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戶部

  疆理

  戶口

  田賦

  庫藏

  倉庾

  積儲

  錢法

  鹽法

  關稅

  釐稅

  雜賦

  俸餉

  蠲卹

  ·疆理·

  福建台灣

  ·福建台灣

  康熙二十四年定:台灣府,領台灣、鳳山、諸羅等縣三,淡水、澎湖等廳二。

  雍正三年,析諸羅地置彰化縣,隸台灣府。

  乾隆五十二年,改諸羅縣為嘉義縣。

  嘉慶十八年,設噶瑪蘭、鹿港二廳。

  光緒元年,於艋舺地方設台北府,裁淡水廳;置淡水、新竹二縣。又於噶瑪蘭廳地方,改置宜蘭縣:均隸台北府。又設基隆廳,移噶瑪蘭通判駐紮。設卑南廳,以南路同知駐紮。

  十年,設埔裏社撫民通判;又於南猴洞地方置恆春縣。

  十一年,分為省。

  十三年,析彰化縣地置台灣縣暨雲林、苗粟二縣,並舊有之鳳山、嘉義、彰化及埔裏社廳均隸新設台灣府;改舊台灣府為台南府,改奮台灣縣為安平縣,裁鹿港廳。

  十五年,以恆春、嘉義、鳳山三縣、澎湖一廳均隸台南府,又改卑南廳為台東直隸州。

  今定府三、直隸州一、廳三、縣十一。台灣府領台灣(附郭)、彰化、雲林、苗粟等縣四,埔裏社廳一;台南府領安平(附郭)、鳳山、嘉義、恆春等縣四,澎湖廳一;台北府領淡水(附郭)、新竹、宜蘭等縣三,基隆廳一。直隸台東州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二。

  ·戶口·

  丁銀攤徵

  保甲

  流寓異地

  番民歸化

  安集流民

  ·丁銀攤徵

  乾隆十二年題准:福建台灣府官莊田園共五十八萬三千三百七十八畝零,每畝勻丁銀四釐一毫零至八釐六毫不等;共人丁銀三千六百六十五兩四錢,勻入田園征收。至各番眾所耕田地概不完賦,止就丁納銀;仍照舊完納,毋庸攤入田畝。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七。

  ·保甲

  雍正十一年覆准:福建台屬村莊居人流寓者多,除自立產業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並無家室產業如佃戶、傭工、貿易之人,取具業主、房主、鄰佑保結附於甲牌之末,彙報督、撫稽查。如業主、房主、鄰佑保結匪人,事發連坐;先首者,免罪。

  ·流寓異地

  乾隆十年題准:粵省在台灣人民情願攜眷者,止許搬取妻子;令地方官取具鄰佑保結,照內填占註名數。如地方官不查明、混行給照,照濫給印結例議處;本人嚴加治罪。

  十二年題准:攜眷赴台灣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鄰佑保結,將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幾名口填註照內。如乘機攜帶親族、混行給照者,地方官照濫給印票例議處;本人嚴加治罪。其親族有暫時赴台灣探視者,開明姓名、年貌呈本籍地方官註冊,仍填給印照,定限五月回內地銷照。若屆期有疾病、事故淹留者,台地印官於回籍文內聲明;凡州、縣填照給文,密封交本人齎投廈防、台防二廳。兩經拆驗,易文封照,交本人親投台屬廳、縣驗明,留照註冊;有人照不符者逐回。若由台回籍,亦照此查驗。凡內外台地給照銷案緣由,月終通報督、撫稽察,歲終報部考核。

  二十六年覆准:台灣流寓民人搬眷過台一年期滿,內外各地方官毋再濫行給照。有遇拿獲攬載偷渡船隻,將搭載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戶,均照客頭包攬過台之例治罪;仍嚴查前項船隻系何船戶連環互結,並究明原報澳甲及開張歇寓之人,一體懲儆;船隻變價充公。其澳甲務選家道殷實、小心誠謹之人,取具族保、鄰佑切結詳充;令其將客頭姓名、籍貫及寄居處所,開冊呈送地方官按名查拿,分別押送收管。其拿獲偷渡人犯,查明本籍解回。一名至十名及十名以上者,將本籍地方官分別議處;並究明由何處出口、入口,將失察之員照議處本籍地方官例查參,兵役治罪。至兵保、澳甲拿獲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戶、客頭並獲者,每十名賞銀四兩,十名以上照數遞加;賞項令地方官於偷渡船隻變價內支銷。

  ·番民歸化

  雍正十三年題准:福建台灣府屬彰化縣生番一百九十九名,彙入彰化縣版籍(歲貢鹿皮折銀二兩四錢,彙入奏銷)。

  乾隆三年題准:台灣府屬各番社向化生番男婦二百八十五名,附入台屬版圖(歲貢鹿,獐皮各一張,變價充餉)。

  三十二年奏准:台灣屋鏊末毒獅子等一十三社雖俱系內山生番,但向屬安分;今見攸武乃社凶番被剿,官兵路過,秋毫無犯,眾番社畏威懷德,俱願輸誠歸化,每年獻納鹿皮四張、小米四石。

  道光六年議准:噶瑪蘭歸化社番留給餘埔三十餘里,以資生計;栽樹為界,毋許漢人侵越。如情願贌給漢人耕佃取租,聽其自便。每屆三十年,清釐一次。如有奸民欺佔或贌耕之後久假不歸,地方官隨時懲辦。

  光緒十二年,招撫台灣生番四百餘社,歸化七萬餘人。又台灣中路所蘇魯等七社、北路白阿歪等處生番二十社,一律歸化。

  ·安集流民

  乾隆三年題准:閩人往番年久,准其攜帶妻子回籍。如本身已故,所遺妻子等許其在番親戚、故舊帶回。若無親故,許將故父鄉貫族屬並隨帶人口書單,交給船戶齎回,入口報明汛弁轉報地方文武官按單點驗,將單轉發本籍,令族屬保領。如無保領及姓名互異,即行究治;其所帶回妻妾,不許別嫁,以杜拐販。

  ——以上見「欽定大清公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

  ·田賦·

  田賦科則

  隨徵耗羨

  屯田

  開墾

  存留錢糧

  耗羨動支

  歸轄改徵

  ·田賦科則

  道光六年議准:台灣新闢噶瑪蘭地方墾熟田四千七十三甲有奇,園一千一百七十六甲有奇(每十一畝三分一釐為一甲)。田,每甲徵租榖六石,內劃完正耗供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園,每甲徵租榖四石,內劃完正耗供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

  又議准:噶瑪蘭新興湯衛、卒仔罕、白石、山腳四莊墾熟田九十五畝有奇,園二十六甲有奇。每甲田徵供耗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每甲園徵供耗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免徵餘租。

  咸豐元年奏准:台灣噶瑪蘭東西勢、頂二結、辛仔罕、新福、莊圳頭、抵百葉等莊墾透上則田園一百十七甲零,下則田園一千八百七十五甲零。上則田,每甲徵租六石,內劃完正耗共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餘租四石六升零;園,每甲徵租四石,內劃完正耗共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餘租二石一斗一升零。正耗供榖,均徵本色;餘租,每石折番銀一圓。下則田園,止徵供耗,免納餘糧。自道光二十八年為始,歸於奏銷冊內入額造報。

  光緒十三年覆准:台灣田園,無論新舊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別等則配徵;化甲為畝,以一甲作為十一畝。刪去各項名目,凡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併在內,並化折徵榖價,提充正賦。每十一畝上田,徵銀二兩四錢六分八釐四毫八絲八忽;中田,徵銀二兩零一分八釐八毫零八忽;下田,徵銀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亳三絲二忽。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其下園及下下之田照下田核減二成,下下園照下下田遞減。台地通用番銀,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並酌定平餘銀一錢五分,為升科各縣辦公之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二。

  ·隨徵耗羨

  福建各府、州屬每兩收耗一錢,台灣丁錢每兩收耗七分;秋屯糧米每石收耗米一斗,連併餘二升,共成一斗二升。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四。

  ·屯田

  乾隆五十三年議准:台灣東界內山番地,遊民越界佃耕,漸成熟業,以致爭奪。現令丈出已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甲合內地民田十一畝三分一釐。內民人租賃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升科;其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此外,未墾荒埔地五千四百四十甲及入官荒廢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二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免其納賦,不給月餉。屯丁缺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例治罪,追價充公;其地仍歸番社。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嶠等處民人開墾田畝,與生番日久相安,照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清查之後,再有越界私墾,從重治罪;失察地方官,一併議處。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五。

  ·開墾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台灣各番鹿場閒曠地方可以墾種者,令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

  乾隆九年諭:『外省鎮將等員,不許在任所置立產業,例有明禁。朕聞台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潤,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招佃開墾,以為己業。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爭競,遂投獻武員,因而踞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為固然者。其中來歷,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徹底清釐、嚴行禁絕,終非寧輯番、民之道。著逐一查勘,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查明並無侵占番地及與民、番並無爭執之案者,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釐;民產歸民,番地歸番。此後台郡大小武官創立莊產、開墾荒地,永行禁止。倘有託名開墾者,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該管官通同容隱,一併議處』。

  十一年題准:閩省台地綿亙二千餘里,近山有水之處皆屬膏腴,人力易施;種植之穫,倍於內地。嗣後內地民人如有私買番地者,告發之日,將田歸番,照律計畝治罪;荒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其有潛入生番界內私墾者,照律嚴懲。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六。

  光緒元年諭:『福建台灣全島自隸版圖以來,因後山各番社習俗異宜,曾禁內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現經沈葆楨等將後山地面設法開闢,曠土亟須招墾;一切規制,自應因時變通。所有從前不准內地民人渡台各例禁,著悉與開除;其販買鐵、竹兩項,著一律弛禁:以廣招徠』。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七。

  ·存留錢糧

  凡州、縣經徵錢糧扣留本地支給經費,曰「存留」。……福建存留正銀,十九萬八千七百六十二兩六錢四分;耗銀,四千八百六十四兩四錢八分三釐;存留米折銀,四百六十八兩六分三釐有奇。台灣新賦存留正銀,二萬五千三十三兩六錢九分八釐有奇。

  ·耗羨動支

  嘉慶二十五年題准:福建省並台灣府額定耗羨章程暨官莊、關稅贏餘、寺田租榖共銀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九十七兩有奇。有定款、有定數者共五十九款,除裁汰巡台御史車夫銀一百八十兩、轅役工食銀二百七十二兩八錢、繖扇夫銀八十六兩八錢、吹手砲手工食銀四十九兩六錢、火藥銀四十八兩二錢、心紅紙張銀四十八兩、修理督撫兩院執事等銀六百兩、將軍進表銀四十四兩共八款,其餘五十一款。內各屬祭祀共二款祭品銀七十兩有奇、各祠香燭口糧銀八十九兩七錢六分、齎捧兵馬奏銷本章路費銀六十兩、總督衙門心紅紙張銀三百八十兩(原額銀四百二十兩)、巡撫衙門心紅紙張劄銀二百兩、鼇峰義學館師束脩供給銀四百二十兩、總督衙門書役工食銀三千一百四十七兩四錢六分六釐(原額銀三千四百四十兩)、巡撫衙門書役工食銀三千七百四十四兩九錢三分二釐(原額銀四千三百二十八兩)、提塘報資銀一千二百兩、布政司衙門書役飯食銀二千八百八十二兩一錢(原額銀三千兩)、繕工書吏工食銀四十八兩、禮生月糧米折銀四十兩三錢二分、宣講「聖諭廣訓」生員口糧米折銀八兩六錢四分、耤田佃戶工食銀十二兩、看守教場門役工食銀十兩、三江口水飾旗營修整軍械銀二十八兩、額派驛站不敷銀七百四十兩六錢、會操犒賞並演放火砲銀一千八十兩、奏銷賞借籌備公用皮包紙劄銀十二兩四錢四分、省城定更號砲火藥硝磺價銀二十四兩、普濟育英二堂孤貧乳母人等口糧工食銀五百兩、省監囚犯薪水銀六百兩、戶部地丁奏銷及投冊飯銀一千一百九十五兩六錢、地丁飯食水腳銀四十兩、戶科飯銀五百兩、承辦齎冊腳費銀七十二兩、承造地丁兵馬奏銷紙劄銀六十兩、奏銷皮包黃綾等項料價銀五十五兩、繕寫冊籍飯銀十二兩、承造奏銷工食銀六十五兩四錢、各書吏飯食銀一百二十兩、刑部飯銀二千兩、秋審飯銀一百八十兩、刑部飯食水腳銀五十兩、吏部飯銀一千兩、兵部兵馬奏銷飯食銀一千八十六兩八錢八分、又飯食水腳銀四十兩、修辦供應學政按臨考棚執事等項銀一千八百兩、齎送表箋路費銀二十二兩五分、上游各屬運米腳費銀三千三百七兩五錢八分四釐、上游各灘救生船並各處渡夫舵水工食銀九百八十二兩四錢(原額銀一千一百二兩四錢)、台澎各營並福州四旗水師營操演以及將軍左右兩營演砲備儲暨領補演用火藥鉛子工價桶腳共銀二千九百五兩一錢五分八釐、各官養廉銀十四萬一千七百四十四兩九錢五分八釐、採辦顏料銅鉛錫斤價腳銀七千四百八十二兩三錢五分二釐、採辦沈速香銀三千三百八十六兩四錢二分、福州將軍並左右兩翼副都統衙門書吏工食銀六十四兩、修理烏龍江馬船銀六十五兩四錢五分五釐、台灣供應考試棚廠銀六十六兩六錢六分七釐、台灣道津貼船工銀二千四百兩、台灣各官養廉銀一萬一千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七十。

  ·歸轄改徵

  嘉慶二十四年咨准:福建台灣府各屬經徵叛產租銀,嗣後改歸台灣府經徵,按年造冊報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七十二。

  ·庫藏·

  分儲

  寄儲

  ·分儲

  道光六年議准:台灣開闢噶瑪蘭地方設立文武官兵彈壓應行留備公用銀兩,在於司庫撥銀一萬兩解台,存儲淡水廳庫,以備緩急。

  十四年諭:『程祖洛等奏「酌籌撥解台灣道庫儲備銀兩」一摺,福建台灣一府孤懸海外,必須庫儲充裕,方可緩急足恃;據該督等查明,請由收捐監生銀兩歸補本省封儲項下,酌撥十萬兩發交道庫,以為備公要需。著照所請,准其如數酌撥。此項銀兩,著責成台灣道專款加謹封儲;不得與府庫糾纏,致滋弊混。如遇重大緊要事件,著該道一面酌撥,一面自行具奏並報明督、撫、藩司存案。事竣,分別歸補。此外尋常事件及墊放官兵俸餉等項,照舊由台灣府自行籌撥,概不准擅動。遇有新舊交代,責令後任盤查結報,造冊詳報咨部。倘有挪移短缺,據實參追。如遇將軍、督、撫、提督渡台巡閱,照督、撫年終盤查司、道庫款例,核實盤查;於奏報「巡閱事竣」摺內,聲明有無虧短,分別究辦』。

  又定:前項封儲銀十萬兩,每年春、秋二撥,造冊送部備查。

  二十六年奏准:前於閩省收捐監生歸補封儲銀內撥銀十萬兩解存台灣道庫,嗣節次動撥銀九萬二千八百餘兩,實儲不及萬兩;復於閩省現存收捐監生歸補封儲銀內酌撥銀十萬兩,解儲道庫備用。

  ·寄儲

  雍正十年議定:各省官兵領餉,除直隸、貴州二省仍按季支給,山東、河南二省分撥附近州縣按月支給外,其山西之潞安、澤州、大同等營、江南之潛山、徽州等營及河標各營、江西之吉安等營、福建之台澎、南澳、延平、建寧等營、浙江之象協各營、湖廣之榖城、彝陵等營、陝西之固原等營、四川之松潘等營、廣東之瓊州鎮及水師營、廣西之永寧等營、雲南之照通、永北、永順各鎮營,均離省窵遠,所需兵餉准赴藩庫總領兩季,領回之日寄儲同城府、州、縣庫,交武弁撥兵看守;仍照例按季、按月散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三。

  ·倉庾·

  採買米石

  ·採買米石

  道光四年諭:『閩省台灣米多價賤,應如何招商給照?或糖船裝載、或另船販運,務期糖稅仍無偷漏、米運並無留難,並核計該處時價及運津水腳每石應得價銀若干?分析議定章程。該撫一面據實奏聞,一面即督飭迅速購運並知照直隸總督飭天津海口一體遵照,以平市價而裕民食。欽此』。遵旨議奏:在台召募商民運米十四萬石,用糖、商各船七十四隻陸續開放;其鹿耳門、鹿子港兩處米價每石二兩六、七、八錢不等,淡水一處米價每石二兩四、五錢不等,腳價每石俱六、七錢不等,按船給予免稅印照,廳各自投行。

  又奏准:本年直隸秋收一律豐稔,糧價已平;台商等自備資本、遠涉重洋,若仍令其自行投行、按照市價糶賣,必致賠累。自應酌量變通,官為收買。所有應給價值,即照福建巡撫所報米價、運費每石以庫平紋銀三兩六錢為率。除該商等零星銷售米石不計外,著發價先行收買米十萬石,計價銀三十六萬兩,於部庫撥銀二十萬兩、通濟庫撥銀三萬兩、長蘆運庫天津道庫並天津關稅各項下通同撥用銀十三萬兩。所動部庫銀兩,即在福建積存俸餉、建曠工程、平餘等款銀內湊足二十萬兩解部歸款,並令直隸總督揀派明幹大員前往天津督辦。所撥銀兩,交該員一手給發。運米原船帶回貨物,官給印照;所過關津,一律免稅。至各該商急公應募運米至十四萬石之多,即分別生、監、民人,給予頂戴職銜,以示鼓勵。

  同治九年奏准:閩省採辦京米十萬石全數運津交收,按時價據實報銷:計台灣採辦秈米六萬石,連耗每石一兩九錢六分;上海採辦粳米四萬石,連耗每石二兩零七分:雇用火輪、夾板船裝運赴津。由台灣雇用火輪船,每石給水腳銀八錢七分;夾板船,每石給水腳銀八錢二分;由上海雇用火輪船,每石給水腳銀八錢;夾板船,每石給水腳銀七錢五分。由津運通剝價經費,照案每百石給銀八兩一錢。所有需用米價、船費及運米雜支各款銀兩,由閩海關四成洋稅及福建稅釐項下撥用,作正開銷。

  十一年奏准:閩省購米四萬石運津濟賑,按照市價採購:計台灣採辦秈米一萬石,連耗每石一兩九錢六分;上海採辦粳米三萬石,連耗每石二兩一錢:雇用輪船分批運津。所需米價、船費及運米雜支等項,統共用銀十一萬八千五百一兩;內撥閩海關四成洋稅銀五萬兩,不敷之銀在稅釐項下支用,作正開銷。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八十八。

  ·積儲·

  常平榖本

  常平榖數

  豐年備儲

  裕備倉儲

  倉儲耗析

  倉儲交代

  營倉積儲

  ·常平榖本

  康熙四十三年議准:福建現在捐輸榖二十七萬餘石、常平倉榖約五十六萬餘石。其內地積榖,仍按原存州、縣之額數存留;常平榖,照時價儘數發糶。至台灣一府三縣遠在海外,現在捐輸榖八千六百餘石、常平倉榖十一萬石有奇;除每縣應存之數加謹收儲以備每歲出陳易新之用外,其餘榖石儘行發糶儲銀,遇荒年賑濟。

  雍正四年議准:福建台灣於常運平糶米五萬石之外,動正項錢糧運米十萬石存邊海地方。若遇台灣豐收之年,再酌量加增運儲;仍令台灣商販,得至福、泉等府貿易。

  乾隆十一年議准:福建福、興、漳、泉四府民食向藉台灣運濟,令台屬各廳、縣於本年二月內買足四十萬石之榖,永為定額。遇有內地需要,即於此內動撥,仍發藩庫銀交台屬隨時買補。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九。

  ·常平榖數

  乾隆五十二年議准:福建諸羅縣改為嘉義縣,常平倉仍額存榖五萬石。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九十。

  ·豐年備儲

  雍正十一年議准:福建台灣鳳山縣積榖,酌撥十萬石赴福、興、漳、泉四府分儲;來歲將平糶銀發交台灣,秋成採買還倉。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一。

  ·裕備倉儲

  雍正四年議准:福建台灣除常運平糶米五萬石外,動正項錢糧運米十萬石存邊海地方備儲;若遇台灣豐年,酌量加運。

  七年奏准:台灣粟石,止可存儲全台並廈門、金門等處兵糧。茲將官莊現存粟四萬九千餘石價銀七萬三千四百餘兩內,抽撥採買,運到漳、泉二府:永為定例。

  乾隆十一年議准:福建福、興、漳、泉四府民食倉儲,不能不仰藉台灣運濟;令台屬各廳、縣於本年三月內買足四十萬石之榖,永為定額。遇有內地撥用,即於實儲四十萬石內動撥;將藩庫現存銀隨時發交台灣買補足額,仍將買補榖數、價值分析造報。至運保搭運商船已至內港因駕駛不慎、船被閣損、漂失米榖及雖在外洋遭風、其船無實在擊碎形跡、舵工水手皆存、牌照無失者,概不准豁免;仍著落行保、船戶照時價賠補。其有在外洋遭風、舵工水手漂失無跡及在外洋橫礁擊碎、有實在形跡可驗者,即具切實供情印、甘各結,先將商船遭風失水情形、米榖數目逐案咨部查核,仍俟歲終將應豁各船米榖彙案報題豁免:永為定例遵行。

  十三年覆准:常平倉榖之外,別有儲榖。如……福建之新設台灣倉,奏請備儲四十萬石,現存三十九萬六千七百十有六石有奇。……均因地制宜以資接濟,皆不在常平額內;令各省督、撫照舊存儲。

  ·倉儲耗析

  乾隆四十一年議准:常平倉米榖雜糧,福建除台灣四縣並屏南、連城、福安、大田、德化等縣不准開報氣頭廒底外,其餘各府州縣收儲已過三年、數在二萬石以上者,每石報氣頭八合、廒底二合。

  ·倉儲交代

  乾隆三十八年議准:各省督、撫、藩司到任委盤倉榖,勒限三個月盤清結報,不准另扣程途日期。廣東、甘肅統照三個月例限盤查,其地方道路遠近按日扣除程限。福建台灣一府遠隔重洋,藩司委盤該府屬倉糧,亦准扣除程限。奉天並未設有藩司,即責成該管上司實力盤量,按照倉榖多寡、程途遠近,定限一個月、兩個月盤量結報。至藩司到任或與督、撫蒞任同時、或相隔未久、或值年例盤查之際,均令並案辦理。藩司到任甫經盤查,即遇升調,新任藩司到任以及暫時遞行委署在三個月以內,毋須再盤;令新任藩司出結詳報督、撫報部查核。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二。

  ·營倉積儲

  乾隆四年題准:福建省海壇、金門、澎湖、閩安、烽火、銅山等六鎮協營共買榖二萬石存儲各鎮協營,遇青黃不接,酌借兵丁,免其加息;秋收散餉,扣除買補。共建倉四十三間所需工料,在於正項銀內動支。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

  ·錢法·

  直省鼓鑄

  搭放省餉

  ·直省鼓鑄

  康熙二十八年題准:福建台灣建設郡縣,頒發樣錢,就地開鑪鼓鑄,背鑄清、漢字「台」字。

  三十一年,停廣東及福建台灣鑄局。

  道光四年奏准:福建省錢價日賤,暫停寶福局鑪鼓鑄。

  咸豐三年奏准:福建省寶福局添設兩鑪,鼓鑄當十、當二十、當五十、當一百各項大錢;當十者重五錢、當二十者倍之,當五十、當百者如數遞增。其原設四鑪,仍按卯鼓鑄常錢,並准民間繳銅赴局易錢以資鑄造。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十九。

  ·搭放省餉

  乾隆四年奏准:福建鑄錢萬餘串運至台灣,搭放官兵月餉。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二十。

  ·鹽法·

  福建

  ·福建

  福建鹽,行西路延平府、建寧府之建安、甌寧、建陽、崇安、浦城五縣、邵武府、東路福州府之羅源、古田、屏南三縣、建寧府之松溪、政和二縣、福寧府、南路福州府之閩、侯官、長樂、福清、連江、閩清、永福七縣、興化府、泉州府、漳州府、永春州、龍岩州。惟台灣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台灣府兼管,官收官賣,以閩浙總督總理、福建鹽法道專理(謹案:舊系鹽驛道,雍正十三年驛傳事務歸於糧道管理,鹽驛道改為鹽法道)。

  乾隆五十五年議准:福建台灣原定額餘鹽斤之外,所有埕底泥鹽帶土刮收,每年約可得二萬石,撥台灣、鳳山、嘉義、彰化、淡水、澎湖等六廳縣銷售;每年應徵課銀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二釐,按數徵輸,入冊奏銷。如有缺誤,照例參處。

  嘉慶二十年覆准:台灣府噶瑪蘭每年額鹽七千石(由府場撥運),每石徵番廣銀三錢三分,共徵番廣銀二千三百一十兩,折給蘭境兵餉;其曬價,即於課本內支銷:責成該通判經理。如銷徵缺額,著落賠補;仍將經徵職名,造入奏銷冊內報參。

  道光四年奏准:台灣府勻銷內地南靖、長泰二縣引鹽。

  同治十二年奏准:台灣府屬加徵課釐銀一萬八千五百兩,歸於正課奏銷冊內另款開列,一並核計分數考成。其舊額應徵正、溢兩課銀一萬五千九百三十九兩零(內正課銀四千五十兩二錢八分三釐、溢課銀一萬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五錢九分九釐),仍查照引章,年清年款,核計考成;每年分造台灣正、溢兩課清冊,隨同奏銷報部。

  又定:台灣府屬洲南、洲北、瀨東三場鹽斤(每擔一百斤,加耗鹽十二斤)、瀨南、瀨北兩場(每擔一百斤,加耗鹽二十四斤)〔鹽斤〕,俱遵用部頒新法。

  又定:台灣府暨府屬雲澳幫地方,由商認納課銀,不行鹽引。台灣府(徵鹽埕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有奇、贏餘銀六千八百七十四兩五錢有奇)、雲澳幫(額課銀一十九兩七錢有奇、贏餘銀三百八十兩二錢有奇)共徵鹽埕等銀一萬三百九十九兩八錢有奇。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二十六。

  ·關稅·

  閩海關

  直省關差

  禁令

  ·閩海關

  額稅銀七萬三千五百四十九兩有奇,贏餘十一萬三千兩。凡商船出洋及進口各貨,按斤科稅者為多;有按疋、件、條、把、箇、塊,各因其物,分別貴賤徵收。船稅按梁頭尺寸:梁頭闊七尺以外作五尺二寸、八尺以外作五尺四寸、九尺以外作五尺六寸、一丈以外作五尺八寸、丈一二尺以外作六尺四寸、丈四五尺以外作六尺八寸、丈六七尺以外作七尺五寸、丈八尺作八尺,系南台、廈門、泉州、涵江四口各號海船;每尺科稅銀五錢,一年兩次徵收。至各縣小商、漁船僅在近地貿捕,除照海船梁頭減折丈尺外,每尺徵銀三錢至五錢;內有一年兩次徵收者,有一年一次徵收者(舊例因海船不除水溝,丈量梁頭五尺以上至一丈,每尺徵銀五錢;一丈以上至二丈,一兩;二丈以上,二兩:額課稍重,舟民措納維艱。雍正七年題准:酌量減折丈尺,以示寬卹。至新造、新歸各船,亦照前項本船梁頭丈尺寸畫一減折)。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五。

  康熙五十九年議准:福建糖船至廈門發賣者,令赴該關納稅;其往浙江、江南各省貿易在廈門停泊者,免其輸稅。

  ·直省關差

  同治三年,福建台南地方設打狗口海關,歸巡撫管理。

  光緒十三年奏准:福建省滬尾、打狗兩海關稅務,改歸台灣巡撫監督。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三十六。

  ·禁令

  乾隆十年題准:福建省台灣一府產米素饒,泉、漳諸府多仰給於台粟;今商、漁船搬運過多,以致漳、泉諸府失所援濟。嗣後商船每船止許帶食米六十石,於出鹿耳門之先,令台防同知查驗;有多帶者,分別責懲,餘米就地起賣。倘不能驗明、致有夾帶,至入口盤出或別處發覺者,將該同知照例分別米榖多寡議處。其沿海港汊紛歧,難免偷漏,令地方文武官弁實力巡查拿禁。

  四十九年覆准:福建省泉州府晉江縣屬之蚶江口、台灣府彰化縣屬之鹿仔港,設口開渡;其廈門商運船隻,仍照舊編記冊檔,出入挂驗,不許越赴蚶江渡載。蚶江商、漁船隻出口,責令蚶江通判驗明編號,挂驗放行。如有違例偷渡、人照不符及夾帶禁物等項,查拿究治;若文武官員故縱失察,分別參處。至鹿仔港海口出入船隻,令鹿仔港同知查察。

  五十五年覆准:台灣府屬淡水八里岔對渡五虎門,設口開渡。所有渡往台灣商民,在福建省置貨貿易、不能赴原籍領照者,令行保查明具結,報福防同知就近給照,移明淡水互相稽核。其由淡水內渡,免其給照;令取具行鋪認保,開明姓名、年貌、籍貫,由船戶持交管口員弁驗戳放行。倘商民不由行保出結報明該管同知衙門給照、私自偷渡者,以私渡關津論;行保人等知情故縱,與偷渡之人一體治罪。至沿海小港如福寧府屬之南鎮等汛、興化府屬之涵江等汛、廈門之大擔、小擔等汛、漳州府屬之島嶼等汛,均可直達台灣;而淡水之八尺門、彰化縣之海豐港、嘉義之虎尾溪、鳳山之竹仔港,皆可容小船出入:責成沿海各屬及守口員弁實力查禁。如拿獲無照船隻私渡者,船戶照越渡緣邊關塞律治罪,船隻入官;若文武官員有故縱失察情弊,分別參處。其有照商船因風漂泊收岸者,驗明牌照放行。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九。

  ·釐稅·

  直省釐局

  ·直省釐局

  咸豐八年奏准:福建省抽收百貨釐金,由司督屬徵解充餉。

  同治四年奏准:福建省另設稅釐總局,徵收茶葉釐金;所有百貨釐金亦歸局徵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一。

  ·雜賦·

  牙帖商行當鋪稅

  ·牙帖商行當鋪稅

  福建萬一千三百五十兩五錢五分有奇(內當稅銀七千八百九十五兩、台灣當稅銀七百三十五兩、牙帖銀二千七百二十兩五錢五分有奇)。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五。

  ·俸餉·

  文武外官俸銀

  各省兵餉

  優卹俸餉

  外官養廉

  ·文武外官俸銀

  同治十一年奏准:福建省噶瑪蘭廳添設訓導一員,歲給俸銀四十兩、齋銀九兩三錢;並廩膳、歲貢、旗扁、鄉飲酒禮等項均照額編數目,在該廳徵收餘租項下動支。

  光緒七年奏准:福建台灣新設、移設、改設各官,台北府知府一員俸銀一百零五兩、府教授一員俸銀四十五兩、府經歷兼司獄一員俸銀四十兩、基隆通判一員俸銀六十兩,淡水縣知縣一員俸銀四十五兩、教諭一員俸銀四十兩、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新竹縣知縣一員俸銀四十五兩、訓導一員俸銀四十兩、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宜蘭縣知縣一員俸銀四十五兩、訓導一員俸銀四十兩、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十四年奏准:福建台灣巡撫兼尚書銜者,歲支俸銀一百八十兩;兼侍郎銜者,歲支俸銀一百五十五兩。布政使,歲支俸銀一百五十五兩;布庫大使,歲支俸銀四十兩;按司獄,歲支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十五年覆准:福建台灣新設台灣府知府、基隆同知、埔裏社通判、台灣、雲林、苗粟、恆春等縣知縣、台東直隸州知州、埤南州同、花蓮港州判以及佐雜各缺俸銀,均按品支給。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三。

  ·各省兵餉

  康熙三十一年覆准:福建省台灣地居海外,應解司庫錢糧,就近抵作本地兵餉。

  雍正二年題准:福建省兵多米少之福州駐防各營及泉州、漳州、福寧等府州各標協營除撥就近所屬額米支發外,不敷兵餉,向系折色。至興化、延平、建寧、邵武、汀州五府屬各標協營米多兵少,除給兵餉外,餘米協運省倉,勻給駐防及綠營各營兵餉。至台灣各營兵餉,例於台灣、鳳山、諸羅(今改嘉義)三縣額徵稻粟內就近碾支;節年所徵糧米,先儘本地、次及鄰近,業經題朋,永為定例。至各營建曠及各屬升科米與徵榖折米,歲有加增;仍給兵食,免給折色。

  又題准:福建省台灣、澎湖官弁赴省領餉,重洋涉險,不免稽遲;將台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倉粟留儲三十六萬石,備五年兵食。每年額徵粟十有三萬九千四百餘石,止分徵七萬二千石,供一年兵食;餘改為折價,即留充台、澎兵餉。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五。

  乾隆五年議准:福建省澎湖一協歲需餉銀,兩季委官赴省關領,遠隔重洋,兵食不能接濟;於藩庫豫撥一半餉銀,運往澎湖通判庫內。倘逾餉期,該副將一面備文借領散給,一面詳報查核;俟餉銀領到,歸款備用。

  五十三年議准:福建省台灣總兵每年冬間巡閱南、北兩路營伍隨帶兵丁,照內地出差官兵之例,一體均給盤費銀兩,造入本省公費冊內報銷。

  五十四年議准:福建省台灣添設弁兵一千二百一十六名應得恩賞銀兩,在每年給銀四萬兩內照原額新添兵數按名均派,每名每月分給銀二錢四分零;又照台灣戍兵例,每名每月給眷米一斗:遇閏加增。應支本色米石,於就近各廳、縣倉榖內動支。

  五十五年議准:福建省台灣、澎湖各營戍守兵丁於應得錢糧外,每名每月加給餉銀四錢,在叛產租息變價及鹽課贏餘等項下撥補。如有曠缺,按日截除,留充公用。

  五十六年議准:台灣兵餉,令鎮官於每年十一月內核明次年應抵、應領銀數,委員赴司,勒限十二月內到省、二月初旬運至廈門、三月到台。如有延緩,查明參處。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六。

  嘉慶二年議准:福建省台灣、澎湖等處戍守班兵,分作四起派往,於兩年內換竣。第一起,限正月初一日出營,糧餉以四月初一日住支;第二起,限七月初一日出營,糧餉以十月初一日住支;第三、第四起,限次年正月、七月初一日出營,糧餉以四月、十月初一日住支。將起住糧餉日期,造報戶部。

  二十年覆准:福建省台灣艋舺營水陸各兵共八百七十一名歲需兵米三千一百三十五石六斗,每米一石合銀一兩二錢,共需銀三千七百六十二兩七錢二分,在地丁銀內動支;給發淡水廳採買,按月開支。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七。

  道光七年奏准:福建省各營戍台班兵,每年於額餉外賞銀四萬兩,分給該兵內地家口,以資養贍。又月給眷米一斗,遇閏加增。延平、建寧、邵武、汀州、福寧等營,每石折給銀九錢;福州、興化、泉州、漳州等營,每石折給銀二兩。

  咸豐二年奏准:福建內地及台灣各營裁馬一千零九十匹,歲省馬乾銀一萬三千八十兩、馬價銀四千七百九十六兩,按年提扣入撥。

  又奏准:福建內地及台灣各營原設馬兵一千零九十名改為步戰,歲省兵餉銀六千五百四十兩,按年提扣入撥。

  九年奏准:福建省台灣、澎湖等處戍守班兵,五年更換;由內地各營抽撥,分作五起派往廈門,聽候水師、陸路提督點驗配渡。每年調換一起,統限四年換竣,至第五年停換一年;周而復始。每起均限七月初一日出營,新舊糧餉統於十月初一日起住支給;該督仍按年將起住糧餉日期,報部查核。

  同治七年奏准:台灣孤縣海外,島嶼四通;水、陸各營兵丁,視地勢之險易、營汛之繁簡以分多寡而定去留,裁減二成、三成、四成不等。馬步守兵每名、官馬每匹及添設稿識、號令,均照內地月加餉乾、月給銀米各數目,一體支給。

  十一年奏准:台、澎水陸各營增設公費,歲共給銀五千八百十七兩,在台、澎各營餘賸米折銀內動支。

  十二年奏准:戍台班兵,每名月支眷口米一斗;上下游俱按每米一石,折銀二兩支給。福建內地及台灣水陸各營字識、號令手,照兵丁例,一體給予白事賞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八。

  ·優卹俸餉

  乾隆五十三年議准:台灣換防兵丁遠涉重洋,費用較多;照新疆換防兵丁之例,一體支給行糧、坐糧,以資養贍。

  又諭:『前因四川屯練降番派往台灣剿捕賊匪甚為出力,已將額設土外委加給銀兩。此次儹拉捉浸帶領降番隨同官兵征剿,均屬奮勇;所有額設土守備、土千總、土把總、土外委,俱照屯練土弁之例分別賞給錢糧,以示獎勵』。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九。

  嘉慶十五年諭:『台灣換防班兵應支糧餉,例按四月、十月起止;該兵班滿之日,即行停餉。今議定:班滿候代兵丁,仍支餉銀一半;新派換防兵丁,先予半餉。俟其到台後,再將舊班兵餉停止』。

  道光八年諭:自道光八年起,將台屬應運眷米每石折銀二兩,由藩司籌款,隨同眷銀一並給發;仍於台餉內扣收歸款。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

  ·外官養廉

  福建台灣巡撫,一萬二千兩;布政使,八千兩;道員,二千六百兩;知府,一千六百兩;知縣,台灣一千兩、餘各八百兩;布政司庫大使,六十兩;同知,八百兩;通判,五百兩;府經歷、司獄、巡檢、典史,各四十兩;縣丞,各二十兩。各省綠營提督,歲支養廉銀二千兩;總兵,一千五百兩;副將,八百兩;參將,五百兩;遊擊,四百兩;都司,二百六十兩;守備,二百兩;千總,一百二十兩;把總,九十兩;經制外委、千總、把總,各十八兩。……福建台灣總兵,每員除養廉外,加賞銀二百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一。

  乾隆二十七年議准:……福建外道、外府並各府屬同知、通判養廉,仍在縣屬就近支給。

  又諭:『國家設兵衛民,簡核軍實,期於行伍整齊、兵額充足。如兵丁等紅、白事件,從前設有生息惠濟銀兩,以資賞卹;後因生息名色有關國體,特敕停止。茲直隸、雲南裁扣公糧以備賞用,殊非核實行伍之道。所有賞卹兵丁紅、白銀兩,自乾隆四十七年為始,俱著於正項支給。各省武職,照文職之例,議給養廉。欽此』。遵旨議定:提督每員歲給養廉銀二千兩、總兵一千五百兩、副將八百兩、參將五百兩、遊擊四百兩、都司二百六十兩、守備二百兩、千總一百二十兩、把總九十兩、經制外委千總把總每員十八兩。……雲南省之提督、總兵、福建省之台灣總兵,於支給名糧外,復有動支耗羨等件銀兩自六百兩至八百兩不等。各員既已支給養廉,未便再行重給,並令一並刪除。奉旨:『雲南提督、總兵及福建台灣總兵或地當煙瘴、或遠隔重洋,均與腹地不同。著加恩於議給養廉外,雲南提督加賞銀五百兩、雲南總兵及福建台灣總兵各加賞銀二百兩;著為令』。

  五十四年議准:福建調任台灣……同知、撫民同知、巡檢等邊缺新任人員協辦半年內,於額設養廉按照正任與協辦各員在任月日,各半分支。

  又議准:福建省台灣嘉義縣添設斗六門縣丞一員,按外地縣丞之例,歲給養廉銀四十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二。

  ·蠲卹·

  賜復

  免科

  救災

  賑饑

  貸粟

  蠲賦

  緩徵

  販運

  ·賜復

  康熙五十九年,蠲免台灣府屬康熙五十七年額徵民番銀二萬一千二百兩有奇、粟十三萬八千九百石有奇。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五。

  乾隆十年諭:『福建乾隆十一年地丁錢糧,已全行蠲免;惟是台灣府屬一廳、四縣地畝額糧向系徵收粟榖,今內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灣地畝因其編徵本色,不得一體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著將台灣府屬一廳、四縣十一年額徵供粟十有六萬餘石,全數豁免』。

  三十六年,蠲免福建省台灣府屬一廳、四縣辛卯年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四十五年,蠲免福建省台灣府一廳、四縣本年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五十三年諭:『上年台灣辦理軍務,漳、泉等府屬差務甚繁,資用民力之處最多。茲屆春祺普錫之時,大功即日告竣,自宜特沛殊恩,以示優卹。所有泉州府之晉江、南安、惠安、同安、漳州府之龍谿、漳浦、海澄、詔安等八縣本年應徵錢糧,著加恩蠲免十分之三;其浦城、崇安、建陽、建安、甌寧、南平、古田、閩縣、侯官、福清、莆田、仙游遊等十二縣應徵錢糧,著蠲免十分之二;福鼎、霞浦、福安、寧德、羅源、連江光澤等七縣所有應徵錢糧,著緩至五十四年麥熟後徵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六。

  ·免科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台灣鳳山縣上淡水、下淡水等八社,自康熙十九年(?)平定,照舊額徵收丁賦,番婦每口徵榖二石,於康熙二十五年入於台灣奏銷冊內。今將鳳山八社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折納榖三千六百八十石,自雍正四年為始,照諸羅(今改嘉義縣)番婦一例免其納賦。

  九年題准:福建省鳳山縣鄭宗明等官莊園地被水衝陷,自雍正四年起,每年缺額無徵銀一百二十八兩有奇;又王莊、李進等莊自雍正七年起,每年缺額銀五十九兩有奇:悉予豁免。

  乾隆十八年題准:福建省台灣於乾隆十五年六、七、八月猝被風潮衝陷,難以墾復田園五百四十九甲八分有奇,共無徵粟米一千九百八十石七斗二升勻丁銀三十八兩二錢一分、官莊銀一百兩一錢五分;又衝陷糖廍三張半,共無徵廍餉銀十九兩各有奇:自乾隆十八年為始,均予豁免。

  嘉慶二十年,免福建省台灣縣沙壓地畝一百七十甲有奇額賦。

  光緒三年諭:『福建台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日久,弊竇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軫念!所有台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餉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八。

  ·救災

  康熙五十九年覆准:台灣颶風大作,傷損人民、倒塌房屋,照散賑例散給;其船壞淹溺兵丁,照出征病故綠旗兵丁之例賞給。

  乾隆五十三年奏准:台灣彰化等縣城及村莊民房被賊焚燬,給銀苫蓋草寮,以資棲止。

  五十七年諭:『台灣地方遠隔重洋,居民猝遭地震,倒壞房屋、壓斃人口,殊堪憫惻!所有給銀撫卹之處,著加倍給予,以示體卹』。

  嘉慶十二年諭:『台灣商、哨各船因颶風大作,換班兵丁等多被淹溺,情殊可憫!所有「萬」字六號哨船被淹之把總、外委及兵丁、舵手人等,俱著加恩照例卹賞。又遞送文報、修駕哨船兵丁及遣護小船附載匠夫人等同時覆溺,均著加恩分別卹賞』。

  道光十九年諭:『台灣嘉義縣地方於五月十七、十八等日地震,城垣、衙署不無坍塌,並塌倒民房、傷斃人口,情殊可憫!著桂良等派委明幹大員迅速前往查辦撫卹,給予修費銀兩。其委員所帶司庫撥銀五千兩如有不敷,即由該道庫籌款撥給,務令實惠均霑。該郡孤懸海外,當此被災之際,尤宜督飭地方文武員弁加意巡察;如有匪徒乘間作奸或造謠煽惑、搶竊擾害者,立即嚴拿徵辦,毋稍疏縱』!

  二十五年諭:『本年正月台灣府彰化縣地方陡遭地震,坍塌民房四千二百餘戶、壓斃男婦三百八十餘名口;此外,被壓受傷者為數尚多;自應亟籌撫卹。現已由該督等飭司在藩庫籌撥銀五千兩委員解往,會同該縣查勘核實散給;仍著該督等飭台灣道、府親赴被災處所逐加履勘,妥為撫卹』。

  又諭:『台灣府境於六月初旬大雨連宵、颶風間作,台灣等縣海口淹斃居民三千餘人,殊堪憫惻!著劉韻珂派員詳細查明被災輕重,妥速經理。所請動用倉榖、銀兩,是否足敷賑濟?務使海澨窮民,不致一夫失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

  ·賑饑

  乾隆四十七年諭:『福建台灣地方濱海居民猝遇風潮,官民房屋、田禾人口均被傷損成災;該督、撫務須實力撫卹,毋使一夫失所』。

  五十三年奏准:福建省台灣各處被擾之難民,給予口糧一月。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二。

  嘉慶十一年諭:『台灣郡城及鳳山、嘉義、彰化一帶六、七月間先遭颶風、繼被霖雨,並有飛蝗自山內飛出;雖勘未成災,稻穀不無傷損。且因械鬥搶奪,田地、房屋間有拋荒焚燬之處。著加恩將被蝗傷損田禾地方,撫卹一月口糧;被搶貧民,撫卹三月口糧:以副朕軫念災黎至意』。

  十七年諭:『澎湖地方上年雨澤愆期,小米高粱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後颶風連作,花生又多被吹毀。該處孤懸海島,閭閻向鮮蓋藏,貧民口食維艱。前據汪志伊等奏到時,業經批交該督等將被災情形及應如何撫卹之處?查明速奏。著即遵前旨妥速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三。

  道光十二年,賑福建省澎湖廳被風歉收災民。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四。

  ·貸粟

  乾隆五十三年,貸福建省被擾之台灣各處貧民籽種。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六。

  ·蠲賦

  康熙三十八年,蠲免福建省台灣府屬三縣上年被風田園應徵粟米。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八。

  乾隆十一年,蠲免福建省台灣官莊租息十分之三。

  五十三年諭:『此次台灣逆匪林爽文等糾眾謀逆,義民鄉勇人等隨同官兵奮勇殺賊、守禦郡城,甚屬可嘉!業經降旨,令該督等查明優賞。惟念逆匪滋事之初,經過地方百姓田廬、牲畜被其蹂躪劫掠及遷徙流離者,殊為可憫!所有台灣府五十二年應徵地丁錢糧,悉行蠲免』。

  又諭:『據柴大紀奏:官軍在諸羅城外剿殺賊匪,城內紳耆、鋪民挑送飯食涼水,兵丁得不饑渴。又據常青等奏:牌腹村義民運糧接濟諸羅城中等語。該處民人能各知大義,踴躍奉公,深堪嘉尚!著再加恩,將五十三年台灣府屬應徵錢糧,概行豁免』。

  又諭:『台灣府屬各廳、縣本年應徵兵榖、耗羨、莊租、雜稅等項,固應照例徵收,以備供支;但念該處賊匪滋擾後,被難歸莊之民未遑耕種,生理維艱;若仍分限帶徵,民力不無拮据。所有本年應徵兵榖、耗羨、租稅,俱著加恩全行寬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九。

  嘉慶十一年諭:『閩省台灣府所屬地方因洋匪肆逆,間被滋擾,小民耕種未免失時;朕心深為廑念!查明該處曾經被賊蹂躪各地方,加恩將應徵地丁錢糧,概行蠲免。其附近滋擾處所,並查明地方遠近,酌量應行蠲免分數,奏請加恩』。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

  光緒三年,蠲免台灣府屬未完同治十年分民欠粟米。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一。

  ·緩徵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省台灣遭匪類蹂躪,五十九年未完稻粟,分作三年帶徵。

  乾隆五年題准:福建省台灣府屬鳳、台二縣三年分秋被旱災,其田園、官莊應徵銀米,被災八、九十分者,分作三年帶徵;五、六、七分者,分作二年帶徵。

  六年諭:『福建台灣地方上年秋間缺雨,收成歉薄;今春以來,米價日漸昂貴,小民謀食艱難,納課尤為竭蹶。多年舊欠,已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後未完銀粟,統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後徵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二。

  嘉慶十七年,緩徵福建省被風之澎湖廳新舊地種等銀。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三。

  二十一年,緩徵福建省上年被災之澎湖、平潭二廳暨南日縣丞所屬新舊額賦。

  道光十二年,緩徵福建省歉收之澎湖新舊額賦暨雜款銀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四。

  十六年,緩徵福建省被旱之台灣縣錢糧。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五。

  咸豐四年,蠲免福建省上年被擾之雲霄、石馬、廈防、永春、龍溪、漳浦、海澄、長泰、同安、安溪、仙遊、沙、永安、尤溪、德化、大田、鳳山十七廳州縣額賦。緩徵福建省本年被災之福安、福鼎、壽寧、霞浦、永定、上杭、淡水、台防、噶瑪蘭、平譚、蚶江、馬港、龍岩、莆田、平和、詔安、南平、台灣、嘉義、福清、永福、閩清、古田、晉江、南安、惠安、南靖、順昌、將樂、漳平、寧洋、彰化三十二廳州縣暨水口、南日、峽陽、羅溪、金門、佛曇橋、華葑七縣丞所屬新舊額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六。

  ·販運

  乾隆十二年奏准:福建台灣雖隔重洋,然與漳、泉二府同隸一省,商船、民船來往如織,原不在禁例。即如江南之崇明縣,向有給照赴內地買米載回之例;今以海外之米買運內地,與弛海禁者有異。嗣後如遇台郡豐稔之年,應聽漳、泉二府商賈及在台之漳、泉二府民人自十月起、至次年二月止,於地方官處請照買運。倘買運過多以致台郡米貴及台郡並非豐稔之年,仍令該道、府詳報停止。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