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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嘉慶年各部造送內閣清冊(節錄臺灣事件)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元年三月分)

  一一一、刑部造送月終冊(元年九月分)

  一一二、戶部湖廣司造送本年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元年十月分)

  一一三、刑部月終冊(五年十一月分)

  一一四、吏部月終冊(六年三月分)

  一一五、禮部造送月終註銷清冊(七年三月分)

  一一六、兵部月終冊(七年七月分)

  一一七、兵部造送十月分月終註銷冊(七年十月分)

  一一八、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七年十月分)

  一一九、兵部職方司造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閏二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八年閏二月分)

  一二○、刑部月終冊(八年三月分)

  一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十一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八年十一月分)

  一二二、戶部湖廣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特交轉交事件冊(九年九月分)

  一二三、戶部月終冊(九年十二月分)

  一二四、戶部河南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四月分)

  一二五、戶部月終冊(十年六月分)

  一二六、吏部月終冊(十年八月分)

  一二七、戶部福建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八月分)

  一二八、工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八月分)

  一二九、兵部武選司造送八月分月終冊(十年八月分)

  一三○、戶部湖廣司彙送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十月分)

  一三一、戶部造送嘉慶十一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一三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註銷冊(十一年三月分)

  一三三、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十一年三月分)

  一三四、戶部造送五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十一年五月分)

  一三五、戶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滿漢清冊(十六年八月分)

  一三六、戶部月終冊(十七年三月分)

  一三七、工部月終冊(十七年四月分)

  一三八、刑部月終冊(十七年七月分)

  一三九、吏部月終冊(十八年正月分)

  一四○、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十九年九月分)

  一四一、戶部造送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十九年十月分)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嘉慶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內閣抄出福建提督哈等奏署鹿港廳王兆麟於書役郭仕全滋事、未能先事查察、交部議處一摺,於二十六日奉旨:軍機大臣會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

  ·一一一、刑部造送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奏洋匪搶劫砲位,將失砲之千總鄧龍光等革審一摺,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五日奉上諭:哈當阿奏大雞籠口岸洋匪搶劫砲位,請將失砲之千總鄧龍光及該管都司陳峰毫、副將李紹曾革職,分別提審,並自請交部治罪一摺,此案千總鄧龍光因大雞籠地方水土惡劣,擅離汛地,在廟居住,及聞盜匪登岸行劫,又因兵少躲避,以致遺失砲位。該汛額設兵丁七十九名,現止有三十七名。據都司陳峰毫供稱,因屬換班之期,新來兵丁尚未到齊等語,恐有別項情弊,必須澈底根究,嚴辦示懲,都司陳峰毫、千總鄧龍光,俱著革職拿問。副將李紹曾平日漫無覺察,實屬廢弛,著革職一併究訊。哈當阿既不能飭屬堵禦於先,又不能設法追捕於後,咎實難辭,著交部嚴加議處。摺併發。欽此。

  前件於八月三十日內閣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楊德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搶奪滿貫首犯潘添麟審明治罪一摺,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奉旨:軍機大臣會該部核擬具奏,欽此。

  前件九月初二日抄出到部,經軍機處於八月三十日奏,本日奉旨:潘添麟著即處絞,餘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俞元潞。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盜犯黃虎等審明正法一摺,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九月初二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俞元潞。

  ·一一二、戶部湖廣司造送本年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哨商等事。內閣抄出水師提督哈等具奏國字三號、慶字五號哨船遭風被浪、漂流弁兵一百一十員名,確查造冊咨部一摺,嘉慶元年十月初七日奉硃批:即有卹旨,欽此。於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施寧三。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魁倫等具奏臺灣府知府員缺請將候補知府遇昌補授一摺,嘉慶元年十月初九日奉旨:知道了,欽此。於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又閩浙總督魁倫夾片具奏南路營參將海隆阿委署臺灣北路協副將一摺,嘉慶元年十月初九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施寧三。

  ·一一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核擬具奏事。臺灣鎮總兵愛等奏拿獲盜首黃勝長等審明分別治罪一摺,嘉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於本月二十四日內閣抄出,經承仇式衡。

  ·一一四、吏部月終冊

  嘉慶六年三月初八日內閣奉上諭一道:因原任彰化縣知縣宋學灝未完賠項,將伊子宋良梧等均交刑部審辦由。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式如。

  ·一一五、禮部造送月終註銷清冊(七年三月三十日到)

  二十五日一件內閣抄欽奉事。愛新泰等奏渡臺淹斃弁兵賜卹由。

  前件二十九日行。

  ·一一六、兵部月終冊

  初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奏內營事。於嘉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奉上諭一道(兵船遭風)。

  前件行文訖,已完,經承吳錦文。

  初七日內閣抄出臺灣總兵奏為奴遣犯一摺,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

  ·一一七、兵部造送十月分月終註銷冊

  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奏續獲事。於嘉慶七年十月十一日奉硃批:刑部知道,欽此(拿獲逸匪)。

  前件行文訖,已完。

  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奏訪獲事。於嘉慶七年十月十一日奉硃批:三法司速議具奏,欽此(拿獲匪犯)。

  前件行文訖,已完。

  ·一一八、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一件參奏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奏鳳山縣知縣吳兆麟與學教吳玉麟互相稟揭、審明定擬一摺,嘉慶七年十月十四日奉硃批:刑部核擬具奏,欽此。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經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代辦經承王利和。

  ·一一九、兵部職方司造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閏二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

  初四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奏巡閱事。於嘉慶八年閏二月初一日奉硃批:勉力巡防,切勿始勤終怠。欽此(查閱營伍)。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吳錦文。

  初四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奏內營事。於嘉慶八年閏二月初一日奉硃批:俱照例賜卹,欽此(兵船遭風)。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吳錦文。

  ·一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閏二月二十五日,內閣抄出臺鎮愛等奏拏獲盜犯劉周元等審明治罪一摺,嘉慶八年閏二月二十三日奉硃批:刑部核擬具奏,欽此。

  前件於二十五日抄出,三月初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一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十一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海外等事。內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李具奏臺灣淡水同知李明心陞授汀州府知府、所遺員缺請以彰化縣知縣相應魁陞署、彰化縣知縣另容揀員請調一摺,嘉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奉硃批:吏部議奏,欽此。又附片奏明撈獲沉失餉銀一摺,同日奉硃批:覽,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二、戶部湖廣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循例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李具奏臺灣水師協標左營波字五號又中營波字七號戰船二隻、照商式改造、估需工料銀兩一摺,嘉慶九年九月二十日奉硃批:工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三、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查明事。內閣抄出閩督等具奏查明臺澎各營戍兵加餉不敷銀兩、請在於府庫墊給、應行籌補歸款一摺,嘉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奉硃批:戶部議奏,欽此,欽遵於十二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未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四、戶部河南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為循例等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李具奏臺灣廠承辦臺灣澎湖協標等營修造戰船九隻、共計估報工料運費銀七千二百四十兩零一摺,嘉慶十年四月十六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福建司一件為具奏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愛新泰等具奏蔡牽盜船竄臺滋擾、官兵盡力堵禦、節次打仗、殺獲盜犯、奪獲賊船、並先經訪獲勾結煽誘之盜夥審明辦擬一摺,於嘉慶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奉上諭:愛新泰等奏蔡牽匪船竄越臺洋、官兵節次堵禦、殺獲盜犯多名各情形一摺,覽奏俱悉。此次蔡牽盜船膽敢恃眾乘潮突至臺洋滋擾,實屬罪大惡極。經愛新泰等督率官兵,先後殲獲盜犯多名,並擊沉盜船,奪獲盜械。蔡牽一犯,現在窮蹙已極,自可迅速就捦。所有爭先殺賊、奮勇出力之護副將都司盧植,著加恩超陞副將,遇缺即補;知府慶保系屬文員,因訪聞夥盜越臺煽誘,即會督營縣,將夥盜蔡九、謝基及逸犯吳平三名拏獲,絕其內應,並捐備小船三十隻,分配義勇進剿,所辦可嘉,著加恩賞給道銜,以示獎勵。其餘受傷陣亡及落海淹斃各弁兵,俱著查明照陣亡例賜卹。至守備廖國統帶兵船防堵鹿耳門口岸,被盜船擁入,本有疏防之咎,但究因眾寡不敵,且該備帶兵排列□門,尚知認真堵禦,所有愛新泰等奏請將廖國交部嚴議之處,著加恩改為交部議處。愛新泰職司統轄,遇昌系該管地方大員,於盜船竄入口門,未能先時防範,固屬咎無可辭,姑念該員等節次追捕盜船,殲獲甚多,功過尚足相抵,所有自請交部分別議處之處,著加恩寬免。餘著該部核議具奏,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五、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德等具奏臺灣府庫墊支戍兵加餉、應行籌款歸還、遵照部駁、查明覆奏一摺,嘉慶十年六月初七日奉硃批:戶部查核具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初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移會在案,未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六、吏部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德等奏臺灣府知府慶保補授臺灣道、遺缺查有建寧守馬夔陛委署、建寧守員缺查有候補守葉寶書委署等因一摺,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硃批:覽,欽此,於本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七月三十日行文訖,經承章蘭言。

  ·一二七、戶部福建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懇恩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具奏臺灣添造戰船應配各項砲位、內地臺灣各營並無餘存砲位撥用、請動項製造、以資緝捕一摺,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上諭:玉德等奏臺灣添造戰船應配各項砲位,懇請動項製造一摺,臺灣水師關係緊要,前經玉德等奏請添造梭船三十隻,當即降旨准行。所有此項船隻應配大小砲位,據玉德等奏稱,查明水路各營並無餘砲堪以抽撥,著照所請,即行動項如數製造,以資緝捕之用,照例核實報銷。該部知道。摺併發。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八、工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虞衡司一件動項等事。內閣抄出閩督玉等奏臺灣添造戰船請制配船砲位一摺,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上諭一道,欽此。

  前件移會各處訖。

  ·一二九、兵部武選司造送八月分月終冊

  七月二十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等奏蔡牽盜船等事,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拿獲夥匪)。

  前件除行文訖,已完結,東科經承胡國壽。

  ·一三○、戶部湖廣司彙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愛新泰具奏添造捕盜哨船、遵旨酌籌一切事宜一摺,嘉慶十年十月初五日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初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三一、戶部造送嘉慶十一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事。嘉慶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內閣奉上諭:閩省臺灣府所屬各地方,因洋匪蔡牽肆逆,間被滋擾。現在官兵雲集,即日殲除首逆,綏靖海疆。惟念賊氛所至,小民耕種未免失時,朕心深為廑念,著交該督撫查明該處曾經被賊蹂躪各地方,加恩將本年應征地丁錢糧,概行蠲免。其附近滋擾處所,並查明地方遠近,酌量應行蠲免錢糧應行分數,奏請加恩,以示朕軫念海隅黎庶至意。玉德等即行謄黃曉諭,俾眾知悉,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福建司一件為欽奉事。嘉慶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內閣奉上諭:昨已有旨令德楞泰於三月初四日由京起程,前赴臺灣剿辦逆匪,所有揀發福建聽候差遣委用之副將、參將、遊擊八員,著隨同德楞泰等帶領之二起巴圖魯侍衛章京馳驛前往,以資委用,欽此。於本月三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三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註銷冊

  一件,嘉慶十一年三月初二日內閣抄出初二日奉上諭:據愛新泰、慶保奏官兵攻克洲仔尾賊巢及剿破桶盤棧等處賊寨各情形,愛新泰著先交部議敘等因,欽此。

  前件咨送兵部辦理,行文完訖。

  ·一三三、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初二日內閣抄出愛新泰奏攻克洲仔尾賊巢等處,於嘉慶十一年三月初二日奉上諭一道(吉凌阿等議敘)。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吳錦文。

  ·一三四、戶部造送五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廣東司一件為欽奉等事。嘉慶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內閣奉上諭:福州將軍賽沖阿現赴臺灣,前經降旨,令其在彼多留數月,彈壓巡哨,並將營汛摻防事宜隨時整飭,所有閩海關稅務著照例暫交總督玉德兼管,欽此。於四月二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行文訖,已完。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諭事。嘉慶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內閣奉上諭:玉德身任閩浙總督有年,於海疆事務不能隨時整頓,實力捕緝,任令水師地方闒茸廢弛,以致洋盜蔡牽肆無忌憚,糾眾劫掠。此次竟敢勾結陸路匪徒,竄赴臺灣滋擾,經官兵大加剿擊,該逆仍兔脫潛逃,迄今尚未就獲。此皆由該督平素因循貽誤,咎無可辭,業經疊次降旨訓飭,並將伊革去翎頂。本日據玉德奏到提訊前獲蔡逆夥犯洪教等供稱:蔡牽幫船原有八、九十隻,因節次被官兵攻燬,僅剩大小船三十餘隻,船內火藥都向蔡牽船上領取。前在臺灣時,蔡牽每船給發火藥一、二百斤。自臺竄回後,每船給火藥三、四十斤。其米糧俱系隨時打劫商船所得。淡水一項,沿海島嶼俱有泉水可汲等語。洋匪幫船所用□米自必藉各口岸私行接濟,如果防守嚴密,絕其飲食,即無難制其死命。然或謂由該匪等劫掠商船,及沿海汲取所得,尚可藉詞諉卸。至火藥一項,必非洋匪等所能自行配造。即據該督此次自訊賊供,蔡逆原有幫船八、九十隻,每船給發火藥一、二百斤,統計已不下一萬數千斤。試思盜船火藥至如許之多,豈在洋面所能猝辦?前次蔡逆竄擾臺灣時,玉德等因局存火藥不敷撥用,曾咨照江西巡撫備辦協濟。是官貯火藥較少,而盜匪轉多有積存。若非內地奸民私運接濟,即系營汛不肖弁兵,牟利營私,暗中售賣。可見沿海一帶,非特視諸奸為具文,竟以通盜濟匪為常事。總督統轄文武,所司何事?乃玩誤竟至於此。即此一端,已屬溺職。今該督復以肝氣病發,奏請賞假一月調理,該省正當剿捕吃緊之時,豈復病軀所能勝任?玉德即著革職,回旗調理,俟病痊之日,另降諭旨。所有閩浙總督員缺,著阿林保補授。阿林保接奉此旨後,即將湖南巡撫印務交與藩司韓崶護理,該督即馳驛速赴閩省任事。其阿林保未到以前,所有閩浙總督印務,著溫承惠暫行□理。至李殿圖系巡撫,任聽各口岸偷漏水、米、火藥,不加禁止,實屬無能,豈可仍留二品頂戴,著降為四品頂戴,俟來京時以四、五品京堂補用。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三五、戶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滿漢清冊

  福建司一件具奏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武隆阿等具奏哨船奉差經運臺餉、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沉失軍械一摺,嘉慶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奉硃批:照例卹賞,欽此,欽遵於八月初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併移會在案,已完、經承馬泰占。

  ·一三六、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特參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志伊等具奏臺防同知朱爾申玩視兵糈、逞私舞弊,請旨革職嚴審一摺,嘉慶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諭一道,於三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馬泰占。

  福建司一件奏陳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武隆阿等具奏澎湖地方偶被風災、捐資購買薯絲接濟等因一摺,嘉慶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奉上諭一道,於三月初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馬泰占。

  ·一三七、工部月終冊

  四月十五日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奏為臺灣廠造補善字三號等戰船三隻等事,於本年四月十三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訖。

  ·一三八、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內閣抄出閩督汪奏署彰化令翟儔短缺倉庫清完等情一摺,嘉慶十七年七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改咨行文訖,經承趙潤。

  ·一三九、吏部月終冊

  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奏試通判彭謙署臺灣通判一摺,嘉慶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奉朱批:吏部議奏,欽此,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辦,經承魯敬遠。

  ·一四○、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志伊等奏審明革職閩安右營把總朱濂管駕戰船護載砲位船隻前赴臺灣、在內港沖礁擱淺、捏報外洋遭風擊碎、漂失兵丁、並藏匿砲位擬罪一摺,嘉慶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奉硃批:刑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章國均。

  ·一四一、戶部造送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循例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兼署福建巡撫汪志伊具奏臺灣廠大小修戰船估需工料銀兩一摺,嘉慶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奉硃批:工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章國均。

  ——以上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二九~六三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