽,共無徵粟四百三十石七斗九升八合八勺。

  又加乾隆二十七年首墾起科田園一百四十九頃四十畝八分六釐六毫八絲一微二纖六埃三秒七漠,共徵粟二千三百七十六石二升二合九勺。

  又加乾隆二十八年首墾起科田園一百二十五頃九十三畝四分三釐三毫六絲,共徵粟二千一百四十二石一斗五升二合二勺。

  又加乾隆二十九年首墾起科田園四十頃一十八畝一分二釐四毫七絲三忽七微,共徵粟六百三十九石七斗四升八合七勺。

  又加乾隆三十年首墾起科田園七十九頃四十七畝四分五釐四毫八絲二忽三微,共徵粟一千二百六十八石六斗三升八合一勺。

  又加乾隆三十一年首墾起科田園四十五頃七十五畝五分九毫六絲六忽六微六纖六沙六塵六埃五秒三漠,共徵粟七百二十九石五斗七升一合二勺。

  又除乾隆三十一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園六十甲八分,共無徵粟一百一十八石一斗七升五合八勺。

  又加乾隆二十三年報墾,應於三十二年起科園三頃一十畝二分,共徵粟四十八石四斗八合四勺。

  又加乾隆三十二年首墾起科田園四十八頃九十五畝一分五釐四毫,共徵粟七百七十六石二斗四升八合四勺。

  又除乾隆三十二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一百三十甲三分一釐一毫七絲六忽,共無徵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九升四合六勺。

  又加乾隆三十三年首墾起科田三頃八十四畝一釐,共徵粟六十一石三斗八升八合三勺。

  又除乾隆三十三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園五十三甲八分九釐七毫,共無徵粟九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六勺。

  又除乾隆三十四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二十二甲四分二釐二毫六絲九忽,共無徵粟三十八石四斗九升一合。

  又加乾隆三十六年首墾起科田園二十九頃一十二畝七分二釐一毫四忽八微六纖三沙七塵三埃五秒六漠,共徵粟四百六十一石一斗九合三勺。

  又加乾隆三十七年首墾起科田七頃八十一畝九分七釐二毫四絲,共徵粟一百二十五石七合。

  又除乾隆三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園九十六甲一分六釐二毫五絲五忽,共無徵粟一百八十四石八升九合四勺。

  又除乾隆三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園八十一畝九分七釐五毫五絲二忽,共無徵粟一十二石七斗九升二合七勺。

  又加乾隆三十八年首墾起科田園九頃五十九畝五分三釐一毫三絲二忽,共徵粟一百五十二石二斗六升六合五勺。

  又加乾隆四十一年首墾起科田園四十三頃六十八畝九分五釐二毫六忽,共徵粟六百九十六石六斗一升七合一勺。

  又加乾隆四十二年首墾起科田一十一頃六十五畝六分七釐,共徵粟一百八十六石三斗四升五合三勺。

  又除乾隆四十二年被水沖陷,應於四十三年豁免園九頃三十七畝八分八釐二毫,共無徵粟一百四十六石三斗六升一合七勺。

  又加乾隆四十三年首墾起科田園二十八頃四十二畝四分八釐八毫,共徵粟四百五十二石六升二合九勺。

  又加乾隆四十四年首墾起科田園一十二頃二十九畝九分一釐一毫一絲四忽四微,共徵粟一百九十三石二斗四升五合五勺。

  又加嘉慶九年首墾起科田三十三頃六十七畝八分四釐四毫一絲六微,共徵粟五百三十八石三斗八升七合三勺。

  又除嘉慶十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三百六十九甲九分三釐一毫五絲七忽八微,共無徵粟四百九十七石七斗八升二合二勺。

  又加嘉慶十年里民呈報,奉文自十一年為始起科園二十一甲二分九釐一毫六絲五忽,共徵粟三石三斗三升八合三勺。

  又加乾隆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四十九、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起科首報墾復額外溢出各則田園四百四十五頃五十畝四分一釐一毫八微三纖三沙四塵九埃一秒八漠,共徵粟一萬一千三百四十九石四斗五升三合二勺。

  又除乾隆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被水沖陷豁免各則田園一百四十六甲三分一釐八毫一絲四忽五微三纖八沙,共無徵粟五百五十四石七斗九升二合五勺。

  以上通共田園四萬七千四百八十四甲一分三釐四毫六忽二微三纖七沙四塵五埃四秒四漠,又田園二千二十九頃八十八畝四釐七絲九忽六微三纖六沙二埃九秒,共徵粟一十八萬八千六百四十六石九斗九升二合五勺。內除於「抄摺行知事,題報彰化縣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內被水沖失豁免田園共一百三十八甲三分二釐一絲六忽八微共無徵粟一百六十二石七斗八升五合四勺外,實在田園四萬七千三百四十五甲八分一釐三毫八絲九忽四微三纖七沙四塵五埃四秒四漠,又田園二千二十九頃八十八畝四釐七絲九忽六微三纖六沙二埃九秒,實徵粟一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四石二斗七合一勺。

  乾隆五十七年,彙題乾隆五十五年淡防廳冊報里民董陳興首墾尖山莊下則田一百八十一甲九分六毫二絲四忽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二十頃九分六釐八毫六絲四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於五十五年起科,共徵銀一百一十五兩一錢五分六釐。

  又嘉慶五年,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臺灣縣冊報墾戶陳廷璧開墾潯仔寮等莊下則田三十甲五分七釐二毫七絲九忽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三頃三十六畝三分六絲九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一十九兩三錢五分四釐。

  又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臺灣縣冊報墾戶陳廷璧開墾下則園一百一十六甲七分七釐二絲八忽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園一十二頃八十四畝四分七釐三毫八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定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七十二兩一錢六分二釐。

  又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臺灣縣冊報墾戶林君秀開墾田螺堀等莊下則田八甲九分九釐二毫五絲五忽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九十八畝九分一釐八毫五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五兩六錢九分三釐。

  又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臺灣縣冊報墾戶林君秀開墾下則園一百二十一甲六分三釐六毫五絲三忽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園一十三頃三十八畝一毫八絲三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七十五兩一錢六分九釐。

  --以上共徵一百七十二兩三錢七分八釐。

  又嘉慶九年,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鳳山縣冊報墾戶王濬明開墾月眉等莊下則田一百五十二甲二分五釐九毫二絲八忽五微六纖,應於本年升科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一十六頃七十四畝八分五釐二毫一絲四忽一微六纖,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九十六兩三錢八分八釐。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雜項餉稅,共徵銀九千五百八十八兩一錢六分。

  乾隆五十七年,彙題乾隆五十五年淡防廳里民首墾糖廍三張(每張徵銀則例載在「該廳」),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乾隆五十七年,嘉義縣里民首墾豎立糖廍一張,應徵廍餉銀五兩六錢。

  乾隆五十九年,鳳山、嘉義二縣里民首墾豎立糖廍一張半(每張徵銀則例載在「該二縣」),共徵銀八兩四錢。

  嘉慶三年,嘉義縣里民首墾豎立糖廍二張(每張徵銀則例載在「該縣」),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

  嘉慶九年,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鳳山縣冊報墾戶王濬明開墾豎立糖廍一張半,應於本年升科(每張徵銀則例載在「該縣」),共徵銀八兩四錢。

  以上雜項餉稅,共徵銀九千六百三十八兩五錢六分。內除於「抄摺行知事,題報彰化縣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內被水沖失廍園豁免無徵廍餉銀一錢七分九釐外,實徵雜項餉稅銀九千六百三十八兩三錢八分一釐。內除嘉慶十年嘉義縣冊報被水沖陷各則田園,應於本年為始豁除無徵廍餉銀四兩一錢,又豁除無徵番餉銀五兩八錢二分八釐,又豁除無徵車餉銀一十一兩二錢外,實應徵雜餉銀九千六百一十七兩二錢五分三釐。

  外實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以上通府屬應徵田園、正雜餉稅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一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四石二斗七合一勺共徵人丁、餉稅銀一萬四千三十六兩九錢三分。內坐編:

  應支存留項下

  一、應支經費各款銀七千二十四兩五錢八分五釐。

  一、應支支發各款銀三千七百二十九兩五錢六分九釐。

  以上總共應支額編存留各款銀一萬七百五十四兩一錢五分四釐。

  應徵起運項下

  實徵人丁、田園正雜餉稅等項共銀三千二百八十二兩七錢七分六釐。

  實徵粟一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四石二斗七合一勺。

  外實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外官莊田園應徵糖、粟、蔗車共實徵銀三萬三百六十九兩八錢四分三釐。內除乾隆十五年鳳山縣被水沖陷官莊田園,於乾隆十八年奉文自十八年為始,豁免無徵銀一百兩一錢五分六釐;又除乾隆十五年嘉義縣被水沖陷官莊田園,於乾隆二十年奉文自乾隆十八年為始,豁免無徵銀一百二十一兩九錢七分六釐;又除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鳳山縣乾隆二十四年被水沖陷官莊田園無徵銀二百九十七兩八錢三分二釐外,實徵銀二萬九千八百四十九兩八錢七分九釐。又加鳳山縣乾隆二十六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銀五兩二錢七分二釐。二共官莊田園實徵銀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兩一錢五分一釐。內除乾隆三十六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勘實豁免鳳山縣被水沖陷官莊蔗園無徵餉銀二百五十三兩四錢五分二釐,實徵官莊田園銀二萬九千六百一兩六錢九分九釐。又除乾隆四十二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勘實鳳山縣被水沖陷官莊蔗園,應於乾隆四十二年為始,豁免無徵餉銀四十九兩五錢三釐,實徵官莊田園銀二萬九千五百五十二兩一錢九分六釐。內除嘉慶十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嘉義縣被水沖陷未升科中、下各則園共無徵白糖銀三百九十六兩七錢三分二釐外,實徵官莊田園銀二萬九千一百五十五兩四錢六分四釐。內除嘉慶九年七月間嘉義縣被水沖陷官莊各則田園,奉文自十一年為始,豁免無徵租粟、租糧、廍餉共銀五百一十兩二錢三分九釐外,實徵官莊田園銀二萬八千六百四十五兩二錢二分五釐。

  外尚有噶瑪蘭一處緣新入版圖,田則未定,應俟下屆纂修,另行補造。理合登明。

  ●臺灣縣(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原額:人丁八千五百七十九丁,外加澎湖歸併本縣人丁五百四十六丁,又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編審增出人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丁,共人丁一萬二百九十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四千八百九十八兩四分。內除雍正九年奉文分隸,就二層行溪南文賢里割歸鳳山縣管轄人丁一百一十九丁共無徵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釐,奉文收回鳳山縣依仁安平等里撥歸管轄人丁八百九十七丁、又收回嘉義縣新化里、東保等莊撥歸管轄人丁四百六十九丁共徵銀六百五十兩二錢一分六釐,實在人丁一萬一千五百三十七丁,共徵銀五千四百九十一兩六錢一分二釐。於「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為始,永為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減免銀三千一百八十四兩二錢一分二釐,共徵銀二千三百七兩四錢。內「案為據實陳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將臺屬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等因;今按該縣實在丁銀、田園數目通勻科算,尚應撥出丁銀一千六百一十五兩一錢二分七釐勻派臺屬各廳縣造報外,本縣實應徵勻丁銀六百九十二兩二錢七分三釐,遵照部行勻入田園內徵輸。內除「欽奉上諭事」案內: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田園,奉文自乾隆十八年為始,豁免勻徵人丁無徵銀一十一兩九錢一釐;又除水浸沙壓田園,於嘉慶十八年為始,豁免無徵勻丁銀九兩七分四釐;又除水沖沙壓各則田園,於嘉慶十八年為始,豁免無徵勻丁銀四兩五錢一分二釐外:實徵人丁丁口銀六百六十六兩七錢八分六釐。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田園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釐二毫六絲七忽一微。內:一、上則田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釐七毫三絲七忽二微,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共徵粟七千五百四十三石五斗一升二合九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九十甲五分六釐三毫八絲六微,共無徵粟七百九十六石九斗六升一合五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一十二甲五分六毫,共無徵粟一百一十石五升二合八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二十六甲八分五釐九毫,共無徵粟二百三十六石三斗五升九合二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六甲二分七釐五絲,共無徵粟五十五石一斗八升四勺:實田七百二十一甲一釐八毫七忽六微,實徵粟六千三百四十四石九斗五升九合。一、中則田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三毫三絲二忽四微,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共徵粟五千八百二十八石一斗九升六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一十一甲六分一釐五毫四絲四忽五微,共無徵粟八十五石九斗五升四合三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六甲六分二釐一毫,共無徵粟四十八石九斗九升五合四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六甲四分二釐四毫,共無徵粟四十七石五斗三升七合六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三十甲一分五毫,共徵粟二百二十二石七斗七升七合:實田七百三十二甲八分二釐七毫八絲七忽九微,實徵粟五千四百二十二石九斗二升六合三勺。一、下則田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釐三毫六絲一忽一微,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共徵粟一萬二千三百二十四石五斗八升四合九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八十二甲六釐一毫八絲八忽三微,共無徵粟四百五十一石三斗四升三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四十二甲五分八釐九毫,共無徵粟二百三十四石二斗三升九合五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五十九甲九分九釐三毫二絲,共無徵粟三百二十九石九斗六升二合六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三十二甲五分一釐九毫,共無徵粟一百七十八石八斗五升四合五勺:實田二千二十三甲六分七釐五絲二忽八微,實徵粟一萬一千一百三十石一斗八升八合。一、上則園二百五甲三分五釐二毫二絲五忽四微,每甲徵粟五石,共徵粟一千二十六石七斗六升一合三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沖陷豁免園六甲八分三釐六毫七絲三忽五微二纖,共無徵粟三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七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一甲六分五釐七毫,共無徵粟八石二斗八升五合;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園四甲二分二釐四毫,共無徵粟二十一石一斗二升:實園一百九十二甲六分三釐四毫五絲一忽八微八纖,實徵粟九百六十三石一斗七升二合六勺。一、中則園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釐八毫四絲八忽六微,每甲徵粟四石,共徵粟五千四百七十一石三斗一升三合九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一十一甲七分六釐七毫四忽,共無徵粟四十七石六升八合二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七分二釐八毫,共無徵粟二石九斗一升二合;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五甲三分三釐七毫,共無徵粟二十一石三斗四升八合;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一甲七分五釐,共無徵粟七石:實園一千三百四十八甲二分四釐六毫四絲四忽六微,實徵粟五千三百九十二石九斗八升五合七勺。一、下則園三千一百二甲九分九釐七毫六絲二忽四微,每甲徵粟二石四斗,共徵粟七千四百四十七石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一十四甲二分二釐二毫三絲八微六纖,共無徵粟三十四石一斗三升三合五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二十一甲一分七釐,共無徵粟五十石八斗八合;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園四甲七分二釐,共無徵粟一十一石三斗二升八合;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二甲二分一釐,共無徵粟五石三斗四合:實園三千六十甲六分七釐五毫三絲一忽五微四纖,實徵粟七千三百四十五石六斗二升八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並雍正七、九、十、十二等年召募里民首墾田園二千二百一十六甲五分三釐四毫八絲六微,又田一頃一十畝六分二釐一毫九絲八忽八纖八沙五塵八埃三秒四漠:以上共徵粟八千一百二十五石一升八合一勺。內除雍正七、八兩年水衝沙壓崩陷並雍正九年奉文撥歸鳳山縣管轄及乾隆二年缺額水衝沙壓崩陷共田園五百七十八甲三分七毫五絲八忽二微三纖六沙三塵六埃三秒七漠,共無徵粟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七斗三升三合;又乾隆九年並十五年奉文豁免衝壓舊額田園三百一十八甲八分六釐,共無徵粟一千八百三十九石九斗二升九合一勺:實田園一千三百一十九甲三分六釐七毫二絲二忽三微六纖三沙六塵三埃六秒三漠,又田一頃一十畝六分二釐一毫九絲八忽八纖八沙五塵八埃三秒四漠,共徵粟三千六百四十八石三斗五升六合。內除雍正七、八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五百四十七石九斗四升八合三勺外,實徵粟三千一百石四斗七合七勺。

  又雍正十三年並乾隆十二年里民報墾、首墾,應於乾隆九、十二等年起科田地五頃八十一畝九分六毫二絲二忽五微五纖九沙九塵四埃五秒五漠,共徵粟九十一石七斗四合九勺。

  又收雍正三年奉文羅漢門撥歸管轄下則園七甲,又雍正九年奉文鳳山、嘉義二縣撥歸管轄田園一千九百九十七甲二釐六毫一絲七忽七微一纖六沙四塵六埃五漠,共田園二千四甲二釐六毫一絲七忽七微一纖六沙四塵六埃五漠,共徵粟八千一百六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四勺。內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墾園地,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七石六斗六升二合一勺,實徵粟八千一百五十七石五斗九升五合三勺。

  又乾隆二十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一十八畝一分六釐四絲一忽六微六纖六沙六塵六埃六秒七漠,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兩四分五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石九斗三合一勺。又下則園六畝九釐六絲二忽四微九纖九沙九塵九埃九秒八漠,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三錢四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斗五升五勺。

  又乾隆二十三年里民報墾,遵照上諭:定例旱園以十年起科,應於三十二年起科下則園三頃一十畝二分,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一十七兩四錢二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四十八石四斗八合四勺。

  又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五畝九分八釐四毫,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三錢四分四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斗五升六合六勺。又下則園七十五畝七分六釐八毫,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四兩二錢五分七釐;每銀三錢六釐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十一石八斗二升四合。

  又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十三頃五十五畝四分三毫九絲二忽,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百九十三兩一錢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百三十六石三斗九升八合六勺。又下則園三頃一十二畝二分一釐七毫八絲四忽,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一十七兩五錢四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四十八石七斗二升三合三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報墾復額外溢出各則田園一頃五十畝九分七釐五毫五絲二忽八纖三沙三塵二埃一秒六漠,共徵粟五百七十九石二斗三升六合一勺。

  以上田園一萬一千四百二甲四分六釐六毫一絲五忽四微九埃六秒八漠,又田地四十九頃二十七畝三分二釐八毫五絲二忽八微九纖八沙五塵一埃七秒,共徵粟四萬九千一百七十八石九斗六升九勺。內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五百五十五石六斗一升四勺,實徵粟四萬八千六百二十三石三斗五升五勺。

  又嘉慶五年「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冊報墾戶陳廷璧開墾潯仔寮等莊下則田三十甲五分七釐二毫七絲九忽,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三頃三十六畝三分六絲九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一十九兩三錢五分四釐。

  又「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冊報墾戶陳廷璧開墾下則園一百一十六甲七分七釐二絲八忽,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園一十二頃八十四畝四分七釐三毫八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七十二兩一錢六分二釐。

  又「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冊報墾戶林君秀開墾田螺堀等莊下則田八甲九分九釐二毫五絲五忽,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九十八畝九分一釐八毫五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五兩六錢九分三釐。

  又「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冊報墾戶林君秀開墾下則園一百二十一甲六分三釐六毫五絲三忽,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園一十三頃三十八畝一毫八絲三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七十五兩一錢六分九釐。

  以上共徵銀一百七十二兩三錢七分八釐。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釐。

  港潭七所,共應徵銀四百五十三兩九錢八分。

  罟六張,每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徵銀七十兩五錢六分。

  罾三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

  ■〈罒上令下〉三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糸毫〉縺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隻,共載樑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五百九十一兩五分二釐。

  牛磨三十首,每首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百六十八兩。

  蔗車四十五張半,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百五十四兩八錢。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間,每間徵銀三錢三釐八毫,共徵銀八百五十八兩二錢三分五釐。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間,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釐,共徵銀四百七兩九錢六分。

  澎湖大綱一十六張,每張徵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五十六兩。

  杉板頭船五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二兩一錢。

  泊綱二張,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

  大滬二口,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

  小滬二十口,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八兩四錢。

  尖艚船五隻,每隻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四兩二錢。

  杉板頭船九十二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三十八兩六錢四分。

  大傑巔番社徵銀二十四兩。

  北路花園番檨一宅,徵銀七十兩。

  樑頭餉稅溢額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

  番社二社,共徵銀四十九兩。

  魚■土塭一所,徵銀七兩九錢四分四釐。

  以上雜餉共徵銀三千三百二十六兩六錢二分八釐。

  以上通縣應徵人丁、田園正雜餉稅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四萬八千六百二十三石三斗五升五勺,共徵銀四千一百六十五兩七錢九分二釐。內坐編:

  應支存留各款項下

  一、應支經費項下銀二千六百九十三兩七錢六釐。內:

  分巡臺灣道俸銀一百五兩。門子四名、皂隸一十二名、快手一十二名、轎傘扇夫七名、聽事二名、舖兵二名,共三十九名:工食銀二百四十一兩八錢。

  臺灣府知府俸銀一百五兩。門子二名、步快一十六名、皂隸一十六名、庫子四名、斗級六名、轎傘扇夫七名、馬快一十名、民壯八名、禁卒一十二名,共八十一名:工食銀五百二兩二錢。

  臺防同知俸銀八十兩。門子二名、步快八名、皂隸一十二名、轎傘扇夫七名,共二十九名:工食銀一百七十九兩八錢。

  乾隆三十三年,奉文移設理番同知一員俸銀八十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二名、步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民壯二十名,共四十九名:工食銀三百三兩八錢。

  臺灣府經歷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臺灣府儒學教授、訓導二員原俸並加品俸銀八十五兩。門子三名、齋夫二名,共五名:工食銀三十一兩。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二分三釐。

  臺灣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斗級四名、民壯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臺灣縣縣丞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共銀一百二十六兩八錢。查本縣縣丞,於乾隆五十四年奉文裁改羅漢門巡檢。所有原編前項官役俸食銀兩,均應裁除。理合登明)。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本縣縣丞裁改羅漢門巡檢一員,應支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民壯四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臺灣縣儒學教諭、訓導二員原俸銀並加品俸銀八十兩。齋夫三名、門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膳夫二名,工食錢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一、應支支發項下銀九百三十三兩四錢一釐。內:

  本府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府縣學、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一百九十六兩二錢;又加關帝廟祭品銀二十四兩。嘉慶七年,奉文添給文昌祠祭品銀一十六兩。

  鄉飲二次銀一十五兩三分。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三兩。

  修理府縣學、文廟、城隍、社稷等壇祠銀四十兩。

  存恤孤貧衣布、月糧銀二百七十四兩五錢八分二釐。內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為始,均勻派給;比照原額之數,應減少衣布銀六十六兩一錢七分三釐,實給銀二百八兩四錢九釐。又加給孤貧口糧,除扣支該年小建外,實加給銀六十三兩四錢九分八釐。

  囚犯月糧銀三十兩。

  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本縣縣丞裁改羅漢門巡檢弓兵一十八名,應支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府前一舖、南北二舖,共三舖:每舖司兵四名,共一十二名:工食銀一百八兩三錢三分四釐。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纏銀三十兩。

  進士花幣旗匾銀二兩。

  府學歲貢生員旗匾銀二兩五錢。

  縣學歲貢生員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臺灣府學廩生二十名,廩糧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七釐。

  臺灣縣學廩生一十名,廩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嘉慶十三年,奉文添設臺灣府學粵籍廩生八名,應支廩糧銀二十三兩一錢四分七釐。

  嘉慶十六年,奉文添設臺灣府學廩生一十名,應支廩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嘉慶十六年,奉文添設臺灣縣學廩生五名,應支廩糧銀一十四兩六分七釐。

  以上共應留給銀三千六百二十七兩一錢七釐。又乾隆三十二年,奉文添設淡防廳民壯四十名工食銀二百四十八兩。

  二共實額編應支存留各款銀三千八百七十五兩一錢七釐。

  應徵起運項下

  實徵人丁正雜餉稅共銀二百九十兩六錢八分五釐。

  實徵粟四萬八千六百二十三石三斗五升五勺。

  外官莊田園應徵糖、粟、蔗車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三釐。

  ●鳳山縣(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人丁三千四百九十六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外加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編審增出人丁五百八十二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人丁四千七十八丁,共徵銀一千九百四十一兩一錢二分八釐。內除雍正九年奉文割歸臺灣縣人丁八百九十七丁,共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釐;又收回臺灣縣撥歸本縣人丁一百一十九丁,共徵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釐:實在人丁三千三百丁,共徵銀一千五百七十兩八錢。續於乾隆元年「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為始,永為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減免銀九百一十兩八錢,實徵銀六百六十兩。又為「據實陳奏等事」案內,乾隆十二年將臺屬通郡丁銀勻入通郡田畝,應加勻丁銀七十九兩二錢一分四釐。二共徵勻丁銀七百三十九兩二錢一分四釐,遵照部行勻入田園內徵收。內於「欽奉上諭事」案內,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田園,奉文自十八年為始,豁免勻徵人丁無徵銀七兩六錢七分七釐;又於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乾隆二十四年被水沖陷下則田園無徵勻丁銀六錢六釐外,實徵銀七百三十兩九錢三分一釐。

  外八社土番併歸本縣番丁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內除年老疾番、少男子番、老番婦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丁米外,實派徵男女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內教冊、公廨番丁九十七丁,每丁徵米一石,共徵米九十七石;壯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徵米一石七斗,共徵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壯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徵米一石三斗,共徵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徵米一石,共徵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案為「請溥格外皇恩等事」案內,奉准豁免訖。以上八社土番人丁共徵米二千八百一石三斗,折粟五千六百二石六斗。內於乾隆二年奉文減免番丁每粟一石折銀三錢六分,共銀二千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釐。內查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每丁徵銀二錢,共減免銀一千六百六十七兩三錢三分六釐,實徵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

  以上二項人丁,共實徵銀一千八十兩五錢三分一釐。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官民田園五千四十八甲六分八毫三絲六忽。內:上則田一千八百四甲三分八釐七毫五絲六忽,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共徵粟一萬五千八百七十八石六斗一升五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田並乾隆二年缺額水沖坍陷田共五十五甲五分三毫一絲七微七纖二沙七塵二埃七秒二漠,共無徵粟四百八十八石四斗二升七合三勺;又除乾隆四十三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一十甲五分九釐九毫,共無徵粟九十三石二斗七升一合二勺:實田一千七百三十八甲二分八釐五毫四絲五忽二微二纖七沙二塵二秒八漠,共徵粟一萬五千二百九十六石九斗一升二合。中則田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釐六毫二絲一忽,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共徵粟一千三百八十五石四斗七升四合。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田並乾隆二年缺額水沖坍陷田共三十三甲九分四毫二絲五忽,共無徵粟二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一合五勺;實田一百五十三甲三分二釐一毫九絲六忽,共徵粟一千一百三十四石五斗八升二合五勺。下則田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釐三毫四忽,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共徵粟三千七百七十七石八斗五升六合七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田並乾隆二年缺額水沖坍陷田共八十九甲三分九釐八毫九絲三忽,共無徵粟四百九十一石六斗九升四合一勺;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田一十甲四分六釐五毫八絲二忽七微九纖,共無徵粟五十七石五斗六升二合一勺:實田五百八十七甲一釐八毫二絲八忽二微一纖,共徵粟三千二百二十八石六斗五勺:上則園七百三十八甲九分一釐一毫一絲五忽,每甲徵粟五石,共徵粟三千六百九十四石五斗五升五合八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園六十甲六分四釐五毫六絲七忽二微,共〔減〕徵粟三百三石二斗二升八合四勺;實園六百七十八甲二分六釐五毫四絲七忽八微,共徵粟三千三百九十一石三斗二升七合四勺;中則園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釐五毫六絲四忽,每甲徵粟四石,共徵粟九百一十六石八斗六升二合六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園並乾隆二年缺額水沖坍陷園共九十七甲三分一釐六毫五絲,共無徵粟三百八十九石二斗六升六合: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園一甲四分二釐四毫五絲,共無徵粟五石六斗九升八合;實園一百三十甲四分七釐四毫六絲四忽,共徵粟五百二十一石八斗九升八合六勺。下則園一千四百一甲九分八釐四毫七絲六忽,每甲徵粟二石四斗,共徵粟三千三百六十四石七斗六升三合四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園並乾隆二年缺額水沖坍陷園四百七十五甲八分三釐七絲六微三纖三沙七塵三埃三秒三漠,共無徵粟一千一百四十一石九斗九升三合七勺;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園三十六甲九分九釐五毫五絲,共無徵粟八十八石七斗八升九合二勺;又除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乾隆二十四年被水沖陷下則園九甲七分八釐一毫七絲九忽七微二纖七沙二塵七埃二秒八漠,共無徵粟二十三石四斗七升六合三勺:實園八百七十九甲三分七釐七毫七絲五忽六微三纖八沙九塵九埃三秒九漠,共徵粟二千一百一十石五斗四合二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六十一並雍正元、二、六、七、九、十、十二等年召募里民報墾田園六千六百五甲七分六釐五毫八絲二忽,又田園二十九頃一十八畝九分六釐(每甲徵粟不等),共徵粟二萬三百一石七斗八升八合七勺。內除雍正六、七、八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二千六百五十八石二斗九升三合九勺外,應徵粟一萬七千六百四十三石四斗九升四合八勺。內除撥歸臺灣縣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釐七毫七絲六忽七微,共減徵粟四石二斗一合九勺外,又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新升下則園五十甲一分七釐二毫六絲四忽三微,共無徵粟八十六石一斗二升六合九勺,實田園六千五百五十三甲一分四釐五毫四絲一忽,又田園二十九頃一十八畝九分六釐,實徵粟一萬七千五百五十三石一斗六升六合。

  又雍正十三年並乾隆十二、十四、十五、十七等年勸墾、報墾、首墾,應於乾隆五、九、十二、十四、十五、十七等年起科各則田園八頃四十九畝四分九釐二毫六絲一(每畝徵粟不等),共徵粟一百三十五石二斗七升五合二勺。

  又雍正九年奉文臺灣縣撥歸本縣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釐二毫三絲九忽(每甲徵粟不等),共徵粟二百六十七石一斗八升七合九勺。內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七石六斗五升四合外,實徵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九勺。

  又乾隆十二年里民報墾,遵照上諭:定例旱園以十年起科,應於二十一年起科下則園一頃一十五畝八分六釐三毫,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六兩五錢九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十八石八升一合一勺。

  又乾隆二十三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一頃九十七畝二分九釐四絲四忽七微,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四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一勺。

  又乾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四十五頃七十三畝一分七毫,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百六十三兩一錢八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七百三十一石六升二合。

  又乾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七十九頃二十八畝八分五釐三毫一絲四忽三微三纖三沙三塵一埃四秒四漠,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四百四十五兩四錢四分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千二百三十七石三斗四升一合六勺。

  又乾隆二十七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八頃九十畝一分一釐九毫九絲九忽九微九纖九沙九塵八埃八秒九漠,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五十一兩二錢二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四十二石二斗九升五合六勺。又下則園一十三甲六十四畝五釐六毫五絲二忽一微□纖六埃四秒八漠,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七十六兩六錢三分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百一十二石八斗六升八合六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里民首墾起科下則田三頃九十八畝二分,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十二兩九錢一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六十三石六斗五升六合七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里民首墾起科下則園七畝一分五釐,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四錢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斗一升五合八勺。

  又乾隆三十一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二頃三畝五分六毫四絲二忽六微六纖六沙六塵六埃五秒三漠,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一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三十二石五斗三升二合八勺。

  又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五十五畝八分八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三兩二錢一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八石九斗三升三合。

  又乾隆四十二年被水沖陷,應於四十三年為始,豁免港西里下則園九頃三十七畝八分八釐二毫,每畝無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無徵銀五十二兩六錢九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無徵粟一百四十六石三斗六升一合七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報墾復額外溢出各則田園五頃七十畝五分一釐五毫五絲六微(每畝徵粟不等),共徵粟二千七百五十五石八斗九升六合五勺。

  以上官民田園一萬七百九十八甲二分三絲六忽八微七纖六沙二塵六埃六秒七漠,又田園一百九十一頃三十五畝一分一釐二毫六絲四忽四微二纖四埃三秒四漠,共徵粟四萬八千七百一十九石七斗六升一合四勺。內除雍正六、七、八等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二千六百六十五石九斗四升七合九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管轄田園、雍正七年里民首墾園地,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一石六斗七升二合八勺外,實少徵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實徵粟四萬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

  又嘉慶九年,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墾戶王濬明開墾月眉等莊下則田一百五十二甲二分五釐九毫二絲八忽五微六纖,應於本年升科,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一十六頃七十四畝八分五釐二毫一絲四忽一微六纖,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九十六兩三錢八分八釐。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番社四社,共徵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釐。

  港五所,除拋荒無人承贌一所,實港四所,共徵銀一百八十九兩六錢七分四釐。

  罟九張,每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徵銀一百五兩八錢四分。

  罾二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八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糸毫〉八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泊二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共載樑頭九百八十九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釐。

  採捕小船一百二十四隻,共載樑頭二千四百四十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一百八十七兩九錢二釐。

  採捕烏魚給旗九十二枝,每枝徵銀一兩五分,共徵銀九十六兩六錢。

  蔗車一百二張半,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五百七十四兩。

  山豬毛等十社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四兩八錢。

  加走山等一十八社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八兩六錢四分。

  貓仔一十九社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九兩一錢二分。

  南路蔡文莊番社一宅,徵銀六兩。

  石螺潭魚塭一口,徵銀一十二兩。

  大塭一所,徵銀二百二十兩。

  樑頭餉稅溢額銀一十一兩七錢七分九釐。又溢額粟一十三石折銀五兩二錢。

  乾隆五十五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一張,應徵餉銀五兩六錢。

  乾隆五十九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一張,應徵餉銀五兩六錢。

  又嘉慶九年,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墾戶王濬明開墾,豎立糖廍一張半,應於本年升科,每張餉稅銀五兩六錢,共徵銀八兩四錢。

  以上雜餉,共徵銀一千八百二十六兩六錢五分。

  以上通縣應徵丁口、田園正雜等項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四萬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共徵銀三千三兩五錢六分九釐。內坐編:

  應支存留各款項下

  一、應支經費項下銀九百九十一兩五錢七分三釐。內:

  鳳山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斗級四名、民壯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添設下淡水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臺灣縣儒學教諭、訓導二員,原俸並加品俸銀八十兩。齋夫三名、門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興隆里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

  一、應支支發項下銀七百六十六兩七錢六分。內: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祭祀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又加關帝廟祭品銀一十八兩。嘉慶七年,奉文添給文昌祠祭品銀一十二兩。

  鄉飲二次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存恤孤貧衣布、月糧銀二百六十一兩五錢六釐。內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為始,均勻派給,比照原額之數應減少衣布銀六十二兩五錢二釐,實給銀一百九十九兩四釐。又加給孤貧口糧,除扣支該年小建外,實加給銀六十四兩一錢三分。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興隆里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縣前等一十二舖舖司兵共二十八名,工食銀一百九十七兩九錢四釐。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費銀三十兩。

  進士花紅旗匾銀二兩。

  縣學歲貢生員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鳳山縣學廩生一十名,廩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嘉慶十六年,奉文添設鳳山縣學廩生五名,應支廩糧銀一十四兩四錢六分七釐。以上總共額編應支存留各款銀一千七百五十八兩三錢三分三釐。

  應徵起運項下

  實徵丁口、田園正雜餉稅等項共銀一千二百四十五兩二錢三分六釐。

  實徵粟四萬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

  外官莊田園實徵糖廍、蔗車銀九千七百一十五兩二錢八分二釐。內除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官莊田園,於乾隆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文,自乾隆十八年為始,豁免無徵銀一百兩一錢五分六釐;又除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乾隆二十四年被水沖陷官莊下則園無徵銀二百九十七兩八錢三分二釐外,實徵銀九千三百一十七兩二錢九分四釐。又加乾隆二十六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銀五兩二錢七分二釐,二共實徵銀九千三百二十二兩五錢六分六釐。內除乾隆三十六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勘實豁免被水沖崩蔗園無徵餉稅銀二百五十三兩四錢五分二釐外,實徵銀九千六十九兩一錢一分四釐。內除乾隆四十二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勘實被水沖陷小竹橋里官莊蔗園,於乾隆四十三年為始,豁除無徵餉銀四十九兩五錢三釐外,實徵銀九千一十九兩六錢一分一釐。

  ●嘉義縣(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原額:人丁四千一百六十四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外加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編審增出人丁共二百六十丁,共人丁四千四百二十四丁,共徵銀二千一百五兩八錢二分四釐。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人丁四百六十九丁共徵銀二百二十三兩二錢四分四釐外,實在人丁三千九百五十五丁,共徵銀一千八百八十二兩五錢八分。續於乾隆元年「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為始,永為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減免銀一千九十一兩五錢八分,實徵銀七百九十一兩。外又「為據實陳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將臺屬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等因;今按該縣實在丁銀、田園數目通勻科算,應加徵勻丁銀二百四十四兩一錢三分六釐:二共徵銀一千三十五兩一錢三分六釐。內除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田園,奉文自十八年為始,豁免勻徵丁口無徵銀五兩二錢九分七釐;又除嘉慶十年被水沖陷各則田園,無徵勻丁銀四兩一錢九分五釐;又除嘉慶十一年被水沖陷,奉文豁免各則田園無徵勻丁銀七兩四錢九分四釐外:實徵丁口銀一千一十八兩一錢五分。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官民田園四千七百三甲六分八釐四絲九忽一微七纖。內:上則田一十七甲二分四毫五絲七忽,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共徵粟一百五十一石四斗二勺。中則田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釐五毫六絲六忽八微,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共徵粟六千八百六十一石九升九合九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田九分,共無徵粟六石六斗六升;又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沖陷,奉文自十一年為始,豁免民業舊額中則田二甲五分六釐,共無徵供谷一十八石九斗四升四合:實田九百二十三甲七分一釐五毫六絲六忽八微,共徵粟六千八百三十五石四斗九升五合九勺。下則田二十六甲五釐五毫九絲三忽八微,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共徵粟一百四十三石三斗七合七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田一甲,共無徵粟五石五斗;又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沖陷,奉文自十一年為始,豁免民業舊額下則田六甲八分五釐九毫,共無徵供谷三十七石七升四合五勺:實田一十八甲一分九釐六毫九絲三忽八微,共徵粟一百石八升三合二勺。上則園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三釐九毫八忽五微,每甲徵粟五石,共徵粟八千一百七石六斗九升五合四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園二甲四分二釐三毫,共無徵粟一十二石一斗一升五合;又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沖陷,奉文自十一年為始,豁免民業舊額上則園二十七甲二分四釐二絲二忽,共無徵供谷一百三十六石二斗一合一勺:實園一千五百九十一甲八分七釐五毫八絲六忽五微,共徵粟七千九百五十九石三斗七升九合三勺。中則園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釐七毫一絲七微,每甲徵粟四石,共徵粟七千石九斗八升八合四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園一十六甲八分,共無徵粟六十七石二斗;又除嘉慶十年被水沖陷豁免園四甲六分九釐一毫七絲七忽,共無徵粟一十八石七斗六升七合一勺;又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沖陷,奉文自十一年為始,豁免民業舊額中則園二甲四分二釐四毫四絲四忽,共無徵供谷九石六斗九升七合七勺:實園一千七百二十六甲三分三釐八絲九忽七微,共徵粟六千九百五石三斗二升三合六勺。下則園三百六十一甲四分五釐八毫一絲二忽三微七纖,每甲徵粟二石四斗,共徵粟八百六十七石四斗九升九合五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園一百三十九甲三分,共無徵粟三百三十四石三斗二升;又除嘉慶十年被水沖陷豁免園四十甲九分二釐九毫八絲八忽,共無徵粟九十八石二斗三升一合七勺;又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沖陷,奉文自十一年為始,豁免民業舊額下則園八十七甲二分三毫四絲五忽,共無徵供谷二百九石二斗八升八合三勺:實園九十四甲二釐四毫七絲九忽三微七纖,共徵粟二百二十五石六斗五升九合五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並雍正二、三、六、七、九等年召募里民報墾田園一萬二千二十甲八釐六毫五絲三忽八微二纖(每甲徵粟不等),共徵粟三萬四千二百五十八石九斗六升六合八勺。內除雍正三、九兩年撥歸臺灣縣田園並乾隆二年缺額坍陷田園共一千四百五十四甲二分八釐七毫二絲四忽四微一纖,共無徵粟六千五十九石二斗六合;乾隆九、十五等年豁免水沖坍陷缺額田園共二百八十九甲二分九釐四毫四絲二忽八微,共無徵粟八百一十石三斗四升六合二勺:實田園一萬二百七十六甲五分四毫八絲六忽六微一纖,共徵粟二萬七千三百八十九石四斗一升四合六勺。

  又雍正九、十三、乾隆十二、十五、十六、十九等年里民報墾、首墾,應於乾隆五、九、十二、十五、十六、十九等年起科各則田園三十四頃五十五畝二分五釐九毫七絲六忽六微二纖九沙二塵六埃三秒一漠(每畝徵粟不等),共徵粟五百三十九石四斗一升五合五勺。

  又乾隆三十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二頃三十五畝五分五釐三毫三絲四忽,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一十三兩二錢三分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三十六石七斗五升九合四勺。

  又乾隆三十一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一頃四十一畝九分八毫八絲,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七兩九錢七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十二石一斗四升五合七勺。

  又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四頃八十二畝五分七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十七兩七錢七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距七十七石一斗四升四合二勺。又下則園一十三頃六畝九分一釐,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七十三兩四錢二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百三石九斗五升六勺。

  又乾隆三十四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勘實豁免被水沖陷下則園二十二甲四分二釐二毫六絲九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應園二頃四十六畝六分四釐九毫五絲九忽,每畝無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無徵銀一十三兩八錢五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三十八石四斗九升一合。

  又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九十一畝三分,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五兩一錢二分九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十四石二斗四升七合九勺。

  又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八十二畝一分四毫,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四兩七錢二分五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十三石一斗二升五合二勺。又下則園一畝六分二毫七絲,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九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斗五升一勺。

  又乾隆四十四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一頃五畝三分八釐,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五兩九錢二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十六石四斗四升五合一勺。

  又嘉慶十年里民呈報被水沖壓、堪以挑復原田並改田為園,奉文自十一年為始,起科園二十一甲二分九釐一毫六絲五忽,共徵粟三石三斗三升八合三勺。

  又嘉慶十年里民呈報被水沖陷官莊、民業各則田園實難墾復,奉文自本年為始,准豁田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三釐四毫九絲二忽,共無徵粟四百七十六石一斗三升六合三勺。

  又嘉慶十年里民呈報被水沖陷抄封會匪楊文麟等名下九芎林莊等處田園水沖沙壓難以墾復,奉文自本年為始,准豁田一百一十五甲九釐六毫六絲五忽八微,共無徵粟二十一石六斗四升五合九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報墾復起科額外溢出各則田園共二十二頃五十五畝二分五釐九絲一忽,共徵粟二百九十二石五斗八合五勺。又里民呈報水沖沙壓豁免各則田園一百一十四甲二毫九絲三忽,共無徵粟九十六石一斗六升九合五勺。

  以上官民田園一萬四千一百六十二甲七分八釐八毫四忽九微八纖,又田園八十一頃五十七畝八分三釐九毫五絲一忽六微二纖九沙二塵六埃三秒一漠,共徵粟五萬一百五十三石六斗四升四合一勺。內除雍正五、六、七、九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二千九百四十八石五斗四升九合四勺外,實徵粟四萬七千二百五石九升四合七勺。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番社一十社,共徵銀二百一十六兩四錢。

  港五所,共徵銀三百五十一兩四錢五分九釐。

  罾二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五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二十九兩四錢。

  ■〈糸袞〉二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糸毫〉八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船四十一隻共載樑頭九百三十八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七十二兩二錢二分六釐。

  蔗車一百五十六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八百六十六兩二錢九分一釐。

  本鹿等四社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一兩九錢二分。

  含棲港魚塭二口,徵銀一百兩。

  蕭壟檳榔二十四宅,徵銀六十兩。

  笨港店四百一間,徵銀二百兩五錢。

  另瓦■〈石屚〉磘五座,徵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一所,徵銀三兩。

  樑頭餉稅溢額銀一百五十四兩四錢四分三釐。

  糖廍二張半,共徵銀一十四兩。

  乾隆四十二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四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十二兩四錢。

  乾隆四十四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五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十八兩。

  乾隆五十七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一張,應徵餉銀五兩六錢。

  乾隆五十九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半張,應徵餉銀二兩八錢。

  嘉慶三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二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

  以上雜餉,共徵廍銀二千二百二十五兩二錢一分九釐。內除嘉慶十年冊報被水沖陷各則田園,應於本年為始,豁除無徵餉銀四兩一錢;又豁除無徵番餉銀五兩八錢二分八釐,又豁除無徵車餉銀一十一兩二錢外,實徵雜項餉稅銀二千二百四兩九分一釐。

  以上通縣應徵人丁、田園正雜等項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四萬七千二百五石九升四合七勺,共徵銀三千二百二十二兩二錢四分一釐。內坐編:

  應支存留各款項下

  一、應支經費項下銀一千一百六十二兩二錢九分三釐。內:

  嘉義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斗級四名、民壯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添設笨港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又乾隆五十三年奉文添設斗六門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嘉義縣儒學教諭、訓導二員,原俸並加品俸銀八十兩。齋夫三名、門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佳里興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

  添設斗六門巡檢改駐大武壟巡檢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

  一、應支支發項下銀八百六十五兩四錢四分六釐。內: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又加關帝廟祭品銀一十八兩。嘉慶七年,奉文添給文昌祠祭品銀一十二兩。

  鄉飲二次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存恤孤貧衣布、月糧銀二百兩四錢八分八釐。內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為始,均勻派給,比照原額之數應減少衣布銀四十七兩九錢一分八釐,實給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七分。又加給孤貧口糧,除扣支該年小建外,實給銀四十九兩一錢六分八釐。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佳里興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添設斗六門巡檢改駐大武壟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本縣舖新港、目加溜灣、麻豆、佳里興、茅港尾、大路邊、赤山仔、新■〈日國〉、倒路■〈口國〉、嘉義山、打貓、他裏霧、侯悶、柴裏、東螺共一十五舖司兵共四十六名,工食銀三百二十五兩一錢二分八釐。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纏銀三十兩。

  進土花幣旗匾銀二兩。

  縣學歲貢生員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嘉義縣學廩生一十名,廩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嘉慶十六年,奉文添設嘉義縣學廩生五名,應支廩糧銀一十四兩四錢六分七釐。以上總共額編應支存留各款銀二千二十七兩七錢三分九釐。

  應徵起運項下

  實徵人丁、田園正雜等項共銀一千一百九十四兩五錢二釐。

  實徵粟四萬七千二百零五石九升四合七勺。

  外官莊田園實徵糖、粟銀一萬八千六百九十五兩二釐。內除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官莊田園,於乾隆二十年十月十八日奉文,自十八年為始,豁免無徵銀一百二十一兩九錢七分六釐外,實徵銀一萬八千五百七十三兩二分六釐。內除嘉慶十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被水沖陷未升科中、下各則園,共無徵白糖銀三百九十六兩七錢三分二釐外,實徵官莊田園銀一萬八千一百七十六兩二錢九分四釐。內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沖陷官莊各則田園,奉文自嘉慶十一年為始,豁免無徵租粟、租糖、廍餉共銀五百一十兩二錢三分九釐外,實徵官莊田園銀一萬七千六百六十六兩五分五釐。

  彰化縣(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原額:人丁三十五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淡防廳人丁一十一丁共徵銀五兩二錢三分六釐,實在人丁二十四丁,共徵銀一十一兩四錢二分四釐。續於乾隆元年「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為始,永為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減免銀六兩六錢二分四釐,實徵銀四兩八錢。外又「為據實陳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將臺屬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等因;今按該縣實在丁銀、田園數目通勻科算,應加徵勻丁銀一千一百三十三兩四錢五分六釐:二共徵勻丁銀一千一百三十八兩二錢五分六釐,遵照部行勻入田園內徵收在案。內於「謹報彰邑被水偏災情形等事」案內,乾隆十三年被水沖陷沙堆田園豁除粟石,應免無徵勻丁銀七兩一分;又於「欽奉上諭事」案內,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田園,奉文自十八年為始,豁免勻徵人丁無徵銀一十八兩六錢三分二釐外:實徵丁口銀一千一百一十二兩六錢一分四釐。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一分五釐二毫五絲三纖,每甲徵粟二石四斗,共徵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

  外康熙四十一、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並雍正元、七、九、十、十一等年召募首墾田園一萬三千二十八甲八分八釐七毫三絲二忽一微七纖,又田園二十六頃一十九畝五分八釐七毫一絲五忽九微三纖七沙四塵一埃六秒三漠,內首改田一頃五十七畝二分九釐二毫一絲五忽九微三纖七沙四塵一埃六秒三漠,共徵粟四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一斗五升三合八勺。內據該縣陳同善詳稱:各里民首報田園按數核算,計多開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一勺,隨經前縣查明,緣系以園訛田錯報科徵,詳請具題改正外,實徵粟四萬四千六百三十五石一合七勺。內除雍正七年禁革生番地界園並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田園及乾隆二年缺額水沖共田園五百九甲七分二釐九絲九忽九微九纖,又新墾田園一百五十三頃四十五畝四分五釐五毫六絲三忽,每田園一十一畝折一甲,共折舊額田園一千三百九十五甲四釐一毫四絲二忽九纖九塵九秒一漠,共無徵粟四千八十九石七斗九升二合;乾隆十三年被水沖陷沙堆田園七十九甲四分七釐八毫三絲六微,共無徵粟一百四十一石七斗八升四合一勺;又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新升下則園一百九十六甲五釐四毫八忽,共無徵粟三百三十六石五斗四升八合六勺:實田園一萬八百四十八甲五分九釐二毫五絲一忽四微八纖九沙九埃九漠,又田園二十六頃一十九畝五分八釐七毫一絲五忽九微三纖七沙四塵一埃六秒三漠,共徵粟四萬六十六石八斗七升七合。

  又雍正九、十一、十二、十三、乾隆十二、十五等年里民報墾、勸墾、首墾,應於乾隆四、五、七、八、九、十二、十五等年起科田園一百七十六頃八十七畝六分九釐七纖(每畝徵粟不等),共徵粟二千七百九十石四斗四升六合五勺。

  又雍正元年嘉義縣報墾,應於雍正十年起科下則園二十甲,每甲徵粟二石四斗,續經截歸彰化縣徵收,共徵粟四十八石。

  又乾隆二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柳澍楠充公中則田一百六十九甲六分,每甲折一十一畝,共一十八頃六十五畝六分,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共徵銀一百二十二兩九錢一分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三百四十一石四斗二升五合五勺。每畝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徵米五石七斗五升九合一勺;每一米二粟折算,共徵秋米粟一十一石五斗一升八合二勺。又中則園五甲六分,每甲折一十一畝,共六十一畝六分,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三兩五錢四分五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五勺。

  又乾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二百三十八頃四十六畝六分五釐六絲五忽四微六纖六沙八塵八埃三秒四漠,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千三百七十二兩三錢七分五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三千八百一十二石一斗五升二合一勺。

  又乾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四十六頃二畝四分四釐一毫六絲,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二百五十八兩五錢六分五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粟七百一十八石三斗二升六合六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里民報墾,應於本年起科廣福寮充公中則田四百五十二甲九分二釐,每甲折一十一畝,共四十九頃八十二畝一分二釐,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共徵銀三百二十八兩二錢四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百一十一石七斗八升三合三勺。每畝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徵米一十五石三斗七升九合八勺;每一米二粟折算,共徵秋米粟三十石七斗五升九合六勺。又下則田六十六甲八分七釐七毫八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七頃三十五畝六分四釐七毫八絲八忽,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四十二兩三錢三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一十七石六斗一合五勺。又中則園一百七十甲二分三釐,每甲折一十一畝,共一十八頃七十二畝五分三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百七兩七錢六分四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百九十九石三斗四升四合七勺。又下則園三百七十甲八分九釐九絲二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四十頃七十九畝八分一絲二忽,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二百二十九兩二錢三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六百三十六石六斗七升五合五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里民首墾下則園六十五畝九分八釐二毫四絲,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三兩七錢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十石二斗九升六合九勺。

  又乾隆三十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十六頃六十九畝五分二釐七毫九絲八忽三微,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百一十一兩一錢八分一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百八十六石六斗一升四合八勺。又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萬斗六充公下則田一百四十二甲二分三釐八毫五絲,每甲折一十一畝,共一十五頃六十四畝九分二釐三毫五絲,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九十兩四分四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百五十石一斗二升二合五勺。

  又乾隆三十一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一頃五十畝五分八釐七毫三絲六忽,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八兩六錢六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十四石七升三合一勺。又下則園三頃五十畝七分八釐一毫二絲,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一十九兩七錢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十四石七斗四升一合三勺。

  又乾隆三十一年首報,應於本年為始,豁除二十八年廣福寮充公田園除豁免外,尚存剩奉文改則內,中則田三十四甲九分一釐,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田三頃八十四畝一釐,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共無徵銀二十五兩三錢;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七十石二斗七升八合一勺。每畝無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無徵秋米一石一斗八升五合四勺;每一米二粟折算,共無徵秋米粟二石三斗七升九勺。又中則園二十五甲八分九釐,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園二頃八十四畝七分九釐,每畝無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無徵銀一十六兩三錢九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四十五石五斗二升六合八勺。

  又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八頃一十九畝三分九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四十七兩一錢五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三十石九斗八升八合六勺。又下則園三頃四十七畝六分,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八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十四石二斗四升四合九勺。

  十一二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無徵八毫中洲仔崩被水沖崩下則園一百三十八分三分一釐一毫七絲六忽每甲折共無徵一畝共一十四頃三十三畝四分三合抄七九毫三絲六忽每畝無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勻每徵銀八十兩五錢三分每銀三錢共無徵折粟一石又中則園一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九升四合畝共無徵釐五三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原錢九福寮升科中則田除豁免外尚存共無徵又被水沖陷徵下則田三十四甲九分一釐每三釐一十一畝共折田三頃八十四畝頃一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十二兩絲共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每銀粟六十一石三斗八升八合三勺共無徵三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三錢應於本年為始豁除廣福寮被水共折徵中則田五甲二分二釐每甲折一

  又乾隆三十畝共折田五十七畝四分二釐每畝題勘實銀六分五釐八絲四忽共無徵銀三兩七錢十甲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一十粟一十石五斗八合五勺每畝無徵秋米二釐八撮共無徵秋米一斗七升七合二共無一米二粟折算六分秋米粟三斗五升四合四勺共無徵十九甲七分四釐每甲折一十一六勺折園二頃一十七畝一分四釐每畝

  又乾隆三十銀五分七毫五絲共無徵銀一十二兩四報廣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剩奉粟三十四石七斗一升二合二勺文改並沙壓下則旱園二十八甲九分甲折七毫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園三一釐十八九畝三分七毫每畝無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一錢無徵銀一十七兩八錢八分二釐共折徵三錢六分折粟一石

  又乾隆三十粟四十九石六斗七升三合五勺

  又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四頃三十七畝三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十五兩一錢五分一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六十九石八斗六升四合一勺。

  又乾隆三十七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頃三十畝,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十八兩九錢九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十二石七斗五升四合二勺。

  又乾隆三十七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勘實豁免被水沖崩中則田四十七甲九釐二毫一絲三忽六微,每甲折一十一畝,共田五頃一十八畝一釐三毫四絲九忽六微,每畝無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共無徵銀三十四兩一錢二分九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九十四石八斗二合三勺。每畝無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秋米一石五斗九升九合一勺;每米一石折粟二石,共無徵秋米折粟三石一斗九升八合二勺。又中則園二十甲二分四釐六毫一絲七忽六微,每甲折一十一畝,共園二頃二十二畝七分七毫九絲三忽六微,每畝無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無徵銀一十二兩八錢一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三十五石六斗二合三勺。又下則田二十八甲八分二釐四毫二絲三忽八微,每甲折一十一畝,共田三頃一十七畝六釐六毫六絲一忽八微,每畝無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無徵銀一十八兩二錢四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五十石六斗八升六合六勺。

  又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充公官莊下則園一頃六十一畝三分七釐,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九兩六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十五石一斗八升二合七勺。

  又乾隆四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五頃五畝六分七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十九兩一錢一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八十石八斗三升七合。又原報廍地改成水田六頃六十畝,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三十七兩九錢八分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五石五斗八合三勺。

  又乾隆四十三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六頃一十四畝九分八釐八毫,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三十四兩五錢五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十五石九斗七升二合三勺。

  又乾隆四十四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頃四十四畝五分一釐七毫九絲三忽二微,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十九兩八錢二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十五石七升五合。又下則園七頃八十畝一釐三毫二絲一忽二微,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四十三兩八錢二分一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二十一石七斗二升五合四勺。

  又嘉慶九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百六甲一分六釐七毫六絲四忽六微,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三十三頃六十七畝八分四釐四毫一絲六微,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百九十三兩八錢一分九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百三十八石三斗八升七合三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報墾復額外溢出各則田園共一百六十九頃一十九畝六分四釐一絲八微七纖,共徵粟三千七十三石三斗七升九合。又里民呈報水沖沙陷各則田園共三十二甲三分一釐五毫二絲一忽五微三纖八沙,共無徵銀四百五十八石六斗二升三合。

  以上總共田園一萬六百三十五甲二分五釐八毫四絲八忽九微八纖一沙九埃九漠,又田園九百三十八頃二十七畝二分四釐三毫二絲一忽六微四纖四沙二塵九埃九秒七漠,共徵粟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三勺。內除於「抄摺行知事,題報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內被水沖失田園共一百三十八甲三分二釐一絲六忽八微,共豁免粟一百六十二石七斗八升五合四勺外,實田園一萬四百九十六甲九分三釐八毫三絲二忽一微八纖一沙九埃九漠,又田園九百三十八頃二十七畝二分四釐三毫二絲一忽六微四纖四沙二塵九埃九秒七漠,實徵粟五萬四千二百七十九石四斗六升二合九勺。內除雍正七、九兩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二萬七百四十九石六斗五升七合二勺外,實應徵粟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番社一十八社,共徵銀四百六十三兩六錢。

  蔗車七十五張,共徵銀四百二十兩。

  牛磨四首,共徵銀二十二兩四錢。

  港四所,共徵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釐。

  巴荖遠等五社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四兩三錢二分。

  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為始起科,屋鏊等十一社年獻鹿皮四十四張,每張變價銀二錢四分,共徵銀一十兩五錢六分。

  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為始起科,屋鏊等十一社年獻小米四十四石,每石變價銀六錢,共徵銀二十六兩四錢。

  水里港一所,徵銀三兩。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番仔橋港、大突溝港,共稅銀二兩八錢。

  小船一百三十五隻,共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九錢二分五釐。

  糖廍四十張,共徵銀二百二十四兩。

  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三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乾隆四十四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三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以上雜餉,共徵銀一千四百一十一兩二錢二分三釐。內除乾隆四十二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原報廍地一張改成水田另徵供粟外,其原徵廍餉銀五兩六錢,應於乾隆四十三年為始豁除。以上雜項餉稅,實徵銀一千四百五兩六錢二分三釐。內淤「抄摺行知事,題報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內被水沖失廍園,應豁除廍餉銀一錢七分九釐外,實應徵雜項餉稅銀一千四百五兩四錢四分四釐。

  外應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以上通縣應徵人丁、田園正雜餉稅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共徵銀二千五百一十八兩五分八釐。內坐編:

  應支存留各款項下

  一、應支經費項下銀一千二百八十兩六錢一分三釐。內:

  彰化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斗級四名、民壯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添設南投社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添設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應支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新莊巡檢改設縣丞,續經移駐艋舺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彰化縣儒學教諭、訓導二員,原俸並加品俸銀八十兩。齋夫三名、門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添設貓霧捒巡檢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添設民壯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

  鹿仔港移駐大甲溪巡檢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民壯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

  竹塹巡檢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民壯四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莊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民壯四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二錢(共銀六十八兩七錢二分。查本縣巡檢於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改設縣丞,續經移駐艋舺。縣丞所有原編前項官役俸食銀兩,均應裁除。理合登明)。

  一、應支支發項下銀九百一十二兩四錢四分二釐。內: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又加關帝廟祭銀一十八兩。嘉慶七年,奉文添給文昌祠祭品銀一十二兩。

  鄉飲二次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存恤孤貧衣布、月糧銀二百兩四錢八分八釐。內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為始,均勻派給。比照原額之數應減少衣布銀四十七兩九錢一分八釐,實給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七分。又加給孤貧口糧,除扣支該年小建外,實加給銀四十九兩一錢六分八釐。

  囚犯月糧銀二十雨。

  貓霧捒巡檢司弓兵共一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鹿仔港移駐大甲溪巡檢司弓兵共一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竹塹巡檢司弓兵共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新莊巡檢司弓兵共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查本縣巡檢於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改設縣丞,續經移駐艋舺。縣丞所有原編前項官役俸食銀兩,均應裁除。理合登明)。

  嘉義縣裁歸本縣界西螺、小崗、大武郡、半線、大肚溪等五舖司兵共一十五名,工食銀一百六兩二分。

  本縣沙轆、大甲、貓盂、吞霄、後壟、中港、竹塹、南嵌、淡水、圭柔、金包裏、雞籠城等共一十二舖司兵三十三名,工食銀二百三十三兩二錢四分四釐。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纏銀三十兩。

  進士花幣旗匾銀二兩。

  縣學歲貢生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彰化縣學廩生一十名,廩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嘉慶十六年,奉文添設彰化縣學廩生五名,應支廩糧銀一十四兩四錢六分七釐。

  以上總共額編應支存留各款銀二千一百九十三兩五分五釐。

  應徵起運項下

  實徵人丁、田園正雜餉稅共銀三百二十五兩三釐。

  實徵粟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

  外實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外官莊田園應徵糖、粟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

  ●淡防廳(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縣大甲溪北地方人丁、田園餉稅割歸淡防廳管理。內人丁一十一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五兩二錢三分六釐。續於乾隆元年「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為始,永為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減免銀三兩三分六釐,共徵銀二兩二錢。外又「為據實陳奏等事」案內,於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將臺灣府屬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等因;今按該廳實在丁銀、田園數目通勻科算,應加徵勻丁銀一百五十八兩三錢二分一釐。二共徵勻丁銀一百六十兩五錢二分一釐。內除乾隆二十七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豁免乾隆二十四年劃出界外業戶林啟春下則園應免無徵勻丁銀二兩八錢四分七釐外,實徵丁口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四釐。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下則園五十三甲一分二釐八絲三忽三微三纖,每甲徵粟二石四斗,共徵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九升。

  雍正七年里民首墾田園四百三十二甲三分一絲六忽六微七纖,共徵粟一千五百石三斗一升九合四勺。續於「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七百五十一石九斗七升八合七勺。內:一、下則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釐,今折內地弓步一十六頃四十二畝一分九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徵銀九十四兩五錢八釐;以三錢六分折算,折徵粟二百六十二石五斗二升二合三勺。一,下則園二百八十三甲一釐一絲六忽六微七纖,今折內地弓步三十一頃一十三畝一分一釐一毫八絲三忽三微七纖,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應徵銀一百七十四兩八錢九分五釐;以三錢六分折算,折徵粟四百八十五石八斗一升八合四勺。

  又雍正十年續報雍正九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田園一頃六十一畝七分。內:一、下則田一頃四十七畝四分,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徵銀八兩四錢八分三釐;以三錢六分折算,折徵粟二十三石五斗六升三合五勺。又加乾隆十六年報墾,應於二十一年起科田一百二甲,每甲折一十一畝,共下則田一十一頃二十二畝,共徵銀六十四兩五錢七分一釐,折徵粟一百七十九石三斗六升四合二勺;又加乾隆二十四年首墾起科田四十七頃三十六畝二分六釐三毫四絲七忽二微,共徵銀二百七十二兩五錢七分二釐,折徵粟七百五十七石一斗四升四合五勺;又除乾隆二十六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一十六頃八十四畝二分二釐一毫三絲八微,共無徵銀九十六兩九錢二分七釐,共無徵粟二百六十九石二斗四升一合五勺;又加乾隆二十七年首墾起科田一百頃七八十一畝六分四釐九毫五絲六忽,共徵銀六百二十兩四錢八分四釐,折徵粟一千七百二十三石五斗六升六合五勺;又加乾隆二十八年首墾起科田三頃六十二畝七分八釐,共徵銀二十兩八錢七分八釐,折徵粟五十七石九斗九升四合四勺;又加乾隆二十九年首墾起科田三十三頃三十六畝七分一釐四毫二絲四忽九微,共徵銀一百九十二兩二分八釐,折徵粟五百三十三石四斗一升八勺;又加乾隆三十年首墾起科田二十二頃二十六畝九分五釐,共徵銀一百二十八兩一錢六分一釐,折徵粟三百五十六石二合七勺;又加乾隆三十一年首墾起科田三十七頃三畝六分四釐九毫四絲,共徵銀二百一十三兩一錢四分五釐,折徵粟五百九十二石六升九合五勺;又加乾隆三十一年首墾起科田二甲二分七釐九毫六絲八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田二十五畝七釐六毫四絲八忽,共徵銀一兩四錢四分三釐,折徵粟四石八合八勺;又加乾隆三十二年首墾起科田一十八頃八十二畝八分四毫,共徵銀一百八兩三錢五分五釐,折徵粟三百石九斗八升七合一勺;又加乾隆三十六年首墾起科田一十二頃八十一畝五分七釐一毫三絲八微六纖三沙七塵三埃五秒六漠,共徵銀七十三兩七錢五分四釐,折徵粟二百四石八斗七升三合四勺;又加乾隆三十七年首墾起科田四頃五十一畝九分七釐二毫四絲,共徵銀二十六兩一分一釐,折徵粟七十二石二斗五升二合八勺;又加乾隆三十八年首墾起科田六頃六十三畝八分五釐,共徵銀三十八兩二錢五釐,折徵粟一百六石一斗二升三合八勺;又加乾隆四十一年首墾起科田四頃五十六畝二分五釐三毫六絲,共徵銀二十六兩二錢五分七釐,折徵粟七十二石九斗三升七合二勺;又加乾隆四十三年首墾起科田二十二頃二十七畝五分,共徵銀一百二十八兩一錢九分三釐,折徵粟三百五十六石九升六勺。實田三百一十七頃二十二畝二分一釐三毫一絲六忽一微六纖三沙七塵三埃五秒六漠,實徵銀一千八百二十五兩六錢一分三釐,實徵粟五千七十一石一斗四升八合三勺。一、下則園一十四畝三分,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應徵銀八錢三釐;以三錢六分折算,折徵粟二石二斗三升一合六勺。又加乾隆二十四年首墾起科園一十二頃五十五畝八分五釐九毫六絲八忽,共徵銀七十兩五錢五分四釐,共折徵粟一百九十五石九斗八升三合六勺;又除乾隆二十六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一十頃三十五畝二分五釐五毫一忽二微,共無徵銀五十八兩一錢六分一釐,共無徵粟一百六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三勺;又加乾隆二十七年首墾起科園一十九頃五畝四釐七絲二忽,共徵銀一百七兩二分五釐,共折徵粟二百九十七石二斗九升二合二勺;又加乾隆二十八年首墾起科園一頃五十五畝二分五毫六絲,共徵銀八兩七錢一分九釐,共徵粟二十四石二斗二升七勺;又加乾隆二十九年首墾起科園六頃一十五畝四分二釐八毫八忽八微,共徵銀三十四兩五錢七分五釐,共徵粟九十六石四升一合;又加乾隆三十年首墾起科園二頃五十畝八分,共徵銀一十四兩九分,折徵粟三十九石一斗三升八合七勺;又加乾隆三十六年首墾起科園九十二甲八分二釐四毫三絲四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下則園一十頃二十一畝六釐七毫七絲四忽,共徵銀五十七兩三錢六分四釐,折徵粟一百五十九石三斗四升三合三勺;又除乾隆三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七甲四分五釐二毫三絲二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園八十一畝九分七釐五毫五絲二忽,共無徵銀四兩六錢五釐,共折無徵粟一十二甲七斗九升二合七勺;又加乾隆三十八年首墾起科園二十六甲八分八釐一絲二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下則園二頃九十五畝六分八釐一毫三絲二忽,共徵銀一十六兩六錢一分一釐,折徵粟四十六石一斗四升二合七勺。實園四十三頃九十六畝一分五釐二毫六絲一忽六微,實徵銀二百四十六兩九錢七分五釐,實徵粟六百八十六石四升三合八勺。

  外雍正十三年里民自首新墾,應於本年起科額外溢出下則田六頃五畝,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三十四兩八錢一分八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算,共徵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六合。

  又雍正九、十三並乾隆十二、十四等年里民報墾、勸墾、首墾,應於乾隆五、九、十二、十四等年起科額外溢出田園一百五十五頃六十三畝一分二釐二毫一絲五忽(每畝徵銀不等),共徵銀八百七十九兩九錢六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算,共徵粟二千四百四十四石二斗七升六合七勺。

  又乾隆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五、四十九、五十、五十九等各年起科首報墾復額外溢出各則田園二百四十六頃五十四畝二釐八毫九絲六忽二微八纖一塵七埃二漠,共徵銀一萬六千七百三十四兩三錢五分九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算,共徵粟四千六百四十八石四斗三升三合一勺。

  以上田園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釐一毫,又田園七百六十九頃四十畝五分一釐六毫八絲九忽四纖三沙九塵五秒八漠,共徵粟一萬三千八百二十二石四斗四升八合六勺。內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七百五十一石九斗七升八合七勺,實徵粟一萬三千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勺。

  又,乾隆五十七年題報乾隆五十七年里民董陳興首墾尖山腳莊下則田一百八十一甲九分六毫二絲四忽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二十頃九分六釐八毫六絲四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起科,共徵銀一百一十五兩一分五錢六釐。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番社三社,共徵餉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乾隆二年合番社生番認輸鹿皮、麞皮各一張,每張徵銀二錢四分,共徵銀四錢八分。

  乾隆十二年首報新豎牛磨一首,徵銀五兩六錢。又首報新豎蔗車糖廍一張、徵銀五兩六錢。

  乾隆十七年首報堅立糖廍一張,徵銀五兩六錢。

  乾隆三十一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堅立糖廍半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兩八錢。

  乾隆三十二年末毒二社年獻鹿皮八張,應於本年為始起科,每張變價銀二錢四分,共徵銀一兩九錢二分。

  乾隆三十二年末毒二社年獻小米八石,應於本年為始起科,每石變價銀六錢,共徵銀四兩八錢。

  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二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

  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一十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五十六兩。

  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二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

  乾隆四十二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四張半,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十五兩二錢。

  乾隆四十三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三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乾隆五十七年題報五十五年里民董陳興首墾豎立糖廍三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以上雜餉,共徵銀四百四十一兩七錢二分。

  以上通廳應徵丁口、田地正雜附徵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一萬三千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勺,共徵銀七百一十四兩五錢五分。內坐編:

  應支存留各款項下

  一、應支經費項下銀二百八十四兩六錢。內:

  淡水同知俸銀八十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二名、步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共二十九名:工食銀一百七十九兩八錢;禁卒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共應留給銀二百八十四兩六錢。

  一、應支支發項下:

  嘉慶二十年淡水廳屬添設改移,自艋舺起至三貂止計七站舖司兵三十五名,共支給工食、火炬銀二百三十三兩五錢二分。

  以上總共額編應支存留各款銀五百一十八兩一錢二分。

  外乾隆三十二年奉文添設民壯四十名,工食銀二百四十八兩(查該廳年徵人丁餉稅等項銀兩不敷支給,應請在於臺灣縣「徵存起運」項下坐支移撥給領,詳奉咨部在案。理合登明)。

  應徵起運項下

  實徵丁口、田地正雜附徵共銀一百九十六兩四錢三分。

  實徵粟一萬三千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勺。

【台湾文献丛刊·第139种】台湾府赋役册

  台湾文献丛刊

  【第 139 种】

  台湾府赋役册

  .作者:

  .原书页数: 0084 页

  ●书籍简介

  第一三九种「台湾府赋役册」

  本书(一册八四面五○、四○○字)系由清道光二年刊「福建赋役全书」选取台湾府部分,因名「台湾府赋役册」。按上述「全书」内载福建全省各府州县厅「截至嘉庆二十四年止」赋役总册及细册,总册分为「内地九府二州」及「外台湾府属」两项,细册分为「府总」及州县厅诸目。当时台湾府行政区划虽已扩分为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与淡防、澎湖、噶玛兰三厅,但澎湖厅赋役仍并在台湾县课征是,噶玛兰厅(建置不久,田则未定)赋役细册尚待编造,因祇列六目:曰台湾府总、曰台湾县、曰凤山县、曰嘉义县、曰彰化县、曰民防厅。考台湾府通府赋役记载,在余文仪纂「续修台湾府志」中仅载至干隆二十年代;此册以嘉庆二十四年为止之赋役资料,迄今尚少利用。

  ●序号   篇名

  1  弁言

  2  台湾府赋役册目录

  3  台湾府总

  4  台湾县

  5  凤山县

  6  嘉义县

  7  淡防厅

  ●弁言

  省立台北图书馆藏有清道光二年刊的「福建赋役全书」一部,内载福建全省各府州县厅「截至嘉庆二十四年奏销止」的赋役总、细册。总册分为「内地九府二州」及「外台湾府属」两项,细册分为「府总」及州、县、厅诸目。当时台湾府的行政区划已扩分为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与淡防、澎湖、噶玛兰三厅。但澎湖厅的赋役,仍并在台湾县课征;噶玛兰厅建置不久(嘉庆十五年始入版图,十七年正式设官),田则未定,赋役细册尚待编造(参看「台湾府总」末尾附言)。所以在这部「赋役全书」中,台湾府祗有「台湾府总」、「台湾县」、「凤山县」、「嘉义县」、「彰化县」及「淡防厅」六目。按台湾府通府的赋役,在余文仪纂修的「续修台湾府志」(「文丛」第一二一种)中仅载至干隆三十年代;这以嘉庆二十四年为止的赋役资料,迄今尚少见利用(即连着「台湾通史」的「户役」、「田赋」、「度支」三志亦未尝采引)。因将上述六目汇成一书(总册的「台湾府属」与细册的「台湾府总」殆全同,略),名之曰「台湾府赋役册」(内六四页第一五行~六五页第一五行因原书文字紊乱,无法辨解,即照原状刊出);列为「台湾文献丛刊」第一三九种,以利查考。至所缺噶玛兰厅部份,则另有陈淑均、李祺生纂修的「噶玛兰厅志」的「赋役」门可资参阅。(知非)

  ●台湾府赋役册目录

  台湾府总…………………………………………………………………………………(一)

  台湾县…………………………………………………………………………………(一七)

  凤山县…………………………………………………………………………………(三三)

  嘉义县…………………………………………………………………………………(四七)

  彰化县…………………………………………………………………………………(五九)

  淡防厅…………………………………………………………………………………(七五)

  ●台湾府总(道光二年刊)

  户口人丁项下

  原额:人丁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丁。外加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编审增出人丁二千七丁,共人丁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丁(每丁征银则例载在各「厅县」),共征银八千八九百六十一两六钱五分二厘。续于干隆元年「钦奉上谕事」案内,奉旨:『台湾人丁悉照内地之例,每丁征银二钱,以干隆元年为始,永为定例。钦遵』;饬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千七百六十五两四钱。查此项丁银,案「为据实陈奏等事」,干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将台湾府属通郡之丁银匀入通郡之田亩等因;已经遵照匀入田园内征收在案。内于「为谨报彰邑被水偏灾情形等事」案内,彰化县干隆十三年被水冲陷沙堆田园豁除粟石,应免无征匀丁银七两一分;又于「钦奉上谕事案」内,干隆十五年台、凤、彰三县被水冲陷田园,于干隆十八年奉文豁免匀征人丁无征银三十八两二钱一分;又除干隆十五年嘉义县被水冲陷田园,于干隆二十年十月十八日奉文豁免匀征人丁无征银五两二钱九分七厘;又于干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凤山县被水冲陷下则园无征人丁银六钱六厘外,实征银三千七百一十四两二钱七分七厘。

  外八社土番丁口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内除半老疾番、少男女番、老番妇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丁米外,共男子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内除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案「为请溥格外皇恩以恤海隅番黎事」案内,题准部覆豁免外,实在男子番人丁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每丁征米则例载在「凤山县」),共征米二千八百一石三斗折粟五千六百二石六斗。内除干隆二年奉文减免番丁每粟一石折银三钱六分共征银二千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内除干隆二年奉文减免银一千六百六十七两三钱三分六厘外,实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

  以上二项人丁,共征银四千六百六十三两八钱七分七厘。内除干隆二十七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豁免淡防厅干隆二十四年划出界外业户林启春下则园无征匀丁银二两八钱四分七厘;又除嘉庆十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豁免嘉义县被水冲陷各则田园无征匀丁银四两一钱九分五厘;又除嘉义县被水冲陷各则田园,于嘉庆十一年奉文豁免无征匀丁银七两四钱九分四厘;又除台湾县水浸沙压各则田园,于嘉庆十八年奉文豁免无征匀丁银九两七分四厘;又除台湾县水冲沙压各则田园,于嘉庆十八年奉文豁免无征匀丁银四两五钱一分二厘外,实征人丁丁口银四千三十五两七钱五分五厘。

  民田地亩项下

  原额:官民田园一万八千四百五十四甲二分六厘四毫二忽三微(每甲征粟则例载在「各县」),共征粟九万二千一百二十八石三升七合九勺。内除干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二十四年被水冲陷园九甲七分八厘一毫七丝九忽七微二纤七沙二尘七埃二秒八漠,共无征粟二十三石四斗七升六合三勺;又除干隆四十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园二百一十七甲六厘七毫二丝一忽七微八纤,共无征粟一千四百四十九石六斗四升一合五勺;又除干隆四十三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一十甲五分九厘九毫,共无征粟九十三石二斗七升一合二勺;又除嘉庆九年被水冲陷,奉文自十一年为始豁免田园一百二十六甲二分八厘七毫一丝一忽,共无征粟四百一十一石八斗五升五合六勺;又除嘉庆十年被水冲陷豁免园四十五甲六分二厘一毫六丝五忽,共无征粟一百一十六石九斗九升八合八勺;又除嘉庆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园八十五甲二分七厘一毫,共无征粟四百五十五石二斗九升二合七勺;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园一百八十甲四分一厘一毫七丝,共无征粟一千一百三十六石七斗七升一合三勺:实田园一万七千七百七十九甲二分二厘四毫五丝四忽七微九纤二沙七尘二埃七秒二漠,实征粟八万八千四百四十石七斗三升五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六十一并雍正元、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等年召募首垦田园三万三千八百九十一甲二分七厘四毫四丝八忽五微九纤,又田园五十八顷一十亩八分六厘九毫一丝四忽二纤五沙九尘九埃九秒七漠,共征粟一十万七千五百四十八石七斗六勺。又雍正九、十一、十二、十三、干隆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等年里民报垦田园三百八十一顷三十七亩四分三厘七丝四忽二微五纤九沙二尘八秒六漠;又加前办赋役总结少计田四厘,今应声明核正加入:总共实田园三百八十一顷三十七亩四分七厘七丝四忽二微五纤九沙二尘八秒六漠(每亩征粟则例载在「各县」,共征粟六千一石一斗一升八合七勺。又雍正十三年里民自首新垦,额外溢出下则田六顷五亩(每亩征银则例载在「淡防厅」),共征银三十四两八钱一分八厘;以三钱六分折算,共征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六合。合共田园三万三千八百九十一甲二分七厘四毫四丝八忽五微九纤,又田园四百四十五顷五十三亩三分三厘九毫八丝八忽二微八纤五沙二尘八秒三漠,共征粟一十一万三千六百四十六石五斗三升五合三勺。内除康熙三十七年并雍正七、八及干隆二等年奉文缺额水冲崩陷沙压田园二千三百四十五甲六厘七毫六丝一忽三微二纤七沙二尘七埃二秒八漠,共无征粟六千二百二十八石六斗二升五合;干隆九、十三、十五等年被水冲压坍陷沙堆田园九百八十二甲七分四厘五毫二丝八忽四微九纤,共无征粟三百六十六石七斗八升四合一勺:实田园三万五百六十三甲四分六厘一毫五丝八忽七微七纤二沙七尘二埃七秒二漠,又田园四百四十五顷五十三亩三分三厘九毫八丝八忽二微八纤五沙二尘八秒三漠,共征粟一十二万七千五十一石一斗二升六合二勺。内据彰化县知县陈同善详称雍正七年里民首垦田园按数核算,计多开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一勺,随经前县查明,缘系以园讹田错报科征,详请具题改正外,应征粟一十万六千九百二石九斗七升四合一勺。内除雍正六、七、八、九等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二万七千六百七十石七升八勺外,实征粟七万九千二百三十二石九斗三合三勺。

  以上总共田园四万八千三百四十二甲六分八厘六毫一丝三忽五微六纤五沙四尘五埃四秒四漠,又加前办赋役总结少计田一纤,今应声明核正加入,总共实田园四万八千三百四十二甲六分八厘六毫一丝三忽五微七纤五沙四尘五埃四秒四漠,又田园四百四十五顷五十三亩三分三厘九毫八丝八忽二微八纤五沙二尘八秒三漠,共征粟一十六万七千六百七十三石六斗三升三合八勺。内除前办赋役总结多计粟三百七十六石四斗五升五合一勺,今应声明核正扣除;又查康熙、雍正及干隆等年间水冲崩陷沙压田园共无征粟六千二百二十八石六斗二升五合;又除干隆九、十等年间被水冲压坍陷沙堆田园共无征粟三百六十六石七斗八升四合一勺,因前办赋役仅除细款、未除总数,以致计多,相应查明核实更正,一并扣除外,实征粟一十六万七百一石七斗六升九合六勺。

  又加干隆二十年首垦起科田园二十四亩二分五厘一毫四忽一微六纤六沙六尘六埃六秒五漠,共征粟三石八斗五升三合六勺。

  又加干隆十二年报垦,应于二十一年起科园一顷一十五亩八分六厘三毫,共征粟一十八石八升一合一勺。

  又加干隆十六年报垦,应于二十一年起科田一十一顷二十二亩,共征粟一百七十九石三斗六升四合二勺。

  又加干隆二十二年首垦起科田园一十九顷二十七亩二分,共征粟三百六十二石七斗九升一合二勺。

  又加干隆二十三年首垦起科田一顷九十七亩二分九厘四丝四忽七微,共征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一勺。

  又加干隆二十四年首垦起科田园四百六十九顷四十三亩一分七厘五毫五丝五忽一尘九埃七秒八漠,共征粟七千四百五十二石一升四勺。

  又除干隆二十六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园二十七顷一十九亩四分七厘六毫三丝二忽,共无征粟四百三十石七斗九升八合八勺。

  又加干隆二十七年首垦起科田园一百四十九顷四十亩八分六厘六毫八丝一微二纤六埃三秒七漠,共征粟二千三百七十六石二升二合九勺。

  又加干隆二十八年首垦起科田园一百二十五顷九十三亩四分三厘三毫六丝,共征粟二千一百四十二石一斗五升二合二勺。

  又加干隆二十九年首垦起科田园四十顷一十八亩一分二厘四毫七丝三忽七微,共征粟六百三十九石七斗四升八合七勺。

  又加干隆三十年首垦起科田园七十九顷四十七亩四分五厘四毫八丝二忽三微,共征粟一千二百六十八石六斗三升八合一勺。

  又加干隆三十一年首垦起科田园四十五顷七十五亩五分九毫六丝六忽六微六纤六沙六尘六埃五秒三漠,共征粟七百二十九石五斗七升一合二勺。

  又除干隆三十一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园六十甲八分,共无征粟一百一十八石一斗七升五合八勺。

  又加干隆二十三年报垦,应于三十二年起科园三顷一十亩二分,共征粟四十八石四斗八合四勺。

  又加干隆三十二年首垦起科田园四十八顷九十五亩一分五厘四毫,共征粟七百七十六石二斗四升八合四勺。

  又除干隆三十二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一百三十甲三分一厘一毫七丝六忽,共无征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九升四合六勺。

  又加干隆三十三年首垦起科田三顷八十四亩一厘,共征粟六十一石三斗八升八合三勺。

  又除干隆三十三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园五十三甲八分九厘七毫,共无征粟九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六勺。

  又除干隆三十四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二十二甲四分二厘二毫六丝九忽,共无征粟三十八石四斗九升一合。

  又加干隆三十六年首垦起科田园二十九顷一十二亩七分二厘一毫四忽八微六纤三沙七尘三埃五秒六漠,共征粟四百六十一石一斗九合三勺。

  又加干隆三十七年首垦起科田七顷八十一亩九分七厘二毫四丝,共征粟一百二十五石七合。

  又除干隆三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园九十六甲一分六厘二毫五丝五忽,共无征粟一百八十四石八升九合四勺。

  又除干隆三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园八十一亩九分七厘五毫五丝二忽,共无征粟一十二石七斗九升二合七勺。

  又加干隆三十八年首垦起科田园九顷五十九亩五分三厘一毫三丝二忽,共征粟一百五十二石二斗六升六合五勺。

  又加干隆四十一年首垦起科田园四十三顷六十八亩九分五厘二毫六忽,共征粟六百九十六石六斗一升七合一勺。

  又加干隆四十二年首垦起科田一十一顷六十五亩六分七厘,共征粟一百八十六石三斗四升五合三勺。

  又除干隆四十二年被水冲陷,应于四十三年豁免园九顷三十七亩八分八厘二毫,共无征粟一百四十六石三斗六升一合七勺。

  又加干隆四十三年首垦起科田园二十八顷四十二亩四分八厘八毫,共征粟四百五十二石六升二合九勺。

  又加干隆四十四年首垦起科田园一十二顷二十九亩九分一厘一毫一丝四忽四微,共征粟一百九十三石二斗四升五合五勺。

  又加嘉庆九年首垦起科田三十三顷六十七亩八分四厘四毫一丝六微,共征粟五百三十八石三斗八升七合三勺。

  又除嘉庆十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三百六十九甲九分三厘一毫五丝七忽八微,共无征粟四百九十七石七斗八升二合二勺。

  又加嘉庆十年里民呈报,奉文自十一年为始起科园二十一甲二分九厘一毫六丝五忽,共征粟三石三斗三升八合三勺。

  又加干隆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四十九、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起科首报垦复额外溢出各则田园四百四十五顷五十亩四分一厘一毫八微三纤三沙四尘九埃一秒八漠,共征粟一万一千三百四十九石四斗五升三合二勺。

  又除干隆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被水冲陷豁免各则田园一百四十六甲三分一厘八毫一丝四忽五微三纤八沙,共无征粟五百五十四石七斗九升二合五勺。

  以上通共田园四万七千四百八十四甲一分三厘四毫六忽二微三纤七沙四尘五埃四秒四漠,又田园二千二十九顷八十八亩四厘七丝九忽六微三纤六沙二埃九秒,共征粟一十八万八千六百四十六石九斗九升二合五勺。内除于「抄折行知事,题报彰化县干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内被水冲失豁免田园共一百三十八甲三分二厘一丝六忽八微共无征粟一百六十二石七斗八升五合四勺外,实在田园四万七千三百四十五甲八分一厘三毫八丝九忽四微三纤七沙四尘五埃四秒四漠,又田园二千二十九顷八十八亩四厘七丝九忽六微三纤六沙二埃九秒,实征粟一十八万八千四百八十四石二斗七合一勺。

  干隆五十七年,汇题干隆五十五年淡防厅册报里民董陈兴首垦尖山庄下则田一百八十一甲九分六毫二丝四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二十顷九分六厘八毫六丝四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应于五十五年起科,共征银一百一十五两一钱五分六厘。

  又嘉庆五年,汇题干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台湾县册报垦户陈廷璧开垦浔仔寮等庄下则田三十甲五分七厘二毫七丝九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三顷三十六亩三分六丝九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应于干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征银一十九两三钱五分四厘。

  又汇题干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台湾县册报垦户陈廷璧开垦下则园一百一十六甲七分七厘二丝八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园一十二顷八十四亩四分七厘三毫八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定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应于干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征银七十二两一钱六分二厘。

  又汇题干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台湾县册报垦户林君秀开垦田螺堀等庄下则田八甲九分九厘二毫五丝五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九十八亩九分一厘八毫五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应于干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征银五两六钱九分三厘。

  又汇题干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台湾县册报垦户林君秀开垦下则园一百二十一甲六分三厘六毫五丝三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园一十三顷三十八亩一毫八丝三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应于干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征银七十五两一钱六分九厘。

  --以上共征一百七十二两三钱七分八厘。

  又嘉庆九年,汇题干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凤山县册报垦户王浚明开垦月眉等庄下则田一百五十二甲二分五厘九毫二丝八忽五微六纤,应于本年升科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一十六顷七十四亩八分五厘二毫一丝四忽一微六纤,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九十六两三钱八分八厘。

  附征杂项饷税项下

  杂项饷税,共征银九千五百八十八两一钱六分。

  干隆五十七年,汇题干隆五十五年淡防厅里民首垦糖廍三张(每张征银则例载在「该厅」),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干隆五十七年,嘉义县里民首垦竖立糖廍一张,应征廍饷银五两六钱。

  干隆五十九年,凤山、嘉义二县里民首垦竖立糖廍一张半(每张征银则例载在「该二县」),共征银八两四钱。

  嘉庆三年,嘉义县里民首垦竖立糖廍二张(每张征银则例载在「该县」),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

  嘉庆九年,汇题干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凤山县册报垦户王浚明开垦竖立糖廍一张半,应于本年升科(每张征银则例载在「该县」),共征银八两四钱。

  以上杂项饷税,共征银九千六百三十八两五钱六分。内除于「抄折行知事,题报彰化县干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内被水冲失廍园豁免无征廍饷银一钱七分九厘外,实征杂项饷税银九千六百三十八两三钱八分一厘。内除嘉庆十年嘉义县册报被水冲陷各则田园,应于本年为始豁除无征廍饷银四两一钱,又豁除无征番饷银五两八钱二分八厘,又豁除无征车饷银一十一两二钱外,实应征杂饷银九千六百一十七两二钱五分三厘。

  外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以上通府属应征田园、正杂饷税截至嘉庆二十四年分奏销止,总共额征粟一十八万八千四百八十四石二斗七合一勺共征人丁、饷税银一万四千三十六两九钱三分。内坐编:

  应支存留项下

  一、应支经费各款银七千二十四两五钱八分五厘。

  一、应支支发各款银三千七百二十九两五钱六分九厘。

  以上总共应支额编存留各款银一万七百五十四两一钱五分四厘。

  应征起运项下

  实征人丁、田园正杂饷税等项共银三千二百八十二两七钱七分六厘。

  实征粟一十八万八千四百八十四石二斗七合一勺。

  外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外官庄田园应征糖、粟、蔗车共实征银三万三百六十九两八钱四分三厘。内除干隆十五年凤山县被水冲陷官庄田园,于干隆十八年奉文自十八年为始,豁免无征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六厘;又除干隆十五年嘉义县被水冲陷官庄田园,于干隆二十年奉文自干隆十八年为始,豁免无征银一百二十一两九钱七分六厘;又除干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凤山县干隆二十四年被水冲陷官庄田园无征银二百九十七两八钱三分二厘外,实征银二万九千八百四十九两八钱七分九厘。又加凤山县干隆二十六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银五两二钱七分二厘。二共官庄田园实征银二万九千八百五十五两一钱五分一厘。内除干隆三十六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勘实豁免凤山县被水冲陷官庄蔗园无征饷银二百五十三两四钱五分二厘,实征官庄田园银二万九千六百一两六钱九分九厘。又除干隆四十二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勘实凤山县被水冲陷官庄蔗园,应于干隆四十二年为始,豁免无征饷银四十九两五钱三厘,实征官庄田园银二万九千五百五十二两一钱九分六厘。内除嘉庆十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嘉义县被水冲陷未升科中、下各则园共无征白糖银三百九十六两七钱三分二厘外,实征官庄田园银二万九千一百五十五两四钱六分四厘。内除嘉庆九年七月间嘉义县被水冲陷官庄各则田园,奉文自十一年为始,豁免无征租粟、租粮、廍饷共银五百一十两二钱三分九厘外,实征官庄田园银二万八千六百四十五两二钱二分五厘。

  外尚有噶玛兰一处缘新入版图,田则未定,应俟下届纂修,另行补造。理合登明。

  ●台湾县(道光二年刊)

  户口人丁项下

  原额:人丁八千五百七十九丁,外加澎湖归并本县人丁五百四十六丁,又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编审增出人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丁,共人丁一万二百九十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千八百九十八两四分。内除雍正九年奉文分隶,就二层行溪南文贤里割归凤山县管辖人丁一百一十九丁共无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奉文收回凤山县依仁安平等里拨归管辖人丁八百九十七丁、又收回嘉义县新化里、东保等庄拨归管辖人丁四百六十九丁共征银六百五十两二钱一分六厘,实在人丁一万一千五百三十七丁,共征银五千四百九十一两六钱一分二厘。于「钦奉上谕事」案内奉旨:『台湾人丁悉照内地之例,每丁征银二钱。以干隆元年为始,永为定例。钦遵』;饬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征银二钱,减免银三千一百八十四两二钱一分二厘,共征银二千三百七两四钱。内「案为据实陈奏等事」,干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将台属通郡之丁银匀入通郡之田亩等因;今按该县实在丁银、田园数目通匀科算,尚应拨出丁银一千六百一十五两一钱二分七厘匀派台属各厅县造报外,本县实应征匀丁银六百九十二两二钱七分三厘,遵照部行匀入田园内征输。内除「钦奉上谕事」案内:干隆十五年被水冲陷田园,奉文自干隆十八年为始,豁免匀征人丁无征银一十一两九钱一厘;又除水浸沙压田园,于嘉庆十八年为始,豁免无征匀丁银九两七分四厘;又除水冲沙压各则田园,于嘉庆十八年为始,豁免无征匀丁银四两五钱一分二厘外:实征人丁丁口银六百六十六两七钱八分六厘。

  民田地亩项下

  原额:田园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二毫六丝七忽一微。内:一、上则田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七毫三丝七忽二微,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共征粟七千五百四十三石五斗一升二合九勺。内除干隆四十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九十甲五分六厘三毫八丝六微,共无征粟七百九十六石九斗六升一合五勺;又除嘉庆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一十二甲五分六毫,共无征粟一百一十石五升二合八勺;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二十六甲八分五厘九毫,共无征粟二百三十六石三斗五升九合二勺;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六甲二分七厘五丝,共无征粟五十五石一斗八升四勺:实田七百二十一甲一厘八毫七忽六微,实征粟六千三百四十四石九斗五升九合。一、中则田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三毫三丝二忽四微,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共征粟五千八百二十八石一斗九升六勺。内除干隆四十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一十一甲六分一厘五毫四丝四忽五微,共无征粟八十五石九斗五升四合三勺;又除嘉庆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六甲六分二厘一毫,共无征粟四十八石九斗九升五合四勺;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六甲四分二厘四毫,共无征粟四十七石五斗三升七合六勺;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三十甲一分五毫,共征粟二百二十二石七斗七升七合:实田七百三十二甲八分二厘七毫八丝七忽九微,实征粟五千四百二十二石九斗二升六合三勺。一、下则田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三毫六丝一忽一微,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共征粟一万二千三百二十四石五斗八升四合九勺。内除干隆四十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八十二甲六厘一毫八丝八忽三微,共无征粟四百五十一石三斗四升三勺;又除嘉庆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四十二甲五分八厘九毫,共无征粟二百三十四石二斗三升九合五勺;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五十九甲九分九厘三毫二丝,共无征粟三百二十九石九斗六升二合六勺;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三十二甲五分一厘九毫,共无征粟一百七十八石八斗五升四合五勺:实田二千二十三甲六分七厘五丝二忽八微,实征粟一万一千一百三十石一斗八升八合。一、上则园二百五甲三分五厘二毫二丝五忽四微,每甲征粟五石,共征粟一千二十六石七斗六升一合三勺。内除干隆四十年被水冲陷豁免园六甲八分三厘六毫七丝三忽五微二纤,共无征粟三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七勺;又除嘉庆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一甲六分五厘七毫,共无征粟八石二斗八升五合;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园四甲二分二厘四毫,共无征粟二十一石一斗二升:实园一百九十二甲六分三厘四毫五丝一忽八微八纤,实征粟九百六十三石一斗七升二合六勺。一、中则园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八毫四丝八忽六微,每甲征粟四石,共征粟五千四百七十一石三斗一升三合九勺。内除干隆四十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一十一甲七分六厘七毫四忽,共无征粟四十七石六升八合二勺:又除嘉庆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七分二厘八毫,共无征粟二石九斗一升二合;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五甲三分三厘七毫,共无征粟二十一石三斗四升八合;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一甲七分五厘,共无征粟七石:实园一千三百四十八甲二分四厘六毫四丝四忽六微,实征粟五千三百九十二石九斗八升五合七勺。一、下则园三千一百二甲九分九厘七毫六丝二忽四微,每甲征粟二石四斗,共征粟七千四百四十七石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内除干隆四十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一十四甲二分二厘二毫三丝八微六纤,共无征粟三十四石一斗三升三合五勺;又除嘉庆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二十一甲一分七厘,共无征粟五十石八斗八合;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园四甲七分二厘,共无征粟一十一石三斗二升八合;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二甲二分一厘,共无征粟五石三斗四合:实园三千六十甲六分七厘五毫三丝一忽五微四纤,实征粟七千三百四十五石六斗二升八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并雍正七、九、十、十二等年召募里民首垦田园二千二百一十六甲五分三厘四毫八丝六微,又田一顷一十亩六分二厘一毫九丝八忽八纤八沙五尘八埃三秒四漠:以上共征粟八千一百二十五石一升八合一勺。内除雍正七、八两年水冲沙压崩陷并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凤山县管辖及干隆二年缺额水冲沙压崩陷共田园五百七十八甲三分七毫五丝八忽二微三纤六沙三尘六埃三秒七漠,共无征粟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七斗三升三合;又干隆九年并十五年奉文豁免冲压旧额田园三百一十八甲八分六厘,共无征粟一千八百三十九石九斗二升九合一勺:实田园一千三百一十九甲三分六厘七毫二丝二忽三微六纤三沙六尘三埃六秒三漠,又田一顷一十亩六分二厘一毫九丝八忽八纤八沙五尘八埃三秒四漠,共征粟三千六百四十八石三斗五升六合。内除雍正七、八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五百四十七石九斗四升八合三勺外,实征粟三千一百石四斗七合七勺。

  又雍正十三年并干隆十二年里民报垦、首垦,应于干隆九、十二等年起科田地五顷八十一亩九分六毫二丝二忽五微五纤九沙九尘四埃五秒五漠,共征粟九十一石七斗四合九勺。

  又收雍正三年奉文罗汉门拨归管辖下则园七甲,又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嘉义二县拨归管辖田园一千九百九十七甲二厘六毫一丝七忽七微一纤六沙四尘六埃五漠,共田园二千四甲二厘六毫一丝七忽七微一纤六沙四尘六埃五漠,共征粟八千一百六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四勺。内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垦园地,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七石六斗六升二合一勺,实征粟八千一百五十七石五斗九升五合三勺。

  又干隆二十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一十八亩一分六厘四丝一忽六微六纤六沙六尘六埃六秒七漠,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两四分五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石九斗三合一勺。又下则园六亩九厘六丝二忽四微九纤九沙九尘九埃九秒八漠,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三钱四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九斗五升五勺。

  又干隆二十三年里民报垦,遵照上谕:定例旱园以十年起科,应于三十二年起科下则园三顷一十亩二分,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一十七两四钱二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四十八石四斗八合四勺。

  又干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五亩九分八厘四毫,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三钱四分四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九斗五升六合六勺。又下则园七十五亩七分六厘八毫,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四两二钱五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厘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一石八斗二升四合。

  又干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三十三顷五十五亩四分三毫九丝二忽,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百九十三两一钱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五百三十六石三斗九升八合六勺。又下则园三顷一十二亩二分一厘七毫八丝四忽,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一十七两五钱四分;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四十八石七斗二升三合三勺。

  干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报垦复额外溢出各则田园一顷五十亩九分七厘五毫五丝二忽八纤三沙三尘二埃一秒六漠,共征粟五百七十九石二斗三升六合一勺。

  以上田园一万一千四百二甲四分六厘六毫一丝五忽四微九埃六秒八漠,又田地四十九顷二十七亩三分二厘八毫五丝二忽八微九纤八沙五尘一埃七秒,共征粟四万九千一百七十八石九斗六升九勺。内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五百五十五石六斗一升四勺,实征粟四万八千六百二十三石三斗五升五勺。

  又嘉庆五年「汇题干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册报垦户陈廷璧开垦浔仔寮等庄下则田三十甲五分七厘二毫七丝九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三顷三十六亩三分六丝九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应于干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征银一十九两三钱五分四厘。

  又「汇题干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册报垦户陈廷璧开垦下则园一百一十六甲七分七厘二丝八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园一十二顷八十四亩四分七厘三毫八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应于干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征银七十二两一钱六分二厘。

  又「汇题干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册报垦户林君秀开垦田螺堀等庄下则田八甲九分九厘二毫五丝五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九十八亩九分一厘八毫五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应于干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征银五两六钱九分三厘。

  又「汇题干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册报垦户林君秀开垦下则园一百二十一甲六分三厘六毫五丝三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园一十三顷三十八亩一毫八丝三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应于干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征银七十五两一钱六分九厘。

  以上共征银一百七十二两三钱七分八厘。

  附征杂项饷税项下

  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

  港潭七所,共应征银四百五十三两九钱八分。

  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

  ■〈罒上令下〉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纟毫〉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只,共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五分二厘。

  牛磨三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

  蔗车四十五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五十四两八钱。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间,每间征银三钱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五十八两二钱三分五厘。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四百七两九钱六分。

  澎湖大纲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

  杉板头船五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二两一钱。

  泊纲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

  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

  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

  尖艚船五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

  杉板头船九十二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三十八两六钱四分。

  大杰巅番社征银二十四两。

  北路花园番檨一宅,征银七十两。

  梁头饷税溢额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番社二社,共征银四十九两。

  鱼■土塭一所,征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

  以上杂饷共征银三千三百二十六两六钱二分八厘。

  以上通县应征人丁、田园正杂饷税截至嘉庆二十四年分奏销止,总共额征粟四万八千六百二十三石三斗五升五勺,共征银四千一百六十五两七钱九分二厘。内坐编:

  应支存留各款项下

  一、应支经费项下银二千六百九十三两七钱六厘。内:

  分巡台湾道俸银一百五两。门子四名、皂隶一十二名、快手一十二名、轿伞扇夫七名、听事二名、铺兵二名,共三十九名:工食银二百四十一两八钱。

  台湾府知府俸银一百五两。门子二名、步快一十六名、皂隶一十六名、库子四名、斗级六名、轿伞扇夫七名、马快一十名、民壮八名、禁卒一十二名,共八十一名:工食银五百二两二钱。

  台防同知俸银八十两。门子二名、步快八名、皂隶一十二名、轿伞扇夫七名,共二十九名:工食银一百七十九两八钱。

  干隆三十三年,奉文移设理番同知一员俸银八十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二名、步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民壮二十名,共四十九名:工食银三百三两八钱。

  台湾府经历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新编台湾府儒学教授、训导二员原俸并加品俸银八十五两。门子三名、斋夫二名,共五名:工食银三十一两。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二分三厘。

  台湾县知县俸银四十五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民壮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台湾县县丞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共银一百二十六两八钱。查本县县丞,于干隆五十四年奉文裁改罗汉门巡检。所有原编前项官役俸食银两,均应裁除。理合登明)。

  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干隆五十四年,奉文本县县丞裁改罗汉门巡检一员,应支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民壮四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新编台湾县儒学教谕、训导二员原俸银并加品俸银八十两。斋夫三名、门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膳夫二名,工食钱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

  一、应支支发项下银九百三十三两四钱一厘。内:

  本府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二祭府县学、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一百九十六两二钱;又加关帝庙祭品银二十四两。嘉庆七年,奉文添给文昌祠祭品银一十六两。

  乡饮二次银一十五两三分。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三两。

  修理府县学、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银四十两。

  存恤孤贫衣布、月粮银二百七十四两五钱八分二厘。内衣布奉文自干隆十九年为始,均匀派给;比照原额之数,应减少衣布银六十六两一钱七分三厘,实给银二百八两四钱九厘。又加给孤贫口粮,除扣支该年小建外,实加给银六十三两四钱九分八厘。

  囚犯月粮银三十两。

  干隆五十四年,奉文本县县丞裁改罗汉门巡检弓兵一十八名,应支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府前一铺、南北二铺,共三铺:每铺司兵四名,共一十二名:工食银一百八两三钱三分四厘。

  新中举人花红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

  会试举人盘缠银三十两。

  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

  府学岁贡生员旗匾银二两五钱。

  县学岁贡生员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

  台湾府学廪生二十名,廪粮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七厘。

  台湾县学廪生一十名,廪粮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

  嘉庆十三年,奉文添设台湾府学粤籍廪生八名,应支廪粮银二十三两一钱四分七厘。

  嘉庆十六年,奉文添设台湾府学廪生一十名,应支廪粮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

  嘉庆十六年,奉文添设台湾县学廪生五名,应支廪粮银一十四两六分七厘。

  以上共应留给银三千六百二十七两一钱七厘。又干隆三十二年,奉文添设淡防厅民壮四十名工食银二百四十八两。

  二共实额编应支存留各款银三千八百七十五两一钱七厘。

  应征起运项下

  实征人丁正杂饷税共银二百九十两六钱八分五厘。

  实征粟四万八千六百二十三石三斗五升五勺。

  外官庄田园应征糖、粟、蔗车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三厘。

  ●凤山县(道光二年刊)

  户口人丁项下

  人丁三千四百九十六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外加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编审增出人丁五百八十二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人丁四千七十八丁,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一钱二分八厘。内除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人丁八百九十七丁,共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又收回台湾县拨归本县人丁一百一十九丁,共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实在人丁三千三百丁,共征银一千五百七十两八钱。续于干隆元年「钦奉上谕事」案内,奉旨:『台湾人丁悉照内地之例,每丁征银二钱,以干隆元年为始,永为定例。钦遵』;饬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征银二钱,减免银九百一十两八钱,实征银六百六十两。又为「据实陈奏等事」案内,干隆十二年将台属通郡丁银匀入通郡田亩,应加匀丁银七十九两二钱一分四厘。二共征匀丁银七百三十九两二钱一分四厘,遵照部行匀入田园内征收。内于「钦奉上谕事」案内,干隆十五年被水冲陷田园,奉文自十八年为始,豁免匀征人丁无征银七两六钱七分七厘;又于干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干隆二十四年被水冲陷下则田园无征匀丁银六钱六厘外,实征银七百三十两九钱三分一厘。

  外八社土番并归本县番丁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内除年老疾番、少男子番、老番妇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丁米外,实派征男女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内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丁,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案为「请溥格外皇恩等事」案内,奉准豁免讫。以上八社土番人丁共征米二千八百一石三斗,折粟五千六百二石六斗。内于干隆二年奉文减免番丁每粟一石折银三钱六分,共银二千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内查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每丁征银二钱,共减免银一千六百六十七两三钱三分六厘,实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

  以上二项人丁,共实征银一千八十两五钱三分一厘。

  民田地亩项下

  原额:官民田园五千四十八甲六分八毫三丝六忽。内:上则田一千八百四甲三分八厘七毫五丝六忽,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共征粟一万五千八百七十八石六斗一升五勺。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田并干隆二年缺额水冲坍陷田共五十五甲五分三毫一丝七微七纤二沙七尘二埃七秒二漠,共无征粟四百八十八石四斗二升七合三勺;又除干隆四十三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一十甲五分九厘九毫,共无征粟九十三石二斗七升一合二勺:实田一千七百三十八甲二分八厘五毫四丝五忽二微二纤七沙二尘二秒八漠,共征粟一万五千二百九十六石九斗一升二合。中则田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六毫二丝一忽,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共征粟一千三百八十五石四斗七升四合。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田并干隆二年缺额水冲坍陷田共三十三甲九分四毫二丝五忽,共无征粟二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一合五勺;实田一百五十三甲三分二厘一毫九丝六忽,共征粟一千一百三十四石五斗八升二合五勺。下则田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四忽,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共征粟三千七百七十七石八斗五升六合七勺。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田并干隆二年缺额水冲坍陷田共八十九甲三分九厘八毫九丝三忽,共无征粟四百九十一石六斗九升四合一勺;干隆十五年被水冲陷田一十甲四分六厘五毫八丝二忽七微九纤,共无征粟五十七石五斗六升二合一勺:实田五百八十七甲一厘八毫二丝八忽二微一纤,共征粟三千二百二十八石六斗五勺:上则园七百三十八甲九分一厘一毫一丝五忽,每甲征粟五石,共征粟三千六百九十四石五斗五升五合八勺。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园六十甲六分四厘五毫六丝七忽二微,共〔减〕征粟三百三石二斗二升八合四勺;实园六百七十八甲二分六厘五毫四丝七忽八微,共征粟三千三百九十一石三斗二升七合四勺;中则园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五毫六丝四忽,每甲征粟四石,共征粟九百一十六石八斗六升二合六勺。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园并干隆二年缺额水冲坍陷园共九十七甲三分一厘六毫五丝,共无征粟三百八十九石二斗六升六合:干隆十五年被水冲陷园一甲四分二厘四毫五丝,共无征粟五石六斗九升八合;实园一百三十甲四分七厘四毫六丝四忽,共征粟五百二十一石八斗九升八合六勺。下则园一千四百一甲九分八厘四毫七丝六忽,每甲征粟二石四斗,共征粟三千三百六十四石七斗六升三合四勺。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园并干隆二年缺额水冲坍陷园四百七十五甲八分三厘七丝六微三纤三沙七尘三埃三秒三漠,共无征粟一千一百四十一石九斗九升三合七勺;干隆十五年被水冲陷园三十六甲九分九厘五毫五丝,共无征粟八十八石七斗八升九合二勺;又除干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干隆二十四年被水冲陷下则园九甲七分八厘一毫七丝九忽七微二纤七沙二尘七埃二秒八漠,共无征粟二十三石四斗七升六合三勺:实园八百七十九甲三分七厘七毫七丝五忽六微三纤八沙九尘九埃三秒九漠,共征粟二千一百一十石五斗四合二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六十一并雍正元、二、六、七、九、十、十二等年召募里民报垦田园六千六百五甲七分六厘五毫八丝二忽,又田园二十九顷一十八亩九分六厘(每甲征粟不等),共征粟二万三百一石七斗八升八合七勺。内除雍正六、七、八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二千六百五十八石二斗九升三合九勺外,应征粟一万七千六百四十三石四斗九升四合八勺。内除拨归台湾县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七毫七丝六忽七微,共减征粟四石二斗一合九勺外,又干隆十五年被水冲陷新升下则园五十甲一分七厘二毫六丝四忽三微,共无征粟八十六石一斗二升六合九勺,实田园六千五百五十三甲一分四厘五毫四丝一忽,又田园二十九顷一十八亩九分六厘,实征粟一万七千五百五十三石一斗六升六合。

  又雍正十三年并干隆十二、十四、十五、十七等年劝垦、报垦、首垦,应于干隆五、九、十二、十四、十五、十七等年起科各则田园八顷四十九亩四分九厘二毫六丝一(每亩征粟不等),共征粟一百三十五石二斗七升五合二勺。

  又雍正九年奉文台湾县拨归本县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二毫三丝九忽(每甲征粟不等),共征粟二百六十七石一斗八升七合九勺。内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七石六斗五升四合外,实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九勺。

  又干隆十二年里民报垦,遵照上谕:定例旱园以十年起科,应于二十一年起科下则园一顷一十五亩八分六厘三毫,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六两五钱九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八石八升一合一勺。

  又干隆二十三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一顷九十七亩二分九厘四丝四忽七微,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四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一勺。

  又干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四十五顷七十三亩一分七毫,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二百六十三两一钱八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七百三十一石六升二合。

  又干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园七十九顷二十八亩八分五厘三毫一丝四忽三微三纤三沙三尘一埃四秒四漠,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四百四十五两四钱四分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千二百三十七石三斗四升一合六勺。

  又干隆二十七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八顷九十亩一分一厘九毫九丝九忽九微九纤九沙九尘八埃八秒九漠,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五十一两二钱二分六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百四十二石二斗九升五合六勺。又下则园一十三甲六十四亩五厘六毫五丝二忽一微□纤六埃四秒八漠,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七十六两六钱三分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百一十二石八斗六升八合六勺。

  又干隆二十八年里民首垦起科下则田三顷九十八亩二分,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二十二两九钱一分六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六十三石六斗五升六合七勺。

  又干隆二十八年里民首垦起科下则园七亩一分五厘,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四钱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斗一升五合八勺。

  又干隆三十一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二顷三亩五分六毫四丝二忽六微六纤六沙六尘六埃五秒三漠,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一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三十二石五斗三升二合八勺。

  又干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五十五亩八分八厘,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三两二钱一分六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八石九斗三升三合。

  又干隆四十二年被水冲陷,应于四十三年为始,豁免港西里下则园九顷三十七亩八分八厘二毫,每亩无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无征银五十二两六钱九分;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无征粟一百四十六石三斗六升一合七勺。

  干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报垦复额外溢出各则田园五顷七十亩五分一厘五毫五丝六微(每亩征粟不等),共征粟二千七百五十五石八斗九升六合五勺。

  以上官民田园一万七百九十八甲二分三丝六忽八微七纤六沙二尘六埃六秒七漠,又田园一百九十一顷三十五亩一分一厘二毫六丝四忽四微二纤四埃三秒四漠,共征粟四万八千七百一十九石七斗六升一合四勺。内除雍正六、七、八等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二千六百六十五石九斗四升七合九勺;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管辖田园、雍正七年里民首垦园地,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一石六斗七升二合八勺外,实少征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实征粟四万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

  又嘉庆九年,汇题干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垦户王浚明开垦月眉等庄下则田一百五十二甲二分五厘九毫二丝八忽五微六纤,应于本年升科,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一十六顷七十四亩八分五厘二毫一丝四忽一微六纤,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九十六两三钱八分八厘。

  附征杂项饷税项下

  番社四社,共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

  港五所,除拋荒无人承贌一所,实港四所,共征银一百八十九两六钱七分四厘。

  罟九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五两八钱四分。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纟毫〉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泊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共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一百二十四只,共载梁头二千四百四十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一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厘。

  采捕乌鱼给旗九十二枝,每枝征银一两五分,共征银九十六两六钱。

  蔗车一百二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五百七十四两。

  山猪毛等十社土番认输鹿皮折价银四两八钱。

  加走山等一十八社生番认输鹿皮折价银八两六钱四分。

  猫仔一十九社生番认输鹿皮折价银九两一钱二分。

  南路蔡文庄番社一宅,征银六两。

  石螺潭鱼塭一口,征银一十二两。

  大塭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十一两七钱七分九厘。又溢额粟一十三石折银五两二钱。

  干隆五十五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一张,应征饷银五两六钱。

  干隆五十九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一张,应征饷银五两六钱。

  又嘉庆九年,汇题干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垦户王浚明开垦,竖立糖廍一张半,应于本年升科,每张饷税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以上杂饷,共征银一千八百二十六两六钱五分。

  以上通县应征丁口、田园正杂等项截至嘉庆二十四年分奏销止,总共额征粟四万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共征银三千三两五钱六分九厘。内坐编:

  应支存留各款项下

  一、应支经费项下银九百九十一两五钱七分三厘。内:

  凤山县知县俸银四十五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添设下淡水县丞一员,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

  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新编台湾县儒学教谕、训导二员,原俸并加品俸银八十两。斋夫三名、门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

  兴隆里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

  一、应支支发项下银七百六十六两七钱六分。内: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祭祀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又加关帝庙祭品银一十八两。嘉庆七年,奉文添给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

  乡饮二次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存恤孤贫衣布、月粮银二百六十一两五钱六厘。内衣布奉文自干隆十九年为始,均匀派给,比照原额之数应减少衣布银六十二两五钱二厘,实给银一百九十九两四厘。又加给孤贫口粮,除扣支该年小建外,实加给银六十四两一钱三分。

  囚犯月粮银二十两。

  兴隆里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县前等一十二铺铺司兵共二十八名,工食银一百九十七两九钱四厘。

  新中举人花红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

  会试举人盘费银三十两。

  进士花红旗匾银二两。

  县学岁贡生员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

  凤山县学廪生一十名,廪粮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

  嘉庆十六年,奉文添设凤山县学廪生五名,应支廪粮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七厘。以上总共额编应支存留各款银一千七百五十八两三钱三分三厘。

  应征起运项下

  实征丁口、田园正杂饷税等项共银一千二百四十五两二钱三分六厘。

  实征粟四万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

  外官庄田园实征糖廍、蔗车银九千七百一十五两二钱八分二厘。内除干隆十五年被水冲陷官庄田园,于干隆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文,自干隆十八年为始,豁免无征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六厘;又除干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干隆二十四年被水冲陷官庄下则园无征银二百九十七两八钱三分二厘外,实征银九千三百一十七两二钱九分四厘。又加干隆二十六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银五两二钱七分二厘,二共实征银九千三百二十二两五钱六分六厘。内除干隆三十六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勘实豁免被水冲崩蔗园无征饷税银二百五十三两四钱五分二厘外,实征银九千六十九两一钱一分四厘。内除干隆四十二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勘实被水冲陷小竹桥里官庄蔗园,于干隆四十三年为始,豁除无征饷银四十九两五钱三厘外,实征银九千一十九两六钱一分一厘。

  ●嘉义县(道光二年刊)

  户口人丁项下

  原额:人丁四千一百六十四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外加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编审增出人丁共二百六十丁,共人丁四千四百二十四丁,共征银二千一百五两八钱二分四厘。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人丁四百六十九丁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二钱四分四厘外,实在人丁三千九百五十五丁,共征银一千八百八十二两五钱八分。续于干隆元年「钦奉上谕事」案内,奉旨:『台湾人丁悉照内地之例,每丁征银二钱,以干隆元年为始,永为定例。钦遵』;饬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征银二钱,减免银一千九十一两五钱八分,实征银七百九十一两。外又「为据实陈奏等事」,干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将台属通郡之丁银匀入通郡之田亩等因;今按该县实在丁银、田园数目通匀科算,应加征匀丁银二百四十四两一钱三分六厘:二共征银一千三十五两一钱三分六厘。内除干隆十五年被水冲陷田园,奉文自十八年为始,豁免匀征丁口无征银五两二钱九分七厘;又除嘉庆十年被水冲陷各则田园,无征匀丁银四两一钱九分五厘;又除嘉庆十一年被水冲陷,奉文豁免各则田园无征匀丁银七两四钱九分四厘外:实征丁口银一千一十八两一钱五分。

  民田地亩项下

  原额:官民田园四千七百三甲六分八厘四丝九忽一微七纤。内:上则田一十七甲二分四毫五丝七忽,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共征粟一百五十一石四斗二勺。中则田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五毫六丝六忽八微,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共征粟六千八百六十一石九升九合九勺。内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田九分,共无征粟六石六斗六升;又除嘉庆九年七月间被水冲陷,奉文自十一年为始,豁免民业旧额中则田二甲五分六厘,共无征供谷一十八石九斗四升四合:实田九百二十三甲七分一厘五毫六丝六忽八微,共征粟六千八百三十五石四斗九升五合九勺。下则田二十六甲五厘五毫九丝三忽八微,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共征粟一百四十三石三斗七合七勺。内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田一甲,共无征粟五石五斗;又除嘉庆九年七月间被水冲陷,奉文自十一年为始,豁免民业旧额下则田六甲八分五厘九毫,共无征供谷三十七石七升四合五勺:实田一十八甲一分九厘六毫九丝三忽八微,共征粟一百石八升三合二勺。上则园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三厘九毫八忽五微,每甲征粟五石,共征粟八千一百七石六斗九升五合四勺。内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园二甲四分二厘三毫,共无征粟一十二石一斗一升五合;又除嘉庆九年七月间被水冲陷,奉文自十一年为始,豁免民业旧额上则园二十七甲二分四厘二丝二忽,共无征供谷一百三十六石二斗一合一勺:实园一千五百九十一甲八分七厘五毫八丝六忽五微,共征粟七千九百五十九石三斗七升九合三勺。中则园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厘七毫一丝七微,每甲征粟四石,共征粟七千石九斗八升八合四勺。内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园一十六甲八分,共无征粟六十七石二斗;又除嘉庆十年被水冲陷豁免园四甲六分九厘一毫七丝七忽,共无征粟一十八石七斗六升七合一勺;又除嘉庆九年七月间被水冲陷,奉文自十一年为始,豁免民业旧额中则园二甲四分二厘四毫四丝四忽,共无征供谷九石六斗九升七合七勺:实园一千七百二十六甲三分三厘八丝九忽七微,共征粟六千九百五石三斗二升三合六勺。下则园三百六十一甲四分五厘八毫一丝二忽三微七纤,每甲征粟二石四斗,共征粟八百六十七石四斗九升九合五勺。内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园一百三十九甲三分,共无征粟三百三十四石三斗二升;又除嘉庆十年被水冲陷豁免园四十甲九分二厘九毫八丝八忽,共无征粟九十八石二斗三升一合七勺;又除嘉庆九年七月间被水冲陷,奉文自十一年为始,豁免民业旧额下则园八十七甲二分三毫四丝五忽,共无征供谷二百九石二斗八升八合三勺:实园九十四甲二厘四毫七丝九忽三微七纤,共征粟二百二十五石六斗五升九合五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并雍正二、三、六、七、九等年召募里民报垦田园一万二千二十甲八厘六毫五丝三忽八微二纤(每甲征粟不等),共征粟三万四千二百五十八石九斗六升六合八勺。内除雍正三、九两年拨归台湾县田园并干隆二年缺额坍陷田园共一千四百五十四甲二分八厘七毫二丝四忽四微一纤,共无征粟六千五十九石二斗六合;干隆九、十五等年豁免水冲坍陷缺额田园共二百八十九甲二分九厘四毫四丝二忽八微,共无征粟八百一十石三斗四升六合二勺:实田园一万二百七十六甲五分四毫八丝六忽六微一纤,共征粟二万七千三百八十九石四斗一升四合六勺。

  又雍正九、十三、干隆十二、十五、十六、十九等年里民报垦、首垦,应于干隆五、九、十二、十五、十六、十九等年起科各则田园三十四顷五十五亩二分五厘九毫七丝六忽六微二纤九沙二尘六埃三秒一漠(每亩征粟不等),共征粟五百三十九石四斗一升五合五勺。

  又干隆三十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园二顷三十五亩五分五厘三毫三丝四忽,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一十三两二钱三分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三十六石七斗五升九合四勺。

  又干隆三十一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园一顷四十一亩九分八毫八丝,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七两九钱七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十二石一斗四升五合七勺。

  又干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四顷八十二亩五分七厘,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二十七两七钱七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距七十七石一斗四升四合二勺。又下则园一十三顷六亩九分一厘,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七十三两四钱二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百三石九斗五升六勺。

  又干隆三十四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勘实豁免被水冲陷下则园二十二甲四分二厘二毫六丝九忽,每甲折一十一亩,共应园二顷四十六亩六分四厘九毫五丝九忽,每亩无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无征银一十三两八钱五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无征粟三十八石四斗九升一合。

  又干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园九十一亩三分,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五两一钱二分九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四石二斗四升七合九勺。

  又干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八十二亩一分四毫,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四两七钱二分五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三石一斗二升五合二勺。又下则园一亩六分二毫七丝,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九分;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斗五升一勺。

  又干隆四十四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园一顷五亩三分八厘,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五两九钱二分;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六石四斗四升五合一勺。

  又嘉庆十年里民呈报被水冲压、堪以挑复原田并改田为园,奉文自十一年为始,起科园二十一甲二分九厘一毫六丝五忽,共征粟三石三斗三升八合三勺。

  又嘉庆十年里民呈报被水冲陷官庄、民业各则田园实难垦复,奉文自本年为始,准豁田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三厘四毫九丝二忽,共无征粟四百七十六石一斗三升六合三勺。

  又嘉庆十年里民呈报被水冲陷抄封会匪杨文麟等名下九芎林庄等处田园水冲沙压难以垦复,奉文自本年为始,准豁田一百一十五甲九厘六毫六丝五忽八微,共无征粟二十一石六斗四升五合九勺。

  干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报垦复起科额外溢出各则田园共二十二顷五十五亩二分五厘九丝一忽,共征粟二百九十二石五斗八合五勺。又里民呈报水冲沙压豁免各则田园一百一十四甲二毫九丝三忽,共无征粟九十六石一斗六升九合五勺。

  以上官民田园一万四千一百六十二甲七分八厘八毫四忽九微八纤,又田园八十一顷五十七亩八分三厘九毫五丝一忽六微二纤九沙二尘六埃三秒一漠,共征粟五万一百五十三石六斗四升四合一勺。内除雍正五、六、七、九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二千九百四十八石五斗四升九合四勺外,实征粟四万七千二百五石九升四合七勺。

  附征杂项饷税项下

  番社一十社,共征银二百一十六两四钱。

  港五所,共征银三百五十一两四钱五分九厘。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纟毫〉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船四十一只共载梁头九百三十八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

  蔗车一百五十六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八百六十六两二钱九分一厘。

  本鹿等四社生番认输鹿皮折价银一两九钱二分。

  含栖港鱼塭二口,征银一百两。

  萧垄槟榔二十四宅,征银六十两。

  笨港店四百一间,征银二百两五钱。

  另瓦■〈石屚〉磘五座,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一所,征银三两。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百五十四两四钱四分三厘。

  糖廍二张半,共征银一十四两。

  干隆四十二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四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

  干隆四十四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五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十八两。

  干隆五十七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一张,应征饷银五两六钱。

  干隆五十九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半张,应征饷银二两八钱。

  嘉庆三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二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

  以上杂饷,共征廍银二千二百二十五两二钱一分九厘。内除嘉庆十年册报被水冲陷各则田园,应于本年为始,豁除无征饷银四两一钱;又豁除无征番饷银五两八钱二分八厘,又豁除无征车饷银一十一两二钱外,实征杂项饷税银二千二百四两九分一厘。

  以上通县应征人丁、田园正杂等项截至嘉庆二十四年分奏销止,总共额征粟四万七千二百五石九升四合七勺,共征银三千二百二十二两二钱四分一厘。内坐编:

  应支存留各款项下

  一、应支经费项下银一千一百六十二两二钱九分三厘。内:

  嘉义县知县俸银四十五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添设笨港县丞一员,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

  又干隆五十三年奉文添设斗六门县丞一员,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

  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新编嘉义县儒学教谕、训导二员,原俸并加品俸银八十两。斋夫三名、门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

  佳里兴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

  添设斗六门巡检改驻大武垄巡检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

  一、应支支发项下银八百六十五两四钱四分六厘。内: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二祭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又加关帝庙祭品银一十八两。嘉庆七年,奉文添给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

  乡饮二次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存恤孤贫衣布、月粮银二百两四钱八分八厘。内衣布奉文自干隆十九年为始,均匀派给,比照原额之数应减少衣布银四十七两九钱一分八厘,实给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七分。又加给孤贫口粮,除扣支该年小建外,实给银四十九两一钱六分八厘。

  囚犯月粮银二十两。

  佳里兴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添设斗六门巡检改驻大武垄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本县铺新港、目加溜湾、麻豆、佳里兴、茅港尾、大路边、赤山仔、新■〈日国〉、倒路■〈口国〉、嘉义山、打猫、他里雾、侯闷、柴里、东螺共一十五铺司兵共四十六名,工食银三百二十五两一钱二分八厘。

  新中举人花红旗匾银一两三分三厘。

  会试举人盘缠银三十两。

  进土花币旗匾银二两。

  县学岁贡生员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

  嘉义县学廪生一十名,廪粮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

  嘉庆十六年,奉文添设嘉义县学廪生五名,应支廪粮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七厘。以上总共额编应支存留各款银二千二十七两七钱三分九厘。

  应征起运项下

  实征人丁、田园正杂等项共银一千一百九十四两五钱二厘。

  实征粟四万七千二百零五石九升四合七勺。

  外官庄田园实征糖、粟银一万八千六百九十五两二厘。内除干隆十五年被水冲陷官庄田园,于干隆二十年十月十八日奉文,自十八年为始,豁免无征银一百二十一两九钱七分六厘外,实征银一万八千五百七十三两二分六厘。内除嘉庆十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被水冲陷未升科中、下各则园,共无征白糖银三百九十六两七钱三分二厘外,实征官庄田园银一万八千一百七十六两二钱九分四厘。内除嘉庆九年七月间被水冲陷官庄各则田园,奉文自嘉庆十一年为始,豁免无征租粟、租糖、廍饷共银五百一十两二钱三分九厘外,实征官庄田园银一万七千六百六十六两五分五厘。

  彰化县(道光二年刊)

  户口人丁项下

  原额:人丁三十五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人丁一十一丁共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实在人丁二十四丁,共征银一十一两四钱二分四厘。续于干隆元年「钦奉上谕事」案内,奉旨:『台湾人丁悉照内地之例,每丁征银二钱,以干隆元年为始,永为定例。钦遵』;饬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征银二钱,减免银六两六钱二分四厘,实征银四两八钱。外又「为据实陈奏等事」,干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将台属通郡之丁银匀入通郡之田亩等因;今按该县实在丁银、田园数目通匀科算,应加征匀丁银一千一百三十三两四钱五分六厘:二共征匀丁银一千一百三十八两二钱五分六厘,遵照部行匀入田园内征收在案。内于「谨报彰邑被水偏灾情形等事」案内,干隆十三年被水冲陷沙堆田园豁除粟石,应免无征匀丁银七两一分;又于「钦奉上谕事」案内,干隆十五年被水冲陷田园,奉文自十八年为始,豁免匀征人丁无征银一十八两六钱三分二厘外:实征丁口银一千一百一十二两六钱一分四厘。

  民田地亩项下

  原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一分五厘二毫五丝三纤,每甲征粟二石四斗,共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

  外康熙四十一、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并雍正元、七、九、十、十一等年召募首垦田园一万三千二十八甲八分八厘七毫三丝二忽一微七纤,又田园二十六顷一十九亩五分八厘七毫一丝五忽九微三纤七沙四尘一埃六秒三漠,内首改田一顷五十七亩二分九厘二毫一丝五忽九微三纤七沙四尘一埃六秒三漠,共征粟四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一斗五升三合八勺。内据该县陈同善详称:各里民首报田园按数核算,计多开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一勺,随经前县查明,缘系以园讹田错报科征,详请具题改正外,实征粟四万四千六百三十五石一合七勺。内除雍正七年禁革生番地界园并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田园及干隆二年缺额水冲共田园五百九甲七分二厘九丝九忽九微九纤,又新垦田园一百五十三顷四十五亩四分五厘五毫六丝三忽,每田园一十一亩折一甲,共折旧额田园一千三百九十五甲四厘一毫四丝二忽九纤九尘九秒一漠,共无征粟四千八十九石七斗九升二合;干隆十三年被水冲陷沙堆田园七十九甲四分七厘八毫三丝六微,共无征粟一百四十一石七斗八升四合一勺;又干隆十五年被水冲陷新升下则园一百九十六甲五厘四毫八忽,共无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五斗四升八合六勺:实田园一万八百四十八甲五分九厘二毫五丝一忽四微八纤九沙九埃九漠,又田园二十六顷一十九亩五分八厘七毫一丝五忽九微三纤七沙四尘一埃六秒三漠,共征粟四万六十六石八斗七升七合。

  又雍正九、十一、十二、十三、干隆十二、十五等年里民报垦、劝垦、首垦,应于干隆四、五、七、八、九、十二、十五等年起科田园一百七十六顷八十七亩六分九厘七纤(每亩征粟不等),共征粟二千七百九十石四斗四升六合五勺。

  又雍正元年嘉义县报垦,应于雍正十年起科下则园二十甲,每甲征粟二石四斗,续经截归彰化县征收,共征粟四十八石。

  又干隆二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柳澍楠充公中则田一百六十九甲六分,每甲折一十一亩,共一十八顷六十五亩六分,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共征银一百二十二两九钱一分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三百四十一石四斗二升五合五勺。每亩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征米五石七斗五升九合一勺;每一米二粟折算,共征秋米粟一十一石五斗一升八合二勺。又中则园五甲六分,每甲折一十一亩,共六十一亩六分,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三两五钱四分五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五勺。

  又干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二百三十八顷四十六亩六分五厘六丝五忽四微六纤六沙八尘八埃三秒四漠,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千三百七十二两三钱七分五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三千八百一十二石一斗五升二合一勺。

  又干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四十六顷二亩四分四厘一毫六丝,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二百五十八两五钱六分五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粟七百一十八石三斗二升六合六勺。

  又干隆二十八年里民报垦,应于本年起科广福寮充公中则田四百五十二甲九分二厘,每甲折一十一亩,共四十九顷八十二亩一分二厘,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共征银三百二十八两二钱四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九百一十一石七斗八升三合三勺。每亩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征米一十五石三斗七升九合八勺;每一米二粟折算,共征秋米粟三十石七斗五升九合六勺。又下则田六十六甲八分七厘七毫八忽,每甲折一十一亩,共七顷三十五亩六分四厘七毫八丝八忽,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四十二两三钱三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百一十七石六斗一合五勺。又中则园一百七十甲二分三厘,每甲折一十一亩,共一十八顷七十二亩五分三厘,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百七两七钱六分四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百九十九石三斗四升四合七勺。又下则园三百七十甲八分九厘九丝二忽,每甲折一十一亩,共四十顷七十九亩八分一丝二忽,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二百二十九两二钱三分;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六百三十六石六斗七升五合五勺。

  又干隆二十八年里民首垦下则园六十五亩九分八厘二毫四丝,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三两七钱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石二斗九升六合九勺。

  又干隆三十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三十六顷六十九亩五分二厘七毫九丝八忽三微,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二百一十一两一钱八分一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五百八十六石六斗一升四合八勺。又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万斗六充公下则田一百四十二甲二分三厘八毫五丝,每甲折一十一亩,共一十五顷六十四亩九分二厘三毫五丝,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九十两四分四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百五十石一斗二升二合五勺。

  又干隆三十一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一顷五十亩五分八厘七毫三丝六忽,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八两六钱六分六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十四石七升三合一勺。又下则园三顷五十亩七分八厘一毫二丝,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一十九两七钱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五十四石七斗四升一合三勺。

  又干隆三十一年首报,应于本年为始,豁除二十八年广福寮充公田园除豁免外,尚存剩奉文改则内,中则田三十四甲九分一厘,每甲折一十一亩,共折田三顷八十四亩一厘,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共无征银二十五两三钱;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无征粟七十石二斗七升八合一勺。每亩无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无征秋米一石一斗八升五合四勺;每一米二粟折算,共无征秋米粟二石三斗七升九勺。又中则园二十五甲八分九厘,每甲折一十一亩,共折园二顷八十四亩七分九厘,每亩无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无征银一十六两三钱九分;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无征粟四十五石五斗二升六合八勺。

  又干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八顷一十九亩三分九厘,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四十七两一钱五分六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百三十石九斗八升八合六勺。又下则园三顷四十七亩六分,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八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五十四石二斗四升四合九勺。

  十一二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无征八毫中洲仔崩被水冲崩下则园一百三十八分三分一厘一毫七丝六忽每甲折共无征一亩共一十四顷三十三亩四分三合抄七九毫三丝六忽每亩无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匀每征银八十两五钱三分每银三钱共无征折粟一石又中则园一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九升四合亩共无征厘五三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原钱九福寮升科中则田除豁免外尚存共无征又被水冲陷征下则田三十四甲九分一厘每三厘一十一亩共折田三顷八十四亩顷一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二十二两丝共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每银粟六十一石三斗八升八合三勺共无征三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三钱应于本年为始豁除广福寮被水共折征中则田五甲二分二厘每甲折一

  又干隆三十亩共折田五十七亩四分二厘每亩题勘实银六分五厘八丝四忽共无征银三两七钱十甲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一十粟一十石五斗八合五勺每亩无征秋米二厘八撮共无征秋米一斗七升七合二共无一米二粟折算六分秋米粟三斗五升四合四勺共无征十九甲七分四厘每甲折一十一六勺折园二顷一十七亩一分四厘每亩

  又干隆三十银五分七毫五丝共无征银一十二两四报广分六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剩奉粟三十四石七斗一升二合二勺文改并沙压下则旱园二十八甲九分甲折七毫每甲折一十一亩共折园三一厘十八九亩三分七毫每亩无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一钱无征银一十七两八钱八分二厘共折征三钱六分折粟一石

  又干隆三十粟四十九石六斗七升三合五勺

  又干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四顷三十七亩三厘,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二十五两一钱五分一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六十九石八斗六升四合一勺。

  又干隆三十七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三顷三十亩,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十八两九钱九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五十二石七斗五升四合二勺。

  又干隆三十七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勘实豁免被水冲崩中则田四十七甲九厘二毫一丝三忽六微,每甲折一十一亩,共田五顷一十八亩一厘三毫四丝九忽六微,每亩无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共无征银三十四两一钱二分九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无征粟九十四石八斗二合三勺。每亩无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秋米一石五斗九升九合一勺;每米一石折粟二石,共无征秋米折粟三石一斗九升八合二勺。又中则园二十甲二分四厘六毫一丝七忽六微,每甲折一十一亩,共园二顷二十二亩七分七毫九丝三忽六微,每亩无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无征银一十二两八钱一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无征粟三十五石六斗二合三勺。又下则田二十八甲八分二厘四毫二丝三忽八微,每甲折一十一亩,共田三顷一十七亩六厘六毫六丝一忽八微,每亩无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无征银一十八两二钱四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无征粟五十石六斗八升六合六勺。

  又干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充公官庄下则园一顷六十一亩三分七厘,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九两六分六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十五石一斗八升二合七勺。

  又干隆四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五顷五亩六分七厘,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二十九两一钱一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八十石八斗三升七合。又原报廍地改成水田六顷六十亩,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三十七两九钱八分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百五石五斗八合三勺。

  又干隆四十三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园六顷一十四亩九分八厘八毫,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三十四两五钱五分;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九十五石九斗七升二合三勺。

  又干隆四十四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三顷四十四亩五分一厘七毫九丝三忽二微,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十九两八钱二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五十五石七升五合。又下则园七顷八十亩一厘三毫二丝一忽二微,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四十三两八钱二分一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百二十一石七斗二升五合四勺。

  又嘉庆九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三百六甲一分六厘七毫六丝四忽六微,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三十三顷六十七亩八分四厘四毫一丝六微,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百九十三两八钱一分九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五百三十八石三斗八升七合三勺。

  干隆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报垦复额外溢出各则田园共一百六十九顷一十九亩六分四厘一丝八微七纤,共征粟三千七十三石三斗七升九合。又里民呈报水冲沙陷各则田园共三十二甲三分一厘五毫二丝一忽五微三纤八沙,共无征银四百五十八石六斗二升三合。

  以上总共田园一万六百三十五甲二分五厘八毫四丝八忽九微八纤一沙九埃九漠,又田园九百三十八顷二十七亩二分四厘三毫二丝一忽六微四纤四沙二尘九埃九秒七漠,共征粟五万四千四百四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三勺。内除于「抄折行知事,题报干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内被水冲失田园共一百三十八甲三分二厘一丝六忽八微,共豁免粟一百六十二石七斗八升五合四勺外,实田园一万四百九十六甲九分三厘八毫三丝二忽一微八纤一沙九埃九漠,又田园九百三十八顷二十七亩二分四厘三毫二丝一忽六微四纤四沙二尘九埃九秒七漠,实征粟五万四千二百七十九石四斗六升二合九勺。内除雍正七、九两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二万七百四十九石六斗五升七合二勺外,实应征粟三万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

  附征杂项饷税项下

  番社一十八社,共征银四百六十三两六钱。

  蔗车七十五张,共征银四百二十两。

  牛磨四首,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

  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

  巴荖远等五社土番认输鹿皮折价银四两三钱二分。

  干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为始起科,屋鏊等十一社年献鹿皮四十四张,每张变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一十两五钱六分。

  干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为始起科,屋鏊等十一社年献小米四十四石,每石变价银六钱,共征银二十六两四钱。

  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番仔桥港、大突沟港,共税银二两八钱。

  小船一百三十五只,共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九钱二分五厘。

  糖廍四十张,共征银二百二十四两。

  干隆三十六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三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干隆四十四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三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以上杂饷,共征银一千四百一十一两二钱二分三厘。内除干隆四十二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原报廍地一张改成水田另征供粟外,其原征廍饷银五两六钱,应于干隆四十三年为始豁除。以上杂项饷税,实征银一千四百五两六钱二分三厘。内淤「抄折行知事,题报干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内被水冲失廍园,应豁除廍饷银一钱七分九厘外,实应征杂项饷税银一千四百五两四钱四分四厘。

  外应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以上通县应征人丁、田园正杂饷税截至嘉庆二十四年分奏销止,总共额征粟三万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共征银二千五百一十八两五分八厘。内坐编:

  应支存留各款项下

  一、应支经费项下银一千二百八十两六钱一分三厘。内:

  彰化县知县俸银四十五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添设南投社县丞一员,俸银四十两。添设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共一十四名:应支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

  干隆五十四年奉文,新庄巡检改设县丞,续经移驻艋舺县丞一员,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

  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新编彰化县儒学教谕、训导二员,原俸并加品俸银八十两。斋夫三名、门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

  添设猫雾捒巡检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添设民壮四名,工食银二十四两八钱。

  鹿仔港移驻大甲溪巡检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民壮四名,工食银二十四两八钱;

  竹堑巡检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民壮四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新庄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民壮四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二钱(共银六十八两七钱二分。查本县巡检于干隆五十四年奉文改设县丞,续经移驻艋舺。县丞所有原编前项官役俸食银两,均应裁除。理合登明)。

  一、应支支发项下银九百一十二两四钱四分二厘。内: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二祭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又加关帝庙祭银一十八两。嘉庆七年,奉文添给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

  乡饮二次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存恤孤贫衣布、月粮银二百两四钱八分八厘。内衣布,奉文自干隆十九年为始,均匀派给。比照原额之数应减少衣布银四十七两九钱一分八厘,实给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七分。又加给孤贫口粮,除扣支该年小建外,实加给银四十九两一钱六分八厘。

  囚犯月粮银二十雨。

  猫雾捒巡检司弓兵共一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鹿仔港移驻大甲溪巡检司弓兵共一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竹堑巡检司弓兵共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新庄巡检司弓兵共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查本县巡检于干隆五十四年奉文改设县丞,续经移驻艋舺。县丞所有原编前项官役俸食银两,均应裁除。理合登明)。

  嘉义县裁归本县界西螺、小岗、大武郡、半线、大肚溪等五铺司兵共一十五名,工食银一百六两二分。

  本县沙辘、大甲、猫盂、吞霄、后垄、中港、竹堑、南嵌、淡水、圭柔、金包里、鸡笼城等共一十二铺司兵三十三名,工食银二百三十三两二钱四分四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

  会试举人盘缠银三十两。

  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

  县学岁贡生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

  彰化县学廪生一十名,廪粮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

  嘉庆十六年,奉文添设彰化县学廪生五名,应支廪粮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七厘。

  以上总共额编应支存留各款银二千一百九十三两五分五厘。

  应征起运项下

  实征人丁、田园正杂饷税共银三百二十五两三厘。

  实征粟三万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

  外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外官庄田园应征糖、粟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

  ●淡防厅(道光二年刊)

  户口人丁项下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大甲溪北地方人丁、田园饷税割归淡防厅管理。内人丁一十一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续于干隆元年「钦奉上谕事」案内,奉旨:『台湾人丁悉照内地之例,每丁征银二钱,以干隆元年为始,永为定例。钦遵』;饬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征银二钱,减免银三两三分六厘,共征银二两二钱。外又「为据实陈奏等事」案内,于干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将台湾府属通郡之丁银匀入通郡之田亩等因;今按该厅实在丁银、田园数目通匀科算,应加征匀丁银一百五十八两三钱二分一厘。二共征匀丁银一百六十两五钱二分一厘。内除干隆二十七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豁免干隆二十四年划出界外业户林启春下则园应免无征匀丁银二两八钱四分七厘外,实征丁口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四厘。

  民田地亩项下

  原额:下则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八丝三忽三微三纤,每甲征粟二石四斗,共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九升。

  雍正七年里民首垦田园四百三十二甲三分一丝六忽六微七纤,共征粟一千五百石三斗一升九合四勺。续于「钦奉上谕事」,案内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七百五十一石九斗七升八合七勺。内:一、下则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今折内地弓步一十六顷四十二亩一分九厘,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应征银九十四两五钱八厘;以三钱六分折算,折征粟二百六十二石五斗二升二合三勺。一,下则园二百八十三甲一厘一丝六忽六微七纤,今折内地弓步三十一顷一十三亩一分一厘一毫八丝三忽三微七纤,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应征银一百七十四两八钱九分五厘;以三钱六分折算,折征粟四百八十五石八斗一升八合四勺。

  又雍正十年续报雍正九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田园一顷六十一亩七分。内:一、下则田一顷四十七亩四分,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应征银八两四钱八分三厘;以三钱六分折算,折征粟二十三石五斗六升三合五勺。又加干隆十六年报垦,应于二十一年起科田一百二甲,每甲折一十一亩,共下则田一十一顷二十二亩,共征银六十四两五钱七分一厘,折征粟一百七十九石三斗六升四合二勺;又加干隆二十四年首垦起科田四十七顷三十六亩二分六厘三毫四丝七忽二微,共征银二百七十二两五钱七分二厘,折征粟七百五十七石一斗四升四合五勺;又除干隆二十六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一十六顷八十四亩二分二厘一毫三丝八微,共无征银九十六两九钱二分七厘,共无征粟二百六十九石二斗四升一合五勺;又加干隆二十七年首垦起科田一百顷七八十一亩六分四厘九毫五丝六忽,共征银六百二十两四钱八分四厘,折征粟一千七百二十三石五斗六升六合五勺;又加干隆二十八年首垦起科田三顷六十二亩七分八厘,共征银二十两八钱七分八厘,折征粟五十七石九斗九升四合四勺;又加干隆二十九年首垦起科田三十三顷三十六亩七分一厘四毫二丝四忽九微,共征银一百九十二两二分八厘,折征粟五百三十三石四斗一升八勺;又加干隆三十年首垦起科田二十二顷二十六亩九分五厘,共征银一百二十八两一钱六分一厘,折征粟三百五十六石二合七勺;又加干隆三十一年首垦起科田三十七顷三亩六分四厘九毫四丝,共征银二百一十三两一钱四分五厘,折征粟五百九十二石六升九合五勺;又加干隆三十一年首垦起科田二甲二分七厘九毫六丝八忽,每甲折一十一亩,共田二十五亩七厘六毫四丝八忽,共征银一两四钱四分三厘,折征粟四石八合八勺;又加干隆三十二年首垦起科田一十八顷八十二亩八分四毫,共征银一百八两三钱五分五厘,折征粟三百石九斗八升七合一勺;又加干隆三十六年首垦起科田一十二顷八十一亩五分七厘一毫三丝八微六纤三沙七尘三埃五秒六漠,共征银七十三两七钱五分四厘,折征粟二百四石八斗七升三合四勺;又加干隆三十七年首垦起科田四顷五十一亩九分七厘二毫四丝,共征银二十六两一分一厘,折征粟七十二石二斗五升二合八勺;又加干隆三十八年首垦起科田六顷六十三亩八分五厘,共征银三十八两二钱五厘,折征粟一百六石一斗二升三合八勺;又加干隆四十一年首垦起科田四顷五十六亩二分五厘三毫六丝,共征银二十六两二钱五分七厘,折征粟七十二石九斗三升七合二勺;又加干隆四十三年首垦起科田二十二顷二十七亩五分,共征银一百二十八两一钱九分三厘,折征粟三百五十六石九升六勺。实田三百一十七顷二十二亩二分一厘三毫一丝六忽一微六纤三沙七尘三埃五秒六漠,实征银一千八百二十五两六钱一分三厘,实征粟五千七十一石一斗四升八合三勺。一、下则园一十四亩三分,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应征银八钱三厘;以三钱六分折算,折征粟二石二斗三升一合六勺。又加干隆二十四年首垦起科园一十二顷五十五亩八分五厘九毫六丝八忽,共征银七十两五钱五分四厘,共折征粟一百九十五石九斗八升三合六勺;又除干隆二十六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一十顷三十五亩二分五厘五毫一忽二微,共无征银五十八两一钱六分一厘,共无征粟一百六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三勺;又加干隆二十七年首垦起科园一十九顷五亩四厘七丝二忽,共征银一百七两二分五厘,共折征粟二百九十七石二斗九升二合二勺;又加干隆二十八年首垦起科园一顷五十五亩二分五毫六丝,共征银八两七钱一分九厘,共征粟二十四石二斗二升七勺;又加干隆二十九年首垦起科园六顷一十五亩四分二厘八毫八忽八微,共征银三十四两五钱七分五厘,共征粟九十六石四升一合;又加干隆三十年首垦起科园二顷五十亩八分,共征银一十四两九分,折征粟三十九石一斗三升八合七勺;又加干隆三十六年首垦起科园九十二甲八分二厘四毫三丝四忽每甲折一十一亩,共折下则园一十顷二十一亩六厘七毫七丝四忽,共征银五十七两三钱六分四厘,折征粟一百五十九石三斗四升三合三勺;又除干隆三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七甲四分五厘二毫三丝二忽,每甲折一十一亩,共折园八十一亩九分七厘五毫五丝二忽,共无征银四两六钱五厘,共折无征粟一十二甲七斗九升二合七勺;又加干隆三十八年首垦起科园二十六甲八分八厘一丝二忽,每甲折一十一亩,共折下则园二顷九十五亩六分八厘一毫三丝二忽,共征银一十六两六钱一分一厘,折征粟四十六石一斗四升二合七勺。实园四十三顷九十六亩一分五厘二毫六丝一忽六微,实征银二百四十六两九钱七分五厘,实征粟六百八十六石四升三合八勺。

  外雍正十三年里民自首新垦,应于本年起科额外溢出下则田六顷五亩,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三十四两八钱一分八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算,共征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六合。

  又雍正九、十三并干隆十二、十四等年里民报垦、劝垦、首垦,应于干隆五、九、十二、十四等年起科额外溢出田园一百五十五顷六十三亩一分二厘二毫一丝五忽(每亩征银不等),共征银八百七十九两九钱六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算,共征粟二千四百四十四石二斗七升六合七勺。

  又干隆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五、四十九、五十、五十九等各年起科首报垦复额外溢出各则田园二百四十六顷五十四亩二厘八毫九丝六忽二微八纤一尘七埃二漠,共征银一万六千七百三十四两三钱五分九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算,共征粟四千六百四十八石四斗三升三合一勺。

  以上田园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一毫,又田园七百六十九顷四十亩五分一厘六毫八丝九忽四纤三沙九尘五秒八漠,共征粟一万三千八百二十二石四斗四升八合六勺。内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七百五十一石九斗七升八合七勺,实征粟一万三千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勺。

  又,干隆五十七年题报干隆五十七年里民董陈兴首垦尖山脚庄下则田一百八十一甲九分六毫二丝四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二十顷九分六厘八毫六丝四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应于干隆五十五年起科,共征银一百一十五两一分五钱六厘。

  附征杂项饷税项下

  番社三社,共征饷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干隆二年合番社生番认输鹿皮、麞皮各一张,每张征银二钱四分,共征银四钱八分。

  干隆十二年首报新竖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又首报新竖蔗车糖廍一张、征银五两六钱。

  干隆十七年首报坚立糖廍一张,征银五两六钱。

  干隆三十一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坚立糖廍半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两八钱。

  干隆三十二年末毒二社年献鹿皮八张,应于本年为始起科,每张变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一两九钱二分。

  干隆三十二年末毒二社年献小米八石,应于本年为始起科,每石变价银六钱,共征银四两八钱。

  干隆三十二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二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

  干隆三十六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一十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五十六两。

  干隆四十一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二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

  干隆四十二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四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十五两二钱。

  干隆四十三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三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干隆五十七年题报五十五年里民董陈兴首垦竖立糖廍三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以上杂饷,共征银四百四十一两七钱二分。

  以上通厅应征丁口、田地正杂附征截至嘉庆二十四年分奏销止,总共额征粟一万三千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勺,共征银七百一十四两五钱五分。内坐编:

  应支存留各款项下

  一、应支经费项下银二百八十四两六钱。内:

  淡水同知俸银八十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二名、步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共二十九名:工食银一百七十九两八钱;禁卒四名,工食银二十四两八钱:共应留给银二百八十四两六钱。

  一、应支支发项下:

  嘉庆二十年淡水厅属添设改移,自艋舺起至三貂止计七站铺司兵三十五名,共支给工食、火炬银二百三十三两五钱二分。

  以上总共额编应支存留各款银五百一十八两一钱二分。

  外干隆三十二年奉文添设民壮四十名,工食银二百四十八两(查该厅年征人丁饷税等项银两不敷支给,应请在于台湾县「征存起运」项下坐支移拨给领,详奉咨部在案。理合登明)。

  应征起运项下

  实征丁口、田地正杂附征共银一百九十六两四钱三分。

  实征粟一万三千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