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華續錄選輯(三)
道光朝
嘉慶二十五年
道光元年
道光二年
道光三年
道光四年
道光五年
道光六年
道光八年
道光九年
道光十年
道光十一年
道光十二年
道光十三年
道光十四年
道光十五年
道光十六年
道光十七年
道光十八年
道光十九年
道光二十年
道光二十一年
道光二十二年
道光二十三年
道光二十四年
道光二十五年
道光二十六年
道光二十七年
道光二十八年
道光二十九年
·嘉慶二十五年
嘉慶二十五年庚辰(一八二○)冬十一月己巳(十六日),以葉世倬為江西按察使(由福建臺灣道遷)。
十二月丁亥(初五日),董教增以疾免,調慶保為閩浙總督;調韓克均為雲南巡撫,起顏檢為福建巡撫(由刑部員外郎遷)。
舒靈阿以疾免,以唐仲冕為福建按察使(由江蘇候補道遷)。
·道光元年
道光元年辛巳(一八二一)夏六月庚寅(十二日),調孫爾準為廣東布政使,以琦善為福建布政使(由山東按察使遷)。
壬辰(十四日),調琦善為山東布政使,以徐炘為福建布政使。
秋八月甲辰(二十七日),以唐仲冕為陝西布政使、調陶澍為福建按察使。
冬十月己卯(初二日),以陶澍為安徽布政使、蘇兆登為福建按察使(由江南淮揚道遷)。
十二月甲申(初八日),以吳榮光為福建按察使(由鹽道遷)。
——以上見道朝「東華續錄」卷一(原道光一至四)。
·道光二年
道光二年壬午(一八二二)春正月壬子(初六日),以顏檢為直隸總督、葉世倬為福建巡撫。
閏三月壬午(初七日),申禁福建、廣東械鬥積弊。
秋八月戊申(初七日),召慶保來京,以趙慎畛為閩浙總督;調吳榮光為浙江按察使,以蘇成額為福建按察使(由江西糧道遷)。
九月癸巳(二十二日),召徐炘來京,調誠端為福建布政使;調蘇成額為四川按察使,以邱鳴泰為福建按察使(由山西冀寧道遷)。
·道光三年
道光三年癸未(一八二三)春正月癸酉(初三日),葉世倬以年老休致,調孫爾準為福建巡撫。
夏四月庚戌(十一日),免福建剿辦臺匪案內節次覈減攤扣未完銀一百七十九萬餘兩。
秋九月己巳(初四日),命浙江暫弛海禁,招商赴臺販米。
冬十一月丙寅(初八日),以惠顯為福建布政使。
——以上見道光朝「東華續錄」卷二(原道光五至八)。
·道光四年
道光四年甲申(一八二四)春二月甲辰(初十日),改福建艋舺營遊擊為水師參將,駐噶瑪蘭;添設噶瑪蘭營都司千總各一、外委二,都司駐伍圍,移伍圍守備駐頭圍、頭圍千總駐三貂。
夏六月乙巳(十三日),調邱鳴泰為山西按察使,以邱樹棠為福建按察使。
庚申(二十八日),調邱樹棠為江西按察使、魏元烺為福建按察使。
冬十月丙戌(二十七日),命福建臺灣道兼管臺營水陸官兵。
十一月壬寅(十四日),諭:『臺灣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三年期滿,無庸調回內地』。
·道光五年
道光五年乙酉(一八二五)秋八月丁巳(初三日),以魏元烺為廣東布政使,調張青選為福建按察使。
九月乙酉朔,諭:『……趙慎畛,著調補雲貴總督;閩浙總督員缺,著孫爾準補授。韓克均,著調補福建巡撫;未到任以前,著孫爾準兼署。……趙慎畛未到任以前,雲貴總督著韓克均暫行兼署;韓克均俟趙慎畛到任後將巡撫印務交該督兼署,即行來京請訓,再赴新任;孫爾準俟韓克均到任後,再行來京請訓』。
冬十二月戊寅(二十六日),以福建歉收,准暫弛海禁、販運浙米。
——以上見道光朝「東華續錄」卷三(原道光九至十二)。
·道光六年
道光六年丙戌(一八二六)夏五月壬午〔朔〕,改福建彰化縣海豐港口歸嘉義縣笨港縣丞轄,烏石港口歸頭圍縣丞轄。
六月乙卯(初五日),諭軍機大臣等:『孫爾準奏「臺灣匪徒分類焚搶,檄調鎮將帶兵圍捕」一摺,臺灣嘉義、彰化地方有匪徒糾眾焚搶,據奏係賊匪李通與粵民黃文潤挾嫌糾鬥起釁,何以數日之間即蔓延兩邑地方,糾夥甚眾,竟敢抗拒官兵?是否即系李通、黃文潤為首抑另有著名首惡乘機哨聚,以致附和之眾日益增多?必當就地殲除、迅速撲滅,庶不至滋蔓難圖。昨據許松年奏報,已馳往查辦。該督見飭該鎮、道出示曉諭,散其黨與,並檄調副將邵永福等帶兵在艋舺堵御,防其北竄,並調總兵陳化成帶兵會同許松年、蔡萬齡三面兜擒;所辦適合機宜。該督務即檄飭在事各員一面迅速剿捕;一面訪察為首匪徒,嚴拏究辦,勿得稍留遺孽。該督前此奏請俟韓克均到任後來京陛見,見在臺灣有匪徒滋事之案,著暫緩起程;俟此案查辦完竣,再行前來可也』。
戊辰(十八日),賞張青選三品卿銜,為兩淮鹽政;以翟錦觀為福建按察使(由廣東鹽運使遷)。
己巳(十九日),諭軍機大臣等:『許松年奏「查辦臺灣匪徒械鬥一案及堵緝獲犯」各情形,所奏甚為明晰。臺灣漳、泉、粵三籍民人獷悍尚氣,該匪等焚搶彰、嘉兩縣,均係隨地糾邀,各有首夥,並非合而為一;亟宜撫良捕匪,以靖地方,毋任滋蔓。見在該道孔昭虔駐臺灣、該鎮蔡萬齡駐艋舺,提督許松年即駐大甲地方調度,北可應接竹塹,南可控制彰、嘉。惟三屬道里綿長、路徑紛雜,處處均應設兵堵緝,以鎮人心。該提督因官兵不敷差遣,飛調內地勁旅三千名,節經孫爾準奏到,已調金門鎮總兵陳化成帶兵五百名,署閩安協副將邵永福、升補澎湖遊擊謝建雍帶兵三百名渡臺防堵,續調省標兵三百名、延平協標兵二百名、興化協標兵五百名交候補副將崇福、興化協副將佟樞等渡臺堵捕,尚不敷兵一千二百名;孫爾準接到許松年札致,想已調派令其東渡矣。許松年久歷行間,明白能事,此次臺灣匪徒滋事,即責成該提督迅速辦理;先行出示曉諭,散其黨與,總使人心平服,自易安撫。至搜捕各犯,務期趕緊殲剿,勿留餘孽。兵貴神速,與其觀望遷延、老師糜餉,何如厚積兵力,一鼓殲擒:既可綏靖地方,兼可節省糜費。孫爾準見在廈門策應調度,所有臺灣應用軍火、糧餉、賞項,總須源源接濟,隨到隨發,俾得應手趕辦;並於閩、浙二省中平日稔知得力鎮將,即飛檄調赴,交許松年調遣。至該匪等膽敢播造謠言,乘機焚搶,自係該處地方官平日因循疲玩,聽斷不公、緝捕不力,以致養癰貽患;孫爾準自必有所聞見。著即據實具奏,毋稍袒護。許松年見在臺灣,聞見尤切;著該提督明查暗訪,據實奏聞,無許瞻徇情面。倘有不實不盡,經朕別有訪聞,惟許松年是問』。
秋七月壬辰(十二日),命武隆阿為欽差大臣,督辦臺灣剿匪事宜。
八月庚戌朔,諭:『孫爾準奏「抵臺查辦北路械鬥情形」及「參辦理錯誤之提鎮副將」各一摺,覽奏俱悉。此案臺灣匪徒李通等挾黃文潤搜贓之嫌,糾眾尋鬥,黃文潤集眾抗御,格殺二人,匪徒隨造分類械鬥之謠,乘機焚搶;經該縣王衍慶手刃數賊,匪徒遂竄彰化境內。該提、鎮等誤執「民自械鬥,官兵止可彈壓、不便加誅」之說,致該匪等益無忌憚,具結復鬥。見因官兵雲集,均已解散。該督就獲犯供出及難民控指,已有五百餘人;令各莊總董、頭人按名縛送,並將著名匪類最多村莊帶兵圍捕,指日即可肅清。該督務將著名賊首嚴拏務獲,盡法懲治;附和者隨時解散,不必株連,以除稂莠而安良善。至撫卹事宜,著照所請,查明瓦、草房間,照例分別給銀;俾令自行搭蓋,以資棲止。流民還定安集,自可日見綏敉;所辦俱是。提督許松年未能痛加懲辦,乃邀集總董勸令講和,失體損威,辦理已屬錯謬;又監提尚未定讞之兇犯吳谿等作線,並身在行間乘坐肩輿,何以率先將士!許松年著即革職,留台交孫爾準差遣,效力贖罪。總兵蔡萬齡統轄全臺,當匪徒肆橫,並不立時撲捕,殊屬畏葸,亦著革職;見有經手事件,著暫留臺鎮之任。北路協副將趙裕福一籌莫展,庸懦無能,著即革職,以示懲儆』。
乙卯(初六日),召惠顯來京,以吳榮光為福建布政使(前任貴州布政使)。
調翟錦觀為雲南按察使,以鄂順安為福建按察使(由浙江溫處道遷)。
辛未(二十二日),臺灣逆匪李通就擒。
冬十一月己丑(十二日),以臺灣餘匪悉平,加孫爾準太子少保。
十二月己未(十二日),改臺灣鎮標右營遊擊為北路右營遊擊,駐竹塹;移竹塹守備一員駐大甲,撥鎮標右營千總、把總、外委各一員歸守備管轄;移右營把總一員駐銅鑼灣、外委一員駐斗換坪。
丙寅(十九日),以福建各屬歉收,准暫弛海禁、販運浙米。
——以上見道光朝「東華續錄」卷四(原道光十三至十六)。
·道光八年
道光八年戊子(一八二八)春正月癸亥(二十三日),諭:『三載考績,為激揚大典;滿、漢大臣中,如能盡心職守、勤勞懋著者,自應給予甄敘。……閩浙總督孫爾準,於道光六年辦理臺灣滋事匪徒,遠涉重洋,克臻妥速;俱著交部議敘』。
夏六月庚辰(十二日),以富呢揚阿署福建布政使(服闋布政使)。
秋九月辛亥(十四日),調富呢揚阿署江西布政使,以程含章為福建布政使(刑部員外郎前任巡撫)。
冬十二月乙未(三十日),準福建臺灣另編「田」字號中額一名。
·道光九年
道光九年己丑(一八二九)春三月戊午(二十四日),以鄂順安為貴州布政使,調岳良為福建按察使。
冬十月庚辰(十九日),以岳良為江西按察使,調惠吉為福建按察使。
十二月己巳(初九日),以劉重麟為江西按察使(由福建臺灣道遷)。
——以上見道光朝「東華續錄」卷五(原道光十七年至二十)。
·道光十年
道光十年庚寅(一九三○)春正月丙午(十六日),程含章以病兔,以魏元烺為福建布政使(服闋廣東布政使)。
·道光十一年
道光十一年辛卯(一八三一)春正月丙子(二十二日),諭:『三載考績,實為激揚大典。滿、漢諸臣有能盡心所事、任勞任怨者,自應甄敘;有年老而精力不衰者,仍當留任。……福建巡撫韓克均辦事遲緩,不能振作;尚無劣跡可指,亦著以原品休致』。
以魏元烺為福建巡撫、孔昭虔為福建布政使。
二月癸巳(初十日),調孔昭虔為貴州布政使,以惠吉為福建布政使、光聰諧為福建按察使(由湖北荊宜施道遷)。
秋八月壬寅(二十三日),調光聰諧為直隸按察使,以鄭祖琛為福建按察使(服闋按察使)。
戊申(十九日),以浙江米價增昂,准暫弛海禁、販運臺米。
——以上見道光朝「東華續錄」卷六(原道光二十一至二十四)。
·道光十二年
道光十二年壬辰(一八三二)春二月乙未(十八日),閩浙總督孫爾準卒,贈太子太師,予祭葬,謚「文靖」,賞其子慧惇進士、慧翼員外郎。
以鄭祖洛為閩浙總督、鄭祖琛為廣西布政使、鳳來為福建按察使(由湖南糧道遷)。
夏五月丁未朔,裁福建水陸各營及浙江馬步兵有差。
秋七月,賑福建澎湖廳風災,……緩徵福建澎湖廳風災新舊額賦。
八月,緩徵福建澎湖廳災民雜款銀。
冬十月戊辰(二十六日),福建臺灣嘉義縣匪徒陳辦等滋事,命程祖洛馳往剿辦。
庚午(二十八日),諭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魏元烺由五百里馳奏「嘉義縣賊匪戕害府、縣,添撥官兵糧餉,馳赴剿辦」一摺,據稱:「接臺灣鎮劉廷斌稟稱:嘉義賊匪陳辦、黃鳳、張丙、詹通等三股分擾,通道梗塞,文報不通。閏九月二十七日,探得賊匪竄往紅山仔、牛朝山等處,該鎮督同北路協副將葉長春追獲六名。連日賊匪又在捕姜崙、檨仔腳、店仔口各莊焚劫,臺灣府知府呂志恆、署嘉義縣知縣邵用之、護安平協副將周承恩分路追捕。邵用之在店仔口被戕,該鎮即前赴剿辦。惟兵數不敷,請內地派兵渡台」。又稱:「呂志恆聞邵用之被害,同護副將周承恩帶領兵勇馳往;初二日,行至大排竹地方遇賊,眾寡不敵,呂志恆被害,府印亦失。詢之呂志恆家丁,與興泉永道等稟報相同。見在先已添調漳州鎮標各營兵一千名,又調水師提標兵三百名、金門鎮兵二百名、海壇鎮標兵三百名、閩安協標兵二百名,派官帶領,俱由蚶江對渡鹿港登岸,聽候陸路提督馬濟勝調遣。又添撥餉銀五萬兩,飭司速委妥員解臺。一面移咨水師提督陳化成整齊兵械,以備調撥;並委臬司鳳來馳赴廈門,帶銀就近接應」等語。該賊匪分股肆擾,戕害府、縣,深堪髮指!昨日魏元烺奏:共調兵三千名,合之平慶所奏臺灣有兵一千六百五十名;本日又據魏元烺奏,調兵二千名:統計六千六百五十名,兵力不為不厚。兵餉十五萬兩,當已敷用。前降旨令程祖洛速赴福建,酌量渡臺;此時賦匪三股分擾,必應該督親往相機妥辦。六年間該處匪徒滋事,前任總督孫爾準即往廈門渡臺策應;該督接到魏元烺函遞及奉前降諭旨,即當兼程前往。應帶兵弁官員,一面添調,酌看情形辦理,朕亦不為遙制。魏元烺仍留省城駐鎮,以固人心。臺灣郡城為根本重地,著仍飛飭平慶等妥為保護。該督等務須安撫善良、解散脅從,將戕害府、縣之犯全數擒獲,盡法處治,以慰忠魂』。
十一月戊寅(初六日),命署福州將軍瑚松額為欽差大臣、都統哈哴阿為參贊大臣,馳往臺灣剿賊。
丁酉(二十五日),諭軍機大臣等:『本日據程祖洛等奏「先赴廈門相機渡臺剿辦,並探報提、鎮先後抵臺日期」一摺,覽奏均悉。嘉義以北匪徒陳辦等因與粵莊爭牛細故,毀莊拒捕;嘉義以南賊匪詹通等同時響應,搶劫衙署汛防,拒殺兵民,戕害府、縣、將弁,攻圍縣城,勢甚猖獗。彰化以南,亦有匪徒黃誠聚眾,離縣城數里之莿桐腳、加犁莊均被焚燬;副將葉長春會同該縣李廷璧保守城池。見在提督馬濟勝已於十月二十八日攻進鹿耳門,總兵竇振彪於十一月初二日由鹿港登岸,臺郡居民安堵。嘉義縣雖屢被賊攻,劉廷斌竭力固守。見計先後調發內地官兵及臺灣道就近調澎湖兵並本年撥戍班兵共七千數百餘名,兵力不為不厚。程祖洛到廈門後,著體察臺灣情形:倘馬濟勝等到臺力能進取,即飭會同劉廷斌剿辦;程祖洛即飛速渡臺,辦理善後事宜,將賊首生擒解京盡法處治;再將內地官兵先行陸續撤回,以節糜費。如賊眾兵單,勢難即行殲除;著飛飭馬濟勝、竇振彪與劉廷斌遙為應援,以保守城池為第一要著,毋稍輕率,或有挫失,轉令賊勢鴟張。並著程祖洛暫駐廈門,不必渡臺;朕已派瑚松額為欽差大臣、哈阿為參贊,並飛調河南兵一千名、西安滿州營兵三百名(此二處均奏報起程)並調四川兵一千五百名、貴州兵五百名,程祖洛即飛催瑚松額等趕緊遄行,俟大兵到齊,一鼓作氣,聚而殲旃,勿留餘孽。再,臺灣四面皆海,若賊勢窮蹙,難保不竄入海中,擒捕更形棘手;著程祖洛豫飭沿海各隘口多派兵弁梭織巡邏、嚴密防堵,毋任一名漏網。倘有疏虞,惟程祖洛等是問』。
十二月甲辰(初二日),撥浙江、江西倉榖二十萬石濟福建民食。
戊申(初六日),撥浙江沿海州縣漕米十萬石接濟福建。
己未(十七日),諭軍機大臣等:『程祖洛奏「探明嘉義賊匪分莊拒守,提、鎮兩路進剿,並暫駐廈門策應」一摺,覽奏及圖均悉。彰化首匪黃誠自攻破斗六門後,侵入彰化西螺等處,偽稱北路大元帥,黏貼告條,混造年號,詞語狂悖;大小股首張丙等十二處,在嘉義境內分布勾結,抗拒官兵,南、北兩路文報不通,實堪髮指!程祖洛因黃綏誥等攜帶銀兩,僅止守備一員護送,難以放心;飛飭副將黃忠貴帶兵八百名,改道蚶江與黃綏誥等同渡鹿港,並催帶領省標各兵之參將靈德作為後應;所辦尚妥。竇振彪自彰化前進,已於十一月二十日進嘉義城;馬濟勝在茅港尾殺賊甚多,二十五日行抵離嘉義城五十里之鐵線橋紮營,連勝二陣。雖係探報傳聞之信,惟三路會合夾攻,尚是絕好機宜。著飛催內地續調官兵,星夜東渡。參將達明阿等已於澎湖開駕,正可為馬濟勝策應。該督即遵前旨暫駐廈門,催福寧、邵武、汀州等營兵隨到隨渡,並飛咨瑚松額等迅速前進,分路搜剿,不留餘孽;解散脅從、招集義勇,以孤賊勢。其單開大股首四名張丙、陳連、黃番婆、詹通、偽軍師一名吳毆先,聽令股夥三名劉仲、劉謀、蔡恭,小股首八名陳辦、吳贅、梁佶、梁辦、吳鰍、吳菜、吳昶、吳棟,偽副軍師一名吳有成;彰化首匪黃城除臨陣殲斃外,著名首匪必須生擒解京,盡法處治。斗六門陣亡署縣丞方振聲等及兵丁若干名,查明照例賜卹。所奏調浙江兵三千名,處州鎮總兵高明德為總統等語;高明德豈能帶兵?浙省兵豈能得力?所見差矣!著仍遵前旨停止浙兵,毋令前往。又另片奏「原任提督王得祿,情願帶兵渡臺」等語;王得祿曾任水師提督,屢著勞績,此次請帶兵渡臺,並在內地雇備鄉勇五百名,殊堪嘉尚!該督委閩安右營都司許遠生等帶領精兵三百名渡埔仔腳一帶港惪,驅逐賊船,自是甚好機會。著傳旨裦獎。該提督果能乘其不備疾趨嘉義,會同劉廷斌南應馬濟勝、北接竇振彪,並防賊匪竄海之路,朕必加以懋賞』。
丙寅(二十四日),諭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魏元烺六百里馳奏「提臣到臺後連得勝仗,擒獲賊匪股首,餘匪星散,請旨截回各省勁旅」一摺,據稱:『提督馬濟勝、總兵竇振彪自臺灣府城及鹿港馳抵嘉義,與提督劉廷斌會合,南北道路已通。賊匪各股首,雖黃番婆、劉港二犯未知曾否就擒,而陳連、劉仲、詹通三名既經報獲,又連獲賊目多名;大股聚眾三、五千者所存二、三百入,小股止存百餘人或三、五十人。各村莊團集丁壯助官獲犯,義勇招雇不少;所調之兵陸續抵臺,搜捕餘匪已敷調遣,應將河南、四川、貴州、西安等兵截回」等語。見巳飭令瑚松額抵閩後即行渡臺,督同劉廷斌、馬濟勝搜捕黨與,務期悉數殲擒;並諭程祖洛渡台辦理善後事宜。河南等處官兵,自應撤回歸伍,以免跋涉。侍衛巴圖魯章京等已令瑚松額酌帶數員渡臺,餘著哈烺阿管帶回京。其馬濟勝函稱十一月二十六日曾有摺稿聲敘續獲勝仗、焚燬賊巢、擒獲股首詹通各情形,該撫接到後,想已即行具奏矣』。
戊辰(二十六日),諭軍機大臣等:『據魏元烺奏:「十二月十二日,接到馬濟勝十二月初三日函報,擒獲股首黃番婆、劉港二名、賊夥謝成、陳青山二名、大賊目戴闊一名、匪犯黃水來等十四名。查明前獲劉仲係疊攻嘉義戕害遊擊周承恩之兇要首犯,押赴周承恩墳前,凌遲立決;見獲劉港係在店仔口與詹通戕害知府呂志恆要犯、黃番婆係在府城西關外行劫肇釁謀逆要犯,均應凌遲;俟該提督前往南路時,帶至店仔口等處辦理。其餘各犯,同劉廷斌擒獲偽帥吳貂、柯和尚、賴牛、軍師林世治、黃寅、偽先鋒邱樣並逆夥一百數十名,均在嘉義正法。鳳山縣大湖、二層行溪一帶有賊竄擾,已撥兵一千二百餘名、義民四百名,交副將謝朝恩同參將達明阿帶往剿捕。又接劉廷斌移送摺稿,將此案起釁根由及奪獲偽印、黃色帽罩、槍砲賊械,俱報督臣具奏。此案賊目,各處所報不同。渠魁究竟何人?是否已經正法?見已飛催確查。賊勢既蹙,見飭舟師及沿海文武加緊巡察,並咨浙江、廣東一體堵捕;復經水師提督陳化成派兵飛渡臺灣通洋各港惪,查拏堵截」等語。覽奏均悉。瑚松額、程祖洛見已諭令渡臺搜剿餘匪,辦理善後事宜;此案渠魁,已令確查具奏。賊匪勢窮力蹙,計無復之,恐以海為逋逃淵藪;已諭該將軍等通飭水、陸官兵截其入海之路,並飛咨浙江、廣東一體巡防。該撫務嚴飭沿海文武員弁實力查拏,毋許一名竄入。四川、貴州官兵,已降旨撤回。河南官兵、西安馬隊,已諭該將軍等酌量,或留若干、或全數撤回;一面飛咨辦理,一面奏聞』。
庚午(二十八日),諭:『本日據馬濟勝、劉廷斌由驛馳奏「剿捕嘉義賊匪、拏獲要犯多名、撥兵前赴南路剿捕」各摺片,覽奏欣慰。此次臺灣匪徒聚眾滋事,戕害府、縣,實堪痛恨!提督劉廷斌帶兵馳赴嘉義,該匪四面圍攻,該提督督率守御,沿途打仗殺賊,奪獲旗幟、器械,生擒偽帥吳貂、柯和尚、賴牛、偽軍師林世治、黃寅、偽先鋒邱樣並賊夥一百餘名;事經三月之久,一切奮勇出力。馬濟勝渡台後,在茅港尾屢獲勝仗,生擒股首詹通、陳連、陳皎、黃網、林景和;拔營進屯鹽水港,會同劉廷斌分派弁兵四處截拏,獲股首黃番婆、賊夥謝成、陳清山;其股首劉港、劉仲,經官兵等先後縛送。又獲賊目戴闊、匪犯黃水來等六十四名,逆首張丙、黃城、賊目廖化、匪夥李略等十名。見赴南路剿捕,均臻妥速:俱屬可嘉之至。馬濟勝、劉廷斌,俱著先行加恩賞戴雙眼花翎,並交部從優議敘。前任臺防同知代理臺灣府事王衍慶,於防堵機宜辦理周密,著加恩賞戴花翎,交部從優議敘。發去雙眼花翎二支,著馬濟勝、劉廷斌祗領。將此通諭中外知之』。
·道光十三年
道光十三年癸巳(一八三三)春正月丁丑(初五日),諭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劉廷斌由四百里奏報「生擒逆首陳辦並拏獲偽帥、股首分別辦理」一摺,所辦甚合機宜,朕心喜悅!此次嘉義紳民困守五十餘日,兵勇屢次殺賊、奪砲焚巢,官兵依係若家人父子;該縣紳民,深堪嘉尚!著瑚松額、程祖洛查奏,候旨施恩。所有拏獲偽帥賴和尚及羅雲章、黃城暨逆首陳連及在彰化拏獲張臨等各犯,俱著瑚松額、程祖洛確切查明員弁、兵丁、義勇,候朕懋賞。其嘉義新南港總理林振賢等督率莊民林欽瑞等生擒逆首陳辦,可嘉之至!見在四逆俱擒,張丙前已有旨解京;其陳辦、陳連二犯,著即派委妥員迅速解京,盡法懲治,以彰國憲而快人心。其詹通一犯,據劉廷斌奏,同張丙一處管押;亦著一併解京。其匿匪應搜捕者,務須盡絕根株;著瑚松額會同劉廷斌、馬濟勝妥為辦理。其善後事宜,最係緊要,本係地方官之責;其焚燬村莊應安撫者,務須妥為安輯。若不趁此時辦理妥協,將來大兵歸伍,或尚有餘匪竊發,朕惟程祖洛是問。劉廷斌於該處安輯後,應赴廣東新任;即著劉廷斌自行酌量察看該處地方安靜無虞,再行起程前往可也』。
福建提督馬濟勝奏「到臺日期並查探賊匪情形」;得旨:『初到之時,所見皆是;故能以少勝眾,不煩內地兵力而奏膚功,可嘉之至』!又奏:『飭副將謝朝恩等即帶兵赴彰化協剿,以分賊勢』。批:『彼時光景,不知汝何等著急也。可嘉,可念』!
二月癸丑(十二日),諭軍機大臣等:『姚元之奏「臺灣營務亟宜整頓」一摺,臺灣合漳、泉、潮、粵之民而聚處,尋釁逞忿,勢所不免。其俗剽悍,浮動好事。當無事時,有人立市一呼「今日搶某處、某家」,頃刻之間,從者數百,絕不為怪。此風斷不可長。南路有鹿耳門、北略有鹿港、有八里坌,無票之人概不准渡,弁兵不免賣放之弊,一船恆數百人。其沿海僻靜處所,在在可以偷渡;內地遊手無賴及重罪逋逃之犯,溷跡其間。臺民利其傭不取值,多樂容之;及不足相養,乃群起而為盜。是臺灣盜賦之多,實由於此。地方大吏必須嚴密稽查,以杜其源。所奏「臺灣一鎮設班兵一萬四千六百有奇,到臺即住宿倡家,日以聚賭為事;攬載違禁貨物,欺虐平民。官若查拏,輒鼓嗓欲變;甚至械鬥殺人,不服地方官申理,不聽本管官鈐束:違禁犯法,無所不為。而水提、金門二標為尤甚。又有身列行伍,不事訓練;每操演時,本地別有習武匪徒,專為受雇替代。設有奸宄滋事,即依附為其兇黨」。種種積弊,尤為可惡!國家費如許帑金,養兵衛民,所以戢奸禁暴;如該侍郎所奏窩倡、聚賭、械鬥、殺人、不服約束,尚復成何事體?至營中操演,有受雇替代之弊,則是我兵竟作壁上觀;而此輩無籍遊民性本獷悍,而又習之以戰鬥、假之以凶器,豈不相率而為盜耶?該鎮將等若竟昏庸、毫無聞見,則為形同木偶;或竟知而不辦,則是喪盡天良:釀成事端,罪無可逭。程祖洛甫經到任,無所用其迴護;著將摺內所指各情節,實力稽查。如有前項情弊,即著嚴參,從重究辦,毋稍姑息。此次辦理善後,務須大加整頓,破除積習,妥立章程,俾海疆得以永靖,方為不負委任』。
乙丑(二十四日),賑臺灣被賊滋擾閩、粵難民。
三月癸巳(二十二日),予臺灣死事縣丞方振聲謚「義烈」、署守備把總馬步衢謚「剛烈」、陳至威謚「勇烈」,均加銜、給世職,入祀昭忠祠;並命建專祠於斗六門,以罵賊抗節振聲妻張氏、步衢妻唐氏(均諡「節烈」)及從難幕友、家人附祀。
夏四月壬戌(二十二日),諭:『福建臺灣逆匪滋事,提督馬濟勝、劉廷斌會同剿辦,殲擒賊匪多名;曾降旨將該提督等賞戴雙眼花翎,交部優敘。茲據瑚松額等查明:上年冬間,逆匪張丙等聚黨分股戕害官弁,惟時全臺官兵有一萬四千餘名之多,劉廷斌嬰城固守,請調兵三萬速赴救援;馬濟勝帶兵二千渡臺接仗,所向克捷,賊匪紛紛潰散、各股逆首陸續就擒,大股戡定。見在搜捕零匪,剋期蕆事,全臺得臻安謐。朕思上年湖南、廣東剿辦猺匪,提督羅思舉、余步雲俱屬奮勇出力,特沛恩施,加以懋賞。但湖南猺匪滋事,彼時有總督盧坤駐營調度;即廣東猺匪剿撫妥速蕆功,亦系欽差大臣禧恩、瑚松額等會同籌度,指示機宜。茲者臺灣一役,當瑚松額未經渡臺以前,若非馬濟勝身先士卒、有勇知方,能以少勝多,殺賊致果,則全局事勢不堪設想。是馬濟勝之功,較之羅思舉、余步雲二人尤為偉鉅,必當優加懋獎,篤眷酬庸。馬濟勝著加恩賞給二等男爵世職,以示朕論功行賞、權衡至當之意』。
六月甲子(二十五日),諭:『福建陸路提督馬濟勝,上年帶兵二千渡臺剿賊,以少勝眾,十戰成功;前經賞戴雙眼花翎、交部優敘,並賞給二等男爵世職,用獎忠勤。茲據程祖洛奏:「該提督所帶漳、泉兵丁素稱勇健,每多桀驁不馴,該提督訓練有方,善於駕馭;自渡臺以來,迄今半年,未聞一卒滋事」。於此益見該提督忠勇嚴明,可嘉之至!朕特親書「忠勇嚴明」四字扁額,頒給該提督祗領,以為著績戎行、認真整飭營伍者勸』。
諭:『程祖洛奏「臺灣營務情形」一摺,據稱臺灣營務,大弊在於不勤訓練、不守汛地。上年護遊擊周進龍等督兵擒捕匪徒,中途遇賊,官兵開砲不能出聲,以致為賊所乘;如果平時訓練精熟,臨陣何至於此!又,劉廷斌在任多年,竟未知城守營右軍守備應駐下加冬地方;其各營兵房又多倒塌,兵丁借居民房,竟有離汛貿易、倩代當差值宿種種不法情弊。劉廷斌以專閫大員,沿習相循,罔知振作,所司何事?實屬孤恩溺職。著交部嚴加議處』。
臺灣逆首陳辦等伏法。
秋七月己巳朔,諭:『朕勤恤民隱,思日孜孜,總其成於上,而分其任於督、撫。為大吏果能體朕之心為心,以民之事為事,正己率屬,賢者知所勸、不肖者知所懲,吏治自日臻上理。上年臺灣逆匪張丙等滋事,其始因搶米起釁,經吳贊牽控張丙;該縣不辦包米,轉出賞格查拏張丙。其陳辦因搶芋、搶牛起釁,攻打粵莊,事本細微;若得一良有司秉公辦理,自可息爭弭釁。乃邵用之不協輿情、呂志恆果於自用,遂致戕官攻城,竟同負嵎之勢。及訊問該逆因何造反,尚稱地方官辦事不公;雖係該逆一面之詞,如果循聲卓著,該逆等何能藉口?總兵劉廷斌訓練不勤,營伍廢施;該道平慶雖操守尚好,而不能防患未然,咎無可逭。是以將劉廷斌、平慶俱交部嚴加議處。總督係特簡大員,文武俱伊統轄;若使孫爾準其身尚在,朕必加以懲處,不少寬貸。姑念該逆等尚未潛據城邑、滋蔓難圖,一經馬濟勝帶兵渡臺,旋就撲滅;邵用之等亦無貪婪劣蹟,總督程祖洛未經到任,巡撫兼署總督魏元烺為時未久,姑從寬概免置議。此係朕格外施恩;倘邵用之等有貪黷實據或張丙等燎原難撲,亦斷不能曲加寬貰。嗣後督、撫大吏,總須以察吏安民為當務之急;遇有不肖官吏,破除情面立即參劾,勿稍瞻徇。若再因循疲玩,因細故而釀成大患,勞師動眾、誤國殃民,朕必將該督、撫拏問,從重治罪,決不寬貸;毋謂訓誡之不早也』。
庚午(初二日),諭:『瑚松額等奏:「前任提督王得祿,親赴嘉義各莊勸諭紳耆聯莊捕匪,並親督家屬、義勇捐貲購線,計先後擒獲要犯張紅頭等並餘匪二十餘名」等語。該提督始終勤勉、為國宣勞,囗囗嘉獎!王得祿著加恩賞加太子少保銜,以示朕眷念勳勤至意』。
諭:『本日據兵部嚴議:前任福建臺灣鎮總兵劉廷斌,請照溺職例革職。劉廷斌以專閫大員,歷任多年,並未知城守營右軍守備駐下加冬地方;其各營兵房倒塌、兵丁賃居民房,竟有離汛貿易、倩代當差值宿情弊。沿習因循,罔知振作。及至逆匪張丙等分股滋擾,該鎮有兵二萬餘人,不能登時撲滅;迨馬濟勝帶兵二千渡臺,立即蕩平。是該鎮兵數雖多,竟不足恃。上年廣東猺匪滋事,已革提督劉榮慶平素不能整頓營伍,致兵丁臨時不能得力;朕即將劉榮慶革職,發往伊犁充當苦差。此案劉廷斌平日不勤訓練、營伍廢弛,本應比照劉榮慶從重治罪;姑念其守城數月,尚有微勞,著照部議革職,免其遣戍』。
辛巳(十三日),諭:『瑚松額等馳奏「臺灣逆匪蕩平」一摺,覽奏欣慰之至。此案臺匪滋事,始於十二年閏九月;當嚴冬寒冽之時,海上文報遲滯,所調官兵或候風久泊、或遭風漂散,不能及時登岸。自瑚松額、程祖洛先後渡臺,人心鎮定,督同馬濟勝等搜捕餘匪,和衷共濟,將帥用命;復出示曉諭,散其脅從黨羽,又擒獲大股賊首並賊目多名,分別辦理,全臺安堵。於本年五月全功告竣,各莊仍復舊業,官兵陸續凱撤歸伍;迅速蕆功,實堪嘉尚!瑚松額著施恩賞加太子少保銜、程祖洛著施恩賞戴花翎,仍各交部從優議敘,以示獎勵』。
壬辰(二十四日),以惠吉為廣西巡撫、花杰為福建布政使。
九月乙酉(十八日),展緩福建全省逋賦。
冬十二月辛丑(初五日),諭:『本日召見福建陸路提督馬濟勝,年屆七旬,精神強固;朕心甚為嘉悅。上年冬間,臺灣逆匪張丙等聚黨滋事,分股肆擾,戕害官弁;惟時全臺官兵一萬四千餘名不能得力,該鎮等嬰城固守,請調兵三萬赴援。馬濟勝經魏元烺派往,獨帶兵二千渡臺接仗,身先士卒,所向克捷,以少勝眾,十戰成功,各股賊匪紛紛潰散,逆首陸續就擒,不煩內地兵力。當瑚松額未經渡臺以前全局戡定,厥功甚偉;前經賞給御書「忠勇嚴明」四字扁額、二等男爵世職、雙眼花翎。茲來京陛見,允宜優加懋賞,篤眷酬庸。馬濟勝著加恩賞晉二等子爵世職,在御前侍衛上行走,紫禁城騎馬;並賞御書「福」、「壽」字各一方、寶藍緙絲蟒袍一件、纓緯兩匣、大卷八絲段兩件、大卷紅紬兩件,頒給祗領,以獎忠勤。再,臺灣一役,福建巡撫魏元烺於奏請調兵時,稔知臺灣府城為根本重地,一面奏聞、一百派馬濟勝帶兵前往,迅奏膚功,辦理甚合機宜。魏元烺著賞戴花翎,仍交部從優議敘,以示朕論功行賞、權衡至當之意』。
——以上見道光朝「東華續錄」卷七(原道光二十五至二十八)。
·道光十四年
道光十四年甲午(一八三四)春正月壬午(十八日),調花杰為廣西布政使、鄭祖琛為福建布政使。
·道光十五年
道光十五年乙未(一八三五)秋八月丁巳朔,鄭祖琛乞終養,允之;以賀長齡為福建布政使(前任江寧布政使)。
·道光十六年
道光十六年丙申(一八三六)春正月丙申(十二日),調賀長齡為直隸布政使,以鳳來為福建布政使、張澧中為福建按察使(由直隸大順廣道遷)。
秋七月癸未(初二日),程祖洛丁憂,以鍾祥為閩浙總督。
八月壬戌(十一日),調陳崇禮為福建布政使。
——以上見道光「東華續錄」卷八(原道光二十九至三十四)。
·道光十七年
道光十七年丁酉(一八三七)春三月甲午(十七日),陳崇禮以病免,以吳榮光為福建布政使(候補四品京堂)。
夏四月甲子(十七日),以張澧中為直隸布政使、常恆昌為福建按察使(由光祿寺少卿遷)。
·道光十八年
道光十八年戊戌(一八三八)夏四月癸亥(二十二日),以剿辦臺灣嘉義匪徒出力,加在籍前任提督王得祿太子太保;餘加銜、升敘有差。
冬十一月癸丑(十五日),諭:『湖廣總督兼兵部尚書銜林則徐,頒給「欽差大臣」關防,馳驛前往廣東查辦海口事件。所有該省水師,兼歸節制』。
·道光十九年
道光十九年己亥(一八三九)春三月壬戌(二十六日),諭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鍾祥等奏「拏辦臺灣滋事匪徒」一摺,此案匪徒胡布因謀反未遂,膽敢勾通內山賊匪洪保等分立股夥,並糾結街民蕭紅等為內應,攻汛戕兵,不法已極!經該鎮、道等帶兵馳往店仔口地方會商捕辦,拏獲首夥十二犯審明正法,辦理尚屬迅速。惟末獲餘匪,均已潛入內山;若非盡力捕獲、悉數就擒,難保不勾結山內匪徒,復出滋事。著該督即責成該鎮達洪阿督兵分路搜捕,務將竄往潛匿各匪即日淨盡,斷不准稍留餘孽,以靖奸宄而絕根株』。
夏四月辛未(初六日),召魏元烺來京,以吳文鎔為福建巡撫。
五月壬寅(初八日),達洪阿等奏:搜捕臺灣內山逆匪全竣。
六月丙寅(初二日),以周天爵為閩浙總督。
辛卯(二十七日),調周天爵為湖廣總督、桂良為閩浙總督。
冬十二月甲申(二十二日),諭軍機大臣等:『據御史杜彥士奏:「英吉利攜帶鴉片煙土在閩省海口銷售,已非一日;見當廣東查辦喫緊之時,福建系接壤之區,必當一律嚴辦。聞漳、泉各處有洋船往來寄泊,水師員弁收受陋規、營弁包庇販賣,與奸民勾串洋人,接濟水米,水師哨船代為交易,運送鴉片各處銷售」各等語。鴉片見當嚴禁,廣東不能容留,必致轉趨福建;若不一體嚴辦,則來源未絕,紋銀仍不能不出洋。且由閩省侵灌各省,在所不免。見已降旨派祁■〈穴上雋下〉藻、黃爵滋馳往福建查辦,並將鄧廷楨調任閩浙總督;鄧廷楨會同祁■〈穴上雋下〉藻、黃爵滋將以上各款查明懲辦,毋許稍有徇隱』。
調鄧廷楨為閩浙總督。
——以上見道光朝「東華續錄」卷九(原道光三十至五四十)。
·道光二十年
道光二十年庚子(一八四○)三月丙申(初六日),吳文鎔奏:『福建大墜、梅林等洋面,於上年十月間有外國船隻停泊;經提督帶領水師驅逐,用砲火攻擊;該船抵拒,致傷兵丁。見已轟擊逃散』。命鄧廷楨等飭屬防御,相機擊逐,嚴查奸民勾結銷運之弊。
己酉(十九日),諭鄧廷楨暫駐泉州辦理海防。
夏四月乙亥(十五日),鄧廷楨奏:『洋船駛至閩洋梅林澳寄泊,署水師提督程恩高、陸路提督余步雲率將領弁兵兩路夾攻,窮追遠遁』。予程恩高、余步雲議敘。
壬午(二十二日),吳?光年老休致,以瑞元為福建布政使。
六月辛酉(初三日),鄧廷楨等奏:『洋船來至閩洋圖銷鴉片,奸民勾通販運,隨地蔓延;督飭員弁分路攻擊,洋人受傷落水無算、生擒二人,並邀截漢奸船隻、人煙並獲』。
庚辰(二十二日),命福建提督余步雲馳赴浙江會辦洋務。
甲申(二十六日),命鄧廷楨選派閩省大員帶領舟師赴浙會剿。
秋七月甲午(初六日),鄧廷楨奏:『英國兵船駛進廈港,稱欲求和。經該文武阻斥,不許上岸;該船換旗開砲,直撲砲臺。船頭一人甘語嫚詞,守備陳光福放箭射斃;兵丁連放鳥槍,擊中二人落海。護參將陳勝元執矛刺中一人身死;哨船及岸上弁兵槍砲連絡,中傷甚多』。予在事出力人員獎敘有差。
丁酉(初九日),諭軍機大臣等:『昨經降旨,飭令鄧廷楨、余步雲先後馳赴浙江剿辦。本日據鄧廷楨奏「定海被圍情形,並福建廈門尚須嚴密防堵」;前月定海失守,該督此時諒已得信,接奉諭旨,自必兼程前往。惟閩省海口歧出,處處均關緊要;余步雲接奉前旨,諒已帶兵赴浙,陳階平又復賞假醫治,若鄧廷楨再離閩省,恐不足以資彈壓。本日已降旨頒發「欽差大臣」關防,令伊里布赴浙剿辦。浙江巡撫,派宋其沅護理。鄧廷楨著無庸前往;如已起身,仍即折回,督率將弁認真防堵』。
八月丙子(十九日),鄧廷楨奏:『英吉利船二隻至福建廈門,七月二十五日懸挂紅旗,駛進青嶼,直趨水操臺;提督陳階平督令水師員弁開砲轟擊,疊中船尾,並擊碎杉板一隻。次日,該船又駛向水操台開砲,副將靈德等放砲打中其船兩次;旋即退出,復放下杉板船隻尾追商船。該遊擊謝國標追及,偪進嶼仔尾小港,開砲擊中洋人五名,跌倒在船;旋即起椗,遠去無蹤』。
九月庚寅(初三日),諭:『前因鴉片流毒海內,特派林則徐馳往廣東海口會同鄧廷楨查辦;原期肅清內地,斷絕來源,隨地隨時妥為辦理。乃自查辦以來,內而奸民犯法,不能淨盡;外而興販來源,並未斷絕。本年福建、浙江、江蘇、山東、直隸、盛京等省紛紛徵調,糜餉勞師:此皆林則徐等辦理不善之所致。林則徐、鄧廷楨,著交部分別嚴加議處。林則徐即行來京,聽候部議。兩廣總督,著琦善署理;琦善未到任以前,著怡良暫行護理』。
召鄧廷楨來京,以顏伯燾為閩浙總督。
甲午(初七日),以常恆昌為浙江布政使、徐廣縉為福建按察使(由江西糧道遷)。
冬十二月己未(初三日),申諭沿海各將軍、督、撫嚴密海防。
戊辰(十二日),調福建提督余步雲為浙江提督。
庚午(十四日),諭軍機大臣等:『本日據琦善馳奏「籌辦情形」,既非情理可諭,即當大申撻伐。所請廈門、福州兩處通商及給還煙價銀兩,均不准行。再或投遞字帖,亦不准收受;並不准遣人再向理論。見已調湖南、四川、貴州兵馳赴廣東聽候調度,著琦善督同林則徐、鄧廷楨妥為辦理。如奮勉出力,即行據實具奏。並著琦善整飭兵威、嚴申紀律,相機剿辦。朕志已定,斷無游移。該大臣受國厚恩,責任綦重;固不可失之冒昧,尤不可少有畏葸:務須計出萬全,妥為籌辦』。
己卯(二十三日),調吳文鎔為湖北巡撫,以劉鴻翱為福建巡撫。
壬午(二十六日),在籍前任浙江提督王得祿奏「遵旨會同臺灣鎮、道商辦海防事宜」;得旨嘉勉。
以瑞元為烏什辦事大臣、曾望顏為福建布政使、徐廣縉為順天府伊、裕康為福建按察使(由浙江鹽運使遷)。
·道光二十一年
道光二十一年辛丑(一八四一)夏五月己未(初六日),顏伯燾奏:洋船兩次滋擾銅山,飛咨前任提督王得祿赴澎湖駐防。
秋七月庚辰(二十八日),顏伯燾奏:『英吉利兵船於七月初九日闖進青嶼口門,臣親自督戰,開砲擊沈火輪船一隻、兵船五隻;洋人一面回砲,一面蜂擁而進。是日南風大作,洋船又占上風;我軍煙火迷目,以致廈門失守。臣退守同安,請嚴加治罪』。上命顏伯燾督兵克復廈門、吳文鎔迅調精兵赴閩應援。
八月戊子(初七日),予廈門陣亡金門鎮總兵江繼芸世職、卹典。
辛卯(初十日),顏伯燾奏:『我兵正擬進剿,洋人悉數搬移下船;於七月二十一日黎明開去船三十餘隻,聲言大隊不日復來;留船五隻未開。見團集兵勇埋伏要地,俟其登陸,盡力攻擊』。
丁酉(十六日),命怡良馳赴福建查辦事件。
己亥(十八日),顏伯譏奏:『廈門各處街巷並無洋人蹤跡,商民復業,臺米流通』。命寬免治罪,仍交部嚴加議處。
九月丙辰(初五日),降閩浙總督顏伯燾三品頂帶,革職留任。
命怡良為欽差大臣,會同顏伯燾、劉鴻翱督理福建防堵。
冬十月辛卯(十一日),達洪阿等奏:『本年八月以來,洋船疊向臺灣外洋遊奕停泊,飭屬嚴防堵御。是月十六日卯刻,洋船駛進口門,對二沙灣砲臺發砲攻打,經該參將邱鎮功等將安放大砲對船轟擊,淡水同知等亦在三沙灣放砲接應。邱鎮功手放一砲,立見洋船桅折索斷,退出口外,衝礁擊碎;洋人紛紛落水,死者無數。其上岸及乘船竄者,復經該參將督同署守備許長明等帶兵駕船趕往,生擒、格殺多名;復經即用知縣王廷幹等駕船出洋,幫同出力,生擒多名,並見洋人自行投水。其時復經千總陳大坤等駕船開砲,擊沈三板船一隻,格殺並生擒多名。又據曹謹等在大武崙港外追獲外竄三板船一只,刺死、生擒多人,並撈獲屍身、砲位,搜獲圖冊。此次文武、義首人等共計斬獲一百六十五人,撈獲砲位十門』。賞提督銜臺灣鎮總兵達洪阿雙眼花翎、臺灣道姚瑩花翎,並予達洪阿、姚瑩、臺灣知府熊一本優敘。在事出力員弁、兵勇、義首人等,命據實保奏,候旨施恩。
命王得祿赴臺灣協剿。
十二月戊子(初九日),諭:『前因顏伯燾陳奏廈門失守情形,恐有不實不盡,面諭端華馳往密查。茲據該侍郎奏,大致均屬相符;即新兵水勇數目多寡,亦不甚懸殊。惟以總督大員駐紮廈門專辦防堵事宜,已閱半年之久;乃廈門失守,輒即退保同安、泉郡。庸懦無能,罪無可逭。嗣因廈門業已收回,從寬免治其罪,降為三品頂帶,革職留任;原期愧奮圖功,籍資補救。近閱歷久奏報,無非虛詞搪塞,全無實際;其見應如何設法攻剿之處,概未籌及:種種荒謬,實屬孤恩溺職!顏伯燾,著即行革任』。
以楊國楨為閩浙總督(由山西巡撫遷)。
戊申(二十九日),達洪阿等奏:『英人復於九月間乘駕三桅船隻,至淡水雞籠口滋擾;突進口門,直撲砲台,大砲齊發,勢甚猛烈,經我兵開砲回擊。三沙灣地方,復有英人登岸,其勢甚兇;亦經我兵開砲擊斃二人,眾始駕駛逃竄。當此洋人滋擾之時,突有北路嘉義匪徒鳴鼓搖旗,乘機滋事;當即親統精兵馳往剿辦,拏獲股匪江見等及夥匪多名,並槍斃、殺死賊匪無算。其先因播散謠言、拏獲在監欲為內應之江坡一犯,亦經該府熊一本提出杖斃。正在搜拏餘黨;復有南路鳳山匪徒豎旗響應;亦經調集兵勇,兩路夾擊,生擒股首吳慈等及夥犯無算。見在賊匪均經擊散,地方安靜』。賞達洪阿騎都尉世職,姚瑩、熊一本雲騎尉世職。在事出力員弁、兵勇、義首人等,命據實保奏;傷亡弁兵,咨部賜卹。
——以上見道光朝「東華續錄」卷十(原道光四十一至四十四)。
·道光二十二年
道光二十二年壬寅(一八四二)春正月丙辰(初七日),楊國楨以病免,以怡良為閩浙總督。
三月辛酉(十二日),太子太保、前任浙江提督二等子王得祿卒,晉贈伯爵並太子太師,賞銀五百兩治喪,予祭葬,諡「果毅」。
夏四月癸未(初五日),達洪阿、姚瑩奏:『據淡水同知曹謹、署鹿港同知魏瀛、澎湖通判范學恆、彰化縣知縣黃開基、護副將關桂稟報:正月三十日,有三桅洋船及杉板船在淡水、彰化交界之大安港外洋欲行入口,見兵勇眾多,攻撲不進,復退出外洋。
經貓霧竉巡檢高春如及大甲巡檢謝得琛所募之漁船粵人周梓等與洋船上廣東漢奸作土音招呼,誘從土地公港駛進;果為暗礁所閣,其船欹側入水。該處埋伏兵勇齊起,關桂及署北路右營遊擊安定邦督令署守備何必捷、千總何建忠、李青雲、把總翁標桂、林飛鵬等施放大砲,奮力攻擊,其船遂破。洋人紛紛落水,死者不計其數。復有數十人手持短械跳上漁船,該廳、縣將備同大甲巡檢謝得琛、竹塹巡檢汪昱、外委蕭振輝、李吳魁等及義首、總理、兵勇奮力圍擊,殺斃、生擒數十人,奪砲十門及鐵砲、鳥槍、腰刀、圖書各件』。賞達洪阿太子太保「阿克達春」巴圖魯號、姚瑩二品頂帶,均交部優敘。在事出力員弁,均著保奏。
秋七月癸亥(十七日),諭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連日會議粗定條約」一摺,朕因億萬生靈所繫,實關天下大局,不得不勉允所請,藉作一勞永逸之計,非僅為保全江、浙兩省而然也。所商各條內,尚有應行籌酌之處:即如退出長江、招寶山,其前請之通商貿易五處,除福州外,其廣州、廈門、寧波、上海四處均准其來往貿易,不得占據久住。至藉詞索欠一節,該國與內地通商已二百年,從前貨物交易、銀錢往來俱係自行經理,我國官員向不過問。且此中貿易曲折、價值低昂,甚為瑣屑。況各國言語不通,斷非地方官所能經理。嗣後各處通商,自應仍照舊章,毋庸更改,經此次議定之後,該大臣等務當告以「大皇帝相待以誠,允准通商;汝國亦應以誠相待,斷不准再起兵端,違悖天理。不但業經滋擾各省不得復來尋釁,即沿海之廣東、福建、臺灣、浙江、江南、山東、直隸、奉天各省地面亦不准駛入。各省官兵應撤、應留,我國自有斟酌;至內地舊有墩壘並砲臺等項,亦應次第修築以復舊規,並非創自今日。此係為防緝洋盜起見,不必妄生疑慮」。以上各節,總在該大臣等深思遠慮,切實定議,永杜兵萌』。
八月戊寅(初二日),耆英奏: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各海口與英吉利定議通商。諭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和約鈐用關防」一摺,朕詳加披閱,俱著照所議辦理。惟「赴各口貿易,無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一節,須曉諭與地方民人交易,日久難保民人無拖欠之弊;止准自行清理,地方官概不與聞。其各國被禁人口,自應一律施恩釋放,以示格外之仁。將來五處通商之後,其應納稅銀,各海關本有一定則例。所稱「定海之舟山海島、廈門之鼓浪嶼小島均准其暫住數船」,俟各口開關,即著退出,不準久為占據。應添註約內者,必須明白簡當,不可草率了事。據稱八月初十前後,必可退出長江;著迅速妥辦,以慰廑念』。
冬十月庚辰(初五日),諭軍機大臣等:『怡良奏「接到英文,請釋臺灣俘囚」;據稱:「差人前赴臺灣索取,總兵達洪阿不收文書、不令進見,是以將原文送至廈門」等語。臺灣所獲夷人,除未經就撫以前經正法外,餘著達洪阿等委員解至福建省城,交怡良等轉交該目收領』。
乙酉(初十日),諭軍機大臣等:『達洪阿等奏:「四草湖、樹苓湖各口,均有草烏船引導夷船往來闖駛;經該文武員弁協力堵剿,擊沈匪船多隻,溺斃賊匪無數,生擒匪犯林山一名。又於淡水廳擊破草烏船隻,拏獲匪犯陳義等十二名」各等語。該匪等乘機行卻,不法已極!該鎮、道飭屬兜拏,悉數擒獲,辦理妥協,朕心實深嘉悅。至見在沿海一帶奸民藉端滋事,在所不免;仍著達洪阿等督飭各屬加意嚴防,總令無隙可乘。土盜、漢奸,務要捕誅淨盡,以絕後患;是為至要』。
十一月甲子(二十日),耆英奏:『英吉利控訴臺灣鎮總兵妄殺遭風被難洋人、冒功捏奏,雖屬一面之詞,而事涉外洋,有關體制;如實係妄殺冒功,則該鎮咎亦難辭。應請將臺灣鎮總兵達洪阿解部審辦,以期水落石出』。得旨:『另有辦理之處,此斷不可,勿墮其術中也。即使實有其事,亦當另有處治』。
諭軍機大臣等:『據耆英由驛馳奏:「英吉利控訴臺灣鎮總兵冒功妄殺,請旨將該總兵達洪阿解部審辦」等語。兩軍交戰之時,明攻暗襲,勢所必然;加以言語不通,來即折之,又何能望而知其為難夷,不加誅戮耶!今既通商,不當藉口別生枝節;著耆英再行剴切曉諭:「見在臺灣於九月間救獲遭風白夷三十五人,已於十月中旬由該道姚瑩給還;該目懸挂彩旗,迎接該道上船,持酒起誓,感激天朝。總之,未定通商以前,兩國將備、兵民各有傷損;此一概前事,各宜置之不論。若達洪阿守御有功,轉加重罪,試思彼國出力大將,豈能因我國一言,遽令廢棄乎?倘達洪阿實有貪功妄報情事,將來一經查訪明確,自當以中國之例處之,不必過問。我國傷亡將士甚多,又豈能於事定之後,一一取償耶?至見在籌議通商正在喫緊,惟有速定大局,以期干戈永息」。如此開導,諒必盡釋前疑,同守善定章程辦理矣』。尋命怡良渡臺查辦。
十二月乙未(二十一日),治福建廈門失守文武員弁罪。
·道光二十三年
道光二十三年癸卯(一八四三)春正月己巳(二十六日),達洪阿、姚瑩奏:『前年八月洋船在臺灣洋面遊奕,是時並無風暴;該洋人駛進口門,對二沙灣砲臺連發兩砲,打壞兵房,我兵隨後放砲回擊。九月,又有三桅洋船至雞籠洋面,攻破我砲臺、石壘,燒我哨船。上年正月,生擒顛林等眾,起獲砲械、號衣、旗幟及印文等件,均係浙江各營之物,實非遭風商船』。命怡良詳細查訪。又奏:『彰化縣匪徒陳勇等分股聚眾謀逆,督飭文武兵勇剿辦,將首要各犯並獲,勘辦完竣。又草烏匪船圖引洋船來台滋擾,乘機出洋行劫,亦經督飭員弁、義首,屢次殲擒匪徒懲辦』。命怡良確切查明:如無冒濫,督同該鎮、道將在事出力之文武員弁、兵勇、義首等酌量保奏,不准稍有遷就。
三月丁卯(二十四日),怡良奏:『渡臺後,沿途訪察兩次洋船之破,一因遭風擊碎、一因遭風沈閣,並無與之接仗及計誘等事。達洪阿、姚瑩一意舖張,致為洋人藉口,殊屬孤思溺職;請從重治罪』。命革職,解交刑部會同軍機大臣審訊。尋奏上,得旨:『達洪阿、姚瑩,加恩免其治罪』。
夏四月甲戊朔,以徐繼畬為福建布政使(由廣東按察使遷)。
五月戊辰(二十六日),怡良以病免,以劉韻珂為閩浙總督。
秋閏七月丁丑(初七日),申諭浙江、福建會拏洋匪。
冬十月甲子(二十五日),予巳革臺灣鎮總兵達洪阿三等侍衛,為哈密辦事大臣。
·道光二十四年
道光二十四年甲辰(一八四四)春三月戊子(二十一日),諭軍機大臣等:『據劉韻珂等奏「臺灣匪徒聚眾謀逆,經該鎮、道等督兵剿捕,拏獲首逆各犯大概情形」一摺,臺灣嘉義縣巨匪洪協等糾眾豎旗謀逆,並有巳革武生郭崇高合夥起事,所糾匪黨約共二千餘人;經該鎮、道等督同各員弁帶兵剿捕,接戰六次,殺斃賊匪一千餘名,將首逆洪協及股首林孕等先後拏獲。又,嘉義縣匪徒李安等糾匪滋事,經營、縣往拏,擒獲多名:辦理尚屬妥速。所有巳獲各犯,著飭該鎮、道訊取確供,即在臺灣地方分別正法,以昭炯戒。其在逃之股首郭崇高、劉取葉、周余朝,仍著上緊嚴拏,務獲懲辦,毋任一名漏網。至此案郭崇高之謀逆,雖據稟因誆收民錢代為完糧、賤買壞榖上倉,經該縣查拏所致;而洪協等又因何事遽起逆謀?且何能糾眾二千人之多?著該督轉飭該鎮、道向已獲各犯嚴訊實情,徹底究辦。其此次隨同剿捕之員弁、兵丁,何人尤為出力?何人擒獲要犯?及嘉義縣匪徒李安是否就獲?均著飭令確查具奏,再降諭旨』。
——以上見道光朝「東華續錄」卷十一(原道光四十五及五十)。
·道光二十五年
道光二十五年乙巳(一八四五)春二月乙卯(二十四日),劉鴻翱以病免,調惠吉為福建巡撫。
夏四月甲辰(十四日),調吳其濬為福建巡撫、惠吉為雲南巡撫。
秋八月辛丑(十二日),調鄭祖琛為福建巡撫、吳其濬為山西巡撫(由福建調)。
冬十二月戊戌(十一日),諭:『本年皇太后七旬萬壽,前經降旨普免道光二十年以前民欠銀糧,令各將軍、府尹、督、撫等查明開單具奏。據劉韻珂等另片奏「請將內地糧米及臺灣府屬供粟一體豁免」,當交戶部覈覆。茲據查明具奏,此次臺灣供粟內地租谷十一萬一千五百八十八石零、內地糧米十四萬九千五百二十八石零,以上銀米內截至奉到諭旨以前,實欠在民未完之項,著加恩準其一體豁免。該督等即刊刻謄黃遍行曉諭,並照例按戶付給免單,嚴禁吏胥影射需索等弊,務期實惠及民,用副朕推恩布闓至意。其所奏借碾倉臺、請項買補一節,既經該部查明奏銷案內有前經行令撥充兵糈之米二十餘萬石,著即遵照前議抵撥清項;餘米仍備兵糈,毋庸動項買補,期於倉、庫兩有裨益,民間仍霑實惠』。
·道光二十六年
道光二十六年丙午(一八四六)夏四月戊子(初三日),諭:『武攀鳳等奏「臺灣漳、泉民人分類械鬥、匪徒乘機焚搶各案,見已辦理完竣」一摺,此次該總兵等督帶兵勇分投彈壓,由府庫提墊軍需銀七萬六千八百三十九兩,著準其援照成案作正開銷。其撫恤難民一項,係由官紳捐辦,免其造冊報銷。所有捐輸官紳、商民及獲犯出力之文武員弁、紳士、義首人等,並著該總兵酌量保奏,侯朕施恩』。
冬十月丙寅(十四日),以徐繼畬為廣西巡撫、陳慶偕為福建布政使。
十一月丁未(二十六日),諭軍機大臣等:『前據劉韻珂等奏「臺灣生番獻地輸誠,請歸官開墾」一摺,當交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茲據會議具奏:「該番性類犬羊,臝居崖谷;忽因衰弱窮困,獻地投誠,懇請官為經理。恐有漢奸懷詐挾私,潛為勾引;一經收納,利之所在,百弊叢生,有非豫料所能及者」。此事大有關繫,著該督於明年二、三月渡臺後,將該處一切情形履勘,細加體察,籌及久遠,據實奏明。未奉諭旨之先,不準措辦;斷不可輕聽屬員慫恿,以為邀功討好,受其蒙蔽,率行議準,致貽種種後患』。
十二月丁卯(十六日),以陳士枚為四川布政使、周開麒為福建按察使(降調甘肅布政使)。
辛未(二十日),調周開麒為直隸按察使、兆那蘇圖為福建按察使。
丙子(二十五日),調鄭祖琛為廣西巡撫、徐繼畬為福建巡撫。
·道光二十七年
道光二十七年丁未(一八四七)春二月丙子(二十六),諭軍機大臣等:『向來閩海關徵收課稅,從無短少;乃自近年以來,據報徵收數目每不足額。是否敬■〈〈穆,去禾〉攵〉未能認真稽覈或用人不當,致有有偷漏等弊?或任聽胥役串通蒙混?種種侵蝕,恐皆不免。著劉韻珂接奉此旨,隨時留心密加訪察;如查有前項情弊,即行據實具奏,斷不準稍涉瞻徇』。尋奏:『遵查閩海關稅務,雖分六口,而廈門一口向居稅額之半。廈門販海之船,有透北、過臺、出洋、廣撥四項貨船;自五口通商以後,洋船所販之貨,即係出洋、廣撥兩項船隻所販之貨,以致出洋、廣撥二船收帆歇業,洋稅日增、常稅日絀。擬將洋船所占華商進口洋貨、棉花、布、出口雜貨等稅,撥歸閩海關常稅徵報;其洋船進口噸錢、出口茶葉、湖絲各稅,仍歸洋稅徵收』。下戶部議。尋議:『洋稅撥歸常稅,恐洋稅所徵無幾;請令於每年洋稅項下撥補常稅銀若干兩,酌定數月奏聞』。從之。
冬十月乙丑(十九日),諭:『劉韻珂奏「履勘臺灣水沙連六社番地,體察各社番情,據實覈奏」一摺,當交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悉心計議。茲據穆彰阿等公同酌覈,以「該生番輸誠獻地,固由不諳耕種、謀食維艱,欲求內附以為自全之策;惟利之所在,日久生弊。生番合壤而居,不能不與漢民交易;日後官吏控馭偶或失宜,即易激生事端。國家開關邊境,計畫必周;與其輕議更張而貽患於後,不若遵例封禁而遏利於先」。所議自係籌及久遠,未肯遷就目前。且此項番地舊以土牛為界,乾隆年間復立石碑,例禁綦嚴;自應恪遵舊章,永昭法守。該督所請六社番地歸官開墾之處,著毋庸議』。
——以上見道光朝「東華續錄」卷十二(原道光五十一至五十六)。
·道光二十八年
道光二十八年戊申(一八四八)秋九月乙亥(初五日),以兆那蘇圖為山西布政使、積喇明阿為福建按察使(由江南鹽道遷)。
·道光二十九年
道光二十九年己酉(一八四九)春二月辛丑(初二日),臺灣北路各廳縣被水、地震,命劉韻珂飭屬查勘撫恤。
夏六月甲申(十八日),諭:『吳文熔奏「籌運米糧以濟民食」一摺,本年浙江災區寬廣,糧價昂貴,小民乏食堪虞;除外江內河商運米糧赴浙售賣者經過各關,昨已降旨均免納稅外,其福建省如何招商販運臺米、山東省如何招商販運小米雜糧等項並粵東洋米如何買運赴浙?均著各該督、撫等體察情形,妥速辦理;務期災黎均霑實惠而奸商不至居奇,用副朕籌裕民食至意』。
秋八月己丑(二十四日),積喇明阿以病免,以陳阡為福建按察使(由廣東惠潮嘉道遷)。
九月己酉(十五日),以陳慶偕為山東巡撫(由福建布政使遷)。
庚戌(十六日),以慶端為福建布政使。
——以上見道光朝「東華續錄卷」十三(原道光五十七至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