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部
官制
職制
儀式
出征
恩錫
綠旗營制
議敘通例
綠營處分例
簡閱
卹賞
馬政
郵政
軍器
兵籍
·官制·
福建綠營
台灣綠營
·福建綠營
光緒十三年,以澎湖協副將與海壇鎮總兵對調駐紮,其海壇協副將仍為外海水師。改海壇鎮標中軍兼中營遊擊為澎湖中軍兼左營遊擊、澎湖左營都司為海壇左營都司兼管中軍、海壇右營守備為澎湖左營守備、海壇協左營都司為福建外海水師。海壇協副將,歸福建水師提督節制;海壇、閩安兩協副將,均歸福寧鎮總兵管轄。
·台灣綠營
總兵官一人、副將三人、參將四人、遊擊四人、都司九人、守備十人、千總十七人、把總四十一人、外委五十六人。
康熙二十三年,設台灣鎮總兵官,鎮標中、左、右二營各設遊擊以下等官。設台灣協副將,中、左、右三營各設遊擊以下等官。移漳州城守協副將駐澎湖,左、右二營仍各設遊擊以下等官。裁中營遊擊、守備,改設城守守備。設北路營參將以下等官、南路營參將以下等官、淡水營都司以下等官。
五十一年,裁台灣鎮左營把總一人。
五十七年,設淡水營,歸北路營參將管轄。移興化城守右營守備駐淡水;改台灣鎮標中營千總一人、台灣協左營把總一人為淡水營千總、把總,每半年輪派分防雞籠。
六十年,移台灣鎮總兵官駐澎湖,移澎湖協副將駐台灣。
六十一年,以移紮澎湖之台灣鎮總兵官仍駐台灣;其澎湖仍設水師副將。又,設台灣鎮右營守備一人,裁分巡廈門道標守備、千總各一人、把總二人。
雍正元年,設台灣水師協右營守備一人。以台灣鎮標右營守備一人、把總一人駐崗山,左營守備一人駐下加冬,台灣協水師中營千總一人駐鹽水港,左營千總一人駐笨港,水師副將及守備一人駐安平鎮城內。
九年,改台灣北路淡水營守備為都司。
十一年,增設台灣鎮標左營千總、把總各一人,右營把總一人。又,設台灣城守營參將一人、守備二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為左、右二營。裁北路營參將,改設北路協副將;並設都司一人、守備一人、千總四人、把總八人。分中、左、右三營,中營設都司以下等官,左右二營各設守備以下等官。又,設南路營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淡水營把總一人,台灣水師協左營千總、把總各一人,右營把總一人。
十三年,移台灣鎮標守備一人駐春牛埔,移水師千總一人駐小南門。
乾隆二十五年,移鹽水港汛把總一人駐林圯埔。
五十三年,移台灣北路左營守備自嘉義縣城駐斗六門,嘉義縣城改設都司一人。
嘉慶十三年,改台灣協右營遊擊為艋舺營遊擊,改延平協左營守備為艋舺營中軍守備;同駐艋舺,管轄陸路弁兵。改興化協左營守備為艋舺營水師守備,駐滬尾砲台。撥淡水營千總、把總十人隸水師守備管轄。改淡水營都司為台灣協右營都司,駐安平。
十六年,於噶瑪蘭地方之五圍設守備一人、存城把總一人、協防外委一人、額外外委二人,頭圍設千總一人、外委一人,嶐嶐嶺設額外外委一人,溪州設把總一人:歸艋舺營兼轄。
道光七年,移台灣鎮標右營遊擊一人駐彰化縣竹塹,為北路右營遊擊。移原駐竹塹守備一人並右營千、把、外委各一人同駐大甲,又右營把總一人駐銅鑼灣,又外委一人駐斗換坪。
十三年,復設台灣鎮標右營遊擊。改原設台灣北路左營為嘉義營,設參將一人,駐嘉義城;歸台灣鎮總兵統轄。移原設北路左營都司駐斗六門,為斗六門營都司;歸嘉義營參將兼轄。移原設斗六門汛守備駐嘉義,為嘉義營參將中軍守備。
十四年,移加溜灣汛外委一人駐台灣城守營,屬蕭壠汛;移舊社汛外委一人駐茅港尾汛、移貓霧捒汛千總一人駐葫蘆墩、移原設葫蘆墩外委一人駐大墩汛、移大安口汛外委一人駐吞霄汛、移下淡水營隨防把總一人駐阿緱汛、移南路營把總一人駐阿里港汛,歸下淡水營管轄。移下淡水營額外外委一人駐九槐厝,歸阿里港汛管轄。移枋寮汛外委一人駐湖州莊。
同治八年,撥台灣鎮標右營遊擊、守備各一人歸道標,並設都司、千總各一人;隸台灣道管轄。裁台灣鎮標右營、台灣協中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各遊擊一人,改設都司一人。裁噶瑪蘭守備一人,改設把總一人。裁台灣協中、右二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各守備一人,裁台灣鎮中、左二營、台灣城守右軍、北路協中營、台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噶瑪蘭營、滬尾營各千總一人,裁南路營、嘉義營、北路協右營各千總二人,裁台灣鎮標中營、南路下淡水營、北路協中營、台灣協右營、滬尾營各把總一人,裁澎湖協右營把總二人、台灣協中、左二營各把總三人、北路協右營把總四人。裁台灣鎮標中、左二營同新改道標之台灣鎮標右營、台灣城守左、右二軍、南路營、北路協中、右二營、嘉義營、台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左、右二營、艋舺營、滬尾營噶瑪蘭各外委四十六人。又移台灣道標千總一人駐枋寮。
光緒元年奏定:福建巡撫駐台灣,其台地自千總以下,由巡撫考拔;守備以上,仍會同總督揀選題補。台灣總兵撤去「桂印」字樣,歸巡撫節制。又裁安平協副將。
四年,奏撥台灣左營遊擊以下等官歸撫標左營,駐郡城;台灣中營遊擊以下等官,隨台灣鎮移紮安平。改台灣協中、右兩營都司為台灣鎮標陸路,又撥左、右兩營所屬千、把、外委歸鎮標左右營。改台灣水師協左營遊擊為北路協陸路左營。改原駐省城之撫標左營參將為中營參將,所屬備弁改為中營名目;原設台灣水師協左營守備、中、右兩營水師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為陸路。
五年奏定:督標輪流赴台,撫標及台灣改設水陸各缺,仍應復舊。移台灣鎮標左營遊擊一人駐恆春縣,為恆春營遊擊。其守備以下,一律改隸台灣鎮節制,作為遊擊中軍,分駐車城;以千總同駐恆春為專營。以把總、外委派撥縣屬楓港大樹房。
九年,移分防車城汛守備一人駐鵝鑾埔石厝口,仍留把總一人駐車城汛。
十一年,改福建巡撫為台灣巡撫。
十三年,撥新改之澎湖鎮標左營遊擊、守備歸台灣外海水師左營;台灣鎮總兵官及澎湖鎮總兵官均歸閩浙總督、福建台灣巡撫、福建水師提督節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五十一。
·職制·
武職開列
武職陛見
銓選
銓選論俸
千總俸滿
保舉
題補
調補
升銜留任
·武職開列
雍正八年議准:福建台灣水師營副將俸滿之日,該督、提查核題報;遇有水師總兵官員缺,於開列本內將俸滿之處聲明。
·武職陛見
嘉慶十五年諭:『台灣遠隔重徉,在海疆中尤為最要之區。該處文武大員惟鎮、道二人管轄兵民,職守綦重;雖洋面肅清、漳泉客民鬥案亦俱完結,但地處重鎮,時資彈壓,該鎮豈容暫離!即如新疆辦事大臣,從無奏請陛見之事。邊疆、外海,宜同一例;嗣後台灣鎮總兵,除有升調准其奏請陛見外,餘俱不得奏請陛見。著為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
·銓選
康熙十一年(?)題准:雙月……守備員缺,以開復、降調、捐還三項相間輪用一人(為還班一);武進士用二人(為科班二),年滿保送千總注冊候推者用二人(為委班二),澎、台俸滿千總與難蔭守備以營用者相間輪用一人(為紮班一),無職任之功加應用守備考驗一等者用一人(為功班一),效勞期滿以營用者用一人(為勞班一),候補候選守備捐即用者用一人(為捐班一),武進士充補提塘年滿者用一人(為效力班一),分發各省題補之千總用一人(為分發千總班一),巡捕營當差千總用一人(為當差千總班一),蔭生改武以營用者用一人(為蔭生改武班一)。
乾隆十五年奏准:隨營候推之年滿千總壅滯甚多,雖經疏通,約計每年選用不過十餘人;而未經選用者日漸加增,銓選竟無限期。按雙月選用守備紮班,系澎、台俸滿千總與難蔭守備以營用者相間輪補。令難蔭無人,澎、台俸滿千總注冊候推者人亦甚少;每值此班因無人輪用,將缺歸於下班用別項之人。嗣後雙月輪用紮班之時,如遇本班有應用之人,先儘本班選用;如無應用之人,即將隨營候推千總選用。
十八年議定:……各省副將之中軍多系都司,惟台灣、澎湖、興化、閩安、延平、張家口之副將中軍現系遊擊,陝甘督標、河東河標、兩廣督標、廣州將軍標及江南太湖營之副將中軍現系守備,體制皆未畫一。除澎、台系海外重地,應仍留遊擊以資彈壓,毋庸議改;其餘遊擊、守備,均改都司。合之各省,通改都司八十員,以為守備升用之地。其現任遊、守,仍照原官升轉,離任後陸續更換。
五十六年諭:『台灣雖在海外,非若煙瘴地面例須更換者可比。嗣後俸滿更調之例,並著停止。欽此』。遵旨議定:澎、台武職人員俸滿保送升用之例停止,推升時各按本任曆俸五年之後,照常俸升用。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一。
嘉慶六年奏准:澎、台俸滿保送千總與難蔭守備,以單月紮班相間輪補一員。澎、台千總俸滿既經停止,將單月紮班改為難蔭班、當差班改為差班、雙月三委班改為三候推班、當差班改為差班、蔭生改武班改為蔭生班。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二。
·銓選論俸
順治初年(?)定:福建省台灣協、澎湖協、北路協各副將遊擊都司守備,台灣城守營、南路營各參將守備,台灣鎮標中、左、右三營遊擊守備,北路淡水營、南路下淡水營各都司,均於內地各營內揀選品級相當、熟悉風土之員,題請調補。副將三年俸滿、參將遊擊都司守備二年俸滿,該督、提會核題報;於即升官員內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內有水師各官,照銜缺升用後調回內地,以水師各營員缺調補。千總咨部調補,不算前俸;三年滿日,考驗保送。把總咨部拔補;三年滿日,以內地千總拔補。
十一年(?)議准:銓選次序,如……注冊千總、澎台千總、均按引見日期先後用。如同日引見,將俸滿日期在前者用。
乾隆十年議准:嗣後調赴台灣武職各官,無論大小,均以到台之日起算俸,分別報滿。
十八年議定:台、澎俸滿水師人員題報俸滿後,行文該督將該員調回內地;遇有水師應升題補之缺,即行題補。
又奏准:福建省澎、台水師人員於題報俸滿後,該督將該員調回內地;遇有題補之缺系其應升者,即行題補。
二十六年覆准:福建省澎、台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等官改為三年俸滿,保題調回內地,照例先行升用。
四十八年奏准:福建省澎、台調回內地注銷邊俸人員,毋庸送部。
又奏准:苗疆、澎湖、台灣俸滿人員,其升用之期較常俸倍速,與保送、保題人員無異。自應一體調取引見,恭候欽定。至循分供職,調回內地之員將俸滿先行升用之處注銷,毋庸送部。此內如有年力就衰、材技平庸者,該督、撫隨時參劾。
咸豐六年奏准:福建省台灣水師陸路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缺出,如台地無人可升、內地無人可調,准於內地揀選熟悉風土、諳練營務之員升補;曆俸五年期滿,果能整飭營伍、撫綏地方,悉照各省邊俸之例,由該督、撫出具切實考語,保題送部引見升用。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三。
·千總俸滿
乾隆二十四年議定:……其台灣三年俸滿千總,引見後發回題補候升者,均調回內地候升。
二十八年題准:澎、台俸滿把總以千總候補者,令該督於甄別年滿千總時,一體甄別;如有衰弱怠惰者,即行休退。
五十六年議准:澎、台千總照內地之例,六年俸滿分別保送,毋庸計算邊俸。
嘉慶九年奉旨:『兵部議覆「愛新泰所請將現在由台募兵及義民首內拔補各員弁准其留台升拔並嗣後予以限制」一摺,台灣千、把、外委等官,舊例於三年俸滿、班滿時,均應調回內地差委;惟近年以來多有由義民首及台募兵內打仗緝匪著有微勞,以次拔補者。該弁等本系土著,於該處地方情形素為熟悉,緝捕自較得力;若調至內地,轉屬生手。且伊等父母、妻子向皆就近團聚,一旦因換班內渡,無力搬移,不能兼顧,以致紛紛告退;情亦可憫!著照該部所議,查明該處現由本地募兵及義民首內除先經拔補各員外,嗣後定以限制:千總准其拔補三名、把總准其拔補五名、外委准其拔補十名、額外外委照缺計算,俱准其留台差操。如有緝捕出力者,以次升拔。仍造冊咨部,以備查核』。
道光四年奉旨:『前據趙慎畛奏「台灣營弁請照海疆久任之例計俸升補」,當交兵部議奏。茲據奏稱:駐台守備以上久停更調,而千、把總以下仍系紛紛更換,於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資約束。嗣後台灣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滿,俱著毋庸調回內地;其留台分別保題升補之處,均著照所議行。至該督奏請千總俸滿先加升銜,未免過優;且留台將備等向無此例,亦覺兩歧。所請,著不准行。該處營員,現雖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舊三年更換。惟兵丁內亦有由台招募土著入伍者;一經著有勞績,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補漸多,則營弁半屬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漸防微之道。著該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慶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甄拔並招募台地土著兵丁,均不得過十分之一,以符定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四。
·保舉
嘉慶十五年議准:福建陸路題補缺出,仍照舊例於現任屬員內揀選差操勤慎、著有勞績者,豫行保題送部引見,恭候欽定注冊;遇應用豫保時,內地將備缺出,內地豫保人員與台灣豫保人員一體掣補。其台灣將備缺出,遇應用豫保時,儘歸台灣人員掣補;如台灣無豫保人員,仍令該督於台地人員揀選題補。至豫保遊擊內有籍隸本省者,遇有廣東應掣之缺,互相調掣。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七。
·題補
乾隆五十六年議准:福建省台灣協、澎湖協、各外海水師副將遊擊都司守備,北路淡水營、外海水師都司,北路協陸路副將都司守備,台灣城守營、南路營各陸路參將守備,台灣鎮標中、左、右三營各陸路遊擊守備,南路下淡水營陸路都司,遇缺出時,即於台灣所屬人員內揀選題補;如無合例可題之人,再於內地各營揀選品級相當、熟悉風土之員題請調補。其台灣武職人員,俱按在台曆俸五年後,方准其升補內地之缺。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八。
嘉慶十三年,移福建省台灣水師右營遊擊、延平協陸路左營守備駐艋舺,作為艋舺營水師遊擊、陸路守備;移北路淡水營都司駐台灣水師右營,作為台灣水師右營都司;移原設興化協左營守備駐滬尾,作為滬尾營水師守備:俱定為題補之缺。
十六年議准:福建省台灣噶瑪蘭守備定為題補之缺;遇有缺出,照台地武職升轉之例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九。
·調補
原定:福建省台灣總兵官三年俸滿,由部將該省現任總兵官開列具題,請旨調補。台灣協、澎湖協、北路協各副將遊擊都司守備,台灣城守營、南路營各參將守備,台灣鎮標中、左、右三營遊擊守備,北路淡水營、南路下淡水營各都司,……以上各官遇有員缺,該督、撫揀選諳練老成、熟習風土之人題請調補。
又定:福建省台灣澎湖副將在任三年、參遊都司在任二年、千把在任三年,均屆期調補。
雍正八年議准:福建省台灣水師營遊擊守備、廣東省崖州水師營參將守備俸滿之日,該督、提查核具題,調回內地;俟本省水師員缺,題請調補。
乾隆十年議准:福建省台灣水師陸路各外委員缺,均就台兵考拔;三年報滿,與內地外委互相調補。
二十七年議准:福建省台灣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等官曆俸三年屆滿,於五月以前,先行遴員調補;仍扣足三年,再行報滿。
四十八年諭:『嗣後台灣總兵、道府各員,俱著改為五年任滿。屆期若一體更換,未免俱易生手;著將總兵、道、府輪間更換,每遇兩年更調一員』。
五十三年議准:福建省台灣北路左營守備駐紮嘉義縣城,為全郡適中之地;應另設都司一員,作為調缺。遇有缺出,於內地現任都司內揀選調補。其原設守備,即移紮斗六門;仍作為題調之缺。
五十六年諭:『台灣副將一缺,關係緊要;必得諳習風土、熟悉情形之員,方與營伍有益。嗣後所有俸滿更調之例,著停止。欽此』。遵旨議定:福建台灣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向例三年俸滿調回內地之例概行停止,均准在台升轉。其千、把、外委,仍照舊例辦理』。
嘉慶十六年議准:福建省台灣新設噶瑪蘭守備一缺,如台地無可升之員,於內地各員內擇其曾任台疆、熟悉風土者題請調補。
咸豐六年議准:台灣武職缺出,如台地無員可升、內地亦無員可調,准於內地揀員題請升補;曆俸五年期滿,保題送部引見升用。
光緒十三年諭:『楊岐珍系實缺人員,現經留辦台防,四川又無軍務;該督所請調赴川省差委之處,著不准行。實缺提、鎮,武職大員,體制較崇;近來狃於積習,各督、撫因其曾膺保薦,往往奏調差委,視同部曲。而該提、鎮亦遂甘聽指麾,僅顧私恩,罔知大體;既失朝廷建立專閫之意,又開夤緣依附之門;此風斷不可長!嗣後各督、撫於實缺提、鎮,概不准率行奏調,以符定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七十。
·升銜留任
乾隆十五年覆准:台灣現任遊擊如值較俸推升之時,停其推升他省;加銜一等,仍留原任。俟該員台俸期滿,該督、提題報,照例升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七十一。
·儀式·
儀飾
隨從
·儀飾
嘉慶九年諭:『兵部奏「遵旨查明軍功名目」一摺,此項軍功,自乾隆五十一年台灣用兵時福康安因該處義民等守城打仗、奮勉出力,賞給五、六品及七、八品頂戴為數甚多;彼時福康安曾經專摺奏明,現俱有案可查。迨川、陝、楚邪匪滋事,各鄉勇隨同官兵剿捕,遇有打仗立功者,經略、參贊、督、撫、提、鎮以至司、道等官俱曾賞給頂戴,甚至有給予四品者;直至補用員弁,始行隨摺聲敘。而其初並未奏明賞給,實屬不成事體!鄉勇皆朕子民,為朕出力,非為領兵大臣等出力;若據實具奏,朕加賞頂戴,名達於朝,方為榮耀。若匿不具奏,私行賞給,受大臣之虛惠,實功朕不得知,是欲榮反辱矣。況頂戴為名器攸關,無論四、五品階級漸崇,即八、九品虛頂藉以榮身,亦當奏請賞給。且軍營奏請加恩,朕從不稍為靳惜;即二、三品大員如果帶兵出力,一經保奏,無不立加獎擢。然必須奏准施行,方合「恩出自上」之道。且軍功鄉勇,如有情願隨營補用者,將來得有實缺,部中亦可按冊稽核,杜其冒濫;豈該大臣等所得任意給予!此次軍興已閱九載,各省軍功得邀頂戴者甚多;前經部臣議定章程,飭遵辦理。其從前擅給之大臣官員等,本難辭咎。惟其事始於福康安,後遂踵而行之;今福康安早經身故,其餘亦概免深究。但賞功之典,非可以市私恩。嗣後遇有應行獎勵之處,俱當奏明請旨加恩,不得仍前擅給,以示慎重名器之意』。
·隨從
乾隆五十三年諭:『福康安等奏「清查台灣積弊酌籌善後事宜」一摺,已令大學士、九卿議奏矣。內稱:「向來台灣各營自總兵至守備衙門,皆有兵丁聽候差遣:分為旗牌、伴當、內丁、管班四項名目,各有目兵管領。總兵署內多至三百人;副將以至守備依次遞減,至少亦有三十餘人。請嗣後將四項名目全行禁革,各署內酌留該班兵丁輪流親自上班」等語。額設兵丁,原以備差操、防守之用。乃台灣鎮將各署內竟設有旗牌、伴當等四項名目,管領額兵,總兵署內至有三百餘人之多,以致各該兵丁分班輪直,其餘俱在外自謀生理;甚至有掛名在內,貼錢包差、代班差操等弊,實屬不成事體!不可不嚴加禁革。披閱之下,殊為駭異!但台灣既有此等情弊,恐別省提、鎮、將弁各署亦有似此者。著各省督、撫即行詳悉嚴查,毋許各提、鎮、將弁設立旗牌等名目,私令所轄兵丁在署差用。設或署中需人差遣,原不妨酌留數人聽用。如有仍前設立名目,任意役使兵丁至如許之多者,即將該提、鎮、將弁嚴參治罪;務令額兵一體照常操演,毋許藉端曠伍,致滋他弊』!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七十八。
·出征·
親征
軍令
·親征
康熙三十五年奏定:軍中豫備火器,八旗滿洲每旗馬馱子母等砲各五位,漢軍每旗馬馱子母等砲各九位、龍砲各一位、每翼衝天砲各一位。大同府所有神威砲二十四位,交該總兵賫赴西路大軍;宣化府所有神威砲二十四位,交該總兵賫赴中路大軍。其台灣解到神威砲約重四百斤,攜行輕便,應將此砲每旗各增攜一位。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
·軍令
乾隆五十二年諭:『昨據柴大紀奏:將劉欽等三名正法示眾,又將強取民物之兵丁陳恩成審明正法,衣物給還原主;所辦俱屬公當嚴明,已將該鎮交部議敘矣。武職大員如或心存私見,所屬弁兵有需索不遂及挾嫌專僇情事,不但當革職治罪,即予以抵償亦所應得。若行軍之際,紀律貴在嚴明。綠營惡習,最為可惡;平時則強取民物,臨陣則恇怯退回。此而不誅,其何以照軍令而肅戎行!柴大紀深明紀律,將臨陣退縮之弁兵立正典刑,並將私取民家衣服之兵丁亦按軍法從事;是以將弁民丁共知儆懼,用命爭先,得以屢次克捷。而郝壯猷駐守鳳山,不惟不能如柴大紀之策勵士卒抵禦賊匪,且畏怯幸生,從而逃回;是以身伏刑誅。朕於軍務,從來信賞必罰。其奮勇出力者,必從優甄錄;而畏葸退縮者,亦必重治示懲。國家累洽重熙,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無備。前於甘肅剿捕逆回蕆事後,曾命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將行軍紀律擇其緊要數條,頒發各營操演講習;乃尚有郝壯猷等畏葸偷生者!著將柴大紀用法嚴明、得邀獎敘,郝壯猷怯懦逃回、按律正法之處,補行載入,通行曉諭各營伍。俾專閫大員曉然於敵愾大義,共矢儘忱;而將備兵丁人人有勇知方,恪遵軍紀,儘成勁旅:以副朕整飭戎行、諄切誥誡之至意。欽此』。遵旨議定:補入行軍紀律曰:『用命者賞,不用命者僇;而臨陣之時,賞罰尤貴嚴明。若有兵丁恇怯、畏賊退縮者,領兵大員立時誅僇數人,其餘弁兵知所畏憚,不惟不敢退縮,轉可奮勇爭先。即如台灣賊匪攻犯諸羅時,柴大紀將退回之外委及搶取民人衣物之兵丁俱在軍前正法示眾,遂得屢次克捷,特邀恩旨獎敘;而原任總兵郝壯猷於賊匪攻犯鳳山時,既不能策勵士卒、奮勇殺賊,且敢畏怯幸生、委城逃避,以致身罹重闢。可見用法者得以轉怯為勇,不用法者反致僇及其身。凡屬專閫大員,平時各宜講明軍紀,臨時實力奉行;而將備兵丁,亦當時相儆惕,共知利害:可期有勇知方,仰邀甄拔』。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一。
道光十三年諭:』國家設兵衛民,所以戢奸禁暴。凡有將帥之責者,訓練於無事之時,固宜技藝精良,足資捍衛;尤須講明紀律,俾之有勇知方:庶為節制之師,克備乾城之選。乃近日台匪不靖,調派河南等省官兵進剿。旋因首犯就擒、餘匪殆儘,中途停撤;尚未臨陣殺賊,而沿途滋事之案業已層見疊出。如御史周濤所奏:河南征兵行至宿州,毆斃人命;撤回時,又攜帶幼童至十七名之多。福建兵丁,勒折夫價,毆斃夫頭。遊擊庚音保任聽兵丁定期不行,開單令地方官應付;千總李福祥勒借番銀,又有兵丁強搶鹽館之案。種種不法,皆由平日訓練不明、因循廢弛,以致恃強藐法,罔知顧忌;甚至帶兵員弁通同需索。似此驕縱,又何以戢奸禁暴乎!所有滋事弁兵,業經飭交該督、撫等從嚴懲辦。嗣後各將軍、都統、督、撫、提、鎮務須申明紀律,實心教導,示以法無可寬、令不可犯。偶有桀驁不馴者,即隨時懲創,毋稍姑息;作其果敢之氣,戢其獷悍之心,使一律精純,悉成勁旅。倘仍前廢弛,必將管轄大員懲處不貸;慎勿視為具文,以副朕整飭戎行、諄諄誥誡之至意』。
光緒三年諭:『何璟、丁日昌奏「特參廢弛營伍之守備」等語。台灣滬尾營水師守備嘉朝泰,平日不能約束兵丁、整頓營伍,以致該營犯事及老弱充數至八十餘名之多,實屬荒怠不職!嘉朝泰著即革職,永不敘用;以為玩視營務者戒』!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二。
·恩錫·
襲次
·襲次
乾隆三十二年諭:『朕恭閱「實錄」內所載:海澄公黃芳度闔門殉節,忠藎可嘉;業經准襲公爵十二次,以酬義烈。因思綠旗世職,尚無承襲罔替之條;但如黃芳度之捐軀授命,大義炳然,自應破格施恩,延賞於世,以昭褒忠盛典。至如征剿吳逆時將軍張勇、趙良棟、王進寶、平定噶爾丹時提督孫思克諸人,並各懋建勳庸,昭垂史冊;其承襲世職,亦當一體加恩,予以罔替。又如提督陳福於王輔臣之亂,勤勞閫寄,被賊暗戕;及近日剿平回部時提督豆斌、總兵高天喜等雖不如張勇等之勳勞茂著,然均奮勇疆場,抒丹效命:皆宜厚予恩卹,用慰忠魂。其襲次滿時,俱著照八旗之例,賞給恩騎尉;俾其子孫得資以上進,永遠承恩,世食忠貞之報。此外有似此等應行分別加以優卹者,著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詳悉查明具奏,候朕再降諭旨。國家承平百餘年,中外一統,滿洲、漢人皆我臣僕,朕亦從不肯稍分畛域;綠旗將弁中,果有藎誠為國、克奏膚功者,自應錄敘從優,恩施後裔。若其身曆戎行而巽軟恇怯、僨事失機,亦必明正典刑,俾率師武臣知所儆戒!總之,示懲示勸,一惟其人功罪所自取,而無所容心曲徇於其間;所以昭信賞必罰之大經,皆於是乎在。將此通諭中外知之。欽此』。遵旨具奏,按吏部進呈黃冊及兵部曆年檔案,將漢世職各該員事蹟詳加查閱,分繕清單具奏。奉旨:『向來綠旗世職,無承襲罔替之例;第念官弁等果能宣力效忠、勳猷卓越,則國家延賞酬庸,誼無歧視。前經降旨將黃芳度、張勇等特予加恩,准其子孫永遠承襲世職;並令軍機大臣會同兵部詳查國初以來凡有功冊可稽者,分別等次,通行列名具奏請旨。茲據覆奏,內有殉節陣亡之張國彥、徐勇、鄭之文、賈大第、鄭鈺、房星、趙邦試、林芳、康泰、康海、許雲、遊崇功、羅萬蒼、徐宗仁、李國勳、劉貴才、劉芳雨等十七員,又軍功較著之惠應詔、梁化鳳、仝光英、黃熙瓚、李皇詔、李之芳、陳世凱、許正、蔣懋勳、趙應奎、潘育龍、藍廷珍、樊廷、冶大雄等十四員,核其事蹟,或致命疆場,克昭義烈;或折衝閫外,茂著勤勞。均宜錫以殊施,俾臣工共知激勸。所有張國彥等子孫,其世職有尚應承襲者,俟將來襲次滿時,著加恩各賞給恩騎尉;其現在襲次已滿者,亦著一體賞給恩騎尉:並准其世襲罔替,庶藎臣後裔得以長荷渥恩,副朕格外嘉績褒忠之至意』。
嘉慶六年奉旨:『台灣剿匪案內陣亡各弁之子弟,因措費艱難,以致驗看逾限;該省距京較遠,其世職各員家道寒微,無力進京,自系實在情形。嗣後遇有邊省學習期滿世職人員實在無力進京者,著加恩賞借年半俸銀,俾資路費,以示體卹。倘借俸之後,仍有耽延逾限者,該督、撫即參奏,照例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四。
·綠旗營制·
福建台灣巡撫
台灣鎮總兵官
澎湖鎮外海水師總兵官
·福建台灣巡撫
福建台灣巡撫一人(駐紮台灣府城,節制二鎮)。
·台灣鎮總兵官
台灣鎮總兵官一人(駐紮台灣府中路口,兼轄台灣北路、台灣水師二協、台灣城守、台灣南路、台灣嘉義、台灣艋舺、台灣恆春、台灣道標、台灣南路下淡水七營)。中營中軍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四人、額外外委三人,兵四百七十二名。
台灣北路協副將一人(駐紮埔裏社,統轄本標中、右二營)。中營中軍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六人、額外外委五人,兵七百六十二名;右營遊擊一人(駐紮台灣府)、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六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五百四十三名。
台灣水師協外海水師副將一人(駐紮安平,統轄本標中、左、右三營)。中營中軍外海水師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一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六十三名;左管外海水師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一人、外委一人、額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二名;右營外海水師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三名。
台灣城守營參將一人(駐紮台灣府北路口,統轄本標左、右二營)。左軍守備一人(駐紮〔南』路崗山汛)、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十七名;右軍守備一人(駐紮北路下加冬汛)、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四人、額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台灣南路營參將一人(駐紮鳳山縣)、中軍守備一人(駐紮水底寮)、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四人,兵四百二十六名。
台灣嘉義營參將一人、都司一人(均駐紮嘉義縣)、守備一人(駐紮斗六門)、千總二人、把總五人、外委六人,兵一千二百六十八名。
台灣艋舺營外海水師參將一人(駐紮艋舺渡,兼轄滬尾、噶嗎蘭二營)。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二人,兵四百三十七名;滬尾營外海水師守備一人(駐紮滬尾砲台塘)、把總一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二百四十三名;噶瑪蘭營都司一人(駐紮五圍)、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台灣恆春營遊擊一人(駐紮恆春縣)、中軍守備一人(駐紮鵝鑾)、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四十名。
台灣道標都司一人(駐紮台灣府南路口)、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六十六名。
台灣南路下淡水營都司一人(駐紮豬毛口)、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四名。
·澎湖鎮外海水師總兵官
澎湖鎮外海水師總兵官一人(駐紮澎湖媽宮汛,統轄本標左右二營)。左營兼中軍外海水師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四人、外委二人,兵四百五名;右營外海水師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二人,兵三百六十三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九十三。
·議敘通例·
軍功議敘
軍功優敘
·軍功議敘
雍正元年諭:『進藏及克復台灣有功人員,其現在者俱已議敘,惟已經身故者未得議敘。同為國家立功之人,乃以身故之後,不得均霑恩卹,朕心深為憫惻!著即酌加議敘,著為定例,以副朕裦錄有功之至意。欽此』。遵旨議定:文武官出征立功,未及議敘身故者,統兵官按立功大小、分別等第,造冊送部。系一等、二等軍功,給一子監生;遇把總員缺,該督、撫揀選拔補。三等、四等軍功,給一子監生;遇外委、把總員缺,該督、撫揀選拔補。五等軍功,給一子監生;或願應試、或願隨營食糧,各聽其便。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
·軍功優敘
康熙二十一年(?)平定台灣,奉旨:『在事官員各加一級,兵丁各賞一次』。
又奉旨:『官兵遠抵海疆,冒險剿寇,非陸路用兵可比。在事官員著各再加一級、兵丁著再賞一次,以示特加優渥至意』。
是年,議敘福建克復海疆各島廈門、金門等處有功官弁,例應功加一等者加二等、應功加二等者加四等,以次遞加,分別議敘。
雍正元年,議敘克復台灣官弁,各功加三等;防守淡水營各官,各功加二等;防守澎湖、廈門各官,各加一級。奉旨:『台灣地方,自古未屬中國;皇考以聖略神威,取入版圖。逆賊倡亂,佔據台地;皇考籌畫精詳,指授地方官員遣調官兵,七日之內克服全台。官兵感戴皇考教育之恩,奮勇攻取,甚屬可嘉!茲仰副皇考從優議敘之旨,官員現行議敘功加之外,概行各加一等』。
乾隆元年,平定福建台灣北路議敘,總督加三級、提督功加三等,其餘有功官弁一等者功加一等、紀錄二次,二等者功加一等、紀錄一次,三等者紀錄三次。
五十二年諭:『逆匪林爽文糾集賊黨,滋擾嘉義縣城,圍攻數月;經常青等屢次派兵往援,俱被賊匪阻截。柴大紀在城內率領官兵義民,悉力保護;正在急迫之際,福康安、海蘭察督率將弁官兵鼓勇直進,並不俟貴州、湖南續調兵丁到齊,即將現有兵民分為五隊,派鄂輝等分隊帶領、沿途剿殺賊匪,俱能奮勇直前、不避險阻,將各處村莊屯聚之賊匪痛加殲殺,直抵縣城。數月之圍應手而解,城內數萬生靈得獲更生之慶;並將賊人存貯糧米運入縣城,軍糈民食益資充裕。此皆福康安等調度有方,振作士氣;用能克敵致果,迅奏捷音,自應優加寵錫。福康安、海蘭察現俱系侯爵,著晉封公爵,以示優異。其鄂輝、舒亮、普爾普等及巴圖魯侍衛章京並在事出力之鎮將、弁員等,俱能領率兵民,鼓勇奏績;著查明咨部,一並從優議敘』。
五十三年諭:『逆首林爽文經福康安等設法生擒,辦理周妥,實屬可嘉!在事出力將弁,查明咨部議敘;隨征兵丁,分別獎賞。大學士和珅始終承旨書諭,於一切清滿事件鉅細無遺,懋著勤勞;自應特加優賞。和珅本系一等男爵,著跟從前大學士張廷玉之例,晉封為三等伯。大學士阿桂、王傑、尚書福長安、董誥,夙興夜寐,一體宣勤;俱著交部議敘。孫士毅以鄰省總督,一聞逆匪滋事之信,節次派調兵丁,撥運軍餉、火藥、鉛丸等項源源接濟,迅速周妥;甚為出力。著照從前大學士蔣廷錫之例,賞輕車都尉世職』。
又以台灣南、北兩路賊目悉就俘擒,全郡平定,予將軍福康安、參贊大臣海蘭察、鄂輝暨在事出力大小將弁等優敘;隨征兵丁,查明分別獎賞。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零一。
嘉慶十一年諭:『本日賽沖阿奏「節次垂詢諭旨」並「巡洋官兵拿獲賊目匪夥審明分別辦理」各摺,蔡逆自上年冬間竄至台灣地方,勾結陸路匪徒肆行滋擾,公然豎旗稱王,焚劫鳳山縣城,並將郡城圍次數月之久;彼時內地大兵未及配渡,台郡兵力較單,愛新泰、慶保二人率同地方兵勇隨宜援應,悉力拒守,俱以無虞,其功甚偉。前命賽沖阿查明據實保奏,茲復據賽沖阿奏稱:「當蔡逆匪船進口之時原有一百餘只,維時李長庚在鹿耳門招外寄碇,愛新泰、慶保與該提督約信會合,用計火攻,前後焚燒大小賊船計七十餘只;匪船駛近招口,經李長庚督兵攻剿,不能出口。適風順潮長,賊始乘機竄逃」等語。是蔡逆之不能久於窺伺台灣,實系伊二人同李長庚夾攻之力。李長庚亦並無玩縱情事,惟伊究系專管水師之員,疏防之咎實無可辭;是以將伊革去頂戴,責令自效。至愛新泰、慶保原在陸路防守,今餘匪搜捕將淨,全郡敉寧,允宜褒獎勤勞,以昭懋賞。愛新泰前因收復鳳山、肅清南路,已賞給雲騎尉世職;著再施恩,加賞為騎都尉世職。慶保著加恩賞給雲騎尉世職,並賞戴花翎。副將金殿安、什格、參將英林、同知吳應魁,前此進兵斗六門,與賊匪打仗得勝,殲獲多名;茲既據賽沖阿查明尚無捏飾情事,著施恩均交部議敘。其餘員弁、兵勇、屯番內有實在出力應行保奏者,著賽沖阿確切查明,再遵前旨保奏。至守備王贊,前此堵禦蔡逆本屬出力,是以加之恩擢;此次復能實力巡緝,拿獲賊目、賊夥多名,殊屬奮勉!著加恩照賽沖阿所請,再行賞戴藍翎』。
又以克復台灣鳳山縣城,賞還總兵愛新泰花翎。
又諭:『李長庚奏「攻剿蔡逆情形」一摺,覽奏實深憐憫!此次李長庚督兵圍捕蔡逆,殲擒盜匪多名;且能不遺餘力,攏船擒捕,以致身受多傷,實為奮勉。本應即予甄敘,特以前在鹿耳門不能截拿蔡逆,曾經革去翎頂,責令立功自贖;茲著加恩先行賞還頂戴。該提督惟當益矢感奮,果能乘蔡逆窮蹙之時設法擒獲,捷音奏到,不特賞還花翎,仍當錫以世職之封。黃飛鵬系浙江總兵,協剿出力,致被砲彈擲傷腰骽,亦屬可嘉!著交部議敘』。
十三年,以舟師搜剿蔡、朱二逆夥黨並續獲艇匪船砲,予遊擊陳夢熊參將,戴花翎。
十四年諭:『張師誠等奏:殲除海洋積年首逆蔡牽,將逆船二百餘犯全數擊沈落海,並生擒助惡各夥黨;覽奏欣慰之至!王得祿、邱良功協力奮追,殲除首惡,均屬可嘉。而王得祿額角手捥各受重傷,仍復奮不顧身,趕攏賊船追剿,致該逆登時落海,厥功尤偉!王得祿著加恩晉封子爵,並賞給雙眼花翎、白玉翎管一個。邱良功左骽受傷,本船被賊艘碰壞,不能前進,勞績稍遜;邱良功著加恩晉封男爵。至該逆用番銀作為砲子,可見鉛丸已屬罄儘;總由阿林保、張師誠年來於各海口巡防嚴密,使一切火藥、米石概行杜絕,不得稍有透漏。該逆乃日益窮蹙,立行殲滅,辦理實屬認真。總督阿林保、巡撫張師誠,均著交部從優議敘,以示嘉獎』。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零二。
·綠營處分例·
限期
解運
奏章文冊
儀制
拔補
軍器
約束
保甲
邊禁
海禁
巡洋捕盜
外海巡防
·限期
康熙十一年(?)題准:凡欽部事件,督、撫、提、鎮皆以文到日為始,限四月具題;兼管二省之總督所管隔省事件,限六月具題。福建之台灣、廣東之瓊州、湖南、廣西、雲南、貴州之苗疆、陝西之安西、四川之寧遠府所屬州縣,各該督、撫於正限之外,分別展限;該省提、鎮,亦照巡撫例展限。江南等處提督管兩省者,照總督例展限。至違限月日,皆專責督、撫、提、鎮計月議處。不分坐屬官,若違限不及一月者免議;違限一月者罰俸三月,二月者罰俸六月,三月者罰俸九月,四、五月者罰俸一年,半年以上降一級留任,一年以上降二級留任,二年以上降三級調用。倘事屬繁重,限內難結者,承查、承辦官將情由申詳該督、撫、提、鎮題明展限。如將易結之事遲延不結、或將難結情由不申詳督、撫、提、鎮,將屬官題參;或限內並違限不及一月者,將承查、承辦官罰俸三月。若事已完結,將屬官以遲延題參違限不及一月者,督、撫、提、鎮免議,屬宜亦免議。若違限一月,承查、承辦官罰俸一年,督、撫、提、鎮仍計月處分。
三十二年覆准:福建之台灣、澎湖升任官,均令新舊交代。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十六。
·解運
嘉慶十二年議定:台灣運解兵餉,原例定有限期。惟該處遠隔重洋,風信靡常;倘因守風信致稽時日者,取具該管地方官印結報部,免其遲延處分。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
·奏章文冊
道光七年諭:『明保系總兵降用副將人員,例本不應遞摺。其在署台灣鎮總兵任內,因所屬安平協地方有營兵搶毀米船一案意存諉卸,被參降調,毫無屈抑,自應靜候部選;輒敢呈遞封章求賞差使,實屬不安本分,膽大妄為!明保著即革職,交該旗嚴加管束』。
十三年諭:『瑚松額等奏:查明提督馬濟勝因節次奏報各摺遲延,誤以為傳牌內不填里數所致;率於奏報馳赴鳳山拿辦粵匪一摺傳牌內填寫「限行六百里」字樣,實屬錯誤!馬濟勝著交部議處。欽此』。遵旨議准:嗣後尋常摺奏由驛接遞,不得輒限四、五六百里。倘有混行填發者,降一級調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一。
·儀制
道光三年奏定:調補台灣武職所帶人役,總兵、副將三十名,參將、遊擊、都司二十名,守備以下等官十名。旗員外任綠營武職,照漢官加一倍。違定數多帶者,降一級調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二。
·拔補
康熙五十二年議准:台灣營兵以三年為滿,由內地各營選年力精壯、有身家者撥往換班。各該營造具年貌、籍貫並注明疤痣、箕斗清冊三本,一存原營、一交廈門點兵官核驗、一交台灣驗明收伍。換回之日,仍照冊稽察,發回各原營。其在台灣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補;於台灣呈報到日,各原營即照數選兵撥往廈門。無論水、陸,計有十名以上,即委千、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歸伍。如換班時有私相頂替及換名不換人者,將管押官革職,內地該管官與台灣該管官各降二級調用。總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級留任;提督罰俸一年,總督交與吏部察議。如查出揭報題參者,免議。
雍正五年奉旨:『台灣換班兵丁,著該管官選勤慎可用之人撥往。倘兵丁到彼有生事不法者,或有發覺、或被駐台官參出,將選撥之該管官一並議處』。
乾隆六年奏准:台灣換班兵丁,由內地各營選撥。如到台生事不法,將原選撥官降一級調用。
道光四年諭:『前據趙慎畛奏:台灣營弁,請照海疆久任之例,計俸升補;當交兵部議奏。茲據奏稱:「駐台守備以上久停更調,而千、把總以下仍系紛紛更換,於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資約束。嗣後台灣千、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滿,俱著毋庸調回內地;其留台分別保題升補之處,均著照所議行。至該督奏請千總俸滿先加升銜,未免過優;且留台將備等向無此例,亦覺兩歧。所請,著不准行。該處營員現雖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舊三年更換。惟兵丁內有由台召募土著入伍者,一經著有勞績,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補漸多,則營弁半屬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漸防微之道。著該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慶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甄拔並召募台地土著兵丁,均不得過十分之一,以符定額』。
·軍器
道光三年奏定:台灣地方,除熟番、屯丁應用器械及民間菜刀、農具外,如有私藏弓箭、腰刀、撻刀、半截刀、標槍、長矛等項及私造各色旗幟,該地方官均照失察販賣軍器例分別議處。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四。
·約束
嘉慶十二年議定:台灣換班兵丁脫逃,管帶官防範不嚴,每名降一級留任;其原營派撥不慎之員,每名罰俸一年。
道光三年奏定:台灣遊擊、守備等官,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革職提問。參將、副將、總兵如徇庇不行揭報者,均降三級調用;止於失察者,均降一級調用。若文職同知以下等官有貪酷乖張,武職瞻徇隱匿不行告知督、撫者,降一級留任。
又奏定:台灣系海疆重地,換班兵丁由內地各營派往,該管官詳加遴選,將動慎安分之人派往;其不安分者,當即革伍,不准派往。至到台後,責令台營該管各官嚴行約束。如兵丁酗酒毆斃人命,將台營約束不嚴之該管官降一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原營派撥不慎之員均罰俸一年。若結會拜盟、糾夥持械欺壓良善及逼索詐奸、擾害地方以致釀成事端者,將台營約束不嚴之該管官革職,兼轄、統轄各官均降二級調用,總兵降一級調用,原營派撥不慎之員降一級留任。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五。
·保甲
雍正十一年議准:台灣多流寓之人,除立有產業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並無家室產業如佃戶、傭工、貿易之類,取具業主、房主、鄰佑保結,附於甲牌之末匯報,以備稽察。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六。
·邊禁
乾隆五十四年諭:『大黃藥料為民間療病所必需,前因不准與俄羅斯交通貿易,恐奸商私行偷漏,是以諭令沿海各省督、撫飭屬實力稽查。旋經續降諭旨,不可查辦過當,以致因噎廢食;並令各就地方情形妥立章程,發給官票,以憑查驗。原恐各處海口地方偷販出洋,轉售俄羅斯希圖厚利,必須嚴加查禁。至內地各州、縣本可任其商販流通,若一概令請宮票始准採買行運,地方官辦理不善,非特胥吏藉端勒索擾累商人,而各州縣不肖官員亦難保無從中染指之弊,以致商販裹足,藥材短缺,於民間多有未便,殊非朕惠愛閭閻之意。嗣後大黃一種,止須於各省沿途口岸及直隸之山海關等關口近邊地方嚴行飭禁,母許絲毫偷漏;即陝、甘兩省,亦止當於嘉峪關、榆林等處加意查察。其內地省分,如台灣、瓊州、崇明等處地懸海外,仍著各該地方官酌定限制,給予官票呈驗,以防私販偷漏;其餘各州、縣,均聽其照常販運,毋庸給發官票,以免紛擾而便民用』。
道光四年諭:『趙慎畛等奏「請嚴禁民人私墾生番境內地畝」一摺,福建台灣彰化縣所轄水裏、埔裏兩社系在生番界內,向以堆築土牛為限,民人樵採例禁侵越;近年以來,該處生番因不諳耕作,將熟番招入開墾。據該督等查明,該熟番與漢民交契、結姻者頗多,恐漢奸私入,溷雜難稽。或因生番懦弱,逞強欺佔;該生番野性未馴,必致爭鬥肇釁,釀成巨案,不可不嚴行飭禁。現在農事已畢,著即飭令各社屯弁及通、土等查明越入各熟番,概行召回,不准逗遛在內;以後,亦不許再有潛往。如敢抗違,該廳、縣等立即會營拿究。並著於集集鋪、內木柵二處隘口設立專汛,即飭北路協副將於彰化營內就近移撥弁兵,實力防堵,毋許番民擅自出入。鹿港同知、彰化縣每年分上下兩班輪往巡查一次,仍按月取具汛弁及屯弁、通、土等切結,由廳、縣加結通報。並責成台灣鎮會同該道、府嚴行查察,該弁兵如有疏懈徇縱情弊,即行分別斥革治罪;倘該廳、縣視為具文,督查不力,亦即據實參奏,交部議處。該處開墾一事,嗣後不必開端,永當禁止。該督等務飭屬認真稽查,毋得日久生懈,以靖地方』。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八。
·海禁
康熙五十六年覆准:台灣產米,不許私運出洋販賣。至漳、泉、廈門等處米少價貴,有船從台灣帶米至該處者,准其照時價糶賣。
雍正七年議准:台灣南路、北路一帶山口,生番、熟番分界勒石,界以外聽生番採捕。如民人越界墾地、搭寮、抽藤、吊鹿及私挾貨物擅出界外者,失察之該管官降一級調用,該上司罰俸一年;若有賄縱情弊,該管官革職,計贓治罪。如三年之內民番相安無事,將該管官紀錄一次;社甲兵丁人等,該督、撫酌加獎賞。
十年議准:台灣海外重地,文武官弁必互相稽察。若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者,如系武職遊擊、守備以下等官,將不揭報之副將、參將降三級調用,不題參之總兵官降二級調用,不告知督、撫之文職降一級留任;如系文職同知以下等官,將不揭報之道、府降三級調用,不告知督、撫之武職降一級留任。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九。
乾隆九年諭:『此後台灣武職大小各官創立莊產、開墾草地,永行禁止。倘有託名開墾者,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該管官通同容隱,並行議處』。
二十六年奏准:內地民人無照偷渡台灣者,該地方官拿獲人犯,詳報該總督、提督訊明由何處出口、入口,一名至九名者,將守口員弁罰俸一年;十名以上,降一級留任;二十名以上,降一級調用。其兵目、澳保在本管汛地拿獲者,毋庸給賞。如在洋面拿獲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戶、客頭並獲者,賞銀四兩;每十名以上,照數遞加。如偷渡船隻尚未出洋,別汛兵目、澳保盤獲者,減半賞給。所賞銀兩,即令地方官先行墊給;候定案後,於偷渡船隻變價充公銀內給還。守口員弁拿獲一起,准其記功一次注冊;積至十次者,查其平日居官果屬才優,即量予拔擢。若非偷渡之人,而員弁、兵役敢於妄拿圖功邀賞者,一經審出,即行嚴參,從重治罪。
又奏准:廈門為渡台之總路,而台屬淡水廳及台灣、鳳山、諸羅(今改嘉義)、彰化四縣所轄各小港,均為進台咽喉;拿獲偷渡人犯,究明由何處出口、入口,將失察縱放出入之口岸員弁,一並嚴行參處。
四十九年奏准:台灣流寓民人情願回籍者,概免給照,准其自赴鹿耳門總口,將姓名年貌、在台灣在籍住址告知船戶開列總單,由船戶持交口岸員弁驗戳掛號,隨時放行。其南、北一帶口岸不許內地船隻往來之處,仍照舊例嚴禁,不許私越。
又奏准:內地民人往台灣者,該地方官給予照票,由廈門盤驗出口;其無照偷渡者,嚴行禁止。若拿獲偷渡之人,詳報該總督、提督訊系逸犯逃遣,問明沿海陸路在何處進口、何處藏匿;如知情賣放窩隱者俱革職治罪外,其失察進口員弁降二級調用,失察藏匿地方員弁降一級調用。如失察無照民人春屬偷渡過台者,降二級調用;失察只身民人偷渡者,降一級調用;徇隱不報者,革職。該地方官能盤獲逸犯逃遣,每一名准予紀錄二次;拿獲攜帶妻子脫逃者,每一起准予加一級。其兵目、澳保能將偷渡各項人犯在洋拿獲,訊明屬實,即將船隻貨物賞給兵丁,以示獎勵。其有照商船因風飄泊到岸者,驗明牌照,立即放行;如兵役藉端需索,將該管官降二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調用。倘有積慣船戶、客頭在於內地沿海小港攬載圖利致奸民私越出洋,地方官能拿獲者,即照拿獲逸犯逃遣之例議敘;如不實力查拿,照偷渡之例查議。至官兵因公差委,將所乘船只偷渡無照人等,專管官知情者革職提問,不知情者革職;兼轄、統轄官不行揭報,均降一級調用;總兵降一級留任;提督不行題參,罰俸一年;總督不行題參,交吏部察議。
五十四年奉旨:『沿海小港查禁既嚴,凡有搭載前往台灣民人,非由正口無從徑渡;恐不特胥吏、兵役等從中多索錢文,即守口文武員弁亦難保無通同染指。是私渡之弊或可禁絕,而勒掯賣放之端即由此起。總在該督、撫及台灣鎮、道等督飭守口文武員弁實力稽查,隨時嚴密。若查出胥吏、兵役人等婪索私放,即行嚴辦示懲;不得視為具文,久而生懈。自此次立定章程之後,再有多索搭載船租飯食銀兩、故意刁難及得贓放行、私越海口諸弊,惟該督、撫及鎮、道等是問,不僅將海口文武員弁從重治罪已也』。
嘉慶六年奏准:台灣南、北一帶口岸如有私越之人,將不行查禁之口岸員弁罰俸一年。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
·巡洋捕盜
乾隆五十九年奏准:台灣水師將弁按照巡期親曆各處,實力巡哨。遇有失事,若於巡期內將本境應行緝捕之犯能於疏防限內拿獲及半者,免其議處;一案盜犯全行拿獲者,准其加一級;疏防限外全獲者,准其紀錄二次;能首先拿獲鄰境劫掠盜犯一案、本任並無承緝逃者,准其送部引見。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一。
·外海巡防
康熙五十五年覆准:福建省水師提標五營、澎湖水師三營、台灣水師三營分撥兵船,各書本營旗號,每月會哨一次,彼此交旗為驗。如由西路去者,提標哨至澎湖交旗、澎湖哨至台灣交旗,皆送台灣鎮查驗;由東路來者,台灣哨至澎湖交旗、澎湖哨至廈門交旗,皆送督、撫查驗。如某月無旗交驗,遇有失事,照例題參。
五十六年覆准:福建省台灣、澎湖兩協副將,歲率三船親身出洋,總巡各本管洋面;兩協遊、守,分巡各本汛洋面。海壇、金門二鎮,各分疆界為南北總巡;每歲提標撥出十船,以六船歸巡哨南洋總兵官調度、四船歸巡哨北洋總兵官調度。其台、澎二協副將、金門、海壇總兵官,均於二月初一日起,九月底止,期滿撤回。至各營分巡官兵,挨次更換。如遇失事,各照例題參。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二。
·簡閱·
綠營簡閱營伍
·綠營簡閱營伍
乾隆元年奉旨:『各省營伍離提、鎮遼遠,不能親身稽察;該督、撫酌量地方營制,如何令提、鎮等隔數年一次親身查閱?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福建總督(今改閩浙總督)到任後,閱一次。水師提督(今裁缺),一年閱海壇、閩安、烽火門等處,一年閱金門、南澳、銅山等處,以二年而遍。陸路提督,一年閱興化、福州、福寧、建寧、延平等處,一年閱泉州、漳州、龍岩、汀州、邵武、永春等處,以二年而遍。海壇、金門、南澳、台灣四鎮水師營汛,每年閱一次;福寧、汀州、建寧、漳州四鎮陸路營汛,每年閱一次。……各將出巡回任日期及各營汛官兵技藝是否純熟、軍裝器械是否齊全?具本題報。
五十一年諭:『前因台灣孤懸海外、遠隔重洋,民情刁悍,奸徒易於滋事,向來親派御史前往巡視;職分較小,且不能備悉該處情形,實屬有名無實。是以降旨將請派巡台御史之例停止,令該督、撫及水師、陸路兩提督每年輸值一人前渡台灣,嚴行稽察;如地方文武有骪法營私、擾累兵民之事,即可就近查明,據實參奏。今思福州將軍亦系該省大員,自應一體輪派。嗣後著該省將軍與督、撫、提、督分年輪值一人前渡台灣,實力稽查整頓,以期永靖海疆。倘有仍前骪法貪黷等情,即行據實參辦。至海洋風信靡常,前已降旨令該督、撫等止須俟風信平穩時配渡前往,不必拘定時日。但遠渡重洋,究系涉險;如該將軍、督、撫、提督內有年逾七十者,著免其前往,以示體卹』。
五十三年諭:『額設兵丁,原以備差操、防守之用。乃台灣鎮將各署內竟設有旗牌、伴當、內丁、管班四項名目,總兵署內至有三百餘人之多;以致各設兵丁分班輪值,其餘俱在外自謀生理,甚至有掛名在內貼錢包差、代班差操等弊;實屬不成事體!不可不嚴加禁革。恐別省提、鎮、將弁各署,亦有似此者。著各省督、撫即行詳悉嚴查,如有仍前設立名自、任意役使兵丁至如許之多者,即將該提、鎮、將弁嚴參治罪;務令額兵一體照常操演,毋許藉端曠伍,致滋他弊。第恐日久因循,不能認真整飭;嗣後該將軍等每年輪往查察,務宜實力整頓,秉公辦理』。
又諭:『台灣鎮、道各員,令將軍、督、撫、提督大員於每年輪往查察,將鎮、道、府、廳備弁佐雜各員通行查核具奏。倘有貪縱殃民款跡別經發覺,將未經參劾之員從重治罪』。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八。
嘉慶十一年諭:『兵部議「將閩省陸路各營協酌歸將軍統轄」一摺,著照所議,閩省除督標、撫標、提標各有專轄外,其餘陸路各營協均交該將軍一體統轄;其訓練操防各事宜,亦俱照所請辦理。惟所議,尚有未周到處。台灣遠隔重洋,向來該處營伍原有本省將軍、總督、巡撫、提、鎮分年親往巡閱之例;乃近來該將軍等憚於涉險,因循廢弛,殊非慎重海防之道。嗣後該省將軍、總督、巡撫及水師、陸路兩提督,均著自本年為始,輪次親赴台灣,將該處營汛操防等事逐一認真詳細察核;事竣後,專摺奏報。本年已有將軍賽沖阿渡台督剿,著於內渡時查閱具奏。將來該督、撫等即挨次遵照辦理,務期訓練精純、操防嚴肅,用副朕整飭武備、綏靖海隅之至意』。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九。
·卹賞·
卹賞陣亡官員
卹賞綠營兵丁
卹賞陣亡兵丁
·卹賞陣亡官員
嘉慶十二年諭:『賽沖阿奏「上年蔡逆滋擾鳳山時所有台灣陣亡義勇,查明奏請量加優卹」一摺,鳳山縣武舉張元英、革職福寧鎮標右營千總陳藝、鳳山縣幕友監生周蓮當蔡逆勾結台匪滋事時,均能奮身敵愾,效命疆場,洵為義烈可嘉!張元英、陳藝,著加等照守備陣亡例賜卹;周蓮,加等照知縣陣亡例賜卹。其打仗陣亡之千總林士輝、署把總張朝龍、署外委王大中、外委巫鉍、兵丁林有良、林瑞枝、陳加駒、林榮光等,著照例咨部議卹』。
十三年諭:『浙江提督李長庚,宣力海洋,忠勤勇敢;不辭勞瘁,懋著威聲。數年以來,因閩、浙一帶洋盜滋事,經朕特命為總統大員,督率各鎮舟師在洋剿捕。李長庚身先士卒,銳意擒渠;統兵在閩、浙、台灣及粵省洋面往來跟剿,艱苦備嘗;破浪衝風,實已數曆寒暑。每次趕上賊船,無不痛加剿殺,前後殲斃賊匪無數,擒獲賊船多只。蔡逆亡魂喪膽,畏懼已極;聞李長庚兵船所至,四處奔逃。正在盼望大捷之際,乃昨據阿林保等奏到:李長庚於上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由南澳洋面駛入粵洋追捕蔡逆,望見賊船止剩三只,窮蹙已甚;官兵專注蔡逆,窮其所向,追至黑水洋面,已將蔡逆本般擊壞。李長庚又用火攻船一只乘風駛近,掛住賊船後艄,正可上前擒獲;忽暴風陡作,兵船上下顛播,李長庚奮勇攻捕,被賊船砲子中傷咽喉、額角,竟於二十五日未時身故。覽奏,為之心搖手戰,震悼之至!朕於李長庚素未識面,因其在洋出力,疊經降旨裦嘉;並許以奏報擒獲巨魁之時,優予世職。李長庚感激朕恩,倍矢忠藎;不意其功屆垂成之際,臨陣捐軀!朕披閱奏章,不禁為之墮淚。李長庚辦賊有年,所向克捷,必能擒獲巨憝;朕原欲俟捷奏到,將伊封授伯爵。此時李長庚雖已身故,而賊匪經伊連年痛剿之後,殘敗已極,勢不能再延殘喘;指日舟師緊捕,自當縛致渠魁。況李長庚以提督大員總統各路舟師,今歿於王事,必當優加懋獎,用示酬庸。李長庚著加恩追封伯爵,賞銀一千兩經理喪事;並著於伊原籍同安縣地方,官為建立祠宇,春秋祭祀。其靈柩護送到日,著派巡撫張師誠親往同安代朕賜奠;並查明伊子現有幾人?其應襲封爵,俟伊子服闋之日,交該督、撫照例送部引見承襲。其李長庚任內各處分,著悉予開復。所有應得卹典,仍著該部察例具奏』。
又諭:『據阿林保等奏「提督李長庚等在粵洋追剿蔡逆匪船並閩、浙兩洋舟師剿捕分幫土盜,各獲勝仗緣由」等摺,除李長庚中砲身故,已另降恩旨優卹外,所有隨同在事出力之提督張見升、總兵許松年等,均著交部議敘;護副將項統打仗受傷,即著以副將升用。其傷亡兵丁,均照外委例賜卹;線民等,均著照例賞卹。其餘受傷弁兵除例賞外,如有因傷身故者,仍照陣亡例賜卹』。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四十。
·卹賞綠營兵丁
道光十七年覆准:福建省內地綠、旗營兵紅白賞項,歲支地丁銀一萬七千八百四十兩六錢;台灣歲支地丁銀二千七百九十一兩。
·卹賞陣亡兵丁
嘉慶十七年諭:『汪志伊等奏「台灣換回弁兵在洋遭風淹斃」一摺,據稱「此次台灣換回之督標五營四起弁兵伍得喜等配坐商船,於二月初七日夜在澎湖洋面陡遇暴風,至外洋小金嶼地方衝礁擊碎,淹斃弁兵及水手人等一百餘人」等語;可憫之極,不忍覽視!向來官兵因公差委、遭風飄沒者,系照巡洋官兵淹斃之例辦理。此次淹斃弁兵九十餘員名內,如有曾經出兵打仗及殺賊受傷者,著該督、撫查明,加恩照陣亡例賜卹。該弁兵等均有名冊可稽,即據實查核,毋稍冒濫。其未經出兵受傷,仍照巡洋例議卹。嗣後弁兵設遭風淹斃,均著照此例分別核辦。至其餘淹斃水手及鳧水得生兵丁,仍照例卹賞。沈失官制軍械,均查明照例咨部辦理。再,海洋風濤危險,官兵遠涉,亦應加以慎重。著該督、撫飭知各將領於往來配渡時,均宜察看風汛,諏吉開行,俾資順利;毋得冒險輕涉,致有疏虞。欽此』。遵旨議定:巡洋官兵遭風淹斃,如有曾經出兵打仗及殺賊受傷者,照陣亡例議卹;其未經出兵受傷,仍照巡洋例議卹。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四十一。
·馬政·
綠營馬
·綠營馬
福建督標,官例馬八十四匹、兵丁馬四十六匹;撫標,官例馬三十四匹、兵丁馬二十八匹;陸路提標,官例馬一百八十六匹、兵丁馬一百二十七匹;水師提標,官例馬一百五十四匹、兵丁馬無。漳州鎮,官例馬一百四十匹、兵丁馬九十八匹;建寧鎮,官例馬一百三十二匹、兵丁馬五十二匹;汀州鎮,官例馬九十六匹、兵丁馬五十七匹;福寧鎮,官例馬二百二十匹、兵丁馬四十七匹;南澳鎮,官例馬五十四匹、兵丁馬無;澎湖鎮,官例馬四十六匹、兵丁馬無;台灣鎮,官例馬三百十匹、兵丁馬七十匹。共官例馬一千四百五十六匹、兵丁馬五百二十五匹;官兵每月共扣朋銀二千八百三十八兩六錢五分,馬每匹例價銀十九兩。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四十七。
·郵政·
管驛
·管驛
乾隆四十四年覆准:福建糧道原分巡福州、福寧二府;該二府所屬驛務,仍令糧道管理。興化、泉州、永春等府州屬驛務,令興泉永道管理;汀州、漳州、龍岩等府州屬驛務,令汀漳龍道管理;延平、建寧、邵武三府屬驛務,令延建邵道管理:總以臬司總其成。其台灣一府,並無驛站;惟所屬遞送公文,責令該道隨時督察,以專責成。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零三。
·軍器·
外海內河長江巡哨各船
·外海內河長江巡哨各船
福建外海,長龍船一、舢板十九(提標中營、海壇鎮標左營、右營、金門營、湄州營、閩安協左營各二,提標右營、前營、後營、閩安協右營、烽火營、銅山營、南澳鎮標左營各一)、小艇船十四(福寧鎮標左營、烽火營各三,南澳鎮標左營二,提鎮後營、海壇鎮標左營、金門營、銅山營、閩安協左營、右營各一)、哨船十四(提標中營、左營、右營、銅山營、海壇鎮標右營、湄州營各二,督標中營四)、龍槽船二(金門營、銅山營各一)、拖罾船一(閩安協右營)。
原設督標水師營、提標中營、左營、右營、前營、後營、金門鎮標左營、右營、海壇鎮標左營、右營、南澳鎮標左營、福寧鎮標左營、閩安協左營、右營、烽火營、銅山營、台灣水師協中營、左營、右營、澎湖協左營、右營、三江口、淡水營同安船二十二,水師提標中營、前營、左營、右營、台灣水師協左營、右營、澎湖協右營趕繒船十,澎湖協左營、右營雙篷艍船二,烽火營雙篷艍船一、金門鎮標左營、右營、海壇鎮標左營、右營、閩安協左營、右營米艇船三十,台灣水師協右營杉板船一,台灣水師協左營橫洋船一;今裁改。
雍正十年議准:各省修造戰船,由督、撫、提、鎮委副、參會同文職道、府領價督修,委都司協同文職府佐等辦料修造;如系將軍標下之船,委參領以下等官同領同辦。凡屆修造之年,各該營於五月前將小修、大修之船分析呈報該上司照例題咨,承修官照額定小修、大修拆造價值,備具冊結支領。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廣、廣東等省,於屆修兩月之前領銀備料;台灣、瓊州於四月前領銀備料;天津、山東,於八月前領銀備料。各該營均於屆修前一月底將船駕赴廠所,承修官即於次月興工,依限報竣。如該營員於屆修造之年不依限申報及屆修之前一月底不將船駕赴廠所者,皆照遲延事件例議處。若承修官玩視船工將價值延挨請領者,降一級調用;該上司故意留難以致遲延者,將該上司降一級調用,承修官免議。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十二。
·兵籍·
各省考拔營兵
·各省考拔營兵
康熙五十二年議准:台灣營兵以三年為滿,由內地各營選年力精壯、有身家者撥往換班;各該營造具年貌、籍貫並注明疤痣、箕斗清冊三本,一存原營、一交廈門點兵官核驗、一交台灣驗明收伍。換回之日,仍照冊稽察,發回各原營。其在台灣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補;於台灣呈報到日,各原營即照數選兵撥往廈門。無論水陸,計有十名以上,即委乾、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歸伍。如換班時有私相頂替及換名不換人者,將管押官革職,內地該管官與台灣該管官各降二級調用。總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級留任,提督罰俸一年,總督交與吏部察議;如查出揭報題參者,免議。
光緒六年奉旨:『沿海各營,向有額設外海水師。自輪船駛行後,額設戰船全無所用;亦宜變通舊制,分別裁汰』。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