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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乾隆年各部造送內閣清冊(節錄臺灣事件)

  一、戶部造送內閣抄出摺奏事件清冊(乾隆六年五月分)

  二、戶部江西司造送內閣抄出事件冊(六年十二月分)

  三、吏部文選司已未完事件冊(八年五月分)

  四、戶部月終冊(八月分)

  五、戶部當月官造送上諭奏摺事件冊(二十年六月分)

  六、兵部造送乾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二十一年四月分)

  七、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二十二年十一月分)

  八、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二十三年六月分)

  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十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二十四年十月分)

  一○、戶部造送上諭摺奏事件冊(二十五年二月分)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二十五年二月分)

  一二、吏部月終註銷冊(二十六年九月分)

  一三、吏部月終冊(二十六年九月分)

  一四、戶部月終冊(二十七年七月分)

  一五、戶部貴州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二十七年七月分)

  一六、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二十八年十月分)

  一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二十九年四月分)

  一八、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三十一年十月分)

  一九、吏部月終註銷冊(三十一年十二月分)

  二○、吏部月終冊(三十一年十二月分)

  二一、吏部月終冊(三十二年七月分)

  二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三十二年七月分)

  二三、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三十二年閏七月分)

  二四、刑部月終冊(三十三年九月分)

  二五、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三十四年二月分)

  二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三十四年四月分)

  二七、戶部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三十四年六月分)

  二八、吏部考功司月終冊(三十四年六月分)

  二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三十四年七月分)

  三○、刑部月終冊(三十五年三月分)

  三一、戶部月終冊(三十五年五月分)

  三二、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三十五年五月分)

  三三、吏部月終冊(三十六年三月分)

  三四、吏部造送月終註銷冊(三十七年十月分)

  三五、吏部月終冊(三十八年二月分)

  三六、吏部月終註銷冊(四十三年閏六月分)

  三七、吏部月終註銷冊(四十六年正月分)

  三八、刑部月終冊(四十六年十月分)

  三九、戶部月終註銷冊(四十七年三月分)

  四○、吏部月終註銷冊(四十七年五月分)

  四一、吏部考功司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二月分)

  四二、戶部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二月分)

  四三、戶部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三月分)

  四四、吏部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三月分)

  四五、刑部造送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四月分)

  四六、刑部月終冊(四十八年十一月分)

  四七、刑部月終冊(四十八年正月分)

  四八、戶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二月分)

  四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四十九年二月分)

  五○、吏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二月分)

  五一、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五月分)

  五二、吏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五月分)

  五三、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六月分)

  五四、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七月分)

  五五、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九月分)

  五六、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九月分)

  五七、吏部考功司月終冊(五十一年三月分)

  五八、兵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二月分)

  五九、吏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二月分)

  六○、禮部造送二月分月終註銷冊(五十二年二月分)

  六一、戶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二月分)

  六二、刑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三月分)

  六三、吏部月終冊(五十二年六月分)

  六四、戶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七月分)

  六五、禮部四司等處造送七月月終註銷冊(五十二年七月分)

  六六、兵部車駕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五十二年八月分)

  六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五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五十二年八月分)

  六八、兵部職方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五十二年九月分)

  六九、吏部月終冊(五十三年正月分)

  七○、兵部職方司補造月終冊(五十三年正、三月分)

  七一、刑部月終冊(五十三年三月分)

  七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註銷冊(五十三年三月分)

  七三、刑部月終冊(五十三年四月分)

  七四、刑部月終冊(五十三年五月分)

  七五、兵部造送月終註銷冊(五十三年十二月分)

  七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五十四年正月分)

  七七、戶部月終冊(五十四年正月分)

  七八、兵部月終冊(五十四年四月分)

  七九、刑部造送內閣註銷冊(五十四年三月分)

  八○、戶部月終冊(五十四年閏五月分)

  八一、兵部月終冊(五十四年閏五月分)

  八二、刑部月終冊(五十四年七月分)

  八三、刑部月終冊(五十四年十二月分)

  八四、兵部月終冊(五十四年十二月分)

  八五、兵部武庫司造送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本年正月二十五日止一切內閣抄出上諭摺奏月終註銷冊(五十五年正月分)

  八六、刑部月終冊(五十五年三月分)

  八七、吏部月終冊(五十五年十一月分)

  八八、刑部月終冊(五十五年十二月分)

  八九、吏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二月分)

  九○、刑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二月分)

  九一、戶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二月分)

  九二、刑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三月分)

  九三、刑部月終冊(五十六年四月分)

  九四、吏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七月分)

  九五、吏部月終冊(五十六年十月分)

  九六、吏部月終註銷冊(五十六年十一月分)

  九七、刑部月終冊(五十七年閏四月分)

  九八、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五十七年九月分)

  九九、刑部月終冊(五十八年十二月分)

  一○○、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五十八年十二月分)

  一○一、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六十年三月分)

  一○二、兵部月終冊(六十年四月分)

  一○三、吏部月終冊(六十年五月分)

  一○四、兵部月終冊(六十年五月分)

  一○五、工部月終冊(六十年五月分)

  一○六、刑部月終冊(六十年八月分)

  一○七、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六十年九月分)

  一○八、戶部月終冊(六十年十月分)

  一○九、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嘉慶元年正月分)

  ·一、戶部造送內閣抄出摺奏事件清冊

  一件欽奉上諭事:乾隆六年五月十五日,內閣奉上諭:福建臺灣地方,上年秋間缺雨,收成較常歉薄。聞今春以來,米價日漸昂貴,小民謀食艱難,而納課尤為竭蹶。查臺灣縣自雍正十三年起,至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餉稅銀共二千二百一十六兩零,未完供粟共四萬三千七百一十石零;鳳山縣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餉稅銀共三百五十六兩零,又未完四、五、六等年帶徵三年分被災官莊銀四百三十六兩零,未完供粟五千一百四十七石零;諸羅縣乾隆元年起至三年未完官莊銀共四百三十九兩零,未完供粟共二千六百三十二石零;此皆多年舊欠,今若責償於儉歲之後,民力未免拮据,朕心軫念,特沛恩膏,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後未完銀米,統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後,再行徵收,庶追呼無援,力量寬紓,海疆百姓,共受蠲賦緩徵之益。該部即遵諭行。欽此。

  ·二、戶部江西司造送內閣抄出事件冊

  十五日抄出一件,乾隆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內閣奉上諭:今歲夏間,臺灣地方因米價昂貴,曾借撥潮州倉榖六萬石運臺接濟平糶,俟閩省秋成豐足,買榖還粵。朕聞閩省目今榖價仍昂,尚需購買於鄰省,若再買運還粵,恐一時艱於採買。著將借撥潮州倉榖六萬石,免其買運還粵。其平糶榖價,即留閩買榖,以備倉儲。「至潮屬因借撥」閩省所缺榖數,著將該處收捐之項,照數補足。欽此。

  ·三、吏部文選司已未完事件冊

  一件,乾隆八年閏四月二十六日內,閣抄出福建布政使張嗣昌條奏臺灣三年俸滿限期一摺。

  前件,此系應會兵部。五月十五日會兵部,於二十四日送回。二十五日交本,六月初六日題。

  ·四、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欽奉上諭事:乾隆九年八月初三日,內閣奉上諭:臺灣雍正七年以後陞墾田園,欽奉皇考諭旨,照同安則例陞科。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臺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臺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征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征收,俾臺民輸納寬紓,以昭朕加意邊方之至意。欽此。

  前件系漢字上諭,已經行文移會訖,已完。

  福建司一件為敬陳管見,仰祚睿鑒事,巡視臺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奏請臺民搬取眷口一摺,乾隆九年八月初三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乾隆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奏,本日奉硃批:依議,欽此。已經行文移會訖,已完,經承沈渭遠。

  ·五、戶部當月官造送上諭奏摺事件冊

  乾隆二十年六月十二日,內閣奉上諭:喀爾吉善等奏諸羅縣民陳天松等應追罰粟及折價等項一案,自康熙五十一年起,閱今數十年,除已經完過外,其未完粟米銀兩,戶名半已無人,實屬力難完繳等語。陳天松等系海外窮黎,墾荒追罰與抗欠額賦不同,且歷年久遠,上年臺屬又被災傷,情殊可憫,所有未完罰粟及折價銀兩,著加恩悉予豁免。該部即遵諭行。欽此。

  ·六、兵部造送乾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四月十三日,內閣抄出欽奉上諭事:乾隆二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奉上諭:福建臺灣鎮總兵員缺,著馬龍圖調補,所遺廣東潮州鎮總兵,即著馬大用調補,欽此(馬龍圖等調總兵)。

  已完結。前件已於四月十五日行文訖,福建科經承史秉德。

  ·七、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十八日內閣抄出欽奉上諭事: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內閣抄出十六日奉上諭:各省提鎮皆有專閫之責,履任三年已滿,自應請旨陛見,朕得隨時察看,以別賢否。向來未經定有成例,或有間越數年不行奏請入覲者,殊非慎重職守之意。嗣後各提鎮著照藩臬之例,三年已滿,奏請陛見。如未允准,次年仍具揭請旨。其踰期不行陳請者,該部即查明具奏。欽此。

  已完結。前件已於十一月二十日行文訖。關津科經承范崑。

  ·八、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一件為奏聞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琉球國難番宮國目指等遭風來閩、應需口糧鹽菜、動用存公銀兩一摺,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十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十七日,內閣抄出欽奉上諭事: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奉上諭:據楊廷璋奏臺灣鎮總兵林洛與水師提督馬龍圖系兒女姻親例應迴避等語,臺灣鎮總兵著黃士俊調補,其黃岩總兵員缺即著林洛調補,欽此(林洛等調總兵)。

  前件□□十七日抄出,本部於十□□行文各該處訖,福建科經承阮嘉樹。

  十八日,內閣抄出欽奉上諭事: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六日題,本月十八日奉上諭:福建臺灣鎮總兵甚屬緊要,著甘國寶調補,所遺海壇鎮總兵員缺,即著黃士俊調補(甘國寶等調總兵)。

  前件扣至十月十八日抄出,本部於本月二十日行文各該處訖,福建科經承阮嘉樹。

  ·一○、戶部造送上諭摺奏事件冊

  一件,遵旨議奏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吳奏臺民搬眷過臺請給執照一摺,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二日奉硃批:大學士會同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初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咨送吏、兵二部會稿,尚未會回,未完,經承夏秉文。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一件,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六日,內閣抄出福建巡撫吳士功條奏民人搬眷家口年歲、開造清冊、報明該管道府給與路照過臺一摺等因,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二日奉硃批:大學士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二月初七日行文戶部主稿訖,經承王廷柱。

  ·一二、吏部月終註銷冊

  一件,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奏稱請開臺灣流民人搬眷過臺一摺等因,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初五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九月十四日行文戶部主稿訖,馬孔集。

  ·一三、吏部月終冊

  一件,本部議覆護理福建巡撫印務布政使德福奏請臺灣俸滿教職調回內地,即請咨補內地調遺之缺等因一摺,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九月二十一日行文訖,經承孟廷珍。

  ·一四、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議奏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奏臺灣應運內地榖石查覆遲延一摺,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察議具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改繕題本,咨送吏部會議,並移會在案,未完,經承夏秉文。

  ·一五、戶部貴州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遵旨議奏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奏臺灣搬運榖石查覆遲延一摺,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察議具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本部改繕題本,會同吏部會議,於本年八月初十日題,十四日奉旨:依議,欽此;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夏秉文。

  ·一六、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參奏等事:內閣抄出福督楊奏臺灣總兵游金輅等不職一摺,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奉上諭:據楊廷璋參奏臺灣總兵游金輅貪黷不職各款、請革職審擬一摺,甚屬公正明允;游金輅及都司張廷顯,俱著革職;其貪黷不職情由,並款內有名犯證,交與該撫一併嚴審定擬具奏。摺並發。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月十八日到部,二十日行文訖,並行知在案,經承項兆如。

  ·一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三月十二日,福督揚請旨簡用等事:乾隆二十九年三月初十日奉硃批:該部議奏(簡補副將)。

  前件三月十二日內閣抄出,本部定議,二十四日交本,二十九日題,四月初二日奉旨:江起蛟補授福建澎湖水師副將,餘依議,欽此。十四日行文訖,已完結,福建科經承王得祿。

  ·一八、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閩督蘇等奏泉州府西倉同知裁汰,改設臺灣府理番同知等缺一摺,乾隆三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定議,經承朱名望。

  ·一九、吏部月終註銷冊

  一件,本部議覆閩督蘇等奏泉州府西倉同知裁汰、改設臺灣府理番同知等缺等因,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文,經承朱名望。

  ·二○、吏部月終冊

  一件,本部議覆閩督蘇等奏浙江杭州守鄒應元調福建臺灣守毋庸議等因,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奉旨:鄒應元著照該督等所請行,欽此。

  前件十二月十六日行文,經承朱名望。

  ·二一、吏部月終冊

  一件,七月初九日內閣抄出閩督蘇等奏諸羅令張□□陞臺灣府理番同知,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辦理,經承朱名望。

  ·二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議覆閩督蘇等奏臺灣四縣缺出,不拘繁簡,俱准揀調,應如所請等因,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七月二十三日行文訖,經承朱名望。

  一件,七月初九日內閣抄出閩督蘇等奏長汀令方輔悟等調鳳山令等缺,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辦理,經承朱名望。

  ·二三、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本部議覆閩督蘇等奏諸羅令張所受陞補北路理番同知等因一疏,乾隆三十二年閏七月初九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又七月初十日行文,經承朱名望。

  ·二四、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起為遵旨核擬具奏事:本部會議覆署福撫崔奏臺灣弁兵游起龍等丟棄戰船捏報欺飾一摺等因,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初四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於九月初七日行文,福撫□,經承王世培。

  ·二五、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核擬具奏事: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吳等奏臺灣縣賊匪黃教糾夥韓筆等豎旗謀為不軌、拒殺弁兵一摺等因,乾隆三十四年正月二十七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具奏,欽此。

  前件正月二十九日到部。本部於二月初一日具奏,本日奉旨:黃理、黃振、陳虎、郭石、毛愷、莊檜、鄭茂、蔡德、蔡兩、許扶、余養、公琴、楊漢、黃天、余本、余燦,俱著即處絞,餘依議,欽此。於二月初二日行文福建提督等處訖,經承王天璵。

  ·二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共六十件)

  四月二十二日,內閣抄出福督崔奏報等事:乾隆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奉硃批:擒獲逆匪黃教正法。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徐德成。

  ·二七、戶部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為欽奉上諭事: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初九日,內閣奉上諭:前擄崔應階奏報臺灣賊匪黃教等已就殺獲一摺,隨傳諭崔應階將在事之文武員弁,剿殺賊匪實在情形,逐一查明,擄實具奏。至所稱革職千總萬其茪,把總吳化龍等俱能直前殺賊之處,彼時即疑提鎮等或因該弁已經褫革,輒思乘獲賊之時,為伊等贖罪地步,亦未可定,並令該督確查。今擄崔應階奏稱:據臺灣道蔣允焄稟覆,在臺文武俱系買線緝捕。有守備蒲大經、千總聶世奇購得熟識黃教之民人鄭純、周寅進山,將黃教殺死,經文武官驗明抬回。黃芳一犯,亦系夥匪蘇彩龍在山後帶傷擒獲。其文武官兵只有堵截圍困之力,並無當場殺獲之功。至萬其茪、吳化龍、陳元璋等並未親手砍殺擒獲各等語。是其僥倖冒功,果不出朕所料。綠旗欺詐,一至於此。當朕正在整飭之時,尚敢冒功罔上,實堪駭異。吳必達等統兵剿賊,並不實力奮勉,剋期竣事,已屬咎無可逭。乃於奏報獲賊時,又為革弁冒陳功績,真是喪盡天良,非降留薄懲所可示儆。吳必達即著革職,令其自備資斧,往雲南效力。余文儀向為刑部司官,尚能辦事,且系文職,著從寬革職,以刑部員外用,仍帶革職留任,俟十年無過,再予開復。葉相德現在派往雲南軍營,著革職仍留提督之任,自備資斧,在滇帶領水師,以觀後效,仍交經略大學士傅恆留心察看。如該提督尚不感奮出力,即奏明以軍法從事。副將戴廷棟首先捏飾稟報,尤為此案罪魁,著革職發往雲南,在水師隊內行走,自備資斧,效力贖罪。如仍前不知悛改,即以軍法從事。崔應階前次不加詳核,據稟率報,雖有應得處分,今既據實覆奏,所請交部察議之處,著加恩寬免。(中缺)所有崔應階等各摺,及從前廷寄並著發抄,並將此諭令中外知之。欽此。於本月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閩浙總督崔應階原奏二件,福建提督吳必達原奏一件,廷寄上諭一道,俱經抄錄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二八、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福協副將戴廷棟隨同提鎮府道四路進山圍剿擒獲逆匪黃教等緣由一摺,於乾隆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奉□。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吳必達等跪奏匪賊黃教自被投效賊夥石雙等殺傷緣由一摺,於乾隆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奉□。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內閣抄出四月二十一日奉上諭一道:崔應階等奏到臺灣賊匪黃教等現在追砍就獲一摺,冒功之漸,傳諭崔應階,此次剿賊文武各員兵丁據實查明,嚴審定擬,諭該督遵照辦理由。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跪奏提督葉相德等冒功情形,瞻徇之咎,實無可辭,請將葉相德等一併交部議處等因一摺。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二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奏聞事:內閣抄出原任福建按察使余等奏續獲黃教案內夥犯朱飼等正法一摺等因,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初二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福督崔奏續獲夥犯李井等正法一摺,併案辦理訖。

  前件於七月初七日行文福督等處訖,經承張鳴。

  ·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擬續獲黃教案內匪夥黃光喜一摺,乾隆三十□年三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十七日抄出到部,改咨,二十一日行文福督等處訖,經承繆學韓。

  ·三一、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審擬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鳳山縣知縣方輔悟虧空銀米一摺,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將原件咨送刑部定議,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福建司一件審擬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諸羅縣知縣陶濬虧空銀米一摺,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將原摺咨送刑部定議,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福建司一件審擬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署臺灣縣知縣曾曰琇虧空銀米一摺,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將原摺咨送刑部定議,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諭事: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內閣抄出刑部議覆福督崔應階奏查審虧缺銀米之署臺灣縣知縣曾曰琇等,免其發往伊犁效力諭旨一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三二、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偷渡臺灣等事:內閣抄出福撫溫奏嚴禁客民偷渡過臺條陳一摺,乾隆三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奉硃批:所奏是,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二十六日抄出到部,會吏、戶、兵三部核覆。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五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初六日行文福撫、吏部等處訖,經承繆學韓。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福撫溫奏續獲臺匪黃教案內夥犯方榜正法一摺,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三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六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改咨,於初十日行文福撫等處訖,經承繆學韓。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等事:內閣抄出福撫溫奏署諸羅縣曹承植昏憒溺職一摺,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三日奉硃批,該部嚴察議奏,欽此。

  前件於六月初五日抄出到部,初九日行文福撫等處訖,經承王錦堂。

  ·三三、吏部月終冊

  一件,議覆福建布政使錢琦奏臺灣各官俸滿留臺協辦毋庸議一摺,於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九日行文訖,經承胡振坤。

  ·三四、吏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一件,九月初七日內閣抄出閩督鍾等奏漳州守李師敏調臺灣守一摺,乾隆三十七年九月初二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九月二十六日交本,經承單煟。

  ·三五、吏部月終冊

  一件,二月二十一日,內閣抄出福撫余等奏福清令陳銓等陞臺灣府澎湖通判等缺一摺,乾隆三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辦理,經承單煟。

  ·三六、吏部月終註銷冊

  閩督楊奏寧化令謝洪光調署臺灣令等因一摺,於乾隆四十三年閏六月初四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展限,經承方永清。

  ·三七、吏部月終註銷冊

  乾隆四十六年正月十二日,內閣抄出兩廣總督巴等奏四十五年分並無偷渡臺灣人犯彙奏一摺,於正月初十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經承張士裕。

  ·三八、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等事:內閣抄出署福撫楊奏鳳山縣知縣韓燕僉差不慎一摺,乾隆四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月十五日抄出到部,改咨,十九日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三九、戶部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一件請定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陳輝祖等奏臺灣停止捐監一摺,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初八日奉硃批:所奏是,該部知道,欽此。於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

  ·四○、吏部月終註銷冊(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到)

  乾隆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准刑部咨稱:本部具奏前署福建巡撫楊題臺灣縣失察王璉等謀殺械鬥、即將首從人犯拿獲究辦免參一摺,於五月十九日奉旨意一道。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四一、吏部考功司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到)

  乾隆四十八年正月二十二日,內閣抄出大學士英等奏福建巡撫雅審擬臺灣糾眾械鬥首犯謝笑正法、晉江縣知縣彭良稷不能早為拿獲議處一摺,於正月二十一日奉旨意一道(雅德將逆犯謝笑之子僅擬發遣、實屬寬縱交議由)。

  前件二月初九日交本,十四日奉旨,經承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初八日,內閣抄出本日奉上諭一道(擄富勒渾等奏督緝臺灣逸匪、隨同查辦已革文武各員、開脫市恩、殊屬錯謬交議由)。

  前件二月十五日交本,二十九日奉旨,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等奏臺灣地方猝被颶風、海潮驟漲、衙署倉廒積榖損失及賠補、辦理遲延各緣由一摺,於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送戶部主稿,完結,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等奏署泉州府知府鄔維肅等督緝臺匪謝笑、於先不能查拿議處一摺,於二月二十三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查辦,何煜。

  ·四二、戶部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諭事: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初八日,內閣奉上諭:據富勒渾等奏督緝逸匪及移會黃仕簡等查辦一摺內稱:臺地業已寧帖,該參鎮等隨同查辦,果否尚知悔懼,奮勉出力,現在秉公確查等語,顯欲為臺郡已革文武各員開脫市恩之地,殊屬錯繆,已於摺內批抹矣。臺灣械鬥一案,皆因該處文武各官平日廢弛玩縱,以致釀成事端,又不立即擒滅,甚致該府蘇泰罔知大體,出示勸和,希圖將就了事,種種姑息養奸,非尋常貽誤地方可比,前已降旨革職拿問。今該督等派員解送刑部審擬定罪,必當嚴加懲治,俾地方官知所儆畏,庶得政理而民安。乃富勒渾等竟欲為該員等預存開脫地步,此等姑息市恩,最為外省惡習。前次巴延三於署崖州事革職知縣徐藩,先以諱匿欺飾參革,後又以該員拿獲匪夥□心奮勉,奏請調取引見;前後兩歧,業經降旨查詢。今富勒渾等又有此奏,可見外省督撫徇庇屬員,多方袒護,積習牢不可破。如果該官弁等於搜捕賊匪時,猝至傷亡,尚可以功抵過;今不過隨同搜捕,亦止系分內應辦之事,該地方官何不於未經起事之先,購線跴□,將奸民及早拿獲,弭患未形,乃直至匪徒肆橫無忌,蔓延兩縣,致勞官兵搜捕,方得全數擒獲,地方寧靜,該督等尚欲為之藉詞開脫耶?朕綜理庶務,燭照無遺,富勒渾等尚敢以此等伎倆輕為嘗試,此風斷不可長,富勒渾、雅德著嚴行申飭,交部嚴加議處,將此通諭知之。欽此。欽遵於本月初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臺灣撥運兵餉備用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辦理,業已移會在案,未完。

  福建司一件查明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查明臺灣府屬被風並不成災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辦理,業已移會在案,未完。

  ·四三、戶部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一件黃明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臺灣被風並不成災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於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經本部議覆,於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業已移會訖,並行文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臺灣請預撥兵餉備用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於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經本部議覆,於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分撥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奏新添兵丁、應行戍臺、分設各營名數及應行加給眷米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於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經抄錄原奏移咨兵部查辦,並移會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據實等事:內閣抄出福州將軍永德奏鹿仔港蚶江口一帶、照廈門鹿耳門之例、設立專員管轄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初七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於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將原件抄錄移咨吏部、兵部查辦並移會在案,已完。

  ·四四、吏部月終註銷冊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內閣抄出十八日奉上諭一道(據黃仕簡等奏鳳山縣知縣徐英拿獲編造逆犯陳虎等著加恩加一級優獎由)。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准戶部咨稱:本部具奏閩浙總督富等奏原任臺灣道穆和藺等辦理臺灣地方猝被風潮衙署倉榖損失遲延交議一摺,於三月十二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附入彙題,完結,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黃等奏署鳳山縣知縣徐英拿獲編造逆詞匪犯陳虎等審擬正法、應參各職名可否免參另請督撫查辦一摺,於三月十八日奉旨: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何煜。

  ·四五、刑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黃等奏獲臺匪張主忠等正法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四六、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奏聞事:內閣抄出福撫雅奏淡水奸民焚燒殺命、請將楊廷樺議處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三日奉旨:楊廷樺著該部議處具奏,欽此。

  前件於十一月初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究明等事:內閣抄出福撫雅奏參革彰化縣焦長發應解內地兵粟折交船戶謝元興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十二日抄出到部,於二十四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福撫雅奏彰化縣焦長發不即嚴拿正兇、釀成械鬥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於十一日抄出到部,於十二日具奏,奉旨:焦長發著即處斬,餘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參奏等事:內閣抄出閩督富參奏臺灣北路副將左瑛顢頇隱匿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奉上諭:富勒渾參奏臺灣北路副將左瑛管轄淡水一帶地方,於奸民林淡等焚殺重案,並不即時據實稟報,顢頇隱匿,請將左瑛革職審訊等語;左瑛著革職,交該撫提同已革同知馬鳴鑣一並歸案審擬具奏,該部知道。摺併發。欽此。

  前件於十一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四七、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道楊奏續獲小刀會匪林貴等治罪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十二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本部於十八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本日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道楊廷樺奏淡水民林雲等治罪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十二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本部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奏,本日奉旨:董醇(即董郎)、林博、王海,俱著即處絞,餘依議,欽此。即日飛行訖,經承陳錦。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奏明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道楊奏鳳山等縣逆匪林弄等家屬洪天德等治罪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硃批:該部速議具奏,欽此。

  前件於十二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二十五日具奏奉旨:此案應行緣坐之洪天德、洪天貴、林日、林章生、黃受,俱著從寬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欽此。本日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處決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柴大紀等奏淡水奸民林雲等正法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具奏,欽此。

  前件於四十九年正月初一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四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奏報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臺灣府乾隆四十七年分耗羨收支實存銀榖數目一摺,乾隆四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於二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馮名夏。

  ·四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拏獲偷渡臺灣彙奏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枇:覽,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案犯全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柴大紀等奏淡水奸民林雲等焚屋殺命案犯全獲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經承陳錦。

  ·五○、吏部月終冊

  乾隆四十九年二月二十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拿獲偷渡過臺人犯審擬緣由彙奏一摺,於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核完結,何煜。

  ·五一、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督富奏翁雲寬在臺縱佃羅瓦等焚搶審明治罪一摺,乾隆四十九年四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四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三十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臺灣賠補等事:內閣抄出福撫雅奏賠補失水榖石全數運完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初六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五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五二、吏部月終冊

  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初九日,內閣抄出福建巡撫雅奏臺灣賠補積壓失水榖石限內全數起運緣由一摺,於五月初六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五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緝獲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總兵柴等奏續獲械鬥匪犯謝仲治罪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六月初四日到部,本部於□五日發□具奏,十六日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緝獲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總兵柴等奏續獲械鬥匪犯侯貓連正法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奉朱枇: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六月初四日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福督富等奏淡防同知馬鳴鑣等審擬治罪一摺,乾隆四十九年六月初五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六月初九日抄出到部,本部於六月二十一日發報具奏,二十二日奉旨:依議,欽此。二十四日報到行文訖,經承陳錦。

  ·五四、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總兵柴等奏續獲臺匪張勃病故戮屍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七月十五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五五、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柴等奏續獲臺匪林北等正法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九月初五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初十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五六、刑部月終冊

  乾隆四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內閣抄出本月二十日奉旨意一道;刑部議駁福崧條奏臺灣械鬥匪犯請停發新疆一摺,所駁甚是,福崧此奏,殊屬多事無當,著交部議處由。

  前件九月初七日交本,十六日奉旨。濮繩祖。

  乾隆四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等奏彰化縣知縣張貞生廢弛海疆、審辦詞訟遷延、□□革職一摺,於九月二十五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五七、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乾隆五十一年三月初七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雅奏臺灣鎮總兵柴大紀等殺獲兇番首級各緣由一摺,於三月初三日奉硃批:好,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黃仕□□□□□拿生番剿殺番頭搜獲同知潘凱首級緣由□□□等不能先事預防交部議處一摺,於三月二十四日奉硃批:好,有旨諭部,欽此。

  前件送兵部主稿,完結,何煜。

  ·五八、兵部月終冊

  二月十七日,內閣抄出福撫徐附片具奏事:於乾隆五十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奉旨:知道了,欽此(徐鼎士赴淡水剿捕賊匪)。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福建科經承王昊。

  二月初五日,內閣抄出福建臺灣把總高大捷因賊匪猖獗逃回內地正法,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初五日奉上諭一道。

  未完,前件另行具題,經承單維新。

  二月二十日,內閣抄出臺灣逆匪林爽文等滋事,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奉上諭一道。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經承單維新。

  ·五九、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初五日,內閣抄出本日奉上諭一道(據常青奏據臺灣府城參將宋鼎等會稟把總高大捷逃赴鹿耳門、將該弁鎖解到郡、會同該道訊明正法、甚屬能事、送部引見等由)。

  前件送兵部查辦,完結,何煜。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內閣抄出十二日奉上諭一道(黃仕簡等奏、剿捕賊匪未得撲滅淨盡、遷延貽誤、嚴行申飭由)。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內閣抄出本日奉上諭一道(常青奏、臺灣逆匪林爽文等劫縣戕官、義民鄉勇殺賊守禦、優加獎賞等由)。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內閣抄出十三日奉上諭一道(任承恩奏、逆匪林爽文等糾眾滋事、總以剿賊務盡、勿留後患等由)。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六○、禮部造送二月分月終註銷冊(五十二年二月三十日到)

  祠祭司二月十四日一件,內閣抄出被賊戕害之臺灣知府孫景燧等議卹上諭由。

  五日完,前件十八日行,經承金鏞。

  ·六一、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諭事: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內閣奉上諭:此次臺灣逆匪林爽文等糾眾謀逆,劫縣戕官,到處搶掠,節據常青等奏稱該處義民、鄉勇人等,隨同官兵奮勇殺賊,守禦郡城,甚屬可嘉。業經降旨,令該督等查明義勇,優加獎賞,量給職銜。惟念逆匪滋事之初,經過地方,百姓田廬、牲畜,被其蹂躪、劫掠,及避賊遷徙流離者,殊為可憫,亦宜一體加恩,普施惠澤。所有臺灣府全屬五十二年應征地丁錢糧,悉行蠲免,以副朕優加軫恤之至意。並著該督撫接奉此旨,即日謄黃,遍諭各處。該部遵諭速行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馮名夏。

  ·六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內閣抄出乾隆五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奉上諭:臺灣逆匪林爽文等糾眾滋事,水陸兩提督帶兵分路進剿,並不親臨行陣,定期會攻。黃仕簡株守郡城,任承恩安居鹿仔港,僅派委將弁等零星打仗。二人彼此觀望,不思埋根首進,惟事遷延,致賊匪日久未就撲滅,節經降旨嚴飭,並諭令常青前赴臺灣督辦,將黃仕簡、任承恩貽誤之處,據實嚴查參奏。茲據李侍堯奏到軍務情形一摺內稱:西北兩路,該提鎮等各有牽掣,不免坐費時日等語,果不出朕所料。黃仕簡受恩最久,向來辦事尚屬黽勉,於剿賊匪一事漫無籌畫,安坐郡城,因循玩誤,本即應拿問治罪,姑念其年老,且系病後,著常青將黃仕簡即遵前旨送回廈門內地候旨。水師提督,著郝壯猷暫署。至任承恩經朕屢加拔擢,用至提督,且系自請前赴臺灣剿賊,伊年力正強,應加倍奮勉,以期迅速蕆功,乃亦逡巡畏葸,並不親督將弁上緊追剿,與黃仕簡互相諉卸,實屬辜負朕恩,前已有旨令常青將任承恩解任送回內地,俟伊到日,即著傳旨革職,拿交刑部治罪,並著李侍堯派委妥員押解來京。其陸路提督員缺,前因柴大紀保守郡城,尚為出力,本欲將伊擢用,但柴大紀於林爽文等滋事之先,不能預為防範,以致逆匪蔓延,本即有罪;且臺灣原設兵額一萬餘名,該鎮督率守城之兵不過一千餘名,此外兵丁現作何用,並未據柴大紀奏及,實有應得之咎,即將來事竣時,若查明果能如前奮勇自效,亦僅可以將功抵罪,不當復邀優擢。所有福建陸路提督員缺,即著藍元枚調補。所遺江南提督員缺,著陳杰補授。陳杰於江南營用硝磺缺額一事,據實陳奏,並不瞻徇,甚屬可嘉,現在李世傑等因此獲咎,或該督等心懷嫌怨,亦所不免,是以朕轉加陞擢,用示勸懲,將此通諭知之。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六三、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內閣抄出六月十九日奉上諭一道(據李侍堯等奏臺灣道永福暫行留任等語永福著照該督等所請准其暫留由)。

  前件行文完結,經承張季芳。

  ·六四、戶部月終冊

  屯田司一件,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初三日,內閣抄出六月二十四日奉上諭:臺灣逆匪林爽文等糾眾不法,劫縣戕官,該處知府、同知、知縣等同時被害。前經常青等查明具奏,朕因各該員究系守禦城池,猝被戕害,尚屬因公,是以降旨交部從優議卹。今細思徐訪,知逆匪林爽文等起事之由,皆因該地方官平日廢弛貪黷,視臺灣缺分為利藪,不以冒險渡海為畏途,轉以得調美缺為喜,督撫之無能,若又或徇情保荐,明知不察,曖昧牟利,皆不可知,而劣員等並不整頓地方,撫綏安輯,於作奸犯科者又不及早查辦,惟知任意侵漁肥橐,以致斂怨殃民,擾累地方,遂使桀驁奸民有所藉口。即如上年楊光勳等結黨倡會、拒捕戕官一案,該地方官並不徹底嚴究,痛示懲創,轉所立天地會名目改為添弟字樣,希圖化大為小,將就了事,此即明證也。以致會匪奸民等由此益無忌憚,肆意妄行。是林爽文等滋事不法,實由該地方官養癰貽患,釀成事端。且林爽文恃其險阻,將所住大里杙巢穴,繕完布置,竟成負固之勢。又私造旂幟、器械,是其蓄謀已非一日。該地方官平日惟利是圖,漫無覺察,形同木偶,以致逆匪等乘機竊發,猖獗蔓延,至今剿捕尚未蕆事。除近年歷任督撫已令罰賠軍餉,及現任文武各員令常青、李侍堯等於事竣後嚴行查參辦理外,至此次被害各員,身任地方,全無整頓,致使民怨滋事,賊匪縱橫,使其身若在,尚當治以重罪,今雖身被害,已為僥倖,非釁起倉猝、仗節抱忠、沒於王事者可比。今不加追究,將伊等家屬治罪,已屬格外從寬。而伊等種種廢弛激變,縱惡養奸,貽害地方,該處民人受其荼毒,若此等劣員仍得復邀恩卹之榮於身後,又何以警貪劣而肅官方,不可託之善善欲長、惡惡欲短也。所有已經具題議給卹典,著暫停辦給。其未經咨部具題者,概從緩辦。此等被害各員內,或有平日居官尚稱廉謹,當被賊戕害時實能抗節罵賊而死,及到任未久在倡會以後者,該省官民自有公論,著交常青、李侍堯詳確訪查,據實具奏,到日另行分別降旨,以示彰善癉惡、微勞必錄至意。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楊璉。

  屯田司一件為遵旨明白回奏事:本部覆奏原任臺灣府知府孫景燧全葬銀兩一款,於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初七日由內閣抄出七月初四日奉旨:此案孫景燧之子孫曰增,既在京親領,該部據呈給發,尚無不合。承辦司員及出結官俱不必交部議處,亦無庸行文浙江巡撫查詢。其孫曰增所領銀兩,現已繳回貯庫,應俟將來查明另行降旨辦理。至工部於六月二十六日早接到諭旨,即應將摺內孫景燧家屬請領卹賞銀兩一款扣除,乃仍復列入具奏,殊屬疏忽,所有工部堂官,俱著交部察議。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楊璉。

  ·六五、禮部四司等處造送七月月終註銷冊

  祠祭司六月二十九日一件,內閣抄出臺灣被戕官員,因平日地方廢弛,所有應得卹典暫行停止,奉上諭由。

  四日完,前件初三日行,經承金鏞。

  ·六六、兵部車駕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七月三十日,內閣抄出參贊大臣信海等分作三起前往臺灣公幹,奉上諭一道。

  前件移會在案,已完。

  八月初三日,內閣抄出大學士和等奏派侍衛章京四十一員名往臺灣公幹一摺,奉旨看照依所奏,欽此。

  前件移會在案,已完。

  八月初六日,內閣抄出協辦大學士侯福授為將軍馳驛前往臺灣公幹,奉上諭一道。

  前件移會在案,已完。

  ·六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五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九月十三日,內閣抄出四川松潘鎮總兵穆克登阿奏為奏聞等事:帶領番子兵丁起程前赴臺灣等因清字一摺,乾隆五十二年九月初十日奉硃批諭旨:知道了,欽此。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西科經承張澍。

  ·六八、兵部職方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

  九月初十日,內閣抄出臺灣義民運糧接濟,酌給官職,於乾隆五十二年九月初九日奉上諭一道。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經承單維新。

  ·六九、吏部月終冊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正月十六日,內閣抄出大學士公福奏起獲臺灣府等處印信一摺,十四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咨送禮部辦理,行文完訖,陞調科經承王光治。 

  ·七○、兵部職方司補造月終冊

  正月二十四日,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柴大紀等革職治罪,於乾隆五十三年正月二十三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單維新。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七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李奏遵旨查明臺灣被害各員緣由一摺,三月初四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三月十一日行文訖。

  ·七一、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大兵直抵瑯嶠等事:內閣抄出將軍福等奏生摛賊目莊大田全郡平定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奉硃批:嘉悅覽之,即有旨諭部,欽此。

  前件三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紇,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內閣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福康安等奏大兵直抵瑯嶠、生擒賊目莊大田、全郡平定等由,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內閣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臺灣逆匪滋事一案,前因柴大紀在總兵任內骫法營私,廢弛激變等由,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內閣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據琅玕奏查抄柴大紀原籍家產等由,三月初一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內閣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一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此次臺灣剿捕逆匪、該處義民隨同官軍打仗殺賊、甚為出力等由,三月初三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內閣抄出大學士阿等奏審擬順從林爽文受封偽職之李七等凌遲斬決由,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前件三月十七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辦理緣坐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李奏查明匪犯彭喜家屬緣坐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日七日奉硃批:已有旨了,欽此。

  前件三月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解京逆犯等事:內閣抄出山東巡撫長奏解到逆犯林水患病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臺灣逆匪等事:內閣抄出直督劉奏接解逆匪林琴病□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奉□□:□,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福康安覆奏恆瑞在鹽水港株守日久毫無措置各款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硃批:已有旨了,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徐嗣曾覆奏柴大紀款蹟不即查實陳奏請罪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福康安等奏拿獲林爽文之弟林勇及莊大田家屬並有名賊目匪夥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硃批:即有旨,欽此。又另片奏續獲莊大九一名取供解京,又另片奏續獲林勇一名解京,同日奉硃批:覽,欽此。又另片奏水底寮地方義民鄭鄉等甚為出力,惟陳昆等復行從賊,按名正法;同日奉硃批:好,知道了,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內閣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上年逆匪林爽文等糾眾滋事,先經黃仕簡、任承恩因循貽誤、以致賊勢鴟張、自常青前往總辦後、亦惟株守郡城等由,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連日訊出等事:內閣抄出福康安奏訊出柴大紀各款先行參奏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硃批:□□旨諭,欽此。又另片奏蔡攀龍等調補提督、免冠叩謝、即令一員先回內地;同日奉硃批:覽,欽此。又另片奏莊大田病重正法、首級送京;同日奉硃批:於彼處正法,正可警眾,欽此。又另片奏義民黃奠邦等頗屬勇往、請賞給巴圖魯名號、張元懃等換戴花翎;□□奉硃批:□有旨諭,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七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註銷冊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內閣抄出臺灣全郡平定欽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完訖,陞調科經承王光治。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八日內閣抄出福等奏臺灣首逆渠兇悉行俘獲、即日解京審辦等因一摺,二月二十七日奉硃批:嘉悅覽之,即有旨諭部,欽此。

  前件行文完訖,陞調科經承王光治。

  ·七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嚴密查抄等事:內閣抄出福康安奏查抄柴大紀任所貲財一摺,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又夾片奏柴大紀借支銀兩即於管理軍需各員賠交等由,同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四月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詳查等事:內閣抄出福康安等奏臺灣道永福貽誤地方、功不掩過、請革職交刑部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奉硃批:即有旨諭,欽此。又夾片奏臺灣民情刁悍、案件繁多等由;同日奉硃批:是,欽此。同日奉上諭:臺灣逆匪滋事、其始不過無籍匪徒邀集夥黨倡立會名等由上諭一道。

  前件四月十七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閩督李奏拏獲逆匪莊大田等緣坐家屬審明定擬一摺,乾隆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四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經承劉尚志。

  ·七四、刑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內閣抄出欽差福奏臺灣道永福等釀成逆案、貽誤地方、並不將柴大紀揭報分別革職治罪、徐嗣曾嚴議一摺,於四月十五日奉硃批:即有旨諭,欽此。又同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於五月(下缺)。

  ·七五、兵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十一月二十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恭報等事: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旨:知道了,欽此(到任日期)。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福建科經承□□。

  ·七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正月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林審明事: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核議速奏,欽此(拿獲販私)。

  前件移會訖,已完結,經承單維新。

  正月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林審明事: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陳殿被盜)。

  前件移會訖,已完結,經承單維新。

  十七日,內閣抄出浙撫琅奏查明柴大紀之子柴際盛等發遣一摺,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

  ·七七、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臺灣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福奏蠲免臺灣正供粟石、其應征耗羨莊租等項銀粟分年帶征歸款一摺,於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十七日奉硃批:著照所請行,該部知道,欽此。於本月二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朱渭川。

  福建司一件查明等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徐等奏臺灣叛產入官酌定章程一摺,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初八日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於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經本部會同軍機處議奏,於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旨:依議,欽此。除行文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朱渭川。

  ·七八、兵部月終冊

  二十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棍徒事: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獲犯正法)。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單維新。

  二十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據報事: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兵丁械鬥)。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單維新。

  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審明等事: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參將治罪)。

  已完,前件行文訖,褚依中。

  職方司,內閣抄出值年旂奏臺匪彭喜等眷屬賞給功臣為奴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奏奉旨意一道。

  前件四月二十一日到部,行文吏部辦理外,業已知照銷案訖,馮繼宗。

  二十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奏搜拿賊匪兵役乘機肆搶治罪一摺,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已完,前件行文訖。

  ·七九、刑部造送內閣註銷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據報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兵丁陳柏等械鬥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先經軍機處於三月二十六日交出到部,本部於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李得成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欽此。又內閣將原奏於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員弁率帶兵役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兵丁柯鳴鳳等乘機肆搶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先經軍機處於三月二十六日交出到部,本部於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柯鳴鳳、朱德標、郭成吉、蔡賢、許順著即處斬,餘依議,欽此。又內閣將原奏於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棍徒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棍徒沈阿六糾夥拿禁平民拷索強搶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兇犯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兇賊康啟等偷牛勒死事主潘廠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四月十三月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杜健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審明參將黃鳴鳳姦宿民婦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四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杜健成。

  ·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奏聞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林等奏犒賞南北二路入覲番目一摺,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初三日奉硃批:好,知道了,欽此。於本月初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經承朱渭□。

  ·八一、兵部月終冊

  閏五月初三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奎奏聞事: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初三日奉硃批。好,知道了(賞給生番布疋一摺)。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經承周禮。

  二十三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等審擬事: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十七日奏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戍兵毆殺民人)。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單維新。

  ·八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內閣抄出閩督伍等奏審明逆匪案內緣坐犯屬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奉硃批:該部核擬具奏,欽此。

  前件六月三十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七月初三日隨報具奏,初四日奉旨:董平著即處斬,餘依議,欽此。初六日報到行文訖,經承周玉清。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守備李文彩縱放偷越船隻得贓革審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初一日奉硃批:有旨諭部,欽此。

  前件七月初三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擬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兵丁謝澤詔鎖拿姦婦李楊氏致令自盡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初一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七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七月二十四日隨報具奏,二十五日奉旨:依議,欽此。二十七日報到行文訖,即完,經承杜健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戕害官民逆匪李由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初一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七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周玉清。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榜示有名匪犯張講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初一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七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周玉清。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緝拏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緝獲從賊挾恨同謀殺人首犯何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七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周玉清。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擬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拏獲黃霞等聚眾械鬥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奉旨: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七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查此案已經行在核覆,於七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黃霞著即處斬,黃興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欽此。七月十五日報到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夥盜蘇番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七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查明等事:內閣抄出閩督伍等奏查明臺灣各營饋送包差庇賭之員弁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七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應會同兵部核議覆奏,經承周玉清。

  ·八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准咨核擬覆奏事:內閣抄其閩督伍等奏臺灣餽送夫價案內之遊擊倪賓等治罪一案,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十二月初二日抄出到部,本部現在核擬另行具奏,俟奏結之日再行註銷,經承周玉清。

  ·八四、兵部月終冊

  十二月二十四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等審擬事: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誣拿姦情)。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單維新。

  十二月二十四日,內閣抄出臺灣鎮拏獲事: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拿獲偷渡)。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單維新。

  ·八五、兵部武庫司造送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本年正月二十五日止一

  切內閣抄出上諭摺奏月終註銷冊

  十二月十四日,內閣抄出浙撫琅奏臺灣陋規銀兩發遣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

  二十四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奏外委沈維海發遣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十□□二十二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

  ·八六、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逸犯徐蠻世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

  前件於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完,代辦經承鈕東岩。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逸匪許安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於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代辦經承鈕東岩。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盜犯簡勃等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

  前件於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完,代辦經承鈕東岩。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移會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盜犯李輕等聽從陳榮強劫牛車毆傷事主朱顯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

  前件十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三月初七日發報具奏,初十日奉旨:依議,欽此。當日行文訖,完,代辦經承鈕東岩。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核擬具奏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續獲逸匪李萬等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三月初七日發報具奏,初十日奉旨:依議,欽此。十三日報到行文訖,經承鈕東岩。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盜犯翁輕等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鈕東岩。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夥盜何登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鈕東岩。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偷渡之王儼然等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奉硃批:即有旨,欽此。

  前件於三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杜健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糾夥行劫毆斃事主之首從各犯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知道,餘有旨。

  前件於三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完,代辦經承杜健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拿獲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抗逃投誠股頭歐捷審明後恭請王命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同日奉上諭:據奎林、萬鍾傑奏拿獲抗逃投誠股頭歐捷審明正法,並拿獲偷渡出海之王儼然分別擬遣及枷滿杖徒,又拿獲糾夥行劫毆斃事主之黃筍等正法等摺,所辦俱好。閩省積,習廢弛,而臺灣尤甚,以致匪徒滋事,劫盜頻聞,不可不大加懲創。奎林等認真辦理,嚴拏重懲,盜風可期漸戢,甚屬可嘉。前已交部議敘,奎林著賞給提督職銜,萬鍾傑著賞給布政司職銜,以示獎勵,奎林等益當感激奮勉,督飭所屬實力整頓。如因奉有恩旨,遂爾意存自滿,於海洋要區,日久生懈,朕必將伊等治罪,不能稍為寬宥也。欽此。

  前件於三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完,代辦經承杜健成。

  ·八七、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內閣抄出二十一日奉上諭一道,閩浙總督伍拉納籌議臺灣事宜遲延議處等由。

  前件十一月初八日交本,十八日奉旨,魯禹門。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臺灣縣拿獲盜犯番吁臺審擬治罪一摺,於十一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

  乾隆五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伍奏臺灣酌議丈(墾)番地失察各官邀免一摺,於十月二十一日奉硃批:軍機大臣會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送兵主稿查辦,完結。

  ·八八、刑部月終冊

  三十日內閣抄出閩督臺灣事: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請免卹賞)。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單維新。

  (十二月)初六日奎林等奏拿獲偷渡人犯一摺,奉硃批:該部議奏。

  前件行文訖,已完。

  ·八九、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准刑部咨本部具奏閩浙總督伍奏前任臺灣縣仇賦苹緝盜差票不銷以致捕役洪定等詐贓誣良議處一摺,於十二月十七日奉旨意一道。

  前件於二月初四日交本,十二日奉旨,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嘉義縣拿獲盜犯林濕搶拒捕役謀死馮搭審擬正法一摺,於正月二十四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嘉義縣拿獲逸盜鍾福審擬正法一摺,於正月二十四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十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伍奏臺灣應追得受陋規無力完繳各員令上司及承督追各官攤賠一摺,於二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嘉義縣幫□蕭秀私雕假印審擬治罪一摺,於二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彰化等縣拿獲張標等復興天地會審明正法一摺,於二月初七日奉硃批:所辦可嘉,即有旨諭,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行劫廬□景盜犯陳妙等審擬治罪一摺,於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等奏嘉義縣拿獲徐祥伯等械鬥審擬治罪一摺,於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禹門。

  ·九○、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逸盜鍾福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二十六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逸盜張受昌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二十六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謀殺捕役兇犯林濕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前件於二十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欽奉事:內閣抄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奉上諭:奎林等奏風聞彰化縣南投地方有匪徒結會之事,臺灣府知府楊廷理即飭妥人前往密飭該營縣一體查拿,陸續拏獲張標等三十六名犯,詢系張標籍隸漳州,與泉人不睦,思欲結會防備泉人,與謝志等糾人復興天地會,相約有難大家幫助,應請將張標等二十八名照謀叛例擬斬,已經正法,林三元等八犯從重發黑龍江為奴,逸犯謝志等十三犯現飭嚴拿等語。天地會名目,系逆匪林爽文糾約拜盟,聚眾滋事,自剿平逆匪後,嚴行查禁,甫及數年,張標、謝志膽敢潛謀糾結,以復興□□會為名,鑽刀設誓,暗立記條,不法已極。閩省民俗最為剽□,□臺灣遠隔重洋,結會械鬥之風尤甚。今張標等興復逆匪會名,實堪痛恨,若不嚴加懲辦,何以安良善而靖地方?所有此案聽從糾邀未經結會之林三元等八犯,亦未便僅擬發遣,致滋輕縱,著該部從重定以絞候。其另摺所奏盜犯翁希案內知情買贓之陳隆盛一犯,又縣吏蕭秀私雕假印一案,均著該部從重定擬具奏。嗣後並交刑部存記,遇有臺灣地方結會拜盟等案,似此情節重大者,均著加等治罪。至奎林、萬鍾傑訪拿要犯,實屬可嘉,著交部議敘。楊廷理於此等案件,預行派人密查後馳赴該處,督同營縣嚴拿,緝獲多犯,亦屬認真出力,著加恩賞給道銜,用示獎勵。所有逸犯謝志等十三名,尚未就獲,謝志與張標商同結會,起意興復天地會名目,尤為可惡,斷不可任其漏網。著奎林等督同楊廷理將各犯嚴密查拿務獲,從重辦理,以示懲創,欽此。

  前件於初八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縣吏私雕假印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嘉義縣詳報縣吏蕭秀私雕假印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初十日抄出到部,本部於十一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天地會匪張標等各犯審明分別正法定擬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奉硃批:所辦可嘉,即有旨諭,欽此。

  前件於初十日抄出到部,本部於十一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嘉義縣民沈川等械鬥毆斃徐祥伯等二命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二月十五日經軍機大臣處交出到部,本部於二月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沈秀著即處絞,餘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逆犯鄧講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十七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盜犯許石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二月十七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九一、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臺灣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奏修造戰船三十一隻、分作兩年修造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於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沈士希。

  ·九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續獲彰化縣天地會匪張標等案內逸犯謝志等正法定擬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三月初六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三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本部於十二日發報具奏,十三日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錢聚文。

  ·九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續獲倡立遊會案內逸犯林快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奉硃批:該部速議具奏,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先於三月二十七日軍機處交出到部,本部於二十八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經承茅占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擬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陳月謀殺蔡疇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九日內閣抄出到部。先於三月二十七日軍機處交出到部,本部於二十八日具奏,奉旨:陳月著即處斬,餘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偷渡船隻舵水蔡牙等審擬一摺,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四月二十日內閣抄出到部。先於四月十八日軍機處交出,本部於十九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俞承卿。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糾眾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糾眾械鬥丁遠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奉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四月二十日內閣抄出到部,先於四月十八日軍機處交出,本部於十九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俞承卿。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擬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黃治霸佔海坪持械將黃成等砍傷審擬一摺,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四月二十日內閣抄出到部。先於四月十八日軍機處交出到部,本部於十九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九四、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六年七月初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理番同知金棨失察家人書役索詐船戶番銀交部察議一摺,於七月初四日奉旨: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禹門。

  ·九五、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六年九月初五日,內閣抄出初三日奉上諭一道(奎林等奏淡水同知袁秉義等拿獲盜犯蔡九等議敘由)。

  前件於九月二十五日交本,十月初四日奉旨,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初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彰化縣拿獲鄭智等攬客偷渡失察出口職名詳參一摺,於九月初五日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彰化縣劉文謄被搶砍傷限內全行獲犯疏防職名免參一摺,於十月十六日奉旨: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九六、吏部月終註銷冊

  一件,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候補令徐英補鳳山令一摺,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奉硃批:著照所請行,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月二十五日行文訖,經承壽遐齡。

  ·九七、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續獲容留兇盜代賣贓牛之逸犯陳煥審明定擬一摺,乾隆五十七年閏四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閏四月初十日抄出到部,本部於閏四月十六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錢聚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續獲逸盜黃提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七年閏四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閏四月初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錢聚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盧三等輪姦張氏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七年閏四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閏四月初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九八、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拏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拏獲劫牛首夥盜犯陳媽伯等並砍傷事主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八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九月初六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經承錢聚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謀毆斃命之兇徒鍾運等分別從重定擬一摺,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八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八月二十六日行在寄到本部,即於二十六日發報具奏,二十七日奉旨:鍾運著即處斬,鍾秀著即處絞,餘依議,欽此。二十八日報到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九九、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船戶王郭成攬載偷渡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十二月初六日抄出到部,現候覆奏,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續獲會匪劉添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二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一○○、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洋盜櫓頭扶等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奉旨: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十二日抄出到部。軍機處先於十一日交出,即日覆奏,奉旨:依議。楊廷理在臺灣任內屢獲巨盜多案,辦理迅速,甚屬可嘉。楊廷理著賞加按察使銜,哈當阿著交部從優議敘,以示優獎。至經歷朱瀾拿獲首夥盜犯十五名,於緝捕亦能認真。現據哈當阿另摺奏緝獲在洋疊劫盜首一案,亦系朱瀾拿獲。是朱瀾為該處緝捕得力之員,若將該員送部引見,則該處轉少一幹員督緝。朱瀾著加恩即留於臺灣,遇有該處知縣缺出,即行奏請陞補,無庸送部引見,俾得在彼督率緝捕,以資熟手。其遊擊曾紹龍、巡檢朱繼功,俱著交部議敘。欽此。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緝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緝獲奉文查拿頭人吳祥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二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續獲天地會要犯吳光彩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二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一○一、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十八日,內閣抄出臺灣拿獲匪犯之文武交部議敘,於乾隆六十年三月七日奉上諭一道。

  未完,前件另行辦理,經承金兆元。

  十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匪徒事:於乾隆六十年三月十七日奉旨:知道了,欽此(拿獲匪犯)。

  已完,前件移會訖,經承金兆元。

  ·一○二、兵部月終冊

  二十九日內閣抄出哈當阿拿獲事:乾隆六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拿獲會匪)。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金兆元。

  十二日內閣抄出哈當阿拿獲事:乾隆六十年四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正法匪犯)。

  未完,前件附入彙題,經承金兆元。

  十七日內閣抄出臺匪陳周全糾眾滋事伍拉納等議處,於乾隆六十年四月十七日奉上諭一道。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金兆元。

  ·一○三、吏部月終冊

  一件福建提督哈奏義民貢生李登元等拿獲逆匪賞銜一摺,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旨:知道了,欽此。又夾片楊廷理逸匪陳受治罪一摺,同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五月十五日行文訖,經承徐智。

  ·一○四、兵部月終冊

  十一日,內閣抄出哈當阿奏賞給義民,於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上諭一道。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金兆元。

  十一日內閣抄出哈當阿籌辦事: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旨:知道了,欽此(拿獲餘犯)。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金兆元。

  十一日內閣抄出福撫臺灣事: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旨:該部知道,欽此(修理戰船)。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金兆元。

  ·一○五、工部月終冊

  五月十二日一件,內閣抄出福建巡撫浦奏為臺灣等事奏臺灣廠小修戰船一摺,於本年五月初六日奉旨: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六日行。

  ·一○六、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奏拿獲匪犯蔡潭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七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七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奏拿獲匪犯陳望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七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七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核擬速奏事:內閣抄出准行在刑部咨原任臺灣道楊奏蠹役陳饌等立決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初五日奉旨:陳饌、林狀、陳吉俱著即處斬,餘依議,欽此。

  前件於八月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拿獲盜犯蘇達等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六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八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福建司一件為審明等事:內閣抄出臺灣總兵哈等奏續獲賊目洪崇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六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八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奏拿獲偷渡首犯沈冊等審明定擬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九日奉旨:向來臺灣拿獲偷渡人犯,將首犯擬遣,並在海口枷號,俟續有拿獲人犯枷示後再行釋枷發遣。此等偷渡為首之犯,既經問擬發遣,若俟續有獲犯始行釋枷簽解,設日久無獲,將待至何時為止,轉不足以示懲儆,未為允協,嗣後臺灣拿獲偷渡為首之犯,著枷號海口半年,滿日即行發遣。此案首犯沈冊即照此辦理。餘著照所擬完結。欽此。

  前件八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楊德源。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內閣抄出臺灣總兵哈奏千總林國瓏發往伊犁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九日奉旨:此案千總林國瓏因圖索不遂,擅將船戶責棍插箭,情節較重,哈當阿僅擬發往新疆充當苦差,殊屬輕縱。林國瓏著於海口枷號半年,滿日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以示懲儆。摺併發。欽此。

  前件於八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一○七、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六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到)

  一件福建提督哈當阿奏臺灣義民恩貢李登元就文職給咨送部、其餘賞給職銜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九月初五日行文訖,經承徐智。

  一件,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道劉大懿恭報接印日期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九月初七日行文訖,經承周濬源。

  ·一○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拿獲偷渡等事: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兼管總兵哈當阿具奏拿獲偷渡人船並拒捕毆傷營兵之水手陳烈等分別擬罪一摺,乾隆六十年十月初九日奉旨: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議具奏,欽此。

  前件於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業已抄錄原奏移咨刑部查辦,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施寧三。

  ·一○九、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等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續獲漳泉蠹役林狀、陳饌等奪水錢爭充刑杖、欲圖械鬥案內逸犯楊禮擬斬立決、恭候一摺,乾隆六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旨:軍機大臣會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於十二月十九日抄出到部,本日具奏,奉旨:楊禮著即處斬,餘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拿獲匪犯李敏等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拿獲逸匪鄭光允正法一摺,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拿獲逸匪黃阿國等正法一摺,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拿獲脫監從賊絞犯鍾連正法一摺,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圖財害命之劉陸等審明正法一摺,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茅佔薇。

  ——以上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一~七二六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