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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文獻叢刊·第110種】台湾海防档

台灣文獻叢刊

  【第 110 種】

  臺灣海防檔

  .作者:

  .原書頁數: 0203 頁

  ●書籍簡介

  第一一○種「臺灣海防檔」

  本書(二冊二○三面一二一、八○○字)係就「中國近代史資料彙編」「海防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選輯而成;不分卷,按年編次。所謂「海防檔」,即為清季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暨外務部謄清之「海防」檔案。本書所錄,凡與臺灣直接或間接有關者共九十九案。其內容,包括船政、電線、鐵路三類:(一)船政一類,較為廣泛。學其要者,有涉及閩、臺買受租僱洋船章程,有派官輪赴臺渡送官兵、文報及順搭客貨之案,並有福州船廠養船經賣與臺防經費之關涉事件等項。(二)電線,約可分為三段落:一為因同治十三年臺防事起,籌設福廈電線及與丹商北大電報公司閒之交涉諸事;二為分省之初,劉銘傳購辦安設臺北(基隆、滬尾)、安平陸線及安平、澎湖、廈門海線各案;三為日據以後,關於讓售閩、臺海線外事件。(三)鐵路,主要自屬建省時期劉銘傳籌建基隆臺南鐵路、興辦商務之件;其次,則為光緒十六年以後修建蘆漢鐵路臺灣攤籌經費一案。書末,編附有「大事年表」。

  ●序號   篇名

  1  弁言

  2  臺灣海防檔目錄

  3  臺灣海防檔(上)

  4  同治四年(一八六五)閩浙總督左宗棠咨送議擬華商買受租僱洋船章程

  5  同治九年(一八七○)閩浙總督英桂咨報購買「五雲車」輪船改名「海東雲」赴臺巡緝

  6  閩浙總督英桂函覆臺灣樟腦章程、英船登岸操演、法國難民逃至臺灣並沈葆楨丁憂等事

  7  同治十二年(一八七三)船政大臣沈葆楨咨呈管駕「福星」輪船楊永年在洋救護英國洋船出力懇請獎勵片稿

  8  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船政大臣沈葆楨咨呈閩廠輪船不敷調遣應行添造片稿

  9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楨等會奏閩廠輪船不敷調遣應行添造抄片

  10  上諭准閩廠續行興造兵船

  11  致俄國公使布策函覆因辦理臺防擬自設福州至閩江口電線並未准外國舉辦

  12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楨等擬將閩廠養船經費並入臺防項下各船薪糧亦歸入臺防項下支銷片

  13  光緒元年(一八七五)船政大臣沈葆楨函陳福廈電線應購歸官辦並臺灣獅頭社情形

  14  閩浙總督李鶴年函陳通商局員並未興丹商簽訂合同

  15  南洋通商大臣沈葆楨函陳閩省收買福廈電線及羅星塔電線並平撫臺灣獅頭社情形

  16  軍機處交出工科給事中陳彝奏陳閩省電線辦理舛謬情形籲懇停止摺

  17  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文煜等會奏福廈電線議定合同條約買回自辦情形抄摺

  18  上諭丁日昌補授福建巡撫

  19  船政大臣丁日昌咨呈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地方官設籌支應摺稿

  20  軍機處交出南洋大臣沈葆楨奏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地方官設籌支應抄摺

  21  光緒二年(一八七六)軍機處交出南洋大臣沈葆楨等會奏遵旨擬保船政替人恭候簡派摺

  22  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報「凌風」、「飛虎」兩船運臺砲械價銀由福建善後局劃撥

  23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請飭福州將軍督撫儘先撥解造船養船兩款片

  24  光緒三年(一八七七)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部署船政事宜定期渡臺並請飭閩海並清撥船政經費摺稿

  25  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吳贊誠函陳接辦臺防籌餉購器並船政經費支絀情形

  26  上諭日本阻梗琉球貢物由出使大臣何如璋妥辦並船政經費應速撥解

  27  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遵旨赴臺並將船政事宜布置情形摺

  28  光緒四年(一八七八)船政大臣吳贊誠函陳船政經費支絀及擬造巡海快船並出洋學生入學等情形

  29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遵旨籌撥輪船由滬赴津轉運糧米摺

  30  船政大臣吳贊誠咨呈「福星」輪船擱淺已拖回修理片稿

  31  光緒五年(一八七九)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何璟奏委員暫行代辦船政事宜摺

  32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製船養船經費更形支絀懇飭閩省籌解抄摺

  33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驟患急症籲請賞假一月調理抄片

  34  船政大臣吳贊誠咨呈臺灣道夏獻綸及選用道吳仲翔材勝錄用片稿

  35  戶部咨行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查照成案截清年月開單請銷抄摺

  36  光緒六年(一八八○)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何璟奏供職將屆三年籲請陛見摺

  37  光緒七年(一八八一)北洋通商大臣李鴻章咨送批准與丹國大北電報公司議定電線聯繫辦法

  38  美國公使何天爵照詢與大北公司定立合同有妨中美權益是否經諭旨批准

  39  福建巡撫岑毓英咨呈擬派輪船二號輪流渡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片稿

  40  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穆圖善奏「琛航」、「永保」二輪渡臺順搭民商別號輪船不得援例抄片

  41  總稅務司赫德函請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宜另訂章程

  42  戶部咨行福州將軍穆圖善奏「琛航」、「永保」二輪渡臺順搭民商一片諭旨

  43  兵部咨行「琛航」、「永和」二輪渡臺順搭客貨作何收支腳價應令聲復

  44  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須赴新關完稅候查片

  45  給總稅務司赫德劄覆准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應赴新關完稅候查

  46  咨行戶部等奏准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應赴新關完稅候查

  47  光緒八年(一八八二)福州將軍穆圖善等咨覆「琛航」、「永保」二輪渡臺順搭客貨須赴新關完稅候查已遵照辦理

  48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黎兆棠奏學生游學詩留臺差遣片

  49  光緒九年(一八八三)戶部片行查明閩省派赴各口查驗官兵輪船員弁應否酌給薪水

  50  戶部咨行閩省派赴各口查驗官兵輪船員弁准領薪水

  51  臺灣海防檔(下)

  52  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威利」等商船改為官輪擬請另給官用牌照

  53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報「威利」官輪順搭客貨請援照「永保」、「琛航」兩船成案免由洋關查驗

  54  咨復福建巡撫劉銘傳奏准「威利」官輪順搭客貨仍應驗關完稅

  55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報委由德商李德代辦器材安設基隆滬尾至安平間陸路電線

  56  軍機處交出福建巡撫劉銘傳奏臺灣購辦水路電線以速郵政抄摺

  57  福建巡撫劉鉻傳咨呈臺灣購辦水陸電線摺稿並船圖合同

  58  戶部咨行臺灣購辦水陸電線應令詳擬商民電信定價章程

  59  光緒十三年(一八八七)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呈光緒十二年冬季電奏電信清摺

  60  海軍衙門咨行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抄摺

  61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摺片並海軍衙門議覆一摺抄件

  62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奏請改派楊宗瀚總辦臺省鐵路商務林維源專辦撫墾片稿

  63  光緒十四年(一八八八)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奏請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摺稿

  64  軍機處交出臺灣巡撫劉銘傳奏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抄摺

  65  光緒十五年(一八八九)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報駐英參贊李經方自英赴臺與怡和、旗昌洋行校對購辦船砲帳目

  66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報李經方校對船砲帳目完畢並准其請假入都會試

  67  光緒十六年(一八九○)戶部發臺灣巡撫電詢前令另籌鐵路經費曾否籌妥

  68  光緒十七年(一八九一)戶部咨行臺灣找解光緒十七年鐵路經費半數已由地糧項下匯解北洋前由百貨釐金先解半數亦在地糧內提取歸款

  69  同文館譯上海德國新報載臺撫邵友濂由基隆赴臺北火車險遭出軌等訊

  70  光緒十八年(一八九二)臺灣巡撫邵友濂函請發交各國條約及電報密本

  71  同文館譯上海德文新報載臺灣鐵路基隆臺北段通車並向南接造等訊

  72  福州將軍希元咨報臺灣鐵路經費改由閩關四成洋稅項下撥解光緒十八年款已解天津

  73  福州將軍希元咨呈奏報閩關匯解光緒十八年鐵路經費銀兩片稿

  74  光緒十九年(一八九三)軍機處抄交福州將軍希元奏報匯解閩關光緒十九年鐵路經費

  75  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日本公使林董照知派船修理淡水、福州海線

  76  給津海關道盛宣懷劄飭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修接並預籌兩國電局接線辦法

  77  給日本公使林董照復已飭電局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修接

  78  津海關道盛宣懷呈擬福州至臺北及安平至澎湖海線應議辦法節略

  79  津海關道盛宣懷電稟臺灣海線應歸中國辦法

  80  津海關道盛宣懷電稟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臺灣海線意在否認我為物主

  81  李中堂鴻章面遞盛道擬具臺澎海線辦法節略

  82  津海關道盛宣懷函稟爭修臺閩海線情形並擬呈應議辦法

  83  給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臺閩海線斷線中國可認還修費

  84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閩臺海線原案

  85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臺閩海線系商線原案

  86  日本公使林董函復閩臺海線果系商線可從長計議

  87  光緒二十四年(一八九八)盛宣懷函擬將臺北至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

  88  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合同已奉兩國政府核准

  89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復臺閩海線合同業經查核准行

  90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臺閩海線售與日本如何設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91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臺閱海線售與日本後已飭酌定辦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92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將來對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復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

  93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呈臺閩海線讓售日本合同

  94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請照會日使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95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96  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報日允臺閩海線於一八八二年憑書期限內(即至一九一二年)不傳遞他項電報

  97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北公司訂立增改保護權益密約合同

  98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東、大北公司訂立保護權益密約合同

  99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詢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簽押時間

  100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合同無須再行畫押即希送署蓋印

  101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送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請蓋印為憑

  102  光緒二十六年(一九○○)京卿盛宣懷函復日使索閱前定水線章程俟與大行公司商妥後摘刪呈送

  103  京卿盛宣懷函陳日使索閱水線章程已請就近向恒寧生取閱

  104 (附)大事年表

  ●弁言

  這本「臺灣海防檔」,系就中國近代史資料彙編「海防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選輯而成。所謂「海防檔」,即為清季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暨外務部謄清之「海防」檔案。原檔分為(甲)購買船砲、(乙)福州船廠、(丙)機器局、(丁)電線、(戊)鐵路、(己)礦務六部分,經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將(甲)(乙)(丙)(丁)(戊)五部分影印而成為「海防檔」一書(據謂(己)礦務部分數量甚少,將來擬並入「各省礦務檔」印行)。本書乃就其(甲)(乙)(丁)(戊)四部分有關臺灣者錄出九十九項檔案,並加標點分段,編印為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一O種。至(丙)機器局部分,除其所附「機器局大事年表」中載有『光緒十一年(乙酉)六月劉銘傳設立機器局於臺灣臺北府』及『光緒十二年(丙戌)二月臺灣機器局廠房竣工』二事外,並未見有涉及臺灣之檔案,故無所取(按上述二事,另見臺灣文獻叢刊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設防略」中「奏報造機器局軍械所並未成大機器廠摺」)。

  本書所錄九十九項檔案,在「海防檔」全書將近五千項文件中,所佔比例僅及百分之二左右。就卷帙浩繁之巨集選輯一書,其間取捨至費斟酌。凡與臺灣直接有關之檔案,一概收錄;其「事關通案」或非直接關係而旁涉臺灣之件,除酌採必需者數項以外,餘均從略。並就各部分錄出文件,再依時間順序混合編列,藉見各事之先後。茲將本書內容分為船政、電線、鐵路三類(「購買船砲」及「福州船廠」兩部分所錄各案,中有相互關聯,因統為「船政」一類論),分別撮述如下:

  (一)船政一類,較為廣泛。舉其要者,有涉及閩臺買受租僱洋船章程,有派官輪赴臺渡送官兵文報及順搭客貨之案,並有福州船廠養船經費與臺防經費之關涉事件等項。除上列有關「船政」本身者以外,且間見有同治十三年日兵侵臺事件發生後船政大臣沈葆楨及光緒三年吳贊誠渡臺巡視防務之零星報道。

  (二)電線,約可分為三段落:一為因同治十三年臺防事起,籌設福廈電線及與丹商大北電報公司間之交涉諸事;二為分省之初,劉銘傳購辦安設臺北(基隆、滬尾)、安平陸線及安平、澎湖、廈門海線各案;三為日據以後,關於讓售閩臺海線涉外事件。此外,光緒七年五月間北洋大臣李鴻章批准丹商大北公司擬議之中丹海線聯繫辦法,中有涉及臺灣,因亦錄入。

  (三)鐵路,主要自屬建省時期劉銘傳籌建基隆臺南鐵路、興辦商務之件;其次,則為光緒十六年以後修建蘆漢鐵路臺灣攤籌經費一案。

  至於每項檔案之前,原未標出案題或事由。經參考「海防檔」原有目錄及影印本增編目錄,分別冠以標題;且另編目,以便檢索。又各案所有收發日期,全屬陰曆;並經查對陽曆,另加括弧註明。例如同治四年閏五月二十一日,即加註(一八六五、七、一三)是。

  影印本編撰有大事年表,附於每一部分檔案之後。本書亦參照編一有關臺灣部分之年表,附載書末。表中所記大事,一如影印本所編,以見於檔案者為限,未另增補。不過本書所附年表,有若干事項未見選錄文件中者,均見於上述「事關通案」或非直接關系而旁涉臺灣之件;原案雖未採編,正可藉以補其不足。

  再,影印本「例言」後並附一浮簽,其文曰:『本檔內有關批評外人字句,均系當時當事者之主觀見解。此項史料之刊行,旨在便利學者研究,務求存真,並非編者同意此種見解』。茲亦轉錄如上,用示所見相同。(吳幅員)

  ●臺灣海防檔目錄

  同治四年(一八六五)

  閩浙總督左宗棠咨送議擬華商買受租雇洋船章程……………………………………(一)

  同治九年(一八七○)

  閩浙總督英桂咨報購買「五雲車」輪船改名「海東雲」赴臺巡緝…………………(七)

  閩浙總督英桂函覆臺灣樟腦章程、英船登岸操演、法國難民逃至臺灣並沈葆楨丁憂等事……………………………………………………………………………(八)

  同治十二年(一八七三)

  船政大臣沈葆楨咨呈管駕「福星」輪船楊永年在洋救護英國洋船出力懇請獎勵片稿………………………………………………………………………………(一一)

  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

  船政大臣沈葆楨咨呈閩廠輪船不敷調遣應行添造片稿……………………………(一三)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楨等會奏閩廠輪船不敷調遣應行添造抄片……………(一三)

  上諭准閩廠續行興造兵船……………………………………………………………(一五)

  致俄國公使布策函覆因辦理臺防擬自設福州至閩江口電線並未准外國舉辦……(一五)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楨等擬將閩廠養船經費並入臺防項下各船薪糧亦歸入臺防項下支銷片…………………………………………………………………(一六)

  光緒元年(一八七五)

  船政大臣沈葆楨函陳福廈電線應購歸官辦並臺灣獅頭社情形……………………(一七)

  閩浙總督李鶴年函陳通商局員並未與丹商簽訂合同………………………………(一八)

  南洋通商大臣沈葆楨函陳閩省收買福廈電線及羅星塔電線並平撫臺灣獅頭社情形…………………………………………………………………………………(二○)

  軍機處交出工科給事中陳奏彞陳閩省電線辦理舛謬情形籲懇停止摺……………(二二)

  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文煜等會奏福廈電線議定合同條約買回自辦情形抄摺……(二三)

  上諭丁日昌補授福建巡撫……………………………………………………………(二五)

  船政大臣丁日昌咨呈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地方官設籌支應摺稿…………………(二五)

  軍機處交出南洋大臣沈葆楨奏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地方官設籌支應抄摺………(二七)

  光緒二年(一八七六)

  軍機處交出南洋大臣沈葆楨等會奏遵旨擬保船政替人恭候簡派摺………………(三一)

  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報「凌風」、「飛虎」兩船運臺砲械價銀由福建善後局劃撥………………………………………………………………………………………(三二)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請飭福州將軍督撫盡先撥解造船養船兩款片……(三四)

  光緒三年(一八七七)

  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部署船政事宜定期渡臺並請飭閩海關清撥船政經費摺稿………………………………………………………………………………(三七)

  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吳贊誠函陳接辦臺防籌餉購器並船政經費支絀情形…………(三八)

  上諭日本阻梗琉球貢物由出使大臣何如璋妥辦並船政經費應速撥解……………(四○)

  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遵旨赴臺並將船政事宜布置情形摺……………………………(四一)

  光緒四年(一八七八)

  船政大臣吳贊誠函陳船政經費支絀及擬造巡海快船並出洋學生入學等情形……(四五)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遵旨籌撥輪船由滬赴津轉運糧米摺………………(四六)

  船政大臣吳贊誠咨呈「福星」輪船擱淺已拖回修理片稿…………………………(四八)

  光緒五年(一八七九)

  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何璟奏委員暫行代辦船政事宜摺……………………………(五一)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製船養船經費更形支絀懇飭閩省籌解抄摺………(五二)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驟患急症籲請賞假一月調理抄片…………………(五四)

  船政大臣吳贊誠咨呈臺灣道夏獻綸及選用道吳仲翔材勝錄用片稿………………(五五)

  戶部咨行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查照成案截清年月開單請銷抄摺…………(五七)

  光緒六年(一八八○)

  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何璟奏供職將屆三年籲請陛見摺……………………………(六三)

  光緒七年(一八八一)

  北洋通商大臣李鴻章咨送批准與丹國大北電報公司議定電線聯繫辦法…………(六五)

  美國公使何天爵照詢與大北公司定立合同方妨中美權益是否經諭旨批准………(六八)

  福建巡撫岑毓英咨呈擬派輪船二號輪流渡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片稿……………………………………………………………………………(六八)

  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穆圖善奏「琛航」、「永保」二輪渡臺順搭民商別號輪船不得援例抄片………………………………………………………………………(六九)

  總稅務司赫德函請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宜另訂章程……………………………(七○)

  戶部咨行福州將軍穆圖善奏「琛航」、「永保」二輪渡臺順搭民商一片諭旨…(七四)

  兵部咨行「琛航」、「永和」二輪渡臺順搭客貨作何收支腳價應令聲復………(七五)

  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須赴新關完稅候查片………………………………………(七六)

  給總稅務司赫德劄覆准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應赴新關完稅候查………………(七七)

  咨行戶部等奏准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應赴新關完稅候查………………………(七八)

  光緒八年(一八八二)

  福州將軍穆圖善等咨覆「琛航」、「永保」二輪渡臺順搭客貨須赴新關完稅候查已遵照辦理………………………………………………………………………(七九)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黎兆棠奏學生游學詩留臺差遣片……………………………(八○)

  光緒九年(一八八三)

  戶部片行查明閩省派赴各口查驗官兵輪船員弁應否酌給薪水……………………(八三)

  戶部咨行閩省派赴各口查驗官兵輪船員弁准領薪水………………………………(八五)

  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威利」等商船改為官輪擬請另給官用牌照………………(八七)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報「威利」官輪順搭客貨請援照「永保」、「琛航」兩船成案免由洋關查驗……………………………………………………………………(八八)

  咨復福建巡撫劉銘傳奏准「威利」官輪順搭客貨仍應驗關完稅…………………(九一)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報委由德商李德代辦器材安設基隆滬尾至安平間陸路電線………………………………………………………………………………………(九二)

  軍機處交出福建巡撫劉銘傳奏臺灣購辦水路電線以速郵政抄摺………………(一○一)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呈臺灣購辦水陸電線摺稿並船圖合同………………………(一○四)

  戶部咨行臺灣購辦水陸電線應令詳擬商民電信定價章程………………………(一一○)

  光緒十三年(一八八七)

  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呈光緒十二年冬季電奏電信清摺……………………………(一一三)

  海軍衙門咨行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抄摺……………………………(一一五)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摺片並海軍衙門議覆一摺抄件…(一一六)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奏請改派楊宗瀚總辦臺省鐵路商務林維源專辦撫墾片稿……………………………………………………………………………………(一二三)

  光緒十四年(一八八八)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奏請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摺稿…………(一二七)

  軍機處交出臺灣巡撫劉鉻傳奏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抄摺……(一二七)

  光緒十五年(一八八九)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報駐英參贊李經方自英赴臺與怡和、旗昌洋行校對購辦船砲帳目……………………………………………………………………………(一三一)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報李經方校對船砲帳目完畢並准其請假入都會試…………(一三二)

  光緒十六年(一八九○)

  戶部發臺灣巡撫電詢前令另籌鐵路經費曾否籌妥………………………………(一三三)

  光緒十七年(一八九一)

  戶部咨行臺灣找解光緒十七年鐵路經費半數已由地糧項下匯解北洋前由百貨釐金先解半數亦在地糧入提取歸款……………………………………………(一三五)

  同文館譯上海德國新報載臺撫邵友濂由基隆赴臺北火車險遭出軌等訊………(一三六)

  光緒十八年(一八九二)

  臺灣巡撫邵友濂函請發交各國條約及電報密本…………………………………(一三九)

  同文館譯上海德文新報載臺灣鐵路基隆臺北段通車並向南接造等訊…………(一三九)

  福州將軍希元咨報臺灣鐵路經費改由閩關四成洋稅項下撥解光緒十八年款已解天………………………………………………………………………………(一四○)

  福州將軍希元咨呈奏報閩關匯解光緒十八年鐵路經費銀兩片稿………………(一四一)

  光緒十九年(一八九三)

  軍機處抄交福州將軍希元奏報匯解閩關光緒十九年鐵路經費…………………(一四三)

  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

  日本公使林董照知派船修理淡水、福州海線……………………………………(一四五)

  給津海關道盛宣懷劄飭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修接並預籌兩國電局接線辦法………………………………………………………………………………(一四五)

  給日本公使林董照復已飭電局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修接………………(一四六)

  津海關道盛宣懷呈擬福州至臺北及安平至澎湖海線應議辦法節略……………(一四七)

  津海關道盛宣懷電稟臺灣海線應歸中國辦法……………………………………(一四七)

  津海關道盛宣懷電稟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臺灣海線意在否認我為物主………(一四八)

  李中堂鴻章面遞盛道擬具臺澎海線辦法節略……………………………………(一四八)

  津海關道盛宣懷函稟爭修臺閩海線情形並擬呈應議辦法………………………(一四九)

  給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閩臺海線斷線中國可認還修費………………………(一五一)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閩臺海線原案………………………………………………(一五二)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臺閩海線系商線原案………………………………………(一六一)

  日本公使林董函復閩臺海線果系海線可從長計議………………………………(一六二)

  光緒二十四年(一八九八)

  盛宣懷函擬將臺北至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一六三)

  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合同已奉兩國政府核准………………………(一七二)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復臺閩海線合同業經查核准行…………………………(一七二)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臺閩海線售與日本如何設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一七三)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臺閩海線售與日本後已飭酌定辦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一七四)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將來對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復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一七四)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呈臺閩海線讓售日本合同…………………………………(一七五)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請照會日使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一七七)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一七九)

  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報日允臺閩海線於一八八二年憑書期限內(即至一九一二年)不傳遞他項電報………………………………………………………(一八一)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北公司訂立增改保護權益密約合同……………(一八二)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東、大北公司訂立保護權益密約合同…………(一八五)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詢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簽押時間………(一八七)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合同無須再行畫押即希送署蓋印…………………………………………………………………………(一八八)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送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請蓋印為憑……(一八九)

  光緒二十六年(一九○○)

  京卿盛宣懷函復日使索閱前定水線章程俟與大北公司商妥後摘刪呈送………(一九一)

  京卿盛宣懷函陳日使索閩水線章程已請就近向恒寧生取閱……………………(一九一)

  ●臺灣海防檔(上)

  同治四年(一八六五)閩浙總督左宗棠咨送議擬華商買受租僱洋船章程

  同治九年(一八七○)閩浙總督英桂咨報購買「五雲車」輪船改名「海東雲」赴臺巡緝

  閩浙總督英桂函覆臺灣樟腦章程、英船登岸操演、法國難民逃至臺灣並沈葆楨丁憂等事

  同治十二年(一八七三)船政大臣沈葆楨咨呈管駕「福星」輪船楊永年在洋救護英國洋船出力懇請獎勵片稿

  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船政大臣沈葆楨咨呈閩廠輪船不敷調遣應行添造片稿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楨等會奏閩廠輪船不敷調遣應行添造抄片

  上諭准閩廠續行興造兵船

  致俄國公使布策函覆因辦理臺防擬自設福州至閩江口電線並未准外國舉辦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楨等擬將閩廠養船經費並入臺防項下各船薪糧亦歸入臺防項下支銷片

  光緒元年(一八七五)船政大臣沈葆楨函陳福廈電線應購歸官辦並臺灣獅頭社情形

  閩浙總督李鶴年函陳通商局員並未興丹商簽訂合同

  南洋通商大臣沈葆楨函陳閩省收買福廈電線及羅星塔電線並平撫臺灣獅頭社情形

  軍機處交出工科給事中陳彝奏陳閩省電線辦理舛謬情形籲懇停止摺

  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文煜等會奏福廈電線議定合同條約買回自辦情形抄摺

  上諭丁日昌補授福建巡撫

  船政大臣丁日昌咨呈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地方官設籌支應摺稿

  軍機處交出南洋大臣沈葆楨奏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地方官設籌支應抄摺

  光緒二年(一八七六)軍機處交出南洋大臣沈葆楨等會奏遵旨擬保船政替人恭候簡派摺

  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報「凌風」、「飛虎」兩船運臺砲械價銀由福建善後局劃撥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請飭福州將軍督撫儘先撥解造船養船兩款片

  光緒三年(一八七七)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部署船政事宜定期渡臺並請飭閩海並清撥船政經費摺稿

  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吳贊誠函陳接辦臺防籌餉購器並船政經費支絀情形

  上諭日本阻梗琉球貢物由出使大臣何如璋妥辦並船政經費應速撥解

  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遵旨赴臺並將船政事宜布置情形摺

  光緒四年(一八七八)船政大臣吳贊誠函陳船政經費支絀及擬造巡海快船並出洋學生入學等情形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遵旨籌撥輪船由滬赴津轉運糧米摺

  船政大臣吳贊誠咨呈「福星」輪船擱淺已拖回修理片稿

  光緒五年(一八七九)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何璟奏委員暫行代辦船政事宜摺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製船養船經費更形支絀懇飭閩省籌解抄摺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驟患急症籲請賞假一月調理抄片

  船政大臣吳贊誠咨呈臺灣道夏獻綸及選用道吳仲翔材勝錄用片稿

  戶部咨行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查照成案截清年月開單請銷抄摺

  光緒六年(一八八○)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何璟奏供職將屆三年籲請陛見摺

  光緒七年(一八八一)北洋通商大臣李鴻章咨送批准與丹國大北電報公司議定電線聯繫辦法

  美國公使何天爵照詢與大北公司定立合同有妨中美權益是否經諭旨批准

  福建巡撫岑毓英咨呈擬派輪船二號輪流渡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片稿

  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穆圖善奏「琛航」、「永保」二輪渡臺順搭民商別號輪船不得援例抄片

  總稅務司赫德函請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宜另訂章程

  戶部咨行福州將軍穆圖善奏「琛航」、「永保」二輪渡臺順搭民商一片諭旨

  兵部咨行「琛航」、「永和」二輪渡臺順搭客貨作何收支腳價應令聲復

  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須赴新關完稅候查片

  給總稅務司赫德劄覆准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應赴新關完稅候查

  咨行戶部等奏准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應赴新關完稅候查

  光緒八年(一八八二)福州將軍穆圖善等咨覆「琛航」、「永保」二輪渡臺順搭客貨須赴新關完稅候查已遵照辦理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黎兆棠奏學生游學詩留臺差遣片

  光緒九年(一八八三)戶部片行查明閩省派赴各口查驗官兵輪船員弁應否酌給薪水

  戶部咨行閩省派赴各口查驗官兵輪船員弁准領薪水

  ·同治四年(一八六五)

  閩浙總督左宗棠咨送議擬華商買受租僱洋船章程

  閏五月二十一日(七、一三),收閩浙總督左宗棠文稱:

  據省會總局司道詳稱:『案奉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准英國威公使照會,以中國欲買洋船或僱洋船,外國均無所禁;礙難照依來文飭領事官代為經理等情。當查洋人將船賣給華商,英國既無所禁,自應由中國立定章程,嗣後各口遇有中國商民僱買輪船暨外國洋船,應如何稟明地方官辦理;不得私相授受,以杜匪徒假冒之弊?其船歸華民後,如何請地方官發給船牌,以便稽查?迅即議定章程咨覆核辦;仍將每年買僱洋船各若干?於年終彙報查考,行閩議覆」等因;當經由局移飭通商局委員妥議去後。茲經辦理通商事務衙門前署督糧道周立瀛議覆:以洋船向止火輪、夾板兩項,大小不等。如其為華商所用,除僱、買以外,尚有租之一法。買者由華商備價置買,改換中國船牌。僱者華商暫僱洋船裝貨搭人,仍用外國船牌旗號。租則又與僱、買不同,立有年限租約;租定後,亦用外國船牌、旗號,自行攬載,限滿歸還。以上三項船隻,凡進出口岸,均不能照內地商船聽守口文武員弁一律查驗。現在閩省通商各口,雖有福州、廈門及臺灣之淡水三處,而華商資本無多,向洋商僱用洋船者事所或有,租者已覺稀少,其買者近更無聞;似可不致遽生弊竇。惟華商欲價買及租僱洋船既為外國所不禁,自不可不嚴定分別稽查之法,以杜流弊;並籌議章程七條等因。伏查周道所議章程內開:通商系福、廈、淡三口,華商受買洋船,准在福州府及廈、淡換照等語。查臺灣府通商正口在滬尾、外口在雞籠、打狗二處。滬尾、雞籠皆淡水所轄,自可歸淡水廳辦理;打狗則在鳳山,離淡水甚遠,所有該口華商買船換照,應就近歸臺灣府經理。又,所議置買洋船者另換旗號、船牌改徵華稅一節,現經奉准閩海關將軍咨覆:「查本關徵收貨稅,如有洋船裝貨者,不論是否華商租僱,總以貨在洋船概徵洋稅,以杜避重就輕情弊。茲華商置買洋船,既以吊銷外國船牌、另換中國旗號船牌,即與內地商船無異;議徵華稅,尚屬情理」等因;自應遵辦。此外所議各條,由局確核,均無窒礙。第案系總理衙門行令議定章程咨覆核辦,自應詳咨總理衙門暨欽差通商大臣李鴻章核覆遵辦,俾昭妥協。合就抄呈周道議擬章程,詳候察核主稿,會咨總理衙門暨欽差大臣李鴻章核覆行閩,以便遵照』等情,到本爵部堂(將軍、部院)。據此,除詳批示外,相應會咨。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核覆,通飭遵辦施行。

  再,本爵部堂現在軍營,未及會印。合併聲明。

  照錄粘單

  謹將華商向洋商買受及租雇火輪、夾板各船酌擬稽查章程,呈送詧核示覆施行。計開:

  一、華商向洋商置買火輪、夾板各船,應先令洋商報明該口本管領事官查明無異,即將原船主所領外國船牌吊銷。一面照會地方官立傳承買華商,取具就地行店保結,並飭繳賣契呈驗用印,仍送領事官會立印信移還後,另換中國船牌;同賣契一併發給,並令該華商於船上另換中國旗號。如未經領事官吊銷船牌、照會地方官取給驗契會印換給船牌而成交者,即以私相授受論。一經查明,立提該華商承訊有無別項情弊,分別懲辦;仍均將船隻入官,其賣主亦應由領事官一體究治。

  一、閩省通商口岸,計有福州、廈門及臺灣之淡水三處。凡華商向洋商在各該口買受火輪、夾板各船,如必令該華商赴籍縣請換船牌,未免多費周折;應准就近在福州府及廈防、淡水二廳分別請換。仍照內地商船之式,屆滿一年更換一次,以歸簡便而資考核。

  一、華商向洋商租用火輪、夾板各船,亦應令洋商於議租後,報明該口本管領事官照會地方官,立傳承租華商,取具內地稅行或殷實行家保結立案,並將租約繳驗無異,立即發還;仍照覆領事官存記。俟限滿,由該華商稟明銷案。其暫時僱儎者,亦應經稅行或行家之手,由該行逐細登簿;違者,察出究罰。

  一、華商於買受及租雇洋商火輪、夾板各船,在於何處裝貨、搭人?應投入該處內地行家為之攬儎。所有人、貨由該行逐細登簿,不得選由洋行經理;亦不准向客民自行成交。如違,一並究罰。

  一、華商於買受及租僱洋商火輪、夾板各船之後,如駛往別處為匪不法,應惟當時結保及經手行店是問。其所裝客貨或有夾帶違禁物件及搭客中有奸宄混跡者,亦應惟該處原攬儎之行家是問,以期各有責成。

  一、洋商既將火輪或夾板各船賣給華商並另換中國船牌、旗號,即與內地商船無異;自應照章完納華稅。其進出口岸,亦應由守口文武員弁掛驗放行。倘有不遵,截留究辦。至租僱之火輪、夾板各船,向均仍用外國船牌、旗號,非守口員弁所能查驗;然其裝貨、搭人既經責成內地行家攬儎,則來歷可稽,似亦足以杜流弊。

  一、每屆年終,除華商暫時僱儎仍系外國船隻不計外,所有該口洋商是年賣給、租給華商火輪、夾板各船,共有若干號?系中國何處何號行家經手?應由各該口、各領事官查明開具細單抄覆,以憑弔集行家簿據檢對。即全年並無售賣、出租,亦於文內聲明。該地方官即於次年春季詳報督、撫衙門,並咨呈總理衙門查考。

  ——見「海防檔」「甲、購買船砲」(下)五四九(八二一頁)

  ·同治九年(一八七○)

  閩浙總督英桂咨報購買「五雲車」輪船改名「海東雲」赴臺巡緝

  四月十五日(五、一五),閩浙總督英桂文稱:

  據閩省善後局司道詳稱:『竊照臺灣孤懸海外,離省遼遠;徃來文報,每因風■〈日卂〉靡常,易致沉擱。近年臺郡南北各口通商,遇有中外交涉事件,文報應行迅速馳遞;且洋面巡防,亦關緊要。署臺灣黎道兆棠由省赴任時,查有「五雲車」輪船一隻,洋商情願出售。隨徃勘驗,船身堅固、機器宏大,並無損壞;惟火爐略舊,尚堪配用。到臺後,即在臺灣釐金項下提撥價銀,遴委候補縣丞饒書升管帶來省購買;就近駕赴中岐船廠,將船板修整、砲架、旗幟製配齊全。所有管輪、升火、舵水等項,均系中國民人。並奉總理船政大臣沈將該船改名「海東雲」,委令都司銜劉國泰管駕赴臺巡緝應用;業經先後詳報、移行在案。並查購買外國輪船,履行詳咨立案。所有臺灣現購前項輪船,自應照案辦理,以資稽考。合就詳請察核,咨明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暨欽差辦理通商大臣兩江督部堂馬查照』等情到本部堂(院)。據此,除詳批示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海防檔」「甲、購買船砲」(下)五一○(七四二頁)

  ·閩浙總督英桂函覆臺灣樟腦章程、英船登岸操演、法國難逃至臺灣並沈葆楨丁憂等事

  十月初八日(一○、三一),閩浙總督英桂函稱:

  前奉閩字六十一號公函並錄示略節函稿,因威使所稱彼國師船,從前時常登岸操演一節,應行飭查;未即肅覆。茲又奉到閩字六十二號英翰,謹悉津案已有頭緒。仰賴宏謨深遠、碩畫周詳,以約相繩、以理相折,如古之樽俎折衝,足使遠人懾服。遙計此事了結,定在指顧之間。逖聽好音,不勝快慰!

  閩中遵旨籌防,固未敢顯示以形,並不敢虛事以應;均系密為布置,求實際而圖自強。臺灣樟腦章程已定之四條,試辦後洋人有無異言?能否一律遵守?尚未據臺灣道稟覆。其英國兵船,從前有無登岸操演?奉示後,即經密函飛飭沿海道員確查;統俟覆到,另行詳細馳達。此次另示法國避難民人逃至臺灣地方乙節,並未據臺灣文武具報有案;詢之文將軍,亦無具奏撫卹之事,似屬訛傳。惟事關中外交涉,誠如緘指,均應慎密。業經密飭臺灣道暨滬尾口委員遵照逐細訪查,並俟查覆縷陳。

  總理船政沈大臣現丁父憂,所有船政事宜,暫令提調道員夏獻綸、吳大廷妥辦。昨日會同文將軍由驛馳奏,並請旨諭令沈大臣於守制百日後,即出任事。以船政正在喫緊之時,非沈大臣一手經理,竊慮功敗垂成,於自強之道,大有關繫也;摺內曾剴切陳之。倘沈大臣奉命後引經據義,尚欲固辭;惟有再請溫諭,敕令祗遵,始終其事。蓋斯局所關,不徒一時一地之計;必如沈大臣之處事精密、體國公忠,方克成此遠謨,實未可易人而理。想鈞意定以為然。

  至六十二號之函,查驗文封、內封均有拆動痕跡,顯系驛站偷拆。此後仍乞嚴密釘封發遞,以免宣洩為禱!

  肅此,敬請勛安。英桂謹肅(閩字第五十八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上)一七四(二五九頁)

  ·同治十二年(一八七三)

  船政大臣沈葆楨咨呈管駕「福星」輪船楊永年在洋救護英國洋船出力懇請獎勵片稿

  八月十二日(一○、三),船政大臣沈葆楨文稱:竊照本大臣於同治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在福州府中岐工次,會同陝甘總督左□□、福州將軍文□、閩浙總督李□□、福建巡撫王□□具奏續陳輪船工程並練船經歷南北洋情形一摺,又附奏「管駕福星輪船楊永年在洋救護英國洋船出力懇請獎勵」一片;相應抄錄摺片稿咨呈。為此,咨呈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照錄摺片(摺略)

  再,臣接據臺灣滬尾通商委員佐領劉青藜申稱:『准稅務司好博遜照會:本年五月二十日,有英國夾板船一名「吞頓」、一名「絲馬兒」,均泊雞籠口。忽西南風大作,該兩船拖椗而行,人力難施,去礁不遠;幸「福星」輪船亦泊雞籠,起錨飛駛而來,將該兩船護帶進港,賴以無虞。管駕官楊永年卹艱情殷、睦鄰誼重,希為轉稟;並准副領事貝德祿到關面謝等因。臣竊維有生之倫,無非聖人覆幬所及。當日兩船中外商賈性命,均在吸呼之間;該管駕見義必為,實能仰體朝廷德意。可否將管駕「福星」輪船五品軍功楊永年,以千總留閩儘先補用之處?出自逾格天恩。臣為激厲人才起見,謹合詞附片陳明。是否有當?伏乞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上)二九八(四六六頁)

  ·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

  船政大臣沈葆楨咨呈閩廠輪船不敷調遣應行添造片稿

  八月初一日(九、一一),船政大臣沈葆楨文稱:『竊照本大臣於同治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在臺灣府行館,會列福州將軍文□、閩浙總督李□□、福建巡撫王□□、幫辦臺灣事宜福建布政使潘□前銜,暨列欽差大臣協辦大學士一等恪靖伯陝甘總督左□□後銜,附片具奏「官廠輪船不敷調遣應行添造」一片;相應抄錄片稿咨呈。為此,咨呈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詳見本月初二日軍機處交片)。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上)三四○(五二五頁)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楨等會奏閩廠輪船不敷調遣應行添造抄片

  八月初二日(九、一二),軍機處交出沈葆楨等抄片稱:

  再,閩廠計成輪船十有五號,除「鎮海」一號駐天津、「湄雲」一號駐牛莊、「海鏡」一號歸招商局駕駛外,祗餘十有二船。辰下海防喫緊,「揚武」、「飛雲」、「安瀾」、「靖遠」、「振威」、「伏波」皆兵船也;前囑日意格向赫德借海關之「凌風」輪船已到,臣擬派此六號常駐澎湖,隨之練習合操陣式。「福星」一號駐臺北;「萬年清」一號擬駐廈門、「濟安」一號擬駐福州,以固門戶,尚嫌單薄。「永保」、「琛航」、「大雅」三船,本商船也;現派迎淮軍,並裝運砲械軍火,往來南北,殊少曠時。此閩局諸船分派之情形也。而滬船之到閩者,現祗「測海」一船,僅供閩、滬遞通消息。臺灣遠隔內地,防務文書刻不容緩,就眼前輪船計之,實覺不敷周轉。

  臣計現在廠中百五十匹馬力之輪機、水缸已成兩副,所運外洋木料聞亦陸續歸來;因未奉諭旨,不敢擅自興工。匠人等祗領製造備用器具,並修理舊船;若為省費起見,尚須酌量遣撤。惟該工匠等學習多時,造輪之法已皆諳悉;聚之數年、散之一旦,不免另圖生計。他日重新招募,殊恐生疏;而已成之水缸機器、已購之木料,將俱置諸無用之區。實則暗中糜費,似不如仍此成局,接續興工。在匠作等駕輕就熟,當易告成。而廠中多造一船,即愈精一船之功;海防多得一船,即多收一船之效。況由熟生巧、由舊悟新,即鐵甲船之法,亦可由此肇端。購致者權操於人,何如製造者權操諸己!除出洋學習一節,仍候會議覆奏,請旨遵行外,合懇天恩,准將閩廠輪船續行興造,以利海防。

  臣等愚昧之見,是否有當?謹會同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臣左宗棠,附片陳明;伏乞皇上聖鑑,訓示遵行。謹奏。

  同治十三年八月初二日,奉硃批:…………。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上)三四一(五二六頁)

  ·上諭准閩廠續行興造兵船

  八月初二日(九、一二),奉上諭:

  沈葆楨等奏:臺灣近日情形及閩廠輪船懇請續造各摺片;電線雖可緩圖,鐵甲船必不可少;即使議購有成,將來仍應鳩工自造,目前尤須講求駕駛之法。沈葆楨等惟當切實籌辦,力圖自強;閩廠輪船,即照所請,准其續行興造得力兵船,以資利用等因。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上)三四二(五二七頁)

  ·致俄國公使布策函覆因辦理臺防擬自設福州至閩江口電線並未准外國舉辦

  八月初三日(九、一三),致俄國公使布策函稱:

  七月十九日,接貴大臣函稱:『查得近日外國公局照貴國所准,自福州至閩江口泊船地方,業經設立電線』等因前來。案查中國現因辦理臺灣緊要事件,是以自福州至閩江口設立電線,專為往來便捷,均由中國官為經理;一切費用亦由中國官發給,並未准外國舉辦。至此事前經貴國把、倭兩大臣屢向本處商辦,本王大臣曾將各處礙難開辦電線情形,詳細函述在案;誠如貴大臣此次來函所稱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一○三(一二三頁)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楨等擬將閩廠養船經費並入臺防項下各船薪糧亦歸入臺防項下支銷片

  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八七五、一、二九),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楨等片稱:

  再,前者海防方亟,所有閩廠輪船除「鎮海」一船駐天津、「湄雲」一船駐牛莊外,餘均調到臺灣差遣;或駐澎湖扼紮操演,或赴天津、上海飛遞文報。其聞添募砲勇、積儲煤炭、修整機器繩纜等項,為費甚繁。中除「飛雲」一船始終由山東領餉外,餘皆仰給於養船經費一款,萬分不敷。若侵用船政月款,則於造船大有窒礙。且此後臺防應辦之事,非可以歲月計;竊思各船為臺防而集,所有經費宜向臺灣領支。茲擬將自本年四月十六日起,將前撥養船經費並入臺防項下;其各輪船薪糧,亦歸入臺防項下統報統支,以免歧出。伏乞聖鑑,訓示遵行。謹奏。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上)三四六(五三○頁)

  ·光緒元年(一八七五)

  船政大臣沈葆楨函陳福廈電線應購歸官辦並臺灣獅頭社情形

  三月初二日(四、七),船政大臣沈葆楨函稱:

  本月初十日展輪之次,適奉船字五十九號諭函,以福、廈電線一事深系藎懷。循誦再三,苦心若揭。所云「作事未能慎之於始,更當善之於終」;信金石之論也。丹國公司素極狡獪,局員率爾與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有合同可據,則彼為有詞,何怪將軍、巡撫斡旋之費手乎!葆楨歲暮晉省,與巡撫晤談及於此事;葆楨意以購歸官辦方有結局,巡撫深以為然。茲拉使既自願歸之中國,則其機至順,不致另生葛藤。臨行時得巡撫函,商以購費歸海防支銷,葆楨當即照復。想此事已有眉目,可慰廑垂矣。

  葆楨十三日抵臺,詢訪獅頭社情形,頑抗如故;殆運會至此,迫我以不得不開。法立然後知恩,用威良非得已。總之,毋欲速、毋貪功,進一步是一步;數節而後,自當迎刃而解也。顓蒙之見,尚冀指迷為幸。

  祗叩鈞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一四八(一五二頁)

  ·閩浙總督李鶴年函陳通商局員並未興丹商簽訂合同

  五月初二日(六、五),閩浙總督李鶴年函稱:

  本年三月二十八日,接奉貴署閩字百四十三號函開:『俄國布公使面遞閩省辦理電線會商條款,內載「立此議約兩紙,由司事恒寧臣並通商總局畫押蓋印,分別存執」等語;丹國拉公使亦稱有陸道所議合同為據。近接幼丹信有云:「丹國公使素極狡猾,局員率爾與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足見俄、丹兩使所稱,尚非虛無』等因。承准此,當即轉飭通商局司道查明此項合同,閩省是否實有其事?並曾否向其互易?據實稟覆去後。茲於四月初一日,據該局司道稟覆前來,謹將原稟鈔呈尊覽。

  查布使此次所遞,系當時局員擬給閱看議約底稿,因議未成,旋作罷論;並非如尋常交涉事件已寫成華洋文字,用印簽押,互相交執,作為憑據合同也。本年正月據該局抄錄此案全卷,將局員所致戴領事之信並此項議約底稿登入其中,呈送貴署有案。茲蒙函示,在布、拉兩使期事速成,遂以議約之底稿引為合同之左證,固屬意存影射;即幼丹函內所示,亦屬臆度之詞。現在丹國既未能交出簽押用印實據,通商局司道又復言之鑿鑿,屢經鶴年面詢,均無異詞;則其事之有無,自在洞鑑之中。除飭委員妥速籌議買歸官辦外,緣承准前因,理合將飭局查復當時局員實未立有合同各由,先肅馳陳。

  敬請鈞安!伏惟鑑察。

  敬再肅者:前閱署蚶江通判張倅重颺家信,以謠傳臺灣淡水有洋輪船十二號在彼停泊,將復有所覬覦各情。雖明知事難憑信,緣既有所聞,故以順陳尊聽;一面委員赴臺查探去後。茲張倅復有家信,以前情實出謠言,並無其事等語。恐俟委員臺回,有稽時日;用先肅此附陳,以釋藎廑。

  再請鈞安!

  照錄清摺

  謹將通商局司道來稟,錄呈鈞覽。

  敬稟者: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奉憲臺密札內開:『承准總理衙門函開:「俄國布公使面遞閩省辦理電線會商條款,內載「立此議約兩紙,由司事恒寧臣並通商總局畫押蓋印,分別存執」等語;丹國拉公使亦稱有陸道所立合同為據。近接幼丹信有云:「丹國公司素極狡猾,局員率爾與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足見俄、丹兩使所稱,尚非虛無」等因。承准此,查此項合同閩省是否實有其事?並曾否向其互易?飭即據實查明稟覆』等因。奉此,遵查本案上年六月合眾國戴領事為丹國電線公司請由福州至廈門設立電報,陸道因其交來議約底稿多有不合,當即另擬一紙抄給閱看;並致函戴領事,必須兩邊議定用印簽字立案後,詳咨總理衙門查考在案。

  伏查華洋交涉事件,應立合同者,必須繕寫華洋文字,用印簽押,互相交執,方能作為憑據。此次丹公使所稱電線合同者,僅止議約底稿一紙,當時系由局中抄給閱看;旋因委員查勘,諸多窒礙,即經中止,並未與之會議及用印簽字、亦未與之互易,即不得指為合同之憑據。所有丹國公使聲稱陸道立有合同一說,現查實無其事。奉札前因,理合查案稟覆憲臺察核,批示祗遵。恭肅具稟,伏乞垂鑑。本司道吉、士杰、亨、天民、駿章謹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一六○(一七一頁)

  ·南洋通商大臣沈葆楨函陳閩省收買福廈電線及羅星塔電線並平撫臺灣獅頭社情形

  六月十二日(七、一四),南洋通商大臣沈葆楨函稱:

  奉到船字六十六號諭函,辱蒙慰誨種種,盥薇三復,感何可言!電線價值昂貴,誠如尊諭所云,但彼有挾而求,較諸尋常議購議辦工程,自難一律。續得丁守來信,羅星塔電線從前議價四千元,今忽索七千餘元。詰以何以前後歧異?則云前謂福、廈電線可由外國辦理,故羅星塔一節情願減價相讓;今則兩處俱購歸中國,無可生發,不能不索足原價。其鄙詐,殊非人情。而局員與之反復辯論,舌敝唇焦,牢不可破。然所爭之數,亦復無多。惟福、廈電線造成後,需局費每年三萬元,三年方能傳授清楚;則未免過於離奇。已函囑丁守:船政中張令斯桂、張倅斯栒兄弟頗熟電學,可邀與商酌。如能收回自造,所費不及半;即須伊教導,亦當不至三年。看丁守復書如何,再當馳聞,以憑核奪。

  獅頭社破後,各社酋泥首營門,旦夕不絕。仰體朝廷好生之心,訓而撫之;群酋惕息之餘,繼以鼓舞,南路可無後患矣。惟兵困於疫,死者又二百餘人;張提督光亮、王提督德成與文案二人,竟先後歿於營次。將士思歸綦切,謹許為謀內疲,以慰其心;尚須與王巡撫商調他營以填紮之。

  葆楨渥荷天恩,簡授江督。自慚非分,彌切悚惶。聞命以來,夜不成寐;不得不具疏自陳,實內顧斷非力之所能勝,非敢有所趨避也。

  臺灣城圖一分、安平海門圖一分,系前學堂藝生按西法量繪者。其形勢、道里尺寸,據西人云均無舛誤。謹以呈電。

  肅此,祗叩鈞安!附達下忱。伏惟霽鑑。葆楨謹上。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一六九(一八三頁)

  ·軍機處交出工科給事中陳彝奏陳閩省電線辦理舛謬情形籲懇停止摺

  九月初二日(九、三○),軍機處交出工科給事中陳彝奏稱:

  為陸路電線萬不可行,謹縷陳閩省辦理舛謬情形,籲請停止,以免內憂而杜外釁事。

  竊維電線一事,可以用於外洋,不可用於中國。近年與洋人議定,准在海路安設,不准上岸;具見中外諸大臣顯示和睦,隱分界限,實堪欽佩。乃今年夏、秋間,忽聞福建有陸路安設電線,幾致民變之謠。臣祖籍該省,訪詢顛末,不敢不為朝廷陳之。

  先是,沈葆楨辦臺灣事務,欲通隔海消息,有自立電線之請:此一事也。洋人久有設立電線之意,我國總以「定章不准」與之相距;一聞沈葆楨之議,遂爾興工:此又一事也。閩省百姓一聞此事,水深火熱,大眾齊心折毀;因而洋人亦知公憤可畏,議以已設未壞之線賣與中國,聽中國自辦:此又一事也。總理衙門於外國所請,可從則從;又以沈葆楨原有自辦電線之議,行文該省,令其買回自辦:此又一事也。夫買回則洋人無折本之患而不起釁端,自辦則不復關涉洋人;儘可察看地方情形,徐為斟酌。乃該省通商局員藉「官辦」二字,轉復延請外國公司洋匠代造;既非沈葆楨試辦之初意,又不體總理衙門行令買回自辦之深心:此臣所謂舛謬者也。目下該省人心震動,紛紛籲請,迫切萬分。語云:「鋌而走險,急何能擇」;今閩人之情可急矣。至於華洋交涉,事關重大;往往中外互相諮議,積日累年。此次延請洋匠,既非大吏定議,亦未奉到總理明文,聞始終皆局員陸心源、丁嘉瑋等為之。如此辦理洋務,何異為虎傅翼?兼聞丁嘉瑋系曾經參革「永不敘用」之員,未知確否?惟有籲請飭下該省督、撫查明。倘臣言不妄,先將陸心源、丁嘉瑋等嚴參懲處,一面停辦電線。其延到洋匠,或優與廩餼,或資遣回國。已設之線本議買回,仍如原議,亦不令洋人觖望。庶前此不准上岸定章永守勿替,不為他族藉口搖動;而閩省之民,亦得長享無事之福。

  事關大局,臣不敢知而不言。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謹奏。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一八○(二一一頁)

  ·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文煜等會奏福廈電線議定合同條約買回自辦情形抄摺

  十一月初十日(一二、七),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文煜等抄摺稱:

  奏為福州、廈門電線議定合同條約、買回自辦大概情形,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照總理衙門具奏閩省設立電線一摺,於光緒元年正月二十三日奉旨:『依議。欽此』;函行欽遵到閩。查閱省因上年日本搆兵臺灣生番,重洋遠隔,文報需時,經臣葆楨奏准於臺海設立電線。而丹國電報公司蒂禮也因議請由馬尾至南臺設立水線、由南臺至廈門設立陸線;馬尾之線當經安設,通廈一線以道路阻長,應由地方官經理。反覆商議,滯礙頗多,日久相持未決。嗣承准總理衙門咨飭辦理,始於本年四月十七日定立合同,共價銀十五萬四千五百圓;馬尾電線,並允一例買歸中國。正在核實飭議間,旋接總理衙門來函:買回之後,其權總當歸中國主持。即經飭局申明前約,照會該公司及美國領事戴蘭■〈亻那〉與之定議:廈門電報,由該公司代中國造辦;工竣之後,逐段點交中國驗收管理。於安設電線〔地方,自行分別委員照料。其馬尾電線〕,仍依原議給價四千圓,一並賣歸中國。暨在南臺、番船浦兩線歸併處所,設立大電報局一所,約數月乃可竣工;因並議將馬尾一線,暫交公司恒寧臣經理,以五個月為期,津貼用費一千五百圓。電線如有損壞,歸其修理;所得往來信資,歸中國承收。統俟廈門電線工竣,另行擇派經理。合計廈門電線六百里、馬尾電線五十里,兩次合同開載洋里及電線名目、機器件數、洋館更寮間數,由通商局司道開摺詳請奏咨,並聲明此案曾經郭嵩燾與該公司往復函商合議等情前來;臣等覆核無異。

  除將清摺分送總理衙門及南、北洋通商大臣查照外,謹會同兩江督臣沈葆楨合詞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光緒元年十一月初九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一八六(二一六頁)

  ·上諭丁日昌補授福建巡撫

  十一月十四日(一二、一一),軍機處交出光緒元年十一月十四日奉上諭:

  文煜、李鶴年奏「王凱泰因病出缺」一摺,福建巡撫,本日已有旨令丁日昌補授矣。臺灣撫番開山各事宜,關係緊要;前據沈葆楨等奏,巡撫宜於冬春駐臺。丁日昌當妥籌兼顧,前往該郡悉心經理,以副委任;閩廠船政,並著該撫督率委員講求製造,務期工料堅固,有裨實用,不可徒糜餉需。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四○一(六三五頁)

  ·船政大臣丁日昌咨呈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地方官設籌支應摺稿

  十二月二十一日(一八七六、一、一七),船政大臣前江蘇巡撫部院丁日昌文稱:

  竊照本大臣於光緒元年十二月初四日在福州府中岐工次,會列欽差大臣兩江總督沈□□前銜,暨列欽差大臣陝甘閣爵督左□□、福州將軍文□、閩浙總督李□□後銜,恭摺由輪船賫交上海縣發驛四百里具奏「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地方官設籌支應,以全大局」一摺,相應抄錄摺稿咨呈。為此,咨呈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照錄原奏

  奏為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歸地方官設籌支應,以全大局;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照前因閩廠新造輪船先後下水,年需養船經費,無可動撥;經前撫臣卞〔寶第〕會摺奏請將同治七年三月以後,閩省績徵洋藥票稅之款撥作養船經費,奉部議准。臣葆〔楨〕去年奉命巡臺,當以閩廠輪船因海防緊要,均調臺灣差遣;此後臺防應辦之事非可以歲月計,所有經費,宜向臺防領支。奏請自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將所撥養船經費,並入臺防項下;其各船薪糧,亦歸入臺防項下支銷。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計自去年四月十六日起、截至現在止,僅據稅釐局先後批解船政衙門洋藥票稅正項銀九萬八千二十九兩零;而各船之調供臺灣差使者,除「飛雲」、「伏波」仍歸各該省支給外,其「萬年清」等船截至去年底止,已由船政衙門支銷番銀九萬七千八百五十兩零。此外,尚有「建威」練船、鎮海水師營、出洋學生贍養、各船煤費修費為數甚鉅,尚未並計在內。前此因臺防經費有解存船政衙門者,挹彼注茲,猶堪敷衍;現在臺防本款,涓滴無存。在工各船並鎮海水師月應支銀一萬三千六百七十三兩零,出洋遊歷並赴臺繪圖學生贍養月應支銀一百六十九兩零,臺灣砲臺洋匠、「揚武」洋教習並日意格等薪水月應支銀四千五百四十一兩零;祗此三款,年共銀二十二萬六百一十六兩零。核計洋藥票稅曆年徵數,同治八、九兩年尚七、八萬兩,十年以後則祗六萬兩左右;比較支銷之數,不敷二倍有零。製船經費,自今年六月起、至十二月止,共欠解三十五萬兩;即使掃數解清,而應辦之料、應還之款正多,何能兼顧及此?臺灣開路、建城一切工程尚未竣事,各輪船之運木石、糧餉、軍火者絡繹不絕,又未能將各輪船分撥各省,致臺事有所掣肘。再四思維,惟有仰懇天恩,俯准將養船項下應銷各款,統歸地方官設籌支應;庶製船與養船之款,不致並逼一處。臣日〔昌〕將以專督製造,無顧此失彼之慮。微臣幸甚,大局幸甚!

  理合會同大學士陝甘總督臣左〔宗棠〕、福州將軍臣文〔煜〕、閩浙總督臣李鶴年,恭摺附輪船到滬交上海縣由驛四百里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再,此摺系臣日〔昌〕主稿,合併聲明。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四一二(六四六頁)

  ·軍機處交出南洋大臣沈葆楨奏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地方官設籌支應抄摺

  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八七六、一、一九),軍機處抄交南洋通商大臣沈葆楨摺稱:

  奏為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歸地方官設籌支應,以全大局;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照前因閩廠新造輪船先後下水,年需養船經費,無可動撥;經前撫臣卞寶第會摺奏請將同治七年三月以後,閩省續徵洋藥票稅之款撥作養船經費,奉部議准。經臣葆楨去年奉命巡臺,當以閩廠輪船因海防緊要,均調臺灣差遣;此後臺防應辦之事非可以歲月計,所有經費宜向臺防領支。奏請自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將所撥養船經費,並入臺防項下;其各船薪糧,亦歸入臺防項下支銷。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計自去年四月十六日起、截至現在止,僅據稅釐局先後批解船政衙門洋藥票稅正項銀九萬八千二十九兩零;而各船之調供臺灣差使者,除「飛雲」、「伏波」仍歸各該省支領外,其「萬年清」等船截至去年底止,已由船政衙門支銷番銀九萬七千八百五十兩零。此外,尚有「建威」練船、鎮海水師營、出洋學生瞻養、各船煤費修費為數甚鉅,尚未並計在內。前此因臺防經費有解存船政衙門者,挹彼注茲,猶可敷衍;現在臺防本款,涓滴無存。在工各船並鎮海水師月應支銀一萬三千六百七十三兩零,出洋遊歷並赴臺繪圖學生瞻養月應支銀一百六十九兩零,臺灣砲臺洋匠、「揚武」洋教習並日意格等薪水月應支銀四千五百四十一兩零;祗此三款,年共銀二十二萬六百一十六兩零。核計洋藥票稅曆年徵數,同治八、九兩年尚七、八萬兩,十年以後則祗六萬兩左右;比較支銷之數,不敷二倍有零。製船經費,自今年六月起、至十二月止,共欠解三十五萬兩;即使掃數解清,而應辦之料、應還之款正多,何能兼顧及此?臺灣開路、建城一切工程尚未竣事,各輪船之運木石、糧餉、軍火者絡繹不絕,又未能將各輪船分撥各省,致臺事有所掣肘。再四思維,惟有仰懇天恩,俯准將養船項下應銷各款,統歸地方官設籌支應;庶製船與養船之款,不致並逼一處。臣日昌得以專督製造,無顧此失彼之慮。微臣幸甚,大局幸甚!

  理合會同大學士陝甘總督臣左宗棠、福州將軍臣文煜、閩浙總督臣李鶴年,恭摺附輪船到滬交上海縣由驛四百里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再,此摺系臣丁日昌主稿,合併聲明。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四一六(六五四頁)

  ·光緒二年(一八七六)

  軍機處交出南洋大臣沈葆楨等會奏遵旨擬保船政替人恭候簡派摺

  二月十二日(三、七),軍機處交出沈葆楨等奏稱:

  奏為遵旨擬保船政替人,恭候簡派;仰祈聖鑑事。

  竊臣等奉上諭:『地方與船政事難兼顧,自系實在情形。即著丁日昌會同沈葆楨酌保一、二員奏請簡派。欽此』等因;仰荷聖慈體卹周志,臣日昌無任感激涕零。伏查船政事宜,不特與海防相為維繫,而且尤與臺灣相為表裏;船政若稍有掣肘,則臺灣諸事不能順手。臣葆楨與臣日昌往返函商,皆以為無逾於二品頂戴順天府尹吳贊誠、布政使銜直隸津海關道黎兆棠者。查吳贊誠深諳算學,曾在直隸督臣李鴻章處管理機器廠數年,功歸實用、費不虛糜,李鴻章稱以為能。其前署廣東惠潮道時,臣日昌正丁憂在籍,深悉其惠政及民,操守不苟。黎兆棠熟悉洋務,前署臺灣道,張弛得宜,民懷吏畏。前年臣葆楨經營臺事,調充營務處,籌度軍情,悉中肯綮。以上二員,其才識皆遠過臣等。可否於該二員中簡派一員來閩接辦船政事宜,於時局必大有裨益?如蒙俞允,並籲懇天恩,飭該員乘坐輪船迅速前來閩廠接手,以免曠誤。

  至船政提調二品銜候選道員吳仲翔,辦事結實,長於理財,足膺地方之任。臣日昌到省接巡撫印後,所有船政款項並日行事件,仍交吳仲翔一手經理;緊要事件,由臣自辦。省城距工次不遠,新任未到之前,臣仍當不時親自赴工督商,期臻妥洽。

  所有遵旨酌保船政替人緣由,謹會同福州將軍臣文煜、閩浙總督臣李鶴年合詞恭摺由閩省例送會試士子北上輪船之便,交天津縣發驛五百里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再,此摺系臣日昌主稿,合併聲明。謹奏。

  光緒二年二月十一日,軍機大臣奉旨:『…………』。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四二六(六七一頁)

  ·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報「凌風」、「飛虎」兩船運臺砲械價銀由福建善後局劃撥

  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署閩浙總督文〔煜〕文稱:

  據福建善後局司道呈詳:『奉欽命總理船政大臣吳照會:「案據全臺支應局臺灣道夏獻綸詳:奉准兩江督部堂沈咨:據船政提調吳道呈稱:赫德稅司請發「凌風」、「飛虎」兩船運交砲械價銀,船政衙門無案可查;呈請察核飭遵等情。查此項砲械,系本大臣前在臺灣時因海防需用,由日監督定購;既經「凌風」、「飛虎」兩船分起運交,所有價銀,自應照給。咨會查照,轉飭臺灣夏道如數照給等因,飭道查明給領等因。又奉札開:查此項砲械,乃沈大臣在臺灣購,本衙門並未支給價銀;其價值若干,本衙門無案可稽。惟前准辦公所譯送赫總稅司來椷內稱:四十磅砲四尊,每尊價銀五百鎊;二十鎊砲四尊,每尊價銀三百五十鎊。八尊共計價銀三千四百英鎊,照時價折算,應合關平銀一萬兩有奇。緣該砲前經用過三、四年,不能照新砲價錢發售,酌減至關平艱一萬兩等語。經提調吳道開摺具報在案。茲准兩江督部堂咨:據船政提調吳道呈稱:赫總稅司請發「凌風」、「飛虎」兩船運交砲械價銀,船政衙門無案可查;理合開摺呈請飭遵等情前來。查此項砲械,系本大臣前在臺灣時因海防需用,由日監督定購;既經「凌風」、「飛虎」兩船分起運交,所有價銀,自應照給。除札提調吳道知照外,咨會查照轉飭如數照給等因,轉飭查照辦理」各到局。奉此,查安蒙士郎前膛螺絲四十磅鋼砲四尊、安蒙士郎後膛螺絲二十磅鋼砲四尊,均系赫總稅司代辦,由「飛虎」、「凌風」輪船先後運臺,歸安平砲臺配用。該砲價值若干?已否發給?局中無案可稽。嗣准日監督來函,以此項砲價清單,轉飭繙譯官日意傑檢查呈送,共計三千四百英鎊,折合洋銀若干兩;並請轉飭辦公所按照時價核明,暨此項價銀已否付清,行局遵照。即經開摺呈送。茲奉前因,復查前項砲位八尊,既准赫總稅司來椷,內稱四○磅每尊價銀五百鎊、二十磅砲每尊價銀三百五十鎊;緣該砲前經用過三、四年,酌減至關平銀一萬兩,自應照數給發。惟臺防經費系由善後局撥解,相應備文詳請查核,飭局在於應解臺防經費項下劃撥關平銀一萬兩,申合庫平銀一萬一千一百兩,呈交轉給歸款,以免解運之煩等由。據此,查此項砲價屢經請領,往返咨詢,已稽時日。既經兩江督部堂咨准照給,復據臺灣道詳就省局應解臺防經費項下劃撥歸款;相應照局如數解應」等因。奉此,相應由局在於局存應解臺防經費項內劃出庫平番銀一萬一千一百兩,填批委員試用縣丞蔡信華解赴船政衙門呈繳察收轉給歸款』等情到本兼署部堂、部院。據此,除詳批示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四六八(七○六頁)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請飭福州將軍督撫儘先撥解造船養船兩款片

  十二月十三日(一八七七、一、二六),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片稱:

  再,閩廠造船經費,向由閩海關於六成洋稅項下,按月解銀五萬兩。嗣文煜以六成洋稅不敷撥解,奏奉飭部議覆:『請自光緒二年正月為始,所有船政經費,由閩海關六成內月撥銀三萬兩、四成內月撥銀二萬兩,仍令先儘批解』等因;奉旨:『依議。欽此』。養船經費,向在閩省續徵洋藥票稅項下撥解支給。同治十三年,沈葆楨奉命巡臺,閩廠輪船均調赴臺差遣;奏請將原撥養船經費,並入臺防項下支銷。丁日昌到工後,因臺防本款無存,洋藥票稅徵數年來短絀,奏請將養船項下應銷各款,統歸地方官設籌支應;奉上諭:『著文煜、沈葆楨、李鶴年、丁日昌斟酌情形,妥議章程,奏明辦理』等因,欽此;欽遵各在案。

  核計閩海關應解光緒元年分之款,截至二年三月,陸續解過銀四十萬兩;按數扣算,僅解足八個月而止。其二年分月款,六月以前,均照五萬之數解清;七、八、九、十等月,因六成無銀,僅撥四成項下銀八萬兩。統計新舊欠解,共三十二萬兩。養船各款,自丁日昌請由地方官籌支,去年十二月起、至本年十月底止,先後據稅釐局批解番銀十二萬六千餘兩,仍歸船政衙門臺防項下作收。而在工輪船、鎮海水師薪糧、出洋遊歷、赴臺繪圖各學生贍銀、「揚武」洋教習、臺灣砲臺洋匠薪費以及砲子銅帽價銀等款,共支發番銀二十三萬六千餘兩。計不敷番銀一十一萬餘兩,均造船本款暫為挪墊;各船修理之費、煤炭之費,尚不與焉。伏查船政月款祗有此數,購買料件出其中、華洋匠食出其中、學生贍養員役薪工亦出其中;遇有採辦大宗,尚須設法騰挪,將嬴補絀。乃一年之中,海關欠解十餘萬、代墊養船又須十餘萬,應籌之工、應辦之料,勢必因此耽延。署督臣文煜、撫臣丁日昌皆公忠在抱,顧全大局;丁日昌曾任船政,深知此中為難,斷不致視同隔膜。祗緣今歲閩省慘遭水患,商情彫敝,釐稅短收,加以部撥之款增多,以致入不敷出。惟船政為海防根本,關係東南大局。辰下正在趕辦鐵脅及康邦機器,所需木料銅鐵,均須分途購運來工,不容因所費不貲,遂爾中輟;即在船將士,衽席風濤責其操防,尤未便令其枵腹。臣渥荷天恩,畀以船工重任,亟思力求撙節,以期工歸實濟。惟是經費必須充裕,遇物料價賤時,方可預為儲積;免致零星購買,轉被居奇。急之則抬價,既須受虧;緩之則曠工,又滋糜費。譬如大賈巨富,經營必有厚利;窮民小販,貿易必少盈餘:豈智不足、識不逮哉?蓋本厚則利權可自我而操,本薄則盈絀皆由人而定也。今船政東挪西貸、右絀左支,料價賤則無款可籌、料價昂而解款始到,欲圖節費而為費更增,欲速竣工而延工更甚。臣焦思輾轉,悚惕彌深。惟有仰懇天恩,飭下福州將軍、督、撫臣遵先儘船政之旨,將造船、養船兩款盡先撥解,源源接濟。其欠解之款隨時解清,俾無顧此失彼之慮。大局幸甚,微臣幸甚。

  理合附片馳陳,伏乞聖鑑訓示。謹奏。

  光緒二年十二月初十日,軍機大臣奉旨:『…………。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四七八(七一四頁)

  ·光緒三年(一八七七)

  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部署船政事宜定期渡臺並請飭閩海並清撥船政經費摺稿

  五月十三日(六、二三),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奏稿稱:

  邇來船工製造日求其新,而經費日見其絀。上年七月間起造鐵脅及康邦輪機,洋匠半系新招、工徒皆非素習,考究規摹、變通增減,稍一大意,往往既成復毀,工料虛糜;不似前此專造舊式之易循成軌也。出洋監督道員李鳳苞暨日意格西行時,臣曾囑一抵法都,即校定一千七百匹馬力巡海快船圖式及應配料件,開單趕寄。現接電報,該監督及學生等於三月二十四日抵法之馬塞海口,前項圖式、清單計日可到,當即起手仿製。唯籌工必先籌費,而海關月款元年欠解二十萬兩、二年欠解十八萬兩;本年自正月迄今,六成項下又新欠十二萬兩。雖四成項下按月撥解二萬兩,杯水車薪,立見其涸。第一號鐵脅船竭力趲工,始克依期下水。第二號鐵板、銅管各料已由外洋購到者,價腳未能給清;船殼應用之楢木,因費不應手,尚未購辦。度支如此其難,雖使聰明才力十倍於臣者處此,亦不免有無米為炊之慮。況臣之闇昧,尤恐顧此遺彼,欲速反遲。總監工道員葉廷眷因母病未克來工,廠中一切事件,僅恃提調道員吳仲翔襄理;該員熟練工務,任事實心,深資臂助。惟當此工繁費拙,措手殊難。倘臺防稍鬆,臣仍暫回工次,往來照料;以期慎密。

  李鴻章以所購三十八噸砲鐵船二號,日內可到;囑臣俟該船抵閩,將教習洋人分別去留,並配募砲兵、核定章程,歸併「龍驤」、「虎威」等船一處操練。屆時臣若未能遽回,應飭吳仲翔就近稟商督、撫臣代為酌奪。撫臣丁日昌素抱公忠,力維大局;臺事正有起色,若病勢稍減,必仍一手經理,以收未竟之功。

  臣現將廠事略為部署,即日帶船政關防渡臺。應如何籌畫布置?當謹遵諭旨,隨時咨商督、撫臣妥籌辦理。船政尋常公事,暫交提調吳仲翔代拆代行;緊要事件,包封遞臺,由臣親自酌辦。至製船經費,為目前急需。並懇天恩,飭下閩海關按月照數撥解;並新舊欠款陸續解清,以濟要工而全大局。

  除俟抵臺後察看情形隨時馳報外,所有微臣赴臺並將船政事宜布置緣由,理合恭摺附輪船遞交上海縣四百里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四九九(七三四頁)

  ·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吳贊誠函陳接辦臺防籌餉購器並船政經費支絀情形

  五月十三日(六、二三),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吳贊誠函稱:

  敬肅者:贊誠忝司船政,將屆一年;未報涓埃,時虞隕越。月前曾赴澎湖校閱各船操練,適雨生中丞來澎曾晤,察其病體難支,遂與同舟旋省,協同小宋制軍商籌臺營月餉及購辦外洋船砲、軍火各事宜,尚未就緒。欽奉寄諭,飭贊誠暫往接辦臺防。聞命之下,無任惶悚。

  竊維臺防關係東南大局,雨生中丞以全力經營、苦心規畫,大端雖以畢舉,成效尚待徐收。自顧菲材,何能勝此鉅任。伏念朝廷垂廑海防,為臣子者敢不勉竭駑駘,冀酬高厚!現將廠事略為部署,擬於二十五日坐「海鏡」輪船東渡。應如何籌畫布置,容到臺察看後,隨時續陳,藉紓藎注。至籌防以裕餉為要、練兵以利器為先,計現在臺防不下三十營,需餉甚鉅;各兵勇被榛莽、冒炎瘴,口食所需皆致自遠處,時虞不給。故口糧斷難懇欠,槍砲、水雷實防禦所必需。若不預為購儲,設一旦有事,外國皆守公法不肯運售、或且以下貨居寄;器既務取精良,則價亦難概從減省。刻下籌商截留備用各款已有眉目,另行會奏請旨。

  惟船政邇來製造日求其新,而經費日形其絀;顧此失彼,貽誤可虞。如臺防稍鬆,贊誠似仍當暫時回工,往來照料。上年七月間起造鐵脅及康邦輪機,洋匠半系新招、工徒皆非素習,稍一大意,往往既成復毀,工料虛靡。船工今已十稔,僅計百餘匹之兵船,不能製千餘匹之巨艦,法獨未備也。當出洋監督李道鳳苞暨日意格西行時,贊誠曾囑一抵法都,即校定一千七百匹馬力巡海快船圖式及應配料件,開單趕寄。現接電報,該監督及學生等於三月二十四日抵法之馬塞海口,前項圖式、清單計日可到,校勘後擬即起手仿製。惟籌工必先籌費,而海關月款元年欠解二十萬兩、二年欠解十八萬兩;本年自正月迄今,六成項下又新欠十二萬兩。雖四成項下按月撥解二萬兩,杯水車薪,立見其涸;為之奈何?第一號鐵脅船竭力趲工,始克依期下水。第二號所需鐵板、銅管各料已由外洋購到者,價腳未能給清;船殼應用之楢木,因費不應手,未遑辦購。且養船經費欠解十餘萬金,按月各船薪糧,尚須在於製船項下設法挹注。度支如此其絀、工務如此其繁,贊誠所以須不時回工籌畫一切也。

  緣系藎廑,合肅上達;虔請鈞安!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七三六頁)

  ·上諭日本阻梗琉球貢物由出使大臣何如璋妥辦並船政經費應速撥解

  五月十四日(六、二四),奉上諭:

  何璟、丁日昌奏「日本阻梗琉球貢物,請旨辦理」;吳贊誠奏「遵旨赴臺,並布置船政事宜」各一摺。琉球此次所貢方物為日本所阻,該國王遣陪臣等前赴福州投遞密啟,懇給憑赴部瀝陳琉球世守藩服,歲修職貢;日本何以無故梗阻?是否藉端生事,抑系另有別情?著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即傳知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等,俟到日本後,相機妥籌辦理。至琉球使臣暨通事人等,即著何璟、丁日昌飭令統行回國,毋庸在閩等候。

  吳贊誠現在前赴臺灣,該處一切事宜,經丁日昌實力經營,粗有頭緒;應如何籌畫布置?著吳贊誠隨時咨商何璟、丁日昌次第施行,勿稍鬆勁!丁日昌假期將滿,一俟病體稍痊,仍著馳赴臺灣,以副委任。吳贊誠渡臺後,省中船政事宜,即著責成道員吳仲翔妥為籌畫。至購辦船隻為目前要務,經費支拙,措手為難,閩海關欠解款項甚多,亟應速行籌解。著何璟於該關應解之款,按月照數撥解;並將新舊欠解陸續解清,以濟要工而維大局。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一(七三七頁)

  ·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遵旨赴臺並將船政事宜布置情形摺

  五月十四日(六、二四),船政大臣吳贊誠摺稱:

  奏為微臣遵旨赴臺,並將船政事宜布置情形恭摺馳陳,仰祈聖鑑事。

  竊臣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奉上諭:『丁日昌奏請假一月回省調理各摺片,該撫病體未痊,著賞假一月,回省調理。所有臺灣防務,即著吳贊誠暫行接辦。應如何籌畫布置?著與何璟、丁日昌籌商妥協,次第舉行』等因,欽此。聞命之下,惶恐難名。臣前因校閱各船操練,親赴澎湖;與丁日昌會晤,見其病體難支,臣亦以廠工正緊,偕同回省籌商。業經附片奏明在案。臣回工後,連日晉省與督、撫臣會商籌撥臺營月餉及購辦外洋船砲、軍火事宜,粗有端緒;仰蒙聖慈垂念臺防緊要,諭飭微臣暫往接辦,臣自應遵旨東渡。

  伏念臣才識庸迂,未諳時務;自辦船政將屆一年,未報涓埃,方深悚惕。臺防關係東南大局,丁日昌以全力經營、苦心規畫,大端雖已畢舉,成效尚待徐收,更非臣菲材所能稍裨萬一。且邇來船工製造日求其新,而經費日見其絀。上年七月間起造鐵脅及康邦輪機,洋匠半系新招、工徒皆非素習,考究規摹、變通增減,稍一大意,往往既成復毀,工料虛糜;不似前此專造舊式之易循成軌也。出洋監督道員李鳳苞暨日意格西行時,臣曾囑一抵法都,即校定一千七百匹馬力巡海快船圖式及應配料件,開單趕寄。現接電報,該監督及學生等於三月二十四日抵法之馬塞海口,前項圖式、清單計日可到,當即起手仿製。唯籌工必先籌費,而海關月款元年欠解二十萬兩、二年欠解十八萬兩;本年自正月迄今,六成項下又新欠十二萬兩。雖四成項下按月撥解二萬兩,杯水車薪,立見其涸。第一號鐵脅船竭力趲工,始克依期下水。第二號所需鐵板、銅管各件已由外洋購到,價腳未能給清;船殼應用之楢木,因費不應手,尚未購辦。度支如此其難,雖使聰明才力十倍於臣者處此,亦未免有無米為炊之慮。況臣之闇昧,尤恐顧此遺彼,欲速反遲。總監工道員葉廷眷因母病未克來工,廠中一切事件,僅恃提調道吳仲翔襄理;該員熟練工務,任事實心,深資臂助。唯當此工繁費絀,措手殊難。倘臺防稍鬆,臣仍暫回工次,往來照料,以期慎密。

  李鴻章以所購三十八噸砲鐵船二號,日內可到;囑臣俟該船抵閩,將教習洋人分別去留,並配募砲兵、核定章程,歸併「龍驤」、「虎威」等船一處操練。屆時臣若未能遽回,應飭吳仲翔就近稟商督、撫臣代為酌奪。撫臣丁日昌素抱公忠,力維大局;臺事正有起色,若病勢稍減,必仍一手經理,以收未竟之功。

  臣現將廠事略為部署,即日帶船政關防渡臺。應如何籌畫布置?當謹遵諭旨,隨時咨商督、撫臣妥籌辦理。船政尋常公事,暫交提調吳仲翔代拆代行;緊要事件,包封遞臺,由臣親自酌辦。至製船經費,為目前急需。並懇天恩,飭下閩海關按月照數撥解;並將新舊欠款陸續解清,以濟要工而全大局。

  除俟抵臺後察看情形隨時馳報外,所有微臣赴臺並將船政事宜布置緣由,理合恭摺附輪船遞交上海縣由驛四百里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二(七三八頁)

  ·光緒四年(一八七八)

  船政大臣吳贊誠函陳船政經費支絀及擬造巡海快船並出洋學生入學等情形

  正月初九日(二、一○),船政大臣吳贊誠函稱:

  敬肅者:竊贊誠閩廠督工,將瞬兩載。遠叨鈞誨,藉獲遵循;私衷時深感佩!

  本年鐵脅船成雖止一號,而各船接續大修,工費頗繁。緣廠中成船既多,閱歲已久,雖當日工料堅實,而多經風浪,難免損傷。自臺防事起,各船輪流轉運,曾不少停。臺洋急溜東趨,風浪最惡,且少泊船口岸。南北兩路行駛已艱,而後山洶湧倍於前山;謹慎十分,亦難免時有損舵失錨之事。而船身簸盪,尤易受傷。修船之費日增、養船之款又絀,東西挪墊,周轉殊難;製造工程,因之牽掣。閩中督、撫、藩司未嘗不思顧全大局,無如稅釐日減、部撥加多,實有無可籌挪之勢。海關六成一項短絀過多,即令旺徵,亦難足額。惟查四成一項間有贏餘,擬請嗣後應解製船經費,每結六成不足,即儘四成贏餘劃解。業已具疏上陳,籲求恩准;疏稿另牘咨呈詧照在案。

  擬造二千六百匹馬力巡海快船,洋監督日意格已令學生在外洋繪算圖表。現因學生送入官學,繪算尚未完妥;又送地中海洋廠校正確准,方可寄回摹製。而監督李鳳苞近日來書又稱:英國格拉司哥廠所創每點鐘能行二十五英里之快船,尤為精利;惟製法秘奧,須先派學生入廠學習,而後能按圖仿造。已函囑其先購總圖寄回,再為察酌辦理。

  學生在英國考入格令尼次官學者六人、入琴士大官學者一人,上狄分司等鐵甲船者三人、上伯里洛分等兵船者三人,在法國入削浦官學者四人,其餘尚在地中海等處民學、民廠內學習。惟第二年出洋經費,僅海關解到銀一萬六千餘兩。其閩省稅釐局應解之三萬三千餘兩,現尚無款撥解;船政認出之一萬六千餘兩,亦因費絀,無從湊彙,尚須設法另籌。

  「揚武」兵船又需大修,估價頗鉅,開春即當趲辦。

  閩中冬節後,陰雨連旬,嚴寒特甚;糧價驟漲,民食多難。幸地方洋面,均甚平靖。知系藎廑,合併附及。

  肅泐,敬請勛安。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九(七五三頁)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遵旨籌撥輪船由滬赴津轉運糧米摺

  三月初六日(四、八),軍機處交出吳贊誠奏稱:

  奏為遵旨籌撥輪船由滬赴津轉運糧米,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臣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奉上諭:『給事中郭從矩奏稱晉、豫兩省待賑孔殷』等因,欽此;仰見聖主軫念災黎之至意。臣前准直隸督臣李鴻章咨,直境各屬災歉,委員赴奉購糧,開河必需趕運,商由閩廠酌撥輪船,二月間來津轉運;並路過上海,詢商招商局如有採辦米石,順便裝運赴津。正在籌撥間,欽奉寄諭,飭臣等籌商酌辦。臣查晉、豫賑務方急,各省招徠糧販,自以上海為彙集之區。雖各能僱搭洋輪夾板,並招商局船載赴津沽;得官辦輪船周轉無間,更資捷易。李鴻章本有順載滬米運津之議,自應察酌辦理。

  臣綜計閩廠輪船現共十八隻,除分撥奉天、直隸、山東、江、浙各省外,在閩省十二隻。八十匹馬力以下之船,艙位過狹,不能裝米。百五十匹馬力以上者八隻,內「威遠」練船現派學生駕駛,赴南洋一帶練習;「揚武」兵船前出外洋,久經風浪,去冬由澎湖調回,察驗機鑪多已損蝕,現需上塢大修;「萬年清」、「飛雲」、「濟安」三隻均系兵船,或派巡廈門、或赴臺灣南北路差遣,均難抽調。惟「永保」、「海鏡」、「琛航」三船系仿商船造法,艙位較寬。臣與李鴻章、沈葆楨函商,調派該三船先後駛往上海,飭署蘇松太道劉瑞芬、招商局總辦道員徐潤查有商販運到糧米待船裝運,即交該船順便運津;抵津後,或撥赴奉省轉運、或仍赴上海輪裝,均由李鴻章酌核分遣。各船口糧由關給發,沿途添置煤炭由津領價。現在先將「永保」略加修整,已飭於二月十二日開行;「海鏡」甫自臺灣回,亦須換配帆纜,二十日前後續當展輪。「琛航」裝運軍米,尚在臺灣後山;臣已飭從速駁卸內渡,儘月底駛滬應差。其派駐江寧之「登瀛洲」兵船,先經沈葆楨委運鐵路赴臺;現准咨商,該船差竣,仍當旋滬候遣赴津,業於二月初九日開駛回滬。

  所有籌撥輪船赴津轉運糧米情形,理合會同兩江總督臣沈葆楨、福州將軍臣慶春、閩浙總督臣何璟、署理福建巡撫臣葆亨,恭摺由驛四百里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光緒四年三月初五日,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一九(七六二頁)

  ·船政大臣吳贊誠咨呈「福星」輪船擱淺已拖回修理片稿

  六月十七日(七、一六),船政大臣吳贊誠文稱:

  本大臣於光緒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在福州府中岐工次,會同兩江總督沈□□、福州將軍慶口、閩浙總督何□、署福建巡撫葆□,恭摺由驛四百里馳奏「第二號鐵脅輪船下水並廠務情形」一摺,又附奏「福星」輪船擱淺,現已拖回修理」一片;相應抄錄摺片稿咨呈。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摺稿(摺略)

  再,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臺灣北路颱颶為災,「福星」輪船轉運軍米前往後山,正泊蘇澳,因風勢猛烈,折斷錨鍊、尾柁,隨浪捲土沙灘。經臣附片陳明,並飭該船管駕都司楊永年極力救護各在案。

  楊永年督飭水手挖沙作塢,以冀潮水漲時推移而下;無如地險勢惡,風浪動輒經旬,以致船旁沙石施挖旋積。八月間經飭「永和」輪船駛赴拖帶,該船屹然不動。隨派差弁、工匠帶巨纜鐵鍊等件,幫同布置;向內山斫伐硬木,環塢釘樁,障以木板,藉禦風湧。一面趕挖淤塞,乘月望大潮,用磨盤引繩,並力推絞,船只移下七尺有零。十月中旬,添派「振威」輪船協同「永保」復拖下二丈有零。詎天色驟變,風雨大作,該船復被推上七丈有零;時值北風司令,驟難圖功。臣當飭楊永年將水手裁撤,只留三十四員名在船照料;候今春天氣暄和,再行設法。直至四月風色稍定,以「威遠」輪船馬力較巨,當飭往拖。五月初六日,始將該船乘潮拖下;隨即帶同內渡,初十日安抵工次。臣查看「福星」船身尚屬完好,惟灰艌全鬆,尾後龍骨及方柱鬥鯨等處多已脫落,輪機、水缺不無鏽蝕,帆索、舢板則均形爛朽;尚須上槽勘明,由廠分別大修,以期妥固。

  所有「福星」輪船擱淺,現經拖回情形,理合會同兩江總督臣沈葆楨、福州將軍臣慶春、閩浙總督臣何璟、署理福建巡撫臣葆亨,附片陳明,伏乞聖鑑。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二○(七六四頁)

  ·光緒五年(一八七九)

  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何璟奏委員暫行代辦船政事宜摺

  正月二十五日(二、一五),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何璟摺稱:

  為委員暫行代辦船政事宜,恭摺馳陳;仰祈聖鑑事。

  竊查光祿寺卿督辦船政臣吳贊誠體本結實,因兩次渡臺,曆前後山染受瘴毒,積而未發。此次該京卿帶病親往後山籌辦剿撫事宜,並履勘番地,安插布置,備極勞頓;後由淡水、彰化、嘉義而至郡城,沿途詢察百姓疾苦、簡閱兵勇,忘其身在病中,事竣方始內渡。中途驟遇大風,輪船顛簸,又復數日不食;回工後勉強撐持,已形委頓。十二月二十三日由工次來省,初到臣璟處商辦洋務、臺務;旋到臣日昌寓所,甫談公事數語,即云左手麻木。扶至榻中,左手右足皆不能動;神氣忽清忽迷,口中喃喃,皆系措置臺事。醫云:由積受風濕煙瘴過深,必須調理順手,方可望有轉機。臣等時往看視並照料醫藥,見該京卿病勢甚重,工次相隔六、七十里,未可遽爾移動,恐致再受風邪,故商囑仍在臣日昌寓所調理。而歲暮工次多事,亦不可無人照料。查船政提調道員吳仲翔熟悉工程,已檄飭暫行代辦,以免曠廢。一俟病勢稍痊,再由該京卿自行陳奏。

  所有委員代辦船政緣由,謹恭摺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光緒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二八(七七七頁)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製船養船經費更形支絀懇飭閩省籌解抄摺

  二月初八日(二、二八),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抄摺稱:

  為製船、養船經費更形支絀,籲懇天恩,俯念海防緊要,飭下閩海關及督、撫臣設法籌解,以濟要工而固大局;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臣於光緒三年十二月間,奏請將閩海關欠解三年分六成項下一十二萬兩,於四成項下照數湊撥;養船經費,懇飭督、撫臣設法多籌。奉旨飭據戶部會同總理衙門議奏:『閩海關四成洋稅,除月撥船政經費二萬兩外,自光緒三年七月為始,以一半批解部庫、一半分批北洋大臣及福建巡撫兌收,系屬奏定章程。應請飭下福州將軍、閩浙總督、福建巡撫將三年分欠解船政銀兩,仍於六成項下趕緊撥解。嗣後製船經費,應於六成、四成項下按月籌解,不准再有蒂欠;養船亦令寬為籌費,其積欠之款陸續解清。惟海防要務,如實因支絀,萬分為難,請飭船政大臣咨明南北洋大臣,於海防經費項下籌商酌濟,不得藉口餉需短絀,停誤要工』等因。奉旨:『依議。欽此』;欽遵在案。仰見聖主肅海綏邊、力圖自強之至意。

  臣維船政與海防相表裏,海防持久而不敝,船政亦宜日起而有功。同治十三年,臺灣事興,護送兵勇、轉運軍裝、接濟糧食,均由輪船直達重洋,剋期而集。後山浪湧,倍於前山。洎各軍深入,陸行則山道艱難,舟行則商艘畏憚。總兵孫開華、吳光亮諸軍,前年克阿棉納納、去年克加禮宛等社,濟師窮域,舍輪船無以應徵調之機。從前南北各洋盜艇出沒,自牛莊、天津、江寧、寧波及閩省之福寧、海壇、廈門、臺灣,南北分派「湄雲」、「鎮海」等船駐紮梭巡,疊獲巨盜;海氛稍戢,商旅便之。去年晉、豫旱災待賑孔亟,臣派「海鏡」、「永保」、「琛航」三船會同招商局各艘,分赴金陵、上海、牛莊接裝米麥,大幫賑務得以應手。近年省、廈洋面華商遇險,無不派船拖帶。即外洋船隻遭風擱淺者,亦往往倉卒乞援,臣立飭拔椗前往,或拯其人口;僉以化險為夷,具函致謝。是不特杜藉端需索之口,且上示朝廷柔遠之仁。凡此數端,皆海防、船政相輔而行者。現在內地匠徒放手自造,均有端緒。尤宜力求擴充,俾臻精密。無如製船經費項下,元、二、三等年共欠解銀五十萬兩,四年分六成應撥者又欠銀一十八萬兩;養船項下,自三年四月起、截至四年十二月底止,由製船經費墊發薪糧,約銀二十八萬餘兩。既左支而右絀,復挹彼而注茲;無論難為展拓之圖,即循守成規,已屬竭蹶萬分。閩省頻年水患,釐稅短絀,撥款日增。臣深知度支為難,如其稍可撐持,自當酌盈劑虛,何敢再三瀆請;實因積欠較多,甚有懸釜待款之慮。去年經將工匠極力裁汰,目下留工者皆不可少之人、應備者皆不可緩之料;使釜斤中輟,殊負十餘年締造苦心。且匠徒遣散後各自營生,再集良非易易。至應修之船,幾無間斷。亟予整治,則舊質可生新;任令拋停,則擱廢亦殊可惜。況駕駛將弁,效力海上,衽席風濤,額領薪糧亦應按月籌支,未忍令其枵腹。竊維海防之機宜,以船政為關鍵。既蒙聖慈准照部臣所議,由海防經費項下籌商移撥,以濟萬難;所有閩海關欠解四年分六成銀一十八萬兩,合無仰懇天恩逾格,飭下閩海關將軍就於四成應解南北洋海防經費項下照數撥補;嗣後六成如不及額,一律就於四成應解海防銀內劃解。其養船經費,並請飭令督、撫臣設法多籌。從前欠解之款,均欽遵前奉諭旨,隨時分別解清,以重舟師而全大局。

  理合由驛四百里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光緒五年二月初七日,軍機大臣奉旨:『戶部速議具奏。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三○(七七八頁)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驟患急症籲請賞假一月調理抄片

  二月初八日(二、二八),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抄片稱:

  驟患急症,醫治已有轉機,籲懇天恩賞假一月調理;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臣上年兩次渡臺,並往後山周歷人蹟不到之地,上霧下濕,積受瘴毒,時發時痊;臣自覺身體尚屬結實,總未認真調理。十二月二十三日,來省與督臣何璟商辦公務。後往前撫臣丁日昌寓所,甫談數語,左手猝覺麻木,身漸發顫;強起將歸,右足亦後蹇滯。丁日昌見臣不支,扶就榻上,當時似睡似醒,雖心胸了了,意終不達於言。經進以袪風解瘴之藥,日復一日,神識漸清;惟尚未能披閱公牘,左手右足亦尚痿痺不能運動。丁日昌本在病中,醫藥較便,督、撫臣亦時來看視;均因臣此次驟得急症,病勢甚深,未可移動、亦未可過用心思,已先會委提調吳仲翔代辦一切。現據醫云,積受風寒瘴濕過深,必須靜養,方可復元。合無仰懇天恩,賞假一個月,俾臣靜心調理;工次公事,仍由提調道員吳仲翔代拆代行,暫為經理,以免延誤。臣一俟稍可支持,即當勉竭駑駘,以圖報效。

  所有微臣因病請假緣由,謹專摺附驛陳明,伏乞聖鑑訓示。謹奏。

  光緒五年二月初七日,軍機大臣奉旨:『吳贊誠著賞假一個月。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三二(七八二頁)

  ·船政大臣吳贊誠咨呈臺灣道夏獻綸及選用道吳仲翔材勝錄用片稿

  閏三月初三日(四、二三),船政大臣吳贊誠文稱:

  竊照本大臣於光緒五年三月十八日,在福州府中岐工次具奏「病未就痊請開船政差使」一摺,附奏「夏、吳兩道材勝錄用」一片;相應抄錄摺片稿咨呈。為此,咨呈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原摺詳見閏三月初四日軍機處交摺(略)

  照錄附片

  再,臣自入閩以來,深念海疆緊要,在在需材;每遇稽核工程、講求防務,於僚屬中隨時留心考察,以冀得人而理。渡臺時,見布政使銜臺灣道夏獻綸精明敏銳,能任煩勞;在工時,見二品銜選用道吳仲翔精細安詳,實事求是。查該二員留心時務,自船政開辦之始,同勷厥事,先後派充提調。同治九年間,沈葆楨丁憂離工,夏獻綸代理三年,遇事認真,於廠務備知關鍵;及任臺灣道篆,凡開山、撫番之要,臣每與商榷,識力鎮定,悉協機宜。吳仲翔始終在局歷十三年之久,沈葆楨赴臺辦防,一切船工責成經理。丁日昌移任巡撫及臣渡臺,疊次奏明代辦,多藉其力;遇談防務,亦能曉悉邊情。該二員均為李鴻章、沈葆楨所知,曾經列諸薦剡。臣為時艱用人起見,與該二員共事既久,素稔其才,不敢不敬舉所知,上備朝廷采擇。應否存記量材錄用之處?出自聖裁。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鑑訓示。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四三(七九三頁)

  ·戶部咨行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查照成案截清年月開單請銷抄摺

  十一月初六日(一二、一八),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本部「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查照成案截清年月開單請銷」一摺,於光緒五年十一月初六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恭錄諭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照錄粘單

  戶部謹奏:為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支銷各款,恭摺仰祈聖鑑事。

  軍機處交出督辦船政吳贊誠奏「閩廠製造輪船經費,查照成案截清年月開單核實報銷」一摺;光緒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單併發』。又清單內奉旨:『覽。欽此』。由軍機處交出到部。

  查原奏內稱:『閩省廠製船各款,自同治五年十一月間起、截至十三年六月止,動支閩海關暨福建稅釐銀兩,經沈葆楨彙數分款開單,於光緒元年正月間,奏奉戶部核覆准銷在案。查閩廠自洋匠遣散以後,華工各出所學,悉心仿造,輒見有成。迨鐵脅輪船之役興,事既效其新奇、費自形其增鉅。今核製造經費,自同治十三年七月接造起、截至光緒三年十二月止,上屆報銷案內存銀三千六百四十兩二錢八分九釐八毫九絲七忽九微;閩海關每月應解銀五萬兩,自同治十三年七月起、至光緒元年十二月止計十八個月,內除欠解外,計收六成銀三十萬兩、四成銀四十萬兩;又四成洋稅,自光緒二年正月起,月奉撥銀二萬兩,截至三年十二月止,連閏計二十五個月,共收銀五十萬兩;又六成洋稅,自光緒二年正月起,月奉撥銀三萬兩,截至三年十二月止,連閏二十五個月,內除欠解外,實收銀四十五萬兩;又收前屆報銷案內存賸銅、鐵、木、煤各料價腳銀一萬六千一百九十兩六錢八分八釐九毫,又存銅砲價腳銀一萬四千二百二十五兩四錢五分八毫;又收同治十三年間臺灣辦理海防案內撥用「安瀾」輪船鋼砲價腳銀九千六百四十四兩一錢六分四釐二毫。核計管收共銀一百六十九萬三千八百兩五錢九分三釐七毫九絲七忽九微。內除造船、購器、蓋廠、贍工等項支用銀一百三十八萬四千四百四十兩五錢七釐九毫九絲七忽九微,又墊支光緒三年四月起、至十二月止各輪船薪糧銀十二萬三千三百八十五兩一錢九分四釐三毫,又墊支光緒元年十月起、至三年十二月止各輪船煤炭價腳銀六萬三百六十四兩六錢六分七釐九毫,又墊支修理輪船工料銀六萬五千三百四十二兩四錢九分一毫;統共支銷銀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五百三十二兩八錢六分二毫九絲七忽九微,實存銀五萬二千一百四十二兩二錢七分九釐五毫,又存鋼砲價腳銀八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五分四釐,共應存銀六萬二百六十七兩七錢三分三釐五毫。查輪船薪糧、煤價、修費三款,上屆報銷系另歸養船項下開報。沈葆楨巡臺時,奏明自同治十三年四月間起,將所撥養船經費並入臺防項下;其各船薪糧,亦歸臺防項下支銷。現核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薪糧一項截至光緒三年三月止、煤價修費兩項截至元年九月止,業就臺防項下支收,應歸臺防另案造銷外,其自三年四月起墊支薪糧、元年十月起墊支煤價修費,截至三年底止,共銀二十四萬九千餘兩,臺防本款無存,莫從劃還;自應援照成案,將墊支前項養船銀兩歸入本案開銷。謹援照前屆成案,將製船經費截清年月,據實開具簡明清單,墾准開銷』等語。臣等伏查閩省製造輪船事屬創始,所有支用各款,自同治五年十一月開局之日起、截至十三年六月底止,據前船政大臣沈葆楨援照天津製造機器成案開單請銷,當經臣部核與天津機器局用過經費開單准銷成案相同。所有製船經費共請銷銀五百一十六萬四千四百八十九兩二錢五分七釐,核算數目相符,於光緒元年十一月間奏請准其開銷,奉旨允准在案。今據船政大臣吳贊誠奏,製船經費自同治十三年七月接造起、截至光緒三年十二月止收支各款數目,開具簡明清單,奏請核銷。查單開舊管同治十三年六月止,流存銀三千六百四十兩二錢八分九釐八毫九絲七忽九微,臣部核與前次報銷實存銀數相符;新收閩海關四成、六成洋稅共銀一百六十五萬兩,核與奏撥閩海關支解輪船經費數目符合;又收臺防案內旗後砲臺撥用「安瀾」輪船鋼砲價腳銀九千六百四十兩一錢六分四釐二毫,應俟臺防經費報銷到日查核。至所收前屆報銷案內存賸銅、鐵、木、煤各料價腳銀一萬六千一百九十兩六錢八分八釐九亳,又存鋼砲價腳銀一萬四千三百二十五兩四錢五分八毫,查與前屆單開數目雖屬相符,惟此二款上屆報銷既列入開除項下作銷,此次又列入新收,殊屬轇轕。所有此款既系存賸未用,應列入此次舊管流存項下,以清款目。核計管收共銀一百六十九萬三千八百兩五錢九分三釐七毫九絲七忽九微,開除造船、購器、蓋廠、贍工等項銀一百三十八萬四千四百四十兩五錢七釐九毫九絲七忽九微,按照清單逐款核算,亦屬符合。既經前屆奏明開單准銷有案,擬請查照成案,懇恩准其開銷;仍令將製船經費,補造清冊送部備查。至單開墊支光緒三年四月起、至十二月底止各輪船薪糧銀一十二萬三千三百八十五兩一錢九分四釐三毫,又墊支光緒元年十月起、至三年十二月底止各輪船煤炭價腳銀六萬三百六十四兩六錢七分七釐九毫,又墊支修理輪船工料銀六萬五千三百四十二兩四錢九分一毫,請將前項養船銀兩歸入本案作正開銷之處,查養船經費,前於同治八年六月間,經臣部奏撥閩省續徵洋藥票稅,行令該督、撫會同船政大臣按年核實奏報;嗣經沈葆楨奏明,自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將所撥養船經費歸入臺防項下支銷。所有此項養船經費,自同治六年八月起、至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止,經臣部准銷銀六十二萬一千八百三十一兩零。此後並入臺防案內報銷之項,並未據該督、撫造冊報部;所有此次單開製船項下墊支養船薪糧、煤價、修費等項共銀二十四萬九千零九十二兩三錢五分二釐三毫,亦未據查照上屆已銷成案造送簡明清冊,礙難籠統越次核銷。惟既據該船政大臣原奏聲稱「臺防本款無存,莫從劃還」,自應准其將前項墊支養船經費銀兩,先行開支;仍令該督、撫會同船政大臣將臺防案內應銷養船經費,接續上屆成案,將此次墊支之項歸入收款,造具簡明清冊送部請銷,毋得稽延,以杜牽混。所有實存銀五萬二千一百四十二兩二錢七分九釐五毫並存賸鋼砲價腳銀八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五分四釐,應令該臣歸入光緒四年正月起續辦工程動用開報。

  再,閩廠製造輪船,原為國家自強之計。現又興造鐵脅輪船,自製作日漸擴充,用款亦日形繁鉅;朝廷不惜數百萬帑金創此新圖,既無成法可循,又無定例可守,必須經理得人,核實動支,方不至虛糜帑項。相應請旨飭下接辦船政大臣督飭提調各員,實事求是,以成遠大之規。所有應支各款,雖難縷析而條分,亦應提綱而挈領;毋得恃有開單准銷成案,任令局員有浮開冒銷之弊,以重款項。

  所有臣等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緣由,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六八(八三五頁)

  ·光緒六年(一八八○)

  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何璟奏供職將屆三年籲請陛見摺

  正月初五日(二、一四),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何璟摺稱:

  奏為微臣供職將屆三年,籲請陛見;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臣於光緒二年蒙恩簡授總督,三年二月初一日到任;迄今將屆三年,例應陳請述職。伏念臣才識庸愚,忝膺重寄。蒞任之後,適省城再被水災,小民薄析難居;其時臺灣番情,又復不靖。幸賴宸謨廣運,得所稟承。比年中稔頻占,民困藉以蘇息。而後山生番,自阿綿納納及加禮宛等社痛加懲辦後,該番亦即漸就範圍。論目前情形,臺、內均稱安謐。惟閩海防務,有關全局。臺北尤為吃重,業經臣奏調署福建陸路提督孫開華率領擢勝練營東渡扼紮,基隆砲臺亦已籌款修築。閩廠兵輪船督操一事,復與水師提臣彭楚漢酌議,於臺北、澎湖三處輪練赴操,周而復始。其內地沿海口岸,亦均密飭各鎮道慎簡軍實,妥為布置,期於緩急有濟。一切海防事宜,現亦漸有眉目。本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撫臣勒方錡抵任。凡地方應辦各事,臣與互相商榷;間嘗規劃臺灣形勢,亦能洞悉機宜。閩省系通商要岸,時有中外交涉事件。綜理船政臣黎兆棠,從前曾辦閩省通商局務,僉稱為能,現聞將於明春二月到工;新任福州將軍臣穆圖善,今臘、明正亦可到閩。惟是微臣違侍天顏,為日已久;而閩省幅員遼闊、政務殷繁,每有思慮所不能及、奏章所未能詳者。必得親詣闕廷,跪聆聖訓;庶幾遵循有自,且稍慰就瞻天日之忱。如蒙俞允,一俟奉到批旨,即行起程北上。所有閩浙總督篆務,應否交福州將軍臣穆圖善或福建巡撫臣勒方錡兼署之處?恭候命下遵行。謹繕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光緒六年正月初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著毋庸來見。閩省應辦各事宜正關緊要,即著認真經理,以期緩急足恃。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六九(八四五頁)

  ·光緒七年(一八八一)

  北洋通商大臣李鴻章咨送批准與丹國大北電報公司議定電線聯繫辦法

  五月十五日(六、一一),北洋通商大臣李鴻章文稱:

  光緒六年八月,本大臣奏請由天津至上海設立旱線電報,以通軍報而重防務;奉上諭:『系為因時制宜起見,即著妥速籌辦』等因,欽此。當經派員設局購料,酌定章程;並令現辦上海至外洋之丹國大北電報公司代雇洋師教習學生,代購機器、電線一切應用物料,均尚妥速省儉,較由別家購用者合算。將來津、滬電報設成,必須與該公司聯絡一氣,呼應乃能靈通。茲據該公司來津稟商嗣後彼此電報交涉事宜,本大臣參考各國辦理電報公法,與之反覆籌酌定議,由該公司擬呈六條,稟請批准立案等情。查丹國大北公司在滬設立海線,通行外洋已十餘年,向無中國官憲允准之案。所擬第一、二條:自此次奉准之日起,以二十年為限,不准他國公司於中國地界內另立海線;即該公司再添海線,必請中國官允行方可。中國若添設海線、旱線與該公司無礙者,可自設立。是於權宜之中,稍有限制。第四條:以後總理衙門、南北洋大臣、各國出使大臣及總領事等往來電報,凡從大北公司電線寄發者,該公司情願奉讓,二十年限內均不取費;但出他國公使接遞之費,各署須將電號蓋印送交,以為憑信。自應分別咨行照辦。

  除稟批准並將附呈洋文一樣兩紙一蓋印發還、一存案外,相應照錄原稟咨送。為此,合咨貴衙門,謹請查核立案。

  照錄清摺

  照錄丹國電報大北公司稟

  敬稟者:中國現創設電報,所有與敝公司電報交涉事宜,理應預為議明。謹擬六條,仰求中國國家恩准照辦。敝公司既得保護之益,亦可不失中國自有之權利。且敝公司尚有所稟一節,去年敝公司奉中國總理衙門、南北洋各處送交代發電報大概字數,計送往俄國一萬字、送往他國各處六千字,二共一萬六千字;收到所來外洋覆信電報共八千字,通往來二萬四千字。按照以上字數核算,共須報費洋銀五萬二千八百元。如果第四條內辦法能於去年議定,則中國所出報費,往來俄國者祗七千五百元、往來他國各處者祗一萬二千元,共須報費一萬九千五百元。凡屬敝公司者,早可奉讓;是中國可省報費三萬三千元之數也。即此可知彼此議定辦法,互相情讓,兩有裨益。如蒙批准施行,敝公司以後必竭力誠心報效中國。

  專肅謹稟,祗請勛安。

  一、大北公司之海線,現已經設立在中國地面者,中國國家允可獨享其利;倘大北公司再添設海線,必請中國國家允准方可。自此次奉准之日起,此海線以二十年為限,不准他國及他處公司於中國地界內另立海線。在此年限之內,凡中國租界及臺灣等處亦不准他國設立海線。

  二、以二十年為限,中國國家欲造海線或旱線,凡大北公司已經設立之處有與相礙者,中國官商不便設立。其無礙於大北公司者,儘可自行設立。

  三、凡以後中國欲再設電線,如大北公司所索之價較他人便宜,中國國家准其包辦。

  四、中國總理衙門、南北洋大臣、出使大臣及總領事往來之電報,在中國、日本、泰西等處,凡從大北公司自家電線寄發者,大北公司情願奉讓,二十年限內均不取費。設有大北公司電線不到之處,須勞他國公司電線轉寄,仍應出他國公司費用若干。惟所有往來之電報,必須各署蓋印送去,以為憑信,大北公司方能免費。

  五、大北公司之海線,由香港與泰西相連者曰南線,由日本與俄國相連者曰北線。日後中國電線設成,凡中西商民之在中國者寄電信前往外洋,從中國電線交大北公司轉寄。倘其電報內不指明從南線寄往外洋,大北公司從北線轉寄,較為迅速。

  六、嗣後如有爭辯之處,以中國文字為憑。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二二五(二六七頁)

  ·美國公使何天爵照詢與大北公司定立合同有妨中美權益是否經諭旨批准

  十月十七日(一二、八),美國公使何天爵照會稱:

  案照貴國設立電線一事,李中堂曾與大北公司定立合同。其中大意,內有在二十年限內,中國不惟於地界內不准別人安設電線,即各口洋人租界及臺灣等處地方,均不准別人安設等因;經安大臣於本年六月間與貴衙門曾有往來文件,當已轉報本國。茲准本國來文,所有安大臣議論此事各節,已奉本國批准。並以此事所立合同,不惟於本國之利益有妨,且於貴國之實益有損。據看如此辦法,直系將此事之權及各等生意均歸一人包攬,於國家官商均為不宜也。囑本署大臣即向貴署聲明等因前來;相應照會貴親王查照。所有李中堂與大北公司定立合同一事,是否經貴國諭旨批准?務請即用印文照復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二四二(二九一頁)

  ·福建巡撫岑毓英咨呈擬派輪船二號輪流渡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片稿

  十月十二日(一二、三),福建巡撫岑毓英文稱:

  案准部咨:『嗣後無論何項奏事,一面具奏,一面鈔錄摺稿咨送備查』等因;茲本撫院會同福州將軍穆□□、閩浙總督何□、船政大臣黎□□,附片具奏「擬派輪船二號輪流渡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一件;相應鈔錄片奏稿呈送。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一(八九四頁)

  ·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穆圖善奏「琛航」、「永保」二輪渡臺順搭民商別號輪船不得援例抄片

  十月十五日(一二、六),軍機處交出穆圖善鈔片稱:

  再,前准南洋大臣咨,承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開:『中國官兵輪船進出江口、海口,不准夾帶貨物,毋庸經新關洋人之手咨飭派員查驗』等因;當由臣穆圖善分別委員駐紮各海口稽察在案。

  查福建輪船,除兵船分防各海口外,僅有「琛航」、「永保」、「海鏡」三號輪船為渡送來往官兵之用。臣等前會奏商籌臺灣防務,擬用輪船自五虎口徑渡基隆;業經奉旨:『知道了。欽此』;欽遵辦理。嗣臣毓英至基隆查看,由此海道渡臺,實屬便捷;不論無風、有風,皆可停泊。又附近基隆之滬尾海口,前因水淺,輪船必須候潮始能進口。

  本年閏七月初一、二等日颶風鼓浪,將海口淤沙推出;海口之水較前加深數尺,輪船進口必(不?)須候潮,已成緊要之區。復咨商臣穆圖善、臣何璟、臣黎兆棠,即用「琛航」「永保」二號輪船輪流渡往基隆、滬尾;凡往來官兵及省、臺文報,均由輪船渡送以免遲誤機宜。惟官兵、文報多寡難定,而輪船所需煤炭、薪工則未能短少,不得不籌款添補。擬遇有民人渡臺暨商民販運貨物均准隨時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酌減水腳收支輪船炭工等項,亦屬兩便。所有應納關稅,仍由閩海關委員經收;其應納釐金,另由釐金總局委員收解,不容隱漏。該二號輪船雖順搭民商,究系渡送官兵、文報;一與尋常輪船不同,毋容經新關洋人之手。其餘別號官兵輪船,仍照定章辦理,不得援以為例。臣等悉心商酌,意見相同,並行據善後局司道核議具詳前來;除批示遵辦外,謹會同附片具陳,伏乞聖鑑訓示。謹奏。

  光緒七年十月十五日,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二(八九五頁)

  ·總稅務司赫德函請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宜另訂章程

  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六),總稅務司赫德函稱:

  竊據閩海關稅務司、署淡水關稅務司先後呈稱:現經福建撫部院岑派撥官廠輪船兩號,由福州渡臺灣基隆,按五日連環往來,准予搭客,且准裝運貨物;已於閏七月間開行搭運,並奉軍憲批示等因,鈔呈具詳前來。准此,總稅務司查同治六年、同治十二年歷奉劄行,轉飭各口稅務司:華商夾板、火輪各項船隻來往起下客貨、完納稅鈔、發領牌照等事訂准章程,祗准於通商口岸往來,均按洋商稅則一體辦理。又曾奉光緒六年劄文,以官輪、兵輪船隻毋庸由新關經理稽查,另有地方官委員稽察等語。竊維華商火輪船隻一切查驗稅徵牌照,悉照洋商一體由新關會辦;原所以重稅課,以嚴偷漏。其官輪、兵輪船隻毋庸由新關經理,另有地方官委員稽察;亦所以存體制而恐誤公。以故同一輪船,而一則不歸新關稽查、一則必歸洋商一律辦理;歷經奉辦有年,所以示區別也。乃現在以官輪而既准搭客、且准運貨,固儼然與商船無異。若僅照官船,未免藉公而帶私貨、託官而為商旅;既有礙於稅餉、亦不便於商情,即前此之章程,亦莫識所從。公私莫能分別、訂章致有參差,久之通商各口爭相效尤,實於商稅兩端大有窒礙。總稅務司竊以此等船隻,不若另訂章程,或不准其搭裝貨客;或者准其搭運貨客,即以華商輪船一體相視,仍依前奉之訂章,按華商以洋船貿易,悉照洋商則例,歸新關一律辦理,以歸劃一。若不准其貿易,此即系造辦此等船之本意,即以官廠船式亦屬相符,衡以國家之兵輪亦覺冠冕。若准其貿易,則飭其赴新關按通行章起下貨物、完納稅鈔。此固非特意刻,祗不過恪守要章;與該船無損,而與他商既無所為偏枯、亦無所妨害也。除將原申一件附呈察閱外,合即備文申請核奪示覆施行可也。

  附署理淡水關稅務司原申譯漢一件。

  照錄原申

  四品銜、署理淡水關稅務司副稅務司賀壁理為申呈事:竊查本年閏七月十八日,福建巡撫部院岑渡臺督辦防務,商准船政大臣黎派撥官廠輪船兩號,由福州專渡臺灣基隆;按五日往返,連環開行,准予附搭客商、運載貨物。其船載水腳,按照招商局章程酌減二成。旋於閏七月二十四日,船政「永保」輪船由福州抵基;該船即有搭客數十名,並果有照收水腳銀兩之事。以此,署稅司當於八月初四日函致滬尾關監督,函內聲敘閏七月二十四日查有船政「永保」輪船由福州駛至基隆,附搭客商數十名,照收水腳銀兩;並聞將來且准運載貨物等情。據此,案查同治十二年三月初一日總理衙門將華商夾板、火輪各項船隻置買造辦並來往起下納稅章程,劄行總稅務司赫,飭為辦劄各口稅務司遵辦。該章內註明此等船隻,止准通商各口往來,稟請監督發領船牌,由該口稅務司註填後,在口時起下貨物、完納稅鈔一節,均須赴各關稅務司呈繳牌照;除裝運漕糧准免二成貨稅外,其餘悉憑洋商稅則,按照該口章程辦理。查此,敝稅司竊以前船政輪船系因公務往來臺北,自應遵官輪、兵輪成案,免派驗丁到船稽查,致誤國家要務;刻該輪船既有附載客商攜帶行李,並將來且准裝載運貨物,實與商船無異;與官輪船隻大有區別,似不宜仍同一體相視,應照商船進出口章程援辦。即無載貨、雖止搭客,行李亦由敝關查驗,以昭劃一而防弊竇。但現在此等輪船尚未發領牌照,亦無赴關掛號驗;敝稅司誠恐將來或有不妥之處,不得不先事預防以防此。合應函請據情轉稟福州將軍查照,早賜批示遵辦等由在案。

  並查八月初六日,滬尾街道貼有福建省會善後總局司道告示一道;內敘:『案奉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巡撫部院岑憲牌:此次奉旨渡臺督辦防務,商准船政衙門派撥官廠輪船兩號,由省門五虎口專渡臺灣基隆,按五日往返,連環開行。凡官民商貨,均准往來附搭儎運。所需水腳銀兩,現經本總局議照招商局章程,酌減二成兌收,以卹商艱。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諭各官民商賈人等知悉:此後如有人貨附搭官廠輪船由省渡臺、或由臺來省者,准赴南臺華稅局及基隆滬尾局起票,照招商局章程酌減二成水腳。該船迅速穩妥,毋稍疑慮觀望!特示』等由。另臺北府陳、淡水縣顧,亦有告示貼在艋舺街衢,大意與善後總局告示相同;惟准運貨物內,加有「出產茶葉」一項而已。

  又於九月十九日,准滬尾關監督函覆:『經將貴稅司前函各由,稟請軍憲察核;然未奉批示之先,於八月十四日奉到軍憲札知:「官輪往來福州、基隆運儎貨物,應收正稅;現據省會善後總局司道議詳,應歸閩海關徵收。本將軍現議歸於常稅辦理,進出口均由南臺口驗徵;至基隆口僅准查驗給單放行,毋庸由臺收稅。飭即遵照辦理」等因。奉此,日昨復奉軍憲批,敝關前稟貴稅司函囑請示前由;奉批:「查前准南洋大臣咨准總理衙門咨:中國官輪、兵輪往來,如有進出江口、海口,無庸經新關稽查,咨飭各關自行派員認真查驗等因。該委員所稟,未便准如所請辦理。現在此案尚未奏咨,除照行善後總局司道會同通商、稅釐二局逐一確核通詳辦理並咨督部院、撫部院查照外,合併飭遵」等因。奉此,相應遵札先行函復貴稅司查照辦理』等因。准此,惟現在福州將軍仍援官輪、兵輪之案,毋庸新關查驗批覆;但載貨、搭客比之官輪奉公往來,甚為懸殊,當視同華商貿易洋式船隻一體辦理,應完稅鈔,照章概歸各口稅務司管理。而此次復以洋式船隻所載貨物歸入常稅徵收,事屬新創;且船政此等輪船,無論何處口岸,均可前往,倘或間有載運貨物駛赴不通商口岸,更與條例相違。

  署稅司因再四籌思,誠恐將來或有未妥之處,不敢壅於憲聽。理合具文備申,為此申請憲臺鑑核,商請總理衙門酌奪施行。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四(八九七頁)

  ·戶部咨行福州將軍穆圖善奏「琛航」、「永保」二輪渡臺順搭民商一片諭旨

  十一月初七日(一二、二七),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穆圖善等片奏『「琛航」、「永保」二號輪船輪流渡送省臺官兵、文報,遇有民商販運貨物均准隨時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收支輪船炭工等項,所有應納關稅釐金仍由閩海關、釐金總局委員收解,不經新關洋人之手;其餘輪船,不得援以為例』附片一件;光緒七年十月十五日,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欽遵交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行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五(九○一頁)

  ·兵部咨行「琛航」、「永和」二輪渡臺順搭客貨作何收支腳價應令聲復

  十一月十八日(一八八二、一、七),兵部文稱:

  車駕司案呈光緒七年十月十七日據當月司付軍機處片交福州將軍穆圖善等奏『擬派「琛航」、「永保」輪船二號輪流渡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一片,光緒七年十月十五日,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欽遵交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由驛行文福州將軍、閩浙總督、福建巡撫、船政大臣一體遵照。至原奏聲稱官兵文報多寡難定,而輪船所需煤炭、薪工則未能短少,不得不籌款添補;擬遇有民人渡臺暨商民販運貨物均准隨時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酌減水腳,收支輪船、炭工等語。惟搭坐商民以及貨物作何收支輪船腳價,原奏並未敘及;應令逐細聲復報部,並將招商局酌減水腳章程抄錄送部查核,並將前二號輪船系若干匹馬力、管駕員名、月需薪工數目,一並隨文報部備查。相應知照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六(九○二頁)

  ·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須赴新關完稅候查片

  十二月初五日(一八八二、一、二四),本衙門片奏稱:

  再,福州將軍穆圖善等會奏「擬派輪船二號輪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等因一片,於光緒七年十月十五日奉旨:『知道了。欽此』;並准軍機處鈔交原奏前來。查原奏內稱:『擬用「琛航」、「永保」二號輪流渡往基隆、滬尾,凡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均由輪船渡送,以免遲誤。遇有民人渡臺暨商民販貨,均准隨時搭船,酌減水腳;應納關稅,仍由閩海關委員經收,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別號輪船,不得援以為例』等語。臣等查官輪、兵輪船隻,毋庸由新關稽察;曾於光緒六年十一日間札行總稅務司遵照辦理,原所以存體制而免誤公。至華商輪船及夾板各項船隻,往來通商口岸起下客貨、完納稅鈔等事,均按洋商一律辦理;亦經同治年間劄行總稅務司照辦在案。現據該將軍等奏請派撥官輪渡送官兵、文報,系為慎重防務起見;應如所奏辦理。惟據稱『官兵、文報多寡難定,而輪船煤炭、薪工須籌款添補,擬准商民販運貨物,隨時搭船』等情;即與貿易商船無異。若照官輪、兵輪不由新關稽查,於向辦章程既屬兩歧,易滋流弊。擬請飭下該將軍等察照情形,此項輪船如專渡送官兵、文報,自無庸由新關查驗;倘須搭裝客貨,應於進出口時飭赴新關照章完納稅鈔,聽候稽查,以昭畫一。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鑑。謹奏。

  十二月初五日奉旨:『依議。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七(九○三頁)

  ·給總稅務司赫德劄覆准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應赴新關完稅候查

  十二月十一日(一八八二、一、三○),給總稅務司赫德劄稱:

  光緒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據總稅務司申稱:『據淡水關、閩海關稅務司先後呈稱,現經福建巡撫部院派撥輪船渡臺,准予搭客裝貨等因;抄呈具詳。總稅務司以官輪既准搭客、且准運貨,似宜另定章程』等因,申請核奪示復前來。當經本衙門於十二月初五日,奏請飭下福州將軍等察酌情形:此項輪船如專渡送官兵、文報,自無庸由新關查驗;倘須搭裝客貨,應於進出口時飭赴新關照章完納稅鈔,聽候稽查,以昭畫一等因。奉旨:『依議。欽此』。除分咨查照外,相應札復總稅務司轉飭該關稅務司遵照辦理可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八(九○四頁)

  ·咨行戶部等奏准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應赴新關完稅候查

  十二月十一日(一八八二、一、三○),行戶部文稱:

  本衙門於光緒七年十二月初五日附奏福州將軍等會奏「擬派輪船二號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等因一片,同日軍機大臣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恭錄諭旨、抄錄原奏,咨行貴部遵照辦理可也(同日行兵部文、福州將軍穆圖善文、閩浙總督何璟文、福建巡撫岑毓英文,均同上)。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九(九○四頁)

  ·光緒八年(一八八二)

  福州將軍穆圖善等咨覆「琛航」、「永保」二輪渡臺順搭客貨須赴新關完稅候查已遵照辦理

  四月十三日(五、二九),福州將軍穆圖善等文稱:

  本年正月初四日,承准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開:『本衙門光緒七年十二月初五日附奏福州將軍等會奏「擬派輪船二號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等因一片,同日軍機大臣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恭錄諭旨、抄錄原奏,咨行遵照辦理可也』等因;即經咨行遵照,並飭善後局司道察酌情形議覆詳辦去後。茲據善後局司道咨呈:『奉憲行「琛航」、「永保」二號輪船輪流渡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往來文報一案,承准總理衙門來咨,附片奏請飭下察酌情形:如專送官兵、文報,自毋庸由新關查驗;倘須搭裝客貨,應於進出口時飭赴新關照章完納稅鈔,聽候稽查。奉旨:「依議。欽此」。恭錄咨閩欽遵等因。本司道遵查派撥「琛航」、「永保」二船來往省、臺,因官兵文報多寡難定,而輪船所需煤炭、薪工則未能短少,不得不籌款添補。是以擬將民人渡臺暨商民販運貨物,均准隨時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酌減水腳,收支輪船炭工等項;應納關稅,仍由閩海關委員經手、釐金另由釐金總局委員收解。並以該二船雖系順搭民商,究系渡送官兵、文報,與尋常輪船不同,毋庸經新關之手;其餘別號官、兵輪,仍然照定章辦理,不得援以為例。先奉奏明在案。今既經總理衙門議奏:如專送官兵、文報,毋庸由新關查驗;倘須搭裝客貨,應於進出口時飭赴新關照章完納稅鈔,聽候稽查。自應遵照辦理。合就呈請主稿覈咨飭遵』等情,到本將軍等。據此,查總理衙門所奏:如專送官兵、文報,毋庸由新關查驗;倘須搭裝客貨,應於進出口時飭赴新關完納稅鈔,聽候稽查兩層,極為明晰。應即遵照辦理。

  除札南臺、滬尾、羅星塔、基隆各口委員及稅務司遵辦外,相應咨覆。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一八(九二○頁)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黎兆棠奏學生游學詩留臺差遣片

  十二月二十四日(一八八三、二、一),軍機處交出黎兆棠片稱:

  再,學堂製造學生候選縣丞游學詩,前經督辦寧古塔等處事宜大臣吳大澂奏請調赴吉林差委,當奉諭旨准調在案。臣經恭錄,札飭該學生欽遵前往。適該學生兩目昏翳,乞假醫理,臣委員驗明屬實,咨商吳大澂寬展限期,俾安心醫痊赴吉。嗣該學生病痊銷假,臣即飭赴吉林候遣。正在啟程北行間,據臺灣道劉璈稟:『臺北煤礦整頓需人,惟該學生熟悉情形,堪以勝任。且臺灣海防緊要,與東省無殊,亦惟該學生最熟,請將該學生留臺遣用』;並據閩浙督臣、福建撫臣同咨前因。臣當咨商吳大澂,據覆由臣奏明。謹將學生游學詩留臺差遣情由,附片具陳;可否之處?伏乞聖鑑訓示遵行。謹奏。

  光緒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三八九(九四○頁)

  ·光緒九年(一八八三)

  戶部片行查明閩省派赴各口查驗官兵輪船員弁應否酌給薪水

  三月初七日(四、一二),戶部片文稱:

  據福州將軍穆□□咨:『前准總理衙門咨:「中國兵輪、官輪往來各省進出江口、海口,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稽查,咨飭各關自行派員認真查驗」等因。當經本將軍飭委水師旗營佐領黨恩錄前往福州羅星塔地方駐紮,會同委員陳代盛、彭丙熙查驗。其廈門鼓浪嶼地方,遴委試用主簿蔣聯珠會同委員林逢年辦理。至臺灣滬尾一口,並飭令該口關員佐領兜欽會同委員李彤恩就近稽查。又旗後一口,即令該口關員佐領恩漣會同委員華廷錫就近稽查。基隆一口,派委副將銜參將洪永安會同基隆通判徐廷灝稽查。安平一口,派補用同知彭志偉會同程吉階稽查。均經咨明戶部查照在案。所有本將軍委辦之福州羅星塔口佐領黃恩錄、廈門之鼓浪嶼口試用主簿蔣聯珠二員,均系候補試用人員,駐紮地方相距南、廈各關較遠,應准支給薪水等款。其滬尾、旗後二處,輪船均可停泊關前,系派該口委員就近兼理,自毋庸開支薪水等項,以節縻費。至基隆、安戶二處,系屬滬尾、旗後二口分卡,必須專派委員認真查驗。該二員洪永安、彭志偉亦系候補試用人員,均經本將軍核實酌定,分別在於六成洋稅項下動支薪水等銀,以資辦公』等因。開單:羅星塔驗輪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二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二十四兩;清書一名,月支飯食銀五兩;巡丁四名,每名月支飯食銀三兩;水手八名,每名月支飯食銀三兩;扦手二名,每月支飯食銀四兩;紙張月支銀一兩,油火月支銀二兩。廈門鼓浪嶼驗輪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四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十六兩;清書一名,月支飯食銀五兩;巡丁二名,每名月支飯食銀三兩;水手四名,每名月支飯食銀三兩;扦手一名,月支飯食銀三兩;紙張月支銀一兩,油火月支銀二兩;房租月支銀二兩,船租月支銀二兩。基隆口驗輪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閏七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二十四兩。安平口驗輪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八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二十四兩各等情前來。查前據福州將軍穆□□等咨稱:『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准南洋通商大臣轉准總理衙門咨:中國兵輪、官輪往來各省進出江口、海口,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稽查,應由各關自行派員認真查驗」等因;當經酌派各員赴各處查驗,擬定章程咨報在案。今據咨報,該委員黃恩錄等均系候補人員,應准支給薪水銀兩,在於六成洋稅項下動支』等因;查此案,系由總理衙門行知該將軍辦理。今據咨稱前因,相應片行貴衙門查明單開該委員等薪水,是否應行酌核給與之處?即希片復過部,以憑辦理可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四二(九四九頁)

  ·戶部咨行閩省派赴各口查驗官兵輪船員弁准領薪水

  四月初八日(五、一四),戶部文稱:

  貴州司案呈,據福州將軍穆咨:『前准總理衙門咨:「中國兵輪、官輪往來各省進出江口、海口,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稽查;咨飭各關自行派員認真查驗」等因;當經本將軍飭委水師旗營佐領黃恩錄前往福州羅星塔地方駐紮,會同委員陳代盛、彭丙熙查驗。其廈門鼓浪嶼地方,遴委試用主簿蔣聯珠會同委員林逢年辦理。至臺灣滬尾一口,並飭令該口關員佐領兜欽會同委員李彤恩就近稽查。又旗後一口,即令該口關員佐領恩漣會同委員華廷錫就近稽查。基隆一口,派委副將銜參將洪永安會同基隆通判徐廷灝稽查。安平一口,派補用同知彭志偉會同程吉階稽查。均經咨明戶部查照在案。所有本將軍委辦之福州羅星塔口佐領黃恩錄、廈門之鼓浪嶼口試用主簿蔣聯珠二員,均系候補試用人員,駐紮地方相距南、廈各關較遠,應准支給薪水等款。其滬尾、旗後二處,輪船均可停泊關前,系派該口委員就近兼理;自毋庸開支薪水等項,以節糜費。至基隆、安平二處系屬滬尾、旗後二口分卡,必須專派委員認真查驗;該二員洪永安、彭志偉亦系候補試用人員,均經本將軍核實酌定,分別在於六成洋稅項下動支薪水,以資辦公』等因。單開羅星塔驗輪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二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二十四兩;清書一名,月支飯食銀五兩;巡丁四名,每名月支飯食銀三兩;水手八名,每名月支飲食銀三兩;扦手二名,每月支飯〔食〕銀四兩;紙張月支銀一兩,油火月支銀二兩。廈門鼓浪嶼驗輪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四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十六兩;清書一名,月支飯食銀五兩;巡丁二名,每名月支飯食銀三兩;水手四名,每名月支飯食銀三兩;扦手一名,月支飯食銀三兩;紙張月支銀一兩,油火月支銀二兩;房租月支銀二兩,船租月支銀二兩。基隆口驗輪船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閏七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二十四兩。安平口驗輪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八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二十四兩各等情前來。當經本部片行總理衙門查核去後。旋准片覆:『查此案系本衙門核准,於光緒六年十一月間,咨行南北洋大臣轉飭各關遵照。嗣准福州將軍於七年七月,曾將擬議稽查章程五條並委員銜名咨行本衙門有案。至委員薪水在六成洋稅項下動支一節,應由戶部酌核辦理』等因。查福州將軍咨稱:『查驗輪船委員酌給薪水等銀,既准總理衙門片覆,於七年七月曾將擬議章程、委員銜名咨報有案;並據該關聲敘,該委員等均系候補人員,自應准其支領薪水等款,由六成洋稅項下動用,以資辦公』。相應咨覆福州將軍,即將動用前項薪水等銀,按年入於洋稅奏銷案內報部查核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四六(九五二頁)

  ●臺灣海防檔(下)

  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威利」等商船改為官輪擬請另給官用牌照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報「威利」官輪順搭客貨請援照「永保」、「琛航」兩船成案免由洋關查驗

  咨復福建巡撫劉銘傳奏准「威利」官輪順搭客貨仍應驗關完稅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報委由德商李德代辦器材安設基隆滬尾至安平間陸路電線

  軍機處交出福建巡撫劉銘傳奏臺灣購辦水路電線以速郵政抄摺

  福建巡撫劉鉻傳咨呈臺灣購辦水陸電線摺稿並船圖合同

  戶部咨行臺灣購辦水陸電線應令詳擬商民電信定價章程

  光緒十三年(一八八七)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呈光緒十二年冬季電奏電信清摺

  海軍衙門咨行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抄摺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摺片並海軍衙門議覆一摺抄件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奏請改派楊宗瀚總辦臺省鐵路商務林維源專辦撫墾片稿

  光緒十四年(一八八八)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奏請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摺稿

  軍機處交出臺灣巡撫劉銘傳奏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抄摺

  光緒十五年(一八八九)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報駐英參贊李經方自英赴臺與怡和、旗昌洋行校對購辦船砲帳目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報李經方校對船砲帳目完畢並准其請假入都會試

  光緒十六年(一八九○)戶部發臺灣巡撫電詢前令另籌鐵路經費曾否籌妥

  光緒十七年(一八九一)戶部咨行臺灣找解光緒十七年鐵路經費半數已由地糧項下匯解北洋前由百貨釐金先解半數亦在地糧內提取歸款

  同文館譯上海德國新報載臺撫邵友濂由基隆赴臺北火車險遭出軌等訊

  光緒十八年(一八九二)臺灣巡撫邵友濂函請發交各國條約及電報密本

  同文館譯上海德文新報載臺灣鐵路基隆臺北段通車並向南接造等訊

  福州將軍希元咨報臺灣鐵路經費改由閩關四成洋稅項下撥解光緒十八年款已解天津

  福州將軍希元咨呈奏報閩關匯解光緒十八年鐵路經費銀兩片稿

  光緒十九年(一八九三)軍機處抄交福州將軍希元奏報匯解閩關光緒十九年鐵路經費

  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日本公使林董照知派船修理淡水、福州海線

  給津海關道盛宣懷劄飭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修接並預籌兩國電局接線辦法

  給日本公使林董照復已飭電局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修接

  津海關道盛宣懷呈擬福州至臺北及安平至澎湖海線應議辦法節略

  津海關道盛宣懷電稟臺灣海線應歸中國辦法

  津海關道盛宣懷電稟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臺灣海線意在否認我為物主

  李中堂鴻章面遞盛道擬具臺澎海線辦法節略

  津海關道盛宣懷函稟爭修臺閩海線情形並擬呈應議辦法

  給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臺閩海線斷線中國可認還修費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閩臺海線原案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臺閩海線系商線原案

  日本公使林董函復閩臺海線果系商線可從長計議

  光緒二十四年(一八九八)盛宣懷函擬將臺北至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

  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合同已奉兩國政府核准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復臺閩海線合同業經查核准行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臺閩海線售與日本如何設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臺閱海線售與日本後已飭酌定辦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將來對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復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呈臺閩海線讓售日本合同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請照會日使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報日允臺閩海線於一八八二年憑書期限內(即至一九一二年)不傳遞他項電報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北公司訂立增改保護權益密約合同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東、大北公司訂立保護權益密約合同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詢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簽押時間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合同無須再行畫押即希送署蓋印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送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請蓋印為憑

  光緒二十六年(一九○○)京卿盛宣懷函復日使索閱前定水線章程俟與大行公司商妥後摘刪呈送

  京卿盛宣懷函陳日使索閱水線章程已請就近向恒寧生取閱

  ·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威利」等商船改為官輪擬請另給官用牌照

  二月初九日(三、一四),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據江海關道邵友濂詳稱:『竊於本年十一月初十日接新關稅務司好博遜函稱,以接道函:「招商局「富有」、「美富」兩船已奉福州大憲給價收買,作為官用,原領船牌並未送銷;又「威利」輪船奉劉爵撫憲出價收買,赴臺聽差,於十月二十五日換挂龍旗」。查該船改作官船之後,雖已懸挂龍旗,並無另發之據,實系不成款樣;且在船水手人等,俱系商船出身,走私一切是其慣技,與在營兵丁充當水手循分守業者迥不相侔。倘此項船隻日見其多,若不設法區別,何以立防範而袪弊端?現由本稅務司詳細酌核,擬就官用船牌式〔樣〕一紙,送請察核轉詳等因。職道伏查商輪改作官船,並無發給船牌專照定章;現因所用在船水手人等向經行駛各口,難免走私弊混。好稅務司擬將此等船隻由監督另給官用船牌,系為防弊起見;似可俯如所請。惟事屬創辦,職道未敢擅專。理合照錄擬給牌示,具文詳請;是否有當?仰祈察核批示祗遵!如蒙俯允,並請咨明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通行各國一律照辦,實為公便』等情;並船牌式樣一紙到本爵大臣。據此,除批:『據詳已悉。查此項商輪改為官輪,既與兵輪有別;在船水手人等又系商輪出身,行駛通商各口,自應有所稽察,方免流弊。現經稅司請由監督另給官用船牌,察核所擬,尚屬妥協。仰候照錄船牌式樣咨請總理衙門核定通行遵辦,以昭周妥。繳印發』外,相應鈔錄船牌式樣咨呈。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核辦理施行。

  ——見「海防檔」「甲、購買船砲」(下)六二二(九九三頁)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報「威利」官輪順搭客貨請援照「永保」、「琛航」兩船成案免由洋關查驗

  二月十八日(三、二三),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本年四月初七日,據會辦通商委員、已革浙江補用知府李彤恩詳稱:『案奉憲批:「威利」輪船現已由官購定,往來各口運儎軍裝;仍准附搭客商,照收儎腳。飭由卑局發給船票,以專責成』等因。奉此,伏查官輪船附搭客商、照收水腳,似宜援案通知洋關稅務司知照,方為正辦。當即錄批,函致滬尾關稅務司法來格知照去後。旋准函復:『官輪船既收客商儎腳及棺柩運費,即系貿易之船;照章自應由關節制,按例完納稅鈔。況商人只知圖利,其行李多有藏匿私貨;雖委員稽查周密,而本關分當遵章派撥扦子手查驗,未便稍事因循』等由。復經卑局以『該船僅收客商儎腳,並未奉准裝運貨物,未便作為貿易之船;仍遵憲定章程,援照「永保」等船成案辦理』函復去後。詎法稅司拘於成例,堅請如前。伏查光緒七年間前撫憲岑任內,議將船政之「永保」、「琛航」兩號輪船專在臺北、福州,按五天往返,連環開行。所有官民商貨均准搭船,照招商局章程酌收水腳,由稅釐委員監收,另款存儲,即以開支兩船薪水等項;既可常通文報,又可節省經費。行令省會通商、稅釐兩局司道,詳奉前軍憲行知滬尾海關。經前稅司賀壁理來函,援引同治十二年總理衙門章程,以兩船即無儎貨、雖止搭客行李,核與商船無異;亦應由關查驗,以昭畫一等情。經由海關委員稟奉前軍憲穆批:『前准總署咨:中國官輪、兵輪往來各省,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稽查;飭由各關自行派員認真查驗等因。今賀稅司函請前情,自未便俯如所請。現在此案尚未奏咨,業經照行善後通商、稅釐各局司道確核通詳:官輪船附搭商販貨物應收官稅銀兩,仍循舊章由海關查照常稅懲辦。此次賀稅司請照商輪進出口章程,歸該稅司查驗;核與總署前咨未符,所請毋庸置議。詳請行知遵辦』等因,行知到關;經兜委員照會稅務司知照在案。此次「威利」輪船僅准附搭客商、柩棺照收腳費,以之津貼船中月費,實為節省經費、慎重稅務起見;核與「永保」、「琛航」兩船並准儎貨、照收關稅情形更有區別,自宜援照成案,毋庸洋關查驗。第既准法稅司兩次函復堅請如前,未便徒由卑局與其爭論。相應據情詳請憲臺察奪,可否援照「永保」、「琛航」兩船成案,咨明總理衙門轉行赫總稅司知照,並咨督、軍憲轉行各關局一體遵行,以昭妥協;一面由卑局將該船搭客收儎緣由分移臺北各衙門,並隨時發給招帖,先行試辦,以廣招徠』?並據另稟:『查「威利」輪船准搭客商、照收儎腳一案,兩准法稅司來函,堅請照章由關查驗等語;茲將原信恭呈憲鑑。至「永保」、「琛航」兩船前年議儎貨物照收水腳一案,茲將原案要鍵十件檢出,一並呈請鈞察。伏查「永保」等船原議准儎貨物作為商船,尚歸海關常稅徵收、不歸洋稅項下造報;茲「威利」輪船僅准搭儎客商棺柩、收些儎腳,並無攬儎貨物應完關稅,核與「永保」等船情形又有不同;更無庸由關稅務司派丁查驗。但官輪搭客收儎,似宜咨明總署劄行總稅司轉飭各口稅務司遵照,以免藉口;並咨軍、督憲轉行各局司道一體知照,方為正辦』各等情。計呈送札十件、信二件到本爵部院。

  據此,除批『據詳另單均悉。查「威利」輪船往來上海、臺北等處,僅准附搭客商、帶運棺柩,酌收儎腳津貼船中月費,與「永保」、「琛航」二船准儎商貨情形相同;自應援照成案,毋庸由洋關稅務司派人查驗。如恐搭客行李防有夾帶私貨情弊,當由海關委員認真查驗。候咨明總理衙門暨將軍、督部堂轉行各關局一體遵照。一面即由該委員於「威利」輪船進出口時,將搭客行李逐名查驗;如有夾帶貨物、希圖漏稅,無論官弁商民兵勇,立即稟明照章罰辦,毋稍瞻徇。切切!原信二件、札十件,發還備查。此繳印發』暨咨行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請煩查照轉行赫總稅務司援照「永保」、「琛航」兩船成案辦理,望切施行。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八五(一○一三頁)

  ·咨復福建巡撫劉銘傳奏准「威利」官輪順搭客貨仍應驗關完稅

  二月二十四日(三、二九),行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光緒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接准咨開:『據通商委員李彤恩詳稱:「威利」輪船往來各口運載軍裝,擬附搭客商,照收水腳,當經知照洋關稅務司去後。迭經函復:官輪既收客商水腳及棺柩運費,即系貿易之船,照章由關查驗納稅等語。伏查光緒七年,前撫憲岑議將「永保」、「琛航」兩輪搭運客貨,奉准總理衙門咨:中國官輪、兵輪往來各省,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稽查;飭由各關自行派員稽查等因在案。此次「威利」輪船附搭客商、柩棺,照收腳費以之津貼船中月費,擬援照「永保」、「琛航」兩船成案,無庸洋關查驗,咨明總署轉飭總稅司通行遵照』等因前來。本衙門查各省官輪、兵輪開行各處,不由洋人經理,歷經辦理有案。光緒七年穆圖善片奏:『「琛航」、「永保」兩輪渡送官兵、文報,順搭商民貨物,毋庸經新關洋人之手經理;別號輪船,不得援以為例』等語,嗣經本衙門復奏:以此項官輪如專渡送官兵文報,自毋庸由新關查驗;倘須搭裝客貨,應於進出口時飭赴新關照章完納稅鈔、聽候稽查,以照畫一。奉旨:『依議。欽此』;通行在案。再查九年北洋大臣咨稱:「海鏡」輪船往來煙臺附搭客貨,亦援「永保」、「琛航」成案,照章稽查完稅亦在案。是官輪開行,新關洋人不得干預;而既搭載客商,即須由關查驗。定章具在,辦理未便兩歧。本衙門礙難劄飭總稅司遵辦,致涉紛更。相應咨復貴撫轉飭該局員仍照成案辦理,以符定章可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八六(一○一五頁)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報委由德商李德代辦器材安設基隆滬尾至安平間陸路電線

  六月十七日(七、一八),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據會辦臺北通商委員李彤恩稟稱:『竊彤恩面奉憲諭:「臺北孤懸海外,而南北袤長十餘里。倘無輪船之便,信息經旬莫通;水路電線,亟應剋日舉辦。適有上海德國泰來行李德到臺,面呈陸路電線所需機器料件價銀清摺,願代承辦。飭與該洋人妥商議定先將陸線趕辦,以速郵政」等因。奉此,彤恩即邀該洋人李德到局,將其所呈清摺逐查考;適臺南電報局委員、船政學生、候選縣丞蘇汝灼請假來北,並邀會同估計。細核摺內所開臺地由北至南一千五百里,需銀三萬二千八百兩,每里合銀三十七兩五錢一節,數目多有不符。詰據李德聲稱:「摺內僅開機器價銀數目,其運腳、保險一切不在其內」。彤恩復詰設電事宜尚有應需各項機器物件,摺內漏開甚多,自應逐一開明添入;令其補辦,以免缺乏。又打電局所擬設五處,每局需機器一切,亦應詳細開列;一並辦齊,以備足用。該洋人深以為是。伏查此次設立陸路電線,應以基隆、滬尾兩海口起,互通至臺北府城,由府城直達臺灣府安平口止,約計長七百餘里。所辦線條各項,有八百里足可敷用。至沿途溪河,倘難安插木桿;應令預備水線,以免臨時周章。惟所開價銀三萬二千八百兩。系照一千五百里而算;茲僅用八百里,則價銀自應核減。第摺內所開應用機器等項,有不能短少者,自宜照數購備;惟七號電線一項按里而計,應可減少。查該洋人所開電線需銀一萬三千零九兩,計除七百里應除銀六千一百一十二兩,若照原開總數三萬二千八百兩除銀六千一十二兩外,僅應給銀二萬六千六百八十八兩。此外,加給蘇汝灼所開添補各器共銀一千六百五十兩。核計僅應給銀二萬八千三百三十八兩,彤恩擬照此數發給承辦。據該洋人聲稱:此次代辦電器,原屬急公效勞,非敢希圖中飽。堅以運費、保險一切尚須數千元,萬難賠墊;固執至再、至三,未能定議。彤恩茲擬增給運費、保險一切一千六百餘兩,合共給其規平洋銀三萬兩。以八百里計,每里適合三十七兩五錢;與該洋人原議亦屬相符,該洋人始肯應允。請定合同之日,在於福州給交銀一萬兩;餘俟六個月電線、機器運到之日,再行找給二萬兩。所有事宜均列合同之內,是否有當?理合開摺呈請察奪。如蒙俞允,俟奉批示,再與該洋人畫押定議。至應用木料工作一切需費若干?俯容再行核估請示辦理』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據稟已悉。陸路設電需用物件,既經該委員與洋商李德分款議定價目,應即畫押立據,仰候分別咨行查照。此繳印發』並分別咨行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粘抄合同

  立合同,臺北通商委員前浙江補用〔知〕府李彤恩、德國上海泰來洋行李德。同奉欽差福建臺灣爵撫憲劉諭,將臺北由滬尾、基隆兩處海口起至臺北府城,又由府城至臺灣府安平止,設立陸路電線,以通信息。茲李德願出承辦電線機器一切,計由滬尾、基隆兩海口至安平以華里八百里為率,中設電局五處,共需價銀規平三萬兩。立約之日,先交給一萬兩;電線到齊,找還銀二萬兩。所有應辦物件細數,另列清單之內。惟電桿所用木料及安電工作,一切概由中國自辦。自立合同之日起,限六個月將電線物件包運至滬尾口交卸。所有運費、保險一切,均由李德發給。若機器物件照約依期運到中國,不得退還異說。倘李德不照合同,有遲誤、短少致中國難以應期興工,李德願罰銀二千兩。彼此當立漢、洋合同各一紙,各執為據。

  一、約明用雙條十七號電線,以華里八百八十里為率,中設電局五處。所有沿途電線及局中應用機器物件,另列清單之內。以上共需價銀規平三萬兩物件到齊,應將外國所買發票原單呈請查核。

  一、約明應需木料並工作一切不在合同之內,由中國自理。倘將來興工要用洋匠幫同工作,李德當選派精熟電務洋匠一名到臺;每月另給薪水、火食銀二百兩,轎價在外。

  一、約明自立合同之日起,限六個月內將電線、機器一切全數包運到滬尾口交卸。船到滬時,除風雨不計外,限二十四點鐘耽擱起卸物件;倘過二十四點鐘外,每天應貼船侢銀二百元。

  一、約明所有價銀,共計規平銀三萬兩。立約之日,議由福州先交三分之一,應規平銀一萬兩;尚餘規平銀二萬兩,約俟電線、機器到齊之日,仍由福州再行找清,不得遲延。

  一、約明所辦電線、機器物具一切自到臺安設之日起,保固一年為限;如限內原有損壞,李德願賠修。倘所辦物件有不合適用,應准中國剔換退還;李德當另行補齊應用,不敢異議。

  一、電線機器到日,倘有以李德所辦之物不合於用,彼此議論不一;應請中國電報局選派熟悉之人秉公議估,不可刁難受累。至機器到臺,所有應完關稅暨駁船侢銀,均由中國自理。

  一、由滬尾、基隆至安平所用電線,中有隔溪應用水線若干里?此時殊難懸揣。應由李德預備若干購運到臺,以便足敷安設。

  一、此次議設陸路電線為國家有益起見,所有議價一切,均由欽差爵撫憲與李德當面議定。所有局中繙繹、通事、丁胥人等,不敢勒索花紅規例。

  一、李德此次承辦臺灣陸路電線原為效勞出力起見,約明價銀三萬兩。倘在英國採辦價值勿須三萬兩,李德願按照外國發價原單數目繳還中國,以表報效之忱。

  一、約明電線、機器一到香港,十天以前即須通知臺北電報總局,以便預備駁船聽候盤運,庶免臨時周章。

  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號),立合同李彤恩、李德。

  謹將沿途電線應需各物,開列於左。計開:

  巴明行第七號雙條電線,華里八百八十里長。

  巴明行第十六號電線,三墩。

  達挪依單鉤碗鉤,一萬五千副。

  雙鉤碗鉤,五千副。

  鐵挺鉤,五百磅。

  鹽強水,三百四十磅。

  接桌螺絲,十五打。

  接七號線螺絲,十五打。

  粗樹膠線,二千碼。

  細樹膠線,二千碼。

  碗鑽,八打。

  小本絞關,十根。

  鐵練,八條。

  大搖車,六付。

  修水線器具,二付。

  理線拑,十付。

  小轆車纜,十四付。

  手鋸,十把。

  螺絲郎頭,八個。

  大拑,三打。

  小拑,三打。

  蟹剪,八把。

  途用機器,三付。

  角挫,二打。

  大角挫,三打。

  ——以上系泰來洋行原開數目物件。

  加大搖線,一付(二十四元)。

  指南針,二架(每架四元)。

  凈鉛,一百磅。

  白鉛,一百磅。

  凈錫,三百磅。

  銅號頭,十個。

  寒暑表,三枝。

  布帶尺,二匣。

  開地鑽,一十二把(每把十八元)。

  銲筋,十個。

  風爐,五架。

  測遠機,一架。

  測高機,一架。

  鐵連尺,一條(計二十英尺)。

  白漆,三百磅。

  紅漆,三百磅。

  各色鑢,六打(每打四元)。

  石油,三百磅(每磅一角二尖)。

  黃銅銲,三百磅(每磅二角五尖)。

  ——以上系中國添辦物件,核計需銀一千六百餘兩。

  謹將五所電局應需各物開列於左。計開:

  西門機器,十二付。

  莫耳斯紙條,一萬盤。

  四線檔電機,五付。

  二線檔電機,二付。

  愛庚冷電池,八百全付。

  湯生驗電表,三付。

  切線表,六尺。

  四線分電匙,六付。

  六線分電匙,六付。

  八線分電匙,六付。

  五線轉電板,六付。

  馬掌吸鐵石,五塊。

  藍油紙,一千張。

  機器墨水,一千小瓶。

  機器油,二千瓶。

  頂好電報鐘,十二付(每付二十元)。

  腦沙(上等),一千三百磅(每磅一角四尖)。

  小電表,六只。

  ——以上系泰來洋行原開數目物件。

  煤精,五百磅(每磅五尖)。

  卑好樂西門加呢,五百磅(每磅一角一尖)。

  水銀,六十磅(每磅一元一角)。

  大銅板,六塊(長五尺、闊三.五尺、厚二分,系英尺)。

  紫銅線,五十磅(每磅七角)。

  黃銅線,一百磅。

  天王鐘,五架(每架二十元)。

  ——以上系中國添辦數目物件。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三八(一三○三頁)

  ·軍機處交出福建巡撫劉銘傳奏臺灣購辦水路電線以速郵政抄摺

  九月十五日(一○、一二),軍機處交出劉銘傳抄摺稱:

  為臺灣購辦水路電線,以速郵政,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臺灣一島孤懸海外,來往文報風濤阻滯;每至匝月兼旬,音信不通。水路電報實為目前急務,必不可緩之圖。查同治十三年,經前江督沈葆楨奏請設立臺地水路電報,奉旨允准在案。曾同上海大東北公司議明價值,業已粗定合同;因沈葆楨調任兩江,議遂中止。臣於上年法兵解嚴之交,經營辦理,固慮經費難籌,亦因水線價值昂貴,非考實精微利鈍,不敢猛浪從事。自春至秋,洋商多有來臺承辦此項電線。臣因旱線損斷容易修理,水線損斷無船可修;中國只大東北公司修理電線輪船一隻,若仍照沈葆楨前議歸大東北公司承辦,以後修理較易。特派已革浙江候補知府李彤恩馳赴與該公司面議,據開水程由廈門至澎湖以達安平約共五百里,索價銀十五萬五千兩;包修三年,需費銀三萬兩;以後遇有損斷,雇令該輪船修理,每日需費銀五百兩。與沈葆楨原定合同大略相同,均須交付現銀。李彤恩因該公司開價過多,置不與議;會同已革廣東試用道張鴻祿諮訪各洋行,令其各開價值,約同各洋商一並來臺,與臣面議。然修理無船,水線萬不能辦。據瑞生洋行條陳:自造鋼殼四鐵葉輪船一隻,由外洋裝線運至中國,並自購修理機器一副,長三百二十英尺、闊三十二英尺,可以安砲六尊;俟電線安妥後,平時可以載貨、裝兵巡洋,遇有電線損斷隨時自行修理。一舉而數善備,以免大東北公司居奇。臣稔籌熟商,事屬可行。臺灣四面皆海,多一船即得一船之用。當令洋商各開實價,擇其廉者與其成交。旋據地亞士等七行開單,內惟怡和、泰來、瑞生三行開價較廉:電線價銀十萬兩,輪船價銀九萬兩,修理電線機器價銀一萬兩,測量機器一副、三局電報機器之具並包運、包放工價、包險等費,共銀二萬兩。總共價銀二十二萬兩,絲毫不能再減。臺灣經費支絀,一時難籌鉅款。臣當同該商人等面議,如能三年歸還,即可成交。泰來、瑞生皆不承應,惟怡和願辦。當飭張鴻祿、李彤恩與其詳議條款,先給定銀四萬兩,其餘分三年歸清,不給息銀。現據李彤恩等詳送條款合同並船圖、電線樣式前來。臣伏查沈葆楨前立合同估價有三:一由福州至淡水之白沙墩、再由臺灣府至澎湖,議價洋二十四萬二千五百餘元;一由臺灣徑至廈門,議價洋十七萬六千八百餘元;一由安平至澎湖、至廈門,議價洋二十一萬二千九百餘元。三項中,惟末一項與此次所辦道理相同。其估價合成銀數計之,須十五萬三千二百餘兩。且所議頭等電線,近岸只八噸重者八十五里,其餘皆一噸三分四重。此次所訂電線,議定頭等近岸十噸重者一百里,其餘皆二噸重;不獨價值便宜,線料亦大相徑庭。且查瓊州水程不足六十里,據大東北公司開送從前包辦海線價銀二萬餘兩;若以臺灣線價比較,更屬廉平。至添購修理電線輪船一項,按照合同所開機器馬力,價亦並不昂貴。臣於經費萬分支絀之際,勉力籌辦急要之務;若不切實打算,給價稍多,不惟不能節省,且見笑於洋人。旱線由基隆滬尾合至淡水、由淡水至臺灣府城來往兩道,議定八百里。除木料之外,其餘皆由泰來承辦,其價銀三萬兩,訂於明年正月安設;水線定於明年六月安設。臣尤慮者,安設水線費款十萬;一旦有事,或被敵人割斷,不獨無補於緩急,且白棄鉅款,殊為可惜。今自造一船,可以自行隨時撈取,便益甚大。

  惟此項經費無著,臣同沈應奎反復籌議,只有百貨釐金項下可以抵撥。但本年六月甫經一律開辦,每月收銀不足四千兩;三年能否如數相償,尚無把握。臺地安設電報,於茶商最為得益。李彤恩現與商人議定,如三年內釐金收數不敷電價,由該商人等竭力捐助,以成要舉。

  除將合同、船圖咨送海軍並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考外,謹將臺灣購辦水、陸電線各緣由,繕摺具陳,伏祈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光緒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五○(一三二五頁)

  ·福建巡撫劉鉻傳咨呈臺灣購辦水陸電線摺稿並船圖合同

  九月十八日(一○、一五),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竊照本爵部院於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在臺北行營恭摺具奏「臺灣購辦水陸電線以速郵政」一案;相應抄錄摺稿並將船圖、合同呈送。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照錄合同

  立合同,會辦臺北通商稅務委員前浙江補用知府李彤恩、上海怡和洋行英商施本思。同奉欽差福建臺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諭辦臺灣達於廈門水路電線,分別每英里十噸重三十英里、每英里二噸重一百二十英里,以速郵傳。又置造四鐵葉暗輪鋼殼輪船一隻,由英運儎水線到臺安放之後,由中國改作巡船;常時既可巡查各口水線設斷,亦可鑲配機器撈收修里,一舉而數善備。現蒙爵撫憲面許怡和行承辦,議定以上兩項,共給價銀規平二十二萬兩;立約之日先交四萬兩,餘俟輪船水線到臺安放沈妥,再交六萬兩。尚有十二萬兩,自水線安妥之日起,分作兩年勻還,不貼利息。茲將議定條款飭彤恩、本思會立漢、英文字合同各三紙,送請滬尾口英國領事官翟蓋印,各執為據。彼此倘不照約,應照後列章程辦理。

  一、怡和行約明在英國定造四葉暗輪鋼身火輪船一隻,其船身大小、噸位、式樣做法,另列清單粘附於後。

  二、約明立約之日起,限十個月包運至臺灣;水線放妥,交付中國管理。所有十個月內保險並僱倩船主大副、二副、三副、管輪及水手等,由怡和行僱用,自行發給薪水等項。

  三、約明海線一到臺灣,立即安放妥貼。放線時,船中薪費一切由怡和行發給;惟煤炭,請爵撫憲撥用。電線一經安放沉妥,以後交船之日所有船中費用,應由中國自備。倘要留船主人等,均聽中國鈞便;如不留用,仍由怡和行資送回國。

  四、由安平至澎湖轉達廈門計共英海里一百五十里,內安平近岸海道計七英海里上下,應用粗線每英里重十噸;至澎湖近岸海道計十英里上下、廈門近岸海道計十三英里上下,每英里亦俱用十噸重之粗線。其餘深海,應用細線每英里重二噸。以上共用十噸重粗線三十英里、二噸重細線一百二十六英里;如須改用五噸重水線為之連接,由工師酌量添辦,不另給價。

  五、此項水線安放海底,不能用勁牽直,應須曲折安排,方期隱固。倘所需不止一百五十英里,應由怡和行多備十餘里或二十餘里之水線,以免臨時缺需貽誤。此項不另給價。

  六、約明承辦英國上等海線,其線心用七條紫銅斤,每英里重一百三十磅;外用三重吉潘印度膠包固,每英里應重一百三十磅。再合麻及最結實之小帶紮緊,再紮以極堅固之鐵線,又紮以麻加巴麻油漆成。共計包固五層,俱用新料新造,不得以舊料壞物抵塞。

  七、此項水線,現蒙爵撫憲發出線樣一條為式,怡和行自當遵照原式製造。限四個月內,怡和行當將新造線式寄來呈請查驗;倘將來水線運到,驗與所送原樣不符,怡和行情願認罰。

  八、在安平、澎湖、廈門三處,應設電報局三所。其局所應由中國自行建造,即局中應需床舖、椅棹傢伙一切亦由爵撫憲自備。惟所需打電電具、電池要雙付及各等機器,由怡和行代辦足備足用;共需若干件,要與廈門大北電報公司所用物件一律,不得短少。

  九、另備測量機器一付,以備將來海線損斷,庶學生可以測量遠近,易於撈收修理。

  十、安平、澎湖、廈門三處線端應由何處起岸?應否添用陸路旱線或暗埋地窨?須俟將來外國工師到臺,會同委員勘明應用若干,用行議價。此項,怡和行自當公道代辦。

  十一、將來電線、機器到華,由怡和行僱用司理放線工師三、二人到華包放水線。每月應給薪水及工竣資送回國,統由怡和行給發。惟應留工師一人在臺三年,令其教習學生修線之事;每月薪水如何議給,怡和行願為居中說合,必可從廉訂定。

  十二、約明代辦將來海線損斷應行撈收修理接線之機器一付,並預備十噸、二噸海線若干及隨時留備之線一切銅線、硬印度膠、麻繩、巴麻油、鐵線等項,以備隨時足用。

  十三、約明驗看海線一事,如在英國察驗,即由中國駐紮英京大臣派員查驗;如在中國查驗,或由爵撫憲派員、或由各省電報局派員考驗,亦無不可。

  十四、約明以上輪船並各項海線、機器物件等,統共上海規平銀二十二萬兩正,不折不扣。立約之日先付銀四萬兩,輪船海線到華放妥再付銀六萬兩;尚有十二萬兩,自輪船海線放妥之日起算,分作兩年交還。所有兩年之中,利息毋庸算給。

  十五、約明頭批銀四萬兩、二批銀六萬兩並以後分交之十二萬兩,或在福州付給、或在上海交付,均候鈞便。如兌付庫平銀核對上海規平銀平色如何申法,查照交易向章辦理。

  十六、此次議買輪船、海線,原由怡和行與爵撫憲當面議定價銀,無折無扣。中國局員、丁胥人等如有勒索受賄,查出與受均應科罰。

  再將承儎辦運海線輪船一隻大小式樣、噸位、尺寸、做法開列於後:

  一、四葉暗輪鋼身火輪船一隻,船身均是鋼片做成。自水線以下應用七分半厚,其餘自五分厚起、至七分半止。約明一切俱用新物新做,不用舊料,要頭號保險。倘不照約,立將原船送還。

  二、船身長二百二十英尺、寬三十二英尺、高二十英尺,噸位一千噸,吃水深十三尺。

  三、桅兩枝,均是鋼片做成。橫側木杆,用金山松木。

  四、單煙通鍋爐二座。

  五、省煤快力機器,用新式三隻汽缸。其馬力名一百五十匹,實八百匹。此機器用煤極省,現在外洋兵船所用者一式。

  六、每點鐘行走十二諾,合華里四十三里。二十四點鐘,用煤十五噸。

  七、舵盤機器前後二付,起錨汽機在前一付,起重汽機在後一付。

  八、此船本意為安放修理海線之用,惟無事之時兼可巡查各口,應於船頭、船尾各置六寸口徑阿姆斯脫郎後膛砲各一尊。該兩處船身須與兵船一式堅固,兩旁亦應開有砲門闊六十度,以備中國將來隨時安置小砲。砲由臺灣自備。

  九、船後艙面應設客座一間,傢伙俱照半洋、半華式。外有臥房一間,留有床榻地位。艙下有客廳一大間,兩旁各有客房數間。均照圖式,不得參差。

  十、艙底有鐵桶二、三隻,以備放海線所用。或系活動可移、或系不能移動、或一二個活動而有一個不活動者,均由海線工師看定再配。

  十一、船上應用應備大小呂宋繩■〈糸索〉、上等帆篷,一切俱全。

  十二、船上行船應用應備大小機器、料件傢伙並船表、量天尺、量水程地圖,一概俱全。

  十三、船中鑲配銅鐵物件並官艙、客艙、各艙床榻、椅棹、鐘表、應配坐褥、櫥櫃,一概齊全。

  十四、船中官艙、客艙、各艙門簾、地毯並廚房爐灶、盤杯、刀叉等件粗細傢伙,一切俱全。

  十五、所有鐵練、鐵椗大小幾個,應照英國海部章程預備。杉板用楢木十掌一隻、八掌一隻、六掌二隻,船上傢伙一切俱全。

  十六、以上各項數目,應須分款約明:輪船並水線約銀一十九萬兩,修理水線機器一萬兩,三局機器並測量機器及保險、水腳共二萬兩。

  附船圖式一紙、水線圖式一紙。

  大清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立合同臺北通商委員李彤恩;大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立合同上海怡和英商施本思。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五一(一三二八頁)

  ·戶部咨行臺灣購辦水陸電線應令詳擬商民電信定價章程

  九月二十七日(一○、二四),戶部文: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臺灣巡撫劉銘傳奏「臺灣購辦水路電線以速郵政」一摺,光緒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移咨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臺灣巡撫遵照,並令該撫速飭經手各員將安設水陸電線一切事宜,趕緊酌定章程,先行奏咨報部立案。

  至此項購辦電線價值,據稱在於百貨釐金項下分作三年動撥;不敷之項,由茶商捐補。其百貨釐金自本年六月甫經一律開辦,每月收銀不足四千兩等語。查本年五月間,據該撫奏明臺灣船貨釐金自本年四月初一日停止,改抽百貨釐金等因;此次奏稱百貨釐金自本年六月開辦,核與前奏開辦日期不符。應令該撫查明登覆,並令遵照本部前行,將設局處所、委員銜名籍貫暨月支薪水若干?先行專案報部。嗣後該釐局收放銀數,務須照章按半年奏報一次,仍照冊送部稽核;毋許違延。再查該處所安電線系為速郵政起見,既稱於茶商最為得益,自系包電商信。凡商民電信定價若干?亦即詳擬章程報部辦理;均毋宕延可也,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五二(一三三三頁)

  ·光緒十三年(一八八七)

  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呈光緒十二年冬季電奏電信清摺

  三月初七日(三、三一),閩浙總督楊昌濬文稱:

  竊照本部堂於光緒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附片具奏上年冬季分接奉電旨並電奏電信錄摺分咨一片;相應抄錄片奏稿並錄具清摺一扣,備文呈送。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察照核辦施行。

  照錄清摺

  謹將光緒十二年冬季分來往電信開具清摺,呈送鑑核。計開:

  (略)

  十二月十四日,寄鈞處電:昨接日本徐大臣來電云:『據倭外部文稱:由法新造之「畝傍」兵輪日久未到,現派兩兵艦來閩、廈、臺灣各港口訪尋;祈轉飭地方官勿視為商船,並飛咨臺撫』等語。經電復已知照臺撫,閩、廈未聞到有日本兵輪,應請照復外部。鄙意新造臣艦開赴東洋,必有定期定向,不比纖芥,何須到處尋訪;其言難信。查崎案現尚未了,恐地方驚疑,借端生事;請鈞處電囑徐大臣轉致外部,無須派輪來閩。如該輪到時,當即電聞,並祈示復。濬叩。寒。

  十二月十七日,寄鈞處電:徐星使續電:『倭只欲我免徵該二船鈔稅,即臺灣亦只通商之口』等語。該外部語仍支離,已緩致代辦領事,如船來不必入口。是否?乞電復。濬叩。洽。

  十二月十九日,寄鈞處電:頃代辦日本領事知照:『「畝傍」兵輪已查明於冬月初八由新嘉坡開行,至臺灣洋面之東邊失事沉沒;所派「明治」、「長門」兩艦不到閩、臺訪尋』等語。謹電聞。濬叩。效。

  照錄清摺

  謹將光緒十二年冬季分電旨電奏開具清摺,呈送鑑核。計開:

  十二月十五日,接北洋轉電鈞處來電:本日奉旨:『張之洞電稱:接徐承祖電,倭外部因購法艦未到,擬派船至各港訪尋等語;南洋接閩電相同。目下崎案未定,華民積憤;如倭有兵輪入口,難保不別滋事端。此事該外部語涉支離,徐承祖既不先事力阻,且未電告總署及南北洋大臣,輒為轉電閩、粵,殊屬輕率。著傳旨申飭,彼船如未成行仍應向其阻止,並即電聞。欽此』。即轉電徐大臣、南洋、粵督、閩督云。鴻。咸戌。

  (略)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七九(一三七六頁)

  ·海軍衙門咨行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抄摺

  閏四月初二日(五、二四),海軍衙門文稱:

  本衙門於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具奏「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一摺,本日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依議。欽此』。相應恭錄並抄原奏,咨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欽遵查照可也。

  照錄粘單

  奏為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仰祈慈鑑事。

  光緒十三年四月初十日,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劉鉻傳奏「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暨懇飭林維源督辦」各摺片,著總理海軍事務衙門議奏。單併發。欽此』。伏查臺灣孤懸海外,物產藩盛。非興商務,不足以開利源;非造鐵路,不足以興商務。該島南北相距千里,海口紛歧,兵力、餉力斷難處處設守。若修成鐵路,調兵靈捷,無虞敵人窺犯,尤屬海防百世之利。是以前福建撫臣丁日昌規畫臺防摺內,曾建議須修鐵路;因經費無措,迄未果行。今劉銘傳招致新嘉坡、西貢各島閩商回籍合辦商務,又勸令由商承修鐵路;所需工本銀一百萬兩,將來即於鐵路取償,於公款無關出入,洵為裕國便民起見。摺內所陳三大利,均系實在情形。既稱該處商民樂從,紳士亦無異議,應請旨准其開辦,以裨臺防大局。臣等細核單開章程,如臺南、北應用鐵路地價,由官籌發,並由官派勇幫同工作,官輪代運木料免算水腳,經過城池街鎮停車之處由官修造車房,火車應用收票司事人等官給薪水,統計商人省費已屬不少;與津沽現辦鐵路全由公司承認者,稍有不同。至於工本銀一百萬兩,分七年歸還,週年六釐利息;內有鋼條、火車、鐵橋等項約需銀六十餘萬兩,由商在洋廠訂購,其價亦分年歸還,與該廠議立合同由官蓋印,由商於鐵路造成後提腳價九成償還本利,另以一成並搭客票費一成作為鐵路用度各等語。該撫自必與中外商人妥議辦法。另片又慮該商以多報少、任意吞匿,恐七年內尚難清償工本,並以內山番地招民開墾,均須得人經理;請令內閣侍讀學士林維源督辦臺灣鐵路商務,仍兼辦撫墾事宜,以收實濟而專責成。查林維源籍隸臺北,鄉望素孚。擬請旨准如該撫所奏,令該學士查照現議規條,督飭承辦商人委員認真照辦,不准稍有滋弊失信之處。凡遇鐵路商務應奏事件,應仍由臺灣巡撫領銜會同林維源具奏,庶收和衷共濟之效。

  所有遵旨議覆緣由,是否有當?謹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慈鑑。謹奏。

  ——見「海防檔」「戊、鐵路」六(二○頁)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摺片並海軍衙門議覆一摺抄件

  五月十八日(七、八),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竊照本爵部院於光緒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在臺北府城恭摺由驛具奏「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以興地方而固海防,請旨遵行」一摺,又附奏「臺灣修造車路,懇恩飭令內閣侍讀學士林維源督辦鐵路、商務」一片,於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六日准兵部火票遞到四月初十日軍機大臣字寄:『本日貴撫具奏摺片單各一件,奉旨:「留中。欽此」。為此知會』等因。承准此,又於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日,准欽差北洋大臣、直隸閣爵督部堂李啟:『據海軍衙門文案抄呈,海軍衙門於四月二十八日「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一摺,欽奉懿旨:「依議。欽此」。除分行外,相應抄粘咨會查照』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除分別行知外,相應恭錄並粘抄原摺片暨抄粘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欽遵施行。

  照錄清摺

  奏為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以興地方而固海防,請旨遵行;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臣據商務委員已革道員張鴻祿、候補知府李彤恩等稟稱:『上年奉委招致南洋各島貿易閩人來臺合辦商務,以興地方;當即專函往招。現有南洋新嘉坡、西貢等島閩商陳新泰、王廣餘等復信,僉稱俱願回籍在臺灣合辦商務。革道等現已集股訂購輪船二隻,先行開辦。惟臺灣一島孤懸海外,當此分省伊始,亟宜講求生聚,以廣招徠。現在貿易未開,內山貨物難以出運;非造鐵路,不足以繁興商務。查安平、旗後兩口限於海湧,自春至秋不便泊船;滬尾一口日漸淤淺,輪船來往候潮耽擱時日。只基隆一口無須候潮,便於泊船;因距淡水旱路六十里,不便運貨。所有各商,不得已於滬尾遷就往來。若能就基隆開修車路以達臺南,不獨全臺商務繁興,且與海防有裨甚大。現在公款支絀,革道等議集商股承修,約需工本銀一百萬兩,將來即取償於鐵路,無庸動用公款。擬具章程數條,陳請酌核辦理』等情前來。臣查臺灣一島孤立海外,現在設立省會,為南洋之屏蔽。必須開濬利源,經費堪以自給;南北防勇,徵調可以靈通:方能永保巖疆,自成一省。現在辦防、清賦以及安設水陸電報,本年內外均可次第竣事。惟於鐵路一事,臣知其利,因經費無出,躊躇未敢猝議舉辦。現據該委員等稟請由商人承修,於公款無關出入;將來坐收厚利,實於臺灣大局有裨。所有鐵路利益,除便於驛務、墾物、商務不計外,目前之大利有三,請為我皇太后、皇上陳之。

  臺灣四面皆海,除後山無須辦防外,其餘防不勝防。基、滬、安、旗四口現已購砲築臺,可資守禦;其餘新竹、彰化一帶海口紛歧,萬無此兵力處處設守。臣已於奏辦臺灣善後摺內,陳明在案。如遇海疆有事,敵船以旱隊猝然登岸,隔絕南北聲氣;內外夾攻,立見危迫。若修鐵路,調兵靈便;何處有警,瞬息即至,無虞敵兵由中路登岸。此有裨於海防者一也。

  臺灣既經分省,須由中路建設省城,以便控制南北。查彰化橋孜圖地方,曾經前任撫臣岑毓英察看地形,可以建省。臣於上年九月,復親往察看。該處地勢平衍、氣局開展,襟山帶海,控制全臺,實堪建立省城。惟地近內山,不通水道;不獨建造衙署、廟宇運料艱難,且恐建省之後商賈寥寥。雖有城垣,空無人居。若修車路,商務立見繁盛;於建造各項工程轉運之費,節省尤多。此有裨於建立省城者二也。

  臺北至臺南六百里,中隔大溪三道。春夏之處,山水漲漫,行人隔絕。大甲、房裏兩溪,每年必淹斃數十人。急須造橋,以便行旅。查大甲、房裏、曾文三溪,或寬十里、八里;其次小溪二十餘道,或寬百餘丈、數十丈不等。大甲溪經前任撫臣岑毓英督修石壩以阻漫流,並未修橋,已費洋三十餘萬元;數月之後,為水沖刷凈盡。臣現由上游窄處議修,統計大小溪橋工必需銀三十餘萬兩。今該商等承辦車路,此項橋工二十餘處一律興修。暫勿論車路之利,公家先省橋工銀數十萬兩。此有裨於臺灣工程者三也。

  臣於光緒六年曾經條陳具奏鐵路之利,其時風氣未開,不無異議;現在開平業經辦有榜樣,可釋群疑。且臺灣與內地情形不同,興修鐵路,商民固多樂從,紳士亦無異議。如蒙天恩俯准開辦,有裨於臺灣大局實非淺鮮。臣無任惶悚待命之至。

  除將商人議立章程另行開單恭呈御覽外,謹將臺灣擬修車路、創辦商務,請旨遵行各緣由,恭摺由驛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謹將商辦臺灣鐵路章程各條,恭呈御覽。計開:

  一、基隆至臺灣府城,擬修車路六百餘里。所有鋼質鐵路並火車客車、貨車以及一路橋梁,統歸商人承辦。議定工本價銀一百萬兩,分七年歸還,利息按照週年六釐。每年歸還數目,使辦成後,核量鐵路腳價進款數目,再行定議。

  一、臺北至臺南沿途所過地方,土沃民富;應用鐵路地基若由商買,民間勢必居奇。所有地價,請由官發。其修築工價,由商自給。

  一、基隆至淡水、貓裏街至大甲,中隔山嶺數重。臺灣人工過貴,必須由官派勇幫同工作,以期迅速。

  一、車路所用枕木為數過多,現在商船訂購未到。須請先派官輪代運,免算水腳。

  一、車路造成之後,由官督辦、由商經理。鐵路火車一切用度,皆歸商人自行開支。所收腳價,官收九成償還鐵路本利;商得一成並於搭客另收票費一成,以作鐵路用度。除火車應用收票司事人等由官發給薪水外,其餘不能支銷公費。

  一、鐵路經過城池街鎮如須停車之處,由官修造車房。所有站房、碼頭,均由商自行修造。

  一、此項鐵路現雖商人承辦,將來即系官物。所用鋼質鐵條每碼須三十六磅,沿途橋樑必須工堅料實,由官派員督同修造。

  一、此項鐵路,計需工本銀一百萬兩。內有鋼條、火車、鐵橋等項約需銀六十萬兩,商人或在德廠、或在英廠訂購,其價亦須分年歸還。如奉旨准辦,再與該廠議立合同,由官驗明蓋印。以後由商自行歸還,官不過問。如商人另做別項生意,不能以鐵路作抵,另借洋款。

  再,臣查鐵路之利,不獨目前有裨於海防、建省、橋工三事,將來亦可添一大宗入款,以充海防經費。臺灣地面窄小,不能如內地利息之厚;該商人等請以七年歸還本利,似可有益無絀。惟經理必須得人;若無廉實大員查察會計,將來商人以多報少、任意吞匿,不獨無利可餘,且恐七年之內鐵路工本尚難清償。查臺北府城市面日興,內山番地土曠人稀,閩、廣窮民多有願來開墾;因輪船水腳過貴,無力渡臺。若商務辦理起色,即就商局輪船往來香港、廈門之便運載墾民渡臺,由官薄給船資;十餘年後,全臺均成沃壤,永無番患。惟近年內地招商集股歷被欺騙,虧折太多;現在商人搭股,不無疑慮。查內閣侍讀學士臣林維源端謹忠實,為商人所欽信;自奉旨回籍幫辦臺北撫墾以來,不獨撫墾得力,如清賦、抽釐等事均資臂助。其於理財一道,尤為精實。如蒙朝廷主持要政,俯准臺灣修造車路,可否仰懇天恩,飭令學士臣林維源督辦臺灣鐵路商務,仍兼辦臺北撫墾事務;凡遇鐵路商務,准由該學士專摺奏事,以收實濟而專責成之處?出自逾格鴻慈。臣為慎重經費、興盛地方起見,是否有當?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鑑訓示。謹奏。

  奏為議復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仰祈慈鑑事。光緒十三年四月初十日,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劉□□奏「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暨懇飭林維源督辦」各摺片,著總理海軍事務衙門議奏。單併發,欽此』。伏查臺灣孤懸海外,物產蕃盛。非興商務,不足以開利源;非造鐵路,不足以興商務。該島南北相距千里,海口紛歧,兵力、餉力斷難處處設守。若修成鐵路,調兵靈捷,無虞敵人窺犯,尤屬海防萬世之利。是以前福建撫臣丁日昌規畫臺防摺內,曾建議須修鐵路;因經費無措,迄未果行。今劉招致新嘉坡、西貢各島閩商回籍合辦商務,又勸令由商承修鐵路,所需工本銀一百萬兩將來即於鐵路取償,於公款無關出入,洵為裕國便民起見。摺內所陳三大利,均系實在情形。既稱該處商民樂從,紳士亦無異議;應請旨准其開辦,以裨臺防大局。臣等細核單開章程,如臺南、北應用鐵路地價由官籌撥,並由官派勇幫同工作,官輪代運木料免算水腳,經過城池街鎮停車之處由官修造車房,火車應用收票司事人等官給薪水,統計商人省費已屬不少;與津沽現辦鐵路全由公司承認者,稍有不同。至其工本銀一百萬兩,分七年歸還,週年六釐利息;內有鋼條、火車、鐵橋等項約需六十餘萬兩,由商在洋廠訂購,其價亦分年歸還,與該廠議立合同由官蓋印,由商於鐵路造成後提腳價九成償還本利,另有一成並搭客票費一成作為鐵路用度各等語。該撫自必與中外商人妥議辦法。另片又慮該商以多報少、任意吞匿,恐七年內尚難清償工本,並以內山番地招民開墾,均須得人經理,請令內閣侍讀學士林維源督辦臺灣鐵路商務,仍兼撫墾事宜,以收實濟而專責成。查林維源籍隸臺北,鄉望素孚。擬請旨准如該撫所奏,令該學士查照現議規條,督飭承辦商人委員認真照辦,不准稍有滋弊失信之處。凡遇鐵路商務應奏事件,應仍由臺灣巡撫領銜會同林維源具奏,庶收和衷共濟之效。

  所有遵旨議復緣由,是否有當?謹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慈鑑。謹奏。

  為咨行事,本衙門於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具奏「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一摺,本日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依議。欽此』。相應恭錄並抄原奏,咨行臺灣巡撫、閩浙總督、總理衙門、戶部欽遵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戊、鐵路」七(二二頁)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奏請改派楊宗瀚總辦臺省鐵路商務林維源專辦撫墾片稿

  五月十八日(七、八),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竊照本爵部院於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一日,在臺北府城附片由驛具奏「臺北墾務亟須清丈分界,請旨開去林維源鐵路商務差使,俾其一意幫辦撫墾;並派道員楊宗瀚總辦鐵路商務」一片,除俟奉到硃批另行恭錄咨呈並分別行知外,相應抄片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照錄片稿

  再,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曾經臣附片奏請內閣侍讀學士臣林維源督辦。因該學士取與不苟,將來車路腳價期於涓滴歸公,不虞中飽。連日據林維源面稱:『所辦臺北沿山墾務新開田園,俱定於本年秋冬清丈,逐段分界,以便將來陸續升科。宜蘭現又有新墾、舊墾爭產械鬥情事,即宜前往督同官紳清丈;地方寬闊,一時不能竣事。商務、墾務,彼此不能兼顧;商請奏銷鐵路商務差使。以免遺誤』等情。臣查林維源所辦臺北墾務,亟須清丈。宜蘭八里沙地方,本年三月經林維源督同官紳議開河道,該處可墾田園萬畝,全系平陽膏腴之地;新墾、舊墾爭佔地界,不時械鬥,亟須林維源前往督同官紳清丈分界,以免滋事。所稱兩據不能兼顧,亦系實在情形。鐵路商務,現經海軍衙門議准,奉懿旨『依議。欽此』;咨行欽遵前來。據商務委員已革道員張鴻祿、浙江候補知府李彤恩等稟稱:『現由英、德兩廠先行訂購鐵路鋼條三百三十里、鐵橋二道、火車客車七十具,定於年內到齊;股分銀兩陸續招集,所欠無幾。先由基隆造至彰化,再行接續前進。工程浩大,必須二、三年後方能完工。並請派道員楊宗瀚總辦鐵路商務,以便商情』等因。臣查鹽運使銜新班先選用道楊宗瀚,以知縣於同治元年投效大學士臣李鴻章軍營辦理文案,隨營歷保道員,留於河南補用;於光緒十一年,報捐海防先選用。其器局開展,辦事精實,志趣遠大。平時家居,每以「中國之大,不能富強」為恨。經臣函招來臺總辦商務,實稱其選。惟據楊宗瀚稟稱:現屆輪選到班,理應赴部投供。合無仰懇天恩,俯念臺灣分省伊始,事事興創,需才佐理;飭部註冊,准將鹽運使銜新班先選用道楊宗瀚留於臺灣差遣,差次遇缺即選。俟選缺後,再行送部引見。至鐵路抽收腳價為期尚早,現由外洋開來鐵路腳價章程簡當詳明,絲毫不能舞弊。屆時再由臣妥籌辦理。相應請旨開去林維源鐵路商務差使,俾其一意幫辦撫墾,以專責成而收實效。是否有當?出自逾格鴻慈。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鑑訓示。謹奏。

  ——見「海防檔」「戊、鐵路」八(二九頁)

  ·光緒十四年(一八八八)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奏請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摺稿

  十一月初四日(一二、六),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光緒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在臺北府城恭摺具奏「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一案,相應鈔錄摺稿呈送。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海防檔」「戊、鐵路」一○(三六頁)

  ·軍機處交出臺灣巡撫劉銘傳奏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抄摺

  十一月初六日(一二、八),軍機處交出劉銘傳鈔摺稱:

  為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照臺灣興造鐵路,前經海軍衙門議准,奏奉懿旨『依議。欽此』欽遵。經飭據商務委員已革道員張鴻祿、浙江候補知府李彤恩訂由英、德兩廠購辦鐵路鋼條三百三十里、大小鐵路橋一道、火車客車七十具,先自基隆造及淡水,再行接續前進;由臣改派道員楊宗瀚總辦,議定地價,車房、碼頭歸官承辦,並撥營勇代做工程,於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奏明在案。

  當時勘定臺南、北六百餘里,除地價、車房、碼頭、土工外,估價銀一百萬兩。惟淡水至基隆山河夾雜,須挖山洞九十餘丈、大小橋樑一百二十餘座;穿山渡水,挖高填低,工程浩大。各軍因修築砲臺、剿番剿匪,無暇代修,均由商局僱夫興辦。現將基隆六十里修造平坦,鋪成鐵條三十里,年外可以完工;共計夫價橋樑,已費銀十九萬兩。查李彤恩等招集商股一百萬,其時創議皆以鐵路利厚,兩月之間即招股七十萬,收到現銀三十餘萬;復經各商議購快船兩隻價銀三十六萬兩,以輔鐵路之不足。自工師到後,細勘工程,統計土工需銀三十餘萬兩;營兵無暇代修,各商觀望。需用經費,經李彤恩稟請,由臣挪用,陸續借支銀二十萬兩。所有鐵條、火車、鐵橋,均經臣議立合同,由外洋購辦,分年歸還;本年頭批已給銀十萬兩。李彤恩勇於任事,商民信服;擬俟基隆六十里最大工程告竣後,再行招集股分。不料李彤恩於九月病故,楊宗瀚因病假歸,經臣委員督修。據各商稟請歸官自辦,已繳現銀三十餘萬願留快船兩隻作抵等情。臣查臺灣鐵路辦成,不獨利商便民,且於海防大局有裨;故臣費盡經營,創議興辦。今商股既已觀望不前,承辦委員或死、或病;若聽其中止,不獨已費公款無所著落,且購到鐵條、鐵橋、車輛、木料,棄置可惜。臣飭工師詳細勘估,究竟需用經費若干?據稱:通盤核算,基隆至彰化每里合銀三千兩,彰化至臺南每里合銀二千五百兩,計地價、土工、車房、碼頭四項需銀六十餘萬兩,核之原估百萬數目相符;較之開平鐵路,工倍而價廉。現在基隆至淡水山路六十里不日完工,其餘除大甲溪之外,別無大工。。臣擬儘購到鐵條辦至彰化,然後再行量力進止。惟經費無出,臣同藩司邵友濂籌商至再,惟有自本年秋季以後,閩省每年協濟銀四十四萬兩,計至十七年春季止,尚存未解銀一百零四萬兩;此項本擬節存,備充建省分治經費。現在分治雖然在急,工程浩大,尚非一時所能猝辦,擬請暫將此款挪抵車路應用。俟竣工後,所收腳價即行陸續歸還成本,辦理分治。官項固不致絲毫落空,商股有快船取利,亦未受累。將來不獨有裨於海防,即建省分治工程,有鐵路運載木石、磚瓦,省費甚多,竣工亦速。

  所有臺灣鐵路收歸官辦緣由,是否有當?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五日,奉硃批:『著照所請。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戊、鐵路」一一(三七頁)

  ·光緒十五年(一八八九)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報駐英參贊李經方自英赴臺與怡和、旗昌洋行校對購辦船砲帳目

  二月二十八日(三、二九),福建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據駐英二等參贊官、分省補用知府李經方稟稱:『竊卑府於光緒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奉出使大臣劉札開:「准臺灣爵撫部院劉咨:怡和、旗昌兩洋行承辦臺灣大砲快船,現據該兩行呈到帳目,多有未符。據稱系駐英參贊李守經方經辦等情,應請貴大臣飭令該員暫行回華,與該兩行當面校對,俾易清結;一俟事竣,仍令赴英供差。咨請轉飭遵辦等因。札飭將經手事件料理清楚,即行束裝起程,早日回署銷差;仍將起程日期報查」等因。奉此,卑府遵將駐英使署經手事件,逐一清釐;茲於十二月二十日自英起程,附搭輪船前赴臺灣。除將抵臺日期另行稟報外,理合具稟;伏乞鑑核,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考』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稟批示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海防檔」「甲、購買船砲」(下)五三六(七九七頁)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報李經方校對船砲帳目完畢並准其請假入都會試

  二月二十八日(三、二九),福建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據駐英二等參贊官、分省補用知府李經方稟稱:『竊卑府前奉出使大臣劉札飭,赴臺灣聽候與怡和、旗昌兩洋行結算前購船砲帳目等因。當經將駐英使署經手事件,逐一清釐;於光緒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自英起程,十五年二月初一日馳抵臺灣,遵奉示諭與該兩行校對船砲帳目。現在該兩行帳目均已結算無■〈言為〉,理應即回英國使署供差。惟卑府系安徽省廬州府合肥縣人,於光緒八年壬午科應江南鄉試,中式第三十八名舉人;現值會試之年,考期在即。刻下既因公奉差到臺,擬請賞假兩個月,俾得入都應試。一俟會試事畢,謹即束裝起程回英銷差。理合具稟,伏乞鑑核,賞給咨文,以便於二月二十一日自臺灣起程,航海入都,親賫至禮部呈驗應試。並祈咨呈總理衙門查考』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查怡和、旗昌兩行船砲帳目既據該員結算清楚,應准給假咨送會試。除稟批示並給咨會試暨分咨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海防檔」「甲、購買船砲」(下)五三七(七九八頁)

  ·光緒十六年(一八九○)

  戶部發臺灣巡撫電詢前令另籌鐵路經費曾否籌妥

  七月初四日(八、一九),發臺灣巡撫電:

  鐵路經費,前令另籌;曾否籌妥?速電覆!戶部。

  ——見「海防檔」「戊、鐵路」二七(七五頁)

  ·光緒十七年(一八九一)

  戶部咨行臺灣找解光緒十七年鐵路經費半數已由地糧項下匯解北洋前由百貨釐金先解半數亦在地糧內提取歸款

  十一月初八日(一二、八),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臺灣巡撫沈奏「臺灣找解光緒十七年分一半鐵路經費銀二萬五千兩連同匯費,一並在於地糧項下提支,發交協和信號商匯解天津北洋大臣衙門投納」附片一件,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交出到部。相應恭錄朱批,移咨臺灣巡撫遵照。

  再,該省此次找解本年一半鐵路經費銀二萬五千兩,現在該省遵照部行,改於本年地糧項下提解;其前在百貨釐金項下籌補十六年分並先解本年一半共銀七萬五千兩,亦在地糧項下提還歸款,核與本部核覆原案相符。應令該撫即將動支前項銀兩連同匯費,造入該年地糧造銷案內,報部查核。至此項經費,該省原請在於百貨釐金項下撥解;嗣據該撫咨稱釐金向徵番銀,並無隨收補水,兌解前項經費,請每百兩另支補水銀十兩。當經本部行令改在地糧項下撥解,原以地糧有隨徵補水,無須另款開支;該省自應遵照辦理。此次原奏僅稱補水隨款核補,究竟是否即在地糧隨徵補水項下核給,並未詳敘,殊欠核實。應令轉飭遵照本部前行,將前項補水銀兩即在於地糧隨徵補水項下開支,不得另動正款,以免駁斥。至該省應解鐵路經費已經改撥地糧,所有光緒十七年七月以後騰出百貨釐金銀兩,既經該撫奏明解歸海防經費項下列收造報,應令將前項銀兩歸於何年海防善後案內列收之處?先行查明報部,以憑備案;並抄錄附片,移咨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暨咨呈總理衙門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戊、鐵路」五三(一一○頁)

  ·同文館譯上海德國新報載臺撫邵友濂由基隆赴臺北火車險遭出軌等訊

  十一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九),同文館譯德國新聞紙「上海德國新報」云:

  (略)

  (略)

  臺灣基隆地方,鐵路與臺北府相連。向有洋人數名受僱在車站應役,久為閩廠華員、華役所嫉。前經該軍器局員役等具稟呈遞署臺撫某,請將車站洋人全行遣退,改用閩廠管機器華匠行車應役。該署撫未經批准,華人愈行忿恨,遇事益相齟齬。本年西十一月二十三日,新任臺撫邵由基隆赴臺北乘坐火車,華匠暗於必經之路施弄詭計,冀引火車出轍,以洩私忿。幸管車頭機器洋人早經留心,見轍底鐵釘掘去數處、轍鐵浮起一段,立飭停車,故不致失事云。

  ——見「海防檔」「戊、鐵路」五六(一一三頁)

  ·光緒十八年(一八九二)

  臺灣巡撫邵友濂函請發交各國條約及電報密本

  六月初一日(六、二四),臺灣巡撫邵友濂文稱:

  接准公函,以臺灣請領各國條約十部,先寄二部,餘俟摺差領取等因;謹已聆悉。除將寄到條約二部存檔備查外,茲乘摺差之便,奉懇飭將存餘各國條約八部並檢貴衙門刊刻電報密本兩本發交賫領回臺分給應用。瀆神之處,感泐無既。

  復謝並懇,敬請勛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九八四(一四九四頁)

  ·同文館譯上海德文新報載臺灣鐵路基隆臺北段通車並向南接造等訊

  八月二十一日(一○、一一),同文館譯新報。

  照錄新報

  譯上海德文新報(八月二十一日):

  (略)

  臺灣鐵路,自基隆至臺北府計約十八英里,早經造成。現又向南接造,年內約可造成三十中里。因近來華人往來稱便,附搭火車者日多;每日售出車票,約可五萬餘張。

  (略)

  (略)

  (略)

  ——見「海防檔」「戊、鐵路」七六(一四六頁)

  ·福州將軍希元咨報臺灣鐵路經費改由閩關四成洋稅項下撥解光緒十八年款已解天津

  九月二十四日(一一、一三),福州將軍希元文稱:

  竊本爵將軍接准戶部咨:『本部具奏臺灣巡撫邵奏「臺灣經費入不敷出,奉撥鐵路經費暨藥釐湊還洋款銀兩,請自本年為始,不再撥解一一摺,光緒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鈔摺內開:『查鐵路經費一款,臺灣甫經報解二年;現在臺款既入不敷出,自宜將此項銀五萬兩免其撥解,改歸閩海關於今年省出協臺銀二十萬兩內撥銀五萬兩,以供鐵路經費之用。仍令福州將軍自本年起,按年掃數籌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咨行遵照』前來。並准北洋大臣咨:『臺灣應解鐵路經費每年銀五萬兩,既經戶部議奏改由閩海關撥解,所有本年應解銀兩,迅速照數匯解天津鐵軌官路總局兌收,以濟需要』等因。本爵將軍查閩海關四成洋稅項下今年省出協臺銀兩,業將第一百二十五、二十六兩結期內徵存銀十萬兩,提湊上半年京餉,兌交號商領解戶部投納,恭摺奏明在案。茲謹就第一百二十七結四成洋稅項下提出銀五萬兩,遵照部咨撥解鐵路經費之用;填具文批,發交號商源豐潤、蔚泰厚承領,定於八月二十七日由省起程解到天津,前赴天津鐵軌官路投納。

  除附片奏報並分咨查照外,相應專文咨報。為此合咨總理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見「海防檔」「戊、鐵路」七七(一四七頁)

  ·福州將軍希元咨呈奏報閩關匯解光緒十八年鐵路經費銀兩片稿

  九月二十四日(一一、一三),福州將軍希元文稱:

  竊照本爵將軍於光緒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附片奏報「閩海關第一百二十七結四成洋稅撥解光緒十八年分鐵路經費銀兩」一片所有片稿,相應抄錄咨會。為此合咨總理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粘單

  再,奴才接准戶部咨:『本部具奏臺灣巡撫邵友濂奏「臺灣經費入不敷出,奉撥鐵路經費暨藥釐湊還洋款銀兩,請自本年為始,不再撥解」一摺,光緒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鈔摺內開:『鐵路經費一款,臺灣甫經報解二年;現在臺款既入不敷出,自宜將此項銀五萬兩免其撥解,改歸閩海關於今年省出協臺銀二十萬兩內撥銀五萬兩,以供鐵路經費之用。仍令福州將軍自本年起,按年掃數籌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咨行遵照』前來。並准北洋大臣李鴻章咨:『臺灣應解鐵路經費每年銀五萬兩,既經戶部議奏改由閩海關撥解,所有本年應解銀兩,迅速照數匯解天津鐵軌官路總局兌收,以濟要需』等因。奴才伏查閩海關四成洋稅項下今年省出協臺銀兩,業將第一百二十五、二十六兩結期內徵存銀十萬兩提湊上半年京餉,兌交號商領解戶部投納,恭摺奏明在案。謹就第一百二十七結四成洋稅項下提出銀五萬兩,遵照部咨撥解鐵路經費之用;填具文批,發交號商源豐潤等承領,定於八月二十七日由省起程,解到天津鐵軌官路總局兌收清款。

  除咨戶部暨北洋大臣查照外,合將閩海關四成洋稅提解十八年分鐵路經費銀兩緣由,謹附片陳明,伏乞聖鑑。謹奏。

  ——見「海防檔」「戊、鐵路」七八(一四八頁)

  ·光緒十九年(一八九三)

  軍機處抄交福州將軍希元奏報匯解閩關光緒十九年鐵路經費

  八月初五日(九、一四),軍機處抄交希元片稱:

  再,上年接准戶部咨稱:『本部具奏臺灣巡撫奏「臺灣經費入不敷出」一摺,鈔摺內開:「查鐵路經費一款,臺灣甫經報解二年;現既入不敷出,自宜將此項銀五萬兩免其撥解,改歸閩海關於今年省出協臺銀二十萬兩內撥銀五萬兩,以供鐵路經費之用。仍令自本年起,按年掃數籌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當經奴才在於第一百二十七結四成洋稅項下提銀五萬兩,遵照部咨撥解十八年分鐵路經費清款,分別奏咨在案。嗣於本年正月十一日接准戶部:『本部議覆「閩海關籌解各款不敷開報」一摺,抄錄原奏內開:「查該協臺餉銀,向在四成洋稅項下每年提支銀二十萬兩;除行令劃撥鐵路經費銀五萬兩外,計尚存銀十五萬兩,悉數提歸六成稅洋項下列收,庶該關得此可藉資周轉」』等因;自應遵照辦理。業將第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兩結期內徵存銀十萬兩提歸六成稅項下,以備湊解京協各餉之需,按結列單奏報亦在案。茲准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催十九年分鐵路經費提前報解等因前來;謹就第一百三十一結四成洋稅項下提銀五萬兩,照案全數撥解十九年分鐵路經費之用;填具文批,發文號商源豐潤等承領,定於七月十四日由省起程,解赴天津鐵軌官路總局兌收清款。

  除咨戶部暨北洋大臣查照外,謹附片陳明,伏乞聖鑑。謹奏。

  光緒十九年八月初五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戊、鐵路」九二(一七七頁)

  ·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

  日本公使林董照知派船修理淡水、福州海線

  八月二十九日(一○、一七),日本國公使林□照會稱:

  刻接外務大臣電開:現因淡水接續福州之電線斷絕不通,我政府為修理起見,暫租大北公司輪船;咨請總署迅速電飭福州地方官,俾其順便從事等因前來。相應照譯來電照會貴王大臣,並請迅速轉電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七二(一五八二頁)

  ·給津海關道盛宣懷劄飭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修接並預籌兩國電局接線辦法

  九月初四日(一○、二一),給津海關道劄稱:

  光緒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日本林使照稱:『刻接外務大臣電開,現因淡水接續福州之電線斷絕不通,我政府為修理起見,暫租大北公司輪船;咨請總署迅速電飭福州地方官,俾其順便從事』等因。本衙門查交接臺灣憑單內開:『一、臺灣至福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俟兩國政府隨後商定』等語;現在此條海線應如何辦理?兩國尚未商定。茲日本既急欲修理,自應將如何修接工程、以後兩國電局辦法,預籌妥定,以保利權。相應劄行該道,迅速查明此條海線何處斷絕?舊線能否堪用?並一切修接情形,即日逕覆本衙門,以憑核辦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七五(一五八四頁)

  ·給日本公使林董照復已飭電局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修接

  九月初四日(一○、二一),給日本公使林□照會稱:

  光緒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照稱:『刻接外部大臣電開,現因淡水接續福州之電線斷絕不通,我政府為修理起見,暫租大北公司輪船;咨請總署迅速電飭福州地方官,俾其順便從事』等因。本衙門查交接臺灣憑單內開:『一、臺灣至福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俟兩國政府隨後商定』等語;現在此條海線應如何辦理?兩國尚未商定。既經貴大臣轉准貴國政府電稱欲往修理,本衙門即日札飭電局總辦迅速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接修?俟復到再行知照外,相應先行照復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七六(一五八五頁)

  ·津海關道盛宣懷呈擬福州至臺北及安平至澎湖海線應議辦法節略

  九月初五日(一○、二二),津海關道盛宣懷遞節略稱:

  謹擬福州府至臺北府海線及安平至澎湖海線應議辦法,繕呈節略,恭候憲核。

  一、海線系中國物產,於交臺與日本條約內,並無「水線並交」字樣。查條約第二款僅載「交與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至水線原設在海中,應不在內。

  一、中國與日本商訂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線仍系中國物業;如需修理,應歸中國自行修理。

  一、此海線在福州之一端,應歸中國福州電局經理;在臺北一端,應歸日本管理。

  一、報費應訂明中國每字可試收二佛郎克(約英洋五角)。

  一、過路報費,可照中國與俄、英、法等國成案辦理。尚有核算交繳報費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國電報局與日本援照成案訂定。

  一、安平至澎湖馬宮海線,計長一百五十二華里。按兩國所訂和約,此海線不在和約之內;如日本欲將該海線留為自用,應當償還價值。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七九(一五八六頁)

  ·津海關道盛宣懷電稟臺灣海線應歸中國辦法

  津海關盛道宣懷來電(八月二十八日):

  前議臺灣水線應歸中國,據閩局陳同書稟:須作為官已售與商電局,方好由公司出面爭論。惟福州至臺灣水線中斷,應由電局往修,乃可認為我產。查「飛捷」修線輪船在滬裝煤,兩三天回閩;如以為然,請由總署電邊帥,准將「飛捷」及船上修線物料暫歸電局派用。否則,此線若聽日本修好,則難收回矣。乞示遵!宣稟。勘。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八○(一五八七頁)

  ·津海關道盛宣懷電稟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臺灣海線意在否認我為物主

  津海關盛道宣懷來電(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電線,據閩局電稟,大北恒寧生電致福州大東公司,兩日內即派修水線船前往修理,意在不認我為物主矣。前電可勿議。宣稟。豔子。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八一(一五八七頁)

  ·李中堂鴻章面遞盛道擬具臺澎海線辦法節略

  九月初五日(一○、二二),收李中堂節略一件。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八二(一五八八頁)

  ·津海關道盛宣懷函稟爭修臺閩海線情形並擬呈應議辦法

  九月十二日(一○、二九),津海關道函稱:

  光緒二十一年九月初四日,奉憲札內開:『光緒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日本林使照稱:「刻接外務大臣電開,現因淡水接續福州之電線斷絕不通,我政府為修理起見,暫租大北公司輪船;咨請總署迅速電飭福州地方官,俾其順便從事」等因。本衙門查交接臺灣憑單內開:「一、臺灣至福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俟兩國政府隨後商定」等語;現在此條海線應如何辦理?兩國尚未商定。茲日本既亟欲修理,自應將如何修接工程、以後兩國電局辦法·預籌妥定,以保利權。相應札行該道,迅速查明此條海線何處斷絕?舊線能否堪用?並一切修接情形,即日逕復本衙門,以憑核辦可也』等因。奉此,伏查福州至臺灣水線,於八月二十五日中斷。職道因現在爭修電線,即為將來收回關鍵;曾經職道電告日本電線督辦,聲言中國電局即派輪船前往修理。九月初一日,接其復電內開:『電示敬悉,感甚。臺灣修線甚為緊要,敝處已設法趕緊往修。此事已由本國駐京大臣轉致總理衙門矣。尊處請毋庸派船』等語。查該處電線,九月初一日已可通報。其損斷處距福州之川石山水線房約一百五十里,系在水深處;日本已雇大北水線輪船將壞處割修,當可復用。所有臺灣修理水線「飛捷」輪船現歸福州經管,以電局未能立時調往修理。現在日本已經雇用大北輪船往修,祗可將來認還彼處修費。至於此條海線,照條約第二款,不應在交割之內。謹擬辦法六條,以備會商時採擇。如能聲明此線系中國電報公司之物,更易措詞。除抄送出使日本裕大臣查照外,肅此稟復。

  恭叩鈞安,伏祈垂鑑。職道宣懷謹稟。

  照錄清摺

  謹擬福州府至臺北府海線及安平至澎湖海線應議辦法,繕呈節略,恭候憲核。

  一、海線系中國物產,於交臺與日本條約內,並無「水線並交」字樣。查條約第二款僅載「交與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至水線原設在海中,應不在內。

  一、中國與日本商訂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線仍系中國物業;如需修理,應歸中國自行修理。

  一、此海線在福州之一端,應歸中國福州電局經管;在臺北一端,應歸日本管理。

  一、報費應訂明中國每字可試收二佛郎克(約英洋五角)。

  一、過路報費,可照中國與俄、英、法等國成案辦理。尚有核算交繳報費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國電報局與日本援照成案訂定。

  一、安平至澎湖馬宮海線,計長一百五十二華里。按兩國所訂和約,此海線不在和約之內;如日本欲將該海線留為自用,應當償還價值。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八七(一五八九頁)

  ·給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臺閩海線斷線中國可認還修費

  九月十六日(一二、二),給日本公使林□照會稱:

  閩、臺水線中斷一事,前准貴大臣照會,曾經劄飭電局總辦亟籌接修並照復貴大臣在案。茲據電局總辦稟稱:『福州至臺灣水線於八月二十五日中斷,正擬調派「飛捷」輪船前往修理,並一面電告日本電線督辦;九月初一日接到復電內開:「臺灣修線甚為緊要,敝處已設法住修;尊處請毋庸派船」等語。查該處水線已由日本僱用大北公司輪船將壞處割修,九月初一日已可通報』等因。復准駐紮貴國出使裕大臣電,轉述貴國外務大臣云:此條水線本已聲明彼此另議,不在交接臺灣之內;現因斷線,亟須修接,是以託大北公司修整,系屬暫時之計。將來中線、日線如何交接,尚須妥為計議。應由貴大臣在京與總署籌商等語。本衙門查閩、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本於交接臺灣憑單內聲明「隨後商定」;刻暫因線斷,既經貴國僱用輪船代修完好,中國自應認還修費。至於此條海線尚須計議之處,既准貴外務大臣請貴大臣與本衙門籌商,其應如何訂立章程,即希知復,以憑商辦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九○(一五九二頁)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閩臺海線原案

  九月二十七日(一一、一三),北洋大臣王文韶函稱:

  九月十九日,奉鈞署皓電內開:『頃日使來議閩、臺海線,云系臺撫撥款所設,應歸日本。署中告以論公法,海中之物不能歸日本;且為商物,更不能歸日本。彼欲分認,本署未允,因索憑據。請飭盛道速查臺線原案,函送本署,以備辯論』等因。當即面詢盛道並查檔冊,此項水線系光緒十三年省三中丞墊款開辦,嗣於光緒十五年因招商局退回「駕時」、「斯美」兩快船歸於公用,即以水線抵還招商局所招商股銀二十二萬兩。即經該局稟明,將水線作為電報局產業,由電局陸續歸還商局股銀二十二萬兩。該兩局同屬盛道一人督辦,故其時通融批准。今將原案三件,抄呈臺鑑。肅復,敬請鈞安。

  再肅者,臺灣初設電線,系十二年臺撫派員與怡和訂立合同包造,價銀二十二萬;奏明有案。原訂合同一件,抄呈臺核。現與林董辯論,鈞署既已答為商物,經盛道查明:十五年曾奉臺撫招集商股三十三萬購買「駕時」、「斯美」兩船,原議林紳招十一萬、盛道招二十二萬;其時雖未招足,亦為人所共曉。嗣將兩船歸公,亦有奏案;即以臺、澎水線作為電報公司產業抵還船價,事屬有因。彼欲分認,如可堅持商物,從前法於越南曾賠還招商局地產價值,照公法固無異辭。惟澎湖至安平水線,只好歸與日本,酌量給價;至福州至臺灣水線,似可議由電報局與彼另立合同辦理。統乞卓裁。再請鈞安。

  照錄清單

  立合同,會辦臺北通商稅務委員前浙江補用知府李彤恩、上海怡和洋行英商施本思。同奉欽差福建臺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諭辦臺灣達於廈門水路電線,分別每英里十噸重三十英里、每英里二噸重一百二十英里,以速郵傳。又置造四鐵葉暗輪鋼殼輪船一隻,由英運載水線到臺安放之後,由中國改為巡船;常時既可巡查各口水線設斷,亦可鑲配機器撈收修理,一舉而數善備。現蒙爵撫憲面許怡和行承辦,議定以上兩項,共給價銀規平二十二萬兩;立約之日,先交四萬兩,餘俟輪船水線到臺安妥之日起,分作兩年勻還,不貼利息。茲將議定條款,飭彤恩、本思會立漢、英文字合同各三紙,送請滬尾口英國領事官翟蓋印,各執為據。彼此倘不照約,應照後列章程辦理。

  一、怡和行約明在英國定造四葉暗輪鋼身火輪船一隻,其船身大小、噸位、式樣、做法另列清單,粘附於後。

  二、約明立約之日起,限十個月包運至臺灣;水線放妥,交付中國管理。所有十個月內保險並雇請船主、大副、二副、三副、管輪及水手等由怡和行雇用,自行發給薪水等項。

  三、約明海線一到臺灣,立即安放妥貼。放線時,船中薪費一切由怡和行發給;惟煤炭請爵撫憲撥用。電線一經安放沉妥以後,交船之日所有船中費用,應由中國自備。倘要留船主人等,均聽中國鈞便;如不留用,仍由怡和行資送回國。

  四、由安平至澎湖轉達廈門,計共英海里一百五十里。內安平近岸海道計七英海里上下,應用粗線每英里重十噸;至澎湖近岸海道計十英里上下、廈門近岸海道計十三英里上下,每英里亦俱用十噸重之粗線。其餘深海,應用細線每英里重二噸以上。共用十噸重粗線三十英里、二噸重細線一百二十英里;如須改用五噸重水線為之連接,由工師酌量添辦,不另給價。

  五、此項水線安放海底,不能用勁牽直;應須曲折安排,方期穩固。倘所需不止一百五十英里,應由怡和行多備十餘里或二十餘里之水線,以免臨時缺需貽誤。此項不另給價。

  六、約明承辦英國上等海線及線心用七條紫銅斤,每英里重一百三十磅;外用三重吉潘印度膠包固,每英里應重一百三十磅。再合麻及最結實之小帶紮緊,再紮以極堅固之鐵線、又紮以麻,加巴麻油漆成。共計包固五層,俱用新料新造,不得以舊料壞物抵塞。

  七、此項水線,現蒙爵撫憲發出線樣一條為式,怡和行當將新造線式寄來呈請查驗。倘將來水線運到驗與所送原樣不符,怡和行情願認罰。

  八、在安平、澎湖、廈門三處,應設電報局三所。其局所,應由中國建造。至局中應需床舖、椅棹、傢伙一切,亦由爵撫憲自備。惟所需打電電具、電池要雙付及各等機器,由怡和行代辦足備足用;共需若干件,要與廈門大北電報公司所用物件一律,不得短少。

  九、另備測量機器一付,一備將來海線損斷,庶學生可以測量遠近,易於撈收修理。

  十、安平、澎湖、廈門三處線端應由何處起岸,應否添用陸路旱線或暗埋地窨須俟將來外國工師到臺,會同委員勘明應用若干?再行議價;此項怡和行自當公道代辦。

  十一、將來電線機器到華,由怡和行雇用司理放線工師三、二人到華包放水線;每月應給薪水及工竣資送回國,統由怡和行給發。惟應留工師一人在臺三年令其教習學生修線之事,每月薪水如何議給?怡和行願為居中說合,必可從廉訂定。

  十二、約明代辦將來海線損斷應行撈收修理接線之機器一付並預備十噸、二噸海線若干及隨時留備之線一切銅線、硬印度膠、麻繩、巴麻油、鐵線等項,以備隨時足用。

  十三、約明驗看海線一事,如在英國詧驗,即由中國駐紮英京大臣派員查驗;如在中國詧驗,或由爵撫憲派員、或由各省電報局派員考驗亦無不可。

  十四、約明以上輪船並各項海線、機器物件等,統共上海規平銀二十二萬兩正,不折不扣。立約之日,先付銀四萬兩;海線到華放妥,再付銀六萬兩。尚有十二萬兩,自輪船海線放妥之日起算,分作兩年交還。所有兩年之中利息,毋庸算給。

  十五、約明頭批銀四萬兩、二批銀六萬兩並以後分交之十二萬兩,或在福州付給、或在上海交付,均候鈞便。如兌付庫平銀核對上海規平銀,平色如何申法,查照交易向章辦理。

  十六、此次議買輪船、海線,原由怡和行與爵撫憲當面議定,價銀無折無扣;中國局員、丁胥人等如有勒索受賄,查出與受均應科罰。

  再將承辦運儎海線輪船一隻大小式樣、噸位、尺寸、做法,開列於後:

  一、四葉暗輪鋼身火輪船一隻,船身均是鋼片做成。自水線以下,應用七分半厚;其餘自五分厚起、至七分半止。約明一切俱用新物新做,不用舊料,要頭號保險。倘不照約,立即原船退還。

  二、船身長二百二十英尺、寬三十二英尺、高二十英尺,噸位一千噸,吃水深十三尺。

  三、桅兩枝,均是鋼片做成。橫測木杆,用金山松木。

  四、單煙通鍋爐二座。

  五、省煤快力機器用新式三隻汽缸,其馬力各一百五十匹(實八百匹)。此機器用煤極省,現在外洋兵船所用者一式。

  六、每點鐘行走十二諾,合華里四十三里。二十四點鐘,用煤十五噸。

  七、舵盤機器前後二付,起錨汽機在前一付、起重汽機在後一付。

  八、此船本意為安放修理海線之用,惟無事之時兼可巡查各口,應於船頭、船尾各置六寸口徑阿姆斯脫郎後膛砲各一尊。該兩處船身,須與兵船一式堅固;兩旁亦應開有砲門闊六十度,以備中國將來隨時安置小砲(砲由臺灣自備)。

  九、船後艙面應設客座一間,傢伙俱照半洋、半華式。外有臥房一間,留有床榻地位。艙下客廳一大間,兩旁各有客房數間。均照圖式,不得參差。

  十、艙底有鐵桶二、三隻,以備放海線所用。或系活動可移、或系不能移動、或一二個活動而有一個不活動者,均由海線工師看定再配。

  十一、船上應用應備大小呂宋繩■〈糸索〉、上等帆蓬,一切俱全。

  十二、船上行船應用應備大小機器、料件、傢伙並船表、量天尺、量水程地圖,一概俱全。

  十三、船中鑲配鋼鐵物件並官艙、客艙各艙床榻、〔椅〕棹、鐘表、應配坐褥、櫥櫃,一概俱全。

  十四、船中官艙、客艙、各艙門簾、地毯並廚房爐灶、盤杯、刀叉等件粗細傢伙,一切俱全。

  十五、所有鐵練、鐵錠大小幾個,應照英國海部章程預備。杉板用楢木,十掌一隻、八掌一隻、六掌二隻。船上傢伙,一切俱全。

  十六、以上各項數目,應須分款約明:輪船並水線約銀一十九萬兩,修理水線機器一萬兩,三局機器並測量機器及保險水腳共二萬兩。

  附船圖式一紙、水線圖式一紙。

  大清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立合同臺北通商委員李彤恩;大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立合同上海怡和英商施本思。

  照錄清單

  光緒十五年五月初八日,臺灣撫院咨北洋大臣:

  為咨明事:案查臺灣商務局前經招集商股銀三十三萬兩,系臺灣林紳認招三分之一(計銀十一萬兩)、招商局盛道認招三分之二(計銀二十二萬兩),購造「斯美」、「駕時」快輪船兩號,於光緒十四年發交上海招商局代為攬儎;臺灣商局一切由林紳代為籌畫、上海即由盛道等派人照料,與招商局外合內分。而招商局代辦期內,實計虧折銀一萬八百四十兩左右。據商務司稟明本部院:「駕時」、「斯美」兩快船應作臺灣官輪船,由臺灣籌款修養;林紳所集股分銀十一萬兩暫存不動,盛道所籌股分銀二十二萬兩,臺灣實無現款籌還。查有臺灣至福州水線一條、安平至澎湖水線一條,又「飛捷」輪船機器等,共計原價二十二萬兩,數日適相符合;該道督辦電線,應將此項水線抵還前欠商股。以後福州、臺灣電線,悉照商定章程辦理。相應咨明貴閣爵部堂查照轉飭是荷。須至咨者。

  光緒十五年六月,招商局稟北洋大臣:

  敬稟者,竊職道於光緒十四年二月,奉臺灣爵撫部院劉飭令設立臺灣商務局,廣興商務,購買「駕時」、「斯美」快輪船兩號,計價銀三十三萬兩;臺灣林紳招集三分之一(計銀十一萬兩)、該道總理招商局等局可即代招三分之二(計銀二十二萬兩)。臺灣即由林紳代為籌畫、上海等處即由盛道派員照料,與招商局外合內分。職道遵照籌墊商本銀二十二萬兩。詎料代辦期內,官利全無;實計虧折銀一萬八百四十兩左右。已稟明臺灣劉撫部院,將此兩船奏明改作官輪船,由公中籌款修養。惟職道籌墊商本,亟應歸還;現因臺灣無款可籌,即將海線原值價銀二十二萬兩抵還輪船商本。其海線歸併電報公司,即作為電局產業;其銀即由電局陸續交還。至於「駕時」、「斯美」兩船已退還臺灣自行收管,以後盈虧與招商局無涉。理合稟明憲臺,俯賜咨明臺灣撫部院立案施行,實為公便。

  光緒十五年六月,電報商局詳北洋大臣:

  為詳報事,光緒十五年五月,奉臺灣爵撫部院劉札開:『案查臺灣商務局前經招集商股銀三十三萬兩,系臺灣林紳認招三分之一(計銀十一萬兩)、招商局盛道認招三分之二(計銀二十二萬兩),購造「斯美」、「駕時」快輪船兩號,於光緒十四年發交上海招商局代為攬儎;臺灣商局一切由林紳代為籌畫、上海即由盛道等派人照料,與招商局外合內分。而招商局代辦期內,實計虧折銀一萬八百四十兩左右。據商務局稟明本部院:「駕時」、「斯美」兩快輪應作臺灣官輪船,由臺灣籌款修養;林紳所集股分銀十一萬兩暫存不動。盛道所籌股分銀二十二萬兩,臺灣實無現款籌還。查有臺灣至福州水線一條、安平至澎湖水線一條,又「飛捷」輪船機器等,共計原價二十二萬兩,數目適相符合;該道督辦電線,應將此項水線抵還前欠商股,以後福州、臺灣電線悉照商定章程辦理。除咨北洋大臣爵閣督部堂李查照轉飭外,合行札飭。札到,該道即便查照』等因。奉此,伏查福州至臺灣水線一條、又安平至澎湖水線一條及「飛捷」輪船一號原值銀二十二萬兩,現已抵作職道所招「駕時」、「斯美」輪船之華商股分;而招商局不能承管水線,自應歸入電報商局作為華商產業。惟此水線本重利輕,所有抵作商股銀兩,應分年陸續歸還。其「飛捷」輪船,臺灣借用時仍應核算租價,以卹商情。除稟復外,理合詳請憲臺俯賜查核,咨明臺灣爵撫部院查照,實為公便。須至詳者。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九七(一五九八頁)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臺閩海線系商線原案

  九月三十日(一一、一六),致日本國公使林□函稱:

  九月十九日,貴大臣來署商議閩、臺海線一事,經本大臣等辨明系屬商線、並非官物;按之公法,應歸中國管理。貴大臣謂若果系商線須查出憑據,方可商議等語;當經本衙門電咨北洋大臣轉飭電局查復去後。茲准北洋大臣復稱:『臺灣初設電線在光緒十二年,原系臺灣巡撫派員與怡和洋行訂立合同包造,價銀二十二萬兩。嗣於十五年間臺撫招集商股三十三萬兩,購買「駕時」、「斯美」兩船,內有管理招商、電報各局道員盛宣懷招股二十二萬兩;嗣將「駕時」、「斯美」兩船歸於公用,即以水線作為電報公司產業,抵還船價。業由電報局陸續歸還招商局股銀二十二萬兩,稟經北洋大臣批准有案。

  此為臺線歸入商局之根據』。並將原案三件抄送前來。本衙門查福州至臺灣水電線,初則官為創設,嗣經抵還「駕時」、「斯美」兩船商本,即屬電報商局產業。現在貴國電局如欲籌商接電辦法,中國電局與各國接電均有成式,可由電局彼此互商妥訂。相應照錄原案三件,函達貴大臣查照見復;並祈轉達貴國政府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九八(一六○八頁)

  ·日本公使林董函復閩臺海線果系商線可從長計議

  十月初七日(一一、二三),日本國公使林□函稱:

  本月十六日,接准函稱:『九月十九月商議閩、臺海線一事,經本大臣等辨明系屬商線,並非官物』云云等因。溯查當日貴大臣等曾云臺灣境內以及從安平至澎湖水陸之線,自應照約讓與。其至福州一條,原系大政府亦支經費而設,應歸中國管理等語;是以本大臣當請查出大政府亦支經費之據,即與來函所稱稍不相符。特此聲明究竟。該線果系商線,猶可從長計議,似可無庸論境內外。

  再者,二十日又准函稱:『前書十五年,究屬筆誤』等因,業已閱悉矣。並復。順頌時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一○一(一六一○頁)

  ·光緒二十四年(一八九八)

  盛宣懷函擬將臺北至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

  十月十九日(一二、二),盛宣懷函稱:

  敬肅者,臺灣淡水口至福州川石山海線,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稟復鈞署並呈擬辦法六條,聲明此線系中國電報公司之物;如須修理,應歸中國自行經理。在福州一端,應由中國福州電局經管;在臺北一端,應歸日本管理。乃事隔三年,屢議未妥。該水線已由日本修過三次,並不預先知會。此三年內,應得海線轉報之費屢請日本結付,亦不應允。其視此海線已為日本之物,置之不理。因思此事若再請由鈞署與日本公使商議,勢必仍前拖宕了之;必以修換之費,足抵舊線之費為詞。且福州電局代其海線轉報,亦屬一無所有。目前時局,又不能拒其水線不在福州。宣愈屢執前擬六款商辦,彼堅持不允。

  本年六月間駐滬日本領事小田切回國,由電報總局給與照會,諄託其設法結束。該領事前月返滬函稱:『該海線屢次損壞,不能打電;本國三次修換,共計日本金十一萬八千元。近來該海線又壞,必須修理,至省約費八、九萬元;若不修理,勢必置之無用之地。況該海線既屬臺界,中國若不趁此時售出,日後猶恐多費唇舌。若蒙采納,以十萬元交價』等語。及面議數次,語甚決絕。竊思此項海線,原系劉省三中丞經手設造。嗣因臺灣設立商務局,需款置造「駕時」、「斯美」輪船,經省三中丞函商,借用公司商款置船;即以此項臺北至川石山海線一條抵與電報公司,經北洋大臣咨明鈞署在案。現在日本報明三次修線已費日本金十一萬八千餘元,目前又需修費八、九萬元;據電局商董集議,商力甚窘。無論日本未必允我公司贖回自辦,即使懇求政府向彼爭回,商人亦難籌此鉅款。中國勢力亦安能禁止日本另設海線,莫若將此舊水線售讓,援照電局與大東公司所立福州合同,立一約章,庶有羈勒。且張家口至恰克圖電線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萬元不敷甚鉅,又不敢請領公款,勢將中輟;得此售價十萬元稍資挹注,可期趕緊造成,以符俄約。宣懷審度再四,所議尚屬允當。茲由日本領事擬送章程前來,又經悉心覆核增改函送前來;聲明商董雖已允洽,仍應請示鈞署,俟核准電復到日,方能畫押。

  謹抄呈電報局照會及該領事復函一摺、又往來信函一摺、又原擬合同及增改合同一摺、又大東公司福州海線章程一摺,是否可行?統乞俯賜核定電示,遵照辦理。

  肅此,恭請鈞安。

  照錄清單

  錄日本駐滬總領事小田切來函(十月初四日):

  敬啟者,昨晚趨抵尊寓求謁,閣下於行李倥傯之中,撥冗接見,獲聆清教,鄙人感激無既矣。臺、閩電線一節,業經擬立合同。茲將底稿送至臺端查閱,即祈酌正是荷。

  竊查此案若候總署覆到簽字恐要多日,切請閣下即於此地簽定,另付章約,再行稟請兩國上憲核定施行,庶幾免耽延矣。是否照辦之處?出自鴻裁!鄙人即日五點鐘躬詣臺端,面述一切。

  致日本駐滬總領事小田切函(十月初五日):

  敬復者,兩接惠函,並擬立臺、閩電線合同底稿,具悉一切。此線雖屬電報公司,然讓售之權應歸總理衙門核准。茲就貴總領事所擬條款,加增「川石山至福州之南臺電價」一條,系照中英公司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所訂福州電線合同第六款辦理。又於「線價十萬元」之下,聲明日本政府修換三次之價,與中國總局無涉。以上必須增入之語,再此約本大臣應俟接到總理衙門核准文憑,方有畫押之權;是以於結尾處,照面商辦法酌改,另繕清稿函復。即請貴總領事查照,先行電復為荷。

  此復,敬請勛安。

  謹錄六月十四日致日本總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照會:

  為照會事,照得福州府至臺北府海中電線一條,系中國電報公司之物業。查交臺條約第二款,僅載「交與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並無「公司物業並交」字樣。福州至臺北屬電報公司之海線,與安平至澎湖屬國家之海線不同;本公司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呈請總理衙門核辦在案。

  茲查交賠各案均已清楚,惟閩、臺海線系電報公司之物,尚未議定接線、過線章程,實未可再事延緩。屢經電報公司商董稟請議章,本督辦之意只有兩層辦法:一應將福州、臺北海線兩端歸中國電報公司管理,可照中國與英、俄、丹、法等國成案,訂定過線報費年期一切;一或將福州至臺北海線一條售與日本電報局:皆可公道辦理。茲聞貴署總領事回國,應請轉商貴國郵電部大臣,迅速派員到滬訂立條款,以敦兩國睦誼,並使華商共信公正辦法;是不僅本公司感佩已也。須至照會者。

  謹錄九月初七日日本總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來函:

  敬啟者,照得閩、臺海線一節,前准貴督辦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照稱:此案只有兩層辦法:一應將閩、臺海線兩端歸中國電報公司管理,一或將該海線售與日本電報局,皆可公道辦理等因。本署總領事回國後,即將所有一切情形面稟郵電部大臣核奪,並力請作速辦結,以副雅屬。旋於出京之時,曾奉面諭:當該海線創設之初需費二十二萬兩,約合日本金二十八萬七千五百元;距今已曆十載,線料自不如新,應減價三分之一,值價至多不過十四萬六千六百兩,合日本金十九萬一千七百二十一元十三錢。然此系指該海線完固無損,並無礙打電而論;奈比年以來,該海線屢次損壞,不能打電。本國政府曾囑大北公司於明治二十八年冬間修理截換一次,計長十六海里餘,支費日本金三萬七千四十七元;又於二十九年六月截換一次,計長八海里餘,支費日本金一萬七千三百四十九元;又於今年二月修換一次,計長三十一海里餘,支費六萬三千七百四十五元。以上三次所需修換費,共計日本金十一萬八千一百四十一元。此次本國政府議將海線應按前計之價十四萬六千六百兩之中,扣除修換費日本金十一萬八千一百四十一元,所剩七萬三千五百八十元十三錢,方系本國政府願交閩、臺海線公平之價。本署總領事奉諭後,即於前日回任;昨已踵謁臺階,面聆一是。貴督辦極望交價規銀十萬兩,本署總領事實有不能為力之處。緣該海線修舊不如更新,估計更新之價只須二十萬元。若就已經修換之價與尊意應交十萬兩之價並計,反與更新之價較多,本國政府斷難允准。且近來該海線又有損壞,必須派輪前往修理,至省約費八、九萬元;若不修理。勢必置之無用之地;況該海線既屬臺界,中國若不趁此時售出,日後猶恐不免多費唇舌。所以鄙意甚望貴督辦減價售出,彼此交益;不但中國電局獲利匪淺,即本國亦與有裨益。若蒙采納芻言以十萬元交價,本署總領事尚可電稟本國政府核議奪覆。特此照請貴督辦。智珠在握,即速示復,以便電詢;為要、為盼。

  錄中國電報總局、英國大東公使會議福州電線合同章程:

  一、中國電報局因大東公司所設川石山躉船時有颶風,商請福建大憲委派大員查勘該島四面皆海,船泊不穩,允即稟明福建大憲咨明總理衙門,准大東水線頭引至川石山海岸為止;並准在川石山租小屋一所及水線房安置線頭,以傳海線電報,仍不准在岸上設立電桿。其水線以川石山為止,並不能再引進川石山之口內,以清界線。

  二、大東海線引到川石山,其地線經過安置川石山之地,無論官地民地,須納稅納租。

  三、中國電報局本有南臺旱線通至長門,大東因川石山送報至長門路遠不便,中國允將長門電線展至川石山,並將長門電局移至川石山,但不能與大東海線頭相接。大東川石山海線所收電報,應由大東交到川石山分局接收,轉寄南臺速交大東南臺經理人查收;大東在南臺所收海線電報,亦須交到中國南臺分局轉遞川石山分局速交大東川石山經理人查收。

  四、中國倘有水線通至新嘉坡或檳榔嶼,大東亦當盡其力量稟請英國藩部大臣及諸執事大臣代中國水線辦理,照中國代大東在福州水線一樣辦法。

  五、大東公司如願分遣英國經理人董各一名前往南臺及川石山中國電局內,只能稽察代寄大東之電報有無錯誤遲延;如果經理人有意錯誤遲延,准其告知大東總辦,向中國委員代為查理。此外中國電報之事,大東之人仍不得越俎干預。

  六、川石山及南臺報價,中國電報局定價每字收英洋四分。現因中、英兩公司交誼,減半收取,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電報原單及兩公司帳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結,作為常例。

  七、此合同年限,與上海所訂之合同同日停止。其年限系二十年,以光緒九年四月初一日(即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三年五月初七日)為起。惟試行一年之後,中、英兩公司如各因所識損益之處遇有酌擬變通者,應由兩公司會同和衷詳為酌辦,庶使兩局均獲其便;但須兩面熟商允洽,方能更改。

  八、中國及各國或福州口岸,遇有海口封禁不測之事以及合同所未及詳載之事,彼此均照萬國公法辦理。

  九、以上所議合同各條,中、英兩公司已各允洽;應由中國電報局稟請福建大憲咨明總理衙門核准之後,方能簽字。蓋印之人,為中國電報局督辦盛、大東公司特派總辦滕恩。

  大清光緒十年□月二十九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月十七日)。大清欽命總辦電報事宜直隸津海關道盛、大清北洋大臣洋務委員道□□銜伍、大英欽派駐紮中國天津領事官達、大英大東電報公司特派總辦滕。

  錄日本原擬合同:

  為立約事,大清國福建省福州府至大日本國臺灣淡水口海中電線原系中國電報公司創設,比年以來,因該線一端屬在臺界,屢經兩國商議,未臻妥洽。此項電線已由日本政府修換三次,現又損壞經半歲之久,不能打電,與兩國殊無利益。茲本督辦與本署總領事議定,將該電線讓與日本政府,以免轇轕,而昭睦誼。所有議定條款,開列於左:

  一、所有淡水口至福州省川石山頭海中電線一條,自立此約之後,永歸日本政府作為自有之業。所有該電線修理及截換等事,總由日本政府自行設法辦理,中國不得阻撓。

  一、該海中電線價,議定英洋十萬圓。准於立約之後一月內,由日本駐滬總領事署交付中國電報總局收清,不得遲延。

  一、中國電報總局與英國大東公司於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州電線合同章程;此次所議淡水口至川石山頭海中電線應辦事宜,均照該章程辦理,不得違誤。

  以上議立章程,俟兩國政府批准後照議施行。

  大清國光緒二十四年十月,大清督辦電報事宜頭品頂戴大理寺少堂盛、大日本欽命駐滬署理總領事小田切。

  錄電報局增改合同:

  第一款:所有臺灣淡水口至福建省川石山頭海中電線一條,自立此約之後,即歸日本政府作為自有之業。所有該電線修理及截換等事,總由日本政府自行設法辦理。嗣該電線照中國電報總局、英國大東公司會議福州電線合同章程第一款,惟求水線頭引至川石山海岸為止;並准在川石山租小房一所及水線房安置線頭,以傳海線電報,仍不准在岸上設立電桿。其水線以川石山為止,並不能再引進川石山之口內,以清界限。

  第二款:該海中電線價,議定英洋十萬圓。准於立約之後一月內,由日本駐滬總領事署交付中國電報總局收清,不得遲延。並議定此項前經日本政府修換三次之價,均與中國電報總局無涉。

  第三款:中國電報總局與英國大東公司於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州電線合同章程,此次所議淡水口至川石山頭海中電線應辦事宜,均照該章程辦理,不得違誤。

  第四款:未訂此約之前所有往來電價,日本政府允於一月內如數結付清楚。自訂此約之後,川石山及南臺報價,應照中國電報總局與英國大東公司所訂福州電線合同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電報原單及兩公司帳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結,作為常例。

  以上議立章程,本督辦與本署總領事已奉兩國政府核准照議辦理。特立合同兩分,畫押蓋印,各執一分為憑;並由大清國總理衙門與大日本國駐京彼此照會施行。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七三(一九八○頁)

  ·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合同已奉兩國政府核准

  十一月十八日(一二、三○),日國公使矢野□□照會稱:

  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即光緒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小田切署總額事與盛大臣特立之臺閩電線合同,已奉兩國政府核准。相應照會貴王大臣施行,並請見復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八一(一九九六頁)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復臺閩海線合同業經查核准行

  十一月二十一日(一八九九、一、二),給日本國公使矢野□□照會稱: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准照稱:『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即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小田切署總領事與盛大臣特立之臺閩電線合同,已奉兩國政府核准。特此照會,並請見復』等因。本衙門查盛大臣與小田切署總領事所訂之臺閩電線合同業經查核,自可准行。相應照復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八六(二○○一頁)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臺閩海線售與日本如何設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十一月二十八日(一八九九、一、九),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茲悉中國電報局與日本定立合同,將臺灣、福州海線賣與日本。查此出售,於中國交涉、理財之利權首有大礙。蓋以交涉而論,此項海線仍在中國手內,殊甚所欲之事;若以理財而論,將來日本臺灣以海線直與美歐相連,則因數成電報,即中國電報亦所不免改由此新路傳遞,於專經中國通商口各線,中國所收電費,至於大有減落。此不能不請貴王大臣在意也。然顧守中國利權,其專責在貴國政府。惟獨目下此事,於海線二公司光緒二十二年由本處經手與貴國立有合同之利權能有大礙。是以煩請貴署留意:凡該兩公司利益,亦應一體兼顧。出賣之時,若不將臺灣海線亦應按照海線公司與中國政府於光緒二十二年所立合同一體辦理註明,則該公司能受大虧。為此遵照本國之諭,煩請貴署將設有何法?以保大北海線公司之利益見復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一○○五頁)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臺閱海線售與日本後已飭酌定辦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十月初三日(一八九九、一、一四),致俄國公使格□□函稱:

  昨接函稱:『茲悉中國電報局與日本訂立合同,將臺灣、福州海線賣與日本。目下此事,於海線二公司光緒二十二年由本處經手與貴國立有合同之利權能有大礙。是以煩請貴署留意:凡該兩公司利益亦應一體兼顧,將設有何法以保大北海線公司之利益見復』等因。本衙門查中國電報多系商線,向歸盛大臣督辦。其如何保全大北海線公司利益之處?應由盛大臣酌定辦法,除已電致盛大臣,俟復到再行知照外,為此先行函復貴大臣查照可也。

  此復。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二(二○○七頁)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將來對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復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

  十二月初五日(一八九九、一、一六),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福州、臺灣海線賣與日本,設以何法,不使大北公司因之受虧?前經函詢。施據復稱:中國電報多系商線,向歸盛大臣督辦。其如何保全大北海線公司利益之處?應由該大臣酌定。來函且稱:業已電致該大臣;俟復到,再行知照等因前來。本大臣自當候復。惟因此事系奉本國政府之諭而詢,是以將來復言,亦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而不能視為向無直行往來之盛大人之復信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三(二○○七頁)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呈臺閩海線讓售日本合同

  十二月十六日(一八九九、一、二七),大理寺少堂盛□□文稱:

  竊照臺灣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線,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稟復貴衙門,並呈擬辦法六條在案。乃事隔三年,屢議未妥。該水線已由日本修過三次,據其單開共費日本金十一萬八千餘元;前據稱,又需修費八、九萬元。無論電局殊難籌此鉅款,即使賠其修費贖回自辦,亦安能禁止日本不另設海線。是以於光緒二十四年十月初六日函商貴衙門:莫如將此舊水線允其售讓,援照電局與大東公司所立福州水線合同,祗准水線頭引至川石山海岸為止;不准在岸上設立電桿、不准引進川石山口內,庶有羈勒。且電局前奉飭造張家口至恰克圖電線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萬元,不敷甚鉅,勢將中輟;得此售價十萬元稍資挹注,可期趕緊造成,以符俄約。謹將所擬合同條款,先行呈請核定。本年十月二十二日,奉貴衙門養電:『臺閩海線售讓日本,所籌甚妥。即照辦』等因。適日本總領事小田切在鄂,遵將原擬及增改條款悉心覆核,繕立合同兩分,於光緒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在鐵路漢局彼此畫押蓋印,各執一分為憑。理合將此項合同照錄一分,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備案。如日本駐使照會來詢此事,並祈照復施行。

  照錄清摺

  立約事,照得大清國福建省福州府至大日本國臺灣淡水口海中電線,原系中國電報公司創設;比年以來,因該線一端屬在臺界,屢經兩國商議,未臻妥洽。此項電線已由日本政府修換三次,現又損壞經半歲之久,不能打電,與兩國殊無利益。茲本督辦與本署總領事議定,將該電線讓與日本政府,以免轇轕,而昭睦誼。所有議定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所有臺灣淡水口至福州省川石山頭海中電線一條,自立此約之後,即歸日本政府作為自有之業。所有該電線修理及截換等事,總由日本政府自行設法辦理。嗣後該電線照中國電報總局、英國大東公司會議福州電線合同章程第一款,惟准水線頭引至川石山海岸為止:並准在川石山租小屋一所及水線房安置線頭,以傳海線電報,仍不准在岸上設立電桿。其水線以川石山為止,並不能再引進川石山之口內,以清界限。

  第二款:該海中電線價,議定英洋十萬圓。准於立約之後一月內,由日本駐滬總領事署交付中國電報總局收清,不得遲延。並議定此線前經日本政府修換三次之價,均與中國電報總局無涉。

  第三款:中國電報總局與英國大東公司於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洲電線合同章程,此次所議淡水口至川石山頭海中電線應辦事宜,均照該章程辦理,不得違誤。

  第四款:未訂此約之前所有往來電價,日本政府允於一月內如數給付清楚。自訂此約之後,川石山及南臺報價,應照中國電報總局與英國大東公司所訂福州電線合同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電報原單及兩公司帳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結,作為常例。

  以上議立章程,本督辦與本署總領事已奉兩國政府核准照議辦理。特立合同兩分,畫押蓋印,各執一分為憑。並由大清國總理衙門與大日本國駐京大臣彼此照會施行。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八(二○一一頁)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請照會日使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十二月十七日(一八九九、一、二八),大理寺少堂盛□□文稱: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將電報總局與日本總領事訂定臺灣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合同呈送貴衙門查核在案。

  嗣據俄國兼丹國前署巴使來鄂述及日本電局與大北公司另有合同,內有「日本不得造線至中國地界,有礙大北海線利權」之語;故須由中國與日本電局商明不可跌價與大北爭利。當即派令電局華參贊朱守寶奎面商日本駐滬總領事小田切萬籌之助去後。旋接該領事函稱:此事與英國大東關係稍重,業已商妥,必無力爭乏理。丹商大北所慮者,有由敝國到外國之電報皆由閩臺水線轉達一事;雖然是大誤也,本國臺灣之電報實為紛繁,電到每遲,且多誤字。是以臺灣總督府極盼閩臺水線修理速成,將來由臺到敝國之電報多由該水線打到上海,由上海大北水線轉到敝國;而由敝國到外國之電報,仍由大北電線轉去。是以水線修理完工,與大北公司亦有利益,未必因此生爭。總之,此次辦理,實與兩國大有裨益,而大東、大北亦均無受虧之處。仍請執事燭照情形,電請總理衙門從速照會施行,是所切望等因。十一月二十四日,復據大北、大東公司總辦恒寧生電請咨明貴衙門照會日本公使:大意謂臺閩水線雖歸日本,祗能照原議傳遞臺灣與各處往返電報;若傳他項電報,須先由中國電局與兩公司核准,以符中國前與他國所訂約章等語。是大東、大北公司總辦恒寧生所請一節,似恐日本由此海線減價爭利起見。如果日本由此海線減價爭利,於中國電局亦有所損,自應預為聲明。除照會日本駐滬領事轉告日本電局外,理合據情咨呈貴衙門,謹請查核照會日本矢使轉致日本電局查照辦理。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五○○(二○一四頁)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八九九、二、三),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會稱: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准督辦電報盛大臣咨稱:『本年十一月十七日,將電報總局與日本領事訂定臺灣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合同呈送查核在案。嗣據俄國兼丹國前署巴使來鄂述及日本電局與大北公司另有合同,內有「日本不得造線至中國地界,有礙大北海線利權」之語;須由中國與日本電局商明,不可跌價與大北爭利。當即派令電局委員面商日本駐滬總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去後。旋接該領事函稱:此事與英商大東關係稍重,業已商妥,必無力爭之理。大北所慮者,有由敝國到外國之電報皆由閩臺水線轉達一事。然本國臺灣電報紛繁,每多遲誤。是以極盼閩臺水線速成,將來由臺到敝國電報多由該水線打到上海,由上海大北水線轉到敝國;而由敝國到外國電報,仍由大北電線轉去。是水線修理完工,與大北公司亦有利益,未必因此生爭。總之,此次辦法實與兩國有益,大東、大北亦均無受虧之處。十一月二十四日,復據大北、大東公司總辦恒寧生電稱:臺閩水線雖歸日本,祗能照原議傳遞臺灣與各處往返電報;若傳他項電報,須先由中國電局與兩公司核准,以符中國前與他國所訂約章各等語。該公司總辦所請一節,似恐日本由此海線減價爭利起見。如日本由此海線減價爭利,於中國電局亦有所損,自應預為聲明。除照會日本駐滬總領事轉告日本電局外,應請查核轉達』等因前來。相應照會貴大臣轉致貴國電局查照辦理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五○三(二○一九頁)

  ·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報日允臺閩海線於一八八二年憑書期限內(即至一九一二年)不傳遞他項電報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辦電報京卿盛□□文稱:

  竊於光緒二十五年正月十五日,據日本駐滬署總領事官小田切照復稱:『照得臺灣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線一節,本年一月中浣貴處參贊朱守寶奎來署面交貴督辦電報內開:「昨總署接俄使函稱:臺閩海線售與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體辦理,則大北公司必受大虧。應請設法,以保該公司利益等語。臺閩水線雖歸貴國,祗能,原議傳遞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等因。又於本月上浣接准貴督辦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照稱:「據大北、大東公司總辦恒寧生電請咨明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照會貴國駐京大臣:大意謂臺閩水線雖歸貴國,祗能照原議傳遞臺灣與各處往返電報;若傳他項電報,須先由中國電局與兩公司商議,以符中國與他國所訂約章」等語。是大東、大北公司總辦恒寧生所請一節,似恐貴國由此海線減價爭利起見。如果由此海線減價爭利,於中國電局亦有所損;自當預為聲明」等因。准此,本署總領事當即將前開各節,稟請外部大臣核示遵辦。現奉札開:「接准郵電部大臣咨開:前於明治二十九年十月本部通信局總辦照復大北公司,稱明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所付憑書內定期限未滿之間,即至西曆一千九百十二年十二月,臺閩水線只行傳遞臺、澎與各處往返電報,斷不傳遞他項電報等語;所有臺閩水線雖歸本國政府之業,該憑書所載期限未滿之間,仍照原議只行傳遞臺、澎與各處往返電報,並不傳遞他項電報。惟本國至上海之間大北水線有事不通之時,即不得援以為例等因。為此,札飭駐滬署總領事。札到該署總領事,即應照會督辦電報事宜盛查照」等因。奉此,相應照復貴督辦,煩為查照可也』等情。據此,相應備文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核備案施行。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二二(二○五四頁)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北公司訂立增改保護權益密約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京卿盛宣懷文稱:

  竊查電報總局與大北水線公司於光緒二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十三號)訂立電報合同,呈送貴衙門鑑核在案。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奉貴衙門豔電開:『頃俄使函稱:臺閩海線售與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三年中、俄所立合同一律辦理註明,則大北海線公司必受大虧。應設何法以保該公司利益?請見復等語。應如何設法?希查酌電復』等因;遵即派令電報總局華參贊直隸候補知府朱寶奎與大北公司駐滬總辦恒寧生商辦去後。即據恒寧生擬訂密約總綱,經本京堂再四磋磨,其約中大意,謂合同期內,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國沿海一帶地方或在中國洲島各處安設電報水線,引登岸上;或將該水線與中國電線相接、或另設法傳遞各報,以致與中國電報局暨水線公司現在所有電線爭奪生意利權。惟前中國國家內地各處置設水線非與訂約各造爭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臺灣水線既歸日本,自不應阻其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此外所有電報,非經中國電報局與大北公司允准,該水線不得傳遞。此續條所議,應由貴衙門、俄、丹國駐京大臣核准等語。即於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摘錄全稿,電請貴衙門核示。十二月初二日奉電諭:『恒寧生訂約事,酌定』等因。即於十二月十八日,彼此簽字。正在呈送合同,乃據恒寧生接俄使電稱:應添入「旅順可與不論何處俄線相接」;似系暗指東三省鐵路陸線。經本京堂不允所請,由恒寧生與俄使再四電商,改添「中國電報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此擋由旅順口安設水線與俄電線相接」字樣。據恒寧生聲稱,似此祗准由旅順通水線至琿春,工本較重,未必能成;且俄如必要設此水線,中國亦難阻擋,自可允其列入,究有限制。所添字句,英、丹合約內不入,可勿慮他國援引等語。正月十五日,詳晰電請貴衙門鈞示。奉電諭:『酌量妥辦』等因。現經恒寧生催促簽約,以免他國阻撓;當於正月二十五日將所訂續約三分,在上海電報總局會同畫押,分送核准各執。茲謹照繕漢文合同清摺一扣,呈請貴衙門俯賜鑑核,密存備案。除咨送北洋大臣外,須至咨者。

  照錄合同

  謹將光緒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電報局與大北公司續訂電報合同章程一條,錄呈鈞鑑。

  前於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十三號,中國電報局與大北水線公司曾經會訂電報合同。茲互相續議後開章程一條,彼此允照辦理。中國電報局由督辦盛主政,大北水線公司由駐中國、日本總辦恒寧生主政,授有全權。所議續條列下:

  茲為保護中國電報局與大北水線公司利益起見,除中國電報局與大北水線公司允准外,自訂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號止,期內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國沿海一帶地方或在中國洲島各處安設電報水線,引登岸上;或將該水線與中國電線相接、或另設法傳遞各報,以致與中國電報局暨水線公司現在所有電線爭奪生意利權。惟若中國國家內地各處置設水線非與訂約各造爭利者,不在此例;中國電報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阻擋由旅順口安設水線與俄電線相接,專傳俄國與旅順口往返電報。至福州、臺灣水線既歸日本,自不應阻其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此外所有電報,非經中國電報局與水線公司允准,該水線不得傳遞。此續條所議,應由總理各國事衙門、俄、丹國駐京大臣核准。

  光緒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三月六號),在上海繕就華、英兩國文字各三分,核對無誤。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二四(二○五六頁)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東、大北公司訂立保護權益密約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文稱:

  竊查電報總局與英、丹兩國大東、大北水線公司於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初一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號)訂立電報合同,呈送貴衙門鑑核在案。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奉貴衙門艷電開:『頃俄使函稱:臺閩海線售與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律辦理註明,則大北海線公司必受大虧。應設何法以保該公司利益?請見復等語。應如何設法?希查酌電復』等因。查東、北水線兩公司所慮美國現得擅香山、小呂宋,恐其另造水線至東方,由日本以通中國,奪其利益。而在電報總局亦深慮他國專設水線至中國沿海口岸,尤為中國大患。正可乘此俄、英、丹三國願保其海線利益訂立密約,藉圖牽制。因即派令電報總局華參贊直隸候補知府朱寶奎與大東、北公司駐滬總辦恒寧生商辦去後。即據恒寧生擬訂密約總綱,經本京堂再四磋磨,其約中大意,謂合同期內,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國沿海一帶地方或在中國洲島各處安設電報水線,引登岸上;或將該水線與中國電線相接、或另設法傳遞各報,以致與中國電報局暨水線公司現在所有電線爭奪生意利權。惟前中國國家內地各處置設水線非與訂約各造爭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臺灣水線既歸日本,自不應阻其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此外所有電報,非經中國電報局與大東、北公司允准,該水線不得傳遞。此續條所議,應由貴衙門、英、俄、丹國駐京大臣核准等語。即於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摘錄全稿,電請貴衙門查核。十二月初二日奉電諭:『恒寧生訂約事,酌定』等因。復經恒寧生催促簽約,以免他國阻撓;當於十二月十八日將所訂續約三分,會同畫押,分送核准各執。茲謹照繕漢文合同清摺一扣,呈請貴衙門俯賜鑑核,密存備案。除咨送北洋大臣外,須至咨呈者。

  照錄清摺

  謹將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電報局與大東、北兩水線公司續訂電報合同章程一條,錄呈鈞鑑。

  前於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號,中國電報局與大東、北兩水線公司曾經會訂電報合同。茲互相續議後開章程一條,彼此允照辦理。中國電報局由督辦盛主政,大東、北兩水線公司由駐中國、日本總辦恒寧生主政,授有全權。所議續條列下:

  茲為保護中國電報局與大東、北兩水線公司起見,除中國電報局與大東、北兩水線公司允准外,自訂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號止,期內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國沿海一帶地方或在中國洲島各處安設電報水線,引登岸上;或將該水線與中國電線相接、或另設法傳遞各報,以致與中國電報局暨大東、北兩水線公司現在所有電線爭奪生意利權。惟若中國國家內地各處置設水線非與訂約各造爭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臺灣水線既歸日本,自不應阻其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此外所有電報,非經中國電報局與大東、北兩水線公司允准,該水線不得傳遞。此續條所議,應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俄、英、丹國駐京大臣核准。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正月二十九號),在上海繕就華、英兩國文字各三分,核對無誤。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二五(二○五八頁)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詢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簽押時間

  四月初五日(五、一四),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福州、臺灣海線因賣與日本,大北海線公司如何保以不受其虧之處?曾於上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詢在案。旋於十二月初三日接准函復:『中國電線向歸盛大臣督辦,其如何保全該公司利益?應由該大臣酌定。除已咨行該大臣,俟復到再行知照』等因。自彼時該大臣與大北公司總辦何泥生在滬已簽合同,系為該公司於光緒二十三年經本處與中國所定合同之續合同也。此合同之文,自必早經盛大臣移送貴署矣。以本人臣所見,速行該合同甚要。蓋此合同既保全大北海線公司利益,而於中國論政策、論財力,亦有裨益。自欲終行此合同,僅須貴處與本大臣以代辦丹國事務大臣簽押。是以煩請貴王大臣將此合同按照光緒二十三年同類合同成案,擬於何時簽押之處?即希見復是望。

  此佈。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四六(二○七九頁)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合同無須再行畫押即希送署蓋印

  四月十一日(五、二○),致俄國公使格□□函稱:

  前准函稱:『臺灣海線賣與日本,大北海線公司如何保不受虧之處?盛大臣已與該公司總辦在滬簽定合同,煩請將此合同定期畫押等因。又准貴館柯繙譯送來盛大臣與大北水線公司訂立合同一本;據云尚有二分,俟本衙門定有畫押之期,一並送來等語。查此次合同,既經盛大臣與大北水線公司總辦會訂簽押,本衙門已核明照准,無須再行畫押。即希將貴館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當與前送之一分一並蓋印可也。

  此泐。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五○(二○八六頁)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送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請蓋印為憑

  四月十四日(五、二三),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本月十一日接准來函內稱:『盛大臣與大北海線公司總辦續立合同,既經該大臣總辦簽押,本衙門亦核明照准,無庸再行畫押。即希將貴館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與前送之一分一並蓋印』等因前來。貴署於盛大人與總辦恒寧生在上海簽押續定合同照准之言,業已備悉。茲將該合同二分如示函送,以便蓋印為憑可也。

  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五四(二○八九頁)

  ·光緒二十六年(一九○○)

  京卿盛宣懷函復日使索閱前定水線章程俟與大行公司商妥後摘刪呈送

  二月十三日(三、一三),京卿盛宣懷函稱:

  兩奉惠函,敬悉一一。中國電局與大北公司所定水線章程,前經大北切囑勿使各國閱看。日前日本使署楢原來寓索閱,弟以行篋未帶復之。昨日奉示後,即已電商大北公司如何摘錄給閱?尚無復電。頃又電催,一俟復到,即當摘刪妥協,呈送鈞署轉給可也。

  肅復。敬請勛安不一。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六四九(二一七九頁)

  ·京卿盛宣懷函陳日使索閱水線章程已請就近向恒寧生取閱

  二月十四日(三、一四),京卿盛宣懷函稱:

  昨復寸函,計登籤掌。今日輶原陳政來晤,弟已告知中國與大北所訂合同,鈞署並無底本;日前署中來函轉索,敝處現已電令上海取寄。惟此合同,從前丹國說明不能給他人閱看;如要取閱,須彼此知會。目下大北總辦恒寧生現駐日本,應請西大臣電復貴國,就近向恒寧生取閱,最為妥速等語。謹特奉聞,如前途再赴尊處索看,請即推至敝處可也。

  專布。敬請臺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六五○(二一七九頁)

  ●(附)大事年表

  咸豐十年(庚申)

  十二月十日(一八六一、一、二○)

  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同治五年(丙寅)

  六月三日(一八六六、七、一四)

  准閩浙總督左宗棠請,在福建設局試造輪船。

  十月十三日(一一、一九)

  派沈葆楨總理船政,並准專摺奏事。

  同治六年(丁卯)

  六月十七日(一八六七、七、一八)

  沈葆楨視事。

  同治九年(庚午)

  正月五日(一八七○、二、四)

  「湄雲」輪船載採辦京米委員赴臺購糧。

  正月六日(二、七)

  「湄雲」輪船抵淡水。

  四月十三日(五、一三)

  英商大東公司與丹商大北公司訂立聯線合同,劃分華境南北海面設立電線界限。

  四月十五日(五、一五)

  閩浙總督英桂呈報閩省購買「五雲車」輪船改名「海東雲」赴臺巡緝。

  同治十一年(壬申)

  七月十日(一八七二、八、一三)

  「湄雲」輪船由閩起椗赴臺灣奎籠(雞籠)裝儲煤斤。

  七月十六日(八、一九)

  「湄雲」輪船由臺駛赴上海。

  同治十三年(甲戌)

  四月十六日(一八七四、五、三一)

  閩廠養船經費統併入臺防項下,各船薪糧亦歸入臺防項下支銷。

  五月一日(六、一四)

  福州將軍文煜等會奏准設福廈及廈臺陸海電線。

  六月

  丹商大北公司在福州至閩江口羅星塔設立電線。

  光緒元年(乙亥)

  七月二十日(一八七五、八、二○)

  「元凱」輪船駛抵臺灣安平載沈葆楨內渡。

  七月二十二日(八、二二)

  沈葆楨由臺乘「元凱」輪船返閩寄椗澎湖。

  七月二十三日(八、二三)

  沈葆楨登岸查閱澎湖砲臺後起椗返閩。

  七月二十六日(八、二六)

  福建通商局與大北公司訂立福州馬尾電線買歸官辦及代辦該線電報事務合同。

  八月二十八日(九、二七)

  命丁日昌督辦船政。

  十月十二日(一一、九)

  丁日昌接篆視事。

  光緒二年(丙子)

  二月二十五日(一八七六、三、二○)

  福建通商局與大北公司簽訂收買福廈電線新約。

  三月七日(四、一)

  命吳贊誠以三品京堂候補督辦福建船政事宜。

  五月一日(五、二三)

  吳贊誠接篆視事。

  福廈電線交收完竣。

  光緒三年(丁丑)

  三月二十五日(一八七七、五、八)

  福建巡撫丁日昌因病賞假一月,臺灣防務著吳贊誠暫行接辦。

  五月二十二日(七、二)

  「福星」輪船轉運軍米在蘇澳遭遇颱颶擱淺。

  五月二十五日(七、五)

  吳贊誠乘「海鏡」輪船赴臺。

  光緒四年(戊寅)

  二月九日(一八七八、三、一二)

  「登瀛洲」兵輪由臺開駛回滬,候遣赴津轉運糧米。

  光緒五年(己卯)

  九月八日(一八七九、一○、二二)

  准吳贊誠開去船政差使,派黎兆棠督辦福建船政事宜。

  光緒六年(庚辰)

  二月二十一日(一八八○、三、三一)

  黎兆棠接篆視事。

  光緒七年(辛已)

  五月十一日(一八八一、六、七)

  北洋大臣李鴻章批准與大北公司議定海線聯繫辦法。

  閏七月十八日(九、一一)

  福建巡撫岑毓英商准黎兆棠撥派「琛航」、「永保」二輪往來臺閩渡送官兵文報,並准順搭客貨。

  閏七月二十四日(九、一七)

  「永保」輪船由福州駛抵基隆,搭客數十名。

  八月四日(九、二六)

  署理淡水關稅務司賀璧理函滬尾關監督,請將「永保」輪船照商輪進口章程由新關查驗。

  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六)

  總稅務司赫德函請另訂官輪、兵輪附搭客貨章程。

  十二月五日(一八八二、一、二四)

  總署奏准「琛航」、「永保」二船附搭客貨仍應赴新關完稅候驗。

  光緒九年(癸未)

  二月十七日(一八八三、三、二五)

  黎兆棠開去督辦福建船政差使,賞給張夢元三品卿銜督辦福建船政事宜。

  四月三日(五、九)

  張夢元接篆視事。

  九月九日(一○、九)

  派翰林院侍讀學士何汝璋接辦船政。

  十二月一日(一、二九)

  何汝璋接篆視事。

  光緒十年(甲申)

  七月六日(一八八四、八、二七)

  下詔對法宣戰。

  光緒十一年(乙酉)

  四月二十七日(一八八五、六、九)

  中法和議成。

  六月

  福建巡撫劉銘傳設立機器局於臺北府。

  九月五日(一○、一二)

  設立海軍衙門。

  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

  劉銘傳購買「威利」輪船換挂「龍旗」,供臺差用。

  光緒十二年(丙戌)

  二月

  臺灣機器局廠房竣工。

  二月十八日(一八八六、三、二三)

  劉銘傳呈請「威利」官輪搭客收費毋庸由洋關派人查驗。

  二月二十四日(三、二九)

  總署奏准「威利」官輪搭客收費仍應由洋關派人查驗。

  五月二十五日(六、二六)

  臺北通商委員李彤恩與上海德商泰來洋行議定安設臺北(基隆、滬尾)、安平電線合同。

  八月二十三日(九、二○)

  李彤恩與上海英商怡和洋行簽訂安設臺、澎、廈海線及製造巡船合同。

  九月十四日(一○、一一)

  劉銘傳奏准設立臺北、安平陸線及安平、澎湖、廈門海線。

  光緒十三年(丁亥)

  三月二十四日(一八八七、四、一三)

  臺灣巡撫劉銘傳奏請修建基隆、臺南鐵路、與辦商務,並派林維源任督辦。

  閏四月二日(五、二四)

  旨准臺灣修建鐵路,興辦商務。

  閏四月二十一日(六、一二)

  劉銘傳奏請改派道員楊宗瀚總辦鐵路商務。

  光緒十四年(戊子)

  十月十六日(一八八八、一一、一九)

  劉銘傳奏請臺灣鐵路收歸官辦。

  十一月五日(一二、七)

  旨准臺灣鐵路收歸官辦。

  光緒十五年(己丑)

  五月八日(一八八九、六、六)

  劉銘傳咨行北洋大臣李鴻章,臺閩電線讓歸電局。

  十二月

  戶部奏准自光緒十六年起,每年籌撥鐵路經費二百萬兩修建蘆漢路,內自戶部邊防經費及六分平餘項下各提撥六十萬兩,並由直隸、河南、陝西、山西、山東、湖北、湖南、江寧、江蘇、安徽、浙江、江西、廣東、福建、臺灣各籌五萬兩。

  光緒十八年(壬辰)

  三月

  臺灣鐵路經費改由閩關撥解。

  光緒二十年(甲午)

  七月一日(一八九四、八、一)

  中日宣戰。

  光緒二十一年(乙未)

  八月二十五日(一八九五、一○、一三)

  臺閩海線中斷。

  八月二十九日(一○、一七)

  日使林董知照總署已租大北公司輪船往修臺閩海線。

  九月一日(一○、一八)

  臺閩海線修復。

  九月八日(一○、二五)

  駐日使臣裕庚電告日允另議臺閩海線辦法。

  九月十六日(一一、二)

  總署照請日使妥商臺閩海線辦法。

  光緒二十四年(戊戌)

  六月十四日(一八九八、八、一)

  盛宣懷照會日駐滬總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請代商臺閩海線問題。

  九月七日(一○、一一一)

  小田函復盛宣懷,日願出價十萬元購買臺閩海線。

  十月二十二日(一二、五)

  總署准將臺閩海線售與日本。

  十月二十四日(一二、七)

  中日會訂售讓臺閩海線合同。

  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八九九、二、三)

  總署照會日使,聲明臺閩海線不得減價爭利。

  光緒二十五年(己亥)

  正月十五日(一一、一一四)

  滬日總領事照會盛宣懷,允臺閩海線於一八八二年憑書期限內(至一九一二年)不代傳他地電報。

【台湾文献丛刊·第110种】台湾海防档

台湾文献丛刊

  【第 110 种】

  台湾海防档

  .作者:

  .原书页数: 0203 页

  ●书籍简介

  第一一○种「台湾海防档」

  本书(二册二○三面一二一、八○○字)系就「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海防文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选辑而成;不分卷,按年编次。所谓「海防档」,即为清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暨外务部誊清之「海防」档案。本书所录,凡与台湾直接或间接有关者共九十九案。其内容,包括船政、电线、铁路三类:(一)船政一类,较为广泛。学其要者,有涉及闽、台买受租雇洋船章程,有派官轮赴台渡送官兵、文报及顺搭客货之案,并有福州船厂养船经卖与台防经费之关涉事件等项。(二)电线,约可分为三段落:一为因同治十三年台防事起,筹设福厦电线及与丹商北大电报公司闲之交涉诸事;二为分省之初,刘铭传购办安设台北(基隆、沪尾)、安平陆线及安平、澎湖、厦门海线各案;三为日据以后,关于让售闽、台海线外事件。(三)铁路,主要自属建省时期刘铭传筹建基隆台南铁路、兴办商务之件;其次,则为光绪十六年以后修建芦汉铁路台湾摊筹经费一案。书末,编附有「大事年表」。

  ●序号   篇名

  1  弁言

  2  台湾海防文件目录

  3  台湾海防档(上)

  4  同治四年(一八六五)闽浙总督左宗棠咨送议拟华商买受租雇洋船章程

  5  同治九年(一八七○)闽浙总督英桂咨报购买「五云车」轮船改名「海东云」赴台巡缉

  6  闽浙总督英桂函覆台湾樟脑章程、英船登岸操演、法国难民逃至台湾并沉葆桢丁忧等事

  7  同治十二年(一八七三)船政大臣沉葆桢咨呈管驾「福星」轮船杨永年在洋救护英国洋船出力恳请奖励片稿

  8  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船政大臣沉葆桢咨呈闽厂轮船不敷调遣应行添造片稿

  9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沉葆桢等会奏闽厂轮船不敷调遣应行添造抄片

  10  上谕准闽厂续行兴造兵船

  11  致俄国公使布策函覆因办理台防拟自设福州至闽江口电线并未准外国举办

  12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沉葆桢等拟将闽厂养船经费并入台防项下各船薪粮亦归入台防项下支销片

  13  光绪元年(一八七五)船政大臣沉葆桢函陈福厦电线应购归官办并台湾狮头社情形

  14  闽浙总督李鹤年函陈通商局员并未兴丹商签订合同

  15  南洋通商大臣沉葆桢函陈闽省收买福厦电线及罗星塔电线并平抚台湾狮头社情形

  16  军机处交出工科给事中陈彝奏陈闽省电线办理舛谬情形吁恳停止折

  17  军机处交出福州将军文煜等会奏福厦电线议定合同条约买回自办情形抄折

  18  上谕丁日昌补授福建巡抚

  19  船政大臣丁日昌咨呈养船经费不敷请旨饬地方官设筹支应折稿

  20  军机处交出南洋大臣沉葆桢奏养船经费不敷请旨饬地方官设筹支应抄折

  21  光绪二年(一八七六)军机处交出南洋大臣沉葆桢等会奏遵旨拟保船政替人恭候简派折

  22  署闽浙总督文煜咨报「凌风」、「飞虎」两船运台炮械价银由福建善后局划拨

  23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请饬福州将军督抚尽先拨解造船养船两款片

  24  光绪三年(一八七七)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部署船政事宜定期渡台并请饬闽海并清拨船政经费折稿

  25  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吴赞诚函陈接办台防筹饷购器并船政经费支绌情形

  26  上谕日本阻梗琉球贡物由出使大臣何如璋妥办并船政经费应速拨解

  27  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遵旨赴台并将船政事宜布置情形折

  28  光绪四年(一八七八)船政大臣吴赞诚函陈船政经费支绌及拟造巡海快船并出洋学生入学等情形

  29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遵旨筹拨轮船由沪赴津转运粮米折

  30  船政大臣吴赞诚咨呈「福星」轮船搁浅已拖回修理片稿

  31  光绪五年(一八七九)军机处交出闽浙总督何璟奏委员暂行代办船政事宜折

  32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制船养船经费更形支绌恳饬闽省筹解抄折

  33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骤患急症吁请赏假一月调理抄片

  34  船政大臣吴赞诚咨呈台湾道夏献纶及选用道吴仲翔材胜录用片稿

  35  户部咨行援案核覆闽省制造轮船经费查照成案截清年月开单请销抄折

  36  光绪六年(一八八○)军机处交出闽浙总督何璟奏供职将届三年吁请陛见折

  37  光绪七年(一八八一)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咨送批准与丹国大北电报公司议定电线联系办法

  38  美国公使何天爵照询与大北公司定立合同有妨中美权益是否经谕旨批准

  39  福建巡抚岑毓英咨呈拟派轮船二号轮流渡往基隆、沪尾渡送来往官兵及省台文报片稿

  40  军机处交出福州将军穆图善奏「琛航」、「永保」二轮渡台顺搭民商别号轮船不得援例抄片

  41  总税务司赫德函请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宜另订章程

  42  户部咨行福州将军穆图善奏「琛航」、「永保」二轮渡台顺搭民商一片谕旨

  43  兵部咨行「琛航」、「永和」二轮渡台顺搭客货作何收支脚价应令声复

  44  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须赴新关完税候查片

  45  给总税务司赫德札覆准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应赴新关完税候查

  46  咨行户部等奏准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应赴新关完税候查

  47  光绪八年(一八八二)福州将军穆图善等咨覆「琛航」、「永保」二轮渡台顺搭客货须赴新关完税候查已遵照办理

  48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黎兆棠奏学生游学诗留台差遣片

  49  光绪九年(一八八三)户部片行查明闽省派赴各口查验官兵轮船员弁应否酌给薪水

  50  户部咨行闽省派赴各口查验官兵轮船员弁准领薪水

  51  台湾海防档(下)

  52  光绪十二年(一八八六)南洋大臣曾国荃咨呈「威利」等商船改为官轮拟请另给官用牌照

  53  福建巡抚刘铭传咨报「威利」官轮顺搭客货请援照「永保」、「琛航」两船成案免由洋关查验

  54  咨复福建巡抚刘铭传奏准「威利」官轮顺搭客货仍应验关完税

  55  福建巡抚刘铭传咨报委由德商李德代办器材安设基隆沪尾至安平间陆路电线

  56  军机处交出福建巡抚刘铭传奏台湾购办水路电线以速邮政抄折

  57  福建巡抚刘铬传咨呈台湾购办水陆电线折稿并船图合同

  58  户部咨行台湾购办水陆电线应令详拟商民电信定价章程

  59  光绪十三年(一八八七)闽浙总督杨昌浚咨呈光绪十二年冬季电奏电信清折

  60  海军衙门咨行议覆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抄折

  61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折片并海军衙门议覆一折抄件

  62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奏请改派杨宗瀚总办台省铁路商务林维源专办抚垦片稿

  63  光绪十四年(一八八八)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奏请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折稿

  64  军机处交出台湾巡抚刘铭传奏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抄折

  65  光绪十五年(一八八九)台湾巡抚刘铭传咨报驻英参赞李经方自英赴台与怡和、旗昌洋行校对购办船炮帐目

  66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报李经方校对船炮帐目完毕并准其请假入都会试

  67  光绪十六年(一八九○)户部发台湾巡抚电询前令另筹铁路经费曾否筹妥

  68  光绪十七年(一八九一)户部咨行台湾找解光绪十七年铁路经费半数已由地粮项下汇解北洋前由百货厘金先解半数亦在地粮内提取归款

  69  同文馆译上海德国新报载台抚邵友濂由基隆赴台北火车险遭出轨等讯

  70  光绪十八年(一八九二)台湾巡抚邵友濂函请发交各国条约及电报密本

  71  同文馆译上海德文新报载台湾铁路基隆台北段通车并向南接造等讯

  72  福州将军希元咨报台湾铁路经费改由闽关四成洋税项下拨解光绪十八年款已解天津

  73  福州将军希元咨呈奏报闽关汇解光绪十八年铁路经费银两片稿

  74  光绪十九年(一八九三)军机处抄交福州将军希元奏报汇解闽关光绪十九年铁路经费

  75  光绪二十一年(一八九五)日本公使林董照知派船修理淡水、福州海线

  76  给津海关道盛宣怀札饬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修接并预筹两国电局接线办法

  77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复已饬电局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修接

  78  津海关道盛宣怀呈拟福州至台北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节略

  79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台湾海线应归中国办法

  80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台湾海线意在否认我为物主

  81  李中堂鸿章面递盛道拟具台澎海线办法节略

  82  津海关道盛宣怀函禀争修台闽海线情形并拟呈应议办法

  83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台闽海线断线中国可认还修费

  84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闽台海线原案

  85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台闽海线系商线原案

  86  日本公使林董函复闽台海线果系商线可从长计议

  87  光绪二十四年(一八九八)盛宣怀函拟将台北至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

  88  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台闽海线合同已奉两国政府核准

  89  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复台闽海线合同业经查核准行

  90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请台闽海线售与日本如何设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91  致俄国公使格尔思函复台阅海线售与日本后已饬酌定办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92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请将来对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复应视为中国政府之复言

  93  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咨呈台闽海线让售日本合同

  94  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咨请照会日使台闽海线仅能传递台湾电报不得减价争利

  95  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台闽海线仅能传递台湾电报不得减价争利

  96  光绪二十五年(一八九九)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报日允台闽海线于一八八二年凭书期限内(即至一九一二年)不传递他项电报

  97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北公司订立增改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98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东、大北公司订立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99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询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签押时间

  100  致俄国公使格尔思函复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合同无须再行画押即希送署盖印

  101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送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请盖印为凭

  102  光绪二十六年(一九○○)京卿盛宣怀函复日使索阅前定水线章程俟与大行公司商妥后摘删呈送

  103  京卿盛宣怀函陈日使索阅水线章程已请就近向恒宁生取阅

  104 (附)大事年表

  ●弁言

  这本「台湾海防档」,系就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海防文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选辑而成。所谓「海防档」,即为清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暨外务部誊清之「海防」档案。原档分为(甲)购买船炮、(乙)福州船厂、(丙)机器局、(丁)电线、(戊)铁路、(己)矿务六部分,经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将(甲)(乙)(丙)(丁)(戊)五部分影印而成为「海防档」一书(据谓(己)矿务部分数量甚少,将来拟并入「各省矿务档」印行)。本书乃就其(甲)(乙)(丁)(戊)四部分有关台湾者录出九十九项档案,并加标点分段,编印为台湾文献丛刊第一一O种。至(丙)机器局部分,除其所附「机器局大事年表」中载有『光绪十一年(乙酉)六月刘铭传设立机器局于台湾台北府』及『光绪十二年(丙戌)二月台湾机器局厂房竣工』二事外,并未见有涉及台湾之档案,故无所取(按上述二事,另见台湾文献丛刊第二七种「刘壮肃公奏议」「设防略」中「奏报造机器局军械所并未成大机器厂折」)。

  本书所录九十九项档案,在「海防档」全书将近五千项文件中,所占比例仅及百分之二左右。就卷帙浩繁之宏选辑一书,其间取舍至费斟酌。凡与台湾直接有关之档案,一概收录;其「事关通案」或非直接关系而旁涉台湾之件,除酌采必需者数项以外,余均从略。并就各部分录出文件,再依时间顺序混合编列,藉见各事之先后。兹将本书内容分为船政、电线、铁路三类(「购买船炮」及「福州船厂」两部分所录各案,中有相互关联,因统为「船政」一类论),分别撮述如下:

  (一)船政一类,较为广泛。举其要者,有涉及闽台买受租雇洋船章程,有派官轮赴台渡送官兵文报及顺搭客货之案,并有福州船厂养船经费与台防经费之关涉事件等项。除上列有关「船政」本身者以外,且间见有同治十三年日兵侵台事件发生后船政大臣沉葆桢及光绪三年吴赞诚渡台巡视防务之零星报道。

  (二)电线,约可分为三段落:一为因同治十三年台防事起,筹设福厦电线及与丹商大北电报公司间之交涉诸事;二为分省之初,刘铭传购办安设台北(基隆、沪尾)、安平陆线及安平、澎湖、厦门海线各案;三为日据以后,关于让售闽台海线涉外事件。此外,光绪七年五月间北洋大臣李鸿章批准丹商大北公司拟议之中丹海线联系办法,中有涉及台湾,因亦录入。

  (三)铁路,主要自属建省时期刘铭传筹建基隆台南铁路、兴办商务之件;其次,则为光绪十六年以后修建芦汉铁路台湾摊筹经费一案。

  至于每项档案之前,原未标出案题或事由。经参考「海防文件」原有目录及影印本增编目录,分别冠以标题;且另编目,以便检索。又各案所有收发日期,全属阴历;并经查对阳历,另加括号注明。例如同治四年闰五月二十一日,即加注(一八六五、七、一三)是。

  影印本编撰有大事年表,附于每一部分档案之后。本书亦参照编一有关台湾部分之年表,附载书末。表中所记大事,一如影印本所编,以见于档案者为限,未另增补。不过本书所附年表,有若干事项未见选录文件中者,均见于上述「事关通案」或非直接关系而旁涉台湾之件;原案虽未采编,正可藉以补其不足。

  再,影印本「例言」后并附一浮签,其文曰:『本档内有关批评外人字句,均系当时当事者之主观见解。此项史料之刊行,旨在便利学者研究,务求存真,并非编者同意此种见解』。兹亦转录如上,用示所见相同。(吴幅员)

  ●台湾海防文件目录

  同治四年(一八六五)

  闽浙总督左宗棠咨送议拟华商买受租雇洋船章程……………………………………(一)

  同治九年(一八七○)

  闽浙总督英桂咨报购买「五云车」轮船改名「海东云」赴台巡缉…………………(七)

  闽浙总督英桂函覆台湾樟脑章程、英船登岸操演、法国难民逃至台湾并沉葆桢丁忧等事……………………………………………………………………………(八)

  同治十二年(一八七三)

  船政大臣沉葆桢咨呈管驾「福星」轮船杨永年在洋救护英国洋船出力恳请奖励片稿………………………………………………………………………………(一一)

  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

  船政大臣沉葆桢咨呈闽厂轮船不敷调遣应行添造片稿……………………………(一三)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沉葆桢等会奏闽厂轮船不敷调遣应行添造抄片……………(一三)

  上谕准闽厂续行兴造兵船……………………………………………………………(一五)

  致俄国公使布策函覆因办理台防拟自设福州至闽江口电线并未准外国举办……(一五)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沉葆桢等拟将闽厂养船经费并入台防项下各船薪粮亦归入台防项下支销片…………………………………………………………………(一六)

  光绪元年(一八七五)

  船政大臣沉葆桢函陈福厦电线应购归官办并台湾狮头社情形……………………(一七)

  闽浙总督李鹤年函陈通商局员并未与丹商签订合同………………………………(一八)

  南洋通商大臣沉葆桢函陈闽省收买福厦电线及罗星塔电线并平抚台湾狮头社情形…………………………………………………………………………………(二○)

  军机处交出工科给事中陈奏彝陈闽省电线办理舛谬情形吁恳停止折……………(二二)

  军机处交出福州将军文煜等会奏福厦电线议定合同条约买回自办情形抄折……(二三)

  上谕丁日昌补授福建巡抚……………………………………………………………(二五)

  船政大臣丁日昌咨呈养船经费不敷请旨饬地方官设筹支应折稿…………………(二五)

  军机处交出南洋大臣沉葆桢奏养船经费不敷请旨饬地方官设筹支应抄折………(二七)

  光绪二年(一八七六)

  军机处交出南洋大臣沉葆桢等会奏遵旨拟保船政替人恭候简派折………………(三一)

  署闽浙总督文煜咨报「凌风」、「飞虎」两船运台炮械价银由福建善后局划拨………………………………………………………………………………………(三二)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请饬福州将军督抚尽先拨解造船养船两款片……(三四)

  光绪三年(一八七七)

  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部署船政事宜定期渡台并请饬闽海关清拨船政经费折稿………………………………………………………………………………(三七)

  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吴赞诚函陈接办台防筹饷购器并船政经费支绌情形…………(三八)

  上谕日本阻梗琉球贡物由出使大臣何如璋妥办并船政经费应速拨解……………(四○)

  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遵旨赴台并将船政事宜布置情形折……………………………(四一)

  光绪四年(一八七八)

  船政大臣吴赞诚函陈船政经费支绌及拟造巡海快船并出洋学生入学等情形……(四五)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遵旨筹拨轮船由沪赴津转运粮米折………………(四六)

  船政大臣吴赞诚咨呈「福星」轮船搁浅已拖回修理片稿…………………………(四八)

  光绪五年(一八七九)

  军机处交出闽浙总督何璟奏委员暂行代办船政事宜折……………………………(五一)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制船养船经费更形支绌恳饬闽省筹解抄折………(五二)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骤患急症吁请赏假一月调理抄片…………………(五四)

  船政大臣吴赞诚咨呈台湾道夏献纶及选用道吴仲翔材胜录用片稿………………(五五)

  户部咨行援案核覆闽省制造轮船经费查照成案截清年月开单请销抄折…………(五七)

  光绪六年(一八八○)

  军机处交出闽浙总督何璟奏供职将届三年吁请陛见折……………………………(六三)

  光绪七年(一八八一)

  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咨送批准与丹国大北电报公司议定电线联系办法…………(六五)

  美国公使何天爵照询与大北公司定立合同方妨中美权益是否经谕旨批准………(六八)

  福建巡抚岑毓英咨呈拟派轮船二号轮流渡往基隆、沪尾渡送来往官兵及省台文报片稿……………………………………………………………………………(六八)

  军机处交出福州将军穆图善奏「琛航」、「永保」二轮渡台顺搭民商别号轮船不得援例抄片………………………………………………………………………(六九)

  总税务司赫德函请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宜另订章程……………………………(七○)

  户部咨行福州将军穆图善奏「琛航」、「永保」二轮渡台顺搭民商一片谕旨…(七四)

  兵部咨行「琛航」、「永和」二轮渡台顺搭客货作何收支脚价应令声复………(七五)

  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须赴新关完税候查片………………………………………(七六)

  给总税务司赫德札覆准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应赴新关完税候查………………(七七)

  咨行户部等奏准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应赴新关完税候查………………………(七八)

  光绪八年(一八八二)

  福州将军穆图善等咨覆「琛航」、「永保」二轮渡台顺搭客货须赴新关完税候查已遵照办理………………………………………………………………………(七九)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黎兆棠奏学生游学诗留台差遣片……………………………(八○)

  光绪九年(一八八三)

  户部片行查明闽省派赴各口查验官兵轮船员弁应否酌给薪水……………………(八三)

  户部咨行闽省派赴各口查验官兵轮船员弁准领薪水………………………………(八五)

  光绪十二年(一八八六)

  南洋大臣曾国荃咨呈「威利」等商船改为官轮拟请另给官用牌照………………(八七)

  福建巡抚刘铭传咨报「威利」官轮顺搭客货请援照「永保」、「琛航」两船成案免由洋关查验……………………………………………………………………(八八)

  咨复福建巡抚刘铭传奏准「威利」官轮顺搭客货仍应验关完税…………………(九一)

  福建巡抚刘铭传咨报委由德商李德代办器材安设基隆沪尾至安平间陆路电线………………………………………………………………………………………(九二)

  军机处交出福建巡抚刘铭传奏台湾购办水路电线以速邮政抄折………………(一○一)

  福建巡抚刘铭传咨呈台湾购办水陆电线折稿并船图合同………………………(一○四)

  户部咨行台湾购办水陆电线应令详拟商民电信定价章程………………………(一一○)

  光绪十三年(一八八七)

  闽浙总督杨昌浚咨呈光绪十二年冬季电奏电信清折……………………………(一一三)

  海军衙门咨行议覆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抄折……………………………(一一五)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折片并海军衙门议覆一折抄件…(一一六)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奏请改派杨宗瀚总办台省铁路商务林维源专办抚垦片稿……………………………………………………………………………………(一二三)

  光绪十四年(一八八八)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奏请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折稿…………(一二七)

  军机处交出台湾巡抚刘铬传奏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抄折……(一二七)

  光绪十五年(一八八九)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报驻英参赞李经方自英赴台与怡和、旗昌洋行校对购办船炮帐目……………………………………………………………………………(一三一)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报李经方校对船炮帐目完毕并准其请假入都会试…………(一三二)

  光绪十六年(一八九○)

  户部发台湾巡抚电询前令另筹铁路经费曾否筹妥………………………………(一三三)

  光绪十七年(一八九一)

  户部咨行台湾找解光绪十七年铁路经费半数已由地粮项下汇解北洋前由百货厘金先解半数亦在地粮入提取归款……………………………………………(一三五)

  同文馆译上海德国新报载台抚邵友濂由基隆赴台北火车险遭出轨等讯………(一三六)

  光绪十八年(一八九二)

  台湾巡抚邵友濂函请发交各国条约及电报密本…………………………………(一三九)

  同文馆译上海德文新报载台湾铁路基隆台北段通车并向南接造等讯…………(一三九)

  福州将军希元咨报台湾铁路经费改由闽关四成洋税项下拨解光绪十八年款已解天………………………………………………………………………………(一四○)

  福州将军希元咨呈奏报闽关汇解光绪十八年铁路经费银两片稿………………(一四一)

  光绪十九年(一八九三)

  军机处抄交福州将军希元奏报汇解闽关光绪十九年铁路经费…………………(一四三)

  光绪二十一年(一八九五)

  日本公使林董照知派船修理淡水、福州海线……………………………………(一四五)

  给津海关道盛宣怀札饬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修接并预筹两国电局接线办法………………………………………………………………………………(一四五)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复已饬电局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修接………………(一四六)

  津海关道盛宣怀呈拟福州至台北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节略……………(一四七)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台湾海线应归中国办法……………………………………(一四七)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台湾海线意在否认我为物主………(一四八)

  李中堂鸿章面递盛道拟具台澎海线办法节略……………………………………(一四八)

  津海关道盛宣怀函禀争修台闽海线情形并拟呈应议办法………………………(一四九)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闽台海线断线中国可认还修费………………………(一五一)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闽台海线原案………………………………………………(一五二)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台闽海线系商线原案………………………………………(一六一)

  日本公使林董函复闽台海线果系海线可从长计议………………………………(一六二)

  光绪二十四年(一八九八)

  盛宣怀函拟将台北至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一六三)

  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台闽海线合同已奉两国政府核准………………………(一七二)

  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复台闽海线合同业经查核准行…………………………(一七二)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请台闽海线售与日本如何设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一七三)

  致俄国公使格尔思函复台闽海线售与日本后已饬酌定办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一七四)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请将来对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复应视为中国政府之复言……………………………………………………………………………………(一七四)

  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咨呈台闽海线让售日本合同…………………………………(一七五)

  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咨请照会日使台闽海线仅能传递台湾电报不得减价争利…(一七七)

  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台闽海线仅能传递台湾电报不得减价争利…………(一七九)

  光绪二十五年(一八九九)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报日允台闽海线于一八八二年凭书期限内(即至一九一二年)不传递他项电报………………………………………………………(一八一)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北公司订立增改保护权益密约合同……………(一八二)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东、大北公司订立保护权益密约合同…………(一八五)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询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签押时间………(一八七)

  致俄国公使格尔思函复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合同无须再行画押即希送署盖印…………………………………………………………………………(一八八)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送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请盖印为凭……(一八九)

  光绪二十六年(一九○○)

  京卿盛宣怀函复日使索阅前定水线章程俟与大北公司商妥后摘删呈送………(一九一)

  京卿盛宣怀函陈日使索闽水线章程已请就近向恒宁生取阅……………………(一九一)

  ●台湾海防档(上)

  同治四年(一八六五)闽浙总督左宗棠咨送议拟华商买受租雇洋船章程

  同治九年(一八七○)闽浙总督英桂咨报购买「五云车」轮船改名「海东云」赴台巡缉

  闽浙总督英桂函覆台湾樟脑章程、英船登岸操演、法国难民逃至台湾并沉葆桢丁忧等事

  同治十二年(一八七三)船政大臣沉葆桢咨呈管驾「福星」轮船杨永年在洋救护英国洋船出力恳请奖励片稿

  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船政大臣沉葆桢咨呈闽厂轮船不敷调遣应行添造片稿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沉葆桢等会奏闽厂轮船不敷调遣应行添造抄片

  上谕准闽厂续行兴造兵船

  致俄国公使布策函覆因办理台防拟自设福州至闽江口电线并未准外国举办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沉葆桢等拟将闽厂养船经费并入台防项下各船薪粮亦归入台防项下支销片

  光绪元年(一八七五)船政大臣沉葆桢函陈福厦电线应购归官办并台湾狮头社情形

  闽浙总督李鹤年函陈通商局员并未兴丹商签订合同

  南洋通商大臣沉葆桢函陈闽省收买福厦电线及罗星塔电线并平抚台湾狮头社情形

  军机处交出工科给事中陈彝奏陈闽省电线办理舛谬情形吁恳停止折

  军机处交出福州将军文煜等会奏福厦电线议定合同条约买回自办情形抄折

  上谕丁日昌补授福建巡抚

  船政大臣丁日昌咨呈养船经费不敷请旨饬地方官设筹支应折稿

  军机处交出南洋大臣沉葆桢奏养船经费不敷请旨饬地方官设筹支应抄折

  光绪二年(一八七六)军机处交出南洋大臣沉葆桢等会奏遵旨拟保船政替人恭候简派折

  署闽浙总督文煜咨报「凌风」、「飞虎」两船运台炮械价银由福建善后局划拨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请饬福州将军督抚尽先拨解造船养船两款片

  光绪三年(一八七七)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部署船政事宜定期渡台并请饬闽海并清拨船政经费折稿

  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吴赞诚函陈接办台防筹饷购器并船政经费支绌情形

  上谕日本阻梗琉球贡物由出使大臣何如璋妥办并船政经费应速拨解

  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遵旨赴台并将船政事宜布置情形折

  光绪四年(一八七八)船政大臣吴赞诚函陈船政经费支绌及拟造巡海快船并出洋学生入学等情形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遵旨筹拨轮船由沪赴津转运粮米折

  船政大臣吴赞诚咨呈「福星」轮船搁浅已拖回修理片稿

  光绪五年(一八七九)军机处交出闽浙总督何璟奏委员暂行代办船政事宜折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制船养船经费更形支绌恳饬闽省筹解抄折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骤患急症吁请赏假一月调理抄片

  船政大臣吴赞诚咨呈台湾道夏献纶及选用道吴仲翔材胜录用片稿

  户部咨行援案核覆闽省制造轮船经费查照成案截清年月开单请销抄折

  光绪六年(一八八○)军机处交出闽浙总督何璟奏供职将届三年吁请陛见折

  光绪七年(一八八一)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咨送批准与丹国大北电报公司议定电线联系办法

  美国公使何天爵照询与大北公司定立合同有妨中美权益是否经谕旨批准

  福建巡抚岑毓英咨呈拟派轮船二号轮流渡往基隆、沪尾渡送来往官兵及省台文报片稿

  军机处交出福州将军穆图善奏「琛航」、「永保」二轮渡台顺搭民商别号轮船不得援例抄片

  总税务司赫德函请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宜另订章程

  户部咨行福州将军穆图善奏「琛航」、「永保」二轮渡台顺搭民商一片谕旨

  兵部咨行「琛航」、「永和」二轮渡台顺搭客货作何收支脚价应令声复

  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须赴新关完税候查片

  给总税务司赫德札覆准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应赴新关完税候查

  咨行户部等奏准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应赴新关完税候查

  光绪八年(一八八二)福州将军穆图善等咨覆「琛航」、「永保」二轮渡台顺搭客货须赴新关完税候查已遵照办理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黎兆棠奏学生游学诗留台差遣片

  光绪九年(一八八三)户部片行查明闽省派赴各口查验官兵轮船员弁应否酌给薪水

  户部咨行闽省派赴各口查验官兵轮船员弁准领薪水

  ·同治四年(一八六五)

  闽浙总督左宗棠咨送议拟华商买受租雇洋船章程

  闰五月二十一日(七、一三),收闽浙总督左宗棠文称:

  据省会总局司道详称:『案奉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准英国威公使照会,以中国欲买洋船或雇洋船,外国均无所禁;碍难照依来文饬领事官代为经理等情。当查洋人将船卖给华商,英国既无所禁,自应由中国立定章程,嗣后各口遇有中国商民雇买轮船暨外国洋船,应如何禀明地方官办理;不得私相授受,以杜匪徒假冒之弊?其船归华民后,如何请地方官发给船牌,以便稽查?迅即议定章程咨复核办;仍将每年买雇洋船各若干?于年终汇报查考,行闽议覆」等因;当经由局移饬通商局委员妥议去后。兹经办理通商事务衙门前署督粮道周立瀛议覆:以洋船向止火轮、夹板两项,大小不等。如其为华商所用,除雇、买以外,尚有租之一法。买者由华商备价置买,改换中国船牌。雇者华商暂雇洋船装货搭人,仍用外国船牌旗号。租则又与雇、买不同,立有年限租约;租定后,亦用外国船牌、旗号,自行揽载,限满归还。以上三项船只,凡进出口岸,均不能照内地商船听守口文武员弁一律查验。现在闽省通商各口,虽有福州、厦门及台湾之淡水三处,而华商资本无多,向洋商雇用洋船者事所或有,租者已觉稀少,其买者近更无闻;似可不致遽生弊窦。惟华商欲价买及租雇洋船既为外国所不禁,自不可不严定分别稽查之法,以杜流弊;并筹议章程七条等因。伏查周道所议章程内开:通商系福、厦、淡三口,华商受买洋船,准在福州府及厦、淡换照等语。查台湾府通商正口在沪尾、外口在鸡笼、打狗二处。沪尾、鸡笼皆淡水所辖,自可归淡水厅办理;打狗则在凤山,离淡水甚远,所有该口华商买船换照,应就近归台湾府经理。又,所议置买洋船者另换旗号、船牌改征华税一节,现经奉准闽海关将军咨覆:「查本关征收货税,如有洋船装货者,不论是否华商租雇,总以货在洋船概征洋税,以杜避重就轻情弊。兹华商置买洋船,既以吊销外国船牌、另换中国旗号船牌,即与内地商船无异;议征华税,尚属情理」等因;自应遵办。此外所议各条,由局确核,均无窒碍。第案系总理衙门行令议定章程咨复核办,自应详咨总理衙门暨钦差通商大臣李鸿章核覆遵办,俾昭妥协。合就抄呈周道议拟章程,详候察核主稿,会咨总理衙门暨钦差大臣李鸿章核覆行闽,以便遵照』等情,到本爵部堂(将军、部院)。据此,除详批示外,相应会咨。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察照核覆,通饬遵办施行。

  再,本爵部堂现在军营,未及会印。合并声明。

  照录粘单

  谨将华商向洋商买受及租雇火轮、夹板各船酌拟稽查章程,呈送詧核示覆施行。计开:

  一、华商向洋商置买火轮、夹板各船,应先令洋商报明该口本管领事官查明无异,即将原船主所领外国船牌吊销。一面照会地方官立传承买华商,取具就地行店保结,并饬缴卖契呈验用印,仍送领事官会立印信移还后,另换中国船牌;同卖契一并发给,并令该华商于船上另换中国旗号。如未经领事官吊销船牌、照会地方官取给验契会印换给船牌而成交者,即以私相授受论。一经查明,立提该华商承讯有无别项情弊,分别惩办;仍均将船只入官,其卖主亦应由领事官一体究治。

  一、闽省通商口岸,计有福州、厦门及台湾之淡水三处。凡华商向洋商在各该口买受火轮、夹板各船,如必令该华商赴籍县请换船牌,未免多费周折;应准就近在福州府及厦防、淡水二厅分别请换。仍照内地商船之式,届满一年更换一次,以归简便而资考核。

  一、华商向洋商租用火轮、夹板各船,亦应令洋商于议租后,报明该口本管领事官照会地方官,立传承租华商,取具内地税行或殷实行家保结立案,并将租约缴验无异,立即发还;仍照覆领事官存记。俟限满,由该华商禀明销案。其暂时雇儎者,亦应经税行或行家之手,由该行逐细登簿;违者,察出究罚。

  一、华商于买受及租雇洋商火轮、夹板各船,在于何处装货、搭人?应投入该处内地行家为之揽儎。所有人、货由该行逐细登簿,不得选由洋行经理;亦不准向客民自行成交。如违,一并究罚。

  一、华商于买受及租雇洋商火轮、夹板各船之后,如驶往别处为匪不法,应惟当时结保及经手行店是问。其所装客货或有夹带违禁对象及搭客中有奸宄混迹者,亦应惟该处原揽儎之行家是问,以期各有责成。

  一、洋商既将火轮或夹板各船卖给华商并另换中国船牌、旗号,即与内地商船无异;自应照章完纳华税。其进出口岸,亦应由守口文武员弁挂验放行。倘有不遵,截留究办。至租雇之火轮、夹板各船,向均仍用外国船牌、旗号,非守口员弁所能查验;然其装货、搭人既经责成内地行家揽儎,则来历可稽,似亦足以杜流弊。

  一、每届年终,除华商暂时雇儎仍系外国船只不计外,所有该口洋商是年卖给、租给华商火轮、夹板各船,共有若干号?系中国何处何号行家经手?应由各该口、各领事官查明开具细单抄覆,以凭吊集行家簿据检对。即全年并无售卖、出租,亦于文内声明。该地方官即于次年春季详报督、抚衙门,并咨呈总理衙门查考。

  ——见「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下)五四九(八二一页)

  ·同治九年(一八七○)

  闽浙总督英桂咨报购买「五云车」轮船改名「海东云」赴台巡缉

  四月十五日(五、一五),闽浙总督英桂文称:

  据闽省善后局司道详称:『窃照台湾孤悬海外,离省辽远;徃来文报,每因风■〈日卂〉靡常,易致沉搁。近年台郡南北各口通商,遇有中外交涉事件,文报应行迅速驰递;且洋面巡防,亦关紧要。署台湾黎道兆棠由省赴任时,查有「五云车」轮船一只,洋商情愿出售。随徃勘验,船身坚固、机器宏大,并无损坏;惟火炉略旧,尚堪配用。到台后,即在台湾厘金项下提拨价银,遴委候补县丞饶书升管带来省购买;就近驾赴中岐船厂,将船板修整、炮架、旗帜制配齐全。所有管轮、升火、舵水等项,均系中国民人。并奉总理船政大臣沉将该船改名「海东云」,委令都司衔刘国泰管驾赴台巡缉应用;业经先后详报、移行在案。并查购买外国轮船,履行详咨立案。所有台湾现购前项轮船,自应照案办理,以资稽考。合就详请察核,咨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暨钦差办理通商大臣两江督部堂马查照』等情到本部堂(院)。据此,除详批示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见「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下)五一○(七四二页)

  ·闽浙总督英桂函覆台湾樟脑章程、英船登岸操演、法国难逃至台湾并沉葆桢丁忧等事

  十月初八日(一○、三一),闽浙总督英桂函称:

  前奉闽字六十一号公函并录示略节函稿,因威使所称彼国师船,从前时常登岸操演一节,应行饬查;未即肃覆。兹又奉到闽字六十二号英翰,谨悉津案已有头绪。仰赖宏谟深远、硕画周详,以约相绳、以理相折,如古之樽俎折冲,足使远人慑服。遥计此事了结,定在指顾之间。逖听好音,不胜快慰!

  闽中遵旨筹防,固未敢显示以形,并不敢虚事以应;均系密为布置,求实际而图自强。台湾樟脑章程已定之四条,试办后洋人有无异言?能否一律遵守?尚未据台湾道禀复。其英国兵船,从前有无登岸操演?奉示后,即经密函飞饬沿海道员确查;统俟覆到,另行详细驰达。此次另示法国避难民人逃至台湾地方乙节,并未据台湾文武具报有案;询之文将军,亦无具奏抚恤之事,似属讹传。惟事关中外交涉,诚如缄指,均应慎密。业经密饬台湾道暨沪尾口委员遵照逐细访查,并俟查覆缕陈。

  总理船政沈大臣现丁父忧,所有船政事宜,暂令提调道员夏献纶、吴大廷妥办。昨日会同文将军由驿驰奏,并请旨谕令沉大臣于守制百日后,即出任事。以船政正在吃紧之时,非沉大臣一手经理,窃虑功败垂成,于自强之道,大有关系也;折内曾剀切陈之。倘沉大臣奉命后引经据义,尚欲固辞;惟有再请温谕,敕令祗遵,始终其事。盖斯局所关,不徒一时一地之计;必如沉大臣之处事精密、体国公忠,方克成此远谟,实未可易人而理。想钧意定以为然。

  至六十二号之函,查验文封、内封均有拆动痕迹,显系驿站偷拆。此后仍乞严密钉封发递,以免宣泄为祷!

  肃此,敬请勋安。英桂谨肃(闽字第五十八号)。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上)一七四(二五九页)

  ·同治十二年(一八七三)

  船政大臣沉葆桢咨呈管驾「福星」轮船杨永年在洋救护英国洋船出力恳请奖励片稿

  八月十二日(一○、三),船政大臣沈葆桢文称:窃照本大臣于同治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在福州府中岐工次,会同陕甘总督左□□、福州将军文□、闽浙总督李□□、福建巡抚王□□具奏续陈轮船工程并练船经历南北洋情形一折,又附奏「管驾福星轮船杨永年在洋救护英国洋船出力恳请奖励」一片;相应抄录折片稿咨呈。为此,咨呈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照录折片(折略)

  再,臣接据台湾沪尾通商委员佐领刘青藜申称:『准税务司好博逊照会:本年五月二十日,有英国夹板船一名「吞顿」、一名「丝马儿」,均泊鸡笼口。忽西南风大作,该两船拖椗而行,人力难施,去礁不远;幸「福星」轮船亦泊鸡笼,起锚飞驶而来,将该两船护带进港,赖以无虞。管驾官杨永年恤艰情殷、睦邻谊重,希为转禀;并准副领事贝德禄到关面谢等因。臣窃维有生之伦,无非圣人覆帱所及。当日两船中外商贾性命,均在吸呼之间;该管驾见义必为,实能仰体朝廷德意。可否将管驾「福星」轮船五品军功杨永年,以千总留闽尽先补用之处?出自逾格天恩。臣为激厉人才起见,谨合词附片陈明。是否有当?伏乞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上)二九八(四六六页)

  ·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

  船政大臣沉葆桢咨呈闽厂轮船不敷调遣应行添造片稿

  八月初一日(九、一一),船政大臣沈葆桢文称:『窃照本大臣于同治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在台湾府行馆,会列福州将军文□、闽浙总督李□□、福建巡抚王□□、帮办台湾事宜福建布政使潘□前衔,暨列钦差大臣协办大学士一等恪靖伯陕甘总督左□□后衔,附片具奏「官厂轮船不敷调遣应行添造」一片;相应抄录片稿咨呈。为此,咨呈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察照施行』(详见本月初二日军机处交片)。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上)三四○(五二五页)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沉葆桢等会奏闽厂轮船不敷调遣应行添造抄片

  八月初二日(九、一二),军机处交出沉葆桢等抄片称:

  再,闽厂计成轮船十有五号,除「镇海」一号驻天津、「湄云」一号驻牛庄、「海镜」一号归招商局驾驶外,祗余十有二船。辰下海防吃紧,「扬武」、「飞云」、「安澜」、「靖远」、「振威」、「伏波」皆兵船也;前嘱日意格向赫德借海关之「凌风」轮船已到,臣拟派此六号常驻澎湖,随之练习合操阵式。「福星」一号驻台北;「万年清」一号拟驻厦门、「济安」一号拟驻福州,以固门户,尚嫌单薄。「永保」、「琛航」、「大雅」三船,本商船也;现派迎淮军,并装运炮械军火,往来南北,殊少旷时。此闽局诸船分派之情形也。而沪船之到闽者,现祗「测海」一船,仅供闽、沪递通消息。台湾远隔内地,防务文书刻不容缓,就眼前轮船计之,实觉不敷周转。

  臣计现在厂中百五十匹马力之轮机、水缸已成两副,所运外洋木料闻亦陆续归来;因未奉谕旨,不敢擅自兴工。匠人等祗领制造备用器具,并修理旧船;若为省费起见,尚须酌量遣撤。惟该工匠等学习多时,造轮之法已皆谙悉;聚之数年、散之一旦,不免另图生计。他日重新招募,殊恐生疏;而已成之水缸机器、已购之木料,将俱置诸无用之区。实则暗中糜费,似不如仍此成局,接续兴工。在匠作等驾轻就熟,当易告成。而厂中多造一船,即愈精一船之功;海防多得一船,即多收一船之效。况由熟生巧、由旧悟新,即铁甲船之法,亦可由此肇端。购致者权操于人,何如制造者权操诸己!除出洋学习一节,仍候会议覆奏,请旨遵行外,合恳天恩,准将闽厂轮船续行兴造,以利海防。

  臣等愚昧之见,是否有当?谨会同协办大学士陕甘总督臣左宗棠,附片陈明;伏乞皇上圣鉴,训示遵行。谨奏。

  同治十三年八月初二日,奉朱批:…………。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上)三四一(五二六页)

  ·上谕准闽厂续行兴造兵船

  八月初二日(九、一二),奉上谕:

  沉葆桢等奏:台湾近日情形及闽厂轮船恳请续造各折片;电线虽可缓图,铁甲船必不可少;即使议购有成,将来仍应鸠工自造,目前尤须讲求驾驶之法。沉葆桢等惟当切实筹办,力图自强;闽厂轮船,即照所请,准其续行兴造得力兵船,以资利用等因。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上)三四二(五二七页)

  ·致俄国公使布策函覆因办理台防拟自设福州至闽江口电线并未准外国举办

  八月初三日(九、一三),致俄国公使布策函称:

  七月十九日,接贵大臣函称:『查得近日外国公局照贵国所准,自福州至闽江口泊船地方,业经设立电线』等因前来。案查中国现因办理台湾紧要事件,是以自福州至闽江口设立电线,专为往来便捷,均由中国官为经理;一切费用亦由中国官发给,并未准外国举办。至此事前经贵国把、倭两大臣屡向本处商办,本王大臣曾将各处碍难开办电线情形,详细函述在案;诚如贵大臣此次来函所称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上)一○三(一二三页)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沉葆桢等拟将闽厂养船经费并入台防项下各船薪粮亦归入台防项下支销片

  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八七五、一、二九),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沉葆桢等片称:

  再,前者海防方亟,所有闽厂轮船除「镇海」一船驻天津、「湄云」一船驻牛庄外,余均调到台湾差遣;或驻澎湖扼扎操演,或赴天津、上海飞递文报。其闻添募炮勇、积储煤炭、修整机器绳缆等项,为费甚繁。中除「飞云」一船始终由山东领饷外,余皆仰给于养船经费一款,万分不敷。若侵用船政月款,则于造船大有窒碍。且此后台防应办之事,非可以岁月计;窃思各船为台防而集,所有经费宜向台湾领支。兹拟将自本年四月十六日起,将前拨养船经费并入台防项下;其各轮船薪粮,亦归入台防项下统报统支,以免歧出。伏乞圣鉴,训示遵行。谨奏。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军机大臣奉旨:『该衙门知道。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上)三四六(五三○页)

  ·光绪元年(一八七五)

  船政大臣沉葆桢函陈福厦电线应购归官办并台湾狮头社情形

  三月初二日(四、七),船政大臣沉葆桢函称:

  本月初十日展轮之次,适奉船字五十九号谕函,以福、厦电线一事深系荩怀。循诵再三,苦心若揭。所云「作事未能慎之于始,更当善之于终」;信金石之论也。丹国公司素极狡狯,局员率尔与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有合同可据,则彼为有词,何怪将军、巡抚斡旋之费手乎!葆桢岁暮晋省,与巡抚晤谈及于此事;葆桢意以购归官办方有结局,巡抚深以为然。兹拉使既自愿归之中国,则其机至顺,不致另生葛藤。临行时得巡抚函,商以购费归海防支销,葆桢当即照复。想此事已有眉目,可慰廑垂矣。

  葆桢十三日抵台,询访狮头社情形,顽抗如故;殆运会至此,迫我以不得不开。法立然后知恩,用威良非得已。总之,毋欲速、毋贪功,进一步是一步;数节而后,自当迎刃而解也。颛蒙之见,尚冀指迷为幸。

  祗叩钧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上)一四八(一五二页)

  ·闽浙总督李鹤年函陈通商局员并未兴丹商签订合同

  五月初二日(六、五),闽浙总督李鹤年函称:

  本年三月二十八日,接奉贵署闽字百四十三号函开:『俄国布公使面递闽省办理电线会商条款,内载「立此议约两纸,由司事恒宁臣并通商总局画押盖印,分别存执」等语;丹国拉公使亦称有陆道所议合同为据。近接幼丹信有云:「丹国公使素极狡猾,局员率尔与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足见俄、丹两使所称,尚非虚无』等因。承准此,当即转饬通商局司道查明此项合同,闽省是否实有其事?并曾否向其互易?据实禀复去后。兹于四月初一日,据该局司道禀复前来,谨将原禀钞呈尊览。

  查布使此次所递,系当时局员拟给阅看议约底稿,因议未成,旋作罢论;并非如寻常交涉事件已写成华洋文字,用印签押,互相交执,作为凭据合同也。本年正月据该局抄录此案全卷,将局员所致戴领事之信并此项议约底稿登入其中,呈送贵署有案。兹蒙函示,在布、拉两使期事速成,遂以议约之底稿引为合同之左证,固属意存影射;即幼丹函内所示,亦属臆度之词。现在丹国既未能交出签押用印实据,通商局司道又复言之凿凿,屡经鹤年面询,均无异词;则其事之有无,自在洞鉴之中。除饬委员妥速筹议买归官办外,缘承准前因,理合将饬局查复当时局员实未立有合同各由,先肃驰陈。

  敬请钧安!伏惟鉴察。

  敬再肃者:前阅署蚶江通判张倅重扬家信,以谣传台湾淡水有洋轮船十二号在彼停泊,将复有所觊觎各情。虽明知事难凭信,缘既有所闻,故以顺陈尊听;一面委员赴台查探去后。兹张倅复有家信,以前情实出谣言,并无其事等语。恐俟委员台回,有稽时日;用先肃此附陈,以释荩廑。

  再请钧安!

  照录清折

  谨将通商局司道来禀,录呈钧览。

  敬禀者: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奉宪台密札内开:『承准总理衙门函开:「俄国布公使面递闽省办理电线会商条款,内载「立此议约两纸,由司事恒宁臣并通商总局画押盖印,分别存执」等语;丹国拉公使亦称有陆道所立合同为据。近接幼丹信有云:「丹国公司素极狡猾,局员率尔与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足见俄、丹两使所称,尚非虚无」等因。承准此,查此项合同闽省是否实有其事?并曾否向其互易?饬即据实查明禀复』等因。奉此,遵查本案上年六月合众国戴领事为丹国电线公司请由福州至厦门设立电报,陆道因其交来议约底稿多有不合,当即另拟一纸抄给阅看;并致函戴领事,必须两边议定用印签字立案后,详咨总理衙门查考在案。

  伏查华洋交涉事件,应立合同者,必须缮写华洋文字,用印签押,互相交执,方能作为凭据。此次丹公使所称电线合同者,仅止议约底稿一纸,当时系由局中抄给阅看;旋因委员查勘,诸多窒碍,即经中止,并未与之会议及用印签字、亦未与之互易,即不得指为合同之凭据。所有丹国公使声称陆道立有合同一说,现查实无其事。奉札前因,理合查案禀复宪台察核,批示祗遵。恭肃具禀,伏乞垂鉴。本司道吉、士杰、亨、天民、骏章谨禀。

  ——见「海防档」「丁、电线」(上)一六○(一七一页)

  ·南洋通商大臣沉葆桢函陈闽省收买福厦电线及罗星塔电线并平抚台湾狮头社情形

  六月十二日(七、一四),南洋通商大臣沉葆桢函称:

  奉到船字六十六号谕函,辱蒙慰诲种种,盥薇三复,感何可言!电线价值昂贵,诚如尊谕所云,但彼有挟而求,较诸寻常议购议办工程,自难一律。续得丁守来信,罗星塔电线从前议价四千元,今忽索七千余元。诘以何以前后歧异?则云前谓福、厦电线可由外国办理,故罗星塔一节情愿减价相让;今则两处俱购归中国,无可生发,不能不索足原价。其鄙诈,殊非人情。而局员与之反复辩论,舌敝唇焦,牢不可破。然所争之数,亦复无多。惟福、厦电线造成后,需局费每年三万元,三年方能传授清楚;则未免过于离奇。已函嘱丁守:船政中张令斯桂、张倅斯栒兄弟颇熟电学,可邀与商酌。如能收回自造,所费不及半;即须伊教导,亦当不至三年。看丁守复书如何,再当驰闻,以凭核夺。

  狮头社破后,各社酋泥首营门,旦夕不绝。仰体朝廷好生之心,训而抚之;群酋惕息之余,继以鼓舞,南路可无后患矣。惟兵困于疫,死者又二百余人;张提督光亮、王提督德成与文案二人,竟先后殁于营次。将士思归綦切,谨许为谋内疲,以慰其心;尚须与王巡抚商调他营以填扎之。

  葆桢渥荷天恩,简授江督。自惭非分,弥切悚惶。闻命以来,夜不成寐;不得不具疏自陈,实内顾断非力之所能胜,非敢有所趋避也。

  台湾城图一分、安平海门图一分,系前学堂艺生按西法量绘者。其形势、道里尺寸,据西人云均无舛误。谨以呈电。

  肃此,祗叩钧安!附达下忱。伏惟霁鉴。葆桢谨上。

  ——见「海防档」「丁、电线」(上)一六九(一八三页)

  ·军机处交出工科给事中陈彝奏陈闽省电线办理舛谬情形吁恳停止折

  九月初二日(九、三○),军机处交出工科给事中陈彝奏称:

  为陆路电线万不可行,谨缕陈闽省办理舛谬情形,吁请停止,以免内忧而杜外衅事。

  窃维电线一事,可以用于外洋,不可用于中国。近年与洋人议定,准在海路安设,不准上岸;具见中外诸大臣显示和睦,隐分界限,实堪钦佩。乃今年夏、秋间,忽闻福建有陆路安设电线,几致民变之谣。臣祖籍该省,访询颠末,不敢不为朝廷陈之。

  先是,沉葆桢办台湾事务,欲通隔海消息,有自立电线之请:此一事也。洋人久有设立电线之意,我国总以「定章不准」与之相距;一闻沉葆桢之议,遂尔兴工:此又一事也。闽省百姓一闻此事,水深火热,大众齐心折毁;因而洋人亦知公愤可畏,议以已设未坏之线卖与中国,听中国自办:此又一事也。总理衙门于外国所请,可从则从;又以沉葆桢原有自办电线之议,行文该省,令其买回自办:此又一事也。夫买回则洋人无折本之患而不起衅端,自办则不复关涉洋人;尽可察看地方情形,徐为斟酌。乃该省通商局员藉「官办」二字,转复延请外国公司洋匠代造;既非沉葆桢试办之初意,又不体总理衙门行令买回自办之深心:此臣所谓舛谬者也。目下该省人心震动,纷纷吁请,迫切万分。语云:「铤而走险,急何能择」;今闽人之情可急矣。至于华洋交涉,事关重大;往往中外互相谘议,积日累年。此次延请洋匠,既非大吏定议,亦未奉到总理明文,闻始终皆局员陆心源、丁嘉玮等为之。如此办理洋务,何异为虎傅翼?兼闻丁嘉玮系曾经参革「永不叙用」之员,未知确否?惟有吁请饬下该省督、抚查明。倘臣言不妄,先将陆心源、丁嘉玮等严参惩处,一面停办电线。其延到洋匠,或优与廪饩,或资遣回国。已设之线本议买回,仍如原议,亦不令洋人觖望。庶前此不准上岸定章永守勿替,不为他族借口摇动;而闽省之民,亦得长享无事之福。

  事关大局,臣不敢知而不言。是否有当?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谨奏。

  ——见「海防档」「丁、电线」(上)一八○(二一一页)

  ·军机处交出福州将军文煜等会奏福厦电线议定合同条约买回自办情形抄折

  十一月初十日(一二、七),军机处交出福州将军文煜等抄折称:

  奏为福州、厦门电线议定合同条约、买回自办大概情形,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照总理衙门具奏闽省设立电线一折,于光绪元年正月二十三日奉旨:『依议。钦此』;函行钦遵到闽。查阅省因上年日本构兵台湾生番,重洋远隔,文报需时,经臣葆桢奏准于台海设立电线。而丹国电报公司蒂礼也因议请由马尾至南台设立水线、由南台至厦门设立陆线;马尾之线当经安设,通厦一线以道路阻长,应由地方官经理。反复商议,滞碍颇多,日久相持未决。嗣承准总理衙门咨饬办理,始于本年四月十七日定立合同,共价银十五万四千五百圆;马尾电线,并允一例买归中国。正在核实饬议间,旋接总理衙门来函:买回之后,其权总当归中国主持。即经饬局申明前约,照会该公司及美国领事戴兰■〈亻那〉与之定议:厦门电报,由该公司代中国造办;工竣之后,逐段点交中国验收管理。于安设电线〔地方,自行分别委员照料。其马尾电线〕,仍依原议给价四千圆,一并卖归中国。暨在南台、番船浦两线归并处所,设立大电报局一所,约数月乃可竣工;因并议将马尾一线,暂交公司恒宁臣经理,以五个月为期,津贴用费一千五百圆。电线如有损坏,归其修理;所得往来信资,归中国承收。统俟厦门电线工竣,另行择派经理。合计厦门电线六百里、马尾电线五十里,两次合同开载洋里及电线名目、机器件数、洋馆更寮间数,由通商局司道开折详请奏咨,并声明此案曾经郭嵩焘与该公司往复函商合议等情前来;臣等复核无异。

  除将清折分送总理衙门及南、北洋通商大臣查照外,谨会同两江督臣沉葆桢合词恭折具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元年十一月初九日,军机大臣奉旨:『该衙门知道。钦此』。

  ——见「海防档」「丁、电线」(上)一八六(二一六页)

  ·上谕丁日昌补授福建巡抚

  十一月十四日(一二、一一),军机处交出光绪元年十一月十四日奉上谕:

  文煜、李鹤年奏「王凯泰因病出缺」一折,福建巡抚,本日已有旨令丁日昌补授矣。台湾抚番开山各事宜,关系紧要;前据沉葆桢等奏,巡抚宜于冬春驻台。丁日昌当妥筹兼顾,前往该郡悉心经理,以副委任;闽厂船政,并着该抚督率委员讲求制造,务期工料坚固,有裨实用,不可徒糜饷需。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四○一(六三五页)

  ·船政大臣丁日昌咨呈养船经费不敷请旨饬地方官设筹支应折稿

  十二月二十一日(一八七六、一、一七),船政大臣前江苏巡抚部院丁日昌文称:

  窃照本大臣于光绪元年十二月初四日在福州府中岐工次,会列钦差大臣两江总督沈□□前衔,暨列钦差大臣陕甘阁爵督左□□、福州将军文□、闽浙总督李□□后衔,恭折由轮船赍交上海县发驿四百里具奏「养船经费不敷,请旨饬地方官设筹支应,以全大局」一折,相应抄录折稿咨呈。为此,咨呈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照录原奏

  奏为养船经费不敷,请旨饬归地方官设筹支应,以全大局;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照前因闽厂新造轮船先后下水,年需养船经费,无可动拨;经前抚臣卞〔宝第〕会折奏请将同治七年三月以后,闽省绩征洋药票税之款拨作养船经费,奉部议准。臣葆〔桢〕去年奉命巡台,当以闽厂轮船因海防紧要,均调台湾差遣;此后台防应办之事非可以岁月计,所有经费,宜向台防领支。奏请自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将所拨养船经费,并入台防项下;其各船薪粮,亦归入台防项下支销。奉旨:『该衙门知道。钦此』。计自去年四月十六日起、截至现在止,仅据税厘局先后批解船政衙门洋药票税正项银九万八千二十九两零;而各船之调供台湾差使者,除「飞云」、「伏波」仍归各该省支给外,其「万年清」等船截至去年底止,已由船政衙门支销番银九万七千八百五十两零。此外,尚有「建威」练船、镇海水师营、出洋学生赡养、各船煤费修费为数甚钜,尚未并计在内。前此因台防经费有解存船政衙门者,挹彼注兹,犹堪敷衍;现在台防本款,涓滴无存。在工各船并镇海水师月应支银一万三千六百七十三两零,出洋游历并赴台绘图学生赡养月应支银一百六十九两零,台湾炮台洋匠、「扬武」洋教习并日意格等薪水月应支银四千五百四十一两零;祗此三款,年共银二十二万六百一十六两零。核计洋药票税历年征数,同治八、九两年尚七、八万两,十年以后则祗六万两左右;比较支销之数,不敷二倍有零。制船经费,自今年六月起、至十二月止,共欠解三十五万两;即使扫数解清,而应办之料、应还之款正多,何能兼顾及此?台湾开路、建城一切工程尚未竣事,各轮船之运木石、粮饷、军火者络绎不绝,又未能将各轮船分拨各省,致台事有所掣肘。再四思维,惟有仰恳天恩,俯准将养船项下应销各款,统归地方官设筹支应;庶制船与养船之款,不致并逼一处。臣日〔昌〕将以专督制造,无顾此失彼之虑。微臣幸甚,大局幸甚!

  理合会同大学士陕甘总督臣左〔宗棠〕、福州将军臣文〔煜〕、闽浙总督臣李鹤年,恭折附轮船到沪交上海县由驿四百里驰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再,此折系臣日〔昌〕主稿,合并声明。谨奏。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四一二(六四六页)

  ·军机处交出南洋大臣沉葆桢奏养船经费不敷请旨饬地方官设筹支应抄折

  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八七六、一、一九),军机处抄交南洋通商大臣沉葆桢折称:

  奏为养船经费不敷,请旨饬归地方官设筹支应,以全大局;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照前因闽厂新造轮船先后下水,年需养船经费,无可动拨;经前抚臣卞宝第会折奏请将同治七年三月以后,闽省续征洋药票税之款拨作养船经费,奉部议准。经臣葆桢去年奉命巡台,当以闽厂轮船因海防紧要,均调台湾差遣;此后台防应办之事非可以岁月计,所有经费宜向台防领支。奏请自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将所拨养船经费,并入台防项下;其各船薪粮,亦归入台防项下支销。奉旨:『该衙门知道。钦此』。计自去年四月十六日起、截至现在止,仅据税厘局先后批解船政衙门洋药票税正项银九万八千二十九两零;而各船之调供台湾差使者,除「飞云」、「伏波」仍归各该省支领外,其「万年清」等船截至去年底止,已由船政衙门支销番银九万七千八百五十两零。此外,尚有「建威」练船、镇海水师营、出洋学生瞻养、各船煤费修费为数甚钜,尚未并计在内。前此因台防经费有解存船政衙门者,挹彼注兹,犹可敷衍;现在台防本款,涓滴无存。在工各船并镇海水师月应支银一万三千六百七十三两零,出洋游历并赴台绘图学生瞻养月应支银一百六十九两零,台湾炮台洋匠、「扬武」洋教习并日意格等薪水月应支银四千五百四十一两零;祗此三款,年共银二十二万六百一十六两零。核计洋药票税历年征数,同治八、九两年尚七、八万两,十年以后则祗六万两左右;比较支销之数,不敷二倍有零。制船经费,自今年六月起、至十二月止,共欠解三十五万两;即使扫数解清,而应办之料、应还之款正多,何能兼顾及此?台湾开路、建城一切工程尚未竣事,各轮船之运木石、粮饷、军火者络绎不绝,又未能将各轮船分拨各省,致台事有所掣肘。再四思维,惟有仰恳天恩,俯准将养船项下应销各款,统归地方官设筹支应;庶制船与养船之款,不致并逼一处。臣日昌得以专督制造,无顾此失彼之虑。微臣幸甚,大局幸甚!

  理合会同大学士陕甘总督臣左宗棠、福州将军臣文煜、闽浙总督臣李鹤年,恭折附轮船到沪交上海县由驿四百里驰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再,此折系臣丁日昌主稿,合并声明。谨奏。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四一六(六五四页)

  ·光绪二年(一八七六)

  军机处交出南洋大臣沉葆桢等会奏遵旨拟保船政替人恭候简派折

  二月十二日(三、七),军机处交出沉葆桢等奏称:

  奏为遵旨拟保船政替人,恭候简派;仰祈圣鉴事。

  窃臣等奉上谕:『地方与船政事难兼顾,自系实在情形。即着丁日昌会同沉葆桢酌保一、二员奏请简派。钦此』等因;仰荷圣慈体恤周志,臣日昌无任感激涕零。伏查船政事宜,不特与海防相为维系,而且尤与台湾相为表里;船政若稍有掣肘,则台湾诸事不能顺手。臣葆桢与臣日昌往返函商,皆以为无逾于二品顶戴顺天府尹吴赞诚、布政使衔直隶津海关道黎兆棠者。查吴赞诚深谙算学,曾在直隶督臣李鸿章处管理机器厂数年,功归实用、费不虚糜,李鸿章称以为能。其前署广东惠潮道时,臣日昌正丁忧在籍,深悉其惠政及民,操守不苟。黎兆棠熟悉洋务,前署台湾道,张弛得宜,民怀吏畏。前年臣葆桢经营台事,调充营务处,筹度军情,悉中肯綮。以上二员,其才识皆远过臣等。可否于该二员中简派一员来闽接办船政事宜,于时局必大有裨益?如蒙俞允,并吁恳天恩,饬该员乘坐轮船迅速前来闽厂接手,以免旷误。

  至船政提调二品衔候选道员吴仲翔,办事结实,长于理财,足膺地方之任。臣日昌到省接巡抚印后,所有船政款项并日行事件,仍交吴仲翔一手经理;紧要事件,由臣自办。省城距工次不远,新任未到之前,臣仍当不时亲自赴工督商,期臻妥洽。

  所有遵旨酌保船政替人缘由,谨会同福州将军臣文煜、闽浙总督臣李鹤年合词恭折由闽省例送会试士子北上轮船之便,交天津县发驿五百里驰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再,此折系臣日昌主稿,合并声明。谨奏。

  光绪二年二月十一日,军机大臣奉旨:『…………』。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四二六(六七一页)

  ·署闽浙总督文煜咨报「凌风」、「飞虎」两船运台炮械价银由福建善后局划拨

  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署闽浙总督文〔煜〕文称:

  据福建善后局司道呈详:『奉钦命总理船政大臣吴照会:「案据全台支应局台湾道夏献纶详:奉准两江督部堂沉咨:据船政提调吴道呈称:赫德税司请发「凌风」、「飞虎」两船运交炮械价银,船政衙门无案可查;呈请察核饬遵等情。查此项炮械,系本大臣前在台湾时因海防需用,由日监督定购;既经「凌风」、「飞虎」两船分起运交,所有价银,自应照给。咨会查照,转饬台湾夏道如数照给等因,饬道查明给领等因。又奉札开:查此项炮械,乃沉大臣在台湾购,本衙门并未支给价银;其价值若干,本衙门无案可稽。惟前准办公所译送赫总税司来椷内称:四十磅炮四尊,每尊价银五百镑;二十镑炮四尊,每尊价银三百五十镑。八尊共计价银三千四百英镑,照时价折算,应合关平银一万两有奇。缘该炮前经用过三、四年,不能照新炮价钱发售,酌减至关平艰一万两等语。经提调吴道开折具报在案。兹准两江督部堂咨:据船政提调吴道呈称:赫总税司请发「凌风」、「飞虎」两船运交炮械价银,船政衙门无案可查;理合开折呈请饬遵等情前来。查此项炮械,系本大臣前在台湾时因海防需用,由日监督定购;既经「凌风」、「飞虎」两船分起运交,所有价银,自应照给。除札提调吴道知照外,咨会查照转饬如数照给等因,转饬查照办理」各到局。奉此,查安蒙士郎前膛螺丝四十磅钢炮四尊、安蒙士郎后膛螺丝二十磅钢炮四尊,均系赫总税司代办,由「飞虎」、「凌风」轮船先后运台,归安平炮台配用。该炮价值若干?已否发给?局中无案可稽。嗣准日监督来函,以此项炮价清单,转饬翻译官日意杰检查呈送,共计三千四百英镑,折合洋银若干两;并请转饬办公所按照时价核明,暨此项价银已否付清,行局遵照。即经开折呈送。兹奉前因,复查前项炮位八尊,既准赫总税司来椷,内称四○磅每尊价银五百镑、二十磅炮每尊价银三百五十镑;缘该炮前经用过三、四年,酌减至关平银一万两,自应照数给发。惟台防经费系由善后局拨解,相应备文详请查核,饬局在于应解台防经费项下划拨关平银一万两,申合库平银一万一千一百两,呈交转给归款,以免解运之烦等由。据此,查此项炮价屡经请领,往返咨询,已稽时日。既经两江督部堂咨准照给,复据台湾道详就省局应解台防经费项下划拨归款;相应照局如数解应」等因。奉此,相应由局在于局存应解台防经费项内划出库平番银一万一千一百两,填批委员试用县丞蔡信华解赴船政衙门呈缴察收转给归款』等情到本兼署部堂、部院。据此,除详批示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四六八(七○六页)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请饬福州将军督抚尽先拨解造船养船两款片

  十二月十三日(一八七七、一、二六),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片称:

  再,闽厂造船经费,向由闽海关于六成洋税项下,按月解银五万两。嗣文煜以六成洋税不敷拨解,奏奉饬部议覆:『请自光绪二年正月为始,所有船政经费,由闽海关六成内月拨银三万两、四成内月拨银二万两,仍令先尽批解』等因;奉旨:『依议。钦此』。养船经费,向在闽省续征洋药票税项下拨解支给。同治十三年,沉葆桢奉命巡台,闽厂轮船均调赴台差遣;奏请将原拨养船经费,并入台防项下支销。丁日昌到工后,因台防本款无存,洋药票税征数年来短绌,奏请将养船项下应销各款,统归地方官设筹支应;奉上谕:『着文煜、沉葆桢、李鹤年、丁日昌斟酌情形,妥议章程,奏明办理』等因,钦此;钦遵各在案。

  核计闽海关应解光绪元年分之款,截至二年三月,陆续解过银四十万两;按数扣算,仅解足八个月而止。其二年分月款,六月以前,均照五万之数解清;七、八、九、十等月,因六成无银,仅拨四成项下银八万两。统计新旧欠解,共三十二万两。养船各款,自丁日昌请由地方官筹支,去年十二月起、至本年十月底止,先后据税厘局批解番银十二万六千余两,仍归船政衙门台防项下作收。而在工轮船、镇海水师薪粮、出洋游历、赴台绘图各学生赡银、「扬武」洋教习、台湾炮台洋匠薪费以及炮子铜帽价银等款,共支发番银二十三万六千余两。计不敷番银一十一万余两,均造船本款暂为挪垫;各船修理之费、煤炭之费,尚不与焉。伏查船政月款祗有此数,购买料件出其中、华洋匠食出其中、学生赡养员役薪工亦出其中;遇有采办大宗,尚须设法腾挪,将嬴补绌。乃一年之中,海关欠解十余万、代垫养船又须十余万,应筹之工、应办之料,势必因此耽延。署督臣文煜、抚臣丁日昌皆公忠在抱,顾全大局;丁日昌曾任船政,深知此中为难,断不致视同隔膜。祗缘今岁闽省惨遭水患,商情雕敝,厘税短收,加以部拨之款增多,以致入不敷出。惟船政为海防根本,关系东南大局。辰下正在赶办铁胁及康邦机器,所需木料铜铁,均须分途购运来工,不容因所费不赀,遂尔中辍;即在船将士,衽席风涛责其操防,尤未便令其枵腹。臣渥荷天恩,畀以船工重任,亟思力求撙节,以期工归实济。惟是经费必须充裕,遇物料价贱时,方可预为储积;免致零星购买,转被居奇。急之则抬价,既须受亏;缓之则旷工,又滋糜费。譬如大贾巨富,经营必有厚利;穷民小贩,贸易必少盈余:岂智不足、识不逮哉?盖本厚则利权可自我而操,本薄则盈绌皆由人而定也。今船政东挪西贷、右绌左支,料价贱则无款可筹、料价昂而解款始到,欲图节费而为费更增,欲速竣工而延工更甚。臣焦思辗转,悚惕弥深。惟有仰恳天恩,饬下福州将军、督、抚臣遵先尽船政之旨,将造船、养船两款尽先拨解,源源接济。其欠解之款随时解清,俾无顾此失彼之虑。大局幸甚,微臣幸甚。

  理合附片驰陈,伏乞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二年十二月初十日,军机大臣奉旨:『…………。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四七八(七一四页)

  ·光绪三年(一八七七)

  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部署船政事宜定期渡台并请饬闽海并清拨船政经费折稿

  五月十三日(六、二三),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奏稿称:

  迩来船工制造日求其新,而经费日见其绌。上年七月间起造铁胁及康邦轮机,洋匠半系新招、工徒皆非素习,考究规摹、变通增减,稍一大意,往往既成复毁,工料虚糜;不似前此专造旧式之易循成轨也。出洋监督道员李凤苞暨日意格西行时,臣曾嘱一抵法都,即校定一千七百匹马力巡海快船图式及应配料件,开单赶寄。现接电报,该监督及学生等于三月二十四日抵法之马塞海口,前项图式、清单计日可到,当即起手仿制。唯筹工必先筹费,而海关月款元年欠解二十万两、二年欠解十八万两;本年自正月迄今,六成项下又新欠十二万两。虽四成项下按月拨解二万两,杯水车薪,立见其涸。第一号铁胁船竭力趱工,始克依期下水。第二号铁板、铜管各料已由外洋购到者,价脚未能给清;船壳应用之楢木,因费不应手,尚未购办。度支如此其难,虽使聪明才力十倍于臣者处此,亦不免有无米为炊之虑。况臣之闇昧,尤恐顾此遗彼,欲速反迟。总监工道员叶廷眷因母病未克来工,厂中一切事件,仅恃提调道员吴仲翔襄理;该员熟练工务,任事实心,深资臂助。惟当此工繁费拙,措手殊难。倘台防稍松,臣仍暂回工次,往来照料;以期慎密。

  李鸿章以所购三十八吨炮铁船二号,日内可到;嘱臣俟该船抵闽,将教习洋人分别去留,并配募炮兵、核定章程,归并「龙骧」、「虎威」等船一处操练。届时臣若未能遽回,应饬吴仲翔就近禀商督、抚臣代为酌夺。抚臣丁日昌素抱公忠,力维大局;台事正有起色,若病势稍减,必仍一手经理,以收未竟之功。

  臣现将厂事略为部署,即日带船政关防渡台。应如何筹画布置?当谨遵谕旨,随时咨商督、抚臣妥筹办理。船政寻常公事,暂交提调吴仲翔代拆代行;紧要事件,包封递台,由臣亲自酌办。至制船经费,为目前急需。并恳天恩,饬下闽海关按月照数拨解;并新旧欠款陆续解清,以济要工而全大局。

  除俟抵台后察看情形随时驰报外,所有微臣赴台并将船政事宜布置缘由,理合恭折附轮船递交上海县四百里驰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四九九(七三四页)

  ·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吴赞诚函陈接办台防筹饷购器并船政经费支绌情形

  五月十三日(六、二三),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吴赞诚函称:

  敬肃者:赞诚忝司船政,将届一年;未报涓埃,时虞陨越。月前曾赴澎湖校阅各船操练,适雨生中丞来澎曾晤,察其病体难支,遂与同舟旋省,协同小宋制军商筹台营月饷及购办外洋船炮、军火各事宜,尚未就绪。钦奉寄谕,饬赞诚暂往接办台防。闻命之下,无任惶悚。

  窃维台防关系东南大局,雨生中丞以全力经营、苦心规画,大端虽以毕举,成效尚待徐收。自顾菲材,何能胜此钜任。伏念朝廷垂廑海防,为臣子者敢不勉竭驽骀,冀酬高厚!现将厂事略为部署,拟于二十五日坐「海镜」轮船东渡。应如何筹画布置,容到台察看后,随时续陈,藉纾荩注。至筹防以裕饷为要、练兵以利器为先,计现在台防不下三十营,需饷甚钜;各兵勇被榛莽、冒炎瘴,口食所需皆致自远处,时虞不给。故口粮断难恳欠,枪炮、水雷实防御所必需。若不预为购储,设一旦有事,外国皆守公法不肯运售、或且以下货居寄;器既务取精良,则价亦难概从减省。刻下筹商截留备用各款已有眉目,另行会奏请旨。

  惟船政迩来制造日求其新,而经费日形其绌;顾此失彼,贻误可虞。如台防稍松,赞诚似仍当暂时回工,往来照料。上年七月间起造铁胁及康邦轮机,洋匠半系新招、工徒皆非素习,稍一大意,往往既成复毁,工料虚靡。船工今已十稔,仅计百余匹之兵船,不能制千余匹之巨舰,法独未备也。当出洋监督李道凤苞暨日意格西行时,赞诚曾嘱一抵法都,即校定一千七百匹马力巡海快船图式及应配料件,开单赶寄。现接电报,该监督及学生等于三月二十四日抵法之马塞海口,前项图式、清单计日可到,校勘后拟即起手仿制。惟筹工必先筹费,而海关月款元年欠解二十万两、二年欠解十八万两;本年自正月迄今,六成项下又新欠十二万两。虽四成项下按月拨解二万两,杯水车薪,立见其涸;为之奈何?第一号铁胁船竭力趱工,始克依期下水。第二号所需铁板、铜管各料已由外洋购到者,价脚未能给清;船壳应用之楢木,因费不应手,未遑办购。且养船经费欠解十余万金,按月各船薪粮,尚须在于制船项下设法挹注。度支如此其绌、工务如此其繁,赞诚所以须不时回工筹画一切也。

  缘系荩廑,合肃上达;虔请钧安!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五○○(七三六页)

  ·上谕日本阻梗琉球贡物由出使大臣何如璋妥办并船政经费应速拨解

  五月十四日(六、二四),奉上谕:

  何璟、丁日昌奏「日本阻梗琉球贡物,请旨办理」;吴赞诚奏「遵旨赴台,并布置船政事宜」各一折。琉球此次所贡方物为日本所阻,该国王遣陪臣等前赴福州投递密启,恳给凭赴部沥陈琉球世守藩服,岁修职贡;日本何以无故梗阻?是否藉端生事,抑系另有别情?着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即传知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等,俟到日本后,相机妥筹办理。至琉球使臣暨通事人等,即着何璟、丁日昌饬令统行回国,毋庸在闽等候。

  吴赞诚现在前赴台湾,该处一切事宜,经丁日昌实力经营,粗有头绪;应如何筹画布置?着吴赞诚随时咨商何璟、丁日昌次第施行,勿稍松劲!丁日昌假期将满,一俟病体稍痊,仍着驰赴台湾,以副委任。吴赞诚渡台后,省中船政事宜,即着责成道员吴仲翔妥为筹画。至购办船只为目前要务,经费支拙,措手为难,闽海关欠解款项甚多,亟应速行筹解。着何璟于该关应解之款,按月照数拨解;并将新旧欠解陆续解清,以济要工而维大局。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五○一(七三七页)

  ·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遵旨赴台并将船政事宜布置情形折

  五月十四日(六、二四),船政大臣吴赞诚折称:

  奏为微臣遵旨赴台,并将船政事宜布置情形恭折驰陈,仰祈圣鉴事。

  窃臣承准军机大臣字寄,光绪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奉上谕:『丁日昌奏请假一月回省调理各折片,该抚病体未痊,着赏假一月,回省调理。所有台湾防务,即着吴赞诚暂行接办。应如何筹画布置?着与何璟、丁日昌筹商妥协,次第举行』等因,钦此。闻命之下,惶恐难名。臣前因校阅各船操练,亲赴澎湖;与丁日昌会晤,见其病体难支,臣亦以厂工正紧,偕同回省筹商。业经附片奏明在案。臣回工后,连日晋省与督、抚臣会商筹拨台营月饷及购办外洋船炮、军火事宜,粗有端绪;仰蒙圣慈垂念台防紧要,谕饬微臣暂往接办,臣自应遵旨东渡。

  伏念臣才识庸迂,未谙时务;自办船政将届一年,未报涓埃,方深悚惕。台防关系东南大局,丁日昌以全力经营、苦心规画,大端虽已毕举,成效尚待徐收,更非臣菲材所能稍裨万一。且迩来船工制造日求其新,而经费日见其绌。上年七月间起造铁胁及康邦轮机,洋匠半系新招、工徒皆非素习,考究规摹、变通增减,稍一大意,往往既成复毁,工料虚糜;不似前此专造旧式之易循成轨也。出洋监督道员李凤苞暨日意格西行时,臣曾嘱一抵法都,即校定一千七百匹马力巡海快船图式及应配料件,开单赶寄。现接电报,该监督及学生等于三月二十四日抵法之马塞海口,前项图式、清单计日可到,当即起手仿制。唯筹工必先筹费,而海关月款元年欠解二十万两、二年欠解十八万两;本年自正月迄今,六成项下又新欠十二万两。虽四成项下按月拨解二万两,杯水车薪,立见其涸。第一号铁胁船竭力趱工,始克依期下水。第二号所需铁板、铜管各件已由外洋购到,价脚未能给清;船壳应用之楢木,因费不应手,尚未购办。度支如此其难,虽使聪明才力十倍于臣者处此,亦未免有无米为炊之虑。况臣之闇昧,尤恐顾此遗彼,欲速反迟。总监工道员叶廷眷因母病未克来工,厂中一切事件,仅恃提调道吴仲翔襄理;该员熟练工务,任事实心,深资臂助。唯当此工繁费绌,措手殊难。倘台防稍松,臣仍暂回工次,往来照料,以期慎密。

  李鸿章以所购三十八吨炮铁船二号,日内可到;嘱臣俟该船抵闽,将教习洋人分别去留,并配募炮兵、核定章程,归并「龙骧」、「虎威」等船一处操练。届时臣若未能遽回,应饬吴仲翔就近禀商督、抚臣代为酌夺。抚臣丁日昌素抱公忠,力维大局;台事正有起色,若病势稍减,必仍一手经理,以收未竟之功。

  臣现将厂事略为部署,即日带船政关防渡台。应如何筹画布置?当谨遵谕旨,随时咨商督、抚臣妥筹办理。船政寻常公事,暂交提调吴仲翔代拆代行;紧要事件,包封递台,由臣亲自酌办。至制船经费,为目前急需。并恳天恩,饬下闽海关按月照数拨解;并将新旧欠款陆续解清,以济要工而全大局。

  除俟抵台后察看情形随时驰报外,所有微臣赴台并将船政事宜布置缘由,理合恭折附轮船递交上海县由驿四百里驰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五○二(七三八页)

  ·光绪四年(一八七八)

  船政大臣吴赞诚函陈船政经费支绌及拟造巡海快船并出洋学生入学等情形

  正月初九日(二、一○),船政大臣吴赞诚函称:

  敬肃者:窃赞诚闽厂督工,将瞬两载。远叨钧诲,藉获遵循;私衷时深感佩!

  本年铁胁船成虽止一号,而各船接续大修,工费颇繁。缘厂中成船既多,阅岁已久,虽当日工料坚实,而多经风浪,难免损伤。自台防事起,各船轮流转运,曾不少停。台洋急溜东趋,风浪最恶,且少泊船口岸。南北两路行驶已艰,而后山汹涌倍于前山;谨慎十分,亦难免时有损舵失锚之事。而船身簸荡,尤易受伤。修船之费日增、养船之款又绌,东西挪垫,周转殊难;制造工程,因之牵掣。闽中督、抚、藩司未尝不思顾全大局,无如税厘日减、部拨加多,实有无可筹挪之势。海关六成一项短绌过多,即令旺征,亦难足额。惟查四成一项间有赢余,拟请嗣后应解制船经费,每结六成不足,即尽四成赢余划解。业已具疏上陈,吁求恩准;疏稿另牍咨呈詧照在案。

  拟造二千六百匹马力巡海快船,洋监督日意格已令学生在外洋绘算图表。现因学生送入官学,绘算尚未完妥;又送地中海洋厂校正确准,方可寄回摹制。而监督李凤苞近日来书又称:英国格拉司哥厂所创每点钟能行二十五英里之快船,尤为精利;惟制法秘奥,须先派学生入厂学习,而后能按图仿造。已函嘱其先购总图寄回,再为察酌办理。

  学生在英国考入格令尼次官学者六人、入琴士大官学者一人,上狄分司等铁甲船者三人、上伯里洛分等兵船者三人,在法国入削浦官学者四人,其余尚在地中海等处民学、民厂内学习。惟第二年出洋经费,仅海关解到银一万六千余两。其闽省税厘局应解之三万三千余两,现尚无款拨解;船政认出之一万六千余两,亦因费绌,无从凑汇,尚须设法另筹。

  「扬武」兵船又需大修,估价颇钜,开春即当趱办。

  闽中冬节后,阴雨连旬,严寒特甚;粮价骤涨,民食多难。幸地方洋面,均甚平靖。知系荩廑,合并附及。

  肃泐,敬请勋安。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五○九(七五三页)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遵旨筹拨轮船由沪赴津转运粮米折

  三月初六日(四、八),军机处交出吴赞诚奏称:

  奏为遵旨筹拨轮船由沪赴津转运粮米,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臣承准军机大臣字寄,光绪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奉上谕:『给事中郭从矩奏称晋、豫两省待赈孔殷』等因,钦此;仰见圣主轸念灾黎之至意。臣前准直隶督臣李鸿章咨,直境各属灾歉,委员赴奉购粮,开河必需赶运,商由闽厂酌拨轮船,二月间来津转运;并路过上海,询商招商局如有采办米石,顺便装运赴津。正在筹拨间,钦奉寄谕,饬臣等筹商酌办。臣查晋、豫赈务方急,各省招徕粮贩,自以上海为汇集之区。虽各能雇搭洋轮夹板,并招商局船载赴津沽;得官办轮船周转无间,更资捷易。李鸿章本有顺载沪米运津之议,自应察酌办理。

  臣综计闽厂轮船现共十八只,除分拨奉天、直隶、山东、江、浙各省外,在闽省十二只。八十匹马力以下之船,舱位过狭,不能装米。百五十匹马力以上者八只,内「威远」练船现派学生驾驶,赴南洋一带练习;「扬武」兵船前出外洋,久经风浪,去冬由澎湖调回,察验机炉多已损蚀,现需上坞大修;「万年清」、「飞云」、「济安」三只均系兵船,或派巡厦门、或赴台湾南北路差遣,均难抽调。惟「永保」、「海镜」、「琛航」三船系仿商船造法,舱位较宽。臣与李鸿章、沉葆桢函商,调派该三船先后驶往上海,饬署苏松太道刘瑞芬、招商局总办道员徐润查有商贩运到粮米待船装运,即交该船顺便运津;抵津后,或拨赴奉省转运、或仍赴上海轮装,均由李鸿章酌核分遣。各船口粮由关给发,沿途添置煤炭由津领价。现在先将「永保」略加修整,已饬于二月十二日开行;「海镜」甫自台湾回,亦须换配帆缆,二十日前后续当展轮。「琛航」装运军米,尚在台湾后山;臣已饬从速驳卸内渡,尽月底驶沪应差。其派驻江宁之「登瀛洲」兵船,先经沉葆桢委运铁路赴台;现准咨商,该船差竣,仍当旋沪候遣赴津,业于二月初九日开驶回沪。

  所有筹拨轮船赴津转运粮米情形,理合会同两江总督臣沈葆桢、福州将军臣庆春、闽浙总督臣何璟、署理福建巡抚臣葆亨,恭折由驿四百里驰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四年三月初五日,军机大臣奉旨:『知道了。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五一九(七六二页)

  ·船政大臣吴赞诚咨呈「福星」轮船搁浅已拖回修理片稿

  六月十七日(七、一六),船政大臣吴赞诚文称:

  本大臣于光绪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在福州府中岐工次,会同两江总督沈□□、福州将军庆口、闽浙总督何□、署福建巡抚葆□,恭折由驿四百里驰奏「第二号铁胁轮船下水并厂务情形」一折,又附奏「福星」轮船搁浅,现已拖回修理」一片;相应抄录折片稿咨呈。为此,咨呈总理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照录折稿(折略)

  再,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台湾北路台飓为灾,「福星」轮船转运军米前往后山,正泊苏澳,因风势猛烈,折断锚炼、尾柁,随浪卷土沙滩。经臣附片陈明,并饬该船管驾都司杨永年极力救护各在案。

  杨永年督饬水手挖沙作坞,以冀潮水涨时推移而下;无如地险势恶,风浪动辄经旬,以致船旁沙石施挖旋积。八月间经饬「永和」轮船驶赴拖带,该船屹然不动。随派差弁、工匠带巨缆铁链等件,帮同布置;向内山斫伐硬木,环坞钉桩,障以木板,藉御风涌。一面赶挖淤塞,乘月望大潮,用磨盘引绳,并力推绞,船只移下七尺有零。十月中旬,添派「振威」轮船协同「永保」复拖下二丈有零。讵天色骤变,风雨大作,该船复被推上七丈有零;时值北风司令,骤难图功。臣当饬杨永年将水手裁撤,只留三十四员名在船照料;候今春天气暄和,再行设法。直至四月风色稍定,以「威远」轮船马力较巨,当饬往拖。五月初六日,始将该船乘潮拖下;随即带同内渡,初十日安抵工次。臣查看「福星」船身尚属完好,惟灰艌全松,尾后龙骨及方柱斗鲸等处多已脱落,轮机、水缺不无锈蚀,帆索、舢板则均形烂朽;尚须上槽勘明,由厂分别大修,以期妥固。

  所有「福星」轮船搁浅,现经拖回情形,理合会同两江总督臣沈葆桢、福州将军臣庆春、闽浙总督臣何璟、署理福建巡抚臣葆亨,附片陈明,伏乞圣鉴。谨奏。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五二○(七六四页)

  ·光绪五年(一八七九)

  军机处交出闽浙总督何璟奏委员暂行代办船政事宜折

  正月二十五日(二、一五),军机处交出闽浙总督何璟折称:

  为委员暂行代办船政事宜,恭折驰陈;仰祈圣鉴事。

  窃查光禄寺卿督办船政臣吴赞诚体本结实,因两次渡台,历前后山染受瘴毒,积而未发。此次该京卿带病亲往后山筹办剿抚事宜,并履勘番地,安插布置,备极劳顿;后由淡水、彰化、嘉义而至郡城,沿途询察百姓疾苦、简阅兵勇,忘其身在病中,事竣方始内渡。中途骤遇大风,轮船颠簸,又复数日不食;回工后勉强撑持,已形委顿。十二月二十三日由工次来省,初到臣璟处商办洋务、台务;旋到臣日昌寓所,甫谈公事数语,即云左手麻木。扶至榻中,左手右足皆不能动;神气忽清忽迷,口中喃喃,皆系措置台事。医云:由积受风湿烟瘴过深,必须调理顺手,方可望有转机。臣等时往看视并照料医药,见该京卿病势甚重,工次相隔六、七十里,未可遽尔移动,恐致再受风邪,故商嘱仍在臣日昌寓所调理。而岁暮工次多事,亦不可无人照料。查船政提调道员吴仲翔熟悉工程,已檄饬暂行代办,以免旷废。一俟病势稍痊,再由该京卿自行陈奏。

  所有委员代办船政缘由,谨恭折驰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军机大臣奉旨:『知道了。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五二八(七七七页)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制船养船经费更形支绌恳饬闽省筹解抄折

  二月初八日(二、二八),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抄折称:

  为制船、养船经费更形支绌,吁恳天恩,俯念海防紧要,饬下闽海关及督、抚臣设法筹解,以济要工而固大局;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臣于光绪三年十二月间,奏请将闽海关欠解三年分六成项下一十二万两,于四成项下照数凑拨;养船经费,恳饬督、抚臣设法多筹。奉旨饬据户部会同总理衙门议奏:『闽海关四成洋税,除月拨船政经费二万两外,自光绪三年七月为始,以一半批解部库、一半分批北洋大臣及福建巡抚兑收,系属奏定章程。应请饬下福州将军、闽浙总督、福建巡抚将三年分欠解船政银两,仍于六成项下赶紧拨解。嗣后制船经费,应于六成、四成项下按月筹解,不准再有蒂欠;养船亦令宽为筹费,其积欠之款陆续解清。惟海防要务,如实因支绌,万分为难,请饬船政大臣咨明南北洋大臣,于海防经费项下筹商酌济,不得借口饷需短绌,停误要工』等因。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在案。仰见圣主肃海绥边、力图自强之至意。

  臣维船政与海防相表里,海防持久而不敝,船政亦宜日起而有功。同治十三年,台湾事兴,护送兵勇、转运军装、接济粮食,均由轮船直达重洋,克期而集。后山浪涌,倍于前山。洎各军深入,陆行则山道艰难,舟行则商艘畏惮。总兵孙开华、吴光亮诸军,前年克阿棉纳纳、去年克加礼宛等社,济师穷域,舍轮船无以应征调之机。从前南北各洋盗艇出没,自牛庄、天津、江宁、宁波及闽省之福宁、海坛、厦门、台湾,南北分派「湄云」、「镇海」等船驻扎梭巡,叠获巨盗;海氛稍戢,商旅便之。去年晋、豫旱灾待赈孔亟,臣派「海镜」、「永保」、「琛航」三船会同招商局各艘,分赴金陵、上海、牛庄接装米麦,大帮赈务得以应手。近年省、厦洋面华商遇险,无不派船拖带。即外洋船只遭风搁浅者,亦往往仓卒乞援,臣立饬拔椗前往,或拯其人口;佥以化险为夷,具函致谢。是不特杜藉端需索之口,且上示朝廷柔远之仁。凡此数端,皆海防、船政相辅而行者。现在内地匠徒放手自造,均有端绪。尤宜力求扩充,俾臻精密。无如制船经费项下,元、二、三等年共欠解银五十万两,四年分六成应拨者又欠银一十八万两;养船项下,自三年四月起、截至四年十二月底止,由制船经费垫发薪粮,约银二十八万余两。既左支而右绌,复挹彼而注兹;无论难为展拓之图,即循守成规,已属竭蹶万分。闽省频年水患,厘税短绌,拨款日增。臣深知度支为难,如其稍可撑持,自当酌盈剂虚,何敢再三渎请;实因积欠较多,甚有悬釜待款之虑。去年经将工匠极力裁汰,目下留工者皆不可少之人、应备者皆不可缓之料;使釜斤中辍,殊负十余年缔造苦心。且匠徒遣散后各自营生,再集良非易易。至应修之船,几无间断。亟予整治,则旧质可生新;任令拋停,则搁废亦殊可惜。况驾驶将弁,效力海上,衽席风涛,额领薪粮亦应按月筹支,未忍令其枵腹。窃维海防之机宜,以船政为关键。既蒙圣慈准照部臣所议,由海防经费项下筹商移拨,以济万难;所有闽海关欠解四年分六成银一十八万两,合无仰恳天恩逾格,饬下闽海关将军就于四成应解南北洋海防经费项下照数拨补;嗣后六成如不及额,一律就于四成应解海防银内划解。其养船经费,并请饬令督、抚臣设法多筹。从前欠解之款,均钦遵前奉谕旨,随时分别解清,以重舟师而全大局。

  理合由驿四百里驰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五年二月初七日,军机大臣奉旨:『户部速议具奏。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五三○(七七八页)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奏骤患急症吁请赏假一月调理抄片

  二月初八日(二、二八),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吴赞诚抄片称:

  骤患急症,医治已有转机,吁恳天恩赏假一月调理;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臣上年两次渡台,并往后山周历人迹不到之地,上雾下湿,积受瘴毒,时发时痊;臣自觉身体尚属结实,总未认真调理。十二月二十三日,来省与督臣何璟商办公务。后往前抚臣丁日昌寓所,甫谈数语,左手猝觉麻木,身渐发颤;强起将归,右足亦后蹇滞。丁日昌见臣不支,扶就榻上,当时似睡似醒,虽心胸了了,意终不达于言。经进以袪风解瘴之药,日复一日,神识渐清;惟尚未能披阅公牍,左手右足亦尚痿痹不能运动。丁日昌本在病中,医药较便,督、抚臣亦时来看视;均因臣此次骤得急症,病势甚深,未可移动、亦未可过用心思,已先会委提调吴仲翔代办一切。现据医云,积受风寒瘴湿过深,必须静养,方可复元。合无仰恳天恩,赏假一个月,俾臣静心调理;工次公事,仍由提调道员吴仲翔代拆代行,暂为经理,以免延误。臣一俟稍可支持,即当勉竭驽骀,以图报效。

  所有微臣因病请假缘由,谨专折附驿陈明,伏乞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五年二月初七日,军机大臣奉旨:『吴赞诚着赏假一个月。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五三二(七八二页)

  ·船政大臣吴赞诚咨呈台湾道夏献纶及选用道吴仲翔材胜录用片稿

  闰三月初三日(四、二三),船政大臣吴赞诚文称:

  窃照本大臣于光绪五年三月十八日,在福州府中岐工次具奏「病未就痊请开船政差使」一折,附奏「夏、吴两道材胜录用」一片;相应抄录折片稿咨呈。为此,咨呈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原折详见闰三月初四日军机处交折(略)

  照录附片

  再,臣自入闽以来,深念海疆紧要,在在需材;每遇稽核工程、讲求防务,于僚属中随时留心考察,以冀得人而理。渡台时,见布政使衔台湾道夏献纶精明敏锐,能任烦劳;在工时,见二品衔选用道吴仲翔精细安详,实事求是。查该二员留心时务,自船政开办之始,同勷厥事,先后派充提调。同治九年间,沉葆桢丁忧离工,夏献纶代理三年,遇事认真,于厂务备知关键;及任台湾道篆,凡开山、抚番之要,臣每与商榷,识力镇定,悉协机宜。吴仲翔始终在局历十三年之久,沉葆桢赴台办防,一切船工责成经理。丁日昌移任巡抚及臣渡台,叠次奏明代办,多藉其力;遇谈防务,亦能晓悉边情。该二员均为李鸿章、沉葆桢所知,曾经列诸荐剡。臣为时艰用人起见,与该二员共事既久,素稔其才,不敢不敬举所知,上备朝廷采择。应否存记量材录用之处?出自圣裁。理合附片陈明,伏乞圣鉴训示。谨奏。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五四三(七九三页)

  ·户部咨行援案核覆闽省制造轮船经费查照成案截清年月开单请销抄折

  十一月初六日(一二、一八),户部文称:

  福建司案呈,本部「援案核覆闽省制造轮船经费,查照成案截清年月开单请销」一折,于光绪五年十一月初六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恭录谕旨,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可也。

  照录粘单

  户部谨奏:为援案核覆闽省制造轮船经费支销各款,恭折仰祈圣鉴事。

  军机处交出督办船政吴赞诚奏「闽厂制造轮船经费,查照成案截清年月开单核实报销」一折;光绪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军机大臣奉旨:『该衙门知道。单并发』。又清单内奉旨:『览。钦此』。由军机处交出到部。

  查原奏内称:『闽省厂制船各款,自同治五年十一月间起、截至十三年六月止,动支闽海关暨福建税厘银两,经沉葆桢汇数分款开单,于光绪元年正月间,奏奉户部核覆准销在案。查闽厂自洋匠遣散以后,华工各出所学,悉心仿造,辄见有成。迨铁胁轮船之役兴,事既效其新奇、费自形其增钜。今核制造经费,自同治十三年七月接造起、截至光绪三年十二月止,上届报销案内存银三千六百四十两二钱八分九厘八毫九丝七忽九微;闽海关每月应解银五万两,自同治十三年七月起、至光绪元年十二月止计十八个月,内除欠解外,计收六成银三十万两、四成银四十万两;又四成洋税,自光绪二年正月起,月奉拨银二万两,截至三年十二月止,连闰计二十五个月,共收银五十万两;又六成洋税,自光绪二年正月起,月奉拨银三万两,截至三年十二月止,连闰二十五个月,内除欠解外,实收银四十五万两;又收前届报销案内存剩铜、铁、木、煤各料价脚银一万六千一百九十两六钱八分八厘九毫,又存铜炮价脚银一万四千二百二十五两四钱五分八毫;又收同治十三年间台湾办理海防案内拨用「安澜」轮船钢炮价脚银九千六百四十四两一钱六分四厘二毫。核计管收共银一百六十九万三千八百两五钱九分三厘七毫九丝七忽九微。内除造船、购器、盖厂、赡工等项支用银一百三十八万四千四百四十两五钱七厘九毫九丝七忽九微,又垫支光绪三年四月起、至十二月止各轮船薪粮银十二万三千三百八十五两一钱九分四厘三毫,又垫支光绪元年十月起、至三年十二月止各轮船煤炭价脚银六万三百六十四两六钱六分七厘九毫,又垫支修理轮船工料银六万五千三百四十二两四钱九分一毫;统共支销银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五百三十二两八钱六分二毫九丝七忽九微,实存银五万二千一百四十二两二钱七分九厘五毫,又存钢炮价脚银八千一百二十五两四钱五分四厘,共应存银六万二百六十七两七钱三分三厘五毫。查轮船薪粮、煤价、修费三款,上届报销系另归养船项下开报。沉葆桢巡台时,奏明自同治十三年四月间起,将所拨养船经费并入台防项下;其各船薪粮,亦归台防项下支销。现核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薪粮一项截至光绪三年三月止、煤价修费两项截至元年九月止,业就台防项下支收,应归台防另案造销外,其自三年四月起垫支薪粮、元年十月起垫支煤价修费,截至三年底止,共银二十四万九千余两,台防本款无存,莫从划还;自应援照成案,将垫支前项养船银两归入本案开销。谨援照前届成案,将制船经费截清年月,据实开具简明清单,垦准开销』等语。臣等伏查闽省制造轮船事属创始,所有支用各款,自同治五年十一月开局之日起、截至十三年六月底止,据前船政大臣沉葆桢援照天津制造机器成案开单请销,当经臣部核与天津机器局用过经费开单准销成案相同。所有制船经费共请销银五百一十六万四千四百八十九两二钱五分七厘,核算数目相符,于光绪元年十一月间奏请准其开销,奉旨允准在案。今据船政大臣吴赞诚奏,制船经费自同治十三年七月接造起、截至光绪三年十二月止收支各款数目,开具简明清单,奏请核销。查单开旧管同治十三年六月止,流存银三千六百四十两二钱八分九厘八毫九丝七忽九微,臣部核与前次报销实存银数相符;新收闽海关四成、六成洋税共银一百六十五万两,核与奏拨闽海关支解轮船经费数目符合;又收台防案内旗后炮台拨用「安澜」轮船钢炮价脚银九千六百四十两一钱六分四厘二毫,应俟台防经费报销到日查核。至所收前届报销案内存剩铜、铁、木、煤各料价脚银一万六千一百九十两六钱八分八厘九亳,又存钢炮价脚银一万四千三百二十五两四钱五分八毫,查与前届单开数目虽属相符,惟此二款上届报销既列入开除项下作销,此次又列入新收,殊属轇轕。所有此款既系存剩未用,应列入此次旧管流存项下,以清款目。核计管收共银一百六十九万三千八百两五钱九分三厘七毫九丝七忽九微,开除造船、购器、盖厂、赡工等项银一百三十八万四千四百四十两五钱七厘九毫九丝七忽九微,按照清单逐款核算,亦属符合。既经前届奏明开单准销有案,拟请查照成案,恳恩准其开销;仍令将制船经费,补造清册送部备查。至单开垫支光绪三年四月起、至十二月底止各轮船薪粮银一十二万三千三百八十五两一钱九分四厘三毫,又垫支光绪元年十月起、至三年十二月底止各轮船煤炭价脚银六万三百六十四两六钱七分七厘九毫,又垫支修理轮船工料银六万五千三百四十二两四钱九分一毫,请将前项养船银两归入本案作正开销之处,查养船经费,前于同治八年六月间,经臣部奏拨闽省续征洋药票税,行令该督、抚会同船政大臣按年核实奏报;嗣经沉葆桢奏明,自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将所拨养船经费归入台防项下支销。所有此项养船经费,自同治六年八月起、至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止,经臣部准销银六十二万一千八百三十一两零。此后并入台防案内报销之项,并未据该督、抚造册报部;所有此次单开制船项下垫支养船薪粮、煤价、修费等项共银二十四万九千零九十二两三钱五分二厘三毫,亦未据查照上届已销成案造送简明清册,碍难笼统越次核销。惟既据该船政大臣原奏声称「台防本款无存,莫从划还」,自应准其将前项垫支养船经费银两,先行开支;仍令该督、抚会同船政大臣将台防案内应销养船经费,接续上届成案,将此次垫支之项归入收款,造具简明清册送部请销,毋得稽延,以杜牵混。所有实存银五万二千一百四十二两二钱七分九厘五毫并存剩钢炮价脚银八千一百二十五两四钱五分四厘,应令该臣归入光绪四年正月起续办工程动用开报。

  再,闽厂制造轮船,原为国家自强之计。现又兴造铁胁轮船,自制作日渐扩充,用款亦日形繁钜;朝廷不惜数百万帑金创此新图,既无成法可循,又无定例可守,必须经理得人,核实动支,方不至虚糜帑项。相应请旨饬下接办船政大臣督饬提调各员,实事求是,以成远大之规。所有应支各款,虽难缕析而条分,亦应提纲而挈领;毋得恃有开单准销成案,任令局员有浮开冒销之弊,以重款项。

  所有臣等援案核覆闽省制造轮船经费缘由,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谨奏。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五六八(八三五页)

  ·光绪六年(一八八○)

  军机处交出闽浙总督何璟奏供职将届三年吁请陛见折

  正月初五日(二、一四),军机处交出闽浙总督何璟折称:

  奏为微臣供职将届三年,吁请陛见;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臣于光绪二年蒙恩简授总督,三年二月初一日到任;迄今将届三年,例应陈请述职。伏念臣才识庸愚,忝膺重寄。莅任之后,适省城再被水灾,小民薄析难居;其时台湾番情,又复不靖。幸赖宸谟广运,得所禀承。比年中稔频占,民困藉以苏息。而后山生番,自阿绵纳纳及加礼宛等社痛加惩办后,该番亦即渐就范围。论目前情形,台、内均称安谧。惟闽海防务,有关全局。台北尤为吃重,业经臣奏调署福建陆路提督孙开华率领擢胜练营东渡扼扎,基隆炮台亦已筹款修筑。闽厂兵轮船督操一事,复与水师提臣彭楚汉酌议,于台北、澎湖三处轮练赴操,周而复始。其内地沿海口岸,亦均密饬各镇道慎简军实,妥为布置,期于缓急有济。一切海防事宜,现亦渐有眉目。本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抚臣勒方锜抵任。凡地方应办各事,臣与互相商榷;间尝规划台湾形势,亦能洞悉机宜。闽省系通商要岸,时有中外交涉事件。综理船政臣黎兆棠,从前曾办闽省通商局务,佥称为能,现闻将于明春二月到工;新任福州将军臣穆图善,今腊、明正亦可到闽。惟是微臣违侍天颜,为日已久;而闽省幅员辽阔、政务殷繁,每有思虑所不能及、奏章所未能详者。必得亲诣阙廷,跪聆圣训;庶几遵循有自,且稍慰就瞻天日之忱。如蒙俞允,一俟奉到批旨,即行起程北上。所有闽浙总督篆务,应否交福州将军臣穆图善或福建巡抚臣勒方锜兼署之处?恭候命下遵行。谨缮折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六年正月初四日,军机大臣奉旨:『着毋庸来见。闽省应办各事宜正关紧要,即着认真经理,以期缓急足恃。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五六九(八四五页)

  ·光绪七年(一八八一)

  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咨送批准与丹国大北电报公司议定电线联系办法

  五月十五日(六、一一),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文称:

  光绪六年八月,本大臣奏请由天津至上海设立旱线电报,以通军报而重防务;奉上谕:『系为因时制宜起见,即着妥速筹办』等因,钦此。当经派员设局购料,酌定章程;并令现办上海至外洋之丹国大北电报公司代雇洋师教习学生,代购机器、电线一切应用物料,均尚妥速省俭,较由别家购用者合算。将来津、沪电报设成,必须与该公司联络一气,呼应乃能灵通。兹据该公司来津禀商嗣后彼此电报交涉事宜,本大臣参考各国办理电报公法,与之反复筹酌定议,由该公司拟呈六条,禀请批准立案等情。查丹国大北公司在沪设立海线,通行外洋已十余年,向无中国官宪允准之案。所拟第一、二条:自此次奉准之日起,以二十年为限,不准他国公司于中国地界内另立海线;即该公司再添海线,必请中国官允行方可。中国若添设海线、旱线与该公司无碍者,可自设立。是于权宜之中,稍有限制。第四条:以后总理衙门、南北洋大臣、各国出使大臣及总领事等往来电报,凡从大北公司电线寄发者,该公司情愿奉让,二十年限内均不取费;但出他国公使接递之费,各署须将电号盖印送交,以为凭信。自应分别咨行照办。

  除禀批准并将附呈洋文一样两纸一盖印发还、一存案外,相应照录原禀咨送。为此,合咨贵衙门,谨请查核立案。

  照录清折

  照录丹国电报大北公司禀

  敬禀者:中国现创设电报,所有与敝公司电报交涉事宜,理应预为议明。谨拟六条,仰求中国国家恩准照办。敝公司既得保护之益,亦可不失中国自有之权利。且敝公司尚有所禀一节,去年敝公司奉中国总理衙门、南北洋各处送交代发电报大概字数,计送往俄国一万字、送往他国各处六千字,二共一万六千字;收到所来外洋覆信电报共八千字,通往来二万四千字。按照以上字数核算,共须报费洋银五万二千八百元。如果第四条内办法能于去年议定,则中国所出报费,往来俄国者祗七千五百元、往来他国各处者祗一万二千元,共须报费一万九千五百元。凡属敝公司者,早可奉让;是中国可省报费三万三千元之数也。即此可知彼此议定办法,互相情让,两有裨益。如蒙批准施行,敝公司以后必竭力诚心报效中国。

  专肃谨禀,祗请勋安。

  一、大北公司之海线,现已经设立在中国地面者,中国国家允可独享其利;倘大北公司再添设海线,必请中国国家允准方可。自此次奉准之日起,此海线以二十年为限,不准他国及他处公司于中国地界内另立海线。在此年限之内,凡中国租界及台湾等处亦不准他国设立海线。

  二、以二十年为限,中国国家欲造海线或旱线,凡大北公司已经设立之处有与相碍者,中国官商不便设立。其无碍于大北公司者,尽可自行设立。

  三、凡以后中国欲再设电线,如大北公司所索之价较他人便宜,中国国家准其包办。

  四、中国总理衙门、南北洋大臣、出使大臣及总领事往来之电报,在中国、日本、泰西等处,凡从大北公司自家电线寄发者,大北公司情愿奉让,二十年限内均不取费。设有大北公司电线不到之处,须劳他国公司电线转寄,仍应出他国公司费用若干。惟所有往来之电报,必须各署盖印送去,以为凭信,大北公司方能免费。

  五、大北公司之海线,由香港与泰西相连者曰南线,由日本与俄国相连者曰北线。日后中国电线设成,凡中西商民之在中国者寄电信前往外洋,从中国电线交大北公司转寄。倘其电报内不指明从南线寄往外洋,大北公司从北线转寄,较为迅速。

  六、嗣后如有争辩之处,以中国文字为凭。

  ——见「海防档」「丁、电线」(上)二二五(二六七页)

  ·美国公使何天爵照询与大北公司定立合同有妨中美权益是否经谕旨批准

  十月十七日(一二、八),美国公使何天爵照会称:

  案照贵国设立电线一事,李中堂曾与大北公司定立合同。其中大意,内有在二十年限内,中国不惟于地界内不准别人安设电线,即各口洋人租界及台湾等处地方,均不准别人安设等因;经安大臣于本年六月间与贵衙门曾有往来文件,当已转报本国。兹准本国来文,所有安大臣议论此事各节,已奉本国批准。并以此事所立合同,不惟于本国之利益有妨,且于贵国之实益有损。据看如此办法,直系将此事之权及各等生意均归一人包揽,于国家官商均为不宜也。嘱本署大臣即向贵署声明等因前来;相应照会贵亲王查照。所有李中堂与大北公司定立合同一事,是否经贵国谕旨批准?务请即用印文照复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上)二四二(二九一页)

  ·福建巡抚岑毓英咨呈拟派轮船二号轮流渡往基隆、沪尾渡送来往官兵及省台文报片稿

  十月十二日(一二、三),福建巡抚岑毓英文称:

  案准部咨:『嗣后无论何项奏事,一面具奏,一面钞录折稿咨送备查』等因;兹本抚院会同福州将军穆□□、闽浙总督何□、船政大臣黎□□,附片具奏「拟派轮船二号轮流渡往基隆、沪尾渡送来往官兵及省台文报」一件;相应钞录片奏稿呈送。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一(八九四页)

  ·军机处交出福州将军穆图善奏「琛航」、「永保」二轮渡台顺搭民商别号轮船不得援例抄片

  十月十五日(一二、六),军机处交出穆图善钞片称:

  再,前准南洋大臣咨,承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开:『中国官兵轮船进出江口、海口,不准夹带货物,毋庸经新关洋人之手咨饬派员查验』等因;当由臣穆图善分别委员驻扎各海口稽察在案。

  查福建轮船,除兵船分防各海口外,仅有「琛航」、「永保」、「海镜」三号轮船为渡送来往官兵之用。臣等前会奏商筹台湾防务,拟用轮船自五虎口径渡基隆;业经奉旨:『知道了。钦此』;钦遵办理。嗣臣毓英至基隆查看,由此海道渡台,实属便捷;不论无风、有风,皆可停泊。又附近基隆之沪尾海口,前因水浅,轮船必须候潮始能进口。

  本年闰七月初一、二等日飓风鼓浪,将海口淤沙推出;海口之水较前加深数尺,轮船进口必(不?)须候潮,已成紧要之区。复咨商臣穆图善、臣何璟、臣黎兆棠,即用「琛航」「永保」二号轮船轮流渡往基隆、沪尾;凡往来官兵及省、台文报,均由轮船渡送以免迟误机宜。惟官兵、文报多寡难定,而轮船所需煤炭、薪工则未能短少,不得不筹款添补。拟遇有民人渡台暨商民贩运货物均准随时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酌减水脚收支轮船炭工等项,亦属两便。所有应纳关税,仍由闽海关委员经收;其应纳厘金,另由厘金总局委员收解,不容隐漏。该二号轮船虽顺搭民商,究系渡送官兵、文报;一与寻常轮船不同,毋容经新关洋人之手。其余别号官兵轮船,仍照定章办理,不得援以为例。臣等悉心商酌,意见相同,并行据善后局司道核议具详前来;除批示遵办外,谨会同附片具陈,伏乞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七年十月十五日,军机大臣奉旨:『知道了。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二(八九五页)

  ·总税务司赫德函请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宜另订章程

  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六),总税务司赫德函称:

  窃据闽海关税务司、署淡水关税务司先后呈称:现经福建抚部院岑派拨官厂轮船两号,由福州渡台湾基隆,按五日连环往来,准予搭客,且准装运货物;已于闰七月间开行搭运,并奉军宪批示等因,钞呈具详前来。准此,总税务司查同治六年、同治十二年历奉札行,转饬各口税务司:华商夹板、火轮各项船只来往起下客货、完纳税钞、发领牌照等事订准章程,祗准于通商口岸往来,均按洋商税则一体办理。又曾奉光绪六年札文,以官轮、兵轮船只毋庸由新关经理稽查,另有地方官委员稽察等语。窃维华商火轮船只一切查验税征牌照,悉照洋商一体由新关会办;原所以重税课,以严偷漏。其官轮、兵轮船只毋庸由新关经理,另有地方官委员稽察;亦所以存体制而恐误公。以故同一轮船,而一则不归新关稽查、一则必归洋商一律办理;历经奉办有年,所以示区别也。乃现在以官轮而既准搭客、且准运货,固俨然与商船无异。若仅照官船,未免藉公而带私货、托官而为商旅;既有碍于税饷、亦不便于商情,即前此之章程,亦莫识所从。公私莫能分别、订章致有参差,久之通商各口争相效尤,实于商税两端大有窒碍。总税务司窃以此等船只,不若另订章程,或不准其搭装货客;或者准其搭运货客,即以华商轮船一体相视,仍依前奉之订章,按华商以洋船贸易,悉照洋商则例,归新关一律办理,以归划一。若不准其贸易,此即系造办此等船之本意,即以官厂船式亦属相符,衡以国家之兵轮亦觉冠冕。若准其贸易,则饬其赴新关按通行章起下货物、完纳税钞。此固非特意刻,祗不过恪守要章;与该船无损,而与他商既无所为偏枯、亦无所妨害也。除将原申一件附呈察阅外,合即备文申请核夺示覆施行可也。

  附署理淡水关税务司原申译汉一件。

  照录原申

  四品衔、署理淡水关税务司副税务司贺壁理为申呈事:窃查本年闰七月十八日,福建巡抚部院岑渡台督办防务,商准船政大臣黎派拨官厂轮船两号,由福州专渡台湾基隆;按五日往返,连环开行,准予附搭客商、运载货物。其船载水脚,按照招商局章程酌减二成。旋于闰七月二十四日,船政「永保」轮船由福州抵基;该船即有搭客数十名,并果有照收水脚银两之事。以此,署税司当于八月初四日函致沪尾关监督,函内声叙闰七月二十四日查有船政「永保」轮船由福州驶至基隆,附搭客商数十名,照收水脚银两;并闻将来且准运载货物等情。据此,案查同治十二年三月初一日总理衙门将华商夹板、火轮各项船只置买造办并来往起下纳税章程,札行总税务司赫,饬为办札各口税务司遵办。该章内注明此等船只,止准通商各口往来,禀请监督发领船牌,由该口税务司注填后,在口时起下货物、完纳税钞一节,均须赴各关税务司呈缴牌照;除装运漕粮准免二成货税外,其余悉凭洋商税则,按照该口章程办理。查此,敝税司窃以前船政轮船系因公务往来台北,自应遵官轮、兵轮成案,免派验丁到船稽查,致误国家要务;刻该轮船既有附载客商携带行李,并将来且准装载运货物,实与商船无异;与官轮船只大有区别,似不宜仍同一体相视,应照商船进出口章程援办。即无载货、虽止搭客,行李亦由敝关查验,以昭划一而防弊窦。但现在此等轮船尚未发领牌照,亦无赴关挂号验;敝税司诚恐将来或有不妥之处,不得不先事预防以防此。合应函请据情转禀福州将军查照,早赐批示遵办等由在案。

  并查八月初六日,沪尾街道贴有福建省会善后总局司道告示一道;内叙:『案奉太子少保、头品顶戴巡抚部院岑宪牌:此次奉旨渡台督办防务,商准船政衙门派拨官厂轮船两号,由省门五虎口专渡台湾基隆,按五日往返,连环开行。凡官民商货,均准往来附搭儎运。所需水脚银两,现经本总局议照招商局章程,酌减二成兑收,以恤商艰。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谕各官民商贾人等知悉:此后如有人货附搭官厂轮船由省渡台、或由台来省者,准赴南台华税局及基隆沪尾局起票,照招商局章程酌减二成水脚。该船迅速稳妥,毋稍疑虑观望!特示』等由。另台北府陈、淡水县顾,亦有告示贴在艋舺街衢,大意与善后总局告示相同;惟准运货物内,加有「出产茶叶」一项而已。

  又于九月十九日,准沪尾关监督函覆:『经将贵税司前函各由,禀请军宪察核;然未奉批示之先,于八月十四日奉到军宪札知:「官轮往来福州、基隆运儎货物,应收正税;现据省会善后总局司道议详,应归闽海关征收。本将军现议归于常税办理,进出口均由南台口验征;至基隆口仅准查验给单放行,毋庸由台收税。饬即遵照办理」等因。奉此,日昨复奉军宪批,敝关前禀贵税司函嘱请示前由;奉批:「查前准南洋大臣咨准总理衙门咨:中国官轮、兵轮往来,如有进出江口、海口,无庸经新关稽查,咨饬各关自行派员认真查验等因。该委员所禀,未便准如所请办理。现在此案尚未奏咨,除照行善后总局司道会同通商、税厘二局逐一确核通详办理并咨督部院、抚部院查照外,合并饬遵」等因。奉此,相应遵札先行函复贵税司查照办理』等因。准此,惟现在福州将军仍援官轮、兵轮之案,毋庸新关查验批覆;但载货、搭客比之官轮奉公往来,甚为悬殊,当视同华商贸易洋式船只一体办理,应完税钞,照章概归各口税务司管理。而此次复以洋式船只所载货物归入常税征收,事属新创;且船政此等轮船,无论何处口岸,均可前往,倘或间有载运货物驶赴不通商口岸,更与条例相违。

  署税司因再四筹思,诚恐将来或有未妥之处,不敢壅于宪听。理合具文备申,为此申请宪台鉴核,商请总理衙门酌夺施行。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四(八九七页)

  ·户部咨行福州将军穆图善奏「琛航」、「永保」二轮渡台顺搭民商一片谕旨

  十一月初七日(一二、二七),户部文称:

  福建司案呈军机处交出福州将军穆图善等片奏『「琛航」、「永保」二号轮船轮流渡送省台官兵、文报,遇有民商贩运货物均准随时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收支轮船炭工等项,所有应纳关税厘金仍由闽海关、厘金总局委员收解,不经新关洋人之手;其余轮船,不得援以为例』附片一件;光绪七年十月十五日,军机大臣奉旨:『知道了。钦此』。钦遵交出到部。相应恭录谕旨,行文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可也。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五(九○一页)

  ·兵部咨行「琛航」、「永和」二轮渡台顺搭客货作何收支脚价应令声复

  十一月十八日(一八八二、一、七),兵部文称:

  车驾司案呈光绪七年十月十七日据当月司付军机处片交福州将军穆图善等奏『拟派「琛航」、「永保」轮船二号轮流渡往基隆、沪尾渡送来往官兵及省、台文报』一片,光绪七年十月十五日,军机大臣奉旨:『知道了。钦此』;钦遵交出到部。相应恭录谕旨,由驿行文福州将军、闽浙总督、福建巡抚、船政大臣一体遵照。至原奏声称官兵文报多寡难定,而轮船所需煤炭、薪工则未能短少,不得不筹款添补;拟遇有民人渡台暨商民贩运货物均准随时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酌减水脚,收支轮船、炭工等语。惟搭坐商民以及货物作何收支轮船脚价,原奏并未叙及;应令逐细声复报部,并将招商局酌减水脚章程抄录送部查核,并将前二号轮船系若干匹马力、管驾员名、月需薪工数目,一并随文报部备查。相应知照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可也。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六(九○二页)

  ·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须赴新关完税候查片

  十二月初五日(一八八二、一、二四),本衙门片奏称:

  再,福州将军穆图善等会奏「拟派轮船二号轮往基隆、沪尾渡送来往官兵及省、台文报」等因一片,于光绪七年十月十五日奉旨:『知道了。钦此』;并准军机处钞交原奏前来。查原奏内称:『拟用「琛航」、「永保」二号轮流渡往基隆、沪尾,凡来往官兵及省、台文报均由轮船渡送,以免迟误。遇有民人渡台暨商民贩货,均准随时搭船,酌减水脚;应纳关税,仍由闽海关委员经收,无庸经新关洋人之手。别号轮船,不得援以为例』等语。臣等查官轮、兵轮船只,毋庸由新关稽察;曾于光绪六年十一日间札行总税务司遵照办理,原所以存体制而免误公。至华商轮船及夹板各项船只,往来通商口岸起下客货、完纳税钞等事,均按洋商一律办理;亦经同治年间札行总税务司照办在案。现据该将军等奏请派拨官轮渡送官兵、文报,系为慎重防务起见;应如所奏办理。惟据称『官兵、文报多寡难定,而轮船煤炭、薪工须筹款添补,拟准商民贩运货物,随时搭船』等情;即与贸易商船无异。若照官轮、兵轮不由新关稽查,于向办章程既属两歧,易滋流弊。拟请饬下该将军等察照情形,此项轮船如专渡送官兵、文报,自无庸由新关查验;倘须搭装客货,应于进出口时饬赴新关照章完纳税钞,听候稽查,以昭画一。理合附片陈明,伏乞圣鉴。谨奏。

  十二月初五日奉旨:『依议。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七(九○三页)

  ·给总税务司赫德札覆准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应赴新关完税候查

  十二月十一日(一八八二、一、三○),给总税务司赫德札称:

  光绪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据总税务司申称:『据淡水关、闽海关税务司先后呈称,现经福建巡抚部院派拨轮船渡台,准予搭客装货等因;抄呈具详。总税务司以官轮既准搭客、且准运货,似宜另定章程』等因,申请核夺示复前来。当经本衙门于十二月初五日,奏请饬下福州将军等察酌情形:此项轮船如专渡送官兵、文报,自无庸由新关查验;倘须搭装客货,应于进出口时饬赴新关照章完纳税钞,听候稽查,以昭画一等因。奉旨:『依议。钦此』。除分咨查照外,相应札复总税务司转饬该关税务司遵照办理可也。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八(九○四页)

  ·咨行户部等奏准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应赴新关完税候查

  十二月十一日(一八八二、一、三○),行户部文称:

  本衙门于光绪七年十二月初五日附奏福州将军等会奏「拟派轮船二号往基隆、沪尾渡送来往官兵及省、台文报」等因一片,同日军机大臣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恭录谕旨、抄录原奏,咨行贵部遵照办理可也(同日行兵部文、福州将军穆图善文、闽浙总督何璟文、福建巡抚岑毓英文,均同上)。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九(九○四页)

  ·光绪八年(一八八二)

  福州将军穆图善等咨覆「琛航」、「永保」二轮渡台顺搭客货须赴新关完税候查已遵照办理

  四月十三日(五、二九),福州将军穆图善等文称:

  本年正月初四日,承准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开:『本衙门光绪七年十二月初五日附奏福州将军等会奏「拟派轮船二号往基隆、沪尾渡送来往官兵及省、台文报」等因一片,同日军机大臣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恭录谕旨、抄录原奏,咨行遵照办理可也』等因;即经咨行遵照,并饬善后局司道察酌情形议覆详办去后。兹据善后局司道咨呈:『奉宪行「琛航」、「永保」二号轮船轮流渡往基隆、沪尾渡送来往官兵及往来文报一案,承准总理衙门来咨,附片奏请饬下察酌情形:如专送官兵、文报,自毋庸由新关查验;倘须搭装客货,应于进出口时饬赴新关照章完纳税钞,听候稽查。奉旨:「依议。钦此」。恭录咨闽钦遵等因。本司道遵查派拨「琛航」、「永保」二船来往省、台,因官兵文报多寡难定,而轮船所需煤炭、薪工则未能短少,不得不筹款添补。是以拟将民人渡台暨商民贩运货物,均准随时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酌减水脚,收支轮船炭工等项;应纳关税,仍由闽海关委员经手、厘金另由厘金总局委员收解。并以该二船虽系顺搭民商,究系渡送官兵、文报,与寻常轮船不同,毋庸经新关之手;其余别号官、兵轮,仍然照定章办理,不得援以为例。先奉奏明在案。今既经总理衙门议奏:如专送官兵、文报,毋庸由新关查验;倘须搭装客货,应于进出口时饬赴新关照章完纳税钞,听候稽查。自应遵照办理。合就呈请主稿核咨饬遵』等情,到本将军等。据此,查总理衙门所奏:如专送官兵、文报,毋庸由新关查验;倘须搭装客货,应于进出口时饬赴新关完纳税钞,听候稽查两层,极为明晰。应即遵照办理。

  除札南台、沪尾、罗星塔、基隆各口委员及税务司遵办外,相应咨覆。为此,咨呈总理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一八(九二○页)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黎兆棠奏学生游学诗留台差遣片

  十二月二十四日(一八八三、二、一),军机处交出黎兆棠片称:

  再,学堂制造学生候选县丞游学诗,前经督办宁古塔等处事宜大臣吴大澄奏请调赴吉林差委,当奉谕旨准调在案。臣经恭录,札饬该学生钦遵前往。适该学生两目昏翳,乞假医理,臣委员验明属实,咨商吴大澄宽展限期,俾安心医痊赴吉。嗣该学生病痊销假,臣即饬赴吉林候遣。正在启程北行间,据台湾道刘璈禀:『台北煤矿整顿需人,惟该学生熟悉情形,堪以胜任。且台湾海防紧要,与东省无殊,亦惟该学生最熟,请将该学生留台遣用』;并据闽浙督臣、福建抚臣同咨前因。臣当咨商吴大澄,据覆由臣奏明。谨将学生游学诗留台差遣情由,附片具陈;可否之处?伏乞圣鉴训示遵行。谨奏。

  光绪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军机大臣奉旨:『知道了。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三八九(九四○页)

  ·光绪九年(一八八三)

  户部片行查明闽省派赴各口查验官兵轮船员弁应否酌给薪水

  三月初七日(四、一二),户部片文称:

  据福州将军穆□□咨:『前准总理衙门咨:「中国兵轮、官轮往来各省进出江口、海口,无庸经新关洋人之手稽查,咨饬各关自行派员认真查验」等因。当经本将军饬委水师旗营佐领党恩录前往福州罗星塔地方驻扎,会同委员陈代盛、彭丙熙查验。其厦门鼓浪屿地方,遴委试用主簿蒋联珠会同委员林逢年办理。至台湾沪尾一口,并饬令该口关员佐领兜钦会同委员李彤恩就近稽查。又旗后一口,即令该口关员佐领恩涟会同委员华廷锡就近稽查。基隆一口,派委副将衔参将洪永安会同基隆通判徐廷灏稽查。安平一口,派补用同知彭志伟会同程吉阶稽查。均经咨明户部查照在案。所有本将军委办之福州罗星塔口佐领黄恩录、厦门之鼓浪屿口试用主簿蒋联珠二员,均系候补试用人员,驻扎地方相距南、厦各关较远,应准支给薪水等款。其沪尾、旗后二处,轮船均可停泊关前,系派该口委员就近兼理,自毋庸开支薪水等项,以节縻费。至基隆、安户二处,系属沪尾、旗后二口分卡,必须专派委员认真查验。该二员洪永安、彭志伟亦系候补试用人员,均经本将军核实酌定,分别在于六成洋税项下动支薪水等银,以资办公』等因。开单:罗星塔验轮委员一员,自光绪七年二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银二十四两;清书一名,月支饭食银五两;巡丁四名,每名月支饭食银三两;水手八名,每名月支饭食银三两;扦手二名,每月支饭食银四两;纸张月支银一两,油火月支银二两。厦门鼓浪屿验轮委员一员,自光绪七年四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银十六两;清书一名,月支饭食银五两;巡丁二名,每名月支饭食银三两;水手四名,每名月支饭食银三两;扦手一名,月支饭食银三两;纸张月支银一两,油火月支银二两;房租月支银二两,船租月支银二两。基隆口验轮委员一员,自光绪七年闰七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银二十四两。安平口验轮委员一员,自光绪七年八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银二十四两各等情前来。查前据福州将军穆□□等咨称:『据福建通商总局司道详称:「准南洋通商大臣转准总理衙门咨:中国兵轮、官轮往来各省进出江口、海口,无庸经新关洋人之手稽查,应由各关自行派员认真查验」等因;当经酌派各员赴各处查验,拟定章程咨报在案。今据咨报,该委员黄恩录等均系候补人员,应准支给薪水银两,在于六成洋税项下动支』等因;查此案,系由总理衙门行知该将军办理。今据咨称前因,相应片行贵衙门查明单开该委员等薪水,是否应行酌核给与之处?即希片复过部,以凭办理可也。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四二(九四九页)

  ·户部咨行闽省派赴各口查验官兵轮船员弁准领薪水

  四月初八日(五、一四),户部文称:

  贵州司案呈,据福州将军穆咨:『前准总理衙门咨:「中国兵轮、官轮往来各省进出江口、海口,无庸经新关洋人之手稽查;咨饬各关自行派员认真查验」等因;当经本将军饬委水师旗营佐领黄恩录前往福州罗星塔地方驻扎,会同委员陈代盛、彭丙熙查验。其厦门鼓浪屿地方,遴委试用主簿蒋联珠会同委员林逢年办理。至台湾沪尾一口,并饬令该口关员佐领兜钦会同委员李彤恩就近稽查。又旗后一口,即令该口关员佐领恩涟会同委员华廷锡就近稽查。基隆一口,派委副将衔参将洪永安会同基隆通判徐廷灏稽查。安平一口,派补用同知彭志伟会同程吉阶稽查。均经咨明户部查照在案。所有本将军委办之福州罗星塔口佐领黄恩录、厦门之鼓浪屿口试用主簿蒋联珠二员,均系候补试用人员,驻扎地方相距南、厦各关较远,应准支给薪水等款。其沪尾、旗后二处,轮船均可停泊关前,系派该口委员就近兼理;自毋庸开支薪水等项,以节糜费。至基隆、安平二处系属沪尾、旗后二口分卡,必须专派委员认真查验;该二员洪永安、彭志伟亦系候补试用人员,均经本将军核实酌定,分别在于六成洋税项下动支薪水,以资办公』等因。单开罗星塔验轮委员一员,自光绪七年二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银二十四两;清书一名,月支饭食银五两;巡丁四名,每名月支饭食银三两;水手八名,每名月支饮食银三两;扦手二名,每月支饭〔食〕银四两;纸张月支银一两,油火月支银二两。厦门鼓浪屿验轮委员一员,自光绪七年四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银十六两;清书一名,月支饭食银五两;巡丁二名,每名月支饭食银三两;水手四名,每名月支饭食银三两;扦手一名,月支饭食银三两;纸张月支银一两,油火月支银二两;房租月支银二两,船租月支银二两。基隆口验轮船委员一员,自光绪七年闰七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银二十四两。安平口验轮委员一员,自光绪七年八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银二十四两各等情前来。当经本部片行总理衙门查核去后。旋准片覆:『查此案系本衙门核准,于光绪六年十一月间,咨行南北洋大臣转饬各关遵照。嗣准福州将军于七年七月,曾将拟议稽查章程五条并委员衔名咨行本衙门有案。至委员薪水在六成洋税项下动支一节,应由户部酌核办理』等因。查福州将军咨称:『查验轮船委员酌给薪水等银,既准总理衙门片覆,于七年七月曾将拟议章程、委员衔名咨报有案;并据该关声叙,该委员等均系候补人员,自应准其支领薪水等款,由六成洋税项下动用,以资办公』。相应咨覆福州将军,即将动用前项薪水等银,按年入于洋税奏销案内报部查核暨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查照可也。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四六(九五二页)

  ●台湾海防档(下)

  光绪十二年(一八八六)南洋大臣曾国荃咨呈「威利」等商船改为官轮拟请另给官用牌照

  福建巡抚刘铭传咨报「威利」官轮顺搭客货请援照「永保」、「琛航」两船成案免由洋关查验

  咨复福建巡抚刘铭传奏准「威利」官轮顺搭客货仍应验关完税

  福建巡抚刘铭传咨报委由德商李德代办器材安设基隆沪尾至安平间陆路电线

  军机处交出福建巡抚刘铭传奏台湾购办水路电线以速邮政抄折

  福建巡抚刘铬传咨呈台湾购办水陆电线折稿并船图合同

  户部咨行台湾购办水陆电线应令详拟商民电信定价章程

  光绪十三年(一八八七)闽浙总督杨昌浚咨呈光绪十二年冬季电奏电信清折

  海军衙门咨行议覆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抄折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折片并海军衙门议覆一折抄件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奏请改派杨宗瀚总办台省铁路商务林维源专办抚垦片稿

  光绪十四年(一八八八)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奏请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折稿

  军机处交出台湾巡抚刘铭传奏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抄折

  光绪十五年(一八八九)台湾巡抚刘铭传咨报驻英参赞李经方自英赴台与怡和、旗昌洋行校对购办船炮帐目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报李经方校对船炮帐目完毕并准其请假入都会试

  光绪十六年(一八九○)户部发台湾巡抚电询前令另筹铁路经费曾否筹妥

  光绪十七年(一八九一)户部咨行台湾找解光绪十七年铁路经费半数已由地粮项下汇解北洋前由百货厘金先解半数亦在地粮内提取归款

  同文馆译上海德国新报载台抚邵友濂由基隆赴台北火车险遭出轨等讯

  光绪十八年(一八九二)台湾巡抚邵友濂函请发交各国条约及电报密本

  同文馆译上海德文新报载台湾铁路基隆台北段通车并向南接造等讯

  福州将军希元咨报台湾铁路经费改由闽关四成洋税项下拨解光绪十八年款已解天津

  福州将军希元咨呈奏报闽关汇解光绪十八年铁路经费银两片稿

  光绪十九年(一八九三)军机处抄交福州将军希元奏报汇解闽关光绪十九年铁路经费

  光绪二十一年(一八九五)日本公使林董照知派船修理淡水、福州海线

  给津海关道盛宣怀札饬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修接并预筹两国电局接线办法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复已饬电局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修接

  津海关道盛宣怀呈拟福州至台北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节略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台湾海线应归中国办法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台湾海线意在否认我为物主

  李中堂鸿章面递盛道拟具台澎海线办法节略

  津海关道盛宣怀函禀争修台闽海线情形并拟呈应议办法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台闽海线断线中国可认还修费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闽台海线原案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台闽海线系商线原案

  日本公使林董函复闽台海线果系商线可从长计议

  光绪二十四年(一八九八)盛宣怀函拟将台北至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

  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台闽海线合同已奉两国政府核准

  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复台闽海线合同业经查核准行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请台闽海线售与日本如何设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致俄国公使格尔思函复台阅海线售与日本后已饬酌定办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请将来对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复应视为中国政府之复言

  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咨呈台闽海线让售日本合同

  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咨请照会日使台闽海线仅能传递台湾电报不得减价争利

  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台闽海线仅能传递台湾电报不得减价争利

  光绪二十五年(一八九九)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报日允台闽海线于一八八二年凭书期限内(即至一九一二年)不传递他项电报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北公司订立增改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东、大北公司订立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询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签押时间

  致俄国公使格尔思函复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合同无须再行画押即希送署盖印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送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请盖印为凭

  光绪二十六年(一九○○)京卿盛宣怀函复日使索阅前定水线章程俟与大行公司商妥后摘删呈送

  京卿盛宣怀函陈日使索阅水线章程已请就近向恒宁生取阅

  ·光绪十二年(一八八六)

  南洋大臣曾国荃咨呈「威利」等商船改为官轮拟请另给官用牌照

  二月初九日(三、一四),南洋大臣曾国荃文称:

  据江海关道邵友濂详称:『窃于本年十一月初十日接新关税务司好博逊函称,以接道函:「招商局「富有」、「美富」两船已奉福州大宪给价收买,作为官用,原领船牌并未送销;又「威利」轮船奉刘爵抚宪出价收买,赴台听差,于十月二十五日换挂龙旗」。查该船改作官船之后,虽已悬挂龙旗,并无另发之据,实系不成款样;且在船水手人等,俱系商船出身,走私一切是其惯技,与在营兵丁充当水手循分守业者迥不相侔。倘此项船只日见其多,若不设法区别,何以立防范而袪弊端?现由本税务司详细酌核,拟就官用船牌式〔样〕一纸,送请察核转详等因。职道伏查商轮改作官船,并无发给船牌专照定章;现因所用在船水手人等向经行驶各口,难免走私弊混。好税务司拟将此等船只由监督另给官用船牌,系为防弊起见;似可俯如所请。惟事属创办,职道未敢擅专。理合照录拟给牌示,具文详请;是否有当?仰祈察核批示祗遵!如蒙俯允,并请咨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通行各国一律照办,实为公便』等情;并船牌式样一纸到本爵大臣。据此,除批:『据详已悉。查此项商轮改为官轮,既与兵轮有别;在船水手人等又系商轮出身,行驶通商各口,自应有所稽察,方免流弊。现经税司请由监督另给官用船牌,察核所拟,尚属妥协。仰候照录船牌式样咨请总理衙门核定通行遵办,以昭周妥。缴印发』外,相应钞录船牌式样咨呈。为此,咨呈贵总理衙门,谨请查核办理施行。

  ——见「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下)六二二(九九三页)

  ·福建巡抚刘铭传咨报「威利」官轮顺搭客货请援照「永保」、「琛航」两船成案免由洋关查验

  二月十八日(三、二三),福建巡抚刘铭传文称:

  本年四月初七日,据会办通商委员、已革浙江补用知府李彤恩详称:『案奉宪批:「威利」轮船现已由官购定,往来各口运儎军装;仍准附搭客商,照收儎脚。饬由卑局发给船票,以专责成』等因。奉此,伏查官轮船附搭客商、照收水脚,似宜援案通知洋关税务司知照,方为正办。当即录批,函致沪尾关税务司法来格知照去后。旋准函复:『官轮船既收客商儎脚及棺柩运费,即系贸易之船;照章自应由关节制,按例完纳税钞。况商人只知图利,其行李多有藏匿私货;虽委员稽查周密,而本关分当遵章派拨扦子手查验,未便稍事因循』等由。复经卑局以『该船仅收客商儎脚,并未奉准装运货物,未便作为贸易之船;仍遵宪定章程,援照「永保」等船成案办理』函复去后。讵法税司拘于成例,坚请如前。伏查光绪七年间前抚宪岑任内,议将船政之「永保」、「琛航」两号轮船专在台北、福州,按五天往返,连环开行。所有官民商货均准搭船,照招商局章程酌收水脚,由税厘委员监收,另款存储,即以开支两船薪水等项;既可常通文报,又可节省经费。行令省会通商、税厘两局司道,详奉前军宪行知沪尾海关。经前税司贺壁理来函,援引同治十二年总理衙门章程,以两船即无儎货、虽止搭客行李,核与商船无异;亦应由关查验,以昭画一等情。经由海关委员禀奉前军宪穆批:『前准总署咨:中国官轮、兵轮往来各省,无庸经新关洋人之手稽查;饬由各关自行派员认真查验等因。今贺税司函请前情,自未便俯如所请。现在此案尚未奏咨,业经照行善后通商、税厘各局司道确核通详:官轮船附搭商贩货物应收官税银两,仍循旧章由海关查照常税惩办。此次贺税司请照商轮进出口章程,归该税司查验;核与总署前咨未符,所请毋庸置议。详请行知遵办』等因,行知到关;经兜委员照会税务司知照在案。此次「威利」轮船仅准附搭客商、柩棺照收脚费,以之津贴船中月费,实为节省经费、慎重税务起见;核与「永保」、「琛航」两船并准儎货、照收关税情形更有区别,自宜援照成案,毋庸洋关查验。第既准法税司两次函复坚请如前,未便徒由卑局与其争论。相应据情详请宪台察夺,可否援照「永保」、「琛航」两船成案,咨明总理衙门转行赫总税司知照,并咨督、军宪转行各关局一体遵行,以昭妥协;一面由卑局将该船搭客收儎缘由分移台北各衙门,并随时发给招帖,先行试办,以广招徕』?并据另禀:『查「威利」轮船准搭客商、照收儎脚一案,两准法税司来函,坚请照章由关查验等语;兹将原信恭呈宪鉴。至「永保」、「琛航」两船前年议儎货物照收水脚一案,兹将原案要键十件检出,一并呈请钧察。伏查「永保」等船原议准儎货物作为商船,尚归海关常税征收、不归洋税项下造报;兹「威利」轮船仅准搭儎客商棺柩、收些儎脚,并无揽儎货物应完关税,核与「永保」等船情形又有不同;更无庸由关税务司派丁查验。但官轮搭客收儎,似宜咨明总署札行总税司转饬各口税务司遵照,以免借口;并咨军、督宪转行各局司道一体知照,方为正办』各等情。计呈送札十件、信二件到本爵部院。

  据此,除批『据详另单均悉。查「威利」轮船往来上海、台北等处,仅准附搭客商、带运棺柩,酌收儎脚津贴船中月费,与「永保」、「琛航」二船准儎商货情形相同;自应援照成案,毋庸由洋关税务司派人查验。如恐搭客行李防有夹带私货情弊,当由海关委员认真查验。候咨明总理衙门暨将军、督部堂转行各关局一体遵照。一面即由该委员于「威利」轮船进出口时,将搭客行李逐名查验;如有夹带货物、希图漏税,无论官弁商民兵勇,立即禀明照章罚办,毋稍瞻徇。切切!原信二件、札十件,发还备查。此缴印发』暨咨行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贵衙门,请烦查照转行赫总税务司援照「永保」、「琛航」两船成案办理,望切施行。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八五(一○一三页)

  ·咨复福建巡抚刘铭传奏准「威利」官轮顺搭客货仍应验关完税

  二月二十四日(三、二九),行福建巡抚刘铭传文称:

  光绪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接准咨开:『据通商委员李彤恩详称:「威利」轮船往来各口运载军装,拟附搭客商,照收水脚,当经知照洋关税务司去后。迭经函复:官轮既收客商水脚及棺柩运费,即系贸易之船,照章由关查验纳税等语。伏查光绪七年,前抚宪岑议将「永保」、「琛航」两轮搭运客货,奉准总理衙门咨:中国官轮、兵轮往来各省,无庸经新关洋人之手稽查;饬由各关自行派员稽查等因在案。此次「威利」轮船附搭客商、柩棺,照收脚费以之津贴船中月费,拟援照「永保」、「琛航」两船成案,无庸洋关查验,咨明总署转饬总税司通行遵照』等因前来。本衙门查各省官轮、兵轮开行各处,不由洋人经理,历经办理有案。光绪七年穆图善片奏:『「琛航」、「永保」两轮渡送官兵、文报,顺搭商民货物,毋庸经新关洋人之手经理;别号轮船,不得援以为例』等语,嗣经本衙门复奏:以此项官轮如专渡送官兵文报,自毋庸由新关查验;倘须搭装客货,应于进出口时饬赴新关照章完纳税钞、听候稽查,以照画一。奉旨:『依议。钦此』;通行在案。再查九年北洋大臣咨称:「海镜」轮船往来烟台附搭客货,亦援「永保」、「琛航」成案,照章稽查完税亦在案。是官轮开行,新关洋人不得干预;而既搭载客商,即须由关查验。定章具在,办理未便两歧。本衙门碍难札饬总税司遵办,致涉纷更。相应咨复贵抚转饬该局员仍照成案办理,以符定章可也。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八六(一○一五页)

  ·福建巡抚刘铭传咨报委由德商李德代办器材安设基隆沪尾至安平间陆路电线

  六月十七日(七、一八),福建巡抚刘铭传文称:

  据会办台北通商委员李彤恩禀称:『窃彤恩面奉宪谕:「台北孤悬海外,而南北袤长十余里。倘无轮船之便,信息经旬莫通;水路电线,亟应克日举办。适有上海德国泰来行李德到台,面呈陆路电线所需机器料件价银清折,愿代承办。饬与该洋人妥商议定先将陆线赶办,以速邮政」等因。奉此,彤恩即邀该洋人李德到局,将其所呈清折逐查考;适台南电报局委员、船政学生、候选县丞苏汝灼请假来北,并邀会同估计。细核折内所开台地由北至南一千五百里,需银三万二千八百两,每里合银三十七两五钱一节,数目多有不符。诘据李德声称:「折内仅开机器价银数目,其运脚、保险一切不在其内」。彤恩复诘设电事宜尚有应需各项机器对象,折内漏开甚多,自应逐一开明添入;令其补办,以免缺乏。又打电局所拟设五处,每局需机器一切,亦应详细开列;一并办齐,以备足用。该洋人深以为是。伏查此次设立陆路电线,应以基隆、沪尾两海口起,互通至台北府城,由府城直达台湾府安平口止,约计长七百余里。所办线条各项,有八百里足可敷用。至沿途溪河,倘难安插木杆;应令预备水线,以免临时周章。惟所开价银三万二千八百两。系照一千五百里而算;兹仅用八百里,则价银自应核减。第折内所开应用机器等项,有不能短少者,自宜照数购备;惟七号电线一项按里而计,应可减少。查该洋人所开电线需银一万三千零九两,计除七百里应除银六千一百一十二两,若照原开总数三万二千八百两除银六千一十二两外,仅应给银二万六千六百八十八两。此外,加给苏汝灼所开添补各器共银一千六百五十两。核计仅应给银二万八千三百三十八两,彤恩拟照此数发给承办。据该洋人声称:此次代办电器,原属急公效劳,非敢希图中饱。坚以运费、保险一切尚须数千元,万难赔垫;固执至再、至三,未能定议。彤恩兹拟增给运费、保险一切一千六百余两,合共给其规平洋银三万两。以八百里计,每里适合三十七两五钱;与该洋人原议亦属相符,该洋人始肯应允。请定合同之日,在于福州给交银一万两;余俟六个月电线、机器运到之日,再行找给二万两。所有事宜均列合同之内,是否有当?理合开折呈请察夺。如蒙俞允,俟奉批示,再与该洋人画押定议。至应用木料工作一切需费若干?俯容再行核估请示办理』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批『据禀已悉。陆路设电需用对象,既经该委员与洋商李德分款议定价目,应即画押立据,仰候分别咨行查照。此缴印发』并分别咨行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照录粘抄合同

  立合同,台北通商委员前浙江补用〔知〕府李彤恩、德国上海泰来洋行李德。同奉钦差福建台湾爵抚宪刘谕,将台北由沪尾、基隆两处海口起至台北府城,又由府城至台湾府安平止,设立陆路电线,以通信息。兹李德愿出承办电线机器一切,计由沪尾、基隆两海口至安平以华里八百里为率,中设电局五处,共需价银规平三万两。立约之日,先交给一万两;电线到齐,找还银二万两。所有应办对象细数,另列清单之内。惟电杆所用木料及安电工作,一切概由中国自办。自立合同之日起,限六个月将电线对象包运至沪尾口交卸。所有运费、保险一切,均由李德发给。若机器对象照约依期运到中国,不得退还异说。倘李德不照合同,有迟误、短少致中国难以应期兴工,李德愿罚银二千两。彼此当立汉、洋合同各一纸,各执为据。

  一、约明用双条十七号电线,以华里八百八十里为率,中设电局五处。所有沿途电线及局中应用机器对象,另列清单之内。以上共需价银规平三万两对象到齐,应将外国所买发票原单呈请查核。

  一、约明应需木料并工作一切不在合同之内,由中国自理。倘将来兴工要用洋匠帮同工作,李德当选派精熟电务洋匠一名到台;每月另给薪水、火食银二百两,轿价在外。

  一、约明自立合同之日起,限六个月内将电线、机器一切全数包运到沪尾口交卸。船到沪时,除风雨不计外,限二十四点钟耽搁起卸对象;倘过二十四点钟外,每天应贴船侢银二百元。

  一、约明所有价银,共计规平银三万两。立约之日,议由福州先交三分之一,应规平银一万两;尚余规平银二万两,约俟电线、机器到齐之日,仍由福州再行找清,不得迟延。

  一、约明所办电线、机器物具一切自到台安设之日起,保固一年为限;如限内原有损坏,李德愿赔修。倘所办对象有不合适用,应准中国剔换退还;李德当另行补齐应用,不敢异议。

  一、电线机器到日,倘有以李德所办之物不合于用,彼此议论不一;应请中国电报局选派熟悉之人秉公议估,不可刁难受累。至机器到台,所有应完关税暨驳船侢银,均由中国自理。

  一、由沪尾、基隆至安平所用电线,中有隔溪应用水线若干里?此时殊难悬揣。应由李德预备若干购运到台,以便足敷安设。

  一、此次议设陆路电线为国家有益起见,所有议价一切,均由钦差爵抚宪与李德当面议定。所有局中翻绎、通事、丁胥人等,不敢勒索花红规例。

  一、李德此次承办台湾陆路电线原为效劳出力起见,约明价银三万两。倘在英国采办价值勿须三万两,李德愿按照外国发价原单数目缴还中国,以表报效之忱。

  一、约明电线、机器一到香港,十天以前即须通知台北电报总局,以便预备驳船听候盘运,庶免临时周章。

  光绪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号),立合同李彤恩、李德。

  谨将沿途电线应需各物,开列于左。计开:

  巴明行第七号双条电线,华里八百八十里长。

  巴明行第十六号电线,三墩。

  达挪依单钩碗钩,一万五千副。

  双钩碗钩,五千副。

  铁挺钩,五百磅。

  盐强水,三百四十磅。

  接桌螺丝,十五打。

  接七号线螺丝,十五打。

  粗树胶线,二千码。

  细树胶线,二千码。

  碗钻,八打。

  小本绞关,十根。

  铁练,八条。

  大摇车,六付。

  修水线器具,二付。

  理线拑,十付。

  小辘车缆,十四付。

  手锯,十把。

  螺丝郎头,八个。

  大拑,三打。

  小拑,三打。

  蟹剪,八把。

  途用机器,三付。

  角挫,二打。

  大角挫,三打。

  ——以上系泰来洋行原开数目对象。

  加大摇线,一付(二十四元)。

  指南针,二架(每架四元)。

  凈铅,一百磅。

  白铅,一百磅。

  凈锡,三百磅。

  铜号头,十个。

  寒暑表,三枝。

  布带尺,二匣。

  开地钻,一十二把(每把十八元)。

  焊筋,十个。

  风炉,五架。

  测远机,一架。

  测高机,一架。

  铁连尺,一条(计二十英尺)。

  白漆,三百磅。

  红漆,三百磅。

  各色鑢,六打(每打四元)。

  石油,三百磅(每磅一角二尖)。

  黄铜焊,三百磅(每磅二角五尖)。

  ——以上系中国添办对象,核计需银一千六百余两。

  谨将五所电局应需各物开列于左。计开:

  西门机器,十二付。

  莫耳斯纸条,一万盘。

  四线档电机,五付。

  二线档电机,二付。

  爱庚冷电池,八百全付。

  汤生验电表,三付。

  切线表,六尺。

  四线分电匙,六付。

  六线分电匙,六付。

  八线分电匙,六付。

  五线转电板,六付。

  马掌吸铁石,五块。

  蓝油纸,一千张。

  机器墨水,一千小瓶。

  机器油,二千瓶。

  顶好电报钟,十二付(每付二十元)。

  脑沙(上等),一千三百磅(每磅一角四尖)。

  小电表,六只。

  ——以上系泰来洋行原开数目对象。

  煤精,五百磅(每磅五尖)。

  卑好乐西门加呢,五百磅(每磅一角一尖)。

  水银,六十磅(每磅一元一角)。

  大铜板,六块(长五尺、阔三.五尺、厚二分,系英尺)。

  紫铜线,五十磅(每磅七角)。

  黄铜线,一百磅。

  天王钟,五架(每架二十元)。

  ——以上系中国添办数目对象。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八三八(一三○三页)

  ·军机处交出福建巡抚刘铭传奏台湾购办水路电线以速邮政抄折

  九月十五日(一○、一二),军机处交出刘铭传抄折称:

  为台湾购办水路电线,以速邮政,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台湾一岛孤悬海外,来往文报风涛阻滞;每至匝月兼旬,音信不通。水路电报实为目前急务,必不可缓之图。查同治十三年,经前江督沉葆桢奏请设立台地水路电报,奉旨允准在案。曾同上海大东北公司议明价值,业已粗定合同;因沈葆桢调任两江,议遂中止。臣于上年法兵解严之交,经营办理,固虑经费难筹,亦因水线价值昂贵,非考实精微利钝,不敢猛浪从事。自春至秋,洋商多有来台承办此项电线。臣因旱线损断容易修理,水线损断无船可修;中国只大东北公司修理电线轮船一只,若仍照沉葆桢前议归大东北公司承办,以后修理较易。特派已革浙江候补知府李彤恩驰赴与该公司面议,据开水程由厦门至澎湖以达安平约共五百里,索价银十五万五千两;包修三年,需费银三万两;以后遇有损断,雇令该轮船修理,每日需费银五百两。与沈葆桢原定合同大略相同,均须交付现银。李彤恩因该公司开价过多,置不与议;会同已革广东试用道张鸿禄谘访各洋行,令其各开价值,约同各洋商一并来台,与臣面议。然修理无船,水线万不能办。据瑞生洋行条陈:自造钢壳四铁叶轮船一只,由外洋装线运至中国,并自购修理机器一副,长三百二十英尺、阔三十二英尺,可以安炮六尊;俟电线安妥后,平时可以载货、装兵巡洋,遇有电线损断随时自行修理。一举而数善备,以免大东北公司居奇。臣稔筹熟商,事属可行。台湾四面皆海,多一船即得一船之用。当令洋商各开实价,择其廉者与其成交。旋据地亚士等七行开单,内惟怡和、泰来、瑞生三行开价较廉:电线价银十万两,轮船价银九万两,修理电线机器价银一万两,测量机器一副、三局电报机器之具并包运、包放工价、包险等费,共银二万两。总共价银二十二万两,丝毫不能再减。台湾经费支绌,一时难筹巨款。臣当同该商人等面议,如能三年归还,即可成交。泰来、瑞生皆不承应,惟怡和愿办。当饬张鸿禄、李彤恩与其详议条款,先给定银四万两,其余分三年归清,不给息银。现据李彤恩等详送条款合同并船图、电线样式前来。臣伏查沉葆桢前立合同估价有三:一由福州至淡水之白沙墩、再由台湾府至澎湖,议价洋二十四万二千五百余元;一由台湾径至厦门,议价洋十七万六千八百余元;一由安平至澎湖、至厦门,议价洋二十一万二千九百余元。三项中,惟末一项与此次所办道理相同。其估价合成银数计之,须十五万三千二百余两。且所议头等电线,近岸只八吨重者八十五里,其余皆一吨三分四重。此次所订电线,议定头等近岸十吨重者一百里,其余皆二吨重;不独价值便宜,线料亦大相径庭。且查琼州水程不足六十里,据大东北公司开送从前包办海线价银二万余两;若以台湾线价比较,更属廉平。至添购修理电线轮船一项,按照合同所开机器马力,价亦并不昂贵。臣于经费万分支绌之际,勉力筹办急要之务;若不切实打算,给价稍多,不惟不能节省,且见笑于洋人。旱线由基隆沪尾合至淡水、由淡水至台湾府城来往两道,议定八百里。除木料之外,其余皆由泰来承办,其价银三万两,订于明年正月安设;水线定于明年六月安设。臣尤虑者,安设水线费款十万;一旦有事,或被敌人割断,不独无补于缓急,且白弃巨款,殊为可惜。今自造一船,可以自行随时捞取,便益甚大。

  惟此项经费无着,臣同沉应奎反复筹议,只有百货厘金项下可以抵拨。但本年六月甫经一律开办,每月收银不足四千两;三年能否如数相偿,尚无把握。台地安设电报,于茶商最为得益。李彤恩现与商人议定,如三年内厘金收数不敷电价,由该商人等竭力捐助,以成要举。

  除将合同、船图咨送海军并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查考外,谨将台湾购办水、陆电线各缘由,缮折具陈,伏祈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军机大臣奉旨:『该衙门知道。钦此』。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八五○(一三二五页)

  ·福建巡抚刘铬传咨呈台湾购办水陆电线折稿并船图合同

  九月十八日(一○、一五),福建巡抚刘铭传文称:

  窃照本爵部院于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台北行营恭折具奏「台湾购办水陆电线以速邮政」一案;相应抄录折稿并将船图、合同呈送。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照录合同

  立合同,会办台北通商税务委员前浙江补用知府李彤恩、上海怡和洋行英商施本思。同奉钦差福建台湾巡抚部院一等男刘谕办台湾达于厦门水路电线,分别每英里十吨重三十英里、每英里二吨重一百二十英里,以速邮传。又置造四铁叶暗轮钢壳轮船一只,由英运儎水线到台安放之后,由中国改作巡船;常时既可巡查各口水线设断,亦可镶配机器捞收修里,一举而数善备。现蒙爵抚宪面许怡和行承办,议定以上两项,共给价银规平二十二万两;立约之日先交四万两,余俟轮船水线到台安放沉妥,再交六万两。尚有十二万两,自水线安妥之日起,分作两年匀还,不贴利息。兹将议定条款饬彤恩、本思会立汉、英文字合同各三纸,送请沪尾口英国领事官翟盖印,各执为据。彼此倘不照约,应照后列章程办理。

  一、怡和行约明在英国定造四叶暗轮钢身火轮船一只,其船身大小、吨位、式样做法,另列清单粘附于后。

  二、约明立约之日起,限十个月包运至台湾;水线放妥,交付中国管理。所有十个月内保险并雇倩船主大副、二副、三副、管轮及水手等,由怡和行雇用,自行发给薪水等项。

  三、约明海线一到台湾,立即安放妥贴。放线时,船中薪费一切由怡和行发给;惟煤炭,请爵抚宪拨用。电线一经安放沉妥,以后交船之日所有船中费用,应由中国自备。倘要留船主人等,均听中国钧便;如不留用,仍由怡和行资送回国。

  四、由安平至澎湖转达厦门计共英海里一百五十里,内安平近岸海道计七英海里上下,应用粗线每英里重十吨;至澎湖近岸海道计十英里上下、厦门近岸海道计十三英里上下,每英里亦俱用十吨重之粗线。其余深海,应用细线每英里重二吨。以上共享十吨重粗线三十英里、二吨重细线一百二十六英里;如须改用五吨重水线为之连接,由工师酌量添办,不另给价。

  五、此项水线安放海底,不能用劲牵直,应须曲折安排,方期隐固。倘所需不止一百五十英里,应由怡和行多备十余里或二十余里之水线,以免临时缺需贻误。此项不另给价。

  六、约明承办英国上等海线,其线心用七条紫铜斤,每英里重一百三十磅;外用三重吉潘印度胶包固,每英里应重一百三十磅。再合麻及最结实之小带扎紧,再扎以极坚固之铁线,又扎以麻加巴麻油漆成。共计包固五层,俱用新料新造,不得以旧料坏物抵塞。

  七、此项水线,现蒙爵抚宪发出线样一条为式,怡和行自当遵照原式制造。限四个月内,怡和行当将新造线式寄来呈请查验;倘将来水线运到,验与所送原样不符,怡和行情愿认罚。

  八、在安平、澎湖、厦门三处,应设电报局三所。其局所应由中国自行建造,即局中应需床铺、椅棹家伙一切亦由爵抚宪自备。惟所需打电电具、电池要双付及各等机器,由怡和行代办足备足用;共需若干件,要与厦门大北电报公司所用对象一律,不得短少。

  九、另备测量机器一付,以备将来海线损断,庶学生可以测量远近,易于捞收修理。

  十、安平、澎湖、厦门三处线端应由何处起岸?应否添用陆路旱线或暗埋地窨?须俟将来外国工师到台,会同委员勘明应用若干,用行议价。此项,怡和行自当公道代办。

  十一、将来电线、机器到华,由怡和行雇用司理放线工师三、二人到华包放水线。每月应给薪水及工竣资送回国,统由怡和行给发。惟应留工师一人在台三年,令其教习学生修线之事;每月薪水如何议给,怡和行愿为居中说合,必可从廉订定。

  十二、约明代办将来海线损断应行捞收修理接线之机器一付,并预备十吨、二吨海线若干及随时留备之线一切铜线、硬印度胶、麻绳、巴麻油、铁线等项,以备随时足用。

  十三、约明验看海线一事,如在英国察验,即由中国驻扎英京大臣派员查验;如在中国查验,或由爵抚宪派员、或由各省电报局派员考验,亦无不可。

  十四、约明以上轮船并各项海线、机器对象等,统共上海规平银二十二万两正,不折不扣。立约之日先付银四万两,轮船海线到华放妥再付银六万两;尚有十二万两,自轮船海线放妥之日起算,分作两年交还。所有两年之中,利息毋庸算给。

  十五、约明头批银四万两、二批银六万两并以后分交之十二万两,或在福州付给、或在上海交付,均候钧便。如兑付库平银核对上海规平银平色如何申法,查照交易向章办理。

  十六、此次议买轮船、海线,原由怡和行与爵抚宪当面议定价银,无折无扣。中国局员、丁胥人等如有勒索受贿,查出与受均应科罚。

  再将承儎办运海线轮船一只大小式样、吨位、尺寸、做法开列于后:

  一、四叶暗轮钢身火轮船一只,船身均是钢片做成。自水线以下应用七分半厚,其余自五分厚起、至七分半止。约明一切俱用新物新做,不用旧料,要头号保险。倘不照约,立将原船送还。

  二、船身长二百二十英尺、宽三十二英尺、高二十英尺,吨位一千吨,吃水深十三尺。

  三、桅两枝,均是钢片做成。横侧木杆,用金山松木。

  四、单烟通锅炉二座。

  五、省煤快力机器,用新式三只汽缸。其马力名一百五十匹,实八百匹。此机器用煤极省,现在外洋兵船所用者一式。

  六、每点钟行走十二诺,合华里四十三里。二十四点钟,用煤十五吨。

  七、舵盘机器前后二付,起锚汽机在前一付,起重汽机在后一付。

  八、此船本意为安放修理海线之用,惟无事之时兼可巡查各口,应于船头、船尾各置六寸口径阿姆斯脱郎后膛炮各一尊。该两处船身须与兵船一式坚固,两旁亦应开有炮门阔六十度,以备中国将来随时安置小炮。炮由台湾自备。

  九、船后舱面应设客座一间,家伙俱照半洋、半华式。外有卧房一间,留有床榻地位。舱下有客厅一大间,两旁各有客房数间。均照图式,不得参差。

  十、舱底有铁桶二、三只,以备放海线所用。或系活动可移、或系不能移动、或一二个活动而有一个不活动者,均由海线工师看定再配。

  十一、船上应用应备大小吕宋绳■〈纟索〉、上等帆篷,一切俱全。

  十二、船上行船应用应备大小机器、料件家伙并船表、量天尺、量水程地图,一概俱全。

  十三、船中镶配铜铁对象并官舱、客舱、各舱床榻、椅棹、钟表、应配坐褥、橱柜,一概齐全。

  十四、船中官舱、客舱、各舱门帘、地毯并厨房炉灶、盘杯、刀叉等件粗细家伙,一切俱全。

  十五、所有铁练、铁椗大小几个,应照英国海部章程预备。杉板用楢木十掌一只、八掌一只、六掌二只,船上家伙一切俱全。

  十六、以上各项数目,应须分款约明:轮船并水线约银一十九万两,修理水线机器一万两,三局机器并测量机器及保险、水脚共二万两。

  附船图式一纸、水线图式一纸。

  大清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立合同台北通商委员李彤恩;大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立合同上海怡和英商施本思。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八五一(一三二八页)

  ·户部咨行台湾购办水陆电线应令详拟商民电信定价章程

  九月二十七日(一○、二四),户部文:

  福建司案呈军机处交出台湾巡抚刘铭传奏「台湾购办水路电线以速邮政」一折,光绪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军机大臣奉旨:『该衙门知道。钦此』。钦遵抄出到部。相应恭录谕旨,移咨闽浙总督兼福建巡抚、台湾巡抚遵照,并令该抚速饬经手各员将安设水陆电线一切事宜,赶紧酌定章程,先行奏咨报部立案。

  至此项购办电线价值,据称在于百货厘金项下分作三年动拨;不敷之项,由茶商捐补。其百货厘金自本年六月甫经一律开办,每月收银不足四千两等语。查本年五月间,据该抚奏明台湾船货厘金自本年四月初一日停止,改抽百货厘金等因;此次奏称百货厘金自本年六月开办,核与前奏开办日期不符。应令该抚查明登覆,并令遵照本部前行,将设局处所、委员衔名籍贯暨月支薪水若干?先行项目报部。嗣后该厘局收放银数,务须照章按半年奏报一次,仍照册送部稽核;毋许违延。再查该处所安电线系为速邮政起见,既称于茶商最为得益,自系包电商信。凡商民电信定价若干?亦即详拟章程报部办理;均毋宕延可也,暨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查照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八五二(一三三三页)

  ·光绪十三年(一八八七)

  闽浙总督杨昌浚咨呈光绪十二年冬季电奏电信清折

  三月初七日(三、三一),闽浙总督杨昌浚文称:

  窃照本部堂于光绪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附片具奏上年冬季分接奉电旨并电奏电信录折分咨一片;相应抄录片奏稿并录具清折一扣,备文呈送。为此咨呈总理衙门,谨请察照核办施行。

  照录清折

  谨将光绪十二年冬季分来往电信开具清折,呈送鉴核。计开:

  (略)

  十二月十四日,寄钧处电:昨接日本徐大臣来电云:『据倭外部文称:由法新造之「亩傍」兵轮日久未到,现派两兵舰来闽、厦、台湾各港口访寻;祈转饬地方官勿视为商船,并飞咨台抚』等语。经电复已知照台抚,闽、厦未闻到有日本兵轮,应请照复外部。鄙意新造臣舰开赴东洋,必有定期定向,不比纤芥,何须到处寻访;其言难信。查崎案现尚未了,恐地方惊疑,借端生事;请钧处电嘱徐大臣转致外部,无须派轮来闽。如该轮到时,当即电闻,并祈示复。浚叩。寒。

  十二月十七日,寄钧处电:徐星使续电:『倭只欲我免征该二船钞税,即台湾亦只通商之口』等语。该外部语仍支离,已缓致代办领事,如船来不必入口。是否?乞电复。浚叩。洽。

  十二月十九日,寄钧处电:顷代办日本领事知照:『「亩傍」兵轮已查明于冬月初八由新嘉坡开行,至台湾洋面之东边失事沉没;所派「明治」、「长门」两舰不到闽、台访寻』等语。谨电闻。浚叩。效。

  照录清折

  谨将光绪十二年冬季分电旨电奏开具清折,呈送鉴核。计开:

  十二月十五日,接北洋转电钧处来电:本日奉旨:『张之洞电称:接徐承祖电,倭外部因购法舰未到,拟派船至各港访寻等语;南洋接闽电相同。目下崎案未定,华民积愤;如倭有兵轮入口,难保不别滋事端。此事该外部语涉支离,徐承祖既不先事力阻,且未电告总署及南北洋大臣,辄为转电闽、粤,殊属轻率。着传旨申饬,彼船如未成行仍应向其阻止,并即电闻。钦此』。即转电徐大臣、南洋、粤督、闽督云。鸿。咸戌。

  (略)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八七九(一三七六页)

  ·海军衙门咨行议覆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抄折

  闰四月初二日(五、二四),海军衙门文称:

  本衙门于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具奏「议覆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一折,本日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依议。钦此』。相应恭录并抄原奏,咨行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钦遵查照可也。

  照录粘单

  奏为议覆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仰祈慈鉴事。

  光绪十三年四月初十日,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刘铬传奏「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暨恳饬林维源督办」各折片,着总理海军事务衙门议奏。单并发。钦此』。伏查台湾孤悬海外,物产藩盛。非兴商务,不足以开利源;非造铁路,不足以兴商务。该岛南北相距千里,海口纷歧,兵力、饷力断难处处设守。若修成铁路,调兵灵捷,无虞敌人窥犯,尤属海防百世之利。是以前福建抚臣丁日昌规画台防折内,曾建议须修铁路;因经费无措,迄未果行。今刘铭传招致新嘉坡、西贡各岛闽商回籍合办商务,又劝令由商承修铁路;所需工本银一百万两,将来即于铁路取偿,于公款无关出入,洵为裕国便民起见。折内所陈三大利,均系实在情形。既称该处商民乐从,绅士亦无异议,应请旨准其开办,以裨台防大局。臣等细核单开章程,如台南、北应用铁路地价,由官筹发,并由官派勇帮同工作,官轮代运木料免算水脚,经过城池街镇停车之处由官修造车房,火车应用收票司事人等官给薪水,统计商人省费已属不少;与津沽现办铁路全由公司承认者,稍有不同。至于工本银一百万两,分七年归还,周年六厘利息;内有钢条、火车、铁桥等项约需银六十余万两,由商在洋厂订购,其价亦分年归还,与该厂议立合同由官盖印,由商于铁路造成后提脚价九成偿还本利,另以一成并搭客票费一成作为铁路用度各等语。该抚自必与中外商人妥议办法。另片又虑该商以多报少、任意吞匿,恐七年内尚难清偿工本,并以内山番地招民开垦,均须得人经理;请令内阁侍读学士林维源督办台湾铁路商务,仍兼办抚垦事宜,以收实济而专责成。查林维源籍隶台北,乡望素孚。拟请旨准如该抚所奏,令该学士查照现议规条,督饬承办商人委员认真照办,不准稍有滋弊失信之处。凡遇铁路商务应奏事件,应仍由台湾巡抚领衔会同林维源具奏,庶收和衷共济之效。

  所有遵旨议覆缘由,是否有当?谨恭折具陈,伏乞皇太后慈鉴。谨奏。

  ——见「海防档」「戊、铁路」六(二○页)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折片并海军衙门议覆一折抄件

  五月十八日(七、八),台湾巡抚刘铭传文称:

  窃照本爵部院于光绪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在台北府城恭折由驿具奏「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以兴地方而固海防,请旨遵行」一折,又附奏「台湾修造车路,恳恩饬令内阁侍读学士林维源督办铁路、商务」一片,于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六日准兵部火票递到四月初十日军机大臣字寄:『本日贵抚具奏折片单各一件,奉旨:「留中。钦此」。为此知会』等因。承准此,又于光绪十三年闰四月二十日,准钦差北洋大臣、直隶阁爵督部堂李启:『据海军衙门文案抄呈,海军衙门于四月二十八日「议覆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一折,钦奉懿旨:「依议。钦此」。除分行外,相应抄粘咨会查照』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除分别行知外,相应恭录并粘抄原折片暨抄粘咨呈。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察照钦遵施行。

  照录清折

  奏为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以兴地方而固海防,请旨遵行;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臣据商务委员已革道员张鸿禄、候补知府李彤恩等禀称:『上年奉委招致南洋各岛贸易闽人来台合办商务,以兴地方;当即专函往招。现有南洋新嘉坡、西贡等岛闽商陈新泰、王广余等复信,佥称俱愿回籍在台湾合办商务。革道等现已集股订购轮船二只,先行开办。惟台湾一岛孤悬海外,当此分省伊始,亟宜讲求生聚,以广招徕。现在贸易未开,内山货物难以出运;非造铁路,不足以繁兴商务。查安平、旗后两口限于海涌,自春至秋不便泊船;沪尾一口日渐淤浅,轮船来往候潮耽搁时日。只基隆一口无须候潮,便于泊船;因距淡水旱路六十里,不便运货。所有各商,不得已于沪尾迁就往来。若能就基隆开修车路以达台南,不独全台商务繁兴,且与海防有裨甚大。现在公款支绌,革道等议集商股承修,约需工本银一百万两,将来即取偿于铁路,无庸动用公款。拟具章程数条,陈请酌核办理』等情前来。臣查台湾一岛孤立海外,现在设立省会,为南洋之屏蔽。必须开浚利源,经费堪以自给;南北防勇,征调可以灵通:方能永保岩疆,自成一省。现在办防、清赋以及安设水陆电报,本年内外均可次第竣事。惟于铁路一事,臣知其利,因经费无出,踌躇未敢猝议举办。现据该委员等禀请由商人承修,于公款无关出入;将来坐收厚利,实于台湾大局有裨。所有铁路利益,除便于驿务、垦物、商务不计外,目前之大利有三,请为我皇太后、皇上陈之。

  台湾四面皆海,除后山无须办防外,其余防不胜防。基、沪、安、旗四口现已购炮筑台,可资守御;其余新竹、彰化一带海口纷歧,万无此兵力处处设守。臣已于奏办台湾善后折内,陈明在案。如遇海疆有事,敌船以旱队猝然登岸,隔绝南北声气;内外夹攻,立见危迫。若修铁路,调兵灵便;何处有警,瞬息即至,无虞敌兵由中路登岸。此有裨于海防者一也。

  台湾既经分省,须由中路建设省城,以便控制南北。查彰化桥孜图地方,曾经前任抚臣岑毓英察看地形,可以建省。臣于上年九月,复亲往察看。该处地势平衍、气局开展,襟山带海,控制全台,实堪建立省城。惟地近内山,不通水道;不独建造衙署、庙宇运料艰难,且恐建省之后商贾寥寥。虽有城垣,空无人居。若修车路,商务立见繁盛;于建造各项工程转运之费,节省尤多。此有裨于建立省城者二也。

  台北至台南六百里,中隔大溪三道。春夏之处,山水涨漫,行人隔绝。大甲、房里两溪,每年必淹毙数十人。急须造桥,以便行旅。查大甲、房里、曾文三溪,或宽十里、八里;其次小溪二十余道,或宽百余丈、数十丈不等。大甲溪经前任抚臣岑毓英督修石坝以阻漫流,并未修桥,已费洋三十余万元;数月之后,为水冲刷凈尽。臣现由上游窄处议修,统计大小溪桥工必需银三十余万两。今该商等承办车路,此项桥工二十余处一律兴修。暂勿论车路之利,公家先省桥工银数十万两。此有裨于台湾工程者三也。

  臣于光绪六年曾经条陈具奏铁路之利,其时风气未开,不无异议;现在开平业经办有榜样,可释群疑。且台湾与内地情形不同,兴修铁路,商民固多乐从,绅士亦无异议。如蒙天恩俯准开办,有裨于台湾大局实非浅鲜。臣无任惶悚待命之至。

  除将商人议立章程另行开单恭呈御览外,谨将台湾拟修车路、创办商务,请旨遵行各缘由,恭折由驿具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谨将商办台湾铁路章程各条,恭呈御览。计开:

  一、基隆至台湾府城,拟修车路六百余里。所有钢质铁路并火车客车、货车以及一路桥梁,统归商人承办。议定工本价银一百万两,分七年归还,利息按照周年六厘。每年归还数目,使办成后,核量铁路脚价进款数目,再行定议。

  一、台北至台南沿途所过地方,土沃民富;应用铁路地基若由商买,民间势必居奇。所有地价,请由官发。其修筑工价,由商自给。

  一、基隆至淡水、猫里街至大甲,中隔山岭数重。台湾人工过贵,必须由官派勇帮同工作,以期迅速。

  一、车路所用枕木为数过多,现在商船订购未到。须请先派官轮代运,免算水脚。

  一、车路造成之后,由官督办、由商经理。铁路火车一切用度,皆归商人自行开支。所收脚价,官收九成偿还铁路本利;商得一成并于搭客另收票费一成,以作铁路用度。除火车应用收票司事人等由官发给薪水外,其余不能支销公费。

  一、铁路经过城池街镇如须停车之处,由官修造车房。所有站房、码头,均由商自行修造。

  一、此项铁路现虽商人承办,将来即系官物。所用钢质铁条每码须三十六磅,沿途桥梁必须工坚料实,由官派员督同修造。

  一、此项铁路,计需工本银一百万两。内有钢条、火车、铁桥等项约需银六十万两,商人或在德厂、或在英厂订购,其价亦须分年归还。如奉旨准办,再与该厂议立合同,由官验明盖印。以后由商自行归还,官不过问。如商人另做别项生意,不能以铁路作抵,另借洋款。

  再,臣查铁路之利,不独目前有裨于海防、建省、桥工三事,将来亦可添一大宗入款,以充海防经费。台湾地面窄小,不能如内地利息之厚;该商人等请以七年归还本利,似可有益无绌。惟经理必须得人;若无廉实大员查察会计,将来商人以多报少、任意吞匿,不独无利可余,且恐七年之内铁路工本尚难清偿。查台北府城市面日兴,内山番地土旷人稀,闽、广穷民多有愿来开垦;因轮船水脚过贵,无力渡台。若商务办理起色,即就商局轮船往来香港、厦门之便运载垦民渡台,由官薄给船资;十余年后,全台均成沃壤,永无番患。惟近年内地招商集股历被欺骗,亏折太多;现在商人搭股,不无疑虑。查内阁侍读学士臣林维源端谨忠实,为商人所钦信;自奉旨回籍帮办台北抚垦以来,不独抚垦得力,如清赋、抽厘等事均资臂助。其于理财一道,尤为精实。如蒙朝廷主持要政,俯准台湾修造车路,可否仰恳天恩,饬令学士臣林维源督办台湾铁路商务,仍兼办台北抚垦事务;凡遇铁路商务,准由该学士专折奏事,以收实济而专责成之处?出自逾格鸿慈。臣为慎重经费、兴盛地方起见,是否有当?谨附片具陈,伏乞圣鉴训示。谨奏。

  奏为议复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仰祈慈鉴事。光绪十三年四月初十日,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刘□□奏「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暨恳饬林维源督办」各折片,着总理海军事务衙门议奏。单并发,钦此』。伏查台湾孤悬海外,物产蕃盛。非兴商务,不足以开利源;非造铁路,不足以兴商务。该岛南北相距千里,海口纷歧,兵力、饷力断难处处设守。若修成铁路,调兵灵捷,无虞敌人窥犯,尤属海防万世之利。是以前福建抚臣丁日昌规画台防折内,曾建议须修铁路;因经费无措,迄未果行。今刘招致新嘉坡、西贡各岛闽商回籍合办商务,又劝令由商承修铁路,所需工本银一百万两将来即于铁路取偿,于公款无关出入,洵为裕国便民起见。折内所陈三大利,均系实在情形。既称该处商民乐从,绅士亦无异议;应请旨准其开办,以裨台防大局。臣等细核单开章程,如台南、北应用铁路地价由官筹拨,并由官派勇帮同工作,官轮代运木料免算水脚,经过城池街镇停车之处由官修造车房,火车应用收票司事人等官给薪水,统计商人省费已属不少;与津沽现办铁路全由公司承认者,稍有不同。至其工本银一百万两,分七年归还,周年六厘利息;内有钢条、火车、铁桥等项约需六十余万两,由商在洋厂订购,其价亦分年归还,与该厂议立合同由官盖印,由商于铁路造成后提脚价九成偿还本利,另有一成并搭客票费一成作为铁路用度各等语。该抚自必与中外商人妥议办法。另片又虑该商以多报少、任意吞匿,恐七年内尚难清偿工本,并以内山番地招民开垦,均须得人经理,请令内阁侍读学士林维源督办台湾铁路商务,仍兼抚垦事宜,以收实济而专责成。查林维源籍隶台北,乡望素孚。拟请旨准如该抚所奏,令该学士查照现议规条,督饬承办商人委员认真照办,不准稍有滋弊失信之处。凡遇铁路商务应奏事件,应仍由台湾巡抚领衔会同林维源具奏,庶收和衷共济之效。

  所有遵旨议复缘由,是否有当?谨恭折具陈,伏乞皇太后慈鉴。谨奏。

  为咨行事,本衙门于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具奏「议覆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一折,本日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依议。钦此』。相应恭录并抄原奏,咨行台湾巡抚、闽浙总督、总理衙门、户部钦遵查照可也。

  ——见「海防档」「戊、铁路」七(二二页)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奏请改派杨宗瀚总办台省铁路商务林维源专办抚垦片稿

  五月十八日(七、八),台湾巡抚刘铭传文称:

  窃照本爵部院于光绪十三年闰四月二十一日,在台北府城附片由驿具奏「台北垦务亟须清丈分界,请旨开去林维源铁路商务差使,俾其一意帮办抚垦;并派道员杨宗瀚总办铁路商务」一片,除俟奉到朱批另行恭录咨呈并分别行知外,相应抄片咨呈贵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照录片稿

  再,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曾经臣附片奏请内阁侍读学士臣林维源督办。因该学士取与不苟,将来车路脚价期于涓滴归公,不虞中饱。连日据林维源面称:『所办台北沿山垦务新开田园,俱定于本年秋冬清丈,逐段分界,以便将来陆续升科。宜兰现又有新垦、旧垦争产械斗情事,即宜前往督同官绅清丈;地方宽阔,一时不能竣事。商务、垦务,彼此不能兼顾;商请奏销铁路商务差使。以免遗误』等情。臣查林维源所办台北垦务,亟须清丈。宜兰八里沙地方,本年三月经林维源督同官绅议开河道,该处可垦田园万亩,全系平阳膏腴之地;新垦、旧垦争占地界,不时械斗,亟须林维源前往督同官绅清丈分界,以免滋事。所称两据不能兼顾,亦系实在情形。铁路商务,现经海军衙门议准,奉懿旨『依议。钦此』;咨行钦遵前来。据商务委员已革道员张鸿禄、浙江候补知府李彤恩等禀称:『现由英、德两厂先行订购铁路钢条三百三十里、铁桥二道、火车客车七十具,定于年内到齐;股分银两陆续招集,所欠无几。先由基隆造至彰化,再行接续前进。工程浩大,必须二、三年后方能完工。并请派道员杨宗瀚总办铁路商务,以便商情』等因。臣查盐运使衔新班先选用道杨宗瀚,以知县于同治元年投效大学士臣李鸿章军营办理文案,随营历保道员,留于河南补用;于光绪十一年,报捐海防先选用。其器局开展,办事精实,志趣远大。平时家居,每以「中国之大,不能富强」为恨。经臣函招来台总办商务,实称其选。惟据杨宗瀚禀称:现届轮选到班,理应赴部投供。合无仰恳天恩,俯念台湾分省伊始,事事兴创,需才佐理;饬部注册,准将盐运使衔新班先选用道杨宗瀚留于台湾差遣,差次遇缺即选。俟选缺后,再行送部引见。至铁路抽收脚价为期尚早,现由外洋开来铁路脚价章程简当详明,丝毫不能舞弊。届时再由臣妥筹办理。相应请旨开去林维源铁路商务差使,俾其一意帮办抚垦,以专责成而收实效。是否有当?出自逾格鸿慈。谨附片具陈,伏乞圣鉴训示。谨奏。

  ——见「海防档」「戊、铁路」八(二九页)

  ·光绪十四年(一八八八)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奏请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折稿

  十一月初四日(一二、六),台湾巡抚刘铭传文称:

  光绪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在台北府城恭折具奏「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一案,相应钞录折稿呈送。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见「海防档」「戊、铁路」一○(三六页)

  ·军机处交出台湾巡抚刘铭传奏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抄折

  十一月初六日(一二、八),军机处交出刘铭传钞折称:

  为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照台湾兴造铁路,前经海军衙门议准,奏奉懿旨『依议。钦此』钦遵。经饬据商务委员已革道员张鸿禄、浙江候补知府李彤恩订由英、德两厂购办铁路钢条三百三十里、大小铁路桥一道、火车客车七十具,先自基隆造及淡水,再行接续前进;由臣改派道员杨宗瀚总办,议定地价,车房、码头归官承办,并拨营勇代做工程,于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奏明在案。

  当时勘定台南、北六百余里,除地价、车房、码头、土工外,估价银一百万两。惟淡水至基隆山河夹杂,须挖山洞九十余丈、大小桥梁一百二十余座;穿山渡水,挖高填低,工程浩大。各军因修筑炮台、剿番剿匪,无暇代修,均由商局雇夫兴办。现将基隆六十里修造平坦,铺成铁条三十里,年外可以完工;共计夫价桥梁,已费银十九万两。查李彤恩等招集商股一百万,其时创议皆以铁路利厚,两月之间即招股七十万,收到现银三十余万;复经各商议购快船两只价银三十六万两,以辅铁路之不足。自工师到后,细勘工程,统计土工需银三十余万两;营兵无暇代修,各商观望。需用经费,经李彤恩禀请,由臣挪用,陆续借支银二十万两。所有铁条、火车、铁桥,均经臣议立合同,由外洋购办,分年归还;本年头批已给银十万两。李彤恩勇于任事,商民信服;拟俟基隆六十里最大工程告竣后,再行招集股分。不料李彤恩于九月病故,杨宗瀚因病假归,经臣委员督修。据各商禀请归官自办,已缴现银三十余万愿留快船两只作抵等情。臣查台湾铁路办成,不独利商便民,且于海防大局有裨;故臣费尽经营,创议兴办。今商股既已观望不前,承办委员或死、或病;若听其中止,不独已费公款无所着落,且购到铁条、铁桥、车辆、木料,弃置可惜。臣饬工师详细勘估,究竟需用经费若干?据称:通盘核算,基隆至彰化每里合银三千两,彰化至台南每里合银二千五百两,计地价、土工、车房、码头四项需银六十余万两,核之原估百万数目相符;较之开平铁路,工倍而价廉。现在基隆至淡水山路六十里不日完工,其余除大甲溪之外,别无大工。。臣拟尽购到铁条办至彰化,然后再行量力进止。惟经费无出,臣同藩司邵友濂筹商至再,惟有自本年秋季以后,闽省每年协济银四十四万两,计至十七年春季止,尚存未解银一百零四万两;此项本拟节存,备充建省分治经费。现在分治虽然在急,工程浩大,尚非一时所能猝办,拟请暂将此款挪抵车路应用。俟竣工后,所收脚价即行陆续归还成本,办理分治。官项固不致丝毫落空,商股有快船取利,亦未受累。将来不独有裨于海防,即建省分治工程,有铁路运载木石、砖瓦,省费甚多,竣工亦速。

  所有台湾铁路收归官办缘由,是否有当?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五日,奉朱批:『着照所请。该衙门知道。钦此』。

  ——见「海防档」「戊、铁路」一一(三七页)

  ·光绪十五年(一八八九)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报驻英参赞李经方自英赴台与怡和、旗昌洋行校对购办船炮帐目

  二月二十八日(三、二九),福建台湾巡抚刘铭传文称:

  据驻英二等参赞官、分省补用知府李经方禀称:『窃卑府于光绪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奉出使大臣刘札开:「准台湾爵抚部院刘咨:怡和、旗昌两洋行承办台湾大炮快船,现据该两行呈到帐目,多有未符。据称系驻英参赞李守经方经办等情,应请贵大臣饬令该员暂行回华,与该两行当面校对,俾易清结;一俟事竣,仍令赴英供差。咨请转饬遵办等因。札饬将经手事件料理清楚,即行束装起程,早日回署销差;仍将起程日期报查」等因。奉此,卑府遵将驻英使署经手事件,逐一清厘;兹于十二月二十日自英起程,附搭轮船前赴台湾。除将抵台日期另行禀报外,理合具禀;伏乞鉴核,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查考』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禀批示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见「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下)五三六(七九七页)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报李经方校对船炮帐目完毕并准其请假入都会试

  二月二十八日(三、二九),福建台湾巡抚刘铭传文称:

  据驻英二等参赞官、分省补用知府李经方禀称:『窃卑府前奉出使大臣刘札饬,赴台湾听候与怡和、旗昌两洋行结算前购船炮帐目等因。当经将驻英使署经手事件,逐一清厘;于光绪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自英起程,十五年二月初一日驰抵台湾,遵奉示谕与该两行校对船炮帐目。现在该两行帐目均已结算无■〈言为〉,理应即回英国使署供差。惟卑府系安徽省庐州府合肥县人,于光绪八年壬午科应江南乡试,中式第三十八名举人;现值会试之年,考期在即。刻下既因公奉差到台,拟请赏假两个月,俾得入都应试。一俟会试事毕,谨即束装起程回英销差。理合具禀,伏乞鉴核,赏给咨文,以便于二月二十一日自台湾起程,航海入都,亲赍至礼部呈验应试。并祈咨呈总理衙门查考』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查怡和、旗昌两行船炮帐目既据该员结算清楚,应准给假咨送会试。除禀批示并给咨会试暨分咨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总理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见「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下)五三七(七九八页)

  ·光绪十六年(一八九○)

  户部发台湾巡抚电询前令另筹铁路经费曾否筹妥

  七月初四日(八、一九),发台湾巡抚电:

  铁路经费,前令另筹;曾否筹妥?速电覆!户部。

  ——见「海防档」「戊、铁路」二七(七五页)

  ·光绪十七年(一八九一)

  户部咨行台湾找解光绪十七年铁路经费半数已由地粮项下汇解北洋前由百货厘金先解半数亦在地粮内提取归款

  十一月初八日(一二、八),户部文称:

  福建司案呈军机处交出台湾巡抚沉奏「台湾找解光绪十七年分一半铁路经费银二万五千两连同汇费,一并在于地粮项下提支,发交协和信号商汇解天津北洋大臣衙门投纳」附片一件,光绪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奉朱批:『该衙门知道。钦此』;钦遵交出到部。相应恭录朱批,移咨台湾巡抚遵照。

  再,该省此次找解本年一半铁路经费银二万五千两,现在该省遵照部行,改于本年地粮项下提解;其前在百货厘金项下筹补十六年分并先解本年一半共银七万五千两,亦在地粮项下提还归款,核与本部核覆原案相符。应令该抚即将动支前项银两连同汇费,造入该年地粮造销案内,报部查核。至此项经费,该省原请在于百货厘金项下拨解;嗣据该抚咨称厘金向征番银,并无随收补水,兑解前项经费,请每百两另支补水银十两。当经本部行令改在地粮项下拨解,原以地粮有随征补水,无须另款开支;该省自应遵照办理。此次原奏仅称补水随款核补,究竟是否即在地粮随征补水项下核给,并未详叙,殊欠核实。应令转饬遵照本部前行,将前项补水银两即在于地粮随征补水项下开支,不得另动正款,以免驳斥。至该省应解铁路经费已经改拨地粮,所有光绪十七年七月以后腾出百货厘金银两,既经该抚奏明解归海防经费项下列收造报,应令将前项银两归于何年海防善后案内列收之处?先行查明报部,以凭备案;并抄录附片,移咨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暨咨呈总理衙门查照可也。

  ——见「海防档」「戊、铁路」五三(一一○页)

  ·同文馆译上海德国新报载台抚邵友濂由基隆赴台北火车险遭出轨等讯

  十一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九),同文馆译德国新闻纸「上海德国新报」云:

  (略)

  (略)

  台湾基隆地方,铁路与台北府相连。向有洋人数名受雇在车站应役,久为闽厂华员、华役所嫉。前经该军器局员役等具禀呈递署台抚某,请将车站洋人全行遣退,改用闽厂管机器华匠行车应役。该署抚未经批准,华人愈行忿恨,遇事益相龃龉。本年西十一月二十三日,新任台抚邵由基隆赴台北乘坐火车,华匠暗于必经之路施弄诡计,冀引火车出辙,以泄私忿。幸管车头机器洋人早经留心,见辙底铁钉掘去数处、辙铁浮起一段,立饬停车,故不致失事云。

  ——见「海防档」「戊、铁路」五六(一一三页)

  ·光绪十八年(一八九二)

  台湾巡抚邵友濂函请发交各国条约及电报密本

  六月初一日(六、二四),台湾巡抚邵友濂文称:

  接准公函,以台湾请领各国条约十部,先寄二部,余俟折差领取等因;谨已聆悉。除将寄到条约二部存盘备查外,兹乘折差之便,奉恳饬将存余各国条约八部并检贵衙门刊刻电报密本两本发交赍领回台分给应用。渎神之处,感泐无既。

  复谢并恳,敬请勋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九八四(一四九四页)

  ·同文馆译上海德文新报载台湾铁路基隆台北段通车并向南接造等讯

  八月二十一日(一○、一一),同文馆译新报。

  照录新报

  译上海德文新报(八月二十一日):

  (略)

  台湾铁路,自基隆至台北府计约十八英里,早经造成。现又向南接造,年内约可造成三十中里。因近来华人往来称便,附搭火车者日多;每日售出车票,约可五万余张。

  (略)

  (略)

  (略)

  ——见「海防档」「戊、铁路」七六(一四六页)

  ·福州将军希元咨报台湾铁路经费改由闽关四成洋税项下拨解光绪十八年款已解天津

  九月二十四日(一一、一三),福州将军希元文称:

  窃本爵将军接准户部咨:『本部具奏台湾巡抚邵奏「台湾经费入不敷出,奉拨铁路经费暨药厘凑还洋款银两,请自本年为始,不再拨解一一折,光绪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钞折内开:『查铁路经费一款,台湾甫经报解二年;现在台款既入不敷出,自宜将此项银五万两免其拨解,改归闽海关于今年省出协台银二十万两内拨银五万两,以供铁路经费之用。仍令福州将军自本年起,按年扫数筹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咨行遵照』前来。并准北洋大臣咨:『台湾应解铁路经费每年银五万两,既经户部议奏改由闽海关拨解,所有本年应解银两,迅速照数汇解天津铁轨官路总局兑收,以济需要』等因。本爵将军查闽海关四成洋税项下今年省出协台银两,业将第一百二十五、二十六两结期内征存银十万两,提凑上半年京饷,兑交号商领解户部投纳,恭折奏明在案。兹谨就第一百二十七结四成洋税项下提出银五万两,遵照部咨拨解铁路经费之用;填具文批,发交号商源丰润、蔚泰厚承领,定于八月二十七日由省起程解到天津,前赴天津铁轨官路投纳。

  除附片奏报并分咨查照外,相应专文咨报。为此合咨总理衙门,请烦查照施行。

  见「海防档」「戊、铁路」七七(一四七页)

  ·福州将军希元咨呈奏报闽关汇解光绪十八年铁路经费银两片稿

  九月二十四日(一一、一三),福州将军希元文称:

  窃照本爵将军于光绪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附片奏报「闽海关第一百二十七结四成洋税拨解光绪十八年分铁路经费银两」一片所有片稿,相应抄录咨会。为此合咨总理衙门,请烦查照施行。

  照录粘单

  再,奴才接准户部咨:『本部具奏台湾巡抚邵友濂奏「台湾经费入不敷出,奉拨铁路经费暨药厘凑还洋款银两,请自本年为始,不再拨解」一折,光绪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钞折内开:『铁路经费一款,台湾甫经报解二年;现在台款既入不敷出,自宜将此项银五万两免其拨解,改归闽海关于今年省出协台银二十万两内拨银五万两,以供铁路经费之用。仍令福州将军自本年起,按年扫数筹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咨行遵照』前来。并准北洋大臣李鸿章咨:『台湾应解铁路经费每年银五万两,既经户部议奏改由闽海关拨解,所有本年应解银两,迅速照数汇解天津铁轨官路总局兑收,以济要需』等因。奴才伏查闽海关四成洋税项下今年省出协台银两,业将第一百二十五、二十六两结期内征存银十万两提凑上半年京饷,兑交号商领解户部投纳,恭折奏明在案。谨就第一百二十七结四成洋税项下提出银五万两,遵照部咨拨解铁路经费之用;填具文批,发交号商源丰润等承领,定于八月二十七日由省起程,解到天津铁轨官路总局兑收清款。

  除咨户部暨北洋大臣查照外,合将闽海关四成洋税提解十八年分铁路经费银两缘由,谨附片陈明,伏乞圣鉴。谨奏。

  ——见「海防档」「戊、铁路」七八(一四八页)

  ·光绪十九年(一八九三)

  军机处抄交福州将军希元奏报汇解闽关光绪十九年铁路经费

  八月初五日(九、一四),军机处抄交希元片称:

  再,上年接准户部咨称:『本部具奏台湾巡抚奏「台湾经费入不敷出」一折,钞折内开:「查铁路经费一款,台湾甫经报解二年;现既入不敷出,自宜将此项银五万两免其拨解,改归闽海关于今年省出协台银二十万两内拨银五万两,以供铁路经费之用。仍令自本年起,按年扫数筹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当经奴才在于第一百二十七结四成洋税项下提银五万两,遵照部咨拨解十八年分铁路经费清款,分别奏咨在案。嗣于本年正月十一日接准户部:『本部议覆「闽海关筹解各款不敷开报」一折,抄录原奏内开:「查该协台饷银,向在四成洋税项下每年提支银二十万两;除行令划拨铁路经费银五万两外,计尚存银十五万两,悉数提归六成税洋项下列收,庶该关得此可藉资周转」』等因;自应遵照办理。业将第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两结期内征存银十万两提归六成税项下,以备凑解京协各饷之需,按结列单奏报亦在案。兹准北洋大臣李鸿章咨催十九年分铁路经费提前报解等因前来;谨就第一百三十一结四成洋税项下提银五万两,照案全数拨解十九年分铁路经费之用;填具文批,发文号商源丰润等承领,定于七月十四日由省起程,解赴天津铁轨官路总局兑收清款。

  除咨户部暨北洋大臣查照外,谨附片陈明,伏乞圣鉴。谨奏。

  光绪十九年八月初五日奉朱批:『该衙门知道。钦此』。

  ——见「海防档」「戊、铁路」九二(一七七页)

  ·光绪二十一年(一八九五)

  日本公使林董照知派船修理淡水、福州海线

  八月二十九日(一○、一七),日本国公使林□照会称:

  刻接外务大臣电开:现因淡水接续福州之电线断绝不通,我政府为修理起见,暂租大北公司轮船;咨请总署迅速电饬福州地方官,俾其顺便从事等因前来。相应照译来电照会贵王大臣,并请迅速转电查照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七二(一五八二页)

  ·给津海关道盛宣怀札饬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修接并预筹两国电局接线办法

  九月初四日(一○、二一),给津海关道札称:

  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日本林使照称:『刻接外务大臣电开,现因淡水接续福州之电线断绝不通,我政府为修理起见,暂租大北公司轮船;咨请总署迅速电饬福州地方官,俾其顺便从事』等因。本衙门查交接台湾凭单内开:『一、台湾至福建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俟两国政府随后商定』等语;现在此条海线应如何办理?两国尚未商定。兹日本既急欲修理,自应将如何修接工程、以后两国电局办法,预筹妥定,以保利权。相应札行该道,迅速查明此条海线何处断绝?旧线能否堪用?并一切修接情形,即日径覆本衙门,以凭核办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七五(一五八四页)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复已饬电局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修接

  九月初四日(一○、二一),给日本公使林□照会称:

  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照称:『刻接外部大臣电开,现因淡水接续福州之电线断绝不通,我政府为修理起见,暂租大北公司轮船;咨请总署迅速电饬福州地方官,俾其顺便从事』等因。本衙门查交接台湾凭单内开:『一、台湾至福建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俟两国政府随后商定』等语;现在此条海线应如何办理?两国尚未商定。既经贵大臣转准贵国政府电称欲往修理,本衙门即日札饬电局总办迅速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接修?俟复到再行知照外,相应先行照复贵大臣查照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七六(一五八五页)

  ·津海关道盛宣怀呈拟福州至台北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节略

  九月初五日(一○、二二),津海关道盛宣怀递节略称:

  谨拟福州府至台北府海线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缮呈节略,恭候宪核。

  一、海线系中国物产,于交台与日本条约内,并无「水线并交」字样。查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至水线原设在海中,应不在内。

  一、中国与日本商订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线仍系中国物业;如需修理,应归中国自行修理。

  一、此海线在福州之一端,应归中国福州电局经理;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

  一、报费应订明中国每字可试收二佛郎克(约英洋五角)。

  一、过路报费,可照中国与俄、英、法等国成案办理。尚有核算交缴报费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国电报局与日本援照成案订定。

  一、安平至澎湖马宫海线,计长一百五十二华里。按两国所订和约,此海线不在和约之内;如日本欲将该海线留为自用,应当偿还价值。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七九(一五八六页)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台湾海线应归中国办法

  津海关盛道宣怀来电(八月二十八日):

  前议台湾水线应归中国,据闽局陈同书禀:须作为官已售与商电局,方好由公司出面争论。惟福州至台湾水线中断,应由电局往修,乃可认为我产。查「飞捷」修线轮船在沪装煤,两三天回闽;如以为然,请由总署电边帅,准将「飞捷」及船上修线物料暂归电局派用。否则,此线若听日本修好,则难收回矣。乞示遵!宣禀。勘。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一五八七页)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台湾海线意在否认我为物主

  津海关盛道宣怀来电(八月二十八日):

  台湾电线,据闽局电禀,大北恒宁生电致福州大东公司,两日内即派修水线船前往修理,意在不认我为物主矣。前电可勿议。宣禀。艳子。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一(一五八七页)

  ·李中堂鸿章面递盛道拟具台澎海线办法节略

  九月初五日(一○、二二),收李中堂节略一件。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二(一五八八页)

  ·津海关道盛宣怀函禀争修台闽海线情形并拟呈应议办法

  九月十二日(一○、二九),津海关道函称: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初四日,奉宪札内开:『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日本林使照称:「刻接外务大臣电开,现因淡水接续福州之电线断绝不通,我政府为修理起见,暂租大北公司轮船;咨请总署迅速电饬福州地方官,俾其顺便从事」等因。本衙门查交接台湾凭单内开:「一、台湾至福建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俟两国政府随后商定」等语;现在此条海线应如何办理?两国尚未商定。兹日本既亟欲修理,自应将如何修接工程、以后两国电局办法·预筹妥定,以保利权。相应札行该道,迅速查明此条海线何处断绝?旧线能否堪用?并一切修接情形,即日径复本衙门,以凭核办可也』等因。奉此,伏查福州至台湾水线,于八月二十五日中断。职道因现在争修电线,即为将来收回关键;曾经职道电告日本电线督办,声言中国电局即派轮船前往修理。九月初一日,接其复电内开:『电示敬悉,感甚。台湾修线甚为紧要,敝处已设法赶紧往修。此事已由本国驻京大臣转致总理衙门矣。尊处请毋庸派船』等语。查该处电线,九月初一日已可通报。其损断处距福州之川石山水线房约一百五十里,系在水深处;日本已雇大北水线轮船将坏处割修,当可复用。所有台湾修理水线「飞捷」轮船现归福州经管,以电局未能立时调往修理。现在日本已经雇用大北轮船往修,祗可将来认还彼处修费。至于此条海线,照条约第二款,不应在交割之内。谨拟办法六条,以备会商时采择。如能声明此线系中国电报公司之物,更易措词。除抄送出使日本裕大臣查照外,肃此禀复。

  恭叩钧安,伏祈垂鉴。职道宣怀谨禀。

  照录清折

  谨拟福州府至台北府海线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缮呈节略,恭候宪核。

  一、海线系中国物产,于交台与日本条约内,并无「水线并交」字样。查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至水线原设在海中,应不在内。

  一、中国与日本商订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线仍系中国物业;如需修理,应归中国自行修理。

  一、此海线在福州之一端,应归中国福州电局经管;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

  一、报费应订明中国每字可试收二佛郎克(约英洋五角)。

  一、过路报费,可照中国与俄、英、法等国成案办理。尚有核算交缴报费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国电报局与日本援照成案订定。

  一、安平至澎湖马宫海线,计长一百五十二华里。按两国所订和约,此海线不在和约之内;如日本欲将该海线留为自用,应当偿还价值。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七(一五八九页)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台闽海线断线中国可认还修费

  九月十六日(一二、二),给日本公使林□照会称:

  闽、台水线中断一事,前准贵大臣照会,曾经札饬电局总办亟筹接修并照复贵大臣在案。兹据电局总办禀称:『福州至台湾水线于八月二十五日中断,正拟调派「飞捷」轮船前往修理,并一面电告日本电线督办;九月初一日接到复电内开:「台湾修线甚为紧要,敝处已设法住修;尊处请毋庸派船」等语。查该处水线已由日本雇用大北公司轮船将坏处割修,九月初一日已可通报』等因。复准驻扎贵国出使裕大臣电,转述贵国外务大臣云:此条水线本已声明彼此另议,不在交接台湾之内;现因断线,亟须修接,是以托大北公司修整,系属暂时之计。将来中线、日线如何交接,尚须妥为计议。应由贵大臣在京与总署筹商等语。本衙门查闽、台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本于交接台湾凭单内声明「随后商定」;刻暂因线断,既经贵国雇用轮船代修完好,中国自应认还修费。至于此条海线尚须计议之处,既准贵外务大臣请贵大臣与本衙门筹商,其应如何订立章程,即希知复,以凭商办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九○(一五九二页)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闽台海线原案

  九月二十七日(一一、一三),北洋大臣王文韶函称:

  九月十九日,奉钧署皓电内开:『顷日使来议闽、台海线,云系台抚拨款所设,应归日本。署中告以论公法,海中之物不能归日本;且为商物,更不能归日本。彼欲分认,本署未允,因索凭据。请饬盛道速查台线原案,函送本署,以备辩论』等因。当即面询盛道并查档册,此项水线系光绪十三年省三中丞垫款开办,嗣于光绪十五年因招商局退回「驾时」、「斯美」两快船归于公用,即以水线抵还招商局所招商股银二十二万两。即经该局禀明,将水线作为电报局产业,由电局陆续归还商局股银二十二万两。该两局同属盛道一人督办,故其时通融批准。今将原案三件,抄呈台鉴。肃复,敬请钧安。

  再肃者,台湾初设电线,系十二年台抚派员与怡和订立合同包造,价银二十二万;奏明有案。原订合同一件,抄呈台核。现与林董辩论,钧署既已答为商物,经盛道查明:十五年曾奉台抚招集商股三十三万购买「驾时」、「斯美」两船,原议林绅招十一万、盛道招二十二万;其时虽未招足,亦为人所共晓。嗣将两船归公,亦有奏案;即以台、澎水线作为电报公司产业抵还船价,事属有因。彼欲分认,如可坚持商物,从前法于越南曾赔还招商局地产价值,照公法固无异辞。惟澎湖至安平水线,只好归与日本,酌量给价;至福州至台湾水线,似可议由电报局与彼另立合同办理。统乞卓裁。再请钧安。

  照录清单

  立合同,会办台北通商税务委员前浙江补用知府李彤恩、上海怡和洋行英商施本思。同奉钦差福建台湾巡抚部院一等男刘谕办台湾达于厦门水路电线,分别每英里十吨重三十英里、每英里二吨重一百二十英里,以速邮传。又置造四铁叶暗轮钢壳轮船一只,由英运载水线到台安放之后,由中国改为巡船;常时既可巡查各口水线设断,亦可镶配机器捞收修理,一举而数善备。现蒙爵抚宪面许怡和行承办,议定以上两项,共给价银规平二十二万两;立约之日,先交四万两,余俟轮船水线到台安妥之日起,分作两年匀还,不贴利息。兹将议定条款,饬彤恩、本思会立汉、英文字合同各三纸,送请沪尾口英国领事官翟盖印,各执为据。彼此倘不照约,应照后列章程办理。

  一、怡和行约明在英国定造四叶暗轮钢身火轮船一只,其船身大小、吨位、式样、做法另列清单,粘附于后。

  二、约明立约之日起,限十个月包运至台湾;水线放妥,交付中国管理。所有十个月内保险并雇请船主、大副、二副、三副、管轮及水手等由怡和行雇用,自行发给薪水等项。

  三、约明海线一到台湾,立即安放妥贴。放线时,船中薪费一切由怡和行发给;惟煤炭请爵抚宪拨用。电线一经安放沉妥以后,交船之日所有船中费用,应由中国自备。倘要留船主人等,均听中国钧便;如不留用,仍由怡和行资送回国。

  四、由安平至澎湖转达厦门,计共英海里一百五十里。内安平近岸海道计七英海里上下,应用粗线每英里重十吨;至澎湖近岸海道计十英里上下、厦门近岸海道计十三英里上下,每英里亦俱用十吨重之粗线。其余深海,应用细线每英里重二吨以上。共享十吨重粗线三十英里、二吨重细线一百二十英里;如须改用五吨重水线为之连接,由工师酌量添办,不另给价。

  五、此项水线安放海底,不能用劲牵直;应须曲折安排,方期稳固。倘所需不止一百五十英里,应由怡和行多备十余里或二十余里之水线,以免临时缺需贻误。此项不另给价。

  六、约明承办英国上等海线及线心用七条紫铜斤,每英里重一百三十磅;外用三重吉潘印度胶包固,每英里应重一百三十磅。再合麻及最结实之小带扎紧,再扎以极坚固之铁线、又扎以麻,加巴麻油漆成。共计包固五层,俱用新料新造,不得以旧料坏物抵塞。

  七、此项水线,现蒙爵抚宪发出线样一条为式,怡和行当将新造线式寄来呈请查验。倘将来水线运到验与所送原样不符,怡和行情愿认罚。

  八、在安平、澎湖、厦门三处,应设电报局三所。其局所,应由中国建造。至局中应需床铺、椅棹、家伙一切,亦由爵抚宪自备。惟所需打电电具、电池要双付及各等机器,由怡和行代办足备足用;共需若干件,要与厦门大北电报公司所用对象一律,不得短少。

  九、另备测量机器一付,一备将来海线损断,庶学生可以测量远近,易于捞收修理。

  十、安平、澎湖、厦门三处线端应由何处起岸,应否添用陆路旱线或暗埋地窨须俟将来外国工师到台,会同委员勘明应用若干?再行议价;此项怡和行自当公道代办。

  十一、将来电线机器到华,由怡和行雇用司理放线工师三、二人到华包放水线;每月应给薪水及工竣资送回国,统由怡和行给发。惟应留工师一人在台三年令其教习学生修线之事,每月薪水如何议给?怡和行愿为居中说合,必可从廉订定。

  十二、约明代办将来海线损断应行捞收修理接线之机器一付并预备十吨、二吨海线若干及随时留备之线一切铜线、硬印度胶、麻绳、巴麻油、铁线等项,以备随时足用。

  十三、约明验看海线一事,如在英国詧验,即由中国驻扎英京大臣派员查验;如在中国詧验,或由爵抚宪派员、或由各省电报局派员考验亦无不可。

  十四、约明以上轮船并各项海线、机器对象等,统共上海规平银二十二万两正,不折不扣。立约之日,先付银四万两;海线到华放妥,再付银六万两。尚有十二万两,自轮船海线放妥之日起算,分作两年交还。所有两年之中利息,毋庸算给。

  十五、约明头批银四万两、二批银六万两并以后分交之十二万两,或在福州付给、或在上海交付,均候钧便。如兑付库平银核对上海规平银,平色如何申法,查照交易向章办理。

  十六、此次议买轮船、海线,原由怡和行与爵抚宪当面议定,价银无折无扣;中国局员、丁胥人等如有勒索受贿,查出与受均应科罚。

  再将承办运儎海线轮船一只大小式样、吨位、尺寸、做法,开列于后:

  一、四叶暗轮钢身火轮船一只,船身均是钢片做成。自水线以下,应用七分半厚;其余自五分厚起、至七分半止。约明一切俱用新物新做,不用旧料,要头号保险。倘不照约,立即原船退还。

  二、船身长二百二十英尺、宽三十二英尺、高二十英尺,吨位一千吨,吃水深十三尺。

  三、桅两枝,均是钢片做成。横测木杆,用金山松木。

  四、单烟通锅炉二座。

  五、省煤快力机器用新式三只汽缸,其马力各一百五十匹(实八百匹)。此机器用煤极省,现在外洋兵船所用者一式。

  六、每点钟行走十二诺,合华里四十三里。二十四点钟,用煤十五吨。

  七、舵盘机器前后二付,起锚汽机在前一付、起重汽机在后一付。

  八、此船本意为安放修理海线之用,惟无事之时兼可巡查各口,应于船头、船尾各置六寸口径阿姆斯脱郎后膛炮各一尊。该两处船身,须与兵船一式坚固;两旁亦应开有炮门阔六十度,以备中国将来随时安置小炮(炮由台湾自备)。

  九、船后舱面应设客座一间,家伙俱照半洋、半华式。外有卧房一间,留有床榻地位。舱下客厅一大间,两旁各有客房数间。均照图式,不得参差。

  十、舱底有铁桶二、三只,以备放海线所用。或系活动可移、或系不能移动、或一二个活动而有一个不活动者,均由海线工师看定再配。

  十一、船上应用应备大小吕宋绳■〈纟索〉、上等帆蓬,一切俱全。

  十二、船上行船应用应备大小机器、料件、家伙并船表、量天尺、量水程地图,一概俱全。

  十三、船中镶配钢铁对象并官舱、客舱各舱床榻、〔椅〕棹、钟表、应配坐褥、橱柜,一概俱全。

  十四、船中官舱、客舱、各舱门帘、地毯并厨房炉灶、盘杯、刀叉等件粗细家伙,一切俱全。

  十五、所有铁练、铁锭大小几个,应照英国海部章程预备。杉板用楢木,十掌一只、八掌一只、六掌二只。船上家伙,一切俱全。

  十六、以上各项数目,应须分款约明:轮船并水线约银一十九万两,修理水线机器一万两,三局机器并测量机器及保险水脚共二万两。

  附船图式一纸、水线图式一纸。

  大清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立合同台北通商委员李彤恩;大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立合同上海怡和英商施本思。

  照录清单

  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台湾抚院咨北洋大臣:

  为咨明事:案查台湾商务局前经招集商股银三十三万两,系台湾林绅认招三分之一(计银十一万两)、招商局盛道认招三分之二(计银二十二万两),购造「斯美」、「驾时」快轮船两号,于光绪十四年发交上海招商局代为揽儎;台湾商局一切由林绅代为筹画、上海即由盛道等派人照料,与招商局外合内分。而招商局代办期内,实计亏折银一万八百四十两左右。据商务司禀明本部院:「驾时」、「斯美」两快船应作台湾官轮船,由台湾筹款修养;林绅所集股分银十一万两暂存不动,盛道所筹股分银二十二万两,台湾实无现款筹还。查有台湾至福州水线一条、安平至澎湖水线一条,又「飞捷」轮船机器等,共计原价二十二万两,数日适相符合;该道督办电线,应将此项水线抵还前欠商股。以后福州、台湾电线,悉照商定章程办理。相应咨明贵阁爵部堂查照转饬是荷。须至咨者。

  光绪十五年六月,招商局禀北洋大臣:

  敬禀者,窃职道于光绪十四年二月,奉台湾爵抚部院刘饬令设立台湾商务局,广兴商务,购买「驾时」、「斯美」快轮船两号,计价银三十三万两;台湾林绅招集三分之一(计银十一万两)、该道总理招商局等局可即代招三分之二(计银二十二万两)。台湾即由林绅代为筹画、上海等处即由盛道派员照料,与招商局外合内分。职道遵照筹垫商本银二十二万两。讵料代办期内,官利全无;实计亏折银一万八百四十两左右。已禀明台湾刘抚部院,将此两船奏明改作官轮船,由公中筹款修养。惟职道筹垫商本,亟应归还;现因台湾无款可筹,即将海线原值价银二十二万两抵还轮船商本。其海线归并电报公司,即作为电局产业;其银即由电局陆续交还。至于「驾时」、「斯美」两船已退还台湾自行收管,以后盈亏与招商局无涉。理合禀明宪台,俯赐咨明台湾抚部院立案施行,实为公便。

  光绪十五年六月,电报商局详北洋大臣:

  为详报事,光绪十五年五月,奉台湾爵抚部院刘札开:『案查台湾商务局前经招集商股银三十三万两,系台湾林绅认招三分之一(计银十一万两)、招商局盛道认招三分之二(计银二十二万两),购造「斯美」、「驾时」快轮船两号,于光绪十四年发交上海招商局代为揽儎;台湾商局一切由林绅代为筹画、上海即由盛道等派人照料,与招商局外合内分。而招商局代办期内,实计亏折银一万八百四十两左右。据商务局禀明本部院:「驾时」、「斯美」两快轮应作台湾官轮船,由台湾筹款修养;林绅所集股分银十一万两暂存不动。盛道所筹股分银二十二万两,台湾实无现款筹还。查有台湾至福州水线一条、安平至澎湖水线一条,又「飞捷」轮船机器等,共计原价二十二万两,数目适相符合;该道督办电线,应将此项水线抵还前欠商股,以后福州、台湾电线悉照商定章程办理。除咨北洋大臣爵阁督部堂李查照转饬外,合行札饬。札到,该道即便查照』等因。奉此,伏查福州至台湾水线一条、又安平至澎湖水线一条及「飞捷」轮船一号原值银二十二万两,现已抵作职道所招「驾时」、「斯美」轮船之华商股分;而招商局不能承管水线,自应归入电报商局作为华商产业。惟此水线本重利轻,所有抵作商股银两,应分年陆续归还。其「飞捷」轮船,台湾借用时仍应核算租价,以恤商情。除禀复外,理合详请宪台俯赐查核,咨明台湾爵抚部院查照,实为公便。须至详者。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九七(一五九八页)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台闽海线系商线原案

  九月三十日(一一、一六),致日本国公使林□函称:

  九月十九日,贵大臣来署商议闽、台海线一事,经本大臣等辨明系属商线、并非官物;按之公法,应归中国管理。贵大臣谓若果系商线须查出凭据,方可商议等语;当经本衙门电咨北洋大臣转饬电局查复去后。兹准北洋大臣复称:『台湾初设电线在光绪十二年,原系台湾巡抚派员与怡和洋行订立合同包造,价银二十二万两。嗣于十五年间台抚招集商股三十三万两,购买「驾时」、「斯美」两船,内有管理招商、电报各局道员盛宣怀招股二十二万两;嗣将「驾时」、「斯美」两船归于公用,即以水线作为电报公司产业,抵还船价。业由电报局陆续归还招商局股银二十二万两,禀经北洋大臣批准有案。

  此为台线归入商局之根据』。并将原案三件抄送前来。本衙门查福州至台湾水电线,初则官为创设,嗣经抵还「驾时」、「斯美」两船商本,即属电报商局产业。现在贵国电局如欲筹商接电办法,中国电局与各国接电均有成式,可由电局彼此互商妥订。相应照录原案三件,函达贵大臣查照见复;并祈转达贵国政府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九八(一六○八页)

  ·日本公使林董函复闽台海线果系商线可从长计议

  十月初七日(一一、二三),日本国公使林□函称:

  本月十六日,接准函称:『九月十九月商议闽、台海线一事,经本大臣等辨明系属商线,并非官物』云云等因。溯查当日贵大臣等曾云台湾境内以及从安平至澎湖水陆之线,自应照约让与。其至福州一条,原系大政府亦支经费而设,应归中国管理等语;是以本大臣当请查出大政府亦支经费之据,即与来函所称稍不相符。特此声明究竟。该线果系商线,犹可从长计议,似可无庸论境内外。

  再者,二十日又准函称:『前书十五年,究属笔误』等因,业已阅悉矣。并复。顺颂时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一○一(一六一○页)

  ·光绪二十四年(一八九八)

  盛宣怀函拟将台北至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

  十月十九日(一二、二),盛宣怀函称:

  敬肃者,台湾淡水口至福州川石山海线,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禀复钧署并呈拟办法六条,声明此线系中国电报公司之物;如须修理,应归中国自行经理。在福州一端,应由中国福州电局经管;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乃事隔三年,屡议未妥。该水线已由日本修过三次,并不预先知会。此三年内,应得海线转报之费屡请日本结付,亦不应允。其视此海线已为日本之物,置之不理。因思此事若再请由钧署与日本公使商议,势必仍前拖宕了之;必以修换之费,足抵旧线之费为词。且福州电局代其海线转报,亦属一无所有。目前时局,又不能拒其水线不在福州。宣愈屡执前拟六款商办,彼坚持不允。

  本年六月间驻沪日本领事小田切回国,由电报总局给与照会,谆托其设法结束。该领事前月返沪函称:『该海线屡次损坏,不能打电;本国三次修换,共计日本金十一万八千元。近来该海线又坏,必须修理,至省约费八、九万元;若不修理,势必置之无用之地。况该海线既属台界,中国若不趁此时售出,日后犹恐多费唇舌。若蒙采纳,以十万元交价』等语。及面议数次,语甚决绝。窃思此项海线,原系刘省三中丞经手设造。嗣因台湾设立商务局,需款置造「驾时」、「斯美」轮船,经省三中丞函商,借用公司商款置船;即以此项台北至川石山海线一条抵与电报公司,经北洋大臣咨明钧署在案。现在日本报明三次修线已费日本金十一万八千余元,目前又需修费八、九万元;据电局商董集议,商力甚窘。无论日本未必允我公司赎回自办,即使恳求政府向彼争回,商人亦难筹此巨款。中国势力亦安能禁止日本另设海线,莫若将此旧水线售让,援照电局与大东公司所立福州合同,立一约章,庶有羁勒。且张家口至恰克图电线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万元不敷甚钜,又不敢请领公款,势将中辍;得此售价十万元稍资挹注,可期赶紧造成,以符俄约。宣怀审度再四,所议尚属允当。兹由日本领事拟送章程前来,又经悉心复核增改函送前来;声明商董虽已允洽,仍应请示钧署,俟核准电复到日,方能画押。

  谨抄呈电报局照会及该领事复函一折、又往来信函一折、又原拟合同及增改合同一折、又大东公司福州海线章程一折,是否可行?统乞俯赐核定电示,遵照办理。

  肃此,恭请钧安。

  照录清单

  录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来函(十月初四日):

  敬启者,昨晚趋抵尊寓求谒,阁下于行李倥偬之中,拨冗接见,获聆清教,鄙人感激无既矣。台、闽电线一节,业经拟立合同。兹将底稿送至台端查阅,即祈酌正是荷。

  窃查此案若候总署覆到签字恐要多日,切请阁下即于此地签定,另付章约,再行禀请两国上宪核定施行,庶几免耽延矣。是否照办之处?出自鸿裁!鄙人即日五点钟躬诣台端,面述一切。

  致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函(十月初五日):

  敬复者,两接惠函,并拟立台、闽电线合同底稿,具悉一切。此线虽属电报公司,然让售之权应归总理衙门核准。兹就贵总领事所拟条款,加增「川石山至福州之南台电价」一条,系照中英公司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所订福州电线合同第六款办理。又于「线价十万元」之下,声明日本政府修换三次之价,与中国总局无涉。以上必须增入之语,再此约本大臣应俟接到总理衙门核准文凭,方有画押之权;是以于结尾处,照面商办法酌改,另缮清稿函复。即请贵总领事查照,先行电复为荷。

  此复,敬请勋安。

  谨录六月十四日致日本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照会:

  为照会事,照得福州府至台北府海中电线一条,系中国电报公司之物业。查交台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并无「公司物业并交」字样。福州至台北属电报公司之海线,与安平至澎湖属国家之海线不同;本公司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呈请总理衙门核办在案。

  兹查交赔各案均已清楚,惟闽、台海线系电报公司之物,尚未议定接线、过线章程,实未可再事延缓。屡经电报公司商董禀请议章,本督办之意只有两层办法:一应将福州、台北海线两端归中国电报公司管理,可照中国与英、俄、丹、法等国成案,订定过线报费年期一切;一或将福州至台北海线一条售与日本电报局:皆可公道办理。兹闻贵署总领事回国,应请转商贵国邮电部大臣,迅速派员到沪订立条款,以敦两国睦谊,并使华商共信公正办法;是不仅本公司感佩已也。须至照会者。

  谨录九月初七日日本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来函:

  敬启者,照得闽、台海线一节,前准贵督办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照称:此案只有两层办法:一应将闽、台海线两端归中国电报公司管理,一或将该海线售与日本电报局,皆可公道办理等因。本署总领事回国后,即将所有一切情形面禀邮电部大臣核夺,并力请作速办结,以副雅属。旋于出京之时,曾奉面谕:当该海线创设之初需费二十二万两,约合日本金二十八万七千五百元;距今已历十载,线料自不如新,应减价三分之一,值价至多不过十四万六千六百两,合日本金十九万一千七百二十一元十三钱。然此系指该海线完固无损,并无碍打电而论;奈比年以来,该海线屡次损坏,不能打电。本国政府曾嘱大北公司于明治二十八年冬间修理截换一次,计长十六海里余,支费日本金三万七千四十七元;又于二十九年六月截换一次,计长八海里余,支费日本金一万七千三百四十九元;又于今年二月修换一次,计长三十一海里余,支费六万三千七百四十五元。以上三次所需修换费,共计日本金十一万八千一百四十一元。此次本国政府议将海线应按前计之价十四万六千六百两之中,扣除修换费日本金十一万八千一百四十一元,所剩七万三千五百八十元十三钱,方系本国政府愿交闽、台海线公平之价。本署总领事奉谕后,即于前日回任;昨已踵谒台阶,面聆一是。贵督办极望交价规银十万两,本署总领事实有不能为力之处。缘该海线修旧不如更新,估计更新之价只须二十万元。若就已经修换之价与尊意应交十万两之价并计,反与更新之价较多,本国政府断难允准。且近来该海线又有损坏,必须派轮前往修理,至省约费八、九万元;若不修理。势必置之无用之地;况该海线既属台界,中国若不趁此时售出,日后犹恐不免多费唇舌。所以鄙意甚望贵督办减价售出,彼此交益;不但中国电局获利匪浅,即本国亦与有裨益。若蒙采纳刍言以十万元交价,本署总领事尚可电禀本国政府核议夺覆。特此照请贵督办。智珠在握,即速示复,以便电询;为要、为盼。

  录中国电报总局、英国大东公使会议福州电线合同章程:

  一、中国电报局因大东公司所设川石山趸船时有飓风,商请福建大宪委派大员查勘该岛四面皆海,船泊不稳,允即禀明福建大宪咨明总理衙门,准大东水线头引至川石山海岸为止;并准在川石山租小屋一所及水线房安置线头,以传海线电报,仍不准在岸上设立电杆。其水线以川石山为止,并不能再引进川石山之口内,以清界线。

  二、大东海线引到川石山,其地线经过安置川石山之地,无论官地民地,须纳税纳租。

  三、中国电报局本有南台旱线通至长门,大东因川石山送报至长门路远不便,中国允将长门电线展至川石山,并将长门电局移至川石山,但不能与大东海线头相接。大东川石山海线所收电报,应由大东交到川石山分局接收,转寄南台速交大东南台经理人查收;大东在南台所收海线电报,亦须交到中国南台分局转递川石山分局速交大东川石山经理人查收。

  四、中国倘有水线通至新嘉坡或槟榔屿,大东亦当尽其力量禀请英国藩部大臣及诸执事大臣代中国水线办理,照中国代大东在福州水线一样办法。

  五、大东公司如愿分遣英国经理人董各一名前往南台及川石山中国电局内,只能稽察代寄大东之电报有无错误迟延;如果经理人有意错误迟延,准其告知大东总办,向中国委员代为查理。此外中国电报之事,大东之人仍不得越俎干预。

  六、川石山及南台报价,中国电报局定价每字收英洋四分。现因中、英两公司交谊,减半收取,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电报原单及两公司帐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结,作为常例。

  七、此合同年限,与上海所订之合同同日停止。其年限系二十年,以光绪九年四月初一日(即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三年五月初七日)为起。惟试行一年之后,中、英两公司如各因所识损益之处遇有酌拟变通者,应由两公司会同和衷详为酌办,庶使两局均获其便;但须两面熟商允洽,方能更改。

  八、中国及各国或福州口岸,遇有海口封禁不测之事以及合同所未及详载之事,彼此均照万国公法办理。

  九、以上所议合同各条,中、英两公司已各允洽;应由中国电报局禀请福建大宪咨明总理衙门核准之后,方能签字。盖印之人,为中国电报局督办盛、大东公司特派总办滕恩。

  大清光绪十年□月二十九日(公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月十七日)。大清钦命总办电报事宜直隶津海关道盛、大清北洋大臣洋务委员道□□衔伍、大英钦派驻扎中国天津领事官达、大英大东电报公司特派总办滕。

  录日本原拟合同:

  为立约事,大清国福建省福州府至大日本国台湾淡水口海中电线原系中国电报公司创设,比年以来,因该线一端属在台界,屡经两国商议,未臻妥洽。此项电线已由日本政府修换三次,现又损坏经半岁之久,不能打电,与两国殊无利益。兹本督办与本署总领事议定,将该电线让与日本政府,以免轇轕,而昭睦谊。所有议定条款,开列于左:

  一、所有淡水口至福州省川石山头海中电线一条,自立此约之后,永归日本政府作为自有之业。所有该电线修理及截换等事,总由日本政府自行设法办理,中国不得阻挠。

  一、该海中电线价,议定英洋十万圆。准于立约之后一月内,由日本驻沪总领事署交付中国电报总局收清,不得迟延。

  一、中国电报总局与英国大东公司于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公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州电线合同章程;此次所议淡水口至川石山头海中电线应办事宜,均照该章程办理,不得违误。

  以上议立章程,俟两国政府批准后照议施行。

  大清国光绪二十四年十月,大清督办电报事宜头品顶戴大理寺少堂盛、大日本钦命驻沪署理总领事小田切。

  录电报局增改合同:

  第一款:所有台湾淡水口至福建省川石山头海中电线一条,自立此约之后,即归日本政府作为自有之业。所有该电线修理及截换等事,总由日本政府自行设法办理。嗣该电线照中国电报总局、英国大东公司会议福州电线合同章程第一款,惟求水线头引至川石山海岸为止;并准在川石山租小房一所及水线房安置线头,以传海线电报,仍不准在岸上设立电杆。其水线以川石山为止,并不能再引进川石山之口内,以清界限。

  第二款:该海中电线价,议定英洋十万圆。准于立约之后一月内,由日本驻沪总领事署交付中国电报总局收清,不得迟延。并议定此项前经日本政府修换三次之价,均与中国电报总局无涉。

  第三款:中国电报总局与英国大东公司于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公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州电线合同章程,此次所议淡水口至川石山头海中电线应办事宜,均照该章程办理,不得违误。

  第四款:未订此约之前所有往来电价,日本政府允于一月内如数结付清楚。自订此约之后,川石山及南台报价,应照中国电报总局与英国大东公司所订福州电线合同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电报原单及两公司帐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结,作为常例。

  以上议立章程,本督办与本署总领事已奉两国政府核准照议办理。特立合同两分,画押盖印,各执一分为凭;并由大清国总理衙门与大日本国驻京彼此照会施行。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七三(一九八○页)

  ·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台闽海线合同已奉两国政府核准

  十一月十八日(一二、三○),日国公使矢野□□照会称:

  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即光绪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小田切署总额事与盛大臣特立之台闽电线合同,已奉两国政府核准。相应照会贵王大臣施行,并请见复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八一(一九九六页)

  ·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复台闽海线合同业经查核准行

  十一月二十一日(一八九九、一、二),给日本国公使矢野□□照会称:

  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准照称:『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即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小田切署总领事与盛大臣特立之台闽电线合同,已奉两国政府核准。特此照会,并请见复』等因。本衙门查盛大臣与小田切署总领事所订之台闽电线合同业经查核,自可准行。相应照复贵大臣查照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八六(二○○一页)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请台闽海线售与日本如何设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十一月二十八日(一八九九、一、九),俄国公使格尔思函称:

  兹悉中国电报局与日本定立合同,将台湾、福州海线卖与日本。查此出售,于中国交涉、理财之利权首有大碍。盖以交涉而论,此项海线仍在中国手内,殊甚所欲之事;若以理财而论,将来日本台湾以海线直与美欧相连,则因子成电报,即中国电报亦所不免改由此新路传递,于专经中国通商口各线,中国所收电费,至于大有减落。此不能不请贵王大臣在意也。然顾守中国利权,其专责在贵国政府。惟独目下此事,于海线二公司光绪二十二年由本处经手与贵国立有合同之利权能有大碍。是以烦请贵署留意:凡该两公司利益,亦应一体兼顾。出卖之时,若不将台湾海线亦应按照海线公司与中国政府于光绪二十二年所立合同一体办理注明,则该公司能受大亏。为此遵照本国之谕,烦请贵署将设有何法?以保大北海线公司之利益见复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九○(一○○五页)

  ·致俄国公使格尔思函复台阅海线售与日本后已饬酌定办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十月初三日(一八九九、一、一四),致俄国公使格□□函称:

  昨接函称:『兹悉中国电报局与日本订立合同,将台湾、福州海线卖与日本。目下此事,于海线二公司光绪二十二年由本处经手与贵国立有合同之利权能有大碍。是以烦请贵署留意:凡该两公司利益亦应一体兼顾,将设有何法以保大北海线公司之利益见复』等因。本衙门查中国电报多系商线,向归盛大臣督办。其如何保全大北海线公司利益之处?应由盛大臣酌定办法,除已电致盛大臣,俟复到再行知照外,为此先行函复贵大臣查照可也。

  此复。顺颂日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九二(二○○七页)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请将来对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复应视为中国政府之复言

  十二月初五日(一八九九、一、一六),俄国公使格尔思函称:

  福州、台湾海线卖与日本,设以何法,不使大北公司因之受亏?前经函询。施据复称:中国电报多系商线,向归盛大臣督办。其如何保全大北海线公司利益之处?应由该大臣酌定。来函且称:业已电致该大臣;俟复到,再行知照等因前来。本大臣自当候复。惟因此事系奉本国政府之谕而询,是以将来复言,亦应视为中国政府之复言,而不能视为向无直行往来之盛大人之复信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九三(二○○七页)

  ·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咨呈台闽海线让售日本合同

  十二月十六日(一八九九、一、二七),大理寺少堂盛□□文称:

  窃照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禀复贵衙门,并呈拟办法六条在案。乃事隔三年,屡议未妥。该水线已由日本修过三次,据其单开共费日本金十一万八千余元;前据称,又需修费八、九万元。无论电局殊难筹此巨款,即使赔其修费赎回自办,亦安能禁止日本不另设海线。是以于光绪二十四年十月初六日函商贵衙门:莫如将此旧水线允其售让,援照电局与大东公司所立福州水线合同,祗准水线头引至川石山海岸为止;不准在岸上设立电杆、不准引进川石山口内,庶有羁勒。且电局前奉饬造张家口至恰克图电线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万元,不敷甚钜,势将中辍;得此售价十万元稍资挹注,可期赶紧造成,以符俄约。谨将所拟合同条款,先行呈请核定。本年十月二十二日,奉贵衙门养电:『台闽海线售让日本,所筹甚妥。即照办』等因。适日本总领事小田切在鄂,遵将原拟及增改条款悉心复核,缮立合同两分,于光绪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在铁路汉局彼此画押盖印,各执一分为凭。理合将此项合同照录一分,咨呈贵衙门,谨请查照备案。如日本驻使照会来询此事,并祈照复施行。

  照录清折

  立约事,照得大清国福建省福州府至大日本国台湾淡水口海中电线,原系中国电报公司创设;比年以来,因该线一端属在台界,屡经两国商议,未臻妥洽。此项电线已由日本政府修换三次,现又损坏经半岁之久,不能打电,与两国殊无利益。兹本督办与本署总领事议定,将该电线让与日本政府,以免轇轕,而昭睦谊。所有议定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所有台湾淡水口至福州省川石山头海中电线一条,自立此约之后,即归日本政府作为自有之业。所有该电线修理及截换等事,总由日本政府自行设法办理。嗣后该电线照中国电报总局、英国大东公司会议福州电线合同章程第一款,惟准水线头引至川石山海岸为止:并准在川石山租小屋一所及水线房安置线头,以传海线电报,仍不准在岸上设立电杆。其水线以川石山为止,并不能再引进川石山之口内,以清界限。

  第二款:该海中电线价,议定英洋十万圆。准于立约之后一月内,由日本驻沪总领事署交付中国电报总局收清,不得迟延。并议定此线前经日本政府修换三次之价,均与中国电报总局无涉。

  第三款:中国电报总局与英国大东公司于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公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洲电线合同章程,此次所议淡水口至川石山头海中电线应办事宜,均照该章程办理,不得违误。

  第四款:未订此约之前所有往来电价,日本政府允于一月内如数给付清楚。自订此约之后,川石山及南台报价,应照中国电报总局与英国大东公司所订福州电线合同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电报原单及两公司帐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结,作为常例。

  以上议立章程,本督办与本署总领事已奉两国政府核准照议办理。特立合同两分,画押盖印,各执一分为凭。并由大清国总理衙门与大日本国驻京大臣彼此照会施行。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九八(二○一一页)

  ·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咨请照会日使台闽海线仅能传递台湾电报不得减价争利

  十二月十七日(一八九九、一、二八),大理寺少堂盛□□文称:

  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将电报总局与日本总领事订定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合同呈送贵衙门查核在案。

  嗣据俄国兼丹国前署巴使来鄂述及日本电局与大北公司另有合同,内有「日本不得造线至中国地界,有碍大北海线利权」之语;故须由中国与日本电局商明不可跌价与大北争利。当即派令电局华参赞朱守宝奎面商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筹之助去后。旋接该领事函称:此事与英国大东关系稍重,业已商妥,必无力争乏理。丹商大北所虑者,有由敝国到外国之电报皆由闽台水线转达一事;虽然是大误也,本国台湾之电报实为纷繁,电到每迟,且多误字。是以台湾总督府极盼闽台水线修理速成,将来由台到敝国之电报多由该水线打到上海,由上海大北水线转到敝国;而由敝国到外国之电报,仍由大北电线转去。是以水线修理完工,与大北公司亦有利益,未必因此生争。总之,此次办理,实与两国大有裨益,而大东、大北亦均无受亏之处。仍请执事烛照情形,电请总理衙门从速照会施行,是所切望等因。十一月二十四日,复据大北、大东公司总办恒宁生电请咨明贵衙门照会日本公使:大意谓台闽水线虽归日本,祗能照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往返电报;若传他项电报,须先由中国电局与两公司核准,以符中国前与他国所订约章等语。是大东、大北公司总办恒宁生所请一节,似恐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起见。如果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于中国电局亦有所损,自应预为声明。除照会日本驻沪领事转告日本电局外,理合据情咨呈贵衙门,谨请查核照会日本矢使转致日本电局查照办理。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五○○(二○一四页)

  ·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台闽海线仅能传递台湾电报不得减价争利

  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八九九、二、三),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会称:

  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准督办电报盛大臣咨称:『本年十一月十七日,将电报总局与日本领事订定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合同呈送查核在案。嗣据俄国兼丹国前署巴使来鄂述及日本电局与大北公司另有合同,内有「日本不得造线至中国地界,有碍大北海线利权」之语;须由中国与日本电局商明,不可跌价与大北争利。当即派令电局委员面商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去后。旋接该领事函称:此事与英商大东关系稍重,业已商妥,必无力争之理。大北所虑者,有由敝国到外国之电报皆由闽台水线转达一事。然本国台湾电报纷繁,每多迟误。是以极盼闽台水线速成,将来由台到敝国电报多由该水线打到上海,由上海大北水线转到敝国;而由敝国到外国电报,仍由大北电线转去。是水线修理完工,与大北公司亦有利益,未必因此生争。总之,此次办法实与两国有益,大东、大北亦均无受亏之处。十一月二十四日,复据大北、大东公司总办恒宁生电称:台闽水线虽归日本,祗能照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往返电报;若传他项电报,须先由中国电局与两公司核准,以符中国前与他国所订约章各等语。该公司总办所请一节,似恐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起见。如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于中国电局亦有所损,自应预为声明。除照会日本驻沪总领事转告日本电局外,应请查核转达』等因前来。相应照会贵大臣转致贵国电局查照办理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五○三(二○一九页)

  ·光绪二十五年(一八九九)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报日允台闽海线于一八八二年凭书期限内(即至一九一二年)不传递他项电报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办电报京卿盛□□文称:

  窃于光绪二十五年正月十五日,据日本驻沪署总领事官小田切照复称:『照得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一节,本年一月中浣贵处参赞朱守宝奎来署面交贵督办电报内开:「昨总署接俄使函称:台闽海线售与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体办理,则大北公司必受大亏。应请设法,以保该公司利益等语。台闽水线虽归贵国,祗能,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等因。又于本月上浣接准贵督办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照称:「据大北、大东公司总办恒宁生电请咨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照会贵国驻京大臣:大意谓台闽水线虽归贵国,祗能照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往返电报;若传他项电报,须先由中国电局与两公司商议,以符中国与他国所订约章」等语。是大东、大北公司总办恒宁生所请一节,似恐贵国由此海线减价争利起见。如果由此海线减价争利,于中国电局亦有所损;自当预为声明」等因。准此,本署总领事当即将前开各节,禀请外部大臣核示遵办。现奉札开:「接准邮电部大臣咨开:前于明治二十九年十月本部通信局总办照复大北公司,称明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所付凭书内定期限未满之间,即至公历一千九百十二年十二月,台闽水线只行传递台、澎与各处往返电报,断不传递他项电报等语;所有台闽水线虽归本国政府之业,该凭书所载期限未满之间,仍照原议只行传递台、澎与各处往返电报,并不传递他项电报。惟本国至上海之间大北水线有事不通之时,即不得援以为例等因。为此,札饬驻沪署总领事。札到该署总领事,即应照会督办电报事宜盛查照」等因。奉此,相应照复贵督办,烦为查照可也』等情。据此,相应备文咨呈。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查核备案施行。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二二(二○五四页)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北公司订立增改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京卿盛宣怀文称:

  窃查电报总局与大北水线公司于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即公历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十三号)订立电报合同,呈送贵衙门鉴核在案。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奉贵衙门艳电开:『顷俄使函称:台闽海线售与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三年中、俄所立合同一律办理注明,则大北海线公司必受大亏。应设何法以保该公司利益?请见复等语。应如何设法?希查酌电复』等因;遵即派令电报总局华参赞直隶候补知府朱宝奎与大北公司驻沪总办恒宁生商办去后。即据恒宁生拟订密约总纲,经本京堂再四磋磨,其约中大意,谓合同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前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大北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贵衙门、俄、丹国驻京大臣核准等语。即于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摘录全稿,电请贵衙门核示。十二月初二日奉电谕:『恒宁生订约事,酌定』等因。即于十二月十八日,彼此签字。正在呈送合同,乃据恒宁生接俄使电称:应添入「旅顺可与不论何处俄线相接」;似系暗指东三省铁路陆线。经本京堂不允所请,由恒宁生与俄使再四电商,改添「中国电报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此挡由旅顺口安设水线与俄电线相接」字样。据恒宁生声称,似此祗准由旅顺通水线至珲春,工本较重,未必能成;且俄如必要设此水线,中国亦难阻挡,自可允其列入,究有限制。所添字句,英、丹合约内不入,可勿虑他国援引等语。正月十五日,详晰电请贵衙门钧示。奉电谕:『酌量妥办』等因。现经恒宁生催促签约,以免他国阻挠;当于正月二十五日将所订续约三分,在上海电报总局会同画押,分送核准各执。兹谨照缮汉文合同清折一扣,呈请贵衙门俯赐鉴核,密存备案。除咨送北洋大臣外,须至咨者。

  照录合同

  谨将光绪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电报局与大北公司续订电报合同章程一条,录呈钧鉴。

  前于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十三号,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曾经会订电报合同。兹互相续议后开章程一条,彼此允照办理。中国电报局由督办盛主政,大北水线公司由驻中国、日本总办恒宁生主政,授有全权。所议续条列下:

  兹为保护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利益起见,除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允准外,自订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止,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若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中国电报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阻挡由旅顺口安设水线与俄电线相接,专传俄国与旅顺口往返电报。至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水线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总理各国事衙门、俄、丹国驻京大臣核准。

  光绪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即公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三月六号),在上海缮就华、英两国文字各三分,核对无误。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二四(二○五六页)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东、大北公司订立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文称:

  窃查电报总局与英、丹两国大东、大北水线公司于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初一日(即公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号)订立电报合同,呈送贵衙门鉴核在案。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奉贵衙门艳电开:『顷俄使函称:台闽海线售与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律办理注明,则大北海线公司必受大亏。应设何法以保该公司利益?请见复等语。应如何设法?希查酌电复』等因。查东、北水线两公司所虑美国现得擅香山、小吕宋,恐其另造水线至东方,由日本以通中国,夺其利益。而在电报总局亦深虑他国专设水线至中国沿海口岸,尤为中国大患。正可乘此俄、英、丹三国愿保其海线利益订立密约,藉图牵制。因即派令电报总局华参赞直隶候补知府朱宝奎与大东、北公司驻沪总办恒宁生商办去后。即据恒宁生拟订密约总纲,经本京堂再四磋磨,其约中大意,谓合同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前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贵衙门、英、俄、丹国驻京大臣核准等语。即于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摘录全稿,电请贵衙门查核。十二月初二日奉电谕:『恒宁生订约事,酌定』等因。复经恒宁生催促签约,以免他国阻挠;当于十二月十八日将所订续约三分,会同画押,分送核准各执。兹谨照缮汉文合同清折一扣,呈请贵衙门俯赐鉴核,密存备案。除咨送北洋大臣外,须至咨呈者。

  照录清折

  谨将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续订电报合同章程一条,录呈钧鉴。

  前于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号,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曾经会订电报合同。兹互相续议后开章程一条,彼此允照办理。中国电报局由督办盛主政,大东、北两水线公司由驻中国、日本总办恒宁生主政,授有全权。所议续条列下:

  兹为保护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起见,除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允准外,自订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止,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大东、北两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若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俄、英、丹国驻京大臣核准。

  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即公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正月二十九号),在上海缮就华、英两国文字各三分,核对无误。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二五(二○五八页)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询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签押时间

  四月初五日(五、一四),俄国公使格尔思函称:

  福州、台湾海线因卖与日本,大北海线公司如何保以不受其亏之处?曾于上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询在案。旋于十二月初三日接准函复:『中国电线向归盛大臣督办,其如何保全该公司利益?应由该大臣酌定。除已咨行该大臣,俟复到再行知照』等因。自彼时该大臣与大北公司总办何泥生在沪已签合同,系为该公司于光绪二十三年经本处与中国所定合同之续合同也。此合同之文,自必早经盛大臣移送贵署矣。以本人臣所见,速行该合同甚要。盖此合同既保全大北海线公司利益,而于中国论政策、论财力,亦有裨益。自欲终行此合同,仅须贵处与本大臣以代办丹国事务大臣签押。是以烦请贵王大臣将此合同按照光绪二十三年同类合同成案,拟于何时签押之处?即希见复是望。

  此布。顺颂日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四六(二○七九页)

  ·致俄国公使格尔思函复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合同无须再行画押即希送署盖印

  四月十一日(五、二○),致俄国公使格□□函称:

  前准函称:『台湾海线卖与日本,大北海线公司如何保不受亏之处?盛大臣已与该公司总办在沪签定合同,烦请将此合同定期画押等因。又准贵馆柯翻译送来盛大臣与大北水线公司订立合同一本;据云尚有二分,俟本衙门定有画押之期,一并送来等语。查此次合同,既经盛大臣与大北水线公司总办会订签押,本衙门已核明照准,无须再行画押。即希将贵馆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当与前送之一分一并盖印可也。

  此泐。顺颂日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五○(二○八六页)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送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请盖印为凭

  四月十四日(五、二三),俄国公使格尔思函称:

  本月十一日接准来函内称:『盛大臣与大北海线公司总办续立合同,既经该大臣总办签押,本衙门亦核明照准,无庸再行画押。即希将贵馆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与前送之一分一并盖印』等因前来。贵署于盛大人与总办恒宁生在上海签押续定合同照准之言,业已备悉。兹将该合同二分如示函送,以便盖印为凭可也。

  顺颂日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五四(二○八九页)

  ·光绪二十六年(一九○○)

  京卿盛宣怀函复日使索阅前定水线章程俟与大行公司商妥后摘删呈送

  二月十三日(三、一三),京卿盛宣怀函称:

  两奉惠函,敬悉一一。中国电局与大北公司所定水线章程,前经大北切嘱勿使各国阅看。日前日本使署楢原来寓索阅,弟以行箧未带复之。昨日奉示后,即已电商大北公司如何摘录给阅?尚无复电。顷又电催,一俟复到,即当摘删妥协,呈送钧署转给可也。

  肃复。敬请勋安不一。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六四九(二一七九页)

  ·京卿盛宣怀函陈日使索阅水线章程已请就近向恒宁生取阅

  二月十四日(三、一四),京卿盛宣怀函称:

  昨复寸函,计登签掌。今日輶原陈政来晤,弟已告知中国与大北所订合同,钧署并无底本;日前署中来函转索,敝处现已电令上海取寄。惟此合同,从前丹国说明不能给他人阅看;如要取阅,须彼此知会。目下大北总办恒宁生现驻日本,应请西大臣电复贵国,就近向恒宁生取阅,最为妥速等语。谨特奉闻,如前途再赴尊处索看,请即推至敝处可也。

  专布。敬请台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六五○(二一七九页)

  ●(附)大事年表

  咸丰十年(庚申)

  十二月十日(一八六一、一、二○)

  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同治五年(丙寅)

  六月三日(一八六六、七、一四)

  准闽浙总督左宗棠请,在福建设局试造轮船。

  十月十三日(一一、一九)

  派沈葆桢总理船政,并准专折奏事。

  同治六年(丁卯)

  六月十七日(一八六七、七、一八)

  沉葆桢视事。

  同治九年(庚午)

  正月五日(一八七○、二、四)

  「湄云」轮船载采办京米委员赴台购粮。

  正月六日(二、七)

  「湄云」轮船抵淡水。

  四月十三日(五、一三)

  英商大东公司与丹商大北公司订立联线合同,划分华境南北海面设立电线界限。

  四月十五日(五、一五)

  闽浙总督英桂呈报闽省购买「五云车」轮船改名「海东云」赴台巡缉。

  同治十一年(壬申)

  七月十日(一八七二、八、一三)

  「湄云」轮船由闽起椗赴台湾奎笼(鸡笼)装储煤斤。

  七月十六日(八、一九)

  「湄云」轮船由台驶赴上海。

  同治十三年(甲戌)

  四月十六日(一八七四、五、三一)

  闽厂养船经费统并入台防项下,各船薪粮亦归入台防项下支销。

  五月一日(六、一四)

  福州将军文煜等会奏准设福厦及厦台陆海电线。

  六月

  丹商大北公司在福州至闽江口罗星塔设立电线。

  光绪元年(乙亥)

  七月二十日(一八七五、八、二○)

  「元凯」轮船驶抵台湾安平载沉葆桢内渡。

  七月二十二日(八、二二)

  沉葆桢由台乘「元凯」轮船返闽寄椗澎湖。

  七月二十三日(八、二三)

  沉葆桢登岸查阅澎湖炮台后起椗返闽。

  七月二十六日(八、二六)

  福建通商局与大北公司订立福州马尾电线买归官办及代办该线电报事务合同。

  八月二十八日(九、二七)

  命丁日昌督办船政。

  十月十二日(一一、九)

  丁日昌接篆视事。

  光绪二年(丙子)

  二月二十五日(一八七六、三、二○)

  福建通商局与大北公司签订收买福厦电线新约。

  三月七日(四、一)

  命吴赞诚以三品京堂候补督办福建船政事宜。

  五月一日(五、二三)

  吴赞诚接篆视事。

  福厦电线交收完竣。

  光绪三年(丁丑)

  三月二十五日(一八七七、五、八)

  福建巡抚丁日昌因病赏假一月,台湾防务着吴赞诚暂行接办。

  五月二十二日(七、二)

  「福星」轮船转运军米在苏澳遭遇台飓搁浅。

  五月二十五日(七、五)

  吴赞诚乘「海镜」轮船赴台。

  光绪四年(戊寅)

  二月九日(一八七八、三、一二)

  「登瀛洲」兵轮由台开驶回沪,候遣赴津转运粮米。

  光绪五年(己卯)

  九月八日(一八七九、一○、二二)

  准吴赞诚开去船政差使,派黎兆棠督办福建船政事宜。

  光绪六年(庚辰)

  二月二十一日(一八八○、三、三一)

  黎兆棠接篆视事。

  光绪七年(辛已)

  五月十一日(一八八一、六、七)

  北洋大臣李鸿章批准与大北公司议定海线联系办法。

  闰七月十八日(九、一一)

  福建巡抚岑毓英商准黎兆棠拨派「琛航」、「永保」二轮往来台闽渡送官兵文报,并准顺搭客货。

  闰七月二十四日(九、一七)

  「永保」轮船由福州驶抵基隆,搭客数十名。

  八月四日(九、二六)

  署理淡水关税务司贺璧理函沪尾关监督,请将「永保」轮船照商轮进口章程由新关查验。

  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六)

  总税务司赫德函请另订官轮、兵轮附搭客货章程。

  十二月五日(一八八二、一、二四)

  总署奏准「琛航」、「永保」二船附搭客货仍应赴新关完税候验。

  光绪九年(癸未)

  二月十七日(一八八三、三、二五)

  黎兆棠开去督办福建船政差使,赏给张梦元三品卿衔督办福建船政事宜。

  四月三日(五、九)

  张梦元接篆视事。

  九月九日(一○、九)

  派翰林院侍读学士何汝璋接办船政。

  十二月一日(一、二九)

  何汝璋接篆视事。

  光绪十年(甲申)

  七月六日(一八八四、八、二七)

  下诏对法宣战。

  光绪十一年(乙酉)

  四月二十七日(一八八五、六、九)

  中法和议成。

  六月

  福建巡抚刘铭传设立机器局于台北府。

  九月五日(一○、一二)

  设立海军衙门。

  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

  刘铭传购买「威利」轮船换挂「龙旗」,供台差用。

  光绪十二年(丙戌)

  二月

  台湾机器局厂房竣工。

  二月十八日(一八八六、三、二三)

  刘铭传呈请「威利」官轮搭客收费毋庸由洋关派人查验。

  二月二十四日(三、二九)

  总署奏准「威利」官轮搭客收费仍应由洋关派人查验。

  五月二十五日(六、二六)

  台北通商委员李彤恩与上海德商泰来洋行议定安设台北(基隆、沪尾)、安平电线合同。

  八月二十三日(九、二○)

  李彤恩与上海英商怡和洋行签订安设台、澎、厦海线及制造巡船合同。

  九月十四日(一○、一一)

  刘铭传奏准设立台北、安平陆线及安平、澎湖、厦门海线。

  光绪十三年(丁亥)

  三月二十四日(一八八七、四、一三)

  台湾巡抚刘铭传奏请修建基隆、台南铁路、与办商务,并派林维源任督办。

  闰四月二日(五、二四)

  旨准台湾修建铁路,兴办商务。

  闰四月二十一日(六、一二)

  刘铭传奏请改派道员杨宗瀚总办铁路商务。

  光绪十四年(戊子)

  十月十六日(一八八八、一一、一九)

  刘铭传奏请台湾铁路收归官办。

  十一月五日(一二、七)

  旨准台湾铁路收归官办。

  光绪十五年(己丑)

  五月八日(一八八九、六、六)

  刘铭传咨行北洋大臣李鸿章,台闽电线让归电局。

  十二月

  户部奏准自光绪十六年起,每年筹拨铁路经费二百万两修建芦汉路,内自户部边防经费及六分平余项下各提拨六十万两,并由直隶、河南、陕西、山西、山东、湖北、湖南、江宁、江苏、安徽、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台湾各筹五万两。

  光绪十八年(壬辰)

  三月

  台湾铁路经费改由闽关拨解。

  光绪二十年(甲午)

  七月一日(一八九四、八、一)

  中日宣战。

  光绪二十一年(乙未)

  八月二十五日(一八九五、一○、一三)

  台闽海线中断。

  八月二十九日(一○、一七)

  日使林董知照总署已租大北公司轮船往修台闽海线。

  九月一日(一○、一八)

  台闽海线修复。

  九月八日(一○、二五)

  驻日使臣裕庚电告日允另议台闽海线办法。

  九月十六日(一一、二)

  总署照请日使妥商台闽海线办法。

  光绪二十四年(戊戌)

  六月十四日(一八九八、八、一)

  盛宣怀照会日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请代商台闽海线问题。

  九月七日(一○、一一一)

  小田函复盛宣怀,日愿出价十万元购买台闽海线。

  十月二十二日(一二、五)

  总署准将台闽海线售与日本。

  十月二十四日(一二、七)

  中日会订售让台闽海线合同。

  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八九九、二、三)

  总署照会日使,声明台闽海线不得减价争利。

  光绪二十五年(己亥)

  正月十五日(一一、一一四)

  沪日总领事照会盛宣怀,允台闽海线于一八八二年凭书期限内(至一九一二年)不代传他地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