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九七紅白稟光緒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一
新竹知縣方,列舉收支,稟請臺北知府雷寬裕津貼
敬稟者:竊蒙憲諭,本年改征新糧,各縣議給津貼,卑邑擬給一萬元等因。伏查卑邑公事,比別邑為更多,地段亦甚寬廣,不過山溪多,而平地狹。是以應征正供,年額無多,其實地當孔道,酬應繁於他人,本系瘠缺,非簡缺也。且卑職一介窮員,夙累極重,家口、親戚亦復不少,每年以萬餘元之進款,尚須虧短數千金,非剜新而補舊,即挪東以應西。目下隘租一款,挪用盈萬,補苴已屬無日。若津貼過少,無以措施,竊恐累上加累,尚不具論;還慮呼應不靈,貽誤地方要公,獲戾匪淺。所謂飲食不贍,何暇治禮義哉!種種苦情,難以枚舉,諒在列憲英明洞鑑之中,無俟卑職縷陳也。合將每年實用款目,細開清摺,稟請大人核詧,俯賜轉回,實為恩便。倘大憲未許酌加,或將歲收無定之區區口費,暫緩扣抵津貼,俾輕賠累。將來政令既定,則用人用款,均可裁汰,再行酌提,出自逾格鴻施。臨稟迫切待命之至。謹肅具稟,恭請勛安。伏乞慈鑑。卑職○○謹稟。
稟送用款清摺由。
計稟呈清摺一扣。
一、紅白稟
本府憲雷
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六日承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行 私記
●第一九八清摺(第一九七號之粘付)一一四○七—二
新竹縣每年必須用款數目簡明清摺
謹將卑邑每年在所必需切實用款數目,開具簡明清摺,呈送憲鑑。
計開:一、訓導年支俸齋各項銀九十七兩九錢六分。前件訓導一員,年支俸銀四十兩;齋夫一名,年支半年工食銀九兩三錢;門斗一名,年支工食銀九兩三錢;廩膳生四名,支廩糧一十一兩五錢七分三厘;膳夫一名,支工食銀六兩六錢六分七厘;文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以上共合前數。一、春秋二丁、及祈晴、禱雨各項銀一百七十二兩三錢五分七厘。前件文廟、山川、社稷等壇祠祭品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武廟祭品銀一十八兩,文昌祠祭品銀一十八兩,祈晴、禱雨香儀銀一兩二錢,拜賀、救護香儀六錢,修理各壇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以上共合前數。一、新科舉人、進士花幣等項銀三十九兩八錢五分八厘。前件會試舉人盤川三十兩,進士花紅二兩,舉人花紅銀二兩二錢三分三厘,縣學歲貢生旂匾銀六錢二分五厘,共合前數。一、鋪司兵工食、火鉅,年應支銀一百四十八兩四錢二分八厘。一、役食各項,年應實支番二千七百零七元二角。前件長班四名,茶房四名,聽差四名,把衙二名,內外更夫四名,打掃夫二名,皂隸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九名,禁卒八名,庫子一名,斗級四名,民壯二十八名,共九十四名。每名日給工食銀八瓣,每月共支番二百二十五元六角。查額編僅支九十三名,每名年支銀六兩三錢,共支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核與現支不敷銀一千三百七十二兩五錢八分四厘。現在實支銀應前數。一、囚糧年支番七百六十六元八角。前件囚犯十二名,日給口糧銀四瓣,月支十四元四角;押犯四十名,日給口糧銀三瓣,月支番三十六元;礅犯十五名,日給口糧銀三瓣,月支番十三元五角。查額編僅銀二十兩,各犯不敷支食,勢必餓斃,不得不捐籌支給,每年編支,核與現用不敷銀五百三十二兩零九分六厘,理合登明。一、道府每屆歲試應繳考棚經費番一千五百元。前件科考之年,僅繳一千二百五十元,合併聲明。一、供差項下,年支番一千八百元。
前件,除無定供應不計外,每屆考試,道府過境一次,夫價辦應一切計需番六百元,尋常過境及護送人役工食,每月約需一百元,共合前數。一、幕友年節敬歲需番銀三百元。一、束脩各項,年支番二千六百二十元。前件刑名年脩一千元,錢榖年脩八百元,書啟年脩二百四十元,帳房年脩二百四十元,閱卷年脩一百元,徵收年脩一百二十元,硃墨年脩一百二十元,共合前數。一、各衙門外費項下,年支番一千元。前件各轅向章年節酌給,並經承筆資、冊費等項,約銀前數。理合登明。一、養濟院口糧、衣布項下,年支番一千元。前件月支口糧番八十元,共九百六十元;尚有病故收埋費約需四十元,共合前數。查例支一百九十兩零六錢九分,核與現支不敷銀五百二十九兩三錢一分。一、護勇、庖丁、水火夫工食項下,年支番一千六百八十元。前件護勇二十名,每名月支工食五元,共一百元;庖丁四名,月支工食六元,共二十四元;水火夫四名,每名月支工食四元,共十六元。計合前數。一、添僱壯勇二十名,每名每月五元,年共一千二百元。
前件,遇有蠻橫毆差,以及聚眾、拐逃、奸賭等案,並赴鄉分手催糧,押解課銀,分派巡防,未便節節請兵,必須僱用。理合登明。一、糧書年支工食番六百元。前件系該承備辦公文紙張,以及添貼僱倩書手,月需五十元,共支前數。一、年節賞項,年支番三百元。前件系犒賞勇丁、什役人等,每節約需一百元,共合前數。一、伙食項下,年支番一千六百九十六元。前件親丁二十人,每日各支伙食銀一角,月支六十元。跟丁等二十人,每日各支伙食八瓣,月支番四十八元。年節及酬應各酒席,約需番四百元。一、油灼,茶酒、點心什項,年支番六百元。前件月需番五十元,共合前數。共支銀四百五十貳兩六錢零三厘,折六百二十八元。番一萬八千八百七十四元。每年統共應用壹萬玖千伍百零貳元。以上各款,僅就應需定款,切實開呈。其儒學齋夫、巡典役食,系在別縣協濟者,均未開入。又有家鄉、親族,以及內地戚友,投奔而來,或供伙食,或送川資,每年不下千元。又親丁、眷口用度添補、醫藥各項,每年亦不下千元,款目瑣屑,未敢瀆呈,不列此,連同正項一萬八千餘元,計全年用款總不下二萬元,除所入之款外,年須賠累數千元。理合登明。
一、摺式
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六日承
印 新竹縣印 紅紙 私記
正堂方行 紅紙 私記
●第一九九附稟光緒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三
新竹知縣方,列舉糧房進出款,附稟請臺北府雷給予津貼
敬再稟者,卑邑錢糧等款,及有關款目之事,向歸糧房收繳承辦,公事極多,該書每年用款,亦復不少。蓋鄉民頑蠢,向無自封投櫃輸完。糧書則某庄某人應完何糧若干,無不深悉;本年改征新糧,將來督飭催追,殆亦不免。但不令經手銀錢,亦不予以事權,則無虞舞弊矣。該書向年用款固多,現在當可樽節,然總難枴腹從公。合將原開清摺,轉呈憲鑑詧奪施行。合再肅稟。恭請勳安。卑職謹再稟。
一、附稟
本府憲雷
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八日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行 私記
●第二○○清摺(第一九九號之粘付)一一四○七—四
新竹縣糧房每年進出款
謹將卑縣糧房經每年辦公進出款項,據實開列,呈送憲鑑。
今開:
每月應給項下:
一、正、付主稿貳名,月給辛工銀拾陸元。一、徵比並印數目貳名,月給辛工銀捌元。一、徵比稅契壹名,月給辛工銀伍元。一、繕寫、核對壹名,月給辛工銀肆元。一、承辦聽審記供壹名,月給辛工銀肆元。一、專辦米票,月給辛工銀參元。一、上行詳稟繕核幫書貳名,月給辛工銀共柒元。一、尋常分繕幫書伍名,每月共給辛工銀壹拾伍元。去年清賦事煩,添用至捌名。一、印刷串票,月給辛工銀貳元。一、館丁,月給辛工銀貳元。一、廚子壹名,月給辛工銀參元一、挑水、舂米、打什,月給辛工銀壹元伍角。一、月用紙筆墨,應銀陸元。一、月用油硃,銀參元。一、月用各款封筒,應銀貳元零。一、月貼旬報書紙張,銀壹元。一、館內油火、燭茶,應銀伍元。一、伙食、米菜、牙祭,共應銀貳拾伍元。每月米參石餘,應銀拾元;柴一千斤,應銀參元;每日菜錢參百,共應銀柒元伍角;初二、十六牙祭銀貳元;豬油銀壹元伍角;火山灰銀一元。以上每月共應銀壹百壹拾參元。年共應用番銀壹千參百伍拾陸元。年額應需項下:一、奏銷冊費銀貳百零壹元。另開解費銀貳元。一、報早晚稻收成冊費銀壹拾肆元。另開解費銀伍角。一、報二麥收成冊費銀柒元。另開解費銀伍角。一、報晴雨糧價冊費銀參拾陸元。一、查糖廍委員盤川銀肆拾元。一、專辦奏銷筆資銀壹拾陸元。一、三節、兩壽禮,以及應酬各廟香緣,應銀壹百零元。一、本署、以及城隍廟、本館三處,中元普渡應銀壹百元。以上年共需銀伍百壹拾餘元,連月費統共需銀壹千捌百柒拾餘元。
應領薪水項下:一、月領工伙銀伍拾元,年共陸百元。
應收釐頭各款項下:一、正供釐頭,應銀肆百伍拾餘元。一、錢糧釐頭,應銀陸拾餘元。一、糖廍年贌銀陸拾元。一、應分契尾銀每張壹角。一、屯租贌價,應分銀壹百陸拾元。一、領中元普渡銀陸拾陸元。一、奏銷年應收銀參百零元。前件去年僅收參拾元,理合登明。以上,年共應收銀壹千捌百餘元,去年尚有短收參百元。查摺開各款,均系核實開報。縣中所有經理款目,清賦、隘租、屯租、正供,並一切雜項,均責成該房書承辦。公事極煩,責任極重,即本年抽收單費,改征新糧,該書亦有應辦之事。應如何賞給津貼辦公,以免貽誤,而示體卹之處,出自恩施。理合登明。
●第二○一紅稟批光緒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到縣)一一四○七—五
臺北知府雷,對新竹知縣方稟(第一九七號)之批示
五品銜、臺灣府埔裏社通判、署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稟送用款清摺由 印 新竹縣印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批:查臺北廳縣各缺,繁簡不同,其用款亦多寡互異,早邀藩憲洞察。何縣應給津貼若干,現尚未奉議定,將來自有准則數目,通飭遵照。據稱擬給一萬元,系屬意度之詞。至於俸工、役食,應在征收新糧項下開支,亦不在出款之內。現稟多屬誤會,應毋庸議。此繳。清摺存。
騎縫印(臺北府印)
新竹縣
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奉
私記
●第二○二札光緒十四年二月三日一一四○八—一
督辦臺北鹽務總局,札飭新竹縣:典史津貼前由包商從鹽課內劃給,自光緒十四年二月起,改由竹塹鹽館撥領
札新竹縣
欽命布政使銜、軍械處存記、督辦臺北鹽務總局、福建遇缺題奏道、裴淩阿巴圖魯陳,為札飭事。案查該縣典史缺分瘠苦,年由鹽課項下,提給津貼六八番銀三百六十元,上年飭由該縣催收竹塹包商金聯和解繳鹽課內,按月就近劃給,至上年十二月底,以資辦公。現查竹塹鹽務,自本年二月起,改歸官辦,由局派員辦理。所有該縣典史,自本年正月起,應領前項津貼銀兩,應行改由竹塹鹽館撥領,以免往返領解之煩。除分行遵照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查照,毋違。此札。
私記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三日
關防 督辦臺北鹽務總局關防
私記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五日奉
●第二○三申光緒十五年正月六日一一四○九—八
代理大甲巡檢,向新竹縣申送光緒十四年冬季分弓兵、民壯、皂隸役食銀及半廉銀印結
該承速即核辦,初一具報飛速勿延。(註)
私記 私記
申文 鈐記 大甲巡檢鈐記(印文不清)
私記
光緒十五年正月初八日到
代理大甲巡檢,為申請役食、半廉銀兩事。竊卑衙額設弓兵壹拾捌名,民壯肆名,皂隸貳名,全年應領役食銀柒拾兩零陸分,業經請領至光緒拾肆年秋季分止在案。茲應領光緒拾肆年冬季分,役食銀壹拾柒兩伍錢壹分伍厘,又冬季分半廉銀貳兩伍錢,貳共銀貳拾兩零壹分伍厘,除扣減平銀壹兩貳錢零玖毫外,實應領銀壹拾捌兩捌錢壹分肆厘壹毫。理合備具印領,申請憲台察核,俯賜札發領給,實為公便。為此備文,申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送:印領壹紙。
右申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撫民分府、在任候補直隸州清軍府、攝理新竹縣正堂方
光緒十五年正月初六日巡檢朱岱源
鈐記 大甲巡檢鈐記(印文不清)
(註)新竹知縣批。
●第二○四印領光緒十五年正月一一四○九—九
上件附送之印領
代理大甲巡檢今於與印領為請領事。依率領得光緒拾肆年冬季分役食銀壹拾柒兩伍錢壹分伍厘,又冬季分半廉銀貳兩伍錢,二共銀貳拾兩零壹分伍厘。除扣減平外,實領銀壹拾捌兩捌錢壹分肆厘壹毫。合具印領是實。
光緒十五年正月日巡檢朱岱源
鈐記 大甲巡檢鈐記(印文不清)
●第二○五副詳及批光緒十五年五月初八日一一四○九—一三
新竹知縣方,詳請布政使沈:大甲巡檢之俸銀是否照給,經批照給
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到(註)
副詳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在任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本任埔裡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請事。案據大甲巡檢朱岱源請:將應領光緒拾肆年冬季分俸廉、役食各項銀兩,領回辦公,備具印領請發等由。據此,查前項俸廉、役食,前經卑職詳奉憲台批飭,由縣暫行坐支,俟清賦糧額大定,該縣與苗栗劃界,再行改編等因,業經遵辦支發;至拾肆年秋季止,並詳報在案。茲據請領冬季銀兩,除養廉、役食,提支新糧給發外,其俸銀是否照數支給之處,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副詳者。
右詳
奏委署理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
光緒十五年五月初八日知縣方祖蔭
印 新竹縣印
奏委署理福建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批:
查大甲巡檢朱岱源,現無奉議罰俸案件。據請光緒十四年冬季分俸銀,應准支食。仰即遵照給領,具報。此繳。初二 私記
騎縫印(福建臺灣布政使印)
監印官代理布庫大使姚近范
新竹縣 戳記
光緒十五年六月初六日奉
私記
(註)此系副詳到布政使司之日期。
●第二○六申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二
新竹縣典史蕭啟元,向新竹知縣沈、申送光緒十八年春夏雨季養廉銀、增廉銀、役食銀、馬夫工食銀鈐領
申文 鈐記 臺北府新竹縣史鈐記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八日
私記
典史為申請給發養廉、役食銀兩事。竊卑職應領養廉、役食銀兩,業經請領至光緒十七年冬季止。茲再請領光緒十八年正月起、六月底止,春夏兩季養廉銀壹拾兩,增廉銀壹拾兩,役食銀壹拾伍兩伍錢,馬夫工食銀參兩壹錢,共應領銀參拾捌兩陸錢;除扣六分減平銀貳兩參錢壹分陸厘外,實領銀參拾陸兩貳錢捌分肆厘。理合備具鈴領,具文申請憲台詧核,俯賜給發承領,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送鈐領壹紙。
右申
新竹縣正堂沈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六日典史蕭啟元
鈐記 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第二○七鈐領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三
上件附送之鈐領
典史今於與請鈐領事。遵領得光緒十八年正月起、閏六月底止,春夏兩季養廉銀壹拾兩,增廉銀壹拾兩,役食銀壹拾伍兩伍錢,馬夫工食銀參兩壹錢,共銀參拾捌兩陸錢;除扣減平外,實應領銀參〔拾〕陸兩貳錢捌分肆厘。合具鈐領是實。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六日典史蕭啟元
鈐記 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第二○八札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九日一一四一○—四四
新竹知縣沈,札發光緒十八年春夏雨季養廉等銀與典史
即補清軍府、本任宜蘭縣、調署新竹縣正堂沈,為札發事。本年閏六月初六日,據該典史請領光緒十八年正月起,至閏六月底止,春夏兩季養廉銀一十兩,增廉銀一十兩,役食銀一十五兩五錢,馬夫工食銀三兩一錢,共應領銀三十八兩六錢;除扣六分減平銀二兩三錢一分六厘外,實領銀三十六兩二錢八分四厘,備領申請給發等由,計申送鈐領一紙到縣。據此,查核領數相符,合行札發。為此札,仰該典史即便遵照,立將發去後開養廉、役食銀兩,照數點收,具報查考,毋違。特札。
計札發本年分春夏兩季連閏養廉、增廉、役食,除扣平外,九四實銀三十六兩二錢八分四厘。
一、札典史
十三日發銀並簽。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九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沈行初十 私記
●第二○九副詳及批光緒十八年九月初五日一一四一○—五一
新竹知縣沈詳請布政使唐:典史光緒十八年春夏雨季俸銀是否照發;經唐批住支
副詳 印 新竹縣印
光緒十八年九月初八日到
補用同知、本任宜蘭縣、調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請示遵事。案據卑縣典史蕭啟元申稱:「光緒十八年正月起,至六月底止,春夏兩季俸銀,共庫平銀壹拾伍兩柒錢陸分,除扣六分減平銀玖錢肆分伍厘陸毫外,實應領庫平銀壹拾肆兩捌錢壹分肆厘肆毫。理合備具鈐領,申請察核,俯賜承領」等情,計申送鈐領壹紙到縣。據此,查該典史有無參議罰俸案件?請領前項俸銀,可否准予承領?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俯賜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呈乞照詳施行。須至副詳者。
右申
欽命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霍伽春巴圖魯唐
光緒十八年九月初五日知縣沈繼曾
印 新竹縣印
頭品頂戴、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霍伽春巴圖魯唐批:沈前令具詳:該縣典史蕭啟元請領十八年春夏季俸銀等由,查光緒十七年二月三十日,奉准部咨,新竹縣客民王阿接被搶拒傷一案,應將初參限內接緝不力之新竹縣典史蕭啟元,照例罰俸一年;再限一年緝拏。又於十八年三月初九日奉准部咨,新竹縣客民王阿接被搶拒傷一案,應將初參限內接緝再限不力之新竹縣典史蕭啟元,照例罰俸一年,盜犯照案緝拏。各等因。據請前項俸銀,應照例住支,仰即轉飭遵照。繳。 私記
騎縫印(福建臺灣布政使印)
新竹縣
光緒十九年五月八日奉
私記
●第二一○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一—一
淡水同知鄭,移請英國駐台領事伯,轉行移知通商海口各領事給發護照
加府銜、署淡水分府鄭為移請轉移給照運,以濟軍火事。竊照彰化逆氛未靖,迭犯敝轄大甲地方,業經調募兵勇,分投防堵。現因各路軍營乏硝配藥,在地無處可買,軍營待用孔殷。本分府已飭洋船通事張烏豆前內地,代購白硝壹百擔,運來台,赴艋倉交收配用。惟查白硝一項,例禁出洋,誠恐經過關津留難阻滯。除分移內地各海關查照外,合就移請。為此備移貴領事,希即轉移通商海口貴國各領事,一體知照。遇有該通事張烏豆,買運前項白硝到關,如果驗明屬實,祈即給發護照,迅速放行,俾免遲誤。軍火急需,幸勿延緩,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一、移
伯領事 私記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承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
●第二一一照會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五○一—二
英國駐台領事伯,照會淡水同知鄭:在香港採買白硝時,先將憑照移交領事蓋印
照會(註一)
大英欽命駐鎮臺灣辦理通商事務署領事府伯為照覆事。昨日准貴分府照會,內開:因彰化剿匪緊急,要需軍火,業經給照通事張烏豆,前往內地採買白硝一百擔到台,以濟急需等由。准此,敝領事查此案,此硝准否出洋,系貴督憲管理之事。該通事張烏豆應將憑照,先呈貴督憲,查明確實,准其採買,各口領事,必不致阻留。但如往香港一口採買,則貴分府必須先將憑照移交敝領事處,以便蓋印,寫明:系屬臺灣剿匪待需軍火之用,准其放行可也。會(註二)就照覆。為此照會貴分府,請煩查照辦理。望切,望切。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清臺灣淡水分府鄭
一千八百六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同治二年四月念六日(註三)
(註一)照會在第一折,蓋有「駐臺灣領事府」(H·B·M·ConsulforFormosa)圖記(圓形)。
(註二)會字似是合之誤。
(註三)年月處,蓋有圖記(圓形)。
●第二一二護照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三
淡水分府鄭,發給通事張烏豆護照,前往香港各口代購白硝
欽加府銜、署淡水分府鄭為給發護照事。照得彰化逆匪,迭犯大甲,業經調募兵勇,擇要嚴防,各營軍火緊急,乏硝配藥,在地無處可買,即飭通事張烏豆前往香港各口,代為採買白硝一百擔。誠恐經過處所,留難阻滯,合行給發護照。為此照,仰該通事張烏豆,迅即齎帶印照,前往香港各口,代買頂上白硝一百擔,運儎來台,赴艋交繳。所有經過關津海口,驗照放行,毋得留難阻滯。須至護照者。(註一)
一、照仰
私記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承工總(註二)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
(註一)一一五○一—五,給通事趙安國護照,亦相同。
(註二)本文件,於內稿與一一五○一—四(第二一三號)粘連,年月日及判行亦同時為之。
●第二一三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四
淡水分府鄭,移請英國駐台領事伯,於張烏豆護照會印
大清國加府銜、署淡水分府鄭為移請會印護照事。本年四月二十六日,准貴領事覆准敝分府照會內開:「給照張烏豆前往內地,採買白硝一百擔,以濟軍火等由。准此,查白硝准否出洋,系貴督憲管理之事,該通事張烏豆憑照採買,各口領事,必不致於阻留。惟往香港一口採買,必須先將憑照移交敝領事處,蓋印放行」等由。准此,除給發護照外,合先移請會印。為此備移貴領事,請煩查照,會印施行。須至移者。(註)
一、移
伯領事
私記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承工總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
(註)一一五○一—六移,亦相同。
●第二一四照會(抄)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二—一
英國領事吉,對鹿港廳懲辦哨丁案抗議,並覆送條款及示稿
照會(註一)
大英欽命辦理臺灣二口(註二)兼辦布、丹、法三國通商事務領事府吉為照核覆事。本月二十三日,接到貴道來函,附稿三件,照會條款一件,又照會開:「於九月二十日由臺灣府接准敝領事復文內稱:『俱已知悉,並無他詞,請轉覆查照』等由;業經分別轉投,行令註銷完結,各在案。是哨丁陳阿用前已照例責懲,接有敝領事來文,覆准銷案。中國犯罪之人,例無重複科罪。相應抄錄敝領事前次照覆臺灣府葉原文,仍行註銷完(註三),毋庸再行復究,以免重複而合定例」等由。准此敝領事因實知:鹿港廳名為責懲陳阿用,而所杖責者,非陳阿用本身。迨敝領事接閱葉府來文,請註銷案,想欲據情駁回,恐徒多辯論,苟延各案,所以〔並無〕他詞;惟有調戰船督辦而已,非實無詞也。總望貴道迅速飭拏陳阿用到台郡,敝領事亦可訊辦,以實了辦,非重複也。查條款一案可以舉行,立逐一抄貼以為合同之據。惟示稿中敝領事有添刪數句,即一〔概〕可以照貴道示稿,令繕貼出台郡、嘉義、彰化、鹿港、五叉、竹塹、滬尾、雞籠、噶馬囒、艋舺、鹽水港、天(大)目降、南庄、鳳山邑、三塊厝、舊城、阿公店、楠仔坑、大湖、阿教(猴)、阿里港、苓仔藔、東港、藍(林)仔邊、萬丹、潮洲庄、山豬毛□各等處曉諭,又切將此示另繕九道,送交敝領事,以便自閱。其餘各案犯,務速拘拿懲辦,以赴註銷完案。茲仍將示稿三件附還,以便貴道令繕發貼,合就照覆。為此照覆貴道,請煩查照施行。須至照會者。
計粘條款一紙,另照還示稿三紙。
右照會
大清欽加按察使銜、查辦全台通商事務、福建興泉永海防兵備道曾
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未刻照會
(註一)此系一一五○二—三(第二一六號)之附抄件。
(註二)二口,依一一五○二—三,似指滬尾、旂後而言。
(註三)完字下,似漏「結」字。
●第二一五條款(第二一四號之附抄件)一一五○二—二
議定英商在台採辦樟腦條款
條款(註一)
今將會同貴道台議定英商在台採辦樟腦條款,開列於右。(註二)
計開:
一、臺灣樟腦官廠,應即裁撤。嗣後按照「善後條約」第七款所載,設立子口,准洋商領照,前往內地買辦,土貨章程,令其赴關報明監督,填給三聯運照稅單,單內註明:本商充完內地半稅;並填寫本商姓名、本行字號,加用「該商前往內地,須用中國華船,不准搭坐洋船,致犯入〔官〕之例」字樣。或本人或雇用華夥,齎赴臺屬內地,自華民採買,裝入中國華船,運至滬尾、旂後有約各口,赴關請驗,照例完稅,正子(註三)並繳盤運洋船,出口不必另設子口。如系僅持防護本身游歷執照,並無運貨印照,私行貿運者,應逢關約稅,遇卡抽厘。倘並無單照,又無准其前往執照者,照同治五年通商摘要五條第一款所載,即將該商所有貨物,全數查罰入官。若私用外國船雙,開往不通商口岸,私做買賣者,照英國條約第四十一款,船貨並入官。
一、洋商及華夥顧坐中國商船,領有單照,前往台屬內地買腦,照同治五年通商摘要五條第二款所載,祇許居住華商行鋪之中,不准在彼長住,租賃房屋,私開行棧。凡照章請有單照,照完稅餉者,此外一切抽厘,概與洋商無涉。
一、洋商及華夥,自入內地,向華民買腦,務須銀貨兩交,公平交易。倘有私借,成本被人拖欠不還,或設計誆騙侵蝕,以及冒險深入內山,致被生番搶劫、殺傷情事,均不得具稟;領事官照會中國地方官,拏犯追辦。
一、洋商及華夥,領照運腦,如在地方官該管界內被匪搶擄,許即稟明領官,核對海關印單,照請地方官獲犯追辦。如全未追出,或追不及數,但照中國定例,將本犯治罪,不能賠償。
一、台屬樟腦,現議裁撤官廠,任聽華洋商民自行買賣,免其禁止。應由敝道先行單銜出示,送交貴領事,張貼備查。仍移知臺灣道府,分別通飭各屬,並出示曉諭腦戶、商民,一體遵守。至臺灣梁護道前發:禁止中國商民,不准私行買賣樟腦,違則按照偷運樟板硝磺出洋例治罪等由一案告示,准即撤銷,作為廢紙,以免歧異。
以上約定章程五條,即覆請貴道台查照備案,藉作彼此執為合同之據,以示取信。
(註一)在第二一四號與第二一五號之間,後件系前件之附件。
(註二)右字系「左」之誤抄。
(註三)正子似指正口、子口而言。
●第二一六札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六日一一五○二—三
臺澎兵備道梁,及臺灣知府葉,抄送「議定英商在台採辦樟腦條款」及告示與淡水廳,並飭遵照辦理
札淡水廳
十一月十七日奉到
欽加道銜、護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梁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一次葉抄稿行知事。本年十月二十六日,准興泉永道曾移開:「竊敝道前奉兩院憲會銜,牌委帶印東渡,會督查辦台屬未結洋案,業於抵郡後,會同貴道暨臺灣府葉商定。嗣後台屬所產樟腦,應行裁撤官廠,停止收售,任聽華洋商民,自行公平議價買賣,永息爭端。旋由敝道訂知臺灣府梁,偕赴旂後,節次親詣英國辦理臺灣二口,兼辦布、丹、法三國通商事務領事官吉必勳公署,先將洋人領照,自入內地採買樟腦一事,議定章程條款,並飭擬示稿,逐一備文照知去後,旋於本年十月二十五日,准吉領事照抄原約條款,作為合同之據,彙案照覆前來。敝道覆核相符,應行照議,分別移行,出示曉諭,俾資遵守。除飭繕單銜告示,照送吉領事張貼備案,並分移滬尾、旂後二口海關委員,一體照知稅務司、各國領事官,一面另移臺灣府出示曉諭,暨轉飭地方官遵辦外,合就抄稿移送,煩為查照抄稿事理,飭將條約五款,各行備案存查,以憑將來執約照辦。一面飭繕告示多張,分發台屬各廳、縣、縣丞,遍行實貼曉諭。仍責成地方官,督率各番社頭目、衿耆、地保人等,在於煎腦處所,分別認真彈壓稽查,以杜匪蹤而安商賈,斷不准需索一文,致滋藉口。先將繕發告示,同轉飭遵照情形,移覆備查,是為至要。望切,望速」等由。計抄送吉領事原文約定條款、並告示稿一紙。准此,除會同出示曉諭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廳立將發到告示,一體實貼,並督飭所屬縣丞、巡檢,認真辦理。仍將貼過告示處所、並遵辦緣由,具報備查。毋延。此札。
計抄發:吉領事原文約定條款一紙,並照抄告示,另會示各四道。
關防 分巡台澎兵備道關防
同治七年十二月初六日札
印 福建臺灣府印
●第二一七告示光緒十七年六月初九日一一五○三—四
臺北通商事務莊及臺北知府吉曉諭:遇有迎神賽神,勿對天主教民捐題
會辦臺北通商事務、候選道莊調補臺北府正堂、兼辦通商事務、卓異候陞吉為出示曉諭事。本年六月初三日,奉護理臺灣巡撫部院沈憲札:「准英國駐紮臺北兼辦日、德、奧三國通商事務何署領事照會:『現據日國教士稟稱:〈伊來臺北傳教,系遵條約,深恐在地軍民人等,不知天主聖教,原系為善之道,懇請照會地方官出示曉諭。又習教之民,向例地方迎神賽會之事,勿與勒捐,並請聲明〉等情。查該教士所傳天主教,與耶蘇教,事同一律,均系勸人為善。臺北耶蘇教傳習已久,民教相安,遇有迎神賽會題捐之事,教民向不預聞。茲據該教士所稟,諸與約章向例相符。理合照會察照,出示遍貼各內地鄉庄,咸使週知,以免懷疑生事而靖地方』等由,到本護院。札府遵照出示,分發所屬曉諭具報」等因。奉此,查日國和約第六款:天主教原系為善之道,凡有傳授、習學者,一體保護。其安分守法,不得刻待、禁阻。又查向辦章程,教民遇有各項公費,如差徭及一切有益等項,亦應照不習教者,一律應差攤派;惟迎神賽會等事,不得攤派各等因,久經通行遵辦在案。茲奉前因,合亟示諭。為此示,仰閣屬軍民諸色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天主教與耶蘇教同一,勸人為善。各教民果系安分守法,自應一體看待,毋得猜疑生端。至於地方應捐公費,除差徭及一切有益等項,仍遵向章辦理外,其迎神賽會等事,不得勒攤、勒派,以符定章,而免生事務。各遵照毋違。特示。
右諭通知。
關防 辦理臺灣海口通商事務關防
光緒十七年六月初九日給
印 臺北府印實貼曉諭
●第二一八札光緒五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五○四—一
臺北知府陳,層奉總督何批,札知新竹縣:遇有火器殺人犯逃匿洋行、洋船,應照會領事交出
札新竹縣(註)
賞戴花翎、署理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陳為行知事。本年四月十三日,奉福建通商總局司道憲札開:「准皋司衙門移開:『光緒五年三月初五日,奉總督部堂何批據與泉永道通稟,查明同安縣黃令任內,銃斃命案多起,未能破獲情形緣由,奉批:〈前據同安縣詳報柯敬命案,當於該縣另詳陳果命案文內,批示在案。火器殺人之犯,死者最為慘毒,必須設法緝獲,照例嚴辦,以儆凶蠻,而雪屍親之忿恨。如凶犯逃匿洋行,登舟出洋,兵役查知,即應稟官,照會領事,轉飭該洋行、船主交出。現稟謂:惟有束手相看,莫敢往拿,是何緣故?若以此為獲犯艱難,則與故縱何異?應由司移會通商局司道,申明條約,通飭地方官。嗣後,不准一任凶犯逃出外洋,是為至要。至所稱:黃令於理煩治劇,實非所長,應否量調中簡之缺等語,應移會藩司,妥議詳奪,仰福建按察司分別辦理。仍候撫部院批示,繳〉等因。奉此,並准興泉永道移覆到司。查該縣通報林纏銃傷柯敬等案,先奉院憲批司,業經移行遵照在案。茲奉前批,除移行查照辦理外,合就移局查照憲批事理,申明條約,通飭遵辦,並照會各領事,一體照約辦理。望切,望切』等因。准此,查英國條約第二十一款內開〈中國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住英國船中者,中國官照會英國官,訪查嚴拏,查明實系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國犯罪民人,潛匿英國船中、房屋,一經中國官員照會,領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隱匿、袒庇〉等語。是中國案犯,如有潛〔匿〕外國船中或洋行內,應可按約,由地方官照會領事官,查明交出,歸案審辦。乃同安縣黃令,計不出此,轉謂束手相看,莫敢往拏;豈原頒條約,尚未寓目耶?相應由局申明條約,通飭各屬,遇有似此案件,務須按約妥辦,免致犯逃莫獲,要案久懸。並飭同安縣,即將此案情節、及凶犯何人、逃匿何處洋行、及該洋行是何字號、隸於何國管轄,切實具覆,以憑由局照會該國領事,照約辦理。除咨皋司衙門、並移飭遵辦外,合就飭行。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毋違。此札」等因。奉查案犯逃匿洋棧、洋船,本有通商和約專案,自應按約辦理。惟臺北縣分新設,而府中奉發一部,不能分發;應由未經奉發各該縣,詳請省會通商總局憲頒發條約,俾有遵守。除行淡、宜兩縣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切切。此札。
光緒五年四月三十日札
關防 新設臺北府之關防五年五月初三日奉 私記
(註)一一五○四—三(臺北府正堂陳札),關於通商條約,與此札相同。
●第二一九咨(抄單)光緒八年十月初五日一一五○四—六
刑部咨覆福建巡撫岑,督同臬司嚴飭所屬:認真緝捕火器殺傷及械鬥案
據福建巡撫岑咨稱:「同安縣民李彩,被葉看銃傷身死,凶犯脫逃,初參承緝同文職失察竹銃一案;又同安縣民王時,被人殺傷身死,並無失物情形,凶犯脫逃,二參承緝一案;又惠安縣民林春花、林春生,被無服族人林一百、林光漳刀銃致傷身死,凶犯脫逃,二參承緝一案;又惠安縣民江鬧爛,被無服族人江鬧花戳傷身死,凶犯脫逃,二參承緝一案;又惠安縣民王情,被無服族人王尊等毆傷身死,凶犯脫逃,二參承緝一案;又惠安縣民任烏馬,被何萬利等銃傷身死,凶犯脫逃,二參承緝一案:以上六案,例限已滿,犯仍未獲,所有承緝不力各文職,失察竹銃各職名,除咨吏部外,相應咨達」等因,前來。查議處文職,事隸吏部,該撫既經分咨,應聽吏部查議;仍知照吏部。未獲各案犯,仍令該撫飭緝,務獲究辦。再查該省人命案件,每年不下一、二百起,其中火器殺人之案,尤層見迭出,而緝獲正凶,照例懲辦者,甚屬寥寥。緝捕已屬廢弛,復統加察核其實,系凶犯在逃遠颺者固多;而該縣因案涉煩難,憚於訊辦,藉口承緝不力,僅以開參了事者,恐亦在所不免。是有案可稽者,尚難憑信;其未經報部者,更不知凡幾。即如該省械鬥之風,甲於天下,例有明文,乃十數年以來,從未見辦過一案,具題到部,是其明證。總然各該下屬,狃於積習,率多玩視人命,紛紛效尤,而各該上司,自臬司以至道、府,不能嚴行參效,反代為捏詞欺餙,甚或創為外結之說,恃為得計,遂致相習成風。死者諸多含冤,生者因而漏網,殊非慎重刑章之道。若不力加整頓,視為具文,尚復成何政體?應令該撫督同臬司,嚴飭所屬,遵照定章,認真緝拿詳辦。倘仍前玩泄,即行嚴參。務使有犯必懲,以儆凶頑而昭憲典。相應咨覆該撫可也。
●第二二○札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九月一一五○四—六
臺北知府陳,層奉刑部咨,札知新竹縣:認真緝捕火器殺傷及械鬥案
札新竹縣 印 臺北府印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為札飭事。本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奉臬憲張札開:「奉署巡撫部院張案驗『光緒八年十月初五日,准刑部咨,福建司案呈:〈所有前事〉等因,相應抄單,行文福建巡撫查照可也,計單』等因,到本署部院。准此行司,即便轉飭嚴緝,務獲究辦。至閩省命案,逃凶甚多,火器殺人者層見疊出,械鬥之習未盡革除,應查照部咨通飭,實力整頓,認真緝捕,務使有犯必懲,以儆凶頑,而昭憲典。倘再仍前玩泄,即由司擇尤揭請嚴參,毋違,切切。計粘單一紙」等因。奉此,查各屬詳報火器殺人之案,踵至踏來,凶犯絕無弋獲。現奉部詰,亟應認真緝拏,按例究辦,難任仍前玩泄。除通行遵照外,合亟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嚴飭所屬,將火器殺人、及械鬥首要各犯,遵照部咨,實力整頓,認真緝捕,務使有犯必懲,以儆凶頑,而昭憲典。倘再仍前玩泄,遇案不拏,定即由司擇尤揭請嚴參。毋違,凜之,速速。此札。計粘抄一紙」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使遵照,將火器殺人及械鬥首要各犯,遵照
部咨,實力整頓,認真緝捕,毋稍泄玩,致干揭參。毋違,切切。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札
印 臺北府印 私記
十二月二十三日奉
私記 十二月二十五日發辦
●第二二一告示光緒七年八月初八日一一五○六--二
福州將軍穆、閩浙總督何、福建巡撫岑,據傳教條約,曉諭軍民保獲教士及教民
鎮守福州等處將軍、兼管閩海關事務、統轄福建陸□□□□□營、世襲雲騎尉、西林巴圖魯穆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軍務、兼理糧餉鹽課何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一等輕車都尉岑為曉諭事。照得各國教士,在於中國傳教,條約載明:「其教原系勸人為善,凡欲施諸己者,亦如是施諸人。所有安分傳教、習教之人,當一體矜卹、保護」等語。教士、教民既已遵奉教規,安分傳習,地方官理當保護,地方百姓理當厚待,節經出示曉諭在案。其賃租屋地,設建教堂,均要各出情願,不准互相勒掯。其租據,應由領事官,照送地方官,查明有無違礙情事,分別蓋印存執。其或暫時租賃房屋,亦須先期報明地方官,以便保護。至於迎神、建廟、演劇等事,不准向奉教人出錢,以免多事,庶幾民教相安,各無怨嫌,用體我國家懷柔遠人之意。合行剴切曉諭。為此示,仰紳耆、軍民人等知悉:須知教士建堂傳教,載在條約。其中有族眾盜賣,或有礙方向情事,宜先呈明地方官辦理,不得擅行滋擾生事,以明地主之誼。所有安分傳教、習教之人,同洋人到地遊歷,均須以禮相待,不得侮辱、阻撓,致傷和氣。至奉教之華人,遇有訟事,應由地方官照例辦理,教士亦不得干預。自此次明示曉諭之後,該紳耆、軍民人等,各宜遵守。倘敢故違,定即嚴拏究辦。凜之。特示。
右諭通知
光緒七年八月初八日給
●第二二二移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五○八--一
淡水知縣汪,移新竹知縣方:將同治五年英商贊達租置民人園地契字請蓋印卷宗,移查檢送
趕即查明移送,速 私記
移文 印 淡水縣印 私記
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到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陞汪為移請查檢辦事。案准英領事翟照會:「案查雞籠口、三沙灣地方,前經英商贊達,永遠租置民人王國治園地一段,以為起蓋樓房之需,當同治五年五月間,曾據該英商呈請蓋印;隨經敝前任額副領事官,於同治五年五月初四日,將該租約一式三紙,照請前通商府馮,轉移前淡水廳王,查實蓋印。旋於是年七月十五日,准經馮前府照覆,並移還廳中,蓋印前項租據二紙;其餘一紙,即留廳署備查等由。各在案。嗣後,該英商倒賬,此業即歸怡和行掌管。怡和行繼又轉讓與華商瑞雲號葉清渠執掌。近因葉清渠病故,其子葉宗鑑,又將該業並歷手英華契據,轉售與英商得忌利士行為業。茲據呈繳註簿立案前來。理合將原永遠租據批明英文,並註華文,以便照送,請為查照蓋印。即希驗印移還,以憑分別留給。其前此抽存廳署備案之租據,亦希檢出,就近一律註明,庶將來易於稽考,實為公便。須至照會者」等由。計照送華英各契據到縣。准此,查同治五年,系前廳王在任,所有一切公事案卷,概在竹塹廳署。此案經屢飭府縣通商經管查檢,均無存檔,自必在貴署無疑。理合移請查檢。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即飭承查檢移送,以便核辦。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新竹縣正堂方
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移
印 淡水縣印
●第二二三移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一日一一五○八--二
新竹知縣方,移覆淡水知縣汪:英商租置園地契字卷宗並無存塹署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移覆事。本年正月二十三月,准貴縣移開:「案准英國翟領事照會(云云照文敘至)須至移者等由」。准此,敝縣當即飭承,查檢檔案。茲據該書呂祥稟稱:「從前淡廳舊治,以艋舺為行轅,書承長住辦公,所有附近艋舺無無民詞,以及通商各案,概歸艋舺辦理存檔。現在四處遍查,實在無存塹署,莫從檢送」等情。除取具各經承切結備查外,合就移覆。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須至移者。
一、移
淡水縣正堂汪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一日承通商書呂祥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文填初一日發
正堂方行 私記
●第二二四稟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三
新竹縣一皂頭役洪忠稟覆:遵飭向名經書查明,並無辦理英商租置園地,並稟繳經書切結
臺下一皂頭役洪忠叩首跪叩稟,為遵飭查檢據情覆奪事。緣蒙單:「仰立向各經書查明,有無承辦及代辦同治五年間,前淡廳王任內,英商贊達永遠租置民人王國治園地契字,請蓋印卷宗,剋日隨單檢送。若無承辦,即按名取具切結稟送」等因。役遵單,立即逐一往查,而粘單內開各經書,均稱伊無承辦此案,亦無與人代辦,並無可檢送。各具有切結一紙,交役稟繳。理合稟繳。伏乞大老爺電奪施行。沾叩。
計夾憲單一道、切結二紙。
正堂方批:據稟已悉,結附。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叩 戳記 縣正堂方、給一皂頭役、洪忠戳記
●第二二五切結狀光緒十四年二月一一五○八--四
新竹縣通商書呂祥具結:並無承前通商書流交英商贊達租置園地卷宗
具切結狀通商書呂祥,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祥並無承前通商書流交「同治五年間英商贊達置買王國治園地一段,起建樓房契字,請蓋印存檔」卷宗。祥不敢隱匿捏飾情弊。如有此情,願甘坐究。合具切結狀是實。
〔批〕存查。
光緒十四年二月日具切結狀通商書呂祥(畫押)
●第二二六切結狀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五
新竹縣經書三十人具結:實無承辦及代辦英商租置園地事件
具切結狀,案下經書陳疇等,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疇等實無承辦及代辦「同治五年間前淡廳王任內,英商贊達永遠租置民人王國治園地契字,請蓋印」卷宗可檢送。合具切結狀是實。
〔批〕存查。 私記 私記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具切結狀
林滄(畫押)彭龍(畫押)陳榮(畫押)周□(畫押)□□(畫押)陳疇(畫押)林貴(畫押)余騰(畫押)吳宗(畫押)□□(畫押)朱明(畫押)鄭贊(畫押)朱元(畫押)蔡□(畫押)□□(畫押)呂洲(畫押)藍俊(畫押)葉鵬(畫押)洪雲(畫押)李鴻(畫押)楊明(畫押)藍翔(畫押)呂景欽(畫押)李源(畫押)黃炳(畫押)李玉華(畫押)許禮(畫押)張鵬(畫押)黃釀(畫押)陳炳(畫押)
●第二二七札光緒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九--三
臺北知府吉,層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飭新竹縣按季查報:境內教堂及教士
札新竹縣(註)
特調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加十級、紀錄十次吉為札飭遵辦事。本年八月十九日,蒙護理臬道憲唐釘封行開:「本年八月初八日,奉閩浙總督部堂卞釘封牌開:『本年七月十七日,承准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開:<照得洋人建堂設教,載在條約,豈能置之度外。而各省教堂,共有幾處,設在某縣、某鄉,各該管上司衙門,恐無案可稽。本署向未准咨報有案,遇有滋鬧教堂之事,茫然不辦,甚非思患預防之意。本年四、五月間,長江上下游一帶,會匪聚眾,滋擾教堂,竟有一縣焚燒數處者。大約各教士於唪經教堂外,又將育嬰、施醫各處所,概名曰教堂,以致地方官無從稽察。一旦變起倉卒,防不勝防,而洋人已架詞饒舌。若先經分別查明,當不致臨時舛誤,卒難因應。相應咨行貴督,分飭該管地方官,將境內共有大教堂幾處,小教堂幾處,堂屬某國某教,各堂是否洋式抑系華式,教士是何名姓,系屬何國之人,是否俱系洋人,堂內有無育嬰、施醫各事,分別確查,按季冊報本衙門,以憑稽核。惟當蕪湖等處滋事之後,則查辦此事,不可稍涉矜張。各處教堂,有經領事官照會者,有經教士自報者,有在照會、自報之外者,務須嚴飭地方官,不事虛憍,隨宜履勘,更不得假手胥役,致多騷擾。且不妨預告教士,以清查教堂處所,原備他日保護起見,切勿另生疑慮。此系中國自理之事,各國教士設堂於此,自以得中國保護為樂。地方有司,自行查理,所查僅堂外住址,並非堂內教規,無害公法也>等因,到本部堂。承准此,合行飭遵。為此牌,仰該道即速移飭各地方官,一體遵照辦理,查明具報,毋遲。須牌』等因,到道。奉此,除移行外,合就通行。為此行府,希即移行遵照,先行確查具覆;一面按季造冊通報,勿延,切切。此行」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立將境內共有大教堂幾處,小教堂幾處,堂屬某國某教,各堂是否洋式抑華式,教士是何姓名,系屬何國之人,是否俱系洋人,堂內有無育嬰、施醫等事,該教堂設在何處,迅即詳細查明,妥為開導,履勘造冊申覆。並嗣後有無添蓋教堂,更換教士,隨時確查記檔,按季冊報,以憑稽核。此系總署特咨事件,上季之冊,務於下季首月具報,毋得違延。切切。此札。
光緒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札
印 臺北府印八月二十三日西刻到
(註)一一五○九--一,按察使唐札新竹縣,與本件相同(等因以下,前件無之。又一一五○九--一一,臺北通商局札新竹縣亦同。
●第二二八諭光緒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一一五○九--四
新竹知縣沈,飭三班頭役查覆保內教堂及教士
欽加同知銜、本任宜蘭縣、調署新竹縣正堂沈為諭飭確切查覆事。照得各國洋人,在於各處建堂傳教,不止一所,現奉大憲札飭查報,以便稽察保護,合行諭飭。為此諭,仰各該頭役知悉,剋即協同地保,分往該管保內,無論城內、鄉間,確切查明何處有何國建設教堂,大教堂幾處,小教堂幾處,某堂系屬某國某教士,其堂是否洋式,抑系華式,某堂有教士幾人,是何姓名,系何國之人,堂內有無育嬰、施醫等事;限兩日內,詳細查明,繪圖造冊,明白註說,呈覆赴縣,以憑核辦。如教士詢問,答以奉官飭查,為保護起見,更不妨向各堂明白查問,但不許矜張騷優,致生事端。此系奉憲特飭要件,該役務須謹慎從事,委速查覆,毋稍玩延,致干重咎。毋違。此諭。
一、諭仰三班頭役
光緒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承工總呂祥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沈行 私記
●第二二九圖說(第二三○號之粘付)一一五○九--一二
新竹縣屬教堂圖繪
(圖錶,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此係中港街大英國教堂自
新竹城內至此計二十五里(圖形缺)
此係土牛庄大
英國茅屋教堂(圖形缺)
此係新竹城內大英國陳教士住眷(圖形缺)
此係新竹城內
大英國教堂(圖形缺)
此係月眉庄大英國教堂
自新竹城內至此計三十里(圖形缺)
此係紅毛港庄大英國茅屋教堂
自新竹城內至此計二十二里(圖形缺)
●第二三○申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一一五○九--一三
新竹知縣沈,對臬道唐、臺北知府吉、及通商總局,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
同知銜、本任宜蘭縣、調署臺北府新竹縣,為遵飭造送事。案蒙憲臺、護理臬道憲唐釘封札開:「本年八月初八日,奉閩浙總督部堂卞釘封牌開:(云云照札敘至)切切此札」等因。蒙此,卑前縣未及查報卸事,卑職抵任;復於本年八月二十三、九月初二等日,蒙本府憲、通商總局、憲臺行,同前因。遵即查明:卑轄城鄉,共有英國大小教堂四處,堂屋俱系華式,僅有華人教士居住傳道,並無洋人在內。間有施醫、發藥,俱無育嬰情事。當經逐一履勘明白,理合繪圖造冊,具文申送憲臺察轉。除報臬道憲、通商總局外,為此備由,呈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送:清冊一本、教堂圖說一紙。
一、申
道唐
本府憲吉
通商總局
光緒七年八月卅日通商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沈行 私記
●第二三一清冊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一一五○九--一四
新竹知縣沈,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同知銜、本任宜蘭縣、調署臺北府新竹縣,為造送事。遵將卑縣境內,建設大小教堂,並教士人數姓名,造具清冊,呈送察核。
今開:〔註〕
一、卑縣城內,義學左邊,有英國教堂一座,系華式,堂內並無洋人,僅有華教士陳鵬霄一名,系屬淡水縣人,並無育嬰、施醫等事。又卑縣城內考棚邊,有該教士住眷房屋一所,號為公館,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北一保月眉莊,離城三十餘里,有英國小教堂一座,系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陳克華一名,並妻在內居住,系淡水縣人,亦無育嬰、施醫等事。理合登明。
一、卑轄竹北二保紅毛港庄,離城二十餘里,有英國小教堂,華式茅屋一座,堂內並無洋人,有傳道李昆弟一名,系淡水縣籍,此八月間,調往中港傳道。該堂現系教民陳萬勇看守,堂內間有施藥,並無育嬰情事。理合登明。
一、卑轄竹南一保中港街,離城二十五里,有英國小教堂一座,系華式,堂內僅有華教士李昆弟一名,並無育嬰,間有施醫發藥。理合登明。
一、冊式
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通商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沈行 私記
(註)列條欄上,有通商承呂祥簽條(用紅紙,下文1.)及批註(下文2.,此似系幕友所作,其私記與本內稿押日子處所蓋之私記相同)如次:「1.稟查教士系屬洋人,其華人稱為傳道,該差所稟為教士,照此造報,是否合式?理合簽明,伏乞電奪示遵。沾叩。2.教士、傳道俱系華言,若洋人,則別有名目。總之,入教者,文人曰教士,粗人則曰教民,非必洋人乃可稱為教士也。 私記
●第二三二札光緒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九--一五
臺北知府吉,層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飭新竹縣緩查教堂及教士
札新竹縣
特調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加十級、紀錄十次吉為行知事。本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蒙護理臬道憲唐札:「本年十一月初五日,奉閩浙總督部堂卞憲牌:『本年十月初十日承准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開:<清查各屬教堂一事,本衙門業於本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文貴督,查照辦理,並通行各省照辦在案。嗣准法國駐京大臣照稱:《現時長江一帶滋鬧,尚未安靜,若按期嚴察,誠恐愚民無知,未免群情懷疑,請通行各省,飭令地方官暫行停止稽查》等語。又於六月間,法國林大臣,來署會晤,復以《稽查教堂之舉甚為不便,地方官原系好意;但百姓因此更加疑惑,祇可俟教案辦結後,再行商辦,此時無須向外間領事及主教等辦理》等因前來。查清查教堂一事,原為便於保護起見,且所查僅堂外住址,並非堂內教規,亦系中國自理之事,於教堂毫無干礙。乃法使屢次來署嘵瀆,且又照催停辦;蓋因目下各省教案甫定,若遽紛紛查問,轉恐百姓因此疑心,別生枝節。除電知南、北洋大臣,山東、山西巡撫照辦外,相應咨行貴督,飭令地方官,於各處教堂,暫緩稽查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行飭遵。為此牌,仰該道轉行查照辦理,毋違。須牌』等因。同日又奉前護撫憲沈案行前因,各到道。奉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為此行府,希即移行所屬,一體遵照辦理,勿違,此行」。本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又蒙臺藩憲唐札開:「奉前護理巡撫部院沈案行:『光緒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清查各屬教堂一事,本衙門業於本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文貴撫,查照辦理,並通行各省照辦在案。嗣准法國駐京大臣稱:《現時長江一帶滋鬧,尚未安靜,若按期嚴察,誠恐愚民無知,未免群情懷疑,請通行各省,飭令地方官暫行停止稽查》等語。又於六月間,法國林大臣,來署會晤,復以《稽查教堂之舉甚為不便,地方官原系好意,但百姓因此更加疑惑,祇可俟教案辦結後,再行商辦,此時無須向外間領事及主教等辦理》等因前來。查清查教堂一事,原為便於保護起見,且所查僅堂外住址,並非堂內教規,亦系中國自理之事,於教堂毫無干礙。乃法使屢次來署嘵瀆,且又照催停辦;蓋因目下各省教案甫定,若遽紛紛查問,轉恐百姓因此疑心,別生枝節。除電知南、北洋大臣,山東、山西巡撫照辦外,相應咨行貴撫,飭令地方官,於各處教堂暫緩稽查可也>等因,到本護院。承准此,查清查各屬教堂一事,前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當經分行司道通飭各屬,遵照分別確查在案。茲承准前因行司,希即飭令各地方官,於各處教堂暫緩稽查,以安民教,切切』等因到司。奉此,除移臺灣道轉飭查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轉飭所屬,將境內教堂暫緩稽查。切切,毋違。此札」各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札
印 臺北府印 戳記
光緒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奉
●第二三三札光緒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一一五○九--一六
分巡臺澎兵備道顧,層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飭新竹縣續查教堂及教士
札新竹縣
欽命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按察使銜顧為通飭事。本年十月十三日,奉撫憲邵抄案內開:「光緒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國教士來華傳教,設立教堂,本為條約所准,中國疆宇廣闊,各省、府、州、縣、衛,共有外國教堂若干,中為某教,其所設教堂為洋式、為華式,各省未據開送,即詢諸各國使館,亦無可考;每遇教案,驟難查埋。當於光緒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行各直省查報;續以沿江教案未了,間有胥役往查,不明事體,致滋西人口實。法使請停,因於九月十八日,通行緩辦各在案。現在沿江教案,次第辦竣,各省教堂住址,僅准北洋大臣咨送直隸境內教堂數目,此外均未查報。合行咨會,即希貴撫,查照上年通行文件,飭屬妥辦。但查境內共有教堂幾處,坐落某地,系何國教士;不必干預堂內教規,致滋口舌。查清後,早日具報本衙門為要』等因,到本部。承准此,查清查教堂一事,上年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業經沈前護院,分行司道,通飭各屬遵照,分別確查在案。茲承准前因,合就飭行。為此仰該道,即便通飭各地方官,遵照總理衙門咨行,分別確查妥辦,由道彙核詳咨,毋延,切切,須案」。又於本年十月十五日,奉閩浙總督部堂譚憲牌前因,各到道。奉此,卷查:此案前奉憲行,當經唐前護道通行,確查具覆;一面飭令按季造冊送府,由府彙造,送道核轉詳咨。續奉憲行,暫緩稽查等因,又經分行遵照,各在案。茲奉各前因,復查此案,已據各該廳縣申覆查報,並據基隆廳、臺灣縣報至本年秋季分止,宜蘭縣報至本年夏季分止。此外各該廳縣,均未據查報。應即飭令將本年秋季,趕緊補報,以憑彙核詳咨。除通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限文到十日內,迅自本年秋季分起,逐一詳細查明,前項教堂有無增設,分別大小、洋式、華式,將秋季分,查造送道,彙核詳咨。嗣後即按季,接續造報上季之冊,務於下季初旬造報,不得遲逾。均毋違延,切切。此札。
光緒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札
關防 分巡臺澎兵備道關防
光緒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奉 戳記
●第二三四申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五○九--二四
新竹縣對臬道顧、及臺北知府龍,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
補用同知、本任臺北府宜蘭縣、調署新竹縣,為造報事。案蒙憲札,飭即查明所轄,各國建設教堂幾處,系何國,何教士幾人,是何姓名人氏,堂內有無育嬰、施藥等事,分別大小樣式,目前有無增設?自本年秋季起,按季造報等因。此案前經查明具報。茲蒙前因,覆查光緒十八年秋季分,卑轄城鄉,共有英國建設大小教堂四處,堂屋俱系華式,僅有華教士居住傳道,並無洋人在內。間有施醫發藥,俱無育嬰情事,理合繪圖造冊,具文申報憲臺,察查彙轉。除報臬道憲外,為此備由,呈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送:清冊一本、教堂圖說一紙。
一、申
臬道憲顧
本府憲龍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通商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沈行初八 私記
●第二三五清冊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五○九--二五
新竹縣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補用同知、本任臺北府宜蘭縣、調署新竹縣,為造送事。遵將光緒十八年秋季分,卑縣境內建設大小教堂,並教士人數姓名,造具清冊,呈送察核。
今開:
一、卑縣內義學左邊,有英國教堂一座,系華式。堂內並無洋人,僅有華教士劉澄清一名,系苗栗縣人,挈其妻室、子女在內居住,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北一保月眉庄,離城三十餘里,有英國教堂一座,系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陳克華一名,並一妻一子在內居住,系淡水縣人。亦無育嬰、施藥等事,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北二保紅毛港庄,離城二十餘里,有英國小教堂,華式茅屋一座。堂內並無洋人,有傳道劉慶雲一名,系苗栗縣人。並無育嬰,間有施醫,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南一保中港街,離城二十五里,有英國小教堂一座,系華式。內有華教士莊鼎周一名,系本邑人,又教讀顏新到,系苗栗縣人。並無育嬰,惟有施醫。教民男女四十餘人,合併登明。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冊
正堂沈行初八 私記
●第二三六清冊光緒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九--三五
新竹知縣沈,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臺北府新竹縣為造送事(註)。遵將光緒十八年冬季分,卑縣境內建設大小教堂,並教士人數姓名,造具清冊,呈送察核。
今開:
一、卑縣城內義學左邊,有英國教堂一座,系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劉澄清一名,系苗栗縣人,挈其妻室、子女在內居住。並無育嬰、施藥等事。又卑縣城內考棚邊,有房屋一所,號為公館,無人居住,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北一保月眉庄,離城三十餘里,有英國教堂一座,系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陳克華一名,系淡水縣人,一妻一子在內居住。亦無育嬰、施醫等事,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北二保紅毛港庄,離城二十餘里,有英國小教堂,華式茅屋一座。堂內並無洋人,有傳道劉慶雲一名,系苗栗縣人。並無育嬰,間有施醫。教民三十餘人,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南一保中港街,離城二十五里,有英國小教堂一座,系華式。內有華教士莊鼎周一名,系本邑人,又教讀顏新到,系苗栗縣人。並無育嬰,惟有施醫。教民男女四十餘人,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南一保土牛庄,離城二十五里,光緒十八年冬季,有增設英國小教堂一座,系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林天送一名,系本邑人。並無育嬰,惟有施藥。教民二十餘人,合併登明。
一、冊式
光緒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冊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葉行二十四 私記
(註)一一五○九--三七、四六,與此相同。
●第二三七清冊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五○九--五五
新竹知縣葉,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臺北府新竹縣為造送事(註)。遵將光緒十九年秋季分,卑縣境內建設大小教堂,並教士人數姓名,造具清冊,呈送察核。
今開:
一、卑縣城內義學左邊,有英國教堂一座,系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蕭種藍一名,系漳州府人氏,挈其妻室、子媳在內居住。並無育嬰、施藥等事。又卑縣城內考棚邊有房屋一所,號為公館,無人居住,合併登明。
一、卑縣北門外近城左畔,光緒十九年秋季,有增設英國教堂一座,系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張仁壽一名,系本邑人。並無育嬰、施藥等事,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一保月眉庄,離城三十餘里,有英國教堂一座,系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土林耀宗一名,系惠安縣人。並無育嬰、施藥等事,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北二保紅毛港庄,離城二十餘里,有英國小教堂,華式茅屋一座。堂內並無洋人,有教士林煥章一名,系本邑人,有家屬在內居住。並無育嬰,間有施藥。教民三十餘人,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北二保大湖口,離城二十餘里,光緒十九年秋季,有增設英國小教堂一座,系向華民鄒阿石稅出。因前稅之人尚未搬清,現在北勢仔庄張阿壽之護厝,暫行禮拜;擬俟年底,即移大湖口街開堂。有華教士許圳清一名,教民二十餘人,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南一保中港街,離城二十五里,有英國小教堂一座,系華式。內有華教士莊鼎周一名,系本邑人。現無教讀,亦無育嬰,惟有施醫。教民男女四十餘人,合並登明。
一、卑轄竹南一保土牛庄,離城二十五里,有英國小教堂一座,系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林天送一名,系本邑人。並無育嬰,惟有施藥。教民二十餘人,合併登明。
一、冊式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冊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葉行十五 私記
(註一)一一五○九--六五、七四、八二、九一、一○○,與此相同。
●第二三八函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一一五一○--一
苗栗知縣沈,致新竹知縣函:備轎伕、挑伕供洋教習之用
逕啟者,頃准彰化縣函開:「本月十六日午刻,接雲林縣來函,轉准前途來電:』茲有撫憲約來洋教習上下六人,十三日由陸赴北,速備轎六頂、挑伕十餘名,合行函達,囑即請照辦』等因。(註一)除敝處照備外,用特飛布照辦」等因。除敝處應付外,用特專布,即祈轉致新竹等由,除弟處照辦外,用特馳布,務祈進翁仁兄大人查照辦理是禱。順請升安。
弟沈茂蔭書三月十八日(註二)
新竹縣正堂
王大老爺升啟(註三)
(註一)「函達囑」三字,依一一五一○--二(函)補之。
(註二)年代,依一一五一○--二(函),系光緒二十一年。
(註三)信封面書。
●第二三九函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一一五一○--二
新竹知縣王,致淡水知縣李函:備轎伕、挑伕供洋教習之用
逕啟者,刻接沈槐翁來信,轉准前途來函:「茲有撫憲約來洋教習上下六人,由陸赴北,速備轎六頂、挑伕十餘名,合行函達,囑即照等由」。除弟處搭坐火車外,用特專函布達,務祈麗翁仁兄大人查照,是所盼禱。順請升安。唯□、不具。
愚弟王○○頓首
一、函致
淡水縣正堂李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承通商呂祥(註)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王行十九 私記
(註)依一一五一○--三補之。
●第二四○單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一一五一○--三
新竹知縣王,飭三班護送洋教習至淡水縣
署新竹縣正堂、兼通志局纂修、加十級紀錄十次王,單仰三班頭役,協同親勇,小心護送撫憲約來之洋教習上下五人,前赴淡水縣正堂李衙門交替,守候回照銷差。該役沿途務須小心護送,毋使受驚。速速,須單。
計護送:洋教習二名,跟隨二名,華人一名,共五名。
一、單仰三班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通商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王行十九 私記
●第二四一移同治二年九月一一五一一--一
辦理通商事務區,移請淡水廳,派役會同哨丁前赴後壟、中港,巡緝私相買賣樟腦,並拘訊張烏豆
移文 私記 辦理臺灣海口通商事務關防
辦理臺灣海口通商稅務、候補道區為移請查究事。竊照本道,奉上憲奏奉諭□□□辦理通商事務,自六月二十二日開關以來,所到各國洋船,已有二十餘號,均系照常買賣,毫無爭執。誠以彼此議定條約,永歸和好,故本道諸事優容,不使各國洋商稍有委屈,以示柔遠之意。不料前月二十九日,有溫〔洛〕渭拾洋船進口,經代理領事麻非厘,帶同船主率洛文與出海張烏豆,來關聲稱:伊有本銀七千二百元,交付艋舺黃祿頭定買樟栳,今船已到口,無栳應付等語。本道即令其具稟領事,照會來關;或逕赴關具稟,以憑轉移地方官查辦。詎該船主一味恃蠻,向關坐索,經麻非厘勸阻不聽,大肆咆哮,初則毆打家人,繼將哨丁梁安額角戳傷;當經本道函致貴分府,向黃祿頭查詢去後,茲據復稱:傳詢黃祿頭稟稱:「收受張烏豆芙蓉膏八箱,估價七千二百元,兌換樟栳四百擔;原約:八月間船到交清。後因該船潛在中港一帶,偷載私栳,屆期未及駛來;此次船到滬尾,向其收栳。黃祿頭責其誤期爽約,栳已他售,須寬限十日,方能備辦,並非不付」。詎該出海,慮及關上查究走私、偷稅之事,唆使該船主出頭,恃蠻行凶等情前來。查張烏豆向系勾通洋船,在於中港等處,任意停泊,私收樟栳,舊歲冬間,曾經貴前任秋親往查拏,起出私栳,並將張烏豆一名,懸賞嚴拏在案。開關以後,本道亦訪聞:該出海有在中港私相買賣;經遣妥丁,前往密查。因尚未查實,是以暫緩深究。乃張烏豆膽敢唆使船主,來關逞兇,希圖先發制人。是張烏豆一名,實為罪之魁,禍之首。若不拘案嚴辦,將來奸商紛紛效尤,勾結洋船,私闖各口,銷貨偷稅,成何事體。除將該船主率洛文來關,肆兇戳傷哨丁各情,通稟各大憲,請即會同駐省領事,查照和約章程究辦外,其張烏豆本有舊案,漏網未獲,應仍由地方官查案拏究。且現聞:又欲前往後壟、中港偷儎私栳,亟須密查。合行移請。為此備移貴分府,請煩查照,立即派撥乾役,會同哨丁,前赴後壟、中港,嚴密巡緝。如遇該船進口,私相買賣,即行嚴拏送案,聽候究罰。一面查照舊卷,飭拘張烏豆,從嚴研訊,究出前後私闖口岸,銷售貨物,偷漏稅銀各實情,錄供移復過關,以憑轉稟究辦,勿稍任延。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右移
欽加府銜署、淡水總捕分府鄭
〔同治二〕年九月(註)
關防 辦理臺灣海口通商事務關防
〔註〕年代似為同治二年,參閱一一五○一--三。
●第二四二移咸豐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一一六○一--一
臺灣知府孔,移催淡水同知馬,請其移會噶瑪蘭新任同知富:速行移接,並出具監交印結
即移辦。 私記
移文 印 福建臺灣府印
欽加鹽運使司銜、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孔為移催監盤結報事。竊查蘭廳富倅,奉憲檄飭,前赴蘭廳本任,接印任事,所有秋前廳任內,經手收支、倉庫、及一切應入交代等項銀谷,例應依限盤收,造冊結報,業經移委貴廳監盤。去後,迄今曾否盤收清楚,未准造冊結報。除催蘭廳趕緊接收,造冊結報外,合就移催。為此備移貴分府,希即移會現任蘭廳富,速將前廳秋任內,經手收支、倉庫、正什各款銀谷,以及一切應入交代等項,剋日催令按款造冊、移交,監同盤收清楚,出具監盤印結七本,移送過府,以便察轉,勿再任延,望速,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福建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
咸豐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移
印 福建臺灣府印 私記
九月二十四日奉
私記
●第二四三移咸豐十一年正月十七日一一六○二--一
前任淡水分府寧,將捐生捐款銀單,移交於新任分府張
前署淡水分府寧為移交催追事。案蒙前學道憲裕發交淡廳捐生何夢元共銀單三張,計捐項六百元,飭即催追,如數稟解歸款等因。疊經飭差催追去後,未據繳到。茲敝分府卸篆,合就移交。為此備移貴分府,請煩查收,照案飭催,究追稟解,實為公便。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計移送:捐生何夢元銀單三張。
一、移
前任署臺灣北路淡水分府寧鈐記
鈐記 私記
咸豐十一年正月十七日承糧總
稿行 私記
●第二四四單(附回照)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六○二--三
前任淡水分府寧,單飭差役陳永:立賫公文一角及銀單,投繳新任分府張,及其回照
前署淡水總捕分府寧單仰本役立賫公文一角,又銀單三張,飛赴新任淡水分府張衙門投繳,守取回照銷差。去役毋得刻延,干咨,火速。
計開:公文一角、銀單三張。
差陳永
回照
關防 北路淡水捕糧同知關防
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給
分府行
鈐記 前任署臺灣北路淡水分府寧鈐記
●第二四五移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一一六○二--七
前任淡水分府寧,將各業戶領買未完補谷限繳狀,移送於新任分府張
前置淡水分府寧為移交催收歸補事。竊照敝分府,接受前任流交各業戶領買未完補谷,除造冊移送,請抵庫款外,所有各業戶具領谷價限繳狀一百一十紙,合就移送。為此備移貴分府,請煩查照,希即飭差,催押各業戶,迅將領買未完補谷,剋日完繳,收抵歸款,幸勿延緩,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計移送:各業戶領買補谷領狀一百一十紙,又粘單一紙。照抄。
一、移
新任淡水分府張
私記
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承糧總
鈐記 前任臺灣北路淡水分府寧鈐記
稿行 私記
●第二四五移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一一六○二--七
前任淡水分府寧,將各業戶領買未完補谷限繳狀,移送於新任分府張
前置淡水分府寧為移交催收歸補事。竊照敝分府,接受前任流交各業戶領買未完補谷,除造冊移送,請抵庫款外,所有各業戶具領谷價限繳狀一百一十紙,合就移送。為此備移貴分府,請煩查照,希即飭差,催押各業戶,迅將領買未完補谷,剋日完繳,收抵歸款,幸勿延緩,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計移送:各業戶領買補谷領狀一百一十紙,又粘單一紙。照抄。
一、移
新任淡水分府張
私記
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承糧總
鈐記 前任臺灣北路淡水分府寧鈐記
稿行 私記
●第二四七總摺稿光緒六年十一月一一六○四--一
監盤會算淡水縣史令任,接收鄧令任倉項各款榖石交代總摺稿(新竹知縣施監盤)
鈐記 新設臺北府淡水縣鈐記
監盤會算淡水縣史令任接收鄧令任倉項各款榖石交代總摺稿(註一)
監盤臺北府新竹縣施錫衛、前署臺北府淡水縣鄧宗堯、現任臺北府淡水縣史映奎,為請嚴交代察核事。謹(今)(註二)將卑職映奎,接收卑職宗堯前在淡水縣,自光緒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分治設縣到任起,至六年七月二十六卸事前一日止,任內經手收支倉項榖石,三面會算,分別應交、應抵各款數目,開具聯銜總摺,呈(移)送(註三)察(查)核。(註四)須至總摺者。謹(今)開:
倉款應交項下:
一、應交光緒五年分正供、官庄餘谷四千九百二十一石六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九撮。
前件查總報、流水各簿,實征是年正供、官庄谷八千五百九十八石三斗七升一合七勺二抄九撮。除碾放兵米外,應交前數。原摺列交谷四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零,另有已除未解餘谷,合計列補,理合登明。
又補交同治十一年分官庄餘谷三石五斗七升。
又補交同治十二年分官庄餘谷六石七斗五升。
又補交同治十三年分官庄餘谷八石七斗八升。
又補交光緒元年分官庄餘谷一十九石七斗二升零四勺。
又補交光緒二年分官庄餘谷三十九石九斗六升五合八勺。
又補交光緒三年分官庄餘谷四十八石六斗四升六合二勺二抄。
又補交光緒四年分官庄餘谷五百二十一石九斗七升五合三勺九抄。
前七件系已除未解之款,分年列補。理合登明。
一、應交光緒六年分正供、官庄餘谷二千五百二十七石九斗三升二合零八抄六撮。
前件查原交谷二千五百二十五石零,系支除滬尾營,附銷把總黃國華、外委韓文輝二員五、六兩月米,合谷二石三斗六升,與例未符。今將附銷前數,歸入截曠項下補除。仍於正供、官庄餘谷,更正列交。理合登明。
一、應交光緒五年分艋舺營截曠兵米,合谷三十二石九斗四升。
又滬尾營截曠兵米,合谷一百九十一石二斗四升。
又北中營截曠兵米,合谷二十石零七斗六升。
一、應交光緒六年分艋舺營截曠兵米,合谷三十四石一斗。
又滬尾營截曠兵米,合谷一百四十三石八斗內,除附銷把總黃國華、外委韓文輝二員五、六兩月米,合谷二石三斗六升,實存谷一百四十一石四斗四升。
一、補交光緒五年分官捐谷一石五斗七升四合四勺。
又民捐谷三石九斗三升五合九勺。
一、補交光緒六年分官捐谷一石一斗三升八合九勺。
又民捐谷二石八斗四升七合。
前四件,查淡水廳額捐,官捐谷四石,民捐谷一十石,分治案內,未議如何勻分,又無行知到縣,此款有關達部,未便擅派定額若干,當經分別酌擬,詳請憲示遵辦;一面暫行列補,如奉多派,仍再補交。理合登明。
共應交並補交谷八千五百二十八石九斗二升七合八勺二抄五撮,分別折銀,彙入庫摺列交。理合登明。
應議項下:
一、各年分餘谷,暫行援案,折銀列交代解,將來如奉指駁提解,仍應補交,不得推諉。理合登明。
一、截曠兵米,業經各營造冊送府,由府彙入奏銷案內,詳報藩憲察核。將來難免提解,應照舊章,一三折算列交。理合登明。
一、由府墊放光緒五年正、二、三等月艋、滬二營兵米,前奉札提,均已解還。惟艋舺營截曠兵米,詳請,未奉札發。公議:剔歸臺北府兼攝縣事期內造報。理合登明。
一、艋舺、滬尾、北中各營,如有已關未支兵米,由現任移請補交,未便代墊。理合登明。
一、裁缺淡水廳各任倉款榖石,無論已未會算結報,皆與新設縣缺無涉,應於光緒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臺北府兼攝縣事期內截止,遞任造報。理合登明。
借鈐
鈐記 臺北府淡水縣典史鈐記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私記
鈐記 新設臺北府淡水縣鈐記 私記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冊
前署淡水縣正堂鄧行 私記
監盤新竹縣正堂施行 私記
現任淡水縣正堂史行 私記
(註一)本摺稿系冊式,封面一葉,本文四葉。此行系封面葉。
(註二)原文「謹今」寫雙行。用「謹」寫者,系呈送上級;用「今」字者,乃新舊任及監盤互換。下文
謹(今)亦同。
(註三)原文「呈移」寫雙行。用「呈」字者,系呈送上級;用「移」字者,乃新舊任及監盤互換。
(註四)原文「察查」寫雙行。用「察」字者,對上級;用「查」字者,乃對新舊任及監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