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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文獻叢刊·第152種】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台灣文獻叢刊

  【第 152 種】

  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作者:

  .原書頁數: 1116 頁

  ●書籍簡介

  第一五二種「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本書(六冊一、一一六面六六九、六○○字)凡十八章,據日據時期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印「大租取調書附屬參考書」整理編成,改稱今名。所謂大租,係與小租對稱、乃為清代臺灣一種特殊之土地制度。清初,臺灣土地除臺南一部已逐漸開闢外,其餘大多荒曠不治。就後來之一般民有地而言,當初官署規定:凡有報墾之人,不同其果為自種或招佃耕種,一概給予「墾照」。於是豪強乘機出而包攬,如某出有地可墾,先以墾首名義遞稟承墾,然後分給佃戶墾闢。日久,墾首不自知其地之所在,轉手處分悉聽佃戶。初則業主即為墾首,至此佃戶亦成業主,一地便有兩主。佃戶既成業主,轉佃任其自由,故佃戶之下又有佃戶,稱為現耕佃人。現耕佃人納租於原佃戶,曰小租;由小租戶(即原佃戶)愎納租於墾首,曰大租。即如番地、官莊、屯田、隆恩田等土地,縱使主權所屬不同,租制大體相似。雖後經光緒間劉銘傳清賦整理,然大租、小租仍未能消減。日據初期調查土地,因有大租之取調(亦即調查)。此書為「大租取調書」之附屬參考書,亦即各式大租契字之原始資料及有關參考資料之集輯。首章為通論,其餘章各一目;依次為漢大租、番大租、養贍租、地基租、學租、育嬰租、留養租、城工租、義渡租、義冢租、官莊租、隆恩租、抄封租、屯租、施侯租、八房租、海埔租,共十七種租目。

  ●序號   篇名

  1  弁言

  2  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目錄

  3  第一章通論

  4  第一節墾照

  5  第二節大租之沿革

  6  第二章漢大租

  7  第一節給墾字

  8  第二節贌耕字

  9  第三節典賣字

  10  第四節退佃字

  11  第五節大租權之保護

  12  第六節其他契字

  13  第七節大租之消滅

  14  第三章番大租

  15  第一節番大租之起原

  16  第二節番社給墾字

  17  第三節番人給墾字

  18  第四節番業戶給墾字

  19  第五節番業戶

  20  第六節宜蘭地區番租

  21  第七節草地租及亢五租

  22  第八節■〈勹外云内〉補租

  23  第九節政府告示

  24  第十節典賣字

  25  第十一節其他契字

  26  第十二節贌耕字

  27  第十三節其他論示

  28  第四章養贍租

  29  第五章地基租

  30  第一節給地基字

  31  第二節典賣字

  32  第三節其他契字

  33  第六章學租

  34  第七章育嬰租

  35  第八章留養租

  36  第九章城工租

  37  第十章義渡租

  38  第十一章義塚租

  39  第十二章官莊租

  40  第十三章隆恩租

  41  第十四章抄封租

  42  第十五章屯租

  43  第十六章施侯租

  44  第十七章房租

  45  第十八章海埔租

  ●弁言

  臺灣大學圖書館藏有「大租取調書附屬參考書」一部,計分上、中、下三卷,系光緒三十年(一九○四)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印。該書內容包羅清臺灣各式大租契字及有關文件等資料,今略加整理,定名為「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出版。(了然)

  ●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目錄

  第一章通論………………………………………………………………………………(一)

  第一節墾照…………………………………………………………………………(一)

  第二節大租之沿革………………………………………………………………(一四)

  第二章漢大租…………………………………………………………………………(五九)

  第一節給墾字……………………………………………………………………(五九)

  第二節贌耕字…………………………………………………………………(一五一)

  第三節典賣字…………………………………………………………………(一八五)

  第四節退佃字…………………………………………………………………(二六六)

  第五節大租權之保護…………………………………………………………(二七九)

  第六節其他契字………………………………………………………………(二八二)

  第七節大租之消滅……………………………………………………………(三一六)

  第三章番大租………………………………………………………………………(三一九)

  第一節番大租之起源…………………………………………………………(三一九)

  第二節番社給墾字……………………………………………………………(三二五)

  第三節番人給墾字……………………………………………………………(四四三)

  第四節番業戶給墾字…………………………………………………………(五三七)

  第五節番業戶…………………………………………………………………(六○○)

  第六節宜蘭地區番租…………………………………………………………(六一一)

  第七節草地租及亢五租………………………………………………………(六二一)

  第八節■〈勹外云内〉補租…………………………………………………(六二九)

  第九節政府告示………………………………………………………………(六三一)

  第十節典賣字…………………………………………………………………(六五○)

  第十一節其他契字……………………………………………………………(六九八)

  第十二節贌耕字………………………………………………………………(七五四)

  第十三節其他諭示……………………………………………………………(七六七)

  第四章養贍租………………………………………………………………………(七七七)

  第五章地基租………………………………………………………………………(八一五)

  第一節給地基字………………………………………………………………(八一五)

  第二節典賣字…………………………………………………………………(八八一)

  第三節其他契字………………………………………………………………(八八三)

  第六章學租…………………………………………………………………………(九二七)

  第七章育嬰租………………………………………………………………………(九三五)

  第八章留養租………………………………………………………………………(九三九)

  第九章城工租………………………………………………………………………(九六五)

  第十章義渡租………………………………………………………………………(九六七)

  第十一章義塚租……………………………………………………………………(九六九)

  第十二章官莊租……………………………………………………………………(九七五)

  第十三章隆恩租……………………………………………………………………(九九一)

  第十四章抄封租…………………………………………………………………(一○一七)

  第十五章屯租……………………………………………………………………(一○二三)

  第十六章施侯租…………………………………………………………………(一一○九)

  第十七章八房租…………………………………………………………………(一一一三)

  第十八章海埔租…………………………………………………………………(一一一五)

  ●第一章通論

  第一節墾照

  第二節大租之沿革

  ·第一節墾照

  (一)

  具稟人沈紹宏,為懇恩稟請發給告示開墾事。緣北路鹿野草荒埔原為鄭時左武驤將軍舊荒營地一所,甚為廣闊,並無人請耕,伏祈天臺批準宏著李嬰為管事,招佃開墾,三年後輸納國課;並乞天臺批發明示臺道,開載四至,付李嬰前往鹿野草草地起蓋房屋,招佃開墾,永為世業,須至稟者。

  今開四至,東至大路及八撐溪,西至龜佛山及崁,南至抱竹及崁仔上,北至溪崁。

  康熙二十四年十月日。

  墾荒,現奉上令,準速給照,以便招佃及時料理;候墾耕成熟之後,照例起科,照。

  (二)

  (原書第一行腐蝕,字劃不存)賦足民事。據墾戶詹升請打貓梅仔坑寮口荒埔十餘甲,東至梅仔坑枋寮,西至溪,南至山,北至中溪仔。據通事謝章等查明無礙,合行給墾。為此,單給墾戶詹升即便前往所請界址內開墾輸課,給此執照。

  康熙四十七年四月日給。

  (三)

  臺灣府鳳山縣正堂、紀錄八次、署諸羅縣事宋,為墾給單示,以便墾荒裕課事。據陳賴章稟稱:竊照臺灣荒地,現奉憲行勸墾章。查上淡水大佳臘地方有荒埔一所,東至雷匣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興直山腳內,北至大浪泵溝,四至並無妨礙民番地界,現在招佃開墾,合亟瀝情稟叩金批,準給單示,以便報墾升科等情。業經批準:行。查票著該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確覆去後,茲據社商楊永祚,夥長許總、林周,土官尾帙、斗謹等覆稱:祚等遵依會同夥長、土官,踏勘陳賴章所請四至內高下不等,約開有田園五十餘甲,並無妨礙,合就據實具覆各等情到縣。據此,合給單示付墾。為此,示仰給墾戶陳賴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臘地方,照四至內開荒墾耕,報課升科,不許社棍、閑雜人等騷擾混爭;如有此等故違,許該墾戶指名具稟赴縣,以憑拿究;該墾戶務須力行募佃開墾,毋得開多報少,致乾未便,各宜凜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給。

  發淡水社大佳臘地方張掛

  (四)

  臺灣府彰化縣正堂談,為叩乞天恩準給照以便填築、以裕塭稅事。據?霧莊民陳拱具稟前事,詞稱:緣上鹿港有小港叉二條,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四至並無與民番妨礙,拱欲募雇工力,填築魚塭,遞年愿徵塭稅銀九錢,誠恐附近棍豪藉端阻撓,但未有照不敢填築,合情叩乞恩準報餉給示,俾得前往填築,輸納塭稅,生民有賴,沾恩靡涯等情到縣。據此,除查明注冊給示外,合就給照。為此,照給陳拱即便前往上鹿仔港,務照在於所請四至界內填築魚塭,輸納課餉,勿得侵越界限,致滋事端,毋違,須照。

  右照給塭戶陳拱準此

  雍正二年十一月日給。

  (五)

  臺灣府彰化縣談,為懇給執照,以便募民招墾事。據薄升澯具稟,請墾布嶼稟保荒蕪青埔草地一所,東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豐港為界。查明四至無礙,合就單付墾戶薄升澯前往呈請界內募佃墾耕,隨墾隨報,照例升科,毋得欺隱,給此執照。

  右單給墾戶薄升澯執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日給。

  (六)

  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張,為墾恩改正戶名,以便輸餉等事。據業戶施長齡具稟前事,詞稱;齡於本年六月間,明買得陳拱原請塭地一所,土名坐落鹿仔港,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四至明白為界。現在乃系港叉海坪,未經開築成塭,茲齡欲備資本,雇募人工築成塭業;俟工力完竣,報明升科。謹情具稟,並將陳拱原繳墾單、告示、賣契呈驗,伏乞太老爺改正戶名,換給告示,以便輸餉管業,沾恩切具等情到縣。據此,除驗明準改戶名,換給告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業戶施長齡照依原買陳拱請墾港叉二條四至界址管業,募工填築魚塭,照例輸餉;務要的實塭丁採捕魚蝦,毋得容匪滋事,慎之,須照。

  右照給業戶施長齡準此

  雍正四年八月日給。

  (七)

  特簡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張,為請墾荒埔,以裕國課事。據貢生楊道弘具稟前事,詞稱:農為民事之本,產乃國用之源。弘查興直埔有荒地一所,東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腳,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豆山,堪以開墾。此地原來荒蕪,既與番民無礙,又無請墾在先。茲弘願挈借資本,備辦農具,募佃開墾。爺臺愛民廣土,卹士裕國,恩準給墾單告示,弘得招佃開荒,隨墾升科,以裕國課等情。據此,飭行鄉保、通事查明取結外,合就給墾。為此,單給貢生楊道弘即便照所請墾界,招佃墾耕,務使番民相安,隨墾隨報,以憑轉報計畝升科,供納課粟,不得遺漏,以及欺隱侵佔番界,致生事端,凜之,慎之,須至墾單者。

  右單給貢生楊道弘準此

  雍正五年二月初八日給。

  (八)

  同立合約人武朥灣社土官君孝、歐灣及業戶楊道弘,甲頭七哥、阿八、買那、朥允、卓論,白番武使、斗僅、賣陣、大里興等。茲因本社課餉無徵,孝等會同眾番妥議,除本社耕種外,尚有餘剩荒埔一所,坐落土名興直,東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腳,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豆山,東西四至定碑為界。眾等俱各甘愿將此荒埔贌與墾戶楊道弘前去招佃開墾。除升科報課外,三面議定每年愿貼本社餉銀五十兩。此雍正九年起,約定八月交完餉銀,其後逐年循例不敢挨延短欠。立約之日,通同周圍四至定立界限,永為照例,後日不得爭端易界。此埔並無重墾他人等情;如有棍徒假藉混爭,系孝等抵擋,不乾贌主之事。其莊社各守相安,不許莊人擅入番厝交番,私相授受;亦不許縱放牛只,越界踐踏園埔。此系二比兩愿,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雍正八年九月日。

  卓論文仔野梢

  撈允朥罩夏朥萬

  荖萬

  武使

  甲首七哥白番老番歐乃

  賣陣

  阿八大里興老翁

  買那斗僅龜翁

  武朗愛攝

  友眉

  同立合約武朥灣社土官歐灣

  君孝

  貓汝抵焦巴里業戶楊道弘

  管事吳瑞立

  中見人干仔科夏朥史

  縣長沈輅冶

  代筆人書記鄧幼嘉史定北鶯白番萬仔粽大朥抹氏

  巫禮殆仔

  敦仔釐大勿臘必仔鶴

  歐乃巴汝粟

  (九)

  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張,為叩懇給示嚴禁,以杜混累事。據墾戶貢生楊道弘具稟前事,詞稱:弘於雍正五年間,請墾興直草地一所,東至港,西至八里分山腳,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豆山,經蒙前任老爺查明給單在案。緣招佃未有人,未曾報升,茲現在募佃招墾,遵例升科。第弘離莊窵遠,即有照顧弗及,佃人罔知功令,窩容奸匪,以及鄰莊越冒混累,合情叩懇,伏乞恩準給示嚴禁,庶佃人有知功令,而鄰莊不敢越混擾累,沾恩靡涯等情。據此,合行給示。為此,示抑莊佃人等知悉:嗣後務須恪遵功令,毋許窩容奸匪,及鄰莊不得侵越混冒;如有等情,許該墾戶立即指名稟究,以憑按法治罪;而墾戶亦不得借端滋事,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雍正八年九月二十日給。

  發貼興直掛諭

  (一○)

  為陳周文業戶稟稱:承番開墾地界,址在貓霧拺東堡四圍等處。該墾東至旱溝,西至廖朝孔大溝,南至姚家大橫路,北至里史社大橫路,四界之內墾底並費銀六百二十大員正。自今墾後,實配大租及丁供、耗採等項,詳查一應確實,果成膏腴,務要所完大租乃業戶陳周文自收,丁供、耗採業戶應完;疊經完納業戶大租,務宜輕重照規施行,及四、九月之前開徵,莫致賠供累課。準此所定,仰該所收所納鄉村民人知悉:聽本縣程預前出示曉諭,收單完串,各有兩分,務須遵照。當念業戶力本一造之功,毋許歲月挨延拖欠等情,墾式為炤。

  計開:

  分居共六館業戶開墾,各置各管,立約均執存照。

  分戶芳名開錄於後:張達慶、廖朝孔、陳周文、姚向辰、秦來興、江佑金等。

  雍正十年十二月日,彰化縣正堂程給。

  (一一)

  (前文略)照給成墾事。案據吳永興稟稱:承父遺下墾管木屐■〈目蘭〉、長寮兩處地方,東至木屐■〈目蘭〉大山,西至長寮大山,南至□□,北至珠仔山嶺腳,四至界址明白。內荒埔較多,成田尚少,逐年配納番租四十五石。又帶茄道坑園地一所,東至溪頭,西至火空,南至木屐■〈目蘭〉山,北至西魯榻崙,四至界址明白。該處地方俱未領墾,叩乞恩準給照等情,業經票差查勘在案。旋據該差具覆界址相符,並無轇轕等情。據此,合行照給。為此,照仰該業戶吳永興即便遵照,所有荒地限一年內趕緊招佃開透,報丈升科;如逾二年仍舊拋荒,另有別人開闢,該業戶不得藉口相爭,切切,勿違,須照。

  右照給業戶吳永興準此

  一、批明:永興、振成兄弟,於光緒十三年十二月間分爨,凡所承物業照兩大房均分。茲因墾照難以開拆,其二比房份應得界址,俱載鬮書合同字內明白,批明為炤。

  光緒十三年六月日給。

  一、批明:內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付佃人吳德坤前去開創,批炤。

  一、批明:內抽出水井湖、鹽塗坑兩處草地荒埔二所,付佃人吳萬豐官前去招佃闢創,批照。

  (一二)

  代理埔里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發墾照事。案據墾戶曾如從稟請:竊從於上年間,墾闢鹿撾莊前後山林埔園一所,東至大崙分水界,西至大崙分水界,南至路牌小溪界,北至大崙分水界,四至界址分明。前經於去年五月初一日稟請在案,但未蒙恩墾分執,未免有糊混之虞;若蒙準賜給發墾照,庶可再興工開闢。待耕成請丈,分別課納,永遠掌畊。理合瀝情稟請,叩乞電詧行等情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永墾。為此,照仰該墾戶即便遵照,開成田園報丈升科,以杜爭端,切切,頒照。

  拑字第二十一號。

  右照給墾戶曹如從準此。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給。

  (一三)

  欽命二品頂戴、辦理中路營務處中路撫墾事務統領棟字等營遇缺盡先前選用道、兼龍騎都尉勁勇巴圖魯林,為給發墾單事。照得本處奉爵撫院劉委辦中路撫墾事宜,業於大湖、東勢角等處設立撫墾局,並經將稟定墾務章程出示曉諭,招墾在案。茲據臺灣府彰化縣太平莊人赴東勢角局,稟明承墾彰化縣轄境頭汴坑各處地方曠地一處,東至本局經勘酒桶山橫龍直透為界,茄冬坑水倒北止,計□弓;西至猴洞埔溪冬瓜山、頂埔腳豬哥湖山止,計□弓;南至竹仔坑扁擔山龍水流南止,計□弓;北至石館湖廍仔坑中坑,直透內城大潭山、隆虎頭山腳止,計□弓;經委員勘明四至界址,丈量弓數,並取具殷戶保結,合給墾單,以便開闢。該墾戶林鳳鳴務須遵照稟定章程,限定一年期內,將承墾之地盡成田園,分上、中、下三則抽租。上者三成作官租,七成歸墾民;中者二成作官租,八成歸墾民。三年成熟之後,按則升科,即將此墾單繳還,換給縣印墾照,永遠收執;倘限滿未墾,即追回墾單,另行招墾,該墾戶不得抗違干究,切切,須至單者。

  右仰墾戶林鳳鳴收執。

  光緒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給。

  (一四)

  辦理中路罩蘭等處撫墾局委員選用分縣梁,為諭飭遵照事。照得本局奉中路營務處諭飭大湖八份坪丈出水田一十四甲,上蘆竹坪丈出水田三甲零,插定地界,餘歸總墾開闢。至各處地界,本局會營勘定,東至大小南勢馬那邦蘇魯公山大山頂分水田龍,插落罩蘭大河為界;南至罩蘭大河,透至內灣古昂二田頭,透上大坪嵌眉繞轉西邊小昆對過公館龍割牌,繞出瀝西坪南嵌眉,透出松柏林頭割牌,透至新三櫃由龍插落坑為界;西至十份仔面小崠對過細草牌,由小龍透出乳孤崠,透至藤寮崠對過王爺旗,由龍透至三叉崠對過烏石壁、對過八仔樹崠、對過扁山、對過獅頭崠為界;北至獅頭崠,由龍透上打鶴崠,透至頭寮崠,由小龍透至草崠,由小昆插落三寮坪立界,透大河,由河透出王爺潭口大路,橫過八寮灣嵌腳大圳,透至十寮坑口至水尾坪嵌腳,由大河透出汶水河夾水,又由汶水河透入菁山水流內為界。仰該總墾等將各處地段克日興工舉辦,候新設苗栗縣列地,移請即發墾照,以專責成。除轉發墾戳並稟報外,合行諭飭遵照。為此,諭仰該總墾即便查照遵辦,切切,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黃南球

  右諭廣泰成墾戶等準此。

  姜紹基

  光緒十五年三月日諭。

  (一五)

  欽加五品銜、請補鳳山縣、署理宜蘭縣正堂俞,為給發墾照事。照得二快堡一帶有新闢開成之地,業經本縣會同委員親臨復丈,限年升科。其未墾埔地目前尚覺不少,將來變遷難定,或從此而逐漸擴充,或籍照而視為世業,爭端終屬未息,亟應定以年半為限,俾可稍示區別。如能限內開成田園,可以攜照赴縣呈開,聽便丈量升科;倘無工本墾而復輟,一逾年半之限,即將此照作為廢紙,以杜影射冒混之弊。合先給照,為此,照仰墾戶李吟興即便收執,克日遵照前指辦理,毋稍因循自誤,須至墾照者。

  計開:

  墾戶李吟興,認墾全圍埔地一塊二十四甲,東至三洽成埔,西至自埔,南至紅樂林莊,北至三洽成埔。

  右照給墾戶李吟興收執。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給。

  縣行

  (一六)

  總、會辦臺北大嵙崁撫墾總局謝、湯,為換給墾照事。照得本總局於本年十二月十一日,準尖筆窩騎龍墾首邱乾山為經繳墾諭,懇請執照,乞恩準轉詳批定給照,以垂永遠而管墾業事。緣山奉諭開闢尖筆大窩騎龍莊兩處山場荒埔,東至大龍崗水流出新洽壢,透至五指山河洽水為界;西至騎龍背,透過十三份,插落壢水流老洽壢口為界;南至老卑犁山腳崩崗崁眉為界;北至南窩龍頂插落出四欉壢,透出騎龍尾洽水為界;四至界址山自備工本墾闢成田,已經清丈兩次,茲經繳諭日久,理合懇請執照以垂久遠等情。據此,查該處方經本總局清丈已成田一甲四分,四界內荒埔廣闊,尚未開闢,該墾首務須將此未開高低荒埔,趕緊一律開竣,照章報升。為此,諭仰該墾首務宜遵照,並毋得混越,以照公允,毋違,切切,此諭。

  右諭粵籍墾首邱乾山準此。

  ·第二節大租之沿革

  (一)

  昔蘭人之往墾也,其法合數十佃為一結,通力合作;其中舉一曉事而出資多者為之首,名曰小結首。合數十小結首中,舉一強有力而公正見信於眾者為之首,名曰大結首。結者具結於官,約束眾佃也。凡有公事,官以問之大結首,大結首以問之小結首,然後有條不紊。其分地也,視其人多寡,給以墾照;而眾佃分之得若干甲,視其貲力;而結首倍焉!或數十甲而止,或十甲、數甲而已。人皆官佃,無所隱匿影射;且以無業戶之故,經納官租。若關逃賦有欠,則可履畝而稽,此蘭人之法(「彰化縣志」)。

  (二)

  一、康熙中諸羅縣知縣季麒光覆議二十四年餉稅文:鄭時一人至臺,給以照牌,分別徵稅。其地之平坦而可耕者名曰田;高燥而可藝者名曰園。鄭自給牛種、佃丁,輸稅於官,即紅夷之王田,冊所謂官佃田園也。文武諸人各招佃丁,給以牛種,收租納稅,冊所謂文武官田也。由是鹽則按口有徵矣,渡則按人有稅矣,貨物之出入則按數而抽餉矣,繒■〈罒上令下〉、船隻、房屋、車磨則編名烙號,大者計年而徵之,小者按月而稅之。凡採於山取於海,一雞、一豕、一粟、一麥,必盡出於社商之手。卑縣視事以來,憚心察核,謹析鄭時徵收之條目,兼繪民情之困苦,為憲臺申請焉!一、稻粟額共一十三萬八千一百九十一石三斗,內官佃田園九千七百八十二甲八分九釐零,上則田每甲徵粟一十八石,園每甲徵粟一十石二斗;中則田每甲徵粟一十五石六斗,園每甲徵粟八石一斗;下則田每甲徵粟十石二斗,園每甲徵粟五石四斗;共徵粟八萬四千九百二十石四斗八升九合零。文武官田園共二萬二百七十一甲八分四釐,上則田每甲徵粟三石六斗,園每甲徵粟二石二斗四升;中則田每甲徵粟三石一斗二升,園每甲徵粟一石六斗二升;下則田每甲徵粟二石零四升,園每田徵粟一石零八升:共徵粟四萬一千四百零三石三斗七升五合零。查官佃田園,牛具、埤圳官給官築,令佃耕種;文武官田園自備牛種,與佃分收,?完正供,今歸民業,自當一例均勻。況當日田荒則豁之,民死則蠲之,佃有缺乏則借貸之,若著為定例,則田有荒熟,人有存亡,而課無增減,民力何堪!遵議:上則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園每甲徵粟二石四斗之云。

  (三)

  一、又豫計糖額詳文:竊照白糖興販,關係軍需,在國賦為最重,在民力為最難。二十四年,臺灣辦糖一萬一千石之額,派於臺灣縣者六千石,派於鳳山縣者一千五百石,派於諸羅縣者三千五百石。鳳、諸兩縣以車少糖虧,興販需時,皆挪移正項,重價購買;自知有累考成,不敢計及利害。但明年糖數又復倍增,六千石者將一萬二千石矣,一千五百石者將三千石矣,三千五百石者將七千石矣。查民間蔗車並未添設,若取足於民,斷不能使窮山荒海之殘黎堪此重困;若取足於官,更不能使蹈險履危之貧吏勝此疊賠;即立加參處,而終無所濟。卑縣等悉心籌畫,不得已,欲照內地按田辦課,援今年漳、泉之例,計三縣田園之數,照甲勻辦,庶幾眾擎易舉。計按田辦糖,其便有三;而應議者亦有三。每田園一甲出糖數十觔,給以部價,不致賠累;一便也。糖蔗之園有糖可完,不煩別買;未種蔗之田零星買納,不須躉辦,糖價不至頓昂;二便也。佃丁知今年之糖出之於田,明年不煩督勸,皆急公插蔗,糖額自敷;三便也。其所應議者:一、水田與旱田之分也,官佃田園多系水田,不宜插蔗,其收倍厚;文武官田皆屬旱地,雖可種蔗,其收甚薄。故鄭時之糖皆辦於水田之佃丁,今總計三縣水田幾何,應辦糖幾何,旱田幾何,應辦糖幾何,斯則難易均矣!一、官田與民田之分也,民田者今佃丁無主之地,按甲而納糖,眾所願從;自將軍以下各自管耕督墾,即為官田,其數已去臺灣田園之半,今使之急公辦課,不特事難勢格,仰觸忌諱。即佃丁管事亦非縣令所能制,縱目前自認均辦在民田蹷竭而供之,而官田之糖臨時違誤,咎將誰任?一、官車與民車之分也,種蔗之人既豎車硤煮矣,若使之一無供辦,反可昂價轉售,是利歸車戶而累及百姓也。查三縣民車舊額計五十張,而各衛門新立之車亦不下五十張,按車而責以一百石,在民事較今年之徵已省三分之一,即官車之糖現有部價支領,誰敢阻撓;而佃丁亦不必拘每甲一石之議,可以少紓貧民衣食之資矣!據卑縣臆見,官車與民車均派,官田與民田勻辦,再為分別水田、旱田之輕重。約計官民之車百張為率,可得糖一萬石。官佃田園八千三百九十一甲,文武官田一萬六十二甲九分,就田勻派,以審乎輕重之宜。毋誤賦,毋厲民,立一時之計,垂萬世之規則,小民頌德,下吏沾仁,共為不朽矣!

  (四)

  一、康熙中諸羅縣知縣李麒光條陳臺灣事宜文:有曰官佃之田園盡屬水田,每歲可收粟五十餘石,鄭徵至十八石,十六石又使之辦糖麻豆草油竹之供。文武官田園皆陸地荒埔,有雨則收,無雨則歉,所招佃丁去留無定,故當日歲徵粟十二萬有奇。官佃田園九千七百八十二甲,徽至八萬餘石;文武田園二萬二百七十一甲,僅徵四萬石,亦因地以定額也。

  (五)

  同立約字人南社番通事孩武力,土目老臺灣,甲頭沙末陳仔、佛仔,白番加臘萬、富仔等,有承祖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南勢底,東至埔姜崙,西至海,南至舊虎尾溪,北至新虎尾溪,四至明白為界。自雍正八年間,闔社眾番贌賣與張陳石番銀四百兩,將四至內荒埔付與銀主前去給墾招佃,升科納課,掌管收租,永為己業,年約納社餉銀一百一十六兩。張陳石共三戶,即今之張金興、陳國輝、陳美植,各自另立芳名,分界管業。張金興得一大股,年納社銀四十兩;陳國輝得一小股,年納社餉銀三十六兩;陳植美得一大股,年納社餉銀四十兩,照贌約內分納,無增無減,相安無事曆有年。所綠孩意務、蛤肉等積欠公項,向借不遂,於上年十一月十七日,架以作墾僥榖等事呈控,茲憑公親藍王、施塹理付調處,勸輝等出員大八十個,以給肉等眾番準為洗找之資。二比俱各允服甘愿,理合具呈和息,遵依銷案。自此以後,宜照贌約內該社餉銀一百一十六圓,歷年照股額份下貼納,不得增多減少,亦不得藉端滋事,致失和好。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約字內銀八十個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九年八月日。

  御史

  藍玉加臘田

  公親

  施塹龜蹈

  他年

  代書眉哮盧立

  哮臘蛤肉允仔

  番差

  眉哮舊得岸

  眉乃

  他迭

  蹈阿

  貓龜蹈舊通事孩意務蛤肉大工蛤肉

  眉斗里

  土目老臺灣孩膀女

  富仔

  加臘萬

  眉哮同立約字南社番白番蛤肉荖

  蹈仔蛤肉卯

  陳仔沙女

  甲頭孩意務目眉

  沙末巴臘

  佛仔巴哮仔

  孩巴難大班

  貓山■〈阝宅〉

  小狗

  眉禮

  (六)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業主許光盛等。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澮之功;闢地為所,當藉水源之利。緣源備本雇工,自赤土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盛見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議,願將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崙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底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崙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隨將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闢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圳主亦將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而久荒也,終年收香稻千倉。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闢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照。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氵陰〉,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照。

  光緒六年九月日。

  代筆劉吉人

  為中蔡文和

  圳主潘涵源

  同立墾田約字

  業主許光盛

  (七)

  福建臺灣海防總捕分府、加一級功加二級餘功四次洪,為凜遵憲斷,墾給示諭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蒙本道加四級記錄十四次梁批:據寡婦王氏,孤民黃賞、黃惠等狀呈前事,詞稱:痛氏遵斷鬮得打廉莊租,自二十九年給墾,四十三年開墾,五十年報課,戶名黃元。緣與番接壤,迨五十二年與番定界,分圳南、圳北,立有合約。圳北納國課,圳南貼番粟,又有贌約。不料伯黃仕卿藐法抗斷,兜留墾單合約,唆佃阻租,不容管業。經控告,蒙仁恩照原斷造冊鈐印。但伯現系社商,眾番不敢違社商之命,聽其呼喚,擾莊阻佃,孤寡遭害難堪,叩乞大老爺恩準示諭,俾墾熟莊佃安業納租,無致違抗;其未開墾者得以招集築圳開墾,毋致棍蠹阻撓,國課、番餉兩全無害,孤寡庶得照斷掌業,恩光萬代等情。蒙批:仰海防廳查明給示。蒙此,合行示諭。為此,示仰番民各佃人等知悉:凡王氏鬮分所得打廉莊地,其墾成者務宜認佃輸納王氏租課,不得聽唆抗違;未開墾者,亦聽王氏招佃填築水圳開墾,毋許棍蠹唆番擾害,阻撓課粒。其圳南所贌之地,各番眾各宜安心聽王氏至期照原議貼納,四十年之後仍歸爾番,亦不得藉端生事;如敢故違,許即指名赴本分府衙門稟究,以憑詳憲重處,決不輕恕,各宜凜遵,毋忽,特示。

  康熙五十年十一月日給。

  發行廉莊張掛曉諭

  (八)

  公同立給墾字人六館業戶:張振萬、陳周文、秦登鑑、廖乾孔、江又金、姚德心,岸裏搜拺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潘敦仔、茅格、敦必的、茅格買阿打歪、加臘下、郡乃拔以、郡乃大由仕、該但打祿祿阿、阿打歪郡郡務、黎、斗肉土郡乃、四老馬下道、馬下道甲必難,白番阿木阿打愛薯、歪格比等。緣敦等界內之地,張振萬自己能出工本開築埤圳之位,水源不足,東西南勢之旱埔地,歷年播種五穀未有全收,無奈,眾番鳩集妥議,向墾通事張達京與四社眾番相識,請到六館業戶取出工本,募工再開築樸仔籬口大埤水,均分灌溉水田,敦等願將東南勢之旱埔地,東至旱復溝,直透至賴家草地為界,西至張振萬自己田地、牛地為界,南至石牌,透至西,與張圳汴為界。此系敦四社眾番之地,亦無侵礙他人界限,眾番情願以此酬工本付與六館業主前去招佃開墾阡陌,永遠為業,敦等四社日後子子孫孫不敢言爭。今據通事張達京代敦等請到六館業戶擔承,計共出本銀六千六百兩,開築大埤之水與番灌溉,當日議明六館業戶開水到公圳汴內之水,定作一十四分,每館應該配水二分,留額二分歸番灌溉番田。其東南勢之旱埔地,照原踏四至界內,付與六館業戶前去開墾,以抵開水銀本。六館業戶與四社眾番,敦等當日議明舉為六館,以張振萬為首也,歷年築理樸仔籬口大埤之水,以及圳水灌溉民田、番田,共保水源充足。此系敦等祖地,與他社無干,亦無重約他人,典掛來歷不明;如有出首,敦等抵擋,不干六館之事。此系敦等甘願割地換水,六館業戶願出本銀開水分番,灌溉換地,兩相甘願,後日不敢言找言贖侵越等情。保此地系每年六館業戶坐粟六百石,每館應該粟一百石,聽敦等自己到佃車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交成,恐口無憑,同立給墾約字七紙,各執一紙為照。

  雍正十年十一月日。

  白番郡乃毆郡

  阿木愛薯

  阿斯老愛姑

  阿打歪格比

  土官潘敦仔郡乃拔黎

  該旦阿祿祿

  茅格買呢

  加臘下

  茅格

  敦必的

  阿打歪

  郡乃大由仕

  斗肉士郡乃

  阿四老馬下道

  阿打歪郡那務

  馬下臘甲必難

  代筆人廣東張元調

  為中貓霧拺土官由皆乃

  在場通事張達京

  陳周文

  廖朝孔

  張振萬

  公同立給墾字人六館業戶江又金

  姚德心

  秦登

  (九)

  公同立合約字人業戶張承祖、通事張達京,因於雍正十一年間平番有功,縣主行文皇上,準旨吊過張承祖帶番面君,欽賜蟒袍一領,又賜草地一坐,歸業戶張承祖,岸裏、搜拺、阿里史、貓霧拺、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敦仔阿打歪、茅格郡乃、大由仕、敦必的加蚋下、馬下六甲必難、郡乃馬蚋、保氏麻姑,社主斗肉仕郡乃、大由仕、該旦打祿、郡乃拔黎、阿四老馬下道、阿打歪郡乃務,甲首阿沐愛箸、郡乃歐那、阿四老愛姑、阿打歪搭比、茅格買呢、烏內大宇,白番阿四老大武、后那眉益、斗肉仕麻下蚋、阿打歪甲包仕、茅格孝血、鳥肉該丹、鳥肉施萬、果老郡乃、老血大必力、芥都麻河沐。緣敦等界內俱屬旱埔,播種五穀無水灌溉,曆年失收,無奈,眾番鳩集妥議,懇向通事張達京有人能出工本,募工鑿圳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願將西南勢阿河巴贌轄甲霧林百里樂好四宗草地,定作十分,張承祖應得八分,番應得二分,東至赤塗崎山頂分水直上直下為界,北至番社下橫路面石牌大溝第二重小陰溝為界,南至旱溪秦延鑑草地為界,西至大肚山流水直上直下大肚社山為界,又南至泉水溝為界,西南至七張犁下拺社番自耕田為界,北至岸裏社尾橫車路往牛罵頭大路為界,西北至大甲溪為界,四至界址分明。此系敦等六社界內之地,並無侵礙他人界限,六社眾番情願將此四宗草地酌賞工本,付銀主前去招佃開墾,報升裕課,永為己業,敦等六社眾番子子孫孫不敢異言生端爭執。此系張達京請到業戶張承祖前來擔承,自己出本銀八千三百兩,開水圳分水與番灌溉。當日三面議明,祖開水至萬定汴私圳內,其水作十分,內八分歸張承祖,甘留二分歸番灌溉番田。其四宗草地照原界內踏明,付與祖前去開墾,立戶升科,永為己業,以抵開水本銀。此系六社眾番甘願割地換水,祖願出本銀開水分番灌溉換地,兩相均願,日後六社眾番不敢言贖侵越等情。保此地系六社祖地,與他社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敦等六社抵擋,不干祖之事。每年業戶願貼社榖五百二十石,冬成之日,系番自己到莊車運,永為定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交成,恐口無憑,公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六社眾番因耕種並無車、牛、食榖、器具,再懇向銀主張承祖加備出番銀三千二百兩,即日交訖。其界內草地倘若未墾闢成田,餘埔、曠地以及界外在番界內車路、牧埔,盡行歸祖掌管,收埔可與佃人牧牛,車路每冬車運供課,批照。

  雍正十一年月日。

  代筆人張紹職

  在場見人業戶秦廷鑑

  廖盛

  岸裏社敦仔阿打歪

  為中人土官

  搜拺社郡乃大由仕

  在場郡乃大由仕敦必的

  土官敦仔阿打歪保氏麻姑

  郡乃嗎蚋馬下蚋

  業戶張承祖

  同立合約字人

  通事張達京

  (一○)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佃首陳阿壽,股首邱阿娘、張天水,於光緒十五年間,奉憲諭飭承辦自備工本墾闢九芎坪青山蕪地一帶地方。惟該處地方乃系凶番出沒咽喉之所,屢驚番擾,難保無虞之患,今招得六十佃前來自備工本,在墾地堵御,砍伐樹木,建莊築屋,鑿坡開圳,圳水均勻灌溉。余阿保向得佃首陳阿壽即日立出分管字據,在該處劃定界址,保應分得九芎坪第二十段一股之額,按作魯班一丈三尺為一戈,東至一丈五寸大圳下為界,西至一戈五尺坑崁為界,南至大圳下田唇直透出坑崁為界,北至大圳下田唇直透出坑崁為界。又分得山下上節第一段,保應得一段額,東至三戈二尺山腳下為界,西至二戈四尺坑崁為界,南至山腳下田唇直透出坑崁與曾如鏡毗連為界,北至山腳下田唇直透出坑崁為界。各界分明,歸保掌管,界內青山、埔地另行均分,務要趕緊闢成田園,各界各管,各不得爭佔,異日聽官章程,按甲征租,永為己業。保此業本屬官產,系壽蒙憲諭飭在案,倘有大小事務及科派需費,隨傳隨到,不得退縮推諉,亦不得交接匪類窩藏等情;如有此情,眾佃鳴官究追。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招佃分管定界字一紙,付為執照,行。

  即日批明:墾內本系青山蕪地,系壽蒙憲諭飭在案,登即劃定界址,保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異日聽官章程,按甲征租,永為己業,批照,行。

  再批明:圳路倘被洪水沖破,各股田中任眾佃圳水通流,各不得刁難,批照,行。

  再批明:各股每段田業,原系當日憑鬮拈定之額,批照,行。

  光緒十八年壬辰歲十一月日。

  邱阿娘

  在場股首

  張天水

  代筆曾如鏡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佃首陳阿壽

  (一一)

  立永遠盡根截退墾底歸墾戶股底字人劉可富、劉引源,同三十六股夥等,情因嘉慶十二年,奉胡廳印諭,並向屯番給出墾契,招成三十六股,設隘堵御,墾闢猴洞等處地方,四至界址墾批內載明。不料至嘉慶乙亥年間,突遭生番出擾戕害,莊散民離,地方荒蕪,眾股商議,招得劉朝珍備本湊入四股,共四十股,復墾開闢;幸蒙劉朝珍挺身任用,備出重資,墊給墾闢,頗成田業。迨道光十二年間,該處墾地突被洪水沖壞,兼之凶番復擾疊害,莊民惶惶無倚,墾地仍然荒蕪,墊用日見浩繁,無可奈何,席請眾股人等到場商議,願將該處墾戶各股底,並四至界內山林埔地,以及各處莊地,盡根截退歸就與劉朝珍之孫劉世城、劉維翰承管,稟官給戳,自備重本堵御凶番,墾闢成田,贌佃收租,永為己業,各股內人等不得反悔增贖,亦不敢異言混佔等情。此乃族誼和氣相商,情甘意願,兩無迫勒,口筆有憑,立永遠盡根截退墾底歸就墾戶股底字一紙,並帶印諭一紙,又帶墾契一紙,計共三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退墾以前,各股內已分田業各歸各管;退墾以後,該處糧租永付劉世城、劉維翰收管,以補承墾墊給工資,批照。

  再批明:日後倘有執出股內合約,以及股底字據,概行不得照用,作為廢紙,批照。

  道光十三年癸巳歲二月日。

  劉祖錫徐阿生

  劉阿元劉萬仰

  劉世興劉生亮

  在場知見劉可調劉可壁

  劉萬拱劉東舛

  劉運璧劉萬照

  劉中立賴阿添

  中人姜秀鑾

  知見男學文

  榮光

  代筆劉明新

  劉可富

  立永遠盡根截退墾底歸就墾戶股底字人

  劉引源

  (一二)

  一、蘭地未開時,有漳民吳沙者,初渡臺為執役,不自適尋,宿住於三貂社。三貂為淡水當時極北之界,越嶺即噶瑪蘭,有三十六社,平埔番散處於近港左右。相傳三貂噶瑪蘭者,人跡所不經之地,往往以化外置之。吳沙因久住三貂,間蘭出物與番交易,見蘭中一片荒埔,生番皆不諳耕作,亦不甚顧惜,乃稍稍與漳、泉、粵諸無賴者,即其近地而樵採之;雖翦棘披荊,漸成阡陌之勢,番故不之禁也。而三籍聞風視為逋逃藪來者日益眾,幸吳沙猶畏法,不敢盡縱容入番社,以不生事者為喜,故同知徐夢麟以吳沙言為可信,每每有招撫蘭番之意;此乾隆五十二年間事也。然聚徒日眾,不移時,亦遂佔築土圍,踞烏石港為頭城(歸化後改名頭圍),番眾始驚怖,傾其族以相抵拒,沙弟吳立死之。有許天送者首以販私,悉夷情,社番推為長者,吳沙得其言,知不可以力制也,乃退保三貂,謀以一、二示之信。吳沙既欲以信結諸番屬,番社患痘,出方施藥,全治甚眾,番德之。又因番俗埋石設誓約以堵海賊,為外援不再侵削其地,鬥乃稍息;此嘉慶二年事也。然其時已雇募鄉勇,並在淡丞署領有諭札丈單矣!猶惴惴以私墾為防,及請添鄉勇,分設隘寮,又望為業戶而鰓鰓以歸化請,亦可見吳沙雖一匹夫,而其長慮卻顧不忘戴天率土之思,不可為無裨於蘭之創造也。吳沙在日,官給以吳春鬱義首戳疏節闊目,一切頗聽其便。及三年,沙已死,子吳光裔頂充,由四圍更築至五圍。六年,請續墾開蘭,未報尋亦卒。今沿海以東諸所升報田園,皆當日吳沙酬謝民壯之地,俗呼民壯圍。其由淡入蘭,自遠望坑至硬枋一帶,鄉勇坐護行人,尚有五站未及裁撤,亦當日分守隘寮之遺也。今已久成腹地,毫無生番蹤跡矣。

  一、噶瑪蘭自道光七年,準照同安下沙則改定章程,所有田六、園四之額,則由未入版圖以前,蘭民吳沙父子邀同淡人趙隆盛、何繪等赴省赴郡呈請開蘭之時,先與墾佃私議,將來若由業戶升科完糧,種地佃人每甲田納業戶大租六石,園納四石,經有成說。嗣楊廷理籌辦創始事宜,恐其不敷經費,乃力裁業戶,而由散佃報升,謂此租額訪與淡水拳和官莊相符,即詳請轉奏,援以為例。迨部中因官租二字,查及臺灣叛產入官章程,又引出屯案,詳請改正,為司查駁;續復請以拳和官莊咨覆,先後已屬異詞。況拳和久已無案可查,中所擬供耗、餘租亦各有舛錯,核與原卷數目短少不符,若照屯案辦理,屯業田園各分六等,此項園征四石已照屯案第四等,田則又照至少之第六等,漫無區別,是拳和與屯租二案均難以援引矣!至官產叛租每上田收榖三十二石,上園則如中田二十六石,中園則如下田二十石,下園亦有十八石租額,此乃久經成熟十分膏腴之地,與蘭民之自備工本闢土開荒者迥不相同。查臺屬通行同安則例,自雍正七年為始,雖其例亦分有上、中、下之則,然民間開墾,悉依下則報升。今蘭田六、園四租榖,較雍正七年墾升征粟之數實多,先經嘉慶十八年間,通判瞿淦詳請將湯圍等瘠地定以下則,其餘悉以上則,改照同安下沙則升科。至道光丁亥四月,署通判洪煌始奉準部覆,通照同安下則徵收,乃於八年奏銷冊內聲請改正,自七年為始,尚有未墾荒埔歸在不入額正供項內。

  未墾荒埔本系土番棄而不管之地,自嘉慶二年,吳沙給有招墾丈單,於是漳、泉、粵三籍民人陸續入蘭開荒。至十五年丈升報部外,又有續到未墾,或數十人議分一處,或百餘人議分一處。在設官前原限二年開透者,此西勢之荒埔二千零六十九甲也;至羅東一帶,除先劃給奇武荖等十六社土番自耕地,再加留餘埔,以為此番生計外,尚有餘剩埔地,在設官後原限三年開透者,此東勢之荒埔二千五百三十八甲也。當時巡檢胡桂查丈各坡荒埔不遺餘力,每曰:路到中央水到溝。故該地或近山邊,生番出擾;或依溪口,大水疊沖。或新佃、艋人新土不服,有已墾而不能終畝者;或樹根埋地,刨挖難施,有雖墾而不及開墾者。今按奏定地段,各作五股分予三籍,漳得其三,泉、粵各得其一,即如此東勢未墾地亦經楊廷理詳準以掃笏等處中心之地六百九十八甲仍給漳;以溪洲三百零六甲、葫蘆堵地一百三十六甲,掃笏尾大港地一百甲丈歸泉籍;廣人則願擇依山之鹿埔四百八十九甲,及柯仔林地一百十甲歸其耕管。大抵所分地界,較山路遠者佃人易為開透,如在沿山一帶,則開透甚稀,此二十年時翟丞稟牘中語也。現西勢荒埔,自十八年至二十一年續墾報升者一千八百九十五甲八分四釐三毫五絲九忽,其未報墾者一百七十三甲零而已;東勢則自二十一、二十二年續報墾成一千零七十九甲五分九釐七毫;又奇武荖承墾籌補城垣地段,亦於道光二年續報升園三十二甲九分六釐零三絲;合之,共墾報一千一百一十二甲五分五釐七毫三絲。其未報墾者,除水沖大湖、大湖口兩處詳豁二百八十八甲外,東勢尚有荒埔一千一百三十七甲四分四釐二毫七絲。查定例各省報墾田地,水田以六年,旱田以十年起科;將屆起科,督撫先委員覆勘,有水沖沙壓及實在墾不成熟者,取結題請開除。此項埔地闢土開荒,原議所限之處,乃限以二年、三年開透報勘丈徵,並未指明以兩、三年起科,繼由道府詳省批準在案,仍責成趕墾,核定年分,隨墾隨報;即現所謂不入額正供是也。蘭地墾闢田園,以有無引灌水圳為分,有圳者為水田,無為旱田,故園猶在中等之則。別有一種地勢低窪不能種植旱園,必須開為水田,一逢久雨,四水匯流,田禾浸淹,別莊豐稔之年,該處獨為歉歲。如辛仔罕尾之埔地八十甲,民壯圍六結之埔地一百甲,既經請減餘租,只征供耗矣!又有湯水泡傷,如湯圍之二十甲零地方,瘠薄如白石、新興之八十甲零,此等皆與大湖口及近山傍溪諸磽瘠地詳準報部,得減餘租矣!

  餘租一款,惟蘭獨多。臺地向有升科章程,田園只徵供毫;若徵別款餉銀租賦者,從無並徵正供。蘭屬於供耗外,獨增此餘租一著,猶之各屬雜徵,原不與供耗核計考成也。然餘租實為力裁業戶籌備經費起見,故於每甲田園租中,先劃完供耗,而以其所餘者擬為餘租名色,即仿淡水屯租例,每石折收番銀一元,奉文依議在案。今以現行同安下沙則而計之,田一甲徵榖六石,即劃完供榖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榖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外,計有餘租得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抄一撮;園一甲徵榖四石,即劃完供榖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抄一撮,耗榖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抄一撮外,計有餘租得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八撮,較之創始原議,田凡減耗榖六升八合三勺八抄三撮,園凡減供榖二勺,又減耗榖六升六合七勺五抄九撮,統歸入餘租,以副經費。蓋臺屬每正供一石,止加耗羨一斗;蘭地從前多徵供耗,即少徵餘租。今自道光七年改則,而餘租更寬裕矣!然嘉慶二十三年間,未奉部文,亦嘗有由府轉請不徵餘租者,司中駁以核與原奏田六園四之數減少,斷難遽準,是一並裁減不可也。嗣又有議及此條謂只就各供耗減額,請免歸入餘租而裁之者,易曰損上益下,民說無疆,如果閭閻稱便,朝廷原不在區區升斗,必欲其額外加增,要當無絀於經費而後為盡善耳!

  按餘租科則,照現行同安下沙則科算,較之創始議定拳和莊例,田一甲凡減耗榖六升八合三勺八抄三撮,內劃二撮歸入正供,並無盡將所減統歸餘租;其園一甲凡減耗榖六升六合七勺五抄九撮,內劃一撮歸入正供,亦無盡將所減統歸餘租,及又減供榖二勺,並歸餘租,志稿考載舛錯,茲加考正,庶免沿誤。

  蘭屬經費,正供榖碾放戍兵月米,耗羨榖徵收本色,以備倉儲,嗣已備足二萬石之額。通判呂志恆於道光五年,因新添營制案內缺支月餉,詳準將供耗盈餘榖石照餘租銀每石一元,就廳變價,湊給兵餉。其眷榖因商船未通,難於配運,已自嘉慶十八年,通判翟淦詳準將榖一石變紋六錢,每眷榖年二石四斗,得領紋一兩四錢四分,較之汀、泉各營只折給八、九錢一兩者尤為優厚。其銀由廳解赴府庫,由府兌撥臺餉,劃解司庫,轉給兵眷,此皆取之供耗者。此外文武官弁俸廉餉乾、役食、祭品湊給班兵加餉車價盤費扶柩運殖各紅、白事,胥取給於餘租,照例支發;惟班兵盤費運殖,視內地再加三成。至加餉一款,因取之鹽課不敷,故復以餘租之銀湊給,則餘租之為用廣也。

  續報升科,經道光十七年,署通判李若琳除將撥充書院膏夥及隘地丁糧外,丈升過上則田一百五十五甲八分零,園十甲五分;下則田一千五百九十六甲二分零,園一百三十甲;通計一千八百九十二甲零。造具圖冊,由道詳報;而省中未及奏咨,旋奉有津貼辦公之議。二十一年八月間,臬道姚詳覆,以此項分別徵榖,年可三千八百餘石、變價銀六錢四分,除車價二分外,約折番銀三千四、五百元,請作津貼鳳、嘉、彰三縣辦公之需,免其報升,恐防定額。其前歷屆徵存項下,則於是年防夷案內,一提用過番銀一萬九千三百二十元,為弁兵鹽菜及屯丁鄉勇口糧;一提用過番銀一千元,交澎湖廳防夷之費,同時一律支銷。

  案續報升科及免其報升一條,經朱任於道光二十八年詳報新墾請升;卓任於二十九年奉查照案詳覆,隨奉奏明定額矣!識此,以備稽考。

  一、四月初四日,面奉委札併發章程十八則,丈繩一副,理胸有成竹,了無難色。次日,捧檄入山,何繪等知理不可以私動,藉口助辦城池文武衙門兵房各工程,請奏發銀二萬兩興建,限三年勻攤歸款等語,其實仍思暗充業戶。理指斥積弊,諄諭再三,始據各結首分領丈單,前往丈報。理若準其援照臺例設立業戶,聽報升科,則正供無幾,除支放兵米外,所需文武員弁廉俸、兵餉、役食即須另為請領,是名以尺土歸王,實大費國帑也云云。

  一、臺中獨蘭無業戶,因開蘭時,恐經費不足,故以田六園四之租盡歸諸公,除應完正耗而外,另有餘租一款,凡一切地方公費皆取辦於餘租,詳在田賦條內。而小民無知,動以業戶為請,不特柯、趙、何諸姓鑽充已難,且開徵數載,尚有劉碧玉、王有福等冒昧瀆請。試思利既歸公,權以官重,如再於田六、園四而外,加額以置業戶,在各農佃力既有所不堪,如就田六、園四之中而欲加設業戶,則官有胥差尚不能使民按期完納,又安能任憑一、二業戶而總匯全蘭之糧儲乎!且出資本以開透荒埔者,臺之所謂業戶也,今蘭中散佃各給丈單,既自墾透升報完糧,辦有成案,亦未便使該業戶坐享其利,是公私均有所不宜者也。

  一、田園賦則應請覆奏核定也。志恆議曰:噶瑪蘭丈報升科田園,前守楊廷理原議援屯案成例,田六等每甲徵租六石,仍照同安下沙則例劃完正供榖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羨榖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餘租榖四石零六斗五合六勺八抄一撮;園四等每甲徵租四石,劃完正供榖一石七斗一升六合零一抄七撮,耗羨榖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抄一撮,餘租榖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八撮;供耗榖徵收本色餘租,每石折徵番銀一圓。前督憲汪、撫憲張奏入部議,以臺灣叛產入官,每甲上等田收官租榖三十二石,中等田二十六石,下等田二十石,上等園如中等田,中等園如下等田,下等園可收榖十八石,行令升科。前廳翟淦以蘭疆新闢,地瘠民貧,田園輸將已久,遽令加租,不無竭蹶;且西勢、湯圍、白石山腳、新興等莊,及新仔、罕民、壯圍、六結諸荒埔,或因田禾被熱泉泡傷,或因地多砂礫,或因溪水淹浸,數據各佃哀乞豁減餘租,稟蒙前院憲批允湯圍等莊止徵供耗,免納餘租,其餘悉照同安下則征收,轉行到廳。緣冊籍繁多,一切紙張、飯食費無所出,延未造冊,詳咨覆奏。卑職到任查案,緣臺地入官叛產本系成熟田圍,噶瑪蘭乃初開荒埔,肥瘠懸殊;況叛產系田園全沒入官收租,蘭地田園系民自管業,只輸供賦,尤非叛產可比。卑職親赴村莊,履勘蘭境地本磽薄,非比嘉、彰,加以僻處極邊,雨多晴少,小民終歲勤動,收成不易,照田六、園四徵租已覺力有不支,斷難再議增賦,仰懇核明。翟淦原詳湯圍、白石山腳、新興等莊止徵供耗,免納餘租,其餘田園仿照同安下則以六石、四石分劃正耗,餘租照數徵收,餘租一石亦照原議折收番銀一圓。先行覆奏定案,容即選派經書,設措各衙門紙張飯食之費,造具佃戶花名清冊,詳咨送部。其已報升科之湯圍等莊田園應扣豁餘租,及未報升科之辛仔罕等莊埔地兩款文冊,請俟專案分別勘丈造冊,通詳核辦。傅穟覆核曰:田六、園四額則現經督撫憲專摺入奏,其湯圍等莊免納餘租一節,未經並奏,應請俯如所議。但此等田園只可另為一冊,與撥換城基埔地一項,俟正案定後附案咨部,自未便入於正冊,以免混淆;且此項湯圍等田園久已升科,歷年俱有徵收供榖,應入奏銷,與未報升之辛仔罕等莊不同。應飭該廳勘丈造冊,先行送核。

  噶瑪蘭農戶半多墾佃,緣初闢之時,力裁業戶,各由散佃收租,各佃墾耕,領有丈單,即若永為己業,雖後至諸農僅為請丈者所拓墾,而一經認作輸納而外,無所苛求,故大田多稼時有倉瘦盈億之慶(「噶瑪蘭廳志」)。

  (一三)

  委辦府正堂楊,為給發丈單事。照得噶瑪蘭界外荒埔,先年漳、泉、廣三籍民人陸續到地墾成田園,今奉收入版圖。本府現奉督部堂方檄派,親臨該地勘丈,造具田園清冊,詳送核辦升科等因,除飭弓丈手按佃逐段查丈造冊外,合給丈單知照。為此,單給二圍佃戶蘇沱即便照現丈實田園二甲零分五釐零毫五絲六忽零微,每甲遞年徵租榖六石,早季收成後,照數運赴官倉,經風煽淨,用官斛平量交納,割給完單執憑,不得以濕榖搪塞交倉。仍遵照後開四至界址管業,不得侵越爭佔,毋違,須照單者。

  計開:

  佃戶蘇沱田、園,東至番田,西至圳,南至吳惠山,北至吳華。

  又未墾荒埔□甲□分□釐□毫□絲,東至□□,西至□□,南至□□,北至□□。

  嘉慶十五年七月□日給。

  (一四)

  臺灣巡撫劉銘傳,會同福建總督楊昌俊,清賦臺灣奏議曰:奏為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申明賞罰,以求實濟,恭摺仰祈聖鑒事。竊照臺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徵銀四錢八分六釐。乾隆元年,欽奉恩諭,臺灣丁糧著照內地份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計徵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逮十二年,乃議均入田園徵收,其番眾所耕田地概不完賦,仿照舊就丁納糧。至道光年間,通計全臺墾熟田園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六百二十一頃五十餘畝,穀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餘畝,年徵粟二十五萬五千六百餘石,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元。至今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統計全臺額徵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元,又榖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升科;我朝輕徭薄賦,亙古所無,於臺灣一島尤為寬厚。雍乾年間,屢奉恩諭臺灣賦稅不準議加;其時海宇澄清,升平無事,朝廷視臺灣一隅無足重輕。現在海上多事,臺灣為海疆要隘,奉旨改設行省,經費浩繁,今昔情形不同。臣忝膺斯土,目睹時艱,值此財用匱乏之際,百廢待舉之時,不能不就地籌劃,於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臺灣自有之財,供臺灣之用,應可自成一省,永保岩疆。況節次欽奉諭旨開源節流,以額定之賦、應有之稅,乃部庫歲入之常,國家經久之至計,舍而不計,徒求濟於鄰省,雖舌破唇焦,緩急仍不足恃。臣渡臺以來,查悉民間賦稅較之內地毫不輕減,詢之,全系紳民包攬。如某處有田若干可墾,先由墾首遞稟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稟,墾熟之後,墾首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隘租各項名目,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升科,如臺北、淡水田園三百餘里,僅徵糧一萬三千餘石,私升隱匿不可勝計。臣現由內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人,分派南、北各縣,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行編查保甲,就戶問糧;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逐戶清丈,委派臺灣府知府程起鶚、臺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清賦總局督率辦理。至於賦稅輕重,應俟丈量之後,再請旨飭部覆議。惟臺灣民風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眾挾官,視為常事,有言林爽文之變,系因升科逼迫。委員下鄉清查視為畏途,且萬山叢雜,道路崎嶇,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不惟無裨實濟,且恐蕆事無期,惟有嚴定賞罰,以期成效。如各地方官、委員、紳士等辦理妥速,清查認真,可否準由臣請照尋常勞績,從優奉獎,以示鼓勵;倘有賄託隱匿等事,抑或畏難延誤,即行參事。庶期實力奉行,為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實於臺灣大局有裨。謹將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緣由,會同督臣楊昌俊,恭摺由驛五百里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一五)

  欽差督辦臺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續丈之後,至今田園數倍於前,久未報丈升科。從前海宇升平,朝廷視臺灣一島不足重輕,期無內患,不虞外侮,於賦稅一項,屢奉恩詔格外從寬,以示綏遠安邊之意。現在海上多事,臺灣系海疆重地,久為外人所窺伺,朝廷特設巡撫,以資控制。本爵部院忝膺斯土,應為地方遠大之謀,故招撫生番,以清內患;籌辦海防,以御外侮;清查田賦,以裕餉需。不憚勞怨,慘淡經營,一時並舉,以為長治久安之計。爾等百姓當知隔海遷來,創業不易,亦須為子孫立百年之業,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岩疆,同享樂土。查臺灣素稱沃壤,近年開闢日多,舊糧轉形虧短,皆由業戶變遷無定,糧額向不推收,故絕逃亡莫從究詰。或由田園冊籍失毀,無定戶,無確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隱匿霸佔,奸民從中包攬控爭;或藉防番抽收隘稅,或稱究糧自收大租。強者有田無賦,弱者有賦無田。更有近溪田地,水沖沙壓,小民無力報豁,田去糧存。種種弊端,有礙國計民生,若不及早清查,貽害伊於胡底!現經本爵部院奏明清丈全臺田畝,委派南北兩府設立總局,克日舉辦。爾等田園一經清丈,編立字號,某字某號之田為某處某人之業,糧戶何名,冊籍昭然,遇有買賣田產,立即過戶推收,可免侵佔冒爭,永杜構訟之葛藤。其水沖沙壓之地,亦可隨時稟報,頓釋積累之重負。將來清丈之後,分省分治,糧額既添,文、武學額亦必奏請加廣,是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行剴切曉諭。為此,示仰各屬紳民一體知悉:自示之後,各屬一律辦理清丈,無論官莊、叛產、營田一體丈量,從前隱匿之咎,寬其既往不追,以後如有劣紳土豪從中把持逆抗,或包攬隱匿,或造謗阻撓,即行拿究辦。本爵部院言出法隨,決不寬貸,有所清丈章程另列榜示,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計開:

  一、清丈之時,委員會縣於三日前出示曉諭,定於某日,清丈某保、某甲、幾戶,諭令該業戶將曆有契據查帶到莊,安候委員丈量後,查對契據如果相符,照發聯單,契據仍歸業主收回;如有不符之處,即在契據上注明,照新丈畝數填發聯單,不許委員藉口刁難訛索。違者,準業主指名稟控。

  一、清丈後,須發三聯票單:一歸清丈總局,一存本縣,一歸業主收執。另立清冊兩部:一存局,一存縣。目前清丈,只查畝數界址;至於該田地應完糧多少,統俟清丈事竣,再行奏請部議。

  一、清丈田地須分上、中、下三則;以長流灌溉者為上,資波塘水者為中,其山田與靠天雨者為下。惟園向無分別等項,即在聯單上注明。如有業主賄托委員、紳士以多報少,以上則報中、下則,無論何時查出,該田產充公,委員、紳士從重究辦。如系業主朦混隱匿,一經鄰舍稟控,或經官查出,即將該田產一半充公,一半賞指控之人,委員照失察例究辦。

  一、此次清賦,已經奉旨,在事官紳照異常芳跡請獎,注官紳所查何堡戶,須在聯單上注明系何官紳清丈某戶,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準予優獎;如有掛名官紳,先不幫同清丈,或懶惰偷安,不能耐勞,隨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準列獎,以示懲警。

  一、清丈時,官紳俱由總局發給薪水,不準在民間私索;有陽奉陰違,一經查出,總局並同事委員未曾先行稟明,總辦照失察議,同事俱不準請獎。

  光緒十二年六月八日給。

  (一六)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臺灣巡務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田畝,前經出示奏明清丈,已據各縣絡續報丈清楚。查臺灣自隸版圖以來,田園未經切實丈量,供賦重輕,南北懸殊。如臺灣、鳳山、嘉義三縣所徵供粟,系沿鄭氏所取之數,賦額極重;續開之彰化、淡水、噶瑪蘭各廳縣,均照同安下沙則折徵,賦額較輕,不能劃一。自道光初年之後,續墾田園相率欺隱,又有番租、隘租各項名目影射吞匿,均未報升,此次清丈竣事,額溢數倍,若仍照舊章開徵,輕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通籌全局,別議賦則不可。已將現丈田園,無論新舊,悉照下沙成例分別等則,化甲為畝,以一甲作為十一畝,仿一條鞭辦法,刪去各項名目,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並在內,並化折徵榖價提充正賦。本爵部院系照臺屬各縣最輕之賦,有減無增。此外沿山各處及墾荒未熟田園,暫予別歸未入額,從緩升科,分別完納正耗。並查錢糧正供之外,向有隨收補水平餘,臺地通用者番銀,今賦則改照內地,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並擬酌定平餘銀一錢五分為升科各縣辦公之需;其不能升科之恆春、臺東、埔裏社各缺,仍須由外別籌津貼。此系仿照內地浮收病民情形,期於力除積弊,當經本爵部院具奏請旨飭部核議覆準在案。茲奏到戶,查各屬田畝之瘠瘦,為賦則之增減,並刪去各項名目,一律開徵實銀,系為裕國便民,實是求是,自應詰準所奏辦理。至聲稱臺地通用番銀,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並酌定平餘銀一錢五分為升科各屬辦公之需。所請雖與定例未符,惟酌度情形,亦系實在應需之款。該撫期於官民兩便,力杜浮收,不為無欠,亦應照準。茲奏飭旨下臺灣巡撫遵照部議辦理。至於錢糧科則及隨收貼水平餘各數款,刊刻出示,遍貼曉諭,務使閭里咸知,以免額外浮收之弊等因,核准到院。除飭行遵辦外,合將奉部核准等則,每畝徵收正供數目,分別列單剴切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屬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朝廷恩膏下逮,務當踴躍輸將,自此次定錢糧科則並隨收貼水平餘以後,作為永遠定額,完納正供;如有胥役額外私加浮收等弊,準予赴縣指稟嚴辦;該業戶等有不遵定章完納,亦即一體懲辦不貸,各宜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計開:

  上田每畝應徵耗銀二錢二分四釐四毫零八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二分二釐四毫四絲零八微,一五平餘銀三分三釐六毫六絲一忽二微,總共徵銀二錢八分零五毫一絲,計每甲實徵銀三兩零八分五釐六毫一絲。中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八分三釐五毫二絲八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八釐三毫五絲一微八忽,一五平餘銀二分七釐五毫二絲九忽二微,總共徵銀二錢二分九釐四毛一絲,計每甲實徵銀二兩五錢二分三釐五毫一絲。下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五分一釐三毫一絲二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五釐一毫三絲一忽二微,一五平餘銀二分二釐六毫九絲六忽八微,總共徵銀一錢八分九釐一毫四絲,計每甲實徵銀二兩零八分零五毫四絲。下下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二分一釐零四絲九忽六微,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二釐一毫零四忽九微六纖,一五平餘銀一分八釐一毫五絲七忽四微四纖,總共徵銀一錢五分一釐三毫一絲二忽,計每甲實徵銀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毫三絲二忽。

  上園徵數與中田同,中園徵數與下田同,下園徽數與下下田同,下下園徵數與下下減二成田同。下下減二成田應徵正耗銀九分六釐八毫三絲九忽六微,隨收加補水銀九釐六毫八絲三忽九微六纖,一五平餘銀一分四釐五毫二絲五微五纖,總共應徵銀一錢二分一釐零四絲九忽,計每甲實徵銀一兩三錢三分一釐五毫三絲九忽。

  右諭通知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給。

  告示。

  (一七)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清丈各屬田園,所有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田甲不符,或有無契,準於清丈後由藩司一律刊發新單,以資永遠管業。並將應抽丈單經費,別候核定數目,按甲抽收,不準地方官及委員、胥役私索分文,歷經本爵部院出示曉諭。現查臺南、北各處田畝陸續丈竣,亟須刊換丈單,次第給發,以免躐等。本爵部院業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在案。茲特闡明章程十條,列單出示曉諭,以便闔屬鹹知遵照。為此,示仰該業戶等一體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帶契赴局驗明數目,查照現丈甲數,填給新單收執,以憑永遠管業。並各遵照規定等則,一面照繳丈單經費,一面立時領單,以免遲延壓擱。至此次給單,系奏明由官抽收丈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準該業戶即行指名,稟請查究;如該業戶有不遵此次定章,定即一並照章查辦追繳,各宜凜遵,毋得觀望自誤,切切,特示。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項換發新單,分上、中、下則定價收費:上則每甲收通用番銀二元五角,中則每甲收二元,下則每甲收一元五角,下下則每甲收一元;園上則照中則,中則照下則,下則照下下則遞減。不入下下則者,每甲抽收五角。所有茶園,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園分上、中、下定則,恐有舛錯,是以設局委派員、紳驗對小租契據,並填給新單,以便永遠納糧管業。

  一、驗對契據,須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內者,不得過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過五日;六十里至百數十里者,不得過十日。該小租戶等務當依限帶契到局,聽閱驗明填單,一面照章取費,一面領單,以免差催援累。其有契在內地者,務須先赴局報明,定限四十日帶契呈驗;如不報明及任意玩延者,查出,一半契價充公。

  一、收新錢糧,歸小租戶完納。惟既歸小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所收大租榖石,自當照現定章程,將應完錢糧數扣出撥還小租戶,以昭公允。其大租戶既將錢糧扣交小租戶代納,所有應收大租榖除扣外,尚餘若干,仍準大租戶報官立業,由官另給單照執憑,以杜小租戶拖欠。

  一、無論紅契、白契,經局驗明給單取費後,立即將契發還,不準借端扣留。應收單費外,並不準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許該業主稟請查究。

  一、驗契無論紅、白,必須各有上手老契並行徵驗,以杜假冒。

  一、民間契據或胎押別處,或暫與他人,須令田主與受主同來,方免爭競。其無契而實有業者,非有田鄰及本租主連環保甲,不得給單。

  一、一業兩爭已控在官者,應暫剔出,候地方官訊斷定案,再行核給紅單。

  一、配納番租之田園,亦應歸小租戶完納錢糧。惟查番租向有漢人包辦,其中開銷名目甚多,若不分別剔除,則小租戶未免向隅獨抱。茲定於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糧,應令各社公舉正派頭目,每社一人,由縣點充給戳,按年向小租戶收此口糧租榖,散給番丁,不準包辦之人經手;其書院膏夥、育才辛金等項,即分別應留、應減、應裁,頒令各縣各就地方情形,悉心體察,稟明示遵。至漢人包辦番租,本屬違例,姑念相沿已久,除小租戶完糧及應納口糧各項外,如有盈餘租榖,由小租戶酌量貼補;倘無盈餘,則不必貼補,以昭公允。

  一、近山隘田亦應一律升科,給單收費;錢糧亦應統照規定章程,歸小租戶完納。就小租戶額定隘租項下扣出完錢糧外,餘租概免,以示體卹。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給。

  (一八)

  頭品頂戴兵部侍郎、福建臺灣巡撫部院兼管海關學政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屬田園賦課,民間向有大小租戶承糧納賦之分,此次清丈全臺賦額,從前所徵銀米各款名目悉行刪除,歸一條鞭辦法,業經通行示諭在案。現據淡水縣知縣汪興禕詳稱:各鄉驗契給單將竣,應行啟徵新賦,遵查淡屬向有大、小租承糧名目,亟須分別辦理。現給丈單,歸小租戶領執,糧亦改歸小租戶完納,深合就田問賦之義;惟大租戶既不納糧,若照舊額收租,未免太覺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妥議章程,另行詳辦外,所有隆恩官莊學租、拳和官莊正耗,以及漢業戶、番業戶、番丁私口糧,屯丁養贍七款名目,請自光緒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受額租,作為十成,以四成貼與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仍令小租戶轉向佃人,將大、小各租一並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單、錢糧俱歸小租戶經手,大租戶無可執憑,將來時遠年湮,恐無稽考,易啟爭端,仍準大租戶隨時照章開明田糧租額,報縣立案,由官核明,另給印單為憑,以昭信守等情,詳請給示前來。查淡轄各項田業,既歸小租戶承糧,該縣議令大租戶酌貼四成,事屬公允,除詳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小各租戶知悉:爾等務須遵照此項定章,統以大租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糧,不得絲毫爭執;如敢抗違,定行究辦。其抄封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另議章程,並不得以此藉口,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四月日給。

  (一九)

  欽加總鎮銜、署福建臺灣城守等處地方參府候補協鎮胡,抄奉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舉辦清丈,所有新舊田園,或偏於賦重,或匿不承糧,業經本爵部院詳核各縣,現在折徵數目從輕,照同安沙則酌議田園上、中、下及下下則應徵銀數,專摺奏請,敕部核議施行。此次清丈以後,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甲數不符,或有田無契,應由藩司一律刊發丈單,以資執憑,永遠管業,並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各在案。茲查臺南、北各屬陸續具報丈竣,亟須刊發丈單,次第查填給領,一俟奉準部覆,將來即照新定賦則啟徵。從此賦重之戶輕減數倍,永無糧累之虞;無賦之田均各配糧,免罹欺隱之罪,實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亟列單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屬官紳、殷富及業戶、農民人等一體知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赴局報領丈單收執,永遠管業,並遵照核定等則,照繳丈費。此系奏明給單收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準該業戶等即行指明稟究;倘該業戶等有不遵此次定章,違延抗繳,亦即一並究辦不貸,各宜凜遵,無違,切切,特示。

  計粘章程六條。

  光緒十四年六月日給。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次發給丈單,南北一律;每甲上甲收費洋兩元五角,中田收費洋二元,下田收費洋一元五角,下下田收費洋一元;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視下下田,下下園收費五角。每洋銀一元概定七錢二分,此外不準絲毫多收。前項丈費祗收一次,並非按年之款,此後永不再收。

  一、臺地遇有地方正事,紳民中踴躍急公者固多,取巧推延者亦有。此項丈費系奏明抽收,事在必行,與胥吏之私收者迥別。官紳、殷富為庶民所仰望,如武職官莊田園、府徵叛產、生息產、書院膏夥產、縣徵官莊及零星充公產,各歸各繳,其紳富大戶當踴躍先繳,以次遞及中戶、小戶,以免諉延觀望。

  一、各屬所丈田園,有遵上年示諭分定上、中、下各則者,有尚未分定者。此次核給丈單,其已經分定者,如與原丈填報等則及甲數相符,即行給單;其間實有未符,準其繳契驗對,確查更正。倘各業戶等故意指為不符,或藉詞延緩,或逞刁軟抗,一經查明,定即究罰。此外尚未分定者,即由仰委各員驗契,秉公核定填報,亦不容再事懸宕。

  一、繳驗契據,無論已稅未稅,驗明給單繳費,立即將契發還,不準藉端扣留。需索單費之外,不準絲毫多取;如有此情,許該業戶等稟請查究。至繳驗契據限期:距城二十里內三日,五十里內五日,一百里及百餘里內者十日。契在內地者,限四十日赴局呈驗;玩延者限半契價充公。間有胎押與人及與人合典者,各繳受主同夥齊來驗對。一業兩爭已控在官者,斷結後,再行給單。

  一、臺地大租戶有每甲向小租戶收榖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謂之額租。有每甲不論荒歉,收榖二、三石者,謂之定租。又有大租戶祗知此段田園年可向小租戶分收租榖多少石,不知有若干甲數者,此次應發丈單,僅給大租戶,不給小租戶,則小租戶無從管業;各給一單,則字號、田甲、坐落地名均同,惟有單內業主、田主兩字分別,日久難保不無牽混。現在丈單之外,由縣另行發給印照,各賦歸大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承領丈單,小租戶承領印照;歸小租戶納賦,則丈單歸小租戶,印照歸大租戶。只繳丈單費,印照無須,以便各有憑執。至大租戶或願照舊歸其完糧,或願減應收大租,改歸小租戶完糧,準如順輿情,期無偏抑,妥為辦理。

  一、配納番租、隘租、屯租各田園,統歸小租戶按則領單,繳費承糧。其相沿支給番丁口糧、雇養防隘壯丁,如完賦之外有餘,各聽民間自收自辦。屯弁辛俸、屯餉,本由官給,毋庸另議。

  (二○)

  欽差督辦臺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剴切曉諭事。照得現在全臺田園舉辦丈量,前經按照淡水廳志載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為準,分頒各屬應用在案。現據宜蘭、新竹兩縣先後稟稱:該二邑丈量田畝,向以一丈三尺五寸為一戈,與現頒之戈互相比較,每戈多加一尺之額,紳民嘵嘵置辯不休,請示遵辦等語前來。查臺灣自國初始入版圖,核算田畝有所謂每戈、每甲等名目,皆系鄭氏一時權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畝化甲為畝,系以戈數核為弓數,其弓定制六尺,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載在志乘,遵行已久,現在舉辦丈量,猶用戈甲目者,不過因其舊俗,以計總數,為將來積算之端。至於量即升科,仍應遵照定章,以弓計畝。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戶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計畝,有十三畝一分八釐有奇。長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畝八分八釐之賦,並無便宜。該二邑以戈小一尺,藉詞爭執,難保不誤執戈大賦輕,戈小賦重之成見,亟應剴切曉諭,以昭定制,而釋群疑。為此,示仰各屬紳民人等一體知悉:臺灣田園化甲為畝,系奉旨遵行定章,斷不能仍復論戈納賦。現在所用舊弓尚是五尺,迨清丈之後,仍應以戈伸尺,按六尺為一弓,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計畝升科。爾民將來供賦不定,於戈尺之短長而定於弓之多寡,其戈長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決不至多完。爾紳民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挪,毋得藉詞爭執,致干未便,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八月日給。

  ●第二章漢大租

  第一節給墾字

  第二節贌耕字

  第三節典賣字

  第四節退佃字

  第五節大租權之保護

  第節其他契字

  第七節大租之消滅

  ·第一節給墾字

  (一)

  本衙馬鳴山莊地,內給出水田一甲二分,付佃蔡贊亨前去開墾成田,初年、二年一九五抽,三年依例每甲納經風扇淨乾好粟八石,車運到倉交納,不得短少,給批,付照。

  業主陳衙

  雍正三年十月日給。

  (二)

  立招批業主簡琳芳,有明贌南大肚番愛箸魯霧莊園埔一所,今有林生亨願自備牛工種前來耕種,時約定每甲園埔願貼犁頭五十兩,以為開圳費用之資。其銀即日交訖;其園埔隨即丈明十甲,界址分明,議定每甲佃首年納租粟五石滿,次年納租粟八石滿,以後每甲納租粟八石滿,永遠定例。其租粟至收成之日,務要重風扇淨,車運到鹿仔港交納,不敢少欠誤課;如有拖欠租粟者,任從業主起耕招佃。倘日後奉憲縣主到莊清丈,俱要照甲納租,佃人不得異言;但佃人要回家之日,先問明業主之後,任聽其脫替,工本業主不得均分。委系二家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批是實。

  內分達皆弟名下園埔三甲銀一十五兩正。

  內分此沐姪名下園埔二甲銀一十五兩正。

  雍正七年(己酉)正月日立招批。

  業主□□□

  知見人陳紹慶

  代筆人林利壽

  (三)

  立招佃人業戶李朝榮,明買有大突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巴劉巴來,東至柳仔溝埤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至入社大車路為界,北至黃邦傑厝後港為界,四至明白。今有招到李思仁、賴束、李祿亭、梁學俊等前來承贌開墾,出得埔銀六十五兩正,情願自備牛犁方建築坡圳,前去耕墾,永為己業。曆年所收花利照莊例一九五抽的,及成田之日,限定經丈八十五石滿斗為一甲,每一甲經租八石,車運到港交納。二比甘願,日後不敢生端反悔,增加減少,亦不敢升合拖欠;如有拖欠定額,明官究討。口恐無憑,立招佃一紙存照。

  即日收過埔銀完,再照。

  雍正十年十月日。

  立招佃人李朝榮

  (四)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置買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莊,土名轆遇朥■〈月胥〉。今有王及歡前來認佃開墾,議定犁分一張,配埔五甲。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車、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雜種耗粒,俱作一九五分抽,不得少欠;如開水耕為水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粟八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粟八石滿,車運到鹿仔港交納;如有熟田付耕,首年該納粟八石滿;如開水,每甲議貼水銀一兩一分。其莊內田得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埔,系佃等之事。至成田之日,再丈甲數,每甲納租八石滿,不得增多減少,經風乾淨,車運到港完納,永遠定例。每年修理水圳,系佃人之事。如佃等欲回內地,或別業,欲將田底頂退下手,務要預先報明業主,查其短欠租榖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之人,聽其頂退,收退田底工力之資。其租稅務要逐年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故違憲禁事,不遵莊規,窩容匪類,及為非作歹;如有等情弊,被莊主查出,稟逐出莊。此不許藉稱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不許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雍正十一年二月日給。

  業主楊□□

  知見管事□□□

  (五)

  本宅承買惡馬草地一所,立名德頤莊,現在開圳灌溉禾苗,招佃墾耕,上供國課,下給家計。茲據佃人張強,備銀五兩前來承贌,犁份一張,照官尺丈明配田六甲,又每張犁份議貼水圳銀三兩。其犁分銀五兩業已收明外,所有水圳銀,俟水開到田之日,立即交明,以資工費,不得拖欠。其地丈明,付與該佃自備牛工、種籽,蓋房居住,前去墾種為田。至該佃應納租粟,以雍正十二年為始,每甲照莊例:初年納粟四石,次年納粟六石,第三年納粟八石,永為定例。俱系滿斗,經風扇淨,車運至鹿仔港、水裏港船頭交納,無論豐歉,開透不透,按甲輸納,不得藉端少欠升合。至該佃所耕之田,如欲變退下手頂耕,及招夥幫耕,務須先報明頭家查明誠實的人,方許承招,不得私相授受。在莊務須恪守莊規,不許聚賭、容匪、打架、宰牛等項;如有違犯,立即呈官究逐出莊,不得藉端生事。合給佃批,付執為照。

  雍正十一年十月日。

  德頤莊業主□□□

  (六)

  立招佃業主張承祖,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甲霧林莊。茲有謝登南兄前來贌墾,犁份一張,配丈五甲正。當日議明每甲首年納大租粟四石,次年納租粟六石,三年納粟八石,俱系斗租;三年以後,每甲八石,永為定例,年有豐凶,不得短少升合。其租粟要重風乾淨,不得以濕冇抵搪。其租榖要車運一半到鹿港交倉,一半運至彰化;倘不車運,照莊例每石貼車工銀五分,交業主自己傭車,其銀隨租秤明,給發車工。其莊中修築埤圳及橋道雜費等,俱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干業主之事。亦不得隱藏匪類等情;如有,聽業主稟逐,另招別佃。其佃人倘欲別創及退回內地,必先問明業主,查無拖欠租粟、車工,並承退之人誠實,方允頂退,收回犁頭工本銀兩。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為執照。

  乾隆元年十二月日。

  立招佃批業主□□□

  (七)

  給佃批業主楊興祖,有明買大肚四社草地,經報科給墾。今有林任兄前來贌犁份四甲前去墾耕,約首年納租粟四石,次年納租粟六石,第三年納租粟八石滿斗,永為定例,運到大肚渡頭交納,經風扇淨,不得濫冇。其開築圳水並歷年收補工資,照莊例均出。倘欲將田變賣,必報明業主管事,不得私相授受匪人,在莊騷擾,合給佃批一紙付照。

  其犁份銀已收訖,再照。

  乾隆二年正月日給。

  佃批業主楊興祖(即三祐)

  (八)

  立墾單字人業主蕭因,所轄草地內有荒山一所,址在開元後山,土名界址寮,東至灣坑岑下,西至簡家田,南至坑崁下,北至簡家田,四至界址明白為界。茲有崎頭莊佃人林降,欲自備工本開墾耕築,前來給單;爰是踏明界址,交與佃人林降任從墾築。山田耕成之後,逐年配納大租二斗,永為降之己業,日後該業主子孫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合給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四年三月日給。

  墾單字業主蕭□□

  (九)

  立給佃批南崁虎茅莊業主周添福,有前年明買番地一所,土名虎茅莊,經請墾報課在案。今有佃人葉廷,就於本莊界內虎茅莊認耕犁份二張,每張以五甲為準,不得多佔埔地,拋荒誤課。開築圳水佃人,自出工力開水耕種,年所收稻穀及麻豆雜子,首年、次年照例一九五抽,每百石業主得一十五石,佃人得八十五石;至第三年開成水田,照例丈量,每甲約納租榖八石滿斗,雖年豐不得加增,或歲歉亦不得短少。務備乾淨好榖,聽業主煽鼓,約車至船頭交卸;如有短欠租榖,將田底聽業主變賣抵租。若租榖拖欠,日後佃人欲將田底別售他人,務須向業主言明,另換佃批頂耕,不得私相授受,合給批付照。

  乾隆四年十二月日給。

  (一○)

  立墾單字人業戶張和中,向官給串,開墾草地荒埔一所,坐址在西螺北勢清水仔,東至東螺保十八埒田為界,西至深坑仔路番仔埔為界,南至檨仔腳崁下為界,北至東螺大溪為界,四至分明,整頓農椇,招至西螺新街佃戶高宗基等前來認主立單,開墾耕種,熟園遞年配納大租一九五抽得,凡有耕種五穀、雜子,冬屆之期,前來請主捐抽,以納供課。此系業佃兩相允諾,立字為憑,萬古遺存,永為己業。似此開墾,關係徵重,誠恐日久荒蕪,特立開墾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乾隆七年二月日。

  業主張□□

  代書人姚瑞章

  立開墾單字業戶□□□

  (一一)

  立給墾批阿河巴莊業主張振萬,有自置課地一所,坐落土名餘慶莊,經丈東至林宅田為界,西至圳為界,南至六張犁小圳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址丈踏明白;共有田甲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戶王簡書前來,出得時值埔價銀一百六十兩正。其銀即日交收明訖;其埔隨踏交銀主前去墾成水田,內帶水分九張足蔭。當日二面議定,遞年每甲實納初年大租二石,次年納大租四石,三年實納大租八石,系頭家租稅,永為定例。每甲隨帶車工銀三錢六分正,貼運課工腳費用。其大租務要曬乾風淨,不得濕冇。豐歉租無加減,亦不得拖欠升合。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勒迫,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為永遠執照。

  外批明:其莊中申禁以及水榖,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即日收過墾批銀一百六十兩足訖,再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給。

  業主張□□

  管事□□□

  (一二)

  本宅有埔地一所,坐落芝葩里,土名大崙中,茲佃與李旺犁份三張,前去出本鑿築埤圳,墾成田園。逐年收成粟粒、麻豆、雜子,未成水田,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糶,盜車別莊;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乾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到倉口,上倉交足。不得少欠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等,並三年後開墾未遍,致荒誤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業主別行招墾,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轉退下手,與下手之人同來印認佃約,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東至番仔車路,西至海,南至溪,北至大崙尾崎仔頭倒水為界。

  乾隆十五年二月初二日給。

  業主□□□

  (一三)

  立批業主本宅置糧田莊地一所,土名大溪墘中興莊前田,犁分一張半,帶圳水一分半灌溉,東至東勢屋墘古路透溪為界,西至林養田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埔頂車路為界,四至分明。今有佃姜殿高自己前來給出墾單,子孫永遠管業,領批耕作,逐年租榖隨年情豐凶,早季收成完竣,憑宅照例一九五抽的。其租粟車至本館交納,以憑供課,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聽本宅另招耕納,以免誤課。每年未有抽的,不得擅自私相糶賣,亦不得窩藏匪類開貼等情;如有查出,稟官究逐,不得徇情,合批,付執為照。

  乾隆十六年十二月日給批。

  (一四)

  給墾批人貓哩錫口莊業主何周沈,先年有明買錫口莊番林埔地一所,年納番地租有據,經升科報課在案。今有王福秀前來認佃,坐址於中坡山腳,南至簡立哥,北至藩賢哥,西至溝,東至厝地,四至分明為界。秀哥自備工力、農具等項,前去墾耕成田,跟同踏明現田八分,登帶大租六石四斗,逐年運到公館,當風扇淨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其田候通莊清丈,除八分以後伸出,田底甲聲再按莊例四六均分,業四佃得六,不敢異言阻執。仍在莊各安事業,不許竊匪聚賭、酗酒打架等情;如有等情,刻即鳴官究逐。倘若別圖生理,欲轉退他人,須向業主言明,不得私相授受。口恐無憑,立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十七年二月日給。

  (一五)

  立給墾字人業主楊管下武西堡,坐落土名羅厝莊前有荒湳地一片,茲因不成片段,誠恐久荒累課,茲招到佃人黃定前來給墾開荒。業主經丈田七分,年帶納大租粟五石六斗正,其荒湳地隨即踏明界址,東至自己及邱家二人田為界,西至湳岸為界,南至邱家田尾荒埔為界,北至自己出水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交付黃定前去掌管耕作,收成花利,永為己業,業主亦不得另給他人。其大租每年交納,給出完單,不敢短缺;如有短欠,任從業主起耕招佃,抵還國課。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乾隆十八年十月日立給。墾字付佃人黃定

  (一六)

  立給墾單人業主蕭聯豐,有旱埔園二埒,坐落低水埔。上埒園東至崁,西至圳,南至辜宅,北至賴宅。下埒園東至賴宅,西至林宅,南至賴宅,北至林宅,四至俱各明白。今招陳宅認佃耕作,議約犁頭銀二十大員。銀即憑中收訖;園即自備牛犁、種子耕作,永為己業。其園二埒,經丈一甲六分四釐,每年應納業主租粟六石五斗,應車租粟三石九斗三升六合,該佃戶不得短少升合;如有短欠等情,應聽業戶召佃別耕。其園亦無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等情,業主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今欲有憑,立給墾單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契面劍銀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園二埒,經丈一甲六分,每年應納租粟六石五斗六升,應車租粟三石九斗三升,再照。

  乾隆十九年正月日。

  為中人黃猛視

  立給墾單業主蕭聯豐

  知見人陳天成

  (一七)

  立給佃批業主黃朝宣,因前佃羅禹臣經為業佃至愛,有給出埔田一塊,坐落土名羅厝莊後,東至小溝,西至邱家,南至本莊車路,北至邱家,四至分明為界,經丈二分半釐。納租凡事須照莊例規矩,不許生端滋弊。此系業佃至愛情誼,立給佃批一紙,永遠存照。

  計開:

  溪等坐大租粟五斗,邱宅坐大租粟一石五斗,共二石,存照。

  乾隆二十年十月日給。

  知見陳文鳳

  (一八)

  立給佃批萃豐莊業戶汪,有明買竹塹社番眩眩埔、造船港埔地二所,業經報官勘明,給示招墾在案。茲有崁頭厝埔地一所,東至溪為界,西至往蠔殼港車路為界,南至崁腳為界,北至莊後大車路為界,四至明白。未曾出給於人,茲據鄭志耀前來認給等項埔地四至界址,三面議定時值番銀二十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四至界址,一盡同中踏明,悉付鄭志耀前去掌管墾耕,田園照例完租,或揀擇吉穴安葬祖墳,抑或蓋屋居住,栽種樹木,聽其任意取裁,不敢異言阻擋,亦不許給戕傷情弊。保此埔地系是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給他人及別佃沖礙滋事;如有等情,汪出手抵擋,不乾志耀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鄭國安界內之業,抽出墓地三穴,自西一穴起,直透落東三穴止。此三穴墓地永遠歸與鄭雅詩外三人之管業,此業國安不能賣與他人。

  乾隆十九年八月日。

  立給佃批業戶汪□□

  (一九)

  立給換佃批業主薛啟龍,有先年承買課地界內,座落土名霄裏社背,東至長流石溝,西至山腳,南至何思宗田,北至陳兆瑚田為界,經踏四址明白。有佃人徐時偉前來換給佃批犁份半張,前去耕種,即日面議自備工貲、牛隻,架造田寮,竭力開墾,不得久佔拋荒,致誤租課。田中所收雜籽稻粟,依臺例一九五抽的,業得一十五石,佃得八十五石。開成水田照例清丈,按甲供租,每甲八石為準滿斗,務要乾精,自備車運業主倉口扇鼓交納,不得拖欠升合。若遇築大陂圳水,業四、佃六均派;田頭小陂圳水,佃人自備工力,不得推諉。倘回唐別創,擇其誠實之人頂退,預報業管,不得私相授受;倘有窩匪等弊,業主查明,稟官究逐,別招另佃,不敢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給換佃批,付照。

  乾隆二十二年十月日給。

  業主□□□

  (二○)

  立給批業主,因前年佃業墾成田,公議照田額例輸納。因本佃魏海親墾業主到地確實清釐,海名下田一段,坐落在二八水莊尾圳墘,經丈海田一甲零一釐七毫二忽,當日議定每甲八石滿,運到本莊乾風扇淨交納。其租不論年冬豐凶,照甲聲輸租,業主亦不得增多。水路通流灌溉。倘日後欲回唐別創,須頂退他人,並通知業主過佃,不許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永照,行。

  乾隆二十七年八月日。

  代筆人黃木

  為中人余清水

  在場知見人魏白

  立給批墾單人魏海

  (二一)

  本宅承給過阿束番大肚溪南草埔一片,今撥出第十四號犁份東勢半張,給與許前興前去自備牛隻開墾耕種,約每年每甲完租四石,收成之日,按額備齊乾淨好粟,車運到鹿本倉交納;如有濕冇等粟,應聽本倉經風扇鼓。雖年有豐歉,租粟須照約完納,本宅不得加增,佃人不得短少。莊中亦不許窩匪作歹,以及拖欠租粟等情;如有等情,應聽本宅聞官究治,毋得生悔,付此給單為照。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日給。

  業主施□□

  (二二)

  立招墾字人東螺堡業戶林廖亮戶內有荒埔一處,坐在下埧莊,土名中州,東至鄭家園,西至廖家園,南至車路,北至廖家園,東西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人開墾,招過莊乞觀、尾觀前去自備牛工、種子,竭力耕作,當面議貼佛銀三十大元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將此埔園隨即踏交付莊乞觀、尾觀掌管耕作,收稅納租,永為己業。逐年配納大租粟五斗、麻六斗滿,車運到館完納,不敢拖欠;如是拖欠,任從業主起耕別招,不敢異言滋事。此系兩願,恐口無憑,立招墾字一紙為照。

  即日收過墾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八年月日。

  立招墾字業戶□□□

  (二三)

  立墾批人大加蚋莊業主林成祖,有佃人周向觀承買田一十三甲八分四釐五毫二絲,埤水佃人自築灌溉,每甲納粟四石,年共載租粟五十五石三斗八升,報清丈三次,並無出溢額給丁,惟匣口圳溝埔地一所無力墾耕。茲因公項乏費,將埔地一所有六甲,託中引就與佃人周向邊賣出番劍銀四十八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一所,付佃人向前去用力開築為業。此地水無定額,田園雖有的租,業主願貼佃人工力,以資國課,諸事業主一力抵擋,不乾佃人之事,日後不得再徵收租稅。此系業佃相安,共保豐慶,二比甘願,立墾批付執為照。

  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日立墾批。

  代筆人廖國慈

  知見人嘉葆光

  (二四)

  立招佃批字人業主張振萬,有承買岸裏等社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阿阿巴莊上橫山。今有佃人品秀前來補給批單,原經踏過四址分明,又經業主丈過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釐,按甲納租,每甲納租八石,永為定例。系官較斗量,佃人自送至本莊公館交納入倉外,又貼納配運車工腳銀,每石貼銀四分五釐,隨秤交納;如無隨租秤交就租照依時價扣出外,方算實租。其榖務要曬燥重風乾淨,不得濕冇抵搪。至莊中修理橋路、開築埤圳以及埤頭雜費等項,系佃人之事。再者,不得容留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查出,稟官究逐,另招別佃。若佃人欲退,此必要誠實之人方許授受。今欲有憑,文招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二十六年八月日業主張給。

  管事□□□

  (二五)

  本宅有埔地一所,座落曾公埤下大車路上,茲佃人曾大舉前去自備工本,開築埤圳墾耕,犁分一張,遞年收成粟石、蕃薯以及雜子,照一九五抽的。租稅風淨,一半運至本家倉口入倉交收,一半運至竹城內完納公項,將來開成水田,按照每年納租八石。

  如是別創退佃下手,必同下手之人認佃誠實,不得妄退匪人,致生事端,自行出莊。今欲有憑,給墾批一紙為照。

  再批明:此紅瓦厝埔頂麼埤下之業,經請業主吳象踏明界地,東至消溝車路為界,西至崗尾崁眉為界,南至崁眉車路為界,北至崁眉直透為界,交付曾永記前去掌管無異,為照。

  乾隆三十四年八月日給批。

  (二六)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有佃王文光自備工本前來認領墾耕餘慶莊埔地,配丈二甲五分,初年每甲納租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粟六石,三年以下每甲納租粟八石,以官較滿斗,量交租粟,務要曬乾風淨完納,永為定例。但莊眾收成,牛車未免不暇送粟到港交納,今租粟約就本莊公館交收,每石議貼業主運課車工銀四分五釐,隨租戥納;如無隨租秤納,就租粟內依時價扣出車工外,方算實租。其莊中修築橋道及坡圳,系莊佃修理;至完官升科,官發採糴,系業主之事。倘佃欲別創,招人頂退,必聞業管;來人規矩,去人無礙,方得授受。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照。

  批明:丈量以魯斑尺一丈五尺為一戈,批照。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日。

  管事張奕勝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

  (二七)

  立認佃字人深耕堡丈八斗莊莊默、莊亦惠、莊亦強等,今會對承認過業主許佃人默等每年每甲應輸租銀二兩,眾佃等議約麻冬完半,豆冬全完,自行到業主館完納,合給完單執照,斷不敢挨延拖欠。口恐無憑,合立認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佃莊宗憐園二甲;一、佃莊亦強園二甲一分;一、佃莊仁德園一甲二分;一、佃莊默觀園二甲四分;一、佃莊亦惠園一甲五分;一、佃莊耀祖園一甲七分;一、佃葉白觀園一甲;一、佃莊天喜園三分;一、佃莊@祖園二甲。

  乾隆三十五年五月日。

  莊宗憐莊默觀葉白觀

  立認佃人莊亦強莊亦惠莊天喜

  莊仕德莊耀祖莊煶祖

  (二八)

  立給佃批業主劉振業,緣本宅南港仔莊尾原界內開墾未透曠地一所,今有謝茂開前來承佃,認墾犁份半張,明議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為一篙,每張犁份並屋場、菜園、禾埕、圳路在內,以六甲為準。其租,首、二、三年照臺例一九五抽的,供納社番口糧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納租,每甲納租粟八石,無論年情豐歉,業佃不得加減。其租務要曬乾風淨,早季完明,送至業主公館交納上倉。若其佃人欲退賣下手,先報明業主清完租粟之後,聽佃退賣,業主不得阻難。再議明;開築大埤圳,三年之內,工資費用銀兩四六均分,業四佃六;三年之後,系佃自理。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日給。

  業主□□□

  (二九)

  立給批人業主郭山度前來認得埔地一所,土名東勢尾陡門頭,東至水溝,西至車路,南至埤,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度前去自備牛工、種子,實力耕作,任從蓋屋,其逐年配納大租粟五斗,挑運到倉交納,以便完課,倘日得圳水到田,另行請丈納租。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犁頭銀三十員,批照。

  乾隆三十四年九月日給。

  業主□□□

  (三○)

  立給出墾字人汪仰詹,有自置荒埔一所,坐落土名樟浦厝,東至岸倒水為界,西至岸為界,南至吳家為界,北至岸倒水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有陳扶官託中向詹給出荒埔一處,自備工本開園,時三面議定墾字內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將荒埔付陳扶前去掌管,永為己業,每年應納業戶大租銀五錢正。此系仁義交關,日後子孫不敢言增言贖,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並無異言生端反悔滋事。給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銀二十大元正足訖,照。

  乾隆三十八年月日。

  為中人黃有乾

  代筆人□□□

  立給出墾字人汪仰詹

  (三一)

  立給墾字業主陳廷溥,有承祖給墾茄藤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岸,用本開墾埔園一片,東至洪宅園,西至車路,南至水溝,北至溝宅田,四至明白,經丈明載一甲。今佃人洪振老托中向求園底三面議估,即日收過先年開墾工本及園底銀項番銀一百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園交與振老前去備牛隻耕備,永為己業。年配納業主租粟三石滿,收冬之日,應辦經風扇淨乾粟,車運到館完納,不得少欠。如振老不合意耕作,租粟清明,聽其轉退下手。保此園系承祖先年用本開墾熟園,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業主抵擋,不干振老之事。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字內番銀一百大員。

  乾隆三十九年正月日立給墾字。

  業主陳□□

  作中人陳贊官

  洪心官

  知見人陳仁

  (三二)

  立給田單朱厝崙,緣奉藩憲錢檄行,飭查清釐民番田園一案,茲蒙淡防分憲王親臨勘丈,撤底清查,確丈過朱厝崙莊佃人黃棟隆實田三甲五分六釐二毫五絲○忽○微,年該納租粟二十八石五斗○升○勺,合給丈單付照。

  乾隆四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丈單。

  業主□□□

  (三三)

  立給荒園竹圍人業主董聯蔣,明買過李國輔桃澗堡奶笏崙莊,今有佃人王國寶前來,給得過溪瓦磘後荒園一所,東至簡家埔為界,西至溪唇為界,南至賴家田為界,北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自給之後,任從佃人耕作,架造房屋。年納大租粟二斗正,至收成之目,運至本業主公館倉口風扇乾淨入倉,不敢少欠升合。其架造房屋亦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事端等由;如有此情,稟官究治。立給墾單一紙,付執為照,行。

  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日立給墾單。

  業主□□□

  (三四)

  立招墾單戶曾安榮、巫良基、何福興,今有東勢角應墾田園,奉憲詳咨,準給榮等升科,議定每年每甲佃人承耕,供納業戶大租粟八石,照配運車工銀三錢六分,均限早季運至倉下交收。茲仙師爺祀內江佛佐、郭開璉等,前來認墾匠寮南片田三分二釐七毛六絲,四至載冊分明。自給之後,任從墾耕,永遠管業;倘日後別創另退,須問明業主,頂退字蓋戳,方許承頂。今欲有憑,立墾單付照。

  乾隆五十年正月日立。

  墾戶□□□

  (三五)

  本業戶有明買楊梅埔報墾課地,今佃胡興龍前來認墾,給出平山下青埔犁份一張,每張以六甲為準,內扣屋場、稻埕、菜園、水利、車路,經踏明四址,東至車路口為界,西至蕭家埔為界,南至崗唇腳為界,北至長流坑為界,付佃前去自備工本,開鑿耕種。田園所種粟豆、雜子,例照一九五抽的,業得一五,佃得八五,早季收成,運至本莊公所風乾精淨,平量交納,以供國課社租。至築埤圳鄉勇公費,業三佃七勻派,候三年墾成水田量丈,按甲八石納供;如埤水佃人自築,按甲六石完收;其高埠無水灌■〈氵陰〉不能成田者,仍照例一九五抽的。自給墾後,務須勤耕勤種,毋致拋荒誤課;三年後不去墾種,有誤供租,應聽業主另招別佃,不得藉阻。該佃並不得窩匪聚賭;如有此等情事,稟逐別招。倘該佃欲回籍別創,退售此業,歸還工本,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清租割佃,不得私自頂替,妄引匪人。今欲有憑,給批執照。

  乾隆五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給永字第十六號。

  業主□□□

  (三六)

  立招佃字人佃主陳朝珍,有明給阿束社番通土和亮大霞岱等大肚溪南至泉州厝莊北一帶沙磧荒熟田園埔地,已蒙縣主宋訊斷歸結,票押將業退耕,還珍掌管,另招墾種,照納番租。茲佃人李長賢官認耕泉州厝莊北第九埒田園,未經丈明,約踏犁份一張,分作四分,帶水灌溉,東至第八埒,西至第十埒,南至吳頭家草地,北至阿務亭溝,四至載明,前去自備牛工、種籽,相度高下,高則耕園,低則墾田,永遠為業。定約一分,每年該納佃主小租粟二石七斗五升滿,時值銀二員七分半。五十七年起,不論田園豐歉,均應按早、晚二季,春六晚四,送赴本館照按交納清楚,不得短欠;如有短欠,應聽佃主另行召佃別耕,不敢阻擋。倘欲轉手頂耕,即當聞知佃主清租過數,毋許私受典賣,致延租項。其社番大租,本佃主就粟取納,與耕佃無涉;凡有修築埤圳及顧水工粟等費,悉系耕佃自行鳩出,不干佃主之事。恐口無憑,合立招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日。

  佃主陳□□

  (三七)

  給單莊主汪,本莊明買竹塹社番眩眩埔造船港二所,經報官勘明稅契,給示招墾在案。茲據佃戶黃魁興認墾田屋連埔園甲,當即親具認耕領字存查,合就單給屋地、埔園、田甲,前去墾耕,務須遵守莊規,竭力勤耕,照例完租,毋得怠情拖欠,並不得越份生事,致乾呈官法究,此單。

  批明:厝地埔園一處,東至三元宮土壆毗連為界,西至小路尾崁眉為界,南至崁眉圳溝為界,北至小路為界,批照。

  又批明:厝後西片舊厝埔園一處,東至葉家厝邊土壆毗連為界,西至土地公後葉家園毗連為界,南至崁眉小路為界,北至大車路為界,批照。

  又批明:車路北片埔園一處,東至姜家園壆透轉北消水溝為界,西至陳廷攀毗連新莊仔圳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新莊仔圳為界,批照。

  又批明:水頭姜家厝前埔園一處,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路尾土壆為界,南至水圳為界,北至小路為界,批照。

  又批明:日後佃戶自備工本,築坡開闢成田,供納大租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批照。

  再批明:黃琳娘收執墾字內載明四段田園埔地,抽出第三段田園埔地,經公立定四至界址明白,應歸陳寶掌管,其餘一段、二段、四段,系是黃琳娘應管之業;倘日後如有混在寶第三段界內,寶不能坐理。均系兩相喜悅公定,並無交涉,永照批字而行,各不能反異,定批,再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日給。萃字第六十號坐落土名中崙莊萃豐莊

  (三八)

  本宅有埔地一所,坐落芝葩里,土名大崙。茲給與賴君老犁份半張,東至賴、周田頭崙脊,西至自己崙脊車路,南至田公頭車,北至草厝楊蓆家界,四至明白為界,前去出本開築埤圳,墾成田園。每年收成粟粒、麻豆仔子,未成水田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糶,盜車別莊;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乾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赴倉口上倉交足,不得少欠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等,並三年後開墾未成,致誤國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還業主別行招墾給批。倘因別創,欲將所給之地退下手,須擇誠實之人到宅對過認佃,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致生事端。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五十六年八月日給。

  業主郭□□

  (三九)

  給本宅有埔地一所,坐落芝葩里,土名埔心莊頂,東至三座厝崗車路,西至大圳,南至崁頭厝崗橫過,北至坡,四至明白為界。原佃遊川前去自備工本、牛工、種子,竭力墾成田園耕作,所有每年收粟麻豆,照莊例付本宅一九五抽的,車運到本港船頭下船明白;如不下船,車到本宅入倉交納完足,不得少欠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情,將田厝變賣入還,原埔地付本宅別行招佃,不得霸踞異言。若三年後開墾不成,亦付本宅另別招佃;如三年後開成水田,照例丈甲,每甲征租八石。倘要回唐,田厝退佃下手,自同下手之人到本宅立批鈐印,不得私相受授,妄退匪人,致滋多事。其公墾佃批系遊川收存執為照。

  乾隆五十八年月日給。

  (四○)

  本宅有埔地一處,坐落芝葩里,土名大崙赤塗崁。茲佃與梁錫章犁份一張,東至小溪,西至大車路,南至大崙八段內田尾,北至崁下大澤,四至明白為界,前去出本鑿築埤圳,墾成田園。逐年收成粟粒、麻豆、雜子,未成水田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糶,盜車別莊;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乾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赴倉口上倉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等情事,並三年後開墾未遍,致荒誤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還業主別行招墾,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轉退下手,須同下手之人到宅即認佃約,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六十年九月日給。

  業主郭□□

  (四一)

  立招墾字鳳凰翔館業主張,因館下前年有退佃園一坵,坐落斗門頭後,東至楊家佃田,西至圳溝,南至圳溝,北至楊家園及抄封田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本館大租粟五斗。今因乏佃耕作,荒蕪多年,誠恐貽累課餉,於是托中招出本館下汴頭莊佃楊章哉前來承墾耕作。時業主收過認佃銀十五大員正;國付章哉開墾耕作,永為己業,年照字內完納大租,不得拖欠誤課。此園系前退佃已盡,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業主自應抵擋,不乾章哉之事。此系業佃交願,別無異言,日後永無增租丈甲諸事,口恐無憑,立招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六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鄭志賢

  鳳翔館業主張給

  (四二)

  立給佃批字人業主朱洪鐘,有承管大槺榔莊佃人周伯文承買李告老、李笑老水田四甲四分正,坐落大槺榔莊後,其四至載明上手契內。今因田墘西邊界內有荒埔一所,於乾隆六十年明丈過旱田一甲一分二釐五毫正,付與佃人周伯文自己開墾,其工資雜費佃人支理。至嘉慶元年起租,每年配納大租粟四石五斗正,並車工完明,不敢生端異言。恐口無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存照。

  乾隆六十年十月日給。

  業主朱□□

  (四三)

  立承耕字人業主蕭明亮之孫蕭萬春,鬮分下有朱玉退耕水田八分,址在皮寮地面,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界址明白。因佃人朱玉積欠大租十餘年,計算租粟八十餘石,於乾隆三十五年間情願退返管耕。迨四十七年以來,又被洪水沖塌崩壞,無人開闢,招得蕭玖自備牛人種籽,竭力開墾,願出田頭銀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自丙申年至戊午年,三年開荒,免其納租,三年以後,每甲應納大租粟八石滿,逐年該納大租粟六石四年,其田任從永耕,不得增多租粟滋事。此業原是退佃之業,如是後來朱玉將舊欠租粟清完,其田再返朱玉歸管,取回退耕字,不得兜留;業主願將田頭銀送返,收回永耕字,不得異言。此系業佃兩願,今欲有憑,立永耕字一紙以憑,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田頭銀二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嘉慶元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並代書人□□□

  業主□□□

  立永耕字人□□□

  (四四)

  立招墾單字人業主張恩明,有承祖業拺東堡土庫莊等溪邊有小埔仔一處五釐,西至李家田為界,東、南、北至溪為界;四至分明。今招得佃人李斗哥自備工本前去開田耕種,永為斗之己業。二比業佃面議,每年早季納大租粟三斗五升,議定折價銀五毫。誠恐他人藉端,恐口無憑,合出招墾字一紙,給付佃人執掌為照。

  批明:收過墾單字內銀六大員,照。

  嘉慶元年三月日。

  立招墾字人業主張恩明

  (四五)

  立給佃批業主驁西堂林,有彰化縣馬芝遴堡上崙莊原佃陳業亨田三分,坐在本莊,東至鐘宅厝滴水,西至監圳,南至許宅竹頭,北至大圳,四至明白為界。茲因原佃脫逃,致累課租,自乾隆四十三年起,至嘉慶二年止,共欠租四十五石四斗二升二合。本館將此田三分,招到陳藔亨前來出首認佃承耕,願出給批銀一十二大員;其田聽陳藔亨前去自備工本耕作,或築蓋房屋居住,聽其設處,子孫永為己業,逐年配納本館大租二石四斗,經風煽淨好粟,車運鹿港本倉交納。其田經被沙壓,開鑿工力浩大,首年恩免大租。以嘉慶四年為始,不論年冬豐歉,早冬完半,晚冬全完,不得拖欠升合及不照理輸納,聽本館召佃別耕,藔不得藉端滋事。其田系陳業亨欠租之田,與別人無涉;如有不明,本館抵擋,不關陳藔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給批銀一十二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二年十一月日。

  給佃批業主驁西堂林管事吳松英

  (四六)

  立給墾批大溪墘業主潘子王、林文材本宅有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大溪墘茄冬坑,東至埤尾龔溝堀為界,西至郭家毗連為界,南至羅家厝後車路為界,北至嶺頂車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招得佃人羅法建前來開墾,給付與建自備工本,前去開埤築圳,墾闢成田,逐年所有栽種五穀雜子,照依莊例一九五抽的,租榖佃人車運到本館交納,給付完單執照,不得濕冇抵塞,短少升合。凡早季所有收成五穀雜子,未經抽的,不得盜運私糶,匿短大租;如有此情,系查出立即驅逐外境,另招別佃。倘草地有上手來歷不明交加等情,系業主一力抵擋,不關佃人之事。立事之後,該佃人隨到彼處,趕緊墾成征租,不得延搪未墾;若佃人墾成田園,將來佃人抑欲別創,退業下手,務必同承接之人到本館認佃頂耕,不得私相授受,妄退匪人,亦不得開場聚賭,窩藏匪類各等情。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為存照。

  嘉慶四年八月日。

  立給墾批□□□

  (四七)

  給批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楊添享田七甲四分零,因積欠大租無力完納,將田底退歸本衙管掌為業。茲據陳永享到官求給此田底,其田七甲四分零,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明白,三面言議價值銀六十四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陳永享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年該納大租粟五十九石二斗零。茲思去荒濫田二甲四分零,又許六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七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自八年起,按五甲額,每年該納租粟四十石正,照莊例自備乾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納,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另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為玉

  立給批施伯慎

  (四八)

  立給墾單字人馬芝遴堡大湳草港莊業主洪天祐,有承祖應份鬮分水堀埔地一所,坐落番仔溝墘碑頭莊。因前年有原佃楊光喜出頭墾耕為田,祐功叔洪丕玉不知來歷,以恃強佔墾等事,赴鹿港司呈稟在案,二比結據,有本莊吳鎮叔聞知,即向本業主言及此無故小節;況楊光喜系是老佃,此田又系本業主應分佃人之原園,祐叔何必混稟生端。理合公同吳鎮叔從中勸處二比邀同會面,本業主再立墾單,付佃人楊光喜收執,仍舊聽楊光喜前去管耕,不得重新納租;仍著楊光喜備出佛銀十五大員,送交本業主收取,以為和案差承之費。二比調處明白,此田系是本業主應份鬮分原佃界內之業,與別房叔兄弟姪無干,叔兄弟侄日後不得藉詞混稟;如有混稟,本業主應出頭抵擋,不乾佃人之事。此系二比干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再立墾單字,付佃人收執管掌為照。

  嘉慶五年月日。

  公親知見人吳鎮叔

  立給墾單字人業主□□□

  (四九)

  立給佃批字人業主陳裕和,有用銀明給阿用土目振三,同業戶、番差、甲頭、白番等祖遺大肚溪莊泉州厝一帶,土名十股埔沙磧荒埔田園,共約有四、五十埒。今有佃人周國觀認耕得第十六號田園一所,未經丈明,現在耕作半埒,帶水灌溉,東至周心意園為界,西至林忠觀園為界,南至阿霧亭溝為界,北至大肚溪為界,四至明白,前去自備牛隻、種籽,栽種成田。自五年起,每埒應納佃主佛銀一員半,至年每年每埒應納佛銀二大員,按照十月冬收成,送赴本館交納清楚,不得短缺絲毫。三年以後,察看田園好歹高低,應否陞降租銀,另行給批外,倘有短欠租銀者,應聽佃主另行召佃別耕,不敢阻擋;苟欲轉手頂耕,即當告知佃主清租過數對佃,毋許私受典賣,致延租項。其社番大租,本佃主自行完納,與現耕之佃無涉;凡有修築埤圳及顧水工榖等費,均系耕佃自行鳩出,不干佃主之事。口恐無憑,合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此埒內與周心意、李春蕭選對分合,應批明,又照。

  嘉慶五年九月日給。

  佃主陳□□

  (五○)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因前年有劉家退佃水田一埒,坐落鎮平莊南勢,東至劉蔭田為界,西至曾厝崙大圳岸為界,南至范家田為界,北至蕭坤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一甲二分二釐半正,遞年配納大租粟十二石二斗五升,莊例帶車工水銀。今因要銀完課,情願出贌,托中引就與巫德興父子前來出首承領,當月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付與銀主前去耕作納租,永為己業。保此田果系劉天賜等退佃之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業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並帶上手退佃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邱國賢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

  (五一)

  立給批地字人業主洪丕玉,有承祖遺下埔地一所,在埤頭莊埤腳。其地東至大溝,西至洪家水堀,南至藺家,北至營盤,四至明白為界。今有佃人謝及由向本業主給批前去,日後聽其蓋厝耕田,以為己業,本業主及房親人等不得阻擋。其地若有耕田開成之日,明約三年開荒,歷年聽本業主照丈配納課租,各房親人等不得阻擋。此地系本業主承祖掌管物業,與他人無干,理合立給批字一紙,付佃收執為照。

  批明:其地若有耕田,三年後照約納租,不得多端。託丈過每年約納大租榖二斗正。

  嘉慶六年二月日。

  立給批地字人業主□□□

  再批明:謝心美於道光九年,將田邊毗連溝地新耕三坵,向本業主批明,每年加納租課榖二斗,批明,再照。

  (五二)

  立給批字人德頤莊業戶施錦德,有餘埔一所,址在李厝莊後,東至車路,西至水圳,南至水圳,北至消溝,四至明白為界,今踏付佃人黃周、黃得等自備牛工前去開墾耕作。時明丈水田一分半,年貼納大租粟一石二斗正,不許拖欠升斗,日後或有混開隱耕,若不到館聲明,業主查出再丈,累年扣積照例完納。恐口無憑,合立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八年十月日立給批,再照。

  業主施□□

  (五三)

  立付墾單業主楊,有荒埔一段,坐址渡船頭圳墘,東至渡船頭圳墘,西至廍,南至路,北至車路,四至明白。茲有族親茹叔等備送犁頭銀二百元正,請給墾單為憑,前去開墾為田,情願年納本業主大租榖六石,以貼公項;而小租永歸開墾之人,聽其招佃耕種。如缺大租不完,績欠過多,則任業主起耕。議約已定,各無後言,合給墾單,付執為照。

  嘉慶八年十二月日。

  業主楊給

  (五四)

  立給墾批字人業主洪天祐、洪丕玉、洪啟昌,有承祖遺下課地一段,在草港莊西勢。其地東至黃家田尾為界,西至海埔為界,南至吳家田尾出水溝為界,北至吳家田尾出水溝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有本莊黃固老向本業主給批,前去開墾,力耕為園,明約三年開成,聽本業主丈明,配納課租,歷年完納,黃固老不得刁抗。其埔地隨即踏明界址定著,交付黃固老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本業主不得另招別佃開墾。此地系本業主承租遺下未墾課地,與莊佃分毫無干,亦無別給他人為礙;如有別給等情,本業主抵擋,不干黃固老之事。恐口無憑,合給墾批字一紙,付黃固老收執為照。

  嘉慶十一年十月日。

  洪天祐

  立給墾批字人業主洪丕至

  洪啟昌

  (五五)

  立給墾字業主楊,有楊鳳悟退佃田一甲二分五釐正,坐落大武郡西堡,土名四塊厝莊前,東至圳為界,西至浮圳為界,南至林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水湳拋荒,無人耕作,誠恐久荒累課,今招到邱鄰自備牛工、種子,前來開墾認耕,三面言議時值田底價銀四十大員正。即日其銀秤收足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付鄰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年該納本業主大租粟一十石正,又車工銀兩,依例照貼,分作早、晚二季對半挑到本館完清,不得拖欠升合。仍保此田系本業主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家甘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田底價銀四十大員正足,再照。

  嘉慶一十三年正月日給。

  業主楊□□

  (五六)

  立給佃批字業主楊,今有佃人陳阿聽向本館給出荒埔二小段,坐在二林上堡鳳凰厝莊尾,東至楊、曾二家園,西至楊、曾二家園,南至水圳,北至牛埔,四至界限俱各明白。即日收過給批埔底銀十大元;其業隨踏付陳阿聽自用工本,前去開墾耕種為業,不敢阻擋。第是低下瘠薄之地,大租不堪照例,俟開清成業,按配大租七斗,逐年完納,付聽永為己業;抑或後日移售他人,聽從其便,不敢阻擋。今欲有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照。

  嘉慶十三年三月日給。

  業主楊□□

  (五七)

  立給墾單字業主楊,有承管馬芝遴打簾莊荒埔二所。一段土名三塊厝荒埔一所,東至福德爺田界,西至埔界,南至抄封田界,北至出水圳溝界。又一段,土名陰光宮荒埔一所,東至劉家、汪家田界,西至車路界,南至埔界,北至楊家園界,四至界址明白。給付與陳倫前去自備工本,照界開墾成田,俟三年以後,照丈輸納租榖,每甲遞年應納租榖四石,不得拖欠越界滋事。口恐無憑,合給墾單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四年十一月日給。

  業主楊□□

  (五八)

  立給墾字業主楊,因佃人楊文若乏業耕作,向本館給出荒埔一所,土名坐在鳳凰厝山寮莊後,東至鳳凰厝山邊路,西至水溝,南至山寮後園山崙腳,北至水圳,四至明白,付文若自用工本,前去開墾為業。俟開墾三年後,聽本館丈明甲聲,按照等則配納大租;其荒埔聽文若照界開墾掌管,永為己業,無得阻擋。立給墾字,付執為照。

  嘉慶一十五年八月日給。

  業主楊□□

  (五九)

  立給丈單字人鹿港厝莊業主施種德,有餘埔一小片,址在李厝莊後,東至大圳,北至大圳,西至消溝,南至後湖圳,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佃人黃顏丑向業主丈明水田二分半,歷年配納大租榖二石正,車載照例自備好榖乾淨,到館完納,不許拖延升斗,亦不許混開佔墾滋事生端。恐口無憑,給丈單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五年三月日給。

  業主施□□

  (六○)

  立給墾字業主楊必榮、楊名榜、楊振洪等,有承管抵六莊溝尾曠坡一所,被水沖斷,東、西、南、北俱至塭溝為界。另周圍塭溝一帶,東北至番仔溝尾出水透溝為界,西南至黃丞觀田為界。茲本業主以坡塭久經荒蕪,公同相議,招得吳黃楊、楊仰高、黃丕觀、黃裁禮等自備工本,前來給墾開築田塭為己業。其田限墾三年成田,請本業主丈明甲聲,酌納大租。其塭限首年免納稅銀,以為開築工本之資,次年按照出息納稅。所有應納大租以及塭稅,本業主公議,按作四股均分,楊名榜得二股,張必榮得一股,楊振洪得一股,即日會踏界址,付與吳黃楊、楊仰高、黃丕觀、黃裁禮等前去開築,收租完課,永遠為業。今欲有憑,合同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有如積欠租稅銀,不得藉詞永遠為業,應聽本業主自管招佃;如無帶欠大租稅銀,仍付楊仰高等管掌,批明,再照。

  嘉慶十七年十一月日給。

  張□□

  業主楊□□

  楊□□

  (六一)

  立給開墾字人馬芝堡大湳莊業主洪媽恭舍,有承祖父未開埔地一所,址在南勢莊前,東至陳家田,西至車路,南至陳家地界,北至水浚。並連水堀一處,東至林家田,西至陳家埕墘,南至車路,北至陳家田,四至俱各明白為界。今有佃人尤美向本館給批,前去開築為業,當場三面言議,年約納本業主課租粟二斗正;其埔地、水堀隨即踏付與美觀掌管開築,永遠為業,日後不得藉端等情滋事。此系二比甘願,恐口無憑,合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就為照。

  嘉慶十七年十月日。

  立給開墾字人洪媽恭舍

  秉筆人□□□

  (六二)

  立給佃批北莊業主王,今有崙仔莊後塚埔角一小尖角坵,東至水溝車路,西至車路,南至菜園邊水溝,北至塚為界。又有連下車路邊一小坵,東至崙仔後直圳岸,西至菜園頭岸,南至菜園岸邊圳溝,北至車路,四至明白。此二處踏付佃人蕭令觀前去開墾成田,永為己業,年配納大租粟二斗,此照。

  批明:小尖角坵田一坵,經收佃批銀四元。

  嘉慶十八年十一月日給。

  業主王士俊

  (六三)

  立給墾字人業主楊,茲因本館下有荒埔地一所,址在投奪館鳳凰厝莊前田尾。其埔地東至水堀墘為界,西至楊家佃田及湳堀為界,南至出水溝,北至巫胡楊佃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此埔地久荒,若不招佃開墾為業,誠恐國課有虧。合應招出楊錐到館承給開墾,言約墾耕三年成業,配納本館大租粟八斗正。即本業主收過楊錐佛面銀一十二員完足,即將此荒埔踏付楊錐前去自備工本,開墾成業,曆年完納大租,不得拖欠,永為己業。此系國課攸關,口恐無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業主楊壽

  知見人投標館管事□□□

  (六四)

  立給批人馬芝遴保中莊館業主施敦慎管下有大崙莊佃黃祿等,有承父祖明買水田坵數不等,共田五分,貫在大崙莊西畔,東至本田,西至陳田,南至尤陳田,北至溝為界,四至明白,年配納本館課租榖四石。因祿等積欠大租榖無力清完,願將此田底退還本館,抵完大租,聽本館覓佃變賣完課。茲據大崙莊李象亨乏田耕作,到館承給田底。兩相言議,出得時價佛銀三十八大員,即日收訖;田隨踏付象亨管耕,永遠為業,日後子孫不得言及貼贖。至於每年亨自應按甲照季完納大租榖四石,不得少欠;倘亨欲移居別處,田聽其轉售,其水分應照份流通灌溉。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其歷年清圳溝泥,聽亨自行挑填本田,不得混亂,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作中人蔡地亨

  立給紕人施敦慎

  代書陳時盈

  (六五)

  立招墾給付永耕田底武西堡水漆林郡水館業主吳管下有承莊佃退佃三甲四分六釐零,坐落土名東勢牛頭,東直透出水之溝田與吳添壽田為界,南至大路水溝為界,西………為界,北至邱元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為界。並帶大圳灌溉,東南配大溝灌溉,西畔配牛埔浮圳水灌溉。年徵納大租粟二十七石二斗四升八勺零。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憑中引就本莊楊克俊前來出首承墾,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借墾價銀三百五十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楊克俊前去起耕掌管,可為楊克俊兄弟子孫永遠世守己業。保此田系承莊佃退耕之業,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俱系本館出首抵擋,不關墾佃。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日後不得多生事端,亦不得言找言贖滋事。今欲有憑,立招墾給付永耕田底字一紙,並上手退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田底字銀三百五十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盧啟成

  為中人邱平

  林清

  知見人堂弟吳國賢

  表叔李恩省

  立招墾給付永耕田底字業主吳□□

  (六六)

  立給佃批北莊業主王美春,今有崙仔莊後車路邊荒埔一小坵,東至崙仔後直圳岸為界,西至菜園頭岸為界,南至菜園岸邊圳溝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又塚埔角一小尖角坵,經已開築成田,其田東至水溝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菜園邊水溝為界,北至塚為界。四至界址,二處各踏明白,付佃人掌管,後日子孫不得增添找洗。年配納大租榖二斗,照例完納,不得少欠,亦不得窩藏匪類。議約即日收過墾批銀六大員正;此荒埔並小尖角田一坵,聽佃人蕭令前去開墾成田,報丈納租,永為己業,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收過墾批銀六大員,再照。

  再批明:其大租粟自道光元年納至三年止,再照。

  道光三年十二月日給。

  業主□□□

  (六七)

  立出墾字人業主於本草地內坐落土名下南勢風吹洋有蕃宅一段,東至大山崁腳,西至石岸齊,南至大坑,北至竹圍外崁墘,四至明白為界。茲因佃人陳立願、陳是由同前來認佃墾耕,遞年配納大租粟二石滿正,冬成之日,不論豐歉,風煽乾淨,挑到公館倉口處內,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任從業主換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墾成,按畝增租。恐口無憑,合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三年六月日給列向字第七十號。

  代書人王文生

  陳魁

  管事

  陳正珍

  (六八)

  立招墾耕字人武西堡水漆林業主吳,因承莊佃退耕田底一甲四分,坐落東勢洋,東至水溝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南至本家田為界,北至本家田為界。內一段田,東、西、南、北各本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托中招陳繩武出首前來墾耕,三面議定時值墾成銀三百一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底踏明界址,付與陳繩武前去耕作,永為己業。每甲田年應配納本業主大租粟八石正,其粟車運到館交納,其車工圳費,悉依例完納。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之田,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干墾佃之事。口恐無憑,合立招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百一十大員足,再照。

  再批明:並配圳水通行灌溉,上流下接。其上年退耕字系是總契,不得繳運,再照。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業主吳□□

  知見人李思省

  為中人張子仰

  給墾字人業主吳□□

  代筆張子仰

  (六九)

  立給墾批字海山莊業主張,茲本衙莊界內,座在橫坑莊,從前未曾批給與人,茲有莊佃陳緣到館,自稱此山從前混承他人,向來未經配納大租,自行請配。即日踏明界址,東自山頂小溝為界,西至陳歲山為界,南至簡家山分水為界,北至陳歲山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給付該佃陳緣掌管為業,每年配納大租粟六斗正,至期到館交納,取出完單為照。自給之後,該佃務須照界掌管,不得越侵過界。聽其蓋屋居住,耕種度食,亦不得窩藏匪類,為非作歹,致生事端;如有此情,聽業主革逐出莊,不得異言。倘欲別圖轉手他人,任從其便。今欲有憑,合立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收過盤議銀完足,再照。

  道光四年十二月日補給。

  業主張□□

  (七○)

  立給開墾字業主楊振海,有戶下塭地一處,座落塭仔寮莊東畔,東至林字田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武鹿溝為界,北至沙崙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蔡浪前來給墾,即日收過給墾銀六大員,聽其開墾成田。先定五分配租四石,三年後按甲輸納大租,每甲照例八石;若有拖欠,聽業主起耕召佃,不敢異言生端等情。保此塭地系楊振海戶主物業,與別無干,亦無重給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業主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茲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蔡浪此塭地三年開墾成田,聽業主明丈,若有出額,應照甲聲之聲貼納大租不得扼抑,再照。

  道光六年二月日。

  認墾人曾福再

  立給墾業主楊振海

  男楊應進

  (七一)

  業主金協利,為分給墾耕事。道光七年九月內,蒙嘉邑主王,同委員陞任淡水廳杜,遵奉縣道憲孔,給管嘉屬安定里蘆竹崙中崙官丈浮復海埔一帶,永遠掌管為本業主己業,招佃墾耕,按甲完繳軍工廠費。茲據二十股內第一戶佃首蘆竹崙莊方杼分下佃人蘆竹崙莊方曾前來領墾蘆竹崙熟耕園一坵○甲五分四釐,東至陳念園,西至李首園,南至埔,北至埔,四至載明,給出玉字第四十六號墾單一紙,付該佃方曾自備牛工、種子,前去墾耕。現時收成不一,未便議定鐵租,其熟耕園從此為起,無論季分,就該園所種五穀、雜糧等項,按照二八抽的;而初耕園約三年內免的,至道光□□年起,亦二八抽的,俱車運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為憑。自給之後,各宜照界管耕,不得混侵他界,亦不許拋荒拖欠,致墊公項;如有等弊,先將牛只、農椇公估抵外,倘若不敷,聽業主將園招佃耕作,抵明租項,即還仍耕;倘敢頑抗,立即稟究,各宜遵守力耕,共樂豐年,此墾付照,行。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給。

  (七二)

  立給墾單威惠廟首事,有公置業戶藍日晃管下藍興莊界外大突寮莊租業,以為聖王公祀田,歷年收租征課。邇來田被水沖十有一、二,今據佃人羅樹成到廟報稱原界浮復,向給墾單,約有三份,四至載明林交契內明白為界,自備工本墾成田園,年應納租一石八斗,永遠為業。其租不論年豐歲歉,經風煽淨,車運到廟交納,不得少欠。今欲有憑,合給墾單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墾成田園倘被水沖崩壞,租免認納,再照。

  道光九年十二月日給。

  墾佃人羅樹成

  (七三)

  同立給墾招佃字人墾首張居郎、潘奈正等,有先年同向水沙連社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黃林旺給出八杞仙管內埔地一段,座落土馬鞍崙尾,東至自己田,西至張遠園,南至李甚園,北至崁唇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各有定界。今給付與張天球叔前去自備工本開鑿水圳,招佃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三面言定三年之後,開墾成田,定例每甲並年配大租粟四石正,經明丈五分零一毫四絲正,年配納墾首大租粟二石零六合正,年清年款,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大租者,聽墾首招佃收抵,不得阻擋。其田因佃戶自鑿水圳,工本浩大,日後價值千金,郎、正等永不得加增租粟,亦不敢滋事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招佃墾字紙一紙,付與永遠收存,照。

  即日收過埔底墾字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地不拘園頭園心,欲要開鑿,無分公私水圳,通流灌溉,不得阻擋刁難滋事,批照。

  道光十年正月日、上字第四號。

  代筆人李永成

  同立給招佃墾字人張居郎

  潘奈正

  (七四)

  立招墾永耕字墾首蘇賢彩,同男順昌,今有承父遺下石埧一所,土名石角東門外河背,東至圳崁為界,西至溪唇,南至礜外河唇為界,北至吳應標田為界,四至界址踏付分明。原帶坡圳水灌溉足蔭,情因工力浩大,不欲自墾,前來招得佃人劉連魁出首承墾。當日三面言定,備出石埧埔底銀六大元正,即交親收明訖;其埔地界即付連魁前去自備伙食、工本、農器,墾築成田,三年以後,遞供納大租榖三碩正,按早晚二季均納,豐凶兩無加減,亦不得濕冇抵塞。其隘番口糧系墾首自理,不干佃人之事。若佃人另創別業,轉退他人,務須聲明墾首認佃。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難憑,立招墾永耕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順昌實收到字內埔底銀六大元正,足訖,照。

  再批明:北至仕直田為界,批照。

  批明:咸豐三年十月十二日,劉徐氏同夫弟連芹,將西畔之水田自願托中出賣於族弟婦劉管氏前去永遠管業,日後任從分墾各管,各不得侵界,聲明,批照。

  道光十二年壬辰歲五月日。

  代筆人劉海輝

  立招墾永耕字人□□□

  (七五)

  立給墾約字人墾首蘇賢彩同男順昌,今有明向隘番總給墾石角窠、青埔四圍一帶,經蒙分憲張示建莊開闢,穿鑿陂圳,招佃墾耕,已成田業,理合給墾付佃執憑。茲將莊北柵竹圍角溝背西片埔園一處,東至吳逢春埔為界,西至山面為界,南至葉家埔為界,北至吳逢春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自本年起,議定每年此業實納大租榖四石正,即日將此業盡界給付佃戶劉連魁前去自備工本,開墾成田,引水灌溉,永為己業。遞年供納墾首大租榖四石正。早晚均納,豐荒、闊狹兩無加減。其隘番租系墾首自理,不干佃戶之事。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難憑,立給墾約一紙為照。

  即日墾首實收到字內埔底銀六大元正足訖,照。

  道光十二年壬辰歲六月□日,給墾約人墾首同男蘇順昌悉。

  光緒辛巳七年十月批明;此墾內之大租原四石,因欠佃人劉連魁香祀會銀,情願減收二石六斗。嗣後每年供納大租一石四斗正,批照。

  (七六)

  本宅有荒埔一所,址在新埔莊六塊寮,土名三股埔,東至埤溝界,西至車路界,南至柯達亨園界,北至柯連亨園界,四至界址明白。今給與七頭家莊佃戶柯爾典自備牛工種籽,前去開墾成園,年暫配納租銀三角九辮,歷年完納;俟三年耕種以外,即按甲清丈,需納課租,不得紊亂莊規,侵欠大租。如有不法竊藏匪類,抗欠大租,聽業主吊佃別耕。合付墾單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三年二月日給。

  業主施□□

  (七七)

  立給墾字業主楊萬澤,照得管下武鹿莊西有荒埔水窟一處,東至林宅田界,西至周宅田界,南至顏宅田界,北至蔡宅本厝地界,四至為界詳明。經前年間,佃人蔡貞明、蔡貞吉姪成、團等開墾成田,丈明二分五釐,配食武鹿莊前溝水灌溉,茲據前來給墾為憑,時備出埔底銀八大員正,即日交過業主收訖。每年至六月冬成,輸納本業主大租粟二石正,不得短欠,給出完單執照。其田永遠以為蔡貞明等己業。此系業佃相安兩願。今恐無憑,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銀八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十四年三月日給。

  業主楊□□

  代書人楊文德

  (七八)

  立招墾石埔永遠管業字族叔寧壽,先年有承父遺管八分仔崁下田埔一處,除原成已管外,尚有畸零石埔格一小塊,四至界址原有,各自老界分明。茲壽因乏力自闢,親來招得族姪與宗出首承墾,即日實備有埔價銀五員正,交壽收訖。當面言定,隨將此承遺埔格依老界,踏交與興宗姪,自行備資器開闢成田,任從子孫永遠管業。保此石埔委系父遺之業。原帶大分輸納租榖物業,並無額外加徵,異日倘有生端,租務及不明情弊,但壽一力抵擋,與姪永無干涉。此乃念屬叔姪情誼,墾闢自願,日後永無再言找贖情節。招墾千休,永斷葛藤,亦無異心反悔。今欲有憑,文招墾石埔永遠管業字一紙,附姪收執存照。

  即日壽實親收過字內埔價銀五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乙未十五年月日。

  經場姻親□□□

  知見代筆弟南傳

  立招墾石埔永遠管業字叔同男濟堅

  (七九)

  立給山批字人墾戶劉世城,緣因劉連壁在城地場界內築有土墳一穴,土名猴洞車路面,坐東向西,橫五丈為界;直墳堂透至龍身頂一十二丈為界壁。即日備出禮物、酒席,前來向城給出山批;城即將該處土墳踏明界址,交付於劉連壁前去掌管,擇吉安葬,永作佳城,日後城永遠不敢異言反悔生端等情。此系族誼相交,二比甘願。口筆有憑,立給山批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城收到字內禮物、酒席是實,批照。

  道光十八年(戊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溫阿奚

  在場人劉高真

  代筆人劉傳芳

  立給山批字人墾戶劉世城

  (八○)

  立出墾開闢荒埔字人堂弟陳靜,有荒埔一所,址在大過溪奶笏崙莊。今因乏工開闢,茲適當兄陳祥老來臺,只身無依,靜念至親之情,願將浮復荒埔一所,與兄弟姪相商,踏明與堂兄陳祥前去開闢。其埔地東至圳堵溝為界,西至水汴頭公圳溝為界,南至靜自己田尾橫牛路為界,北至兩片溝墘尖尾為界;其四至界址明白為界。又帶靜田尾水過梘上流下接,通流灌溉,議定出墾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荒埔一所,立即踏明,交付與堂兄陳祥前去開闢,年配納大租榖五斗正,系堂兄運到公館支納,給出完單。日後開成或田或園,永為己業,以為祥兄日後傳嗣並香祀之費。保此荒埔系靜兄弟姪情願出墾與祥兄開闢,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有之,靜兄弟姪一力抵擋,不干祥兄之事。一送千休,寸工不留,日後子孫不敢異言反悔。恐口無憑,立出墾開闢浮復荒埔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墾銀六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批明:此荒埔一所,系靜送與堂兄陳祥以為嗣業,日後子孫不得私行變賣以及轉借,永為配享,批照,行。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志誠

  為中在場見人陳明

  陳仕有

  立出墾開闢荒埔字人業主堂弟陳靜

  陳振佳

  (八一)

  立給佃批字業主黃智記,有承祖世管埤頭莊課業荒埔一帶,歷收大租完課。因前被水沖崩,國課無徵,爰將本莊埔地踏明界址,給與佃戶吳返官耕作,永為己業,年帶納業主黃大租榖四斗正,限十月到館交明,不得拖延短欠。隨即踏明界址;東至路,西至鄭家,南至岸,北至路;四至明白,付吳返掌管耕作,永為己業。如有積欠租榖,仍付業主另招別佃,不得異言。保此業系記鬮分物業,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如是有,記一力抵擋,不干佃戶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佃批字佛銀十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月。

  立給佃批字業主黃□□

  (八二)

  立給墾荒埔地基字人業主張把祿,有承祖父墾陞遺下荒埔曠地基一所,址在三十張犁莊後牛埔邊,東至賴家田為界,西至牛埔為界,南至賴家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明白。張把祿自己不能開築托中招得林龜生出首備資承墾,同中議定,給墾荒埔曠地基價銀十二大員。即日其銀把祿親收足訖;其此曠地任從林龜生自備資本,開墾成田,永為己業,把祿等不敢異言生端。面議他日倘或成田,要貼大租榖四斗,永配福德祠香費。口恐無憑,合立墾荒埔曠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字內給墾荒埔曠地基銀十二大員足重,再照。

  道光三十年九月日。

  業主張查某

  代筆人賴長盛

  為中人陳聰明

  立給墾荒埔曠地基字人業主張把祿

  (八三)

  立出開墾字人陳平莊公館業戶陳五雲,自置七張犁莊牛埔尾茅埔一段,東至鄭天定官田為界,西自大溝為界,南至鄭天定官田溝為界,北至牛埔塍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招出陳隨觀、陳和觀同備齊牛、犁、工、種子耕作,開墾成業,限至三年,開墾無租,咸豐六年至八年止。限年既滿,若開不成,願將該埔並帶開墾字清楚交還業戶陳五雲收返,起耕掌管,定租出贌成業,以為永遠。三人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開墾字一紙,付陳隨觀、陳和觀同收存為照。

  批明:三人言約,開不得成業,日後不得異言之事,批照。

  咸豐六年二月日。

  業主□□□

  代筆人廖乾

  立出開墾字人業戶□□□

  (八四)

  同立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人三塊厝莊新盛館王毅記,有承祖父應得海埔曠地一處,坐落土名址在大肚中堡崙仔頂莊,東至水堀為界,西至荒埔為界,南至戴家厝為界,北至高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海埔地付佃開墾。茲據陳媽願前來承墾,以及建造茅屋,當日同中面議收過墾禮八大員正。銀即日親收足訖;即將此海埔曠地,交付陳媽願前去開墾,日後倘如成業,每年配納大租榖二斗。自此發給開墾付佃,永遠掌管,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給開墾盡根海埔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契字內墾禮八大員正,再照。

  同治元年十月日。

  代筆人楊德原

  為中人王春

  場見人王玉堂

  立開墾盡根海埔地曠地契字人王毅記

  (八五)

  立給墾契人陳平莊業主陳政和,有承先祖墾陞遺下水田一段,經丈一分五釐,配大甲溪坡水份一分五釐,址在公館後東北角,東至曠埔墘小溝為界,西至功弟阿六田南北基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北至橫竹圍外何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給墾。即日同中林協豐備出給墾銀五十大員正,交和收入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協豐前去掌管,永為己業,遞年免徵課租。此系二比仁義交情,恐口無憑,立給墾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和親收過給墾銀五十大員正足訖,照。

  同治八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宗弟建利

  立給墾契人業主陳政和

  (八六)

  同立開墾字人業戶張振萬、戶丁張金奠,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處,址在頂圓林莊內,東至路為界,西至李家竹腳為界,南至大路為界,北至竹外水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惟奠不能自耕,願將此地出墾,時托中引就向與劉萬惡官給出墾價銀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字兩交足訖;其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劉萬惡官承去開耕成田,永遠掌管。經配坡水通流灌溉,逐年應納業主大租榖一石七斗正,務作早季清完,不得濕冇短納,日後子孫永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埔地系奠應得之額,與別房人等無干;如有來歷交加不明為礙,乃奠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開墾字一紙,付執存照。

  大清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姚清荼

  為中人

  李慶間

  場見人張有亮

  立出墾字人張金奠

  (八七)

  立給永耕開墾字人吳揚華,情因上年自置有水田山場荒埔一處,坐落土名芎蕉坑社仔背北片狀元窩口,四至界址原載在買契內詳明。今因山場荒埔自己無力開闢,乏銀應用,將此契內抽出一段山場荒埔,東至插崀劉家毗連為界,西至小坑為界,南至小坑為界,北至龍背小壢透下山圳出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坑坡泉源圳水灌蔭充足,歷年應納大租粟一石正,茲托中引就於張阿文出首承接,永耕開墾。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即日立契,文備出永耕墾底銀十大元正,經中交於華親收足訖;即同踏明界址,交於文自備工本開築成田,架造房屋,栽種風圍、竹木,子孫永為己業,日後價值千金,華子孫人等永不敢找贖等情。保此業系華自置之物業,並無包賣他人為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等弊,系墾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接墾永耕人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歡願。恐口無憑,立出永耕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華實收到字內永耕墾底佛銀十大元正足批,照。

  同治九年(庚午歲)十月日。

  說合中人湯雙喜

  鍾壬貴

  在場知見人葉吉福

  葉吉傳

  吳阿文

  在場男

  吳林卷

  代筆人田樹堂

  立招永耕開墾字人吳揚華

  (八八)

  立給單字人墾戶首陳化成,有墾過六社化番草地主六改二世管貓■〈艹〈山閨〉〉社轄內頭股荒埔一所,東至陳歡田界,西至莊高生界,南至圳界,北至崁界;四至明白。經丈六分正,給付佃人陳壽官前去自備牛工、種子,竭力墾耕成業,逐年晚季應納大租榖三石六斗正。即日收過陳壽官墾底銀三元六角正;隨即將埔踏明界址,交付佃人前去耕作。至期完納大租,務須到館重風煽淨,完納清楚,不許少欠升合;如是少欠升合,聽墾戶首起耕別佃,亦不得刁難滋事。此系業佃兩願,合給墾單字一紙,付佃執照。

  即日收過墾底銀三元六角正,執照。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給。

  代書人黃大成

  在場知見經丈人陳陽載

  (八九)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有遵憲開闢海山堡永福莊,貫在土地公坑,土名高橋垵,東至崙脊分水,直透崙尾到溝漕為界,西至石崙,直透小坑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頂湖大崙脊與曾家毗連分水流落為界。內抽出厝地一所,付林建屋居住。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帶本坑泉水通流灌溉,歷年應納地租銀一員正。今田因佃人傅祖蔭托中引向公館批給此處山場水田,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墾底佛面銀四十九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內一切交付傅祖蔭前去掌管,任從開田耕作,栽種茶欉以及雜果等件,永為己業。界內栽茶落地三年,每千欉每年應納山地租銀六角正,訂於春夏向公館交納清楚,割單執憑,至期毋許藉端拖欠分毫。俟後日成田之時,酌納大租依眾佃規例。此系二比兩悅,各無異言。今欲有憑,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契字內佛面銀四十九大員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人傑由於地靈,界內如有煤炭,不準開掘,以傷龍脈;如敢故違,定即傳眾公誅,再照。

  一、批明:界內每千茶欉帶山地租銀六角,系是大租隘糧一角,地租五角,計共六角,照。

  光緒二年丙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周鏡華

  為中人陳添記

  場見人黃石等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

  (九○)

  立給墾字人墾戶首黃藏興,有承先父墾過六社化番草地荒埔一所,址在卜吉莊,招得佃人黃達理開成旱園三段,經丈納租。其第一段東畔,址在過坑仔,東至陳獅園界,西至黃得祿園,南至黃茂擇園,北至山仔為界;明丈□分,應納大租粟五斗六升一合正,該墾底銀五角六點一釐正。其第二段址在東畔坑墘,東至坑,西至黃龍貴園,南至黃明泉埔,北至黃市園為界;明丈□分,應納大租粟七斗四合正,該墾底銀七角零四釐正。其第三段址在莊後東畔,東至黃連荒埔,西至坑,南至黃明泉園,北至路為界;明丈□分,應納大租粟一斗九升二合正,該墾底銀一角九點二釐正。以上三段各界址明白,計丈□甲,共該大租粟一石四斗五升七合正,該墾底銀一員四角五點七釐正。茲理備出墾底銀,向興給墾。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開耕佃人黃達理前去耕作,永為己業,收成納租。其粟務必重風煽淨,自運完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憑墾戶首插園招佃收抵清楚,仍交佃人,各不得刁難。保此業系興承父明墾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再給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興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斯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實收過給墾給字內墾底銀一員四角五點七釐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九月日。

  代筆人黃若夫

  經丈人塗樹

  立給墾人墾戶首黃藏興

  (九一)

  立出開墾字藍興館業主藍隆緒,有承祖遺下藍興、拺東等保大租及荒埔曠地,付佃開墾田園,築蓋厝宅,年納大租。今有下街莊劉永興向本館請墾大墩土地公廟西勢曠地一所,東至林老知園,西至水溝,南至魚池岸,北至林屘菜園,離本厝四尺;四至踏明為界。時收墾字銀二員,願將此地付永興築蓋厝宅,永遠為業,年納大租銀三角,不得短欠。保此地系藍興物業,與別人等無干;如有無恥之徒混認,本館一力抵擋,不干興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接,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墾字一紙為照,行。

  即日親收過佛銀二員秤重一兩四錢足訖,再照,行。

  再批明:字後收佛銀二大員,秤重一兩四錢足訖,再照,行。

  光緒十年八月日。

  親立墾字業主藍隆緒

  (九二)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有海埔地一處,址在大肚西沙轆堡三塊厝莊下海埔;東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西至廣溝界,南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北至大溝界。今據佃人楊定觀前來認墾築旱田一分,年配大租粟二斗,並配大肚溪圳水通流灌溉。即日收過佃人楊定觀來墾禮銀二大員,隨將此業交付楊定觀永遠掌管。口恐無憑,立開墾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墾禮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借洋銀二員,即將每年大租付銀主扣抵利息,逐年免納,再照。

  業主王。

  光緒十年十月日。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

  (九三)

  立給分墾字人墾戶首協源,有買過王國賓、王國寬承祖父向六社化番草地主目改旦墾過萬安埔一帶草地,今因自己乏力開耕,招出佃人巫呆九開田一段;東至巫蚶田,西至崁,南至崁,北至李永送田;四至界圳明白,經丈四分八釐正,該墾底銀二元八角八點,大租榖一石四斗四升正。其墾底銀即日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佃人巫呆九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不敢墾付別佃。其歷冬大租榖務必晒乾重風煽淨,自運到館完納,給單為憑,不得少欠升合;若是少欠,定則將田起耕出贌,收抵大租清楚後還原佃,不得異言阻擋,生端滋事。若日後官有升科,再換墾字定奪租榖。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分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底銀二元八角八點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日新

  經丈人遊阿知

  在場知見人王西維

  立給分墾字人玉協源

  (九四)

  立給墾批契字人墾戶劉子謙,緣因隘首金福昌贌隘墾闢山林埔地,坐落土名脫山仔,東至油羅壢為界,西至雞油壢為界,南至脫仔山,龍軟凹砲櫃跡為界,北至公館前崁下小溪溝為界;四至界址經中面踏分明,即日交付隘首金福昌掌管,墾闢成田出贌,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比比允願,各不得異言生端反悔等情。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此業界內原帶本溪陂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批照。

  光緒(丙戌)十二年十二月日立。

  為中人金世傳

  代筆在場男家盛

  給墾批契字人墾戶劉子謙

  (九五)

  立給分墾字墾戶首王豐瑞,有承祖父向六社化番給出中落埔一帶草地。今有佃人王門劉氏開墾雙冬水田一段,東至王丁浸田,西至王榮水田,南至王扁田,北至王文田界;經丈二分正,該墾底銀一員六角,每年該納大租榖一石六斗。又單冬田一段,東至王成玉田,西至王貓鑾田,南至王登義月田,北至登浸田界;經丈三分五釐三絲六忽正,該墾底銀二員四角七點五毫二絲正,每年該納大租榖二石四斗七升五合二勺正。計共雙冬、單冬二段,經丈共五分五釐三絲六忽正,交付林氏掌管耕作,永為己業。共該墾底銀四員元七點五毫二絲正,每年共該納大租榖四石零七升五合二勺正,應自經風煽淨,自運到館完納,聽墾首完納供課,不得濕冇抵塞短欠等情;如有等情,聽墾首起耕收抵,不敢異言生端。此系業佃相依,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分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墾底銀四員零七點五毫二絲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二年三月日。

  代筆人王廷獻

  經丈人塗樹

  在場人王赤姜

  立給分墾字墾戶首王豐瑞

  (九六)

  埔裏社城隍尊神,為給照承墾事。茲因王向赴領聯單,而吳永興稟請領墾照,第因兩界毗連,以致於今,二比互相爭管滋事。現經公親出為調處,議將該爭之地兩處;其一處土各外加道坑,東至鹽塗坑水界,西至坑水界,南至銃櫃崙界,北至坑水界。又一處土名珠仔山,東至水界,西至曾如從墾界,南至洪水界,北至大山崙分水界。荒埔一所及熟田山林,兩造甘願喜充本廟捐為油香之資,出具甘捐赦墾字前來。茲據大林莊王豐瑞請照永墾,議由光緒十五年起,每年晚冬應納大租榖六石,其該田正供應歸王豐瑞自行完納,所有大租供課,不得拖欠;倘或拖欠,願將該業付別佃等情。據此,合行給照。為此,照仰王豐瑞即便遵照,速將該業趕開耕種,永遠管掌,完納課租,切切,須照。

  右照給王豐瑞準此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

  (九七)

  立再承永耕字人吳阿添,茲因上年承有馬六子孫連德遺下水田一處,土名大中窠口二重河唇,東至蘆來田為界,西至邱少基田為界,南至張念田為界,北至自己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租榖一石八斗,又帶磧底銀二元。先年被洪水沖崩,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德茲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退於吳添兄永耕管業,添再備出田底銀六大員,又備出磧底銀二元。當日銀交番主連德親收足訖;此田自戊子冬起,至丙辰冬止,限滿之日,再行轉約。自立字之後,若有另生枝節,系德一力出身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此系人番甘願,恐口難憑,特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據,照。

  即日批明:添再備出田底銀六元,又備出磧底銀二元,批照。

  光緒(戊子)十四年月日。

  知見鍾下骨

  在場楊孔雲

  代筆林瑞廷

  立再承永耕字吳阿添

  (九八)

  立給分墾字人墾戶首曾德成,有自己向官給出鹿槌一帶草地,今有佃人沈池自備工本開墾旱田一段,址在營仔東畔,東至竹腳,西至鄭瑞園,南至小溝,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一分七釐九絲二忽正,交付沈池掌管耕作,永為己業。該墾底銀三角五點八毫四絲正,每年該納大租榖七斗一升六合八勺正,應自風乾淨,自運到館完納,聽墾首完納供課,不得濕冇抵塞短欠等情;如有等情,聽墾首將田起耕收抵,不敢異言生端。此系業佃相依,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分墾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墾底銀三角五點八毫四絲完足,再照。

  光緒十六年六月日。

  代筆人王遞獻

  經丈人黃樹

  立給分墾人墾戶首曾德成

  (九九)

  立給山林園埔契字鍾增祿,緣因先年奉憲開闢大山背一帶地方,目下眾股前來劃定界址,粘鬮分管。今有老四重透草寮,系祿應得之業,茲有界內老四重抽出一段,給與義兄葉發確自備工本、牛隻、器具,前去修築圳路,墾闢成田。其界址,東至老四重大壢為界,西至騎龍出入大路,繞至儀地屋側崩崗崠,插落南片大壢,與合順比連為界,南至大壢,與合順毗連為界,北至郭全老銃櫃跡,由小龍直透小壢,插落大壢為界;四至界址經中面踏分明。其田界內交於義兄葉發確前去掌管,永為己業,言定每年應納祿大租佛銀一員,至十年後,如有成田,按丈甲聲照例完納。此乃口恐無憑,立給山林園埔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其界內任憑祿修築圳路,不能阻止,批照。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九月日。

  經中人鄧萬春

  場見人鍾彭榮

  代筆人范旺機

  徐統勳

  在場見

  邱乾山

  在場男鍾育華

  立給山林薗埔契字人鍾增祿

  (一○○)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人墾首曾華春,承叔祥光,於光緒十三年二月間,奉憲諭飭自備工本,墾闢油羅青山蕪地山場;惟該處地方乃系凶番出沒咽喉之所,屢驚番擾,難保無虞之患。今招得佃首莊臺秀,邀得佃人巫阿冉前來,自備工本,在該所砍伐樹木,建莊築屋,協同眾佃鑿坡圳水■〈勹外云内〉灌溉。即日該處劃定界址,東至七十二戈,與牛路毗連為界,西至七十二戈,與胡捷毗連為界,南至三戈圳下為界,北至三戈為界。又牛路面一段,東至五十二戈,與羅開龍毗連為界,西至五十二戈,與莊臺秀毗連為界,南至一戈為界,北至一戈三尺為界。又銃器櫃面一段,東至四十八戈,與胡捷毗連為界,西至四十八戈,與張光海、呂立生毗連為界,南至一戈三尺為界,北至一戈三尺為界;界址分明。務要踴躍,界內趕緊成田,各開耕管,異日聽官章程,按甲徵租,永為己業。保此業本屬官產,系春蒙憲諭飭在案,倘有大小公事及科派需費,隨傳隨到,不得退縮逾限,亦不得交接匪類窩藏等情;如有此情,鳴官究追。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招佃分管定界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倘墾內大小公事及科派需費,隨傳隨到,不得退縮逾限,亦不得交接匪類窩藏等情;如有此情,鳴官究追,批照。

  再批明:墾內本系青山蕪地,系春蒙憲諭飭在案,登即劃定界,冉前去備工本開闢成田,異日聽官章程,按甲徵租,永為己業,再照。

  光緒十七年正月日。

  代筆宮雨亭

  知見曾阿勇

  徐運參

  在場莊臺秀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墾首鄭華春

  (一○一)

  立給出墾字人業戶張景行堂派下張清景,有承祖父建立拺東下堡一概墾地,每每佃人開墾成業;但有麻園頭莊東溪浮埔地一處,年久月深,無佃人前來墾耕。迨至光緒十七年,有曾萬托人自備工本,前來給墾,開闢成業。明言五年以外,全年應納大租榖八斗正。三面議定,萬備出墾銀三十五員,庫平二十四兩五錢正,當日同場景親收過。二比兩願,口恐無憑,立付出墾字一紙,付佃人存照,行。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佛銀三十五員,庫平二十四兩五錢足訖,再照,行。

  批明:連□□內,共完大租榖二石滿正。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王啟明

  立給出墾字人張清景

  (一○二)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今有埔社昭忠祠田一段,址在圭仔頭莊,共田五甲,四至界址俱至石釘為界。今向昭忠祠承贌永耕,當日三面言定,自辛卯年起,每年認納粗榖七十五石,永遠耕作,照數定納,其田合自耕,或別贌,不得刁難。此系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出贌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辛卯)十七年九月日。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

  (一○三)

  立出分管歸管業契字人墾首邱乾山,緣因光緒十六年給二月間,向得撫墾局給出墾諭,招佃墾闢尖筆山一帶。今茲大窩第十段埔業,東至下伯公龍屋角竹頭插落壢直透給水為界,西至伯公腳下大路為界,南至灰窖泉水流出壢底為界,北至伯公龍分水為界;四界內經眾面踏分明,歸與劉國昌掌管。其界內之業,當眾言定,立出分管。自立分管以後,永遠為業,每年應納墾首早榖一碩五斗正,遞年至六月,付乾山支收糧清。即日國昌備出佛銀五大員正,交乾山親收足訖;其分管字及四內界址,交國昌前去掌管,即速闢開成田,供租納課,永為己業。自分歸管以後,價值萬金,乾山及股內人等不得另生異端,各無反悔。此系業佃相交,恐口難憑,所以立出分管歸管業契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撫墾局所給墾諭,當眾歸邱乾山收執;日後倘有要用,取出付用,不得隱匿,照。

  再批明:後日報丈升科經費及納錢糧等情,系因昌之事,不干墾首之事。

  又批明:此第十段之業,原帶本山泉圳允足,照。

  光緒十九年(太歲癸巳)月日。

  在場人魏福來

  代筆人邱榮

  立出分管歸管業契墾首邱乾山

  (一○四)

  立分給茶埔墾字人江次德,有承父於光緒九年間,向霄裏社通事結定埔地一處,址在桃澗堡員樹林粉寮埔,其界址東西南北俱在納租字內詳明。迨憲經丈,計共六甲七分八釐四毫正,曆管無異。但因黃丙南於西片埔地,前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未行抽的租額,恐日後有爭長短,致傷和氣,於是南出首前來承給西畔所種茶園一段,分攤茶則四甲三分正。其界址踏定,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王公茶埔為界,北至王家茶埔為界;四至分明,交付南前去培植,永遠為業。當日議定逐年配納江次德租銀六大圓正,每年定於春、夏兩季完納清楚,給出定單執照,不得拖欠,而大租一概歸於次德自納。保此業系次德承父結定之業,並無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系次德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此系二比喜悅,自給以後,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分給茶埔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逐年配納園底大小租銀六大圓正,批照。

  再批明:此分給界內有族親祖墳一穴,永抽為安葬之所,聲明,批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洪子欣

  立分給茶埔墾字人江次德

  (一○五)

  立給分墾契字人墾戶首吳振成,有明承祖父建置木屐蘭草地一所,因有佃人吳番薯自備工本,開創水田一段,址在頂城下,東至洪歡田界,西至埔,南至施阿修田界,北至吳牛頭界;四至明白為界。現及陞科覆丈,言約其單冬水田,每甲年該納大租榖五石,並帶自鑿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照份配分。今因經丈五分五釐正,全年應納大租榖二石七斗五升,在埕清風乾淨,自運到館完納,不許少欠升合;如是少欠升合,任從墾戶首起耕招佃,收抵大租。番薯自備墾底銀付與成收入,向前給墾為憑;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吳番薯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正業,各無反悔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劉文英

  立給墾字人墾戶首吳振成

  (一○六)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林,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承管澗仔壢中壢舊社莊佃,系大溪圳水通流灌溉者,年間依例供租,所有欠水田園不堪奉文按丈甲聲,就本處作坡引泉灌溉,遞年各佃戶耕種田園,悉照臺例一九五抽的。近因天年豐歉不一,抽的艱難,是以佃人前來向議,今有佃人鄒榮發與遊元盛合買王賀令、王力契內田埔,四至界址俱載鬮書內明白,遞年願納結定租額粟一十三石二斗正。即日言約旱季收成之日,務宜晒乾精淨,運至公館重煽,照數憑租斗交納清楚,割給完單執照;如天年豐荒,兩無加減。自結以後,界內稍有餘埔,任闢墾成田,永照額租供納,不得藉延。此系業佃兩願,並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給定額租約字一紙,付佃執照。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

  給業主□□□

  (一○七)

  立給定額租字業主林,因本戶莊田原無大溪圳水,只就本處築坡堵水灌■〈氵蔭〉,徵收租榖,依照臺例一九五抽的。前於乾隆二十二年,奉文清丈,除有大溪圳水之田按甲供納外,間有瘦田難堪按甲,仍照臺例抽的。近因豐歉不一,每有爭多減少之嫌。今因加苳溪莊林水、林自、林厥,前來商議,就於名下原抽的結定額租九石,無論豐歉,照結定額租,遞年早季風乾淨榖,運赴倉口交納,不得短少拖欠。倘有奉文復丈,不計甲數多寡,業佃不得異言爭加減少,俟開出大溪圳水,照前給田批丈明,按甲照例供納;如無大溪圳水,永照四至界內結定額交納。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二年一月日給。

  業主□□□

  (一○八)

  同立結定租約人業主郭龍文、佃人遊德來、遊德磷,為結定鐵租額,以便交納事。

  緣本戶莊佃原無溪水,只系本處佃人就將埔窩築坡蓄水灌溉,依例供租,所以欠水旱磽田園,不堪奉文丈甲,系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恐因天年豐歉,免致爭多減少,是以業佃相商上中下三年,攤定大租,免費抽的。茲埔心水尾莊佃人遊德來、遊德磷名下,自先年承買吳宅田園埔地一處,東至徐宅車路為界,西至溪,直透高宅園岸為界,南至本宅大坵園為界,北至海豐坡莊頭大事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界內一應議結俱定,無論已墾未墾園田埔地,遞年早季悉照結定租額榖二十三石四斗五升正完納,務宜風乾淨,運到館交納,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執。稍有荒埔餘地園林,任從佃人開築田園,業主不得另行抽的;尚有荒豐,兩無加減等情,永照結定鐵租完納。此系業佃兩願,並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四年三月日。

  為中人郭雲夏

  在場人功姪郭耀西

  代筆人郭孟珍

  遊德來

  同立結定租約字業主佃人

  遊德磷

  (一○九)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因佃戶林奢份下林仕龍,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埔地一段,坐落芝葩里,土名舊館廍後圳股墘,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悉注在印契鬮書內明白為界。第是旱磽之田,不堪奉丈,難以按甲定租,遞年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歷來無異。但因歲之凶豐不同,而租之加減互爭,故與其勞而有礙業佃之誼,孰若逸而忘爭競之風。爰是業佃相議,就前的過三年租額,折衷公平,逐年結定額大租榖九石五斗正,系佃人運到拔仔林館,經風煽淨交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照,不得有異。自此結定租額以後,無論年豐歲減,各遵此約,兩不得生端。即佃戶林仕龍印契鬮書內管下界址,所有埔園荒地如有栽種開闢,亦在結內,不得再行抽的。此系業佃相議,俱屬至公,兩不相虧,日後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額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二十八年月日。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

  (一一○)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郭,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四房人等,承管澗仔瀝大崙莊雙連陂背埔地一處,東至邱長埔為界,西至雙連陂水溝為界,南至崙頂山水分流為界,北至林家埔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埔地原系早瘠之所,並無大溪圳水通流灌溉,年間依例抽的,不堪奉文按丈甲聲,系佃人勤勞,即就本處築陂鑿圳,引水溝■〈氵蔭〉墾闢耕種,遞年抽的不一,業佃維艱。是以佃戶藍對前來商議,即將承買藍天助埔地界內,不拘既墾成田、未墾埔地,遞年結定額大租四石正,永遠定例,不得加減。即日言議,早季收成之日,務要曬乾煽淨,運至公館交納足額,割給完單,付佃執照,不得藉延。此系業佃兩願,並無抑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結租字內實納額大租四石正,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年間播插單冬,即將單冬之榖抵納,立批,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業主□□□

  (一一一)

  立結定額大租字芝葩裏莊業主郭際朗、郭天赦。緣該管莊內佃戶陳樹,即陳金、陳鸞,有承管水田埔園曠地一處,原無長流大溪圳水通蔭田禾,每年供納大租榖系隨年豐歉,照依莊例一九五抽的。茲因遞年來光景豐歉不一,未免有言多說寡之嫌,恐失業佃相依之誼。爰是妥商,按就三年所徵租額均攤,以中平之年為準,即將該佃承管契內四至界址結定租額,即日當同言約承買陳鹽官田業四至內,每年結定課租榖三十六石□斗□升□合正。從今以後,其界內所有田園埔地,不論已墾未墾,任從佃人開闢耕種,業主不得再議抽的。倘年辰不順,佃人亦不得藉口歉歲,短納滋端。至所結定額課租榖,該佃人每年應就早季收成之日,備足乾淨租榖,運至本館,經風煽淨交納明白,給單付照,不得少欠挨延。此系業佃兩願,永遠照納,各不得異議,今欲有憑,立結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咸豐元年七月日。

  立結定額大租字業主□□□

  (一一二)

  立給永遠定額大租單業主吳松記,有承祖父置墾芝葩里肆莊等處租業,歷年照例抵佃抽收納課。緣有凶豐不一,抽的維艱,是以眾佃戶邀集到館,求結永遠定額大租定納,使免抽的生端;本業主體卹佃情,爰從其便。茲據於卓厝莊佃戶卓阿來,求結得承買宋勝坤水田埔地共兩段,以及東、西、南、北四至列明於後,即日踏明界址,內田額歷年該配納大租榖五石四斗□升□合正,俟早季收場曝乾之際,該現佃自當車運到館,聽本業主經風煽淨,過租斗明量足額,完納清楚,割單執憑,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濕冇抵塞。其界址內若有餘埔未墾,任從該佃戶開闢成田,本業主永不加抽升斗。至於凶豐之年,業佃兩無增多減少。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大租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其東西南北四至各載在墾契鬮書內注明,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業主給。

  (一一三)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為結定額課租,以垂久遠而便交納事。緣本館大溪墘莊等處,原無大河圳水墾田,俱系佃人自備工本,勤勞築坡,蓄水灌■〈氵蔭〉,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每年系照例一九五抽的。但歲有豐荒不一,致業佃有爭多競少之嫌。今適因乏銀納課,爰招功兄際唐商議,勸其備出佛銀三百三十大員正,隨即現交業主親收足訖,完納公項,並無短少分毫;而業主願將功兄上年鬮得嫡孫水田埔業一處,座落土名陂寮莊南湖,四至界址等項俱載在典契鬮書內分明。就此一處之業,無論既開未開之田園埔地,願將租粟折減,結定每年應納定額鐵租粟市斗二十碩正,每年至早季收成後,業主自到佃徵收,市斗量平交納,經風煽淨,不得濕冇抵塞;業主隨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豐荒兩不得加減,亦不得少欠升合。自結永遠定額鐵租以後,佃人永照此鐵租單,課粟二十碩正完納業主;而業主永不得於定額鐵租外加收點粒,亦不得再言勘丈陞科等情;如有勘丈陞科若干,系業主一力抵擋,不於佃人之事。此系業佃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立永遠定額課租單付執為照。

  批明:業主即日實收過鐵租單內結定折減課粟佛銀三百三十大員完訖,批照。

  光緒四年(戊寅歲)十一月日。

  中人郭龍波

  代筆張溧盛

  郭際康

  立給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

  郭際榮

  (一一四)

  立給定額大租字人業主吳萬吉,有承買大崙尾莊大租,周年冬成之候,向佃抽的大租,屢有增多說寡之嫌,難以枚舉。是鳩集諸佃到館酌議,雖欲抽的,不若結定之為美也。茲有佃戶吳甘官之業,其田園埔地各四至界址,俱各載在買契內明白,當堂之面言議,四至界內,週年結定大租榖五斗正,佃人自晒乾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運到課館,經量租斗交納清楚,給出完單,付執存照。迄今以後,不論年豐年歉,業主亦不敢另生枝節,致爽原約。倘有熟園荒埔再闢成田坵,本業主不得生端滋事,再行抽的,致傷業佃和氣之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定額大租字一紙,付執存照。

  光緒七年月日。

  立給定額大租字人業主□□□

  ·第二節贌耕字

  (一)

  有佃戶焉,向田主贌田耕種也。有磧地焉,先納無利銀兩也。銀多寡不等,立約限年滿,則他贌,田主以原銀還之。每年田主所收曰小租,淡北分早、晚交納;自塹而南,多納早冬,其晚冬悉歸佃戶;亦有先納租一年後,乃受耕,則不立贌字,亦無磧地銀也。凡田器、牛種皆佃備,其或荒地初墾、近溪浮復者,經佃開墾成田,須三年後,田主方勘界定租,墾費主佃分者則租均之。無田中葺屋曰寮,贌者有田必有寮,以莿竹為牆,各莊皆然。俗呼榖熟為冬,有早冬,有晚冬兩熟曰雙冬,猶書言有秋也。自桃澗堡至大甲,運榖多用牛車,內港無之(淡水廳誌)。

  (二)

  立招耕字人廖各璨、黃富心,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楊亮自備鋤頭火食,前來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該大小租榖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乾淨量清,豐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從田主起耕招佃;若無欠租,任從耕作。若欲別處居住創業,不耕之日,議定每甲貼鋤頭工銀二十元,將田送還田主,不得私退別人。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字存照,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該領鋤頭工銀一十六元,批照,行。

  嘉定六年二月日。

  黃連梅

  黃振順

  在場見人劉常立

  木保

  永彭

  代筆人江金濟

  廖各璨

  立招耕字人

  黃富心

  (三)

  立招耕字人廖寧,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張乃華自備鋤頭火食,前來耕作水田三分零六毫四絲。每年該納大小租榖四石五斗九升六合,早、晚二季重風量清,年冬豐凶,不得少欠;如有少欠,任從田主招佃起耕;若無欠租,任從耕作。倘本佃無力耕作,準其親人接耕,不準私賣他人;如無親人接耕,議定每甲田貼鋤頭工本銀二十元與耕人,將田交還田主,不得異言生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招字存照,行。

  批明:歷年大租經與屯弁、屯丁議定,歸二佃收貯,然後交還屯弁,不許私自交割夫額,欲誤屯餉無歸,批記,行。

  嘉慶七年七月日。

  鄭正

  在場公親

  劉文度

  代筆人劉捷會

  立招耕字人廖寧

  (四)

  立贌耕字人東螺東堡五百步莊蕭置業,有明買水田一段,址在梅州莊北勢洋,自己並無工僱出首耕作,今將此田向本堡贌良吉莊佃人蕭勤勞備出牛工、種子,出首耕作。

  自道光十一年起,至十四年止,二比言約全年小租粟二十石,分作早、晚二季付田主收租納課;若耕作期限已滿,不拘年,聽田主或換耕,抑或自耕,其佃人不得刁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道光十一年元月日。

  代筆人蕭光明

  立贌耕字人蕭置業

  (五)

  立出贌耕字人族姪款,承父鬮分應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坐址在龍目井莊洋,土名犁頭尖,東至大路界,西至犁頭尖界,南至自耕田界,北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泉水圳水灌溉通流,年配納王業主大租粟十二石滿正,又小租榖六十三石(九三斗)正,並車工水銀。今因欲銀使用,願將此田出贌,並逐年小租在內,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問到族叔飄出首承受贌耕,三面議定照時值價銀二百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贌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納課。此田系款自己份下產業,與叔姪兄弟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交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出贌人自當理明,不干承贌銀主之事。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戌申冬止。到限之日,備足銀員,同中送還,贖回出贌字,兩無生端反悔;若足無銀清還,照舊耕作,亦不得言長語短。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出贌耕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贌耕字內銀二百七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堂叔)挾扶

  代筆人(堂叔)檻

  在場知見人(胞叔)熅

  立出贌耕字人(族姪)款

  (六)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兄弟,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萬寶新莊頭大圳下,東至大圳,西至錦旗田界,南至啟太兄弟田界,北至曹家田界;四至明白。經丈一甲九分正,原帶大圳水充足通流灌溉。今因招得李夢齡前來自備牛工、種子、農器力耕,並帶來磧地銀二十員,當面言議全年大小租榖實八十七石六斗正,重風洗淨,不得濕冇抵塞。分作早、晚二季交納,不論年歲豐歉,不許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收磧地銀以及牛隻扣抵。水田限耕四年:自丙申年十月起,至庚子年十月止。四年為滿,租榖清楚,收磧地銀送還,水田另耕別佃,不得刁難;若要再耕,另行相商。今欲有憑,合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佃批字內銀二十大員,再照。

  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日。

  代筆人莊玉山

  為中人賴清順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

  (七)

  立贌耕字東螺東堡大坵園莊蕭起鶚,有承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梅州莊東勢洋。自己並無工僱可以耕作,今將此田贌與東螺堡梅州莊佃人葉已然出首,備出牛工、種子承耕,言約全年小租粟三十石,自道光十八年早冬起,至道光二十一年晚冬止,二比甘願。時葉已然備出壓地銀三十元,每元銀全年利息二斗,除利粟以外,其租粟付田主收租納課。若期限已滿,銀還佃人,田還佃主,兩不得刁難;其佃人若欲再耕,再立約為憑。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壓地銀三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一十八年月日。

  親立贌耕字人蕭起鶚

  (八)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有承祖父遺下吉葬母親一穴墳埕,開創水田,不拘坵數,址在大墩東勢莊西南邊,四至界址俱至林梅田為界。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托中出佃贌人何石福官承耕,三面言定佃人備出磧地銀五大員,又銅錢二千文,交付田主收入應用,其田隨即付與佃人耕作。其田無租,其銀無利。贌耕三年:丁未年春起,至己酉年冬止。限滿之日,銀還田還;若無銀清還,其田任從再耕,不拘年限。此田珍母親墳界,與別房人等無干;若有阻擋滋事,珍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磧地銀五大員,又銅錢二千文,批明,再照,行。

  批明:此十二月二十八日,慶收過何石福佛銀二大元,限滿任慶備銀清還石福收回,將田起耕,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為中人蕭振宗

  知見人(胞弟)蕭全慶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

  (九)

  立承耕備出磧地銀字人陳聰明,情因乏園耕作,前來向岸裏社番婦阿媽四老完,同夫鉤鈞打歪,自有承祖父遺下埔園一處,坐落土名泉洲厝莊頭,東至陳家園為界,西至旱溝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北至加己園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透年額實園租銀一十六大員正。即日承耕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八十大員,交番園主親收足訖;當社經業主甲首等三面言定,即將此熟埔園、竹圍、樹木果等項,交付承耕人前去掌管耕作。其園限贌耕一十全年:自辛亥年春起,至庚申年冬止。透年園租銀至十一月務要年清年款,交納清楚,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租項非為等弊,不依約限,任從番園主另招別佃;如無少欠租項,至年限滿之日,再行轉贌。此系番佃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承耕備出磧地銀字各執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承耕備出字內無利磧地銀八十大員正,面交番主親收足訖,批照。

  合字憑照。

  咸豐元年(辛亥)二月日。

  在場業主潘準和

  總甲首潘德元

  知見甲首潘元成

  代筆潘清儒

  立承耕備出磧地銀字人陳聰明

  (一○)

  立收壓地銀字人鹿港大街吳明記,有置得李厝莊後莊消涵口水田一段,又旱園一段,共四分零,年配納大租粟二石二斗滿。今有李厝莊後莊陳番官前來,贌去李厝莊後莊水田並旱園二段,歷年言約旱季納乾淨小租粟九石七斗滿,又晚季納乾淨小租粟四石滿,又帶納大租粟及水圳銀等費仔,佃人完納。即收來壓地佛銀一十三大員,言約銀無利,限五年為滿,聽明備壓地銀清還,取回原田園並原字;若有欠小租粟並大租粟等費,應將壓地銀扣起,不得異言。今欲有憑,立收壓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咸豐二年月日。

  立壓地字人吳明記

  (一一)

  立認耕字人半線保竹圍仔莊姚傳,有堂兄姚園伯邑內林沐官承贌本莊水田四丘,言約不論豐歉,年納小租榖一十八石,分作早、晚二季三七完清,系傳保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情願代賠清楚,將田聽林沐官起耕另佃,不敢異言。合意認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咸豐九年十月日。

  立認耕字人姚傳

  代筆人吳南道

  (一二)

  立贌耕政磧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偕姪全福、英華、贊賢五房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甲二分,址在拺東上堡七張犁莊後北勢,東至大溝界,西至林大人田小溝界,南至林大人田,北至林寨田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配大甲溪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納業主王大租並車工榖道斗一十二石正,年贌小租道斗五十二石正。今因乏人耕作,中招得合吉號、林仕檑等出首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言定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員六角。其銀、字即日同中兩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限贌九年半:自己巳年六月起,至戊寅年十月冬收成止。限滿之日,養五房等備齊原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員六角,交還佃人,而佃人即將田交還養五房等自耕。如至期無銀清還,願將此田仍付銀主耕作,以抵銀利息後,不拘年限,銀到田還,各不得刁難。此乃二比甘願,田無租稅,銀無利息,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收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字內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員六角正足訖,再照。

  同治八年(己巳)六月日。

  依口代筆方際春

  林松茂

  江水

  為中人

  塗荖

  江秀明

  場見人廖山

  張井養全福

  同立贌耕收磧地銀字偕姪英華

  張阿王贊賢

  (一三)

  立招耕字琯溪公首事張易錫等,有明典簡擺添等水田一處,又典簡坤印瓦厝三間並等件,址在三角街圳下大菜園內,東至楊家厝地並柴頭井,西至十八張圳,南至大路,北至賴家、楊家、蕭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內帶竹圍、果子、雜物。今因自己不欲耕作,憑中招得佃人張錦興自備牛工、種子向前耕作,並備出壓地佛銀六十員,平四十二兩。全年議定大小租粟五十九石,作早、晚兩季完納,不得少欠。限贌六年滿,將壓地銀清還佃人,聽從起耕招佃耕作,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招耕字內壓地佛銀六十員,平四十二兩完足,再照。

  同治十一年十月日。

  為中並代筆人曹鵬飛

  立招耕字琯溪公首張易錫

  (一四)

  立承耕字人江大夏,自備農椇、種子,又備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大元,平重九十一兩,憑中向得族姪振彬磧過後莊仔莊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配田中竹圍內茅厝一座十一間面踏承交。議:每全年完納業主大租水榖以外,實納田主小租榖一百六十石道斗正,分作早、晚兩季完納,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願將磧地銀付田主扣抵起耕,另贌別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為滿。限滿之日,田主應備齊磧地銀交還佃人,將田交還田主,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承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備出承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照。

  批明:八月中先交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磧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納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族叔)大川

  為中人(族叔)大嬰

  在場人(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承耕字人江大夏

  (一五)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址在後莊仔莊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帶田中央竹圍內茅厝一座十一間。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憑中招得族叔大夏前來耕作,面踏付交,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議:全年除納業主大租水榖以外,實納田主小租粟一百六十石道斗正,分作早、晚兩季完納,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招別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為滿。限滿之日,備齊磧地銀送還佃人,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招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照。

  批明:八月中先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磧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完納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日。

  代筆人(親叔)大川

  為中(族叔)大嬰

  在場(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

  (一六)

  立贌耕字人東螺東堡五百步莊陳兩琴,有自己建置園一所,址在本莊蕭家南勢,東、南俱至自己園,西、北俱至蕭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要銀別置,願將此園出贌,托中向與本莊蕭嬰出首承贌耕作,明約全年園租粟三石。時嬰備出壓地銀十二元,願貼每員銀全年利粟一斗五升,計共一石八斗扣抵利粟,尚剩粟一石二斗,分作早、晚二季完納。其銀即日琴收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耕作,明約不拘年限,任其耕作納租……。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贌耕字內佛銀一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為中代筆人陳行仁

  立贌耕字人陳兩琴

  (一七)

  立招佃字人燕霧保東山莊江百畝,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莊洋第十八份,經丈三分五釐。因欠工力,招出本莊佃人曹申備牛工種子,前去耕作,並備磧地銀八十大員。議約自丁丑年起,至辛巳年終止,計共五年,全年大小租粟三十石,分作早、晚兩季完納,重風煽淨,不得濕冇,亦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升合,將田起耕,再招別佃,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招佃字內磧地銀八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三年(丁丑)月日。

  保認租邱詩宗

  代筆人曹達才

  立招佃字人江百畝

  (一八)

  立收磧地墾字人王爾加,有自己鬮分水田一分七釐,計共二坵,要贌與本莊梁永全官起蓋厝屋,居住耕作。即備出磧地墾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逐年將小租榖扣利息明白而外,尚該小租榖二石五斗正,作兩季完納,不得短欠;如是短欠,聽加起耕別贌。其田面贌至十二年為滿,聽加備足磧地銀贖回磧地字,不得互相刁難;如至限無銀可贖,依舊仍付永全耕作居住,加等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磧地字內佛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完足,再照。

  批明:後日向贖之時,永全所起厝屋從公公估,加應備銀向坐;如是無銀可坐,其厝聽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難,此照。

  光緒四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永修

  為中人王馬養

  立收磧地銀字人王爾加

  (一九)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偕姪如信、金源、士言、士嚴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遺下各房應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澗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莊。其埔荒蕪有年,未曾開墾,茲因各房叔姪等相商,有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問至吳萬富、簡新旺兩人合夥財本出首前來,自備工本耕種雜子。當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備出無利磧地佛銀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連再、清泉同姪等親收足訖。時同中贌出生贌一所,東至張庚埔比連直透為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大公坡尾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隨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開闢耕種,任從佃人招佃耕種雜子,及插風圍竹木,架造厝宇等項。年冬不論豐歉,逐年定納埔主大、小租佛銀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納稅銀五元,晚季收成,定納稅銀五元,按作兩季交納清完,永為定規,始終各一,不得增加減少分文。當日同場議定贌限四十一年為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限滿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銀四元,交還銀主為準,再招別佃,餘磧地銀元並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備辦齊足交清;倘若至期無銀清還,其埔園任從原佃再耕,此埔無租,其銀無利,各不得異言;抑或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各從舊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永耕字連贌耕合約字一樣共二紙,各執一紙,付存為照,行。

  即日張家再各房在字內有名字人等同中實收過招永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九十大元正足訖,再照,行。再批明:年限既滿之日,倘若銀未清還,當場再言定三年一限為準,銀到埔還,立批,再照,行。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邱惠元

  為中人房兄)宗永

  在場見人(房姪)長壽

  知見人(堂嬸)張門吳氏

  張連再如信、士言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同姪

  張清泉金源、士嚴

  (二○)

  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埔主林柔記、佃人林拔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水田連埔地一處,址在桃園虎茅莊。其埔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詳明。今有佃人拔記前來向埔主贌出埔地,栽植種茶,當日三面議定佃人要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埔主收入;而埔主即將埔地面踏分明,交付佃人自備工本,先擇厝地一處起蓋茶寮居住,竭力栽植種茶。其埔地自辛巳年冬起,至甲申年冬止,三年限滿之期,業佃同到茶園麵點算明茶欉,每萬茶欉連寮地歷年應納埔主大小租共銀一十員正,分作春、夏兩季各半均納,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分文,即將茶欉付埔主收成。其應納業主大租系埔主自理,不干佃人之事。其茶欉數若干?及大小租共銀若干?至於點茶欉之日,即將合約字再立批條,登載欉數,照字內所行納租。若至年久,茶欉枯槁無可收成之時,佃人即將此埔地所植風圍、竹木等項,一切交還埔主掌管;而埔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各不得異言。保此埔地系埔主明買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埔主抵擋自理,不干佃人之事。此乃業佃歡悅,出自甘願,各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業佃各執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佃人林拔記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付埔主親收足訖,照。

  一、批明:茶寮厝字自辛巳年冬起,或三十年內茶欉枯槁,其佃人起蓋茶寮,仍付佃人折去;若至三十年限滿茶欉枯槁,其茶寮一盡交付埔主掌管;倘若三十年茶欉尚未枯槁,連茶寮該納大小租銀仍照字內所行,批照。

  再批明:茶欉栽種屆期至甲申年十一月間,業佃同到茶園麵點數明茶欉,計共九萬二千五百欉,連茶寮地全年共納埔主大小租銀九十二員五角正。其租銀自乙酉年納起,遞年分作春、夏兩季對半完納,照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照。

  光緒七年歲次(辛巳)十二月日。

  知見並代筆人張駕山

  埔主林柔記

  給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

  佃人林拔記

  (二一)

  立栽茶約字業主林長茂、佃人楊南盛。茲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欉莊,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約每萬欉每年應納稅銀六元,限三年後,請業主過點欉額,以便按數納稅,每年至十月終納楚,年款年清,不得少欠。面限三十年為滿,如滿之日將茶欉悉付業主掌管;倘有拖欠稅銀,不論年限,聽業主將茶掌管,不得異言。恐口無憑,合立栽茶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行。

  批明:年限自己酉年納稅起,至甲寅冬止,合應批明,又照,行。

  批明:佃人交過業主收入定銀二元正,又照,行。

  光緒七年十月日。

  代筆人莊維秠

  說合人林青山

  業主林長茂

  立栽荼約字

  佃人楊南成

  (二二)

  主贌耕字人陳貓怣,今因乏田耕作,爰是托中向與梧棲街楊同記贌過大肚保九張犁莊水田半張,厝一座,並門窗、戶扇及竹圍、果子、樹欉、花木等件齊備。當日當中向田主交訖,並約定每年應納小租粟一百二十石,又應納大租粟一十九石九斗四升六合。其大租每年早季完納;而小租分作兩季完納,早季應納八十四石,晚季應納三十六石,及其車工水銀怣俱各支理明白。其歷年應完納榖,絲粒不敢拖欠;倘有侵欠大小租榖,以及混用冇粟,不拘年限,聽田主起耕別贌他人,不敢求耕。其田、厝自光緒十年春住居耕,至光緒十九年冬止,計十年限滿之日,如欲再耕,必須再換贌耕字,方有定約。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何釗中

  為中人紀戇久

  陳媽見

  認耕人

  陳新炎

  立佃批字人陳貓戇

  (二三)

  同立招、贌永耕埔園地字人園主王萬成、佃人王國英等。緣萬成等五大房兄弟,有承先祖父遺下埔園地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埔頂莊菽仔園塗頭塗牛溝外,其東、西四至界址,面踏明白,歷管無異。自己乏力耕作,難以成業,意欲出贌與人,外保認耕人引向族親王國英前來出首承贌,當日三面言定佃人自備工本、栽種茶欉,三年過後,該納小租銀二大員正。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大員,交付園主收存;其大租系佃人支理,不干園主之事。原約逐年小租銀定於春季完納,年款年清,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大小租銀,茶園任從園主起耕,另招別佃,不敢異言。此系永耕,逐年租銀不得增加減少,別生觀覦滋事。異日茶枯欉敗,願將茶園交還園主掌管,其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各不得推諉。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永耕埔園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批明:同保認耕人萬成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大員正足訖,照。

  光緒十一年三月日。

  代筆人(姻親)簡志伊

  業主保認耕人(族親)王煙得

  在場見人(族親)王正文

  同立招、贌永耕埔園地合約字人園主王萬成

  阿蔥

  紹德

  佃人王國英

  (二四)

  立招耕字人鍾信美,鬮份內有水田二段,址在三角店公厝前,界址俱各踏明,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厝地一處,贌與陳聯旺起築居住耕種,又帶菜園禾埕一應在內。美收過佃人無利磧地佛銀一百三十大員正,每年該納大小租早粟一百一十四石正。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銀三百五十大元正,扣抵利榖四十二石正,仍有大小租榖七十二石正,每年六月在埕經風晒精燥完納清楚,年清年款,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倘或少欠,即將磧地銀扣還清楚,將田並厝地、禾埕、菜園一概起耕。其田贌自光緒丁亥年冬起,至庚寅年冬止,共三年為限,限滿之日,聽美送還磧地,另招別佃。此系兩相歡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無利磧地佛銀一百三十大員正足訖,照。

  即日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銀三百五十大員正。

  再批明:田唇田壆所種有樹木等項,俱系業主請工自種,耕人要修理顧守,不得斬伐,立批。

  光緒十三年(丁亥)十月日。

  代筆(男)樞明

  立招耕字人鍾信美(即賜雍)

  (二五)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先年承父遺下創置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吊神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招得陳穆榮耕作栽種,配出無利磧地銀一元正,又配出有利磧地銀六元正,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共利銀一元六角正。其埔業自丁亥冬起,至壬子年冬止,計共二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興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允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每年埔租銀一元六角正。

  再批明:借來佛銀六元正,每年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即將埔租銀抵扣,限滿之日,無利磧地銀免還。

  再批明:又來佛銀一元,合共去佛銀七元正,即將埔租抵塞。

  又批明:帶有大租,不干佃人之事,系業主完納。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

  在場黃阿庚

  代筆林教化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

  (二六)

  立招開荒字大湖總墾廣泰成,茲招得佃戶陳來官、陳東海、陳阿乾叔姪等,在於本墾界內開闢四寮坪,全坪透落下蘆竹坪,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該處應開水圳、水埤,系本墾自僱工匠鑿開,以灌溉裕如;其地不論高埔平坦、畸零細塊,力能成田者,該佃務要極力開闢,以赴三年清丈。定限十年開荒:自己丑年冬起,至己亥年冬止。庚寅年則免供小租;辛卯、士辰年則供一九小租;癸巳、甲午、乙未年則供納二八小租,言定每年早季在埕量清,務要精燥,不得濕冇抵塞。乙未年後,則再行斟酌供納。恐口無憑,合給開荒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五年(己丑歲)九月日廣泰成給。

  (二七)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人業主林本源、佃戶林清泉等。緣本業主有自置埔地,址在桃澗堡八塊厝下莊仔。此埔高旱之區,水源難通,不能成田。於光緒六年,有佃戶林清泉到本業主酌議贌種茶欉,當日送銀二元,付業主收入;即踏明埔地及茶寮地四段毗連一所,東、西、南、北均至本源田及埔為界,其中橫直曲折,繪圖可據,交付佃戶林清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於今三年滿限,前來請業主到地點明:北畔及南畔並中大段,計植茶三萬三千九百八十七株。作三萬四千株算,言定每萬株年連大租應納稅銀一十元,自乙酉年起,全年應納稅銀三十四元,訂約至秋間納清。贌限不拘年,若將來年久,茶褫敗壞,茶頭枯槁,無可收成,佃人應將埔地並茶寮盡行送還本業主掌管;業主即將前送無利定銀二元,仍付還佃人收回。其茶寮或貼稅到時商議,不得異言。此乃業佃相依,信義相接,同堂明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佃人交過業主字內無利定銀二元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界內佃起蓋茶寮居住,宜守份經營,不準聚賭窩匪;如違察出,聽業主革逐,將茶欉充公,不得違約,合此聲明,再照。

  再批明:該大租每萬株年應納銀三元,議歸本業主自完,與佃無干,此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蘇錫茲

  業主林本源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人

  佃戶林清泉

  (二八)

  立承耕水田字人傅關爵,茲因乏田耕作,前來向得仙師祀內人楊阿慶、張阿宗、邱錦榮等先年贌仔贌山下仙師祀置有水田一處,四至界址分明,當日言定全年贌有大小租榖二十三石六斗正,水榖、隘榖系佃人自理,不干祀內之事。即日爵實備到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元正,其租榖按作早、晚二季均納,年有豐荒,租無加減,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斗;如有少欠,即將磧地銀抵扣。其田自壬辰春起,至丙申冬止,限滿之日,銀完田完。此乃二比仁義交關,兩相甘願,兩無相強,口恐無憑,立承耕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傅關爵實備到字內無利磧底銀六大員。

  再批明:正月初七,仙師祀割出田租榖三石六斗;其餘正月十六,仙師祀租榖二十石,批照。

  光緒十八年(壬辰)月日。

  代筆人印躍鄉

  立承耕水田字人傅關爵

  (二九)

  立承開墾字人黃克實,綠砲珠坑內餘地頗多,前來向得墾戶廣泰成劃出該處山場餘地一所,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備工本築塘開田。當日三面言定十年限贌■〈目朿〉,自癸巳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始五年一九抽收,次年二八抽收,後二年業六佃四。此皆早冬一季在埕供納,所有界內埔地出息苧薯、雜果,概無抽的。當即備出過定磧地佛洋二元正,限滿之日,銀還田還。此系二比歡悅,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承開荒字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備出過定佛洋二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九年(癸巳)十一月日。

  依口代筆邱雲章

  立承開荒字人黃光實

  (三○)

  親立佃批字人彰化廳東螺東堡鼻仔頭莊陳生財,自置水田一段,坐落番仔寮東勢苦苓腳莊頂,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工、種子耕作,問到同莊陳成出首承贌,同堂議定願出壓地銀十大員正,即日親收足訖。其田言約逐年小租榖二十石,分作早、晚二季照期完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者,將壓地銀扣抵,不敢異言。限耕自光緒二十一年起,至二十九年,共八年為滿,生財備足佃批字內壓地銀送還佃人,取出原字,各不刁難;如無銀還,仍舊再耕。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親立田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佃批字內銀十大員,平重七兩正足,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十月日。

  親立佃批字人陳生財

  (三一)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清因承祖父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莊,東至河崁為界,西至黃家埔毗連為界,南至阿帝埔毗連為界,北至河崁為界;四至界址契內載明。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得家兄旺興出首承贌,即日言定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四大元正,交於春親收足訖;願將此埔地概行交於興前去栽種樹木。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兩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即立出贌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春實收入無利磧地銀四大員正,親收足訖,立批。

  又批明:其四界內原有香薷,不計欉數,概行照交於興掌管砍伐,春不敢異言,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六月日。

  在場見人種富郎

  代筆人(姪)阿生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

  (三二)

  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人黃錦章等,情因承先父遺下之業,原系向官墾給地方一所,坐落土名大屋坑莊,原帶本坑水通流灌■〈氵蔭〉。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佃人廖阿仁、甘古、宋阿華、周阿龍、蕭添丁、朱阿丁、陳鼎興、林金鳳、蘇古等前去自備農器耕作。當日兩面言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十八大圓正,即日與業主親收足訖。其埔地開成水田,限三年前無租利,三年後,一石榖業主得二斗;至六年後,一石榖業主得三斗。計共九年為期:其年限自戊戌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滿之日,田還業主,磧地銀交還佃人;若要轉贌,另行商酌。此乃二比允悅,口恐無憑,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章實收到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十八圓正,批照。

  又批明:界內無論餘埔園地可以成田者,務要速急開闢成田;如有遲延,立即起耕,另招別佃,而佃人不得異言,立批,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一月日。

  在場(姪)黃裕甫

  代筆(姪)黃蘊郎

  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人黃錦章

  (三三)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錦章,緣因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屋坑自己乏力耕作,招得佃人邱天來、傅阿錦二人前來承耕,四至界址業佃面踏分明,原帶本坑泉源圳水通流灌■〈氵蔭〉充足。當日言定磧地銀二十大員正,每年應納租榖二十二石正,早季應納十五石正,晚季應納七石正,計共二十二石,分作早、冬二季在埕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其限自己亥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計共五年為期,限滿之日,田還銀還,兩無異言生端。此乃仁義相交,口筆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章實收到字內磧地銀二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另有埔地任憑佃人開闢成田,初三年無租無利;到三年後,業主得二,佃人得八,作為二八抽租的利,兩無反悔異言,批照。

  再批明:自今以後,或當作坡,乃系業主料理,不干佃人之事,立批。

  光緒己亥年八月日。

  在場(姪)全郎

  代筆人宋軒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錦章

  (三四)

  立贌耕字人燕霧堡東山莊曹和尚,因北投堡北投埔莊林恆信有水田一段,分作二處,坐落東山洋,經丈一甲三分,配水份充足。因和尚自己乏田耕作,託保認人北投埔莊林明銳向田主林恆信懇贌,備出無利息七兌銀四十員,付田主為磧地。明約田頭大岸,佃人代為照顧修理;但遂冬附加稅,田主自己支理;餘逐年地租、大租、水租,以及莊規等費,佃人代完納理清。全年尚剩實小租粟五十七石,分早、晚二季,用員林街米斗八石為一車,付田主收回,不敢濕有冇少欠;如有濕少欠,任從田主將磧地銀扣抵,起耕換佃。其田限贌三年為滿,至限磧地銀聽和尚收回,田付田主起耕,不敢異言。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秉筆人林漢卿

  保證人林明銳

  立贌耕字人曹和尚

  (三五)

  立贌耕字人線東堡國姓井莊二十五番戶佃人王江霖,有向業主楊裕豐等贌出國姓井莊東勢洋田七分耕作,自願備出無利磧地銀三十大員,明約全年納小租榖三十六石,早七晚三完納,不論豐歉,不敢濫用濕冇,短缺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贌。其田自光緒二十七年起,至三十四年止,當面收過磧地銀字一紙。合立贌耕字一紙,呈上業主收為執照。

  批明:再限六年,共十二年,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日。

  立贌耕字人佃戶王江霖

  認耕人吳天來

  ·第三節典賣字

  (一)

  立杜退青埔底契人金朝樑,於廈尾莊門首,向得業主李文煥手內贌墾青埔一分,東至大水圳,西至番仔大溝,南與劉壞道埔地為界,北與伯現埔地為界;四址分明,未經業丈甲數。今因自己欠乏本力,不能開墾成田,盡問房親人等俱各無力承退,三請托中送與何廷俊前來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斷時值埔地價銀二十兩零五錢正,銀、契兩交訖,並無短少等情。其埔地委系自己向贌,並無他人相共,自杜退之後,即交付承退主前去墾鑿耕作,永遠為業,不得異言阻擋生端,亦不得於成田之後,言增找取贖等;倘有上手不明,不乾承退主之事,系樑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葛藤永斷,兩無抑勒成交。今欲有憑,立杜退埔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青埔底價銀足訖,照。

  雍正七年三月日。

  依口代筆人林瑞麟

  說合中人湯新河

  立杜退青埔底契人金朝樑

  (二)

  立退佃契人承禹,今有自墾、自置水田帶園一所,坐落土名怪官莊,東至田僯黃與,西至吳儲,南至柴坑大圳,北至大渡溪為界;四至明白,經丈熟田七分五釐園五分八毫。今因不成片段,自情願出退,托中引就劉宅前來出首承頂,當日三面言定出得鋤頭工資並倉廒水圳共銀十兩。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其田即踏付銀主前去耕作管業。其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債折典當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雍正七年上,租粟系上手之事;七年之下,系是銀主之事。此田系盧承禹自置田園,內外人等不敢言及生端。此系二家甘願,兩無相迫,恐口無憑,立退佃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完足。

  雍正八年月日。

  在見人盧文左

  代筆人黃際賴

  中見人吳開承

  立退佃契人盧承禹

  (三)

  立賣田契人楊文達,有自墾南大肚業主楊秦盛主內贌出埔田一段,坐落土名轆遇,墾成田二甲七分,東至關志英田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自己埔園為界,北至圳溝為界;四至分明,願托中送與張破損,當日三面言議出得時值價銀五十四兩正。其銀即憑中秤交足訖;其田隨即交付破損前去掌管,耕作納租,永為己業。此田系達自墾之業,與房親叔姪兄弟人無干,日後不得生端異言等情,並無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欠租粟為礙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賣之後,再不敢言贖。二家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關志英

  為中人楊或

  立賣田契人楊文達

  (四)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買置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轆遇。今有楊文達前來認佃開墾,給出犁份一張,配埔五甲,收過銀十二兩。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犁、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耕種雜籽,一九五分抽,不得少欠;如開水灌溉成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租八石,俱是滿斗,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其開築坡圳工費,每甲議貼水銀□兩□錢,本莊內田頭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系佃等之事,及交納租粟,經風乾淨,到港入倉,永為定例。逐年修理埤,系佃等自己工力。如佃等欲回內地,抑或則業,將田底頂退,須擇誠實守分之人同來業主家對過清租認佃分明,業主查無短欠租粟,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方許頂耕納租……,收回田底…………。凡在莊居住,不得有違憲禁,不遵莊規,勾通匪類,騷擾莊中等情;如有此情,被莊主查出,立刻稟逐出莊,不許藉稱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並配厝後宅一所,坐宅茅屋安居,永為己業。

  雍正十一年三月日。

  知見人□□□

  立給田批人□□□

  (五)

  立退佃契人巫日,今有自置犁份半張,坐落土名外快官莊,東至田僯劉溢士田界,西至田僯劉陸士田界,南至柴坑仔大圳為界,北至大肚溪為界;四至明白分經丈熟田六分五釐,熟園一甲七分。大、小等坵因銀湊用,自情願出退,托中引就劉宅前來出首承受,當日三面言議出得鋤頭工資並水圳時值價銀共計一十四兩五錢。其銀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其田園,即踏付銀主前去耕作,永為己業,收租掌管。其田園並無上手不明、典當債折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承人之事。其租粟,雍正十一年之上如有不明,系上手之事;以下年系承人自納。此系二家甘願,兩無迫勒,內外人等不得異言生端。口欲有憑,立退佃契並上手契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銀十四兩五錢。

  雍正十一年十月日。

  為中人巫翰

  立退人巫日

  (六)

  立賣田契人水裏社林筵任,有自墾水田三段,共七坵,受種四石,共田四甲零五釐,年載大租粟完納。其坐址貫在本莊,及東西四至登載契後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送就與楊宅長江邊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番銀四十四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田即踏付銀主前去耕種,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貼言贖等情。其租粟從前來至本年份,系任完納明白。此田系是自墾,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此情,任自抵擋,不乾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賣田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日。

  代書中見人林懷弼

  立賣田契人林筵任

  一段田四坵,東至陳向田,西至林研田,南至葉斗田,北至溝;四至明白。

  一段田二坵,東至葉斗田,西至卓闕園頭,南至楊賢田,北至車路;四至明白。

  一段田一坵,東至中厝,西至陳向厝,南至王鳳田,北至陳坦田;四至明白,再照。

  (七)

  立賣田契人林文研,先年有自墾過楊業主水裏新盛莊有水田一段,原丈五甲九分九釐,年載大租粟四十七石九斗二升,東至江叔田頭,西至賢叔田頭,北至溝,南至斗叔田頭;四至明白為界。茲無拖欠頭家租粟。今因欠銀費用,托中送就與楊宅智叔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值銀六十九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即付銀主起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日後叔兄弟姪不得言貼言贖。保此田系是自墾,並無來歷不明,又無重張典掛他人;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元年九月日。

  知見林懷弼

  中人楊思悟

  立賣契林文研

  (八)

  立退埔契人周珍全,有贌業主蒲氏悅生埔一處,坐落土名是木,明丈二甲;另西勢熟田一甲,共三甲。今因不能自耕,一問房親不受,自情願出退,托中引就與林宅出頭承買,當日三面言埔價銀一共一十三兩七分正。其銀即同中交訖;其埔即日同中踏過四至明白,付與林宅前去水遠耕管,內外人等不敢妄行阻擋。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全自擋,不甘承受人之事。恐口無憑,立退埔契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元年二月日。

  為中人江爵官

  立退契埔人周珍全

  (九)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姪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銀前來承退陳光禮、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處,坐落土名武鹿溝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釐,遞年完納頭家租粟二十六石三斗一升。其田請到家長叔姪同議,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又帶房屋、家貨、禾埕、牛隻、菜園,系二家均分,日後叔姪不得生端異言。此系二家甘願,今欲有憑,特立合支分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七年十二月日。

  家長(叔)儒珍

  元德內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登坐六分,大坐四分,不得混爭。房長(叔)仁財

  仁亮

  仁萬

  頭家租粟系登納六分,大納四分。其屋登坐左張,大坐右張。

  代筆見人林永瑞

  (叔)元登

  立合支分

  (姪)阿大

  (一○)

  立繳賣契人歐愧武,前年有用銀明買得歐家千張、登選承買薄陞燦等草地一所,戶名簿陞燦,坐落彰邑布嶼稟保虎尾溪墘南勢底,土名埔姜崙。其四至課額登載原契內作十股,愧武承買歐家千張、登選,共得六股,先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張宅承買,三面言議時價番銀三百兩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草地隨即到莊對佃,踏付與張宅前去掌管,收租完課,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贖、言貼等情。其八年分終止以前,租額課項系愧武自己之事;至九年起以後,所有課項租額,系張宅之事。今欲有憑,合立繳賣契一紙,並繳上手契共五紙,及各合約、墾單、告示統共九紙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番銀三兩正,再照。

  此草地系愧武己置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交加來歷不明等情。

  乾隆九年二月日。

  呂爾璞

  為中人陳遜長

  周友卿

  立繳賣契人歐愧武

  知見(長男)歐廷俊

  (一一)

  立賣盡園契人番婆莊鄭祖生,有自置崙園一段,坐落土名後壁湖,東至何宅,西至曾本宅園,南至藩宅,北至藺宅;各有四至明白。今因乏銀湊用,問到至親不就,自願托中引就與曾□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出得時值價二十員劍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過完足;其園隨即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再不敢言貼、言贖。保此園系是自置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典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上年大租,賣主自當完納,不涉買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契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代筆人吳子禧

  在見管事□□□

  立賣盡園契人鄭祖生

  (一二)

  立為蒸嘗合同文約字人鍾復興,先年買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萬連福興莊濫底。中心大小六坵,田甲一甲三分七釐正,業主施每年每甲供納大租八石,運港交納。今因我夫妻年邁,並及弟復盛奈無嗣後,即將此田預立為蒸嘗,以重永遠之計。經請族戚莊中老大等商議,總要遺下與弟瑞若兄弟管守耕作,方可放落之意,日後年年有祀典之儀,而無至我等墳墓有腐草之飛螢。當日三面言定,供納小租一十二石,大租系瑞弟耕作之事。寸思此田,生則飲食之需無欠,死則殯葬、追薦、洗骸、掃墳之費有賴,親疏人等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混爭;如有生端混爭,執守據憑,投明族戚鄰右呈明官究治。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為蒸嘗合同文約字一樣四張,付於瑞弟收存一張,付於劉萬連收存執照一張,付於羅雲章收存執照一張,付於吳元來收存執照一張。雖千秋萬世,而子子孫孫引常勿替,遠近之精神已通,親疏之血脈畢貫,則幽明胥悅,人鬼咸歡,億萬斯年,俾我蒸嘗之事存者更奕世而彌熾,夫豈偶然之遭哉!

  即日批明:後有兄弟叔姪親疏他姓背簽名字,背典、背當、背賣,日後查出莊中長老合同四紙,呈明官究治。

  再批:興百年歸壽,殯葬乃系耕人調理。除去一年小租可消,殯葬掛掃乃系耕人之事。

  當天稟明:欺死瞞生,全靠天理人心出現。

  又批明:興並弟妻呂氏三人百年歸壽之日,修齊還庫錢除去二年小租榖可消,乃是耕田人之事。

  乾隆十八年歲次(癸酉)正月日。

  管事黃亨元

  淑珍

  姪

  展傑

  在場見(叔)廷現

  中見人劉萬連

  羅雲章

  羅日輝

  吳元來

  林至彬

  依口秉筆弟發奕

  立蒸嘗合同文約字人鍾復興

  (一三)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有承父同胞叔富叔合墾得大霞佃埔園一所八甲,作四股均分,叔得一股,贊等得三股。坐貫番雅溝小中湖,並東畔大中湖西畔溝上,東至崙,西至崙,南至番雅溝墘;北至……。每年每甲配大租粟四石,又每年每甲配吳楊升水租粟四石。又另自己竹圍及厝地一所,蓋瓦厝一座三間帶披屋二間,坐西向東,東至崙,西至……,南至……,北至本家厝;各四至明白為界,與叔無干。今因乏銀費用,將四股得三之田園及自己之厝等項托中引就退還業主族兄諱志申邊,盡出時價銀七百四十大元折紋銀庫戥四百八十八兩四錢正。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並竹圍、瓦厝及餘地一盡付族兄前去管掌,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貼、言贖等情。保此田園厝地及竹圍系父自置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贊等同抵擋,不干族兄之事。此系甘願,並無抑勒,恐口無憑,立盡賣退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四百八十八兩四錢紋銀庫戥完足,再照。

  批明:墾字、司單、印契經繳在族兄志申戶下,無從繳連,再照。

  乾隆十八年四月日。

  代書人爾桂叔

  總叔

  知見人

  富叔

  楊玉衡

  中人

  趙有才

  楊子賢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贊

  楊子貴

  (一四)

  立杜根絕賣契人鄭氏同姪葉阿貴,有承夫叔葉廷在日,自墾有水田並帶青埔一處,坐落土名南崁虎茅莊河底裏,原帶私坡二坐,並無他人均水均汴,東至大河為界,西至陰溝為界,南至加冬溪自己圳為界,北至黃永棟田為界;四至分明。其田業未曾經丈甲聲,租粟照抽的供納。今因別創,情願出賣與人,儘問親房伯叔人等俱各不願承領,托中引就與黃振奎前來出首承買,當早憑中三面言斷時值田價銀圓銀八百個正。即日契價兩交明白,中間並無積欠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與人。其田委系自墾物業,並不曾包賣兄弟叔姪他人田地。自賣之後,交於買人永遠耕管為業,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永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根絕賣契,付執為照。

  即日實領到契內田價銀員銀八百個足訖,所批是實。

  乾隆二十年九月日。

  立杜根絕賣人婦鄭氏

  同姪阿貴

  (一五)

  立杜賣田園契字人徐士、徐建兄弟,先於乾隆十一年內,向業主林佃墾本莊犁份一張,坐落奶笏崙山仔頂麻加武祿莊。下段墾成水田,上段仍系埔園,東至車路,西至彭宅田圳溝,南至林宅屋側車路,北至水溝,四至分明為界。原帶大埤圳水半股,又帶林三貴屋後左邊水坑水流下自築坡塘一口,共二路水灌溉。又帶屋地一所,併菜園、禾埕在內,遞年輸納大租,照依莊例抽的。今因乏銀湊用,自情願將此田園出賣,先問族親人等不受,後托中送與翁宅澄初、先友、斌友、偉章叔姪四股承買,當日憑中言斷時值盡價共紋銀二百兩正。其銀即日憑中過付足訖;其田園隨交買人入手管耕,永為己業。其田園等項,乃系士、建兄弟自己佃墾之業,與族親朋夥無寸土干涉,亦無少欠業主埔底水分銀兩、抽的租榖等項,以及典當他人銀粟,來歷不明等情;倘有此情,俱系士、建兄弟一力自抵,不干買人之事。自今出賣,並無寸土留存,時值價足,永遠不敢言贖、言增。此系正行交易,不是貨債準折之故。二比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用立杜賣契一紙,併佃批繳連,付執為照,行。

  批明:業主抽的大租,附在士、建兄弟上分水田一併共納,故業主改給收租完單仍在士、建兄弟收執,照,行。

  即日收過契內價銀足訖,再照,行。

  乾隆二十一年閏九月日。

  代筆李存寬

  業主在場見林克老

  為中人張宗興

  張士

  杜賣田契人

  張建

  (一六)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大武郡東堡挖仔莊何正,有承父應份鬮分湳底洋水田一段,經丈八分,東至大路界,西至中溝界,南至水路界,北至張家田界;四至界址明白。併連竹圍厝地一所,全年配納陳、郭業主大租粟各四分。今因乏銀則置,欲將此田出賣,托中招與房親功姪何欣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田價銀八十大員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田及厝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正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永刈瓜藤,日後即價值千金,亦系銀主造化,正子孫不敢言贖、言找,滋生事端。又保此田系正承父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等情;如有此弊,正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八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墾單及大契共二紙,於先年間厝屋失火焚燬,並被燒滅,不得繳粘,日後如有此契取出爭較,正亦當出首抵擋,再照。

  乾隆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施保業

  為中人張田興

  知見人(房親)何中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何正

  (一七)

  立賣杜根田契劉阿猷,同姪阿智,有先年叔姪承買水田犁份二甲五分正,坐落土名馬崗莊前,東至莊前為界,西至黃宅公田為界,南至江頭家圳溝為界,北至黃宅圳溝為界;四至分明。業主經丈明二甲五分正,帶水二甲五分,遞年實納大租粟二十石正。今因別創,情願出賣,先問房親叔姪不願承交,前來托中引送於宗弟喜孟出前承買,當日憑中議定出得時值足色價銀一百七十八兩二錢正。即日同中契、銀兩相交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重複交關典當等情。此田委系阿猷、阿智叔姪之業,與伯叔兄弟並無干涉,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系賣人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賣之後,即交銀主掌耕輸租,永遠管業。一賣千休,永無增贖。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賣杜根契一紙,並付上手老契俱一在內,存為執照。

  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日。

  說合中人張五秀

  代筆人黃永昌

  在見人陳廷輝

  劉阿猷

  立賣杜根

  劉阿智

  (一八)

  立杜退田契人陳朝俊,有自己續退水田三甲,坐落土名馬崗莊頭車路下,東至劉家田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至賴家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出退與人,儘問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顧承領,托中引就於大溪頭福德爺會內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三百四十八員正。即日契價兩交明訖,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包退他人田產;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並上年租粟不清,不干會內之事,系退主一力抵擋。自退之後,交於福德爺會內人等永遠管業。一退千休,永斷葛藤。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杜退田契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在場見代筆姪上達

  說合中人黃娘賜

  江浦清

  立杜退田契人陳明俊

  (一九)

  同立永杜賣斷根田厝契人李喬基,同胞姪穆魁、秀華等公置萬寶莊吳連登四十張犁內埔地二張,又承買饒彌昭埔地一張,又承買劉朝仕埔地一張,總墾成田。繼又買賴提兄水田一段,上下相連,土名石頭埔,共丈原田二十一甲五分,每甲全年納大租粟八石正。至乾隆三十二年,韓縣主奉憲經丈溢田四甲四分六釐零,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釐零,全年共納原溢租粟二百七石七斗二升。今因乏銀別創,自情願將此田厝上下兩截對分,抽出下截田厝並魚池杜賣,東至小水圳,西、南俱至陰溝,北至石埒;四至界址明白。原溢田共計經丈一十三甲,全年共納原溢租粟一百四石,帶媽耶圳水灌耕,托中引就向與洪員國、洪萍祖官出首同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千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下截田厝、魚池,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永為己業,不敢異言阻擋生端。保此田厝、魚池系基與胞姪公置物業,亦無重張典過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基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田厝、魚池從茲杜賣,永斷葛藤,日後不敢異言找、贖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永杜賣田厝、魚池契一紙,並上手官給印批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杜賣田厝、魚池契內銀四千大元正,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批明:乾隆四十三年八月,北投社番業主會同公議,願將此十三甲番大租粟全年一百四石正,招與洪員國、洪萍祖承買,時值價佛銀四百十六大元,其番大租一切付銀主執掌,永不得異言生端,批照。

  番業主通事郎斗六

  喬喜相舉

  知見堂兄弟喬學,姪,姪孫名淑

  喬隕恭超

  華秀

  立杜賣田厝契人李喬基,同胞姪

  魁穆

  (二○)

  立遵憲再給佃批字北投祖番業戶余啟章、通事郎斗六、土目總三甲等,有遺草地萬寶莊,於乾隆八年間,前土目萬買奕議請漢人吳連倘包開水圳,因工資訴控,前縣主陸堂斷:犁份四十張付倘招佃給批,收佃底銀作工資。又三十二年,蒙縣主韓臨莊遶埒親丈佃人李喬基份下原田二十一甲五分,年納大租一百七十二石;溢田四甲四分六釐四毫七絲六忽,溢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八合零八撮;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釐四毫七絲六忽,共納原溢租粟二百零七石七斗一升八合八撮,在莊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虛濕抵塞;如有少欠,任業主呈追。倘有社餉諸事,系番業主抵擋。番莊中作陂修圳等費,佃人支理。此系業佃甘願,今欲有憑,立遵憲再給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七年十月日。

  土目大霞記

  立遵憲再給佃批字番通事郎斗六記

  余啟章記

  (二一)

  立根盡退契人虎仔山楊全老、楊貢老兄弟,有自己置隆恩莊園一所,土名坐在羊寮莊尾牛埔墘。園三分抽出二分,四至:北至車路,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圳,南至崙仔下為界;四至明白。今因家中乏銀費用,先問與房親叔兄姪弟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羊寮洪鴨叔邊出手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即付銀主照界管耕。其大租一九五抽的,不敢阻擋。將園永為己業,日後並無反悔取贖,並無增添契尾及插花等情之事。此系兩願,日後並無反悔。園並無交加不明;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恐口無憑,立根盡退契為照。

  批明:契內銀完足,再照。

  一、批明:千古萬年,叔兄弟姪無干,再照。

  一、批明:立根盡退契人並繳契,上手司單,並胡家契,又並葉家契共紙四張,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知見人(叔)府叔

  楊全老

  立根盡退契人

  楊貢老

  作中人(兄)榮老

  代筆人郭對老

  (二二)

  立杜賣佃底田契人徐玉瑟、徐玉琴、徐玉簫,同姪秀升,於乾隆十九年,明買有佃底水田犁份半張,坐址土名楓樹腳德滕莊界內,東至徐、黃二宅田埤直透為界,西至大圳溝為界,南至徐宅田為界,北至徐宅田為界;四至明白。經官丈過田甲二甲五分正,帶大小圳路分汴水額原配通流灌溉,併帶牛車路直透到田,遞年納業戶吳課租二十石。今因內地創置會議,情願付玉瑟來臺,將此田盡根變價,先問兄弟叔姪房親族戚人等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賴六合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盡根價銀二百八十大員正,折紋銀庫陀一百八十四兩八錢。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盡界併帶各等項踏明,付買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不得言找、言贖。保此田果系玉瑟兄弟明賣歷掌已久,未曾鬮分,與兄弟叔姪房親人等毫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不明,及拖欠課租各項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立杜賣佃底田契一紙,併連上手契一紙,又買圳車路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銀一百八十四兩八錢完足,再照。

  業主批:四十五年以前,課科圳車清楚。

  乾隆四十五年八月日。

  陳秀昆

  在場人

  陳雲漢

  陳定蒼

  為中人

  會雲裕

  元韶

  姪楓

  在見房親堂弟必禮福

  姪孫昌元

  代筆胞姪秀元

  莊甲玉管男秀陞

  徐玉瑟

  立杜賣田契人徐玉琴

  徐玉簫

  (二三)

  立杜賣契人陳便官,明買有水田一段,土名坐落樂好莊,即二份埔西勢尾鬮,經丈原額五甲,溢額四甲三分。全年載納吳業主早冬大租四十石,晚冬溢額租三十四石四斗,車工照例,配大甲埤水份五甲,分汴單圳到田灌溉。東至水溝,四至大水圳,南至賴家田;北至吳家界。又帶土地廟邊竹圍一列,連秧積一小段,東至伯父廟,西至大溝,南至吳家田;北至車路田頭。併帶本莊內瓦厝一座,坐北向南,連兩邊護厝共十八間,併竹圍、曠地在內。厝前登帶水堀三個,東至車路,西至塘岸石丁,南至水溝,北至邱家店滴水;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因欲創別業,自情願將田盡根變賣,先儘問族內人等不願承交,外托中引就與賴三捷等兄弟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折紋銀庫陀九百二十四兩。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厝等項盡界踏付銀主前去居住,掌管耕作,收稅納課,永遠為業。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絕找贖,日後不敢生端反悔。保此田系便明買之業,與他人無干,並無上手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掛別人財貨,以及拖欠大租雜費等弊;如有此等,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併上手繳連契共五紙,付執存照。

  即日憑中收過契內銀一千四百大員,折紋銀庫陀九百二十四兩完足,再照。

  批明:登帶本莊前牛埔放牛飼草有份。

  乾隆五十年八月日。

  孫泉

  在場知見人

  孫德

  為中人賴燕

  蔡得

  在場知見人(堂姪)刊

  代書人何伯晉

  立杜賣契人陳便官

  (二四)

  立賣盡根契人二林堡胡仔內莊頂寮李老叔,有承買顏家水田一段,又園一所,又竹圍一所,及厝一座共三間,並園內樹木。田經丈四分五釐,園七釐,年載張業主大租粟二石九斗六升,坐落土名十八索,東至溪,西至胡家園,南至胡家田,北至謝家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欠銀別置,願將田園、厝地、竹圍先問房親叔姪不就,托中送賣與洪屘官出首承受,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價劍銀七十大員正。即日同中文完;其田園、竹圍、厝地即付與銀主起耕居住,掌管為業,不敢阻擋。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大租水銀為礙。保此物業系是李老己置,與至親無干。一賣千休,永為子孫己業,日後無貼、無贖。此系二比甘願;如有不明,賣主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並繳上手願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

  代筆人李日昇

  為中人汪綿叔

  顏生叔

  立賣盡根契人李老叔

  (二五)

  立退田埔契人楊昆玉,先年承得漢人有田埔一所,坐落土名阿妹長埔子對門窩,東至山頂分水為界,西至山頂分水為界,南至……,北至甲水坑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歷年該納大租榖六斗正。今因自己無力開墾耕作,儘問房親伯叔兄弟俱各不能承領,情願托中引就於溫志壽、溫阿智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埔價銀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字兩交收清足訖,並無債貨準折等情,亦無重複典當等弊。其田埔原系自己物業,並無保退他人之田埔。其田埔自退之後,即交承退人任從耕種,掌管為業,有玉兄弟叔姪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等弊;如有異言滋事,系玉一力抵擋,日後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一退千休,永斷葛藤。此系二比甘願,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退田契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田埔契內價銀五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兄)欽寅

  在場

  (弟)阿盛

  在場(男)佛恩

  為中人馮如山

  代筆人李德隆

  在見人黃上迎

  在見人伊燕友

  立退田埔契字人楊昆玉

  (二六)

  立杜賣佃底契人鍾登進,同胞姪輝英等,承兄登瑞、登璉於乾隆四年,承買徐常奕田屋物業,坐落土名三分埔莊東勢,東至賴宅田,西至莊邊大圳溝,南至車路,北至帶竹圍一列,至大圳溝;四至界址分明。原田六甲,經官丈過溢田一甲零七釐,帶水分六甲,大小圳路通流灌溉,年納業主張課租早、晚五十六石五斗六升,併車工榖照例配完。今因欲回內地創置,兄弟叔姪商議,願將田屋物業盡根變價,先問房親人等不承受,托中引就賴應芳、賴應庶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盡根價銀一千二百大員,折紋銀庫陀七百九十二兩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田屋帶竹圍盡界所有,寸土不留,付與買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水為己業。一賣千休,永絕找贖。保此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及拖欠課租各諸事;如有此等情,系進、英叔姪出首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欲口有憑,立杜賣佃底田屋契一紙,並繳買契一紙,又坐歸登瑞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各股分契內銀完足,再照。

  業主:查明上手來歷,租課逐一清楚。

  乾隆六十年十一月日。

  說合中人羅俊清

  張德新

  鍾經漢

  鍾登傳

  依口代筆(姪)有振

  在場見(姪)道敏

  (表兄)何兆欽

  (姪孫)舉亮

  (姪)輝德

  輝盛

  (男)有良

  輝華

  立杜賣佃底契人鍾登進

  (同胞姪)輝英

  輝仕

  (二七)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俊,有自置水田並園一段,坐落二八水莊尾,土名五百步長埒仔。業主蕭經丈一甲四分三釐零七忽半,配納大租粟五石七斗二升三合,東至小圳,西至蕭家園,南至王家園,北至張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並竹圍、厝地、茅屋六間,門窗、戶扇石埒、果子、雜物、浮沈、石珠。又帶東勢過溝水圳一條,任從銀主通流灌溉。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王石弁、王水、蕭光愛、陳旺、陳文、王葉、陳同寅七人同買,王石弁一份,王水一份,陳同寅一份,蕭光愛、陳旺合一份,王葉、陳文合一份,共五份,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五百七十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並園隨即踏明,付與買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其園任從買主開築成田,不敢異言。保此田並園系俊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俊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增添洗找。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併上手繳連三紙,合約水圳字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親收過契字內銀五百七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四年正月日。

  代筆並為中周志成

  為中人沈義成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俊

  業主批:此項園額一甲四分三釐一毫二絲五忽,成田日,原佃陳俊經照田例納租一十一石四斗五升;茲王石弁等頂耕,亦當依甲完納,不得照契內園額減租榖,批。

  (二八)

  同立鬮分字兄弟希珍賢、希德孟,同胞姪六坤等,有承父祖遺下水田一段,坐落東勢莊,經丈四甲,帶水份灌溉,課納業主吳大租粟三十二石滿。今因丁口繁多,難以共爨,是以爰請房親家長,將父遺下物業憑公拈鬮,作五房均分,其大租榖照份完納。俱各拈鬮為定,自鬮分以後,各業各掌,各為成家致富,瓜瓞綿綿,日後兄弟各無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同立鬮分字五紙,兄弟各人各執一紙,永為執照。

  二份希孟鬮分份下水田一段,坐落厝後五節,大小六坵,納大租粟六石四斗,批照。

  再批明:司單、印契、大鬮分共三紙,在此鬮分內批明,再照。

  嘉慶八年五月日。

  (堂兄)希周

  公見人(家長)火

  (房兄)文宗

  代筆人林元祥

  希珍

  希德

  同立鬮分字兄弟同胞姪六坤

  希賢

  希孟

  (二九)

  立典契字人下水仔莊陳周,有自己應份鬮分份下水田一段,址在旱溪底。大小三坵,東至園崁,西至添生田,南至添生田,北至番叔田;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宗陳玉麟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百五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年納大租榖一石,又水租四斗。其田限自甲子年起,至甲戌年終,聽周備足典契字內銀一足送還,取回原契字;如銀未備,任從銀主耕作,不得刁難。保此田系周應份鬮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周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字一紙,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字內銀一百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其上手契連在別段,難以開折,再照。

  嘉慶九年六月日。

  代筆人(宗姪)希周

  知見人(胞兄)起

  為中人葉圓

  立典契字人陳周

  (三○)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見龍、覲龍,同姪等,有承父明買過羅集賢水田一所,坐落土名蓬山下。兄弟鬮分抽起為公田,經丈六甲,又帶大陂水寸,又帶水涵二箇灌溉通流入田。遞年供納業主大租粟每甲八石,共四十八石。東至大圳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王、吳二家之田為界,北至石埔為界;其秧地、禾埕等項,俱在界址內分明。今因乏銀回唐別創公業,胞兄弟姪商議,情願將此田出賣,先儘問房親叔兄弟姪不願承買,外托中招與李鳴溪、李鳴禧、李鳴郎前來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田價佛面銀一千五百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兄弟姪親收足訖;其田並秧地、禾埕,付買主照契內界址前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其園頭田尾若有荒埔餘地,盡是買主之業,寸地並無留存。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永無言增、言贖、言找、言洗,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系是見龍、覲龍承父明置鬮分抽起為公田物業,與至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及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見等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親合立賣杜盡絕根田契一紙,並上手印契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叔兄弟姪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一千五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又批明:兄見龍年老在唐,不得前來,長男群鳳代押花號,所批是實。

  又批:其田上手若有餘契,日後尋出,不得行用,所批是實。

  嘉慶十年七月日。

  蘇曾芳

  說合中人蘇百喜

  盧榮招

  榮蘭

  步龍

  在場見人

  錦鳳

  京鳳

  朝鳳

  盧見龍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人姪清鳳

  盧覲龍

  群鳳

  (三一)

  立合約字劉經緯、林元梅、徐鳴崗、邱秀章、詹康、陳得耀、詹文光、詹捷寧、張雄方、張蔭、劉玉成、劉仕壯、邱良木、張督、張居賢等。竊思貿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無有,億兆之良圖。茲予等粵莊人周地密,趨赴各市維艱,眾議在關帝廳莊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為街市,共費去銀四千六百八十員,共勷此舉,蒙縣主楊氏桂森錫予永靖嘉名。現規模已整,又不可無良規垂後,爰立合約八紙,交各首事分執照行,俾後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資,共慶財源廣進;商民得所,鹹賡利路亨通。合將各款議規六份,出銀姓名開列於左:

  一、議:設此街市,祗因昔處羊城故土,今為海外鄉親星散各莊,欲敦鄉誼而末由。茲建街聚處,雖在異地,何殊家鄉。永保茲土全親,後人倘有大小店出賣,不通聞首事,不蓋永靖街公記,是背鄉親之誼,起害街之端,議將店宇折毀,店地還眾,此議。

  一、議:三山國王護國庇粵之神,宜建廟崇祀。茲議街中留廟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間,立為費祀,此議。右加一間。

  一、議:大街兩行及國王廟前左右前後之店,均要蓋瓦,不得用茅,此議。

  一、議:此橫街店後及大街店後各留車路三丈,至周圍竹下各留車路三丈,街人不得侵佔挖壞;如違重罰外,仍押填補,此議。

  一、議:兩片東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銀員。其店地包亭仔腳定深一十九丈,闊則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勢橫街店地未有派出銀圓,定深一十五丈,闊一丈六尺。南勢對面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王宮前兩片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每間年納稅銀圓二圓,三年後年納稅銀四圓,不得爭多減少,此議。

  一、議:街中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難以獨理,眾議分鬮六份,各理各收,不得違鬮越規,此議。

  一、議:六份內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內頭人約束;如某份內店屋有人開場設賭,包娼容匪打擾滋事,系某份內之人約束不嚴,即該份內抵擋,不干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內店屋之人若有持強逞眾,作慝犯規,不聽約束,該份內頭人或要稟官,或要拴拿。力弱難當,即要自行為首投明,五份頭人據理幫辦,不干他份,此議。

  一、議:六份鬮分餘地無論闊狹,種作只許五穀,不許插竹栽種果木,以害街地,此議。

  一、議:圍內刺竹不許砍伐;如有砍伐,捉獲罰銀二圓存公。違者,六份合攻,此議。

  一、議:街中遇有修柵橋溝路,及緊要正項,公銀照六份派出,不得違拗,此議。

  一、議:街內開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處某所轄,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諉害街;違者公罰,此議。

  一、議:六份每年要抽出銀五員,合存公放,永為街中公費,後人不得分散,此議。

  一、議:吳業主大租年納銀一百八十九圓三皮六釐四毫二絲,施業主大租年納銀二十八圓二皮九釐八毫,共銀二百一十七圓六皮六釐二毫二絲,稟官存案。六份勻納,每份年納銀三十六圓三皮,限六月、十一月清;如有不清,該某份股內賠清,不干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各鬮定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俱注明各份簿內。

  一、議:徐鳴崗、邱秀章、邱華、汪文相、傅添、李良生、羅士俊,巫厝莊吳純、徐歡明、何旺華、何興歡、吳歡河、熊義成、溫文楊、曾鳳生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一、批:劉經緯、材元梅、林士魁、賴士秀、劉德紹、劉振豐、劉錦魁、余泉、劉澄江、劉美清、詹振坤、林俊明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一、批:詹康、陳德耀、魯善生、詹渡、劉龍福、陳神祐、詹廳、詹春盪、陳觀、詹順、詹盛、詹庚、劉媽德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寧、陳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濬源、陳天思、詹木、張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一、批:張雄才、張蔭、張正三公、張麟、羅恭伯、張耳順、張友、張企王、文高發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一、批:劉五成、劉士壯、劉祖、賴士遠、俊興號、廖老二、鐘北生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一、批:邱良木、邱學班、邱行、邱新、邱賢、邱德據、邱成龍、邱輔、邱成實公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一、批:張督、張居賢、張足、張瓊、劉藩衍、鄧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一、批:此街買田一十六甲八分四釐三毫四絲正,立契共一十二紙,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內。

  一、批:南門內外餘地及東邊園地、北門內半墟、西門內車坪,俱是六份公地,長闊注明各份簿內。

  一、批:學校所以作養人材,茲此街日後要起文祠,六份內餘地有合用者,長闊將別店地易換。

  一、議:此街六份勻分,現有出店地銀者九十六間,已起者七十餘間,未起者二十餘間,限三年內起齊;如有不起,將店底銀除消公充,此議。

  一、議:南門外竹下及西北溝面各闊一丈,日後修開,不得阻遏,此議。

  嘉慶十八年九月日。

  依眾代筆人李興玉

  張督陳天思

  張蔭詹英楊

  劉玉成張居賢

  (監生)詹捷寧邱學班

  張雄才劉仕壯

  詹文光邱良木

  同立合約人劉經緯陳德耀

  (生員)徐鳴崗詹康

  林元梅(監生)邱秀章

  (三二)

  立找洗絕盡根契字張安、張連兄弟,同母親張劉氏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處,坐落彰化縣拺東下堡旱溪莊北勢樹頭。田東至大溪,西至吳頭家,又至張爆田,南至蕭家田,北至張爆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經及丈甲二甲,又配大甲溪圳水一甲三分三釐零,遞年配納業主吳大租粟一十六石滿斗,又配車工銀八錢。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出賣,先儘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與林傳盛同林探之子林豔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一千二百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立契踏明界址,其餘溪埔、荒埔,至石頭灘,一盡付與銀主前去掌管,開墾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以及交加不明,不干買主之事。上下相承買賣,來歷契字甘願是實炳據。今因家事貧寒,日食難度,懸磬興悲,朝夕無以糊口,實存不肖,無奈已極,一紙終無再找之理。但念得業者虧,爰是再托原中公親懇求向與林傳盛同林探之子林豔手內,再找出佛面銀一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自此一找,永斷葛藤,後日叔兄弟姪子孫人等永不敢再找、再洗之理等情;如有此情,安兄弟甘願立契,一力抵擋。後日若是再找之事,理合投明原中公親保長,同買主人等鳴官具呈稟究追找,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中間並無短折,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找洗絕盡根契字一紙,併上手鬮書一紙,連賣盡根大契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找洗契內銀一十二大員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一年月。

  原中人盧乾

  代書人王成業

  在場人保長公賴長祿

  在場人(母親)劉氏

  張安

  立找洗盡根字人

  張連

  (三三)

  立轉典契人布嶼西保五塊厝田寮莊吳淋,父在日有明典七張犁莊周宅埔園一丘,坐在七張犁莊頭東勢,土名大丘園,東至李家園為界,西至曾家、張家兩家園,南至蔡家園,北至車路,四至界址明白;歷年張業主一九五抽的。此園同胞伯作四份均分,在西畔第二份尾份。今因乏銀別創,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不欲典受,托中引就,將自己應份二份,轉典與新竹圍莊許忍官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典佛銀一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園隨踏過付銀主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銀無利,園無稅,限至五年終,收成豐滿,聽淋備契面銀取贖原典契,不得刁難。保此園系是明典應份之業,另房親叔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掛典他人,亦無拖欠租課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淋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轉典契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員完足,再照。

  批明:上手典契二紙,存在胞兄再哥,日後不堪重行,批照。

  批明:此契許先應得份額,抽出轉左崙背元李日山處批明,再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在見(胞伯)碧

  為中人王賣

  立轉典契人吳淋

  代筆人陳文端

  (三四)

  同立鬮書林周正、張蘭仲、何勸,暨十份人等,於乾隆二十八年,共承買黃興定水田一埒,座址武東保挖仔莊口,東至林家池岸菜園,西至竹圍下溝,南至林家田岸,北至大路為界;帶施家圳水灌溉,年納大租榖一甲五分零。其北勢餘地為消沙潟水溝路一帶,闊各二丈。剩餘之田今折作十份配搭均勻,拈鬮為定,以後各照鬮份耕輸,合立原編條例,各執一紙為照。

  計折餘田共作五鬮,每鬮二份,每份配大租一分五釐五絲,開明於左:

  第一鬮:張子永公二份田,東自林家池岸起,西至二鬮周正公田止。下節東自五鬮世盛公田起,西至周正公田止。配大租三分零。

  第二鬮:林秀茂公一份長周正田,東自一鬮子永公田起,西至本鬮何欣公田止。下節東自子永公田起,西至何欣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釐五絲。

  何欣公一份田,東自本鬮周正公田起,西至三鬮卓徽公田止。下節東自周正公田起,西至卓徽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釐五絲。

  第三鬮:張卓徽公二份田,東自二鬮何欣公田起,西至四鬮周智公田止。下節田東自何欣公田起,西至周智公田止。配大租三分零。

  第四鬮:張世盛公一份田,東自本鬮周智公田起,西至五鬮世盛公田止。下節田東自周智公田起,西至五鬮世盛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釐五絲。

  林秀茂公一份田次周智公田,東自三鬮卓徽公田起,西至本鬮世盛公田止。下節東自卓徽公田起,西至世盛公田止。配一分五釐零。

  第五鬮:張世盛公半份田,東自四鬮自己一份外田起,西至其俊公田止。下節東自四鬮自己一份外田起,西至其俊公田止。配大租七釐七絲。張其俊公一份半田,東自本鬮世盛公半份外田起,西至一鬮子永公田止。下節東自本鬮世盛公半份外田起,西至竹溝止。配大租二分三釐零。

  批明:此田東西各有水源流入灌溉,上流下接,不得阻滯,批照。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理書余文衡

  公處張文雅

  林周正

  同立鬮書何勸

  林周智

  張孔壘

  張藔仲

  張達寮

  張子長

  (三五)

  立杜賣盡根埔地契字人林啟祥,承父豐榮有向業主給墾批青埔一處,犁份二張足數,坐落土名大湳莊,址在尖山望樓邊,東至往尖山大路望樓前為界,西至陳李厝為界,北至老車路為界,南至土牛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祥欲搬眷回唐,欠乏搬費,今因乏銀應用,託中向族親丙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埔地價銀八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又議定配納業主大租照臺例一九五抽的。祥即日將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付丙前去掌管,自備牛工、種子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並無債項估折,亦無逼勒重張典掛他人物財,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來歷不明,祥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埔地契字一紙,又帶墾批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祥親收過杜賣盡根埔地契字內佛銀八大元正足訖,批照。

  業主。

  嘉慶二十五年六月日。

  立杜賣盡根埔地契字人林啟祥

  (三六)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李耀生,有自己承父遺下鬮分水田一段,坐落茄苳溪莊,年配業主定額課租粟二石七斗五升,四至界址以及竹圍埔地俱載明在鬮書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自己應鬮書內物業出賣,先問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賣與劉聯輝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價銀一百二十四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並無債貨估折情弊;其水田以及所有載明在鬮書內一應物業,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不敢異言反悔生端滋事。耀保此業委系自己承父鬮分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等情,系耀出首一力抵擋,無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斷不敢言找、言贖之理。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上手邀連印契一紙,鬮書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契內銀一百六十四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清賦驗訖。

  道光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陳慶山

  為中人張天求

  在場知見人□□□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李耀生

  (三七)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待,有與兄弟建墾鬮分應份得水田一段,址在樂好莊東勢大份田中央,經官丈原溢八分八釐零,帶水五分八釐零灌溉。其田東至吳家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張家田為界,北至張家田為界;四至界址俱踏分明;又帶樂好莊前片仔秧地一丘,遞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七石零九升滿。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要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李國元、李國隆兄弟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賣價佛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自子孫永遠不敢言找、言贖滋事。保此田系待自己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待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子一紙,併繳上手契三紙,洗找字一紙,鬮分二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田價銀四百五十大圓足訖,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在場見人(母親)賴氏

  天來

  知見人(男)

  萬發

  (堂兄)汴

  在場人(胞姪)天送

  (堂姪)壽

  代筆人(長男)在明

  為中人李清玉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待

  (三八)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族兄力、和兄弟二人,有自置鳥銃頭莊園一所,願抽出棚園一丘,東至水溝為界,西至車路巷為界,南至竹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明白,各有定界;年配納業主大租銀五角正。今因欲銀乏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族弟守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付銀主掌管收稅,永遠為業,日後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業系力、和兄弟二人明買明賣物業,與伯兄弟姪別人無干,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佛銀一十五大員完足,再批。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為中人陳玉卿

  知見人(宗叔)招

  代書人(宗兄)振興

  力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族兄)

  和

  (三九)

  同立典契人何友慶、何泮水、何文殿,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水田一段,坐落東勢樂好莊本厝後五節。大、小六丘,經丈八分,又帶秧田一丘,配圳水五分灌溉,年納業主吳大租粟六石四斗滿。東至陳家田為界,西至張家田為界,南至何家田為界,北至張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各踏明白。今水兄弟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張錯賢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銀四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田隨即交付與銀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阻擋滋事。此田明系水兄弟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欠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水兄弟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其田限至六年滿:自道光十三年起,至道光十九年八月止。限滿之日,日備齊典契字內佛銀四百四十大員正,交還銀主,贖回原典契;如銀未齊足交還,將原田依舊付銀主掌管。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典契字一紙,鬮分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銀四百四十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批明:上手印契被亂失落,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照,行。

  道光十三年八月。

  代筆人張鳴鳶

  為中人馬輝

  在場人(堂兄)林

  知見人(母親)黃氏

  友慶

  立典契字人何泮水

  文殿

  (四○)

  立割截杜賣水田契人古洋福,有承伯父遺下水田一處,土名鎮平莊西尾。今因別營生業,乏銀應用,情願將此水田截出西邊山腳一小段,杜賣與人。其田東至陂尾水溝為界,西至山牌為界,南至五穀祀江家田為界,北至陂塘水面為界;四至踏明;原帶本身泉水灌溉,配納業主額租榖一石正。先儘問房親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與新和祥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佛銀一百大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等情。保此田系承伯父遺下物業,並無混冒他人界址,亦無重張典掛為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福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其田自賣之後,隨即踏付承買人耕管,任從割佃稅契,收租納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洋福子孫叔姪人等不得異言增找,變生枝節等情。此系二比甘願,今欲有憑,立杜賈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批明:即日實領到契內銀一百大員足訖。

  道光十九年十一月日。

  三界祀

  在見(田鄰)

  魏春壬

  (弟)洋喜

  在場見

  (叔)宜元

  為中代筆人古洋英

  立杜賣契人古洋福

  (四一)

  立當水田契人武西保曾厝崙莊許月,有承祖父母應分鬮書內抽出其中水田一處,東至鎮平圳,西至小溝,南至葉家田,北至葉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奉丈一分五釐,年納業戶大租榖一石五斗,道車工照配。今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出當,先問盡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受,外托中引至本莊張春祈祖公嘗出首承當,即日憑中三面言約時值出得當銀價三十大員正。限當四年為滿:癸卯年春起,至丙午年終,田主備足價銀取贖原契,其銀主不敢刁難;至期無銀取贖,銀主再將此田掌管,其田主不敢異言。保此田業明系月兄弟鬮書應分之自業,與他人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少欠業戶大租,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月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有當契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共二紙,完單繳連,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過當契佛銀三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中金銀一員,取贖之日備還。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日。

  親筆人許月

  為中人(兄)許見明

  在場見人(母親)謝氏

  立當水田契人許月

  (四二)

  立退耕找典契字人武東保排仔路頭莊賴紅、賴火暨姪等,有承祖父建置水田一段,經丈四分五釐,每年帶納林益豐業主大租榖三石九斗六升滿。址在排仔路頭莊,東至牛埔,西至林溪水田,南至林清霞田,北至陳仲田;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年來光景不順,其田被水沖壞失收,拖欠益豐大租榖無力清還,托中懇求,願將此田退耕找典契子面銀六十大員。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業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此田面約五年為滿,聽紅備足契面取贖;如是無銀取贖,田依舊付業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系紅、火等承父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滋事,紅出首抵擋,不干業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退耕找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大契及鬮書帶粘別業,難與分折,批照。

  一、此田已經被水沖壞,若有修理工資之銀,日後取贖之時,照數清還,批明,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賴菊

  代筆人陳馮喜

  知見(母親)葉氏

  賴紅

  立退耕找典契人

  賴火

  (四三)

  立願充祀典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水田四段,址在燕霧下堡犁頭厝莊。其一段,東至大圳岸,西至李家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又南連一段,東至大岸,西至蔡家田,南至曹家田,北至黃、賴二家田。又帶園二小丘各為界,經丈一甲三分正。合上三段,共田二甲五分七釐零,配納大租應完業主許。又田一段,東至大路,西至水溝,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經丈六分正,年配大租應完業主白沙書院。總合四段,計共三甲一分七釐零。此田前被族惡霸佔,宗因懇求興賢書院掌事邱耀榮等諸同人出為請官追還,是以宗兄弟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掌管,出贌收租,每年納課外,分一半粟租充入書院,以為祀典,宗兄弟向書院掌事支收一半。保此田系宗兄弟應管物業,與內外人等無涉,甘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收租,永遠充為祀典,並無迫勒,日後不得反悔言及取回之事。今憑有憑,合立願充田契一紙,並上手契繳連,付執為照。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納課外,宗只得向書院掌事領收一半,所批是實,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銀費用,抽出此契內每年應收一半田租,甘願根賣於超然社,批照。

  賴英

  願充祀田契人賴宗

  賴進

  (四四)

  同立杜賣盡根山契字人賴房,有承祖父建置柴山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水裏社西勢,東至坑溝為界,西至施家園為界,南至蕭家山坪為界,北至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與陳柳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十四大員,年納山租錢五十文。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永為己業。保此柴山房承祖父建置自己應份之業,與房親叔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房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自此以後,不敢言找,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山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墾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價一十四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賴阿量

  為中人賴阿六

  在場人(堂弟)賴藤欉

  知見同人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賴房

  (四五)

  立杜賣盡根契人鄭敏政,有承先父與胞叔厚作合買得水田一段,址在大加蚋保新莊仔莊福德祠後浮圳頭,年配納課租三石九斗五升正,併帶大坡圳水一釐八絲,粘圳引水到田通流灌溉。其田四至界址,俱載在買契內明白;當日兄弟鬮分,未有分界。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承父應份一半水田出賣,先問房親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族弟葵海兄弟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依時盡價佛銀一百五十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收訖;隨即踏明界址,付族弟葵海起耕招佃,納課收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寸土無存,日後敏政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滋事。保此水田系政承父叔合買之業,政應得一半出賣,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等情弊;如有,政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買盡根契一紙,併繳承買印契一紙,基轉合約一紙,鬮分約字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豐七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弟)時中

  知見(母親)李氏

  立杜賣盡根契人鄭敏政

  (四六)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周加次、周四桂、周六秀,弟婦王氏、黃氏,胞姪士埤等,先年編號周能標,有自置得水田一段,經丈一甲二分,址在拳山堡大坪林莊,土石寶斗厝。其界址東至清水溝透溪為界,西至劉家田為界,南至消水溝透過為界,北至劉家田透溪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大租粟三石九斗正,又帶大坡圳水二甲,連大小圳路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還,願將該水田一切變賣,先問親疏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劉餘慶身上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定時值杜賣盡根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水田一段,丘數不計,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內,悉交付買主劉餘慶官前來起來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加次等不得阻擋滋事。保此水田系加次兄弟婦姪等先年明買之業,與別人無干,亦無不明情弊;如有等弊,加次兄弟婦姪同花押人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從此價足業絕,一賣永休,寸土無留,日後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生端情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帶繳印契連司單三紙,鬮約一紙,共五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千四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男)和塏

  翁鐘達

  為中人

  周炎奉

  聰明

  士伴

  場見人江淋

  泰山

  水清

  四桂、土埤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周加次、王氏

  六秀、黃氏

  (四七)

  立永耕字人本堡海豐寮莊藍返等,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水田三段,坐落土名址在二八水莊尾,東至長房田,西至二房田,南至水溝,北至大圳。又田一段,東至長房田,西至二房田,南至水溝,北至大圳。又水頭田一段,東至水堀,西至二房田,南至長房田,北至大圳;四至界址明白為界。經丈二分一釐二絲五忽,逐年配納大租榖一石七斗正,並帶水溝水堀通流灌溉足用。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田出贌,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托中引就招與五百步莊陳色染出首承贌,三面議定時值永耕價銀五十七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為銀主物業。一賣終休,日後返及子孫不敢找贖異言,反悔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返承祖父鬮分應份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返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耕字一紙,鬮書一紙,給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面銀五十七大員正完足,再照。

  業主陳。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黃天桶

  代筆人藍有成

  知見人藍長興

  立永耕字人藍返

  (四八)

  親立出退典厝契字人魏石傳等,有承祖父應分併自置水田一處,址在東路墘,東至路水溝界,西至竹外水溝大路界,南至竹圍外田岸直透為界,北至路水溝魏家田界;四至界址分明。帶水圳通流灌溉,配竹圍內茅屋一座,果子、樹木、浮沈、曠地、竹木、魚池一概在內。今因乏銀別用,先問房親不欲承受,托中向與林其中出首備出出退典田厝價佛銀二百大元。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訖;其田厝、竹木等項一概盡起耕,交付銀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傳等一退千休,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滋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親立出退典田厝契字一紙,帶上手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退典契字內銀二百大元足訖,再照。

  批:大租照上手契內納,批照。

  外批明:自退典以後,任從銀主向番主交關,立過新約,不干魏石傳之事,批照。

  同治三年月日。

  為中人陳秉正

  在場見人五房公記

  親立出退典田厝契字人魏石傳

  (四九)

  立賣盡根絕契人彰邑布嶼保埔姜崙莊張門鄭氏、孫文秀,有承祖父鬮份園一丘,坐在西勢,土名中埔,東至張坤埕園,西至曾溪水園,南至車路,北至張合園;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文秀與母媽相議,將園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欲承受,托中引就與本族姪妹孫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番頭佛銀八十六員,庫平六錢八分足。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園文秀隨時踏付與銀主前去起耕管掌收稅,文秀媽孫不敢阻擋。園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貼贖。其園並無典賣他人,亦無拖欠大租,並無交加來歷;如有不明等情,文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園業主陳一九五抽的。保此園系是文秀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即立出賣盡根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其上手大契被火燒,無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契銀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三月日。

  (媽)鄭氏

  立賣盡根契絕字人張門

  (孫)文秀

  知見人(張文秀母親)林氏

  代筆人張永定

  (五○)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布嶼堡崩溝寮莊鍾娘快,有自置之水田東西三段,土名坐落崙背莊北勢洋。西一段,東至鍾家,西至關夫子田,南至潟溝,北至圳。東一段,東至寧公田,西至鍾家田,南至溝,北至圳。又溝東青埔田一段,東至鍾榮田,西至圳,南至土地公田,北至土地公田。共三處田,四至界址分明,原配水份三分五釐正,圳路透溪通流灌溉至田,遞年納課業主娘租榖三石正。今因欲銀使用,自情願將此三處水田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後托中送就本堡崙背莊廖娘恆、廖天祿等前來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銀七十大員正。即日立契兩相交付,其銀同中親收足訖;其田隨踏過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明系快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亦無拖欠租課,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快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永無取贖,日後不敢滋事,異言洗找。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併帶上手契二紙,特立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年四月日。

  代筆人鍾娘快

  為中人李方蕊

  在見人種興敬

  立杜賣盡根契鍾娘快

  (五一)

  立出典水田契字人賴添桂、賴辛桂兄弟等,情因承祖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土名五谷崗莊,東至大路劉家田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至光角路為界,北至賴姓聖母祀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氵蔭〉,經憲丈明白田四分五釐六毫,又帶業主大租榖九碩正,隘榖五斗正。茲因乏銀應用,即將此水田出典於人,先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托中人李思引就於劉石妹舅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百七十大元正,系桂兄弟親收足訖。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張典當他人之弊;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擋。出典之日,即交於劉石妹舅過耕掌管。自光緒七年冬起,至光緒十七年為限,限滿之日,銀還田還。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出典水田契字一紙,又帶撥單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價銀一百七十大元正定,立批。

  又批明:酒席花押銀四元,贖回之日,業主一切付還,所批是實。

  光緒七年十月日。

  說合中人李承思

  在場見(兄)阿東

  代筆人謝阿康

  賴添桂

  立典水田契人

  賴章桂

  (五二)

  立歸管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人卓本結,緣上年合夥承買陳家、卓家之業,坐落土名紅毛港堡芝葩里、大窟後莊仔大竹園莊。其水田埔地原作大四股均分,結自己鬮書內應得一股,水田埔地其餘四至界址,坡塘、坡水、圳路,並坡草魚蝦、厝宇、門窗、戶扇間數不計,風圍、竹木、天井、廁池一概物業載在承買陳盾、卓廷章、卓廷福印契內注明,又帶每年早季應納大租六月早榖大斗七石五斗正。今因乏銀湊用,願將自己鬮書內應得一股之物業出賣與人,內托中引就於卓廷三、卓廷忠、卓廷楊三人兄弟等合夥出首承買,廷忠、廷三應歸二股,廷楊兄弟應歸一股,當日憑中議定歸管杜賣盡根水田埔地並契字付與卓廷三、卓廷忠、卓廷楊三人兄弟等前去歸管,永為己業。此是明買歸管,並無債貨準折,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結同中一力抵擋,不干歸管承買之人。保此業系委實是結自己鬮書內四股應得一股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涉,故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結自己以及子孫永不敢言贖,不敢言增,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乃情甘意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故筆之以書立歸管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一紙,又帶承買卓廷章、卓廷福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本結親手實收到歸管契字內佛銀三百六十大員正足訖,立照。

  再批明:本結鬮書是自己收存,批照。

  光緒七年歲次(辛巳)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芳

  為中人卓廷進

  (黨兄)本應

  在場

  (黨姪)廷章

  知見(堂姪孫)修明

  立歸管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人卓本結

  (五三)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陳維明,情因自置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港振興莊中必埔。田東至林家田毗連為界,西至林家田毗連為界,南至蔭溝圳為界,北至大河為界。又搭蔭溝田,東至徐家田毗連為界,西至溫家田為界,南至竹頭崁下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二處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帶大河圳水灌溉通流充足,每年應納屯租榖五斗七升一,社租榖一石四斗九升四,武廟租榖一石八斗二升六,禮生租榖四斗九升八合。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出賣,儘問房族人等俱各不欲前來,託中引就於老聖母祀出首承買,經理人徐繼磷、林進祥、林傳生、楊清惠當日三面言定,依時值田價佛銀五百十大元正。即日憑中銀、契兩交清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保此田系自己之業,與房族人等無干。其田一賣千休,永斷葛藤。自賣之後,即交與老聖母祀永遠掌管為業;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明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賈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印契一紙,合共二紙,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田契價銀五百一十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光緒八年十月日。

  說合中人林進爵

  順

  在場(弟)維興

  維敏

  在見人謝光輝

  謝光傳

  知見禮仁

  禮石

  代筆(男)禮和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陳維明

  (五四)

  立賣盡根杜絕園契字人安定里西堡爐竹崙莊方東發,有承家父開墾埔園一宗,分作三所,兄弟均分。是東發應得份額抽出一所,坐落土名二十股內第一股方杼份下股內,應得二分地瓜坽南北坽十坽,年帶大租二八抽的。東至方文園界,西至方園界,南至大水圳墘,北至公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應將埔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第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本莊林教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五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埔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找贖。保此埔園系是東發承家父開墾之業,兄弟均分;如有不明等情,發父子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盡根杜絕園契字一紙,帶上手墾單一紙,共二紙,付銀主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交過契面銀五十大員足完足,再照。

  光緒十一年(乙酉年)四月(梅月)日立。

  知見人陳氏

  為中人洪汝老

  立賣盡根杜絕園契人爐竹崙莊方東發

  代書人方吉成

  (五五)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斗六街莊高翔、榮章兄弟等,有承父明買水田一宗,丘數不計,經丈六分,配海豐崙埤水灌溉。坐落土名海豐崙洋,東至水圳,西至鄭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林家田,東西四至界址各明白為界;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六石六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兄弟相商,情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張政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著下時價契面銀二百一十五大員正,庫平一百四十六兩二錢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掌管,任從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子孫孫永不得言找,亦不得言洗。保此田系高翔、榮章兄弟等承父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高翔、榮章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不得異言反悔生端滋事。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上手印契三紙,白契一紙,典契二紙,洗字二紙,鬮書三紙,收銀字一紙,合共十三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面銀二百一十五大員正,庫平一百四十六兩二錢完足,再照。

  光緒十三年十月日。

  為中人倪茂僧

  代書人吳明倫

  在場知見黃氏

  莊高翔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莊榮章

  (五六)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先年兄弟三房分業,有鬮得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溪■〈宀公心,上中下〉石磊仔。今將鬮內應得田業截出一節,其業東至屈曲田塍石釘,與安自己田業毗連為界,西至田尾石釘,與房內阿福埔業毗連為界,南至車路直下屋門首圳溝為界,北至圳屋門首圳溝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長陂仔水田圳透落陂池一口,水作六股均分,此業應得一股,以及魚蝦陂草各照水額配分。又帶陂下圳路一條,其水由圳到田灌溉,並帶分納下則田四甲一分七釐二毫四絲正。至於六成大租,系安自己上節田業,每年包納清訖。今因乏銀別創,願將鬮內田業截出一節,先問至親不欲承典,托中引就廖麟雙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四至界址,及界內所有之物,時值起耕典田價銀三百二十五大員正。其銀色現經中交與安父子親收足訖,並無短少,亦無重張典掛包典他人之業;倘有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系典主一力抵擋,不干承典人之事。即日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此田典期系不拘年限,贖回之日,銀還字還,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紙,帶鬮分一紙,紅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批明:謝世安實收到起耕典契字內佛銀三百二十五大員正,批照。

  批明:帶茅屋間數及禾埕、菜地、風圍、竹木,三股安應得一股,俱帶交承典之人掌管;其帶屋等件,系與廖家換水約界內,批照。

  批明:安上節田頭要開水圳路一條,透落起耕典業內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無利花紅銀四員,現時系銀主備出,到贖田之日,典主自當備還,批照。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次)十月□日。

  再批明:安田東南片開出小溝一條,透落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至辛卯年,安父子再託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麟雙手內加領到佛銀五十大員正,合上年典契字內佛銀,計共三百七十五大員正,言定每年贌租不拘加減,系承典之人應得之額,安不能再向領租,批照。

  為中弟阿雲

  代筆人阿拈

  (男)阿引

  在場

  (姪)阿昌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

  (五七) 

  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屋宇契人王金岳,有於光緒三年,用王佰雅名號,與蕭正道合號正和記,承買游玉華等水田一所,並帶埔園、屋宇等項,址在紅毛港堡圳股頭莊。該業於光緒九年,岳與蕭正道立約定界,各業各管;及光緒十五年,蕭正道之孫溪森將伊一半之業杜賣付岳掌管歸一全份為己業。其水田埔地分為二段:第一段水田東至大溪透陳家毗連消水溝直透為界,西至大公圳溝直透為界,南至本源公坡岸腳透許家田岸毗連為界;北至本源田岸毗連大路直透為界。第二段水田帶園埔,東至大公圳溝直透為界,西至林法毗連大車路為界,南至大公圳溝直透為界,北至本源園岸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帶公坡二口,其水作三尺均分,岳應得一尺二寸,通流到田灌溉。又帶茅屋一座,間數、牛椆、榖倉、門枋、戶扇、浮沈、磚石、風圍、竹木、稻埕、菜園、曠地等項在內,原納五穀廟香祀大租榖八石,依清賦官走新章應扣四成貼納錢糧,因神明香祀只扣二成,實納八成,該榖六石四斗。至光緒十四年,奉憲清丈,將下下則田五甲○七釐五毫二絲,遞年應納錢糧及補水秤餘銀八兩四錢四分七釐四毫,經岳歷管收租,納糧完課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該業並承買蕭家歸一全份及一切物業杜賣盡根與人,先問房親人等概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林本源出首承買,三面言定依時應值杜賣盡根價銀一千一百二十五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岳收訖;隨即同中將水田二段及帶一切物業踏明四至,盡行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耕招佃,收租完糧納課,永為己業,岳不敢異言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不留,葛藤永斷,岳口後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妄生覬覦。保此業系岳與蕭家合買,及承蕭家歸一全份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岳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乃仁義相交,明買明賣,價足業清,二比甘願,並非迫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園地屋宇契一紙,又繳承買游玉華等契字一紙,又承買蕭溪森等歸就契一紙,與蕭正道分管約二紙,補給佃批一紙,上手印契粘司單一紙,上手歸就字二紙,鬮書二紙,典當大租字一紙,官給丈單一紙,共十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岳收過契字內杜賣盡根價銀一千一百二十五員正足訖,為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木華

  為中人陳春城

  (男)查某

  知見人

  (母親)王尤氏

  在場(父親)萬福

  立杜賈盡根水田園地屋契字人王金岳

  (五八)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何北海、吳泮水等,有自置過賴家水田一段,址在後壟仔莊東勢瓦窯前,清丈計二甲五分五釐四毛八絲,內抽出田一甲五分六釐九毫三絲,帶契四紙,丈單一張,永換與何北海掌管,配納糧銀。其田東至玄壇爺田界,西至小路外賴家田界,南至自己抽出田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踏明。餘伸田九分八釐五毫五絲之糧銀,並契內所帶大租,仍歸水掌管納糧完租。又海有承先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外新莊仔東門口,四至界址契內載明,原納折六成大租二石八斗八升,清丈田五分六釐九毫三絲,帶印契一紙,又丈單一張,永換與吳泮水掌管,逐年完糧納租。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換田合約字二紙一式,各執一紙,永遠執照,行。

  光緒十七年(辛卯)十二月日。

  代筆人何海乾

  為中人林元昌

  何北海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

  吳泮水

  (五九)

  同立出退耕盡根歸管字人東螺堡海豐崙莊林九憑,同功嫂林魏氏、林黃氏,功侄林潭觀、林心匏等,有承祖父遺下建置本保茄苳溝莊田中央厝地四塊,魚池四口,連面前田一段,及風圍、竹木一切在內,東與西俱至陳家竹圍田,南至陳家田及出水溝,北至濁水溝,四至各為界分明;原丈水田八分七釐五絲正,供耗依例配納,帶有水份通流灌溉。茲因積欠錢糧課租多,無可清還,叔姪兄弟等相商,情願將此厝地、魚地、田退耕歸管,中問到本館益豐堂出首承管,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出得時值盡根歸管價銀八十大員,庫平五十六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魚池、田悉付益豐本館掌管出贌,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系憑同眾姪等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內外房親人等無干,亦無欠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系憑同眾姪等出首抵擋,不干本館之事。此業一歸千休,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生端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出退耕盡根歸管字一紙,丈單繳連,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過退耕盡根歸管字內銀八十大員,庫平五十六兩正足訖,再照,行。

  光緒十八年臘月日。

  執筆人(族弟)維持

  為中人(堂姪)阿茂

  阿盤阿講老智阿印

  阿安萬喜阿根阿跳

  在場知見人(功姪)

  明照阿藍阿墻阿麻

  清隆行義

  林九憑

  林魏氏

  (功嫂)

  同立出退耕盡根歸管字人林董氏

  (功姪)林潭

  (功姪)林心匏

  (六○)

  立賣盡根絕契字人雲邑布嶼西保埔姜崙莊張戇等,有承父旱園一丘,坐在本莊西勢,土名中埔,東至張家園,西至張家園,南至車路,北至張家園;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姪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莊張廷珠舍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洋銀二十二大員,每員庫平六錢八分足。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戇隨時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管掌收稅,不敢阻擋生端。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貼、言贖。其園並無典賣他人,亦無拖欠大租錢糧,並無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戇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園帶納大租,業主張一九五折六成抽的。保此園系最戇承父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姪等無干,恐口無憑,即立出賣盡根絕契字一紙,並上手盡根契一紙,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十二大員,每員庫平六錢八分完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吳董

  知見(胞弟)張有

  立賣盡根絕契字人張戇

  代書人楊賓

  (六一)

  同立分管田業鬮書字人胡珀珠、胡珀鶴,同姪榮基、懷基等。竊思田氏之美風,荊樹復茂;緬懷姜公之美譽,大被同眠。然而木有分枝之道,水有分派之理,合久必分,勢固然也。茲我兄弟叔姪等同居日久,勷成美舉;奈今人口浩繁,用度莫節,與其合為權理,不若分管營生。爰是兄弟叔姪相商,請得族親到場公同妥議,將上年承父與八大房鬮分遺下與第四房共鬮共得廣興莊田業一處,各得一半,續後將第四房一半田業概行歸就,共為掌管。此處田業抽出為父母蒸嘗,作四大房公共之業。又抽出上槺榔莊承買葉家田業一處,承買范姜田業一處,大坡下承買中股田業一處,計共三處契內之物業,系抽為長兄之辛勞並長孫之額。此三處之業,俱交榮基永遠掌管;其餘仍有承買各處田業併屋宇、風圍、竹木、家物、器具等件,一概配搭均平,俱作四房均分,編立福、祿、壽、全四字為號。即日焚香告祖,拈鬮為定,珀珠、珀鶴兩房拈得福字號、祿字號兩鬮,共應得大湖莊承買徐湧成田業一處,又帶矮坪仔莊四股得一處之田業,又帶社仔莊承買呂家田業一處,又帶社仔莊承買葉家田業一處,又帶本宅門前之田業一處,作八股均分,兩鬮應得兩股,又帶典現佃葉猛六成租共六石六斗八升,計共田業五處,並六成租,兩佃作為兩股,系珀珠、珀鶴兩房拈定應得之額,永遠歸珀珠、珀鶴兩房掌管。此乃兄弟叔姪憑鬮均分,俱相允意,各無迫勒。自分鬮以後,永無反悔,皆長發其祥。口恐無憑,同立分管田業鬮書字四紙,各執一紙,各房應得之物業載明各鬮,永遠存照。

  即日批明:先年承買伯公岡謝合源田業一處,按作五股七扣外,尚有四股七之田業,今作四房均分,此鬮內應得一股之額;其契券一紙,概系交榮基收存。又廣興莊公嘗田業,其契券一概系交榮基收存。又八大房嘗業契券,系交珀鶴收存,此照。

  又批明:伯公岡承買謝合源田業一處,系四房公共之業。今將此田業內抽出田租榖十石,系交懷基收租,永遠掌管;倘有年成豐荒,照租額分退。共錢糧並六成租榖仍歸公嘗完納,有餘租榖俱作四房均分,批照。

  又批明:此鬮內所帶錢糧地租,應歸此鬮完納。又此鬮應得之田業,所典有六成租榖,無論多少,應歸此鬮收取,合應聲明,批照。

  又批明:恆源四房公嘗三角林契券、壢仔莊契券、中壢店字契券,系交榮基手內收存,批照。

  又批:志忠六成租典契,系交珀鶴收存,批照。

  光緒二十四年(戊戌歲)月日。

  代筆親弟胡珀豪

  (親兄)胡珀鎮

  在場胞叔胡明然

  (親弟)胡珀文

  胡珀珠胡榮基

  同立分管田業鬮書字人同侄

  胡珀鶴胡懷基

  ·第四節退佃字

  (一)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有開墾過業主吳分下水田一段,經丈三甲,坐落水漆林,東至圳溝,西至自己厝後牛埔,南至曾恆達田為界,北至徐思佩田為界。又分下田一段,經丈九分,東至自己厝前田為界,西至出水溝為界,南至曾恆達田為界,北至劉敬臣田為界。並茅厝一座四間,牛欄二間,仍帶竹圍、菜園一段,四至明白。今因欠租,情願將田底茅厝退還業主吳,三面言議出得貼工資銀八十五兩番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厝即付業主前去掌管,耕作輸納。保此田厝果系盛美自己開墾之業,與叔姪兄弟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是盛美一力抵擋,不干業主之事。此系二家甘願,日後不得言貼言贖。恐口無憑,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為執照。

  即日收過契內番銀八十五兩廣完訖,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弟)名達

  為中人林志欽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

  知見人汪琳

  (二)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有承先人開墾濫田四甲六分正,坐落大武郡小漆林莊,年帶吳頭家大租粟三十六石八斗正,車工圳費照例配納,圳水通流灌溉。今因積欠大租粟二百零石,又新舊車工圳費銀三十九元零,願此業抽出一半田二甲三分,退耕抵還所欠大租粟及車圳銀一半,面會折番銀七十元;餘欠一半大租粟及車圳銀,仍帶在餘一半田二甲三分之額。先問房親叔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業主吳郡山出首承坐,三面議定著下時價番七十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訖,抵還大租;其抽出一半田,隨踏明退歸郡山前去掌管輸課,日後不敢再言找贖。保此田二甲三分果系道承先人開墾之業,與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道自出頭抵擋,不干郡山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執為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邱養

  知見人邱達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

  代書人林春

  (三)

  立退佃字人鎮平莊佃劉天賜,偕姪萬魁,有承父祖劉如慶名下水田一甲二分二釐半正。因拖欠租粟,無粟可徵完,又兼拋荒欠乏工本耕作,願將此田送還業主蕭另行招佃別耕,以資課項,賜等叔姪永不敢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退佃字一紙,送執為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日。

  知見人(弟)龍福

  秉筆(兄)欽斗

  劉天賜

  立退佃字人

  劉萬魁

  (四)

  立招佃字人業主王本館,有二重湳莊佃黃宗淑積欠大租車工水銀,已將自己鬮分應份水田,坐址二抱竹洋田業二甲三分正,東至蘇家田為界,西至伊侄田為界,南至圳岸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四至明白,退歸本館變賣抵價,永無贖還矣。茲因欲銀費用,將此田業托中招到鄭教官前來承受為佃,三面言議願收田價佛銀七十大員正。即日收清足訖;其田即付鄭教前去管業,輸納本館大租榖一十八石四斗正,其車水銀照貼納,不許欠缺租項。此系本館退歸田業,甘願招佃前來耕種,永為己業,口欲有憑,立招佃字一紙,並上手退耕字共二紙,付執為照。

  業主王。

  嘉慶三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黃章程

  巫紹開

  立招佃字人業主□□□

  (五)

  本業主吳,有水漆林莊,土名羅莊崙仔腳前荒田一所,原屬本戶下佃丁劉思、劉道明、黃可暢、黃烈南等田額,被水浸濬,不堪耕種,該佃等逋負榖致累本業主賠徵課餉多年。茲有郭盛宗前來承認給佃,就該處底下荒田一所,魚池大小三口,憑定南北,照大口池岸直透至東福興莊竹仔腳出水溝為界。其荒田一所,不許將田開鑿魚池等項,年定輸納本業主大租銀八大員。嘉慶五年始,逐年租銀,至十一月清完,給單執照;倘有至期拖欠租銀,以及防礙滋事,聽本業主另招佃,宗不得藉給滋蔓,混侵界限等情。給佃批一紙,付宗執照。

  嘉慶五年三月日給。

  (六)

  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添亨田六甲八分,因積欠大租榖無力完納,將田底退為本衙管掌為業。茲據陳永萃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六甲八分,坐在睦宜莊前,丘數不等,東至金陳宅,西至葉宅田,南至大圳,北至陳宅為界;四至明白,三面議定價銀六十四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永萃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年該納大租榖五十四石四斗正,照莊例自備乾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納,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吊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行。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為玉

  立給批施伯慎

  批明:陳英觀、陳鶴觀、陳珠明同買過田六甲八分,作三分均分,每份分田二甲,珠明二分六釐六絲,再照。

  (七)

  立收工本字人林張氏,同男林番,緣因住居罩蘭,夫在日,賃開業主詹天送頭家埔地一處,原丈二分一釐。今因自己別從,不能耕作,將田送回於天送頭家,氏母子情願收回工本銀十五員半正。其銀母子即日親收足訖;其田系夫同男親開,與房親叔伯兄弟無涉,田交還田主另招別佃耕作,中間並無來歷不明多生枝節等情;如有別情,系收工本人一力抵擋,不干田主之事。一收清白,永斷葛藤,日後斷不敢言添言贖。口恐無憑,立收工本字一紙,併上手孝里希茅格一紙,共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母子收過字內工本銀十五員半正,一足清白,批照。

  嘉慶十八年九月日。

  代筆梁為蘭

  見收工本(男)梁林番

  場見李季

  收工本字人林張氏

  (八)

  立轉退契字人邱對,有本年四月內,承退得黃六兄山場、埔園、竹木、果仔等項,四址面踏,原契載明。坐落土名芎蕉莊背獅仔頂東片窩合面一處,因自己無力耕種,情願出退於人,盡問房親人等俱各不能承受,托中送至與古欽就兄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佛銀三十七大員正。即日契價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復典當他人;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出退人一力抵擋。自退之後,交與古欽就永遠耕種管業,架造房屋住居。一退千休,永無增贖。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特立轉退字一紙,並付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批明:實收到退字內銀三十七元正收清足訖,是實。

  再批明:此山業每年應納山租粟二斗三升正,是實。

  大清道光□年元月七日。

  輋鄰叔三

  邱葉森伯

  知見人

  邱弟國有

  黃時

  在場

  黃六

  說合中人黃寸觀

  立轉退字人邱對

  (九)

  立招佃墾字武西堡水漆林莊業主吳義記,因承莊佃退耕田底二甲九分,坐落東勢洋,東至水溝為界,西至沙溝為界,南至曾家田為界,北至本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托中招出陳繩武出首前來墾耕,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底隨踏明界址,付與繩武前去耕作,永為子孫己業。每甲田年應納本業主大租粟館栳八石正,其粟車運到館交納,不得濕冇,其車工圳費悉依莊例完納。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並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明情弊,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干墾佃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招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員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退耕字系是總契,不得開折繳連,再照。

  再批明:應配牛埔牧牛圳水灌溉,上流下接,批明,再照。

  業主吳。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表叔)李思省

  為中人邱克家

  立招耕字人業主吳義記

  (一○)

  立退盡佃字大崙莊陳外,有承父及伯等田底共七分三釐,址在吳厝莊東勢洋,丘數不等,因積欠大租一百七十五石無力完納,而業主公項嚴切,願將此田底踏明界址,退盡歸還業主抵完公項。自此退還以後,業主或給他人,或付別耕,俱聽主裁,日後外以及子孫等不敢異言生端。此系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立退盡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曾承捷

  立退盡佃字人陳外

  代筆人洪騰雲

  (一一)

  同立退佃字人崙仔莊陳德興兄弟等,有承祖父坐落牛椆仔莊水田一段,東至黃家田為界,西至水溝為界,南至自己田為界,北至莊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陳業主大租榖三石五斗正。自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大租榖數百餘石,業主累次究討,兄弟商議,願將田業立字退佃,托中送歸本業主陳榮德堂掌管。即日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本業主掌管,贌佃耕種,後日兄弟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陳德興兄弟承祖父自置物業,與外人及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此是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退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將田同立退佃字一紙,送歸業主贌耕,收抵正供,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添

  為中人黃再松

  同立退佃字人陳德興

  (一二)

  同立退耕管字人胡耀宗、王進布、張士路、王忠助等,先年各人等承祖父兄有向高煥觀認贌山林山埔一所,址在南港仔六坑內灰窩坑西勢,東至坑底,西至大崙背,南至大尖角,北至石門外二小崙仔各為界;前來開闢耕種。於今多年,其山地又瘦,況宗等夥記人等各遷移他處,爰是宗等夥記相邀托中向山主高煥觀之親高胡觀身上墾出工本銀十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將認贌山因原界同中踏明四至,歸還高胡觀歸一掌管。自今退還,日後宗等及子孫等永不敢異言,再來耕種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甘願退耕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同同中收過工本銀十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王忠起

  在場知見人張神助

  知見人執筆胡應求

  知見人張萬祥

  王忠助

  王進布

  張土路

  同立退耕歸管字人胡耀宗

  (一三)

  立出開墾字人陳平莊公館業戶陳五雲,自置七張犁莊牛埔尾茅埔一段,東至鄭天定官田為界,西自大溝為界,南至鄭天定官田溝為界,北自牛埔墓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招出陳隨官、陳和官同備齊牛犁、資工、種子耕作,開墾成業。限至三年開墾無租:咸豐六年起,至八年。限年已滿,願將開耕田併帶開墾字清楚交還業戶陳五雲收返,起耕掌管,定租出贌成業,已為永遠。三人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開墾字一紙,付陳隨官、陳和官同收存為照。

  批明:三人言約開不得成業,日後不得異言之事,批照。

  業主。

  咸豐六年二月日。

  代筆人廖乾

  立出開墾字人業戶陳五雲

  (一四)

  立給出永耕字人吳興記戶內吳平記,有承管課田一宗,受種一甲八分,址在水膝林郡山館後,年納郡山館吳業主大租榖十四石四斗正,車工圳費照配完納。東至濁水溝,西至車路,南至牛埔墘,北至濁水溝;四至明白為界。道光二十八年,此業經賣與劉照承管,收租納課。嗣因劉照之子劉和積欠本館大租、車工銀三百餘元,無力清還,將此田退還本館。茲因乏銀別創,將此業托中引就與李天賜出首承領永管,三面議收時價銀二百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李天賜掌管起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平記不得再言找贖。保此田果系平記應份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本館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永耕字一紙,併繳連上手贖回印契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時價銀二百元足,再照。

  同治七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邱中和

  立永耕字人吳平記

  代書人王廷記

  ·第五節大租權之保護

  (一)

  淡水廳同知婁雲,頒給莊規禁約曰:「禁各佃戶應納大租、小租依限完納,不得抗欠;違者,投訴總、董、莊正、莊副(各莊向設總理、董事、莊正、莊副,官給扎諭戳記)查明,著令清還;如再不遵,即稟官究追,仍不得因其欠租,私自擄搶,致滋事端。如因兩造控爭租榖,無從完納者,將租榖赴廳倉暫貯,聽候審斷,不得因其互爭,藉詞侵吞;違者,惟總董人等是問。借欠錢債亦照此辦理」。(「淡水廳志」)

  (二)

  賞戴花翎、在任候補直隸州、本任臺灣縣調署新竹縣正堂、隨帶加二級范,為出示曉諭事。案據竹北一堡合興莊業戶陳福成,即武生陳紹藩遣抱呈控鄒贊拔等影射抗納等情一案,當經葉縣飭差傳集質訊,斷令鄒貴開等二百餘戶,按照光緒十三年原額,照每石一元之數勻攤,照出二成。卷查原額三千二百餘石,以二成計算,應共集銀六百四十元,以酹該墾戶創始之功。此後合興莊內向陳福成給墾之業,俱照所執丈單經管,別無大租名色,陳紹藩不得再向各戶索取。鄒貴開等以人數眾多,恐難遍說,或系實在情形,候出示曉諭,飭速湊繳,以清案牘在案。茲據鄒貴開等呈請示諭前來,除批示並諭飭鳩收湊繳外,合行曉諭。為此,示仰該合興莊內向陳福成給墾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原斷,以每石一元之數勻攤,照出二成,交與鄒貴開等湊足繳案,以便給領;倘有何戶敢再抗違,定即提案究追,其各凜遵,特示。

  光緒二十年七月日。

  發貼曉諭

  (三)

  代理雲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龔,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九月二十五日,據他里霧堡苦苓腳莊大租業戶金大全稟稱:竊全莊後溪埔未墾之地,東至甲六埤大路抄封溪埔為界,西至自己園及大路,並李長興為界,南至苦苓腳溪為界,北至惠來厝崁古溪路為界,欲即開墾,業經稟蒙給發墾單升科在案。惟全資本不敷,必須招佃承耕,方免田蕪糧累。除自墾外,尚有未墾者,擬即招佃,由佃人自備工本,在全承墾界內耕種,首年所收五穀,許其自行收抵工本;次年歸全一九抽收;迨第三年,歸全九五抽的;自第四年起,永遠二八抽收,以抵完糧。準其永佃,不因田園肥美多增租稅;遇有豐歉不齊,隨時計議酌減,不使佃人受虧。第未蒙給示曉諭,後人未及周知,不敢承領佃字,備本耕種,稟乞出示曉諭,招佃承耕,照章抽的等情。據此,案查先據該業戶金大全報墾該地,當經給發墾單升科在案。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農佃人等知悉:爾等應知該地大租戶金大全領單承墾,升科完糧,爾等各佃如願承耕者,即付金大全大租館承領佃字,自備資本耕種,準予永佃;至按年錢糧,即著金大全清完。其大租章程,概照前稟抽納,金大全不得額外加租,各佃亦勿拖延短欠,其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給。

  實貼曉諭

  ·第六節其他契字

  (一)

  同立鬮分字人郭振岳、姜勝本,緣於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給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處,東至高山頂,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協同招佃墾闢,陸續成田報升在案。因乏溪流灌蔭,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豐歉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課無異。祗以佃戶日多,事務日繁,合理之難免維艱,曷若分收之較為方便。爰是鳩集佃戶酌議,隨其美惡,品搭勻稱,踏明界址,課業對半均分,立鬮拈定,至公無私,焚香告神,拈著者永為己業,分戶手管,稟蒙廳憲王立碑定界址。勝本拈著東畔,振岳拈著西畔,自今以後,各管各業,各完己課,世世子孫永不得侵佔翻異滋端。此系仁義各夥,各憑公道,兩無迫勒,但恐日久口說難憑,合立鬮分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略)。

  乾隆九年月日。

  代書人□□□

  在場人□□□

  佃戶□□□

  業戶□□□

  (二)

  立找絕杜賣契人張鳳華,弟觀華、會華,偕姪錫泰、姪孫潤番等,有同承父祖鬮分莊業二所,坐落貓霧拺東堡。其一原載土名岸裏社西勢尾,東至岸社冒仔達等埔溝為界,西至山坪頂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溪崁為界。又一土名阿和巴莊,東至搭連莊溝,與廖盛草地石碑為界,南至水堀頭張承祖草地石碑為界,北至敦仔等草地為界。兩處界址俱各明白。前因積欠公項,就界內抽出大租,於乾隆三十六年間,向江九榮官典借銀三千六百員;又就界內抽出同莊等處十分之三租業,並配供粟番租,於乾隆三十七年正月間,典與廖時濟官價銀二千二百員;又就界內抽出田四十甲四分,年帶正供粟七十五石零斗,系華叔姪留存自管;其餘界內各莊租業,帶納番租供粟採買等,於乾隆三十六、三十七併四十一年間,先後立契四紙,向楊振文官典契價共銀一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大員正。茲典年限未滿,又因積欠□府憲鹽課,差追莫措,叔姪相議,願將各典找價賣絕,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原典主楊振文官議找承買,三面言定連江宅、廖宅所典之業在內,值時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除願收各契典價銀二萬三千九百二十六員,再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員,合共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原典莊業照前契內所載坐址、租額,付與銀主楊振文官永遠管掌為業,仍帶納番租供採丁耗等項。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業,亦即對明付與楊振文官前去備價贖回,歸一掌管,永為己業。其應納番租、供粟等項,照前原典額所行。華等一賣千休,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莊業俱系華等同承父祖鬮分界內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華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永杜絕一紙,併連上手印契、司單、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大員,合前年先後典找併典江、廖二家各契典價銀共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足,再照。

  批明:華叔姪原留租業,配納供粟七十五石零。茲再撥出供粟二十石零八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帶楊振文官完納。四十三年止,以前華叔姪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後系楊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納,再照。

  批明:水堀頭下公館議約牆圍內正屋帶兩廊倉,此後歸楊振文官掌管為業;牆圍外兩邊護屋,仍歸華掌管。帶北莊倉廒一座,併歸楊宅,再照。

  批明:此業原帶樸仔籬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莊牧牛曠埔,一併歸付銀主楊宅掌管,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潘氏

  在場(母)

  潘氏

  潤瓊

  潤番

  (姪孫)

  潤奎

  潤玉

  (兄)仁揖

  知見

  (叔)澄瑞

  謝大木

  石媽慎

  為中

  楊振翰

  (姪)錫泰

  秉筆(姪)雲川

  張觀華

  立找絕杜賣契張鳳華

  張會華

  (三)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二林堡桃仔崙莊陳藏慶戶下陳汝雨、陳四總、陳汝綢兄弟等,有同承祖父明典過施修月課租,址在塗厝口莊、港墘莊、牛埔港莊等處,帶水田一十三甲五分三釐一毫九忽,每年向佃戶收取大租粟計共八十五石零五斗零五合四勺,又佃戶每甲應貼車工費榖共八石五斗零五合,又每年向佃戶代收納水榖一十八石六斗一升二合,每年配納正供一十石,丁銀五錢,耗銀五錢,番丁銀三元。其田甲聲租額等俱各登載佃冊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將此租業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與鹿港林源瑞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田價銀二百零六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課租隨即對佃,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聽換戶名,不敢阻擋,但界內所有荒埔、曠窟,盡付林源瑞掌管為業。其課租面約施修月如欲取贖,聽其備銀,同陳汝雨兄弟等,面向銀主取贖;倘施修月乏銀取贖,陳汝雨兄弟等不敢自己贖回別典。保此課租系陳汝雨兄弟等承祖父明典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拖欠公項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陳汝雨兄弟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三面言議,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大租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典契字四紙,供單、丁單、耗單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零六大員正足訖,再照。

  批明:其課租面約自道光二十一年算起,限至十七年為滿,聽陳汝雨兄弟等備銀取贖;倘至期無銀取贖,其課租依舊聽銀主掌管,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八月日。

  為中人陳凱郎

  莊樹德

  知見(母親)張氏

  陳四總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陳汝雨

  陳汝綢

  代筆人莊樹德

  批明:道光二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再借出佛銀一百大員正,言約貼利息銀全年一十五大員,贖契之日,母利一齊清還,再照。

  (四)

  立當大租銀字人蘇順昌,承父向隘番承墾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石角福隆莊莊前一份,招佃蘇連進墾闢成田,坐址墾約載明。遞年帶納大租榖一十三石,豐荒永無加減。今因乏銀家用,前向叔祖德興手內當過佛銀六十五大員正,憑中面交清訖。當日三面言定每年每員銀母貼租榖二斗正,遞年共有利榖一十三石正,即將連進一佃份下大租對收,早晚二季均納,不得拖欠。其當自癸巳年春起,至壬寅年冬止,共十全年,限滿之日,銀到租還;至期若無銀還,不拘年限,任從德興收租,以抵字內銀利之需。其番租系昌自理,不干承當人之事。此系叔莊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當大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昌實收到字內銀母六十五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租為挑到寮下,每石工錢五十文,系昌自理,批照。

  道光十三年(癸巳)二月日

  在場中叔發魁

  佃戶蘇連進

  代筆管文清

  立當大租銀人蘇順昌

  (五)

  立杜賣字人草鞋墩李王,有承父買過黃崇山獻斷一段,大租粟六十石,址在苦苓腳莊前、營盤口溪底等處,各佃戶租聲俱載在大租簿分明。茲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租出賣,先問盡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溪洲莊生員許家駒官出首承買,時同中議定價銀五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租隨即對佃,不論舊欠新租,俱各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保此租明系王承父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王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字一紙,併租簿一本,圖記二顆,上手契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佛銀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八年三月日。

  為中人李定

  代筆人林文莞

  立杜賣字人李王

  (六)

  立賣斷盡根大租契人臺灣府臺灣縣城內關帝廟口施體元,有承祖父明買過王家盡根草地水田大租一宗,坐落在彰化縣東螺堡打廉新莊,表號三十張犁莊。因道光三十年,元同二房嬸林氏、三房嬸許氏、長房嫂蕭氏出典於許廷玉契價銀三千三百五十大員,將大租一宗及牛埔管榖、水圳車工銀等,俱立契花押,付與許廷玉管掌為業。至咸豐元年,許廷玉之子忠浩轉典與彰化縣東螺堡北斗街許育文,即許通順號契價銀三千三百五十大員。嗣後嬸及嫂俱已身故,並無生育子嗣,世事浩費,元獨力難支,願將此草地水田大租及牛埔尾厝現耕原丈田段計田甲一百三十七甲九分零,每年每甲應納大租粟八石滿,計大租粟一千一百○三石八斗,每甲每佃應納管粟一斗,車工銀二錢,造具佃耕花名佃冊,租額每年應納完供課各六十石,番租口糧粟一百二十五石,丁耗銀六兩,貼經管費銀七元,糧差開徵辛勞七員,仍帶牛埔三所,埤頭圳溝水份等物一盡出賣盡根,先問至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至親為中,向許育文官,即許通順號相商,代為措備契價銀三千三百五十員,付元向許忠浩贖回典契後,再回許通順號賣斷盡根契價銀一百員,連前代出贖契字銀合共三千四百五十員正。銀即日同中收交足訖;其田甲、大租粟額、佃冊照來契界址,付銀主前去逐佃對明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各佃應納租粟應挑運到館,聽銀主經風扇淨,過栳入倉;其草地大租、牛埔水圳等物,自此價已敷足,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元子孫不敢言及添貼找贖。此課租系元承祖父買過物業,與至親人等無干,並無拖欠供課、番租、丁耗等項,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元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並繳告示二紙,上手司單一紙,印契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盡根契內佛銀三千四百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年二月日。

  代書陳山立

  葉呈芳

  為中人

  馮阿章

  知見人(男)大經

  立賣盡根契字人施體元

  (七)

  立分定杜賣莊業課租盡根契字人鍾玉柏,先年承祖鍾長祥明買過何盈泰莊業課租一處,土名址在霄裏莊。情因積欠公項多年,廳□憲摧繳難容,無所措繳,柏不得已赴鄭□憲呈請在案,願將莊業課租出賣與人,盡問至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於新德成字號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杜賣極價佛銀一千一百大員正。柏願將莊業每年收有大租粟一百五十石零六斗正,計共有佃戶二十名正,概交於新德成字號掌管,收租抵利,納課繳公,永為己業。其所賣莊業課租,每年配繳勻丁耗羨銀共二兩五錢六分正,又帶有霄裏社課榖二十五石正,又帶有南興莊柳樹埤塘底銀二員五角正,所有開徵一概用費,概交於新德成字號每年完繳公項。保此物業委系柏承祖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各無干涉,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倘有上手積欠公項以及來歷不明等弊,系柏賣主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永斷葛藤,日後柏己身以及房族叔姪子孫人等永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分定杜賣莊業課租盡根契字一紙,又帶金順利典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足訖,批照。

  再批明:黃、林、何三姓四股均分合約,並上手何盈泰契,俱系李成金收存,倘若要用,不得兜留,立批,再照。

  福德祠額租四斗;遊源紹額租一石;戴芳桂額租十七石;張乾興額租十三石;鍾錫清鍾錫用額租五十七石五;陳財受額租五斗;鍾塾訓額租十八石;聖王祀額租五斗;鄭端振額租十六石五;莊明漢、莊明鐘、莊明隍額租六斗;黃重接額租二石;鄭和額租五斗;何亮生額租七石五;黃添額租三斗;何朝煥額租八石;陳霸額租四斗;褒忠祠額租五石二;王透額租三斗;徐撾額租一石;林訪額租四斗。

  同治三年十一月日。

  何智生

  說合中人

  林炳華

  知見(叔)亮仁

  在場(姪孫)元浩

  代筆(姪)曆山

  立分定杜賣莊業課租盡根契字人鍾玉柏

  (八)

  同立再轉典大租字人陳天注、陳告子、陳士論、陳傳興、陳考生、陳定清兄弟等,有承伯叔父明典謝家大灣莊,土名隆恩陂承管田段內載納大租粟四石,餘尚剩大租粟七斗二升,向業主完納給單。今因承管水田厝字物業經托中杜賣與陳福記掌管,天注兄弟等商議,將此承典大租粟四石正,托中再轉與陳福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就原典價銀五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訖;隨將此承典大租粟付銀主抵利,不敢異言。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注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銀不限年期,日後林業主若要取贖,向陳福記之處取贖,不干注兄弟等之事,亦不敢阻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立有據,同立再轉典大租字一紙,並繳承典謝家大租字一紙,林永茂大租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字內佛面銀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三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陳榮林

  蘇文標

  劉天來

  為中人鄭獻中

  王乾德

  陳天注

  陳士論

  陳考生

  同立再轉典大租租字人

  陳告子

  陳傳興

  陳定清

  (九)

  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人陳榮德等,有明典過楊家管下拺東下堡下員林莊大租粟七百石零二斗九升六合八勺正,並佃貼車工粟及帶牧埔水圳通流灌溉,年配納張振萬戶正供粟七十四石八斗,又配納耗銀三兩七錢四分,又配納崇文膏火銀三十員正。今因乏銀別置,情願將此字內大租田業等退典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張湧昌號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值退典大租典業等項價錢三千大員,平二千一百兩正。即日同中立字收銀足訖;其大租田業並佃貼車工粟及牧埔、水圳等項,隨即對佃悉付張湧昌號前去掌管,逐年收租,照配完課。保此大租田業系榮德等明典過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涉,亦無上手來歷不明,掛欠項課租等情為礙;如有此情,榮德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退千休,日後不得言找,亦不敢言贖。任往銀主向上手交關,或取贖,或變賣,與榮德無干,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一紙,又帶典契一紙,典贖回字一紙,共三紙,佃名租額甲數冊一本,各付執為照。

  即日榮德等同中親收過退典大租田契字內佛銀三千大員,平二千一百兩正,交收足訖,再照。

  批明:此業自光緒五年以上,如有未完正供及課租、丁耗、膏火等項,系榮德自應支理,與銀主無干。其光緒五年起,系歸張湧昌號完納,批,再照。

  光緒四年歲次(戊寅)十月日。

  理事人陳乃璧

  陳為登

  為中人

  陳阿煨

  代筆人陳若星

  知見人陳晴川

  為中人陳浩然

  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人陳榮德

  (一○)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萬興莊陳切、陳約、陳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記收過陳任觀園在湖厝莊東畔園一段,坵聲不等,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欉觀園在本莊土城邊,又連湖厝莊東畔園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豬觀園在湖厝莊後壁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議,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伯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莊陳看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每年大租銀收抵利息,不敢阻擋。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贖,限至十月為滿,聽切、約、宙等兄弟備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其大租系是切、約、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正供,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系是切、約、宙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帶連別業,再照。

  光緒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宙觀

  中人陳江胡

  陳切觀

  同立轉典契字人陳約觀

  陳宙觀

  代筆人黃奎標

  (一一)

  立典課租契字人馬芝上堡外埔館業戶梁登泰,有承祖父遺下課租二段:其一段址在東螺堡、海誓崙、茄苳溝、八張犁等莊課田三十一甲八分六釐三毫九絲正,逐年額徵課租粟二百五十四石九斗一升一合二勺滿正,又對佃抽的租粟一十石七斗二升滿正;另一段址在八張犁莊前溪底水田二甲七分,逐年徵收課租粟二十一石六斗滿正。計共額徵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三升二合一勺正,年配完正供榖四十四石,丁銀二兩,耗銀二兩二錢正,又配納番租粟六石正。各段俱帶二份水份通流灌溉。又有公館地一所,址在海豐崙莊內,東至張家厝地,西至林家厝地,南至溝,北至崙後埔;四至界址俱載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業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於東螺東堡海豐崙莊邱益豐堂出首承典,當日憑中議定時值典值銀四百六十大員,庫平三百二十二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課租隨即對佃並館地踏明,交付典主掌管,徵收納課。面限癸未年春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滿聽泰備足契面銀向贖;限到如無銀可贖,仍付典主掌收,不得言典生端。保此業系泰承祖父應掌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又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正供、丁耗等項;如有此情,系泰應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並向陳家贖回典契二紙,佃戶冊一本,俱連繳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交過契面銀四百六十大員正足重,再照。

  批明:大契帶連別業,不得並繳,再照。

  批明:典主代出中金花紅禮銀一十大員,贖契之日清還,無利,再照。

  光緒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蔡茄遠

  周阿恭

  場見人梁莊氏

  立典課租契人□□□自筆

  契後批明:因泰庶母不肯立押花號,即同中再向原主添批佛銀二十大員,庫平一十四兩正。其銀不算利息,贖契之日,原母不失清過典主,批照。

  (一二)

  同立杜賣大租契字人臺邑大社莊五房頭張思足、張思德、張思乾、張思博、張思見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法大租一宗,一百二十五甲,坐落土名大哮莊凹仔埔東北隅,東至山界,西至溝界,南至山窩口二溝界,北至大哮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供粟二石七斗二升一合,又帶番丁銀二兩八錢,又帶口糧粟六十八石二斗,又帶鹿皮餉銀十二兩。因雍正十三年,法赴縣呈控,蒙縣主託秉判,將大租田二十五張內抽出五張租額,付法自收,議作六股,足等應得一股,其租課自六股均納,立約明白。自咸豐十年,至同治四年,足等乏銀別置,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簡化成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大租價銀八百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大租隨即付成收掌納課,契卷未交與化成收執。因足五房頭人等先人有向佃人借債甚多,明約化成盡代清還佃債清楚,即將契卷交付化成收存;後遭戴逆倡亂,是以中阻,交契不遂。而今至光緒九年、十年,二比到縣呈控,蒙前縣主楊、縣主蔡秉判,諭貓羅局長張金赤調處理息,二比聽從和悅。足再託中向與簡鵬年官等出首,承盡出杜賣價銀一千員,連前合共一千八百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大租仍交買主前去收租執掌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價值萬金,足子孫亦不敢言贖、言找,異言阻擋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足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除代還佃債外,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足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杜賣大租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合約契字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實收過杜賣大租價銀一千員,連前八百員,合共一千八百員完足,再照。

  一、批明:張思足前向番業主唐劉六、黃宗山眾番等番租以及隘口粟鹿皮餉借去銀項,載在契字內明白。將此三件,番借字六紙,並繳付鵬年等收掌,日後番主欲贖回之日,將銀付鵬年執收,批明,再照。

  一、批明:前印契、老契經已年久,失落無存,足五房頭等若有藏匿,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謝文仲

  為中人

  簡正存

  公親人張金赤

  書契字人張世修

  張思足

  張思德

  同立杜賣大租契字人張思乾

  張思博

  張思見

  (一三)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緣光緒十年六月間,林西美頂買林淺水田一段,址在內新莊北勢,土名少坌,計共八坵,經丈五分,全年應納藍大租粟四石正。今因乏銀別創,願抽出二石出賣,托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大租價銀十二員正。即日交收足訖;隨立字將此二石大租粟,付與林西美永遠收掌,以後逐年尚賸納二石正。保此租系固承祖父之業,與別人等無干,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粟字內佛銀十二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年六月日。

  代筆人廖必捷

  為中人林萬安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

  (一四)

  立繳典課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鴻騰,有承典林源瑞明典過王福泰課租二段,施修月課租二段,陳汝雨課租一段,計合共課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塗厝莊、西勢厝莊、港尾莊、竹頭仔莊、岱馬莊等處。田其每年應完供榖及丁耗銀,經已載在上手典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欲將此五段課租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族親源瑞戶下林星耀出首承繳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值繳典價佛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各佃應納課租、佃冊,及應完供榖及丁耗銀俱各對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保此課租系是鴻騰明典過源瑞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騰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課租不限年,至十月終,聽上手備足前上手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上手王施陳若無取贖,騰永不敢言及取贖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繳典課租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七紙,五段佃冊合一本,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繳典契面佛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舊欠租榖,歸於銀主管收,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十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王萬春

  為中人蔡世文

  蔡英祥

  知見人林文南

  (母親)丁氏

  立繳典課租字人林鴻騰

  (一五)

  同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詹長房欲齊、次房金地、三房金聰、四房世接、五房子琴、六房英生,同兄弟等,有承父與伯鬮份下應得隆成大租粟二石四斗正,帶在大加蚋堡三重埔莊原納佃戶王夏日、杜仔細扣抵錢糧以外,尚剩六成,歷年早晚二季計共實租粟二石四斗正。今因乏銀別創,欲將此實額大租粟出賣於人,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賣與小租戶王夏日、杜仔細等出首承買,時值盡根價三十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齊等親收足訖;隨將六成大租榖付佃王夏日、杜仔細收納。齊等從此一賣永休,其來日不敢言及貼贖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粟系齊兄弟等承父與伯鬮份下,除錢糧以外,尚剩六成之額,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若有情弊,齊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退悔,今欲有憑,同立盡根大租契一紙,並空白完單二張,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齊兄弟等親收過盡根大租佛銀三十五大員正完足,照。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詹時德

  闕春夏

  為中人

  王士派

  場見人石虎

  現佃人闕春夏

  長欲齊

  房

  次金地

  三金聰

  同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房

  四世接

  五子琴

  房

  六英生

  (一六)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王頂,有承祖父王崇山遺下古亭村佃人周簡伯每年應納大租粟七石二斗正,現奉劉爵帥清丈完納錢糧得四,尚存六成,除納錢糧四成以外,實額應得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正。今因王頂乏銀別置,父子相議,願將每年應得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盡根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歐陽月記前來承買,三面言議時值盡根杜賣價銀五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頂親收足訖;其大租榖四石三斗二升,即日同中立契,換佃過戶,交歐陽月記前去每年收租抵利掌管,永遠為業,日後頂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榖系是頂承祖王崇山遺下三房永珍記應份之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拖欠正供、錢種及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弊,頂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價銀五十五元足訖,再照。

  一、批明:其鬮約上手契字有帶別業,不能繳掌,日後若要用之日,取出現看,不得刁難,立批,明照。

  光緒十五年月日。

  代筆人林芹

  為中人蘇採候

  知見人(姪)王金塗

  在場人(男)王尊賢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王頂

  (一七)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開枝、詹登波,姪烏番兄弟等,因先年父親雙輝有歸就堂姪光彩承祖父遺下鬮分份下應得大租榖三石零二升正,址在大加蚋堡三重埔坡尾,佃戶闕朝熙配納大租榖對佃均收。自此以後,一佃不能出記為憑。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大租榖出賣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買,外托中向就與闕世德公眾裔孫天與、天臺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備出大租榖價錢五十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榖對付買主收租掌管,出記為憑。自此租額一賣千休,粒租無留,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租系是開枝兄弟姪應得之租額,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枝兄弟侄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並繳承歸就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李萬和

  知見人(姪)水柳

  在場見(母親)張氏

  登波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開枝

  (一八)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因先年有自置歸管詹繼昌莊佃大租粟,址在大加蚋堡新南莊,土名三重埔莊,抽出二佃戶闕月騫、闕光春,歷年願應納大租粟二石五斗正。光緒十四年間,扣四成,尚剩六成,年該納大租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二佃之租額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同向與佃戶闕永成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二十四大員正。其銀字人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此租粟,隨即同中交付買主闕永成取收,永為自己之租額,以至日後子孫永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委系是捷三自置之租額,與別房人等無干在先,亦無典借他人財物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情弊,捷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捷三親收過契字內銀二十四大員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其承買契約、佃冊,有帶別佃,不能繳帶,或要用之口,聽便取出,不得刁難,聲明,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詹盛發

  知見人(弟)在源

  在場人(男)清溪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

  (一九)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何添進,有承祖父遺下應份分管內大租粟四佃,坐落土名址在和美錫板莊佃人馬貞觀大租粟七斗,陳厝觀大租粟二石七斗,鄭瑞記承黃案觀尊王公大粗粟二石三斗,計共五石七斗正,經前年奉憲清丈,出示曉諭,十成扣四成歸小租戶完納錢糧,尚剩六成聽大租戶掌管變置。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六成大租粟三石四斗二升正,盡根杜賣,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鄭合觀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值盡根紋庫銀五十一兩四錢六分正。銀即日同中眼齊交遞親收足訖;隨即將六成大租粟佃人馬貞觀四斗二升,陳厝觀一石六斗二升,鄭瑞記一石三斗八升,計共四佃大租粟三石四斗二升正,對過交付買主鄭合觀永遠收掌,終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六成大租粟系進承祖父遺下應份之額,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來歷清楚,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弊,進同中人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乃值價敷足,葛藤永斷,二比甚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故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鄭緒卿

  (馬貞之子)馬萬

  現佃人

  (陳厝之子)陳姣

  為中人李登元

  場見人何榮春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何添進

  (二○)

  立典大租契字人馬芝堡菜堂館林源瑞戶下林菜,有承父明典課租田鬮份應分大租田一十六甲一分零,並帶水份,址在竹頭仔車後牛埔港、西勢厝、三塊厝、番婆莊,計共六莊,每年該收大租粟遵憲例扣四成完糧,剩實大租粟七十四石三斗四升正,每年配納番口糧銀一員五角正。其大租早晚二季對佃徵收,車工照依本館舊例。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大租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二林上堡番婆莊陳纂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隨即對佃,付銀主承掌管徵收抵息,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添多移累。同中言約庚寅年春起,至戊戌年冬止,若到限之際,聽菜備足佛銀取贖,典主亦不得刁難;至期無銀可贖,依舊銀主掌管,不敢藉端滋事。保此大租系是菜兄弟承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菜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大租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典掛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典契內佛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十兩正完足,再照。

  批明:陳纂先出中人筆記禮銀九大員,面約無利息;菜若備銀取贖之際,應如數清過,再照。

  批明:林菜有被佃所欠之租榖六十二石五斗零,陳纂坐去五折,林菜同中交收過番銀三十一員,庫平二十一兩七錢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日後陳纂如有被佃所欠之租榖,菜日後欲贖之際,榖價依時照坐,不可異言,再照。

  光緒十六年一月日。

  代筆人楊祿參

  為中人林拴

  陳心匏

  在場知見人林心婦

  立典大租契字人(林源瑞戶下)林菜

  (二一)

  立暫典大租契字人武西堡崙仔腳莊佳溪館施植瓊房下至場,有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得大租田一館,址在本堡三角莊、三塊厝莊等處。今因乏銀還債,願將此大租暫典,即抽出三塊厝莊陳光著一戶田一甲九分一釐零,又一戶林仁璜田一甲二分二釐正,又一戶陳著、蔡攸樓共合田一甲二分二釐正,又一戶吳廈田一甲正,計共大租田五甲三分五釐零正。年該大租並車工粟四十七石零九升一合正,奉憲抽四成,伸實大租粟二十八石二斗五升四合零正,先問房親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與二林上堡塗厝厝莊蔡揚合立出首承典,抵還債項,同中三面言議時值典價佛銀一百一十五大員,庫平八十兩零五錢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隨即對佃點明,交付銀主收租抵利,不聽阻擋。保此大租並是場承祖父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場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大租不拘年限,至十月冬收成明白,即聽場備足典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大租契字一紙,圖章一號,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典契面佛銀一百一十五大員,庫平八十兩零五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八年正月日。

  為中人施性周

  知見人施性模

  親筆人至場

  立典大租契字人施至場

  契後批明:蔡扁出銀五十大員,應得八折實粟九石正。蔡大炎出銀三十大員,應八折實粟五石四斗正。蔡攸春出銀一十九員,應得八折實粟三石四斗二升正。楊萬勝出銀二十一大員,應得八折實粟三石七斗八升正,合應批明,再照。

  (二二)

  立繳典課租字人鹿港街林源瑞戶下林星耀,有承典過林鴻騰課租五段,合一館,址在二林上堡塗厝厝莊、西勢厝莊、港尾莊、竹頭仔莊、岱馬莊等處田。其每年應完供榖丁耗銀,經已奉憲復丈,抽四成抵完錢糧,尚存六成課租。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五段課租出繳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鹿港蔡元榮堂出首承繳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值繳典價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各佃應納課租、佃冊,俱各對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保此課租系是耀明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耀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課租不拘年限,上忙至二月給,下忙至八月給,聽上手備足上手典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上手王施陳無若取贖,林家永不敢言及取贖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繳典課租字一紙,並繳上手契八紙,佃冊五段合一本,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繳典契字內佛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欠租榖多寡,盡歸元榮堂管收,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年八月日。

  代筆人許時珩

  為中人黃摺舅

  蔡世祥

  知見人林維潛

  立繳典課租契字人林星耀

  (二三)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武西保關帝廳莊第三十三番戶邱詩朝,有鬮分應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內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釐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舊館莊、新竹圍莊、大溝尾莊。每甲原前徵收大租粟八石,合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納地租,尚徵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滿正,水銀每甲貼粟六斗滿正,車工每甲貼粟四斗滿正,系佃自運到館,按作早晚雨季對半完納,經風煽淨。年配納十五莊水份二釐,並帶牧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大租出賣,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保舊館莊第一番戶李晉興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訂時值盡根契價銀四百六十五員九角一釐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田甲聲等項載明,隨即對佃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納水份,永為己業。契明價足,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系朝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手收過盡根契面佛銀四百六十五員九角一釐正,平三百二十六兩一錢三分七釐正完足,再照。

  批明:鬮書大契尚有餘業,不得繳連,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

  代筆人邱啟南

  為中人邱三平

  場見人邱萬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邱詩朝

  計開:

  吳德昌原田三。三甲;徐教、徐文對原田二。五一一甲;徐日章原田三分;吳文理原田二。二五釐;吳立記原田八。八一六分;徐紅毛原田一。二○七甲;吳石才魚池九釐;蔡長流宅四。二五釐;吳貫世原田一。四一甲;徐文開原田二。六三分;吳乞食原田八釐;邱獻廷原田三。三二分;吳惠慶原田五分;李清潔原田一。九六甲;吳和尚頭原田二。二五釐;邱禮興原田三。二二分;邱禮皮原田三。二二分;錢祐原田二分;錢自在宅一分;錢錄原田二分;詹禮水原田五。四分;詹心原田二分;詹老三原田二分;詹業原田一。四分;詹戇原田二。四分;盧興露原田一。五四三分。

  ·第七節大租之消滅

  記收過奎府聚莊佃吳振源頂陳文答、陳神祐完納光緒十七年分課租粟二十五石三斗三升□合□勺□秒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

  除起公界並四成扣外,本業主每年照依舊章實收足大租榖一十一石正。

  批明:田內再起書院及西學堂用地按五百餘丈,按折田五分,再扣大租榖二石,自十七年為始,本業主每年照依舊章實收足大租榖九石正。

  業主。

  光緒十七年七月日給單。

  調書

  一、登瀛書院西學堂。

  一、該地大租。

  一、元官有無買收。

  李登瀛書院西學堂之地,原大租戶是王崇山,其裔孫王鼎於光緒八年,向勝記借銀,將該處大租佃(小租戶)對收抵利息。光緒十一、二年間,臺北府雷其達對該地小租戶吳中湖、吳朝清買收起蓋登瀛書院及育嬰堂(即西學堂),其該地應納大租額扣除,原無買收。至光緒十八年三月,王鼎轉向該地元小租戶吳中湖、吳朝清借銀還勝記,乃將官扣除外,所剩大租額抵利,立借銀字為據(證據列左),其正本現存吳中湖家中。

  立……字人王鼎,於光緒八年,向勝記借銀八十五元,將大租佃對收抵利息後,因勝記迫討甚急,托中劉文勝向吳際盛之孫中湖、朝清借銀八十五元交還勝記,吳際盛每年應納大租額除登瀛育嬰起店批減外,剩額五石六斗五升四合,準抵利息…………。合立…………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八年三月。

  又查臺北府電其達買收該地二次,其原帶每年大租額各批明在該地之契末扣除(證據列左)。

  臺北府雷批:吳際盛管界內起蓋登瀛育嬰堂店屋地基,用過田地四百五十五丈二尺八寸,每四方一丈,給地價銀六角,共應銀二百七十三元一角六辮八尖。所用之地的田四分六釐六毫二絲,每年應扣減帶大租榖一石八斗六升四合八勺,其餘大租仍照契完納,批照給價,發還管業,此批。

  又添購地基用過地折方一丈,計一百一十七丈六尺,每年應扣減大租榖四斗七升七合二勺,其餘大租仍照契帶納,批照。

  光緒二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雇主林世維

 

●第三章番大租

  第一節番大租之起原

  第二節番社給墾字

  第三節番人給墾字

  第四節番業戶給墾字

  第五節番業戶

  第六節宜蘭地區番租

  第七節草地租及亢五租

  第八節■〈勹外云内〉補租

  第九節政府告示

  第十節典賣字

  第十一節其他契字

  第十二節贌耕字

  第十三節其他論示

  ·第一節番大租之起原

  (一)

  一、番俗醇樸,太古之遺。一自居民雜遝,強者欺番,視番為俎上之肉;弱者媚番,導番為升木之猱;地方隱憂莫甚於此。社餉一項,鳳山下淡水八社番米,在鄭時原數五千九百三十三石八斗,後酌減為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諸羅社餉共七千七百八兩零,未邀裁減。前猶可支,持以地皆番有,出產原多。自近年以來,流亡日集,以有定之疆土,處日益之流民,累月經年,日事侵削。向為番民鹿場、麻地,今為業戶請墾,或為流寓佔耕,番民世守之業竟不能存十一於千百。且開臺以來,每年維正之供七千八百餘金,花紅八千餘金,官令採買麻石又四千餘金,放行社鹽又二千餘金,總計一歲所出共二萬餘金,中間通事頭家假公濟私,何啻數倍。土番膏血有幾,雖欲不窮得乎云云。

  一、乾隆三年,總督郝玉麟奏準熟番與漢民所耕地界,飭令查明有契可憑,輸糧已久者,各照契內所開四至畝數,立界管業;其漢人原贌界內有未墾未陞田園,應令開墾報陞,仍將原贌買之契,示諭各業戶呈縣驗明蓋印。該縣設立印簿,照契內買賣本人及中保姓名、畝數、價銀、輸糧額數、土名四至,逐一填明簿內。有不墾未陞若干,一並登明,毋許弊漏。仍照式彙造清冊,送司存案,將來倘有轉售,盡一呈驗登填。庶田地有冊可考,不致侵佔番業;倘有契外越墾,並土棍強佔者,令地方官查出,全數歸番分晰呈報,嗣後永不許民人侵入番界,贌買番業。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劃界立石,刊明界限土名,仍將各處立過界址土名,造冊繪圖申送,以垂永久。

  一、乾隆九年,上諭外省鎮將等員,不許在任所置立產業,例有明禁;在內地且然,況海外番黎交錯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取利,縱無佔奪民產之事,而家丁、佃戶倚勢凌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朕聞臺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召佃開墾,以為己業。且有客民侵佔番地,彼此爭競,遂投獻武員因而踞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為固然者,其中來歷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徹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寧輯番民之道。著該督撫派高山前往,會同巡臺御史等一一清釐,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查明並無侵佔番地及與民番並無爭控之案者,毋論系本人子孫及轉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佔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查,民產歸民,番地歸番,不許仍前朦混,以啟事端。此後臺郡大小武員創立莊產,開墾草地之處,永行禁止;倘有託名開墾者,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該管官通同容隱,並行議處云云(「臺灣府志」)。

  (二)

  土目、土民不許私相典賣土司田畝;如有違禁不遵者,立即追價入官,田還原主,並將承買之人比照盜賣他人田畝律;田一畝,笞五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其違例典賣,並倚勢抑勒之土司,失察之該管知府,均交部議處(「大清律例」)。

  (三)

  一、福建等省民屯丁賦,俱攤入地畝,隨糧徵收;臺灣番眾就丁納糧,不完地賦。

  一、臺灣奸民私贌熟番埔地者,依盜耕本律問擬;於生番界內私墾者,依越度關塞問擬,田仍歸番(「戶部則例」)。

  (四)

  雍正二年,覆準福建臺灣各番鹿場間曠地可以墾種者,令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福建通志」)。

  (五)

  一、臺灣近山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撥給各社熟番新挑屯兵、屯丁,令其自行耕種,免其納賦,亦毋庸給與月餉。屯丁每名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五甲,外委三甲。如遇屯丁缺出,挑其子弟充補承受。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地畝給新挑屯丁承受(戶)。

  一、臺灣東界內又出已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一體免其升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至集埔、虎仔坑、三貂、糧嶠等處私墾田畝,亦照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仍立石為界。如五十三年奏準清查後,再有越界私墾,從重治罪,失察地方文武各官一體嚴參議處(戶「錢榖挈要」)。

  (六)

  官淡水者,與他處不同。他處可以蕭規曹隨,淡水新闢,則事勢情形宜隨時變通;撫綏控御,良非易易。昔未通商,今則開海口矣!昔番社立有界限,今則奸民盜墾日深,隘寮為虛設矣云云(「淡水廳志」)。

  (七)

  欽命福建分巡臺灣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卓異加一級、軍功加一級、隨帶又加四級、紀錄十八次張,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郡番地原無徵賦之例,不準漢佃杜賣典贌。續後查出歸番淡防廳衙門未知奉有明文,將番田園亦照民例報陞,已經題陞入額,難於清豁。是以乾隆三十年間,議定章程,分別番黎自耕,免其報陞;如系漢人佃種,仍應照例勒令報陞,此亦耑指未斷還番者而言矣。今臺地番業,已奉奏明徹底清釐,凡漢人典贌侵佔田園,悉行還番管耕;內有該番不能自耕,許令民人承佃,按甲納租,勻給眾番口糧。此實皇仁憲德,軫卹番黎有加無已之至意。本道因念熟番滋生日繁,謀生日蹙,幾難存活,嚴督該府、廳、縣實力清查,凡被漢奸侵欺田園,悉斷還番管業;其該番多有不能自耕,給予原佃人承種,照例每甲田收租八石,每甲園收租四石,以之勻給口糧。若飭令輸供,目下徒有歸番之名,將來恐有追呼之累。復請嗣後凡斷還番管業,著民人向番承佃納租,概免報陞,以收卹番實效。茲經布政使司轉詳,奉督、撫兩憲批準移知列道。除分行府、廳、縣遵照外,合就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全臺業戶、佃民、社番人等知悉:爾等感皇恩浩蕩,憲仁汪濊,務須各守本分,盡力田園,按例納租。民番照舊相安,共亨昇平之福。慎勿彼此爭競,以及作奸犯科,致蹈法網,後悔莫及,凜之,勿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給。

  (八)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欽加府銜、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婁,為剴切曉諭交納並嚴禁典賣短折事。案蒙臬道憲劉,札奉總督部堂程,奏明清釐南北兩路屯弁丁養贍埔地歸番自耕,誠以屯丁與綠營兵丁無異,其贍租亦與綠營兵糧無異,絲粒關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臺灣自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以後,嘉慶十五年又經前鹿港廳薛逐處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漢棍經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為無關緊要,任意霸吞,實屬狁不畏法。查例載:用強佔糧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發近邊充軍;若數不滿五十畝及尚納子粒不欠者,照侵佔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憲張,詳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後,私行典贌番業及債剝折抵者,田斷歸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嚴。茲本分府奉憲奏明,札委辦理屯埔,本應照例嚴辦,逐一將田園追還屯番。緣其間典贌與人者,該番究有得受價銀,兼有屯地離社較遠,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準情酌理,另立章程,並自備夫價飯食,親臨查勘,不許書役人等稍有擾累。並分別等則定租,使漢番兩得其平,各取佃戶認納甘結,同總理等連環保結,彙造細冊,通詳各憲,並牒府移行立案。第恐漢奸番愚,不曉王法,不知屯田關重,清釐之後,仍復典賣抗租短納,合行剴切諭納示查。為此,示仰淡屬田寮港莊屯田戶暨武朥灣管下大圭隆社屯弁、丁目、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該養贍田園,務宜依結完租,不得私行短折。該管屯弁督帶屯丁本身到佃收納,再不准私相典賣。自示之後,如有前項情弊,一經訪出或被告發,照法例加等治罪,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示。

  ·第二節番社給墾字

  (一)

  立合約人大武郡社土官孩灣,有坔港草地一所,南從坔港橫車路,北至苦苓腳橫車路止,東至熟園岸,西至溪上;四至明白。因無鹿可捕,課餉無歸,於康熙五十八年,招得丁文募佃前去開墾,議約每年貼課餉粟六十五石。但無水源灌溉,不能成田,茲丁作周欲出工本開築水圳,作成水田,今當鄉保通事公議,雍正元年起,至雍正四年止,每年內加貼粟四十五石,總原額共一百一十石斗正,系舊斗,番人到莊車運,永遠定例,日後不得聽人唆使生端等情。倘佃人有負短少租粟以及為非等項,系丁作周之事,不干番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並無迫勒,日後不敢異言;今欲有憑,立合約為照。

  雍正元年八月。

  知見葉伯選

  張苑

  蛤肉

  立合約孩灣

  丁作周

  代書人李士元

  (二)

  立合約大武郡社土官蛤肉等,有草地一所,北至水漆林為界,西至吳宅往海豐路為界,東至本莊熟園,南至溪為界;四至明白。因課餉無徵,今招得丁作周前來出本開築坡圳,以作水田。今當鄉保通事公議,雍正元年起,每年佃粟五十石斗,系舊斗,番人到莊車運,永遠定例,日後不得聽人唆使生端等情。倘佃人有短少租粟,以及為非等情,系丁作周之事,不干番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不敢異言;今欲有憑,立合約為照。

  雍正元年八月日。

  知見葉伯選

  張苑

  立合約蛤肉

  丁作周

  代書人李士元

  (三)

  立合約人大武郡社土官孩灣、蛤肉等,有坔港田地一所,東至蕭良迪田為界,西至茄苳潭為界,南至清水溝為界,北至橫車路為界。前因贌與陳維周、曾浩然等耕種麻園,因地久不堪種雜子,茲招得丁作周前來出本開築水圳,耕作水田。議定自雍正二年起,每年共貼課餉粟一百石,番人到莊車運,斗系滿斗,永遠為例,不得爭多減少以及佃人為非等項;如有等情,系下作周之事,不干番人之事。今欲有憑,立合約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雍正元年十月日。

  代書人李士之

  知見通事葉伯選

  孩斗六

  立合約人大武郡社土官孩灣

  蛤肉

  眉仔

  贌主丁作周

  (四)

  立杜賣契人馬芝遴社番社首阿國、阿加,土目蒲氏、龜只、璠寶、孩汝,社約青洲等,有承祖遺管下鹿仔港埔地一所,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前因雍正二年,本社社首等經給與陳拱觀前去開墾,茲拱觀轉售與施長齡。今長齡願出銀四十兩廣駝,向嘓等承買盡根。今嘓同眾番等當場收過銀四十兩廣駝完足;其埔地照四至界址,聽施長齡前去管掌,開墾成田,抑或填築成塭,報升納糧,不敢阻擋。保此埔地系嘓等承祖物業,與別社番及漢人無干。一賣千休,日後嘓等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生端異言滋事。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照。

  雍正四年六月日。

  社約青州

  蒲氏

  只

  璠寶

  土目

  孩汝

  阿嘓

  立杜賣契馬芝遴社首

  阿力

  知見為中通事林伯璽

  代書肥蛤肉

  總甲頭斗灣禹甲

  斗肉荖仔蛤肉

  甲頭潮州眉芬海

  長呵嘓

  山里貓夷

  荖仔田

  好斗

  白番番大頭大甲廚甲

  眉保

  眉斗六

  阿使

  貓蛤肉

  (五)

  立賣契人阿束社土官臺灣沙末、抵六、大夏乃、大霞大加老、六仔,甲頭大士,眉仔社主耳難、眉斗孫,白番胡氏、扶首、屯乃、加臘、欺少茅格、闇栖、巴氏、天賜等,老番眉戀、打晉灣、山株呂等,有承祖遺業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巴巴里,東至山崙,直抵大肚溪,西至海,南至蛤仔路頭,北至大肚溪,四至明白為界;並無妨礙他人界限。因上年亂離復業,糧食莫給,閤社番眾公議,願將此地托中引就賣與陳錦容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荒埔隨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開墾,報陞納課,永為己業。每年議貼灣等銀四十兩,日後買主欲開埤圳路,或由番地經過,灣等眾番不敢阻擋,任聽開鑿。保此埔地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灣等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日後不敢言找言贖、生端反悔;今欲有憑,同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一百兩廣,再照。

  雍正十二年七月日。

  為中人何榮

  六仔

  大夏乃

  立賣契人阿束社土官臺灣甲頭大士

  大加老耳難

  大霞眉仔

  社主眉斗仔

  抵六

  老番眉戀

  打晉灣

  呂西氏

  白番胡氏

  和氏

  扶首

  茅允

  晉埔

  大本步

  埔禮

  福仔

  眉瓜

  不阿路

  屯仔

  加臘

  闇栖

  巴氏

  天賜

  小茅

  巫氏

  眉覽

  欺打難

  小大內

  擺塘

  ■〈米冬〉獨甲

  大茅格

  (六)

  同立契人貓兒於社土官哮女、大甲、蛤肉、孩武力,甲頭眉斗女、大眉逸、孩朥拔、意務,白番孩女、罵大眉老、武仔、孩沙女等,有承祖荒埔一所,坐落土石匏呂佃水溝墘,東至小溝,西至本社舊園泥墩,南至大溝,北至路土墩;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眾番公議,托中招贌與張方致,時價銀十兩。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埔即聽張宅招佃,蓋屋開墾,永為己業,後日不得增貼言贖,而眾番亦不得生端阻擋。及墾耕之後,每年議貼社費銀八兩正。其界內或有別番先稅他人一坵,未請還張宅,每年哮女等只願收貼銀四兩。及至請還界內歸賣之日,始照議約時收銀八兩之數,以貼社費。此埔系承祖荒埔,並無重張典掛及交加不明為礙。此乃二比情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贌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元年十月日。

  中見人通事陳蔭

  孩武力

  大甲

  孩朥拔

  眉斗女

  立契土官哮女

  甲頭大眉逸

  (七)

  立賣契貓兒於社土官哮女、蛤肉、大甲、孩武力,甲頭眉斗女、孩勝拔,白番孩女、罵大眉老等,因本社草地一所,南至塘背厝大溝為界,北至七張犁莊後把育溝為界,西至阿勸莊大路,直至張振聲為界,東至張石徐三角潭溝起,由崙後西勢圳頭直通七張犁莊東勢舊社舊車路,至把育溝尾止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閤社公議,願將此業托中賣與張振聲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五十兩。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業除前本社明丈十五甲築埔,贌與張方致外,其餘不論熟園、荒埔,聽銀主前去掌管,招佃明墾,報課陞科,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增貼言贖。至張方致每年應貼餉銀八兩,今本社餉銀各業戶在前已經貼納滿額,此八兩之銀系溢額之數,願撥歸張振聲對收,社番不得向取;而張振聲每年議貼社粟二百六十石滿,冬成聽番車收,仍貼銀八兩作公費。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為照。

  內七張犁莊照番原約一百石與佃收租;如有租粟短欠,聽業主招佃起耕,依各莊例收租,佃人不得刁難,再照。

  乾隆二年二月日立。

  哮女

  賣契土官蛤肉

  大甲

  (八)

  立給佃批人感恩社土官蒲氏悅,緣本社承祖田二甲,在路邊五分,在北勢山邊。其田二甲五分,付與黃宅耕作,每年每甲約納租粟八石滿,永為定例,不得增多減少。其租粟務要運到水裏港交納,亦不得拖欠升合。為田並無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業主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前給佃批被火燒,不在,再照。

  即日收過犁頭銀七兩三錢完足,再照。

  乾隆二年八月日。

  立給佃批感恩社

  (九)

  再立給批阿束社土官大加老、大霞,甲頭投皆、小茅格、烏世、孩灣、大耳,社主天賜、眉斗,白番臺灣、洪加臘等,有承祖管業一所,坐落土名月眉潭尾白沙墩西湖埔地一小片,東至白沙墩山為界,西至陳錦容草地為界,南至月眉潭田蛤仔路為界,北至阿務丹潭為界;四至明白為界。緣孔成宗於雍正十三年,用銀三十兩,向加老技首等闔社贌給抵六埔田地一十五甲。因抵六埔變賣漢人為業,無地給耕,茲加老技首等是以再會闔社眾番明議,再收孔成宗銀二十兩,分給眾番,情願將巡此白沙墩西湖埔地給換與孔成宗前往開耕,永為己業,按年不論豐凶,約貼納本社租粟二十石滿,永為定例。倘開水成田,系成宗之力,加老等日後不得增多租稅,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地並無來歷交加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等情,加老等眾番一力抵擋,不干成宗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再立給批。

  即日再收過銀二十兩,連前收過銀計共銀五十兩實足,再照。

  乾隆三年十一月日。

  甲頭投皆

  烏西加巳果難眉沙貓

  小茅格孽仔蒲仔大鱷

  九格老仁阿難貓倫

  蛤肉眉耳眉覽

  巴氏大二斗六

  九冒布氏補該沙于

  東明大本步蘇六束

  洪加擺塘現仔

  蒲氏小大肉

  臺灣和仔

  社主眉牛河

  社主天賜

  大加老白番技首加力現

  小加老加力欺

  立給批阿米社土大霞福

  小本步宇臘

  大箸蒲禮

  大茅格吼珍

  九首聾阿咯

  阿咯

  大加日

  小蒲仔

  見甲頭大耳

  孩灣

  (一○)

  同立合約人奇崙社番土目友茅舊、虎茅擺躍,甲頭虎茅,白番也力、皆夭加六域等,因社口水濫一所,社番無力開濫出水,墾築成田。今幸有林維妹、楊志成等向贌開墾,議每年冬成,願納番粟二十石。其開築埤圳,以及年間修補,並開濫出水,系維妹、志成等自理;後來成田,聽任頂耕收取,本社番不敢阻擋生端異言。今欲有憑,同立合約一樣三紙,各執存照,行。

  乾隆四年正月日。

  代書人本社長楊達章

  甲頭虎茅擺躍之力

  虎茅

  同立合約人奇崙社土目友茅舅

  白番也力

  皆夭加六域

  (一一)

  立招批奇崙社目有眉大腳郎,白番伊籍等,因前年有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奇崙口飯店前東勢,東至林家田頭,西至番田,南至番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其前年民居稀希,系漢人添奇自備工力,前去墾耕,未有給批。茲已成田,前來墾給為憑,以為己業。年間所收粟石,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朗得一五,漢人得八五,車運到倉前,經風煽淨交納,不敢少欠升合。立批之後,其屋內不得窩匪設賭等弊;如有等弊,聽朗等逐出莊社,另招別佃耕種,不得異言。倘自己欲別處創業,當道明本社,相議妥當之人,任聽頂退銀兩以充工本,不得阻擋。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為照,行。

  乾隆十七年十月日。

  知見人南崁社通事林實國

  白番伊籍

  立給批奇崙社土目有眉

  (一二)

  立招贌墾淡水雷裏社瓜厘番土官大武臘、咬龜難等,茲有因荒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加臘仔,東至林永茂園為界,西至港仔為界,南至社為界,北至荖州尾為界;四至明白。今因耕種不及,誠恐侵佔之弊,況本社番眾食費不週,是以告知夥長,公同眾招鄭文明、黃宗、林宗華、林振聲、林士暖、徐士和,自備犁耙、牛工、種子前去開荒地耕種。所收粟石五穀,其首年、次年俱系一九抽;三年以後,照莊例一九五抽的;倘有開水成田,照例丈明,按甲收租。其陞科課餉,系番眾自理,不干佃人之事。凡所抽榖石,付本社番幫貼眾食費,免致外佔之弊。此系兩全其美。立約以後,隨踏明處所,付文明等開墾田園,永遠為業,番眾等不敢取贖別招,生端異言等情。此地果系本社番己業,與別社無干;倘有別番眾及漢民爭執者,系大蚋、龜難等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贌耕字一紙,帶一手印契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七年二月日。

  知見為中人夥長鄭進使

  大武臘

  立招贌墾耕人雷裏社瓜匣土管

  咬龜難

  (一三)

  立招墾字水裏社土目大宇、甘仔轄等,有承祖遺下水裏山腳大路下草埔一塊,因眾番自己不能開墾,情願招得漢人賴以覺承墾為業。東至山腳大路下,西至長興莊厝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泉水圳為界;四至分明。當日面議定墾得田甲二分,當日收得以覺犁頭銀十圓,系眾番公用。其田開墾三年後,該應納風精租粟一石五斗正,豐荒不得加減。自招墾為業以後,任從漢人賴以覺永遠耕作為業,眾番不得異說;倘有異言生端,系土目大宇等一力抵擋,不干漢人之事。其租粟不得少欠。今欲有憑,立招墾字為照。

  批定:番婆井水只灌田頭之水,餘不得紊奪,所批是實。批定當日,收得犁頭銀十圓正。

  乾隆十年四月日。

  土目請得代筆人賴天輔

  甲頭眉智目

  大宇

  立招墾字土目

  甘仔轄

  (一四)

  立會議再給佃批水裏社番眉志目土官甘馬轄、大宇等,因鴨母寮莊田歷經告案,至乾隆七年,蒙道憲劉、縣主費,審斷還田七十甲,經縣主印給佃批收管。詎楊三祐復行翻控,又蒙縣主陸,清丈出田二十甲還三祐,餘地蒙縣主陸踏明界址,著同對差同鄉保堅立石牌,各管各業。茲佃人劉隍成前來認佃,除門首經丈過田五甲,照例每甲供納租粟八石滿斗;其餘田及莊背旱田二甲六分三釐六毫,議定每甲供租五石滿斗;如日後大溪圳水到田灌足,亦照例八石滿斗供納,永為定例。其乾淨租粟,車運到社交收。現在大圳水湊分開鑿田費銀兩多寡,業三佃七均派;倘日後圳頭崩壞欲修築者,亦照三七均派,不得異言。自議之後,不得生端反悔,今欲有憑,同通事再給佃批,付執為照。

  乾隆十一年十二月日。

  通事

  立再給佃批番

  代書人李仕捷

  (一五)

  同立佃批後壟、新港二社土官鳥牌媽媽暨眾番等,有草地一所,土名咖叭蛤仔得觔,今有漢人張盛前來認佃,給出犁分四張,每張犁配餉地五甲,聽其自備牛犁、種子前去墾耕,永遠為佃。每甲水田首年納租榖二石,次年納租榖四石,三年納租榖六石,永為定例;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所納租榖俱系莊中滿斗。其溪中水頭修築水道,引入埤圳,乃土宮眾番之事。至於開埤築圳工力浩大,水道行遠,必藉匠人開築,約付佃人自出資本,募匠開築,灌溉成田,故於三年後,每甲定例納租榖六石;而酌減臺例二石者,以償佃人築埤圳之工本故也。倘佃人有礙憲禁,及窩匪滋擾等情,隨即呈官究逐,其田底仍聽本佃轉佃,務必誠實之人頂耕,合批,付執為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

  知見人後壠等社通事鍾啟宗

  白番右武乃君右武乃貓老尉

  右武乃子丁仔勿臘棹格

  貓■〈口六〉達蓋未南茅丁仔尉其劉

  答禮加遠搭藥加嗹

  媽媽貓老尉武葛打那

  末仔未南茅加■〈口六〉夏

  末仔末夏勝務陳文合番蓋末

  大人老尉什班

  武葛獅鼻加■〈口六〉喊

  業主土官烏牌

  (一六)

  立給墾字水裏社土目甘馬轄、大宇等,有草地一段,座落土名長興莊後鳥瓦窖,東至圳溝為界,西至……為界,南至漢人郭玉成田為界,北至愛箸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社中乏銀公費,將此草地托中送就與漢人劉運貴官出首承買,時收過給墾埔底佛銀二十兩正,隨即將埔地踏明界址,盡付劉運貴官前去開墾成田耕作,永遠為業,不敢阻擋。歷年該納大租粟二石正滿。保此草地系甘本社物業,與別社無干,亦無重給他人財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為礙,甘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契字內佛頭銀二十兩正完足,再照。

  乾隆十三年九月日。

  為中人彭四美觀

  代筆人張阿正

  大宇

  立給墾草地契字水裏社番土目甘馬轄

  (一七)

  立招佃批阿里史社通事該且,土目明積、茅格、媽六等,今有合社承祖遺下粟埔一塊,坐落土名軍工寮右片水,外往舊社車路下犁份三甲正,另帶屋地三分正,東至車路,西至車路,南至車路,北至往舊社車路為界;四址分明。因番人不諳栽種,招得漢人羅永連兄弟前來復開成園,即日埔底銀親收明訖。當日言定首年每甲納粟一石,次年納粟二石,三年每甲納粟三石正,永遠定例;出租粟收成之日,在莊交納,系番人自來車運。其埔即付佃人遞年栽種,永遠為業;倘欲回唐別創,任佃頂退,業主再無異言。或日後有水到埔成田,照依舊例水田完納,佃人亦不得異言。如有官府上落,與佃人無派。此埔明系史社祖業熟埔,別社無干;若有本社、異社,以及漢人並番藉端爭阻,俱系且同土目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二家甘願,兩無勉強,今欲有憑,立招佃批一紙,永遠執照。

  批:永連份下原住屋地、菜園保付連管篙八丈二,康錢十四文為一尺,十四尺為一篙。

  乾隆十五年四月日。

  依口代筆蕭敬

  茅格

  明積

  土目

  媽六

  阿四老

  立招佃批通事該且

  佃批內永祥份下,抽出埔園一甲五分,賣干黃紹龍出首承買,帶隘口租粟四石五斗正,日後不得異言,立批是實。三十七年十二月批明:厝地三分,抽出羅運祥、羅德麟永為己業。

  (一八)

  立招佃單麻薯舊社地主墾戶大由仁,承祖遺授本社草地一所,業經奉例呈請淡分憲楊勘丈通報,蒙準招佃開墾。今招得漢人劉盛先即備埔底銀三十七員半,前來承墾犁份半張,丈明四至,除埔五分以為屋場、禾坪、菜園外,每張犁份扣實地二甲五分;其丈篙以魯班尺一丈五尺為準。限辛巳年起租,初年每張犁份供租五石,次年十石,三年一十五石定例。斗照鹿港滿斗為則,租要風乾潔淨,在莊交收。每張犁份貼納車工銀六錢七分五釐;若墾成水田,每張犁份供租四十石,車工照水田例貼加,其築陂鑿圳工費主四佃六津出。築圳大水汴墾戶辦理,各小水汴耕佃自備。若文、武官公事到莊,墾戶策應;莊中庶務,各佃自當。自招之後,埔交墾耕為業,永供額租。佃要將業出退,亦任查明誠實之人承退供租,但不得越界抽籐吊鹿,窩匪奸盜,賭博行凶,私宰拖租等項;如有違犯,聽墾戶會同莊佃鳴逐出莊;再有越界抽藤吊鹿,致有不測,不干墾戶之事。務宜遵守理法,安居樂業,共享昇平之福,深相幸矣!立招佃單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每年租粟限早季完納清楚,批照。

  乾隆二十五年十月日。

  立墾戶□□□

  (一九)

  立招批阿里史社通事該且,有自己承祖遺下草埔一塊,坐落土名軍工寮大坑口■〈米齊〉巴寮腳,東、南陳輝振埔為界,西謝列位五埔為界,北■〈米齊〉巴寮腳為界;四址分明。茲因眾番欠少隘糧乏用,願將此埔招漢人鄭翰寬前來開成埔園,即日實收到埔底銀足訖。其埔隨付佃人永管栽種,言定每年供納租粟銀一員。倘此埔日後通莊要開水圳,翰不得執拗,照經丈納租。若佃欲回唐別創,任從佃人頂替,業主不得異說。恐口無憑,立招佃批,付執為照。

  外批明:溪崁下青埔一塊,交付開薗,再照。

  乾隆二十六年七月日。

  在見陳輝振

  代筆邱登越

  立招批潘該且

  (二○)

  同立給約字阿束番通事留飽,土目孩沙夷、孩阿嘓,社首鳥加臘,甲頭大耳、原土蒲士,因本社界內大肚溪墘有鹹濕荒埔一所,東至施宅新埔為界,西至舊車路為界,南至陳錦容埔地為界;北至大肚溪為界。飽等經本年三月間,呈請給佃開墾,蒙縣主張委司踏勘,經因佃人咸稱地鹹,不肯承耕,飽等再赴縣主稟退在案。今通社公議;地既不堪耕種,口種終何所出?願將此地再給施宅承佃管掌,暫作牛埔,俟灌溉成業,聽其照佃分耕。茲不論成業與否?均作租粟交納,每年施宅就佃撥交本社租粟四十石滿,現收過給埔禮二百員,以資社中公費。既約之後,飽等不得加增,施宅亦不得短少。此地雖給為牛埔,但既歷年約納租粟,亦與給佃耕種無異,非漢番私相授受者比。此系通社公議,永無退悔異言,同立給約字為憑。

  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日。

  社首□□□

  土目□□□

  同立給約字阿束社番通事□□□

  甲頭大耳

  原土蒲士

  (二一)

  立佃批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土目假己、虎狗釐、右貳乃、貓大尉、愛女、加■〈口六〉或、馬力、什班、瓦釐等,緣歡有埔地一所,坐落歡等後壟界內海墘,土名舊社後過溝。地離海特近半里,經漢通事鐘啟宗,於乾隆六、七等年給批招佃墾耕,開圳築田,逐年照例納歡業主租粟。不意乾隆十九、二十四、二十七等年,疊遭颶風霖雨,溪海交漲,將歡等各佃墾耕田畝、寮屋、鼎灶、家伙,以及原給佃批完單等項,一概淹壓無存;各佃以墾本無歸,不肯再行墾耕。歡等細思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輪流守把隘口,且又不諳耕種,因招原佃謝雅仁就原墾圳頭東勢第一、二、三、四、五等山窩計田甲分,再給田批付執,再出本銀一千兩前去僱工協力開墾,購買肥糞耕種,歷年以歡等土目為業主墾。因為佃人照依舊例分別納租,勻給番眾日食,並守隘番丁口糧,及該番等往來貿易之需,其大租及田皮照舊歸番,則與番地還番管業之例相符;而工力、糞土、田底歸佃,永為己業,則佃人永得照舊管業永耕,無致流離失所,實是民番兩有裨益。但此等田地原乾隆十一年以前未定例之時給墾,且又數次被水淹壓,茲約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將此田甲分一總計算,攤減完納,每年只應納歡等租粟不得增多,亦不與別處田地租比例。庶此等近海鹽濕風沙墾田,歷年雖多水傷減收,埤圳雖多損壞,多費銀兩,不至血本無歸,賠累租粟。倘嗣後埤圳崩壞,無水可灌,照耕園一九抽分,歡等得一分,佃得九分,亦不與別處抽的,及約定園租比例。此系各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將佃原墾田甲再行丈交,再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糞土農銀一千兩正完全,再照。

  一、批明:倘原佃人欲回唐,抑或別倉,願將所用收糞土田底墾用,任聽原佃招還他人承坐等耕,將銀交付原佃人收回,血本有歸,仍就等耕之人照佃字內完納大租,批照。

  一、批明:乾隆二十六年二月間,蒙淡分憲於諭令,飭書承並弓算手到地清楚丈過田甲及旱園等項,開例於左:圳南北第一山窩田四十九甲三分八釐,帶園三甲四分二釐;第二山窩田二十五甲四分四釐,帶園十一甲三分六絲;第三山窩田十九甲一分九釐二絲,帶園五甲三分八釐;第四山窩田三十甲六分六釐,帶園三甲二分八釐;第五山窩田二甲七分九釐二毛二絲,餘田旱已拋荒,不堪丈:五合計田八十二甲四分二釐七毫,帶園四,合計園二十三甲三分八釐九。批明;此頭、二、三、四、五等山窩田地及旱園,東至圳頭山窩白沙崙;西至海口橫沙崙;南至大溪;北至員止腳旱園;四至明白為界。就此田園界內踏明,盡交付與林義思、詹壽官、劉合歡、江慶郎、謝雅仁、潘馬力合夥招佃認耕,轉佃耕作,共合犁份一十九張;內謝雅仁犁份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林義思犁份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江慶郎犁份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劉合歡犁份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詹壽官犁份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潘馬力犁份二張,出糞土田底銀四百兩。六合共計銀三千八百兩正,交付業主通事均分五社內土目右假己、貓老尉、加或、馬力、瓦釐等公費用,將招耕認佃過田園俱付均分各管業,所批是實,再照。

  再批明:二十八年份公議納大租榖三百石,至二十九年份議約納大租四百石,又三十年公約納大租五百石,以後五百石大租,定例完納。此系二比各甘願,不得增多,亦不得減少,合併批明,再照。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知見代書長男化文

  在見買葛

  立佃批字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買葛

  假巳右貳乃王仔末

  土目貓老尉加■〈口六〉或北斗鄰

  白番

  馬力瓦釐老下

  什班加溝氏茅遠

  愛女

  虎狗釐

  (二二)

  立給批南崁社通事麻米屢,承祖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妨■〈女忽〉崙莊山腳,東至山腳,西至車路,南至李天埔地,北至番仔坑;四至明白為界。今有佃人李文曜、楊齊贊合夥願出犁頭銀一十六員,即日交訖,前來承贌,自備牛工、種子開築埤圳,墾成水田,永為己業。逐年所收五穀等項,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車運到本社倉前經風煽淨交納,不得少欠升合。立批之後,任從其到彼處起蓋厝宅,竭力耕作,番人不敢阻擋。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犁頭銀十六員正。

  乾隆二十九年八月日給。

  代書知見黃大元

  通事□□□

  (二三)

  立杜賣埔地契吞霄社番土目加巳、茅、大漢、假己,今有白番大觀歹勺、加巳貓■〈口六〉于等,承祖遺下有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吞霄灣車路頂,東至半山踏明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溫奇隆勝埔園為界,北至鳥牌打那日埔園邊;四至分明為界。今因乏銀納公項,托中引就賣與漢人犁欽明、龔孟輝二人前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二十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加巳、茅等親收足訖;其埔地同中踏明,即付欽明、孟輝二人前去蓋造房屋,開墾耕種,社番等不敢阻擋。每年約納大租粟一石,運至社倉經風煽淨交納,不敢少欠升合。其埔地此系大觀、加巳之埔地,與別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加巳、茅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倘日後佃人欲別創,退佃自便,不敢阻執。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杜賣埔地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埔地銀完足,再照。

  黃天章

  為中人

  曹志裕

  大漢假巳

  大觀歹勺

  白番

  加巳貓■〈口六〉于

  茅

  依言代筆□□□

  (二四)

  立給墾荒埔字阿里史社通事潘繩武,有承祖遺存沙歷巴來積積埔投標林荒埔地二片。其埔地界址,東至大岸界,西至薛粒國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溝界。一片北勢,東至溝界,西至石碇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岸界。兩片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開墾,情願將荒埔地二片,托中給付林德自備工本前去掌管築圳,開墾成田成園,永為己業。三面言定時值荒埔地花邊價銀二百大員。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埔地隨即踏明盡界,交付銀主林德前去掌管。面約三年開荒限滿,照水聲徵納業主大租榖。每份水田連園逐年徵納一十七石,無論年冬豐歉,宜經風煽淨,不得短欠。保此埔地系武承祖遺存物業,與社眾無干,並無來歷不明;如有等情,武一力出首抵擋明白,不干銀主林德之事。口恐無憑,立出給墾荒埔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花邊銀二百大員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人張成章

  為中人徐道生

  在場見人潘福元

  立給墾荒埔字阿里史社通事潘繩武

  (二五)

  立給墾薗契字吞霄社番土目加巳、六觀、貓老尉、茅元成、加浦,合社眾番等,承祖遺下有青埔二所,坐落土名烏眉校力林圳面一帶東北二坑,南至山頂分水為界,北至山頂分水為界,東至盡水橫山為界;西至田頭為界。兩坑荒埔,契內載明,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加巳等因乏銀應用,情願托中引就與漢人徐光輝出首承給墾開闢耕種,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備出時值價銀一百大員正。即日同中其銀色現土目加巳等親收價艱足訖,銀契兩交明白;其荒埔付與漢人徐光輝前去耕種管業,議定每年供納大租粟十三石,兩家不得爭多減少。其荒埔二所系土目加巳等物業,與別社番無干。杜賣千休,永斷葛藤,異日不得討回,任從光輝等永遠耕種管業;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並白番阻擋等情,系土目加巳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主之事。此姪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園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已實領契字內銀一百大員正足訖,再照。

  乾隆十一年十月日。

  在場知見□□□

  說合中人黃天章

  代筆人王鳴歧

  加浦

  茅元成

  立給墾薗契字土目加巳

  貓老尉

  六觀

  (二六)

  立給墾批□□埔等莊總通事章天,就本莊給出埔地一處,東至港埔,西至黃家為界,南至路為界,北至凌家園為界。丈過一甲二分,收來墾批銀四十八元正,批付與費合反前去耕種納課,每年應給口糧大租四斗正。其大租榖務須經風煽淨,不得短少;如有少欠,聽業主招佃別耕,倘有別社番親生端滋事,自當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業佃相依,各宜安守物業,合給墾批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日。

  給業主章天

  (二七)

  立招墾字人南投社通事仙貓,暨土目、眾番等,有祖遺下應分社後山苦奴寮埔園一崙,東至崙尾,西至崁,南至坑,北至坑;四至明白為界。今因自己乏力,托中引就招得漢人張扶官出首承墾,三面言議犁頭銀六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園照四至內分作三份,內抽出一份,丈明付與張扶官前去開墾耕種,永遠為業。全年約納租銀三大員,九月收成,聽貓收取,給單為照。倘日後扶官欲別創,任從轉售他人,貓等亦不得異言阻擋,不干扶官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招墾字一紙,送執為照。

  即日收過犁頭銀六大員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二月日。

  代書李元春

  為中人方瑞

  立招墾字人通事□□□

  (二八)

  立給招墾佃批貓閣社番土目佛抵希,同番差加■〈口六〉溪、踏頭、奕交、武葛,承祖遺下有青埔一塊,座落土名南勢坑尾長窩,東至崀,直透北伯公龍倒水為界,西至崁頂倒水為界,南至四角平,直透龍骨山倒水為界,北至直下龍崀倒水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緊迫,四處無措,叫集合社眾番前來商議,俱各願將此埔招給殷實佃人林世庚前來承墾,備辦埔底番銀十六員,議定墾成之日,每年供納租粟五斗正。其埔地自招批之後,交與庚等前去墾闢耕種,永遠為業。此埔系佛等承租遺下物業,並無典掛與人以及社番阻擋情弊;如有此等情弊,系佛等一力抵擋。至銀主日後或回家另立別業,任從出退,佛等社番人等不得異言阻拗。恐口無憑,立給墾佃批字一紙,永付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給字內埔底銀足訖,立批。

  乾隆三十七年十月日。

  說合中黃道彩

  林作旺

  在場見通事

  何昌珍

  代筆人徐燕樑

  番差加■〈口六〉溪

  奕交

  立給招批字土目佛抵希同合眾番武葛

  踏頭

  (二九)

  立開墾永耕字人東螺社番通事巴難宇士,有承祖父遺下荒埔一段,址在七張犁莊南勢,土名旱溝頭,東至施家二分大圳,西至王、黃、張家旱園,北至雪施九荒埔,南至曾頭家草地,並橫車路;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離社窵遠,不能自墾,爰是招得東螺街益美號布店內黃泉官出首承墾,時值壓地佛銀一十六大員正。其銀即日收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付黃泉官掌管經營,墾闢成田成園,栽種果子、竹木,任從其便。同中議約三年後成業,每年抽的番租銀六大員,不得托詞。保此荒埔巴難系承租遺下物業,與別社番親通事、土目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合立開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墾契字內壓地佛銀十六大員完足,再照,行。

  乾隆三十八年六月日。

  代筆人大通未說

  為中並知見人唱汝宇士

  立開墾永耕字東螺社通事巴難宇士

  (三○)

  同立給墾批北港等社通事遠生圭土目林安邦、利加臘等,緣還等社居海濱,並無佃耕田園可以贍口,惟有承祖遺下林埔一所,前被鄰社番勾引奸民佔墾,稟明驅逐處還,立約照界歸管在案。茲奉上憲檄行,無論界內界外招墾,以資窮番口糧,因社番無力自墾,爰是公議招墾。今將遠等界內坐址石碇口北勢湖,東至坑,西至小橫抗,南至大□,北至山頂;四至踏明為界,招得佃人遊巧、張集、張平前來承佃給墾。即日言議收過犁頭銀足訖,隨將林埔四至,踏付巧官等自備掌管,伐木墾耕,永佃為業;但所種五穀雜籽大租,付業主一九五抽的完納,以充番社口糧,不得少欠。保此林埔系遠等遺業,與別社無干,遠等日後亦不敢勒取等類滋事;如有不明,遠等自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八年正月日給。

  (三一)

  立再給墾批錫口社土目甘武陵,有承祖遺下山埔一所,坐落興雅蕪內園莊三張犁柴頭埤內。因乾隆三十六年,被郭元芬侵界,混給與蘇華燦賣與林宗沛、林天德等掌管。迨至本年九月間,被陵控稟在案,蒙分憲宋親勘訊斷歸還在案。其山埔前系林天德掌管,茲林天德托中前來到社向給,時收過山底銀八大員,其山埔照前界址,東至蔡家為界,西至番圳為界,南至山頭為界,北至田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付林天德前去掌管,永遠為業,其口糧租配落田甲完納。保此業系陵承祖父遺業,與別社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給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陵一力抵擋,不干承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再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山底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社記張然

  立再給墾批土目甘武陵

  甘武荖

  (三二)

  立給佃批新港社土目貓老尉,今有承祖遺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西山莊尾,東至水圳為界,西至山車路為界,南至筠份田頭為界,北至筠厝地為界;四至分明。因乏銀用,托中引就於徐華筠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埔地價銀二十員正,遞年供納大租粟一石。即日銀、契兩交足訖。給批之後,任銀主前去開墾管業耕種,中間並無債貨準折,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土目一力抵擋。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八年(癸巳)十月日立給佃批。

  中見人劉光葵

  代書人劉永英

  (三三)

  立分墾耕字人黃懷春,今因岸社通事阿打歪希,同土目由巴仕、由民容、茅歪、瓦旦等,復招春復贌土牛側埔地一塊,東至埔尾,西至土牛側旱溝為界,南至山崁;北至溪墘為界。當日議定四址內大租,癸巳年起,乙未年止,每年共納租粟六十石滿正,三年後每年另加租粟四十石,湊成一百石,作二十股均分,四址草地亦作二十股均分。今黃旋之子黃閻拈得西十八一份,橫十丈中第九一份,橫十五丈東尾第三份,東□半份,橫六丈,俱系魯班尺式,以此分定,不得侵越連界者;寸地如有浸越,將田牽還被侵之人。期開此埔租粟,癸巳年起,各字內納社租粟三石滿正;乙未年止,各字內納社租粟五石滿正,俱要年年完納。其田園永付耕作,春不敢轉贌他人;如租不完而累贌主者,任贌主同通事招別耕作,不敢霸耕踞住。亦不得深入內山抽藤吊鹿,交換生熟番眾,窩匪聚賭,演花鼓皮猴,採茶鬥毆,列械霸止圳路,侵佔居地,以強欺弱,假是生非;如有等情,任莊眾贌主逐出外莊,將田追入眾。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公分墾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如退下手,當通聞莊眾,不得私退,再照。

  乾隆三十八年三月日。

  黃烈

  在見人

  黃賽玉

  立分墾耕字人黃懷春

  (三四)

  立佃批字阿里史社通事阿斗,有承祖遺下埔一處,坐落土名軍功寮莊後,東至食水坑,西至大宇大茅園,南至軍功寧莊,北至阿斗歪四老園;四址明白為界。今因乏力墾種,願將此園托中就與佃人林時兄出首認佃,當日三面議定出得墾底銀十三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埔隨即同中踏付與銀主前去墾耕掌管,栽種竹圍、果子,遞年照例貼納大租粟五斗滿,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埔園委系斗承祖遺下物業,與社番人等無涉,並無上手交加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不明等情。一經批給,千載為業,日後子孫番親人等俱不得言取言贖反悔情弊;如有此情,系斗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系佃人亦不得越佔外界,窩藏外匪,紊亂莊規各情弊。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招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批明,再照。

  乾隆三十九年六月日。

  代筆人陳次吟

  為中人王待觀

  在場見土目茅格

  立招佃招字業主□□□

  (三五)

  立給出仍歸墾批字霄裏社業主鳳生、甲頭加巳、白番武屢等,承祖遺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員墘毗連北片。今原佃邱友春自己向業主生頭家相議,給至四至員墩毗連北片山排溪州埧,其界東至大溪為界,西至崁為界,南至員墩毗連為界,北至合徐毗連為界;四至界址,業主面踏分明。當日合議乞令邱友春自備工本,開闢栽種五穀、麻荳、雜物等項,照莊例聽業主一九五抽的。今因業佃相議,即將所收雜物,遞年不能抽的,即配納業主大租銀一兩四錢四分正,遞年免得業佃爭多減少,歷納無異;業主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至日後開成水田,亦照依莊例按甲納租。今自給與後,不許窩匪逞凶等情;如有此情,業主稟官究治。此系二比甘願,今欲有憑,立給仍歸墾批字一紙,付為批照。

  乾隆四十四年八月,業主批明:抽出猴洞北片山排溪州一塊,其界東至大溪為界,西至崁為界,南至猴洞大崙光頂分水石壁,逶落東小溪毗連為界,北至…………為界;四至界址業佃面踏分明,批照。

  再批明:邱友春北界北至猴洞大崙頂光分水石壁透東,透落東小溪毗連界,批,再照。

  乾隆四十年十月日。

  付理通事阿里問

  立給仍婦墾批字甲頭假巳

  代書人張標原

  鬧務旱

  得宗

  栽仔久

  反難

  壽筍

  武薜

  三季

  同生

  (三六)

  立給杜賣契新港社土目貓老尉,甲頭歹均、什班、武葛,合番佛抵等,今有新港社屬下埔山一帶,東至西山莊背山腳為界,西至打那叭後壟番埔山分水為界,南至雷公山貓閣番埔地為界,北至田寮尾牛路為界;四至分明。若上年既給墾開埔地,任從買主照契界址管業,不得越佔;其餘所未賣山埔,因公項乏用,情願托中引就於西山中興大田三莊人鍾鳴鳳、鍾方鐘、藍振漢、謝喬文、謝元表、謝振乾、羅岳鳳、徐登倫等出首承買為牛埔,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出劍銀七十七員正。即日銀、契兩交足訖;其山埔地跟同踏明,任銀主依契界址牧牛管業,中間並無重複交關等情。保此埔地系尉新港社所屬遺下祖業,與別社並無干涉,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給千休,永無找贖,亦不得另招別賣與人;倘日後若有牛埔界內開闢耕種,別議納租粟,不得執拗。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給杜賣契一紙,付執永遠為照,行。

  批明:銀照契七十七員足訖,再照,行。

  乾隆四十一年(丙申)二月日。

  說合中見賴心亨

  謝珀文

  許克能

  劉光葵

  莊正謝碧章

  代筆人劉永英

  管事林和興

  甲頭歹勺

  甲頭什班

  甲頭武葛

  列勻頗朥

  白番合番佛抵

  合番下朥務

  加巳八里遠

  立杜賣契土目□□□

  (三七)

  立給佃批竹塹社通事丁老吻,土目什班,甲頭南茅女力、大里罵、一均改等,今有祖遺下波羅粉草地一所,因離社遠隔,眾番無力,不能開種,荒蕪多年。今念番餉無歸,該番守隘口糧不敷,前通事等已於二十二年,稟請分府王前往勘界,報墾陞科,及屢經列大憲示令煌煌,準給示招佃墾田供課,以足番食在案。茲因招得漢人賴應龍自備工本、種仔、牛隻,前來認墾犁份六張,即日面同踏定界址給墾。當日三面言定所種五穀照例滿斗一九五抽的,收穫之時,要請業主踏看,不得私自擅割。其租粟運至社搧鼓交納,並無欠減。認墾之後,務宜小心勤耕。其水分毋論先後墾開,俱要照份均勻灌溉,勿以強欺弱,霸佔生端滋事;如有缺欠租粟,及越界侵佔霸水情弊,即去佃另招別耕;若守分耕種,無欠課租,該佃欲別創佃業,任憑退頂,吻等再無阻擋。所有大坡圳水,系佃人自行修築,與業主不干。今欲有憑,合給佃批,付執為照。

  再批明:另踏出屋宇地基及薗地、禾埕等項,在舊望樓下餘埔合併批明,再照。

  另再批明:其埔界址東至橫崁;西至坑溝;南至圳;北至崁頂車路;四址分明為界。內所有埔地,此系呂仕榮、賴應龍二人均分,所批是實,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老老仔巳

  老番加比丁老吻

  加比長腳

  南茅少力

  給甲頭大里罵

  一均改

  (三八)

  立給墾永耕宇里族社土目高力,緣承祖遺下有新莊仔埤頂地坵一塊,土名前山,茲有漢人吳清前來給墾永耕,力願踏明界址付墾,東至厝後崙背分水流落內直透大崙頂,西至厝前崙背分水流內大直透至大崙頭下,至坑尾為界,南至大崙頂分水流為界,北至崙背透坑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即收過山價銀完足,議定歷年八月收成後,交納山稅銀一錢正,不得拖欠。此山系是力承祖遺下之業,與別社番無干,亦無重給與人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力自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自給墾後,凡四至界內,任憑銀主開墾田園,栽植雜物,並作墳起蓋等事。一給之後,永遠付銀主以為己業,日後子孫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等情。此系兩願,今欲有憑,立給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日給。

  (三九)

  立給付信照業佃永遠遵行佃批約柴坑仔社通事番德、土目武敦、甲頭三甲、番差元、老番眉倫等,有承祖遺下沙埔一所,座落土名社前烏瓦窖後北邊溪洲一帶埔地,東至林財薗,西至陳茂生園,南至林瑞卿,北至大溪水為界;四址分明。既於乾隆三十一年間,合社酌議將此四址以內沙埔,出招得蔣仲明等前來認佃,照八股鬮分耕種為業。先後陸續三次,每一股園共收入犁頭埔底銀四十大員零七毫半,合共實收到八股佃名下埔底銀淨水劍三百二十六大員足訖。時因埔底濕,未有戈丈,兼開荒未齊,故業佃公議,每年照八股,共勻納本社租斗冬粟一十五石二斗。茲幸近年以來洪流稍平,四址園地開盡,頗有耕種,爰是合社請出公親何文標官等當業佃公議,將此四址之園地永不行戈丈,自乾隆四十一年為始,照常納一十五石二斗外,另加租冬粟一十六石八斗,年共納本社租斗冬粟三十二石,系八股勻納,每一股園年應納冬粟四石,就各佃各取,不得連累,永為成規。自後有德等以及世世通土、番目、白番人等,不得告加呈增,告丈波累各等情。此屬業佃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付信照佃批八張,各執一紙,攸久為照。

  即日批明:年間倘遇有洪流不測,有種無收,即將其該分現年應納租粟蠲免,俟次年可耕之日,仍照批規供納。如或淹沒多寡,而佃人亦不得藉端減少升合,立批為照。

  即日批明:八股內應得兩股,每年應納社租八石正,立批,照。

  乾隆四十二年七月日。

  代書人張榮甲頭

  土目武敦

  番差□□□

  社番眉倫

  立給佃批通事□□□

  (四○)

  立給開墾契字里族社土目高力,有承祖父遺下林埔地一所,坐貫土名新莊仔埤尾前山,東至大坑為界,西至後山埤崙背為界,南至大崙頭分水為界,北至水尾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陳伯官向給山地開墾,永佃耕種,永遠為業,不敢阻擋,年載番租銀一錢三分,時言議山價銀十二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林埔地一所,踏付與陳伯官身用力開墾耕作,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山系是力承祖父物業,與別人無干,並無別給開墾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為礙,力自出首抵擋,不干伯等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代書人許向官

  立給開墾契字里族社土目高力

  (四一)

  立給墾霄裏社通事鳳生,同甲頭、白番等,承祖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名打朥山員樹林。今因社番稀微乏力,不能自耕,合議招得就近殷實莊鄰蔡來、洪天、鄭明前來向承給墾埔地犁份二張,每段長短不一,原依橫頭經丈十六篙定界,每篙丈二五裁縫尺為準。東至崁頭,西至大車路,南至□□;北至林、陳二氏為界,照橫經丈界址,踏付與蔡來、洪天、鄭明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園耕管,永為己業。其歷年所種雜仔,遞年報明業主,依例一九五抽的,車運到社交納,分給社番口糧之資;倘有事務公費,業主一力抵擋。將來久居工力造成水田多寡,仍照淡屬依例按甲而納番租六碩。從今給付闢耕作,莊中和睦相安,不許窩匪一切等弊;如有此情,聽業主稟究。該佃墾成水田、園地或欲別創,任從出退另頂,抵還工本,報明業主割認承頂,不得私相授受,本社亦不得阻撓。此系業佃相依,合給墾批一紙,永遠執照。

  一、批明:地瓜系一九五抽的,不得車運到社,再照。

  業主。

  乾隆四十三年七月日。

  得宗

  白番

  南武屢

  (四二)

  立批繳字人洪天,前合蔡來、鄭明承給霄裏社番埔林地一所,土名員樹林。今天乏力同耕,情願將自己份下,送就張奈、王尚等頂耕,前去合墾,永為己業。此系二比甘願,日後不敢異言反悔,今欲有憑,立批繳字,寫連上手墾單內,付執為照。

  乾隆四十四年二月日。

  蔡來

  在見人

  鄭明

  立批繳字人洪天

  (四三)

  立給批後壟、中港等社總通事合歡,承祖遺有山崗一派,土名中港田寮過溪東勢莊吳標新田邊之山,東至劉石思田園直上崁,西至吳標新田邊崩崁山頂,南至山頂倒水,北至吳標新田腳;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不能開埔耕種,兼虧缺公項,願將此山給漢人吳標新前去掌管,永遠為業。即日實收得山價花邊銀一十大元正足訖,言定五年以外,起納歡等社課大租五斗正。其山給批之後,歡子孫及社通土、白番人等永不得另招別人墾種,亦不得藉端阻擋,套謀找贖滋事等情;如有此情,歡一力擔擋,不干吳標新之事。此系不能栽種山崗,給批與吳標新永遠照管。二比甘願,永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批付執永照,行。

  即日實收得山價花邊銀一十大元足訖。

  乾隆四十四年八月日。

  場見饒俊蘭

  代筆林乾芳

  立給批

  (四四)

  立給批後壟社總通事瓚英,正副土官茅遠、茅仔、斗難,番差加■〈口六〉喊,白番貓■〈口六〉蔚、加■〈口截〉、右武乃等,有承祖遺下得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哪叭五湖莊伯公壇前,東至山頂,西至大河,南至徐汝紀直透;北至徐純紀直透為界。又帶五湖莊內屋地、禾埕菜園等項,東至山頂,西至溝,南至徐家比連,北至徐家比連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

  今因社番不能墾耕,托中引就招與漢人徐汝元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四十八大員正。銀即日憑中交足收訖;青埔付銀主自備工本,前去築埤開圳,灌溉通流,墾闢成田,永遠為業。青埔自首年一九抽的,二年一九五抽的,三年二八抽的。至三年開荒後,照臺例清丈,按甲每甲供納大租粟八石正,依限早季禾埕完納,不得少欠升。合保此埔地果系英等通土、社番承祖物業,與別社番毫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別人,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情弊,英等通土、社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恐口無憑,立給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面銀四十八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鑿埤圳工資,議定每甲幫貼租粟一石以為工資,批明,照。

  又再批明:日後開闢成田,倘有洪水沖壞,英等不能固執,面踏加減,照字所行,批明,照。

  乾隆四十八年十月日。

  在場人郭天求

  說合中人李萬年

  代筆人馮呈璧

  茅遠

  正副土官茅仔

  斗難

  番差加■〈口六〉■〈口或〉

  加■〈口截〉

  白番貓■〈口六〉蔚

  石武乃

  立給批字□□□

  (四五)

  立給開墾山批字里族社番土目珍稟益,有承祖父遺下山林埔地一所,貫在土名三重埔埤尾山,東至南港仔大崙為界,西至坑底為界,南至大山橫崙為界,北至涂狼財官埤為界,四至踏明為界;歷年配納山租銀二錢正。茲人漢陳曄官到社向求給山林埔地前去開墾,砍伐樹木耕種雜子作為活生,以及自山坑泉日後開築成田,照例抽的大租。當日三面言議送出山批禮銀四大元正,銀即日收訖;其山林埔地踏付陳曄官永遠為業。保此山林埔地系是益承祖父遺業,與別社番親人等無干,亦不敢重給他人為礙;如番重給他人,益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開墾山批字一紙,付執存照。

  再批明:收過山批禮銀四大員正足訖,再照。

  乾隆五十年八月日。

  甲頭紹遠

  代筆女婿觀生

  知見男陽生

  巴族力

  斗僅

  立給山批字里族社土目咾目番咾林

  虎廚

  (四六)

  立給佃批竹塹社通事什班,土目斗限、比抵,同眾番等,今有員山仔溪北犁頭山隘邊草地一所,未經開墾。茲蒙大憲奏明委官勘丈,劃入界內,準番開墾,業經呈明分府給示墾種在案。茲番等乏力開墾,願招得漢人林拱寰自備牛隻、工本,前來認墾犁份半張,第□分即當丈明,每張五甲,分定界址;其丈篙系東興莊裁縫尺一丈四尺七寸為一篙。議定三年內不得抽的;三年之外,圳水到田,每甲納租八石,旱園納租四石。其榖車運至社倉,租斗量納,不得少欠。如佃人要別創退賣頂耕,務須向社對佃過名,不得私相接受。如要開築坡圳,議定工資銀兩四六均出,業出四,佃人出六。至於分灌小圳,系佃人之事。其坡圳田後或有崩壞,亦系四六均出。其佃人務要安分守法,不得窩容匪類;如有窩匪及拋荒拖租累課情事,即將田取回另招別佃承耕。此系兩願,各無異言,立給佃批付照。

  批明:應納大租自乾隆五十二年,每甲納一石;五十三年,每甲一石;五十四年,每甲供納大租八石為定例,立批。再批明:此系佃批內犁份,共二甲五分,立批。

  乾隆五十年十二月日立給佃批。

  批明:道光二十九年,當眾鬮分與衡山公子孫六段二分五釐,執墾管業,批照。

  (四七)

  立墾單字人阿里山社正通事阿邑里,有山場一所,址在石壠崎腳寮,東至社寮,西至礅墘,南至礅頂,北至溪墘;四至明白為界。茲有佃人劉攀前來給墾為業,年一九抽得,貼納本社番外,其業永付劉攀執掌管業,一墾無二。誠恐將來混耕侵越,合立墾單付執為照。

  乾隆五十三年四月日。

  代書鄭秉衷

  在見社丁陳邦

  (四八)

  立給墾批字小圭籠社土目馬眉,同番耆等,今有本社界內土名小圭籠橫山頂,東至老梅溪為界,西至崁唇為界,南至蔡家崙頂分水為界,北至崁唇為界;四至界址經踏分明。先向本社番不能墾耕,招得佃人李坎前來向給,備出墾底銀六員正,付土目收訖。帶大、小坑四處水源,任從灌溉充足,開成田園,照莊例抽的。口糧大租完納,不得少欠;如若積欠口糧,將業底變賣,抵還租額,佃人不得異言。亦不得窩藏匪類賭博情弊;如若情弊,革逐外境,不得踞耕。此系業佃兩相甘願,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批字內銀六員正足訖,照。

  代筆人潘裕琴

  老卯抵

  知見人

  老婆

  乾隆五十四年八月日立給墾批字

  (四九)

  立山批字有明,承祖父遺下社後坑林內一處,東至小坑為界,西至小坑尾合口石壁為界,南至□□為界,北至鐘宅隔界;四至面踏分明。時佃人詹頭、詹郎同前來而給,備出山批銀七兩六錢正,兩相交收足訖;其山埔林即付佃人前來開墾成田,永遠為樂,配納口糧二錢正。此系業無重批不明等情。此系兩相喜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山批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山批字佛銀七兩六錢正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日。

  業主。

  為中人併代筆

  立山批字有明

  (五○)

  立給招墾字人里族社番土目珍凜益,有承祖遺下山埔林地一所,座貫土名四份內,東至隔仔,西至山腳,南至坑尾,北至候吉;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公項無資,托中引就與潘果候出首承墾,時收起山底銀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林地付果候去任從開墾成田,永遠為業,不敢阻擋。三年以後,歷年約納口糧租粟一石,拆銀一大員正。保此山林地系承祖遺下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益自己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日後不敢異言生端等情。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招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日。

  知見人老林

  立給招墾字人番土目珍凜益

  依口代書中人辜世清

  (五一)

  立給墾山批字里族社土目珍凜益,同眾耆番等,有承祖遺下荒埔山一所,坐落土名貫在四份內山頂石壁腳,東至潘弼田為界,西至曾賀為界,南至郭頭家風水邊為界,北至周參為界;四至踏明界址。今因口糧公項無資,情願將自己荒埔林托中送與漢人潘益壯前來出首承墾,當日議約荒埔地值時佛銀二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林地隨即踏付潘益壯前來掌管,起蓋居住及栽種雜子,聽從其便,斷不敢阻擋。其歷年貼納山稅口糧銀五分正。保此荒埔系珍自己承祖遺下物業,與別無干,並無上手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珍自己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山批字一紙,添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荒埔底銀二大元足,再照。

  乾隆五十八年月日。

  代筆鐘斯文

  為中人□□□

  立給墾山批字□□□

  在見耆番老林

  (五二)

  立給墾佃批竹塹社通事錢文,今有山林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枋寮、大窩肚、四重坑等處,東至廖里孛園,直透山頂水流落為界,西至深壢埔崙為界,南至埔崙佳園為界,北至廖里孛園為界;二片合面天水流落為界。又帶坑水,任佃作坡通流灌溉,遞年供納林娘成水榖,四至界址分明。今因離社窵隔,前來招得漢人謝福章兄弟出首承墾,自備工本、牛隻、糧食前去開墾田園,至庚申年起納,每年田園、山埔、果木共供納大租粟三石五斗,日後不得加減,永為定例。其埔委系承父分授,並無包給他人物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其山埔墾成田園之日,倘佃別創,任佃退賣,業主不敢異言阻擋等情。如有上手來歷不明以及番親生端滋事,系文出身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業佃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佃批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乾隆五十八年正月日立給佃批。

  說合人陳廣湖

  三

  在場男阿興

  富

  在見衛一均魯力

  代筆人陳起麟

  道光十一年再批明:墾內福章份下田業,系賣與劉公愛永為己業。祿章份下田業,系賣與劉可阜永為己業,立批,照。

  再批明:又抽出公嘗田西片一處,東至坑為界,西至魁份毗連為界,南至福份田崁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註明。然福份田業、山林、埔地、屋宇,盡賣與人,仍有墾批內祿、魁二房山林、埔地,作為二房公共嘗業,立批,再照。

  (五三)

  立合約招佃苑裏社番土目虎豹里、孟生、萬仔嘮、系米于等,先年承祖父有荒埔草地一所,坐落土名五里牌、望高寮等處,今因無力自墾,眾番商議,合同通事前來招到佃人賴士珍、賴達貴、賴德永、賴廷舉等踏看四至界址,東至山腳大路為界,西至海壟為界,北至溪為界,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佃人前來出首承贌,任從佃人作坡開圳,起厝開墾耕作。當日三面言定時值銀價四百兩正。其銀色色是現,即日同通事交與土目番虎豹里、孟生、萬仔嘮、系米于等親收足訖,並無貨物準折,並無重疊交關;其埔地、圳路、厝地,恐畏別番民人等阻擋,系土目通事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大租榖言定首年五十石正,二年大租榖八十石正,三年番大租粟一百石正。三年之後,平篙清丈,篙系排錢尺丈五為一篙,每甲納番大租粟六石,車運到社交納,經風搧淨,永為定例。佃人永為己業,任耕任退,業主通事不異言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合約招佃,付執存照。

  批明:豐年照甲完納;凶荒之年,早粟納一半,晚冬納一半,湊完足。

  再批明:本圳水灌廕不足,或做園耕作,歷年租系一九抽定例。

  代筆人黃宜勃

  知見為中唐林貴

  林武力吞番土目

  系米干加蒲士

  虎豹釐房六觀

  孟生房加己

  萬仔嘮

  瓦釐

  (五四)

  立給招批字南崁社土目武生,今有白番使攝承父遺下自己應分山坑荒埔一塊,坐落土名西勢坑,東至打馬臣田頭園頭山面為界,西至坑面田頭、直上山頂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屋背、直上坑內山頂為界;四至界限踏明。其埔地乃系山崎石藪之所,不成片假,而自己無力間墾,托土目招到漢人王仕官前來承墾。即日備出山埔底銀一十三元正,交攝親收足訖;其埔地任從王仕官前去開築坡圳,架造房屋,墾成田園。每年所收粟石,照莊例一九五抽的,佃人得八五,業主得一五,車運本社倉前經風搧淨交納。其埔委系攝自己承父之業,上下左右並無番人墳墓,亦無地不明等情;倘有不明,系土目與攝一力抵擋。日後佃人或回籍別創,任從出退銀兩,以充開墾工力,本業主不得刁難阻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勒逼,恐口無憑,立給招佃批一紙,永為執照。

  嘉慶三年十一月日。

  在場番差□□□

  在場見番願仔

  原招墾白番使攝

  代筆潘明義

  立給招佃批南崁社土目□□□

  (五五)

  立給佃批字里族社土目珍凜益,承祖父遺有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三重埔埤尾山頂,東至鄭興家園為界,西至吳家園為界,南至崙頭,北至鄭家竹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上年本社土目高刀給墾與漢人賴仁觀,轉售與鄭興觀開墾明白外,其銀項租額登載前契給山批內分明。茲因鄭興觀前來認佃,再給山批土目等驗明前山批並上手契內界址,隨同鄭興觀到地踏明,付與興前去居住耕種,永遠為業。即日收到認佃批內銀完足,歷年納山租銀一錢正,付土目收撥白番口糧,日後不得加減。保此山林埔地系土目等承祖父遺業,與別社番無干,並無重張給墾他人為礙、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土目凜益等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人番甘願,兩無逼勒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並繳上手給墾山批一紙,共二紙,付執永遠存照,行。

  嘉慶四年八月日

  給佃批字里族社土目珍凜益

  (五六)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七房土目同眾耆番釐孛火燒腳、麻那朥、釐孛旦、什班魯吁貲、魯劉麻投、什班住、大息只麻只,甲首什班乃、斗限釐馬、什班達等,茲祖遺下有樹林埔一處,東至王家為界,西至窩壢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山頂;四至分明,坐落土名烏樹林。今因此埔離社窵遠,番無工本開闢,兼不諳築坡鑿圳,經同眾番、通土、甲首等商議,將烏樹林埔地招得漢人劉英揚前來伐木墾闢,上至算下第十分,經篙尺丈明二甲□分□釐□毫,自備工本、牛隻,築坡鑿圳等項,勒工墾闢成田,每甲供納大租粟六石。其埔自乙丑年冬起,至癸酉冬止,共八年,並無納大租;迨甲戌年以外,照甲供納,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加減。務要精乾風扇,送至業主倉前交納,即出完單,付佃執照。所有墾成田園,後日佃人意欲別創,任從退賣,業主、眾番不敢阻擋;若有來歷不明以及棍番等生端滋事,不干承墾之事,系七房同通土、眾番、甲首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立給墾佃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金合和總墾,交劉朝珍收存,再照。

  嘉慶十年三月日。

  代筆皆只加禮

  通事什班乃

  斗限釐罵

  在見甲首

  加朥嗄多

  土目什班達

  魯劉麻投

  番差什班魯吁

  皆只馬只

  立給墾批字竹塹社七房眾番萬那朥大戇

  釐孛火燒腳

  釐孛旦

  (五七)

  立給總墾佃批字霄裏社通事業主蕭文華,番差天生,同眾番義生、長生、福興、阿章等,今有祖遺下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霄裏坑三合水中坑小北坑,東至屋角小坑水為界,西至伯公山分界為界,南至小坑水為界,北至上頂山嵋為界;四址經踏分明。祗因離社窵遠,難以該處墾闢,前來招得漢人陳洪韶架造房屋,自備工本前去墾闢。三年後墾盡成田,按甲供租;業佃面議,每甲供納大租粟六石。所有大小坑水,系佃人作坡開圳灌溉,自行料理,倘有外人相爭坑水灌溉,亦系業主同眾番等出首料理清白。其大租粟運赴至莊公所交納,務要精燥風淨,租斗量納,給出完單付佃收執為照。其山埔給墾之後,交佃永遠耕管子孫為業,業主眾番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倘佃人另創別業,任從佃人出退,抵回工本,業佃眾社不得阻擋,要通知業主割佃,不得私相授受。各佃家中不得窩匪等情;如有此情,任從業主隨即稟官究逐。此系業佃兩願,口恐無憑,立給墾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人張標元

  阿進天賜興生

  祖丁傳祖尚教

  長生萬英新喜

  業主番差義生八朝朝元

  福興阿豐丹桂

  阿章興隆福桂

  阿東元龍

  李蘭祚彭阿桂

  管華鳳林有興

  給總墾邱華坑

  古春麟賴奇華

  (五八)

  立給墾字竹塹社土目衛福星,先年祖父遺下有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汶水坑莊尖山下,今因離社窵遠,自己不能墾闢,情願給送與漢人陳開福叔自備工本,前去墾闢耕作,栽種果木雜物等項。東至彭上明、彭阿旺園尾橫崗天水流落為界,西至尖頂龍崗為界,南至范阿略園腳小坑為界,北至茅草埔山水流落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交付與開福叔前去墾闢耕種管業,永為己業。當日面議定墾闢成園,栽種果木出息,限五年後,每年應納大租粟五斗正。其山林埔地保系自己物業,並無別番為礙,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倘有諸番阻擋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系星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此是二比甘願,兩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丁卯)十二年八月日。

  代筆人陳向菜

  立墾字竹塹社土目□□□

  (五九)

  立給總墾批字竹塹社通事荖菜湘江、土目衛福星、番差、甲首、耆番等,承祖父遺有樹林青埔一處,東至上橫坑水為界,西至下橫坑西坑水為界,北至枋寮溪水為界,南至九芎林分水為界;四址面踏分明,坐落土名老古石。今因洋匪滋擾,各憲調撥社番隨軍前往,各番家眷日食,系通土代借,費用無徵,無奈,同番耆、甲首等商議,願將老古石埔地給與漢人江顯為、吳圓叔、林胡官等承墾,前去自備工本、牛隻、種子、農具、糧食開坡鑿圳,墾成水田,帶大溪圳水,任佃上下築坡,開圳分汴,通流灌溉。墾成之日,丈明甲聲。其丈篙號式系一丈四尺五寸為一篙,周圍二十五篙為一甲,照臺定例。其埔自丙寅年起,至丙子年止,並無供納大租。丁丑年以來,水田按甲供納大租榖,每甲供納大租榖六石;其園遞年早季照臺例一九抽的,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加減。其業意欲別創,任佃退賣,業主不得阻擋。此租業系眾社番公同合約,願與湘江、福星收租,永為己業。其大租粟務要風搧精燥,送至業主倉前交納,不得少欠,即給完單,付佃執照。保此租業並無來歷不明;若有不明以及番耆人等生端滋事,系通土同番差、甲首等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合給總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眾番出給上下崁老古石青地埔一處,與漢人開墾,十年為期,並無供納租榖。丁丑年以外,水田按甲供納,每甲納租六石,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加減,批照。

  嘉慶十一年八月日。

  代筆人陳發

  阿文里孛一均懶慄

  一均相上廖南茅把■〈口六〉适

  文秀布建金魯吁皆

  麻那吻九蚋三什班乃

  魯來适獅一均麻投

  萬那朥噠麻那吻比連

  大里罵加己什班里孛

  丁那吻里轄

  竹塹社七房眾番合給總墾批字通事荖萊湘江

  土目衛福星

  (六○)

  立給山埔墾字霄崙灣接四社阿生等,有承祖遺下四社公山一所,前年分界明白,坐落土名二甲九更寮貓葉山。今因乏銀費用,漢佃曾意向霄崙灣接四社阿生等給出荒山一所,以為牧牛之埔。當日言約時給山價銀八大員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即將貓葉山一所,東至顏家山田為界,西至溪為界,南至金字面崙橫路為界,北至隆恩石埔為界;四至界址親踏明白,付曾意前去開闢管掌,永遠為業,不敢阻擋。或能開墾,所種之物付業主照例抽的。保此山埔系霄崙灣接等社之公業,並無出給他人,亦無重給他佃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為礙,霄崙灣接阿生等出首抵擋,不干曾意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山埔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八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馮榮宗

  為中人周夥觀

  給山埔墾字霄崙灣接四社阿生

  (六一)

  立給墾批字三貂社番土目朗肴,同番耆金生、大招、蚋籠等,有承祖遺下山林一所,坐落土名嘮洞胡。眾番逐年公頂無徵,是以公議,願將山林埔地踏明界址,東至海為界,西至草山尖分水為界,南至蚊仔坑大崙分水為界,北至鼻頭大崙崎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招得漢人魏得和、張長喜、張阿桂、張觀清同出首承墾,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埔底銀六大員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山林埔地隨即三面親身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用工本坎伐樹林,架屋掌管耕業,後日築埤開鑿水圳,灌溉通流成田耕作,永為己業。若成田片段,三貂社番以及漢人等亦不得混爭滋事。其山林埔地開透成田,逐年完納社番大租照莊例抽的,系佃人交納,不敢少欠;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存。其山林埔地系本社番物業,與別社無干,並無重給他人來歷等情;如有此情,系眾番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給千休,寸土不留,倘日後退賣移居別創,眾社番不得阻擋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為照。

  即日收過墾批字內銀六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月日。

  金生

  在場見耆番蚋籠

  大招

  代筆記記漢人吳有能

  立給墾批字番□□□

  (六二)

  立給墾單字人大武郡社番通事林玉春、土目阿蒲、番差義盛、甲頭林永茂、耆番振宗、陳煥、潘生、竹發等,有曾厝崙莊先年存下埔地二處;坐在莊前一處,在東北角,東至大圳,西至牛埔,南至楊宅;北至牛埔。又一處,東至出水溝外,西至大圳,南至賴家,北至許家;四至界址明白。通事、土差、甲耆、番等招耕於曾厝崙莊眾人等承墾,出母銀八大員正。即日交收足訖;其埔園任從莊民耕作,永為福德爺香業。其埔地系曾厝崙莊人自出工本墾耕,社番、通事遍年到莊收口糧租粟銀五毫道栳正。通事給出墾單為憑,社餉為定例,倘有別業戶不得爭佔等情;如有此情,系眾社番通事出頭一力抵擋,不干莊人之事。其埔園永遠給福德爺之業,其莊人不得爭耕等情。此系社莊二比存立,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給墾單一紙,付執存照,行。

  批明:遍年社番到莊收口糧租粟銀五毫正,再照,行。

  批明:若另外有重墾字據,日後取出無用,再照,行。

  批明:即日收到給墾單字面佛銀八大員,再批照,行。

  嘉慶十二年九月日。

  代書人族弟林接魁

  知見人兄阿懷

  立給墾單字人大武郡社番通事林玉春

  番差義隆

  土目阿蒲

  耆番陳煥

  振宗

  藩生

  竹發

  甲頭林永茂

  (六三)

  立給佃批字竹塹通事荖萊湘江、土目潘文起、眾社番等,承祖遺下有埔林地一處,坐落土名九芎林,東至石壁潭為界,西至旱溝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山頂為界;四至界址經踏分明。今因離社遠遠,不能自耕,招得與漢人陳登雲、陳登岳自備牛隻、工本,前去實力墾闢田園,年載大租向塹社交納。墾成之日,經丈田園,按甲納租,田每甲八石,園每甲四石,開荒三年之外,抑或抽的一九五按甲,永為定例。其築陂圳系佃人之事,與業主無涉。面議定著歷年租石,早季收割之時,其大租車運到社倉口交納。務要租榖乾淨搧鼓守份,不準窩藏匪類及拋荒多年,另招別佃,實宜勤力,永為己業。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批明:歷年早季應大租榖十石正,內抽出五石,納三王爺香燈;乃餘五石,歸江起收納,給出完單,執照。

  嘉慶十三年十月日。

  通事□□□

  立給佃批字竹塹社土目□□□

  (六四)

  立給開墾永耕字南投社土目潘元輝、通事吳天送、隘丁首眉聖爻等,有承祖上世管永平坑荒埔一處,坐址土名崙。前年佃人簡騰自備工本竭力開墾,今已成業,茲備埔底銀二員八毫五釐,前來請丈按甲納租。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園隨即限同佃人逐段清丈。公館崙園一段三分,又例樟園一段三分六釐八絲,又番仔寮園一段四釐六絲,園共丈七分一釐四絲,年共配納口糧粟二石一斗四升二合,冬成之日,務須風淨,挑到公所粟倉交納,不得拖延抗欠;如有拖欠,聽憑業主起耕別招良佃。此系業佃甘願,日後各無異言反悔,口恐無憑,合給開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埔底銀二員八毫五釐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六年四月日。

  為中人□□□

  土目□□□

  立給開墾永耕字通事□□□

  隘丁首眉聖爻

  代書人黃章贊

  (六五)

  立給墾批字竹塹社土目潘文起,緣有先年承祖父遺下應得土牛界外埔地,墾闢以為口糧,叨蒙大憲福中堂於乾隆五十三年奏清咨部。案據在九芎林、五股林等處地方,原系土牛界外之業,先年系起募丁堵御生番,招佃墾闢。不料佃首姜勝智、林國寶等混給爭墾,因伊互控,至嘉慶十五年間,蒙方督憲委薛理番憲前來清丈九芎林屯租足額,將姜勝智混給墾批吊銷,仍將五股林等處地方原歸與番墾闢在案。其漢佃范俊興前來換給墾批,坐落土名五股林大水圳面上埔地,系東至山頂水流內為界,西至大圳為界,南至劉呂氏毗連分水為界,北至種竹瀝為界;四至界址內前去墾闢,並山窩泉源,自築埤塘通流灌溉,系范俊興永為己業。至墾成田之日,供丈配納按作上、中、下三等納租。保此業系起承祖父先年募丁堵御生番墾闢,與別房社番等無涉,亦無重給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起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此系業佃相依,恐口無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批明:現時大租一九抽的,至墾成田之日,按丈供納,每年早季六月在埕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小欠升合等情,批照。

  嘉慶(壬申)十七年四月日。

  在場男瑞雀

  知見潘禮勃

  代筆人劉朝玉

  立給墾批字竹塹社土目潘文起

  (六六)

  立給墾契字竹塹社通事荖萊湖江、土目潘文起等,經蒙分憲薛勘斷屯界外山林,諭歸墾管在案。起等沿踏土名九芎林水坑內一概,茲因上年自己乏力墾闢,給與劉可富十一股等開墾。又因富股夥份管埔地墾契不能分執,今因張娘生承得莊阿,而分出半股林埔,該出銀十九大員,坐落土名石■〈石穵〉莊,東至莊成通林埔為界,西至彭阿鳳林埔為界,南至崗頂水流落為界,北至大龍頂水流落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本坑水灌溉。張娘生備出禮銀,前來補給墾契掌管,自備工本勤開闢成田,永為己業。遞年六月早季應納大租口糧銀一大員,付起收回,給出完單,付佃執照。保此埔地委系起等蒙憲諭歸掌管,與別番人等並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起等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補給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遞年早季應納大租銀一員,無加減,批照。

  嘉慶十七年十月日。

  廖阿适

  在場差甲錢魯劉

  秉筆人潘雀

  立給墾契字竹塹社通事□□□

  土目□□□

  (六七)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三貂社土目五合陞已,同五桂番耆朗肴等,承祖有山林埔地一所,並帶水源充足,坐落土名巫里岸撈洞嶺,東至大海為界,西至石頂崁分水為界,南至大海為界,北至崙頂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日離社隔遠,乏力自墾,公議甘願將此山林埔地一所招佃給墾。同日陳紅、廖採有菜友同奉佛祖,並無廟地田園所利,紅、探向社番土目給墾喜舍,公同儀定出得墾底筆資銅錢一千文正。其錢、墾兩交收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陳紅、廖探前去掌管耕作,興廟收利,接納香油,永為佛祖之地。保此山林埔地系土目己等承祖物業,甘願出給,與別社番無干,亦無重張出給不明滋事;如有,土目己等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難憑,今欲有憑,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公同收過墾內筆資錢一千文正,又照。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社記朗餚

  耆金生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三貂社土目五合陞巳三馬抵

  番阿兵

  大招

  (六八)

  同立再給佃墾宇眉裏社通事胞弟巴難、大霞夷、堂弟水生,同有承祖遺下埔地一所,坐落溪洲莊尾,東至白番打留未說為界,西至黃家為界,南至黃家為界,北至黃家為界;四至分明為界。原此埔地在於乾隆年間,前通事經給付前佃陳鑽、陳氣、陳項等前去墾耕,歷年納租四十五石正,找租佛銀三十大員正。詎意嘉慶元年,園業被洪水崩壞拋荒,租粟無徵。至於嘉慶九年,園業依然浮復,夷等再招舊原佃陳鑽官之子陳祐、陳石等前去栽種芋草,年僅抽的多少,徵資社餉有虧。夷等兄弟相議,自情愿於芋埔托中引就招陳祐、陳石、陳海、陳朝出頭墾耕,當日三面議定給墾字銀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芋埔隨踏付陳祐、陳石、陳海、陳朝等前去開墾,永遠為業,收稅納租,不敢異言生端滋事。議約嘉慶十九年墾起,配納租粟銀二員,二十年配納租粟銀四員,二十一年配納租粟銀六員,至二十二年起,即照墾契內完納,不得短少拖欠。現查此園埔於乾隆年間,舊原佃陳伯伊園額內經抽出典與王思觀、陳郡、梁廷管耕,歷年共分配租粟七石二斗正,各照原界掌管無異,日後陳項子孫有力之日,應付取贖,夷等不敢以此業異言互混,給墾他人,致啟競端。保此園埔係夷等承番祖遺業,與別番親無干,並無重張典贌他人財物,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夷等出手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番漢二比甘愿,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再給佃墾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為存照。

  即日親收過給墾字銀二十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八年八月日。

  再見阿旱斗里

  知見媽生

  為中蔡容

  大霞茅允

  並執筆胞弟巴難夷

  同立再給佃墾字通事大霰夷

  堂弟水生大夷

  一、批明:陳士發墾字內新圃園一所,帶大租銀六毫,道光二十三年經既賣盡於北斗街許士志、許忠厚掌管,再照。

  一、批明:海墾契內園額,在莊前車路下,道光二十六年抽出,分立園書,各人管掌,再照。

  (六九)

  立給墾批永管字中港社通事哲生,番差胡登雲,土目潘水全,甲首劉全宗,踏頭烏蚋、什班、番丁毛芳、外安等,茲有祖遺中港,土名山豬湖老崎三板橋樹林青山埔一處,原帶山源水額。其埔東至青山頂為界,西至尖山水倒三板橋為界,南至九芎林崁為界,北至水流東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因該地離社窵遠,逼近生番,險要險糧,工本實屬浩大,非易成墾。經前通土等先後批給漢人藍千興、鐘開祿、饒三貴、溫盛綱、黃阿搖等前去墾闢未墾,皆由無力設隘,以致荒廢至今,無人墾闢。又向問前批之人,俱無力設隘復墾。茲生等籌思,若不設法招佃承墾,永屬荒廢,無租可收。爰是合社議招漢人饒應惠、陳應協、中潮汀、鑾合興等前來出首承墾,除生等將情赴淡分憲上請准饒應惠等自備工本,建寮設隘,聽從招佃墾闢外,當日議定該埔給限十五年開荒,無納社租。其建寮設隘,募僱隘丁,年給口糧一切需費,無論盈千累萬,悉係承墾饒應惠等自備,與社番無干。至開荒十五年限滿外,每年供納生等社口糧番租四十石,其餘俟盡皆墾成田園供租。其水田每甲供納口糧番租六石內,除歸還墾戶饒應惠等工本隘糧之需,生等社番每甲每年實得口糧租三石。其埔園除山埔排地毋庸供租外,其平洋埔園每甲每年供納口糧番租二石,永為定規。至墾戶所招佃耕大小租粟,係墾戶饒應惠等自行向佃管收,內除供納社租口糧外,其餘悉歸總墾人隘糧工本之需,生等子孫日後不得藉端加租,承墾人等子孫亦不得藉為隘費過多,減納社租。如有隘糧不敷,係饒應惠等自備賠納,與通土、番眾無涉。自此給批以後,永定章程,其批給埔地任從承墾人招佃墾闢田園,永遠管業,向佃收租;倘有番人阻擋及有上手來歷不明等情,係生等一力抵擋,與承墾人無干。此乃俱各允愿,兩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永管字為照。

  即日批明:該業日後墾成田園,倘墾戶如要別創,任從出退,生等番眾不得抗阻,批照。

  再批明:生等社番倘有向該所耕作,任從其便,不得阻擋,批照。

  再批明:墾批界內開得水田之地,番社不得佔種;其所種旱埔,亦不得藉耕退頂別人,立批。

  嘉慶二十一年五月日。

  代筆胡玉成

  合番巴納

  武力

  西番

  新宗

  干城

  知見加己毛芳等

  立給墾批永管字眾番

  外安

  白番

  小買葛

  知高

  (七○)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陞己,同五柱番耆朗肴等,承祖遺下有山林埔地一所,並帶大小坑水灌溉充足,坐落土名大崎腳內,東至林選、林春埔地為界,西至林力觀埔地為界,南至大崎頭尖為界,北至厝後崙頂分水為界;四至明白。今因離社阻隔,樹木森盛,眾番乏力自墾,時聞眾甘愿招得誠實漢佃林妙觀前來承給,公同議定出得墾底佛銀四大員正。銀即日公收足訖;隨將山林埔地界址踏明,交付佃人妙觀前去掌管,自備工本砍樹鑿石築坡開圳,墾闢成業,栽種五穀雜子。其大租照莊規例抽的完納社番,以資口糧,不許拖欠,永遠為業,不敢阻擋取贖。保此林地係土目等承祖物業,公同出給,與別社番、漢無干,並無重張墾給,典掛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業佃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墾內佛面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社記吳文旭

  阿兵

  大招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土目同番耆朗肴

  三馬抵

  金生

  同治丙寅年批明:就此大墾內,抽出南埤圳後山圃一小段,立契賣過與堂叔三邊掌管為業,不得阻擋。現此墾字雙游收存,若要用之時,取出公照,不得刁難,又照。

  (七一)

  立給出山林埔地墾批字三貂番土目五合陞己,同五柱番耆金生、阿兵、大招、三馬抵肴等,年前有承祖遺下收管三貂山林埔地一派。地方番黎貧苦,無力開墾,歷年延欠番丁餉無可借收,將此埔地踏明界址,眾番議定坐址,土名槓仔寮內外打林石壁坑腳,東至大分頂透崙分水為界,西至劉成透大崙為界,南至大崙頂分水為界,北至石壁外蕭雙桂水頭坡為界,又至上崙江親直透大水屈崙頭為界;四至界址,眾自踏定,番土目招得漢人簡于兄弟出首承墾,批字內佛面銀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眾番同面交收足訖;其山林埔地隨即東西南北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執掌,任從砍伐樹木,架屋築坡,開鑿水圳灌溉通流,以成片段,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其成田片段,配納口糧,照莊規例抽的,給出完單與佃人收存。保此山林埔地係三貂社番物業,與別社番無干,並無重給他漢人財物為礙。一給永休,其日後漢人之兄弟叔姪移居別創,退賣他人,眾白番耆、土目等永不敢生端異言滋事。此係番漢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收過墾批字內佛銀十二大員正完足訖,照。

  慶二十三年八月日。

  阿兵

  金山

  總耆番朗肴

  大招

  代書人楊三馬抵

  立給出山林埔地墾批字三貂社番□□□

  土目□□□

  (七二)

  立賣墾字二林二堡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甲首明仔、祿仔,白番瑞仔、生仔、鑾仔、福生等,有承社祖遺存荒埔一所,坐在鳳厝洋尾,東至巫家園,西至埔,南至出水溝,北至吳家園及出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本社租榖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埔引向頂寮莊巫卯、巫友兄弟前來承墾,當場三面言議墾底銀二十六員。銀即日交收足訖;埔隨時踏界明白,付與巫卯、巫友開闢為業,不敢阻擋。保此埔係是成等社祖遺存物業,與別戶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成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口恐無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字內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日。

  全成

  土目

  高生

  立給墾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

  代筆番天真

  (七三)

  立給山埔佃批字貓霧拺社社首阿眉貓味、愛箸格,通事阿甲土目肥轆仔,甲頭蒲氏,業戶阿眉,番眾老烏臘、眉仔貓味、烏臘高高等,緣本社承祖遺下社後山尾大坪頂山埔一帶,南與南大肚山崁為界,北與岸裏社連界,西與中北大肚水裏等社連界;久經奉憲豎立界址石牌,東西分水為界。據牌東之地,屬本社管業;牌西之地,係大肚等社之埔。但肚社埔地久給漢人墾耕外,茲眉等因地窵遠,不能自種,恐伊日久混界,是以公議托中引就與漢人林晚德、郭天賜、張名遠等一十二份前來承贌墾耕,栽種雜糧。當日眾面議定每張犁份五甲,該埔底銀一十員。踏明埔內中間一節之地,東至劃定土牛界,西至奉憲定石牌中北大肚埔地界,南至往西大車路土牛界,北至?水二社界牌土牛界;四至之內共丈明犁份一十二張內,茲抽出林邦和弟四分犁份一張,埔底銀一十員。即日同中銀、批兩交收訖;其丈明五甲之地,任從佃人用力墾耕。議照三年開荒,至丁亥年起租,每犁份一張,逐年到九月內,納眉等本社埔地租稅銀二員六毫劍行正。永照收納,應向該管出納完單,不得私相授受,拖欠過期,豐歉不得增多短少,見墾過界。並不許佃人窩藏匪類,兇賭刁橫,滋擾莊規情弊;如有等弊,稟究出莊。倘佃要別創,或回內地,出退下手,預聞業主,查無欠租及承接誠實,方許出退。再此山埔係本社租業,經憲定界,與別社人番無涉,並無典掛他人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別社混阻,來歷不明,係眉等本社一力抵擋,與佃無干。此係本社甘愿,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立給墾單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犁分埔底銀一十員足訖,照。

  外批:正裁尺丈戈一丈五尺,俟三年後,多則另貼埔地底之銀,租稅照甲完納,二比不得執拗,再照。

  …………十月日。

  三扳阿甲

  阿甲投仔

  古當老

  土目肥轆仔肥轆轆仔

  大愛箸

  通事阿甲大宇毒

  阿勞萬加臘

  立給佃批貓霧拺社社首阿眉貓味

  愛箸格

  老眉突

  愛箕蛤肉

  蠻牛

  為中洪必陞

  甲頭蒲氏

  業戶阿眉

  眉順

  蒲身

  愛箸貓味蒲氏老勿

  老鳥臘轆變

  眉仔貓味愛箸踏

  烏臘高高烏義

  眉四老大宇目義

  肥尊烏肉阿甲加來

  投資阿甲阿勞萬老墨

  蒲氏投臭聾轆萬

  大埔林轆耳

  沙轆烏肉轆土大宇

  阿勞萬斗阿勞萬武

  大肚轆仔

  (七四)

  立給招墾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陞紀,同眾番等,有承祖管收三貂一派地方口糧,今有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立丹內,東至大溪為界,西至山頂分水為界,南至下坡打鐵寮坑為界,北至吳光意田尾小坑溝為界。又帶溪心兩所埔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土目同眾番等不能開墾,公議招得誠實漢佃潘乾順前來承給,當日眾議出得墾單銀八大員正。其銀即日同公親收過足訖;其山林並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潘乾順前去掌管,自備工本開築坡圳溪水,通流灌溉。開成田園之日,照莊規供納本社番租口糧,永為己業。保此埔地是五合陞紀同眾番等承祖遺下之業,與別社番親無干,亦無重張給墾他人不明清弊;如有此情,土目同眾番等出首抵擋,不干漢人之事。此係業佃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招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公親收過墾單內銀八大員正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一年五月日。

  代書三貂社記

  在場見北投社通

  立給墾單土目五合陞紀同老大大招金生

  阿兵三馬抵

  (七五)

  立給山林埔地墾批字三貂社土目五合陞己,同耆番朗肴、大招、金生、阿兵、三馬抵等,今有承祖遺下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魚桁過溪,東至大溪為界,西至過坑大崙頂分水流落為界,南至簡象、簡琴園為界北至過坑仔山頂為界,並大小坑泉源流蔭。因乏銀完公項、丁餉,社番議將此埔地招得誠實漢佃莊偃、簡宋前來到社承給,即日一向議時值埔地墾價銀六大員正。其銀、墾即日同堂兩相交收足訖;己隨即到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偃前去墾闢成業,永為子孫根業。己保此林埔既係承祖遺之業,與別番漢無涉;倘有來歷不明滋事,己一力阻擋,不干佃人之事。一給千休,寸土無留,後日價值千金,己等社番永不敢生弊。其大租口糧,異日成田,照莊例一九抽納。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己收過墾字內銀六元完收足訖,照。

  嘉慶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朗肴

  三馬抵

  阿兵

  金生

  耆番

  大招

  立給墾批字三貂社土目五合陞己

  一、批明:在墾內給山林圃地,該宋愛得一半之額,立歸就交付與夥記莊偃前去掌管為業,批明存照。

  (七六)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陞己,同五柱番耆朗肴等,承祖有山林埔地一所,帶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在遠望坑山頂小名虎仔山崙邊,東至本崙頂分水,西至雙合坑,南至本崙頂分水為界,北至……為界,四至明白,契內兩坑在內詳明。今因樹木茂盛,眾番乏力自墾,告明通土公同自愿招得誠實漢佃林仕先官前來,公同議定出得墾底銀四大員正。銀即日公同收訖;隨將埔地踏明界址,交付佃人前去掌管,任從耕種,善用工本,砍樹伐木,築埤開圳。若成田園之日,其大租照莊規例完納社番,以資口糧,不許拖欠陞合。永遠佃人己業,不敢阻擋滋事。保此業係己等物業,公同給出,與別社番漢無干,亦無重張典給不明為礙;倘有此情,土目出力支理,不干佃人之事。此係業佃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一紙,付佃永遠存照。

  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墾批字內佛面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元年冬月日。

  代書吳文旭

  大招三馬抵

  番朗肴

  金生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番土目

  耆阿兵

  (七七)

  立給定額租佃批三貂社土目五合陞己,同耆番等,今有佃人簡象原鬮內明分山林埔地一段,坐落土名項雙粗坑溪下外莊,四至界址註明墾內。屬在山坑土少,其埔頭崙尾向來墾闢成田,溪傍地茲該佃邀同到地踏看,面議結定,遞年永供納社番口糧大租粟□百□十□□六斗七陞五合正,豐荒不得加減。佃人供納租粟不得濕有交納,自運社倉經風搧淨,給完單付佃執照;倘異日本社別番充當土目,接辦社務,亦照此佃批行用,不得爭多競少,亦不得生枝擾索等弊。己自今給出佃批之後,永為定例,立給佃批執照。

  一、批明:佃戶簡琴、簡象承給墾界,註明東至崙頂分水,西至溪,南至楊家園小坑,北至粗坑內西邊分水;四至內與簡琴、簡象對分。

  一、批明:佃戶簡象承分得鬮墾內業界,註明西至,存明鬮書內明白,照。

  道光三年十一月日。

  代書□□□

  知見通事□□□

  立給永定額租三貂社土目□□□

  耆番□□□

  (七八)

  立給墾單字人大突社番通事潘振成,土目潘采,耆番鑾仔、高生、全仔、福生等,有管下荒埔一所,址在北勢尾莊,東至山崙為界,西至楊家園為界,南至楊菜園為界,北至小溝為界;四至明白。前因此埔地水路弊革,難以墾築,又兼工本浩大,是以至今久荒。茲有北勢尾莊佃人楊章經自備工本前來給墾開築,即日收過埔底價銀四大元正;其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付佃人前去耕作掌管,永為己業,栽插竹圍、樹木、果子,蓋屋居住,不敢阻擋。而此業係下沙則之土,不得按甲納租,日後墾成,付本業主每年定大租粟三斗正,業主不得加增滋事,佃人工本始得有賴。口恐無憑,特立納墾單字一紙,付執永照。

  批明:即日收過四大元正,再照。

  道光五年十月日。

  明仔

  知見

  天真

  鑾仔

  高生

  在場耆番

  全仔

  福生

  土目潘牙

  立給墾單字人通事潘振成

  (七九)

  立轉贌墾字朴仔籬副通事阿六萬打歪,承管有荒埔一塊,坐土名仙塘坪,東至食水窠崁頂為界,西至十份崁為界,南至山龍,北至李埔、林埔為界,四至分明。茲因自己不能栽種,情愿漢人張信弓、曾乃章、朱林寶、曾群章四人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栽種架造,即日當社三面言定每年應納社課租榖八斗正,永為定規,不得少欠陞合。此租遞年貼副通事收管所費之需,依經理承管,如無辦理,不得抗收交下耕管。自轉贌墾之後,任從信弓等四人前去栽種竹木、果物,架造房屋居住;如有外患不測,係佃人一力抵擋,不干何六萬打歪社內之事。若有番漢相爭,係何六萬打歪一力阻擋,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等情。此係兩愿,並無迫勒,今欲有憑,立轉贌墾一紙,付執永遠照。

  批明:若佃人開成水田,社主不得加租,批照。

  又批:信弓等四人若別創回籍,任從伊退回工本租粟,對還原通事,照。

  道光(庚寅)十年十月日。

  在場□□□

  立轉墾字副通事□□□

  (八○)

  立給贌墾批字中港社通事南茅,土目胡得生,差甲胡清修、劉合歡,眾番天來仕、歡仔生、天仔等,有同承祖遺青埔一處,坐落土名羅經圈,東、南、西俱係平潭河水為界,北至糞箕窩崗頂透入九芎林大坑水為界,號段界址分明。茲因離社窵遠,不能自墾,來招得漢人林羅黃、曾劉徐等前去墾闢,當日三面同社等議定,該地係墾耕人自僱隘丁把守,自備伙食、牛隻、農器、種子等項前去耕墾。其地議定自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計五年,每年供納茅等社眾大租銀一員;五年以後,自當丈明甲數,按甲陞科,以供社課,不得違約。此係業佃公議甘愿,並無迫勒情弊,恐口無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佃永照。

  批明:大租銀約定至六月交納,批照。

  再批明:北至槺榔埔為界,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二月日。

  在場為中邱中龍

  知見吳殷松

  依眾代筆夏哲生

  遠仔

  天福

  元仔

  改仔

  立給墾批字眾番天仕

  來生

  天仔

  喜仔

  福來

  (八一)

  立給開墾單字人阿里山社通事吳安祿,有阿里山番界內山埔一處,坐落土名南靖寮過坑,東至羅家大崙為界,西至沈家山崁為界,南至沈家山崁為界,北至田家大崙頂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莊佃人楊永觀出首向墾,自備工力開墾種作,栽種果子、竹木,永為己業,逐年定納阿里山大租榖二斗滿。其界址內餘有別佃,不得爭開。口恐無憑,合給墾單字一紙,付執永為存照。

  道光十二年正月日。

  立給開墾單字人副通事吳安祿

  (八二)

  立出開墾字人二林上堡大突社通事潘大甲,甲頭福生,眾白番江水、天真、九與等,有承祖父遺下荒埔一所,坐落在北勢尾莊,東至水溝為界,西至瓜園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北至楊經園為界;四至明白。又北勢崙腳荒埔一所,東至崙仔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楊求園為界。二所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此荒埔引向與北勢尾莊佃楊杭觀前來承墾,當場三面言議收過墾底銀完足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年配納番業主大租錢一百文正;將此荒埔隨時踏界明白,付與楊杭開墾耕作為業,不敢阻擋。保此埔地係是眾番等承祖遺下,與佃人無干,亦無重給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通事同眾番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潘天真

  在場人潘江水

  甲頭人潘福生

  知見人潘九與

  出開墾字人大突社通事潘大甲

  (八三)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陞紀,同五桂番耆朗肴等,承祖山林埔地一所,帶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琉球澳口,東至海墘為界,西至山崙頂分水為界,南至橫路為界,北至火炎山■〈口鼻〉小坑為界;四至各明白。今因離社隔遠,樹林森盛,兼之公項不敷,時公議招得誠實漢人郭讓觀前來承給,公同議定出得墾底佛銀八大員正。其銀即日公收足訖;隨將山地踏明四至,立出墾批,交付佃人讓觀前去掌管,自備工本,斫樹鑿石,任從築埤開埈,墾闢成業,栽種五穀雜子,不敢阻擋。一給永遠佃人執業,其大租照莊規例供納社番、土目,以資口糧,不許拖欠陞合。永佃之日,亦不許在所設賭竊匪情弊。保此土地係土目承祖物業,公同出給,與別社番漢無干,並無重張墾給以及典掛來歷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乃業佃兩愿,各無反悔,今欲為憑,同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內佛面銀八大員正完足,又照。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社記楊雪

  阿兵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番土目同番耆大招

  三馬抵

  朗餚

  金生

  道光十九年六月

   第九十八號

     驗訖

    查該墾契係番業,漢佃供納番租,蓋印發給執照。

  (八四)

  立給出山埔水田墾契字人中港社土目劉永豐,差甲清來、捷元,同屯白番永德、恭生、小喜、協元等,今因南港青山,坐落土名河北橫峰口雙坑,東至大陀坪崀頂倒水為界,西至雞油崗透湳坑崀頂倒水為界,南至大窟直透上河為界,北至廖佳福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前來招得漢人黃學儒,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備出佛銀六十大員正。自給之後,交付承墾人儒任從開闢架坡,開圳灌溉田園,每年應納社番口糧大租榖二石正,永為業墾。此係土目社番自備工本設隘之業,與他人無干,日後土目、白番人等不得異言生端等弊;倘有他人生端滋弊,豐一力抵擋,不干給墾人之事。即日憑中三面銀、字兩相交付足訖明白,其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一給千休,永無反悔。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山埔水田契字一紙,付執偽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字內佛銀六十大員正足訖,立批,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說合中吳仁乾

  在場見張徵遠

  代筆人胡賀連

  立給出山埔水田中港番土目劉永豐

  清來

  差甲

  捷元

  同屯白番永德

  春風

  恭生

  小喜

  協元

  大桂

  (八五)

  立給埔園墾字人蜂峙社土目厚生,有承祖父遺下埔園一所,址在水返腳頂寮街頭,東至坎為界,西至水堀為界,南至蘇家田為界,北至路為界;年帶納本社大租口糧粟二斗正。今乏銀費用,愿將此埔園出給,先盡問本社白番親疏人等不要承受,爰是托中引就與漢人陳達先出首承給,前去開墾,永遠為業。即日同中當面議定,達先備出埔園價銀四十大員正,交厚生親收足訖;生將此埔園踏明界址,付達先自備工本,前去開闢成田,日後永遠不敢言加增大租口糧,並不敢言找貼取贖諸事。保此埔園係厚生祖父遺下物業,與別社並白番親疏人等無干,亦無出給他人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為礙,厚生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埔園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生親收過墾字佛面銀四十大員完足,再照。

  咸豐二年二月日。

  代筆人漢人楊體耀

  為中人漢人蕭君

  在場知見人甲頭阿申

  立給埔園墾字人峰峙社土目厚生

  (八六)

  立給山埔墾契字中港社土目劉永豐,同眾番等,緣承祖遺下山埔一所,址在斗換坪西畔,坐落土名寶場埔,東至黃家園橫崗為界,西至牛欄場坎為界,南至大坎為界,北至斗換坪小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前有墾與人,礙此地磽薄,不堪耕種,拋荒數十載,社租莫納,事屬廢墾。今有漢人林接傳官以此山埔近伊莊舍,欲行給墾栽種樹木,時同中言定墾價銀一十二大員正。即日交收足訖;遂將山埔踏明界址,付與掌管,種樹以作柴山。言定每年配納社租五斗正,屆期量收,不能增減;而豐等自出墾之後,永歸與墾主林接傳官承管,日後子孫社眾不敢言及找贖等情。保此山埔係豐等承祖物業,與他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弊,豐等一力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欲有憑,合立給山埔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實收過墾字內佛銀一十二大員正足訖,立批,再照。

  咸豐六年三月日。

  中人徐恩三

  潘喜生

  在場番

  胡春風

  秉筆男文星

  立給山埔墾契字中港社土目劉永豐

  (八七)

  立招給開墾字南投社通事潘必元、土目潘巴連、隘番他里罵、鰍仔、眉鬱仔、睿仔、老王連、大抵等,有承祖遺下世管荒埔,坐址土名踢仔灣內,東至倒樟,西至大扛棟山,南至冷水坑,北至東勢閣坑口;四至界址分明。今因閤社隘番口糧莫措,又兼無力開墾,爰是托中招得田良猜官愿出埔底銀三十大員,前來認佃。其銀即日交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付與田良猜官前去自備工本,竭力開荒。三面言約踢仔灣溪南一處,首年無租,次年一九抽的,二年二八抽的,三年以後,照丈按甲納租。又溪北一處,樹木叢雜,工本浩大,言約三年開荒,免納口糧;三年以後,按甲納租。自此認佃,務須竭力開荒,傭僱民壯護衛生番;倘有風水不虞,悉佃人之事,與本社無干。至歷年應納口糧,冬成之日,風淨交納,不得拖延抗欠;如有拖欠,任從本社起耕,別招良佃。保此荒埔的係元等世管租業,並無別有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元等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兩愿,日後各無異言反悔,口恐無憑,合給開墾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埔底銀三十大員完足,再照。

  再批明:南至冷水坑、濁水坑、雙坑、崩埤坑等處為界,批照。

  再批明:墾字內田園山畬,逐年應納大租榖二石正,日後不得加租,再批。

  嘉慶十一年三月日。

  代書人葉聲

  隘番大抵

  鰍仔

  他里罵

  老王連

  睿仔

  眉鬱仔

  潘必元

  立招給開墾耕字

  潘巴連

  為中人高錐生

  光緒三年九月間,通事潘南山親驗收訖,批照。

  (八八)

  立招墾山埔字茅嗚噠社社番隘首阿沐打歪、土目阿沐斗歪、番阿辛四老等,茲先年各有承祖遺管有山埔一處,坐落土名竹頭歐內,東至山崁為界,西至劉家田為界,南至崁為界北至崁為界。又三斷排一處,東至傳家埔為界,西至坑尾為界,南至大崁為界;北至山腳為界。二處界址,面踏分明。茲因乏銀應用,邀通土前來,招得鍾龍義兄出首承墾。即日鍾龍義兄備出墾山埔底銀七員正,經通土交手阿沐打歪、阿沐斗歪、阿辛四老清收足訖;即同通土將二處山埔治界,踏交鍾龍義兄前去自備工本伙食,開闢成田。以八年為限:自己卯年起,至丙戌年正。限滿之日,遞年應納租榖三斗正。此係人番兩愿,並無相勒,恐口無憑,特出招墾山埔字一紙,付為執照。

  批明:阿沐打歪、阿沐斗歪、阿辛四老實收到山埔底銀七員,清收足訖。

  又批明:阿沐打歪、阿沐斗歪、阿辛四老欲往埔社別創,向到鍾龍義兄借過銀五元,每元貼利榖二斗,照社規而行,批照。

  光緒五年正月日。

  知見潘仁和

  代筆邱起鳳

  阿沐斗歪

  立招墾山埔字茅烏噠社番阿沐打歪

  阿辛四老

  (八九)

  同立給墾永耕字人東螺社通事貓劉秀,同□房眾番等,有承祖父遺下草地熟園一帶,坐落土名址在麻園寮等處。前因道光年間被水沖崩,變為溪埔,以致眾番等口糧無歸。今幸稍有浮復,欲招佃開墾耕作。爰將此園地,東至四塊厝莊前溪埔為界,西至陳家荒埔為界,南至松仔腳莊後林廖亮園業為界,北至圳墘七張犁崁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遂即托中引就招與東螺堡沙崙街陳紹年、陳五美、陳紹道同出首承墾,自備牛工、種子耕作,永遠為業。即日同中三面言議,備出給永耕銀一百大圓正,逐年配納租榖一石滿。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址交付銀主掌管耕作,後若開成業,再議配納租榖,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係秀等承祖父物業,與別社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秀等一力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七年十月日。

  代筆人□□□

  為中人□□□

  知見人□□□

  立給墾永耕字人□□□

  (九○)

  同立開墾溪埔契字東螺社番通事貓劉秀,有承先祖父應例管額東螺溪底荒埔一所,址在北斗街崁腳溪底,東至董涵車路及自己荒埔田園為界,西至眉裏社番通事余色漢及陳、林現佃為界,南至圳寮莊北溪底熟田園及楊盞舍熟園為界,北至北斗街崁及溪崁腳溪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有溪水及水圳四渠等一切在內。自前年間被水沖崩,現暫浮復,社內番親人等無力開築,通事累賠供餉。時通事貓劉秀再邀眾社番等,亦皆無力開築,時托中引就與北斗街漢人陳齊卿、林文學官同出首承墾,時同中三面公佔開墾契面銀六十大員,庫平四十二兩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溪埔立即指明四至界址,同中交付銀主陳齊卿、林文學官出去僱工開築,永為己業。一墾千休,任從其便,聽栽種樹木、果子,起蓋居住,剪裁器俱,每年配納番稅粟一石滿正。開築成田,承耕管納,租粟同中三面訂議後,如再被水崩壞,如再浮復,依舊付陳齊卿、林文學官掌管耕作,社內通事貓劉秀及番親人等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溪埔係通事貓劉秀承先祖父應管之額,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先墾他人典借他人財物及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秀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同中三面訂議,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同立開墾溪埔契字一樣三紙,各人各執一紙,各執憑據為照。

  即日同收過開墾溪埔契字內佛銀六十大元,庫平四十二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巫傳宗

  楊仕論

  為中人

  巫傳寶

  知見人劉金茂

  同立契埔契字東螺社番通事貓劉秀

  在場人豹清連

  契後批明:合稿為憑,批照。

  再在場眉裏社余色漢

  (九一)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二級紀錄五次電,為抄冊行知事。本年四月二十六日,據淡水縣汪令興褘詳稱:竊照臺屬各縣田園清丈改章,糧歸一條鞭征收,因舊時各款名目何者應留?何者應革?未奉明文,經卑職博訪周諮,體察情形,分別去留,並將大租應貼完糧議定成數,暨聲明叛產大租及通土口糧兩款,由府縣另議詳辦各緣由,詳奉爵撫憲核准出示諭在案。除叛產一款由府核辦外,卑職伏查通土口糧大租,係從前眾番丁向鹿港理番衙門舉充通事土目額缺赴內山撫番開闢荒地,墾成之日,定配口糧,即日該通土經手收租。給發其額租之內,或完番丁正賦,或納屯租公項,並支給口糧外,其餘榖石,作為該通事等辛金暨一切雜用;嗣後番田有售與漢人者,另納通土社課地餉等租。且有各社通土貧乏,借用民財,並將原領戳記為質者,是以此項通土口糧名雖在而實則半歸漢人兼併也。現當驗契給單,一律陞科,轉瞬啟征新賦,亟應剔除積弊,逐社清理,明定章程,俾民番有所遵守。業經卑職將從前舊通土按名示革,吊回原戳,另招殷實可靠之番丁易其名曰番頭目,仍取各社眾番保結接充,以除漢人兼併之弊。應請自光緒十四年起,著令各頭目按照上年所收額租、社課、地餉等項,俱作十成,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並將進出各款按社開報,一面諭令熟悉番租各紳士亦每社查開一份,互相稽核額租,尚多相符,而開銷各款多寡參差,以知中有欺弊,而孰實孰虛,素無案據,無從辨別。現為參核情形,酌中裁減,按社釐定。第閉門造車,能否出而合轍,則亦未敢自信。故擬將釐定各款,由縣先行示諭,如有尚須變通之處,准由該所充頭目據實舉明,察其是非,再行更定。至各該社額租,從前除完賦給發口糧外,均歸經手之人任意開銷,一無餘剩。今則裁減之後,尚有餘租,現擬每年酌提若干,給與從前包辦漢人收作原本,以七年為限,俾免藉口;限滿之後,即一律充公,提作各廟香燈之需。是否妥協?先將擬辦各番社通土口糧緣由暨收支章程,造冊具文,詳送察核,俯賜批示祗遵。一面仍俟全案核定,再行詳請出示曉諭。再將來各頭目經手收支各款,著令照此冊式按年造報,並將留空各所隨時登填,合併聲明。除詳爵撫憲暨本道臺藩憲清賦總憲局外,此為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計送各番社通土口糧收支章程冊一本等由到府。據此,查核所議尚屬妥洽,應准各詳辦理,並通飭各廳縣一體仿照核辦。除詳批示並移行外,合就抄冊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抄冊,一體仿照辦理,毋延,切切,此札。

  計抄發冊式一本。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札。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奉。

  (九二)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社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頒給印冊諭知事。茲將裁汰通土年收租額,改歸頭目承收,造具開支裁繳各項數目清冊發給。

  計開:

  新竹三保房裏社

  通土租榖項下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九百二十石內,除水沖佃抗四百二十二石六斗外,實收榖四百九十七石四斗。

  新收:

  一、收光緒十四年分租榖四百九十七石四斗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一百九十八石九斗六升外,實收榖二百九十八石四斗四升。

  開除:

  一、除頭目辛金榖四十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董事、頭目雜費榖二十四石。

  一、除管事改作董事辛金榖二十石。

  一、除義塾榖三十石。

  一、除社眾按丁給發口糧榖五十石。

  一、除清明及走奠除租榖一十石。

  一、除七月中元十月酹神榖二十石。

  一、除春秋祭獻列恩憲征戰屯勇祀典榖一十六石。

  一、除上元中秋各節及神福榖一十石。

  共除榖二百十六石。

  前各件查原冊開支榖數,本應照給,今定章除貼小租戶四成完糧外,不發開銷,是以酌減,理合登明。

  實在:

  一、裁款年應繳縣稟撥公用榖三十六石。

  一、應存榖三十六石四斗四升。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付還上年包辦之人收作原本,現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戶房契銷冊■〈物上心下〉銀一十六元。

  一、竹縣牛兔■〈物上心下〉銀二元。

  一、糧差辛工銀一十五元。

  一、鹿廳、竹縣對社差費榖一十二元。

  前三件均應裁刪,理合登明。

  一、竹縣完繳正供八十八元五角二瓣四尖。

  前件本應開支之款,今因清丈定章,改歸小租戶完納,是以仿照議裁,理合登明。

  (九三)

  陳宗藩呈抄送閱

  雷朗社造送:光緒十四年份,征收口糧租榖,除用款數目逐一開具四柱清冊式,謹將某社應收通土口糧租榖,並應支應減應裁各項用款數目,逐一開具四柱清冊,呈送察核。

  計開:

  雷朗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

  又應收社課銀三十四兩零二分。

  又單尾銀四元。

  新收:

  一、收光緒十四年份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四百七十石五斗七升二合外,實收榖七百零五石八斗五升八合。

  又收社課銀三十四兩零二分,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銀一十三兩六錢一分外,實收銀二十兩零四錢一分,一四折番銀二十八元五角七瓣四尖。

  又收單尾銀四元。

  共收銀三十二元五角七瓣四尖,折榖三十二石五斗七升四合,計共實榖七百三十八石四斗三升二合。

  開除:

  一、除番頭目陳正春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永豐莊管事收租辛金榖三十六石。

  一、除內埔莊管事收租辛金榖二十四石。

  前三件查原冊共開支榖一百石,殊屬浮多,相應核減,准支榖如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二名,每名口糧榖九石四斗,共榖二百零六石八斗。

  前件查原冊每名開支榖九石四斗,共榖二百零六石八斗。

  一、除番丁一十五名,共給功恩榖一百五十石。

  一、除永豐莊租趕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內埔莊租趕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永豐、內埔、枋寮三處正、七、八、十等月六次神福祭費榖二十石。

  一、除雜項費用榖三十石。

  一、除學海書院膏伙榖一百二十石。

  一、除生員陳宗藩育才榖三十石。

  共除榖七百一十六石八斗。

  實在:

  共存榖二十一石六斗三升二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二十一石六斗三升二合,付送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遇鹿廳點卯費銀九十八元。

  一、鹿廳點卯費銀一十二元。

  一、遇永豐莊清醮應當斗、燈首該銀六十元。

  一、鹿廳差費銀六十四元。

  一、淡縣年貼牛免銀四元。

  一、淡縣差費銀三十元。

  一、生員陳宗藩經理社中各項祭祀榖四十石。

  前七件均應裁刪,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榖一十六石。

  前件向係應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應完錢糧改歸小租戶完納,是以議裁,理合登明。光緒十四年月日冊。

  ·第三節番人給墾字

  (一)

  立契賣園馬芝遴社番打劉貓示,有自開墾園埔一片,坐址社東,土名眉屯,四至園岸為界。因乏銀使用,托中引就吳宅出頭前來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愿出銀二兩,每年帶納租粟五石,年冬豐稔,不敢拖欠陞合;如亢旱雜種無收,愿賽租粟,不敢言及其銀。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底隨付吳宅掌管耕種,任耕田作園,貓示不敢阻執。並無別社番交加爭競等情;如有,係貓示自理,不干銀主之事。誠恐日後倘眾社番或將草地典贌漢人,園底永為己業,租粟交納漢人,與貓示無干。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賣契為照。

  即日收過園底銀完訖,再照。

  雍正五年五月日。

  代書社師孫有為

  中人土官山里貓夷

  知見絞砌

  立賣園契打劉貓示

  知見土官阿力

  (二)

  立給開墾契字人貓羅社番田崑山,有承父遺下山厝地竹園、果子宅樹木二段,坐落土名竹興坑,東至坑為界,西至崙後為界,南至蔡家山為界,北至崙坑為界;東西四至界址明白。先招得漢人楊楚觀蓋屋居住,栽種竹木、果子,年配納番租錢一百文。今因欠銀費用,愿將此山厝地竹圍果子宅樹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楊楚觀出首承給開墾,同中三面言議定時值價佛面銀六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厝地、竹圍、果子、宅一盡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起耕掌管,蓋屋居住,栽種竹木、果子,永遠為業,日後子孫不敢言貼贖找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厝地、竹圍、果子、宅係崑山承父物業,與房親人等俱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山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內佛銀六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雍正十年八月日。

  為中代筆人陳文瓊

  立給開墾契字人田崑山

  (三)

  立給開墾永遠賣盡山埔契字半線社番蛤肉,有承祖文益的分額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址在坑仔內莊,東至林家竹圍腳為界,西至竹圍為界,南至大湖底為界,北至竹圍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番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山埔一所出賣他人為業,先問盡番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與漢人蔡灶觀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賣盡山埔價銀八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開墾,起蓋厝宅居住,以及栽種樹木、竹圍,任從其便,永為己業。一賣盡千休,割藤永斷,日後子孫永不敢言贖言找洗滋事。保此業係蛤肉承祖父益的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若有不明等情,蛤肉一力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開墾賣盡山埔契字一紙,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立給開墾永遠賣盡山埔契字內佛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三年四月日。

  為中人陳寶官

  在場知見番婦肥肝

  立給開墾永遠賣盡山埔契字蛤肉

  代筆林禮記

  (四)

  立給批雷裏社番婦魯物氏,有祖遺應份埔園一大段,坐落土名雷裏社後,東至林家園,西至番東義乃園,南至番甲兵園,北至陳雄官園;四至踏明界址為界。今因氏不能自耕,情愿將此埔園托中送就與誠實漢人陳悻觀前來承去佃耕,當日三面議定出得埔底銀一百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園即日同中照踏明,付陳悻觀前去耕種,子孫永遠為業,氏等番親日後不敢言找貼贖等情。此園奉文清釐,丈過七分五蘆,遞配納口糧租粟一石正,永遠為例,不得加減。保此埔園明係氏祖遺之業,與番親人等無涉,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氏一力抵擋,不干承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永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批內埔底銀一百三十大元足訖,再照。

  乾隆五年十月日。

  代書社記李亦明

  知見業戶火生

  在場番武朗

  為中人番親雅生

  立給佃批番婦魯物氏

  (五)

  立招墾字岸裏社番阿敦加喇霞、阿沐敦、阿姉勞阿喇滿三濟,有未墾章埔一塊,坐址楓樹下莊,約略五甲有餘。今因招得黃禿錫官前來開墾,築成水田,當日議定首年共納大租十石六斗正,二年共納大租三十石正,第三年共納大租四十石正,其餘規矩悉照舊例。又貼牛二隻、鐵鈀二枝、鋤頭二枝、鐵鉔二枝。如三年之後,即成水田,任田主別招佃人耕作,不得久長據耕;如要再作,亦須交還田主,另出佃批招耕字。此係二比甘愿,並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招墾字付執為照。

  乾隆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張和雲

  在見通事張達京

  土官敦仔

  立招墾字阿沐敦

  阿敦加喇霞

  阿姉勞阿喇滿

  (六)

  立招佃契人馬芝遴社番米鹿,有自己園底一坵,土名西勢溝邊,東至沙釐園為界,西至溝,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山來園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使用,託中引就與宅出頭承佃,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三錢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即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每年愿納租粟一斗,亦無反悔,日後不得刁難。二比甘愿,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園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恐口無憑,立佃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八年八月日。

  代筆並為中著甲信

  立佃契人馬芝遴社番米鹿

  (七)

  立出永耕墾荒山契字南大肚社番愛箸,有承祖父遺下荒山一所,坐落土名中崙,東至義學官田莊邊崁頂界,西至大坪腳橫路界,南至坑界,北至坑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情愿將此荒山出墾永耕,先盡問通土番親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歸與義學官田莊漢人陳麟瑞出首承墾永耕,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七十六大員。同中即日見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荒山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經副園產或栽種樹木,明約將來山底無出色者不敢言,如有出色者,或五穀,或樹木,逐年配納大租銀三角。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之理,亦不敢生端阻擋滋事。保此荒山委係箸承祖父遺下之山,與別番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箸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永耕墾荒山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永耕墾荒山契字內銀七十六大員完足,再照。

  乾隆十一年六月日。

  代筆人連日昌

  為中番□□□

  在場知見番□□□

  立出永耕墾荒山契字番□□□

  (八)

  立招佃開墾北投社番猴三甲,有承祖遺下荒埔一段,坐落本社南勢,東至大霞■〈忄覧〉埔為界,西至溪崁溝為界,南至素仔埔為界,北至小何但埔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無力,不能自墾,又欠乏銀費用,自情愿招漢人蕭陽出首承佃開墾,當日三面議定埔底銀二十七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隨即踏明,付去銀主開墾永耕。其荒埔議定逐年愿納租粟三石正,在社交收。業主開大坡圳,有水長流,清丈按甲納租粟八石正,不敢少欠陞合,永為定例。其開小坡圳係佃人自理,不干業主之事。此係番漢兩愿,日後不得生端異言,今欲有憑,立招佃批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實收過批字內銀二十七大員正,再照。

  乾隆十四年十月日。

  代書人饒周昌

  為中人番乃斗六

  知見人通土

  立招佃批北投社番猴三甲

  (九)

  立招墾字人新港仔莊白番加巳,承祖遺下有青埔荒地一所,土名後壟田寮尾邊河浿一塊,東至張家為界,西至河為界,南至河為界,北至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情因自己無力開闢,父子一為議會通知眾社前來招得漢人徐煥創、徐煥業、徐垂、徐統兄弟向前承墾,係創自備農器、牛、伙食、工本開闢,即日三面言定創兄弟備辦出社費銀三十八兩正,以為社費公用。其青埔墾成,每年配納大租粟四石五斗正,係加己給單執收。即日銀、字兩交明白,照墾字界內交付徐煥創兄弟開闢掌管,永為己業,日後已子孫人等永不敢言贖言增等情。倘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墾之事,係出墾人同眾社一力抵擋。一給千休,葛藤永斷。此乃二比允愿,兩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招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親收過社費墾底銀三十八兩正,足訖。

  乾隆十六年三月日。

  為中人劉金

  在場人凹力

  代筆人才力

  立招墾字人白番加已

  (一○)

  立招批帖北投社番大耳三甲、漁子二位,今有埔地一塊,土名坐落圳寮背溪北,東至乾溪為界,西至溪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坎為界;四至分明。今招得漢人周昌祿前來開墾成田,議定每年實納租榖六斗正。當日大耳三甲、漁子二位得過周昌祿銀二十四員正;其埔立批之後,任憑周昌祿開墾,永遠耕作,退賣番人不得異言阻擋。恐口無憑,立招帖為照。

  一、批:此埔議定開墾三年之後,納租榖六斗正。

  即日收過犁頭銀二十四員正。

  乾隆十七年十月初一日。

  右見中人大斗六

  代筆簡必興福

  通土(即)葛買欒

  大耳三甲

  漁子

  (一一)

  立開墾字人貓羅社番李阿咯等,有自己田頭荒埔地一處,坐落土名哩洋,東至自己田頭為界,西至山腳為界,南至目于仔地為界,北至眉卓嘓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欠銀費用,合眾情愿托中送就與張宅等出首承買,開墾蓋屋,永為耕管。時值價銀二十五大員正,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開墾成業,永為耕管,歷年配納大租粟八斗,作二季完納,不敢少欠。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找洗,亦不敢言贖。保此埔地係咯等自己應份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咯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埔底銀二十五大員足,再照。

  乾隆十八年十月日。

  代中人羅宗金

  知見人□□□

  立開墾字番李阿咯

  (一二)

  立給開墾字南社番大宇牛罵,有承祖父遺下山埔犁份五十一張,坐落土名在泉茂莊前後,東至格內車路界,西至橫山仔頂界,南至大坑溝關公路界,北至桃仔崙山界;四至界址明白。因乏銀費用,乏力開築成園,外托中引就向與泉茂莊漢人王名純、王玉蛙、王鳥、王元榜、陳迂、蘇天助、王貴、張士周、楊宜、易元朝等出首承墾,時三面議定墾價銀一百一十二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犁份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或栽種樹本,或開築成園業,任其自便,不敢阻擋。言約每年每張犁份園配納地基稅銀七角,逐年完納,給單存照。自此一給墾千休,葛藤永斷,寸土不留,日後大字等以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亦不敢言及找洗。保此山埔犁份係大宇承祖父遺下物業,與社內番親伯叔兄弟侄姊妹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大宇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開墾字內佛銀一百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

  為中□□□

  在場並知見□□□

  立給開墾字南社番大宇牛罵

  (一三)

  同立開墾永耕字番水裏社大宇澤,有承祖父遺下埔荒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杉漢崎,東至車路界,西至張家界,南至車路界,北至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完納供課,先問盡房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新莊仔莊陳成官出首耕墾,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銀八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成園,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每年配納大租粟三斗正。自此招墾,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滋事。保此埔係是大宇澤承祖父物業,與社內別番親伯叔兄弟姪姊妹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歸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大宇澤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開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開墾永耕字內佛面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一年八月日。

  為中人□□□

  代筆人候志大

  在場知見人候倫生

  立開墾永耕字番□□□

  (一四)

  立杜賣絕契人新眉番佳禮目投、阿巫之有承父祖業鬮分自己應分園一坵,坐落土名舊眉社邊,東至哈墨墨園為界,西至哈墨園為界,南至哈墨墨園為界,北至哈墨墨園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園出賣,先盡問番親人等不敢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黃世傑宅出頭承買,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九十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園隨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歷年貼納課粟六斗滿,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取贖,亦不敢洗找。此園的係是佳禮自己應分之園,與番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佳禮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立杜賣絕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契內銀九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為中□□□

  知見六萬目投

  立杜賣絕契人佳禮目投

  阿巫之

  代書顧成美

  (一五)

  立杜賣園契北投社番大眉,有承父遺下鬮撥已分埔園一坵,坐落土名草鞋墩,東至大巴連園,西至大巴連園,南至車路,北至自己園;四至踏明為界。今因乏銀使用,自情愿托中引就與漢人簡福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三十三員正。其園議定遞年納租粟二斗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園即踏付銀主耕作,起蓋居住,永為己業,日後不敢阻擋生端異言。此園並無上手典掛他人;如有來歷不明,係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逼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銀主永執為照。

  即日批明:收過契內劍銀三十三員足訖,照。

  又批:起蓋居住,許買主棲宿,不許外人亂居,再照。

  再批:南北至田頭三百一十步,分到南勢一百五十五步,照。

  乾隆二十三年九月日。

  知見番八仔

  代書劉忠字

  中人簡章

  通事□□□

  土目□□□

  貓六

  立杜賣契北投番大眉同男

  馬欒

  (一六)

  同立給墾佃字東螺社白番雪仔斗六,男阿旱亞豹、大武釐阿豹,即大武釐巴連、孫雪仔阿豹,有承祖應分荒埔田二段,內一段坐落興化莊路頭,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又一段坐落東勢圳透,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俱各踏明界址。因雪仔斗六父子無力墾耕,欠銀別置,將此荒蕪埔田先問番親無力承受,外雪仔斗六等經於二十三年十一月間,托中引就招得蘇賜官出首承頂墾耕,三面言議收過埔田底價銀二百一十三大員正。其銀同中收訖;其荒埔田二段,前年雪仔斗六父子經給字踏付與蘇賜官前去用力開墾,築成熟田耕作,逐年配納社番餉租粟二石滿。因雪仔斗六父子會同通土,議以該佃給懇之田地四至內土角,開闢廣闊,應再添增租粟;而佃人不依,致控在案。茲聽公親調處,雪仔斗六父子同通土、佃戶蘇賜官,同就此墾成四至內二段田坵,丈明下則田共一甲一分,議訂每年載納雪仔斗六父子戶下租粟四石四斗滿,另配納通土水租並課餉社費租粟三百○八陞滿。自今以後,永遠為例,均不得增多減少。事經議處分平,業佃二比甘愿,將田甲租額開明清冊,並立合約,遵依呈繳縣主胡驗明訊釋在案。茲合照約,再行立給佃字,付佃蘇賜官執憑,永遠為例。其田不拘年限,聽雪仔斗六父子備田底價銀二百一十三大員取贖;如無銀取贖,蘇賜官倘要別置,聽其照前收埔田底價銀二百一十三大員,轉售他人抵本,均不得刁難。此係公議,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將前給佃字取出公同折燒外,合同立再給墾耕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其埔田底價銀二百一十三大員,二十三年十一月間,已經收訖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九年九月日。

  知見□□□

  為中□□□

  立再給墾耕佃字白番雪仔斗六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蘇成親批內抽出興化莊路頭一段,轉典與賴悅官永耕為業,日後子孫遵批管業,為照。

  (一七)

  立給批墾字遷善南社番六仔武葛,有承祖父遺下荒埔一所二坵,土名坐落竹林後橫山頂,東至阿媽雲生園為界,西至阿武見園,南至李柳園;北至奪元求園。又園一坵,東至李柳園,西至大岸,南至阿媽雲生園,北至阿武見園;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就與漢人鄭挑觀出首承給批開墾風水,將收過佛面銀一十八大員。當場三面言明,其園若有安葬墳墓,上下左右任其擇穴,不得刁難,以後應納大租錢一百五十文。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荒埔隨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為業,不敢阻擋,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找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荒園係自己應份物業,與別番親等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六仔武葛自應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批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一十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正月日。

  知見代筆並中人奪元

  立給批墾字遷善南社番六仔武葛

  (一八)

  立賣契人吞霄社番不抵,有承祖遺下荒埔地一處,坐落土名頭內檨仔腳荒埔地一所,東至水流內為界,西至坑溝漕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坑溝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銀費用,情愿將荒埔出賣,先盡問番親叔姪不要承受,外托中引與漢人許連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時價銀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隨踏界址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掌管,開墾耕種,永為己業,不敢言贖找增租等情之弊。年載租粟二斗,付抵收入,配納大租。保此埔地係自己承祖遺下,與別番無干涉,並無典借他人交加不明等情;若有之,係抵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恐口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中人麻老尉

  代筆□□□

  立賣契字人吞霄番社不抵

  (一九)

  立絕賣埔地契錫口社番里骨氏、己力氏,有承祖遺業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勢,東至溝,西至溝,北至溝,南至瓦石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公費,將埔地先問社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賣與漢人周廷瑞、廷蔭、廷章承賣,三面言議著下時值價銀七大元。其銀即日收訖;其埔地隨即踏付與周廷瑞、廷蔭、廷章前去掌耕,永為己業。一賣杜絕,日後永無貼贖。保此埔地骨等應份己業,與別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骨等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絕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日。

  番瓦石

  為中人

  鄭白觀

  社番知見夏喜凜

  代書人許必登

  里骨氏

  立賣絕契番

  己力氏

  (二○)

  立杜盡根墾單字里族老閩老林,有承祖父遺下接管山林荒埔地一所,並帶本坑澗水通流灌溉。坐落土名水返腳康詰坑更寮崙,東至山岐林家山為界,西至坑底為界,南至林家山坑溝為界,北至更寮崙岐余家山為界;又並帶坑溝水通流灌溉,四至界址明白。今因餉項養丁無資乏力,不能開耕成田,眾番公議,將此山林荒埔地托中引就招得漢人蔡滿觀出首承墾,同中議定時值價銀四十八大員正,交收足訖。均愿山林荒埔地,三面跟同踏明界址為界,出墾為憑,付與蔡滿觀前來自備工力,砍伐樹木撒林,築成埤圳,開闢田園片段,永為己業,眾番不敢阻擋。成田之日,年配大租口糧粟四斗正。議定石鐵,終始無異,一出墾單字永休,寸土不留。保此山林荒埔地係里族社老閩老林為業,與別番無涉,並無重張墾單字受人財物,亦無上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老林出頭一力抵擋,不干蔡滿觀之事,不得言添增貼找洗借索,亦不得藉端生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盡根墾單字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杜盡根墾單字內埔底銀四十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四年八月日。

  為中人林大成

  立杜盡根墾單字里族社老閩老林

  兼筆人陳其暉

  (二一)

  立招墾佃批貓羅社番季元和,有承父鬮分內自己荒田一段,坐落貓羅洋,土名社尾,東至貓蘭田為界,西至肇基田為界,南至老頭家田為界,北至龜肉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無力墾耕,不忍流荒,閤家商議,愿將此荒田托中引就與漢人汪佰叔出首承墾,時三面言估價值押地銀六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通土交收完訖;荒田隨踏明界址,付佃人前去用力墾耕,永遠為業,日後不得再言贖。此田按照界址,丈明界數實額二分,佃全年應納照例貼大租粟一石六斗正,按春、冬二季交納,業佃各不得增減。並無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和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恐口無憑,立招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內銀六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四十年立胎招墾字一紙,批在招墾字內共二紙,付執為照。

  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日。

  立墾字貓羅社番□□□

  代書(自己)

  知見□□□

  (二二)

  立給佃批契字貓羅社番田子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址在竹興坑東畔,東至大耳為界,西至番公山為界,南至泉水坑為界,北至莊家山為界;四至界址同踏明白。今因無力墾種,愿將此山埔出給佃批於人,先盡問內外番親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竹興坑漢人廖來觀出首承給墾種,邊出花劍銀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隨即踏明,交付銀主來觀前去管掌耕種,或栽插果子及竹木、雜物等項,任從其便,不敢阻擋。倘若日後變賣,開築風水,業佃相商酌量,不得私相授受。三面言議年配納番業主眉大租錢一百文正,不得少欠,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埔係是眉承祖應份物業,與內外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給他人,並及上手交加財物不明等情;如有情弊,係眉一力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佃批契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佃批契字內花劍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四年八月日。

  為中人揚陸伯

  代筆人吳學誅

  立給佃批契字貓羅社番田子眉

  (二三)

  立出墾闢荒埔並樹山永耕收墾底銀字番社寮社潘習正,有承祖父遺下守管有荒埔一處,並荒山輋二共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湳眉莊,東至大完甲裏埔為界,西至打埋吉且埔為界,南至山眉頂為界,北至崁頭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習正番主無工力開墾荒埔,托中引就招得漢人鄧仲威兄出首承墾,開荒埔園,並荒山輋內留畜,栽種竹木、果仔等。仲威時自備伙食、工本、農器、鋤頭、糞篏墾闢埔成田,並留畜守管樹山,當日社內經憑通土三面言定,威手內備出墾底銀二十五大員零五角正,面交於番主親收足訖。即日銀、字兩交明白;其荒埔並山界內,任從仲威日後子孫永遠守管耕種為業,任從銀主佃人起架造房屋,與他番人等無干涉。其田遞年成田後,應納番大租榖二石正,限十月冬量交番主習正收入,不敢拖欠陞合。其田番主不得另招別佃,不得另典他人;倘或仲威子孫不能守管,移住另住,任從銀主退回工本,或多或少,番主不敢阻擋。日後倘有番人執出上手番墾契,不堪行用;以下人番執出有新舊契約,俱一不堪行用。執此墾約,係仲威子孫管業。又荒埔中心有一小塊荒埔,係他番甲包斗六守管。倘有上手來歷不明,著番主習正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墾闢並樹山永耕收墾底銀字合同二紙,人番二比各執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墾字內習生實收過墾底銀二十五大員零五角足訖,批照。

  乾隆四十五年十月日。

  知見潘阿打歪落力

  中人潘阿敦馬生

  代筆□□□

  在場□□□

  立出墾闢荒埔並樹山永耕收墾底銀字社寮社潘習正

  (二四)

  立再給墾批絕契新港社番南茅蓋來、加咬咘奇劉,男武葛生、合勸佛抵、林武力貓啐、老毛毛等,今有承祖父遺下授山埔一處,坐落土名牛尿坑楓樹橋,東至天水分流外埔一塊為界,北至山頂天水分流為界,南至溝並出泉水外埔一塊為界,北至山頂天水分流為界;四至踏過界址分明。此埔地原與劉光葵先墾埔地相連,今因公頂乏銀應用,情愿出賣,托中送與劉光葵前來承墾,共成一帶。即日同中三面言斷,時值埔地犁頭銀六十大元正。銀、契兩相交清,中間無慮短少,亦無債貨估折,重複典當,包賣別番埔地等情。從今自賣之後,其界內埔地隨交劉光葵前去起蓋房屋居住,任從開墾耕種,永為己業,賣主以及社番通土等不得另行滋事阻擋。一賣千休,永無增贖,當議愿納全山租並加租在內,共納大小租粟五石正,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再加租粟情弊。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再給墾批絕契字一紙,永遠執照。

  批明:即日實領到批契內犁頭銀六十大元正領收足訖,批照。

  乾隆四十七年(壬寅)八月日。

  業主副通為中人劉連生

  場見土目代書人劉文錦

  合歡佛抵

  老加咬唏奇劉

  立給墾批絕蓋番南茅末男武葛生

  武林力貓啐

  老毛毛

  (二五)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柴裏社番貓祿、蓋貓係,同有應份承祖父秧跡田仔三坵,坐落南門外,東至鄭宅田,西至鄭宅田,南至溝,北至竹腳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情愿將田仔三坵出賣,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賣與漢人鄭公伯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劍銀九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仔三坵,並帶老發埤水分灌溉,隨踏付與銀主掌管,任從銀主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言找,亦不異言生端滋事。逐年遵例貼納大租粟一斗。保此田仔果係祿等祖父應份物業,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祿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契內銀九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一年正月日。

  為中人阿六

  知見水鱟

  貓祿

  親立杜賣盡根契番

  蓋貓係

  (二六)

  親立永耕山份字拺社番大宇貓味,承祖父應得遺下第二份山園一處,址在福興莊後,東至大路界,西至古舊圳界,南至何家界,北至何家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應用,愿將此山份園出耕,先問社內通土番親不欲承耕,外托中引就招得漢人何噯官出首承耕,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永耕價銀四十元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訖;其山園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佃人噯前去掌管,子孫永遠己業。恐有山份開成旱園田,時值千金,不干大宇貓味之事,日後不敢異言找贖之理。刈藤永斷,寸土不留。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永耕山份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四十元正足訖,再照。

  外批明:逐年納番大租粟二石滿斗正。

  乾隆五十二年十月日。

  為中人通土目轆耳婆

  親立永耕山份字?番大宇貓味

  (二七)

  立給出墾契字親港社番合歡,承祖父遺下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在溝埧,東至小港路為界,並帶東畔荒埔一小段,東至岸,西至岸,南至路,北至岸。其兩段荒埔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歡家中乏銀應用,愿將荒埔出賣與人,先盡問房親社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余吉官備銀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十二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訖;其兩段荒埔隨踏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年配納大租一斗二升正,日後歡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一賣千休,兩段荒埔界內寸土無留。保此兩段荒埔係歡承祖父應得物業,與親房別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倘上手交加不明為礙等情,歡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乃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同中親收過墾契字內銀一十二大元正足訖,照。

  乾隆五十八年八月日。

  代筆人林長生

  在場為中人林明貴

  立給出墾契字新港社番合歡

  (二八)

  同立杜賣盡根開墾字人潘社潘連生,有承祖父遺下土山一所,坐落土名燕霧堡土地公坑,東至崙脊路為界,西至崙脊路為界,南至山坪竹坑溝為界,北至崙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賣與燕霧保口莊廖瑞陽官,言價番佛銀二十大員,每年應配納潘連生官番大租銀一大員。即日同中收過番佛銀二十大員正。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番佛銀二十大員正,再照。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日。

  知見人潘有憑

  同立杜賣盡根字人潘連生

  為中人陳有成

  代筆人張心正

  (二九)

  立給墾批字竹塹社白番衛成求,有承祖遺下荒埔一所,坐落土名旱坑仔莊,東至牆圍為界,西至分水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求自己不能墾闢,招得漢佃沈阿多前來承墾,當日三面言定墾批銀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兩相交訖;其埔地隨即交付沈多前去架造房屋,種竹栽果等項。當日議定每年貼納大租粟一石正,冬成之日,應送完納,給出完單付照。保此業委係求承祖遺下,與別番無干。自墾之後,任從沈多永遠為業,日後佃人倘欲移居別創,任其退賣,以充工本,求等子孫不得刁難阻擋。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求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現收過佛銀二大員,再照。

  嘉慶五年(歲次庚申)三月日。

  在場人衛里孛

  知見代筆人三加布

  立給墾批字人衛成求

  (三○)

  立招墾闢荒埔字山頂冒達社番阿打歪他灣,同妻烏肉,有承祖父遺管隘埔一處,坐土名在本社前。自己缺欠工本,不能墾闢,情愿招得漢人連永、仁堂、明山三人出首承墾。東至加六佛社前大車路為界,西至入水底寮大車路為界,南至雙車路口為界;北至冒達車前小路為界。當日經通土到場面踏四至分明,三面言定仁兄弟備出佛面埔底銀二十八大員正。銀即交足訖;其荒埔即踏交與仁兄弟自備工本前去墾闢,栽種果樹、竹圍、雜物等項,以及起造房屋居住,永為己業,耕種管守。議定遞年供納地租一大員正,永遠定例,不得加減,番主應給完單付照。保此埔係祖遺物業,與別番兄弟族戚無涉,及上手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之,俱係招墾番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日後仁等子孫或回籍,或別創,任從時值退下,收回工本,再不得異言滋事等情。此係二比甘愿,兩無相強,今欲有憑,立招墾荒埔字兩紙,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二十八大員正,足訖。

  嘉慶(癸亥)八年二月日。

  在場□□□

  代筆□□□

  立招墾荒埔字阿打歪他灣同妻烏肉

  (三一)

  立招墾闢荒埔朴仔社番阿道歪阿沐,有荒埔一塊,坐土名朴仔山腳下,東至阿沐打壁田為界,西至阿沐郡乃田為界,南至小圳為界,北至阿四老打沐田為界;四至分明。因自己乏力墾闢,招得漢人張仁元兄前來墾闢成田,當日經通事三面言定,仁元實備出磧地銀十元正。遞年該供納租榖二石正,此榖限二季供清,要重風乾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陞合;如有少欠,任道歪另招別佃;若無少欠租榖,係仁元墾闢之業,永付耕作。如道歪要自己耕作,其仁元工本銀清算補還,方得起耕。此係人番甘愿,兩無所迫,口恐無憑,立招墾字付為執照。

  批明:實收到磧地銀十元正足訖,批照。

  嘉慶八年九月日。

  在場□□□

  社丁□□□

  依口代筆□□□

  立招墾字番阿道歪阿沐

  (三二)

  立永耕契字南投社番眉仔、目仔,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過水田一段,坐落果■洋崩崁,東至溪,西至小斗六田,南至眉芝爻田,北至大阿祿田;四至界址明白;並帶水份五分灌溉充足。今因乏銀費用,自情愿將此田招佃永耕,先盡問番親、通土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漢人張默觀出頭承永耕,三面言議時價值銀三百八十大員正。銀即日同通土中見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張默觀永遠掌耕為業。逐年配納番大租粟二石五斗滿,不得少欠,後日子孫永不敢言找言贖及生端滋事等情。保此田係目等兄弟應份實業,與別番親、兄弟、姊妹無干,亦無別款來歷及重張典掛他人為礙等情;如有,目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抑勒反悔,如是反悔,言及找贖清丈加租,愿賠出禮銀五十大員。恐口無憑,立憑耕契字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同通土中見收過永耕字內銀三百八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楊明智

  為中人□□□

  知見土目□□□

  在場通事□□□

  目仔

  立永耕契字番

  眉仔

  (三三)

  立招墾永耕字人新社番衛里孛乖,有自己份下泉水陂帶坑底荒埔一所,坐落土名樟樹林山腳。四址界限:東至樟樹林山腳為界,西至大頂山腳為界,南至番土目園為界,北至彭信官水井為界;四至分明。今因乏銀使用,情愿招墾,先問番親不墾,外親身送到沈曰富出首承墾,即日當面言議地價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收足;其荒埔泉水坡,隨踏付銀主前去開墾田園耕作。乖愿限二十五年終,銀消地無稅;二十五年後,准富等子孫永耕,每年愿納租粟五斗正,不得混爭加減,乖等子孫不敢招佃起耕。保此業明係自己份下,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迫勒,恐口無憑,立招墾永耕字一紙,付執存照。

  嘉慶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陳善言

  在場人黎阿義

  立招墾永耕字人新社番衛里孛乖

  (三四)

  立給墾批永佃字金包里社番己力支邦岸,有承父遺下荒埔田一所,坐落西勢洋,並帶本洋埤圳水灌溉充足。東至溝崁頂一小份,至何家田為界,西至陳保田為界,南至李敬生田為界,北至何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缺乏工本,不能耕墾,先盡問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誠實漢人陳蔡興前來承受,當日三面議定墾批佛面銀六十八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埔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自備工本開築成田,永遠為業,遞年配納本社大租榖三斗口糧榖九斗正。此係人番兩愿。保此田係己力承父物業,與別業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己力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批永佃字一紙,並字後手摹,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永佃字內佛面銀六十八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成業

  為中人詹壹官

  知見胞弟□□□

  給墾批永佃字金包里社番己力支邦岸

  (三五)

  立給墾永耕字貓羅社番蔡懷觀,有承祖父遺下厝地一段,坐土名貓羅社,東至路為界,西至目斗地為界,南至少珍地為界,北至冤腳古黨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合家相議,將厝移居萬斗六新社。此厝地窵遠,乏力耕種,將此厝地給與佃人曾買觀開墾。即日收過地基銀十一大員;將地踏付銀主自備工本,開墾成園耕作,永遠為業,每年貼納大租錢一百五十文。一給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不增租。保此係懷承父厝地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給他人不明;如有不明,懷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地基銀十一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十年六月日。

  代筆人王永燈

  為中人陳變觀

  知見人懷觀

  立給墾永耕字番□□□

  (三六)

  立招永耕字阿里史社番郡乃阿仁,承父遺下有埔園一所,坐落土名在軍工寮莊北勢,東至車路,西至烏肉園,南至阿萬四老園,北至阿沐園;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情愿將此園向得漢人賴旺兄出首永耕,自丙寅年春起掌管永耕。當日憑通土三面言議定旺備出永耕園價銀八十大員正,即日同場面交番主親收足訖。其園遞年配納大租粟五斗正,限定十月冬交納番主,以資口糧,不得抗欠。此係人番甘愿,今欲有憑,立永耕字一紙,並帶上手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永耕園價銀八十大員正足訖,批明,再照。

  嘉慶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一記

  在場通土□□□

  知見阿沐年

  馬下六班頭

  立招永耕字番郡乃阿仁

  (三七)

  立給墾單字?東社番阿甲毒,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二處,址在到厝莊莊尾溪邊。東一處,東至溪為界,西至林金田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劉宅秧地田為界。西一處,東至自己竹圍為界,西至大溪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劉旺田為界。二處界址四至明白。今因阿甲毒乏銀充用,愿將埔地二處給出墾單,當日托中招得漢人劉耀中愿出墾單銀十五大元正。中自備工本出首開墾,議定每年二處約納大租榖八斗滿正。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墾單字一紙,付中收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單字內銀十五元足訖,再照。

  外批明:二處埔地近大溪邊或沖崩,或加浮復,俱係佃人造化,其大租榖亦不得增加減少,立批,再照。

  嘉慶十年正月日。

  為中人大宇新

  代筆人劉耀追

  合立墾單字捒社番阿甲毒

  (三八)

  立佃批字人遷善南社番阿媽牛罵、同男六萬牛罵,有承祖遺下荒埔一處,土名坐落麻園埔北勢頭,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萬感叔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六仔牛罵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無力開築,托中招與漢人楊經、楊賀官前來開築成園,時收過佃批銀二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交訖;荒埔即付經、賀前去掌管耕作,永為自己物業,日後不敢貼贖。保此荒埔係罵承祖物業,與番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贌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牛罵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口恐無憑,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佃銀二十六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每年應納園租錢一百文,再照。

  嘉慶十三年九月日。

  中人蒲氏

  代筆沙高照

  立佃批字人番阿媽牛罵

  同男六萬牛罵

  喜元

  (三九)

  立給墾契字人杜子玉,茲因上年備出本銀,向塹社通土承給出有山林埔地,坐落十名汶水坑等處。今因自己乏力墾種,將總墾內抽出山林埔地一塊,橫坑石門莊,東至尖山仔龍崗透出,由小龍崀透落坑底,由過小龍崀透上崗頂分水流內為界,西至大龍崗頂水流內為界,南至大崗頂水流內為界,北至大崗頂由東透落坑底,由過小龍崀透上崗頂分水流內為界;四至界址當日同中面踏分明。今因自己乏力耕種,乏銀應用,託中引就送與楊阿振、楊阿秋兄弟前來承墾,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振兄弟備出時值墾底價銀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色九經中交玉親收足訖,並無短少准折等情;隨即憑中踏明界址,交付楊阿振、楊阿秋兄弟前去掌管。開墾耕種,開成水田,係振、秋兄弟永為己業。每年應納社租榖一石,拆銀一員,係早季六月向定一人交納,共給出完單一張付照。保此物業係玉自己承給墾內物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玉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二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後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玉經中親收到字內墾底價銀二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老總墾係杜子玉手內收存執照。

  當日經房族此墾內山林埔地等項,按作五份均分,各有鬮書炳據。其完單、串單相共完納,各不得推諉,批照。

  嘉慶十四年(己巳歲)十月日。

  為中人古阿六

  在場陳文輝

  代筆同人

  立給墾契字人□□□

  (四○)

  立出招贌荒山字番山頂頭社阿四老茅雞,自己管有荒山一處,坐落土名食水窠橫坑大窠,東至山眉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坑頭為界,北至龍崗尾為界;踏看四址分明。自己不能開墾,情愿出招贌於漢人黃荖前來出首承贌,開墾荒山,鋤輋栽種竹木、桃梅、李果等項,做屋整築施為,番不得異言生端支節等語。其荒山當日經通土甲三面言定,自贌庚午年春起,至癸酉年冬止,開荒四全年無租,以貼伙食之費。倘有漢人、番人所爭闊狹長短,不干贌人之事,係出贌番主一力抵擋。人番甘愿,兩無反悔,言恐無憑,立出招贌荒山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其山開荒四全年,限滿之日,本開墾之人耕種,番主不得另贌他人。倘有水溝開成山田闊狹,人番面議山租、社課,批照。

  再批明:其山四全年限滿之後,荖認納山租銀一大元正,認納社課錢二百文,批照。

  嘉慶十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

  在場見□□□

  立出招贌荒山字番阿四荖茅雞

  (四一)

  立給墾批字人雷裏社番婦歐陳,有承祖遺下埔地一段,坐落土名加蚋仔莊社前,東至路為界,南至陳雄地為界,北至陳雄竹圍為界,西至路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創置乏銀費用,愿將此埔地出給,先問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就與漢人楊倍觀出首前來承給,當日議定時楊倍觀備出埔底佛面銀一百四十八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地隨照界踏付與倍觀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園,永遠為業。一給千休,永斷葛藤,任從變售,不敢阻擋,日後陳及子孫亦不敢爭執找貼取贖等情。且此埔地屢被洪水沖壓,浮沈未定,不堪按甲納租,言定乃係各關造化,遞年配納口糧大租粟一石三斗正,日後不得增多減少。保此埔地係陳等承祖父應得份下之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情弊,出首抵擋,不干承給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並俱手摹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批字內銀一百四十八大元足完,再照。

  嘉慶十四年二月日。

  在楊土目業戶。

  代書社記蘇仕超

  為中番嗎■〈口難〉

  在見番緩仔

  女婦金娘

  知見

  孫番泉龍

  立給墾批字雷裏社番婦歐陳

  (四二)

  立給開墾字馬芝遴社番加肭,有承遺下曠崙一所,坐落土名掃手厝莊後厝,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岸為界,南至路為界,北至大岸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曠崙遠住,不得管到,無奈,托中引就,愿將此曠崙招給與漢佃蔣桂觀開墾耕作,時出得給墾字銀二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曠崙即時踏付銀主掌管,開墾耕作,永為己業。不准典賣他人,肭又不敢阻擋。每年代納租錢三百文,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曠崙果係肭承祖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及典賣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係肭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字銀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七年七月日。

  為中並知見葉山觀

  立給開墾字人社番加肭

  (四三)

  立招墾佃字阿里史社番抄沐馬下六,有承祖父遺下山場一所,址在軍功案莊東北勢,土名大山母,坐東北,向西南,東至尖脊為界,西至本坑為界,南至港溝為界,北至風櫃門坑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自己無力開墾,情愿出招與漢佃鄭世欽出首前去,永遠承墾,議定墾銀二十大員。當日憑通土三面交收足訖;其山場即日踏明界址,交付世欽任從開墾,永為己業。其該業議定五年以內免納番租;若墾五年以外,每年配納番租二石正,不得拖欠。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招墾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即日親收過字內墾銀二十大員,平重十四兩正,足訖。

  批明:老約契遭爽亂遺失,日後取出不敢行用,再照。

  嘉慶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在場土目□□□

  知見阿桂

  代筆人潘清桂

  立招墾字阿里史社番抄沐馬下六

  (四四)

  同立給永耕墾遷善南社番阿眉打釐、女孫險娘,同有承祖父遺下應分水田一丁,坐落土名在本社後竹林內,東至蒲氏九田為界,西至自己田為界,南至六仔武葛田為界,北至阿二武葛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先年被水漂流拋荒,自己不能開耕成田,愿將荒埔托中引就與漢人童家祖佛仁為香燈田上出首承給。當日三面議定收過盡價佛面銀一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埔及水田隨付銀主自備工本,栽插竹木,開築大坼,開墾成田,起蓋成厝,永遠居住,掌管為業。其歷年配納大租粟二石正,到社交納,給出完單存照。從此一給千休,永斷葛藤,價已敷足,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生端等情。保此荒埔及水田係是打釐自己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開墾契字內佛面銀一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九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烏肉元

  為中人阿眉打毛

  知見□□□

  阿眉打釐

  出給永耕墾字

  女孫險娘

  (四五)

  立給耕字遷善南社番婦保老眉罵,有承祖遺下埔園一所,坐落土名竹林內,東至愛著班園界,西至阿眉四老園界,南至坑溝界,北至阿百的園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無能耕作,托中引就與漢人童體官前來出首承給,三面言議時收入磧地銀一十七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園隨付銀主掌管,開作耕管,起蓋居住,周圍四界栽插竹木,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地基園稅錢一百文正,給單執照。保此園係是眉罵自己承祖遺下物業,與社內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給別佃;如有不明為礙,眉罵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日後不敢異言反悔。恐口無憑,立給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二十年十月日。

  代筆烏肉元

  中見□□□

  立給耕字番婦保老眉罵

  (四六)

  立開墾永耕埔園契北投社番歐春,同胞弟袖仔等,有承遺下鬮分應份埔園一段,坐落土名內木柵中埔南北埒,東至歐甲園為界,西至法生園為界,南至山崙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園租粟一斗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埔園出賣,先盡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引就與漢人李送觀出首承墾,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園隨即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稅納租,永為己業。茲開墾以後,價值千金,春等子孫日後不敢言及找洗分文,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係春承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如有等情,係春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開墾永耕埔契一紙,付執永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銀一十二大員正足,再照。

  嘉慶二十一年正月日。

  代筆人洪世清

  為中人知見康成

  歐春

  立開墾永耕埔園契人

  袖仔

  (四七)

  立給墾盡賣契吞霄社白番加蒲、糸美干兄弟份下有山埔薗田仔一所,土名坐落加東後窩口,東至坑溝為界,西至嶺頂分水為界,南至柳樹窩口溝墘小路為界,北至橫窩加巳活園毗連石記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配納加蒲大租粟二斗。今因乏銀別置,托中引就漢人余阿春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價銀一十七員半正。即日同中交訖;其山埔、田薗、竹木等即付余阿春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加蒲兄弟子孫等永不得言添言贖取找增租滋事。保此山埔田薗果係加蒲兄弟份下物業,與別番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如有典掛不明等情,係加蒲兄弟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墾盡賣契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收過契面銀足訖,再照。

  再批明:西北俱至加巳九活園毗連為界,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九月日。

  加巳九活

  中人

  陳文養

  代筆人陳建箕

  在場見打馬轄

  加蒲

  立給墾盡賣契吞霄社番

  糸美干

  (四八)

  立開墾永耕學番水裏社大宇澤,有承祖父遺下荒埔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新莊仔莊挑龜仔埒,每年配納大租粟四斗一升五合。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自己園為界,北至張家園為界,南至張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園一埒抽出半埒,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新莊仔莊張媽從出首耕墾,三面議定備出價佛銀十二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埔隨即明踏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成業,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開墾,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保此荒埔係是大宇澤物業,與社內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澤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開墾永耕字內佛面銀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人侯志大

  為中人□□□

  在場知見王永祥

  立開墾永耕字番大宇澤

  (四九)

  立典永耕田契字人吞霄社番張武葛、杞蚋,男李福,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南勢湖南畔,東至溝田,西至馬嘮于園,南至溝,北至溪,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並帶埤圳水源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奏用,愿將此業出典永耕,先問房親族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黃壽出首承買永耕,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永耕價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並坡源水圳同中見通土踏明界址,交付典主起耕招佃,永為己業,每年帶納大租榖五斗正。保此業田係武葛自己承父之業,與房族叔姪無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來歷不明滋事;如有情幣,係武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日後與及子孫斷不敢找贖之理,決無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永耕田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批明:交過契面銀二十大員正收訖,再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在場見人加蒲貓嘮于(戳記)

  為中人林阿田

  老仔巳

  男李福

  立典永耕田契字吞霄社番張武葛

  杞蚋

  依口代筆人詹如山

  (五○)

  立給墾批字雷裏社番原龍,有承祖父遺下荒埔地一所,坐落加蚋仔莊咱己吧弄,東至楊家園為界,西至番陞仔園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楊伍福園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乏銀別置,先盡問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楊焙官出首承墾,時三面言定埔園底銀三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訖;荒埔隨照界踏明,交付楊焙官前來自備工本,開闢成園,永遠掌管為己業,招佃收稅,不敢阻擋。其荒埔屢被洪水沖溢,浮沈未定,不敢按甲納租,歷年配納口糧粟一斗正。自此一給千休,永斷蔓藤,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等情。保此荒埔係龍承祖父遺業,與別番人等無干涉,亦無欠他人不明為礙;如有此情,龍一力抵擋,不干焙官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埔底銀三百大員正完足,訖,照。

  道光元年六月日。

  作中番媽喜

  代書番潘大陞

  知見母親金娘

  在場番土目□□□

  立給墾批字雷裏社番原龍

  (五一)

  立招開墾永耕契字宛裏社番加浦土、明仔,同姪六仔、加朥希、大宇等,有承祖父遺下田埔,坐落土名吞霄南勢湖圓山仔下田埔二處,東至山排為界,西至大溪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黃純三頭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大溪坡圳水灌蔭充足。西南勢又田埔一處,東至張平官園為界,西至高山崁頂為界;四至界址經同業土面踏分明為界;原帶泉水並大溪坡圳水灌蔭充足。今因乏銀力開闢耕作,加浦土、明仔兄弟侄商議,情愿將二處田埔出墾,先問社內番房親伯叔兄弟姪等俱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招得漢人馬德煌出首承墾,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墾底銀二百一十五大員正。其銀憑中經同土目加浦土、明仔、六仔親手收領足訖,並無短少分文,亦無債貨准折等情;其田埔隨即踏付與馬德煌前去墾耕掌管。遞年早季二處大租粟共三石正,永為定例,日後加浦土、明仔兄弟子孫永不得言加租等情。保此業係加浦土、明仔兄弟之業,與別番親寸土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倘有來歷不明,係加浦土、明仔兄弟姪出首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招墾永耕契字共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墾底契字銀二百一十五元足訖,批照。

  再批明:每年大租二石,係加浦土、明仔二人均分,各出完單付佃執照。

  又再批明:西南勢田埔一分,東至張平官田為界,西至高崁頂為界,南至張平官田為界;北至張平官田為界;四至界址立批明白,再照。

  道光二年正月日。

  在場大土目□□□

  為中張天助

  依口代筆阿六

  知見佛抵

  在場傌朥尉

  立招開墾永耕字番加浦土

  明仔

  姪六仔

  加朥希

  大宇

  虎豹釐

  (五二)

  立招墾永耕字吞霄社番老仔巳南仔勿,承祖父遺下有山坑荒埔一處,坐落土名柳樹窩西〈犀刂〉牛窩口,東至山嶺為界,西至溪口車路為界,南至山嶺為界,北至半排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泉水圳灌溉。今因自己無工力不能墾闢,先問社內番親叔姪兄弟等俱各不就,外托中招到漢人曾達秀出首承領,自備牛隻、伙食、農椇等項前去墾闢,當日三面言斷時值埔底佛銀十一員正。其坑埔原約係三年開荒,壬午年冬起,至乙酉年冬止,及後遞年供納大租粟二斗正。即日,秀備出埔底佛銀十一大員正,憑中交與番己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情弊;其荒埔同中經通土到處踏明四至界址明白,隨付秀前去掌管,墾闢成田,任從耕作,另行出贌收租,永為己業。保此荒埔委係己承祖父之物業,與社內番親叔姪兄弟等俱各無涉,亦無上手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及後番親子孫再不敢言增,亦不得言贖言找等情;如有等情,係巳一力抵擋,不干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墾永耕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埔底佛銀一十一大員正足訖,照。再批明:北畔界址開築車路為界,再照。

  道光二年十月日。

  何如山

  說合中人

  李玉遠

  在場人□□□

  知見人□□□

  代書人劉元達

  立招墾永耕字番老仔巳南仔勿

  (五三)

  立給墾契字竹塹社番廖阿財,先年承祖父遺下有土牛墩外一帶青山,任番招墾。今因乏銀應用,踏出一處,坐落土名照坑莊,東至縱曠為界,西至大龍崗天水流內為界,南至大崗頂天水流內為界,北至大崗頂天水流內為界;四至界址當日同場面踏分明。今因招得漢人彭登貴前來出首承墾,備出時值山埔價銀八大員正,色現交財親收足訖;隨即踏明此業界址,交付彭登貴前去掌管,開闢耕種納課,永為己業。年配大租錢三百文,每年應納清楚,給出完單付照。保此業係財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番及房親伯叔兄弟無涉,亦無重墾典當他人為礙;倘有番人阻擋等弊,係財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後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契字一紙,付執永為照

  即日批明:財親收到此墾契字內佛銀八大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四年(甲申歲)八月日。

  在場代筆人陳河有

  立給墾契字竹塹社番廖阿財

  (五四)

  立招轉約字社寮社番馬下六班頭,承父管下有荒埔地一塊,坐落土名社寮角莊前北勢崁下,四至界址原有前約載明。茲因自己無工,不能開闢,先年招得漢人曾任俊兄出首前來承贌。即日憑通土之面言定,其埔自贌之後,任俊前去開闢耕種,架造房屋,栽種竹木等項。當日言定其埔架造之後,俊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大員正,永為定例,日後不敢爭多減少。茲因馬下六乏銀應用,向得俊手內收過佛面銀三員六皮正,即日言定其約內地租將銀利對銷,日後二人不得反悔。此係兩愿,今欲有憑,立招轉約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道光乙酉五年,馬下六又乏銀緊用,向俊兄偕來銀四員四毫正,其遞年每員銀利照社規清算,立批,再照。

  道光(乙酉)五年正月日。

  場見□□□

  代筆□□□

  立轉約字番馬下六班頭

  (五五)

  立招開墾荒埔永耕並典田租銀字番賴沙瀝大完、馬下六古乃四老,承祖父遺管九房厝莊頭自開水田毗連三處,又帶荒埔厝字地基一塊,東至小路止,西至牛路崁面止,南至車路大崁直尾止,北至大田崁直透止。又一處過坑北片,東至劉家田止,西、南俱係坑底圳止,北至崁眉直透坑底圳止,又帶東路南片田兩坵。其各處界址分明,原帶圳水足蔭,遞年計共額租榖八石。今因乏銀應用,愿將此田並埔帶租俱一出墾與人,經通向到嚴辛北頭家出首承墾。當日經通三面議定北手內備出埔底銀五十大元正,又備出典田租銀八十大元正,又備出無利磧底銀三十大元正,俱一經通面交番主收訖;其田沿界並荒埔厝字地基,俱一踏交付予北頭家前去自備工本、農器等項,開闢成田,掌管永耕。

  即日經通三面言明,其田租少銀多,無所依例,番主不敢異言,愿將此田埔俱一交於北頭家永遠管業。保此業委係賴沙瀝等承管之業,與別番無涉,亦無上手來歷不明;倘有不明,係番主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中間實銀實契,並無債貨准折。此係人番甘愿,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招開墾荒埔永耕並典田租字二紙,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番主實收到字內埔底銀五十大元正,又收到典田租銀八十大元正,又收到無利磧底銀三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賴沙瀝大完、馬下六古乃乏銀不敷,經通又向到嚴辛北頭家手內借過佛銀母二十五大元正,經通面交番主收訖,每元每年貼利榖照社規依行,所批是實,照。

  道光(丁酉)五年十月日。

  立招開墾荒埔永耕收過典田租埔底銀字番賴沙瀝大完

  說合中人林石母

  在場知見打歪四老

  馬下六古乃四老

  代筆社記

  光緒十四年十月批明:番主賴沙瀝大完、馬下六古乃四老同中前來,向到郭福手內盡根找洗田價銀三十五大元正,經中面交番主收訖,後日不敢將此業生端之事。此係一退千休,寸土不留,二比甘愿,所批是實,批照。

  批筆社記

  (五六)

  立給墾單字阿里史社番大滲毛,有承父遺下荒埔一所,址在旱溪莊東北勢,土名沙歷巴來,東至茅格群乃園為界,西至番仔溝為界,南至溝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工本開園,托中招與漢人林風出首承墾永耕,開闢成園,當日憑通事三面言定時值埔底價銀三十大員正。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荒埔界址,交付風掌管永耕,日後子孫永無取贖,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埔滲毛承父物業,與別社番無涉,亦無重張墾字典借他人財物。若上手來歷不明,滲毛等一力抵擋,不干林風之事。此是番漢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反悔,口說無憑,立給墾單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道光六年十月日。

  依口代筆蔡和成

  在場知見通事

  立給墾單字阿里史社番大滲毛

  (五七)

  立招永耕字阿里史番阿仁馬下六,有承祖父遺下埔園一所,坐址在軍工寮莊外西勢,東至葉家園岸,西至張家園岸,南至斗肉打來園,北至後那阿六萬園岸為界;各四至明白為界。遞年帶納園租粟一斗正,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應用,托土目招得賴妹官前來出首承受永耕,當日土目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六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土目交收足訖;其園自丙戌年春起,交付與銀主前去永耕,掌管為業。一立千休,日後不敢討貼等事。保此園係阿仁馬下六承祖父遺下物業,與他番無干,此園亦無重典重贌他人財物等情;如有等情,係阿仁馬下六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永耕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憑土目收過契內銀六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陳聞一

  在場為中土目□□□

  知見番男群那

  立招永耕字阿里史番阿仁馬下六

  (五八)

  立招墾闢荒埔字山頂茅■〈口武〉噠社番阿沐打不亦,同婿四老香高,承祖遺管有荒埔一小處,坐土社寮社背,東至後那大完埔止,西、南自己老田止,北阿沐瓜爹田止;四至分明。今因自己無力,不能自開,前來招得漢人曾清岳頭家出首承墾,開闢成田。即日經通土三面言定,其埔遞年應納租錢三百文;其租永為定例,日後其租不得加減等情。此係人番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招墾闢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向得清岳手內隨借來佛面銀一大元正。其銀當社言定,遞年每員照社規貼利榖二斗正。其銀母利係納埔租內照算扣清,立批,再照。

  道光(丁亥)七年九月日。

  場見□□□

  代筆□□□

  立招墾闢荒埔字番阿沐打不亦

  同婿四老番高

  道光(庚子)二十年正月二十日批明:番主阿沐打不亦,同婿四老香高前來,向到原墾主曾三盛頭家手內,二人面會庚子春以上地租,經前每年現納清白,即日向得三盛頭家手內典收過地租銀二大元正,即將地租以抵銀利之需。茲因阿沐同婿香高銀不敷用,再向到原墾主如借過母銀二大元,每元每年貼利榖二斗,贖租之日,到社清算,批照。

  (五九)

  立給山排窩坪草地竹塹社墾土衛壽、衛宗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排窩坪草地一所,土名五份埔,東至大山頂背透大窩尾橫過左邊,透至伯公廟前小路,透上右邊至大窩崁為界,西至生自己與黃龍、張某、張某四人毗連界址為界,南至戲棚地石右邊山排並帶堀頭窩山左邊崗崀,直透山頂毗連為界;北至生自己屋背窩口山排遊早壢底,直透至排坪小崗崀橫過至窩楣直透至大山頂背窩尾橫透相連為界。並帶界內山窩排坪一帶樹木及菅草等項,即日同中見人等面踏分明。今因地方曠闊,自己不能墾種,情愿托中引送與開旺兄弟出首承墾,種作掌管,當日三面言定山排窩坪草地等共議出得地底價銀四十二元正。其銀色現同中面交宗、壽兄弟親收足訖保此山排窩坪草地等係宗、壽兄弟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番人等無涉,亦無重給為礙,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係宗兄弟一力抵擋。自給之後,照給字內界址,即交旺兄弟永遠掌管,墾種為業。每年應納山租銅錢二百,永為定例。此係二比兩相甘愿,立給山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給字內地價銀四十二元正足訖,照。

  又批明:此山埔界內有林瑞伸祖墳一穴,經父給出山批一紙,週園二丈為界外,仍歸佃人墾種,批照。

  道光己丑九年九月日。

  在場見周阿藏

  說合中李吟福

  的筆弟林安

  捷宗

  立給山排窩坪草地竹塹社墾戶衛法壽

  林安

  (六○)

  立給墾批字小圭籠社白番鄭進興,有承祖父遺下山一小段,址在老梅山西畔,東至崙頂反水,西至陰溝,南至無尾崙,北至潘家園頭;四至界址面踏明白為界。今因遠社不能自墾,將此山園招給與誠實僕佃朱懷清出首承給,當日同中三面議值山埔佛銀三大圓正。即日銀、墾兩相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隨踏界址,付佃人起蓋茅屋,栽種雜子五榖。如有開築水圳,耕成水田者,按甲完的大租;如無開成水田,係是山埔,無納租課。保此山埔明係興承祖父遺業,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給他人為礙,並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興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內佛銀三大圓足訖,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

  代筆許如

  中人盧粒

  在場見白番萬

  立給墾批字白番鄭進興

  (六一)

  同立給開墾永耕契字日北社番烏蚋那汝、加仔希末流等,各有承祖父遺下應分埔園一小坵,並帶荒埔一所,以及竹仔林曠地俱各等項在內,坐落土名下社岭莊,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溪為界,北至韋阿賢田埔為界,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自己等無力墾耕,蚋等相議,愿將此埔園及荒埔等項出墾永耕,先問社中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招得漢人郭志官出首承墾永耕,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埔園及荒埔地底佛番銀二十大員正。銀、墾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埔園荒埔以及竹林、曠地等項,隨即同中見踏明四至界址,交付志官前去自備工本,開築埤圳水道,通流墾闢成田耕種,永為己業。其竹林、曠地等項任聽起蓋,不敢阻擋,約年配納私租榖四斗,永為定例。保此埔園及荒埔等項係是蚋等各有承祖父物業,與叔兄弟姪無涉,亦無重張典給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弊,蚋等出首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自給永耕墾契後,日後子孫認租不認業,永斷葛藤,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等情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開墾永耕契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墾契內佛番銀二十大員正足,照。

  又批明:年配納私租榖四斗,當場同中土目、業戶等酌議,係烏蚋取收二斗,租單認茅仔私記;加仔希未流取收二斗,租單約無私記,認社中官戳代記。日後子孫各有照約取收,不得混爭,批是定照。

  道光十一年九月日。

  代筆陳啟明

  在土目為中加己擺手

  知蓋天賜

  見屯首

  烏蚋那汝

  給開墾永耕契日北社番

  加仔希末流

  (六二)

  立再墾字山頂加勞佛社番打必里打歪,有承祖父遺管石埔一塊,坐土名土牛下,東北至小圳止,西至自己田止,南至石磊止;四至界址分明。前於嘉慶二十三年,贌於漢人蕭阿秀兄承墾,即將石埔隨前墾沿界,踏交付於秀兄自備工本,墾闢成業,架造房屋居住。即日秀兄備出埔底銀一十五大員正,當社面交打必里打歪親收足訖,議定遞年永納墾內租榖一石正,不得拖欠。此係番甘人愿,無相迫勒,口恐無憑,立再墾石埔字合約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打必里打歪實收到墾內埔底銀一十五大員正足訖,批照。

  即日又批明:打必里又向秀兄手內借過銀母五大員正,遞年每員銀母貼利榖二斗正,立批照。

  道光十二年(壬辰)十月日。

  社丁□□□

  在場□□□

  代筆□□□

  立再墾字番打必里打歪

  (六三)

  立招開墾永耕字黃竹坑社番苗秀,有隘口應份荒埔一所,址在牛角坑口,東至林招耕園為界,西至橫車路為界,南至陳萬樣熟園為界,北至岸,至林國耕園為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逐年十月配納大租榖二斗正,折錢二百文。今因墾耕不及,已先問番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招與漢人林志誠官出首承墾,三面言議定著下埔底佛面銀十六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埔一所,隨即盡界踏明,付與銀主前去掌管,任從開建田園,永佃耕作,日後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埔園係秀等隘口份之額,與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墾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秀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招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開墾字內佛面銀十六員正,已收足訖,再照。

  道光十四年八月八日。

  為中人陳萬祿

  知見人□□□

  代筆人邱峰泰

  立招開墾永耕字番苗秀

  (六四)

  立招開墾收過埔底銀並胎典埔租字社寮社番馬下六郡乃,自有承管荒埔一處,土名火燒坪,東至馬下六學老埔園為界,西至詹阿榮山坎為界,南至大山路為界,北至坎面為界;四至界址踏看分明。今因離社遠涉,自己不能種作,前來向得漢佃徐盛貴兄手內收過埔底銀十大元正;即將此埔交貴兄前去備出工本闢成。即日馬下六乏銀費用,又向貴兄手內再借過銀十大元正,愿將遞年議的埔租一石正,收抵為利。自乙未年起,嗣後馬下六有銀交還,租榖交還,自收其埔。任憑貴兄永遠耕種;倘欲別創,任其退回工本,馬下六不敢比架風影,藉口向贖等情。此係二比甘愿,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字二紙,各執一紙付照。

  批明:即日實收到字內埔底銀十大元,又收胎典埔租銀十大元,共二十元正,所批是實。

  再批明:年冬有收時,遞年議納出錢二百文,交馬下六收納,批照。

  道光十四年八月日。

  在場依口代筆潘榮宗

  立招開墾字番□□□

  (六五)

  立給永耕山埔田園賣盡根契字吞霄社番虎豹釐朥夷、打馬轄、烏納貓朥干、莫思聰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埔田園一所,坐落校力林瓦磘坑,東至山頂分水外為界,西至半牌消水溝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雙坑口中心崙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自己欠力墾耕,情愿將此業出墾,先盡問社中番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鄭騰芳官出首承墾,即日同中交收過價銀六十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色九交收足訖;其山埔田園照界踏付銀主前去築坡開圳,墾闢成田,歷年六月配納虎豹釐口糧租二斗,烏蚋貓朥干口糧租五斗,永遠定例,不得加減。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虎等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情弊。保此業係虎等共承祖業,與社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虎等合共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耕山埔田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實收過埔底價銀六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郭振卿

  在場□□□

  知見烏蚋巴蚋

  為中張明生

  打馬轄

  虎豹釐朥夷

  立給永耕開墾山埔田園契吞霄社番

  烏蚋貓朥干

  莫思聰

  (六六)

  立轉約永耕旱埔字社寮番白土馬下六,有承祖父遺下火燒坪荒埔一處,東至馬下六學老埔為界,西至茅格界且為界,南至崁為界,北至二坪山崁為界;四至界址分明。情因馬下六乏力開闢,經通土書給墾約,招得漢佃張清德兄弟出首承墾永耕,佃人備出埔底銀三大員正足訖。復經通土甲立約,將旱荒埔仍交德管業,三面言定每年八月期,佃人備出大租錢四百文正,永遠定例。保此旱埔委係馬下六承祖父遺管之業,與別番無涉,並無重張掛礙他人財物,亦無來歷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係番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若佃人大租錢逐年供納清款,馬下六永不敢另招別佃;倘佃人埔有種作,缺欠租錢,任從番主另招別佃;若遇年辰荒旱,無種失收,番主不得固執討租;抑或佃人日後要回籍別創,任其退回工本,六不敢異言阻止。此係人番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轉約永耕旱埔字一紙合約,分執為照。

  即日批明:馬下六又向德頭家手內收過無利埔底銀三大員正領訖,批照。

  又批明:丁酉年,番主再向原佃張清德供過佛銀四大元,限四全年,若無銀還,將此租錢抵消,日後子孫不得言贖言找,取批是實,立批。

  道光(丙申)十六年十月日。

  在場社丁□□□

  知見□□□

  代筆人□□□

  轉約永耕旱埔字土官馬下六古乃

  (六七)

  立招贌永耕磧底銀字人陳淼,今同向得崎仔下社番阿巴毛干自有承管山埔園,坐土名在陂頭山上茅坪倒吊嶺贌,四至界址在墾契分明,遞年額租榖的銀一元正。即日當社經土甲三面言定,愿將此山埔園付交銀主贌耕收管,淼備出無利磧底銀一十五大元正,交收足訖。其議先納後耕;倘遇租銀不清,任從埔主另招佃;如無欠租,不敢另招別佃。此係人番二比甘愿,倘有來歷不明,係番主一力抵擋,不干耕人之事。口恐無憑,立招贌永耕磧底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陳淼備出字內無利磧底銀一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字內生借過佛銀二大元正,言定每月每元愿貼利錢三分,批照。

  道光十六年(歲次丙申)六月日。

  在場代筆潘明忠

  同夫阿威大完

  立招贌永耕磧底銀字阿巴毛干

  (六八)

  立招贌荒山字社寮社白番大完打包,今有承祖父遺下自己有荒山一處,土名仙堂坪馬安凹,東至坎頭為界,西至坑尾直透口鄧姓田為界,南至仙堂坪坎為界,北至火燒坪坎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自己無力經管,招得漢人管光祖頭家自備工本伙食,其荒山任光祖兄墾開栽種竹木、果樹,架造房屋等項。當日三面言定,其荒山自丁酉冬起,至甲辰冬止,限滿之日,其荒埔山每年應納租榖三斗正。當日又備出磧地佛銀四大元正,交與大完清收足訖。自贌之後,交於光祖頭家永遠掌管,番主不敢另贌他人等情。此係大完承祖父之業,並無包贌他番之業,亦無別贌與人,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不干光祖兄之事,係大完一力抵擋。此係人番甘愿,今欲有憑,立招贌荒山字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當日批明:其界址內仙堂坪有小坑,直透至鄧姓田口為界。又火燒坪有小坑,透坎頭為界,批照。

  道光(丁酉)十七年七月日。

  依口代筆劉公命

  在場見□□□

  邱雙興母

  阿歪四老

  茅格斤丹

  立招贌荒山字社寮社番大完打包

  (六九)

  立招贌開墾字人黃天水,今來向得茅烏噠加六社馬六千大完同婿打必裏阿目承宜遺下有荒山一處,坐落土名食水窠尾,東至馬六千老田石崁為界,西至七分崁唇為界,南至大完四老小圳為界,北至打歪孝燕小坑為界;各有四至界址分明。當日三面經通土甲言定,千收到埔底一十八大元正,當日交收足訖。水自備工本伙食,開闢成田,園埔任從栽種竹木、果樹等項,目不得另招別佃滋事。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係番主一力抵擋,不干承人之事。此係二比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贌開墾合同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千實收到埔底銀一十八大員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水倘日後別創,退回工本伙食資費,番主不得阻擋,批照。

  又再批明:此界內任從天水修種,番主不敢阻擋,是實,照。

  道光(戊戌)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林佛國

  在場□□□

  胞叔知見□□□

  在場見同婿打必裏阿目

  立招贌開墾字番馬六干大完

  (七○)

  同立開墾字人東螺西堡眉裏社番巴難胡、水生大怡得意、雪加成等眾番,有曠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在茄苳腳莊西勢車路墘,東至茄苳腳莊為界,西至大圳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眾番園為界。因春雨淋濟,車路汎湳,牛車以及行人往來甚是艱難,眾番無暇裨補。至道光十九年間,與茄苳腳莊漢人王喝官修築成路,無致如前汎湳,工資費用甚多,是以眾番念及王喝官勤勞功力甚大,所有車路邊曠地一埒,眾番等願將此曠地給付與王喝開墾為田,永為己業,以報勤勞之功。今已成田,同眾番約自道光十九年起,帶納番租銀二元,抽出一元以為天上聖母,又一元以為福德爺演戲費用。保此田係是眾番公地,與別漢人無干,同立開墾字付與王喝官管種以為己業,日後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開墾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九年月日。

  代書傅快仔

  江知蚋

  泰第兄

  立同開墾眉裏社番

  水生大怡

  雪加成

  (七一)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有明買過妻舅潘慶秀、潘金遵熟耕水田一所,坐貫土名在頂店鐵砧山腳過大圳下,東至大圳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帶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納大甲西社番私租粟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田退耕,先盡問房親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鄭玉磬官出首承耕,當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員正。其銀、契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遂即將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給千休,價足契清,釐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等語。保此田係釐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釐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耕契字一紙,並繳李紅贖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東明哲

  為中人郭志成

  在場妻舅潘慶秀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

  (七二)

  立杜賣盡根埔園契字吞霄社番加蒲蚋女、古老烏踏,承祖父遺下有埔園一處,坐落土名圳頭內大路南片檨仔樹腳,東至大溝透溪為界,西至陳家毗連園學透南溪透北車路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並帶園壆、竹木等項,每年配納口糧租粟四斗正。今因乏銀應用,愿將此處埔園杜賣,先問番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賣與漢人歐軟官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埔園價銀三十七大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收訖,並無短少等情;此埔園即交付買過手耕管,永為伊業。保此業明係加蒲、古老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係賣主一力抵擋。此業一賣永斷,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找洗等情。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一紙,並帶上手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親收過杜賣盡根園契內價銀三十七大元正足訖,批照。

  道光(甲辰)二十四年十月日。

  知見六觀

  在場通事□□□

  說合中張虎把釐

  依口代筆古才連

  加蒲蚋女

  立杜賣盡根埔園契字吞霄社番

  古老烏踏

  同男釐生

  (七三)

  立給墾永耕字人大肚中北社番阿媽九,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處,坐落井仔頭莊後,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尖尾為界,北至林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清楚。今因乏銀費用,欲將此埔地出墾,外托中出依口人向與井仔頭莊林水出首承墾,三面議言墾底銀一員,逐年配大租銀四十文。同中銀、字兩相交收;其埔地即踏界址,交付墾耕佃人開耕成業,永遠耕作。此係甘愿,立給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永耕字內銀一員正,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月日。

  依口人林成

  給墾永耕字人阿媽九

  代筆人陳作中

  (七四)

  同立永耕開墾字里腦社化番那眉奪枝來、阿八奪枝來等,有承父遺下沙壓之埔地一段,坐落土名址在冬瓜山莊■〈徙,阝代彳〉門頭番仔陂堵,東至劉壽,西至李家亮,南至武歹並水溝,北至八寶李家亮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缺乏工本開闢,情愿將此沙壓埔地與人開闢永耕,得些粟石、銀兩,以為饔飧之資。爰是托中招得漢人楊生官前來開墾永耕,當日三面議定時值沙壓地價早粟九十九石,又佛銀二十六大員正。其早粟並佛銀即日量明交收足訖;而沙壓之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楊生官前去掌管,費用工本開闢耕作。後日若開闢成日,任從楊生官報陞給單,收租納課,永為己業,那眉奪枝來等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業明係那眉奪枝來等承父之業,與親疏番丁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壓交加不明等弊;倘或有此等弊,那眉奪枝來等務宜出首抵當,支理明白,不干楊生之事。此沙壓埔地一永耕千休,割藤永斷,四至界址內寸土不留,後日雖價值千金,那看奪枝來等以及子孫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抑勒,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同立永耕開墾字帶手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那眉奪枝來、阿八奪枝來等親收過永耕開墾字內沙壓地價旱粟九十九石,又收過佛銀二十六大員正足訖,再照。

  咸豐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俞傳芳

  荖往比蘭

  為中人番耆

  楚目果光

  林德

  在場知見人管社

  陳順

  芥埒

  打立楚目

  胞兄宛■〈口女〉

  在場知見

  長男■〈口六〉乃

  沙那萬打吉

  那眉奪枝來

  同立永耕開墾字里腦社化番

  阿八奪枝來

  (七五)

  立招佃永耕字西勢抵美簡社番加丁緣,有承祖父遺下本社東畔水田一段,東至彩屘杜允,西至自田,南至武里學社,北至水溝。又乙段,東至水溝,西至彩屘,南至加祿;北至杜允。又一段,東至杜允阿且加祿,西至荷包臭人武里,南至貓英自田,北至彩屘舍一自田。以上共田一甲九分二釐一毫零,係是明丈,四至界址明白,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該田前年浸水淹壓,無力改墾成業,於是先儘番眾人等不欲承墾,外托□□□□□社遵照加留餘埔之例,招得漢佃黃協和出首承墾永耕。當日同土目人等議定佃人備出地底銀四百六十大員正,即日同中見、人番等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清楚,交付黃協和前去改墾掌管,報官陞科,給領丈單,每甲配納本社口糧一石,永遠耕種。自此招佃永耕,葛藤已斷,四至內無論湳溝水窟,任從填闢耕種,寸土不留,日後價值數倍,丁及子子孫孫終不敢找贖翻異,生端滋事。保此田地委係丁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借貸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丁甘愿一肩挑盡,不干永佃之事。此係遵例招佃永耕,番、漢二比兩愿,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依口代書合立招佃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土目中見親收過字內地底銀四百六十大元足訖,是實,再照,行。

  咸豐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從謙

  為中人社黃甘露

  公見人黃通事

  場見□□□

  立招佃永耕字西勢抵美簡社番加丁

  (七六)

  立永耕字感恩社番媽愿愛奪、安生愛奪等,承祖父遺下應分番丁水田三處,土名一處在本社前碑口,東至大宇罵田界,西至愛箸高甲田界,南至溝界;北至再生田界。又一處田在社口莊前三址,東至埤溝界,西至高甲田界,南至高甲田界;北至紀家田界。又一處田在芋蓁圳下,東至大宇拔田界,西至圳界;南至楊家田界;北至阿萬斗田界。以上三處田,各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本業大租粟二斗正,各配埤水通流灌溉。今因無力自耕,又兼見銀別置,愿將此田出贌別人耕作,先問番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就與漢人楊水信官前來承受,永為耕作,時三面議值磧地佛銀六百四十四大員。即日同中交收足訖;田三處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永為耕作,奪等日後子孫不得再言貼贖洗找等情。保此田係是奪承祖父物業,與別番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奪等自當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六百四十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年十月日。

  代筆並為中人蒲文舉

  在場母親搭姨大耳

  媽愿愛奪

  立永耕字感恩社番

  安生愛奪

  (七七)

  立絕賣盡根契字貓盂社番叢明生,有承祖父遺下山埔園三段,坐落土名在宛裏坑內柴牛欄口坑溝。西畔一段,東至坑溝底為界,西至山腳透湖仔底對直為界,南至溝底為界;北至溝底為界。又東畔一段,東至溝底為界,西至溝底為界,南至雙洽水為界,北至山腳為界。又北畔山埔地一段,東至半山為界,西至溝底為界,南至溝底為界,北至小湖水流為界。共三段,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愿將園出賣,先問房親叔姪兄弟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呂達官出首承買,時憑中三面議定出得依時價佛面銀三十大元正。即日同中立契,其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埔園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耕作,出贌收租,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埔園係是明承祖父明買物業,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明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以及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言找。此乃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絕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計共四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面銀三十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歷年配納番租粟三斗正足,又照。

  咸豐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兒林壽

  為中人陳和興

  在場人林青山

  立絕賣盡根契字貓盂社番叢明生

  (七八)

  立開墾契字人東螺社番論未說,有承祖父建置荒地一所,坐落在番仔寮東勢苦苓腳莊前埔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憑石釘為界。今因乏銀使用,情愿將此埔踏明,托中招到苦苓腳莊陳萬得官出手承墾,同中三面言議時出佛銀十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任從開築成功,年配納番租銀一角,逐年給單完納,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埔係論未說承祖父建置,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如有之,論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開墾契字內銀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同治六年十月日。

  代書人王青雲

  為中人劉成

  立開墾契字人東螺社番論未說

  (七九)

  立墾契字人黃天肥,有管過荒埔三段:其第一段,東至黃接茅埔界,西至黃龍貴園界,南至黃龍貴園界,北至黃柱並螺園界;坐落土名北吉莊外中灘。其第二段,東至山界,西至坑界,南至黃龍貴園界,北至黃得祿園界;坐落土名九林腳。其第三段,東至山界,西至坑崁界,南至坑崁界,北至黃龍貴園界;坐落土名蒿坑口。其四至界址,各段俱明白。今因佃人黃達理耕力有餘,爰是托中向墾,三面言議時備墾底銀二大員正,明約逐年應納口糧粟一石。其銀即日收過;其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理掌管開耕為己業,日後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劉禎祥

  為中人黃南斗

  立墾契字黃天肥

  (八○)

  立開墾永耕字人蔡中庸,有承故弟光欽三生母感恩社番涼仔三遺下自己應份埔園一所,坐落土名址在場厝寮莊西畔,東至許沛源園為界,西至許沛源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埔園出盡根與人永耕,先儘問諸社番以及房親伯叔兄弟姪等皆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楊厝寮莊黃念、黃媽團、黃論、黃土丁等前來出首永耕,時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得永耕價佛銀三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將此埔園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耕為業。每年配納大租榖一斗,給完單為憑。自此永耕兩愿,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埔園係庸三子柏三接光欽三禋嗣,明係故弟光欽三生母涼仔三應得物業,與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借項為礙,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來歷不明等情滋事,該庸父子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永耕字一紙,並繳上手招贌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三十二大元正足訖,具批明存照。

  再批明:此埔園念得其半,論、團、丁等得其半,具批明,再照。

  光緒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鄭有聲

  為中人蔣士居

  在場知見感恩社通事□□□

  蔡中庸

  立開墾永耕字

  蔡柏三

  (八一)

  立永耕找洗園契字番萬歷佃,有承祖父埔園一坵,址在土地公埔,東至陳皆得園為界,西至吳吉春園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自己園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歷年配帶納大租一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至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吳厝莊漢人王悟官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議時值園價銀八大員正。其銀交收足訖;其園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係是番萬歷佃承祖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萬歷佃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永耕找洗園契字一紙,今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契內佛頭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添月

  為中人許加齊

  立永耕找洗園契字萬歷佃

  (八二)

  立給開墾永耕契字大甲新社番婦乃秀海生,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並埔園一所,址在頂店飯店仔浚北畔,東至車路為界,又帶南勢田一埒,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石墩為界,又帶連石墩下田四埒,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原帶大安溪埤圳水通流灌足。今因自己乏力開闢,愿將此田園給出與人開墾永耕,先問盡番親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大甲街黃嚴官出首承墾,當場三面議定實出開墾永耕時價佛面銀二百五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此一所田園,踏明界址,交付黃嚴官前去掌管,贌佃收租,永為己業,逐年配納大租榖一斗正。自此一墾千休,葛藤永斷,日後乃秀海生及子孫等永不敢言及找贌添貼生端滋事。保此田園係乃秀海生承祖父之業,與別番親等無干,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及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等情為礙;如有是情,乃秀海生自應出首抵擋,不干承墾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墾永耕契墾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開墾永耕契字內時價佛面銀二百五十大員正足訖,照。

  批明:郭扁所耕主田園,均係乃秀之業,如要開築水道,任從其便,不得刁難阻擋,又照。

  光緒七年(辛巳歲)十月日。

  代書人郭清臣

  為中人陳隆

  在場□□□

  立給開墾永耕契字大甲新社番婦乃秀海生

  (八三)

  立給墾永耕盡根找洗田契字大甲西社番巧清安四老,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七段,址在北汕莊東畔,東至潘萬壽田,西至巧連技田,南至大溪,北至車路;四至界址俱各面踏分明。原帶大安溪埤泉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配納大租粟五升正,並帶荒埔厝地、禾埕一切在內。今因乏銀別創,愿將此田出墾,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向與陳進出首承墾,三面言定時值給墾田價銀一百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厝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進前去管掌,永為己業。自此一墾,葛藤永斷,寸土不留,日後安以及子孫永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保此業係是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賣過他人,並無上手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安一力抵擋,不干進之事。此係番、漢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永耕盡根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佛銀一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八年八月日。

  代筆人鄭迪徐

  為中人□□□

  知見人□□□

  立給墾永耕盡根田契字大甲西社番巧清安四老

  (八四)

  立永耕字遷善北社番文瑞山悅,有承祖父遺下應份山埔一處,坐落土名本社後北勢溪仔邊,東至水溝界,西至路界,南至溪界,北至東路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自己無力耕作,乏銀費用,愿將此業出賣,內先問社親房戚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竹林莊漢人陳春官前來出首承受,永遠耕作,當時三面議定備出契面銀五十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大租榖四斗,給單存照。其山埔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子孫不敢言及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及找洗貼贖。保此業係是悅承祖父物業,與社內番親伯叔兄弟姪姊妹人在無干;如有為礙不明等情,悅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耕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契面銀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錦仔祿

  為中□□□

  知見□□□

  立永耕字遷善北社番文瑞山悅

  (八五)

  立開墾永耕契字東螺社番豹天居,有承祖父遺下復溪埔園一段,坐落在苦苓腳莊前,東至溪,西至李、陳二家園;南至黃約園;北至來發並騫園。又一段,東、南俱至李家園,西至黃犬園,北至鄭騫、陳乞園。此二段、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愿將此浮復溪埔園托中引就向與頂厝仔莊鄭塗官出省承墾,三面議定時值開墾價銀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永為耕種,年配納番租銀二角正,各成完納付單,不得刁難。保此園居承祖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與交加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居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開墾永耕字內銀五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代筆人許榮宗

  為中人乃賜桂

  知見人母親劉緞

  立開墾永耕東螺社番豹天居

  (八六)

  立給開墾字人二林上堡番社潘仁才,有承祖父朝廷恩賜開墾埔園一坵,土名坐落址在本堡番婆莊北畔,東至圳溝為界,西至大墓口為界,南至消水溝為界,北至埔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每年配納業主潘大租銀五點正。今因招佃開墾永耕,托中引就與同堡竹園莊佃戶陳刑官前來承墾,當場三面言議時值價墾底銀四大員正,庫平二兩八錢。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園係是仁才承祖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自此以後,一賣千休,日後開築成田,按配納地租,載議定規。此係二比兩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永耕字一紙,完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底銀完足,再照。

  業主。

  光緒二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潘朝宗

  為中人潘□觀

  立出開墾永耕字潘仁才

  ·第四節番業戶給墾字

  (一)

  立補給墾批字業主黃燕禮,有先年承買南宵虎茅莊課地一所,坐落土名茄苳溪,其東至翁孟埔為界,西至李家田直透溪為界,南至大路為界,北至管元興圳為界;四至分明。有佃人張綿向前業主薛啟龍給墾耕種,因乾隆五十一年地方擾亂,墾批失落無存,後其子張矍、張聰、張陸、張鍼、張請兄弟等前來到館懇求補給,即伊父原給四至界址,前去自備工本,架造房屋、農器,開闢成田,以供國課。倘三年不開墾,另招別佃,佃人不得異言。歷年耕種雜仔等項,依照例一九五抽的,限早季運至公館,風煽精淨交納,向給完單執照。倘日後開出有大坡圳水,應宜清丈,按甲供租,或日後欲退售回籍別創,須擇誠實後頂,通知業管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補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照,行。

  業主。

  乾隆五年八月日給。

  (二)

  立合約業戶貓霧捒社番投仔、愛箸轆、愛箸仔等,有草地一所,坐落莊北仔,東至溪,北至竹腳下,西至水圳,南至饒若浩田為界;四至分界。於雍正二年十月,給饒盛伯前去開墾水田,盛伯又退於蔡彌偉耕作。至雍正十二年,彌偉又退於張福運承買,經有土官、社主等丈過二回。至於乾隆五年十月,土官、社主同張福運又另清丈過田甲九甲七分實,每甲照莊例納租粟八石滿,共該租粟七十七石六斗滿,無青埔留存,永為定例。業佃二比甘愿,不得異言爭多取少,兩無逼勒,恐口無憑,各立合約一紙執照。

  批明:租粟番自己到莊車運,再照。

  乾隆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在見)□□□

  投仔

  立合約業戶番愛箸轆

  愛箸仔

  (三)

  立招佃業主岸裏社土官敦仔,自己本社馬崗厝後埔地,招得黃禿錫兄前來贌墾犁份一張,配丈五甲,東至番田為界,西至王良田為界,南至徐獻芹田為界,北至岸番埔園為界;四至分明當日即收過埔底銀三十兩,其埔丈明五甲,議定首年每甲納租榖四石,次年納租榖六石,三年納租榖八石,三年以後,每甲八石,永為定例。其租榖要重風乾淨,不得以濕冇抵塘等情。其榖在莊交納,每石照莊例貼車工銀四分五蘆。其租粟蒔早冬,即早冬交納;若插蒔晚冬,俟晚冬完納;年有豐凶,兩無加減。至莊修築坡圳、橋路雜費等項,係佃人自己料理,不干業主之事;倘欲別創及退回內地,必先問明業主,查無拖欠租粟,及承退之人誠實,准其退回犁頭工本銀兩,業主不得異言阻擋。今欲有憑,立招佃批一紙,付為執照。

  乾隆五年五月日。

  代筆通事張達京

  立招佃批業主□□□

  (四)

  立給墾批感恩社業戶蒲氏悅,有埔地一所,坐落橋頭莊。茲招到佃人林元璸自出工本,前來開闢,即日收過犁頭埔底銀三十九兩正,經丈明三甲一分正,遞年每甲大租八石,俱早季颺淨,佃人車運社內交納,不得拖欠。倘日後要退賣別創,先聲明業主,查其誠實之人承頂其田,不得私相授受,亦不得莊中窩匪窩賭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墾批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埔底銀三十九兩完足,再照。

  乾隆九年十月日。

  立給墾批感恩社

  (五)

  立給佃批墾耕字本半線社番業主阿國迭等,承祖遺下有產山帶園厝,地址在烏瓦窖仔莊山,東至崙尾山為界,西至大車路為界,南至黃備觀山為界,北至園蓋雲山為界;四至明白。今因嘓迭不能耕作,情愿將此產山及園厝地托中就與漢人林壽官自立招佃墾耕字執掌,自出工本栽種樹木、竹圍,年帶貼納山租二錢五分正。其山隨付與漢人林壽官永遠己業,管掌耕作,帶納社租,不敢刁難,任從招佃給墾,不敢異言滋事。此山係迭承祖遺下物業,與內外番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迭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掌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墾耕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十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邱朝明

  代書番林志和

  立給佃墾耕字番半線社業主阿嘓迭

  (六)

  立給佃批貓兒掟業主郭朝選,有熟園一所,坐落土名鳳山崎大圳下,東至宗元園畔隔界,南至旱溪,西至樑堀,北至大圳。今有佃人田嘉禎前來給批承耕,即日收過園底銀完足,佃人乃去耕作。議定歷年之租一九五抽分,其租佃人車運業主家中交收;如所約之租不清,將園底聽從業主另招別佃頂耕;如租無欠,日後佃人倘或回唐售賣,亦不得阻擋。此係業佃兩愿,日後不得異言等情,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乾隆十七年十一月日立給佃批。

  (七)

  立給佃批阿束社番業主臺灣霞,即阿麟,因本界內埤仔頭莊前車路下剩有荒埔一處,約二釐零之地。因離社遠涉,難以耕鑿,愿將此埔招與漢人張光箸出首前來承贌為佃,永遠為業。即日收過犁頭銀五大員正;其埔任聽銀主前去開墾耕作,成田之日,每年貼納大租粟四升正,不得少欠。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犁頭單銀五大員正,再照。

  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林情叔

  立給佃批番臺灣霞(即阿麟)

  (八)

  立給墾批人業主瑪珯,今有番佃邱待老原佃墾大浪泵社埔地一所,坐址本厝後,遞年大租納社番明白。佃人自築坡圳,經已陸續開墾,頗成下則田園。因眾番未有請陞報課,本年六月內,蒙分憲夏票差清查,哋珯充當業戶,呈報陞科。蒙憲著弓書承差到處按段明丈,議約水田每甲遞年納大租榖六石,旱田每甲遞年納大租榖五石,旱園每甲遞年納大租榖四石,自本年為始,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剋戈翻丈,加增租榖。茲明丈過○○○分下水田○段,共○○○甲○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榖○○石○斗○升○。合園一段,共○○○甲三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榖一石二斗○升○合,早、晚二季車運到本社聽業主經風搧淨明量,每石早七晚三,交納足數,付業主完納正供,並散給該社番原租雜費等項。倘有別費,業主自當支理,不干佃人之事;而佃人應納大租榖不得少欠升合,如少欠者,即將田園付業主召佃別耕,抵完租課。倘再開坡圳,係佃人自出工本。如欲轉售別創,宜報知業主過佃,不許私相授受,亦不許在莊聚賭窩匪誘番滋事。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給。

  尺〔其戈尺一丈三尺一寸為一戈〕式

  (九)

  立給佃批三重埔莊業主瑪珯,就本莊批給旱園二張七分,年應科納大租課粟照就莊例抽的。東至大港,西至趙盛園、隆君孝港,南至余家園,北至陳浩園為界;批付陳請前去耕作納租,永遠為業。其大租務須晒乾車運到本社,或至港經風搧淨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愿聽業主招佃別耕,不敢阻擋。仍不許在莊窩匪聚賭犯律情弊;倘有不法,任業主合眾指實形跡,公逐出莊,原業另招頂耕,不得異言,各宜安守物業,合給批照。

  業主。

  批明:後來或開水灌築成田,照莊例按甲納租,批照。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給。

  批明:此墾內埔園,東至大港,西至舊竹圍腳,南至汪家園,又竹圍內南亦至汪家竹圍;北至陳誥園。於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榮、基等叔姪乏銀費用,經已折出此業,盡根賣與邵春燕、邵清甘官。茲陳宅墾內尚剩舊竹圍田園一段,其墾單尚留與榮、基等收存,日後邵家要用墾單,榮、基等當即遞出應付閱明取用,不得刁難,不敢妄批,所批是實,再照。

  (一○)

  立給送坡地牛埔墾批字霄裏莊業主黃燕禮,同股夥等,先年承買薛家大莊業大租四至界址,及正供錢糧社課各款,但載契約造冊內註明,歷管無異。其各莊田業俱各田頭築坡,堵水灌■〈氵蔭〉,田業未有大溪泉源圳水通流灌■〈氵蔭〉。茲因霄裏山下新興莊眾佃所有給墾開闢田業既盡,各墾內未曾餘埔築坡牧牛,只有山下莊崁而荒埔一所未有給墾與人,是業主該管之界,內原係赤爍之地,旱埔不能墾闢成田,僅可給眾佃以為築坡牧牛。眾佃吳永輝、吳永岐、徐時偉、張子敏、楊惠初、謝廷松、謝廷玉、何發伯、游榮順、李奕能同莊眾等前來與業主商酌山下莊田業乏水灌■〈氵蔭〉,無坡地可築,亦無牛埔可牧,眾佃備出花紅銀二十四大員正,求業主墾給佃批霄裏山下崁面荒埔四至界址,東至眾佃屋背崁頂路為界,西至社仔背窩透至後寮湖為界,南至官路闕,與業主埔毗連為界,北至往中壢路為界;四至界址踏明,隨即交付眾佃吳永輝等同前去掌管,築坡牧牛。況此埔真旱瘠之地,無論何人倘有向前業主給出墾批字約,不堪照用。其眾佃倘有栽種雜物等項,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此係業佃相依,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送坡地牛埔墾批字一紙,付與眾佃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業主實收到墾批銀二十四大元正足訖,批照。

  業主。

  乾隆三十年正月日立給。

  (一一)

  立招墾字雷朗社番業戶君孝仔,有承祖遺下番口糧埔地一段,坐落大坪林溪中,土名溪中央中州樹林。埔地一所,東至溪頭,西至溪尾,南至大溪,北至溪仔;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眾番口糧無資,無力開墾,議招漢人張直篇前去自備工本伐木墾種,時收過犁頭單銀完足正。即日公同收訖,分給眾番口糧;其溪中州踏付張直篇掌管,永遠為業。議定墾成三年外,所種雜物照例報業戶一九五抽的,或開有成園者,聽業戶丈量甲數,園每甲年納社租三石,以為分撥眾番口糧,不得增多減少。所納租榖分作早、晚二季交納,不得拖欠;倘墾人如要別置,對戶過佃收租,餘任從其便,不敢阻擋。後來恐遭洪水漂流,大租榖存不敢取討。保此溪州埔地係孝承祖遺下物業,與別番無干,亦不敢重招墾贌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孝自一力抵擋,不干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日。

  代筆人李志榮

  立招墾雷朗社番君孝

  (一二)

  立墾佃給批人北投社番業主買奕,有祖遺下鬮分水田一小坵,並帶水分灌溉。內園一坵,南至圳,北至大車路,東至火巴連園,西至朝用田;四至界限明白。因築守隘口,自己不能耕作,今招得漢人陳仕官前來頂耕,時收超開闢埔底辛勞銀三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並園隨踏付佃人管耕,永遠為業,並付起蓋栽插,歷年配納大租粟二斗,永遠定例,付業主車運,不得增多減少。自給之後,永斷葛藤,佃人管耕,世代久遠相承,業主不敢藉端自耕,亦不敢另給他人。倘佃人要回唐,聽其轉遞,業主不得阻擋生端。今欲有憑,合立給批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收起開闢辛勞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四年二月日。

  知見人通土朗

  業戶余啟章

  在場人大巴連

  代筆人黃成業

  中人張安觀

  母大目斗

  番婦蹈投

  立招佃給批番業主買奕

  (一三)

  立給佃批雷朗等番業戶土目東義乃,緣漳和永三莊奉憲清丈,溢出田二百四十七甲零,遭例赴府憲呈請歸番。現蒙恩移廳憲議詳歸番在案。茲永豐莊溢額各佃,經同業戶林成祖與乃等議約,永豐莊埔地原係磽瘠,且成祖同佃人開鑿埤圳工本浩繁,因是酌以每甲田納大租六石,內乃番等收園租三石,業戶林成祖收水租三石,永遠定例;倘業佃頂換,永無增減。茲佃楊切名下溢額田○甲八分八釐二毫八絲,每甲照三石完納,約早、晚二季車運至枋寮館各半完納,不得少欠。此田經憲疊丈,寸土無匿,日後不得藉端再丈。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永耕為照。

  乾隆三十六年月日給。

  番業戶。

  (一四)

  立杜賣契人南崁社業主大頭朗,有承祖遺下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大坪頂坡仔頭,東至崩坡崙車路為界,西至陳家崙分水為界,南至坡頭乃乃車路為界,北至坑仔口車路為界;其四至同中踏勘指定明白。今因欠銀費用,將此草地一所,托中與李從炳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值銀十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草地聽銀主前去用力築坡,開鑿成田,起蓋厝宅,居住耕種,不敢阻擋。每年言約租銀一兩正,日後業主不敢爭多,佃人亦不敢減少。此係二比甘愿,並無重張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業主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保此業日後不敢言及貼贖生端等情,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八年七月日。

  代筆人□□□

  在場人甲頭本屐

  知見中人李宇官

  立杜賣契人南崁社

  (一五)

  立給佃批霄裏業主黃,今有佃人陳盞、邱頭、邱強芝、李君欽前來承墾,課地界內給出埔地一塊,東至邱東進埔尾牛湖堀邊,西至麻園莊人往中莊路,南至中溝自中莊路起算六個工牛為界;北至大驛路為界。自給墾後,付佃前去自用工本開墾耕種。其田埔所種粟頭、雜仔,照例一九五抽的,佃得八五,業得一五,收成運至公館交納,以供國課社租,不得久抗拋荒。若給墾三年後不去耕種納租,聽另招別佃,日後開出大埤圳水照通莊篙尺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開大埤圳公費,照業四佃六勻派,其小陂塘圳水佃人自備。倘日後佃人回籍別創,欲退此業,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到場,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字付執為照。

  批明:東界外中湖堀,倘日後有人築陂堵水,侵浸界內埔地,不得阻執。本界埔內倘有墳墓,任從修築,不得阻執犁場,批照。

  業主。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日給。

  (一六)

  立給霄裏莊佃批黃,今佃人李瑞芳前來認墾,課地界內給出缺仔面土牛溝內青埔一處,共一十張犁份,東至黃宅埔,西至缺仔崁面大坑缺橫車路直透,南至土牛溝,北至溝為界。自給墾以後,付佃前去自用工本開墾耕種。其埔所種雜物,照莊例一九五抽得,佃得八五,業得一五,收成運至公館,風淨交納,以供國課,不得拋荒。若給墾三年以後,不去耕種納租,愿從另招別佃。日後開出大埤圳水照通莊篙尺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開大埤圳公費,業四、佃六勻派;其小埤圳佃人自理。倘日後佃人欲回籍別創,退賣此業,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到場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付為執照。

  業主。

  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日給。

  (一七)

  立給批字感恩社業戶蒲天開,有應管得荒埔一處,坐落土名菁埔莊後,東至李家園界,西至車路界,南至溝界,北至牛路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荒廢,無力墾耕,托中引就與鄭應元、鄭應魁兄弟出首承給,當日三面言約給批銀一十二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埔時交付鄭應元、鄭應魁兄弟前去開築風水,安葬祖墳,抑或墾成田園,聽從其便,不敢阻擋。保此荒埔係開應管物業,與別親人等無干,亦無重給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開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鄭家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批字一字,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字內銀齊足,再照。

  乾隆四十四年正月日。

  為中人吳瑞桐

  代筆人李生

  立給批字□□□

  (一八)

  立給佃字小圭籠社業主馬眉甲首己力氏同眾番媽那居、釐氏等,有承祖遺下山林一座,坐落土名楓樹林,東至貓尾崙分水,西至石角坑,南至橫山崁,北至林外草山;四至明白為界;併帶火坑水源灌溉充足。茲因乏欠公項,無可完繳,托中引就與許成萬官前來承給,三面讓定埔底銀五十大員正。同中即日銀、字兩相交訖;其林地隨即踏付佃人前去自備工本,開埤築圳,墾成田園,以為永佃己業。茲因山林叢穢,工本洪大,公同議定遞年貼納口糧大租粟四石正,不得少欠升合。此係山林崎嶇,日後佃人備本開築埤圳,將山築成水田,係山石不堪甲聲,業主不得生端清丈,及議貼增租;倘無力開田,及山園荒蕪,佃人亦不得短少口糧大租。此係業佃兩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墾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批字內林底銀五十大員足訖,再照。

  乾隆四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潘大成

  為中人林陰觀

  立給佃批字業主□□□

  甲首□□□

  媽那居

  釐氏

  老番□□□

  老婆□□□

  吧那留

  (一九)

  立給佃墾秀朗社番業戶老君孝之子潤福,同家社白番沙几里等,因福有承父遺管新興埔樹林地一所,東至青潭溪,西至朱子沛旱溝,南至大山,北至溪;四至踏明為界。因前年給墾與妣王益不能用力開墾,今因社番乏工斬闢,口糧無資,招到黃蘊輝、葉潭官、葉便官、林腰官等前來闢墾,當日三面議定其工本伙食及開築坡圳灌溉水田,俱係佃人自理。言約四年以內,例應抽的大租,付佃人以為民壯雜費之資;四年以後,依擺接高例按甲納租,水田每甲納大租六石,埔園納租三石。其租粟務晒乾交納明白,不得少欠;其田園付與輝、潭等子孫永為己業,不得異言滋端。保此業係福承父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給別佃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福等自出頭抵擋,無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即給墾批一樣四紙,各收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四十七年八月日。

  代書人陳廷科

  立給佃墾秀朗社番業主□□□

  計開眾番名字:

  沙幾里、阿眉、金生、咬龜難、擺接、打那萬。

  (二○)

  同立贌永耕契字水裏社業戶大宇、土目六仔蒲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處,坐落土名砲仔林三層崎路北第三埒,東至車路界,西至車路界,南至洪速園界,北至巫揣園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儘問社內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洪降觀、陳來成等同出首承贌永耕,三面言定時值園底銀十二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或出贌他人抵租,永為己業。自此贌永耕終休,不敢言及找貼之理。面約全年配納番主大租粟八斗四升,至八月間完納,不敢少欠。保此山園係大宇等同承祖之物業,與別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贌他人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大宇等同合力抵擋明白,不干銀主之事。此是二比兩愿,各無迫勒反悔滋事,口恐無憑,同立贌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契字內銀十二大元足訖,再照。

  再批明:併帶厝地基一所,址在新莊仔莊內,東至張家界,西至張家界,南至張家界,北至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所批是實,再照。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

  代筆人

  洪德意

  為中人

  在場併

  社主□□□

  知見番

  同立贌永耕契字水裏社番業主大宇

  土目六仔滿

  批明:於光緒二十七年十月間,內抽出園二坵,賣過陳壽德,又一坵賣陳竣,批照。

  再批明:光緒二十八年間,抽出路東北園二所,賣過陳錄掌管,再照。

  批明:道光十八年,抽出車路北園二所,賣過新莊仔莊陳鉗掌管,照。

  (二一)

  同立重給開墾字遷善南社業戶大宇牛罵、北社業戶瓦釐良等,有公山連埔園一處,坐落土名斗底後,東至斷尾坑溝界,西至大路界,南至蕭家竹頭車路界,北至深坑底古墓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乾隆甲子年,此埔園曾給與陳旦開墾成園,年納大租銀六大員正。至乾隆己丑年,陳旦將此山埔園轉賣與陳喜、陳岳官,其文契因日久蛀破朽爛,難以開規,陳喜等復向原業主大宇、瓦釐等重給出墾字存照,時三面議定重給契面佛銀七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併園隨即交付陳喜、陳岳官前去共墾耕作,或起蓋住屋,栽種竹木,永為己業,抑或剪栽風水墳墓,大宇、瓦釐等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及貼贖。明約歷年照原納南社大租銀四大員,亦納北社大租銀二大員正,永為定例,不得增減。此係兩愿,各無抑勒情弊,今欲有憑,合立重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重給墾字內佛面銀七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併為中連雲山

  南社業戶□□□

  立給墾字

  北社業戶□□□

  (二二)

  立重給墾批青埔字霄裏莊業主黃燕禮,有奉文開闢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址在桃澗保大湳莊。情因乾隆年間,佃人黃品卿懇向業戶給出大湳莊青埔犁份二張,品卿將埔地荒蕪,課租無所供納,願交還業主另招別佃。今有佃人林豐榮到館前來,向業主前來重給墾批青埔犁份二張,四至界址,東至尖山望樓邊大路為界,西至陳理厝為界,南至土牛溝為界,北至老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業佃面踏分明。隨即交付佃人林豐榮自備工本耕作,栽種雜物等項,其每年供納課租,依照臺例一九五抽的,運至公館交納。若給三年外,倘有拋荒另招別佃,榮不敢異言生端,須擇誠實之人方能承退。此係業佃相依,今欲有憑,立重給墾批青埔字一紙,付佃執照。

  即日批明:黃品卿原墾取回抹消,日後倘有執出,不堪照用,俱為故紙,批照。

  再批明:佃人備出花紅銀二大元正,交業主收領,批照。

  業主。

  乾隆六十年月日給。

  代筆人張得貴

  (二三)

  公議再立給佃批字貓霧捒社業主通事突牡丹,有承祖遺下山埔一所,坐址山腳福興莊後,先年經老通土出贌佃人,開墾築成水田,共墾犁份,築造浮梘埤圳灌■〈氵蔭〉,田園逐年供納大租無異。其田園永聽付佃人招耕贌收租稅為利,或別創轉售下手,聽其自便,業主不得阻擋等情。此係各家共享昇平之樂,因爽逆倡亂,各佃流離失所,埤圳無人照管,至被風雨流陷,田業拋荒,乏人耕作。恐其大租無資,又兼佃人血本無歸,故招回原佃。於乾隆五十五、六兩年,業佃相商,再用工本重修浮梘,加築埤圳,俱係佃人自理。約限三年以後,有水灌■〈氵蔭〉是田者,每甲大租八石;水若不及是園者,每甲大租二石。即立佃批,付各佃執照開耕。至乾隆五十九年三年以後,田園丈分甲聲定著以此業佃增減完納。丹於乾隆六十年七月間,為短納等事控稟各佃,蒙理番分憲批准集訊各佃等粘約呈訴業佃控訴在案。有本社師魏川禮同莊甲江佛興不忍坐視其業佃久訟,公議勸處日後□□□園每甲每年供納大租四石滿正,分二季均納。此係業佃甘愿,各具遵依呈繳,稟明理番分憲准息銷案。其業大租定例,後來無增加減少;此業任從佃人贌耕收稅,抑或轉賣他耕供納大租,收價抵本,毋得阻擋異言生端之事。此係憑公勸斷,業佃二家甘愿,今欲有憑,新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第四份佃人林民官田業,該甲聲一甲七分五釐正,再照。

  嘉慶元年九月日。

  莊甲江佛興

  代書人魏川禮

  公議再給佃批業主通事□□□

  (二四)

  立補給原墾埔地字霄裏社業主蕭文華,承父遺下有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山仔頂崗,東至山腳田崁為界,西至大車路為界,南至山腳陂崁透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崗尾橫路透至庭仰陂大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佃戶陳經玉給墾,在前被火失落,現今陳經玉之子陳聯生備出花紅酒禮銀二十四大元到社,向給原墾埔地。華念業佃相得,即到地踏明,將原墾四至界址,交付佃戶陳聯生前去栽種物業,結定此埔地每年帶納社租榖二斗正,日後成業,永不得加租等弊。口恐無憑,即立補給原墾埔地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華實收到字地內花紅酒銀二十四大元正,批照。

  嘉慶二年八月日補給。

  天賜

  在場白番王成

  元祿

  業主

  代筆社記□□□

  (二五)

  立給佃批霄裏莊業主黃燕禮,緣有本戶課地界內尖山崁面土牛溝內大車路下青埔犁份一處,先年已經給佃陳理墾種。自給墾後,久年拋荒,陳理沒故。及乾隆六十年,嘉慶元、二等年,陳理之子陳筆混界網佔,經稟分縣訊詳分憲各在案。茲陳筆親身懇求,情愿備本耕種供租,不敢仍前混抗,併甘愿書立認佃供租約結前來。但念陳筆係屬業佃,既悔前非,俯從其請。所以即經面踏步數界址,東北面自尖頂望樓前大車路踏起一帶,與黃品卿埔毗連至南面二千五百三十六步,又從南面踏落至車路,與楊助埔頭毗連小路二百八十步,又自此小路接連,踏至西古塚後五百步,又自此古塚連,踏至西北面大湳莊人往尖山車路一千一百四十五步,又自此西北面車路,踏至尖頂望樓東北面車路相連接一千五百七十步;週圍統算,計共六千零三十一步為准。另帶北界外,即係大湳莊人往尖山車路下埔地一塊,東至謝鄭公埤壆岸崙面人往尖山路,即與鄭好埔毗連為界,西至本佃自墾田唇消水溝址,直上至南車路,與郭德等埔毗連立石為界,南至大湳莊人往尖山車路為界,北至謝鄭公埤水面為界。又給本佃此埔頭與鄭好埔頭一塊,東、北面自番仔窠頂大湖莊往尖山車路起,直透上至東南面陰窠澗為界,又自此東南陰澗起灣,斜踏至西南大湳莊人往尖山車路,就本佃埔頭相接為界,南西勢自本佃埔頭,與鄭好埔頭相連小路起,斜至東北番仔窠頂吳添生埤角面上小路,亦與鄭好埔毗連為界。自今踏明給批後,付佃陳筆備本前去墾開,遞年栽種無論稻粟雜仔,照例一九五抽的,業得一五收成,送至公館風精乾淨租斗交納,不得抗欠及窠匪聚賭等情;若仍抗,三年外不墾種供課,隨聽另招,不得霸踞。日後或欲回籍別創,退舊售此業,須擇誠實承頂,通知業管租清割佃,亦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本佃四址之內,先年有別佃築埤處所,倘別佃欲加高壆岸修澗埤肚,聽從其便,該佃陳筆不得藉阻。又界內所有先築古墳,亦不得毀傷等情,合聲明,批照。

  再批明:自今給後,所有該佃父陳理先年向給各批舊約,概行抹銷,不堪照用,批照。

  再批明:南面本界外另踏埔地一塊,東至本佃陳筆埔地中莊人往桃仔園街小路為界,西至邱家風水頭崙頂,與業主公埔毗連為界,南至土牛溝邊大車路,與黃品卿埔毗連為界;北至八隻厝莊人往尖山大路為界,批明,再照。

  業主。

  嘉慶四年四月日給。

  (二六)

  同立佃批字搭樓社番業主王徑義、王雲龍,前年父在日,有埔地址在雙尾莊,被水沖崩,幸已浮復。嘉慶二年,有漢人鄭雙琳官托中前來認墾,約每甲埔底銀四大元,三年內開荒無租,至第四年每甲納業主大租銀二元半。茲業佃公同丈得本佃墾園一段,東至曾家園,西至小路,南至陳緘官園;北至葉家園為界。計園八分,年納大租銀二元正,訂十月完楚,不得違約抗欠,如有抗欠,將園聽業主起耕別佃;抑佃租無欠,欲將園轉退他人頂業,務先達知業主,以便查察過佃收租,不得私相頂退。倘日後園被水沖沒,其大租隨園之存失。保此埔園係義等功兄弟兩人承父應分淨復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義等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今欲有憑,同立批字一紙,給付存照。

  即日收過本佃來埔底銀三元二角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又園一段,東至本佃令兄園,西至王家園,南至陳家園,北至王家園;四至分明為界;經丈六釐正。又契內園一所,經丈七分四釐。計共園八分,年納大租銀二員正,親立為照。

  嘉慶五年十月日給。

  (二七)

  立給墾批字業主黃燕禮,有管下桃澗保課地界內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大湳莊車路下,尚未墾成田業。茲有佃戶陳佛、陳■〈扌聰〉出首承給,經本業主到地踏明四至界址,東至鄭好埔為界,西至郭得埔為界,南至陳家祖墳後,並帶小湖盡水為界,北至謝家公陂面為界;給付與陳佛、陳■〈扌聰〉兄弟前去開墾,自備牛隻、種子,竭力墾闢開成田業,遞年早季收成之日,聽業按臺例一九五抽的完納。其租粟務要經風搧淨,運至公館遵用租斗量納,不得推諉,亦不得短欠以及拋荒等情。當日議定親收批禮銀六大員正。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業照。

  批明:即日親收批禮銀六大員足訖,再照。

  業主。

  嘉慶八年十月日給。

  (二八)

  立給山埔墾批龜崙社土目業主箕山,同社番阿辛、有辛,承父遺下埔地一塊,土名坐落本社側畔,東至本山埔竹圍背橫崗為界,西至簡宅田為界,南至大路透落簡宅埔園竹圍為界,北至邱、謝合置埔園腳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此塊山埔旱瘠,辛無力墾種,又兼缺乏糧食,自愿給與莊鄰謝光裕承受,當日議定埔底價銀四十八大元正,交辛收足訖;即日將山埔給付承受人永遠管業,築屋居住,墾種竹木、果樹、地瓜、雜物,併結定遞年供納本社山租口糧銀二錢正。保此山埔委係辛承父遺產,並無番親寸土干涉,亦無重複典當他人財物為礙;如有此情,俱係辛一力抵擋,不干承受人之事。一給斷根,日後辛及子孫不得異言,永不得言及增找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立給山埔墾埔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批內埔底銀四十八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王瑞槐

  伙長小伊則

  在場番親阿尾

  為中番親阿仁

  立給山埔墾批業主箕山同社番阿辛

  (二九)

  立給墾批字霄裏社通事業主蕭文華,同眾番等,緣本社承祖父遺下有守丁隘埔一段,坐落土名楊梅壢土牛邊,東至蕭家厝後大軟凹外崙頂分水,直透至土牛為界,北至鄭家埔毗連土牛溝為界,西、南至山腳為界;四至界址沿踏分明。祗以此處埔地旱瘠,又兼本社番乏力開闢耕種,不得已,合社番商議情愿出給與人。茲招得漢人佃鄭張氏承墾,當日三面言定佃人自出工本、器具前去掌管,開闢耕種成業,日後永為己業,本社業主華及眾番等不得異說。以本社大租議定五年完納,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加減。保此埔地係本社番承祖父遺下守丁隘埔,與別社番漢人等無涉,亦無重墾典掛他人番漢人等財物為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本社業主華同眾番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業佃兩愿,並無逼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潘興隆

  阿進

  在場番

  萬恩

  立給山批字蕭文華

  (三○)

  立補給墾批結定租粟小圭籠業主包仔漣,有承父遺下石角坑內山林遺地一所,東至大崙反水併橫岸大石為界,西至大崙反水過小崙透海為界,南至中心崙小坑內大石頭為界,北至海:四至分明;年帶坑溝埤水灌溉。今因乾隆三十七年間,經業主馬眉給於佃人李祖榮自備工本,前去砍伐開墾成田納租,永為己業。當日收過墾底佛銀十二大員正,歷管至今。祗因嘉慶十年,洋匪擾害,墾批遺失,查其屬實,理合補給管業,以杜後患。今有原佃之子李寶林前來向給,結定租粟,三面言議寶林備出佛銀八員正,即日收足,議定遞年該配納口糧租粟七斗正,運至本莊社館兩平斗交納,取出完單執照。自今而後,永為定例,一給千休,永無取贖,終無找洗。此業係嗹承管物業,與他俱各無涉,並無交加不明,亦無重給他人;如有等情,係嗹裔及該社業主社番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業佃相依,原墾遺失,理宜再給。後日佃人欲回內地或別創,任其典賣,不敢阻擋生端滋事。各俱甘愿,永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補給墾批一紙,付為永遠執照。

  即日收過墾批內佛銀八大員正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十月日。

  兄榜禮

  在場男進仔

  應元

  姪進興

  三仔

  社老婆

  知見納籠

  番角冊

  勝恩

  小包仔連

  代筆何龍標

  立補給墾批結定租粟業主□□□

  (三一)

  立補給佃批業主黃燕禮,因原佃蕭俊德、黃名揚先年向前業夥給墾犁份半張,除截一半先退楊冷外,仍存之埔併茅屋,今名揚同俊德姪蕭阿火,乾隆四十六年又盡退楊潭、楊集等承頂,當日面踏分明。界址東至大湳溝為界,西至楊宗興公埔心水溝為界,南至羅壇埔園為界,北至桃仔園,往尖山大車路為界。其原批因嘉慶十四年遭亂失落無存,恐日後管業無憑,茲楊潭、楊集等前來向本業管復補給批,付佃前去自用工本開墾耕種。其田埔所種粟豆、雜仔,照莊例一九五抽的,佃得八五,業得一五,收成運至公館交納,不得久拋荒。若給墾三年後不去耕種納租,聽業主另招佃,日後開出大埤圳水,照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開出大埤圳公費,照業四佃六勻派;其小埤塘圳水,佃人自備工本。倘日後佃人回籍別創,欲退此業,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到場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補給佃批一紙,付執存照。

  業主。

  嘉慶十六年正月日補給。

  (三二)

  同立給墾山埔契字水裏社番業主大宇荖、百馬良,有承祖父遺下山埔一處,坐落土名在新莊仔崙頭,東至自己山埔界,西至福德山埔界,南至林輝山園界,北至自己山埔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社內乏銀費用,愿將此山埔一處出賣,先問盡社內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與新莊仔莊漢人張貴、張行兄弟出首給墾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給墾價銀五大員正。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與買主張貴、張行兄弟前去掌管,開築成業,耕種收抵為利息,各不敢刁難。保此山園係是大宇荖、百馬良承祖父遺下應份額物業,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並無交加來歷不明之事;如有不明事,係大宇荖、百馬良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山埔一賣千休,如藤割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之理。此係二比兩愿,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契一紙,付執存照。

  批明:番租連賣在內免完納,再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契面銀五大員正,每員庫平七錢重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黃時明

  為中人高榮生

  在場知見社主□□□

  大宇荖

  立給墾契字番

  百馬良

  (三三)

  立給墾批字番業主、土目等,今有小圭籠本社界內坐落土名橫山坪,東至謝家四角坵透過石埒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水頭坵為界,北至竹圍園埒外溝界。又下段土地公崙埔地一所,東至坑溝界,西至謝、楊兩家崙透崁頭界,南至土地公石廟橫過為界,北至曾家崁頭透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原帶四處水源本坑圳水灌溉,又帶坡塘厝地在內。先年有詹國瑞向老土自給佃開墾不成,拋荒數載,誤口糧無資,公項屢欠無徵,例應歸番另招他佃人魏水磜兄弟等前來給批開墾,時議埔地佛面銀十四員正,以茲抵還公項。磜等自備工本前去起蓋居住,墾成田耕活,遞年應納大租口糧粟共一石三斗正,運至本莊公館交納,合給完單存照,永為定例,業佃不得爭多減少。保此業係應元份內物業,與他番無干涉,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倘若佃人欲移居別創,任憑佃人魏水磜等典退銀兩,以充工本資貨,番業主不得阻擋刁難等情。此係二比甘愿,兩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親收過埔地佛面銀十四員正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五月日。

  代筆人陳亦毫

  蚋郎

  在見老番

  包仔連

  立給墾批字番業主□□□

  土目□□□

  (三四)

  立給墾地批霄裏社業主蕭聯裕,遺下墾有一小段,土名澗仔壢社仔莊。界址東至與陳家壆為界,西至與王、薛兩家為界,南至與陳家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界分明。緣有佃人王陣前來懇給墾地批,當日議定陣備出墾地銀四大元正,現交與業主親收足訖;隨即指明四界,付與陣前來掌管,永為己業。此給以後,任從佃人耕種,架造屋字,每年要納本社口糧四斗。乃二比欣然喜諾,口恐無憑,立給墾地批字一紙,付為永照。

  即日批明:業主收到字內銀四大員正,批照。

  道光元年八月日。

  代筆人蕭德勝

  立給墾地批霄裏社蕭聯裕

  道光三年間再批明:業佃兩人再議,另又加給鴨母堀濫溝唇又下簡濫溝面,任從佃開闢掌管,再批照。

  (三五)

  立給佃批業主黃緒傑,今有佃人鄭珠牽前來承墾,本戶界內給出大沓莊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南勢角,東至車路為界,西至鄭家埔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楊家埔直透為界;四至界址自給墾後,付佃前去開墾耕種。其田埔所種粟豆、雜仔,照莊例一九五抽的,佃得八五,業得一五,早季收成,運至公館風乾精燥淨榖交納,以供國課社租,不得田埔拋荒。若給墾三年後不去開墾耕種,拖欠課租,聽業主另招別佃,不得異言;如有開墾耕種,倘日後開出大埤圳水,聽照成規篙尺,按甲供租。開大埤圳公費,照業四佃六勻派;其小埤塘圳水,係佃人自備工本。又倘若日後佃人回籍別創,欲退售此業,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到場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執照。

  道光二年正月日給。

  (三六)

  立給埔墾契字人番業主潘大陸,緣有承祖遺下崁頂大崙尾莊佃人王還觀、王疊山二佃,逐年應佃陸口糧租粟,二佃合計共該榖一石四斗正,由來無異。茲陸乏欠費用,無奈,托中引就與漢人王還觀。姑念業佃相依,時懇給埔墾契出佛頭面銀七大元正。銀即日陸同中交收足訖;其園東西四至,併配納口糧,載上手前墾大契內明白。一給埔墾千休,日後及子孫不敢言找洗貼契尾口糧,再亦不敢增多減少,依舊照原來交納。此係業佃二比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埔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二年八月日。

  為中(眾番)

  代書番光照

  知見宗生

  立給埔墾契字番業主潘大陸

  (三七)

  立給佃批字感恩社業主六觀目義,有承胞兄阿萬目義遺下應管山園一埒,址在土名北埔面前厝莊西畔,東、西俱至元仔目義園界;南、北俱至車路為界。另堀頂園一坵,東至元仔目義界,西至元仔目義界,南至堀界,北至具天寶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贌與楊漢耕作,因上年間天災,水流崎嶇,荒廢難堪耕種,楊漢官退贌,義無力墾耕,將此業托中引就招與楊舒獻官出首承給,當日三面言約給批銀一十九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埔園份時即踏明界址,付與楊舒獻官前去自用工本,開墾成園,耕作掌管,永為己業,抑或栽種樹木,選擇風水安葬墳墓,聽從其便,不聽阻擋。歷年載納大租粟一斗,每年至十月冬收成之日,到社交納,給單為照。保此業義承兄應管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張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義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內銀一十九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年三月日。

  在場見男瓦釐目義

  為中林宜觀

  知見阿鳳班

  代筆蒲新喜

  立給佃批字六觀目義

  (三八)

  立給墾批契字人番業主衛賜星等,緣先年承父遺下奉憲自備工本設隘開闢青山埔地,坐落土名咸菜硼牛欄河橫崗頂一處地方。當日同中面踏分明,東至由崁眉斜落窩溝,透上窩尾為界,西至崁眉由至軟窩底,透上窩尾為界,南至崁眉為界;北至與東至之窩尾直透橫過為界。四界內埔地面踏分明,給退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外託中引就與葉紹元兄弟等前來出首承給埔地。當日憑中三面言定,紹元依時現備出契價銀一十二員正,經中手交星親收足訖,即日立契銀、字兩交明白;隨時四界內埔地土墳一穴,概行指交元兄弟子孫人等修理祖墳,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當日議定四界內地每年應納業主大租銀六角正,給出完單付佃執照。保此業委係星奉憲設隘開墾之業,倘有番漢人等阻擋,係星出首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均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契字一字,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星實收到契價佛銀一十二員正親收足訖,永照。

  道光三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林天送

  在場人曾保生

  代筆人彭應熙

  立給墾批契字人番業主衛賜星

  (三九)

  立給山批土窨字霄裏明興莊業主蕭東盛,緣因自墾有山林埔地,址在銅鑼圈深窩仔五段田面。茲有土窨一穴,坐北向南,給與甘清喜安葬祖墳,原納業主蕭東盛大租銀一錢。當日清喜備出禮銀六員正,現交東盛收訖;即日踏明窨穴基址,橫直各八丈。自給山批之後,任從甘清喜前去點穴安葬,永為作城,盛不敢騎龍斬穴,及生端滋事等情。口筆有憑,立給山批土窨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東盛實領到字內禮銀六大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四年十月日。

  侄燕麟

  在見

  男鳴皋

  中人鐘坤清

  代筆人鐘錦祥

  立給山批土窨字業主蕭東盛

  (四○)

  立給永佃墾批字秀朗社番業戶韓敬元,有承祖父遺管拳山堡內山林埔地一所,貫在青潭坑軟坡內,坐落土名小油車坑莊,東至崙頭分水為界,南至張家山為界,北至林家大垵對中為界,西至坑溝為界;四至內界址俱各明白。併帶本山坑泉水源通流灌溉,逐年配納番口糧租粟一斗足,帶赴公館完納,割單執憑,不許拖欠。因今社番乏力墾耕,托中招得漢佃蘇文龍官前來出首承給,時同中三面議定墾底銀一大員正足訖。其山埔地隨即同中踏明,悉付漢佃蘇文龍官前去耕作掌管,收租納課,自備工本開闢,砍伐樹木,栽種五穀、雜物等項,開坡築埧,鑿圳引水耕田,不敢阻擋。日後墾成田園,照依莊例所行,業主經丈按甲納租,挑運到倉,乾風搧淨,不敢刁難推諉,永為己業。保此業係元承祖父報陞支分遺管物業,與別社通土番親人等無涉,亦無重給他人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係元一力出首抵擋,不干漢佃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佃各耕各管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酒禮銀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八月日。

  代筆人鄭培元

  為中人陳克清

  知見人社番君義

  立給永佃墾批字秀朗社番業戶□□□

  (四一)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口六〉,有承父遺下分授已分山埔一處,又帶熟墾水田一號,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東至彭家三墩直透崗眉水流為界,西至大崩崁眉為界,南至山眉崁埋石為界,北至二段埔山眉為界;四至號段界址眼同場見人等面踏分明。原帶小坑水併界內塘二口灌薗,又帶西邊小泉水三門中央二人均分灌■〈氵蔭〉。祗因前佃開闢不成,自己無力開墾山埔,又將熟田取回,情愿一並給墾批與人,盡問本社伯叔番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招得漢人陳住采前來承領墾闢成田,架造房屋居住。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墾底並帶熟田時值價銀七十四大元正。即日其銀經中面交親收足訖,合行給墾字兩相交訖。自給之後,山埔水田任從墾人開闢耕種,永遠為己業,歷世子孫耕管。遞年供納大租粟一石正,即日業佃議定,日後永無加減,該佃人車運到所交納,即給完單付佃收照。至有上手來歷不明,係■〈口六〉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日後倘有墾人若要別創,任從陳彩出退,業主同眾社番等不得阻擋,該佃通知業主割佃。二比甘愿,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給墾佃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實領過墾底銀七十四大元正訖,批照。

  再批明:給墾界內所栽竹木、雜果,概行交田,立批,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歲)十一月日。

  陳興郎

  說合中人

  廖辛福

  甘阿秀

  在場人

  彭阿明

  弟阿財

  在場人

  住傳祖

  代筆人兄南茅

  知見□□□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口六〉

  (四二)

  立給墾山埔字捒社番業主阿六萬,有承祖父遺下山埔一處,址在福興莊後,土名錢員岭,東至陳家路為界,西至陳家山石釘為界,南至山腳路為界,北至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納大租錢二百文。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托中招得漢人陳團出首承給墾,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山埔價銀二十六大員正。即日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山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團掌管,任從栽種,永遠為業,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埔係阿六萬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阿六萬出首抵擋,不干漢人團之事。此係番漢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山埔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山埔字內佛面銀二十六大員正足訖,再照。

  道光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福

  為中人蔡福

  在場土目□□□

  立給墾山埔字捒社番業主阿六萬

  (四三)

  立給墾批字秀朗社番業戶韓敬元,有承祖父遺管茅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新店莊圳岸腳,東至圳岸為界,西至大溪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高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社番乏力自耕,口糧無資,托中引就與漢人蘇福自出首前來承給,三面議定墾底佛銀敷足正。其茅埔地付銀主前去掌管,自備工本開闢耕種雜仔五穀,永為己業,歷年配納大租銀一錢,割單執憑。保此茅埔係元承祖父遺管,與別社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給他人不明;如有不明為礙,元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業。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底面銀敷足大員正,足訖。

  道光九年十月日。

  代筆人鄭應然

  為中人李伯隆

  立給墾批字秀朗社番業戶韓敬元

  (四四)

  立給墾批字霄裏社番業主蕭東盛,緣銅鑼圈明興莊坐落土名石崎仔有青埔草地一所,東至崁頂中車路山水流轉為界,西至本身雙合坑為界,南至沈應期草地崁頂山水流轉為界,北至金和草地小壢外山水流轉,透本身雙合坑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本身坑水灌溉。今因自立隘寮,守衛兇番,缺欠口糧,將此青埔草地托中招得蕭賜寧前來承給墾批。即日憑中三面言明墾底銀四十大員正,面交業主親收足訖。其埔地自給之後,任從承墾人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堵陂灌溉,永為己業。按照甲數供納大租,務要風乾精燥,運至公所過搧,租斗交納,業主給出完單付執;倘未成水田,其青埔內栽種五穀雜糧,俱係一九抽的。保此埔地委係自己物業,並無另給別佃,此實兩愿,及社番親人等不得異言阻抗生端滋事;如有此情,係業主一力抵擋,與佃無涉。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承墾人日後或要回籍,抑係別創典退下手,務要通知業主過割對佃,不得私相授受,批的,照。

  道光九年(己丑歲)十二月日給。

  業主。

  在見蕭九丙

  知見男為政

  中人鐘阿妹

  代筆林遇春

  (四五)

  立給墾單字人馬芝遴社番業主馬照生,有承祖遺下曠地埔一小塊,並水堀一口,坐在大崙莊中厝北勢,東至李家厝地,西至溝併陳家,南至陳家並李家,北至蔡家水溝;四至明白。今將此埔地並堀給付與漢人李喜官開築田園,時照甘愿收過李喜官犁頭銀二大員正,即日收訖;其地並堀隨即踏付與銀主前去開墾,永為己業。此園並堀逐年配納番租銀一錢五分正。此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字內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業主。

  批明:此曠埔園經前年給付與陳務開墾熟園,茲因本年不幸黃家相爭,照出為調處,此園甘愿抽出北畔一半,付黃家掌管。此園經賣與李良官,言明,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日給。

  (四六)

  立給結定約字業主黃緒傑,緣莊佃楊太山之祖宗興與羅■〈土玄〉、何爐等,於乾隆四十八年間,合夥承給大坐莊埔地一處,四至界址載在舊墾內批明。其田埔作三股鬮分,首段係宗興鬮分,第二段何爐鬮分,第三段係楊用、楊做鬮分,第四段係宗鬮分,第五段係何爐鬮分,第六段係楊江鬮分,第七段係宗應份鬮分,第八段係楊江鬮分,第九段係何爐鬮分。各份連埔鬮定,各管各業,亦係自用工本開墾耕種供課,而日後年久,不能推諉。茲太山到館商議祖宗興合夥鬮分授遺下之瘠田埔難堪仍照抽的,近因豐歉不一,有爭多減少之嫌。今莊佃太山祖宗興鬮分定之額,有開成之田、未開成之埔,所種粟豆、雜仔,一盡議定總結大租榖一石一斗正,無論年冬豐歉,照結定著約字,遞年旱季風乾精燥淨榖,運至公館倉口交納,給出完單為憑,以繳供採社課。至結定之租,每年不得短少拖欠升合。倘日後開出有大溪圳水,要按甲供納;如無大溪圳水,永照結定著約字交納。此係業田兩愿,並無逼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定著約字,付執永遠為照,行。

  批明:舊墾契字係在楊章收存,日後倘有生端滋事要用墾字,速即提出,不得推諉,所批是實,再照,行。

  再批明:陂塘圳水愿作三股均分通流灌溉,不得私挖汴水,批實,再照,行。

  業主。

  道光十一年八月日立給結定約字。

  (四七)

  立給分墾批字人秀朗社番業戶潘光輝,有承祖父管下山地,坐落土名秀朗大溪青潭頂埤腳平林山場一所,東至林仁山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力耕作,時給付與漢人林葦官前去開墾耕種招佃,永為己業。即日同中收過山禮銀二大員正足訖;其山場埔地隨同中踏付與佃人掌管,栽種五穀、雜物等項。言議每年配貼納山租銀一錢正,取給完單為憑,永遠為物業。輝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無重給他人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輝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保此山場埔地輝承祖父物業,與別社番親無干。業佃人時言定其界址內山場,佃人各耕各管,不得藉界混爭。此係二比甘愿,永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分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禮銀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在場人羅水應

  知見番永生

  為中人羅來法

  立給分墾字秀朗社業戶□□□

  (四八)

  立給山林埔地番業主蕭東盛,有承祖遺下三洽水莊直坑尾山林埔地一處,出給於魏儒金出首承墾,當日三面同中面踏界址,東至崁嵋天水流落為界,西崁嵋天水流落為界,南至徐、魏二家田腳大路為界,北至坑尾崁嵋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係魏儒金掌管,永為己業,自備工本作坡開圳,開闢成田,歷年應納大租粟五斗正,運至公所風乾搧淨,租斗交納,給出完單為照。即日批明:佃人回唐之日,任從佃人退還工本,亦要通知業主割佃,不得私相授受。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埔墾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二年月日。

  業主。

  知見男阿洪

  為中人東生

  代筆人黃元道

  立墾批字□□□

  (四九)

  立給墾字大肚中社番業主阿綿九,有承高祖烏肉遺下報陞水裏港帶納海塭餉地,前為洪水沖塌賠餉,茲幸浮復,蒙鹿港理番憲王、陳諭佃認墾納租,以資課餉等因。合將浮過地段,給出旱園一段五甲七分,東至陳、賴二家高園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付與佃人王穆官自備工本墾耕,永為己業。時議貼埔地銀二十一員,逐年旱季該納大租粟二十二石八斗正滿,約俟有水灌溉成田,按甲遵示納租,不許混填濕冇之粟。此係妥議,合立給墾認佃字各一紙,業佃填執為照。

  即日實收過字內埔地銀二十一大員足訖,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立給墾字。

  (五○)

  立補給墾字霄裏社業主蕭聯裕,緣有管轄山埔一所,坐落海山堡二甲九,土名貓葉山一所。茲因有佃人曾意,先年向得前業主手內給出墾字,年有供帶抽的大租;祗因此業荒旱之業,自思吊遠兩難,不得已,意到社相議,再向業主補給定納山租墾字,四址照原歷管無異。其界東至周家田崁毗連為界,西至大溪墘為界,南至金面崙為界,北至曾自己業為界;四至界址業佃邀同到地面踏分明,交付意前去掌管,永為己業。當日議定每年至八月間,照莊例供納山租一角正,付業主支收,割出完單執照。自給之後,須要安分守己,不許生端滋事。保此業係裕承管之業,與別番人等無干,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此情,係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兩相甘愿,各無反悔,並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補給定大租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業主。

  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泰山

  在場

  人陸春

  管事

  社番潘懷安

  立補給定納山租墾字□□□

  (五一)

  立給埔地墾字竹塹社番業戶錢恭淑,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大坑墘薯糧岡矮坪,東至薯糧窩口龍岡分水,透上大石棟為界,西至龍岡頂小石墩,透下糞箕窩岡頂分水為界,南至頭湖龍岡分水,透上長岡嶺頂坪分水,曲轉長岡嶺頭,由岡眉透轉大石棟為界;北至由石磊湖岡眉透下糞箕窩岡眉為界。茲有佃戶彭大福欲行承給,即日備出墾底價銀八十大圓正,付本業戶親收足訖;本業戶即踏明四址,付彭大福自備工本,前去開闢,永為己業,每年應納本業主大租榖一石二斗正。保此埔地原係本業戶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內伯叔兄弟及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等情事,本業戶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恐口無憑,立給埔地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當場收過字內墾底價銀八十大員正足訖,照行。

  批明:頭湖龍岡有餘之水,不得改流別處,應聽此業接流灌溉,照行。

  咸豐十年十一月日。

  知見姪錢金團

  代筆人詹其巷

  立給埔地墾字竹塹社番業戶錢恭淑

  (五二)

  立補給園屋墾批字業主黃燕禮,有本館轄佃傅捷德承祖父遺下有給墾園屋一所,址在南興莊內,歷管多年。其上手墾批,因先年杜賣水田,盡交於人,未有配轉地租。茲請得業主到勘,備出酒席花紅,面懇補給約據。查照原界,補給東至莊後車路為界,西至莊前車路為界,南至李家竹圍毗連為界,北至江家園毗連為界;四至分明。議自同治十一年起,每年帶納業主地租榖二斗正,給單執照。自補給墾後,任從佃人架造耕作,永遠為業。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補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補給園屋墾批字業主黃燕禮

  (五三)

  立結定額鐵租單字竹塹社番業主錢恭淑,男富亮等,為結定額,永納口糧租,以垂久遠而便交納事。茲有佃人張建興,承原佃姜天賜田埔一處,坐落土名波羅汶北勢莊。其田東西四至,載在墾契內註明。此係亮承祖父鬮分之口糧租,情因該田上年並無築造坡塘,每遇天年抗旱,遭晒無收,屢至國課無徵,耕人工本無歸。是以業佃商議,將此處田園荒埔建築坡塘,貯水通灌,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按甲交納等情。其業但建築坡塘工本,例應業四佃六均分,共出工費建築開闢;嗣後佃人自備工本建造此契內承管之業,開闢成田。茲今業佃同中三面會算,言定應貼佃人張建興工本佛錢一百二十六員正;然後業主愿將此處田園,每年至旱季,永遠定額供納口糧租榖時斗一十二石正,量交明白,不得濕冇抵塞等情。每年業主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自給之後,永為定例,亦不得照莊例一九五抽的等弊,其豐荒年辰,亦不得加減升合等情;如有此情,即將工本清算備還佃人。其業原係旱涸之地,並無大溪蔭溝水源,此屬業佃相幫補築工本之費,上可完徵國課,下繼佃人安耕,庶得公私兩全其美,各其允愿,日後子孫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口筆有憑,立永遠結定額口糧鐵租字一紙,付佃收執為照。

  即日批明:亮應收過字內佛銀一百二十六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二年(丙子)正月日。

  為中人彭李安

  場見叔祖□□□

  在場男文健

  代筆人彭從獻

  立給定額永納口糧租字業主錢恭淑

  男富亮

  (五四)

  立給墾給定大租字霄裏業主黃聯芳兄弟等,有承祖父遺管南興莊大驛路荒埔一小塊,緣有佃人徐阿接前來到館相商,墾求此埔向給。踏看界址,東至徐慶道田毗連為界,西至大圳溝直透徐成緣車路為界,南至江家田岸為界,北至江家田岸為界,四至明白,付佃前去自備工本墾闢成田,依照臺例一九五抽的。今業佃酌議未完豐欠不一,以致爭多減少,遞年面結定大租早榖四斗正,早季收成之日,務要風乾精淨,運至倉口交納,收供國課社租,不得少欠升合。倘日後開出大河圳水,照按甲科租;或無大溪圳水,亦永照結定約例所行。若日後欲退售別創,任從其便,要通知業館割租過戶,不得私相授受。此係業佃兩愿,口恐無憑,立給墾結定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同治十三年,徐成緣到館向給,抽出徐阿接房屋墾內聲明,仍照原管舊界,不得混佔。

  再批明:徐阿接備出花紅銀十四元,交於聯芳親收足訖。

  業主。

  光緒二年十一月日給。

  (五五)

  立補給盡根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錢吉生、衛阿群等,承祖遺下一業,前於嘉慶年間,有漢佃呂阿楊、呂阿水等,曾向先祖錢阿河、衛春禮等給買遺下之山林埔地一處,坐落土名活人窩莊崩崁,東至龍崗項透下過南至伯公分水為界,西至大龍崗分水透路曲南龍崗分水為界,南至伯公壇兩片龍崗頂分水,至張家毗連透東分水為界,北至大坪頂車路分水為界;四至面踏分明。原帶本坑泉源坡圳水通流灌溉,年納業主原大租榖實一石八斗一升,又年納水租榖三斗正。迨道光年間,楊、水等工本浩大,不能開闢,愿割出前給四至內下畔一段之業,經中沿踏領價,杜賣於彭龍、劉四暖掌管,各自成田,帶年配納大租榖五斗,又水租榖一斗正,各永定額,不得加減。續於道光辛卯冬,前給上下兩段之業,盡根杜賣於劉世春承受掌管無異矣。至壬戌冬十月夜,突被強盜攻劫,洗搶一空,此佃批及各字約亦經被失,週鄰均悉,時登請業主等到地查明屬實。第念業佃將先祖前給盡根佃批字再行補給,付劉永興收執,日後倘有餘地上下高低可墾之處,佃人自備工本前去築坡貯水,開闢成田,俟有出息多寡,俱是耕人之工資,業主等不得加陞大租等情。此拳山月堀非易事也。共保此業委係春、禮先祖遺下之業,於別房無涉;如有交加不明,係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厥後或欲別創,抑或回唐,任從頂退,業主等各不得翻異。口恐無憑,立補給盡根佃批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此乃掘山填堀開田,工本浩大,日後不得加陞大租,永為定額,批照。

  光緒三年(丁丑歲)十月日。

  為中人錢朝拔

  在場人□□□

  代筆人李春輝

  錢吉生

  立補給盡根佃批字塹社番業主

  衛阿群

  (五六)

  立招墾永耕旱埔字岸裏社番業主該旦后六,同通土甲耆番等,有承管潘六合,暨通土潘國恩、甲首社眾等遺管隘埔,坐土水井仔莊前踏出國王埔一處,東至本家埔唇為界,西至犁頭嘴為界,南至大崁為界,北至大崁為界。又一所伯公埔共五處:頭處東至橫坑面大車路為界,西至南北透直明崗小路為界,南至橫路為界,北至橫路為界。第二處界址,東至伯樹為界,西至崁,南至東西透直明崗為界,北至東西透直明崗為界。第三處東至本家埔唇為界,西至崁為界,南至東西透直明崗為界,北至東西透直明崗為界。第四處界址,東至本家埔唇為界,西至崁為界,南至東西透直明崗為界,北至東西透直明崗為界。第五處界址,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大崁為界,南至橫路為界,北至東西透直明崗為界。又帶莊內地基一所,各處四至界址原有分明。先年業主潘六合眾社等,將此各埔踏付國王公祀典及伯祀典,當日交付經理首事吳阿敢叔為人誠實,承管墾耕,遞年二月二十五日應供租銀三元,以為國王祭祀之資。茲因多載奸人混佔,是以番業主、通土等再行立約,仍付吳維永安、吳應文叔姪管耕,遞年應納大租榖五斗正,交番主量收。保此埔係該旦等承祖之遺業,與別番無涉;如有人番爭佔生端等情,係番主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此係仁義相交,各無及悔,口恐無憑,立招墾永耕旱埔字合約兩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實字內遞年應納大租榖五斗正,交番主量收,批照。

  光緒(戊寅)四年六月日。

  在場□□□

  知見□□□

  代筆□□□

  立招墾永耕旱埔字業主潘該旦后六

  (五七)

  立給埔業墾契字銅鑼圈明興莊番業主蕭鳴皋,緣承祖父餘業一所,坐落土名店仔湖面,東至店仔湖邊築土墩田大路旋軟窩至小北坑崁頂為界,西至涼傘頂盡岡尾崁墘為界,南至大小北坑崁墘為界,北至老坑崁眉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有漢人黃承興前來承給此業,意欲種作生涯,即日憑中三面言定興備出墾底價銀一百五十大員正,經中色現場交與皋親收足訖,並無債貨准折。其業隨同中踏交與黃承興前去掌管,種作生息,築造房屋風圍雜果,永為己業。但所種茶每年各萬,三年已滿,配納大租銀一員五角正,送到公所款納,割單憑照;其餘所種埔禾、地瓜,二八抽的,業主得二,佃得八。保此業委係皋承祖父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皋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埔業墾契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皋實收字內墾契銀一百五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四年十二月日給。

  為中謝廷蘭

  張榮光

  知見人

  古維才

  業主蕭鳴皋

  衛奎傳

  在場見蕭瑞旺

  廖安邦

  瑞清

  在場

  瑞蘭

  新巽

  在場孫

  朱傳貴

  代筆男瑞搏

  (五八)

  立開墾字人馬芝遴社番業主示成得,今因本堡孩兒安莊王富官托出潘大陞向主示成得為墾求,給出埔地一所,坐在孩兒安莊,東至王家,西至牛埔,南至牛埔,北至溝;四至界址踏明。同中三面言議時出價銀四大員正,年該應納租銀二錢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栽種竹圍、樹木,以及起蓋厝屋居住,不得阻擋。自此向給千休,萬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貼找贖,不得滋生事端。保此地果係得自己物業,與別番眾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得等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佛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九月日。

  為中併保見通事潘大陞

  立墾字本社番示成得

  代筆人併在場馬登雲

  (五九)

  立給出埔地墾批字竹塹社番業戶錢榮和,緣乾隆年間,承先祖蒙恩沐化,遺下有牧牛荒埔一處,坐落土名鳳山崎頂,其界址東至番仔寮崗大路,至旱瀝為界,西至旱瀝尾曲轉南山嘴為界,南至枋寮崁眉直透為界,北至旱深瀝透落為界;四界明白。今因加陞府縣就地取糧,入不供出,蒙示著該管地方加陞多寡糧額,以資國用,若不招佃墾耕作,仍作牧牛荒埔,課無片粒,加征無由。近年來,亦幸蒙天朝隆福臺山名種,處處栽種甚殷,適逢有妥佃賴左進、謝庚輝、羅福振、賴右進、謝阿傳、黃仁和、金建茂等托中前來承給栽種,即日經中三面言定埔價墾批銀一百八十大員正,每萬茶欉歷年供納課租銀二大員正,依數供納,豐荒兩無加減。永為定例,業佃兩相歡允,隨即給批花押炳據,兩交明白,踏明四至界址,交付妥佃金建茂等前去架造茶寮,管耕栽種,收利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委係和承先遺下之業,與別番無干,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業主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此係二比兩愿,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給埔地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批明:榮和經中三面實收到字內墾批銀一百八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茶欉落地三年足後,照點茶頭,每萬應納大租銀二大元正。其埔地限至十年外,若無多石,若無栽種,照欉闊例納租,風圍竹木業主不能抽的。若無石之地種樹竹,照茶頭納租。其大租歷年至五月終,納銀割完單付照。界外另踏六萬茶頭之地,加造茶寮,批照。

  又批明:公議總印契不得私行典借,又有公埔地不得私行另贌,各段夥各有分閹,各界各管,批照。

  光緒九年(歲次癸未)十一月日。

  為中人詹廷迫

  胞兄振隆

  代筆人詹成輝

  在場人胞弟林勝

  立給出埔地墾批字塹社番業主錢榮和

  (六○)

  立給結定埔地額租字霄裏業主黃燕禮,孫婦即黃賴氏,緣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八座屋麻園莊。今有佃戶李君欽孫女李氏,給出荒埔四股應得一股,東至陳家曲透土中為界,西至小路為界,南至土牛溝為界,北至邱家茶園小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付佃戶李君欽孫女李氏掌管。茲因佃戶前來面議,每年結定額租佛銀一大元正,係早季到館完納,割出完單執照;或有年豐不足,兩無加減。即將此埔園任佃人栽種風圍栖樹、雜物等項概行在內;倘有開出大陂圳水,宜按甲供納,不得異言。此係業佃兩愿,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結定額租字一紙,永執為照。

  業主。

  光緒十四年(歲次戊子)三月日。

  給定額埔地大租字人霄裏業主黃燕禮

  (六一)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給照管業事。案據該頭目稟稱:有山埔莊首堡東船底窩、外斬崎、打銃窩、窟斗窩、內斬崎、吊望凸、十八排、風車鈕、糞箕窩、鄉壯寮、窩口、片山仔、葸茅坪、月形角、濫坑南北等處,於光緒十二年招墾,今已成塾,呈請勘明丈量等情。業經委員何勘明丈量次等沙田一甲九分零一毫二絲,次等沙園八甲七分四釐二毫四絲,三等沙園一十六甲八分三釐六毫,荒埔二十五甲六分八釐一毫二絲,除示彙報詳請另給墾照升科外,合先由縣給照。為此,照仰該業戶即便遵照,將發到執照承領管業,依照甲數如限納糧,毋違,切切,此諭。

  右照給番墾戶潘和泉、李永成准此

  光緒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給。

 

·第五節番業戶

  (一)

  乾隆十二年,奉文將通郡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徵輸,每畝上則田勻丁銀四釐一毫八絲六忽,中則田勻丁銀四釐三毫八絲一九忽;中則園勻丁銀五釐二毫五絲七忽,下則園勻丁銀五釐六毛三絲三忽。新墾化甲為畝,並照同安例,下則田每畝勻丁銀七釐一毫六絲九忽,園每畝勻丁銀八釐六毫三絲九忽零(臺灣縣志)。

  (二)

  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張,為給示管業,以便輸課事。據曾峻榮即舉人曾天璽具稟前事,詞稱:緣東螺社番土官斗肉大箸、阿旱大眉等,白番蒲氏宇、土克友干似等,承祖有草地一所,坐落夏里莊,東至施貢生水圳為界,西至十張犁前黃賞水圳為界,南至七張犁橫車路為界,北至大武郡大路界碑為界。又草地一所,坐落七張犁莊,東至圳為界,西至旱溝為界,南至樹仔腳為界,北至車路為界。俱各四至明白,經有招佃開墾報陞,下則園共九十九甲五分,立戶大箸斗肉應納課粟二百三十八石八斗在案。於本年三月內,托中送賣與榮二處,共去地價銀一百一十兩,業經齊赴臺前訊明,公同立契推割,立戶曾峻榮隨即完納七年分陞榖倉耗。第思買地係與業主、土官、社番交關,而二莊眾佃莫能知悉,理合稟請乞恩給示諭,以便管業,前去開埤築圳,收租輸課,感德於無既矣等情。據此,除當官推割過戶,遵例稅契立名外,茲據前稟,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夏里莊、七張犁莊甲頭眾佃人知悉:爾等所耕田園,係斗肉大箸等草地,今斗肉大箸等既將此莊業賣與曾峻榮為業,嗣後該莊佃人年收租粟,自應照例按甲完納,不得頑抗;如有頑佃抗租,以及不遵法紀諸事,許該業戶曾峻榮指名馳赴本縣稟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雍正八年五月六日給。

  (三)

  特調臺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五級記錄五次、記大功二次沈,為業經清丈等事。據感恩社佃民林元濱、盧永清、曾式鴻、洪紹澤、林勳臣、楊賢、陳鑽、張乃成等呈稱:竊事經公斷,必有一定之章程,法必垂永久,方杜絕後之混擾。痛濱等處一十三莊,原屬感恩社番佃。雍正十一年開墾以來,頂耕斯土,與他處曠土堪墾者不同,與平詳安耕者實異。東迫峻山,難免崩沖之虞,西界大海,實受風颶之慘,南接沙轆番田,以及朱楊世業;北抵大甲鴻溪,沒濤淹沒五穀。僅彈丸叢爾之區,並無荒埔可墾;曷有隱匿情弊,濱等各佃穿山鑿圳,枵腹啼饑,永作番佃,遵照臺例,按甲八石輪納番租。前業戶蒲氏悅父子遞受數十年,業佃相安。迨四十一年冬,業戶通土等田北勢田畝,水沖沙壓,急請清丈等事,明經蒙前憲朱清釐給冊配租在案。但未蒙審訊,致虎通大擬佃權歸掌握,串請土目蒲氏吧禮等朋黨為奸,飲鴉宿娼逞凶,籍妻黨為爪牙,逐佃橫派;縱刁番為羽翼,任意苛求。從則暫處相安,逆則立見重害。膽敢蔽理前案,以誣匿請丈等事,誑稟天聰。欣際憲轅除弊如神,蒙嚴押通土、佃民按坵納丈,毫釐載入簿,與前案逐一相符,奈通土不遂其慾,奸惡相濟,誓必疊加陷害。番愈為狼為虎,佃愈為魚為肉,若不急叩審訊,發給番民印冊,將來葛藤難斷,輿情鼎沸。合亟相率奔號仁憲恩准嚴拘審究,俾民得以奉獻勒石,杜絕奸番之害,永沐鐵案之惠。八方沾恩,全臺戴德,甘棠興頌上叩等情到分府。據此案,先據該社通土業戶大擬佃等具稟王孫合等各佃田甲朦混不明,懇請清丈等情,業從按佃逐股查丈,並取通土、業戶查無遺漏隱匿甘結前來,並據前情,除拘訊發冊外,合行給示勒石。為此,示仰感恩社業佃人等知悉:爾等管耕田園,業經本分府丈定甲數,立成擋案。給爾業佃印冊各一本,務須遵照,永遠相安。田每甲八石,園四石,交收番租。該通土業戶嗣後毋再生技節,混稟在佃,隱匿擾害農民。該佃林元濱等於早季收成之後,即照冊完納番租,取具業戶戳記完單執照,亦不得拖欠減少,致缺番糧。均毋自罹法網,永息訟端,各宜凜遵,毋得抗違,特示。

  乾隆四十三年七月。

  秀水莊三座莊客莊

  橋頭莊田寮莊後莊

  發感恩社民番業佃碑頭莊勒石遵諭

  社口莊山下莊水碓莊

  上湳莊青埔莊下湳莊

  (四)

  署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龐,為久假未歸等事。本年十月初二日,據中新貓等社番哲生、文慶、和成等稟稱:伊等先祖受陞田業,遞年配納正供三百五十六石,又番丁錢糧計百五十元。昔緣番黎初化,不諳書算,是以課租議歸通事工瓚英代收繳納,發給番糧。迨李瓚英通事犯革,議充業戶再管租務。及伊子李添福接充,欠公社番口糧抽出各管,惟存三千四百石抵擋受陞課額,稟請討回各管各完公項等情。並據中港通事胡慶生、新港土目陳璋生、貓閣社土目記生,同眾番等保結哲生、文慶、和生等實係先年受陞遺裔,俱屬謹慎,堪以承充業戶之責各等情。據此,除驗充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耕田園,應納業戶大租榖石,務須遵照本分府給發印冊分配某戶,認向某業戶交納,割給完單執憑,毋許仍向李添福私相交納;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即嚴拏究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給。

  發貼中港社

  (五)

  特授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吳,為曉諭交納完課事。案據中港、新港、貓閣等社業戶哲生、文慶、和成等呈稱:伊等祖遺報陞課業,祗因從前番黎初化,不諳書算,是以將課租議付通事李瓚英代收繳,給發口糧。迨李瓚英通事犯革,隨詭譎設充業戶,膽將各社課租向佃短折鯨吞,混行花銷,以致上累國課無完,下缺口糧莫給。茲哲生等歸圖已久,頗知書算,稟請發給示諭還管,收租完課等情。業經龐前任給發諭戳印冊,並出示曉諭歸管在案。茲查後壟社業戶李添福逃訊,該社業戶尚未有人接辦,所有應完課項,未便久懸,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後壟社管下各佃人等知悉:汝等務須遵照印冊分配,應完後壟一社業戶大租榖石,立即照數向中港、新港、貓閣三社業戶哲生、文慶、和成等完納,割給完串執憑;倘有頑佃等如敢推藉抗納,及私抵債務,或被該業戶指稟,立即嚴拏究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給。

  (六)

  署臺灣北路淡水撫民海防分府馬,為示佃交納事。本年二月二十八日,據竹南二堡後壟新港社眾屯白番土目解德安、九連祿、元長興、阿山清、遠記、生天乞、烏乃等僉稟:緣安等該社承先遺下奉皇恩體恤番業戶一名,管收課租八百五十石,完繳公項二百餘元,給番口糧一百石,歷來如斯。道光十二年間,業戶劉文慶病故,被虎衿劉金璧,即劉英恃勢欺番,一味霸收,無奈,赴劉前憲控究。迄今數載,不得已,僉赴明憲控追究革,並請舉妥接充,蒙准在案。茲奉諭,僉舉得本社殷裕妥番解和一名,同監收管事許清,為人誠實,有家有室,堪以承充該業戶額缺。恩准當堂驗充,給戳管收課租,完繳公項,給發口糧,不致侵漁玩誤。計粘保結僉乞明,並日月為孱作主,察奪施行,閤社謳歌,息同再造,沾叩等情。計繳保結狀一紙前來。據此,除驗充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新港社業戶管下各業佃人等知悉:爾等遞年應完該社大租榖石,向新充業戶解和同監收管事許清交納清楚;該佃倘敢抗延,一經察出,或被指稟,定行拘究,各宜凜遵,母違,特示。

  咸豐八年三月日給。

  發貼曉諭

  (七)

  同立合約字後壟等社正、副通事斗蘭、貓■〈口六〉達、業戶瓚瑛,暨四社土目、番差、甲頭、眾白番等。竊謂通土之說,原以管轄眾番,凡社中大小公私等事、男婦是非等情,惟聽通土憑公設處,免致呈官究治。不意數年以來,一、二生事等番,或架詞而遞呈,或捏情而互控,致有些少貲糧耗費殆盡,此皆誤聽奸唆貽害,實為匪少。爰是鳩集眾等當公議約,嗣後眾番或有非為罔法,正、副通事該就事理公斷,不得依呵徇情。正、副通土或審斷不公,眾番亦當公置議如何處置,不得突赴呈官;如是突赴呈官,不論何社何番,該就甲首人番眾等會同拏解,呈官究治。應需盤費,該就公租辛勞勻出,庶幾番眾可以安寧,番業可以保守。此係公議,事在必行;如有故違,決不肯恕。今欲有憑,合將公議條約開列於左:

  一、無論何社,白番與漢人牽連田地租粟爭端者,該白番應投明正、副通土業戶秉公查理:而通土等當公平理處。倘漢人欺番逞刁不遵者,通土即當會同蓋戳,付白番呈控,不得掯索。倘通土稍徇和利欺壓白番,該聽白番會議呈革。若白番不先投明通土,擅行私稟者,罰牛兩隻,以充公用,仍將該番解究,以儆將來。

  一、社中正、副土目,凡社番事務聽正、副通事裁奪;違者,該聽正、副通事責處。

  一、社中番差、白番眾等,凡社務差務悉聽正、副土目秉公理處;違者,該聽土目攻責。

  一、社中番婦不許亂牽漢人;倘通土受賄佯為不知,聽其濫牽出社,該白番等會同呈官究治。

  一、同社中規矩務要嚴肅,凡淡防理番憲及上下衙門班頭幫差人等往來,如有藉端宿住番婦,科索社番,該白番會同通土業戶呈官究治,不得徇情畏縮;違者,罰牛二隻,以充公用。

  一、同社同業戶瓚瑛公請一社記,凡遇有正行稟官事件,無論何社何番,悉遵社記料理,不得怠慢。應需社記辛勞,四社同瓚瑛作五股勻出,不得私自別請社記,致滋弄事;違者,罰牛二隻充公。如公請社記有弄是非不妥者,隨即辭出,另行公請,不得故違私請。

  一、凡新任淡防理番憲吊四社通土業戶點印,並應貼隘番腰牌規費,悉遵循例備送。如差承有藉端加索,公同據實聞官,不得畏縮推辭,各自私行加貼;違者,罰牛二隻,以充公用。

  一、凡往來差徭事務,悉照循例派撥,不得故違;違者,該聽通土責處。

  一、凡通土業戶有藉端私勒白番,及私折白番等口糧辛勞,致白番等枵腹,聽白番等先投明對社班頭,秉公理處;如對社班頭敢徇私壓番,聽白番等呈官究治。如白番等聽有不先投明,混聽奸唆弄呈控,擾動官長,該對社差聞知,無論白番是非,即將違議社規稟官,請將該白番先行責儆,仍照事請訊俟斷。

  一、四社公租,從前有九千餘石,自乾隆五十七年間,分歸正、副通土、番差、踏番頭、白番口糧三千餘石,尚剩六千零石,悉歸業戶瓚瑛理收,為徵繳供耗並策應中壟二處公館差事,任聽瓚瑛管收,該通土、白番等不得藉端過問。如瓚瑛將公租私行花銷,致欠供課,業戶自當支理,不得拖累通土等辛勞口糧份額。倘四社正、副土目敢有私收白番等辛勞口糧,聽正、副通事業戶隨時議換稟革,仍將該土目產業充補,該通事等不得徇私;違者,罰牛二隻充公。

  一、正、副通事業戶無公私過犯,有不愿承當,應公議就各份下子姪頂充,以昭社規,眾番等不得混行謀纂,致滋爭論;違者,會同呈官究治。

  嘉慶二年二月日。

  勸合對社頭役

  代筆林汝楫

  副通事□□□

  正通事□□□

  後壟等四社

  正業戶□□□

  土目加巳可惡

  番差加■〈口六〉榮

  麻踏頭世顯母

  加■〈口六〉■〈口或〉毛毛

  南茅模棍

  貓嗄力貓仔

  林武力紅毛

  加■〈口六〉■〈口或〉朥女

  貓仔尉明哥

  眾白番武葛道即

  武葛遠定

  荖仔紀獅器

  右武乃胡哥

  烏牌己丑

  武葛乃仔

  加■〈口六〉■〈口或〉飽抵

  武葛南貓吻

  加■〈口六〉■〈口或〉卓仔

  什班海豐

  林武力牛角

  荖仔紀烏鼠

  原通事天生

  嘉玉

  道生

  烏毛即進生

  以上規約十一條,務宜各安遵守,分交後壟社正通事收執。

  (八)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記功六次徐,為示佃插標,勘丈陞科事。照得案奉本府憲陳札發各業戶前報墾熟田園冊內,據夏日長潘和成,劉文慶即劉己,李宜安即李吉祥等報墾中港、貓閣、新港、後壟等處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每戶應新陞正供九十六石零,連加一耗榖,共四百二十餘石,業經彙示曉諭,並節次催差押令認完去後。茲據該業戶李宜安等稟請示佃,會同勘丈,以便收租納課,並據具結,以應完新陞正供並加一耗榖共四百二十餘石,限定七月初九卯起,按卯照數完繳,不敢延欠等情。據此,查核所稟尚屬可行,除稟批示並給諭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耕該業戶等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務即會同逐佃勘丈,向其完租,以便該業戶等報完正供;如敢阻撓勘丈,一被指稟,定即飭拘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七月初三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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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節宜蘭地區番租

  (一)

  一、加留餘埔番租,官應為經理也。志恆議曰:噶瑪蘭番社東勢一十六社,西勢二十社,嘉慶十五年,前守楊廷理因番性愚不知積蓄蓋藏,將來生齒增繁,勢必生計日絀,所以原議加留各社餘埔大社週圍二里,小社週圍一里。東勢餘埔與人民墾陞之地接壤,非特攙越混佔,且捏造贌約,紛紛爭墾,故前通判翟淦議令漳、泉、粵籍頭人各舉殷實之家充當佃首,責令召募佃戶承耕,按甲年議番租四石,計丁勻配。每屆收成,各通土帶同佃首、社丁,公同向佃收租,詳奉憲允在案。近據土目八寶籠等呈稱:伊等與漢人雜居日久,多有通曉漢音並略知文字者,承耕餘埔佃戶亦多認識,儘可自向收租,毋庸再由佃首經收。卑職覆查東、西勢各社番加留餘租,原為保卹番黎,今社番既曉自收,應如所請,給予社番向佃收租,每屆歲底,由各通土造冊報查;間有佃欠,並准呈官拘追,毋庸官為經理。傅穟覆核曰;噶瑪蘭東、西勢社番各通事、土目所稱加留餘埔,其情形亦自不同。東勢十六社,最大者有三:曰加禮宛、曰掃笏、曰奇武荖,通事龜劉等三人;西勢二十社,最大者亦三社:曰多囉美遠、曰珍仔滿力、曰辛仔罕,通事一人,曰八寶籠。凡番社之事,東勢則龜劉等,西勢則八寶籠為首,各偕其土目出為經理。其加留餘埔所謂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者,東勢十六社地最後闢,漢人猶未盡墾,故番得留其有餘埔,然與民人陞科之地接壤,易於混爭。前通判翟淦議以官為招佃,按甲分租。前督憲汪覆奏自耕田園栽樹為內界,不准漢人贌耕;其加留餘埔之外,亦栽樹為外界,准給漢人開墾,呈官在案,按年完納番租。至西勢荒埔,先為民人開透,前督憲汪覆奏,將西勢沿海沙崙烏石港至濁水溪三十餘里,永為西勢番業,不許民人越墾;如番社人少,願贌給漢人開墾者,亦照東勢之例,呈官立案。道光元年,署通判姚瑩,率番總理林興邦,通事八寶籠,暨各土目勘定界址,按於計丁分配,繪造冊圖詳送。是東、西勢加留餘埔案已久定,今呂倅據呈,議將租榖給予社番向佃自收,毋庸官為經理。卑府竊以為立法務期可久,而愚番尤須曲為籌慮。呂倅意以官設佃首,難免脧削,不如卑番自理;然番性愚拙易欺,縱不足猶十得八九,若聽番自管,恐日久漢奸謀佔,私買私贌,並埔業歸於無有,官亦無從清查。即如臺、鳳等邑屯租,原係官為經理,後租收不足,議歸番丁自收,遂至屯業失其大半,乃復議由官征給一事,章程再易,至今屯務大壞,蘭地餘埔豈可再仍覆轍。且臺、鳳諸邑番丁歸化已百餘年,甫能略通漢語,粗識文字;蘭地諸番歸化甫十餘年,通語言文字者殊未可信,難保非漢奸斗爭,佃首唆弄愚番,從中漁利。應請仍照原議,未可率改。抑卑府猶有請者:餘埔番業定制後,惟以圖冊為憑,此時官存案卷,番眾不得見之,更歷日久,恐漢奸不免侵越,社番無憑控理;若案卷遺失,即官亦無憑稽查。請將詳送圖冊照造一份用印,給與社番通土收存,並將章程刻石以垂久遠;仍令通土將圖冊用石匣存貯,以備水火。每屆三十年,呈官清釐一次,凡侵越番埔者,不論從何典買,一概追還;倘或官吏為其朦混,誤給印契墾照,查出,一概註銷。如此庶漢奸有所顧畏,番愚有所據依,即百年後案卷淪亡,而圖冊具在,官亦有以查核矣。

  (二)

  一、撫綏嘉慶十六年九月,蘭地被水,委巡檢胡桂勳支正供榖一百七十六石八斗五升,給發化番口糧,內有西勢辛仔、罕奇、武暖,東勢流流、辛仔、羅罕、抵美、福奇、立板等社大口番男婦五百五十一名,各賑榖三斗,小口番男女七十七石,各賑榖一斗五升,經新設通判翟淦勘准詳銷在案。又於創始事宜內,奉准撫卹番租加留餘埔,以資生計。查溪南,即東勢幾穆撈等十七社,嗣剔起馬賽係流番,只十六社,倍於溪北,即西勢哆囉妙■〈女完〉等二十社之番丁。茲議小社週圍加留餘埔一里,大社週圍加留餘埔二里,給與化番栽插樹木為界,不許漢人佔墾;如現在社番人少不數耕種,始准贌給漢人開墾,呈官立案,按年完納番租,以示體卹。其西勢二十社沿海一帶,久被漢人佔墾,今自烏石港口至東勢界約長三十餘里,寬一、二里不等,永為西勢番業。該地沙崙與漢民田園相隔大溪一條,雖日久不能混淆,聽其留作自耕,不便官為招墾(此係至道光元年陞倅姚瑩勘定其地,每丁得田二分一釐七毫七絲,詳前番社條中)。惟東勢十六社丈得餘埔計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零,該番愚昧,官為招佃,詳准分作五股,漳墾其三,泉、粵各墾其一,經於二十年間,招有佃人八百二十六名,據佃首保家具結均係務農之人。限三年滿起租,每甲納定番租四石,由佃首帶同各社通土自向佃戶量收。其各佃認耕,應給執照,亦由廳給發,以歸簡易(翟淦詳文云:有收租之式,各社有土目、社丁可以司事。先將某莊佃戶應納何社租榖,於招佃後通盤計算,分定立案後,屆冬成,聽各社番黎公選曉事老番,協同社丁、土目,會齊佃首,赴各莊按佃量收,回社按該社丁口勻分散給,以資口糧。此定議也。續因佃首等收入,公所不肯即時攤發,乃有丁胥監放之舉。其弊更加百出。道光五年,通事龜劉等赴署倅烏竹芳請免監放,旋為社書舞弊。至十一年,薩廉任內仍請准免丁胥監放,雖經府駁,亦云監放弊大,斷不可行)。此外有隆恩息莊二百甲,在貓里府煙及奇武荖等地,每甲向佃年收租榖八石,除以二石交蘭營中,亦即營莊備作戍兵藥餌之資,又以二石聽墾首向收,償其資本外,所餘每甲四石租榖,即向墾戶指交佃首彙給東勢化番糧食,年款年清,歷辦在案。

  (三)

  一、東勢社番者,在濁水大溪以南,自溪南至蘇澳凡十六社。嘉慶十五年,噶瑪蘭既入版圖,西勢民墾已定,楊廷理乃遺三籍頭人往丈濁水溪南十六社荒埔,分授漳、泉、粵民人開墾,凡二千五百八十三甲。各社番性本愚弱,既歸化益不敢較,於是膏腴悉為民有。通判翟淦與楊廷理議請總督汪志伊,以各社近埔處所存給之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謂之加留餘埔,仍官為召佃,以三籍頭人為佃首,經理收租,按社計丁,而分給之社番坐受焉!共丈得地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自十五年至二十一、二、二年,次第墾成造冊,詳定其制。

  漳佃首二人,原分埔地七百六十二甲七分三釐四毛七絲九忽,每甲定租四石,年額納番租三千零五十石九斗三升九合,配社十二。

  泉佃首一人,原分埔地三百八十三甲四分八釐九毫三絲六忽,每甲定租四石,年額納番租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配社三。

  粵佃首一人,原分埔地一百三十五甲四分七毫,八斗三升一合五勺二秒,配社一。

  (四)

  一、嘉慶十六年,總督汪志伊奏:噶瑪蘭東、西勢社番,前皆不諳耕作,是以埔地聽漢人佔墾。近來與漢人相習日久,漸知耕種;惟番性愚不知積蓄,恐荒埔分盡,地不加闢,將來社番生齒日繁,未免生計日絀。是以楊廷理原議大社周圍二里加留餘地,小社加留餘地一里。茲據鎮道府議請東勢幾穆撈等十七社,令通事、土目將社番自耕田園栽種為內界,不許漢人贌耕;其加留餘一里、二里之外,亦栽樹為外界,准贌給漢人開墾,呈官立案,按年完納番租,免其陞科。其西勢哆囉、美遠等二十社,群處沿海一帶,沙崙之上。西勢番埔久為民人開墾,不能再加留餘埔,應將現在沙崙餘埔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界止,約長三十餘里,寬一、二里不等,永為西勢番業,不許民人過溪越墾;如番社人少,情愿贌給民人開墾,亦照東勢之例,呈官入案,完納番租,免其陞科。庶東、西番社各安其業,日久相安。奏入上許之西勢加留沙埔,久未及行。道光元年,署通判姚瑩乃督西勢總理林興邦、社丁張金標、通事八寶籠,會同各社土目勘丈,自烏石港至東勢濁水溪止沙崙埔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一釐七毫二絲餘,原存奇立、板貓、里霧罕、流流社地及各社番目田一百二十八甲七分外,實沙埔地四百九十五甲七分○二毫八絲。西勢大小二十社,統計番丁二千二百七十四口,按丁分配每丁得地二分一釐七毫七絲,定明界址分交各土目收掌,並繪造圖冊詳司,其制乃定(噶瑪蘭廳誌)。

  (五)

  特授葛瑪蘭民番糧埔海防分府高,為給發丈單事。照得案據西勢二十社通土河網、合必丹等呈稱:西勢各社田頭地角零碎,地段陸續贌給漢佃開墾,年納番租,僉請造冊立案,以免弊混等情。業經翟前分府諭飭書差徹底清釐,分別造冊,劃作番界辦理,遞年准其配納番租,以示體恤在案。並經陳前署廳備文具詳鎮、道府憲接到批回,飭即附入沙崙一併丈量,歸番自耕等因。嗣本分府蒞任,以此項埔地出贌漢佃,是否不致抗欠租榖?彼此相安?諭飭確查去後。據該通土等覆稱:實係相安年久,亦不致抗欠租榖。並按佃覆丈實額甲數,給照付佃領執,仍發印冊存查,便於收租,勻給口糧等情。當經俯如所請辦理,飭據書差督同該通土等逐一覆丈,繪圖造冊,稟請前來。除傳各佃對冊取結附卷外,合行結單。為此單,給抵百葉社界佃戶莊即便遵照丈過該戶現田一段,東至番田,南至番田,北至番田;二甲一分○釐五毫六絲○忽,永遠管業。仍每甲遞年完納該社租榖四石,每屆收成,務須乾淨好榖,運赴該社照數量交清楚,取給通土完單收執;毋得越界侵佔他人地畝,以及抗吞番租,致於重究,凜之,毋違,須單,照。

  右給佃戶莊准此

  (六)

  特授噶瑪蘭民番糧捕海防分府洪,為給發執照事。照得各社加留餘埔,業經楊府憲會同翟前廳詳請官為招佃,議將番租以資社番口糧,而免爭端緣由,奉兩憲批示藩、縣憲轉行本府核議,詳請如詳辦理等因。計抄粘府詳一紙,內開:查噶瑪蘭各番分別大小,留給餘埔,原議內界歸番自耕,外界始准贌給漢人開墾。稟官立案,經已咨部。原議條由各番人自墾,留給餘埔,不過呈官立案而已,今楊守等慮及番人不通漢字語言,議將餘埔覆丈定界,按社分別算定甲數,官為招佃,給三籍佃民承耕,欠租稟官究追,保番安民,實屬深思遠慮,前如所議辦理各在案。現在官為招佃,與原議官為招佃呈官立案,不過於善後事宜內再加詳慎,並無更易,只須由該廳丈定甲數即可立案,似可毋庸再行咨部。緣蒙前因,理合具文詳覆等因。准此,茲據佃人陳水認墾辛仔罕社埔地一段,址在該社,東至舍乃沙碌為界,西至吻仔史為界,南至武里沙仔為界,北至武里沙甌為界;現丈田一段○甲一分七釐○毫○絲○忽,合行結照。為此,照給佃人陳水即照現在界址管業,定限本年起科,每年每甲完納番租榖二石,每收成務須晒乾好榖,運赴該社照數交納,取給該通土完單為憑,毋違,頒照。

  右給佃戶陳水准此

  光緒三年二月日給。

  (七)

  特授臺灣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瑪蘭分府,同為示諭定案番黎事。照得蘭屬社番東勢十六社,西勢二十社,先經楊前府奉委抵蘭查辦開闢事宜,因念番性愚戇,未知藏蓄,所耕田僅敷一年食用,若將來生齒增繁,埔地分盡,勢必生計日絀。而東勢之地猶未盡墾,議請加留各社餘埔,大社周圍二里,小社周圍一里。西勢先為民人開墾,已無餘埔,將沿海一帶沙崙,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濁水溪止,約長三十餘里,寬一、二里,永為番業。其社番自耕田園沿邊栽種樹木,作為內界,不准漢人贌耕;其加留餘埔,亦令沿邊種樹作為外界。若社番人少,懶於操作,准將餘埔贌與漢人耕種。迨翟前廳任內始議官為招佃,仍照官租每園一甲收粟四石之例,定為番租,免其陞科。如社番自耕田畝,倘有被佃侵欺越佔,無論贌及典賣,且有執憑,各一概追還,詳奉上憲奉咨遵行在案。當時亦不周詳,而杜弊亦極嚴容,無如章程雖定,日久漸弛,況從前所議大、小社一、二里之加留餘埔亦未勘定創立界址,與陞科之官隘田畝接壤連界,茫無區別。經界既未劃分,漢佃即得胡混,希佔匿墾,社丁、番佃首等又復勾通詐騙,以及重利盤剝,剋扣口糧,無事不圖筮番,無番不受脧削。徒有番租之名,無受糧之實。其至強佔番地,分為己業,以致眾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繼,殊屬可憫。業經本分府查案示諭,並檄委羅東司王巡檢帶同書差、弓丈手等,前往東、西勢親詣督同勘丈,定界清量各去後。茲據該委員履勘定立界址,丈明分別繪圖,造東、西勢加留餘埔各圖冊前來。除飭承查照辦理外,合併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東、西勢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各番佃務須遵照此委員丈定圖冊內界址、段落、甲分,掌管耕種,按照原定何社租額,遞年輸納番租,屆期務須以乾圓粟好運赴該番社公所,交與該社通土、社番等收納,仍取該通土戳記收單為憑。歷年該社將所收租粟若干石,散給番丁口糧,每丁分給若干,仍由該通土造具租粟條目,冊結繳案查考。倘有社番自耕佃段,以及抗欠番租者,許該通土、社番等指稟,以憑差拏究追,嗣後仍照原定章租,再屆三十年清量一次,永為定案,示宜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給。

  右諭通知。

  ·第七節草地租及亢五租

  (一)

  立出開墾字水社化番頭目草地主目改旦,有承祖父遺下草地一所,址在木屐蘭毗連長寮內外茄道坑等處,東至木履蘭大山崙為界,西至長寮坑連烘頭屐為界,南至大山尖頂為界,北至廍亭山連崙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草地曠遠,又兼凶番出沒之區,房親番等不能開耕種作,茲有吳忠鳳為人慷慨,明幹耐勞,自備墾底銀五十五大元正,前來給墾。其草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墾首前去掌管,自備工本招佃開墾,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草地係是旦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番人等無干;如有不明等情,旦一力抵擋,不干墾首之事。此係兩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同治十二年八月日。

  代筆人莊士希

  在場知見人黃天肥

  出開墾契字水社化番草地主目改旦

  (二)

  立出青山墾字人吧農觀,承父遺下有山場一所,坐落土名蓮花池透至火焙坑、蛟龍坑等,東至三角崙大龍頂,透至槌仔寮大龍頂分水為界,西至蛟龍坑大龍頂分水為界,南至火焙坑、蛟龍坑山尾合水為界,北至透過舂敉坑頭猴洞石壁對面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觀自己無力耕作,向得邱新發出首承墾,觀實收到墾字銀一十大員正,即日清收足訖。發開墾為業,戊子年冬起,至辛丑年終,計共一十年為限。開出成田之日,墾內每年應納田租銀三員正,永不得伸,租銀照墾字所行。當日三面議定,亦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墾字一紙,銀、字兩相交訖,永遠掌管為業,立批,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墾字銀一十六員正,立批。

  又批明:年限十一年,限滿之日,成田每年應納田租銀三員正,立批。

  光緒十四年(戊子)冬月日。

  代筆人徐福壽

  在場人黃兆祥

  立出青山墾字人吧農觀

  (三)

  同立招佃字人水沙連社六社化番總通事毛澳、草地主目改旦等,有承管埔地,址在長祿埔一帶。埔地東連茄道崙,西接貓■〈日蘭〉,南至極大山,北至魴底;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六社化番不諳耕種,不識樹藝,生齒日多,口糧無從出息,無奈,赴列憲叩乞恩施,均蒙憲諭令澳與旦等就世管埔地,自行招佃開墾納租,以資口糧,以養番命等諭。茲總壯丁黃肥招得墾戶首王增榮為人誠篤,惠愛番黎,又諳能番語,自備工本前來墾耕。但現樹木竿茅極其密茂,農夫稼穡實為艱辛,酌議就收冬時候,每十石粟抽的番租五斗,以資口糧;至墾成之時,另行經丈,配租換契,掌管田業。保此一帶埔地係澳與旦等世管物業,與別社無干,亦無重張別給他人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澳與旦等一力抵擋,不干墾戶首之事。口恐無憑,同給招佃字一紙,付墾戶首執照。

  道光二十九年十一月

  代筆人石峻源

  中見人總壯丁

  立社總通事□□□

  立給招佃字人□□□

  草地主□□□

  批明:光緒六年,內抽出大林草轆田園埔地一所,東至山崙頂分水為界,西至山崙頂分水為界,南至大山頂為界,北至王家分墾園為界;已經賣過遊三德掌管為業,不得混界,批照。

  一、批明:抽出東片木屐草地一所,東至大山,西至木屐蘭坑底,南至大山,北至茄道坑山。又長寮一段,東至木屐蘭坑,西至長寮崁墘,南至山墘,北至哄溝。經已送過吳忠鳳掌管,不得混界,批照。

  又批明:抽出大林洋東北今厝地基一所,直四十戈,東橫四十戈,東至王陶田,西至王登寬田,北至王登寬田,南至王陶田;經已踏交遊三德前去掌管,不得侵佔,批照。

  (四)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出示曉諭事。本年十二月十三日,據埔眉化番給首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埔社地方,因七十二社屯番無田可耕,許其移住埔內同守地方,以防兇番。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埔、九埔等處,給伊等耕作,不論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歷收無異。不料近年多有欠納,稟乞示諭照納等情。據此,查望麒麟因憐七十二社屯番貧苦,分給田園耕種,所有應納租榖,自應聽其照抽,何得欠完!除稟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七十二社屯番知悉:該屯番等如有承耕望麒麟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埔、九埔等處,不論田園,每年收租百擔,應聽麒麟抽租五擔,年應貼水社屯番榖一百四十石,亦應如數照貼,均不准稍有短欠,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給。

  告示。

  發給望麒麟曉諭

  (五)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署臺灣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諭完納事。本年十月初五日,據水沙連埔眉化番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地方,因各屯番移住埔社,耕作溝南熟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不意邇來多被欠納,無奈,於光緒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稟蒙准出示諭佃按租照納在案。罔知東方總理余清源不遵憲示,膽敢恃勢擅私自出單混收舊年晚季租榖,現在早、晚季均已冬成,復反敢再四處阻抗,虧麟有租無收,尚且賠累。勢亟瀝情,伏乞恩准出示曉諭,照舊向麟完納,俾免賠累,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埔眉化番管下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該埔番埔地田園,應納抽完租榖者,務須照舊按田每車五斗,認向望麒麟完納,不准拖欠;如果與余清源等私相授受,阻佃混收,定即著賠。自示之後,余清源不准干預。此事倘敢故違不遵,再敢混收擋佃,定即拏案懲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母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月初六日給。

  發貼曉諭

  (六)

  欽加運同銜、准補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諭完納事。照得埔眉化番從前不知耕耘,將承管埔地給佃墾耕,年收租榖十石者完納租五斗;因年久多被佃欠不完,經彭前分府查出斷給化番首望麒麟具稟各佃抗完,又經本分府示論完納在案。茲據埔眉番姑莫大麾等稟稱:望麒麟所收租榖盡行吞沒,顆粒不分。並據總理巫邦彥等暨三十一莊頭人以空五之租榖,番紛紛擋收,佃戶亦不肯向望麒麟完納,深慮操戈鬥毆,僉懇覆訊察斷各等情。據此,查此項租榖,水社各番均望以資養贍,本冬早經收穫,紛紛擋佃,恐歸無著,亟應派收候斷。除諭飭四坊總理征收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埔地田園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按田每車五斗,認向該坊總理完納清楚,給單執憑;倘敢拖欠,定即嚴拿懲辦,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給。

  發貼曉諭

  (七)

  代理埔裏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飭收事。照得埔屬四角頭各佃戶,每年應完納空五番租榖石,現值晚稻登場,各佃戶家有蓋藏,亟應諭飭征收,以重租項。除將西、南、北三角發串,諭令本城司教生員曾鴻霖,帶同該化番望麒麟征收外,尚有東角發串,配給該化番嗎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貴等五名應得租榖四百五十石自行往收,照數均分。除派差協同督收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化番立即遵照,按戶照章抽收,俟收竣後,即據實具報,以憑查核詳報,毋違,切切,特諭。

  右諭仰嗎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貴等准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諭。

  (八)

  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總社長余清源、巫宜福、潘進生等,今有埔眉化番望麒麟、埔阿密、卓肉馬來、故莫大麾、鴨母阿木等,有承管埔眉兩社草地,蒙官給戳,亢五收租,按名配給,歷有三年;無如內中不睦,輒相稟爭。現奉分府憲孫批示,謂今年亢五租奉鎮憲文,仍准望麒麟自收,應如何均分,方稱公平,爾等即投邀各總理妥議可也。爰是邀請源等僉同妥議。竊謂歷來收租攪擾,皆由化番自相雌雄;與其自收爭奪而滋鬧,不若憑公收給以和平。然租繁責重,實難其人,再四籌維,惟有總理可勝其任。麟等遂即當堂僉議,愿將埔眉兩社亢五大租,一概交付源等按甲均收。議定每年應繳亢五租榖一千,即將所繳租榖給發化番,每名逐年配給亢五租九十石,各向源等領收,限年冬交清,不得挨延過限,亦不得短欠冇濕諸弊。該化番八名合共應給租榖七百二十石,其餘所伸租榖仍交望麒麟親收,以便給發水社化番,以及他事費用,其餘化番亦不得異言滋事。竊恐各總理公務浩繁,獨力難支,再舉誠實之人田水、金茆群、梅叉成、黎梓等,以備調遣應用,其工資悉由源等之事給發,不干麟等之事。每年收冬之際,麟自應給發完單,交付源等完收,麟等皆不敢糊塗混收;倘有頑佃抗納,麟自應出首,合同源等協力理較,不敢袖手旁觀。源等如果年年清楚,則麟等亦不敢無故討過自收;如或短欠不足,或如何作弊,亦聽麟討過自收,源等不敢固執自專,以及弄弊等情。爰議已定,俱各欣然允諾,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一樣四紙,源等各執一紙,望麒麟執一紙存照。

  批明:阿木鴨母二名租榖,向西角支領,照。卓肉埔阿密二名租榖,向東角支領,照。故英馬來二名租榖,向南角支領,照。望麒麟大麾二名租榖,向北角支領,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依口代筆人黃利用

  巫宜福

  立議定收租合約字余清源

  潘進生

  ·第八節■〈勹外云内〉補租

  (一)

  同立請約字北投社屯外委余仕成,通事吳仕元,土目皆貓六,業戶貓六心,隘丁首蟾為、洪保,老番大頭斗六、老三甲子、斗六加令、余元悌等。眾番因社中祖遺北投界內大埔洋草鞋墩熟墾水田一所,東至牛屎崎,西至六汴溝,南至大哮溝,北至草鞋墩大車路為界;一帶口糧租共數千餘石,深沐皇仁憐番桿衛邊圉,勞守二隘,恩恤免陞之例。自雍正七年,將此水田以資眾番口糧。因乾隆五十四年勘丈不明,混佔界內。至嘉慶元年,眾番議舉呈首本社社主黎朗買奕以前請約甚鉅,因控楊振文混佔口糧墾業一案,歷較莫何,今議赴省上控,眾番喜諾,俱各即將伊應份口糧墾業,每甲鳩出一石二斗六升,■〈勹外云内〉補黎朗買奕省控之資;倘如過洋破費,家業聲盡,以及風水不虞成敗,俱是奕之造化,後日爭回,不敢異言。今就口糧為■〈勹外云内〉,抽補奕為勞苦破費之需。茲眾番咸皆喜悅,聽約■〈勹外云内〉納,各無反悔等弊;若有一、二社番背負眾等,公罰或聞官究治。口恐無憑,同立請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元年十月日。

  同立請約字通事□□□

  土目□□□

  隘丁首□□□

  ·第九節政府告示

  (一)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薛,為宿債孔多等事。本年六月初一日,據淡屬德化社通事淡眉謀稟稱:緣大甲德化社,溯自乾隆五十四年至嘉慶九年,被前各通事借欠漢債計共六千餘元,年收佃租還利不清,公項口糧無資,以致通事懸缺,莫敢頂充。屢蒙前憲飭舉,無奈接充該社通事,迨收成之際,租被債主控利幾盡,每將自己耕種粟石墊繳公項,分給口糧,慘莫勝嗟。竊思該社前業戶萬老達應收佃租,亦被上手業戶借欠民債,將租抵利不敷,無可充公,奔赴前淡分憲吉稟請止利,限年分攤。經蒙申明禁令,將各佃債扣還一本一利足額者,概行照例註銷;如扣還一本一利未足者,限作十年■〈勹外云内〉攤找還等因。查自既禁以後,歷年公項有著,宿債得清,至今閤社謳歌。茲逢仁憲榮任,正番黎愁苦得寧之日,理合將前通事借欠各佃債逐一開列稟繳,乞恩比例示禁,分年■〈勹外云内〉攤宿債,俾謀得公項有著,口糧有資,閤社沾感等情。計粘各債主賬冊一本。據此,查該社租榖有數,乃歷欠民債至六千餘元之多,以致抵利不敷,番計日艱,公項愈形掣肘。現奉大憲嚴查番務,自應照例亟為清理,除飭差傳訊斷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德化社管下各莊佃戶、債主、民番人等知悉:爾等當知重利放債,例禁森嚴,此案該通事所開,各皆扣租多年,半係利浮於本,豈容再有盤剝!所有本年早季租榖,務須照數備交該社通事淡眉謀收取,完繳公項,散給番糧及辛勞費用。餘剩租榖暫行存貯,以俟查訊照斷分給,嚴禁該債主等霸租扣抵,亦不許該通事濫用花銷。現在飭差傳喚,並嚴諭毋許稍有索擾,各該債主等自應趕速邀齊赴案,以憑訊明核實定斷,分年掃數攤完,以清社債。本分府秉心公斷,不使爾等稍有偏枯,毋庸疑慮;倘有不遵到案,或將早季社租霸扣抵利,即屬違抗,則是爾等自取咎戾,一經該通事據實具稟,本分府惟有按例究辦,決不寬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五年六月日給。

  (二)

  欽加同知奏留福建臺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臺灣縣正堂黃,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九月初一日,奉本府憲程札開,奉臺藩沈札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本分府稟:遵札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飭出示曉諭,番漢一體遵照繳等因,並奉清賦局憲行同前因。奉此,除移知外,合就抄稟行知。為此,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凜之,此札等因。計發稟稿一紙到縣,合行示知。為此,示仰闔邑番漢人等知悉:爾等承墾番埔,應納六成番租,如各屯番願歸併小租戶者,准其按租找價杜絕,可永免年納番租,其各凜遵,無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己丑)九月十一日。

  (三)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授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陞汪,為立碑示諭事。光緒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奉爵撫憲劉札開,據武朥灣屯頭目李朝恩等稟稱:竊恩等各社番丁所有各款公租,以及通土經手口糧,現逢清丈田畝,改立新章,以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錢糧,實收六成,諭令各舉正派頭目,由縣給戳收租散給,不准仍前包辦經手。立法洵屬盡善盡美,毫髮無遺,各社番丁罔不歌舞歡欣,以為從此可沾實惠之恩,而免侵吞之虞也。第恐章程既立,弊竇未防,貽之將來,代久年湮,及循故轍,包辦之念復萌,串充之弊復起,將何以克垂於久遠乎!況夫各社額租既裁四成,各款開數支絀,際此甫立新章,若不墾恩嚴行示禁,定案立碑,萬一再被包辦串充,侵吞依然,口糧何賴!恩等再四籌思,與其恃規章於來日,何如防弊竇於此時,爰敢不揣冒昧,披情僉懇出示嚴禁,定案立碑,以杜包辦串充,而垂久遠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准飭淡水縣查照出示立碑牌示外,合行札飭。札到該縣,即便查照出示立碑具報,毋延,此札等因。並奉藩憲邵札同前因。各下縣奉此,除飭各社立碑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各社頭目、屯丁以及紳耆、士庶人等知悉:自碑禁之後,爾等務須遵照憲示,不得仍循故轍串充包辦,致干嚴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給。

  發貼曉諭

  (四)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社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遵照事。照得全臺清賦,改正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內,每甲征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上園照中田征收,以次第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租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征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於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征之時,誠恐各戶未盡周知,未免延望挨宕,除示佃交納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業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歷年應收大租,即自本年起承收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下安恆產。該小租戶亦不准故意欠糧抗租,致干提追。此外,十四年份隘租、屯租、供榖各項官征名目,均免再征,其各遵照,勿違,特諭。

  (朱字)紅單錢糧均歸小租戶領完,是就田問賦之意。當此改租之時,小租戶已領紅單,唯該佃戶驗明交納租榖;如無單者,即將租榖封存在佃,聽候查追著落佃戶填單完糧之需,特此。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五)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番撫民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給照事。照得全臺田園奏明清丈陞科,應完供賦定章一律小租戶完納,俾就田問賦,以重國課。惟大租戶自有之大租,除扣小租戶完糧外,餘榖石俟呈驗契據立案,執此單據收租。小租戶如有抗欠,准其稟官追究,頒單。

  右照給吳益春,即金盛吉准此。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

  (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特授臺南府調署臺灣府正堂程,為剴切曉諭事。照得臺地田園,案奉奏明清丈,一律陞科,無論大租、番租、通土租,並蒙憲定章程,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尚有六成准大租戶、通事、土目及各屯番照舊收取,業經飭由各縣曉諭遵辦在案。茲據臺、彰兩屬通事總屯目楊陞源等僉稱:竊蕭壟社等十六社所管各保佃戶,承墾田園山場,應納通事口糧大租及土目、甲首、番差等款租榖稅銀,原例田園按甲配租,山場逐段納稅,向來屆季完納,歷收無異。前年間,舉辦清丈,狡佃即藉端推諉,互相觀望,被吞兩載,絲毫莫納。蕭壟社等十六社男婦老幼枵腹啼饑,慘情萬狀。伏思此款租稅,係各社蟻番養生之資,祭祀之費,奚堪藉端抗納!僉乞示諭遵章照納六成,以拯番黎等情。據此,查番界地場,從前賞歸屯番墾種,均有案據。嗣有番招漢佃開墾納予租稅者,亦有番墾典給漢民仍酌留租者,此次清丈陞科,曾奉大憲准減四成,貼歸漢佃、漢業戶完糧,已有體恤,尚贌應納通土、屯番等六成租稅,乃各社養贍祭祀之費,一味抗納,未免忍心;況各社番早經編籍為民,國家已准與考民間已通婚嫁,爾等漢業戶、漢佃之田園山場,係從何來?飲水思源,亦應照納,以符定章,合行剴切曉諭。為此,示仰闔屬各縣漢業戶、漢佃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務須遵照憲定章程,除扣減四成完糧外,六成照納,不得藉端短少抗欠。各通土屯番地六成應收之外,亦不得增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給。

  貼南投堡中寮莊曉諭。

  (七)

  示諭勘丈加納事。案據中港社土目夏忠義、後壟社總通事吳炳光、新港社土目新日陞等稟稱:緣義等各社,前奉憲設立通土,策應社中公務。及眾番口糧等款諸費,由該地番田經丈配租,歸通土管收,以資濟用。當時墾闢成業,堪以加丈。茲因臺北各縣將眾業戶原管額田溢外加墾出示,由業戶與佃加丈配供義等額配雖有可加,未蒙憲示,不得向前議丈。此為因公起見,合亟懇請出示諭佃遵丈加納,以資奉公,切叩,等情。業經批示,著令詳細查覈去後。茲據土目夏忠義等,以義承管水罹潭透至水流東、茄苳等處佃戶廖宗光等又先承管四湖、五湖等處,又陞承管內外圭壟仔等處,查其各佃與業戶之佃並無相礙,遵向各佃議丈共悅遵示等情具覆前來。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諭丈加納。為此,示仰水罹潭、鹽水港透至水流東、山豬湖、老崎、九芎林、茄苳坑等處佃戶廖宗光等,暨四湖、五湖、內外圭壟仔等處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土目通事熟田溢外加墾,務須遵照議丈加租交納,取具官給戳單執憑,不得藉端抗丈,該通事、土目等亦宜秉公照丈管收,策應公務,並將議丈後定為第幾等田,每甲納租若干石?詳細造冊送查備案,毋得合混侵漁,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給。

  發貼曉諭。

  (八)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戳諭辦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據東勢加禮宛項社化番武荖等稟稱:原土目瑪瑤阿返耄耋難任,茲僉舉阿返武老一名充當該社頭目額缺,請給諭戳等。計繳認保結狀二紙。據此,除批示准充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東勢加禮宛頂社番阿返武荖即便充當該社番頭目。遵照爵撫憲劉示諭,將原額番租按作十成,以四成貼補小租戶照則湊完錢糧,六成歸該番頭向租戶收為社番口糧。務須凜遵憲章,秉公收發,約束社眾;如各番有作奸犯科,以及小租戶藉詞抗納,許即分別稟請追究;該頭目倘敢串庇詐案,併即提案革辦。仍將給發諭戳謹慎收存,如非公事,不得濫蓋,凜之,此諭。

  計發戳記一夥。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給。

  (九)

  特設埔裏社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為給照事。照得全臺田園奏明清丈陞科,奉發定章配完番租,田園亦應概歸小租戶分成完納,俾得就田問賦,以充國課。茲據李宜安、劉文慶、劉和成、夏日長、潘和泉等,以承辦番田業戶叩請給照收租等情具稟,據經核飭呈驗契據去後。旋據紳董劉緝光等以各戶番業均係祖遺,並無契據加具保結等情,並據各業戶繳驗番丁糧串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業戶和成等即便遵照應收番業大租,除扣歸小租戶完糧外,所餘榖石即執此照收租,小租戶不准藉詞抗欠,該業戶等亦不得朦混收取,併干咎戾,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給。

  右仰業戶和成准此。

  (一○)

  欽加運同御、署臺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鮑,為起封諭納事。本年五月三十日,據淡屬南崁社耆番潘有仁、潘萬成等僉稱:緣仁等本社土目潘有福,被該社屯目右生等具控盜收屯租,侵吞分肥等情一案,蒙憲臺斥革拘追,諭飭另舉接充等因。仁等奉讀之下,爰是傳集社眾,秉公議舉本社妥番林嘉和一名為人誠實,社務諳曉,兼有家室,社眾悅服,堪以接充該社土目額缺,理合粘連保結,稟懇伏乞恩准驗充,頒給戳示回社奉公,以肅社務而安番黎矣,切叩等情。計粘保結一紙。據此,業經准予該番林嘉和一名接充南崁社土目額缺,給戳辦公外,合行出示起封諭納。為此,示仰南崁社土目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田園,應納該社土目租榖者,務須照數認向新充土目林嘉和交納,取出官給戳單執憑,毋得串同漢棍奸番藉革土目潘有福廢戳空白租單,私相短折混納;倘敢故違,番則立提重究,佃則嚴拏貼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二年閏五月初一日給。

  (一一)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陞汪,為出示曉諭事。案奉藩憲邵札,奉爵撫憲劉札,據縣詳通土口糧大租剔除積弊,造冊送核緣由,奉札據詳釐定通土大租章程,責成各社新充頭目經手,除完糧四成暨開銷各款外,餘租酌限提給從前包辦漢人,原本尚為妥協,仰布政司核明,飭遵繳冊存轉,飭遵照辦理等因。並奉本府憲雷札同前因。奉札,除傳新充各社番頭目承領諭戳冊式接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邑番民暨小租戶人等一體知悉:自光緒十四年起,各該小租戶務即遵向雷朗社番頭目陳正春查照詳定章程,各按上年所納額租、社課、地餉等餉等項,除貼四成完糧外,實納六成,即由該頭目給發屯番口糧及准開支各款之用,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給。

  發貼曉諭。

  (一二)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陞汪,為給發諭戳事。照得臺屬各縣田園清丈,改章糧歸一條鞭征收,業將各番社通土口糧大租,剔除積弊,改定章程,造具冊式詳送在案。現奉藩憲邵札開,奉爵撫憲劉批,據縣詳通土口糧大租剔除積弊,造冊送核緣由,奉批據詳釐定通土大租章程,責成各社新充頭目經手,除完糧四成暨開銷各款外,餘租酌限提給從前包辦漢人,原本尚為妥協,仰布政司核明,飭遵繳冊存轉,飭遵照辦理等因。並奉本府憲雷批同前因。查此案,先據屯外委陳朝宗等結保各番社頭目李朝恩等一十七名,稟請驗充給戳等情到縣,業經當堂按名點充,一面批准候給諭戳遵辦。茲奉批詳前因,除出示曉諭外,合行頒發冊式,給發諭戳。為此,諭仰該雷朗社頭目陳正春即便遵照,將發去諭戳承領接辦,自光緒十四年起,遵照冊式,按照額租,作為十成,除貼四成完糧外,實收六成,遞年向小租戶收完,秉公散給番丁口糧,暨開發准支各款,毋得再與漢人經手包辦,私相授受情弊。仍將收租併開發各數存底,凜之,慎之,無違,特諭。

  計發:戳、諭各一。

  光緒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給。

  (一三)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新竹番社通土各名目年收番租,現奉爵撫憲劉批示,將各項名目分別剔除,新設竹塹屯董事解大賓、日北屯董事潘得順承充辦理,並將竹屬各社屯租榖數清冊造送察核,按定新章,番租應作十成,抽出四成分貼小租戶完繳錢糧,其餘六成歸社番頭目照收,造冊報請核銷。茲經董事解大賓、潘德順,外委邵長發、潘德秀等僉舉竹塹社衛璧奉、奎中港新中興、新港社新永清、後壟社壟上梅、貓閣社潘和泉、吞霄社莫世昌、貓盂社盂蘭馨、宛裏社潘宛然、房裏社潘梅魁、雙寮西勢社潘興隆、又大甲西德化社潘林山、大甲東社東正成、日南社劉清吉、日北社潘益順、雙寮東勢社潘李秀等十五名承充頭目,取具認保前來。除稟批示並給諭戳承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新邑各社暨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議改新章,期在裁汰閒缺,刪除冗費,各社惟用頭目一名策應公事,管理番租,以專責成。自示之後,應聽新頭目賫執戳單,承收六成租榖,造冊送核,內有餘榖,分為七年勻還。從前包辦漢人原在所有四成租榖,存交小租戶完納錢糧,各佃戶務須遵照交納,不准私相授受,朦混收納;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佃即嚴拏追賠,番則重責不貸。至該新頭目仍照冊開舊額承收,不得濫徵濫丈,亦不得玩誤侵漁,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給。

  (一四)

  諭董事解大賓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遵繳事。照得各社通土,業蒙爵撫憲革除裁剔,改充頭目,責成管收六成租榖,散給番丁口糧,以及社內義塾春秋祭祀、中元一切公費,並應酌還漢人從前包辦原本。其餘租榖,責成該董事務即督飭各頭目即將冊存數目,限半月內儘數稟繳赴縣,以憑詳請撥濟公用。該董事切毋違延,致干究革,切切,特諭。

  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諭。

  (一五)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重申示諭事。本年八月初八日,據竹塹屯董事解大賓稟稱:各社頭目係赴轅點充領戳,奉諭向佃收租,不意勢豪則藉稱以錢糧未完,斷難先納社租;在村民則推辭以大戶未納,未便倡行等語。即有應納各番之私租,始則刁難頭目監單,繼則騙限無期,甚至包辦之人唆弄裁革,各通土造謠煽惑,以驗充頭目未定。愈加佃人藉口觀望。如本城吳指記、吳論記、吳綱記等應納竹塹社衛奎璧之公租,膽敢藐法不納,何況於村莊之佃而不效尤乎!嗟嗟屯丁之出防,只望此租為濟公及仰事俯蓄之資,又且以十成中抽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實在所收不敷度活,奚堪又遭佃抗,叩請重示僱納等情。據查,此案係奉本府憲札,蒙爵撫憲批,飭革除通土,改充董事、頭目管收各社租榖,業經本縣選妥點充,分別示諭收納,按款繳給各款在案。茲據前情,除稟批示並飭差諭納外,合飭諭納。為此,示仰竹塹各屬各社之業主、佃戶知悉:汝等所有應納社番租,務須遵照定章,照六成認納,其餘四成交小租戶還糧,勿得推延觀望,藉詞抗納;倘再抗違,一經被稟,定即拘究,決不姑寬,凜之,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給。

  (一六)

  基隆理番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發諭戳事。本年六月十三日,據大基隆社屯目潘國正等稟稱:現奉分治新章,番租改歸招充番頭目催收經理,自須公正;番目出為承充,番眾方能允服。查淡邑擬充之潘永德刻扣不公,未洽番情,僉舉潘正和一名為人公正,兼有家室,堪以充當該社番頭目,懇請恩准改充,發給諭戳,以資奉公等情,粘連保認結前來。查淡邑擬充大基隆社番頭目潘永德既非公正,何能混充,應行革退,除移淡水縣查照並當堂點充出示曉諭外,合給諭戳冊式。為此,諭仰番頭目潘正和即便遵照接充大基隆社番頭目名缺,所有該社番大租,自光緒十四年起,照冊按額催收。作十成,除貼小租戶四成完糧外,實收六成,晒乾颺淨儲倉,稟候本分府示期傳齊番丁,按各照章散給。所有盈餘,准開新章各項應用,毋得侵冒,並再與漢人包辦,私相授受各情;如敢故違,定行革究。仍將收租併開發各數循照圖式,年底造報一次,均毋違誤,凜之,慎之,特諭。

  計發:戳式一顆、冊式一本。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諭。

  (一七)

  基隆理番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出示曉諭事。照得金基貂石四堡分治案內,劃歸廳管所有大基隆社番租業,經本分府招充新頭目潘正和催收經理,除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基隆社承番租戶人等知悉:所有番租係散發番丁口糧要項,務須按照新章,除扣完糧四成外,其餘六成晒乾颺淨,向該社新頭目潘正和完納儲倉,稟候本分府示期傳齊番丁,按名照章散給,爾等毋得違抗不納,干咎,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日給。

  告示。

  實貼曉諭。

  (一八)

  欽加同知銜、代理新竹縣正堂沈,為出示諭納事。本年五月初九日,據中港社屯目黃景忠,屯丁胡傳宗、林新興、潘新生、潘仕槌,同社眾等僉稱:中港本社頭目新中興,因疊吞社中租糧,經蒙示革,諭飭吊舉妥充在案。余等奉諭,立傳社眾,公同僉舉得本社妥番夏永福一名為人正派誠實,有家有室,眾所悅服,堪以接充該社頭目額缺,粘連保甘各結,僉請出示諭納,給發諭戳等情前來。除稟批准充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應納該社頭目租榖者,務須認向新充頭目夏永福戳單交納,不得與已革頭目新中興私相授受,擅收廢戳空白租單抵塞,短折分肥。該租有關繳款給發孤貧口糧,及開發社中口糧公費,絲粒難容短欠。至該頭目夏永福亦宜秉公辦理,所有社務照冊收給,按年造報,亦不許剋扣侵吞情弊。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拘究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六年五月十七日。

  (一九)

  欽加同知銜、特授苗栗縣正堂沈,為出示諭納事。本年十月二十九日,據新港社生員陳實華,屯目解路生,甲首鐘德盛、劉克己,耆番劉進生、解阿排等稟稱:該社業戶劉己早經身故,管事劉英即劉兆貞擅用廢戳,佔收租榖,經社眾解大賓等疊控,業蒙提集訊明,一面示革招充在案。茲伊等查有本社妥番金同福為人誠實,堪以接充該社業戶額缺,取具保充、認充各結,稟請接充等情到縣。據此,除稟批示並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諭納。為此,示仰新港社業佃人等知悉:該社業戶業經換充,爾等如有應納租榖,務須遵照示諭,各向新充業戶金同福交納,不許蒂欠,致干究追,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給。

  發貼新港社曉示。

  (二○)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三級紀錄五次李,為一例兩示等事。本年十二月初四日,蒙本道憲奇批,據本分府具詳大甲、德化等社通事自徵等呈控劉攀麟等短納佃租一案,緣該社荒埔先經漢通事林秀俊贌給漢人承墾,彼時地多人少,佃批內原載成田之日,每甲納租六石。至乾隆三十二年,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嗣後統照臺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埤圳工本短納拖欠等因,出示曉諭在案。隨經該通土等將短納各佃,赴淡分府及前分府張任內呈控,斷令每甲田照例納租八石;如有沙壓之田,酌減完納。已據各佃情愿遵納,出具遵依在卷。續據劉攀麟同佃民盧瑞琳等赴前憲蔣翻控,蒙諭飭照舊納租六石,又經遵檄出示曉諭。各佃民等隨概欲短納,該番眾以口糧無出,因而商同通土業戶金雙寮社記代作呈詞,赴憲轅具控,蒙批:堂訊遞呈均係白番明有社棍唆訟,飭令嚴查究逐,同控詞情節併案詳報等因。當即吊齊該通土、業戶人等查訊,據供只有通事自徵年老不能行走,令伊婿代理,其餘委係親身赴郡遞呈,當堂嚴查,供認確實,並無捏飾。查番業每甲水田完納大租八石,原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續蒙前憲蔣檄飭移納。該番等因口糧無出,情切赴控,尚屬可原,應從寬免其究處;其代作詞狀之社記許才,已經別案責逐,毋庸置議。該番業應否遵照憲行,每甲完納八石?抑或照前憲蔣檄飭完納六石之處,理合遵批錄敘案由,詳報察核示遵等由。蒙批:仰即查照本道議覆該廳條稟,詳奉院司批定之案,惟八石、六石兩款候詳察核飭遵,餘已悉,此繳,等因。蒙此,復經本分府確核具詳,查臺郡通例,每甲水田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乾隆三十二年清釐番業案內,經淡分府段,以佃人內有出工本,每年即有修費,為數亦屬無多,未便遽議減租,致啟奸民效尤。所有一切歸潘田園,悉照前議按額納租,不准量減,以昭劃一等因,行令出示曉諭在案。茲大甲社番佃劉攀麟等,復以照舊納租六石,及須歲修埤圳,酌減租額等情具稟,續蒙列憲駁飭,以臺郡田園地廣租輕,藉開圳工本為詞,欲圖短納,詳蒙道憲批飭查照前議,及原詳確切核明另詳等因。遵查道憲原議內,雖無指出佃人費用工本,亦無准減納租粟之明文,但現有無論原佃、頂佃有無工本,悉令向番認佃,照漢人一例收租等語。查本分府原詳內所稱工本,即開築埤圳之工本,憲詳既無減租,該番佃等自不得藉詞短減,致淆原定章程,復啟業佃混爭之漸。所有該社番田仍照憲行按額納租,不准量減,以昭劃一,合亟確切核明照詳等由。蒙批:著劉攀麟等照前議納租,毋許短減等因。蒙此,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甲、德化等社番佃人等知悉:爾等所有墾耕該番業務,須遵照列憲前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章程,嗣後統照臺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工本,短減拖欠;倘敢故違,准該通土業戶指名稟請,定即飭差拘究嚴懲,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給。

  ·第十節典賣字

  (一)

  公立僉先盡契大武郡社土官眉仔、加臘,同甲頭白番等。本社有祖遺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湳港西莊,東至巫厝田湳港東,至良迪莊為界,西北由海豐崙大車路為界,西南由良迪莊作墩分界處至乾溪為界;四至明白。於雍正三年前,土官孩灣等招賣於丁作周前去自建坡圳,招佃開墾,契載年納社粟一百一十石,以補本社完納餉項。至雍正五年,丁作周將湳港西草地轉賣於吳林興為業,前土官等俱有知見戳記、花押在契。吳林興承買之後,奉文照例報陞,不比從前免供課項。又查眉等社餉盡額,割歸各業戶等代納,原議貼番粟石推諉不完。眉等會議:本社既無餉累,不便藉餉取貼,茲托鄭高昆為中,引至吳文海、林賢官,即業戶吳林興,會同眾番議定,吳林興再出銀四十兩,買銷原契所載貼番粟石。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前賣丁作周契載貼粟之粟,就此乾隆三年二月收銀後,一賣盡數除銷,永遠免貼,本社番等日後不敢異言反悔,復向興等言取舛合。此係二比情愿,各無抑勒。其此地前經招賣年久,四至俱係民莊,現與番地無涉,並無混侵番界,亦無虛錢短價欠餉貽累。本社番等後來亦再不敢言贖言貼等情;如有不肖之番聽之唆使,反悔生事,係眉等立契等番出力抵擋,不干吳林興之事。恐口無憑,立契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乾隆三年二月日。

  代書中見鄭高昆

  知見人邱應魁

  立契土官眉仔

  加臘

  (二)

  同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東螺社番阿乃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椙那,有同承阿公備工開築草地一所,址在二林上堡溪湖莊,並崙仔厝湖及沙仔湖共三莊,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餘石,每年應納課榖九十石零一斗零七合,又帶丁耗銀八兩五錢正。東至番婆莊及大竹圍牛埔界,西至大圳港及溪仔岸界,南至八份埔下湳洋界,北至崙仔厝崙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界內尚有些存曠地未開,後日仍付銀主再開成業,依還掌管,不敢阻擋。今因乏銀使用,愿將此大租出賣,先問番親兄弟姪姊妹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黃合亨出首承買,三面同眾言定時值永耕價銀七百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而大租隨即踏明界址,交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出賣終休,如藤割斷,後日價值萬金,重長同至親子孫,不敢翻異找貼,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係重長阿兄阿弟自己物業,與本社番親各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漢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重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兩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永耕契字內文庫銀七百七十大員完足,再照。

  一、批明:並無配帶番丁口糧諸費,聲明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世仁

  在場見社番通事羽生

  代筆人宋克明

  同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社番阿乃重長

  阿束梯茅

  阿這椙那

  (三)

  立給佃批武朥灣社番業主通事萬宗,有承祖遺下湳塭地一所,坐落加里珍莊尾,前年劉承傳父劉和林給佃開墾,茲蒙列憲斷歸番收管,以給社番口糧。茲有佃趙孟江前來請給,緣劉和林不肯狼貪田地,以致互控………。載全賴趙孟江之力,歸番收掌,宗感其情愿,將此二甲之大租奉送趙孟江;而孟江不敢受領。當日宗憑眾佃,愿將此二甲租銀折定六圓,喜捨中塭莊福德爺,以為遞年香燈緣銀,永遠定例,日後眾番等不敢取給口糧。此係業佃兩愿,合給佃批,永遠執照,行。

  乾隆三十九年八月日給。

  代筆陳遜候

  (四)

  立賣地租字苑裏社番差瓦釐學生、麻蹈頭阿朥萬、阿覓,同有承祖父遺下屋地一塊,坐落土名貓盂莊,東至圳溝為界,西至竹圍外園腳為界,南至竹圍外小溝為界,北至圳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於前年祖父乏銀別置,已將此地賣與漢人李雲官前去蓋屋居住,每年約納地租粟四斗,歷年完納,並無拖欠。今又因乏銀幫貼辦公,愿將此地租粟四斗,托中引就歸賣李齊官時價銀二大員;其地租粟四斗,歷年永歸李齊官管收,瓦釐學生等不得取討,亦不敢言贖言貼。至日後子孫弟姪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如有滋事,瓦釐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地租字一紙,付執存照。

  乾隆四十九年七月日。

  代筆潘有潔

  中人加巳茅

  知見(□□同)

  番麻踏頭阿朥萬

  立賣地租字苑裏社番差瓦釐學生

  阿覓

  (五)

  立總借約貓羅社通事蔡世祿、土目李士英、隘丁首葉顯宗、甲頭眉係蘭、屯隊首李目,同耆番、眾番等。竊祿等祖遺登臺、萬斗六二處大租共九百石,又下茄荖莊大租四百石,合計一千三百石。昔年因借欠鄧國俊銀項,付收抵利。及後,鄧國俊緣罪入抄,眾番呈訴,蒙前縣主宋定斷,以該三處年收租額,除應完供耗隘糧外,餘榖限十四年收抵原借欠鄧國俊之項,仍舉鄭士模為官佃首,按年管收,計應至嘉慶七年限滿,歸我社番掌管。詎意先年地震,社中草房、瓦屋盡皆倒壞,眾番棲身無處,前通事田崑山率同眾番,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二千一百元,當立借約一紙付執。借約內聲敘:俟前項公租限滿,仍付管收抵利。嗣於嘉慶七年限滿,接辦通事魏肇基因公費無資,復與眾番再向鄭土模官添借出銀七百元,亦立借約一紙送執,借約內亦聲敘以前項公租付收抵利。茲祿等因底歲維艱,糧食缺乏,且通社有急切公事,不得已,再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一千二百元,合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並祿等現借,結共番銀四千大元。闔社言議,將前項萬斗六、登臺、下茄荖等處大租一千三百石,永付鄭士模官為佃首管收;內原帶正供三百三十石零,耗羨銀一十六兩五錢零,隘番口糧一百石,鄭士模官應逐年完納清楚,餘剩榖石儘歸鄭士模官收得,以抵利息,眾番不得過問。至此項租額開除供耗、隘糧、雜費外,實在五百四十五石,以此作抵鄭士模官銀利,比民間胎借之例較輕,日後我眾番等不得無厭再借,亦不得異言生端。祿等現擬呈官立案,以杜滋混,合立總借約一紙,開佃名租簿一本,付執為照。

  再批明:現收過銀一千二百元,同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前借共銀四千元完足,再照。

  又批明:現在已立總借約,其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借約二紙已取回燒燬,再照。

  嘉慶九年十二月日。

  蘇占鰲官

  中人

  詹蘊官

  代筆人紀文巧

  知見阿成

  耆番阿懷

  通事□□□

  立總借約貓羅社哆羅萬

  土目□□□

  隘首□□□

  甲頭□□□

  隊首□□□

  (六)

  立招贌耕收現租銀字東勢角扒打干社番阿四老阿沐,同妻馬六干名,有承祖父遺下單冬田一處,坐土山頂大湳裏,四至界址分明。此田因溪河阻隔,往來艱難,不能自耕,又兼乏銀家用,前來招得漢人蘇乾萬承耕,當社議定遞年實納租榖七石正。經通土甲三面收過現租佛銀十六元正,交阿四老阿沐收訖;言定將此田租交於蘇乾萬官前去管收十全年。其田自戊辰年冬起,至丁丑冬止,所有租粟以為抵銷字內銀母利息清款。至限滿之日,番不得向討取租粟,乾亦不得討取銀母利息。其田限滿後,將租納還番田主自收,耕人不得拖欠租粟;如無欠租粟,沐不得另招別佃。若遇年辰荒歉失收,田主不得向討租粟。此係人番兩愿,並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招贌現租銀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字內現租銀十六元正,批照。

  再批明:典限內若遇旱荒年辰失收,推下年補還,沐不得執拗滋事等情,批照。

  再批明:沐此外又在乾萬手內加借過銀四元,其利榖候限滿,依社規照算,加補年限抵還。

  嘉慶十三年五月日。

  在場副通事□□□

  見總土□□□

  代筆人何廷翰

  番阿四老阿沐

  立招贌現租銀字

  妻馬六干打歪

  (七)

  立杜賣契字人北投社業戶黃新山,有承祖父管收大租粟六十石,址在苦苓腳莊前營盤口、溪底等租,各佃戶租聲俱載在租簿分明。茲因乏銀費用,愿將此租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草鞋墩莊李培官出首承買,時同中議定價銀三百八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租隨即對佃,舊欠新租俱各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能言贖,亦不能言找,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等情;若有此情,山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字一紙,併租簿一本,戳記二顆,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三百八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嘉慶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人洪中明

  為中人黃文正

  立杜賣契字人黃新山

  (八)

  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大妹、細妹兄弟,有承祖父遺下私租,五里牌後山寮姚錦隆配納私租粟五斗正。大妹、細妹今因應用,愿將外托中就向得姚錦隆轉借手內銀五大元正,每年利粟五斗,情愿私租粟抵利息。即日同中三面言定,不敢異言滋事。其母銀不拘年限,銀亦還字亦還,私租粟配納,兩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愿,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字內佛銀五大員正。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場人貓■〈口六〉干

  為中人潘便人

  代筆人林國梁

  同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人大妹

  細妹

  (九)

  立典租契字南大肚社番愛箸賀老等,有承父遺下朥莊佃人楊次官年應納大租粟二石正滿。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大租托中引就與漢人陳維官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典出價銀十三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大租逐年出單,付銀主自收為利息,不得刁難滋事生端。保此大租係老承父物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如有不明為礙,老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典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契內銀十三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元年九月日。

  為中二元

  代筆□□□

  立典租契字南大肚社番愛箸賀老

  (一○)

  同立典大租契字人南大肚社番十名內兄弟天色、烏義九,有承祖父遺下樹仔腳田一甲六分,全年該納大租榖滿斗十二石八斗正。今因乏銀別創,色等兄弟相議,愿將此大租榖十二石八斗,托中引就向原佃人林慶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銀四十大員正。其銀租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大租榖早、晚兩季十二石八斗,付原佃人自收,以為利息。其典限十年為止:道光二年八月起,至十二年止。限滿之日,聽色、九兄弟備足契內銀取回原典;如至限無銀清還,其大租榖永付原佃人再收為利息,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承祖父之遺業,與伯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色、九兄弟等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典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典大租契內佛銀四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道光九年初九日,天色胞叔親病故乏銀,喪費無資,色再懇向銀主加添典佛銀九大員正完足,再批照,行。

  道光二年八月日。

  代筆併為中人眉進

  知見人胞叔愛箸宗

  天色

  同立典大租契人

  烏義九

  (一一)

  立典租粟契水裏社番婦阿媽無私、阿百宇無私,有承父遺業自己額下應份租粟共十一石零三斗,現佃賴道官租粟八石,併蛇仔崙莊佃賴招公應納租粟三石零三斗,合共租粟十一石零三斗。今因乏銀費用,情愿將此租額出典,托中引就送與漢人賴道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面銀一百三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明足訖;將租粟隨即對佃會明,付銀主逐年六月冬,自向通土給單就佃收取,以為利資。言約限三年:壬午年起,至乙酉年止,付銀主收管,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如銀未便,不在年限,其租仍付銀主收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無私承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在前有典掛他人財物為礙等情;如有等情弊,無私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典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字內佛面銀一百三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年三月日。

  代筆業戶貴仔龜律

  為中甲頭大宇荖仔

  知見通事□□□

  婦阿媽無私

  立典租契字番

  女阿百宇無私

  道光六年三月初一日再批:契後添去銀二大員正,批明是實,照。

  胞侄收銀交山

  母舅知見呵甲德

  (一二)

  立收過現租磧底銀字阿多罕社番布敦,同女後打,自管有水田大小共二處,坐土石角高澗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額收租榖六石。茲因起屋乏銀應用,併欠伙食,即將此田租向得漢人邱賓國典出現租銀二十七大員正。其典限十四年,以抵消字內之銀母利:自庚寅年春起,至癸卯年冬止。又收過無利磧底銀四十五大員正,當經通土場見眼同自收足訖,限滿之日,布敦當備還磧底銀與國收回,即將田租交回布敦自管;若無銀還,應到社清算,再行立約轉典,不得違拗等情。此係兩愿無迫,今欲有憑,立收過現租磧底銀字,付執為照。

  批明:道光九年二月初二日,布敦同女後打因債欠緊迫,向得賓國借過銀二十二員,言定遞年共貼利各四石四斗正,豐荒不得少欠。其田限滿之日,母利一足算還,批的。

  道光甲辰二十四年八月十六日,面會上年前後長短支來銀錢,結算合共母利銀一十八元,面言每員遞年貼利榖二斗,俟轉約之日,一併清算,批的。

  道光(戊子)八年十月日。

  在場社丁邱鼎興

  代筆古澹然

  立收過現租磧底銀字布敦,同女後打

  (一三)

  立收過田租銀字加勞佛社番馬下六阿沐,今有承祖父遺下有水田一分,坐土名土牛石碑下,東至車路止,西至阿哇田止,南至老車路止,北至圳止,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額租榖十二石正。今因馬下六乏銀應用,前來向到原佃主鄭邱氏手內收過佛面銀二百八十二大員正,即日當經通土親收足訖,將田沿界踏交付于氏前去管耕。其田租少銀多,無所扣折,此租榖以為抵還銀利之需。不拘年限,番主備足約內銀母交銀主收回,即將田租交還番主自管。此係銀到田還;如無銀還,仍將約內田租任邱氏管收抵利。此係人番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收過田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馬下六實收到字內佛面銀母二百八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即日馬下六又再向原銀主借過五大員正,遞年每員應貼利榖二斗,批照。

  在場見耆老外公六官

  代筆潘秀文

  知見姑阿多怒馬下六

  再批明:此有石礐內之田屋,歸於黃沐兄掌管,二比甘愿,取批是實。

  道光(辛卯)十一年六月日。

  立收過田租銀字番馬下六阿沐

  (一四)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番差瑞仔、文良,耆番鑾仔、池仔、牙仔、江水、全仔、九以、福生、明仔等,有承祖父遺下草地一所,內曠埔水湳歷年征收漢佃大租榖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址在本社內應額石碑腳莊,東至梁、陳草地車路界,西至溪,南至大溝,北至佳溪;四至界址明白。茲因社中乏銀分費,先盡問本社番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將此草地租額送就與馬芝堡外埔館梁瑪達堂上出首承買,盡根賣出佛銀一百二十大員。銀即日交收足訖;其草地租額隨即到處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對付銀主前去征收掌管,永為己業,年配本社餉銀三大員,應向本社通土完納,合給完單執據。倘草地內未墾曠埔,日後墾增租額聽銀主自行徵收,該社番眾不得異言生端。保此草地租額係通土等通社公業,並無來歷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通土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從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情。此係三面議定,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杜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

  通事顏成

  作中楊平老

  潘字生潘全成傳仔進仔

  後仔福仔甲頭祿仔

  石林番差文良烏眉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通字潘振成土目□□□

  甲頭:瑞仔開元九以

  福生三十地仔全仔

  升仔明仔鑾仔

  天真

  眾番:大眉天來大生

  小生海仔元仔

  君小成仔番仔

  魁仔

  代筆通事潘振成

  (一五)

  公立鬮約字中港社副通事南茅,甲首劉合歡,同眾番胡得生、番桂生、劉雅、夏哲生、林天福、劉九仔、林誰仔等。竊番向化以來,叨蒙皇仁憲德格外優施,將各社界管埔業例免稅賦,歸番口糧。是社番奉公服役,或賴口糧度資,而口糧租數正當,分給得宜。昔年番性樸直,循蹈規矩,為長上者屆期徵收,按丁散給,社番相安,奉公無誤。邇年來世風不古,聽棍煽惑,爭充通土,濫費花銷,每致侵漁社番顛連控案不休,揆厥由來,所以致爭通土者,以為口糧未分便可從中覬覦故也。兼之數年來社眾公費破耗居多,有口糧之名,究無口糧之實,呱呱待哺者不止一家,紛紛索債者幾乎盈社,若不籌思設法,老幼何以聊生!爰集眾公議,與其聚之不分,致啟爭端,貽害番黎之階,孰若分之有足,永杜覬覦,以資奉公之計。惟是應還債項不能照租均分,除抽租額限年攤還債主及存公費外,將租按丁均分,每丁應得口糧榖五石。慶生、郡英、榮生、孝散等十四戶,經於道光四年間立過鬮約,定佃管收;惟有茅等十四戶尚未歸著。茲集眾公議,亦照五石均分,公立鬮約,定佃歸管。自此分定之後,社番人等不得混行侵奪,亦不得擅行典賣。俟各債攤清之日,餘租再行均分補足,庶乎口糧有徵,奉公永有攸賴矣!恐口無憑,合立鬮約字一樣十四紙,各執一紙,此紙付胡得生收執為照。

  計開戶口丁數,應分口糧佃名租聲,及抽存公費,並攤還債主租數列明於後:

  一戶胡得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榖四十五石,配茄苳坑劉昌盛佃租二十六石四斗五升,又海口佃葉章租八石,又貓裏元佃徐贊租十石零六斗五升正,仍補郭振裕租九石,海口佃鄭永承三石。

  一戶林即通事南茅天生,計八丁,共應分口糧榖四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石,又貓裏佃陳崇信租十四石一斗五升,又貓裏佃徐元贊租四石七斗五升,又土牛佃吳日桂租一石正,仍埔郭振裕一石正。

  一戶夏哲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榖四十五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五石六斗,又深井佃鄭文哺租三石,又中隘柳仔湳佃鄭老華租六石,又土牛佃鄭文興租一石三斗三升,又土牛佃陳老租二石八,何紹國租四石零四升斗正。

  一戶劉富生六丁,共應分口糧榖三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十一石,又茄苳坑劉萬福一石,又貓裏佃羅念六租三石零八升,又溪心埧佃林蓋杏九石,抽一石五斗,又貓裏佃李德萬租五石二斗九升正六合。

  一戶劉合歡,計六丁,共應分口糧三十石,田寮佃吳永忠二十石,又貓裏佃羅錦淑租三石零八升,又土牛佃蕭阿屘租三石,又貓裏元佃徐贊租四石六斗四升正。

  一戶隨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榖十五石,配貓裏佃李德萬租十五石正。

  一戶林天福計四丁,共應分口糧二十石,配文昌奕英貓裏佃租十九石,又營盤邊佃黃助租八斗正。

  一九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榖十五石,配土牛佃潘阿捷二石,又土牛佃黃葉一石,又此佃抽出陳老租,又貓裏佃鄭和郎租十二石正。

  一戶劉清源三丁,共應分口糧榖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石正。

  一戶小貓■〈口六〉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榖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潘桂生計二丁,共應分口糧榖十五石正。

  一戶劉雅仔五丁,共應分口糧榖二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六石三斗二升,又貓裏佃郭和郎三石二斗,又貓裏佃李德萬三石二斗八升正。

  一戶來成三丁,共應分口糧十五石,配老崎佃陳天送等納租十石,又吳定二租五石正。

  以上計六十五丁,共應分口糧榖三百二十五石零正,批照。

  批明:公賣榖議定在業(以下證書破損)。歷年要收佃租,應向本社土目給單監蓋私記徵收,不得擅出私單以及違例典賣;如有不肖之番典賣此租,眾等公同鳴官究治,不得袖手傍觀,以致奉公枵腹,批照。

  再批明:口糧無額可分,經將差甲踏頭加增貓裏辛勞榖三十石抽出均分。至土目加增四十石額,因其策應上下衙門,使費浩繁,眾說仍歸徵收濟費,立批,照。

  再批明:無論何戶內租被抗納,以及被別番混佔情事,約內須公同出首理清。如應呈官使費,當照租攤用,不得推諉,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日公立鬮約字。

  (一六)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貓羅萬斗六社隘丁首田天賜,暨闔社番眾等,緣本社原管下茄荖莊等處大租計四百零二石二斗,因於道光三年間,賜與通事田源澄及闔社番眾,同向吳昌記胎借來銀一千二百元,將所管大租立字對佃付收。迨至道光五年間,旋被社記張嚴並套出張章,計圖霸佔,多方煽惑,諸佃互相觀望停納,致銀主無可收抵,疊稟縣主拘追。嗣後,幸蒙新理番憲榮任,始得斷歸銀主吳昌記管收,賜等經告白各佃可證。今數年來,社眾用度浩繁,不但無力可贖,而且缺乏經費。爰再托中向原銀主吳昌記再盡胎借出八百大元,連前計共二千元,公同換立契字。其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大租仍聽銀主永遠管收,日後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大租明係賜等本社原管之物業,又蒙道憲訊斷在案,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賜等自應出頁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即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一紙,並佃冊一本,告白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共二千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李夢熊

  為中人

  張國忠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田天賜

  代書人林守信

  (一七)

  立典口糧番租契字人二林上堡控仔社番通事潘振忠等,眾社番口糧有自置物業,址在湖內仔莊,番租五十七石二斗一升八合。今因眾社內公事甚急,乏銀費用,眾社內公議,愿將此番租出典,先盡問番社內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鹿港街郭丁汝官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二百大元,庫平一百四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番租契面銀,不拘年限,聽潘振忠等備齊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如無銀取贖,依舊銀主前去掌管,收抵利息,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番租係振忠等眾社內自置物業,與別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振忠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口糧番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口糧租銀二百大元,庫平一百四十兩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為中人吳金泉

  代筆人陳惠老

  立典番租契字通事潘振忠

  (一八)

  立招墾作壆永耕田字茅撫喇社番阿道歪六萬,同妹加六烏南海,有承祖父遺管下有水田一份,坐落土名角口大婆嶺阿唇。今來招得漢人邱秋貴兄前去管耕,東南自己作壆田為界,西北天神會內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實帶額租榖四石正。茲因番主遁歪家內乏銀緊用,前來向到與漢人邱秋貴兄手內備收過銀母二百二十六大員正,交於番主親收足訖。經同通事、土甲三面言定,愿將此田即踏付於銀主前去管耕收租。乃係田狹銀多,無所准折,有多少租榖以為抵利之需,銀到租還,番主自收。自甲午年春起,至癸丑年冬止,一共二十全年,滿限以後,番主若無此銀交還銀主,仍將此田永遠管業,不拘年限,永為定規。收租等項,任從銀主剪裁,銀清租還,不敢霸租,番主亦不得另招別佃情弊,此係番人甘愿,口恐難憑,今欲有憑,立招墾作壆田永耕字二紙,各執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道歪實收到字內銀母二百二十六大員正,貴備送番主親收明訖實,批照。

  道光(癸巳)十三年十一月日。

  在場知見社丁

  依口代筆八黃良源

  同收銀妹加六烏南海

  立招墾作壆永耕田字番阿道歪六萬

  (一九)

  立典收現租磧底銀字山頂茅蕪撻社番六茅后那,妹阿敦奴后那,有承祖父遺下石崗莊口伯公前水田一份,東至湳溝止,西至馬下六六毛田止,南至大路止,北至東勢番親田為界,四址分明;遞年載實田租十八石正。茲因六茅乏銀緊用,愿將水田並租,向得原典銀主之子吳秀昌頭家手內典收來現銀額七十六員正,同日又收過無利磧底銀三十員正。即日現租、磧底兩項銀額及約,經社當通土面交人番兩收明白;其佃併租隨約照界踏交銀主管耕收租。自於乙未年春起,至甲辰年冬止,十全年為限,所收租榖以為抵銷字內現租銀母利清款。限滿日期,番主備足磧底銀還銀主,收回田租還番主。自管至期,若無磧底銀備足還清,仍將田租轉約管耕抵清。此係番甘人愿,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典收現租磧底銀字一紙合同,分執為照。

  即日批明:六茅、阿敦奴實向秀昌頭家手內收過現租銀七十六員正,又收過無收磧底銀三十員正,俱收領訖,批照。

  甲午年六月初二日,六茅又乏銀家用,再向秀昌頭家手內借銀母五十員正。其銀當通土面言定,每員銀遞年愿貼利榖二斗正,候此典約期滿,限到社清算,仍將田租轉約管收,抵清母利,所批是實。

  甲午六月二十五日,阿敦奴后那乏銀湊用,再向原典主加借銀六角正,批是實。

  道光十四年(甲午歲)三月日。

  知見番親斗歪打老本

  本場通事□□□

  社丁□□□

  代筆社記□□□

  立典收現租磧底銀字番六茅后那

  妹阿敦奴后那

  (二○)

  立收典田租銀字舊社番阿為毛干,同妻六路后那,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車路塘,四至界址、原有界址分明,遞年額租榖二十石正,包一九孔五在內。又言抽出伙食榖二石正,番主早、晚二季均量外,仍實有租榖一十八石正。茲因番阿為乏銀費用,前向原耕人魏德儀官手內收過典租銀一百二十大元,又收磧底銀二十三元五毛正,即番親收足訖;當日經土甲三面言定,將此田租一十八石,交付銀主自耕自收,逐年一百二十大元,每年抵利清款。其銀母不拘年限,銀還租還;番主如無銀還,將租照約任從銀主永遠抵利,番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人番甘愿,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收田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實收字內典租佛銀一百二十大元,又收磧底銀二十三元五毛正,親收足訖,批照。

  再批明:抽出伙食榖二石正,早、晚二季均量番主,不得拖欠升合,批照。

  批明:光緒三年十二月間,對番主之孫婿阿敦投立過新約,此約字不堪行用,批照。

  道光二十年(庚子)二月日。

  在場執筆□□□

  番阿為毛干

  立收典田銀字

  妻六路后那

  (二一)

  同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半線保阿束社番加蚋,有承祖父田業租粟,現年王廷粲大租榖納四石四斗,王拱辰大租榖納一石六斗,陳居嫂大租榖納一石四斗。今因費用乏銀,愿將此各佃租額共七石四斗正出賣,先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懇向漢人李清出首承買,三面議定賣價銀三十五大員正,庫秤重二十四兩五錢正。銀、契即日同中收訖;其租隨即對佃付銀主管收,逐年任聽銀主收租,以為己利,向各佃完納,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墾字內銀三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月日。

  中人洪才

  女結仔

  知見

  女孫紅存

  同立盡根字番加蚋

  代筆洪明玉

  (二二)

  立招典收大租銀字茅烏咀社番業主男老令馬下六、女打拂馬下六,先年承父招得漢人楊琳秀前來出首承墾,議納番主大租榖一石,坐土界址租聲悉載於番主招墾約內註明。茲因老令同妹乏銀應用,親身前來,向到承典主劉祖佐頭家手內典收過大租銀母六大員正。即日銀字人番兩交明訖;其墾約內遞年大租榖以抵銀利息之需,即對墾佃人量收,不得少欠。自丁巳年春起,以下不拘年銀,銀到租還。倘欲回籍別創,任從退收銀元,番主不得異言阻止等情,永付管收抵利。此係甘愿,均無相強,口恐難憑,立招典大租銀字合同各執一紙,又付番招墾約一紙共二紙,付於典主執照。

  即日老令同妹實收到字內大租銀母六大員正,親收足訖,批照。

  咸豐六年十二月日。

  知見中人楊德標

  代筆人黃良元

  在場認納大租佃人楊琳秀

  男老令馬下六

  立招典收過大租銀字業主

  女打拂馬下六

  (二三)

  立胎借銀字人東螺社番婦匏箸陣,姪小蒲陣沙釐等,有承祖父應份熟園一段,坐落土名在北斗莊前西勢,前招耕與謝虞官掌管,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租聲甲聲,登載在壓地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園租粟為胎,先問番親人等不欲承受,自情愿托中向與向佃人謝虞官身上借出佛銀二十二大員正。其銀、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此銀同中,言約全年愿貼利息粟共五石六斗滿,每年付銀主扣抵,其餘尚剩四石,逐年付番主給單完納。不拘年限,聽小蒲陣備足胎借字銀,一齊贖回原字;如至期無銀可取贖,依舊付銀主每年扣抵利粟,不敢異言。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二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九年二月日。

  代筆人歐團成

  為中人通事

  知見人斗蚋味說

  婦匏箸陣

  立胎借銀字東螺社番

  侄小蒲陣沙釐

  (二四)

  立添典找洗契字人大突社番潘天賞、潘天進、潘振法等,有承祖父建立投奪館業主歷年應納番租榖三百石,經道光十年及道光十二年兩次欠繳番丁餉項,先祖父潘泉桂等將投奪館業主每年應納番租榖三百石內,抽出榖一百五十石,向投奪館業主吳昌記借出佛銀四百五十元管收抵利,餘榖一百五十石,仍歸本社土目潘振忠收為辦公應費。茲奉省憲調撥屯丁內渡差事乏費,爰是集眾商議,招過本社總爺暨目長等,同為懇求投奪館吳昌記找借出七平十五元正,連前先祖父潘泉桂兩次借出銀四百五十元,計佛銀四百六十五元,即日公同收訖;即將前撥出番租榖一百五十石,仍交銀主收管抵利,不得異言。保此番租榖係天賞、振法、天進等承先祖父建置祖業,與伯叔兄弟侄暨社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借及交加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隊長等同本社番官、土目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三面議定不限年月,聽天賞、振法、天進等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此係二比兩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添典找洗契字一紙,並連前借字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本社番官、土目等收過七平銀十五元正,連前借佛銀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計共收來契面銀四百六十五元正完足,再照。

  又借去契後佛銀二元,又清錢二千六百文,批明,再照。

  咸豐十年六月日。

  隊長□□□

  知見人屯千總□□□

  屯外委□□□

  土目□□□

  潘天賞

  立添典找洗契字人潘天進

  潘振法

  代筆人陳錦悅

  (二五)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大甲社番武力蒲氏,有承祖父遺下田一段,在大甲莊,尾莊佃戶陳居官歷年應納大租榖四石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四石大租出賣盡根,先盡問番親人等不要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甲街漢人張路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大租榖四石,價銀共三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佃戶陳居官每年應納大租榖四石正,隨即三面交付銀主張路官,併將印記交付歷年掌管,收租抵利,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永斷瓜葛,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以及生端滋事。保此大租係是武力自己物業,與番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及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武力一應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字一紙,並■〈口六〉仔印記一顆,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三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同治元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有文

  代筆人潘汝禮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番人武力蒲氏

  (二六)

  立典大租字苑裏社土目苑興才,有苑裏港佃人陳用勵,年應大租榖一石完納清楚。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佃大租出典,先問眾番不能承受,爰是托中引就向與佃人陳用勵手內典出佛銀八大元。即日同中銀、字兩相收訖;隨將此大租榖一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才等及番親兄妹人等不得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係才承祖父物業,與別番親兄妹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才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乃仁義交關,二比甘愿,立典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親收典大租字內佛銀八大元足訖,再照。

  同治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陳國珍

  在場陳大宇

  為中人陳皆德

  知見潘魯甲

  立典大租契字苑裏社土目宛興才

  (二七)

  立賣大租字大甲西社番蛤仔抵求,有承祖父遺下大租榖四石九斗五升,址在社尾莊西勢。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大租榖出賣盡根,先問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社尾莊漢人陳全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佛銀四十九元五角,庫平三十四兩六錢五分正。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將此大租榖交付買主前去收成,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抵求及子孫不敢言贖言找,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榖係是蛤仔抵求承祖父物業,與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掛典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抵求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大租字內佛銀四十九元五角,庫平三十四兩六錢五分正足訖,再照。

  同治六年十月日。

  代筆巧化金仁

  為中烏蚋加己

  在場見傳興鳥蚋

  立賣盡大租字大甲西社番蛤仔抵求

  (二八)

  立承開墾永耕荒埔田租人鄭福進,向得社寮社番茅格沙榜、六官無干等二房,今因承祖父管下有水田連荒埔一處,坐落土名在九房厝莊東南畔,東至徐家田為界,西至鄭家自己田為界,南至黃家、陳家田為界,北至劉家、廖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本溪圳水灌蔭足用,遞年田內帶納番大租榖七石正。茲因番主乏銀別創,外托中引就向到原墾耕人鄭福進手內出首承墾,三面言定福進備出埔底磧地銀五大元,又備出典租價銀三十大員正。其銀用公平每銀七錢足重,即日同中立字、銀兩交足訖,每年每元願貼利榖二斗正,全年該貼利榖六石正。將租扣抵,仍存有番大租榖一石正,分作早、晚兩季均納,付番主收回。自退開墾,任從銀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永遠不得另招別佃。其租不拘年限,銀還租還;如無銀還,任從銀主永遠照字內所行,不得滋事等情。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係番主一力抵擋,與承墾人無干。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恐口無憑,同立墾耕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永為存照。

  即日批明:備出字內田磧地銀五大元正,又備出典租價銀三十大元正足訖,照。

  光緒(丁丑)三年正月日。

  黃泰和

  在場

  潘頭番

  代筆人□□□

  為中人陳阿進

  知見人潘福盛

  立承開墾永耕荒埔田租字人鄭福進

  外批: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再向業主鄭丁備出盡根田價銀二元五角正,交番田主清河、阿四老二人兄弟收足訖,日後番田主亦不得異言生端,亦不敢言贖增找洗是實,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日。

  批筆人潘國真

  知見番阿辛毛干

  清河

  立批盡根田銀字人番主兄弟

  阿四老

  (二九)

  立典口糧租字人錫口社番潘明月,有承祖父遺下口糧租,貫在三重埔莊。佃人闕試、闕春兄弟等,年帶納口糧租榖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出首承典,時三面議定典價銀二大圓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口糧租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田係是月承祖遺下,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如有不明等情,月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口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字內銀完足,再照。

  光緒五年十二月日。

  為中併知見人潘清江

  立典口糧租字人錫口社番潘明月

  (三○)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墾戶首王達德,即王國賓、王國寬等,有承祖父王增榮向水沙連保、五城保內審轆埔化番草地主目改旦等給過長祿埔草地一帶,逐年配番租口糧榖計共一百石正。迨庚辰年,達德因欲別創,情愿抽司馬垵、萬安埔兩處草地租榖,東至大林崁腳,西至貓蘭山分水,南至山,北至魴底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此兩段納配番租口糧榖五十名正,今因欲自行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俱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族親王協源公號,即得升、土胤、崁生、圖向、圖盼、新標、江標、圖發等出首承買,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五百大員,庫平三百五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草地租榖隨即踏明界址,並租簿、串根,以及界內未開荒埔、樹林,一盡交付王協源公號前去掌管,收租納稅,任從改換印記,招佃開創陞科,永為己業。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滋端,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草地租榖明係達德兄弟等承祖父向草地主目改旦給墾,自備工斧招佃開創之業,與別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達德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大墾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現收過契面銀五百大員,庫平三百五十兩正完足,再照。

  批明:長寮全段年納番租榖二十五石正,仍歸買主王協源公掌收納,完照。

  再批明:化番草地主口糧榖共一百石,王協源公配五十石,餘五十石分配大林洋完納,批照。

  又批明:此草地主田園,前年經官丈量投記王德豐名字,而日後陞科,任從承買主王協源公向官給領,改換名字,不得阻擋,批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乘筆人族親璧如

  為中同敏修

  草地主排搭母

  得亨

  知見族長

  金課

  在場嬸母沈氏

  知見黃南斗

  堂侄慶祥

  王國賓

  同立杜賣盡根契墾字戶口王達德即

  王國寬

  一、批明:承買此租業,經就主協源公號行用契面銀五百銀員,作十二份攤分,現備出銀四十一員六角六點七釐正,土胤應得二份,新標應得二份,圖向應得二份,得升應得一份,圖書應得一份,圖眄應得一份,圖發應得一份,江標應得一份,崁生應得一份,同堂批照。

  (三一)

  立贌耕契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有承父兄巧麗水遺下水田一所,址在北汕莊東勢,東至頭番田,西至巧連技田,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安溪陂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配納番主大租粟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用,先問房親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向與陳丁財出首承耕,三面言定時值贌耕佛銀一百二十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管掌耕作,收租抵利,不得刁難。其田自光緒七年春起,至光緒十四年冬止,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齊贌耕字內佛銀完足,贌回原字;如是無銀,依然丁財管掌耕作,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係是傳宗明承麗水之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併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傳宗一力抵擋,不干丁財之事。此乃番、漢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併繳上手贌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贌耕字內佛銀一百二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迪徐

  為中人黃長官

  場見人曾來官

  立耕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承麗水四老)

  (三二)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大武壟社屯目林炎生,蒙蒙社屯目江中安,加拔社屯目王登貴,頭社屯目潘添生等,同有應份大租在貓羅、藍興兩堡。今因開費不敷,眾屯目相商,抽出土城莊、番仔寮莊、車籠埔莊等處大租榖共三十八石六斗六升正出賣,先盡問番親人等不能承就,外托中引就向與林振興廍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七兌一百九十三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現對各佃戶租額,湊合三十八石六斗六升,交付買主收抵利息,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生端滋事。保此租業是炎生等應份大租,與別社及本社番親無干,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拖欠正供為礙;如有此弊,炎生等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七兌銀一百九十三大員正完訖,再照。

  光緒八年五月日。

  為中人□□□

  代筆人李進修

  王登貴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

  潘添生

  (三三)

  立歸管字人藍清國,有大租粟一石二斗,配在內部莊北勢林西美田,今因番通事出來理較,憑公人論斷,收來佛銀二大員。自今以後,許歸還番通事收。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歸管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公人親收過歸管字內佛銀二員足訖,再照。

  光緒十一年六月日。

  代筆人廖必捷

  撮合人林心亭

  立歸管字人藍清國

  (三四)

  立杜賣盡根大租佃契字人徐祥雲,有承買過曾金鎔萃豐莊員山仔抽的大租佃戶黃秋香遞年帶分配正供榖二石。今因雲乏銀別用,願將此大租出賣與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人引向與新竹城內陳源泰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三百員正。銀即日同中交雲親收足訖;隨將該佃大租對明,付交與陳源泰前來掌管。保此租佃係是雲自置之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自此一賣千休,夥粒不留,雲日後及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生端滋事。此乃現銀明買,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杜賣盡根大租佃契字一紙,又帶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交雲親收過契字內價銀三百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十一年(乙酉歲)十月日。

  徐景雲

  在場堂弟

  徐慶漢

  郭煌香

  為中人

  李開丁

  代筆男徐來賓(即瑩舉)

  立杜賣盡根大租佃契字人徐祥雲

  (三五)

  立杜賣盡根草地大租契字館號吳振成等,有承父鬮分應份草地一所,址在長寮洋,東至木屐蘭坑水界,西至長寮坑水界,南至大山峰界,北至魴底水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並帶大林餘額圳水通流灌溉,年配納番租二十五石,又帶供課在內。今因乏銀別創,爰是母子兄弟相商,願將此草地大租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蓮花池莊王西維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二百三十四大員正。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草地踏明界址過戶,交付銀主王西維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身及子孫永遠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無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草地大租係是振成等應份之額;如有不明事情,則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草地大租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墾契字二紙,併帶連單五紙,司單五紙,合共一十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實親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三十四大員,庫平重一百六十三兩八錢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此草地界址有載在番墾字內,因是總墾,不能併帶,即在墾字內批明抽出,批明,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林啟中

  為中人施福智

  在場人宗親吳永

  知見人母蕭氏

  同立杜賣盡根草地大租契字吳振成

  (三六)

  立杜賣盡根捒社租社課租契字人賴錦田,有承祖父遺下吳洋水舍逐年應納捒社番六成大租滿斗榖五戶,計共四十石;張國泰社課租六成滿斗榖五石五斗五升,餉銀四錢八分六亳五釐。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吳泮水舍出首承買,同中議定時值杜賣盡根捒社租社課租價銀一百五十七員七兌正。即日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捒社租社課租隨即對佃交付買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社租係田承祖父應份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田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社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社租契字內七兌銀一百五十四員足,照,行。

  批明:上手字以及鬮書額徵帶在林統領借字內,不能登帶,批照,行。

  林清吉代四桂、王楓二戶,每冬六成一二。九六石。林啟茂代林太平戶,每冬六成三。一八石。賴蟾代張萬力戶,每冬六成三。三二四石。林惡代林榮裕戶,每冬六成五。四斗。張國社課租五。五五石,餉銀四八一。五二五一元。林開連戶每冬六成二。九石。

  光緒十九年六月日。

  代書人陳鳴周

  為中人曾一枝

  在場知見人胞叔賴以庚

  立杜盡根捒社課租契字人賴錦田

  (三七)

  立杜賣盡根六成大租契字竹塹社番廖成欽,茲承祖父遺下有六成大租在四湖莊,佃戶周禮德遞年配納六斗,又帶周義玉遞年配納一斗,計共七斗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六成大租粟概行杜賣盡根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周義玉兄弟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杜賣盡根價佛銀七大元正。其銀色現經中交與欽親收足訖,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即將六成大租概行盡交與玉歷年收抵銀利。保此大租係欽承祖父遺下,與別房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干承買人之事,係欽一力抵擋。一賣千休,升合無留,葛藤永斷,欽及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增贖找洗等情。此乃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六成大租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行。

  即日批明:欽實收過字內佛銀七大元正足訖,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丁酉歲)十一月日。

  為中人鄭祥

  知見□□□

  在場□□□

  立杜賣盡根六成大租契字竹塹社番廖成欽親筆

  (三八)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胞弟林會坤等,有共承祖父林光邦、林呈輝遺下鬮業,應得林成祖大租莊業,地在擺接堡員林莊,佃戶呂君用現管業,呂水德每年應納會友等大租斗大租榖原二十石零七斗,依舊章程加一五伸折兩平斗二十三石八斗零五合。於乾隆年間,祖父林成祖之子林海等,向此小租戶田主借出佛銀一百零三員五角,將此大租付田主扣利以外,每年原應納大租銀十員零三角五點。奉劉巡撫清丈,扣四成歸小租戶田戶完糧,大租戶實收六成,折兩平斗大租榖十四石二斗八升三合,折實銀六員二角一點,每年親帶到會友家納清給單,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情愿將此大租榖銀出賣於人,托中引向宗弟林益岳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大租價龍銀六十大員正。即日立字,其銀經中交會友等親收足訖;隨將此佃大租榖銀六員二角一點正,歸付林益岳管收,自用圖章掣給完單。該佃應照舊章程帶到林益岳家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倘有拖欠,宜照舊章就小租戶田主跟究,逐季加利,不得異言。保此大租榖銀果係會友等承祖父遺下鬮業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弊,會友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接,現銀明買,出於兩愿,各無反悔。自此一賣千休,日後會友等子孫不敢言及找贖,妄生覬覦滋事。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會友等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內龍銀六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友先祖以水租大租掛借銀項字載聽贖,今議歸買主,不拘時價向贖,友等決無爽約,批照。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年)十月日。

  小租戶田主認佃人呂水德

  代筆人呂登波

  為中人族親林道綸

  在場見人母親陳墨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

  ·第十一節其他契字

  (一)

  立典約字人眉裏社土官蛤知臘、打劉巫士、蛤目,同眾番甲頭等,因本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二林深耕坑埔,南至西螺溪,又至下溪墘,西至蘆竹塘出西二十里,豎插■〈艹〈束刂〉〉桐為界,北至大突山仔腳,又至垓抬橋仔頭,種插■〈艹〈束刂〉〉桐為界,又至埔心仔江西店為界,東至大湖厝路口厝大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應完課餉五十七兩六錢,廍餉二張,時值價銀七百五十五員正。因庚熙五十八年,林華、陳濟世協同自出工本,經開兩條課圳,林華自開三條圳。水圳一條灌溉深坑埔園;陳濟世一條灌溉二林、三林埔。該莊田園徹底奉憲陞科,造報額徵課租。於雍正元年,水圳被溪水拋流沖壞,本社番乏本,難堪開墾餉費,招中外請林華官出首承典,自出工本開墾田園,修理課圳,收租納課為課餉費項,不敢累及番眾生端滋事,通土一力抵擋。立典約字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七百五十五員正。

  雍正四年二月日。

  代筆胡飛

  為中人陳濟世

  通事□□□

  甲頭蒲大夷

  同山巴臘

  打劉巫士

  立典約字人眉裏社土官蛤知臘

  蛤目

  (二)

  立賣契字人丁作周,先年二次,有共贌墾得大武郡社土名濫港莊番地一所,東至巫厝莊田濫港東,至良迪莊為界,西北由海豐崙大車路為界,西南由良迪作墩分為界處至乾溪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因康熙五十九年間,用本銀三百兩,於濫港溪作坡一口,開水圳二條,經番於雍正元年赴縣主大老爺孫給告示為憑。又雍正二年間,同十五年,於虎尾溪開大圳份下水分三分,共用本銀二百四十八兩七錢。二項共費用銀五百四十八兩七錢。因開水圳乏銀費用,盡問房親族叔不就,托中管事吳松青前去運元行,引到行主吳林興借出母銀開圳費用,至今不能清還,致管事告官在案。茲公親議處·將所贌番地盡付與吳林興抵還本銀五百九十兩正,並無勒索利銀;其莊地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清丈,對佃收租,永為己業。其年徵貼番課粟一百一十石,就本莊交納舊斗原約為憑。其雍正四年之前未完番課粟,係是丁作周抵擋,不干吳林興之事;雍正五年之後,每年該貼番粟一百一十石,係吳林興交納。倘有莊棍唆番告害,此係丁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並無抑勒授受不明,及先典後賣張掛為礙,亦不敢異言生端,言貼言贖。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繳上手番約告示水分合約共十紙,付執為照。

  雍正五年五月日。

  知見人徐因官

  吳松青

  為中人

  高成

  立賣契字人丁作周

  中見人通事王爾麟

  眉仔

  土官孩灣

  孩斗六

  (三)

  立賣絕契人大突社番馬羅,自耕有熟田二坵,坐落土名巴劉巴來,在李朝榮界內大崙邊,東至梁學俊田,西至大崙尾,南至楊潘長田,北至李思仁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日食難度,情愿托中引就李祿亭、梁學俊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定價銀五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用足訖;其田隨付李、梁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中間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係馬羅自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田係是李朝榮界內,其大租仍付朝榮抽的納課,並無貼番租在內。此係二比甘愿,日後並無生端,反悔異言,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契銀完足。

  雍正十二年七月日。

  為中人□□□

  代書併甲長李思仁

  立賣契人番馬羅

  (四)

  立杜根契人林仲成,有自墾水田一段,坐落土名橋頭莊門前左片,東至屋背港溝為界,西至港唇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永乾田比連;四址分明。經丈二甲五分正,載大租榖滿斗二十石正,車運至感思業主蒲志禮交納,永為定例。其水分在大甲溪圳灌蔭。今因乏銀湊用,自情愿出賣,托中引到兄定悠前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出得時值田價三百八十兩正。銀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田即日同中踏明,付與悠永遠管業。此係正行交易,契明價足,斯田係成自己之業,與內外人等並無干涉,日後亦不得滋事生端。一賣千休,永無言取言贖。其田並無重張典掛,與遞年租粟不明等情;如有等情,係成抵擋,不干悠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特立杜根契一紙,永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批明:佃批與弟君振共給一紙,再照。

  乾隆十四年(己巳年)九月日。

  管事□□□

  業主知見蒲志禮

  弟曰興

  中人

  姪文玉

  叔全候

  在見姪阿發

  代筆弟曰才

  立杜根契人弟林仲成

  (五)

  立杜根賣田契字人張宗增、張元桂,先年兩人同本購買得水田兩處,坐落土名吞霄內湖莊。有自己門首水田一處,東至車站為界,西至水溝為界,南至高崁為界,北至門首水圳為界;四址分明。可有北勢湖水頭田下節一段,併帶三分三犁份半張,東至溪為界,西至山腳為界,南至李興千田為界,北至夏廷獻、楊晉田為界;四址分明。二處水源,灌蔭兩處。經通土、業主丈明,共有田六甲二分八釐正,每年供納業主大租粟五十石零二斗四升正,運社交納,永為定例。今因乏銀別創,願出賣於人,先送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要此業,不願承領,請中引就與徐玉錦出首備價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兩正。即日銀、契同中三面交訖。其銀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田委係張宗增、張元桂兩人贖買之田,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並無干涉,亦無包賣叔姪兄弟他人田地,亦無重複典當於人。其田自賣之後,交於徐玉錦前來任從耕種管業,賣人不得異說,日後賣人永遠不得言贖,永遠不得言增。一賣千休,永斷葛藤;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租粟不清等情,係賣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成交,今欲有憑,立杜根賣田契一紙付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田價銀足訖,批照。

  乾隆二十年十二月日。

  夏朝鳳

  張水蘭

  在場見人張志伯

  張子麟

  楊昔臣

  張宗奇

  說合中人張習光

  徐俊新

  在場見人胞弟張宗超

  張元璸

  張祥光

  立杜根賣田契人張宗增

  張元桂

  (六)

  立甘愿賣斷盡根田契字人謝福財、謝財二、謝阿亮等兄弟,有承祖父遺下十份均分,鬮分得水田八分五釐正,坐落土名山柑莊第五份,東至林二田為界,西至王良官田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日南社業戶大租加增粟共六石八斗正,配帶埤圳水通流灌溉,又併帶茅屋四間,門窗、戶扇、竹木、菜園,及果子、禾埕、車路各件在內。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物業出賣,先儘問伯叔兄弟及房親人等俱各不能承買,外托中引就與梁再助、梁萬喜兄弟出首承買,時價實出田價銀三百三十七員正敷足,各兩愿。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屋並各項在內,隨即踏明界址明白,交付梁再助兄弟前去掌管居住,任從等情,永為己業。其謝財兄弟即搬移明白,寸土不留,一賣千休,日後財及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物業係財兄弟承父應份鬮分物業,與伯叔兄弟房親等各有定准,各無干礙,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及有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財兄弟一力出首抵擋,不干買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甘愿賣斷盡根田契字一紙,並繳上手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賣盡根田契字內價銀三百三十七元正足訖,照。

  再批明:倘有上手大契難以分折,原交執掌鬮書為憑,再照。

  再批明:十份大契原係謝運壽收存,批照。

  此總大契被反亂失落,立批,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在場母黃氏

  吳林娘

  說合人

  叔茂

  在場見伯佳華

  叔祖檀賢

  叔佳雍

  祖叔運壽

  代筆兄添三

  財二

  立甘愿賣斷盡根田契字人謝福財弟

  阿亮

  又弟春古

  弟壬閏

  合堂弟林二

  兄貴麟

  兄越芳

  (七)

  立杜賣契北投社番巫汝?,有承祖自墾水田二段,坐落南投,土名果品洋。一段,東至富仔田,西至大岱田,北至秀才田,南至圳溝;四至為界。又一段,東至大岱田,西至食魚田,北至秀才田,南至大斗六田;四至明白為界;併帶水分一鬮五分灌溉。大小八坵,丈明七分五釐正,逐年該納租粟六石滿。今因乏銀別置,自情愿出賣,先盡番親人等不願承交,托中引就與漢人曾宅讓叔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劍銀八十三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田隨付銀主掌管起佃,招耕納租,不敢阻擋。保此係八祖遺承下物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一賣千休,日後亦無言找言贖。恐口無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八十三圓正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三年正月日。

  知見人簡佑

  代書南投社潘中政

  立杜賣契北投社番巫汝八

  南投社番大岱夷

  為中人

  曾蘭觀

  (八)

  立杜賣根田契人楊志城,有自墾田一段,又自置承買水田一所,共二段,坐落土名奇崙社口莊,坵數不計。其田灌溉之水食奇崙大坑坡水,與山仔頂莊人同陂共圳,照舊例分汴通流灌溉。其大租粟納奇崙社番遞年載租粟二十石。今因欲同父子別創,乏銀湊用,盡問房親族戚不肯承受,爰托中引就與羅泰瑛、羅泰埼兄弟前來出首承買。當日同中踏明界址,東至山腳路,西至林妹官田,北至龜眉也屢田,南至哀宅田為界;四至明白。另帶茅屋一座,並橫厝以及瓦半牛椆,又榖埕同廷坑畔內有墳墓一首,毋得滅毀,併厝後荒地一所,界至兩坑尾為界,當日同中面議出得時價銀七百圓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訖;其田厝等物,交付買主承受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此田係自墾自置,與兄弟叔姪並無來歷交加不明,亦無典掛他人,又無拖欠大租等項;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今欲有憑,立賣杜根田契一紙,並上手契司單、墾單共五紙,付執為照,行。

  再批明:田內合番及妹水共三分,社番得一分,妹官同自己得二分,內照田額均另再租粟十石,遞年送付奇崙社土官有眉以為辛勞之資,再照,行。

  乾隆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場楊猿卿

  廬泰官

  知見人

  黃吉資

  知見田僯林妹官

  曾以禮

  為中人

  王蓉錫

  眉境君

  楊士猛

  楊士竭

  知見楊士郡

  阿筍

  腳也力

  立杜賣根田契人楊志誠

  (九)

  立杜賣盡根契人族姪阿饒、阿文、祖佑、阿超、阿武兄弟等,有先父承買楊志誠水田一段,土名龜崙社口,東至八厝大路為界,西至王榮錫、鄧家、番子三人田為界,南至山腳車路為界,北至祖佑田為界;四至分明。另帶茅屋一座三間,右廊厝一畔,另牛椆一所,上下菜園、禾埕各劃分一半,另帶大圳水對佑均分通流灌溉,另帶厝後大小陂塘共三口。今因乏銀費用,情愿將此田等項出賣,先盡問房親服內等不欲承受,托中送到族伯奇通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出得值價銀六百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厝、園埕等項,同中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此物業係佑等承父遺下之業,與房親等無干。一賣千休,永為通伯子孫己業,日後不敢異言生端,爭長競短,言找言贖等情,亦無重掛他人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佑兄弟等自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並上手司印稅契一紙,合約一紙,又太英稅契一紙,共四紙,付執存照,行。另厝後帶竹圍一圍,果仔宅園一段,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六百員足訖,再照,行。

  周年納社番大租榖二十石,另納陂租榖四石,分下共該輸納二十四石正,再照,行。

  另批:水溝在祖佑田開築通流,不得阻擋,再照,行。

  上手墾單一紙,係王英錫收貯,再批明,存照,行。

  上手林維妹與楊志誠二人合約,即是墾單,各收一張,今王英錫收執一張,存照,行。

  業主。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日。

  曾以禮

  為中人

  王榮錫

  玉藏

  信一

  知見叔祖國旺

  德勝

  在場知見江氏

  母親張氏

  代書人叔大緩

  阿文

  阿饒

  立杜賣盡根契族姪祖佑

  阿超

  阿武

  (一○)

  立賣斷盡根莊業契人潘振通、潘振芳、潘振聲、潘天福,有承祖父遺下與王家合買周家原向竹塹社給墾田園租業一所,坐落舊社後連過溪等處,從前總土名霧崙毛毛埔,東至王家崁下溪為界,西至洪宅大車路為界,南至舊社前濫仔莊為界,北至麻投溪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共田犁份一百零六張,共園犁份一十二張,另糖廍一張,帶蔗園犁份,年收佃租應完供榖七百三十八石九斗六升二合一勺,又應完買運榖一百石,又應完買補榖一百石,又應完■〈勹外云内〉丁耗羨廍餉銀八十九員四角,又應納竹塹社社課榖四百八十石,又應納番丁銀二十兩。立戶名潘王春公同掌管,收租完課,及後與王家分年輪管兩年,王家輪值一年,通等輪值一年。通等祖父手內,因欠公項,併與社番控界破費,有借欠吳振利銀五百員,又借欠吳金興銀三千一百員,又借欠王益三銀三百五十員,又借欠羅德春銀二百員,又借欠吳萬德銀一百員,共借欠四千二百五十員。嘉慶十一年,通等將承祖父遺交此莊業,兩年輪值一年,寫立約字,付吳振利等代為掌管,收租完課,扣還利榖外,餘剩給通等領回,經通等自赴胡前憲稟請出示諭佃,向吳振利交納在案。尚未經年,而振芳背約爭收佃租,以致吳振利等不敢代管,又公項完繳不前,蒙翟分憲堂押比追,幸叨吳振利雅情具限認保,按期代完。茲通等情愿將此兩年輪值一年莊業盡行出賣,先問伯叔弟姪族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招引吳益春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值時價銀七千四百員,內除還前借欠吳振利等共銀四千二百五十員外,尚剩價銀三千一百五十員,吳益春即日同中照數,交通等親收足訖;其莊業兩年輪值一年,即照契內四至界址,交付吳益春掌管,自立戶名,按年就佃收租完課,永遠為業。此係仁義足價承買,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通等同子孫人等不得言贖言找,亦不得妄生覬覦,藉端圖索滋事。嘉慶十三年以前,如有欠公項,及應納竹塹社課番丁不清者,係通等應自完清,不敢貽累。保此莊業委係通等承祖父遺下與王家合買,對半均分,兩年輪值一年應得物業,與伯叔弟姪族親內外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拖欠公項,並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情,通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家甘愿,各無抑勒,不得反悔異言滋端。口恐無憑,合立賣斷盡根莊業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尚剩價銀三千一百五十員,連除還前借欠吳振利等共銀四千二百五十員,統收過價銀七千四百員足訖,再照。

  批明:通等祖父同王家承買周家契券,因乾隆四十二年,堂叔潘復和被抄遺失,久經稟明在案,並無抽匿情弊;倘日後尋出,應送交買主收存;若不送交買主收存,應作廢紙,不得藉契圖索滋端,再照。

  再批明:其歷年應納社課番丁因番佔界,經通伯父赴府前憲慶具控,蒙訊:若番將界地清還,社課照舊完納;番若不將界地清還,即社課免納。倘將來界地還與不還,社課納與免納,總係吳益春之事,與通等無涉,再照。

  嘉慶十三年十二月日。

  弟振壹

  朱朝陽

  為中人

  林元瑋

  吳霞觀

  秉筆人潘振聲

  知見人嬸鄭氏

  嬸陳氏

  嫂陳氏

  潘振芳

  潘振通

  立賣斷盡根莊業契人

  潘振聲

  潘天福

  (一一)

  立盡根杜絕賣契人胞兄弟陳漢、陳秦、陳楚、陳魏、陳興,同胞嫂范氏等,有乾隆四十四年間,明買得陳柳生即陳朝輔旱田併園大小三段,憲丈四甲,除抽起東勢二小段外,其大一段水田連合一所,坐落土名里族埔,即今三塊厝莊。該田帶本厝前夾案內外兩條長埤環合蓄水踏連,通圳流灌充足,併帶竹圍草厝全座,牛椆、禾埕、菜園等業,以及埤塍頭曠埔一片,存備掘土築塍在內,東至橫路併杜家、郭家田為界,西透過路頂田四坵,至魏家、藍家田為界,南至厝前本埤為界,北至葉家、蔡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里族社大租粟六石一斗,口糧粟四石六斗。今因欠銀要用,願將此業盡價變賣,先問親屬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王步雲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絕賣盡價佛面番銀一千零二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一段水田,帶埤塘、車場、圳路、竹圍、草厝、曠埔等業,即照契內登載坐址四至,眼同踏明,盡付與買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供課收租,永遠為業。漢等一賣千休,價敷業絕,四至界內寸土粒物無存,永斷葛藤,日後不敢言及貼贖增價找洗等情。仍保此業委係自己物業,與內外親疏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一切不明情弊,賣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今欲有憑,立盡根杜絕賣契一紙,繳連上手司單印契給批丈單合共四紙,併此業各底契一盡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杜絕賣價佛銀一千零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十四年十二月日。

  鄭景光

  為中人蔡光候

  姚房

  主賣母親潘氏魏

  陳秦

  陳漢

  立盡根杜絕賣契人陳楚

  陳興

  胞嫂范氏

  知見人陳傳祖

  書人陳興

  (一二)

  立典契眉裏莊番巴難魯黎,有承父鬮分應份熟園一坵,坐落舊眉莊南勢,東至打留大怡園界,西至圳仔為界,南至大打留抵屢園界,北至大箸魯黎園界;東西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園托中引就典與賴猛觀上,三面言議時典出契面銀一百五十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付銀主掌管耕種,歷年帶納租粟七斗滿。其園約自嘉慶二十年乙亥春耕起,限至三十年乙酉春止,共十年為滿,巴難備出契面銀一齊取贖典契;如若至期無銀可贖,將園依舊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係是巴難鬮分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並無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為礙,巴難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日後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典契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契內其嘮嗹併仁仔合約字二紙,日後若有取出,俱各不得應用,再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九年十二月日。

  代筆夷水成

  知見六萬胡

  為中打留阿力

  立契眉裏社番巴難魯黎

  (一三)

  立杜賣山埔園契遷善南社番業主瓦籬斗,於承祖父遺下有山埔園二所,歷配大租錢三十五文,坐址土名在鹿寮後橫山仔。其埔園東至房娥園界,西至阿蚋義園界,南至阿尾打毛園界,北至阿眉目義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湊用,情愿將此埔園出賣與鄭振鳳官掌管,當日三面言定鳳備出時值價銀二十八大員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埔園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任意創作墳塋一穴,永為己業。今經杜賣之後,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並合社番等亦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山埔園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面銀二十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此埔園係女兒出銀贖回交伊,外係鄭成管業,以為香煙之資,與他人無干,再批明為照。

  嘉慶二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吳太平

  立杜賣山埔園契瓦釐斗於

  為中並知見□□□

  (一四)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陳恰弟,有承胞兄買得南崁社草埔一所,坐落土名大坪頂,每年應納番頭家大租榖三斗正。東至路為界,西至彭家草倒水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牛車路為界;四至踏明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賣與陳習兄前去起耕,三面言議著時價出佛銀六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習兄前去起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生端滋事等情。保此草埔係自己承胞兄創置物業,當親堂弟叔兄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恰弟出首一力抵擋,不干習兄之事。此係二比甘愿,恐口無憑,立賣盡絕根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內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其大契係恰弟收存,唐山後有尋出,不得行用,批明,再照,行。

  業主。

  嘉慶二十三年六月日。

  代筆人恰自己

  知見人並作中任哥

  立賣盡絕根契恰弟

  批明:其此契內物業,經光緒八年間,昭炭、外成兄弟對半均分,炭應得鬮分之業,已托中賣過與黃先圳掌管為業,日後不得異言,批照,行。

  (一五)

  立杜賣盡根字貓霧捒社番烏肉二須、愛高,緣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水田二處。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打鐵莊,東至溪為界,西至溪為界,南至肥六仔田為界,北至烏義田為界。又一處坐落埔仔厝前,東至溪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大墩為界,北至烏義田為界。二處各四至分明,界地配圳水通流灌充足,每年帶納大租粟一石正,早晚二季各半完納。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合社通土兄弟伯叔俱各無力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何神火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同中兩交足訖;其田隨踏明,付與買主前去掌管耕作。自此一賣千休,不得言及找贖滋事。保此田委係二須等自己物業,與別番人無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弊,二須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銀一百四十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八月日。

  為中人何宗沛

  代筆人何忠信

  在場人知見人□□□

  烏肉二須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貓霧捒社番

  愛箸高

  (一六)

  立退永遠開墾工本田字人王塔,本年間自己承墾社蔡番婦馬喇干,同女內阿沐承祖遺下有荒埔一處,自辦工本伙食,墾成水田一處,遞年帶額租大租粟四斗正,坐落土名食水窩口,東至水頭為界,西至山腳為界,南至溪唇為界,北至山坑為界;四至同中面踏分明。今因乏銀湊用,情愿出退,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不受,托得中人羅觀妹伯引送與林超魁兄前來出首承接,當日憑中議斷出得時值工本價錢二百大員正。即日銀、字兩相交訖;其田即付與林超魁兄前去耕管,永遠為業。保此田係塔自墾之業,中間兄弟叔侄內外人等不得異言爭阻,亦無重複交關,債貨准折,以及人番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塔一力抵擋,不干承人之事。一退千休,永無增贖。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退永遠開墾工本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佛銀二百大員正,批記。

  又付有上手向番開墾永耕字共三紙,批記。

  嘉慶二十五年(庚辰)十月日。

  代筆李明

  在場中人羅觀妹

  知見男文面

  立退永遠開墾工本田字人王塔

  (一七)

  署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杜,為給發印照管業事。案照鍾提具告被盜劫搶銀物契字等情,計粘繳地畝界址契價清冊一本,內開乾隆五十四年,憑中鍾帶用銀三十元,承買過鍾岳園坵,坐落布嶼稟保新莊東勢,東至崩崁為界,西至鍾廣田為界,南至鍾岸園為界,北至圳溝為界;年納業主番租榖二斗。據此,合給印照管業。為此,照給失契業主鍾提收執,務須遵照界址,掌管納賦;嗣後如有執原失契字混爭者,許即扭解赴縣,以憑嚴究。該業主亦不得藉執印照冒混干咎,凜之,此照。

  道光三年十月八日給。

  右照給鍾提收執

  (一八)

  立杜賣盡根契人林官,即扶願、新傑,有承父祖業山園一段,土名大姑婆,東至林願園,西至徐掌田,南至林訟園,北至林傑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每年應納麻豆番墾大租銀二元正。今因乏銀使用,自情愿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付與表兄胡錢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五十五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付與銀主前去管掌,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等情,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根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五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久年重帶別項,後日取出不堪用,照。

  再批明:園內併墾水田一所,與徐掌田相連,批明,再照。

  道光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何障隆

  代筆人林春魁

  知見人林董氏

  扶願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官即

  新傑

  (一九)

  立永耕田契字日北社番烏納貓朥干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坐落土名日北社面前溪埔,東至係米干朥尉田為界,西至答禮九骨田為界,南至茅擺勺田為界,北至溝為界;東西四至界址明白。其圳水通流灌溉,年配私租粟一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先問番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林清元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二十五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掌管收租,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貼,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姪承祖父物業,與他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弊端,蚋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永耕田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永耕田契面銀二十五大元正足,再照。

  道光五年十月日。

  代筆業戶□□□

  在場大宇葉仔屢

  為中白土烏蚋

  知見麻踏頭

  立永耕田契字日北社番烏蚋貓朥于

  (二○)

  立杜賣盡根字人黃攀桂、黃素生,姪阿程、阿萬等,有承祖父叔汗置產業一處。至於道光四年間,與叔祖均分鬮約字內田業一份,坐落土名石門坑,桂等憑鬮受得舊田寮厝地基乙所,及厝地前田一段,上南向,至本厝後大崙山林埔園分水為界,下北向,至仁鬮田岸陰溝為界,東邊就田址直至山崙頂倒水為界,而至崙頂分水為界,又至西北消水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帶本坑坡圳水通流灌溉,遞年配納口糧大租榖二石七斗正。帶牛路、禾埕、菜園、牛椆二間、竹林一概在內。今因乏銀應用,叔姪相議,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願賣與朱雙對出首承買,同中議定田價佛銀五百七十大員正。即日憑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田業雜物等件一切在內,隨即同中面踏界址分明,交付買主掌管耕活,收租納糧。保此業明係桂等份下之物業,與叔兄弟姪人等無干涉,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弊,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等情,俱係桂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正行交易,不是貨債准折之故。一杜賣永千休,自此契內寸土無留,日後值價千金,永不敢言及增添取贖找洗之事,價足契盡。此係二比甘愿,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併帶鬮分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銀五百七十大員足訖,再照。

  道光八年十月日。

  依口代書陳居仁

  曾媽住

  說合為中人

  陳漢松

  知見人叔天佑

  阿興

  在場知見人阿程

  阿萬

  黃攀桂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

  黃素生

  (二一)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邱養、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莊西南勢,土名湖底,經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納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藍興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吳水租粟六石正。其田東至大溪,西至溝,南至大溪連球叔田,北至車路;四至界址分明為界。又帶田頭北勢竹圍一所,東南勢溪邊竹圍一所,又帶正厝連瓦護厝一座,秧田、菜園、稻埕、魚池、竹圍,中間並帶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內。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厝等項物業盡價變賣,先盡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賴秋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田厝價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正。即日其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厝物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賴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田厝等項養、富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貨,以及上手來歷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養、富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又帶鬮書印契,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厝契內佛面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足訖,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墳一穴,東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墳前墳後兩邊四處田照舊耕作,永不得經易。又祖墳倘若另遷別處,不得變賣他人,將地交付買主掌管,亦批是實,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見人房姪鶴

  房兄玉衡

  堂兄明楊

  母親陳氏

  胞叔球

  親兄光■〈忄興〉

  賴好

  族姪存

  親兄光壽

  林右

  邱養

  親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

  邱富

  立典契東螺西堡眉裏社番媽生未說等,有承祖父開墾熟田三埒,坐落土名西勢寮莊前,東至貓利園為界,西至小圳為界,南至貓利園為界,北至自己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租粟五斗滿。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西勢寮莊陳萬永官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時值契價佛銀一百三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擋。其田明約自道光乙未年春耕起,限至丁未年冬止,對媽生未說備足契面銀一齊取贖;如若至期無銀可贖,將田永付銀主掌管,不敢生端異言滋事。保此田係是媽生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契他人,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媽生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代筆(媽生自筆)

  為中人尚山未說

  知見卯未說

  再見子元順未說

  立典契字眉裏社番媽生未說

  (二三)

  立收過現租磧底銀字茅噠社打必里茅格,同母麻六干四老,姊阿麻茅格,母子有承管大中窠二重阿唇水田一分;東至四老營盤田止,西至後那看鬼田止,南至茅格白毛田止,北至茅格六完田止;四址分明,遞年實載額租榖十五石正。茲因乏銀應用,前來向得原典主詹玉賜頭家手內收過現租銀七十三員,又收過無利磧底銀三十五員正。即日銀字經通土兩相交收明白;將此田付原典主管耕二十三全年,自乙未年春起,至丁巳年冬止,所付田租以抵銷約內銀母利清楚。其田滿限之日,打必里將磧底銀交還銀主收回;如至期無磧底銀還,將田仍付再轉約管耕。此係人番兩愿,並無異言反悔,口恐無憑,立收過現租銀併收磧底銀字一紙,付為執照。

  內再批明:田中原有石堆,付管之後,任從銀主修築,恐有漢人言及土宮之事,憑銀主料理。此係人番甘愿,不得異言,立批。

  即日批明:實收到約內現租銀七十三員,又收到無利磧底銀三十五員正,親收足訖,批照。

  再批明:即日打必里茅格母子方向銀主玉賜兄手內,?借過銀母二十四員。其銀母每元全年貼利榖二斗,限滿之日,到社清算,再批照。

  再批明:約內上下墩水田,言定每元定例供納水租三石,豐荒不得加減,量交於劉伴兄收入,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知見隘首土官知見

  代筆廖耀彩

  同姊阿麻茅格

  同母麻六干四老

  立收過現租銀磧底銀字番打必里茅格

  (二四)

  立起耕典契人葉德水、葉三魁等,承父欽賜、正深明買得旱田園大小三段,坐落土名里族三塊厝莊。其二大段旱田毗連一片,東至土地園張家田為界,北至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番業戶大租粟三斗,又帶納番口糧粟一石正,仍帶竹圍並蓋草厝一座。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竹圍厝宅田園一盡出典,先問親屬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王應瑞、王新炎身上出首承典,當即三面議定照值典價佛面番銀二百七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訖;隨將竹圍厝宅田園照契載四至,眼同踏明界址,一盡付與典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糧,不敢異言。其典不拘年限,如要取贖,以冬至前為期;至期未贖,依舊付典主掌管,不敢異言。仍保此業係水等承父明買,與內外親屬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為礙;如有一切不明等情諸弊,水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字契一紙,並繳與上手契十一紙,合共十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內佛面番銀二百七十大員正足,照。

  再批明:內帶草厝三間,歷年係耕人自己修理;若是倒壞,典主出銀翻蓋,諸費登記在賬,要贖此業之日,自當總算清還,不敢少欠,合批明,在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蔡荖

  知見人男葉木使

  葉德水

  立起耕典契人

  葉三魁

  代筆人廖彥明

  (二五)

  同立撥還墾資契字人周鳳倫兄弟等,自乾隆四十五年,父祖周德有給得感恩社業戶曠埔一處,乏力開墾,托中招到張訓官出首前來備工資開墾成田。延今開墾已完,爰是邀請公親到場同堂相議,周鳳倫兄弟願撥出父祖承買水碓大飯店茅屋一座,併兩邊草護厝大小間數不計,門窗、戶扇、浮沈、磚石以及前後左右樹木一應在內,東至大路界,西至路為界,南至路為界;北至大溝界。又願撥出父祖承買厝東勢水田一處,東至周阿英田岸界,西至大路界,南至大路界;北至竹園外小溝界。其厝併田四至界址俱各踏明,付與張訓官為開墾之工資,永遠居住耕作,掌管為業,不得阻擋。當自此以後,倫兄弟及子孫人等亦不得藉端取討滋事。保此田並厝係是倫兄弟同承祖父遺下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中間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倫兄弟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訓官之事。此係憑公議約,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撥還墾資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此厝並田係是倫兄弟同承父祖遺下物業撥出,批明,再照。

  再批明:東勢水田大租水榖係張訓官自己供納,批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在場見人王其昌

  邵玉印

  為公親人林元亨

  蔡漢陽

  代筆人曾彩雲

  周義錐

  同立撥還墾資契字人周鳳倫

  周麟祥

  (二六)

  立杜賣永耕盡根水田契字房裏社番林彩觀、擺勺,承父明買過吞霄南勢湖大埔水田一處,東至胡家、許家溝為界,西至張家田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蘇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通踏明白。原帶溪圳水灌溉,遞年帶納吞霄社番口糧租粟一碩五斗正,永遠定例。觀今因乏銀湊用,愿將此田杜賣永耕,儘問房親伯叔兄弟姪番等俱各不能承領,外托中引就漢人林仕章出首承買永耕,當日憑中言斷定時值杜賣永耕儘根價銀二百三十大員正。即日其銀同中見現交觀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田立契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糧,永為他人財物等情,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係觀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永耕盡根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契內佛頭銀二百三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道光十五年正月日

  為中屯首潘永茂

  莫烏蚋

  男加罵

  張媽生

  表兄瓦釐

  知見瓦釐加拔

  在場王理觀

  通事詹套觀

  代筆侄烏蚋清

  番林彩觀

  立杜賣永耕盡根水田契字房裏社

  妻擺勺

  (二七)

  立出永耕字社頭番通事林玉春,番差義耆番拔魁、林海等,有埔堀一個,址在湳港西莊,年納通事餉銀二分。今因隔遠看守不及,以招到湳港西莊陳文法領承耕作掌管,當日同中議定出得時值永耕價銀一員五毫。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歸用;其埔堀隨即交付與文法官前去掌管,永為己耕物業。保此埔堀係春等交付文法永耕,與別番無干。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永耕字內佛銀一員五毫完足,再照,行。

  道光十六年八月。

  知見人林永茂

  為中人周川

  代筆人拔魁

  立永耕字通事□□□

  番差□□□

  (二八)

  立鬮分約字人彰化縣海豐港堡昌南莊陳錦望館,即陳雍,承祖陳國輝向南社番蛤肉荖、加臘萬等明買荒埔草地一所,應份鬮分草地界址,東至陳克光草地界,西至海為界,南至虎尾溪;北至陳廷欽草地為界。其草地應的番銀七百六十大員,各人就鬮業管掌,收租納課,相安相樂,不可爭收。每年應納正供榖四十石,應納丁銀二兩二錢,納耗銀二兩,應納番餉銀八兩,各執規例。此係各人管理,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鬮分約字,各執一紙永為存照。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書陳雲慶

  陳錦博

  族親

  陳錦英

  立鬮分約字人陳雍觀

  陳景福

  公人

  陳景謨

  (二九)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有明買過妻舅番慶金、季連熟耕水田一所,坐貫土名在名頂店鐵砧山腳過大圳下,東至大圳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帶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納大租大甲西社番私租粟□斗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退耕,先盡問房親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鄭玉磬官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其銀、契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遂即將田踏明界地,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給千休,價足契清,釐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等語。保此田係釐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釐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耕田契字一紙,並繳李紅贖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東明哲

  為中人郭志成

  在場妻舅潘慶秀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

  (三○)

  立賣杜盡絕根園契字人小竹里三張廍莊黃捷老,有承祖父開墾佃批園一宗,抽出五份,並寮地竹圍在內,年配納三張廍大租,照蔗研硤自桶抽分,坐落土名在陳爺踏頭,東至小溪墘,西至黃杯園,南至林日園,北至十九份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林仔邊街黃進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值時價佛銀三百二十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收訖;其園並寮地竹圍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園與寮地竹圍係是捷老承祖父應得之業;如有不明,自出手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盡絕根園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佃批一紙,合共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三百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三月日。

  知見人吳氏

  立賣杜絕根園契字人黃捷老

  為中人廖請

  代書人王慶中

  (三一)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劉天喜,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所,坐落土名打那叭二湖東勢營盤下。水田三段,經丈三甲,喜應得一甲五分,帶大陂圳水通流灌溉。麥田一段,東至李家田,西至清元姪田塍,直透出尾為界,下節東至陰溝出尾為界,南至吳家田塍為界;北至吳家田為界。又一段在水頭三分仔,田二大坵,東至溝,西至清元姪田塍崁,南至清元姪田塍,北至圳溝為界。又一段在厝門前水頭,田二坵,東至溝姪西至清元田、菜園,南至李家田塍,北至小陰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又帶茅屋五間,地基一並在內,牛欄地一間半,禾埕一半,每年供納南社大租粟一十二石正,又水圳稅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銀湊用,先問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趙信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七百七十六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屋地基等項,即照界踏明,交付趙信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保此田屋、地基等項係喜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債項不明情事;倘有不明,係喜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找言贖。此係二比甘愿,各不得抑勒滋端,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印契一紙,鬮分一紙,共三紙,付執永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七百七十六元足訖。

  再批明:其田西片中央界址,仍有長孫水額田業毗連隔界,日後俱各不得混佔,批照。

  又批明:其門前水溝外之餘地,原係自己、清元與趙家均容堪用之業,批照。

  又批明:上手原印契存帶趙信手,又帶三清水路田十三份應得半份,批照。

  又批明:南至上節吳家田為界,批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在場見人兄福五

  叔永什任

  姪清元

  姪崑峰

  田李信

  在知見鄰人吳紀生

  張仕清

  鄭阿壽

  田文盛

  為中人張仕業

  劉阿立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劉天喜

  批明:昔余曾祖父奉承許家一派禋祀,及先父又奉承林家一派香煙,並本家親房列位祭祀,以及祭掃墳墓忌神,所關要者不一其事。余素承先人遺囑,此三層要事屢屢念念不忘,惟恐無以慰先人於地下,爰是克勤克儉,粒積多年,創此基業,永為祀田。特將此業交長子天祿、次子萬盛掌管,俾其二人逐年輪流,永遠為祭掃墳塋忌神,以及修理風水之費;日後倘有不肖子孫妄作為非等弊,決不得將此田業盜借典賣,以致廢斷此三層禋祀,及墳墓年節忌神等事。此業關係數家禋火,其事匪小,無論爾等後來不許擅自盜借典賣,即間有一、二親朋亦不得私買;倘有不肖子孫要將此業賣出,亦望親朋勸改留存,實為萬世功勳。況乎有錢,豈無業產,假如萬一有外人故違余約,而向余子孫盜借典買祀業者,便是不仁不義,自應絕子滅孫,載明永遠存照,立批又及。

  (三二)

  立杜退番田盡根,併現租磧底,以及借頂銀字人邱秋桂,今有自己向番承典茅撫喇社番阿道歪六萬,同妹加六烏南海水田一處,坐土阿婆嶺石角阿唇,東南自己壆為界,西北天神會田為界;四至界址同中帶踏分明。茲因乏銀湊用,先儘問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欲承領,托中引就於揚新義兄出首承領,當日憑中三面言定,照依時值退田價銀二百二十七大員正足訖。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明白,中問並無債貨准折,亦無短少等情。自退以後,其田即交付於新義兄掌管收租,即番約內所有磧底現租借頂,任憑義兄向番清算轉約換名,桂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物業委係自己向番承典之業,與他伯叔兄弟人等並無干涉。一退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贖;倘有上手來歷不明情弊,係桂賣主一力抵理,不干承買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退番田盡根並現租磧底借項銀字一紙,又付番約二紙,共三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桂父子實收到字內田價銀母二百二十七大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乙巳)二十五年十月日。

  在場胞弟學觀

  說合中人胞弟學祥

  代筆徐龍光

  立杜退番田盡根併現租磧底借項銀字人邱秋枝

  同收田價銀男護

  化鈴玉

  (三三)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屋宇地基契字人王陳養、王俊養,先年承伯祖遺下有水田山崗兩處,土名南勢湖梅仔樹下。其水田東至大圳直透為界,西至蔡、許兩家田為界,南至許家田小圳為界,北至許家田直圳為界。又帶東片山崗地基屋宇一座,間數不計,東至吳、董兩家為界,西至吳家為界,南至吳家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山塘水灌溉充足,風圍、竹木、菜園、禾埕等項在內,遞年配納社租粟八斗正。今因乏銀別創,情愿出賣,先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受,外托中引就與原典主劉永石官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陳養兄弟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水田山崗一切等項,隨即照界踏明,交付永石官前去掌管收租,供納社課,永遠為業。保此業明係養兄弟承伯祖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複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養兄弟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增言贖滋生事端。此係二比甘愿,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屋宇地基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墾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實領到契內銀一百三十大員正足訖。

  再批明:倘有上手年久墾約契字紙未曾交付,日後執出,作為故紙,不堪照用。

  道光三十年二月日。

  說合中李阿河

  劉阿養

  知見兄王接養

  在見侄王阿曾

  王阿才

  代筆兄麟養

  在場母張氏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王陳養

  王俊養

  (三四)

  立杜賣盡契人魏水養、水龍、水鰲、水旺、水磜、水清兄弟等,先年有明買小基隆橫山頂鄧振伯、陳英伴、黃後土、簡永發、田阿氣、江登輝等六股墾契內,抽出伯公崙埔地一段,東至坑溝界,西至遊、楊兩家崙邊崁頭界,南至土地公田廟橫過為界,北至水尾李家崁頭分水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本坑水坡塘水灌溉,年額載配納口糧大租粟一斗正。又下段自向本社番業主給墾橫山坪一段,東至謝家四角坵透過石埒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水頭坵為界,北至竹圍園埒外溝界。原帶本坑水併坡塘一口,茅厝一座,又帶竹林、果木各在內,年納本社租口糧粟一石二斗正。茲兩處埔地相連一所,山場山畬俱有墾成旱田、未成旱田各在內,大小坵數不計,磜兄弟無力墾耕,情愿別置,將此產業先盡房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簡亨拱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契價銀五百二十大員正。銀即日憑中立契交收足訖。此係磜兄弟自置產業,與叔姪無干,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掛以及掛欠大租榖等情;如有此情,磜兄弟一力抵擋,不干買者之事。一賣千休,寸工無留。此係兩愿,日後不得找贖生端滋事。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契一紙,繳連上手鬮分字一紙,契二紙,墾批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五百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批明:六股田墾批存在朱默留為公用;若要用之時取出,不得刁難,照。

  光緒八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簡永發

  在場人胞叔伯川

  知見母親張氏

  為中人楊水

  代書人水鰲

  水肚

  水磜

  水養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魏水鰲

  水龍

  水清

  (三五)

  立永賣盡根契字人馬芝遴社番業主通事馬潘陳,有管崁仔腳莊前面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大溪墘,東至中坪路南北坪為界,西至出水溝圳仔墘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許金獅東西大坪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大租銀二元。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崁仔腳莊許清、許明、許坑、許體、陳進吉等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五十大員,庫平重三十五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管耕,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贖,亦不敢言貼。保此荒埔係是陳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陳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俱各甘愿,異日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永賣盡根契字一紙,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五十大員,庫平三十五兩正。

  光緒九年八月日。

  作中人許長慶

  知見人馬二觀

  立賣盡根契字人業主馬潘陳

  代筆人許長慶

  (三六)

  同立杜賣盡根草地契字人大林莊王阿潭、王紅龜,承祖父建置草地一所,址在長寮,東至坑界,西至坑界,南至山腳界,北至坑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番租三十五石。於光緒六年,功兄王國維已明賣過吳忠鳳價銀二十大員正。今因成業,乏銀別創,因托中向伊姪吳進永興出首,再畫出佛銀二十四大員,庫平一十六兩八錢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草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吳永進興管掌收租,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永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草地係潭等承祖父建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潭等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吳永進興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草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字內契面銀二十四大員,庫平一十六兩八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廷獻

  曾會池

  為中人

  賴其

  在場知見人王豐瑞

  阿潭

  同立杜盡根草地契字人

  紅龜

  (三七)

  同立杜賣盡根溪埔園契字東螺西堡眉裏社番秋知肭,有承先祖伯父遺下應例管額溪埔一所,址在舊眉莊東北勢,東至圳寮大路為界,西至舊眉大路為界,南至尚未說園為界,北至大溪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番榖五斗滿正。為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溪埔園出賣盡根,先問內外番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皆不欲承受,托中引就與北斗街林學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訂議時值盡根契併銀一百大元,平七十兩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林學前去掌管,任聽開設創設,創造耕作,永遠為業,秋知肭不敢阻擋,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贖。一賣千休,根係斷絕。保此溪埔園係秋知肭承先祖應份之額,與內外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別賣,以及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秋知肭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同中三面訂議,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溪埔園契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各執存照。

  即日親收過杜賣盡根溪埔園契字內銀一百元,平七十兩正完足,照。

  光緒十二年三月日。

  代筆人藩福成

  為中人並在場余清秀

  知見人妻陳氏

  立杜賣盡根溪埔園契字眉裏社番私知肭

  (三八)

  立出轉典園契字人布嶼保羊寮新莊鍾福壽,同姪阿添,有承祖父遺下自置熟耕園一段,坐落土名在新莊莊頭南勢,東至有諒園為界,西至出水溝為界,南至崩溝為界,北至小路為界,各四至界址明白為界。歷年配納番租榖七斗正,又帶納餉銀二角五釐正。今因乏銀費用,叔姪相議,情愿將此園出典,托中送到本莊族叔闊嘴、堂兄有福二人同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出得值典價佛銀一十五大員,庫平一十兩零五錢正。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抵利。保此園明係是福壽同姪承祖父之業,與他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拖欠番租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不明,係壽、添同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同中三面言議,而限庚寅年起,至己亥年止滿,准壽取贖,銀還契還,兩不得刁難;若是無根取贖,任從銀主掌管。此乃二比仁義交關,各無抑勒,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反悔。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典園契字一紙,併帶上手盡根契八紙,帶丈單一紙,合共十紙,付執存照。

  即日立字親收過契內佛銀一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叔春芳

  代筆人族兄知母

  知見人堂伯烏定

  立出轉典園契字人鍾福壽

  侄添

  批明:園作二份均分,有福應分東畔園一申,闊嘴應分西畔園一甲,再照。

  批明:此契在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十七日續回闊嘴應分一半,銀主收回銀七元,批照。

  再批明:上手盡根契丈單一應存在鴨仔手,批照。

  (三九)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契字人古慶義,情因先年自置有水田山崗一處,坐落土名南勢坑。西片經憲丈明田兩甲五釐零,原帶大坡圳水並泉水通流灌溉,又帶伙房一座。又北片茅屋一座,週圍竹木、樹木一切在內,又帶番租一石八斗,又帶門首魚塘一口,又帶北片魚塘一口。其界東至大河透北大河為界,西至自己屋角立石,直上至鴨母坑龍崗頂倒水為界,南至塘塍背右邊立石田唇,直透路轉角石塍,直透竹頭墩直下大河為界,北至大窩口面伯公龍崗透上至林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即日同中面踏分明。欲行別創,先儘問房族至親人等不欲承領,後托中引就於賴永政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一千四百八十元正。其銀交於義親收足訖;此田亦交於政支理掌管,永遠為業,界內寸土不留。倘有來歷不明,係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賣以後,異日子孫人等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舞弊等情。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契字一紙,又帶丈單一紙,又帶上手老契一紙,又帶紅契一紙,又帶典契一紙,又帶收定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三年五月初六日。

  說合中劉鴻元

  梁日新

  黃淡梅

  劉阿華

  在場知見人李發興

  葉清河

  李福興

  林木水

  謝泰義

  代筆人謝開桂

  妻劉氏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契字人古慶義

  ·第十二節贌耕字

  (一)

  立招耕給壓地契眉裏社番破難未說、乾昆未說,同有承父鬮分熟園二坵相連,坐落土名舊眉社崙仔下,東至伯巴難未說為界,西至蒲旱及陳縣園為界,南至六萬胡及小打晉巫仕園為界,北至車路及打晉巫仕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經同通土三面丈明三甲,歷年該帶園租粟十二石滿。今因離社窵遠,無力耕作,先盡問本社內番親不能承耕,外托中招引與漢人楊從官耕作,先收過給壓地銀四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園聽楊從官前去翻犁耕作二十年。番為業主,民為佃戶,歷年備租粟十二石,付番社運去,不得短欠。限至已滿,未說原給壓地銀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銀未還,付銀主再耕作,任從其便,不敢生端異言。保此園係巴難未說、乾昆未說兄弟承兄物業,並無叔兄弟姪爭執,及重張交關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巴難兄弟自己出頭抵擋,不干佃戶之事。今欲有憑,立招耕給佃契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佃銀四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三年十月日。

  代書胡三重

  再見伯巴難未說

  知見母親投大夷

  為中□□□

  巴難未說

  立招耕給壓地契番

  乾昆未說

  (二)

  立收磧地銀字麻裏社番親阿敦打歪,自謙應分屯埔開成田一所,坐落土名在罩欄莊埔下,西至橫圳下為界,北至茅格田為界,東至小圳為界,南至小溝為界。番自己未閒耕種,親身前來招得漢人邱華九前去踏看,願出磧地銀四十五員正。當日經土甲三面言定,將埔園交與銀主前去任意修管耕種。自定癸亥年春起,至壬申年冬止,限滿之日,備出磧地銀四十五元,交與華收入,埔園交還番主自己管業。番若係磧地銀無還,華兄收回埔地亦無還。九兄耕種字內銀無利,園無稅。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收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批明:壬戌年下季另又水田迄冬至,每年納額粟二石正,立批是實,照行。

  再又批明:即日實領過價銀四十五員正,所批是實。

  嘉慶八年正月日。

  甲首阿四老加己

  在場見岸蘭社土目阿打歪

  代筆福零

  立收磧地銀字阿敦打歪

  (三)

  立招佃永耕字眉裏社番九冒抵屢,有承祖父應分熟園一坵,坐落土名牛椆莊東勢。此園與朱得意平均分,東至兄加禮抵屢園為界,西至得意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圳仔為界;四至明白。為今因乏銀費用,九冒願抽出園一半,托中就與伍媽傳官邊出招佃永耕佛銀九十大員正,即日同中收訖完足。此園前典張春官年限未耕滿,尚欠七年,冒備佛銀三十員,向春官取贖,今再贌與媽傳官共佛銀一百二十員。限自嘉慶十三年戊辰春起,至戊子年冬止,其園年載園租粟一石滿。此園係冒應份實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典贌他人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冒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二比兩愿,不得生端。園若年限已滿,冒備出契字面銀取贖原字,不得刁難;至期無銀可贖,原園依舊付銀主耕作,不敢阻擋。恐口無憑,立招佃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收過契字內銀一百二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九月日。

  代書余敬業

  再見加禮抵屢

  為中兄眉抵屢

  知見打留抵屢

  立招佃永耕字眉裏社番九冒抵屢

  (四)

  同立招贌耕字水裏社番婦加己阿二大己,同女阿抵汝等,今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所,土名鳥瓦磘前,東至水圳為界,西至水圳為界,南至大宇皆津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情因乏銀應用,情愿托中引就向至石坑口莊漢人陳佛官出首承贌,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磧地佛銀七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田隨踏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擋。逐年應納大租粟五斗正,給出完單付佃為憑。保此田委係加己阿二大己物業,與別番親疏人等無干,亦無典當他人,併無來歷不明為礙等弊;如有,係阿二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田五年滿限,任備磧地銀足取贖原契字一紙;倘銀未便,不在年限,任從銀主依舊掌管。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實收過字內磧地銀七十五元正,所批是實。

  嘉慶十七年十月日。

  為中人宇秀

  知見□□□

  在場人烏老兀

  代筆人□□□

  番婦加己阿二大己

  同立招贌耕字水裏社

  女阿抵汝

  嘉慶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阿抵汝再借出佛銀五大員正,批明為照。

  嘉慶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阿抵汝又再借出佛銀八大員正,批明為照。

  二次借出銀十三大員,並契內合共銀八十大員正,再照。

  再批明: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借出佛銀十大員正,三次合共佛銀九十八大員正,存照。

  (五)

  立收磧地銀字人何占梅,有承祖父遺下初闢墾產開座公館口門庭一處,址在戶美街公館門口。茲有許西自置行商貨物,並無位所,值向何占梅稅出門庭一所,長一丈二尺,闊一丈,自備銀兩買賣交易,言約每年願貼稅銀二大元正。時先送無利磧地銀一十大元,日後許西不欲貿易,依舊送還地主別稅,不得擅自出稅,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收磧地銀字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字內磧地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立收磧地銀字人何占梅

  (六)

  立招贌耕契字水裏社番歸阿抵汝加己,有承母遺下應分得山園一所,坐落土名在三塊厝仔莊西勢,東至玉振園界,西至阿招大仁園界,南至阿招眉班、六天生二人園界,北至烏肉安高園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自情愿將此園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姊妹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鄭執官出首承贌,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三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園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不敢阻擋。此園自願贌耕,限至道光七年起,至道光二十年止為滿,汝等備足贌耕內佛銀取贖契字;如若無銀可贖契字,不拘年限,任從銀主永遠掌管耕作,不得刁難。保此山園係汝等承祖遺下應份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姊妹姪及社番通土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汝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耕贌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招贌耕契面佛銀三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七年二月日。

  為中人何文舉

  知見阿元古問

  代筆人宇秀

  立招贌耕契字水裏社番歸阿德汝加己

  (七)

  立招開荒水田合約字茅鳥噠番潘學鳳,承父遺管有荒埔一所,坐土大中窠三重河,東至老車路為界,西至阿沐併六完石埔為界,南至河為界,北至自己老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此埔原係水田,緣因道光元年,被洪水沖荒,自己乏力開闢,前來招到羅春結兄自備工本伙食,前去作礜開溝,闢成水田。當日憑土甲三面議定,五年開荒免租,以補工本之資。自甲午年春起,至戊戌年冬正,限滿之日,鳳備出作礜銀一十二元正,交還春結兄收回,結將所開成之田業併租,交還鳳耕管出贌,收租為業,結不得再向取討工本等情。如無礜銀交還,願將所開之田仍交還春結兄耕管。議定租榖該係四六抽的,鳳得四,結得六,以抵作礜銀利之需。此係二比甘愿,兩無反悔,口恐難憑,立招開荒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付照。

  即日批明:倘限滿三日,鳳無銀交還,議定其田遞年租榖一十石正,鳳該得四石正,早、晚兩季均納,不得加減,批照。

  道光十三年十月日。

  在場土官□□□

  依口代筆劉清悧

  立招開荒合約字潘學鳳

  (八)

  立給永耕字人南投社番潘萊,有承管應份虎仔坑樹仔腳水田一埒,配水份灌溉,東至溝為界,西至陳惟仲田為界,南至潘貓六田為界,北至潘行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番親叔兄弟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建官兄弟身邊給出佛銀一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逐年配納大租粟二斗正。其田限耕十年為滿,聽萊備齊契面銀,贖回原字,銀主不得刁難;如是無銀,依舊付銀主再耕,不敢阻擋生端。保此田係萊承管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欠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萊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永耕字內銀一百四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月日。

  在場通事□□□

  代筆人吳東揚

  為中人潘大岱

  知見人女子目娘

  立給永耕字人南投社番潘萊

  (九)

  立招佃耕字辛仔罕社番豆星、萊星、仔星,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社界,東、西、南、北四至,各與番田為界,年納剩稻穀四石。因從前日食難度,有借欠他人賬項,將田付佃耕作,扣抵利息,究難清款,奈何告貸無門,故將此田再招別佃重贌,加借銀元贖田完賬,望剩多少銀元,以作糧食之資。先盡問番人等不欲承受,外願托本社土目番耆同招贌佃黃春榮出首承贌,即日三面議定磧地銀要多,田租願少,明備足重磧地銀七大元交收足訖,隨同踏明田界,交付新佃前去管耕,每年應納租三斗,年清年款,不得少欠。此田不拘年限,番若有力借足磧地銀願贖此田務要先日通知,屆冬至前將墾送還原佃,外贌他佃;如銀元未足,不敢言及贖田之事。時逢春、夏,亦不敢任意迫贌,致防農物。此係人番仁義交關,中心甘愿,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招佃耕指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招佃耕字內磧地墾七大元完足。

  咸豐元年元月日。

  代筆□□□

  番耆□□□

  知見通事□□□

  立招佃耕事□□□

  (一○)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釐目義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所,坐落土名在面前厝莊前,東至烏肉斗園為界,西至木仔巴連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漢人楊膝彰官前來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出得磧地佛面銀一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歷年至六月冬收成之日,配納大租粟一斗正,給出完單為憑,付執為照。其園限耕自咸豐四年春起,限耕七年為滿,聽義備齊磧地,向銀主贖回,取出招耕字如是無銀可還,依舊照納大租粟一斗正,再掌管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保此園係目義承祖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目義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招耕字內佛面銀一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四年十月終。

  為中人蔡阿和官

  代筆人自己瓦釐目義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釐目義

  (一一)

  立招贌耕字麻裏蘭社番阿敦阿未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西勢莊土地公面前,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無力耕作,招得現耕人蔡天財出首承贌,遞年額租榖二十二石正,包一九孔五在內,配大埤圳水通到田灌溉。即日經甲首三面言定,收得現耕無利磧地銀一百二十六大員正足訖。其租榖係用岸社租斗,早、晚兩季量納,不得拖欠升合,亦不得濕冇抵塞。年有豐荒,租無加減;如有少欠租項,任從田主另招別佃。若無欠租,任付天財耕作,兩不得異言。其田限贌十全年,甲申年春起,至癸巳年冬止,限滿之日,再行轉約。此係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招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現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二十六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癸未)九年八月日。

  知見阿打歪打源

  在場依口代筆□□□

  立招贌耕字番主阿敦阿未

  (一二)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院劉奏明清丈陞科,縣丈報字第六千四百八十一、九十六號業田、番田主蔡玉成坐落里西勢莊例田一甲七分四釐七毫二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頒單。

  右給縣主蔡玉成收執

  光緒□年八月十七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字第□號。

  (一三)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情因自己欠業耕種,前來向得貓閣社業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眾番等贌過埔地一所,土名糞箕窩,東至潘阿丙埔相連為界,西至大崗唇倒水為界,南至糞箕窩口何阿達埔相連為界,北至大路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八大元,又每年供納埔租銀四元,按兩季均納,至期不敢少欠。其年限自庚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埔還業主,銀還耕人。此係二比甘愿,口恐無憑,立承耕字一紙付照。

  即日批明:廍底糖業六、佃四均納,立批。

  又批明:能成田者,本年起務要開闢成田,八年的租不得延搪;倘不能開闢,任從業主自闢,立批。

  光緒十六年十月日。

  在見林阿生

  代筆潘和泉

  在見劉阿路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

  ·第十三節其他諭示

  (一)

  諸羅縣正堂、加一級紀錄四次周,為食宿無地,籲天垂憐,恩賞片土,以恤番命事。據岸裏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帶煙居乃等具稟前事,詞稱:竊穆等原屬化外,耳目皆無見聞,茹泉食果,不異飛禽走獸。幸逢老爺德澤廣被,招徠撫綏,設通事傳譯,教導飲食起居,習尚禮義倫理。穆等深沐化成,傾心照例輸餉,是前為化外異類,今則為咸世王民矣。然禮義倫理雖未盡識,而飲食起居實所諳曉,獨是原居深山窮榖,衣食無資,雖為歸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寢食終屬不安。因查山外有一帶曠野平原,東至大山,西至沙崙界大山,南至大山大溪,東南至□□□□□;西南至栜加頭地。兇番時常出沒殺人,漢人皆不敢到。穆等思給地開墾耕種,上完國課,下資口食,並兇番出入,但未蒙仁憲賞賜,不敢擅自開闢,理合稟請恩准,批賞穆等五社番黎前去耕鑿飲食起居,則頂戴鴻慈而不朽矣,等因前來。據此,除將校標□□□□婆等處曠野平原,准穆等前去開闢外,合就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沙轆、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使遵照。茲得以阿穆等五社土蕃雖愚不諳王化,不得盤踞抽取租稅;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開墾,以滋爭端,干譴未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日給。

  發岸裏社掛曉諭。

  (二)

  臺灣府駐鎮鹿仔港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黃,為稟請示禁,以杜霸爭事。本年七月十八日,據岸裏等社總通事潘明慈稟稱:竊岸裏等社承管番業,悉蒙皇恩免徵。自墾口糧田園,社番輪撥守隘,不暇自耕,暫贌漢人代耕,二、三年限滿取回;如贌約無通事蓋戳,即以違例私贌論。近有社棍范阿添等盤踞該社,窺番愚暗,藉逆亂蹂躪之後,勾潛逸匪,私贌番田,謀詞架控,先發制番,霸耕舞弊,難以枚舉,若不稟請示禁,將來訐訟滋事,累番無底。理合稟請,叩乞恩准示禁,併飭社差押逆社棍,清查逸匪拿究,俾地方寧謐,民番得安等情到分府。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贌番業,限期已滿,應以向番再贌,必須蓋用通土戳記,不得私相授受,致滋事端;如社棍及逸匪等項奸徒盤踞番社,許該通土民番人等據實指名,稟赴本分府以憑究追,斷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給。

  發貼岸裏社公館曉諭。

  (三)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郭,為呈明害端,懇請示禁以保番黎事。據岸裏社總通事潘進文,副通事茅格馬下六、潘振綱,土目潘學稱:竊岸裏社等社管轄田園,仰蒙皇恩免徵,悉係各番自墾自耕。守隘口糧之業,漢佃贌耕供租,准以三年限滿,業還番管自耕,或另招別佃,漢佃不得霸耕滋事。即間有社番窮苦,欠銀典租,務要當社算明立約,總通事蓋僇,俾無俥估重利銀到田還之弊。茲查得岸社轄社漢佃多有捲剝重利,竟將番租包吞十年、八年,併賄寫銀到田還字樣,以致社番有田無租地,其弊害一也。擇地安墳,各有界分。查漢人屢在社番田園內盜葬墳塋,番覺向阻,反捏毀骸滋訟,其弊害二也。越界私採,例有明禁。查漢奸愍不畏死,屢越南勢坑、烏牛欄、東勢角、投標埔,及麻薯舊社等處抽藤釣鹿,燒炭煮鹹,私採芋草枋料,一遇生番戕害,反敢藉匠名色,抬屍訛索,輒滋訟累,其弊害三也。欠債向討,理固然也。查漢人多有藉名討債,闖入社內,誘姦番婦,其弊害四也。更有甚者,漢奸欺番愚昧,始則用酒煽誘,借居番社作為餌釣盤踞,日久用銀騙番,擅將社屋拆毀,希圖闢田剝利,致社番無棲身之所,復敢窩容盜賊,其弊害五也。茲文承充總通事之責,查明各款害端,乞准給示禁除,庶漢奸知儆,地方裨益,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該社界內各莊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附居岸裏等社界內,毋許故犯該總通事潘進文呈稟前項五款害端,以致民番貽累,地方靡寧等弊。該管社通土等務宜隨時防範,嚴密稽查。自禁之後,倘有頑民愚番及奸徒宵小仍前抗違,致犯前稟條款,該通土等即指名稟赴本分府嚴行法究,決不稍為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

  給發貼。

  (四)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為遵札核議等事。本年四月二十二日,准署臺灣府正堂鄭關開,本年三月初九日,蒙本道憲汪札開,本年二月十九日,准藩司咨,嘉慶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史批:貴道呈詳,查通臺南北兩路熟番九十三社,原議挑募屯丁,就界外埔地撥給自耕及民耕田園,官為徵租,支給屯餉。例禁私相典賣外,尚有社番己業田園埔地,本係該番等自行墾耕,以資口糧,不在歸屯案內,是乾隆五十三年,並嘉慶十五年兩次清丈,均未議及,致漢人仍有向番典賣之事。緣係從前社番不諳耕種,將田園埔地轉付漢人墾耕,仍納番租以為口糧,此汪守前次所開番埔名目典賣之原委也。更有陸贖借給社番錢米,重利盤剝,番子無力償還,將業立字胎借者。又從而本利纍算,不敢寫出典賣契據,假以贌耕名色,寫立贌字,贌給十年或二十年不等。年分既久,轉輾贌耕,或原主與贌主均經物故,無從贖取,業即成絕業。此楊前守所稟漢奸盤剝之原委也。查楊前守及汪前守所稟,均係指社番自己田園,與歸屯埔地民人誘令典賣者不同。第漢人典買番業及重利盤剝,均干嚴例,經本道出示申明嚴禁,並諭令番漢自行清釐,分別歸番贖管各在案。茲核該府所議,請將出典絕賣之業,限一年聽佃取贖;其胎贌各業,限半年悉令退還番管。所議雖屬妥洽,但漢人不遵限聽贖還管,固當嚴究追價充公;倘社番無力,不能依限取贖,又未便繩之以法。且恐其別借漢人錢銀,贖彼漢人原典賣田園,是贖與不贖均同一轍,於番仍無裨益,轉啟構訟之端,似此不必拘定年限。本道酌議,凡漢人典賣並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不准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而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准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俥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該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其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飭理番廳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於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係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檢查造冊,就近呈繳臺鹿淡廳查核,由各該廳照造清冊,詳送備查。此次清釐之後,社番如遇緩急要需·祗准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准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粟,永杜爭端,而免侵佔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經控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番社並漢奸、佃戶等一體拿究,追出所短租額,並典買田園埔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將屆冬成,由道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番漢復滋弊混。如此嚴立章程,庶幾漢奸知所斂跡,將來番田不致盡為民業,番黎不致窮困。是否允洽?合將核議緣由詳覆等因,奉批:仰布政司查議通詳察奪,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又於十二月十四日,奉總督部堂薰批:如詳,飭遵,仰福建布政司查明移知,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奉此,查此案已奉督憲批詰,查核所議亦屬公允,似可毋庸再議。除呈覆撫憲外,合就飛移,請煩查照,轉飭遵辦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轉飭。為此札行府,仰吏立即查照轉飭遵辦,出示曉諭,凡漢人典買並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者,不准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如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准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俥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管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具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移廳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係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係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該廳查核照造,由該廳造具清冊,詳送赴轅,以憑察查。此次清釐之後,社番如遇緩急要需,祗准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准再向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榖,永杜爭端,而免侵佔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社番並漢人奸佃戶等一體拿究,追出所短租額,並典買田園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照例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復滋弊混,毋延,速速,等因。蒙此,合就飛移。為此備關,希即查照憲檄,出示曉諭,仍即分別查辦,備造清冊移送,以便轉詳察查,均勿違限等因。准此,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岸裏等社通土等戶等立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係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係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赴本分府,以憑查核照造清冊,詳送本道憲察核轉詳。此次奉大憲清釐番業,該通土業戶等務各遵照挨查,漏夜趕造實冊,毋稍有觀望抗延,致干提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九月日給。

  發貼岸裏社曉諭。

  (五)

  賞戴花翎、調署臺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李,為特示嚴禁民佔番業事。照得臺地番社歸化之初,荷沐皇仁,賞給地界租業,設立通土業戶掌管,以垂永久。嗣因漢惡棍私放番債,重利俥估典佔,致番失業。故於乾隆三十一年間,奉督憲具奏,開設北路理番衙門,專管淡、嘉、彰所屬番社,不時清釐,不准民番交涉。章程久定,並經洪前分府循例出示嚴禁在案。茲本府蒞任訪查,各屬番多有流離失所,皆因漢奸棍徒故智復萌,典佔頻仍,令再查照定章,出示嚴禁。為此,示仰所屬各社附近漢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民佔番業,有乾例禁,嗣後不許放借番債,重利俥佔,自犯條科;倘有無知,並實係眾番公借公用,先已放借沾沾在前者,各得利已敷母銀,務將租業自行清理,即將該業歸原番掌管,不得阻撓抗違。倘敢復踏前轍,及藉前通土業戶社番字據,收租抵利,抬價取贖,盤利不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拿究辦,切勿自貽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十年八月初六日給。

  定界書:

  立頒給定界字岸裏大社總通事潘永安,緣該社潘達章承祖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址在烏牛欄田心仔,東至謝長善田為界,西至水溝為界,南至謝長善田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分明,並無混佔情弊。夫該社番黎土地,承先代穆等於清康熙五十年,向官給墾。至雍正十年,先代敦仔等著有功勳,叨蒙皇恩蠲免科賦。至光緒十三年間,臺灣改建行省,巡撫劉銘傳奏行清丈田園,始有納賦。竊原來社番田園、厝宅各自經營,迄今各業各管,世代相承,於未經交接買賣者,則無契據可執。茲逢土地調查驗契之事,爰集眾議,謹將各業各管四至,頒給定界字付照。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一日。

  潘德成

  潘銘新

  潘純熙

  潘益三

  潘世英

  立頒給定界字潘永安

  ●第四章養贍租

  (一)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剴切曉諭交納,併嚴禁典賣短折事。案蒙臬道憲劉札,奉總督部堂程奏明清釐南北兩路屯弁丁養瞻埔地,歸番自耕,札委勘辦。誠以屯丁與綠營兵糧無異,其贍租亦與綠營兵糧無異,絲粒關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臺灣自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丈給以後,嘉慶十五年又經前鹿港廳薛逐處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漢棍覆佔,或經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為無關緊要,任意霸佔,實屬愍不畏法。查例載:用強種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發近邊充軍;若數不滿五十畝,及尚納子粒不缺者,照侵佔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憲張詳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後,私行典贌番業及債剝折抵者,田斷歸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嚴。茲本分府奉□□□□□,應照例清辦,逐一將田園追還屯番。緣其間典贌與人者,該番究有得受價銀;兼有屯地,離社較遠,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准情酌理,另立章程,並自備夫價飯食,親臨查勘,不許書役人等稍有擾累。並分別等則定租,使番、漢兩得其平,各取佃人認納甘結,同總理等連環保結,彙造細冊通詳各憲,併牃府移行在案。第恐漢奸、番愚不曉王法,不知屯田關重,清釐之後,仍復典賣抗租短納,合行剴切諭納示禁。為此,示仰淡屬內灣莊屯佃戶,暨竹塹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並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該屯養贍田園,務宜依納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須該管屯弁,督帶屯丁本身向收交納,不得與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單。屯丁永為業主,漢佃永為佃戶,再不准私相典贌。自示之後,如有前項情弊,一經訪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換佃,並按律究追擬辦。如有劣衿勢豪,敢於恃強典買侵佔,定行詳革,照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知。

  道光十七年十月日給。

  (二)

  立出墾字蕭壟、麻豆、蕭里三社屯弁段屯目朱瑞英、朱聰明、江天生等,有承道憲配享口糧恆產,在永平坑內鄉親寮莊過溪牛椆仔。旱園一段,東至山為界,西至廖娘居園為界,南至李玉華園界,北至廖卻園界;逐年配納大租九斗正。又食蛇坑埔園一段,東至廖娘居園界,西至蔡瑞園界,南至墩界,北至溪界;逐年配納大租九斗正。又八杞仙路旱田、旱園一段,東至廖連田界,西至廖主田界,南至廖卻園界,北至崁界;逐年配納大租五斗正。合共配納大租榖二石三斗正。今因離居遠涉,難以自耕,將此旱田旱園出墾,招佃人鄉親藔莊廖周齊官出首承墾,時備出墾底佛銀二大員正。其銀交收足訖;其旱田、旱園逐段踏明界址,交付佃人收墾耕作,永為掌管。此係業、佃兩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實收過墾字內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月日。

  同公廖仕卻

  代書人林仁

  (三)

  給開墾單墾戶江福隆,今有罩蘭埔地,奉旨配給岸裏等社屯番口糧。蒙本縣主宋詳明列憲,發給示戮,准隆募佃開墾,輸納屯糧。今招得佃戶黃裁兄前來贌墾罩蘭埔地,坐址上埔,東至□□為界,西至□□□為界,南至□□為界,北至□□為界;四至界址分明。言議犁份一張,該田五甲,每一甲輸納屯租八石正,每甲該貼車工銀三錢六分正。經丈五甲,年共納屯租四十石正,共貼車工銀一兩八錢正。其榖務要經風乾淨,自運赴公館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憑墾戶將田扣抵屯租,不得阻執。或將來年久恐有退佃情事,務必查明誠實之人向墾戶認租,蓋用墾戶管事戳記,方許交關,不得私相授受。口恐無憑,合給開墾單一紙,付執永遠為照,行。

  即日批明:三年一九五抽內,水榖另行再議,批照,行。

  管事□□□

  乾隆五十九年月日給。

  (四)

  立招佃開墾埔字麻薯舊社屯番潘賢文。竊罩蘭莊界外埔地,前奉列憲奏歸屯丁自種養贍之埔,前批江福隆招佃開闢,仍有溪洲一派地方茅深石積,佃首不欲招墾。茲九社屯丁即將溪洲分股,賢文分得上溪洲埔一所。文因乏力,不曉墾務,今招得蔡養官、蔡旺官、馮富官、馮恕官、馮完官等前來墾闢認耕,當日對面議定一九抽的之後,墾成水田,丈明照莊例納租。此埔業係文份內之埔,與別屯丁無涉;如有漢番混佔等情,文一力抵擋,不干墾人之事。今欲有憑,立招墾開埔字一紙,付養等存照,行。

  批明:此溪埔係養等自出工本,勤力成田,文不敢招佃起組,情愿付為永耕,批照。

  嘉慶二年六月日立招佃開墾埔字。

  (五)

  同立合約劉中立等,今有水底寮崁下,與大茅埔附近均為荒區向來未經墾闢,蒙各屯弁暨屯長等稟請在案。仍備墾約蓋鈐記,付立招佃備本開鑿。其埔四至界址,載明墾約字內。茲因先墾水底寮崁下一帶,招得列位前來合墾,即日公議按作二十二股定額,所有築莊、鑿圳、僱募壯丁一切雜費,隨時照股並派並出。其埔上下肥瘦,隨即拈鬮分給各股經管。公議三年墾成之日,或田或園,照例按甲配租完納屯官;如有羸餘租息,逐一均分。若遇公事,當事出身辦理。股內各宜同心協力,照約遵行;倘或恃強混佔,刁違抗約等情,定將該埔份充公,仍不許在莊居住,決不徇情。此乃同心合墾,惟期休咎相關,苦樂均受,各懷和氣,大振基業,則莊旺而業成矣!至於議約條款,登明於後。今欲有憑,特立約字一樣二十九紙,永執為照。

  一、議:水底寮崁下埔地,編定二十二股額,花名載明於下,鬮分界址亦載於後。凡股內字約務要當眾蓋記為憑,方得執掌,此照。

  一、議:屯弁墾約一紙,公給泰和圖記一領,俱交劉中立執掌,股內要用,自當交出,不得私匿,致誤公事,此照。

  一、議:公館莊地惟當事居住執掌,股內不得混爭。所有莊中事務,惟聽當事指揮約束;如違稟究,此照。

  嘉慶二十一年八月日同立合約。

  劉華先一股劉鳳元一股

  劉中文一股呂登科一股

  劉保寧一股羅逢永一股

  李桃珍一股黃懋器一股

  陳必照一股林德燕一股

  陳光傳一股林德多一股

  陳光受一股林德長半股

  劉平半股劉光墻半股

  劉文西一股羅水半股

  劉娘鏡半股胡應義半股

  李大枋半股蘇接文半股

  陳發半股黃義一股

  林德喜一股詹依半股

  許富半股張尚臨半股

  林福安半股

  計開拈鬮埔分界址於後:

  一、劉文西份下一股,現分埔份第十四號,坐落本莊南片,東至崁,西至崁上,南至陳家,北至詹、張為界;未經丈明配租,此照。

  又一處,坐落本莊前下崁第十五號,東至水溝墘,西至崁,南至林家為界,北至劉平為界;未經丈明配租,此照。

  (六)

  立合約永照字人林長榮、梁集福、徐明桂、徐德昌、梁鴻勳、張永廣、張裕賢、邱湯籃、陳仰松、張桂香、吳張興、林元淑、溫洪忠、劉吳長、黃合成、廖天興、吳會章等,合夥徵本,據墾批串名林福昌、梁張徐、邱湯成等,向中港社番副通事哲生、土目潘水金等承墾有二三灣平潭南北埔一帶樹林青埔開墾,又向新港社番屯丁首林武力、于等就地承墾有養贍屯埔,各界址載明墾批內,經通土、屯首等呈請分憲薛,准出示設隘招墾在案。茲夥內林長榮出銀□□□□□元,梁集福出銀一百一十元,徐明桂出銀三百大元,徐德昌出銀三百大元,梁鴻勳出銀四百大元,林元淑出銀三百大元,溫洪忠出銀四百大元,張永廣出銀三百大元,張裕賢出銀三百大元,邱湯藍出銀二百大元,陳仰松出銀三百大元,張桂香出銀原本三十,辛勞一百七十元,吳張興出銀三百大元,劉吳長出銀二十五元,黃合成出銀一百五十元,廖天興出銀一百五十元,吳金章出銀一百一十元,合共出銀□□□□元造築隘寮、募丁把守一切口糧用費;若不敷用,仍照份加徵銀元。俟墾成田園,按照出銀多寡,■〈勹外云内〉定沃瘠園份定界,各自耕營。其水田每甲每年供納大租榖六石,旱園每甲每年供納大租榖二石,交公舉總辦人收貯公館,每年除給發隘丁口糧併供納屯社租外·仍剩若干,於每年底彙算後,按照出銀多寡分租。至日後分定之業,倘有出售者,務先知會同夥,依照時值公估,二比不得刁難。自此立約之後,務要同心竭力,勷成其事,斯為子孫永享長久之福也。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樣十七張,各執一張存照。

  計開會議條規於左:

  一、議:莊中一切諸務,必須公議公舉一人辦理,所給公戳圖記交其收執,以憑日用。若經週歲,果能辦理妥協,除月給辛勞外,仍每年底加酬辛勞銀二十元;倘辦理不滿一年者,不在此議。至辦理不公,即須辭出,另行公舉妥人辦理,不得徇情容留,致誤公事。至應用小工人數,亦要揀擇謹人傭用。倘經辦人有虛開數目,騙公肥己,一經查出,若係同夥中人,即將伊份內本銀扣還外,仍將所騙數目對倍罪賠;若非夥內,即就保舉人是問,及另舉妥人接辦。再所舉經辦人或要內渡,或因年老,不能任事,則聽眾人公舉妥人接辦,原辦人不得霸佔留戀,不肯退出等情,此照。

  一、議:徵用銀元多寡未定。若先徵之,銀仍不敷用,自應約期,再議徵出。倘有至期逾限,不能照數加徵。嗣後墾成田園之日,無論先後徵銀,悉照銀數得業,不得異說,此照。

  一、議:徵分銀元,總辦之人向合約內有名人津收,若於合約中湊人多寡,悉向其合約出名人清理,不干公眾之事。日後分業,亦合約出名人按銀分業,不得混牽公眾,以昭劃一,此照。

  一、議:經辦人務將出入銀元數目登記明白,每年至六月、十二月,約齊人按簿清算各一次,仍將所有給與佃人耕種田園,於初墾尚未起耕之日,或應抽政佃人榖若干,務將所抽何佃名下榖石雜糧若干,登記簿內,幫貼隘糧之需,不得以應抽者徇情不抽,及將已抽者漏記入已等弊;查出,即將經理人對倍罰賠,立即辭出,舉妥人接辦,此照。

  一、議:該地墾闢田園,無論年限接近,務須公費有餘,方准鬮分,不得以現墾之田遽欲瓜分,以致功虧一簣;如有違者,則眾夥將其人所出原銀算還,其田歸眾,此照。

  一、議:公立合約以後,一切章程已定,即將所發合約計共十七張,所有合約姓名登記入簿,不得再加分數,此照。即日批明,眾夥向中、新兩社承給墾批兩紙,經眾面交徐昌鑽收,倘遇應用,隨即檢交,不得推卸異言,立批,照。

  嘉慶二十二年正月間加批:茲因十七股內無力盡墾,公議除將肚兜角、平潭、九勝埔一帶既經墾成之業,統歸十七股內照出銀多寡■〈勹外云内〉分,仍有大小南北埔、中心埔、圓林仔等處地方,應另請陳仰松、徐昌纘、張裕賢為總理,經弁任憑松等給出埔底銀以為發隘公費之需。至給出之業,日後十七股內僅收回大租以為公費外,照出銀多寡得息立批。鑾字第六號,張裕賢收執。

  再加批:前議許配糧戶並對保班頭,與前經理人等酬謝,茲公議將大商埔一處地方,當眾給出,並無收埔底銀元,立批,再照。

  再加批:眾股夥公給有總墾公記一顆,又有總理圖三顆,丸三灣等莊有給批與人,務要蓋用此四顆圖記,方是實據之憑,批照。

  嘉慶二十一年十月日。

  立合約人林長榮除明桂

  梁集福徐德昌

  張永廣邱湯藍

  張裕賢梁鴻勳

  陳仰松張桂香

  溫洪忠林元淑

  吳張興劉吳長

  黃合成廖天興

  吳會章

  (七)

  立合約眾給墾字番后壟武牌南社屯丁首武乃、馬下力,暨眾番三十九名等,情因前墾戶劉子宣,在於嘉慶十一年,承墾屯埔一處,坐落土名黃草崗雞壟山面一帶山場,出首承墾,無奈山面廣闊,生番甚多,亦難堅守,並之無工本可用,埔田荒廢。今眾社番酌議,蒙前薜憲堂諭劃定在案,自行耕種,不許邀漢雜處。第目下眾番又無工本之力開闢,是以請得墾戶吳兆里邀夥出首再行墾闢,當日三面言定備出墾底銀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其山界踏定,東至青山樹林為界,西至雙峰排倒水為界,南至天水一帶為界,北至大河崁腳為界;四至界址分明。自立約字以後,任從墾戶吳兆里設隘堵禦,築莊開圳,開闢成業。其田甲七十三甲,隨開隨納,係歸於墾戶向佃精收,給撥新、壟兩社按丁養贍屯租,不得少欠分文。此係均各情愿,兩無反悔逼勒,恐口無憑,立合約眾給墾字一紙,合同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眾番實收到墾底銀八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向番承墾之業,倘有上手不明,不干承墾人之事,係眾番一力抵擋。恐口無憑,立批是實。

  再批明:上墾郭開泰、徐德恩、劉泰恩,倘日後有老墾執出,不堪照用,立批永照。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日。

  和盛

  同仁

  在場見林茂財

  可准

  永成

  代筆人劉春元

  茅力

  莫仔

  伯雄

  知已

  武牌南社武乃海秋

  立合約眾給墾字番屯丁首

  後壟馬下力聚星

  南安加己

  馬已

  柬美

  蟹明

  (八)

  同立給墾招佃人東螺屯大突社墾首番潘岱,屯目潘錠,屯丁高生、棗仔、新仔、鑾仔等,緣本社屯丁,蒙配水底寮下三崁屯埔一處,東至大溪,西至中崁山畬,南至矮山崎腳,北至糞箕湖;四至界址係本社屯丁自耕贍埔,並無別屯參差。茲因路道窵遠,各丁住眷難以搬運,兼乏工本,又恐遠離誤公,不愿往耕。第思屯埔例應歸屯丁自耕,不得典贌漢人。眾丁又堅稱不往,將來若不設法,不但屯丁無租可收,則屯埔必致拋荒,或遭侵佔,實負朝廷恤番至意。爰查原奏例有遠者招佃,近者自耕。前經蒙前理分憲楊示准招墾在案。岱欲招墾,誠恐有新行例禁,致干罪譴。復經稟蒙理番憲王出示諭准招墾亦在案。方敢鳩同眾丁,公議甘愿就四至界址份內,作四十六份,劃出一份給墾,付佃胡應二前往墾耕。言定自庚辰年起,園按甲遞年供納本社屯丁贍租粟三石;異日若能成田,按甲遞年供納榖六石各至冬成完納,給單執憑。不許抗欠,亦不許越界,以及在界內窩匪匿盜等情;如有此清,被屯察出,將業付屯起耕,不得恃踞阻擋。倘無欠租,及無非為:等事,將業原付耕作,屯亦不敢聽唆貪肥,起耕別佃。至四至內劃給分段之四至,另俟按分丈明,再註字後。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給墾招佃字一紙,付佃執照。佃亦須立認佃字一紙,付屯備查。業佃各執一紙為照。

  嘉慶二十四年六月日。

  知見□□□

  高主

  墾主潘岱

  新仔

  立給墾字屯丁

  棗仔

  屯目潘錠

  鑾仔

  在場□□□

  (九)

  立招開墾字阿里史業主屯外委潘永元,屯丁首后肉老功、阿己四旦,暨眾屯丁等。茲蒙前理番憲薜,恩給有養贍屯埔一處,坐土名水底寮,東至矮山仔坑止,西至東螺屯止,南至松柏崗大山止,北至下水底藔止;四至界址同踏分明。原丈埔地額二百五十六甲。前經屯弁潘習開招得墾佃林阿見開鑿不成,後屯弁阿四老六萬復招墾佃林追亦開闢不成,田業拋荒數載,養贍口糧無所依靠。眾屯丁等本欲自闢,奈住居遠涉,缺乏工食,難以開鑿。是以邀同眾屯丁等實議,前來招墾佃戶首彭財振:等出首承墾,當日面議財振等實備出埔底佛銀五百大員正,即交屯弁丁等親領足訖;其管下養贍屯埔地,隨即踏交財振等自備工本築莊,及架造房屋,開鑿坡圳灌溉通流,開成單季水田。自庚寅年起,至壬辰冬止以外,明丈田甲,遞年晚季按納屯租粟每甲二石正。其田園兩租,日後二比不得爭多減少,永遠定例。倘日後承墾人欲回籍,或別創,任從出退。其上年佃人有舊約執出爭阻,及別社有屯隘之番爭收租粟地界等情,係屯弁丁等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此係二家允愿,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開墾字一紙,付為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墾契內埔底佛銀五百大元正足訖,再照。道光(戊子)八年七月日。

  在場屯丁首□□□

  立招開墾業主屯外委潘永元

  (一○)

  立招墾字北投屯屯弁魏紀雄、柴坑仔屯目陳好、貓霧捒屯目大字、南大肚屯目北大肚屯目阿甲振、蒲氏瑞,及四社屯丁等,有管下原配水底寮荒埔一百零四甲,以為屯丁養贍之資。祗因各社屯丁離居窵遠,不能自墾,養贍莫繼。嘉慶二十二年間,公同眾屯丁議定,將該荒埔撥出五十二甲,招得漢佃廖東海等自備工本前來承墾,併在該處建築土圍,與柴裡屯佃人對半均分,蓋屋居住。言約三年開荒免租。三年以後,每甲園業每年應納屯番租榖三石。祗因開墾未成,適值生番出沒,各佃驚逃,將業拋棄。邇來山場安靜,雄等公同眾屯丁再為商議,仍將原給漢佃廖東海等開墾五十二甲埔業踏明界址,東至東螺屯崁為界,西至馬力埔崁為界,南至阿里史屯為界,北至柴裡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並帶土圍、厝地、菜園、水堀,與柴裡屯對半均分,再招原佃廖承殼、廖色明、廖東海、廖顯成、廖紅未、廖光喜、徐白會、徐江志等自備工本前來承墾。言約並無三年開荒免租,情愿議減租榖,每甲開成園業,每年完納屯番租榖一石,限至十月內收完納清楚。如遇荒蕪失收,報明屯目等到地看明酌減;如無失收,按甲照納,不得藉言減租。亦不得挨延少欠,即行起佃,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埔地委係屯弁雄等管下屯丁養贍物業,與別番屯隘無干,亦無重張出墾,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雄等屯弁、屯目、屯丁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招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前屯弁所給墾字一切註銷,將來取出舊墾,不堪行用,批照。

  再批明:土園、厝地並下崁菜園、水堀、與柴裡屯佃各對半均分管,又照。

  再批明:十一年十月季起,開成園業,照約按甲納租,不得刁難,又照。

  道光十年六月日。

  立招墾字北投屯屯弁魏紀雄

  (一一)

  立遵示招墾字東螺屯大突社隊目斗禮,暨通土、屯丁等,有先年大憲福奏准設屯養贍屯埔,經前屯千把外委揀司親臨芎蕉腳勘丈,撥配阿束社掌管下水底寮慶西莊下三崁,撥配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畫圖定界,填冊譯報可據。旋因本社離遠,無力自耕,且恐誤公,僉舉隊目潘錠,赴鹿分憲王給示招佃墾。爰遵示於道光己丑年,再僉舉墾戶首潘岱,招得民佃唐斯虞自備工本開圳墾耕二十三股外,抽出一處,坐在本莊南片,東至崁為界,西至山輦為界,南至公埔為界,北至水坑為界;面踏分明。當日言定,此埔地至辛卯年止,三年免租·以補工本作坡開圳之需。茲係業佃三面言議,壬辰年起,每年供納養贍租榖一石正,限定早、晚兩季認向隊目墾戶首協同監收,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遵示招墾耕納,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墾字一紙,付為執照。

  道光十一年六月日

  監收代筆先生劉成

  在場知見隊目蛤肉

  立遵示招墾守東螺隊目斗禮

  (一二)

  立給招墾供納贍租字東螺屯大突社番增首潘岱,屯目潘基,屯丁潘春發、潘聰明等,緣本社屯丁蒙配下水底寮上埔一所,漢人二十三股半承墾,以為公埔。於同治甲子年,劉淋壽兄向二十三股半眾人手內買出上埔一處,係半股,甲聲五分,東至河崁為界,西至山嵌為界,南至公埔為界,北至林阿仁伯田為界;四址分明。又帶下莊側角埔一所,甲聲二分,東至路圳為界,西至崁為界,南至莊竹園為界,北至伯公為界;四址分明。因於嘉慶二十四年出墾,招得漢人二十三股半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通流灌蔭。迨至同治甲子年,二十三股半佃人商酌,將此二十三股半之田要出賣以為公費。其淋壽出首買得水田二處,共半股,共七分。其田價銀共百七十五大員,交於二十三股半人收清,立約炳據。此田遞年應納屯下贍租榖一石五斗正,係屯丁徵收,不得少欠升合。口恐無憑,立給招墾供納贍租字一紙,付為執照。

  大清同治(癸酉)十二年三月日。

  屯目潘基

  在場潘春發

  依口代筆邱騰馥

  立給招墾供納贍租字□□□

  (一三)

  立遵諭丈明認佃大租丈單社寮角社耆番馬下六學老、四休老汝,甲首打眉馬下六,土目阿辛四老,暨眾番等:先年承祖父額,管有石牆圍芎蕉腳下灣子埔地一帶,東至砂連溪,西至坡頭山,南至大甲溪,北至山頂為界;四址載明前墾約內。先年招得漢佃王振榮不能承墾,嗣後出退與五份佃人自備工木築莊,謀鑿坡圳,墾闢成田,遞年完納眾番口糧清楚無異,各付租單執照。茲分憲陳諭,要撥為屯丁養贍,係仍歸社寮角屯丁二十八名各自配自收。今遵諭丈明墾佃張海生份下,在下灣子,東至山坑大路,西至山坑半路,南至高崗;北至山為界。丈明水田一甲七分一釐一絲,每甲遞年納大租榖八石。遞年番主每甲幫回墾佃水租榖二石正扣外,生份遞納大租榖一十石零二斗六升六合正,均作雨季完納,係在九三斗量交,憑丈單各付租單認納,遞年清楚,不得少欠升合,永為定例。同立丈明認佃永納大租丈單字一紙,付佃人永照。

  道光十七年二月日。

  在場見□□□

  代筆人張清輝

  馬下六學老

  老僯高低

  同立丈明認佃納大租耆番四休老汝

  大完馬下文

  打眉馬下六

  后六打歪

  (一四)

  立給丈單照納,以照平允。麻薯舊屯屯弁潘開陸、屯目茅格大完,情因埤頭山一帶田地,原係翁仔社番額管,招佃墾田收租無異。不虞屯內丁贍缺額,道光十六年,奉理番分府清釐,到地丈明,將埤頭山水大租歸屯撥補,配為翁仔社受地屯丁二十一名養贍租額。丈明佃戶吳朝仕承耕莊背水田三分三釐三毫五絲,又伯公背水田五分,承耕水田二段一甲九,遞年早、晚兩季應納屯租,給鈐記完單為照。務期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升合,給丈單為照。

  道光十九年十月日給。

  場見□□□

  (一五)

  立杜賣盡根三佃水田契人潘石成、潘阿忠,有承祖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罩蘭新莊北,經業主丈明田九分七釐五絲正,原帶上埤圳水灌溉通流,東至圳為界;西至詹華袞田為界,南至胡丙喜田為界,北至大圳背秧地三址崁下竹木為界,四址面踏分明;遞年納屯二佃共大租榖一十四石六斗正。今因乏銀別創,儘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於詹思科官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根田價佛銀三百三十大員正。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短折等情;其田隨即同中踏交銀主過耕掌管,永遠收租為業。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成兄弟子孫房親人等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找洗等情。保此田係成兄弟承祖自置遺下之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成兄弟出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三佃水田契一紙,併帶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照,行。

  即日批明:親收到契內盡根田價佛銀三十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日。

  詹東山

  為中人

  吳宗承

  在場母親賴氏

  知見後叔黃環

  代筆人葉灶生

  石成

  立杜賣盡根三佃水田契人潘

  阿忠

  (一六)

  同立合約字人墾戶吳定新,後壟、新港兩社總通事吳仕成,副通事劉馬起,土目李振安、蟹復安,屯目蟹元生、蟹阿喜等,情因成等共承祖遺配雞壟山養贍埔地,今有山背土名金和成青山埔場一所,原係成等屯丁養贍之業,東至大龍崗倒水為界,西至大龍崗倒水為界,南至大龍崗倒水為界,北至龍船寮背銃櫃凸,直透石凸龜山背北河茅坪角龍根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成等缺乏工本墾闢,前來招得墾戶吳定新出新出首,自備工本新築銃櫃器物等件,當日三面言定吳定新出墾底佛銀五百大員正,即將業任從墾戶招夥墾開成水田,按作十大股均分,內抽一股付成等子孫養贍之資。保此業係前理番憲陳丈明屯丁養贍之業,與別社番無干,日後開成水田,就十股即將九股與吳定新永遠管業,內抽一股付成等墾底之資,亦永遠管業。此係二比甘愿,兩無反悔,日後各不得異言生端等弊。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三紙,各執一紙為照,行。

  批明:墾底銀員以抵成等應得一股水田業開贅之資,日後任從成等子孫耕種,或出贌收抵墾底之本,各不得異言,立批,再照,行。

  咸豐七年八月日。

  代筆蟹德安

  在場李逢來

  墾戶吳定新

  同立合約字

  通土(屯目等)

  (一七)

  此路麻薯舊屯外委潘業戶,通事為立給清丈,完納大租口糧執照事。據大安溪底莊一帶埔地,乃係麻薯舊屯公埔之地,前招佃給墾,開闢田園,尚未配納大租口糧,經前外委赴淡分憲寧稟請示諭,恩准請釐勘丈,按甲定租。迨至巳亥年,本外委並各社通土、業戶、屯目等到場清釐,丈得七塊厝莊佃戶張鑾屯田零甲二分零釐零絲零毫,按定逐年應納大租粟一石六斗零升零合,定六月早、晚季完納清款,不得少欠短折,溫冇抵塞,向麻薯,舊屯給單完納,永為定規,不得致誤。合立給清釐丈單,付執為照。

  批明:所定大租每甲應納八石,水隘仍有四石,給單照。

  光緒二年二月初八日立給丈單。

  (一八)

  署理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曉示歸管諭納事。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等處充公餘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毫八絲四忽,歸官存,俟招墾成業,丈明徵租,以充屯務公用等因。於嘉慶十六年間,奉前督憲方奏明清釐屯務,業經薜前任奉委親臨勘丈,造冊通詳咨部在案。例應由官招墾成業丈明,按甲科租,豈容奸棍潘政,串同經理張居印,藉向水沙連通事給墾山場,冒混招墾,收租分肥,大屬玩法。除將盜收官租緣由通詳各憲,並行縣查明彙造外,茲奉前制憲程奏明,清釐各弁丁配給養贍埔地,札委勘辦缺額甚多,當經詳明充公餘埔丈明撥補在案。後經本分府親臨勘丈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宰鹿坑、吼貓、獅仔頭、馬鞍崙、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佃戶張天球等承耕田園計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毫八絲四忽,即詳具該佃等認納,旱田每甲科租四石,旱園每甲科租二石,甘結繳案前來。當即分別佃名,粘單撥補蕭壟屯管下灣裡社缺額埔園三十二甲一分零一毛八絲二忽,大武壠、頭芒仔、芒茄愛、大武壟派等四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二甲二毛,撥補柴裡屯管下他裏霧社缺額屯埔田園二十四甲,西螺屯缺額屯埔零甲零分零釐毫絲忽,大湳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五甲六分,貓兒干社缺額屯埔田園五甲八分,又撥補北投屯管下挖仔缺額屯補田園□甲□分□釐□毫□絲□忽,補阿里史屯管下大肚中社缺額屯埔田園□甲□分四釐二毫六絲二忽,各歸各管,自行徵租,以資養贍,飭取各屯弁目養贍,合行出示歸管認納。為此,示仰永平坑小地各八杞仙、獅仔頭、宰鹿坑、吼貓、馬鞍崙、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承耕屯佃戶張天球等,暨蕭壟屯、柴裡屯、北投屯、阿里史屯等弁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各屯社弁丁,遵照粘單內佃戶田園,各歸各管,自行向佃按甲收租,以資養贍。至該佃戶張天球等凡有承耕田園,務須遵照單開認向撥補弁丁交納,不准升合短欠;如有短欠,許該屯弁目指名具稟,立即拘起耕換佃,決不姑寬。該屯弁目丁亦宜秉公分別田園,按甲收租;倘敢預期短折,相典贌,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將該弁丁究革,追贓充公,併將私相典贌短折之漢奸照例重究,業追歸番,一面逐水,嚴辦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給。

  (一九)

  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陳,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配給弁丁養贍屯埔,經奉制憲奏准,清釐原配弁丁養贍屯埔,查明有無水沖浮復新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按作業戶上、中、下則徵租之例,備向受地弁丁交納,毋得剋扣絲毫遵經丈明造報在案。所有現丈田園,合給單付照。為此,單給三重埔莊佃戶汪消執憑,務須遵照後開新增田園,全歸屯養贍,照勘定等則任納,收成之期,歸受地弁丁徵收,取具執憑,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者,許即執單首稟,以憑究懲,毋忽,須單。

  計開:

  佃戶汪消現丈下則園一甲零五釐九毫,計徵養贍租二石一斗一升八合,歸受地弁丁自行徵收,毋違。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給。

  易知

  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陳,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配給弁丁養贍屯埔,經奉制憲奏准,清釐原配弁丁養贍屯埔,查明有無水沖浮復新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按業戶上、中、下則徵租之例,認向受地弁丁交納,毋剋加絲毫,遵經丈明造報在案。所有現丈田園,合給單付憑。為此,單給三重埔莊佃戶石尾吉執憑,務須遵照後開新墾田園,同歸屯養贍,照勘定等則認納,收成之期,歸受地弁丁徵收,取具鈐單執憑,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者,許即執單首稟,以憑究懲,毋忽,須單。

  計開:

  一、佃戶石尾吉,現丈□十□甲□分□釐□毫□絲□忽□微□纖,內則田□合□甲□分□釐□毫□絲□微□纖,計徵養贍屯租榖□百□十□石□斗□升□合□勺□抄□撮□粒,下則園□十一甲四分二釐九毫□絲□微□纖,計征養贍租榖□百□十二石八斗五升八合□勺□抄□撮□粒,合共年應徵養贍屯租榖□百□十□石□斗□升□合□勺□抄□撮□粒,歸受地弁丁自行徵收,毋違。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給。

  (二○)

  同立杜賣盡根永耕契字日北社番土目陳茅生,番差陳生屘,白土劉克成、劉生僯、陳爾生、茅阿二,耆番虎豹釐涼、茅答禮,同眾番良水、傳生、涼娘等,有承祖父遺下山林畬坪埔園一段,坐落土名在乾坑仔。一坑,東至松柏崙頂橫巃倒水為界,西至巃尾大溪為界,南至山巃頂倒水為界,北至山巃頂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社中乏銀公費用,再托中引就向與典主曾日寶官前來出首,承買時三面言定實值價出佛銀七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當場兩相交收足訖;其山場林埔園,隨即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不敢阻擋,言約遞年配納養贍口糧租粟二斗正。其盡根字界內一坑,抽出鄭合成一十六股,與合成收租,與番無干。保此山林埔園係日北社番承祖父公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並無枝節,亦無來歷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係通土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言湊言贖,亦不敢增添等情。係認租不認業,社番不敢異言生端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永耕契字一紙,又併帶上手典契字一紙,付執永遠昌盛為照。

  即日同中當場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七大員正足訖,照。

  再批明:言定在契內山畬坪能掘井水多少山坑者,不干十六股內之事,立批明照。

  咸豐八年十二月日。

  依口為中蔣清江

  虎豹釐涼

  代筆荖仔已

  耆番傳生

  知見陳爾生

  良水

  白土劉生僯

  茅阿二

  茅答禮

  繼盛

  同立杜賣盡根永耕契字日北社番差□□□

  (二一)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劉變爵、劉變基兄弟,先年承父與新應共承有水田一處,坐土名石牆圍莊下,經憑面踏下段,歸於爵兄弟管守。東至新應田為界,西至楊家田為界,南至河為界,北至莊下田溝崁為界;四至面踏分明。原帶坡圳水一寸五分灌蔭充足,遞年額租榖二十九石,原帶遞年養贍租榖二斗。茲欲別創,情愿出賣,儘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送於七夕祀首事劉及峰、楊于榮、劉吉辰、劉恩隆、傅朝光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首事等備出時值田價銀二百一十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明訖;爵兄弟將納內之田,踏交於首事等前去招佃耕輸租,永為祀業。保此業係承父之業,與別房無涉,並無重張典擋,亦無少欠養贍情事;如有不明情弊,係爵一力抵擋清白,不干承買人之事,爵子孫人等不敢言增言贖找洗等情。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不敢反悔滋端。此乃仁義相交,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爵兄弟即實收過字內杜賣時值田價銀二百一十元足訖,批照。

  批明:上手承買林時德、林良鏕田契字割出下段一分,歸七夕祀管守。其田契存在進生手內,倘要取看,當行提出,不得違拗,批照。

  同治三年(甲子歲)十月日。

  場見人劉進生

  為中人劉發慶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劉變爵

  劉變基

  (二二)

  立出墾青山埔地字人後壟、新港兩社番總通事吳仕成,土目李振安、劉芳春、蟹德安,屯目蟹元生、蟹阿喜,同眾屯丁人等,緣先年承祖遺下屯丁養贍之青山埔地一處,坐落土名雞籠山背大湖,東至大龍崗天水倒西為界,西至大龍崗天水倒東為界,南至大龍崗天水倒北為界,北至大河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載明。情因眾屯丁等無能親自開闢,故茲愿將青山埔地立出墾約,付與漢人吳定新、墾戶金和成出首開闢,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墾戶備出墾底銀一百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清白。保此業係成等承祖遺下屯丁養贍之業,與別社番人無干。自立出墾約後,即將此大湖青山埔地永交與墾戶金和成任從開闢,墾成田園。應宜丈明,按甲供納。面言成業之日,每甲供納大租八石,內抽四石契貼隘糧,仍有四石歸成等眾屯丁養贍之資。此乃仁義相交,二比甘愿,兩無迫勒,日後成等子孫及眾屯丁俱不敢異言生端滋弊。口恐無憑,立此墾約字一紙,付為永照,行。

  即日批明:實領到字內墾底佛銀一百大元正足訖,立批。

  咸豐七年八月日。

  卯東昇

  在場

  葉阿友

  說合中人吳立福

  劉芳春

  蟹德定(並事)

  立出墾青山埔地字人吳仕成

  屯目蟹元生

  李振安

  阿喜

  (二三)

  立議合約永遠照貼納租字,朴仔籬社通事潘榮宗,總土潘學禮,土目孝里希四老,甲首阿沐四老,大麻僯社屯丁阿沐四老、打必里交老,阿哆罕社屯丁加已帶母、六萬六茅,暨一佃戶劉啟成、楊津臺、郭開昇、詹玉賜,同各屯番業佃等。緣蒙理番憲奉委清釐東勢角雞油埔屯丁養贍田園,經書差按分勘丈,自東至山為界,西至大河為界,南至頭汴坑石嘴,北至旱坑仔尾溪崁止;總共一百零八甲。各佃備有墾本,准照業戶召佃收租,遞年例應按甲納租八石。但該處過近生番,時常遇害,農命尤關。又兼陂圳危險,深入生番之所,遞年按甲屯丁愿貼鄉勇修籌陂圳榖四石,付佃自行支給,僱募鄉勇築陂修圳之需。仍榖四石向納受地屯丁通土,給單付佃執照,不得私行短折違議等情。此係奉憲示諭,番民業佃兩愿,永遠定例。立合同三紙一樣,潘榮宗執一紙,佃人劉啟成等執一紙,仍一紙稟繳理番憲附案存照。

  一、議:養贍田每甲納贍租八石,四石歸屯丁收為養贍食之需,仍有租榖歸佃戶僱丁護陂圳,保守農耕糧食之需,此議。

  一、議:自屯丁濟貼佃人雇丁把守,護築陂圳外,餘有糧食費用不敷,應歸各佃支理,不干屯丁之事,此議。

  道光(丁酉)十七年十二月日。

  許開麟

  朱五奇

  楊仕祿

  在場議定永遠照貼納租傅春

  認納佃戶等劉啟成

  楊津臺

  郭開昇

  詹玉賜

  甲首

  立合約永遠照貼納租朴仔籬社通事土目孝里希四老

  總土

  (二四)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清賦改徵錢糧,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現即須開徵,所有新糧歸小租戶完納。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超應貼小租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小租戶應行包完錢糧,一俟開徵之日,即應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尚未盡知,未免觀望延欠,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合邑大、小租戶業佃及番租業戶人等一體遵照,分別納租完糧,勿得故意抗租欠糧,致干追究。此外,十四年份隘租、屯租、供榖雜餉均免再徵,其各凜遵,勿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五)

  一、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每名分給口糧埔地一甲。此北投社埔地屯田園,在本社內木棚北勢湳牛埔,丈明一百二十八甲。目前咸豐年間,被清國反首及虎佃覆收,顆粒不完。

  一、北投社通事管收抄封口糧大租,逐年該納二百二十四石。又一段通事管收抄封口糧大租,逐年該納一百零八石。此抄封大租二段,首段田址在北投堡南勢公館,又次段田址在北投街舊公館。二段合丈明四十一甲五分,共納大租榖三百三十二石,扣六城折實收榖一百九十九石二斗。此大租係前清二抄封反首三姓陳、林、許之田業,逐年徵收者向於彰化城東門街抄封館吳昌記徵收,現今無完。

  一、北投社通事謝潘元,有承祖父潘烏目自己之大租店地七坎,址在南投堡南投街,逐年所收七坎大租銀七員,現付大人起蓋衙門,元係不敢云大租之事。

  光緒二十九年五月日。

  右北投社通事謝潘元

  一、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每名分給口糧埔地一甲二分三釐五毫九絲此南投社屯埔地田園,址在本社虎仔坑,丈明二十三甲五分二釐,自前咸豐年間,多被眾佃人抗納,十收不一、二,陸續斷絕。

  一、南投社通事管收抄封口糧大租,逐年該納二百零八石。又全年抄封園,該納大租糖三百斤。此係每年十二月終,眾番均分渡歲。此抄封園址在南投堡軍功寮莊,丈明二十六甲,係抄封清國反首許國樑之案。前年間年清年款,徵收者向於彰化城東門街抄封館吳昌記徵收。迨至光緒二十二年份,對抄封佃戶陳鏡,即源成廍徵收來榖實一百二十四石八斗,又來糖實一百八十斤。至光緒二十三年,無收至今。

  一、南投社通事,管收北投堡牛路頭洋田大租尾全年十石零四斗。此條原早七十二石,因前故通事該佃借項年抵利息外,尚剩租尾十石零四斗,逐年向佃戶唐顯榮徵收。至光緒二十八年間,租尾一概無納。

  一、南投社通事,管收南投堡東勢閣莊山畬田地,全年該納大租粟二十餘石,年款年清。迨至光緒二十八年間,被漢棍張爐生偽造一紙,買大租字出為爭較,對佃人所強收者甚多。

  光緒二十九年五月。

  右南投社通事潘福亮

  同立墾求字人李利、李排、李邊等,因上年有向柴裡社屯首豹載生同屯丁等贌出,蒙憲撥給北投社內木柵界外屯埔一處,計共丈明撥出五十六甲三分九釐。自嘉慶七年起,至嘉慶十一年終止,限共贌五年為滿,付利等前去招佃耕作。所有歷年五穀收成抽的粟石,以完五年,抵消贌價內母利銀清白。但因此處屯埔係屬北投社通土管轄之所,出入牛隻車運必由伊園經過,合同議約前來,懇求得北投社通土業戶等每年愿貼出北投社費粟三十石,以貼車運榖石耕牛出入之需。但恐各佃不肯貼納,即就李利、李排等坐賬供清,不敢少欠升合;如有拖延少欠,任憑北投通土等稟官究追,利等不敢異說。今欲有憑,同立懇求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七年正月日。

  說合人李和

  知見人李元光

  代筆人李清郁

  李排

  同立懇求字人李利

  李邊

  (二六)

  欽加運同御、署鹿港理番海防總埔分府洪,為特示嚴禁事。本年五月初八日,據麻薯屯外委潘維和稟稱:緣各社番黎自入版圖,荷沐皇恩憲德格外優渥,賜給土地開墾,使社番自耕自食,以為家口度活之計,豁免配納供課,永遠不許杜賣。嘉慶十五年,蒙薛前憲親臨勘丈,清釐番業,嚴禁番漢不許交涉。嗣因番黎不諳耕作,將業出贌,按季收租;或暫行胎典,立有約限字據,蓋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須帶納番租。此乃有典有贌,斷無杜絕盡契,例冊載明,向來番業未曾有投稅之理。無如邇來漢佃奸狡日熾,或踞地圖佔,匿甲短納;甚至串謀縣中辦理稅契丁差,明知番業向無投稅,故意違例逆勒,直欲使番業盡根杜絕,將來眾番口糧奚賴!斯時老幼終置之何地,勢必流離四散,何處栖止。不從其慾,非遭鎖拿,定受吵擾之苦。非蒙移縣掣銷差票出示禁止豁免,眾番無處聊生,慘無寧日。合亟瀝情稟乞恩准所請,以救番命,沾叩,等情。據此,除移縣查銷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該處總董、頭人、漢佃各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番業凡有積剝俥佔者,業斷歸番,本人逐水,歷經示禁有案。自示之後,毋許踞地圖佔,匿甲短納,亦不許串謀投稅;如敢故違,及藉稱稅契勒賣勒稅,擾索不休,許即據實指稟,以憑分別移提拿辦,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給。

  發貼岸裡社曉諭。

  ●第五章地基租

  第一節給地基字

  第二節典賣字

  第三節其他契字

  ·第一節給地基字

  (一)

  立給批人業主林俊英,緣佃人許周樹官承墾管內草地一所,該處無可蓋造房屋居住,就管內土名桃仔腳現有未墾餘埔一小段,東至大溪,西至溝,南、北俱至溝;四至明白為界;即將該處踏付佃人許周樹官前去栽植竹圍,起蓋屋宇居住,永遠為業。除給草地墾批外,合另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批底銀二兩,再照。

  乾隆四年八月□日給。

  (二)

  立出店地約字遷善社番大宇眉勿,份下有自己田頭此店地一間,不能成田,別番不得分爭,愿招得莊通哥前來,自備桁桷、土磚、蓋瓦架造,永為生理居住。當日三面言議,週年愿納地租銀三元正,二家不得爭多減少,亦不得拖欠分文;倘有不明,系大宇抵擋,不干居人之事。倘若後日回唐,別處創業,出退以及先問眾土官查得誠實之人方接承退,亦不得歹人承接居住,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約紙存照。

  乾隆八年十一月□日。

  依口代筆人謝彥

  知見人(土官)

  ·立出店地約字番大宇眉勿

  (三)

  立給出墾內劃斷一段青埔屋地字人開墾業主劉和林,有淡水武撈灣加里珍莊、樹林頭洲尾埔莊劃斷一段青埔,屋地界址東至小陰壢為界,南至小路直透為界,西至小路尾曲轉陰溝為界,北至陰溝崁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劉光異有在墾內開闢田業,年載已滿,一應分還業主掌管。和林帶念異系叔姪之情,將墾內物業踏明界址,劃斷一段歸送於姪劉光異前去掌管,架造房屋,安身居住,永為己業。遞年納課開墾業主大租銀三角正,給單執照。保此業委系和林叔自己開墾在墾內之物業,亦無重張包給他人為礙等弊,俱各分明。其此業劃斷給出,千休永斷,瓜藤永斷,叔永遠不敢向討取贖,並及子孫人等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乃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出墾內劃斷一段青埔屋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癸酉)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姪禮輿

  在場男光剛

  立給出墾內劃斷一段青埔屋地字人開墾業主劉和林

  (四)

  立給批字業主薛啟龍,有奶笏崙莊空埔一所,坐落桃仔園公館後過橋頭,東至田溝,西至小溪,南至田墘,北至大路。今有佃人徐道生前來給批,起蓋茅屋,年納地基租銀二錢,給付完單執照。其他人起蓋房屋,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業主稟官究治。口恐無憑,合立給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薛。

  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日給。

  (五)

  立批招字人棉、起兄弟二人,祖父遺下餘埔一塊,店地一所。四張犁店坐東向西,四至分明。今因自己未曾架造,情願招得族間兄弟何送、何裕兄弟出首承領,當日面言實領過店地基銀二大元正。其地基自招之後,任從宗兄弟送、裕,不得異言生端等情。倘有叔姪兄弟生端阻擋,系棉、起兄弟一力抵擋,不干送、裕兄弟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批招字一紙執照。

  即日批明:每年供納地租銀一中員正,約限至十月終完納,立批是實。

  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日。

  在場見人兄鳳有

  代筆人兄供登

  棉

  立批招字人兄弟

  起

  (六)

  立給批業主諸協和,今置有楊梅壢埔地一所,坐落四至,東至□□□,西至□□□,南至車路,北至埔崁。其店屋闊一丈八尺,給與劉顯發、劉榮狄前去蓋屋,聽其售覓生理,每年應納地租銀二錢正,以備業主完課。自給之後,聽發、狄二人掌管,而他人不得混爭。倘兩人如有藏匿匪類等情,聽業主稟逐另招,不得藉阻。而發等日後欲回藉別創生業,退售此屋,抵還工本,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對明割佃。今欲有憑,給批為照。

  業主。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給。

  (七)

  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遷善北社番悔仔元、烏肉元,有承祖父遺下厝地基一處,坐落土名竹林莊北勢溪仔坑,東至大宇目義園界,西至自己地界,南至阿武俱律田界,北至阿武九園界;四至界址明白。先問社中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竹林莊漢人曾國裁、曾國燕官前來出首承給,時三面言議備出厝地基價銀三十五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厝地基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居住,四方裁插竹木,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地基錢一百五十元正,到社交納,給出完單。自此一給千休,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之理。保此地基系元等自己承祖父物業,與社內叔伯姊妹人等無干,亦無上手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元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阿甲乞

  悔仔元

  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遷善北社番

  烏肉元

  (八)

  立給批地基竹塹社原土目三斗限比抵,先年眾社鬮分應得有屋地一塊,坐立新埔莊,東至麻朥吻恭地基,直透范四下面牆腳為界,西至里孛日一竹圍直透為界,南至崁面車路,北至竹圍外大車路為界;以及界內禾埕、菜園等項,四至界址分明。茲招得漢親郭登壽前來承給,即日收得地價佛銀二十五大員正外,每年供納地租銀錢四百二十元,永為定例。歸限自收,給出完單付照。其地基、禾場、菜園隨即踏付,廳壽依價前去架造房屋,以為永遠管業,不得窩匪聚賭滋事。日後倘欲別創,任從退手,不敢阻擋。保此地基系限自己之業,亦無掛礙;如有房族人等藉端滋事,地主一力抵擋。立給批地基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東畔與麻朥恭交界內,黃運起屋侵入半間之地,其大租歸壽收納,照界以直透范四下面牆腳為准,立批,再照。

  乾隆五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阿大

  知見姪加朥嗄

  在場男何把里

  立給地基批原土目限比抵

  (九)

  立給佃批字黃燕禮,因有楊梅壢公館前店基一所,東至陳家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界,北至伯公崙為界。今有佃熊世西前來認給,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去架造店宇居住生理。逐年地租照例瓦店四錢,茅店二錢,不得抗欠,亦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任從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系誠實經商,永為己業。倘欲回籍或別創退售,不得與匪人頂替,通知業管清租割佃,不許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照。

  業主。

  乾隆六十年八月日給。

  (-○)

  立招架造字朴仔籬山頂茅武噠社番茅格打布也,先年承祖遺下有荒埔一處,土名土牛內橫車路下。即日同到踏看,東至車路為界,西、南自己田為界,北至沙王拜煙田水溝為界。茲因漢人劉鄰元兄無所居住,前來向到稅有荒埔一處,即日經通事、社丁三面言定,要架造房屋,元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大員正。限至六月一足清楚,不得少欠分文;其埔地任從元前去架造房屋,永為居住,茅格每年亦永收地租銀,日後二家不得爭多減少,生端滋事等情。此系二比兩願,恐口無憑,立招架造字一紙,永為執照。

  嘉慶元年八月日。

  親茅格通

  知見姊夫河四老阿沐

  代筆熊朝綱

  立招架造字番茅格打布也

  光緒丙子三月十七日外批:此約自鄰元老祖屋邊踏山,從正南西車路周圍一帶,其鬮分授受之業,一與章志公,一與衍茶授受,與各房無干,各管各業,批照。

  此約內之房屋、地基,於光緒丙子三月內,各房兄弟齊到劃清界地,自後各執撥單,各自守管,批照。

  批明:光緒己卯年二月初四日,四老弟各乏銀應用,再向得原典主之孫進錄手借過銀母五大元正,每年貼利銀一元,即將字內地租銀抵銷清楚,批照。

  (一一)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戶錢榮和等,於先年承祖父遺下開墾置有地基一處,坐落土名波羅汶。其地基東至竹礐,與葉家毗連為界,西至大車路為界,南至公地為界,北至錢家坡唇直透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和自己不能架造,託中引就招得漢人彭阿進前來自備工本架造房屋,進備出花紅酒席錢八大元正,即日色現經中交於和等親收足訖,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地基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交付進前去掌管,任從架造房屋居住,永為己業。保此業明系承祖父開墾之業,與別房雜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自賣之後,永不敢異言生端枝節等情,亦不敢言增言贖找洗滋事。此系二比允歡,仁義相交,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批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和等實收過字內花紅酒席銀八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再批明:進每年應納錢業戶大租佛銀二角正,立批,再照。

  嘉慶二年(丁巳歲)十月日。

  依口代筆人陳多青

  說合中人詹成勤

  在場後裔恭淑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戶錢榮和

  (一二)

  立給店地基字業主陳有為,承祖遺下店地一處,址在四張犁下街東片。因乾隆五十九年,家兄瓜綿有收過廖福觀店地基銀四大員正,今即將此店地基踏明界址,東至店後水圳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至福德爺店牆為界,北至蕭家店牆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廖福觀起造成店,永為己業,遞年帶納業戶地基銀一員。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給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每年應納業主店地基銀一員足訖,再照。

  嘉慶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並為中人邱相龍

  立給店地基地業主陳有為

  (一三)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澗仔瀝新店街,前至路後八丈為界,左至黃生牆壁,右至黃如湘牆壁;四至明白為界。茲給與彭阿己前去起蓋成店,遞年完納本宅地租銀四錢正,給單執照,不許少欠分文,亦不許窩匪聚賭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塘轉退下手,須同下手之人到館言明,不許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墾單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八丈外經踏四丈,付彭阿己起蓋,批照。

  再批明:茅店該地租銀二錢,瓦店逐年該地租銀四錢正,批照。

  業主。

  嘉慶十年三月日給。

  (一四)

  立給地基字人馬芝遴社番土目潘從龍,因鹿港興寧宮邊前年有給過林德觀曠地一所,二十五丈原外,有餘地水掘一所。今因乏銀公用,托中引就給與施瓜舍前去填塞平地,東西有七丈餘地,東至林宅地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北有四丈餘地,南至林遙宗地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明白。當日三面公議,收過壓地基佛面銀四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隨踏付施瓜舍前去蓋屋居住,永為久居。約定每年貼納番地基租稅銀一錢五分正,憑單收取。今欲有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給地基字佛面銀四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廷耀

  立給地基字土目□□□

  (一五)

  立給墾批業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澗保中壢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東至戴番公共牆為界,西至陳順公牆為界,南至直透溪為界,北至店前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鋪戶張阿屘前來墾求給此店地基,前去自備工本,任從架造店宇,永為己業。其張阿屘議約遞年帶納業主地基租銀四錢正,按年交附業主收訖,割給完單執照。即日業主給出墾批,踏明四至界址,付其張阿屘掌管稅租而業主保此店地基上手並無墾給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業主一力抵擋。而張阿屘遞年地基租銀,亦不得加減少欠分文。此系業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其店內之消水溝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鄰人不得異言阻擋,批明,再照。、

  業主。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給墾批業主。

  (一六)

  立招起店字人羅傳,有承叔祖乃園遺下山林一所,址在龜崙嶺頂莊。茲因傳歷年所收租短少,開除年節忌旬尚缺,並無餘銀可積。現今祖叔風水毀壞,乏銀修理,幸得劉燦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傳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圍邊店地一所,付燦掌管,或自居,或別稅他人,任其執掌。自己已年三月間起,至己亥年三月終止,當日言定此三十年,計共地稅銀六大元正,一足齊備,現交與傳修理叔祖風水。此三十年內,傳不敢取地基稅。及至三十年以後限滿,逐年配納傳地基稅佛銀一大員。即日同中三面明約,逐年配本店地租錢二百文,系燦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傳一力抵擋,不干居人之事。口恐無憑,文招起店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傳親收得地基稅三十年之稅計共佛銀六大員完足,批照,行。

  嘉慶十四年三月日。

  代筆人鄭玉龍

  為中人曹灶生

  在場見人母卯氏

  立招起店字人羅傳

  (一七)

  給出墾單字業主陳貴生,承祖陳周文昔年開墾四莊遺下四張犁上街地基一所,透二落,東至車路為界,西至滴水為界,南至廖順芝為界,北至送自己牆腳為界;四址踏明。今有黃送欲店居住生理,前來手內給墾,送願送花紅佛銀十三大元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將此地基一所,透二落,踏付送掌管,自備工食架造楹樑,起築成店,永為己業。當日二面議定,逐年應納地基租佛銀一大元,的限六月終,親帶到家交納,業主陳周文之裔陳貴生給出完單為憑,不得拖延。支給出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嘉慶十四年八月日。

  中見人江岐

  有為

  給墾單字陳貴生

  貞九

  (一八)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茲因西無地起瓦店,前來向得叔祖俊良無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楊梅壢公館前上街,東至陳家地為界,西至楊及明店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界,北至店後山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房親兄弟人等商議,每年祭掃無銀使費,即良自置店地,當眾交付與西前去自備桁桷、磚瓦等項,架造永遠貿易居住,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銀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與睦為良祭掃之費。其大租每年系西自辦,給出完單,交與西收存;倘日後西欲出兌店宇,睦房親兄弟人等不得阻擋。若地主欲兌地基,亦不得阻擋。此系二家和氣,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日後地基主欲兌地基租銀,仍照原額每年三元。若店宇欲兌下手,亦照上手每年地租銀三元,無貿易居住地租亦不得減。又二家欲兌,俱宜聲明。又店中之井,原系與楊家當日同鑿,二家共汲,批照。

  又批:十六年地租銀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銀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餘年照合約供納,再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二月批:此約起有兩坎店宇,一坎透入兩落並過水,透出菜園立石,歸與鐘進貴承買,立批為照。

  嘉慶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楊步青

  林康貴

  楊雙明

  曾榮高

  在場見

  李顯龍

  林開連

  曾以開

  林睦淑

  立合約字人

  熊世西

  (一九)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字馬芝遴社番業主馬照生,有承祖遺地基一所,計共一十二丈址在大崙莊。東自過橋大路邊,西至林家厝基為界,直丈至東一十二丈為界,南至路,北至溝;四至界址明白。憑中給付漢人王榮宗官築蓋營生,時憑中收過給字內佛頭一十大員,即將地基踏明,給付漢人王榮宗官掌管。約若築蓋完成,年該貼納地基租銀六錢正。保此地基確系照承祖遺,與別番無干涉,亦無別給他人,日後照及子孫亦不得勒其折屋還地。口恐無憑,合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給地基字內佛頭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五年七月日。

  為中併知見□□□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番業主馬照生

  (二○)

  立給賣地基字人中港社合歡、瓉生等,有同管曠地一所,坐在中港海口莊頂面,東、西、北接連林胡生牆頭踏出三尺二寸石釘為界,下面東至西石釘二丈一尺接連林二大圳為界;四至界址俱各同踏分明。前因林轉觀起蓋侵地,今同中議定地基銀二十三大元正,即日親收過足訖。又約每年地租粟一斗正,逐年完納。其地基隨付買主前去起蓋房屋,任從其便,不敢刁難。保此業系歡等合管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不明情弊;倘有此情,系歡同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字內佛銀二十三大元足,再照。

  又批:林轉觀現居房屋壓塞,前無車路,如日後歡等欲起田厝,須當林轉厝後折還通路,不得刁諉,再照。

  嘉慶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胡光明

  為中人林潭

  合歡

  立給地基字中港社

  生

  知見結仔

  (二一)

  立給厝地字業主王今,將管下新盛莊界內三塊厝莊西勢曠埔踏出厝地基一處,東至路,西至本家埔,明量二十六丈,南至車路,北至大消水溝,明量一十七丈;四至界址明白。許給佃人陳僯前去自行蓋屋居住,當收地基銀三十元,異日不得阻擋滋事。該佃人務須照踏給之地起蓋,不得侵佔過界。今欲有憑,立給厝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七年八月日給。

  (二二)

  立給墾地基店契字遷善南社通事六萬海,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店地基一處,所築二座四落,坐落土名址在沙轆街東畔埒。其四至,東至滴水界,西至街路界,南至楊家地界北至杜家厝界;四至界址明白。原配通巷直透東南出入,年納番業主店地基大租銀六錢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出墾,先問番親姊妹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王雙鯉堂出首承墾,時同中三面議定值墾店地基價銀二十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墾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蓋居住,或是出稅他人,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墾千休,日後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地基系是海承祖父應得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海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地基店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地基店契字內佛銀二十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八年十一月日。

  為中□□□

  代筆人陳德

  場見□□□

  立給墾地基店契字遷善南社番通事六萬海

  (二三)

  立出永批字人陳旺玉,今有自己向業主給墾埔地一所,土名坐落新興莊南柵外。當日議定,前後長九丈五尺,東西四至面踏分明,情願出批於右運、宗聲、日泰架造店房居住,永遠為業。倘要別創回唐,任從古家出退於人,旺再不得異言增贖等情。即日議定每年貼地租銀五角正,交旺供納業主。此系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永批字一紙付照。、

  嘉慶十八年十月日。、

  在場男水生

  知見徐仁彩

  代筆徐奕俊

  立出永批字人陳旺玉

  (二四)

  立杜賣盡根店並地基契字人劉燦,今有先年自己買得茅店一座,土名龜崙嶺頂,前後共三落,又帶過廊一落,前後直透,又並門窗、戶扇、家物等項。前至本岩前車路為界,後至羅傳園為界,左至羅傳園為界,右至羅傳屋為界;四至界址即日同中面踏分明,逐年供納本廟地租錢二百文正。今因乏銀使用,情願出賣於人,先問房親伯叔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妹婿林繼宗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店價佛銀三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交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短少準折等情;其店即憑中見交付銀主居住,永遠為業。燦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贖等情。此店系燦之店,與房親人等並無干涉,亦無先典後賣,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燦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並上手墾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批明:實領到店價佛銀三十大元正,所批是實。

  再批明:羅傳分下地租銀,至庚子年起,每年供納地租銀一大元,再照,行。

  嘉慶十八年正月日。

  中人翁扶

  弟石成

  在見

  江仕海

  依口代筆陳東興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劉燦

  再批明:上手店稅字家伙單共一紙,付執為照,行。

  (二五)

  立給佃批字業主何占梅,有承祖遺管和美崎仔頂店地一坎,寬一丈,實內坐西向東,前至車路,後至分水,上與許仔觀店毗連,下與何色豐店毗連;四至界址明白。茲有吳朝觀備出磧地銀二十大員前來向給,自備工料起蓋瓦店生理,設約每年貼納地基租銀一兩正,年清年款,割給完單執憑,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賣遊方人等。倘若拖欠過多,願將原築店屋,無論草瓦,聽付業主公估抵還地基租銀,另租別戶居住,不得言說。如欲尋別處生理,或要搬回內渡,將店轉售他人,務向業主相商,過佃誠實之家,不得妄行濫轉,開場聚賭,有干稟究革逐。如遇天災不測行禍,全瓦毀壞,欲再起蓋,須向業主另設。若被風雨損壞,任憑蓋築修理。此系業佃相依,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給田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再批明:乙年至巳年地基完明,又照。

  嘉慶二十五年四月日給。

  (二六)

  立給批字遷善南社番婦阿目大萬、百字大順等,有承祖遺下應分埔地一處,坐土名貫在埔尾莊,東至路界,西至水溝界,南至萬芳地界,北至阿來選地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漢人李海觀、李祖觀出首給厝地,時憑中收過批字銀價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地任銀主起蓋,栽插竹木,永遠長久。當日三面言議,歷年配納地基租銀三錢正,給單存照。保此埔地系是萬、順承祖物業,與社內番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萬、順同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批銀完足,再照。

  再批明:北埔地先年阿目大萬、百字大順社父給與海、祖之父起蓋居住,恐舊契券或有或無,查出不用,批明,再照。

  道光四年十月日。

  知見□□□

  代筆□□□

  來仔選

  在場

  大字彰

  阿目大萬

  立給批字南社番婦

  百字大順

  (二七)

  立給出地基批人許媽義,有承父遺下鬮分應份田園物業等項,坐落土名滬尾莊仔內曝布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鬮書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本額抽出地基一所,址在布埔,隨即四至踏明界址,外托中引就向族親抵伯出首承給,時三面言議約定地基批禮金銀十大元正。其地基隨即踏明一間,量明尺數,內直長十丈,橫闊一丈八尺其前至鄭光豹官田田岸為界,後至自己田田岸為界,左至張家厝壁為界,右至蔡家厝壁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各踏明付抵伯前去起蓋屋居住,任其自便,不敢阻擋,其日後子孫承遵此約,不敢言及找贖,或借欠財物生端滋事。又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典掛他人財物,亦無重張交加來歷不明等事為礙;如有等情,義自出首抵擋,不干抵伯之事。保此業永付抵伯掌管居住,永為己業,約其每年該納義地基稅銀一元五角正。此系約定,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出地基批一紙,付其永遠存照。

  即日同眾見交收過給出地基批內禮金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五年正月日。

  代書人宗伯際蛙

  為中人族長西伯

  金伯

  在場房親知見堂伯

  迎伯

  立給出地基批字人許媽義

  (二八)

  立過佃給出永管賣盡根店地基契字竹塹社番衛萬仔那,先年出賣於謝長富,茲因別創,情願將此茅店二間出賣於杜春生出首承買,謝長富當日場中三面說明,其上年永買衛萬仔那契字一紙,未覺失落,任查無可付照執。據謝長富情恩,自願將契內佛銀抽出二大元,經中付交於承買人杜春生自己前來向業主衛萬仔那親收。其店地基四至界址,謝長富賣契內注分明。又遞年每間供納地基大租錢二百文,二間每年計共納大租錢四百文,永為定例,不得加減。遞年六月給出完單執憑,其店地基任從杜春生架造,永為己業。即日經中三面錢契兩交足訖。保此業委系萬仔那一力出首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以及子孫不敢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承管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契面佛銀二大元正足訖,照。

  道光六年(丙戍歲)六月日。

  在場謝長富

  中人張阿生

  代筆饒榮錦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子竹塹社番衛萬仔那

  (二九)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何長興,即仰三,有承祖父遺下鬮分份下店地一所,坐址土名滬尾媽祖宮右畔。今因林江觀乏厝居往,親向三等給出店地一坎,前至車路,後至海墘,左至陳天水,右至壙地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三面言議,願出磧地銀九大,曆年配納地基稅銀一大員正,自向業主給出完單執憑,不得糊混抵飾。隨將店地踏付佃戶林江觀前去自備工料,起蓋茅屋居住,不許窩藏匪類賭博情弊;如有情弊,立即付業主呈究。倘日後要移居別處,預先報明業主,不得私相授受。此系二比甘願,各無異言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店地基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磧地銀九大員正。

  道光十四年二月日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

  再批明:日後佃戶林江觀如要翻盡瓦屋,聽從其便,不得阻擋,印。

  (三○)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占梅,有承祖墾陞遺下厝地基一所,址在陳平莊三界廟西片,東至大路,透戴家南片厝澤水界,西至厝前石埒界,北至大路界;南至大溝界。又連秧地二坵,東至厝前石埒界,西至車路外大魚池岸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路界。其厝地、秧地二處,界址分明,憑中將此厝地基、秧地給墾,付陳清官前來起蓋居住耕種,永遠為業。即日梅憑中收過給墾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其銀、契兩相交收,遞年配納業主地基租銀五錢,早季給單收完執照。此系二比仁義交關,恐口無憑,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墾契內銀二十大員正足訖,照。

  批明:水份石碑溝抽出三分,配陳平莊莊眾照配,上流下接,批照。

  業主。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為中人宗親淑和

  秉筆男啟泰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占梅

  (三一)

  立給地基字總理杜崑崗,墾戶衛壽宗,同合莊人等,茲有咸菜甕南柵外三界廟門首對面石壆外公地一所,坐東向西,東至陳姓竹圍石壆為界,西至直街大路為界,左邊巷路為界,右邊黃乃露連牆腳為界,四址面踏明白;丈明一丈六尺闊。茲因建廟乏銀湊用,公議將此餘坪抽出店地一坎,給於湯錦壽架造店所,當日錦壽備出店地價銀十八大元正,交付總理收入建廟公用。議定每坎店地,遞年錦壽仍該納地租銀一大元正,付交總理收入為廟稅香燈費用,以便給出完單執照。自給之後,任錦壽擇日架造,安居生涯,永為物業;倘有人等阻擋生端滋事,系崑等抵擋。今欲有憑,立給地基字付照,行。

  即日批明:崑崗實收到錦壽地基銀十八大元正足訖,批照,行。

  道光十六年六月日。

  依眾代筆人張耀堂

  在場見合莊等□□□

  立給地基字□□□

  (三二)

  立給地基字遷善南社番阿眉大甲,有承祖遺下應分埔地一處,坐址土名貫在本社後竹林莊,東至路溝為界,西至愛著班園為界,南至綿生同蒲氏武葛園為界,北至六萬眉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自己不能耕種,不能掌管,先問社中叔姪、兄弟、姊妹、親戚不能承受,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竹林莊王天來官前來出首,起蓋房屋居住,家聲大振,顯耀門閭,時三面言議定備出盡根契內佛面銀二十六大員五角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蓋屋居住,永為己業,日後大甲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歷年配納地基錢五十文,至十月季完納,給單存照;其地付銀主栽插竹木,系佃人工力,自始至終業主不敢砍伐。保此地基系是大甲之業;如有不明,一力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地基契字內磧地佛面銀二十六大員五角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年十月日。

  知見□□□

  代筆人沙成金

  立給地基契字遷善南社番阿眉大甲

  (三三)

  立給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業遺下應得空地一處,坐落土名牛罵頭保埔姜林莊,東至路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為界,北至貓葉甘牆基為界;四至界址登載踏明。托中將此地給付與王簪觀前去掌管,蓋厝居住,不得異言。即日同中收過給地銀十大員正,交收足訖。登載地基,歷年應納五分銀,不得增多減少。自此出給,日後不得取贖。保此系明承伯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給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擋,明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賣批字一紙,付給主永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內佛銀十大員完足,再照。

  批明:日後女子承巴納大耳宗枝,不與親房番親人等爭奪,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紀東生

  中見人烏肉悅

  在場人鄰仔大耳

  立給批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

  (三四)

  立給店墾字人芝葩里郭龍文,即郭孟珍,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處,土名大丘園,號日新興街,坐東向西,前至車路為界,後至城溝,左至牆壁為界,右至牆壁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有吳世甘自備工本,起築店厝,設立生理,建成市曹,交關貿易,得以自便。是日同堂酌議,甘備出墾銀二大員,交付本業主親收足訖;即地基隨踏與甘掌管為業。自此出墾以後,無論甘後來若蓋磚瓦華厝,或草茅室宇,惟議每年終應納本業主地租銀二錢五分正,給出完單執照一各不得刁難。倘逐年地租積欠太多,甘自應將店起耕,估還本業主出稅抵額地租,不敢異言反悔。此系業佃兩願,合給墾單一紙,付執存照。

  批明:即日本業主親收過墾內佛銀二大員正足訖,再照。

  業主。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給。

  (三五)

  立出墾字人大武郡社番通事林玉春,今因台地未盡墾報陞科,原屬歸社額茲有關帝廳莊墘大路邊荒埔一所,有漢人詹稱官乏厝地租地前來,給出厝地一所,東至竹腳為界,西至圳,南至詹送,北至陳家厝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即日收過墾契銀半大元正,逐年配納大租銀二角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完訖;其地隨即踏明界址,付詹稱官前去掌管種竹,起厝居住,永為子孫己業,日後永無棍番藉名嚇騙,言洗找反悔等情;如有此情,系通事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契內佛銀半大元正完,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三月日。

  為中人詹近台

  代筆人施景章

  立出墾契字人通事□□□

  (三六)

  立信地基批字業主董吳陳,有承管桃園街北門外一帶課地,前有佃人徐玉全向本業主給出北門舊橋頭地基一處,東至徐宗牆基,西至徐軒牆,南至大路,北至黃家田崁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付其起蓋厝屋居住,逐年配納地基租銀一錢,給事為據。今欲有憑,立墾批字一紙,永遠為照。

  業主董吳陳。

  咸豐二年十二月日給。

  (三七)

  立給墾批字人業主王義廣,管下上陂頭店地佃人廖光傳欠地起蓋,向業主求地一所,址在大加蚋保朱厝崙莊上陂頭,東至陳家壁為界,西至謝家壁為界,南至過路曠地透埤為界,北至杜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地基租銀六錢正,付業主完課;四至界址,給付佃人廖光傳官前去興工起店,永遠己業。時先收過墾禮銀十大員正完足,異日業佃不得爭多減少。此系業佃仁義交關,不敢滋事生端,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批禮銀十大員正完足。

  咸豐四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經齊

  在場知見人男天花

  立給墾批字人業主王義廣

  (三八)

  立給地基約字人舊郊媽祖會當事鄭耀等,有於道光年間,會內鳩資向楊家買置瓦座店一座,址在新莊街五十六坎內慈祐宮前左畔第七間,坐南向北,東至陳家店為界,西至周家店為界,南至水溝底為界,北至車路中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陳金聲地基銀三錢,每年收稅,以為會內祭神之費,歷管無異。禍因咸豐三年間,分類街眾人民逃亡四散,座屋被火燒燬,店契一宗亦被焚滅。迨至四年平定之後,會內諸人回家,爰集公同言議,無力起蓋,時托人引出王祖糞出首自備工本起蓋,當日議定,言約每年應納地基銀十二大元正,以為會內祭神之費。其地基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王祖糞前去起蓋,或自己居住,或稅出他人,任從其便。其應納地基銀十二元,每年至三月間辦會之時,自當備出繳納值年爐主,不得爽約。保此地基系舊郊媽祖會內承買楊家物業,與別人無干。雖會內有十餘人,而舉耀為當事,一人可核斷,無不明之理。此系仁義交換,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咸豐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趙君德

  引就人蔡萬生

  立給地基約字人舊郊媽祖會當事鄭耀

  (三九)

  立給賣地基字鍾承欽,有承管楊梅壢公館前埔地一處。茲有黃元長前來認給公館前上街店地一坎,闊一丈二尺,東至牆,西至牆,南至店前大路,北至店後竹壆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年配地租錢一百文,當日議明地基三大元正。其銀交欽收訖;其地照價踏明四至,付與買主前去架造掌管,永遠為業。地租錢每年十二月中備楚,向埔主完納,收單執憑。該長居住,務要安分守己,不得窩匪情事。倘欲回籍,抑或別創,任其退售,欽不能阻撓異言等情;須聲明埔主請租過戶,毋得妄退匪人。今欲有憑,立地基字付照。

  咸豐五年九月日。

  在場見給人□□□

  立給地基字鍾承歡

  (四○)

  立給出地基字人郭娘茂,緣先年承父遺下埔地一所,坐址店仔崗莊,四界載在契內注明。今因宋李進前來向給地基一處,東至自己竹腳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石崁為界,北至陳家牆為界;四界面踏分明。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地基銀四大員正,每年供納地基租銀一員三角。自給以後,任從宋李進架造房屋,作園耕種,日後子孫人等永無異言生端。保此四界委系娘茂承父遺下物業,與他人並無交涉等弊。此系二比歡允,口恐無憑,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茂實收到字內地基銀四大員正訖,立批,照。

  咸豐五年十月日。

  為中人郭名升

  在場人郭阿古

  代筆人彭日來

  立給出地基字人郭娘茂

  (四一)

  立補給墾批埔園字人霄裡社通事蕭聯裕,承祖父轄下埔園一所,坐落土名在桃澗堡員樹林莊份仔。今有漢佃曾繼長、曾繼房等承父親前年向到康兜、歐硯官買過旱埔,上手老墾在江家墾內,抽出犁份五分正。其界址,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崁坑為界,南至曾家園定石,直透崁竹為界,北至崁坑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付繼長、繼房前去掌管,任從架造房厝,栽種果仔雜物等項,永遠為業。遞年永照四至界址內,俱該納地基租銀一錢正,每年業主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執,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繼長、繼房自給以後,須要安分守己,不許窩藏匪類,致因生端等情。保此埔業裕承祖父轉下物業,與別社番漢人無干,亦無重給他人財物為礙;如有不明,系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業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補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埔園前父親所置,系八大房公業。墾批遺失,再補給墾,批照。

  業主。

  咸豐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遊清華

  淮安

  坤富

  在場見社番振榮

  燕仁

  水養

  立補給墾批字□□□

  (四二)

  立給地基人王鶴茂,緣佃人曾光脯墾給曠地一所,址在新店後,長三丈七尺,闊一丈九尺,起蓋瓦屋一進一間兩面。議定現銷銀六員正,其銀親收足訖。逐年地基稅銀一員正,其銀至冬節納清,不得挨延。立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立給地基字王鶴茂

  (四三)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緣有壙地一所,址在紅毛港堡埔心莊城內,東至溪崁墘為界,西至店前落外簷滴水外路為界,南至王水店壁毗連為界,北至遊屘黨店壁毗連為界;四至俱各明白。第念游浪忠直之輩,乏屋可居,情願將此壙地之處,任浪架造成店。當日同中議定,每年該納地基租稅銀三角正,歷年付水取收;其壙地四至內,與浪架造,日後應皆浪掌管之業。倘若浪有他處別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稅裁取。至於地基租稅,仍照舊例交納,然水日後以及子孫決不敢異言爭執生端滋事。保此壙地之所,明系水之壙地,與房親別人無干,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水出首抵擋,不干浪之事。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給出地基字一紙,永執為照。

  業主。

  同治十年十月日。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

  (四四)

  立給墾批字人大安莊業主金晉安,有承買王家大坡一口四處浮復埔地,土名中店仔。佃人蔡成加前年彼岸外先起蓋居住納稅,今厝前大陂內埔地填築成業,托中求墾批,東至竹圍為界,西至陳家為界,南至陂水為界,北至厝後滴水張家園為界;四至界址踏明,橫直俱各立石為界明白。時同中奉送墾批酒禮銀八大員完足正,每年帶納地基租銀一圓,今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成加前去耕作,掌管為業。保此業系金晉安明買承管物業,並無重墾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業主安自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仁義求給墾批,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奉送墾批酒禮銀八大員完足正,並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高邦札

  為中人蔡團祖

  林士洗

  高慶庸

  王元亨

  知見人林和順

  林慶記

  立給墾批字人業主□□□

  (四五)

  立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緣因乏地營生,前來向得業主錢志德手內贌出地基店場一所,土名閻王崎頂路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備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經營活計,每年應納業主地租銀一大員正。其銀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納清,年清年款,不得過期少欠等情。其贌約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贌起,至戊子年冬止,計共十五年為限;限滿三日,朱阿苟即將此店宇四界點交還業主掌管。此乃二比允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贌店地之後,不得荒廢風圍竹木等情,批照。

  再批明:至限滿之日,朱阿苟將店宇交還業主掌管,不得言貼工本,亦不得廢拆等情,批照。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日。

  代筆人羅文元

  知見林象成

  在場林象進

  立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

  (四六)

  立給墾地基字人余有成,自置宅地一處,址在藍興堡頂橋仔頭街南畔,東至林溪店屋為界,西至自己壙地為界,南至十溪為界,北至街道中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許將地基付他人起店,托中引就付與樹仔腳莊林樹官出首承墾,三人面議逐年認納業主余有成地基銀二員。其地基隨即踏明界址,付與林樹官自備工本銀建築店屋,任從變更,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亦不能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有成自置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等情為礙;如有等情,成自當出首抵擋,與店主無干。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光緒元年三月日。

  代書人范志成

  為中人林大川

  立給墾地基人余有成

  (四七)

  立給墾單壙地基字人福德爺一所,址在下橋仔頭莊,東至溝界,西至溝界,南至竹界,北至石南山厝林永固田界;四至界址分明。林添慶自備工本起蓋茅屋一座五間,逐年配納福德爺地基銀五角,永遠認納,不敢抗延。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單壙地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行。

  光緒二年五月日。

  立給墾單字福德爺廟祝爐主□□□

  (四八)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緣油承祖父遺下應得埔業一段,址在桃澗保八座厝更寮下莊。今有昌奉公徵收該地課租,要築課館。油念及竹林之情,喜於自己埔業內抽出荒埔一段,東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為界;四址面踏,永遠賃與昌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栽種風圍、竹木、菜園、果子等件。當日言定昌備出埔底佛銀二十大員正,每年應納埔主地基銀二員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約,昌備足字內埔底銀項,交油親收足訖,並無少欠;油即將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開築栽種,蓋造瓦屋。此系油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擋,並不干承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油同母親實收字內埔底佛銀二十大員正足訖,批照,行。光緒三年(歲次丁酉)十月日。

  代筆人張慶清

  在場族親祖喜

  在場母親林氏

  清油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屋約字人李

  家昌

  (四九)

  立給出現消地基單字人吳生記,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所,址在奎府聚街尾土地公後街,坐東向西,長五丈,闊一丈六尺,東至田,西至車路,南至許家,北至黃家;四至界址明白。議定現消銀九大員,每年配約業主地基租銀一員五角正,逐年完納,割單執照。於是托中引就與周張李氏僅涼前來承給地基一坎,時同中生記親收過現消銀九大員正足訖;其地隨即踏明界址,立字交付僅涼前去興工起蓋瓦店一坎,永為己業,日後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立給現消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生記親收過現消字內銀九大員足訖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八月日。

  為中人陳振源

  立給出現消地基單字人吳生記

  (五○)

  立給出地基字人鍾元寶,承先父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橫崗下,東至大路為界,西至鐘盛連埔毗連為界,南至元寶自己菜園壆為界,北至鐘盛傳門前相思樹,直透東片園壆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托中招得黃鶴翔、鐘茂興前來架造營謀,即日三面言定黃鶴翔、鐘茂興逐年應納大小地租銀一員,務必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分文。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於二人掌管,任其自行主裁成業,永遠居住,異日就出萬金,亦是各安天命,不得異言。保此物業明系元寶承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毫無干涉,並無包寫他人界址,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元寶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給出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字內四址內物業,逐年應納地租銀一元,豐荒兩無加減,批照。

  光緒六年(庚辰歲)十月日。

  為中代筆兄纉義

  在場叔阿增

  立給出地基字人鍾元寶

  (五一)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有承祖父遺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寧井媽祖廳口,東至吳家壁為界,西至楊家壁為界,南至吳、陳二家壁為界,北至□□□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寬,未及築造,時有蔡音乏宅居住,即與尚相識,求將此空地付與自備工料,起蓋成屋居住。尚即許允,將四界內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築。約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間,排一灶房,年納地基租銀一圓五角,年納年清,不得少欠。自起蓋成業,聽音居住相承,永為己業,尚及日後子孫斷不敢言討言贖,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此屋一座二間,排一灶房,系音自備工料起蓋之業,年僅納地基租銀一圓五角,立批,再照。

  光緒七年正月日。

  代筆人陳福

  知見子溫清海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

  (五二)

  立出地基字人吳生記,有承祖父遺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莊。吳德官向與生給出店地一坎,現消銀九員正,坐東向西,長五丈,闊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陳家為界,北至許家為界;四至明白。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隨即交德官前出起蓋掌管,不得推諉。現給地基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一、批明:即日收過現消地基銀九大員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陞利。

  光緒七年八月日。

  立給出地基單字人吳生記

  (五三)

  同立給起蓋字人張廣福,有地基一坎,在興直堡新莊公館口街,坐北向南,東至陳家壁為界,西至水老為界,南至車路中為界,北至過水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本街楊彭有向張廣福贌出地基一所,托同中三面言約,備出現銷銀二大元正。年限未定,每年應納地基主佛銀一大元正,照四至界址內聽付楊彭自備料工,起蓋茅屋一進,永為己業。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同立給起蓋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白同中現收過字內現銷銀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七年月日。

  代筆人張駿

  為中人陳水生

  立給起蓋字人張廣福

  (五四)

  立贌壙地字人蔡慶,因奉諭晒曝課鹽,乏地建築磚埕,托中向過萬香號贌出油車港莊海塭界內。慶自備工本開築磚埕,前來晒曝鹽斤交館,四至界址經中踏明。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元正,約至年終到館完納,領單執據,不敢逾期短欠情弊;若有短欠情弊,應聽業主將地吊回,別贌他戶晒曝;如若年年納清,永為晒曝,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贌曠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蔡慶

  陳瑞旺

  為中人

  郭循良

  立贌壙地字人蔡慶

  (五五)

  立出開墾字人藍興館業主藍隆緒,有承祖遺下藍興、捒東等保大租及荒埔壙地,付佃開墾田園,築蓋厝宅,年納大租。今有下街莊劉永興向本館請墾大墩土地公廟西勢壙地一所,東至林老知園,西至水溝,南至魚池岸,北至林屘菜園,離本厝四尺;四至踏明為界。時收墾字銀二員,願將此地付永興築蓋厝宅,永遠為業,年納大租銀三角,不得短欠。保此地系藍興物業,與別人等無干;如有無恥之徒混認,本館一力抵擋,不干永興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接,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墾字一紙為照。

  即日親收過佛銀二員,重一兩四錢足訖,再照。

  再批明:字後收佛銀二大員,重一兩四錢足訖,再照。

  光緒十年八月日。

  親立墾字業主藍隆緒

  (五六)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叔陳金蘭、金富、金春、姪接興、順興兄弟,同姪登新兄弟等因乏基架造房屋,前來向得蘭兄弟叔姪等所管界內,贌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石崎仔莊,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銀二元正;其地租銀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備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計間數,任從栽種風園、竹木、菜園等項。異日倘欲移居別處,不得砍伐拆毀;倘欲退賣等情,務須向業主相商,亦不得退賣匪人等弊。此乃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兩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在場弟陳金興

  代筆人羅閏福

  叔陳金蘭

  同陳金富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同陳金春

  姪陳接興

  同陳順興

  (五七)

  立給出開墾字人藍興館業主藍載陞、藍雲官戶下藍隆緒,有承祖提督藍元枚,蒙皇恩賞賜開墾捒東、藍興等保大租未墾之荒埔、壙埔,應歸藍興招佃開墾。今東大墩建設慎齋堂,在土地公廟東片,其地系藍興物業,東至林家田,西至竹路石埒,南至林家園,北至賴印林成店後尾牆圍石基;四至界址踏明。親收立墾銀六員,其地隨即踏明界址,付交慎齋堂掌管,永遠居住。其地基租逐年喜赦慎齋堂佛祖添作油香。此系緒誠心奉敬佛祖,日後子孫不得生端反悔滋事。保此地系緒承祖物業,與別人等無干,亦無重張立墾,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緒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慎齋堂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開墾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親收過墾內佛銀六員,庫秤四兩二錢足訖,再照。

  光緒一十一年(乙酉)十月日。

  (親筆不用代書人)

  親立給出開墾字人藍隆緒

  (五八)

  立給地基字人中北社通事巫福清,承祖父遺下山頂井仔頭莊後地基一處,因前土目經向林萬給付地基字,為彰、泉擾亂分散,失落地基字,後復回林萬之子林清芳向本通事相商再給地基字。明踏界址,東至車路林牛界,西至林塔、林太宗界,南至車路界,北至林富界;四至界址分明。面約全年應納地基銀八點。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給地基佃人掌管,任從處置開造築茅屋埔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墾耕字內銀四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人嚴掌

  依口人陳飛

  立給地基字人中北社通事巫福清

  (五九)

  立給墾字人藍載陞,有承祖父遺下藍興堡東大墩新街頭油車前左邊壙地一所。其地東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牆壁界,北至舊街頭隘門外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王秀田欲起蓋厝屋,議定給墾筆資銀一十員,每年應納地基銀一員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筆資費即日交清;其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王秀田前去起蓋,日後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字內筆資銀一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業主藍載陞因家費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銀二十五員,並去年實收筆資銀一十員,合計三十五元,願將右壙地指定界內,付王秀田永遠築室居住。從今以後免納地基銀,即業主遺下子孫,及房親不得生端取討,不得向他人賣買。今既兩願,理合批明存照。

  大清光緒十四年三月日。

  說合人余樹

  立給墾字人藍載陞

  代筆人莊振良

  (六○)

  同立出給墾字人港尾仔莊廖朝孔,裔孫三大房,經理人廖水誠、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開墾店地一處,址在八張犁廣福莊福壇後店地崁。其厝坐北向東,東至竹圍為界,西至大戇壁路為界,南至店前街路為界,北至店後牆頭,直透至廁池背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築居住,後引就廖寶瑞出首給墾,當日三面言定出得給墾銀八大員正,五兩六錢正,言約逐年要納業主地基稅銀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場見立墾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店地二崁,並界內壙地、廁池等項,一應交付寶瑞前來掌管,永遠居住,任從寶瑞加築間數,不敢再加地基稅銀,亦不敢異言及墾耕,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兩願,仁義而行,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出給墾字一紙,永遠為存照。

  即日同場三大房經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親收過給墾銀八大員正,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在場知見人廖正汃

  依口執筆廖心玉

  水城

  同立給墾字人廖朝孔裔孫生源

  得仁

  (六一)

  立給出地基字人進和、進香,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兄弟鬮分應得之業,系坐落土名中港,頭份街後桂竹林公廳右片屋外菜地一所,東至屋滴水溝直透為界,西至鄭家竹圍橫壆為界,南至進麟兄菜園溝為界,北至水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憑中說合給與陳光斗前去架造書房等項,即日陳光斗備來無利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自此給管以後,任從陳光斗備本架造書房,永遠居住。自癸巳年起,每年陳光斗應納地租和份一元,香份一元,共二大元正,永不得加減,和兄弟永不得異言折屋還地等弊,而斗亦不得討回磧地銀等因。此系二比允歡,兩無逼勒,恐口無憑,合共立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和、香兄弟面實收到字內陳光斗備來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八年(壬辰歲)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阿壬

  在場兄林進麒

  代筆人吳拔英

  進和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

  進香

  (六二)

  立給出店地基字人楊佳母,昔年間有承芳枝祖建置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大樹林頭莊。踏出店地一坎,坐北向南,前至火車路為界,後至過水橫牆路為界,左片至本店牆路石腳直為界,右片至本店牆路石腳直透牆圍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銀別創,相商願將此店地基一坎給出,爰是托中招得佃人簡金土前來自備工本,同中當場三面議定給出店地,進連過水,土備出佛面銀八大員正。即日立字,母親收過給地基銀足訖。約定此坎店地一年配納地基租銀一大員正,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簡金土前去起造瓦屋成店,任從居住出稅。其地基銀年納年清,不得少欠分文亦不得拖延過限;如有少欠分文,自應歸管。保此店地系楊佳母承芳枝祖建置之地,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給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年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母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架造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爰給出店地基字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母經中人手親收過給出字內佛銀八大員正足訖。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楊天祥

  為中人楊水玉

  在場見人楊新富

  立給出店地基字人楊佳母

  (六三)

  立給地基字忠義祠,茲有頭份術柵門外一帶地方,奉憲充歸忠義祠為公所管理,為香祠費用。情因蘇阿丁乏店居住,前來向得公地給出店地一所,坐西朝東,東至街路為界,西至謝恩古屋毗連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連為界,北至羅鴻盛店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言定,蘇家即備出地基佛銀十二大元正,經忠義祠經理人張兆麟、徐亦軒、陳光海、張大安收到,為買店修街路並築石壆工資一切費用,原非經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香油銀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兩季完納,繳公費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給之後,任憑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後永不得異言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地基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忠義祠經理人實收到蘇家地基銀十二員正,立批。

  又批明:店後抽有小巷一條,直透至大圳唇,以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

  秉筆人林金台

  徐亦軒

  張兆麟

  立給地基字經理人

  陳光海

  張大安

  (六四)

  同立給起蓋字人張廣福,即鵬程,有地基一坎,址在興直堡新莊公館口街,坐南向北,東至張家壁為界,西至張家壁為界,南至張家菜園為界,北至車路中為界;照四至界址,俱各明白。本街吳琴德有向張廣福,即鵬程,贌出地基一所,時三面同中言約,備出現銷銀四大元正,交鵬程收足訖,每年應納地基大租的佛銀二大元正。四至界址內聽付吳琴德前去自備工本,起蓋房屋一進,連過水溝井在內。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同立給起蓋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現銷銀四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九年八月日。

  代筆人黃輕泉

  為中人吳水生

  同立給起蓋字張廣福(即張鵬程)

  (六五)

  立贌出地基字人埔主蕭德賢,緣承祖遺下石崎仔田業一所,歷管無異。茲有鄰親許友生托保前來,墾贌地基一座,址在陳昂竹圍外,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帶納大租銀一元,小租銀一元,計共二元,每屆六月中完納清楚,給單付照。自贌之後,任從生前去自備工本桁桷,蓋造屋宇、菜園、風圍居住。務要安分守己為業,不得非為滋事,以及欠租等情;如有此情,任從埔主吊銷,另招別佃為業,該佃不得異言妄生枝節。倘日後務要別創,通知埔主清租過佃,不得私相授受。此系業佃相依,兩無迫勒,口筆有憑,立贌地基字一紙,並承贌字一紙,共二紙,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該佃所贌地基,蓋送屋宇居住,每年應納大、小租銀二元,屆期完納,給單憑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在場古寶

  代筆蕭祿

  埔主蕭德賢

  立贌地基字人

  佃戶許友生

  (六六)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鍾友桂,先年承父遺下自己鬮書內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橫崗下莊大路邊。情因託得知見面踏,東至竹壆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牆毗連為界,北至牆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於朱葉氏自備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帶旱園五壢桂向得朱葉氏手內借出無利銀十大元正,即日與知見色現交於友桂兄弟父子親收足訖;面言銀無利,店地基無租。其銀不計年限為期,倘日後友桂有銀可還與朱葉氏,每年應納店地基銀二元,憑單付照,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倘有少欠,即將店宇地基起耕出贌,收租抵利,不得異言等情。此乃二比歡允,仁養交關,口恐無憑,立永納起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實收到字內無利佛銀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又批明:業主大租系桂自己料理,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又再批明:東界陳家店內隔牆朱葉氏自造一間,再照。

  光緒二十年(甲午歲)十二月日。

  代筆弟光輝

  知見人吳清亮

  在場弟石華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鍾友桂

  (六七)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緣承父遺下有地基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橫坑仔口。當有陳奎喜託場見人前來承贌,去築屋居住,以及菜園、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亦系歸奎喜掌管耕作。當日言定,奎喜備出磧地銀七元正,交丁郎親收足訖。遞年應納業主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每年務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後奎喜倘要移居別創,應將地基等項交還業主;其門窗、戶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項,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擋生端等情。此系二比允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丁郎實收到字內磧地銀七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東界系到水溝為止,二比不得爭長競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項永久歸於奎喜居住掌管,業主不得加升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月日。

  代筆人陳鴻猷

  知見人林阿來

  在場阿立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

  (六八)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陳石春,緣先年承父遺下有八十份莊莊地一處。今有佃戶莊金松前來給出地基一處,自備資本前去建築家屋一座,計共七間,永遠居住,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其銀在於冬季繳與石春收訖,業主給出地基完單,付與佃戶為據。其銀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將所建之屋抵為租銀,不得異言。其屋不居之日,將屋折去,地基交還石春,不得刁頑。自給以後,所有需費概系金松之事,與石春無干。此系二比甘願,立給出屋宇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黃顯榮

  在場弟德標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陳石春

  (六九)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久魁,緣因承祖父遺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過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館上街。前因被火燒,屋蓋牆頭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戶邱家明自備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兩過水之地基,即日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二大員正,永遠遞納,日後不得加陞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備工本建造,該明永遠守管,作為店宇。此乃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招佃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繳清,不得違限,批照。

  光緒(丁酉)三十年十月日。

  知見楊桂琳

  在場代筆人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文魁

  (七○)

  立永遠出贌地字人高知久,有空地一所,址在興直堡新莊武廟口城牆邊。其空地現界,東至車路溝為界,西至自己厝滴水為界,南至港為界,北至滴水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空地永遠出贌與人,爰托中引就贌與老豐美號起蓋,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稅佛銀八大員正。其銀即於每年八月完納,年款年清,不得少欠分毫;其空地隨即同中踏明界址,聽付老豐美號起蓋成屋,永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遠出贌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四年(陰曆戊戍)八月日。

  代筆人余鄭誠

  為中人高玉山

  立承贌遠出地字人高知久

  (七一)

  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人業主黃明記,緣於先年自置樹杞林莊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處。今有吳壬貴託得保認中人陳肇初前來墾地建店,茲將界內劃出一段,坐東朝西,壬貴自備工本架造瓦店一間二落,東至本店後簷滴水溝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與劉家連牆為界,北與黃明記連牆為界。計闊見光一丈三尺,其長兩落,共計一十三丈為定。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該店一間三落,每年壬貴應納業主明記上田地租銀一十五元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終,由業主給出收單,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貴願將該店任從業主明記另稅他人,以抵地租,壬貴不得異言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該店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十五元七角正,務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雜費多少,系壬貴一力抵擋,概不干業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該店前後丈尺界址,俱載字內明白,如敢私開後門,或加侵尺寸,任從業主毀折議罰,或將強佔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納銀二元正,壬貴不得異言,再照。

  又批明:此系業主明買上等良田,贌他建造店宇,倘日後店佃或賣者不得包混地店,以免後來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該店有起無拆,永納地租;倘地租不清,願將全間透落拆屋還地。其東界後簷不得暫以竹籬權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時,貴自為先築土岸為準,以免移越弊端,照。

  光緒二十四年(戊戍歲)七月日。

  保認中人陳肇初

  代筆陳清河

  立出贌建店地字人黃明記

  (七二)

  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人許連枝,有承祖父上二大房遺下留存公地,址在竹北二堡許厝港莊坡仔面。其公地欲起造店屋,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起造,外引就與陳財寶、施緞合夥前來,自備工本、木料,起蓋店屋後落正厝一座,直透前落三間,闊五丈一尺。即日面言,每年定冬至應納二大房地基主銀二員四角正;其公地交付寶等起造成店。保此地系連枝承祖父二大房留存公地,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連枝一力抵擋。此系兩願,連及子孫與房親人永不敢翻異。恐口無憑,筆乃有據,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其北畔壙地付寶等栽種風圍,枝不得異言,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郭時中

  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人許連枝

  (七三)

  立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浸、韋法、韋丁山,有承祖父遺下明買陳家應得埔業一所,址在油車港莊,歷管無異。今因何傳、何素、何煌、李車乏地起蓋房屋,爰憑中人互相議定,將韋浸、韋法、韋丁山所管界內北畔之壙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傳、何素、何煌、李車前去起蓋房屋,以為居住。言約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備出無利地基銀三十大員抵納,為每年地基稅之款。其銀即日經中交韋浸、韋法、韋丁山等親收足訖;隨將應得界內北畔壙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前去興工起蓋房屋,以為居住,韋浸、韋法、韋丁山等不得異言滋事生端。日後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念及門第狹官,移作別處,地基銀如數付還,屋蓋拆留。此乃仁義相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收地基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法等親收過地基銀字內佛銀三十大員正足訖,照。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代筆人方兆光

  為中人陳爐

  知見人□□□

  韋浸

  立租地基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法,韋丁山

  (七四)

  立給厝地基永遠字人李枝,有承先祖父李天生向通土給墾出地基一所,址在分水寮莊,東至坑界,西至游火生厝界,南至張亮厝界,北至溪界;四至界址載在墾契字內明白。時踏明付與吳薯出首承給,任從建築,永遠居住,逐年應納地基銀一角。保此業系是枝承祖父明墾之業,與親房人等無干。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給厝地基永遠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八年五月日。

  秉筆人曾世勳

  立給厝地基永遠字人李技

  ·第二節典賣字

  (一)

  立喜獻祠地及地租業主郭宗緞,有憑官給戳開墾成地一所,址在興直堡中港厝莊。自莊頭起,至莊尾止,逐年應得地租銀八兩二錢正。並欲立租館地一所,坐西向東,橫四丈八尺,直三十六丈,東至消溝為界,西至路為界,南至路為界,北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與本莊董事李三省,莊耆余光曠議立福德祠,而少其地,願將此欲立租館之地獻為祠地。又恐有祠無業,香祀不給,更願將此地租獻為春、秋二祭之資;庶神欣其禋祀,民享其土利焉。即日將地及地租地踏明界址,交付董事、莊耆人等起蓋祠堂,掌管地租,以垂永久。保此業系宗嘏自己開墾之地,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擔承,不干福德祠之事。口恐無憑,合立喜獻祠地及地租字一紙,送交福德祠碑為照。

  批明:即日將地租佃戶名簿一並交付,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月日。

  代書人李伸

  喜獻祠地及租業主郭宗暇

  (二)

  同立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人吳中湖、吳朝清等,有承祖父吳際盛名號,承納業主王崇山裔孫王頂大租田業一處,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內。今該地成為興市,茲有佃戶徐思之向給店地兩處,每各六間,立付地基字二紙執照。兩處每年照章應納地基租共項□□□元。湖、清等今因乏銀別用,兄弟相議,願將此兩處地基租項□□□元盡賣,先賣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戶徐思之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地基租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辮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親收足訖;隨將兩處,每年店地租項杜賣盡根,免分完單。每年帶王家大租,系歸吳家自給,不干買主之事。立憑準字交付買主前去掌收抵利,永為己業。自至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分文不留,亦無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孫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現銀明買明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絕地租銀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親收過字內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辮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九年八月日。

  代筆人徐維新

  為中人石蘊輝

  知見人堂見中霖

  吳中湖

  同立杜賣盡根地絕契人

  吳朝清

 

·第三節其他契字

  (一)

  立賣屋契人本家叔祖王贊卿,有上手明買番地基一所,坐落大武郡舊社南勢,東至本宅竹頭為界,西至禾程為界,南至竹園外水井為界,北至本宅為界,四至明白;內帶竹一頭。今因乏銀別創,自情願出賣,托中引就送與姪文魁前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屋地價銀三兩五錢正。其銀即日同中拜收足訖;其屋地同中踏過,付姪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無取贖,內外人等不得爭阻此屋地。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此系叔姪甘願,恐口無憑,立賣屋契並上手繳連共二紙,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英傑

  在見阿應

  為中人元遜

  立賣屋契叔祖贊卿

  (二)

  立杜賣屋契本家叔王文魁,先年承有屋地一座,坐在大武郡南勢。叔因乏銀湊用,情願出賣一片,托中送與堂姪奇萬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出得屋價銀一兩四錢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付用;其屋宇帶地基北片,對中廳分界,各坐一片。其買所任姪修整高築,內外人等不得異言阻擋。此系叔姪甘願,各無迫勒;如有來歷不明,系叔一力抵擋,不干姪之事。今欲有憑,立屋契一紙為照。

  乾隆三年十二月日。

  代筆中人叔芝愛

  在見人叔正山

  文蒼

  立賣屋契人叔文魁

  (三)

  立賣地基契本家兄正山,先年承有地基一處,坐在大武郡舊社南勢屋地一座,帶園竹在內,四分之一均分。因乏銀湊用,自情願出賣,前來托中送與本家弟元珍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出得番錢銀一兩正。其銀即日同中秤收足訖付用;其屋地照分踏過,付弟修築架居,內外人等不得爭阻。恐有來歷不明,系兄山出頭一力抵擋,不干弟之事。恐口無憑,特立賣契一紙存照。

  內批:即日收過契內銀完明。

  乾隆五年八月日。

  依口代筆中人溫俊成

  在見姪芝愛

  立賣屋地基本家兄正山

  (四)

  立賣店契人黃榮周,承祖父遺下瓦店一座二棟,坐落沙轆街溝仔墘,坐東向西,東至李龍奇厝後,西至車路,南至溝邊楊家店,北至本家店為界;四至分明。今因長兄回唐料理家務,不得前來,今又寄信喚回,自不能守候,盡問房親不就承受,外托中引受吳三寅叔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值時價銀四十八員。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店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中間並無來歷不明,以及先典後賣等情;如有不明,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一賣千休,永為吳家己業,再無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四十八員足,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書叔光偉

  中人詹子振

  知見人同兄榮元

  立賣契人黃榮周

  (五)

  立杜賣盡根茅屋連地契字人蔡士評,有承父遺下自宅填地起建茅屋一座,坐落滬尾街,土名崁仔腳,坐東向西。其界址,東至路界,西至蔡家界,南至吳家界,北至巷界;四至明白。並帶厝蓋、牆壁、門窗、戶扇俱備,年配納天后宮地基香燈銀一錢正。今因乏銀別置,甘願出賣,先問房親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與王緘觀出首承買,三面言定厝價三十六員正。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遂將茅屋搬空,交過買主王緘觀掌管居住,或出稅他人,不得阻擋。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貼,異言生端滋事。此系評承父遺下,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交加來歷為礙;如有不明,評自出首抵擋,不甘買主之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茅屋連地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三十六員足訖,再照。

  乾隆三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吳慶章

  為中人何文清

  立知見人男蔡品

  立杜賣盡根茅屋連地字人蔡士評

  (六)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楊光彩,有自己蓋造瓦店一座二落,帶店後空地一處,坐址在沙轆街中溝仔墘,東至朱項祥屋腳為界,西至店前車路為界,南至溝仔路為界,北至王朝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乏銀別置,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就,外托中引到陳基觀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價花銀八十六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彩隨即搬出,前往別處居住,將店依契界址踏明,門窗、戶扇、桁桷、瓦壁、地基空地隨付銀主前去居住掌管,永為己業,每年配納番通事地基租銀三錢正。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彩子孫人等日後不得取贖,亦不敢言及增貼。保此店系彩自己起蓋物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干,亦無上手歷遺交加不明,以及重典他人財物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彩出手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八十六員足訖,再照。

  乾隆三十一年十月日。

  為中人賴傳生

  謝士球

  代筆人楊上彩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楊光彩

  (七)

  立給山批人林興,今因向業主董給出山地厝地一所,坐落土名大檜溪奶笏崙莊,東至淺窩透上崙頂分水為界,西至小溪為界,南至小坑溝為界,北至無尾坑透上崙頂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佃人林興願送界內價銀十員正,即日銀付業主收訖;其山地、厝地,隨即踏明界址,付林興前去掌管,起蓋為業。自給批之後,栽種子孫永遠執照,行。

  業主。

  乾隆四十年十一月日給。

  (八)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三次胡,為遵示承買等事。據半線保北門外街民許苟美稟稱:緣蒙示召買抄封械鬥案犯國樑邑城北門外店地基一所,原估價銀一兩三錢零,美願繳價承買,稟乞給照管業等情。據此,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苟美即將收執承管抄封國樑邑城北門外店地基一所,如有地棍出首阻撓,許即指稟赴縣,以憑拘究。將來奉文增估,另飭補繳,毋違,須照。

  計開:

  抄封許國樑北門外店地基一所。

  右照給許苟美准此。

  嘉慶三年八月十九日給。

  縣行。

  (九)

  立杜絕賣屋宇人張芳連,前經向得張仕官承有店地一所,自架茅房屋宇一間,坐南向北,闊一丈六尺,包牆腳,東至莊五秀屋地為界,西至羅能招屋地為界,南至牆為界,北至街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回唐,儘問房叔人等俱各不願承領,托中引就與葉提兄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斷時屋宇價銀一十五元正。即日銀、契兩相交訖;其屋即交承買人居住為業。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連一力抵擋,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屋字一紙,並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實收到價銀一十五元正足訖。

  再批:每年要納地租錢一百二十文,立批。

  嘉慶二十二年八月日。

  為中人盧金祿

  在場見人劉秀福

  莊主□□□

  代筆人盧朝煥

  立杜絕賣屋字人張芳連

  (一○)

  同立賣斷杜盡根絕契字人鹿港堡街尾人新福興、謝海觀、柯他觀、柯尼觀、柯九觀,有建置瓦店二坎三落,並直頭一間,樓三座,水井一口,上及厝蓋,下及地基,以及門窗、戶扇、水溝、磚石、瓦木俱全。其店坐東向西,坐落土名塗城尾新興街,每年載地基稅銀三錢。經丈過橫二丈,直九丈六尺,東至圳溝、西至街路,南至吳家店公壁,北至施家店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欠銀要別置,先儘問叔兄弟姪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沛興號王鎮觀,時三面言約議定賣出佛銀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店聽銀主沛興號王鎮觀前去管掌起蓋居住,開張生理,永為己業。價值已敷,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亦不敢生端異言。保此店厝系是新福興、謝海觀、柯他觀、柯尼觀、柯九觀同置自己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不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關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新福興號謝海觀、柯尼觀、柯他觀、柯九觀自己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是以合應同立賣盡根絕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二紙,地基契一紙,共四紙,付沛興號王鎮觀永為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四十大元完足,再照。

  其契系是公業,日後若有私借,宜認其房經手取討,不干別房之事,再照。

  嘉慶二十四年八月日。

  在場知見人蘇梧觀

  作中保人吳錫

  施懋功

  柯他觀

  同立賣盡斷根絕契字人新福德號謝海觀

  柯尼觀

  柯九觀

  執筆代書人柯多舍

  (一一)

  立杜賣園厝契人余妹,有承買過張阿尾竹園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龜崙山仔頂東南社,內帶茅瓦厝二座,水井一口,菜園苗埕一所,以及果子、雜物等項一概在內,年納業主吳大租銀二錢正。東至厝後竹圍外路為界,西至厝前謝家埤墘為界,南至謝家埤墘為界,北至張家園墘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梁嘉瑨官出首承買,即日憑中三面言議,出得時值佛面銀三十二大元正。銀、契即日交收足訖;其竹園及茅瓦屋宇、葉園、苗埕、水井、果子、樹木等項,俱各踏明界址,交付梁嘉瑨官前去掌管耕種,重新起蓋居住,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瓜葛,寸土無留,日後妹及房親子姪人等不敢言找贖刁難生端。保此業系妹自置,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妹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園厝契字一紙,繳連上手老契及買契共八紙,合計共九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親收過契內銀三十二大員正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魏廷耀

  為中人張韶秀

  知見人李水生

  立杜買園厝契人余妹

  (一二)

  立給薗埔地基人竹塹社番錢茂才,先年承父遺下鬮分內應得有埔園地物業一處,坐落土名石崗仔莊坎面。其園東至坎唇范家毗連為界,西至蘭壆背路為界,南至老路崎曲上橫過路黃家毗連為界,北至園崁橫過水壢口梁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原納番業主地基租銀二角正。今因乏銀別創,叔姪商議,將此業出賣與人,先問社番人等不受,外托中送與漢人劉萬亂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依時值價佛銀一十大員正,同中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準則等情。其園地四至界內,寸土無留,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及子孫人等永不得找洗等情。其園地雜果物業,概行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耕種經營,永為己業。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園埔地基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錢茂才同中實收到字內佛銀一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才承父鬮分字別田業山埔甚多,不得付來,乃系自己收存;倘若要用取出,不得隱匿,批照。

  道光元年(己卯歲)月日。

  為中人林阿倍

  在場人弟茂陞

  代筆人黃光榮

  立給埔薗地基字人錢茂才

  (一三)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間,前後直透兩落,並帶門枋、戶扇、水井在內。原帶店後菜地一塊,直透至竹圍為界。又帶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錦江田為界,左邊與李興美店為界,右邊與鄧乙柏店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應納古錦江地基銀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杜賣與人,盡問親房人等不願承買,托中送至與兄連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足數店價銀三十四元。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並無短少。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得異說,恐口無憑,立杜賣店契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實領到店契銀三十四元正足訖。

  再批明:立承贌地基名字陳佛麟,並上手合同名字系陳佛麟,立批是實。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錦江兄弟永遠管業收租,立批是實。

  又批明:倘日後要退店,先問地主錦江兄弟不欲承領後,任從退人另賣,再照。

  再批明:店中內外所有糞草,系古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運走,再照。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場兄麒盛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

  (一四)

  同立收磧地銀字東螺屯坪林後社隊目眉墜施、發加乃、施金香、宇文蘭、眉加乃發、年宇士、乞食阿豹等,有奉憲恩卹給配養贍地基一段,址在社內,東至金水加乃為界,西至烏來陣為界,南至紅加乃為界,北至乞宇士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公費,無奈,托中引就與本社內漢人莊敬觀出首承受,時磧地銀三員,再添價銀一員,合共銀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基交付銀主掌管為業。道光二十年起,至道光十年止,共十全年為滿,聽番備母銀取回原字;如是無銀取回,與舊銀主掌管,不敢阻擋。三面言約,歷年帶納租錢六十文正,付番主給單完明,不敢少欠分文。此系仁義交關,各不得刁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收磧地銀字一字,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磧地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批明:日後倘有宇文蘭典契字執出,不能行用,批照。

  道光二十年三月日。

  代筆人長發

  為中人□□□

  乞食阿豹

  年宇士

  眉加乃發

  施金香

  發加乃

  宇文蘭

  立收磧地銀字東螺屯坪林後社隊目眉墜施

  (一五)

  同立鬮書人長房胞兄珠池,二房胞弟珠俊等。蓋聞兄弟一氣而分形,子孫異枝而同本,祖父固樂其永好,世代難保其無乖。昔我祖父來台,開基創業維艱,而貽留於今,世守勿替。竊慕往古同居之風,不宜一旦分折而處。第生齒日繁,人心不古,田宅見窄,世事如棋,欲其無生嫌隙,何必勉強同居。是以兄弟和同相商議,邀請尊長親戚,將祖父遺傳田宅財物,先踏祀資以外,品搭均分,禱神拈鬮為定。諸凡開載明白,俱系至公無私,各宜安份,照鬮管業。其祖父祭祀,以代世事,依次輪流值當。從茲以往,後昆垂裕,先業克恢,斯式廊月增而家聲於以丕振矣!今恐口無憑,同立鬮書一樣二紙,每房各執一紙,永為存照。

  計開:

  一、公業踏得本街崎仔頂東畔瓦店屋一座,間數不等,坐東向西,併油車器椇在內,歷年稅銀八十二員。又本街崎仔頂東畔瓦店屋一座,坐東向西,歷年稅銀十八員。以上二條,兩房輪流,但因公有借欠債項,故將此稅銀扣還債項明白,然後依次輪收值當,祭祀公事。

  一、本街崎仔頂東畔茅店屋一座兩進,坐東向西,長房珠池應往得前落一進,連灶間一半,深井埕一半;二房珠俊應得住後落一進,連灶間一半,並深井埕一半。

  一、長房珠池鬮得田宅:

  海豐莊早園一所,現佃林慶觀耕作,歷年稅銀六員。

  海豐莊早園一所,現佃周余觀耕作,歷年稅銀五員。

  本街峰仔頂西畔檳榔店茅屋一座,坐西向東,年稅銀十二大員。

  本街陳敬觀住店,年該納地基銀六員。

  本街林德潤官住店,年該納地基銀三員。

  本街閤司住店一所,年該納地基錢一千文。

  本街泉成住店一所,年該納地基錢二百五十文。

  一、二房珠俊鬮得田宅:

  楊厝寮莊旱園一所,現佃許岸觀耕作,歷年稅銀三員。

  舊莊旱園一所,現佃黃前觀耕作,歷年稅銀六員。

  本街崎仔頂西畔工夫店茅屋一座,坐西向東,歷年稅銀十二員。

  本街雞司住店,年該納地基銀六員。

  本街廖研觀住店,年該納地基銀三員。

  本街莊禾舅住店,年該納地基錢一千文。

  本街玷司住店,年該納地基錢一千二百文。

  本街炎姪住店,年該納地基錢二百五十文。

  再批明:其峰仔頂茅店屋一座二落,先年經已鬮分前後落;居住瓦店屋一座,先年亦經踏存為公,當即照管無異。但兄弟二人意欲各居一方,茲值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一日,爰再邀親戚即將二所店屋拈鬮分居,長短相補。自此以後,各宜照管,永守勿替焉耳!

  計開:

  一、長房珠池鬮得崎仔頂瓦店屋一座,每年應收得珠俊佛銀四員,照。

  一、二房珠俊鬮得崎仔頂茅屋一座兩落,每年應貼還珠池佛銀四員,照。

  道光十九年二月日。

  代筆人白梅壁

  在見並公親人功兄曾哲

  知見並公親人房兄守猜

  長房胞兄珠池

  同立鬮書人

  二房胞弟珠俊

  (一六)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有承祖遺下茅厝一座四間,連北畔橫厝二間。其厝北畔憑滴水一直為界,坐落土名後壟三湖莊西畔。茲添等欲起蓋北畔相接橫厝一間,礙張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門腳為界,添欲蓋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墾向張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蓋此厝,當日同中公人議貼每年地租粟三斗,至六月冬張永建出首量收,不敢異言。其地基添兄弟等將來若欲移徙別處,抑或倒壞,將地基交還張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系相好之情,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借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咸豐元年(辛亥)十一月日。

  為中人黃結鄰

  代筆總理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黎添兄弟

  (一七)

  立給開墾盡根地基契字大甲頂店社番巧義生,有承社尾社外祖母遺下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址在頂店莊內,東至郭井厝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杜蓋厝壁牆中為界,北至張藏厝及至陳炎田為界,其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分明,歷年配納大租錢二百文。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給出開墾盡根,先問盡社中親房眾番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頂店莊漢人郭鉗觀出首承墾盡根,當日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佛銀二十六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地基隨即照界踏明,交付銀主郭鉗觀前去掌管,起蓋厝宅居住,永遠為業。自此義一出墾千休,永遠杜絕,葛藤永斷,日後義以及子孫等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義承外媽遺下之物業,與內外親房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義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開墾盡根地基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二十六大員正足訖,再照。

  同治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柯賢和

  為中人陳定

  在場見□□□

  立開墾盡根地基契字大甲頂店社番巧義生

  (一八)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契字人蘇惠發、蘇連登兄弟,自咸豐四年間,向武聖帝君會贌出店地一所,自備二本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址在新莊米市街五十六坎隘門腳第二坎,坐北向南,東至鄭家店合壁為界,西至高家店合壁為界,南至車路中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陳金聲大租銀三錢正,又全年應納武聖帝會董事陳水等地基租銀六大員正。至同治四年間,兄弟分爨,連登拈得鬮分字內此瓦店一坎兩進。今因乏銀別創,登夫婦商議,願將此瓦店一坎兩進出賣他人,先盡問叔兄弟姪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詹盛渥出首承買,三面議定依時值價銀一百二十八員正。銀即日同中交登親收足訖;其瓦店一坎兩進,內帶門枋、戶扇、古井等件,一切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與詹盛渥前去掌管出稅,收稅抵利,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日後登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等情。自此一賣千休,片瓦不留。保此瓦店系是登鬮分應得之額,與兄弟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登自應出手一力抵擋清楚,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現銀明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瓦店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店契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八員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此瓦店系是贌地基起蓋,並無帶上手契字;倘有不明滋事,登聽詹盛渥取出鬮分字觀看,不得刁難,此照。

  同治十二年八月日。

  代書人楊志量

  為中人楊士乃

  高一且

  杜場見人

  蘇連發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蘇連登

  (一九)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有承父遺下埔園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崁頂莊,坐落土名土園仔。此園按作五份,從東算起在第四份,東至王脫園為界,西至王交後厝地為界,南至王家園為界,北至王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帶納大租穀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園托中引就向與王領兄弟等出首承贌,三面議價銀二十五大員正。言約銀無利,息厝無稅銀。其銀即日同中親收入足訖;厝地隨即交付領兄弟前去掌管,起蓋居住。三面言約,欽若備銀二十五大員清還,領兄弟每年該納稅銀三大員;如無銀清還,依舊銀無利息厝地無利銀,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兩願,俱各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贌厝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二十五大員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內佛銀領出銀十二大員,紅出銀十三大員,合共銀二十五大員,聲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內大租穀,領兄弟每年永納,不得異言滋事,聲明,再照。

  光緒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清蘭

  為中人□□□

  在場知見人王文后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

  (二○)

  立杜賣盡根空地契字人鹿港堡新興街郭壽萱,有承父建置明買過本街張萬福瓦店一座,併連厝地一所,坐落土名新興街,東至文祠溝墘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至李家店為界,北至文祠公店為界,四至明白;每年應納地基稅銀三錢。因同治戊辰年,店屋被火燒去,欲徙居他處,母子相議,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宗親媽世兄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價銀四十大元,庫兩二十八兩足。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付交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居住,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空地系壽萱承父自置物業,與房親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銀項以及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壽萱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永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空地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大元,庫平二十八兩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不明等情,該壽萱出首抵擋,再照。

  光緒十年八月日。

  為中人張則敷

  立杜賣盡根厝地契字人郭壽萱

  知見人母上官氏

  代筆人陳清祈

  (二一)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大溝尾莊張接發,有自己明買茅店一坎,址在永靖街國王廟前左畔第四坎,坐東向西,東至小巷為界,西至大街路為界,南至邱家店為界,北至聖母會店為界。帶門窗、戶扇、水井一口、浮沉、磚石一應在內,逐年配納大租銀四角,又配納地基銀一員六角,界址、租銀俱各明白。今因乏銀湊用,情願將此店出賣,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厝莊詹克家兄弟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出得依時值盡根店價銀六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稅,收利納租,永為己業。保此店系接發自買之業,與房親叔姪人等毫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接發自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特立杜賣盡根茅店契一紙,繳連上手契,付執為照,行。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六十大員完足,再照,行。

  批明:此店於光緒二十五年八月間,三大房分爨,當場公議付與長房長孫昭木掌管,以為優待之業,地租、大租自行完納,理合批照,行。

  大清光緒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榮儒號

  為中人益清號

  兄張金

  知見人胞叔張塗

  姪張塗

  在場人母親陳氏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張接發

  (二二)

  同立出杜賣盡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權、林武圖,同偕姪瓊元、豐年四房等,有因光緒丙子年間,兄弟共八人俱各分業撥鬮,實蒙先父在日之遺命也。當時立鬮炳據,延及丙子年終,各處總董會及大墩原屬昌盛街市,因遇戴逆唱亂起禍,一旦變為荒墟,僉議再建興街,既已定規,四處預白,各人起蓋店座,各人永遠掌管,嗣後權等四房仍為合爨。延至丁丑年春季,備出資本,建置茅瓦店一座,坐北朝南,址在東大墩街北片。其店東至連順號為界,西至連陞為界,南至街路為界,北至牆外劉遠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並帶門窗、戶扇、上下樓屏大小間數所有物件一應在內,遞年配納封收加餉館地基銀二元正。今因乏銀別創,兄弟叔姪相商,情願將此茅瓦店盡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綿昌號出首承買,當日經中三面言定,時值杜賣盡根茅瓦店價銀三百大員,庫秤二百一十兩足重。即日同中銀交契立,互相收訖;其茅瓦店立即踏明界址,盡界內所有物業,概付買主掌管,逐年收稅並納封收地基銀,永為已業,任從居住出稅及翻蓋改易。權等一賣千休,及日後子孫永絕找贖。保此茅瓦店確系權等四房再為合爨備出資本起蓋之業,與分居之房親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拖欠地基銀等情;如有等情,權等出首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出杜賣盡根茅瓦店契字一紙,付為永遠執照,行。

  即日同中場見權四房等親收過杜賣盡根茅瓦店價銀三百大員,庫秤二百一十兩正足訖,再照,行。

  外再批明:此店地基乃是抄封,歷來並無字據,倘日後有假冒契字,出為爭較,此店不得行用,當場批照,行。

  光緒(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賴照臨

  為中人林子明

  知見人胞弟武衡

  在場同收銀母親林門曾氏

  權瓊元

  同立杜賣盡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同階姪

  圖豐年

  (二三)

  立佃批字人半線保新埔六塊寮莊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有承伯父遺下田園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車路南園二段,併四面插竹圍、樹木。茲因柯豬官、柯沃官、柯黃屘同托中向與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求墾厝地,三面言議時值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起蓋居住,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年約納大租穀一石三斗二升正。其此壓地銀前取十大元,至光緒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銀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課科三十二兩二錢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為滿,聽園主備齊壓地銀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願將壓地銀扣除,以抵大租,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佃批字一紙,共二紙,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厝地言約十份,柯豬官應得東面一半,出佛銀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豬官十份應得二份,出佛銀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應得一份半,出佛銀六元零五點。

  黃屘官十份應得一份半,出佛銀七元零五點。

  光緒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柯孝炭

  作知見柯登山

  柯世農

  立佃批字人柯世情

  柯媽超

  代筆人柯有孚

  (二四)

  立杜賣盡根店基壙地字人葉來福,有承祖父自置備工本起蓋茅店兩座兩進,並過水、天井、水涵在內,坐址在中港慈裕宮前中街,坐北向南,東與許家典過顏家合壁為界,西與林家前進合壁後進與業家曠地為界,南至下街路為界,北至陳家牆壁為界,遞年應納杜家地基佛銀一元一角正,歷管無異。不意於光緒十六年三月間失火,此茅屋兩座兩進及過水被火焚盡,只遺基址及水井、水涵。時乃自揣無力再行起蓋,置之空存,店基曠地一所將為廢物,況兼乏銀別創,願將此店基曠地、水井、水涵出賣與人,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洽興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賣盡佛銀二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親收足訖;隨將店基、壙地、水井、水涵踏明四界,交付銀主掌管,自備工本,任從起蓋店基,安排間格,永遠物業。福此業一賣千休,寸土不留,葛藤永斷,日後福及子孫永不敢異言找贖,滋生事端。保此店基壙地委系福祖父自置起蓋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福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相喜悅,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店基壙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福親收過賣盡契字內佛銀二十六大元足訖,又照。

  又批明:祖父當日承買契字,於光緒十六年三月間被火焚盡,是以不得並繳,合應聲明,批照。

  光緒十七年二月日。

  代筆人葉楚卿

  為中人黃士九

  場見偕男德發

  立杜賣盡根店曠地字人葉來福

  (二五)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唐專,有明置過茅店一間,坐落湖日莊,坐北向南,東至周振元店壁界,西至揚珍店壁界,南至街路界,北至周振元壁界,四至界址分明;逐年配納抄封地基銀一元五十錢。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茅店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張□□出首承買,三面議定賣店價銀二十大員,庫平十四兩正。即日銀、字同中交收足訖;此茅店隨即交付買主承去掌管居住,永遠為業,日後專及子孫不敢找贖情事。保此茅店系專明置之物,與別房人等無干;倘有不明,專自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茅店契一紙,帶上手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專收過契字銀二十大員,庫平十四兩,再照。

  光緒十八年六月日。

  代筆人李安癸

  為中人楊環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唐專

  (二六)

  立出杜賣盡根茅厝並地基字人廖朝孔,今有自墾築成茅厝二座,並地一所。其厝並地基址在馬崗厝莊橫街仔,東至廖正寶菜園界,西至廖正寶厝地界,南至街路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年納業主廖朝孔公地基稅銀四角正。茲因乏銀應用,托中引送與廖正愛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茅厝並地基價銀二十四大員正。即日立字,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廖朝孔公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廖正愛掌管,任從永遠居住,贌佃收稅,永不敢言及討贖滋事。保此業明系廖朝孔自墾之業,與別股業主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朝孔公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今因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杜賣盡根茅厝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廖朝孔公收到字內厝價銀二十四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二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張典棋

  秉筆人廖阿聲

  立出杜賣盡根茅厝並地基字人廖朝孔公

  (二七)

  立杜賣盡瓦店宇字人吳壬貴,緣先年承父有造瓦店,址在樹杞林米市街下,與黃明記贌出地基納租,架造瓦店兩落,並過廊及拖厝豬椆、門窗、戶扇、桁桷、柵柱、枋桷一應在內。前至店口滴水為界,後至第二落後檐滴水為界,左與劉估牆毗連為界,右與陳雲牆毗連為界,上連蓋天頂為界,四至分明。今因別創,乏銀應用,夫妻商酌,情願此店出賣與人,先儘問房內親疏等俱各不欲承受,託中前來招得蘇紅盛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盛備出依時店極價五百二十大員正。即日色現,經中場見等同過交於貴親手收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店即日同經中場見等概點交於盛前去掌管,出稅抵利,永為己店。保此店系貴承父自造瓦店,與房內親疏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為礙。一木一瓦,一賣千休,永斷葛藤,異日自己及子孫等貴賤各由造化,不得言贖言增找洗等情。如有上手來歷、地租不清及業主地基架造若丈尺不明,系賣主自擋,不干承買人之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逼勒,口恐無憑,紙筆有憑,立杜賣盡瓦店宇字一紙,並帶黃明記贌約一紙,共二紙,付照。

  即日批明:貴同中場見等實收到字內店極價佛銀五百二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第二落後尾,在戊戌年□月間,再贌出地基四丈。此末曾架造,從今賣後,買主若架造,不干賣主之事,批照。

  光緒二十四年(戊戌歲)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業水

  場見宗兄吳鳳義

  代筆溫玉堂

  立杜賣盡瓦店宇字人吳壬貴

  (二八)

  立起耕盡典水田、山林、餘埔、風圍、竹木、屋宇地基人曾昌洋,先年叔姪兄弟分居,鬮分自己應得有壽字號鬮內水田、山林物業一所,坐落土名陰影窩。其業當日憑中場見,面踏門首大肚水田一段,東至茂源田塍毗連為界,西至昌美田邊水圳及中央屋大草陂毗連為界,南至昌光田塍毗連為界,北至觀音竹外圳溝為界。又應得雙連陂面山牌水田一段,東至自己田業崁山腳為界,西至茂源田塍毗連為界,南至觀音竹壆水溝為界,北至張、廖兩家車路毗連為界。又將屋背水田連壙地一段,東至自己公所頭下為界,西至中央屋田塍毗連為界,南至自己灣坵田嵌、透上四坵田田嵌為界,北至茂源田邊水圳路、透上自己竹圍外昌美田塍水溝為界。又應得北片陰溝背中段一小段,東至茂源田塍毗連為界,西至昌美田塍毗連為界,南至大陰溝為界,北至公圳溝為界。又應得老屋角樹林一所,東至公竹頭下為界,西至自己園墘路為界,南至昌美樹林毗連勒石為界,北至自己田墘毗連為界。各段各至界址沿踏分明,原帶界址內外公私陂塘共七口,四股均分,自己應得一股水路通流灌■〈氵蔭〉此田。其屋背陂塘草亦照四股均分,自己應得該陂底魚蝦,以及陰溝陂頭泉源,各有圳路透田通流灌溉充足。又帶右片瓦屋大小六間,內具門窗、戶搧、門外天井、廁池、禾埕、菜園、風圍、雜樹、竹木以及餘埔、浮沉、土石一切在內,原帶清賦丈甲紅單字號下則田與下下則田計共三甲四分六釐,並每年納地租印串單炳據。今因乏銀應用,父子相商,願將此業出典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爰是託中外就於梁登秀父子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依時值盡典價一千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場見面交付昌洋父子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亦無短少分毫;隨即同中仍到業所,將前踏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出贌,收租納糧。保此業明系昌洋自己鬮分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弊,系洋父子一力出首抵擋,不干承典人之事。此業盡起耕典界內,寸土無留。自此出典以後,洋父子不敢另生枝節以及異言生端等情。其典限自己亥年冬典起,至壬寅年冬止,三年為期。屆期滿限之日,如果要贖,預先八月中送定銀三十大員正。其贖字冬至前為期,一足付還;倘若無銀取贖,將定銀抹銷,仍照原典約字而行。此乃仁義相交,兩無迫勒,各無反悔,立起耕盡典水田、山林、餘埔、風圍、竹木、屋宇、地基契字一紙,又帶印契連司尾一紙,丈單一紙,老鬮書一紙,新鬮書六紙,計共十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昌洋實收到字內佛銀一千二百大員正,經中交付足訖。

  又批明:印契丈單原有新舊,鬮書字約各有破爛,贖字之日,洋不敢異言,批照。

  又批明:每年帶納業戶大租二石一斗,仍系典主自行完納,不干承典人之事,批照。

  又批明:無利花紅銀九大員,系承典人先備出,贖字之日備還承典人,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己亥歲)十一月日。

  在場姪茂仁

  在場弟昌光

  知見姪茂源

  為中人黃國棟

  代筆人曾維友

  在場男茂進

  茂財

  茂廣

  茂喜

  茂瑞

  立起耕盡典水田山林餘埔風圍竹木屋宇地基字人曾昌洋

  (二九)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銀契字人,彰化北門外祖廟街第一百四十七番戶陳扁、陳榮,同承先父明買過李清蘭、李坤瓦店一座二進。前落瓦店,後落茅屋,連後壙地一所,址在彰化北門外市仔尾街,坐南向北。其店東至黃家地基為界,西至朱家地為界,南至菜園水溝為界,北至車路滴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逐年配納楊業主大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此店出賣,先問盡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黃椪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盡根價銀一百十五大員,庫平八十兩五錢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點明界址,並店內厝蓋、樑楹、角柱、門窗、戶搧以及水井、地基、沉浮、磚石,一概交付買主黃椪掌管,永為己業,任從翻創居住,扁兄弟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系是扁兄弟承先父明買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拖欠大租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扁兄弟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扁兄弟及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瓦店銀契字一紙,並繳連買印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契三紙,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店契字內佛銀一百十五大員,庫平八十兩零五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二月日。

  代筆人葉篤敬

  為中證人王先進

  在場知見王氏

  陳扁

  立杜盡根瓦店銀契字人

  陳榮

  (三○)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陳阿居,有抄封地基,系居明買。茅店一座,並帶店後西片另處茅屋一間,有厝蓋、牆壁、楹桷、門窗、戶扇、磚石、竹林、壙地一應在內,坐址東大墩街祖廟前隘門內第三間,坐西向東。其界址東至街路界,西至抄封田界,南至楊呆牆路界,北至林火爐牆路界;四至界址踏明;年納抄封館地基銀全座佛銀一員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茅店出賣於人,先儘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詹阿溪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茅店價銀三十八大員,庫平二十六兩六錢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茅店等件,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稅完納地基,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居以及子孫或房親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茅店系居自己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或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居併場見收銀人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計共二紙,付紙永照,行。

  批明:此茅店一落,前系出稅與詹阿溪居住,其稅銀始終經已會算清楚。但店前涼庭一處及過水仔連後落二間,併店後尾南北片連西片牆圍等業,俱當時系詹阿溪自己備出工本起築之業,與居無干無涉。自此以後,永系詹阿溪執掌。但合出茅店一座,逐年應配完地基銀一員,理合批明,照。即日憑中親收過杜賣盡根茅店契地內字銀三十八大員,庫平二十兩六錢正足訖,再照,行。

  代筆人遊壽三

  林秀茂

  為中人

  盧清香

  嗣男水成

  在場同收銀

  胞姊林陳氏

  知見人族親阿錐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陳阿居

  (三一)

  候選府正堂鹿港理番海防總埔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興,為出示招墾諭納事。案據岸裡大社業戶丁潘宗倫暨社番耆甲等稟稱:緣倫於七月間,呈墾示諭葫蘆墩望崗寮街內地基歸墾歸納一案,蒙批:既系爾祖蒙賜管業之地,應有執照字據可憑,著先繳驗查核等因。倫遵將乾隆年間,岸裡社轄地,東地倚逼山溪居住,西南界地贌與漢人,存僅附社蕞土,繪圖具結示諭一道。又祖先敦仔,為淡、彰等立戶潘大由仁示諭一道稟繳,伏乞恩準定稅,諭飭歸墾歸納,沾叩等情。據此,查此案,前據該社通土具呈,業經示諭歸墾歸納在案。茲據前情,除稟批示外,合行照案出示招墾諭納。為此,示仰岸裡社管下葫蘆墩、望崗寮街、翁仔崎腳等處民番諸色人等知悉:爾等如有原墾田園埔地以及起蓋房屋,在於該番界內者,務須遵照認向該番完納租稅,毋得冒聽漢棍奸番私相授受,影射混納。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不遵,併恃強霸佔,藉端抗納,一經察出或被指稟,定即嚴拿究辦。本分府言出法隨,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遵。

  同治三年十月初二日給。

  發貼曉諭。

  (三二)

  天啟元年,漢人顏思齊為東洋國甲螺(東洋即今日本,甲螺即頭目之類),引倭屯於台,鄭芝龍附之,尋棄去久之荷蘭紅手舟遭颺風飄此,愛其地,借居於土番,不可,乃紿之曰:得一牛皮地足矣,多金不惜。遂許之。紅毛剪牛皮如縷,周圍圈匝已數十丈,因築台灣城居之,今安平城(台灣府志)。

  (三三)

  賞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異候升陳,為出示招建事。照得台北艋舺地方,奉設府治,現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別勘定。街路既定,民房為先,所有起蓋民房地基若不酌議定章,民無適從,轉恐懷疑觀望。因飭公正紳董酌中公議,凡起蓋民房地基,每座廣闊一丈八尺,進深二十四丈,先給地基現銷銀一十五圓,仍每年議納地租銀二圓。據各紳會議稟覆,經本府詳奉臬道憲批準飭遵在案。除諭飭各紳董廣為招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紳董、郊鋪、農佃、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新設府城街道,現辦招建民房,務宜即日來城遵照公議定章,就地起蓋。每座應深二十四丈,寬一丈八尺,先備現銷地基銀一十五圓,每年仍交地租二圓,各向田主交銀立字,赴局報明勘給地基,聽其立時起蓋。至於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獨造數座,或數人而合造一座,各隨力之所能,聽爾紳民之便。總期多多益善,尤望速速前來。自示之後,無論近處遠來,既有定章可遵,給價交租決無額外多索,務望踴躍爭先,切勿遲疑觀望,切切,特示。

  光緒五年三月日給。

  (三四)

  署台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錄四次徐,為瀝情僉懇出示,以杜痴思藉圖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據大雞籠社耆民蕭機、鋪戶魏兆、澳保謝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稱:竊獻地敬神,維望厥昌,奸心混佔,情真共恨。緣大雞籠海坡嶺腳及頭二重橋大沙灣內外獅球火號一帶海島,固大小船隻遭風停泊,在彼商民貿易無所棲止,遂挑石於海坡填砌,築蓋茅屋營生及搭寮廠捕魚。乃議建慶安宮內外兩廟,崇祀天上聖母,賴神光之庇祐,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燭,僧實清苦,無所舉出齋糧。幸嘉慶十年間,雞籠社土目麻己力毛、少翁社通事翁麗水、總理吳長,與該處商民等公議:凡茅店營生者,年應納地基銀二元;搭廠捕魚者,應納地基銀一元。願將基租一概充入慶安宮為香燈齋糧諸費,立約給僧執憑,併設碑記於廟側,莊人周知樂助。遞年該僧循議收租,共約無異,由來已舊。迨此二十二年間,有豪民郭光祥買大雞籠田畝,與海坡店地毗連,藉稱基銀應由伊得,其僧民共論得隴望蜀,曉曉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後乃民力填砌為店地,與其所置之田無涉;況前向社番買主郭郊光及後典郭光漢,知會通事、總理、商民人等,議將基銀當充廟中為香燈之資,均不敢爭收。此銀茲突欲混佔肥己,銀雖無幾,難服眾心,機等不得不相率呈懇,伏乞恩準出示照舊交納香燈等情。卷查先據僧一乘具稟,業飭地保總董查明諭禁在案。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給示曉諭。為此,示仰該所居民人等知悉:爾等應納地銀元,務須照舊赴該廟住持僧交納,毋許他人爭收混納;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行提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十月日給。

  (三五)

  台灣葛瑪蘭管糧總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翟,為執照事。照得噶瑪蘭奉恩旨收入版圖,查頭圍為設立縣丞衙門分駐之所。該處有充分管地,堪作市鎮。除留蓋衙門公館並營汛基址外,餘地分劃街路,召募民人起蓋店屋,認納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茲據民人吳翰哥請給天后官字第四十八號店地一坎,坐西向東,寬一丈五尺,深就地勢之便,東至後車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吳文水;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街民吳翰哥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寬丈尺,起蓋店屋開張,每年每間納地基銀一錢,不得抗欠,仍將此照執業,毋違,須照。

  右照給吳翰哥準此。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給。

  分府行。

  (三六)

  署福建台灣北路右營分駐大甲副府龔,為給予墾照事。照得本年三月二十五日,據佃戶王為呈稱:承祖於乾隆年間,同鄭金井自備工本牛隻,向黃前遊府憲給過大甲氾轄北門外之營盤口,與各兵操演無礙處所,墾闢水田一小段。茲因邇年年溪埔漸行浮復,經為等多備工本銀五百餘員,再行開墾,東至林祥記謝秋田為界,西至社尾大路為界;南至車路並車路頂十坵為界,北至陳跳田為界。前奉大甲中軍府諭令,每年完納地租銀四十四員;但未呈明換墾,誠恐日後任藉端查究,合亟呈明勘驗給照等情前來。查該田業經本副府先期委員邱吉標,會同總理張成華踏勘稟覆在案。茲據呈明換墾給照,誠為有理,除立碑曉諭後任營員毋許藉端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該佃王為等遵照,照界址實力耕種。其每年應納租穀,折銀四十四員,照期每六月為始交清,毋許短欠,致干未便,凜之,毋違,此照。

  右照給佃戶王為準此。

  同治八年四月日給。

  ●第六章學租

  (一)

  一、萬斗六社樹浦莊溢額屯田二十九甲七分,每甲年額租穀八石。

  一、坪藍莊民田溢額九甲七分,每甲年額租穀八石(彰化縣白沙書院學租中之一項)。

  (二)

  立給墾批大二坪莊佃首童志昌,奉憲示諭充當明志書院佃首,管收大二坪等處學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墾及未墾,準昌招佃,給發佃批開墾。今招得佃人石是、郭潘前來,給出二坪圳頭南勢山林埔園一所,東至二坪圳墘,西至橫崙頂分水,南至二坪圳頭小坑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掌管,配圳水通流灌溉,永為己業。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學租交納,給單為憑,佃人不敢刁難。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道光二年十月日給。

  (三)

  立給墾批大二坪莊佃首童志昌,奉憲示諭充當明志書院佃首,管收第二坪等處學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墾及未墾,準昌招佃,給發佃批開墾。今招得佃人何秀三前來,給出大坪圳頭山林埔地一所,東至埔尾中心崙,西至圳頭小山尖分水,南至大溪,北至二坪大圳墘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田人自備工本前去掌管,任從開築水圳灌溉,墾壁田園,永為己業。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學租交納,各不敢異言。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道光十年正月日給墾批。

  (四)

  阿里史等社埔地,每年徵租不能如數,請撥充書院膏火也。志恆議曰:前廳翟淦續查出東勢、羅東、阿里史、馬賽流番各社及沿山界邊田園,每年征租可番銀一千三百餘圓,請免陞科,以充屯餉。嗣準前任台灣鎮道,以蘭地流番並非土著番黍,止應設立通土,未便議設屯丁,所有田園應照例里科或完納番租,分別辦理,當蒙院司飭行丈量辦理。卑職查翟前廳議作屯地之時,原系未墾荒埔,迨設屯之議奉駁,當將羅東、阿里史等社埔地一百零五甲,飭令流番墾報里科。其馬賽番埔四十甲,即令佃首招墾給番收租。又沿山一帶荒埔,尚有生番出沒,翟前廳飭就馬賽施八坑口添設隘寮,募舉隘首、隘丁堵禦生番,餘地劃付墾種,以充口糧,並未詳覆。嘉慶二十五年,前廳高大鏞往勘羅東、阿里史等社流番墾成田園,系沙礫之地,不堪併納正賦,議令完租,作為仰山書院膏火,定於道光元年起科。其馬賽社墾透番埔,仍議歸佃首收納,給該社番等領作口糧,亦未造冊通詳立案。卑職查羅東、阿里民等社年僅收租四百餘石,自起科之年起,歷任所征皆不足數,已經各前任支給書院生童膏火,用訖無存,可否仍照高前廳所議,將歷年租穀撥歸仰山書院,以為延請山長並生童膏火之需。其馬賽番埔及沿山一帶餘地,既翟前廳分別劃還社番,向佃首招佃完納番租,並添設隘寮口糧之用,似應仍循其舊,以卹番黎,而重巡防。此條似可毋庸奏咨,以省案牘傅穟。覆核曰:蘭地生番只有三十六社,自三籍民人進墾之後,有彰化之阿里史、阿束、岸里、東螺、馬賽等社熟番先後流入羅東沿山一帶開墾,謂之流番,其性愚質,所得皆沙礫最劣之地,不成片段。茲據呂倅查明阿里史等社年僅收租穀四百餘石,並不足數,歷年已支給書院生童膏火,用訖無存,請照高倅所議,準將此項租穀撥歸仰山書院,以為延請山長並各生童膏火之費用。其馬賽番埔及沿山界外餘地,仍給社番招佃收租,並設隘口糧之用,實為體卹番黎起見。卑府查此等田園既稱系流番所墾,與民人承墾膏腴地不同,應請俯如所請辦理,並無庸奏咨,以省案牘(噶瑪蘭廳志)。

  參照光緒二十八年度學租分配額

  廳名金額

  台北廳七、二一九。七四六

  基隆廳二七九。二六九

  宜蘭廳八三四。六一六

  深坑廳一三七。○四○

  桃仔園廳五六六。一五一

  新竹廳五八○。八九一

  計九、六一七。七一三

  苗栗廳三二七。五○○

  台中廳三六八。四二五

  彰化廳一、三○五。五八○

  南投廳三五。九○九

  計二、○三七。四一四

  斗六廳-

  嘉義廳-

  鹽水港廳二、八三○。○九五

  台南廳一、○五四。六七二

  蕃薯寮廳一、五六六。五三五

  鳳山廳一、八一七。六四四

  阿猴廳五○九。一二○

  恆春廳-

  計七、七七八。○六六

  小計一九、四三三。一九三

  台東廳-

  澎湖廳九一二。三六五

  小計-

  合計二○、三四五。五五八

  (五)

  嘉義縣玉峰書院在縣治西門內舊學廟址。乾隆二十四年,知縣李倏改建,中設講堂,翼以齋舍。

  白沙書院在學宮右,即縣義學。雍正六年,知縣湯啟聲置田,以充束修膏火。乾隆十年,署縣曾日瑛改為書院。二十四年,知縣張世珍修(彰化縣)。

  文開書院在鹿仔港文昌宮左。道光四年,理番同知鄧傳安捐建。以台地文教肇自寓賢鄞縣沈太僕光文;太僕字文開,故借其字為書院名,撥歸官閒田為膏火(彰化縣)(福建廳志)。

  (六)

  崇文書院田:

  一、在諸羅縣盧竹角海豐崙三十七甲一分四釐四毫,每甲納租粟八石道斗,共收粟二百九十七石一斗五升二合。除納正供並運載船腳工費粟一百一十五石五斗六升,實存粟一百八十一石五斗九升二合道斗,以為師生膏火之資。四十五年知府衛台揆置。

  一、乾隆十六年,彰化岸裏社原通事張達京、德化通事林秀俊,呈請每年各願捐穀四百石,共八百石,每石折銀四錢,共銀三百二十兩,分春、夏、秋、冬四季繳充膏火。巡道金溶給一匾獎之,勒石以志(以上舊系台灣府義學田)。

  一、淡防廳業戶唐衣錦,獻充崇文書院膏火租田一處,年收租粟變價繳番銀二百員。

  一、台灣縣典史陳琇等,呈捐磅碡坑等莊租穀三百四十七石,折銀三百四十七員。

  一、鳳山縣貢生柯廷第,呈捐置買蕭大經等赤山洋田四甲,充入南湖書院,年納膏火銀四十員(今歸崇文)。

  一、鳳山縣柯永德,即柯護,頂耕林遇夏田業,年完納南湖書院膏火銀十員(今歸祟文)。

  一、彰化縣業戶王綿遠,年應繳崇文書院膏火銀一百員。

  一、彰化縣監生楊振文,呈捐承買蕭大有水漆林莊業,充入南湖書院膏火,年應詹仲逵名下完繳銀二百員。

  一、彰化縣吳洛,年應就吳伯榮名下繳膏火銀一百五十員(鳳山縣志)。

  (七)

  義塾:

  竹塹城四(設四城內)、中港社一(廢)、後壟社一(今廢)、貓裏社一(今廢)、吞霄社一(今廢)、大甲社一、新埔社一(今廢)、桃仔園社一(廢)、大姑嵌社一(今廢)、艋舺街二、大稻埕一:以上系同治六年,同知嚴清金設(互詳義倉)。

  塹城外二(一在舊社屬東北鄉莊;一在竹蓮寺屬西南鄉莊),同治九年增設。龜崙嶺一,同治十年增設。

  龜崙嶺一,同治十年增設(撥■〈木舊〉仔林充公項下租銀四十圓支給)。

  計共義塾一十五所。同治六年。同知嚴金清以義倉捐穀所■〈賸,貝代月〉,劃出三千六百零石支給,近存廢不一。又番業戶巧黃珍獻充德化社穀一百四十石,並罰充各款歸明善堂掌管,設塹城四塾。同治八年,同知富樂賀泐石紀之。同治九年,新設城外二塾,兼教熟番。系同治八年,台灣道黎兆棠札廳議核,以台地熟番中有堪造就者,若照舊章僅取佾生,阻其進取,無以群興觀感。自先於郡城設學舍,取屯千把及各頭人子弟,次及番民之子弟,擇秀熲者入學讀書,宣講聖諭廣訓,授以朱子小學;熟後,再令習經,札各廳縣亦仿照舉行。一、二年後,果能漸通文理,當援照黔省苗學例,另編字號考試。請設學額,一體鄉試。其熟師如教導有方,亦照烏蒙設學例,六年準予充貢,俾歸化者親遜成風云云。旋議示諭,熟番子弟準其自同治九年始,一體投考明志學海書院肄業,另列一榜,優給膏伙,以廣招徠。會同鹿港理番同知孫壽銘詳覆在案。惜番童頗少,不果行(淡水廳志)。

  ●第七章育嬰租

  (一)

  養濟院:會典直省會城設有養濟院,境內鰥寡孤獨、殘疾無告之人,照額收養。人多於額,以額外收養,在地丁正項銀米及耗羨項下分別動支。又通都大邑設有普濟堂,除紳士好義捐建者經費,聽其自行經理;其動用官發生息銀及存公銀者,均每歲報部核銷。

  育嬰堂:會典直省建立育嬰堂,遇有遺棄病廢之嬰兒,收養於堂。有姓名、年月日時可稽者,一一詳注於冊,僱覓乳婦善為哺撫養。有願收為子孫者,問明居址、姓名方與之,仍補注於冊。其經理報銷與普濟堂同(噶瑪蘭廳志)。

  參照慈善財產一箇年收入額:

廳別 臺北仁濟院 臺南慈惠院 澎湖普濟院 元臺中縣事業再興遺產 義渡田園收入 計

臺北 四二九、000圓 -圓 -圓 -圓 二五二、000圓 五八一、000圓

基隆 - - - - 一五0、000 一五0、000

宜蘭 - - - - - -

深坑 - - - - 五0、000 五0、000

桃仔園 - - - - - -

新竹 一二四、二00 - - - 三0四、八0七 四二九、00七

計 五五三、二00 - - - 六五六、八0七 一、二一0、00七

苗栗 - - - - 一四二、五0六 一四二、五0六

臺中 - - - 二、三五0、一0三 - 二、三五0、一0三

彰化 - - - 九七九、九一0 - 九七九、九一0

南投 - - - 二五七、一二四 - 二五七、一二四

計 - - - 三、五八七、一三七 一四二、五0六 三、七二九、六四三

斗六 - - - 四五、四九0 - 四五、四九0

嘉義 - - - - - -

鹽水港 - 九00、000 - - - 九00、000

臺南 - 一八0、000 - - - 一八0、000

蕃薯寮 - 四三三、00三 - - - 四三三、00三

鳳山 - 八八、五九六 - - - 八八、五九六

阿猴 - 三、00四、三二四 - - - 三、00四、三二四

恆春 - - - - - -

計 - 四、六0五、九二三 - 四五、四九0 - 四、六五一、四一三

小計 五五三、二00 四、六0五、九二三 - 三、六三二、六二七 七九九、三一三 九、五九一、0六三

臺東 - - - - - -

澎湖 - - 一二、000 - - 一二、000

小計 - - 一二、000 - - 一二、000

合計 五五三、二00 四、六0五、九二三 一二、000 三、六三二、六二七 七九九、三一三 九、六0三、0六三

  ●第八章留養租

  (一)

  具稟留養局丐首江明,眾孤貧人等,為稟請檄縣照章給發,一面轉詳立案,以垂久遠,而重善舉事。緣乾隆二十九年前,彰邑主胡邦翰視彰化多有鰥寡孤獨殘疾人等,貧苦凍餒,無可棲依,普發慈心,捐廉建屋四十三間在北門外,取名曰「留養局」,收養男女孤貧一百名。又勸諭官紳公捐置買田租,年收租銀,以資經費。每名月給錢五百文,遇閏加給。至冬令,每名給棉衣錢八百文;如有病故,每名給棺木冥衣錢一千四百文。載明縣誌局內,並立石碑。後因逆亂,縣城失守,徵數短絀。原案被焚,尚有碑記可為明證。復經李邑主英議定章程給發,詳請道府憲立案。邇來照八十名實額,當堂散給,每名均沾實惠,以資度日,此誠地方萬世之善舉。茲因分治,其租有在台轄邑主爭而管收,出示阻擋,致彰邑主八月終無款可發,意欲刪除留養名目,則明等八十名廢疾,嗷嗷待哺,從何度日,必至凍餒而死。不思此款仍由彰邑官紳公置,歷百數十年給發,毫無異議。雖然分治,其租仍歸彰邑徵發,方為正理;豈可因租在台轄統歸管收,絕明等之口食,廢彰邑之善舉。原案雖焚,無可稽考,尚有縣?及局內石碑在在可稽。茲逢憲旌蒞治台中,發政施仁,野無餓莩,不已,連名匍匐,叩乞陞憲大人普發惻隱之心,俯憐貧疾之慘,分別檄飭台灣、彰化兩縣,循照舊章徵收給發,不可爭收管理;一面詳明歸彰徵發立案,以垂久遠,功德無量,恩同再造,上叩。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特授台南府調署台灣府正堂程批:此項田租,究在何處?系何年月日?何姓官紳公捐置買?仰彰化縣迅即會同台灣縣查明核議詳辦,毋延。

  光緒十五年九月日沾叩。

  (二)

  邑養濟院,例收痳瘋殘疾、孤老不與,余維無告,為皇仁所必矜。因審案查出公地與院基毗連,支俸贖之,清出官稅,捐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間留養局,歲可活百餘人。交替之暇,條議具上,列憲惠養有加,則以俟後之君子。

  局地東至楊老園,西至陳志和竹圍,南至養濟院,北至街,計地一十二畝五分零四絲。·

  府憲蔣捐銀三百元。和縣胡捐銀三百一十六元。縣亟張克明,巡檢程鏜、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銀二十元。舉人張源仁、州同楊志申、貢生施國義、監生張鳳華各捐銀七十四元。監生周士顯捐銀一百三十元。監生吳朝捷捐銀一百元。民人陳起、張訓、張子開、陳佛佑、黃突、陳提等共捐銀三百元。民人賴妙、賴番、陳高等共捐銀三百元。民人蘇四捐銀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認田租銀五百六十五元,又銀三錢五分。民人莊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十五元。民人汪陽、羅三江,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元,又七錢八分。民人方義每年捐認田租銀三元,又銀四錢八分。別買下茄荖莊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銀四百八十元,又銀五錢四分零。又買上茄荖莊田五甲六分,年收租銀三十八元,又銀三錢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稅一百四十六元,又銀六錢五分。以上歲捐收銀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縣胡另建房一座二間,額租銀一十二元,歸孤貧首取為大士香燈。

  乾隆二十九年(歲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滿知縣胡邦翰立(留養局碑記)。

  (三)

  欽加同知御、幫辦中路營務處、調補台灣縣正堂范,欽加知州御、賞換花翎、代理彰化縣正堂李,為會銜出示曉諭事。光緒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蒙台藩憲唐批:據前任彰化縣羅,詳以台邑官莊各佃戶,應帶完彰化邑留養局租,查明情形,造送佃戶租數清冊,懇請繳飭照征移解,一面示諭官莊各佃戶查明向章,帶完該局租銀緣由。蒙批:官莊與留養租系屬兩起,當日黃令自不應將留養局租刪除,一律歸入官莊。現已札飭台灣縣出示照征,按年移解,仰即將應征戶各開列清摺,移送台灣縣查明徵收,此繳,等因。蒙此,查此項留養局租息,系乾隆二十九年間,前任彰化縣胡任內官紳公捐建屋,置買官莊田租,作為留養局孤貧月給口糧之需,載在縣志。嗣因兵燹屋坍,又於同治九年間,經前縣李更定章程,詳明立案,在於彰邑養濟院之北建造留養局,即就租銀,按月分給各孤貧口糧,並衣棺埋葬等費,已歷百數十年之久。然其所征銀元,即在官莊各佃戶輸完官莊租穀銀兩之外,帶完留養局租息銀元。銀雖征於一佃,實分各兩用。迨分治之外,其田其佃歸隸台邑,乃前任台灣縣黃,誤以此項租息作為官莊租銀,一律刪除,至未刪各佃戶相率效尤,抗完前項租息,以致各孤貧嗷嗷待哺,贍養無資。是以彰化縣遵批,開造被刪未刪各佃戶姓名,分別應完台邑官莊租穀銀兩若干,帶完彰化留養局租息銀元若干,列冊並派撥熟悉經書前來,再由台邑添派差役,幫同催收,庶免佃戶有所推諉,合行曉諭。為此,示仰官莊各佃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應納留養局租由來已久,並非創自今日。自示之後,務須查照未分治以前舊章,遞年輸完台灣縣官莊租銀之外,仍應帶完彰邑留養局租元,以符向例。此外尚欠完光緒十六、十七、十八等年分前項租銀,均應認向經書歸數完納清款,給串執憑,勿得藉詞抗玩;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即移會從嚴追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九年二月日給。

  (四)

  具稟彰屬留養局丐首江明暨男婦眾孤貧等,為玩佃抗納,藐示不遵,具稟仰乞縣飭傳追,以儆效尤事。竊照彰邑留養局,自乾隆年間,胡前主勸諭官紳業戶捐充置產,收養鰥寡孤獨一百名,按月散給口糧。其經費系就捒東堡、犁頭店等莊官莊佃戶帶納留養局租,自昔定以每田一甲配納官莊租銀二兩,隨帶補水釐餘,每兩折征銀二元五角;仍納局租銀四元。計田一甲,年應納官莊、留養局共銀九元,歷收百餘歲無異。迨分治後,前台灣縣黃出示征收官莊,按照清丈新章科算,刪除留養局租名目。自是各佃藉詞抗納,致使貧糧不敷支給,中間停給,所以眾孤貧曉曉待哺,街求巷乞,日難一飽,呼寒啼飢,慘苦萬狀。幸蒙羅前主洞察原委,先後瀝情,詳請各憲,旋奉台藩憲批:仰台灣縣仍著官莊佃帶完留養局租,代征移解等因。案卷煌煌可稽。溯留養局租息插在官莊佃帶完,當時官莊佃系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承耕,官莊田按甲勻領留養局捐資銀元,以作續墾工本,是以逐年配納留養局租,猶民向官借款生息於租,謂之留養局租息。縣志可考,碑記可證,經前彰邑主李與台邑主范會銜出示征收在案,而各佃亦有陸續完納。罔料玩佃武生林光輝恃衾抗完,遍佃阻納,以致各佃互相觀望,經書連次赴縣稟追,莫奈他何!非蒙恩迅仰縣飭傳林光輝到案押納,斯警一懲百;一面飭承收補,俾免殘疾孤貧無所依倚。勢亟瀝情,相率哀乞府憲大人德及孤貧,恩迅俯準施行,德戴千秋,沾感切叩。

  欽加鹽運使御、候補道、特授台灣府正堂、兼中路營務處修志總局提調、加三級陳批:恃衾抗官,為本府所深恨,曾立願遇事重辦,以儆勺風。該丐首所控是否實情,仰縣查案,傳集速訊;果屬林光輝倡首抗繳,即行從重究辦。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初一日叩。

  (五)

  欽加知府銜、保留福建台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台灣縣正堂黃,為特再示諭事。案奉台藩憲沈札開:照得詳台邑劃分界內官莊田園,議請每甲征穀四石,收七二洋銀一元,並加一補水,先經詳飭遵在案。茲查官租額全台一律,鳳、嘉為數較多,穀價業照台章酌減,各屬未便參差。所有該縣田園較腴,應即定為中則,每甲征租穀四石五斗,核與原議銀數有減無增,俾紓民力,以歸劃一,除另行彙案詳請奏咨定額外,札即遵照,迅速征解,毋違,此札,等因。奉此,查台轄文職官莊,原系各衙門養佃給種,收租較輕,故有帶完留養局租。現在官莊與民一律報丈升科,刪除留養局租款目,奉經示諭按則征收在案。茲奉前因,合再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捒東下堡承耕官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完光緒十五年份租銀,按照規定章程,每甲連補水計折征租銀二兩七錢五分四釐,務須向經書一律完清,以憑報解。並賫帶丈單呈繳,以憑換給印照,掣串管業,均毋違延干咎,切速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日給。

  貼曉諭。

  (六)

  具稟案下經管書林家修,為遵諭稟明,據實覆奪事。緣丐首江明等稟,蒙鈞批:留養局田畝既系官紳公置,為收養無依孤貧口糧之需,當時所買必系有著民田,與官莊產業應無干涉。現閱粘抄台邑告示,似留養局租即出官莊租內,由佃戶帶完。茲因官莊田與民田一律報升,聲明只顧完納官莊租銀,刪除留養局款,究竟當時作何置買田園?自有界址契據,現存何所?上年清丈曾否報辦?候飭該管經承查案明白,稟覆察奪抄粘並發等因。第查本邑留養局始於乾隆二十九年,胡前主勸諭官紳殷戶共捐現銀一千九百二十二元,除蓋造房屋外,所存餘銀置買北投保下茄荖大租田五十甲零,年額租銀四百八十元。又置買頂茄荖莊大租田額租銀三十八元,疊次被水沖壞,征數遞減。上年清丈,遵照六成,計收銀二百零元。其貓羅保溪頭莊莊群等共一十七人暨汪賜、羅三江、方義等每年認捐田租銀五十餘元。又有捒東下保犁頭店等莊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每年認捐田租銀五百六十五元。此系殷戶每年配納佃完納,並非置買之業,亦無契據,僅有碑記可認,自昔及今,歷收百餘年矣!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均是墾耕官莊永佃,每甲年納官莊租銀外,該佃就伊小租內每甲認捐留養局銀二元,並非官莊內撥充,似與官莊毫無干涉,無異民田配納錢糧,帶納業主大租。伏思留養局孤貧,俱是鰥寡無依,不能食力營生,按月待支。此系仁人君子樂善捐充,捨租濟給之租,可否如何辦理之處,出自鴻裁。奉飭前因,理合據情稟明,伏乞大老爺電察施行,沾感,切叩。

  正堂張批:下茄荖莊及頂茄荖莊大租,當時既系集資公置,應有管業契券,究竟向存何所?有無刊載碑記?上年辦理清丈公田尚剩幾甲?現稟均未聲明,殊屬含糊。其餘莊群、王生楚等各人每年認捐銀額,既系蓋有同心,自願樂助,則是與官莊租穀毫不相干。況歷年久遠,向無異議,何得因官莊田畝現辦清丈更張,遽弛從前蓋願。刪卻留養款目,此舉究系官為誤會飭刪,抑出莊群等夤緣求免,案奉府憲批飭,會同台灣縣核議詳辦,候遵批移會查明核議,聯銜詳奪。

  光緒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印。

  (七)

  具稟漳屬留養局孤貧首江明暨男婦孤貧等,為刪租絕食,殘命待斃,乞恩檄飭台、彰兩縣出示諭佃,仍舊完納,以拯窮民事。竊明彰邑,自胡前主蒞治,察悉鰥寡孤獨殘廢無依,倡首捐廉,並諭殷富樂輸置產,收養男婦孤貧一百名,每名月給口糧錢五百文,仍蓋房屋數十間,為孤貧棲身之所,名曰留養局,由來久矣。迨蕩平後,孤貧漸次病故,而租息遞年征收。李前主議定章程給發,詳請道、府憲立案。邇來照八十名實額散給,眾孤均沾實惠,以資度日,此誠萬世之善舉等情。經於上年九月間,明等眾孤瀝情赴憲轅具稟在案,荷蒙憲批:此項田租究在何處?系何年月日?何姓官紳公捐置買?仰彰化縣迅即會同台灣縣查明核議詳辦,毋違,等因。當即凜遵。茲因台、彰分治,其租有在台轄捒東下堡犁頭店等莊,而台邑主征收十五年份官莊,出示刪除留養租。伏思租在昔彰邑官紳公置,迨今百餘載,征給無異。第此租雖插在官莊內,似與官莊毫無干涉,其田配納官莊,免征錢糧,實殊屯租以及各款大租等田配納錢糧外,尚有六成可收。但此租昔蒙官紳捐建,原為百世之善舉,豈可因租插在台轄官莊,一切刪除,使明等八十名眾孤既不能食力營生又無親屬顧盼,惟賴此租計口授食,而一旦刪除,實廢百餘年之德澤,至茲化為烏有。眾孤度日無資,勢必凍餒而死,誠為孤貧窮苦待斃之慘,情亟連名相率,伏乞陞憲大人卹孤憐寡,恩准分別核檄台、彰兩縣,循照舊章徵收給發,庶眾孤有聊生之日,亦昔官紳之善舉賴以不廢,下民沾感,切叩。

  府正堂程批:留養局田租現系各官紳捐資置買,自與文職官莊不同,上年已據台灣縣移歸彰化縣照舊收租給領。至官莊田園內添配留養局租,各縣所無,現已報丈陞科,案關咨部,不能不行革除。仰彰化縣查案,剴切宣示,抄件並發。

  光緒十六年四月日稟。

  (八)

  同立再典字人江佐元、江觀元兄弟,有承先父鬮分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捒東下堡三塊厝前洋中,經丈甲數原隘共田六分零四絲正。計共二埒,共十一坵,東至溪為界,西至小溝外為界,南至黃宅田為界,東北至黃宅墓前併溪為界,正北至自己份下田二坵為界,四至分明。自帶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官莊租銀六錢六分正,納局租銀七角七辮正。今因年限已滿,佐元兄弟相商,情願將此原溢六分四絲之田,再立典契,托原中引就黃元章長孫登岸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議定,願典價銀三百二十六元。銀即日交佐元兄弟同收足訖;其田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付與典主黃登岸過手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保此田委系佐元兄弟承父遺下之業,與他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借不明來歷等情拖欠糧銀;如有拖欠,系佐元兄弟抵擋,不干典主之事。其田自己亥年十月起,再得限典至己酉年十月間限滿之日,佐元兄弟備齊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併先代出中見花紅禮銀,一概送還清楚,贖回契約,不敢少欠過限;如有過限未能取贖,佐元兄弟情願將此原典契內之田,仍付典主掌管,以典作賣,不敢異言滋事。此系正行交易,不是佃估之故,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同立典契一紙,帶圖書一紙,上手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再立契內願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足照。

  批明:典主先出花紅銀二員,併前四員,合共六元,俟贖回之日,佐元兄弟自當措還,不敢執拗,批照。

  又批明:立典契之日,典主出以上所完官局租銀三十大元,交佐元兄弟收。三面言定,贖回之日,典價三百二十大元,併花押銀六元,不得減少,一足還清。茲所出租銀三十大元,懇典主做情無還,二比亦各永諾,照。

  又批明:此典契內之田,其明買印契另帶別業,不得併交,批照。

  道光十九年(己亥歲)十月二日。

  原中(黃只彩之子)榮安

  族親賢榜

  在場見人賴庚

  代筆人堂兄仲元

  江佐元

  同立典契字人

  江觀元

  (九)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人何慶章、姪昭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處,址在水堀頭江西厝太爺莊東勢,經官丈明甲聲原二甲九分八釐,溢田四甲零五釐,共七甲零三釐正,自配溪圳水通流灌溉。東廖家田,西至大溪外賴家田,南至溪,北至張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大小坵角不計,遞年原田每甲納正供銀二員;溢田甲聲五折,每甲納留養局銀四員正,併帶禾埕、秧地,以及餘埔、壙地、雜物等項,各一應在內。今因乏銀應用,慶章同姪昭相商,願將此田業出賣,先儘問房親叔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就張新水兄弟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一千六十大員正。即日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內所有物業,交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招佃耕作,永為己業。保此田系章同姪昭應份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拖欠課租,亦無重張典當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章同姪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是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杜賣盡根田契一紙,併帶印契連司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一千六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咸豐十年十二月日。

  賴寬量

  為中人

  賴文注

  姪應

  場見人

  叔碧

  代筆人黃重興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人何慶章偕姪昭

  (一○)

  同立退典盡根田契字人黃阿牛、黃石旺、黃阿叫、黃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三塊厝莊前洋中,經丈五分八釐一毫五絲,東至溪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黃家田為界,北至江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共十一坵,年納配官莊六錢六分,又配局銀七角七點,自帶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應用,母子相商,願將此田承典佐元之業退典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江開探、江開眼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願收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平二百二十四兩正,任從典主與上手或盡或贖,與黃牛四房人等無干。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一典千休,日後黃家子孫不敢生端滋事。保此田黃牛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契紙,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不明來歷,並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三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兩正足訖,照。

  光緒六年(歲庚辰)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親國樑

  文德

  在場人母親李氏

  知見人石頭

  代筆人堂元克統

  黃阿牛

  黃石旺

  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人

  黃阿叫

  黃阿氏

  (一一)

  同立杜賣盡根田屋契字人魏連旺,同姪朝芳、朝松等,有承胞兄共置泉水田一處五段,帶茅屋一座,坐落土名在捒東下保江西厝莊南勢洋大潭坡下。經丈官莊田新舊共三甲,配泉水大坡圳水通流灌溉,遞年納官租銀一兩八錢二分,又納留養局銀四員六角二辨一尖正。其大份田三段,東至□□□,界址分明;併帶田內竹圍一圈、茅屋一座及帶門窗、戶扇、糞廁、壙地、禾埕、魚池、菜園、秧地,又帶田中竹一帶樹木等項,盡界所有物業一切在內(中略)。今因乏銀費用,叔姪相商,願將此字內田屋物業等項,盡根出賣,先儘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上保楓樹腳莊張秋霖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九百大員正。即日同中銀、契互用支收足訖;其田厝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以及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田厝系旺等叔姪承胞兄共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拖欠官租、留養局銀等情為礙;如有此情,賣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一紙,併繳印契粘司單一紙,上手契一紙,鬮書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旺等叔姪同中親收過契內田厝等項盡根賣銀九百大員,平重六百三十兩正,交收足訖,再照。

  光緒七年(歲在辛己)禾月日。

  陳意賢

  為中人

  蔡聯升

  長黃氏

  在場同收銀人胞嫂

  二張氏

  在場見人魏萬結

  長房姪孫孔昭

  知見人

  二房胞姪朝貞

  執筆人胞姪朝芳

  芳

  同立杜賣盡根田屋契字人魏連旺同姪朝

  松

  (一二)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傳正,有承父明買泉水田一段,坐落捒東下堡江西厝莊南勢洋,東至抄封田為界,西至大溪為界,南至張家田,並至抄封田為界,北至大溪及抄封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丈一甲七分六釐八毫八絲一忽二勻,又帶荒埔壙地一切在內,全年帶納正供錢糧銀一兩八錢五分七釐二毫五絲五忽。又經官溢丈一甲零七釐四毫九絲三忽八勺正,遞年應納留養局銀四圓三角。迨戊子清丈下則田二甲三分六釐五毫八絲,全年配納糧銀七圓五十七錢正,原帶泉波份通流灌溉足蔭。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盡根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族親張天輔、張朝榮等出首承買,為馬堂三世祖香祀之田。當日三人面議定,時值盡根田價銀八百大圓,即日同中立字。其銀交收足訖;隨將此田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自此一賣終休,葛藤永斷,日後正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田明系正承先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拖欠錢糧等情;如有此情,正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並帶印契連司單二紙,上手契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五紙,付買主執照。

  即日正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價銀八百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林濬川

  為中人童貓微

  在場知見人母親陳氏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傳正

  (一三)

  具稟案下經書林家修,叩稟為虎佃抗納,飾詞越界,稟乞移請飭追事。竊照本邑留養局,自乾隆年間,胡前主勸諭官紳業戶捐充置產,收養鰥寡孤獨一百名,按月散給口糧,由來久矣。第查沙連保香員腳羗仔寮莊大租,系在昔業戶莊群等一十七人樂善捐充,歷收百餘歲,現有碑記可證。迨清丈奉改新章,按定大租戶實收六成,留四成貼小租戶承糧,憲示煌煌。該處佃戶計有三十多名,均屬碎戶,修遵照六成收繳。無如虎佃葉智仁,即現佃林安,計欠大租銀三元六角;陳哮計欠大租銀一十元零;陳羗計欠大租並前數尾共銀一十元零;陳慶煌計欠大租並前欠數尾共銀五元六角;陳王計欠大租銀二元一角。該佃因拖欠三年,心存取巧,藉詞越界,任意堅抗,希圖免納。但此款大租實系在昔業戶捐充,非因不堪配供,抽充局費;且該處佃戶所執上、下手契據,亦有載明年納留養局大租銀若干,檢閱自明。獨不思系孤貧計口授食,絲粒難容蒂欠,豈容虎佃飾詞抗納,虧修墊給,負累難堪。合亟瀝情稟明,伏乞大老爺電察,恩准如稟,移請飭追,奉公有賴,沾叩。

  稟悉,候據情移復飭追。

  光緒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稟。

  (一四)

  具稟案下留養局經書林超英,叩稟為藉詞越界,堅抗不納,懇請出示飭納,一面移請飭追事。緣前經書具稟雲轄香員腳莊玩佃葉智仁等,藉詞越界,堅抗不納等情,悉載前稟,經蒙張前主移請飭納在案。迨上年,再向催收,仍然抗納。此外,又有台轄貓羅堡溪頭莊陳天賜等各佃,互相推諉,恃轄抗納。似此大租,有關支給口糧,豈容藉詞抗納。現眾孤嗷嗷待給,非蒙恩準出示飭納,一面移請飭追,庶免眾孤待給情殷,奉公有賴,合再粘連佃名清單稟明,催乞大老爺電察施行,沾叩。

  查案移請飭追,粘單附。

  光緒十八年二月初九日。

  (一五)

  署理雲林縣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李,為移查事。光緒十六年十二月初八日,據南門外羗仔寮莊葉仁智等稟稱:伊等有承先人遺置山僻沙田,址在南門外羗仔寮山腳一帶,前蒙清丈不堪配供,惟納彰化縣留養局抽的完銀,歷年執單炳據。前逢上月間,再蒙憲委清丈田園,彙報升科,下下則數完糧。至今二、三年,完納無異。禍因此本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突有彰化縣棍徒林嬰,掣彰化縣留養局串單,前來智等家中勒收前項,刻不容緩。伏思雲邑劃界分治,百凡俱歸統轄,田園供穀例規折為錢糧,一律辦理,豈有越縣尚留留養局抽的之義。叩乞慎重民瘼,如請施行,沾叩等情。業經批:候移查在案。茲已開篆,合就備移。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希即查明該田是否留養局當時出價承買,抑因不堪配供,抽充局費;如因不堪配供充局,既已陞科,自難再令納租,並祈飭銷。一面移覆過縣,以便核辦,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彰化縣正堂張。

  光緒十七年正月二十八日移。

  (一六)

  欽加五品銜、即補分府、署理彰化縣正堂張,為移請飭追事。案據敝縣經書林家修稟稱:竊照本邑留養局,自乾隆年間,胡前主勸諭官紳、業戶捐充置產,收養鰥寡孤獨一百名,按月散給口糧云云敘至,伏乞電察移追等情。正在移請追辦間,旋准貴縣移開云云敘至,以便核辦,望切等由。准此,查此項大租,在昔業戶莊群等急功好義,樂善捐充,為孤貧口糧之費,並非不堪配供,以之充局;況當初果系不堪配供,現丈亦有不堪入則之田,總無祗完錢糧而不輸租之業。完糧系小租,局收系大租。葉仁智等承買是田,契內載明年納留養局租,豈能因分治清丈,藉詞抗完。敝邑局費萬分支絀,斷難再容刁抗,茲准前由,並據經書具稟,合就備移。為此,移請貴縣請煩查照來移,希即飭追照納,庶孤貧衣食有賴,幸甚,望甚,須至移者。

  移

  雲林縣正堂李。

  光緒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承林家修。

  (一七)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調授彰化縣正堂卓異候陞羅,為移請飭追事。案據經書林家修稟稱:雲轄香員腳莊玩佃葉智仁等,藉詞越界,將留養局租銀堅抗不納,開具佃名清單,稟乞移請飭追等情。據此,查此案前准貴前縣移查到案,經敝前縣查明移覆在案。茲據經書具稟前情,查局費萬分支絀,此項大租有關支給孤貧口糧,斷難容各佃藉詞刁抗,除示諭完納外,合亟移請。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來移事理,希即飭差按戶追納清款,移解過縣,以便給領,幸勿有緩,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計移送佃戶清單一紙照抄。

  一、移

  雲林縣正堂謝。

  銜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業戶莊群等急公好義,樂善捐充彰邑留養局大租,坐落該莊,歷收百餘載。迨全台清丈,奉憲議定章程,大租戶實收六成,留四成貼小租戶完糧。是彰轄分治之後,該莊錢糧雖由雲縣征解,而此項大租仍應歸彰收納。乃該佃戶等每多藉詞推諉,以致留養局費短絀,各孤貧待哺嗷嗷,實屬刁玩可恨。現據經書林超英以佃戶葉智仁等仍然抗納,稟請移追示諭等情前來,除移請雲林縣飭追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佃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留養局租即如民間大租,且關支給孤貧口糧,該佃等務須遵照定章,向經書掃數完納清款,給串執憑;倘敢藉詞抗玩,一經指稟,定即移會,從嚴追辦,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雲屬沙連堡香員腳莊。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十一日承林超英辦。

  (一八)

  欽加五品銜、准補鳳山縣兼理定海後營調署彰化縣正堂俞,為移請會辦事。案據經書林家修稟稱:雲轄香員腳莊玩佃葉智仁等藉詞越界,將留養局租銀堅抗不納,開具佃名清單,稟乞移請飭追等情。據此,查此案前准貴前縣移查到縣,經敝前縣查明移覆在案。查局費萬分支絀,此項大租有關支給孤貧口糧,斷難容各佃藉詞刁抗,除會銜出示曉諭,並派經書林超英前往征收外,合就移請會辦。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將會銜告示簽稿分別判行蓋邱,並懇選派幹役,協同敝邑經書馳往該處各佃,按戶征收,以便轉給孤貧口糧,足給舟誼,幸勿有緩,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一、移。

  雲林縣正堂程。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承林超英。

  (一九)

  欽加同知銜、補用直隸州、署理雲林縣正堂、會辦中路腦務程,為移還事。本年十二月十八日,准貴縣移開,據經書林家修稟稱:雲轄香員腳莊玩佃葉智仁藉詞越界,將留養局租銀堅抗不納,開具佃名清單,稟乞移請飭追等情。據此,查此案前准貴前縣移查到縣,敝前縣經查明移覆在案。查局費萬分支絀,此項大租有關支給孤貧口糧,斷難容各佃藉詞刁抗,除會銜出示曉諭,並派經書林超英前往征收外,合就移請會辦,希即派役協同敝邑經書,馳往征收等由。準此,除告示發貼,派役協收,並抽稿備案外,合將會銜示稿備文移還。為此,移請貴縣請煩查收,須至移者。

  右移

  彰化縣正堂俞。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移。

  (二○)

  欽加五品銜、准補鳳山縣、兼理定海後營、調署彰化縣正堂俞,欽加同知銜、補用直隸州、署理雲林縣正堂、會辦中路腦務總局程,為會銜出示曉諭事。照得業戶莊群等急公好義,樂善捐充彰邑留養局大租,坐落該莊,歷收百載餘。迨全台清丈,奉憲議定章程,大租戶實收六成,留四成貼小租戶完糧。是彰轄分治之後,該莊錢糧雖由雲林縣征解,而此項大租仍應歸彰收納。乃該佃戶每多藉詞推諉,以致留養局費短絀,各孤貧待哺嗷嗷,實屬刁玩可恨。現據經書林超英以佃戶葉智仁等仍然抗納,稟請移追示諭等情前來,除派經書並飭差協同征收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佃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留養局租即如民間大租,且關支給孤貧口糧,該佃等務須遵照定章,向經書林超英掃數完納清款,給串執憑;倘敢藉詞抗納,一經指稟,定即移會,從嚴究辦,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雲邑香員腳莊。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承林超英。

  彰化縣正堂俞。

  雲林縣正堂程。

  ●第九章城工租

  (一)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社頭街蕭炎生,有承父遺下水田二段,址在紅毛社洋。經丈五分五釐,東至蕭景德田,西至大圳,南至大圳岸,北至邱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城工租粟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銀別創,自情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胞姪德成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盡根價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永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滋生事端。保此田確系生自己承父遺下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生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併帶上手大契鬮書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契內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年六月日。

  代筆人族孫次元

  為中人堂姪納月

  立杜賣盡根契人蕭炎生

  知見人同妻陳氏

  ●第十章義渡租

  (一)

  嘗思勞民期在利民,利民必先勞民;勞民者未必盡利於民,利民者無不先勞其民也。特民情憚勞而趨利,未利之而先勞之,民必滋怨,故子產孰殺之歌先於誰嗣,此固從政之不遑卹者。余嘗三至台瀛,從事於師徒戎馬間,周歷南北,見夫曲溪陂澤不可以梁病於濟涉之處甚多。迨丙申承乏淡水所屬,綿互幾百里,所謂曲溪陂澤不可以梁者不可悉數。其間土人駕舟以濟,相妥於定章者弗計,惟大甲溪塊石層疊,支派雜流,水勢西衝,直入大海,遇春、夏盛漲,極目汪洋,誠險道也。此外,如中港房裏柑尾,雖險阻稍滅,然或溪面廣闊,或急湍洶湧,皆迫鄰海■〈氵义〉,亦危險莫測者也。此數處非無駕舟待濟之人,大率土豪撐駛,藉索多貲,少不如願,即肆剝掠者有之,行旅之受害也久矣,義渡其容緩歟!余甫下車,即欲籌是舉,顧與吾民周旋日淺,未信而勞賢者所讓,或恐貽以怨讟乎。適又重建文廟,以崇禮教;增造書院,以勵英才;亦既屢興大工,重勞吾民,幾乎無須臾暇,詎可復興義渡之舉哉!然繼而思之,擇可勞而勞,因民利而利,從政之道也。若義渡者,吾民所便利而樂勞者也,豈有憚勞而不從事者乎!余又何怨之弗可任也。奚集紳士、郊啇、耆庶,而諭以意,且先捐廉以為之倡,乃無弗踴躍樂輸。不數旬,共捐洋銀八千九百餘員,其不敷者,則搜羅充公租穀以足之。更於曰要溪外,若汫水港、鹽水港一律設渡,共凡六處;又於塹南之白沙墩,塹北之金門厝,每於九月間,各設浮橋以濟,是又因地制宜者也。其捐項為置田甲,歲收租息,以資經費。並將籌議置舟選夫,歲修工食一切章程,存諸案牘詳明,各憲勒石以垂永久。今而後勞者安利者普矣,怨讟余知其免矣,是則勞乃利之功,而勞乃利之驗也。且勞一時,而利於無窮也。利以余而成,勞由民而致,是余與民相與有成也,是為記(淡水廳義渡碑記)。

  ●第十一章義塚租

  (一)

  乾隆二十四年,台灣知縣夏瑚等,設法捐資代運旅櫬至廈,俾客亡親屬,按籍認領。咸豐年間,總兵林向榮鎮守時,各屬停柩不能歸葬者,資助運回原籍,皆一時傳為盛舉。要不若廣設義塚,俾小民得一坏之土,以安旅魂,其利尤溥也;但必劃界勒碑,垂諸永遠,方無年久混侵之弊。後之樂義君子,或出貲倩工收掩暴露,或給地增設,請官立石存案並牛羊踐踏,以澤枯骨,而惠將來,則所謂種福田者其在是歟!茲將各處義塚開列於左:

  中塚:一在廳治南門外,巡司埔尾;一在中塚邊,道光十六年署同知王庚諭諸紳士捐設。

  枕頭山塚:在廳治東門外枕頭山。

  土地公埔塚:在金山面,道光七年,郭棠棣稟充。

  --以上皆附城義塚。

  桃仔園義塚:在桃仔園街頭,道光八年設。

  艋舺義塚:一林士快獻給;一陳長茂獻給。今已滿,須再籌。

  大隆同義塚:乾隆三十年,邱文華獻給。

  滬尾義塚:在滬尾街後山仔頂,嘉慶元年何宗泮獻給。

  嗄嘮別義塚:乾隆二十三年,眾社番獻給。

  圭柔山義塚:嘉慶二年,陳晃生獻給。

  新莊義塚:同治九年,縣丞鄒祖壽獻給。

  鼻頭莊義塚:乾隆六十年,黃意使獻給。

  --以上皆廳城北義塚。

  後壟義塚:在赤塗崎,乾隆五十三年,白沙墩莊民陳伯樹獻給。

  大甲東山嶺義塚:同治七年,業戶王昆岡獻給。

  --以上系廳城南義塚。

  謹按:廳治東門內外,前皆叢塚。道光己酉年,各董事捐資清塚,將骸骨收掩數處。其開費餘剩銀項,於東門內置屋三間,謂之回生洞,凡客民無親屬可依者,病亟時送入其中,遣人看視,沒則埋之。然看視者多不得其人,故存者卒鮮。是在仁人君子加意存卹,俾疾苦無告之遊子不致顛連以待斃,亦廣行陰德之一端也(淡水廳志)。

  (二)

  一、在縣治東快官山上旱園,前彰化縣蘇謂生捐俸置。

  一、在縣治東八卦山上,及番仔井山等處,前彰化縣胡邦翰捐俸置。

  一、彰化縣各處官山,並無配納供課者,前經縣主秦士望、劉辰駿、胡應魁、吳性誠歷任,出示廳民安葬在案。又嘉慶十六年,紳士王松、陳大用等稟稱:縣主楊桂森詣勘清出各處官山塚地,嚴禁土豪勢惡侵佔私墾,出示勒碑在案。

  一、在鹿港街後街尾,前巡檢王坦捐俸置。

  一、在鹿港三山國王廟後,前巡檢王坦捐置。

  一、在東螺北斗街外二處,武舉陳聯登、稟生陳樂、街耆吳士切等捐置,有碑記。

  各鄉村義塚未能書錄(彰化縣志)。

  (三)

  台灣縣義塚:一在寧南坊魁斗山,俗呼鬼子山,歷年久遠,坵塚壘塞。一在新昌里,康熙五十九年,監生陳仕俊買置園地數甲,與鬼子山毗連。一在水蛙潭,計園地八分,內葬無主棺骸三百八十具。一在此壇前,內葬無主棺骸一百六十具。一在海會寺前,內葬無主棺骸一百八十餘具,俱乾隆十七年知縣魯鼎梅買置。

  鳳山縣義塚:一在台灣縣魁斗山後,久經壘塞。一在?治西門外蛇頭埔,雍正十二年,知縣錢沫置。

  諸羅縣義塚:一在諸羅山保,計七所。一在打貓保,計六所。一在鹽水港保,計五所。一在他里霧保,計四所。一在下茄苳保,計三所。一在哆咯嘓保,計三所。一在茅港尾保,計二所。一在麻豆保,計二所。一在安定里保,計六所。

  彰化縣義塚:一在快官山前,知縣蘇渭生置。一在八卦亭山下,計園地一甲四分,知縣胡邦翰捐置。

  一、台灣古稱荒服,土著者少,內地客民鶩利而來,風氣宣淫,土地鬆惡,其客死無依者纍纍相望也。舊棺槥率寄頓城廂南北壇中,重洋遠隔,音耗不聞,內地眷屬搬運為難。乾隆二十四年,台灣縣知縣夏瑚心甚憫之,設法捐貲代運至夏,俾客亡親屬各按氏籍,赴廈識認,一時傳為善政。其詳文略曰:伏查台灣遠隔重洋,內地商民人等謀利奔馳,往來如織,其間留滯病故者實繁有徒,悉寄南北二壇及城廂廟宇。台既無眷屬管顧,而內地之親族慮及波濤之險阻,工費之浩繁,運葬甚罕。停積日久,累累相望,傷心慘目。前於飭埋民間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計三百五十六具,悉屬歷年停頓,搬運無期,若不籌議歸埋,必致拋殘海外,實堪憫惻。輾轉思維,惟有姓名、籍貫之棺骸代運赴廈。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只須示召親屬,定限半年內赴廈認領。既免涉險多費,自必爭先恐後,而客死枯骸庶得咸歸故土。但至廈之日,必須寄頓有所,經理有人。自應預近海口寬曠廟宇一、二處,以資停寄。選撥誠妥僧人,按月給予辛勞銀兩,耑司其事,俟船戶陸續運交棺骸之日,設簿逐一登記,小心收貯。俟親屬赴領,即將具領姓名、月日登記簿內,以憑查考。如一年之後無人赴領,就於廈門預擇無礙閑僻官山,作為義塚,至期即令該僧人雇工抬埋,將死者之姓名籍貫深文鐫刻小碑,豎立墳頭,以便識認。所有掩埋工費,每具酌給銀四錢,並將年月日期,抬埋棺柩若干具?用過工費若干兩?逐一填簿,不得遺漏。於每年夏杪,會該僧人將或領或埋總數,注明原簿,繳廳備查,照抄一本,行知台邑存案。如此辦理,則流寓棺骸不致再有累積,可免暴露拋殘之慘,似亦敬體憲仁之一端。現將查出有姓名、籍貫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梱紮草辮,計需草工銀三錢;抬至海口,用夫四名,並僱■〈舟古〉船運交海艇需工腳銀五錢;共需銀八錢。至廈打抬寄頓,每具用夫四名,酌議價銀四錢。又骸■〈舟古〉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擬夫價銀二錢。以上通共需銀一百一十四兩四錢,按數捐出辦給。所有查出姓名、籍貫未確,及無姓名、籍貫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難遽運。俯容申請內地各府行縣出示曉諭:民間如有親屬在台歿故,未經開留姓名、籍貫者,限半年內逐一開明。並棺■〈舟古〉記認停寄處所,具呈籍縣移知過台,一體代運,統以一年為期;如過期尚無移知,則屬實在無主,毋庸運廈,就台地另擇義塚掩埋。倘或查辦時有親屬領運,仍聽其便。此次辦竣之後,每年春季風恬浪靜之時,循照查辦一次,永遠遵行。但在台查辦得以悉區劃,在廈之寺僧辛勞及掩埋工費,應先捐廉俸銀五十員,以資經理。惟是船隻系台防廳專管,應作何飭配,或另籌船隻端運棺骸之處,未由擅議。而在廈選擇廟宇,遴委僧人,及預撥官山,代給辛勞工費各若干之處,未便懸定。不揣冒昧,謹造具流寓棺骸數目清冊,據實詳明,伏祈憲台察核,賜移台、廈二防廳定議舉行(台灣府志)。

  ●第十二章官莊租

  (一)

  當餉典當鋪稅也。以物質錢,計月收利,以其權子母,而收重息,故稅之,所以抑未也。蔗車;糖廍稅也。牛磨;面徵也。小■〈舟古〉船;船徵也。樑頭;亦船徵也。量船樑之廣狹,而知船材之多寡,以定徵也。港塭;魚徵也。就其產魚捕魚之地,而徵之也。罟捕;魚稅也。以其取魚之具,名其稅也o鹿皮餉;以社番之捕鹿獻皮,名其稅也。官莊稅;以其田己充公歸官,而徵其稅也。學田租者;以其田歸入書院,而徵其稅也。稅契者;民間承買田宅,以契投稅,而徵之也。餘租者;正供之餘,而徵其租也。凡此數者,皆為雜餉(彰化縣志)。

  官莊

  台灣府:官莊一百二十五所,年徵青白糖、租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等項,共銀三萬零七百三十九兩九錢六分六釐零。雍正七年,報升糖粟共徵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七分。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無徵白糖銀二十四兩六錢。雍正十年豁免圯陷園地無徵銀一百八十七兩五錢九分九釐零。乾隆二年,豁免水沖無徵糖銀四兩七錢五分二釐零。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徵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四分一釐。通府合訂,實徵官莊糖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共銀三萬零五百六十八兩二錢四分二釐零。

  台灣縣:官莊八所,年徵白糖、糖廍蔗車、租粟共徵銀一千二百零九兩七錢六分九釐零。雍正二年,諸羅撥歸本邑管轄白糖糖廍園租共銀五百一十八兩七錢八分六釐零。又豁免圯陷園地無徵銀一百六十一兩二錢三分九釐零。又諸羅撥歸本邑管轄白糖租粟蔗車共銀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釐零。雍正九年,撥歸鳳邑首輸白糖糖廍共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乾隆二年,豁免水沖無徵糖銀四兩七錢五分二釐零。通縣合計,實徵官莊糖粟、糖廍蔗車共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釐零。

  鳳山縣:官莊五十二所,年徵青白糖租粟,蔗車糖廍共徵銀九千九百二十五兩八錢零。雍正七年,報陞糖粟,共徵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七分。雍正九年,台灣縣撥歸本縣管轄官莊白糖糖廍共徵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又本縣撥歸台灣官莊白糖糖廍,並勻徵前金莊租粟,共銀五百一十九兩七錢八分六釐零。乾隆十二年,報陞官莊溢額粟一十三石折徵銀五兩二錢。雍正十年,豁免減徵白糖銀二十六兩三錢六分零。雍正十一年,豁免崩陷崩陷無徵銀二十四兩六錢。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四分二釐零。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官莊銀一百兩一錢五分六釐零。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官莊銀二百九十七兩八錢三分一釐零。乾隆二十六年,報陞官莊糖粟折徵銀五兩二錢七分二釐。通縣合計,實徵官莊糖粟、糖廍、蔗車共銀九千三百三十二兩九錢六分七釐零。

  諸羅縣:官莊六十五所,年徵租粟、青白糖、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等項,共徵銀一萬九千六百零四兩三錢九分六釐。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官莊三所,租粟白糖銀四百七十三兩二錢六分六釐。又撥歸台灣縣管轄蔗車銀二兩八錢。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管轄蔗車租粟白糖銀共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釐零。通縣合計,實徵官莊糖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共銀一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兩二錢零一釐五毫三忽(內乾隆十二年,豁免陳宗等車餉銀一百九十三兩二錢;二十年,豁免崩陷白糖銀一百二十一兩九錢七分五釐零外,今實徵官莊等餉銀一萬八千五百七十三兩二分五釐零)。

  彰化縣:官莊三所,歸民徵輸白糖、租粟糖廍共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

  淡水廳:官莊兩所(乾隆二十二年新陞),年徵租粟三千七百七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零。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劃出界外及崩陷田園無徵粟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斗零八合零。通廳屬合計,實徵租粟一千九百二十三石四斗六升八合零。官莊餉共徵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釐六毫九絲一忽零(奉文解府,充為內地各官養廉),內原額官莊八所(康熙六十一年歸民徵輸)云云(台灣府志)。

  (二)

  額徵馬龍潭鎮平莊、饒平莊一所,未陞科中下則田七十六甲七分,租銀二百六十六兩一分四釐。南靖永定莊一所,未陞科中下則田三十八甲六分六釐,租銀一百五十七兩七錢五分二釐。半線柴坑仔莊一所,未陞科中下則園二十五甲七分一釐,租銀四十四兩。又官莊餉一張,餉銀五兩六錢。共官莊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批解府庫,報部撥用(彰化縣志)。

  官莊

  拳頭母山田每甲納租穀六石,園納三石,應額徵正供穀一千一百三十七石七斗六升七合三勺。

  和尚洲田每甲納租穀四石、園三石,應額徵正供穀二百六十七石一斗四升五合二勺。

  以上年共額徵正供穀一千四百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

  拳頭母山額徵耗穀九十四石八斗六合四勺,又徵餘租穀八百六十七石三升五合七勺。

  和尚洲額徵耗穀七石四斗四升四合九勺,又徵餘租穀七十七石五斗五升九石七勺,又徵天后宮城隍廟耗穀一十四石八斗一升七合三勺,又徵裏民陳尚充公田園耗穀六斗三升六合,又徵餘租穀一十七石七斗七升二合三勺。

  以上年共額徵耗餘租穀一千零八十石零七斗二合三勺。

  計共年徵供耗餘穀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除正供外,所剩耗餘穀詳定每穀一石,變價銀六錢二分,共銀六百六十九兩六錢六分九釐六毫二絲六忽。

  按府志云:淡廳官莊二所,乾隆二十二年新陞,年徵穀三千七百七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二十四年,豁免穀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斗八合。實徵穀一千九百二十三石四斗六升八合,與今冊所徵正供不符五百餘石。舊案已失,無從互核,姑存其目。至餘租穀,系佃戶應收歸官充公之額,故於耗穀以外,又立名目也。

  又廳額徵彰化縣屬快官莊充公租穀四百四十九石二升五合七勺。乾隆五十八年,詳豁水沖田園無徵穀二十四石六斗九升七合二勺外,實徵穀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內除給佃首辛勞穀五十石,又本廳役食未折穀一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七合七勺,年實徵餘租穀二百七十八石三斗二升九合八勺。照例每石變價六錢二分,共變價銀一百七十五兩三錢七分七釐四毫七絲四忽,內除給北中營兵米車船腳費銀七十二兩四錢八釐八毫五絲六忽,實餘銀一百零二兩九錢三分八釐九毫一絲八忽。

  廳額徵官莊二所供耗餘穀共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內歸本廳額徵正供穀一千四百零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尚存耗餘穀一千零八十石零七升二合三勺。定以每石六錢二分,估變價銀六百六十九兩六錢六分九釐六毫二絲六忽,解府充餉。

  廳額徵彰化縣屬快官莊餘租穀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內給佃首辛勞穀五十石,又給本廳役食米折穀一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七合七勺,每年應存租穀二百七十八石三斗二升九合八勺。每石定價六錢三分,共變價銀一百七十五兩三錢四分七釐七毫七絲四忽,除撥給北中營冬季分兵米車船腳費銀七十二兩四錢八釐八毫五絲六忽外,尚餘銀一百零二兩九錢三分八釐九毫一絲八忽,解府歸補台餉(淡水廳志)。

  官莊

  噶瑪蘭廳:官莊四所,年約收租穀一千石。

  附考

  嘉慶年間,翟淦任內籌辦蘭地創始之時,慮及新闢土地浮鬆,風雨過多,諸凡工程不能依限保固十年;若有損壞,不無賠累。是以願留新福莊、辛仔罕兩處閒散田地,按年納收租穀五百餘石,以為修理文武衙署之資。又留吧荖鬱、抵美簡等莊間散田地,收穀四百餘石,以為修理兵房之用,歸在不入額及加額諸款內。以地多沙鬆未實,未便率行詳報,時復歲歉頻仍,人不供出云(噶瑪蘭廳志)。

  (三)

  同立退典盡根田契字人黃阿牛、黃石旺、黃阿哖、黃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三塊厝莊前洋,中經丈五分八釐一毫五絲,東至溪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黃家田為界,北至江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共十一坵,年納配官莊六錢六分,又配局銀七角七辮,自帶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應用,母子相商,願將此田承典佐元之業退典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江開探、江開眼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願收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平重二百二十四兩正,任從典主與上手或盡或贖,黃牛四房人等無干。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一典千休,日後黃家子孫不敢生端滋事。保此田黃牛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不明來歷並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典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二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兩正。

  光緒六年(庚辰)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親國櫟

  文德

  在場人母親李氏

  知見人石頭

  代筆人堂兄克統

  黃阿牛

  黃阿哖

  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人

  黃石旺

  黃何氏

  (四)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黃讚智,同姪壬癸等,有明買族親黃科助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太爺莊,土名東三塊厝西北勢洋,經丈一甲一分四釐七毫八絲六忽零。其田三埒,尾埒西畔二坵在內,東至溝為界,西至黃秀鐘田界,南至黃連興公田並水溝竹埒外界,北至黃秀鐘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大小坵數不計,自帶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納南甲官莊大租粟三石九斗四升三合二勺正,又納留養局租銀五角五辨九尖八末正。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何永祿、何新松、何永海、何青龍等同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田價銀三百四十大員,每員銀各七兌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交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終休,寸土不留,日後智、癸及子孫等永不敢言及找贖。保此業系智、癸自己應份之業,與別房親兄弟叔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拖欠課租等情;如有此情,系智、癸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又帶上手契連司單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智、癸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契字內田價銀三百四十一大員,每員銀各七兌正完足,再照。

  批明:印照單連在黃論田段,留存在黃論手內,批照。

  光緒二十一年元月日。

  代書人賴徵祥

  為中人葉萬

  在場人族姪科論

  姪婦陳氏

  知見人妻林氏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黃讚智同姪孫壬癸

  (五)

  台灣縣正堂黃,為掣給印照事。照得本邑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今丈得本縣官莊管下福字第□□□圖第三四一四號佃戶張新水、張新裕,坐落捒東下堡江西厝莊中則田一十一甲五分七釐八毫六絲,賦則另編圖冊。除由縣收租報繳外,合行掣給印照,永遠耕管,須照。

  光緒十七年月日給。

  (六)

  台灣府台灣縣正堂黃,為徵收錢糧事。據官莊保釋戶張新水、張新裕,完納光緒十五年忙字□號□則租穀五十二石一斗零七合七勺。

  光緒十五年月日給。

  縣。

  □□字第八百號糧戶收執。

  (七)

  執照

  捒下第二八六號

  官納

  官莊入 臺中捒下東堡江西厝莊張秋霖

  租人

  一、穀十四石一斗三升也,係光緒二十五年全期之額。

  光緒二十□年□月□日收入。

  官租大小作人 霧峰林允卿

  (八)

  丈單

  台灣布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彰化縣丈報天字第三千五百零八號官莊田主江德春,坐落半線堡下廍莊中則田一甲二分九釐六毫四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給。

  右給彰化縣田主江德春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

  (九)

  台灣府彰化縣正堂丁,為徵收事。今據半線堡下廍仔莊官佃江德春,投完全年份官莊租穀五石八斗三升三合勺正。編徵官莊,免完錢糧,合給完串收執,須至印照者。

  光緒二十年四月日給。

  (一○)

  嘉義縣正堂包,為掣給給照事。照得本邑田園,奉爵撫部縣劉奏明清丈。今丈得本縣官莊管下天字第二十七圖第十六號佃戶吳合春,坐落下茄苳北堡下茄苳莊下下則田零甲三分五釐五毫,其四至並賦則另編圖冊。除該丈費由縣收租報繳外,合行掣給印照,永遠耕管,嗣後如有典賣,應將此照隨契流交,報明過佃,須照。

  光緒十六年九月日給。

  縣正堂。

  (一一)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陞汪,為出示曉諭事。案奉本府憲雷札開,奉爵撫憲劉札,據拳和官莊業戶佃戶監生李朝立等僉稟稱:竊立等先人報陞拳山堡和尚洲等處官莊租穀,向系按月配放兵米,年款年清。現在全台田園一律清丈,刪去各項名目,倣一條鞭改折徵賦,獨於官莊一款剔出,仍舊未免,差役需索,負累難堪,懇請改徵折色,以免紛擾,而同體卹等情。奉批:仰府飭縣定價折徵,示諭遵照等因,轉行下縣。蒙此,查拳和官莊正耗租穀一款,向徵本邑,今奉飭改定拆徵,而每年穀價貴賤不同,應酌中定價,始足垂久遠而副報解。現經本縣酌定每石折徵番銀一元四角三辮,正耗一切在內,不準胥役絲毫浮收,業經詳蒙憲示照辦在案,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拳和官莊各業主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自本年份起,應完前項官莊租穀,概照官定穀價,每石折完番銀一元四角三辮,正耗一切在內。務須各按實折價清完,毋得絲毫拖欠;倘該胥役等敢於定價之外需索分文,許即指名稟究,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二日給。

  發貼曉諭。

  (一二)

  官莊原額:中則田一十五甲。中則園六十三甲六分三釐七毫六絲五忽六微。下則園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一釐七毫五絲三忽三微。以上原額官莊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謹查官莊田園,系由官募佃承墾,種粟者徵粟,種蔗者徵糖。如何科則徵收?及自何年起折徵銀兩?代遠年湮,無案可稽。原額仁和里等八莊各則田園二百八十六甲八分零一毫一絲三忽零五沙,共額徵糖粟等銀一千三百六十六兩一錢二分九釐,內限劃歸鳳山縣管收文賢里莊下則園五十七甲零四釐五毫九絲四忽一微零五沙,額糖粟等銀三百一十一兩五錢二分,實存額徵各則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額徵糖粟等銀一千零五十四兩六錢零九釐。又鳳、嘉兩縣劃歸台灣縣管轄官莊田園,額徵糖粟等銀二千五百零一兩二錢零九釐。其續後劃管前項官莊內田園各若干?上、中、下則各計若干?某里某莊各計若干?檔冊無存,實難查開。此項年徵官莊租息奏銷,系別冊造報,不入供賦之內,理合登明(台灣縣總括圖冊)。

  (一三)官莊銀三千五百五十五兩八錢一分八釐。

  謹查官莊系由各衙門養佃給種,墾成田園,應徵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納租銀。其田園甲數、等則,歷年奏銷冊內開報有案。茲照,奏銷冊造折征銀數開列,此次清丈,照舊仍應征租,無庸升科。所有甲租額,不在民業賦額之列,核出另報、理合登明(安平縣簡明總括圖冊)。

  (一四)官莊銀一萬五千五百九十六兩四錢三分。

  謹查官莊系由各衙門養佃給種,墾成田園,應徵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納租銀。其田園甲數、等則,歷年奏銷冊內開報有案。茲照奏銷冊造折銀徵收及開列,此次清丈,照舊仍應徵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額,不在民業賦額之外,核出另列,理合登明(嘉義簡明總括圖冊)。

  (一五)

  官莊未陞科田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六釐七毫八絲二忽五纖二沙。

  又園二十五甲七分一釐二毫六絲二忽。

  又糖廍一張。

  共應徵折納白糖、租粟、廍餉等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

  謹查官莊系由各衙門養佃給種,墾成田園,應徵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蔗車、牛磨、魚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納租銀。其田園甲數、等則,歷年奏銷冊內開報有案。茲照奏銷冊造折徵銀數開列,此次清丈,照舊仍應徵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額,不在民業賦之內,,核出另列,理合登明(彰化縣簡明總括圖冊)。

  ●第十三章隆恩租

  (一)

  舊制台灣戍兵,所有應領月餉,每月扣留五錢於內地支給,以贍其家。雍正二年,加恩月給戍兵家米一斗,歲以為常。七年,加恩歲賞戍兵家銀四萬兩,著總督勻給免扣,留以充各丁用度,以為定例。八年,總鎮王郡奏準給發帑銀,就台郡構置田園、糖廍、魚塭等業,歲收租息,以六分存營,賞給兵丁遊巡及有病革退者,與夫拾骸扶櫬一切盤費;以四分劃兌藩庫,賞戍兵家屬吉凶事件。此即隆恩莊之始也云云。又云:乾隆五年,又令於生息銀兩項內,核其餘■〈賸,貝代月〉,賞給戍兵往來盤費,永禁營中私相幫貼之弊。五十三年,奉旨以林爽文案內所有抄沒田園家產,遞年租息,給加台、澎戍兵糧餉(淡水廳志)。

  (二)

  營莊

  噶瑪蘭營隆恩莊田租二所,共二百甲,年額收穀四百石。

  一在東勢珍珠美簡,歸漳墾戶管納。

  一在奇武荖並馬賽一帶,歸泉墾戶管納。

  附考

  雍正八年,總兵王郡奏,奉旨準恩給營中卹賞銀兩,台、澎二處領到本銀,概就台郡購買田園、糖廍、魚塭等業。各協營遴員經理,於冬成徵收稅穀、糖筋、稅銀。其應納各縣正課,仍依民間則例交納所獲稅息,以六分存留營中,賞給兵丁遊巡及有病革退,並兵弁拾骸扶櫬等盤費;以四分解交台灣府劃兌藩庫,備賞戍兵眷屬吉凶事件。所截六分租息,每年除賞卹外,所有盈餘存貯,賞給期滿換回班兵盤費。其出入數目,按年造冊送督撫、提督、藩司核查在案。此即台營隆恩莊之始(噶瑪蘭廳志)。

  (三)

  福建台灣城守營參府、功加一等軍功紀錄二次劉,為招墾官莊草埔,以裕息賞事。竊查本營於雍正十三年,奉憲檄發本銀二千兩,內抽出本銀一千零四十三兩四錢,向監生石邦瑞等置竹塹南莊水田三百一十一甲五分,旱田六十五甲五分五釐,並草埔、山崙、港渡等處。東至隙仔口山上車路,由俞毓度厝前車路為界,西至海,南至黃顯郎屋南山腳;北至上崙莊、下崙莊各厝前往港口渡頭車路為界。印信契圖存案,年配納正供粟三百七十六石五斗一升五合。續於乾隆二十九年,佃民首報陞科下則田三十七甲三畝六分,年增正供粟一百九十二石六升,通共應納正供粟五百六十八石五斗七升零;園三十甲七分四釐零,年納餉廍半張,徵銀二兩八錢。報陞科以來,獲息減少,不敷留存備賞之資。前據管莊把總黃三達查稟,買息莊界內有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止;堪以開墾及南勢莊魚寮厝西畔有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堪築魚塭。業經前任參府白細查,果系本莊界內,出示勸墾在案,未據有人投墾。迨本府履任查案,復行出示招墾。茲據竹塹莊民陳璋琦具呈認佃,願備資本傭工前往開墾,聽營照例抽收租穀,充歸息項等情。據此,本府伏查鹽水港、中港仔等處,委系本營原買息莊界內,契圖現據。今據陳璋具呈,情願自備資本傭工開墾,照例交納租穀,誠為有益息項,事屬可行。除稟移鎮、道府廳查照,併出示曉諭外,合給印照付執墾築。此照,給該佃陳璋琦即便賫執告示印照繪圖,前去傭雇人工,開墾本營原買息莊界內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上。及填築南勢莊魚寮厝西畔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以為魚塭。俟墾成園地、魚塭,聽本營照例抽收租穀餉銀,歸入息項造報,以裕息賞,按照例限勘丈甲數,詳報陞科。該佃務須勤慎,督令開墾填築,竭力耕作,毋得怠惰,致被荒蕪,有負息項,毋違,須照。

  乾隆三十七年二月日給。

  (四)

  福建台灣艋舺管水陸等處地方參府李,為補給印照事。案準淡分府移,據墾戶金東建,即林壽記稟稱:緣建於道光二十五年間,蒙前參府蘇,詳請承充墾戶奉鎮憲武批準,承充艋管轄內中港後莊埔大小坪等處隆恩息莊墾戶,給發諭戳,照示招佃開闢成田,報陞納課,歷管無異。突有奸民楊朝和等,串聳艋舺守備陳光輝,並報升納米。稟蒙鎮憲批示,擅給札諭混號金長發,局謀舉人許超英三股,糾匪許派、許用、許田等數十猛混佔霸墾等情。又據稟請移會勘丈,嗣準本營派員,會同淡分府,帶同書差、弓丈手,及金東建,即林壽記,管事職員蔡宇、楊思惠等,前往該處勘丈得大埔公館前後現耕成田甲數,照則科租。並勘明該息莊四至:東至尖山橫崗,直透新車路茅婆崙為界,西至官大路為界,南至後莊崁為界,北至尖筆仔山倒水為界;踏明四至,立石定界。茲據林壽記管事蔡宇覆稟:被控霸墾之許派、許由等交差稟解前來,提集質訊,將許派、許由等管押覆訊。又據該管事蔡宇稟稱:該息莊界內,北至尖筆仔山等處埔地,現被陳復吉等糾匪十餘佃,藉為蕃地,混墾霸佔,謀出中港社番業戶夏聯輝、番土目劉永豐、番甲首劉隆基等逞橫阻止勘丈,扭交該差稟到,當即提訊。據番業戶夏聯輝,土目劉永豐、劉隆基等供認,實系混佔隆恩息莊之地,當堂俯首認罪,甘願將所佔之尖筆仔山等處已墾、未墾埔地,概行退還本管隆恩息莊歸管,取具遵依結狀附卷。嗣據該墾戶林壽記呈繳墾照約字察閱附案。旋據該墾戶稟領墾約前來,當飭經胥查檢給發還領。茲據經胥查檢給發還領。茲據經胥稟覆:該墾戶金東建,即林壽記所繳墾照約字,並無發房存案,一時查檢無著,應行補給等情,一體定案。茲準前因,除發給諭戳曉示外,合行補給執照。為此,照仰墾戶林壽記知悉:該墾戶務須查照勘明該息莊田至立埋定界內之埔地,照界管業,高處留為牧場,低處用工本招佃竭力開闢成田,依限概行報陞。所有餘租,照界歸於墾戶收掌,以補工本,毋得違延,須至執照者。

  咸豐十年八月初四日給。

  右墾照給墾戶林壽記收執準此。

  (五)

  福建台灣北路右營委派管理竹塹息莊租務守府鄭,為給予墾照事。照得據本莊佃戶陳六稟稱,自備工銀九十元,開墾油車港南處水田一所,東至陳家為界,西至塚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陳家為界;原帶大埤圳水通流灌溉。茲蒙仁憲會同廳主陳,派撥書差清丈二分,按照下田納租,每年每甲應納大租四石,計二分,每年應納大租八斗,理合稟請給墾等情,合行給墾。為此,墾給該佃遵照,永遠承耕,毋得怠惰偷安,致欠課租,凜之,毋違,須墾。

  同治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給。

  (六)

  立杜典田契字人鍾康福、鍾康祿兄弟,先年承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港東莊禾坪頭山崙仔,東至溫姓田為界,西至東路為界,南至溫姓田為界,北至馨德姪鬮分內田為界,下溫姓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恩陂水二釐灌溉,又帶隆恩大租穀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銀應用,儘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典,情願托中引就與東莊福德爺香祀內人林佛賜、賴昌興、陳歷生、黃天生、溫碧龍、揚其注、鐘彤麟等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三百三十二大員正。即日銀、契面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短少準折等情,亦無重複典當田業等情。其田系承父遺下之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擋。自典之後,交與祀香內人,任從過耕管業。其田不拘典限,系銀到田還。此系兩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典田業字一紙,並帶印契一紙,又帶鬮分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銀三百三十二大員足訖,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紙,原系與馨德鬮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隨即交出應用,不敢抗誤,批。

  又批明:馨德鬮分之田,上橫頭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實。

  道光七年九月日。

  為中人鐘新昆

  知見親饒金生

  馨萬

  在場姪

  馨德

  男馨昌

  鍾康福

  立杜典田契字人

  鍾康祿

  (七)

  立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人鄭泰昌,偕姪新營、新登、新富等,有承祖父鄭光華,於道光九年,明買陳振玉退墾隆恩息莊界內南勢莊魚寮厝兩畔小港仔、中港仔現各魚寮西勢莊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大沙崙直透為界,西至大海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狀元小溪為界,北至油車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約定如有墾築成業,照例配納隆恩莊抽的大租。又於道光二十三年,編作鄭亨記明買陳志等油車港南畔田墘圳路一條,聽業主開築引水,灌溉荒埔塭田充足。緣昌等先祖棄世,無力開闢,而且工費浩繁,乏銀別創,爰將該埔業海塭欲行出賣,先向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曾協受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價銀八百五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承祖遺先後置創海塭埔業圳路等項,一切照契界踏明,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築闢田園為業,不敢異言。保此業系昌等承祖遺創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昌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自今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此系明買明賣,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業契一紙,並納上手墾照圖三紙,圳路字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八百五十員正足訖,批照。

  咸豐六年三月日。

  代筆人許匯卿

  為中鄭士傳

  在場祖母饒氏

  知見嬸盧氏

  新營

  立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人鄭泰昌,偕姪新登

  新富

  (八)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承長,有承買黎興成水田兩處,又帶茅屋一座,計共七間,以及門窗、戶搧、天池、古井、牛椆、魚池、禾埕、車路、風圍、竹木等項。坐落土名中港隆恩後莊份四頂一處,又後莊背北畔柳樹下水田一處,合兩處,周圍界址俱在大契內載明,原帶隆恩六陂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情因自己乏力耕作,招得胡友筆頭家,自配工本前來耕作。即日收到無利磧地佛銀一百八十大員正,親收足訖,言定每年應納隆恩大租早晚共粟二十五石一斗八升,系耕人運至公館繳納,給出串單,交田主收存。又供納小租早穀一百二十石正,約限每年六月收成之日,在埕一足量清,豐荒兩無加減,務宜精燥煽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即將無利磧地佛銀作時價扣抵清白,立即起佃,耕人不得異言。其田自丁丑年春起,至辛巳年冬止,計共五年。限滿之日,田還田主,磧地銀交還耕人,聽從業主另招別佃。此乃仁義相交,兩比欣歡,口恐無憑,立招耕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無利磧地銀一百八十大員正足訖,即批。

  再批明:其莊中大小所費,依照莊規而行,立批。

  再批明:其田屋帶下七間,異日誠恐被風雨損壞務宜業佃相商,至公而行,立批。

  再批明:帶有牛欄一座,亦交佃人顧守,並■〈艹〈束刂〉〉桐三枝,扁柏十枝,立批為照。

  光緒三年(歲次丁丑)正月日。

  代筆人林□□

  在場黃德長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承長

  (九)

  立典水田厝地契字人陳德,有承過繼祖父遺下應得鬮書田業一所,坐落土名後湖莊水田一甲一分二釐。其地禾埕、風圍、竹木等項界址,載在鬮書內明白。歷年配納隆恩大租穀八石九斗六升正,原帶隆恩大埤圳水通流灌溉。其田東至鄭振生田為界,西至張家田為界,南至中溝為界,北至吳家田為界。又帶厝南畔秧田一坵,東至鄭振生田為界,西至錫記田為界,南至吳家田為界,北至立圍邊小溝為界。又帶厝後園,今已成田一段,東至錫記田為界,西至敦叔三房等田為界,南至竹圍岸為界,北至吳家田為界;三面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向與功叔錫記出首承典,三面議定典價銀四百七十大園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水田、秧田、厝後田,及厝地、風圍、竹木一切,隨即踏明,付與銀主起耕掌管。其田限自丁丑光緒三年冬起,至戊子年冬止,十二年為限。限滿之日,聽業主備足契面銀取贖,不得刁難;若是屆期無銀,依舊照前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鬮書一紙,並帶前典與彭沃典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四百七十大員足訖,再照。

  批明:此田前典與彭沃,典價銀四百二十大圓。即日錫記備銀取贖,還來典字一紙,添典字一紙,共二紙,留存再照。

  批明:將典字內厝後園成田一段,抽出還與賣主耕作,不在杜賣盡歸管字內之業,此照。

  光緒(丁丑)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鏡波

  為中人朱進

  功叔在場人陳坤

  生父知見人陳英

  立典契字人陳德

  (一○)

  立歸管水田契字人徐增祥、徐興昭、徐添昭、徐祿昭、徐再昭,承祖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牛口,東至土牛圳為界。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原納隆恩大租粟十六石八斗零一升。茲因意欲別創,叔姪商酌,願將此田歸管於胞親徐敏祥,即日憑中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八百一十五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清白,並無債貨準折短少情弊。自歸管以後,此田盡交於敏祥掌管,永遠為業。界內寸土不留,日後已身及孫人等永不得言贖言增,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歸管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合約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內田價佛銀八百一十五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三年八月日。

  說合中人徐定祥

  徐聰祥

  徐德祥

  在場見人

  徐秀河

  徐秀麒

  代筆人徐來昭

  徐增祥

  徐興昭

  立歸管水田契字人徐祿昭

  徐添昭

  徐再昭

  (-一)

  立杜賣斷根水田契字人黃春盛、黃奎盛、黃木盛、黃松盛、黃富盛、黃德盛,同姪漢仁等,情因承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港石莊。兩段連一段三■〈月斗〉,直透東至聖母祀田毗連為界,西至鄭家田毗連為界,南至黃家田圳底毗連為界,北至圳底與黃家田毗連為界。又帶毗連橫段田四坵,東至直段田為界,西至陳家田毗連為界,南至鄭、陳三家田毗連為界;北至圳底為界。兩段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帶隆恩坡圳水五釐通流溉灌充足,每年應納隆恩大租穀三石一斗二升六合,又清丈一明甲一分六釐二毫六絲正,應納錢糧二兩四錢一分八釐八毫正。今因乏銀別創應用,願將此田業出賣與人,先儘問房親叔姪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託中引就與林連有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憑中依定時值田價佛銀二百九十大元正。即日銀、契經中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張復典及包賣他人物業等弊。保此業委系木盛兄弟承父遺下應得之業,與房親人等毫無干涉,並無來歷不明;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自賣以後,此田業即交於林連有掌管,永為己業。此系業小價極,日後黃木盛兄弟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贖。一賣千休,永斷葛藤,其界內土不留。此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杜賣斷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紅單一紙,又帶老契鬮約二紙,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黃木盛兄弟等實收到契內田價佛銀三百九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此業上手老契約字,俱交於買主收訖,並無存下餘契約字;倘後日執出,不堪照用,作為廢紙,立批。

  光緒(丙申)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說合中人吳祥海

  在場見人黃添蘭

  在場知人母親黃麼氏

  代筆人黃兆堂

  黃春盛

  黃木盛

  黃富盛

  立杜賣斷根水田契字人黃奎盛

  黃松盛

  黃德盛

  同姪黃漢仁

  (一二)

  立典田契字人林牛,有承父明買水田一段,址在大里杙舊街仔口洋。其田東至林雙喜田界,西至林廷祿田界,南至林炎田界,北至林炎田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數不等,原帶圳水通流灌溉,清丈保字第六千四百二十一號下下則田三分三釐,年配約錢糧銀五錢四分九釐三毫,又年納隆恩六成大租銀一元三角八點八釐。今因要銀別用,願將此田出典,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莊同官出首承典,三面言定實出田價銀一百四十大員正,庫秤九十八兩正。其銀、契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莊同前去掌管,任從招耕起佃,收租納課。其田面限六年,自己亥晚冬起,至乙已晚冬止,聽付田主備銀贖回,各不得刁難。保此田系牛承父明買物業,與伯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及上手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田主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乃二比仁義交接,日後不敢加言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合約字一紙,盡契一紙,印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典契字內佛銀一百四十大員正,秤九十八兩正足訖,又照。

  一、批明:此田林合家、林丁二段丈連,尚未開拆,現丈單交在林清木手內收存,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己亥)十一月日。

  為中並代筆人林懷動

  在場知見人同妻吳氏

  立典田契字人林牛

  (一三)

  蘭營東勢隆恩莊,其地有貓里府煙社,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釐三毫八絲。又奇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釐六毫九絲六忽。合為十八段,二百甲零七絲六忽。乃由樹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陞科起則之地,準通判翟淦移送冊開,經總兵武隆阿於嘉慶二十年間,一給與漳籍墾戶陳受恩珍珠里、簡貓裏、府煙武罕等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一給與泉籍墾戶翁輝承奇武荖等處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釐九毫三絲六忽,聽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限以三年期滿,按照該處鄉斗,每戶營中抽收二石,以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歷年造報,容有不敷動用之處,而捨此固無所謂營莊也。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樹根滋蔓,自非聽該墾戶出資墾闢,人力難施,經費無出。最以墾透之後,按甲雖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給該處社番口糧劃起四石,及該墾戶收領資息二石外,營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雨季就所收本色穀,永遠著由墾戶完納,割給串收為據(噶瑪蘭廳志)。

  (一四)

  乾清門侍衛、鎮守福建台澎水陸等處地方掛印總鎮府阿勒精阿巴圖魯、帶軍功一級尋常加一級武,為給照付墾事。據前署艋舺營莊遊擊詳,據噶瑪蘭守備黃廷耀稟稱:竊照噶瑪蘭所闢地方,建立營闢,議設官莊,經蘭廳翟丞移送冊開貓里府煙社共十六段埔地,一百零七甲零六釐三毫八絲;又奇武荖、樹林樹沛共二段埔地,九十二甲九分三釐六毫九絲六忽。計埔地一十八段,計二百甲零七絲六忽等因。除貓里府煙、珍珠里、簡武罕等三處埔地,內奉給墾戶陳受恩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外,現有未墾埔地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釐九毫三絲六忽,應行招墾。茲據泉籍總理翁清和等保結民人翁承輝家道殷實,以充富官莊墾戶等情。守備覆查屬實,理合取具保甘各給稟繳,仰墾轉詳鎮憲準給牌戳,飭發承領開墾,俾得照例徵租,實為公便等情。據此,署遊擊合就轉請,恩準給發牌戳,以便轉給翁承輝執照,上緊開墾,實為恩便等由。據此,當經批查去後。茲據陳署遊擊詳覆,翁承輝堪充墾戶前來,合行給予牌戳。為此,牌仰該墾戶翁承輝即便遵照,自備工本,前赴噶瑪蘭官莊埔查照所給地界,不論歪斜地角,務必盡力開墾,以收土膏之利。三年限滿,依照噶瑪蘭奏定章程,以中則田起科,永遠即照該處鄉斗,每甲納租二石,分限早、晚兩季對半就該田所收本色穀,運赴噶瑪蘭管交納,割給串單;倘有抗欠玩誤,定行究追不貸。莊息關重,該墾戶務須遵照奉公,毋得怠忽,須牌。

  嘉慶二十年五月三十日給。

  (一五)

  給照事。照得噶瑪蘭營官莊,經蘭廳翟丞議就貓里府煙、奇武荖等加留餘埔,劃出二百零七絲六忽,造冊歸營,招佃墾耕。泉籍墾戶翁輝領墾埔地一百十二甲一分九釐九毫三絲六忽,當經武前鎮分別給照付墾。定限三年起科,按照中則徵租,每甲配納番租四石,營租二石,由該墾徵收,分別繳營散番,曆辦無異。嗣因朱前廳覆丈泉籍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釐八毫,前經都司李恩詳請歸營給單,按照下則徵租,每甲配納番租二石,營租一石,業經前鎮會同道府批準在案,應將續升、埔地給照付管。茲查泉籍墾戶翁承輝現已身故,乏人經理,亟應遴選接充。茲據該管將及都司稟請保舉民人翁振興、高鐘記前來。據此,合就發給戳記照付管。為此,照仰泉籍墾戶翁振興等即便遵將發去戳照承領,督佃承耕,遞年照額交納,割給印串執憑,毋得侵漁拖欠,凜慎,須照。

  計發:木戳一顆。

  同治三年十二月日給。

  翁振興

  右照給新充泉藉墾戶準此。

  高鐘記

  掛印總鎮。

  限竣日銷。

  (一六)

  調署福建台灣噶瑪蘭營都閫府、陞補北路中營都閫府李,為分給丈單事。照得蘭營息莊,前奉大憲準就東勢加留餘埔地內,劃出奇武荖、珍珠美、簡馬荖武、煙武罕等社界餘埔,湊出二百甲歸營招佃承墾,每甲徵納番租四石,餘息二石,以資賞卹戍兵公費等因。業經前任詳由前鎮憲武給發總照,責成漳、泉兩籍戶首出資招佃分墾在案。茲據兩籍墾戶首造繳佃冊前來,除覆勘外,同行分給丈單。為此,單給漳籍墾戶陳受恩,即陳四祥,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界址管耕。每甲遞年除應貼該墾戶首辛勞耗穀外,照納番租四石,營租二石。務於按季收成後,豫備乾圓好穀,運赴公所,經風煽淨,量明交納,向該墾戶首截給完單,分別繳營,給番收納,不得逾期拖欠,亦不得越界爭競,致干查究,毋違,須單。

  計開:

  佃戶陳受恩,即陳四祥,現丈實田二甲九分九釐三毫八絲八忽,東至大港;西至自溢田;南至自田;北至二堵水溝並番田。

  右給漳籍佃戶陳受恩,即陳四祥準此。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給。

  都閫府行。

  (一七)

  代理福建台北噶瑪蘭營都司、兩江補用參將李泰,為蘭營添設等事。遵將本營光緒十六年份,抽收各莊租穀,變價分撥管中動用銀兩,理合備造四柱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噶瑪蘭營原報官莊二百甲,系代番招佃闢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納番租四石外,存租穀二石,收為營中公用。茲又新陞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釐零二絲五忽,奉準仍附二百甲內歸營給墾。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納番租二石外,餘一石增充公用,歷年抽收公用,造報在案。迨因光緒十四年,台地田業一律清丈,配則納課。稟蒙憲批,以應收營租、番租、墾戶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聲明。

  舊管:

  光緒十五年份,除動用外,不敷銀二兩五錢九分九釐五毫二絲。

  新收:

  一、收光十六年份,墾戶陳受恩原墾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八忽,又新陞溢地八甲二分九釐八毫一絲七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成六成,早、晚兩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斗四升。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翁承輝原墾埔地一百十二分二釐三毫八絲七忽,又新陞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釐二毫零八忽,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共租一百五十一石二升四合。

  以上原墾新陞,早、晚兩季收租穀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照依時變價,早穀每石變價銀六錢二分,晚穀每石變價銀五錢七分,共銀一百六十一兩零九分一釐四毫八絲。

  開除:

  一、租店貯穀稅銀二十兩。

  一、修營盤木柵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九錢八分。

  一、修河溝竹圍工料銀五十三兩八錢九分。

  一、修軍裝器械等項工料銀二十八兩一錢三分。

  一、修營門、橋樑及教場石路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一錢九分一釐四毫八絲。

  以上共銀一百六十一兩一錢九分一釐四毫八絲。

  實在:

  連上年,不敷銀二兩七錢九分九釐五毫二絲。

  (一八)

  欽命台灣布政使司邵,為飭知事。奉爵撫憲劉批,據宜蘭縣詳稱,案蒙本府札開;本年七月初四日,奉爵撫憲劉批,據艋舺營參將周起鳳稟;據蘭都司稟請該營莊租,可否仍舊仁墾首收繳納番?抑應歸縣辦理,請示緣由,奉批:仰台北府轉飭宜蘭縣查明核議覆辦,仍報明藩司清賦總局知照,繳單存等因。奉此,除分別申報移知外,合亟轉飭該縣即便遵照,查明核議詳覆等因。蒙此,遵查志書內載:蘭營官莊計有二百甲,因樹林依湳,不湛陞科。嘉慶二十年間,經總兵武給漳墾戶陳受恩珍珠里簡等荒埔八十七甲零,由該墾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三年為限。因埔近番社,每甲收租八石,內劃四石由墾首給社番口糧,二石為該墾戶資息,二石歸營徵收,早、晚兩季分完。其營收二石之租,即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歷年造報等語。卑職查台地武職官莊,各陸營多有,不僅宜蘭一營為然;惟各營官莊租由營收糧賦,即由營依照民例完納,蘭地情形獨異。蓋宜蘭初隸版圖之時,一切政令從寬,陞科之地不過數千甲,其餘如配納書院租、番租、隘租、香燈租各項名目者,悉不完納糧。稱地角畸零,不成片段;或稱土性瘠薄,近山沿海,免納正賦。此從前情形也。至上年清丈,凡系無不丈量入額,現如各縣之番租、隘租,從前不完糧者,現皆飭令陞科。蘭地官莊數雖有限,若仍舊免陞正賦,竊恐書院各租亦欲籍為口實,似非公溥之道。且該田本有完納番租,現在番租俱飭陞科,若惟此項莊地不升正賦,亦恐別項番租藉為可免完納,是皆有礙大局。故前據該墾首陳受恩等赴縣具稟,即經卑職批以:錢糧不能無徵,莊租亦應完。第該款以完糧而言,其中為難情形,須飭算通盤分劃,庶能得平。蓋該田雖為營莊,實系人民自墾,民業無異。佃民每甲既經納與墾首八石,即他縣之大租數目相仿,現欲陞科,以不能責令散佃加完;若令墾首完納,則墾首年祗有租二石,悉數完納糧亦且不敷;若令從中比照他縣歸營認完,而該營每年每甲亦只收租二石,與墾首數目無異。是參者皆難獨令完納糧。卑職燭見,番租一項,現定六成完番口糧,以四成貼與租戶完糧。該田每甲年本完納番租四石,令照六成完番外,每甲尚餘一石六斗之穀,可以變價陞納錢糧。其有不敷之數,若全飭墾首認完,墾首有從前開墾資本,每甲僅餘已租二石,為數似已無多。而蘭營年收之租二石無關資本,原定班兵藥餌之需,現時藥餌有無支銷,卑聯雖難懸擬,惟藥餌似無定額,可否於應收二石租內,酌量撥出若干?年貼墾首,由墾首所得租內,亦撥出若干,合同裁減番租,以之升納錢糧。如此公同提撥,眾擎易舉,庶錢糧有著,民佃亦不致吃虧,較為得平。此卑職拘拘之末議,究應如何通籌之處?應請飭令蘭營妥議,必求於民無礙,於錢糧有著,庶為萬全之策。至蘭營原稟稱歸縣辦理之語,卑聯查款為武聯官莊完糧,系營中之責,卑聯現議請由應減番租及墾首租、營租勻納者,亦因營中所徵租數無多變通之故。是否有當?應請飭令蘭營通籌妥辦。緣奉前因,合將遵飭核議緣由,具文詳覆察核,俯賜批示祗遵,實為公便等由。奉批;據詳已悉,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核明,速飭宜蘭營查照,通籌妥辦具復,仍移艋舺參將飭縣知照等因,並據該縣詳同前由各到司。奉據此,除分別移飭遵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移飭通籌覆辦,毋違,速速,此札。(札宜蘭縣)

  光緒十四年八月日。

  (一九)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遵札出示曉諭事。本年四月初四日,奉台藩憲沈札開,據台北府詳稱:案奉云云(全敘)等。內奉此,查隆恩官莊租一項,向每甲租額年納八石,內分三項;二石為莊租,二石為墾首租,四石為番租。茲遵奉憲章,亦仿四成之二,將營租、墾首租、番租內,按作十成,各減四成,貼予小租戶照則完納錢糧,六成穀完納營租、墾首租、番租。無論盈減,務須遵照定章完納,該佃戶皆不得有所藉口,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邑紳耆士庶軍民各莊佃墾首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以後,各宜遵照辦理,毋違,特示。

  一、出示。

  光緒十五年四月初七日糧房。

  ●第十四章抄封租

  (一)

  叛產:

  乾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內已報陞田園計六百三十九甲一分六釐九毫四忽,分上、中、下則,額徵租穀一萬五千八百四十五石四斗零八合二勺。嘉慶九年,歸府佃首徵收,年納廳額供穀六百五十七石五斗七升零九勺,每石折價銀一圓三角繳廳,餘穀輸納府庫,撥充成兵加餉。

  同治三年,抄封戴萬生案內在逃股首莊柳,莊領等田四段,年額徵租穀七十五石,撥充大甲水神祠香燈費(淡水廳志)。

  (二)

  欽加知府銜、即補清軍府、代理台灣府龍,為給照事。案據抄封總理王聯記稟稱:半線堡浦尾莊抄園兩段,原系林文渠、莊南丁耕種,年完納稅銀七元。據現佃潘蘭芳,以每年願納租穀一十石,墾為轉稟給予印照,永遠贌耕。應否照準?稟請察核等情到府。據此,查現佃潘蘭芳既願加租承耕,候核給照承領。除稟批示外,合給印照。為此,照給該佃潘蘭芳遵照,永遠承耕,完納租穀,毋得短欠,始勤終怠,致干革換,切速,此照。

  右給潘蘭芳準此。

  光緒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給。

  (三)

  欽加二品銜、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中路營務處、特授台灣府陳,今據彰化縣半線保莊佃潘蘭芳抄封戴案光緒十九年份早、晚季租穀一十石正。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給。

  府管地福字第四十三號。

  潘蘭芳。

  (四)

  欽加道銜、署理台灣府正堂周,為給發印照管耕事。照得田中央、四塊厝等莊抄封匪首鄭豬母、林晟水田二段,丈明六甲五分。又牛埔仔莊水田一段,丈明五分。該田現已荒蕪,無人承耕。緣此叛產官租,有關支給兵餉之款,飭據總理招集佃戶林廷棟,願自備工本,前往開墾耕種,年應納穀二百一十九石,無論豐歉,均應繳納,不得拖欠。

  亟須給予印照,庶佃戶管耕有據,合行發給。為此,照仰佃戶林廷棟即便遵照,永遠管耕,按年繳納,給領印串執憑,毋得始勤終怠,致負委任,切切,此照。

  右照仰佃戶林廷棟準此

  光緒元年二月初五日給。

  (五)

  擺接保莊董,為徵收林案抄封大租事。據擺接莊佃戶陳立頂、簡在、翁贊魁,完納光緒十五年早、晚季穀□百□□四石七斗八升八合四勺,價計銀□百□五元六角□辨二尖□末。合給完單,付執為照。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給。

  (六)

  淡屬佃首陳,為徵收林案叛產租事。據擺接莊佃戶陳立頂、簡在、翁贊魁,完納光緒五年早、晚季租穀四石七斗八升八合二勺四撮,合給完單,付執為照。

  光緒五年內月十四日給。

  雨字第六百六四號。

  (七)

  署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丁,為墾給示諭完納等事。據藍興莊糧差余玉稟稱:奉票趕催岸裡社總通事番業戶潘阿沐都滿積欠嘉慶二十二年起,至道光六年,共欠鹿皮、小米餉銀二百八十餘兩零。據該通事潘阿沐都滿稱:伊當通事,該管土牛角、員寶莊兩處佃租,概被已故舊通事潘和昌茅格將租典當銀元,對付銀主收抵銀利,以致潘阿沐都滿接辦通事,無租可收,因此積欠餉項,不得完繳。茲新通事經僉請佃首劉維英管收兩處佃租,但礙眾佃刁抗,伏乞給示諭佃,向佃首完納所欠餉項,隨即掃數完清。該玉細查委系確實情形,理合稟請給示諭,向佃首劉維英先完租穀,以便催繳完餉等情。據此,除飭押新佃首劉維英先將該通事積欠餉銀,掃數完納,併封收佃租給還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土牛角,員寶莊耕佃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該通事積欠前項佃納租穀石,儘數聽差封收,給還劉維英收抵代完積欠;倘敢抗違,以及仍交典借債戶收短折,一經劉維英具稟,定行按列重辦,決不姑寬,各宜稟遵,毋違,特示。

  道光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給。

  (八)

  代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包,為給發諭戳,徵收繳課事。照得業黃天德積欠府庫,生息本利,為數甚鉅,經前府查封產業備抵。前據贌戶李和記贌辦黃天德名下三年輸值一年租糖,認繳稅銀三百元,業已照數繳清。嗣據李和記以該業丈後,各小租戶應納租糖,無不藉詞玩抗,稟請退辦等情,業經前府並本府先後飭差委員查追,暨批候查明飭遵去後。茲據該贌戶具稟,認贌前項三年輪值一年租糖,本年系輪值之期,應繳稅銀三百元,至十月終先繳一百元,餘俟明年正、二兩月分期繳清,並取具郡城行鋪金迎祥號保結稟充前來。除稟批準接充,並出示曉諭外,合就給發諭戳。為此,諭仰該贌戶立即遵照賫帶戳記告示,屆期前往後香、本洲等莊認佃,迅將黃天德名下田園租穀及三年輸值一年大租糖,按數收完,依限繳清,備抵息項,所………清款,均毋違延,致干究革不貸,凜之,切切,此諭。

  計發:告示二道、戳記一顆。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十六日諭。

  ●第十五章屯租

  (一)

  軍機大臣會大兵部等部謹奏,為遵旨定議具奏事。乾隆五十三年初七日,內閣抄出福等奏稱:台灣熟番向化日久,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社番奮勇隨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欽奉諭旨,令將熟番充補額名。臣等因戍兵仍請照依舊例換防,另將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來墾埔地以資養贍,先經附摺具奏在案。並將應照老定章程,仿照屯練之例通融酌議,逐一照陳,恭請聖訓等因。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查台灣地方番民間處,當逆滋事之時,該處熟番均能奮勇出力,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園,以示撫綏,以資捍衛。今據福等仿照屯練之例通融老定各條,臣等謹按條款,悉心酌議,恭呈御覽:

  一、屯丁人數應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據稱全部熟番通共九十三社,台灣縣屬番社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鳳山、嘉義次之。每社民番約數百至數十不等,均可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作為額款,毋庸另設屯所,概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盜賊。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併作一屯,附入近處大社。庶民番等不致遠離鄉井,而較驗調派亦易於齊集。至於揀屯距之地,道理難以適均。台灣縣所屬番社,不過數處,不能多設屯丁;然台灣縣地界本狹,郡城設有重兵,足資彈壓,惟南、北兩路近山險惡甚多。淡水一所既為遼闊,原撥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為隘丁,零星散處,不能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別設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核查察巡防自行加倍獲密等語。查台灣熟番九十三社,挑選壯健番丁可將四千名,自應定額挑補,以資巡防。應如所請,準其於該處熟番內挑選四千名,作為屯丁。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定為額款。按各該廳縣地勢情形,分別按設,即令其在本社駐守。定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併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設屯所。仍將各屯花名造冊,投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定議設立屯弁,以資管轄一款。據稱四川屯練之兵,於額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一百餘員。今台灣屯兵弁目無需似此之多,祗應仍照其例,量為設立。查社原有民人充當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為交納社餉;但此通事積年充役,系地方官僉派,本非番人同類,未便用為弁目。應於番社即日內擇其曾經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裡社番潘明慈之類揀選拔補。於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統領眾屯;把總四員,分管各屯;大小每處設屯外委一員。花名圖冊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將各屯事務交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就近管理。該番等素習技藝,非招募新兵可比,應照川省屯練之例,毋庸歸營操演。點驗屯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鎮總兵台灣道管轄,詳報督撫給紮付,報部存案。經管六年後,如果董率有方,曾有勞績,由鎮道核明詳報督撫,加一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所管內有生事故廢業之人,及苦累番眾情弊,即行咨革究處。凡有事故出缺,仍揀選番社悅服之人,詳報、拔補等語。查四川屯練之兵丁,向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管轄。今台灣番社幾經挑補番丁四千名,亦應議設屯弁以資經理。應如所請,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其大小各屯,每處各設外委一員統率分管。該弁等系番社,毋庸歸營操演,即令南路協參將、北路協副將各就近約束,併將花名圖冊造報理番同知稽核。其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道辦理。該弁等經辦六年,如果董率有勞績,即由鎮道詳報督撫加賞職銜,以示鼓勵;倘有生事廢業,及苦累番眾之弁,即行咨革究處,不能稍事姑息。所有該弁等給紮付,由鎮道詳報督撫頒給,而仍隨時報部存案。

  一、屯番丁不能籌給月餉,應發近山埔地,以資養贍一款。據稱台灣本墾界外內山本多曠土,禁民越墾,準令熟番等打生耕種,以資生計。無如游民聚處日多,墾佔越耕新成熟業,以致爭奪之事控案正多,外經勒碑奏明,轉委鎮道確切勘丈,尚未丈明詳報,有妨逆匪滋事。現經臣等提奏核查,共計丈出既墾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均應查明民墾、番墾,分別陞科辦理。此外尚有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彰泉械鬥,及至控結會案內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均屬界外之地,迫近內山。應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埔地一甲,千總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責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冊給圖,載朋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其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其地仍歸番社所有。撥給埔地,應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以示體卹,即不能另行籌給月餉等語。查台灣各社熟番經作為屯丁,令其巡防,自應酌給田畝,以資養贍。今將軍公福等請於界外未墾荒埔,併械斗結會案沙沒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一甲合內地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毋庸另行議給月餉等因。臣等核其撥給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數目。應如所奏,準行令該省督撫即將議給埔地、該屯兵丁等,飭令地方官於設屯處所,就近照數撥給。仍令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限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屯丁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將所給田畝頂給承種,以為養贍;有如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埔地移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查已墾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據稱台灣東面依山,地勢寬廣,從外因淡水、彰化二處墾闢日增,另行劃定界址,設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佔墾,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居人私向熟番租贌田地耕種,價輕者謂之贌租,價值稍重者謂之典賣。熟番等歸化日久,不暗耕種,社番業經典賣與民者無由取贖,是以各處番地不特嘉義每多有侵界,即淡水等處續定土牛之界,亦成設想。此時若不將埔地徹底清理過境遷移界址,必仍滋事淆混。除未墾埔地五千四百四十餘甲,撥給新募屯丁、弁目;其已墾之地一萬一千餘甲,自應分別辦理。查民人贌租之地無多,原系民為佃戶,番為業主,自應同番社田畝一體免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報雖番業,即令其民一體報陞。第民買番地之後,所費工本原又有每年抽給陞社,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仍出示曉諭番社,使至租額無虧,俾將來永資生計,民人等藉有納賦明文,世守其業,亦永杜爭端。其集集埔、兔仔坑、三貂、琅■〈王喬〉等處,接壤生番私墾田畝正多,此等越界本應重加懲治惟念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致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請更定民買番地之例,一概陞科,免其查究。應令該處民番將贌典賣田畝先行呈報,一俟刈獲登場,臣隨即委大員前往細查,並將此外有無續墾地畝,一併查明,分別辦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之後,即以所墾地方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視台灣之將軍、督撫、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併嚴參究治等語。查台灣地方民田舊徵租賦,番地免其陞科,乃皇上優卹撫綏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將軍公福等奏稱;將佃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納賦陞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之處,系屬皇仁,俾使番民得其業起見,亦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省督撫出示曉諭,民番各知遵照,併將業賣斷與民地畝,查照同安縣下沙科則,造具每畝徵銀若干清冊,送部查核。至所稱集集等處民人田畝,契據載明,自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致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如所請,照準其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體陞科。仍令該督撫轉飭民番,將租贌典賣田畝數目,即查明呈報,一俟割獲登場,即先委大員前往細查;如此外復有侵墾地畝,一併查明造冊呈報。自此次清查後,即將所墾地方立石為界,仍交台灣巡視將軍、督撫、提督及該處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併嚴參究處。

  一、屯丁習用器械,應自行制備報官點驗一款。據稱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鏢槍、鳥銃、竹箭,器械不一,均屬犀利。即如岸裡社番善用鳥銃,隨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為賊所並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給;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槍、箭亦應官為點驗,以備稽查。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拘定鳥銃若干,弓箭兵若干,各就以該番習用器械為準,呈報總兵逐加印烙編號備查,併每年令總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如無印烙,即照私藏軍器之例,一律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與優免,以卹勉力一款。據稱台灣各社熟番質溫淳,最堪憐憫。從前文武弁員出差巡察,無不調撥番兵挑運行李;其餘為地方興築,遞送公文,亦應該社番供役。其勞苦急公之處,較之台灣民人不啻數倍。今既挑補屯丁,分處防守,遇有搜捕盜賊等事,又須聽候徵調,所有一切徵役免其承應。其未補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卹,敢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等語。查台灣熟番已經挑補屯丁,幾有防守之責,自應加意優卹,以免擾累。今將軍公福等奏請新設屯丁之番民,亦祗令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處。應如所請,行令督撫轉飭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卹,復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為此,謹奏請旨等。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兵部咨,武選司案呈,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謹奏,為遵旨議奏事。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查台灣熟番向化日久,茲因逆匪滋事,各社番隨同官兵打仗,奮勇出力,經將軍公福等會摺議奏,挑裝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並額定屯丁人數,設立屯弁管轄。及清查埔地,劃定界址各款,批準咨部,行令將軍應辦事宜,條晰查明具奏等因。經臣等分別查明辦理。核據該周歷界外逐段督丈,就番之情願,將埔社耕種者計其程途,酌量核減,分給埔地;尚有剩者,一體照墾成熟田,按則定租,以充屯務公用。至該屯處所按選屯丁,俱按照額定情由,分別辦理。其有原奏未經詳報,及視應補行事宜分晰列款等因一摺,奉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謹按所開各款,逐條悉心核議,恭呈御覽:

  一、分設屯所應酌量地方,以資捍衛一款。據稱台灣鎮道嚴察地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屯處十二處,繪圖貼諭造冊前來。查鳳山縣屬之放■〈糸索〉社,系台南邊境,應設一大屯。由放■〈糸索〉社九十里,至縣屬搭樓社,界連台邑,應設一小屯。由搭樓社一百一十里,至台灣縣轄之新港社,他接嘉義縣:應設一小屯。由新港社五十里,至嘉義縣屬之蕭壟社,近臨海隅,應設一小屯。由蕭壟社一百一十里,至該縣之柴里社,接近水沙連,民番雜處,應設一小屯。由柴里社五十里,至彰化縣屬之東螺社,路通虎尾溪衝衢要道,應設一大屯。由東螺社六十裡,至該縣之北投社,乃山口邊中要地,應設一小屯。由北投社四十里,至該縣之阿里史社,為彰化縣北界,應設一小屯。由阿裏史社四十里,至淡水廳屬之麻薯舊社,地臨大甲溪,正為扼要,應設一大屯。由麻署舊社五十里,至該廳屬之日北社,近於火焰山腳,為險僻之區,應設一小屯。由日北社九十里,至該廳屬之竹塹社,近北路邊中之地,戶口繁廣,應設一大屯。由竹塹社一百一十里,至廳屬之武朥灣社,近在台北邊界,應設一小屯。以上大、小十二屯,每大屯四百人,小屯三百人。其屯丁先儘本屬之番,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內其壯健者充補等語。查台灣南北大社、小社共九十三社,前經將軍公福等奏請分別大、小屯,酌挑屯丁四千名,作為定額。臣等議覆準行在案。今既據該督撫就鳳山縣,嘉義等處地方險要遼闊情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屯所十二處,屯丁四千名。先儘本屬,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內,擇其年力精壯者照數補充。自應該督撫奏,均勻按設。則番丁等幾可不致遠離鄉井,而遇有較驗調派等事,亦可以立時齊集,俱與各營汛聲勢聯絡,巡防愈加嚴密。應令該督撫將各屯弁目及屯丁花名,詳細造冊報部,以憑查核。

  一、請嚴屯弁之責成,以資約束一款。據稱台灣鎮道選舉壯番名目中之潘明慈、潘斗生二員充補千總。潘明慈統轄北路彰化、嘉義及淡水廳屬之東螺、蕭壟、柴裡、麻薯、阿里史、北投、竹塹、日北、武朥灣九屯;斗生統轄南路台灣、鳳山二縣屬之放■〈糸索〉、搭樓、新港三屯。戴光位充補把總,兼轄放■〈糸索〉大屯,搭樓、新港二小屯。阿眉元補把總,兼轄北路東螺社一大屯,蕭壟、柴裡二小屯。烏墨充補把總,兼轄麻薯社一大屯,阿里史、北投二小屯。錢茂祖充補把總,兼轄竹塹一大屯,日北、武朥灣二小屯。桂文郎、桂卓加郎、向直大、漢蒲新、生仕成,潘習開、潘捷文、林茂材,和盛軍作等十二員,準補外委,各管一屯。各所管丁內有生事故廢業者,隨時稟請懲治;如有病廢身故者,並時稟報除名於屯丁子弟內挑補,仍於鎮道巡查時,就近屯所伺候查驗。各有調遣,即遵照檄札辦理,不得遲誤。該弁等本社系番,不須歸營操演,仍責成北路協副將各就近者不時約束,並將花名圖冊呈報理番同知稽移。其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務,統歸台灣鎮道辦理。該弁等董率有方,辦理六年著有勞績,遵照部行,詳請加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敢派擾凌虐,苦累番眾,或被告發,一經訪聞,立予革究。再查原準部議,屯弁分給紮付。第該弁等雖非職官,但此賞給職銜,不用鈐記,文報往來無憑。查核各屯丁若不給與腰牌,遇有公事,亦致混冒。應請屯弁十二員,準用鈐記;屯丁四千名,各給腰牌。仍候覆文到日,將鈐記分別頒給,廳縣地方官就近給領。其腰牌,台灣鎮道制刻,按名給發,遇有事故,飭即繳銷另充換給。至屯所俱隸大社,各屯弁辦事自有公所,毋須另議建設等語。查台灣社番既經設立屯丁,自應揀選屯弁以資管轄,以重責成。前據將軍公福等仿照四川屯練兵丁之例,設立屯弁、千總、把總、外委等員,亦經臣等議準在案。茲據該督請以曾經打仗出力,素為番眾悅服之潘明慈等二員充補千總,統轄南、北兩路各社屯番。戴光位等四員充補把總,分轄大屯一處,小屯二處。桂文郎等十二員充補外委,每人各管一屯。均給發紮付,委刻腰牌,毋須歸營操演,仍令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就近約束。如六年著有成效,加等賞銜;倘敢有擾派凌虐、苦累番眾者,立予革究。及一切點驗、挑補各項事宜,均與原議相符,俱應如請辦理。又著該鎮道等飭令該屯弁督率番丁,將分給地畝隨時墾耕栽種,不可任其曠閑廢業,務使荒埔盡成可耕之地土,並隨時禁止番丁等私相頂賣。仍於農隙時習練慣用器械,責令在本屯各社防守巡緝,庶幾可以贍其家口,又足以資捍衛,於屯番方有裨益。至所稱該屯管轄屯丁,一切請領屯餉及調撥屯丁等事,文報往來,應請給與鈐記,屯丁四千名亦請各給腰牌之處。應照所請,分別刊刻鈐記,稟報地方官就近給額;其屯丁腰牌,即令台灣鎮道就近制給,遇有事故,立時繳銷,另充換給。如此酌定章程,庶可以昭信守而杜混冒。再查各屯俱報大社,屯弁辦事各有公所,亦應如所奏,毋須另議建設,以節繁費。

  一、計屯丁受地,宜酌配撥一款。據稱新設屯丁,經將軍公福等奏準,以查出界外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同抄沒翁雲寬、楊光勳入官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勹外云内〉分配給。而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已奏明增給戍兵餉銀外,其未墾荒埔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均■〈勹外云内〉分撥近屯之地,每丁酌給一甲一、二分不等;其離屯稍遠之地,守望人工需費浩繁,每丁撥給一甲三分至六分不等;千總二員,仍照原設各給埔地十甲;把總四員,各給埔地五甲;外委十二員,各給埔地三甲;尚有餘零,均分難給。又淡水、鳳山縣地有多餘,不便盡數給撥,請留存公,以充賞卹等語。查台灣按設屯丁撥地養贍先據將軍公福等奏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於該處未墾荒埔及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經臣等議覆奏準在案。今該督伍以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經原任撫臣徐奏時增給戍兵餉銀毋能統計,其未墾埔地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計丁■〈勹外云内〉分。議將近附之埔地,每丁酌給一甲至一甲一、二分不等,至千總、把總、外委仍照原設分給。以一片之地,分給屯丁之外,尚有餘零,均分難給。又淡水、鳳山地方有餘多之處,奏請存公,以充賞卹之用。臣等核其所奏情形,系按丁受地,■〈勹外云内〉分給撥。應如所奏,行令該督即將各項所議■〈勹外云内〉給埔地,飭令各地方官於設屯近所,照數丈明給撥。其屯丁內如有事故出缺,即另挑其子弟充補,頂給田畝,以資養贍。仍出示曉諭:如有私行典賣,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地畝轉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出侵佔界外田園,定等徵租,以照平允一款。據稱台灣界外埔地,丈溢已墾埔地三千七百餘甲,請分為六等,按等科則,照原數科收。年應收租穀四萬一千餘石,請於今冬晚收之後,照額酌徵一半,五十六年起一律全收。將本年所徵半租,實貯在庫,以備來年二月支放屯餉;其來年早收租息,即可為八月放餉之用等語。查台灣已墾地畝,先據將軍公福等奏明番產免升,民產舊徵,臣等議覆奏準在案。今該督奏請收續,查出已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均系零星段落,不等定租,年應收租穀四萬一千餘石,以充屯餉。其應徵屯租於今冬酌徵一半,自乾隆五十六年起一律應徵,每年二月、八月支放屯餉之用。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督轉飭,按等徵收額租,嚴禁胥役人等藉滋擾,以期綏靖邊民。

  一、已墾田園應設分免陞一款。據稱已墾丈出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內賣斷與民者,現各業戶具呈請陞,各地方官取結造冊,照例辦理;其未陞各戶,亦於台灣道請出示,另掛廳縣呈報。惟淡水、三貂處居極北,清溪曲澗,道路紆回,且查所墾之地不過一、二畝至六、七畝,且附近山根春景秋潦,俱遭沖失,僅堪栽種芒蔗、地瓜,於稻、粱、粟、麥內不合宜,應請準廣皇仁,免其報陞。至此項已墾埔地,業經分別民番免陞;其從先失察私墾之文武各官,歷年久遠,難以追溯,可否寬免,出自皇恩等語。查台灣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先經將軍公福等奏請,將民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升科;其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臣等議覆奏準在案。今該督既稱前項地畝,除番業番耕,並歸入抄案查封,丈款水沖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將賣斷之番地另行遵照報陞;惟淡水、三貂地畝不成片段,僅堪栽種芒蔗、地瓜,請免陞科等語,系屬按照地方情形,分別辦理。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遵照原奏,即飭令將前項已墾田園應陞糧賦,照數查明,造冊報升;其三貂地畝請免升科之處,應令該督查明地畝若干,以便核算,免其升科。至所稱失察私墾歷任之文武各官,歷年久遠,難以追溯,所有歷先失察私懇文武各職員,俱應請旨,免其查議。

  一、現丈戈聲圖冊,應發廳縣存檔,仍按各戶另給四至丈單,以便轉請一款。據稱界外已墾田園、未墾荒埔,應以此次清丈之後,仿照魚鱗,攢造圖冊存檔,以便核實等語。查台灣已墾田園並現墾埔地既已清查,該地方官自應查照每畝應陞科賦,造具印冊存檔。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飭各廳縣造具數目,照冊開列四至丈單,發給佃首通土轉撥收執為憑;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擾,查出即行嚴辦治罪。

  一、清丈徵租之後,以垂永久一款。據稱今台灣界外田園,逼近山根,凡所侵佔者,該佃首或輾轉於承頂,或費工開墾,各一律歸屯,未免偏遇一隅;自應通融調劑,按等徵租。請將此次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租穀,彙開一冊,發交佃首通土,責令收繳,統於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年清年款。其如數人共頂一戶,及合頂數戶,即令該佃首秉公勻收彙繳;如有數戶轉賣退耕等事,即將丈溢田畝分帶酌納屯租數目載明契卷,庶租隨田轉,不致脫漏。仍於餘租內酌給佃首通土等辛勞,以資辦公,毋許再向佃勻攤。如果日久勤勞,該地方官隨即獎賞;倘有無賴或抗缺朦混控爭滋事,地方官履勘,將本戶現耕田園統丈歸官,從嚴究治。至陞科租賦每穀一石,折徵銀一元,其尾零準照番折錢文,易換貯庫,以待彙發等語。查台灣界外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既據該督奏請仍歸原墾佃戶耕種,每穀一石折徵番銀一元,以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以待彙發,即令佃首通土經管,給與辛勞,以定獎賞懲治,丈清分屬,按照地方情形辦理。議定應如所奏,令該督轉飭地方官務須實力奉行,毋任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嚴究辦理。

  一、徵收租銀,應酌完■〈勹外云内〉給存留,以補丁食,以資經費一款。據稱各屯弁丁雖已撥給埔地,但系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時日,酌議每丁一人給番銀八元,該屯丁四千名,共給番銀三萬二千元。至屯弁紙張、飯食需費,一應從優籌給,俾辦公寬裕。酌議屯千總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一百元;把總四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八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計共給番銀一千二百四十元,連屯丁共給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銀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廳縣加謹收貯,以備調撥口糧、旱潦賑卹公費之用。並令造具收支冊簿,與舊正項糧一體盤查交代等語。查新設屯丁、屯弁,經奏明照四川屯練之例,不給月餉。今該督奏請分別酌給番銀,應如所奏辦理,並令嚴飭各廳縣收支細數造冊彙報,令實用實銷,以杜侵冒。

  一、支發屯餉,宜定章程,以杜弊竇一款。據稱新設屯丁業於分撥埔地之外,將徵丈溢甲田園租銀,按一名分給,自應設定一章,以垂永久。查練兵餉仍按月支放,有截曠和存及閏月加給等項。番民情形純樸,每月宜從簡便,遇曠遇閏毋庸扣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著令其數數接領。應請每年定上、下兩季支放,於二、八兩月內飭令屯弁造具清冊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親到屯所核對腰牌,按名散給。其屯弁應公費亦隨同支領。至台灣、嘉義、鳳山三縣額徵屯租不敷支領,應於淡、彰兩處酌撥協濟。其撥運車輪腳費,即於留存公費之項下開銷等語。查台灣各廳縣支放屯銀,既據該督立定章程,每年於二、八兩季令該地方官親臨屯所,按名散給,遇曠遇閏,毋能扣算加增之處,系為番情純樸,宜從簡便起見。應以所奏,請準前項支給屯餉銀兩,每年二、八兩季,遇曠遇閏毋許扣除,亦毋能加增,仍於年底造冊報明省督查核。至淡水廳彰化縣協濟台灣等三處不敷租銀,應需車輪腳費,亦應準其於公費項下開銷,仍於冊內分晰報銷。

  一、應用器械,請分別編驗,以從番便一款。據稱台灣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資口糧,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鳥銃究屬軍火,不便私藏。以有習用鳥銃者,自應呈官編號,以憑稽考;其餘一切器械,竹箭者幾多,請概免編號,以順番情等語。查台灣熟番前經隨用官兵打仗,正為奮勇,是以將軍公福等奏準挑作屯丁,其所用器械均可毋庸制給,亦不必照緣營編號,以順樸情;倘有胥役藉端擾累,準由台灣鎮總兵巡察時即行嚴查究治。

  計開:勘定界外田園應徵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二十二石,二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八石,三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十四石,四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十二石,五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六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六石。一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二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六石,三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五石,四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四石,五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三石,六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穀每一石詳定折繳銀一元。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丈通台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埔地各等項地名、甲數,逐一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台灣縣屬:無。

  鳳山縣屬:一、現丈南坪溪墘未墾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又丈南坪林口未墾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一釐一毫六絲,又丈埔羗林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又丈羗藤林無礙可墾荒埔九十甲零八分,又丈頭社山腳無礙可墾荒埔七十四甲,又丈下淡水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釐六毫八絲,又丈樸坪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釐六毫八絲,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十九甲七分五釐二毫。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釐八毫三絲。

  嘉義縣屬一、現丈芋蓁崙未墾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又丈大埔未墾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釐八毫八絲。以上共現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釐六毫。

  彰化縣屬:一、現丈永平坑荒埔園成埔併未墾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釐,又丈八娘抗拋荒埔並未墾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釐,又丈虎仔坑未墾荒埔三十三甲五分二毫,又丈內木柵未墾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釐八毫四絲,又丈萬斗未墾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釐,又丈大姑婆未墾荒埔並拋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又丈校栗林未墾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釐六毫二絲,又丈沙歷巴來磧磧未墾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釐,又丈水底寮未墾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釐五毫七絲八忽,又丈東勢角未墾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又丈雞油埔無礙可墾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又丈罩欄埔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釐七毫八忽。以上共現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一毫四絲八忽。

  淡水屬:一、現丈芎蕉灣無礙可墾荒埔七十三甲二分,又丈內灣無礙可墾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釐,又丈鹽水港未墾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釐,又丈武陵埔未墾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又丈馬陵埔未墾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又丈四方林未墾荒埔六十一甲,又丈黃泥塘未墾荒埔二百零五甲七分,又丈匯仔埔未墾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又丈山坑仔未墾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綜,又丈大姑崁未墾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又丈尖山腳未墾荒埔三十七甲五分,又丈三角湧未墾荒埔六十五甲八分,又丈八連港未墾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又丈七堵末墾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又丈田寮港未墾荒埔一十甲零六分,又丈楊梅埔末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又丈九芎林未墾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釐二毫四絲。以上共現未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釐二毫。

  通台現丈共計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絲八忽。

  分撥屯辦丁項下:

  鳳山縣屬:

  南路千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甲。

  一、放■〈糸索〉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五甲;番丁四百名,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放■〈糸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一甲一分七釐九毫。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一毫八絲一忽。力之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計一甲二分二圓九毫。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頂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計一甲二分。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三毫三絲三忽。

  一、搭樓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小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搭樓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給下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釐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二分六釐四毫四絲九忽。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給上淡水社之南頂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南坪頂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二釐一毫一絲,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釐一毫一絲,每名計一甲二分二釐一毫二絲一忽。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給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計一甲一分七釐五毫。

  台灣縣屬: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釐六毫八絲,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一絲五忽。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給鳳屬下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每名計一甲六分三釐九毫。大傑巔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給鳳屬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四絲一忽。

  嘉義縣屬:

  一、蕭壟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永平坑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蕭壟社屯丁四十一名,分給□□□□。麻豆社屯丁五十名,分給□□□□。蕭里社屯丁二十名,分給□□□□。以上三社,共計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彰屬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釐,每名計一甲五分零五毫八絲。

  灣裡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給彰屬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絲,每名計一甲八分零六毫九絲二忽。

  大武壟頭社屯丁一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壟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給彰屬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每名計一甲五分零二毫一絲五忽。

  嘉義社屯丁二十名,哆囉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六十甲,每名計一甲五分。

  內優社屯丁十名,分給十張犁埔地一十一甲一分五釐六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釐五毫六絲。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釐,又芋蓁崙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釐七毛二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釐七毫八絲。

  水沙連社屯丁九十名,分給八娘坑甲地九十甲,每名計一甲。

  打貓社屯丁一十五名,他裏霧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四十九甲三釐三毫六絲,每名計一甲四分零九毫四絲。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貓兒干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給彰屬水底寮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釐五毫六絲八忽,每名計一甲三分五釐八毫二絲。

  彰化縣屬:

  一、東螺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內:東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計一甲。眉裡社屯丁五十名,分給校楪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釐六毫一絲,每名計一甲零二毫五絲二忽。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線社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給萬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釐,每名計一甲零三釐。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束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零六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六甲,每名計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內木柵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給本社內木柵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計一甲。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給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釐,每名計一甲零二釐二毫五絲九忽。貓羅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給本社萬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貓霧捒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零五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每名計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水底寮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阿里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遷善南社屯丁三十名,遷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烏牛欄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計一甲。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給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計一甲。

  淡水廳屬:

  北路千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舊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內麻薯舊社屯丁三十八名,岸里社屯丁一百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蘆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腳屯丁二十名,西勢尾社屯丁二十三名,林仔籬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貓裡蘭社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二百九十八甲九分九釐,又雞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又東勢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共埔地四百零九甲九分七釐二毫,每名計一甲零一釐六毫六絲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馬陵埔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七絲。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黃泥塘埔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計一甲六分零九釐五毫九絲四忽。大甲東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給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釐,又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給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雙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給黃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準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零四絲五忽。

  一、竹塹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內:竹塹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計一甲五分八釐。房裡社屯丁四十四名,宛裡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貓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三絲九忽。後壟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芎蕉灣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五釐四毫。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給芎蕉灣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內灣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釐,又三灣埔埔地八甲八分三釐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分四釐二毫一絲五忽。貓閣社屯丁三十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給鹽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釐八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釐七毫八絲。雙寮社屯丁四十二名,霄裡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三毫八絲六忽。

  一、武朥灣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三角灣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武朥灣社屯丁二十二名,擺接社屯丁一十三名,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貓里錫口屯丁一十四名,嗒嗒攸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四名,圭泵屯社丁一十五名,八里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五十四名,分給山北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腳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一分九釐三毫七絲八忽。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雞籠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裡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小雞籠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給八連港埔地二十甲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三釐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釐,每名計一甲零三釐一毫零九忽。龜崙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崁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給三角湧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釐,每名計一甲零八釐六毫四絲一忽。

  以上應給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釐零九忽八微。

  存俟墾成充公項下:

  一、鳳山縣屬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釐,又頭社山腳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廳屬楊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釐二毫四絲,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釐六毫八絲,交佃首黃燕禮、姜勝智,通土尚夏、阿生等督佃開墾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務公用,業經詳明在案,通台分給併存俟墾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絲八忽,理合登明。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辦通台屯蕃糧支給存數目,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台灣府屬淡水廳台、鳳、嘉、彰四縣

  實徵項下:

  全年共實徵屯租粟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議請每石折徵佛銀一元,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辮六尖四釐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納佛銀八十元,合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辮六尖四釐二毫。內除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銀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元四角六辮六尖四釐二毫。

  支給項下:

  千總二員,每員給番銀一百元,全年共給佛銀二百元。批總四員,每員給番銀八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給番銀八元,全年共給佛銀三萬二千元。以上共支給佛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實在存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辮六尖四釐二毫,留為屯務公用。

  淡水廳屬

  實徵項下:

  全年應納屯租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穀折徵佛銀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銀一萬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

  除分發項下: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穀三十石,向系莊民業佃四、六公同■〈勹外云内〉出。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系屯為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於官收田面租內抽給,全年共應■〈勹外云内〉給口糧穀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穀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勹外云内〉出,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餉,並無另有業佃可以■〈勹外云内〉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於屯租內官為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穀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一、佃首劉維綱,經理芎蕉灣、中心埔、銅鑼圈三處租務,年給辛勞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劉碩彥,經理蛤仔市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黃燕禮,經理楊梅埔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姜勝智,經理九芎林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查官收租穀,現在議設五佃首經收,以專責成。除系業戶充當及通土毋庸議給外,其選充之佃首,應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給辛勞穀六十石,以資辦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穀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銀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銀一萬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

  支給項下:

  一、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塹、武朥灣大小四屯,把總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共銀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一萬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台灣縣佛銀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鳳山縣佛銀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給連協濟共佛銀一萬六千一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台灣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徵屯租穀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雨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

  支給項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給番銀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實存番銀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鳳山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銀佛銀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辮三尖三釐二毛。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三千二百元,遞年春、秋二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仍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辮三尖三釐二毛。

  支給項下:

  一、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放■〈糸索〉社、搭樓社大小二屯,把總一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給番銀五千九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辮三尖三釐二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嘉義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徵銀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辮三尖七釐,又收彰化縣協濟佛銀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備文移縣請領,所有應需腳費,準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辮三尖七釐。

  支給項下:

  一、蕭籠、柴裡二小屯,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四千九百二十元,尚實存佛銀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辮三尖七釐,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辮五尖一釐八毫。內除分發項下:

  一、佃首何統妹,經理東勢角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張標松,經理沙歷、巴來、積積、校栗、車籠埔等處租務,年給辛勞粟六十石,折佛銀六十元。

  一、佃首林延瑄,經理大姑婆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佛銀六十元。

  一、佃首莊明升,經理清水溝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佛銀六十元。

  以上共分給辛勞穀二百一十石,折銀二百一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辮五尖一釐八毫。

  支給項下:

  一、東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八十元。

  一、撥協濟嘉義縣佛銀五百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八千七百六十元,尚實存佛銀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辮五尖一釐八毫,留為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其所應徵收支給各款項下,各廳縣俱有繪圖造冊存案,須至冊者。

  (二)

  一、屯田

  屯田,屯番之田也。屯兵掌於軍官,而田則墾自邑,且徵收在邑。闢內山,育番民,其自屯田乎!初台地東倚內山,多曠土,民與番並墾焉!乾隆四十九年,總督富綱奏明清丈,凡所丈報田園荒埔,計田論畝,藉已具而案核未定。林爽文之亂,諸社番隨官打仗,出力有功,欽差將軍公福康安,巡撫徐嗣曾奏準募番民為屯丁,設立屯所,給與近山埔地,以資久計。乃以前所丈報田園埔地復加丈量,多溢額,於是台邑原報番民所墾田園一千三百九十六甲三分六釐一毫,至是更丈得溢額二百六十五甲零四釐八毫(內亦有續墾歸官者,其田上下則分六等)。以原額歸民耕,以溢額為屯田。田與屯兵遠近不相屬,且溢額之田多奇零破碎,於是官為徵其賦,而以時發給焉!

  邑每年額徵屯租穀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每石折納墾銀一元,凡折納番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辮八釐三毫。又淡水協濟番銀九百元,凡徵收番銀二千六百八十一元零七辮八釐四毫,按歲二、八兩月支放支法。屯千總歲給番銀一百元,把總歲給番銀八十元,外委歲給番銀六十元,每屯丁一人歲給番銀八元。名數、屯所詳見軍志。

  邑每年支給屯餉銀二千四百六十元,每年存留番銀二百二十一元零七辮八釐三毫。

  一、屯番

  番民,以射獵為生者也。被化以來,咸知向義。林爽文之亂,能以鏢槍、竹箭共禦王事,於是大將軍公福康安奏請,如四川屯練兵丁之例,設屯駐紮,給與荒埔田地,使耕以食,而免其租稅。且其時清丈民墾之田多溢額,亦並以予番縣官為徵租折納歲給焉,語在政志。乾隆五十五年,總督伍拉納、巡撫徐嗣曾始以定議入奏詔報可計全台設大、小屯凡一十二處,番千總二員,番把總四員;每屯各設番外委一員,大屯番兵四百人,小屯番兵三百人。邑無埔地而有屯番,則割近邑荒埔以給之,詳列於後。邑轄小屯一所,駐新港社番外委一員,番兵三百人。外委分鳳山屬大北坪埔地三甲;新港社番兵二百零一名,分給鳳山屬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一釐六毫八絲,益以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凡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一釐六毫八絲;卓猴社番兵六十八名,分給鳳山屬上淡社南坪頂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大傑巔社番兵三十一名,分給鳳山屬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凡番兵三百名,每名各分給埔地一甲六分有奇不等(台灣縣志)。

  (三)

  案下糧總書鄭祿,為稟繳核銷事。緣蒙諭飭督收五小莊、楊梅壢、霄裡社等處屯租穀石,按卯完繳等因。祿遵即派撥督收書黎阿克,割給印串,協同對差,前往各莊按佃督收。計收過五小莊同治九年份屯租穀一千三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五合九勺六抄六撮,又收充公屯租穀二百四十石零七斗一升九合九勺二抄九撮,又收各年份屯租穀五十三石一斗九升三合七勺二抄;又收過楊梅壢同治九年份屯租穀九百一十七石四斗二升五合九勺六抄;又收過霄裡社同治九年份屯租穀六百六十六石八斗四升二合零四抄;總合共收過新舊屯租穀三千二百七十三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一抄五撮。照章給發楊梅壢佃首辛勞穀五十石,實收屯租穀三千二百二十三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一抄五撮,折番銀三千二百二十三元八角九辮七尖六周一皮五末。內除按卯繳過現番銀二千四百三十九元外,糧總尚應找繳銀七百八十四元八角九辮七尖六周一皮五末。合將督收數目,並已用串根、未用印串,夾同流水領狀稟繳,伏乞大老爺電察,請將未用印串截角核銷,沾叩。

  計稟繳:

  印串一十本,計九百五十張(已用六百一十張,未用三百四十張)。

  流水五本、佃首領狀一張。

  同治十年四月初八日稟。

  (四)

  立招佃墾耕字,竹塹九芎林莊佃首姜勝智,緣九芎林莊田園,於乾隆五十三年,經蒙泉州府憲徐奉文勘丈歸屯,舉智充當佃首,按年催收屯租完繳,所有該處未墾餘埔,亦蒙丈報準另招佃墾耕在案。但九芎林莊田園乏水,深慮屯租有誤,議欲開圳引灌,工本浩大,無項可出。茲將丈報餘埔招佃開築水圳墾耕,俾各田園得以接水灌溉,實屬兩全其美。現招楊帝佑前來認佃,給出餘埔一段,內量丈二甲三分七釐二毛五絲,東至孫家給墾毗連為界,西至林家給墾毗連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崁下大圳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即日踏明,交付楊帝佑自備工本前去實力開圳墾田,永為己業,以補費用。言約三年開荒,第四年田每一甲納屯租二石,第五年納屯租四石,第六年每一甲納屯租穀八石,以此定例,豐歉不得增減。其租穀務要乾淨,遞年於早收之時,照數車運到佃首倉口交納,毋得延欠。給墾之後,即宜竭力開墾,庶租有所出,地無荒棄。今欲有憑,合立招佃墾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此餘埔東、西、南、北統園界址,內作五股半均分,佑得一股,內中作兩股,其一大段,東至陳家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崁下大圳為界。又一小段,東至孫家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崁下大圳為界。批照。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日。

  給招佃字人。

  (五)

  立社賣盡絕斷根水田契人林承喜、林承基兄弟,承祖父遺下明買彭朝生有九芎林、五股林水田一處,奉憲丈明一甲五分正,東至林進田為界,西至劉家田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山崁為界。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溉,遞年供納屯租穀十石零七斗二升二合六勺正。四至界址,經中面踏分明,併帶茅屋一座六間,門窗、戶扇、地基一應在內,菜園、禾埕以及牛埔等項俱一周全。今因別創,母子相議,將承祖父遺下鬮份應份拈得水田情願出賣,儘問房親本宗人等不受,外託中引送與姜秀鑾、姜珠福兄弟出首承買,即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四百三十大員正。其銀色現,銀、契經中互相交訖;其田即交秀鑾、珠福兄弟永遠輸租管業。保此田委系承喜、承基兄弟承父鬮份物業,與房親內外等無涉,並無包賣他人物業,亦無重張典當掛礙,以及拖欠屯租來歷等項不明之弊;如有此情弊,喜兄弟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至契內田業明買明賣,併非債貨準折,契明價足,無留寸土,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承喜兄弟及子姪人等永不敢異言找洗,增贖生端等情。此系兩家允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絕斷根水田契一紙,原帶鬮書一紙,併繳祖父承買印契一紙,墾單一紙,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實收過契內田價佛銀四百三十大員正足訖,立批再照。

  嘉慶(己卯)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魏和義

  代筆叔祖林榮列

  在場伯林應財

  阿秋

  在場叔林阿夏

  阿冬

  在見母張氏

  林承喜

  立杜賣盡絕斷根田契人

  林承基

  (六)

  立杜賣盡根田園山林契字人劉興才、劉興昌,先年承祖父遺下與何恭合買得李昌鳳兄弟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九芎林陂塘窩圓林仔。其田一甲九分四釐四絲,劉興才應得鬮分田九分七釐二絲,東至山頂水流落為界,西至何家屋前坑溝為界,南至山頂水流落為界,北至何家毗連埋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本坑水通流灌溉,遞年供納屯租粟三百三斗八升七合。又帶茅屋二座,門窗、戶扇、風園、竹木、菜園、禾埕一應在內。今因別創,願將此田園山林等項出賣,先問房親族屬人等俱各不受,外託中引就與何宜生兄弟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七百一十員正。即日銀、契兩相交訖;其田園山林物業,隨即照契踏明界址,交與宜生兄弟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田園山林實系才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屬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才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不敢再生枝節,日後子孫等永不敢翻言贖找增貼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園山林契一紙,並帶上手印契一紙,合約分單一紙,共三紙,付執永照。

  批明:即日實收過契內田價銀七百一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道光九年(己丑歲)十二月日。

  母李氏

  在場見

  弟阿登

  為中人李昌魁

  知見何俊享

  (自己秉筆)

  劉興才

  立杜賣盡根田園山林契字人

  劉興昌

  (七)

  立託經理字人劉永興,先年明買有茅店一間,土名楊梅壢街尾河唇,帶有菜園一所,將園開闢成水田,系坑水通流灌溉充足,歷管無異。其田東至竹頭坎眉為界,西至河為界,南至大路為界,北至河為界;四至界址分明;每年配納屯租穀三斗正。當興臨危之日,契卷不知失落何處,將田屋交於族姪劉國榮、劉金標經理,每年即此業利息,收為興清明祭掃香燈之費,日後經理人等永不得生借變賣等情。業雖云少,香祀攸關,後恐有不肖宗支致生事端,特立交託經理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興臨危之日,契卷失落,倘日後有執出契卷,不得掌管,亦不得變賣,此業永為每年祭掃香祀之費,批照。

  道光十年二月日。

  在場姪劉朝英

  代筆姪劉雲輝

  立託經理字人劉永興

  (八)

  特授台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胡,為屯租缺頭等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據麻薯舊社屯弁阿敦骨乃,屯丁阿四老、敦老里、歐力秀才、郡乃二使、馬下六加老、打必里郡才、馬下六阿打歪、阿沐加老保、郡乃加己等稟稱:竊屯租原有定額,向歸官收,發給屯餉,每丁年給銀八元,奏定在案。緣被水沖,勘報未豁,又被續沖,不能再報,所有無徵租額,按丁攤減,併蒙何前憲將租撥歸各屯向佃自收。乃等本社丁四百名,蒙撥竹塹、九芎林等處租額,按丁攤減,每丁只領餉銀七元零。但該處靠山傍溪,沖崩靡定,自蒙撥歸自收之後,田則年沖,租則年減,屯餉日減,未免枵腹興悲;欲勒佃賠,不無向隅之苦。輾轉思維,必須籌補。查有接連九芎林之橫山、猴洞兩處,原系樹木溪壩,人力難施,不堪報丈,乃屬隘額屯地。議將此地端責佃首姜勝智,召集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備出資本,添設隘丁,堵禦生番,就地墾闢,抵補沖崩缺額,俾各屯丁共沾實惠等情。據此,除批示曉諭外,合行給諭招墾。為此,諭仰該佃首姜勝智,墾戶劉阿昌、劉引源等即備資本,前往橫山、猴洞兩處,另設隘寮,添催隘丁,堵禦生番;一面招佃開墾成田,再行稟請勘丈,照額撥補沖缺屯租,以示體卹屯丁至意,慎勿越界滋事,致干查究,毋違,特諭。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九)

  同給墾批契字,竹塹社麻薯舊社屯番阿老四、阿敦骨、敦老里,及通事衙金生,土目潘文起,暨眾番等,緣因屯餉缺額,經屯弁阿敦骨乃等稟請印諭,願將橫山、猴洞等處山林埔地,給與漢人墾戶劉阿富、劉引源自備工本,建隘堵禦,招佃開墾成業。除墾戶工本諸費以外,言定配屯租一十七石六斗六合,以補屯餉缺額,殊屬允妥阿敦骨乃即邀同眾番到橫山、猴洞等處指明其山林埔地,東至青山為界,西至泊水潭車路,透至下窩口為界,南至橫山大崁,透出大河為界,北至大龍崗分水為界;並帶大河陂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四至界址,沿界踏明,交付墾戶劉阿富、劉引源自備工本,堵禦生番,招佃開闢成田,收租掌管,永為己業。一給千休,永斷葛藤,日後眾番等永不得異言反悔,另生枝節等情。此乃番、漢相商,二比甘願,兩兩相安,共亨昇平之福矣!今欲有憑,同給墾批契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四至界內墾闢成田,當日言定配納屯租一十七石六斗六合,務要墾戶供納是實,批照。

  為中人吳達明

  知見佃首姜勝智

  代筆人林饒清

  打必里郡乃

  馬下六加老

  阿沐加老保

  在場屯番馬下六阿打歪

  郡乃加己

  歐力秀才

  郡乃二使

  (一○)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準清釐原溢,有無水沖浮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當經前分憲薜丈明造冊詳咨,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覆勘詳準各減一等在案。茲據東勢角屯佃僉請■〈勹外云内〉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為此,單給粵能莊佃羅接元阿生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照甲■〈勹外云内〉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稟,以憑拿究。該佃抗欠租穀,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捒東堡東勢角粵能莊戶羅接元、羅阿生丈原續溢屯田三甲八分九釐二毫一絲七忽六微,年應納屯租穀三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羅接元準此。

  嘉慶二十年七月日給。

  (一一)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三次胡,為徵租事。據東勢角屯佃謝倫、劉悅龍呈稱:倫等與徐元杰等俱承墾東勢角埔地,乾隆五十四年,前理番分憲黃丈詳歸屯,倫等田每甲征租一十八石,杰等園每甲征租六石;但倫等田租重,賠累難堪。五十五年九月,倫等赴宋前主呈,十月又赴鎮憲奎呈,五十六年六月並五十七月五月,倫等疊赴宗前主呈退,蒙批:但抄粘呈電,嗣蒙詳撥東螺屯弁阿眉、朝生自收。倫等隨邀同阿眉、朝生並徐元杰等妥議,照原招墾田甲數勻補,面踏各佃園既成水田,杰等田每甲願供租八石,勻補倫等一十八石之額,登立租冊,屯弁阿眉等歷收無異。茲蒙示諭:該處屯租仍歸官收,票單內倫等仍照案冊,每甲田征租一十八石,傑等田六石。似此苦者苦,樂為樂,倫等仍賠累難堪。合抄勻補租冊,繳乞電準照勻補給冊徵租,示諭各佃交收,並給易知丈單等情。計粘勻補租冊一本。據此,除核案加批外,合行按佃給發丈單,徵納屯租。為此,單給屯佃羅阿生即便執照,將承耕後開丈溢屯田應納屯租。每穀一石奉文折征番銀一元,務按早、晚二季完納充餉,給串寧業;如敢延欠,即差提比追,毋違,須單。

  計開:

  貓霧捒保東勢角莊屯佃羅阿生,現耕丈溢歸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該納屯租二十石。

  右給屯佃羅阿生執照。

  嘉慶三年三月日給。

  (一二)

  立轉遜水田湊成完就字人劉雪梅,今有自己承買劉子盛科屯水田三處,坐土匠寮莊南片角,其四至界址老約載明。原帶大陂圳水通流灌溉,又帶納張家遞年墾租粟六石,又帶納巫良基科租穀五石一斗二升,又帶納屯租穀三石。情因要銀別創,無可措辦,願將此三處水田轉遜於朱成福妻舅湊成全業。當日言定,成福舅照依原契辦出價銀四十八員,又穀一百六十石,交梅親收足訖;梅即將三處水田沿界帶踏,概行交於成福舅前去管耕出贌,永遠收租為業。保此業委系梅自己承買之業,與房親人等並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並債貨短折等情。此系至親相交,情願歸就,日後子孫親人等不得言增言贖,以及找洗等情;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關成福舅之事,系梅一力抵擋理清。口恐難憑,立轉遜歸就字一紙,並承買劉子盛契約一紙,又付上手老約二紙,並呂家合夥契一紙,共五紙,付交成福舅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梅實收到契內原價銀四十八大元正。又價穀一百六十石正,親收足訖,批照。計價穀一百六十石,折銀一百六十元,統共二百0八元正。

  咸豐八年十二月日。

  依口代筆劉瑞隆

  場見劉孔才

  同收銀男熙明

  同收銀男鴻源

  立轉遜水田湊成完就字人劉雪梅

  (一三)

  欽加府銜、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婁,為曉諭墾田陞租,以補屯糧事。照得三灣生番出沒要地,奉督憲奏設屯弁,督率屯丁糧食就於該地民墾田園科租撥給。續因水沖田園,屯糧欠額,未經議補。昨據該總理徐鳳生具稟:有彭張徐、陳李郭等願費工本,將未丈入冊中心、小南埔等處官埔開墾,可補屯糧。當徑本分府諭飭,查堪以墾田供租撥補等情前來,諭飭彭張徐、陳李郭等依限上緊墾報陞租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民人等知悉:你等須知中心、小南下屯瀛埔、脫山仔、大湖同、獅埔、四灣仔、大南埔之崁下等處官埔,已據彭張李、徐陳郭等按照冊界鑿圳,以本年報陞請丈納租。你等如情願贌耕種植者,聽由彭張李、徐陳郭等召覓妥佃贌耕,納租完屯,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七年二月十七日給。

  發貼曉諭。

  (一四)

  候補府正堂、淡防分府袁,為給發丈單執照事。照得奉憲勘丈淡屬界外田園埔地,分別原報、丈溢、續墾、歸番、歸屯等因,除丈明造冊通場定案外,合給丈單執照。為此,單給桃澗堡霄裡社山仔頂莊佃人陳仕貴名下現丈田三甲五分九釐七毫六絲零忽。除原報田二甲三分五釐七毫零絲零忽外,溢田一甲二分四釐零毫六絲零忽,勘系五等,每甲徵屯租十石,計征屯租穀一十二石四斗零升六合零勺零抄,毋論時價底昂,每石折佛銀一元,遞年照數交納該通事、業戶收齊彙繳,出單執憑,毋得抗欠,致干另馴佃永耕,毋違,須單。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

  (一五)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宋,為遵旨定議具奏事。案照本邑界外沿山一帶田園埔地,經奉大憲奏明清釐,檄委理番分憲黃親詣勘丈,分別民番墾業,應陞應免,未墾埔地酌給屯番弁丁勻分耕種,丈溢及續墾田園定等科租,責成該管佃主、通土收繳,撥充屯餉,詳奉憲檄縣遵照辦理等因。除頒發租冊諭飭該管佃首、通土按佃徵收,並出示曉諭外,所有經丈各佃現耕田園甲數,合給丈單執照。為此,單給該佃戶即便查照後開經丈田園,按年將本名下應完屯租穀石,遵照憲議,每石折佛銀頭銀一員,照數向該管佃首張標松交收彙繳,取具收單執照安業,仍將應給隘番口糧照舊交納;倘棍徒藉端爭佔,許賫丈單呈告赴縣,以憑拿究。該佃戶拖欠租穀,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貓霧捒保車籠埔莊佃戶林燕龍,現丈續墾園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絲。除原額園甲仍歸該社番照舊征租外,實丈溢五等園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絲,該納屯租穀一十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林燕龍準此。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給。

  (一六)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準,清釐原溢有無水沖浮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當經前分憲薛丈明造冊詳咨,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覆勘,詳準各減一等在案。茲據東勢角屯佃僉請■〈勹外云内〉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為此,單給廣興莊佃何福興戶吳文妹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照甲■〈勹外云内〉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稟,以憑拿究。該佃抗欠租穀,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捒東堡東勢角廣興莊佃戶何福興、吳文妹,現丈科田溢額歸屯田二甲零分一釐九毫五絲五忽二微,年應■〈勹外云内〉納屯租穀一十六石一斗五升六合五勺。此戶田甲遵照原造印冊內全數屯,合併登明。

  右照給佃戶吳文妹準此。

  嘉慶三十五年七月日給。

  (一七)

  立杜賣盡根田園屋契人陳韶富,同妻曾氏,先年自置有田園屋舍一所,土名高埔水頭澗窩。其田園東至圳崁為界,西至山排倒水為界,南至徐姓竹園坑唇為界,北至賴家田園為界。其田原帶山坑水,並帶山塘三口灌溉。四至界均同中面踏分明,遞年早晚共供納屯租穀三石八斗四升正。今因別創,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園屋舍一切概行出賣與人,先儘問房親人等俱各不願承領,外托中送與張裕孝、徐克龍、古阿鵬、賴維信、劉漢魁,合同高埔三莊一百二十甲水內人等出首。當日憑中三面言斷,田園、屋舍、門窗、戶扇、菜園、禾坪、竹木一切等項時值價佛邊銀一百六十六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交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與人,並無掛欠大租情弊,亦無包賣他人物業。保此業委系自置物業,與伯叔等無涉;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富父子一力抵擋。其一切物業,自賣之後,即踏交買主永遠掌管為業,日後子孫人等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實系價極糧盡,一賣千休,寸土無留,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屋契字一紙,並帶上手老契三紙,墾批一紙,共八紙,付執為永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佛邊銀一百六十六元足訖,立批。

  道光五年十月日。

  賴陳星

  說合中

  徐德富

  煌魁

  在場兄

  新官

  李阿亮

  邱台秀

  羅斯江

  秉筆男鼎宗

  陳韶富

  立杜賣盡根田園屋舍契字人

  同妻曾氏

  (一八)

  親立典園契字人兄弟梁乞、梁知,有承祖父自置埔園一段,坐落土名軍功寮莊前茄苳腳。園東至土地公廟邊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鄭家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逐年配納屯隘租穀,屯穀四斗九升九合,隘穀六斗。併帶軍工寮莊內竹圍屋地二所:在車路上一所,東至李家屋為界,西至鄭家菜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竹頭外為界。車路下一所,東至鄭家為界,西至鄭家竹頭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何水觀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佛銀四十五大員正。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交與典主起佃招耕,或自己耕作,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園限自道光丙年春起,至壬年春止,共計六全年為滿期。限滿之日,乞、知兄弟自備原銀送還,取贖典字。此系二比甘願,各毋反悔,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乞兄弟出首抵擋,不乾典主之事。口恐無憑,立典園契字一紙,併帶完單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典園契字內銀四十五大員正足訖,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黃媽福

  代筆人湯尚

  在場知見張孝

  乞

  立典園契字人梁兄弟

  知

  上手契帶在大墾單內明白,執照。

  (一九)

  立分管水田字兄弟劉天寶、劉天來,同姪仕麟等,承祖父遺下鬮分水田一處,土名九芎林公館莊前一甲六分,該納屯租粟一十八碩正。茲因家務浩繁,各欲分居營謀,兄弟、母、嫂姪等商議,席請房長族戚到場秉公經丈,將此遺下鬮分田業分配三段,作三房均分,豎立界石直透為界,面踏分明,編立「富、貴、春」三字,永遠定額。從水頭算起為「富」字號,東至劉星亮伯田毗連直透為界,西至「貴」字號田毗連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公圳為界;該五分三釐三絲,配納屯租粟六石正。第二分「貴」字號,東至「富」字號田毗連為界,西至「春」字號田毗連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水坑為界;該五分三釐三絲,配納屯租粟六石正。第三份「春」字號之東至貴字號田為界,西至甲水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坑為界;該五分三釐三絲,配納屯租粟六石正。各帶水份通流灌蔭,經族戚等告祖拈鬮為定,至公無私。仕麟拈得「富」字號,天來拈得「貴」字號,天寶拈得「春」字號。拈鬮之後,俱各照界管業,輸租納穀完單,永為己業,兄弟嫂姪及子孫等日後不得異言生端,爭長競短,致傷和氣。三房允願,永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分管水田字三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當眾批明:水圳從首份高崗田內分作三條水圳,直透尾份,通流灌蔭,批照。

  再批明:乾隆五十二年,向竹塹社給佃批一紙,存在仕麟收執。道光四年,議就歸段合給字一紙,存在天寶收執。二人兩紙,要用取出,不得隱匿,批照。

  咸豐元年十二月日。

  母舅李皇正

  伯貞亮

  賴玖登

  伯星亮

  在場表兄彭天碌

  在見廣亮

  姻親范成章

  母親賴氏

  執筆人劉貴城

  兄嫂范氏

  劉天來

  立分管水田兄弟

  劉天寶

  姪仕麟

  (二○)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吳汝昌、吳永昌、吳乾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承墾何復興業戶屯田嘗業一處,坐落土名上新莊伯公背,東至文昌會田為界,西至石角圳崁唇為界,南至伯公坪路竹頭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奉憲經丈二角零一釐九絲正,遞年帶納屯租穀一十六碩一斗五升零,原帶新舊兩坡圳水,以及莊內橫圳直圳通流灌溉充足。界內原有祖墳一穴,直七丈七尺,橫八丈四尺,埋石為界。茲因上年乏銀公費,將此管業概典盡租與人,以致歷年租祀無依。是以各房兄弟商議,欲將此管業出售於人,以冀餘租,而應祖祀。儘問本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托中引就於楊新義伯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價,楊新伯將板仔樹下番田租三十石零六斗對換外,仍出得依時值田價銀並典回水租一應價銀八百大元正。即日經中見當場立契、銀字兩相交收明訖;其田沿界,經中見踏交付與楊新義伯前去管耕,出贌收租,永遠管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汝昌、永昌、乾昌兄弟,以及子孫人等永不得言及找增贖等情,中間實銀實契,並無債貨準折短少。保此田系永昌兄弟等承祖父承墾屯田嘗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上手來歷不明,以及遺漏老約阻滯等弊。即日經中見當場訂議,界內祖墳不得遷移左右前後,只得原穴安葬;倘日後子孫人等要拾別葬,不得另賣他人,不得違約反悔。倘有一應不明情弊,俱系汝昌、乾昌、永昌兄弟等一力抵理,不干承買人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關,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又付上手墾約一紙,又付丈單一紙,又付印契一紙,又付水租契一紙,又付老增找洗三紙,共八紙。

  即日批明:吳汝昌、永昌、乾昌兄弟等當場經中見實收到契內一紙價銀八百大元正,俱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此田面原有菜園未曾概付楊家之地,誠恐日後要架造房屋,只得自己界內開築門路,不得移路田界。倘日後要修整田坵,任從楊家隨意展築,須宜二比相安,不得齟齬阻滯。其地後龍脈,直十一丈五尺,橫一丈五尺,原付楊家以為菜園,日後不得開鑿田坵,所批是實。

  咸豐(丁巳)七年七月日。

  奕惡

  奕佑

  奕杰

  奕賢

  代筆汝昌

  達昌

  在場見族兄

  遠昌

  岳昌

  集昌

  明昌

  同收田價

  進昌

  琦昌

  六昌

  劉祖佑

  知見

  劉振滾

  劉琳娘

  劉昌裕

  說合中人

  羅春福

  吳岳昌

  吳永昌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吳乾昌

  吳汝昌

  (二一)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園屋字契人余阿龍,同姪余阿進、余阿長、余阿秋、余阿全,姪孫余阿從等,先年承買有水田山園屋宇一處,坐落土名九芎林水坑口倒別牛,東至朱家毗連橫壆竹圍,直透倒別牛坑底為界,西至水坑透倒別牛坑口合水為界,南至倒別牛坑為界,北至朱家毗連橫壆竹圍透水坑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帶大陂圳水份五寸水梘通流灌溉充足,遞年應納屯租穀一石六斗一升正。又帶茅屋一座,共五間,門窗、戶扇、風圍、竹木、禾埕、菜園、雜果等項俱一在內。今因別創,乏銀應用,願將此業出賣,先問房親本族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褒忠祀二股,聖母祀一股,共作三股,合夥經理人詹如海、魏慶雲、陳玉成、范李保等出首買。即日憑中三面言定,依時值田價佛銀三百六十大員正。其銀經中色現交余阿龍等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契券、水田、山園、屋宇,同中將界踏明,付交於褒忠祀、聖母祀經理詹如海、魏慶雲、陳玉成、范李保等前去掌管贌佃,收租納課,永為祭祀嘗業。保此業系龍等承買之事,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弊,系龍一力抵擋理清,不干承買人之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業盡價極,界內無留寸土尺木,日後龍等子孫及房親人等永遠不敢言贖言增找洗等情。此系二比允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園屋宇契字一紙,付執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丈單一紙,圳路字一紙,共四紙,付為永照。

  批明:即日余阿龍等同中實收過契內田價佛銀三百六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又批明:上手墾契共二紙,因先年龍兄弟等經理失落;倘日後若有尋出,作為廢紙,不得照用,滋生枝節等情,批照。

  咸豐十一年(辛酉歲)十二月日。

  說合中人彭雲目

  田鄰朱阿秀

  代筆人鄧瓊鳳

  范阿福

  知見人

  徐玖昌

  在場阿長

  阿進

  姪

  阿秋

  阿全

  姪孫阿從

  立杜賣水田山園屋宇契人余阿龍

  (二二)

  立歸管水田屋宇山埔契字人陳標福,情因本年與邱新魁共承買陳肇熙等水田一處,土名下埔莊。首份其界址東至崁唇為界,西至張家田毗連直透坪埔為界,南至大路透大圳直透古家山崁周圍倒水為界,北至賴家山崁唇為界。其田原帶圳水額七甲通流灌溉,每年納屯租一十二石正。又帶西片田山一處,其界址東至大壢流水為界,西至大崗頂倒水為界,南至山川葉家田毗連為界,北至劉家山崀倒水為界。其田原帶本坑塘水灌蔭,每年納吞霄社番租三石正,又帶隨田份牛埔水甲田等項。此二處共承買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今因福自己乏銀,情願將此水田、屋宇、山埔盡歸於邱新魁兄弟掌管,永為己業,日後福子孫不得言增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歸管水田山埔屋宇契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共承買契內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俱系邱新魁兄弟備出,批的。

  大清同治四年月日。

  說合中陳定修

  張阿才

  在場知見人

  陳世倫

  代筆人張賢義

  立歸管水田山埔屋宇契字人陳標福

  (二三)

  立出典字人黃裕生,情因自置有田埔一份,坐落土名隆興莊北片大埔。有田埔一處,系第十份,東至公界圳為界,西至崁唇為界,南至吳家田埔為界,北至羅家田埔為界;四至界址即日同中面踏分明;原帶大陂圳水通流灌溉。經憲丈明田甲二分三釐正,每年應納屯租穀一石三斗八升正。又帶納隘丁口糧穀五斗正。今因別創,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埔出典與人,招得姪孫連來、連接兄弟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依照時值田埔價佛銀一百大員正。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保此田埔委系生等自置之物業,並無包典他人之業,亦無重張典當等弊;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典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親收到典字田埔價佛銀一百大員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一年(乙酉)十月日。

  東旺

  在見男東興

  東寶

  宗姪春來

  馮德慶

  在見戚

  彭石生

  東喜

  在見孫東盛

  東順

  說合中人姪東葵

  依口代筆姪東萍

  立出典田埔字人黃裕生

  (二四)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賴桃娘,有承先父賴明賢遺下埔園二段,坐落軍功寮莊西北勢,東至溝界,西至賴家園界,南至賴家園界,北至車路界。丈報福字第九八八六號瘠則園七分六釐四毫四絲,全年配納錢糧四錢二分零四毫,又配納屯租穀一斗八升正。又一段坐落軍功寮莊西南勢赤塗崎下,東至買主園界,西至車路直透崁下界,南至賴選園界,北至車路溝界。丈報福字第一○五六號瘠則園二分四釐六毫四絲,全年配錢糧一錢三分五釐五毫,又配納屯租穀三斗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二段埔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林集發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杜賣盡根園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日同中踏交買主前去掌管贌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該園並無來歷不明,日後自身及子孫不敢異言,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一紙,又帶分業契字一紙,又帶丈單二紙,又帶上手契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桃娘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園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訖,並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遊壽三

  為中人林坤

  在場同收銀賴啟章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賴桃娘

  (二五)

  屯政

  乾隆五十三年,公中堂福討平林逆之亂,籌辦善後事宜,具奏台灣熟番向化日久,隨軍打仗出力有功,倣照四川屯練之例,挑募番丁四千名;南北二路分為十二屯,設立屯弁十八員管轄。將內山界外丈溢田園歸屯納租,由地方官徵收,按照二、八兩月支放仍給未墾埔地以為自耕養贍。彰邑額設屯把總一員,年給餉銀八十員,給埔地五甲;屯外委三員,每員年給餉銀六十員,各給埔地三甲;屯兵一千名,每名年給餉銀八員,各給埔地一甲至一甲二、三分不等。計共彰邑年額應給屯餉銀八千二百六十員,共徵屯租穀八千六百二十九石一斗二升一合二勺,每石折徵番銀一員。自乾隆五十七年,改令屯弁自收散給;迨至嘉慶十九年,始再歸官。設立佃首三名半,每名年給辛勞銀六十員,給串徵租發餉,合共應給銀八千四百七十員除外,剩餘屯租銀一百五十九員一角二辮一尖二末。

  屯兵

  彰化縣設屯兵一千名:東螺社一大屯,屯兵四百名;北投社一小屯,屯兵三百名;阿里史社一小屯,屯兵三百名。

  屯弁

  彰化縣額設屯把總一員,屯外委三員。

  每屯不論大小,各設一外委管轄。彰屬屯外委三員,歸屯把總一員統轄。北路淡、善、彰三屬,額設屯把總共三員,屯外委共九員,俱歸北路屯千總一員統轄。凡外委由屯丁拔補,把總由外委拔總,千總由把總拔補。現北路屯千總李鴻勳,即彰化縣屬半線社屯丁也。

  屯租

  一、徵東勢角莊屯租穀二千零二十八石八斗九升八合三勺二抄八撮。

  一、徵車籠埔莊屯租穀九百二九石八斗七升一合零三抄二撮。

  一、徵校栗林莊屯租穀三百五十二石七斗七升七合零三撮。

  一、徵大姑婆莊屯租穀六百一十三石八斗四升零八勺八抄。

  一、徵沙歷巴來積積莊屯租穀七百五十七石零二升九合二勺三抄二撮。

  一、徵阿里史莊屯租穀五百五十一石一斗七升二合三勺零二撮。

  一、徵黃竹坑莊屯租穀八十二石三斗三升九合二勺三抄二撮。

  一、徵土牛角莊屯租穀二百五十二石五斗九升一合零二抄四撮。

  一、徵清水溝莊屯租穀三百一十二石九斗零七合零八撮。

  一、徵龜仔頭莊屯租穀六十三石八斗四升四合九勺七抄六撮。

  一、徵八娘坑莊屯租穀三十三石六斗。

  一、徵集集埔莊屯租穀三百七十九石四斗二升五合四勺八抄。

  一、徵大埔洋莊屯租穀一千六百零四石七斗八升零三合八抄六撮。

  一、徵內木柵莊屯租穀屯租六百五十三石五斗九升八合五勺四抄四撮。

  一、徵萬斗六莊屯租穀一十二石五斗八升零一勺六抄。

  以上共徵屯租穀八千六百二十九石二斗五升五合六勺一抄四撮,每石折番銀一員,共折番銀八千六百二十九員二角五辮五尖六末一纖四塵。

  屯餉

  彰化縣屬額設東蕭柴屯把總一員,年給餉銀八十員。

  東螺屯外委一員,年給餉銀六十員。

  北投屯外委一員,年給餉銀六十員。

  阿里屯外委一員,年給餉銀六十員。

  東螺大屯兵四百名,每名年給餉銀八員,共應給屯餉銀三千二百員。

  北投小屯兵三百名,每名年給餉銀八員,共應給餉銀二千四百員。

  阿里史小屯兵三百名,每名年給餉銀八員,共應給屯餉銀二千四百員。

  三屯弁兵,年共給餉銀八千二百六十元,又給屯佃首辛勞銀二百一十員,通共給屯餉辛勞銀八千四百七十員除外,年餘剩屯租銀一百五十九員一角二辮一尖二末。

  屯弁兵分給埔地

  東蕭柴屯把總一員,東螺屯外委一員,東螺、馬芝、二林三社屯丁二百零三名,分給沙歷巴來積積莊埔地共二百一十一甲零。眉裏社屯丁五十名,分給校栗林埔地五十甲零。大武郡、半線二社屯丁四十一名,分給萬斗六埔地四十四甲零。大突、阿束二社屯丁一百零六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一畝零六甲。北投社屯外委一員,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給內木柵埔地一百三十三甲零。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給虎仔坑埔地三十八甲。貓羅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給萬斗六埔地四十五甲零。柴坑仔、大肚、南北、捒東西五社屯丁一百零四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阿里史屯外委一員,阿里史、水裏、感恩、烏牛欄、遷善南北六社屯丁二百五十三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六甲。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給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零。

  以上屯把總應分埔地五甲,屯外委應分埔地三甲,屯丁一名應分埔地一甲或一甲零一、二分不等。

  屯政隘附

  台灣之有屯兵,自福侯始也。侯初奉天子命而來平台,四川屯練兵二千與焉!南征北伐未三月,而大亂削平,雖古之名將不過是也。凱旋後,以台之熟番隨軍出力,議仿四川屯練例,募番丁四千人,設屯兵、立屯弁、屯田、發屯餉,使有司徵收而散給之,俾足衣食以資調遣,法至善也。然始未嘗不奮勵,而後之流弊有不勝言者,不可不除而去之。夫人必先有以遂其生,而後可以用其力,古今之通議也。脫令寒莫為衣,饑莫為食,凍餒迫身欲從而驅策之,彼能樂為我用,否也。吾知其勢固有不能嘗考。設屯之初,彰化額設屯兵千把總一,外委三,給予埔地、餉銀有差。其埔則千總十甲,把總五甲,外委三甲,屯丁一甲;其餉則千總百員,把總八十,外委六十,屯丁八元。其初官為經理;乾隆五十七年,改令屯弁自收發給;嘉慶十九年仍歸官收發給。相沿至今,幾於有名無實,而屯政日就廢弛,予嘗深思其故,而知其弊所由生矣!番性愚魯,衣食可度即不忍輕去其鄉,雖老死不出社可也。乃今則俯仰無資,紛紛散走。向時之村社,經再過焉而已為墟矣!屯丁尚闕其人,屯政安有實效,則以埔與餉之徒具虛名也。不然屯丁一名,給以埔地一甲,使墾而耕焉,數口之家亦可無飢矣!無如所給之埔,皆遠其所居之社,勢難往耕,不得不給佃開墾,而歲收其租稅。於是鱷弁盜為給贌者有之,虎佃抗其租穀者有之,蠹胥潛為埋沒者有之,此埔地之無實也。屯餉雖有八員,而官設佃首徵收,非諉之佃人之抗欠,即推之宮司之挪移;而又屯書發串以刁難,而勒索屯弁冒領捏假名以報銷。散給之盤剝已甚,藉端之短折尤多,此屯餉之無實也。是故埔分一甲,終無尺地可耕;餉定八員,無過數百可領。既不能自食其力,又不得仰食於官,無怪其飢寒迫切,而輕去其鄉也。然則屯政之廢弛,皆由積弊之難除,賢司牧實德實政,誠知琴瑟之不調,不可不改弦而更張之也。若夫彰化之設隘,又與屯相表裏者也,而其弊亦相固。何則屯租與隘租皇取諸界外之埔地,而奸佃輾轉為奸,屯丁欲向徵收,則曰此納隘也;隘丁欲向徵收,則曰此納屯也。蒙混已久,釐正為難,屯隘相因,無從究詰。昔日之土牛紅線,至今已無遺蹟,界外之荒埔俱為民間之樂土,而其詳不可得聞矣!微特兵燹屢經,案卷莫考,奸民、蠹吏朋比為奸。激之,既慮其釀禍;縱之,莫得而清釐。蓋亦積漸使然耳!且夫山之有隘,猶海之有防也。隘防生番之出沒,海慮洋盜之去來,其事殊,其理一也。彰化隘寮原設一十六處,守之以隘丁,統之以隘首,給之以隘租,廳縣皮存冊籍,以時為稽察,而不知名則猶是隘也,而實已無存矣。凡隘丁首額缺,由番漢業戶舉充彼豪強之輩,其不惜多貲以充此役者,非能督責隘丁以守隘口也,不過欲收租以飽欲腹耳!隘之無益於民,猶屯之無益於兵也。然則欲除其積弊,而有志廓清者尤恐措理未洽,徒形滋擾,則不如奉行故事之得以相安無事也。蓋屯、隘之租多在界外,官非不欲為定界以杜私越之漸;而無如利之所在,民爭趨之。彼越墾之人雖性命尚不自惜,又何畏乎犯法哉!竊謂除弊不如興利,凡界外可墾之地官為經理,而墾開之倣蛤仔難之舊法,於以開曠土而生游民,則大利既興,而諸弊可革,良有司得無有情乎(彰化縣志)。

  (二六)

  台灣北路番社,自乾隆五十二年,福康安將軍請照四川屯番例,設立屯弁、丁,以界外無礙荒埔充為屯租餉,當日餉徵諸田,租給諸園,皆歸番自經理。逮嘉慶二十一年,將餉改歸官徵給,其租仍分配番丁自收。此皆前修府志所未及詳,而為淡水、彰化現所奉行者也。噶瑪蘭歸附之初,梁少詹一奏,亦請概行屯田,議者因各田園由民資本先經墾熟,與未墾荒埔分限,續開諸地皆供耗攸關,不便設屯,而各社另有東西勢加留餘埔,為三十六社化番生計,又不便以其口糧劃充屯餉。故開蘭之初,屯議遂寢。惟查嘉慶乙亥二月間,翟前廳淦曾議將東勢、阿里史等社在羅東一帶番社之兩旁,有開透埔地一百餘甲免其陞科,仍照蘭租章程,每甲田納穀六石,計年可得租穀六百數十石。不敷,又講馬賽社流番在馬賽等埔地私墾成田五十甲,免其完納番租,仍照民佃年納番租每甲四石之式,年可得租穀二百石以上。又查勘得西勢、礁坑、湯溝等處,自二圍至四圍一帶山林間,有生番出沒耕樵,不能安業,按此當開蘭時事,今則否應添設隘寮十處,每隘挑募丁壯自八名至十二名不等,就沿山界邊荒埔,聽各隘丁附近墾闢,以資現在口糧。俟三、四年後,開成田園,其地沙土劣瘠,不堪併徵餘租,只照田園陞科,供耗征穀二石,年可得五百石左右,充為屯餉。每穀一石,各折征番銀一元,統計三處年可得番銀一千三百元。仿照福將軍原議,屯丁一名,年給番銀八元,可添設屯丁一百五六十名,俾緩急可資調遣。其人則未入版圖之先,查有彰屬之阿里史、烏牛欄、阿束東、羅溪等社流番移住西勢一帶近有千丁,頗精壯,鳥槍、弓箭亦嫻熟,堪以募作屯丁,該社通事堪以挑作屯弁。經將文繪圖說、征領章程、挑募名冊,牒府轉詳,批由道府議覆。嗣鎮道覆以該處究屬流番,並非土著番黎,未便議設屯丁;其各處田園,即飭照例陞科。所有該廳請設屯之處,應毋庸議。由是屯弁、屯丁即無舉充,而屯餉、屯租亦無撥給,將所詳作屯地之阿里史墾埔,歸入嘉慶十九年份陞科正款,造報起科;而馬賽私墾番埔五十甲,續由武隆阿陞鎮湊作蘭營隆恩官莊募墾戶翁承輝等管收,額課按給社番口糧,並資卹戍兵不時藥餌之費。其湯圍墾地旋被湯泉泡傷禾苗,不能援照田六園四之例陞科納阿;而深溝尤低湳之區,被水沖失,所有餘地附人新興莊黃添結下,同湯園白石山腳諸瘠地,詳奉奏準豁免餘租,每甲只征供穀二石,歸入正款內下則額征。至礁溪、施八坑兩處,俱已分設隘寮,地歸隘佃墾耕,租由隘首自收自發,以作隘糧及器械鉛藥之資,亦已奏準歸該隘丁首等相安收管,不必官為經理,以免糾纏繁費矣!此屯議之所以不果也(噶瑪蘭廳志)。

  (二七)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台灣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協辦大學士將軍總督公福,會同前撫部院徐,奏請挑摹番丁四千名,於南、北兩路分設大小十二屯,兵給荒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開墾,免其納賦,禁止人民典賣;尚剩六百二十一甲零,召墾成熟,按則科租,以充屯務公用。其民經墾熟番地,復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則升租,官為徵收。除應撥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外,每季支給屯弁、屯丁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五千九百七一元,令各廳縣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卹一切屯務公用。茲本部堂周曆台灣南、北兩路,訪知官給各屯未墾之地,多被奸民、通事等串通欺詐,誘令典賣,越界霸佔,屯務廢弛。其應徵屯租,續經地方官收令屯弁自向民戶徵收,散給屯丁,不復官為經理。以致刁民抗欠,積累甚多。即交納,又為屯弁、通事侵蝕,屯丁所給無幾,日形苦累。本部堂軫卹番情,亟思整理,是以飭委鹿港廳薜亟查勘北路各屯,署鳳山縣顧令查勘南路各屯。原給埔地及應交屯餉田園,如有民人私行典賣霸佔者,悉令自首姑免治罪,民欠應征屯餉,亦令據實清查。是本部堂之奏明清理者,專指原給屯番之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撥充屯務公用之六百二十一甲零,並應征屯餉之田園三千七百三十五甲而言,且祗系查明原數,不得加租。至此外民耕、番耕各地,悉仍其舊,並不通行查勘;如有侵佔番業者指控到官,應聽地方官隨案查辦,與此次委查之後無涉。誠恐不肖吏胥遇事生風,借端哄騙,妄稱查丈通台地畝,或科派吏費,或勒索飯食,均未可定。除嚴密查拿究問外,合行明白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台屬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民人凡系原給屯番埔地,及應徵屯餉田園,如有典賣侵佔者,即速赴委員處首控免罪,拖欠屯餉即速赴地方官完納;如有胥役妄言兩項莊地之外尚需勘丈訛索,即赴道府衙門呈控,稟請本部堂提究,各宜凜遵,特示。

  嘉慶十五年四月初十日給。

  (二八)

  郭廷筠代徐撫部致萬觀察書:

  台灣界外荒埔設屯充餉一案,據徐守稟陳:塹南、淡北大勢以為埔地已墾未墾,有腴瘠多寡之異,分田授甲,事難適均。請將全台屯法一例,招佃議租,收糧發餉,跡其變通調劑,亦屬斟酌情勢,具有苦心。特本部院以其事有更宜委曲詳求者,則以屯兵一事,與班兵不同;謂之為屯,必須撥地分耕,令其四時習武,以為捍衛。蓋人聚於一,則耳目親而性情通;自捍其地,則守望周而心力固。田由官授,可無轉賣之虞;糧有田收,可免侵漁之病。而且一人得地全家耕作,八口俱可資生;有事習武,無事習農,四時不憂頹惰。故古來屯法雖戰守緩急,事勢不同,然必制地分田,以合古寓兵於農之遺制。況台中番愚地畝,多為漢奸佔盡,皇上恩飭籌議屯法,不推欲重整兵力,以肅海疆;亦且欲厚卹番黎,以綏邊境。則撥地分耕之法,實斷斷不可變更。至此議行之台疆,一時有隔閡難辦之處,本部院亦常籌及。蓋台屬一廳四縣,各置屯所;而埔地則淡水最多,彰化次之,台、鳳、嘉最少,各社番丁不能遠涉耕種,其難一也。其地有肥瘠之異,遠近之殊;其勢又有星片畸零之別,配撥畝數不能勻稱,二也。未熟之地必加墾築濬修,番人不能出備經費,三也。已成之地,墾戶固易退管;其傭作原佃一收田畝,未免頓失所資,無從安置,四也。故議者規度一切,計不如招佃承租,將租折餉,選田首專管其事,令其轉給番丁,似更直捷簡便;然不知據其所議分租之法,其一時難行,與後來流弊之處亦更有數。蓋一則田畝肥瘠既有參差,設租之際,必致論寡較多,高下其手,不能劃一。其二則民、屯共在一處,疆界混雜,換佃之時,必有詭移弊混,或致盜賣,不易稽查。其三則租不經官,佃人或有刁頑,必致短欠拖延,而佃首實受其病。其四則餉由民發,田首操縱任意,必滋愚弄剝削,而番人終失所資。其五則屯兵之餉,比較班兵勢必不能加厚,即使量增糧數,然計屯兵得租之利,終不如得田之利為多。其六則核對原須另議章程,且不授之田與當時議卹番黎之意亦慮有未合。是以本部院輾轉籌劃,似分地之難,第難在一時,而後來之弊少;授租之易,特易在現刻,而後來之弊多。二者相權,斷宜以分地與田為正法,萬不得已而後以領餉之法相輔以行。今舉台灣大勢而總稽之,淡水袤二百餘里,應設二大屯、二小屯,計丁一千四百人,而其埔地則有三千餘甲。彰化袤一百里,應設一大屯、一小屯,計丁七百人,而其埔地則有一千八百餘甲。鳳山袤一百四十里,亦應設一大屯、一小屯,而其埔地則不過一百八十餘甲。台灣袤七十里,嘉義袤一百里,均應設二小屯,屯丁各六百人;而台灣埔地則不過一百五十餘甲,嘉義埔地則不過二百三十餘甲。按照埔地盈縮,番社疏密,及以一人一甲之數科算,竊以淡、彰二處宜用授地之法;台、鳳、嘉三處宜用分租之法。蓋淡水於三千甲中取一千四百甲,彰化於一千八百甲中取七百甲,其勢不虞不足。雖其間或有窵僻磽確零星之勢,不可以整齊;然就其依傍番社者先行悉心裁擇,如地可足一屯者,則先設一屯,其有不足,則取毗附之叛產,及情願交易之民產相為調劑變易,必使屯地整成一塊,然後仿照井田之法,飭屯官、通土人等自行畫甲編號。既定之後,長為掣籤,分授立冊注明,或地體實屬磽壤,則參用萊田一易再易之法,酌量增勻,並以多分之數,登明冊內。其屯千總、把總、外委管隊額田,亦於屯兵田內撥分配給;倘更有寬間,即衙署塘房等項,亦並依田隴設置。則聲勢聯絡,意氣睦親,而屯地之法可立矣!至台、鳳、嘉三縣僅剩五百餘甲,欲行配派,既不足額;而淡、彰二處雖剩二千七百餘甲,然地勢隔遠,又難調移,則惟有照輸租充餉之議,以昭劃一。其招佃之法,當先查原佃何人,仍付承耕,使無失所之虞;原佃用完,始及新佃,俾有均沾之澤。其新、舊佃管種之田坵段四至,悉應入冊備稽。其議租之法,照依前議三則分別租額,每穀一石,折銀七錢,應定徵收之令,以杜侵浮。其議餉之法,每丁每月約以銀二兩為率;其應如何給付,亦應立支發之條,以防扣刻。至一切租銀、餉銀,仍宜地方官主其收放,屯官經其支領。蓋歸官經理,雖不能無吏胥經手之弊;然臨之以官,畢竟尚有責成限制,其多寡緩急章程一定,便可無爭;若專歸田首,恐有以愛憎為高下,馴致訟爭格斗,其漸斷不可不防也。至該守所稱埔地已墾、未墾,肥磽不同,照甲勻攤,自難均劑。然田之肥磽,總系乎水利之修否。古之領屯田諸官,必先修水利;水利既修,則大致不至相懸。今徐守及黃署丞兩員,雖未能專駐料理,然或相度大勢,其應加修濬之處,即行酌籌款項,指示屯官、通土,使之興修,或再舉諳練紳士輔之。總使荒壤,磽田咸成沃土,仍為議禁採糴,飭免差徭,立之章程,俾沾樂利。其興修水利經費,或通計屯田甲數,勻年攤歸;或祗就屯外餘埔設法籌補,均可行也。又按古法,屯田必令屯兵每歲額納餘租,以為積貯,一切軍裝器甲,皆於是乎取資,一旦有事召撥,或歲涉凶荒,則芻茭糗糧及本軍賑卹之費皆有所豫備。今屯額以一甲復令輸納餘粟,事勢煩難;惟於每屯酌量撥出餘地若干甲數,即度本營屯官,約計其每歲所入,存備軍裝、器械、紅白賞卹一切營政之雜用,此項似斷不可少,宜於籌章程時定之。至現在定勘後計地計餉,及建設營署政教號令,均宜召所選舉之屯官,與共事屯官雖未盡屬通曉,然令人為其事,不可不使人知之;苟其間稍得一通曉之人,則又可以事半而功倍矣。又據徐守稟稱:社番等凡界內有業,而界外又得佔種者概不給糧,此斷不可。蓋事宜劃一,既一例為兵,則按名給餉,固不必問其家之有無;且此時不授之田,將來本丁事故,選人承頂,既無額田之可授,將不與之田乎?抑又另煩籌劃乎?本部院以為此項番地,惟有查其應墾與否?果屬應墾,雖連延廣袤,於事體無關;如不應墾,即行飭退,固不必扣其本餉也(福建通志)。

  (二九)

  台北府淡水縣正堂汪,為封收事。今據五小莊佃戶鄭祉記,頂徐炳禮完納光緒十三年份屯租穀一十五石七斗九升八合九勺四抄,合給串單執照。

  光緒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給。

  縣正堂。

  封字十六號。

  (三○)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示佃交納事。照得全台清賦改徵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內,每甲徵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上園照中田徵收,以次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徵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於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準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未盡周知,未免觀望延宕,除諭飭遵辦外,合行示諭。為此,諭仰各田全、佃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歷年應納大租,即自本年起完納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稍有短欠。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不安恆產;該小租戶亦不準故意欠糧抗租,致干提追。此外,十四年份隘租、屯租供穀各項官徵名目,均免再征,其名凜遵,毋違,特示。

  紅單錢糧均歸小租戶領完,是就田問賦之意。當此收租之時,小租戶已領紅單,該佃戶驗明交納租穀;如□□□者,即將租穀封存在佃,聽候查追著落佃戶填單完糧之需,特此。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貼曉。

  (三一)

  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絲,額徵穀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

  謹查乾隆五十三年,經大學士福康安奏準募番民為屯丁,立為屯營,給界外埔地,歸番自耕,以資久計。其原劃番界埔地,續經人民侵墾出,以由收租給發屯弁、丁俸餉,名為屯田,與番田稍有區別。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絲,坐落大北坪等處,額徵穀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內每甲配穀若干?檔冊無存,實難查開。又嘉義縣劃歸台灣縣管轄額徵蕭壟租穀一千二百九十七石七斗一升四合六勺五抄,內田若干?某堡、某里各計若干?每甲穀作何分配?亦無從查閱。此項屯租,隨支屯餉,不入供賦之內,理合登明(台灣縣通縣原額)。

  (三二)

  代理台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出示曉諭事。案據貢生劉育英等稟稱:竊維台灣自康熙二十二年入版圖以來,南北路有水處聽民成墾,或請官給墾、湊股力墾、向番買墾由番出墾。其業底來歷有不同,即配納之租亦各異。有納漢墾戶租,有納番口糧租、屯丁租,有納正供租,各款租稅條目向來田業流交,契卷注明租單鑿據,通台皆然;惟口糧與墾戶租相符,均由私記圖章出單收取。至若正供租正是錢糧,屯丁租有如軍餉,俱屬國帑,如同一轍。故力墾、買墾者是謂小墾戶,闢業主或納屯或納正供,皆憑官印官戳納單收納,即轉繳與官,歷造有案可查,非納口糧墾戶之可比。豈有屯租既免,而正猶要配納之理;果如是,則是兩錢糧矣。伏查此弊皆由番棍乘機擺弄,藉影冒混。邇因苗慄環城左右六莊佃戶,原納正供者獨多,概被四社頭目混指為口糧,謊請官差冒款追索;上瞞憲聽,下吸民膏,似此混取不明,群情何甘!非蒙新憲作主,諭止冒混,考查分別申詳定納,則民心之不平何由鳴於上聽。為此,合將納款各情節披情憲鑑外,伏乞恩準德政施行,切叩等情到縣。據此,查台灣清丈各屬應徵屯租,先奉奏準一律升科,改租為賦。旋經台灣、彰化兩縣會議徵收屯租緣由,詳奉官保爵撫憲批司,飭經本府憲查復台灣屯田向於完納屯租之外,又完墾戶租、番大租。現在墾戶、番戶皆遵章減收四成,貼給小租戶承糧。新糧既有所出,若屯租概予寬免,與民田軒輊大殊,恐多藉口。請如該縣等所議,將屯租改為官租,按款徵收六成,報充公用試辦一年,造報立案等稟復。業經藩憲通飭全台南北,必須一律分行查復核詳在案。是此項屯租改為官租,仍復徵收,而墾、番各戶均遵照減收四成,該番社頭目向收六成租穀,系照現定章程辦理;至於正供,即系現在之正賦,已於番租核減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並非有另加錢糧。乃近來控爭番租之案層見迭出,顯因改章之初,輒藉刪除屯租名目從中阻撓,既可概見。據稟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為此,示仰闔邑各佃戶,業主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應納番租,務須遵照現定章程完納清款,不得短少抗延;倘再仍前頑抗,定於拘究,其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給。

  (三三)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台南府正堂唐,為札催事。本年五月初七日,蒙藩憲唐札開;案照台灣各屬番屯田地,前經本司議詳,分飭各縣查照從前征收屯租底案,核實戶名租數。今自光緒十六年起,改名官租,按照民業減四收六,每租一石,折收價洋一元,按年徵收批解,並將奉發各冊抄發各縣清理。嗣據基隆同知申覆,並無徵收屯租。據彰化縣羅令以該邑原有東螺、阿里史、北投三屯屯租,因分治案內劃歸台灣縣管收。由司飭據台灣縣范令詳稱:從前彰化年額徵收東螺等三屯屯租銀八千六百餘元,以後徵不足數,年僅收銀二千數百元。台、彰分治,該三屯劃歸台邑管轄,黃前令承乙任內,收過光緒十五、六、七等年官租,每年收銀一千二百六十兩,詳蒙程前升府批準留作地方善舉公用。卑職抵任,均仍其舊等情。當以此項屯租攸關支放屯餉,未便留縣動支,仍應提解司庫,究應如何截情追解,批行台灣府查案核議詳覆察辦。又據云林縣謝令,以雲林應徵屯租原由嘉義、台灣兩縣劃管,詳請分飭該二縣迅將劃歸雲邑管征屯租,查明何堡、何莊、何戶名下田園各若干甲?年額共徵應租若干石?抄冊移送遵辦。復經由司分行嘉義、台灣兩縣詳查底案,抄冊移辦,並報司查考各去後。稽今日久,該府、縣延未遵飭查議具覆,其餘各廳縣亦未將奉文查辦情形具報。案開奉部飭查,並由司議詳飭辦,未便再事稽延,合亟飛催。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前指,儘限三個月分別查辦,轉飭清釐,切實具報,此催。如再視為從常,不清不覆,定行委員分赴催,該府並干未便,毋再任延,切速,此札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亟札催。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儘限兩箇月內分別清釐,切實具報;倘有再延違定,即委員守催,切切,此札。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札。

  (三四)

  立杜賣盡根水田茶園埔地物業契字人宋振鶴,同姪德清、二姪順清、三姪宏清,三姪媳宋余氏,姪孫文鼎叔姪等,先年祖父遺下承買沈家一契,又先伯承買楊家一契,兩段田業連一所,土名楊梅壢頭重坑莊。其下段水路界址,東至小圳為界,西至消水溝為界,南至圳面田崁,直透與楊家毗連為界,北至田塍立石,直透與林家毗連為界,西至小圳透楊家想思樹壆透竹壆直上田塍,與楊家毗連為界,南至水圳透林家坡壆下為界;北至田崁立石曲出竹壆尾灣轉由崁直透與林家毗連為界。兩段界址面踏分明,原帶錢糧正供五兩三錢二分三釐二毫正,又六成屯租穀六斗正。原帶公陂一口,系食矮坪仔坑陂水,按七尺分汴應得一尺,由圳流至官路面,與楊家按一尺分汴應得五寸,由自己圳至其陂水,按一尺八寸分汴應得一尺二寸,透田灌溉充足,歷管無異。因欲銀別創,五房人等公同酌議,願將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受爰托中送與普渡祀典經理林敬修、葉際春等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依時值杜賣極價佛銀六百八十元正。色現經中交鶴五房人等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賣主同中踏明業界,交祀典內經理人等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保此業系五房人等承祖父遺下應得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包賣他人物業為礙,亦無上手來歷不明及課租不清等弊;如有此弊,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之事。四界內浮沈木石概行不留,一賣千休,永斷葛藤,即日銀、契兩交明白,日後五房人等子孫永遠不敢言增贖找洗等情。此乃仁義相交,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特杜賣盡根水田茶園埔地物業契字一紙,原帶承買沈家印契連司契尾一紙,又承買楊家印契連司契尾一紙,又紅單一紙,計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經中手鶴五房人等實領到契內極價佛銀六百八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倘有遺漏字約,日後執出,不堪照用,永作廢紙,理合聲明,批照。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十一月日。

  宋思田

  知見宋昌海

  宋及鋒

  代筆人宋維基

  宋昌和

  說合中人宋德鴻

  鍾振祿

  文安

  場見姪文星

  文和

  宏清

  順清

  立杜賣盡根水田茶園埔地物業契券字人宋振鶴,同姪,姪媳宋余氏

  德清

  姪孫文鼎

  光緒十八年壬辰歲七月應祀之日,經眾會友面批:此契券如欲質借典當,要三十八份人齊到花押,方為眾會應完;若經理人私行典借,不干會內之事,理合聲明,批照。

  執筆人葉金創。

  (三五)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岡茶園屋宇字人陳傳元,同姪萬生等,今因有經承買過陳家及古家水田兩處,合共一處,坐落土名老坑中。其界址東至大車路岡頂橫過為界,西至三姓田面崁下石壆,由溪底灣轉透下六寸汴面陂頭,至北片崩岡為界,北至崩岡崁眉透上路屈轉牛路,透自己茶園窩壢,透上岡頂車路,與陳家毗連為界,南至伯父面龍岡分水,透上岡頂車路,透下林家陂壆至田崁唇,透下小圳至高崁,與林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其田原帶社租穀二石二斗,屯租穀一石一斗四升,新丈錢糧一兩一錢三釐七毫。又帶有本山山泉私陂三口,及河水與林家分汴對半小圳透下二處水額通流灌溉又帶有瓦屋一座,間數不計,內有門窗、戶扇、外井、禾埕、風圍、竹木;山上有茶園萬餘欉,及香薷樹木等項。又帶有三姪輪流耕作之田一小處,在於河唇。因乏銀應用,叔姪商酌,願將此田四界內物業盡行出賣與人,儘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黃焜季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依時值極價銀五百員。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清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等情。保此業委系自己經手親買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拖欠大租、包賣他人物業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之事。自賣之後,任從買主前去收租管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四界內寸土不留,身及後裔永不敢言贖,不敢言找,不敢言增等情。此乃仁義交關,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上手印契一紙,陳家印契一紙,茶園丈單一紙,田丈單一紙,三姓合約字一紙,古家契一紙,陳家老契一紙,抽回分單一紙,陳家老契一紙,共十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內銀五百大員正,批照。

  再批明:倘有藏匿上手字據,後日取出,作為故紙,不堪照用,批照。

  再批明:河唇另有田一小處,系三姓輪流耕作,立有合約為據,今一併杜賣與黃焜季掌管,批照。

  再批明,契內所載錢糧數目尚未足數,須加納八錢九分零四毫,抑照。

  光緒十七年(歲次辛卯)十二月日。

  弟婦鄧氏

  在場

  胞姪火生

  在場孫雙喜

  黃阿古

  在場說合中人

  劉阿順

  代筆人陳耀奎

  陳傳元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岡園茶屋宇契人

  姪萬生

  ●第十六章施侯租

  (一)

  立賣盡根園契人安定里西保將軍莊吳彙賽,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園一坵,年帶施侯爺租穀一斗二升正。坐落土名草湖,東至本家園,西至陳家園,南至本家園,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盡問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與本房親和尚出銀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佛紋銀六八平八十四大員足重。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明白;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抵利,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園果系是賽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物額,與他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拖欠舊租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賽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是兩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根杜絕園契一紙,付銀主收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十四大員完足,再照。

  咸豐七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吳彙集

  知見人男起孰

  立賣盡根杜絕園契人吳彙賽

  代書人吳善成

  (二)

  業主靖海侯施,為給批事。照得本侯府祖遺勳,地在嘉屬蕭壟保等處。查界內將軍莊有勛業一所,土名厝頭,東至車路,西至車路,南至吳起,北至胞弟;四至明白為界。內抽出四分二釐集,付與莊佃吳騫前去耕種,年帶本侯府租穀四斗二升七。茲據吳騫前來認佃,合行給批。為此,批給該佃吳騫照約犁耕。自本年起應納之租,明約年年清款,到館交納,管事給單為據,不得拖欠租穀,亦不得私卸他人,亦不許額外侵漁;如有頂耕,應赴本侯府報明,另換佃批;倘有侵耕及抗租不法滋事,聽本侯府起耕,呈官究追,各宜凜遵,給批為照。

  業主靖海侯施。

  同治十年月日給。

  (三)

  世襲靖海侯業主施,為收租事。據□保將軍莊佃吳燦完納光緒九年份勳業租穀零石九斗零合七勺。

  光緒十年十月十九日給完單。

  侯府宇字第一六六號。

  ●第十七章房租

  (一)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朱,為給照永遠歸管事。據八房首書余家驥、余家呂、許紹先、曾文星、陳德成、郭仲翥、楊奪元、商謙尊僉稟請:竊驥等承先人遺下備本出資雇佃開墾之安屬鐤臍塭業,及大洲洋、大二三潭、大目降各莊,並嘉屬竹仔港、塭仔內、龜拔山等處海埔荒地,遞年均應挑淡換鹽,如逢雨水順序,方可栽種地瓜雜子,兼望養發蝦苗。一律歸佃贌耕,每甲或收租銀一圓五角,或抽園貨十成之二,以為驥等各書家屬紅白事之費,及培養子孫讀書考試之資。又承管先人備本開築嘉屬大海下湖捷金港費,並鳳屬大湖埤圳,年約贌收銀二百三十餘元,作為各書辦公油朱紙紮及祭祀之費,歷管無異。惟開墾安、嘉各業,皆系沿溪沿海之埔地,鹽瘠劣薄,土性松浮,往往潮水沖濫,崩復靡常,凡遇旱澇之冬,盡皆子粒無收,是以從前未能報定升科。茲因光緒十四年間,奉憲清丈全台各田畝,驥等所管各業亦蒙縣主丈報勘明,作為下沙不入則之瘠薄已甚,未堪徵額升科完糧。已甚之田,每甲年徵銀三錢三分;未甚之田,每甲年徵銀四銀四分;園各遞減二成降徵。統計驥等全年應完安邑錢糧銀一百六十二兩八錢,應完嘉邑錢糧及大租共銀三十三兩六錢,業蒙給發丈單,由縣造冊彙報在案。但驥等先人當時出資開築,各業產均有稟明前本府憲批準立案,然迄今年久歲深,底案黴蛀無存,又無契卷可執。當此清丈完竣,亟應一律仰乞憲恩俯準,總給印照一道,付領執憑,以便照丈完糧,永遠管業。俾裕後昆而資公費,感戴靡涯,切稟:等情。據此,本署府查得該八房首書所管開墾開築安、鳳、嘉三屬各業產,既據由縣勘明,按則輸糧,現據請給印照,自應照準,合行給照付執。為此,照仰八房首書余家驥等遵照勘明界址,永遠承管,完納糧賦,毋違,須照。

  右照給八房首書余家驥等準此。

  一、標明臍臍塭小租,系府八房先人於康熙五十五年,承買曾通利開墾之業。

  又大洲洋大租,於乾隆七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二三潭大租,於乾隆十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目降大租,於嘉慶元年,承買蔡家出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竹仔港小租,於嘉慶三年,給資雇佃開墾鹽埔地之業。

  又塭仔內大租,於嘉慶七年,給資雇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龜拔山小租,於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記借銀胎質之業。

  光緒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給。

  府正堂朱。

  ●第十八章海埔租

  (一)

  欽加道銜、護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梁,為諭給成熟印照,永遠管耕徵租事。照得軍工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漲成浮埔,前來開墾成業,尚難報陞。經前道詳奉前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批司議詳,準予招佃開墾田園耕作,以及築塭蓄養魚蝦,墾耕成熟,徵完租息,以為歲修軍廠隨道之需等因。歷經出示曉諭給墾。嗣據墾戶金裕泰請給小北門外武定裏鹽水溪墘塭埔,當經前升道給發印照,付執管耕徵租。旋因軍工廠附近塭埔成熟,歲修港道經費甚鉅,諭飭各戶遭照去後。茲據墾戶張達春,以承管金裕泰抽出頂四格草塭地一段,東至餉塭岸併接連三角仔小溪水翻灌塭為界,西至九十七甲零浮埔為界,南至鄭定榜分管下四格一十七甲塭岸為界,北至堤壩岸透大溪出水為界;請就張達春名下給發成熟永遠墾照,付執管耕徵租等情具稟前來。除批示並飭縣知照外,合行諭給印照。為此,照給墾戶張達春即便收執,永遠管耕。每年於夏、冬兩季,照前赴轅按甲完納租銀,永為修港之需,毋得違誤,須照。

  計開:

  墾戶張達春,大塭頂四格草塭勘明熟地三十一甲九分八釐八毛八絲正。

  右照給墾戶張達春永遠墾照收執。同治八年八月日給。道。

  闢字第不列號。

 

【台湾文献丛刊·第152种】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台湾文献丛刊

  【第 152 种】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作者:

  .原书页数: 1116 页

  ●书籍简介

  第一五二种「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本书(六册一、一一六面六六九、六○○字)凡十八章,据日据时期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编印「大租取调书附属参考书」整理编成,改称今名。所谓大租,系与小租对称、乃为清代台湾一种特殊之土地制度。清初,台湾土地除台南一部已逐渐开辟外,其余大多荒旷不治。就后来之一般民有地而言,当初官署规定:凡有报垦之人,不同其果为自种或招佃耕种,一概给予「垦照」。于是豪强乘机出而包揽,如某出有地可垦,先以垦首名义递禀承垦,然后分给佃户垦辟。日久,垦首不自知其地之所在,转手处分悉听佃户。初则业主即为垦首,至此佃户亦成业主,一地便有两主。佃户既成业主,转佃任其自由,故佃户之下又有佃户,称为现耕佃人。现耕佃人纳租于原佃户,曰小租;由小租户(即原佃户)愎纳租于垦首,曰大租。即如番地、官庄、屯田、隆恩田等土地,纵使主权所属不同,租制大体相似。虽后经光绪间刘铭传清赋整理,然大租、小租仍未能消减。日据初期调查土地,因有大租之取调(亦即调查)。此书为「大租取调书」之附属参考书,亦即各式大租契字之原始资料及有关参考资料之集辑。首章为通论,其余章各一目;依次为汉大租、番大租、养赡租、地基租、学租、育婴租、留养租、城工租、义渡租、义冢租、官庄租、隆恩租、抄封租、屯租、施侯租、八房租、海埔租,共十七种租目。

  ●序号   篇名

  1  弁言

  2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目录

  3  第一章通论

  4  第一节垦照

  5  第二节大租之沿革

  6  第二章汉大租

  7  第一节给垦字

  8  第二节贌耕字

  9  第三节典卖字

  10  第四节退佃字

  11  第五节大租权之保护

  12  第六节其它契字

  13  第七节大租之消灭

  14  第三章番大租

  15  第一节番大租之起原

  16  第二节番社给垦字

  17  第三节番人给垦字

  18  第四节番业户给垦字

  19  第五节番业户

  20  第六节宜兰地区番租

  21  第七节草地租及亢五租

  22  第八节■〈勹外云内〉补租

  23  第九节政府告示

  24  第十节典卖字

  25  第十一节其它契字

  26  第十二节贌耕字

  27  第十三节其它论示

  28  第四章养赡租

  29  第五章地基租

  30  第一节给地基字

  31  第二节典卖字

  32  第三节其它契字

  33  第六章学租

  34  第七章育婴租

  35  第八章留养租

  36  第九章城工租

  37  第十章义渡租

  38  第十一章义冢租

  39  第十二章官庄租

  40  第十三章隆恩租

  41  第十四章抄封租

  42  第十五章屯租

  43  第十六章施侯租

  44  第十七章房租

  45  第十八章海埔租

  ●弁言

  台湾大学图书馆藏有「大租取调书附属参考书」一部,计分上、中、下三卷,系光绪三十年(一九○四)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编印。该书内容包罗清台湾各式大租契字及有关文件等资料,今略加整理,定名为「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出版。(了然)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目录

  第一章通论………………………………………………………………………………(一)

  第一节垦照…………………………………………………………………………(一)

  第二节大租之沿革………………………………………………………………(一四)

  第二章汉大租…………………………………………………………………………(五九)

  第一节给垦字……………………………………………………………………(五九)

  第二节贌耕字…………………………………………………………………(一五一)

  第三节典卖字…………………………………………………………………(一八五)

  第四节退佃字…………………………………………………………………(二六六)

  第五节大租权之保护…………………………………………………………(二七九)

  第六节其它契字………………………………………………………………(二八二)

  第七节大租之消灭……………………………………………………………(三一六)

  第三章番大租………………………………………………………………………(三一九)

  第一节番大租之起源…………………………………………………………(三一九)

  第二节番社给垦字……………………………………………………………(三二五)

  第三节番人给垦字……………………………………………………………(四四三)

  第四节番业户给垦字…………………………………………………………(五三七)

  第五节番业户…………………………………………………………………(六○○)

  第六节宜兰地区番租…………………………………………………………(六一一)

  第七节草地租及亢五租………………………………………………………(六二一)

  第八节■〈勹外云内〉补租…………………………………………………(六二九)

  第九节政府告示………………………………………………………………(六三一)

  第十节典卖字…………………………………………………………………(六五○)

  第十一节其它契字……………………………………………………………(六九八)

  第十二节贌耕字………………………………………………………………(七五四)

  第十三节其它谕示……………………………………………………………(七六七)

  第四章养赡租………………………………………………………………………(七七七)

  第五章地基租………………………………………………………………………(八一五)

  第一节给地基字………………………………………………………………(八一五)

  第二节典卖字…………………………………………………………………(八八一)

  第三节其它契字………………………………………………………………(八八三)

  第六章学租…………………………………………………………………………(九二七)

  第七章育婴租………………………………………………………………………(九三五)

  第八章留养租………………………………………………………………………(九三九)

  第九章城工租………………………………………………………………………(九六五)

  第十章义渡租………………………………………………………………………(九六七)

  第十一章义冢租……………………………………………………………………(九六九)

  第十二章官庄租……………………………………………………………………(九七五)

  第十三章隆恩租……………………………………………………………………(九九一)

  第十四章抄封租…………………………………………………………………(一○一七)

  第十五章屯租……………………………………………………………………(一○二三)

  第十六章施侯租…………………………………………………………………(一一○九)

  第十七章八房租…………………………………………………………………(一一一三)

  第十八章海埔租…………………………………………………………………(一一一五)

  ●第一章通论

  第一节垦照

  第二节大租之沿革

  ·第一节垦照

  (一)

  具禀人沉绍宏,为恳恩禀请发给告示开垦事。缘北路鹿野草荒埔原为郑时左武骧将军旧荒营地一所,甚为广阔,并无人请耕,伏祈天台批准宏着李婴为管事,招佃开垦,三年后输纳国课;并乞天台批发明示台道,开载四至,付李婴前往鹿野草草地起盖房屋,招佃开垦,永为世业,须至禀者。

  今开四至,东至大路及八撑溪,西至龟佛山及崁,南至抱竹及崁仔上,北至溪崁。

  康熙二十四年十月日。

  垦荒,现奉上令,准速给照,以便招佃及时料理;候垦耕成熟之后,照例起科,照。

  (二)

  (原书第一行腐蚀,字划不存)赋足民事。据垦户詹升请打猫梅仔坑寮口荒埔十余甲,东至梅仔坑枋寮,西至溪,南至山,北至中溪仔。据通事谢章等查明无碍,合行给垦。为此,单给垦户詹升即便前往所请界址内开垦输课,给此执照。

  康熙四十七年四月日给。

  (三)

  台湾府凤山县正堂、纪录八次、署诸罗县事宋,为垦给单示,以便垦荒裕课事。据陈赖章禀称:窃照台湾荒地,现奉宪行劝垦章。查上淡水大佳腊地方有荒埔一所,东至雷匣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兴直山脚内,北至大浪泵沟,四至并无妨碍民番地界,现在招佃开垦,合亟沥情禀叩金批,准给单示,以便报垦升科等情。业经批准:行。查票着该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确覆去后,兹据社商杨永祚,伙长许总、林周,土官尾帙、斗谨等覆称:祚等遵依会同伙长、土官,踏勘陈赖章所请四至内高下不等,约开有田园五十余甲,并无妨碍,合就据实具覆各等情到县。据此,合给单示付垦。为此,示仰给垦户陈赖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腊地方,照四至内开荒垦耕,报课升科,不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如有此等故违,许该垦户指名具禀赴县,以凭拿究;该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毋得开多报少,致干未便,各宜凛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给。

  发淡水社大佳腊地方张挂

  (四)

  台湾府彰化县正堂谈,为叩乞天恩准给照以便填筑、以裕塭税事。据?雾庄民陈拱具禀前事,词称:缘上鹿港有小港叉二条,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四至并无与民番妨碍,拱欲募雇工力,填筑鱼塭,递年愿征塭税银九钱,诚恐附近棍豪藉端阻挠,但未有照不敢填筑,合情叩乞恩准报饷给示,俾得前往填筑,输纳塭税,生民有赖,沾恩靡涯等情到县。据此,除查明注册给示外,合就给照。为此,照给陈拱即便前往上鹿仔港,务照在于所请四至界内填筑鱼塭,输纳课饷,勿得侵越界限,致滋事端,毋违,须照。

  右照给塭户陈拱准此

  雍正二年十一月日给。

  (五)

  台湾府彰化县谈,为恳给执照,以便募民招垦事。据薄升澯具禀,请垦布屿禀保荒芜青埔草地一所,东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丰港为界。查明四至无碍,合就单付垦户薄升澯前往呈请界内募佃垦耕,随垦随报,照例升科,毋得欺隐,给此执照。

  右单给垦户薄升澯执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日给。

  (六)

  州正堂管彰化县正堂张,为垦恩改正户名,以便输饷等事。据业户施长龄具禀前事,词称;龄于本年六月间,明买得陈拱原请塭地一所,土名坐落鹿仔港,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四至明白为界。现在乃系港叉海坪,未经开筑成塭,兹龄欲备资本,雇募人工筑成塭业;俟工力完竣,报明升科。谨情具禀,并将陈拱原缴垦单、告示、卖契呈验,伏乞太老爷改正户名,换给告示,以便输饷管业,沾恩切具等情到县。据此,除验明准改户名,换给告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业户施长龄照依原买陈拱请垦港叉二条四至界址管业,募工填筑鱼塭,照例输饷;务要的实塭丁采捕鱼虾,毋得容匪滋事,慎之,须照。

  右照给业户施长龄准此

  雍正四年八月日给。

  (七)

  特简州正堂管彰化县正堂张,为请垦荒埔,以裕国课事。据贡生杨道弘具禀前事,词称:农为民事之本,产乃国用之源。弘查兴直埔有荒地一所,东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脚,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豆山,堪以开垦。此地原来荒芜,既与番民无碍,又无请垦在先。兹弘愿挈借资本,备办农具,募佃开垦。爷台爱民广土,恤士裕国,恩准给垦单告示,弘得招佃开荒,随垦升科,以裕国课等情。据此,饬行乡保、通事查明取结外,合就给垦。为此,单给贡生杨道弘即便照所请垦界,招佃垦耕,务使番民相安,随垦随报,以凭转报计亩升科,供纳课粟,不得遗漏,以及欺隐侵占番界,致生事端,凛之,慎之,须至垦单者。

  右单给贡生杨道弘准此

  雍正五年二月初八日给。

  (八)

  同立合约人武朥湾社土官君孝、欧湾及业户杨道弘,甲头七哥、阿八、买那、朥允、卓论,白番武使、斗仅、卖阵、大里兴等。兹因本社课饷无征,孝等会同众番妥议,除本社耕种外,尚有余剩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兴直,东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脚,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豆山,东西四至定碑为界。众等俱各甘愿将此荒埔贌与垦户杨道弘前去招佃开垦。除升科报课外,三面议定每年愿贴本社饷银五十两。此雍正九年起,约定八月交完饷银,其后逐年循例不敢挨延短欠。立约之日,通同周围四至定立界限,永为照例,后日不得争端易界。此埔并无重垦他人等情;如有棍徒假藉混争,系孝等抵挡,不干贌主之事。其庄社各守相安,不许庄人擅入番厝交番,私相授受;亦不许纵放牛只,越界践踏园埔。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雍正八年九月日。

  卓论文仔野梢

  捞允朥罩夏朥万

  荖万

  武使

  甲首七哥白番老番欧乃

  卖阵

  阿八大里兴老翁

  买那斗仅龟翁

  武朗爱摄

  友眉

  同立合约武朥湾社土官欧湾

  君孝

  猫汝抵焦巴里业户杨道弘

  管事吴瑞立

  中见人干仔科夏朥史

  县长沈辂冶

  代笔人书记邓幼嘉史定北莺白番万仔粽大朥抹氏

  巫礼殆仔

  敦仔厘大勿腊必仔鹤

  欧乃巴汝粟

  (九)

  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张,为叩恳给示严禁,以杜混累事。据垦户贡生杨道弘具禀前事,词称:弘于雍正五年间,请垦兴直草地一所,东至港,西至八里分山脚,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豆山,经蒙前任老爷查明给单在案。缘招佃未有人,未曾报升,兹现在募佃招垦,遵例升科。第弘离庄窵远,即有照顾弗及,佃人罔知功令,窝容奸匪,以及邻庄越冒混累,合情叩恳,伏乞恩准给示严禁,庶佃人有知功令,而邻庄不敢越混扰累,沾恩靡涯等情。据此,合行给示。为此,示抑庄佃人等知悉:嗣后务须恪遵功令,毋许窝容奸匪,及邻庄不得侵越混冒;如有等情,许该垦户立即指名禀究,以凭按法治罪;而垦户亦不得借端滋事,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雍正八年九月二十日给。

  发贴兴直挂谕

  (一○)

  为陈周文业户禀称:承番开垦地界,址在猫雾拺东堡四围等处。该垦东至旱沟,西至廖朝孔大沟,南至姚家大横路,北至里史社大横路,四界之内垦底并费银六百二十大员正。自今垦后,实配大租及丁供、耗采等项,详查一应确实,果成膏腴,务要所完大租乃业户陈周文自收,丁供、耗采业户应完;叠经完纳业户大租,务宜轻重照规施行,及四、九月之前开征,莫致赔供累课。准此所定,仰该所收所纳乡村民人知悉:听本县程预前出示晓谕,收单完串,各有两分,务须遵照。当念业户力本一造之功,毋许岁月挨延拖欠等情,垦式为照。

  计开:

  分居共六馆业户开垦,各置各管,立约均执存照。

  分户芳名开录于后:张达庆、廖朝孔、陈周文、姚向辰、秦来兴、江佑金等。

  雍正十年十二月日,彰化县正堂程给。

  (一一)

  (前文略)照给成垦事。案据吴永兴禀称:承父遗下垦管木屐■〈目兰〉、长寮两处地方,东至木屐■〈目兰〉大山,西至长寮大山,南至□□,北至珠仔山岭脚,四至界址明白。内荒埔较多,成田尚少,逐年配纳番租四十五石。又带茄道坑园地一所,东至溪头,西至火空,南至木屐■〈目兰〉山,北至西鲁榻仑,四至界址明白。该处地方俱未领垦,叩乞恩准给照等情,业经票差查勘在案。旋据该差具覆界址相符,并无轇轕等情。据此,合行照给。为此,照仰该业户吴永兴即便遵照,所有荒地限一年内赶紧招佃开透,报丈升科;如逾二年仍旧拋荒,另有别人开辟,该业户不得借口相争,切切,勿违,须照。

  右照给业户吴永兴准此

  一、批明:永兴、振成兄弟,于光绪十三年十二月间分爨,凡所承物业照两大房均分。兹因垦照难以开拆,其二比房份应得界址,俱载阄书合同字内明白,批明为照。

  光绪十三年六月日给。

  一、批明:内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付佃人吴德坤前去开创,批照。

  一、批明:内抽出水井湖、盐涂坑两处草地荒埔二所,付佃人吴万丰官前去招佃辟创,批照。

  (一二)

  代理埔里社抚民分府、补用县正堂林,为给发垦照事。案据垦户曾如从禀请:窃从于上年间,垦辟鹿挝庄前后山林埔园一所,东至大仑分水界,西至大仑分水界,南至路牌小溪界,北至大仑分水界,四至界址分明。前经于去年五月初一日禀请在案,但未蒙恩垦分执,未免有糊混之虞;若蒙准赐给发垦照,庶可再兴工开辟。待耕成请丈,分别课纳,永远掌畊。理合沥情禀请,叩乞电詧行等情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永垦。为此,照仰该垦户即便遵照,开成田园报丈升科,以杜争端,切切,颁照。

  拑字第二十一号。

  右照给垦户曹如从准此。

  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给。

  (一三)

  钦命二品顶戴、办理中路营务处中路抚垦事务统领栋字等营遇缺尽先前选用道、兼龙骑都尉劲勇巴图鲁林,为给发垦单事。照得本处奉爵抚院刘委办中路抚垦事宜,业于大湖、东势角等处设立抚垦局,并经将禀定垦务章程出示晓谕,招垦在案。兹据台湾府彰化县太平庄人赴东势角局,禀明承垦彰化县辖境头汴坑各处地方旷地一处,东至本局经勘酒桶山横龙直透为界,茄冬坑水倒北止,计□弓;西至猴洞埔溪冬瓜山、顶埔脚猪哥湖山止,计□弓;南至竹仔坑扁担山龙水流南止,计□弓;北至石馆湖廍仔坑中坑,直透内城大潭山、隆虎头山脚止,计□弓;经委员勘明四至界址,丈量弓数,并取具殷户保结,合给垦单,以便开辟。该垦户林凤鸣务须遵照禀定章程,限定一年期内,将承垦之地尽成田园,分上、中、下三则抽租。上者三成作官租,七成归垦民;中者二成作官租,八成归垦民。三年成熟之后,按则升科,即将此垦单缴还,换给县印垦照,永远收执;倘限满未垦,即追回垦单,另行招垦,该垦户不得抗违干究,切切,须至单者。

  右仰垦户林凤鸣收执。

  光绪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给。

  (一四)

  办理中路罩兰等处抚垦局委员选用分县梁,为谕饬遵照事。照得本局奉中路营务处谕饬大湖八份坪丈出水田一十四甲,上芦竹坪丈出水田三甲零,插定地界,余归总垦开辟。至各处地界,本局会营勘定,东至大小南势马那邦苏鲁公山大山顶分水田龙,插落罩兰大河为界;南至罩兰大河,透至内湾古昂二田头,透上大坪嵌眉绕转西边小昆对过公馆龙割牌,绕出沥西坪南嵌眉,透出松柏林头割牌,透至新三柜由龙插落坑为界;西至十份仔面小岽对过细草牌,由小龙透出乳孤岽,透至藤寮岽对过王爷旗,由龙透至三叉岽对过乌石壁、对过八仔树岽、对过扁山、对过狮头岽为界;北至狮头岽,由龙透上打鹤岽,透至头寮岽,由小龙透至草岽,由小昆插落三寮坪立界,透大河,由河透出王爷潭口大路,横过八寮湾嵌脚大圳,透至十寮坑口至水尾坪嵌脚,由大河透出汶水河夹水,又由汶水河透入菁山水流内为界。仰该总垦等将各处地段克日兴工举办,候新设苗栗县列地,移请即发垦照,以专责成。除转发垦戳并禀报外,合行谕饬遵照。为此,谕仰该总垦即便查照遵办,切切,特谕。

  计发戳记一颗。

  黄南球

  右谕广泰成垦户等准此。

  姜绍基

  光绪十五年三月日谕。

  (一五)

  钦加五品衔、请补凤山县、署理宜兰县正堂俞,为给发垦照事。照得二快堡一带有新辟开成之地,业经本县会同委员亲临复丈,限年升科。其未垦埔地目前尚觉不少,将来变迁难定,或从此而逐渐扩充,或籍照而视为世业,争端终属未息,亟应定以年半为限,俾可稍示区别。如能限内开成田园,可以携照赴县呈开,听便丈量升科;倘无工本垦而复辍,一逾年半之限,即将此照作为废纸,以杜影射冒混之弊。合先给照,为此,照仰垦户李吟兴即便收执,克日遵照前指办理,毋稍因循自误,须至垦照者。

  计开:

  垦户李吟兴,认垦全围埔地一块二十四甲,东至三洽成埔,西至自埔,南至红乐林庄,北至三洽成埔。

  右照给垦户李吟兴收执。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给。

  县行

  (一六)

  总、会办台北大嵙崁抚垦总局谢、汤,为换给垦照事。照得本总局于本年十二月十一日,准尖笔窝骑龙垦首邱干山为经缴垦谕,恳请执照,乞恩准转详批定给照,以垂永远而管垦业事。缘山奉谕开辟尖笔大窝骑龙庄两处山场荒埔,东至大龙岗水流出新洽坜,透至五指山河洽水为界;西至骑龙背,透过十三份,插落坜水流老洽坜口为界;南至老卑犁山脚崩岗崁眉为界;北至南窝龙顶插落出四欉坜,透出骑龙尾洽水为界;四至界址山自备工本垦辟成田,已经清丈两次,兹经缴谕日久,理合恳请执照以垂久远等情。据此,查该处方经本总局清丈已成田一甲四分,四界内荒埔广阔,尚未开辟,该垦首务须将此未开高低荒埔,赶紧一律开竣,照章报升。为此,谕仰该垦首务宜遵照,并毋得混越,以照公允,毋违,切切,此谕。

  右谕粤籍垦首邱干山准此。

  ·第二节大租之沿革

  (一)

  昔兰人之往垦也,其法合数十佃为一结,通力合作;其中举一晓事而出资多者为之首,名曰小结首。合数十小结首中,举一强有力而公正见信于众者为之首,名曰大结首。结者具结于官,约束众佃也。凡有公事,官以问之大结首,大结首以问之小结首,然后有条不紊。其分地也,视其人多寡,给以垦照;而众佃分之得若干甲,视其赀力;而结首倍焉!或数十甲而止,或十甲、数甲而已。人皆官佃,无所隐匿影射;且以无业户之故,经纳官租。若关逃赋有欠,则可履亩而稽,此兰人之法(「彰化县志」)。

  (二)

  一、康熙中诸罗县知县季麒光复议二十四年饷税文:郑时一人至台,给以照牌,分别征税。其地之平坦而可耕者名曰田;高燥而可艺者名曰园。郑自给牛种、佃丁,输税于官,即红夷之王田,册所谓官佃田园也。文武诸人各招佃丁,给以牛种,收租纳税,册所谓文武官田也。由是盐则按口有征矣,渡则按人有税矣,货物之出入则按数而抽饷矣,缯■〈罒上令下〉、船只、房屋、车磨则编名烙号,大者计年而征之,小者按月而税之。凡采于山取于海,一鸡、一豕、一粟、一麦,必尽出于社商之手。卑县视事以来,惮心察核,谨析郑时征收之条目,兼绘民情之困苦,为宪台申请焉!一、稻粟额共一十三万八千一百九十一石三斗,内官佃田园九千七百八十二甲八分九厘零,上则田每甲征粟一十八石,园每甲征粟一十石二斗;中则田每甲征粟一十五石六斗,园每甲征粟八石一斗;下则田每甲征粟十石二斗,园每甲征粟五石四斗;共征粟八万四千九百二十石四斗八升九合零。文武官田园共二万二百七十一甲八分四厘,上则田每甲征粟三石六斗,园每甲征粟二石二斗四升;中则田每甲征粟三石一斗二升,园每甲征粟一石六斗二升;下则田每甲征粟二石零四升,园每田征粟一石零八升:共征粟四万一千四百零三石三斗七升五合零。查官佃田园,牛具、埤圳官给官筑,令佃耕种;文武官田园自备牛种,与佃分收,?完正供,今归民业,自当一例均匀。况当日田荒则豁之,民死则蠲之,佃有缺乏则借贷之,若着为定例,则田有荒熟,人有存亡,而课无增减,民力何堪!遵议: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之云。

  (三)

  一、又豫计糖额详文:窃照白糖兴贩,关系军需,在国赋为最重,在民力为最难。二十四年,台湾办糖一万一千石之额,派于台湾县者六千石,派于凤山县者一千五百石,派于诸罗县者三千五百石。凤、诸两县以车少糖亏,兴贩需时,皆挪移正项,重价购买;自知有累考成,不敢计及利害。但明年糖数又复倍增,六千石者将一万二千石矣,一千五百石者将三千石矣,三千五百石者将七千石矣。查民间蔗车并未添设,若取足于民,断不能使穷山荒海之残黎堪此重困;若取足于官,更不能使蹈险履危之贫吏胜此叠赔;即立加参处,而终无所济。卑县等悉心筹画,不得已,欲照内地按田办课,援今年漳、泉之例,计三县田园之数,照甲匀办,庶几众擎易举。计按田办糖,其便有三;而应议者亦有三。每田园一甲出糖数十觔,给以部价,不致赔累;一便也。糖蔗之园有糖可完,不烦别买;未种蔗之田零星买纳,不须趸办,糖价不至顿昂;二便也。佃丁知今年之糖出之于田,明年不烦督劝,皆急公插蔗,糖额自敷;三便也。其所应议者:一、水田与旱田之分也,官佃田园多系水田,不宜插蔗,其收倍厚;文武官田皆属旱地,虽可种蔗,其收甚薄。故郑时之糖皆办于水田之佃丁,今总计三县水田几何,应办糖几何,旱田几何,应办糖几何,斯则难易均矣!一、官田与民田之分也,民田者今佃丁无主之地,按甲而纳糖,众所愿从;自将军以下各自管耕督垦,即为官田,其数已去台湾田园之半,今使之急公办课,不特事难势格,仰触忌讳。即佃丁管事亦非县令所能制,纵目前自认均办在民田蹷竭而供之,而官田之糖临时违误,咎将谁任?一、官车与民车之分也,种蔗之人既竖车硖煮矣,若使之一无供办,反可昂价转售,是利归车户而累及百姓也。查三县民车旧额计五十张,而各卫门新立之车亦不下五十张,按车而责以一百石,在民事较今年之征已省三分之一,即官车之糖现有部价支领,谁敢阻挠;而佃丁亦不必拘每甲一石之议,可以少纾贫民衣食之资矣!据卑县臆见,官车与民车均派,官田与民田匀办,再为分别水田、旱田之轻重。约计官民之车百张为率,可得糖一万石。官佃田园八千三百九十一甲,文武官田一万六十二甲九分,就田匀派,以审乎轻重之宜。毋误赋,毋厉民,立一时之计,垂万世之规则,小民颂德,下吏沾仁,共为不朽矣!

  (四)

  一、康熙中诸罗县知县李麒光条陈台湾事宜文:有曰官佃之田园尽属水田,每岁可收粟五十余石,郑征至十八石,十六石又使之办糖麻豆草油竹之供。文武官田园皆陆地荒埔,有雨则收,无雨则歉,所招佃丁去留无定,故当日岁征粟十二万有奇。官佃田园九千七百八十二甲,徽至八万余石;文武田园二万二百七十一甲,仅征四万石,亦因地以定额也。

  (五)

  同立约字人南社番通事孩武力,土目老台湾,甲头沙末陈仔、佛仔,白番加腊万、富仔等,有承祖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南势底,东至埔姜仑,西至海,南至旧虎尾溪,北至新虎尾溪,四至明白为界。自雍正八年间,阖社众番贌卖与张陈石番银四百两,将四至内荒埔付与银主前去给垦招佃,升科纳课,掌管收租,永为己业,年约纳社饷银一百一十六两。张陈石共三户,即今之张金兴、陈国辉、陈美植,各自另立芳名,分界管业。张金兴得一大股,年纳社银四十两;陈国辉得一小股,年纳社饷银三十六两;陈植美得一大股,年纳社饷银四十两,照贌约内分纳,无增无减,相安无事历有年。所绿孩意务、蛤肉等积欠公项,向借不遂,于上年十一月十七日,架以作垦侥榖等事呈控,兹凭公亲蓝王、施堑理付调处,劝辉等出员大八十个,以给肉等众番准为洗找之资。二比俱各允服甘愿,理合具呈和息,遵依销案。自此以后,宜照贌约内该社饷银一百一十六圆,历年照股额份下贴纳,不得增多减少,亦不得藉端滋事,致失和好。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约字内银八十个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九年八月日。

  御史

  蓝玉加腊田

  公亲

  施堑龟蹈

  他年

  代书眉哮卢立

  哮腊蛤肉允仔

  番差

  眉哮旧得岸

  眉乃

  他迭

  蹈阿

  猫龟蹈旧通事孩意务蛤肉大工蛤肉

  眉斗里

  土目老台湾孩膀女

  富仔

  加腊万

  眉哮同立约字南社番白番蛤肉荖

  蹈仔蛤肉卯

  陈仔沙女

  甲头孩意务目眉

  沙末巴腊

  佛仔巴哮仔

  孩巴难大班

  猫山■〈阝宅〉

  小狗

  眉礼

  (六)

  同立垦田约字圳主潘涵源、业主许光盛等。窃谓开疆拓土,宜资沟浍之功;辟地为所,当藉水源之利。缘源备本雇工,自赤土窟白石溪开筑大圳,透出枋山庄引灌田亩;盛见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议,愿将明买枋山庄何、张两家田业山埔全段,踏出半段,东至大仑分水王家毗连界,西至坑底旧田界,南至顶上无尾仑透横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头横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随将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开辟成田,收租纳课,永为己业;圳主亦将圳水分付盛记永灌田亩。庶几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万顷,无使诸山荒而久荒也,终年收香稻千仓。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垦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任从开辟成田,弗敢阻挠,声明,批照。

  一、批明:涵记圳水付盛记灌■〈氵阴〉,自己田亩水尾仍归圳主收回,不得私漏,声明,批照。

  光绪六年九月日。

  代笔刘吉人

  为中蔡文和

  圳主潘涵源

  同立垦田约字

  业主许光盛

  (七)

  福建台湾海防总捕分府、加一级功加二级余功四次洪,为凛遵宪断,垦给示谕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蒙本道加四级记录十四次梁批:据寡妇王氏,孤民黄赏、黄惠等状呈前事,词称:痛氏遵断阄得打廉庄租,自二十九年给垦,四十三年开垦,五十年报课,户名黄元。缘与番接壤,迨五十二年与番定界,分圳南、圳北,立有合约。圳北纳国课,圳南贴番粟,又有贌约。不料伯黄仕卿藐法抗断,兜留垦单合约,唆佃阻租,不容管业。经控告,蒙仁恩照原断造册钤印。但伯现系社商,众番不敢违社商之命,听其呼唤,扰庄阻佃,孤寡遭害难堪,叩乞大老爷恩准示谕,俾垦熟庄佃安业纳租,无致违抗;其未开垦者得以招集筑圳开垦,毋致棍蠹阻挠,国课、番饷两全无害,孤寡庶得照断掌业,恩光万代等情。蒙批:仰海防厅查明给示。蒙此,合行示谕。为此,示仰番民各佃人等知悉:凡王氏阄分所得打廉庄地,其垦成者务宜认佃输纳王氏租课,不得听唆抗违;未开垦者,亦听王氏招佃填筑水圳开垦,毋许棍蠹唆番扰害,阻挠课粒。其圳南所贌之地,各番众各宜安心听王氏至期照原议贴纳,四十年之后仍归尔番,亦不得藉端生事;如敢故违,许即指名赴本分府衙门禀究,以凭详宪重处,决不轻恕,各宜凛遵,毋忽,特示。

  康熙五十年十一月日给。

  发行廉庄张挂晓谕

  (八)

  公同立给垦字人六馆业户:张振万、陈周文、秦登鉴、廖干孔、江又金、姚德心,岸里搜拺乌牛栏旧社等社土官:潘敦仔、茅格、敦必的、茅格买阿打歪、加腊下、郡乃拔以、郡乃大由仕、该但打禄禄阿、阿打歪郡郡务、黎、斗肉土郡乃、四老马下道、马下道甲必难,白番阿木阿打爱薯、歪格比等。缘敦等界内之地,张振万自己能出工本开筑埤圳之位,水源不足,东西南势之旱埔地,历年播种五谷未有全收,无奈,众番鸠集妥议,向垦通事张达京与四社众番相识,请到六馆业户取出工本,募工再开筑朴仔篱口大埤水,均分灌溉水田,敦等愿将东南势之旱埔地,东至旱复沟,直透至赖家草地为界,西至张振万自己田地、牛地为界,南至石牌,透至西,与张圳汴为界。此系敦四社众番之地,亦无侵碍他人界限,众番情愿以此酬工本付与六馆业主前去招佃开垦阡陌,永远为业,敦等四社日后子子孙孙不敢言争。今据通事张达京代敦等请到六馆业户担承,计共出本银六千六百两,开筑大埤之水与番灌溉,当日议明六馆业户开水到公圳汴内之水,定作一十四分,每馆应该配水二分,留额二分归番灌溉番田。其东南势之旱埔地,照原踏四至界内,付与六馆业户前去开垦,以抵开水银本。六馆业户与四社众番,敦等当日议明举为六馆,以张振万为首也,历年筑理朴仔篱口大埤之水,以及圳水灌溉民田、番田,共保水源充足。此系敦等祖地,与他社无干,亦无重约他人,典挂来历不明;如有出首,敦等抵挡,不干六馆之事。此系敦等甘愿割地换水,六馆业户愿出本银开水分番,灌溉换地,两相甘愿,后日不敢言找言赎侵越等情。保此地系每年六馆业户坐粟六百石,每馆应该粟一百石,听敦等自己到佃车运。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交成,恐口无凭,同立给垦约字七纸,各执一纸为照。

  雍正十年十一月日。

  白番郡乃殴郡

  阿木爱薯

  阿斯老爱姑

  阿打歪格比

  土官潘敦仔郡乃拔黎

  该旦阿禄禄

  茅格买呢

  加腊下

  茅格

  敦必的

  阿打歪

  郡乃大由仕

  斗肉士郡乃

  阿四老马下道

  阿打歪郡那务

  马下腊甲必难

  代笔人广东张元调

  为中猫雾拺土官由皆乃

  在场通事张达京

  陈周文

  廖朝孔

  张振万

  公同立给垦字人六馆业户江又金

  姚德心

  秦登

  (九)

  公同立合约字人业户张承祖、通事张达京,因于雍正十一年间平番有功,县主行文皇上,准旨吊过张承祖带番面君,钦赐蟒袍一领,又赐草地一坐,归业户张承祖,岸里、搜拺、阿里史、猫雾拺、乌牛栏、旧社等社土官敦仔阿打歪、茅格郡乃、大由仕、敦必的加蚋下、马下六甲必难、郡乃马蚋、保氏麻姑,社主斗肉仕郡乃、大由仕、该旦打禄、郡乃拔黎、阿四老马下道、阿打歪郡乃务,甲首阿沐爱箸、郡乃欧那、阿四老爱姑、阿打歪搭比、茅格买呢、乌内大宇,白番阿四老大武、后那眉益、斗肉仕麻下蚋、阿打歪甲包仕、茅格孝血、鸟肉该丹、鸟肉施万、果老郡乃、老血大必力、芥都麻河沐。缘敦等界内俱属旱埔,播种五谷无水灌溉,历年失收,无奈,众番鸠集妥议,恳向通事张达京有人能出工本,募工凿圳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愿将西南势阿河巴贌辖甲雾林百里乐好四宗草地,定作十分,张承祖应得八分,番应得二分,东至赤涂崎山顶分水直上直下为界,北至番社下横路面石牌大沟第二重小阴沟为界,南至旱溪秦延鉴草地为界,西至大肚山流水直上直下大肚社山为界,又南至泉水沟为界,西南至七张犁下拺社番自耕田为界,北至岸里社尾横车路往牛骂头大路为界,西北至大甲溪为界,四至界址分明。此系敦等六社界内之地,并无侵碍他人界限,六社众番情愿将此四宗草地酌赏工本,付银主前去招佃开垦,报升裕课,永为己业,敦等六社众番子子孙孙不敢异言生端争执。此系张达京请到业户张承祖前来担承,自己出本银八千三百两,开水圳分水与番灌溉。当日三面议明,祖开水至万定汴私圳内,其水作十分,内八分归张承祖,甘留二分归番灌溉番田。其四宗草地照原界内踏明,付与祖前去开垦,立户升科,永为己业,以抵开水本银。此系六社众番甘愿割地换水,祖愿出本银开水分番灌溉换地,两相均愿,日后六社众番不敢言赎侵越等情。保此地系六社祖地,与他社无干,亦无重张典挂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敦等六社抵挡,不干祖之事。每年业户愿贴社榖五百二十石,冬成之日,系番自己到庄车运,永为定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交成,恐口无凭,公同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六社众番因耕种并无车、牛、食榖、器具,再恳向银主张承祖加备出番银三千二百两,即日交讫。其界内草地倘若未垦辟成田,余埔、旷地以及界外在番界内车路、牧埔,尽行归祖掌管,收埔可与佃人牧牛,车路每冬车运供课,批照。

  雍正十一年月日。

  代笔人张绍职

  在场见人业户秦廷鉴

  廖盛

  岸里社敦仔阿打歪

  为中人土官

  搜拺社郡乃大由仕

  在场郡乃大由仕敦必的

  土官敦仔阿打歪保氏麻姑

  郡乃吗蚋马下蚋

  业户张承祖

  同立合约字人

  通事张达京

  (一○)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佃首陈阿寿,股首邱阿娘、张天水,于光绪十五年间,奉宪谕饬承办自备工本垦辟九芎坪青山芜地一带地方。惟该处地方乃系凶番出没咽喉之所,屡惊番扰,难保无虞之患,今招得六十佃前来自备工本,在垦地堵御,砍伐树木,建庄筑屋,凿坡开圳,圳水均匀灌溉。余阿保向得佃首陈阿寿即日立出分管字据,在该处划定界址,保应分得九芎坪第二十段一股之额,按作鲁班一丈三尺为一戈,东至一丈五寸大圳下为界,西至一戈五尺坑崁为界,南至大圳下田唇直透出坑崁为界,北至大圳下田唇直透出坑崁为界。又分得山下上节第一段,保应得一段额,东至三戈二尺山脚下为界,西至二戈四尺坑崁为界,南至山脚下田唇直透出坑崁与曾如镜毗连为界,北至山脚下田唇直透出坑崁为界。各界分明,归保掌管,界内青山、埔地另行均分,务要赶紧辟成田园,各界各管,各不得争占,异日听官章程,按甲征租,永为己业。保此业本属官产,系寿蒙宪谕饬在案,倘有大小事务及科派需费,随传随到,不得退缩推诿,亦不得交接匪类窝藏等情;如有此情,众佃鸣官究追。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招佃分管定界字一纸,付为执照,行。

  即日批明:垦内本系青山芜地,系寿蒙宪谕饬在案,登即划定界址,保前去自备工本开辟成田,异日听官章程,按甲征租,永为己业,批照,行。

  再批明:圳路倘被洪水冲破,各股田中任众佃圳水通流,各不得刁难,批照,行。

  再批明:各股每段田业,原系当日凭阄拈定之额,批照,行。

  光绪十八年壬辰岁十一月日。

  邱阿娘

  在场股首

  张天水

  代笔曾如镜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佃首陈阿寿

  (一一)

  立永远尽根截退垦底归垦户股底字人刘可富、刘引源,同三十六股伙等,情因嘉庆十二年,奉胡厅印谕,并向屯番给出垦契,招成三十六股,设隘堵御,垦辟猴洞等处地方,四至界址垦批内载明。不料至嘉庆乙亥年间,突遭生番出扰戕害,庄散民离,地方荒芜,众股商议,招得刘朝珍备本凑入四股,共四十股,复垦开辟;幸蒙刘朝珍挺身任用,备出重资,垫给垦辟,颇成田业。迨道光十二年间,该处垦地突被洪水冲坏,兼之凶番复扰叠害,庄民惶惶无倚,垦地仍然荒芜,垫用日见浩繁,无可奈何,席请众股人等到场商议,愿将该处垦户各股底,并四至界内山林埔地,以及各处庄地,尽根截退归就与刘朝珍之孙刘世城、刘维翰承管,禀官给戳,自备重本堵御凶番,垦辟成田,贌佃收租,永为己业,各股内人等不得反悔增赎,亦不敢异言混占等情。此乃族谊和气相商,情甘意愿,两无迫勒,口笔有凭,立永远尽根截退垦底归就垦户股底字一纸,并带印谕一纸,又带垦契一纸,计共三纸,付执永照。

  即日批明:退垦以前,各股内已分田业各归各管;退垦以后,该处粮租永付刘世城、刘维翰收管,以补承垦垫给工资,批照。

  再批明:日后倘有执出股内合约,以及股底字据,概行不得照用,作为废纸,批照。

  道光十三年癸巳岁二月日。

  刘祖锡徐阿生

  刘阿元刘万仰

  刘世兴刘生亮

  在场知见刘可调刘可壁

  刘万拱刘东舛

  刘运璧刘万照

  刘中立赖阿添

  中人姜秀銮

  知见男学文

  荣光

  代笔刘明新

  刘可富

  立永远尽根截退垦底归就垦户股底字人

  刘引源

  (一二)

  一、兰地未开时,有漳民吴沙者,初渡台为执役,不自适寻,宿住于三貂社。三貂为淡水当时极北之界,越岭即噶玛兰,有三十六社,平埔番散处于近港左右。相传三貂噶玛兰者,人迹所不经之地,往往以化外置之。吴沙因久住三貂,间兰出物与番交易,见兰中一片荒埔,生番皆不谙耕作,亦不甚顾惜,乃稍稍与漳、泉、粤诸无赖者,即其近地而樵采之;虽翦棘披荆,渐成阡陌之势,番故不之禁也。而三籍闻风视为逋逃薮来者日益众,幸吴沙犹畏法,不敢尽纵容入番社,以不生事者为喜,故同知徐梦麟以吴沙言为可信,每每有招抚兰番之意;此干隆五十二年间事也。然聚徒日众,不移时,亦遂占筑土围,踞乌石港为头城(归化后改名头围),番众始惊怖,倾其族以相抵拒,沙弟吴立死之。有许天送者首以贩私,悉夷情,社番推为长者,吴沙得其言,知不可以力制也,乃退保三貂,谋以一、二示之信。吴沙既欲以信结诸番属,番社患痘,出方施药,全治甚众,番德之。又因番俗埋石设誓约以堵海贼,为外援不再侵削其地,斗乃稍息;此嘉庆二年事也。然其时已雇募乡勇,并在淡丞署领有谕札丈单矣!犹惴惴以私垦为防,及请添乡勇,分设隘寮,又望为业户而鳃鳃以归化请,亦可见吴沙虽一匹夫,而其长虑却顾不忘戴天率土之思,不可为无裨于兰之创造也。吴沙在日,官给以吴春郁义首戳疏节阔目,一切颇听其便。及三年,沙已死,子吴光裔顶充,由四围更筑至五围。六年,请续垦开兰,未报寻亦卒。今沿海以东诸所升报田园,皆当日吴沙酬谢民壮之地,俗呼民壮围。其由淡入兰,自远望坑至硬枋一带,乡勇坐护行人,尚有五站未及裁撤,亦当日分守隘寮之遗也。今已久成腹地,毫无生番踪迹矣。

  一、噶玛兰自道光七年,准照同安下沙则改定章程,所有田六、园四之额,则由未入版图以前,兰民吴沙父子邀同淡人赵隆盛、何绘等赴省赴郡呈请开兰之时,先与垦佃私议,将来若由业户升科完粮,种地佃人每甲田纳业户大租六石,园纳四石,经有成说。嗣杨廷理筹办创始事宜,恐其不敷经费,乃力裁业户,而由散佃报升,谓此租额访与淡水拳和官庄相符,即详请转奏,援以为例。迨部中因官租二字,查及台湾叛产入官章程,又引出屯案,详请改正,为司查驳;续复请以拳和官庄咨覆,先后已属异词。况拳和久已无案可查,中所拟供耗、余租亦各有舛错,核与原卷数目短少不符,若照屯案办理,屯业田园各分六等,此项园征四石已照屯案第四等,田则又照至少之第六等,漫无区别,是拳和与屯租二案均难以援引矣!至官产叛租每上田收榖三十二石,上园则如中田二十六石,中园则如下田二十石,下园亦有十八石租额,此乃久经成熟十分膏腴之地,与兰民之自备工本辟土开荒者迥不相同。查台属通行同安则例,自雍正七年为始,虽其例亦分有上、中、下之则,然民间开垦,悉依下则报升。今兰田六、园四租榖,较雍正七年垦升征粟之数实多,先经嘉庆十八年间,通判瞿淦详请将汤围等瘠地定以下则,其余悉以上则,改照同安下沙则升科。至道光丁亥四月,署通判洪煌始奉准部覆,通照同安下则征收,乃于八年奏销册内声请改正,自七年为始,尚有未垦荒埔归在不入额正供项内。

  未垦荒埔本系土番弃而不管之地,自嘉庆二年,吴沙给有招垦丈单,于是漳、泉、粤三籍民人陆续入兰开荒。至十五年丈升报部外,又有续到未垦,或数十人议分一处,或百余人议分一处。在设官前原限二年开透者,此西势之荒埔二千零六十九甲也;至罗东一带,除先划给奇武荖等十六社土番自耕地,再加留余埔,以为此番生计外,尚有余剩埔地,在设官后原限三年开透者,此东势之荒埔二千五百三十八甲也。当时巡检胡桂查丈各坡荒埔不遗余力,每曰:路到中央水到沟。故该地或近山边,生番出扰;或依溪口,大水叠冲。或新佃、艋人新土不服,有已垦而不能终亩者;或树根埋地,刨挖难施,有虽垦而不及开垦者。今按奏定地段,各作五股分予三籍,漳得其三,泉、粤各得其一,即如此东势未垦地亦经杨廷理详准以扫笏等处中心之地六百九十八甲仍给漳;以溪洲三百零六甲、葫芦堵地一百三十六甲,扫笏尾大港地一百甲丈归泉籍;广人则愿择依山之鹿埔四百八十九甲,及柯仔林地一百十甲归其耕管。大抵所分地界,较山路远者佃人易为开透,如在沿山一带,则开透甚稀,此二十年时翟丞禀牍中语也。现西势荒埔,自十八年至二十一年续垦报升者一千八百九十五甲八分四厘三毫五丝九忽,其未报垦者一百七十三甲零而已;东势则自二十一、二十二年续报垦成一千零七十九甲五分九厘七毫;又奇武荖承垦筹补城垣地段,亦于道光二年续报升园三十二甲九分六厘零三丝;合之,共垦报一千一百一十二甲五分五厘七毫三丝。其未报垦者,除水冲大湖、大湖口两处详豁二百八十八甲外,东势尚有荒埔一千一百三十七甲四分四厘二毫七丝。查定例各省报垦田地,水田以六年,旱田以十年起科;将届起科,督抚先委员覆勘,有水冲沙压及实在垦不成熟者,取结题请开除。此项埔地辟土开荒,原议所限之处,乃限以二年、三年开透报勘丈征,并未指明以两、三年起科,继由道府详省批准在案,仍责成赶垦,核定年分,随垦随报;即现所谓不入额正供是也。兰地垦辟田园,以有无引灌水圳为分,有圳者为水田,无为旱田,故园犹在中等之则。别有一种地势低洼不能种植旱园,必须开为水田,一逢久雨,四水汇流,田禾浸淹,别庄丰稔之年,该处独为歉岁。如辛仔罕尾之埔地八十甲,民壮围六结之埔地一百甲,既经请减余租,只征供耗矣!又有汤水泡伤,如汤围之二十甲零地方,瘠薄如白石、新兴之八十甲零,此等皆与大湖口及近山傍溪诸硗瘠地详准报部,得减余租矣!

  余租一款,惟兰独多。台地向有升科章程,田园只征供毫;若征别款饷银租赋者,从无并征正供。兰属于供耗外,独增此余租一着,犹之各属杂征,原不与供耗核计考成也。然余租实为力裁业户筹备经费起见,故于每甲田园租中,先划完供耗,而以其所余者拟为余租名色,即仿淡水屯租例,每石折收番银一元,奉文依议在案。今以现行同安下沙则而计之,田一甲征榖六石,即划完供榖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榖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外,计有余租得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抄一撮;园一甲征榖四石,即划完供榖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抄一撮,耗榖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抄一撮外,计有余租得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八撮,较之创始原议,田凡减耗榖六升八合三勺八抄三撮,园凡减供榖二勺,又减耗榖六升六合七勺五抄九撮,统归入余租,以副经费。盖台属每正供一石,止加耗羡一斗;兰地从前多征供耗,即少征余租。今自道光七年改则,而余租更宽裕矣!然嘉庆二十三年间,未奉部文,亦尝有由府转请不征余租者,司中驳以核与原奏田六园四之数减少,断难遽准,是一并裁减不可也。嗣又有议及此条谓只就各供耗减额,请免归入余租而裁之者,易曰损上益下,民说无疆,如果闾阎称便,朝廷原不在区区升斗,必欲其额外加增,要当无绌于经费而后为尽善耳!

  按余租科则,照现行同安下沙则科算,较之创始议定拳和庄例,田一甲凡减耗榖六升八合三勺八抄三撮,内划二撮归入正供,并无尽将所减统归余租;其园一甲凡减耗榖六升六合七勺五抄九撮,内划一撮归入正供,亦无尽将所减统归余租,及又减供榖二勺,并归余租,志稿考载舛错,兹加考正,庶免沿误。

  兰属经费,正供榖碾放戍兵月米,耗羡榖征收本色,以备仓储,嗣已备足二万石之额。通判吕志恒于道光五年,因新添营制案内缺支月饷,详准将供耗盈余榖石照余租银每石一元,就厅变价,凑给兵饷。其眷榖因商船未通,难于配运,已自嘉庆十八年,通判翟淦详准将榖一石变纹六钱,每眷榖年二石四斗,得领纹一两四钱四分,较之汀、泉各营只折给八、九钱一两者尤为优厚。其银由厅解赴府库,由府兑拨台饷,划解司库,转给兵眷,此皆取之供耗者。此外文武官弁俸廉饷干、役食、祭品凑给班兵加饷车价盘费扶柩运殖各红、白事,胥取给于余租,照例支发;惟班兵盘费运殖,视内地再加三成。至加饷一款,因取之盐课不敷,故复以余租之银凑给,则余租之为用广也。

  续报升科,经道光十七年,署通判李若琳除将拨充书院膏伙及隘地丁粮外,丈升过上则田一百五十五甲八分零,园十甲五分;下则田一千五百九十六甲二分零,园一百三十甲;通计一千八百九十二甲零。造具图册,由道详报;而省中未及奏咨,旋奉有津贴办公之议。二十一年八月间,臬道姚详覆,以此项分别征榖,年可三千八百余石、变价银六钱四分,除车价二分外,约折番银三千四、五百元,请作津贴凤、嘉、彰三县办公之需,免其报升,恐防定额。其前历届征存项下,则于是年防夷案内,一提用过番银一万九千三百二十元,为弁兵盐菜及屯丁乡勇口粮;一提用过番银一千元,交澎湖厅防夷之费,同时一律支销。

  案续报升科及免其报升一条,经朱任于道光二十八年详报新垦请升;卓任于二十九年奉查照案详覆,随奉奏明定额矣!识此,以备稽考。

  一、四月初四日,面奉委札并发章程十八则,丈绳一副,理胸有成竹,了无难色。次日,捧檄入山,何绘等知理不可以私动,借口助办城池文武衙门兵房各工程,请奏发银二万两兴建,限三年匀摊归款等语,其实仍思暗充业户。理指斥积弊,谆谕再三,始据各结首分领丈单,前往丈报。理若准其援照台例设立业户,听报升科,则正供无几,除支放兵米外,所需文武员弁廉俸、兵饷、役食即须另为请领,是名以尺土归王,实大费国帑也云云。

  一、台中独兰无业户,因开兰时,恐经费不足,故以田六园四之租尽归诸公,除应完正耗而外,另有余租一款,凡一切地方公费皆取办于余租,详在田赋条内。而小民无知,动以业户为请,不特柯、赵、何诸姓钻充已难,且开征数载,尚有刘碧玉、王有福等冒昧渎请。试思利既归公,权以官重,如再于田六、园四而外,加额以置业户,在各农佃力既有所不堪,如就田六、园四之中而欲加设业户,则官有胥差尚不能使民按期完纳,又安能任凭一、二业户而总汇全兰之粮储乎!且出资本以开透荒埔者,台之所谓业户也,今兰中散佃各给丈单,既自垦透升报完粮,办有成案,亦未便使该业户坐享其利,是公私均有所不宜者也。

  一、田园赋则应请覆奏核定也。志恒议曰:噶玛兰丈报升科田园,前守杨廷理原议援屯案成例,田六等每甲征租六石,仍照同安下沙则例划完正供榖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羡榖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余租榖四石零六斗五合六勺八抄一撮;园四等每甲征租四石,划完正供榖一石七斗一升六合零一抄七撮,耗羡榖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抄一撮,余租榖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八撮;供耗榖征收本色余租,每石折征番银一圆。前督宪汪、抚宪张奏入部议,以台湾叛产入官,每甲上等田收官租榖三十二石,中等田二十六石,下等田二十石,上等园如中等田,中等园如下等田,下等园可收榖十八石,行令升科。前厅翟淦以兰疆新辟,地瘠民贫,田园输将已久,遽令加租,不无竭蹶;且西势、汤围、白石山脚、新兴等庄,及新仔、罕民、壮围、六结诸荒埔,或因田禾被热泉泡伤,或因地多砂砾,或因溪水淹浸,数据各佃哀乞豁减余租,禀蒙前院宪批允汤围等庄止征供耗,免纳余租,其余悉照同安下则征收,转行到厅。缘册籍繁多,一切纸张、饭食费无所出,延未造册,详咨覆奏。卑职到任查案,缘台地入官叛产本系成熟田围,噶玛兰乃初开荒埔,肥瘠悬殊;况叛产系田园全没入官收租,兰地田园系民自管业,只输供赋,尤非叛产可比。卑职亲赴村庄,履勘兰境地本硗薄,非比嘉、彰,加以僻处极边,雨多晴少,小民终岁勤动,收成不易,照田六、园四征租已觉力有不支,断难再议增赋,仰恳核明。翟淦原详汤围、白石山脚、新兴等庄止征供耗,免纳余租,其余田园仿照同安下则以六石、四石分划正耗,余租照数征收,余租一石亦照原议折收番银一圆。先行覆奏定案,容即选派经书,设措各衙门纸张饭食之费,造具佃户花名清册,详咨送部。其已报升科之汤围等庄田园应扣豁余租,及未报升科之辛仔罕等庄埔地两款文册,请俟项目分别勘丈造册,通详核办。傅穟复核曰:田六、园四额则现经督抚宪专折入奏,其汤围等庄免纳余租一节,未经并奏,应请俯如所议。但此等田园只可另为一册,与拨换城基埔地一项,俟正案定后附案咨部,自未便入于正册,以免混淆;且此项汤围等田园久已升科,历年俱有征收供榖,应入奏销,与未报升之辛仔罕等庄不同。应饬该厅勘丈造册,先行送核。

  噶玛兰农户半多垦佃,缘初辟之时,力裁业户,各由散佃收租,各佃垦耕,领有丈单,即若永为己业,虽后至诸农仅为请丈者所拓垦,而一经认作输纳而外,无所苛求,故大田多稼时有仓瘦盈亿之庆(「噶玛兰厅志」)。

  (一三)

  委办府正堂杨,为给发丈单事。照得噶玛兰界外荒埔,先年漳、泉、广三籍民人陆续到地垦成田园,今奉收入版图。本府现奉督部堂方檄派,亲临该地勘丈,造具田园清册,详送核办升科等因,除饬弓丈手按佃逐段查丈造册外,合给丈单知照。为此,单给二围佃户苏沱即便照现丈实田园二甲零分五厘零毫五丝六忽零微,每甲递年征租榖六石,早季收成后,照数运赴官仓,经风煽净,用官斛平量交纳,割给完单执凭,不得以湿榖搪塞交仓。仍遵照后开四至界址管业,不得侵越争占,毋违,须照单者。

  计开:

  佃户苏沱田、园,东至番田,西至圳,南至吴惠山,北至吴华。

  又未垦荒埔□甲□分□厘□毫□丝,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嘉庆十五年七月□日给。

  (一四)

  台湾巡抚刘铭传,会同福建总督杨昌俊,清赋台湾奏议曰:奏为丈量田亩,清查赋税,申明赏罚,以求实济,恭折仰祈圣鉴事。窃照台湾粮课,自入版图以来,循郑氏之旧,每丁岁征银四钱八分六厘。干隆元年,钦奉恩谕,台湾丁粮着照内地份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计征银三千七百六十余两。逮十二年,乃议均入田园征收,其番众所耕田地概不完赋,仿照旧就丁纳粮。至道光年间,通计全台垦熟田园三万八千一百余甲,又三千六百二十一顷五十余亩,谷种折地一千四百三十余亩,年征粟二十五万五千六百余石,租番银一万八千七百余元。至今数十年,垦熟田园较前多至数倍,统计全台额征额银一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洋银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九元,又榖十九万八千五十七石,久无报升科;我朝轻徭薄赋,亘古所无,于台湾一岛尤为宽厚。雍干年间,屡奉恩谕台湾赋税不准议加;其时海宇澄清,升平无事,朝廷视台湾一隅无足重轻。现在海上多事,台湾为海疆要隘,奉旨改设行省,经费浩繁,今昔情形不同。臣忝膺斯土,目睹时艰,值此财用匮乏之际,百废待举之时,不能不就地筹划,于三、五年后能照部议,以台湾自有之财,供台湾之用,应可自成一省,永保岩疆。况节次钦奉谕旨开源节流,以额定之赋、应有之税,乃部库岁入之常,国家经久之至计,舍而不计,徒求济于邻省,虽舌破唇焦,缓急仍不足恃。臣渡台以来,查悉民间赋税较之内地毫不轻减,询之,全系绅民包揽。如某处有田若干可垦,先由垦首递禀承揽包垦,然后分给垦户;垦首不费一钱,仅递一禀,垦熟之后,垦首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隘租各项名目,而粮课正供毫无续报升科,如台北、淡水田园三百余里,仅征粮一万三千余石,私升隐匿不可胜计。臣现由内地选调厅县佐杂三十人,分派南、北各县,由各县选派公正绅士数人会同,先行编查保甲,就户问粮;一俟田亩查明,再行逐户清丈,委派台湾府知府程起鹗、台北府知府雷其达,各设清赋总局督率办理。至于赋税轻重,应俟丈量之后,再请旨饬部复议。惟台湾民风强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众挟官,视为常事,有言林爽文之变,系因升科逼迫。委员下乡清查视为畏途,且万山丛杂,道路崎岖,若非勤实耐劳之员,协同公正绅士切实清查,不惟无裨实济,且恐蒇事无期,惟有严定赏罚,以期成效。如各地方官、委员、绅士等办理妥速,清查认真,可否准由臣请照寻常劳绩,从优奉奖,以示鼓励;倘有贿托隐匿等事,抑或畏难延误,即行参事。庶期实力奉行,为朝廷经久之谋,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国便民,实于台湾大局有裨。谨将丈量田亩清查赋税缘由,会同督臣杨昌俊,恭折由驿五百里具陈,是否有当?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一五)

  钦差督办台湾防务头品顶戴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地方,自干隆五十三年续丈之后,至今田园数倍于前,久未报丈升科。从前海宇升平,朝廷视台湾一岛不足重轻,期无内患,不虞外侮,于赋税一项,屡奉恩诏格外从宽,以示绥远安边之意。现在海上多事,台湾系海疆重地,久为外人所窥伺,朝廷特设巡抚,以资控制。本爵部院忝膺斯土,应为地方远大之谋,故招抚生番,以清内患;筹办海防,以御外侮;清查田赋,以裕饷需。不惮劳怨,惨淡经营,一时并举,以为长治久安之计。尔等百姓当知隔海迁来,创业不易,亦须为子孙立百年之业,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岩疆,同享乐土。查台湾素称沃壤,近年开辟日多,旧粮转形亏短,皆由业户变迁无定,粮额向不推收,故绝逃亡莫从究诘。或由田园册籍失毁,无定户,无确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隐匿霸占,奸民从中包揽控争;或藉防番抽收隘税,或称究粮自收大租。强者有田无赋,弱者有赋无田。更有近溪田地,水冲沙压,小民无力报豁,田去粮存。种种弊端,有碍国计民生,若不及早清查,贻害伊于胡底!现经本爵部院奏明清丈全台田亩,委派南北两府设立总局,克日举办。尔等田园一经清丈,编立字号,某字某号之田为某处某人之业,粮户何名,册籍昭然,遇有买卖田产,立即过户推收,可免侵占冒争,永杜构讼之葛藤。其水冲沙压之地,亦可随时禀报,顿释积累之重负。将来清丈之后,分省分治,粮额既添,文、武学额亦必奏请加广,是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合行剀切晓谕。为此,示仰各属绅民一体知悉:自示之后,各属一律办理清丈,无论官庄、叛产、营田一体丈量,从前隐匿之咎,宽其既往不追,以后如有劣绅土豪从中把持逆抗,或包揽隐匿,或造谤阻挠,即行拿究办。本爵部院言出法随,决不宽贷,有所清丈章程另列榜示,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计开:

  一、清丈之时,委员会县于三日前出示晓谕,定于某日,清丈某保、某甲、几户,谕令该业户将历有契据查带到庄,安候委员丈量后,查对契据如果相符,照发联单,契据仍归业主收回;如有不符之处,即在契据上注明,照新丈亩数填发联单,不许委员借口刁难讹索。违者,准业主指名禀控。

  一、清丈后,须发三联票单:一归清丈总局,一存本县,一归业主收执。另立清册两部:一存局,一存县。目前清丈,只查亩数界址;至于该田地应完粮多少,统俟清丈事竣,再行奏请部议。

  一、清丈田地须分上、中、下三则;以长流灌溉者为上,资波塘水者为中,其山田与靠天雨者为下。惟园向无分别等项,即在联单上注明。如有业主贿托委员、绅士以多报少,以上则报中、下则,无论何时查出,该田产充公,委员、绅士从重究办。如系业主朦混隐匿,一经邻舍禀控,或经官查出,即将该田产一半充公,一半赏指控之人,委员照失察例究办。

  一、此次清赋,已经奉旨,在事官绅照异常芳迹请奖,注官绅所查何堡户,须在联单上注明系何官绅清丈某户,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优奖;如有挂名官绅,先不帮同清丈,或懒惰偷安,不能耐劳,随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准列奖,以示惩警。

  一、清丈时,官绅俱由总局发给薪水,不准在民间私索;有阳奉阴违,一经查出,总局并同事委员未曾先行禀明,总办照失察议,同事俱不准请奖。

  光绪十二年六月八日给。

  (一六)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台湾巡务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全台田亩,前经出示奏明清丈,已据各县络续报丈清楚。查台湾自隶版图以来,田园未经切实丈量,供赋重轻,南北悬殊。如台湾、凤山、嘉义三县所征供粟,系沿郑氏所取之数,赋额极重;续开之彰化、淡水、噶玛兰各厅县,均照同安下沙则折征,赋额较轻,不能划一。自道光初年之后,续垦田园相率欺隐,又有番租、隘租各项名目影射吞匿,均未报升,此次清丈竣事,额溢数倍,若仍照旧章开征,轻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通筹全局,别议赋则不可。已将现丈田园,无论新旧,悉照下沙成例分别等则,化甲为亩,以一甲作为十一亩,仿一条鞭办法,删去各项名目,地丁、粮米、耗羡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征榖价提充正赋。本爵部院系照台属各县最轻之赋,有减无增。此外沿山各处及垦荒未熟田园,暂予别归未入额,从缓升科,分别完纳正耗。并查钱粮正供之外,向有随收补水平余,台地通用者番银,今赋则改照内地,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并拟酌定平余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县办公之需;其不能升科之恒春、台东、埔里社各缺,仍须由外别筹津贴。此系仿照内地浮收病民情形,期于力除积弊,当经本爵部院具奏请旨饬部核议覆准在案。兹奏到户,查各属田亩之瘠瘦,为赋则之增减,并删去各项名目,一律开征实银,系为裕国便民,实是求是,自应诘准所奏办理。至声称台地通用番银,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并酌定平余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属办公之需。所请虽与定例未符,惟酌度情形,亦系实在应需之款。该抚期于官民两便,力杜浮收,不为无欠,亦应照准。兹奏饬旨下台湾巡抚遵照部议办理。至于钱粮科则及随收贴水平余各数款,刊刻出示,遍贴晓谕,务使闾里咸知,以免额外浮收之弊等因,核准到院。除饬行遵办外,合将奉部核准等则,每亩征收正供数目,分别列单剀切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属业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朝廷恩膏下逮,务当踊跃输将,自此次定钱粮科则并随收贴水平余以后,作为永远定额,完纳正供;如有胥役额外私加浮收等弊,准予赴县指禀严办;该业户等有不遵定章完纳,亦即一体惩办不贷,各宜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计开:

  上田每亩应征耗银二钱二分四厘四毫零八忽,随收加一补水银二分二厘四毫四丝零八微,一五平余银三分三厘六毫六丝一忽二微,总共征银二钱八分零五毫一丝,计每甲实征银三两零八分五厘六毫一丝。中田每亩应征正耗银一钱八分三厘五毫二丝八忽,随收加一补水银一分八厘三毫五丝一微八忽,一五平余银二分七厘五毫二丝九忽二微,总共征银二钱二分九厘四毛一丝,计每甲实征银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下田每亩应征正耗银一钱五分一厘三毫一丝二忽,随收加一补水银一分五厘一毫三丝一忽二微,一五平余银二分二厘六毫九丝六忽八微,总共征银一钱八分九厘一毫四丝,计每甲实征银二两零八分零五毫四丝。下下田每亩应征正耗银一钱二分一厘零四丝九忽六微,随收加一补水银一分二厘一毫零四忽九微六纤,一五平余银一分八厘一毫五丝七忽四微四纤,总共征银一钱五分一厘三毫一丝二忽,计每甲实征银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丝二忽。

  上园征数与中田同,中园征数与下田同,下园徽数与下下田同,下下园征数与下下减二成田同。下下减二成田应征正耗银九分六厘八毫三丝九忽六微,随收加补水银九厘六毫八丝三忽九微六纤,一五平余银一分四厘五毫二丝五微五纤,总共应征银一钱二分一厘零四丝九忽,计每甲实征银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三丝九忽。

  右谕通知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日给。

  告示。

  (一七)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清丈各属田园,所有各业户所执契据,或与现丈田甲不符,或有无契,准于清丈后由藩司一律刊发新单,以资永远管业。并将应抽丈单经费,别候核定数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员、胥役私索分文,历经本爵部院出示晓谕。现查台南、北各处田亩陆续丈竣,亟须刊换丈单,次第给发,以免躐等。本爵部院业将按照等则抽费给单章程,奏明办理在案。兹特阐明章程十条,列单出示晓谕,以便阖属咸知遵照。为此,示仰该业户等一体知悉:尔等务须遵照后开章程,依限带契赴局验明数目,查照现丈甲数,填给新单收执,以凭永远管业。并各遵照规定等则,一面照缴丈单经费,一面立时领单,以免迟延压搁。至此次给单,系奏明由官抽收丈费;如有员绅、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该业户即行指名,禀请查究;如该业户有不遵此次定章,定即一并照章查办追缴,各宜凛遵,毋得观望自误,切切,特示。

  计开:

  一、田园无论新旧,此项换发新单,分上、中、下则定价收费:上则每甲收通用番银二元五角,中则每甲收二元,下则每甲收一元五角,下下则每甲收一元;园上则照中则,中则照下则,下则照下下则递减。不入下下则者,每甲抽收五角。所有茶园,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园分上、中、下定则,恐有舛错,是以设局委派员、绅验对小租契据,并填给新单,以便永远纳粮管业。

  一、验对契据,须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内者,不得过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过五日;六十里至百数十里者,不得过十日。该小租户等务当依限带契到局,听阅验明填单,一面照章取费,一面领单,以免差催援累。其有契在内地者,务须先赴局报明,定限四十日带契呈验;如不报明及任意玩延者,查出,一半契价充公。

  一、收新钱粮,归小租户完纳。惟既归小租户完纳,则大租户所收大租榖石,自当照现定章程,将应完钱粮数扣出拨还小租户,以昭公允。其大租户既将钱粮扣交小租户代纳,所有应收大租榖除扣外,尚余若干,仍准大租户报官立业,由官另给单照执凭,以杜小租户拖欠。

  一、无论红契、白契,经局验明给单取费后,立即将契发还,不准借端扣留。应收单费外,并不准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许该业主禀请查究。

  一、验契无论红、白,必须各有上手老契并行征验,以杜假冒。

  一、民间契据或胎押别处,或暂与他人,须令田主与受主同来,方免争竞。其无契而实有业者,非有田邻及本租主连环保甲,不得给单。

  一、一业两争已控在官者,应暂剔出,候地方官讯断定案,再行核给红单。

  一、配纳番租之田园,亦应归小租户完纳钱粮。惟查番租向有汉人包办,其中开销名目甚多,若不分别剔除,则小租户未免向隅独抱。兹定于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粮,应令各社公举正派头目,每社一人,由县点充给戳,按年向小租户收此口粮租榖,散给番丁,不准包办之人经手;其书院膏伙、育才辛金等项,即分别应留、应减、应裁,颁令各县各就地方情形,悉心体察,禀明示遵。至汉人包办番租,本属违例,姑念相沿已久,除小租户完粮及应纳口粮各项外,如有盈余租榖,由小租户酌量贴补;倘无盈余,则不必贴补,以昭公允。

  一、近山隘田亦应一律升科,给单收费;钱粮亦应统照规定章程,归小租户完纳。就小租户额定隘租项下扣出完钱粮外,余租概免,以示体恤。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给。

  (一八)

  头品顶戴兵部侍郎、福建台湾巡抚部院兼管海关学政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属田园赋课,民间向有大小租户承粮纳赋之分,此次清丈全台赋额,从前所征银米各款名目悉行删除,归一条鞭办法,业经通行示谕在案。现据淡水县知县汪兴祎详称:各乡验契给单将竣,应行启征新赋,遵查淡属向有大、小租承粮名目,亟须分别办理。现给丈单,归小租户领执,粮亦改归小租户完纳,深合就田问赋之义;惟大租户既不纳粮,若照旧额收租,未免太觉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产及通土经手口粮两款,由府县剔除积弊,妥议章程,另行详办外,所有隆恩官庄学租、拳和官庄正耗,以及汉业户、番业户、番丁私口粮,屯丁养赡七款名目,请自光绪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受额租,作为十成,以四成贴与小租户完粮,实收六成即向小租户收完,仍令小租户转向佃人,将大、小各租一并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单、钱粮俱归小租户经手,大租户无可执凭,将来时远年湮,恐无稽考,易启争端,仍准大租户随时照章开明田粮租额,报县立案,由官核明,另给印单为凭,以昭信守等情,详请给示前来。查淡辖各项田业,既归小租户承粮,该县议令大租户酌贴四成,事属公允,除详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大小各租户知悉:尔等务须遵照此项定章,统以大租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粮,不得丝毫争执;如敢抗违,定行究办。其抄封叛产及通土经手口粮两款,由府县剔除积弊,另议章程,并不得以此借口,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四月日给。

  (一九)

  钦加总镇衔、署福建台湾城守等处地方参府候补协镇胡,抄奉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全台举办清丈,所有新旧田园,或偏于赋重,或匿不承粮,业经本爵部院详核各县,现在折征数目从轻,照同安沙则酌议田园上、中、下及下下则应征银数,专折奏请,敕部核议施行。此次清丈以后,各业户所执契据,或与现丈甲数不符,或有田无契,应由藩司一律刊发丈单,以资执凭,永远管业,并将按照等则抽费给单章程,奏明办理各在案。兹查台南、北各属陆续具报丈竣,亟须刊发丈单,次第查填给领,一俟奉准部覆,将来即照新定赋则启征。从此赋重之户轻减数倍,永无粮累之虞;无赋之田均各配粮,免罹欺隐之罪,实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合亟列单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属官绅、殷富及业户、农民人等一体知悉:务须遵照后开章程,依限赴局报领丈单收执,永远管业,并遵照核定等则,照缴丈费。此系奏明给单收费,如有员绅、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该业户等即行指明禀究;倘该业户等有不遵此次定章,违延抗缴,亦即一并究办不贷,各宜凛遵,无违,切切,特示。

  计粘章程六条。

  光绪十四年六月日给。

  计开:

  一、田园无论新旧,此次发给丈单,南北一律;每甲上甲收费洋两元五角,中田收费洋二元,下田收费洋一元五角,下下田收费洋一元;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视下下田,下下园收费五角。每洋银一元概定七钱二分,此外不准丝毫多收。前项丈费祗收一次,并非按年之款,此后永不再收。

  一、台地遇有地方正事,绅民中踊跃急公者固多,取巧推延者亦有。此项丈费系奏明抽收,事在必行,与胥吏之私收者迥别。官绅、殷富为庶民所仰望,如武职官庄田园、府征叛产、生息产、书院膏伙产、县征官庄及零星充公产,各归各缴,其绅富大户当踊跃先缴,以次递及中户、小户,以免诿延观望。

  一、各属所丈田园,有遵上年示谕分定上、中、下各则者,有尚未分定者。此次核给丈单,其已经分定者,如与原丈填报等则及甲数相符,即行给单;其间实有未符,准其缴契验对,确查更正。倘各业户等故意指为不符,或藉词延缓,或逞刁软抗,一经查明,定即究罚。此外尚未分定者,即由仰委各员验契,秉公核定填报,亦不容再事悬宕。

  一、缴验契据,无论已税未税,验明给单缴费,立即将契发还,不准藉端扣留。需索单费之外,不准丝毫多取;如有此情,许该业户等禀请查究。至缴验契据限期:距城二十里内三日,五十里内五日,一百里及百余里内者十日。契在内地者,限四十日赴局呈验;玩延者限半契价充公。间有胎押与人及与人合典者,各缴受主同伙齐来验对。一业两争已控在官者,断结后,再行给单。

  一、台地大租户有每甲向小租户收榖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谓之额租。有每甲不论荒歉,收榖二、三石者,谓之定租。又有大租户祗知此段田园年可向小租户分收租榖多少石,不知有若干甲数者,此次应发丈单,仅给大租户,不给小租户,则小租户无从管业;各给一单,则字号、田甲、坐落地名均同,惟有单内业主、田主两字分别,日久难保不无牵混。现在丈单之外,由县另行发给印照,各赋归大租户完纳,则大租户承领丈单,小租户承领印照;归小租户纳赋,则丈单归小租户,印照归大租户。只缴丈单费,印照无须,以便各有凭执。至大租户或愿照旧归其完粮,或愿减应收大租,改归小租户完粮,准如顺舆情,期无偏抑,妥为办理。

  一、配纳番租、隘租、屯租各田园,统归小租户按则领单,缴费承粮。其相沿支给番丁口粮、雇养防隘壮丁,如完赋之外有余,各听民间自收自办。屯弁辛俸、屯饷,本由官给,毋庸另议。

  (二○)

  钦差督办台湾防务、头品顶戴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剀切晓谕事。照得现在全台田园举办丈量,前经按照淡水厅志载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为准,分颁各属应用在案。现据宜兰、新竹两县先后禀称:该二邑丈量田亩,向以一丈三尺五寸为一戈,与现颁之戈互相比较,每戈多加一尺之额,绅民哓哓置辩不休,请示遵办等语前来。查台湾自国初始入版图,核算田亩有所谓每戈、每甲等名目,皆系郑氏一时权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台湾田亩化甲为亩,系以戈数核为弓数,其弓定制六尺,积二百四十弓为一亩,载在志乘,遵行已久,现在举办丈量,犹用戈甲目者,不过因其旧俗,以计总数,为将来积算之端。至于量即升科,仍应遵照定章,以弓计亩。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户田化弓计亩,有十一亩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计亩,有十三亩一分八厘有奇。长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亩八分八厘之赋,并无便宜。该二邑以戈小一尺,藉词争执,难保不误执戈大赋轻,戈小赋重之成见,亟应剀切晓谕,以昭定制,而释群疑。为此,示仰各属绅民人等一体知悉:台湾田园化甲为亩,系奉旨遵行定章,断不能仍复论戈纳赋。现在所用旧弓尚是五尺,迨清丈之后,仍应以戈伸尺,按六尺为一弓,积二百四十弓为一亩,计亩升科。尔民将来供赋不定,于戈尺之短长而定于弓之多寡,其戈长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决不至多完。尔绅民务当晓然朝廷治赋经邦,一秉大公,毫无偏挪,毋得藉词争执,致干未便,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二年八月日给。

  ●第二章汉大租

  第一节给垦字

  第二节贌耕字

  第三节典卖字

  第四节退佃字

  第五节大租权之保护

  第节其它契字

  第七节大租之消灭

  ·第一节给垦字

  (一)

  本衙马鸣山庄地,内给出水田一甲二分,付佃蔡赞亨前去开垦成田,初年、二年一九五抽,三年依例每甲纳经风扇净干好粟八石,车运到仓交纳,不得短少,给批,付照。

  业主陈衙

  雍正三年十月日给。

  (二)

  立招批业主简琳芳,有明贌南大肚番爱箸鲁雾庄园埔一所,今有林生亨愿自备牛工种前来耕种,时约定每甲园埔愿贴犁头五十两,以为开圳费用之资。其银即日交讫;其园埔随即丈明十甲,界址分明,议定每甲佃首年纳租粟五石满,次年纳租粟八石满,以后每甲纳租粟八石满,永远定例。其租粟至收成之日,务要重风扇净,车运到鹿仔港交纳,不敢少欠误课;如有拖欠租粟者,任从业主起耕招佃。倘日后奉宪县主到庄清丈,俱要照甲纳租,佃人不得异言;但佃人要回家之日,先问明业主之后,任听其脱替,工本业主不得均分。委系二家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招批是实。

  内分达皆弟名下园埔三甲银一十五两正。

  内分此沐侄名下园埔二甲银一十五两正。

  雍正七年(己酉)正月日立招批。

  业主□□□

  知见人陈绍庆

  代笔人林利寿

  (三)

  立招佃人业户李朝荣,明买有大突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巴刘巴来,东至柳仔沟埤为界,西至大沟为界,南至入社大车路为界,北至黄邦杰厝后港为界,四至明白。今有招到李思仁、赖束、李禄亭、梁学俊等前来承贌开垦,出得埔银六十五两正,情愿自备牛犁方建筑坡圳,前去耕垦,永为己业。历年所收花利照庄例一九五抽的,及成田之日,限定经丈八十五石满斗为一甲,每一甲经租八石,车运到港交纳。二比甘愿,日后不敢生端反悔,增加减少,亦不敢升合拖欠;如有拖欠定额,明官究讨。口恐无凭,立招佃一纸存照。

  即日收过埔银完,再照。

  雍正十年十月日。

  立招佃人李朝荣

  (四)

  立给佃批人业主杨秦盛,有置买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脚庄,土名辘遇朥■〈月胥〉。今有王及欢前来认佃开垦,议定犁分一张,配埔五甲。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备牛车、种子前去耕作,年照庄例:凡杂种耗粒,俱作一九五分抽,不得少欠;如开水耕为水田,议定首年每甲纳粟四石,次年每甲纳粟八石,三年清丈,每甲纳粟八石满,车运到鹿仔港交纳;如有熟田付耕,首年该纳粟八石满;如开水,每甲议贴水银一两一分。其庄内田得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埔,系佃等之事。至成田之日,再丈甲数,每甲纳租八石满,不得增多减少,经风干净,车运到港完纳,永远定例。每年修理水圳,系佃人之事。如佃等欲回内地,或别业,欲将田底顶退下手,务要预先报明业主,查其短欠租榖及新顶之佃果系诚实之人,听其顶退,收退田底工力之资。其租税务要逐年交纳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故违宪禁事,不遵庄规,窝容匪类,及为非作歹;如有等情弊,被庄主查出,禀逐出庄。此不许藉称田底,听业主配佃别耕,不许异言生端。今欲有凭,立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雍正十一年二月日给。

  业主杨□□

  知见管事□□□

  (五)

  本宅承买恶马草地一所,立名德颐庄,现在开圳灌溉禾苗,招佃垦耕,上供国课,下给家计。兹据佃人张强,备银五两前来承贌,犁份一张,照官尺丈明配田六甲,又每张犁份议贴水圳银三两。其犁分银五两业已收明外,所有水圳银,俟水开到田之日,立即交明,以资工费,不得拖欠。其地丈明,付与该佃自备牛工、种籽,盖房居住,前去垦种为田。至该佃应纳租粟,以雍正十二年为始,每甲照庄例:初年纳粟四石,次年纳粟六石,第三年纳粟八石,永为定例。俱系满斗,经风扇净,车运至鹿仔港、水里港船头交纳,无论丰歉,开透不透,按甲输纳,不得藉端少欠升合。至该佃所耕之田,如欲变退下手顶耕,及招伙帮耕,务须先报明头家查明诚实的人,方许承招,不得私相授受。在庄务须恪守庄规,不许聚赌、容匪、打架、宰牛等项;如有违犯,立即呈官究逐出庄,不得藉端生事。合给佃批,付执为照。

  雍正十一年十月日。

  德颐庄业主□□□

  (六)

  立招佃业主张承祖,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甲雾林庄。兹有谢登南兄前来贌垦,犁份一张,配丈五甲正。当日议明每甲首年纳大租粟四石,次年纳租粟六石,三年纳粟八石,俱系斗租;三年以后,每甲八石,永为定例,年有丰凶,不得短少升合。其租粟要重风干净,不得以湿冇抵搪。其租榖要车运一半到鹿港交仓,一半运至彰化;倘不车运,照庄例每石贴车工银五分,交业主自己佣车,其银随租秤明,给发车工。其庄中修筑埤圳及桥道杂费等,俱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干业主之事。亦不得隐藏匪类等情;如有,听业主禀逐,另招别佃。其佃人倘欲别创及退回内地,必先问明业主,查无拖欠租粟、车工,并承退之人诚实,方允顶退,收回犁头工本银两。今欲有凭,立佃批一纸,付为执照。

  干隆元年十二月日。

  立招佃批业主□□□

  (七)

  给佃批业主杨兴祖,有明买大肚四社草地,经报科给垦。今有林任兄前来贌犁份四甲前去垦耕,约首年纳租粟四石,次年纳租粟六石,第三年纳租粟八石满斗,永为定例,运到大肚渡头交纳,经风扇净,不得滥冇。其开筑圳水并历年收补工资,照庄例均出。倘欲将田变卖,必报明业主管事,不得私相授受匪人,在庄骚扰,合给佃批一纸付照。

  其犁份银已收讫,再照。

  干隆二年正月日给。

  佃批业主杨兴祖(即三佑)

  (八)

  立垦单字人业主萧因,所辖草地内有荒山一所,址在开元后山,土名界址寮,东至湾坑岑下,西至简家田,南至坑崁下,北至简家田,四至界址明白为界。兹有崎头庄佃人林降,欲自备工本开垦耕筑,前来给单;爰是踏明界址,交与佃人林降任从垦筑。山田耕成之后,逐年配纳大租二斗,永为降之己业,日后该业主子孙等不得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合给垦单字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四年三月日给。

  垦单字业主萧□□

  (九)

  立给佃批南崁虎茅庄业主周添福,有前年明买番地一所,土名虎茅庄,经请垦报课在案。今有佃人叶廷,就于本庄界内虎茅庄认耕犁份二张,每张以五甲为准,不得多占埔地,拋荒误课。开筑圳水佃人,自出工力开水耕种,年所收稻谷及麻豆杂子,首年、次年照例一九五抽,每百石业主得一十五石,佃人得八十五石;至第三年开成水田,照例丈量,每甲约纳租榖八石满斗,虽年丰不得加增,或岁歉亦不得短少。务备干净好榖,听业主煽鼓,约车至船头交卸;如有短欠租榖,将田底听业主变卖抵租。若租榖拖欠,日后佃人欲将田底别售他人,务须向业主言明,另换佃批顶耕,不得私相授受,合给批付照。

  干隆四年十二月日给。

  (一○)

  立垦单字人业户张和中,向官给串,开垦草地荒埔一所,坐址在西螺北势清水仔,东至东螺保十八埒田为界,西至深坑仔路番仔埔为界,南至檨仔脚崁下为界,北至东螺大溪为界,四至分明,整顿农椇,招至西螺新街佃户高宗基等前来认主立单,开垦耕种,熟园递年配纳大租一九五抽得,凡有耕种五谷、杂子,冬届之期,前来请主捐抽,以纳供课。此系业佃两相允诺,立字为凭,万古遗存,永为己业。似此开垦,关系征重,诚恐日久荒芜,特立开垦单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干隆七年二月日。

  业主张□□

  代书人姚瑞章

  立开垦单字业户□□□

  (一一)

  立给垦批阿河巴庄业主张振万,有自置课地一所,坐落土名余庆庄,经丈东至林宅田为界,西至圳为界,南至六张犁小圳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址丈踏明白;共有田甲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户王简书前来,出得时值埔价银一百六十两正。其银即日交收明讫;其埔随踏交银主前去垦成水田,内带水分九张足荫。当日二面议定,递年每甲实纳初年大租二石,次年纳大租四石,三年实纳大租八石,系头家租税,永为定例。每甲随带车工银三钱六分正,贴运课工脚费用。其大租务要晒干风净,不得湿冇。丰歉租无加减,亦不得拖欠升合。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勒迫,今欲有凭,立给垦批一纸,付为永远执照。

  外批明:其庄中申禁以及水榖,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即日收过垦批银一百六十两足讫,再照。

  干隆十二年八月日给。

  业主张□□

  管事□□□

  (一二)

  本宅有埔地一所,坐落芝葩里,土名大仑中,兹佃与李旺犁份三张,前去出本凿筑埤圳,垦成田园。逐年收成粟粒、麻豆、杂子,未成水田,照庄例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许未抽先粜,盗车别庄;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纳租八石,经风净干好粟,运到本港船头下船;如不下船,车到仓口,上仓交足。不得少欠升合及窝匪开赌等情;如有此等,并三年后开垦未遍,致荒误课,其埔地不论已垦未垦,送业主别行招垦,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转退下手,与下手之人同来印认佃约,不许私退私顶,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凭,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东至番仔车路,西至海,南至溪,北至大仑尾崎仔头倒水为界。

  干隆十五年二月初二日给。

  业主□□□

  (一三)

  立批业主本宅置粮田庄地一所,土名大溪墘中兴庄前田,犁分一张半,带圳水一分半灌溉,东至东势屋墘古路透溪为界,西至林养田为界,南至溪为界,北至埔顶车路为界,四至分明。今有佃姜殿高自己前来给出垦单,子孙永远管业,领批耕作,逐年租榖随年情丰凶,早季收成完竣,凭宅照例一九五抽的。其租粟车至本馆交纳,以凭供课,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听本宅另招耕纳,以免误课。每年未有抽的,不得擅自私相粜卖,亦不得窝藏匪类开贴等情;如有查出,禀官究逐,不得徇情,合批,付执为照。

  干隆十六年十二月日给批。

  (一四)

  给垦批人猫哩锡口庄业主何周沈,先年有明买锡口庄番林埔地一所,年纳番地租有据,经升科报课在案。今有王福秀前来认佃,坐址于中坡山脚,南至简立哥,北至藩贤哥,西至沟,东至厝地,四至分明为界。秀哥自备工力、农具等项,前去垦耕成田,跟同踏明现田八分,登带大租六石四斗,逐年运到公馆,当风扇净交纳,不得少欠升合。其田候通庄清丈,除八分以后伸出,田底甲声再按庄例四六均分,业四佃得六,不敢异言阻执。仍在庄各安事业,不许窃匪聚赌、酗酒打架等情;如有等情,刻即鸣官究逐。倘若别图生理,欲转退他人,须向业主言明,不得私相授受。口恐无凭,立给垦批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十七年二月日给。

  (一五)

  立给垦字人业主杨管下武西堡,坐落土名罗厝庄前有荒湳地一片,兹因不成片段,诚恐久荒累课,兹招到佃人黄定前来给垦开荒。业主经丈田七分,年带纳大租粟五石六斗正,其荒湳地随即踏明界址,东至自己及邱家二人田为界,西至湳岸为界,南至邱家田尾荒埔为界,北至自己出水沟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交付黄定前去掌管耕作,收成花利,永为己业,业主亦不得另给他人。其大租每年交纳,给出完单,不敢短缺;如有短欠,任从业主起耕招佃,抵还国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干隆十八年十月日立给。垦字付佃人黄定

  (一六)

  立给垦单人业主萧联丰,有旱埔园二埒,坐落低水埔。上埒园东至崁,西至圳,南至辜宅,北至赖宅。下埒园东至赖宅,西至林宅,南至赖宅,北至林宅,四至俱各明白。今招陈宅认佃耕作,议约犁头银二十大员。银即凭中收讫;园即自备牛犁、种子耕作,永为己业。其园二埒,经丈一甲六分四厘,每年应纳业主租粟六石五斗,应车租粟三石九斗三升六合,该佃户不得短少升合;如有短欠等情,应听业户召佃别耕。其园亦无来历交加不明情弊;如有等情,业主抵挡,不干佃人之事。今欲有凭,立给垦单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收过契面剑银二十大员完足,再照。

  园二埒,经丈一甲六分,每年应纳租粟六石五斗六升,应车租粟三石九斗三升,再照。

  干隆十九年正月日。

  为中人黄猛视

  立给垦单业主萧联丰

  知见人陈天成

  (一七)

  立给佃批业主黄朝宣,因前佃罗禹臣经为业佃至爱,有给出埔田一块,坐落土名罗厝庄后,东至小沟,西至邱家,南至本庄车路,北至邱家,四至分明为界,经丈二分半厘。纳租凡事须照庄例规矩,不许生端滋弊。此系业佃至爱情谊,立给佃批一纸,永远存照。

  计开:

  溪等坐大租粟五斗,邱宅坐大租粟一石五斗,共二石,存照。

  干隆二十年十月日给。

  知见陈文凤

  (一八)

  立给佃批萃丰庄业户汪,有明买竹堑社番眩眩埔、造船港埔地二所,业经报官勘明,给示招垦在案。兹有崁头厝埔地一所,东至溪为界,西至往蚝壳港车路为界,南至崁脚为界,北至庄后大车路为界,四至明白。未曾出给于人,兹据郑志耀前来认给等项埔地四至界址,三面议定时值番银二十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埔地四至界址,一尽同中踏明,悉付郑志耀前去掌管垦耕,田园照例完租,或拣择吉穴安葬祖坟,抑或盖屋居住,栽种树木,听其任意取裁,不敢异言阻挡,亦不许给戕伤情弊。保此埔地系是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给他人及别佃冲碍滋事;如有等情,汪出手抵挡,不干志耀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郑国安界内之业,抽出墓地三穴,自西一穴起,直透落东三穴止。此三穴墓地永远归与郑雅诗外三人之管业,此业国安不能卖与他人。

  干隆十九年八月日。

  立给佃批业户汪□□

  (一九)

  立给换佃批业主薛启龙,有先年承买课地界内,座落土名霄里社背,东至长流石沟,西至山脚,南至何思宗田,北至陈兆瑚田为界,经踏四址明白。有佃人徐时伟前来换给佃批犁份半张,前去耕种,即日面议自备工赀、牛只,架造田寮,竭力开垦,不得久占拋荒,致误租课。田中所收杂籽稻粟,依台例一九五抽的,业得一十五石,佃得八十五石。开成水田照例清丈,按甲供租,每甲八石为准满斗,务要干精,自备车运业主仓口扇鼓交纳,不得拖欠升合。若遇筑大陂圳水,业四、佃六均派;田头小陂圳水,佃人自备工力,不得推诿。倘回唐别创,择其诚实之人顶退,预报业管,不得私相授受;倘有窝匪等弊,业主查明,禀官究逐,别招另佃,不敢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给换佃批,付照。

  干隆二十二年十月日给。

  业主□□□

  (二○)

  立给批业主,因前年佃业垦成田,公议照田额例输纳。因本佃魏海亲垦业主到地确实清厘,海名下田一段,坐落在二八水庄尾圳墘,经丈海田一甲零一厘七毫二忽,当日议定每甲八石满,运到本庄干风扇净交纳。其租不论年冬丰凶,照甲声输租,业主亦不得增多。水路通流灌溉。倘日后欲回唐别创,须顶退他人,并通知业主过佃,不许私相授受。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执永照,行。

  干隆二十七年八月日。

  代笔人黄木

  为中人余清水

  在场知见人魏白

  立给批垦单人魏海

  (二一)

  本宅承给过阿束番大肚溪南草埔一片,今拨出第十四号犁份东势半张,给与许前兴前去自备牛只开垦耕种,约每年每甲完租四石,收成之日,按额备齐干净好粟,车运到鹿本仓交纳;如有湿冇等粟,应听本仓经风扇鼓。虽年有丰歉,租粟须照约完纳,本宅不得加增,佃人不得短少。庄中亦不许窝匪作歹,以及拖欠租粟等情;如有等情,应听本宅闻官究治,毋得生悔,付此给单为照。

  干隆二十八年十一月日给。

  业主施□□

  (二二)

  立招垦字人东螺堡业户林廖亮户内有荒埔一处,坐在下埧庄,土名中州,东至郑家园,西至廖家园,南至车路,北至廖家园,东西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人开垦,招过庄乞观、尾观前去自备牛工、种子,竭力耕作,当面议贴佛银三十大元正。银即日交收足讫;将此埔园随即踏交付庄乞观、尾观掌管耕作,收税纳租,永为己业。逐年配纳大租粟五斗、麻六斗满,车运到馆完纳,不敢拖欠;如是拖欠,任从业主起耕别招,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两愿,恐口无凭,立招垦字一纸为照。

  即日收过垦字内佛银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干隆二十八年月日。

  立招垦字业户□□□

  (二三)

  立垦批人大加蚋庄业主林成祖,有佃人周向观承买田一十三甲八分四厘五毫二丝,埤水佃人自筑灌溉,每甲纳粟四石,年共载租粟五十五石三斗八升,报清丈三次,并无出溢额给丁,惟匣口圳沟埔地一所无力垦耕。兹因公项乏费,将埔地一所有六甲,托中引就与佃人周向边卖出番剑银四十八员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埔地一所,付佃人向前去用力开筑为业。此地水无定额,田园虽有的租,业主愿贴佃人工力,以资国课,诸事业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日后不得再征收租税。此系业佃相安,共保丰庆,二比甘愿,立垦批付执为照。

  干隆二十九年十一月日立垦批。

  代笔人廖国慈

  知见人嘉葆光

  (二四)

  立招佃批字人业主张振万,有承买岸里等社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阿阿巴庄上横山。今有佃人品秀前来补给批单,原经踏过四址分明,又经业主丈过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厘,按甲纳租,每甲纳租八石,永为定例。系官较斗量,佃人自送至本庄公馆交纳入仓外,又贴纳配运车工脚银,每石贴银四分五厘,随秤交纳;如无随租秤交就租照依时价扣出外,方算实租。其榖务要晒燥重风干净,不得湿冇抵搪。至庄中修理桥路、开筑埤圳以及埤头杂费等项,系佃人之事。再者,不得容留匪类、开场聚赌等情;如有此情,查出,禀官究逐,另招别佃。若佃人欲退,此必要诚实之人方许授受。今欲有凭,文招批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二十六年八月日业主张给。

  管事□□□

  (二五)

  本宅有埔地一所,座落曾公埤下大车路上,兹佃人曾大举前去自备工本,开筑埤圳垦耕,犁分一张,递年收成粟石、蕃薯以及杂子,照一九五抽的。租税风净,一半运至本家仓口入仓交收,一半运至竹城内完纳公项,将来开成水田,按照每年纳租八石。

  如是别创退佃下手,必同下手之人认佃诚实,不得妄退匪人,致生事端,自行出庄。今欲有凭,给垦批一纸为照。

  再批明:此红瓦厝埔顶么埤下之业,经请业主吴象踏明界地,东至消沟车路为界,西至岗尾崁眉为界,南至崁眉车路为界,北至崁眉直透为界,交付曾永记前去掌管无异,为照。

  干隆三十四年八月日给批。

  (二六)

  立给垦批业主张振万,有佃王文光自备工本前来认领垦耕余庆庄埔地,配丈二甲五分,初年每甲纳租粟四石,次年每甲纳租粟六石,三年以下每甲纳租粟八石,以官较满斗,量交租粟,务要晒干风净完纳,永为定例。但庄众收成,牛车未免不暇送粟到港交纳,今租粟约就本庄公馆交收,每石议贴业主运课车工银四分五厘,随租戥纳;如无随租秤纳,就租粟内依时价扣出车工外,方算实租。其庄中修筑桥道及坡圳,系庄佃修理;至完官升科,官发采籴,系业主之事。倘佃欲别创,招人顶退,必闻业管;来人规矩,去人无碍,方得授受。今欲有凭,立给垦批一纸付照。

  批明:丈量以鲁斑尺一丈五尺为一戈,批照。

  干隆三十二年三月日。

  管事张奕胜

  立给垦批业主张振万

  (二七)

  立认佃字人深耕堡丈八斗庄庄默、庄亦惠、庄亦强等,今会对承认过业主许佃人默等每年每甲应输租银二两,众佃等议约麻冬完半,豆冬全完,自行到业主馆完纳,合给完单执照,断不敢挨延拖欠。口恐无凭,合立认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佃庄宗怜园二甲;一、佃庄亦强园二甲一分;一、佃庄仁德园一甲二分;一、佃庄默观园二甲四分;一、佃庄亦惠园一甲五分;一、佃庄耀祖园一甲七分;一、佃叶白观园一甲;一、佃庄天喜园三分;一、佃庄@祖园二甲。

  干隆三十五年五月日。

  庄宗怜庄默观叶白观

  立认佃人庄亦强庄亦惠庄天喜

  庄仕德庄耀祖庄煶祖

  (二八)

  立给佃批业主刘振业,缘本宅南港仔庄尾原界内开垦未透旷地一所,今有谢茂开前来承佃,认垦犁份半张,明议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为一篙,每张犁份并屋场、菜园、禾埕、圳路在内,以六甲为准。其租,首、二、三年照台例一九五抽的,供纳社番口粮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纳租,每甲纳租粟八石,无论年情丰歉,业佃不得加减。其租务要晒干风净,早季完明,送至业主公馆交纳上仓。若其佃人欲退卖下手,先报明业主清完租粟之后,听佃退卖,业主不得阻难。再议明;开筑大埤圳,三年之内,工资费用银两四六均分,业四佃六;三年之后,系佃自理。口恐无凭,立给佃批,付执为照。

  干隆三十二年十月日给。

  业主□□□

  (二九)

  立给批人业主郭山度前来认得埔地一所,土名东势尾陡门头,东至水沟,西至车路,南至埤,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度前去自备牛工、种子,实力耕作,任从盖屋,其逐年配纳大租粟五斗,挑运到仓交纳,以便完课,倘日得圳水到田,另行请丈纳租。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犁头银三十员,批照。

  干隆三十四年九月日给。

  业主□□□

  (三○)

  立给出垦字人汪仰詹,有自置荒埔一所,坐落土名樟浦厝,东至岸倒水为界,西至岸为界,南至吴家为界,北至岸倒水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有陈扶官托中向詹给出荒埔一处,自备工本开园,时三面议定垦字内银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将荒埔付陈扶前去掌管,永为己业,每年应纳业户大租银五钱正。此系仁义交关,日后子孙不敢言增言赎,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并无异言生端反悔滋事。给出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垦字内银二十大元正足讫,照。

  干隆三十八年月日。

  为中人黄有干

  代笔人□□□

  立给出垦字人汪仰詹

  (三一)

  立给垦字业主陈廷溥,有承祖给垦茄藤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岸,用本开垦埔园一片,东至洪宅园,西至车路,南至水沟,北至沟宅田,四至明白,经丈明载一甲。今佃人洪振老托中向求园底三面议估,即日收过先年开垦工本及园底银项番银一百大员。银即日同中收讫明白;其园交与振老前去备牛只耕备,永为己业。年配纳业主租粟三石满,收冬之日,应办经风扇净干粟,车运到馆完纳,不得少欠。如振老不合意耕作,租粟清明,听其转退下手。保此园系承祖先年用本开垦熟园,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并无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业主抵挡,不干振老之事。今欲有凭,立给垦字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垦字内番银一百大员。

  干隆三十九年正月日立给垦字。

  业主陈□□

  作中人陈赞官

  洪心官

  知见人陈仁

  (三二)

  立给田单朱厝仑,缘奉藩宪钱檄行,饬查清厘民番田园一案,兹蒙淡防分宪王亲临勘丈,撤底清查,确丈过朱厝仑庄佃人黄栋隆实田三甲五分六厘二毫五丝○忽○微,年该纳租粟二十八石五斗○升○勺,合给丈单付照。

  干隆四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丈单。

  业主□□□

  (三三)

  立给荒园竹围人业主董联蒋,明买过李国辅桃涧堡奶笏仑庄,今有佃人王国宝前来,给得过溪瓦磘后荒园一所,东至简家埔为界,西至溪唇为界,南至赖家田为界,北至□□为界,四至界址明白。自给之后,任从佃人耕作,架造房屋。年纳大租粟二斗正,至收成之目,运至本业主公馆仓口风扇干净入仓,不敢少欠升合。其架造房屋亦不得窝藏匪类,开场聚赌事端等由;如有此情,禀官究治。立给垦单一纸,付执为照,行。

  干隆四十五年十一月日立给垦单。

  业主□□□

  (三四)

  立招垦单户曾安荣、巫良基、何福兴,今有东势角应垦田园,奉宪详咨,准给荣等升科,议定每年每甲佃人承耕,供纳业户大租粟八石,照配运车工银三钱六分,均限早季运至仓下交收。兹仙师爷祀内江佛佐、郭开琏等,前来认垦匠寮南片田三分二厘七毛六丝,四至载册分明。自给之后,任从垦耕,永远管业;倘日后别创另退,须问明业主,顶退字盖戳,方许承顶。今欲有凭,立垦单付照。

  干隆五十年正月日立。

  垦户□□□

  (三五)

  本业户有明买杨梅埔报垦课地,今佃胡兴龙前来认垦,给出平山下青埔犁份一张,每张以六甲为准,内扣屋场、稻埕、菜园、水利、车路,经踏明四址,东至车路口为界,西至萧家埔为界,南至岗唇脚为界,北至长流坑为界,付佃前去自备工本,开凿耕种。田园所种粟豆、杂子,例照一九五抽的,业得一五,佃得八五,早季收成,运至本庄公所风干精净,平量交纳,以供国课社租。至筑埤圳乡勇公费,业三佃七匀派,候三年垦成水田量丈,按甲八石纳供;如埤水佃人自筑,按甲六石完收;其高埠无水灌■〈氵阴〉不能成田者,仍照例一九五抽的。自给垦后,务须勤耕勤种,毋致拋荒误课;三年后不去垦种,有误供租,应听业主另招别佃,不得藉阻。该佃并不得窝匪聚赌;如有此等情事,禀逐别招。倘该佃欲回籍别创,退售此业,归还工本,须择诚实人承顶,通知业管清租割佃,不得私自顶替,妄引匪人。今欲有凭,给批执照。

  干隆五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给永字第十六号。

  业主□□□

  (三六)

  立招佃字人佃主陈朝珍,有明给阿束社番通土和亮大霞岱等大肚溪南至泉州厝庄北一带沙碛荒熟田园埔地,已蒙县主宋讯断归结,票押将业退耕,还珍掌管,另招垦种,照纳番租。兹佃人李长贤官认耕泉州厝庄北第九埒田园,未经丈明,约踏犁份一张,分作四分,带水灌溉,东至第八埒,西至第十埒,南至吴头家草地,北至阿务亭沟,四至载明,前去自备牛工、种籽,相度高下,高则耕园,低则垦田,永远为业。定约一分,每年该纳佃主小租粟二石七斗五升满,时值银二员七分半。五十七年起,不论田园丰歉,均应按早、晚二季,春六晚四,送赴本馆照按交纳清楚,不得短欠;如有短欠,应听佃主另行召佃别耕,不敢阻挡。倘欲转手顶耕,即当闻知佃主清租过数,毋许私受典卖,致延租项。其社番大租,本佃主就粟取纳,与耕佃无涉;凡有修筑埤圳及顾水工粟等费,悉系耕佃自行鸠出,不干佃主之事。恐口无凭,合立招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五十六年十二月日。

  佃主陈□□

  (三七)

  给单庄主汪,本庄明买竹堑社番眩眩埔造船港二所,经报官勘明税契,给示招垦在案。兹据佃户黄魁兴认垦田屋连埔园甲,当即亲具认耕领字存查,合就单给屋地、埔园、田甲,前去垦耕,务须遵守庄规,竭力勤耕,照例完租,毋得怠情拖欠,并不得越份生事,致干呈官法究,此单。

  批明:厝地埔园一处,东至三元宫土壆毗连为界,西至小路尾崁眉为界,南至崁眉圳沟为界,北至小路为界,批照。

  又批明:厝后西片旧厝埔园一处,东至叶家厝边土壆毗连为界,西至土地公后叶家园毗连为界,南至崁眉小路为界,北至大车路为界,批照。

  又批明:车路北片埔园一处,东至姜家园壆透转北消水沟为界,西至陈廷攀毗连新庄仔圳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新庄仔圳为界,批照。

  又批明:水头姜家厝前埔园一处,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路尾土壆为界,南至水圳为界,北至小路为界,批照。

  又批明:日后佃户自备工本,筑坡开辟成田,供纳大租照庄例一九五抽的,批照。

  再批明:黄琳娘收执垦字内载明四段田园埔地,抽出第三段田园埔地,经公立定四至界址明白,应归陈宝掌管,其余一段、二段、四段,系是黄琳娘应管之业;倘日后如有混在宝第三段界内,宝不能坐理。均系两相喜悦公定,并无交涉,永照批字而行,各不能反异,定批,再照。

  干隆五十四年十月日给。萃字第六十号坐落土名中仑庄萃丰庄

  (三八)

  本宅有埔地一所,坐落芝葩里,土名大仑。兹给与赖君老犁份半张,东至赖、周田头仑脊,西至自己仑脊车路,南至田公头车,北至草厝杨席家界,四至明白为界,前去出本开筑埤圳,垦成田园。每年收成粟粒、麻豆仔子,未成水田照庄例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许未抽先粜,盗车别庄;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纳租八石,经风净干好粟,运到本港船头下船;如不下船,车赴仓口上仓交足,不得少欠升合及窝匪开赌等情。如有此等,并三年后开垦未成,致误国课,其埔地不论已垦未垦,送还业主别行招垦给批。倘因别创,欲将所给之地退下手,须择诚实之人到宅对过认佃,不许私退私顶,妄退匪人,致生事端。今欲有凭,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五十六年八月日给。

  业主郭□□

  (三九)

  给本宅有埔地一所,坐落芝葩里,土名埔心庄顶,东至三座厝岗车路,西至大圳,南至崁头厝岗横过,北至坡,四至明白为界。原佃游川前去自备工本、牛工、种子,竭力垦成田园耕作,所有每年收粟麻豆,照庄例付本宅一九五抽的,车运到本港船头下船明白;如不下船,车到本宅入仓交纳完足,不得少欠升合及窝匪开赌等情;如有此情,将田厝变卖入还,原埔地付本宅别行招佃,不得霸踞异言。若三年后开垦不成,亦付本宅另别招佃;如三年后开成水田,照例丈甲,每甲征租八石。倘要回唐,田厝退佃下手,自同下手之人到本宅立批钤印,不得私相受授,妄退匪人,致滋多事。其公垦佃批系游川收存执为照。

  干隆五十八年月日给。

  (四○)

  本宅有埔地一处,坐落芝葩里,土名大仑赤涂崁。兹佃与梁锡章犁份一张,东至小溪,西至大车路,南至大仑八段内田尾,北至崁下大泽,四至明白为界,前去出本凿筑埤圳,垦成田园。逐年收成粟粒、麻豆、杂子,未成水田照庄例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许未抽先粜,盗车别庄;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纳租八石,经风净干好粟,运到本港船头下船;如不下船,车赴仓口上仓交纳,不得少欠升合及窝匪开赌等情。如有此等情事,并三年后开垦未遍,致荒误课,其埔地不论已垦未垦,送还业主别行招垦,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转退下手,须同下手之人到宅即认佃约,不许私退私顶,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凭,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六十年九月日给。

  业主郭□□

  (四一)

  立招垦字凤凰翔馆业主张,因馆下前年有退佃园一坵,坐落斗门头后,东至杨家佃田,西至圳沟,南至圳沟,北至杨家园及抄封田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载纳本馆大租粟五斗。今因乏佃耕作,荒芜多年,诚恐贻累课饷,于是托中招出本馆下汴头庄佃杨章哉前来承垦耕作。时业主收过认佃银十五大员正;国付章哉开垦耕作,永为己业,年照字内完纳大租,不得拖欠误课。此园系前退佃已尽,并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业主自应抵挡,不干章哉之事。此系业佃交愿,别无异言,日后永无增租丈甲诸事,口恐无凭,立招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六十年二月日。

  为中人郑志贤

  凤翔馆业主张给

  (四二)

  立给佃批字人业主朱洪钟,有承管大槺榔庄佃人周伯文承买李告老、李笑老水田四甲四分正,坐落大槺榔庄后,其四至载明上手契内。今因田墘西边界内有荒埔一所,于干隆六十年明丈过旱田一甲一分二厘五毫正,付与佃人周伯文自己开垦,其工资杂费佃人支理。至嘉庆元年起租,每年配纳大租粟四石五斗正,并车工完明,不敢生端异言。恐口无凭,立给佃批字一纸,付执存照。

  干隆六十年十月日给。

  业主朱□□

  (四三)

  立承耕字人业主萧明亮之孙萧万春,阄分下有朱玉退耕水田八分,址在皮寮地面,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界址明白。因佃人朱玉积欠大租十余年,计算租粟八十余石,于干隆三十五年间情愿退返管耕。迨四十七年以来,又被洪水冲塌崩坏,无人开辟,招得萧玖自备牛人种籽,竭力开垦,愿出田头银二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自丙申年至戊午年,三年开荒,免其纳租,三年以后,每甲应纳大租粟八石满,逐年该纳大租粟六石四年,其田任从永耕,不得增多租粟滋事。此业原是退佃之业,如是后来朱玉将旧欠租粟清完,其田再返朱玉归管,取回退耕字,不得兜留;业主愿将田头银送返,收回永耕字,不得异言。此系业佃两愿,今欲有凭,立永耕字一纸以凭,付执为照,行。

  即日收过田头银二十大员正完足,再照,行。

  嘉庆元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并代书人□□□

  业主□□□

  立永耕字人□□□

  (四四)

  立招垦单字人业主张恩明,有承祖业拺东堡土库庄等溪边有小埔仔一处五厘,西至李家田为界,东、南、北至溪为界;四至分明。今招得佃人李斗哥自备工本前去开田耕种,永为斗之己业。二比业佃面议,每年早季纳大租粟三斗五升,议定折价银五毫。诚恐他人藉端,恐口无凭,合出招垦字一纸,给付佃人执掌为照。

  批明:收过垦单字内银六大员,照。

  嘉庆元年三月日。

  立招垦字人业主张恩明

  (四五)

  立给佃批业主骜西堂林,有彰化县马芝遴堡上仑庄原佃陈业亨田三分,坐在本庄,东至钟宅厝滴水,西至监圳,南至许宅竹头,北至大圳,四至明白为界。兹因原佃脱逃,致累课租,自干隆四十三年起,至嘉庆二年止,共欠租四十五石四斗二升二合。本馆将此田三分,招到陈藔亨前来出首认佃承耕,愿出给批银一十二大员;其田听陈藔亨前去自备工本耕作,或筑盖房屋居住,听其设处,子孙永为己业,逐年配纳本馆大租二石四斗,经风煽净好粟,车运鹿港本仓交纳。其田经被沙压,开凿工力浩大,首年恩免大租。以嘉庆四年为始,不论年冬丰歉,早冬完半,晚冬全完,不得拖欠升合及不照理输纳,听本馆召佃别耕,藔不得藉端滋事。其田系陈业亨欠租之田,与别人无涉;如有不明,本馆抵挡,不关陈藔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给批银一十二大元足讫,再照。

  嘉庆二年十一月日。

  给佃批业主骜西堂林管事吴松英

  (四六)

  立给垦批大溪墘业主潘子王、林文材本宅有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大溪墘茄冬坑,东至埤尾龚沟堀为界,西至郭家毗连为界,南至罗家厝后车路为界,北至岭顶车路为界,四至界址分明。招得佃人罗法建前来开垦,给付与建自备工本,前去开埤筑圳,垦辟成田,逐年所有栽种五谷杂子,照依庄例一九五抽的,租榖佃人车运到本馆交纳,给付完单执照,不得湿冇抵塞,短少升合。凡早季所有收成五谷杂子,未经抽的,不得盗运私粜,匿短大租;如有此情,系查出立即驱逐外境,另招别佃。倘草地有上手来历不明交加等情,系业主一力抵挡,不关佃人之事。立事之后,该佃人随到彼处,赶紧垦成征租,不得延搪未垦;若佃人垦成田园,将来佃人抑欲别创,退业下手,务必同承接之人到本馆认佃顶耕,不得私相授受,妄退匪人,亦不得开场聚赌,窝藏匪类各等情。今欲有凭,立给垦批一纸,付为存照。

  嘉庆四年八月日。

  立给垦批□□□

  (四七)

  给批本衙管下睦宜庄,有杨添享田七甲四分零,因积欠大租无力完纳,将田底退归本衙管掌为业。兹据陈永享到官求给此田底,其田七甲四分零,坐在睦宜庄前,坵数不等,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明白,三面言议价值银六十四大员。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底听陈永享前去掌管耕种,永为己业,年该纳大租粟五十九石二斗零。兹思去荒滥田二甲四分零,又许六年早季纳租粟二十石,七年早季纳租粟二十石,自八年起,按五甲额,每年该纳租粟四十石正,照庄例自备干净好粟,车运到本衙鹿港仓交纳,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听业主另起别耕。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五年七月日。

  中人黄为玉

  立给批施伯慎

  (四八)

  立给垦单字人马芝遴堡大湳草港庄业主洪天佑,有承祖应份阄分水堀埔地一所,坐落番仔沟墘碑头庄。因前年有原佃杨光喜出头垦耕为田,佑功叔洪丕玉不知来历,以恃强占垦等事,赴鹿港司呈禀在案,二比结据,有本庄吴镇叔闻知,即向本业主言及此无故小节;况杨光喜系是老佃,此田又系本业主应分佃人之原园,佑叔何必混禀生端。理合公同吴镇叔从中劝处二比邀同会面,本业主再立垦单,付佃人杨光喜收执,仍旧听杨光喜前去管耕,不得重新纳租;仍着杨光喜备出佛银十五大员,送交本业主收取,以为和案差承之费。二比调处明白,此田系是本业主应份阄分原佃界内之业,与别房叔兄弟侄无干,叔兄弟侄日后不得藉词混禀;如有混禀,本业主应出头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干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再立垦单字,付佃人收执管掌为照。

  嘉庆五年月日。

  公亲知见人吴镇叔

  立给垦单字人业主□□□

  (四九)

  立给佃批字人业主陈裕和,有用银明给阿用土目振三,同业户、番差、甲头、白番等祖遗大肚溪庄泉州厝一带,土名十股埔沙碛荒埔田园,共约有四、五十埒。今有佃人周国观认耕得第十六号田园一所,未经丈明,现在耕作半埒,带水灌溉,东至周心意园为界,西至林忠观园为界,南至阿雾亭沟为界,北至大肚溪为界,四至明白,前去自备牛只、种籽,栽种成田。自五年起,每埒应纳佃主佛银一员半,至年每年每埒应纳佛银二大员,按照十月冬收成,送赴本馆交纳清楚,不得短缺丝毫。三年以后,察看田园好歹高低,应否升降租银,另行给批外,倘有短欠租银者,应听佃主另行召佃别耕,不敢阻挡;苟欲转手顶耕,即当告知佃主清租过数对佃,毋许私受典卖,致延租项。其社番大租,本佃主自行完纳,与现耕之佃无涉;凡有修筑埤圳及顾水工榖等费,均系耕佃自行鸠出,不干佃主之事。口恐无凭,合立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此埒内与周心意、李春萧选对分合,应批明,又照。

  嘉庆五年九月日给。

  佃主陈□□

  (五○)

  立招耕字人业主萧志振,因前年有刘家退佃水田一埒,坐落镇平庄南势,东至刘荫田为界,西至曾厝仑大圳岸为界,南至范家田为界,北至萧坤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经丈一甲二分二厘半正,递年配纳大租粟十二石二斗五升,庄例带车工水银。今因要银完课,情愿出贌,托中引就与巫德兴父子前来出首承领,当月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踏付与银主前去耕作纳租,永为己业。保此田果系刘天赐等退佃之田,并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等,业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招耕字一纸,并带上手退佃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邱国贤

  立招耕字人业主萧志振

  (五一)

  立给批地字人业主洪丕玉,有承祖遗下埔地一所,在埤头庄埤脚。其地东至大沟,西至洪家水堀,南至蔺家,北至营盘,四至明白为界。今有佃人谢及由向本业主给批前去,日后听其盖厝耕田,以为己业,本业主及房亲人等不得阻挡。其地若有耕田开成之日,明约三年开荒,历年听本业主照丈配纳课租,各房亲人等不得阻挡。此地系本业主承祖掌管物业,与他人无干,理合立给批字一纸,付佃收执为照。

  批明:其地若有耕田,三年后照约纳租,不得多端。托丈过每年约纳大租榖二斗正。

  嘉庆六年二月日。

  立给批地字人业主□□□

  再批明:谢心美于道光九年,将田边毗连沟地新耕三坵,向本业主批明,每年加纳租课榖二斗,批明,再照。

  (五二)

  立给批字人德颐庄业户施锦德,有余埔一所,址在李厝庄后,东至车路,西至水圳,南至水圳,北至消沟,四至明白为界,今踏付佃人黄周、黄得等自备牛工前去开垦耕作。时明丈水田一分半,年贴纳大租粟一石二斗正,不许拖欠升斗,日后或有混开隐耕,若不到馆声明,业主查出再丈,累年扣积照例完纳。恐口无凭,合立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八年十月日立给批,再照。

  业主施□□

  (五三)

  立付垦单业主杨,有荒埔一段,坐址渡船头圳墘,东至渡船头圳墘,西至廍,南至路,北至车路,四至明白。兹有族亲茹叔等备送犁头银二百元正,请给垦单为凭,前去开垦为田,情愿年纳本业主大租榖六石,以贴公项;而小租永归开垦之人,听其招佃耕种。如缺大租不完,绩欠过多,则任业主起耕。议约已定,各无后言,合给垦单,付执为照。

  嘉庆八年十二月日。

  业主杨给

  (五四)

  立给垦批字人业主洪天佑、洪丕玉、洪启昌,有承祖遗下课地一段,在草港庄西势。其地东至黄家田尾为界,西至海埔为界,南至吴家田尾出水沟为界,北至吴家田尾出水沟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有本庄黄固老向本业主给批,前去开垦,力耕为园,明约三年开成,听本业主丈明,配纳课租,历年完纳,黄固老不得刁抗。其埔地随即踏明界址定着,交付黄固老前去掌管耕种,永为己业,本业主不得另招别佃开垦。此地系本业主承租遗下未垦课地,与庄佃分毫无干,亦无别给他人为碍;如有别给等情,本业主抵挡,不干黄固老之事。恐口无凭,合给垦批字一纸,付黄固老收执为照。

  嘉庆十一年十月日。

  洪天佑

  立给垦批字人业主洪丕至

  洪启昌

  (五五)

  立给垦字业主杨,有杨凤悟退佃田一甲二分五厘正,坐落大武郡西堡,土名四块厝庄前,东至圳为界,西至浮圳为界,南至林家田为界北,至刘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水湳拋荒,无人耕作,诚恐久荒累课,今招到邱邻自备牛工、种子,前来开垦认耕,三面言议时值田底价银四十大员正。即日其银秤收足讫;其田随踏明界址,付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年该纳本业主大租粟一十石正,又车工银两,依例照贴,分作早、晚二季对半挑到本馆完清,不得拖欠升合。仍保此田系本业主己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本业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家甘愿,永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田底价银四十大员正足,再照。

  嘉庆一十三年正月日给。

  业主杨□□

  (五六)

  立给佃批字业主杨,今有佃人陈阿听向本馆给出荒埔二小段,坐在二林上堡凤凰厝庄尾,东至杨、曾二家园,西至杨、曾二家园,南至水圳,北至牛埔,四至界限俱各明白。即日收过给批埔底银十大元;其业随踏付陈阿听自用工本,前去开垦耕种为业,不敢阻挡。第是低下瘠薄之地,大租不堪照例,俟开清成业,按配大租七斗,逐年完纳,付听永为己业;抑或后日移售他人,听从其便,不敢阻挡。今欲有凭,立给佃批字一纸付照。

  嘉庆十三年三月日给。

  业主杨□□

  (五七)

  立给垦单字业主杨,有承管马芝遴打帘庄荒埔二所。一段土名三块厝荒埔一所,东至福德爷田界,西至埔界,南至抄封田界,北至出水圳沟界。又一段,土名阴光宫荒埔一所,东至刘家、汪家田界,西至车路界,南至埔界,北至杨家园界,四至界址明白。给付与陈伦前去自备工本,照界开垦成田,俟三年以后,照丈输纳租榖,每甲递年应纳租榖四石,不得拖欠越界滋事。口恐无凭,合给垦单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四年十一月日给。

  业主杨□□

  (五八)

  立给垦字业主杨,因佃人杨文若乏业耕作,向本馆给出荒埔一所,土名坐在凤凰厝山寮庄后,东至凤凰厝山边路,西至水沟,南至山寮后园山仑脚,北至水圳,四至明白,付文若自用工本,前去开垦为业。俟开垦三年后,听本馆丈明甲声,按照等则配纳大租;其荒埔听文若照界开垦掌管,永为己业,无得阻挡。立给垦字,付执为照。

  嘉庆一十五年八月日给。

  业主杨□□

  (五九)

  立给丈单字人鹿港厝庄业主施种德,有余埔一小片,址在李厝庄后,东至大圳,北至大圳,西至消沟,南至后湖圳,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佃人黄颜丑向业主丈明水田二分半,历年配纳大租榖二石正,车载照例自备好榖干净,到馆完纳,不许拖延升斗,亦不许混开占垦滋事生端。恐口无凭,给丈单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五年三月日给。

  业主施□□

  (六○)

  立给垦字业主杨必荣、杨名榜、杨振洪等,有承管抵六庄沟尾旷坡一所,被水冲断,东、西、南、北俱至塭沟为界。另周围塭沟一带,东北至番仔沟尾出水透沟为界,西南至黄丞观田为界。兹本业主以坡塭久经荒芜,公同相议,招得吴黄杨、杨仰高、黄丕观、黄裁礼等自备工本,前来给垦开筑田塭为己业。其田限垦三年成田,请本业主丈明甲声,酌纳大租。其塭限首年免纳税银,以为开筑工本之资,次年按照出息纳税。所有应纳大租以及塭税,本业主公议,按作四股均分,杨名榜得二股,张必荣得一股,杨振洪得一股,即日会踏界址,付与吴黄杨、杨仰高、黄丕观、黄裁礼等前去开筑,收租完课,永远为业。今欲有凭,合同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有如积欠租税银,不得藉词永远为业,应听本业主自管招佃;如无带欠大租税银,仍付杨仰高等管掌,批明,再照。

  嘉庆十七年十一月日给。

  张□□

  业主杨□□

  杨□□

  (六一)

  立给开垦字人马芝堡大湳庄业主洪妈恭舍,有承祖父未开埔地一所,址在南势庄前,东至陈家田,西至车路,南至陈家地界,北至水浚。并连水堀一处,东至林家田,西至陈家埕墘,南至车路,北至陈家田,四至俱各明白为界。今有佃人尤美向本馆给批,前去开筑为业,当场三面言议,年约纳本业主课租粟二斗正;其埔地、水堀随即踏付与美观掌管开筑,永远为业,日后不得藉端等情滋事。此系二比甘愿,恐口无凭,合立给开垦字一纸,付就为照。

  嘉庆十七年十月日。

  立给开垦字人洪妈恭舍

  秉笔人□□□

  (六二)

  立给佃批北庄业主王,今有仑仔庄后冢埔角一小尖角坵,东至水沟车路,西至车路,南至菜园边水沟,北至冢为界。又有连下车路边一小坵,东至仑仔后直圳岸,西至菜园头岸,南至菜园岸边圳沟,北至车路,四至明白。此二处踏付佃人萧令观前去开垦成田,永为己业,年配纳大租粟二斗,此照。

  批明:小尖角坵田一坵,经收佃批银四元。

  嘉庆十八年十一月日给。

  业主王士俊

  (六三)

  立给垦字人业主杨,兹因本馆下有荒埔地一所,址在投夺馆凤凰厝庄前田尾。其埔地东至水堀墘为界,西至杨家佃田及湳堀为界,南至出水沟,北至巫胡杨佃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此埔地久荒,若不招佃开垦为业,诚恐国课有亏。合应招出杨锥到馆承给开垦,言约垦耕三年成业,配纳本馆大租粟八斗正。即本业主收过杨锥佛面银一十二员完足,即将此荒埔踏付杨锥前去自备工本,开垦成业,历年完纳大租,不得拖欠,永为己业。此系国课攸关,口恐无凭,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业主杨寿

  知见人投标馆管事□□□

  (六四)

  立给批人马芝遴保中庄馆业主施敦慎管下有大仑庄佃黄禄等,有承父祖明买水田坵数不等,共田五分,贯在大仑庄西畔,东至本田,西至陈田,南至尤陈田,北至沟为界,四至明白,年配纳本馆课租榖四石。因禄等积欠大租榖无力清完,愿将此田底退还本馆,抵完大租,听本馆觅佃变卖完课。兹据大仑庄李象亨乏田耕作,到馆承给田底。两相言议,出得时价佛银三十八大员,即日收讫;田随踏付象亨管耕,永远为业,日后子孙不得言及贴赎。至于每年亨自应按甲照季完纳大租榖四石,不得少欠;倘亨欲移居别处,田听其转售,其水分应照份流通灌溉。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其历年清圳沟泥,听亨自行挑填本田,不得混乱,再照。

  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作中人蔡地亨

  立给纰人施敦慎

  代书陈时盈

  (六五)

  立招垦给付永耕田底武西堡水漆林郡水馆业主吴管下有承庄佃退佃三甲四分六厘零,坐落土名东势牛头,东直透出水之沟田与吴添寿田为界,南至大路水沟为界,西………为界,北至邱元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为界。并带大圳灌溉,东南配大沟灌溉,西畔配牛埔浮圳水灌溉。年征纳大租粟二十七石二斗四升八勺零。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国课,凭中引就本庄杨克俊前来出首承垦,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借垦价银三百五十四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杨克俊前去起耕掌管,可为杨克俊兄弟子孙永远世守己业。保此田系承庄佃退耕之业,并无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俱系本馆出首抵挡,不关垦佃。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日后不得多生事端,亦不得言找言赎滋事。今欲有凭,立招垦给付永耕田底字一纸,并上手退耕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田底字银三百五十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元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卢启成

  为中人邱平

  林清

  知见人堂弟吴国贤

  表叔李恩省

  立招垦给付永耕田底字业主吴□□

  (六六)

  立给佃批北庄业主王美春,今有仑仔庄后车路边荒埔一小坵,东至仑仔后直圳岸为界,西至菜园头岸为界,南至菜园岸边圳沟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又冢埔角一小尖角坵,经已开筑成田,其田东至水沟车路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菜园边水沟为界,北至冢为界。四至界址,二处各踏明白,付佃人掌管,后日子孙不得增添找洗。年配纳大租榖二斗,照例完纳,不得少欠,亦不得窝藏匪类。议约即日收过垦批银六大员正;此荒埔并小尖角田一坵,听佃人萧令前去开垦成田,报丈纳租,永为己业,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收过垦批银六大员,再照。

  再批明:其大租粟自道光元年纳至三年止,再照。

  道光三年十二月日给。

  业主□□□

  (六七)

  立出垦字人业主于本草地内坐落土名下南势风吹洋有蕃宅一段,东至大山崁脚,西至石岸齐,南至大坑,北至竹围外崁墘,四至明白为界。兹因佃人陈立愿、陈是由同前来认佃垦耕,递年配纳大租粟二石满正,冬成之日,不论丰歉,风煽干净,挑到公馆仓口处内,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任从业主换佃别耕,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日后垦成,按亩增租。恐口无凭,合立出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三年六月日给列向字第七十号。

  代书人王文生

  陈魁

  管事

  陈正珍

  (六八)

  立招垦耕字人武西堡水漆林业主吴,因承庄佃退耕田底一甲四分,坐落东势洋,东至水沟为界,西至本家田为界,南至本家田为界,北至本家田为界。内一段田,东、西、南、北各本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因田土荒瘠,恐累国课,托中招陈绳武出首前来垦耕,三面议定时值垦成银三百一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底踏明界址,付与陈绳武前去耕作,永为己业。每甲田年应配纳本业主大租粟八石正,其粟车运到馆交纳,其车工圳费,悉依例完纳。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之田,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本业主一力抵挡,不干垦佃之事。口恐无凭,合立招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三百一十大员足,再照。

  再批明:并配圳水通行灌溉,上流下接。其上年退耕字系是总契,不得缴运,再照。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业主吴□□

  知见人李思省

  为中人张子仰

  给垦字人业主吴□□

  代笔张子仰

  (六九)

  立给垦批字海山庄业主张,兹本衙庄界内,座在横坑庄,从前未曾批给与人,兹有庄佃陈缘到馆,自称此山从前混承他人,向来未经配纳大租,自行请配。即日踏明界址,东自山顶小沟为界,西至陈岁山为界,南至简家山分水为界,北至陈岁山为界,四至界址分明,给付该佃陈缘掌管为业,每年配纳大租粟六斗正,至期到馆交纳,取出完单为照。自给之后,该佃务须照界掌管,不得越侵过界。听其盖屋居住,耕种度食,亦不得窝藏匪类,为非作歹,致生事端;如有此情,听业主革逐出庄,不得异言。倘欲别图转手他人,任从其便。今欲有凭,合立垦批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收过盘议银完足,再照。

  道光四年十二月日补给。

  业主张□□

  (七○)

  立给开垦字业主杨振海,有户下塭地一处,座落塭仔寮庄东畔,东至林字田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武鹿沟为界,北至沙仑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蔡浪前来给垦,即日收过给垦银六大员,听其开垦成田。先定五分配租四石,三年后按甲输纳大租,每甲照例八石;若有拖欠,听业主起耕召佃,不敢异言生端等情。保此塭地系杨振海户主物业,与别无干,亦无重给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业主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兹欲有凭,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蔡浪此塭地三年开垦成田,听业主明丈,若有出额,应照甲声之声贴纳大租不得扼抑,再照。

  道光六年二月日。

  认垦人曾福再

  立给垦业主杨振海

  男杨应进

  (七一)

  业主金协利,为分给垦耕事。道光七年九月内,蒙嘉邑主王,同委员升任淡水厅杜,遵奉县道宪孔,给管嘉属安定里芦竹仑中仑官丈浮复海埔一带,永远掌管为本业主己业,招佃垦耕,按甲完缴军工厂费。兹据二十股内第一户佃首芦竹仑庄方杼分下佃人芦竹仑庄方曾前来领垦芦竹仑熟耕园一坵○甲五分四厘,东至陈念园,西至李首园,南至埔,北至埔,四至载明,给出玉字第四十六号垦单一纸,付该佃方曾自备牛工、种子,前去垦耕。现时收成不一,未便议定铁租,其熟耕园从此为起,无论季分,就该园所种五谷、杂粮等项,按照二八抽的;而初耕园约三年内免的,至道光□□年起,亦二八抽的,俱车运到馆交纳,给与完单为凭。自给之后,各宜照界管耕,不得混侵他界,亦不许拋荒拖欠,致垫公项;如有等弊,先将牛只、农椇公估抵外,倘若不敷,听业主将园招佃耕作,抵明租项,即还仍耕;倘敢顽抗,立即禀究,各宜遵守力耕,共乐丰年,此垦付照,行。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给。

  (七二)

  立给垦单威惠庙首事,有公置业户蓝日晃管下蓝兴庄界外大突寮庄租业,以为圣王公祀田,历年收租征课。迩来田被水冲十有一、二,今据佃人罗树成到庙报称原界浮复,向给垦单,约有三份,四至载明林交契内明白为界,自备工本垦成田园,年应纳租一石八斗,永远为业。其租不论年丰岁歉,经风煽净,车运到庙交纳,不得少欠。今欲有凭,合给垦单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垦成田园倘被水冲崩坏,租免认纳,再照。

  道光九年十二月日给。

  垦佃人罗树成

  (七三)

  同立给垦招佃字人垦首张居郎、潘奈正等,有先年同向水沙连社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黄林旺给出八杞仙管内埔地一段,座落土马鞍仑尾,东至自己田,西至张远园,南至李甚园,北至崁唇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各有定界。今给付与张天球叔前去自备工本开凿水圳,招佃收税纳租,永为己业。三面言定三年之后,开垦成田,定例每甲并年配大租粟四石正,经明丈五分零一毫四丝正,年配纳垦首大租粟二石零六合正,年清年款,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大租者,听垦首招佃收抵,不得阻挡。其田因佃户自凿水圳,工本浩大,日后价值千金,郎、正等永不得加增租粟,亦不敢滋事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给招佃垦字纸一纸,付与永远收存,照。

  即日收过埔底垦字银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地不拘园头园心,欲要开凿,无分公私水圳,通流灌溉,不得阻挡刁难滋事,批照。

  道光十年正月日、上字第四号。

  代笔人李永成

  同立给招佃垦字人张居郎

  潘奈正

  (七四)

  立招垦永耕字垦首苏贤彩,同男顺昌,今有承父遗下石埧一所,土名石角东门外河背,东至圳崁为界,西至溪唇,南至礜外河唇为界,北至吴应标田为界,四至界址踏付分明。原带坡圳水灌溉足荫,情因工力浩大,不欲自垦,前来招得佃人刘连魁出首承垦。当日三面言定,备出石埧埔底银六大元正,即交亲收明讫;其埔地界即付连魁前去自备伙食、工本、农器,垦筑成田,三年以后,递供纳大租榖三硕正,按早晚二季均纳,丰凶两无加减,亦不得湿冇抵塞。其隘番口粮系垦首自理,不干佃人之事。若佃人另创别业,转退他人,务须声明垦首认佃。此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口恐难凭,立招垦永耕字一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顺昌实收到字内埔底银六大元正,足讫,照。

  再批明:北至仕直田为界,批照。

  批明:咸丰三年十月十二日,刘徐氏同夫弟连芹,将西畔之水田自愿托中出卖于族弟妇刘管氏前去永远管业,日后任从分垦各管,各不得侵界,声明,批照。

  道光十二年壬辰岁五月日。

  代笔人刘海辉

  立招垦永耕字人□□□

  (七五)

  立给垦约字人垦首苏贤彩同男顺昌,今有明向隘番总给垦石角窠、青埔四围一带,经蒙分宪张示建庄开辟,穿凿陂圳,招佃垦耕,已成田业,理合给垦付佃执凭。兹将庄北栅竹围角沟背西片埔园一处,东至吴逢春埔为界,西至山面为界,南至叶家埔为界,北至吴逢春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自本年起,议定每年此业实纳大租榖四石正,即日将此业尽界给付佃户刘连魁前去自备工本,开垦成田,引水灌溉,永为己业。递年供纳垦首大租榖四石正。早晚均纳,丰荒、阔狭两无加减。其隘番租系垦首自理,不干佃户之事。此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口恐难凭,立给垦约一纸为照。

  即日垦首实收到字内埔底银六大元正足讫,照。

  道光十二年壬辰岁六月□日,给垦约人垦首同男苏顺昌悉。

  光绪辛巳七年十月批明;此垦内之大租原四石,因欠佃人刘连魁香祀会银,情愿减收二石六斗。嗣后每年供纳大租一石四斗正,批照。

  (七六)

  本宅有荒埔一所,址在新埔庄六块寮,土名三股埔,东至埤沟界,西至车路界,南至柯达亨园界,北至柯连亨园界,四至界址明白。今给与七头家庄佃户柯尔典自备牛工种籽,前去开垦成园,年暂配纳租银三角九辫,历年完纳;俟三年耕种以外,即按甲清丈,需纳课租,不得紊乱庄规,侵欠大租。如有不法窃藏匪类,抗欠大租,听业主吊佃别耕。合付垦单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十三年二月日给。

  业主施□□

  (七七)

  立给垦字业主杨万泽,照得管下武鹿庄西有荒埔水窟一处,东至林宅田界,西至周宅田界,南至颜宅田界,北至蔡宅本厝地界,四至为界详明。经前年间,佃人蔡贞明、蔡贞吉侄成、团等开垦成田,丈明二分五厘,配食武鹿庄前沟水灌溉,兹据前来给垦为凭,时备出埔底银八大员正,即日交过业主收讫。每年至六月冬成,输纳本业主大租粟二石正,不得短欠,给出完单执照。其田永远以为蔡贞明等己业。此系业佃相安两愿。今恐无凭,合立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垦字内银八大元正足讫,再照。

  道光十四年三月日给。

  业主杨□□

  代书人杨文德

  (七八)

  立招垦石埔永远管业字族叔宁寿,先年有承父遗管八分仔崁下田埔一处,除原成已管外,尚有畸零石埔格一小块,四至界址原有,各自老界分明。兹寿因乏力自辟,亲来招得族侄与宗出首承垦,即日实备有埔价银五员正,交寿收讫。当面言定,随将此承遗埔格依老界,踏交与兴宗侄,自行备资器开辟成田,任从子孙永远管业。保此石埔委系父遗之业。原带大分输纳租榖物业,并无额外加征,异日倘有生端,租务及不明情弊,但寿一力抵挡,与侄永无干涉。此乃念属叔侄情谊,垦辟自愿,日后永无再言找赎情节。招垦千休,永断葛藤,亦无异心反悔。今欲有凭,文招垦石埔永远管业字一纸,附侄收执存照。

  即日寿实亲收过字内埔价银五员正足讫,批照。

  道光乙未十五年月日。

  经场姻亲□□□

  知见代笔弟南传

  立招垦石埔永远管业字叔同男济坚

  (七九)

  立给山批字人垦户刘世城,缘因刘连壁在城地场界内筑有土坟一穴,土名猴洞车路面,坐东向西,横五丈为界;直坟堂透至龙身顶一十二丈为界壁。即日备出礼物、酒席,前来向城给出山批;城即将该处土坟踏明界址,交付于刘连壁前去掌管,择吉安葬,永作佳城,日后城永远不敢异言反悔生端等情。此系族谊相交,二比甘愿。口笔有凭,立给山批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批明:城收到字内礼物、酒席是实,批照。

  道光十八年(戊戌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温阿奚

  在场人刘高真

  代笔人刘传芳

  立给山批字人垦户刘世城

  (八○)

  立出垦开辟荒埔字人堂弟陈静,有荒埔一所,址在大过溪奶笏仑庄。今因乏工开辟,兹适当兄陈祥老来台,只身无依,静念至亲之情,愿将浮复荒埔一所,与兄弟侄相商,踏明与堂兄陈祥前去开辟。其埔地东至圳堵沟为界,西至水汴头公圳沟为界,南至静自己田尾横牛路为界,北至两片沟墘尖尾为界;其四至界址明白为界。又带静田尾水过枧上流下接,通流灌溉,议定出垦银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荒埔一所,立即踏明,交付与堂兄陈祥前去开辟,年配纳大租榖五斗正,系堂兄运到公馆支纳,给出完单。日后开成或田或园,永为己业,以为祥兄日后传嗣并香祀之费。保此荒埔系静兄弟侄情愿出垦与祥兄开辟,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有之,静兄弟侄一力抵挡,不干祥兄之事。一送千休,寸工不留,日后子孙不敢异言反悔。恐口无凭,立出垦开辟浮复荒埔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垦银六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批明:此荒埔一所,系静送与堂兄陈祥以为嗣业,日后子孙不得私行变卖以及转借,永为配享,批照,行。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黄志诚

  为中在场见人陈明

  陈仕有

  立出垦开辟荒埔字人业主堂弟陈静

  陈振佳

  (八一)

  立给佃批字业主黄智记,有承祖世管埤头庄课业荒埔一带,历收大租完课。因前被水冲崩,国课无征,爰将本庄埔地踏明界址,给与佃户吴返官耕作,永为己业,年带纳业主黄大租榖四斗正,限十月到馆交明,不得拖延短欠。随即踏明界址;东至路,西至郑家,南至岸,北至路;四至明白,付吴返掌管耕作,永为己业。如有积欠租榖,仍付业主另招别佃,不得异言。保此业系记阄分物业,与别房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不明;如是有,记一力抵挡,不干佃户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佃批字佛银十大员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月。

  立给佃批字业主黄□□

  (八二)

  立给垦荒埔地基字人业主张把禄,有承祖父垦升遗下荒埔旷地基一所,址在三十张犁庄后牛埔边,东至赖家田为界,西至牛埔为界,南至赖家田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明白。张把禄自己不能开筑托中招得林龟生出首备资承垦,同中议定,给垦荒埔旷地基价银十二大员。即日其银把禄亲收足讫;其此旷地任从林龟生自备资本,开垦成田,永为己业,把禄等不敢异言生端。面议他日倘或成田,要贴大租榖四斗,永配福德祠香费。口恐无凭,合立垦荒埔旷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给垦荒埔旷地基银十二大员足重,再照。

  道光三十年九月日。

  业主张查某

  代笔人赖长盛

  为中人陈聪明

  立给垦荒埔旷地基字人业主张把禄

  (八三)

  立出开垦字人陈平庄公馆业户陈五云,自置七张犁庄牛埔尾茅埔一段,东至郑天定官田为界,西自大沟为界,南至郑天定官田沟为界,北至牛埔塍为界;四至界址明白。招出陈随观、陈和观同备齐牛、犁、工、种子耕作,开垦成业,限至三年,开垦无租,咸丰六年至八年止。限年既满,若开不成,愿将该埔并带开垦字清楚交还业户陈五云收返,起耕掌管,定租出贌成业,以为永远。三人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开垦字一纸,付陈随观、陈和观同收存为照。

  批明:三人言约,开不得成业,日后不得异言之事,批照。

  咸丰六年二月日。

  业主□□□

  代笔人廖干

  立出开垦字人业户□□□

  (八四)

  同立开垦尽绝根海埔旷地契字人三块厝庄新盛馆王毅记,有承祖父应得海埔旷地一处,坐落土名址在大肚中堡仑仔顶庄,东至水堀为界,西至荒埔为界,南至戴家厝为界,北至高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海埔地付佃开垦。兹据陈妈愿前来承垦,以及建造茅屋,当日同中面议收过垦礼八大员正。银即日亲收足讫;即将此海埔旷地,交付陈妈愿前去开垦,日后倘如成业,每年配纳大租榖二斗。自此发给开垦付佃,永远掌管,不得异言。口恐无凭,立给开垦尽根海埔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契字内垦礼八大员正,再照。

  同治元年十月日。

  代笔人杨德原

  为中人王春

  场见人王玉堂

  立开垦尽根海埔地旷地契字人王毅记

  (八五)

  立给垦契人陈平庄业主陈政和,有承先祖垦升遗下水田一段,经丈一分五厘,配大甲溪坡水份一分五厘,址在公馆后东北角,东至旷埔墘小沟为界,西至功弟阿六田南北基为界,南至水沟为界,北至横竹围外何家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田给垦。即日同中林协丰备出给垦银五十大员正,交和收入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协丰前去掌管,永为己业,递年免征课租。此系二比仁义交情,恐口无凭,立给垦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和亲收过给垦银五十大员正足讫,照。

  同治八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宗弟建利

  立给垦契人业主陈政和

  (八六)

  同立开垦字人业户张振万、户丁张金奠,有承祖父遗下埔地一处,址在顶圆林庄内,东至路为界,西至李家竹脚为界,南至大路为界,北至竹外水圳为界;四至界址明白。惟奠不能自耕,愿将此地出垦,时托中引就向与刘万恶官给出垦价银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字两交足讫;其埔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刘万恶官承去开耕成田,永远掌管。经配坡水通流灌溉,逐年应纳业主大租榖一石七斗正,务作早季清完,不得湿冇短纳,日后子孙永不敢异言滋事。保此埔地系奠应得之额,与别房人等无干;如有来历交加不明为碍,乃奠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开垦字一纸,付执存照。

  大清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姚清荼

  为中人

  李庆间

  场见人张有亮

  立出垦字人张金奠

  (八七)

  立给永耕开垦字人吴扬华,情因上年自置有水田山场荒埔一处,坐落土名芎蕉坑社仔背北片状元窝口,四至界址原载在买契内详明。今因山场荒埔自己无力开辟,乏银应用,将此契内抽出一段山场荒埔,东至插崀刘家毗连为界,西至小坑为界,南至小坑为界,北至龙背小坜透下山圳出口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带坑坡泉源圳水灌荫充足,历年应纳大租粟一石正,兹托中引就于张阿文出首承接,永耕开垦。当日同中三面言定,即日立契,文备出永耕垦底银十大元正,经中交于华亲收足讫;即同踏明界址,交于文自备工本开筑成田,架造房屋,栽种风围、竹木,子孙永为己业,日后价值千金,华子孙人等永不敢找赎等情。保此业系华自置之物业,并无包卖他人为碍;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等弊,系垦主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接垦永耕人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欢愿。恐口无凭,立出永耕开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华实收到字内永耕垦底佛银十大元正足批,照。

  同治九年(庚午岁)十月日。

  说合中人汤双喜

  钟壬贵

  在场知见人叶吉福

  叶吉传

  吴阿文

  在场男

  吴林卷

  代笔人田树堂

  立招永耕开垦字人吴扬华

  (八八)

  立给单字人垦户首陈化成,有垦过六社化番草地主六改二世管猫■〈艹〈山闺〉〉社辖内头股荒埔一所,东至陈欢田界,西至庄高生界,南至圳界,北至崁界;四至明白。经丈六分正,给付佃人陈寿官前去自备牛工、种子,竭力垦耕成业,逐年晚季应纳大租榖三石六斗正。即日收过陈寿官垦底银三元六角正;随即将埔踏明界址,交付佃人前去耕作。至期完纳大租,务须到馆重风煽净,完纳清楚,不许少欠升合;如是少欠升合,听垦户首起耕别佃,亦不得刁难滋事。此系业佃两愿,合给垦单字一纸,付佃执照。

  即日收过垦底银三元六角正,执照。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给。

  代书人黄大成

  在场知见经丈人陈阳载

  (八九)

  立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人垦户黄安邦,有遵宪开辟海山堡永福庄,贯在土地公坑,土名高桥埯,东至仑脊分水,直透仑尾到沟漕为界,西至石仑,直透小坑为界,南至大坑为界,北至顶湖大仑脊与曾家毗连分水流落为界。内抽出厝地一所,付林建屋居住。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带本坑泉水通流灌溉,历年应纳地租银一员正。今田因佃人傅祖荫托中引向公馆批给此处山场水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垦底佛面银四十九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即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内一切交付傅祖荫前去掌管,任从开田耕作,栽种茶欉以及杂果等件,永为己业。界内栽茶落地三年,每千欉每年应纳山地租银六角正,订于春夏向公馆交纳清楚,割单执凭,至期毋许藉端拖欠分毫。俟后日成田之时,酌纳大租依众佃规例。此系二比两悦,各无异言。今欲有凭,立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垦契字内佛面银四十九大员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人杰由于地灵,界内如有煤炭,不准开掘,以伤龙脉;如敢故违,定即传众公诛,再照。

  一、批明:界内每千茶欉带山地租银六角,系是大租隘粮一角,地租五角,计共六角,照。

  光绪二年丙子十一月日。

  代笔人周镜华

  为中人陈添记

  场见人黄石等

  立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人垦户黄安邦

  (九○)

  立给垦字人垦户首黄藏兴,有承先父垦过六社化番草地荒埔一所,址在卜吉庄,招得佃人黄达理开成旱园三段,经丈纳租。其第一段东畔,址在过坑仔,东至陈狮园界,西至黄得禄园,南至黄茂择园,北至山仔为界;明丈□分,应纳大租粟五斗六升一合正,该垦底银五角六点一厘正。其第二段址在东畔坑墘,东至坑,西至黄龙贵园,南至黄明泉埔,北至黄市园为界;明丈□分,应纳大租粟七斗四合正,该垦底银七角零四厘正。其第三段址在庄后东畔,东至黄连荒埔,西至坑,南至黄明泉园,北至路为界;明丈□分,应纳大租粟一斗九升二合正,该垦底银一角九点二厘正。以上三段各界址明白,计丈□甲,共该大租粟一石四斗五升七合正,该垦底银一员四角五点七厘正。兹理备出垦底银,向兴给垦。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开耕佃人黄达理前去耕作,永为己业,收成纳租。其粟务必重风煽净,自运完纳,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凭垦户首插园招佃收抵清楚,仍交佃人,各不得刁难。保此业系兴承父明垦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再给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兴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斯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实收过给垦给字内垦底银一员四角五点七厘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年九月日。

  代笔人黄若夫

  经丈人涂树

  立给垦人垦户首黄藏兴

  (九一)

  立出开垦字蓝兴馆业主蓝隆绪,有承祖遗下蓝兴、拺东等保大租及荒埔旷地,付佃开垦田园,筑盖厝宅,年纳大租。今有下街庄刘永兴向本馆请垦大墩土地公庙西势旷地一所,东至林老知园,西至水沟,南至鱼池岸,北至林屘菜园,离本厝四尺;四至踏明为界。时收垦字银二员,愿将此地付永兴筑盖厝宅,永远为业,年纳大租银三角,不得短欠。保此地系蓝兴物业,与别人等无干;如有无耻之徒混认,本馆一力抵挡,不干兴之事。此系二比仁义交接,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垦字一纸为照,行。

  即日亲收过佛银二员秤重一两四钱足讫,再照,行。

  再批明:字后收佛银二大员,秤重一两四钱足讫,再照,行。

  光绪十年八月日。

  亲立垦字业主蓝隆绪

  (九二)

  立开垦田契字业主王福记,有海埔地一处,址在大肚西沙辘堡三块厝庄下海埔;东至本佃杨清冬兄弟公田界,西至广沟界,南至本佃杨清冬兄弟公田界,北至大沟界。今据佃人杨定观前来认垦筑旱田一分,年配大租粟二斗,并配大肚溪圳水通流灌溉。即日收过佃人杨定观来垦礼银二大员,随将此业交付杨定观永远掌管。口恐无凭,立开垦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垦字内垦礼银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借洋银二员,即将每年大租付银主扣抵利息,逐年免纳,再照。

  业主王。

  光绪十年十月日。

  立开垦田契字业主王福记

  (九三)

  立给分垦字人垦户首协源,有买过王国宾、王国宽承祖父向六社化番草地主目改旦垦过万安埔一带草地,今因自己乏力开耕,招出佃人巫呆九开田一段;东至巫蚶田,西至崁,南至崁,北至李永送田;四至界圳明白,经丈四分八厘正,该垦底银二元八角八点,大租榖一石四斗四升正。其垦底银即日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佃人巫呆九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不敢垦付别佃。其历冬大租榖务必晒干重风煽净,自运到馆完纳,给单为凭,不得少欠升合;若是少欠,定则将田起耕出贌,收抵大租清楚后还原佃,不得异言阻挡,生端滋事。若日后官有升科,再换垦字定夺租榖。此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给分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垦底银二元八角八点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王日新

  经丈人游阿知

  在场知见人王西维

  立给分垦字人玉协源

  (九四)

  立给垦批契字人垦户刘子谦,缘因隘首金福昌贌隘垦辟山林埔地,坐落土名脱山仔,东至油罗坜为界,西至鸡油坜为界,南至脱仔山,龙软凹炮柜迹为界,北至公馆前崁下小溪沟为界;四至界址经中面踏分明,即日交付隘首金福昌掌管,垦辟成田出贌,收租纳课,永为己业。比比允愿,各不得异言生端反悔等情。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此业界内原带本溪陂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批照。

  光绪(丙戌)十二年十二月日立。

  为中人金世传

  代笔在场男家盛

  给垦批契字人垦户刘子谦

  (九五)

  立给分垦字垦户首王丰瑞,有承祖父向六社化番给出中落埔一带草地。今有佃人王门刘氏开垦双冬水田一段,东至王丁浸田,西至王荣水田,南至王扁田,北至王文田界;经丈二分正,该垦底银一员六角,每年该纳大租榖一石六斗。又单冬田一段,东至王成玉田,西至王猫銮田,南至王登义月田,北至登浸田界;经丈三分五厘三丝六忽正,该垦底银二员四角七点五毫二丝正,每年该纳大租榖二石四斗七升五合二勺正。计共双冬、单冬二段,经丈共五分五厘三丝六忽正,交付林氏掌管耕作,永为己业。共该垦底银四员元七点五毫二丝正,每年共该纳大租榖四石零七升五合二勺正,应自经风煽净,自运到馆完纳,听垦首完纳供课,不得湿冇抵塞短欠等情;如有等情,听垦首起耕收抵,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业佃相依,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分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垦字内垦底银四员零七点五毫二丝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二年三月日。

  代笔人王廷献

  经丈人涂树

  在场人王赤姜

  立给分垦字垦户首王丰瑞

  (九六)

  埔里社城隍尊神,为给照承垦事。兹因王向赴领联单,而吴永兴禀请领垦照,第因两界毗连,以致于今,二比互相争管滋事。现经公亲出为调处,议将该争之地两处;其一处土各外加道坑,东至盐涂坑水界,西至坑水界,南至铳柜仑界,北至坑水界。又一处土名珠仔山,东至水界,西至曾如从垦界,南至洪水界,北至大山仑分水界。荒埔一所及熟田山林,两造甘愿喜充本庙捐为油香之资,出具甘捐赦垦字前来。兹据大林庄王丰瑞请照永垦,议由光绪十五年起,每年晚冬应纳大租榖六石,其该田正供应归王丰瑞自行完纳,所有大租供课,不得拖欠;倘或拖欠,愿将该业付别佃等情。据此,合行给照。为此,照仰王丰瑞即便遵照,速将该业赶开耕种,永远管掌,完纳课租,切切,须照。

  右照给王丰瑞准此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

  (九七)

  立再承永耕字人吴阿添,兹因上年承有马六子孙连德遗下水田一处,土名大中窠口二重河唇,东至芦来田为界,西至邱少基田为界,南至张念田为界,北至自己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递年租榖一石八斗,又带碛底银二元。先年被洪水冲崩,添自备工本开辟成田。德兹因乏银凑用,愿将此田退于吴添兄永耕管业,添再备出田底银六大员,又备出碛底银二元。当日银交番主连德亲收足讫;此田自戊子冬起,至丙辰冬止,限满之日,再行转约。自立字之后,若有另生枝节,系德一力出身抵挡,不干承耕人之事。此系人番甘愿,恐口难凭,特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据,照。

  即日批明:添再备出田底银六元,又备出碛底银二元,批照。

  光绪(戊子)十四年月日。

  知见钟下骨

  在场杨孔云

  代笔林瑞廷

  立再承永耕字吴阿添

  (九八)

  立给分垦字人垦户首曾德成,有自己向官给出鹿槌一带草地,今有佃人沈池自备工本开垦旱田一段,址在营仔东畔,东至竹脚,西至郑瑞园,南至小沟,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明白,经丈一分七厘九丝二忽正,交付沈池掌管耕作,永为己业。该垦底银三角五点八毫四丝正,每年该纳大租榖七斗一升六合八勺正,应自风干净,自运到馆完纳,听垦首完纳供课,不得湿冇抵塞短欠等情;如有等情,听垦首将田起耕收抵,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业佃相依,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分垦契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亲收过垦字内垦底银三角五点八毫四丝完足,再照。

  光绪十六年六月日。

  代笔人王递献

  经丈人黄树

  立给分垦人垦户首曾德成

  (九九)

  立给山林园埔契字钟增禄,缘因先年奉宪开辟大山背一带地方,目下众股前来划定界址,粘阄分管。今有老四重透草寮,系禄应得之业,兹有界内老四重抽出一段,给与义兄叶发确自备工本、牛只、器具,前去修筑圳路,垦辟成田。其界址,东至老四重大坜为界,西至骑龙出入大路,绕至仪地屋侧崩岗岽,插落南片大坜,与合顺比连为界,南至大坜,与合顺毗连为界,北至郭全老铳柜迹,由小龙直透小坜,插落大坜为界;四至界址经中面踏分明。其田界内交于义兄叶发确前去掌管,永为己业,言定每年应纳禄大租佛银一员,至十年后,如有成田,按丈甲声照例完纳。此乃口恐无凭,立给山林园埔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界内任凭禄修筑圳路,不能阻止,批照。

  光绪十六年(庚寅岁)九月日。

  经中人邓万春

  场见人钟彭荣

  代笔人范旺机

  徐统勋

  在场见

  邱干山

  在场男钟育华

  立给山林薗埔契字人钟增禄

  (一○○)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人垦首曾华春,承叔祥光,于光绪十三年二月间,奉宪谕饬自备工本,垦辟油罗青山芜地山场;惟该处地方乃系凶番出没咽喉之所,屡惊番扰,难保无虞之患。今招得佃首庄台秀,邀得佃人巫阿冉前来,自备工本,在该所砍伐树木,建庄筑屋,协同众佃凿坡圳水■〈勹外云内〉灌溉。即日该处划定界址,东至七十二戈,与牛路毗连为界,西至七十二戈,与胡捷毗连为界,南至三戈圳下为界,北至三戈为界。又牛路面一段,东至五十二戈,与罗开龙毗连为界,西至五十二戈,与庄台秀毗连为界,南至一戈为界,北至一戈三尺为界。又铳器柜面一段,东至四十八戈,与胡捷毗连为界,西至四十八戈,与张光海、吕立生毗连为界,南至一戈三尺为界,北至一戈三尺为界;界址分明。务要踊跃,界内赶紧成田,各开耕管,异日听官章程,按甲征租,永为己业。保此业本属官产,系春蒙宪谕饬在案,倘有大小公事及科派需费,随传随到,不得退缩逾限,亦不得交接匪类窝藏等情;如有此情,鸣官究追。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招佃分管定界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倘垦内大小公事及科派需费,随传随到,不得退缩逾限,亦不得交接匪类窝藏等情;如有此情,鸣官究追,批照。

  再批明:垦内本系青山芜地,系春蒙宪谕饬在案,登即划定界,冉前去备工本开辟成田,异日听官章程,按甲征租,永为己业,再照。

  光绪十七年正月日。

  代笔宫雨亭

  知见曾阿勇

  徐运参

  在场庄台秀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垦首郑华春

  (一○一)

  立给出垦字人业户张景行堂派下张清景,有承祖父建立拺东下堡一概垦地,每每佃人开垦成业;但有麻园头庄东溪浮埔地一处,年久月深,无佃人前来垦耕。迨至光绪十七年,有曾万托人自备工本,前来给垦,开辟成业。明言五年以外,全年应纳大租榖八斗正。三面议定,万备出垦银三十五员,库平二十四两五钱正,当日同场景亲收过。二比两愿,口恐无凭,立付出垦字一纸,付佃人存照,行。

  即日亲收过垦字内佛银三十五员,库平二十四两五钱足讫,再照,行。

  批明:连□□内,共完大租榖二石满正。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王启明

  立给出垦字人张清景

  (一○二)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今有埔社昭忠祠田一段,址在圭仔头庄,共田五甲,四至界址俱至石钉为界。今向昭忠祠承贌永耕,当日三面言定,自辛卯年起,每年认纳粗榖七十五石,永远耕作,照数定纳,其田合自耕,或别贌,不得刁难。此系仁义交关,各无迫勒,口恐无凭,立出贌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辛卯)十七年九月日。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

  (一○三)

  立出分管归管业契字人垦首邱干山,缘因光绪十六年给二月间,向得抚垦局给出垦谕,招佃垦辟尖笔山一带。今兹大窝第十段埔业,东至下伯公龙屋角竹头插落坜直透给水为界,西至伯公脚下大路为界,南至灰窖泉水流出坜底为界,北至伯公龙分水为界;四界内经众面踏分明,归与刘国昌掌管。其界内之业,当众言定,立出分管。自立分管以后,永远为业,每年应纳垦首早榖一硕五斗正,递年至六月,付干山支收粮清。即日国昌备出佛银五大员正,交干山亲收足讫;其分管字及四内界址,交国昌前去掌管,即速辟开成田,供租纳课,永为己业。自分归管以后,价值万金,干山及股内人等不得另生异端,各无反悔。此系业佃相交,恐口难凭,所以立出分管归管业契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抚垦局所给垦谕,当众归邱干山收执;日后倘有要用,取出付用,不得隐匿,照。

  再批明:后日报丈升科经费及纳钱粮等情,系因昌之事,不干垦首之事。

  又批明:此第十段之业,原带本山泉圳允足,照。

  光绪十九年(太岁癸巳)月日。

  在场人魏福来

  代笔人邱荣

  立出分管归管业契垦首邱干山

  (一○四)

  立分给茶埔垦字人江次德,有承父于光绪九年间,向霄里社通事结定埔地一处,址在桃涧堡员树林粉寮埔,其界址东西南北俱在纳租字内详明。迨宪经丈,计共六甲七分八厘四毫正,历管无异。但因黄丙南于西片埔地,前有自备工本,栽种茶欉,未行抽的租额,恐日后有争长短,致伤和气,于是南出首前来承给西畔所种茶园一段,分摊茶则四甲三分正。其界址踏定,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王公茶埔为界,北至王家茶埔为界;四至分明,交付南前去培植,永远为业。当日议定逐年配纳江次德租银六大圆正,每年定于春、夏两季完纳清楚,给出定单执照,不得拖欠,而大租一概归于次德自纳。保此业系次德承父结定之业,并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系次德一力抵挡,不干承给人之事。此系二比喜悦,自给以后,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分给茶埔垦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逐年配纳园底大小租银六大圆正,批照。

  再批明:此分给界内有族亲祖坟一穴,永抽为安葬之所,声明,批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代笔人洪子欣

  立分给茶埔垦字人江次德

  (一○五)

  立给分垦契字人垦户首吴振成,有明承祖父建置木屐兰草地一所,因有佃人吴番薯自备工本,开创水田一段,址在顶城下,东至洪欢田界,西至埔,南至施阿修田界,北至吴牛头界;四至明白为界。现及升科覆丈,言约其单冬水田,每甲年该纳大租榖五石,并带自凿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照份配分。今因经丈五分五厘正,全年应纳大租榖二石七斗五升,在埕清风干净,自运到馆完纳,不许少欠升合;如是少欠升合,任从垦户首起耕招佃,收抵大租。番薯自备垦底银付与成收入,向前给垦为凭;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吴番薯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正业,各无反悔抑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笔人刘文英

  立给垦字人垦户首吴振成

  (一○六)

  立给定额租约字业主林,为结铁租,以便交纳事。缘本户承管涧仔坜中坜旧社庄佃,系大溪圳水通流灌溉者,年间依例供租,所有欠水田园不堪奉文按丈甲声,就本处作坡引泉灌溉,递年各佃户耕种田园,悉照台例一九五抽的。近因天年丰歉不一,抽的艰难,是以佃人前来向议,今有佃人邹荣发与游元盛合买王贺令、王力契内田埔,四至界址俱载阄书内明白,递年愿纳结定租额粟一十三石二斗正。即日言约旱季收成之日,务宜晒干精净,运至公馆重煽,照数凭租斗交纳清楚,割给完单执照;如天年丰荒,两无加减。自结以后,界内稍有余埔,任辟垦成田,永照额租供纳,不得藉延。此系业佃两愿,并无迫勒,今欲有凭,合给定额租约字一纸,付佃执照。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

  给业主□□□

  (一○七)

  立给定额租字业主林,因本户庄田原无大溪圳水,只就本处筑坡堵水灌■〈氵荫〉,征收租榖,依照台例一九五抽的。前于干隆二十二年,奉文清丈,除有大溪圳水之田按甲供纳外,间有瘦田难堪按甲,仍照台例抽的。近因丰歉不一,每有争多减少之嫌。今因加苳溪庄林水、林自、林厥,前来商议,就于名下原抽的结定额租九石,无论丰歉,照结定额租,递年早季风干净榖,运赴仓口交纳,不得短少拖欠。倘有奉文复丈,不计甲数多寡,业佃不得异言争加减少,俟开出大溪圳水,照前给田批丈明,按甲照例供纳;如无大溪圳水,永照四至界内结定额交纳。此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结定额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十二年一月日给。

  业主□□□

  (一○八)

  同立结定租约人业主郭龙文、佃人游德来、游德磷,为结定铁租额,以便交纳事。

  缘本户庄佃原无溪水,只系本处佃人就将埔窝筑坡蓄水灌溉,依例供租,所以欠水旱硗田园,不堪奉文丈甲,系照庄例一九五抽的。恐因天年丰歉,免致争多减少,是以业佃相商上中下三年,摊定大租,免费抽的。兹埔心水尾庄佃人游德来、游德磷名下,自先年承买吴宅田园埔地一处,东至徐宅车路为界,西至溪,直透高宅园岸为界,南至本宅大坵园为界,北至海丰坡庄头大事路为界;四至界址分明。界内一应议结俱定,无论已垦未垦园田埔地,递年早季悉照结定租额榖二十三石四斗五升正完纳,务宜风干净,运到馆交纳,给出完单,付佃人收执。稍有荒埔余地园林,任从佃人开筑田园,业主不得另行抽的;尚有荒丰,两无加减等情,永照结定铁租完纳。此系业佃两愿,并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结定额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十四年三月日。

  为中人郭云夏

  在场人功侄郭耀西

  代笔人郭孟珍

  游德来

  同立结定租约字业主佃人

  游德磷

  (一○九)

  立结定额田园大租字人业主,因佃户林奢份下林仕龙,有承祖父遗下水田埔地一段,坐落芝葩里,土名旧馆廍后圳股墘,其东西南北四至界址,悉注在印契阄书内明白为界。第是旱硗之田,不堪奉丈,难以按甲定租,递年照庄例一九五抽的,历来无异。但因岁之凶丰不同,而租之加减互争,故与其劳而有碍业佃之谊,孰若逸而忘争竞之风。爰是业佃相议,就前的过三年租额,折衷公平,逐年结定额大租榖九石五斗正,系佃人运到拔仔林馆,经风煽净交纳清楚,给出完单执照,不得有异。自此结定租额以后,无论年丰岁减,各遵此约,两不得生端。即佃户林仕龙印契阄书内管下界址,所有埔园荒地如有栽种开辟,亦在结内,不得再行抽的。此系业佃相议,俱属至公,两不相亏,日后不得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结定额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二十八年月日。

  立结定额田园大租字人业主□□□

  (一一○)

  立给定额租约字业主郭,为结铁租,以便交纳事。缘本户四房人等,承管涧仔沥大仑庄双连陂背埔地一处,东至邱长埔为界,西至双连陂水沟为界,南至仑顶山水分流为界,北至林家埔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埔地原系早瘠之所,并无大溪圳水通流灌溉,年间依例抽的,不堪奉文按丈甲声,系佃人勤劳,即就本处筑陂凿圳,引水沟■〈氵荫〉垦辟耕种,递年抽的不一,业佃维艰。是以佃户蓝对前来商议,即将承买蓝天助埔地界内,不拘既垦成田、未垦埔地,递年结定额大租四石正,永远定例,不得加减。即日言议,早季收成之日,务要晒干煽净,运至公馆交纳足额,割给完单,付佃执照,不得藉延。此系业佃两愿,并无抑勒,不得反悔,今欲有凭,立结定额租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结租字内实纳额大租四石正,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年间播插单冬,即将单冬之榖抵纳,立批,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业主□□□

  (一一一)

  立结定额大租字芝葩里庄业主郭际朗、郭天赦。缘该管庄内佃户陈树,即陈金、陈鸾,有承管水田埔园旷地一处,原无长流大溪圳水通荫田禾,每年供纳大租榖系随年丰歉,照依庄例一九五抽的。兹因递年来光景丰歉不一,未免有言多说寡之嫌,恐失业佃相依之谊。爰是妥商,按就三年所征租额均摊,以中平之年为准,即将该佃承管契内四至界址结定租额,即日当同言约承买陈盐官田业四至内,每年结定课租榖三十六石□斗□升□合正。从今以后,其界内所有田园埔地,不论已垦未垦,任从佃人开辟耕种,业主不得再议抽的。倘年辰不顺,佃人亦不得借口歉岁,短纳滋端。至所结定额课租榖,该佃人每年应就早季收成之日,备足干净租榖,运至本馆,经风煽净交纳明白,给单付照,不得少欠挨延。此系业佃两愿,永远照纳,各不得异议,今欲有凭,立结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咸丰元年七月日。

  立结定额大租字业主□□□

  (一一二)

  立给永远定额大租单业主吴松记,有承祖父置垦芝葩里肆庄等处租业,历年照例抵佃抽收纳课。缘有凶丰不一,抽的维艰,是以众佃户邀集到馆,求结永远定额大租定纳,使免抽的生端;本业主体恤佃情,爰从其便。兹据于卓厝庄佃户卓阿来,求结得承买宋胜坤水田埔地共两段,以及东、西、南、北四至列明于后,即日踏明界址,内田额历年该配纳大租榖五石四斗□升□合正,俟早季收场曝干之际,该现佃自当车运到馆,听本业主经风煽净,过租斗明量足额,完纳清楚,割单执凭,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湿冇抵塞。其界址内若有余埔未垦,任从该佃户开辟成田,本业主永不加抽升斗。至于凶丰之年,业佃两无增多减少。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结定大租单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批明:其东西南北四至各载在垦契阄书内注明,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业主给。

  (一一三)

  立结永远定额铁租单业主郭际康、郭际荣,为结定额课租,以垂久远而便交纳事。缘本馆大溪墘庄等处,原无大河圳水垦田,俱系佃人自备工本,勤劳筑坡,蓄水灌■〈氵荫〉,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每年系照例一九五抽的。但岁有丰荒不一,致业佃有争多竞少之嫌。今适因乏银纳课,爰招功兄际唐商议,劝其备出佛银三百三十大员正,随即现交业主亲收足讫,完纳公项,并无短少分毫;而业主愿将功兄上年阄得嫡孙水田埔业一处,座落土名陂寮庄南湖,四至界址等项俱载在典契阄书内分明。就此一处之业,无论既开未开之田园埔地,愿将租粟折减,结定每年应纳定额铁租粟市斗二十硕正,每年至早季收成后,业主自到佃征收,市斗量平交纳,经风煽净,不得湿冇抵塞;业主随给出完单,付佃执照,丰荒两不得加减,亦不得少欠升合。自结永远定额铁租以后,佃人永照此铁租单,课粟二十硕正完纳业主;而业主永不得于定额铁租外加收点粒,亦不得再言勘丈升科等情;如有勘丈升科若干,系业主一力抵挡,不于佃人之事。此系业佃两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立永远定额课租单付执为照。

  批明:业主即日实收过铁租单内结定折减课粟佛银三百三十大员完讫,批照。

  光绪四年(戊寅岁)十一月日。

  中人郭龙波

  代笔张溧盛

  郭际康

  立给永远定额铁租单业主

  郭际荣

  (一一四)

  立给定额大租字人业主吴万吉,有承买大仑尾庄大租,周年冬成之候,向佃抽的大租,屡有增多说寡之嫌,难以枚举。是鸠集诸佃到馆酌议,虽欲抽的,不若结定之为美也。兹有佃户吴甘官之业,其田园埔地各四至界址,俱各载在买契内明白,当堂之面言议,四至界内,周年结定大租榖五斗正,佃人自晒干煽净,不敢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运到课馆,经量租斗交纳清楚,给出完单,付执存照。迄今以后,不论年丰年歉,业主亦不敢另生枝节,致爽原约。倘有熟园荒埔再辟成田坵,本业主不得生端滋事,再行抽的,致伤业佃和气之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定额大租字一纸,付执存照。

  光绪七年月日。

  立给定额大租字人业主□□□

  ·第二节贌耕字

  (一)

  有佃户焉,向田主贌田耕种也。有碛地焉,先纳无利银两也。银多寡不等,立约限年满,则他贌,田主以原银还之。每年田主所收曰小租,淡北分早、晚交纳;自堑而南,多纳早冬,其晚冬悉归佃户;亦有先纳租一年后,乃受耕,则不立贌字,亦无碛地银也。凡田器、牛种皆佃备,其或荒地初垦、近溪浮复者,经佃开垦成田,须三年后,田主方勘界定租,垦费主佃分者则租均之。无田中葺屋曰寮,贌者有田必有寮,以莿竹为墙,各庄皆然。俗呼榖熟为冬,有早冬,有晚冬两熟曰双冬,犹书言有秋也。自桃涧堡至大甲,运榖多用牛车,内港无之(淡水厅志)。

  (二)

  立招耕字人廖各璨、黄富心,承领江福隆罩兰埔地一所,招得杨亮自备锄头火食,前来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该大小租榖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干净量清,丰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从田主起耕招佃;若无欠租,任从耕作。若欲别处居住创业,不耕之日,议定每甲贴锄头工银二十元,将田送还田主,不得私退别人。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字存照,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该领锄头工银一十六元,批照,行。

  嘉定六年二月日。

  黄连梅

  黄振顺

  在场见人刘常立

  木保

  永彭

  代笔人江金济

  廖各璨

  立招耕字人

  黄富心

  (三)

  立招耕字人廖宁,承领江福隆罩兰埔地一所,招得张乃华自备锄头火食,前来耕作水田三分零六毫四丝。每年该纳大小租榖四石五斗九升六合,早、晚二季重风量清,年冬丰凶,不得少欠;如有少欠,任从田主招佃起耕;若无欠租,任从耕作。倘本佃无力耕作,准其亲人接耕,不准私卖他人;如无亲人接耕,议定每甲田贴锄头工本银二十元与耕人,将田交还田主,不得异言生事。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招字存照,行。

  批明:历年大租经与屯弁、屯丁议定,归二佃收贮,然后交还屯弁,不许私自交割夫额,欲误屯饷无归,批记,行。

  嘉庆七年七月日。

  郑正

  在场公亲

  刘文度

  代笔人刘捷会

  立招耕字人廖宁

  (四)

  立贌耕字人东螺东堡五百步庄萧置业,有明买水田一段,址在梅州庄北势洋,自己并无工雇出首耕作,今将此田向本堡贌良吉庄佃人萧勤劳备出牛工、种子,出首耕作。

  自道光十一年起,至十四年止,二比言约全年小租粟二十石,分作早、晚二季付田主收租纳课;若耕作期限已满,不拘年,听田主或换耕,抑或自耕,其佃人不得刁难。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道光十一年元月日。

  代笔人萧光明

  立贌耕字人萧置业

  (五)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承父阄分应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坐址在龙目井庄洋,土名犁头尖,东至大路界,西至犁头尖界,南至自耕田界,北至沟界;四至界址明白。带泉水圳水灌溉通流,年配纳王业主大租粟十二石满正,又小租榖六十三石(九三斗)正,并车工水银。今因欲银使用,愿将此田出贌,并逐年小租在内,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问到族叔飘出首承受贌耕,三面议定照时值价银二百七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付贌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纳课。此田系款自己份下产业,与叔侄兄弟人等无干,亦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交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出贌人自当理明,不干承贌银主之事。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戌申冬止。到限之日,备足银员,同中送还,赎回出贌字,两无生端反悔;若足无银清还,照旧耕作,亦不得言长语短。此乃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立出贌耕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贌耕字内银二百七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堂叔)挟扶

  代笔人(堂叔)槛

  在场知见人(胞叔)熅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

  (六)

  立佃批字人庄长流兄弟,承父阄分应得水田一段,址在万宝新庄头大圳下,东至大圳,西至锦旗田界,南至启太兄弟田界,北至曹家田界;四至明白。经丈一甲九分正,原带大圳水充足通流灌溉。今因招得李梦龄前来自备牛工、种子、农器力耕,并带来碛地银二十员,当面言议全年大小租榖实八十七石六斗正,重风洗净,不得湿冇抵塞。分作早、晚二季交纳,不论年岁丰歉,不许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收碛地银以及牛只扣抵。水田限耕四年:自丙申年十月起,至庚子年十月止。四年为满,租榖清楚,收碛地银送还,水田另耕别佃,不得刁难;若要再耕,另行相商。今欲有凭,合立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佃批字内银二十大员,再照。

  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日。

  代笔人庄玉山

  为中人赖清顺

  立佃批字人庄长流

  (七)

  立贌耕字东螺东堡大坵园庄萧起鹗,有承父遗下水田一段,址在梅州庄东势洋。自己并无工雇可以耕作,今将此田贌与东螺堡梅州庄佃人叶已然出首,备出牛工、种子承耕,言约全年小租粟三十石,自道光十八年早冬起,至道光二十一年晚冬止,二比甘愿。时叶已然备出压地银三十元,每元银全年利息二斗,除利粟以外,其租粟付田主收租纳课。若期限已满,银还佃人,田还佃主,两不得刁难;其佃人若欲再耕,再立约为凭。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压地银三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一十八年月日。

  亲立贌耕字人萧起鹗

  (八)

  立招耕字人萧廷珍,有承祖父遗下吉葬母亲一穴坟埕,开创水田,不拘坵数,址在大墩东势庄西南边,四至界址俱至林梅田为界。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托中出佃贌人何石福官承耕,三面言定佃人备出碛地银五大员,又铜钱二千文,交付田主收入应用,其田随即付与佃人耕作。其田无租,其银无利。贌耕三年:丁未年春起,至己酉年冬止。限满之日,银还田还;若无银清还,其田任从再耕,不拘年限。此田珍母亲坟界,与别房人等无干;若有阻挡滋事,珍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收过碛地银五大员,又铜钱二千文,批明,再照,行。

  批明:此十二月二十八日,庆收过何石福佛银二大元,限满任庆备银清还石福收回,将田起耕,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为中人萧振宗

  知见人(胞弟)萧全庆

  立招耕字人萧廷珍

  (九)

  立承耕备出碛地银字人陈聪明,情因乏园耕作,前来向岸里社番妇阿妈四老完,同夫钩钧打歪,自有承祖父遗下埔园一处,坐落土名泉洲厝庄头,东至陈家园为界,西至旱沟为界,南至水沟为界,北至加己园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透年额实园租银一十六大员正。即日承耕人备出无利碛地银八十大员,交番园主亲收足讫;当社经业主甲首等三面言定,即将此熟埔园、竹围、树木果等项,交付承耕人前去掌管耕作。其园限贌耕一十全年:自辛亥年春起,至庚申年冬止。透年园租银至十一月务要年清年款,交纳清楚,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租项非为等弊,不依约限,任从番园主另招别佃;如无少欠租项,至年限满之日,再行转贌。此系番佃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承耕备出碛地银字各执一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承耕备出字内无利碛地银八十大员正,面交番主亲收足讫,批照。

  合字凭照。

  咸丰元年(辛亥)二月日。

  在场业主潘准和

  总甲首潘德元

  知见甲首潘元成

  代笔潘清儒

  立承耕备出碛地银字人陈聪明

  (一○)

  立收压地银字人鹿港大街吴明记,有置得李厝庄后庄消涵口水田一段,又旱园一段,共四分零,年配纳大租粟二石二斗满。今有李厝庄后庄陈番官前来,贌去李厝庄后庄水田并旱园二段,历年言约旱季纳干净小租粟九石七斗满,又晚季纳干净小租粟四石满,又带纳大租粟及水圳银等费仔,佃人完纳。即收来压地佛银一十三大员,言约银无利,限五年为满,听明备压地银清还,取回原田园并原字;若有欠小租粟并大租粟等费,应将压地银扣起,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收压地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咸丰二年月日。

  立压地字人吴明记

  (一一)

  立认耕字人半线保竹围仔庄姚传,有堂兄姚园伯邑内林沐官承贌本庄水田四丘,言约不论丰歉,年纳小租榖一十八石,分作早、晚二季三七完清,系传保认,不敢少欠;如有少欠,情愿代赔清楚,将田听林沐官起耕另佃,不敢异言。合意认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咸丰九年十月日。

  立认耕字人姚传

  代笔人吴南道

  (一二)

  立贌耕政碛地银字人张井养、张阿王,偕侄全福、英华、赞贤五房等,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甲二分,址在拺东上堡七张犁庄后北势,东至大沟界,西至林大人田小沟界,南至林大人田,北至林寨田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配大甲溪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纳业主王大租并车工榖道斗一十二石正,年贌小租道斗五十二石正。今因乏人耕作,中招得合吉号、林仕檑等出首前来承贌,当日三面言定碛地银一百七十大员六角。其银、字即日同中两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耕作。限贌九年半:自己巳年六月起,至戊寅年十月冬收成止。限满之日,养五房等备齐原碛地银一百七十大员六角,交还佃人,而佃人即将田交还养五房等自耕。如至期无银清还,愿将此田仍付银主耕作,以抵银利息后,不拘年限,银到田还,各不得刁难。此乃二比甘愿,田无租税,银无利息,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贌耕收碛地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字内碛地银一百七十大员六角正足讫,再照。

  同治八年(己巳)六月日。

  依口代笔方际春

  林松茂

  江水

  为中人

  涂荖

  江秀明

  场见人廖山

  张井养全福

  同立贌耕收碛地银字偕侄英华

  张阿王赞贤

  (一三)

  立招耕字管溪公首事张易锡等,有明典简摆添等水田一处,又典简坤印瓦厝三间并等件,址在三角街圳下大菜园内,东至杨家厝地并柴头井,西至十八张圳,南至大路,北至赖家、杨家、萧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内带竹围、果子、杂物。今因自己不欲耕作,凭中招得佃人张锦兴自备牛工、种子向前耕作,并备出压地佛银六十员,平四十二两。全年议定大小租粟五十九石,作早、晚两季完纳,不得少欠。限贌六年满,将压地银清还佃人,听从起耕招佃耕作,不得异言。口恐无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招耕字内压地佛银六十员,平四十二两完足,再照。

  同治十一年十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曹鹏飞

  立招耕字管溪公首张易锡

  (一四)

  立承耕字人江大夏,自备农椇、种子,又备出无利碛地银一百三十大元,平重九十一两,凭中向得族侄振彬碛过后庄仔庄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配田中竹围内茅厝一座十一间面踏承交。议:每全年完纳业主大租水榖以外,实纳田主小租榖一百六十石道斗正,分作早、晚两季完纳,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愿将碛地银付田主扣抵起耕,另贌别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为满。限满之日,田主应备齐碛地银交还佃人,将田交还田主,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仁义交关,各无迫勒,今欲有凭,合立承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备出承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两正足讫,照。

  批明:八月中先交过定银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还碛地银六十六元,其余候晚季收成后纳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族叔)大川

  为中人(族叔)大婴

  在场人(堂伯)大烈

  知见(母亲)张氏

  立承耕字人江大夏

  (一五)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址在后庄仔庄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带田中央竹围内茅厝一座十一间。今因自己不能耕作,凭中招得族叔大夏前来耕作,面踏付交,收过佃人无利碛地银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两。议:全年除纳业主大租水榖以外,实纳田主小租粟一百六十石道斗正,分作早、晚两季完纳,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就碛地银扣抵,起耕另招别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为满。限满之日,备齐碛地银送还佃人,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仁义交关,各无迫勒,今欲有凭,合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收过招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两正足讫,照。

  批明:八月中先过定银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还碛地银六十六元,其余候晚季收成后完纳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岁次(壬申)十二月日。

  代笔人(亲叔)大川

  为中(族叔)大婴

  在场(堂伯)大烈

  知见(母亲)张氏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

  (一六)

  立贌耕字人东螺东堡五百步庄陈两琴,有自己建置园一所,址在本庄萧家南势,东、南俱至自己园,西、北俱至萧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要银别置,愿将此园出贌,托中向与本庄萧婴出首承贌耕作,明约全年园租粟三石。时婴备出压地银十二元,愿贴每员银全年利粟一斗五升,计共一石八斗扣抵利粟,尚剩粟一石二斗,分作早、晚二季完纳。其银即日琴收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耕作,明约不拘年限,任其耕作纳租……。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贌耕字内佛银一十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为中代笔人陈行仁

  立贌耕字人陈两琴

  (一七)

  立招佃字人燕雾保东山庄江百亩,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庄洋第十八份,经丈三分五厘。因欠工力,招出本庄佃人曹申备牛工种子,前去耕作,并备碛地银八十大员。议约自丁丑年起,至辛巳年终止,计共五年,全年大小租粟三十石,分作早、晚两季完纳,重风煽净,不得湿冇,亦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升合,将田起耕,再招别佃,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招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招佃字内碛地银八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三年(丁丑)月日。

  保认租邱诗宗

  代笔人曹达才

  立招佃字人江百亩

  (一八)

  立收碛地垦字人王尔加,有自己阄分水田一分七厘,计共二坵,要贌与本庄梁永全官起盖厝屋,居住耕作。即备出碛地垦银十二大元,库秤八两四钱正。逐年将小租榖扣利息明白而外,尚该小租榖二石五斗正,作两季完纳,不得短欠;如是短欠,听加起耕别贌。其田面贌至十二年为满,听加备足碛地银赎回碛地字,不得互相刁难;如至限无银可赎,依旧仍付永全耕作居住,加等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仁义交关,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碛地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碛地字内佛银十二大元,库秤八两四钱正完足,再照。

  批明:后日向赎之时,永全所起厝屋从公公估,加应备银向坐;如是无银可坐,其厝听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难,此照。

  光绪四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王永修

  为中人王马养

  立收碛地银字人王尔加

  (一九)

  立招永耕合约字人张连再、张清泉,偕侄如信、金源、士言、士严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遗下各房应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涧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庄。其埔荒芜有年,未曾开垦,兹因各房叔侄等相商,有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问至吴万富、简新旺两人合伙财本出首前来,自备工本耕种杂子。当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备出无利碛地佛银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连再、清泉同侄等亲收足讫。时同中贌出生贌一所,东至张庚埔比连直透为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大公坡尾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随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开辟耕种,任从佃人招佃耕种杂子,及插风围竹木,架造厝宇等项。年冬不论丰歉,逐年定纳埔主大、小租佛银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纳税银五元,晚季收成,定纳税银五元,按作两季交纳清完,永为定规,始终各一,不得增加减少分文。当日同场议定贌限四十一年为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限满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银四元,交还银主为准,再招别佃,余碛地银元并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备办齐足交清;倘若至期无银清还,其埔园任从原佃再耕,此埔无租,其银无利,各不得异言;抑或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各从旧约字内所行,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招永耕字连贌耕合约字一样共二纸,各执一纸,付存为照,行。

  即日张家再各房在字内有名字人等同中实收过招永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九十大元正足讫,再照,行。再批明:年限既满之日,倘若银未清还,当场再言定三年一限为准,银到埔还,立批,再照,行。

  光绪七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邱惠元

  为中人房兄)宗永

  在场见人(房侄)长寿

  知见人(堂婶)张门吴氏

  张连再如信、士言

  立招永耕合约字人同侄

  张清泉金源、士严

  (二○)

  同立栽植种茶合约字人埔主林柔记、佃人林拔记,有承祖父明买过张家水田连埔地一处,址在桃园虎茅庄。其埔地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载在印契内详明。今有佃人拔记前来向埔主贌出埔地,栽植种茶,当日三面议定佃人要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四员正,交埔主收入;而埔主即将埔地面踏分明,交付佃人自备工本,先择厝地一处起盖茶寮居住,竭力栽植种茶。其埔地自辛巳年冬起,至甲申年冬止,三年限满之期,业佃同到茶园面点算明茶欉,每万茶欉连寮地历年应纳埔主大小租共银一十员正,分作春、夏两季各半均纳,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分文,即将茶欉付埔主收成。其应纳业主大租系埔主自理,不干佃人之事。其茶欉数若干?及大小租共银若干?至于点茶欉之日,即将合约字再立批条,登载欉数,照字内所行纳租。若至年久,茶欉枯槁无可收成之时,佃人即将此埔地所植风围、竹木等项,一切交还埔主掌管;而埔主亦将无利碛地银交还佃人收回,各不得异言。保此埔地系埔主明买之业,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埔主抵挡自理,不干佃人之事。此乃业佃欢悦,出自甘愿,各不得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栽植种茶合约字二纸一样,业佃各执一纸,永远为照。

  即日佃人林拔记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四员正,交付埔主亲收足讫,照。

  一、批明:茶寮厝字自辛巳年冬起,或三十年内茶欉枯槁,其佃人起盖茶寮,仍付佃人折去;若至三十年限满茶欉枯槁,其茶寮一尽交付埔主掌管;倘若三十年茶欉尚未枯槁,连茶寮该纳大小租银仍照字内所行,批照。

  再批明:茶欉栽种届期至甲申年十一月间,业佃同到茶园面点数明茶欉,计共九万二千五百欉,连茶寮地全年共纳埔主大小租银九十二员五角正。其租银自乙酉年纳起,递年分作春、夏两季对半完纳,照约字内所行,不得异言,照。

  光绪七年岁次(辛巳)十二月日。

  知见并代笔人张驾山

  埔主林柔记

  给同立栽植种茶合约字人

  佃人林拔记

  (二一)

  立栽茶约字业主林长茂、佃人杨南盛。兹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欉庄,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约每万欉每年应纳税银六元,限三年后,请业主过点欉额,以便按数纳税,每年至十月终纳楚,年款年清,不得少欠。面限三十年为满,如满之日将茶欉悉付业主掌管;倘有拖欠税银,不论年限,听业主将茶掌管,不得异言。恐口无凭,合立栽茶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行。

  批明:年限自己酉年纳税起,至甲寅冬止,合应批明,又照,行。

  批明:佃人交过业主收入定银二元正,又照,行。

  光绪七年十月日。

  代笔人庄维秠

  说合人林青山

  业主林长茂

  立栽荼约字

  佃人杨南成

  (二二)

  主贌耕字人陈猫怣,今因乏田耕作,爰是托中向与梧栖街杨同记贌过大肚保九张犁庄水田半张,厝一座,并门窗、户扇及竹围、果子、树欉、花木等件齐备。当日当中向田主交讫,并约定每年应纳小租粟一百二十石,又应纳大租粟一十九石九斗四升六合。其大租每年早季完纳;而小租分作两季完纳,早季应纳八十四石,晚季应纳三十六石,及其车工水银怣俱各支理明白。其历年应完纳榖,丝粒不敢拖欠;倘有侵欠大小租榖,以及混用冇粟,不拘年限,听田主起耕别贌他人,不敢求耕。其田、厝自光绪十年春住居耕,至光绪十九年冬止,计十年限满之日,如欲再耕,必须再换贌耕字,方有定约。口恐无凭,合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九年九月日。

  代笔人何钊中

  为中人纪戆久

  陈妈见

  认耕人

  陈新炎

  立佃批字人陈猫戆

  (二三)

  同立招、贌永耕埔园地字人园主王万成、佃人王国英等。缘万成等五大房兄弟,有承先祖父遗下埔园地一所,坐落土名桃涧堡埔顶庄菽仔园涂头涂牛沟外,其东、西四至界址,面踏明白,历管无异。自己乏力耕作,难以成业,意欲出贌与人,外保认耕人引向族亲王国英前来出首承贌,当日三面言定佃人自备工本、栽种茶欉,三年过后,该纳小租银二大员正。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六大员,交付园主收存;其大租系佃人支理,不干园主之事。原约逐年小租银定于春季完纳,年款年清,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大小租银,茶园任从园主起耕,另招别佃,不敢异言。此系永耕,逐年租银不得增加减少,别生观觎滋事。异日茶枯欉败,愿将茶园交还园主掌管,其无利碛地银交还佃人收回,各不得推诿。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贌永耕埔园地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

  即日批明:同保认耕人万成亲收过字内无利碛地银六大员正足讫,照。

  光绪十一年三月日。

  代笔人(姻亲)简志伊

  业主保认耕人(族亲)王烟得

  在场见人(族亲)王正文

  同立招、贌永耕埔园地合约字人园主王万成

  阿葱

  绍德

  佃人王国英

  (二四)

  立招耕字人钟信美,阄份内有水田二段,址在三角店公厝前,界址俱各踏明,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带厝地一处,贌与陈联旺起筑居住耕种,又带菜园禾埕一应在内。美收过佃人无利碛地佛银一百三十大员正,每年该纳大小租早粟一百一十四石正。又收过有利碛地佛银三百五十大元正,扣抵利榖四十二石正,仍有大小租榖七十二石正,每年六月在埕经风晒精燥完纳清楚,年清年款,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倘或少欠,即将碛地银扣还清楚,将田并厝地、禾埕、菜园一概起耕。其田贌自光绪丁亥年冬起,至庚寅年冬止,共三年为限,限满之日,听美送还碛地,另招别佃。此系两相欢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过无利碛地佛银一百三十大员正足讫,照。

  即日又收过有利碛地佛银三百五十大员正。

  再批明:田唇田壆所种有树木等项,俱系业主请工自种,耕人要修理顾守,不得斩伐,立批。

  光绪十三年(丁亥)十月日。

  代笔(男)枢明

  立招耕字人钟信美(即赐雍)

  (二五)

  立招耕字人林戊兴,先年承父遗下创置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吊神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招得陈穆荣耕作栽种,配出无利碛地银一元正,又配出有利碛地银六元正,每元贴利银二角五点二,共利银一元六角正。其埔业自丁亥冬起,至壬子年冬止,计共二十五年为限。限满之日,银还埔还,兴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允愿,口恐无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每年埔租银一元六角正。

  再批明:借来佛银六元正,每年每元贴利银二角五点二,即将埔租银抵扣,限满之日,无利碛地银免还。

  再批明:又来佛银一元,合共去佛银七元正,即将埔租抵塞。

  又批明:带有大租,不干佃人之事,系业主完纳。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日。

  在场黄阿庚

  代笔林教化

  立招耕字人林戊兴

  (二六)

  立招开荒字大湖总垦广泰成,兹招得佃户陈来官、陈东海、陈阿干叔侄等,在于本垦界内开辟四寮坪,全坪透落下芦竹坪,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该处应开水圳、水埤,系本垦自雇工匠凿开,以灌溉裕如;其地不论高埔平坦、畸零细块,力能成田者,该佃务要极力开辟,以赴三年清丈。定限十年开荒:自己丑年冬起,至己亥年冬止。庚寅年则免供小租;辛卯、士辰年则供一九小租;癸巳、甲午、乙未年则供纳二八小租,言定每年早季在埕量清,务要精燥,不得湿冇抵塞。乙未年后,则再行斟酌供纳。恐口无凭,合给开荒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五年(己丑岁)九月日广泰成给。

  (二七)

  同立贌埔种茶认纳税银合约字人业主林本源、佃户林清泉等。缘本业主有自置埔地,址在桃涧堡八块厝下庄仔。此埔高旱之区,水源难通,不能成田。于光绪六年,有佃户林清泉到本业主酌议贌种茶欉,当日送银二元,付业主收入;即踏明埔地及茶寮地四段毗连一所,东、西、南、北均至本源田及埔为界,其中横直曲折,绘图可据,交付佃户林清泉自备工本,栽种茶欉。于今三年满限,前来请业主到地点明:北畔及南畔并中大段,计植茶三万三千九百八十七株。作三万四千株算,言定每万株年连大租应纳税银一十元,自乙酉年起,全年应纳税银三十四元,订约至秋间纳清。贌限不拘年,若将来年久,茶褫败坏,茶头枯槁,无可收成,佃人应将埔地并茶寮尽行送还本业主掌管;业主即将前送无利定银二元,仍付还佃人收回。其茶寮或贴税到时商议,不得异言。此乃业佃相依,信义相接,同堂明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同立贌埔种茶认纳银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佃人交过业主字内无利定银二元正足讫,再照。

  再批明:界内佃起盖茶寮居住,宜守份经营,不准聚赌窝匪;如违察出,听业主革逐,将茶欉充公,不得违约,合此声明,再照。

  再批明:该大租每万株年应纳银三元,议归本业主自完,与佃无干,此照。

  光绪十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苏锡兹

  业主林本源

  同立贌埔种茶认纳银合约字人

  佃户林清泉

  (二八)

  立承耕水田字人傅关爵,兹因乏田耕作,前来向得仙师祀内人杨阿庆、张阿宗、邱锦荣等先年贌仔贌山下仙师祀置有水田一处,四至界址分明,当日言定全年贌有大小租榖二十三石六斗正,水榖、隘榖系佃人自理,不干祀内之事。即日爵实备到字内无利碛地银六元正,其租榖按作早、晚二季均纳,年有丰荒,租无加减,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斗;如有少欠,即将碛地银抵扣。其田自壬辰春起,至丙申冬止,限满之日,银完田完。此乃二比仁义交关,两相甘愿,两无相强,口恐无凭,立承耕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傅关爵实备到字内无利碛底银六大员。

  再批明:正月初七,仙师祀割出田租榖三石六斗;其余正月十六,仙师祀租榖二十石,批照。

  光绪十八年(壬辰)月日。

  代笔人印跃乡

  立承耕水田字人傅关爵

  (二九)

  立承开垦字人黄克实,绿炮珠坑内余地颇多,前来向得垦户广泰成划出该处山场余地一所,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备工本筑塘开田。当日三面言定十年限贌■〈目朿〉,自癸巳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始五年一九抽收,次年二八抽收,后二年业六佃四。此皆早冬一季在埕供纳,所有界内埔地出息苎薯、杂果,概无抽的。当即备出过定碛地佛洋二元正,限满之日,银还田还。此系二比欢悦,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承开荒字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备出过定佛洋二大元正足讫,立批。

  光绪十九年(癸巳)十一月日。

  依口代笔邱云章

  立承开荒字人黄光实

  (三○)

  亲立佃批字人彰化厅东螺东堡鼻仔头庄陈生财,自置水田一段,坐落番仔寮东势苦苓脚庄顶,东、西、南、北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工、种子耕作,问到同庄陈成出首承贌,同堂议定愿出压地银十大员正,即日亲收足讫。其田言约逐年小租榖二十石,分作早、晚二季照期完纳,不敢少欠;如有少欠者,将压地银扣抵,不敢异言。限耕自光绪二十一年起,至二十九年,共八年为满,生财备足佃批字内压地银送还佃人,取出原字,各不刁难;如无银还,仍旧再耕。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亲立田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佃批字内银十大员,平重七两正足,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十月日。

  亲立佃批字人陈生财

  (三一)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清因承祖父遗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庄,东至河崁为界,西至黄家埔毗连为界,南至阿帝埔毗连为界,北至河崁为界;四至界址契内载明。今因乏力耕作,前来招得家兄旺兴出首承贌,即日言定兴备出无利碛地银四大元正,交于春亲收足讫;愿将此埔地概行交于兴前去栽种树木。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为限,限满之日,银还埔还,两不得刁难。口恐无凭,即立出贌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春实收入无利碛地银四大员正,亲收足讫,立批。

  又批明:其四界内原有香薷,不计欉数,概行照交于兴掌管砍伐,春不敢异言,立批。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岁)六月日。

  在场见人种富郎

  代笔人(侄)阿生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

  (三二)

  立招开辟山埔水田字人黄锦章等,情因承先父遗下之业,原系向官垦给地方一所,坐落土名大屋坑庄,原带本坑水通流灌■〈氵荫〉。今因乏力耕作,前来招佃人廖阿仁、甘古、宋阿华、周阿龙、萧添丁、朱阿丁、陈鼎兴、林金凤、苏古等前去自备农器耕作。当日两面言定,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十八大圆正,即日与业主亲收足讫。其埔地开成水田,限三年前无租利,三年后,一石榖业主得二斗;至六年后,一石榖业主得三斗。计共九年为期:其年限自戊戌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满之日,田还业主,碛地银交还佃人;若要转贌,另行商酌。此乃二比允悦,口恐无凭,立招开辟山埔水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章实收到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十八圆正,批照。

  又批明:界内无论余埔园地可以成田者,务要速急开辟成田;如有迟延,立即起耕,另招别佃,而佃人不得异言,立批,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一月日。

  在场(侄)黄裕甫

  代笔(侄)黄蕴郎

  立招开辟山埔水田字人黄锦章

  (三三)

  立招耕水田字人黄锦章,缘因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大屋坑自己乏力耕作,招得佃人邱天来、傅阿锦二人前来承耕,四至界址业佃面踏分明,原带本坑泉源圳水通流灌■〈氵荫〉充足。当日言定碛地银二十大员正,每年应纳租榖二十二石正,早季应纳十五石正,晚季应纳七石正,计共二十二石,分作早、冬二季在埕量清,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其限自己亥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计共五年为期,限满之日,田还银还,两无异言生端。此乃仁义相交,口笔有凭,立招耕字一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章实收到字内碛地银二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另有埔地任凭佃人开辟成田,初三年无租无利;到三年后,业主得二,佃人得八,作为二八抽租的利,两无反悔异言,批照。

  再批明:自今以后,或当作坡,乃系业主料理,不干佃人之事,立批。

  光绪己亥年八月日。

  在场(侄)全郎

  代笔人宋轩

  立招耕水田字人黄锦章

  (三四)

  立贌耕字人燕雾堡东山庄曹和尚,因北投堡北投埔庄林恒信有水田一段,分作二处,坐落东山洋,经丈一甲三分,配水份充足。因和尚自己乏田耕作,托保认人北投埔庄林明锐向田主林恒信恳贌,备出无利息七兑银四十员,付田主为碛地。明约田头大岸,佃人代为照顾修理;但遂冬附加税,田主自己支理;余逐年地租、大租、水租,以及庄规等费,佃人代完纳理清。全年尚剩实小租粟五十七石,分早、晚二季,用员林街米斗八石为一车,付田主收回,不敢湿有冇少欠;如有湿少欠,任从田主将碛地银扣抵,起耕换佃。其田限贌三年为满,至限碛地银听和尚收回,田付田主起耕,不敢异言。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秉笔人林汉卿

  保证人林明锐

  立贌耕字人曹和尚

  (三五)

  立贌耕字人线东堡国姓井庄二十五番户佃人王江霖,有向业主杨裕丰等贌出国姓井庄东势洋田七分耕作,自愿备出无利碛地银三十大员,明约全年纳小租榖三十六石,早七晚三完纳,不论丰歉,不敢滥用湿冇,短缺升合;如有短欠,听业主就碛地银扣抵起耕另贌。其田自光绪二十七年起,至三十四年止,当面收过碛地银字一纸。合立贌耕字一纸,呈上业主收为执照。

  批明:再限六年,共十二年,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七年六月日。

  立贌耕字人佃户王江霖

  认耕人吴天来

  ·第三节典卖字

  (一)

  立杜退青埔底契人金朝梁,于厦尾庄门首,向得业主李文焕手内贌垦青埔一分,东至大水圳,西至番仔大沟,南与刘坏道埔地为界,北与伯现埔地为界;四址分明,未经业丈甲数。今因自己欠乏本力,不能开垦成田,尽问房亲人等俱各无力承退,三请托中送与何廷俊前来出首承退,当日凭中三面言断时值埔地价银二十两零五钱正,银、契两交讫,并无短少等情。其埔地委系自己向贌,并无他人相共,自杜退之后,即交付承退主前去垦凿耕作,永远为业,不得异言阻挡生端,亦不得于成田之后,言增找取赎等;倘有上手不明,不干承退主之事,系梁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葛藤永断,两无抑勒成交。今欲有凭,立杜退埔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内青埔底价银足讫,照。

  雍正七年三月日。

  依口代笔人林瑞麟

  说合中人汤新河

  立杜退青埔底契人金朝梁

  (二)

  立退佃契人承禹,今有自垦、自置水田带园一所,坐落土名怪官庄,东至田僯黄与,西至吴储,南至柴坑大圳,北至大渡溪为界;四至明白,经丈熟田七分五厘园五分八毫。今因不成片段,自情愿出退,托中引就刘宅前来出首承顶,当日三面言定出得锄头工资并仓廒水圳共银十两。即日同中秤收足讫,归用其田即踏付银主前去耕作管业。其田并无上手来历不明,债折典当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雍正七年上,租粟系上手之事;七年之下,系是银主之事。此田系卢承禹自置田园,内外人等不敢言及生端。此系二家甘愿,两无相迫,恐口无凭,立退佃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完足。

  雍正八年月日。

  在见人卢文左

  代笔人黄际赖

  中见人吴开承

  立退佃契人卢承禹

  (三)

  立卖田契人杨文达,有自垦南大肚业主杨秦盛主内贌出埔田一段,坐落土名辘遇,垦成田二甲七分,东至关志英田为界,西至沟为界,南至自己埔园为界,北至圳沟为界;四至分明,愿托中送与张破损,当日三面言议出得时值价银五十四两正。其银即凭中秤交足讫;其田随即交付破损前去掌管,耕作纳租,永为己业。此田系达自垦之业,与房亲叔侄兄弟人无干,日后不得生端异言等情,并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拖欠租粟为碍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卖之后,再不敢言赎。二家甘愿,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关志英

  为中人杨或

  立卖田契人杨文达

  (四)

  立给佃批人业主杨秦盛,有买置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脚辘遇。今有杨文达前来认佃开垦,给出犁份一张,配埔五甲,收过银十二两。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备牛犁、种子前去耕作,年照庄例,凡耕种杂籽,一九五分抽,不得少欠;如开水灌溉成田,议定首年每甲纳租四石,次年每甲纳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纳租八石,俱是满斗,无论丰歉,不得增多减少。其开筑坡圳工费,每甲议贴水银□两□钱,本庄内田头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系佃等之事,及交纳租粟,经风干净,到港入仓,永为定例。逐年修理埤,系佃等自己工力。如佃等欲回内地,抑或则业,将田底顶退,须择诚实守分之人同来业主家对过清租认佃分明,业主查无短欠租粟,及新顶之佃果系诚实,方许顶耕纳租……,收回田底…………。凡在庄居住,不得有违宪禁,不遵庄规,勾通匪类,骚扰庄中等情;如有此情,被庄主查出,立刻禀逐出庄,不许藉称田底,听业主配佃别耕,不得异言生端。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并配厝后宅一所,坐宅茅屋安居,永为己业。

  雍正十一年三月日。

  知见人□□□

  立给田批人□□□

  (五)

  立退佃契人巫日,今有自置犁份半张,坐落土名外快官庄,东至田僯刘溢士田界,西至田僯刘陆士田界,南至柴坑仔大圳为界,北至大肚溪为界;四至明白分经丈熟田六分五厘,熟园一甲七分。大、小等坵因银凑用,自情愿出退,托中引就刘宅前来出首承受,当日三面言议出得锄头工资并水圳时值价银共计一十四两五钱。其银即日同中秤收足讫;归用其田园,即踏付银主前去耕作,永为己业,收租掌管。其田园并无上手不明、典当债折等情;如有此情,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干承人之事。其租粟,雍正十一年之上如有不明,系上手之事;以下年系承人自纳。此系二家甘愿,两无迫勒,内外人等不得异言生端。口欲有凭,立退佃契并上手契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银十四两五钱。

  雍正十一年十月日。

  为中人巫翰

  立退人巫日

  (六)

  立卖田契人水里社林筵任,有自垦水田三段,共七坵,受种四石,共田四甲零五厘,年载大租粟完纳。其坐址贯在本庄,及东西四至登载契后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托中送就与杨宅长江边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番银四十四两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田即踏付银主前去耕种,永为己业,日后不敢言贴言赎等情。其租粟从前来至本年份,系任完纳明白。此田系是自垦,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此情,任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卖田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日。

  代书中见人林怀弼

  立卖田契人林筵任

  一段田四坵,东至陈向田,西至林研田,南至叶斗田,北至沟;四至明白。

  一段田二坵,东至叶斗田,西至卓阙园头,南至杨贤田,北至车路;四至明白。

  一段田一坵,东至中厝,西至陈向厝,南至王凤田,北至陈坦田;四至明白,再照。

  (七)

  立卖田契人林文研,先年有自垦过杨业主水里新盛庄有水田一段,原丈五甲九分九厘,年载大租粟四十七石九斗二升,东至江叔田头,西至贤叔田头,北至沟,南至斗叔田头;四至明白为界。兹无拖欠头家租粟。今因欠银费用,托中送就与杨宅智叔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值银六十九两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即付银主起耕掌管,永为己业,不敢阻挡,日后叔兄弟侄不得言贴言赎。保此田系是自垦,并无来历不明,又无重张典挂他人;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干隆元年九月日。

  知见林怀弼

  中人杨思悟

  立卖契林文研

  (八)

  立退埔契人周珍全,有贌业主蒲氏悦生埔一处,坐落土名是木,明丈二甲;另西势熟田一甲,共三甲。今因不能自耕,一问房亲不受,自情愿出退,托中引就与林宅出头承买,当日三面言埔价银一共一十三两七分正。其银即同中交讫;其埔即日同中踏过四至明白,付与林宅前去水远耕管,内外人等不敢妄行阻挡。并无上手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全自挡,不甘承受人之事。恐口无凭,立退埔契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元年二月日。

  为中人江爵官

  立退契埔人周珍全

  (九)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侄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银前来承退陈光礼、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处,坐落土名武鹿沟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厘,递年完纳头家租粟二十六石三斗一升。其田请到家长叔侄同议,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又带房屋、家货、禾埕、牛只、菜园,系二家均分,日后叔侄不得生端异言。此系二家甘愿,今欲有凭,特立合支分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七年十二月日。

  家长(叔)儒珍

  元德内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登坐六分,大坐四分,不得混争。房长(叔)仁财

  仁亮

  仁万

  头家租粟系登纳六分,大纳四分。其屋登坐左张,大坐右张。

  代笔见人林永瑞

  (叔)元登

  立合支分

  (侄)阿大

  (一○)

  立缴卖契人欧愧武,前年有用银明买得欧家千张、登选承买薄升灿等草地一所,户名簿升灿,坐落彰邑布屿禀保虎尾溪墘南势底,土名埔姜仑。其四至课额登载原契内作十股,愧武承买欧家千张、登选,共得六股,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愿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张宅承买,三面言议时价番银三百两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草地随即到庄对佃,踏付与张宅前去掌管,收租完课,永为己业,日后不敢言赎、言贴等情。其八年分终止以前,租额课项系愧武自己之事;至九年起以后,所有课项租额,系张宅之事。今欲有凭,合立缴卖契一纸,并缴上手契共五纸,及各合约、垦单、告示统共九纸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番银三两正,再照。

  此草地系愧武己置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交加来历不明等情。

  干隆九年二月日。

  吕尔璞

  为中人陈逊长

  周友卿

  立缴卖契人欧愧武

  知见(长男)欧廷俊

  (一一)

  立卖尽园契人番婆庄郑祖生,有自置仑园一段,坐落土名后壁湖,东至何宅,西至曾本宅园,南至藩宅,北至蔺宅;各有四至明白。今因乏银凑用,问到至亲不就,自愿托中引就与曾□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议出得时值价二十员剑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过完足;其园随即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再不敢言贴、言赎。保此园系是自置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典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上年大租,卖主自当完纳,不涉买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契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干隆十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代笔人吴子禧

  在见管事□□□

  立卖尽园契人郑祖生

  (一二)

  立为蒸尝合同文约字人钟复兴,先年买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万连福兴庄滥底。中心大小六坵,田甲一甲三分七厘正,业主施每年每甲供纳大租八石,运港交纳。今因我夫妻年迈,并及弟复盛奈无嗣后,即将此田预立为蒸尝,以重永远之计。经请族戚庄中老大等商议,总要遗下与弟瑞若兄弟管守耕作,方可放落之意,日后年年有祀典之仪,而无至我等坟墓有腐草之飞萤。当日三面言定,供纳小租一十二石,大租系瑞弟耕作之事。寸思此田,生则饮食之需无欠,死则殡葬、追荐、洗骸、扫坟之费有赖,亲疏人等日后不得异言生端混争;如有生端混争,执守据凭,投明族戚邻右呈明官究治。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为蒸尝合同文约字一样四张,付于瑞弟收存一张,付于刘万连收存执照一张,付于罗云章收存执照一张,付于吴元来收存执照一张。虽千秋万世,而子子孙孙引常勿替,远近之精神已通,亲疏之血脉毕贯,则幽明胥悦,人鬼咸欢,亿万斯年,俾我蒸尝之事存者更奕世而弥炽,夫岂偶然之遭哉!

  即日批明:后有兄弟叔侄亲疏他姓背签名字,背典、背当、背卖,日后查出庄中长老合同四纸,呈明官究治。

  再批:兴百年归寿,殡葬乃系耕人调理。除去一年小租可消,殡葬挂扫乃系耕人之事。

  当天禀明:欺死瞒生,全靠天理人心出现。

  又批明:兴并弟妻吕氏三人百年归寿之日,修齐还库钱除去二年小租榖可消,乃是耕田人之事。

  干隆十八年岁次(癸酉)正月日。

  管事黄亨元

  淑珍

  侄

  展杰

  在场见(叔)廷现

  中见人刘万连

  罗云章

  罗日辉

  吴元来

  林至彬

  依口秉笔弟发奕

  立蒸尝合同文约字人钟复兴

  (一三)

  同立卖退佃底人杨子贤、杨子赞、杨子贵,有承父同胞叔富叔合垦得大霞佃埔园一所八甲,作四股均分,叔得一股,赞等得三股。坐贯番雅沟小中湖,并东畔大中湖西畔沟上,东至仑,西至仑,南至番雅沟墘;北至……。每年每甲配大租粟四石,又每年每甲配吴杨升水租粟四石。又另自己竹围及厝地一所,盖瓦厝一座三间带披屋二间,坐西向东,东至仑,西至……,南至……,北至本家厝;各四至明白为界,与叔无干。今因乏银费用,将四股得三之田园及自己之厝等项托中引就退还业主族兄讳志申边,尽出时价银七百四十大元折纹银库戥四百八十八两四钱正。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园并竹围、瓦厝及余地一尽付族兄前去管掌,永为己业,日后不敢言贴、言赎等情。保此田园厝地及竹围系父自置之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赞等同抵挡,不干族兄之事。此系甘愿,并无抑勒,恐口无凭,立尽卖退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四百八十八两四钱纹银库戥完足,再照。

  批明:垦字、司单、印契经缴在族兄志申户下,无从缴连,再照。

  干隆十八年四月日。

  代书人尔桂叔

  总叔

  知见人

  富叔

  杨玉衡

  中人

  赵有才

  杨子贤

  同立卖退佃底人杨子赞

  杨子贵

  (一四)

  立杜根绝卖契人郑氏同侄叶阿贵,有承夫叔叶廷在日,自垦有水田并带青埔一处,坐落土名南崁虎茅庄河底里,原带私坡二坐,并无他人均水均汴,东至大河为界,西至阴沟为界,南至加冬溪自己圳为界,北至黄永栋田为界;四至分明。其田业未曾经丈甲声,租粟照抽的供纳。今因别创,情愿出卖与人,尽问亲房伯叔人等俱各不愿承领,托中引就与黄振奎前来出首承买,当早凭中三面言断时值田价银圆银八百个正。即日契价两交明白,中间并无积欠准折短少等情,亦无重复典当与人。其田委系自垦物业,并不曾包卖兄弟叔侄他人田地。自卖之后,交于买人永远耕管为业,并无上手来历不明;如有,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永不得言赎,亦不得言增。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根绝卖契,付执为照。

  即日实领到契内田价银员银八百个足讫,所批是实。

  干隆二十年九月日。

  立杜根绝卖人妇郑氏

  同侄阿贵

  (一五)

  立杜卖田园契字人徐士、徐建兄弟,先于干隆十一年内,向业主林佃垦本庄犁份一张,坐落奶笏仑山仔顶麻加武禄庄。下段垦成水田,上段仍系埔园,东至车路,西至彭宅田圳沟,南至林宅屋侧车路,北至水沟,四至分明为界。原带大埤圳水半股,又带林三贵屋后左边水坑水流下自筑坡塘一口,共二路水灌溉。又带屋地一所,并菜园、禾埕在内,递年输纳大租,照依庄例抽的。今因乏银凑用,自情愿将此田园出卖,先问族亲人等不受,后托中送与翁宅澄初、先友、斌友、伟章叔侄四股承买,当日凭中言断时值尽价共纹银二百两正。其银即日凭中过付足讫;其田园随交买人入手管耕,永为己业。其田园等项,乃系士、建兄弟自己佃垦之业,与族亲朋伙无寸土干涉,亦无少欠业主埔底水分银两、抽的租榖等项,以及典当他人银粟,来历不明等情;倘有此情,俱系士、建兄弟一力自抵,不干买人之事。自今出卖,并无寸土留存,时值价足,永远不敢言赎、言增。此系正行交易,不是货债准折之故。二比甘愿,两无抑勒,今欲有凭,用立杜卖契一纸,并佃批缴连,付执为照,行。

  批明:业主抽的大租,附在士、建兄弟上分水田一并共纳,故业主改给收租完单仍在士、建兄弟收执,照,行。

  即日收过契内价银足讫,再照,行。

  干隆二十一年闰九月日。

  代笔李存宽

  业主在场见林克老

  为中人张宗兴

  张士

  杜卖田契人

  张建

  (一六)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大武郡东堡挖仔庄何正,有承父应份阄分湳底洋水田一段,经丈八分,东至大路界,西至中沟界,南至水路界,北至张家田界;四至界址明白。并连竹围厝地一所,全年配纳陈、郭业主大租粟各四分。今因乏银则置,欲将此田出卖,托中招与房亲功侄何欣官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田价银八十大员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田及厝地随即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正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永刈瓜藤,日后即价值千金,亦系银主造化,正子孙不敢言赎、言找,滋生事端。又保此田系正承父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不明等情;如有此弊,正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八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垦单及大契共二纸,于先年间厝屋失火焚毁,并被烧灭,不得缴粘,日后如有此契取出争较,正亦当出首抵挡,再照。

  干隆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施保业

  为中人张田兴

  知见人(房亲)何中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何正

  (一七)

  立卖杜根田契刘阿猷,同侄阿智,有先年叔侄承买水田犁份二甲五分正,坐落土名马岗庄前,东至庄前为界,西至黄宅公田为界,南至江头家圳沟为界,北至黄宅圳沟为界;四至分明。业主经丈明二甲五分正,带水二甲五分,递年实纳大租粟二十石正。今因别创,情愿出卖,先问房亲叔侄不愿承交,前来托中引送于宗弟喜孟出前承买,当日凭中议定出得时值足色价银一百七十八两二钱正。即日同中契、银两相交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重复交关典当等情。此田委系阿猷、阿智叔侄之业,与伯叔兄弟并无干涉,亦无拖欠大租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系卖人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卖之后,即交银主掌耕输租,永远管业。一卖千休,永无增赎。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卖杜根契一纸,并付上手老契俱一在内,存为执照。

  干隆三十一年十一月日。

  说合中人张五秀

  代笔人黄永昌

  在见人陈廷辉

  刘阿猷

  立卖杜根

  刘阿智

  (一八)

  立杜退田契人陈朝俊,有自己续退水田三甲,坐落土名马岗庄头车路下,东至刘家田为界,西至大沟为界,南至赖家田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址分明。今因乏银应用,情愿出退与人,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顾承领,托中引就于大溪头福德爷会内出首承退,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三百四十八员正。即日契价两交明讫,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亦无重复典当,包退他人田产;倘有上手来历不明,并上年租粟不清,不干会内之事,系退主一力抵挡。自退之后,交于福德爷会内人等永远管业。一退千休,永断葛藤。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杜退田契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在场见代笔侄上达

  说合中人黄娘赐

  江浦清

  立杜退田契人陈明俊

  (一九)

  同立永杜卖断根田厝契人李乔基,同胞侄穆魁、秀华等公置万宝庄吴连登四十张犁内埔地二张,又承买饶弥昭埔地一张,又承买刘朝仕埔地一张,总垦成田。继又买赖提兄水田一段,上下相连,土名石头埔,共丈原田二十一甲五分,每甲全年纳大租粟八石正。至干隆三十二年,韩县主奉宪经丈溢田四甲四分六厘零,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厘零,全年共纳原溢租粟二百七石七斗二升。今因乏银别创,自情愿将此田厝上下两截对分,抽出下截田厝并鱼池杜卖,东至小水圳,西、南俱至阴沟,北至石埒;四至界址明白。原溢田共计经丈一十三甲,全年共纳原溢租粟一百四石,带妈耶圳水灌耕,托中引就向与洪员国、洪萍祖官出首同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四千大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下截田厝、鱼池,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掌管,永为己业,不敢异言阻挡生端。保此田厝、鱼池系基与胞侄公置物业,亦无重张典过他人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基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田厝、鱼池从兹杜卖,永断葛藤,日后不敢异言找、赎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永杜卖田厝、鱼池契一纸,并上手官给印批二纸,共三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杜卖田厝、鱼池契内银四千大元正,再照。

  干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批明:干隆四十三年八月,北投社番业主会同公议,愿将此十三甲番大租粟全年一百四石正,招与洪员国、洪萍祖承买,时值价佛银四百十六大元,其番大租一切付银主执掌,永不得异言生端,批照。

  番业主通事郎斗六

  乔喜相举

  知见堂兄弟乔学,侄,侄孙名淑

  乔陨恭超

  华秀

  立杜卖田厝契人李乔基,同胞侄

  魁穆

  (二○)

  立遵宪再给佃批字北投祖番业户余启章、通事郎斗六、土目总三甲等,有遗草地万宝庄,于干隆八年间,前土目万买奕议请汉人吴连倘包开水圳,因工资诉控,前县主陆堂断:犁份四十张付倘招佃给批,收佃底银作工资。又三十二年,蒙县主韩临庄遶埒亲丈佃人李乔基份下原田二十一甲五分,年纳大租一百七十二石;溢田四甲四分六厘四毫七丝六忽,溢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八合零八撮;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厘四毫七丝六忽,共纳原溢租粟二百零七石七斗一升八合八撮,在庄交纳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虚湿抵塞;如有少欠,任业主呈追。倘有社饷诸事,系番业主抵挡。番庄中作陂修圳等费,佃人支理。此系业佃甘愿,今欲有凭,立遵宪再给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三十七年十月日。

  土目大霞记

  立遵宪再给佃批字番通事郎斗六记

  余启章记

  (二一)

  立根尽退契人虎仔山杨全老、杨贡老兄弟,有自己置隆恩庄园一所,土名坐在羊寮庄尾牛埔墘。园三分抽出二分,四至:北至车路,东至车路为界,西至圳,南至仑仔下为界;四至明白。今因家中乏银费用,先问与房亲叔兄侄弟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羊寮洪鸭叔边出手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七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园即付银主照界管耕。其大租一九五抽的,不敢阻挡。将园永为己业,日后并无反悔取赎,并无增添契尾及插花等情之事。此系两愿,日后并无反悔。园并无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恐口无凭,立根尽退契为照。

  批明:契内银完足,再照。

  一、批明:千古万年,叔兄弟侄无干,再照。

  一、批明:立根尽退契人并缴契,上手司单,并胡家契,又并叶家契共纸四张,再照。

  干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知见人(叔)府叔

  杨全老

  立根尽退契人

  杨贡老

  作中人(兄)荣老

  代笔人郭对老

  (二二)

  立杜卖佃底田契人徐玉瑟、徐玉琴、徐玉箫,同侄秀升,于干隆十九年,明买有佃底水田犁份半张,坐址土名枫树脚德滕庄界内,东至徐、黄二宅田埤直透为界,西至大圳沟为界,南至徐宅田为界,北至徐宅田为界;四至明白。经官丈过田甲二甲五分正,带大小圳路分汴水额原配通流灌溉,并带牛车路直透到田,递年纳业户吴课租二十石。今因内地创置会议,情愿付玉瑟来台,将此田尽根变价,先问兄弟叔侄房亲族戚人等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赖六合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尽根价银二百八十大员正,折纹银库陀一百八十四两八钱。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尽界并带各等项踏明,付买主掌管招耕,收税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不得言找、言赎。保此田果系玉瑟兄弟明卖历掌已久,未曾阄分,与兄弟叔侄房亲人等毫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来历不明,及拖欠课租各项等情;如有此情,系卖主抵挡明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立杜卖佃底田契一纸,并连上手契一纸,又买圳车路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内银一百八十四两八钱完足,再照。

  业主批:四十五年以前,课科圳车清楚。

  干隆四十五年八月日。

  陈秀昆

  在场人

  陈云汉

  陈定苍

  为中人

  会云裕

  元韶

  侄枫

  在见房亲堂弟必礼福

  侄孙昌元

  代笔胞侄秀元

  庄甲玉管男秀升

  徐玉瑟

  立杜卖田契人徐玉琴

  徐玉箫

  (二三)

  立杜卖契人陈便官,明买有水田一段,土名坐落乐好庄,即二份埔西势尾阄,经丈原额五甲,溢额四甲三分。全年载纳吴业主早冬大租四十石,晚冬溢额租三十四石四斗,车工照例,配大甲埤水份五甲,分汴单圳到田灌溉。东至水沟,四至大水圳,南至赖家田;北至吴家界。又带土地庙边竹围一列,连秧积一小段,东至伯父庙,西至大沟,南至吴家田;北至车路田头。并带本庄内瓦厝一座,坐北向南,连两边护厝共十八间,并竹围、旷地在内。厝前登带水堀三个,东至车路,西至塘岸石丁,南至水沟,北至邱家店滴水;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因欲创别业,自情愿将田尽根变卖,先尽问族内人等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与赖三捷等兄弟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尽根价银一千四百大员,折纹银库陀九百二十四两。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田厝等项尽界踏付银主前去居住,掌管耕作,收税纳课,永远为业。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永绝找赎,日后不敢生端反悔。保此田系便明买之业,与他人无干,并无上手来历不明,亦无重张典挂别人财货,以及拖欠大租杂费等弊;如有此等,卖主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并上手缴连契共五纸,付执存照。

  即日凭中收过契内银一千四百大员,折纹银库陀九百二十四两完足,再照。

  批明:登带本庄前牛埔放牛饲草有份。

  干隆五十年八月日。

  孙泉

  在场知见人

  孙德

  为中人赖燕

  蔡得

  在场知见人(堂侄)刊

  代书人何伯晋

  立杜卖契人陈便官

  (二四)

  立卖尽根契人二林堡胡仔内庄顶寮李老叔,有承买颜家水田一段,又园一所,又竹围一所,及厝一座共三间,并园内树木。田经丈四分五厘,园七厘,年载张业主大租粟二石九斗六升,坐落土名十八索,东至溪,西至胡家园,南至胡家田,北至谢家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欠银别置,愿将田园、厝地、竹围先问房亲叔侄不就,托中送卖与洪屘官出首承受,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价剑银七十大员正。即日同中文完;其田园、竹围、厝地即付与银主起耕居住,掌管为业,不敢阻挡。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拖欠大租水银为碍。保此物业系是李老己置,与至亲无干。一卖千休,永为子孙己业,日后无贴、无赎。此系二比甘愿;如有不明,卖主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立卖契一纸,并缴上手愿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干隆五十二年八月日。

  代笔人李日升

  为中人汪绵叔

  颜生叔

  立卖尽根契人李老叔

  (二五)

  立退田埔契人杨昆玉,先年承得汉人有田埔一所,坐落土名阿妹长埔子对门窝,东至山顶分水为界,西至山顶分水为界,南至……,北至甲水坑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历年该纳大租榖六斗正。今因自己无力开垦耕作,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俱各不能承领,情愿托中引就于温志寿、温阿智出首承退,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埔价银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字两交收清足讫,并无债货准折等情,亦无重复典当等弊。其田埔原系自己物业,并无保退他人之田埔。其田埔自退之后,即交承退人任从耕种,掌管为业,有玉兄弟叔侄人等不得异言生端滋事等弊;如有异言滋事,系玉一力抵挡,日后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赎。一退千休,永断葛藤。此系二比甘愿,两无反悔,恐口无凭,立退田契一纸,永远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田埔契内价银五十大元正足讫,立批。

  干隆五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兄)钦寅

  在场

  (弟)阿盛

  在场(男)佛恩

  为中人冯如山

  代笔人李德隆

  在见人黄上迎

  在见人伊燕友

  立退田埔契字人杨昆玉

  (二六)

  立杜卖佃底契人钟登进,同胞侄辉英等,承兄登瑞、登琏于干隆四年,承买徐常奕田屋物业,坐落土名三分埔庄东势,东至赖宅田,西至庄边大圳沟,南至车路,北至带竹围一列,至大圳沟;四至界址分明。原田六甲,经官丈过溢田一甲零七厘,带水分六甲,大小圳路通流灌溉,年纳业主张课租早、晚五十六石五斗六升,并车工榖照例配完。今因欲回内地创置,兄弟叔侄商议,愿将田屋物业尽根变价,先问房亲人等不承受,托中引就赖应芳、赖应庶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尽根价银一千二百大员,折纹银库陀七百九十二两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田屋带竹围尽界所有,寸土不留,付与买主掌管招耕,收税纳租,水为己业。一卖千休,永绝找赎。保此物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及拖欠课租各诸事;如有此等情,系进、英叔侄出首抵挡明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欲口有凭,立杜卖佃底田屋契一纸,并缴买契一纸,又坐归登瑞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各股分契内银完足,再照。

  业主:查明上手来历,租课逐一清楚。

  干隆六十年十一月日。

  说合中人罗俊清

  张德新

  钟经汉

  钟登传

  依口代笔(侄)有振

  在场见(侄)道敏

  (表兄)何兆钦

  (侄孙)举亮

  (侄)辉德

  辉盛

  (男)有良

  辉华

  立杜卖佃底契人钟登进

  (同胞侄)辉英

  辉仕

  (二七)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陈俊,有自置水田并园一段,坐落二八水庄尾,土名五百步长埒仔。业主萧经丈一甲四分三厘零七忽半,配纳大租粟五石七斗二升三合,东至小圳,西至萧家园,南至王家园,北至张家园;四至明白为界;并竹围、厝地、茅屋六间,门窗、户扇石埒、果子、杂物、浮沈、石珠。又带东势过沟水圳一条,任从银主通流灌溉。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王石弁、王水、萧光爱、陈旺、陈文、王叶、陈同寅七人同买,王石弁一份,王水一份,陈同寅一份,萧光爱、陈旺合一份,王叶、陈文合一份,共五份,同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五百七十五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并园随即踏明,付与买主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其园任从买主开筑成田,不敢异言。保此田并园系俊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拖欠大租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俊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增添洗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上手缴连三纸,合约水圳字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亲收过契字内银五百七十五大员正完足,再照。

  嘉庆四年正月日。

  代笔并为中周志成

  为中人沈义成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陈俊

  业主批:此项园额一甲四分三厘一毫二丝五忽,成田日,原佃陈俊经照田例纳租一十一石四斗五升;兹王石弁等顶耕,亦当依甲完纳,不得照契内园额减租榖,批。

  (二八)

  同立阄分字兄弟希珍贤、希德孟,同胞侄六坤等,有承父祖遗下水田一段,坐落东势庄,经丈四甲,带水份灌溉,课纳业主吴大租粟三十二石满。今因丁口繁多,难以共爨,是以爰请房亲家长,将父遗下物业凭公拈阄,作五房均分,其大租榖照份完纳。俱各拈阄为定,自阄分以后,各业各掌,各为成家致富,瓜瓞绵绵,日后兄弟各无异言生端。今欲有凭,同立阄分字五纸,兄弟各人各执一纸,永为执照。

  二份希孟阄分份下水田一段,坐落厝后五节,大小六坵,纳大租粟六石四斗,批照。

  再批明:司单、印契、大阄分共三纸,在此阄分内批明,再照。

  嘉庆八年五月日。

  (堂兄)希周

  公见人(家长)火

  (房兄)文宗

  代笔人林元祥

  希珍

  希德

  同立阄分字兄弟同胞侄六坤

  希贤

  希孟

  (二九)

  立典契字人下水仔庄陈周,有自己应份阄分份下水田一段,址在旱溪底。大小三坵,东至园崁,西至添生田,南至添生田,北至番叔田;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宗陈玉麟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银一百五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年纳大租榖一石,又水租四斗。其田限自甲子年起,至甲戌年终,听周备足典契字内银一足送还,取回原契字;如银未备,任从银主耕作,不得刁难。保此田系周应份阄分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拖欠大租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周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典契字一纸,阄书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典字内银一百五十大员正完足,再照,行。

  其上手契连在别段,难以开折,再照。

  嘉庆九年六月日。

  代笔人(宗侄)希周

  知见人(胞兄)起

  为中人叶圆

  立典契字人陈周

  (三○)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见龙、觐龙,同侄等,有承父明买过罗集贤水田一所,坐落土名蓬山下。兄弟阄分抽起为公田,经丈六甲,又带大陂水寸,又带水涵二个灌溉通流入田。递年供纳业主大租粟每甲八石,共四十八石。东至大圳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王、吴二家之田为界,北至石埔为界;其秧地、禾埕等项,俱在界址内分明。今因乏银回唐别创公业,胞兄弟侄商议,情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愿承买,外托中招与李鸣溪、李鸣禧、李鸣郎前来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田价佛面银一千五百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见兄弟侄亲收足讫;其田并秧地、禾埕,付买主照契内界址前去掌管耕作,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不敢阻挡。其园头田尾若有荒埔余地,尽是买主之业,寸地并无留存。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永无言增、言赎、言找、言洗,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田系是见龙、觐龙承父明置阄分抽起为公田物业,与至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及拖欠大租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见等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亲合立卖杜尽绝根田契一纸,并上手印契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叔兄弟侄亲收过契内佛面银一千五百大员正完足,再照。

  又批明:兄见龙年老在唐,不得前来,长男群凤代押花号,所批是实。

  又批:其田上手若有余契,日后寻出,不得行用,所批是实。

  嘉庆十年七月日。

  苏曾芳

  说合中人苏百喜

  卢荣招

  荣兰

  步龙

  在场见人

  锦凤

  京凤

  朝凤

  卢见龙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人侄清凤

  卢觐龙

  群凤

  (三一)

  立合约字刘经纬、林元梅、徐鸣岗、邱秀章、詹康、陈得耀、詹文光、詹捷宁、张雄方、张荫、刘玉成、刘仕壮、邱良木、张督、张居贤等。窃思贸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无有,亿兆之良图。兹予等粤庄人周地密,趋赴各市维艰,众议在关帝厅庄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为街市,共费去银四千六百八十员,共勷此举,蒙县主杨氏桂森锡予永靖嘉名。现规模已整,又不可无良规垂后,爰立合约八纸,交各首事分执照行,俾后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资,共庆财源广进;商民得所,咸赓利路亨通。合将各款议规六份,出银姓名开列于左:

  一、议:设此街市,祗因昔处羊城故土,今为海外乡亲星散各庄,欲敦乡谊而末由。兹建街聚处,虽在异地,何殊家乡。永保兹土全亲,后人倘有大小店出卖,不通闻首事,不盖永靖街公记,是背乡亲之谊,起害街之端,议将店宇折毁,店地还众,此议。

  一、议:三山国王护国庇粤之神,宜建庙崇祀。兹议街中留庙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间,立为费祀,此议。右加一间。

  一、议:大街两行及国王庙前左右前后之店,均要盖瓦,不得用茅,此议。

  一、议:此横街店后及大街店后各留车路三丈,至周围竹下各留车路三丈,街人不得侵占挖坏;如违重罚外,仍押填补,此议。

  一、议:两片东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银员。其店地包亭仔脚定深一十九丈,阔则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势横街店地未有派出银圆,定深一十五丈,阔一丈六尺。南势对面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王宫前两片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每间年纳税银圆二圆,三年后年纳税银四圆,不得争多减少,此议。

  一、议:街中大小店余地、鱼池诸项,难以独理,众议分阄六份,各理各收,不得违阄越规,此议。

  一、议:六份内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内头人约束;如某份内店屋有人开场设赌,包娼容匪打扰滋事,系某份内之人约束不严,即该份内抵挡,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内店屋之人若有持强逞众,作慝犯规,不听约束,该份内头人或要禀官,或要拴拿。力弱难当,即要自行为首投明,五份头人据理帮办,不干他份,此议。

  一、议:六份阄分余地无论阔狭,种作只许五谷,不许插竹栽种果木,以害街地,此议。

  一、议:围内刺竹不许砍伐;如有砍伐,捉获罚银二圆存公。违者,六份合攻,此议。

  一、议:街中遇有修栅桥沟路,及紧要正项,公银照六份派出,不得违拗,此议。

  一、议:街内开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处某所辖,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诿害街;违者公罚,此议。

  一、议:六份每年要抽出银五员,合存公放,永为街中公费,后人不得分散,此议。

  一、议:吴业主大租年纳银一百八十九圆三皮六厘四毫二丝,施业主大租年纳银二十八圆二皮九厘八毫,共银二百一十七圆六皮六厘二毫二丝,禀官存案。六份匀纳,每份年纳银三十六圆三皮,限六月、十一月清;如有不清,该某份股内赔清,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各阄定大小店余地、鱼池诸项,俱注明各份簿内。

  一、议:徐鸣岗、邱秀章、邱华、汪文相、傅添、李良生、罗士俊,巫厝庄吴纯、徐欢明、何旺华、何兴欢、吴欢河、熊义成、温文杨、曾凤生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圆正。

  一、批:刘经纬、材元梅、林士魁、赖士秀、刘德绍、刘振丰、刘锦魁、余泉、刘澄江、刘美清、詹振坤、林俊明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圆正。

  一、批:詹康、陈德耀、鲁善生、詹渡、刘龙福、陈神佑、詹厅、詹春荡、陈观、詹顺、詹盛、詹庚、刘妈德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圆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宁、陈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陈天思、詹木、张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圆正。

  一、批:张雄才、张荫、张正三公、张麟、罗恭伯、张耳顺、张友、张企王、文高发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圆正。

  一、批:刘五成、刘士壮、刘祖、赖士远、俊兴号、廖老二、钟北生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圆正。

  一、批:邱良木、邱学班、邱行、邱新、邱贤、邱德据、邱成龙、邱辅、邱成实公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圆正。

  一、批:张督、张居贤、张足、张琼、刘藩衍、邓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圆正。

  一、批:此街买田一十六甲八分四厘三毫四丝正,立契共一十二纸,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南门内外余地及东边园地、北门内半墟、西门内车坪,俱是六份公地,长阔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学校所以作养人材,兹此街日后要起文祠,六份内余地有合用者,长阔将别店地易换。

  一、议:此街六份匀分,现有出店地银者九十六间,已起者七十余间,未起者二十余间,限三年内起齐;如有不起,将店底银除消公充,此议。

  一、议:南门外竹下及西北沟面各阔一丈,日后修开,不得阻遏,此议。

  嘉庆十八年九月日。

  依众代笔人李兴玉

  张督陈天思

  张荫詹英杨

  刘玉成张居贤

  (监生)詹捷宁邱学班

  张雄才刘仕壮

  詹文光邱良木

  同立合约人刘经纬陈德耀

  (生员)徐鸣岗詹康

  林元梅(监生)邱秀章

  (三二)

  立找洗绝尽根契字张安、张连兄弟,同母亲张刘氏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水田一处,坐落彰化县拺东下堡旱溪庄北势树头。田东至大溪,西至吴头家,又至张爆田,南至萧家田,北至张爆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经及丈甲二甲,又配大甲溪圳水一甲三分三厘零,递年配纳业主吴大租粟一十六石满斗,又配车工银八钱。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招与林传盛同林探之子林艳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田价银一千二百二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立契踏明界址,其余溪埔、荒埔,至石头滩,一尽付与银主前去掌管,开垦耕作,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以及交加不明,不干买主之事。上下相承买卖,来历契字甘愿是实炳据。今因家事贫寒,日食难度,悬磬兴悲,朝夕无以糊口,实存不肖,无奈已极,一纸终无再找之理。但念得业者亏,爰是再托原中公亲恳求向与林传盛同林探之子林艳手内,再找出佛面银一十二大员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自此一找,永断葛藤,后日叔兄弟侄子孙人等永不敢再找、再洗之理等情;如有此情,安兄弟甘愿立契,一力抵挡。后日若是再找之事,理合投明原中公亲保长,同买主人等鸣官具呈禀究追找,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中间并无短折,日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找洗绝尽根契字一纸,并上手阄书一纸,连卖尽根大契字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找洗契内银一十二大员足讫,再照。

  嘉庆二十一年月。

  原中人卢干

  代书人王成业

  在场人保长公赖长禄

  在场人(母亲)刘氏

  张安

  立找洗尽根字人

  张连

  (三三)

  立转典契人布屿西保五块厝田寮庄吴淋,父在日有明典七张犁庄周宅埔园一丘,坐在七张犁庄头东势,土名大丘园,东至李家园为界,西至曾家、张家两家园,南至蔡家园,北至车路,四至界址明白;历年张业主一九五抽的。此园同胞伯作四份均分,在西畔第二份尾份。今因乏银别创,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典受,托中引就,将自己应份二份,转典与新竹围庄许忍官出首承典,三面议定时典佛银一百四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园随踏过付银主前去掌管耕种,永为己业。银无利,园无税,限至五年终,收成丰满,听淋备契面银取赎原典契,不得刁难。保此园系是明典应份之业,另房亲叔侄人等无干,并无重张挂典他人,亦无拖欠租课来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淋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转典契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四十大员完足,再照。

  批明:上手典契二纸,存在胞兄再哥,日后不堪重行,批照。

  批明:此契许先应得份额,抽出转左仑背元李日山处批明,再照。

  嘉庆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在见(胞伯)碧

  为中人王卖

  立转典契人吴淋

  代笔人陈文端

  (三四)

  同立阄书林周正、张兰仲、何劝,暨十份人等,于干隆二十八年,共承买黄兴定水田一埒,座址武东保挖仔庄口,东至林家池岸菜园,西至竹围下沟,南至林家田岸,北至大路为界;带施家圳水灌溉,年纳大租榖一甲五分零。其北势余地为消沙舄水沟路一带,阔各二丈。剩余之田今折作十份配搭均匀,拈阄为定,以后各照阄份耕输,合立原编条例,各执一纸为照。

  计折余田共作五阄,每阄二份,每份配大租一分五厘五丝,开明于左:

  第一阄:张子永公二份田,东自林家池岸起,西至二阄周正公田止。下节东自五阄世盛公田起,西至周正公田止。配大租三分零。

  第二阄:林秀茂公一份长周正田,东自一阄子永公田起,西至本阄何欣公田止。下节东自子永公田起,西至何欣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厘五丝。

  何欣公一份田,东自本阄周正公田起,西至三阄卓徽公田止。下节东自周正公田起,西至卓徽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厘五丝。

  第三阄:张卓徽公二份田,东自二阄何欣公田起,西至四阄周智公田止。下节田东自何欣公田起,西至周智公田止。配大租三分零。

  第四阄:张世盛公一份田,东自本阄周智公田起,西至五阄世盛公田止。下节田东自周智公田起,西至五阄世盛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厘五丝。

  林秀茂公一份田次周智公田,东自三阄卓徽公田起,西至本阄世盛公田止。下节东自卓徽公田起,西至世盛公田止。配一分五厘零。

  第五阄:张世盛公半份田,东自四阄自己一份外田起,西至其俊公田止。下节东自四阄自己一份外田起,西至其俊公田止。配大租七厘七丝。张其俊公一份半田,东自本阄世盛公半份外田起,西至一阄子永公田止。下节东自本阄世盛公半份外田起,西至竹沟止。配大租二分三厘零。

  批明:此田东西各有水源流入灌溉,上流下接,不得阻滞,批照。

  嘉庆二十四年十月日。

  理书余文衡

  公处张文雅

  林周正

  同立阄书何劝

  林周智

  张孔垒

  张藔仲

  张达寮

  张子长

  (三五)

  立杜卖尽根埔地契字人林启祥,承父丰荣有向业主给垦批青埔一处,犁份二张足数,坐落土名大湳庄,址在尖山望楼边,东至往尖山大路望楼前为界,西至陈李厝为界,北至老车路为界,南至土牛沟为界;四至界址分明。祥欲搬眷回唐,欠乏搬费,今因乏银应用,托中向族亲丙二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埔地价银八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又议定配纳业主大租照台例一九五抽的。祥即日将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付丙前去掌管,自备牛工、种子耕作,收租纳课,永远为业。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并无债项估折,亦无逼勒重张典挂他人物财,亦无来历不明;如有来历不明,祥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埔地契字一纸,又带垦批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祥亲收过杜卖尽根埔地契字内佛银八大元正足讫,批照。

  业主。

  嘉庆二十五年六月日。

  立杜卖尽根埔地契字人林启祥

  (三六)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李耀生,有自己承父遗下阄分水田一段,坐落茄苳溪庄,年配业主定额课租粟二石七斗五升,四至界址以及竹围埔地俱载明在阄书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自己应阄书内物业出卖,先问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卖与刘联辉官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价银一百二十四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并无债货估折情弊;其水田以及所有载明在阄书内一应物业,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日后不敢异言反悔生端滋事。耀保此业委系自己承父阄分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等情;如有等情,系耀出首一力抵挡,无干买主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子孙断不敢言找、言赎之理。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上手邀连印契一纸,阄书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杜卖契内银一百六十四大员正足讫,再照,行。

  清赋验讫。

  道光八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陈庆山

  为中人张天求

  在场知见人□□□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李耀生

  (三七)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张待,有与兄弟建垦阄分应份得水田一段,址在乐好庄东势大份田中央,经官丈原溢八分八厘零,带水五分八厘零灌溉。其田东至吴家为界,西至沟为界,南至张家田为界,北至张家田为界;四至界址俱踏分明;又带乐好庄前片仔秧地一丘,递年配纳业主大租粟七石零九升满。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要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李国元、李国隆兄弟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卖价佛银四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自子孙永远不敢言找、言赎滋事。保此田系待自己阄分应份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待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田契子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洗找字一纸,阄分二纸,共六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杜卖田价银四百五十大圆足讫,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在场见人(母亲)赖氏

  天来

  知见人(男)

  万发

  (堂兄)汴

  在场人(胞侄)天送

  (堂侄)寿

  代笔人(长男)在明

  为中人李清玉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张待

  (三八)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族兄力、和兄弟二人,有自置鸟铳头庄园一所,愿抽出棚园一丘,东至水沟为界,西至车路巷为界,南至竹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明白,各有定界;年配纳业主大租银五角正。今因欲银乏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与族弟守掌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一十五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付银主掌管收税,永远为业,日后不敢异言生端阻挡。保此业系力、和兄弟二人明买明卖物业,与伯兄弟侄别人无干,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卖主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佛银一十五大员完足,再批。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为中人陈玉卿

  知见人(宗叔)招

  代书人(宗兄)振兴

  力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族兄)

  和

  (三九)

  同立典契人何友庆、何泮水、何文殿,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水田一段,坐落东势乐好庄本厝后五节。大、小六丘,经丈八分,又带秧田一丘,配圳水五分灌溉,年纳业主吴大租粟六石四斗满。东至陈家田为界,西至张家田为界,南至何家田为界,北至张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各踏明白。今水兄弟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张错贤官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佛银四百四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田随即交付与银主掌管耕作,收租纳课,不敢异言生端,阻挡滋事。此田明系水兄弟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欠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水兄弟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其田限至六年满:自道光十三年起,至道光十九年八月止。限满之日,日备齐典契字内佛银四百四十大员正,交还银主,赎回原典契;如银未齐足交还,将原田依旧付银主掌管。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典契字一纸,阄分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字内佛银四百四十大员正足讫,再照,行。

  批明:上手印契被乱失落,日后取出,不堪行用,批照,行。

  道光十三年八月。

  代笔人张鸣鸢

  为中人马辉

  在场人(堂兄)林

  知见人(母亲)黄氏

  友庆

  立典契字人何泮水

  文殿

  (四○)

  立割截杜卖水田契人古洋福,有承伯父遗下水田一处,土名镇平庄西尾。今因别营生业,乏银应用,情愿将此水田截出西边山脚一小段,杜卖与人。其田东至陂尾水沟为界,西至山牌为界,南至五谷祀江家田为界,北至陂塘水面为界;四至踏明;原带本身泉水灌溉,配纳业主额租榖一石正。先尽问房亲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与新和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价佛银一百大元正。即日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等情。保此田系承伯父遗下物业,并无混冒他人界址,亦无重张典挂为碍;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系福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其田自卖之后,随即踏付承买人耕管,任从割佃税契,收租纳课。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洋福子孙叔侄人等不得异言增找,变生枝节等情。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凭,立杜贾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批明:即日实领到契内银一百大员足讫。

  道光十九年十一月日。

  三界祀

  在见(田邻)

  魏春壬

  (弟)洋喜

  在场见

  (叔)宜元

  为中代笔人古洋英

  立杜卖契人古洋福

  (四一)

  立当水田契人武西保曾厝仑庄许月,有承祖父母应分阄书内抽出其中水田一处,东至镇平圳,西至小沟,南至叶家田,北至叶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奉丈一分五厘,年纳业户大租榖一石五斗,道车工照配。今因乏银凑用,愿将此田出当,先问尽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受,外托中引至本庄张春祈祖公尝出首承当,即日凭中三面言约时值出得当银价三十大员正。限当四年为满:癸卯年春起,至丙午年终,田主备足价银取赎原契,其银主不敢刁难;至期无银取赎,银主再将此田掌管,其田主不敢异言。保此田业明系月兄弟阄书应分之自业,与他人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少欠业户大租,亦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月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有当契一纸,上手阄书一纸,共二纸,完单缴连,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过当契佛银三十大员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中金银一员,取赎之日备还。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日。

  亲笔人许月

  为中人(兄)许见明

  在场见人(母亲)谢氏

  立当水田契人许月

  (四二)

  立退耕找典契字人武东保排仔路头庄赖红、赖火暨侄等,有承祖父建置水田一段,经丈四分五厘,每年带纳林益丰业主大租榖三石九斗六升满。址在排仔路头庄,东至牛埔,西至林溪水田,南至林清霞田,北至陈仲田;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年来光景不顺,其田被水冲坏失收,拖欠益丰大租榖无力清还,托中恳求,愿将此田退耕找典契子面银六十大员。其银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业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纳课。此田面约五年为满,听红备足契面取赎;如是无银取赎,田依旧付业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田系红、火等承父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滋事,红出首抵挡,不干业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退耕找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六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大契及阄书带粘别业,难与分折,批照。

  一、此田已经被水冲坏,若有修理工资之银,日后取赎之时,照数清还,批明,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赖菊

  代笔人陈冯喜

  知见(母亲)叶氏

  赖红

  立退耕找典契人

  赖火

  (四三)

  立愿充祀典田契人赖英、赖宗、赖进兄弟等,有承父遗下水田四段,址在燕雾下堡犁头厝庄。其一段,东至大圳岸,西至李家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赖家田各为界。又南连一段,东至大岸,西至蔡家田,南至曹家田,北至黄、赖二家田。又带园二小丘各为界,经丈一甲三分正。合上三段,共田二甲五分七厘零,配纳大租应完业主许。又田一段,东至大路,西至水沟,南至自己田,北至赖家田各为界;经丈六分正,年配大租应完业主白沙书院。总合四段,计共三甲一分七厘零。此田前被族恶霸占,宗因恳求兴贤书院掌事邱耀荣等诸同人出为请官追还,是以宗兄弟愿将此田尽付书院掌管,出贌收租,每年纳课外,分一半粟租充入书院,以为祀典,宗兄弟向书院掌事支收一半。保此田系宗兄弟应管物业,与内外人等无涉,甘愿将此田尽付书院收租,永远充为祀典,并无迫勒,日后不得反悔言及取回之事。今凭有凭,合立愿充田契一纸,并上手契缴连,付执为照。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纳课外,宗只得向书院掌事领收一半,所批是实,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银费用,抽出此契内每年应收一半田租,甘愿根卖于超然社,批照。

  赖英

  愿充祀田契人赖宗

  赖进

  (四四)

  同立杜卖尽根山契字人赖房,有承祖父建置柴山一处,坐落土名址在水里社西势,东至坑沟为界,西至施家园为界,南至萧家山坪为界,北至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山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与陈柳官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一十四大员,年纳山租钱五十文。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掌管,永为己业。保此柴山房承祖父建置自己应份之业,与房亲叔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房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自此以后,不敢言找,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山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垦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价一十四大员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九月日。

  代笔人赖阿量

  为中人赖阿六

  在场人(堂弟)赖藤欉

  知见同人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赖房

  (四五)

  立杜卖尽根契人郑敏政,有承先父与胞叔厚作合买得水田一段,址在大加蚋保新庄仔庄福德祠后浮圳头,年配纳课租三石九斗五升正,并带大坡圳水一厘八丝,粘圳引水到田通流灌溉。其田四至界址,俱载在买契内明白;当日兄弟阄分,未有分界。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承父应份一半水田出卖,先问房亲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与族弟葵海兄弟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议依时尽价佛银一百五十大员正。银、契即日同中收讫;随即踏明界址,付族弟葵海起耕招佃,纳课收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寸土无存,日后敏政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滋事。保此水田系政承父叔合买之业,政应得一半出卖,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不明等情弊;如有,政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买尽根契一纸,并缴承买印契一纸,基转合约一纸,阄分约字一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丰七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族弟)时中

  知见(母亲)李氏

  立杜卖尽根契人郑敏政

  (四六)

  同立杜卖尽根契人周加次、周四桂、周六秀,弟妇王氏、黄氏,胞侄士埤等,先年编号周能标,有自置得水田一段,经丈一甲二分,址在拳山堡大坪林庄,土石宝斗厝。其界址东至清水沟透溪为界,西至刘家田为界,南至消水沟透过为界,北至刘家田透溪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纳大租粟三石九斗正,又带大坡圳水二甲,连大小圳路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还,愿将该水田一切变卖,先问亲疏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与刘余庆身上出首承买,当日凭中议定时值杜卖尽根价银一千四百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该水田一段,丘数不计,随即踏明四至界址内,悉交付买主刘余庆官前来起来掌管耕作,收租纳课,永远为业,加次等不得阻挡滋事。保此水田系加次兄弟妇侄等先年明买之业,与别人无干,亦无不明情弊;如有等弊,加次兄弟妇侄同花押人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从此价足业绝,一卖永休,寸土无留,日后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生端情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带缴印契连司单三纸,阄约一纸,共五纸,永远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一千四百大员正完足,再照。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男)和垲

  翁钟达

  为中人

  周炎奉

  聪明

  士伴

  场见人江淋

  泰山

  水清

  四桂、土埤

  同立杜卖尽根契人周加次、王氏

  六秀、黄氏

  (四七)

  立永耕字人本堡海丰寮庄蓝返等,有承祖父阄分应份水田三段,坐落土名址在二八水庄尾,东至长房田,西至二房田,南至水沟,北至大圳。又田一段,东至长房田,西至二房田,南至水沟,北至大圳。又水头田一段,东至水堀,西至二房田,南至长房田,北至大圳;四至界址明白为界。经丈二分一厘二丝五忽,逐年配纳大租榖一石七斗正,并带水沟水堀通流灌溉足用。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田出贌,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托中引就招与五百步庄陈色染出首承贌,三面议定时值永耕价银五十七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租纳课,永为银主物业。一卖终休,日后返及子孙不敢找赎异言,反悔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返承祖父阄分应份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返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永耕字一纸,阄书一纸,给单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内佛面银五十七大员正完足,再照。

  业主陈。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黄天桶

  代笔人蓝有成

  知见人蓝长兴

  立永耕字人蓝返

  (四八)

  亲立出退典厝契字人魏石传等,有承祖父应分并自置水田一处,址在东路墘,东至路水沟界,西至竹外水沟大路界,南至竹围外田岸直透为界,北至路水沟魏家田界;四至界址分明。带水圳通流灌溉,配竹围内茅屋一座,果子、树木、浮沉、旷地、竹木、鱼池一概在内。今因乏银别用,先问房亲不欲承受,托中向与林其中出首备出出退典田厝价佛银二百大元。即日同中见银、契两相交收讫;其田厝、竹木等项一概尽起耕,交付银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传等一退千休,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滋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亲立出退典田厝契字一纸,带上手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退典契字内银二百大元足讫,再照。

  批:大租照上手契内纳,批照。

  外批明:自退典以后,任从银主向番主交关,立过新约,不干魏石传之事,批照。

  同治三年月日。

  为中人陈秉正

  在场见人五房公记

  亲立出退典田厝契字人魏石传

  (四九)

  立卖尽根绝契人彰邑布屿保埔姜仑庄张门郑氏、孙文秀,有承祖父阄份园一丘,坐在西势,土名中埔,东至张坤埕园,西至曾溪水园,南至车路,北至张合园;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文秀与母妈相议,将园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托中引就与本族侄妹孙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价番头佛银八十六员,库平六钱八分足。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园文秀随时踏付与银主前去起耕管掌收税,文秀妈孙不敢阻挡。园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贴赎。其园并无典卖他人,亦无拖欠大租,并无交加来历;如有不明等情,文秀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园业主陈一九五抽的。保此园系是文秀承祖父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即立出卖尽根绝契字一纸,付执为照。其上手大契被火烧,无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收过契银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三月日。

  (妈)郑氏

  立卖尽根契绝字人张门

  (孙)文秀

  知见人(张文秀母亲)林氏

  代笔人张永定

  (五○)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布屿堡崩沟寮庄钟娘快,有自置之水田东西三段,土名坐落仑背庄北势洋。西一段,东至钟家,西至关夫子田,南至舄沟,北至圳。东一段,东至宁公田,西至钟家田,南至沟,北至圳。又沟东青埔田一段,东至钟荣田,西至圳,南至土地公田,北至土地公田。共三处田,四至界址分明,原配水份三分五厘正,圳路透溪通流灌溉至田,递年纳课业主娘租榖三石正。今因欲银使用,自情愿将此三处水田出卖,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后托中送就本堡仑背庄廖娘恒、廖天禄等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根价银七十大员正。即日立契两相交付,其银同中亲收足讫;其田随踏过付银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纳课,永为己业。保此业明系快自置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亦无拖欠租课,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快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永无取赎,日后不敢滋事,异言洗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并带上手契二纸,特立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年四月日。

  代笔人钟娘快

  为中人李方蕊

  在见人种兴敬

  立杜卖尽根契钟娘快

  (五一)

  立出典水田契字人赖添桂、赖辛桂兄弟等,情因承祖父遗下有水田一处,土名五谷岗庄,东至大路刘家田为界,西至大沟为界,南至光角路为界,北至赖姓圣母祀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氵荫〉,经宪丈明白田四分五厘六毫,又带业主大租榖九硕正,隘榖五斗正。兹因乏银应用,即将此水田出典于人,先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领,外托中人李思引就于刘石妹舅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一百七十大元正,系桂兄弟亲收足讫。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货准折短少等情,亦无重张典当他人之弊;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挡。出典之日,即交于刘石妹舅过耕掌管。自光绪七年冬起,至光绪十七年为限,限满之日,银还田还。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出典水田契字一纸,又带拨单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价银一百七十大元正定,立批。

  又批明:酒席花押银四元,赎回之日,业主一切付还,所批是实。

  光绪七年十月日。

  说合中人李承思

  在场见(兄)阿东

  代笔人谢阿康

  赖添桂

  立典水田契人

  赖章桂

  (五二)

  立归管杜卖尽根水田埔地契字人卓本结,缘上年合伙承买陈家、卓家之业,坐落土名红毛港堡芝葩里、大窟后庄仔大竹园庄。其水田埔地原作大四股均分,结自己阄书内应得一股,水田埔地其余四至界址,坡塘、坡水、圳路,并坡草鱼虾、厝宇、门窗、户扇间数不计,风围、竹木、天井、厕池一概物业载在承买陈盾、卓廷章、卓廷福印契内注明,又带每年早季应纳大租六月早榖大斗七石五斗正。今因乏银凑用,愿将自己阄书内应得一股之物业出卖与人,内托中引就于卓廷三、卓廷忠、卓廷杨三人兄弟等合伙出首承买,廷忠、廷三应归二股,廷杨兄弟应归一股,当日凭中议定归管杜卖尽根水田埔地并契字付与卓廷三、卓廷忠、卓廷杨三人兄弟等前去归管,永为己业。此是明买归管,并无债货准折,亦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结同中一力抵挡,不干归管承买之人。保此业系委实是结自己阄书内四股应得一股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涉,故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日后结自己以及子孙永不敢言赎,不敢言增,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乃情甘意愿,仁义交关,各无反悔,口恐无凭,故笔之以书立归管杜卖尽根水田埔地契字一纸,又带承买卓廷章、卓廷福印契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本结亲手实收到归管契字内佛银三百六十大员正足讫,立照。

  再批明:本结阄书是自己收存,批照。

  光绪七年岁次(辛巳)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芳

  为中人卓廷进

  (党兄)本应

  在场

  (党侄)廷章

  知见(堂侄孙)修明

  立归管杜卖尽根水田埔地契字人卓本结

  (五三)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陈维明,情因自置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港振兴庄中必埔。田东至林家田毗连为界,西至林家田毗连为界,南至荫沟圳为界,北至大河为界。又搭荫沟田,东至徐家田毗连为界,西至温家田为界,南至竹头崁下为界;北至林家田为界。二处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带大河圳水灌溉通流充足,每年应纳屯租榖五斗七升一,社租榖一石四斗九升四,武庙租榖一石八斗二升六,礼生租榖四斗九升八合。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出卖,尽问房族人等俱各不欲前来,托中引就于老圣母祀出首承买,经理人徐继磷、林进祥、林传生、杨清惠当日三面言定,依时值田价佛银五百十大元正。即日凭中银、契两交清白,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亦无重复典当。保此田系自己之业,与房族人等无干。其田一卖千休,永断葛藤。自卖之后,即交与老圣母祀永远掌管为业;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明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贾尽根水田契字一纸,又带印契一纸,合共二纸,永远执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田契价银五百一十元正,亲收足讫,立批。

  光绪八年十月日。

  说合中人林进爵

  顺

  在场(弟)维兴

  维敏

  在见人谢光辉

  谢光传

  知见礼仁

  礼石

  代笔(男)礼和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陈维明

  (五四)

  立卖尽根杜绝园契字人安定里西堡炉竹仑庄方东发,有承家父开垦埔园一宗,分作三所,兄弟均分。是东发应得份额抽出一所,坐落土名二十股内第一股方杼份下股内,应得二分地瓜坽南北坽十坽,年带大租二八抽的。东至方文园界,西至方园界,南至大水圳墘,北至公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应将埔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第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本庄林教官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银五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埔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找赎。保此埔园系是东发承家父开垦之业,兄弟均分;如有不明等情,发父子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尽根杜绝园契字一纸,带上手垦单一纸,共二纸,付银主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交过契面银五十大员足完足,再照。

  光绪十一年(乙酉年)四月(梅月)日立。

  知见人陈氏

  为中人洪汝老

  立卖尽根杜绝园契人炉竹仑庄方东发

  代书人方吉成

  (五五)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斗六街庄高翔、荣章兄弟等,有承父明买水田一宗,丘数不计,经丈六分,配海丰仑埤水灌溉。坐落土名海丰仑洋,东至水圳,西至郑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林家田,东西四至界址各明白为界;逐年配纳业主大租粟六石六斗正。今因乏银费用,兄弟相商,情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张政官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着下时价契面银二百一十五大员正,库平一百四十六两二钱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掌管,任从起耕招佃,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终休,日后子子孙孙永不得言找,亦不得言洗。保此田系高翔、荣章兄弟等承父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拖欠大租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高翔、荣章等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不得异言反悔生端滋事。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上手印契三纸,白契一纸,典契二纸,洗字二纸,阄书三纸,收银字一纸,合共十三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契面银二百一十五大员正,库平一百四十六两二钱完足,再照。

  光绪十三年十月日。

  为中人倪茂僧

  代书人吴明伦

  在场知见黄氏

  庄高翔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

  庄荣章

  (五六)

  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谢世安,先年兄弟三房分业,有阄得水田一处,坐落土名大溪■〈宀公心,上中下〉石磊仔。今将阄内应得田业截出一节,其业东至屈曲田塍石钉,与安自己田业毗连为界,西至田尾石钉,与房内阿福埔业毗连为界,南至车路直下屋门首圳沟为界,北至圳屋门首圳沟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长陂仔水田圳透落陂池一口,水作六股均分,此业应得一股,以及鱼虾陂草各照水额配分。又带陂下圳路一条,其水由圳到田灌溉,并带分纳下则田四甲一分七厘二毫四丝正。至于六成大租,系安自己上节田业,每年包纳清讫。今因乏银别创,愿将阄内田业截出一节,先问至亲不欲承典,托中引就廖麟双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四至界址,及界内所有之物,时值起耕典田价银三百二十五大员正。其银色现经中交与安父子亲收足讫,并无短少,亦无重张典挂包典他人之业;倘有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系典主一力抵挡,不干承典人之事。即日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此田典期系不拘年限,赎回之日,银还字还,两无迫勒。恐口无凭,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纸,带阄分一纸,红单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批明:谢世安实收到起耕典契字内佛银三百二十五大员正,批照。

  批明:带茅屋间数及禾埕、菜地、风围、竹木,三股安应得一股,俱带交承典之人掌管;其带屋等件,系与廖家换水约界内,批照。

  批明:安上节田头要开水圳路一条,透落起耕典业内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无利花红银四员,现时系银主备出,到赎田之日,典主自当备还,批照。

  光绪十六年(庚寅岁次)十月□日。

  再批明:安田东南片开出小沟一条,透落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至辛卯年,安父子再托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麟双手内加领到佛银五十大员正,合上年典契字内佛银,计共三百七十五大员正,言定每年贌租不拘加减,系承典之人应得之额,安不能再向领租,批照。

  为中弟阿云

  代笔人阿拈

  (男)阿引

  在场

  (侄)阿昌

  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谢世安

  (五七) 

  立杜卖尽根水田埔地屋宇契人王金岳,有于光绪三年,用王佰雅名号,与萧正道合号正和记,承买游玉华等水田一所,并带埔园、屋宇等项,址在红毛港堡圳股头庄。该业于光绪九年,岳与萧正道立约定界,各业各管;及光绪十五年,萧正道之孙溪森将伊一半之业杜卖付岳掌管归一全份为己业。其水田埔地分为二段:第一段水田东至大溪透陈家毗连消水沟直透为界,西至大公圳沟直透为界,南至本源公坡岸脚透许家田岸毗连为界;北至本源田岸毗连大路直透为界。第二段水田带园埔,东至大公圳沟直透为界,西至林法毗连大车路为界,南至大公圳沟直透为界,北至本源园岸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带公坡二口,其水作三尺均分,岳应得一尺二寸,通流到田灌溉。又带茅屋一座,间数、牛椆、榖仓、门枋、户扇、浮沈、砖石、风围、竹木、稻埕、菜园、旷地等项在内,原纳五谷庙香祀大租榖八石,依清赋官走新章应扣四成贴纳钱粮,因神明香祀只扣二成,实纳八成,该榖六石四斗。至光绪十四年,奉宪清丈,将下下则田五甲○七厘五毫二丝,递年应纳钱粮及补水秤余银八两四钱四分七厘四毫,经岳历管收租,纳粮完课无异。今因乏银别用,愿将该业并承买萧家归一全份及一切物业杜卖尽根与人,先问房亲人等概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林本源出首承买,三面言定依时应值杜卖尽根价银一千一百二十五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岳收讫;随即同中将水田二段及带一切物业踏明四至,尽行交付买主前去掌管,任从起耕招佃,收租完粮纳课,永为己业,岳不敢异言阻挡。

  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不留,葛藤永断,岳口后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生端,妄生觊觎。保此业系岳与萧家合买,及承萧家归一全份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岳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乃仁义相交,明买明卖,价足业清,二比甘愿,并非迫勒,不得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水田园地屋宇契一纸,又缴承买游玉华等契字一纸,又承买萧溪森等归就契一纸,与萧正道分管约二纸,补给佃批一纸,上手印契粘司单一纸,上手归就字二纸,阄书二纸,典当大租字一纸,官给丈单一纸,共十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岳收过契字内杜卖尽根价银一千一百二十五员正足讫,为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木华

  为中人陈春城

  (男)查某

  知见人

  (母亲)王尤氏

  在场(父亲)万福

  立杜贾尽根水田园地屋契字人王金岳

  (五八)

  同立换田合约字人何北海、吴泮水等,有自置过赖家水田一段,址在后垄仔庄东势瓦窑前,清丈计二甲五分五厘四毛八丝,内抽出田一甲五分六厘九毫三丝,带契四纸,丈单一张,永换与何北海掌管,配纳粮银。其田东至玄坛爷田界,西至小路外赖家田界,南至自己抽出田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踏明。余伸田九分八厘五毫五丝之粮银,并契内所带大租,仍归水掌管纳粮完租。又海有承先祖父遗下水田一段,址在外新庄仔东门口,四至界址契内载明,原纳折六成大租二石八斗八升,清丈田五分六厘九毫三丝,带印契一纸,又丈单一张,永换与吴泮水掌管,逐年完粮纳租。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换田合约字二纸一式,各执一纸,永远执照,行。

  光绪十七年(辛卯)十二月日。

  代笔人何海干

  为中人林元昌

  何北海

  同立换田合约字人

  吴泮水

  (五九)

  同立出退耕尽根归管字人东螺堡海丰仑庄林九凭,同功嫂林魏氏、林黄氏,功侄林潭观、林心匏等,有承祖父遗下建置本保茄苳沟庄田中央厝地四块,鱼池四口,连面前田一段,及风围、竹木一切在内,东与西俱至陈家竹围田,南至陈家田及出水沟,北至浊水沟,四至各为界分明;原丈水田八分七厘五丝正,供耗依例配纳,带有水份通流灌溉。兹因积欠钱粮课租多,无可清还,叔侄兄弟等相商,情愿将此厝地、鱼地、田退耕归管,中问到本馆益丰堂出首承管,当日同中三面议定出得时值尽根归管价银八十大员,库平五十六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厝地、鱼池、田悉付益丰本馆掌管出贌,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业系凭同众侄等承祖父遗下物业,与内外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欠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系凭同众侄等出首抵挡,不干本馆之事。此业一归千休,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找洗贴赎生端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出退耕尽根归管字一纸,丈单缴连,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过退耕尽根归管字内银八十大员,库平五十六两正足讫,再照,行。

  光绪十八年腊月日。

  执笔人(族弟)维持

  为中人(堂侄)阿茂

  阿盘阿讲老智阿印

  阿安万喜阿根阿跳

  在场知见人(功侄)

  明照阿蓝阿墙阿麻

  清隆行义

  林九凭

  林魏氏

  (功嫂)

  同立出退耕尽根归管字人林董氏

  (功侄)林潭

  (功侄)林心匏

  (六○)

  立卖尽根绝契字人云邑布屿西保埔姜仑庄张戆等,有承父旱园一丘,坐在本庄西势,土名中埔,东至张家园,西至张家园,南至车路,北至张家园;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本庄张廷珠舍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价洋银二十二大员,每员库平六钱八分足。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戆随时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管掌收税,不敢阻挡生端。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贴、言赎。其园并无典卖他人,亦无拖欠大租钱粮,并无交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戆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园带纳大租,业主张一九五折六成抽的。保此园系最戆承父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干,恐口无凭,即立出卖尽根绝契字一纸,并上手尽根契一纸,丈单一纸,共三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十二大员,每员库平六钱八分完足,再照。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吴董

  知见(胞弟)张有

  立卖尽根绝契字人张戆

  代书人杨宾

  (六一)

  同立分管田业阄书字人胡珀珠、胡珀鹤,同侄荣基、怀基等。窃思田氏之美风,荆树复茂;缅怀姜公之美誉,大被同眠。然而木有分枝之道,水有分派之理,合久必分,势固然也。兹我兄弟叔侄等同居日久,勷成美举;奈今人口浩繁,用度莫节,与其合为权理,不若分管营生。爰是兄弟叔侄相商,请得族亲到场公同妥议,将上年承父与八大房阄分遗下与第四房共阄共得广兴庄田业一处,各得一半,续后将第四房一半田业概行归就,共为掌管。此处田业抽出为父母蒸尝,作四大房公共之业。又抽出上槺榔庄承买叶家田业一处,承买范姜田业一处,大坡下承买中股田业一处,计共三处契内之物业,系抽为长兄之辛劳并长孙之额。此三处之业,俱交荣基永远掌管;其余仍有承买各处田业并屋宇、风围、竹木、家物、器具等件,一概配搭均平,俱作四房均分,编立福、禄、寿、全四字为号。即日焚香告祖,拈阄为定,珀珠、珀鹤两房拈得福字号、禄字号两阄,共应得大湖庄承买徐涌成田业一处,又带矮坪仔庄四股得一处之田业,又带社仔庄承买吕家田业一处,又带社仔庄承买叶家田业一处,又带本宅门前之田业一处,作八股均分,两阄应得两股,又带典现佃叶猛六成租共六石六斗八升,计共田业五处,并六成租,两佃作为两股,系珀珠、珀鹤两房拈定应得之额,永远归珀珠、珀鹤两房掌管。此乃兄弟叔侄凭阄均分,俱相允意,各无迫勒。自分阄以后,永无反悔,皆长发其祥。口恐无凭,同立分管田业阄书字四纸,各执一纸,各房应得之物业载明各阄,永远存照。

  即日批明:先年承买伯公冈谢合源田业一处,按作五股七扣外,尚有四股七之田业,今作四房均分,此阄内应得一股之额;其契券一纸,概系交荣基收存。又广兴庄公尝田业,其契券一概系交荣基收存。又八大房尝业契券,系交珀鹤收存,此照。

  又批明:伯公冈承买谢合源田业一处,系四房公共之业。今将此田业内抽出田租榖十石,系交怀基收租,永远掌管;倘有年成丰荒,照租额分退。共钱粮并六成租榖仍归公尝完纳,有余租榖俱作四房均分,批照。

  又批明:此阄内所带钱粮地租,应归此阄完纳。又此阄应得之田业,所典有六成租榖,无论多少,应归此阄收取,合应声明,批照。

  又批明:恒源四房公尝三角林契券、坜仔庄契券、中坜店字契券,系交荣基手内收存,批照。

  又批:志忠六成租典契,系交珀鹤收存,批照。

  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岁)月日。

  代笔亲弟胡珀豪

  (亲兄)胡珀镇

  在场胞叔胡明然

  (亲弟)胡珀文

  胡珀珠胡荣基

  同立分管田业阄书字人同侄

  胡珀鹤胡怀基

  ·第四节退佃字

  (一)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有开垦过业主吴分下水田一段,经丈三甲,坐落水漆林,东至圳沟,西至自己厝后牛埔,南至曾恒达田为界,北至徐思佩田为界。又分下田一段,经丈九分,东至自己厝前田为界,西至出水沟为界,南至曾恒达田为界,北至刘敬臣田为界。并茅厝一座四间,牛栏二间,仍带竹围、菜园一段,四至明白。今因欠租,情愿将田底茅厝退还业主吴,三面言议出得贴工资银八十五两番广。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田厝即付业主前去掌管,耕作输纳。保此田厝果系盛美自己开垦之业,与叔侄兄弟房亲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是盛美一力抵挡,不干业主之事。此系二家甘愿,日后不得言贴言赎。恐口无凭,立退佃田底字一纸,送为执照。

  即日收过契内番银八十五两广完讫,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书人(弟)名达

  为中人林志钦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

  知见人汪琳

  (二)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有承先人开垦滥田四甲六分正,坐落大武郡小漆林庄,年带吴头家大租粟三十六石八斗正,车工圳费照例配纳,圳水通流灌溉。今因积欠大租粟二百零石,又新旧车工圳费银三十九元零,愿此业抽出一半田二甲三分,退耕抵还所欠大租粟及车圳银一半,面会折番银七十元;余欠一半大租粟及车圳银,仍带在余一半田二甲三分之额。先问房亲叔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业主吴郡山出首承坐,三面议定着下时价番七十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讫,抵还大租;其抽出一半田,随踏明退归郡山前去掌管输课,日后不敢再言找赎。保此田二甲三分果系道承先人开垦之业,与房亲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道自出头抵挡,不干郡山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退佃田底字一纸,送执为照。

  干隆四十九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邱养

  知见人邱达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

  代书人林春

  (三)

  立退佃字人镇平庄佃刘天赐,偕侄万魁,有承父祖刘如庆名下水田一甲二分二厘半正。因拖欠租粟,无粟可征完,又兼拋荒欠乏工本耕作,愿将此田送还业主萧另行招佃别耕,以资课项,赐等叔侄永不敢反悔异言。恐口无凭,立退佃字一纸,送执为照。

  干隆五十四年十月日。

  知见人(弟)龙福

  秉笔(兄)钦斗

  刘天赐

  立退佃字人

  刘万魁

  (四)

  立招佃字人业主王本馆,有二重湳庄佃黄宗淑积欠大租车工水银,已将自己阄分应份水田,坐址二抱竹洋田业二甲三分正,东至苏家田为界,西至伊侄田为界,南至圳岸为界,北至大路为界;四至明白,退归本馆变卖抵价,永无赎还矣。兹因欲银费用,将此田业托中招到郑教官前来承受为佃,三面言议愿收田价佛银七十大员正。即日收清足讫;其田即付郑教前去管业,输纳本馆大租榖一十八石四斗正,其车水银照贴纳,不许欠缺租项。此系本馆退归田业,甘愿招佃前来耕种,永为己业,口欲有凭,立招佃字一纸,并上手退耕字共二纸,付执为照。

  业主王。

  嘉庆三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黄章程

  巫绍开

  立招佃字人业主□□□

  (五)

  本业主吴,有水漆林庄,土名罗庄仑仔脚前荒田一所,原属本户下佃丁刘思、刘道明、黄可畅、黄烈南等田额,被水浸浚,不堪耕种,该佃等逋负榖致累本业主赔征课饷多年。兹有郭盛宗前来承认给佃,就该处底下荒田一所,鱼池大小三口,凭定南北,照大口池岸直透至东福兴庄竹仔脚出水沟为界。其荒田一所,不许将田开凿鱼池等项,年定输纳本业主大租银八大员。嘉庆五年始,逐年租银,至十一月清完,给单执照;倘有至期拖欠租银,以及防碍滋事,听本业主另招佃,宗不得藉给滋蔓,混侵界限等情。给佃批一纸,付宗执照。

  嘉庆五年三月日给。

  (六)

  本衙管下睦宜庄,有添亨田六甲八分,因积欠大租榖无力完纳,将田底退为本衙管掌为业。兹据陈永萃亨到馆求给此田底。其田六甲八分,坐在睦宜庄前,丘数不等,东至金陈宅,西至叶宅田,南至大圳,北至陈宅为界;四至明白,三面议定价银六十四大员。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底听永萃亨前去掌管耕种,永为己业。年该纳大租榖五十四石四斗正,照庄例自备干净好粟,车运到本衙鹿港仓交纳,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听业主吊起别耕。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执为照,行。

  嘉庆五年七月日。

  中人黄为玉

  立给批施伯慎

  批明:陈英观、陈鹤观、陈珠明同买过田六甲八分,作三分均分,每份分田二甲,珠明二分六厘六丝,再照。

  (七)

  立收工本字人林张氏,同男林番,缘因住居罩兰,夫在日,赁开业主詹天送头家埔地一处,原丈二分一厘。今因自己别从,不能耕作,将田送回于天送头家,氏母子情愿收回工本银十五员半正。其银母子即日亲收足讫;其田系夫同男亲开,与房亲叔伯兄弟无涉,田交还田主另招别佃耕作,中间并无来历不明多生枝节等情;如有别情,系收工本人一力抵挡,不干田主之事。一收清白,永断葛藤,日后断不敢言添言赎。口恐无凭,立收工本字一纸,并上手孝里希茅格一纸,共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母子收过字内工本银十五员半正,一足清白,批照。

  嘉庆十八年九月日。

  代笔梁为兰

  见收工本(男)梁林番

  场见李季

  收工本字人林张氏

  (八)

  立转退契字人邱对,有本年四月内,承退得黄六兄山场、埔园、竹木、果仔等项,四址面踏,原契载明。坐落土名芎蕉庄背狮仔顶东片窝合面一处,因自己无力耕种,情愿出退于人,尽问房亲人等俱各不能承受,托中送至与古钦就兄出首承退,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价佛银三十七大员正。即日契价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亦无重复典当他人;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系出退人一力抵挡。自退之后,交与古钦就永远耕种管业,架造房屋住居。一退千休,永无增赎。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特立转退字一纸,并付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批明:实收到退字内银三十七元正收清足讫,是实。

  再批明:此山业每年应纳山租粟二斗三升正,是实。

  大清道光□年元月七日。

  輋邻叔三

  邱叶森伯

  知见人

  邱弟国有

  黄时

  在场

  黄六

  说合中人黄寸观

  立转退字人邱对

  (九)

  立招佃垦字武西堡水漆林庄业主吴义记,因承庄佃退耕田底二甲九分,坐落东势洋,东至水沟为界,西至沙沟为界,南至曾家田为界,北至本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国课,托中招出陈绳武出首前来垦耕,即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垦价银七百一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底随踏明界址,付与绳武前去耕作,永为子孙己业。每甲田年应纳本业主大租粟馆栳八石正,其粟车运到馆交纳,不得湿冇,其车工圳费悉依庄例完纳。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并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不明情弊,本业主一力抵挡,不干垦佃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招佃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价银七百一十大员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退耕字系是总契,不得开折缴连,再照。

  再批明:应配牛埔牧牛圳水灌溉,上流下接,批明,再照。

  业主吴。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表叔)李思省

  为中人邱克家

  立招耕字人业主吴义记

  (一○)

  立退尽佃字大仑庄陈外,有承父及伯等田底共七分三厘,址在吴厝庄东势洋,丘数不等,因积欠大租一百七十五石无力完纳,而业主公项严切,愿将此田底踏明界址,退尽归还业主抵完公项。自此退还以后,业主或给他人,或付别耕,俱听主裁,日后外以及子孙等不敢异言生端。此系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立退尽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曾承捷

  立退尽佃字人陈外

  代笔人洪腾云

  (一一)

  同立退佃字人仑仔庄陈德兴兄弟等,有承祖父坐落牛椆仔庄水田一段,东至黄家田为界,西至水沟为界,南至自己田为界,北至庄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陈业主大租榖三石五斗正。自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大租榖数百余石,业主累次究讨,兄弟商议,愿将田业立字退佃,托中送归本业主陈荣德堂掌管。即日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本业主掌管,贌佃耕种,后日兄弟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陈德兴兄弟承祖父自置物业,与外人及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为碍。此是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退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将田同立退佃字一纸,送归业主贌耕,收抵正供,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日。

  代笔人陈添

  为中人黄再松

  同立退佃字人陈德兴

  (一二)

  同立退耕管字人胡耀宗、王进布、张士路、王忠助等,先年各人等承祖父兄有向高焕观认贌山林山埔一所,址在南港仔六坑内灰窝坑西势,东至坑底,西至大仑背,南至大尖角,北至石门外二小仑仔各为界;前来开辟耕种。于今多年,其山地又瘦,况宗等伙记人等各迁移他处,爰是宗等伙记相邀托中向山主高焕观之亲高胡观身上垦出工本银十四大员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将认贌山因原界同中踏明四至,归还高胡观归一掌管。自今退还,日后宗等及子孙等永不敢异言,再来耕种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甘愿退耕归管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同同中收过工本银十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王忠起

  在场知见人张神助

  知见人执笔胡应求

  知见人张万祥

  王忠助

  王进布

  张土路

  同立退耕归管字人胡耀宗

  (一三)

  立出开垦字人陈平庄公馆业户陈五云,自置七张犁庄牛埔尾茅埔一段,东至郑天定官田为界,西自大沟为界,南至郑天定官田沟为界,北自牛埔墓为界;四至界址明白。招出陈随官、陈和官同备齐牛犁、资工、种子耕作,开垦成业。限至三年开垦无租:咸丰六年起,至八年。限年已满,愿将开耕田并带开垦字清楚交还业户陈五云收返,起耕掌管,定租出贌成业,已为永远。三人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开垦字一纸,付陈随官、陈和官同收存为照。

  批明:三人言约开不得成业,日后不得异言之事,批照。

  业主。

  咸丰六年二月日。

  代笔人廖干

  立出开垦字人业户陈五云

  (一四)

  立给出永耕字人吴兴记户内吴平记,有承管课田一宗,受种一甲八分,址在水膝林郡山馆后,年纳郡山馆吴业主大租榖十四石四斗正,车工圳费照配完纳。东至浊水沟,西至车路,南至牛埔墘,北至浊水沟;四至明白为界。道光二十八年,此业经卖与刘照承管,收租纳课。嗣因刘照之子刘和积欠本馆大租、车工银三百余元,无力清还,将此田退还本馆。兹因乏银别创,将此业托中引就与李天赐出首承领永管,三面议收时价银二百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李天赐掌管起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日后平记不得再言找赎。保此田果系平记应份物业,与房亲无干,亦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本馆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永耕字一纸,并缴连上手赎回印契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时价银二百元足,再照。

  同治七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邱中和

  立永耕字人吴平记

  代书人王廷记

  ·第五节大租权之保护

  (一)

  淡水厅同知娄云,颁给庄规禁约曰:「禁各佃户应纳大租、小租依限完纳,不得抗欠;违者,投诉总、董、庄正、庄副(各庄向设总理、董事、庄正、庄副,官给扎谕戳记)查明,着令清还;如再不遵,即禀官究追,仍不得因其欠租,私自掳抢,致滋事端。如因两造控争租榖,无从完纳者,将租榖赴厅仓暂贮,听候审断,不得因其互争,藉词侵吞;违者,惟总董人等是问。借欠钱债亦照此办理」。(「淡水厅志」)

  (二)

  赏戴花翎、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二级范,为出示晓谕事。案据竹北一堡合兴庄业户陈福成,即武生陈绍藩遣抱呈控邹赞拔等影射抗纳等情一案,当经叶县饬差传集质讯,断令邹贵开等二百余户,按照光绪十三年原额,照每石一元之数匀摊,照出二成。卷查原额三千二百余石,以二成计算,应共集银六百四十元,以酹该垦户创始之功。此后合兴庄内向陈福成给垦之业,俱照所执丈单经管,别无大租名色,陈绍藩不得再向各户索取。邹贵开等以人数众多,恐难遍说,或系实在情形,候出示晓谕,饬速凑缴,以清案牍在案。兹据邹贵开等呈请示谕前来,除批示并谕饬鸠收凑缴外,合行晓谕。为此,示仰该合兴庄内向陈福成给垦各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务须遵照原断,以每石一元之数匀摊,照出二成,交与邹贵开等凑足缴案,以便给领;倘有何户敢再抗违,定即提案究追,其各凛遵,特示。

  光绪二十年七月日。

  发贴晓谕

  (三)

  代理云林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龚,为出示晓谕事。本年九月二十五日,据他里雾堡苦苓脚庄大租业户金大全禀称:窃全庄后溪埔未垦之地,东至甲六埤大路抄封溪埔为界,西至自己园及大路,并李长兴为界,南至苦苓脚溪为界,北至惠来厝崁古溪路为界,欲即开垦,业经禀蒙给发垦单升科在案。惟全资本不敷,必须招佃承耕,方免田芜粮累。除自垦外,尚有未垦者,拟即招佃,由佃人自备工本,在全承垦界内耕种,首年所收五谷,许其自行收抵工本;次年归全一九抽收;迨第三年,归全九五抽的;自第四年起,永远二八抽收,以抵完粮。准其永佃,不因田园肥美多增租税;遇有丰歉不齐,随时计议酌减,不使佃人受亏。第未蒙给示晓谕,后人未及周知,不敢承领佃字,备本耕种,禀乞出示晓谕,招佃承耕,照章抽的等情。据此,案查先据该业户金大全报垦该地,当经给发垦单升科在案。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农佃人等知悉:尔等应知该地大租户金大全领单承垦,升科完粮,尔等各佃如愿承耕者,即付金大全大租馆承领佃字,自备资本耕种,准予永佃;至按年钱粮,即着金大全清完。其大租章程,概照前禀抽纳,金大全不得额外加租,各佃亦勿拖延短欠,其各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光绪十七年十月日给。

  实贴晓谕

  ·第六节其它契字

  (一)

  同立阄分字人郭振岳、姜胜本,缘于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给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处,东至高山顶,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协同招佃垦辟,陆续成田报升在案。因乏溪流灌荫,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丰歉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课无异。祗以佃户日多,事务日繁,合理之难免维艰,曷若分收之较为方便。爰是鸠集佃户酌议,随其美恶,品搭匀称,踏明界址,课业对半均分,立阄拈定,至公无私,焚香告神,拈著者永为己业,分户手管,禀蒙厅宪王立碑定界址。胜本拈着东畔,振岳拈着西畔,自今以后,各管各业,各完己课,世世子孙永不得侵占翻异滋端。此系仁义各伙,各凭公道,两无迫勒,但恐日久口说难凭,合立阄分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略)。

  干隆九年月日。

  代书人□□□

  在场人□□□

  佃户□□□

  业户□□□

  (二)

  立找绝杜卖契人张凤华,弟观华、会华,偕侄锡泰、侄孙润番等,有同承父祖阄分庄业二所,坐落猫雾拺东堡。其一原载土名岸里社西势尾,东至岸社冒仔达等埔沟为界,西至山坪顶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溪崁为界。又一土名阿和巴庄,东至搭连庄沟,与廖盛草地石碑为界,南至水堀头张承祖草地石碑为界,北至敦仔等草地为界。两处界址俱各明白。前因积欠公项,就界内抽出大租,于干隆三十六年间,向江九荣官典借银三千六百员;又就界内抽出同庄等处十分之三租业,并配供粟番租,于干隆三十七年正月间,典与廖时济官价银二千二百员;又就界内抽出田四十甲四分,年带正供粟七十五石零斗,系华叔侄留存自管;其余界内各庄租业,带纳番租供粟采买等,于干隆三十六、三十七并四十一年间,先后立契四纸,向杨振文官典契价共银一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大员正。兹典年限未满,又因积欠□府宪盐课,差追莫措,叔侄相议,愿将各典找价卖绝,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原典主杨振文官议找承买,三面言定连江宅、廖宅所典之业在内,值时价银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员,除愿收各契典价银二万三千九百二十六员,再找卖价银一千二百员,合共价银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员,折纹重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三两一钱六分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原典庄业照前契内所载坐址、租额,付与银主杨振文官永远管掌为业,仍带纳番租供采丁耗等项。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业,亦即对明付与杨振文官前去备价赎回,归一掌管,永为己业。其应纳番租、供粟等项,照前原典额所行。华等一卖千休,不敢异言生端,日后子孙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庄业俱系华等同承父祖阄分界内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华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永杜绝一纸,并连上手印契、司单、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找卖价银一千二百大员,合前年先后典找并典江、廖二家各契典价银共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员,折纹重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三两一钱六分足,再照。

  批明:华叔侄原留租业,配纳供粟七十五石零。兹再拨出供粟二十石零八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带杨振文官完纳。四十三年止,以前华叔侄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后系杨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纳,再照。

  批明:水堀头下公馆议约墙围内正屋带两廊仓,此后归杨振文官掌管为业;墙围外两边护屋,仍归华掌管。带北庄仓廒一座,并归杨宅,再照。

  批明:此业原带朴仔篱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庄牧牛旷埔,一并归付银主杨宅掌管,再照。

  干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潘氏

  在场(母)

  潘氏

  润琼

  润番

  (侄孙)

  润奎

  润玉

  (兄)仁揖

  知见

  (叔)澄瑞

  谢大木

  石妈慎

  为中

  杨振翰

  (侄)锡泰

  秉笔(侄)云川

  张观华

  立找绝杜卖契张凤华

  张会华

  (三)

  同立转典大租契字人二林堡桃仔仑庄陈藏庆户下陈汝雨、陈四总、陈汝绸兄弟等,有同承祖父明典过施修月课租,址在涂厝口庄、港墘庄、牛埔港庄等处,带水田一十三甲五分三厘一毫九忽,每年向佃户收取大租粟计共八十五石零五斗零五合四勺,又佃户每甲应贴车工费榖共八石五斗零五合,又每年向佃户代收纳水榖一十八石六斗一升二合,每年配纳正供一十石,丁银五钱,耗银五钱,番丁银三元。其田甲声租额等俱各登载佃册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将此租业出典,先问房亲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与鹿港林源瑞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值田价银二百零六大员。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课租随即对佃,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听换户名,不敢阻挡,但界内所有荒埔、旷窟,尽付林源瑞掌管为业。其课租面约施修月如欲取赎,听其备银,同陈汝雨兄弟等,面向银主取赎;倘施修月乏银取赎,陈汝雨兄弟等不敢自己赎回别典。保此课租系陈汝雨兄弟等承祖父明典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拖欠公项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陈汝雨兄弟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三面言议,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合立转典大租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典契字四纸,供单、丁单、耗单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百零六大员正足讫,再照。

  批明:其课租面约自道光二十一年算起,限至十七年为满,听陈汝雨兄弟等备银取赎;倘至期无银取赎,其课租依旧听银主掌管,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八月日。

  为中人陈凯郎

  庄树德

  知见(母亲)张氏

  陈四总

  同立转典大租契字人陈汝雨

  陈汝绸

  代笔人庄树德

  批明:道光二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再借出佛银一百大员正,言约贴利息银全年一十五大员,赎契之日,母利一齐清还,再照。

  (四)

  立当大租银字人苏顺昌,承父向隘番承垦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石角福隆庄庄前一份,招佃苏连进垦辟成田,坐址垦约载明。递年带纳大租榖一十三石,丰荒永无加减。今因乏银家用,前向叔祖德兴手内当过佛银六十五大员正,凭中面交清讫。当日三面言定每年每员银母贴租榖二斗正,递年共有利榖一十三石正,即将连进一佃份下大租对收,早晚二季均纳,不得拖欠。其当自癸巳年春起,至壬寅年冬止,共十全年,限满之日,银到租还;至期若无银还,不拘年限,任从德兴收租,以抵字内银利之需。其番租系昌自理,不干承当人之事。此系叔庄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当大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昌实收到字内银母六十五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租为挑到寮下,每石工钱五十文,系昌自理,批照。

  道光十三年(癸巳)二月日

  在场中叔发魁

  佃户苏连进

  代笔管文清

  立当大租银人苏顺昌

  (五)

  立杜卖字人草鞋墩李王,有承父买过黄崇山献断一段,大租粟六十石,址在苦苓脚庄前、营盘口溪底等处,各佃户租声俱载在大租簿分明。兹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租出卖,先问尽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溪洲庄生员许家驹官出首承买,时同中议定价银五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租随即对佃,不论旧欠新租,俱各交付银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日后子孙不得言找言赎。保此租明系王承父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王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字一纸,并租簿一本,图记二颗,上手契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佛银五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咸丰八年三月日。

  为中人李定

  代笔人林文莞

  立杜卖字人李王

  (六)

  立卖断尽根大租契人台湾府台湾县城内关帝庙口施体元,有承祖父明买过王家尽根草地水田大租一宗,坐落在彰化县东螺堡打廉新庄,表号三十张犁庄。因道光三十年,元同二房婶林氏、三房婶许氏、长房嫂萧氏出典于许廷玉契价银三千三百五十大员,将大租一宗及牛埔管榖、水圳车工银等,俱立契花押,付与许廷玉管掌为业。至咸丰元年,许廷玉之子忠浩转典与彰化县东螺堡北斗街许育文,即许通顺号契价银三千三百五十大员。嗣后婶及嫂俱已身故,并无生育子嗣,世事浩费,元独力难支,愿将此草地水田大租及牛埔尾厝现耕原丈田段计田甲一百三十七甲九分零,每年每甲应纳大租粟八石满,计大租粟一千一百○三石八斗,每甲每佃应纳管粟一斗,车工银二钱,造具佃耕花名佃册,租额每年应纳完供课各六十石,番租口粮粟一百二十五石,丁耗银六两,贴经管费银七元,粮差开征辛劳七员,仍带牛埔三所,埤头圳沟水份等物一尽出卖尽根,先问至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至亲为中,向许育文官,即许通顺号相商,代为措备契价银三千三百五十员,付元向许忠浩赎回典契后,再回许通顺号卖断尽根契价银一百员,连前代出赎契字银合共三千四百五十员正。银即日同中收交足讫;其田甲、大租粟额、佃册照来契界址,付银主前去逐佃对明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各佃应纳租粟应挑运到馆,听银主经风扇净,过栳入仓;其草地大租、牛埔水圳等物,自此价已敷足,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元子孙不敢言及添贴找赎。此课租系元承祖父买过物业,与至亲人等无干,并无拖欠供课、番租、丁耗等项,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元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卖尽根契一纸,并缴告示二纸,上手司单一纸,印契一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卖尽根契内佛银三千四百五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咸丰十年二月日。

  代书陈山立

  叶呈芳

  为中人

  冯阿章

  知见人(男)大经

  立卖尽根契字人施体元

  (七)

  立分定杜卖庄业课租尽根契字人钟玉柏,先年承祖钟长祥明买过何盈泰庄业课租一处,土名址在霄里庄。情因积欠公项多年,厅□宪摧缴难容,无所措缴,柏不得已赴郑□宪呈请在案,愿将庄业课租出卖与人,尽问至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于新德成字号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杜卖极价佛银一千一百大员正。柏愿将庄业每年收有大租粟一百五十石零六斗正,计共有佃户二十名正,概交于新德成字号掌管,收租抵利,纳课缴公,永为己业。其所卖庄业课租,每年配缴匀丁耗羡银共二两五钱六分正,又带有霄里社课榖二十五石正,又带有南兴庄柳树埤塘底银二员五角正,所有开征一概用费,概交于新德成字号每年完缴公项。保此物业委系柏承祖遗下之业,与房亲人等各无干涉,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倘有上手积欠公项以及来历不明等弊,系柏卖主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寸土无留,永断葛藤,日后柏己身以及房族叔侄子孙人等永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赎。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立分定杜卖庄业课租尽根契字一纸,又带金顺利典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足讫,批照。

  再批明:黄、林、何三姓四股均分合约,并上手何盈泰契,俱系李成金收存,倘若要用,不得兜留,立批,再照。

  福德祠额租四斗;游源绍额租一石;戴芳桂额租十七石;张干兴额租十三石;钟锡清钟锡用额租五十七石五;陈财受额租五斗;钟塾训额租十八石;圣王祀额租五斗;郑端振额租十六石五;庄明汉、庄明钟、庄明隍额租六斗;黄重接额租二石;郑和额租五斗;何亮生额租七石五;黄添额租三斗;何朝焕额租八石;陈霸额租四斗;褒忠祠额租五石二;王透额租三斗;徐挝额租一石;林访额租四斗。

  同治三年十一月日。

  何智生

  说合中人

  林炳华

  知见(叔)亮仁

  在场(侄孙)元浩

  代笔(侄)历山

  立分定杜卖庄业课租尽根契字人钟玉柏

  (八)

  同立再转典大租字人陈天注、陈告子、陈士论、陈传兴、陈考生、陈定清兄弟等,有承伯叔父明典谢家大湾庄,土名隆恩陂承管田段内载纳大租粟四石,余尚剩大租粟七斗二升,向业主完纳给单。今因承管水田厝字物业经托中杜卖与陈福记掌管,天注兄弟等商议,将此承典大租粟四石正,托中再转与陈福记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就原典价银五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讫;随将此承典大租粟付银主抵利,不敢异言。亦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注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银不限年期,日后林业主若要取赎,向陈福记之处取赎,不干注兄弟等之事,亦不敢阻挡。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字立有据,同立再转典大租字一纸,并缴承典谢家大租字一纸,林永茂大租字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过字内佛面银五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三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陈荣林

  苏文标

  刘天来

  为中人郑献中

  王干德

  陈天注

  陈士论

  陈考生

  同立再转典大租租字人

  陈告子

  陈传兴

  陈定清

  (九)

  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人陈荣德等,有明典过杨家管下拺东下堡下员林庄大租粟七百石零二斗九升六合八勺正,并佃贴车工粟及带牧埔水圳通流灌溉,年配纳张振万户正供粟七十四石八斗,又配纳耗银三两七钱四分,又配纳崇文膏火银三十员正。今因乏银别置,情愿将此字内大租田业等退典他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张涌昌号出首承典,三面议定时值退典大租典业等项价钱三千大员,平二千一百两正。即日同中立字收银足讫;其大租田业并佃贴车工粟及牧埔、水圳等项,随即对佃悉付张涌昌号前去掌管,逐年收租,照配完课。保此大租田业系荣德等明典过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涉,亦无上手来历不明,挂欠项课租等情为碍;如有此情,荣德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退千休,日后不得言找,亦不敢言赎。任往银主向上手交关,或取赎,或变卖,与荣德无干,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一纸,又带典契一纸,典赎回字一纸,共三纸,佃名租额甲数册一本,各付执为照。

  即日荣德等同中亲收过退典大租田契字内佛银三千大员,平二千一百两正,交收足讫,再照。

  批明:此业自光绪五年以上,如有未完正供及课租、丁耗、膏火等项,系荣德自应支理,与银主无干。其光绪五年起,系归张涌昌号完纳,批,再照。

  光绪四年岁次(戊寅)十月日。

  理事人陈乃璧

  陈为登

  为中人

  陈阿煨

  代笔人陈若星

  知见人陈晴川

  为中人陈浩然

  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人陈荣德

  (一○)

  同立转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万兴庄陈切、陈约、陈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记收过陈任观园在湖厝庄东畔园一段,坵声不等,每年应纳大租银一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欉观园在本庄土城边,又连湖厝庄东畔园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猪观园在湖厝庄后壁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议,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庄陈看观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每年大租银收抵利息,不敢阻挡。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赎,限至十月为满,听切、约、宙等兄弟备契面银一齐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是无银取赎,依旧听银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其大租系是切、约、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拖欠正供,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系是切、约、宙等兄弟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转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带连别业,再照。

  光绪四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陈宙观

  中人陈江胡

  陈切观

  同立转典契字人陈约观

  陈宙观

  代笔人黄奎标

  (一一)

  立典课租契字人马芝上堡外埔馆业户梁登泰,有承祖父遗下课租二段:其一段址在东螺堡、海誓仑、茄苳沟、八张犁等庄课田三十一甲八分六厘三毫九丝正,逐年额征课租粟二百五十四石九斗一升一合二勺满正,又对佃抽的租粟一十石七斗二升满正;另一段址在八张犁庄前溪底水田二甲七分,逐年征收课租粟二十一石六斗满正。计共额征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三升二合一勺正,年配完正供榖四十四石,丁银二两,耗银二两二钱正,又配纳番租粟六石正。各段俱带二份水份通流灌溉。又有公馆地一所,址在海丰仑庄内,东至张家厝地,西至林家厝地,南至沟,北至仑后埔;四至界址俱载明白。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业出典,先问房亲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于东螺东堡海丰仑庄邱益丰堂出首承典,当日凭中议定时值典值银四百六十大员,库平三百二十二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课租随即对佃并馆地踏明,交付典主掌管,征收纳课。面限癸未年春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满听泰备足契面银向赎;限到如无银可赎,仍付典主掌收,不得言典生端。保此业系泰承祖父应掌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又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正供、丁耗等项;如有此情,系泰应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并向陈家赎回典契二纸,佃户册一本,俱连缴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交过契面银四百六十大员正足重,再照。

  批明:大契带连别业,不得并缴,再照。

  批明:典主代出中金花红礼银一十大员,赎契之日清还,无利,再照。

  光绪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蔡茄远

  周阿恭

  场见人梁庄氏

  立典课租契人□□□自笔

  契后批明:因泰庶母不肯立押花号,即同中再向原主添批佛银二十大员,库平一十四两正。其银不算利息,赎契之日,原母不失清过典主,批照。

  (一二)

  同立杜卖大租契字人台邑大社庄五房头张思足、张思德、张思干、张思博、张思见等,有承祖父明买过张法大租一宗,一百二十五甲,坐落土名大哮庄凹仔埔东北隅,东至山界,西至沟界,南至山窝口二沟界,北至大哮沟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供粟二石七斗二升一合,又带番丁银二两八钱,又带口粮粟六十八石二斗,又带鹿皮饷银十二两。因雍正十三年,法赴县呈控,蒙县主托秉判,将大租田二十五张内抽出五张租额,付法自收,议作六股,足等应得一股,其租课自六股均纳,立约明白。自咸丰十年,至同治四年,足等乏银别置,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简化成官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大租价银八百员。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大租随即付成收掌纳课,契卷未交与化成收执。因足五房头人等先人有向佃人借债甚多,明约化成尽代清还佃债清楚,即将契卷交付化成收存;后遭戴逆倡乱,是以中阻,交契不遂。而今至光绪九年、十年,二比到县呈控,蒙前县主杨、县主蔡秉判,谕猫罗局长张金赤调处理息,二比听从和悦。足再托中向与简鹏年官等出首,承尽出杜卖价银一千员,连前合共一千八百员。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大租仍交买主前去收租执掌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价值万金,足子孙亦不敢言赎、言找,异言阻挡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足承祖父明买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除代还佃债外,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足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杜卖大租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合约契字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实收过杜卖大租价银一千员,连前八百员,合共一千八百员完足,再照。

  一、批明:张思足前向番业主唐刘六、黄宗山众番等番租以及隘口粟鹿皮饷借去银项,载在契字内明白。将此三件,番借字六纸,并缴付鹏年等收掌,日后番主欲赎回之日,将银付鹏年执收,批明,再照。

  一、批明:前印契、老契经已年久,失落无存,足五房头等若有藏匿,日后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光绪十年十一月日。

  谢文仲

  为中人

  简正存

  公亲人张金赤

  书契字人张世修

  张思足

  张思德

  同立杜卖大租契字人张思干

  张思博

  张思见

  (一三)

  立杜卖尽根大租粟字人业主蓝清固,缘光绪十年六月间,林西美顶买林浅水田一段,址在内新庄北势,土名少坌,计共八坵,经丈五分,全年应纳蓝大租粟四石正。今因乏银别创,愿抽出二石出卖,托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大租价银十二员正。即日交收足讫;随立字将此二石大租粟,付与林西美永远收掌,以后逐年尚剩纳二石正。保此租系固承祖父之业,与别人等无干,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大租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大租粟字内佛银十二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年六月日。

  代笔人廖必捷

  为中人林万安

  立杜卖尽根大租粟字人业主蓝清固

  (一四)

  立缴典课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鸿腾,有承典林源瑞明典过王福泰课租二段,施修月课租二段,陈汝雨课租一段,计合共课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涂厝庄、西势厝庄、港尾庄、竹头仔庄、岱马庄等处。田其每年应完供榖及丁耗银,经已载在上手典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欲将此五段课租出典,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族亲源瑞户下林星耀出首承缴典,同中三面言议时值缴典价佛银三百大员,库平二百一十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各佃应纳课租、佃册,及应完供榖及丁耗银俱各对明白,交付银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保此课租系是鸿腾明典过源瑞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滋事,腾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课租不限年,至十月终,听上手备足前上手契面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上手王施陈若无取赎,腾永不敢言及取赎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缴典课租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七纸,五段佃册合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缴典契面佛银三百大员,库平二百一十两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旧欠租榖,归于银主管收,合应批明,再照。

  光绪十三年八月日。

  代笔人王万春

  为中人蔡世文

  蔡英祥

  知见人林文南

  (母亲)丁氏

  立缴典课租字人林鸿腾

  (一五)

  同立杜卖尽根大租契人詹长房欲齐、次房金地、三房金聪、四房世接、五房子琴、六房英生,同兄弟等,有承父与伯阄份下应得隆成大租粟二石四斗正,带在大加蚋堡三重埔庄原纳佃户王夏日、杜仔细扣抵钱粮以外,尚剩六成,历年早晚二季计共实租粟二石四斗正。今因乏银别创,欲将此实额大租粟出卖于人,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卖与小租户王夏日、杜仔细等出首承买,时值尽根价三十五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齐等亲收足讫;随将六成大租榖付佃王夏日、杜仔细收纳。齐等从此一卖永休,其来日不敢言及贴赎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粟系齐兄弟等承父与伯阄份下,除钱粮以外,尚剩六成之额,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若有情弊,齐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退悔,今欲有凭,同立尽根大租契一纸,并空白完单二张,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齐兄弟等亲收过尽根大租佛银三十五大员正完足,照。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詹时德

  阙春夏

  为中人

  王士派

  场见人石虎

  现佃人阙春夏

  长欲齐

  房

  次金地

  三金聪

  同立杜卖尽根大租契人房

  四世接

  五子琴

  房

  六英生

  (一六)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王顶,有承祖父王崇山遗下古亭村佃人周简伯每年应纳大租粟七石二斗正,现奉刘爵帅清丈完纳钱粮得四,尚存六成,除纳钱粮四成以外,实额应得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正。今因王顶乏银别置,父子相议,愿将每年应得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尽根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欧阳月记前来承买,三面言议时值尽根杜卖价银五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交顶亲收足讫;其大租榖四石三斗二升,即日同中立契,换佃过户,交欧阳月记前去每年收租抵利掌管,永远为业,日后顶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榖系是顶承祖王崇山遗下三房永珍记应份之业,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拖欠正供、钱种及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弊,顶应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大租价银五十五元足讫,再照。

  一、批明:其阄约上手契字有带别业,不能缴掌,日后若要用之日,取出现看,不得刁难,立批,明照。

  光绪十五年月日。

  代笔人林芹

  为中人苏采候

  知见人(侄)王金涂

  在场人(男)王尊贤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王顶

  (一七)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詹开枝、詹登波,侄乌番兄弟等,因先年父亲双辉有归就堂侄光彩承祖父遗下阄分份下应得大租榖三石零二升正,址在大加蚋堡三重埔坡尾,佃户阙朝熙配纳大租榖对佃均收。自此以后,一佃不能出记为凭。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大租榖出卖他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买,外托中向就与阙世德公众裔孙天与、天台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备出大租榖价钱五十大员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榖对付买主收租掌管,出记为凭。自此租额一卖千休,粒租无留,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租系是开枝兄弟侄应得之租额,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枝兄弟侄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并缴承归就契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五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李万和

  知见人(侄)水柳

  在场见(母亲)张氏

  登波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詹开枝

  (一八)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因先年有自置归管詹继昌庄佃大租粟,址在大加蚋堡新南庄,土名三重埔庄,抽出二佃户阙月骞、阙光春,历年愿应纳大租粟二石五斗正。光绪十四年间,扣四成,尚剩六成,年该纳大租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二佃之租额出卖与人,先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同向与佃户阙永成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尽根价银二十四大员正。其银字人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此租粟,随即同中交付买主阙永成取收,永为自己之租额,以至日后子孙永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委系是捷三自置之租额,与别房人等无干在先,亦无典借他人财物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情弊,捷三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捷三亲收过契字内银二十四大员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其承买契约、佃册,有带别佃,不能缴带,或要用之口,听便取出,不得刁难,声明,再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詹盛发

  知见人(弟)在源

  在场人(男)清溪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

  (一九)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人何添进,有承祖父遗下应份分管内大租粟四佃,坐落土名址在和美锡板庄佃人马贞观大租粟七斗,陈厝观大租粟二石七斗,郑瑞记承黄案观尊王公大粗粟二石三斗,计共五石七斗正,经前年奉宪清丈,出示晓谕,十成扣四成归小租户完纳钱粮,尚剩六成听大租户掌管变置。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六成大租粟三石四斗二升正,尽根杜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郑合观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议定值尽根纹库银五十一两四钱六分正。银即日同中眼齐交递亲收足讫;随即将六成大租粟佃人马贞观四斗二升,陈厝观一石六斗二升,郑瑞记一石三斗八升,计共四佃大租粟三石四斗二升正,对过交付买主郑合观永远收掌,终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六成大租粟系进承祖父遗下应份之额,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来历清楚,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弊,进同中人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乃值价敷足,葛藤永断,二比甚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故立杜卖尽根大租契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郑绪卿

  (马贞之子)马万

  现佃人

  (陈厝之子)陈姣

  为中人李登元

  场见人何荣春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人何添进

  (二○)

  立典大租契字人马芝堡菜堂馆林源瑞户下林菜,有承父明典课租田阄份应分大租田一十六甲一分零,并带水份,址在竹头仔车后牛埔港、西势厝、三块厝、番婆庄,计共六庄,每年该收大租粟遵宪例扣四成完粮,剩实大租粟七十四石三斗四升正,每年配纳番口粮银一员五角正。其大租早晚二季对佃征收,车工照依本馆旧例。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大租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二林上堡番婆庄陈纂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三百大员,库平二百十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随即对佃,付银主承掌管征收抵息,日后不敢异言生端,添多移累。同中言约庚寅年春起,至戊戌年冬止,若到限之际,听菜备足佛银取赎,典主亦不得刁难;至期无银可赎,依旧银主掌管,不敢藉端滋事。保此大租系是菜兄弟承父物业,与别房亲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菜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大租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典挂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过典契内佛银三百大员,库平二百十两正完足,再照。

  批明:陈纂先出中人笔记礼银九大员,面约无利息;菜若备银取赎之际,应如数清过,再照。

  批明:林菜有被佃所欠之租榖六十二石五斗零,陈纂坐去五折,林菜同中交收过番银三十一员,库平二十一两七钱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日后陈纂如有被佃所欠之租榖,菜日后欲赎之际,榖价依时照坐,不可异言,再照。

  光绪十六年一月日。

  代笔人杨禄参

  为中人林拴

  陈心匏

  在场知见人林心妇

  立典大租契字人(林源瑞户下)林菜

  (二一)

  立暂典大租契字人武西堡仑仔脚庄佳溪馆施植琼房下至场,有祖父遗下阄分应份得大租田一馆,址在本堡三角庄、三块厝庄等处。今因乏银还债,愿将此大租暂典,即抽出三块厝庄陈光着一户田一甲九分一厘零,又一户林仁璜田一甲二分二厘正,又一户陈着、蔡攸楼共合田一甲二分二厘正,又一户吴厦田一甲正,计共大租田五甲三分五厘零正。年该大租并车工粟四十七石零九升一合正,奉宪抽四成,伸实大租粟二十八石二斗五升四合零正,先问房亲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与二林上堡涂厝厝庄蔡扬合立出首承典,抵还债项,同中三面言议时值典价佛银一百一十五大员,库平八十两零五钱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随即对佃点明,交付银主收租抵利,不听阻挡。保此大租并是场承祖父阄分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滋事,场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大租不拘年限,至十月冬收成明白,即听场备足典契面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大租契字一纸,图章一号,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典契面佛银一百一十五大员,库平八十两零五钱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八年正月日。

  为中人施性周

  知见人施性模

  亲笔人至场

  立典大租契字人施至场

  契后批明:蔡扁出银五十大员,应得八折实粟九石正。蔡大炎出银三十大员,应八折实粟五石四斗正。蔡攸春出银一十九员,应得八折实粟三石四斗二升正。杨万胜出银二十一大员,应得八折实粟三石七斗八升正,合应批明,再照。

  (二二)

  立缴典课租字人鹿港街林源瑞户下林星耀,有承典过林鸿腾课租五段,合一馆,址在二林上堡涂厝厝庄、西势厝庄、港尾庄、竹头仔庄、岱马庄等处田。其每年应完供榖丁耗银,经已奉宪复丈,抽四成抵完钱粮,尚存六成课租。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五段课租出缴典,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鹿港蔡元荣堂出首承缴典,同中三面言议时值缴典价银三百大员,库平二百一十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各佃应纳课租、佃册,俱各对明白,交付银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保此课租系是耀明典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滋事,耀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课租不拘年限,上忙至二月给,下忙至八月给,听上手备足上手典契面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上手王施陈无若取赎,林家永不敢言及取赎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缴典课租字一纸,并缴上手契八纸,佃册五段合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缴典契字内佛银三百大员,库平二百一十两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欠租榖多寡,尽归元荣堂管收,合应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年八月日。

  代笔人许时珩

  为中人黄折舅

  蔡世祥

  知见人林维潜

  立缴典课租契字人林星耀

  (二三)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武西保关帝厅庄第三十三番户邱诗朝,有阄分应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内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厘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旧馆庄、新竹围庄、大沟尾庄。每甲原前征收大租粟八石,合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纳地租,尚征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满正,水银每甲贴粟六斗满正,车工每甲贴粟四斗满正,系佃自运到馆,按作早晚雨季对半完纳,经风煽净。年配纳十五庄水份二厘,并带牧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大租出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保旧馆庄第一番户李晋兴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订时值尽根契价银四百六十五员九角一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田甲声等项载明,随即对佃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纳水份,永为己业。契明价足,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系朝阄分应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手收过尽根契面佛银四百六十五员九角一厘正,平三百二十六两一钱三分七厘正完足,再照。

  批明:阄书大契尚有余业,不得缴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日。

  代笔人邱启南

  为中人邱三平

  场见人邱万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邱诗朝

  计开:

  吴德昌原田三。三甲;徐教、徐文对原田二。五一一甲;徐日章原田三分;吴文理原田二。二五厘;吴立记原田八。八一六分;徐红毛原田一。二○七甲;吴石才鱼池九厘;蔡长流宅四。二五厘;吴贯世原田一。四一甲;徐文开原田二。六三分;吴乞食原田八厘;邱献廷原田三。三二分;吴惠庆原田五分;李清洁原田一。九六甲;吴和尚头原田二。二五厘;邱礼兴原田三。二二分;邱礼皮原田三。二二分;钱佑原田二分;钱自在宅一分;钱录原田二分;詹礼水原田五。四分;詹心原田二分;詹老三原田二分;詹业原田一。四分;詹戆原田二。四分;卢兴露原田一。五四三分。

  ·第七节大租之消灭

  记收过奎府聚庄佃吴振源顶陈文答、陈神佑完纳光绪十七年分课租粟二十五石三斗三升□合□勺□秒正,合给完单,付执为照。

  除起公界并四成扣外,本业主每年照依旧章实收足大租榖一十一石正。

  批明:田内再起书院及西学堂用地按五百余丈,按折田五分,再扣大租榖二石,自十七年为始,本业主每年照依旧章实收足大租榖九石正。

  业主。

  光绪十七年七月日给单。

  调书

  一、登瀛书院西学堂。

  一、该地大租。

  一、元官有无买收。

  李登瀛书院西学堂之地,原大租户是王崇山,其裔孙王鼎于光绪八年,向胜记借银,将该处大租佃(小租户)对收抵利息。光绪十一、二年间,台北府雷其达对该地小租户吴中湖、吴朝清买收起盖登瀛书院及育婴堂(即西学堂),其该地应纳大租额扣除,原无买收。至光绪十八年三月,王鼎转向该地元小租户吴中湖、吴朝清借银还胜记,乃将官扣除外,所剩大租额抵利,立借银字为据(证据列左),其正本现存吴中湖家中。

  立……字人王鼎,于光绪八年,向胜记借银八十五元,将大租佃对收抵利息后,因胜记迫讨甚急,托中刘文胜向吴际盛之孙中湖、朝清借银八十五元交还胜记,吴际盛每年应纳大租额除登瀛育婴起店批减外,剩额五石六斗五升四合,准抵利息…………。合立…………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八年三月。

  又查台北府电其达买收该地二次,其原带每年大租额各批明在该地之契末扣除(证据列左)。

  台北府雷批:吴际盛管界内起盖登瀛育婴堂店屋地基,用过田地四百五十五丈二尺八寸,每四方一丈,给地价银六角,共应银二百七十三元一角六辫八尖。所用之地的田四分六厘六毫二丝,每年应扣减带大租榖一石八斗六升四合八勺,其余大租仍照契完纳,批照给价,发还管业,此批。

  又添购地基用过地折方一丈,计一百一十七丈六尺,每年应扣减大租榖四斗七升七合二勺,其余大租仍照契带纳,批照。

  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雇主林世维

 

●第三章番大租

  第一节番大租之起原

  第二节番社给垦字

  第三节番人给垦字

  第四节番业户给垦字

  第五节番业户

  第六节宜兰地区番租

  第七节草地租及亢五租

  第八节■〈勹外云内〉补租

  第九节政府告示

  第十节典卖字

  第十一节其它契字

  第十二节贌耕字

  第十三节其它论示

  ·第一节番大租之起原

  (一)

  一、番俗醇朴,太古之遗。一自居民杂沓,强者欺番,视番为俎上之肉;弱者媚番,导番为升木之猱;地方隐忧莫甚于此。社饷一项,凤山下淡水八社番米,在郑时原数五千九百三十三石八斗,后酌减为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诸罗社饷共七千七百八两零,未邀裁减。前犹可支,持以地皆番有,出产原多。自近年以来,流亡日集,以有定之疆土,处日益之流民,累月经年,日事侵削。向为番民鹿场、麻地,今为业户请垦,或为流寓占耕,番民世守之业竟不能存十一于千百。且开台以来,每年维正之供七千八百余金,花红八千余金,官令采买麻石又四千余金,放行社盐又二千余金,总计一岁所出共二万余金,中间通事头家假公济私,何啻数倍。土番膏血有几,虽欲不穷得乎云云。

  一、干隆三年,总督郝玉麟奏准熟番与汉民所耕地界,饬令查明有契可凭,输粮已久者,各照契内所开四至亩数,立界管业;其汉人原贌界内有未垦未升田园,应令开垦报升,仍将原贌买之契,示谕各业户呈县验明盖印。该县设立印簿,照契内买卖本人及中保姓名、亩数、价银、输粮额数、土名四至,逐一填明簿内。有不垦未升若干,一并登明,毋许弊漏。仍照式汇造清册,送司存案,将来倘有转售,尽一呈验登填。庶田地有册可考,不致侵占番业;倘有契外越垦,并土棍强占者,令地方官查出,全数归番分晰呈报,嗣后永不许民人侵入番界,贌买番业。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划界立石,刊明界限土名,仍将各处立过界址土名,造册绘图申送,以垂永久。

  一、干隆九年,上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在内地且然,况海外番黎交错之地。武员置立庄田,垦种取利,纵无占夺民产之事,而家丁、佃户倚势凌人,生事滋扰,断所不免。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足,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召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踞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查,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着该督抚派高山前往,会同巡台御史等一一清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及与民番并无争控之案者,毋论系本人子孙及转售他人,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查,民产归民,番地归番,不许仍前朦混,以启事端。此后台郡大小武员创立庄产,开垦草地之处,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并行议处云云(「台湾府志」)。

  (二)

  土目、土民不许私相典卖土司田亩;如有违禁不遵者,立即追价入官,田还原主,并将承买之人比照盗卖他人田亩律;田一亩,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其违例典卖,并倚势抑勒之土司,失察之该管知府,均交部议处(「大清律例」)。

  (三)

  一、福建等省民屯丁赋,俱摊入地亩,随粮征收;台湾番众就丁纳粮,不完地赋。

  一、台湾奸民私贌熟番埔地者,依盗耕本律问拟;于生番界内私垦者,依越度关塞问拟,田仍归番(「户部则例」)。

  (四)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台湾各番鹿场间旷地可以垦种者,令地方官晓谕,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福建通志」)。

  (五)

  一、台湾近山埔地八千八百余甲,拨给各社熟番新挑屯兵、屯丁,令其自行耕种,免其纳赋,亦毋庸给与月饷。屯丁每名给埔地一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五甲,外委三甲。如遇屯丁缺出,挑其子弟充补承受。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地亩给新挑屯丁承受(户)。

  一、台湾东界内又出已垦埔地一万一千余甲,内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亩一体免其升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至集埔、虎仔坑、三貂、粮峤等处私垦田亩,亦照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仍立石为界。如五十三年奏准清查后,再有越界私垦,从重治罪,失察地方文武各官一体严参议处(户「钱榖挈要」)。

  (六)

  官淡水者,与他处不同。他处可以萧规曹随,淡水新辟,则事势情形宜随时变通;抚绥控御,良非易易。昔未通商,今则开海口矣!昔番社立有界限,今则奸民盗垦日深,隘寮为虚设矣云云(「淡水厅志」)。

  (七)

  钦命福建分巡台湾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卓异加一级、军功加一级、随带又加四级、纪录十八次张,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郡番地原无征赋之例,不准汉佃杜卖典贌。续后查出归番淡防厅衙门未知奉有明文,将番田园亦照民例报升,已经题升入额,难于清豁。是以干隆三十年间,议定章程,分别番黎自耕,免其报升;如系汉人佃种,仍应照例勒令报升,此亦端指未断还番者而言矣。今台地番业,已奉奏明彻底清厘,凡汉人典贌侵占田园,悉行还番管耕;内有该番不能自耕,许令民人承佃,按甲纳租,匀给众番口粮。此实皇仁宪德,轸恤番黎有加无已之至意。本道因念熟番滋生日繁,谋生日蹙,几难存活,严督该府、厅、县实力清查,凡被汉奸侵欺田园,悉断还番管业;其该番多有不能自耕,给予原佃人承种,照例每甲田收租八石,每甲园收租四石,以之匀给口粮。若饬令输供,目下徒有归番之名,将来恐有追呼之累。复请嗣后凡断还番管业,着民人向番承佃纳租,概免报升,以收恤番实效。兹经布政使司转详,奉督、抚两宪批准移知列道。除分行府、厅、县遵照外,合就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全台业户、佃民、社番人等知悉:尔等感皇恩浩荡,宪仁汪濊,务须各守本分,尽力田园,按例纳租。民番照旧相安,共亨升平之福。慎勿彼此争竞,以及作奸犯科,致蹈法网,后悔莫及,凛之,勿违,特示。

  干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给。

  (八)

  署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陈,钦加府衔、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娄,为剀切晓谕交纳并严禁典卖短折事。案蒙臬道宪刘,札奉总督部堂程,奏明清厘南北两路屯弁丁养赡埔地归番自耕,诚以屯丁与绿营兵丁无异,其赡租亦与绿营兵粮无异,丝粒关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台湾自干隆五十三年设屯以后,嘉庆十五年又经前鹿港厅薛逐处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汉棍经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几视屯粮为无关紧要,任意霸吞,实属狁不畏法。查例载:用强占粮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照数追纳,完日发近边充军;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俱发近边充军;若数不满五十亩及尚纳子粒不欠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卖与人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宪张,详定干隆二年既定例后,私行典贌番业及债剥折抵者,田断归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严。兹本分府奉宪奏明,札委办理屯埔,本应照例严办,逐一将田园追还屯番。缘其间典贌与人者,该番究有得受价银,兼有屯地离社较远,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准情酌理,另立章程,并自备夫价饭食,亲临查勘,不许书役人等稍有扰累。并分别等则定租,使汉番两得其平,各取佃户认纳甘结,同总理等连环保结,汇造细册,通详各宪,并牒府移行立案。第恐汉奸番愚,不晓王法,不知屯田关重,清厘之后,仍复典卖抗租短纳,合行剀切谕纳示查。为此,示仰淡属田寮港庄屯田户暨武朥湾管下大圭隆社屯弁、丁目、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凡有承耕该养赡田园,务宜依结完租,不得私行短折。该管屯弁督带屯丁本身到佃收纳,再不准私相典卖。自示之后,如有前项情弊,一经访出或被告发,照法例加等治罪,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示。

  ·第二节番社给垦字

  (一)

  立合约人大武郡社土官孩湾,有坔港草地一所,南从坔港横车路,北至苦苓脚横车路止,东至熟园岸,西至溪上;四至明白。因无鹿可捕,课饷无归,于康熙五十八年,招得丁文募佃前去开垦,议约每年贴课饷粟六十五石。但无水源灌溉,不能成田,兹丁作周欲出工本开筑水圳,作成水田,今当乡保通事公议,雍正元年起,至雍正四年止,每年内加贴粟四十五石,总原额共一百一十石斗正,系旧斗,番人到庄车运,永远定例,日后不得听人唆使生端等情。倘佃人有负短少租粟以及为非等项,系丁作周之事,不干番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并无迫勒,日后不敢异言;今欲有凭,立合约为照。

  雍正元年八月。

  知见叶伯选

  张苑

  蛤肉

  立合约孩湾

  丁作周

  代书人李士元

  (二)

  立合约大武郡社土官蛤肉等,有草地一所,北至水漆林为界,西至吴宅往海丰路为界,东至本庄熟园,南至溪为界;四至明白。因课饷无征,今招得丁作周前来出本开筑坡圳,以作水田。今当乡保通事公议,雍正元年起,每年佃粟五十石斗,系旧斗,番人到庄车运,永远定例,日后不得听人唆使生端等情。倘佃人有短少租粟,以及为非等情,系丁作周之事,不干番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不敢异言;今欲有凭,立合约为照。

  雍正元年八月日。

  知见叶伯选

  张苑

  立合约蛤肉

  丁作周

  代书人李士元

  (三)

  立合约人大武郡社土官孩湾、蛤肉等,有坔港田地一所,东至萧良迪田为界,西至茄苳潭为界,南至清水沟为界,北至横车路为界。前因贌与陈维周、曾浩然等耕种麻园,因地久不堪种杂子,兹招得丁作周前来出本开筑水圳,耕作水田。议定自雍正二年起,每年共贴课饷粟一百石,番人到庄车运,斗系满斗,永远为例,不得争多减少以及佃人为非等项;如有等情,系下作周之事,不干番人之事。今欲有凭,立合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雍正元年十月日。

  代书人李士之

  知见通事叶伯选

  孩斗六

  立合约人大武郡社土官孩湾

  蛤肉

  眉仔

  贌主丁作周

  (四)

  立杜卖契人马芝遴社番社首阿国、阿加,土目蒲氏、龟只、璠宝、孩汝,社约青洲等,有承祖遗管下鹿仔港埔地一所,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前因雍正二年,本社社首等经给与陈拱观前去开垦,兹拱观转售与施长龄。今长龄愿出银四十两广驼,向嘓等承买尽根。今嘓同众番等当场收过银四十两广驼完足;其埔地照四至界址,听施长龄前去管掌,开垦成田,抑或填筑成塭,报升纳粮,不敢阻挡。保此埔地系嘓等承祖物业,与别社番及汉人无干。一卖千休,日后嘓等子孙不敢言找言赎,生端异言滋事。恐口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契一纸,付执为照。

  雍正四年六月日。

  社约青州

  蒲氏

  只

  璠宝

  土目

  孩汝

  阿嘓

  立杜卖契马芝遴社首

  阿力

  知见为中通事林伯玺

  代书肥蛤肉

  总甲头斗湾禹甲

  斗肉荖仔蛤肉

  甲头潮州眉芬海

  长呵嘓

  山里猫夷

  荖仔田

  好斗

  白番番大头大甲厨甲

  眉保

  眉斗六

  阿使

  猫蛤肉

  (五)

  立卖契人阿束社土官台湾沙末、抵六、大夏乃、大霞大加老、六仔,甲头大士,眉仔社主耳难、眉斗孙,白番胡氏、扶首、屯乃、加腊、欺少茅格、闇栖、巴氏、天赐等,老番眉恋、打晋湾、山株吕等,有承祖遗业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巴巴里,东至山仑,直抵大肚溪,西至海,南至蛤仔路头,北至大肚溪,四至明白为界;并无妨碍他人界限。因上年乱离复业,粮食莫给,合社番众公议,愿将此地托中引就卖与陈锦容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一百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荒埔随踏付与银主前去掌管开垦,报升纳课,永为己业。每年议贴湾等银四十两,日后买主欲开埤圳路,或由番地经过,湾等众番不敢阻挡,任听开凿。保此埔地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湾等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日后不敢言找言赎、生端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一百两广,再照。

  雍正十二年七月日。

  为中人何荣

  六仔

  大夏乃

  立卖契人阿束社土官台湾甲头大士

  大加老耳难

  大霞眉仔

  社主眉斗仔

  抵六

  老番眉恋

  打晋湾

  吕西氏

  白番胡氏

  和氏

  扶首

  茅允

  晋埔

  大本步

  埔礼

  福仔

  眉瓜

  不阿路

  屯仔

  加腊

  闇栖

  巴氏

  天赐

  小茅

  巫氏

  眉览

  欺打难

  小大内

  摆塘

  ■〈米冬〉独甲

  大茅格

  (六)

  同立契人猫儿于社土官哮女、大甲、蛤肉、孩武力,甲头眉斗女、大眉逸、孩朥拔、意务,白番孩女、骂大眉老、武仔、孩沙女等,有承祖荒埔一所,坐落土石匏吕佃水沟墘,东至小沟,西至本社旧园泥墩,南至大沟,北至路土墩;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众番公议,托中招贌与张方致,时价银十两。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埔即听张宅招佃,盖屋开垦,永为己业,后日不得增贴言赎,而众番亦不得生端阻挡。及垦耕之后,每年议贴社费银八两正。其界内或有别番先税他人一坵,未请还张宅,每年哮女等只愿收贴银四两。及至请还界内归卖之日,始照议约时收银八两之数,以贴社费。此埔系承祖荒埔,并无重张典挂及交加不明为碍。此乃二比情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同立贌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干隆元年十月日。

  中见人通事陈荫

  孩武力

  大甲

  孩朥拔

  眉斗女

  立契土官哮女

  甲头大眉逸

  (七)

  立卖契猫儿于社土官哮女、蛤肉、大甲、孩武力,甲头眉斗女、孩胜拔,白番孩女、骂大眉老等,因本社草地一所,南至塘背厝大沟为界,北至七张犁庄后把育沟为界,西至阿劝庄大路,直至张振声为界,东至张石徐三角潭沟起,由仑后西势圳头直通七张犁庄东势旧社旧车路,至把育沟尾止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合社公议,愿将此业托中卖与张振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一百五十两。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业除前本社明丈十五甲筑埔,贌与张方致外,其余不论熟园、荒埔,听银主前去掌管,招佃明垦,报课升科,永为己业,日后不敢言增贴言赎。至张方致每年应贴饷银八两,今本社饷银各业户在前已经贴纳满额,此八两之银系溢额之数,愿拨归张振声对收,社番不得向取;而张振声每年议贴社粟二百六十石满,冬成听番车收,仍贴银八两作公费。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立卖契一纸为照。

  内七张犁庄照番原约一百石与佃收租;如有租粟短欠,听业主招佃起耕,依各庄例收租,佃人不得刁难,再照。

  干隆二年二月日立。

  哮女

  卖契土官蛤肉

  大甲

  (八)

  立给佃批人感恩社土官蒲氏悦,缘本社承祖田二甲,在路边五分,在北势山边。其田二甲五分,付与黄宅耕作,每年每甲约纳租粟八石满,永为定例,不得增多减少。其租粟务要运到水里港交纳,亦不得拖欠升合。为田并无交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业主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前给佃批被火烧,不在,再照。

  即日收过犁头银七两三钱完足,再照。

  干隆二年八月日。

  立给佃批感恩社

  (九)

  再立给批阿束社土官大加老、大霞,甲头投皆、小茅格、乌世、孩湾、大耳,社主天赐、眉斗,白番台湾、洪加腊等,有承祖管业一所,坐落土名月眉潭尾白沙墩西湖埔地一小片,东至白沙墩山为界,西至陈锦容草地为界,南至月眉潭田蛤仔路为界,北至阿务丹潭为界;四至明白为界。缘孔成宗于雍正十三年,用银三十两,向加老技首等阖社贌给抵六埔田地一十五甲。因抵六埔变卖汉人为业,无地给耕,兹加老技首等是以再会阖社众番明议,再收孔成宗银二十两,分给众番,情愿将巡此白沙墩西湖埔地给换与孔成宗前往开耕,永为己业,按年不论丰凶,约贴纳本社租粟二十石满,永为定例。倘开水成田,系成宗之力,加老等日后不得增多租税,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地并无来历交加不明,及重张典挂他人财物等情;如有等情,加老等众番一力抵挡,不干成宗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再立给批。

  即日再收过银二十两,连前收过银计共银五十两实足,再照。

  干隆三年十一月日。

  甲头投皆

  乌西加巳果难眉沙猫

  小茅格孽仔蒲仔大鳄

  九格老仁阿难猫伦

  蛤肉眉耳眉览

  巴氏大二斗六

  九冒布氏补该沙于

  东明大本步苏六束

  洪加摆塘现仔

  蒲氏小大肉

  台湾和仔

  社主眉牛河

  社主天赐

  大加老白番技首加力现

  小加老加力欺

  立给批阿米社土大霞福

  小本步宇腊

  大箸蒲礼

  大茅格吼珍

  九首聋阿咯

  阿咯

  大加日

  小蒲仔

  见甲头大耳

  孩湾

  (一○)

  同立合约人奇仑社番土目友茅旧、虎茅摆跃,甲头虎茅,白番也力、皆夭加六域等,因社口水滥一所,社番无力开滥出水,垦筑成田。今幸有林维妹、杨志成等向贌开垦,议每年冬成,愿纳番粟二十石。其开筑埤圳,以及年间修补,并开滥出水,系维妹、志成等自理;后来成田,听任顶耕收取,本社番不敢阻挡生端异言。今欲有凭,同立合约一样三纸,各执存照,行。

  干隆四年正月日。

  代书人本社长杨达章

  甲头虎茅摆跃之力

  虎茅

  同立合约人奇仑社土目友茅舅

  白番也力

  皆夭加六域

  (一一)

  立招批奇仑社目有眉大脚郎,白番伊籍等,因前年有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奇仑口饭店前东势,东至林家田头,西至番田,南至番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其前年民居稀希,系汉人添奇自备工力,前去垦耕,未有给批。兹已成田,前来垦给为凭,以为己业。年间所收粟石,照庄例一九五抽的,朗得一五,汉人得八五,车运到仓前,经风煽净交纳,不敢少欠升合。立批之后,其屋内不得窝匪设赌等弊;如有等弊,听朗等逐出庄社,另招别佃耕种,不得异言。倘自己欲别处创业,当道明本社,相议妥当之人,任听顶退银两以充工本,不得阻挡。今欲有凭,给批一纸,付执为照,行。

  干隆十七年十月日。

  知见人南崁社通事林实国

  白番伊籍

  立给批奇仑社土目有眉

  (一二)

  立招贌垦淡水雷里社瓜厘番土官大武腊、咬龟难等,兹有因荒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加腊仔,东至林永茂园为界,西至港仔为界,南至社为界,北至荖州尾为界;四至明白。今因耕种不及,诚恐侵占之弊,况本社番众食费不周,是以告知伙长,公同众招郑文明、黄宗、林宗华、林振声、林士暖、徐士和,自备犁耙、牛工、种子前去开荒地耕种。所收粟石五谷,其首年、次年俱系一九抽;三年以后,照庄例一九五抽的;倘有开水成田,照例丈明,按甲收租。其升科课饷,系番众自理,不干佃人之事。凡所抽榖石,付本社番帮贴众食费,免致外占之弊。此系两全其美。立约以后,随踏明处所,付文明等开垦田园,永远为业,番众等不敢取赎别招,生端异言等情。此地果系本社番己业,与别社无干;倘有别番众及汉民争执者,系大蚋、龟难等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贌耕字一纸,带一手印契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七年二月日。

  知见为中人伙长郑进使

  大武腊

  立招贌垦耕人雷里社瓜匣土管

  咬龟难

  (一三)

  立招垦字水里社土目大宇、甘仔辖等,有承祖遗下水里山脚大路下草埔一块,因众番自己不能开垦,情愿招得汉人赖以觉承垦为业。东至山脚大路下,西至长兴庄厝后,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泉水圳为界;四至分明。当日面议定垦得田甲二分,当日收得以觉犁头银十圆,系众番公用。其田开垦三年后,该应纳风精租粟一石五斗正,丰荒不得加减。自招垦为业以后,任从汉人赖以觉永远耕作为业,众番不得异说;倘有异言生端,系土目大宇等一力抵挡,不干汉人之事。其租粟不得少欠。今欲有凭,立招垦字为照。

  批定:番婆井水只灌田头之水,余不得紊夺,所批是实。批定当日,收得犁头银十圆正。

  干隆十年四月日。

  土目请得代笔人赖天辅

  甲头眉智目

  大宇

  立招垦字土目

  甘仔辖

  (一四)

  立会议再给佃批水里社番眉志目土官甘马辖、大宇等,因鸭母寮庄田历经告案,至干隆七年,蒙道宪刘、县主费,审断还田七十甲,经县主印给佃批收管。讵杨三佑复行翻控,又蒙县主陆,清丈出田二十甲还三佑,余地蒙县主陆踏明界址,着同对差同乡保坚立石牌,各管各业。兹佃人刘隍成前来认佃,除门首经丈过田五甲,照例每甲供纳租粟八石满斗;其余田及庄背旱田二甲六分三厘六毫,议定每甲供租五石满斗;如日后大溪圳水到田灌足,亦照例八石满斗供纳,永为定例。其干净租粟,车运到社交收。现在大圳水凑分开凿田费银两多寡,业三佃七均派;倘日后圳头崩坏欲修筑者,亦照三七均派,不得异言。自议之后,不得生端反悔,今欲有凭,同通事再给佃批,付执为照。

  干隆十一年十二月日。

  通事

  立再给佃批番

  代书人李仕捷

  (一五)

  同立佃批后垄、新港二社土官鸟牌妈妈暨众番等,有草地一所,土名咖叭蛤仔得觔,今有汉人张盛前来认佃,给出犁分四张,每张犁配饷地五甲,听其自备牛犁、种子前去垦耕,永远为佃。每甲水田首年纳租榖二石,次年纳租榖四石,三年纳租榖六石,永为定例;无论丰歉,不得增多减少。所纳租榖俱系庄中满斗。其溪中水头修筑水道,引入埤圳,乃土宫众番之事。至于开埤筑圳工力浩大,水道行远,必藉匠人开筑,约付佃人自出资本,募匠开筑,灌溉成田,故于三年后,每甲定例纳租榖六石;而酌减台例二石者,以偿佃人筑埤圳之工本故也。倘佃人有碍宪禁,及窝匪滋扰等情,随即呈官究逐,其田底仍听本佃转佃,务必诚实之人顶耕,合批,付执为照。

  干隆十二年八月日。

  知见人后垄等社通事钟启宗

  白番右武乃君右武乃猫老尉

  右武乃子丁仔勿腊棹格

  猫■〈口六〉达盖未南茅丁仔尉其刘

  答礼加远搭药加嗹

  妈妈猫老尉武葛打那

  末仔未南茅加■〈口六〉夏

  末仔末夏胜务陈文合番盖末

  大人老尉什班

  武葛狮鼻加■〈口六〉喊

  业主土官乌牌

  (一六)

  立给垦字水里社土目甘马辖、大宇等,有草地一段,座落土名长兴庄后鸟瓦窖,东至圳沟为界,西至……为界,南至汉人郭玉成田为界,北至爱箸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社中乏银公费,将此草地托中送就与汉人刘运贵官出首承买,时收过给垦埔底佛银二十两正,随即将埔地踏明界址,尽付刘运贵官前去开垦成田耕作,永远为业,不敢阻挡。历年该纳大租粟二石正满。保此草地系甘本社物业,与别社无干,亦无重给他人财物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为碍,甘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合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垦契字内佛头银二十两正完足,再照。

  干隆十三年九月日。

  为中人彭四美观

  代笔人张阿正

  大宇

  立给垦草地契字水里社番土目甘马辖

  (一七)

  立招佃批阿里史社通事该且,土目明积、茅格、妈六等,今有合社承祖遗下粟埔一块,坐落土名军工寮右片水,外往旧社车路下犁份三甲正,另带屋地三分正,东至车路,西至车路,南至车路,北至往旧社车路为界;四址分明。因番人不谙栽种,招得汉人罗永连兄弟前来复开成园,即日埔底银亲收明讫。当日言定首年每甲纳粟一石,次年纳粟二石,三年每甲纳粟三石正,永远定例;出租粟收成之日,在庄交纳,系番人自来车运。其埔即付佃人递年栽种,永远为业;倘欲回唐别创,任佃顶退,业主再无异言。或日后有水到埔成田,照依旧例水田完纳,佃人亦不得异言。如有官府上落,与佃人无派。此埔明系史社祖业熟埔,别社无干;若有本社、异社,以及汉人并番藉端争阻,俱系且同土目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二家甘愿,两无勉强,今欲有凭,立招佃批一纸,永远执照。

  批:永连份下原住屋地、菜园保付连管篙八丈二,康钱十四文为一尺,十四尺为一篙。

  干隆十五年四月日。

  依口代笔萧敬

  茅格

  明积

  土目

  妈六

  阿四老

  立招佃批通事该且

  佃批内永祥份下,抽出埔园一甲五分,卖干黄绍龙出首承买,带隘口租粟四石五斗正,日后不得异言,立批是实。三十七年十二月批明:厝地三分,抽出罗运祥、罗德麟永为己业。

  (一八)

  立招佃单麻薯旧社地主垦户大由仁,承祖遗授本社草地一所,业经奉例呈请淡分宪杨勘丈通报,蒙准招佃开垦。今招得汉人刘盛先即备埔底银三十七员半,前来承垦犁份半张,丈明四至,除埔五分以为屋场、禾坪、菜园外,每张犁份扣实地二甲五分;其丈篙以鲁班尺一丈五尺为准。限辛巳年起租,初年每张犁份供租五石,次年十石,三年一十五石定例。斗照鹿港满斗为则,租要风干洁净,在庄交收。每张犁份贴纳车工银六钱七分五厘;若垦成水田,每张犁份供租四十石,车工照水田例贴加,其筑陂凿圳工费主四佃六津出。筑圳大水汴垦户办理,各小水汴耕佃自备。若文、武官公事到庄,垦户策应;庄中庶务,各佃自当。自招之后,埔交垦耕为业,永供额租。佃要将业出退,亦任查明诚实之人承退供租,但不得越界抽藤吊鹿,窝匪奸盗,赌博行凶,私宰拖租等项;如有违犯,听垦户会同庄佃鸣逐出庄;再有越界抽藤吊鹿,致有不测,不干垦户之事。务宜遵守理法,安居乐业,共享升平之福,深相幸矣!立招佃单付执永照。

  即日批明:每年租粟限早季完纳清楚,批照。

  干隆二十五年十月日。

  立垦户□□□

  (一九)

  立招批阿里史社通事该且,有自己承祖遗下草埔一块,坐落土名军工寮大坑口■〈米齐〉巴寮脚,东、南陈辉振埔为界,西谢列位五埔为界,北■〈米齐〉巴寮脚为界;四址分明。兹因众番欠少隘粮乏用,愿将此埔招汉人郑翰宽前来开成埔园,即日实收到埔底银足讫。其埔随付佃人永管栽种,言定每年供纳租粟银一员。倘此埔日后通庄要开水圳,翰不得执拗,照经丈纳租。若佃欲回唐别创,任从佃人顶替,业主不得异说。恐口无凭,立招佃批,付执为照。

  外批明:溪崁下青埔一块,交付开薗,再照。

  干隆二十六年七月日。

  在见陈辉振

  代笔邱登越

  立招批潘该且

  (二○)

  同立给约字阿束番通事留饱,土目孩沙夷、孩阿嘓,社首鸟加腊,甲头大耳、原土蒲士,因本社界内大肚溪墘有咸湿荒埔一所,东至施宅新埔为界,西至旧车路为界,南至陈锦容埔地为界;北至大肚溪为界。饱等经本年三月间,呈请给佃开垦,蒙县主张委司踏勘,经因佃人咸称地咸,不肯承耕,饱等再赴县主禀退在案。今通社公议;地既不堪耕种,口种终何所出?愿将此地再给施宅承佃管掌,暂作牛埔,俟灌溉成业,听其照佃分耕。兹不论成业与否?均作租粟交纳,每年施宅就佃拨交本社租粟四十石满,现收过给埔礼二百员,以资社中公费。既约之后,饱等不得加增,施宅亦不得短少。此地虽给为牛埔,但既历年约纳租粟,亦与给佃耕种无异,非汉番私相授受者比。此系通社公议,永无退悔异言,同立给约字为凭。

  干隆二十六年十一月日。

  社首□□□

  土目□□□

  同立给约字阿束社番通事□□□

  甲头大耳

  原土蒲士

  (二一)

  立佃批后垄等五社通事合欢,土目假己、虎狗厘、右贰乃、猫大尉、爱女、加■〈口六〉或、马力、什班、瓦厘等,缘欢有埔地一所,坐落欢等后垄界内海墘,土名旧社后过沟。地离海特近半里,经汉通事钟启宗,于干隆六、七等年给批招佃垦耕,开圳筑田,逐年照例纳欢业主租粟。不意干隆十九、二十四、二十七等年,叠遭飓风霖雨,溪海交涨,将欢等各佃垦耕田亩、寮屋、鼎灶、家伙,以及原给佃批完单等项,一概淹压无存;各佃以垦本无归,不肯再行垦耕。欢等细思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轮流守把隘口,且又不谙耕种,因招原佃谢雅仁就原垦圳头东势第一、二、三、四、五等山窝计田甲分,再给田批付执,再出本银一千两前去雇工协力开垦,购买肥粪耕种,历年以欢等土目为业主垦。因为佃人照依旧例分别纳租,匀给番众日食,并守隘番丁口粮,及该番等往来贸易之需,其大租及田皮照旧归番,则与番地还番管业之例相符;而工力、粪土、田底归佃,永为己业,则佃人永得照旧管业永耕,无致流离失所,实是民番两有裨益。但此等田地原干隆十一年以前未定例之时给垦,且又数次被水淹压,兹约自干隆二十八年起,将此田甲分一总计算,摊减完纳,每年只应纳欢等租粟不得增多,亦不与别处田地租比例。庶此等近海盐湿风沙垦田,历年虽多水伤减收,埤圳虽多损坏,多费银两,不至血本无归,赔累租粟。倘嗣后埤圳崩坏,无水可灌,照耕园一九抽分,欢等得一分,佃得九分,亦不与别处抽的,及约定园租比例。此系各愿,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将佃原垦田甲再行丈交,再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粪土农银一千两正完全,再照。

  一、批明:倘原佃人欲回唐,抑或别仓,愿将所用收粪土田底垦用,任听原佃招还他人承坐等耕,将银交付原佃人收回,血本有归,仍就等耕之人照佃字内完纳大租,批照。

  一、批明:干隆二十六年二月间,蒙淡分宪于谕令,饬书承并弓算手到地清楚丈过田甲及旱园等项,开例于左:圳南北第一山窝田四十九甲三分八厘,带园三甲四分二厘;第二山窝田二十五甲四分四厘,带园十一甲三分六丝;第三山窝田十九甲一分九厘二丝,带园五甲三分八厘;第四山窝田三十甲六分六厘,带园三甲二分八厘;第五山窝田二甲七分九厘二毛二丝,余田旱已拋荒,不堪丈:五合计田八十二甲四分二厘七毫,带园四,合计园二十三甲三分八厘九。批明;此头、二、三、四、五等山窝田地及旱园,东至圳头山窝白沙仑;西至海口横沙仑;南至大溪;北至员止脚旱园;四至明白为界。就此田园界内踏明,尽交付与林义思、詹寿官、刘合欢、江庆郎、谢雅仁、潘马力合伙招佃认耕,转佃耕作,共合犁份一十九张;内谢雅仁犁份五张,出粪土田底银一千两;林义思犁份五张,出粪土田底银一千两;江庆郎犁份一张,出粪土田底银二百两;刘合欢犁份五张,出粪土田底银一千两;詹寿官犁份一张,出粪土田底银二百两;潘马力犁份二张,出粪土田底银四百两。六合共计银三千八百两正,交付业主通事均分五社内土目右假己、猫老尉、加或、马力、瓦厘等公费用,将招耕认佃过田园俱付均分各管业,所批是实,再照。

  再批明:二十八年份公议纳大租榖三百石,至二十九年份议约纳大租四百石,又三十年公约纳大租五百石,以后五百石大租,定例完纳。此系二比各甘愿,不得增多,亦不得减少,合并批明,再照。

  干隆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知见代书长男化文

  在见买葛

  立佃批字后垄等五社通事合欢买葛

  假巳右贰乃王仔末

  土目猫老尉加■〈口六〉或北斗邻

  白番

  马力瓦厘老下

  什班加沟氏茅远

  爱女

  虎狗厘

  (二二)

  立给批南崁社通事麻米屡,承祖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妨■〈女忽〉仑庄山脚,东至山脚,西至车路,南至李天埔地,北至番仔坑;四至明白为界。今有佃人李文曜、杨齐赞合伙愿出犁头银一十六员,即日交讫,前来承贌,自备牛工、种子开筑埤圳,垦成水田,永为己业。逐年所收五谷等项,照庄例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车运到本社仓前经风煽净交纳,不得少欠升合。立批之后,任从其到彼处起盖厝宅,竭力耕作,番人不敢阻挡。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收过犁头银十六员正。

  干隆二十九年八月日给。

  代书知见黄大元

  通事□□□

  (二三)

  立杜卖埔地契吞霄社番土目加巳、茅、大汉、假己,今有白番大观歹勺、加巳猫■〈口六〉于等,承祖遗下有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吞霄湾车路顶,东至半山踏明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温奇隆胜埔园为界,北至鸟牌打那日埔园边;四至分明为界。今因乏银纳公项,托中引就卖与汉人犁钦明、龚孟辉二人前来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银二十四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加巳、茅等亲收足讫;其埔地同中踏明,即付钦明、孟辉二人前去盖造房屋,开垦耕种,社番等不敢阻挡。每年约纳大租粟一石,运至社仓经风煽净交纳,不敢少欠升合。其埔地此系大观、加巳之埔地,与别番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加巳、茅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倘日后佃人欲别创,退佃自便,不敢阻执。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杜卖埔地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埔地银完足,再照。

  黄天章

  为中人

  曹志裕

  大汉假巳

  大观歹勺

  白番

  加巳猫■〈口六〉于

  茅

  依言代笔□□□

  (二四)

  立给垦荒埔字阿里史社通事潘绳武,有承祖遗存沙历巴来积积埔投标林荒埔地二片。其埔地界址,东至大岸界,西至薛粒国界,南至大沟界,北至大沟界。一片北势,东至沟界,西至石碇界,南至大沟界,北至大岸界。两片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开垦,情愿将荒埔地二片,托中给付林德自备工本前去掌管筑圳,开垦成田成园,永为己业。三面言定时值荒埔地花边价银二百大员。其银、字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埔地随即踏明尽界,交付银主林德前去掌管。面约三年开荒限满,照水声征纳业主大租榖。每份水田连园逐年征纳一十七石,无论年冬丰歉,宜经风煽净,不得短欠。保此埔地系武承祖遗存物业,与社众无干,并无来历不明;如有等情,武一力出首抵挡明白,不干银主林德之事。口恐无凭,立出给垦荒埔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花边银二百大员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一年十月日。

  代笔人张成章

  为中人徐道生

  在场见人潘福元

  立给垦荒埔字阿里史社通事潘绳武

  (二五)

  立给垦薗契字吞霄社番土目加巳、六观、猫老尉、茅元成、加浦,合社众番等,承祖遗下有青埔二所,坐落土名乌眉校力林圳面一带东北二坑,南至山顶分水为界,北至山顶分水为界,东至尽水横山为界;西至田头为界。两坑荒埔,契内载明,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加巳等因乏银应用,情愿托中引就与汉人徐光辉出首承给垦开辟耕种,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备出时值价银一百大员正。即日同中其银色现土目加巳等亲收价艰足讫,银契两交明白;其荒埔付与汉人徐光辉前去耕种管业,议定每年供纳大租粟十三石,两家不得争多减少。其荒埔二所系土目加巳等物业,与别社番无干。杜卖千休,永断葛藤,异日不得讨回,任从光辉等永远耕种管业;倘有上手来历不明,并白番阻挡等情,系土目加巳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主之事。此侄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园契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已实领契字内银一百大员正足讫,再照。

  干隆十一年十月日。

  在场知见□□□

  说合中人黄天章

  代笔人王鸣歧

  加浦

  茅元成

  立给垦薗契字土目加巳

  猫老尉

  六观

  (二六)

  立给垦批□□埔等庄总通事章天,就本庄给出埔地一处,东至港埔,西至黄家为界,南至路为界,北至凌家园为界。丈过一甲二分,收来垦批银四十八元正,批付与费合反前去耕种纳课,每年应给口粮大租四斗正。其大租榖务须经风煽净,不得短少;如有少欠,听业主招佃别耕,倘有别社番亲生端滋事,自当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业佃相依,各宜安守物业,合给垦批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干隆三十二年十月日。

  给业主章天

  (二七)

  立招垦字人南投社通事仙猫,暨土目、众番等,有祖遗下应分社后山苦奴寮埔园一仑,东至仑尾,西至崁,南至坑,北至坑;四至明白为界。今因自己乏力,托中引就招得汉人张扶官出首承垦,三面言议犁头银六大员。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埔园照四至内分作三份,内抽出一份,丈明付与张扶官前去开垦耕种,永远为业。全年约纳租银三大员,九月收成,听猫收取,给单为照。倘日后扶官欲别创,任从转售他人,猫等亦不得异言阻挡,不干扶官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招垦字一纸,送执为照。

  即日收过犁头银六大员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二年二月日。

  代书李元春

  为中人方瑞

  立招垦字人通事□□□

  (二八)

  立给招垦佃批猫阁社番土目佛抵希,同番差加■〈口六〉溪、踏头、奕交、武葛,承祖遗下有青埔一块,座落土名南势坑尾长窝,东至崀,直透北伯公龙倒水为界,西至崁顶倒水为界,南至四角平,直透龙骨山倒水为界,北至直下龙崀倒水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紧迫,四处无措,叫集合社众番前来商议,俱各愿将此埔招给殷实佃人林世庚前来承垦,备办埔底番银十六员,议定垦成之日,每年供纳租粟五斗正。其埔地自招批之后,交与庚等前去垦辟耕种,永远为业。此埔系佛等承租遗下物业,并无典挂与人以及社番阻挡情弊;如有此等情弊,系佛等一力抵挡。至银主日后或回家另立别业,任从出退,佛等社番人等不得异言阻拗。恐口无凭,立给垦佃批字一纸,永付执照。

  即日批明:实收给字内埔底银足讫,立批。

  干隆三十七年十月日。

  说合中黄道彩

  林作旺

  在场见通事

  何昌珍

  代笔人徐燕梁

  番差加■〈口六〉溪

  奕交

  立给招批字土目佛抵希同合众番武葛

  踏头

  (二九)

  立开垦永耕字人东螺社番通事巴难宇士,有承祖父遗下荒埔一段,址在七张犁庄南势,土名旱沟头,东至施家二分大圳,西至王、黄、张家旱园,北至雪施九荒埔,南至曾头家草地,并横车路;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离社窵远,不能自垦,爰是招得东螺街益美号布店内黄泉官出首承垦,时值压地佛银一十六大员正。其银即日收讫;其荒埔随即踏明界址,付黄泉官掌管经营,垦辟成田成园,栽种果子、竹木,任从其便。同中议约三年后成业,每年抽的番租银六大员,不得托词。保此荒埔巴难系承租遗下物业,与别社番亲通事、土目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合立开垦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垦契字内压地佛银十六大员完足,再照,行。

  干隆三十八年六月日。

  代笔人大通未说

  为中并知见人唱汝宇士

  立开垦永耕字东螺社通事巴难宇士

  (三○)

  同立给垦批北港等社通事远生圭土目林安邦、利加腊等,缘还等社居海滨,并无佃耕田园可以赡口,惟有承祖遗下林埔一所,前被邻社番勾引奸民占垦,禀明驱逐处还,立约照界归管在案。兹奉上宪檄行,无论界内界外招垦,以资穷番口粮,因社番无力自垦,爰是公议招垦。今将远等界内坐址石碇口北势湖,东至坑,西至小横抗,南至大□,北至山顶;四至踏明为界,招得佃人游巧、张集、张平前来承佃给垦。即日言议收过犁头银足讫,随将林埔四至,踏付巧官等自备掌管,伐木垦耕,永佃为业;但所种五谷杂籽大租,付业主一九五抽的完纳,以充番社口粮,不得少欠。保此林埔系远等遗业,与别社无干,远等日后亦不敢勒取等类滋事;如有不明,远等自抵挡,不干佃人之事。今欲有凭,立给垦批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三十八年正月日给。

  (三一)

  立再给垦批锡口社土目甘武陵,有承祖遗下山埔一所,坐落兴雅芜内园庄三张犁柴头埤内。因干隆三十六年,被郭元芬侵界,混给与苏华灿卖与林宗沛、林天德等掌管。迨至本年九月间,被陵控禀在案,蒙分宪宋亲勘讯断归还在案。其山埔前系林天德掌管,兹林天德托中前来到社向给,时收过山底银八大员,其山埔照前界址,东至蔡家为界,西至番圳为界,南至山头为界,北至田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付林天德前去掌管,永远为业,其口粮租配落田甲完纳。保此业系陵承祖父遗业,与别社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给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陵一力抵挡,不干承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再给垦批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山底银八大员正完足,再照,行。

  干隆三十八年十月日。

  代笔社记张然

  立再给垦批土目甘武陵

  甘武荖

  (三二)

  立给佃批新港社土目猫老尉,今有承祖遗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西山庄尾,东至水圳为界,西至山车路为界,南至筠份田头为界,北至筠厝地为界;四至分明。因乏银用,托中引就于徐华筠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埔地价银二十员正,递年供纳大租粟一石。即日银、契两交足讫。给批之后,任银主前去开垦管业耕种,中间并无债货准折,亦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土目一力抵挡。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三十八年(癸巳)十月日立给佃批。

  中见人刘光葵

  代书人刘永英

  (三三)

  立分垦耕字人黄怀春,今因岸社通事阿打歪希,同土目由巴仕、由民容、茅歪、瓦旦等,复招春复贌土牛侧埔地一块,东至埔尾,西至土牛侧旱沟为界,南至山崁;北至溪墘为界。当日议定四址内大租,癸巳年起,乙未年止,每年共纳租粟六十石满正,三年后每年另加租粟四十石,凑成一百石,作二十股均分,四址草地亦作二十股均分。今黄旋之子黄阎拈得西十八一份,横十丈中第九一份,横十五丈东尾第三份,东□半份,横六丈,俱系鲁班尺式,以此分定,不得侵越连界者;寸地如有浸越,将田牵还被侵之人。期开此埔租粟,癸巳年起,各字内纳社租粟三石满正;乙未年止,各字内纳社租粟五石满正,俱要年年完纳。其田园永付耕作,春不敢转贌他人;如租不完而累贌主者,任贌主同通事招别耕作,不敢霸耕踞住。亦不得深入内山抽藤吊鹿,交换生熟番众,窝匪聚赌,演花鼓皮猴,采茶斗殴,列械霸止圳路,侵占居地,以强欺弱,假是生非;如有等情,任庄众贌主逐出外庄,将田追入众。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立公分垦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如退下手,当通闻庄众,不得私退,再照。

  干隆三十八年三月日。

  黄烈

  在见人

  黄赛玉

  立分垦耕字人黄怀春

  (三四)

  立佃批字阿里史社通事阿斗,有承祖遗下埔一处,坐落土名军功寮庄后,东至食水坑,西至大宇大茅园,南至军功宁庄,北至阿斗歪四老园;四址明白为界。今因乏力垦种,愿将此园托中就与佃人林时兄出首认佃,当日三面议定出得垦底银十三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埔随即同中踏付与银主前去垦耕掌管,栽种竹围、果子,递年照例贴纳大租粟五斗满,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保此埔园委系斗承祖遗下物业,与社番人等无涉,并无上手交加不明及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不明等情。一经批给,千载为业,日后子孙番亲人等俱不得言取言赎反悔情弊;如有此情,系斗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系佃人亦不得越占外界,窝藏外匪,紊乱庄规各情弊。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招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批明,再照。

  干隆三十九年六月日。

  代笔人陈次吟

  为中人王待观

  在场见土目茅格

  立招佃招字业主□□□

  (三五)

  立给出仍归垦批字霄里社业主凤生、甲头加巳、白番武屡等,承祖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员墘毗连北片。今原佃邱友春自己向业主生头家相议,给至四至员墩毗连北片山排溪州埧,其界东至大溪为界,西至崁为界,南至员墩毗连为界,北至合徐毗连为界;四至界址,业主面踏分明。当日合议乞令邱友春自备工本,开辟栽种五谷、麻荳、杂物等项,照庄例听业主一九五抽的。今因业佃相议,即将所收杂物,递年不能抽的,即配纳业主大租银一两四钱四分正,递年免得业佃争多减少,历纳无异;业主给出完单,付佃执照,至日后开成水田,亦照依庄例按甲纳租。今自给与后,不许窝匪逞凶等情;如有此情,业主禀官究治。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凭,立给仍归垦批字一纸,付为批照。

  干隆四十四年八月,业主批明:抽出猴洞北片山排溪州一块,其界东至大溪为界,西至崁为界,南至猴洞大仑光顶分水石壁,逶落东小溪毗连为界,北至…………为界;四至界址业佃面踏分明,批照。

  再批明:邱友春北界北至猴洞大仑顶光分水石壁透东,透落东小溪毗连界,批,再照。

  干隆四十年十月日。

  付理通事阿里问

  立给仍妇垦批字甲头假巳

  代书人张标原

  闹务旱

  得宗

  栽仔久

  反难

  寿笋

  武薜

  三季

  同生

  (三六)

  立给杜卖契新港社土目猫老尉,甲头歹均、什班、武葛,合番佛抵等,今有新港社属下埔山一带,东至西山庄背山脚为界,西至打那叭后垄番埔山分水为界,南至雷公山猫阁番埔地为界,北至田寮尾牛路为界;四至分明。若上年既给垦开埔地,任从买主照契界址管业,不得越占;其余所未卖山埔,因公项乏用,情愿托中引就于西山中兴大田三庄人钟鸣凤、钟方钟、蓝振汉、谢乔文、谢元表、谢振干、罗岳凤、徐登伦等出首承买为牛埔,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出剑银七十七员正。即日银、契两交足讫;其山埔地跟同踏明,任银主依契界址牧牛管业,中间并无重复交关等情。保此埔地系尉新港社所属遗下祖业,与别社并无干涉,亦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给千休,永无找赎,亦不得另招别卖与人;倘日后若有牛埔界内开辟耕种,别议纳租粟,不得执拗。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给杜卖契一纸,付执永远为照,行。

  批明:银照契七十七员足讫,再照,行。

  干隆四十一年(丙申)二月日。

  说合中见赖心亨

  谢珀文

  许克能

  刘光葵

  庄正谢碧章

  代笔人刘永英

  管事林和兴

  甲头歹勺

  甲头什班

  甲头武葛

  列匀颇朥

  白番合番佛抵

  合番下朥务

  加巳八里远

  立杜卖契土目□□□

  (三七)

  立给佃批竹堑社通事丁老吻,土目什班,甲头南茅女力、大里骂、一均改等,今有祖遗下波罗粉草地一所,因离社远隔,众番无力,不能开种,荒芜多年。今念番饷无归,该番守隘口粮不敷,前通事等已于二十二年,禀请分府王前往勘界,报垦升科,及屡经列大宪示令煌煌,准给示招佃垦田供课,以足番食在案。兹因招得汉人赖应龙自备工本、种仔、牛只,前来认垦犁份六张,即日面同踏定界址给垦。当日三面言定所种五谷照例满斗一九五抽的,收获之时,要请业主踏看,不得私自擅割。其租粟运至社搧鼓交纳,并无欠减。认垦之后,务宜小心勤耕。其水分毋论先后垦开,俱要照份均匀灌溉,勿以强欺弱,霸占生端滋事;如有缺欠租粟,及越界侵占霸水情弊,即去佃另招别耕;若守分耕种,无欠课租,该佃欲别创佃业,任凭退顶,吻等再无阻挡。所有大坡圳水,系佃人自行修筑,与业主不干。今欲有凭,合给佃批,付执为照。

  再批明:另踏出屋宇地基及薗地、禾埕等项,在旧望楼下余埔合并批明,再照。

  另再批明:其埔界址东至横崁;西至坑沟;南至圳;北至崁顶车路;四址分明为界。内所有埔地,此系吕仕荣、赖应龙二人均分,所批是实,再照。

  干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老老仔巳

  老番加比丁老吻

  加比长脚

  南茅少力

  给甲头大里骂

  一均改

  (三八)

  立给垦永耕宇里族社土目高力,缘承祖遗下有新庄仔埤顶地坵一块,土名前山,兹有汉人吴清前来给垦永耕,力愿踏明界址付垦,东至厝后仑背分水流落内直透大仑顶,西至厝前仑背分水流内大直透至大仑头下,至坑尾为界,南至大仑顶分水流为界,北至仑背透坑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即收过山价银完足,议定历年八月收成后,交纳山税银一钱正,不得拖欠。此山系是力承祖遗下之业,与别社番无干,亦无重给与人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力自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自给垦后,凡四至界内,任凭银主开垦田园,栽植杂物,并作坟起盖等事。一给之后,永远付银主以为己业,日后子孙不敢言贴,亦不敢言赎等情。此系两愿,今欲有凭,立给垦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四十一年四月日给。

  (三九)

  立给付信照业佃永远遵行佃批约柴坑仔社通事番德、土目武敦、甲头三甲、番差元、老番眉伦等,有承祖遗下沙埔一所,座落土名社前乌瓦窖后北边溪洲一带埔地,东至林财薗,西至陈茂生园,南至林瑞卿,北至大溪水为界;四址分明。既于干隆三十一年间,合社酌议将此四址以内沙埔,出招得蒋仲明等前来认佃,照八股阄分耕种为业。先后陆续三次,每一股园共收入犁头埔底银四十大员零七毫半,合共实收到八股佃名下埔底银净水剑三百二十六大员足讫。时因埔底湿,未有戈丈,兼开荒未齐,故业佃公议,每年照八股,共匀纳本社租斗冬粟一十五石二斗。兹幸近年以来洪流稍平,四址园地开尽,颇有耕种,爰是合社请出公亲何文标官等当业佃公议,将此四址之园地永不行戈丈,自干隆四十一年为始,照常纳一十五石二斗外,另加租冬粟一十六石八斗,年共纳本社租斗冬粟三十二石,系八股匀纳,每一股园年应纳冬粟四石,就各佃各取,不得连累,永为成规。自后有德等以及世世通土、番目、白番人等,不得告加呈增,告丈波累各等情。此属业佃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付信照佃批八张,各执一纸,攸久为照。

  即日批明:年间倘遇有洪流不测,有种无收,即将其该分现年应纳租粟蠲免,俟次年可耕之日,仍照批规供纳。如或淹没多寡,而佃人亦不得藉端减少升合,立批为照。

  即日批明:八股内应得两股,每年应纳社租八石正,立批,照。

  干隆四十二年七月日。

  代书人张荣甲头

  土目武敦

  番差□□□

  社番眉伦

  立给佃批通事□□□

  (四○)

  立给开垦契字里族社土目高力,有承祖父遗下林埔地一所,坐贯土名新庄仔埤尾前山,东至大坑为界,西至后山埤仑背为界,南至大仑头分水为界,北至水尾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陈伯官向给山地开垦,永佃耕种,永远为业,不敢阻挡,年载番租银一钱三分,时言议山价银十二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林埔地一所,踏付与陈伯官身用力开垦耕作,不敢异言滋事。保此山系是力承祖父物业,与别人无干,并无别给开垦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为碍,力自出首抵挡,不干伯等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开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代书人许向官

  立给开垦契字里族社土目高力

  (四一)

  立给垦霄里社通事凤生,同甲头、白番等,承祖遗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名打朥山员树林。今因社番稀微乏力,不能自耕,合议招得就近殷实庄邻蔡来、洪天、郑明前来向承给垦埔地犁份二张,每段长短不一,原依横头经丈十六篙定界,每篙丈二五裁缝尺为准。东至崁头,西至大车路,南至□□;北至林、陈二氏为界,照横经丈界址,踏付与蔡来、洪天、郑明前去自备工本,开辟成园耕管,永为己业。其历年所种杂仔,递年报明业主,依例一九五抽的,车运到社交纳,分给社番口粮之资;倘有事务公费,业主一力抵挡。将来久居工力造成水田多寡,仍照淡属依例按甲而纳番租六硕。从今给付辟耕作,庄中和睦相安,不许窝匪一切等弊;如有此情,听业主禀究。该佃垦成水田、园地或欲别创,任从出退另顶,抵还工本,报明业主割认承顶,不得私相授受,本社亦不得阻挠。此系业佃相依,合给垦批一纸,永远执照。

  一、批明:地瓜系一九五抽的,不得车运到社,再照。

  业主。

  干隆四十三年七月日。

  得宗

  白番

  南武屡

  (四二)

  立批缴字人洪天,前合蔡来、郑明承给霄里社番埔林地一所,土名员树林。今天乏力同耕,情愿将自己份下,送就张奈、王尚等顶耕,前去合垦,永为己业。此系二比甘愿,日后不敢异言反悔,今欲有凭,立批缴字,写连上手垦单内,付执为照。

  干隆四十四年二月日。

  蔡来

  在见人

  郑明

  立批缴字人洪天

  (四三)

  立给批后垄、中港等社总通事合欢,承祖遗有山岗一派,土名中港田寮过溪东势庄吴标新田边之山,东至刘石思田园直上崁,西至吴标新田边崩崁山顶,南至山顶倒水,北至吴标新田脚;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不能开埔耕种,兼亏缺公项,愿将此山给汉人吴标新前去掌管,永远为业。即日实收得山价花边银一十大元正足讫,言定五年以外,起纳欢等社课大租五斗正。其山给批之后,欢子孙及社通土、白番人等永不得另招别人垦种,亦不得藉端阻挡,套谋找赎滋事等情;如有此情,欢一力担挡,不干吴标新之事。此系不能栽种山岗,给批与吴标新永远照管。二比甘愿,永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批付执永照,行。

  即日实收得山价花边银一十大元足讫。

  干隆四十四年八月日。

  场见饶俊兰

  代笔林干芳

  立给批

  (四四)

  立给批后垄社总通事瓒英,正副土官茅远、茅仔、斗难,番差加■〈口六〉喊,白番猫■〈口六〉蔚、加■〈口截〉、右武乃等,有承祖遗下得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哪叭五湖庄伯公坛前,东至山顶,西至大河,南至徐汝纪直透;北至徐纯纪直透为界。又带五湖庄内屋地、禾埕菜园等项,东至山顶,西至沟,南至徐家比连,北至徐家比连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

  今因社番不能垦耕,托中引就招与汉人徐汝元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时值价四十八大员正。银即日凭中交足收讫;青埔付银主自备工本,前去筑埤开圳,灌溉通流,垦辟成田,永远为业。青埔自首年一九抽的,二年一九五抽的,三年二八抽的。至三年开荒后,照台例清丈,按甲每甲供纳大租粟八石正,依限早季禾埕完纳,不得少欠升。合保此埔地果系英等通土、社番承祖物业,与别社番毫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别人,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情弊,英等通土、社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恐口无凭,立给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批字面银四十八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凿埤圳工资,议定每甲帮贴租粟一石以为工资,批明,照。

  又再批明:日后开辟成田,倘有洪水冲坏,英等不能固执,面踏加减,照字所行,批明,照。

  干隆四十八年十月日。

  在场人郭天求

  说合中人李万年

  代笔人冯呈璧

  茅远

  正副土官茅仔

  斗难

  番差加■〈口六〉■〈口或〉

  加■〈口截〉

  白番猫■〈口六〉蔚

  石武乃

  立给批字□□□

  (四五)

  立给开垦山批字里族社番土目珍禀益,有承祖父遗下山林埔地一所,贯在土名三重埔埤尾山,东至南港仔大仑为界,西至坑底为界,南至大山横仑为界,北至涂狼财官埤为界,四至踏明为界;历年配纳山租银二钱正。兹人汉陈晔官到社向求给山林埔地前去开垦,砍伐树木耕种杂子作为活生,以及自山坑泉日后开筑成田,照例抽的大租。当日三面言议送出山批礼银四大元正,银即日收讫;其山林埔地踏付陈晔官永远为业。保此山林埔地系是益承祖父遗业,与别社番亲人等无干,亦不敢重给他人为碍;如番重给他人,益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开垦山批字一纸,付执存照。

  再批明:收过山批礼银四大员正足讫,再照。

  干隆五十年八月日。

  甲头绍远

  代笔女婿观生

  知见男阳生

  巴族力

  斗仅

  立给山批字里族社土目咾目番咾林

  虎厨

  (四六)

  立给佃批竹堑社通事什班,土目斗限、比抵,同众番等,今有员山仔溪北犁头山隘边草地一所,未经开垦。兹蒙大宪奏明委官勘丈,划入界内,准番开垦,业经呈明分府给示垦种在案。兹番等乏力开垦,愿招得汉人林拱寰自备牛只、工本,前来认垦犁份半张,第□分即当丈明,每张五甲,分定界址;其丈篙系东兴庄裁缝尺一丈四尺七寸为一篙。议定三年内不得抽的;三年之外,圳水到田,每甲纳租八石,旱园纳租四石。其榖车运至社仓,租斗量纳,不得少欠。如佃人要别创退卖顶耕,务须向社对佃过名,不得私相接受。如要开筑坡圳,议定工资银两四六均出,业出四,佃人出六。至于分灌小圳,系佃人之事。其坡圳田后或有崩坏,亦系四六均出。其佃人务要安分守法,不得窝容匪类;如有窝匪及拋荒拖租累课情事,即将田取回另招别佃承耕。此系两愿,各无异言,立给佃批付照。

  批明:应纳大租自干隆五十二年,每甲纳一石;五十三年,每甲一石;五十四年,每甲供纳大租八石为定例,立批。再批明:此系佃批内犁份,共二甲五分,立批。

  干隆五十年十二月日立给佃批。

  批明:道光二十九年,当众阄分与衡山公子孙六段二分五厘,执垦管业,批照。

  (四七)

  立垦单字人阿里山社正通事阿邑里,有山场一所,址在石垄崎脚寮,东至社寮,西至礅墘,南至礅顶,北至溪墘;四至明白为界。兹有佃人刘攀前来给垦为业,年一九抽得,贴纳本社番外,其业永付刘攀执掌管业,一垦无二。诚恐将来混耕侵越,合立垦单付执为照。

  干隆五十三年四月日。

  代书郑秉衷

  在见社丁陈邦

  (四八)

  立给垦批字小圭笼社土目马眉,同番耆等,今有本社界内土名小圭笼横山顶,东至老梅溪为界,西至崁唇为界,南至蔡家仑顶分水为界,北至崁唇为界;四至界址经踏分明。先向本社番不能垦耕,招得佃人李坎前来向给,备出垦底银六员正,付土目收讫。带大、小坑四处水源,任从灌溉充足,开成田园,照庄例抽的。口粮大租完纳,不得少欠;如若积欠口粮,将业底变卖,抵还租额,佃人不得异言。亦不得窝藏匪类赌博情弊;如若情弊,革逐外境,不得踞耕。此系业佃两相甘愿,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垦批字内银六员正足讫,照。

  代笔人潘裕琴

  老卯抵

  知见人

  老婆

  干隆五十四年八月日立给垦批字

  (四九)

  立山批字有明,承祖父遗下社后坑林内一处,东至小坑为界,西至小坑尾合口石壁为界,南至□□为界,北至钟宅隔界;四至面踏分明。时佃人詹头、詹郎同前来而给,备出山批银七两六钱正,两相交收足讫;其山埔林即付佃人前来开垦成田,永远为乐,配纳口粮二钱正。此系业无重批不明等情。此系两相喜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山批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山批字佛银七两六钱正完足,再照。

  干隆五十四年十二月日。

  业主。

  为中人并代笔

  立山批字有明

  (五○)

  立给招垦字人里族社番土目珍凛益,有承祖遗下山埔林地一所,座贯土名四份内,东至隔仔,西至山脚,南至坑尾,北至候吉;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公项无资,托中引就与潘果候出首承垦,时收起山底银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山林地付果候去任从开垦成田,永远为业,不敢阻挡。三年以后,历年约纳口粮租粟一石,拆银一大员正。保此山林地系承祖遗下物业,与别番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益自己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日后不敢异言生端等情。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招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干隆五十五年八月日。

  知见人老林

  立给招垦字人番土目珍凛益

  依口代书中人辜世清

  (五一)

  立给垦山批字里族社土目珍凛益,同众耆番等,有承祖遗下荒埔山一所,坐落土名贯在四份内山顶石壁脚,东至潘弼田为界,西至曾贺为界,南至郭头家风水边为界,北至周参为界;四至踏明界址。今因口粮公项无资,情愿将自己荒埔林托中送与汉人潘益壮前来出首承垦,当日议约荒埔地值时佛银二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荒林地随即踏付潘益壮前来掌管,起盖居住及栽种杂子,听从其便,断不敢阻挡。其历年贴纳山税口粮银五分正。保此荒埔系珍自己承祖遗下物业,与别无干,并无上手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珍自己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垦山批字一纸,添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荒埔底银二大元足,再照。

  干隆五十八年月日。

  代笔钟斯文

  为中人□□□

  立给垦山批字□□□

  在见耆番老林

  (五二)

  立给垦佃批竹堑社通事钱文,今有山林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枋寮、大窝肚、四重坑等处,东至廖里孛园,直透山顶水流落为界,西至深坜埔仑为界,南至埔仑佳园为界,北至廖里孛园为界;二片合面天水流落为界。又带坑水,任佃作坡通流灌溉,递年供纳林娘成水榖,四至界址分明。今因离社窵隔,前来招得汉人谢福章兄弟出首承垦,自备工本、牛只、粮食前去开垦田园,至庚申年起纳,每年田园、山埔、果木共供纳大租粟三石五斗,日后不得加减,永为定例。其埔委系承父分授,并无包给他人物业,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其山埔垦成田园之日,倘佃别创,任佃退卖,业主不敢异言阻挡等情。如有上手来历不明以及番亲生端滋事,系文出身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业佃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垦佃批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干隆五十八年正月日立给佃批。

  说合人陈广湖

  三

  在场男阿兴

  富

  在见卫一均鲁力

  代笔人陈起麟

  道光十一年再批明:垦内福章份下田业,系卖与刘公爱永为己业。禄章份下田业,系卖与刘可阜永为己业,立批,照。

  再批明:又抽出公尝田西片一处,东至坑为界,西至魁份毗连为界,南至福份田崁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注明。然福份田业、山林、埔地、屋宇,尽卖与人,仍有垦批内禄、魁二房山林、埔地,作为二房公共尝业,立批,再照。

  (五三)

  立合约招佃苑里社番土目虎豹里、孟生、万仔唠、系米于等,先年承祖父有荒埔草地一所,坐落土名五里牌、望高寮等处,今因无力自垦,众番商议,合同通事前来招到佃人赖士珍、赖达贵、赖德永、赖廷举等踏看四至界址,东至山脚大路为界,西至海垄为界,北至溪为界,南至溪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佃人前来出首承贌,任从佃人作坡开圳,起厝开垦耕作。当日三面言定时值银价四百两正。其银色色是现,即日同通事交与土目番虎豹里、孟生、万仔唠、系米于等亲收足讫,并无货物准折,并无重叠交关;其埔地、圳路、厝地,恐畏别番民人等阻挡,系土目通事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大租榖言定首年五十石正,二年大租榖八十石正,三年番大租粟一百石正。三年之后,平篙清丈,篙系排钱尺丈五为一篙,每甲纳番大租粟六石,车运到社交纳,经风搧净,永为定例。佃人永为己业,任耕任退,业主通事不异言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合约招佃,付执存照。

  批明:丰年照甲完纳;凶荒之年,早粟纳一半,晚冬纳一半,凑完足。

  再批明:本圳水灌荫不足,或做园耕作,历年租系一九抽定例。

  代笔人黄宜勃

  知见为中唐林贵

  林武力吞番土目

  系米干加蒲士

  虎豹厘房六观

  孟生房加己

  万仔唠

  瓦厘

  (五四)

  立给招批字南崁社土目武生,今有白番使摄承父遗下自己应分山坑荒埔一块,坐落土名西势坑,东至打马臣田头园头山面为界,西至坑面田头、直上山顶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屋背、直上坑内山顶为界;四至界限踏明。其埔地乃系山崎石薮之所,不成片假,而自己无力间垦,托土目招到汉人王仕官前来承垦。即日备出山埔底银一十三元正,交摄亲收足讫;其埔地任从王仕官前去开筑坡圳,架造房屋,垦成田园。每年所收粟石,照庄例一九五抽的,佃人得八五,业主得一五,车运本社仓前经风搧净交纳。其埔委系摄自己承父之业,上下左右并无番人坟墓,亦无地不明等情;倘有不明,系土目与摄一力抵挡。日后佃人或回籍别创,任从出退银两,以充开垦工力,本业主不得刁难阻挡。此系二比甘愿,两无勒逼,恐口无凭,立给招佃批一纸,永为执照。

  嘉庆三年十一月日。

  在场番差□□□

  在场见番愿仔

  原招垦白番使摄

  代笔潘明义

  立给招佃批南崁社土目□□□

  (五五)

  立给佃批字里族社土目珍凛益,承祖父遗有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三重埔埤尾山顶,东至郑兴家园为界,西至吴家园为界,南至仑头,北至郑家竹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上年本社土目高刀给垦与汉人赖仁观,转售与郑兴观开垦明白外,其银项租额登载前契给山批内分明。兹因郑兴观前来认佃,再给山批土目等验明前山批并上手契内界址,随同郑兴观到地踏明,付与兴前去居住耕种,永远为业。即日收到认佃批内银完足,历年纳山租银一钱正,付土目收拨白番口粮,日后不得加减。保此山林埔地系土目等承祖父遗业,与别社番无干,并无重张给垦他人为碍、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土目凛益等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人番甘愿,两无逼勒反悔,口恐无凭,立给佃批一纸,并缴上手给垦山批一纸,共二纸,付执永远存照,行。

  嘉庆四年八月日

  给佃批字里族社土目珍凛益

  (五六)

  立给垦佃批字竹堑社七房土目同众耆番厘孛火烧脚、麻那朥、厘孛旦、什班鲁吁赀、鲁刘麻投、什班住、大息只麻只,甲首什班乃、斗限厘马、什班达等,兹祖遗下有树林埔一处,东至王家为界,西至窝坜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山顶;四至分明,坐落土名乌树林。今因此埔离社窵远,番无工本开辟,兼不谙筑坡凿圳,经同众番、通土、甲首等商议,将乌树林埔地招得汉人刘英扬前来伐木垦辟,上至算下第十分,经篙尺丈明二甲□分□厘□毫,自备工本、牛只,筑坡凿圳等项,勒工垦辟成田,每甲供纳大租粟六石。其埔自乙丑年冬起,至癸酉冬止,共八年,并无纳大租;迨甲戌年以外,照甲供纳,永为定例,日后不得加减。务要精干风扇,送至业主仓前交纳,即出完单,付佃执照。所有垦成田园,后日佃人意欲别创,任从退卖,业主、众番不敢阻挡;若有来历不明以及棍番等生端滋事,不干承垦之事,系七房同通土、众番、甲首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立给垦佃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金合和总垦,交刘朝珍收存,再照。

  嘉庆十年三月日。

  代笔皆只加礼

  通事什班乃

  斗限厘骂

  在见甲首

  加朥嗄多

  土目什班达

  鲁刘麻投

  番差什班鲁吁

  皆只马只

  立给垦批字竹堑社七房众番万那朥大戆

  厘孛火烧脚

  厘孛旦

  (五七)

  立给总垦佃批字霄里社通事业主萧文华,番差天生,同众番义生、长生、福兴、阿章等,今有祖遗下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霄里坑三合水中坑小北坑,东至屋角小坑水为界,西至伯公山分界为界,南至小坑水为界,北至上顶山嵋为界;四址经踏分明。祗因离社窵远,难以该处垦辟,前来招得汉人陈洪韶架造房屋,自备工本前去垦辟。三年后垦尽成田,按甲供租;业佃面议,每甲供纳大租粟六石。所有大小坑水,系佃人作坡开圳灌溉,自行料理,倘有外人相争坑水灌溉,亦系业主同众番等出首料理清白。其大租粟运赴至庄公所交纳,务要精燥风净,租斗量纳,给出完单付佃收执为照。其山埔给垦之后,交佃永远耕管子孙为业,业主众番不得异言生端滋事。倘佃人另创别业,任从佃人出退,抵回工本,业佃众社不得阻挡,要通知业主割佃,不得私相授受。各佃家中不得窝匪等情;如有此情,任从业主随即禀官究逐。此系业佃两愿,口恐无凭,立给垦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一年二月日。

  代笔人张标元

  阿进天赐兴生

  祖丁传祖尚教

  长生万英新喜

  业主番差义生八朝朝元

  福兴阿丰丹桂

  阿章兴隆福桂

  阿东元龙

  李兰祚彭阿桂

  管华凤林有兴

  给总垦邱华坑

  古春麟赖奇华

  (五八)

  立给垦字竹堑社土目卫福星,先年祖父遗下有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汶水坑庄尖山下,今因离社窵远,自己不能垦辟,情愿给送与汉人陈开福叔自备工本,前去垦辟耕作,栽种果木杂物等项。东至彭上明、彭阿旺园尾横岗天水流落为界,西至尖顶龙岗为界,南至范阿略园脚小坑为界,北至茅草埔山水流落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交付与开福叔前去垦辟耕种管业,永为己业。当日面议定垦辟成园,栽种果木出息,限五年后,每年应纳大租粟五斗正。其山林埔地保系自己物业,并无别番为碍,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倘有诸番阻挡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系星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此是二比甘愿,两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丁卯)十二年八月日。

  代笔人陈向菜

  立垦字竹堑社土目□□□

  (五九)

  立给总垦批字竹堑社通事荖菜湘江、土目卫福星、番差、甲首、耆番等,承祖父遗有树林青埔一处,东至上横坑水为界,西至下横坑西坑水为界,北至枋寮溪水为界,南至九芎林分水为界;四址面踏分明,坐落土名老古石。今因洋匪滋扰,各宪调拨社番随军前往,各番家眷日食,系通土代借,费用无征,无奈,同番耆、甲首等商议,愿将老古石埔地给与汉人江显为、吴圆叔、林胡官等承垦,前去自备工本、牛只、种子、农具、粮食开坡凿圳,垦成水田,带大溪圳水,任佃上下筑坡,开圳分汴,通流灌溉。垦成之日,丈明甲声。其丈篙号式系一丈四尺五寸为一篙,周围二十五篙为一甲,照台定例。其埔自丙寅年起,至丙子年止,并无供纳大租。丁丑年以来,水田按甲供纳大租榖,每甲供纳大租榖六石;其园递年早季照台例一九抽的,永为定例,日后不得加减。其业意欲别创,任佃退卖,业主不得阻挡。此租业系众社番公同合约,愿与湘江、福星收租,永为己业。其大租粟务要风搧精燥,送至业主仓前交纳,不得少欠,即给完单,付佃执照。保此租业并无来历不明;若有不明以及番耆人等生端滋事,系通土同番差、甲首等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立合给总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众番出给上下崁老古石青地埔一处,与汉人开垦,十年为期,并无供纳租榖。丁丑年以外,水田按甲供纳,每甲纳租六石,永为定例,日后不得加减,批照。

  嘉庆十一年八月日。

  代笔人陈发

  阿文里孛一均懒栗

  一均相上廖南茅把■〈口六〉适

  文秀布建金鲁吁皆

  麻那吻九蚋三什班乃

  鲁来适狮一均麻投

  万那朥哒麻那吻比连

  大里骂加己什班里孛

  丁那吻里辖

  竹堑社七房众番合给总垦批字通事荖莱湘江

  土目卫福星

  (六○)

  立给山埔垦字霄仑湾接四社阿生等,有承祖遗下四社公山一所,前年分界明白,坐落土名二甲九更寮猫叶山。今因乏银费用,汉佃曾意向霄仑湾接四社阿生等给出荒山一所,以为牧牛之埔。当日言约时给山价银八大员正。银即日交收足讫。即将猫叶山一所,东至颜家山田为界,西至溪为界,南至金字面仑横路为界,北至隆恩石埔为界;四至界址亲踏明白,付曾意前去开辟管掌,永远为业,不敢阻挡。或能开垦,所种之物付业主照例抽的。保此山埔系霄仑湾接等社之公业,并无出给他人,亦无重给他佃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等情为碍,霄仑湾接阿生等出首抵挡,不干曾意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山埔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八大员完足,再照。

  嘉庆十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冯荣宗

  为中人周伙观

  给山埔垦字霄仑湾接四社阿生

  (六一)

  立给垦批字三貂社番土目朗肴,同番耆金生、大招、蚋笼等,有承祖遗下山林一所,坐落土名唠洞胡。众番逐年公顶无征,是以公议,愿将山林埔地踏明界址,东至海为界,西至草山尖分水为界,南至蚊仔坑大仑分水为界,北至鼻头大仑崎分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兹招得汉人魏得和、张长喜、张阿桂、张观清同出首承垦,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埔底银六大员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山林埔地随即三面亲身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用工本坎伐树林,架屋掌管耕业,后日筑埤开凿水圳,灌溉通流成田耕作,永为己业。若成田片段,三貂社番以及汉人等亦不得混争滋事。其山林埔地开透成田,逐年完纳社番大租照庄例抽的,系佃人交纳,不敢少欠;给出完单,付佃人收存。其山林埔地系本社番物业,与别社无干,并无重给他人来历等情;如有此情,系众番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给千休,寸土不留,倘日后退卖移居别创,众社番不得阻挡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为照。

  即日收过垦批字内银六大员正完足,再照。

  嘉庆十二年月日。

  金生

  在场见耆番蚋笼

  大招

  代笔记记汉人吴有能

  立给垦批字番□□□

  (六二)

  立给垦单字人大武郡社番通事林玉春、土目阿蒲、番差义盛、甲头林永茂、耆番振宗、陈焕、潘生、竹发等,有曾厝仑庄先年存下埔地二处;坐在庄前一处,在东北角,东至大圳,西至牛埔,南至杨宅;北至牛埔。又一处,东至出水沟外,西至大圳,南至赖家,北至许家;四至界址明白。通事、土差、甲耆、番等招耕于曾厝仑庄众人等承垦,出母银八大员正。即日交收足讫;其埔园任从庄民耕作,永为福德爷香业。其埔地系曾厝仑庄人自出工本垦耕,社番、通事遍年到庄收口粮租粟银五毫道栳正。通事给出垦单为凭,社饷为定例,倘有别业户不得争占等情;如有此情,系众社番通事出头一力抵挡,不干庄人之事。其埔园永远给福德爷之业,其庄人不得争耕等情。此系社庄二比存立,各无异言,口恐无凭,立给垦单一纸,付执存照,行。

  批明:遍年社番到庄收口粮租粟银五毫正,再照,行。

  批明:若另外有重垦字据,日后取出无用,再照,行。

  批明:即日收到给垦单字面佛银八大员,再批照,行。

  嘉庆十二年九月日。

  代书人族弟林接魁

  知见人兄阿怀

  立给垦单字人大武郡社番通事林玉春

  番差义隆

  土目阿蒲

  耆番陈焕

  振宗

  藩生

  竹发

  甲头林永茂

  (六三)

  立给佃批字竹堑通事荖莱湘江、土目潘文起、众社番等,承祖遗下有埔林地一处,坐落土名九芎林,东至石壁潭为界,西至旱沟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山顶为界;四至界址经踏分明。今因离社远远,不能自耕,招得与汉人陈登云、陈登岳自备牛只、工本,前去实力垦辟田园,年载大租向堑社交纳。垦成之日,经丈田园,按甲纳租,田每甲八石,园每甲四石,开荒三年之外,抑或抽的一九五按甲,永为定例。其筑陂圳系佃人之事,与业主无涉。面议定着历年租石,早季收割之时,其大租车运到社仓口交纳。务要租榖干净搧鼓守份,不准窝藏匪类及拋荒多年,另招别佃,实宜勤力,永为己业。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给佃批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批明:历年早季应大租榖十石正,内抽出五石,纳三王爷香灯;乃余五石,归江起收纳,给出完单,执照。

  嘉庆十三年十月日。

  通事□□□

  立给佃批字竹堑社土目□□□

  (六四)

  立给开垦永耕字南投社土目潘元辉、通事吴天送、隘丁首眉圣爻等,有承祖上世管永平坑荒埔一处,坐址土名仑。前年佃人简腾自备工本竭力开垦,今已成业,兹备埔底银二员八毫五厘,前来请丈按甲纳租。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埔园随即限同佃人逐段清丈。公馆仑园一段三分,又例樟园一段三分六厘八丝,又番仔寮园一段四厘六丝,园共丈七分一厘四丝,年共配纳口粮粟二石一斗四升二合,冬成之日,务须风净,挑到公所粟仓交纳,不得拖延抗欠;如有拖欠,听凭业主起耕别招良佃。此系业佃甘愿,日后各无异言反悔,口恐无凭,合给开垦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埔底银二员八毫五厘正完足,再照。

  嘉庆十六年四月日。

  为中人□□□

  土目□□□

  立给开垦永耕字通事□□□

  隘丁首眉圣爻

  代书人黄章赞

  (六五)

  立给垦批字竹堑社土目潘文起,缘有先年承祖父遗下应得土牛界外埔地,垦辟以为口粮,叨蒙大宪福中堂于干隆五十三年奏清咨部。案据在九芎林、五股林等处地方,原系土牛界外之业,先年系起募丁堵御生番,招佃垦辟。不料佃首姜胜智、林国宝等混给争垦,因伊互控,至嘉庆十五年间,蒙方督宪委薛理番宪前来清丈九芎林屯租足额,将姜胜智混给垦批吊销,仍将五股林等处地方原归与番垦辟在案。其汉佃范俊兴前来换给垦批,坐落土名五股林大水圳面上埔地,系东至山顶水流内为界,西至大圳为界,南至刘吕氏毗连分水为界,北至种竹沥为界;四至界址内前去垦辟,并山窝泉源,自筑埤塘通流灌溉,系范俊兴永为己业。至垦成田之日,供丈配纳按作上、中、下三等纳租。保此业系起承祖父先年募丁堵御生番垦辟,与别房社番等无涉,亦无重给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起一力抵挡,不干承给人之事。此系业佃相依,恐口无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批明:现时大租一九抽的,至垦成田之日,按丈供纳,每年早季六月在埕量清,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小欠升合等情,批照。

  嘉庆(壬申)十七年四月日。

  在场男瑞雀

  知见潘礼勃

  代笔人刘朝玉

  立给垦批字竹堑社土目潘文起

  (六六)

  立给垦契字竹堑社通事荖莱湖江、土目潘文起等,经蒙分宪薛勘断屯界外山林,谕归垦管在案。起等沿踏土名九芎林水坑内一概,兹因上年自己乏力垦辟,给与刘可富十一股等开垦。又因富股伙份管埔地垦契不能分执,今因张娘生承得庄阿,而分出半股林埔,该出银十九大员,坐落土名石■〈石穵〉庄,东至庄成通林埔为界,西至彭阿凤林埔为界,南至岗顶水流落为界,北至大龙顶水流落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本坑水灌溉。张娘生备出礼银,前来补给垦契掌管,自备工本勤开辟成田,永为己业。递年六月早季应纳大租口粮银一大员,付起收回,给出完单,付佃执照。保此埔地委系起等蒙宪谕归掌管,与别番人等并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起等一力抵挡,不干承给人之事。恐口无凭,今欲有凭,补给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递年早季应纳大租银一员,无加减,批照。

  嘉庆十七年十月日。

  廖阿适

  在场差甲钱鲁刘

  秉笔人潘雀

  立给垦契字竹堑社通事□□□

  土目□□□

  (六七)

  立给出永佃垦批字三貂社土目五合升已,同五桂番耆朗肴等,承祖有山林埔地一所,并带水源充足,坐落土名巫里岸捞洞岭,东至大海为界,西至石顶崁分水为界,南至大海为界,北至仑顶分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日离社隔远,乏力自垦,公议甘愿将此山林埔地一所招佃给垦。同日陈红、廖采有菜友同奉佛祖,并无庙地田园所利,红、探向社番土目给垦喜舍,公同仪定出得垦底笔资铜钱一千文正。其钱、垦两交收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陈红、廖探前去掌管耕作,兴庙收利,接纳香油,永为佛祖之地。保此山林埔地系土目己等承祖物业,甘愿出给,与别社番无干,亦无重张出给不明滋事;如有,土目己等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难凭,今欲有凭,立给出永佃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公同收过垦内笔资钱一千文正,又照。

  嘉庆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社记朗肴

  耆金生

  立给出永佃垦批字三貂社土目五合升巳三马抵

  番阿兵

  大招

  (六八)

  同立再给佃垦宇眉里社通事胞弟巴难、大霞夷、堂弟水生,同有承祖遗下埔地一所,坐落溪洲庄尾,东至白番打留未说为界,西至黄家为界,南至黄家为界,北至黄家为界;四至分明为界。原此埔地在于干隆年间,前通事经给付前佃陈钻、陈气、陈项等前去垦耕,历年纳租四十五石正,找租佛银三十大员正。讵意嘉庆元年,园业被洪水崩坏拋荒,租粟无征。至于嘉庆九年,园业依然浮复,夷等再招旧原佃陈钻官之子陈佑、陈石等前去栽种芋草,年仅抽的多少,征资社饷有亏。夷等兄弟相议,自情愿于芋埔托中引就招陈佑、陈石、陈海、陈朝出头垦耕,当日三面议定给垦字银二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芋埔随踏付陈佑、陈石、陈海、陈朝等前去开垦,永远为业,收税纳租,不敢异言生端滋事。议约嘉庆十九年垦起,配纳租粟银二员,二十年配纳租粟银四员,二十一年配纳租粟银六员,至二十二年起,即照垦契内完纳,不得短少拖欠。现查此园埔于干隆年间,旧原佃陈伯伊园额内经抽出典与王思观、陈郡、梁廷管耕,历年共分配租粟七石二斗正,各照原界掌管无异,日后陈项子孙有力之日,应付取赎,夷等不敢以此业异言互混,给垦他人,致启竞端。保此园埔系夷等承番祖遗业,与别番亲无干,并无重张典贌他人财物,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夷等出手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番汉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再给佃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永为存照。

  即日亲收过给垦字银二十员正完足,再照。

  嘉庆十八年八月日。

  再见阿旱斗里

  知见妈生

  为中蔡容

  大霞茅允

  并执笔胞弟巴难夷

  同立再给佃垦字通事大霰夷

  堂弟水生大夷

  一、批明:陈士发垦字内新圃园一所,带大租银六毫,道光二十三年经既卖尽于北斗街许士志、许忠厚掌管,再照。

  一、批明:海垦契内园额,在庄前车路下,道光二十六年抽出,分立园书,各人管掌,再照。

  (六九)

  立给垦批永管字中港社通事哲生,番差胡登云,土目潘水全,甲首刘全宗,踏头乌蚋、什班、番丁毛芳、外安等,兹有祖遗中港,土名山猪湖老崎三板桥树林青山埔一处,原带山源水额。其埔东至青山顶为界,西至尖山水倒三板桥为界,南至九芎林崁为界,北至水流东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因该地离社窵远,逼近生番,险要险粮,工本实属浩大,非易成垦。经前通土等先后批给汉人蓝千兴、钟开禄、饶三贵、温盛纲、黄阿摇等前去垦辟未垦,皆由无力设隘,以致荒废至今,无人垦辟。又向问前批之人,俱无力设隘复垦。兹生等筹思,若不设法招佃承垦,永属荒废,无租可收。爰是合社议招汉人饶应惠、陈应协、中潮汀、銮合兴等前来出首承垦,除生等将情赴淡分宪上请准饶应惠等自备工本,建寮设隘,听从招佃垦辟外,当日议定该埔给限十五年开荒,无纳社租。其建寮设隘,募雇隘丁,年给口粮一切需费,无论盈千累万,悉系承垦饶应惠等自备,与社番无干。至开荒十五年限满外,每年供纳生等社口粮番租四十石,其余俟尽皆垦成田园供租。其水田每甲供纳口粮番租六石内,除归还垦户饶应惠等工本隘粮之需,生等社番每甲每年实得口粮租三石。其埔园除山埔排地毋庸供租外,其平洋埔园每甲每年供纳口粮番租二石,永为定规。至垦户所招佃耕大小租粟,系垦户饶应惠等自行向佃管收,内除供纳社租口粮外,其余悉归总垦人隘粮工本之需,生等子孙日后不得藉端加租,承垦人等子孙亦不得藉为隘费过多,减纳社租。如有隘粮不敷,系饶应惠等自备赔纳,与通土、番众无涉。自此给批以后,永定章程,其批给埔地任从承垦人招佃垦辟田园,永远管业,向佃收租;倘有番人阻挡及有上手来历不明等情,系生等一力抵挡,与承垦人无干。此乃俱各允愿,两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垦批永管字为照。

  即日批明:该业日后垦成田园,倘垦户如要别创,任从出退,生等番众不得抗阻,批照。

  再批明:生等社番倘有向该所耕作,任从其便,不得阻挡,批照。

  再批明:垦批界内开得水田之地,番社不得占种;其所种旱埔,亦不得藉耕退顶别人,立批。

  嘉庆二十一年五月日。

  代笔胡玉成

  合番巴纳

  武力

  西番

  新宗

  干城

  知见加己毛芳等

  立给垦批永管字众番

  外安

  白番

  小买葛

  知高

  (七○)

  立给出永佃垦批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升己,同五柱番耆朗肴等,承祖遗下有山林埔地一所,并带大小坑水灌溉充足,坐落土名大崎脚内,东至林选、林春埔地为界,西至林力观埔地为界,南至大崎头尖为界,北至厝后仑顶分水为界;四至明白。今因离社阻隔,树木森盛,众番乏力自垦,时闻众甘愿招得诚实汉佃林妙观前来承给,公同议定出得垦底佛银四大员正。银即日公收足讫;随将山林埔地界址踏明,交付佃人妙观前去掌管,自备工本砍树凿石筑坡开圳,垦辟成业,栽种五谷杂子。其大租照庄规例抽的完纳社番,以资口粮,不许拖欠,永远为业,不敢阻挡取赎。保此林地系土目等承祖物业,公同出给,与别社番、汉无干,并无重张垦给,典挂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出永佃垦批字一纸,永远执照。

  即日公同亲收过永佃垦内佛面银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嘉庆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社记吴文旭

  阿兵

  大招

  立给出永佃垦批字土目同番耆朗肴

  三马抵

  金生

  同治丙寅年批明:就此大垦内,抽出南埤圳后山圃一小段,立契卖过与堂叔三边掌管为业,不得阻挡。现此垦字双游收存,若要用之时,取出公照,不得刁难,又照。

  (七一)

  立给出山林埔地垦批字三貂番土目五合升己,同五柱番耆金生、阿兵、大招、三马抵肴等,年前有承祖遗下收管三貂山林埔地一派。地方番黎贫苦,无力开垦,历年延欠番丁饷无可借收,将此埔地踏明界址,众番议定坐址,土名杠仔寮内外打林石壁坑脚,东至大分顶透仑分水为界,西至刘成透大仑为界,南至大仑顶分水为界,北至石壁外萧双桂水头坡为界,又至上仑江亲直透大水屈仑头为界;四至界址,众自踏定,番土目招得汉人简于兄弟出首承垦,批字内佛面银十二大员正。其银即日众番同面交收足讫;其山林埔地随即东西南北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执掌,任从砍伐树木,架屋筑坡,开凿水圳灌溉通流,以成片段,收租纳课,永为己业。其成田片段,配纳口粮,照庄规例抽的,给出完单与佃人收存。保此山林埔地系三貂社番物业,与别社番无干,并无重给他汉人财物为碍。一给永休,其日后汉人之兄弟叔侄移居别创,退卖他人,众白番耆、土目等永不敢生端异言滋事。此系番汉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收过垦批字内佛银十二大员正完足讫,照。

  庆二十三年八月日。

  阿兵

  金山

  总耆番朗肴

  大招

  代书人杨三马抵

  立给出山林埔地垦批字三貂社番□□□

  土目□□□

  (七二)

  立卖垦字二林二堡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甲首明仔、禄仔,白番瑞仔、生仔、銮仔、福生等,有承社祖遗存荒埔一所,坐在凤厝洋尾,东至巫家园,西至埔,南至出水沟,北至吴家园及出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本社租榖二斗正。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埔引向顶寮庄巫卯、巫友兄弟前来承垦,当场三面言议垦底银二十六员。银即日交收足讫;埔随时踏界明白,付与巫卯、巫友开辟为业,不敢阻挡。保此埔系是成等社祖遗存物业,与别户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成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口恐无凭,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垦字内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二十五年十月日。

  全成

  土目

  高生

  立给垦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

  代笔番天真

  (七三)

  立给山埔佃批字猫雾拺社社首阿眉猫味、爱箸格,通事阿甲土目肥辘仔,甲头蒲氏,业户阿眉,番众老乌腊、眉仔猫味、乌腊高高等,缘本社承祖遗下社后山尾大坪顶山埔一带,南与南大肚山崁为界,北与岸里社连界,西与中北大肚水里等社连界;久经奉宪竖立界址石牌,东西分水为界。据牌东之地,属本社管业;牌西之地,系大肚等社之埔。但肚社埔地久给汉人垦耕外,兹眉等因地窵远,不能自种,恐伊日久混界,是以公议托中引就与汉人林晚德、郭天赐、张名远等一十二份前来承贌垦耕,栽种杂粮。当日众面议定每张犁份五甲,该埔底银一十员。踏明埔内中间一节之地,东至划定土牛界,西至奉宪定石牌中北大肚埔地界,南至往西大车路土牛界,北至?水二社界牌土牛界;四至之内共丈明犁份一十二张内,兹抽出林邦和弟四分犁份一张,埔底银一十员。即日同中银、批两交收讫;其丈明五甲之地,任从佃人用力垦耕。议照三年开荒,至丁亥年起租,每犁份一张,逐年到九月内,纳眉等本社埔地租税银二员六毫剑行正。永照收纳,应向该管出纳完单,不得私相授受,拖欠过期,丰歉不得增多短少,见垦过界。并不许佃人窝藏匪类,凶赌刁横,滋扰庄规情弊;如有等弊,禀究出庄。倘佃要别创,或回内地,出退下手,预闻业主,查无欠租及承接诚实,方许出退。再此山埔系本社租业,经宪定界,与别社人番无涉,并无典挂他人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别社混阻,来历不明,系眉等本社一力抵挡,与佃无干。此系本社甘愿,两无抑勒,今欲有凭,立给垦单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犁分埔底银一十员足讫,照。

  外批:正裁尺丈戈一丈五尺,俟三年后,多则另贴埔地底之银,租税照甲完纳,二比不得执拗,再照。

  …………十月日。

  三扳阿甲

  阿甲投仔

  古当老

  土目肥辘仔肥辘辘仔

  大爱箸

  通事阿甲大宇毒

  阿劳万加腊

  立给佃批猫雾拺社社首阿眉猫味

  爱箸格

  老眉突

  爱箕蛤肉

  蛮牛

  为中洪必升

  甲头蒲氏

  业户阿眉

  眉顺

  蒲身

  爱箸猫味蒲氏老勿

  老鸟腊辘变

  眉仔猫味爱箸踏

  乌腊高高乌义

  眉四老大宇目义

  肥尊乌肉阿甲加来

  投资阿甲阿劳万老墨

  蒲氏投臭聋辘万

  大埔林辘耳

  沙辘乌肉辘土大宇

  阿劳万斗阿劳万武

  大肚辘仔

  (七四)

  立给招垦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升纪,同众番等,有承祖管收三貂一派地方口粮,今有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立丹内,东至大溪为界,西至山顶分水为界,南至下坡打铁寮坑为界,北至吴光意田尾小坑沟为界。又带溪心两所埔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土目同众番等不能开垦,公议招得诚实汉佃潘干顺前来承给,当日众议出得垦单银八大员正。其银即日同公亲收过足讫;其山林并埔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潘干顺前去掌管,自备工本开筑坡圳溪水,通流灌溉。开成田园之日,照庄规供纳本社番租口粮,永为己业。保此埔地是五合升纪同众番等承祖遗下之业,与别社番亲无干,亦无重张给垦他人不明清弊;如有此情,土目同众番等出首抵挡,不干汉人之事。此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招垦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公亲收过垦单内银八大员正足讫,再照。

  嘉庆二十一年五月日。

  代书三貂社记

  在场见北投社通

  立给垦单土目五合升纪同老大大招金生

  阿兵三马抵

  (七五)

  立给山林埔地垦批字三貂社土目五合升己,同耆番朗肴、大招、金生、阿兵、三马抵等,今有承祖遗下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鱼桁过溪,东至大溪为界,西至过坑大仑顶分水流落为界,南至简象、简琴园为界北至过坑仔山顶为界,并大小坑泉源流荫。因乏银完公项、丁饷,社番议将此埔地招得诚实汉佃庄偃、简宋前来到社承给,即日一向议时值埔地垦价银六大员正。其银、垦即日同堂两相交收足讫;己随即到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偃前去垦辟成业,永为子孙根业。己保此林埔既系承祖遗之业,与别番汉无涉;倘有来历不明滋事,己一力阻挡,不干佃人之事。一给千休,寸土无留,后日价值千金,己等社番永不敢生弊。其大租口粮,异日成田,照庄例一九抽纳。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己收过垦字内银六元完收足讫,照。

  嘉庆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朗肴

  三马抵

  阿兵

  金生

  耆番

  大招

  立给垦批字三貂社土目五合升己

  一、批明:在垦内给山林圃地,该宋爱得一半之额,立归就交付与伙记庄偃前去掌管为业,批明存照。

  (七六)

  立给出永佃垦批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升己,同五柱番耆朗肴等,承祖有山林埔地一所,带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在远望坑山顶小名虎仔山仑边,东至本仑顶分水,西至双合坑,南至本仑顶分水为界,北至……为界,四至明白,契内两坑在内详明。今因树木茂盛,众番乏力自垦,告明通土公同自愿招得诚实汉佃林仕先官前来,公同议定出得垦底银四大员正。银即日公同收讫;随将埔地踏明界址,交付佃人前去掌管,任从耕种,善用工本,砍树伐木,筑埤开圳。若成田园之日,其大租照庄规例完纳社番,以资口粮,不许拖欠升合。永远佃人己业,不敢阻挡滋事。保此业系己等物业,公同给出,与别社番汉无干,亦无重张典给不明为碍;倘有此情,土目出力支理,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出永佃垦批字一纸,付佃永远存照。

  即日公同亲收过永佃垦批字内佛面银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元年冬月日。

  代书吴文旭

  大招三马抵

  番朗肴

  金生

  立给出永佃垦批字番土目

  耆阿兵

  (七七)

  立给定额租佃批三貂社土目五合升己,同耆番等,今有佃人简象原阄内明分山林埔地一段,坐落土名项双粗坑溪下外庄,四至界址注明垦内。属在山坑土少,其埔头仑尾向来垦辟成田,溪傍地兹该佃邀同到地踏看,面议结定,递年永供纳社番口粮大租粟□百□十□□六斗七升五合正,丰荒不得加减。佃人供纳租粟不得湿有交纳,自运社仓经风搧净,给完单付佃执照;倘异日本社别番充当土目,接办社务,亦照此佃批行用,不得争多竞少,亦不得生枝扰索等弊。己自今给出佃批之后,永为定例,立给佃批执照。

  一、批明:佃户简琴、简象承给垦界,注明东至仑顶分水,西至溪,南至杨家园小坑,北至粗坑内西边分水;四至内与简琴、简象对分。

  一、批明:佃户简象承分得阄垦内业界,注明西至,存明阄书内明白,照。

  道光三年十一月日。

  代书□□□

  知见通事□□□

  立给永定额租三貂社土目□□□

  耆番□□□

  (七八)

  立给垦单字人大突社番通事潘振成,土目潘采,耆番銮仔、高生、全仔、福生等,有管下荒埔一所,址在北势尾庄,东至山仑为界,西至杨家园为界,南至杨菜园为界,北至小沟为界;四至明白。前因此埔地水路弊革,难以垦筑,又兼工本浩大,是以至今久荒。兹有北势尾庄佃人杨章经自备工本前来给垦开筑,即日收过埔底价银四大元正;其埔地随即踏明界址,付佃人前去耕作掌管,永为己业,栽插竹围、树木、果子,盖屋居住,不敢阻挡。而此业系下沙则之土,不得按甲纳租,日后垦成,付本业主每年定大租粟三斗正,业主不得加增滋事,佃人工本始得有赖。口恐无凭,特立纳垦单字一纸,付执永照。

  批明:即日收过四大元正,再照。

  道光五年十月日。

  明仔

  知见

  天真

  銮仔

  高生

  在场耆番

  全仔

  福生

  土目潘牙

  立给垦单字人通事潘振成

  (七九)

  立转贌垦字朴仔篱副通事阿六万打歪,承管有荒埔一块,坐土名仙塘坪,东至食水窠崁顶为界,西至十份崁为界,南至山龙,北至李埔、林埔为界,四至分明。兹因自己不能栽种,情愿汉人张信弓、曾乃章、朱林宝、曾群章四人前去自备工本开辟,栽种架造,即日当社三面言定每年应纳社课租榖八斗正,永为定规,不得少欠升合。此租递年贴副通事收管所费之需,依经理承管,如无办理,不得抗收交下耕管。自转贌垦之后,任从信弓等四人前去栽种竹木、果物,架造房屋居住;如有外患不测,系佃人一力抵挡,不干何六万打歪社内之事。若有番汉相争,系何六万打歪一力阻挡,不得异言生端滋事等情。此系两愿,并无迫勒,今欲有凭,立转贌垦一纸,付执永远照。

  批明:若佃人开成水田,社主不得加租,批照。

  又批:信弓等四人若别创回籍,任从伊退回工本租粟,对还原通事,照。

  道光(庚寅)十年十月日。

  在场□□□

  立转垦字副通事□□□

  (八○)

  立给贌垦批字中港社通事南茅,土目胡得生,差甲胡清修、刘合欢,众番天来仕、欢仔生、天仔等,有同承祖遗青埔一处,坐落土名罗经圈,东、南、西俱系平潭河水为界,北至粪箕窝岗顶透入九芎林大坑水为界,号段界址分明。兹因离社窵远,不能自垦,来招得汉人林罗黄、曾刘徐等前去垦辟,当日三面同社等议定,该地系垦耕人自雇隘丁把守,自备伙食、牛只、农器、种子等项前去耕垦。其地议定自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计五年,每年供纳茅等社众大租银一员;五年以后,自当丈明甲数,按甲升科,以供社课,不得违约。此系业佃公议甘愿,并无迫勒情弊,恐口无凭,合立给垦字一纸,付佃永照。

  批明:大租银约定至六月交纳,批照。

  再批明:北至槺榔埔为界,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二月日。

  在场为中邱中龙

  知见吴殷松

  依众代笔夏哲生

  远仔

  天福

  元仔

  改仔

  立给垦批字众番天仕

  来生

  天仔

  喜仔

  福来

  (八一)

  立给开垦单字人阿里山社通事吴安禄,有阿里山番界内山埔一处,坐落土名南靖寮过坑,东至罗家大仑为界,西至沉家山崁为界,南至沉家山崁为界,北至田家大仑顶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庄佃人杨永观出首向垦,自备工力开垦种作,栽种果子、竹木,永为己业,逐年定纳阿里山大租榖二斗满。其界址内余有别佃,不得争开。口恐无凭,合给垦单字一纸,付执永为存照。

  道光十二年正月日。

  立给开垦单字人副通事吴安禄

  (八二)

  立出开垦字人二林上堡大突社通事潘大甲,甲头福生,众白番江水、天真、九与等,有承祖父遗下荒埔一所,坐落在北势尾庄,东至水沟为界,西至瓜园为界,南至水沟为界,北至杨经园为界;四至明白。又北势仑脚荒埔一所,东至仑仔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杨求园为界。二所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将此荒埔引向与北势尾庄佃杨杭观前来承垦,当场三面言议收过垦底银完足正。银即日交收足讫,年配纳番业主大租钱一百文正;将此荒埔随时踏界明白,付与杨杭开垦耕作为业,不敢阻挡。保此埔地系是众番等承祖遗下,与佃人无干,亦无重给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通事同众番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给开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十八年十月日。

  代笔人潘天真

  在场人潘江水

  甲头人潘福生

  知见人潘九与

  出开垦字人大突社通事潘大甲

  (八三)

  立给出垦批永佃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升纪,同五桂番耆朗肴等,承祖山林埔地一所,带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琉球澳口,东至海墘为界,西至山仑顶分水为界,南至横路为界,北至火炎山■〈口鼻〉小坑为界;四至各明白。今因离社隔远,树林森盛,兼之公项不敷,时公议招得诚实汉人郭让观前来承给,公同议定出得垦底佛银八大员正。其银即日公收足讫;随将山地踏明四至,立出垦批,交付佃人让观前去掌管,自备工本,斫树凿石,任从筑埤开埈,垦辟成业,栽种五谷杂子,不敢阻挡。一给永远佃人执业,其大租照庄规例供纳社番、土目,以资口粮,不许拖欠升合。永佃之日,亦不许在所设赌窃匪情弊。保此土地系土目承祖物业,公同出给,与别社番汉无干,并无重张垦给以及典挂来历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乃业佃两愿,各无反悔,今欲为凭,同立给出垦批永佃字一纸,永远执照。

  即日公同亲收过永佃内佛面银八大员正完足,又照。

  嘉庆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社记杨雪

  阿兵

  立给出垦批永佃字番土目同番耆大招

  三马抵

  朗肴

  金生

  道光十九年六月

   第九十八号

     验讫

    查该垦契系番业,汉佃供纳番租,盖印发给执照。

  (八四)

  立给出山埔水田垦契字人中港社土目刘永丰,差甲清来、捷元,同屯白番永德、恭生、小喜、协元等,今因南港青山,坐落土名河北横峰口双坑,东至大陀坪崀顶倒水为界,西至鸡油岗透湳坑崀顶倒水为界,南至大窟直透上河为界,北至廖佳福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兹因前来招得汉人黄学儒,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备出佛银六十大员正。自给之后,交付承垦人儒任从开辟架坡,开圳灌溉田园,每年应纳社番口粮大租榖二石正,永为业垦。此系土目社番自备工本设隘之业,与他人无干,日后土目、白番人等不得异言生端等弊;倘有他人生端滋弊,丰一力抵挡,不干给垦人之事。即日凭中三面银、字两相交付足讫明白,其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一给千休,永无反悔。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山埔水田契字一纸,付执伪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字内佛银六十大员正足讫,立批,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说合中吴仁干

  在场见张征远

  代笔人胡贺连

  立给出山埔水田中港番土目刘永丰

  清来

  差甲

  捷元

  同屯白番永德

  春风

  恭生

  小喜

  协元

  大桂

  (八五)

  立给埔园垦字人蜂峙社土目厚生,有承祖父遗下埔园一所,址在水返脚顶寮街头,东至坎为界,西至水堀为界,南至苏家田为界,北至路为界;年带纳本社大租口粮粟二斗正。今乏银费用,愿将此埔园出给,先尽问本社白番亲疏人等不要承受,爰是托中引就与汉人陈达先出首承给,前去开垦,永远为业。即日同中当面议定,达先备出埔园价银四十大员正,交厚生亲收足讫;生将此埔园踏明界址,付达先自备工本,前去开辟成田,日后永远不敢言加增大租口粮,并不敢言找贴取赎诸事。保此埔园系厚生祖父遗下物业,与别社并白番亲疏人等无干,亦无出给他人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为碍,厚生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埔园垦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生亲收过垦字佛面银四十大员完足,再照。

  咸丰二年二月日。

  代笔人汉人杨体耀

  为中人汉人萧君

  在场知见人甲头阿申

  立给埔园垦字人峰峙社土目厚生

  (八六)

  立给山埔垦契字中港社土目刘永丰,同众番等,缘承祖遗下山埔一所,址在斗换坪西畔,坐落土名宝场埔,东至黄家园横岗为界,西至牛栏场坎为界,南至大坎为界,北至斗换坪小路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前有垦与人,碍此地硗薄,不堪耕种,拋荒数十载,社租莫纳,事属废垦。今有汉人林接传官以此山埔近伊庄舍,欲行给垦栽种树木,时同中言定垦价银一十二大员正。即日交收足讫;遂将山埔踏明界址,付与掌管,种树以作柴山。言定每年配纳社租五斗正,届期量收,不能增减;而丰等自出垦之后,永归与垦主林接传官承管,日后子孙社众不敢言及找赎等情。保此山埔系丰等承祖物业,与他番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弊,丰等一力抵挡,不干垦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欲有凭,合立给山埔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实收过垦字内佛银一十二大员正足讫,立批,再照。

  咸丰六年三月日。

  中人徐恩三

  潘喜生

  在场番

  胡春风

  秉笔男文星

  立给山埔垦契字中港社土目刘永丰

  (八七)

  立招给开垦字南投社通事潘必元、土目潘巴连、隘番他里骂、鳅仔、眉郁仔、睿仔、老王连、大抵等,有承祖遗下世管荒埔,坐址土名踢仔湾内,东至倒樟,西至大扛栋山,南至冷水坑,北至东势阁坑口;四至界址分明。今因合社隘番口粮莫措,又兼无力开垦,爰是托中招得田良猜官愿出埔底银三十大员,前来认佃。其银即日交讫;其荒埔随即踏明界址,付与田良猜官前去自备工本,竭力开荒。三面言约踢仔湾溪南一处,首年无租,次年一九抽的,二年二八抽的,三年以后,照丈按甲纳租。又溪北一处,树木丛杂,工本浩大,言约三年开荒,免纳口粮;三年以后,按甲纳租。自此认佃,务须竭力开荒,佣雇民壮护卫生番;倘有风水不虞,悉佃人之事,与本社无干。至历年应纳口粮,冬成之日,风净交纳,不得拖延抗欠;如有拖欠,任从本社起耕,别招良佃。保此荒埔的系元等世管租业,并无别有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元等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两愿,日后各无异言反悔,口恐无凭,合给开垦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埔底银三十大员完足,再照。

  再批明:南至冷水坑、浊水坑、双坑、崩埤坑等处为界,批照。

  再批明:垦字内田园山畬,逐年应纳大租榖二石正,日后不得加租,再批。

  嘉庆十一年三月日。

  代书人叶声

  隘番大抵

  鳅仔

  他里骂

  老王连

  睿仔

  眉郁仔

  潘必元

  立招给开垦耕字

  潘巴连

  为中人高锥生

  光绪三年九月间,通事潘南山亲验收讫,批照。

  (八八)

  立招垦山埔字茅呜哒社社番隘首阿沐打歪、土目阿沐斗歪、番阿辛四老等,兹先年各有承祖遗管有山埔一处,坐落土名竹头欧内,东至山崁为界,西至刘家田为界,南至崁为界北至崁为界。又三断排一处,东至传家埔为界,西至坑尾为界,南至大崁为界;北至山脚为界。二处界址,面踏分明。兹因乏银应用,邀通土前来,招得钟龙义兄出首承垦。即日钟龙义兄备出垦山埔底银七员正,经通土交手阿沐打歪、阿沐斗歪、阿辛四老清收足讫;即同通土将二处山埔治界,踏交钟龙义兄前去自备工本伙食,开辟成田。以八年为限:自己卯年起,至丙戌年正。限满之日,递年应纳租榖三斗正。此系人番两愿,并无相勒,恐口无凭,特出招垦山埔字一纸,付为执照。

  批明:阿沐打歪、阿沐斗歪、阿辛四老实收到山埔底银七员,清收足讫。

  又批明:阿沐打歪、阿沐斗歪、阿辛四老欲往埔社别创,向到钟龙义兄借过银五元,每元贴利榖二斗,照社规而行,批照。

  光绪五年正月日。

  知见潘仁和

  代笔邱起凤

  阿沐斗歪

  立招垦山埔字茅乌哒社番阿沐打歪

  阿辛四老

  (八九)

  同立给垦永耕字人东螺社通事猫刘秀,同□房众番等,有承祖父遗下草地熟园一带,坐落土名址在麻园寮等处。前因道光年间被水冲崩,变为溪埔,以致众番等口粮无归。今幸稍有浮复,欲招佃开垦耕作。爰将此园地,东至四块厝庄前溪埔为界,西至陈家荒埔为界,南至松仔脚庄后林廖亮园业为界,北至圳墘七张犁崁脚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遂即托中引就招与东螺堡沙仑街陈绍年、陈五美、陈绍道同出首承垦,自备牛工、种子耕作,永远为业。即日同中三面言议,备出给永耕银一百大圆正,逐年配纳租榖一石满。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址交付银主掌管耕作,后若开成业,再议配纳租榖,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秀等承祖父物业,与别社番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秀等一力抵挡,不干垦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给垦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七年十月日。

  代笔人□□□

  为中人□□□

  知见人□□□

  立给垦永耕字人□□□

  (九○)

  同立开垦溪埔契字东螺社番通事猫刘秀,有承先祖父应例管额东螺溪底荒埔一所,址在北斗街崁脚溪底,东至董涵车路及自己荒埔田园为界,西至眉里社番通事余色汉及陈、林现佃为界,南至圳寮庄北溪底熟田园及杨盏舍熟园为界,北至北斗街崁及溪崁脚溪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有溪水及水圳四渠等一切在内。自前年间被水冲崩,现暂浮复,社内番亲人等无力开筑,通事累赔供饷。时通事猫刘秀再邀众社番等,亦皆无力开筑,时托中引就与北斗街汉人陈齐卿、林文学官同出首承垦,时同中三面公占开垦契面银六十大员,库平四十二两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溪埔立即指明四至界址,同中交付银主陈齐卿、林文学官出去雇工开筑,永为己业。一垦千休,任从其便,听栽种树木、果子,起盖居住,剪裁器俱,每年配纳番税粟一石满正。开筑成田,承耕管纳,租粟同中三面订议后,如再被水崩坏,如再浮复,依旧付陈齐卿、林文学官掌管耕作,社内通事猫刘秀及番亲人等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溪埔系通事猫刘秀承先祖父应管之额,与别房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先垦他人典借他人财物及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秀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同中三面订议,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同立开垦溪埔契字一样三纸,各人各执一纸,各执凭据为照。

  即日同收过开垦溪埔契字内佛银六十大元,库平四十二两正完足,再照。

  光绪八年十月日。

  代笔人巫传宗

  杨仕论

  为中人

  巫传宝

  知见人刘金茂

  同立契埔契字东螺社番通事猫刘秀

  在场人豹清连

  契后批明:合稿为凭,批照。

  再在场眉里社余色汉

  (九一)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二级纪录五次电,为抄册行知事。本年四月二十六日,据淡水县汪令兴袆详称:窃照台属各县田园清丈改章,粮归一条鞭征收,因旧时各款名目何者应留?何者应革?未奉明文,经卑职博访周谘,体察情形,分别去留,并将大租应贴完粮议定成数,暨声明叛产大租及通土口粮两款,由府县另议详办各缘由,详奉爵抚宪核准出示谕在案。除叛产一款由府核办外,卑职伏查通土口粮大租,系从前众番丁向鹿港理番衙门举充通事土目额缺赴内山抚番开辟荒地,垦成之日,定配口粮,即日该通土经手收租。给发其额租之内,或完番丁正赋,或纳屯租公项,并支给口粮外,其余榖石,作为该通事等辛金暨一切杂用;嗣后番田有售与汉人者,另纳通土社课地饷等租。且有各社通土贫乏,借用民财,并将原领戳记为质者,是以此项通土口粮名虽在而实则半归汉人兼并也。现当验契给单,一律升科,转瞬启征新赋,亟应剔除积弊,逐社清理,明定章程,俾民番有所遵守。业经卑职将从前旧通土按名示革,吊回原戳,另招殷实可靠之番丁易其名曰番头目,仍取各社众番保结接充,以除汉人兼并之弊。应请自光绪十四年起,着令各头目按照上年所收额租、社课、地饷等项,俱作十成,以四成贴小租户完粮,实收六成,即向小租户收完。并将进出各款按社开报,一面谕令熟悉番租各绅士亦每社查开一份,互相稽核额租,尚多相符,而开销各款多寡参差,以知中有欺弊,而孰实孰虚,素无案据,无从辨别。现为参核情形,酌中裁减,按社厘定。第闭门造车,能否出而合辙,则亦未敢自信。故拟将厘定各款,由县先行示谕,如有尚须变通之处,准由该所充头目据实举明,察其是非,再行更定。至各该社额租,从前除完赋给发口粮外,均归经手之人任意开销,一无余剩。今则裁减之后,尚有余租,现拟每年酌提若干,给与从前包办汉人收作原本,以七年为限,俾免借口;限满之后,即一律充公,提作各庙香灯之需。是否妥协?先将拟办各番社通土口粮缘由暨收支章程,造册具文,详送察核,俯赐批示祗遵。一面仍俟全案核定,再行详请出示晓谕。再将来各头目经手收支各款,着令照此册式按年造报,并将留空各所随时登填,合并声明。除详爵抚宪暨本道台藩宪清赋总宪局外,此为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详者。计送各番社通土口粮收支章程册一本等由到府。据此,查核所议尚属妥洽,应准各详办理,并通饬各厅县一体仿照核办。除详批示并移行外,合就抄册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抄册,一体仿照办理,毋延,切切,此札。

  计抄发册式一本。

  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札。

  光绪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奉。

  (九二)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社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颁给印册谕知事。兹将裁汰通土年收租额,改归头目承收,造具开支裁缴各项数目清册发给。

  计开:

  新竹三保房里社

  通土租榖项下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九百二十石内,除水冲佃抗四百二十二石六斗外,实收榖四百九十七石四斗。

  新收:

  一、收光绪十四年分租榖四百九十七石四斗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一百九十八石九斗六升外,实收榖二百九十八石四斗四升。

  开除:

  一、除头目辛金榖四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董事、头目杂费榖二十四石。

  一、除管事改作董事辛金榖二十石。

  一、除义塾榖三十石。

  一、除社众按丁给发口粮榖五十石。

  一、除清明及走奠除租榖一十石。

  一、除七月中元十月酹神榖二十石。

  一、除春秋祭献列恩宪征战屯勇祀典榖一十六石。

  一、除上元中秋各节及神福榖一十石。

  共除榖二百十六石。

  前各件查原册开支榖数,本应照给,今定章除贴小租户四成完粮外,不发开销,是以酌减,理合登明。

  实在:

  一、裁款年应缴县禀拨公用榖三十六石。

  一、应存榖三十六石四斗四升。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付还上年包办之人收作原本,现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户房契销册■〈物上心下〉银一十六元。

  一、竹县牛兔■〈物上心下〉银二元。

  一、粮差辛工银一十五元。

  一、鹿厅、竹县对社差费榖一十二元。

  前三件均应裁删,理合登明。

  一、竹县完缴正供八十八元五角二瓣四尖。

  前件本应开支之款,今因清丈定章,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仿照议裁,理合登明。

  (九三)

  陈宗藩呈抄送阅

  雷朗社造送:光绪十四年份,征收口粮租榖,除用款数目逐一开具四柱清册式,谨将某社应收通土口粮租榖,并应支应减应裁各项用款数目,逐一开具四柱清册,呈送察核。

  计开:

  雷朗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

  又应收社课银三十四两零二分。

  又单尾银四元。

  新收:

  一、收光绪十四年份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四百七十石五斗七升二合外,实收榖七百零五石八斗五升八合。

  又收社课银三十四两零二分,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一十三两六钱一分外,实收银二十两零四钱一分,一四折番银二十八元五角七瓣四尖。

  又收单尾银四元。

  共收银三十二元五角七瓣四尖,折榖三十二石五斗七升四合,计共实榖七百三十八石四斗三升二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陈正春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永丰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三十六石。

  一、除内埔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二十四石。

  前三件查原册共开支榖一百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如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二名,每名口粮榖九石四斗,共榖二百零六石八斗。

  前件查原册每名开支榖九石四斗,共榖二百零六石八斗。

  一、除番丁一十五名,共给功恩榖一百五十石。

  一、除永丰庄租赶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内埔庄租赶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永丰、内埔、枋寮三处正、七、八、十等月六次神福祭费榖二十石。

  一、除杂项费用榖三十石。

  一、除学海书院膏伙榖一百二十石。

  一、除生员陈宗藩育才榖三十石。

  共除榖七百一十六石八斗。

  实在:

  共存榖二十一石六斗三升二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二十一石六斗三升二合,付送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费银九十八元。

  一、鹿厅点卯费银一十二元。

  一、遇永丰庄清醮应当斗、灯首该银六十元。

  一、鹿厅差费银六十四元。

  一、淡县年贴牛免银四元。

  一、淡县差费银三十元。

  一、生员陈宗藩经理社中各项祭祀榖四十石。

  前七件均应裁删,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榖一十六石。

  前件向系应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应完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议裁,理合登明。光绪十四年月日册。

  ·第三节番人给垦字

  (一)

  立契卖园马芝遴社番打刘猫示,有自开垦园埔一片,坐址社东,土名眉屯,四至园岸为界。因乏银使用,托中引就吴宅出头前来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愿出银二两,每年带纳租粟五石,年冬丰稔,不敢拖欠升合;如亢旱杂种无收,愿赛租粟,不敢言及其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底随付吴宅掌管耕种,任耕田作园,猫示不敢阻执。并无别社番交加争竞等情;如有,系猫示自理,不干银主之事。诚恐日后倘众社番或将草地典贌汉人,园底永为己业,租粟交纳汉人,与猫示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卖契为照。

  即日收过园底银完讫,再照。

  雍正五年五月日。

  代书社师孙有为

  中人土官山里猫夷

  知见绞砌

  立卖园契打刘猫示

  知见土官阿力

  (二)

  立给开垦契字人猫罗社番田昆山,有承父遗下山厝地竹园、果子宅树木二段,坐落土名竹兴坑,东至坑为界,西至仑后为界,南至蔡家山为界,北至仑坑为界;东西四至界址明白。先招得汉人杨楚观盖屋居住,栽种竹木、果子,年配纳番租钱一百文。今因欠银费用,愿将此山厝地竹围果子宅树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汉人杨楚观出首承给开垦,同中三面言议定时值价佛面银六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厝地、竹围、果子、宅一尽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起耕掌管,盖屋居住,栽种竹木、果子,永远为业,日后子孙不敢言贴赎找洗,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厝地、竹围、果子、宅系昆山承父物业,与房亲人等俱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山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开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内佛银六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雍正十年八月日。

  为中代笔人陈文琼

  立给开垦契字人田昆山

  (三)

  立给开垦永远卖尽山埔契字半线社番蛤肉,有承祖文益的分额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址在坑仔内庄,东至林家竹围脚为界,西至竹围为界,南至大湖底为界,北至竹围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纳番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山埔一所出卖他人为业,先问尽番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与汉人蔡灶观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卖尽山埔价银八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埔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开垦,起盖厝宅居住,以及栽种树木、竹围,任从其便,永为己业。一卖尽千休,割藤永断,日后子孙永不敢言赎言找洗滋事。保此业系蛤肉承祖父益的物业,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若有不明等情,蛤肉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给开垦卖尽山埔契字一纸,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立给开垦永远卖尽山埔契字内佛银八大员正完足,再照。

  干隆三年四月日。

  为中人陈宝官

  在场知见番妇肥肝

  立给开垦永远卖尽山埔契字蛤肉

  代笔林礼记

  (四)

  立给批雷里社番妇鲁物氏,有祖遗应份埔园一大段,坐落土名雷里社后,东至林家园,西至番东义乃园,南至番甲兵园,北至陈雄官园;四至踏明界址为界。今因氏不能自耕,情愿将此埔园托中送就与诚实汉人陈悻观前来承去佃耕,当日三面议定出得埔底银一百三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埔园即日同中照踏明,付陈悻观前去耕种,子孙永远为业,氏等番亲日后不敢言找贴赎等情。此园奉文清厘,丈过七分五芦,递配纳口粮租粟一石正,永远为例,不得加减。保此埔园明系氏祖遗之业,与番亲人等无涉,亦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氏一力抵挡,不干承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一纸,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批内埔底银一百三十大元足讫,再照。

  干隆五年十月日。

  代书社记李亦明

  知见业户火生

  在场番武朗

  为中人番亲雅生

  立给佃批番妇鲁物氏

  (五)

  立招垦字岸里社番阿敦加喇霞、阿沐敦、阿姉劳阿喇满三济,有未垦章埔一块,坐址枫树下庄,约略五甲有余。今因招得黄秃锡官前来开垦,筑成水田,当日议定首年共纳大租十石六斗正,二年共纳大租三十石正,第三年共纳大租四十石正,其余规矩悉照旧例。又贴牛二只、铁钯二枝、锄头二枝、铁鉔二枝。如三年之后,即成水田,任田主别招佃人耕作,不得久长据耕;如要再作,亦须交还田主,另出佃批招耕字。此系二比甘愿,并无迫勒,口恐无凭,立招垦字付执为照。

  干隆六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张和云

  在见通事张达京

  土官敦仔

  立招垦字阿沐敦

  阿敦加喇霞

  阿姉劳阿喇满

  (六)

  立招佃契人马芝遴社番米鹿,有自己园底一坵,土名西势沟边,东至沙厘园为界,西至沟,南至车路为界,北至山来园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使用,托中引就与宅出头承佃,三面言议出得时价银三钱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即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每年愿纳租粟一斗,亦无反悔,日后不得刁难。二比甘愿,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园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恐口无凭,立佃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干隆八年八月日。

  代笔并为中着甲信

  立佃契人马芝遴社番米鹿

  (七)

  立出永耕垦荒山契字南大肚社番爱箸,有承祖父遗下荒山一所,坐落土名中仑,东至义学官田庄边崁顶界,西至大坪脚横路界,南至坑界,北至坑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情愿将此荒山出垦永耕,先尽问通土番亲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归与义学官田庄汉人陈麟瑞出首承垦永耕,当日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七十六大员。同中即日见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荒山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经副园产或栽种树木,明约将来山底无出色者不敢言,如有出色者,或五谷,或树木,逐年配纳大租银三角。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之理,亦不敢生端阻挡滋事。保此荒山委系箸承祖父遗下之山,与别番亲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箸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永耕垦荒山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永耕垦荒山契字内银七十六大员完足,再照。

  干隆十一年六月日。

  代笔人连日昌

  为中番□□□

  在场知见番□□□

  立出永耕垦荒山契字番□□□

  (八)

  立招佃开垦北投社番猴三甲,有承祖遗下荒埔一段,坐落本社南势,东至大霞■〈忄覧〉埔为界,西至溪崁沟为界,南至素仔埔为界,北至小何但埔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无力,不能自垦,又欠乏银费用,自情愿招汉人萧阳出首承佃开垦,当日三面议定埔底银二十七员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埔地随即踏明,付去银主开垦永耕。其荒埔议定逐年愿纳租粟三石正,在社交收。业主开大坡圳,有水长流,清丈按甲纳租粟八石正,不敢少欠升合,永为定例。其开小坡圳系佃人自理,不干业主之事。此系番汉两愿,日后不得生端异言,今欲有凭,立招佃批一纸,永远付执为照。

  即日实收过批字内银二十七大员正,再照。

  干隆十四年十月日。

  代书人饶周昌

  为中人番乃斗六

  知见人通土

  立招佃批北投社番猴三甲

  (九)

  立招垦字人新港仔庄白番加巳,承祖遗下有青埔荒地一所,土名后垄田寮尾边河浿一块,东至张家为界,西至河为界,南至河为界,北至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情因自己无力开辟,父子一为议会通知众社前来招得汉人徐焕创、徐焕业、徐垂、徐统兄弟向前承垦,系创自备农器、牛、伙食、工本开辟,即日三面言定创兄弟备办出社费银三十八两正,以为社费公用。其青埔垦成,每年配纳大租粟四石五斗正,系加己给单执收。即日银、字两交明白,照垦字界内交付徐焕创兄弟开辟掌管,永为己业,日后已子孙人等永不敢言赎言增等情。倘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垦之事,系出垦人同众社一力抵挡。一给千休,葛藤永断。此乃二比允愿,两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招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亲收过社费垦底银三十八两正,足讫。

  干隆十六年三月日。

  为中人刘金

  在场人凹力

  代笔人才力

  立招垦字人白番加已

  (一○)

  立招批帖北投社番大耳三甲、渔子二位,今有埔地一块,土名坐落圳寮背溪北,东至干溪为界,西至溪为界,南至溪为界,北至坎为界;四至分明。今招得汉人周昌禄前来开垦成田,议定每年实纳租榖六斗正。当日大耳三甲、渔子二位得过周昌禄银二十四员正;其埔立批之后,任凭周昌禄开垦,永远耕作,退卖番人不得异言阻挡。恐口无凭,立招帖为照。

  一、批:此埔议定开垦三年之后,纳租榖六斗正。

  即日收过犁头银二十四员正。

  干隆十七年十月初一日。

  右见中人大斗六

  代笔简必兴福

  通土(即)葛买栾

  大耳三甲

  渔子

  (一一)

  立开垦字人猫罗社番李阿咯等,有自己田头荒埔地一处,坐落土名哩洋,东至自己田头为界,西至山脚为界,南至目于仔地为界,北至眉卓嘓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欠银费用,合众情愿托中送就与张宅等出首承买,开垦盖屋,永为耕管。时值价银二十五大员正,即日同中收讫;其埔地随即踏付银主前去开垦成业,永为耕管,历年配纳大租粟八斗,作二季完纳,不敢少欠。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找洗,亦不敢言赎。保此埔地系咯等自己应份物业,与别番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咯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开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埔底银二十五大员足,再照。

  干隆十八年十月日。

  代中人罗宗金

  知见人□□□

  立开垦字番李阿咯

  (一二)

  立给开垦字南社番大宇牛骂,有承祖父遗下山埔犁份五十一张,坐落土名在泉茂庄前后,东至格内车路界,西至横山仔顶界,南至大坑沟关公路界,北至桃仔仑山界;四至界址明白。因乏银费用,乏力开筑成园,外托中引就向与泉茂庄汉人王名纯、王玉蛙、王鸟、王元榜、陈迂、苏天助、王贵、张士周、杨宜、易元朝等出首承垦,时三面议定垦价银一百一十二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埔犁份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或栽种树本,或开筑成园业,任其自便,不敢阻挡。言约每年每张犁份园配纳地基税银七角,逐年完纳,给单存照。自此一给垦千休,葛藤永断,寸土不留,日后大字等以及子孙不敢言及贴赎,亦不敢言及找洗。保此山埔犁份系大宇承祖父遗下物业,与社内番亲伯叔兄弟侄姊妹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大宇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开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给开垦字内佛银一百十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干隆十八年十月日。

  代笔□□□

  为中□□□

  在场并知见□□□

  立给开垦字南社番大宇牛骂

  (一三)

  同立开垦永耕字番水里社大宇泽,有承祖父遗下埔荒一处,坐落土名址在杉汉崎,东至车路界,西至张家界,南至车路界,北至车路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完纳供课,先问尽房亲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新庄仔庄陈成官出首耕垦,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佛银八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荒埔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成园,收租纳课,永为己业。每年配纳大租粟三斗正。自此招垦,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滋事。保此埔系是大宇泽承祖父物业,与社内别番亲伯叔兄弟侄姊妹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归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情,大宇泽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开垦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开垦永耕字内佛面银八大员正完足,再照。

  干隆二十一年八月日。

  为中人□□□

  代笔人候志大

  在场知见人候伦生

  立开垦永耕字番□□□

  (一四)

  立杜卖绝契人新眉番佳礼目投、阿巫之有承父祖业阄分自己应分园一坵,坐落土名旧眉社边,东至哈墨墨园为界,西至哈墨园为界,南至哈墨墨园为界,北至哈墨墨园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将园出卖,先尽问番亲人等不敢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黄世杰宅出头承买,当日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九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凭中交讫;其园随踏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耕作,历年贴纳课粟六斗满,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取赎,亦不敢洗找。此园的系是佳礼自己应分之园,与番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佳礼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异言生端。恐口无凭,立杜卖绝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收过契内银九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干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为中□□□

  知见六万目投

  立杜卖绝契人佳礼目投

  阿巫之

  代书顾成美

  (一五)

  立杜卖园契北投社番大眉,有承父遗下阄拨已分埔园一坵,坐落土名草鞋墩,东至大巴连园,西至大巴连园,南至车路,北至自己园;四至踏明为界。今因乏银使用,自情愿托中引就与汉人简福生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三十三员正。其园议定递年纳租粟二斗正。其银即日凭中交讫;园即踏付银主耕作,起盖居住,永为己业,日后不敢阻挡生端异言。此园并无上手典挂他人;如有来历不明,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逼勒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付银主永执为照。

  即日批明:收过契内剑银三十三员足讫,照。

  又批:起盖居住,许买主栖宿,不许外人乱居,再照。

  再批:南北至田头三百一十步,分到南势一百五十五步,照。

  干隆二十三年九月日。

  知见番八仔

  代书刘忠字

  中人简章

  通事□□□

  土目□□□

  猫六

  立杜卖契北投番大眉同男

  马栾

  (一六)

  同立给垦佃字东螺社白番雪仔斗六,男阿旱亚豹、大武厘阿豹,即大武厘巴连、孙雪仔阿豹,有承祖应分荒埔田二段,内一段坐落兴化庄路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又一段坐落东势圳透,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俱各踏明界址。因雪仔斗六父子无力垦耕,欠银别置,将此荒芜埔田先问番亲无力承受,外雪仔斗六等经于二十三年十一月间,托中引就招得苏赐官出首承顶垦耕,三面言议收过埔田底价银二百一十三大员正。其银同中收讫;其荒埔田二段,前年雪仔斗六父子经给字踏付与苏赐官前去用力开垦,筑成熟田耕作,逐年配纳社番饷租粟二石满。因雪仔斗六父子会同通土,议以该佃给恳之田地四至内土角,开辟广阔,应再添增租粟;而佃人不依,致控在案。兹听公亲调处,雪仔斗六父子同通土、佃户苏赐官,同就此垦成四至内二段田坵,丈明下则田共一甲一分,议订每年载纳雪仔斗六父子户下租粟四石四斗满,另配纳通土水租并课饷社费租粟三百○八升满。自今以后,永远为例,均不得增多减少。事经议处分平,业佃二比甘愿,将田甲租额开明清册,并立合约,遵依呈缴县主胡验明讯释在案。兹合照约,再行立给佃字,付佃苏赐官执凭,永远为例。其田不拘年限,听雪仔斗六父子备田底价银二百一十三大员取赎;如无银取赎,苏赐官倘要别置,听其照前收埔田底价银二百一十三大员,转售他人抵本,均不得刁难。此系公议,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将前给佃字取出公同折烧外,合同立再给垦耕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其埔田底价银二百一十三大员,二十三年十一月间,已经收讫完足,再照。

  干隆二十九年九月日。

  知见□□□

  为中□□□

  立再给垦耕佃字白番雪仔斗六

  干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苏成亲批内抽出兴化庄路头一段,转典与赖悦官永耕为业,日后子孙遵批管业,为照。

  (一七)

  立给批垦字迁善南社番六仔武葛,有承祖父遗下荒埔一所二坵,土名坐落竹林后横山顶,东至阿妈云生园为界,西至阿武见园,南至李柳园;北至夺元求园。又园一坵,东至李柳园,西至大岸,南至阿妈云生园,北至阿武见园;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就与汉人郑挑观出首承给批开垦风水,将收过佛面银一十八大员。当场三面言明,其园若有安葬坟墓,上下左右任其择穴,不得刁难,以后应纳大租钱一百五十文。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将此荒埔随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为业,不敢阻挡,日后子孙亦不敢言及找赎异言生端滋事。保此荒园系自己应份物业,与别番亲等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情弊,六仔武葛自应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批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佛银一十八大员正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二年正月日。

  知见代笔并中人夺元

  立给批垦字迁善南社番六仔武葛

  (一八)

  立卖契人吞霄社番不抵,有承祖遗下荒埔地一处,坐落土名头内檨仔脚荒埔地一所,东至水流内为界,西至坑沟漕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坑沟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银费用,情愿将荒埔出卖,先尽问番亲叔侄不要承受,外托中引与汉人许连观出首承买,三面言议定时价银四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埔地随踏界址明白,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开垦耕种,永为己业,不敢言赎找增租等情之弊。年载租粟二斗,付抵收入,配纳大租。保此埔地系自己承祖遗下,与别番无干涉,并无典借他人交加不明等情;若有之,系抵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恐口无凭,立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中人麻老尉

  代笔□□□

  立卖契字人吞霄番社不抵

  (一九)

  立绝卖埔地契锡口社番里骨氏、己力氏,有承祖遗业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势,东至沟,西至沟,北至沟,南至瓦石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公费,将埔地先问社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卖与汉人周廷瑞、廷荫、廷章承卖,三面言议着下时值价银七大元。其银即日收讫;其埔地随即踏付与周廷瑞、廷荫、廷章前去掌耕,永为己业。一卖杜绝,日后永无贴赎。保此埔地骨等应份己业,与别番无干,亦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骨等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绝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八年十月日。

  番瓦石

  为中人

  郑白观

  社番知见夏喜凛

  代书人许必登

  里骨氏

  立卖绝契番

  己力氏

  (二○)

  立杜尽根垦单字里族老闽老林,有承祖父遗下接管山林荒埔地一所,并带本坑涧水通流灌溉。坐落土名水返脚康诘坑更寮仑,东至山岐林家山为界,西至坑底为界,南至林家山坑沟为界,北至更寮仑岐余家山为界;又并带坑沟水通流灌溉,四至界址明白。今因饷项养丁无资乏力,不能开耕成田,众番公议,将此山林荒埔地托中引就招得汉人蔡满观出首承垦,同中议定时值价银四十八大员正,交收足讫。均愿山林荒埔地,三面跟同踏明界址为界,出垦为凭,付与蔡满观前来自备工力,砍伐树木撒林,筑成埤圳,开辟田园片段,永为己业,众番不敢阻挡。成田之日,年配大租口粮粟四斗正。议定石铁,终始无异,一出垦单字永休,寸土不留。保此山林荒埔地系里族社老闽老林为业,与别番无涉,并无重张垦单字受人财物,亦无上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老林出头一力抵挡,不干蔡满观之事,不得言添增贴找洗借索,亦不得藉端生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尽根垦单字一纸,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杜尽根垦单字内埔底银四十八大员正完足,再照。

  干隆四十四年八月日。

  为中人林大成

  立杜尽根垦单字里族社老闽老林

  兼笔人陈其晖

  (二一)

  立招垦佃批猫罗社番季元和,有承父阄分内自己荒田一段,坐落猫罗洋,土名社尾,东至猫兰田为界,西至肇基田为界,南至老头家田为界,北至龟肉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无力垦耕,不忍流荒,合家商议,愿将此荒田托中引就与汉人汪佰叔出首承垦,时三面言估价值押地银六十二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通土交收完讫;荒田随踏明界址,付佃人前去用力垦耕,永远为业,日后不得再言赎。此田按照界址,丈明界数实额二分,佃全年应纳照例贴大租粟一石六斗正,按春、冬二季交纳,业佃各不得增减。并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和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招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内银六十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四十年立胎招垦字一纸,批在招垦字内共二纸,付执为照。

  干隆四十四年十一月日。

  立垦字猫罗社番□□□

  代书(自己)

  知见□□□

  (二二)

  立给佃批契字猫罗社番田子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址在竹兴坑东畔,东至大耳为界,西至番公山为界,南至泉水坑为界,北至庄家山为界;四至界址同踏明白。今因无力垦种,愿将此山埔出给佃批于人,先尽问内外番亲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竹兴坑汉人廖来观出首承给垦种,边出花剑银二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埔随即踏明,交付银主来观前去管掌耕种,或栽插果子及竹木、杂物等项,任从其便,不敢阻挡。倘若日后变卖,开筑风水,业佃相商酌量,不得私相授受。三面言议年配纳番业主眉大租钱一百文正,不得少欠,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埔系是眉承祖应份物业,与内外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给他人,并及上手交加财物不明等情;如有情弊,系眉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佃批契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佃批契字内花剑银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四年八月日。

  为中人扬陆伯

  代笔人吴学诛

  立给佃批契字猫罗社番田子眉

  (二三)

  立出垦辟荒埔并树山永耕收垦底银字番社寮社潘习正,有承祖父遗下守管有荒埔一处,并荒山輋二共一处,坐落土名址在湳眉庄,东至大完甲里埔为界,西至打埋吉且埔为界,南至山眉顶为界,北至崁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兹因习正番主无工力开垦荒埔,托中引就招得汉人邓仲威兄出首承垦,开荒埔园,并荒山輋内留畜,栽种竹木、果仔等。仲威时自备伙食、工本、农器、锄头、粪篏垦辟埔成田,并留畜守管树山,当日社内经凭通土三面言定,威手内备出垦底银二十五大员零五角正,面交于番主亲收足讫。即日银、字两交明白;其荒埔并山界内,任从仲威日后子孙永远守管耕种为业,任从银主佃人起架造房屋,与他番人等无干涉。其田递年成田后,应纳番大租榖二石正,限十月冬量交番主习正收入,不敢拖欠升合。其田番主不得另招别佃,不得另典他人;倘或仲威子孙不能守管,移住另住,任从银主退回工本,或多或少,番主不敢阻挡。日后倘有番人执出上手番垦契,不堪行用;以下人番执出有新旧契约,俱一不堪行用。执此垦约,系仲威子孙管业。又荒埔中心有一小块荒埔,系他番甲包斗六守管。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着番主习正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出垦辟并树山永耕收垦底银字合同二纸,人番二比各执一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垦字内习生实收过垦底银二十五大员零五角足讫,批照。

  干隆四十五年十月日。

  知见潘阿打歪落力

  中人潘阿敦马生

  代笔□□□

  在场□□□

  立出垦辟荒埔并树山永耕收垦底银字社寮社潘习正

  (二四)

  立再给垦批绝契新港社番南茅盖来、加咬咘奇刘,男武葛生、合劝佛抵、林武力猫啐、老毛毛等,今有承祖父遗下授山埔一处,坐落土名牛尿坑枫树桥,东至天水分流外埔一块为界,北至山顶天水分流为界,南至沟并出泉水外埔一块为界,北至山顶天水分流为界;四至踏过界址分明。此埔地原与刘光葵先垦埔地相连,今因公顶乏银应用,情愿出卖,托中送与刘光葵前来承垦,共成一带。即日同中三面言断,时值埔地犁头银六十大元正。银、契两相交清,中间无虑短少,亦无债货估折,重复典当,包卖别番埔地等情。从今自卖之后,其界内埔地随交刘光葵前去起盖房屋居住,任从开垦耕种,永为己业,卖主以及社番通土等不得另行滋事阻挡。一卖千休,永无增赎,当议愿纳全山租并加租在内,共纳大小租粟五石正,永为定例,日后不得再加租粟情弊。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再给垦批绝契字一纸,永远执照。

  批明:即日实领到批契内犁头银六十大元正领收足讫,批照。

  干隆四十七年(壬寅)八月日。

  业主副通为中人刘连生

  场见土目代书人刘文锦

  合欢佛抵

  老加咬唏奇刘

  立给垦批绝盖番南茅末男武葛生

  武林力猫啐

  老毛毛

  (二五)

  亲立杜卖尽根契人柴里社番猫禄、盖猫系,同有应份承祖父秧迹田仔三坵,坐落南门外,东至郑宅田,西至郑宅田,南至沟,北至竹脚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田仔三坵出卖,先尽问房亲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卖与汉人郑公伯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剑银九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仔三坵,并带老发埤水分灌溉,随踏付与银主掌管,任从银主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赎言找,亦不异言生端滋事。逐年遵例贴纳大租粟一斗。保此田仔果系禄等祖父应份物业,与别房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禄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亲立杜卖尽根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契内银九大员正完足,再照。

  干隆五十一年正月日。

  为中人阿六

  知见水鲎

  猫禄

  亲立杜卖尽根契番

  盖猫系

  (二六)

  亲立永耕山份字拺社番大宇猫味,承祖父应得遗下第二份山园一处,址在福兴庄后,东至大路界,西至古旧圳界,南至何家界,北至何家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山份园出耕,先问社内通土番亲不欲承耕,外托中引就招得汉人何嗳官出首承耕,即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永耕价银四十元正。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讫;其山园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佃人嗳前去掌管,子孙永远己业。恐有山份开成旱园田,时值千金,不干大宇猫味之事,日后不敢异言找赎之理。刈藤永断,寸土不留。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亲立永耕山份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四十元正足讫,再照。

  外批明:逐年纳番大租粟二石满斗正。

  干隆五十二年十月日。

  为中人通土目辘耳婆

  亲立永耕山份字?番大宇猫味

  (二七)

  立给出垦契字亲港社番合欢,承祖父遗下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在沟埧,东至小港路为界,并带东畔荒埔一小段,东至岸,西至岸,南至路,北至岸。其两段荒埔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欢家中乏银应用,愿将荒埔出卖与人,先尽问房亲社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余吉官备银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一十二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收讫;其两段荒埔随踏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年配纳大租一斗二升正,日后欢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一卖千休,两段荒埔界内寸土无留。保此两段荒埔系欢承祖父应得物业,与亲房别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卖他人;倘上手交加不明为碍等情,欢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乃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垦契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同中亲收过垦契字内银一十二大元正足讫,照。

  干隆五十八年八月日。

  代笔人林长生

  在场为中人林明贵

  立给出垦契字新港社番合欢

  (二八)

  同立杜卖尽根开垦字人潘社潘连生,有承祖父遗下土山一所,坐落土名燕雾堡土地公坑,东至仑脊路为界,西至仑脊路为界,南至山坪竹坑沟为界,北至仑脊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卖与燕雾保口庄廖瑞阳官,言价番佛银二十大员,每年应配纳潘连生官番大租银一大员。即日同中收过番佛银二十大员正。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开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番佛银二十大员正,再照。

  干隆五十六年十月日。

  知见人潘有凭

  同立杜卖尽根字人潘连生

  为中人陈有成

  代笔人张心正

  (二九)

  立给垦批字竹堑社白番卫成求,有承祖遗下荒埔一所,坐落土名旱坑仔庄,东至墙围为界,西至分水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求自己不能垦辟,招得汉佃沈阿多前来承垦,当日三面言定垦批银二大员正。其银即日两相交讫;其埔地随即交付沉多前去架造房屋,种竹栽果等项。当日议定每年贴纳大租粟一石正,冬成之日,应送完纳,给出完单付照。保此业委系求承祖遗下,与别番无干。自垦之后,任从沈多永远为业,日后佃人倘欲移居别创,任其退卖,以充工本,求等子孙不得刁难阻挡。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求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现收过佛银二大员,再照。

  嘉庆五年(岁次庚申)三月日。

  在场人卫里孛

  知见代笔人三加布

  立给垦批字人卫成求

  (三○)

  立招垦辟荒埔字山顶冒达社番阿打歪他湾,同妻乌肉,有承祖父遗管隘埔一处,坐土名在本社前。自己缺欠工本,不能垦辟,情愿招得汉人连永、仁堂、明山三人出首承垦。东至加六佛社前大车路为界,西至入水底寮大车路为界,南至双车路口为界;北至冒达车前小路为界。当日经通土到场面踏四至分明,三面言定仁兄弟备出佛面埔底银二十八大员正。银即交足讫;其荒埔即踏交与仁兄弟自备工本前去垦辟,栽种果树、竹围、杂物等项,以及起造房屋居住,永为己业,耕种管守。议定递年供纳地租一大员正,永远定例,不得加减,番主应给完单付照。保此埔系祖遗物业,与别番兄弟族戚无涉,及上手来历不明等弊;如有之,俱系招垦番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日后仁等子孙或回籍,或别创,任从时值退下,收回工本,再不得异言滋事等情。此系二比甘愿,两无相强,今欲有凭,立招垦荒埔字两纸,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银二十八大员正,足讫。

  嘉庆(癸亥)八年二月日。

  在场□□□

  代笔□□□

  立招垦荒埔字阿打歪他湾同妻乌肉

  (三一)

  立招垦辟荒埔朴仔社番阿道歪阿沐,有荒埔一块,坐土名朴仔山脚下,东至阿沐打壁田为界,西至阿沐郡乃田为界,南至小圳为界,北至阿四老打沐田为界;四至分明。因自己乏力垦辟,招得汉人张仁元兄前来垦辟成田,当日经通事三面言定,仁元实备出碛地银十元正。递年该供纳租榖二石正,此榖限二季供清,要重风干净,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道歪另招别佃;若无少欠租榖,系仁元垦辟之业,永付耕作。如道歪要自己耕作,其仁元工本银清算补还,方得起耕。此系人番甘愿,两无所迫,口恐无凭,立招垦字付为执照。

  批明:实收到碛地银十元正足讫,批照。

  嘉庆八年九月日。

  在场□□□

  社丁□□□

  依口代笔□□□

  立招垦字番阿道歪阿沐

  (三二)

  立永耕契字南投社番眉仔、目仔,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过水田一段,坐落果■洋崩崁,东至溪,西至小斗六田,南至眉芝爻田,北至大阿禄田;四至界址明白;并带水份五分灌溉充足。今因乏银费用,自情愿将此田招佃永耕,先尽问番亲、通土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汉人张默观出头承永耕,三面言议时价值银三百八十大员正。银即日同通土中见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张默观永远掌耕为业。逐年配纳番大租粟二石五斗满,不得少欠,后日子孙永不敢言找言赎及生端滋事等情。保此田系目等兄弟应份实业,与别番亲、兄弟、姊妹无干,亦无别款来历及重张典挂他人为碍等情;如有,目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如是反悔,言及找赎清丈加租,愿赔出礼银五十大员。恐口无凭,立凭耕契字一纸,永远为照。

  即日同通土中见收过永耕字内银三百八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嘉庆八年十月日。

  代笔人杨明智

  为中人□□□

  知见土目□□□

  在场通事□□□

  目仔

  立永耕契字番

  眉仔

  (三三)

  立招垦永耕字人新社番卫里孛乖,有自己份下泉水陂带坑底荒埔一所,坐落土名樟树林山脚。四址界限:东至樟树林山脚为界,西至大顶山脚为界,南至番土目园为界,北至彭信官水井为界;四至分明。今因乏银使用,情愿招垦,先问番亲不垦,外亲身送到沈曰富出首承垦,即日当面言议地价银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收足;其荒埔泉水坡,随踏付银主前去开垦田园耕作。乖愿限二十五年终,银消地无税;二十五年后,准富等子孙永耕,每年愿纳租粟五斗正,不得混争加减,乖等子孙不敢招佃起耕。保此业明系自己份下,与别番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恐口无凭,立招垦永耕字一纸,付执存照。

  嘉庆八年十月日。

  代笔人陈善言

  在场人黎阿义

  立招垦永耕字人新社番卫里孛乖

  (三四)

  立给垦批永佃字金包里社番己力支邦岸,有承父遗下荒埔田一所,坐落西势洋,并带本洋埤圳水灌溉充足。东至沟崁顶一小份,至何家田为界,西至陈保田为界,南至李敬生田为界,北至何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缺乏工本,不能耕垦,先尽问亲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诚实汉人陈蔡兴前来承受,当日三面议定垦批佛面银六十八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荒埔田随即踏付银主前去自备工本开筑成田,永远为业,递年配纳本社大租榖三斗口粮榖九斗正。此系人番两愿。保此田系己力承父物业,与别业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己力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垦批永佃字一纸,并字后手摹,付执存照。

  即日收过永佃字内佛面银六十八大员完足,再照。

  嘉庆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黄成业

  为中人詹壹官

  知见胞弟□□□

  给垦批永佃字金包里社番己力支邦岸

  (三五)

  立给垦永耕字猫罗社番蔡怀观,有承祖父遗下厝地一段,坐土名猫罗社,东至路为界,西至目斗地为界,南至少珍地为界,北至冤脚古党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合家相议,将厝移居万斗六新社。此厝地窵远,乏力耕种,将此厝地给与佃人曾买观开垦。即日收过地基银十一大员;将地踏付银主自备工本,开垦成园耕作,永远为业,每年贴纳大租钱一百五十文。一给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亦不增租。保此系怀承父厝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给他人不明;如有不明,怀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垦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地基银十一大员完足,再照。

  嘉庆十年六月日。

  代笔人王永灯

  为中人陈变观

  知见人怀观

  立给垦永耕字番□□□

  (三六)

  立招永耕字阿里史社番郡乃阿仁,承父遗下有埔园一所,坐落土名在军工寮庄北势,东至车路,西至乌肉园,南至阿万四老园,北至阿沐园;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应用,情愿将此园向得汉人赖旺兄出首永耕,自丙寅年春起掌管永耕。当日凭通土三面言议定旺备出永耕园价银八十大员正,即日同场面交番主亲收足讫。其园递年配纳大租粟五斗正,限定十月冬交纳番主,以资口粮,不得抗欠。此系人番甘愿,今欲有凭,立永耕字一纸,并带上手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过永耕园价银八十大员正足讫,批明,再照。

  嘉庆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一记

  在场通土□□□

  知见阿沐年

  马下六班头

  立招永耕字番郡乃阿仁

  (三七)

  立给垦单字?东社番阿甲毒,有承祖父遗下埔地二处,址在到厝庄庄尾溪边。东一处,东至溪为界,西至林金田为界,南至溪为界;北至刘宅秧地田为界。西一处,东至自己竹围为界,西至大溪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刘旺田为界。二处界址四至明白。今因阿甲毒乏银充用,愿将埔地二处给出垦单,当日托中招得汉人刘耀中愿出垦单银十五大元正。中自备工本出首开垦,议定每年二处约纳大租榖八斗满正。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垦单字一纸,付中收执为照。

  即日收过垦单字内银十五元足讫,再照。

  外批明:二处埔地近大溪边或冲崩,或加浮复,俱系佃人造化,其大租榖亦不得增加减少,立批,再照。

  嘉庆十年正月日。

  为中人大宇新

  代笔人刘耀追

  合立垦单字捒社番阿甲毒

  (三八)

  立佃批字人迁善南社番阿妈牛骂、同男六万牛骂,有承祖遗下荒埔一处,土名坐落麻园埔北势头,东至车路为界,西至万感叔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六仔牛骂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无力开筑,托中招与汉人杨经、杨贺官前来开筑成园,时收过佃批银二十六大员正。即日同中交讫;荒埔即付经、贺前去掌管耕作,永为自己物业,日后不敢贴赎。保此荒埔系骂承祖物业,与番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贌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牛骂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口恐无凭,立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佃银二十六大员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每年应纳园租钱一百文,再照。

  嘉庆十三年九月日。

  中人蒲氏

  代笔沙高照

  立佃批字人番阿妈牛骂

  同男六万牛骂

  喜元

  (三九)

  立给垦契字人杜子玉,兹因上年备出本银,向堑社通土承给出有山林埔地,坐落十名汶水坑等处。今因自己乏力垦种,将总垦内抽出山林埔地一块,横坑石门庄,东至尖山仔龙岗透出,由小龙崀透落坑底,由过小龙崀透上岗顶分水流内为界,西至大龙岗顶水流内为界,南至大岗顶水流内为界,北至大岗顶由东透落坑底,由过小龙崀透上岗顶分水流内为界;四至界址当日同中面踏分明。今因自己乏力耕种,乏银应用,托中引就送与杨阿振、杨阿秋兄弟前来承垦,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振兄弟备出时值垦底价银二十大员正。其银即日色九经中交玉亲收足讫,并无短少准折等情;随即凭中踏明界址,交付杨阿振、杨阿秋兄弟前去掌管。开垦耕种,开成水田,系振、秋兄弟永为己业。每年应纳社租榖一石,拆银一员,系早季六月向定一人交纳,共给出完单一张付照。保此物业系玉自己承给垦内物业,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玉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二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后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玉经中亲收到字内垦底价银二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老总垦系杜子玉手内收存执照。

  当日经房族此垦内山林埔地等项,按作五份均分,各有阄书炳据。其完单、串单相共完纳,各不得推诿,批照。

  嘉庆十四年(己巳岁)十月日。

  为中人古阿六

  在场陈文辉

  代笔同人

  立给垦契字人□□□

  (四○)

  立出招贌荒山字番山顶头社阿四老茅鸡,自己管有荒山一处,坐落土名食水窠横坑大窠,东至山眉为界,西至坑为界,南至坑头为界,北至龙岗尾为界;踏看四址分明。自己不能开垦,情愿出招贌于汉人黄荖前来出首承贌,开垦荒山,锄輋栽种竹木、桃梅、李果等项,做屋整筑施为,番不得异言生端支节等语。其荒山当日经通土甲三面言定,自贌庚午年春起,至癸酉年冬止,开荒四全年无租,以贴伙食之费。倘有汉人、番人所争阔狭长短,不干贌人之事,系出贌番主一力抵挡。人番甘愿,两无反悔,言恐无凭,立出招贌荒山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其山开荒四全年,限满之日,本开垦之人耕种,番主不得另贌他人。倘有水沟开成山田阔狭,人番面议山租、社课,批照。

  再批明:其山四全年限满之后,荖认纳山租银一大元正,认纳社课钱二百文,批照。

  嘉庆十四年十一月日。

  代笔□□□

  在场见□□□

  立出招贌荒山字番阿四荖茅鸡

  (四一)

  立给垦批字人雷里社番妇欧陈,有承祖遗下埔地一段,坐落土名加蚋仔庄社前,东至路为界,南至陈雄地为界,北至陈雄竹围为界,西至路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创置乏银费用,愿将此埔地出给,先问番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就与汉人杨倍观出首前来承给,当日议定时杨倍观备出埔底佛面银一百四十八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埔地随照界踏付与倍观前去自备工本开辟成园,永远为业。一给千休,永断葛藤,任从变售,不敢阻挡,日后陈及子孙亦不敢争执找贴取赎等情。且此埔地屡被洪水冲压,浮沉未定,不堪按甲纳租,言定乃系各关造化,递年配纳口粮大租粟一石三斗正,日后不得增多减少。保此埔地系陈等承祖父应得份下之业,与别番亲人等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情弊,出首抵挡,不干承给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批一纸,并俱手摹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批字内银一百四十八大元足完,再照。

  嘉庆十四年二月日。

  在杨土目业户。

  代书社记苏仕超

  为中番吗■〈口难〉

  在见番缓仔

  女妇金娘

  知见

  孙番泉龙

  立给垦批字雷里社番妇欧陈

  (四二)

  立给开垦字马芝遴社番加肭,有承遗下旷仑一所,坐落土名扫手厝庄后厝,东至车路为界,西至岸为界,南至路为界,北至大岸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旷仑远住,不得管到,无奈,托中引就,愿将此旷仑招给与汉佃蒋桂观开垦耕作,时出得给垦字银二十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旷仑实时踏付银主掌管,开垦耕作,永为己业。不准典卖他人,肭又不敢阻挡。每年代纳租钱三百文,日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旷仑果系肭承祖物业,与别番无干,亦无来历不明及典卖他人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系肭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开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字银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庆十七年七月日。

  为中并知见叶山观

  立给开垦字人社番加肭

  (四三)

  立招垦佃字阿里史社番抄沐马下六,有承祖父遗下山场一所,址在军功案庄东北势,土名大山母,坐东北,向西南,东至尖脊为界,西至本坑为界,南至港沟为界,北至风柜门坑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兹因自己无力开垦,情愿出招与汉佃郑世钦出首前去,永远承垦,议定垦银二十大员。当日凭通土三面交收足讫;其山场即日踏明界址,交付世钦任从开垦,永为己业。其该业议定五年以内免纳番租;若垦五年以外,每年配纳番租二石正,不得拖欠。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招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即日亲收过字内垦银二十大员,平重十四两正,足讫。

  批明:老约契遭爽乱遗失,日后取出不敢行用,再照。

  嘉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在场土目□□□

  知见阿桂

  代笔人潘清桂

  立招垦字阿里史社番抄沐马下六

  (四四)

  同立给永耕垦迁善南社番阿眉打厘、女孙险娘,同有承祖父遗下应分水田一丁,坐落土名在本社后竹林内,东至蒲氏九田为界,西至自己田为界,南至六仔武葛田为界,北至阿二武葛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先年被水漂流拋荒,自己不能开耕成田,愿将荒埔托中引就与汉人童家祖佛仁为香灯田上出首承给。当日三面议定收过尽价佛面银一百大员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荒埔及水田随付银主自备工本,栽插竹木,开筑大坼,开垦成田,起盖成厝,永远居住,掌管为业。其历年配纳大租粟二石正,到社交纳,给出完单存照。从此一给千休,永断葛藤,价已敷足,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生端等情。保此荒埔及水田系是打厘自己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给开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开垦契字内佛面银一百大员正完足,再照。

  嘉庆十九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乌肉元

  为中人阿眉打毛

  知见□□□

  阿眉打厘

  出给永耕垦字

  女孙险娘

  (四五)

  立给耕字迁善南社番妇保老眉骂,有承祖遗下埔园一所,坐落土名竹林内,东至爱着班园界,西至阿眉四老园界,南至坑沟界,北至阿百的园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无能耕作,托中引就与汉人童体官前来出首承给,三面言议时收入碛地银一十七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埔园随付银主掌管,开作耕管,起盖居住,周围四界栽插竹木,不敢阻挡。历年配纳地基园税钱一百文正,给单执照。保此园系是眉骂自己承祖遗下物业,与社内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给别佃;如有不明为碍,眉骂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日后不敢异言反悔。恐口无凭,立给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二十年十月日。

  代笔乌肉元

  中见□□□

  立给耕字番妇保老眉骂

  (四六)

  立开垦永耕埔园契北投社番欧春,同胞弟袖仔等,有承遗下阄分应份埔园一段,坐落土名内木栅中埔南北埒,东至欧甲园为界,西至法生园为界,南至山仑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园租粟一斗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埔园出卖,先尽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引就与汉人李送观出首承垦,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一十二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园随即踏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税纳租,永为己业。兹开垦以后,价值千金,春等子孙日后不敢言及找洗分文,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园系春承父物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如有等情,系春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开垦永耕埔契一纸,付执永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内银一十二大员正足,再照。

  嘉庆二十一年正月日。

  代笔人洪世清

  为中人知见康成

  欧春

  立开垦永耕埔园契人

  袖仔

  (四七)

  立给垦尽卖契吞霄社白番加蒲、纟美干兄弟份下有山埔薗田仔一所,土名坐落加东后窝口,东至坑沟为界,西至岭顶分水为界,南至柳树窝口沟墘小路为界,北至横窝加巳活园毗连石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递年配纳加蒲大租粟二斗。今因乏银别置,托中引就汉人余阿春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价银一十七员半正。即日同中交讫;其山埔、田薗、竹木等即付余阿春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加蒲兄弟子孙等永不得言添言赎取找增租滋事。保此山埔田薗果系加蒲兄弟份下物业,与别番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如有典挂不明等情,系加蒲兄弟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垦尽卖契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收过契面银足讫,再照。

  再批明:西北俱至加巳九活园毗连为界,再照。

  嘉庆二十二年九月日。

  加巳九活

  中人

  陈文养

  代笔人陈建箕

  在场见打马辖

  加蒲

  立给垦尽卖契吞霄社番

  纟美干

  (四八)

  立开垦永耕学番水里社大宇泽,有承祖父遗下荒埔一处,坐落土名址在新庄仔庄挑龟仔埒,每年配纳大租粟四斗一升五合。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自己园为界,北至张家园为界,南至张家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园一埒抽出半埒,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新庄仔庄张妈从出首耕垦,三面议定备出价佛银十二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荒埔随即明踏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成业,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开垦,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贴,亦不敢言赎。保此荒埔系是大宇泽物业,与社内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泽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开垦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开垦永耕字内佛面银十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日。

  代笔人侯志大

  为中人□□□

  在场知见王永祥

  立开垦永耕字番大宇泽

  (四九)

  立典永耕田契字人吞霄社番张武葛、杞蚋,男李福,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南势湖南畔,东至沟田,西至马唠于园,南至沟,北至溪,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并带埤圳水源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奏用,愿将此业出典永耕,先问房亲族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黄寿出首承买永耕,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典永耕价银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并坡源水圳同中见通土踏明界址,交付典主起耕招佃,永为己业,每年带纳大租榖五斗正。保此业田系武葛自己承父之业,与房族叔侄无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上手来历不明滋事;如有情币,系武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日后与及子孙断不敢找赎之理,决无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永耕田契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批明:交过契面银二十大员正收讫,再照。

  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在场见人加蒲猫唠于(戳记)

  为中人林阿田

  老仔巳

  男李福

  立典永耕田契字吞霄社番张武葛

  杞蚋

  依口代笔人詹如山

  (五○)

  立给垦批字雷里社番原龙,有承祖父遗下荒埔地一所,坐落加蚋仔庄咱己吧弄,东至杨家园为界,西至番升仔园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杨伍福园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乏银别置,先尽问番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汉人杨焙官出首承垦,时三面言定埔园底银三百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讫;荒埔随照界踏明,交付杨焙官前来自备工本,开辟成园,永远掌管为己业,招佃收税,不敢阻挡。其荒埔屡被洪水冲溢,浮沉未定,不敢按甲纳租,历年配纳口粮粟一斗正。自此一给千休,永断蔓藤,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等情。保此荒埔系龙承祖父遗业,与别番人等无干涉,亦无欠他人不明为碍;如有此情,龙一力抵挡,不干焙官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异言生端,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埔底银三百大员正完足,讫,照。

  道光元年六月日。

  作中番妈喜

  代书番潘大升

  知见母亲金娘

  在场番土目□□□

  立给垦批字雷里社番原龙

  (五一)

  立招开垦永耕契字宛里社番加浦土、明仔,同侄六仔、加朥希、大宇等,有承祖父遗下田埔,坐落土名吞霄南势湖圆山仔下田埔二处,东至山排为界,西至大溪为界,南至溪为界,北至黄纯三头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带大溪坡圳水灌荫充足。西南势又田埔一处,东至张平官园为界,西至高山崁顶为界;四至界址经同业土面踏分明为界;原带泉水并大溪坡圳水灌荫充足。今因乏银力开辟耕作,加浦土、明仔兄弟侄商议,情愿将二处田埔出垦,先问社内番房亲伯叔兄弟侄等俱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招得汉人马德煌出首承垦,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垦底银二百一十五大员正。其银凭中经同土目加浦土、明仔、六仔亲手收领足讫,并无短少分文,亦无债货准折等情;其田埔随即踏付与马德煌前去垦耕掌管。递年早季二处大租粟共三石正,永为定例,日后加浦土、明仔兄弟子孙永不得言加租等情。保此业系加浦土、明仔兄弟之业,与别番亲寸土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倘有来历不明,系加浦土、明仔兄弟侄出首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招垦永耕契字共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过垦底契字银二百一十五元足讫,批照。

  再批明:每年大租二石,系加浦土、明仔二人均分,各出完单付佃执照。

  又再批明:西南势田埔一分,东至张平官田为界,西至高崁顶为界,南至张平官田为界;北至张平官田为界;四至界址立批明白,再照。

  道光二年正月日。

  在场大土目□□□

  为中张天助

  依口代笔阿六

  知见佛抵

  在场傌朥尉

  立招开垦永耕字番加浦土

  明仔

  侄六仔

  加朥希

  大宇

  虎豹厘

  (五二)

  立招垦永耕字吞霄社番老仔巳南仔勿,承祖父遗下有山坑荒埔一处,坐落土名柳树窝西〈犀刂〉牛窝口,东至山岭为界,西至溪口车路为界,南至山岭为界,北至半排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带泉水圳灌溉。今因自己无工力不能垦辟,先问社内番亲叔侄兄弟等俱各不就,外托中招到汉人曾达秀出首承领,自备牛只、伙食、农椇等项前去垦辟,当日三面言断时值埔底佛银十一员正。其坑埔原约系三年开荒,壬午年冬起,至乙酉年冬止,及后递年供纳大租粟二斗正。即日,秀备出埔底佛银十一大员正,凭中交与番己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情弊;其荒埔同中经通土到处踏明四至界址明白,随付秀前去掌管,垦辟成田,任从耕作,另行出贌收租,永为己业。保此荒埔委系己承祖父之物业,与社内番亲叔侄兄弟等俱各无涉,亦无上手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及后番亲子孙再不敢言增,亦不得言赎言找等情;如有等情,系巳一力抵挡,不干垦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招垦永耕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埔底佛银一十一大员正足讫,照。再批明:北畔界址开筑车路为界,再照。

  道光二年十月日。

  何如山

  说合中人

  李玉远

  在场人□□□

  知见人□□□

  代书人刘元达

  立招垦永耕字番老仔巳南仔勿

  (五三)

  立给垦契字竹堑社番廖阿财,先年承祖父遗下有土牛墩外一带青山,任番招垦。今因乏银应用,踏出一处,坐落土名照坑庄,东至纵旷为界,西至大龙岗天水流内为界,南至大岗顶天水流内为界,北至大岗顶天水流内为界;四至界址当日同场面踏分明。今因招得汉人彭登贵前来出首承垦,备出时值山埔价银八大员正,色现交财亲收足讫;随即踏明此业界址,交付彭登贵前去掌管,开辟耕种纳课,永为己业。年配大租钱三百文,每年应纳清楚,给出完单付照。保此业系财承祖父遗下物业,与别番及房亲伯叔兄弟无涉,亦无重垦典当他人为碍;倘有番人阻挡等弊,系财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后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垦契字一纸,付执永为照

  即日批明:财亲收到此垦契字内佛银八大员正足讫,批照。

  道光四年(甲申岁)八月日。

  在场代笔人陈河有

  立给垦契字竹堑社番廖阿财

  (五四)

  立招转约字社寮社番马下六班头,承父管下有荒埔地一块,坐落土名社寮角庄前北势崁下,四至界址原有前约载明。兹因自己无工,不能开辟,先年招得汉人曾任俊兄出首前来承贌。即日凭通土之面言定,其埔自贌之后,任俊前去开辟耕种,架造房屋,栽种竹木等项。当日言定其埔架造之后,俊每年应纳地租银一大员正,永为定例,日后不敢争多减少。兹因马下六乏银应用,向得俊手内收过佛面银三员六皮正,即日言定其约内地租将银利对销,日后二人不得反悔。此系两愿,今欲有凭,立招转约字一纸,付为执照。

  即日道光乙酉五年,马下六又乏银紧用,向俊兄偕来银四员四毫正,其递年每员银利照社规清算,立批,再照。

  道光(乙酉)五年正月日。

  场见□□□

  代笔□□□

  立转约字番马下六班头

  (五五)

  立招开垦荒埔永耕并典田租银字番赖沙沥大完、马下六古乃四老,承祖父遗管九房厝庄头自开水田毗连三处,又带荒埔厝字地基一块,东至小路止,西至牛路崁面止,南至车路大崁直尾止,北至大田崁直透止。又一处过坑北片,东至刘家田止,西、南俱系坑底圳止,北至崁眉直透坑底圳止,又带东路南片田两坵。其各处界址分明,原带圳水足荫,递年计共额租榖八石。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并埔带租俱一出垦与人,经通向到严辛北头家出首承垦。当日经通三面议定北手内备出埔底银五十大元正,又备出典田租银八十大元正,又备出无利碛底银三十大元正,俱一经通面交番主收讫;其田沿界并荒埔厝字地基,俱一踏交付予北头家前去自备工本、农器等项,开辟成田,掌管永耕。

  即日经通三面言明,其田租少银多,无所依例,番主不敢异言,愿将此田埔俱一交于北头家永远管业。保此业委系赖沙沥等承管之业,与别番无涉,亦无上手来历不明;倘有不明,系番主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中间实银实契,并无债货准折。此系人番甘愿,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招开垦荒埔永耕并典田租字二纸,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番主实收到字内埔底银五十大元正,又收到典田租银八十大元正,又收到无利碛底银三十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又批明:赖沙沥大完、马下六古乃乏银不敷,经通又向到严辛北头家手内借过佛银母二十五大元正,经通面交番主收讫,每元每年贴利榖照社规依行,所批是实,照。

  道光(丁酉)五年十月日。

  立招开垦荒埔永耕收过典田租埔底银字番赖沙沥大完

  说合中人林石母

  在场知见打歪四老

  马下六古乃四老

  代笔社记

  光绪十四年十月批明:番主赖沙沥大完、马下六古乃四老同中前来,向到郭福手内尽根找洗田价银三十五大元正,经中面交番主收讫,后日不敢将此业生端之事。此系一退千休,寸土不留,二比甘愿,所批是实,批照。

  批笔社记

  (五六)

  立给垦单字阿里史社番大渗毛,有承父遗下荒埔一所,址在旱溪庄东北势,土名沙历巴来,东至茅格群乃园为界,西至番仔沟为界,南至沟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工本开园,托中招与汉人林风出首承垦永耕,开辟成园,当日凭通事三面言定时值埔底价银三十大员正。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随即踏明荒埔界址,交付风掌管永耕,日后子孙永无取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埔渗毛承父物业,与别社番无涉,亦无重张垦字典借他人财物。若上手来历不明,渗毛等一力抵挡,不干林风之事。此是番汉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说无凭,立给垦单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道光六年十月日。

  依口代笔蔡和成

  在场知见通事

  立给垦单字阿里史社番大渗毛

  (五七)

  立招永耕字阿里史番阿仁马下六,有承祖父遗下埔园一所,坐址在军工寮庄外西势,东至叶家园岸,西至张家园岸,南至斗肉打来园,北至后那阿六万园岸为界;各四至明白为界。递年带纳园租粟一斗正,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应用,托土目招得赖妹官前来出首承受永耕,当日土目三面言定时值价银六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土目交收足讫;其园自丙戌年春起,交付与银主前去永耕,掌管为业。一立千休,日后不敢讨贴等事。保此园系阿仁马下六承祖父遗下物业,与他番无干,此园亦无重典重贌他人财物等情;如有等情,系阿仁马下六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招永耕字一纸,付为执照。

  即日凭土目收过契内银六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十月日。

  代笔人陈闻一

  在场为中土目□□□

  知见番男群那

  立招永耕字阿里史番阿仁马下六

  (五八)

  立招垦辟荒埔字山顶茅■〈口武〉哒社番阿沐打不亦,同婿四老香高,承祖遗管有荒埔一小处,坐土社寮社背,东至后那大完埔止,西、南自己老田止,北阿沐瓜爹田止;四至分明。今因自己无力,不能自开,前来招得汉人曾清岳头家出首承垦,开辟成田。即日经通土三面言定,其埔递年应纳租钱三百文;其租永为定例,日后其租不得加减等情。此系人番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招垦辟字一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向得清岳手内随借来佛面银一大元正。其银当社言定,递年每员照社规贴利榖二斗正。其银母利系纳埔租内照算扣清,立批,再照。

  道光(丁亥)七年九月日。

  场见□□□

  代笔□□□

  立招垦辟荒埔字番阿沐打不亦

  同婿四老番高

  道光(庚子)二十年正月二十日批明:番主阿沐打不亦,同婿四老香高前来,向到原垦主曾三盛头家手内,二人面会庚子春以上地租,经前每年现纳清白,即日向得三盛头家手内典收过地租银二大元正,即将地租以抵银利之需。兹因阿沐同婿香高银不敷用,再向到原垦主如借过母银二大元,每元每年贴利榖二斗,赎租之日,到社清算,批照。

  (五九)

  立给山排窝坪草地竹堑社垦土卫寿、卫宗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山排窝坪草地一所,土名五份埔,东至大山顶背透大窝尾横过左边,透至伯公庙前小路,透上右边至大窝崁为界,西至生自己与黄龙、张某、张某四人毗连界址为界,南至戏棚地石右边山排并带堀头窝山左边岗崀,直透山顶毗连为界;北至生自己屋背窝口山排游早坜底,直透至排坪小岗崀横过至窝楣直透至大山顶背窝尾横透相连为界。并带界内山窝排坪一带树木及菅草等项,即日同中见人等面踏分明。今因地方旷阔,自己不能垦种,情愿托中引送与开旺兄弟出首承垦,种作掌管,当日三面言定山排窝坪草地等共议出得地底价银四十二元正。其银色现同中面交宗、寿兄弟亲收足讫保此山排窝坪草地等系宗、寿兄弟承祖父遗下物业,与别番人等无涉,亦无重给为碍,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系宗兄弟一力抵挡。自给之后,照给字内界址,即交旺兄弟永远掌管,垦种为业。每年应纳山租铜钱二百,永为定例。此系二比两相甘愿,立给山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过给字内地价银四十二元正足讫,照。

  又批明:此山埔界内有林瑞伸祖坟一穴,经父给出山批一纸,周园二丈为界外,仍归佃人垦种,批照。

  道光己丑九年九月日。

  在场见周阿藏

  说合中李吟福

  的笔弟林安

  捷宗

  立给山排窝坪草地竹堑社垦户卫法寿

  林安

  (六○)

  立给垦批字小圭笼社白番郑进兴,有承祖父遗下山一小段,址在老梅山西畔,东至仑顶反水,西至阴沟,南至无尾仑,北至潘家园头;四至界址面踏明白为界。今因远社不能自垦,将此山园招给与诚实仆佃朱怀清出首承给,当日同中三面议值山埔佛银三大圆正。即日银、垦两相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埔随踏界址,付佃人起盖茅屋,栽种杂子五榖。如有开筑水圳,耕成水田者,按甲完的大租;如无开成水田,系是山埔,无纳租课。保此山埔明系兴承祖父遗业,别番无干,亦无重张典给他人为碍,并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兴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内佛银三大圆足讫,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

  代笔许如

  中人卢粒

  在场见白番万

  立给垦批字白番郑进兴

  (六一)

  同立给开垦永耕契字日北社番乌蚋那汝、加仔希末流等,各有承祖父遗下应分埔园一小坵,并带荒埔一所,以及竹仔林旷地俱各等项在内,坐落土名下社岭庄,东至林家田为界,西至溪为界,北至韦阿贤田埔为界,南至溪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自己等无力垦耕,蚋等相议,愿将此埔园及荒埔等项出垦永耕,先问社中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招得汉人郭志官出首承垦永耕,当日三面言议时值埔园及荒埔地底佛番银二十大员正。银、垦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埔园荒埔以及竹林、旷地等项,随即同中见踏明四至界址,交付志官前去自备工本,开筑埤圳水道,通流垦辟成田耕种,永为己业。其竹林、旷地等项任听起盖,不敢阻挡,约年配纳私租榖四斗,永为定例。保此埔园及荒埔等项系是蚋等各有承祖父物业,与叔兄弟侄无涉,亦无重张典给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弊,蚋等出首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自给永耕垦契后,日后子孙认租不认业,永断葛藤,不敢言贴亦不敢言赎等情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给开垦永耕契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垦契内佛番银二十大员正足,照。

  又批明:年配纳私租榖四斗,当场同中土目、业户等酌议,系乌蚋取收二斗,租单认茅仔私记;加仔希未流取收二斗,租单约无私记,认社中官戳代记。日后子孙各有照约取收,不得混争,批是定照。

  道光十一年九月日。

  代笔陈启明

  在土目为中加己摆手

  知盖天赐

  见屯首

  乌蚋那汝

  给开垦永耕契日北社番

  加仔希末流

  (六二)

  立再垦字山顶加劳佛社番打必里打歪,有承祖父遗管石埔一块,坐土名土牛下,东北至小圳止,西至自己田止,南至石磊止;四至界址分明。前于嘉庆二十三年,贌于汉人萧阿秀兄承垦,即将石埔随前垦沿界,踏交付于秀兄自备工本,垦辟成业,架造房屋居住。即日秀兄备出埔底银一十五大员正,当社面交打必里打歪亲收足讫,议定递年永纳垦内租榖一石正,不得拖欠。此系番甘人愿,无相迫勒,口恐无凭,立再垦石埔字合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打必里打歪实收到垦内埔底银一十五大员正足讫,批照。

  即日又批明:打必里又向秀兄手内借过银母五大员正,递年每员银母贴利榖二斗正,立批照。

  道光十二年(壬辰)十月日。

  社丁□□□

  在场□□□

  代笔□□□

  立再垦字番打必里打歪

  (六三)

  立招开垦永耕字黄竹坑社番苗秀,有隘口应份荒埔一所,址在牛角坑口,东至林招耕园为界,西至横车路为界,南至陈万样熟园为界,北至岸,至林国耕园为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逐年十月配纳大租榖二斗正,折钱二百文。今因垦耕不及,已先问番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招与汉人林志诚官出首承垦,三面言议定着下埔底佛面银十六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荒埔一所,随即尽界踏明,付与银主前去掌管,任从开建田园,永佃耕作,日后不敢异言滋事。保此埔园系秀等隘口份之额,与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垦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秀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招开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开垦字内佛面银十六员正,已收足讫,再照。

  道光十四年八月八日。

  为中人陈万禄

  知见人□□□

  代笔人邱峰泰

  立招开垦永耕字番苗秀

  (六四)

  立招开垦收过埔底银并胎典埔租字社寮社番马下六郡乃,自有承管荒埔一处,土名火烧坪,东至马下六学老埔园为界,西至詹阿荣山坎为界,南至大山路为界,北至坎面为界;四至界址踏看分明。今因离社远涉,自己不能种作,前来向得汉佃徐盛贵兄手内收过埔底银十大元正;即将此埔交贵兄前去备出工本辟成。即日马下六乏银费用,又向贵兄手内再借过银十大元正,愿将递年议的埔租一石正,收抵为利。自乙未年起,嗣后马下六有银交还,租榖交还,自收其埔。任凭贵兄永远耕种;倘欲别创,任其退回工本,马下六不敢比架风影,借口向赎等情。此系二比甘愿,恐口无凭,合立开垦字二纸,各执一纸付照。

  批明:即日实收到字内埔底银十大元,又收胎典埔租银十大元,共二十元正,所批是实。

  再批明:年冬有收时,递年议纳出钱二百文,交马下六收纳,批照。

  道光十四年八月日。

  在场依口代笔潘荣宗

  立招开垦字番□□□

  (六五)

  立给永耕山埔田园卖尽根契字吞霄社番虎豹厘朥夷、打马辖、乌纳猫朥干、莫思聪等,有承祖父遗下山埔田园一所,坐落校力林瓦磘坑,东至山顶分水外为界,西至半牌消水沟为界,南至溪为界,北至双坑口中心仑脚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自己欠力垦耕,情愿将此业出垦,先尽问社中番亲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郑腾芳官出首承垦,即日同中交收过价银六十大员正。银、契即日同中色九交收足讫;其山埔田园照界踏付银主前去筑坡开圳,垦辟成田,历年六月配纳虎豹厘口粮租二斗,乌蚋猫朥干口粮租五斗,永远定例,不得加减。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永断葛藤,虎等及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情弊。保此业系虎等共承祖业,与社番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情,虎等合共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永耕山埔田园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实收过埔底价银六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代笔人郭振卿

  在场□□□

  知见乌蚋巴蚋

  为中张明生

  打马辖

  虎豹厘朥夷

  立给永耕开垦山埔田园契吞霄社番

  乌蚋猫朥干

  莫思聪

  (六六)

  立转约永耕旱埔字社寮番白土马下六,有承祖父遗下火烧坪荒埔一处,东至马下六学老埔为界,西至茅格界且为界,南至崁为界,北至二坪山崁为界;四至界址分明。情因马下六乏力开辟,经通土书给垦约,招得汉佃张清德兄弟出首承垦永耕,佃人备出埔底银三大员正足讫。复经通土甲立约,将旱荒埔仍交德管业,三面言定每年八月期,佃人备出大租钱四百文正,永远定例。保此旱埔委系马下六承祖父遗管之业,与别番无涉,并无重张挂碍他人财物,亦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系番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若佃人大租钱逐年供纳清款,马下六永不敢另招别佃;倘佃人埔有种作,缺欠租钱,任从番主另招别佃;若遇年辰荒旱,无种失收,番主不得固执讨租;抑或佃人日后要回籍别创,任其退回工本,六不敢异言阻止。此系人番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转约永耕旱埔字一纸合约,分执为照。

  即日批明:马下六又向德头家手内收过无利埔底银三大员正领讫,批照。

  又批明:丁酉年,番主再向原佃张清德供过佛银四大元,限四全年,若无银还,将此租钱抵消,日后子孙不得言赎言找,取批是实,立批。

  道光(丙申)十六年十月日。

  在场社丁□□□

  知见□□□

  代笔人□□□

  转约永耕旱埔字土官马下六古乃

  (六七)

  立招贌永耕碛底银字人陈淼,今同向得崎仔下社番阿巴毛干自有承管山埔园,坐土名在陂头山上茅坪倒吊岭贌,四至界址在垦契分明,递年额租榖的银一元正。即日当社经土甲三面言定,愿将此山埔园付交银主贌耕收管,淼备出无利碛底银一十五大元正,交收足讫。其议先纳后耕;倘遇租银不清,任从埔主另招佃;如无欠租,不敢另招别佃。此系人番二比甘愿,倘有来历不明,系番主一力抵挡,不干耕人之事。口恐无凭,立招贌永耕碛底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陈淼备出字内无利碛底银一十五大元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字内生借过佛银二大元正,言定每月每元愿贴利钱三分,批照。

  道光十六年(岁次丙申)六月日。

  在场代笔潘明忠

  同夫阿威大完

  立招贌永耕碛底银字阿巴毛干

  (六八)

  立招贌荒山字社寮社白番大完打包,今有承祖父遗下自己有荒山一处,土名仙堂坪马安凹,东至坎头为界,西至坑尾直透口邓姓田为界,南至仙堂坪坎为界,北至火烧坪坎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自己无力经管,招得汉人管光祖头家自备工本伙食,其荒山任光祖兄垦开栽种竹木、果树,架造房屋等项。当日三面言定,其荒山自丁酉冬起,至甲辰冬止,限满之日,其荒埔山每年应纳租榖三斗正。当日又备出碛地佛银四大元正,交与大完清收足讫。自贌之后,交于光祖头家永远掌管,番主不敢另贌他人等情。此系大完承祖父之业,并无包贌他番之业,亦无别贌与人,亦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不干光祖兄之事,系大完一力抵挡。此系人番甘愿,今欲有凭,立招贌荒山字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当日批明:其界址内仙堂坪有小坑,直透至邓姓田口为界。又火烧坪有小坑,透坎头为界,批照。

  道光(丁酉)十七年七月日。

  依口代笔刘公命

  在场见□□□

  邱双兴母

  阿歪四老

  茅格斤丹

  立招贌荒山字社寮社番大完打包

  (六九)

  立招贌开垦字人黄天水,今来向得茅乌哒加六社马六千大完同婿打必里阿目承宜遗下有荒山一处,坐落土名食水窠尾,东至马六千老田石崁为界,西至七分崁唇为界,南至大完四老小圳为界,北至打歪孝燕小坑为界;各有四至界址分明。当日三面经通土甲言定,千收到埔底一十八大元正,当日交收足讫。水自备工本伙食,开辟成田,园埔任从栽种竹木、果树等项,目不得另招别佃滋事。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系番主一力抵挡,不干承人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招贌开垦合同字二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千实收到埔底银一十八大员正足讫,再照。

  再批明:水倘日后别创,退回工本伙食资费,番主不得阻挡,批照。

  又再批明:此界内任从天水修种,番主不敢阻挡,是实,照。

  道光(戊戌)十八年十月日。

  代笔林佛国

  在场□□□

  胞叔知见□□□

  在场见同婿打必里阿目

  立招贌开垦字番马六干大完

  (七○)

  同立开垦字人东螺西堡眉里社番巴难胡、水生大怡得意、雪加成等众番,有旷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在茄苳脚庄西势车路墘,东至茄苳脚庄为界,西至大圳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众番园为界。因春雨淋济,车路泛湳,牛车以及行人往来甚是艰难,众番无暇裨补。至道光十九年间,与茄苳脚庄汉人王喝官修筑成路,无致如前泛湳,工资费用甚多,是以众番念及王喝官勤劳功力甚大,所有车路边旷地一埒,众番等愿将此旷地给付与王喝开垦为田,永为己业,以报勤劳之功。今已成田,同众番约自道光十九年起,带纳番租银二元,抽出一元以为天上圣母,又一元以为福德爷演戏费用。保此田系是众番公地,与别汉人无干,同立开垦字付与王喝官管种以为己业,日后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开垦字二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十九年月日。

  代书傅快仔

  江知蚋

  泰第兄

  立同开垦眉里社番

  水生大怡

  雪加成

  (七一)

  立给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东虎豹厘,有明买过妻舅潘庆秀、潘金遵熟耕水田一所,坐贯土名在顶店铁砧山脚过大圳下,东至大圳为界,西至王家田为界,南至大圳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带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纳大甲西社番私租粟二斗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退耕,先尽问房亲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汉人郑玉磬官出首承耕,当三面言定时值田价佛银六百六十五大员正。其银、契字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遂即将田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一给千休,价足契清,厘及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等语。保此田系厘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情弊,厘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永耕契字一纸,并缴李红赎耕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内佛银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讫,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笔东明哲

  为中人郭志成

  在场妻舅潘庆秀

  立给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东虎豹厘

  (七二)

  立杜卖尽根埔园契字吞霄社番加蒲蚋女、古老乌踏,承祖父遗下有埔园一处,坐落土名圳头内大路南片檨仔树脚,东至大沟透溪为界,西至陈家毗连园学透南溪透北车路为界,南至溪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并带园壆、竹木等项,每年配纳口粮租粟四斗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处埔园杜卖,先问番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卖与汉人欧软官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埔园价银三十七大元正。即日银、契两交收讫,并无短少等情;此埔园即交付买过手耕管,永为伊业。保此业明系加蒲、古老承祖父遗下之业,与别房人等无涉,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此业一卖永断,不得言赎,亦不得言增找洗等情。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一纸,并带上手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亲收过杜卖尽根园契内价银三十七大元正足讫,批照。

  道光(甲辰)二十四年十月日。

  知见六观

  在场通事□□□

  说合中张虎把厘

  依口代笔古才连

  加蒲蚋女

  立杜卖尽根埔园契字吞霄社番

  古老乌踏

  同男厘生

  (七三)

  立给垦永耕字人大肚中北社番阿妈九,有承祖父遗下埔地一处,坐落井仔头庄后,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尖尾为界,北至林家园为界;四至界址清楚。今因乏银费用,欲将此埔地出垦,外托中出依口人向与井仔头庄林水出首承垦,三面议言垦底银一员,逐年配大租银四十文。同中银、字两相交收;其埔地即踏界址,交付垦耕佃人开耕成业,永远耕作。此系甘愿,立给垦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永耕字内银一员正,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月日。

  依口人林成

  给垦永耕字人阿妈九

  代笔人陈作中

  (七四)

  同立永耕开垦字里脑社化番那眉夺枝来、阿八夺枝来等,有承父遗下沙压之埔地一段,坐落土名址在冬瓜山庄■〈徙,阝代彳〉门头番仔陂堵,东至刘寿,西至李家亮,南至武歹并水沟,北至八宝李家亮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缺乏工本开辟,情愿将此沙压埔地与人开辟永耕,得些粟石、银两,以为饔飧之资。爰是托中招得汉人杨生官前来开垦永耕,当日三面议定时值沙压地价早粟九十九石,又佛银二十六大员正。其早粟并佛银即日量明交收足讫;而沙压之埔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杨生官前去掌管,费用工本开辟耕作。后日若开辟成日,任从杨生官报升给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那眉夺枝来等不敢异言生端。保此业明系那眉夺枝来等承父之业,与亲疏番丁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压交加不明等弊;倘或有此等弊,那眉夺枝来等务宜出首抵当,支理明白,不干杨生之事。此沙压埔地一永耕千休,割藤永断,四至界址内寸土不留,后日虽价值千金,那看夺枝来等以及子孙不敢言赎言找,亦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异言生端,今欲有凭,同立永耕开垦字带手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那眉夺枝来、阿八夺枝来等亲收过永耕开垦字内沙压地价旱粟九十九石,又收过佛银二十六大员正足讫,再照。

  咸丰八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俞传芳

  荖往比兰

  为中人番耆

  楚目果光

  林德

  在场知见人管社

  陈顺

  芥埒

  打立楚目

  胞兄宛■〈口女〉

  在场知见

  长男■〈口六〉乃

  沙那万打吉

  那眉夺枝来

  同立永耕开垦字里脑社化番

  阿八夺枝来

  (七五)

  立招佃永耕字西势抵美简社番加丁缘,有承祖父遗下本社东畔水田一段,东至彩屘杜允,西至自田,南至武里学社,北至水沟。又乙段,东至水沟,西至彩屘,南至加禄;北至杜允。又一段,东至杜允阿且加禄,西至荷包臭人武里,南至猫英自田,北至彩屘舍一自田。以上共田一甲九分二厘一毫零,系是明丈,四至界址明白,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该田前年浸水淹压,无力改垦成业,于是先尽番众人等不欲承垦,外托□□□□□社遵照加留余埔之例,招得汉佃黄协和出首承垦永耕。当日同土目人等议定佃人备出地底银四百六十大员正,即日同中见、人番等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清楚,交付黄协和前去改垦掌管,报官升科,给领丈单,每甲配纳本社口粮一石,永远耕种。自此招佃永耕,葛藤已断,四至内无论湳沟水窟,任从填辟耕种,寸土不留,日后价值数倍,丁及子子孙孙终不敢找赎翻异,生端滋事。保此田地委系丁承祖父遗下之业,与别番无干,亦无重张借贷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丁甘愿一肩挑尽,不干永佃之事。此系遵例招佃永耕,番、汉二比两愿,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依口代书合立招佃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土目中见亲收过字内地底银四百六十大元足讫,是实,再照,行。

  咸丰八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从谦

  为中人社黄甘露

  公见人黄通事

  场见□□□

  立招佃永耕字西势抵美简社番加丁

  (七六)

  立永耕字感恩社番妈愿爱夺、安生爱夺等,承祖父遗下应分番丁水田三处,土名一处在本社前碑口,东至大宇骂田界,西至爱箸高甲田界,南至沟界;北至再生田界。又一处田在社口庄前三址,东至埤沟界,西至高甲田界,南至高甲田界;北至纪家田界。又一处田在芋蓁圳下,东至大宇拔田界,西至圳界;南至杨家田界;北至阿万斗田界。以上三处田,各四至界址明白,年载纳本业大租粟二斗正,各配埤水通流灌溉。今因无力自耕,又兼见银别置,愿将此田出贌别人耕作,先问番亲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就与汉人杨水信官前来承受,永为耕作,时三面议值碛地佛银六百四十四大员。即日同中交收足讫;田三处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永为耕作,夺等日后子孙不得再言贴赎洗找等情。保此田系是夺承祖父物业,与别番亲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夺等自当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内佛银六百四十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咸丰十年十月日。

  代笔并为中人蒲文举

  在场母亲搭姨大耳

  妈愿爱夺

  立永耕字感恩社番

  安生爱夺

  (七七)

  立绝卖尽根契字猫盂社番丛明生,有承祖父遗下山埔园三段,坐落土名在宛里坑内柴牛栏口坑沟。西畔一段,东至坑沟底为界,西至山脚透湖仔底对直为界,南至沟底为界;北至沟底为界。又东畔一段,东至沟底为界,西至沟底为界,南至双洽水为界,北至山脚为界。又北畔山埔地一段,东至半山为界,西至沟底为界,南至沟底为界,北至小湖水流为界。共三段,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应用,愿将园出卖,先问房亲叔侄兄弟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汉人吕达官出首承买,时凭中三面议定出得依时价佛面银三十大元正。即日同中立契,其银、契两相交收足讫;其埔园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买主掌管耕作,出贌收租,永为己业,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埔园系是明承祖父明买物业,与别房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明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永断葛藤,以及日后子孙不敢言赎言找。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绝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计共四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面银三十员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历年配纳番租粟三斗正足,又照。

  咸丰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儿林寿

  为中人陈和兴

  在场人林青山

  立绝卖尽根契字猫盂社番丛明生

  (七八)

  立开垦契字人东螺社番论未说,有承祖父建置荒地一所,坐落在番仔寮东势苦苓脚庄前埔仔,东、西、南、北四至界址,凭石钉为界。今因乏银使用,情愿将此埔踏明,托中招到苦苓脚庄陈万得官出手承垦,同中三面言议时出佛银十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埔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任从开筑成功,年配纳番租银一角,逐年给单完纳,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埔系论未说承祖父建置,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如有之,论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开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开垦契字内银十大员正完足,再照,行。

  同治六年十月日。

  代书人王青云

  为中人刘成

  立开垦契字人东螺社番论未说

  (七九)

  立垦契字人黄天肥,有管过荒埔三段:其第一段,东至黄接茅埔界,西至黄龙贵园界,南至黄龙贵园界,北至黄柱并螺园界;坐落土名北吉庄外中滩。其第二段,东至山界,西至坑界,南至黄龙贵园界,北至黄得禄园界;坐落土名九林脚。其第三段,东至山界,西至坑崁界,南至坑崁界,北至黄龙贵园界;坐落土名蒿坑口。其四至界址,各段俱明白。今因佃人黄达理耕力有余,爰是托中向垦,三面言议时备垦底银二大员正,明约逐年应纳口粮粟一石。其银即日收过;其埔随即踏明界址,交付理掌管开耕为己业,日后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五年十月日。

  代笔人刘祯祥

  为中人黄南斗

  立垦契字黄天肥

  (八○)

  立开垦永耕字人蔡中庸,有承故弟光钦三生母感恩社番凉仔三遗下自己应份埔园一所,坐落土名址在场厝寮庄西畔,东至许沛源园为界,西至许沛源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埔园出尽根与人永耕,先尽问诸社番以及房亲伯叔兄弟侄等皆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杨厝寮庄黄念、黄妈团、黄论、黄土丁等前来出首永耕,时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得永耕价佛银三十二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将此埔园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永耕为业。每年配纳大租榖一斗,给完单为凭。自此永耕两愿,并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埔园系庸三子柏三接光钦三禋嗣,明系故弟光钦三生母凉仔三应得物业,与社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借项为碍,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来历不明等情滋事,该庸父子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永耕字一纸,并缴上手招贌耕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内佛银三十二大元正足讫,具批明存照。

  再批明:此埔园念得其半,论、团、丁等得其半,具批明,再照。

  光绪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郑有声

  为中人蒋士居

  在场知见感恩社通事□□□

  蔡中庸

  立开垦永耕字

  蔡柏三

  (八一)

  立永耕找洗园契字番万历佃,有承祖父埔园一坵,址在土地公埔,东至陈皆得园为界,西至吴吉春园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自己园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历年配带纳大租一斗正。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至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吴厝庄汉人王悟官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言议时值园价银八大员正。其银交收足讫;其园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园系是番万历佃承祖父物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万历佃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永耕找洗园契字一纸,今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契内佛头银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六年十月日。

  代笔人王添月

  为中人许加齐

  立永耕找洗园契字万历佃

  (八二)

  立给开垦永耕契字大甲新社番妇乃秀海生,有承祖父遗下水田并埔园一所,址在顶店饭店仔浚北畔,东至车路为界,又带南势田一埒,西至大路为界,南至石墩为界,又带连石墩下田四埒,北至溪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为界,原带大安溪埤圳水通流灌足。今因自己乏力开辟,愿将此田园给出与人开垦永耕,先问尽番亲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大甲街黄严官出首承垦,当场三面议定实出开垦永耕时价佛面银二百五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此一所田园,踏明界址,交付黄严官前去掌管,贌佃收租,永为己业,逐年配纳大租榖一斗正。自此一垦千休,葛藤永断,日后乃秀海生及子孙等永不敢言及找贌添贴生端滋事。保此田园系乃秀海生承祖父之业,与别番亲等无干,并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及重张典借他人财物等情为碍;如有是情,乃秀海生自应出首抵挡,不干承垦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给垦永耕契垦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开垦永耕契字内时价佛面银二百五十大员正足讫,照。

  批明:郭扁所耕主田园,均系乃秀之业,如要开筑水道,任从其便,不得刁难阻挡,又照。

  光绪七年(辛巳岁)十月日。

  代书人郭清臣

  为中人陈隆

  在场□□□

  立给开垦永耕契字大甲新社番妇乃秀海生

  (八三)

  立给垦永耕尽根找洗田契字大甲西社番巧清安四老,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七段,址在北汕庄东畔,东至潘万寿田,西至巧连技田,南至大溪,北至车路;四至界址俱各面踏分明。原带大安溪埤泉水通流灌溉充足,历年配纳大租粟五升正,并带荒埔厝地、禾埕一切在内。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出垦,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向与陈进出首承垦,三面言定时值给垦田价银一百大员正。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田厝等项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进前去管掌,永为己业。自此一垦,葛藤永断,寸土不留,日后安以及子孙永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保此业系是安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卖过他人,并无上手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安一力抵挡,不干进之事。此系番、汉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永耕尽根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垦字内佛银一百大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八年八月日。

  代笔人郑迪徐

  为中人□□□

  知见人□□□

  立给垦永耕尽根田契字大甲西社番巧清安四老

  (八四)

  立永耕字迁善北社番文瑞山悦,有承祖父遗下应份山埔一处,坐落土名本社后北势溪仔边,东至水沟界,西至路界,南至溪界,北至东路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自己无力耕作,乏银费用,愿将此业出卖,内先问社亲房戚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竹林庄汉人陈春官前来出首承受,永远耕作,当时三面议定备出契面银五十大员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埔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不敢阻挡。历年配纳大租榖四斗,给单存照。其山埔自此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日后子孙不敢言及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及找洗贴赎。保此业系是悦承祖父物业,与社内番亲伯叔兄弟侄姊妹人在无干;如有为碍不明等情,悦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永耕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内契面银五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八年十月日。

  代笔锦仔禄

  为中□□□

  知见□□□

  立永耕字迁善北社番文瑞山悦

  (八五)

  立开垦永耕契字东螺社番豹天居,有承祖父遗下复溪埔园一段,坐落在苦苓脚庄前,东至溪,西至李、陈二家园;南至黄约园;北至来发并骞园。又一段,东、南俱至李家园,西至黄犬园,北至郑骞、陈乞园。此二段、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愿将此浮复溪埔园托中引就向与顶厝仔庄郑涂官出省承垦,三面议定时值开垦价银五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纳课,永为耕种,年配纳番租银二角正,各成完纳付单,不得刁难。保此园居承祖父物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与交加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居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开垦永耕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开垦永耕字内银五大员正完足,再照,行。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

  代笔人许荣宗

  为中人乃赐桂

  知见人母亲刘缎

  立开垦永耕东螺社番豹天居

  (八六)

  立给开垦字人二林上堡番社潘仁才,有承祖父朝廷恩赐开垦埔园一坵,土名坐落址在本堡番婆庄北畔,东至圳沟为界,西至大墓口为界,南至消水沟为界,北至埔为界;四至明白为界;每年配纳业主潘大租银五点正。今因招佃开垦永耕,托中引就与同堡竹园庄佃户陈刑官前来承垦,当场三面言议时值价垦底银四大员正,库平二两八钱。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保此园系是仁才承祖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自此以后,一卖千休,日后开筑成田,按配纳地租,载议定规。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开垦永耕字一纸,完单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底银完足,再照。

  业主。

  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潘朝宗

  为中人潘□观

  立出开垦永耕字潘仁才

  ·第四节番业户给垦字

  (一)

  立补给垦批字业主黄燕礼,有先年承买南宵虎茅庄课地一所,坐落土名茄苳溪,其东至翁孟埔为界,西至李家田直透溪为界,南至大路为界,北至管元兴圳为界;四至分明。有佃人张绵向前业主薛启龙给垦耕种,因干隆五十一年地方扰乱,垦批失落无存,后其子张矍、张聪、张陆、张针、张请兄弟等前来到馆恳求补给,即伊父原给四至界址,前去自备工本,架造房屋、农器,开辟成田,以供国课。倘三年不开垦,另招别佃,佃人不得异言。历年耕种杂仔等项,依照例一九五抽的,限早季运至公馆,风煽精净交纳,向给完单执照。倘日后开出有大坡圳水,应宜清丈,按甲供租,或日后欲退售回籍别创,须择诚实后顶,通知业管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凭,立补给垦批一纸,付执为照,行。

  业主。

  干隆五年八月日给。

  (二)

  立合约业户猫雾捒社番投仔、爱箸辘、爱箸仔等,有草地一所,坐落庄北仔,东至溪,北至竹脚下,西至水圳,南至饶若浩田为界;四至分界。于雍正二年十月,给饶盛伯前去开垦水田,盛伯又退于蔡弥伟耕作。至雍正十二年,弥伟又退于张福运承买,经有土官、社主等丈过二回。至于干隆五年十月,土官、社主同张福运又另清丈过田甲九甲七分实,每甲照庄例纳租粟八石满,共该租粟七十七石六斗满,无青埔留存,永为定例。业佃二比甘愿,不得异言争多取少,两无逼勒,恐口无凭,各立合约一纸执照。

  批明:租粟番自己到庄车运,再照。

  干隆五年十二月日。

  (代笔在见)□□□

  投仔

  立合约业户番爱箸辘

  爱箸仔

  (三)

  立招佃业主岸里社土官敦仔,自己本社马岗厝后埔地,招得黄秃锡兄前来贌垦犁份一张,配丈五甲,东至番田为界,西至王良田为界,南至徐献芹田为界,北至岸番埔园为界;四至分明当日即收过埔底银三十两,其埔丈明五甲,议定首年每甲纳租榖四石,次年纳租榖六石,三年纳租榖八石,三年以后,每甲八石,永为定例。其租榖要重风干净,不得以湿冇抵塘等情。其榖在庄交纳,每石照庄例贴车工银四分五芦。其租粟莳早冬,即早冬交纳;若插莳晚冬,俟晚冬完纳;年有丰凶,两无加减。至庄修筑坡圳、桥路杂费等项,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干业主之事;倘欲别创及退回内地,必先问明业主,查无拖欠租粟,及承退之人诚实,准其退回犁头工本银两,业主不得异言阻挡。今欲有凭,立招佃批一纸,付为执照。

  干隆五年五月日。

  代笔通事张达京

  立招佃批业主□□□

  (四)

  立给垦批感恩社业户蒲氏悦,有埔地一所,坐落桥头庄。兹招到佃人林元璸自出工本,前来开辟,即日收过犁头埔底银三十九两正,经丈明三甲一分正,递年每甲大租八石,俱早季扬净,佃人车运社内交纳,不得拖欠。倘日后要退卖别创,先声明业主,查其诚实之人承顶其田,不得私相授受,亦不得庄中窝匪窝赌等情。口恐无凭,立给垦批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收过埔底银三十九两完足,再照。

  干隆九年十月日。

  立给垦批感恩社

  (五)

  立给佃批垦耕字本半线社番业主阿国迭等,承祖遗下有产山带园厝,地址在乌瓦窖仔庄山,东至仑尾山为界,西至大车路为界,南至黄备观山为界,北至园盖云山为界;四至明白。今因嘓迭不能耕作,情愿将此产山及园厝地托中就与汉人林寿官自立招佃垦耕字执掌,自出工本栽种树木、竹围,年带贴纳山租二钱五分正。其山随付与汉人林寿官永远己业,管掌耕作,带纳社租,不敢刁难,任从招佃给垦,不敢异言滋事。此山系迭承祖遗下物业,与内外番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迭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掌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佃垦耕字二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十二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邱朝明

  代书番林志和

  立给佃垦耕字番半线社业主阿嘓迭

  (六)

  立给佃批猫儿掟业主郭朝选,有熟园一所,坐落土名凤山崎大圳下,东至宗元园畔隔界,南至旱溪,西至梁堀,北至大圳。今有佃人田嘉祯前来给批承耕,即日收过园底银完足,佃人乃去耕作。议定历年之租一九五抽分,其租佃人车运业主家中交收;如所约之租不清,将园底听从业主另招别佃顶耕;如租无欠,日后佃人倘或回唐售卖,亦不得阻挡。此系业佃两愿,日后不得异言等情,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干隆十七年十一月日立给佃批。

  (七)

  立给佃批阿束社番业主台湾霞,即阿麟,因本界内埤仔头庄前车路下剩有荒埔一处,约二厘零之地。因离社远涉,难以耕凿,愿将此埔招与汉人张光箸出首前来承贌为佃,永远为业。即日收过犁头银五大员正;其埔任听银主前去开垦耕作,成田之日,每年贴纳大租粟四升正,不得少欠。口恐无凭,立给佃批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犁头单银五大员正,再照。

  干隆二十九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林情叔

  立给佃批番台湾霞(即阿麟)

  (八)

  立给垦批人业主玛珯,今有番佃邱待老原佃垦大浪泵社埔地一所,坐址本厝后,递年大租纳社番明白。佃人自筑坡圳,经已陆续开垦,颇成下则田园。因众番未有请升报课,本年六月内,蒙分宪夏票差清查,哋珯充当业户,呈报升科。蒙宪着弓书承差到处按段明丈,议约水田每甲递年纳大租榖六石,旱田每甲递年纳大租榖五石,旱园每甲递年纳大租榖四石,自本年为始,永为定例,日后不得克戈翻丈,加增租榖。兹明丈过○○○分下水田○段,共○○○甲○分○厘○毛○丝○忽,递年该纳大租榖○○石○斗○升○。合园一段,共○○○甲三分○厘○毛○丝○忽,递年该纳大租榖一石二斗○升○合,早、晚二季车运到本社听业主经风搧净明量,每石早七晚三,交纳足数,付业主完纳正供,并散给该社番原租杂费等项。倘有别费,业主自当支理,不干佃人之事;而佃人应纳大租榖不得少欠升合,如少欠者,即将田园付业主召佃别耕,抵完租课。倘再开坡圳,系佃人自出工本。如欲转售别创,宜报知业主过佃,不许私相授受,亦不许在庄聚赌窝匪诱番滋事。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干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给。

  尺〔其戈尺一丈三尺一寸为一戈〕式

  (九)

  立给佃批三重埔庄业主玛珯,就本庄批给旱园二张七分,年应科纳大租课粟照就庄例抽的。东至大港,西至赵盛园、隆君孝港,南至余家园,北至陈浩园为界;批付陈请前去耕作纳租,永远为业。其大租务须晒干车运到本社,或至港经风搧净交纳,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愿听业主招佃别耕,不敢阻挡。仍不许在庄窝匪聚赌犯律情弊;倘有不法,任业主合众指实形迹,公逐出庄,原业另招顶耕,不得异言,各宜安守物业,合给批照。

  业主。

  批明:后来或开水灌筑成田,照庄例按甲纳租,批照。

  干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给。

  批明:此垦内埔园,东至大港,西至旧竹围脚,南至汪家园,又竹围内南亦至汪家竹围;北至陈诰园。于道光十四年十一月,荣、基等叔侄乏银费用,经已折出此业,尽根卖与邵春燕、邵清甘官。兹陈宅垦内尚剩旧竹围田园一段,其垦单尚留与荣、基等收存,日后邵家要用垦单,荣、基等当即递出应付阅明取用,不得刁难,不敢妄批,所批是实,再照。

  (一○)

  立给送坡地牛埔垦批字霄里庄业主黄燕礼,同股伙等,先年承买薛家大庄业大租四至界址,及正供钱粮社课各款,但载契约造册内注明,历管无异。其各庄田业俱各田头筑坡,堵水灌■〈氵荫〉,田业未有大溪泉源圳水通流灌■〈氵荫〉。兹因霄里山下新兴庄众佃所有给垦开辟田业既尽,各垦内未曾余埔筑坡牧牛,只有山下庄崁而荒埔一所未有给垦与人,是业主该管之界,内原系赤烁之地,旱埔不能垦辟成田,仅可给众佃以为筑坡牧牛。众佃吴永辉、吴永岐、徐时伟、张子敏、杨惠初、谢廷松、谢廷玉、何发伯、游荣顺、李奕能同庄众等前来与业主商酌山下庄田业乏水灌■〈氵荫〉,无坡地可筑,亦无牛埔可牧,众佃备出花红银二十四大员正,求业主垦给佃批霄里山下崁面荒埔四至界址,东至众佃屋背崁顶路为界,西至社仔背窝透至后寮湖为界,南至官路阙,与业主埔毗连为界,北至往中坜路为界;四至界址踏明,随即交付众佃吴永辉等同前去掌管,筑坡牧牛。况此埔真旱瘠之地,无论何人倘有向前业主给出垦批字约,不堪照用。其众佃倘有栽种杂物等项,照庄例一九五抽的。此系业佃相依,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送坡地牛埔垦批字一纸,付与众佃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业主实收到垦批银二十四大元正足讫,批照。

  业主。

  干隆三十年正月日立给。

  (一一)

  立招垦字雷朗社番业户君孝仔,有承祖遗下番口粮埔地一段,坐落大坪林溪中,土名溪中央中州树林。埔地一所,东至溪头,西至溪尾,南至大溪,北至溪仔;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众番口粮无资,无力开垦,议招汉人张直篇前去自备工本伐木垦种,时收过犁头单银完足正。即日公同收讫,分给众番口粮;其溪中州踏付张直篇掌管,永远为业。议定垦成三年外,所种杂物照例报业户一九五抽的,或开有成园者,听业户丈量甲数,园每甲年纳社租三石,以为分拨众番口粮,不得增多减少。所纳租榖分作早、晚二季交纳,不得拖欠;倘垦人如要别置,对户过佃收租,余任从其便,不敢阻挡。后来恐遭洪水漂流,大租榖存不敢取讨。保此溪州埔地系孝承祖遗下物业,与别番无干,亦不敢重招垦贌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孝自一力抵挡,不干垦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异言,口恐无凭,立出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三十二年三月日。

  代笔人李志荣

  立招垦雷朗社番君孝

  (一二)

  立垦佃给批人北投社番业主买奕,有祖遗下阄分水田一小坵,并带水分灌溉。内园一坵,南至圳,北至大车路,东至火巴连园,西至朝用田;四至界限明白。因筑守隘口,自己不能耕作,今招得汉人陈仕官前来顶耕,时收超开辟埔底辛劳银三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并园随踏付佃人管耕,永远为业,并付起盖栽插,历年配纳大租粟二斗,永远定例,付业主车运,不得增多减少。自给之后,永断葛藤,佃人管耕,世代久远相承,业主不敢藉端自耕,亦不敢另给他人。倘佃人要回唐,听其转递,业主不得阻挡生端。今欲有凭,合立给批一纸,永远为照。

  即日收起开辟辛劳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四年二月日。

  知见人通土朗

  业户余启章

  在场人大巴连

  代笔人黄成业

  中人张安观

  母大目斗

  番妇蹈投

  立招佃给批番业主买奕

  (一三)

  立给佃批雷朗等番业户土目东义乃,缘漳和永三庄奉宪清丈,溢出田二百四十七甲零,遭例赴府宪呈请归番。现蒙恩移厅宪议详归番在案。兹永丰庄溢额各佃,经同业户林成祖与乃等议约,永丰庄埔地原系硗瘠,且成祖同佃人开凿埤圳工本浩繁,因是酌以每甲田纳大租六石,内乃番等收园租三石,业户林成祖收水租三石,永远定例;倘业佃顶换,永无增减。兹佃杨切名下溢额田○甲八分八厘二毫八丝,每甲照三石完纳,约早、晚二季车运至枋寮馆各半完纳,不得少欠。此田经宪叠丈,寸土无匿,日后不得藉端再丈。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一纸,付执永耕为照。

  干隆三十六年月日给。

  番业户。

  (一四)

  立杜卖契人南崁社业主大头朗,有承祖遗下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大坪顶坡仔头,东至崩坡仑车路为界,西至陈家仑分水为界,南至坡头乃乃车路为界,北至坑仔口车路为界;其四至同中踏勘指定明白。今因欠银费用,将此草地一所,托中与李从炳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值银十四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讫;其草地听银主前去用力筑坡,开凿成田,起盖厝宅,居住耕种,不敢阻挡。每年言约租银一两正,日后业主不敢争多,佃人亦不敢减少。此系二比甘愿,并无重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业主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保此业日后不敢言及贴赎生端等情,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三十八年七月日。

  代笔人□□□

  在场人甲头本屐

  知见中人李宇官

  立杜卖契人南崁社

  (一五)

  立给佃批霄里业主黄,今有佃人陈盏、邱头、邱强芝、李君钦前来承垦,课地界内给出埔地一块,东至邱东进埔尾牛湖堀边,西至麻园庄人往中庄路,南至中沟自中庄路起算六个工牛为界;北至大驿路为界。自给垦后,付佃前去自用工本开垦耕种。其田埔所种粟头、杂仔,照例一九五抽的,佃得八五,业得一五,收成运至公馆交纳,以供国课社租,不得久抗拋荒。若给垦三年后不去耕种纳租,听另招别佃,日后开出大埤圳水照通庄篙尺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开大埤圳公费,照业四佃六匀派,其小陂塘圳水佃人自备。倘日后佃人回籍别创,欲退此业,须择诚实人承顶,通知业管到场,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凭,立给佃批字付执为照。

  批明:东界外中湖堀,倘日后有人筑陂堵水,侵浸界内埔地,不得阻执。本界埔内倘有坟墓,任从修筑,不得阻执犁场,批照。

  业主。

  干隆四十二年十一月日给。

  (一六)

  立给霄里庄佃批黄,今佃人李瑞芳前来认垦,课地界内给出缺仔面土牛沟内青埔一处,共一十张犁份,东至黄宅埔,西至缺仔崁面大坑缺横车路直透,南至土牛沟,北至沟为界。自给垦以后,付佃前去自用工本开垦耕种。其埔所种杂物,照庄例一九五抽得,佃得八五,业得一五,收成运至公馆,风净交纳,以供国课,不得拋荒。若给垦三年以后,不去耕种纳租,愿从另招别佃。日后开出大埤圳水照通庄篙尺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开大埤圳公费,业四、佃六匀派;其小埤圳佃人自理。倘日后佃人欲回籍别创,退卖此业,须择诚实人承顶,通知业管到场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付为执照。

  业主。

  干隆四十三年十一月日给。

  (一七)

  立给批字感恩社业户蒲天开,有应管得荒埔一处,坐落土名菁埔庄后,东至李家园界,西至车路界,南至沟界,北至牛路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荒废,无力垦耕,托中引就与郑应元、郑应魁兄弟出首承给,当日三面言约给批银一十二大员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荒埔时交付郑应元、郑应魁兄弟前去开筑风水,安葬祖坟,抑或垦成田园,听从其便,不敢阻挡。保此荒埔系开应管物业,与别亲人等无干,亦无重给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情弊,开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郑家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批字一字,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字内银齐足,再照。

  干隆四十四年正月日。

  为中人吴瑞桐

  代笔人李生

  立给批字□□□

  (一八)

  立给佃字小圭笼社业主马眉甲首己力氏同众番妈那居、厘氏等,有承祖遗下山林一座,坐落土名枫树林,东至猫尾仑分水,西至石角坑,南至横山崁,北至林外草山;四至明白为界;并带火坑水源灌溉充足。兹因乏欠公项,无可完缴,托中引就与许成万官前来承给,三面让定埔底银五十大员正。同中即日银、字两相交讫;其林地随即踏付佃人前去自备工本,开埤筑圳,垦成田园,以为永佃己业。兹因山林丛秽,工本洪大,公同议定递年贴纳口粮大租粟四石正,不得少欠升合。此系山林崎岖,日后佃人备本开筑埤圳,将山筑成水田,系山石不堪甲声,业主不得生端清丈,及议贴增租;倘无力开田,及山园荒芜,佃人亦不得短少口粮大租。此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垦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批字内林底银五十大员足讫,再照。

  干隆四十四年十月日。

  代笔人潘大成

  为中人林阴观

  立给佃批字业主□□□

  甲首□□□

  妈那居

  厘氏

  老番□□□

  老婆□□□

  吧那留

  (一九)

  立给佃垦秀朗社番业户老君孝之子润福,同家社白番沙几里等,因福有承父遗管新兴埔树林地一所,东至青潭溪,西至朱子沛旱沟,南至大山,北至溪;四至踏明为界。因前年给垦与妣王益不能用力开垦,今因社番乏工斩辟,口粮无资,招到黄蕴辉、叶潭官、叶便官、林腰官等前来辟垦,当日三面议定其工本伙食及开筑坡圳灌溉水田,俱系佃人自理。言约四年以内,例应抽的大租,付佃人以为民壮杂费之资;四年以后,依摆接高例按甲纳租,水田每甲纳大租六石,埔园纳租三石。其租粟务晒干交纳明白,不得少欠;其田园付与辉、潭等子孙永为己业,不得异言滋端。保此业系福承父物业,与别番无干,亦无重给别佃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福等自出头抵挡,无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即给垦批一样四纸,各收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四十七年八月日。

  代书人陈廷科

  立给佃垦秀朗社番业主□□□

  计开众番名字:

  沙几里、阿眉、金生、咬龟难、摆接、打那万。

  (二○)

  同立贌永耕契字水里社业户大宇、土目六仔蒲等,有承祖父遗下山园一处,坐落土名炮仔林三层崎路北第三埒,东至车路界,西至车路界,南至洪速园界,北至巫揣园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社内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汉人洪降观、陈来成等同出首承贌永耕,三面言定时值园底银十二大员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或出贌他人抵租,永为己业。自此贌永耕终休,不敢言及找贴之理。面约全年配纳番主大租粟八斗四升,至八月间完纳,不敢少欠。保此山园系大宇等同承祖之物业,与别番等无干,亦无重张典贌他人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大宇等同合力抵挡明白,不干银主之事。此是二比两愿,各无迫勒反悔滋事,口恐无凭,同立贌永耕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契字内银十二大元足讫,再照。

  再批明:并带厝地基一所,址在新庄仔庄内,东至张家界,西至张家界,南至张家界,北至车路界;四至界址明白,所批是实,再照。

  干隆五十二年八月日。

  代笔人

  洪德意

  为中人

  在场并

  社主□□□

  知见番

  同立贌永耕契字水里社番业主大宇

  土目六仔满

  批明:于光绪二十七年十月间,内抽出园二坵,卖过陈寿德,又一坵卖陈竣,批照。

  再批明:光绪二十八年间,抽出路东北园二所,卖过陈录掌管,再照。

  批明:道光十八年,抽出车路北园二所,卖过新庄仔庄陈钳掌管,照。

  (二一)

  同立重给开垦字迁善南社业户大宇牛骂、北社业户瓦厘良等,有公山连埔园一处,坐落土名斗底后,东至断尾坑沟界,西至大路界,南至萧家竹头车路界,北至深坑底古墓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干隆甲子年,此埔园曾给与陈旦开垦成园,年纳大租银六大员正。至干隆己丑年,陈旦将此山埔园转卖与陈喜、陈岳官,其文契因日久蛀破朽烂,难以开规,陈喜等复向原业主大宇、瓦厘等重给出垦字存照,时三面议定重给契面佛银七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埔并园随即交付陈喜、陈岳官前去共垦耕作,或起盖住屋,栽种竹木,永为己业,抑或剪栽风水坟墓,大宇、瓦厘等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及贴赎。明约历年照原纳南社大租银四大员,亦纳北社大租银二大员正,永为定例,不得增减。此系两愿,各无抑勒情弊,今欲有凭,合立重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重给垦字内佛面银七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干隆五十四年十月日。

  代笔并为中连云山

  南社业户□□□

  立给垦字

  北社业户□□□

  (二二)

  立重给垦批青埔字霄里庄业主黄燕礼,有奉文开辟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址在桃涧保大湳庄。情因干隆年间,佃人黄品卿恳向业户给出大湳庄青埔犁份二张,品卿将埔地荒芜,课租无所供纳,愿交还业主另招别佃。今有佃人林丰荣到馆前来,向业主前来重给垦批青埔犁份二张,四至界址,东至尖山望楼边大路为界,西至陈理厝为界,南至土牛沟为界,北至老车路为界;四至界址业佃面踏分明。随即交付佃人林丰荣自备工本耕作,栽种杂物等项,其每年供纳课租,依照台例一九五抽的,运至公馆交纳。若给三年外,倘有拋荒另招别佃,荣不敢异言生端,须择诚实之人方能承退。此系业佃相依,今欲有凭,立重给垦批青埔字一纸,付佃执照。

  即日批明:黄品卿原垦取回抹消,日后倘有执出,不堪照用,俱为故纸,批照。

  再批明:佃人备出花红银二大元正,交业主收领,批照。

  业主。

  干隆六十年月日给。

  代笔人张得贵

  (二三)

  公议再立给佃批字猫雾捒社业主通事突牡丹,有承祖遗下山埔一所,坐址山脚福兴庄后,先年经老通土出贌佃人,开垦筑成水田,共垦犁份,筑造浮枧埤圳灌■〈氵荫〉,田园逐年供纳大租无异。其田园永听付佃人招耕贌收租税为利,或别创转售下手,听其自便,业主不得阻挡等情。此系各家共享升平之乐,因爽逆倡乱,各佃流离失所,埤圳无人照管,至被风雨流陷,田业拋荒,乏人耕作。恐其大租无资,又兼佃人血本无归,故招回原佃。于干隆五十五、六两年,业佃相商,再用工本重修浮枧,加筑埤圳,俱系佃人自理。约限三年以后,有水灌■〈氵荫〉是田者,每甲大租八石;水若不及是园者,每甲大租二石。即立佃批,付各佃执照开耕。至干隆五十九年三年以后,田园丈分甲声定着以此业佃增减完纳。丹于干隆六十年七月间,为短纳等事控禀各佃,蒙理番分宪批准集讯各佃等粘约呈诉业佃控诉在案。有本社师魏川礼同庄甲江佛兴不忍坐视其业佃久讼,公议劝处日后□□□园每甲每年供纳大租四石满正,分二季均纳。此系业佃甘愿,各具遵依呈缴,禀明理番分宪准息销案。其业大租定例,后来无增加减少;此业任从佃人贌耕收税,抑或转卖他耕供纳大租,收价抵本,毋得阻挡异言生端之事。此系凭公劝断,业佃二家甘愿,今欲有凭,新立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第四份佃人林民官田业,该甲声一甲七分五厘正,再照。

  嘉庆元年九月日。

  庄甲江佛兴

  代书人魏川礼

  公议再给佃批业主通事□□□

  (二四)

  立补给原垦埔地字霄里社业主萧文华,承父遗下有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山仔顶岗,东至山脚田崁为界,西至大车路为界,南至山脚陂崁透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岗尾横路透至庭仰陂大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兹佃户陈经玉给垦,在前被火失落,现今陈经玉之子陈联生备出花红酒礼银二十四大元到社,向给原垦埔地。华念业佃相得,即到地踏明,将原垦四至界址,交付佃户陈联生前去栽种物业,结定此埔地每年带纳社租榖二斗正,日后成业,永不得加租等弊。口恐无凭,即立补给原垦埔地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华实收到字地内花红酒银二十四大元正,批照。

  嘉庆二年八月日补给。

  天赐

  在场白番王成

  元禄

  业主

  代笔社记□□□

  (二五)

  立给佃批霄里庄业主黄燕礼,缘有本户课地界内尖山崁面土牛沟内大车路下青埔犁份一处,先年已经给佃陈理垦种。自给垦后,久年拋荒,陈理没故。及干隆六十年,嘉庆元、二等年,陈理之子陈笔混界网占,经禀分县讯详分宪各在案。兹陈笔亲身恳求,情愿备本耕种供租,不敢仍前混抗,并甘愿书立认佃供租约结前来。但念陈笔系属业佃,既悔前非,俯从其请。所以即经面踏步数界址,东北面自尖顶望楼前大车路踏起一带,与黄品卿埔毗连至南面二千五百三十六步,又从南面踏落至车路,与杨助埔头毗连小路二百八十步,又自此小路接连,踏至西古冢后五百步,又自此古冢连,踏至西北面大湳庄人往尖山车路一千一百四十五步,又自此西北面车路,踏至尖顶望楼东北面车路相连接一千五百七十步;周围统算,计共六千零三十一步为准。另带北界外,即系大湳庄人往尖山车路下埔地一块,东至谢郑公埤壆岸仑面人往尖山路,即与郑好埔毗连为界,西至本佃自垦田唇消水沟址,直上至南车路,与郭德等埔毗连立石为界,南至大湳庄人往尖山车路为界,北至谢郑公埤水面为界。又给本佃此埔头与郑好埔头一块,东、北面自番仔窠顶大湖庄往尖山车路起,直透上至东南面阴窠涧为界,又自此东南阴涧起湾,斜踏至西南大湳庄人往尖山车路,就本佃埔头相接为界,南西势自本佃埔头,与郑好埔头相连小路起,斜至东北番仔窠顶吴添生埤角面上小路,亦与郑好埔毗连为界。自今踏明给批后,付佃陈笔备本前去垦开,递年栽种无论稻粟杂仔,照例一九五抽的,业得一五收成,送至公馆风精干净租斗交纳,不得抗欠及窠匪聚赌等情;若仍抗,三年外不垦种供课,随听另招,不得霸踞。日后或欲回籍别创,退旧售此业,须择诚实承顶,通知业管租清割佃,亦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本佃四址之内,先年有别佃筑埤处所,倘别佃欲加高壆岸修涧埤肚,听从其便,该佃陈笔不得藉阻。又界内所有先筑古坟,亦不得毁伤等情,合声明,批照。

  再批明:自今给后,所有该佃父陈理先年向给各批旧约,概行抹销,不堪照用,批照。

  再批明:南面本界外另踏埔地一块,东至本佃陈笔埔地中庄人往桃仔园街小路为界,西至邱家风水头仑顶,与业主公埔毗连为界,南至土牛沟边大车路,与黄品卿埔毗连为界;北至八只厝庄人往尖山大路为界,批明,再照。

  业主。

  嘉庆四年四月日给。

  (二六)

  同立佃批字搭楼社番业主王径义、王云龙,前年父在日,有埔地址在双尾庄,被水冲崩,幸已浮复。嘉庆二年,有汉人郑双琳官托中前来认垦,约每甲埔底银四大元,三年内开荒无租,至第四年每甲纳业主大租银二元半。兹业佃公同丈得本佃垦园一段,东至曾家园,西至小路,南至陈缄官园;北至叶家园为界。计园八分,年纳大租银二元正,订十月完楚,不得违约抗欠,如有抗欠,将园听业主起耕别佃;抑佃租无欠,欲将园转退他人顶业,务先达知业主,以便查察过佃收租,不得私相顶退。倘日后园被水冲没,其大租随园之存失。保此埔园系义等功兄弟两人承父应分净复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义等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今欲有凭,同立批字一纸,给付存照。

  即日收过本佃来埔底银三元二角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又园一段,东至本佃令兄园,西至王家园,南至陈家园,北至王家园;四至分明为界;经丈六厘正。又契内园一所,经丈七分四厘。计共园八分,年纳大租银二员正,亲立为照。

  嘉庆五年十月日给。

  (二七)

  立给垦批字业主黄燕礼,有管下桃涧保课地界内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大湳庄车路下,尚未垦成田业。兹有佃户陈佛、陈■〈扌聪〉出首承给,经本业主到地踏明四至界址,东至郑好埔为界,西至郭得埔为界,南至陈家祖坟后,并带小湖尽水为界,北至谢家公陂面为界;给付与陈佛、陈■〈扌聪〉兄弟前去开垦,自备牛只、种子,竭力垦辟开成田业,递年早季收成之日,听业按台例一九五抽的完纳。其租粟务要经风搧净,运至公馆遵用租斗量纳,不得推诿,亦不得短欠以及拋荒等情。当日议定亲收批礼银六大员正。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业照。

  批明:即日亲收批礼银六大员足讫,再照。

  业主。

  嘉庆八年十月日给。

  (二八)

  立给山埔垦批龟仑社土目业主箕山,同社番阿辛、有辛,承父遗下埔地一块,土名坐落本社侧畔,东至本山埔竹围背横岗为界,西至简宅田为界,南至大路透落简宅埔园竹围为界,北至邱、谢合置埔园脚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此块山埔旱瘠,辛无力垦种,又兼缺乏粮食,自愿给与庄邻谢光裕承受,当日议定埔底价银四十八大元正,交辛收足讫;即日将山埔给付承受人永远管业,筑屋居住,垦种竹木、果树、地瓜、杂物,并结定递年供纳本社山租口粮银二钱正。保此山埔委系辛承父遗产,并无番亲寸土干涉,亦无重复典当他人财物为碍;如有此情,俱系辛一力抵挡,不干承受人之事。一给断根,日后辛及子孙不得异言,永不得言及增找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抑勒,今欲有凭,立给山埔垦埔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垦批内埔底银四十八大元足讫,再照。

  嘉庆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王瑞槐

  伙长小伊则

  在场番亲阿尾

  为中番亲阿仁

  立给山埔垦批业主箕山同社番阿辛

  (二九)

  立给垦批字霄里社通事业主萧文华,同众番等,缘本社承祖父遗下有守丁隘埔一段,坐落土名杨梅坜土牛边,东至萧家厝后大软凹外仑顶分水,直透至土牛为界,北至郑家埔毗连土牛沟为界,西、南至山脚为界;四至界址沿踏分明。祗以此处埔地旱瘠,又兼本社番乏力开辟耕种,不得已,合社番商议情愿出给与人。兹招得汉人佃郑张氏承垦,当日三面言定佃人自出工本、器具前去掌管,开辟耕种成业,日后永为己业,本社业主华及众番等不得异说。以本社大租议定五年完纳,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加减。保此埔地系本社番承祖父遗下守丁隘埔,与别社番汉人等无涉,亦无重垦典挂他人番汉人等财物为碍,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本社业主华同众番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业佃两愿,并无逼勒反悔,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一年二月日。

  代笔潘兴隆

  阿进

  在场番

  万恩

  立给山批字萧文华

  (三○)

  立补给垦批结定租粟小圭笼业主包仔涟,有承父遗下石角坑内山林遗地一所,东至大仑反水并横岸大石为界,西至大仑反水过小仑透海为界,南至中心仑小坑内大石头为界,北至海:四至分明;年带坑沟埤水灌溉。今因干隆三十七年间,经业主马眉给于佃人李祖荣自备工本,前去砍伐开垦成田纳租,永为己业。当日收过垦底佛银十二大员正,历管至今。祗因嘉庆十年,洋匪扰害,垦批遗失,查其属实,理合补给管业,以杜后患。今有原佃之子李宝林前来向给,结定租粟,三面言议宝林备出佛银八员正,即日收足,议定递年该配纳口粮租粟七斗正,运至本庄社馆两平斗交纳,取出完单执照。自今而后,永为定例,一给千休,永无取赎,终无找洗。此业系嗹承管物业,与他俱各无涉,并无交加不明,亦无重给他人;如有等情,系嗹裔及该社业主社番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业佃相依,原垦遗失,理宜再给。后日佃人欲回内地或别创,任其典卖,不敢阻挡生端滋事。各俱甘愿,永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补给垦批一纸,付为永远执照。

  即日收过垦批内佛银八大员正足,再照。

  嘉庆十二年十月日。

  兄榜礼

  在场男进仔

  应元

  侄进兴

  三仔

  社老婆

  知见纳笼

  番角册

  胜恩

  小包仔连

  代笔何龙标

  立补给垦批结定租粟业主□□□

  (三一)

  立补给佃批业主黄燕礼,因原佃萧俊德、黄名扬先年向前业伙给垦犁份半张,除截一半先退杨冷外,仍存之埔并茅屋,今名扬同俊德侄萧阿火,干隆四十六年又尽退杨潭、杨集等承顶,当日面踏分明。界址东至大湳沟为界,西至杨宗兴公埔心水沟为界,南至罗坛埔园为界,北至桃仔园,往尖山大车路为界。其原批因嘉庆十四年遭乱失落无存,恐日后管业无凭,兹杨潭、杨集等前来向本业管复补给批,付佃前去自用工本开垦耕种。其田埔所种粟豆、杂仔,照庄例一九五抽的,佃得八五,业得一五,收成运至公馆交纳,不得久拋荒。若给垦三年后不去耕种纳租,听业主另招佃,日后开出大埤圳水,照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开出大埤圳公费,照业四佃六匀派;其小埤塘圳水,佃人自备工本。倘日后佃人回籍别创,欲退此业,须择诚实人承顶,通知业管到场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凭,立补给佃批一纸,付执存照。

  业主。

  嘉庆十六年正月日补给。

  (三二)

  同立给垦山埔契字水里社番业主大宇荖、百马良,有承祖父遗下山埔一处,坐落土名在新庄仔仑头,东至自己山埔界,西至福德山埔界,南至林辉山园界,北至自己山埔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社内乏银费用,愿将此山埔一处出卖,先问尽社内番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与新庄仔庄汉人张贵、张行兄弟出首给垦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给垦价银五大员正。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与买主张贵、张行兄弟前去掌管,开筑成业,耕种收抵为利息,各不敢刁难。保此山园系是大宇荖、百马良承祖父遗下应份额物业,与别房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并无交加来历不明之事;如有不明事,系大宇荖、百马良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山埔一卖千休,如藤割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之理。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契一纸,付执存照。

  批明:番租连卖在内免完纳,再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给垦契面银五大员正,每员库平七钱重完足,再照。

  嘉庆二十四年十月日。

  代笔人黄时明

  为中人高荣生

  在场知见社主□□□

  大宇荖

  立给垦契字番

  百马良

  (三三)

  立给垦批字番业主、土目等,今有小圭笼本社界内坐落土名横山坪,东至谢家四角坵透过石埒为界,西至坑为界,南至水头坵为界,北至竹围园埒外沟界。又下段土地公仑埔地一所,东至坑沟界,西至谢、杨两家仑透崁头界,南至土地公石庙横过为界,北至曾家崁头透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原带四处水源本坑圳水灌溉,又带坡塘厝地在内。先年有詹国瑞向老土自给佃开垦不成,拋荒数载,误口粮无资,公项屡欠无征,例应归番另招他佃人魏水磜兄弟等前来给批开垦,时议埔地佛面银十四员正,以兹抵还公项。磜等自备工本前去起盖居住,垦成田耕活,递年应纳大租口粮粟共一石三斗正,运至本庄公馆交纳,合给完单存照,永为定例,业佃不得争多减少。保此业系应元份内物业,与他番无干涉,亦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倘若佃人欲移居别创,任凭佃人魏水磜等典退银两,以充工本资货,番业主不得阻挡刁难等情。此系二比甘愿,两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亲收过埔地佛面银十四员正足讫,再照。

  嘉庆二十五年五月日。

  代笔人陈亦毫

  蚋郎

  在见老番

  包仔连

  立给垦批字番业主□□□

  土目□□□

  (三四)

  立给垦地批霄里社业主萧联裕,遗下垦有一小段,土名涧仔坜社仔庄。界址东至与陈家壆为界,西至与王、薛两家为界,南至与陈家田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界分明。缘有佃人王阵前来恳给垦地批,当日议定阵备出垦地银四大元正,现交与业主亲收足讫;随即指明四界,付与阵前来掌管,永为己业。此给以后,任从佃人耕种,架造屋字,每年要纳本社口粮四斗。乃二比欣然喜诺,口恐无凭,立给垦地批字一纸,付为永照。

  即日批明:业主收到字内银四大员正,批照。

  道光元年八月日。

  代笔人萧德胜

  立给垦地批霄里社萧联裕

  道光三年间再批明:业佃两人再议,另又加给鸭母堀滥沟唇又下简滥沟面,任从佃开辟掌管,再批照。

  (三五)

  立给佃批业主黄绪杰,今有佃人郑珠牵前来承垦,本户界内给出大沓庄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南势角,东至车路为界,西至郑家埔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杨家埔直透为界;四至界址自给垦后,付佃前去开垦耕种。其田埔所种粟豆、杂仔,照庄例一九五抽的,佃得八五,业得一五,早季收成,运至公馆风干精燥净榖交纳,以供国课社租,不得田埔拋荒。若给垦三年后不去开垦耕种,拖欠课租,听业主另招别佃,不得异言;如有开垦耕种,倘日后开出大埤圳水,听照成规篙尺,按甲供租。开大埤圳公费,照业四佃六匀派;其小埤塘圳水,系佃人自备工本。又倘若日后佃人回籍别创,欲退售此业,须择诚实人承顶,通知业管到场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凭,立给佃批执照。

  道光二年正月日给。

  (三六)

  立给埔垦契字人番业主潘大陆,缘有承祖遗下崁顶大仑尾庄佃人王还观、王叠山二佃,逐年应佃陆口粮租粟,二佃合计共该榖一石四斗正,由来无异。兹陆乏欠费用,无奈,托中引就与汉人王还观。姑念业佃相依,时恳给埔垦契出佛头面银七大元正。银即日陆同中交收足讫;其园东西四至,并配纳口粮,载上手前垦大契内明白。一给埔垦千休,日后及子孙不敢言找洗贴契尾口粮,再亦不敢增多减少,依旧照原来交纳。此系业佃二比仁义交关,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埔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二年八月日。

  为中(众番)

  代书番光照

  知见宗生

  立给埔垦契字番业主潘大陆

  (三七)

  立给佃批字感恩社业主六观目义,有承胞兄阿万目义遗下应管山园一埒,址在土名北埔面前厝庄西畔,东、西俱至元仔目义园界;南、北俱至车路为界。另堀顶园一坵,东至元仔目义界,西至元仔目义界,南至堀界,北至具天宝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贌与杨汉耕作,因上年间天灾,水流崎岖,荒废难堪耕种,杨汉官退贌,义无力垦耕,将此业托中引就招与杨舒献官出首承给,当日三面言约给批银一十九大员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山埔园份时即踏明界址,付与杨舒献官前去自用工本,开垦成园,耕作掌管,永为己业,抑或栽种树木,选择风水安葬坟墓,听从其便,不听阻挡。历年载纳大租粟一斗,每年至十月冬收成之日,到社交纳,给单为照。保此业义承兄应管物业,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张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过给批字内银一十九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年三月日。

  在场见男瓦厘目义

  为中林宜观

  知见阿凤班

  代笔蒲新喜

  立给佃批字六观目义

  (三八)

  立给垦批契字人番业主卫赐星等,缘先年承父遗下奉宪自备工本设隘开辟青山埔地,坐落土名咸菜硼牛栏河横岗顶一处地方。当日同中面踏分明,东至由崁眉斜落窝沟,透上窝尾为界,西至崁眉由至软窝底,透上窝尾为界,南至崁眉为界;北至与东至之窝尾直透横过为界。四界内埔地面踏分明,给退与人,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外托中引就与叶绍元兄弟等前来出首承给埔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绍元依时现备出契价银一十二员正,经中手交星亲收足讫,即日立契银、字两交明白;随时四界内埔地土坟一穴,概行指交元兄弟子孙人等修理祖坟,招佃耕作,收租纳课,永远为业。当日议定四界内地每年应纳业主大租银六角正,给出完单付佃执照。保此业委系星奉宪设隘开垦之业,倘有番汉人等阻挡,系星出首抵挡,不干承给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均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契字一字,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星实收到契价佛银一十二员正亲收足讫,永照。

  道光三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林天送

  在场人曾保生

  代笔人彭应熙

  立给垦批契字人番业主卫赐星

  (三九)

  立给山批土窨字霄里明兴庄业主萧东盛,缘因自垦有山林埔地,址在铜锣圈深窝仔五段田面。兹有土窨一穴,坐北向南,给与甘清喜安葬祖坟,原纳业主萧东盛大租银一钱。当日清喜备出礼银六员正,现交东盛收讫;即日踏明窨穴基址,横直各八丈。自给山批之后,任从甘清喜前去点穴安葬,永为作城,盛不敢骑龙斩穴,及生端滋事等情。口笔有凭,立给山批土窨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东盛实领到字内礼银六大员正足讫,批照。

  道光四年十月日。

  侄燕麟

  在见

  男鸣皋

  中人钟坤清

  代笔人钟锦祥

  立给山批土窨字业主萧东盛

  (四○)

  立给永佃垦批字秀朗社番业户韩敬元,有承祖父遗管拳山堡内山林埔地一所,贯在青潭坑软坡内,坐落土名小油车坑庄,东至仑头分水为界,南至张家山为界,北至林家大埯对中为界,西至坑沟为界;四至内界址俱各明白。并带本山坑泉水源通流灌溉,逐年配纳番口粮租粟一斗足,带赴公馆完纳,割单执凭,不许拖欠。因今社番乏力垦耕,托中招得汉佃苏文龙官前来出首承给,时同中三面议定垦底银一大员正足讫。其山埔地随即同中踏明,悉付汉佃苏文龙官前去耕作掌管,收租纳课,自备工本开辟,砍伐树木,栽种五谷、杂物等项,开坡筑埧,凿圳引水耕田,不敢阻挡。日后垦成田园,照依庄例所行,业主经丈按甲纳租,挑运到仓,干风搧净,不敢刁难推诿,永为己业。保此业系元承祖父报升支分遗管物业,与别社通土番亲人等无涉,亦无重给他人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系元一力出首抵挡,不干汉佃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永佃各耕各管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酒礼银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八月日。

  代笔人郑培元

  为中人陈克清

  知见人社番君义

  立给永佃垦批字秀朗社番业户□□□

  (四一)

  立给垦佃批字竹堑社番业主廖吧■〈口六〉,有承父遗下分授已分山埔一处,又带熟垦水田一号,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东至彭家三墩直透岗眉水流为界,西至大崩崁眉为界,南至山眉崁埋石为界,北至二段埔山眉为界;四至号段界址眼同场见人等面踏分明。原带小坑水并界内塘二口灌薗,又带西边小泉水三门中央二人均分灌■〈氵荫〉。祗因前佃开辟不成,自己无力开垦山埔,又将熟田取回,情愿一并给垦批与人,尽问本社伯叔番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招得汉人陈住采前来承领垦辟成田,架造房屋居住。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垦底并带熟田时值价银七十四大元正。即日其银经中面交亲收足讫,合行给垦字两相交讫。自给之后,山埔水田任从垦人开辟耕种,永远为己业,历世子孙耕管。递年供纳大租粟一石正,即日业佃议定,日后永无加减,该佃人车运到所交纳,即给完单付佃收照。至有上手来历不明,系■〈口六〉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日后倘有垦人若要别创,任从陈彩出退,业主同众社番等不得阻挡,该佃通知业主割佃。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立给垦佃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实领过垦底银七十四大元正讫,批照。

  再批明:给垦界内所栽竹木、杂果,概行交田,立批,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岁)十一月日。

  陈兴郎

  说合中人

  廖辛福

  甘阿秀

  在场人

  彭阿明

  弟阿财

  在场人

  住传祖

  代笔人兄南茅

  知见□□□

  立给垦佃批字竹堑社番业主廖吧■〈口六〉

  (四二)

  立给垦山埔字捒社番业主阿六万,有承祖父遗下山埔一处,址在福兴庄后,土名钱员岭,东至陈家路为界,西至陈家山石钉为界,南至山脚路为界,北至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纳大租钱二百文。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托中招得汉人陈团出首承给垦,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山埔价银二十六大员正。即日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山埔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团掌管,任从栽种,永远为业,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埔系阿六万承祖父遗下之业,与别番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阿六万出首抵挡,不干汉人团之事。此系番汉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垦山埔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给垦山埔字内佛面银二十六大员正足讫,再照。

  道光八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黄福

  为中人蔡福

  在场土目□□□

  立给垦山埔字捒社番业主阿六万

  (四三)

  立给垦批字秀朗社番业户韩敬元,有承祖父遗管茅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新店庄圳岸脚,东至圳岸为界,西至大溪为界,南至溪为界,北至高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社番乏力自耕,口粮无资,托中引就与汉人苏福自出首前来承给,三面议定垦底佛银敷足正。其茅埔地付银主前去掌管,自备工本开辟耕种杂仔五谷,永为己业,历年配纳大租银一钱,割单执凭。保此茅埔系元承祖父遗管,与别社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给他人不明;如有不明为碍,元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业。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底面银敷足大员正,足讫。

  道光九年十月日。

  代笔人郑应然

  为中人李伯隆

  立给垦批字秀朗社番业户韩敬元

  (四四)

  立给垦批字霄里社番业主萧东盛,缘铜锣圈明兴庄坐落土名石崎仔有青埔草地一所,东至崁顶中车路山水流转为界,西至本身双合坑为界,南至沉应期草地崁顶山水流转为界,北至金和草地小坜外山水流转,透本身双合坑口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本身坑水灌溉。今因自立隘寮,守卫凶番,缺欠口粮,将此青埔草地托中招得萧赐宁前来承给垦批。即日凭中三面言明垦底银四十大员正,面交业主亲收足讫。其埔地自给之后,任从承垦人前去自备工本,开辟成田,堵陂灌溉,永为己业。按照甲数供纳大租,务要风干精燥,运至公所过搧,租斗交纳,业主给出完单付执;倘未成水田,其青埔内栽种五谷杂粮,俱系一九抽的。保此埔地委系自己物业,并无另给别佃,此实两愿,及社番亲人等不得异言阻抗生端滋事;如有此情,系业主一力抵挡,与佃无涉。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承垦人日后或要回籍,抑系别创典退下手,务要通知业主过割对佃,不得私相授受,批的,照。

  道光九年(己丑岁)十二月日给。

  业主。

  在见萧九丙

  知见男为政

  中人钟阿妹

  代笔林遇春

  (四五)

  立给垦单字人马芝遴社番业主马照生,有承祖遗下旷地埔一小块,并水堀一口,坐在大仑庄中厝北势,东至李家厝地,西至沟并陈家,南至陈家并李家,北至蔡家水沟;四至明白。今将此埔地并堀给付与汉人李喜官开筑田园,时照甘愿收过李喜官犁头银二大员正,即日收讫;其地并堀随即踏付与银主前去开垦,永为己业。此园并堀逐年配纳番租银一钱五分正。此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给垦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垦字内银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业主。

  批明:此旷埔园经前年给付与陈务开垦熟园,兹因本年不幸黄家相争,照出为调处,此园甘愿抽出北畔一半,付黄家掌管。此园经卖与李良官,言明,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日给。

  (四六)

  立给结定约字业主黄绪杰,缘庄佃杨太山之祖宗兴与罗■〈土玄〉、何炉等,于干隆四十八年间,合伙承给大坐庄埔地一处,四至界址载在旧垦内批明。其田埔作三股阄分,首段系宗兴阄分,第二段何炉阄分,第三段系杨用、杨做阄分,第四段系宗阄分,第五段系何炉阄分,第六段系杨江阄分,第七段系宗应份阄分,第八段系杨江阄分,第九段系何炉阄分。各份连埔阄定,各管各业,亦系自用工本开垦耕种供课,而日后年久,不能推诿。兹太山到馆商议祖宗兴合伙阄分授遗下之瘠田埔难堪仍照抽的,近因丰歉不一,有争多减少之嫌。今庄佃太山祖宗兴阄分定之额,有开成之田、未开成之埔,所种粟豆、杂仔,一尽议定总结大租榖一石一斗正,无论年冬丰歉,照结定着约字,递年旱季风干精燥净榖,运至公馆仓口交纳,给出完单为凭,以缴供采社课。至结定之租,每年不得短少拖欠升合。倘日后开出有大溪圳水,要按甲供纳;如无大溪圳水,永照结定着约字交纳。此系业田两愿,并无逼勒反悔,今欲有凭,立给定着约字,付执永远为照,行。

  批明:旧垦契字系在杨章收存,日后倘有生端滋事要用垦字,速即提出,不得推诿,所批是实,再照,行。

  再批明:陂塘圳水愿作三股均分通流灌溉,不得私挖汴水,批实,再照,行。

  业主。

  道光十一年八月日立给结定约字。

  (四七)

  立给分垦批字人秀朗社番业户潘光辉,有承祖父管下山地,坐落土名秀朗大溪青潭顶埤脚平林山场一所,东至林仁山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力耕作,时给付与汉人林苇官前去开垦耕种招佃,永为己业。即日同中收过山礼银二大员正足讫;其山场埔地随同中踏付与佃人掌管,栽种五谷、杂物等项。言议每年配贴纳山租银一钱正,取给完单为凭,永远为物业。辉日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亦无重给他人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辉自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保此山场埔地辉承祖父物业,与别社番亲无干。业佃人时言定其界址内山场,佃人各耕各管,不得藉界混争。此系二比甘愿,永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分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礼银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在场人罗水应

  知见番永生

  为中人罗来法

  立给分垦字秀朗社业户□□□

  (四八)

  立给山林埔地番业主萧东盛,有承祖遗下三洽水庄直坑尾山林埔地一处,出给于魏儒金出首承垦,当日三面同中面踏界址,东至崁嵋天水流落为界,西崁嵋天水流落为界,南至徐、魏二家田脚大路为界,北至坑尾崁嵋为界;四至界址分明。系魏儒金掌管,永为己业,自备工本作坡开圳,开辟成田,历年应纳大租粟五斗正,运至公所风干搧净,租斗交纳,给出完单为照。即日批明:佃人回唐之日,任从佃人退还工本,亦要通知业主割佃,不得私相授受。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埔垦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十二年月日。

  业主。

  知见男阿洪

  为中人东生

  代笔人黄元道

  立垦批字□□□

  (四九)

  立给垦字大肚中社番业主阿绵九,有承高祖乌肉遗下报升水里港带纳海塭饷地,前为洪水冲塌赔饷,兹幸浮复,蒙鹿港理番宪王、陈谕佃认垦纳租,以资课饷等因。合将浮过地段,给出旱园一段五甲七分,东至陈、赖二家高园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付与佃人王穆官自备工本垦耕,永为己业。时议贴埔地银二十一员,逐年旱季该纳大租粟二十二石八斗正满,约俟有水灌溉成田,按甲遵示纳租,不许混填湿冇之粟。此系妥议,合立给垦认佃字各一纸,业佃填执为照。

  即日实收过字内埔地银二十一大员足讫,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立给垦字。

  (五○)

  立补给垦字霄里社业主萧联裕,缘有管辖山埔一所,坐落海山堡二甲九,土名猫叶山一所。兹因有佃人曾意,先年向得前业主手内给出垦字,年有供带抽的大租;祗因此业荒旱之业,自思吊远两难,不得已,意到社相议,再向业主补给定纳山租垦字,四址照原历管无异。其界东至周家田崁毗连为界,西至大溪墘为界,南至金面仑为界,北至曾自己业为界;四至界址业佃邀同到地面踏分明,交付意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当日议定每年至八月间,照庄例供纳山租一角正,付业主支收,割出完单执照。自给之后,须要安分守己,不许生端滋事。保此业系裕承管之业,与别番人等无干,亦无上手来历不明;如有此情,系业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两相甘愿,各无反悔,并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补给定大租垦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业主。

  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泰山

  在场

  人陆春

  管事

  社番潘怀安

  立补给定纳山租垦字□□□

  (五一)

  立给埔地垦字竹堑社番业户钱恭淑,有承祖父遗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大坑墘薯粮冈矮坪,东至薯粮窝口龙冈分水,透上大石栋为界,西至龙冈顶小石墩,透下粪箕窝冈顶分水为界,南至头湖龙冈分水,透上长冈岭顶坪分水,曲转长冈岭头,由冈眉透转大石栋为界;北至由石磊湖冈眉透下粪箕窝冈眉为界。兹有佃户彭大福欲行承给,即日备出垦底价银八十大圆正,付本业户亲收足讫;本业户即踏明四址,付彭大福自备工本,前去开辟,永为己业,每年应纳本业主大租榖一石二斗正。保此埔地原系本业户承祖父遗下之业,与房内伯叔兄弟及社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等情事,本业户一力抵挡,不干承给人之事。恐口无凭,立给埔地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当场收过字内垦底价银八十大员正足讫,照行。

  批明:头湖龙冈有余之水,不得改流别处,应听此业接流灌溉,照行。

  咸丰十年十一月日。

  知见侄钱金团

  代笔人詹其巷

  立给埔地垦字竹堑社番业户钱恭淑

  (五二)

  立补给园屋垦批字业主黄燕礼,有本馆辖佃傅捷德承祖父遗下有给垦园屋一所,址在南兴庄内,历管多年。其上手垦批,因先年杜卖水田,尽交于人,未有配转地租。兹请得业主到勘,备出酒席花红,面恳补给约据。查照原界,补给东至庄后车路为界,西至庄前车路为界,南至李家竹围毗连为界,北至江家园毗连为界;四至分明。议自同治十一年起,每年带纳业主地租榖二斗正,给单执照。自补给垦后,任从佃人架造耕作,永远为业。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补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补给园屋垦批字业主黄燕礼

  (五三)

  立结定额铁租单字竹堑社番业主钱恭淑,男富亮等,为结定额,永纳口粮租,以垂久远而便交纳事。兹有佃人张建兴,承原佃姜天赐田埔一处,坐落土名波罗汶北势庄。其田东西四至,载在垦契内注明。此系亮承祖父阄分之口粮租,情因该田上年并无筑造坡塘,每遇天年抗旱,遭晒无收,屡至国课无征,耕人工本无归。是以业佃商议,将此处田园荒埔建筑坡塘,贮水通灌,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按甲交纳等情。其业但建筑坡塘工本,例应业四佃六均分,共出工费建筑开辟;嗣后佃人自备工本建造此契内承管之业,开辟成田。兹今业佃同中三面会算,言定应贴佃人张建兴工本佛钱一百二十六员正;然后业主愿将此处田园,每年至旱季,永远定额供纳口粮租榖时斗一十二石正,量交明白,不得湿冇抵塞等情。每年业主给出完单付佃执照,自给之后,永为定例,亦不得照庄例一九五抽的等弊,其丰荒年辰,亦不得加减升合等情;如有此情,即将工本清算备还佃人。其业原系旱涸之地,并无大溪荫沟水源,此属业佃相帮补筑工本之费,上可完征国课,下继佃人安耕,庶得公私两全其美,各其允愿,日后子孙不得反悔。口恐无凭,今欲口笔有凭,立永远结定额口粮铁租字一纸,付佃收执为照。

  即日批明:亮应收过字内佛银一百二十六员正足讫,批照。

  光绪二年(丙子)正月日。

  为中人彭李安

  场见叔祖□□□

  在场男文健

  代笔人彭从献

  立给定额永纳口粮租字业主钱恭淑

  男富亮

  (五四)

  立给垦给定大租字霄里业主黄联芳兄弟等,有承祖父遗管南兴庄大驿路荒埔一小块,缘有佃人徐阿接前来到馆相商,垦求此埔向给。踏看界址,东至徐庆道田毗连为界,西至大圳沟直透徐成缘车路为界,南至江家田岸为界,北至江家田岸为界,四至明白,付佃前去自备工本垦辟成田,依照台例一九五抽的。今业佃酌议未完丰欠不一,以致争多减少,递年面结定大租早榖四斗正,早季收成之日,务要风干精净,运至仓口交纳,收供国课社租,不得少欠升合。倘日后开出大河圳水,照按甲科租;或无大溪圳水,亦永照结定约例所行。若日后欲退售别创,任从其便,要通知业馆割租过户,不得私相授受。此系业佃两愿,口恐无凭,立给垦结定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同治十三年,徐成缘到馆向给,抽出徐阿接房屋垦内声明,仍照原管旧界,不得混占。

  再批明:徐阿接备出花红银十四元,交于联芳亲收足讫。

  业主。

  光绪二年十一月日给。

  (五五)

  立补给尽根佃批字竹堑社番业主钱吉生、卫阿群等,承祖遗下一业,前于嘉庆年间,有汉佃吕阿杨、吕阿水等,曾向先祖钱阿河、卫春礼等给买遗下之山林埔地一处,坐落土名活人窝庄崩崁,东至龙岗项透下过南至伯公分水为界,西至大龙岗分水透路曲南龙岗分水为界,南至伯公坛两片龙岗顶分水,至张家毗连透东分水为界,北至大坪顶车路分水为界;四至面踏分明。原带本坑泉源坡圳水通流灌溉,年纳业主原大租榖实一石八斗一升,又年纳水租榖三斗正。迨道光年间,杨、水等工本浩大,不能开辟,愿割出前给四至内下畔一段之业,经中沿踏领价,杜卖于彭龙、刘四暖掌管,各自成田,带年配纳大租榖五斗,又水租榖一斗正,各永定额,不得加减。续于道光辛卯冬,前给上下两段之业,尽根杜卖于刘世春承受掌管无异矣。至壬戌冬十月夜,突被强盗攻劫,洗抢一空,此佃批及各字约亦经被失,周邻均悉,时登请业主等到地查明属实。第念业佃将先祖前给尽根佃批字再行补给,付刘永兴收执,日后倘有余地上下高低可垦之处,佃人自备工本前去筑坡贮水,开辟成田,俟有出息多寡,俱是耕人之工资,业主等不得加升大租等情。此拳山月堀非易事也。共保此业委系春、礼先祖遗下之业,于别房无涉;如有交加不明,系业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厥后或欲别创,抑或回唐,任从顶退,业主等各不得翻异。口恐无凭,立补给尽根佃批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批明:此乃掘山填堀开田,工本浩大,日后不得加升大租,永为定额,批照。

  光绪三年(丁丑岁)十月日。

  为中人钱朝拔

  在场人□□□

  代笔人李春辉

  钱吉生

  立补给尽根佃批字堑社番业主

  卫阿群

  (五六)

  立招垦永耕旱埔字岸里社番业主该旦后六,同通土甲耆番等,有承管潘六合,暨通土潘国恩、甲首社众等遗管隘埔,坐土水井仔庄前踏出国王埔一处,东至本家埔唇为界,西至犁头嘴为界,南至大崁为界,北至大崁为界。又一所伯公埔共五处:头处东至横坑面大车路为界,西至南北透直明岗小路为界,南至横路为界,北至横路为界。第二处界址,东至伯树为界,西至崁,南至东西透直明岗为界,北至东西透直明岗为界。第三处东至本家埔唇为界,西至崁为界,南至东西透直明岗为界,北至东西透直明岗为界。第四处界址,东至本家埔唇为界,西至崁为界,南至东西透直明岗为界,北至东西透直明岗为界。第五处界址,东至车路为界,西至大崁为界,南至横路为界,北至东西透直明岗为界。又带庄内地基一所,各处四至界址原有分明。先年业主潘六合众社等,将此各埔踏付国王公祀典及伯祀典,当日交付经理首事吴阿敢叔为人诚实,承管垦耕,递年二月二十五日应供租银三元,以为国王祭祀之资。兹因多载奸人混占,是以番业主、通土等再行立约,仍付吴维永安、吴应文叔侄管耕,递年应纳大租榖五斗正,交番主量收。保此埔系该旦等承祖之遗业,与别番无涉;如有人番争占生端等情,系番主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此系仁义相交,各无及悔,口恐无凭,立招垦永耕旱埔字合约两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实字内递年应纳大租榖五斗正,交番主量收,批照。

  光绪(戊寅)四年六月日。

  在场□□□

  知见□□□

  代笔□□□

  立招垦永耕旱埔字业主潘该旦后六

  (五七)

  立给埔业垦契字铜锣圈明兴庄番业主萧鸣皋,缘承祖父余业一所,坐落土名店仔湖面,东至店仔湖边筑土墩田大路旋软窝至小北坑崁顶为界,西至凉伞顶尽冈尾崁墘为界,南至大小北坑崁墘为界,北至老坑崁眉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兹有汉人黄承兴前来承给此业,意欲种作生涯,即日凭中三面言定兴备出垦底价银一百五十大员正,经中色现场交与皋亲收足讫,并无债货准折。其业随同中踏交与黄承兴前去掌管,种作生息,筑造房屋风围杂果,永为己业。但所种茶每年各万,三年已满,配纳大租银一员五角正,送到公所款纳,割单凭照;其余所种埔禾、地瓜,二八抽的,业主得二,佃得八。保此业委系皋承祖父之业,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皋一力抵挡,不干承给人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埔业垦契字一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皋实收字内垦契银一百五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光绪四年十二月日给。

  为中谢廷兰

  张荣光

  知见人

  古维才

  业主萧鸣皋

  卫奎传

  在场见萧瑞旺

  廖安邦

  瑞清

  在场

  瑞兰

  新巽

  在场孙

  朱传贵

  代笔男瑞搏

  (五八)

  立开垦字人马芝遴社番业主示成得,今因本堡孩儿安庄王富官托出潘大升向主示成得为垦求,给出埔地一所,坐在孩儿安庄,东至王家,西至牛埔,南至牛埔,北至沟;四至界址踏明。同中三面言议时出价银四大员正,年该应纳租银二钱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埔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栽种竹围、树木,以及起盖厝屋居住,不得阻挡。自此向给千休,万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贴找赎,不得滋生事端。保此地果系得自己物业,与别番众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情,得等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开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垦字内佛银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六年九月日。

  为中并保见通事潘大升

  立垦字本社番示成得

  代笔人并在场马登云

  (五九)

  立给出埔地垦批字竹堑社番业户钱荣和,缘干隆年间,承先祖蒙恩沐化,遗下有牧牛荒埔一处,坐落土名凤山崎顶,其界址东至番仔寮岗大路,至旱沥为界,西至旱沥尾曲转南山嘴为界,南至枋寮崁眉直透为界,北至旱深沥透落为界;四界明白。今因加升府县就地取粮,入不供出,蒙示着该管地方加升多寡粮额,以资国用,若不招佃垦耕作,仍作牧牛荒埔,课无片粒,加征无由。近年来,亦幸蒙天朝隆福台山名种,处处栽种甚殷,适逢有妥佃赖左进、谢庚辉、罗福振、赖右进、谢阿传、黄仁和、金建茂等托中前来承给栽种,即日经中三面言定埔价垦批银一百八十大员正,每万茶欉历年供纳课租银二大员正,依数供纳,丰荒两无加减。永为定例,业佃两相欢允,随即给批花押炳据,两交明白,踏明四至界址,交付妥佃金建茂等前去架造茶寮,管耕栽种,收利纳课,永为己业。保此业委系和承先遗下之业,与别番无干,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业主一力抵挡,不干承给人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立给埔地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批明:荣和经中三面实收到字内垦批银一百八十大元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茶欉落地三年足后,照点茶头,每万应纳大租银二大元正。其埔地限至十年外,若无多石,若无栽种,照欉阔例纳租,风围竹木业主不能抽的。若无石之地种树竹,照茶头纳租。其大租历年至五月终,纳银割完单付照。界外另踏六万茶头之地,加造茶寮,批照。

  又批明:公议总印契不得私行典借,又有公埔地不得私行另贌,各段伙各有分阉,各界各管,批照。

  光绪九年(岁次癸未)十一月日。

  为中人詹廷迫

  胞兄振隆

  代笔人詹成辉

  在场人胞弟林胜

  立给出埔地垦批字堑社番业主钱荣和

  (六○)

  立给结定埔地额租字霄里业主黄燕礼,孙妇即黄赖氏,缘有承祖父遗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桃涧堡八座屋麻园庄。今有佃户李君钦孙女李氏,给出荒埔四股应得一股,东至陈家曲透土中为界,西至小路为界,南至土牛沟为界,北至邱家茶园小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付佃户李君钦孙女李氏掌管。兹因佃户前来面议,每年结定额租佛银一大元正,系早季到馆完纳,割出完单执照;或有年丰不足,两无加减。即将此埔园任佃人栽种风围栖树、杂物等项概行在内;倘有开出大陂圳水,宜按甲供纳,不得异言。此系业佃两愿,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结定额租字一纸,永执为照。

  业主。

  光绪十四年(岁次戊子)三月日。

  给定额埔地大租字人霄里业主黄燕礼

  (六一)

  代理台湾府苗栗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林,为给照管业事。案据该头目禀称:有山埔庄首堡东船底窝、外斩崎、打铳窝、窟斗窝、内斩崎、吊望凸、十八排、风车钮、粪箕窝、乡壮寮、窝口、片山仔、葸茅坪、月形角、滥坑南北等处,于光绪十二年招垦,今已成塾,呈请勘明丈量等情。业经委员何勘明丈量次等沙田一甲九分零一毫二丝,次等沙园八甲七分四厘二毫四丝,三等沙园一十六甲八分三厘六毫,荒埔二十五甲六分八厘一毫二丝,除示汇报详请另给垦照升科外,合先由县给照。为此,照仰该业户即便遵照,将发到执照承领管业,依照甲数如限纳粮,毋违,切切,此谕。

  右照给番垦户潘和泉、李永成准此

  光绪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给。

 

·第五节番业户

  (一)

  干隆十二年,奉文将通郡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每亩上则田匀丁银四厘一毫八丝六忽,中则田匀丁银四厘三毫八丝一九忽;中则园匀丁银五厘二毫五丝七忽,下则园匀丁银五厘六毛三丝三忽。新垦化甲为亩,并照同安例,下则田每亩匀丁银七厘一毫六丝九忽,园每亩匀丁银八厘六毫三丝九忽零(台湾县志)。

  (二)

  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三级张,为给示管业,以便输课事。据曾峻荣即举人曾天玺具禀前事,词称:缘东螺社番土官斗肉大箸、阿旱大眉等,白番蒲氏宇、土克友干似等,承祖有草地一所,坐落夏里庄,东至施贡生水圳为界,西至十张犁前黄赏水圳为界,南至七张犁横车路为界,北至大武郡大路界碑为界。又草地一所,坐落七张犁庄,东至圳为界,西至旱沟为界,南至树仔脚为界,北至车路为界。俱各四至明白,经有招佃开垦报升,下则园共九十九甲五分,立户大箸斗肉应纳课粟二百三十八石八斗在案。于本年三月内,托中送卖与荣二处,共去地价银一百一十两,业经齐赴台前讯明,公同立契推割,立户曾峻荣随即完纳七年分升榖仓耗。第思买地系与业主、土官、社番交关,而二庄众佃莫能知悉,理合禀请乞恩给示谕,以便管业,前去开埤筑圳,收租输课,感德于无既矣等情。据此,除当官推割过户,遵例税契立名外,兹据前禀,合行示谕。为此,示仰夏里庄、七张犁庄甲头众佃人知悉:尔等所耕田园,系斗肉大箸等草地,今斗肉大箸等既将此庄业卖与曾峻荣为业,嗣后该庄佃人年收租粟,自应照例按甲完纳,不得顽抗;如有顽佃抗租,以及不遵法纪诸事,许该业户曾峻荣指名驰赴本县禀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雍正八年五月六日给。

  (三)

  特调台湾北路理番分府、加五级记录五次、记大功二次沉,为业经清丈等事。据感恩社佃民林元滨、卢永清、曾式鸿、洪绍泽、林勋臣、杨贤、陈钻、张乃成等呈称:窃事经公断,必有一定之章程,法必垂永久,方杜绝后之混扰。痛滨等处一十三庄,原属感恩社番佃。雍正十一年开垦以来,顶耕斯土,与他处旷土堪垦者不同,与平详安耕者实异。东迫峻山,难免崩冲之虞,西界大海,实受风飓之惨,南接沙辘番田,以及朱杨世业;北抵大甲鸿溪,没涛淹没五谷。仅弹丸丛尔之区,并无荒埔可垦;曷有隐匿情弊,滨等各佃穿山凿圳,枵腹啼饥,永作番佃,遵照台例,按甲八石轮纳番租。前业户蒲氏悦父子递受数十年,业佃相安。迨四十一年冬,业户通土等田北势田亩,水冲沙压,急请清丈等事,明经蒙前宪朱清厘给册配租在案。但未蒙审讯,致虎通大拟佃权归掌握,串请土目蒲氏吧礼等朋党为奸,饮鸦宿娼逞凶,籍妻党为爪牙,逐佃横派;纵刁番为羽翼,任意苛求。从则暂处相安,逆则立见重害。胆敢蔽理前案,以诬匿请丈等事,诳禀天聪。欣际宪辕除弊如神,蒙严押通土、佃民按坵纳丈,毫厘加载簿,与前案逐一相符,奈通土不遂其欲,奸恶相济,誓必叠加陷害。番愈为狼为虎,佃愈为鱼为肉,若不急叩审讯,发给番民印册,将来葛藤难断,舆情鼎沸。合亟相率奔号仁宪恩准严拘审究,俾民得以奉献勒石,杜绝奸番之害,永沐铁案之惠。八方沾恩,全台戴德,甘棠兴颂上叩等情到分府。据此案,先据该社通土业户大拟佃等具禀王孙合等各佃田甲朦混不明,恳请清丈等情,业从按佃逐股查丈,并取通土、业户查无遗漏隐匿甘结前来,并据前情,除拘讯发册外,合行给示勒石。为此,示仰感恩社业佃人等知悉:尔等管耕田园,业经本分府丈定甲数,立成挡案。给尔业佃印册各一本,务须遵照,永远相安。田每甲八石,园四石,交收番租。该通土业户嗣后毋再生技节,混禀在佃,隐匿扰害农民。该佃林元滨等于早季收成之后,即照册完纳番租,取具业户戳记完单执照,亦不得拖欠减少,致缺番粮。均毋自罹法网,永息讼端,各宜凛遵,毋得抗违,特示。

  干隆四十三年七月。

  秀水庄三座庄客庄

  桥头庄田寮庄后庄

  发感恩社民番业佃碑头庄勒石遵谕

  社口庄山下庄水碓庄

  上湳庄青埔庄下湳庄

  (四)

  署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庞,为久假未归等事。本年十月初二日,据中新猫等社番哲生、文庆、和成等禀称:伊等先祖受升田业,递年配纳正供三百五十六石,又番丁钱粮计百五十元。昔缘番黎初化,不谙书算,是以课租议归通事工瓒英代收缴纳,发给番粮。迨李瓒英通事犯革,议充业户再管租务。及伊子李添福接充,欠公社番口粮抽出各管,惟存三千四百石抵挡受升课额,禀请讨回各管各完公项等情。并据中港通事胡庆生、新港土目陈璋生、猫阁社土目记生,同众番等保结哲生、文庆、和生等实系先年受升遗裔,俱属谨慎,堪以承充业户之责各等情。据此,除验充给发谕戳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庄佃户人等知悉:尔等所耕田园,应纳业户大租榖石,务须遵照本分府给发印册分配某户,认向某业户交纳,割给完单执凭,毋许仍向李添福私相交纳;倘敢故违,一经指禀,定即严拏究追,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给。

  发贴中港社

  (五)

  特授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吴,为晓谕交纳完课事。案据中港、新港、猫阁等社业户哲生、文庆、和成等呈称:伊等祖遗报升课业,祗因从前番黎初化,不谙书算,是以将课租议付通事李瓒英代收缴,给发口粮。迨李瓒英通事犯革,随诡谲设充业户,胆将各社课租向佃短折鲸吞,混行花销,以致上累国课无完,下缺口粮莫给。兹哲生等归图已久,颇知书算,禀请发给示谕还管,收租完课等情。业经庞前任给发谕戳印册,并出示晓谕归管在案。兹查后垄社业户李添福逃讯,该社业户尚未有人接办,所有应完课项,未便久悬,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后垄社管下各佃人等知悉:汝等务须遵照印册分配,应完后垄一社业户大租榖石,立即照数向中港、新港、猫阁三社业户哲生、文庆、和成等完纳,割给完串执凭;倘有顽佃等如敢推藉抗纳,及私抵债务,或被该业户指禀,立即严拏究追,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给。

  (六)

  署台湾北路淡水抚民海防分府马,为示佃交纳事。本年二月二十八日,据竹南二堡后垄新港社众屯白番土目解德安、九连禄、元长兴、阿山清、远记、生天乞、乌乃等佥禀:缘安等该社承先遗下奉皇恩体恤番业户一名,管收课租八百五十石,完缴公项二百余元,给番口粮一百石,历来如斯。道光十二年间,业户刘文庆病故,被虎衿刘金璧,即刘英恃势欺番,一味霸收,无奈,赴刘前宪控究。迄今数载,不得已,佥赴明宪控追究革,并请举妥接充,蒙准在案。兹奉谕,佥举得本社殷裕妥番解和一名,同监收管事许清,为人诚实,有家有室,堪以承充该业户额缺。恩准当堂验充,给戳管收课租,完缴公项,给发口粮,不致侵渔玩误。计粘保结佥乞明,并日月为孱作主,察夺施行,合社讴歌,息同再造,沾叩等情。计缴保结状一纸前来。据此,除验充给发谕戳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新港社业户管下各业佃人等知悉:尔等递年应完该社大租榖石,向新充业户解和同监收管事许清交纳清楚;该佃倘敢抗延,一经察出,或被指禀,定行拘究,各宜凛遵,母违,特示。

  咸丰八年三月日给。

  发贴晓谕

  (七)

  同立合约字后垄等社正、副通事斗兰、猫■〈口六〉达、业户瓒瑛,暨四社土目、番差、甲头、众白番等。窃谓通土之说,原以管辖众番,凡社中大小公私等事、男妇是非等情,惟听通土凭公设处,免致呈官究治。不意数年以来,一、二生事等番,或架词而递呈,或捏情而互控,致有些少赀粮耗费殆尽,此皆误听奸唆贻害,实为匪少。爰是鸠集众等当公议约,嗣后众番或有非为罔法,正、副通事该就事理公断,不得依呵徇情。正、副通土或审断不公,众番亦当公置议如何处置,不得突赴呈官;如是突赴呈官,不论何社何番,该就甲首人番众等会同拏解,呈官究治。应需盘费,该就公租辛劳匀出,庶几番众可以安宁,番业可以保守。此系公议,事在必行;如有故违,决不肯恕。今欲有凭,合将公议条约开列于左:

  一、无论何社,白番与汉人牵连田地租粟争端者,该白番应投明正、副通土业户秉公查理:而通土等当公平理处。倘汉人欺番逞刁不遵者,通土即当会同盖戳,付白番呈控,不得掯索。倘通土稍徇和利欺压白番,该听白番会议呈革。若白番不先投明通土,擅行私禀者,罚牛两只,以充公用,仍将该番解究,以儆将来。

  一、社中正、副土目,凡社番事务听正、副通事裁夺;违者,该听正、副通事责处。

  一、社中番差、白番众等,凡社务差务悉听正、副土目秉公理处;违者,该听土目攻责。

  一、社中番妇不许乱牵汉人;倘通土受贿佯为不知,听其滥牵出社,该白番等会同呈官究治。

  一、同社中规矩务要严肃,凡淡防理番宪及上下衙门班头帮差人等往来,如有藉端宿住番妇,科索社番,该白番会同通土业户呈官究治,不得徇情畏缩;违者,罚牛二只,以充公用。

  一、同社同业户瓒瑛公请一社记,凡遇有正行禀官事件,无论何社何番,悉遵社记料理,不得怠慢。应需社记辛劳,四社同瓒瑛作五股匀出,不得私自别请社记,致滋弄事;违者,罚牛二只充公。如公请社记有弄是非不妥者,随即辞出,另行公请,不得故违私请。

  一、凡新任淡防理番宪吊四社通土业户点印,并应贴隘番腰牌规费,悉遵循例备送。如差承有藉端加索,公同据实闻官,不得畏缩推辞,各自私行加贴;违者,罚牛二只,以充公用。

  一、凡往来差徭事务,悉照循例派拨,不得故违;违者,该听通土责处。

  一、凡通土业户有藉端私勒白番,及私折白番等口粮辛劳,致白番等枵腹,听白番等先投明对社班头,秉公理处;如对社班头敢徇私压番,听白番等呈官究治。如白番等听有不先投明,混听奸唆弄呈控,扰动官长,该对社差闻知,无论白番是非,即将违议社规禀官,请将该白番先行责儆,仍照事请讯俟断。

  一、四社公租,从前有九千余石,自干隆五十七年间,分归正、副通土、番差、踏番头、白番口粮三千余石,尚剩六千零石,悉归业户瓒瑛理收,为征缴供耗并策应中垄二处公馆差事,任听瓒瑛管收,该通土、白番等不得藉端过问。如瓒瑛将公租私行花销,致欠供课,业户自当支理,不得拖累通土等辛劳口粮份额。倘四社正、副土目敢有私收白番等辛劳口粮,听正、副通事业户随时议换禀革,仍将该土目产业充补,该通事等不得徇私;违者,罚牛二只充公。

  一、正、副通事业户无公私过犯,有不愿承当,应公议就各份下子侄顶充,以昭社规,众番等不得混行谋纂,致滋争论;违者,会同呈官究治。

  嘉庆二年二月日。

  劝合对社头役

  代笔林汝楫

  副通事□□□

  正通事□□□

  后垄等四社

  正业户□□□

  土目加巳可恶

  番差加■〈口六〉荣

  麻踏头世显母

  加■〈口六〉■〈口或〉毛毛

  南茅模棍

  猫嗄力猫仔

  林武力红毛

  加■〈口六〉■〈口或〉朥女

  猫仔尉明哥

  众白番武葛道即

  武葛远定

  荖仔纪狮器

  右武乃胡哥

  乌牌己丑

  武葛乃仔

  加■〈口六〉■〈口或〉饱抵

  武葛南猫吻

  加■〈口六〉■〈口或〉卓仔

  什班海丰

  林武力牛角

  荖仔纪乌鼠

  原通事天生

  嘉玉

  道生

  乌毛即进生

  以上规约十一条,务宜各安遵守,分交后垄社正通事收执。

  (八)

  钦加同知衔、调授新竹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记功六次徐,为示佃插标,勘丈升科事。照得案奉本府宪陈札发各业户前报垦熟田园册内,据夏日长潘和成,刘文庆即刘己,李宜安即李吉祥等报垦中港、猫阁、新港、后垄等处成熟田园二百一十九甲,每户应新升正供九十六石零,连加一耗榖,共四百二十余石,业经汇示晓谕,并节次催差押令认完去后。兹据该业户李宜安等禀请示佃,会同勘丈,以便收租纳课,并据具结,以应完新升正供并加一耗榖共四百二十余石,限定七月初九卯起,按卯照数完缴,不敢延欠等情。据此,查核所禀尚属可行,除禀批示并给谕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庄佃户人等知悉:尔等所有承耕该业户等成熟田园二百一十九甲,务即会同逐佃勘丈,向其完租,以便该业户等报完正供;如敢阻挠勘丈,一被指禀,定即饬拘究办,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八年七月初三日给。

  发贴晓谕

  ·第六节宜兰地区番租

  (一)

  一、加留余埔番租,官应为经理也。志恒议曰:噶玛兰番社东势一十六社,西势二十社,嘉庆十五年,前守杨廷理因番性愚不知积蓄盖藏,将来生齿增繁,势必生计日绌,所以原议加留各社余埔大社周围二里,小社周围一里。东势余埔与人民垦升之地接壤,非特搀越混占,且捏造贌约,纷纷争垦,故前通判翟淦议令漳、泉、粤籍头人各举殷实之家充当佃首,责令召募佃户承耕,按甲年议番租四石,计丁匀配。每届收成,各通土带同佃首、社丁,公同向佃收租,详奉宪允在案。近据土目八宝笼等呈称:伊等与汉人杂居日久,多有通晓汉音并略知文字者,承耕余埔佃户亦多认识,尽可自向收租,毋庸再由佃首经收。卑职覆查东、西势各社番加留余租,原为保恤番黎,今社番既晓自收,应如所请,给予社番向佃收租,每届岁底,由各通土造册报查;间有佃欠,并准呈官拘追,毋庸官为经理。傅穟复核曰;噶玛兰东、西势社番各通事、土目所称加留余埔,其情形亦自不同。东势十六社,最大者有三:曰加礼宛、曰扫笏、曰奇武荖,通事龟刘等三人;西势二十社,最大者亦三社:曰多啰美远、曰珍仔满力、曰辛仔罕,通事一人,曰八宝笼。凡番社之事,东势则龟刘等,西势则八宝笼为首,各偕其土目出为经理。其加留余埔所谓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者,东势十六社地最后辟,汉人犹未尽垦,故番得留其有余埔,然与民人升科之地接壤,易于混争。前通判翟淦议以官为招佃,按甲分租。前督宪汪覆奏自耕田园栽树为内界,不准汉人贌耕;其加留余埔之外,亦栽树为外界,准给汉人开垦,呈官在案,按年完纳番租。至西势荒埔,先为民人开透,前督宪汪覆奏,将西势沿海沙仑乌石港至浊水溪三十余里,永为西势番业,不许民人越垦;如番社人少,愿贌给汉人开垦者,亦照东势之例,呈官立案。道光元年,署通判姚莹,率番总理林兴邦,通事八宝笼,暨各土目勘定界址,按于计丁分配,绘造册图详送。是东、西势加留余埔案已久定,今吕倅据呈,议将租榖给予社番向佃自收,毋庸官为经理。卑府窃以为立法务期可久,而愚番尤须曲为筹虑。吕倅意以官设佃首,难免脧削,不如卑番自理;然番性愚拙易欺,纵不足犹十得八九,若听番自管,恐日久汉奸谋占,私买私贌,并埔业归于无有,官亦无从清查。即如台、凤等邑屯租,原系官为经理,后租收不足,议归番丁自收,遂至屯业失其大半,乃复议由官征给一事,章程再易,至今屯务大坏,兰地余埔岂可再仍覆辙。且台、凤诸邑番丁归化已百余年,甫能略通汉语,粗识文字;兰地诸番归化甫十余年,通语言文字者殊未可信,难保非汉奸斗争,佃首唆弄愚番,从中渔利。应请仍照原议,未可率改。抑卑府犹有请者:余埔番业定制后,惟以图册为凭,此时官存案卷,番众不得见之,更历日久,恐汉奸不免侵越,社番无凭控理;若案卷遗失,即官亦无凭稽查。请将详送图册照造一份用印,给与社番通土收存,并将章程刻石以垂久远;仍令通土将图册用石匣存贮,以备水火。每届三十年,呈官清厘一次,凡侵越番埔者,不论从何典买,一概追还;倘或官吏为其朦混,误给印契垦照,查出,一概注销。如此庶汉奸有所顾畏,番愚有所据依,即百年后案卷沦亡,而图册具在,官亦有以查核矣。

  (二)

  一、抚绥嘉庆十六年九月,兰地被水,委巡检胡桂勋支正供榖一百七十六石八斗五升,给发化番口粮,内有西势辛仔、罕奇、武暖,东势流流、辛仔、罗罕、抵美、福奇、立板等社大口番男妇五百五十一名,各赈榖三斗,小口番男女七十七石,各赈榖一斗五升,经新设通判翟淦勘准详销在案。又于创始事宜内,奉准抚恤番租加留余埔,以资生计。查溪南,即东势几穆捞等十七社,嗣剔起马赛系流番,只十六社,倍于溪北,即西势哆啰妙■〈女完〉等二十社之番丁。兹议小社周围加留余埔一里,大社周围加留余埔二里,给与化番栽插树木为界,不许汉人占垦;如现在社番人少不数耕种,始准贌给汉人开垦,呈官立案,按年完纳番租,以示体恤。其西势二十社沿海一带,久被汉人占垦,今自乌石港口至东势界约长三十余里,宽一、二里不等,永为西势番业。该地沙仑与汉民田园相隔大溪一条,虽日久不能混淆,听其留作自耕,不便官为招垦(此系至道光元年升倅姚莹勘定其地,每丁得田二分一厘七毫七丝,详前番社条中)。惟东势十六社丈得余埔计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零,该番愚昧,官为招佃,详准分作五股,漳垦其三,泉、粤各垦其一,经于二十年间,招有佃人八百二十六名,据佃首保家具结均系务农之人。限三年满起租,每甲纳定番租四石,由佃首带同各社通土自向佃户量收。其各佃认耕,应给执照,亦由厅给发,以归简易(翟淦详文云:有收租之式,各社有土目、社丁可以司事。先将某庄佃户应纳何社租榖,于招佃后通盘计算,分定立案后,届冬成,听各社番黎公选晓事老番,协同社丁、土目,会齐佃首,赴各庄按佃量收,回社按该社丁口匀分散给,以资口粮。此定议也。续因佃首等收入,公所不肯实时摊发,乃有丁胥监放之举。其弊更加百出。道光五年,通事龟刘等赴署倅乌竹芳请免监放,旋为社书舞弊。至十一年,萨廉任内仍请准免丁胥监放,虽经府驳,亦云监放弊大,断不可行)。此外有隆恩息庄二百甲,在猫里府烟及奇武荖等地,每甲向佃年收租榖八石,除以二石交兰营中,亦即营庄备作戍兵药饵之资,又以二石听垦首向收,偿其资本外,所余每甲四石租榖,即向垦户指交佃首汇给东势化番粮食,年款年清,历办在案。

  (三)

  一、东势社番者,在浊水大溪以南,自溪南至苏澳凡十六社。嘉庆十五年,噶玛兰既入版图,西势民垦已定,杨廷理乃遗三籍头人往丈浊水溪南十六社荒埔,分授漳、泉、粤民人开垦,凡二千五百八十三甲。各社番性本愚弱,既归化益不敢较,于是膏腴悉为民有。通判翟淦与杨廷理议请总督汪志伊,以各社近埔处所存给之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谓之加留余埔,仍官为召佃,以三籍头人为佃首,经理收租,按社计丁,而分给之社番坐受焉!共丈得地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自十五年至二十一、二、二年,次第垦成造册,详定其制。

  漳佃首二人,原分埔地七百六十二甲七分三厘四毛七丝九忽,每甲定租四石,年额纳番租三千零五十石九斗三升九合,配社十二。

  泉佃首一人,原分埔地三百八十三甲四分八厘九毫三丝六忽,每甲定租四石,年额纳番租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配社三。

  粤佃首一人,原分埔地一百三十五甲四分七毫,八斗三升一合五勺二秒,配社一。

  (四)

  一、嘉庆十六年,总督汪志伊奏:噶玛兰东、西势社番,前皆不谙耕作,是以埔地听汉人占垦。近来与汉人相习日久,渐知耕种;惟番性愚不知积蓄,恐荒埔分尽,地不加辟,将来社番生齿日繁,未免生计日绌。是以杨廷理原议大社周围二里加留余地,小社加留余地一里。兹据镇道府议请东势几穆捞等十七社,令通事、土目将社番自耕田园栽种为内界,不许汉人贌耕;其加留余一里、二里之外,亦栽树为外界,准贌给汉人开垦,呈官立案,按年完纳番租,免其升科。其西势哆啰、美远等二十社,群处沿海一带,沙仑之上。西势番埔久为民人开垦,不能再加留余埔,应将现在沙仑余埔自乌石港口起,至东势界止,约长三十余里,宽一、二里不等,永为西势番业,不许民人过溪越垦;如番社人少,情愿贌给民人开垦,亦照东势之例,呈官入案,完纳番租,免其升科。庶东、西番社各安其业,日久相安。奏入上许之西势加留沙埔,久未及行。道光元年,署通判姚莹乃督西势总理林兴邦、社丁张金标、通事八宝笼,会同各社土目勘丈,自乌石港至东势浊水溪止沙仑埔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七毫二丝余,原存奇立、板猫、里雾罕、流流社地及各社番目田一百二十八甲七分外,实沙埔地四百九十五甲七分○二毫八丝。西势大小二十社,统计番丁二千二百七十四口,按丁分配每丁得地二分一厘七毫七丝,定明界址分交各土目收掌,并绘造图册详司,其制乃定(噶玛兰厅志)。

  (五)

  特授葛玛兰民番粮埔海防分府高,为给发丈单事。照得案据西势二十社通土河网、合必丹等呈称:西势各社田头地角零碎,地段陆续贌给汉佃开垦,年纳番租,佥请造册立案,以免弊混等情。业经翟前分府谕饬书差彻底清厘,分别造册,划作番界办理,递年准其配纳番租,以示体恤在案。并经陈前署厅备文具详镇、道府宪接到批回,饬即附入沙仑一并丈量,归番自耕等因。嗣本分府莅任,以此项埔地出贌汉佃,是否不致抗欠租榖?彼此相安?谕饬确查去后。据该通土等覆称:实系相安年久,亦不致抗欠租榖。并按佃覆丈实额甲数,给照付佃领执,仍发印册存查,便于收租,匀给口粮等情。当经俯如所请办理,饬据书差督同该通土等逐一覆丈,绘图造册,禀请前来。除传各佃对册取结附卷外,合行结单。为此单,给抵百叶社界佃户庄即便遵照丈过该户现田一段,东至番田,南至番田,北至番田;二甲一分○厘五毫六丝○忽,永远管业。仍每甲递年完纳该社租榖四石,每届收成,务须干净好榖,运赴该社照数量交清楚,取给通土完单收执;毋得越界侵占他人地亩,以及抗吞番租,致于重究,凛之,毋违,须单,照。

  右给佃户庄准此

  (六)

  特授噶玛兰民番粮捕海防分府洪,为给发执照事。照得各社加留余埔,业经杨府宪会同翟前厅详请官为招佃,议将番租以资社番口粮,而免争端缘由,奉两宪批示藩、县宪转行本府核议,详请如详办理等因。计抄粘府详一纸,内开:查噶玛兰各番分别大小,留给余埔,原议内界归番自耕,外界始准贌给汉人开垦。禀官立案,经已咨部。原议条由各番人自垦,留给余埔,不过呈官立案而已,今杨守等虑及番人不通汉字语言,议将余埔覆丈定界,按社分别算定甲数,官为招佃,给三籍佃民承耕,欠租禀官究追,保番安民,实属深思远虑,前如所议办理各在案。现在官为招佃,与原议官为招佃呈官立案,不过于善后事宜内再加详慎,并无更易,只须由该厅丈定甲数即可立案,似可毋庸再行咨部。缘蒙前因,理合具文详覆等因。准此,兹据佃人陈水认垦辛仔罕社埔地一段,址在该社,东至舍乃沙碌为界,西至吻仔史为界,南至武里沙仔为界,北至武里沙瓯为界;现丈田一段○甲一分七厘○毫○丝○忽,合行结照。为此,照给佃人陈水即照现在界址管业,定限本年起科,每年每甲完纳番租榖二石,每收成务须晒干好榖,运赴该社照数交纳,取给该通土完单为凭,毋违,颁照。

  右给佃户陈水准此

  光绪三年二月日给。

  (七)

  特授台湾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玛兰分府,同为示谕定案番黎事。照得兰属社番东势十六社,西势二十社,先经杨前府奉委抵兰查办开辟事宜,因念番性愚戆,未知藏蓄,所耕田仅敷一年食用,若将来生齿增繁,埔地分尽,势必生计日绌。而东势之地犹未尽垦,议请加留各社余埔,大社周围二里,小社周围一里。西势先为民人开垦,已无余埔,将沿海一带沙仑,自乌石港口起,至东势浊水溪止,约长三十余里,宽一、二里,永为番业。其社番自耕田园沿边栽种树木,作为内界,不准汉人贌耕;其加留余埔,亦令沿边种树作为外界。若社番人少,懒于操作,准将余埔贌与汉人耕种。迨翟前厅任内始议官为招佃,仍照官租每园一甲收粟四石之例,定为番租,免其升科。如社番自耕田亩,倘有被佃侵欺越占,无论贌及典卖,且有执凭,各一概追还,详奉上宪奉咨遵行在案。当时亦不周详,而杜弊亦极严容,无如章程虽定,日久渐弛,况从前所议大、小社一、二里之加留余埔亦未勘定创立界址,与升科之官隘田亩接壤连界,茫无区别。经界既未划分,汉佃即得胡混,希占匿垦,社丁、番佃首等又复勾通诈骗,以及重利盘剥,克扣口粮,无事不图筮番,无番不受脧削。徒有番租之名,无受粮之实。其至强占番地,分为己业,以致众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继,殊属可悯。业经本分府查案示谕,并檄委罗东司王巡检带同书差、弓丈手等,前往东、西势亲诣督同勘丈,定界清量各去后。兹据该委员履勘定立界址,丈明分别绘图,造东、西势加留余埔各图册前来。除饬承查照办理外,合并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东、西势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各番佃务须遵照此委员丈定图册内界址、段落、甲分,掌管耕种,按照原定何社租额,递年输纳番租,届期务须以干圆粟好运赴该番社公所,交与该社通土、社番等收纳,仍取该通土戳记收单为凭。历年该社将所收租粟若干石,散给番丁口粮,每丁分给若干,仍由该通土造具租粟条目,册结缴案查考。倘有社番自耕佃段,以及抗欠番租者,许该通土、社番等指禀,以凭差拏究追,嗣后仍照原定章租,再届三十年清量一次,永为定案,示宜各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给。

  右谕通知。

  ·第七节草地租及亢五租

  (一)

  立出开垦字水社化番头目草地主目改旦,有承祖父遗下草地一所,址在木屐兰毗连长寮内外茄道坑等处,东至木履兰大山仑为界,西至长寮坑连烘头屐为界,南至大山尖顶为界,北至廍亭山连仑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草地旷远,又兼凶番出没之区,房亲番等不能开耕种作,兹有吴忠凤为人慷慨,明干耐劳,自备垦底银五十五大元正,前来给垦。其草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垦首前去掌管,自备工本招佃开垦,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草地系是旦承祖父遗下物业,与别番人等无干;如有不明等情,旦一力抵挡,不干垦首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合立开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同治十二年八月日。

  代笔人庄士希

  在场知见人黄天肥

  出开垦契字水社化番草地主目改旦

  (二)

  立出青山垦字人吧农观,承父遗下有山场一所,坐落土名莲花池透至火焙坑、蛟龙坑等,东至三角仑大龙顶,透至槌仔寮大龙顶分水为界,西至蛟龙坑大龙顶分水为界,南至火焙坑、蛟龙坑山尾合水为界,北至透过舂敉坑头猴洞石壁对面倒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观自己无力耕作,向得邱新发出首承垦,观实收到垦字银一十大员正,即日清收足讫。发开垦为业,戊子年冬起,至辛丑年终,计共一十年为限。开出成田之日,垦内每年应纳田租银三员正,永不得伸,租银照垦字所行。当日三面议定,亦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垦字一纸,银、字两相交讫,永远掌管为业,立批,执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垦字银一十六员正,立批。

  又批明:年限十一年,限满之日,成田每年应纳田租银三员正,立批。

  光绪十四年(戊子)冬月日。

  代笔人徐福寿

  在场人黄兆祥

  立出青山垦字人吧农观

  (三)

  同立招佃字人水沙连社六社化番总通事毛澳、草地主目改旦等,有承管埔地,址在长禄埔一带。埔地东连茄道仑,西接猫■〈日兰〉,南至极大山,北至鲂底;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六社化番不谙耕种,不识树艺,生齿日多,口粮无从出息,无奈,赴列宪叩乞恩施,均蒙宪谕令澳与旦等就世管埔地,自行招佃开垦纳租,以资口粮,以养番命等谕。兹总壮丁黄肥招得垦户首王增荣为人诚笃,惠爱番黎,又谙能番语,自备工本前来垦耕。但现树木竿茅极其密茂,农夫稼穑实为艰辛,酌议就收冬时候,每十石粟抽的番租五斗,以资口粮;至垦成之时,另行经丈,配租换契,掌管田业。保此一带埔地系澳与旦等世管物业,与别社无干,亦无重张别给他人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澳与旦等一力抵挡,不干垦户首之事。口恐无凭,同给招佃字一纸,付垦户首执照。

  道光二十九年十一月

  代笔人石峻源

  中见人总壮丁

  立社总通事□□□

  立给招佃字人□□□

  草地主□□□

  批明:光绪六年,内抽出大林草辘田园埔地一所,东至山仑顶分水为界,西至山仑顶分水为界,南至大山顶为界,北至王家分垦园为界;已经卖过游三德掌管为业,不得混界,批照。

  一、批明:抽出东片木屐草地一所,东至大山,西至木屐兰坑底,南至大山,北至茄道坑山。又长寮一段,东至木屐兰坑,西至长寮崁墘,南至山墘,北至哄沟。经已送过吴忠凤掌管,不得混界,批照。

  又批明:抽出大林洋东北今厝地基一所,直四十戈,东横四十戈,东至王陶田,西至王登宽田,北至王登宽田,南至王陶田;经已踏交游三德前去掌管,不得侵占,批照。

  (四)

  钦加运同衔、特授永春直隶州正堂、调署中路理番分府孙,为出示晓谕事。本年十二月十三日,据埔眉化番给首望麒麟禀称:承祖管下埔社地方,因七十二社屯番无田可耕,许其移住埔内同守地方,以防凶番。分给沟南熟田北埔八埔、九埔等处,给伊等耕作,不论田园,每年每车抽租五斗,历收无异。不料近年多有欠纳,禀乞示谕照纳等情。据此,查望麒麟因怜七十二社屯番贫苦,分给田园耕种,所有应纳租榖,自应听其照抽,何得欠完!除禀批示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七十二社屯番知悉:该屯番等如有承耕望麒麟分给沟南熟田北埔八埔、九埔等处,不论田园,每年收租百担,应听麒麟抽租五担,年应贴水社屯番榖一百四十石,亦应如数照贴,均不准稍有短欠,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给。

  告示。

  发给望麒麟晓谕

  (五)

  钦加运同衔、特授永春直隶州正堂、署台湾中路理番分府孙,为示谕完纳事。本年十月初五日,据水沙连埔眉化番望麒麟禀称:承祖管下地方,因各屯番移住埔社,耕作沟南熟田园,每年每车抽租五斗。不意迩来多被欠纳,无奈,于光绪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禀蒙准出示谕佃按租照纳在案。罔知东方总理余清源不遵宪示,胆敢恃势擅私自出单混收旧年晚季租榖,现在早、晚季均已冬成,复反敢再四处阻抗,亏麟有租无收,尚且赔累。势亟沥情,伏乞恩准出示晓谕,照旧向麟完纳,俾免赔累,切叩,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埔眉化番管下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如有承耕该埔番埔地田园,应纳抽完租榖者,务须照旧按田每车五斗,认向望麒麟完纳,不准拖欠;如果与余清源等私相授受,阻佃混收,定即着赔。自示之后,余清源不准干预。此事倘敢故违不遵,再敢混收挡佃,定即拏案惩办,决不姑宽,其各凛遵,母违,特示。

  光绪五年十月初六日给。

  发贴晓谕

  (六)

  钦加运同衔、准补永春直隶州正堂、调署中路理番分府孙,为示谕完纳事。照得埔眉化番从前不知耕耘,将承管埔地给佃垦耕,年收租榖十石者完纳租五斗;因年久多被佃欠不完,经彭前分府查出断给化番首望麒麟具禀各佃抗完,又经本分府示论完纳在案。兹据埔眉番姑莫大麾等禀称:望麒麟所收租榖尽行吞没,颗粒不分。并据总理巫邦彦等暨三十一庄头人以空五之租榖,番纷纷挡收,佃户亦不肯向望麒麟完纳,深虑操戈斗殴,佥恳覆讯察断各等情。据此,查此项租榖,水社各番均望以资养赡,本冬早经收获,纷纷挡佃,恐归无着,亟应派收候断。除谕饬四坊总理征收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如有承耕埔地田园应完番租,务须照章按田每车五斗,认向该坊总理完纳清楚,给单执凭;倘敢拖欠,定即严拿惩办,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给。

  发贴晓谕

  (七)

  代理埔里社抚民分府、补用县正堂林,为饬收事。照得埔属四角头各佃户,每年应完纳空五番租榖石,现值晚稻登场,各佃户家有盖藏,亟应谕饬征收,以重租项。除将西、南、北三角发串,谕令本城司教生员曾鸿霖,带同该化番望麒麟征收外,尚有东角发串,配给该化番吗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贵等五名应得租榖四百五十石自行往收,照数均分。除派差协同督收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化番立即遵照,按户照章抽收,俟收竣后,即据实具报,以凭查核详报,毋违,切切,特谕。

  右谕仰吗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贵等准此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谕。

  (八)

  同立议定收租合约字总社长余清源、巫宜福、潘进生等,今有埔眉化番望麒麟、埔阿密、卓肉马来、故莫大麾、鸭母阿木等,有承管埔眉两社草地,蒙官给戳,亢五收租,按名配给,历有三年;无如内中不睦,辄相禀争。现奉分府宪孙批示,谓今年亢五租奉镇宪文,仍准望麒麟自收,应如何均分,方称公平,尔等即投邀各总理妥议可也。爰是邀请源等佥同妥议。窃谓历来收租搅扰,皆由化番自相雌雄;与其自收争夺而滋闹,不若凭公收给以和平。然租繁责重,实难其人,再四筹维,惟有总理可胜其任。麟等遂即当堂佥议,愿将埔眉两社亢五大租,一概交付源等按甲均收。议定每年应缴亢五租榖一千,即将所缴租榖给发化番,每名逐年配给亢五租九十石,各向源等领收,限年冬交清,不得挨延过限,亦不得短欠冇湿诸弊。该化番八名合共应给租榖七百二十石,其余所伸租榖仍交望麒麟亲收,以便给发水社化番,以及他事费用,其余化番亦不得异言滋事。窃恐各总理公务浩繁,独力难支,再举诚实之人田水、金茆群、梅叉成、黎梓等,以备调遣应用,其工资悉由源等之事给发,不干麟等之事。每年收冬之际,麟自应给发完单,交付源等完收,麟等皆不敢胡涂混收;倘有顽佃抗纳,麟自应出首,合同源等协力理较,不敢袖手旁观。源等如果年年清楚,则麟等亦不敢无故讨过自收;如或短欠不足,或如何作弊,亦听麟讨过自收,源等不敢固执自专,以及弄弊等情。爰议已定,俱各欣然允诺,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议定收租合约字一样四纸,源等各执一纸,望麒麟执一纸存照。

  批明:阿木鸭母二名租榖,向西角支领,照。卓肉埔阿密二名租榖,向东角支领,照。故英马来二名租榖,向南角支领,照。望麒麟大麾二名租榖,向北角支领,照。

  光绪六年十一月日。

  依口代笔人黄利用

  巫宜福

  立议定收租合约字余清源

  潘进生

  ·第八节■〈勹外云内〉补租

  (一)

  同立请约字北投社屯外委余仕成,通事吴仕元,土目皆猫六,业户猫六心,隘丁首蟾为、洪保,老番大头斗六、老三甲子、斗六加令、余元悌等。众番因社中祖遗北投界内大埔洋草鞋墩熟垦水田一所,东至牛屎崎,西至六汴沟,南至大哮沟,北至草鞋墩大车路为界;一带口粮租共数千余石,深沐皇仁怜番杆卫边圉,劳守二隘,恩恤免升之例。自雍正七年,将此水田以资众番口粮。因干隆五十四年勘丈不明,混占界内。至嘉庆元年,众番议举呈首本社社主黎朗买奕以前请约甚钜,因控杨振文混占口粮垦业一案,历较莫何,今议赴省上控,众番喜诺,俱各即将伊应份口粮垦业,每甲鸠出一石二斗六升,■〈勹外云内〉补黎朗买奕省控之资;倘如过洋破费,家业声尽,以及风水不虞成败,俱是奕之造化,后日争回,不敢异言。今就口粮为■〈勹外云内〉,抽补奕为劳苦破费之需。兹众番咸皆喜悦,听约■〈勹外云内〉纳,各无反悔等弊;若有一、二社番背负众等,公罚或闻官究治。口恐无凭,同立请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元年十月日。

  同立请约字通事□□□

  土目□□□

  隘丁首□□□

  ·第九节政府告示

  (一)

  特授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薛,为宿债孔多等事。本年六月初一日,据淡属德化社通事淡眉谋禀称:缘大甲德化社,溯自干隆五十四年至嘉庆九年,被前各通事借欠汉债计共六千余元,年收佃租还利不清,公项口粮无资,以致通事悬缺,莫敢顶充。屡蒙前宪饬举,无奈接充该社通事,迨收成之际,租被债主控利几尽,每将自己耕种粟石垫缴公项,分给口粮,惨莫胜嗟。窃思该社前业户万老达应收佃租,亦被上手业户借欠民债,将租抵利不敷,无可充公,奔赴前淡分宪吉禀请止利,限年分摊。经蒙申明禁令,将各佃债扣还一本一利足额者,概行照例注销;如扣还一本一利未足者,限作十年■〈勹外云内〉摊找还等因。查自既禁以后,历年公项有着,宿债得清,至今合社讴歌。兹逢仁宪荣任,正番黎愁苦得宁之日,理合将前通事借欠各佃债逐一开列禀缴,乞恩比例示禁,分年■〈勹外云内〉摊宿债,俾谋得公项有着,口粮有资,合社沾感等情。计粘各债主账册一本。据此,查该社租榖有数,乃历欠民债至六千余元之多,以致抵利不敷,番计日艰,公项愈形掣肘。现奉大宪严查番务,自应照例亟为清理,除饬差传讯断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德化社管下各庄佃户、债主、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当知重利放债,例禁森严,此案该通事所开,各皆扣租多年,半系利浮于本,岂容再有盘剥!所有本年早季租榖,务须照数备交该社通事淡眉谋收取,完缴公项,散给番粮及辛劳费用。余剩租榖暂行存贮,以俟查讯照断分给,严禁该债主等霸租扣抵,亦不许该通事滥用花销。现在饬差传唤,并严谕毋许稍有索扰,各该债主等自应赶速邀齐赴案,以凭讯明核实定断,分年扫数摊完,以清社债。本分府秉心公断,不使尔等稍有偏枯,毋庸疑虑;倘有不遵到案,或将早季社租霸扣抵利,即属违抗,则是尔等自取咎戾,一经该通事据实具禀,本分府惟有按例究办,决不宽容,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十五年六月日给。

  (二)

  钦加同知奏留福建台湾补用直隶州即补分府、代理台湾县正堂黄,为出示晓谕事。本年九月初一日,奉本府宪程札开,奉台藩沉札开,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宫保爵抚宪刘批,据本分府禀:遵札查议番埔开垦田园,听赎不如杜卖一案缘由,奉批:所议甚是,仰布政司会同清赋局迅即核饬出示晓谕,番汉一体遵照缴等因,并奉清赋局宪行同前因。奉此,除移知外,合就抄禀行知。为此,仰该县即便遵照办理,毋违,凛之,此札等因。计发禀稿一纸到县,合行示知。为此,示仰阖邑番汉人等知悉:尔等承垦番埔,应纳六成番租,如各屯番愿归并小租户者,准其按租找价杜绝,可永免年纳番租,其各凛遵,无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己丑)九月十一日。

  (三)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特授淡水县正堂、随带加五级卓异候升汪,为立碑示谕事。光绪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奉爵抚宪刘札开,据武朥湾屯头目李朝恩等禀称:窃恩等各社番丁所有各款公租,以及通土经手口粮,现逢清丈田亩,改立新章,以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纳钱粮,实收六成,谕令各举正派头目,由县给戳收租散给,不准仍前包办经手。立法洵属尽善尽美,毫发无遗,各社番丁罔不歌舞欢欣,以为从此可沾实惠之恩,而免侵吞之虞也。第恐章程既立,弊窦未防,贻之将来,代久年湮,及循故辙,包办之念复萌,串充之弊复起,将何以克垂于久远乎!况夫各社额租既裁四成,各款开数支绌,际此甫立新章,若不垦恩严行示禁,定案立碑,万一再被包办串充,侵吞依然,口粮何赖!恩等再四筹思,与其恃规章于来日,何如防弊窦于此时,爰敢不揣冒昧,披情佥恳出示严禁,定案立碑,以杜包办串充,而垂久远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批准饬淡水县查照出示立碑牌示外,合行札饬。札到该县,即便查照出示立碑具报,毋延,此札等因。并奉藩宪邵札同前因。各下县奉此,除饬各社立碑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各社头目、屯丁以及绅耆、士庶人等知悉:自碑禁之后,尔等务须遵照宪示,不得仍循故辙串充包办,致干严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给。

  发贴晓谕

  (四)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社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谕饬遵照事。照得全台清赋,改正钱粮,上田正耗补水平余一切在内,每甲征收番银三两零,中田二两五钱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递减。上园照中田征收,以次第递减,均归小租户完纳,业奉爵抚宪刘出示通行晓谕在案。其大租户往年应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应贴小租户租四十石,作为完粮之需;其余六十石仍归大租户照收。小租户完纳钱粮,一俟开征之日,即分作上、下两忙匀完,或于上忙扫数照额全完亦可,均不准丝毫蒂欠。现当收租开征之时,诚恐各户未尽周知,未免延望挨宕,除示佃交纳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业户等知悉:尔等如有历年应收大租,即自本年起承收六成,其余四成贴与小租户包完钱粮,赴柜完纳,该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后,务各遵照办理,上完国课,下安恒产。该小租户亦不准故意欠粮抗租,致干提追。此外,十四年份隘租、屯租、供榖各项官征名目,均免再征,其各遵照,勿违,特谕。

  (朱字)红单钱粮均归小租户领完,是就田问赋之意。当此改租之时,小租户已领红单,唯该佃户验明交纳租榖;如无单者,即将租榖封存在佃,听候查追着落佃户填单完粮之需,特此。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五)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番抚民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给照事。照得全台田园奏明清丈升科,应完供赋定章一律小租户完纳,俾就田问赋,以重国课。惟大租户自有之大租,除扣小租户完粮外,余榖石俟呈验契据立案,执此单据收租。小租户如有抗欠,准其禀官追究,颁单。

  右照给吴益春,即金盛吉准此。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

  (六)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特授台南府调署台湾府正堂程,为剀切晓谕事。照得台地田园,案奉奏明清丈,一律升科,无论大租、番租、通土租,并蒙宪定章程,以四成贴小租户完粮,尚有六成准大租户、通事、土目及各屯番照旧收取,业经饬由各县晓谕遵办在案。兹据台、彰两属通事总屯目杨升源等佥称:窃萧垄社等十六社所管各保佃户,承垦田园山场,应纳通事口粮大租及土目、甲首、番差等款租榖税银,原例田园按甲配租,山场逐段纳税,向来届季完纳,历收无异。前年间,举办清丈,狡佃即藉端推诿,互相观望,被吞两载,丝毫莫纳。萧垄社等十六社男妇老幼枵腹啼饥,惨情万状。伏思此款租税,系各社蚁番养生之资,祭祀之费,奚堪藉端抗纳!佥乞示谕遵章照纳六成,以拯番黎等情。据此,查番界地场,从前赏归屯番垦种,均有案据。嗣有番招汉佃开垦纳予租税者,亦有番垦典给汉民仍酌留租者,此次清丈升科,曾奉大宪准减四成,贴归汉佃、汉业户完粮,已有体恤,尚贌应纳通土、屯番等六成租税,乃各社养赡祭祀之费,一味抗纳,未免忍心;况各社番早经编籍为民,国家已准与考民间已通婚嫁,尔等汉业户、汉佃之田园山场,系从何来?饮水思源,亦应照纳,以符定章,合行剀切晓谕。为此,示仰阖属各县汉业户、汉佃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务须遵照宪定章程,除扣减四成完粮外,六成照纳,不得藉端短少抗欠。各通土屯番地六成应收之外,亦不得增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给。

  贴南投堡中寮庄晓谕。

  (七)

  示谕勘丈加纳事。案据中港社土目夏忠义、后垄社总通事吴炳光、新港社土目新日升等禀称:缘义等各社,前奉宪设立通土,策应社中公务。及众番口粮等款诸费,由该地番田经丈配租,归通土管收,以资济用。当时垦辟成业,堪以加丈。兹因台北各县将众业户原管额田溢外加垦出示,由业户与佃加丈配供义等额配虽有可加,未蒙宪示,不得向前议丈。此为因公起见,合亟恳请出示谕佃遵丈加纳,以资奉公,切叩,等情。业经批示,着令详细查核去后。兹据土目夏忠义等,以义承管水罹潭透至水流东、茄苳等处佃户廖宗光等又先承管四湖、五湖等处,又升承管内外圭垄仔等处,查其各佃与业户之佃并无相碍,遵向各佃议丈共悦遵示等情具覆前来。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谕丈加纳。为此,示仰水罹潭、盐水港透至水流东、山猪湖、老崎、九芎林、茄苳坑等处佃户廖宗光等,暨四湖、五湖、内外圭垄仔等处各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如有承耕土目通事熟田溢外加垦,务须遵照议丈加租交纳,取具官给戳单执凭,不得藉端抗丈,该通事、土目等亦宜秉公照丈管收,策应公务,并将议丈后定为第几等田,每甲纳租若干石?详细造册送查备案,毋得合混侵渔,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给。

  发贴晓谕。

  (八)

  钦加同知衔、署理宜兰县正堂沉,为给戳谕办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据东势加礼宛项社化番武荖等禀称:原土目玛瑶阿返耄耋难任,兹佥举阿返武老一名充当该社头目额缺,请给谕戳等。计缴认保结状二纸。据此,除批示准充外,合给谕戳。为此,谕仰东势加礼宛顶社番阿返武荖即便充当该社番头目。遵照爵抚宪刘示谕,将原额番租按作十成,以四成贴补小租户照则凑完钱粮,六成归该番头向租户收为社番口粮。务须凛遵宪章,秉公收发,约束社众;如各番有作奸犯科,以及小租户藉词抗纳,许即分别禀请追究;该头目倘敢串庇诈案,并即提案革办。仍将给发谕戳谨慎收存,如非公事,不得滥盖,凛之,此谕。

  计发戳记一伙。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给。

  (九)

  特设埔里社分府、在任候补清军府直隶州、署新竹县正堂方,为给照事。照得全台田园奏明清丈升科,奉发定章配完番租,田园亦应概归小租户分成完纳,俾得就田问赋,以充国课。兹据李宜安、刘文庆、刘和成、夏日长、潘和泉等,以承办番田业户叩请给照收租等情具禀,据经核饬呈验契据去后。旋据绅董刘缉光等以各户番业均系祖遗,并无契据加具保结等情,并据各业户缴验番丁粮串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业户和成等即便遵照应收番业大租,除扣归小租户完粮外,所余榖石即执此照收租,小租户不准藉词抗欠,该业户等亦不得朦混收取,并干咎戾,须至执照者。

  光绪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给。

  右仰业户和成准此。

  (一○)

  钦加运同御、署台湾北路理番鹿港海防总捕分府鲍,为起封谕纳事。本年五月三十日,据淡属南崁社耆番潘有仁、潘万成等佥称:缘仁等本社土目潘有福,被该社屯目右生等具控盗收屯租,侵吞分肥等情一案,蒙宪台斥革拘追,谕饬另举接充等因。仁等奉读之下,爰是传集社众,秉公议举本社妥番林嘉和一名为人诚实,社务谙晓,兼有家室,社众悦服,堪以接充该社土目额缺,理合粘连保结,禀恳伏乞恩准验充,颁给戳示回社奉公,以肃社务而安番黎矣,切叩等情。计粘保结一纸。据此,业经准予该番林嘉和一名接充南崁社土目额缺,给戳办公外,合行出示起封谕纳。为此,示仰南崁社土目管下各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如有承耕田园,应纳该社土目租榖者,务须照数认向新充土目林嘉和交纳,取出官给戳单执凭,毋得串同汉棍奸番藉革土目潘有福废戳空白租单,私相短折混纳;倘敢故违,番则立提重究,佃则严拏贴追,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二年闰五月初一日给。

  (一一)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特调淡水县正堂、随带加五级卓异候升汪,为出示晓谕事。案奉藩宪邵札,奉爵抚宪刘札,据县详通土口粮大租剔除积弊,造册送核缘由,奉札据详厘定通土大租章程,责成各社新充头目经手,除完粮四成暨开销各款外,余租酌限提给从前包办汉人,原本尚为妥协,仰布政司核明,饬遵缴册存转,饬遵照办理等因。并奉本府宪雷札同前因。奉札,除传新充各社番头目承领谕戳册式接办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邑番民暨小租户人等一体知悉:自光绪十四年起,各该小租户务即遵向雷朗社番头目陈正春查照详定章程,各按上年所纳额租、社课、地饷等饷等项,除贴四成完粮外,实纳六成,即由该头目给发屯番口粮及准开支各款之用,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给。

  发贴晓谕。

  (一二)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特调淡水县正堂、随带加五级卓异候升汪,为给发谕戳事。照得台属各县田园清丈,改章粮归一条鞭征收,业将各番社通土口粮大租,剔除积弊,改定章程,造具册式详送在案。现奉藩宪邵札开,奉爵抚宪刘批,据县详通土口粮大租剔除积弊,造册送核缘由,奉批据详厘定通土大租章程,责成各社新充头目经手,除完粮四成暨开销各款外,余租酌限提给从前包办汉人,原本尚为妥协,仰布政司核明,饬遵缴册存转,饬遵照办理等因。并奉本府宪雷批同前因。查此案,先据屯外委陈朝宗等结保各番社头目李朝恩等一十七名,禀请验充给戳等情到县,业经当堂按名点充,一面批准候给谕戳遵办。兹奉批详前因,除出示晓谕外,合行颁发册式,给发谕戳。为此,谕仰该雷朗社头目陈正春即便遵照,将发去谕戳承领接办,自光绪十四年起,遵照册式,按照额租,作为十成,除贴四成完粮外,实收六成,递年向小租户收完,秉公散给番丁口粮,暨开发准支各款,毋得再与汉人经手包办,私相授受情弊。仍将收租并开发各数存底,凛之,慎之,无违,特谕。

  计发:戳、谕各一。

  光绪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给。

  (一三)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新竹番社通土各名目年收番租,现奉爵抚宪刘批示,将各项名目分别剔除,新设竹堑屯董事解大宾、日北屯董事潘得顺承充办理,并将竹属各社屯租榖数清册造送察核,按定新章,番租应作十成,抽出四成分贴小租户完缴钱粮,其余六成归社番头目照收,造册报请核销。兹经董事解大宾、潘德顺,外委邵长发、潘德秀等佥举竹堑社卫璧奉、奎中港新中兴、新港社新永清、后垄社垄上梅、猫阁社潘和泉、吞霄社莫世昌、猫盂社盂兰馨、宛里社潘宛然、房里社潘梅魁、双寮西势社潘兴隆、又大甲西德化社潘林山、大甲东社东正成、日南社刘清吉、日北社潘益顺、双寮东势社潘李秀等十五名承充头目,取具认保前来。除禀批示并给谕戳承办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新邑各社暨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议改新章,期在裁汰闲缺,删除冗费,各社惟用头目一名策应公事,管理番租,以专责成。自示之后,应听新头目赍执戳单,承收六成租榖,造册送核,内有余榖,分为七年匀还。从前包办汉人原在所有四成租榖,存交小租户完纳钱粮,各佃户务须遵照交纳,不准私相授受,朦混收纳;倘敢故违,一经察出,或被告发,佃即严拏追赔,番则重责不贷。至该新头目仍照册开旧额承收,不得滥征滥丈,亦不得玩误侵渔,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给。

  (一四)

  谕董事解大宾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谕饬遵缴事。照得各社通土,业蒙爵抚宪革除裁剔,改充头目,责成管收六成租榖,散给番丁口粮,以及社内义塾春秋祭祀、中元一切公费,并应酌还汉人从前包办原本。其余租榖,责成该董事务即督饬各头目即将册存数目,限半月内尽数禀缴赴县,以凭详请拨济公用。该董事切毋违延,致干究革,切切,特谕。

  光绪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谕。

  (一五)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重申示谕事。本年八月初八日,据竹堑屯董事解大宾禀称:各社头目系赴辕点充领戳,奉谕向佃收租,不意势豪则藉称以钱粮未完,断难先纳社租;在村民则推辞以大户未纳,未便倡行等语。即有应纳各番之私租,始则刁难头目监单,继则骗限无期,甚至包办之人唆弄裁革,各通土造谣煽惑,以验充头目未定。愈加佃人借口观望。如本城吴指记、吴论记、吴纲记等应纳竹堑社卫奎璧之公租,胆敢藐法不纳,何况于村庄之佃而不效尤乎!嗟嗟屯丁之出防,只望此租为济公及仰事俯蓄之资,又且以十成中抽四成贴小租户完粮,实在所收不敷度活,奚堪又遭佃抗,叩请重示雇纳等情。据查,此案系奉本府宪札,蒙爵抚宪批,饬革除通土,改充董事、头目管收各社租榖,业经本县选妥点充,分别示谕收纳,按款缴给各款在案。兹据前情,除禀批示并饬差谕纳外,合饬谕纳。为此,示仰竹堑各属各社之业主、佃户知悉:汝等所有应纳社番租,务须遵照定章,照六成认纳,其余四成交小租户还粮,勿得推延观望,藉词抗纳;倘再抗违,一经被禀,定即拘究,决不姑宽,凛之,切切,特示。

  光绪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给。

  (一六)

  基隆理番抚民分府、补用县正堂林,为给发谕戳事。本年六月十三日,据大基隆社屯目潘国正等禀称:现奉分治新章,番租改归招充番头目催收经理,自须公正;番目出为承充,番众方能允服。查淡邑拟充之潘永德刻扣不公,未洽番情,佥举潘正和一名为人公正,兼有家室,堪以充当该社番头目,恳请恩准改充,发给谕戳,以资奉公等情,粘连保认结前来。查淡邑拟充大基隆社番头目潘永德既非公正,何能混充,应行革退,除移淡水县查照并当堂点充出示晓谕外,合给谕戳册式。为此,谕仰番头目潘正和即便遵照接充大基隆社番头目名缺,所有该社番大租,自光绪十四年起,照册按额催收。作十成,除贴小租户四成完粮外,实收六成,晒干扬净储仓,禀候本分府示期传齐番丁,按各照章散给。所有盈余,准开新章各项应用,毋得侵冒,并再与汉人包办,私相授受各情;如敢故违,定行革究。仍将收租并开发各数循照图式,年底造报一次,均毋违误,凛之,慎之,特谕。

  计发:戳式一颗、册式一本。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谕。

  (一七)

  基隆理番抚民分府、补用县正堂林,为出示晓谕事。照得金基貂石四堡分治案内,划归厅管所有大基隆社番租业,经本分府招充新头目潘正和催收经理,除给发谕戳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大基隆社承番租户人等知悉:所有番租系散发番丁口粮要项,务须按照新章,除扣完粮四成外,其余六成晒干扬净,向该社新头目潘正和完纳储仓,禀候本分府示期传齐番丁,按名照章散给,尔等毋得违抗不纳,干咎,特示。

  光绪十四年六月日给。

  告示。

  实贴晓谕。

  (一八)

  钦加同知衔、代理新竹县正堂沉,为出示谕纳事。本年五月初九日,据中港社屯目黄景忠,屯丁胡传宗、林新兴、潘新生、潘仕槌,同社众等佥称:中港本社头目新中兴,因叠吞社中租粮,经蒙示革,谕饬吊举妥充在案。余等奉谕,立传社众,公同佥举得本社妥番夏永福一名为人正派诚实,有家有室,众所悦服,堪以接充该社头目额缺,粘连保甘各结,佥请出示谕纳,给发谕戳等情前来。除禀批准充给发谕戳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各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如有应纳该社头目租榖者,务须认向新充头目夏永福戳单交纳,不得与已革头目新中兴私相授受,擅收废戳空白租单抵塞,短折分肥。该租有关缴款给发孤贫口粮,及开发社中口粮公费,丝粒难容短欠。至该头目夏永福亦宜秉公办理,所有社务照册收给,按年造报,亦不许克扣侵吞情弊。自示之后,倘敢故违,一经察出,或被告发,定即严拘究追,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六年五月十七日。

  (一九)

  钦加同知衔、特授苗栗县正堂沉,为出示谕纳事。本年十月二十九日,据新港社生员陈实华,屯目解路生,甲首钟德盛、刘克己,耆番刘进生、解阿排等禀称:该社业户刘己早经身故,管事刘英即刘兆贞擅用废戳,占收租榖,经社众解大宾等叠控,业蒙提集讯明,一面示革招充在案。兹伊等查有本社妥番金同福为人诚实,堪以接充该社业户额缺,取具保充、认充各结,禀请接充等情到县。据此,除禀批示并给发谕戳外,合行出示谕纳。为此,示仰新港社业佃人等知悉:该社业户业经换充,尔等如有应纳租榖,务须遵照示谕,各向新充业户金同福交纳,不许蒂欠,致干究追,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给。

  发贴新港社晓示。

  (二○)

  特授台湾北路理番分府、加三级纪录五次李,为一例两示等事。本年十二月初四日,蒙本道宪奇批,据本分府具详大甲、德化等社通事自征等呈控刘攀麟等短纳佃租一案,缘该社荒埔先经汉通事林秀俊贌给汉人承垦,彼时地多人少,佃批内原载成田之日,每甲纳租六石。至干隆三十二年,蒙列宪议详,奉两院宪批定,嗣后统照台例,水田每甲纳大租八石,园纳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称埤圳工本短纳拖欠等因,出示晓谕在案。随经该通土等将短纳各佃,赴淡分府及前分府张任内呈控,断令每甲田照例纳租八石;如有沙压之田,酌减完纳。已据各佃情愿遵纳,出具遵依在卷。续据刘攀麟同佃民卢瑞琳等赴前宪蒋翻控,蒙谕饬照旧纳租六石,又经遵檄出示晓谕。各佃民等随概欲短纳,该番众以口粮无出,因而商同通土业户金双寮社记代作呈词,赴宪辕具控,蒙批:堂讯递呈均系白番明有社棍唆讼,饬令严查究逐,同控词情节并案详报等因。当即吊齐该通土、业户人等查讯,据供只有通事自征年老不能行走,令伊婿代理,其余委系亲身赴郡递呈,当堂严查,供认确实,并无捏饰。查番业每甲水田完纳大租八石,原蒙列宪议详,奉两院宪批定,续蒙前宪蒋檄饬移纳。该番等因口粮无出,情切赴控,尚属可原,应从宽免其究处;其代作词状之社记许才,已经别案责逐,毋庸置议。该番业应否遵照宪行,每甲完纳八石?抑或照前宪蒋檄饬完纳六石之处,理合遵批录叙案由,详报察核示遵等由。蒙批:仰即查照本道议覆该厅条禀,详奉院司批定之案,惟八石、六石两款候详察核饬遵,余已悉,此缴,等因。蒙此,复经本分府确核具详,查台郡通例,每甲水田纳大租八石,园纳大租四石。干隆三十二年清厘番业案内,经淡分府段,以佃人内有出工本,每年即有修费,为数亦属无多,未便遽议减租,致启奸民效尤。所有一切归潘田园,悉照前议按额纳租,不准量减,以昭划一等因,行令出示晓谕在案。兹大甲社番佃刘攀麟等,复以照旧纳租六石,及须岁修埤圳,酌减租额等情具禀,续蒙列宪驳饬,以台郡田园地广租轻,藉开圳工本为词,欲图短纳,详蒙道宪批饬查照前议,及原详确切核明另详等因。遵查道宪原议内,虽无指出佃人费用工本,亦无准减纳租粟之明文,但现有无论原佃、顶佃有无工本,悉令向番认佃,照汉人一例收租等语。查本分府原详内所称工本,即开筑埤圳之工本,宪详既无减租,该番佃等自不得藉词短减,致淆原定章程,复启业佃混争之渐。所有该社番田仍照宪行按额纳租,不准量减,以昭划一,合亟确切核明照详等由。蒙批:着刘攀麟等照前议纳租,毋许短减等因。蒙此,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大甲、德化等社番佃人等知悉:尔等所有垦耕该番业务,须遵照列宪前议,详奉两院宪批定章程,嗣后统照台例,水田每甲纳大租八石,园纳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称工本,短减拖欠;倘敢故违,准该通土业户指名禀请,定即饬差拘究严惩,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干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给。

  ·第十节典卖字

  (一)

  公立佥先尽契大武郡社土官眉仔、加腊,同甲头白番等。本社有祖遗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湳港西庄,东至巫厝田湳港东,至良迪庄为界,西北由海丰仑大车路为界,西南由良迪庄作墩分界处至干溪为界;四至明白。于雍正三年前,土官孩湾等招卖于丁作周前去自建坡圳,招佃开垦,契载年纳社粟一百一十石,以补本社完纳饷项。至雍正五年,丁作周将湳港西草地转卖于吴林兴为业,前土官等俱有知见戳记、花押在契。吴林兴承买之后,奉文照例报升,不比从前免供课项。又查眉等社饷尽额,割归各业户等代纳,原议贴番粟石推诿不完。眉等会议:本社既无饷累,不便藉饷取贴,兹托郑高昆为中,引至吴文海、林贤官,即业户吴林兴,会同众番议定,吴林兴再出银四十两,买销原契所载贴番粟石。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前卖丁作周契载贴粟之粟,就此干隆三年二月收银后,一卖尽数除销,永远免贴,本社番等日后不敢异言反悔,复向兴等言取舛合。此系二比情愿,各无抑勒。其此地前经招卖年久,四至俱系民庄,现与番地无涉,并无混侵番界,亦无虚钱短价欠饷贻累。本社番等后来亦再不敢言赎言贴等情;如有不肖之番听之唆使,反悔生事,系眉等立契等番出力抵挡,不干吴林兴之事。恐口无凭,立契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完足,再照。

  干隆三年二月日。

  代书中见郑高昆

  知见人邱应魁

  立契土官眉仔

  加腊

  (二)

  同立杜卖永耕大租契字东螺社番阿乃重长、阿束梯茅、阿这椙那,有同承阿公备工开筑草地一所,址在二林上堡溪湖庄,并仑仔厝湖及沙仔湖共三庄,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余石,每年应纳课榖九十石零一斗零七合,又带丁耗银八两五钱正。东至番婆庄及大竹围牛埔界,西至大圳港及溪仔岸界,南至八份埔下湳洋界,北至仑仔厝仑车路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界内尚有些存旷地未开,后日仍付银主再开成业,依还掌管,不敢阻挡。今因乏银使用,愿将此大租出卖,先问番亲兄弟侄姊妹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黄合亨出首承买,三面同众言定时值永耕价银七百七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而大租随即踏明界址,交与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自此出卖终休,如藤割断,后日价值万金,重长同至亲子孙,不敢翻异找贴,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重长阿兄阿弟自己物业,与本社番亲各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汉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重长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永耕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永耕契字内文库银七百七十大员完足,再照。

  一、批明:并无配带番丁口粮诸费,声明再照。

  干隆三十二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陈世仁

  在场见社番通事羽生

  代笔人宋克明

  同立杜卖永耕大租契字社番阿乃重长

  阿束梯茅

  阿这椙那

  (三)

  立给佃批武朥湾社番业主通事万宗,有承祖遗下湳塭地一所,坐落加里珍庄尾,前年刘承传父刘和林给佃开垦,兹蒙列宪断归番收管,以给社番口粮。兹有佃赵孟江前来请给,缘刘和林不肯狼贪田地,以致互控………。载全赖赵孟江之力,归番收掌,宗感其情愿,将此二甲之大租奉送赵孟江;而孟江不敢受领。当日宗凭众佃,愿将此二甲租银折定六圆,喜舍中塭庄福德爷,以为递年香灯缘银,永远定例,日后众番等不敢取给口粮。此系业佃两愿,合给佃批,永远执照,行。

  干隆三十九年八月日给。

  代笔陈逊候

  (四)

  立卖地租字苑里社番差瓦厘学生、麻蹈头阿朥万、阿觅,同有承祖父遗下屋地一块,坐落土名猫盂庄,东至圳沟为界,西至竹围外园脚为界,南至竹围外小沟为界,北至圳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于前年祖父乏银别置,已将此地卖与汉人李云官前去盖屋居住,每年约纳地租粟四斗,历年完纳,并无拖欠。今又因乏银帮贴办公,愿将此地租粟四斗,托中引就归卖李齐官时价银二大员;其地租粟四斗,历年永归李齐官管收,瓦厘学生等不得取讨,亦不敢言赎言贴。至日后子孙弟侄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如有滋事,瓦厘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地租字一纸,付执存照。

  干隆四十九年七月日。

  代笔潘有洁

  中人加巳茅

  知见(□□同)

  番麻踏头阿朥万

  立卖地租字苑里社番差瓦厘学生

  阿觅

  (五)

  立总借约猫罗社通事蔡世禄、土目李士英、隘丁首叶显宗、甲头眉系兰、屯队首李目,同耆番、众番等。窃禄等祖遗登台、万斗六二处大租共九百石,又下茄荖庄大租四百石,合计一千三百石。昔年因借欠邓国俊银项,付收抵利。及后,邓国俊缘罪入抄,众番呈诉,蒙前县主宋定断,以该三处年收租额,除应完供耗隘粮外,余榖限十四年收抵原借欠邓国俊之项,仍举郑士模为官佃首,按年管收,计应至嘉庆七年限满,归我社番掌管。讵意先年地震,社中草房、瓦屋尽皆倒坏,众番栖身无处,前通事田昆山率同众番,向郑士模官借出番银二千一百元,当立借约一纸付执。借约内声叙:俟前项公租限满,仍付管收抵利。嗣于嘉庆七年限满,接办通事魏肇基因公费无资,复与众番再向郑土模官添借出银七百元,亦立借约一纸送执,借约内亦声叙以前项公租付收抵利。兹禄等因底岁维艰,粮食缺乏,且通社有急切公事,不得已,再向郑士模官借出番银一千二百元,合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并禄等现借,结共番银四千大元。阖社言议,将前项万斗六、登台、下茄荖等处大租一千三百石,永付郑士模官为佃首管收;内原带正供三百三十石零,耗羡银一十六两五钱零,隘番口粮一百石,郑士模官应逐年完纳清楚,余剩榖石尽归郑士模官收得,以抵利息,众番不得过问。至此项租额开除供耗、隘粮、杂费外,实在五百四十五石,以此作抵郑士模官银利,比民间胎借之例较轻,日后我众番等不得无厌再借,亦不得异言生端。禄等现拟呈官立案,以杜滋混,合立总借约一纸,开佃名租簿一本,付执为照。

  再批明:现收过银一千二百元,同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前借共银四千元完足,再照。

  又批明:现在已立总借约,其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借约二纸已取回烧毁,再照。

  嘉庆九年十二月日。

  苏占鳌官

  中人

  詹蕴官

  代笔人纪文巧

  知见阿成

  耆番阿怀

  通事□□□

  立总借约猫罗社哆罗万

  土目□□□

  隘首□□□

  甲头□□□

  队首□□□

  (六)

  立招贌耕收现租银字东势角扒打干社番阿四老阿沐,同妻马六干名,有承祖父遗下单冬田一处,坐土山顶大湳里,四至界址分明。此田因溪河阻隔,往来艰难,不能自耕,又兼乏银家用,前来招得汉人苏干万承耕,当社议定递年实纳租榖七石正。经通土甲三面收过现租佛银十六元正,交阿四老阿沐收讫;言定将此田租交于苏干万官前去管收十全年。其田自戊辰年冬起,至丁丑冬止,所有租粟以为抵销字内银母利息清款。至限满之日,番不得向讨取租粟,干亦不得讨取银母利息。其田限满后,将租纳还番田主自收,耕人不得拖欠租粟;如无欠租粟,沐不得另招别佃。若遇年辰荒歉失收,田主不得向讨租粟。此系人番两愿,并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招贌现租银字一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实收过字内现租银十六元正,批照。

  再批明:典限内若遇旱荒年辰失收,推下年补还,沐不得执拗滋事等情,批照。

  再批明:沐此外又在干万手内加借过银四元,其利榖候限满,依社规照算,加补年限抵还。

  嘉庆十三年五月日。

  在场副通事□□□

  见总土□□□

  代笔人何廷翰

  番阿四老阿沐

  立招贌现租银字

  妻马六干打歪

  (七)

  立杜卖契字人北投社业户黄新山,有承祖父管收大租粟六十石,址在苦苓脚庄前营盘口、溪底等租,各佃户租声俱载在租簿分明。兹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租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草鞋墩庄李培官出首承买,时同中议定价银三百八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租随即对佃,旧欠新租俱各交付银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日后子孙不能言赎,亦不能言找,亦无重张典挂他人等情;若有此情,山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字一纸,并租簿一本,戳记二颗,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三百八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嘉庆十三年十月日。

  代笔人洪中明

  为中人黄文正

  立杜卖契字人黄新山

  (八)

  立转胎借银字房理社番大妹、细妹兄弟,有承祖父遗下私租,五里牌后山寮姚锦隆配纳私租粟五斗正。大妹、细妹今因应用,愿将外托中就向得姚锦隆转借手内银五大元正,每年利粟五斗,情愿私租粟抵利息。即日同中三面言定,不敢异言滋事。其母银不拘年限,银亦还字亦还,私租粟配纳,两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乃仁义交关,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转胎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字内佛银五大员正。

  嘉庆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场人猫■〈口六〉干

  为中人潘便人

  代笔人林国梁

  同立转胎借银字房理社番人大妹

  细妹

  (九)

  立典租契字南大肚社番爱箸贺老等,有承父遗下朥庄佃人杨次官年应纳大租粟二石正满。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大租托中引就与汉人陈维官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典出价银十三大员正。其银即日凭中交讫;其大租逐年出单,付银主自收为利息,不得刁难滋事生端。保此大租系老承父物业,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如有不明为碍,老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典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收过契内银十三大员完足,再照。

  道光元年九月日。

  为中二元

  代笔□□□

  立典租契字南大肚社番爱箸贺老

  (一○)

  同立典大租契字人南大肚社番十名内兄弟天色、乌义九,有承祖父遗下树仔脚田一甲六分,全年该纳大租榖满斗十二石八斗正。今因乏银别创,色等兄弟相议,愿将此大租榖十二石八斗,托中引就向原佃人林庆官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典价银四十大员正。其银租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大租榖早、晚两季十二石八斗,付原佃人自收,以为利息。其典限十年为止:道光二年八月起,至十二年止。限满之日,听色、九兄弟备足契内银取回原典;如至限无银清还,其大租榖永付原佃人再收为利息,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承祖父之遗业,与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色、九兄弟等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典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典大租契内佛银四十大员正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道光九年初九日,天色胞叔亲病故乏银,丧费无资,色再恳向银主加添典佛银九大员正完足,再批照,行。

  道光二年八月日。

  代笔并为中人眉进

  知见人胞叔爱箸宗

  天色

  同立典大租契人

  乌义九

  (一一)

  立典租粟契水里社番妇阿妈无私、阿百宇无私,有承父遗业自己额下应份租粟共十一石零三斗,现佃赖道官租粟八石,并蛇仔仑庄佃赖招公应纳租粟三石零三斗,合共租粟十一石零三斗。今因乏银费用,情愿将此租额出典,托中引就送与汉人赖道出首承典,三面议定时值价佛面银一百三十二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明足讫;将租粟随即对佃会明,付银主逐年六月冬,自向通土给单就佃收取,以为利资。言约限三年:壬午年起,至乙酉年止,付银主收管,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如银未便,不在年限,其租仍付银主收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无私承父物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在前有典挂他人财物为碍等情;如有等情弊,无私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典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字内佛面银一百三十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年三月日。

  代笔业户贵仔龟律

  为中甲头大宇荖仔

  知见通事□□□

  妇阿妈无私

  立典租契字番

  女阿百宇无私

  道光六年三月初一日再批:契后添去银二大员正,批明是实,照。

  胞侄收银交山

  母舅知见呵甲德

  (一二)

  立收过现租碛底银字阿多罕社番布敦,同女后打,自管有水田大小共二处,坐土石角高涧边,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递年额收租榖六石。兹因起屋乏银应用,并欠伙食,即将此田租向得汉人邱宾国典出现租银二十七大员正。其典限十四年,以抵消字内之银母利:自庚寅年春起,至癸卯年冬止。又收过无利碛底银四十五大员正,当经通土场见眼同自收足讫,限满之日,布敦当备还碛底银与国收回,即将田租交回布敦自管;若无银还,应到社清算,再行立约转典,不得违拗等情。此系两愿无迫,今欲有凭,立收过现租碛底银字,付执为照。

  批明:道光九年二月初二日,布敦同女后打因债欠紧迫,向得宾国借过银二十二员,言定递年共贴利各四石四斗正,丰荒不得少欠。其田限满之日,母利一足算还,批的。

  道光甲辰二十四年八月十六日,面会上年前后长短支来银钱,结算合共母利银一十八元,面言每员递年贴利榖二斗,俟转约之日,一并清算,批的。

  道光(戊子)八年十月日。

  在场社丁邱鼎兴

  代笔古澹然

  立收过现租碛底银字布敦,同女后打

  (一三)

  立收过田租银字加劳佛社番马下六阿沐,今有承祖父遗下有水田一分,坐土名土牛石碑下,东至车路止,西至阿哇田止,南至老车路止,北至圳止,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递年额租榖十二石正。今因马下六乏银应用,前来向到原佃主郑邱氏手内收过佛面银二百八十二大员正,即日当经通土亲收足讫,将田沿界踏交付于氏前去管耕。其田租少银多,无所扣折,此租榖以为抵还银利之需。不拘年限,番主备足约内银母交银主收回,即将田租交还番主自管。此系银到田还;如无银还,仍将约内田租任邱氏管收抵利。此系人番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收过田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马下六实收到字内佛面银母二百八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即日马下六又再向原银主借过五大员正,递年每员应贴利榖二斗,批照。

  在场见耆老外公六官

  代笔潘秀文

  知见姑阿多怒马下六

  再批明:此有石礐内之田屋,归于黄沐兄掌管,二比甘愿,取批是实。

  道光(辛卯)十一年六月日。

  立收过田租银字番马下六阿沐

  (一四)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番差瑞仔、文良,耆番銮仔、池仔、牙仔、江水、全仔、九以、福生、明仔等,有承祖父遗下草地一所,内旷埔水湳历年征收汉佃大租榖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址在本社内应额石碑脚庄,东至梁、陈草地车路界,西至溪,南至大沟,北至佳溪;四至界址明白。兹因社中乏银分费,先尽问本社番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将此草地租额送就与马芝堡外埔馆梁玛达堂上出首承买,尽根卖出佛银一百二十大员。银即日交收足讫;其草地租额随即到处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对付银主前去征收掌管,永为己业,年配本社饷银三大员,应向本社通土完纳,合给完单执据。倘草地内未垦旷埔,日后垦增租额听银主自行征收,该社番众不得异言生端。保此草地租额系通土等通社公业,并无来历交加不明,以及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通土等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从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等情。此系三面议定,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同立杜尽根契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二十大员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

  通事颜成

  作中杨平老

  潘字生潘全成传仔进仔

  后仔福仔甲头禄仔

  石林番差文良乌眉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通字潘振成土目□□□

  甲头:瑞仔开元九以

  福生三十地仔全仔

  升仔明仔銮仔

  天真

  众番:大眉天来大生

  小生海仔元仔

  君小成仔番仔

  魁仔

  代笔通事潘振成

  (一五)

  公立阄约字中港社副通事南茅,甲首刘合欢,同众番胡得生、番桂生、刘雅、夏哲生、林天福、刘九仔、林谁仔等。窃番向化以来,叨蒙皇仁宪德格外优施,将各社界管埔业例免税赋,归番口粮。是社番奉公服役,或赖口粮度资,而口粮租数正当,分给得宜。昔年番性朴直,循蹈规矩,为长上者届期征收,按丁散给,社番相安,奉公无误。迩年来世风不古,听棍煽惑,争充通土,滥费花销,每致侵渔社番颠连控案不休,揆厥由来,所以致争通土者,以为口粮未分便可从中觊觎故也。兼之数年来社众公费破耗居多,有口粮之名,究无口粮之实,呱呱待哺者不止一家,纷纷索债者几乎盈社,若不筹思设法,老幼何以聊生!爰集众公议,与其聚之不分,致启争端,贻害番黎之阶,孰若分之有足,永杜觊觎,以资奉公之计。惟是应还债项不能照租均分,除抽租额限年摊还债主及存公费外,将租按丁均分,每丁应得口粮榖五石。庆生、郡英、荣生、孝散等十四户,经于道光四年间立过阄约,定佃管收;惟有茅等十四户尚未归着。兹集众公议,亦照五石均分,公立阄约,定佃归管。自此分定之后,社番人等不得混行侵夺,亦不得擅行典卖。俟各债摊清之日,余租再行均分补足,庶乎口粮有征,奉公永有攸赖矣!恐口无凭,合立阄约字一样十四纸,各执一纸,此纸付胡得生收执为照。

  计开户口丁数,应分口粮佃名租声,及抽存公费,并摊还债主租数列明于后:

  一户胡得生,计九丁,共应分口粮榖四十五石,配茄苳坑刘昌盛佃租二十六石四斗五升,又海口佃叶章租八石,又猫里元佃徐赞租十石零六斗五升正,仍补郭振裕租九石,海口佃郑永承三石。

  一户林即通事南茅天生,计八丁,共应分口粮榖四十石,配田寮佃吴永忠租二十石,又猫里佃陈崇信租十四石一斗五升,又猫里佃徐元赞租四石七斗五升,又土牛佃吴日桂租一石正,仍埔郭振裕一石正。

  一户夏哲生,计九丁,共应分口粮榖四十五石,配田寮佃吴永忠租二十五石六斗,又深井佃郑文哺租三石,又中隘柳仔湳佃郑老华租六石,又土牛佃郑文兴租一石三斗三升,又土牛佃陈老租二石八,何绍国租四石零四升斗正。

  一户刘富生六丁,共应分口粮榖三十石,配田寮佃吴永忠租十一石,又茄苳坑刘万福一石,又猫里佃罗念六租三石零八升,又溪心埧佃林盖杏九石,抽一石五斗,又猫里佃李德万租五石二斗九升正六合。

  一户刘合欢,计六丁,共应分口粮三十石,田寮佃吴永忠二十石,又猫里佃罗锦淑租三石零八升,又土牛佃萧阿屘租三石,又猫里元佃徐赞租四石六斗四升正。

  一户随仔计三丁,共应分口粮榖十五石,配猫里佃李德万租十五石正。

  一户林天福计四丁,共应分口粮二十石,配文昌奕英猫里佃租十九石,又营盘边佃黄助租八斗正。

  一九仔计三丁,共应分口粮榖十五石,配土牛佃潘阿捷二石,又土牛佃黄叶一石,又此佃抽出陈老租,又猫里佃郑和郎租十二石正。

  一户刘清源三丁,共应分口粮榖十五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石正。

  一户小猫■〈口六〉达计三丁,共应分口粮榖十五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户潘桂生计二丁,共应分口粮榖十五石正。

  一户刘雅仔五丁,共应分口粮榖二十五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六石三斗二升,又猫里佃郭和郎三石二斗,又猫里佃李德万三石二斗八升正。

  一户来成三丁,共应分口粮十五石,配老崎佃陈天送等纳租十石,又吴定二租五石正。

  以上计六十五丁,共应分口粮榖三百二十五石零正,批照。

  批明:公卖榖议定在业(以下证书破损)。历年要收佃租,应向本社土目给单监盖私记征收,不得擅出私单以及违例典卖;如有不肖之番典卖此租,众等公同鸣官究治,不得袖手傍观,以致奉公枵腹,批照。

  再批明:口粮无额可分,经将差甲踏头加增猫里辛劳榖三十石抽出均分。至土目加增四十石额,因其策应上下衙门,使费浩繁,众说仍归征收济费,立批,照。

  再批明:无论何户内租被抗纳,以及被别番混占情事,约内须公同出首理清。如应呈官使费,当照租摊用,不得推诿,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日公立阄约字。

  (一六)

  立再尽胎借大租契字人猫罗万斗六社隘丁首田天赐,暨阖社番众等,缘本社原管下茄荖庄等处大租计四百零二石二斗,因于道光三年间,赐与通事田源澄及阖社番众,同向吴昌记胎借来银一千二百元,将所管大租立字对佃付收。迨至道光五年间,旋被社记张严并套出张章,计图霸占,多方煽惑,诸佃互相观望停纳,致银主无可收抵,叠禀县主拘追。嗣后,幸蒙新理番宪荣任,始得断归银主吴昌记管收,赐等经告白各佃可证。今数年来,社众用度浩繁,不但无力可赎,而且缺乏经费。爰再托中向原银主吴昌记再尽胎借出八百大元,连前计共二千元,公同换立契字。其银、契两相交收足讫;其大租仍听银主永远管收,日后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大租明系赐等本社原管之物业,又蒙道宪讯断在案,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赐等自应出页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即立再尽胎借大租契字一纸,并佃册一本,告白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共二千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李梦熊

  为中人

  张国忠

  立再尽胎借大租契字人田天赐

  代书人林守信

  (一七)

  立典口粮番租契字人二林上堡控仔社番通事潘振忠等,众社番口粮有自置物业,址在湖内仔庄,番租五十七石二斗一升八合。今因众社内公事甚急,乏银费用,众社内公议,愿将此番租出典,先尽问番社内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鹿港街郭丁汝官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二百大元,库平一百四十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番租契面银,不拘年限,听潘振忠等备齐契面银取赎原契,不得刁难。如无银取赎,依旧银主前去掌管,收抵利息,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番租系振忠等众社内自置物业,与别社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振忠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口粮番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口粮租银二百大元,库平一百四十两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为中人吴金泉

  代笔人陈惠老

  立典番租契字通事潘振忠

  (一八)

  立招垦作壆永耕田字茅抚喇社番阿道歪六万,同妹加六乌南海,有承祖父遗管下有水田一份,坐落土名角口大婆岭阿唇。今来招得汉人邱秋贵兄前去管耕,东南自己作壆田为界,西北天神会内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递年实带额租榖四石正。兹因番主遁歪家内乏银紧用,前来向到与汉人邱秋贵兄手内备收过银母二百二十六大员正,交于番主亲收足讫。经同通事、土甲三面言定,愿将此田即踏付于银主前去管耕收租。乃系田狭银多,无所准折,有多少租榖以为抵利之需,银到租还,番主自收。自甲午年春起,至癸丑年冬止,一共二十全年,满限以后,番主若无此银交还银主,仍将此田永远管业,不拘年限,永为定规。收租等项,任从银主剪裁,银清租还,不敢霸租,番主亦不得另招别佃情弊,此系番人甘愿,口恐难凭,今欲有凭,立招垦作壆田永耕字二纸,各执一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道歪实收到字内银母二百二十六大员正,贵备送番主亲收明讫实,批照。

  道光(癸巳)十三年十一月日。

  在场知见社丁

  依口代笔八黄良源

  同收银妹加六乌南海

  立招垦作壆永耕田字番阿道歪六万

  (一九)

  立典收现租碛底银字山顶茅芜挞社番六茅后那,妹阿敦奴后那,有承祖父遗下石岗庄口伯公前水田一份,东至湳沟止,西至马下六六毛田止,南至大路止,北至东势番亲田为界,四址分明;递年载实田租十八石正。兹因六茅乏银紧用,愿将水田并租,向得原典银主之子吴秀昌头家手内典收来现银额七十六员正,同日又收过无利碛底银三十员正。即日现租、碛底两项银额及约,经社当通土面交人番两收明白;其佃并租随约照界踏交银主管耕收租。自于乙未年春起,至甲辰年冬止,十全年为限,所收租榖以为抵销字内现租银母利清款。限满日期,番主备足碛底银还银主,收回田租还番主。自管至期,若无碛底银备足还清,仍将田租转约管耕抵清。此系番甘人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典收现租碛底银字一纸合同,分执为照。

  即日批明:六茅、阿敦奴实向秀昌头家手内收过现租银七十六员正,又收过无收碛底银三十员正,俱收领讫,批照。

  甲午年六月初二日,六茅又乏银家用,再向秀昌头家手内借银母五十员正。其银当通土面言定,每员银递年愿贴利榖二斗正,候此典约期满,限到社清算,仍将田租转约管收,抵清母利,所批是实。

  甲午六月二十五日,阿敦奴后那乏银凑用,再向原典主加借银六角正,批是实。

  道光十四年(甲午岁)三月日。

  知见番亲斗歪打老本

  本场通事□□□

  社丁□□□

  代笔社记□□□

  立典收现租碛底银字番六茅后那

  妹阿敦奴后那

  (二○)

  立收典田租银字旧社番阿为毛干,同妻六路后那,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处,坐落土名车路塘,四至界址、原有界址分明,递年额租榖二十石正,包一九孔五在内。又言抽出伙食榖二石正,番主早、晚二季均量外,仍实有租榖一十八石正。兹因番阿为乏银费用,前向原耕人魏德仪官手内收过典租银一百二十大元,又收碛底银二十三元五毛正,即番亲收足讫;当日经土甲三面言定,将此田租一十八石,交付银主自耕自收,逐年一百二十大元,每年抵利清款。其银母不拘年限,银还租还;番主如无银还,将租照约任从银主永远抵利,番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人番甘愿,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收田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实收字内典租佛银一百二十大元,又收碛底银二十三元五毛正,亲收足讫,批照。

  再批明:抽出伙食榖二石正,早、晚二季均量番主,不得拖欠升合,批照。

  批明:光绪三年十二月间,对番主之孙婿阿敦投立过新约,此约字不堪行用,批照。

  道光二十年(庚子)二月日。

  在场执笔□□□

  番阿为毛干

  立收典田银字

  妻六路后那

  (二一)

  同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半线保阿束社番加蚋,有承祖父田业租粟,现年王廷粲大租榖纳四石四斗,王拱辰大租榖纳一石六斗,陈居嫂大租榖纳一石四斗。今因费用乏银,愿将此各佃租额共七石四斗正出卖,先问房亲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恳向汉人李清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卖价银三十五大员正,库秤重二十四两五钱正。银、契即日同中收讫;其租随即对佃付银主管收,逐年任听银主收租,以为己利,向各佃完纳,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口恐无凭,合立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尽根垦字内银三十五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月日。

  中人洪才

  女结仔

  知见

  女孙红存

  同立尽根字番加蚋

  代笔洪明玉

  (二二)

  立招典收大租银字茅乌咀社番业主男老令马下六、女打拂马下六,先年承父招得汉人杨琳秀前来出首承垦,议纳番主大租榖一石,坐土界址租声悉载于番主招垦约内注明。兹因老令同妹乏银应用,亲身前来,向到承典主刘祖佐头家手内典收过大租银母六大员正。即日银字人番两交明讫;其垦约内递年大租榖以抵银利息之需,即对垦佃人量收,不得少欠。自丁巳年春起,以下不拘年银,银到租还。倘欲回籍别创,任从退收银元,番主不得异言阻止等情,永付管收抵利。此系甘愿,均无相强,口恐难凭,立招典大租银字合同各执一纸,又付番招垦约一纸共二纸,付于典主执照。

  即日老令同妹实收到字内大租银母六大员正,亲收足讫,批照。

  咸丰六年十二月日。

  知见中人杨德标

  代笔人黄良元

  在场认纳大租佃人杨琳秀

  男老令马下六

  立招典收过大租银字业主

  女打拂马下六

  (二三)

  立胎借银字人东螺社番妇匏箸阵,侄小蒲阵沙厘等,有承祖父应份熟园一段,坐落土名在北斗庄前西势,前招耕与谢虞官掌管,其东西四至界址,以及租声甲声,登载在压地字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园租粟为胎,先问番亲人等不欲承受,自情愿托中向与向佃人谢虞官身上借出佛银二十二大员正。其银、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此银同中,言约全年愿贴利息粟共五石六斗满,每年付银主扣抵,其余尚剩四石,逐年付番主给单完纳。不拘年限,听小蒲阵备足胎借字银,一齐赎回原字;如至期无银可取赎,依旧付银主每年扣抵利粟,不敢异言。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胎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胎借字内佛银二十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咸丰九年二月日。

  代笔人欧团成

  为中人通事

  知见人斗蚋味说

  妇匏箸阵

  立胎借银字东螺社番

  侄小蒲阵沙厘

  (二四)

  立添典找洗契字人大突社番潘天赏、潘天进、潘振法等,有承祖父建立投夺馆业主历年应纳番租榖三百石,经道光十年及道光十二年两次欠缴番丁饷项,先祖父潘泉桂等将投夺馆业主每年应纳番租榖三百石内,抽出榖一百五十石,向投夺馆业主吴昌记借出佛银四百五十元管收抵利,余榖一百五十石,仍归本社土目潘振忠收为办公应费。兹奉省宪调拨屯丁内渡差事乏费,爰是集众商议,招过本社总爷暨目长等,同为恳求投夺馆吴昌记找借出七平十五元正,连前先祖父潘泉桂两次借出银四百五十元,计佛银四百六十五元,即日公同收讫;即将前拨出番租榖一百五十石,仍交银主收管抵利,不得异言。保此番租榖系天赏、振法、天进等承先祖父建置祖业,与伯叔兄弟侄暨社番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借及交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队长等同本社番官、土目应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三面议定不限年月,听天赏、振法、天进等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不得刁难。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合立添典找洗契字一纸,并连前借字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本社番官、土目等收过七平银十五元正,连前借佛银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计共收来契面银四百六十五元正完足,再照。

  又借去契后佛银二元,又清钱二千六百文,批明,再照。

  咸丰十年六月日。

  队长□□□

  知见人屯千总□□□

  屯外委□□□

  土目□□□

  潘天赏

  立添典找洗契字人潘天进

  潘振法

  代笔人陈锦悦

  (二五)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大甲社番武力蒲氏,有承祖父遗下田一段,在大甲庄,尾庄佃户陈居官历年应纳大租榖四石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四石大租出卖尽根,先尽问番亲人等不要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甲街汉人张路官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尽根大租榖四石,价银共三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佃户陈居官每年应纳大租榖四石正,随即三面交付银主张路官,并将印记交付历年掌管,收租抵利,永为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永断瓜葛,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以及生端滋事。保此大租系是武力自己物业,与番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及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武力一应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大租字一纸,并■〈口六〉仔印记一颗,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内佛面银三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同治元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有文

  代笔人潘汝礼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番人武力蒲氏

  (二六)

  立典大租字苑里社土目苑兴才,有苑里港佃人陈用励,年应大租榖一石完纳清楚。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佃大租出典,先问众番不能承受,爰是托中引就向与佃人陈用励手内典出佛银八大元。即日同中银、字两相收讫;随将此大租榖一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才等及番亲兄妹人等不得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系才承祖父物业,与别番亲兄妹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才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乃仁义交关,二比甘愿,立典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亲收典大租字内佛银八大元足讫,再照。

  同治四年十月日。

  代笔人陈国珍

  在场陈大宇

  为中人陈皆德

  知见潘鲁甲

  立典大租契字苑里社土目宛兴才

  (二七)

  立卖大租字大甲西社番蛤仔抵求,有承祖父遗下大租榖四石九斗五升,址在社尾庄西势。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大租榖出卖尽根,先问番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社尾庄汉人陈全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佛银四十九元五角,库平三十四两六钱五分正。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将此大租榖交付买主前去收成,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抵求及子孙不敢言赎言找,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榖系是蛤仔抵求承祖父物业,与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挂典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抵求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卖尽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大租字内佛银四十九元五角,库平三十四两六钱五分正足讫,再照。

  同治六年十月日。

  代笔巧化金仁

  为中乌蚋加己

  在场见传兴鸟蚋

  立卖尽大租字大甲西社番蛤仔抵求

  (二八)

  立承开垦永耕荒埔田租人郑福进,向得社寮社番茅格沙榜、六官无干等二房,今因承祖父管下有水田连荒埔一处,坐落土名在九房厝庄东南畔,东至徐家田为界,西至郑家自己田为界,南至黄家、陈家田为界,北至刘家、廖家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本溪圳水灌荫足用,递年田内带纳番大租榖七石正。兹因番主乏银别创,外托中引就向到原垦耕人郑福进手内出首承垦,三面言定福进备出埔底碛地银五大元,又备出典租价银三十大员正。其银用公平每银七钱足重,即日同中立字、银两交足讫,每年每元愿贴利榖二斗正,全年该贴利榖六石正。将租扣抵,仍存有番大租榖一石正,分作早、晚两季均纳,付番主收回。自退开垦,任从银主自备工本,开辟成田,永远不得另招别佃。其租不拘年限,银还租还;如无银还,任从银主永远照字内所行,不得滋事等情。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系番主一力抵挡,与承垦人无干。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同立垦耕字二纸,各执一纸,付执永为存照。

  即日批明:备出字内田碛地银五大元正,又备出典租价银三十大元正足讫,照。

  光绪(丁丑)三年正月日。

  黄泰和

  在场

  潘头番

  代笔人□□□

  为中人陈阿进

  知见人潘福盛

  立承开垦永耕荒埔田租字人郑福进

  外批: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再向业主郑丁备出尽根田价银二元五角正,交番田主清河、阿四老二人兄弟收足讫,日后番田主亦不得异言生端,亦不敢言赎增找洗是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日。

  批笔人潘国真

  知见番阿辛毛干

  清河

  立批尽根田银字人番主兄弟

  阿四老

  (二九)

  立典口粮租字人锡口社番潘明月,有承祖父遗下口粮租,贯在三重埔庄。佃人阙试、阙春兄弟等,年带纳口粮租榖二斗正。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出首承典,时三面议定典价银二大圆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口粮租付银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田系是月承祖遗下,与别番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如有不明等情,月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口粮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字内银完足,再照。

  光绪五年十二月日。

  为中并知见人潘清江

  立典口粮租字人锡口社番潘明月

  (三○)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垦户首王达德,即王国宾、王国宽等,有承祖父王增荣向水沙连保、五城保内审辘埔化番草地主目改旦等给过长禄埔草地一带,逐年配番租口粮榖计共一百石正。迨庚辰年,达德因欲别创,情愿抽司马埯、万安埔两处草地租榖,东至大林崁脚,西至猫兰山分水,南至山,北至鲂底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此两段纳配番租口粮榖五十名正,今因欲自行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俱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族亲王协源公号,即得升、土胤、崁生、图向、图盼、新标、江标、图发等出首承买,凭中三面议定时值契价银五百大员,库平三百五十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草地租榖随即踏明界址,并租簿、串根,以及界内未开荒埔、树林,一尽交付王协源公号前去掌管,收租纳税,任从改换印记,招佃开创升科,永为己业。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异言滋端,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草地租榖明系达德兄弟等承祖父向草地主目改旦给垦,自备工斧招佃开创之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达德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大垦契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现收过契面银五百大员,库平三百五十两正完足,再照。

  批明:长寮全段年纳番租榖二十五石正,仍归买主王协源公掌收纳,完照。

  再批明:化番草地主口粮榖共一百石,王协源公配五十石,余五十石分配大林洋完纳,批照。

  又批明:此草地主田园,前年经官丈量投记王德丰名字,而日后升科,任从承买主王协源公向官给领,改换名字,不得阻挡,批照。

  光绪六年十一月日。

  乘笔人族亲璧如

  为中同敏修

  草地主排搭母

  得亨

  知见族长

  金课

  在场婶母沈氏

  知见黄南斗

  堂侄庆祥

  王国宾

  同立杜卖尽根契垦字户口王达德即

  王国宽

  一、批明:承买此租业,经就主协源公号行用契面银五百银员,作十二份摊分,现备出银四十一员六角六点七厘正,土胤应得二份,新标应得二份,图向应得二份,得升应得一份,图书应得一份,图眄应得一份,图发应得一份,江标应得一份,崁生应得一份,同堂批照。

  (三一)

  立贌耕契字大甲西社番巧传宗,有承父兄巧丽水遗下水田一所,址在北汕庄东势,东至头番田,西至巧连技田,南至溪,北至车路;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安溪陂水通流灌溉充足,历年配纳番主大租粟五斗正。今因乏银别用,先问房亲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向与陈丁财出首承耕,三面言定时值贌耕佛银一百二十大员正。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管掌耕作,收租抵利,不得刁难。其田自光绪七年春起,至光绪十四年冬止,限满之日,听业主备齐贌耕字内佛银完足,贌回原字;如是无银,依然丁财管掌耕作,不得异言生端。保此田系是传宗明承丽水之业,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并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传宗一力抵挡,不干丁财之事。此乃番、汉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贌耕字一纸,并缴上手贌耕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贌耕字内佛银一百二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六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郑迪徐

  为中人黄长官

  场见人曾来官

  立耕字大甲西社番巧传宗(承丽水四老)

  (三二)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大武垄社屯目林炎生,蒙蒙社屯目江中安,加拔社屯目王登贵,头社屯目潘添生等,同有应份大租在猫罗、蓝兴两堡。今因开费不敷,众屯目相商,抽出土城庄、番仔寮庄、车笼埔庄等处大租榖共三十八石六斗六升正出卖,先尽问番亲人等不能承就,外托中引就向与林振兴廍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尽根价银七兑一百九十三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现对各佃户租额,凑合三十八石六斗六升,交付买主收抵利息,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找言赎,生端滋事。保此租业是炎生等应份大租,与别社及本社番亲无干,并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拖欠正供为碍;如有此弊,炎生等同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七兑银一百九十三大员正完讫,再照。

  光绪八年五月日。

  为中人□□□

  代笔人李进修

  王登贵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

  潘添生

  (三三)

  立归管字人蓝清国,有大租粟一石二斗,配在内部庄北势林西美田,今因番通事出来理较,凭公人论断,收来佛银二大员。自今以后,许归还番通事收。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归管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公人亲收过归管字内佛银二员足讫,再照。

  光绪十一年六月日。

  代笔人廖必捷

  撮合人林心亭

  立归管字人蓝清国

  (三四)

  立杜卖尽根大租佃契字人徐祥云,有承买过曾金镕萃丰庄员山仔抽的大租佃户黄秋香递年带分配正供榖二石。今因云乏银别用,愿将此大租出卖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人引向与新竹城内陈源泰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尽根价银三百员正。银即日同中交云亲收足讫;随将该佃大租对明,付交与陈源泰前来掌管。保此租佃系是云自置之额,与别房亲人等无干。自此一卖千休,伙粒不留,云日后及子孙不敢言找言赎,生端滋事。此乃现银明买,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即立杜卖尽根大租佃契字一纸,又带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交云亲收过契字内价银三百大员正足讫,批照。

  光绪十一年(乙酉岁)十月日。

  徐景云

  在场堂弟

  徐庆汉

  郭煌香

  为中人

  李开丁

  代笔男徐来宾(即莹举)

  立杜卖尽根大租佃契字人徐祥云

  (三五)

  立杜卖尽根草地大租契字馆号吴振成等,有承父阄分应份草地一所,址在长寮洋,东至木屐兰坑水界,西至长寮坑水界,南至大山峰界,北至鲂底水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并带大林余额圳水通流灌溉,年配纳番租二十五石,又带供课在内。今因乏银别创,爰是母子兄弟相商,愿将此草地大租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莲花池庄王西维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契价银二百三十四大员正。其银、字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随即将草地踏明界址过户,交付银主王西维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身及子孙永远不敢言及贴赎找洗,亦无异言生端滋事。保此草地大租系是振成等应份之额;如有不明事情,则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草地大租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垦契字二纸,并带连单五纸,司单五纸,合共一十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实亲收过契面佛银二百三十四大员,库平重一百六十三两八钱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此草地界址有载在番垦字内,因是总垦,不能并带,即在垦字内批明抽出,批明,再照。

  光绪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林启中

  为中人施福智

  在场人宗亲吴永

  知见人母萧氏

  同立杜卖尽根草地大租契字吴振成

  (三六)

  立杜卖尽根捒社租社课租契字人赖锦田,有承祖父遗下吴洋水舍逐年应纳捒社番六成大租满斗榖五户,计共四十石;张国泰社课租六成满斗榖五石五斗五升,饷银四钱八分六亳五厘。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吴泮水舍出首承买,同中议定时值杜卖尽根捒社租社课租价银一百五十七员七兑正。即日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捒社租社课租随即对佃交付买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社租系田承祖父应份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田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二比仁义交关,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社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社租契字内七兑银一百五十四员足,照,行。

  批明:上手字以及阄书额征带在林统领借字内,不能登带,批照,行。

  林清吉代四桂、王枫二户,每冬六成一二。九六石。林启茂代林太平户,每冬六成三。一八石。赖蟾代张万力户,每冬六成三。三二四石。林恶代林荣裕户,每冬六成五。四斗。张国社课租五。五五石,饷银四八一。五二五一元。林开连户每冬六成二。九石。

  光绪十九年六月日。

  代书人陈鸣周

  为中人曾一枝

  在场知见人胞叔赖以庚

  立杜尽根捒社课租契字人赖锦田

  (三七)

  立杜卖尽根六成大租契字竹堑社番廖成钦,兹承祖父遗下有六成大租在四湖庄,佃户周礼德递年配纳六斗,又带周义玉递年配纳一斗,计共七斗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六成大租粟概行杜卖尽根与人,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周义玉兄弟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杜卖尽根价佛银七大元正。其银色现经中交与钦亲收足讫,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即将六成大租概行尽交与玉历年收抵银利。保此大租系钦承祖父遗下,与别房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等弊;如有,不干承买人之事,系钦一力抵挡。一卖千休,升合无留,葛藤永断,钦及子孙人等永不敢异言增赎找洗等情。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六成大租契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行。

  即日批明:钦实收过字内佛银七大元正足讫,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丁酉岁)十一月日。

  为中人郑祥

  知见□□□

  在场□□□

  立杜卖尽根六成大租契字竹堑社番廖成钦亲笔

  (三八)

  立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人林会友、胞弟林会坤等,有共承祖父林光邦、林呈辉遗下阄业,应得林成祖大租庄业,地在摆接堡员林庄,佃户吕君用现管业,吕水德每年应纳会友等大租斗大租榖原二十石零七斗,依旧章程加一五伸折两平斗二十三石八斗零五合。于干隆年间,祖父林成祖之子林海等,向此小租户田主借出佛银一百零三员五角,将此大租付田主扣利以外,每年原应纳大租银十员零三角五点。奉刘巡抚清丈,扣四成归小租户田户完粮,大租户实收六成,折两平斗大租榖十四石二斗八升三合,折实银六员二角一点,每年亲带到会友家纳清给单,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情愿将此大租榖银出卖于人,托中引向宗弟林益岳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大租价龙银六十大员正。即日立字,其银经中交会友等亲收足讫;随将此佃大租榖银六员二角一点正,归付林益岳管收,自用图章掣给完单。该佃应照旧章程带到林益岳家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倘有拖欠,宜照旧章就小租户田主跟究,逐季加利,不得异言。保此大租榖银果系会友等承祖父遗下阄业应得之额,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情弊,会友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仁义交接,现银明买,出于两愿,各无反悔。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会友等子孙不敢言及找赎,妄生觊觎滋事。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会友等亲收过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内龙银六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友先祖以水租大租挂借银项字载听赎,今议归买主,不拘时价向赎,友等决无爽约,批照。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年)十月日。

  小租户田主认佃人吕水德

  代笔人吕登波

  为中人族亲林道纶

  在场见人母亲陈墨

  立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人林会友

  ·第十一节其它契字

  (一)

  立典约字人眉里社土官蛤知腊、打刘巫士、蛤目,同众番甲头等,因本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二林深耕坑埔,南至西螺溪,又至下溪墘,西至芦竹塘出西二十里,竖插■〈艹〈束刂〉〉桐为界,北至大突山仔脚,又至垓抬桥仔头,种插■〈艹〈束刂〉〉桐为界,又至埔心仔江西店为界,东至大湖厝路口厝大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应完课饷五十七两六钱,廍饷二张,时值价银七百五十五员正。因庚熙五十八年,林华、陈济世协同自出工本,经开两条课圳,林华自开三条圳。水圳一条灌溉深坑埔园;陈济世一条灌溉二林、三林埔。该庄田园彻底奉宪升科,造报额征课租。于雍正元年,水圳被溪水拋流冲坏,本社番乏本,难堪开垦饷费,招中外请林华官出首承典,自出工本开垦田园,修理课圳,收租纳课为课饷费项,不敢累及番众生端滋事,通土一力抵挡。立典约字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七百五十五员正。

  雍正四年二月日。

  代笔胡飞

  为中人陈济世

  通事□□□

  甲头蒲大夷

  同山巴腊

  打刘巫士

  立典约字人眉里社土官蛤知腊

  蛤目

  (二)

  立卖契字人丁作周,先年二次,有共贌垦得大武郡社土名滥港庄番地一所,东至巫厝庄田滥港东,至良迪庄为界,西北由海丰仑大车路为界,西南由良迪作墩分为界处至干溪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因康熙五十九年间,用本银三百两,于滥港溪作坡一口,开水圳二条,经番于雍正元年赴县主大老爷孙给告示为凭。又雍正二年间,同十五年,于虎尾溪开大圳份下水分三分,共享本银二百四十八两七钱。二项共费用银五百四十八两七钱。因开水圳乏银费用,尽问房亲族叔不就,托中管事吴松青前去运元行,引到行主吴林兴借出母银开圳费用,至今不能清还,致管事告官在案。兹公亲议处·将所贌番地尽付与吴林兴抵还本银五百九十两正,并无勒索利银;其庄地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清丈,对佃收租,永为己业。其年征贴番课粟一百一十石,就本庄交纳旧斗原约为凭。其雍正四年之前未完番课粟,系是丁作周抵挡,不干吴林兴之事;雍正五年之后,每年该贴番粟一百一十石,系吴林兴交纳。倘有庄棍唆番告害,此系丁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并无抑勒授受不明,及先典后卖张挂为碍,亦不敢异言生端,言贴言赎。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缴上手番约告示水分合约共十纸,付执为照。

  雍正五年五月日。

  知见人徐因官

  吴松青

  为中人

  高成

  立卖契字人丁作周

  中见人通事王尔麟

  眉仔

  土官孩湾

  孩斗六

  (三)

  立卖绝契人大突社番马罗,自耕有熟田二坵,坐落土名巴刘巴来,在李朝荣界内大仑边,东至梁学俊田,西至大仑尾,南至杨潘长田,北至李思仁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日食难度,情愿托中引就李禄亭、梁学俊前来承买,三面言议定价银五两正。其银即日同中收用足讫;其田随付李、梁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中间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系马罗自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田系是李朝荣界内,其大租仍付朝荣抽的纳课,并无贴番租在内。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并无生端,反悔异言,口恐无凭,立卖契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收过契银完足。

  雍正十二年七月日。

  为中人□□□

  代书并甲长李思仁

  立卖契人番马罗

  (四)

  立杜根契人林仲成,有自垦水田一段,坐落土名桥头庄门前左片,东至屋背港沟为界,西至港唇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永干田比连;四址分明。经丈二甲五分正,载大租榖满斗二十石正,车运至感思业主蒲志礼交纳,永为定例。其水分在大甲溪圳灌荫。今因乏银凑用,自情愿出卖,托中引到兄定悠前来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出得时值田价三百八十两正。银即日同中秤收足讫归用;田即日同中踏明,付与悠永远管业。此系正行交易,契明价足,斯田系成自己之业,与内外人等并无干涉,日后亦不得滋事生端。一卖千休,永无言取言赎。其田并无重张典挂,与递年租粟不明等情;如有等情,系成抵挡,不干悠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抑勒,今欲有凭,特立杜根契一纸,永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批明:佃批与弟君振共给一纸,再照。

  干隆十四年(己巳年)九月日。

  管事□□□

  业主知见蒲志礼

  弟曰兴

  中人

  侄文玉

  叔全候

  在见侄阿发

  代笔弟曰才

  立杜根契人弟林仲成

  (五)

  立杜根卖田契字人张宗增、张元桂,先年两人同本购买得水田两处,坐落土名吞霄内湖庄。有自己门首水田一处,东至车站为界,西至水沟为界,南至高崁为界,北至门首水圳为界;四址分明。可有北势湖水头田下节一段,并带三分三犁份半张,东至溪为界,西至山脚为界,南至李兴千田为界,北至夏廷献、杨晋田为界;四址分明。二处水源,灌荫两处。经通土、业主丈明,共有田六甲二分八厘正,每年供纳业主大租粟五十石零二斗四升正,运社交纳,永为定例。今因乏银别创,愿出卖于人,先送房亲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要此业,不愿承领,请中引就与徐玉锦出首备价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田价银六百两正。即日银、契同中三面交讫。其银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张宗增、张元桂两人赎买之田,与房亲伯叔兄弟人等并无干涉,亦无包卖叔侄兄弟他人田地,亦无重复典当于人。其田自卖之后,交于徐玉锦前来任从耕种管业,卖人不得异说,日后卖人永远不得言赎,永远不得言增。一卖千休,永断葛藤;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租粟不清等情,系卖人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成交,今欲有凭,立杜根卖田契一纸付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内田价银足讫,批照。

  干隆二十年十二月日。

  夏朝凤

  张水兰

  在场见人张志伯

  张子麟

  杨昔臣

  张宗奇

  说合中人张习光

  徐俊新

  在场见人胞弟张宗超

  张元璸

  张祥光

  立杜根卖田契人张宗增

  张元桂

  (六)

  立甘愿卖断尽根田契字人谢福财、谢财二、谢阿亮等兄弟,有承祖父遗下十份均分,阄分得水田八分五厘正,坐落土名山柑庄第五份,东至林二田为界,西至王良官田为界,南至溪为界,北至溪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日南社业户大租加增粟共六石八斗正,配带埤圳水通流灌溉,又并带茅屋四间,门窗、户扇、竹木、菜园,及果子、禾埕、车路各件在内。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物业出卖,先尽问伯叔兄弟及房亲人等俱各不能承买,外托中引就与梁再助、梁万喜兄弟出首承买,时价实出田价银三百三十七员正敷足,各两愿。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屋并各项在内,随即踏明界址明白,交付梁再助兄弟前去掌管居住,任从等情,永为己业。其谢财兄弟即搬移明白,寸土不留,一卖千休,日后财及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物业系财兄弟承父应份阄分物业,与伯叔兄弟房亲等各有定准,各无干碍,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及有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财兄弟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买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甘愿卖断尽根田契字一纸,并缴上手阄书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卖尽根田契字内价银三百三十七元正足讫,照。

  再批明:倘有上手大契难以分折,原交执掌阄书为凭,再照。

  再批明:十份大契原系谢运寿收存,批照。

  此总大契被反乱失落,立批,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在场母黄氏

  吴林娘

  说合人

  叔茂

  在场见伯佳华

  叔祖檀贤

  叔佳雍

  祖叔运寿

  代笔兄添三

  财二

  立甘愿卖断尽根田契字人谢福财弟

  阿亮

  又弟春古

  弟壬闰

  合堂弟林二

  兄贵麟

  兄越芳

  (七)

  立杜卖契北投社番巫汝?,有承祖自垦水田二段,坐落南投,土名果品洋。一段,东至富仔田,西至大岱田,北至秀才田,南至圳沟;四至为界。又一段,东至大岱田,西至食鱼田,北至秀才田,南至大斗六田;四至明白为界;并带水分一阄五分灌溉。大小八坵,丈明七分五厘正,逐年该纳租粟六石满。今因乏银别置,自情愿出卖,先尽番亲人等不愿承交,托中引就与汉人曾宅让叔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剑银八十三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田随付银主掌管起佃,招耕纳租,不敢阻挡。保此系八祖遗承下物业,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一卖千休,日后亦无言找言赎。恐口无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八十三圆正完足,再照。

  干隆二十三年正月日。

  知见人简佑

  代书南投社潘中政

  立杜卖契北投社番巫汝八

  南投社番大岱夷

  为中人

  曾兰观

  (八)

  立杜卖根田契人杨志城,有自垦田一段,又自置承买水田一所,共二段,坐落土名奇仑社口庄,坵数不计。其田灌溉之水食奇仑大坑坡水,与山仔顶庄人同陂共圳,照旧例分汴通流灌溉。其大租粟纳奇仑社番递年载租粟二十石。今因欲同父子别创,乏银凑用,尽问房亲族戚不肯承受,爰托中引就与罗泰瑛、罗泰埼兄弟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同中踏明界址,东至山脚路,西至林妹官田,北至龟眉也屡田,南至哀宅田为界;四至明白。另带茅屋一座,并横厝以及瓦半牛椆,又榖埕同廷坑畔内有坟墓一首,毋得灭毁,并厝后荒地一所,界至两坑尾为界,当日同中面议出得时价银七百圆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讫;其田厝等物,交付买主承受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言赎。此田系自垦自置,与兄弟叔侄并无来历交加不明,亦无典挂他人,又无拖欠大租等项;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卖杜根田契一纸,并上手契司单、垦单共五纸,付执为照,行。

  再批明:田内合番及妹水共三分,社番得一分,妹官同自己得二分,内照田额均另再租粟十石,递年送付奇仑社土官有眉以为辛劳之资,再照,行。

  干隆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场杨猿卿

  庐泰官

  知见人

  黄吉资

  知见田僯林妹官

  曾以礼

  为中人

  王蓉锡

  眉境君

  杨士猛

  杨士竭

  知见杨士郡

  阿笋

  脚也力

  立杜卖根田契人杨志诚

  (九)

  立杜卖尽根契人族侄阿饶、阿文、祖佑、阿超、阿武兄弟等,有先父承买杨志诚水田一段,土名龟仑社口,东至八厝大路为界,西至王荣锡、邓家、番子三人田为界,南至山脚车路为界,北至祖佑田为界;四至分明。另带茅屋一座三间,右廊厝一畔,另牛椆一所,上下菜园、禾埕各划分一半,另带大圳水对佑均分通流灌溉,另带厝后大小陂塘共三口。今因乏银费用,情愿将此田等项出卖,先尽问房亲服内等不欲承受,托中送到族伯奇通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出得值价银六百员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厝、园埕等项,同中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此物业系佑等承父遗下之业,与房亲等无干。一卖千休,永为通伯子孙己业,日后不敢异言生端,争长竞短,言找言赎等情,亦无重挂他人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佑兄弟等自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上手司印税契一纸,合约一纸,又太英税契一纸,共四纸,付执存照,行。另厝后带竹围一围,果仔宅园一段,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六百员足讫,再照,行。

  周年纳社番大租榖二十石,另纳陂租榖四石,分下共该输纳二十四石正,再照,行。

  另批:水沟在祖佑田开筑通流,不得阻挡,再照,行。

  上手垦单一纸,系王英锡收贮,再批明,存照,行。

  上手林维妹与杨志诚二人合约,即是垦单,各收一张,今王英锡收执一张,存照,行。

  业主。

  干隆三十八年二月日。

  曾以礼

  为中人

  王荣锡

  玉藏

  信一

  知见叔祖国旺

  德胜

  在场知见江氏

  母亲张氏

  代书人叔大缓

  阿文

  阿饶

  立杜卖尽根契族侄祖佑

  阿超

  阿武

  (一○)

  立卖断尽根庄业契人潘振通、潘振芳、潘振声、潘天福,有承祖父遗下与王家合买周家原向竹堑社给垦田园租业一所,坐落旧社后连过溪等处,从前总土名雾仑毛毛埔,东至王家崁下溪为界,西至洪宅大车路为界,南至旧社前滥仔庄为界,北至麻投溪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共田犁份一百零六张,共园犁份一十二张,另糖廍一张,带蔗园犁份,年收佃租应完供榖七百三十八石九斗六升二合一勺,又应完买运榖一百石,又应完买补榖一百石,又应完■〈勹外云内〉丁耗羡廍饷银八十九员四角,又应纳竹堑社社课榖四百八十石,又应纳番丁银二十两。立户名潘王春公同掌管,收租完课,及后与王家分年轮管两年,王家轮值一年,通等轮值一年。通等祖父手内,因欠公项,并与社番控界破费,有借欠吴振利银五百员,又借欠吴金兴银三千一百员,又借欠王益三银三百五十员,又借欠罗德春银二百员,又借欠吴万德银一百员,共借欠四千二百五十员。嘉庆十一年,通等将承祖父遗交此庄业,两年轮值一年,写立约字,付吴振利等代为掌管,收租完课,扣还利榖外,余剩给通等领回,经通等自赴胡前宪禀请出示谕佃,向吴振利交纳在案。尚未经年,而振芳背约争收佃租,以致吴振利等不敢代管,又公项完缴不前,蒙翟分宪堂押比追,幸叨吴振利雅情具限认保,按期代完。兹通等情愿将此两年轮值一年庄业尽行出卖,先问伯叔弟侄族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招引吴益春前来承买,三面言议值时价银七千四百员,内除还前借欠吴振利等共银四千二百五十员外,尚剩价银三千一百五十员,吴益春即日同中照数,交通等亲收足讫;其庄业两年轮值一年,即照契内四至界址,交付吴益春掌管,自立户名,按年就佃收租完课,永远为业。此系仁义足价承买,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通等同子孙人等不得言赎言找,亦不得妄生觊觎,藉端图索滋事。嘉庆十三年以前,如有欠公项,及应纳竹堑社课番丁不清者,系通等应自完清,不敢贻累。保此庄业委系通等承祖父遗下与王家合买,对半均分,两年轮值一年应得物业,与伯叔弟侄族亲内外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拖欠公项,并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情,通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家甘愿,各无抑勒,不得反悔异言滋端。口恐无凭,合立卖断尽根庄业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尚剩价银三千一百五十员,连除还前借欠吴振利等共银四千二百五十员,统收过价银七千四百员足讫,再照。

  批明:通等祖父同王家承买周家契券,因干隆四十二年,堂叔潘复和被抄遗失,久经禀明在案,并无抽匿情弊;倘日后寻出,应送交买主收存;若不送交买主收存,应作废纸,不得藉契图索滋端,再照。

  再批明:其历年应纳社课番丁因番占界,经通伯父赴府前宪庆具控,蒙讯:若番将界地清还,社课照旧完纳;番若不将界地清还,即社课免纳。倘将来界地还与不还,社课纳与免纳,总系吴益春之事,与通等无涉,再照。

  嘉庆十三年十二月日。

  弟振壹

  朱朝阳

  为中人

  林元玮

  吴霞观

  秉笔人潘振声

  知见人婶郑氏

  婶陈氏

  嫂陈氏

  潘振芳

  潘振通

  立卖断尽根庄业契人

  潘振声

  潘天福

  (一一)

  立尽根杜绝卖契人胞兄弟陈汉、陈秦、陈楚、陈魏、陈兴,同胞嫂范氏等,有干隆四十四年间,明买得陈柳生即陈朝辅旱田并园大小三段,宪丈四甲,除抽起东势二小段外,其大一段水田连合一所,坐落土名里族埔,即今三块厝庄。该田带本厝前夹案内外两条长埤环合蓄水踏连,通圳流灌充足,并带竹围草厝全座,牛椆、禾埕、菜园等业,以及埤塍头旷埔一片,存备掘土筑塍在内,东至横路并杜家、郭家田为界,西透过路顶田四坵,至魏家、蓝家田为界,南至厝前本埤为界,北至叶家、蔡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里族社大租粟六石一斗,口粮粟四石六斗。今因欠银要用,愿将此业尽价变卖,先问亲属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王步云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依时估值绝卖尽价佛面番银一千零二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一段水田,带埤塘、车场、圳路、竹围、草厝、旷埔等业,即照契内登载坐址四至,眼同踏明,尽付与买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供课收租,永远为业。汉等一卖千休,价敷业绝,四至界内寸土粒物无存,永断葛藤,日后不敢言及贴赎增价找洗等情。仍保此业委系自己物业,与内外亲疏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一切不明情弊,卖主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立尽根杜绝卖契一纸,缴连上手司单印契给批丈单合共四纸,并此业各底契一尽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杜绝卖价佛银一千零二十大员完足,再照。

  嘉庆十四年十二月日。

  郑景光

  为中人蔡光候

  姚房

  主卖母亲潘氏魏

  陈秦

  陈汉

  立尽根杜绝卖契人陈楚

  陈兴

  胞嫂范氏

  知见人陈传祖

  书人陈兴

  (一二)

  立典契眉里庄番巴难鲁黎,有承父阄分应份熟园一坵,坐落旧眉庄南势,东至打留大怡园界,西至圳仔为界,南至大打留抵屡园界,北至大箸鲁黎园界;东西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将园托中引就典与赖猛观上,三面言议时典出契面银一百五十大员。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随付银主掌管耕种,历年带纳租粟七斗满。其园约自嘉庆二十年乙亥春耕起,限至三十年乙酉春止,共十年为满,巴难备出契面银一齐取赎典契;如若至期无银可赎,将园依旧付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园系是巴难阄分物业,与别番亲无干,并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为碍,巴难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典契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契内其唠嗹并仁仔合约字二纸,日后若有取出,俱各不得应用,再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一百五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嘉庆十九年十二月日。

  代笔夷水成

  知见六万胡

  为中打留阿力

  立契眉里社番巴难鲁黎

  (一三)

  立杜卖山埔园契迁善南社番业主瓦篱斗,于承祖父遗下有山埔园二所,历配大租钱三十五文,坐址土名在鹿寮后横山仔。其埔园东至房娥园界,西至阿蚋义园界,南至阿尾打毛园界,北至阿眉目义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凑用,情愿将此埔园出卖与郑振凤官掌管,当日三面言定凤备出时值价银二十八大员正。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埔园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任意创作坟茔一穴,永为己业。今经杜卖之后,永断葛藤,日后子孙并合社番等亦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山埔园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面银二十八大员正完足,再照。

  此埔园系女儿出银赎回交伊,外系郑成管业,以为香烟之资,与他人无干,再批明为照。

  嘉庆二十年十月日。

  代笔人吴太平

  立杜卖山埔园契瓦厘斗于

  为中并知见□□□

  (一四)

  立卖尽绝根契字人陈恰弟,有承胞兄买得南崁社草埔一所,坐落土名大坪顶,每年应纳番头家大租榖三斗正。东至路为界,西至彭家草倒水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牛车路为界;四至踏明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卖与陈习兄前去起耕,三面言议着时价出佛银六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习兄前去起耕掌管,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千休,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生端滋事等情。保此草埔系自己承胞兄创置物业,当亲堂弟叔兄侄无干,亦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恰弟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习兄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恐口无凭,立卖尽绝根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内佛银六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其大契系恰弟收存,唐山后有寻出,不得行用,批明,再照,行。

  业主。

  嘉庆二十三年六月日。

  代笔人恰自己

  知见人并作中任哥

  立卖尽绝根契恰弟

  批明:其此契内物业,经光绪八年间,昭炭、外成兄弟对半均分,炭应得阄分之业,已托中卖过与黄先圳掌管为业,日后不得异言,批照,行。

  (一五)

  立杜卖尽根字猫雾捒社番乌肉二须、爱高,缘有承祖父遗下阄分水田二处。一处,坐落土名址在打铁庄,东至溪为界,西至溪为界,南至肥六仔田为界,北至乌义田为界。又一处坐落埔仔厝前,东至溪为界,西至沟为界,南至大墩为界,北至乌义田为界。二处各四至分明,界地配圳水通流灌充足,每年带纳大租粟一石正,早晚二季各半完纳。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合社通土兄弟伯叔俱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汉人何神火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银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同中两交足讫;其田随踏明,付与买主前去掌管耕作。自此一卖千休,不得言及找赎滋事。保此田委系二须等自己物业,与别番人无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弊,二须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银一百四十大元足讫,再照。

  嘉庆二十五年八月日。

  为中人何宗沛

  代笔人何忠信

  在场人知见人□□□

  乌肉二须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猫雾捒社番

  爱箸高

  (一六)

  立退永远开垦工本田字人王塔,本年间自己承垦社蔡番妇马喇干,同女内阿沐承祖遗下有荒埔一处,自办工本伙食,垦成水田一处,递年带额租大租粟四斗正,坐落土名食水窝口,东至水头为界,西至山脚为界,南至溪唇为界,北至山坑为界;四至同中面踏分明。今因乏银凑用,情愿出退,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不受,托得中人罗观妹伯引送与林超魁兄前来出首承接,当日凭中议断出得时值工本价钱二百大员正。即日银、字两相交讫;其田即付与林超魁兄前去耕管,永远为业。保此田系塔自垦之业,中间兄弟叔侄内外人等不得异言争阻,亦无重复交关,债货准折,以及人番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塔一力抵挡,不干承人之事。一退千休,永无增赎。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退永远开垦工本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佛银二百大员正,批记。

  又付有上手向番开垦永耕字共三纸,批记。

  嘉庆二十五年(庚辰)十月日。

  代笔李明

  在场中人罗观妹

  知见男文面

  立退永远开垦工本田字人王塔

  (一七)

  署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杜,为给发印照管业事。案照钟提具告被盗劫抢银物契字等情,计粘缴地亩界址契价清册一本,内开干隆五十四年,凭中钟带用银三十元,承买过钟岳园坵,坐落布屿禀保新庄东势,东至崩崁为界,西至钟广田为界,南至钟岸园为界,北至圳沟为界;年纳业主番租榖二斗。据此,合给印照管业。为此,照给失契业主钟提收执,务须遵照界址,掌管纳赋;嗣后如有执原失契字混争者,许即扭解赴县,以凭严究。该业主亦不得藉执印照冒混干咎,凛之,此照。

  道光三年十月八日给。

  右照给钟提收执

  (一八)

  立杜卖尽根契人林官,即扶愿、新杰,有承父祖业山园一段,土名大姑婆,东至林愿园,西至徐掌田,南至林讼园,北至林杰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每年应纳麻豆番垦大租银二元正。今因乏银使用,自情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付与表兄胡钱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五十五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付与银主前去管掌,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等情,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根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五十五大员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久年重带别项,后日取出不堪用,照。

  再批明:园内并垦水田一所,与徐掌田相连,批明,再照。

  道光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何障隆

  代笔人林春魁

  知见人林董氏

  扶愿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官即

  新杰

  (一九)

  立永耕田契字日北社番乌纳猫朥干等,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段,坐落土名日北社面前溪埔,东至系米干朥尉田为界,西至答礼九骨田为界,南至茅摆勺田为界,北至沟为界;东西四至界址明白。其圳水通流灌溉,年配私租粟一斗正。今因乏银费用,先问番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汉人林清元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价银二十五大元正。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掌管收租,永为己业,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贴,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侄承祖父物业,与他番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弊端,蚋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永耕田契字一纸,付执永远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永耕田契面银二十五大元正足,再照。

  道光五年十月日。

  代笔业户□□□

  在场大宇叶仔屡

  为中白土乌蚋

  知见麻踏头

  立永耕田契字日北社番乌蚋猫朥于

  (二○)

  立杜卖尽根字人黄攀桂、黄素生,侄阿程、阿万等,有承祖父叔汗置产业一处。至于道光四年间,与叔祖均分阄约字内田业一份,坐落土名石门坑,桂等凭阄受得旧田寮厝地基乙所,及厝地前田一段,上南向,至本厝后大仑山林埔园分水为界,下北向,至仁阄田岸阴沟为界,东边就田址直至山仑顶倒水为界,而至仑顶分水为界,又至西北消水沟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带本坑坡圳水通流灌溉,递年配纳口粮大租榖二石七斗正。带牛路、禾埕、菜园、牛椆二间、竹林一概在内。今因乏银应用,叔侄相议,愿将此业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愿卖与朱双对出首承买,同中议定田价佛银五百七十大员正。即日凭中银、契两相交收足讫明白;其田业杂物等件一切在内,随即同中面踏界址分明,交付买主掌管耕活,收租纳粮。保此业明系桂等份下之物业,与叔兄弟侄人等无干涉,并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弊,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等情;如有等情,俱系桂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正行交易,不是货债准折之故。一杜卖永千休,自此契内寸土无留,日后值价千金,永不敢言及增添取赎找洗之事,价足契尽。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并带阄分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内佛银五百七十大员足讫,再照。

  道光八年十月日。

  依口代书陈居仁

  曾妈住

  说合为中人

  陈汉松

  知见人叔天佑

  阿兴

  在场知见人阿程

  阿万

  黄攀桂

  立杜卖尽根田契人

  黄素生

  (二一)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邱养、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庄西南势,土名湖底,经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纳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蓝兴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吴水租粟六石正。其田东至大溪,西至沟,南至大溪连球叔田,北至车路;四至界址分明为界。又带田头北势竹围一所,东南势溪边竹围一所,又带正厝连瓦护厝一座,秧田、菜园、稻埕、鱼池、竹围,中间并带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内。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厝等项物业尽价变卖,先尽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与赖秋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田厝价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正。即日其银、契同中见两相交收足讫;其田厝物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赖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田厝等项养、富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货,以及上手来历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养、富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又带阄书印契,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田厝契内佛面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足讫,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坟一穴,东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坟前坟后两边四处田照旧耕作,永不得经易。又祖坟倘若另迁别处,不得变卖他人,将地交付买主掌管,亦批是实,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见人房侄鹤

  房兄玉衡

  堂兄明杨

  母亲陈氏

  胞叔球

  亲兄光■〈忄兴〉

  赖好

  族侄存

  亲兄光寿

  林右

  邱养

  亲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

  邱富

  立典契东螺西堡眉里社番妈生未说等,有承祖父开垦熟田三埒,坐落土名西势寮庄前,东至猫利园为界,西至小圳为界,南至猫利园为界,北至自己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载租粟五斗满。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西势寮庄陈万永官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言议时值契价佛银一百三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挡。其田明约自道光乙未年春耕起,限至丁未年冬止,对妈生未说备足契面银一齐取赎;如若至期无银可赎,将田永付银主掌管,不敢生端异言滋事。保此田系是妈生承祖父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契他人,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妈生自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二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代笔(妈生自笔)

  为中人尚山未说

  知见卯未说

  再见子元顺未说

  立典契字眉里社番妈生未说

  (二三)

  立收过现租碛底银字茅哒社打必里茅格,同母麻六干四老,姊阿麻茅格,母子有承管大中窠二重阿唇水田一分;东至四老营盘田止,西至后那看鬼田止,南至茅格白毛田止,北至茅格六完田止;四址分明,递年实载额租榖十五石正。兹因乏银应用,前来向得原典主詹玉赐头家手内收过现租银七十三员,又收过无利碛底银三十五员正。即日银字经通土两相交收明白;将此田付原典主管耕二十三全年,自乙未年春起,至丁巳年冬止,所付田租以抵销约内银母利清楚。其田满限之日,打必里将碛底银交还银主收回;如至期无碛底银还,将田仍付再转约管耕。此系人番两愿,并无异言反悔,口恐无凭,立收过现租银并收碛底银字一纸,付为执照。

  内再批明:田中原有石堆,付管之后,任从银主修筑,恐有汉人言及土宫之事,凭银主料理。此系人番甘愿,不得异言,立批。

  即日批明:实收到约内现租银七十三员,又收到无利碛底银三十五员正,亲收足讫,批照。

  再批明:即日打必里茅格母子方向银主玉赐兄手内,?借过银母二十四员。其银母每元全年贴利榖二斗,限满之日,到社清算,再批照。

  再批明:约内上下墩水田,言定每元定例供纳水租三石,丰荒不得加减,量交于刘伴兄收入,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知见隘首土官知见

  代笔廖耀彩

  同姊阿麻茅格

  同母麻六干四老

  立收过现租银碛底银字番打必里茅格

  (二四)

  立起耕典契人叶德水、叶三魁等,承父钦赐、正深明买得旱田园大小三段,坐落土名里族三块厝庄。其二大段旱田毗连一片,东至土地园张家田为界,北至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番业户大租粟三斗,又带纳番口粮粟一石正,仍带竹围并盖草厝一座。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竹围厝宅田园一尽出典,先问亲属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王应瑞、王新炎身上出首承典,当即三面议定照值典价佛面番银二百七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讫;随将竹围厝宅田园照契载四至,眼同踏明界址,一尽付与典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粮,不敢异言。其典不拘年限,如要取赎,以冬至前为期;至期未赎,依旧付典主掌管,不敢异言。仍保此业系水等承父明买,与内外亲属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为碍;如有一切不明等情诸弊,水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立起耕典字契一纸,并缴与上手契十一纸,合共十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内佛面番银二百七十大员正足,照。

  再批明:内带草厝三间,历年系耕人自己修理;若是倒坏,典主出银翻盖,诸费登记在账,要赎此业之日,自当总算清还,不敢少欠,合批明,在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蔡荖

  知见人男叶木使

  叶德水

  立起耕典契人

  叶三魁

  代笔人廖彦明

  (二五)

  同立拨还垦资契字人周凤伦兄弟等,自干隆四十五年,父祖周德有给得感恩社业户旷埔一处,乏力开垦,托中招到张训官出首前来备工资开垦成田。延今开垦已完,爰是邀请公亲到场同堂相议,周凤伦兄弟愿拨出父祖承买水碓大饭店茅屋一座,并两边草护厝大小间数不计,门窗、户扇、浮沈、砖石以及前后左右树木一应在内,东至大路界,西至路为界,南至路为界;北至大沟界。又愿拨出父祖承买厝东势水田一处,东至周阿英田岸界,西至大路界,南至大路界;北至竹园外小沟界。其厝并田四至界址俱各踏明,付与张训官为开垦之工资,永远居住耕作,掌管为业,不得阻挡。当自此以后,伦兄弟及子孙人等亦不得藉端取讨滋事。保此田并厝系是伦兄弟同承祖父遗下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中间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伦兄弟出首一力抵挡,不干训官之事。此系凭公议约,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拨还垦资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此厝并田系是伦兄弟同承父祖遗下物业拨出,批明,再照。

  再批明:东势水田大租水榖系张训官自己供纳,批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在场见人王其昌

  邵玉印

  为公亲人林元亨

  蔡汉阳

  代笔人曾彩云

  周义锥

  同立拨还垦资契字人周凤伦

  周麟祥

  (二六)

  立杜卖永耕尽根水田契字房里社番林彩观、摆勺,承父明买过吞霄南势湖大埔水田一处,东至胡家、许家沟为界,西至张家田为界,南至圳沟为界,北至苏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通踏明白。原带溪圳水灌溉,递年带纳吞霄社番口粮租粟一硕五斗正,永远定例。观今因乏银凑用,愿将此田杜卖永耕,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番等俱各不能承领,外托中引就汉人林仕章出首承买永耕,当日凭中言断定时值杜卖永耕尽根价银二百三十大员正。即日其银同中见现交观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田立契交付银主掌管,收租纳粮,永为他人财物等情,并无上手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观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永耕尽根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批明:实收过契内佛头银二百三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道光十五年正月日

  为中屯首潘永茂

  莫乌蚋

  男加骂

  张妈生

  表兄瓦厘

  知见瓦厘加拔

  在场王理观

  通事詹套观

  代笔侄乌蚋清

  番林彩观

  立杜卖永耕尽根水田契字房里社

  妻摆勺

  (二七)

  立出永耕字社头番通事林玉春,番差义耆番拔魁、林海等,有埔堀一个,址在湳港西庄,年纳通事饷银二分。今因隔远看守不及,以招到湳港西庄陈文法领承耕作掌管,当日同中议定出得时值永耕价银一员五毫。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归用;其埔堀随即交付与文法官前去掌管,永为己耕物业。保此埔堀系春等交付文法永耕,与别番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永耕字内佛银一员五毫完足,再照,行。

  道光十六年八月。

  知见人林永茂

  为中人周川

  代笔人拔魁

  立永耕字通事□□□

  番差□□□

  (二八)

  立阄分约字人彰化县海丰港堡昌南庄陈锦望馆,即陈雍,承祖陈国辉向南社番蛤肉荖、加腊万等明买荒埔草地一所,应份阄分草地界址,东至陈克光草地界,西至海为界,南至虎尾溪;北至陈廷钦草地为界。其草地应的番银七百六十大员,各人就阄业管掌,收租纳课,相安相乐,不可争收。每年应纳正供榖四十石,应纳丁银二两二钱,纳耗银二两,应纳番饷银八两,各执规例。此系各人管理,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阄分约字,各执一纸永为存照。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书陈云庆

  陈锦博

  族亲

  陈锦英

  立阄分约字人陈雍观

  陈景福

  公人

  陈景谟

  (二九)

  立给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东虎豹厘,有明买过妻舅番庆金、季连熟耕水田一所,坐贯土名在名顶店铁砧山脚过大圳下,东至大圳为界,西至王家田为界,南至大圳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带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纳大租大甲西社番私租粟□斗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退耕,先尽问房亲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汉人郑玉磬官出首承耕,当日三面言定时值田价佛银六百六十五大元正。其银、契字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遂即将田踏明界地,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一给千休,价足契清,厘及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等语。保此田系厘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情弊,厘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永耕田契字一纸,并缴李红赎耕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内佛银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讫,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笔东明哲

  为中人郭志成

  在场妻舅潘庆秀

  立给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东虎豹厘

  (三○)

  立卖杜尽绝根园契字人小竹里三张廍庄黄捷老,有承祖父开垦佃批园一宗,抽出五份,并寮地竹围在内,年配纳三张廍大租,照蔗研硖自桶抽分,坐落土名在陈爷踏头,东至小溪墘,西至黄杯园,南至林日园,北至十九份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林仔边街黄进观出首承买,三面言议值时价佛银三百二十大员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收讫;其园并寮地竹围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园与寮地竹围系是捷老承祖父应得之业;如有不明,自出手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杜尽绝根园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佃批一纸,合共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三百二十大员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三月日。

  知见人吴氏

  立卖杜绝根园契字人黄捷老

  为中人廖请

  代书人王庆中

  (三一)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刘天喜,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所,坐落土名打那叭二湖东势营盘下。水田三段,经丈三甲,喜应得一甲五分,带大陂圳水通流灌溉。麦田一段,东至李家田,西至清元侄田塍,直透出尾为界,下节东至阴沟出尾为界,南至吴家田塍为界;北至吴家田为界。又一段在水头三分仔,田二大坵,东至沟,西至清元侄田塍崁,南至清元侄田塍,北至圳沟为界。又一段在厝门前水头,田二坵,东至沟侄西至清元田、菜园,南至李家田塍,北至小阴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又带茅屋五间,地基一并在内,牛栏地一间半,禾埕一半,每年供纳南社大租粟一十二石正,又水圳税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银凑用,先问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赵信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七百七十六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屋地基等项,即照界踏明,交付赵信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保此田屋、地基等项系喜阄分应得之业,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债项不明情事;倘有不明,系喜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找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不得抑勒滋端,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印契一纸,阄分一纸,共三纸,付执永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七百七十六元足讫。

  再批明:其田西片中央界址,仍有长孙水额田业毗连隔界,日后俱各不得混占,批照。

  又批明:其门前水沟外之余地,原系自己、清元与赵家均容堪用之业,批照。

  又批明:上手原印契存带赵信手,又带三清水路田十三份应得半份,批照。

  又批明:南至上节吴家田为界,批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在场见人兄福五

  叔永什任

  侄清元

  侄昆峰

  田李信

  在知见邻人吴纪生

  张仕清

  郑阿寿

  田文盛

  为中人张仕业

  刘阿立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刘天喜

  批明:昔余曾祖父奉承许家一派禋祀,及先父又奉承林家一派香烟,并本家亲房列位祭祀,以及祭扫坟墓忌神,所关要者不一其事。余素承先人遗嘱,此三层要事屡屡念念不忘,惟恐无以慰先人于地下,爰是克勤克俭,粒积多年,创此基业,永为祀田。特将此业交长子天禄、次子万盛掌管,俾其二人逐年轮流,永远为祭扫坟茔忌神,以及修理风水之费;日后倘有不肖子孙妄作为非等弊,决不得将此田业盗借典卖,以致废断此三层禋祀,及坟墓年节忌神等事。此业关系数家禋火,其事匪小,无论尔等后来不许擅自盗借典卖,即间有一、二亲朋亦不得私买;倘有不肖子孙要将此业卖出,亦望亲朋劝改留存,实为万世功勋。况乎有钱,岂无业产,假如万一有外人故违余约,而向余子孙盗借典买祀业者,便是不仁不义,自应绝子灭孙,载明永远存照,立批又及。

  (三二)

  立杜退番田尽根,并现租碛底,以及借顶银字人邱秋桂,今有自己向番承典茅抚喇社番阿道歪六万,同妹加六乌南海水田一处,坐土阿婆岭石角阿唇,东南自己壆为界,西北天神会田为界;四至界址同中带踏分明。兹因乏银凑用,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欲承领,托中引就于扬新义兄出首承领,当日凭中三面言定,照依时值退田价银二百二十七大员正足讫。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收明白,中问并无债货准折,亦无短少等情。自退以后,其田即交付于新义兄掌管收租,即番约内所有碛底现租借顶,任凭义兄向番清算转约换名,桂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物业委系自己向番承典之业,与他伯叔兄弟人等并无干涉。一退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人等永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赎;倘有上手来历不明情弊,系桂卖主一力抵理,不干承买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退番田尽根并现租碛底借项银字一纸,又付番约二纸,共三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桂父子实收到字内田价银母二百二十七大员正足讫,批照。

  道光(乙巳)二十五年十月日。

  在场胞弟学观

  说合中人胞弟学祥

  代笔徐龙光

  立杜退番田尽根并现租碛底借项银字人邱秋枝

  同收田价银男护

  化铃玉

  (三三)

  立杜卖尽根水田山岗屋宇地基契字人王陈养、王俊养,先年承伯祖遗下有水田山岗两处,土名南势湖梅仔树下。其水田东至大圳直透为界,西至蔡、许两家田为界,南至许家田小圳为界,北至许家田直圳为界。又带东片山岗地基屋宇一座,间数不计,东至吴、董两家为界,西至吴家为界,南至吴家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带大坡圳水山塘水灌溉充足,风围、竹木、菜园、禾埕等项在内,递年配纳社租粟八斗正。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出卖,先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受,外托中引就与原典主刘永石官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陈养兄弟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水田山岗一切等项,随即照界踏明,交付永石官前去掌管收租,供纳社课,永远为业。保此业明系养兄弟承伯祖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复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养兄弟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人等永不敢言增言赎滋生事端。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水田山岗屋宇地基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垦契三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实领到契内银一百三十大员正足讫。

  再批明:倘有上手年久垦约契字纸未曾交付,日后执出,作为故纸,不堪照用。

  道光三十年二月日。

  说合中李阿河

  刘阿养

  知见兄王接养

  在见侄王阿曾

  王阿才

  代笔兄麟养

  在场母张氏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王陈养

  王俊养

  (三四)

  立杜卖尽契人魏水养、水龙、水鳌、水旺、水磜、水清兄弟等,先年有明买小基隆横山顶邓振伯、陈英伴、黄后土、简永发、田阿气、江登辉等六股垦契内,抽出伯公仑埔地一段,东至坑沟界,西至游、杨两家仑边崁头界,南至土地公田庙横过为界,北至水尾李家崁头分水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带本坑水坡塘水灌溉,年额载配纳口粮大租粟一斗正。又下段自向本社番业主给垦横山坪一段,东至谢家四角坵透过石埒为界,西至坑为界,南至水头坵为界,北至竹围园埒外沟界。原带本坑水并坡塘一口,茅厝一座,又带竹林、果木各在内,年纳本社租口粮粟一石二斗正。兹两处埔地相连一所,山场山畬俱有垦成旱田、未成旱田各在内,大小坵数不计,磜兄弟无力垦耕,情愿别置,将此产业先尽房亲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简亨拱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尽根契价银五百二十大员正。银即日凭中立契交收足讫。此系磜兄弟自置产业,与叔侄无干,并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亦无重张典挂以及挂欠大租榖等情;如有此情,磜兄弟一力抵挡,不干买者之事。一卖千休,寸工无留。此系两愿,日后不得找赎生端滋事。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契一纸,缴连上手阄分字一纸,契二纸,垦批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五百二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批明:六股田垦批存在朱默留为公用;若要用之时取出,不得刁难,照。

  光绪八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简永发

  在场人胞叔伯川

  知见母亲张氏

  为中人杨水

  代书人水鳌

  水肚

  水磜

  水养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魏水鳌

  水龙

  水清

  (三五)

  立永卖尽根契字人马芝遴社番业主通事马潘陈,有管崁仔脚庄前面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大溪墘,东至中坪路南北坪为界,西至出水沟圳仔墘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许金狮东西大坪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载纳大租银二元。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崁仔脚庄许清、许明、许坑、许体、陈进吉等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五十大员,库平重三十五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荒埔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管耕,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赎,亦不敢言贴。保此荒埔系是陈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陈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俱各甘愿,异日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永卖尽根契字一纸,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五十大员,库平三十五两正。

  光绪九年八月日。

  作中人许长庆

  知见人马二观

  立卖尽根契字人业主马潘陈

  代笔人许长庆

  (三六)

  同立杜卖尽根草地契字人大林庄王阿潭、王红龟,承祖父建置草地一所,址在长寮,东至坑界,西至坑界,南至山脚界,北至坑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纳番租三十五石。于光绪六年,功兄王国维已明卖过吴忠凤价银二十大员正。今因成业,乏银别创,因托中向伊侄吴进永兴出首,再画出佛银二十四大员,库平一十六两八钱正。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草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吴永进兴管掌收租,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永不敢言及贴赎找洗,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草地系潭等承祖父建置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潭等自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吴永进兴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草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字内契面银二十四大员,库平一十六两八钱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王廷献

  曾会池

  为中人

  赖其

  在场知见人王丰瑞

  阿潭

  同立杜尽根草地契字人

  红龟

  (三七)

  同立杜卖尽根溪埔园契字东螺西堡眉里社番秋知肭,有承先祖伯父遗下应例管额溪埔一所,址在旧眉庄东北势,东至圳寮大路为界,西至旧眉大路为界,南至尚未说园为界,北至大溪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纳番榖五斗满正。为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溪埔园出卖尽根,先问内外番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皆不欲承受,托中引就与北斗街林学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订议时值尽根契并银一百大元,平七十两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埔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林学前去掌管,任听开设创设,创造耕作,永远为业,秋知肭不敢阻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赎。一卖千休,根系断绝。保此溪埔园系秋知肭承先祖应份之额,与内外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别卖,以及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秋知肭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同中三面订议,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溪埔园契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各执存照。

  即日亲收过杜卖尽根溪埔园契字内银一百元,平七十两正完足,照。

  光绪十二年三月日。

  代笔人藩福成

  为中人并在场余清秀

  知见人妻陈氏

  立杜卖尽根溪埔园契字眉里社番私知肭

  (三八)

  立出转典园契字人布屿保羊寮新庄钟福寿,同侄阿添,有承祖父遗下自置熟耕园一段,坐落土名在新庄庄头南势,东至有谅园为界,西至出水沟为界,南至崩沟为界,北至小路为界,各四至界址明白为界。历年配纳番租榖七斗正,又带纳饷银二角五厘正。今因乏银费用,叔侄相议,情愿将此园出典,托中送到本庄族叔阔嘴、堂兄有福二人同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议时出得值典价佛银一十五大员,库平一十两零五钱正。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纳课抵利。保此园明系是福寿同侄承祖父之业,与他房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拖欠番租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不明,系寿、添同出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同中三面言议,而限庚寅年起,至己亥年止满,准寿取赎,银还契还,两不得刁难;若是无根取赎,任从银主掌管。此乃二比仁义交关,各无抑勒,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反悔。人心难信,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典园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尽根契八纸,带丈单一纸,合共十纸,付执存照。

  即日立字亲收过契内佛银一十五大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族叔春芳

  代笔人族兄知母

  知见人堂伯乌定

  立出转典园契字人钟福寿

  侄添

  批明:园作二份均分,有福应分东畔园一申,阔嘴应分西畔园一甲,再照。

  批明:此契在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十七日续回阔嘴应分一半,银主收回银七元,批照。

  再批明:上手尽根契丈单一应存在鸭仔手,批照。

  (三九)

  立杜卖尽根水田山岗契字人古庆义,情因先年自置有水田山岗一处,坐落土名南势坑。西片经宪丈明田两甲五厘零,原带大坡圳水并泉水通流灌溉,又带伙房一座。又北片茅屋一座,周围竹木、树木一切在内,又带番租一石八斗,又带门首鱼塘一口,又带北片鱼塘一口。其界东至大河透北大河为界,西至自己屋角立石,直上至鸭母坑龙岗顶倒水为界,南至塘塍背右边立石田唇,直透路转角石塍,直透竹头墩直下大河为界,北至大窝口面伯公龙岗透上至林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即日同中面踏分明。欲行别创,先尽问房族至亲人等不欲承领,后托中引就于赖永政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一千四百八十元正。其银交于义亲收足讫;此田亦交于政支理掌管,永远为业,界内寸土不留。倘有来历不明,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卖以后,异日子孙人等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舞弊等情。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水田山岗契字一纸,又带丈单一纸,又带上手老契一纸,又带红契一纸,又带典契一纸,又带收定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初六日。

  说合中刘鸿元

  梁日新

  黄淡梅

  刘阿华

  在场知见人李发兴

  叶清河

  李福兴

  林木水

  谢泰义

  代笔人谢开桂

  妻刘氏

  立杜卖尽根水田山岗契字人古庆义

  ·第十二节贌耕字

  (一)

  立招耕给压地契眉里社番破难未说、干昆未说,同有承父阄分熟园二坵相连,坐落土名旧眉社仑仔下,东至伯巴难未说为界,西至蒲旱及陈县园为界,南至六万胡及小打晋巫仕园为界,北至车路及打晋巫仕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经同通土三面丈明三甲,历年该带园租粟十二石满。今因离社窵远,无力耕作,先尽问本社内番亲不能承耕,外托中招引与汉人杨从官耕作,先收过给压地银四百大员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园听杨从官前去翻犁耕作二十年。番为业主,民为佃户,历年备租粟十二石,付番社运去,不得短欠。限至已满,未说原给压地银取回原契,不得刁难;如银未还,付银主再耕作,任从其便,不敢生端异言。保此园系巴难未说、干昆未说兄弟承兄物业,并无叔兄弟侄争执,及重张交关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巴难兄弟自己出头抵挡,不干佃户之事。今欲有凭,立招耕给佃契二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佃银四百大员正完足,再照。

  嘉庆三年十月日。

  代书胡三重

  再见伯巴难未说

  知见母亲投大夷

  为中□□□

  巴难未说

  立招耕给压地契番

  干昆未说

  (二)

  立收碛地银字麻里社番亲阿敦打歪,自谦应分屯埔开成田一所,坐落土名在罩栏庄埔下,西至横圳下为界,北至茅格田为界,东至小圳为界,南至小沟为界。番自己未闲耕种,亲身前来招得汉人邱华九前去踏看,愿出碛地银四十五员正。当日经土甲三面言定,将埔园交与银主前去任意修管耕种。自定癸亥年春起,至壬申年冬止,限满之日,备出碛地银四十五元,交与华收入,埔园交还番主自己管业。番若系碛地银无还,华兄收回埔地亦无还。九兄耕种字内银无利,园无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收碛地银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批明:壬戌年下季另又水田迄冬至,每年纳额粟二石正,立批是实,照行。

  再又批明:即日实领过价银四十五员正,所批是实。

  嘉庆八年正月日。

  甲首阿四老加己

  在场见岸兰社土目阿打歪

  代笔福零

  立收碛地银字阿敦打歪

  (三)

  立招佃永耕字眉里社番九冒抵屡,有承祖父应分熟园一坵,坐落土名牛椆庄东势。此园与朱得意平均分,东至兄加礼抵屡园为界,西至得意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圳仔为界;四至明白。为今因乏银费用,九冒愿抽出园一半,托中就与伍妈传官边出招佃永耕佛银九十大员正,即日同中收讫完足。此园前典张春官年限未耕满,尚欠七年,冒备佛银三十员,向春官取赎,今再贌与妈传官共佛银一百二十员。限自嘉庆十三年戊辰春起,至戊子年冬止,其园年载园租粟一石满。此园系冒应份实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重典贌他人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冒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二比两愿,不得生端。园若年限已满,冒备出契字面银取赎原字,不得刁难;至期无银可赎,原园依旧付银主耕作,不敢阻挡。恐口无凭,立招佃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收过契字内银一百二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嘉庆十二年九月日。

  代书余敬业

  再见加礼抵屡

  为中兄眉抵屡

  知见打留抵屡

  立招佃永耕字眉里社番九冒抵屡

  (四)

  同立招贌耕字水里社番妇加己阿二大己,同女阿抵汝等,今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所,土名鸟瓦磘前,东至水圳为界,西至水圳为界,南至大宇皆津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情因乏银应用,情愿托中引就向至石坑口庄汉人陈佛官出首承贌,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碛地佛银七十五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田随踏付银主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挡。逐年应纳大租粟五斗正,给出完单付佃为凭。保此田委系加己阿二大己物业,与别番亲疏人等无干,亦无典当他人,并无来历不明为碍等弊;如有,系阿二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田五年满限,任备碛地银足取赎原契字一纸;倘银未便,不在年限,任从银主依旧掌管。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实收过字内碛地银七十五元正,所批是实。

  嘉庆十七年十月日。

  为中人宇秀

  知见□□□

  在场人乌老兀

  代笔人□□□

  番妇加己阿二大己

  同立招贌耕字水里社

  女阿抵汝

  嘉庆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阿抵汝再借出佛银五大员正,批明为照。

  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阿抵汝又再借出佛银八大员正,批明为照。

  二次借出银十三大员,并契内合共银八十大员正,再照。

  再批明: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借出佛银十大员正,三次合共佛银九十八大员正,存照。

  (五)

  立收碛地银字人何占梅,有承祖父遗下初辟垦产开座公馆口门庭一处,址在户美街公馆门口。兹有许西自置行商货物,并无位所,值向何占梅税出门庭一所,长一丈二尺,阔一丈,自备银两买卖交易,言约每年愿贴税银二大元正。时先送无利碛地银一十大元,日后许西不欲贸易,依旧送还地主别税,不得擅自出税,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收碛地银字付执存照。

  即日收过字内碛地银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立收碛地银字人何占梅

  (六)

  立招贌耕契字水里社番归阿抵汝加己,有承母遗下应分得山园一所,坐落土名在三块厝仔庄西势,东至玉振园界,西至阿招大仁园界,南至阿招眉班、六天生二人园界,北至乌肉安高园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自情愿将此园先问房亲伯叔兄弟姊妹侄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汉人郑执官出首承贌,三面议定时值价银三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园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不敢阻挡。此园自愿贌耕,限至道光七年起,至道光二十年止为满,汝等备足贌耕内佛银取赎契字;如若无银可赎契字,不拘年限,任从银主永远掌管耕作,不得刁难。保此山园系汝等承祖遗下应份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姊妹侄及社番通土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汝等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耕贌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招贌耕契面佛银三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七年二月日。

  为中人何文举

  知见阿元古问

  代笔人宇秀

  立招贌耕契字水里社番归阿德汝加己

  (七)

  立招开荒水田合约字茅鸟哒番潘学凤,承父遗管有荒埔一所,坐土大中窠三重河,东至老车路为界,西至阿沐并六完石埔为界,南至河为界,北至自己老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此埔原系水田,缘因道光元年,被洪水冲荒,自己乏力开辟,前来招到罗春结兄自备工本伙食,前去作礜开沟,辟成水田。当日凭土甲三面议定,五年开荒免租,以补工本之资。自甲午年春起,至戊戌年冬正,限满之日,凤备出作礜银一十二元正,交还春结兄收回,结将所开成之田业并租,交还凤耕管出贌,收租为业,结不得再向取讨工本等情。如无礜银交还,愿将所开之田仍交还春结兄耕管。议定租榖该系四六抽的,凤得四,结得六,以抵作礜银利之需。此系二比甘愿,两无反悔,口恐难凭,立招开荒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付照。

  即日批明:倘限满三日,凤无银交还,议定其田递年租榖一十石正,凤该得四石正,早、晚两季均纳,不得加减,批照。

  道光十三年十月日。

  在场土官□□□

  依口代笔刘清悧

  立招开荒合约字潘学凤

  (八)

  立给永耕字人南投社番潘莱,有承管应份虎仔坑树仔脚水田一埒,配水份灌溉,东至沟为界,西至陈惟仲田为界,南至潘猫六田为界,北至潘行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番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陈建官兄弟身边给出佛银一百四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耕作,逐年配纳大租粟二斗正。其田限耕十年为满,听莱备齐契面银,赎回原字,银主不得刁难;如是无银,依旧付银主再耕,不敢阻挡生端。保此田系莱承管物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欠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莱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永耕字内银一百四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月日。

  在场通事□□□

  代笔人吴东扬

  为中人潘大岱

  知见人女子目娘

  立给永耕字人南投社番潘莱

  (九)

  立招佃耕字辛仔罕社番豆星、莱星、仔星,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社界,东、西、南、北四至,各与番田为界,年纳剩稻谷四石。因从前日食难度,有借欠他人账项,将田付佃耕作,扣抵利息,究难清款,奈何告贷无门,故将此田再招别佃重贌,加借银元赎田完账,望剩多少银元,以作粮食之资。先尽问番人等不欲承受,外愿托本社土目番耆同招贌佃黄春荣出首承贌,即日三面议定碛地银要多,田租愿少,明备足重碛地银七大元交收足讫,随同踏明田界,交付新佃前去管耕,每年应纳租三斗,年清年款,不得少欠。此田不拘年限,番若有力借足碛地银愿赎此田务要先日通知,届冬至前将垦送还原佃,外贌他佃;如银元未足,不敢言及赎田之事。时逢春、夏,亦不敢任意迫贌,致防农物。此系人番仁义交关,中心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同立招佃耕指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招佃耕字内碛地垦七大元完足。

  咸丰元年元月日。

  代笔□□□

  番耆□□□

  知见通事□□□

  立招佃耕事□□□

  (一○)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厘目义等,有承祖父遗下山园一所,坐落土名在面前厝庄前,东至乌肉斗园为界,西至木仔巴连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汉人杨膝彰官前来出首承耕,当日三面言议定,时出得碛地佛面银一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历年至六月冬收成之日,配纳大租粟一斗正,给出完单为凭,付执为照。其园限耕自咸丰四年春起,限耕七年为满,听义备齐碛地,向银主赎回,取出招耕字如是无银可还,依旧照纳大租粟一斗正,再掌管耕作,不敢阻挡异言生端。保此园系目义承祖物业,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目义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过招耕字内佛面银一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咸丰四年十月终。

  为中人蔡阿和官

  代笔人自己瓦厘目义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厘目义

  (一一)

  立招贌耕字麻里兰社番阿敦阿未水田一处,坐落土名西势庄土地公面前,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兹因无力耕作,招得现耕人蔡天财出首承贌,递年额租榖二十二石正,包一九孔五在内,配大埤圳水通到田灌溉。即日经甲首三面言定,收得现耕无利碛地银一百二十六大员正足讫。其租榖系用岸社租斗,早、晚两季量纳,不得拖欠升合,亦不得湿冇抵塞。年有丰荒,租无加减;如有少欠租项,任从田主另招别佃。若无欠租,任付天财耕作,两不得异言。其田限贌十全年,甲申年春起,至癸巳年冬止,限满之日,再行转约。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招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现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二十六大员正足讫,批照。

  光绪(癸未)九年八月日。

  知见阿打歪打源

  在场依口代笔□□□

  立招贌耕字番主阿敦阿未

  (一二)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院刘奏明清丈升科,县丈报字第六千四百八十一、九十六号业田、番田主蔡玉成坐落里西势庄例田一甲七分四厘七毫二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颁单。

  右给县主蔡玉成收执

  光绪□年八月十七日给。

  台湾布政使司。

  □字第□号。

  (一三)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情因自己欠业耕种,前来向得猫阁社业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众番等贌过埔地一所,土名粪箕窝,东至潘阿丙埔相连为界,西至大岗唇倒水为界,南至粪箕窝口何阿达埔相连为界,北至大路倒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备出无利碛地佛银八大元,又每年供纳埔租银四元,按两季均纳,至期不敢少欠。其年限自庚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十五年为限,限满之日,埔还业主,银还耕人。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承耕字一纸付照。

  即日批明:廍底糖业六、佃四均纳,立批。

  又批明:能成田者,本年起务要开辟成田,八年的租不得延搪;倘不能开辟,任从业主自辟,立批。

  光绪十六年十月日。

  在见林阿生

  代笔潘和泉

  在见刘阿路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

  ·第十三节其它谕示

  (一)

  诸罗县正堂、加一级纪录四次周,为食宿无地,吁天垂怜,恩赏片土,以恤番命事。据岸里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带烟居乃等具禀前事,词称:窃穆等原属化外,耳目皆无见闻,茹泉食果,不异飞禽走兽。幸逢老爷德泽广被,招徕抚绥,设通事传译,教导饮食起居,习尚礼义伦理。穆等深沐化成,倾心照例输饷,是前为化外异类,今则为咸世王民矣。然礼义伦理虽未尽识,而饮食起居实所谙晓,独是原居深山穷榖,衣食无资,虽为归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寝食终属不安。因查山外有一带旷野平原,东至大山,西至沙仑界大山,南至大山大溪,东南至□□□□□;西南至栜加头地。凶番时常出没杀人,汉人皆不敢到。穆等思给地开垦耕种,上完国课,下资口食,并凶番出入,但未蒙仁宪赏赐,不敢擅自开辟,理合禀请恩准,批赏穆等五社番黎前去耕凿饮食起居,则顶戴鸿慈而不朽矣,等因前来。据此,除将校标□□□□婆等处旷野平原,准穆等前去开辟外,合就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沙辘、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使遵照。兹得以阿穆等五社土蕃虽愚不谙王化,不得盘踞抽取租税;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开垦,以滋争端,干谴未便。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日给。

  发岸里社挂晓谕。

  (二)

  台湾府驻镇鹿仔港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黄,为禀请示禁,以杜霸争事。本年七月十八日,据岸里等社总通事潘明慈禀称:窃岸里等社承管番业,悉蒙皇恩免征。自垦口粮田园,社番轮拨守隘,不暇自耕,暂贌汉人代耕,二、三年限满取回;如贌约无通事盖戳,即以违例私贌论。近有社棍范阿添等盘踞该社,窥番愚暗,藉逆乱蹂躏之后,勾潜逸匪,私贌番田,谋词架控,先发制番,霸耕舞弊,难以枚举,若不禀请示禁,将来讦讼滋事,累番无底。理合禀请,叩乞恩准示禁,并饬社差押逆社棍,清查逸匪拿究,俾地方宁谧,民番得安等情到分府。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尔等所有承贌番业,限期已满,应以向番再贌,必须盖用通土戳记,不得私相授受,致滋事端;如社棍及逸匪等项奸徒盘踞番社,许该通土民番人等据实指名,禀赴本分府以凭究追,断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干隆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给。

  发贴岸里社公馆晓谕。

  (三)

  署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郭,为呈明害端,恳请示禁以保番黎事。据岸里社总通事潘进文,副通事茅格马下六、潘振纲,土目潘学称:窃岸里社等社管辖田园,仰蒙皇恩免征,悉系各番自垦自耕。守隘口粮之业,汉佃贌耕供租,准以三年限满,业还番管自耕,或另招别佃,汉佃不得霸耕滋事。即间有社番穷苦,欠银典租,务要当社算明立约,总通事盖僇,俾无俥估重利银到田还之弊。兹查得岸社辖社汉佃多有卷剥重利,竟将番租包吞十年、八年,并贿写银到田还字样,以致社番有田无租地,其弊害一也。择地安坟,各有界分。查汉人屡在社番田园内盗葬坟茔,番觉向阻,反捏毁骸滋讼,其弊害二也。越界私采,例有明禁。查汉奸愍不畏死,屡越南势坑、乌牛栏、东势角、投标埔,及麻薯旧社等处抽藤钓鹿,烧炭煮咸,私采芋草枋料,一遇生番戕害,反敢藉匠名色,抬尸讹索,辄滋讼累,其弊害三也。欠债向讨,理固然也。查汉人多有藉名讨债,闯入社内,诱奸番妇,其弊害四也。更有甚者,汉奸欺番愚昧,始则用酒煽诱,借居番社作为饵钓盘踞,日久用银骗番,擅将社屋拆毁,希图辟田剥利,致社番无栖身之所,复敢窝容盗贼,其弊害五也。兹文承充总通事之责,查明各款害端,乞准给示禁除,庶汉奸知儆,地方裨益,切叩,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该社界内各庄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凡附居岸里等社界内,毋许故犯该总通事潘进文呈禀前项五款害端,以致民番贻累,地方靡宁等弊。该管社通土等务宜随时防范,严密稽查。自禁之后,倘有顽民愚番及奸徒宵小仍前抗违,致犯前禀条款,该通土等即指名禀赴本分府严行法究,决不稍为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五年二月二十九日。

  给发贴。

  (四)

  署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张,为遵札核议等事。本年四月二十二日,准署台湾府正堂郑关开,本年三月初九日,蒙本道宪汪札开,本年二月十九日,准藩司咨,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巡抚部院史批:贵道呈详,查通台南北两路熟番九十三社,原议挑募屯丁,就界外埔地拨给自耕及民耕田园,官为征租,支给屯饷。例禁私相典卖外,尚有社番己业田园埔地,本系该番等自行垦耕,以资口粮,不在归屯案内,是干隆五十三年,并嘉庆十五年两次清丈,均未议及,致汉人仍有向番典卖之事。缘系从前社番不谙耕种,将田园埔地转付汉人垦耕,仍纳番租以为口粮,此汪守前次所开番埔名目典卖之原委也。更有陆赎借给社番钱米,重利盘剥,番子无力偿还,将业立字胎借者。又从而本利累算,不敢写出典卖契据,假以贌耕名色,写立贌字,贌给十年或二十年不等。年分既久,转辗贌耕,或原主与贌主均经物故,无从赎取,业即成绝业。此杨前守所禀汉奸盘剥之原委也。查杨前守及汪前守所禀,均系指社番自己田园,与归屯埔地民人诱令典卖者不同。第汉人典买番业及重利盘剥,均干严例,经本道出示申明严禁,并谕令番汉自行清厘,分别归番赎管各在案。兹核该府所议,请将出典绝卖之业,限一年听佃取赎;其胎贌各业,限半年悉令退还番管。所议虽属妥洽,但汉人不遵限听赎还管,固当严究追价充公;倘社番无力,不能依限取赎,又未便绳之以法。且恐其别借汉人钱银,赎彼汉人原典卖田园,是赎与不赎均同一辙,于番仍无裨益,转启构讼之端,似此不必拘定年限。本道酌议,凡汉人典卖并贌耕社番田园,及胎借不准计利,总以冬成为期,听番备价取赎,讨回管耕;而未经备赎,仍照例贴纳番租,不准短折,以资口粮。若社番备价向赎,而汉奸有意俥剥抗霸不还,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价听赎;再有不遵者,许该番等将价缴官充公,立押将业归番掌管,取其收管字备案,仍将该汉奸等照例治罪。仍饬理番厅先行示谕,责令各社通土番业户等将该社公私田园、埔地、租额各若干?于何年何番典卖胎贌?其汉人若干,现存甲数租额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检查造册,就近呈缴台鹿淡厅查核,由各该厅照造清册,详送备查。此次清厘之后,社番如遇缓急要需·祗准就公租,或向别番借用,不准汉人借给,及向佃短折租粟,永杜争端,而免侵占盘剥等弊;倘敢故违禁令,一经察出,或经控发,即将私相授受之番社并汉奸、佃户等一体拿究,追出所短租额,并典买田园埔地归该社充公。每隔三年,将届冬成,由道出示通晓,俾免年久无稽,番汉复滋弊混。如此严立章程,庶几汉奸知所敛迹,将来番田不致尽为民业,番黎不致穷困。是否允洽?合将核议缘由详覆等因,奉批:仰布政司查议通详察夺,仍候督部堂批示缴。又于十二月十四日,奉总督部堂熏批:如详,饬遵,仰福建布政司查明移知,仍候抚部院批示缴。奉此,查此案已奉督宪批诘,查核所议亦属公允,似可毋庸再议。除呈覆抚宪外,合就飞移,请烦查照,转饬遵办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转饬。为此札行府,仰吏立即查照转饬遵办,出示晓谕,凡汉人典买并贌耕社番田园及胎借者,不准计利,总以冬成为期,听番备价取赎,讨回管耕;如未经备赎,仍照例贴纳番租,不准短折,以资口粮。若社番备价向赎,而汉奸有意俥剥抗霸不还,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价听赎;再有不遵者,许管番等将价缴官充公立押,将业归番掌管,取具收管字备案,仍将该汉奸等照例治罪。仍移厅先行示谕,责令各社通土番业户等将该社公私田园、埔地、租额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卖胎贌?其汉人若干?现存甲数租额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册,就近呈缴该厅查核照造,由该厅造具清册,详送赴辕,以凭察查。此次清厘之后,社番如遇缓急要需,祗准就公租,或向别番借用,不准再向汉人借给,及向佃短折租榖,永杜争端,而免侵占盘剥等弊;倘敢故违禁令,一经察出,或被告发,即将私相授受之社番并汉人奸佃户等一体拿究,追出所短租额,并典买田园地归该社充公。每隔三年,照例出示通晓,俾免年久无稽,复滋弊混,毋延,速速,等因。蒙此,合就飞移。为此备关,希即查照宪檄,出示晓谕,仍即分别查办,备造清册移送,以便转详察查,均勿违限等因。准此,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岸里等社通土等户等立将该社公私田园、埔地、租额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卖胎贌?其汉人若干?现存甲数租额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册,就近呈缴赴本分府,以凭查核照造清册,详送本道宪察核转详。此次奉大宪清厘番业,该通土业户等务各遵照挨查,漏夜赶造实册,毋稍有观望抗延,致干提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三年九月日给。

  发贴岸里社晓谕。

  (五)

  赏戴花翎、调署台湾北路理番鹿港海防总捕分府李,为特示严禁民占番业事。照得台地番社归化之初,荷沐皇仁,赏给地界租业,设立通土业户掌管,以垂永久。嗣因汉恶棍私放番债,重利俥估典占,致番失业。故于干隆三十一年间,奉督宪具奏,开设北路理番衙门,专管淡、嘉、彰所属番社,不时清厘,不准民番交涉。章程久定,并经洪前分府循例出示严禁在案。兹本府莅任访查,各属番多有流离失所,皆因汉奸棍徒故智复萌,典占频仍,令再查照定章,出示严禁。为此,示仰所属各社附近汉户、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当知民占番业,有干例禁,嗣后不许放借番债,重利俥占,自犯条科;倘有无知,并实系众番公借公用,先已放借沾沾在前者,各得利已敷母银,务将租业自行清理,即将该业归原番掌管,不得阻挠抗违。倘敢复踏前辙,及藉前通土业户社番字据,收租抵利,抬价取赎,盘利不休,一经察出,或被告发,定即严拿究办,切勿自贻伊戚,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十年八月初六日给。

  定界书:

  立颁给定界字岸里大社总通事潘永安,缘该社潘达章承祖父遗下有水田一处,址在乌牛栏田心仔,东至谢长善田为界,西至水沟为界,南至谢长善田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分明,并无混占情弊。夫该社番黎土地,承先代穆等于清康熙五十年,向官给垦。至雍正十年,先代敦仔等着有功勋,叨蒙皇恩蠲免科赋。至光绪十三年间,台湾改建行省,巡抚刘铭传奏行清丈田园,始有纳赋。窃原来社番田园、厝宅各自经营,迄今各业各管,世代相承,于未经交接买卖者,则无契据可执。兹逢土地调查验契之事,爰集众议,谨将各业各管四至,颁给定界字付照。

  光绪二十七年十月一日。

  潘德成

  潘铭新

  潘纯熙

  潘益三

  潘世英

  立颁给定界字潘永安

  ●第四章养赡租

  (一)

  署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陈,为剀切晓谕交纳,并严禁典卖短折事。案蒙臬道宪刘札,奉总督部堂程奏明清厘南北两路屯弁丁养瞻埔地,归番自耕,札委勘办。诚以屯丁与绿营兵粮无异,其赡租亦与绿营兵粮无异,丝粒关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台湾自干隆五十三年设屯丈给以后,嘉庆十五年又经前鹿港厅薛逐处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汉棍覆占,或经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几视屯粮为无关紧要,任意霸占,实属愍不畏法。查例载:用强种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照数追纳,完日发近边充军。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俱发近边充军;若数不满五十亩,及尚纳子粒不缺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卖与人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宪张详定:干隆二年既定例后,私行典贌番业及债剥折抵者,田断归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严。兹本分府奉□□□□□,应照例清办,逐一将田园追还屯番。缘其间典贌与人者,该番究有得受价银;兼有屯地,离社较远,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准情酌理,另立章程,并自备夫价饭食,亲临查勘,不许书役人等稍有扰累。并分别等则定租,使番、汉两得其平,各取佃人认纳甘结,同总理等连环保结,汇造细册通详各宪,并牃府移行在案。第恐汉奸、番愚不晓王法,不知屯田关重,清厘之后,仍复典卖抗租短纳,合行剀切谕纳示禁。为此,示仰淡属内湾庄屯佃户,暨竹堑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并丁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凡有承耕该屯养赡田园,务宜依纳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须该管屯弁,督带屯丁本身向收交纳,不得与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单。屯丁永为业主,汉佃永为佃户,再不准私相典贌。自示之后,如有前项情弊,一经访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换佃,并按律究追拟办。如有劣衿势豪,敢于恃强典买侵占,定行详革,照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知。

  道光十七年十月日给。

  (二)

  立出垦字萧垄、麻豆、萧里三社屯弁段屯目朱瑞英、朱聪明、江天生等,有承道宪配享口粮恒产,在永平坑内乡亲寮庄过溪牛椆仔。旱园一段,东至山为界,西至廖娘居园为界,南至李玉华园界,北至廖却园界;逐年配纳大租九斗正。又食蛇坑埔园一段,东至廖娘居园界,西至蔡瑞园界,南至墩界,北至溪界;逐年配纳大租九斗正。又八杞仙路旱田、旱园一段,东至廖连田界,西至廖主田界,南至廖却园界,北至崁界;逐年配纳大租五斗正。合共配纳大租榖二石三斗正。今因离居远涉,难以自耕,将此旱田旱园出垦,招佃人乡亲藔庄廖周齐官出首承垦,时备出垦底佛银二大员正。其银交收足讫;其旱田、旱园逐段踏明界址,交付佃人收垦耕作,永为掌管。此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实收过垦字内银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月日。

  同公廖仕却

  代书人林仁

  (三)

  给开垦单垦户江福隆,今有罩兰埔地,奉旨配给岸里等社屯番口粮。蒙本县主宋详明列宪,发给示戮,准隆募佃开垦,输纳屯粮。今招得佃户黄裁兄前来贌垦罩兰埔地,坐址上埔,东至□□为界,西至□□□为界,南至□□为界,北至□□为界;四至界址分明。言议犁份一张,该田五甲,每一甲输纳屯租八石正,每甲该贴车工银三钱六分正。经丈五甲,年共纳屯租四十石正,共贴车工银一两八钱正。其榖务要经风干净,自运赴公馆交纳,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凭垦户将田扣抵屯租,不得阻执。或将来年久恐有退佃情事,务必查明诚实之人向垦户认租,盖用垦户管事戳记,方许交关,不得私相授受。口恐无凭,合给开垦单一纸,付执永远为照,行。

  即日批明:三年一九五抽内,水榖另行再议,批照,行。

  管事□□□

  干隆五十九年月日给。

  (四)

  立招佃开垦埔字麻薯旧社屯番潘贤文。窃罩兰庄界外埔地,前奉列宪奏归屯丁自种养赡之埔,前批江福隆招佃开辟,仍有溪洲一派地方茅深石积,佃首不欲招垦。兹九社屯丁即将溪洲分股,贤文分得上溪洲埔一所。文因乏力,不晓垦务,今招得蔡养官、蔡旺官、冯富官、冯恕官、冯完官等前来垦辟认耕,当日对面议定一九抽的之后,垦成水田,丈明照庄例纳租。此埔业系文份内之埔,与别屯丁无涉;如有汉番混占等情,文一力抵挡,不干垦人之事。今欲有凭,立招垦开埔字一纸,付养等存照,行。

  批明:此溪埔系养等自出工本,勤力成田,文不敢招佃起组,情愿付为永耕,批照。

  嘉庆二年六月日立招佃开垦埔字。

  (五)

  同立合约刘中立等,今有水底寮崁下,与大茅埔附近均为荒区向来未经垦辟,蒙各屯弁暨屯长等禀请在案。仍备垦约盖钤记,付立招佃备本开凿。其埔四至界址,载明垦约字内。兹因先垦水底寮崁下一带,招得列位前来合垦,即日公议按作二十二股定额,所有筑庄、凿圳、雇募壮丁一切杂费,随时照股并派并出。其埔上下肥瘦,随即拈阄分给各股经管。公议三年垦成之日,或田或园,照例按甲配租完纳屯官;如有羸余租息,逐一均分。若遇公事,当事出身办理。股内各宜同心协力,照约遵行;倘或恃强混占,刁违抗约等情,定将该埔份充公,仍不许在庄居住,决不徇情。此乃同心合垦,惟期休咎相关,苦乐均受,各怀和气,大振基业,则庄旺而业成矣!至于议约条款,登明于后。今欲有凭,特立约字一样二十九纸,永执为照。

  一、议:水底寮崁下埔地,编定二十二股额,花名载明于下,阄分界址亦载于后。凡股内字约务要当众盖记为凭,方得执掌,此照。

  一、议:屯弁垦约一纸,公给泰和图记一领,俱交刘中立执掌,股内要用,自当交出,不得私匿,致误公事,此照。

  一、议:公馆庄地惟当事居住执掌,股内不得混争。所有庄中事务,惟听当事指挥约束;如违禀究,此照。

  嘉庆二十一年八月日同立合约。

  刘华先一股刘凤元一股

  刘中文一股吕登科一股

  刘保宁一股罗逢永一股

  李桃珍一股黄懋器一股

  陈必照一股林德燕一股

  陈光传一股林德多一股

  陈光受一股林德长半股

  刘平半股刘光墙半股

  刘文西一股罗水半股

  刘娘镜半股胡应义半股

  李大枋半股苏接文半股

  陈发半股黄义一股

  林德喜一股詹依半股

  许富半股张尚临半股

  林福安半股

  计开拈阄埔分界址于后:

  一、刘文西份下一股,现分埔份第十四号,坐落本庄南片,东至崁,西至崁上,南至陈家,北至詹、张为界;未经丈明配租,此照。

  又一处,坐落本庄前下崁第十五号,东至水沟墘,西至崁,南至林家为界,北至刘平为界;未经丈明配租,此照。

  (六)

  立合约永照字人林长荣、梁集福、徐明桂、徐德昌、梁鸿勋、张永广、张裕贤、邱汤篮、陈仰松、张桂香、吴张兴、林元淑、温洪忠、刘吴长、黄合成、廖天兴、吴会章等,合伙征本,据垦批串名林福昌、梁张徐、邱汤成等,向中港社番副通事哲生、土目潘水金等承垦有二三湾平潭南北埔一带树林青埔开垦,又向新港社番屯丁首林武力、于等就地承垦有养赡屯埔,各界址载明垦批内,经通土、屯首等呈请分宪薛,准出示设隘招垦在案。兹伙内林长荣出银□□□□□元,梁集福出银一百一十元,徐明桂出银三百大元,徐德昌出银三百大元,梁鸿勋出银四百大元,林元淑出银三百大元,温洪忠出银四百大元,张永广出银三百大元,张裕贤出银三百大元,邱汤蓝出银二百大元,陈仰松出银三百大元,张桂香出银原本三十,辛劳一百七十元,吴张兴出银三百大元,刘吴长出银二十五元,黄合成出银一百五十元,廖天兴出银一百五十元,吴金章出银一百一十元,合共出银□□□□元造筑隘寮、募丁把守一切口粮用费;若不敷用,仍照份加征银元。俟垦成田园,按照出银多寡,■〈勹外云内〉定沃瘠园份定界,各自耕营。其水田每甲每年供纳大租榖六石,旱园每甲每年供纳大租榖二石,交公举总办人收贮公馆,每年除给发隘丁口粮并供纳屯社租外·仍剩若干,于每年底汇算后,按照出银多寡分租。至日后分定之业,倘有出售者,务先知会同伙,依照时值公估,二比不得刁难。自此立约之后,务要同心竭力,勷成其事,斯为子孙永享长久之福也。恐口无凭,合立约字一样十七张,各执一张存照。

  计开会议条规于左:

  一、议:庄中一切诸务,必须公议公举一人办理,所给公戳图记交其收执,以凭日用。若经周岁,果能办理妥协,除月给辛劳外,仍每年底加酬辛劳银二十元;倘办理不满一年者,不在此议。至办理不公,即须辞出,另行公举妥人办理,不得徇情容留,致误公事。至应用小工人数,亦要拣择谨人佣用。倘经办人有虚开数目,骗公肥己,一经查出,若系同伙中人,即将伊份内本银扣还外,仍将所骗数目对倍罪赔;若非伙内,即就保举人是问,及另举妥人接办。再所举经办人或要内渡,或因年老,不能任事,则听众人公举妥人接办,原办人不得霸占留恋,不肯退出等情,此照。

  一、议:征用银元多寡未定。若先征之,银仍不敷用,自应约期,再议征出。倘有至期逾限,不能照数加征。嗣后垦成田园之日,无论先后征银,悉照银数得业,不得异说,此照。

  一、议:征分银元,总办之人向合约内有名人津收,若于合约中凑人多寡,悉向其合约出名人清理,不干公众之事。日后分业,亦合约出名人按银分业,不得混牵公众,以昭划一,此照。

  一、议:经办人务将出入银元数目登记明白,每年至六月、十二月,约齐人按簿清算各一次,仍将所有给与佃人耕种田园,于初垦尚未起耕之日,或应抽政佃人榖若干,务将所抽何佃名下榖石杂粮若干,登记簿内,帮贴隘粮之需,不得以应抽者徇情不抽,及将已抽者漏记入已等弊;查出,即将经理人对倍罚赔,立即辞出,举妥人接办,此照。

  一、议:该地垦辟田园,无论年限接近,务须公费有余,方准阄分,不得以现垦之田遽欲瓜分,以致功亏一篑;如有违者,则众伙将其人所出原银算还,其田归众,此照。

  一、议:公立合约以后,一切章程已定,即将所发合约计共十七张,所有合约姓名登记入簿,不得再加分数,此照。即日批明,众伙向中、新两社承给垦批两纸,经众面交徐昌钻收,倘遇应用,随即检交,不得推卸异言,立批,照。

  嘉庆二十二年正月间加批:兹因十七股内无力尽垦,公议除将肚兜角、平潭、九胜埔一带既经垦成之业,统归十七股内照出银多寡■〈勹外云内〉分,仍有大小南北埔、中心埔、圆林仔等处地方,应另请陈仰松、徐昌缵、张裕贤为总理,经弁任凭松等给出埔底银以为发隘公费之需。至给出之业,日后十七股内仅收回大租以为公费外,照出银多寡得息立批。銮字第六号,张裕贤收执。

  再加批:前议许配粮户并对保班头,与前经理人等酬谢,兹公议将大商埔一处地方,当众给出,并无收埔底银元,立批,再照。

  再加批:众股伙公给有总垦公记一颗,又有总理图三颗,丸三湾等庄有给批与人,务要盖用此四颗图记,方是实据之凭,批照。

  嘉庆二十一年十月日。

  立合约人林长荣除明桂

  梁集福徐德昌

  张永广邱汤蓝

  张裕贤梁鸿勋

  陈仰松张桂香

  温洪忠林元淑

  吴张兴刘吴长

  黄合成廖天兴

  吴会章

  (七)

  立合约众给垦字番后垄武牌南社屯丁首武乃、马下力,暨众番三十九名等,情因前垦户刘子宣,在于嘉庆十一年,承垦屯埔一处,坐落土名黄草岗鸡垄山面一带山场,出首承垦,无奈山面广阔,生番甚多,亦难坚守,并之无工本可用,埔田荒废。今众社番酌议,蒙前薜宪堂谕划定在案,自行耕种,不许邀汉杂处。第目下众番又无工本之力开辟,是以请得垦户吴兆里邀伙出首再行垦辟,当日三面言定备出垦底银八十大元正,亲收足讫。其山界踏定,东至青山树林为界,西至双峰排倒水为界,南至天水一带为界,北至大河崁脚为界;四至界址分明。自立约字以后,任从垦户吴兆里设隘堵御,筑庄开圳,开辟成业。其田甲七十三甲,随开随纳,系归于垦户向佃精收,给拨新、垄两社按丁养赡屯租,不得少欠分文。此系均各情愿,两无反悔逼勒,恐口无凭,立合约众给垦字一纸,合同一样,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众番实收到垦底银八十大元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向番承垦之业,倘有上手不明,不干承垦人之事,系众番一力抵挡。恐口无凭,立批是实。

  再批明:上垦郭开泰、徐德恩、刘泰恩,倘日后有老垦执出,不堪照用,立批永照。

  嘉庆二十二年十月日。

  和盛

  同仁

  在场见林茂财

  可准

  永成

  代笔人刘春元

  茅力

  莫仔

  伯雄

  知已

  武牌南社武乃海秋

  立合约众给垦字番屯丁首

  后垄马下力聚星

  南安加己

  马已

  柬美

  蟹明

  (八)

  同立给垦招佃人东螺屯大突社垦首番潘岱,屯目潘锭,屯丁高生、枣仔、新仔、銮仔等,缘本社屯丁,蒙配水底寮下三崁屯埔一处,东至大溪,西至中崁山畬,南至矮山崎脚,北至粪箕湖;四至界址系本社屯丁自耕赡埔,并无别屯参差。兹因路道窵远,各丁住眷难以搬运,兼乏工本,又恐远离误公,不愿往耕。第思屯埔例应归屯丁自耕,不得典贌汉人。众丁又坚称不往,将来若不设法,不但屯丁无租可收,则屯埔必致拋荒,或遭侵占,实负朝廷恤番至意。爰查原奏例有远者招佃,近者自耕。前经蒙前理分宪杨示准招垦在案。岱欲招垦,诚恐有新行例禁,致干罪谴。复经禀蒙理番宪王出示谕准招垦亦在案。方敢鸠同众丁,公议甘愿就四至界址份内,作四十六份,划出一份给垦,付佃胡应二前往垦耕。言定自庚辰年起,园按甲递年供纳本社屯丁赡租粟三石;异日若能成田,按甲递年供纳榖六石各至冬成完纳,给单执凭。不许抗欠,亦不许越界,以及在界内窝匪匿盗等情;如有此清,被屯察出,将业付屯起耕,不得恃踞阻挡。倘无欠租,及无非为:等事,将业原付耕作,屯亦不敢听唆贪肥,起耕别佃。至四至内划给分段之四至,另俟按分丈明,再注字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同立给垦招佃字一纸,付佃执照。佃亦须立认佃字一纸,付屯备查。业佃各执一纸为照。

  嘉庆二十四年六月日。

  知见□□□

  高主

  垦主潘岱

  新仔

  立给垦字屯丁

  枣仔

  屯目潘锭

  銮仔

  在场□□□

  (九)

  立招开垦字阿里史业主屯外委潘永元,屯丁首后肉老功、阿己四旦,暨众屯丁等。兹蒙前理番宪薜,恩给有养赡屯埔一处,坐土名水底寮,东至矮山仔坑止,西至东螺屯止,南至松柏岗大山止,北至下水底藔止;四至界址同踏分明。原丈埔地额二百五十六甲。前经屯弁潘习开招得垦佃林阿见开凿不成,后屯弁阿四老六万复招垦佃林追亦开辟不成,田业拋荒数载,养赡口粮无所依靠。众屯丁等本欲自辟,奈住居远涉,缺乏工食,难以开凿。是以邀同众屯丁等实议,前来招垦佃户首彭财振:等出首承垦,当日面议财振等实备出埔底佛银五百大员正,即交屯弁丁等亲领足讫;其管下养赡屯埔地,随即踏交财振等自备工本筑庄,及架造房屋,开凿坡圳灌溉通流,开成单季水田。自庚寅年起,至壬辰冬止以外,明丈田甲,递年晚季按纳屯租粟每甲二石正。其田园两租,日后二比不得争多减少,永远定例。倘日后承垦人欲回籍,或别创,任从出退。其上年佃人有旧约执出争阻,及别社有屯隘之番争收租粟地界等情,系屯弁丁等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此系二家允愿,两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招开垦字一纸,付为永远执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垦契内埔底佛银五百大元正足讫,再照。道光(戊子)八年七月日。

  在场屯丁首□□□

  立招开垦业主屯外委潘永元

  (一○)

  立招垦字北投屯屯弁魏纪雄、柴坑仔屯目陈好、猫雾捒屯目大字、南大肚屯目北大肚屯目阿甲振、蒲氏瑞,及四社屯丁等,有管下原配水底寮荒埔一百零四甲,以为屯丁养赡之资。祗因各社屯丁离居窵远,不能自垦,养赡莫继。嘉庆二十二年间,公同众屯丁议定,将该荒埔拨出五十二甲,招得汉佃廖东海等自备工本前来承垦,并在该处建筑土围,与柴里屯佃人对半均分,盖屋居住。言约三年开荒免租。三年以后,每甲园业每年应纳屯番租榖三石。祗因开垦未成,适值生番出没,各佃惊逃,将业拋弃。迩来山场安静,雄等公同众屯丁再为商议,仍将原给汉佃廖东海等开垦五十二甲埔业踏明界址,东至东螺屯崁为界,西至马力埔崁为界,南至阿里史屯为界,北至柴里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并带土围、厝地、菜园、水堀,与柴里屯对半均分,再招原佃廖承壳、廖色明、廖东海、廖显成、廖红未、廖光喜、徐白会、徐江志等自备工本前来承垦。言约并无三年开荒免租,情愿议减租榖,每甲开成园业,每年完纳屯番租榖一石,限至十月内收完纳清楚。如遇荒芜失收,报明屯目等到地看明酌减;如无失收,按甲照纳,不得藉言减租。亦不得挨延少欠,即行起佃,不得异言生端。保此埔地委系屯弁雄等管下屯丁养赡物业,与别番屯隘无干,亦无重张出垦,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雄等屯弁、屯目、屯丁自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招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前屯弁所给垦字一切注销,将来取出旧垦,不堪行用,批照。

  再批明:土园、厝地并下崁菜园、水堀、与柴里屯佃各对半均分管,又照。

  再批明:十一年十月季起,开成园业,照约按甲纳租,不得刁难,又照。

  道光十年六月日。

  立招垦字北投屯屯弁魏纪雄

  (一一)

  立遵示招垦字东螺屯大突社队目斗礼,暨通土、屯丁等,有先年大宪福奏准设屯养赡屯埔,经前屯千把外委拣司亲临芎蕉脚勘丈,拨配阿束社掌管下水底寮庆西庄下三崁,拨配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画图定界,填册译报可据。旋因本社离远,无力自耕,且恐误公,佥举队目潘锭,赴鹿分宪王给示招佃垦。爰遵示于道光己丑年,再佥举垦户首潘岱,招得民佃唐斯虞自备工本开圳垦耕二十三股外,抽出一处,坐在本庄南片,东至崁为界,西至山辇为界,南至公埔为界,北至水坑为界;面踏分明。当日言定,此埔地至辛卯年止,三年免租·以补工本作坡开圳之需。兹系业佃三面言议,壬辰年起,每年供纳养赡租榖一石正,限定早、晚两季认向队目垦户首协同监收,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遵示招垦耕纳,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招垦字一纸,付为执照。

  道光十一年六月日

  监收代笔先生刘成

  在场知见队目蛤肉

  立遵示招垦守东螺队目斗礼

  (一二)

  立给招垦供纳赡租字东螺屯大突社番增首潘岱,屯目潘基,屯丁潘春发、潘聪明等,缘本社屯丁蒙配下水底寮上埔一所,汉人二十三股半承垦,以为公埔。于同治甲子年,刘淋寿兄向二十三股半众人手内买出上埔一处,系半股,甲声五分,东至河崁为界,西至山嵌为界,南至公埔为界,北至林阿仁伯田为界;四址分明。又带下庄侧角埔一所,甲声二分,东至路圳为界,西至崁为界,南至庄竹园为界,北至伯公为界;四址分明。因于嘉庆二十四年出垦,招得汉人二十三股半前去自备工本开辟成田,通流灌荫。迨至同治甲子年,二十三股半佃人商酌,将此二十三股半之田要出卖以为公费。其淋寿出首买得水田二处,共半股,共七分。其田价银共百七十五大员,交于二十三股半人收清,立约炳据。此田递年应纳屯下赡租榖一石五斗正,系屯丁征收,不得少欠升合。口恐无凭,立给招垦供纳赡租字一纸,付为执照。

  大清同治(癸酉)十二年三月日。

  屯目潘基

  在场潘春发

  依口代笔邱腾馥

  立给招垦供纳赡租字□□□

  (一三)

  立遵谕丈明认佃大租丈单社寮角社耆番马下六学老、四休老汝,甲首打眉马下六,土目阿辛四老,暨众番等:先年承祖父额,管有石墙围芎蕉脚下湾子埔地一带,东至砂连溪,西至坡头山,南至大甲溪,北至山顶为界;四址载明前垦约内。先年招得汉佃王振荣不能承垦,嗣后出退与五份佃人自备工木筑庄,谋凿坡圳,垦辟成田,递年完纳众番口粮清楚无异,各付租单执照。兹分宪陈谕,要拨为屯丁养赡,系仍归社寮角屯丁二十八名各自配自收。今遵谕丈明垦佃张海生份下,在下湾子,东至山坑大路,西至山坑半路,南至高岗;北至山为界。丈明水田一甲七分一厘一丝,每甲递年纳大租榖八石。递年番主每甲帮回垦佃水租榖二石正扣外,生份递纳大租榖一十石零二斗六升六合正,均作雨季完纳,系在九三斗量交,凭丈单各付租单认纳,递年清楚,不得少欠升合,永为定例。同立丈明认佃永纳大租丈单字一纸,付佃人永照。

  道光十七年二月日。

  在场见□□□

  代笔人张清辉

  马下六学老

  老僯高低

  同立丈明认佃纳大租耆番四休老汝

  大完马下文

  打眉马下六

  后六打歪

  (一四)

  立给丈单照纳,以照平允。麻薯旧屯屯弁潘开陆、屯目茅格大完,情因埤头山一带田地,原系翁仔社番额管,招佃垦田收租无异。不虞屯内丁赡缺额,道光十六年,奉理番分府清厘,到地丈明,将埤头山水大租归屯拨补,配为翁仔社受地屯丁二十一名养赡租额。丈明佃户吴朝仕承耕庄背水田三分三厘三毫五丝,又伯公背水田五分,承耕水田二段一甲九,递年早、晚两季应纳屯租,给钤记完单为照。务期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升合,给丈单为照。

  道光十九年十月日给。

  场见□□□

  (一五)

  立杜卖尽根三佃水田契人潘石成、潘阿忠,有承祖遗下水田一处,坐落土名罩兰新庄北,经业主丈明田九分七厘五丝正,原带上埤圳水灌溉通流,东至圳为界;西至詹华衮田为界,南至胡丙喜田为界,北至大圳背秧地三址崁下竹木为界,四址面踏分明;递年纳屯二佃共大租榖一十四石六斗正。今因乏银别创,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于詹思科官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根田价佛银三百三十大员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短折等情;其田随即同中踏交银主过耕掌管,永远收租为业。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成兄弟子孙房亲人等不得言赎,亦不得言增找洗等情。保此田系成兄弟承祖自置遗下之业,与房亲伯叔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成兄弟出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三佃水田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永远为照,行。

  即日批明:亲收到契内尽根田价佛银三十大员正足讫,再照,行。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日。

  詹东山

  为中人

  吴宗承

  在场母亲赖氏

  知见后叔黄环

  代笔人叶灶生

  石成

  立杜卖尽根三佃水田契人潘

  阿忠

  (一六)

  同立合约字人垦户吴定新,后垄、新港两社总通事吴仕成,副通事刘马起,土目李振安、蟹复安,屯目蟹元生、蟹阿喜等,情因成等共承祖遗配鸡垄山养赡埔地,今有山背土名金和成青山埔场一所,原系成等屯丁养赡之业,东至大龙岗倒水为界,西至大龙岗倒水为界,南至大龙岗倒水为界,北至龙船寮背铳柜凸,直透石凸龟山背北河茅坪角龙根倒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成等缺乏工本垦辟,前来招得垦户吴定新出新出首,自备工本新筑铳柜器物等件,当日三面言定吴定新出垦底佛银五百大员正,即将业任从垦户招伙垦开成水田,按作十大股均分,内抽一股付成等子孙养赡之资。保此业系前理番宪陈丈明屯丁养赡之业,与别社番无干,日后开成水田,就十股即将九股与吴定新永远管业,内抽一股付成等垦底之资,亦永远管业。此系二比甘愿,两无反悔,日后各不得异言生端等弊。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三纸,各执一纸为照,行。

  批明:垦底银员以抵成等应得一股水田业开赘之资,日后任从成等子孙耕种,或出贌收抵垦底之本,各不得异言,立批,再照,行。

  咸丰七年八月日。

  代笔蟹德安

  在场李逢来

  垦户吴定新

  同立合约字

  通土(屯目等)

  (一七)

  此路麻薯旧屯外委潘业户,通事为立给清丈,完纳大租口粮执照事。据大安溪底庄一带埔地,乃系麻薯旧屯公埔之地,前招佃给垦,开辟田园,尚未配纳大租口粮,经前外委赴淡分宪宁禀请示谕,恩准请厘勘丈,按甲定租。迨至巳亥年,本外委并各社通土、业户、屯目等到场清厘,丈得七块厝庄佃户张銮屯田零甲二分零厘零丝零毫,按定逐年应纳大租粟一石六斗零升零合,定六月早、晚季完纳清款,不得少欠短折,温冇抵塞,向麻薯,旧屯给单完纳,永为定规,不得致误。合立给清厘丈单,付执为照。

  批明:所定大租每甲应纳八石,水隘仍有四石,给单照。

  光绪二年二月初八日立给丈单。

  (一八)

  署理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陈,为晓示归管谕纳事。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等处充公余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厘一毫八丝四忽,归官存,俟招垦成业,丈明征租,以充屯务公用等因。于嘉庆十六年间,奉前督宪方奏明清厘屯务,业经薜前任奉委亲临勘丈,造册通详咨部在案。例应由官招垦成业丈明,按甲科租,岂容奸棍潘政,串同经理张居印,藉向水沙连通事给垦山场,冒混招垦,收租分肥,大属玩法。除将盗收官租缘由通详各宪,并行县查明汇造外,兹奉前制宪程奏明,清厘各弁丁配给养赡埔地,札委勘办缺额甚多,当经详明充公余埔丈明拨补在案。后经本分府亲临勘丈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宰鹿坑、吼猫、狮仔头、马鞍仑、番仔吧、泰兴寮,即后寮仔坑、挑米坑等处佃户张天球等承耕田园计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厘一毫八丝四忽,即详具该佃等认纳,旱田每甲科租四石,旱园每甲科租二石,甘结缴案前来。当即分别佃名,粘单拨补萧垄屯管下湾里社缺额埔园三十二甲一分零一毛八丝二忽,大武垄、头芒仔、芒茄爱、大武垄派等四社缺额屯埔田园一十二甲二毛,拨补柴里屯管下他里雾社缺额屯埔田园二十四甲,西螺屯缺额屯埔零甲零分零厘毫丝忽,大湳社缺额屯埔田园一十五甲六分,猫儿干社缺额屯埔田园五甲八分,又拨补北投屯管下挖仔缺额屯补田园□甲□分□厘□毫□丝□忽,补阿里史屯管下大肚中社缺额屯埔田园□甲□分四厘二毫六丝二忽,各归各管,自行征租,以资养赡,饬取各屯弁目养赡,合行出示归管认纳。为此,示仰永平坑小地各八杞仙、狮仔头、宰鹿坑、吼猫、马鞍仑、番仔吧、泰兴寮、即后寮仔坑、挑米坑等处承耕屯佃户张天球等,暨萧垄屯、柴里屯、北投屯、阿里史屯等弁丁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各屯社弁丁,遵照粘单内佃户田园,各归各管,自行向佃按甲收租,以资养赡。至该佃户张天球等凡有承耕田园,务须遵照单开认向拨补弁丁交纳,不准升合短欠;如有短欠,许该屯弁目指名具禀,立即拘起耕换佃,决不姑宽。该屯弁目丁亦宜秉公分别田园,按甲收租;倘敢预期短折,相典贌,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将该弁丁究革,追赃充公,并将私相典贌短折之汉奸照例重究,业追归番,一面逐水,严办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给。

  (一九)

  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记录十次陈,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配给弁丁养赡屯埔,经奉制宪奏准,清厘原配弁丁养赡屯埔,查明有无水冲浮复新垦田园甲数,以盈补绌,按作业户上、中、下则征租之例,备向受地弁丁交纳,毋得克扣丝毫遵经丈明造报在案。所有现丈田园,合给单付照。为此,单给三重埔庄佃户汪消执凭,务须遵照后开新增田园,全归屯养赡,照勘定等则任纳,收成之期,归受地弁丁征收,取具执凭,不得短少。如有强暴混争田业者,许即执单首禀,以凭究惩,毋忽,须单。

  计开:

  佃户汪消现丈下则园一甲零五厘九毫,计征养赡租二石一斗一升八合,归受地弁丁自行征收,毋违。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给。

  易知

  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记录十次陈,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配给弁丁养赡屯埔,经奉制宪奏准,清厘原配弁丁养赡屯埔,查明有无水冲浮复新垦田园甲数,以盈补绌,按业户上、中、下则征租之例,认向受地弁丁交纳,毋克加丝毫,遵经丈明造报在案。所有现丈田园,合给单付凭。为此,单给三重埔庄佃户石尾吉执凭,务须遵照后开新垦田园,同归屯养赡,照勘定等则认纳,收成之期,归受地弁丁征收,取具钤单执凭,不得短少。如有强暴混争田业者,许即执单首禀,以凭究惩,毋忽,须单。

  计开:

  一、佃户石尾吉,现丈□十□甲□分□厘□毫□丝□忽□微□纤,内则田□合□甲□分□厘□毫□丝□微□纤,计征养赡屯租榖□百□十□石□斗□升□合□勺□抄□撮□粒,下则园□十一甲四分二厘九毫□丝□微□纤,计征养赡租榖□百□十二石八斗五升八合□勺□抄□撮□粒,合共年应征养赡屯租榖□百□十□石□斗□升□合□勺□抄□撮□粒,归受地弁丁自行征收,毋违。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给。

  (二○)

  同立杜卖尽根永耕契字日北社番土目陈茅生,番差陈生屘,白土刘克成、刘生僯、陈尔生、茅阿二,耆番虎豹厘凉、茅答礼,同众番良水、传生、凉娘等,有承祖父遗下山林畬坪埔园一段,坐落土名在干坑仔。一坑,东至松柏仑顶横巃倒水为界,西至巃尾大溪为界,南至山巃顶倒水为界,北至山巃顶倒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社中乏银公费用,再托中引就向与典主曾日宝官前来出首,承买时三面言定实值价出佛银七大员正。银、契即日同中当场两相交收足讫;其山场林埔园,随即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不敢阻挡,言约递年配纳养赡口粮租粟二斗正。其尽根字界内一坑,抽出郑合成一十六股,与合成收租,与番无干。保此山林埔园系日北社番承祖父公业,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并无枝节,亦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系通土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言凑言赎,亦不敢增添等情。系认租不认业,社番不敢异言生端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永耕契字一纸,又并带上手典契字一纸,付执永远昌盛为照。

  即日同中当场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七大员正足讫,照。

  再批明:言定在契内山畬坪能掘井水多少山坑者,不干十六股内之事,立批明照。

  咸丰八年十二月日。

  依口为中蒋清江

  虎豹厘凉

  代笔荖仔已

  耆番传生

  知见陈尔生

  良水

  白土刘生僯

  茅阿二

  茅答礼

  继盛

  同立杜卖尽根永耕契字日北社番差□□□

  (二一)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刘变爵、刘变基兄弟,先年承父与新应共承有水田一处,坐土名石墙围庄下,经凭面踏下段,归于爵兄弟管守。东至新应田为界,西至杨家田为界,南至河为界,北至庄下田沟崁为界;四至面踏分明。原带坡圳水一寸五分灌荫充足,递年额租榖二十九石,原带递年养赡租榖二斗。兹欲别创,情愿出卖,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送于七夕祀首事刘及峰、杨于荣、刘吉辰、刘恩隆、傅朝光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首事等备出时值田价银二百一十元正。即日银、字两交明讫;爵兄弟将纳内之田,踏交于首事等前去招佃耕输租,永为祀业。保此业系承父之业,与别房无涉,并无重张典挡,亦无少欠养赡情事;如有不明情弊,系爵一力抵挡清白,不干承买人之事,爵子孙人等不敢言增言赎找洗等情。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不敢反悔滋端。此乃仁义相交,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爵兄弟即实收过字内杜卖时值田价银二百一十元足讫,批照。

  批明:上手承买林时德、林良鏕田契字割出下段一分,归七夕祀管守。其田契存在进生手内,倘要取看,当行提出,不得违拗,批照。

  同治三年(甲子岁)十月日。

  场见人刘进生

  为中人刘发庆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刘变爵

  刘变基

  (二二)

  立出垦青山埔地字人后垄、新港两社番总通事吴仕成,土目李振安、刘芳春、蟹德安,屯目蟹元生、蟹阿喜,同众屯丁人等,缘先年承祖遗下屯丁养赡之青山埔地一处,坐落土名鸡笼山背大湖,东至大龙岗天水倒西为界,西至大龙岗天水倒东为界,南至大龙岗天水倒北为界,北至大河口为界;四至界址面踏载明。情因众屯丁等无能亲自开辟,故兹愿将青山埔地立出垦约,付与汉人吴定新、垦户金和成出首开辟,当日同中三面言定,垦户备出垦底银一百元正。即日银、字两交清白。保此业系成等承祖遗下屯丁养赡之业,与别社番人无干。自立出垦约后,即将此大湖青山埔地永交与垦户金和成任从开辟,垦成田园。应宜丈明,按甲供纳。面言成业之日,每甲供纳大租八石,内抽四石契贴隘粮,仍有四石归成等众屯丁养赡之资。此乃仁义相交,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日后成等子孙及众屯丁俱不敢异言生端滋弊。口恐无凭,立此垦约字一纸,付为永照,行。

  即日批明:实领到字内垦底佛银一百大元正足讫,立批。

  咸丰七年八月日。

  卯东升

  在场

  叶阿友

  说合中人吴立福

  刘芳春

  蟹德定(并事)

  立出垦青山埔地字人吴仕成

  屯目蟹元生

  李振安

  阿喜

  (二三)

  立议合约永远照贴纳租字,朴仔篱社通事潘荣宗,总土潘学礼,土目孝里希四老,甲首阿沐四老,大麻僯社屯丁阿沐四老、打必里交老,阿哆罕社屯丁加已带母、六万六茅,暨一佃户刘启成、杨津台、郭开升、詹玉赐,同各屯番业佃等。缘蒙理番宪奉委清厘东势角鸡油埔屯丁养赡田园,经书差按分勘丈,自东至山为界,西至大河为界,南至头汴坑石嘴,北至旱坑仔尾溪崁止;总共一百零八甲。各佃备有垦本,准照业户召佃收租,递年例应按甲纳租八石。但该处过近生番,时常遇害,农命尤关。又兼陂圳危险,深入生番之所,递年按甲屯丁愿贴乡勇修筹陂圳榖四石,付佃自行支给,雇募乡勇筑陂修圳之需。仍榖四石向纳受地屯丁通土,给单付佃执照,不得私行短折违议等情。此系奉宪示谕,番民业佃两愿,永远定例。立合同三纸一样,潘荣宗执一纸,佃人刘启成等执一纸,仍一纸禀缴理番宪附案存照。

  一、议:养赡田每甲纳赡租八石,四石归屯丁收为养赡食之需,仍有租榖归佃户雇丁护陂圳,保守农耕粮食之需,此议。

  一、议:自屯丁济贴佃人雇丁把守,护筑陂圳外,余有粮食费用不敷,应归各佃支理,不干屯丁之事,此议。

  道光(丁酉)十七年十二月日。

  许开麟

  朱五奇

  杨仕禄

  在场议定永远照贴纳租傅春

  认纳佃户等刘启成

  杨津台

  郭开升

  詹玉赐

  甲首

  立合约永远照贴纳租朴仔篱社通事土目孝里希四老

  总土

  (二四)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全台清赋改征钱粮,业奉爵抚宪刘出示通行晓谕在案。现即须开征,所有新粮归小租户完纳。其大租户往年应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超应贴小租四十石,作为完粮之需。小租户应行包完钱粮,一俟开征之日,即应分作上、下两忙匀完,或扫数照额全完亦可,均不准丝毫蒂欠。现当收租开征之时,诚恐各户尚未尽知,未免观望延欠,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合邑大、小租户业佃及番租业户人等一体遵照,分别纳租完粮,勿得故意抗租欠粮,致干追究。此外,十四年份隘租、屯租、供榖杂饷均免再征,其各凛遵,勿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五)

  一、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每名分给口粮埔地一甲。此北投社埔地屯田园,在本社内木棚北势湳牛埔,丈明一百二十八甲。目前咸丰年间,被清国反首及虎佃覆收,颗粒不完。

  一、北投社通事管收抄封口粮大租,逐年该纳二百二十四石。又一段通事管收抄封口粮大租,逐年该纳一百零八石。此抄封大租二段,首段田址在北投堡南势公馆,又次段田址在北投街旧公馆。二段合丈明四十一甲五分,共纳大租榖三百三十二石,扣六城折实收榖一百九十九石二斗。此大租系前清二抄封反首三姓陈、林、许之田业,逐年征收者向于彰化城东门街抄封馆吴昌记征收,现今无完。

  一、北投社通事谢潘元,有承祖父潘乌目自己之大租店地七坎,址在南投堡南投街,逐年所收七坎大租银七员,现付大人起盖衙门,元系不敢云大租之事。

  光绪二十九年五月日。

  右北投社通事谢潘元

  一、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每名分给口粮埔地一甲二分三厘五毫九丝此南投社屯埔地田园,址在本社虎仔坑,丈明二十三甲五分二厘,自前咸丰年间,多被众佃人抗纳,十收不一、二,陆续断绝。

  一、南投社通事管收抄封口粮大租,逐年该纳二百零八石。又全年抄封园,该纳大租糖三百斤。此系每年十二月终,众番均分渡岁。此抄封园址在南投堡军功寮庄,丈明二十六甲,系抄封清国反首许国梁之案。前年间年清年款,征收者向于彰化城东门街抄封馆吴昌记征收。迨至光绪二十二年份,对抄封佃户陈镜,即源成廍征收来榖实一百二十四石八斗,又来糖实一百八十斤。至光绪二十三年,无收至今。

  一、南投社通事,管收北投堡牛路头洋田大租尾全年十石零四斗。此条原早七十二石,因前故通事该佃借项年抵利息外,尚剩租尾十石零四斗,逐年向佃户唐显荣征收。至光绪二十八年间,租尾一概无纳。

  一、南投社通事,管收南投堡东势阁庄山畬田地,全年该纳大租粟二十余石,年款年清。迨至光绪二十八年间,被汉棍张炉生伪造一纸,买大租字出为争较,对佃人所强收者甚多。

  光绪二十九年五月。

  右南投社通事潘福亮

  同立垦求字人李利、李排、李边等,因上年有向柴里社屯首豹载生同屯丁等贌出,蒙宪拨给北投社内木栅界外屯埔一处,计共丈明拨出五十六甲三分九厘。自嘉庆七年起,至嘉庆十一年终止,限共贌五年为满,付利等前去招佃耕作。所有历年五谷收成抽的粟石,以完五年,抵消贌价内母利银清白。但因此处屯埔系属北投社通土管辖之所,出入牛只车运必由伊园经过,合同议约前来,恳求得北投社通土业户等每年愿贴出北投社费粟三十石,以贴车运榖石耕牛出入之需。但恐各佃不肯贴纳,即就李利、李排等坐账供清,不敢少欠升合;如有拖延少欠,任凭北投通土等禀官究追,利等不敢异说。今欲有凭,同立恳求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七年正月日。

  说合人李和

  知见人李元光

  代笔人李清郁

  李排

  同立恳求字人李利

  李边

  (二六)

  钦加运同御、署鹿港理番海防总埔分府洪,为特示严禁事。本年五月初八日,据麻薯屯外委潘维和禀称:缘各社番黎自入版图,荷沐皇恩宪德格外优渥,赐给土地开垦,使社番自耕自食,以为家口度活之计,豁免配纳供课,永远不许杜卖。嘉庆十五年,蒙薛前宪亲临勘丈,清厘番业,严禁番汉不许交涉。嗣因番黎不谙耕作,将业出贌,按季收租;或暂行胎典,立有约限字据,盖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须带纳番租。此乃有典有贌,断无杜绝尽契,例册载明,向来番业未曾有投税之理。无如迩来汉佃奸狡日炽,或踞地图占,匿甲短纳;甚至串谋县中办理税契丁差,明知番业向无投税,故意违例逆勒,直欲使番业尽根杜绝,将来众番口粮奚赖!斯时老幼终置之何地,势必流离四散,何处栖止。不从其欲,非遭锁拿,定受吵扰之苦。非蒙移县掣销差票出示禁止豁免,众番无处聊生,惨无宁日。合亟沥情禀乞恩准所请,以救番命,沾叩,等情。据此,除移县查销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该处总董、头人、汉佃各户人等知悉:尔等当知番业凡有积剥俥占者,业断归番,本人逐水,历经示禁有案。自示之后,毋许踞地图占,匿甲短纳,亦不许串谋投税;如敢故违,及藉称税契勒卖勒税,扰索不休,许即据实指禀,以凭分别移提拿办,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给。

  发贴岸里社晓谕。

  ●第五章地基租

  第一节给地基字

  第二节典卖字

  第三节其它契字

  ·第一节给地基字

  (一)

  立给批人业主林俊英,缘佃人许周树官承垦管内草地一所,该处无可盖造房屋居住,就管内土名桃仔脚现有未垦余埔一小段,东至大溪,西至沟,南、北俱至沟;四至明白为界;即将该处踏付佃人许周树官前去栽植竹围,起盖屋宇居住,永远为业。除给草地垦批外,合另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批底银二两,再照。

  干隆四年八月□日给。

  (二)

  立出店地约字迁善社番大宇眉勿,份下有自己田头此店地一间,不能成田,别番不得分争,愿招得庄通哥前来,自备桁桷、土砖、盖瓦架造,永为生理居住。当日三面言议,周年愿纳地租银三元正,二家不得争多减少,亦不得拖欠分文;倘有不明,系大宇抵挡,不干居人之事。倘若后日回唐,别处创业,出退以及先问众土官查得诚实之人方接承退,亦不得歹人承接居住,日后不得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约纸存照。

  干隆八年十一月□日。

  依口代笔人谢彦

  知见人(土官)

  ·立出店地约字番大宇眉勿

  (三)

  立给出垦内划断一段青埔屋地字人开垦业主刘和林,有淡水武捞湾加里珍庄、树林头洲尾埔庄划断一段青埔,屋地界址东至小阴坜为界,南至小路直透为界,西至小路尾曲转阴沟为界,北至阴沟崁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刘光异有在垦内开辟田业,年载已满,一应分还业主掌管。和林带念异系叔侄之情,将垦内物业踏明界址,划断一段归送于侄刘光异前去掌管,架造房屋,安身居住,永为己业。递年纳课开垦业主大租银三角正,给单执照。保此业委系和林叔自己开垦在垦内之物业,亦无重张包给他人为碍等弊,俱各分明。其此业划断给出,千休永断,瓜藤永断,叔永远不敢向讨取赎,并及子孙人等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乃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出垦内划断一段青埔屋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癸酉)十八年十月□日。

  代笔侄礼舆

  在场男光刚

  立给出垦内划断一段青埔屋地字人开垦业主刘和林

  (四)

  立给批字业主薛启龙,有奶笏仑庄空埔一所,坐落桃仔园公馆后过桥头,东至田沟,西至小溪,南至田墘,北至大路。今有佃人徐道生前来给批,起盖茅屋,年纳地基租银二钱,给付完单执照。其它人起盖房屋,不得窝藏匪类,开场聚赌等情;如有此情,业主禀官究治。口恐无凭,合立给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薛。

  干隆四十五年十一月□日给。

  (五)

  立批招字人棉、起兄弟二人,祖父遗下余埔一块,店地一所。四张犁店坐东向西,四至分明。今因自己未曾架造,情愿招得族间兄弟何送、何裕兄弟出首承领,当日面言实领过店地基银二大元正。其地基自招之后,任从宗兄弟送、裕,不得异言生端等情。倘有叔侄兄弟生端阻挡,系棉、起兄弟一力抵挡,不干送、裕兄弟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批招字一纸执照。

  即日批明:每年供纳地租银一中员正,约限至十月终完纳,立批是实。

  干隆四十八年十二月□日。

  在场见人兄凤有

  代笔人兄供登

  棉

  立批招字人兄弟

  起

  (六)

  立给批业主诸协和,今置有杨梅坜埔地一所,坐落四至,东至□□□,西至□□□,南至车路,北至埔崁。其店屋阔一丈八尺,给与刘显发、刘荣狄前去盖屋,听其售觅生理,每年应纳地租银二钱正,以备业主完课。自给之后,听发、狄二人掌管,而他人不得混争。倘两人如有藏匿匪类等情,听业主禀逐另招,不得藉阻。而发等日后欲回藉别创生业,退售此屋,抵还工本,须择诚实人承顶,通知业管对明割佃。今欲有凭,给批为照。

  业主。

  干隆五十二年八月□日给。

  (七)

  立给永付地基起盖字迁善北社番悔仔元、乌肉元,有承祖父遗下厝地基一处,坐落土名竹林庄北势溪仔坑,东至大宇目义园界,西至自己地界,南至阿武俱律田界,北至阿武九园界;四至界址明白。先问社中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竹林庄汉人曾国裁、曾国燕官前来出首承给,时三面言议备出厝地基价银三十五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明白;其厝地基付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居住,四方裁插竹木,不敢阻挡。历年配纳地基钱一百五十元正,到社交纳,给出完单。自此一给千休,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贴赎之理。保此地基系元等自己承祖父物业,与社内叔伯姊妹人等无干,亦无上手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元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永付地基起盖字一纸,付执为照。

  干隆五十四年十月□日。

  代笔阿甲乞

  悔仔元

  立给永付地基起盖字迁善北社番

  乌肉元

  (八)

  立给批地基竹堑社原土目三斗限比抵,先年众社阄分应得有屋地一块,坐立新埔庄,东至麻朥吻恭地基,直透范四下面墙脚为界,西至里孛日一竹围直透为界,南至崁面车路,北至竹围外大车路为界;以及界内禾埕、菜园等项,四至界址分明。兹招得汉亲郭登寿前来承给,即日收得地价佛银二十五大员正外,每年供纳地租银钱四百二十元,永为定例。归限自收,给出完单付照。其地基、禾场、菜园随即踏付,厅寿依价前去架造房屋,以为永远管业,不得窝匪聚赌滋事。日后倘欲别创,任从退手,不敢阻挡。保此地基系限自己之业,亦无挂碍;如有房族人等藉端滋事,地主一力抵挡。立给批地基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东畔与麻朥恭交界内,黄运起屋侵入半间之地,其大租归寿收纳,照界以直透范四下面墙脚为准,立批,再照。

  干隆五十八年十月日。

  代笔人王阿大

  知见侄加朥嗄

  在场男何把里

  立给地基批原土目限比抵

  (九)

  立给佃批字黄燕礼,因有杨梅坜公馆前店基一所,东至陈家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店前车路为界,北至伯公仑为界。今有佃熊世西前来认给,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去架造店宇居住生理。逐年地租照例瓦店四钱,茅店二钱,不得抗欠,亦不得窝藏匪类,开场聚赌等情;如有此情,任从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系诚实经商,永为己业。倘欲回籍或别创退售,不得与匪人顶替,通知业管清租割佃,不许私相授受。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付执为照。

  业主。

  干隆六十年八月日给。

  (-○)

  立招架造字朴仔篱山顶茅武哒社番茅格打布也,先年承祖遗下有荒埔一处,土名土牛内横车路下。即日同到踏看,东至车路为界,西、南自己田为界,北至沙王拜烟田水沟为界。兹因汉人刘邻元兄无所居住,前来向到税有荒埔一处,即日经通事、社丁三面言定,要架造房屋,元每年应纳地租银一大员正。限至六月一足清楚,不得少欠分文;其埔地任从元前去架造房屋,永为居住,茅格每年亦永收地租银,日后二家不得争多减少,生端滋事等情。此系二比两愿,恐口无凭,立招架造字一纸,永为执照。

  嘉庆元年八月日。

  亲茅格通

  知见姊夫河四老阿沐

  代笔熊朝纲

  立招架造字番茅格打布也

  光绪丙子三月十七日外批:此约自邻元老祖屋边踏山,从正南西车路周围一带,其阄分授受之业,一与章志公,一与衍茶授受,与各房无干,各管各业,批照。

  此约内之房屋、地基,于光绪丙子三月内,各房兄弟齐到划清界地,自后各执拨单,各自守管,批照。

  批明:光绪己卯年二月初四日,四老弟各乏银应用,再向得原典主之孙进录手借过银母五大元正,每年贴利银一元,即将字内地租银抵销清楚,批照。

  (一一)

  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业户钱荣和等,于先年承祖父遗下开垦置有地基一处,坐落土名波罗汶。其地基东至竹礐,与叶家毗连为界,西至大车路为界,南至公地为界,北至钱家坡唇直透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和自己不能架造,托中引就招得汉人彭阿进前来自备工本架造房屋,进备出花红酒席钱八大元正,即日色现经中交于和等亲收足讫,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地基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交付进前去掌管,任从架造房屋居住,永为己业。保此业明系承祖父开垦之业,与别房杂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自卖之后,永不敢异言生端枝节等情,亦不敢言增言赎找洗滋事。此系二比允欢,仁义相交,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和等实收过字内花红酒席银八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再批明:进每年应纳钱业户大租佛银二角正,立批,再照。

  嘉庆二年(丁巳岁)十月日。

  依口代笔人陈多青

  说合中人詹成勤

  在场后裔恭淑

  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业户钱荣和

  (一二)

  立给店地基字业主陈有为,承祖遗下店地一处,址在四张犁下街东片。因干隆五十九年,家兄瓜绵有收过廖福观店地基银四大员正,今即将此店地基踏明界址,东至店后水圳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福德爷店墙为界,北至萧家店墙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廖福观起造成店,永为己业,递年带纳业户地基银一员。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给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每年应纳业主店地基银一员足讫,再照。

  嘉庆四年十一月日。

  代笔并为中人邱相龙

  立给店地基地业主陈有为

  (一三)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涧仔沥新店街,前至路后八丈为界,左至黄生墙壁,右至黄如湘墙壁;四至明白为界。兹给与彭阿己前去起盖成店,递年完纳本宅地租银四钱正,给单执照,不许少欠分文,亦不许窝匪聚赌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塘转退下手,须同下手之人到馆言明,不许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垦单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八丈外经踏四丈,付彭阿己起盖,批照。

  再批明:茅店该地租银二钱,瓦店逐年该地租银四钱正,批照。

  业主。

  嘉庆十年三月日给。

  (一四)

  立给地基字人马芝遴社番土目潘从龙,因鹿港兴宁宫边前年有给过林德观旷地一所,二十五丈原外,有余地水掘一所。今因乏银公用,托中引就给与施瓜舍前去填塞平地,东西有七丈余地,东至林宅地为界,西至大沟为界,南、北有四丈余地,南至林遥宗地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明白。当日三面公议,收过压地基佛面银四大员。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随踏付施瓜舍前去盖屋居住,永为久居。约定每年贴纳番地基租税银一钱五分正,凭单收取。今欲有凭,合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给地基字佛面银四大员完足,再照。

  嘉庆十二年五月日。

  为中人陈廷耀

  立给地基字土目□□□

  (一五)

  立给垦批业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涧保中坜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东至戴番公共墙为界,西至陈顺公墙为界,南至直透溪为界,北至店前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铺户张阿屘前来垦求给此店地基,前去自备工本,任从架造店宇,永为己业。其张阿屘议约递年带纳业主地基租银四钱正,按年交附业主收讫,割给完单执照。即日业主给出垦批,踏明四至界址,付其张阿屘掌管税租而业主保此店地基上手并无垦给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业主一力抵挡。而张阿屘递年地基租银,亦不得加减少欠分文。此系业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店内之消水沟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邻人不得异言阻挡,批明,再照。、

  业主。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给垦批业主。

  (一六)

  立招起店字人罗传,有承叔祖乃园遗下山林一所,址在龟仑岭顶庄。兹因传历年所收租短少,开除年节忌旬尚缺,并无余银可积。现今祖叔风水毁坏,乏银修理,幸得刘灿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传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围边店地一所,付灿掌管,或自居,或别税他人,任其执掌。自己已年三月间起,至己亥年三月终止,当日言定此三十年,计共地税银六大元正,一足齐备,现交与传修理叔祖风水。此三十年内,传不敢取地基税。及至三十年以后限满,逐年配纳传地基税佛银一大员。即日同中三面明约,逐年配本店地租钱二百文,系灿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亦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传一力抵挡,不干居人之事。口恐无凭,文招起店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传亲收得地基税三十年之税计共佛银六大员完足,批照,行。

  嘉庆十四年三月日。

  代笔人郑玉龙

  为中人曹灶生

  在场见人母卯氏

  立招起店字人罗传

  (一七)

  给出垦单字业主陈贵生,承祖陈周文昔年开垦四庄遗下四张犁上街地基一所,透二落,东至车路为界,西至滴水为界,南至廖顺芝为界,北至送自己墙脚为界;四址踏明。今有黄送欲店居住生理,前来手内给垦,送愿送花红佛银十三大元正。银即日交收足讫;将此地基一所,透二落,踏付送掌管,自备工食架造楹梁,起筑成店,永为己业。当日二面议定,逐年应纳地基租佛银一大元,的限六月终,亲带到家交纳,业主陈周文之裔陈贵生给出完单为凭,不得拖延。支给出垦单字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嘉庆十四年八月日。

  中见人江岐

  有为

  给垦单字陈贵生

  贞九

  (一八)

  立合约字人林睦淑、熊世西,兹因西无地起瓦店,前来向得叔祖俊良无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杨梅坜公馆前上街,东至陈家地为界,西至杨及明店为界,南至店前车路为界,北至店后山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房亲兄弟人等商议,每年祭扫无银使费,即良自置店地,当众交付与西前去自备桁桷、砖瓦等项,架造永远贸易居住,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银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与睦为良祭扫之费。其大租每年系西自办,给出完单,交与西收存;倘日后西欲出兑店宇,睦房亲兄弟人等不得阻挡。若地主欲兑地基,亦不得阻挡。此系二家和气,恐口无凭,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日后地基主欲兑地基租银,仍照原额每年三元。若店宇欲兑下手,亦照上手每年地租银三元,无贸易居住地租亦不得减。又二家欲兑,俱宜声明。又店中之井,原系与杨家当日同凿,二家共汲,批照。

  又批:十六年地租银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银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余年照合约供纳,再批。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岁十二月批:此约起有两坎店宇,一坎透入两落并过水,透出菜园立石,归与钟进贵承买,立批为照。

  嘉庆十五年十月日。

  代笔杨步青

  林康贵

  杨双明

  曾荣高

  在场见

  李显龙

  林开连

  曾以开

  林睦淑

  立合约字人

  熊世西

  (一九)

  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字马芝遴社番业主马照生,有承祖遗地基一所,计共一十二丈址在大仑庄。东自过桥大路边,西至林家厝基为界,直丈至东一十二丈为界,南至路,北至沟;四至界址明白。凭中给付汉人王荣宗官筑盖营生,时凭中收过给字内佛头一十大员,即将地基踏明,给付汉人王荣宗官掌管。约若筑盖完成,年该贴纳地基租银六钱正。保此地基确系照承祖遗,与别番无干涉,亦无别给他人,日后照及子孙亦不得勒其折屋还地。口恐无凭,合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给地基字内佛头银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五年七月日。

  为中并知见□□□

  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契字番业主马照生

  (二○)

  立给卖地基字人中港社合欢、瓉生等,有同管旷地一所,坐在中港海口庄顶面,东、西、北接连林胡生墙头踏出三尺二寸石钉为界,下面东至西石钉二丈一尺接连林二大圳为界;四至界址俱各同踏分明。前因林转观起盖侵地,今同中议定地基银二十三大元正,即日亲收过足讫。又约每年地租粟一斗正,逐年完纳。其地基随付买主前去起盖房屋,任从其便,不敢刁难。保此业系欢等合管物业,与别番无干,亦无不明情弊;倘有此情,系欢同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字内佛银二十三大元足,再照。

  又批:林转观现居房屋压塞,前无车路,如日后欢等欲起田厝,须当林转厝后折还通路,不得刁诿,再照。

  嘉庆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胡光明

  为中人林潭

  合欢

  立给地基字中港社

  生

  知见结仔

  (二一)

  立给厝地字业主王今,将管下新盛庄界内三块厝庄西势旷埔踏出厝地基一处,东至路,西至本家埔,明量二十六丈,南至车路,北至大消水沟,明量一十七丈;四至界址明白。许给佃人陈僯前去自行盖屋居住,当收地基银三十元,异日不得阻挡滋事。该佃人务须照踏给之地起盖,不得侵占过界。今欲有凭,立给厝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七年八月日给。

  (二二)

  立给垦地基店契字迁善南社通事六万海,有承祖父遗下应得店地基一处,所筑二座四落,坐落土名址在沙辘街东畔埒。其四至,东至滴水界,西至街路界,南至杨家地界北至杜家厝界;四至界址明白。原配通巷直透东南出入,年纳番业主店地基大租银六钱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出垦,先问番亲姊妹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王双鲤堂出首承垦,时同中三面议定值垦店地基价银二十四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基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垦主前去掌管,任从起盖居住,或是出税他人,永为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垦千休,日后不敢言赎言找,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地基系是海承祖父应得物业,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海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垦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垦地基店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给垦地基店契字内佛银二十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嘉庆十八年十一月日。

  为中□□□

  代笔人陈德

  场见□□□

  立给垦地基店契字迁善南社番通事六万海

  (二三)

  立出永批字人陈旺玉,今有自己向业主给垦埔地一所,土名坐落新兴庄南栅外。当日议定,前后长九丈五尺,东西四至面踏分明,情愿出批于右运、宗声、日泰架造店房居住,永远为业。倘要别创回唐,任从古家出退于人,旺再不得异言增赎等情。即日议定每年贴地租银五角正,交旺供纳业主。此系二比甘愿,恐口无凭,立永批字一纸付照。、

  嘉庆十八年十月日。、

  在场男水生

  知见徐仁彩

  代笔徐奕俊

  立出永批字人陈旺玉

  (二四)

  立杜卖尽根店并地基契字人刘灿,今有先年自己买得茅店一座,土名龟仑岭顶,前后共三落,又带过廊一落,前后直透,又并门窗、户扇、家物等项。前至本岩前车路为界,后至罗传园为界,左至罗传园为界,右至罗传屋为界;四至界址即日同中面踏分明,逐年供纳本庙地租钱二百文正。今因乏银使用,情愿出卖于人,先问房亲伯叔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妹婿林继宗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店价佛银三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交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短少准折等情;其店即凭中见交付银主居住,永远为业。灿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赎等情。此店系灿之店,与房亲人等并无干涉,亦无先典后卖,并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灿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并上手垦单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批明:实领到店价佛银三十大元正,所批是实。

  再批明:罗传分下地租银,至庚子年起,每年供纳地租银一大元,再照,行。

  嘉庆十八年正月日。

  中人翁扶

  弟石成

  在见

  江仕海

  依口代笔陈东兴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刘灿

  再批明:上手店税字家伙单共一纸,付执为照,行。

  (二五)

  立给佃批字业主何占梅,有承祖遗管和美崎仔顶店地一坎,宽一丈,实内坐西向东,前至车路,后至分水,上与许仔观店毗连,下与何色丰店毗连;四至界址明白。兹有吴朝观备出碛地银二十大员前来向给,自备工料起盖瓦店生理,设约每年贴纳地基租银一两正,年清年款,割给完单执凭,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卖游方人等。倘若拖欠过多,愿将原筑店屋,无论草瓦,听付业主公估抵还地基租银,另租别户居住,不得言说。如欲寻别处生理,或要搬回内渡,将店转售他人,务向业主相商,过佃诚实之家,不得妄行滥转,开场聚赌,有干禀究革逐。如遇天灾不测行祸,全瓦毁坏,欲再起盖,须向业主另设。若被风雨损坏,任凭盖筑修理。此系业佃相依,各无抑勒,口恐无凭,立给田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再批明:乙年至巳年地基完明,又照。

  嘉庆二十五年四月日给。

  (二六)

  立给批字迁善南社番妇阿目大万、百字大顺等,有承祖遗下应分埔地一处,坐土名贯在埔尾庄,东至路界,西至水沟界,南至万芳地界,北至阿来选地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汉人李海观、李祖观出首给厝地,时凭中收过批字银价四大员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地任银主起盖,栽插竹木,永远长久。当日三面言议,历年配纳地基租银三钱正,给单存照。保此埔地系是万、顺承祖物业,与社内番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万、顺同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过批银完足,再照。

  再批明:北埔地先年阿目大万、百字大顺社父给与海、祖之父起盖居住,恐旧契券或有或无,查出不用,批明,再照。

  道光四年十月日。

  知见□□□

  代笔□□□

  来仔选

  在场

  大字彰

  阿目大万

  立给批字南社番妇

  百字大顺

  (二七)

  立给出地基批人许妈义,有承父遗下阄分应份田园物业等项,坐落土名沪尾庄仔内曝布埔,东、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载在阄书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本额抽出地基一所,址在布埔,随即四至踏明界址,外托中引就向族亲抵伯出首承给,时三面言议约定地基批礼金银十大元正。其地基随即踏明一间,量明尺数,内直长十丈,横阔一丈八尺其前至郑光豹官田田岸为界,后至自己田田岸为界,左至张家厝壁为界,右至蔡家厝壁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各踏明付抵伯前去起盖屋居住,任其自便,不敢阻挡,其日后子孙承遵此约,不敢言及找赎,或借欠财物生端滋事。又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重张交加来历不明等事为碍;如有等情,义自出首抵挡,不干抵伯之事。保此业永付抵伯掌管居住,永为己业,约其每年该纳义地基税银一元五角正。此系约定,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出地基批一纸,付其永远存照。

  即日同众见交收过给出地基批内礼金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五年正月日。

  代书人宗伯际蛙

  为中人族长西伯

  金伯

  在场房亲知见堂伯

  迎伯

  立给出地基批字人许妈义

  (二八)

  立过佃给出永管卖尽根店地基契字竹堑社番卫万仔那,先年出卖于谢长富,兹因别创,情愿将此茅店二间出卖于杜春生出首承买,谢长富当日场中三面说明,其上年永买卫万仔那契字一纸,未觉失落,任查无可付照执。据谢长富情恩,自愿将契内佛银抽出二大元,经中付交于承买人杜春生自己前来向业主卫万仔那亲收。其店地基四至界址,谢长富卖契内注分明。又递年每间供纳地基大租钱二百文,二间每年计共纳大租钱四百文,永为定例,不得加减。递年六月给出完单执凭,其店地基任从杜春生架造,永为己业。即日经中三面钱契两交足讫。保此业委系万仔那一力出首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以及子孙不敢言赎。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承管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过契面佛银二大元正足讫,照。

  道光六年(丙戍岁)六月日。

  在场谢长富

  中人张阿生

  代笔饶荣锦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子竹堑社番卫万仔那

  (二九)

  立给店地基垦批人业主何长兴,即仰三,有承祖父遗下阄分份下店地一所,坐址土名沪尾妈祖宫右畔。今因林江观乏厝居往,亲向三等给出店地一坎,前至车路,后至海墘,左至陈天水,右至圹地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三面言议,愿出碛地银九大,历年配纳地基税银一大员正,自向业主给出完单执凭,不得糊混抵饰。随将店地踏付佃户林江观前去自备工料,起盖茅屋居住,不许窝藏匪类赌博情弊;如有情弊,立即付业主呈究。倘日后要移居别处,预先报明业主,不得私相授受。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异言等情,口恐无凭,立给店地基垦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碛地银九大员正。

  道光十四年二月日立给店地基垦批人业主。

  再批明:日后佃户林江观如要翻尽瓦屋,听从其便,不得阻挡,印。

  (三○)

  立给垦厝地基连秧地契人业主陈占梅,有承祖垦升遗下厝地基一所,址在陈平庄三界庙西片,东至大路,透戴家南片厝泽水界,西至厝前石埒界,北至大路界;南至大沟界。又连秧地二坵,东至厝前石埒界,西至车路外大鱼池岸界,南至大沟界,北至大路界。其厝地、秧地二处,界址分明,凭中将此厝地基、秧地给垦,付陈清官前来起盖居住耕种,永远为业。即日梅凭中收过给垦银二十大员正足讫。其银、契两相交收,递年配纳业主地基租银五钱,早季给单收完执照。此系二比仁义交关,恐口无凭,立给垦厝地基连秧地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收过垦契内银二十大员正足讫,照。

  批明:水份石碑沟抽出三分,配陈平庄庄众照配,上流下接,批照。

  业主。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为中人宗亲淑和

  秉笔男启泰

  立给垦厝地基连秧地契人业主陈占梅

  (三一)

  立给地基字总理杜昆岗,垦户卫寿宗,同合庄人等,兹有咸菜瓮南栅外三界庙门首对面石壆外公地一所,坐东向西,东至陈姓竹围石壆为界,西至直街大路为界,左边巷路为界,右边黄乃露连墙脚为界,四址面踏明白;丈明一丈六尺阔。兹因建庙乏银凑用,公议将此余坪抽出店地一坎,给于汤锦寿架造店所,当日锦寿备出店地价银十八大元正,交付总理收入建庙公用。议定每坎店地,递年锦寿仍该纳地租银一大元正,付交总理收入为庙税香灯费用,以便给出完单执照。自给之后,任锦寿择日架造,安居生涯,永为物业;倘有人等阻挡生端滋事,系昆等抵挡。今欲有凭,立给地基字付照,行。

  即日批明:昆岗实收到锦寿地基银十八大元正足讫,批照,行。

  道光十六年六月日。

  依众代笔人张耀堂

  在场见合庄等□□□

  立给地基字□□□

  (三二)

  立给地基字迁善南社番阿眉大甲,有承祖遗下应分埔地一处,坐址土名贯在本社后竹林庄,东至路沟为界,西至爱着班园为界,南至绵生同蒲氏武葛园为界,北至六万眉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自己不能耕种,不能掌管,先问社中叔侄、兄弟、姊妹、亲戚不能承受,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与竹林庄王天来官前来出首,起盖房屋居住,家声大振,显耀门闾,时三面言议定备出尽根契内佛面银二十六大员五角正。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盖屋居住,永为己业,日后大甲子孙不敢言及贴赎。历年配纳地基钱五十文,至十月季完纳,给单存照;其地付银主栽插竹木,系佃人工力,自始至终业主不敢砍伐。保此地基系是大甲之业;如有不明,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地基契字内碛地佛面银二十六大员五角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年十月日。

  知见□□□

  代笔人沙成金

  立给地基契字迁善南社番阿眉大甲

  (三三)

  立给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业遗下应得空地一处,坐落土名牛骂头保埔姜林庄,东至路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为界,北至猫叶甘墙基为界;四至界址登载踏明。托中将此地给付与王簪观前去掌管,盖厝居住,不得异言。即日同中收过给地银十大员正,交收足讫。登载地基,历年应纳五分银,不得增多减少。自此出给,日后不得取赎。保此系明承伯父物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重张给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挡,明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卖批字一纸,付给主永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批字内佛银十大员完足,再照。

  批明:日后女子承巴纳大耳宗枝,不与亲房番亲人等争夺,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笔纪东生

  中见人乌肉悦

  在场人邻仔大耳

  立给批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

  (三四)

  立给店垦字人芝葩里郭龙文,即郭孟珍,有承祖父遗下地基一处,土名大丘园,号日新兴街,坐东向西,前至车路为界,后至城沟,左至墙壁为界,右至墙壁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有吴世甘自备工本,起筑店厝,设立生理,建成市曹,交关贸易,得以自便。是日同堂酌议,甘备出垦银二大员,交付本业主亲收足讫;即地基随踏与甘掌管为业。自此出垦以后,无论甘后来若盖砖瓦华厝,或草茅室宇,惟议每年终应纳本业主地租银二钱五分正,给出完单执照一各不得刁难。倘逐年地租积欠太多,甘自应将店起耕,估还本业主出税抵额地租,不敢异言反悔。此系业佃两愿,合给垦单一纸,付执存照。

  批明:即日本业主亲收过垦内佛银二大员正足讫,再照。

  业主。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给。

  (三五)

  立出垦字人大武郡社番通事林玉春,今因台地未尽垦报升科,原属归社额兹有关帝厅庄墘大路边荒埔一所,有汉人詹称官乏厝地租地前来,给出厝地一所,东至竹脚为界,西至圳,南至詹送,北至陈家厝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即日收过垦契银半大元正,逐年配纳大租银二角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完讫;其地随即踏明界址,付詹称官前去掌管种竹,起厝居住,永为子孙己业,日后永无棍番藉名吓骗,言洗找反悔等情;如有此情,系通事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出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契内佛银半大元正完,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三月日。

  为中人詹近台

  代笔人施景章

  立出垦契字人通事□□□

  (三六)

  立信地基批字业主董吴陈,有承管桃园街北门外一带课地,前有佃人徐玉全向本业主给出北门旧桥头地基一处,东至徐宗墙基,西至徐轩墙,南至大路,北至黄家田崁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付其起盖厝屋居住,逐年配纳地基租银一钱,给事为据。今欲有凭,立垦批字一纸,永远为照。

  业主董吴陈。

  咸丰二年十二月日给。

  (三七)

  立给垦批字人业主王义广,管下上陂头店地佃人廖光传欠地起盖,向业主求地一所,址在大加蚋保朱厝仑庄上陂头,东至陈家壁为界,西至谢家壁为界,南至过路旷地透埤为界,北至杜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地基租银六钱正,付业主完课;四至界址,给付佃人廖光传官前去兴工起店,永远己业。时先收过垦礼银十大员正完足,异日业佃不得争多减少。此系业佃仁义交关,不敢滋事生端,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垦批礼银十大员正完足。

  咸丰四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陈经齐

  在场知见人男天花

  立给垦批字人业主王义广

  (三八)

  立给地基约字人旧郊妈祖会当事郑耀等,有于道光年间,会内鸠资向杨家买置瓦座店一座,址在新庄街五十六坎内慈佑宫前左畔第七间,坐南向北,东至陈家店为界,西至周家店为界,南至水沟底为界,北至车路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陈金声地基银三钱,每年收税,以为会内祭神之费,历管无异。祸因咸丰三年间,分类街众人民逃亡四散,座屋被火烧毁,店契一宗亦被焚灭。迨至四年平定之后,会内诸人回家,爰集公同言议,无力起盖,时托人引出王祖粪出首自备工本起盖,当日议定,言约每年应纳地基银十二大元正,以为会内祭神之费。其地基随即踏明界址,交付王祖粪前去起盖,或自己居住,或税出他人,任从其便。其应纳地基银十二元,每年至三月间办会之时,自当备出缴纳值年炉主,不得爽约。保此地基系旧郊妈祖会内承买杨家物业,与别人无干。虽会内有十余人,而举耀为当事,一人可核断,无不明之理。此系仁义交换,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给地基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咸丰四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赵君德

  引就人蔡万生

  立给地基约字人旧郊妈祖会当事郑耀

  (三九)

  立给卖地基字钟承钦,有承管杨梅坜公馆前埔地一处。兹有黄元长前来认给公馆前上街店地一坎,阔一丈二尺,东至墙,西至墙,南至店前大路,北至店后竹壆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年配地租钱一百文,当日议明地基三大元正。其银交钦收讫;其地照价踏明四至,付与买主前去架造掌管,永远为业。地租钱每年十二月中备楚,向埔主完纳,收单执凭。该长居住,务要安分守己,不得窝匪情事。倘欲回籍,抑或别创,任其退售,钦不能阻挠异言等情;须声明埔主请租过户,毋得妄退匪人。今欲有凭,立地基字付照。

  咸丰五年九月日。

  在场见给人□□□

  立给地基字钟承欢

  (四○)

  立给出地基字人郭娘茂,缘先年承父遗下埔地一所,坐址店仔岗庄,四界载在契内注明。今因宋李进前来向给地基一处,东至自己竹脚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石崁为界,北至陈家墙为界;四界面踏分明。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地基银四大员正,每年供纳地基租银一员三角。自给以后,任从宋李进架造房屋,作园耕种,日后子孙人等永无异言生端。保此四界委系娘茂承父遗下物业,与他人并无交涉等弊。此系二比欢允,口恐无凭,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茂实收到字内地基银四大员正讫,立批,照。

  咸丰五年十月日。

  为中人郭名升

  在场人郭阿古

  代笔人彭日来

  立给出地基字人郭娘茂

  (四一)

  立补给垦批埔园字人霄里社通事萧联裕,承祖父辖下埔园一所,坐落土名在桃涧堡员树林庄份仔。今有汉佃曾继长、曾继房等承父亲前年向到康兜、欧砚官买过旱埔,上手老垦在江家垦内,抽出犁份五分正。其界址,东至车路为界,西至崁坑为界,南至曾家园定石,直透崁竹为界,北至崁坑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付继长、继房前去掌管,任从架造房厝,栽种果仔杂物等项,永远为业。递年永照四至界址内,俱该纳地基租银一钱正,每年业主给出完单,付佃人收执,不得异言生端滋事。继长、继房自给以后,须要安分守己,不许窝藏匪类,致因生端等情。保此埔业裕承祖父转下物业,与别社番汉人无干,亦无重给他人财物为碍;如有不明,系业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业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补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埔园前父亲所置,系八大房公业。垦批遗失,再补给垦,批照。

  业主。

  咸丰九年九月日。

  代笔人游清华

  淮安

  坤富

  在场见社番振荣

  燕仁

  水养

  立补给垦批字□□□

  (四二)

  立给地基人王鹤茂,缘佃人曾光脯垦给旷地一所,址在新店后,长三丈七尺,阔一丈九尺,起盖瓦屋一进一间两面。议定现销银六员正,其银亲收足讫。逐年地基税银一员正,其银至冬节纳清,不得挨延。立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立给地基字王鹤茂

  (四三)

  立给出地基字人王水,缘有圹地一所,址在红毛港堡埔心庄城内,东至溪崁墘为界,西至店前落外檐滴水外路为界,南至王水店壁毗连为界,北至游屘党店壁毗连为界;四至俱各明白。第念游浪忠直之辈,乏屋可居,情愿将此圹地之处,任浪架造成店。当日同中议定,每年该纳地基租税银三角正,历年付水取收;其圹地四至内,与浪架造,日后应皆浪掌管之业。倘若浪有他处别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税裁取。至于地基租税,仍照旧例交纳,然水日后以及子孙决不敢异言争执生端滋事。保此圹地之所,明系水之圹地,与房亲别人无干,亦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该水出首抵挡,不干浪之事。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特立给出地基字一纸,永执为照。

  业主。

  同治十年十月日。

  立给出地基字人王水

  (四四)

  立给垦批字人大安庄业主金晋安,有承买王家大坡一口四处浮复埔地,土名中店仔。佃人蔡成加前年彼岸外先起盖居住纳税,今厝前大陂内埔地填筑成业,托中求垦批,东至竹围为界,西至陈家为界,南至陂水为界,北至厝后滴水张家园为界;四至界址踏明,横直俱各立石为界明白。时同中奉送垦批酒礼银八大员完足正,每年带纳地基租银一圆,今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成加前去耕作,掌管为业。保此业系金晋安明买承管物业,并无重垦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业主安自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仁义求给垦批,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奉送垦批酒礼银八大员完足正,并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高邦札

  为中人蔡团祖

  林士洗

  高庆庸

  王元亨

  知见人林和顺

  林庆记

  立给垦批字人业主□□□

  (四五)

  立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缘因乏地营生,前来向得业主钱志德手内贌出地基店场一所,土名阎王崎顶路边,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备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经营活计,每年应纳业主地租银一大员正。其银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纳清,年清年款,不得过期少欠等情。其贌约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贌起,至戊子年冬止,计共十五年为限;限满三日,朱阿苟即将此店宇四界点交还业主掌管。此乃二比允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贌店地之后,不得荒废风围竹木等情,批照。

  再批明:至限满之日,朱阿苟将店宇交还业主掌管,不得言贴工本,亦不得废拆等情,批照。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日。

  代笔人罗文元

  知见林象成

  在场林象进

  立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

  (四六)

  立给垦地基字人余有成,自置宅地一处,址在蓝兴堡顶桥仔头街南畔,东至林溪店屋为界,西至自己圹地为界,南至十溪为界,北至街道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兹因许将地基付他人起店,托中引就付与树仔脚庄林树官出首承垦,三人面议逐年认纳业主余有成地基银二员。其地基随即踏明界址,付与林树官自备工本银建筑店屋,任从变更,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亦不能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有成自置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等情为碍;如有等情,成自当出首抵挡,与店主无干。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垦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光绪元年三月日。

  代书人范志成

  为中人林大川

  立给垦地基人余有成

  (四七)

  立给垦单圹地基字人福德爷一所,址在下桥仔头庄,东至沟界,西至沟界,南至竹界,北至石南山厝林永固田界;四至界址分明。林添庆自备工本起盖茅屋一座五间,逐年配纳福德爷地基银五角,永远认纳,不敢抗延。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给垦单圹地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行。

  光绪二年五月日。

  立给垦单字福德爷庙祝炉主□□□

  (四八)

  同立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缘油承祖父遗下应得埔业一段,址在桃涧保八座厝更寮下庄。今有昌奉公征收该地课租,要筑课馆。油念及竹林之情,喜于自己埔业内抽出荒埔一段,东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为界;四址面踏,永远赁与昌盖造瓦屋,安立课馆,栽种风围、竹木、菜园、果子等件。当日言定昌备出埔底佛银二十大员正,每年应纳埔主地基银二员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约,昌备足字内埔底银项,交油亲收足讫,并无少欠;油即将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开筑栽种,盖造瓦屋。此系油承祖父遗下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挡,并不干承赁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油同母亲实收字内埔底佛银二十大员正足讫,批照,行。光绪三年(岁次丁酉)十月日。

  代笔人张庆清

  在场族亲祖喜

  在场母亲林氏

  清油

  同立招永赁荒埔盖屋约字人李

  家昌

  (四九)

  立给出现消地基单字人吴生记,有承祖父遗下地基一所,址在奎府聚街尾土地公后街,坐东向西,长五丈,阔一丈六尺,东至田,西至车路,南至许家,北至黄家;四至界址明白。议定现消银九大员,每年配约业主地基租银一员五角正,逐年完纳,割单执照。于是托中引就与周张李氏仅凉前来承给地基一坎,时同中生记亲收过现消银九大员正足讫;其地随即踏明界址,立字交付仅凉前去兴工起盖瓦店一坎,永为己业,日后各无反悔异言。口恐无凭,立给现消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生记亲收过现消字内银九大员足讫完足,再照。

  光绪六年八月日。

  为中人陈振源

  立给出现消地基单字人吴生记

  (五○)

  立给出地基字人钟元宝,承先父遗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铜锣圈横岗下,东至大路为界,西至钟盛连埔毗连为界,南至元宝自己菜园壆为界,北至钟盛传门前相思树,直透东片园壆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托中招得黄鹤翔、钟茂兴前来架造营谋,即日三面言定黄鹤翔、钟茂兴逐年应纳大小地租银一员,务必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分文。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于二人掌管,任其自行主裁成业,永远居住,异日就出万金,亦是各安天命,不得异言。保此物业明系元宝承父遗下之业,与房亲人等毫无干涉,并无包写他人界址,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系元宝一力抵挡,不干承给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立给出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字内四址内物业,逐年应纳地租银一元,丰荒两无加减,批照。

  光绪六年(庚辰岁)十月日。

  为中代笔兄纉义

  在场叔阿增

  立给出地基字人钟元宝

  (五一)

  立给地基字人温尚,有承祖父遗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宁井妈祖厅口,东至吴家壁为界,西至杨家壁为界,南至吴、陈二家壁为界,北至□□□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宽,未及筑造,时有蔡音乏宅居住,即与尚相识,求将此空地付与自备工料,起盖成屋居住。尚即许允,将四界内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筑。约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间,排一灶房,年纳地基租银一圆五角,年纳年清,不得少欠。自起盖成业,听音居住相承,永为己业,尚及日后子孙断不敢言讨言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此屋一座二间,排一灶房,系音自备工料起盖之业,年仅纳地基租银一圆五角,立批,再照。

  光绪七年正月日。

  代笔人陈福

  知见子温清海

  立给地基字人温尚

  (五二)

  立出地基字人吴生记,有承祖父遗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庄。吴德官向与生给出店地一坎,现消银九员正,坐东向西,长五丈,阔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陈家为界,北至许家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随即交德官前出起盖掌管,不得推诿。现给地基单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一、批明:即日收过现消地基银九大员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升利。

  光绪七年八月日。

  立给出地基单字人吴生记

  (五三)

  同立给起盖字人张广福,有地基一坎,在兴直堡新庄公馆口街,坐北向南,东至陈家壁为界,西至水老为界,南至车路中为界,北至过水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本街杨彭有向张广福贌出地基一所,托同中三面言约,备出现销银二大元正。年限未定,每年应纳地基主佛银一大元正,照四至界址内听付杨彭自备料工,起盖茅屋一进,永为己业。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同立给起盖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白同中现收过字内现销银二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七年月日。

  代笔人张骏

  为中人陈水生

  立给起盖字人张广福

  (五四)

  立贌圹地字人蔡庆,因奉谕晒曝课盐,乏地建筑砖埕,托中向过万香号贌出油车港庄海塭界内。庆自备工本开筑砖埕,前来晒曝盐斤交馆,四至界址经中踏明。三面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十元正,约至年终到馆完纳,领单执据,不敢逾期短欠情弊;若有短欠情弊,应听业主将地吊回,别贌他户晒曝;如若年年纳清,永为晒曝,不敢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贌旷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八年十月日。

  代笔人蔡庆

  陈瑞旺

  为中人

  郭循良

  立贌圹地字人蔡庆

  (五五)

  立出开垦字人蓝兴馆业主蓝隆绪,有承祖遗下蓝兴、捒东等保大租及荒埔圹地,付佃开垦田园,筑盖厝宅,年纳大租。今有下街庄刘永兴向本馆请垦大墩土地公庙西势圹地一所,东至林老知园,西至水沟,南至鱼池岸,北至林屘菜园,离本厝四尺;四至踏明为界。时收垦字银二员,愿将此地付永兴筑盖厝宅,永远为业,年纳大租银三角,不得短欠。保此地系蓝兴物业,与别人等无干;如有无耻之徒混认,本馆一力抵挡,不干永兴之事。此系二比仁义交接,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垦字一纸为照。

  即日亲收过佛银二员,重一两四钱足讫,再照。

  再批明:字后收佛银二大员,重一两四钱足讫,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日。

  亲立垦字业主蓝隆绪

  (五六)

  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叔陈金兰、金富、金春、侄接兴、顺兴兄弟,同侄登新兄弟等因乏基架造房屋,前来向得兰兄弟叔侄等所管界内,贌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铜锣圈石崎仔庄,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言定,每年应纳地租银二元正;其地租银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备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计间数,任从栽种风园、竹木、菜园等项。异日倘欲移居别处,不得砍伐拆毁;倘欲退卖等情,务须向业主相商,亦不得退卖匪人等弊。此乃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两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在场弟陈金兴

  代笔人罗闰福

  叔陈金兰

  同陈金富

  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同陈金春

  侄陈接兴

  同陈顺兴

  (五七)

  立给出开垦字人蓝兴馆业主蓝载升、蓝云官户下蓝隆绪,有承祖提督蓝元枚,蒙皇恩赏赐开垦捒东、蓝兴等保大租未垦之荒埔、圹埔,应归蓝兴招佃开垦。今东大墩建设慎斋堂,在土地公庙东片,其地系蓝兴物业,东至林家田,西至竹路石埒,南至林家园,北至赖印林成店后尾墙围石基;四至界址踏明。亲收立垦银六员,其地随即踏明界址,付交慎斋堂掌管,永远居住。其地基租逐年喜赦慎斋堂佛祖添作油香。此系绪诚心奉敬佛祖,日后子孙不得生端反悔滋事。保此地系绪承祖物业,与别人等无干,亦无重张立垦,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慎斋堂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开垦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亲收过垦内佛银六员,库秤四两二钱足讫,再照。

  光绪一十一年(乙酉)十月日。

  (亲笔不用代书人)

  亲立给出开垦字人蓝隆绪

  (五八)

  立给地基字人中北社通事巫福清,承祖父遗下山顶井仔头庄后地基一处,因前土目经向林万给付地基字,为彰、泉扰乱分散,失落地基字,后复回林万之子林清芳向本通事相商再给地基字。明踏界址,东至车路林牛界,西至林塔、林太宗界,南至车路界,北至林富界;四至界址分明。面约全年应纳地基银八点。随即踏明界址,交付给地基佃人掌管,任从处置开造筑茅屋埔园。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垦耕字内银四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一年十月日。

  代笔人严掌

  依口人陈飞

  立给地基字人中北社通事巫福清

  (五九)

  立给垦字人蓝载升,有承祖父遗下蓝兴堡东大墩新街头油车前左边圹地一所。其地东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墙壁界,北至旧街头隘门外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王秀田欲起盖厝屋,议定给垦笔资银一十员,每年应纳地基银一员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笔资费即日交清;其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王秀田前去起盖,日后子孙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合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垦字内笔资银一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业主蓝载升因家费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银二十五员,并去年实收笔资银一十员,合计三十五元,愿将右圹地指定界内,付王秀田永远筑室居住。从今以后免纳地基银,即业主遗下子孙,及房亲不得生端取讨,不得向他人卖买。今既两愿,理合批明存照。

  大清光绪十四年三月日。

  说合人余树

  立给垦字人蓝载升

  代笔人庄振良

  (六○)

  同立出给垦字人港尾仔庄廖朝孔,裔孙三大房,经理人廖水诚、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开垦店地一处,址在八张犁广福庄福坛后店地崁。其厝坐北向东,东至竹围为界,西至大戆壁路为界,南至店前街路为界,北至店后墙头,直透至厕池背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筑居住,后引就廖宝瑞出首给垦,当日三面言定出得给垦银八大员正,五两六钱正,言约逐年要纳业主地基税银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场见立垦银字两相交收足讫;随即将店地二崁,并界内圹地、厕池等项,一应交付宝瑞前来掌管,永远居住,任从宝瑞加筑间数,不敢再加地基税银,亦不敢异言及垦耕,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两愿,仁义而行,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出给垦字一纸,永远为存照。

  即日同场三大房经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亲收过给垦银八大员正,再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日。

  在场知见人廖正汃

  依口执笔廖心玉

  水城

  同立给垦字人廖朝孔裔孙生源

  得仁

  (六一)

  立给出地基字人进和、进香,情因有承祖父遗下三房兄弟阄分应得之业,系坐落土名中港,头份街后桂竹林公厅右片屋外菜地一所,东至屋滴水沟直透为界,西至郑家竹围横壆为界,南至进麟兄菜园沟为界,北至水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凭中说合给与陈光斗前去架造书房等项,即日陈光斗备来无利碛地银共一十大元正。自此给管以后,任从陈光斗备本架造书房,永远居住。自癸巳年起,每年陈光斗应纳地租和份一元,香份一元,共二大元正,永不得加减,和兄弟永不得异言折屋还地等弊,而斗亦不得讨回碛地银等因。此系二比允欢,两无逼勒,恐口无凭,合共立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和、香兄弟面实收到字内陈光斗备来碛地银共一十大元正足讫,立批。

  光绪十八年(壬辰岁)十一月日。

  为中人陈阿壬

  在场兄林进麒

  代笔人吴拔英

  进和

  立给出地基字人林

  进香

  (六二)

  立给出店地基字人杨佳母,昔年间有承芳枝祖建置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桃涧堡大树林头庄。踏出店地一坎,坐北向南,前至火车路为界,后至过水横墙路为界,左片至本店墙路石脚直为界,右片至本店墙路石脚直透墙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银别创,相商愿将此店地基一坎给出,爰是托中招得佃人简金土前来自备工本,同中当场三面议定给出店地,进连过水,土备出佛面银八大员正。即日立字,母亲收过给地基银足讫。约定此坎店地一年配纳地基租银一大员正,随即踏明界址,交付简金土前去起造瓦屋成店,任从居住出税。其地基银年纳年清,不得少欠分文亦不得拖延过限;如有少欠分文,自应归管。保此店地系杨佳母承芳枝祖建置之地,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给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年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母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架造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爰给出店地基字一纸,永远付执为照。

  即日母经中人手亲收过给出字内佛银八大员正足讫。

  光绪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杨天祥

  为中人杨水玉

  在场见人杨新富

  立给出店地基字人杨佳母

  (六三)

  立给地基字忠义祠,兹有头份术栅门外一带地方,奉宪充归忠义祠为公所管理,为香祠费用。情因苏阿丁乏店居住,前来向得公地给出店地一所,坐西朝东,东至街路为界,西至谢恩古屋毗连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连为界,北至罗鸿盛店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言定,苏家即备出地基佛银十二大元正,经忠义祠经理人张兆麟、徐亦轩、陈光海、张大安收到,为买店修街路并筑石壆工资一切费用,原非经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应纳地租香油银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两季完纳,缴公费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给之后,任凭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后永不得异言等情。口恐无凭,立给地基字付执为据。

  即日批明:忠义祠经理人实收到苏家地基银十二员正,立批。

  又批明:店后抽有小巷一条,直透至大圳唇,以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绪十八年十月日。

  秉笔人林金台

  徐亦轩

  张兆麟

  立给地基字经理人

  陈光海

  张大安

  (六四)

  同立给起盖字人张广福,即鹏程,有地基一坎,址在兴直堡新庄公馆口街,坐南向北,东至张家壁为界,西至张家壁为界,南至张家菜园为界,北至车路中为界;照四至界址,俱各明白。本街吴琴德有向张广福,即鹏程,贌出地基一所,时三面同中言约,备出现销银四大元正,交鹏程收足讫,每年应纳地基大租的佛银二大元正。四至界址内听付吴琴德前去自备工本,起盖房屋一进,连过水沟井在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同立给起盖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现销银四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九年八月日。

  代笔人黄轻泉

  为中人吴水生

  同立给起盖字张广福(即张鹏程)

  (六五)

  立贌出地基字人埔主萧德贤,缘承祖遗下石崎仔田业一所,历管无异。兹有邻亲许友生托保前来,垦贌地基一座,址在陈昂竹围外,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带纳大租银一元,小租银一元,计共二元,每届六月中完纳清楚,给单付照。自贌之后,任从生前去自备工本桁桷,盖造屋宇、菜园、风围居住。务要安分守己为业,不得非为滋事,以及欠租等情;如有此情,任从埔主吊销,另招别佃为业,该佃不得异言妄生枝节。倘日后务要别创,通知埔主清租过佃,不得私相授受。此系业佃相依,两无迫勒,口笔有凭,立贌地基字一纸,并承贌字一纸,共二纸,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该佃所贌地基,盖送屋宇居住,每年应纳大、小租银二元,届期完纳,给单凭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在场古宝

  代笔萧禄

  埔主萧德贤

  立贌地基字人

  佃户许友生

  (六六)

  立永纳起居地基字人钟友桂,先年承父遗下自己阄书内一所,坐落土名铜锣圈横岗下庄大路边。情因托得知见面踏,东至竹壆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墙毗连为界,北至墙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于朱叶氏自备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带旱园五坜桂向得朱叶氏手内借出无利银十大元正,即日与知见色现交于友桂兄弟父子亲收足讫;面言银无利,店地基无租。其银不计年限为期,倘日后友桂有银可还与朱叶氏,每年应纳店地基银二元,凭单付照,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倘有少欠,即将店宇地基起耕出贌,收租抵利,不得异言等情。此乃二比欢允,仁养交关,口恐无凭,立永纳起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实收到字内无利佛银十大元正足讫,批照。

  又批明:业主大租系桂自己料理,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又再批明:东界陈家店内隔墙朱叶氏自造一间,再照。

  光绪二十年(甲午岁)十二月日。

  代笔弟光辉

  知见人吴清亮

  在场弟石华

  立永纳起居地基字人钟友桂

  (六七)

  立给出地基字人刘丁郎,缘承父遗下有地基埔园一所,坐落土名横坑仔口。当有陈奎喜托场见人前来承贌,去筑屋居住,以及菜园、禾埕、风围、竹木等项,亦系归奎喜掌管耕作。当日言定,奎喜备出碛地银七元正,交丁郎亲收足讫。递年应纳业主地基银一元五角正,每年务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后奎喜倘要移居别创,应将地基等项交还业主;其门窗、户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项,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挡生端等情。此系二比允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丁郎实收到字内碛地银七元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东界系到水沟为止,二比不得争长竞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项永久归于奎喜居住掌管,业主不得加升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月日。

  代笔人陈鸿猷

  知见人林阿来

  在场阿立

  立给出地基字人刘丁郎

  (六八)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陈石春,缘先年承父遗下有八十份庄庄地一处。今有佃户庄金松前来给出地基一处,自备资本前去建筑家屋一座,计共七间,永远居住,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其银在于冬季缴与石春收讫,业主给出地基完单,付与佃户为据。其银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将所建之屋抵为租银,不得异言。其屋不居之日,将屋折去,地基交还石春,不得刁顽。自给以后,所有需费概系金松之事,与石春无干。此系二比甘愿,立给出屋宇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黄显荣

  在场弟德标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陈石春

  (六九)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久魁,缘因承祖父遗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过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馆上街。前因被火烧,屋盖墙头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户邱家明自备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两过水之地基,即日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十二大员正,永远递纳,日后不得加升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备工本建造,该明永远守管,作为店宇。此乃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招佃字一纸,永远执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缴清,不得违限,批照。

  光绪(丁酉)三十年十月日。

  知见杨桂琳

  在场代笔人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文魁

  (七○)

  立永远出贌地字人高知久,有空地一所,址在兴直堡新庄武庙口城墙边。其空地现界,东至车路沟为界,西至自己厝滴水为界,南至港为界,北至滴水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空地永远出贌与人,爰托中引就贌与老丰美号起盖,三面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税佛银八大员正。其银即于每年八月完纳,年款年清,不得少欠分毫;其空地随即同中踏明界址,听付老丰美号起盖成屋,永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永远出贌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四年(阴历戊戍)八月日。

  代笔人余郑诚

  为中人高玉山

  立承贌远出地字人高知久

  (七一)

  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人业主黄明记,缘于先年自置树杞林庄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处。今有吴壬贵托得保认中人陈肇初前来垦地建店,兹将界内划出一段,坐东朝西,壬贵自备工本架造瓦店一间二落,东至本店后檐滴水沟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与刘家连墙为界,北与黄明记连墙为界。计阔见光一丈三尺,其长两落,共计一十三丈为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该店一间三落,每年壬贵应纳业主明记上田地租银一十五元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终,由业主给出收单,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贵愿将该店任从业主明记另税他人,以抵地租,壬贵不得异言反悔。今欲有凭,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该店每年应纳地租银一十五元七角正,务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杂费多少,系壬贵一力抵挡,概不干业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该店前后丈尺界址,俱载字内明白,如敢私开后门,或加侵尺寸,任从业主毁折议罚,或将强占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纳银二元正,壬贵不得异言,再照。

  又批明:此系业主明买上等良田,贌他建造店宇,倘日后店佃或卖者不得包混地店,以免后来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该店有起无拆,永纳地租;倘地租不清,愿将全间透落拆屋还地。其东界后檐不得暂以竹篱权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时,贵自为先筑土岸为准,以免移越弊端,照。

  光绪二十四年(戊戍岁)七月日。

  保认中人陈肇初

  代笔陈清河

  立出贌建店地字人黄明记

  (七二)

  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人许连枝,有承祖父上二大房遗下留存公地,址在竹北二堡许厝港庄坡仔面。其公地欲起造店屋,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起造,外引就与陈财宝、施缎合伙前来,自备工本、木料,起盖店屋后落正厝一座,直透前落三间,阔五丈一尺。即日面言,每年定冬至应纳二大房地基主银二员四角正;其公地交付宝等起造成店。保此地系连枝承祖父二大房留存公地,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连枝一力抵挡。此系两愿,连及子孙与房亲人永不敢翻异。恐口无凭,笔乃有据,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北畔圹地付宝等栽种风围,枝不得异言,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郭时中

  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人许连枝

  (七三)

  立租地起盖收地基银字人韦浸、韦法、韦丁山,有承祖父遗下明买陈家应得埔业一所,址在油车港庄,历管无异。今因何传、何素、何煌、李车乏地起盖房屋,爰凭中人互相议定,将韦浸、韦法、韦丁山所管界内北畔之圹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传、何素、何煌、李车前去起盖房屋,以为居住。言约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备出无利地基银三十大员抵纳,为每年地基税之款。其银即日经中交韦浸、韦法、韦丁山等亲收足讫;随将应得界内北畔圹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前去兴工起盖房屋,以为居住,韦浸、韦法、韦丁山等不得异言滋事生端。日后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念及门第狭官,移作别处,地基银如数付还,屋盖拆留。此乃仁义相关,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收地基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法等亲收过地基银字内佛银三十大员正足讫,照。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

  代笔人方兆光

  为中人陈炉

  知见人□□□

  韦浸

  立租地基起盖收地基银字人韦法,韦丁山

  (七四)

  立给厝地基永远字人李枝,有承先祖父李天生向通土给垦出地基一所,址在分水寮庄,东至坑界,西至游火生厝界,南至张亮厝界,北至溪界;四至界址载在垦契字内明白。时踏明付与吴薯出首承给,任从建筑,永远居住,逐年应纳地基银一角。保此业系是枝承祖父明垦之业,与亲房人等无干。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立给厝地基永远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八年五月日。

  秉笔人曾世勋

  立给厝地基永远字人李技

  ·第二节典卖字

  (一)

  立喜献祠地及地租业主郭宗缎,有凭官给戳开垦成地一所,址在兴直堡中港厝庄。自庄头起,至庄尾止,逐年应得地租银八两二钱正。并欲立租馆地一所,坐西向东,横四丈八尺,直三十六丈,东至消沟为界,西至路为界,南至路为界,北至□□□□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与本庄董事李三省,庄耆余光旷议立福德祠,而少其地,愿将此欲立租馆之地献为祠地。又恐有祠无业,香祀不给,更愿将此地租献为春、秋二祭之资;庶神欣其禋祀,民享其土利焉。即日将地及地租地踏明界址,交付董事、庄耆人等起盖祠堂,掌管地租,以垂永久。保此业系宗嘏自己开垦之地,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担承,不干福德祠之事。口恐无凭,合立喜献祠地及地租字一纸,送交福德祠碑为照。

  批明:即日将地租佃户名簿一并交付,再照。

  干隆二十二年月日。

  代书人李伸

  喜献祠地及租业主郭宗暇

  (二)

  同立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人吴中湖、吴朝清等,有承祖父吴际盛名号,承纳业主王崇山裔孙王顶大租田业一处,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内。今该地成为兴市,兹有佃户徐思之向给店地两处,每各六间,立付地基字二纸执照。两处每年照章应纳地基租共项□□□元。湖、清等今因乏银别用,兄弟相议,愿将此两处地基租项□□□元尽卖,先卖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户徐思之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地基租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辫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亲收足讫;随将两处,每年店地租项杜卖尽根,免分完单。每年带王家大租,系归吴家自给,不干买主之事。立凭准字交付买主前去掌收抵利,永为己业。自至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分文不留,亦无典挂他人,来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孙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现银明买明卖,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绝地租银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亲收过字内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辫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九年八月日。

  代笔人徐维新

  为中人石蕴辉

  知见人堂见中霖

  吴中湖

  同立杜卖尽根地绝契人

  吴朝清

 

·第三节其它契字

  (一)

  立卖屋契人本家叔祖王赞卿,有上手明买番地基一所,坐落大武郡旧社南势,东至本宅竹头为界,西至禾程为界,南至竹园外水井为界,北至本宅为界,四至明白;内带竹一头。今因乏银别创,自情愿出卖,托中引就送与侄文魁前来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出得时值屋地价银三两五钱正。其银即日同中拜收足讫;其屋地同中踏过,付侄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无取赎,内外人等不得争阻此屋地。并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卖人一力抵挡、不干银主。此系叔侄甘愿,恐口无凭,立卖屋契并上手缴连共二纸,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二月日。

  代笔人英杰

  在见阿应

  为中人元逊

  立卖屋契叔祖赞卿

  (二)

  立杜卖屋契本家叔王文魁,先年承有屋地一座,坐在大武郡南势。叔因乏银凑用,情愿出卖一片,托中送与堂侄奇万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出得屋价银一两四钱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付用;其屋宇带地基北片,对中厅分界,各坐一片。其买所任侄修整高筑,内外人等不得异言阻挡。此系叔侄甘愿,各无迫勒;如有来历不明,系叔一力抵挡,不干侄之事。今欲有凭,立屋契一纸为照。

  干隆三年十二月日。

  代笔中人叔芝爱

  在见人叔正山

  文苍

  立卖屋契人叔文魁

  (三)

  立卖地基契本家兄正山,先年承有地基一处,坐在大武郡旧社南势屋地一座,带园竹在内,四分之一均分。因乏银凑用,自情愿出卖,前来托中送与本家弟元珍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出得番钱银一两正。其银即日同中秤收足讫付用;其屋地照分踏过,付弟修筑架居,内外人等不得争阻。恐有来历不明,系兄山出头一力抵挡,不干弟之事。恐口无凭,特立卖契一纸存照。

  内批:即日收过契内银完明。

  干隆五年八月日。

  依口代笔中人温俊成

  在见侄芝爱

  立卖屋地基本家兄正山

  (四)

  立卖店契人黄荣周,承祖父遗下瓦店一座二栋,坐落沙辘街沟仔墘,坐东向西,东至李龙奇厝后,西至车路,南至沟边杨家店,北至本家店为界;四至分明。今因长兄回唐料理家务,不得前来,今又寄信唤回,自不能守候,尽问房亲不就承受,外托中引受吴三寅叔前来承买,三面言议出值时价银四十八员。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店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中间并无来历不明,以及先典后卖等情;如有不明,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一卖千休,永为吴家己业,再无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卖契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四十八员足,再照。

  干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书叔光伟

  中人詹子振

  知见人同兄荣元

  立卖契人黄荣周

  (五)

  立杜卖尽根茅屋连地契字人蔡士评,有承父遗下自宅填地起建茅屋一座,坐落沪尾街,土名崁仔脚,坐东向西。其界址,东至路界,西至蔡家界,南至吴家界,北至巷界;四至明白。并带厝盖、墙壁、门窗、户扇俱备,年配纳天后宫地基香灯银一钱正。今因乏银别置,甘愿出卖,先问房亲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王缄观出首承买,三面言定厝价三十六员正。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遂将茅屋搬空,交过买主王缄观掌管居住,或出税他人,不得阻挡。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贴,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评承父遗下,与别人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交加来历为碍;如有不明,评自出首抵挡,不甘买主之事。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茅屋连地契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三十六员足讫,再照。

  干隆三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吴庆章

  为中人何文清

  立知见人男蔡品

  立杜卖尽根茅屋连地字人蔡士评

  (六)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杨光彩,有自己盖造瓦店一座二落,带店后空地一处,坐址在沙辘街中沟仔墘,东至朱项祥屋脚为界,西至店前车路为界,南至沟仔路为界,北至王朝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乏银别置,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就,外托中引到陈基观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价花银八十六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彩随即搬出,前往别处居住,将店依契界址踏明,门窗、户扇、桁桷、瓦壁、地基空地随付银主前去居住掌管,永为己业,每年配纳番通事地基租银三钱正。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彩子孙人等日后不得取赎,亦不敢言及增贴。保此店系彩自己起盖物业,与房亲伯叔人等无干,亦无上手历遗交加不明,以及重典他人财物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彩出手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店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八十六员足讫,再照。

  干隆三十一年十月日。

  为中人赖传生

  谢士球

  代笔人杨上彩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杨光彩

  (七)

  立给山批人林兴,今因向业主董给出山地厝地一所,坐落土名大桧溪奶笏仑庄,东至浅窝透上仑顶分水为界,西至小溪为界,南至小坑沟为界,北至无尾坑透上仑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佃人林兴愿送界内价银十员正,即日银付业主收讫;其山地、厝地,随即踏明界址,付林兴前去掌管,起盖为业。自给批之后,栽种子孙永远执照,行。

  业主。

  干隆四十年十一月日给。

  (八)

  特调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三次胡,为遵示承买等事。据半线保北门外街民许苟美禀称:缘蒙示召买抄封械斗案犯国梁邑城北门外店地基一所,原估价银一两三钱零,美愿缴价承买,禀乞给照管业等情。据此,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苟美即将收执承管抄封国梁邑城北门外店地基一所,如有地棍出首阻挠,许即指禀赴县,以凭拘究。将来奉文增估,另饬补缴,毋违,须照。

  计开:

  抄封许国梁北门外店地基一所。

  右照给许苟美准此。

  嘉庆三年八月十九日给。

  县行。

  (九)

  立杜绝卖屋宇人张芳连,前经向得张仕官承有店地一所,自架茅房屋宇一间,坐南向北,阔一丈六尺,包墙脚,东至庄五秀屋地为界,西至罗能招屋地为界,南至墙为界,北至街路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回唐,尽问房叔人等俱各不愿承领,托中引就与叶提兄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断时屋宇价银一十五元正。即日银、契两相交讫;其屋即交承买人居住为业。并无上手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连一力抵挡,日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屋字一纸,并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实收到价银一十五元正足讫。

  再批:每年要纳地租钱一百二十文,立批。

  嘉庆二十二年八月日。

  为中人卢金禄

  在场见人刘秀福

  庄主□□□

  代笔人卢朝焕

  立杜绝卖屋字人张芳连

  (一○)

  同立卖断杜尽根绝契字人鹿港堡街尾人新福兴、谢海观、柯他观、柯尼观、柯九观,有建置瓦店二坎三落,并直头一间,楼三座,水井一口,上及厝盖,下及地基,以及门窗、户扇、水沟、砖石、瓦木俱全。其店坐东向西,坐落土名涂城尾新兴街,每年载地基税银三钱。经丈过横二丈,直九丈六尺,东至圳沟、西至街路,南至吴家店公壁,北至施家店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欠银要别置,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沛兴号王镇观,时三面言约议定卖出佛银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明白;其店听银主沛兴号王镇观前去管掌起盖居住,开张生理,永为己业。价值已敷,日后不敢言贴言赎,亦不敢生端异言。保此店厝系是新福兴、谢海观、柯他观、柯尼观、柯九观同置自己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不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关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新福兴号谢海观、柯尼观、柯他观、柯九观自己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是以合应同立卖尽根绝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二纸,地基契一纸,共四纸,付沛兴号王镇观永为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百四十大元完足,再照。

  其契系是公业,日后若有私借,宜认其房经手取讨,不干别房之事,再照。

  嘉庆二十四年八月日。

  在场知见人苏梧观

  作中保人吴锡

  施懋功

  柯他观

  同立卖尽断根绝契字人新福德号谢海观

  柯尼观

  柯九观

  执笔代书人柯多舍

  (一一)

  立杜卖园厝契人余妹,有承买过张阿尾竹园一所,坐落土名桃涧堡龟仑山仔顶东南社,内带茅瓦厝二座,水井一口,菜园苗埕一所,以及果子、杂物等项一概在内,年纳业主吴大租银二钱正。东至厝后竹围外路为界,西至厝前谢家埤墘为界,南至谢家埤墘为界,北至张家园墘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梁嘉瑨官出首承买,即日凭中三面言议,出得时值佛面银三十二大元正。银、契即日交收足讫;其竹园及茅瓦屋宇、叶园、苗埕、水井、果子、树木等项,俱各踏明界址,交付梁嘉瑨官前去掌管耕种,重新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瓜葛,寸土无留,日后妹及房亲子侄人等不敢言找赎刁难生端。保此业系妹自置,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妹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园厝契字一纸,缴连上手老契及买契共八纸,合计共九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亲收过契内银三十二大员正足讫,再照。

  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魏廷耀

  为中人张韶秀

  知见人李水生

  立杜买园厝契人余妹

  (一二)

  立给薗埔地基人竹堑社番钱茂才,先年承父遗下阄分内应得有埔园地物业一处,坐落土名石岗仔庄坎面。其园东至坎唇范家毗连为界,西至兰壆背路为界,南至老路崎曲上横过路黄家毗连为界,北至园崁横过水坜口梁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原纳番业主地基租银二角正。今因乏银别创,叔侄商议,将此业出卖与人,先问社番人等不受,外托中送与汉人刘万乱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依时值价佛银一十大员正,同中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则等情。其园地四至界内,寸土无留,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及子孙人等永不得找洗等情。其园地杂果物业,概行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耕种经营,永为己业。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园埔地基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钱茂才同中实收到字内佛银一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才承父阄分字别田业山埔甚多,不得付来,乃系自己收存;倘若要用取出,不得隐匿,批照。

  道光元年(己卯岁)月日。

  为中人林阿倍

  在场人弟茂升

  代笔人黄光荣

  立给埔薗地基字人钱茂才

  (一三)

  立杜卖店契人陈国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间,前后直透两落,并带门枋、户扇、水井在内。原带店后菜地一块,直透至竹围为界。又带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锦江田为界,左边与李兴美店为界,右边与邓乙柏店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应纳古锦江地基银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杜卖与人,尽问亲房人等不愿承买,托中送至与兄连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足数店价银三十四元。即日银、契两交明白,并无短少。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得异说,恐口无凭,立杜卖店契一纸,永远付执为照。

  即日实领到店契银三十四元正足讫。

  再批明:立承贌地基名字陈佛麟,并上手合同名字系陈佛麟,立批是实。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锦江兄弟永远管业收租,立批是实。

  又批明:倘日后要退店,先问地主锦江兄弟不欲承领后,任从退人另卖,再照。

  再批明:店中内外所有粪草,系古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运走,再照。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场兄麒盛

  立杜卖店契人陈国盛

  (一四)

  同立收碛地银字东螺屯坪林后社队目眉坠施、发加乃、施金香、宇文兰、眉加乃发、年宇士、乞食阿豹等,有奉宪恩恤给配养赡地基一段,址在社内,东至金水加乃为界,西至乌来阵为界,南至红加乃为界,北至乞宇士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公费,无奈,托中引就与本社内汉人庄敬观出首承受,时碛地银三员,再添价银一员,合共银四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基交付银主掌管为业。道光二十年起,至道光十年止,共十全年为满,听番备母银取回原字;如是无银取回,与旧银主掌管,不敢阻挡。三面言约,历年带纳租钱六十文正,付番主给单完明,不敢少欠分文。此系仁义交关,各不得刁难,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收碛地银字一字,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碛地银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批明:日后倘有宇文兰典契字执出,不能行用,批照。

  道光二十年三月日。

  代笔人长发

  为中人□□□

  乞食阿豹

  年宇士

  眉加乃发

  施金香

  发加乃

  宇文兰

  立收碛地银字东螺屯坪林后社队目眉坠施

  (一五)

  同立阄书人长房胞兄珠池,二房胞弟珠俊等。盖闻兄弟一气而分形,子孙异枝而同本,祖父固乐其永好,世代难保其无乖。昔我祖父来台,开基创业维艰,而贻留于今,世守勿替。窃慕往古同居之风,不宜一旦分折而处。第生齿日繁,人心不古,田宅见窄,世事如棋,欲其无生嫌隙,何必勉强同居。是以兄弟和同相商议,邀请尊长亲戚,将祖父遗传田宅财物,先踏祀资以外,品搭均分,祷神拈阄为定。诸凡开载明白,俱系至公无私,各宜安份,照阄管业。其祖父祭祀,以代世事,依次轮流值当。从兹以往,后昆垂裕,先业克恢,斯式廊月增而家声于以丕振矣!今恐口无凭,同立阄书一样二纸,每房各执一纸,永为存照。

  计开:

  一、公业踏得本街崎仔顶东畔瓦店屋一座,间数不等,坐东向西,并油车器椇在内,历年税银八十二员。又本街崎仔顶东畔瓦店屋一座,坐东向西,历年税银十八员。以上二条,两房轮流,但因公有借欠债项,故将此税银扣还债项明白,然后依次轮收值当,祭祀公事。

  一、本街崎仔顶东畔茅店屋一座两进,坐东向西,长房珠池应往得前落一进,连灶间一半,深井埕一半;二房珠俊应得住后落一进,连灶间一半,并深井埕一半。

  一、长房珠池阄得田宅:

  海丰庄早园一所,现佃林庆观耕作,历年税银六员。

  海丰庄早园一所,现佃周余观耕作,历年税银五员。

  本街峰仔顶西畔槟榔店茅屋一座,坐西向东,年税银十二大员。

  本街陈敬观住店,年该纳地基银六员。

  本街林德润官住店,年该纳地基银三员。

  本街合司住店一所,年该纳地基钱一千文。

  本街泉成住店一所,年该纳地基钱二百五十文。

  一、二房珠俊阄得田宅:

  杨厝寮庄旱园一所,现佃许岸观耕作,历年税银三员。

  旧庄旱园一所,现佃黄前观耕作,历年税银六员。

  本街崎仔顶西畔工夫店茅屋一座,坐西向东,历年税银十二员。

  本街鸡司住店,年该纳地基银六员。

  本街廖研观住店,年该纳地基银三员。

  本街庄禾舅住店,年该纳地基钱一千文。

  本街玷司住店,年该纳地基钱一千二百文。

  本街炎侄住店,年该纳地基钱二百五十文。

  再批明:其峰仔顶茅店屋一座二落,先年经已阄分前后落;居住瓦店屋一座,先年亦经踏存为公,当即照管无异。但兄弟二人意欲各居一方,兹值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一日,爰再邀亲戚即将二所店屋拈阄分居,长短相补。自此以后,各宜照管,永守勿替焉耳!

  计开:

  一、长房珠池阄得崎仔顶瓦店屋一座,每年应收得珠俊佛银四员,照。

  一、二房珠俊阄得崎仔顶茅屋一座两落,每年应贴还珠池佛银四员,照。

  道光十九年二月日。

  代笔人白梅壁

  在见并公亲人功兄曾哲

  知见并公亲人房兄守猜

  长房胞兄珠池

  同立阄书人

  二房胞弟珠俊

  (一六)

  立借地基字人黎纪添兄弟,有承祖遗下茅厝一座四间,连北畔横厝二间。其厝北畔凭滴水一直为界,坐落土名后垄三湖庄西畔。兹添等欲起盖北畔相接横厝一间,碍张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门脚为界,添欲盖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垦向张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盖此厝,当日同中公人议贴每年地租粟三斗,至六月冬张永建出首量收,不敢异言。其地基添兄弟等将来若欲移徙别处,抑或倒坏,将地基交还张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系相好之情,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借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咸丰元年(辛亥)十一月日。

  为中人黄结邻

  代笔总理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黎添兄弟

  (一七)

  立给开垦尽根地基契字大甲顶店社番巧义生,有承社尾社外祖母遗下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址在顶店庄内,东至郭井厝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杜盖厝壁墙中为界,北至张藏厝及至陈炎田为界,其四至界址俱各登载分明,历年配纳大租钱二百文。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给出开垦尽根,先问尽社中亲房众番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顶店庄汉人郭钳观出首承垦尽根,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尽根价佛银二十六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地基随即照界踏明,交付银主郭钳观前去掌管,起盖厝宅居住,永远为业。自此义一出垦千休,永远杜绝,葛藤永断,日后义以及子孙等永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义承外妈遗下之物业,与内外亲房众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开垦尽根地基契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二十六大员正足讫,再照。

  同治八年十月日。

  代笔人柯贤和

  为中人陈定

  在场见□□□

  立开垦尽根地基契字大甲顶店社番巧义生

  (一八)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契字人苏惠发、苏连登兄弟,自咸丰四年间,向武圣帝君会贌出店地一所,自备二本起盖瓦店一坎两进。址在新庄米市街五十六坎隘门脚第二坎,坐北向南,东至郑家店合壁为界,西至高家店合壁为界,南至车路中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陈金声大租银三钱正,又全年应纳武圣帝会董事陈水等地基租银六大员正。至同治四年间,兄弟分爨,连登拈得阄分字内此瓦店一坎两进。今因乏银别创,登夫妇商议,愿将此瓦店一坎两进出卖他人,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詹盛渥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依时值价银一百二十八员正。银即日同中交登亲收足讫;其瓦店一坎两进,内带门枋、户扇、古井等件,一切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与詹盛渥前去掌管出税,收税抵利,永为己业,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日后登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等情。自此一卖千休,片瓦不留。保此瓦店系是登阄分应得之额,与兄弟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登自应出手一力抵挡清楚,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现银明买,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瓦店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店契字内佛面银一百二十八员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此瓦店系是贌地基起盖,并无带上手契字;倘有不明滋事,登听詹盛渥取出阄分字观看,不得刁难,此照。

  同治十二年八月日。

  代书人杨志量

  为中人杨士乃

  高一且

  杜场见人

  苏连发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苏连登

  (一九)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钦,有承父遗下埔园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崁顶庄,坐落土名土园仔。此园按作五份,从东算起在第四份,东至王脱园为界,西至王交后厝地为界,南至王家园为界,北至王家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带纳大租谷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园托中引就向与王领兄弟等出首承贌,三面议价银二十五大员正。言约银无利,息厝无税银。其银即日同中亲收入足讫;厝地随即交付领兄弟前去掌管,起盖居住。三面言约,钦若备银二十五大员清还,领兄弟每年该纳税银三大员;如无银清还,依旧银无利息厝地无利银,各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俱各喜悦,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永贌厝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二十五大员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内佛银领出银十二大员,红出银十三大员,合共银二十五大员,声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内大租谷,领兄弟每年永纳,不得异言滋事,声明,再照。

  光绪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王清兰

  为中人□□□

  在场知见人王文后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钦

  (二○)

  立杜卖尽根空地契字人鹿港堡新兴街郭寿萱,有承父建置明买过本街张万福瓦店一座,并连厝地一所,坐落土名新兴街,东至文祠沟墘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李家店为界,北至文祠公店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应纳地基税银三钱。因同治戊辰年,店屋被火烧去,欲徙居他处,母子相议,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街宗亲妈世兄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价银四十大元,库两二十八两足。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付交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空地系寿萱承父自置物业,与房亲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银项以及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寿萱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永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空地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大元,库平二十八两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不明等情,该寿萱出首抵挡,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张则敷

  立杜卖尽根厝地契字人郭寿萱

  知见人母上官氏

  代笔人陈清祈

  (二一)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大沟尾庄张接发,有自己明买茅店一坎,址在永靖街国王庙前左畔第四坎,坐东向西,东至小巷为界,西至大街路为界,南至邱家店为界,北至圣母会店为界。带门窗、户扇、水井一口、浮沉、砖石一应在内,逐年配纳大租银四角,又配纳地基银一员六角,界址、租银俱各明白。今因乏银凑用,情愿将此店出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陈厝庄詹克家兄弟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出得依时值尽根店价银六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买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税,收利纳租,永为己业。保此店系接发自买之业,与房亲叔侄人等毫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接发自应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特立杜卖尽根茅店契一纸,缴连上手契,付执为照,行。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六十大员完足,再照,行。

  批明:此店于光绪二十五年八月间,三大房分爨,当场公议付与长房长孙昭木掌管,以为优待之业,地租、大租自行完纳,理合批照,行。

  大清光绪十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荣儒号

  为中人益清号

  兄张金

  知见人胞叔张涂

  侄张涂

  在场人母亲陈氏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张接发

  (二二)

  同立出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权、林武图,同偕侄琼元、丰年四房等,有因光绪丙子年间,兄弟共八人俱各分业拨阄,实蒙先父在日之遗命也。当时立阄炳据,延及丙子年终,各处总董会及大墩原属昌盛街市,因遇戴逆唱乱起祸,一旦变为荒墟,佥议再建兴街,既已定规,四处预白,各人起盖店座,各人永远掌管,嗣后权等四房仍为合爨。延至丁丑年春季,备出资本,建置茅瓦店一座,坐北朝南,址在东大墩街北片。其店东至连顺号为界,西至连升为界,南至街路为界,北至墙外刘远厝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并带门窗、户扇、上下楼屏大小间数所有对象一应在内,递年配纳封收加饷馆地基银二元正。今因乏银别创,兄弟叔侄相商,情愿将此茅瓦店尽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绵昌号出首承买,当日经中三面言定,时值杜卖尽根茅瓦店价银三百大员,库秤二百一十两足重。即日同中银交契立,互相收讫;其茅瓦店立即踏明界址,尽界内所有物业,概付买主掌管,逐年收税并纳封收地基银,永为已业,任从居住出税及翻盖改易。权等一卖千休,及日后子孙永绝找赎。保此茅瓦店确系权等四房再为合爨备出资本起盖之业,与分居之房亲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拖欠地基银等情;如有等情,权等出首抵挡明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出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一纸,付为永远执照,行。

  即日同中场见权四房等亲收过杜卖尽根茅瓦店价银三百大员,库秤二百一十两正足讫,再照,行。

  外再批明:此店地基乃是抄封,历来并无字据,倘日后有假冒契字,出为争较,此店不得行用,当场批照,行。

  光绪(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赖照临

  为中人林子明

  知见人胞弟武衡

  在场同收银母亲林门曾氏

  权琼元

  同立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同阶侄

  图丰年

  (二三)

  立佃批字人半线保新埔六块寮庄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有承伯父遗下田园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车路南园二段,并四面插竹围、树木。兹因柯猪倌、柯沃官、柯黄屘同托中向与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求垦厝地,三面言议时值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起盖居住,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年约纳大租谷一石三斗二升正。其此压地银前取十大元,至光绪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银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课科三十二两二钱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为满,听园主备齐压地银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愿将压地银扣除,以抵大租,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佃批字一纸,共二纸,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厝地言约十份,柯猪倌应得东面一半,出佛银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猪倌十份应得二份,出佛银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应得一份半,出佛银六元零五点。

  黄屘官十份应得一份半,出佛银七元零五点。

  光绪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柯孝炭

  作知见柯登山

  柯世农

  立佃批字人柯世情

  柯妈超

  代笔人柯有孚

  (二四)

  立杜卖尽根店基圹地字人叶来福,有承祖父自置备工本起盖茅店两座两进,并过水、天井、水涵在内,坐址在中港慈裕宫前中街,坐北向南,东与许家典过颜家合壁为界,西与林家前进合壁后进与业家旷地为界,南至下街路为界,北至陈家墙壁为界,递年应纳杜家地基佛银一元一角正,历管无异。不意于光绪十六年三月间失火,此茅屋两座两进及过水被火焚尽,只遗基址及水井、水涵。时乃自揣无力再行起盖,置之空存,店基旷地一所将为废物,况兼乏银别创,愿将此店基旷地、水井、水涵出卖与人,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洽兴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卖尽佛银二十六大员正。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亲收足讫;随将店基、圹地、水井、水涵踏明四界,交付银主掌管,自备工本,任从起盖店基,安排间格,永远物业。福此业一卖千休,寸土不留,葛藤永断,日后福及子孙永不敢异言找赎,滋生事端。保此店基圹地委系福祖父自置起盖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福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相喜悦,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店基圹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福亲收过卖尽契字内佛银二十六大元足讫,又照。

  又批明:祖父当日承买契字,于光绪十六年三月间被火焚尽,是以不得并缴,合应声明,批照。

  光绪十七年二月日。

  代笔人叶楚卿

  为中人黄士九

  场见偕男德发

  立杜卖尽根店旷地字人叶来福

  (二五)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唐专,有明置过茅店一间,坐落湖日庄,坐北向南,东至周振元店壁界,西至扬珍店壁界,南至街路界,北至周振元壁界,四至界址分明;逐年配纳抄封地基银一元五十钱。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茅店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张□□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卖店价银二十大员,库平十四两正。即日银、字同中交收足讫;此茅店随即交付买主承去掌管居住,永远为业,日后专及子孙不敢找赎情事。保此茅店系专明置之物,与别房人等无干;倘有不明,专自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茅店契一纸,带上手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专收过契字银二十大员,库平十四两,再照。

  光绪十八年六月日。

  代笔人李安癸

  为中人杨环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唐专

  (二六)

  立出杜卖尽根茅厝并地基字人廖朝孔,今有自垦筑成茅厝二座,并地一所。其厝并地基址在马岗厝庄横街仔,东至廖正宝菜园界,西至廖正宝厝地界,南至街路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年纳业主廖朝孔公地基税银四角正。兹因乏银应用,托中引送与廖正爱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茅厝并地基价银二十四大员正。即日立字,其银同中交收足讫;廖朝孔公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廖正爱掌管,任从永远居住,贌佃收税,永不敢言及讨赎滋事。保此业明系廖朝孔自垦之业,与别股业主无干,亦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朝孔公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今因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出杜卖尽根茅厝并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廖朝孔公收到字内厝价银二十四大员正足讫,批照。

  光绪二十年二月日。

  为中人张典棋

  秉笔人廖阿声

  立出杜卖尽根茅厝并地基字人廖朝孔公

  (二七)

  立杜卖尽瓦店宇字人吴壬贵,缘先年承父有造瓦店,址在树杞林米市街下,与黄明记贌出地基纳租,架造瓦店两落,并过廊及拖厝猪椆、门窗、户扇、桁桷、栅柱、枋桷一应在内。前至店口滴水为界,后至第二落后檐滴水为界,左与刘估墙毗连为界,右与陈云墙毗连为界,上连盖天顶为界,四至分明。今因别创,乏银应用,夫妻商酌,情愿此店出卖与人,先尽问房内亲疏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前来招得苏红盛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盛备出依时店极价五百二十大员正。即日色现,经中场见等同过交于贵亲手收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店即日同经中场见等概点交于盛前去掌管,出税抵利,永为己店。保此店系贵承父自造瓦店,与房内亲疏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为碍。一木一瓦,一卖千休,永断葛藤,异日自己及子孙等贵贱各由造化,不得言赎言增找洗等情。如有上手来历、地租不清及业主地基架造若丈尺不明,系卖主自挡,不干承买人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逼勒,口恐无凭,纸笔有凭,立杜卖尽瓦店宇字一纸,并带黄明记贌约一纸,共二纸,付照。

  即日批明:贵同中场见等实收到字内店极价佛银五百二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第二落后尾,在戊戌年□月间,再贌出地基四丈。此末曾架造,从今卖后,买主若架造,不干卖主之事,批照。

  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岁)十二月日。

  为中人陈业水

  场见宗兄吴凤义

  代笔温玉堂

  立杜卖尽瓦店宇字人吴壬贵

  (二八)

  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余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人曾昌洋,先年叔侄兄弟分居,阄分自己应得有寿字号阄内水田、山林物业一所,坐落土名阴影窝。其业当日凭中场见,面踏门首大肚水田一段,东至茂源田塍毗连为界,西至昌美田边水圳及中央屋大草陂毗连为界,南至昌光田塍毗连为界,北至观音竹外圳沟为界。又应得双连陂面山牌水田一段,东至自己田业崁山脚为界,西至茂源田塍毗连为界,南至观音竹壆水沟为界,北至张、廖两家车路毗连为界。又将屋背水田连圹地一段,东至自己公所头下为界,西至中央屋田塍毗连为界,南至自己湾坵田嵌、透上四坵田田嵌为界,北至茂源田边水圳路、透上自己竹围外昌美田塍水沟为界。又应得北片阴沟背中段一小段,东至茂源田塍毗连为界,西至昌美田塍毗连为界,南至大阴沟为界,北至公圳沟为界。又应得老屋角树林一所,东至公竹头下为界,西至自己园墘路为界,南至昌美树林毗连勒石为界,北至自己田墘毗连为界。各段各至界址沿踏分明,原带界址内外公私陂塘共七口,四股均分,自己应得一股水路通流灌■〈氵荫〉此田。其屋背陂塘草亦照四股均分,自己应得该陂底鱼虾,以及阴沟陂头泉源,各有圳路透田通流灌溉充足。又带右片瓦屋大小六间,内具门窗、户搧、门外天井、厕池、禾埕、菜园、风围、杂树、竹木以及余埔、浮沉、土石一切在内,原带清赋丈甲红单字号下则田与下下则田计共三甲四分六厘,并每年纳地租印串单炳据。今因乏银应用,父子相商,愿将此业出典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爰是托中外就于梁登秀父子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依时值尽典价一千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场见面交付昌洋父子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亦无短少分毫;随即同中仍到业所,将前踏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出贌,收租纳粮。保此业明系昌洋自己阄分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弊,系洋父子一力出首抵挡,不干承典人之事。此业尽起耕典界内,寸土无留。自此出典以后,洋父子不敢另生枝节以及异言生端等情。其典限自己亥年冬典起,至壬寅年冬止,三年为期。届期满限之日,如果要赎,预先八月中送定银三十大员正。其赎字冬至前为期,一足付还;倘若无银取赎,将定银抹销,仍照原典约字而行。此乃仁义相交,两无迫勒,各无反悔,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余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契字一纸,又带印契连司尾一纸,丈单一纸,老阄书一纸,新阄书六纸,计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昌洋实收到字内佛银一千二百大员正,经中交付足讫。

  又批明:印契丈单原有新旧,阄书字约各有破烂,赎字之日,洋不敢异言,批照。

  又批明:每年带纳业户大租二石一斗,仍系典主自行完纳,不干承典人之事,批照。

  又批明:无利花红银九大员,系承典人先备出,赎字之日备还承典人,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己亥岁)十一月日。

  在场侄茂仁

  在场弟昌光

  知见侄茂源

  为中人黄国栋

  代笔人曾维友

  在场男茂进

  茂财

  茂广

  茂喜

  茂瑞

  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余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字人曾昌洋

  (二九)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银契字人,彰化北门外祖庙街第一百四十七番户陈扁、陈荣,同承先父明买过李清兰、李坤瓦店一座二进。前落瓦店,后落茅屋,连后圹地一所,址在彰化北门外市仔尾街,坐南向北。其店东至黄家地基为界,西至朱家地为界,南至菜园水沟为界,北至车路滴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逐年配纳杨业主大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此店出卖,先问尽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黄椪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尽根价银一百十五大员,库平八十两五钱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点明界址,并店内厝盖、梁楹、角柱、门窗、户搧以及水井、地基、沉浮、砖石,一概交付买主黄椪掌管,永为己业,任从翻创居住,扁兄弟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系是扁兄弟承先父明买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拖欠大租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扁兄弟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扁兄弟及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瓦店银契字一纸,并缴连买印契连司单一纸,上手契三纸,计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店契字内佛银一百十五大员,库平八十两零五钱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七年二月日。

  代笔人叶笃敬

  为中证人王先进

  在场知见王氏

  陈扁

  立杜尽根瓦店银契字人

  陈荣

  (三○)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陈阿居,有抄封地基,系居明买。茅店一座,并带店后西片另处茅屋一间,有厝盖、墙壁、楹桷、门窗、户扇、砖石、竹林、圹地一应在内,坐址东大墩街祖庙前隘门内第三间,坐西向东。其界址东至街路界,西至抄封田界,南至杨呆墙路界,北至林火炉墙路界;四至界址踏明;年纳抄封馆地基银全座佛银一员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茅店出卖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詹阿溪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茅店价银三十八大员,库平二十六两六钱正。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茅店等件,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税完纳地基,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居以及子孙或房亲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茅店系居自己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或有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居并场见收银人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仁义交关,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一纸,又带上手契一纸,计共二纸,付纸永照,行。

  批明:此茅店一落,前系出税与詹阿溪居住,其税银始终经已会算清楚。但店前凉庭一处及过水仔连后落二间,并店后尾南北片连西片墙围等业,俱当时系詹阿溪自己备出工本起筑之业,与居无干无涉。自此以后,永系詹阿溪执掌。但合出茅店一座,逐年应配完地基银一员,理合批明,照。即日凭中亲收过杜卖尽根茅店契地内字银三十八大员,库平二十两六钱正足讫,再照,行。

  代笔人游寿三

  林秀茂

  为中人

  卢清香

  嗣男水成

  在场同收银

  胞姊林陈氏

  知见人族亲阿锥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陈阿居

  (三一)

  候选府正堂鹿港理番海防总埔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兴,为出示招垦谕纳事。案据岸里大社业户丁潘宗伦暨社番耆甲等禀称:缘伦于七月间,呈垦示谕葫芦墩望岗寮街内地基归垦归纳一案,蒙批:既系尔祖蒙赐管业之地,应有执照字据可凭,着先缴验查核等因。伦遵将干隆年间,岸里社辖地,东地倚逼山溪居住,西南界地贌与汉人,存仅附社蕞土,绘图具结示谕一道。又祖先敦仔,为淡、彰等立户潘大由仁示谕一道禀缴,伏乞恩准定税,谕饬归垦归纳,沾叩等情。据此,查此案,前据该社通土具呈,业经示谕归垦归纳在案。兹据前情,除禀批示外,合行照案出示招垦谕纳。为此,示仰岸里社管下葫芦墩、望岗寮街、翁仔崎脚等处民番诸色人等知悉:尔等如有原垦田园埔地以及起盖房屋,在于该番界内者,务须遵照认向该番完纳租税,毋得冒听汉棍奸番私相授受,影射混纳。自示之后,倘敢故违不遵,并恃强霸占,藉端抗纳,一经察出或被指禀,定即严拿究办。本分府言出法随,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遵。

  同治三年十月初二日给。

  发贴晓谕。

  (三二)

  天启元年,汉人颜思齐为东洋国甲螺(东洋即今日本,甲螺即头目之类),引倭屯于台,郑芝龙附之,寻弃去久之荷兰红手舟遭扬风飘此,爱其地,借居于土番,不可,乃绐之曰:得一牛皮地足矣,多金不惜。遂许之。红毛剪牛皮如缕,周围圈匝已数十丈,因筑台湾城居之,今安平城(台湾府志)。

  (三三)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出示招建事。照得台北艋舺地方,奉设府治,现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别勘定。街路既定,民房为先,所有起盖民房地基若不酌议定章,民无适从,转恐怀疑观望。因饬公正绅董酌中公议,凡起盖民房地基,每座广阔一丈八尺,进深二十四丈,先给地基现销银一十五圆,仍每年议纳地租银二圆。据各绅会议禀复,经本府详奉臬道宪批准饬遵在案。除谕饬各绅董广为招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绅董、郊铺、农佃、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新设府城街道,现办招建民房,务宜即日来城遵照公议定章,就地起盖。每座应深二十四丈,宽一丈八尺,先备现销地基银一十五圆,每年仍交地租二圆,各向田主交银立字,赴局报明勘给地基,听其立时起盖。至于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独造数座,或数人而合造一座,各随力之所能,听尔绅民之便。总期多多益善,尤望速速前来。自示之后,无论近处远来,既有定章可遵,给价交租决无额外多索,务望踊跃争先,切勿迟疑观望,切切,特示。

  光绪五年三月日给。

  (三四)

  署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三级记录四次徐,为沥情佥恳出示,以杜痴思藉图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据大鸡笼社耆民萧机、铺户魏兆、澳保谢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称:窃献地敬神,维望厥昌,奸心混占,情真共恨。缘大鸡笼海坡岭脚及头二重桥大沙湾内外狮球火号一带海岛,固大小船只遭风停泊,在彼商民贸易无所栖止,遂挑石于海坡填砌,筑盖茅屋营生及搭寮厂捕鱼。乃议建庆安宫内外两庙,崇祀天上圣母,赖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烛,僧实清苦,无所举出斋粮。幸嘉庆十年间,鸡笼社土目麻己力毛、少翁社通事翁丽水、总理吴长,与该处商民等公议:凡茅店营生者,年应纳地基银二元;搭厂捕鱼者,应纳地基银一元。愿将基租一概充入庆安宫为香灯斋粮诸费,立约给僧执凭,并设碑记于庙侧,庄人周知乐助。递年该僧循议收租,共约无异,由来已旧。迨此二十二年间,有豪民郭光祥买大鸡笼田亩,与海坡店地毗连,藉称基银应由伊得,其僧民共论得陇望蜀,晓晓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后乃民力填砌为店地,与其所置之田无涉;况前向社番买主郭郊光及后典郭光汉,知会通事、总理、商民人等,议将基银当充庙中为香灯之资,均不敢争收。此银兹突欲混占肥己,银虽无几,难服众心,机等不得不相率呈恳,伏乞恩准出示照旧交纳香灯等情。卷查先据僧一乘具禀,业饬地保总董查明谕禁在案。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给示晓谕。为此,示仰该所居民人等知悉:尔等应纳地银元,务须照旧赴该庙住持僧交纳,毋许他人争收混纳;倘敢故违,一经指禀,定行提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日给。

  (三五)

  台湾葛玛兰管粮总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级记录十次翟,为执照事。照得噶玛兰奉恩旨收入版图,查头围为设立县丞衙门分驻之所。该处有充分管地,堪作市镇。除留盖衙门公馆并营汛基址外,余地分划街路,召募民人起盖店屋,认纳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兹据民人吴翰哥请给天后官字第四十八号店地一坎,坐西向东,宽一丈五尺,深就地势之便,东至后车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吴文水;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街民吴翰哥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宽丈尺,起盖店屋开张,每年每间纳地基银一钱,不得抗欠,仍将此照执业,毋违,须照。

  右照给吴翰哥准此。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给。

  分府行。

  (三六)

  署福建台湾北路右营分驻大甲副府龚,为给予垦照事。照得本年三月二十五日,据佃户王为呈称:承祖于干隆年间,同郑金井自备工本牛只,向黄前游府宪给过大甲泛辖北门外之营盘口,与各兵操演无碍处所,垦辟水田一小段。兹因迩年年溪埔渐行浮复,经为等多备工本银五百余员,再行开垦,东至林祥记谢秋田为界,西至社尾大路为界;南至车路并车路顶十坵为界,北至陈跳田为界。前奉大甲中军府谕令,每年完纳地租银四十四员;但未呈明换垦,诚恐日后任藉端查究,合亟呈明勘验给照等情前来。查该田业经本副府先期委员邱吉标,会同总理张成华踏勘禀复在案。兹据呈明换垦给照,诚为有理,除立碑晓谕后任营员毋许藉端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佃王为等遵照,照界址实力耕种。其每年应纳租谷,折银四十四员,照期每六月为始交清,毋许短欠,致干未便,凛之,毋违,此照。

  右照给佃户王为准此。

  同治八年四月日给。

  ●第六章学租

  (一)

  一、万斗六社树浦庄溢额屯田二十九甲七分,每甲年额租谷八石。

  一、坪蓝庄民田溢额九甲七分,每甲年额租谷八石(彰化县白沙书院学租中之一项)。

  (二)

  立给垦批大二坪庄佃首童志昌,奉宪示谕充当明志书院佃首,管收大二坪等处学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垦及未垦,准昌招佃,给发佃批开垦。今招得佃人石是、郭潘前来,给出二坪圳头南势山林埔园一所,东至二坪圳墘,西至横仑顶分水,南至二坪圳头小坑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备工本前去掌管,配圳水通流灌溉,永为己业。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学租交纳,给单为凭,佃人不敢刁难。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道光二年十月日给。

  (三)

  立给垦批大二坪庄佃首童志昌,奉宪示谕充当明志书院佃首,管收第二坪等处学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垦及未垦,准昌招佃,给发佃批开垦。今招得佃人何秀三前来,给出大坪圳头山林埔地一所,东至埔尾中心仑,西至圳头小山尖分水,南至大溪,北至二坪大圳墘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田人自备工本前去掌管,任从开筑水圳灌溉,垦壁田园,永为己业。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学租交纳,各不敢异言。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道光十年正月日给垦批。

  (四)

  阿里史等社埔地,每年征租不能如数,请拨充书院膏火也。志恒议曰:前厅翟淦续查出东势、罗东、阿里史、马赛流番各社及沿山界边田园,每年征租可番银一千三百余圆,请免升科,以充屯饷。嗣准前任台湾镇道,以兰地流番并非土著番黍,止应设立通土,未便议设屯丁,所有田园应照例里科或完纳番租,分别办理,当蒙院司饬行丈量办理。卑职查翟前厅议作屯地之时,原系未垦荒埔,迨设屯之议奉驳,当将罗东、阿里史等社埔地一百零五甲,饬令流番垦报里科。其马赛番埔四十甲,即令佃首招垦给番收租。又沿山一带荒埔,尚有生番出没,翟前厅饬就马赛施八坑口添设隘寮,募举隘首、隘丁堵御生番,余地划付垦种,以充口粮,并未详覆。嘉庆二十五年,前厅高大镛往勘罗东、阿里史等社流番垦成田园,系沙砾之地,不堪并纳正赋,议令完租,作为仰山书院膏火,定于道光元年起科。其马赛社垦透番埔,仍议归佃首收纳,给该社番等领作口粮,亦未造册通详立案。卑职查罗东、阿里民等社年仅收租四百余石,自起科之年起,历任所征皆不足数,已经各前任支给书院生童膏火,用讫无存,可否仍照高前厅所议,将历年租谷拨归仰山书院,以为延请山长并生童膏火之需。其马赛番埔及沿山一带余地,既翟前厅分别划还社番,向佃首招佃完纳番租,并添设隘寮口粮之用,似应仍循其旧,以恤番黎,而重巡防。此条似可毋庸奏咨,以省案牍傅穟。复核曰:兰地生番只有三十六社,自三籍民人进垦之后,有彰化之阿里史、阿束、岸里、东螺、马赛等社熟番先后流入罗东沿山一带开垦,谓之流番,其性愚质,所得皆沙砾最劣之地,不成片段。兹据吕倅查明阿里史等社年仅收租谷四百余石,并不足数,历年已支给书院生童膏火,用讫无存,请照高倅所议,准将此项租谷拨归仰山书院,以为延请山长并各生童膏火之费用。其马赛番埔及沿山界外余地,仍给社番招佃收租,并设隘口粮之用,实为体恤番黎起见。卑府查此等田园既称系流番所垦,与民人承垦膏腴地不同,应请俯如所请办理,并无庸奏咨,以省案牍(噶玛兰厅志)。

  参照光绪二十八年度学租分配额

  厅名金额

  台北厅七、二一九。七四六

  基隆厅二七九。二六九

  宜兰厅八三四。六一六

  深坑厅一三七。○四○

  桃仔园厅五六六。一五一

  新竹厅五八○。八九一

  计九、六一七。七一三

  苗栗厅三二七。五○○

  台中厅三六八。四二五

  彰化厅一、三○五。五八○

  南投厅三五。九○九

  计二、○三七。四一四

  斗六厅-

  嘉义厅-

  盐水港厅二、八三○。○九五

  台南厅一、○五四。六七二

  蕃薯寮厅一、五六六。五三五

  凤山厅一、八一七。六四四

  阿猴厅五○九。一二○

  恒春厅-

  计七、七七八。○六六

  小计一九、四三三。一九三

  台东厅-

  澎湖厅九一二。三六五

  小计-

  合计二○、三四五。五五八

  (五)

  嘉义县玉峰书院在县治西门内旧学庙址。干隆二十四年,知县李倏改建,中设讲堂,翼以斋舍。

  白沙书院在学宫右,即县义学。雍正六年,知县汤启声置田,以充束修膏火。干隆十年,署县曾日瑛改为书院。二十四年,知县张世珍修(彰化县)。

  文开书院在鹿仔港文昌宫左。道光四年,理番同知邓传安捐建。以台地文教肇自寓贤鄞县沉太仆光文;太仆字文开,故借其字为书院名,拨归官闲田为膏火(彰化县)(福建厅志)。

  (六)

  崇文书院田:

  一、在诸罗县卢竹角海丰仑三十七甲一分四厘四毫,每甲纳租粟八石道斗,共收粟二百九十七石一斗五升二合。除纳正供并运载船脚工费粟一百一十五石五斗六升,实存粟一百八十一石五斗九升二合道斗,以为师生膏火之资。四十五年知府卫台揆置。

  一、干隆十六年,彰化岸里社原通事张达京、德化通事林秀俊,呈请每年各愿捐谷四百石,共八百石,每石折银四钱,共银三百二十两,分春、夏、秋、冬四季缴充膏火。巡道金溶给一匾奖之,勒石以志(以上旧系台湾府义学田)。

  一、淡防厅业户唐衣锦,献充崇文书院膏火租田一处,年收租粟变价缴番银二百员。

  一、台湾县典史陈琇等,呈捐磅碡坑等庄租谷三百四十七石,折银三百四十七员。

  一、凤山县贡生柯廷第,呈捐置买萧大经等赤山洋田四甲,充入南湖书院,年纳膏火银四十员(今归崇文)。

  一、凤山县柯永德,即柯护,顶耕林遇夏田业,年完纳南湖书院膏火银十员(今归祟文)。

  一、彰化县业户王绵远,年应缴崇文书院膏火银一百员。

  一、彰化县监生杨振文,呈捐承买萧大有水漆林庄业,充入南湖书院膏火,年应詹仲逵名下完缴银二百员。

  一、彰化县吴洛,年应就吴伯荣名下缴膏火银一百五十员(凤山县志)。

  (七)

  义塾:

  竹堑城四(设四城内)、中港社一(废)、后垄社一(今废)、猫里社一(今废)、吞霄社一(今废)、大甲社一、新埔社一(今废)、桃仔园社一(废)、大姑嵌社一(今废)、艋舺街二、大稻埕一:以上系同治六年,同知严清金设(互详义仓)。

  堑城外二(一在旧社属东北乡庄;一在竹莲寺属西南乡庄),同治九年增设。龟仑岭一,同治十年增设。

  龟仑岭一,同治十年增设(拨■〈木旧〉仔林充公项下租银四十圆支给)。

  计共义塾一十五所。同治六年。同知严金清以义仓捐谷所■〈剩,贝代月〉,划出三千六百零石支给,近存废不一。又番业户巧黄珍献充德化社谷一百四十石,并罚充各款归明善堂掌管,设堑城四塾。同治八年,同知富乐贺泐石纪之。同治九年,新设城外二塾,兼教熟番。系同治八年,台湾道黎兆棠札厅议核,以台地熟番中有堪造就者,若照旧章仅取佾生,阻其进取,无以群兴观感。自先于郡城设学舍,取屯千把及各头人子弟,次及番民之子弟,择秀颎者入学读书,宣讲圣谕广训,授以朱子小学;熟后,再令习经,札各厅县亦仿照举行。一、二年后,果能渐通文理,当援照黔省苗学例,另编字号考试。请设学额,一体乡试。其熟师如教导有方,亦照乌蒙设学例,六年准予充贡,俾归化者亲逊成风云云。旋议示谕,熟番子弟准其自同治九年始,一体投考明志学海书院肄业,另列一榜,优给膏伙,以广招徕。会同鹿港理番同知孙寿铭详覆在案。惜番童颇少,不果行(淡水厅志)。

  ●第七章育婴租

  (一)

  养济院:会典直省会城设有养济院,境内鳏寡孤独、残疾无告之人,照额收养。人多于额,以额外收养,在地丁正项银米及耗羡项下分别动支。又通都大邑设有普济堂,除绅士好义捐建者经费,听其自行经理;其动用官发生息银及存公银者,均每岁报部核销。

  育婴堂:会典直省建立育婴堂,遇有遗弃病废之婴儿,收养于堂。有姓名、年月日时可稽者,一一详注于册,雇觅乳妇善为哺抚养。有愿收为子孙者,问明居址、姓名方与之,仍补注于册。其经理报销与普济堂同(噶玛兰厅志)。

  参照慈善财产一个年收入额:

厅别 台北仁济院 台南慈惠院 澎湖普济院 元台中县事业再兴遗产 义渡田园收入 计

台北 四二九、000圆 -圆 -圆 -圆 二五二、000圆 五八一、000圆

基隆 - - - - 一五0、000 一五0、000

宜兰 - - - - - -

深坑 - - - - 五0、000 五0、000

桃仔园 - - - - - -

新竹 一二四、二00 - - - 三0四、八0七 四二九、00七

计 五五三、二00 - - - 六五六、八0七 一、二一0、00七

苗栗 - - - - 一四二、五0六 一四二、五0六

台中 - - - 二、三五0、一0三 - 二、三五0、一0三

彰化 - - - 九七九、九一0 - 九七九、九一0

南投 - - - 二五七、一二四 - 二五七、一二四

计 - - - 三、五八七、一三七 一四二、五0六 三、七二九、六四三

斗六 - - - 四五、四九0 - 四五、四九0

嘉义 - - - - - -

盐水港 - 九00、000 - - - 九00、000

台南 - 一八0、000 - - - 一八0、000

蕃薯寮 - 四三三、00三 - - - 四三三、00三

凤山 - 八八、五九六 - - - 八八、五九六

阿猴 - 三、00四、三二四 - - - 三、00四、三二四

恒春 - - - - - -

计 - 四、六0五、九二三 - 四五、四九0 - 四、六五一、四一三

小计 五五三、二00 四、六0五、九二三 - 三、六三二、六二七 七九九、三一三 九、五九一、0六三

台东 - - - - - -

澎湖 - - 一二、000 - - 一二、000

小计 - - 一二、000 - - 一二、000

合计 五五三、二00 四、六0五、九二三 一二、000 三、六三二、六二七 七九九、三一三 九、六0三、0六三

  ●第八章留养租

  (一)

  具禀留养局丐首江明,众孤贫人等,为禀请檄县照章给发,一面转详立案,以垂久远,而重善举事。缘干隆二十九年前,彰邑主胡邦翰视彰化多有鳏寡孤独残疾人等,贫苦冻馁,无可栖依,普发慈心,捐廉建屋四十三间在北门外,取名曰「留养局」,收养男女孤贫一百名。又劝谕官绅公捐置买田租,年收租银,以资经费。每名月给钱五百文,遇闰加给。至冬令,每名给棉衣钱八百文;如有病故,每名给棺木冥衣钱一千四百文。载明县志局内,并立石碑。后因逆乱,县城失守,征数短绌。原案被焚,尚有碑记可为明证。复经李邑主英议定章程给发,详请道府宪立案。迩来照八十名实额,当堂散给,每名均沾实惠,以资度日,此诚地方万世之善举。兹因分治,其租有在台辖邑主争而管收,出示阻挡,致彰邑主八月终无款可发,意欲删除留养名目,则明等八十名废疾,嗷嗷待哺,从何度日,必至冻馁而死。不思此款仍由彰邑官绅公置,历百数十年给发,毫无异议。虽然分治,其租仍归彰邑征发,方为正理;岂可因租在台辖统归管收,绝明等之口食,废彰邑之善举。原案虽焚,无可稽考,尚有县?及局内石碑在在可稽。兹逢宪旌莅治台中,发政施仁,野无饿莩,不已,连名匍匐,叩乞升宪大人普发恻隐之心,俯怜贫疾之惨,分别檄饬台湾、彰化两县,循照旧章征收给发,不可争收管理;一面详明归彰征发立案,以垂久远,功德无量,恩同再造,上叩。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特授台南府调署台湾府正堂程批:此项田租,究在何处?系何年月日?何姓官绅公捐置买?仰彰化县迅即会同台湾县查明核议详办,毋延。

  光绪十五年九月日沾叩。

  (二)

  邑养济院,例收痳疯残疾、孤老不与,余维无告,为皇仁所必矜。因审案查出公地与院基毗连,支俸赎之,清出官税,捐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间留养局,岁可活百余人。交替之暇,条议具上,列宪惠养有加,则以俟后之君子。

  局地东至杨老园,西至陈志和竹围,南至养济院,北至街,计地一十二亩五分零四丝。·

  府宪蒋捐银三百元。和县胡捐银三百一十六元。县亟张克明,巡检程镗、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银二十元。举人张源仁、州同杨志申、贡生施国义、监生张凤华各捐银七十四元。监生周士显捐银一百三十元。监生吴朝捷捐银一百元。民人陈起、张训、张子开、陈佛佑、黄突、陈提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赖妙、赖番、陈高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苏四捐银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认田租银五百六十五元,又银三钱五分。民人庄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十五元。民人汪阳、罗三江,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元,又七钱八分。民人方义每年捐认田租银三元,又银四钱八分。别买下茄荖庄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银四百八十元,又银五钱四分零。又买上茄荖庄田五甲六分,年收租银三十八元,又银三钱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税一百四十六元,又银六钱五分。以上岁捐收银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县胡另建房一座二间,额租银一十二元,归孤贫首取为大士香灯。

  干隆二十九年(岁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满知县胡邦翰立(留养局碑记)。

  (三)

  钦加同知御、帮办中路营务处、调补台湾县正堂范,钦加知州御、赏换花翎、代理彰化县正堂李,为会衔出示晓谕事。光绪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蒙台藩宪唐批:据前任彰化县罗,详以台邑官庄各佃户,应带完彰化邑留养局租,查明情形,造送佃户租数清册,恳请缴饬照征移解,一面示谕官庄各佃户查明向章,带完该局租银缘由。蒙批:官庄与留养租系属两起,当日黄令自不应将留养局租删除,一律归入官庄。现已札饬台湾县出示照征,按年移解,仰即将应征户各开列清折,移送台湾县查明征收,此缴,等因。蒙此,查此项留养局租息,系干隆二十九年间,前任彰化县胡任内官绅公捐建屋,置买官庄田租,作为留养局孤贫月给口粮之需,载在县志。嗣因兵燹屋坍,又于同治九年间,经前县李更定章程,详明立案,在于彰邑养济院之北建造留养局,即就租银,按月分给各孤贫口粮,并衣棺埋葬等费,已历百数十年之久。然其所征银元,即在官庄各佃户输完官庄租谷银两之外,带完留养局租息银元。银虽征于一佃,实分各两用。迨分治之外,其田其佃归隶台邑,乃前任台湾县黄,误以此项租息作为官庄租银,一律删除,至未删各佃户相率效尤,抗完前项租息,以致各孤贫嗷嗷待哺,赡养无资。是以彰化县遵批,开造被删未删各佃户姓名,分别应完台邑官庄租谷银两若干,带完彰化留养局租息银元若干,列册并派拨熟悉经书前来,再由台邑添派差役,帮同催收,庶免佃户有所推诿,合行晓谕。为此,示仰官庄各佃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应纳留养局租由来已久,并非创自今日。自示之后,务须查照未分治以前旧章,递年输完台湾县官庄租银之外,仍应带完彰邑留养局租元,以符向例。此外尚欠完光绪十六、十七、十八等年分前项租银,均应认向经书归数完纳清款,给串执凭,勿得藉词抗玩;倘敢故违,一经指禀,定即移会从严追办,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九年二月日给。

  (四)

  具禀彰属留养局丐首江明暨男妇众孤贫等,为玩佃抗纳,藐示不遵,具禀仰乞县饬传追,以儆效尤事。窃照彰邑留养局,自干隆年间,胡前主劝谕官绅业户捐充置产,收养鳏寡孤独一百名,按月散给口粮。其经费系就捒东堡、犁头店等庄官庄佃户带纳留养局租,自昔定以每田一甲配纳官庄租银二两,随带补水厘余,每两折征银二元五角;仍纳局租银四元。计田一甲,年应纳官庄、留养局共银九元,历收百余岁无异。迨分治后,前台湾县黄出示征收官庄,按照清丈新章科算,删除留养局租名目。自是各佃藉词抗纳,致使贫粮不敷支给,中间停给,所以众孤贫晓晓待哺,街求巷乞,日难一饱,呼寒啼饥,惨苦万状。幸蒙罗前主洞察原委,先后沥情,详请各宪,旋奉台藩宪批:仰台湾县仍着官庄佃带完留养局租,代征移解等因。案卷煌煌可稽。溯留养局租息插在官庄佃带完,当时官庄佃系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承耕,官庄田按甲匀领留养局捐资银元,以作续垦工本,是以逐年配纳留养局租,犹民向官借款生息于租,谓之留养局租息。县志可考,碑记可证,经前彰邑主李与台邑主范会衔出示征收在案,而各佃亦有陆续完纳。罔料玩佃武生林光辉恃衾抗完,遍佃阻纳,以致各佃互相观望,经书连次赴县禀追,莫奈他何!非蒙恩迅仰县饬传林光辉到案押纳,斯警一惩百;一面饬承收补,俾免残疾孤贫无所依倚。势亟沥情,相率哀乞府宪大人德及孤贫,恩迅俯准施行,德戴千秋,沾感切叩。

  钦加盐运使御、候补道、特授台湾府正堂、兼中路营务处修志总局提调、加三级陈批:恃衾抗官,为本府所深恨,曾立愿遇事重办,以儆勺风。该丐首所控是否实情,仰县查案,传集速讯;果属林光辉倡首抗缴,即行从重究办。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初一日叩。

  (五)

  钦加知府衔、保留福建台湾补用直隶州、即补分府代理台湾县正堂黄,为特再示谕事。案奉台藩宪沉札开:照得详台邑划分界内官庄田园,议请每甲征谷四石,收七二洋银一元,并加一补水,先经详饬遵在案。兹查官租额全台一律,凤、嘉为数较多,谷价业照台章酌减,各属未便参差。所有该县田园较腴,应即定为中则,每甲征租谷四石五斗,核与原议银数有减无增,俾纾民力,以归划一,除另行汇案详请奏咨定额外,札即遵照,迅速征解,毋违,此札,等因。奉此,查台辖文职官庄,原系各衙门养佃给种,收租较轻,故有带完留养局租。现在官庄与民一律报丈升科,删除留养局租款目,奉经示谕按则征收在案。兹奉前因,合再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捒东下堡承耕官庄各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应完光绪十五年份租银,按照规定章程,每甲连补水计折征租银二两七钱五分四厘,务须向经书一律完清,以凭报解。并赍带丈单呈缴,以凭换给印照,掣串管业,均毋违延干咎,切速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六年二月日给。

  贴晓谕。

  (六)

  具禀案下经管书林家修,为遵谕禀明,据实覆夺事。缘丐首江明等禀,蒙钧批:留养局田亩既系官绅公置,为收养无依孤贫口粮之需,当时所买必系有着民田,与官庄产业应无干涉。现阅粘抄台邑告示,似留养局租即出官庄租内,由佃户带完。兹因官庄田与民田一律报升,声明只顾完纳官庄租银,删除留养局款,究竟当时作何置买田园?自有界址契据,现存何所?上年清丈曾否报办?候饬该管经承查案明白,禀复察夺抄粘并发等因。第查本邑留养局始于干隆二十九年,胡前主劝谕官绅殷户共捐现银一千九百二十二元,除盖造房屋外,所存余银置买北投保下茄荖大租田五十甲零,年额租银四百八十元。又置买顶茄荖庄大租田额租银三十八元,叠次被水冲坏,征数递减。上年清丈,遵照六成,计收银二百零元。其猫罗保溪头庄庄群等共一十七人暨汪赐、罗三江、方义等每年认捐田租银五十余元。又有捒东下保犁头店等庄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每年认捐田租银五百六十五元。此系殷户每年配纳佃完纳,并非置买之业,亦无契据,仅有碑记可认,自昔及今,历收百余年矣!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均是垦耕官庄永佃,每甲年纳官庄租银外,该佃就伊小租内每甲认捐留养局银二元,并非官庄内拨充,似与官庄毫无干涉,无异民田配纳钱粮,带纳业主大租。伏思留养局孤贫,俱是鳏寡无依,不能食力营生,按月待支。此系仁人君子乐善捐充,舍租济给之租,可否如何办理之处,出自鸿裁。奉饬前因,理合据情禀明,伏乞大老爷电察施行,沾感,切叩。

  正堂张批:下茄荖庄及顶茄荖庄大租,当时既系集资公置,应有管业契券,究竟向存何所?有无刊载碑记?上年办理清丈公田尚剩几甲?现禀均未声明,殊属含糊。其余庄群、王生楚等各人每年认捐银额,既系盖有同心,自愿乐助,则是与官庄租谷毫不相干。况历年久远,向无异议,何得因官庄田亩现办清丈更张,遽弛从前盖愿。删却留养款目,此举究系官为误会饬删,抑出庄群等夤缘求免,案奉府宪批饬,会同台湾县核议详办,候遵批移会查明核议,联衔详夺。

  光绪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印。

  (七)

  具禀漳属留养局孤贫首江明暨男妇孤贫等,为删租绝食,残命待毙,乞恩檄饬台、彰两县出示谕佃,仍旧完纳,以拯穷民事。窃明彰邑,自胡前主莅治,察悉鳏寡孤独残废无依,倡首捐廉,并谕殷富乐输置产,收养男妇孤贫一百名,每名月给口粮钱五百文,仍盖房屋数十间,为孤贫栖身之所,名曰留养局,由来久矣。迨荡平后,孤贫渐次病故,而租息递年征收。李前主议定章程给发,详请道、府宪立案。迩来照八十名实额散给,众孤均沾实惠,以资度日,此诚万世之善举等情。经于上年九月间,明等众孤沥情赴宪辕具禀在案,荷蒙宪批:此项田租究在何处?系何年月日?何姓官绅公捐置买?仰彰化县迅即会同台湾县查明核议详办,毋违,等因。当即凛遵。兹因台、彰分治,其租有在台辖捒东下堡犁头店等庄,而台邑主征收十五年份官庄,出示删除留养租。伏思租在昔彰邑官绅公置,迨今百余载,征给无异。第此租虽插在官庄内,似与官庄毫无干涉,其田配纳官庄,免征钱粮,实殊屯租以及各款大租等田配纳钱粮外,尚有六成可收。但此租昔蒙官绅捐建,原为百世之善举,岂可因租插在台辖官庄,一切删除,使明等八十名众孤既不能食力营生又无亲属顾盼,惟赖此租计口授食,而一旦删除,实废百余年之德泽,至兹化为乌有。众孤度日无资,势必冻馁而死,诚为孤贫穷苦待毙之惨,情亟连名相率,伏乞升宪大人恤孤怜寡,恩准分别核檄台、彰两县,循照旧章征收给发,庶众孤有聊生之日,亦昔官绅之善举赖以不废,下民沾感,切叩。

  府正堂程批:留养局田租现系各官绅捐资置买,自与文职官庄不同,上年已据台湾县移归彰化县照旧收租给领。至官庄田园内添配留养局租,各县所无,现已报丈升科,案关咨部,不能不行革除。仰彰化县查案,剀切宣示,抄件并发。

  光绪十六年四月日禀。

  (八)

  同立再典字人江佐元、江观元兄弟,有承先父阄分遗下水田一处,坐落土名捒东下堡三块厝前洋中,经丈甲数原隘共田六分零四丝正。计共二埒,共十一坵,东至溪为界,西至小沟外为界,南至黄宅田为界,东北至黄宅墓前并溪为界,正北至自己份下田二坵为界,四至分明。自带圳水通流灌溉,年纳官庄租银六钱六分正,纳局租银七角七辫正。今因年限已满,佐元兄弟相商,情愿将此原溢六分四丝之田,再立典契,托原中引就黄元章长孙登岸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愿典价银三百二十六元。银即日交佐元兄弟同收足讫;其田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付与典主黄登岸过手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保此田委系佐元兄弟承父遗下之业,与他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借不明来历等情拖欠粮银;如有拖欠,系佐元兄弟抵挡,不干典主之事。其田自己亥年十月起,再得限典至己酉年十月间限满之日,佐元兄弟备齐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并先代出中见花红礼银,一概送还清楚,赎回契约,不敢少欠过限;如有过限未能取赎,佐元兄弟情愿将此原典契内之田,仍付典主掌管,以典作卖,不敢异言滋事。此系正行交易,不是佃估之故,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同立典契一纸,带图书一纸,上手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再立契内愿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足照。

  批明:典主先出花红银二员,并前四员,合共六元,俟赎回之日,佐元兄弟自当措还,不敢执拗,批照。

  又批明:立典契之日,典主出以上所完官局租银三十大元,交佐元兄弟收。三面言定,赎回之日,典价三百二十大元,并花押银六元,不得减少,一足还清。兹所出租银三十大元,恳典主做情无还,二比亦各永诺,照。

  又批明:此典契内之田,其明买印契另带别业,不得并交,批照。

  道光十九年(己亥岁)十月二日。

  原中(黄只彩之子)荣安

  族亲贤榜

  在场见人赖庚

  代笔人堂兄仲元

  江佐元

  同立典契字人

  江观元

  (九)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人何庆章、侄昭等,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处,址在水堀头江西厝太爷庄东势,经官丈明甲声原二甲九分八厘,溢田四甲零五厘,共七甲零三厘正,自配溪圳水通流灌溉。东廖家田,西至大溪外赖家田,南至溪,北至张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大小坵角不计,递年原田每甲纳正供银二员;溢田甲声五折,每甲纳留养局银四员正,并带禾埕、秧地,以及余埔、圹地、杂物等项,各一应在内。今因乏银应用,庆章同侄昭相商,愿将此田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就张新水兄弟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田价银一千六十大员正。即日银、契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内所有物业,交付与买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招佃耕作,永为己业。保此田系章同侄昭应份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并无拖欠课租,亦无重张典当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章同侄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是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同立杜卖尽根田契一纸,并带印契连司单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内佛面银一千六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咸丰十年十二月日。

  赖宽量

  为中人

  赖文注

  侄应

  场见人

  叔碧

  代笔人黄重兴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人何庆章偕侄昭

  (一○)

  同立退典尽根田契字人黄阿牛、黄石旺、黄阿叫、黄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过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捒东下堡三块厝庄前洋中,经丈五分八厘一毫五丝,东至溪为界,西至沟为界,南至黄家田为界,北至江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共十一坵,年纳配官庄六钱六分,又配局银七角七点,自带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应用,母子相商,愿将此田承典佐元之业退典他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江开探、江开眼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言定,愿收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平二百二十四两正,任从典主与上手或尽或赎,与黄牛四房人等无干。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纳课。自此一典千休,日后黄家子孙不敢生端滋事。保此田黄牛承祖父明典过江佐元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契纸,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不明来历,并拖欠粮银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退典尽根契字一纸,上手阄书一纸,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三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两正足讫,照。

  光绪六年(岁庚辰)十一月日。

  为中人族亲国梁

  文德

  在场人母亲李氏

  知见人石头

  代笔人堂元克统

  黄阿牛

  黄石旺

  同立退典尽根契字人

  黄阿叫

  黄阿氏

  (一一)

  同立杜卖尽根田屋契字人魏连旺,同侄朝芳、朝松等,有承胞兄共置泉水田一处五段,带茅屋一座,坐落土名在捒东下保江西厝庄南势洋大潭坡下。经丈官庄田新旧共三甲,配泉水大坡圳水通流灌溉,递年纳官租银一两八钱二分,又纳留养局银四员六角二辨一尖正。其大份田三段,东至□□□,界址分明;并带田内竹围一圈、茅屋一座及带门窗、户扇、粪厕、圹地、禾埕、鱼池、菜园、秧地,又带田中竹一带树木等项,尽界所有物业一切在内(中略)。今因乏银费用,叔侄相商,愿将此字内田屋物业等项,尽根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上保枫树脚庄张秋霖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尽根价银九百大员正。即日同中银、契互用支收足讫;其田厝等项,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永远为业。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日后以及子孙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田厝系旺等叔侄承胞兄共置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拖欠官租、留养局银等情为碍;如有此情,卖主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田厝契字一纸,并缴印契粘司单一纸,上手契一纸,阄书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旺等叔侄同中亲收过契内田厝等项尽根卖银九百大员,平重六百三十两正,交收足讫,再照。

  光绪七年(岁在辛己)禾月日。

  陈意贤

  为中人

  蔡联升

  长黄氏

  在场同收银人胞嫂

  二张氏

  在场见人魏万结

  长房侄孙孔昭

  知见人

  二房胞侄朝贞

  执笔人胞侄朝芳

  芳

  同立杜卖尽根田屋契字人魏连旺同侄朝

  松

  (一二)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张传正,有承父明买泉水田一段,坐落捒东下堡江西厝庄南势洋,东至抄封田为界,西至大溪为界,南至张家田,并至抄封田为界,北至大溪及抄封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丈一甲七分六厘八毫八丝一忽二匀,又带荒埔圹地一切在内,全年带纳正供钱粮银一两八钱五分七厘二毫五丝五忽。又经官溢丈一甲零七厘四毫九丝三忽八勺正,递年应纳留养局银四圆三角。迨戊子清丈下则田二甲三分六厘五毫八丝,全年配纳粮银七圆五十七钱正,原带泉波份通流灌溉足荫。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尽根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族亲张天辅、张朝荣等出首承买,为马堂三世祖香祀之田。当日三人面议定,时值尽根田价银八百大圆,即日同中立字。其银交收足讫;随将此田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永远为业。自此一卖终休,葛藤永断,日后正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田明系正承先父明买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拖欠钱粮等情;如有此情,正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仁义交关,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出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并带印契连司单二纸,上手契一纸,丈单一纸,合共五纸,付买主执照。

  即日正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田价银八百大员正足讫,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林浚川

  为中人童猫微

  在场知见人母亲陈氏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张传正

  (一三)

  具禀案下经书林家修,叩禀为虎佃抗纳,饰词越界,禀乞移请饬追事。窃照本邑留养局,自干隆年间,胡前主劝谕官绅业户捐充置产,收养鳏寡孤独一百名,按月散给口粮,由来久矣。第查沙连保香员脚羗仔寮庄大租,系在昔业户庄群等一十七人乐善捐充,历收百余岁,现有碑记可证。迨清丈奉改新章,按定大租户实收六成,留四成贴小租户承粮,宪示煌煌。该处佃户计有三十多名,均属碎户,修遵照六成收缴。无如虎佃叶智仁,即现佃林安,计欠大租银三元六角;陈哮计欠大租银一十元零;陈羗计欠大租并前数尾共银一十元零;陈庆煌计欠大租并前欠数尾共银五元六角;陈王计欠大租银二元一角。该佃因拖欠三年,心存取巧,藉词越界,任意坚抗,希图免纳。但此款大租实系在昔业户捐充,非因不堪配供,抽充局费;且该处佃户所执上、下手契据,亦有载明年纳留养局大租银若干,检阅自明。独不思系孤贫计口授食,丝粒难容蒂欠,岂容虎佃饰词抗纳,亏修垫给,负累难堪。合亟沥情禀明,伏乞大老爷电察,恩准如禀,移请饬追,奉公有赖,沾叩。

  禀悉,候据情移复饬追。

  光绪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禀。

  (一四)

  具禀案下留养局经书林超英,叩禀为藉词越界,坚抗不纳,恳请出示饬纳,一面移请饬追事。缘前经书具禀云辖香员脚庄玩佃叶智仁等,藉词越界,坚抗不纳等情,悉载前禀,经蒙张前主移请饬纳在案。迨上年,再向催收,仍然抗纳。此外,又有台辖猫罗堡溪头庄陈天赐等各佃,互相推诿,恃辖抗纳。似此大租,有关支给口粮,岂容藉词抗纳。现众孤嗷嗷待给,非蒙恩准出示饬纳,一面移请饬追,庶免众孤待给情殷,奉公有赖,合再粘连佃名清单禀明,催乞大老爷电察施行,沾叩。

  查案移请饬追,粘单附。

  光绪十八年二月初九日。

  (一五)

  署理云林县正堂、加十级记录十次李,为移查事。光绪十六年十二月初八日,据南门外羗仔寮庄叶仁智等禀称:伊等有承先人遗置山僻沙田,址在南门外羗仔寮山脚一带,前蒙清丈不堪配供,惟纳彰化县留养局抽的完银,历年执单炳据。前逢上月间,再蒙宪委清丈田园,汇报升科,下下则数完粮。至今二、三年,完纳无异。祸因此本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突有彰化县棍徒林婴,掣彰化县留养局串单,前来智等家中勒收前项,刻不容缓。伏思云邑划界分治,百凡俱归统辖,田园供谷例规折为钱粮,一律办理,岂有越县尚留留养局抽的之义。叩乞慎重民瘼,如请施行,沾叩等情。业经批:候移查在案。兹已开篆,合就备移。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希即查明该田是否留养局当时出价承买,抑因不堪配供,抽充局费;如因不堪配供充局,既已升科,自难再令纳租,并祈饬销。一面移覆过县,以便核办,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右移。

  彰化县正堂张。

  光绪十七年正月二十八日移。

  (一六)

  钦加五品衔、即补分府、署理彰化县正堂张,为移请饬追事。案据敝县经书林家修禀称:窃照本邑留养局,自干隆年间,胡前主劝谕官绅、业户捐充置产,收养鳏寡孤独一百名,按月散给口粮云云叙至,伏乞电察移追等情。正在移请追办间,旋准贵县移开云云叙至,以便核办,望切等由。准此,查此项大租,在昔业户庄群等急功好义,乐善捐充,为孤贫口粮之费,并非不堪配供,以之充局;况当初果系不堪配供,现丈亦有不堪入则之田,总无祗完钱粮而不输租之业。完粮系小租,局收系大租。叶仁智等承买是田,契内载明年纳留养局租,岂能因分治清丈,藉词抗完。敝邑局费万分支绌,断难再容刁抗,兹准前由,并据经书具禀,合就备移。为此,移请贵县请烦查照来移,希即饬追照纳,庶孤贫衣食有赖,幸甚,望甚,须至移者。

  移

  云林县正堂李。

  光绪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承林家修。

  (一七)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调授彰化县正堂卓异候升罗,为移请饬追事。案据经书林家修禀称:云辖香员脚庄玩佃叶智仁等,藉词越界,将留养局租银坚抗不纳,开具佃名清单,禀乞移请饬追等情。据此,查此案前准贵前县移查到案,经敝前县查明移覆在案。兹据经书具禀前情,查局费万分支绌,此项大租有关支给孤贫口粮,断难容各佃藉词刁抗,除示谕完纳外,合亟移请。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来移事理,希即饬差按户追纳清款,移解过县,以便给领,幸勿有缓,望切,望切,须至移者。

  计移送佃户清单一纸照抄。

  一、移

  云林县正堂谢。

  衔为出示晓谕事。照得业户庄群等急公好义,乐善捐充彰邑留养局大租,坐落该庄,历收百余载。迨全台清丈,奉宪议定章程,大租户实收六成,留四成贴小租户完粮。是彰辖分治之后,该庄钱粮虽由云县征解,而此项大租仍应归彰收纳。乃该佃户等每多藉词推诿,以致留养局费短绌,各孤贫待哺嗷嗷,实属刁玩可恨。现据经书林超英以佃户叶智仁等仍然抗纳,禀请移追示谕等情前来,除移请云林县饬追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佃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留养局租即如民间大租,且关支给孤贫口粮,该佃等务须遵照定章,向经书扫数完纳清款,给串执凭;倘敢藉词抗玩,一经指禀,定即移会,从严追办,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一、出示云属沙连堡香员脚庄。

  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十一日承林超英办。

  (一八)

  钦加五品衔、准补凤山县兼理定海后营调署彰化县正堂俞,为移请会办事。案据经书林家修禀称:云辖香员脚庄玩佃叶智仁等藉词越界,将留养局租银坚抗不纳,开具佃名清单,禀乞移请饬追等情。据此,查此案前准贵前县移查到县,经敝前县查明移覆在案。查局费万分支绌,此项大租有关支给孤贫口粮,断难容各佃藉词刁抗,除会衔出示晓谕,并派经书林超英前往征收外,合就移请会办。为此备移贵县,请烦查照,希将会衔告示签稿分别判行盖邱,并恳选派干役,协同敝邑经书驰往该处各佃,按户征收,以便转给孤贫口粮,足给舟谊,幸勿有缓,望切,望切,须至移者。

  一、移。

  云林县正堂程。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承林超英。

  (一九)

  钦加同知衔、补用直隶州、署理云林县正堂、会办中路脑务程,为移还事。本年十二月十八日,准贵县移开,据经书林家修禀称:云辖香员脚庄玩佃叶智仁藉词越界,将留养局租银坚抗不纳,开具佃名清单,禀乞移请饬追等情。据此,查此案前准贵前县移查到县,敝前县经查明移覆在案。查局费万分支绌,此项大租有关支给孤贫口粮,断难容各佃藉词刁抗,除会衔出示晓谕,并派经书林超英前往征收外,合就移请会办,希即派役协同敝邑经书,驰往征收等由。准此,除告示发贴,派役协收,并抽稿备案外,合将会衔示稿备文移还。为此,移请贵县请烦查收,须至移者。

  右移

  彰化县正堂俞。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移。

  (二○)

  钦加五品衔、准补凤山县、兼理定海后营、调署彰化县正堂俞,钦加同知衔、补用直隶州、署理云林县正堂、会办中路脑务总局程,为会衔出示晓谕事。照得业户庄群等急公好义,乐善捐充彰邑留养局大租,坐落该庄,历收百载余。迨全台清丈,奉宪议定章程,大租户实收六成,留四成贴小租户完粮。是彰辖分治之后,该庄钱粮虽由云林县征解,而此项大租仍应归彰收纳。乃该佃户每多藉词推诿,以致留养局费短绌,各孤贫待哺嗷嗷,实属刁玩可恨。现据经书林超英以佃户叶智仁等仍然抗纳,禀请移追示谕等情前来,除派经书并饬差协同征收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佃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留养局租即如民间大租,且关支给孤贫口粮,该佃等务须遵照定章,向经书林超英扫数完纳清款,给串执凭;倘敢藉词抗纳,一经指禀,定即移会,从严究办,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一、出示云邑香员脚庄。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承林超英。

  彰化县正堂俞。

  云林县正堂程。

  ●第九章城工租

  (一)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社头街萧炎生,有承父遗下水田二段,址在红毛社洋。经丈五分五厘,东至萧景德田,西至大圳,南至大圳岸,北至邱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城工租粟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银别创,自情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胞侄德成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尽根价银一百一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永不敢言赎言找,亦不敢异言滋生事端。保此田确系生自己承父遗下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生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带上手大契阄书五纸,共六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杜卖契内佛银一百一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咸丰十年六月日。

  代笔人族孙次元

  为中人堂侄纳月

  立杜卖尽根契人萧炎生

  知见人同妻陈氏

  ●第十章义渡租

  (一)

  尝思劳民期在利民,利民必先劳民;劳民者未必尽利于民,利民者无不先劳其民也。特民情惮劳而趋利,未利之而先劳之,民必滋怨,故子产孰杀之歌先于谁嗣,此固从政之不遑恤者。余尝三至台瀛,从事于师徒戎马间,周历南北,见夫曲溪陂泽不可以梁病于济涉之处甚多。迨丙申承乏淡水所属,绵互几百里,所谓曲溪陂泽不可以梁者不可悉数。其间土人驾舟以济,相妥于定章者弗计,惟大甲溪块石层叠,支派杂流,水势西冲,直入大海,遇春、夏盛涨,极目汪洋,诚险道也。此外,如中港房里柑尾,虽险阻稍灭,然或溪面广阔,或急湍汹涌,皆迫邻海■〈氵义〉,亦危险莫测者也。此数处非无驾舟待济之人,大率土豪撑驶,藉索多赀,少不如愿,即肆剥掠者有之,行旅之受害也久矣,义渡其容缓欤!余甫下车,即欲筹是举,顾与吾民周旋日浅,未信而劳贤者所让,或恐贻以怨讟乎。适又重建文庙,以崇礼教;增造书院,以励英才;亦既屡兴大工,重劳吾民,几乎无须臾暇,讵可复兴义渡之举哉!然继而思之,择可劳而劳,因民利而利,从政之道也。若义渡者,吾民所便利而乐劳者也,岂有惮劳而不从事者乎!余又何怨之弗可任也。奚集绅士、郊啇、耆庶,而谕以意,且先捐廉以为之倡,乃无弗踊跃乐输。不数旬,共捐洋银八千九百余员,其不敷者,则搜罗充公租谷以足之。更于曰要溪外,若汫水港、盐水港一律设渡,共凡六处;又于堑南之白沙墩,堑北之金门厝,每于九月间,各设浮桥以济,是又因地制宜者也。其捐项为置田甲,岁收租息,以资经费。并将筹议置舟选夫,岁修工食一切章程,存诸案牍详明,各宪勒石以垂永久。今而后劳者安利者普矣,怨讟余知其免矣,是则劳乃利之功,而劳乃利之验也。且劳一时,而利于无穷也。利以余而成,劳由民而致,是余与民相与有成也,是为记(淡水厅义渡碑记)。

  ●第十一章义冢租

  (一)

  干隆二十四年,台湾知县夏瑚等,设法捐资代运旅榇至厦,俾客亡亲属,按籍认领。咸丰年间,总兵林向荣镇守时,各属停柩不能归葬者,资助运回原籍,皆一时传为盛举。要不若广设义冢,俾小民得一坏之土,以安旅魂,其利尤溥也;但必划界勒碑,垂诸永远,方无年久混侵之弊。后之乐义君子,或出赀倩工收掩暴露,或给地增设,请官立石存案并牛羊践踏,以泽枯骨,而惠将来,则所谓种福田者其在是欤!兹将各处义冢开列于左:

  中冢:一在厅治南门外,巡司埔尾;一在中冢边,道光十六年署同知王庚谕诸绅士捐设。

  枕头山冢:在厅治东门外枕头山。

  土地公埔冢:在金山面,道光七年,郭棠棣禀充。

  --以上皆附城义冢。

  桃仔园义冢:在桃仔园街头,道光八年设。

  艋舺义冢:一林士快献给;一陈长茂献给。今已满,须再筹。

  大隆同义冢:干隆三十年,邱文华献给。

  沪尾义冢:在沪尾街后山仔顶,嘉庆元年何宗泮献给。

  嗄唠别义冢:干隆二十三年,众社番献给。

  圭柔山义冢:嘉庆二年,陈晃生献给。

  新庄义冢:同治九年,县丞邹祖寿献给。

  鼻头庄义冢:干隆六十年,黄意使献给。

  --以上皆厅城北义冢。

  后垄义冢:在赤涂崎,干隆五十三年,白沙墩庄民陈伯树献给。

  大甲东山岭义冢:同治七年,业户王昆冈献给。

  --以上系厅城南义冢。

  谨按:厅治东门内外,前皆丛冢。道光己酉年,各董事捐资清冢,将骸骨收掩数处。其开费余剩银项,于东门内置屋三间,谓之回生洞,凡客民无亲属可依者,病亟时送入其中,遣人看视,没则埋之。然看视者多不得其人,故存者卒鲜。是在仁人君子加意存恤,俾疾苦无告之游子不致颠连以待毙,亦广行阴德之一端也(淡水厅志)。

  (二)

  一、在县治东快官山上旱园,前彰化县苏谓生捐俸置。

  一、在县治东八卦山上,及番仔井山等处,前彰化县胡邦翰捐俸置。

  一、彰化县各处官山,并无配纳供课者,前经县主秦士望、刘辰骏、胡应魁、吴性诚历任,出示厅民安葬在案。又嘉庆十六年,绅士王松、陈大用等禀称:县主杨桂森诣勘清出各处官山冢地,严禁土豪势恶侵占私垦,出示勒碑在案。

  一、在鹿港街后街尾,前巡检王坦捐俸置。

  一、在鹿港三山国王庙后,前巡检王坦捐置。

  一、在东螺北斗街外二处,武举陈联登、禀生陈乐、街耆吴士切等捐置,有碑记。

  各乡村义冢未能书录(彰化县志)。

  (三)

  台湾县义冢:一在宁南坊魁斗山,俗呼鬼子山,历年久远,坵冢垒塞。一在新昌里,康熙五十九年,监生陈仕俊买置园地数甲,与鬼子山毗连。一在水蛙潭,计园地八分,内葬无主棺骸三百八十具。一在此坛前,内葬无主棺骸一百六十具。一在海会寺前,内葬无主棺骸一百八十余具,俱干隆十七年知县鲁鼎梅买置。

  凤山县义冢:一在台湾县魁斗山后,久经垒塞。一在?治西门外蛇头埔,雍正十二年,知县钱沫置。

  诸罗县义冢:一在诸罗山保,计七所。一在打猫保,计六所。一在盐水港保,计五所。一在他里雾保,计四所。一在下茄苳保,计三所。一在哆咯嘓保,计三所。一在茅港尾保,计二所。一在麻豆保,计二所。一在安定里保,计六所。

  彰化县义冢:一在快官山前,知县苏渭生置。一在八卦亭山下,计园地一甲四分,知县胡邦翰捐置。

  一、台湾古称荒服,土著者少,内地客民鹜利而来,风气宣淫,土地松恶,其客死无依者累累相望也。旧棺槥率寄顿城厢南北坛中,重洋远隔,音耗不闻,内地眷属搬运为难。干隆二十四年,台湾县知县夏瑚心甚悯之,设法捐赀代运至夏,俾客亡亲属各按氏籍,赴厦识认,一时传为善政。其详文略曰:伏查台湾远隔重洋,内地商民人等谋利奔驰,往来如织,其间留滞病故者实繁有徒,悉寄南北二坛及城厢庙宇。台既无眷属管顾,而内地之亲族虑及波涛之险阻,工费之浩繁,运葬甚罕。停积日久,累累相望,伤心惨目。前于饬埋民间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计三百五十六具,悉属历年停顿,搬运无期,若不筹议归埋,必致拋残海外,实堪悯恻。辗转思维,惟有姓名、籍贯之棺骸代运赴厦。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只须示召亲属,定限半年内赴厦认领。既免涉险多费,自必争先恐后,而客死枯骸庶得咸归故土。但至厦之日,必须寄顿有所,经理有人。自应预近海口宽旷庙宇一、二处,以资停寄。选拨诚妥僧人,按月给予辛劳银两,端司其事,俟船户陆续运交棺骸之日,设簿逐一登记,小心收贮。俟亲属赴领,即将具领姓名、月日登记簿内,以凭查考。如一年之后无人赴领,就于厦门预择无碍闲僻官山,作为义冢,至期即令该僧人雇工抬埋,将死者之姓名籍贯深文镌刻小碑,竖立坟头,以便识认。所有掩埋工费,每具酌给银四钱,并将年月日期,抬埋棺柩若干具?用过工费若干两?逐一填簿,不得遗漏。于每年夏杪,会该僧人将或领或埋总数,注明原簿,缴厅备查,照抄一本,行知台邑存案。如此办理,则流寓棺骸不致再有累积,可免暴露拋残之惨,似亦敬体宪仁之一端。现将查出有姓名、籍贯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扎草辫,计需草工银三钱;抬至海口,用夫四名,并雇■〈舟古〉船运交海艇需工脚银五钱;共需银八钱。至厦打抬寄顿,每具用夫四名,酌议价银四钱。又骸■〈舟古〉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拟夫价银二钱。以上通共需银一百一十四两四钱,按数捐出办给。所有查出姓名、籍贯未确,及无姓名、籍贯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难遽运。俯容申请内地各府行县出示晓谕:民间如有亲属在台殁故,未经开留姓名、籍贯者,限半年内逐一开明。并棺■〈舟古〉记认停寄处所,具呈籍县移知过台,一体代运,统以一年为期;如过期尚无移知,则属实在无主,毋庸运厦,就台地另择义冢掩埋。倘或查办时有亲属领运,仍听其便。此次办竣之后,每年春季风恬浪静之时,循照查办一次,永远遵行。但在台查办得以悉区划,在厦之寺僧辛劳及掩埋工费,应先捐廉俸银五十员,以资经理。惟是船只系台防厅专管,应作何饬配,或另筹船只端运棺骸之处,未由擅议。而在厦选择庙宇,遴委僧人,及预拨官山,代给辛劳工费各若干之处,未便悬定。不揣冒昧,谨造具流寓棺骸数目清册,据实详明,伏祈宪台察核,赐移台、厦二防厅定议举行(台湾府志)。

  ●第十二章官庄租

  (一)

  当饷典当铺税也。以物质钱,计月收利,以其权子母,而收重息,故税之,所以抑未也。蔗车;糖廍税也。牛磨;面征也。小■〈舟古〉船;船征也。梁头;亦船征也。量船梁之广狭,而知船材之多寡,以定征也。港塭;鱼征也。就其产鱼捕鱼之地,而征之也。罟捕;鱼税也。以其取鱼之具,名其税也o鹿皮饷;以社番之捕鹿献皮,名其税也。官庄税;以其田己充公归官,而征其税也。学田租者;以其田归入书院,而征其税也。税契者;民间承买田宅,以契投税,而征之也。余租者;正供之余,而征其租也。凡此数者,皆为杂饷(彰化县志)。

  官庄

  台湾府:官庄一百二十五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等项,共银三万零七百三十九两九钱六分六厘零。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雍正八年,豁免圯陷无征白糖银二十四两六钱。雍正十年豁免圯陷园地无征银一百八十七两五钱九分九厘零。干隆二年,豁免水冲无征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厘零。干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四分一厘。通府合订,实征官庄糖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共银三万零五百六十八两二钱四分二厘零。

  台湾县:官庄八所,年征白糖、糖廍蔗车、租粟共征银一千二百零九两七钱六分九厘零。雍正二年,诸罗拨归本邑管辖白糖糖廍园租共银五百一十八两七钱八分六厘零。又豁免圯陷园地无征银一百六十一两二钱三分九厘零。又诸罗拨归本邑管辖白糖租粟蔗车共银二百四十两零二分八厘零。雍正九年,拨归凤邑首输白糖糖廍共银三百一十九两二钱。干隆二年,豁免水冲无征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厘零。通县合计,实征官庄糖粟、糖廍蔗车共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二厘零。

  凤山县:官庄五十二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蔗车糖廍共征银九千九百二十五两八钱零。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官庄白糖糖廍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二钱。又本县拨归台湾官庄白糖糖廍,并匀征前金庄租粟,共银五百一十九两七钱八分六厘零。干隆十二年,报升官庄溢额粟一十三石折征银五两二钱。雍正十年,豁免减征白糖银二十六两三钱六分零。雍正十一年,豁免崩陷崩陷无征银二十四两六钱。干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四分二厘零。干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官庄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六厘零。干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官庄银二百九十七两八钱三分一厘零。干隆二十六年,报升官庄糖粟折征银五两二钱七分二厘。通县合计,实征官庄糖粟、糖廍、蔗车共银九千三百三十二两九钱六分七厘零。

  诸罗县:官庄六十五所,年征租粟、青白糖、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等项,共征银一万九千六百零四两三钱九分六厘。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官庄三所,租粟白糖银四百七十三两二钱六分六厘。又拨归台湾县管辖蔗车银二两八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蔗车租粟白糖银共二百四十两零二分八厘零。通县合计,实征官庄糖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共银一万八千八百八十八两二钱零一厘五毫三忽(内干隆十二年,豁免陈宗等车饷银一百九十三两二钱;二十年,豁免崩陷白糖银一百二十一两九钱七分五厘零外,今实征官庄等饷银一万八千五百七十三两二分五厘零)。

  彰化县:官庄三所,归民征输白糖、租粟糖廍共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

  淡水厅:官庄两所(干隆二十二年新升),年征租粟三千七百七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零。干隆二十四年,豁免划出界外及崩陷田园无征粟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斗零八合零。通厅属合计,实征租粟一千九百二十三石四斗六升八合零。官庄饷共征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二厘六毫九丝一忽零(奉文解府,充为内地各官养廉),内原额官庄八所(康熙六十一年归民征输)云云(台湾府志)。

  (二)

  额征马龙潭镇平庄、饶平庄一所,未升科中下则田七十六甲七分,租银二百六十六两一分四厘。南靖永定庄一所,未升科中下则田三十八甲六分六厘,租银一百五十七两七钱五分二厘。半线柴坑仔庄一所,未升科中下则园二十五甲七分一厘,租银四十四两。又官庄饷一张,饷银五两六钱。共官庄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批解府库,报部拨用(彰化县志)。

  官庄

  拳头母山田每甲纳租谷六石,园纳三石,应额征正供谷一千一百三十七石七斗六升七合三勺。

  和尚洲田每甲纳租谷四石、园三石,应额征正供谷二百六十七石一斗四升五合二勺。

  以上年共额征正供谷一千四百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

  拳头母山额征耗谷九十四石八斗六合四勺,又征余租谷八百六十七石三升五合七勺。

  和尚洲额征耗谷七石四斗四升四合九勺,又征余租谷七十七石五斗五升九石七勺,又征天后宫城隍庙耗谷一十四石八斗一升七合三勺,又征里民陈尚充公田园耗谷六斗三升六合,又征余租谷一十七石七斗七升二合三勺。

  以上年共额征耗余租谷一千零八十石零七斗二合三勺。

  计共年征供耗余谷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除正供外,所剩耗余谷详定每谷一石,变价银六钱二分,共银六百六十九两六钱六分九厘六毫二丝六忽。

  按府志云:淡厅官庄二所,干隆二十二年新升,年征谷三千七百七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二十四年,豁免谷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斗八合。实征谷一千九百二十三石四斗六升八合,与今册所征正供不符五百余石。旧案已失,无从互核,姑存其目。至余租谷,系佃户应收归官充公之额,故于耗谷以外,又立名目也。

  又厅额征彰化县属快官庄充公租谷四百四十九石二升五合七勺。干隆五十八年,详豁水冲田园无征谷二十四石六斗九升七合二勺外,实征谷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内除给佃首辛劳谷五十石,又本厅役食未折谷一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七合七勺,年实征余租谷二百七十八石三斗二升九合八勺。照例每石变价六钱二分,共变价银一百七十五两三钱七分七厘四毫七丝四忽,内除给北中营兵米车船脚费银七十二两四钱八厘八毫五丝六忽,实余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厘九毫一丝八忽。

  厅额征官庄二所供耗余谷共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内归本厅额征正供谷一千四百零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尚存耗余谷一千零八十石零七升二合三勺。定以每石六钱二分,估变价银六百六十九两六钱六分九厘六毫二丝六忽,解府充饷。

  厅额征彰化县属快官庄余租谷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内给佃首辛劳谷五十石,又给本厅役食米折谷一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七合七勺,每年应存租谷二百七十八石三斗二升九合八勺。每石定价六钱三分,共变价银一百七十五两三钱四分七厘七毫七丝四忽,除拨给北中营冬季分兵米车船脚费银七十二两四钱八厘八毫五丝六忽外,尚余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厘九毫一丝八忽,解府归补台饷(淡水厅志)。

  官庄

  噶玛兰厅:官庄四所,年约收租谷一千石。

  附考

  嘉庆年间,翟淦任内筹办兰地创始之时,虑及新辟土地浮松,风雨过多,诸凡工程不能依限保固十年;若有损坏,不无赔累。是以愿留新福庄、辛仔罕两处闲散田地,按年纳收租谷五百余石,以为修理文武衙署之资。又留吧荖郁、抵美简等庄间散田地,收谷四百余石,以为修理兵房之用,归在不入额及加额诸款内。以地多沙松未实,未便率行详报,时复岁歉频仍,人不供出云(噶玛兰厅志)。

  (三)

  同立退典尽根田契字人黄阿牛、黄石旺、黄阿哖、黄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过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捒东下堡三块厝庄前洋,中经丈五分八厘一毫五丝,东至溪为界,西至沟为界,南至黄家田为界,北至江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共十一坵,年纳配官庄六钱六分,又配局银七角七辫,自带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应用,母子相商,愿将此田承典佐元之业退典他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江开探、江开眼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言定,愿收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平重二百二十四两正,任从典主与上手或尽或赎,黄牛四房人等无干。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纳课。自此一典千休,日后黄家子孙不敢生端滋事。保此田黄牛承祖父明典过江佐元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不明来历并拖欠粮银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退典尽根契字一纸,上手阄书一纸,典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二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两正。

  光绪六年(庚辰)十一月日。

  为中人族亲国栎

  文德

  在场人母亲李氏

  知见人石头

  代笔人堂兄克统

  黄阿牛

  黄阿哖

  同立退典尽根契字人

  黄石旺

  黄何氏

  (四)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黄赞智,同侄壬癸等,有明买族亲黄科助水田一段,址在捒东下堡太爷庄,土名东三块厝西北势洋,经丈一甲一分四厘七毫八丝六忽零。其田三埒,尾埒西畔二坵在内,东至沟为界,西至黄秀钟田界,南至黄连兴公田并水沟竹埒外界,北至黄秀钟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大小坵数不计,自带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纳南甲官庄大租粟三石九斗四升三合二勺正,又纳留养局租银五角五辨九尖八末正。今因乏银应用,情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何永禄、何新松、何永海、何青龙等同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田价银三百四十大员,每员银各七兑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交买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终休,寸土不留,日后智、癸及子孙等永不敢言及找赎。保此业系智、癸自己应份之业,与别房亲兄弟叔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拖欠课租等情;如有此情,系智、癸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又带上手契连司单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智、癸亲收过杜卖尽根田契字内田价银三百四十一大员,每员银各七兑正完足,再照。

  批明:印照单连在黄论田段,留存在黄论手内,批照。

  光绪二十一年元月日。

  代书人赖征祥

  为中人叶万

  在场人族侄科论

  侄妇陈氏

  知见人妻林氏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黄赞智同侄孙壬癸

  (五)

  台湾县正堂黄,为掣给印照事。照得本邑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今丈得本县官庄管下福字第□□□图第三四一四号佃户张新水、张新裕,坐落捒东下堡江西厝庄中则田一十一甲五分七厘八毫六丝,赋则另编图册。除由县收租报缴外,合行掣给印照,永远耕管,须照。

  光绪十七年月日给。

  (六)

  台湾府台湾县正堂黄,为征收钱粮事。据官庄保释户张新水、张新裕,完纳光绪十五年忙字□号□则租谷五十二石一斗零七合七勺。

  光绪十五年月日给。

  县。

  □□字第八百号粮户收执。

  (七)

  执照

  捒下第二八六号

  官纳

  官庄入 台中捒下东堡江西厝庄张秋霖

  租人

  一、谷十四石一斗三升也,系光绪二十五年全期之额。

  光绪二十□年□月□日收入。

  官租大小作人 雾峰林允卿

  (八)

  丈单

  台湾布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彰化县丈报天字第三千五百零八号官庄田主江德春,坐落半线堡下廍庄中则田一甲二分九厘六毫四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给。

  右给彰化县田主江德春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

  (九)

  台湾府彰化县正堂丁,为征收事。今据半线堡下廍仔庄官佃江德春,投完全年份官庄租谷五石八斗三升三合勺正。编征官庄,免完钱粮,合给完串收执,须至印照者。

  光绪二十年四月日给。

  (一○)

  嘉义县正堂包,为掣给给照事。照得本邑田园,奉爵抚部县刘奏明清丈。今丈得本县官庄管下天字第二十七图第十六号佃户吴合春,坐落下茄苳北堡下茄苳庄下下则田零甲三分五厘五毫,其四至并赋则另编图册。除该丈费由县收租报缴外,合行掣给印照,永远耕管,嗣后如有典卖,应将此照随契流交,报明过佃,须照。

  光绪十六年九月日给。

  县正堂。

  (一一)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特调淡水县正堂、随带加五级卓异候升汪,为出示晓谕事。案奉本府宪雷札开,奉爵抚宪刘札,据拳和官庄业户佃户监生李朝立等佥禀称:窃立等先人报升拳山堡和尚洲等处官庄租谷,向系按月配放兵米,年款年清。现在全台田园一律清丈,删去各项名目,仿一条鞭改折征赋,独于官庄一款剔出,仍旧未免,差役需索,负累难堪,恳请改征折色,以免纷扰,而同体恤等情。奉批:仰府饬县定价折征,示谕遵照等因,转行下县。蒙此,查拳和官庄正耗租谷一款,向征本邑,今奉饬改定拆征,而每年谷价贵贱不同,应酌中定价,始足垂久远而副报解。现经本县酌定每石折征番银一元四角三辫,正耗一切在内,不准胥役丝毫浮收,业经详蒙宪示照办在案,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拳和官庄各业主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应自本年份起,应完前项官庄租谷,概照官定谷价,每石折完番银一元四角三辫,正耗一切在内。务须各按实折价清完,毋得丝毫拖欠;倘该胥役等敢于定价之外需索分文,许即指名禀究,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九月初二日给。

  发贴晓谕。

  (一二)

  官庄原额:中则田一十五甲。中则园六十三甲六分三厘七毫六丝五忽六微。下则园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一厘七毫五丝三忽三微。以上原额官庄田园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厘五毫一丝八忽九微。谨查官庄田园,系由官募佃承垦,种粟者征粟,种蔗者征糖。如何科则征收?及自何年起折征银两?代远年湮,无案可稽。原额仁和里等八庄各则田园二百八十六甲八分零一毫一丝三忽零五沙,共额征糖粟等银一千三百六十六两一钱二分九厘,内限划归凤山县管收文贤里庄下则园五十七甲零四厘五毫九丝四忽一微零五沙,额糖粟等银三百一十一两五钱二分,实存额征各则田园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厘五毫一丝八忽九微,额征糖粟等银一千零五十四两六钱零九厘。又凤、嘉两县划归台湾县管辖官庄田园,额征糖粟等银二千五百零一两二钱零九厘。其续后划管前项官庄内田园各若干?上、中、下则各计若干?某里某庄各计若干?档册无存,实难查开。此项年征官庄租息奏销,系别册造报,不入供赋之内,理合登明(台湾县总括图册)。

  (一三)官庄银三千五百五十五两八钱一分八厘。

  谨查官庄系由各衙门养佃给种,垦成田园,应征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纳租银。其田园甲数、等则,历年奏销册内开报有案。兹照,奏销册造折征银数开列,此次清丈,照旧仍应征租,无庸升科。所有甲租额,不在民业赋额之列,核出另报、理合登明(安平县简明总括图册)。

  (一四)官庄银一万五千五百九十六两四钱三分。

  谨查官庄系由各衙门养佃给种,垦成田园,应征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纳租银。其田园甲数、等则,历年奏销册内开报有案。兹照奏销册造折银征收及开列,此次清丈,照旧仍应征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额,不在民业赋额之外,核出另列,理合登明(嘉义简明总括图册)。

  (一五)

  官庄未升科田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六厘七毫八丝二忽五纤二沙。

  又园二十五甲七分一厘二毫六丝二忽。

  又糖廍一张。

  共应征折纳白糖、租粟、廍饷等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

  谨查官庄系由各衙门养佃给种,垦成田园,应征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蔗车、牛磨、鱼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纳租银。其田园甲数、等则,历年奏销册内开报有案。兹照奏销册造折征银数开列,此次清丈,照旧仍应征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额,不在民业赋之内,,核出另列,理合登明(彰化县简明总括图册)。

  ●第十三章隆恩租

  (一)

  旧制台湾戍兵,所有应领月饷,每月扣留五钱于内地支给,以赡其家。雍正二年,加恩月给戍兵家米一斗,岁以为常。七年,加恩岁赏戍兵家银四万两,着总督匀给免扣,留以充各丁用度,以为定例。八年,总镇王郡奏准给发帑银,就台郡构置田园、糖廍、鱼塭等业,岁收租息,以六分存营,赏给兵丁游巡及有病革退者,与夫拾骸扶榇一切盘费;以四分划兑藩库,赏戍兵家属吉凶事件。此即隆恩庄之始也云云。又云:干隆五年,又令于生息银两项内,核其余■〈剩,贝代月〉,赏给戍兵往来盘费,永禁营中私相帮贴之弊。五十三年,奉旨以林爽文案内所有抄没田园家产,递年租息,给加台、澎戍兵粮饷(淡水厅志)。

  (二)

  营庄

  噶玛兰营隆恩庄田租二所,共二百甲,年额收谷四百石。

  一在东势珍珠美简,归漳垦户管纳。

  一在奇武荖并马赛一带,归泉垦户管纳。

  附考

  雍正八年,总兵王郡奏,奉旨准恩给营中恤赏银两,台、澎二处领到本银,概就台郡购买田园、糖廍、鱼塭等业。各协营遴员经理,于冬成征收税谷、糖筋、税银。其应纳各县正课,仍依民间则例交纳所获税息,以六分存留营中,赏给兵丁游巡及有病革退,并兵弁拾骸扶榇等盘费;以四分解交台湾府划兑藩库,备赏戍兵眷属吉凶事件。所截六分租息,每年除赏恤外,所有盈余存贮,赏给期满换回班兵盘费。其出入数目,按年造册送督抚、提督、藩司核查在案。此即台营隆恩庄之始(噶玛兰厅志)。

  (三)

  福建台湾城守营参府、功加一等军功纪录二次刘,为招垦官庄草埔,以裕息赏事。窃查本营于雍正十三年,奉宪檄发本银二千两,内抽出本银一千零四十三两四钱,向监生石邦瑞等置竹堑南庄水田三百一十一甲五分,旱田六十五甲五分五厘,并草埔、山仑、港渡等处。东至隙仔口山上车路,由俞毓度厝前车路为界,西至海,南至黄显郎屋南山脚;北至上仑庄、下仑庄各厝前往港口渡头车路为界。印信契图存案,年配纳正供粟三百七十六石五斗一升五合。续于干隆二十九年,佃民首报升科下则田三十七甲三亩六分,年增正供粟一百九十二石六升,通共应纳正供粟五百六十八石五斗七升零;园三十甲七分四厘零,年纳饷廍半张,征银二两八钱。报升科以来,获息减少,不敷留存备赏之资。前据管庄把总黄三达查禀,买息庄界内有盐水港、海墘一带荒埔,东至山,西至海,南至盐水港溪,北至香山庄饭店前熟园止;堪以开垦及南势庄鱼寮厝西畔有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堪筑鱼塭。业经前任参府白细查,果系本庄界内,出示劝垦在案,未据有人投垦。迨本府履任查案,复行出示招垦。兹据竹堑庄民陈璋琦具呈认佃,愿备资本佣工前往开垦,听营照例抽收租谷,充归息项等情。据此,本府伏查盐水港、中港仔等处,委系本营原买息庄界内,契图现据。今据陈璋具呈,情愿自备资本佣工开垦,照例交纳租谷,诚为有益息项,事属可行。除禀移镇、道府厅查照,并出示晓谕外,合给印照付执垦筑。此照,给该佃陈璋琦即便赍执告示印照绘图,前去佣雇人工,开垦本营原买息庄界内盐水港、海墘一带荒埔,东至山,西至海,南至盐水港溪,北至香山庄饭店前熟园上。及填筑南势庄鱼寮厝西畔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以为鱼塭。俟垦成园地、鱼塭,听本营照例抽收租谷饷银,归入息项造报,以裕息赏,按照例限勘丈甲数,详报升科。该佃务须勤慎,督令开垦填筑,竭力耕作,毋得怠惰,致被荒芜,有负息项,毋违,须照。

  干隆三十七年二月日给。

  (四)

  福建台湾艋舺管水陆等处地方参府李,为补给印照事。案准淡分府移,据垦户金东建,即林寿记禀称:缘建于道光二十五年间,蒙前参府苏,详请承充垦户奉镇宪武批准,承充艋管辖内中港后庄埔大小坪等处隆恩息庄垦户,给发谕戳,照示招佃开辟成田,报升纳课,历管无异。突有奸民杨朝和等,串耸艋舺守备陈光辉,并报升纳米。禀蒙镇宪批示,擅给札谕混号金长发,局谋举人许超英三股,纠匪许派、许用、许田等数十猛混占霸垦等情。又据禀请移会勘丈,嗣准本营派员,会同淡分府,带同书差、弓丈手,及金东建,即林寿记,管事职员蔡宇、杨思惠等,前往该处勘丈得大埔公馆前后现耕成田甲数,照则科租。并勘明该息庄四至:东至尖山横岗,直透新车路茅婆仑为界,西至官大路为界,南至后庄崁为界,北至尖笔仔山倒水为界;踏明四至,立石定界。兹据林寿记管事蔡宇覆禀:被控霸垦之许派、许由等交差禀解前来,提集质讯,将许派、许由等管押覆讯。又据该管事蔡宇禀称:该息庄界内,北至尖笔仔山等处埔地,现被陈复吉等纠匪十余佃,藉为蕃地,混垦霸占,谋出中港社番业户夏联辉、番土目刘永丰、番甲首刘隆基等逞横阻止勘丈,扭交该差禀到,当即提讯。据番业户夏联辉,土目刘永丰、刘隆基等供认,实系混占隆恩息庄之地,当堂俯首认罪,甘愿将所占之尖笔仔山等处已垦、未垦埔地,概行退还本管隆恩息庄归管,取具遵依结状附卷。嗣据该垦户林寿记呈缴垦照约字察阅附案。旋据该垦户禀领垦约前来,当饬经胥查检给发还领。兹据经胥查检给发还领。兹据经胥禀复:该垦户金东建,即林寿记所缴垦照约字,并无发房存案,一时查检无着,应行补给等情,一体定案。兹准前因,除发给谕戳晓示外,合行补给执照。为此,照仰垦户林寿记知悉:该垦户务须查照勘明该息庄田至立埋定界内之埔地,照界管业,高处留为牧场,低处用工本招佃竭力开辟成田,依限概行报升。所有余租,照界归于垦户收掌,以补工本,毋得违延,须至执照者。

  咸丰十年八月初四日给。

  右垦照给垦户林寿记收执准此。

  (五)

  福建台湾北路右营委派管理竹堑息庄租务守府郑,为给予垦照事。照得据本庄佃户陈六禀称,自备工银九十元,开垦油车港南处水田一所,东至陈家为界,西至冢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陈家为界;原带大埤圳水通流灌溉。兹蒙仁宪会同厅主陈,派拨书差清丈二分,按照下田纳租,每年每甲应纳大租四石,计二分,每年应纳大租八斗,理合禀请给垦等情,合行给垦。为此,垦给该佃遵照,永远承耕,毋得怠惰偷安,致欠课租,凛之,毋违,须垦。

  同治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给。

  (六)

  立杜典田契字人钟康福、钟康禄兄弟,先年承父遗下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港东庄禾坪头山仑仔,东至温姓田为界,西至东路为界,南至温姓田为界,北至馨德侄阄分内田为界,下温姓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恩陂水二厘灌溉,又带隆恩大租谷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典,情愿托中引就与东庄福德爷香祀内人林佛赐、赖昌兴、陈历生、黄天生、温碧龙、扬其注、钟彤麟等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典价佛银三百三十二大员正。即日银、契面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短少准折等情,亦无重复典当田业等情。其田系承父遗下之田,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挡。自典之后,交与祀香内人,任从过耕管业。其田不拘典限,系银到田还。此系两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杜典田业字一纸,并带印契一纸,又带阄分字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典银三百三十二大员足讫,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纸,原系与馨德阄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随即交出应用,不敢抗误,批。

  又批明:馨德阄分之田,上横头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实。

  道光七年九月日。

  为中人钟新昆

  知见亲饶金生

  馨万

  在场侄

  馨德

  男馨昌

  钟康福

  立杜典田契字人

  钟康禄

  (七)

  立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人郑泰昌,偕侄新营、新登、新富等,有承祖父郑光华,于道光九年,明买陈振玉退垦隆恩息庄界内南势庄鱼寮厝两畔小港仔、中港仔现各鱼寮西势庄海墘一带荒埔,东至大沙仑直透为界,西至大海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状元小溪为界,北至油车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约定如有垦筑成业,照例配纳隆恩庄抽的大租。又于道光二十三年,编作郑亨记明买陈志等油车港南畔田墘圳路一条,听业主开筑引水,灌溉荒埔塭田充足。缘昌等先祖弃世,无力开辟,而且工费浩繁,乏银别创,爰将该埔业海塭欲行出卖,先向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曾协受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议定,依时估值价银八百五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承祖遗先后置创海塭埔业圳路等项,一切照契界踏明,交付银主前去掌管,筑辟田园为业,不敢异言。保此业系昌等承祖遗创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等情,昌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自今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此系明买明卖,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业契一纸,并纳上手垦照图三纸,圳路字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佛银八百五十员正足讫,批照。

  咸丰六年三月日。

  代笔人许汇卿

  为中郑士传

  在场祖母饶氏

  知见婶卢氏

  新营

  立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人郑泰昌,偕侄新登

  新富

  (八)

  立招耕水田字人黄承长,有承买黎兴成水田两处,又带茅屋一座,计共七间,以及门窗、户搧、天池、古井、牛椆、鱼池、禾埕、车路、风围、竹木等项。坐落土名中港隆恩后庄份四顶一处,又后庄背北畔柳树下水田一处,合两处,周围界址俱在大契内载明,原带隆恩六陂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情因自己乏力耕作,招得胡友笔头家,自配工本前来耕作。即日收到无利碛地佛银一百八十大员正,亲收足讫,言定每年应纳隆恩大租早晚共粟二十五石一斗八升,系耕人运至公馆缴纳,给出串单,交田主收存。又供纳小租早谷一百二十石正,约限每年六月收成之日,在埕一足量清,丰荒两无加减,务宜精燥煽净,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即将无利碛地佛银作时价扣抵清白,立即起佃,耕人不得异言。其田自丁丑年春起,至辛巳年冬止,计共五年。限满之日,田还田主,碛地银交还耕人,听从业主另招别佃。此乃仁义相交,两比欣欢,口恐无凭,立招耕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无利碛地银一百八十大员正足讫,即批。

  再批明:其庄中大小所费,依照庄规而行,立批。

  再批明:其田屋带下七间,异日诚恐被风雨损坏务宜业佃相商,至公而行,立批。

  再批明:带有牛栏一座,亦交佃人顾守,并■〈艹〈束刂〉〉桐三枝,扁柏十枝,立批为照。

  光绪三年(岁次丁丑)正月日。

  代笔人林□□

  在场黄德长

  立招耕水田字人黄承长

  (九)

  立典水田厝地契字人陈德,有承过继祖父遗下应得阄书田业一所,坐落土名后湖庄水田一甲一分二厘。其地禾埕、风围、竹木等项界址,载在阄书内明白。历年配纳隆恩大租谷八石九斗六升正,原带隆恩大埤圳水通流灌溉。其田东至郑振生田为界,西至张家田为界,南至中沟为界,北至吴家田为界。又带厝南畔秧田一坵,东至郑振生田为界,西至锡记田为界,南至吴家田为界,北至立围边小沟为界。又带厝后园,今已成田一段,东至锡记田为界,西至敦叔三房等田为界,南至竹围岸为界,北至吴家田为界;三面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向与功叔锡记出首承典,三面议定典价银四百七十大园正。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水田、秧田、厝后田,及厝地、风围、竹木一切,随即踏明,付与银主起耕掌管。其田限自丁丑光绪三年冬起,至戊子年冬止,十二年为限。限满之日,听业主备足契面银取赎,不得刁难;若是届期无银,依旧照前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阄书一纸,并带前典与彭沃典字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四百七十大员足讫,再照。

  批明:此田前典与彭沃,典价银四百二十大圆。即日锡记备银取赎,还来典字一纸,添典字一纸,共二纸,留存再照。

  批明:将典字内厝后园成田一段,抽出还与卖主耕作,不在杜卖尽归管字内之业,此照。

  光绪(丁丑)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镜波

  为中人朱进

  功叔在场人陈坤

  生父知见人陈英

  立典契字人陈德

  (一○)

  立归管水田契字人徐增祥、徐兴昭、徐添昭、徐禄昭、徐再昭,承祖父遗下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牛口,东至土牛圳为界。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原纳隆恩大租粟十六石八斗零一升。兹因意欲别创,叔侄商酌,愿将此田归管于胞亲徐敏祥,即日凭中言定时值田价佛银八百一十五元正。即日银、契两交清白,并无债货准折短少情弊。自归管以后,此田尽交于敏祥掌管,永远为业。界内寸土不留,日后已身及孙人等永不得言赎言增,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归管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合约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契内田价佛银八百一十五元正足讫,立批。

  光绪十三年八月日。

  说合中人徐定祥

  徐聪祥

  徐德祥

  在场见人

  徐秀河

  徐秀麒

  代笔人徐来昭

  徐增祥

  徐兴昭

  立归管水田契字人徐禄昭

  徐添昭

  徐再昭

  (-一)

  立杜卖断根水田契字人黄春盛、黄奎盛、黄木盛、黄松盛、黄富盛、黄德盛,同侄汉仁等,情因承父遗下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港石庄。两段连一段三■〈月斗〉,直透东至圣母祀田毗连为界,西至郑家田毗连为界,南至黄家田圳底毗连为界,北至圳底与黄家田毗连为界。又带毗连横段田四坵,东至直段田为界,西至陈家田毗连为界,南至郑、陈三家田毗连为界;北至圳底为界。两段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带隆恩坡圳水五厘通流溉灌充足,每年应纳隆恩大租谷三石一斗二升六合,又清丈一明甲一分六厘二毫六丝正,应纳钱粮二两四钱一分八厘八毫正。今因乏银别创应用,愿将此田业出卖与人,先尽问房亲叔侄人等俱各不欲承领,外托中引就与林连有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凭中依定时值田价佛银二百九十大元正。即日银、契经中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亦无重张复典及包卖他人物业等弊。保此业委系木盛兄弟承父遗下应得之业,与房亲人等毫无干涉,并无来历不明;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自卖以后,此田业即交于林连有掌管,永为己业。此系业小价极,日后黄木盛兄弟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赎。一卖千休,永断葛藤,其界内土不留。此乃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立杜卖断根水田契字一纸,又带红单一纸,又带老契阄约二纸,计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黄木盛兄弟等实收到契内田价佛银三百九十大元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此业上手老契约字,俱交于买主收讫,并无存下余契约字;倘后日执出,不堪照用,作为废纸,立批。

  光绪(丙申)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说合中人吴祥海

  在场见人黄添兰

  在场知人母亲黄么氏

  代笔人黄兆堂

  黄春盛

  黄木盛

  黄富盛

  立杜卖断根水田契字人黄奎盛

  黄松盛

  黄德盛

  同侄黄汉仁

  (一二)

  立典田契字人林牛,有承父明买水田一段,址在大里杙旧街仔口洋。其田东至林双喜田界,西至林廷禄田界,南至林炎田界,北至林炎田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数不等,原带圳水通流灌溉,清丈保字第六千四百二十一号下下则田三分三厘,年配约钱粮银五钱四分九厘三毫,又年纳隆恩六成大租银一元三角八点八厘。今因要银别用,愿将此田出典,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庄同官出首承典,三面言定实出田价银一百四十大员正,库秤九十八两正。其银、契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庄同前去掌管,任从招耕起佃,收租纳课。其田面限六年,自己亥晚冬起,至乙已晚冬止,听付田主备银赎回,各不得刁难。保此田系牛承父明买物业,与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及上手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田主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乃二比仁义交接,日后不敢加言反悔,口恐无凭,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合约字一纸,尽契一纸,印契一纸,合共四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典契字内佛银一百四十大员正,秤九十八两正足讫,又照。

  一、批明:此田林合家、林丁二段丈连,尚未开拆,现丈单交在林清木手内收存,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己亥)十一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林怀动

  在场知见人同妻吴氏

  立典田契字人林牛

  (一三)

  兰营东势隆恩庄,其地有猫里府烟社,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厘三毫八丝。又奇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六毫九丝六忽。合为十八段,二百甲零七丝六忽。乃由树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升科起则之地,准通判翟淦移送册开,经总兵武隆阿于嘉庆二十年间,一给与漳籍垦户陈受恩珍珠里、简猫里、府烟武罕等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丝;一给与泉籍垦户翁辉承奇武荖等处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厘九毫三丝六忽,听其自备资本,招佃开透。限以三年期满,按照该处乡斗,每户营中抽收二石,以为班兵不时药饵之需,历年造报,容有不敷动用之处,而舍此固无所谓营庄也。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树根滋蔓,自非听该垦户出资垦辟,人力难施,经费无出。最以垦透之后,按甲虽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给该处社番口粮划起四石,及该垦户收领资息二石外,营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雨季就所收本色谷,永远着由垦户完纳,割给串收为据(噶玛兰厅志)。

  (一四)

  干清门侍卫、镇守福建台澎水陆等处地方挂印总镇府阿勒精阿巴图鲁、带军功一级寻常加一级武,为给照付垦事。据前署艋舺营庄游击详,据噶玛兰守备黄廷耀禀称:窃照噶玛兰所辟地方,建立营辟,议设官庄,经兰厅翟丞移送册开猫里府烟社共十六段埔地,一百零七甲零六厘三毫八丝;又奇武荖、树林树沛共二段埔地,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六毫九丝六忽。计埔地一十八段,计二百甲零七丝六忽等因。除猫里府烟、珍珠里、简武罕等三处埔地,内奉给垦户陈受恩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丝外,现有未垦埔地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厘九毫三丝六忽,应行招垦。兹据泉籍总理翁清和等保结民人翁承辉家道殷实,以充富官庄垦户等情。守备覆查属实,理合取具保甘各给禀缴,仰垦转详镇宪准给牌戳,饬发承领开垦,俾得照例征租,实为公便等情。据此,署游击合就转请,恩准给发牌戳,以便转给翁承辉执照,上紧开垦,实为恩便等由。据此,当经批查去后。兹据陈署游击详覆,翁承辉堪充垦户前来,合行给予牌戳。为此,牌仰该垦户翁承辉即便遵照,自备工本,前赴噶玛兰官庄埔查照所给地界,不论歪斜地角,务必尽力开垦,以收土膏之利。三年限满,依照噶玛兰奏定章程,以中则田起科,永远即照该处乡斗,每甲纳租二石,分限早、晚两季对半就该田所收本色谷,运赴噶玛兰管交纳,割给串单;倘有抗欠玩误,定行究追不贷。庄息关重,该垦户务须遵照奉公,毋得怠忽,须牌。

  嘉庆二十年五月三十日给。

  (一五)

  给照事。照得噶玛兰营官庄,经兰厅翟丞议就猫里府烟、奇武荖等加留余埔,划出二百零七丝六忽,造册归营,招佃垦耕。泉籍垦户翁辉领垦埔地一百十二甲一分九厘九毫三丝六忽,当经武前镇分别给照付垦。定限三年起科,按照中则征租,每甲配纳番租四石,营租二石,由该垦征收,分别缴营散番,历办无异。嗣因朱前厅覆丈泉籍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厘八毫,前经都司李恩详请归营给单,按照下则征租,每甲配纳番租二石,营租一石,业经前镇会同道府批准在案,应将续升、埔地给照付管。兹查泉籍垦户翁承辉现已身故,乏人经理,亟应遴选接充。兹据该管将及都司禀请保举民人翁振兴、高钟记前来。据此,合就发给戳记照付管。为此,照仰泉籍垦户翁振兴等即便遵将发去戳照承领,督佃承耕,递年照额交纳,割给印串执凭,毋得侵渔拖欠,凛慎,须照。

  计发:木戳一颗。

  同治三年十二月日给。

  翁振兴

  右照给新充泉藉垦户准此。

  高钟记

  挂印总镇。

  限竣日销。

  (一六)

  调署福建台湾噶玛兰营都阃府、升补北路中营都阃府李,为分给丈单事。照得兰营息庄,前奉大宪准就东势加留余埔地内,划出奇武荖、珍珠美、简马荖武、烟武罕等社界余埔,凑出二百甲归营招佃承垦,每甲征纳番租四石,余息二石,以资赏恤戍兵公费等因。业经前任详由前镇宪武给发总照,责成漳、泉两籍户首出资招佃分垦在案。兹据两籍垦户首造缴佃册前来,除覆勘外,同行分给丈单。为此,单给漳籍垦户陈受恩,即陈四祥,即便遵照后开四至界址管耕。每甲递年除应贴该垦户首辛劳耗谷外,照纳番租四石,营租二石。务于按季收成后,豫备干圆好谷,运赴公所,经风煽净,量明交纳,向该垦户首截给完单,分别缴营,给番收纳,不得逾期拖欠,亦不得越界争竞,致干查究,毋违,须单。

  计开:

  佃户陈受恩,即陈四祥,现丈实田二甲九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东至大港;西至自溢田;南至自田;北至二堵水沟并番田。

  右给漳籍佃户陈受恩,即陈四祥准此。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给。

  都阃府行。

  (一七)

  代理福建台北噶玛兰营都司、两江补用参将李泰,为兰营添设等事。遵将本营光绪十六年份,抽收各庄租谷,变价分拨管中动用银两,理合备造四柱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噶玛兰营原报官庄二百甲,系代番招佃辟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纳番租四石外,存租谷二石,收为营中公用。兹又新升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厘零二丝五忽,奉准仍附二百甲内归营给垦。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纳番租二石外,余一石增充公用,历年抽收公用,造报在案。迨因光绪十四年,台地田业一律清丈,配则纳课。禀蒙宪批,以应收营租、番租、垦户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声明。

  旧管:

  光绪十五年份,除动用外,不敷银二两五钱九分九厘五毫二丝。

  新收:

  一、收光十六年份,垦户陈受恩原垦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丝八忽,又新升溢地八甲二分九厘八毫一丝七忽。除纳番租、垦户租外,营中抽成六成,早、晚两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斗四升。

  一、收光绪十六年份,垦户翁承辉原垦埔地一百十二分二厘三毫八丝七忽,又新升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厘二毫零八忽,纳番租、垦户租外,营中抽收六成,共租一百五十一石二升四合。

  以上原垦新升,早、晚两季收租谷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照依时变价,早谷每石变价银六钱二分,晚谷每石变价银五钱七分,共银一百六十一两零九分一厘四毫八丝。

  开除:

  一、租店贮谷税银二十两。

  一、修营盘木栅等敷工料银二十九两九钱八分。

  一、修河沟竹围工料银五十三两八钱九分。

  一、修军装器械等项工料银二十八两一钱三分。

  一、修营门、桥梁及教场石路等敷工料银二十九两一钱九分一厘四毫八丝。

  以上共银一百六十一两一钱九分一厘四毫八丝。

  实在:

  连上年,不敷银二两七钱九分九厘五毫二丝。

  (一八)

  钦命台湾布政使司邵,为饬知事。奉爵抚宪刘批,据宜兰县详称,案蒙本府札开;本年七月初四日,奉爵抚宪刘批,据艋舺营参将周起凤禀;据兰都司禀请该营庄租,可否仍旧仁垦首收缴纳番?抑应归县办理,请示缘由,奉批:仰台北府转饬宜兰县查明核议覆办,仍报明藩司清赋总局知照,缴单存等因。奉此,除分别申报移知外,合亟转饬该县即便遵照,查明核议详覆等因。蒙此,遵查志书内载:兰营官庄计有二百甲,因树林依湳,不湛升科。嘉庆二十年间,经总兵武给漳垦户陈受恩珍珠里简等荒埔八十七甲零,由该垦户自备资本,招佃开透,三年为限。因埔近番社,每甲收租八石,内划四石由垦首给社番口粮,二石为该垦户资息,二石归营征收,早、晚两季分完。其营收二石之租,即为班兵不时药饵之需,历年造报等语。卑职查台地武职官庄,各陆营多有,不仅宜兰一营为然;惟各营官庄租由营收粮赋,即由营依照民例完纳,兰地情形独异。盖宜兰初隶版图之时,一切政令从宽,升科之地不过数千甲,其余如配纳书院租、番租、隘租、香灯租各项名目者,悉不完纳粮。称地角畸零,不成片段;或称土性瘠薄,近山沿海,免纳正赋。此从前情形也。至上年清丈,凡系无不丈量入额,现如各县之番租、隘租,从前不完粮者,现皆饬令升科。兰地官庄数虽有限,若仍旧免升正赋,窃恐书院各租亦欲籍为口实,似非公溥之道。且该田本有完纳番租,现在番租俱饬升科,若惟此项庄地不升正赋,亦恐别项番租藉为可免完纳,是皆有碍大局。故前据该垦首陈受恩等赴县具禀,即经卑职批以:钱粮不能无征,庄租亦应完。第该款以完粮而言,其中为难情形,须饬算通盘分划,庶能得平。盖该田虽为营庄,实系人民自垦,民业无异。佃民每甲既经纳与垦首八石,即他县之大租数目相仿,现欲升科,以不能责令散佃加完;若令垦首完纳,则垦首年祗有租二石,悉数完纳粮亦且不敷;若令从中比照他县归营认完,而该营每年每甲亦只收租二石,与垦首数目无异。是参者皆难独令完纳粮。卑职烛见,番租一项,现定六成完番口粮,以四成贴与租户完粮。该田每甲年本完纳番租四石,令照六成完番外,每甲尚余一石六斗之谷,可以变价升纳钱粮。其有不敷之数,若全饬垦首认完,垦首有从前开垦资本,每甲仅余已租二石,为数似已无多。而兰营年收之租二石无关资本,原定班兵药饵之需,现时药饵有无支销,卑联虽难悬拟,惟药饵似无定额,可否于应收二石租内,酌量拨出若干?年贴垦首,由垦首所得租内,亦拨出若干,合同裁减番租,以之升纳钱粮。如此公同提拨,众擎易举,庶钱粮有着,民佃亦不致吃亏,较为得平。此卑职拘拘之末议,究应如何通筹之处?应请饬令兰营妥议,必求于民无碍,于钱粮有着,庶为万全之策。至兰营原禀称归县办理之语,卑联查款为武联官庄完粮,系营中之责,卑联现议请由应减番租及垦首租、营租匀纳者,亦因营中所征租数无多变通之故。是否有当?应请饬令兰营通筹妥办。缘奉前因,合将遵饬核议缘由,具文详覆察核,俯赐批示祗遵,实为公便等由。奉批;据详已悉,仰布政司会同清赋局核明,速饬宜兰营查照,通筹妥办具复,仍移艋舺参将饬县知照等因,并据该县详同前由各到司。奉据此,除分别移饬遵照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移饬通筹覆办,毋违,速速,此札。(札宜兰县)

  光绪十四年八月日。

  (一九)

  钦加同知衔、署理宜兰县正堂沉,为遵札出示晓谕事。本年四月初四日,奉台藩宪沉札开,据台北府详称:案奉云云(全叙)等。内奉此,查隆恩官庄租一项,向每甲租额年纳八石,内分三项;二石为庄租,二石为垦首租,四石为番租。兹遵奉宪章,亦仿四成之二,将营租、垦首租、番租内,按作十成,各减四成,贴予小租户照则完纳钱粮,六成谷完纳营租、垦首租、番租。无论盈减,务须遵照定章完纳,该佃户皆不得有所借口,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邑绅耆士庶军民各庄佃垦首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以后,各宜遵照办理,毋违,特示。

  一、出示。

  光绪十五年四月初七日粮房。

  ●第十四章抄封租

  (一)

  叛产:

  干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内已报升田园计六百三十九甲一分六厘九毫四忽,分上、中、下则,额征租谷一万五千八百四十五石四斗零八合二勺。嘉庆九年,归府佃首征收,年纳厅额供谷六百五十七石五斗七升零九勺,每石折价银一圆三角缴厅,余谷输纳府库,拨充成兵加饷。

  同治三年,抄封戴万生案内在逃股首庄柳,庄领等田四段,年额征租谷七十五石,拨充大甲水神祠香灯费(淡水厅志)。

  (二)

  钦加知府衔、即补清军府、代理台湾府龙,为给照事。案据抄封总理王联记禀称:半线堡浦尾庄抄园两段,原系林文渠、庄南丁耕种,年完纳税银七元。据现佃潘兰芳,以每年愿纳租谷一十石,垦为转禀给予印照,永远贌耕。应否照准?禀请察核等情到府。据此,查现佃潘兰芳既愿加租承耕,候核给照承领。除禀批示外,合给印照。为此,照给该佃潘兰芳遵照,永远承耕,完纳租谷,毋得短欠,始勤终怠,致干革换,切速,此照。

  右给潘兰芳准此。

  光绪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给。

  (三)

  钦加二品衔、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中路营务处、特授台湾府陈,今据彰化县半线保庄佃潘兰芳抄封戴案光绪十九年份早、晚季租谷一十石正。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日给。

  府管地福字第四十三号。

  潘兰芳。

  (四)

  钦加道衔、署理台湾府正堂周,为给发印照管耕事。照得田中央、四块厝等庄抄封匪首郑猪母、林晟水田二段,丈明六甲五分。又牛埔仔庄水田一段,丈明五分。该田现已荒芜,无人承耕。缘此叛产官租,有关支给兵饷之款,饬据总理招集佃户林廷栋,愿自备工本,前往开垦耕种,年应纳谷二百一十九石,无论丰歉,均应缴纳,不得拖欠。

  亟须给予印照,庶佃户管耕有据,合行发给。为此,照仰佃户林廷栋即便遵照,永远管耕,按年缴纳,给领印串执凭,毋得始勤终怠,致负委任,切切,此照。

  右照仰佃户林廷栋准此

  光绪元年二月初五日给。

  (五)

  摆接保庄董,为征收林案抄封大租事。据摆接庄佃户陈立顶、简在、翁赞魁,完纳光绪十五年早、晚季谷□百□□四石七斗八升八合四勺,价计银□百□五元六角□辨二尖□末。合给完单,付执为照。

  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给。

  (六)

  淡属佃首陈,为征收林案叛产租事。据摆接庄佃户陈立顶、简在、翁赞魁,完纳光绪五年早、晚季租谷四石七斗八升八合二勺四撮,合给完单,付执为照。

  光绪五年内月十四日给。

  雨字第六百六四号。

  (七)

  署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六级纪录十次丁,为垦给示谕完纳等事。据蓝兴庄粮差余玉禀称:奉票赶催岸里社总通事番业户潘阿沐都满积欠嘉庆二十二年起,至道光六年,共欠鹿皮、小米饷银二百八十余两零。据该通事潘阿沐都满称:伊当通事,该管土牛角、员宝庄两处佃租,概被已故旧通事潘和昌茅格将租典当银元,对付银主收抵银利,以致潘阿沐都满接办通事,无租可收,因此积欠饷项,不得完缴。兹新通事经佥请佃首刘维英管收两处佃租,但碍众佃刁抗,伏乞给示谕佃,向佃首完纳所欠饷项,随即扫数完清。该玉细查委系确实情形,理合禀请给示谕,向佃首刘维英先完租谷,以便催缴完饷等情。据此,除饬押新佃首刘维英先将该通事积欠饷银,扫数完纳,并封收佃租给还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土牛角,员宝庄耕佃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该通事积欠前项佃纳租谷石,尽数听差封收,给还刘维英收抵代完积欠;倘敢抗违,以及仍交典借债户收短折,一经刘维英具禀,定行按列重办,决不姑宽,各宜禀遵,毋违,特示。

  道光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给。

  (八)

  代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级记录十次包,为给发谕戳,征收缴课事。照得业黄天德积欠府库,生息本利,为数甚钜,经前府查封产业备抵。前据贌户李和记贌办黄天德名下三年输值一年租糖,认缴税银三百元,业已照数缴清。嗣据李和记以该业丈后,各小租户应纳租糖,无不藉词玩抗,禀请退办等情,业经前府并本府先后饬差委员查追,暨批候查明饬遵去后。兹据该贌户具禀,认贌前项三年轮值一年租糖,本年系轮值之期,应缴税银三百元,至十月终先缴一百元,余俟明年正、二两月分期缴清,并取具郡城行铺金迎祥号保结禀充前来。除禀批准接充,并出示晓谕外,合就给发谕戳。为此,谕仰该贌户立即遵照赍带戳记告示,届期前往后香、本洲等庄认佃,迅将黄天德名下田园租谷及三年输值一年大租糖,按数收完,依限缴清,备抵息项,所………清款,均毋违延,致干究革不贷,凛之,切切,此谕。

  计发:告示二道、戳记一颗。

  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十六日谕。

  ●第十五章屯租

  (一)

  军机大臣会大兵部等部谨奏,为遵旨定议具奏事。干隆五十三年初七日,内阁抄出福等奏称:台湾熟番向化日久,当逆匪滋事之时,各社番奋勇随同官军打仗杀贼,颇能出力,钦奉谕旨,令将熟番充补额名。臣等因戍兵仍请照依旧例换防,另将熟番挑募屯丁,酌拨近山来垦埔地以资养赡,先经附折具奏在案。并将应照老定章程,仿照屯练之例通融酌议,逐一照陈,恭请圣训等因。奉朱批: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臣等查台湾地方番民间处,当逆滋事之时,该处熟番均能奋勇出力,现在事竣,自应酌量挑补兵弁,分给田园,以示抚绥,以资捍卫。今据福等仿照屯练之例通融老定各条,臣等谨按条款,悉心酌议,恭呈御览:

  一、屯丁人数应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据称全部熟番通共九十三社,台湾县属番社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凤山、嘉义次之。每社民番约数百至数十不等,均可挑选壮健番丁四千名,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作为额款,毋庸另设屯所,概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盗贼。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附入近处大社。庶民番等不致远离乡井,而较验调派亦易于齐集。至于拣屯距之地,道理难以适均。台湾县所属番社,不过数处,不能多设屯丁;然台湾县地界本狭,郡城设有重兵,足资弹压,惟南、北两路近山险恶甚多。淡水一所既为辽阔,原拨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为隘丁,零星散处,不能酌量地势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别设屯,与各处营汛官兵声势联络,则稽核查察巡防自行加倍获密等语。查台湾熟番九十三社,挑选壮健番丁可将四千名,自应定额挑补,以资巡防。应如所请,准其于该处熟番内挑选四千名,作为屯丁。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定为额款。按各该厅县地势情形,分别按设,即令其在本社驻守。定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处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设屯所。仍将各屯花名造册,投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定议设立屯弁,以资管辖一款。据称四川屯练之兵,于额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一百余员。今台湾屯兵弁目无需似此之多,祗应仍照其例,量为设立。查社原有民人充当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为交纳社饷;但此通事积年充役,系地方官佥派,本非番人同类,未便用为弁目。应于番社即日内择其曾经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里社番潘明慈之类拣选拔补。于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统领众屯;把总四员,分管各屯;大小每处设屯外委一员。花名图册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将各屯事务交北路协副将、南路协参将就近管理。该番等素习技艺,非招募新兵可比,应照川省屯练之例,毋庸归营操演。点验屯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管辖,详报督抚给扎付,报部存案。经管六年后,如果董率有方,曾有劳绩,由镇道核明详报督抚,加一等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倘所管内有生事故废业之人,及苦累番众情弊,即行咨革究处。凡有事故出缺,仍拣选番社悦服之人,详报、拔补等语。查四川屯练之兵丁,向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管辖。今台湾番社几经挑补番丁四千名,亦应议设屯弁以资经理。应如所请,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其大小各屯,每处各设外委一员统率分管。该弁等系番社,毋庸归营操演,即令南路协参将、北路协副将各就近约束,并将花名图册造报理番同知稽核。其一切点验兵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道办理。该弁等经办六年,如果董率有劳绩,即由镇道详报督抚加赏职衔,以示鼓励;倘有生事废业,及苦累番众之弁,即行咨革究处,不能稍事姑息。所有该弁等给扎付,由镇道详报督抚颁给,而仍随时报部存案。

  一、屯番丁不能筹给月饷,应发近山埔地,以资养赡一款。据称台湾本垦界外内山本多旷土,禁民越垦,准令熟番等打生耕种,以资生计。无如游民聚处日多,垦占越耕新成熟业,以致争夺之事控案正多,外经勒碑奏明,转委镇道确切勘丈,尚未丈明详报,有妨逆匪滋事。现经臣等提奏核查,共计丈出既垦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一亩三分一毫,均应查明民垦、番垦,分别升科办理。此外尚有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彰泉械斗,及至控结会案内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均属界外之地,迫近内山。应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每名拨埔地一甲,千总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责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册给图,载朋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其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其地仍归番社所有。拨给埔地,应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以示体恤,即不能另行筹给月饷等语。查台湾各社熟番经作为屯丁,令其巡防,自应酌给田亩,以资养赡。今将军公福等请于界外未垦荒埔,并械斗结会案沙没入官埔地八千八百余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一十一亩三分一毫。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一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毋庸另行议给月饷等因。臣等核其拨给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数目。应如所奏,准行令该省督抚即将议给埔地、该屯兵丁等,饬令地方官于设屯处所,就近照数拨给。仍令勘定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限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屯丁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将所给田亩顶给承种,以为养赡;有如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埔地移给,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查已垦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据称台湾东面依山,地势宽广,从外因淡水、彰化二处垦辟日增,另行划定界址,设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占垦,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居人私向熟番租贌田地耕种,价轻者谓之贌租,价值稍重者谓之典卖。熟番等归化日久,不暗耕种,社番业经典卖与民者无由取赎,是以各处番地不特嘉义每多有侵界,即淡水等处续定土牛之界,亦成设想。此时若不将埔地彻底清理过境迁移界址,必仍滋事淆混。除未垦埔地五千四百四十余甲,拨给新募屯丁、弁目;其已垦之地一万一千余甲,自应分别办理。查民人贌租之地无多,原系民为佃户,番为业主,自应同番社田亩一体免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报虽番业,即令其民一体报升。第民买番地之后,所费工本原又有每年抽给升社,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仍出示晓谕番社,使至租额无亏,俾将来永资生计,民人等藉有纳赋明文,世守其业,亦永杜争端。其集集埔、兔仔坑、三貂、琅■〈王乔〉等处,接壤生番私垦田亩正多,此等越界本应重加惩治惟念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致拋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请更定民买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应令该处民番将贌典卖田亩先行呈报,一俟刈获登场,臣随即委大员前往细查,并将此外有无续垦地亩,一并查明,分别办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之后,即以所垦地方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视台湾之将军、督抚、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并严参究治等语。查台湾地方民田旧征租赋,番地免其升科,乃皇上优恤抚绥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将军公福等奏称;将佃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余甲,内民租贌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纳赋升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之处,系属皇仁,俾使番民得其业起见,亦应如所奏办理,行令该省督抚出示晓谕,民番各知遵照,并将业卖断与民地亩,查照同安县下沙科则,造具每亩征银若干清册,送部查核。至所称集集等处民人田亩,契据载明,自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致拋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如所请,照准其现定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仍令该督抚转饬民番,将租贌典卖田亩数目,即查明呈报,一俟割获登场,即先委大员前往细查;如此外复有侵垦地亩,一并查明造册呈报。自此次清查后,即将所垦地方立石为界,仍交台湾巡视将军、督抚、提督及该处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并严参究处。

  一、屯丁习用器械,应自行制备报官点验一款。据称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镖枪、鸟铳、竹箭,器械不一,均属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鸟铳,随同官兵打仗杀贼,最为贼所并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给;但现在严禁民间私藏军器,屯兵所用枪、箭亦应官为点验,以备稽查。所有新设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绿营之例,拘定鸟铳若干,弓箭兵若干,各就以该番习用器械为准,呈报总兵逐加印烙编号备查,并每年令总兵巡查之便照点一次;如无印烙,即照私藏军器之例,一律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与优免,以恤勉力一款。据称台湾各社熟番质温淳,最堪怜悯。从前文武弁员出差巡察,无不调拨番兵挑运行李;其余为地方兴筑,递送公文,亦应该社番供役。其劳苦急公之处,较之台湾民人不啻数倍。今既挑补屯丁,分处防守,遇有搜捕盗贼等事,又须听候征调,所有一切征役免其承应。其未补屯丁之番民,亦祗递送公文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敢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等语。查台湾熟番已经挑补屯丁,几有防守之责,自应加意优恤,以免扰累。今将军公福等奏请新设屯丁之番民,亦祗令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处。应如所请,行令督抚转饬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复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等。干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议,钦此。

  兵部咨,武选司案呈,军机大臣会同兵部等谨奏,为遵旨议奏事。干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觉罗伍等,查台湾熟番向化日久,兹因逆匪滋事,各社番随同官兵打仗,奋勇出力,经将军公福等会折议奏,挑装屯丁,酌拨近山未垦埔地以资养赡。并额定屯丁人数,设立屯弁管辖。及清查埔地,划定界址各款,批准咨部,行令将军应办事宜,条晰查明具奏等因。经臣等分别查明办理。核据该周历界外逐段督丈,就番之情愿,将埔社耕种者计其程途,酌量核减,分给埔地;尚有剩者,一体照垦成熟田,按则定租,以充屯务公用。至该屯处所按选屯丁,俱按照额定情由,分别办理。其有原奏未经详报,及视应补行事宜分晰列款等因一折,奉批: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臣等谨按所开各款,逐条悉心核议,恭呈御览:

  一、分设屯所应酌量地方,以资捍卫一款。据称台湾镇道严察地势,分设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共设屯处十二处,绘图贴谕造册前来。查凤山县属之放■〈纟索〉社,系台南边境,应设一大屯。由放■〈纟索〉社九十里,至县属搭楼社,界连台邑,应设一小屯。由搭楼社一百一十里,至台湾县辖之新港社,他接嘉义县:应设一小屯。由新港社五十里,至嘉义县属之萧垄社,近临海隅,应设一小屯。由萧垄社一百一十里,至该县之柴里社,接近水沙连,民番杂处,应设一小屯。由柴里社五十里,至彰化县属之东螺社,路通虎尾溪冲衢要道,应设一大屯。由东螺社六十里,至该县之北投社,乃山口边中要地,应设一小屯。由北投社四十里,至该县之阿里史社,为彰化县北界,应设一小屯。由阿里史社四十里,至淡水厅属之麻薯旧社,地临大甲溪,正为扼要,应设一大屯。由麻署旧社五十里,至该厅属之日北社,近于火焰山脚,为险僻之区,应设一小屯。由日北社九十里,至该厅属之竹堑社,近北路边中之地,户口繁广,应设一大屯。由竹堑社一百一十里,至厅属之武朥湾社,近在台北边界,应设一小屯。以上大、小十二屯,每大屯四百人,小屯三百人。其屯丁先尽本属之番,次及邻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内其壮健者充补等语。查台湾南北大社、小社共九十三社,前经将军公福等奏请分别大、小屯,酌挑屯丁四千名,作为定额。臣等议覆准行在案。今既据该督抚就凤山县,嘉义等处地方险要辽阔情形,分设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共设屯所十二处,屯丁四千名。先尽本属,次及邻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内,择其年力精壮者照数补充。自应该督抚奏,均匀按设。则番丁等几可不致远离乡井,而遇有较验调派等事,亦可以立时齐集,俱与各营汛声势联络,巡防愈加严密。应令该督抚将各屯弁目及屯丁花名,详细造册报部,以凭查核。

  一、请严屯弁之责成,以资约束一款。据称台湾镇道选举壮番名目中之潘明慈、潘斗生二员充补千总。潘明慈统辖北路彰化、嘉义及淡水厅属之东螺、萧垄、柴里、麻薯、阿里史、北投、竹堑、日北、武朥湾九屯;斗生统辖南路台湾、凤山二县属之放■〈纟索〉、搭楼、新港三屯。戴光位充补把总,兼辖放■〈纟索〉大屯,搭楼、新港二小屯。阿眉元补把总,兼辖北路东螺社一大屯,萧垄、柴里二小屯。乌墨充补把总,兼辖麻薯社一大屯,阿里史、北投二小屯。钱茂祖充补把总,兼辖竹堑一大屯,日北、武朥湾二小屯。桂文郎、桂卓加郎、向直大、汉蒲新、生仕成,潘习开、潘捷文、林茂材,和盛军作等十二员,准补外委,各管一屯。各所管丁内有生事故废业者,随时禀请惩治;如有病废身故者,并时禀报除名于屯丁子弟内挑补,仍于镇道巡查时,就近屯所伺候查验。各有调遣,即遵照檄札办理,不得迟误。该弁等本社系番,不须归营操演,仍责成北路协副将各就近者不时约束,并将花名图册呈报理番同知稽移。其一切点验兵丁拔补屯弁等务,统归台湾镇道办理。该弁等董率有方,办理六年着有劳绩,遵照部行,详请加等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倘敢派扰凌虐,苦累番众,或被告发,一经访闻,立予革究。再查原准部议,屯弁分给扎付。第该弁等虽非职官,但此赏给职衔,不用钤记,文报往来无凭。查核各屯丁若不给与腰牌,遇有公事,亦致混冒。应请屯弁十二员,准用钤记;屯丁四千名,各给腰牌。仍候覆文到日,将钤记分别颁给,厅县地方官就近给领。其腰牌,台湾镇道制刻,按名给发,遇有事故,饬即缴销另充换给。至屯所俱隶大社,各屯弁办事自有公所,毋须另议建设等语。查台湾社番既经设立屯丁,自应拣选屯弁以资管辖,以重责成。前据将军公福等仿照四川屯练兵丁之例,设立屯弁、千总、把总、外委等员,亦经臣等议准在案。兹据该督请以曾经打仗出力,素为番众悦服之潘明慈等二员充补千总,统辖南、北两路各社屯番。戴光位等四员充补把总,分辖大屯一处,小屯二处。桂文郎等十二员充补外委,每人各管一屯。均给发扎付,委刻腰牌,毋须归营操演,仍令北路协副将、南路协参将就近约束。如六年着有成效,加等赏衔;倘敢有扰派凌虐、苦累番众者,立予革究。及一切点验、挑补各项事宜,均与原议相符,俱应如请办理。又着该镇道等饬令该屯弁督率番丁,将分给地亩随时垦耕栽种,不可任其旷闲废业,务使荒埔尽成可耕之地土,并随时禁止番丁等私相顶卖。仍于农隙时习练惯用器械,责令在本屯各社防守巡缉,庶几可以赡其家口,又足以资捍卫,于屯番方有裨益。至所称该屯管辖屯丁,一切请领屯饷及调拨屯丁等事,文报往来,应请给与钤记,屯丁四千名亦请各给腰牌之处。应照所请,分别刊刻钤记,禀报地方官就近给额;其屯丁腰牌,即令台湾镇道就近制给,遇有事故,立时缴销,另充换给。如此酌定章程,庶可以昭信守而杜混冒。再查各屯俱报大社,屯弁办事各有公所,亦应如所奏,毋须另议建设,以节繁费。

  一、计屯丁受地,宜酌配拨一款。据称新设屯丁,经将军公福等奏准,以查出界外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同抄没翁云宽、杨光勋入官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勹外云内〉分配给。而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已奏明增给戍兵饷银外,其未垦荒埔实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均■〈勹外云内〉分拨近屯之地,每丁酌给一甲一、二分不等;其离屯稍远之地,守望人工需费浩繁,每丁拨给一甲三分至六分不等;千总二员,仍照原设各给埔地十甲;把总四员,各给埔地五甲;外委十二员,各给埔地三甲;尚有余零,均分难给。又淡水、凤山县地有多余,不便尽数给拨,请留存公,以充赏恤等语。查台湾按设屯丁拨地养赡先据将军公福等奏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于该处未垦荒埔及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每名拨给埔地一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经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伍以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经原任抚臣徐奏时增给戍兵饷银毋能统计,其未垦埔地实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计丁■〈勹外云内〉分。议将近附之埔地,每丁酌给一甲至一甲一、二分不等,至千总、把总、外委仍照原设分给。以一片之地,分给屯丁之外,尚有余零,均分难给。又淡水、凤山地方有余多之处,奏请存公,以充赏恤之用。臣等核其所奏情形,系按丁受地,■〈勹外云内〉分给拨。应如所奏,行令该督即将各项所议■〈勹外云内〉给埔地,饬令各地方官于设屯近所,照数丈明给拨。其屯丁内如有事故出缺,即另挑其子弟充补,顶给田亩,以资养赡。仍出示晓谕:如有私行典卖,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地亩转给,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出侵占界外田园,定等征租,以照平允一款。据称台湾界外埔地,丈溢已垦埔地三千七百余甲,请分为六等,按等科则,照原数科收。年应收租谷四万一千余石,请于今冬晚收之后,照额酌征一半,五十六年起一律全收。将本年所征半租,实贮在库,以备来年二月支放屯饷;其来年早收租息,即可为八月放饷之用等语。查台湾已垦地亩,先据将军公福等奏明番产免升,民产旧征,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奏请收续,查出已垦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余甲,均系零星段落,不等定租,年应收租谷四万一千余石,以充屯饷。其应征屯租于今冬酌征一半,自干隆五十六年起一律应征,每年二月、八月支放屯饷之用。应如所奏办理,行令该督转饬,按等征收额租,严禁胥役人等藉滋扰,以期绥靖边民。

  一、已垦田园应设分免升一款。据称已垦丈出实在田园八千七百八十余甲零,内卖断与民者,现各业户具呈请升,各地方官取结造册,照例办理;其未升各户,亦于台湾道请出示,另挂厅县呈报。惟淡水、三貂处居极北,清溪曲涧,道路纡回,且查所垦之地不过一、二亩至六、七亩,且附近山根春景秋潦,俱遭冲失,仅堪栽种芒蔗、地瓜,于稻、粱、粟、麦内不合宜,应请准广皇仁,免其报升。至此项已垦埔地,业经分别民番免升;其从先失察私垦之文武各官,历年久远,难以追溯,可否宽免,出自皇恩等语。查台湾埔地一万一千余甲,先经将军公福等奏请,将民租贌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既称前项地亩,除番业番耕,并归入抄案查封,丈款水冲实在田园八千七百八十余甲零将卖断之番地另行遵照报升;惟淡水、三貂地亩不成片段,仅堪栽种芒蔗、地瓜,请免升科等语,系属按照地方情形,分别办理。应如所奏,行令该督遵照原奏,即饬令将前项已垦田园应升粮赋,照数查明,造册报升;其三貂地亩请免升科之处,应令该督查明地亩若干,以便核算,免其升科。至所称失察私垦历任之文武各官,历年久远,难以追溯,所有历先失察私恳文武各职员,俱应请旨,免其查议。

  一、现丈戈声图册,应发厅县存盘,仍按各户另给四至丈单,以便转请一款。据称界外已垦田园、未垦荒埔,应以此次清丈之后,仿照鱼鳞,攒造图册存盘,以便核实等语。查台湾已垦田园并现垦埔地既已清查,该地方官自应查照每亩应升科赋,造具印册存盘。应如所奏,行令该督饬各厅县造具数目,照册开列四至丈单,发给佃首通土转拨收执为凭;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扰,查出即行严办治罪。

  一、清丈征租之后,以垂永久一款。据称今台湾界外田园,逼近山根,凡所侵占者,该佃首或辗转于承顶,或费工开垦,各一律归屯,未免偏遇一隅;自应通融调剂,按等征租。请将此次丈溢田园三千七百余甲租谷,汇开一册,发交佃首通土,责令收缴,统于晚稻登场后扫数全完,年清年款。其如数人共顶一户,及合顶数户,即令该佃首秉公匀收汇缴;如有数户转卖退耕等事,即将丈溢田亩分带酌纳屯租数目载明契卷,庶租随田转,不致脱漏。仍于余租内酌给佃首通土等辛劳,以资办公,毋许再向佃匀摊。如果日久勤劳,该地方官随即奖赏;倘有无赖或抗缺朦混控争滋事,地方官履勘,将本户现耕田园统丈归官,从严究治。至升科租赋每谷一石,折征银一元,其尾零准照番折钱文,易换贮库,以待汇发等语。查台湾界外丈溢田园三千七百余甲,既据该督奏请仍归原垦佃户耕种,每谷一石折征番银一元,以晚稻登场后扫数全完,以待汇发,即令佃首通土经管,给与辛劳,以定奖赏惩治,丈清分属,按照地方情形办理。议定应如所奏,令该督转饬地方官务须实力奉行,毋任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严究办理。

  一、征收租银,应酌完■〈勹外云内〉给存留,以补丁食,以资经费一款。据称各屯弁丁虽已拨给埔地,但系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时日,酌议每丁一人给番银八元,该屯丁四千名,共给番银三万二千元。至屯弁纸张、饭食需费,一应从优筹给,俾办公宽裕。酌议屯千总二员,每员年各给番银一百元;把总四员,每员年各给番银八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计共给番银一千二百四十元,连屯丁共给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银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厅县加谨收贮,以备调拨口粮、旱潦赈恤公费之用。并令造具收支册簿,与旧正项粮一体盘查交代等语。查新设屯丁、屯弁,经奏明照四川屯练之例,不给月饷。今该督奏请分别酌给番银,应如所奏办理,并令严饬各厅县收支细数造册汇报,令实用实销,以杜侵冒。

  一、支发屯饷,宜定章程,以杜弊窦一款。据称新设屯丁业于分拨埔地之外,将征丈溢甲田园租银,按一名分给,自应设定一章,以垂永久。查练兵饷仍按月支放,有截旷和存及闰月加给等项。番民情形纯朴,每月宜从简便,遇旷遇闰毋庸扣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着令其数数接领。应请每年定上、下两季支放,于二、八两月内饬令屯弁造具清册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亲到屯所核对腰牌,按名散给。其屯弁应公费亦随同支领。至台湾、嘉义、凤山三县额征屯租不敷支领,应于淡、彰两处酌拨协济。其拨运车轮脚费,即于留存公费之项下开销等语。查台湾各厅县支放屯银,既据该督立定章程,每年于二、八两季令该地方官亲临屯所,按名散给,遇旷遇闰,毋能扣算加增之处,系为番情纯朴,宜从简便起见。应以所奏,请准前项支给屯饷银两,每年二、八两季,遇旷遇闰毋许扣除,亦毋能加增,仍于年底造册报明省督查核。至淡水厅彰化县协济台湾等三处不敷租银,应需车轮脚费,亦应准其于公费项下开销,仍于册内分晰报销。

  一、应用器械,请分别编验,以从番便一款。据称台湾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资口粮,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鸟铳究属军火,不便私藏。以有习用鸟铳者,自应呈官编号,以凭稽考;其余一切器械,竹箭者几多,请概免编号,以顺番情等语。查台湾熟番前经随用官兵打仗,正为奋勇,是以将军公福等奏准挑作屯丁,其所用器械均可毋庸制给,亦不必照缘营编号,以顺朴情;倘有胥役藉端扰累,准由台湾镇总兵巡察时即行严查究治。

  计开:勘定界外田园应征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二十二石,二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八石,三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十四石,四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十二石,五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六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六石。一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二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六石,三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五石,四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四石,五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三石,六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埔地各等项地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又丈南坪林口未垦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一厘一毫六丝,又丈埔羗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又丈羗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零八分,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又丈朴坪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一、现丈芋蓁仑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厘八毫八丝。以上共现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彰化县属:一、现丈永平坑荒埔园成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又丈八娘抗拋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三十三甲五分二毫,又丈内木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又丈万斗未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拋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又丈校栗林未垦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丝,又丈沙历巴来碛碛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厘,又丈水底寮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丝八忽,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又丈罩栏埔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忽。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属: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又丈内湾无碍可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又丈四方林未垦荒埔六十一甲,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二百零五甲七分,又丈汇仔埔未垦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综,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又丈八连港未垦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又丈七堵末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又丈田寮港未垦荒埔一十甲零六分,又丈杨梅埔末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又丈九芎林未垦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厘二毫四丝。以上共现未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办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甲。

  一、放■〈纟索〉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番丁四百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一甲一分七厘九毫。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一毫八丝一忽。力之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圆九毫。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三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小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搭楼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丝九忽。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南坪顶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二厘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厘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一毫二丝一忽。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一丝五忽。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属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每名计一甲六分三厘九毫。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四丝一忽。

  嘉义县属:

  一、萧垄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永平坑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萧垄社屯丁四十一名,分给□□□□。麻豆社屯丁五十名,分给□□□□。萧里社屯丁二十名,分给□□□□。以上三社,共计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属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厘,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五毫八丝。

  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丝,每名计一甲八分零六毫九丝二忽。

  大武垄头社屯丁一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垄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二毫一丝五忽。

  嘉义社屯丁二十名,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六十甲,每名计一甲五分。

  内优社屯丁十名,分给十张犁埔地一十一甲一分五厘六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厘五毫六丝。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厘,又芋蓁仑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厘七毛二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六厘七毫八丝。

  水沙连社屯丁九十名,分给八娘坑甲地九十甲,每名计一甲。

  打猫社屯丁一十五名,他里雾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四十九甲三厘三毫六丝,每名计一甲四分零九毫四丝。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猫儿干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给彰属水底寮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厘五毫六丝八忽,每名计一甲三分五厘八毫二丝。

  彰化县属:

  一、东螺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内:东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计一甲。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校楪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厘六毫一丝,每名计一甲零二毫五丝二忽。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线社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厘,每名计一甲零三厘。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束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零六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六甲,每名计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内木栅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本社内木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给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厘,每名计一甲零二厘二毫五丝九忽。猫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本社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猫雾捒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零五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每名计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水底寮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阿里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迁善南社屯丁三十名,迁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乌牛栏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计一甲。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计一甲。

  淡水厅属:

  北路千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旧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内麻薯旧社屯丁三十八名,岸里社屯丁一百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芦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脚屯丁二十名,西势尾社屯丁二十三名,林仔篱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猫里兰社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给彰属罩栏埔地二百九十八甲九分九厘,又鸡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又东势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共埔地四百零九甲九分七厘二毫,每名计一甲零一厘六毫六丝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马陵埔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七丝。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黄泥塘埔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计一甲六分零九厘五毫九丝四忽。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厘,又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给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准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零四丝五忽。

  一、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内: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计一甲五分八厘。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猫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三丝九忽。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五厘四毫。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内湾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湾埔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五忽。猫阁社屯丁三十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厘八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厘七毫八丝。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霄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

  一、武朥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三角湾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武朥湾社屯丁二十二名,摆接社屯丁一十三名,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猫里锡口屯丁一十四名,嗒嗒攸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四名,圭泵屯社丁一十五名,八里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五十四名,分给山北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脚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丝八忽。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鸡笼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里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小鸡笼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三厘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厘,每名计一甲零三厘一毫零九忽。龟仑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崁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计一甲零八厘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九忽八微。

  存俟垦成充公项下:

  一、凤山县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厅属杨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四丝,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丝,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通土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理合登明。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蕃粮支给存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凤、嘉、彰四县

  实征项下:

  全年共实征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征佛银一元,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辫六尖四厘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纳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辫六尖四厘二毫。内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元四角六辫六尖四厘二毫。

  支给项下:

  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批总四员,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辫六尖四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征项下:

  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佛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同■〈勹外云内〉出。今该处田面大租已经归屯,则系屯为业主,所有应贴四分之粮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勹外云内〉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粮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勹外云内〉出,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勹外云内〉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锣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彦,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胜智,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堑、武朥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济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雨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银佛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厘二毛。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递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厘二毛。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纟索〉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征银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厘,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县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厘。

  支给项下:

  一、萧笼、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尚实存佛银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厘,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厘八毫。内除分发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校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粟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延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庄明升,经理清水沟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一十石,折银二百一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东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十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厘八毫,留为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其所应征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二)

  一、屯田

  屯田,屯番之田也。屯兵掌于军官,而田则垦自邑,且征收在邑。辟内山,育番民,其自屯田乎!初台地东倚内山,多旷土,民与番并垦焉!干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奏明清丈,凡所丈报田园荒埔,计田论亩,藉已具而案核未定。林爽文之乱,诸社番随官打仗,出力有功,钦差将军公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给与近山埔地,以资久计。乃以前所丈报田园埔地复加丈量,多溢额,于是台邑原报番民所垦田园一千三百九十六甲三分六厘一毫,至是更丈得溢额二百六十五甲零四厘八毫(内亦有续垦归官者,其田上下则分六等)。以原额归民耕,以溢额为屯田。田与屯兵远近不相属,且溢额之田多奇零破碎,于是官为征其赋,而以时发给焉!

  邑每年额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每石折纳垦银一元,凡折纳番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辫八厘三毫。又淡水协济番银九百元,凡征收番银二千六百八十一元零七辫八厘四毫,按岁二、八两月支放支法。屯千总岁给番银一百元,把总岁给番银八十元,外委岁给番银六十元,每屯丁一人岁给番银八元。名数、屯所详见军志。

  邑每年支给屯饷银二千四百六十元,每年存留番银二百二十一元零七辫八厘三毫。

  一、屯番

  番民,以射猎为生者也。被化以来,咸知向义。林爽文之乱,能以镖枪、竹箭共御王事,于是大将军公福康安奏请,如四川屯练兵丁之例,设屯驻扎,给与荒埔田地,使耕以食,而免其租税。且其时清丈民垦之田多溢额,亦并以予番县官为征租折纳岁给焉,语在政志。干隆五十五年,总督伍拉纳、巡抚徐嗣曾始以定议入奏诏报可计全台设大、小屯凡一十二处,番千总二员,番把总四员;每屯各设番外委一员,大屯番兵四百人,小屯番兵三百人。邑无埔地而有屯番,则割近邑荒埔以给之,详列于后。邑辖小屯一所,驻新港社番外委一员,番兵三百人。外委分凤山属大北坪埔地三甲;新港社番兵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山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益以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凡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卓猴社番兵六十八名,分给凤山属上淡社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大杰巅社番兵三十一名,分给凤山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凡番兵三百名,每名各分给埔地一甲六分有奇不等(台湾县志)。

  (三)

  案下粮总书郑禄,为禀缴核销事。缘蒙谕饬督收五小庄、杨梅坜、霄里社等处屯租谷石,按卯完缴等因。禄遵即派拨督收书黎阿克,割给印串,协同对差,前往各庄按佃督收。计收过五小庄同治九年份屯租谷一千三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五合九勺六抄六撮,又收充公屯租谷二百四十石零七斗一升九合九勺二抄九撮,又收各年份屯租谷五十三石一斗九升三合七勺二抄;又收过杨梅坜同治九年份屯租谷九百一十七石四斗二升五合九勺六抄;又收过霄里社同治九年份屯租谷六百六十六石八斗四升二合零四抄;总合共收过新旧屯租谷三千二百七十三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一抄五撮。照章给发杨梅坜佃首辛劳谷五十石,实收屯租谷三千二百二十三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一抄五撮,折番银三千二百二十三元八角九辫七尖六周一皮五末。内除按卯缴过现番银二千四百三十九元外,粮总尚应找缴银七百八十四元八角九辫七尖六周一皮五末。合将督收数目,并已用串根、未用印串,夹同流水领状禀缴,伏乞大老爷电察,请将未用印串截角核销,沾叩。

  计禀缴:

  印串一十本,计九百五十张(已用六百一十张,未用三百四十张)。

  流水五本、佃首领状一张。

  同治十年四月初八日禀。

  (四)

  立招佃垦耕字,竹堑九芎林庄佃首姜胜智,缘九芎林庄田园,于干隆五十三年,经蒙泉州府宪徐奉文勘丈归屯,举智充当佃首,按年催收屯租完缴,所有该处未垦余埔,亦蒙丈报准另招佃垦耕在案。但九芎林庄田园乏水,深虑屯租有误,议欲开圳引灌,工本浩大,无项可出。兹将丈报余埔招佃开筑水圳垦耕,俾各田园得以接水灌溉,实属两全其美。现招杨帝佑前来认佃,给出余埔一段,内量丈二甲三分七厘二毛五丝,东至孙家给垦毗连为界,西至林家给垦毗连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崁下大圳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即日踏明,交付杨帝佑自备工本前去实力开圳垦田,永为己业,以补费用。言约三年开荒,第四年田每一甲纳屯租二石,第五年纳屯租四石,第六年每一甲纳屯租谷八石,以此定例,丰歉不得增减。其租谷务要干净,递年于早收之时,照数车运到佃首仓口交纳,毋得延欠。给垦之后,即宜竭力开垦,庶租有所出,地无荒弃。今欲有凭,合立招佃垦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此余埔东、西、南、北统园界址,内作五股半均分,佑得一股,内中作两股,其一大段,东至陈家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崁下大圳为界。又一小段,东至孙家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崁下大圳为界。批照。

  干隆五十六年十月日。

  给招佃字人。

  (五)

  立社卖尽绝断根水田契人林承喜、林承基兄弟,承祖父遗下明买彭朝生有九芎林、五股林水田一处,奉宪丈明一甲五分正,东至林进田为界,西至刘家田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山崁为界。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溉,递年供纳屯租谷十石零七斗二升二合六勺正。四至界址,经中面踏分明,并带茅屋一座六间,门窗、户扇、地基一应在内,菜园、禾埕以及牛埔等项俱一周全。今因别创,母子相议,将承祖父遗下阄份应份拈得水田情愿出卖,尽问房亲本宗人等不受,外托中引送与姜秀銮、姜珠福兄弟出首承买,即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佛银四百三十大员正。其银色现,银、契经中互相交讫;其田即交秀銮、珠福兄弟永远输租管业。保此田委系承喜、承基兄弟承父阄份物业,与房亲内外等无涉,并无包卖他人物业,亦无重张典当挂碍,以及拖欠屯租来历等项不明之弊;如有此情弊,喜兄弟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至契内田业明买明卖,并非债货准折,契明价足,无留寸土,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承喜兄弟及子侄人等永不敢异言找洗,增赎生端等情。此系两家允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尽绝断根水田契一纸,原带阄书一纸,并缴祖父承买印契一纸,垦单一纸,共四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实收过契内田价佛银四百三十大员正足讫,立批再照。

  嘉庆(己卯)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魏和义

  代笔叔祖林荣列

  在场伯林应财

  阿秋

  在场叔林阿夏

  阿冬

  在见母张氏

  林承喜

  立杜卖尽绝断根田契人

  林承基

  (六)

  立杜卖尽根田园山林契字人刘兴才、刘兴昌,先年承祖父遗下与何恭合买得李昌凤兄弟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九芎林陂塘窝圆林仔。其田一甲九分四厘四丝,刘兴才应得阄分田九分七厘二丝,东至山顶水流落为界,西至何家屋前坑沟为界,南至山顶水流落为界,北至何家毗连埋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本坑水通流灌溉,递年供纳屯租粟三百三斗八升七合。又带茅屋二座,门窗、户扇、风园、竹木、菜园、禾埕一应在内。今因别创,愿将此田园山林等项出卖,先问房亲族属人等俱各不受,外托中引就与何宜生兄弟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七百一十员正。即日银、契两相交讫;其田园山林物业,随即照契踏明界址,交与宜生兄弟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田园山林实系才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属人等无干,亦无重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才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不敢再生枝节,日后子孙等永不敢翻言赎找增贴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园山林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一纸,合约分单一纸,共三纸,付执永照。

  批明:即日实收过契内田价银七百一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道光九年(己丑岁)十二月日。

  母李氏

  在场见

  弟阿登

  为中人李昌魁

  知见何俊享

  (自己秉笔)

  刘兴才

  立杜卖尽根田园山林契字人

  刘兴昌

  (七)

  立托经理字人刘永兴,先年明买有茅店一间,土名杨梅坜街尾河唇,带有菜园一所,将园开辟成水田,系坑水通流灌溉充足,历管无异。其田东至竹头坎眉为界,西至河为界,南至大路为界,北至河为界;四至界址分明;每年配纳屯租谷三斗正。当兴临危之日,契卷不知失落何处,将田屋交于族侄刘国荣、刘金标经理,每年即此业利息,收为兴清明祭扫香灯之费,日后经理人等永不得生借变卖等情。业虽云少,香祀攸关,后恐有不肖宗支致生事端,特立交托经理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兴临危之日,契卷失落,倘日后有执出契卷,不得掌管,亦不得变卖,此业永为每年祭扫香祀之费,批照。

  道光十年二月日。

  在场侄刘朝英

  代笔侄刘云辉

  立托经理字人刘永兴

  (八)

  特授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胡,为屯租缺头等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据麻薯旧社屯弁阿敦骨乃,屯丁阿四老、敦老里、欧力秀才、郡乃二使、马下六加老、打必里郡才、马下六阿打歪、阿沐加老保、郡乃加己等禀称:窃屯租原有定额,向归官收,发给屯饷,每丁年给银八元,奏定在案。缘被水冲,勘报未豁,又被续冲,不能再报,所有无征租额,按丁摊减,并蒙何前宪将租拨归各屯向佃自收。乃等本社丁四百名,蒙拨竹堑、九芎林等处租额,按丁摊减,每丁只领饷银七元零。但该处靠山傍溪,冲崩靡定,自蒙拨归自收之后,田则年冲,租则年减,屯饷日减,未免枵腹兴悲;欲勒佃赔,不无向隅之苦。辗转思维,必须筹补。查有接连九芎林之横山、猴洞两处,原系树木溪坝,人力难施,不堪报丈,乃属隘额屯地。议将此地端责佃首姜胜智,召集垦户刘阿富、刘引源等备出资本,添设隘丁,堵御生番,就地垦辟,抵补冲崩缺额,俾各屯丁共沾实惠等情。据此,除批示晓谕外,合行给谕招垦。为此,谕仰该佃首姜胜智,垦户刘阿昌、刘引源等即备资本,前往横山、猴洞两处,另设隘寮,添催隘丁,堵御生番;一面招佃开垦成田,再行禀请勘丈,照额拨补冲缺屯租,以示体恤屯丁至意,慎勿越界滋事,致干查究,毋违,特谕。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九)

  同给垦批契字,竹堑社麻薯旧社屯番阿老四、阿敦骨、敦老里,及通事衙金生,土目潘文起,暨众番等,缘因屯饷缺额,经屯弁阿敦骨乃等禀请印谕,愿将横山、猴洞等处山林埔地,给与汉人垦户刘阿富、刘引源自备工本,建隘堵御,招佃开垦成业。除垦户工本诸费以外,言定配屯租一十七石六斗六合,以补屯饷缺额,殊属允妥阿敦骨乃即邀同众番到横山、猴洞等处指明其山林埔地,东至青山为界,西至泊水潭车路,透至下窝口为界,南至横山大崁,透出大河为界,北至大龙岗分水为界;并带大河陂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四至界址,沿界踏明,交付垦户刘阿富、刘引源自备工本,堵御生番,招佃开辟成田,收租掌管,永为己业。一给千休,永断葛藤,日后众番等永不得异言反悔,另生枝节等情。此乃番、汉相商,二比甘愿,两两相安,共亨升平之福矣!今欲有凭,同给垦批契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批明:四至界内垦辟成田,当日言定配纳屯租一十七石六斗六合,务要垦户供纳是实,批照。

  为中人吴达明

  知见佃首姜胜智

  代笔人林饶清

  打必里郡乃

  马下六加老

  阿沐加老保

  在场屯番马下六阿打歪

  郡乃加己

  欧力秀才

  郡乃二使

  (一○)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六级纪录十次吴,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屯业,经奉总督部堂方奏准清厘原溢,有无水冲浮复续垦田园甲数,以盈补绌,而垂永远。当经前分宪薜丈明造册详咨,续据庄佃呈请减则,又经奉委覆勘详准各减一等在案。兹据东势角屯佃佥请■〈勹外云内〉纳前来,除具详出示给册外,合行给单,散付该佃执照。为此,单给粤能庄佃罗接元阿生执凭,务须遵照后开田园甲数,照甲■〈勹外云内〉纳。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征收,不得短少;如有强暴混争田业,许即执单赴县首禀,以凭拿究。该佃抗欠租谷,定将现耕田园起出归官,从严究治不贷,须至丈单者。

  计开:

  捒东堡东势角粤能庄户罗接元、罗阿生丈原续溢屯田三甲八分九厘二毫一丝七忽六微,年应纳屯租谷三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给佃户罗接元准此。

  嘉庆二十年七月日给。

  (一一)

  特调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三次胡,为征租事。据东势角屯佃谢伦、刘悦龙呈称:伦等与徐元杰等俱承垦东势角埔地,干隆五十四年,前理番分宪黄丈详归屯,伦等田每甲征租一十八石,杰等园每甲征租六石;但伦等田租重,赔累难堪。五十五年九月,伦等赴宋前主呈,十月又赴镇宪奎呈,五十六年六月并五十七月五月,伦等叠赴宗前主呈退,蒙批:但抄粘呈电,嗣蒙详拨东螺屯弁阿眉、朝生自收。伦等随邀同阿眉、朝生并徐元杰等妥议,照原招垦田甲数匀补,面踏各佃园既成水田,杰等田每甲愿供租八石,匀补伦等一十八石之额,登立租册,屯弁阿眉等历收无异。兹蒙示谕:该处屯租仍归官收,票单内伦等仍照案册,每甲田征租一十八石,杰等田六石。似此苦者苦,乐为乐,伦等仍赔累难堪。合抄匀补租册,缴乞电准照匀补给册征租,示谕各佃交收,并给易知丈单等情。计粘匀补租册一本。据此,除核案加批外,合行按佃给发丈单,征纳屯租。为此,单给屯佃罗阿生即便执照,将承耕后开丈溢屯田应纳屯租。每谷一石奉文折征番银一元,务按早、晚二季完纳充饷,给串宁业;如敢延欠,即差提比追,毋违,须单。

  计开:

  猫雾捒保东势角庄屯佃罗阿生,现耕丈溢归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该纳屯租二十石。

  右给屯佃罗阿生执照。

  嘉庆三年三月日给。

  (一二)

  立转逊水田凑成完就字人刘雪梅,今有自己承买刘子盛科屯水田三处,坐土匠寮庄南片角,其四至界址老约载明。原带大陂圳水通流灌溉,又带纳张家递年垦租粟六石,又带纳巫良基科租谷五石一斗二升,又带纳屯租谷三石。情因要银别创,无可措办,愿将此三处水田转逊于朱成福妻舅凑成全业。当日言定,成福舅照依原契办出价银四十八员,又谷一百六十石,交梅亲收足讫;梅即将三处水田沿界带踏,概行交于成福舅前去管耕出贌,永远收租为业。保此业委系梅自己承买之业,与房亲人等并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并债货短折等情。此系至亲相交,情愿归就,日后子孙亲人等不得言增言赎,以及找洗等情;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关成福舅之事,系梅一力抵挡理清。口恐难凭,立转逊归就字一纸,并承买刘子盛契约一纸,又付上手老约二纸,并吕家合伙契一纸,共五纸,付交成福舅永远执照。

  即日批明:梅实收到契内原价银四十八大元正。又价谷一百六十石正,亲收足讫,批照。计价谷一百六十石,折银一百六十元,统共二百0八元正。

  咸丰八年十二月日。

  依口代笔刘瑞隆

  场见刘孔才

  同收银男熙明

  同收银男鸿源

  立转逊水田凑成完就字人刘雪梅

  (一三)

  钦加府衔、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五级记录十次娄,为晓谕垦田升租,以补屯粮事。照得三湾生番出没要地,奉督宪奏设屯弁,督率屯丁粮食就于该地民垦田园科租拨给。续因水冲田园,屯粮欠额,未经议补。昨据该总理徐凤生具禀:有彭张徐、陈李郭等愿费工本,将未丈入册中心、小南埔等处官埔开垦,可补屯粮。当径本分府谕饬,查堪以垦田供租拨补等情前来,谕饬彭张徐、陈李郭等依限上紧垦报升租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民人等知悉:你等须知中心、小南下屯瀛埔、脱山仔、大湖同、狮埔、四湾仔、大南埔之崁下等处官埔,已据彭张李、徐陈郭等按照册界凿圳,以本年报升请丈纳租。你等如情愿贌耕种植者,听由彭张李、徐陈郭等召觅妥佃贌耕,纳租完屯,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十七年二月十七日给。

  发贴晓谕。

  (一四)

  候补府正堂、淡防分府袁,为给发丈单执照事。照得奉宪勘丈淡属界外田园埔地,分别原报、丈溢、续垦、归番、归屯等因,除丈明造册通场定案外,合给丈单执照。为此,单给桃涧堡霄里社山仔顶庄佃人陈仕贵名下现丈田三甲五分九厘七毫六丝零忽。除原报田二甲三分五厘七毫零丝零忽外,溢田一甲二分四厘零毫六丝零忽,勘系五等,每甲征屯租十石,计征屯租谷一十二石四斗零升六合零勺零抄,毋论时价底昂,每石折佛银一元,递年照数交纳该通事、业户收齐汇缴,出单执凭,毋得抗欠,致干另驯佃永耕,毋违,须单。

  干隆五十五年十一月。

  (一五)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六级纪录十次宋,为遵旨定议具奏事。案照本邑界外沿山一带田园埔地,经奉大宪奏明清厘,檄委理番分宪黄亲诣勘丈,分别民番垦业,应升应免,未垦埔地酌给屯番弁丁匀分耕种,丈溢及续垦田园定等科租,责成该管佃主、通土收缴,拨充屯饷,详奉宪檄县遵照办理等因。除颁发租册谕饬该管佃首、通土按佃征收,并出示晓谕外,所有经丈各佃现耕田园甲数,合给丈单执照。为此,单给该佃户即便查照后开经丈田园,按年将本名下应完屯租谷石,遵照宪议,每石折佛银头银一员,照数向该管佃首张标松交收汇缴,取具收单执照安业,仍将应给隘番口粮照旧交纳;倘棍徒藉端争占,许赍丈单呈告赴县,以凭拿究。该佃户拖欠租谷,定将现耕田园起出归官,从严究治不贷须至丈单者。

  计开:

  猫雾捒保车笼埔庄佃户林燕龙,现丈续垦园四甲二分八厘四毛八丝。除原额园甲仍归该社番照旧征租外,实丈溢五等园四甲二分八厘四毛八丝,该纳屯租谷一十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四勺。

  右照给佃户林燕龙准此。

  干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给。

  (一六)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六级纪录十次吴,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屯业,经奉总督部堂方奏准,清厘原溢有无水冲浮复续垦田园甲数,以盈补绌,而垂永远。当经前分宪薛丈明造册详咨,续据庄佃呈请减则。又经奉委覆勘,详准各减一等在案。兹据东势角屯佃佥请■〈勹外云内〉纳前来,除具详出示给册外,合行给单,散付该佃执照。为此,单给广兴庄佃何福兴户吴文妹执凭,务须遵照后开田园甲数,照甲■〈勹外云内〉纳。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征收,不得短少;如有强暴混争田业,许即执单赴县首禀,以凭拿究。该佃抗欠租谷,定将现耕田园起出归官,从严究治不贷,须至丈单者。

  计开:,

  捒东堡东势角广兴庄佃户何福兴、吴文妹,现丈科田溢额归屯田二甲零分一厘九毫五丝五忽二微,年应■〈勹外云内〉纳屯租谷一十六石一斗五升六合五勺。此户田甲遵照原造印册内全数屯,合并登明。

  右照给佃户吴文妹准此。

  嘉庆三十五年七月日给。

  (一七)

  立杜卖尽根田园屋契人陈韶富,同妻曾氏,先年自置有田园屋舍一所,土名高埔水头涧窝。其田园东至圳崁为界,西至山排倒水为界,南至徐姓竹园坑唇为界,北至赖家田园为界。其田原带山坑水,并带山塘三口灌溉。四至界均同中面踏分明,递年早晚共供纳屯租谷三石八斗四升正。今因别创,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园屋舍一切概行出卖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愿承领,外托中送与张裕孝、徐克龙、古阿鹏、赖维信、刘汉魁,合同高埔三庄一百二十甲水内人等出首。当日凭中三面言断,田园、屋舍、门窗、户扇、菜园、禾坪、竹木一切等项时值价佛边银一百六十六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亦无重复典当与人,并无挂欠大租情弊,亦无包卖他人物业。保此业委系自置物业,与伯叔等无涉;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富父子一力抵挡。其一切物业,自卖之后,即踏交买主永远掌管为业,日后子孙人等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赎。实系价极粮尽,一卖千休,寸土无留,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屋契字一纸,并带上手老契三纸,垦批一纸,共八纸,付执为永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佛边银一百六十六元足讫,立批。

  道光五年十月日。

  赖陈星

  说合中

  徐德富

  煌魁

  在场兄

  新官

  李阿亮

  邱台秀

  罗斯江

  秉笔男鼎宗

  陈韶富

  立杜卖尽根田园屋舍契字人

  同妻曾氏

  (一八)

  亲立典园契字人兄弟梁乞、梁知,有承祖父自置埔园一段,坐落土名军功寮庄前茄苳脚。园东至土地公庙边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郑家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逐年配纳屯隘租谷,屯谷四斗九升九合,隘谷六斗。并带军工寮庄内竹围屋地二所:在车路上一所,东至李家屋为界,西至郑家菜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竹头外为界。车路下一所,东至郑家为界,西至郑家竹头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何水观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典价佛银四十五大员正。其银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交与典主起佃招耕,或自己耕作,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园限自道光丙年春起,至壬年春止,共计六全年为满期。限满之日,乞、知兄弟自备原银送还,取赎典字。此系二比甘愿,各毋反悔,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乞兄弟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口恐无凭,立典园契字一纸,并带完单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典园契字内银四十五大员正足讫,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黄妈福

  代笔人汤尚

  在场知见张孝

  乞

  立典园契字人梁兄弟

  知

  上手契带在大垦单内明白,执照。

  (一九)

  立分管水田字兄弟刘天宝、刘天来,同侄仕麟等,承祖父遗下阄分水田一处,土名九芎林公馆庄前一甲六分,该纳屯租粟一十八硕正。兹因家务浩繁,各欲分居营谋,兄弟、母、嫂侄等商议,席请房长族戚到场秉公经丈,将此遗下阄分田业分配三段,作三房均分,竖立界石直透为界,面踏分明,编立「富、贵、春」三字,永远定额。从水头算起为「富」字号,东至刘星亮伯田毗连直透为界,西至「贵」字号田毗连为界,南至大坑为界,北至公圳为界;该五分三厘三丝,配纳屯租粟六石正。第二分「贵」字号,东至「富」字号田毗连为界,西至「春」字号田毗连为界,南至大坑为界,北至水坑为界;该五分三厘三丝,配纳屯租粟六石正。第三份「春」字号之东至贵字号田为界,西至甲水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坑为界;该五分三厘三丝,配纳屯租粟六石正。各带水份通流灌荫,经族戚等告祖拈阄为定,至公无私。仕麟拈得「富」字号,天来拈得「贵」字号,天宝拈得「春」字号。拈阄之后,俱各照界管业,输租纳谷完单,永为己业,兄弟嫂侄及子孙等日后不得异言生端,争长竞短,致伤和气。三房允愿,永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分管水田字三纸一样,各执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当众批明:水圳从首份高岗田内分作三条水圳,直透尾份,通流灌荫,批照。

  再批明:干隆五十二年,向竹堑社给佃批一纸,存在仕麟收执。道光四年,议就归段合给字一纸,存在天宝收执。二人两纸,要用取出,不得隐匿,批照。

  咸丰元年十二月日。

  母舅李皇正

  伯贞亮

  赖玖登

  伯星亮

  在场表兄彭天碌

  在见广亮

  姻亲范成章

  母亲赖氏

  执笔人刘贵城

  兄嫂范氏

  刘天来

  立分管水田兄弟

  刘天宝

  侄仕麟

  (二○)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吴汝昌、吴永昌、吴干昌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承垦何复兴业户屯田尝业一处,坐落土名上新庄伯公背,东至文昌会田为界,西至石角圳崁唇为界,南至伯公坪路竹头为界,北至林家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奉宪经丈二角零一厘九丝正,递年带纳屯租谷一十六硕一斗五升零,原带新旧两坡圳水,以及庄内横圳直圳通流灌溉充足。界内原有祖坟一穴,直七丈七尺,横八丈四尺,埋石为界。兹因上年乏银公费,将此管业概典尽租与人,以致历年租祀无依。是以各房兄弟商议,欲将此管业出售于人,以冀余租,而应祖祀。尽问本族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领,外托中引就于杨新义伯出首承买,当日凭中议价,杨新伯将板仔树下番田租三十石零六斗对换外,仍出得依时值田价银并典回水租一应价银八百大元正。即日经中见当场立契、银字两相交收明讫;其田沿界,经中见踏交付与杨新义伯前去管耕,出贌收租,永远管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汝昌、永昌、干昌兄弟,以及子孙人等永不得言及找增赎等情,中间实银实契,并无债货准折短少。保此田系永昌兄弟等承祖父承垦屯田尝业,与房亲伯叔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上手来历不明,以及遗漏老约阻滞等弊。即日经中见当场订议,界内祖坟不得迁移左右前后,只得原穴安葬;倘日后子孙人等要拾别葬,不得另卖他人,不得违约反悔。倘有一应不明情弊,俱系汝昌、干昌、永昌兄弟等一力抵理,不干承买人之事。此系二比仁义交关,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又付上手垦约一纸,又付丈单一纸,又付印契一纸,又付水租契一纸,又付老增找洗三纸,共八纸。

  即日批明:吴汝昌、永昌、干昌兄弟等当场经中见实收到契内一纸价银八百大元正,俱亲收足讫,批照。

  又批明:此田面原有菜园未曾概付杨家之地,诚恐日后要架造房屋,只得自己界内开筑门路,不得移路田界。倘日后要修整田坵,任从杨家随意展筑,须宜二比相安,不得龃龉阻滞。其地后龙脉,直十一丈五尺,横一丈五尺,原付杨家以为菜园,日后不得开凿田坵,所批是实。

  咸丰(丁巳)七年七月日。

  奕恶

  奕佑

  奕杰

  奕贤

  代笔汝昌

  达昌

  在场见族兄

  远昌

  岳昌

  集昌

  明昌

  同收田价

  进昌

  琦昌

  六昌

  刘祖佑

  知见

  刘振滚

  刘琳娘

  刘昌裕

  说合中人

  罗春福

  吴岳昌

  吴永昌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吴干昌

  吴汝昌

  (二一)

  立杜卖尽根水田山园屋字契人余阿龙,同侄余阿进、余阿长、余阿秋、余阿全,侄孙余阿从等,先年承买有水田山园屋宇一处,坐落土名九芎林水坑口倒别牛,东至朱家毗连横壆竹围,直透倒别牛坑底为界,西至水坑透倒别牛坑口合水为界,南至倒别牛坑为界,北至朱家毗连横壆竹围透水坑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带大陂圳水份五寸水枧通流灌溉充足,递年应纳屯租谷一石六斗一升正。又带茅屋一座,共五间,门窗、户扇、风围、竹木、禾埕、菜园、杂果等项俱一在内。今因别创,乏银应用,愿将此业出卖,先问房亲本族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褒忠祀二股,圣母祀一股,共作三股,合伙经理人詹如海、魏庆云、陈玉成、范李保等出首买。即日凭中三面言定,依时值田价佛银三百六十大员正。其银经中色现交余阿龙等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契券、水田、山园、屋宇,同中将界踏明,付交于褒忠祀、圣母祀经理詹如海、魏庆云、陈玉成、范李保等前去掌管贌佃,收租纳课,永为祭祀尝业。保此业系龙等承买之事,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弊,系龙一力抵挡理清,不干承买人之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业尽价极,界内无留寸土尺木,日后龙等子孙及房亲人等永远不敢言赎言增找洗等情。此系二比允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水田山园屋宇契字一纸,付执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又丈单一纸,圳路字一纸,共四纸,付为永照。

  批明:即日余阿龙等同中实收过契内田价佛银三百六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又批明:上手垦契共二纸,因先年龙兄弟等经理失落;倘日后若有寻出,作为废纸,不得照用,滋生枝节等情,批照。

  咸丰十一年(辛酉岁)十二月日。

  说合中人彭云目

  田邻朱阿秀

  代笔人邓琼凤

  范阿福

  知见人

  徐玖昌

  在场阿长

  阿进

  侄

  阿秋

  阿全

  侄孙阿从

  立杜卖水田山园屋宇契人余阿龙

  (二二)

  立归管水田屋宇山埔契字人陈标福,情因本年与邱新魁共承买陈肇熙等水田一处,土名下埔庄。首份其界址东至崁唇为界,西至张家田毗连直透坪埔为界,南至大路透大圳直透古家山崁周围倒水为界,北至赖家山崁唇为界。其田原带圳水额七甲通流灌溉,每年纳屯租一十二石正。又带西片田山一处,其界址东至大坜流水为界,西至大岗顶倒水为界,南至山川叶家田毗连为界,北至刘家山崀倒水为界。其田原带本坑塘水灌荫,每年纳吞霄社番租三石正,又带随田份牛埔水甲田等项。此二处共承买价银一千二百大元正。今因福自己乏银,情愿将此水田、屋宇、山埔尽归于邱新魁兄弟掌管,永为己业,日后福子孙不得言增言赎。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归管水田山埔屋宇契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批明:共承买契内价银一千二百大元正,俱系邱新魁兄弟备出,批的。

  大清同治四年月日。

  说合中陈定修

  张阿才

  在场知见人

  陈世伦

  代笔人张贤义

  立归管水田山埔屋宇契字人陈标福

  (二三)

  立出典字人黄裕生,情因自置有田埔一份,坐落土名隆兴庄北片大埔。有田埔一处,系第十份,东至公界圳为界,西至崁唇为界,南至吴家田埔为界,北至罗家田埔为界;四至界址即日同中面踏分明;原带大陂圳水通流灌溉。经宪丈明田甲二分三厘正,每年应纳屯租谷一石三斗八升正。又带纳隘丁口粮谷五斗正。今因别创,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埔出典与人,招得侄孙连来、连接兄弟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依照时值田埔价佛银一百大员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保此田埔委系生等自置之物业,并无包典他人之业,亦无重张典当等弊;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典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典字一纸,又带上手老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亲收到典字田埔价佛银一百大员正足讫,立批。

  光绪十一年(乙酉)十月日。

  东旺

  在见男东兴

  东宝

  宗侄春来

  冯德庆

  在见戚

  彭石生

  东喜

  在见孙东盛

  东顺

  说合中人侄东葵

  依口代笔侄东萍

  立出典田埔字人黄裕生

  (二四)

  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人赖桃娘,有承先父赖明贤遗下埔园二段,坐落军功寮庄西北势,东至沟界,西至赖家园界,南至赖家园界,北至车路界。丈报福字第九八八六号瘠则园七分六厘四毫四丝,全年配纳钱粮四钱二分零四毫,又配纳屯租谷一斗八升正。又一段坐落军功寮庄西南势赤涂崎下,东至买主园界,西至车路直透崁下界,南至赖选园界,北至车路沟界。丈报福字第一○五六号瘠则园二分四厘六毫四丝,全年配钱粮一钱三分五厘五毫,又配纳屯租谷三斗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二段埔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林集发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杜卖尽根园价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日同中踏交买主前去掌管贌佃,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该园并无来历不明,日后自身及子孙不敢异言,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一纸,又带分业契字一纸,又带丈单二纸,又带上手契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桃娘亲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园价银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讫,并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游寿三

  为中人林坤

  在场同收银赖启章

  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人赖桃娘

  (二五)

  屯政

  干隆五十三年,公中堂福讨平林逆之乱,筹办善后事宜,具奏台湾熟番向化日久,随军打仗出力有功,仿照四川屯练之例,挑募番丁四千名;南北二路分为十二屯,设立屯弁十八员管辖。将内山界外丈溢田园归屯纳租,由地方官征收,按照二、八两月支放仍给未垦埔地以为自耕养赡。彰邑额设屯把总一员,年给饷银八十员,给埔地五甲;屯外委三员,每员年给饷银六十员,各给埔地三甲;屯兵一千名,每名年给饷银八员,各给埔地一甲至一甲二、三分不等。计共彰邑年额应给屯饷银八千二百六十员,共征屯租谷八千六百二十九石一斗二升一合二勺,每石折征番银一员。自干隆五十七年,改令屯弁自收散给;迨至嘉庆十九年,始再归官。设立佃首三名半,每名年给辛劳银六十员,给串征租发饷,合共应给银八千四百七十员除外,剩余屯租银一百五十九员一角二辫一尖二末。

  屯兵

  彰化县设屯兵一千名:东螺社一大屯,屯兵四百名;北投社一小屯,屯兵三百名;阿里史社一小屯,屯兵三百名。

  屯弁

  彰化县额设屯把总一员,屯外委三员。

  每屯不论大小,各设一外委管辖。彰属屯外委三员,归屯把总一员统辖。北路淡、善、彰三属,额设屯把总共三员,屯外委共九员,俱归北路屯千总一员统辖。凡外委由屯丁拔补,把总由外委拔总,千总由把总拔补。现北路屯千总李鸿勋,即彰化县属半线社屯丁也。

  屯租

  一、征东势角庄屯租谷二千零二十八石八斗九升八合三勺二抄八撮。

  一、征车笼埔庄屯租谷九百二九石八斗七升一合零三抄二撮。

  一、征校栗林庄屯租谷三百五十二石七斗七升七合零三撮。

  一、征大姑婆庄屯租谷六百一十三石八斗四升零八勺八抄。

  一、征沙历巴来积积庄屯租谷七百五十七石零二升九合二勺三抄二撮。

  一、征阿里史庄屯租谷五百五十一石一斗七升二合三勺零二撮。

  一、征黄竹坑庄屯租谷八十二石三斗三升九合二勺三抄二撮。

  一、征土牛角庄屯租谷二百五十二石五斗九升一合零二抄四撮。

  一、征清水沟庄屯租谷三百一十二石九斗零七合零八撮。

  一、征龟仔头庄屯租谷六十三石八斗四升四合九勺七抄六撮。

  一、征八娘坑庄屯租谷三十三石六斗。

  一、征集集埔庄屯租谷三百七十九石四斗二升五合四勺八抄。

  一、征大埔洋庄屯租谷一千六百零四石七斗八升零三合八抄六撮。

  一、征内木栅庄屯租谷屯租六百五十三石五斗九升八合五勺四抄四撮。

  一、征万斗六庄屯租谷一十二石五斗八升零一勺六抄。

  以上共征屯租谷八千六百二十九石二斗五升五合六勺一抄四撮,每石折番银一员,共折番银八千六百二十九员二角五辫五尖六末一纤四尘。

  屯饷

  彰化县属额设东萧柴屯把总一员,年给饷银八十员。

  东螺屯外委一员,年给饷银六十员。

  北投屯外委一员,年给饷银六十员。

  阿里屯外委一员,年给饷银六十员。

  东螺大屯兵四百名,每名年给饷银八员,共应给屯饷银三千二百员。

  北投小屯兵三百名,每名年给饷银八员,共应给饷银二千四百员。

  阿里史小屯兵三百名,每名年给饷银八员,共应给屯饷银二千四百员。

  三屯弁兵,年共给饷银八千二百六十元,又给屯佃首辛劳银二百一十员,通共给屯饷辛劳银八千四百七十员除外,年余剩屯租银一百五十九员一角二辫一尖二末。

  屯弁兵分给埔地

  东萧柴屯把总一员,东螺屯外委一员,东螺、马芝、二林三社屯丁二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庄埔地共二百一十一甲零。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校栗林埔地五十甲零。大武郡、半线二社屯丁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四甲零。大突、阿束二社屯丁一百零六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亩零六甲。北投社屯外委一员,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内木栅埔地一百三十三甲零。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给虎仔坑埔地三十八甲。猫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零。柴坑仔、大肚、南北、捒东西五社屯丁一百零四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阿里史屯外委一员,阿里史、水里、感恩、乌牛栏、迁善南北六社屯丁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六甲。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零。

  以上屯把总应分埔地五甲,屯外委应分埔地三甲,屯丁一名应分埔地一甲或一甲零一、二分不等。

  屯政隘附

  台湾之有屯兵,自福侯始也。侯初奉天子命而来平台,四川屯练兵二千与焉!南征北伐未三月,而大乱削平,虽古之名将不过是也。凯旋后,以台之熟番随军出力,议仿四川屯练例,募番丁四千人,设屯兵、立屯弁、屯田、发屯饷,使有司征收而散给之,俾足衣食以资调遣,法至善也。然始未尝不奋励,而后之流弊有不胜言者,不可不除而去之。夫人必先有以遂其生,而后可以用其力,古今之通议也。脱令寒莫为衣,饥莫为食,冻馁迫身欲从而驱策之,彼能乐为我用,否也。吾知其势固有不能尝考。设屯之初,彰化额设屯兵千把总一,外委三,给予埔地、饷银有差。其埔则千总十甲,把总五甲,外委三甲,屯丁一甲;其饷则千总百员,把总八十,外委六十,屯丁八元。其初官为经理;干隆五十七年,改令屯弁自收发给;嘉庆十九年仍归官收发给。相沿至今,几于有名无实,而屯政日就废弛,予尝深思其故,而知其弊所由生矣!番性愚鲁,衣食可度即不忍轻去其乡,虽老死不出社可也。乃今则俯仰无资,纷纷散走。向时之村社,经再过焉而已为墟矣!屯丁尚阙其人,屯政安有实效,则以埔与饷之徒具虚名也。不然屯丁一名,给以埔地一甲,使垦而耕焉,数口之家亦可无饥矣!无如所给之埔,皆远其所居之社,势难往耕,不得不给佃开垦,而岁收其租税。于是鳄弁盗为给贌者有之,虎佃抗其租谷者有之,蠹胥潜为埋没者有之,此埔地之无实也。屯饷虽有八员,而官设佃首征收,非诿之佃人之抗欠,即推之宫司之挪移;而又屯书发串以刁难,而勒索屯弁冒领捏假名以报销。散给之盘剥已甚,藉端之短折尤多,此屯饷之无实也。是故埔分一甲,终无尺地可耕;饷定八员,无过数百可领。既不能自食其力,又不得仰食于官,无怪其饥寒迫切,而轻去其乡也。然则屯政之废弛,皆由积弊之难除,贤司牧实德实政,诚知琴瑟之不调,不可不改弦而更张之也。若夫彰化之设隘,又与屯相表里者也,而其弊亦相固。何则屯租与隘租皇取诸界外之埔地,而奸佃辗转为奸,屯丁欲向征收,则曰此纳隘也;隘丁欲向征收,则曰此纳屯也。蒙混已久,厘正为难,屯隘相因,无从究诘。昔日之土牛红线,至今已无遗迹,界外之荒埔俱为民间之乐土,而其详不可得闻矣!微特兵燹屡经,案卷莫考,奸民、蠹吏朋比为奸。激之,既虑其酿祸;纵之,莫得而清厘。盖亦积渐使然耳!且夫山之有隘,犹海之有防也。隘防生番之出没,海虑洋盗之去来,其事殊,其理一也。彰化隘寮原设一十六处,守之以隘丁,统之以隘首,给之以隘租,厅县皮存册籍,以时为稽察,而不知名则犹是隘也,而实已无存矣。凡隘丁首额缺,由番汉业户举充彼豪强之辈,其不惜多赀以充此役者,非能督责隘丁以守隘口也,不过欲收租以饱欲腹耳!隘之无益于民,犹屯之无益于兵也。然则欲除其积弊,而有志廓清者尤恐措理未洽,徒形滋扰,则不如奉行故事之得以相安无事也。盖屯、隘之租多在界外,官非不欲为定界以杜私越之渐;而无如利之所在,民争趋之。彼越垦之人虽性命尚不自惜,又何畏乎犯法哉!窃谓除弊不如兴利,凡界外可垦之地官为经理,而垦开之仿蛤仔难之旧法,于以开旷土而生游民,则大利既兴,而诸弊可革,良有司得无有情乎(彰化县志)。

  (二六)

  台湾北路番社,自干隆五十二年,福康安将军请照四川屯番例,设立屯弁、丁,以界外无碍荒埔充为屯租饷,当日饷征诸田,租给诸园,皆归番自经理。逮嘉庆二十一年,将饷改归官征给,其租仍分配番丁自收。此皆前修府志所未及详,而为淡水、彰化现所奉行者也。噶玛兰归附之初,梁少詹一奏,亦请概行屯田,议者因各田园由民资本先经垦熟,与未垦荒埔分限,续开诸地皆供耗攸关,不便设屯,而各社另有东西势加留余埔,为三十六社化番生计,又不便以其口粮划充屯饷。故开兰之初,屯议遂寝。惟查嘉庆乙亥二月间,翟前厅淦曾议将东势、阿里史等社在罗东一带番社之两旁,有开透埔地一百余甲免其升科,仍照兰租章程,每甲田纳谷六石,计年可得租谷六百数十石。不敷,又讲马赛社流番在马赛等埔地私垦成田五十甲,免其完纳番租,仍照民佃年纳番租每甲四石之式,年可得租谷二百石以上。又查勘得西势、礁坑、汤沟等处,自二围至四围一带山林间,有生番出没耕樵,不能安业,按此当开兰时事,今则否应添设隘寮十处,每隘挑募丁壮自八名至十二名不等,就沿山界边荒埔,听各隘丁附近垦辟,以资现在口粮。俟三、四年后,开成田园,其地沙土劣瘠,不堪并征余租,只照田园升科,供耗征谷二石,年可得五百石左右,充为屯饷。每谷一石,各折征番银一元,统计三处年可得番银一千三百元。仿照福将军原议,屯丁一名,年给番银八元,可添设屯丁一百五六十名,俾缓急可资调遣。其人则未入版图之先,查有彰属之阿里史、乌牛栏、阿束东、罗溪等社流番移住西势一带近有千丁,颇精壮,鸟枪、弓箭亦娴熟,堪以募作屯丁,该社通事堪以挑作屯弁。经将文绘图说、征领章程、挑募名册,牒府转详,批由道府议覆。嗣镇道覆以该处究属流番,并非土著番黎,未便议设屯丁;其各处田园,即饬照例升科。所有该厅请设屯之处,应毋庸议。由是屯弁、屯丁即无举充,而屯饷、屯租亦无拨给,将所详作屯地之阿里史垦埔,归入嘉庆十九年份升科正款,造报起科;而马赛私垦番埔五十甲,续由武隆阿升镇凑作兰营隆恩官庄募垦户翁承辉等管收,额课按给社番口粮,并资恤戍兵不时药饵之费。其汤围垦地旋被汤泉泡伤禾苗,不能援照田六园四之例升科纳阿;而深沟尤低湳之区,被水冲失,所有余地附人新兴庄黄添结下,同汤园白石山脚诸瘠地,详奉奏准豁免余租,每甲只征供谷二石,归入正款内下则额征。至礁溪、施八坑两处,俱已分设隘寮,地归隘佃垦耕,租由隘首自收自发,以作隘粮及器械铅药之资,亦已奏准归该隘丁首等相安收管,不必官为经理,以免纠缠繁费矣!此屯议之所以不果也(噶玛兰厅志)。

  (二七)

  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盐课方,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熟番九十三社,干隆五十三年,协办大学士将军总督公福,会同前抚部院徐,奏请挑摹番丁四千名,于南、北两路分设大小十二屯,兵给荒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开垦,免其纳赋,禁止人民典卖;尚剩六百二十一甲零,召垦成熟,按则科租,以充屯务公用。其民经垦熟番地,复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则升租,官为征收。除应拨给近山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外,每季支给屯弁、屯丁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五千九百七一元,令各厅县收贮,以备兴修水利、红白赏恤一切屯务公用。兹本部堂周历台湾南、北两路,访知官给各屯未垦之地,多被奸民、通事等串通欺诈,诱令典卖,越界霸占,屯务废弛。其应征屯租,续经地方官收令屯弁自向民户征收,散给屯丁,不复官为经理。以致刁民抗欠,积累甚多。即交纳,又为屯弁、通事侵蚀,屯丁所给无几,日形苦累。本部堂轸恤番情,亟思整理,是以饬委鹿港厅薜亟查勘北路各屯,署凤山县顾令查勘南路各屯。原给埔地及应交屯饷田园,如有民人私行典卖霸占者,悉令自首姑免治罪,民欠应征屯饷,亦令据实清查。是本部堂之奏明清理者,专指原给屯番之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拨充屯务公用之六百二十一甲零,并应征屯饷之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五甲而言,且祗系查明原数,不得加租。至此外民耕、番耕各地,悉仍其旧,并不通行查勘;如有侵占番业者指控到官,应听地方官随案查办,与此次委查之后无涉。诚恐不肖吏胥遇事生风,借端哄骗,妄称查丈通台地亩,或科派吏费,或勒索饭食,均未可定。除严密查拿究问外,合行明白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台属民番人等知悉:尔等民人凡系原给屯番埔地,及应征屯饷田园,如有典卖侵占者,即速赴委员处首控免罪,拖欠屯饷即速赴地方官完纳;如有胥役妄言两项庄地之外尚需勘丈讹索,即赴道府衙门呈控,禀请本部堂提究,各宜凛遵,特示。

  嘉庆十五年四月初十日给。

  (二八)

  郭廷筠代徐抚部致万观察书:

  台湾界外荒埔设屯充饷一案,据徐守禀陈:堑南、淡北大势以为埔地已垦未垦,有腴瘠多寡之异,分田授甲,事难适均。请将全台屯法一例,招佃议租,收粮发饷,迹其变通调剂,亦属斟酌情势,具有苦心。特本部院以其事有更宜委曲详求者,则以屯兵一事,与班兵不同;谓之为屯,必须拨地分耕,令其四时习武,以为捍卫。盖人聚于一,则耳目亲而性情通;自捍其地,则守望周而心力固。田由官授,可无转卖之虞;粮有田收,可免侵渔之病。而且一人得地全家耕作,八口俱可资生;有事习武,无事习农,四时不忧颓惰。故古来屯法虽战守缓急,事势不同,然必制地分田,以合古寓兵于农之遗制。况台中番愚地亩,多为汉奸占尽,皇上恩饬筹议屯法,不推欲重整兵力,以肃海疆;亦且欲厚恤番黎,以绥边境。则拨地分耕之法,实断断不可变更。至此议行之台疆,一时有隔阂难办之处,本部院亦常筹及。盖台属一厅四县,各置屯所;而埔地则淡水最多,彰化次之,台、凤、嘉最少,各社番丁不能远涉耕种,其难一也。其地有肥瘠之异,远近之殊;其势又有星片畸零之别,配拨亩数不能匀称,二也。未熟之地必加垦筑浚修,番人不能出备经费,三也。已成之地,垦户固易退管;其佣作原佃一收田亩,未免顿失所资,无从安置,四也。故议者规度一切,计不如招佃承租,将租折饷,选田首专管其事,令其转给番丁,似更直捷简便;然不知据其所议分租之法,其一时难行,与后来流弊之处亦更有数。盖一则田亩肥瘠既有参差,设租之际,必致论寡较多,高下其手,不能划一。其二则民、屯共在一处,疆界混杂,换佃之时,必有诡移弊混,或致盗卖,不易稽查。其三则租不经官,佃人或有刁顽,必致短欠拖延,而佃首实受其病。其四则饷由民发,田首操纵任意,必滋愚弄剥削,而番人终失所资。其五则屯兵之饷,比较班兵势必不能加厚,即使量增粮数,然计屯兵得租之利,终不如得田之利为多。其六则核对原须另议章程,且不授之田与当时议恤番黎之意亦虑有未合。是以本部院辗转筹划,似分地之难,第难在一时,而后来之弊少;授租之易,特易在现刻,而后来之弊多。二者相权,断宜以分地与田为正法,万不得已而后以领饷之法相辅以行。今举台湾大势而总稽之,淡水袤二百余里,应设二大屯、二小屯,计丁一千四百人,而其埔地则有三千余甲。彰化袤一百里,应设一大屯、一小屯,计丁七百人,而其埔地则有一千八百余甲。凤山袤一百四十里,亦应设一大屯、一小屯,而其埔地则不过一百八十余甲。台湾袤七十里,嘉义袤一百里,均应设二小屯,屯丁各六百人;而台湾埔地则不过一百五十余甲,嘉义埔地则不过二百三十余甲。按照埔地盈缩,番社疏密,及以一人一甲之数科算,窃以淡、彰二处宜用授地之法;台、凤、嘉三处宜用分租之法。盖淡水于三千甲中取一千四百甲,彰化于一千八百甲中取七百甲,其势不虞不足。虽其间或有窵僻硗确零星之势,不可以整齐;然就其依傍番社者先行悉心裁择,如地可足一屯者,则先设一屯,其有不足,则取毗附之叛产,及情愿交易之民产相为调剂变易,必使屯地整成一块,然后仿照井田之法,饬屯官、通土人等自行画甲编号。既定之后,长为掣签,分授立册注明,或地体实属硗壤,则参用莱田一易再易之法,酌量增匀,并以多分之数,登明册内。其屯千总、把总、外委管队额田,亦于屯兵田内拨分配给;倘更有宽间,即衙署塘房等项,亦并依田陇设置。则声势联络,意气睦亲,而屯地之法可立矣!至台、凤、嘉三县仅剩五百余甲,欲行配派,既不足额;而淡、彰二处虽剩二千七百余甲,然地势隔远,又难调移,则惟有照输租充饷之议,以昭划一。其招佃之法,当先查原佃何人,仍付承耕,使无失所之虞;原佃用完,始及新佃,俾有均沾之泽。其新、旧佃管种之田坵段四至,悉应入册备稽。其议租之法,照依前议三则分别租额,每谷一石,折银七钱,应定征收之令,以杜侵浮。其议饷之法,每丁每月约以银二两为率;其应如何给付,亦应立支发之条,以防扣刻。至一切租银、饷银,仍宜地方官主其收放,屯官经其支领。盖归官经理,虽不能无吏胥经手之弊;然临之以官,毕竟尚有责成限制,其多寡缓急章程一定,便可无争;若专归田首,恐有以爱憎为高下,驯致讼争格斗,其渐断不可不防也。至该守所称埔地已垦、未垦,肥硗不同,照甲匀摊,自难均剂。然田之肥硗,总系乎水利之修否。古之领屯田诸官,必先修水利;水利既修,则大致不至相悬。今徐守及黄署丞两员,虽未能专驻料理,然或相度大势,其应加修浚之处,即行酌筹款项,指示屯官、通土,使之兴修,或再举谙练绅士辅之。总使荒壤,硗田咸成沃土,仍为议禁采籴,饬免差徭,立之章程,俾沾乐利。其兴修水利经费,或通计屯田甲数,匀年摊归;或祗就屯外余埔设法筹补,均可行也。又按古法,屯田必令屯兵每岁额纳余租,以为积贮,一切军装器甲,皆于是乎取资,一旦有事召拨,或岁涉凶荒,则刍茭糗粮及本军赈恤之费皆有所豫备。今屯额以一甲复令输纳余粟,事势烦难;惟于每屯酌量拨出余地若干甲数,即度本营屯官,约计其每岁所入,存备军装、器械、红白赏恤一切营政之杂用,此项似断不可少,宜于筹章程时定之。至现在定勘后计地计饷,及建设营署政教号令,均宜召所选举之屯官,与共事屯官虽未尽属通晓,然令人为其事,不可不使人知之;苟其间稍得一通晓之人,则又可以事半而功倍矣。又据徐守禀称:社番等凡界内有业,而界外又得占种者概不给粮,此断不可。盖事宜划一,既一例为兵,则按名给饷,固不必问其家之有无;且此时不授之田,将来本丁事故,选人承顶,既无额田之可授,将不与之田乎?抑又另烦筹划乎?本部院以为此项番地,惟有查其应垦与否?果属应垦,虽连延广袤,于事体无关;如不应垦,即行饬退,固不必扣其本饷也(福建通志)。

  (二九)

  台北府淡水县正堂汪,为封收事。今据五小庄佃户郑祉记,顶徐炳礼完纳光绪十三年份屯租谷一十五石七斗九升八合九勺四抄,合给串单执照。

  光绪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给。

  县正堂。

  封字十六号。

  (三○)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示佃交纳事。照得全台清赋改征钱粮,上田正耗、补水、平余一切在内,每甲征收番银三两零,中田二两五钱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递减。上园照中田征收,以次递减,均归小租户完纳,业奉爵抚宪刘出示通行晓谕在案。其大租户往年应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应贴小租户四十石,作为完粮之需,其余六十石,仍归大租户照收。小租户完纳钱粮,一俟开征之日,即分作上、下两忙匀完,或于上忙扫数照额全完亦可,均不准丝毫蒂欠。现当收租开征之时,诚恐各户未尽周知,未免观望延宕,除谕饬遵办外,合行示谕。为此,谕仰各田全、佃户等知悉:尔等如有历年应纳大租,即自本年起完纳六成,其余四成贴与小租户包完钱粮,赴柜完纳,该佃等均不稍有短欠。自今以后,务各遵照办理,上完国课,不安恒产;该小租户亦不准故意欠粮抗租,致干提追。此外,十四年份隘租、屯租供谷各项官征名目,均免再征,其名凛遵,毋违,特示。

  红单钱粮均归小租户领完,是就田问赋之意。当此收租之时,小租户已领红单,该佃户验明交纳租谷;如□□□者,即将租谷封存在佃,听候查追着落佃户填单完粮之需,特此。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贴晓。

  (三一)

  原额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厘八毫八丝,额征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

  谨查干隆五十三年,经大学士福康安奏准募番民为屯丁,立为屯营,给界外埔地,归番自耕,以资久计。其原划番界埔地,续经人民侵垦出,以由收租给发屯弁、丁俸饷,名为屯田,与番田稍有区别。原额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厘八毫八丝,坐落大北坪等处,额征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内每甲配谷若干?档册无存,实难查开。又嘉义县划归台湾县管辖额征萧垄租谷一千二百九十七石七斗一升四合六勺五抄,内田若干?某堡、某里各计若干?每甲谷作何分配?亦无从查阅。此项屯租,随支屯饷,不入供赋之内,理合登明(台湾县通县原额)。

  (三二)

  代理台湾府苗栗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林,为出示晓谕事。案据贡生刘育英等禀称:窃维台湾自康熙二十二年入版图以来,南北路有水处听民成垦,或请官给垦、凑股力垦、向番买垦由番出垦。其业底来历有不同,即配纳之租亦各异。有纳汉垦户租,有纳番口粮租、屯丁租,有纳正供租,各款租税条目向来田业流交,契卷注明租单凿据,通台皆然;惟口粮与垦户租相符,均由私记图章出单收取。至若正供租正是钱粮,屯丁租有如军饷,俱属国帑,如同一辙。故力垦、买垦者是谓小垦户,辟业主或纳屯或纳正供,皆凭官印官戳纳单收纳,即转缴与官,历造有案可查,非纳口粮垦户之可比。岂有屯租既免,而正犹要配纳之理;果如是,则是两钱粮矣。伏查此弊皆由番棍乘机摆弄,藉影冒混。迩因苗栗环城左右六庄佃户,原纳正供者独多,概被四社头目混指为口粮,谎请官差冒款追索;上瞒宪听,下吸民膏,似此混取不明,群情何甘!非蒙新宪作主,谕止冒混,考查分别申详定纳,则民心之不平何由鸣于上听。为此,合将纳款各情节披情宪鉴外,伏乞恩准德政施行,切叩等情到县。据此,查台湾清丈各属应征屯租,先奉奏准一律升科,改租为赋。旋经台湾、彰化两县会议征收屯租缘由,详奉官保爵抚宪批司,饬经本府宪查复台湾屯田向于完纳屯租之外,又完垦户租、番大租。现在垦户、番户皆遵章减收四成,贴给小租户承粮。新粮既有所出,若屯租概予宽免,与民田轩轾大殊,恐多借口。请如该县等所议,将屯租改为官租,按款征收六成,报充公用试办一年,造报立案等禀复。业经藩宪通饬全台南北,必须一律分行查复核详在案。是此项屯租改为官租,仍复征收,而垦、番各户均遵照减收四成,该番社头目向收六成租谷,系照现定章程办理;至于正供,即系现在之正赋,已于番租核减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纳,并非有另加钱粮。乃近来控争番租之案层见迭出,显因改章之初,辄藉删除屯租名目从中阻挠,既可概见。据禀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为此,示仰阖邑各佃户,业主人等知悉:尔等凡有应纳番租,务须遵照现定章程完纳清款,不得短少抗延;倘再仍前顽抗,定于拘究,其各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给。

  (三三)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台南府正堂唐,为札催事。本年五月初七日,蒙藩宪唐札开;案照台湾各属番屯田地,前经本司议详,分饬各县查照从前征收屯租底案,核实户名租数。今自光绪十六年起,改名官租,按照民业减四收六,每租一石,折收价洋一元,按年征收批解,并将奉发各册抄发各县清理。嗣据基隆同知申覆,并无征收屯租。据彰化县罗令以该邑原有东螺、阿里史、北投三屯屯租,因分治案内划归台湾县管收。由司饬据台湾县范令详称:从前彰化年额征收东螺等三屯屯租银八千六百余元,以后征不足数,年仅收银二千数百元。台、彰分治,该三屯划归台邑管辖,黄前令承乙任内,收过光绪十五、六、七等年官租,每年收银一千二百六十两,详蒙程前升府批准留作地方善举公用。卑职抵任,均仍其旧等情。当以此项屯租攸关支放屯饷,未便留县动支,仍应提解司库,究应如何截情追解,批行台湾府查案核议详覆察办。又据云林县谢令,以云林应征屯租原由嘉义、台湾两县划管,详请分饬该二县迅将划归云邑管征屯租,查明何堡、何庄、何户名下田园各若干甲?年额共征应租若干石?抄册移送遵办。复经由司分行嘉义、台湾两县详查底案,抄册移办,并报司查考各去后。稽今日久,该府、县延未遵饬查议具覆,其余各厅县亦未将奉文查办情形具报。案开奉部饬查,并由司议详饬办,未便再事稽延,合亟飞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遵照前指,尽限三个月分别查办,转饬清厘,切实具报,此催。如再视为从常,不清不覆,定行委员分赴催,该府并干未便,毋再任延,切速,此札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亟札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尽限两个月内分别清厘,切实具报;倘有再延违定,即委员守催,切切,此札。

  光绪十九年十一月札。

  (三四)

  立杜卖尽根水田茶园埔地物业契字人宋振鹤,同侄德清、二侄顺清、三侄宏清,三侄媳宋余氏,侄孙文鼎叔侄等,先年祖父遗下承买沉家一契,又先伯承买杨家一契,两段田业连一所,土名杨梅坜头重坑庄。其下段水路界址,东至小圳为界,西至消水沟为界,南至圳面田崁,直透与杨家毗连为界,北至田塍立石,直透与林家毗连为界,西至小圳透杨家想思树壆透竹壆直上田塍,与杨家毗连为界,南至水圳透林家坡壆下为界;北至田崁立石曲出竹壆尾湾转由崁直透与林家毗连为界。两段界址面踏分明,原带钱粮正供五两三钱二分三厘二毫正,又六成屯租谷六斗正。原带公陂一口,系食矮坪仔坑陂水,按七尺分汴应得一尺,由圳流至官路面,与杨家按一尺分汴应得五寸,由自己圳至其陂水,按一尺八寸分汴应得一尺二寸,透田灌溉充足,历管无异。因欲银别创,五房人等公同酌议,愿将物业尽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受爰托中送与普渡祀典经理林敬修、叶际春等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依时值杜卖极价佛银六百八十元正。色现经中交鹤五房人等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卖主同中踏明业界,交祀典内经理人等掌管,收租纳课,永远为业。保此业系五房人等承祖父遗下应得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包卖他人物业为碍,亦无上手来历不明及课租不清等弊;如有此弊,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之事。四界内浮沈木石概行不留,一卖千休,永断葛藤,即日银、契两交明白,日后五房人等子孙永远不敢言增赎找洗等情。此乃仁义相交,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特杜卖尽根水田茶园埔地物业契字一纸,原带承买沈家印契连司契尾一纸,又承买杨家印契连司契尾一纸,又红单一纸,计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经中手鹤五房人等实领到契内极价佛银六百八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倘有遗漏字约,日后执出,不堪照用,永作废纸,理合声明,批照。

  光绪十六年(庚寅岁)十一月日。

  宋思田

  知见宋昌海

  宋及锋

  代笔人宋维基

  宋昌和

  说合中人宋德鸿

  钟振禄

  文安

  场见侄文星

  文和

  宏清

  顺清

  立杜卖尽根水田茶园埔地物业契券字人宋振鹤,同侄,侄媳宋余氏

  德清

  侄孙文鼎

  光绪十八年壬辰岁七月应祀之日,经众会友面批:此契券如欲质借典当,要三十八份人齐到花押,方为众会应完;若经理人私行典借,不干会内之事,理合声明,批照。

  执笔人叶金创。

  (三五)

  立杜卖尽根水田山冈茶园屋宇字人陈传元,同侄万生等,今因有经承买过陈家及古家水田两处,合共一处,坐落土名老坑中。其界址东至大车路冈顶横过为界,西至三姓田面崁下石壆,由溪底湾转透下六寸汴面陂头,至北片崩冈为界,北至崩冈崁眉透上路屈转牛路,透自己茶园窝坜,透上冈顶车路,与陈家毗连为界,南至伯父面龙冈分水,透上冈顶车路,透下林家陂壆至田崁唇,透下小圳至高崁,与林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其田原带社租谷二石二斗,屯租谷一石一斗四升,新丈钱粮一两一钱三厘七毫。又带有本山山泉私陂三口,及河水与林家分汴对半小圳透下二处水额通流灌溉又带有瓦屋一座,间数不计,内有门窗、户扇、外井、禾埕、风围、竹木;山上有茶园万余欉,及香薷树木等项。又带有三侄轮流耕作之田一小处,在于河唇。因乏银应用,叔侄商酌,愿将此田四界内物业尽行出卖与人,尽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黄焜季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依时值极价银五百员。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清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等情。保此业委系自己经手亲买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拖欠大租、包卖他人物业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之事。自卖之后,任从买主前去收租管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四界内寸土不留,身及后裔永不敢言赎,不敢言找,不敢言增等情。此乃仁义交关,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上手印契一纸,陈家印契一纸,茶园丈单一纸,田丈单一纸,三姓合约字一纸,古家契一纸,陈家老契一纸,抽回分单一纸,陈家老契一纸,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契内银五百大员正,批照。

  再批明:倘有藏匿上手字据,后日取出,作为故纸,不堪照用,批照。

  再批明:河唇另有田一小处,系三姓轮流耕作,立有合约为据,今一并杜卖与黄焜季掌管,批照。

  再批明,契内所载钱粮数目尚未足数,须加纳八钱九分零四毫,抑照。

  光绪十七年(岁次辛卯)十二月日。

  弟妇邓氏

  在场

  胞侄火生

  在场孙双喜

  黄阿古

  在场说合中人

  刘阿顺

  代笔人陈耀奎

  陈传元

  立杜卖尽根水田山冈园茶屋宇契人

  侄万生

  ●第十六章施侯租

  (一)

  立卖尽根园契人安定里西保将军庄吴汇赛,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园一坵,年带施侯爷租谷一斗二升正。坐落土名草湖,东至本家园,西至陈家园,南至本家园,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尽问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与本房亲和尚出银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佛纹银六八平八十四大员足重。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明白;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耕作,收成纳租抵利,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园果系是赛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物额,与他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拖欠旧租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赛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是两愿,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根杜绝园契一纸,付银主收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八十四大员完足,再照。

  咸丰七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吴汇集

  知见人男起孰

  立卖尽根杜绝园契人吴汇赛

  代书人吴善成

  (二)

  业主靖海侯施,为给批事。照得本侯府祖遗勋,地在嘉属萧垄保等处。查界内将军庄有勋业一所,土名厝头,东至车路,西至车路,南至吴起,北至胞弟;四至明白为界。内抽出四分二厘集,付与庄佃吴骞前去耕种,年带本侯府租谷四斗二升七。兹据吴骞前来认佃,合行给批。为此,批给该佃吴骞照约犁耕。自本年起应纳之租,明约年年清款,到馆交纳,管事给单为据,不得拖欠租谷,亦不得私卸他人,亦不许额外侵渔;如有顶耕,应赴本侯府报明,另换佃批;倘有侵耕及抗租不法滋事,听本侯府起耕,呈官究追,各宜凛遵,给批为照。

  业主靖海侯施。

  同治十年月日给。

  (三)

  世袭靖海侯业主施,为收租事。据□保将军庄佃吴灿完纳光绪九年份勋业租谷零石九斗零合七勺。

  光绪十年十月十九日给完单。

  侯府宇字第一六六号。

  ●第十七章房租

  (一)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三级朱,为给照永远归管事。据八房首书余家骥、余家吕、许绍先、曾文星、陈德成、郭仲翥、杨夺元、商谦尊佥禀请:窃骥等承先人遗下备本出资雇佃开垦之安属鐤脐塭业,及大洲洋、大二三潭、大目降各庄,并嘉属竹仔港、塭仔内、龟拔山等处海埔荒地,递年均应挑淡换盐,如逢雨水顺序,方可栽种地瓜杂子,兼望养发虾苗。一律归佃贌耕,每甲或收租银一圆五角,或抽园货十成之二,以为骥等各书家属红白事之费,及培养子孙读书考试之资。又承管先人备本开筑嘉属大海下湖捷金港费,并凤属大湖埤圳,年约贌收银二百三十余元,作为各书办公油朱纸扎及祭祀之费,历管无异。惟开垦安、嘉各业,皆系沿溪沿海之埔地,盐瘠劣薄,土性松浮,往往潮水冲滥,崩复靡常,凡遇旱涝之冬,尽皆子粒无收,是以从前未能报定升科。兹因光绪十四年间,奉宪清丈全台各田亩,骥等所管各业亦蒙县主丈报勘明,作为下沙不入则之瘠薄已甚,未堪征额升科完粮。已甚之田,每甲年征银三钱三分;未甚之田,每甲年征银四银四分;园各递减二成降征。统计骥等全年应完安邑钱粮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应完嘉邑钱粮及大租共银三十三两六钱,业蒙给发丈单,由县造册汇报在案。但骥等先人当时出资开筑,各业产均有禀明前本府宪批准立案,然迄今年久岁深,底案霉蛀无存,又无契卷可执。当此清丈完竣,亟应一律仰乞宪恩俯准,总给印照一道,付领执凭,以便照丈完粮,永远管业。俾裕后昆而资公费,感戴靡涯,切禀:等情。据此,本署府查得该八房首书所管开垦开筑安、凤、嘉三属各业产,既据由县勘明,按则输粮,现据请给印照,自应照准,合行给照付执。为此,照仰八房首书余家骥等遵照勘明界址,永远承管,完纳粮赋,毋违,须照。

  右照给八房首书余家骥等准此。

  一、标明脐脐塭小租,系府八房先人于康熙五十五年,承买曾通利开垦之业。

  又大洲洋大租,于干隆七年,备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大二三潭大租,于干隆十年,备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大目降大租,于嘉庆元年,承买蔡家出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竹仔港小租,于嘉庆三年,给资雇佃开垦盐埔地之业。

  又塭仔内大租,于嘉庆七年,给资雇佃开垦盐埔之业。

  又龟拔山小租,于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记借银胎质之业。

  光绪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给。

  府正堂朱。

  ●第十八章海埔租

  (一)

  钦加道衔、护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梁,为谕给成熟印照,永远管耕征租事。照得军工厂一带海坪,沙泥壅积,涨成浮埔,前来开垦成业,尚难报升。经前道详奉前总督部堂赵、巡抚部院孙批司议详,准予招佃开垦田园耕作,以及筑塭蓄养鱼虾,垦耕成熟,征完租息,以为岁修军厂随道之需等因。历经出示晓谕给垦。嗣据垦户金裕泰请给小北门外武定里盐水溪墘塭埔,当经前升道给发印照,付执管耕征租。旋因军工厂附近塭埔成熟,岁修港道经费甚钜,谕饬各户遭照去后。兹据垦户张达春,以承管金裕泰抽出顶四格草塭地一段,东至饷塭岸并接连三角仔小溪水翻灌塭为界,西至九十七甲零浮埔为界,南至郑定榜分管下四格一十七甲塭岸为界,北至堤坝岸透大溪出水为界;请就张达春名下给发成熟永远垦照,付执管耕征租等情具禀前来。除批示并饬县知照外,合行谕给印照。为此,照给垦户张达春即便收执,永远管耕。每年于夏、冬两季,照前赴辕按甲完纳租银,永为修港之需,毋得违误,须照。

  计开:

  垦户张达春,大塭顶四格草塭勘明熟地三十一甲九分八厘八毛八丝正。

  右照给垦户张达春永远垦照收执。同治八年八月日给。道。

  辟字第不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