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巡撫卞寶第咨呈總署美駐廈領事李讓禮擅發商民赴臺游歷執照並加填「買賣」字樣一案(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七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八三~五八五。
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七日,福建巡撫卞寶第文稱:
據閩省通商總局司道詳稱:『奉會牌:「據駐廈李領事申陳:本月十九日接奉憲札,內開「臺地通商給照及設立子口」等因,准此。敝領事惟有遵照和約辦理,前經將此案申陳北京奏聞。為此理合申陳,請煩查照施行。毋論通商局作何議論,敝領事斷不能違約而行,惟有確遵和約章程而已等情,據此。飭局知照」等因到局,奉此。遵查此案先於本年八月間據美國駐廈領事李讓禮在憲臺衙門申陳,請給臺灣通商執照;奉憲行局核議。經本司道以「美國通商條款並無准予給照之文,惟稅則條約後附美國列大臣照復「善後事宜」,有「美國人之進內地既與他國同,所有請執照等情,當如英、法兩國一般」字樣。而核之英國條約,「其民人持照前往內地游歷通商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又核法國條約,「大法國人欲至內地,有船隻不准進之各埠頭游行,務必預領中、法合寫蓋印執照,仍應有中華地方官鈐印為憑」各等語。是李領事之擅自給照,已屬顯違條約。況美國條約第十二款敘有「商民、水手人等祇准在近地行走,不准遠赴內地鄉村市鎮私行貿易」之言;則李領事之照給商民,准其游歷內地並作買賣,尤與和約章程自相矛盾。至中國通商,定有口岸;英國條約內所載「持照前往內地游歷通商」一語,細譯不無區別。蓋游歷係專指觀玩景物而言,通商則為貿易——係專指通商口岸論。且內地乃一派平衍之地,內山則盡屬危險之山,原立條約語意既判然不同,內地與內山界限亦劃然而異;若因執有印照,可以無處不游歷,即可以無處不通商:則通商不必再定口岸,從茲漏稅充斥,流弊曷可勝言。加以臺灣民俗強蠻,生番又厥性嗜殺;理諭示禁,均極為難。倘洋人深入番社,地方官無從保護,必致生端釀事。查英、法兩國給照,均不准往有賊處所,以杜勾結而免事端;今臺地生番形同化外,自亦不可不孰籌審度。議請嗣後合眾國體面商民有願赴臺游歷者,由領事官給照、地方官蓋印,照內駐明祇准游歷臺灣內地行走觀覽,不得深入內山番界,更不得擅填「並做買賣」字樣。其有原作貿易者,凡臺灣通商口岸,毋論有無執照,均得按約通商,正毋庸藉口牽混。似此游歷與通商,界址劃然;既與條約相符;亦可免啟嫌釁」等由,詳奉札覆李領事遵辦各在案。茲奉前因,複查通商口岸請領執照,曾於咸豐十一年十二月間奉准總理衙門咨開:「查條約第九條內載「英國民人,准聽持照前往內地各處游歷;通商執照,由領事發給、由地方官蓋印」等語。惟本衙門現與英國公使議定:凡外國商人入內地賣洋貨,准向關請領稅單;在內地買土貨,向第一子口領運照。其稅單、運照之外,復有買貨報單向各關請領;並於前次照會內聲明:「此項單照,與領事官所發各處游歷通商執照有別。所有以上各項單照,專係由關發給商人等入內地買賣貨物而用。專入內地游歷者,仍按照條約,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執照內祇須註明「游歷」字樣,不必再寫「通商等」字,以免牽混。嗣後商人等入內地買賣貨物,如未經領有現定之單照,不得以此項游歷執照即為「買賣貨物」憑據。倘領執照入內地游歷之人有借游歷執照在內地影射買賣貨物者,經地方官查出,按照偷漏情弊懲辦」。除長江章程及各口通商章程業經行文知照並札飭總稅務司遵辦外,咨閩轉飭所屬一體遵辦」等因。是本司道前議合眾國商民有願赴臺游歷者,照內祇准註明「游歷」、不准擅填「買賣」字樣,係屬各按定章辦理,且與條約亦正吻合。惟李領事現既偏執己見,並具申陳赴京請奏;相應查案呈請核咨,俾免行查而臻周妥。理合具文詳請察核會咨總理衙門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院),據此。除詳批示外,相應咨呈。
為此合咨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會美使准洋商領照前往臺灣採辦樟腦並照錄議定章程(同治八年二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九三~五九四。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照得各國洋商欲在臺灣內地採辦樟腦一案,節經本爵行文閩省應准照約設立子口、給單採買徵稅等因;茲於同治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接據閩省督撫、上海大臣來咨:『會委興泉永曾道渡臺與領事官吉必勳議定:「樟腦一項,嗣後毋庸設立官廠,聽憑洋商請照自行採買,完納子、正各稅」。按照「善後條約」,准由各國洋人前赴旂後、滬尾海關請領運照稅單,或親身、或遣夥自向華民公平採買;往來均僱中國商船裝運,在於約定各口請驗完納子、正稅銀,駁載出洋,不必添設子口。惟腦戶設廠處所多在內山、逼近生番地界,洋商自行採辦事涉創始,恐深入險處,被人謀害誆騙及賒欠搶擄各情事,均難保其必無;不得不豫為約定,致免事後周折。遂與英國辦理臺灣二口兼辦布、法、丹三國通商事務領事官吉必勳面議條約五款,彼此商定書入照會,各執一紙以為合同之據。旋將條約照知吉領事收執具覆。旋於同治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到該領事抄列合同條約五則,蓋印核准照送前來;業經分移滬尾口、旂後口委員一體照會該二口稅務司及各國領事官查照辦理。並出示曉諭臺屬各廳縣遍行實貼曉諭,務使華、洋共見共聞,一面趕緊將各處廠館原派委員、勇丁一並裁撤;並抄約密飭各屬備案存查,以憑臨時執約照辦。仍責成地方官督率各番社頭目、衿耆、地保人等在於煎熬處所,分別認真稽查彈壓、杜絕匪跡;並由梁道酌給委員薪水,妥為稽查,不准需索分文,以冀華、洋日久相安。咨請核辦』等因前來。
查樟腦一項係內地土貨,載在稅則。茲因洋商欲在臺灣內地自行採買,經該處道、府會同興泉永曾道與吉領事議定變通辦法,撤裁官廠並議定章程五則;本衙門詳加查核,各條約係斟酌地方情形而設,辦法與條約尚屬相符,應即行文上海大臣、閩省督撫轉飭臺灣試行開辦。唯產腦多在內山生番地界,雖係中國屬地,其風俗、人情究與華民迥殊;應由貴大臣轉飭領事官曉諭:各洋商等或本商、或遣夥入山買腦,一切均須格外小心;倘深入內山致被生番搶劫殺傷或有誆騙賒欠等情事,應照議定新章,均不得具稟領事官照會中國地方官拏犯追辦,亦不得稟請領事官前往報復。蓋生番雖非華民可比,而其地則中國屬地也。相應照錄章程五條照會貴大臣查明,並將本衙門照會各節一併轉飭領事官曉諭各洋商遵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照會大美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勞。
同治八年二月初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福建巡撫英桂咨呈總署造送同治七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八年五月初一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五~六一三。
同治八年五月初一日,福建巡撫英桂文稱:
據通商局司道呈詳:『案於同治二年八月十九日奉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經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間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知行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事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並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等因,行局遵照辦理;並將未結之案嚴催趕緊辦結,毋任再延」等因,奉此。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來,外國商民來南臺地方貿易,均各設立領事官駐劄福州,管理通商事務;凡有中外交涉事件,本司道無不恪遵條約,立時督飭地方印委各員妥速辦理,以期隨時完結而免藉口。嗣於同治五年六月初一日奉准欽差大臣李咨行,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等因咨院行局。當經由局移行本口遵照,並將福州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案由,截至同治六年冬季止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在案。茲福州、廈、臺各口應造同治七年春、夏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候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馬查照外,相應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僅請察照施行。
再,閩浙總督係本部堂本任,毋庸會銜;合併咨明。須至咨呈者。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接准各國領事官照會商辦事件,截至七年春、夏兩季止,分別已結、未結各案,查開案由、逐一聲登,同駐劄福州各國領事官姓名,理合備造細冊呈送查核。須至冊者。
計開——
七年春、夏季已結各案(略)
未結各案
一、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請將臺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並請在龜仔甪設立砲臺一案。
前件業經本局會同善後局確查,臺灣道、府原稟果否合宜,事關更創;非通籌全局,不足以杜流弊而臻久安。當經會同詳覆暨檄飭臺灣梁護道會同劉、曾二鎮暨臺灣府確勘情形,悉心妥議,另具詳細章程,據實詳辦在案;未據覆到。理合登明。
(餘略)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請飭撤回「顛理」船運米案所立罰單(同治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二四。
大美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會事。
照得丙寅年九月初三日本大臣照會,以本國「顛理」船主稱:由臺灣運米到廈門,該處海關稱無臺灣執照、保單,不准開艙,且要罰貨;經廈門陳士領事據情知照並船主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然後令其開艙。因請飭該關毋得禁止洋船運米。嗣經貴親王照覆稱:『前據臺灣稅司詳:早稻收成不旺,是以禁止船隻運米出口等語;現行查該省,俟咨覆到日再行照會』等因在案。昨廈門美國李領事申陳,以此案經二年有餘未曾完結,現天租洋行已經關閉,「顛理」船主不知所往;彼時「士咪」、「亞利時」兩行出保「顛理」船主罰單,現士咪回國不來。查船主由臺灣運米到廈門並非犯例,「顛理」船主所立之罰單如同廢紙等語。本大臣因思該船主運米既無背於和約,而保、罰單之兩行主一在、一不在,均係保彼時並無走私漏稅之事,未便將其名字日〔久〕羈縻。應請貴親王飭廈門海關將「顛理」船主在榮海關任所立罰單撤回,交李領事銷毀。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己巳年六月二十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覆美副使「顛理」船運米案已再行催查(同治八年七月初四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二五。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覆事。
同治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准貴大臣照會稱:『「顛理」船主由臺灣運米到廈門海關,因無臺灣執照不准開艙,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此案經二年有餘未曾完結,請將所立罰單撤回銷毀』等因前來。本爵查此案前准貴大臣照會,業經咨行閩省查辦並照覆貴大臣查照。嗣准該省咨覆,已經轉飭詳查核辦。現在是否辦結?未據知照。除由本衙門再行咨催該省迅速查覆外,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八年七月初四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會美副使「顛理」船運米案所立罰單已飭退交銷燬(同治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五○~六五一。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本年六月二十二日准貴大臣照會稱:『「顛理」船主由臺灣運米到廈門,海關因無臺灣執照不准開艙,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此案經二年有餘未曾完結,請將所立罰單撤回銷毀』等因;經本衙門咨行閩省查覆並照覆貴大臣各在案。茲准該省覆稱:已飭廈門口委員照會稅務司將「顛理」船主所立罰單交領事銷毀等因前來;相應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須知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閩浙總督英桂等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八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九年五月十八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七○~六八○。
同治九年五月十八日,閩浙總督英桂等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經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間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並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等因到院,行局立即遵照辦理;並將未結之案嚴催趕緊辦結,毋任再延」等因,奉此。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來,外國商民來南臺地方貿易,均各設立領事官駐劄福州,管理通商事務;凡有中外交涉事件,無不恪遵和約,立時督飭地方印委各員妥速辦理,以期隨時完結而免藉口。嗣奉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等因咨院行局。當經由局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案由,截至同治七年冬季止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在案。茲福州、廈、臺各口應造同治八年春、夏兩季已結、未結各案,理合造具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部堂,據此。除咨欽差大臣馬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八年春、夏兩季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福州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駐劄福建各國領事官:
英國領事官:星察理。
法國署領事官:巴世棟。
合眾國領事官:戴蘭■〈亻那〉。
丹國領事官:連士。
咸伯國領事官:丕時。
荷蘭國領事官:葉士敦。
俄羅斯國領事官:德理。
瑞國領事官:米士京。
——以上係有約之國。
西洋國領事官:則文。
巴西國領事官:應地。
——以上係無約之國。因在福州口設領事官駐劄,凡遇交涉事件,亦係隨時辦理。又,福州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美理登:合併登明。
……
臺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照會請將臺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並請在龜仔甪設立砲臺一案。
前件於合眾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臺灣劉鎮明燈會同曾鎮元福、前臺灣吳道大廷、護臺灣梁道元桂、前署臺灣府葉宗元議詳,後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杰、前署臺防同知王文棨會勘地勢,先後詳稟到局,並繪圖呈送前來。業經會同核議,詳請奏咨;奉到諭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砲臺?並已由局詳請檄飭臺灣鎮、道、府確切查覆;應俟覆到,另詳辦理: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美使鏤斐迪照會總署駐廈領事李讓禮因病回國暫派英人姓稗署理(同治九年六月十一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八六。
同治九年六月十一日,美國公使鏤斐迪照會稱:
照得美國領事官李前辦廈門、臺灣、淡水各港口事務,現因忽然染病,業已離任回國;茲本大臣暫派英國人姓稗署理廈門領事官,請貴衙門行知該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美駐廈領事李讓禮因病回國美使暫派英人姓稗署理(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八六~六八七。
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行閩浙總督英桂文稱:
同治九年六月十一日,准美國照會稱:『美國領事官李前辦廈門、臺灣、淡水各港口事務,現因染病回國;茲暫派英國人姓稗署理廈門領事官,請行知該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等因前來。相應咨行貴督查照,轉飭該處地方官知照可也。
同日,行上海通商大臣馬新貽文同上。
同上,行福州將軍文煜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劄行總稅務司美駐廈領事李讓禮因病回國美使暫派英人姓稗署理(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八九。
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給總稅務司赫德劄稱:
同治九年六月十一日,准美國照會稱:『美國領事官李前辦廈門、臺灣、淡水各港口事務,現因染病回國;茲暫派英國人姓稗署理廈門領事官,請行知該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等因前來。相應劄行總稅務司轉飭該口稅務司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英桂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八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七一五~七二五。
同治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閩浙總督英桂文稱:
據通商局司道呈詳:『案照奉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經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間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各國交涉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復;及未經辦結之案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等因到院,行局立即遵照辦理;並將未結之案嚴催趕緊辦結,毌任再延,切切」等因,奉此。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來,外國商民來南臺地方貿易,均各設立領事官駐劄福州,管理通商事務;凡有中外交涉事件,本司道無不恪遵和約,立時督飭地方印委各員妥速辦理,以期隨時完結而免藉口。嗣奉轉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緊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等因咨院行局。當經由局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臺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案由,截至同治八年夏季止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在案。茲福州、廈、臺各口應造同治八年秋、冬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俯賜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再,閩浙總督係本兼署部院本任,毋庸會銜:合併聲明。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八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劄福州、廈門、臺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覈。須至冊者。
計開——
駐劄福州各國領事官。
英國領事官:星察理。
駐劄羅星塔英國副領事官:穆酬思。
法國署領事官:巴世棟。
合眾國領事官:戴蘭■〈亻那〉。
丹國領事官:連士。
咸伯國領事官:丕時。
荷蘭國領事官:馬理。
俄羅斯國領事官:德理。
瑞國領事官:米士京。
——以上係有約之國。
西洋國領事官:則文。
巴西國領事官:應地。
——以上係無約之國。因在福州口設領事官駐劄,凡遇交涉事件,亦係隨時經理。又福州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美理登:合併登明。
駐劄廈門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柏威林(兼代辦布國領事)。
法國領事官:巴世棟(係駐劄福州兼辦廈門口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
丹國領事官:白。
日國領事官:巴禮勞。
——以上係有約之國。又廈門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漢稅司:合併登明。
……
廈門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八年八月間,奉行准總理衙門咨:美國「顛理」船主前由臺灣運米到廈,因無臺灣執照,不准開艙,經船主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是否應罰抑准撤毀?迅速聲覆一案。
前件即經由局移請廈門口連協領查明覈辦;茲復奉院行:查核當時臺灣禁米出口之案,業經總理衙門行令撤銷;所有「顛理」船主前立罰單,自應准其撤回。會檄廈門口委員立速照會稅務司,即將「顛理」船主前立罰單剋日撤交李領事銷燬,並會咨查照在案。並據委員連協領稟報:准署稅務司葛德立照復,現查李領事外出,其一切事宜均交丹國駐廈白領事暫行代辦;業將前立罰單二千五百元妥交白領事察銷等由,轉報行局知照:理合登明。
駐劄臺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固威林(兼辦丹、布領事)。
英國副領事官:額勒格里(駐淡水口)。
法國領事官:巴世棟(係駐福州兼辦臺灣口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係駐廈門兼辦臺灣領事)。
——以上係有約之國,又臺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榮雅國:合併登明。
臺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八年十月間,美國領事官李讓禮在淡水時致劉佐領函稱「洋行買辦容桂輪逃匿臺灣道戚友處」,移由臺灣黎署道查覆暨飭淡水廳拏追一案。
前件當經臺灣黎署道密移劉佐領暨飭淡水廳嚴拏容桂輪迅追,並於該領事抵臺邀同榮雅國會晤時,即以所聞各語質問,該領事推以並無其事;復又抄錄原函照詢,乃以通事林鍼誤聽錯寫為詞,聲稱函致劉佐領更正。當恐另生枝節,抄錄往來照會,稟奉分咨並行局查照在案。嗣准黎署道以照准李領事查覆;回廈時,即傳前代寫函之人到案;查閱前文底稿,確與黏抄前函無異。業將此人按法重責,照請註銷等由,咨局詳銷前來。即經由局據情詳請分咨總理衙門暨欽差大臣查照在案:理合登明。
臺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請將臺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並請在龜仔甪設立砲臺一案。
前件於合眾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臺灣劉鎮明燈會同前署臺灣曾鎮元福、前臺灣吳道大廷、護臺灣梁道元桂、前署臺灣府葉宗元議詳,復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杰、前署臺防同知王文棨勘地勢,先後詳稟到局,並繪圖呈送前來。業經會同核議,詳請奏咨;奉到諭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砲臺?並已由局詳請檄飭臺灣鎮、道、府確切查覆。茲據臺灣鎮、道、府以該處建設砲臺,不惟無益,而且有損;中國所以不建者,非為省事,實為將來洋人寬留餘地。現在枋寮一帶設官、設兵、設屯,已足以資保衛;何必添設砲位,致日後遭風洋人轉蹈危機!反覆開導,該領事始為首肯;言此事已申報駐京公使。今事勢如此,請查照原案鎮、道、府聯銜照會前來,再申報公使聽候辦理,諒亦可以中止。復經彼此照會存案,抄呈來往照會六件稟奉兩院會咨總理衙門察照;並行局移飭該鎮、道、府:俟李領事續有照會,妥籌辦理具報在案。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福州將軍文煜咨呈總署美駐廈領署繙譯官兼辦全臺繙繙譯事務薛明谷查無兼作洋商買賣情事(同治十年六月初九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七八四~七八五。
同治十年六月初九日,福州將軍文煜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案奉行據合眾國駐廈白副領事申陳,同治九年十一月初五日,欽奉伊國諭旨:「現署中國廈門口領事衙門繙譯薛明谷,著實授大合眾國辦理中外通商繙譯官;仍著駐劄廈門領事衙門,兼辦全臺繙譯事務。遇有中國各口通商交涉事務,准部隨時調用等因。並奉敝國吏部衙門行同前由等情,行局具詳請咨」等因。並准白領事照會前由,奉准此。經查各國派撥領事駐劄各口辦理中外交涉事務,前經奉准總理衙門咨行:「嗣後各國領事必須真正領事官,方准與其照會辦理;其商人兼充領事,遇有緊要公文,祇准其面商,不准與其文移往來」等因;歷經遵照辦理在案。查繙譯官雖無與地方官文移往來之事,惟薛明谷究係何國人民?是否真正繙譯官?有無兼作洋商買賣情事?白領事申陳內均未聲明;當經移行查覆去後。茲據廈防同知劉良荃以「薛明谷係廣東華民,素在合眾國領事處充當通事,並無兼作洋商買賣;但其籍隸何處及何年到美國授繙譯官?均未探悉。隨假以公事,片請薛明谷到署諮詢。據稱現年二十七歲,原籍廣東廣州府番禺縣人;於咸豐八年飄洋遭風,到美國讀書,習得美國音語洋字;至同治三年回廣東洋關辦事,七年調在上海洋關,九年來廈在李領事公署充當通事無誤。李領事因病回國,蒙白領事陳奉美國諭旨授繙譯官」等語申覆前來。復查美國駐廈繙譯官薛明谷既經劉丞查覆係屬粵省華民,前充廈門美國通事,現授繙譯官,並無兼作洋商買賣;相應呈請核咨備案』等情到本兼署部堂(部院),據此。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美國領事檔)
●署閩浙總督文煜函呈總署關於美駐廈領事詰問閩省籌防等事(同治十年十月十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八一八~八二三。
同治十年十月十五日,署閩浙總督文煜函稱:
九月初七日肅覆一函,計可先邀鈞鑑。昨據美國領事官李讓禮申陳並加函請辦泉屬刻字匠、廈門水師參將陳啟祥,仍以告白及致信兩事,謂泰西各國未能釋嫌;函內夾入英總督上年密奏洋務摺稿一件。檢查英總督移交案卷,上年遵旨密籌防範事宜咨行文件均極縝密,該領事何從得之?細揣洩漏之由,或由通商局轉移沿海各營,驛遞偷拆或係營員收藏不慎所致。閱李領事函內詞意,明存邀功之見,陰懷要挾之心。其實皆由通事林鍼圖洩私憤,藉端播弄;不得不暫濟以權,設法羈縻,使為我用,然後相機而行,方免固結不解。因即一面椷覆,一面購致林鍼來省。適李領事正欲晉省面商前事,遂與俱來。林鍼先行謁見,歷訴從前之功並廈門口停給薪水、摒而不用,圖效無由。當惕以威稜、加以溫諭,並與之更新,約以從前功過皆所不計,此後有勞必錄、有犯必懲;將廈門通商事宜妥為經理,照舊給予薪水;該通事欣然帖服,情願改過圖功。旋偕李領事來署,所述即函達之三事:一為密件、一為刻字匠、一為陳參將;蓋李領事尚未接到此間覆椷也。首言密件應否陳明伊國並具詳公使知之?意在有挾而求。因思此事既經洩漏,若令代為祕密,勢固有所不能;即或佯許而暗令別國饒舌,仍是不了之局,彼於目前轉得居功,藉肆要挾。答以「上年天津之案,人心驚惶,深慮內地匪徒乘機蠢動,玉石難分;各口籌防,係為保衛各國官商起見,不僅保衛中國百姓已也。抄寄摺稿,所論正在天津釁起之時。厥後業已辦結,中外盡釋猜嫌;正講信修睦之不遑,豈有別懷他意!況當時既已抄摺移行,並不秘密,故示以無甚關要」。該領事見無可挾,亦自轉圜;隨言伊國與中國通商以來,從無嫌隙,當將中國保衛之意分別奏詳。其果奏詳與否,無由揣測。惟似此機密要件,中國輒敢洩漏,授彼族以口實,殊堪憤懣!必應澈查嚴究,以挽泄沓之風;現經據實奏明。次言泉州人刻字匠蔡賢司妄刻告白、捏誣外國人散毒,應行拏辦。答以定當責成地方官嚴拏務獲,從嚴究辦。三言陳參將撤任不足蔽辜,尚應參辦。答以陳參將因接家信,粵東有匪徒散毒害人,復見新聞紙刻有粵省告示,函致鄰村防範,並無一語牽及洋人;較龍溪營、縣出示措詞失當者,其情更輕:是非未便倒置。且陳參將撤任後,曾據紳民僉稟請留,未予准行;倘再將其參處,恐激成眾憤,致生事端,轉與各國無益。反覆開導,又令林鍼居中解說;李領事俯首無詞,允即完案,已帶林鍼返廈矣。謹將摺稿並李領事原函、覆信稿暨洩漏之密摺稿,一並錄呈察鑑。
專肅密達。
附件一署閩浙總督文煜奏摺
奏為閩省前辦洋務密摺內有洩漏,現經澈查嚴辦,恭摺奏祈聖鑑事。
竊本年夏間,廣東省先有匪徒散放藥粉,圖害良民;謠言傳播入閩,並張貼匿名告白,內有牽及洋人之語,致民間群懷疑懼。經臣等訪聞,飭令地方官示諭開導;一面密飭查拏散毒及造謠匪徒懲辦,人心即安。福州口各國領事以地方官力為保護、免滋釁端,咸深感謝;惟駐劄廈門美國領事李讓禮疊請查究,均經臣等明晰劄覆,並將輕信謠言、率行函致鄰封防範暨出示措詞失當之營縣先後撤回。茲又據李讓禮將督臣英桂任內密奏「閩省沿海地方遵旨密籌防範」摺稿抄錄釘封,申送前來;以此次奸民散毒、捏誣外國人差遣,由上年天津之案而起。閱之,不勝駭異!伏查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欽奉上諭:『現在各省沿江、沿海口岸設立防兵,能否真實可靠?著英桂嚴飭各該處帶兵各員隨時訓練、實力整頓,並將現在辦理情形詳細具奏』等因,欽此。當經督臣英桂將閩省沿海各口密籌防範緣由,於是年七月十八日恭摺由驛覆奏。維時臣王凱泰尚未到閩,臣文煜接准抄摺,密存內署;即英桂辦理洋務最為縝密,一切緊要稿件皆由內署密繕,從不假書吏之手,無由漏洩。何以李讓禮忽得此稿?雖字句間有錯訛,而大致與原奏相同。臣文煜將英桂密交洋務案卷悉心檢核,因當時沿海地方均須密籌設備,於出奏後抄摺咨行水陸提督、興泉永道、臺灣鎮道遵辦暨行通商局分移,由局轉移沿海各營,均係釘封發遞。嗣接營中稟覆布置情形,並經批飭格外縝密在案。今李讓禮之抄得摺稿,是否沿途驛站偷拆?抑係營中收藏不慎,以致洩漏?美國自與中國通商以來,素敦和好,尚無猜嫌;現在李讓禮密信有「守分守職,認真調和」之言,或不致從中搆釁。且前摺所陳,於保護之中寓防範之法,仍是中外相維,並無他說。第機事不密則害成,似此機密要件竟敢洩漏,非尋常疏忽可比!必須澈查嚴辦,俾群相警惕,藉挽洩沓之風。
除將李讓禮原信同抄呈摺稿暨臣等覆函一並錄呈總理衙門察查外,所有洩漏洋務密件現經查辦情形,臣等謹合詞恭摺密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附件二李讓禮抄送上諭
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奉上諭:「前因天津民教啟釁,諭令曾國藩前往查辦。茲據曾國藩奏稱:業經查明大概,現擬妥為辦結等語。惟近日各省民教讎殺之案不一而足,洋人動以兵船恐嚇,訛索多方。雖兵端不必自我而開,然暗中維防,實刻不可暫緩之舉。萬一事有決裂,斷不能任其肆意猖獗,不思未雨綢繆!現在各省沿江、沿海口岸設立防兵,能否真實可靠?著馬新貽、英桂、瑞麟、李瀚章、丁日昌、英瀚、劉坤一、丁寶楨、郭柏蔭、劉崐、李福泰、黃冀州、楊昌濬嚴飭各該處帶兵各員隨時訓練,實力整頓。該督、撫等務宜實心辦理,不可徒託空言,以期有備無患;並將現在辦理情形,詳細具奏。將此由六百里密諭知之。欽此』。
附件三李讓禮抄送英桂密奏稿
奏為閩省沿海地方遵旨密籌防範,謹將辦理情形恭摺覆奏,仰祈聖鑑事。
竊臣承准軍機大臣密寄: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奉上諭:『現在各省沿江、沿海口岸設立防兵,能否真實可靠?著英桂嚴飭各該處帶兵各員隨時訓練,實力整頓;並將現在辦理情形,詳細具奏』等因,欽此。
伏查各國傳教,名為勸人行善,實則流毒無窮。蓋華民入教者,皆非安分之徒;其教士又多方包庇,遂有所挾持,任意欺害良民。即無迷拐採割之事,已稍至不相容,釁緣易啟。況洋人動以兵船恐嚇,凡有血氣者莫不痛恨同深!天津一案,實由洋人頻年肆毒,激成眾情憤怒;非一朝一夕之故也。然法國遇事成釁,今殺其領事洋人、毀其教堂旗幟,彼必以戰相挾,遂非理之請、無厭之求。沿海各省,誠不可不亟籌防範!
閩省沿海口岸,向無專設防兵;自同治三年以來,恃有大隊楚軍分札遣用。近因庫存支絀,節次將勇裁撤;現住上下游者皆係地方緊要,酌留輯補,每處不過二、三百名或數十名,不成隊伍。至額設水陸標兵,為數本鉅;自裁兵以後,亦覺地大兵單。隸水、陸提標及鎮標者,臣總兵親率操防;隸省標者,臣與將軍委員管帶,分隊訓練,技藝漸精。若令禦侮折衝,不敢謂真實可靠。然兵氣之強弱,全在統領之轉移。即如水、陸提標兵丁,經提臣李成謀、羅大春訓練得力,此其明證也。臣就閩省情形再三籌度,現在福州、廈門、臺灣通商三口各國教士洋商因聞天津之訊,恐群起而攻,不免陰懷疑慮;經臣率屬示以鎮定,始各相安。臣復密飭沿海道員各於保護之中,兼寓防範之法。竊思通商口岸,各國均有教士、洋商,並暗中聯為一氣,而明則各立門戶。倘佈置稍露聲色,則彼族共啟猜嫌,尤恐內地奸民乘機生事;設或別生枝節,在彼更易藉口。恭繹諭旨,飭疆臣暗中防維;凡洋人之情勢,均在聖明洞鑑之中。臣擬將福州一口,先將平日操練之兵假保護彈壓為由,重加簡選。新任福建陸路提督臣江長貴現已到閩,署提臣羅大春交卸在即;已密函囑其交卸後迅速來省,統率所選各兵認真訓練,實力整頓。應否另行募勇調兵?俟羅大春到省,臣與福州將軍文煜並在省司道會商妥辦。福州沿海一帶團練,皆志切同仇,隨時堪以號召。總理船政大臣沈葆楨輿望攸歸,如須號召團練,臣當商同沈葆楨激勸而召用之。其廈門一口,咨商福建水師提臣李成謀會同興泉永道酌集師船,勤加訓練整理。惟臺灣孤懸海外,防不勝防;且兵力又單,人心浮動:較福、廈二口尤覺可虞。現在責成臺灣鎮、道以固結人心、簡練兵勇,密為防範;仍不得遇事張皇,致有潛謀蠢動,先啟內顧之憂。
除隨時確探天津情形分別緩急、悉心佈置外,謹先將遵旨辦理情形,恭摺由驛密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附件四李讓禮來函
敬密陳者:現泰西各國為奸民施放毒藥、捏誣外國差遣情事,所有廈門各處播揚,全由陳參將函致鄰封並刻字匠蔡賢司揭帖而起;鼓動民心,幾釀事端。細查貴國大皇帝頒行密諭並曾中堂、英制軍等具陳密奏各等情,另抄英制軍密奏附鑑。現在各國官民多以此次捏誣放毒一案,出自貴國官憲奉諭主使以激民心,以絕外國。但敝國與貴國自從通商以來,素敦和好,彼此未啟兵端;即敝國諸公卿大臣與敝領事等莫不同聲同氣,永鞏中外一家。刻因此事各國互相猜嫌,敝領事等莫不盡心竭力,以期報效。應作如何相幫辦理之處?敬祈密覆,以便遵行。
至陳參將與刻字匠蔡賢司,若不分別認真參辦,何以昭公允而息釁端!敝領事等以事關重大,自當另行認真設法辦理,以期中外相安、永遠和好,撫教通商:使敝國不預刀兵之名,實為彼此幸甚!則貴大憲亦必以敝領事安分守職、認真調和為人,可以立於中外天地間為一男子,其愿足矣!更有機密要語以及曾中堂密奏,未便統陳。
肅此密佈,敬頌勛安!惟希澄照,並望覆示遵行。
附錄英制軍密摺一扣。
附件五覆李讓禮函
逕啟者,昨承枉顧,藉獲暢談為快!貴領事面商三事,前接密函,即經明晰椷覆。適騶從晉省,知此信尚未入照;茲再逐一覆之。如密件一節,已與貴領事當面說明,毋庸重贅。又拏辦刻字匠蔡賢司一節,先據泉州府稟報,查拏無獲;即已批飭上緊督拏。迨本月初十日接到公牘,經專檄飛催,督縣購緝矣。拏犯係縣令之責,總當責其迅速報獲、從重究辦,以示懲儆,並副貴領事顧全大局之雅懷。又陳參將一節,查陳參將因粵省有匪徒散毒害人,接到家信,又見新聞紙刻有粵省告示,遽行函致鄰封,固有不合之處;然按中國定例,業經撤任,足以示懲。該參將撤任後,曾據全廈紳民僉稟請留;本兼署部堂、部院以其此事辦理乖謬,不予准行並此後不令再赴廈門之任。夫辦事應順民情,中外一律;若再將陳參將參處,恐眾民挾憤別啟事端,轉於大局無益。本兼署部堂、部院深顧中外共敦和好,遇事惟存持平,斷不有所偏護;想貴領事素明大體,定以為然也。
泐此,順頌升祺,不一。
(見中外交涉檔)
●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呈總署造送同治九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八三五~八四二。
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閩浙總督文煜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經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間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並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等因到院,行局立即遵照辦理:並將未結之案嚴催趕緊辦結,毋任再延等因,奉此。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來,外國商民來南臺地方貿易,均各設立領事官駐劄福州,管理通商事務;凡有中外交涉事件,本司道無不恪遵和約,立時督飭地方印委各員妥速辦理,以期隨時完結而免藉口。嗣奉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等因咨院行局。當經由局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臺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案由,截至同治九年夏季止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在案。茲福州、廈門、臺灣各口應造同治九年秋、冬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堂、(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曾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九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劄福州、廈門、臺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臺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八年四月間咸伯國商人美利士與美國商人高林士等向雞籠熟番潘觀生私典煤山,欲圖開採一案。
前件先准臺灣梁護道元桂暨辦理通商稅務委員劉佐領青藜先後詳奉院檄行局,並照行臺灣鎮、道、府查禁妥辦。嗣奉兩院批——據劉佐領會同署淡水同知陳培桂具詳「當提潘觀生到案,訊追前收地價銀元,交還美利士等查收不領,仍欲改造行棧」等由,批局查議詳奪。即經核明美利士等私向潘觀生等典買煤山,前經地方官查明該處有礙民居方向,未經蓋印;是以飭令禁止,追價給還。茲改將此地將來由該商或蓋樓屋、或建造行棧,究竟洋商起蓋之處是否無礙民居方向與臺民能否相安?現詳均未籌及。內地遙隔重洋,實難臆度。自應移行該管鎮、道、府再飭地方官體察情形,從長計議;並將該地典契應否改為「租賃」字樣,由官補給之處?一並核議覆辦,以昭妥協:分別詳覆移行遵辦。茲又奉到院檄:『據臺灣道具稟:「接到美國領事官李讓禮照會,仍圖將來開挖」;行令該道督飭淡水廳追價給領,令其退地完案。並抄錄往來照會,咨呈總理衙門核辦。旋奉准咨覆,行局轉飭將地價追出給領,並令退契完案』。旋據淡水同知陳丞詳報:「在押土自潘觀生於同治九年六月初四日身故」等由,詳奉院批到局,又經檄飭臺灣府核詳辦理。茲復據陳丞詳稱:『節次會同海關劉協領照會布、美兩領事,請其勒令該洋商收回地價,將山地交還該社番管業。續准代辦布國領事之英國副領事額勒格里會同美國代領事德約翰並美商高林士等到關,交出原立約字並山契面驗。查潘觀生原借本銀二千二百元,並利息共銀二千五百四十二元,統行由廳如數籌款墊給,會同面交額領事查收;將潘觀生原立約字一紙並上手山契鬮書五紙驗明,由廳出示變價備抵。隨准額領事照會海關,以此案已經美里士行東並高林士各收一半,取有英文收單存案。請即銷案』等由前來;即經由局核明詳咨完案:理合登明。
臺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眾國理事官李讓禮請將臺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並請在龜仔甪設立砲臺一案。
前件於合眾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臺灣劉鎮明燈會同前署臺灣曾鎮元福、前臺灣吳道大廷、護臺灣梁道元桂、前署臺灣府葉宗元議詳,復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杰、前署臺防同知王文棨會勘地勢,先後詳稟到局,並繪圖呈送前來。業經會同核議,詳請奏咨;奉到諭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砲臺?並已由局詳請檄飭臺灣鎮、道、府確切查覆。嗣據臺灣鎮、道、府以該處建設砲臺,不惟無益,而且有損;中國所以不建者,非為省事,實為將來洋人寬留餘地。現在枋寮一帶設官、設兵、設屯,足資保護;何必添設砲臺,致日後遭風洋人轉蹈危機。反復開導,該領事始為首肯;並稱此事已申報駐京公使,請查照原案由鎮、道、府聯銜照會前來,再申報公使聽候辦理。復經彼此照會存案,抄呈來往照會六件稟奉兩院會咨總理衙門察照;並行局移飭該鎮、道、府:俟李領事續有照會,妥籌辦理具報在案。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十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八七六~八八三。
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十日,署閩浙總督文煜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並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勿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並續奉行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經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臺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註明案由;截至同治九年冬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照各在案。茲福州、廈門、臺灣各口應造同治十年春、夏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部堂(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十年春、夏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劄福州、廈門、臺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清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
駐劄臺灣口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
臺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請將臺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並請在龜仔甪設立砲臺一案。
前件於合眾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臺灣劉鎮明燈會同前署臺灣曾鎮元福、前臺灣吳道大廷、護臺灣梁道元桂、前署臺灣府葉宗元議詳,復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杰、前署臺防同知王文棨會勘地勢,先後詳稟到局,並繪圖呈送前來。業經會同核議,詳情奏咨;奉到諭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砲臺?並已由局詳請檄飭臺灣鎮、道、府確切查覆。嗣據臺灣鎮、道、府以該處建設砲臺,不惟無益,而且有損;中國所以不建者,非為省事,實為洋人寬留餘地。現在枋寮一帶設官、設兵、設屯,足資保護;何必添設砲臺,致日後遭風洋人轉蹈危機。反復開導,該領事始為首肯;並稱此事已申報駐京公使,請查照原案由鎮、道、府聯銜照會前來,再申報公使聽候辦理。復經彼此照會存案,抄呈來往照會六件稟奉兩院會咨總理衙門察照;並行局移飭該鎮、道、府:俟李領事續有照會,妥籌辦理具報在案。理合登明。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眾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飭催押追艋舺德興號應賠擔保買辦吳阿臣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元限繳一案。
前件即經移行臺灣道、府暨淡水廳查案勒追,移給通報。旋奉院行:『據臺灣黎道稟稱:「吳阿成——即吳大成,晉江縣學武生;前由艋舺德興號保認,充當洋商探臣行內買辦。逃匿銀貨計銀二千六百餘元,原應押令德興號賠償完結;惟德興號前後訴供各情,僅保吳阿成由滬至艋兩地銀錢出入,並未保往後壟買腦。所繳相信字並原信二封,亦與李領事粘抄信相符,未便遽行斷為捏造。自非提關吳阿成到案質訊,難期水落石出,當即飭廳勒拘德興號限交追償,並乞札飭興泉永道催提吳阿成——即武生吳大成解交淡水廳收訊,以期完案」等情,行局一體轉飭遵辦』等因。並據淡水廳以「遵札勒拘德興號行主訊供」緣由,詳奉批局移行查照。續據泉州府詳:『據晉江縣查復:「武生吳阿成——即吳大成,移查取進學冊,並無其名」。隨後飭據差稟:現在晉轄委無該生下落,訊取該姓衿族「不敢諱飾切結」呈繳。惟查該行戶德興號。敢於美商探臣行為吳阿成立約擔保,自必知其確有身家,方肯代為擔認;既保於先,斷不容飾卸於後。請飭淡水廳親提該保家德興號訊究吳阿成下落,著令跟交追贓歸款』等由,轉詳到局。又經詳奉批飭,移行勒提跟追;未據復到: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美使鏤斐迪照會總署駐廈領事李讓禮回國派施智文為副領事暫管通商事務(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三七~九三八。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美國公使鏤斐迪照會稱:
查本國駐廈門李領事官現回本國,本大臣派本國人施姓、名智文前往廈門作為該口副領事官,暫行管理一切通商事務;俟本國國政特授有該口正領事人員,再為知照。為此照會貴親王查照,轉行知照該處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等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四三~九五二。
同治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閩浙總督李鶴年等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稱:『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論,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並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外國應辦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並續奉行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經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臺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註明案由;截至同治十年夏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茲福州、廈門、臺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事年秋、冬兩季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查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十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劄福州、廈門、臺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造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
駐札臺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有雅芝(兼辦布領事)。
英國副領事官:額勒格里(駐淡水口)。
法國領事官:沙伯綸(係駐福州兼辦臺灣口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係駐廈門兼辦臺灣口領事)。
日國領事官:阿。
——以上係有約之國。又臺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葛德立:合併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查明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是否係商人兼充(同治十二年二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五三。
同治十二年二月初五日,行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准美國鏤公使照會稱:『本國駐廈李領事現回本國,本大臣現派本國人姓施、名智文前往廈門,作為副領事官』等因前來。相應咨行貴督轉飭查明該國所派副領事施智文是否商人兼充?照章辦理;並聲覆本衙門可也。
同日,行福建巡撫王凱泰文同上。
同日,行南洋通商大臣李宗羲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