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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稟咸豐十年四月六日一一一○一-一、二

香山港長佑宮首事張自得,為興修捐題,請淡水廳給發示諭

(附艋郊殷實頭人名單)

具稟塹郊香山港長佑宮首事,即總理張自得,為懇恩諭飭捐題銀兩,以資告竣事。緣香山自開港以來,迄今多年,為船隻來往,郊商、鄉民雲集買賣之所。得於咸豐六年六月間,自備工本,建造該處天后宮一座,號長佑宮,踏定地基兩■〈广外朗内〉(廊)並前後殿,計共六間。得於是年,先行自備工本,建造後殿一間,尚有兩■〈广外朗内〉(廊)前後殿,未經造完,難於告竣慶成。茲得老邁無力,查塹、艋郊商、業戶,殷富者多;欲再建復是廟,非費千金,實難有濟。德(與「得」音通)思維聖母神功深遠,萬民賴庇。興建之事,眾所樂需,非蒙示諭塹、艋各郊商富、業戶,按戶鳩資修竣,以昭勝舉,而成神宇,則物阜民康,均賴憲德,功豈(蓋?)後世。理合瀝情,粘單稟乞大老爺,誠心敬神,恩准示諭得等暨塹、艋殷富郊商、業戶,按戶鳩收,設簿登記,以成神宇,澤垂萬世,沾恩,切叩。

計粘艋郊殷實頭人名單一紙。

〔批〕即諭飭該總理,自向郊鋪、殷戶捐題,擇吉興修。

  私記  長佑宮

咸豐拾年肆月初六日總理張自得具稟  戳記  署淡水分府秋、香山長佑宮、總理張自得

  私記  金順和街公記  私記  香山長佑宮公記

泉郊金晉順北郊金萬利頭人總理蔡鵬桂

南北郊爐主職員黃萬鐘林正森林國忠吳光田謝廷銓

●第二牌式、儀註式光緒五年閏三月五日一一一○二-一

新竹知縣劉蒞任,閱城牌示及儀註

欽加同知銜、署理新竹縣正堂劉為示知事。本縣定於本月初六日閱城,合行示知遵照,毋違。特示。

一、牌式

照得是日閱城,先發頭、二、三炮,書差齊集伺候,請大老爺穿補服陞輿,開道從吉利方,駕詣南門城樓下輿。兵丁送茶畢。請陞輿,駕詣西門城樓,下輿。兵丁送茶畢。請陞輿,駕詣北門城樓,下輿。兵丁送茶畢。請陞輿,駕詣東門城樓,下輿。兵丁送茶畢。請陞輿,駕由文廟背旋署。祿位高陞。

一、儀註式

光緒伍年閏參月初五日,承工總周春(註)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行  私記 

(註)本案內(二至十五號)尚有:光緒五年九月十四日,正堂李;光緒六年四月廿五日,正堂施;光緒七年九月初五日,正堂徐;光緒九年十一月廿八日,正堂朱;光緒十年三月廿八日,正堂徐;光緒十年十二月,正堂彭(緩行);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正堂方;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正堂張;光緒十六年四月八日,正堂沈;光緒十七年八月廿二日,正堂沈;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正堂葉;光緒二十年二月廿四日,正堂劉;光緒二十年三月廿四日正堂范;光緒二十一年正月廿七日,正堂王之牌式及儀註式。以上均用同一式。於押日處及判行處,各貼長方形紅紙條。

●第三稟光緒九年七月十三日一一一○五-一

新竹縣戶糧稅總書朱明、王海稟請知縣:循例給發城隍廟普度經費

具稟案下戶糧稅總書朱明、王海,為中元在即,普度要需,懇請俯循舊章,按處給發,以資普度事。竊查:本署設立八房總科,惟戶、糧、稅三房,皆有厘頭出息。是以年屆七月中元之期,例應備辦牲儀、果粽祭品,普度陰光,歷將征收應得厘頭項下,提支銀元,作為城隍廟本衙門戶、糧、稅本館三處普度動用資費,向章辦理如斯。迨分治以來,各前任均將戶、糧、稅總厘頭提上,而經管每月僅領紙飯銀五十元,作為館中幫書工伙、印串紙張,餘無別款可籌。故將中元普度,每處計應需銀五十元之左右,歷任由署給發。本任叨蒙憲恩,賞充書等承辦是缺,所有稅契、正供等款厘頭,仍蒙提上,而經管籌思,別無餘款可挪。現屆中元普度之期,例應循章辦理,惟有仰懇恩施格外,澤及幽暝,俯准按處給發銀元,俾書等經管,得以循例備辦普祭等物,敬奉陰光,以昭誠敬,上下亦得以獲福無疆也。合亟披情稟明,伏乞恩憲大老爺,恩澤覃敷,賑卹孤魂,俯准照章給發,俾可按處,循例普度,幽明均沾,德澤靡涯。切叩。

  私記 

〔批〕查明舊章酌給。

  私記 

光緒玖年柒月十三日稟  戳記  新竹縣正堂周、給戶糧稅總書朱明、王海戳記

●第四僉稟(抄)光緒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一一一○六-一

大安街郊鋪金萬和等,為修理大眾爺廟,請巡撫岑捐辦銀兩

具僉稟竹南四保大安街郊鋪金萬和,暨董事陳興、易雲,鋪戶萬發號、自成號、協源號、自源號、源美號、源榮號、吉金號、丹成號等,為港地損壞,廟宇將崩,懇乞恩准助資修理,以靖地方事。緣我安自開港以來,帆檣雲集,所利者惟大眾爺之靈佑。凡有四方士庶人等,誠求立應。今不料地方將壞,海浪屢屢飄崩,至大眾廟埕裡,而且塚埔骸骨,盡皆漂路,慘莫勝言。和等目擊心傷,本欲附近鳩資修整,以振地方,而不敷甚多。幸逢宮保大人,大發慈悲,沿修萬世之橋隄。和等爰即僉議,瀝情冒懇,叩乞恩准幫助多少銀兩,集腋以便修造廟埕,及修塚賅,俾免枯骨漂路、廟埕崩壞,將來地方必然重榮。和等忝屬地方有關,不得不瀝情匍叩,伏乞宮保大人一片善心,恩准幫助銀兩,而神人佑沾,幽明感賴,陰隲齊天,公侯奕,沾感,切叩。

光緒八年二月廿九日到

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兵部尚書、福建巡撫部院、一等輕車都尉岑批

大眾爺廟名目,甚屬不典,自系該處土神。今據稱:廟址為海浪所侵,將就傾圮,埔塚骸骨,亦皆漂露,殊堪憫惻。仰新竹縣督同該鋪商等,籌捐經費,集有成數,堪以修理,再酌量提發公項,以為幫助可也。呈發,仍繳。卅。

光緒八年二月三十日奉

光緒八年二月日僉稟

●第五示貼太歲(實則光緒)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一一一○七-一

監醮新竹縣都城隍,示貼建醮程序表

監醮新竹都城隍示

酬恩慶成福醮,閤屬齊戒宜虔。

陽月廿二日起,禁止屠宰為先。

一切介鱗畜類,不許排列市廛。

街道張燈結綵,同期降福延年。

廿三黎明進表,道場經懺揚宣。

廿四蓮燈夜放,普照水陸幽泉。

廿五華筵普施,超拔極樂登仙。

從此慶緣善積,士庶獲福無邊。

一、示貼城鄉市鎮

  私記 

太歲己丑年玖月廿九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威靈公行  私記 

 

●第六疏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一一一○七-二

新竹城紳董林汝梅等,疏請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

疏文(註)

具疏詞,本城紳董林汝梅、鄭如蘭、李聯萼、鄭以典、陳廷襄、陳澄波、張、林為棟,暨閤屬士庶人等,為責無旁貸,循章瀆請,僉乞〔親〕臨核轉,護衛法壇事。緣自夏秋以〔來〕,膏雨愆期,驕陽亢烈,梅等忝屬梓里,當經就於武廟設壇,叩乞據情轉奏天曹,求赦既往之愆,速起沉疴之疾,俾閤屬居民,脫離苦厄,而樂安康。如蒙乞憫苦劫,而沛殊恩,梅等以渥沐天庥,除災赦過。涓於本年十月廿三日,恭設華壇,啟建三朝夕醮會一宗,仰答鴻慈。但醮事攸關,未敢擅便,理合聯名叩乞,俯賜親臨監醮,一切科表,分別核轉,以便接駕朝真。梅等誠惶誠恐,謹疏以聞。

天運己丑年十月日具疏詞信紳林汝梅鄭如蘭李聯萼鄭以典陳廷襄陳澄波張林為棟等謹叩

(註)用黃紙。

●第七牌示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一一一○七-三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飭司判等下屬巡查驅邪

晉封威靈公、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為懸牌示知事。本年十月初一日,據本城信紳林汝梅等僉稱:「緣因夏秋以來,膏雨愆期,驕陽亢烈,梅等忝屬梓里,當經就於武廟設壇,叩乞據情轉奏天曹,求赦既往之愆,速起沉疴之疾,俾閤屬居民,脫離苦厄,而樂安康。如蒙乞憫苦劫,而沛殊恩,梅等以渥沐天庥,除災赦過。涓於本年十月廿三日,恭設華壇,啟建三朝夕醮會一宗,仰答鴻慈。但醮事攸關,未敢擅便,理合聯名叩乞,俯賜親臨監醮,一切科表,分別核轉,以便接駕朝真。梅等誠惶誠恐,謹疏以聞」等情,到堂。據此,除批示外,合行懸牌示知。為此牌,仰所屬司判、吏役及各鄉都土,司神等,一體遵照,至期務宜恪供厥職,遵依榜示期,分班巡查街道,驅逐邪魔,護衛法壇,廓清境域,以昭誠肅,而佑生靈。各宜凜遵,毋違,切切。須至牌者。

一、牌示懸掛轅門

  私記 

天運己丑年拾月初十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威靈公行  私記 

●第八牌示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一一一○七-四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至期齊集,分班伺候

晉封威靈公、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為牌示事。照得本爵職掌陰陽,權司監醮,定於本月廿二日,親詣法壇監理,一切科表,分別核轉外,合行懸牌示知。為此牌,仰所屬司判、吏役等,一體遵照,至期齊集,分班伺候,勿得參差。各宜凜遵,毋違。須牌。

一、牌示懸掛轅門

  私記 

光緒拾伍年拾月初十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威靈公行  私記 

●第九牌示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一一一○七-五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告戒道眾守則

晉封威靈公、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

酬恩慶成福醮,法壇供設斯堂。

示爾在壇道眾,各宜恪靜端方,

內則凜嚴齋戒,外維潔整冠裳,

行止雍容有度,語言簡訥有章。

一切專司執事,舉動毋涉慌忙。

道眾誦經禮懺,音韻尤貴諧詳。

慎勿交頭接耳,褻瀆嬉笑輕狂。

不許無端出入,聲色觸穢道場。

天威不違咫尺,尤須敬謹恭莊。

為此諄諄告戒,其各遵照毋忘。

一、牌示懸掛壇前

  私記 

天運己丑年拾月初十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威靈公行  私記 

●第一○牌示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一一一○七-六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謝范二役取締孤魂

晉封威靈公、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為遣牌示知事。現值醮務,定於本月二十三日起,至廿五夜完滿。循例普照十方,水陸幽滯男女孤魂等眾衣食,除先期諭飭城鄉紳耆、郊戶、士庶等,隨緣樂施外,合行遣牌示知。為此牌,仰謝范二役,即便遵照,至期親詣壇前,照章監放。水陸幽滯男女孤魂等眾衣食,待焚給冥資後,飭令各返幽途,不准藉端滋擾。如敢故違,許即按名拿解來轅,從嚴懲辦。該役等,毋稍縱延,切切。須牌。

一、牌示懸掛壇前

  私記 

天運己丑年拾月初十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威靈公行  私記 

●第一一示貼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一一一○七-七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孤魂候領衣食、冥資後,各返幽途,不准逗留

晉封威靈公、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為示知事。照得醮務,定於本月二十三日起,至二十五日完滿。除先期諭飭城鄉土庶、郊戶,隨緣助施外,合行示知。為此示,仰閤屬水陸幽滯男女孤魂等眾咸悉:爾等至期,務須齊集,分班聽候,領受衣食,待焚給冥資後,各返幽途,不准藉端逗遛、附草依木、擾害生靈。如敢故違,定即拿究不貸。俱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示貼四城壇前

  私記 

天運己丑年拾月初十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威靈公行  私記 

●第一二疏天運(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一一一○七-八

竹北一保聯庄紳董彭殿華等,請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

疏文(註)

具疏詞,竹北一保聯莊紳董彭殿華、詹鵬材、曾捷勝、彭世和、陳四和、鄭獻瑞、曾永發、官九和、陳義生、陳源順、鍾逢源、劉長和、劉正記、陳九思、彭良桐,暨聯莊士庶人等,為責無旁貸,循章瀆請僉乞,俯賜親臨監督,護衛法壇事。緣因去歲夏秋間,時氣流行,異災暴作,華等忝屬梓里,當經邀集眾等,恭設香案,據情叩禱,求赦既往之愆,速起沉疴之疾;已蒙殊恩宥釋,咸沐平安。華等既渥天庥,理當叩答。敬涓本年十月二十四日,爰集眾等虔設華壇,啟建五朝夕道場,三旦夕釋典醮會,共成一宗,

上酬鴻慈。但事關醮典,責無旁貸。恭惟公爺為陰陽之主宰,掌禍福之權衡,合亟聯名,僉乞恩期下逮,俯賜親臨,監督護衛,分別核轉科表,以便接駕朝真。華等誠惶誠恐,不勝懇禱之至。

謹疏

以聞。

〔批〕據詞已悉,候示期親詣

法壇監理,一面轉飭各司土知照可也。詞存。  私記 

天運辛卯年拾月十五日具疏詞竹北聯莊紳董彭殿華等

  私記 

(註)用黃紙。

●第一三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九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巡查驅邪

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為懸牌示知事。本年十月十五日,據竹北一保聯庄紳董彭殿華暨士庶人等僉稱:「緣因去年夏秋間,(照詞云云敘至)謹疏以聞」等情,到堂。據此,除批示外,合行懸牌示知。為此牌,仰所屬司判、吏役,及該庄都土等,一體遵照,至期,務宜恪供厥職,分班巡查街道,驅逐邪魔,護衛法壇,肅清境域,以昭誠敬,而佑生靈。俱各凜遵,毋違,切切。須至牌者。

一、牌示懸掛轅門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註)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行  私記 

(註一)本文件與下二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相同。

●第一四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至期齊集

前銜〔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為牌示事。照得本爵定於日,親詣竹北一堡樹杞林聯庄法壇,監理醮務。除先期懸牌示知外,合行遣牌。為此牌,仰所屬當境司土等,至期,務即前途伺候。所有一切邪魅,先行驅逐出境,勿許庇護。分班恭迎憲駕遙臨,各宜凜遵,毋違。須牌。

一、牌示發貼高腳牌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註)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行  私記 

(註)本文件與上一件及下一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相同。

●第一五、札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一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飭下屬巡查驅邪

前銜〔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為行知事。本年十月十五日,據竹北一保彭殿華等僉稱:「(照詞云云敘至)謹疏以聞」,到堂。據此,除懸牌示知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所屬司判、吏役、該鄉都土等,即便遵照。至期,務宜恪供厥職,遵依榜示期,巡查街道,驅逐邪魔,護衛法壇,肅清境域,以昭誠敬,而佑生靈。俱各凜遵,毋違,切切。特札。

一、札飭所屬司判、吏役、該鄉都土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註)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行  私記 

(註)本文件與上二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相同。

●第一六示貼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二

監醮新竹縣都城隍,示貼建醮程序表

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示

酬恩祈安福醮,聯庄齋戒宜虔。

陽月念壹日起,禁止屠宰為先,

一切介鱗畜類,不許排列市廛。

街道張燈結綵,同期降福延年。

念肆黎明進表,道場經懺揚宣。

念陸蓮燈夜放,普照水陸幽泉。

念柒華筵普施,超拔極樂登仙。

從此慶緣善積,士庶獲福無邊。

一、示貼市鎮壇前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註)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行  私記 

(註)本文件與下三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相同。

●第一七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三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至期齊集

前銜〔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為牌示事。照得本爵職掌陰陽,權司監醮,定於日,親詣竹北樹杞林聯庄法壇監理,一切科表,分別核轉外,合行遣牌示知。為此牌,仰所屬司神等,一體遵照。至期齊集,隨同前往,勿得參差,各宜凜遵,毋違。須牌。

一、牌示懸掛頭門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註)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行  私記 

(註)本文件與上一件及下二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相同。

●第一八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四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孤魂候領衣食、冥資後,各返幽途,不准逗留

前銜〔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為曉示事。照得醮務,定於二十四日起,至二十七日完滿。除先期諭飭經理局董,分派聯庄士庶,隨緣助施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所屬水陸幽滯、無祀男女孤魂等眾咸悉:爾等至期,務宜齊集,分班伺候,領受衣食,待焚給冥資後,各返幽途,勿許藉端逗遛、附草依木、擾害生靈。如敢故違,定即拿究不貸。俱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示貼大士壇前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註)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行  私記 

(註)本文件與上二件及下一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相同。

●第一九票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五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飭謝范二役取締孤魂

前銜〔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為票飭事。現值醮務,定於二十四日起,至二十七日完滿。循例普照十方,水陸幽滯、無祀男女孤魂等眾衣食,除先期轉飭隨緣助施、並出示曉諭外,合行票飭。為此票,仰謝范二役,即便遵照,至期,親詣壇前,照章監放,領受衣食後,飭令各返幽途,不許藉端逗遛、滋擾。如敢抗違,許即拿解來轅,以憑從嚴究辦。該役等毋稍縱延。切切。

一、票飭謝范二役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行  私記 

●第二○諭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六

監理醮務、新竹縣城隍,諭經理醮局各紳董等,飭各庄士庶人等隨緣助施

監理醮務,新竹縣城隍為諭飭事。照得醮務,定於本月二十三日起,至二十九日完滿。除先期曉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經理醮局各紳董等咸悉:務即預先轉飭各庄士庶人等,隨緣助施,至期挑赴壇前,以便飭派謝范二役,照章監放,以昭誠敬,而佑生靈。俱各凜遵,毋違,切切。特諭。

一、諭仰經理醮局紳董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行  私記 

●第二一僉稟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一○八-一

滬尾街文昌祠董事林步雲等,為營兵滋鬧建祠,請淡水廳移會艋舺營詣勘諭止

具僉稟滬尾街文昌祠董事林步雲、何淡嘉、陳四銓、陳詞裕、張振詠、張世庇、翁種玉、林長安、高時若,貢生林春和、林宗衡、王國良、方玉斌,廩生林炳旂、林及鋒、黃敬、生員蘇袞榮、李文元、陳宅仁、黃敦,監生李維巖、高明德,職員翁裕佳,暨各生童等,為挾私阻撓文祠延擱,僉懇會勘諭止,以便竣工事。緣雲等上年僉請黃前憲,重修滬尾崎仔頂文昌祠,蒙示諭,印發捐簿,捐廉陸拾員為倡。本年八月十九日興工,有滬營目兵陳順、陳祥等,自請充僱小工,雲等以興工需役之際,許以僱倩。豈料該兵希圖蔭丁,不共興作,初亦忍受全好。迨乎本月初十日,祠已蓋瓦垂成,不用小工。該兵竟不聽辭,仍欲如前,混領工資;當場色怒,罔與爭較。乃於十四日,套同惡兵十餘人,出阻祠工,趕毆匠人,藉稱傷礙兵房,動起兵器,飛石相加。雲等以修建文祠,乃為振興斯文起見,倘一經較鬧,反為不美,喝令將祠停工,〔奔向〕該地營主不面。現街庄人眾紛紛,皆言營□,系在砲臺,離崎仔頂一里之外,豈容藉詞兵房,阻撓文廟;且白日興起□槍,勢難阻遏,一旦釀〔禍〕,咎將〔誰〕屬?合亟相率連名,僉懇公祖大老爺,尊崇聖神,珍重文教,准即移會參府,詣勘諭止,以竣文祠,而完義舉,閤屬謳歌。切稟。

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日具稟十七

●第二二甘結狀嘉慶二十五年一一二○一-一

書識李鴻圖頂補淡水廳右典史,族鄰李承烈等為之具結保證

具甘結狀人族長李承烈、左鄰陳南薰、右鄰黃日省,今於與甘結,為欽奉恩詔敬陳管見事。結得族鄰內李鴻圖,現年貳拾肆〔歲〕□□〔無〕鬚,在淡防廳充當書識,為人誠實,辦事妥協,並無欠糧緣事、及別衙門重役、官僕、假捏姓名,亦無文武〔生〕員、父子、兄〔弟冒〕充,以及匪為、過犯、違礙等弊,堪以頂補右典吏,不敢隱瞞捏結。合具甘結是實。

左鄰陳南薰(畫押)

嘉慶二十五年□〔月〕日具甘結族長李承烈(畫押)

右鄰黃日省(畫押)(註)

(註)三名之畫押,均畫於紙背。

●第二三章程(第二四號之附件)一一二○二-一

淡水廳八房辦案章程

計開列〔八房辦〕案章程(註)

一、陞授官員,報捐貢監,及登掛各書卯冊,應歸吏房辦理。

一、開設蔗廍、牛磨、當餉,及地丁、錢糧、耗羨,示禁小錢,並設秤等項,應歸戶總辦理。

一、報墾田園,陞科賦稅,及倉務、正供、採買、屯餉、配運官榖等項,應歸糧總辦理。

一、控爭田土、第宅,及田房稅契,抗欠佃、社、業戶各租,僉舉保長、總董、庄正副,編造門牌,分別良莠,應歸戶、稅房辦理。

一、學校、考試、義節、名分、慶謝、婚姻、祀產、祭祀、祀典、學租、行香、唱禮、祈禱雨晴、寺祝、廟僧、道士、團頭、屠戶,及尋常奸情,控爭墳山,示禁賣買鴉片、栽種英菽,應歸禮房辦理。

一、海洋港■〈氵义〉,開挖澚口,發給商漁船牌照,及拿獲海洋盜匪,船上禁物,並船隻遭風擱淺、被搶,奔轅喊冤呈控,營兵報欠錢債,遞解革兵回籍,又在澚居民滋事,登註各班役卯,應歸兵房辦理。

一、□□〔賭〕博、私宰、結會、打架、奸拐、捲逃、強姦、輪姦、剪辮,首告子弟賭蕩,生番殺人,人有急事,奔轅喊冤呈控、〔扭交〕,及赴案控驗傷痕,並告發塚劫棺、毀墳滅骸、戕傷墳穴等案,又指明傷痕呈請辜醫,二比滋事,鄉保稟〔請諭〕止,已保辜死者(原註:不必批准辜醫字樣),不論何事由,應〔歸〕刑房辦理。(原註:如保辜無指明傷痕,諭止無鄉保稟報),仍照事由,分別歸辦〔註〕□。(原註:〔命〕案依死〔日歸辦〕,驗傷按日對班次第輪〔辦〕。□□□□□□□均依呈報日歸辦。再〔命案〕歸死日,由來已久。然向議,如系夜間致斃,以上下半夜〔分〕別;但黑夜之間,難定時刻,易致爭端。今改議,夜間致死命案,自申至寅,歸是日值刑;如系卯刻斃命,即屬明晨管局,歸明晨之日值辦。總之,以天明為斷。倘出門致斃,呈控不知死日,系見屍之日歸辦。如無見屍之日,即歸呈報值刑之日歸辦)。

一、興築、製造軍工木料,及油車、鐵鋪、鑄戶,並一切工匠、皮藔、飯店、開濠、鑿池、埤塘、溝圳,拿獲私儎鐵禍(鍋之訛)、硝磺、鉛藥等項,應歸工房辦理。

一、兵民控欠錢債,及批發、仰訊等項(原註:查尋常新事者),應歸承發房辦理。

一、公出、勘驗,往返程途,及在公館、署前遞收新呈,應歸隨行書辦理。如在公座遞收,則不得歸隨行。

一、公出鄉征,久住在艋,及到公館十日之內,遞收新詞,歸隨行各書分辦。十日外,仍照本衙章程歸辦(原註:倘十日內有命盜、搶劫重案,亦應歸各經管辦理)。隨行不得混爭。

一、接奉各憲札檄,及各屬詳稟,營汛咨移(系新事者),以文後押〔填日子〕為准,查照事由,分別歸辦,(原註:如有列款粘抄,歸首條之經管承收),分付各經管遵辦。(原註:至接奉一切刑例,應止收存備考〔統〕□□經管,俾有專責。其歷年應辦例案,系各值經管,照章仍歸自辦外,有收〔新〕□□□歸辦文件,今參舊議,概以文後填押日子,歸之值刑收辦明白,將案卷交刑總收檔,以免散漫,日久不至遺失。今特更議,永為定程,均苦樂之中,仍寓責成之意也)。

一、批駁未准呈詞,暫交承發房收貯,後再遞呈批准者,檢同未准呈詞,查明呈內所告何事由,呈後墨押何日子,應歸何房,分別發交,毋許承發房私匿竊辦,致干查究。

一、案斷結,另作新詞瞞翻者,查出,歸還原案經承辦理。舊議,檢前歸後,殊不順理。茲特更正,永為定程。

一、呈內臚列三房、四房事由,抽為標賞。

以上十五條,毋論巨細利害,〔承引〕歸辦,各書永遠□□。倘此外尚有一二未錄(以下缺)。

(註)本文件系下一件之附件。又文內註明為「原註」者,原文系寫成雙行。

●第二四稟同治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二○二-二

八房總書吳青等,請淡水廳批照舊章分掌

案〔下八房〕總書吳青、鄭祿、謝坤、胡芳、藍翔、杜名高、劉春波、鍾昌等,為乞整舊章,以杜爭推,以均苦樂,以肅衙規事。□□衙門設立吏、戶、禮、兵、刑、工、糧稅、承發名目,原有按照事由,分司其事。無論上行、自理、關提、仰發,不分利害案件,均一辦理。每月應繳油硃、包封紙,又輪貼耑書旬報雨晴工食、紙張,以及渡海夫銀,均系要緊公事,刻難鈌(缺)欠。至承辦值刑攻劫之案,獲犯通報,紙張耗費,全冀值日應歸各案,稍有些資彌補。前經各房總書,稟明丁前憲,開列條款,議定增補章程:應歸案件,其一呈而臚列二、三件事由者,抽為標賞,以杜爭推而均苦樂,立案可稽。茲因日久弊生,利爭、害推,章程又復廢弛。詎有散卯書,並無帶辦經管,亦無幫書勞績,窺伺呈詞,些有微利,混行竊辦。甚至隨行在艋,遇有事主到艋催訊,混作新詞截辦。公旋在署,各書仍在艋倉居住,則案分上下,適值向經管檢卷,無從稽查,視經管徒為虛設耳。且衙門設承發科,原為案件出入、掛號,以便稽查,歷來如斯。因恩前憲任內,地方分類,路途梗塞,念民人往返維難,遇有緊急要件,凶毆重傷,暫在艋倉提驗、口供、呈詞,包封寄署批示,逕由承發房掛發,一時權宜之舉。續後地方安〔靖〕□□□□常在艋倉傳遞呈詞,不由署承發科掛發;原被壘壘,岐分兩案,百弊欉生。或假代書,或假印票,帶案下鄉,索詐庄民,皆由公旋、各書不旋之弊(註一)。嗣後應請在艋各案,公往隨往,公旋隨旋,庶案不致分岐,查檢亦有緒矣。各書在署(註二),常川照章奉公,各房經管,亦有應辦各案,自可免冀標賞;應繳諸費,不致有盈虧,苦樂得均。青等邀集公議,請循舊章,衙規得肅,利弊得肅,通衙幸甚。理合開列原議舊章各款稟懇。伏乞大老爺電察,批照舊章,准給諭飭,俾新進衙門者咸知遵照。切叩。

〔計粘〕繳章程條款一紙。

〔批〕各房書吏,原有專司,自應各執其事。所有控案之應需標賞者,原所(以)杜包訟之弊。該書等所議條款,多有未洽。現經按款批明,著即遵照辦理。至淡北緊要事件,准於艋倉遞呈,本為便民之〔舉〕。惟出入案件,仍須由本署承發科掛號,以便稽查。候即諭飭各書,一體遵照。粘單附。

同治九年四月廿八日〔稟〕

蓋有戳記八顆,均由「署分府陳」給領,由上右至下左:糧總書鄭祿、刑總書杜名高、兵總書藍翔、工總書劉春波、禮總書鄭祿、吏總書吳青、戶總書胡方、承發總書鍾昌各戳記

(註一)公旋,指分府由艋舺回廳。又有楣批:「案卷不在署,大干例禁,亦且弊端百出。現衙署修好,應各歸科(為)是」。  私記 

(註二)有側註:何以並不在署?

●第二五稟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一一二○三-一

三快頭役李祿遵飭,檢卷取切結,稟繳已革胥吏許詳承辦案卷

臺下三快頭役李祿叩首叩稟,為遵飭檢卷,取結稟繳電察事。緣蒙單,仰立著革書許祥,速將承辦新舊案卷,剋日檢齊,點交稟繳等因。役遵飭,前向許祥查檢新舊各案,計共九件,另紅稟一張,並取具切結前來。理合稟繳,伏乞大老爺電察施行。切叩。

計夾憲單一道、結狀一紙、案卷九宗、另紅稟一張。

分府陳批:悉單銷,結存。案卷、紅稟,候另標妥書承辦。  私記    私記 

  私記 

〔批〕該房總書,即舉妥書標辦。如有作弊情事,定惟舉者是問。(註)

〔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叩  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三快班頭役、李祿戳記

(註)此批之筆跡,與前批不同。下面有私記,與前批之私記同。惟前批另有一私記。

●第二六清單第(第二五號之附件)一一二○三-二

已革胥吏許祥承辦案卷清單

計開所有承辦案件姓名開列:

一件陳鎮華具控林鐲等抗覆由卷壹宗。于十二月廿一日檢在署,未蒙發房外,尚有陳鎮華紅呈一張夾繳。理合簽明。

一件鄭朝經具控卓印等抗覆由卷壹宗。

一件王李氏具控王崑崗強奪廟租由卷一宗。

一件陳青華具控陳寬裕覆租由卷一宗。

一件洪育才具控陳維明搶刈由卷一宗。

一件江龍具稟陳丙南投稱:伊妻高甘涼被拐捲逃由卷一宗。

一件鄭阿二具控伊子鄭額被盜毆搶由卷一宗。

一件淡水儒學梁申稱被盜陳燕竊偷由卷一宗。

一件募勇委員李指送陳廷浪撞騙勇銀由卷一宗。

一件北右府黃片請嚴拿梁戇仔打斷城鎖由卷一宗。

共案卷九宗。

●第二七切結狀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一一二○三-三

已革胥吏許祥檢交承辦案卷

具切結狀革書許祥,今當大老爺台前,結得祥承辦新舊錢刑各案件共玖件,蒙憲單,飭值役李祿檢卷等因,祥遵單,隨將所有承辦新舊案件,如數檢交李祿,稟繳赴轅察奪;餘並無隱匿各案等情。如有等情,察出,愿甘坐罪。合具切結是實。

粘新舊各案姓名單壹紙。(註)

  私記 

〔批〕附卷,粘單存。

  私記 

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具切結狀革書許祥(畫押)

(註)本件系一一二○三-一之附件。

●第二八稟光緒二年二月十五日一一二○三-四

戶總書胡方稟舉其房下幫書黃疇,以承辦已革胥吏前辦案件

案下戶總書胡方,為遵批稟舉,懇恩標賞歸辦事。緣據三快頭役李祿稟繳革書許〔祥〕承辦民詞各案,計共九宗,又紅稟一張;蒙批:著書即舉妥書接辦等因。茲書查有房下幫書黃疇一名,為人誠實,公事可靠,堪以接辦。緣蒙批飭,理合稟舉。伏乞大老爺電察,恩將革書許祥承辦案件,標賞黃疇接辦。沾恩。切叩。

分府陳批:革書許祥承辦各案,准歸黃疇接辦。如有舞弊,定惟該書是問。  私記 

〔光緒〕二年二月十五日稟  戳記  特授分府陳、給戶總書、故方戳記

●第二九單光緒四年三月十日一一二○四-一

臺北知府林,因淡水廳裁缺,飭差吊銷各匠首舊戳以憑換新戳

特調福建臺北府正堂、加三級、隨帶加二級、紀錄十次林為特飭吊換事。照得各匠首原領、裁缺淡水廳戳記,應行吊換,合行票飭。為此票,仰許來立著後開有名各匠首,速將前領戳記,剋日繳銷,以憑換給新戳。該役毋得刻延干咎,速速。

計開:

木匠首蕭秋月泥匠首蔡和全炭匠首劉興鐵匠首許濟時瓦匠首楊合興竹匠首蔡欉灰匠首金長春

一、單仰本役許來

稟查本衙額設各匠,均要在城居住,以便呼喚,供應差務。茲因灰匠首金長春,居住艋舺內山,每遇緊要差事,往往呼喚無人;及灰匠首劉興,亦無在城居住。均屬誤差。下書忝屬經管,有關責成,理合稟明。應否扣除,另舉妥人接充之處,伏乞電察,示遵施行。切叩。

  私記 

〔批〕照案飭換。(註一)

  私記 

稟查軍工料廠,經已奉停;而料差莊和並無當差,理合簽請電奪施行。叩。(註二)

  私記 

光緒肆年三月初十日承工總

  關防  新設臺北府之關防

稿行  私記 

(註一)此稟條用紅紙,系工總簽條,貼在文首欄上,私記二顆蓋在騎縫處,圓形私記似為幕友,長方者似為正堂所用。

(註二)此稟條亦貼在欄上,用紅紙。

 

 

●第三○牌光緒四年三月十日一一二○四-二

臺北知府林,對各匠首發給腰牌及戳記

特調福建臺北府正堂、加三級、隨帶加二級、紀錄十次林為給發牌戳事。照得額設某匠首,向系按任頒給牌戳,責令奉公,並令約束小匠,毋許滋事,歷經飭遵在案。茲本府蒞任,除另票吊銷裁缺淡水廳前給戳記外,合行換給。為此牌,仰某匠首某某,即便遵照,承領牌戳,約束小匠,伺候辦公,毋許窩藏匪類、開場聚賭、並入番界抽藤吊鹿、燒■〈酉兼〉、煎栳及一切不法情事。如有不遵約束,許即指名稟究。仍即查造小匠名冊呈送,核給腰牌,均毋違延。須牌。

計發戳記一顆。

一、牌給木匠首蕭秋月灰匠首金萬和泥匠首蔡和全瓦匠首楊合興鐵匠首蔡欉竹筏匠首蔡欉炭匠首柯永求

  私記 

光緒四年三月初十日承許廉

稿行  私記 

●第三一認充結狀光緒四年三月一一二○四-三

灰匠首金萬和認充

具認充結狀人金萬和,今當大人台前,認得和接充灰匠首額缺,在衙當差,自當小心奉公,不敢玩誤差事。合具認充狀是實。

光緒四年三月□日具認充結狀人金萬和(畫押)

●第三二保結狀光緒四年三月一一二○四-四

工總書許廉,保證灰匠首金萬和具保結狀工總書許廉,今當大人台前,保得金萬和一名,為人誠實,兼有家室,堪以接充灰匠首額缺,柯永求一名,接充炭匠首額缺,小心當差,不敢玩誤。如有玩誤,惟廉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

光緒四年三月日具保結狀工總書許廉(戳記未蒙給發)(註)

(註)此系貼紅紙片。

●第三三認充結狀光緒四年三月一一二○四-五

炭匠首柯永求認充

具認充結狀人柯永求,今當大人台前,認得求接充炭匠首額缺,在衙當差,自當小心奉公,不敢玩誤差事。合具認充狀是實。

光緒四年三月日具認充結狀人柯永求(畫押)

●第三四紅稟光緒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一一二○四-六

工總書許廉,稟報原灰匠首及炭匠首誤差,並分別舉金萬和及柯永求接充

具稟案下工總書許廉,為妥選舉充,加結僉請,給賜牌戳,以便奉公事。緣本衙額設各匠,均要在城居住,以便呼喚,供應差務。茲因灰匠首金長春,居住艋舺內山,每遇緊要差事,往往呼喚無人,及炭匠首劉興,亦無在城居住,均屬誤差。下書忝屬經管,有關責成,先經據情僉明在案,經蒙批准:照案飭換,等因。蒙此,下書遵即妥選在城殷實灰匠金萬和一名,為人誠實,兼有家室,堪以接充灰匠首額缺;及柯永求一名,接充炭匠首額缺。但未蒙給牌戳,不敢擅自趨前奉公,理合取具認充加結,粘呈。伏乞恩憲大人,恩准接充,給賜牌戳,以便常川,而專責成。沾感。切叩。

計呈認充狀貳紙、保結狀壹紙。

〔批〕金萬和、柯永求准給諭戳,各充匠首。將來如敢藉以匠首為名,在外科派,即行究革。結附。十一

  私記 

光緒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稟

●第三五稟光緒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一一二○四-八

瓦匠首楊合興,稟請新竹知縣准予退辦

具稟台下瓦匠首楊合興,為回籍省視,懇乞恩准退辦事。緣興蒙府廳各憲,准充瓦匠首,在署當差,換戳發牌,查取各小匠,不許窩藏匪類,名冊繳送,曆今十有餘年。以來,公私無犯。痛興原籍惠安縣人氏,自興父東渡,來塹經營,遷延年月,未曾回籍省視。且有祖墳損壞,急欲修理在即,誠如故延,有負子孫之志也。但興在署充為瓦匠首,責有攸關,若不預先稟退,設有差事呼喚,豈不自取咎由乎?自思有愧,進退維谷。切聞:上古治民,以孝為先,憲台無不鴻便之恩,不蒙准興退辦回籍,誠恐遇公不週。除興戳記已繳外,故敢披情冒瀆。伏乞大老爺鴻便,恩准俯如所請退辦,俾免公私兩誤。沾叩。

  私記 

〔批〕准退辦。

  私記 

光緒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具稟瓦匠首楊合興(畫押)

●第三六紅稟光緒七年十月七日一一二○四-二二

木匠首蕭秋月稟請退辦,新竹知縣徐不准

具稟台下木匠首蕭秋月,稟為將情稟明,恩准退辦,以回內渡事。緣月充當木匠首,小心奉公,迨至憲恩蒞任以來,月所有應繳眠床、枋箱架等物,經已備繳,足用無誤。茲本月間,接到內地家信,疊次報稱:月母現年近七旬,染病在床,逐(著)月趕緊內渡,朝夕奉老。切思月有匠首之責,若不稟懇恩准退辦,誠恐公事臨時貽誤責咎。不已,將情預先稟懇,伏乞大老爺恩准退辦,俾得內渡奉親,沾感不忘。切叩。

正堂徐批:據稱母老患病,稟請退辦,本可照准,現奉撫憲開築大甲溪堤工,本邑地方應備木匠二十名,業已限令該匠首,照數僱備,著即遵照,不得藉此推諉。十一  私記 

光緒七年十月初七日具稟(戳記未蒙換給)(註)

(註)此系貼紅紙片。

●第三七稟光緒六年三月二日一一二○五-七

三班頭役陳有等三人,稟舉林惠等為挑夫首

台下三班頭役陳有、徐祥、陳寶同叩首叩稟,為蒙飭舉充,懇給諭戳示遵事。緣因挑夫首最難舉充。伏查鄭前廳憲任內,適逢軍務大差臨境,小夫首貽誤逃走。當經選舉莊道等五人輪流合辦,籌議條款,分別貼費歸辦,章程出示曉諭,遵辦在案,歷來已久。但舊章凡逼大差、硝磺到地,責成該夫首預先養夫,並隨時僱倩小夫接運。前有栳擔出息、及年間城鄉牛車每輛,年應貼該夫首差費銀壹元,以為彌補賠累之需。嗣因日久弊生,津貼不一,致滋累不勝繁,挑夫首漸次事故別圖,無人承充。茲蒙單,飭舉充,役等先經妥選李梁一名,僉舉在案。緣以責任關重,誠恐獨力難支,爰再選舉林惠、陳祥二名,皆為誠實,有家有室,堪以承充挑夫首,幫同李梁,按月輪流各旬日當差。倘遇大差、硝磺,需夫繁多者,仍應協同辦理。似此,不致貽誤要差,懇給諭戳承領,以專責成。所有牛車,前因貼費不一,甚至藉口。茲議酌減,毋論城鄉,凡有牛車一輛,每年一律貼費銀五角,歸該夫首向收,貼補賠累。如斯更易,在車戶輕者易納,該夫首積少成多,恪遵憲諭,庶免唇舌。至郊行,每僱車運貨物,到城外起盤,入城交收,前系蕭姓辦理,向無承當官差,應歸官辦。惟念由來已久,似可通融。凡有郊貨,半歸原辦蕭姓,以資度日;半歸官夫首承辦,而補苦累,俾兩得其平。懇飭郊行議定章程,勻分苦樂。其餘散挑夫首、以及自爨店,每店按年均有貼費,如遇大差,仍應配夫協辦,及所有按站夫價,一概率由舊章程,從茲更始。懇請出示,曉諭城鄉、郊鋪、自爨店、散夫店、車戶人等,一體遵照,俾免藉口阻礙,實為公便。役等為公務起見,爰敢僉議末情,稟懇。伏乞大老爺電察,俯准出示,給發諭戳承充。沾叩。

〔批〕照議出示,一面給發諭戳承充。

光緒六年三月初二日稟  戳記  縣正堂李、給三班頭役、陳寶戳記  戳記  縣正堂李、給一皂班頭役、陳有戳記  戳記  縣正堂李、給一快班頭役、徐祥戳記

●第三八稟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一一二○五-八

一皂頭役陳有,稟舉挑夫首(公號梁惠祥)

台下一皂頭役陳有等叩首叩稟,為經蒙准充,妥議公號,取具認充、保結,稟繳備查事。緣因役等舉充李梁、林惠、陳祥三人,輪流充辦挑夫首;蒙批:照議出示,給發諭戳,准充等因。茲據李梁、林惠、陳祥三人妥議,舉出公號梁惠祥,以為輪流合辦當差,專責無誤。茲役合再取具認充、保結,據情稟懇大老爺,恩准給發諭戳當差,俾免懸誤,實為德便。沾叩。

計繳認保各結二紙。

〔批〕准充輪流當差,保結附。  私記 

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稟十一  戳記  縣正堂李、給一皂班頭役、陳有戳記

●第三九認充狀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一一二○五-九

挑夫首李梁等三人認充

具認充狀人李梁、林惠、陳祥等,今當大老爺台前,認充得梁等蒙充挑夫首,妥議,舉出公號梁惠祥,勿論輪辦、合辦,一切差事,自應認真、實力當差,不敢玩誤、推誘(諉)、別生枝節各等情。如有此情,甘愿坐罪。合具認充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具認充狀人林惠(畫押)、李梁(畫押)、陳祥(畫押)

●第四○保結狀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一一二○五-一○

鋪戶金聯盛,保結挑夫首李梁等三人

具保結狀人金聯盛,今當大老爺台前,保結得李梁、林惠、陳祥三名,議舉公號梁惠祥,充辦挑夫首,凡有輪辦、合辦一切差事,自當勤慎、實力供差,不敢玩誤、推諉、別生事端等情。如有此情,惟盛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具保結狀人金聯盛  私記 

金聯盛兌貨支取不憑

●第四一諭光緒六年三月十二日一一二○五-一一

新竹知縣李,對挑夫首梁惠祥給發諭帖及戳記

即補清軍府、攝理新竹縣正堂李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案據三班頭役陳有、徐祥、陳寶等稟稱:「本城挑夫首陳長興無力辦理,役等先經妥選李梁一名,僉舉在案。緣以責任關重,誠恐獨力難支,爰再選舉林惠、陳祥二名,均系有家有室,為人誠實,堪以充當挑夫首額缺。茲三人妥議章程,約定公號梁惠祥,逐月旬日輪流當差;倘遇大差、硝磺,需夫繁多者,仍應協同辦理,不致貽誤。理合取具認充,加具保結,僉請俯准出示,給發諭戳承充」等情。據此,除出示准充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該挑夫首梁惠祥,即便遵照,務須勤慎當差,約束小夫,毋許滋事。如有逃夫、疏失,惟爾等是問。至需用夫價,照例實開,毋得稍有浮冒,致干查究,毋違。特諭。

計發戳記壹顆。

一、諭仰

  私記 

光緒六年三月十二日承兵總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行  私記 

●第四二告示光緒六年三月十二日一一二○五-一二

新竹知縣李,對郊鋪等告示:僱倩挑貨,務由挑夫首辦理

(附挑夫首議立章程)

前銜〔即補清軍府、攝理新竹縣正堂李〕為出示曉諭歸辦事。(云云,照前稿敘至)據此,除准充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為此示,仰該郊鋪及自爨店、散夫店、車戶人等,一體知悉:嗣後爾等僱倩挑運布擔、貨擔,務歸挑夫首梁惠祥辦理。所有應貼資費,遵照後開議定章程條款,永遠遵行。至貧民自行肩挑貿易,不在此例。不得藉端勒索,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計開挑夫首議立章程條款(註一)

一議:公號梁惠祥官戳一顆,給梁等挑夫首三人,輪流值日,收執奉公。如遇大差,梁等三人,仍協同幫理,苦樂均分,不得推諉。(註二)

一議:除梁等挑夫首三人以外,其餘散挑夫首、以及自爨店,每店按年,應貼梁等銀壹元,以為值事辦公之費。如遇大差,各店仍應配夫協辦,不得推諉。(註三)

一議:遇有過路官員,派辦摃夫,每名每站,定價制錢四百文,每槓按重壹百貳拾觔。挑夫每擔按重七十觔,及本官應辦大差、委員差事價數,仍照舊章辦理,毋庸增減。

一議:郊行布擔及栳擔,概歸梁等挑夫首輪流,撥夫挑運值辦,以資奉公。(註四)

一議:村莊牛車,向有配運硝磺之例,久歸挑夫首撥運。茲議酌減,毋諭城鄉,凡有牛車壹輛,每年一律貼費銀五角,歸梁等挑夫首向收,以資奉公。(註五)

一、分示仰頭重溪頭份街、大湖口貓裡街、署前六甲街、四城門北門街、中港街新埔街、後壟街香山街、吞霄街房裡街 

        頭重溪 頭份街

        大湖口 貓裡街

        署前  六甲街

  一、分示仰 四城門 北門街        三月十二日送稿

        中港街 新埔街      查  月十三日稿發

        後壠街 香山街      考  月十五日送簽

        吞霄街 房裡街         月 即日簽發

    私記 

光緒六年三月十二日承兵總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行  私記 

(註一)一一二○五-二○(條款),除於下文(註一)至(註五)所述者與本件有差異外,其餘部分相同。再參閱後件(第四三號)。

(註二)「梁惠祥」、「梁等」,一一二○五-二○作「金協安」、「安等」。

(註三)「梁等」,一一二○五-二○作「安等」。

(註四)「概歸梁等」、「以資奉公」,一一二○五-二分別作「半歸安等」、「半口歸原辦蕭姓,以勻苦樂而資奉公」。

(註五)「梁等」,一一二○五-二○作「安等」。

●第四三諭光緒六年四月十日一一二○五-一三

新竹知縣李,諭郊戶金長和:郊中貨擔,半歸官夫首辦理

即補清軍府、攝理新竹縣正堂李為諭飭妥議撥辦事。案據三班頭役陳有、徐祥、陳寶等稟稱:「本城挑夫首陳長興無力辦理,緣因挑夫首最難舉充。伏查鄭前憲任內,適逢軍務、大差臨境,小夫首貽誤逃走。當經選舉莊道等五人輪流合辦,籌議條款,分別貼費歸辦章程,出示曉諭,遵辦在案,歷來已久;但舊章:凡遇大差、硝磺到地,責成該夫首,隨時僱倩小夫接運。前有栳擔出息,及年間城鄉牛車,每輛年貼夫首費銀壹元,以為賠累之需。嗣因牛車貼費不一,甚至藉口。茲議酌減,毋論城鄉,凡有牛車一輛,每年一律貼費銀五角,歸該夫首向收,貼補賠累。至郊行每僱車運貨物,到城外起盤,入城交收,前系蕭姓辦理,向無承當官差,應歸官辦。惟念由來已久,似可通融。凡有郊貨,半歸原辦蕭姓,以資度日;半歸官夫首承辦,而補苦累,兩得其平。(註)懇飭郊行議定章程,勻分苦樂。其餘散挑夫首,以及自爨店,每店按年均有貼費,如遇大差,仍應配夫協辦。所有按站夫價,一概率由舊章。茲蒙單飭舉充,役等先經妥選李梁一名,僉舉在案。緣以責任關重,誠恐獨力難支,爰再選舉林惠、陳祥二名,均有家有室,為人誠實,堪以充當挑夫首額缺。茲三人妥議章程,約定公號梁惠祥,逐月旬日輪流當差。倘遇大差、硝磺,需夫繁多者,仍應協同辦理,不致貽誤。理合取具認充,加具保結,僉請俯准出示,給發諭戳承充」等情。據此,除出示、給發諭戳准充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郊戶金長和,即便遵照,速為妥議。凡郊中貨擔,半歸官夫首梁惠祥辦理,半歸原辦蕭姓撥夫挑運,立定章程,以免互相爭辦,致滋事端。仍將議辦緣由稟復,毋稍違延。特諭。

一、諭仰郊戶金長和

                       四月初二日送稿

                     查  月十一日稿發

                     考  月十二日送簽

                        月十三日簽發

  私記 

光緒六年四月初十日承兵總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行  私記 

(註)參閱前件(第四二號)下各註。

        

●第四四紅稟光緒七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二○六-一

皂、快總役洪忠、許來,稟舉姚景為三皂頭役

具稟台下皂總役洪忠、快總役許來等,為遵飭遴選接充,恩准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緣蒙鈞單,仰役等知悉,照得三皂頭役蔡崑,前在吞霄,因案誤公示革,懸缺兩月。茲大差不日將到,南路離縣窵遠,應辦行台尖宿各站事宜,須有責成,方無遺誤等因。蒙此,役等遵即就於各班中,選舉得姚景一名,為人誠實,兼有家室,公事諳練,可靠,堪以接充三皂額缺。但未稟蒙恩准給發諭戳,不敢趨前報效。役等理合取具認充、保結狀前來,稟懇。伏乞大老爺一筆陽春,恩准將姚景一名接充三皂額缺,並給發諭戳,以便奉公。沾叩。

計粘認充、保結貳紙。

光緒七年八月十七日具稟  戳記  縣正堂施、給皂總班頭役、洪忠戳記  戳記  縣正堂施、給快總班頭役、許來戳記

洪忠等稟批十七日(註)

如果姚景誠實可靠,公事諳練,准接充三皂頭役。候給發諭戳,以專責成。認充保結並附。  私記 

(註)此批寫在白紙條上,粘貼於稟。

●第四五認充結狀光緒七年八月一一二○六-二

三皂頭役姚景認充

具認充結狀人姚景,年四十一歲,原籍晉江縣。今當大老爺台前,認充得景蒙充三皂頭役額缺,小心奉公,所有紅白契、錢糧、正供各款公項,按卯填繳,不敢侵漁、玩誤等情。如有等情,愿甘坐罪。合具認充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光緒七年八月日具認充人姚景(畫押)

●第四六保結狀光緒七年八月一一二○六-三

皂、快總役洪忠、許來,保結三皂頭役姚景

具保結狀,台下皂快總役洪忠、許來等,今當大老爺台前,保結得姚景一名,為人誠實,兼有家室,公事可靠,所有錢糧正供及紅白契各款公項,按卯填繳,不敢侵漁、玩誤等情。如有等情,惟忠等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光緒七年八月日具保結狀  戳記  縣正堂施、給皂總班頭役、洪忠戳記  戳記  縣正堂施、給快總班總役、許來戳記

●第四七甲諭光緒七年八月十八日一一二○六-四

新竹知縣施,對三皂頭役姚景給發諭帖及戳記

欽加同知銜、署新竹縣正堂施為給發諭戳事。照得本衙門額設各班頭役,均關責成。查三皂頭役蔡崑,前在吞霄誤公,業經示革在案。茲據皂、快總頭役洪忠、許來僉稱:「現在三皂保內,公事繁多,役缺未便久懸。就於各班中,遴選站堂妥役姚景一名,公事諳練,為人誠實,兼有室家可靠,堪以接充三皂頭役當差,俾免貽誤。取具認、保各結,叩請給發諭戳」等情。據此,除批示准充、並懸牌示知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該役即便遵照,立馳該管保內辦理差務;所有應征供耗稅契各公項,務須按卯填清,不許侵漁短欠。倘有命盜要案,尤宜隨時緝獲,毋得怠惰,致干重咎,不貸。切切。此諭。

計發戳式一顆。

一、諭仰新充三皂頭役姚景

  私記 

光緒七年八月十八日兵承周春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行十八  私記 

●第四七乙牌示光緒七年八月十八日一一二○六-四

新竹知縣施,為三皂頭役姚景充任,縣牌示知

欽加同知銜、署新竹縣正堂施為懸牌示知事。照得本衙門額設各班頭役,均關責成。查三皂頭役蔡崑,前在吞霄誤公,業經示革在案。茲據皂、快總頭役洪忠、許來僉稱:「現在三皂保內,公事繁多,役缺未便久懸。就於各班中,遴選站堂妥役姚景一名,公事諳練,為人誠實,兼有室家可靠,堪以接充三皂頭役當差,俾免貽誤。取具認保各結,叩請給發諭戳」等情。據此,除批示准充、並給發諭飭外,合行牌示。為此牌,仰閤衙書役及保內民番人等,一體遵照,毋違。須牌。

一、牌示發頭門曉諭。

  私記 

光緒七年八月十八日兵承周春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行十八  私記 

●第四八、稟光緒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一一二○七-一

頭役徐祥等三人,因原郊鋪夫首陳未等不願充當官挑夫首,稟請新竹知縣提訊充當

臺下一快頭役徐祥、一皂頭役高登、三皂頭役姚景同叩首跪叩稟,為選舉不遵,乞迅單提訊充事。緣本城原設挑夫首額缺一名,約束散夫。凡遇大小差事,計有若干擔額,即著該夫首備辦,免致延誤。祇為該缺,毫無出息,虧資苦辦,以使懸缺日久,乏人承充。茲蒙著役等,遴選舉辦,等因。遵即妥議,就役等三班,每年各津出錢給仟文,計每年參拾仟文。其往來宿夫自爨店,每年俱各津出番銀肆元,以此貳項彌補挑夫首虧負之資,亦屬可行之處。查有原當郊鋪夫首陳未、陳沙、紀吉、蔡進發等,素有夫額,堪以充當斯缺。但役等著此數人,選其一人,出為承充,伊等堅執不從。若不稟懇憲單,仰役等提到訊充,誠恐久懸,延誤公事。理合將情稟乞大老爺電奪,施行。沾叩。

  私記 

〔批〕候即飭提訊奪。

  私記 

光緒七年九月廿八日同叩  戳記  縣正堂徐、給一皂班頭役、高登戳記  戳記  縣正堂徐、給一快班頭役、徐祥戳記  戳記  縣正堂徐、給三皂班頭役、姚景戳記

 

 

●第四九提訊名單(堂諭)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二○七-四

新竹知縣徐,提訊原郊鋪夫首蔡進發等,飭其充當夫頭

提訊名單承兵總差高登等

計開

原當郊蕭萬不到

鋪夫首陳未陳沙紀吉玩刁蔡進發

〔堂諭〕蔡進發人尚誠實,且有室家,著令充當夫頭。蕭萬、陳沙、紀吉,著令幫同辦差。取具甘結附卷。如敢推諉,即行究責不貸。此諭。

〔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訊(新竹縣正堂徐)

●第五○供詞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二○七-五

蔡進發等四人供述:願承當挑夫首或幫辦差事

據蕭萬供:年廿三歲,原籍晉江縣,現住本城,開挑夫店度活。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和蔡進發幫辦挑夫差事,小的當堂具結,不敢延誤就是。

據陳沙供:年五十二歲,原籍惠安縣,現住崙仔庄,有妻無子,那挑夫店,本是別人開的,落後小的承辦。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和蔡進發幫辦挑夫差事,小的當堂具結,小的認真辦理就是。

據紀吉供:年卅二歲,在台生長,現住本城,開客店度活。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和蔡進發幫辦挑夫差事,小的當堂具結,小的小心就是。

據蔡進發供:年四十五歲,原籍同安縣,現住北門口,父故母在,有妻子,開客店為業。小的恐辦差事不來,懇求明察。那路站夫價錢三百五十文,這挑夫不肯。現在三站挑夫價銀要二元之多。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充當挑夫首,小的當堂具結,謹慎辦理就是。

堂諭(繕抄,與第四九號同)。

〔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供值繕彭璜

●第五一紅稟光緒七年十一月六日一一二○七-一○

挑夫首蔡進發,稟請新竹知縣:飭令自爨店、轎伕首派撥挑夫、扛夫

具稟本城挑夫首蔡進發,為養夫無資,累墊難堪,乞准恩宥,體卹下情,分別定案事。竊查前鄭廳憲、暨各前憲任內,適逢大差臨境,及接運硝磺等件,均系責成挑夫首辦理。前經選舉莊道、李梁等,先後充當挑夫首,以循舊章承辦,均有預先養夫,屢次賠累夫價,該夫首各自逃往,別圖生涯。續後再舉金協安,接充斯缺,經蒙前憲示諭,著各車戶,以照舊章,津貼養夫之需,未據收取分文,竟被各車戶捏詞,赴撫憲扳輿呈控,登將金協安正法,累及家屬,傾家蕩產,慘不勝言。但此挑夫首一缺,無資養夫,最難辦理。嗣因三班頭役酌議,每班每年,愿貼出錢拾仟文,及自爨店每間貼出銀肆元,暨各郊鋪布擔、栳擔,均歸挑夫首挑運等情具稟,並舉發與紀吉等四人,選出一人,充為夫頭。經蒙當堂,賞發接充斯缺;著紀吉等三人,與發幫同辦理等因。發無不凜遵。再四思維,而自爨店貼出銀元一款,發不敢承領,誠恐多生枝節,前車可鑑。況大憲按臨在即,不可久懸,合應仰懇仁憲,諭飭各自爨店陳服、林水、倪連溪、駱佞、陳仲春、林全、李全等,每人配定挑夫拾名,並著紀吉等三人,與發協同僱倩夫額,而免推諉。惟摃夫一款,不蒙諭著轎夫首派撥小夫扛抬、各司其事,庶免互相卸責,而散夫亦免臨時呼喚不齊,貽誤非輕。合亟陳明,伏乞大老爺,俯念赤子,恩准分別定案。可否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俾免臨時周章,以重永久。沾感。切叩。

〔批〕據稱大差臨境,所需人夫,該夫首獨力難支,請飭自爨店陳服等,每間幫貼挑夫拾名,並著轎伕首派撥摃夫,暨紀吉等三人協同僱倩夫額,均屬公允。應准分別諭飭照辦。其夫價一體,由署照章發給。至諭、戳候即核給可也。初六  私記 

光緒七年十一月初六日具稟本城挑夫首蔡進發(指印)

●第五二諭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一一二○七-一一

新竹知縣徐,發給挑夫首諭帖及戳記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給發諭戳承充,以專責成事。案據三班頭役高登、徐祥、姚景等稟稱:「以本城挑夫首一缺,尚未舉充有人,經伊等招得原當郊鋪夫首蔡進發、蕭萬、陳沙、紀吉,素有夫額,堪以充當斯缺;並由伊等三班妥議,每年各津貼錢拾仟文,計共參拾仟文。再令自爨店,年各津貼銀元,以資貼補挑夫首供差。稟經本縣提訊,著令蔡進發接充夫首,並令蕭萬等三人幫同辦理差事,取具甘結在案。

據蔡進發:以自爨店津貼銀元一層,恐多窒礙,請改令陳服等,每間配夫拾名,並著紀吉等協同僱倩夫額,及諭飭轎夫首,派撥摃夫扛抬物件,庶免互相諉卸」等情,具稟前來。除批准照辦、並分諭飭遵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總挑夫首蔡進發,即便遵照,務須約束小夫,勤慎當差,毋許滋事。如逢大差,准予自爨店陳服等,每間配夫拾名,暨准紀吉、蕭萬、陳沙幫同辦理。並宜傳喚各夫,伺候挑運,所需夫價,照章據實開報,由署給發。各夫倘有脫逃、疏失,定惟該夫首是問,決不寬貸,凜之。特諭。(註)

計發戳記壹顆。

一、諭仰

光緒七年十一月初七日承兵總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縣正堂徐行  私記 

(註)本文件系內稿,其正本(給與蔡進發)為一一二○七-四一(諭)。

●第五三諭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一一二○七-一二

新竹知縣徐,飭紀吉等人,幫同挑夫首蔡進發差務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諭飭協同辦理事。(云云照前稿敘至)除批准照辦、並分諭飭遵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紀吉、蕭萬、陳沙,即便遵照。嗣後如逢

大憲按臨,務須幫同挑夫首蔡進發,僱倩人夫,小心當差,不得臨時推諉、躲避。如敢故違,定即一體查究,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諭。

一、諭仰

光緒七年十一月初七日承兵總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縣正堂徐行  私記 

●第五四諭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一一二○七-一三

新竹知縣徐,飭總夫首陳頂等派撥摃夫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諭飭遵辦事。(云云照前敘至)除批准照辦、並分諭飭遵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總夫首陳頂等,即便遵照,遇有大差臨境,務須督同各轎夫首,派撥摃夫,預備竹摃,扛抬物件。所需夫價,照章由署實給,毋得浮冒。倘敢推諉、貽誤,及扛夫脫逃、疏失,定惟該夫首等是問,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諭。

一、諭仰

光緒七年十一月初七日承兵總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縣正堂徐行  私記 

●第五五諭光緒七年十一月九日一一二○七-一四

新竹知縣徐,飭自爨店林水等派撥挑夫,交由挑失首呼喚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諭飭遵辦事。(云云照前敘至)除批准照辦、並分諭飭遵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各自爨店某等,即便遵照,遇有大差臨境,爾等每店,務須預僱挑夫拾名,交由總挑夫首蔡進發呼喚挑運,所需夫價,照章由署實給,斷不缺少分文。倘敢臨時推諉、貽誤,定即查究不貸,毋違。特諭。

一、分諭仰駱佞、林全、林水、陳仲春、陳服、李全、倪連溪

光緒七年十一月初七日承兵總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縣正堂徐行  私記 

●第五六紅稟光緒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二○七-一六

九八行倪連溪,以彼非自爨店,不克派撥挑夫,請新竹知縣免責

具稟人本城西門街商民泉成號即倪連溪,為簽懇歸責,免致誤公,乞恩統歸責成,以卹業商事。緣溪開張商賈,倚售貨物店鋪,原是生理為業。從前以來,所倚系是荖葉、魚補等貨;各府縣地方,亦有客商倚售貨物店鋪,俗名九八行。而況溪鋪內,並無肩挑等夥,奚堪派僱,以廢生業。祇逢宮保大人復臨,差事原有責成。詎知三班局謀蔡進發,索詐不遂,瞞稟溪為自爨店,致蒙諭,飭預僱挑夫。然而溪乃市井良民,守份安業。況事有專責,以防貽誤。現已舉充挑夫首,則差事原屬挑夫首辦理,豈得推諉,而及於為商乎?且溪賦性愚蠢,素以生理為活,公事未諳,僱挑維艱,不但素非責成,無夫可僱,而且路途遠涉,人地兩疏,恐被逃夫無處跟究,豈不大虧商民,非獨溪受虧,有應歸之咎,而憲天被累,亦不得辭其責。溪屬在業商,未諳行挑,難覓妥夫,有誤公事。若不簽明懇免,倘有誤公,咎將誰歸?非蒙恩准,統歸挑夫首,責成僱倩挑夫,業商奚安?無奈瀝情簽叩。伏乞青天大老爺,陽春有腳,恩准統歸挑夫首,責成僱倩挑夫,業商有賴,萬世公侯。沾感。切叩。

〔批〕前據挑夫首蔡進發,以撫憲按臨在即,所有應用挑夫,伊一人不及僱倩,稟請諭飭各自爨店代僱等情。當經諭飭,每間代僱挑夫拾名幫同。應役夫價,仍由縣照章給發,並不累及商民。該店戶與陳服,何得藉詞推諉?著即遵照前諭辦理,毋稍延誤。切切。十七  私記 

光緒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具稟人本城西門街商民泉成號即倪連溪  私記 

●第五七告示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一一二○七-一八

新竹知縣徐告示:遇大差臨境,挑夫店、轎夫店須認真辦理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出示曉諭事。案據一快站堂役戴傳稟稱:「竊查本衙門,原設有挑夫、轎夫,以應大憲按臨,扛挑物件。茲各站尖宿地方,雖有多設夫店,一逢憲差臨境,欲僱民夫幫湊,竟敢多方勒索,稍有弗遂,即以乏夫推諉,希圖卸責。如中港夫店葉仁、葉牽、連仲、林金城、林萍,及後壟夫店楊添、朱旺、陳愿、朱送等,正月間,屢次吊夫,置身度外,是其明證也。現值大甲堤工未竣,差使絡繹不絕,請出示曉諭,並飭中港、後壟等處各總保,認真辦理,以循向章,而免貽誤」等情。據此,查此次撫憲由大甲前往臺北,凡有經過尖宿各站,多有逃夫,而各該處夫店,又多方刁難,不肯僱倩人夫,實屬不成事體。據稟前情,除批示並分諭飭遵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某街挑夫店、轎夫店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凡遇大差臨境,倘有缺乏人夫,應由該地總保,僱倩齊集,幫同扛挑物件;所需夫價,仍照舊章,由署給發,斷不缺少分文。倘敢臨時推諉、貽誤,定提該夫店為首之人,從嚴究辦,決不姑寬。慎之,毋違。特示。

一、出示中港街、後壟街

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承兵總(註)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縣正堂徐行  私記 

(註)此文件系與下一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同下一件。日子處,系寫在紅紙片上。

●第五八分諭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一一二○七-一九

新竹知縣徐,諭中港街、後壟街總理及地保:遇大差臨境,須認真辦理

前銜〔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諭飭遵辦事。(云云照前敘至)除批示並曉諭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某街總理、保長即便遵照:嗣後凡遇大差臨境,倘有缺乏人夫,爾等務須認真就地預僱小夫,由該對保呼喚齊集,幫同扛挑物件。所需夫價,照章由署實給,斷不缺少分文。倘敢臨時推諉,貽誤,及小夫脫逃、踈失,定惟爾等是問,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諭。

一、分諭仰中港街總理葉楚、地保陳人和後壟街總理杜和安、地保鄭文福

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承兵總(註一)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私記 

縣正堂徐行  私記 

(註)「十七」兩字,系寫在粘貼紅紙片上。

 

 

●第五九名單(堂諭)光緒十年六月廿六日一一二○七-二三

新竹知縣徐,傳訊挑夫首紀吉等,諭飭其派撥挑夫

名單承兵總差值對役

計開(註)

紀結交一皂陳沙交快總蕭萬交快總古怪李全交三皂蔡進發交一快

〔堂諭〕既經認清夫子,即具結附卷。此諭。

〔光緒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訊(新竹縣正堂徐)

(註)「紀結」姓名,以前文件作「紀吉」。

●第六○供詞光緒十年六月廿六日一一二○七-二四

挑夫首紀結等供述:遵諭派撥挑夫

據紀結即黃三奇供:小的蒙前憲諭,飭小的與挑夫首蔡進發幫同挑運,如逢大差臨境,若有僱夫壹百名,小的應幫僱拾名,交與夫首呼喚,伺候挑運。經蒙當堂,著小的們派定小夫廿四名,赴明早挑擔,小的不敢推諉。誠恐一時無人可倩,懇蒙照彰化縣站錢,實給與小夫挑工,庶免貽誤公事。總求明察就是。

據蕭棕嫂供:那蕭萬是小婦人兒子,現時未有在家,而陳沙有病在床,無人可替他,喚小婦人到案。餘與紀結供同。

據陳沙供:與蕭棕嫂供同。

據李全供:小的系開往來客店,有人上下,可以安宿。小的並非開挑夫店,現在小的店內小夫,實在無一名。斯時蒙前憲諭,飭小的應與挑夫首幫辦,如逢大差過境,小的幫僱小夫拾名,交與夫首呼喚,伺候挑運。經蒙著小的派倩小夫廿四名,明早應齊挑運,小的不敢推諉。誠恐一時難僱齊備,懇蒙明察恩典就是。

據蔡進發供:蒙前憲賞小的接辦挑夫首額缺,著紀結、陳沙、蕭萬們,與小的協辦幫辦,如逢大差過境,所有行李等件,自當均派小夫,伺候挑運。倘有委員由新竹經過,此乃小差,小的應當自己派撥夫額挑運。現在大軍不日臨境,小的邀這紀結、陳沙、蕭萬們,預早僱夫伺候。他稱:每百名應出拾名,互相推諉。懇求當堂著紀結等,派定夫額,以免臨時貽誤公事。現經彰化每站給錢五百文,小的由署每擔每站給領錢四百文,而小夫不肯減價。懇蒙明察恩典就是。

〔光緒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供游乾值繕

●第六一甘結狀光緒十年六月廿六日一一二○七-二五

紀結認定派撥挑夫

具甘結狀人紀結,今當大老爺台前,結得結等,與挑夫首蔡進發幫辦僱夫,預備挑運。如逢各差及大憲過境,所有員弁督帶軍裝、行李等件,結等自當與夫首,均派夫額足數,伺候挑運,不敢推諉、貽誤公事。如有此情,愿甘治罪。合具甘結狀是實。(註)

〔批〕附卷  私記 

光緒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具甘結狀人紀結即黃三奇(指印)

(註)一一二○七-二六、二七、二八、二九各甘結狀(具結人蕭棕嫂即蕭萬、陳沙、李全、蔡進發),略同於本件。

●第六二公立約字光緒八年十一月一一二○七-四二

皂快總役暨三班頭役,為挑夫首苦累,立約分攤養夫銀

公立約字人(註),皂總洪忠、快總許來,暨三班頭役高登、徐祥、洪清等,因本署挑夫首額缺,淡廳之時,向有車夫給貼當差,無累於缺;近自分治以後,適遇撫憲岑,毋庸挑夫索取車夫分文,致以現充之夫首蔡再發,際此大差,養夫維艱,當差十分苦辦。忠等恐誤公事,三班有關責成,是以爰集,議定章程,不論有無大差,三班頭役每年共出錢三萬文,按定自三月間起,聽夫首蔡再發,逐月向各班支錢壹仟文,為養夫之用。如大憲及小差,應吊挑夫,不論多少名數,抑或走擔賠項,該發一力抵當,不能推卸、貽誤,亦不能與各班多索分文。此乃因公起見,各班亦不能拖欠、貽累。倘有等情,何班所欠若干,按照如數攤派夫額。違者,公同稟官究辦。口恐無憑,公立約字壹紙,付執為炤。

批明:一年如大差三翻五次吃虧,發俱皆抵當;三班一年應貼三萬文,不能以無大差不出。

批明:憲諭自爨店年貼夫額,發在外跟(?)派。倘有一、二推諉,五班應協同夫首追趕。

代筆人顏克銘

光緒八年十一月日公立約字人皂總洪忠、快總許來、暨三班頭役徐祥、高登、洪清蓋戳記五顆: 縣正堂徐、給皂總班頭役、洪忠戳記 縣正堂周、給快總班頭役、許來戳記 縣正堂徐、給一皂班頭役、高登戳記 新竹縣正堂徐、給一快班頭役、徐祥戳記 縣正堂徐、給三皂班頭頭役、洪清戳記(註)此約字似由頭役交付班夫首蔡發收存,該人退辦時繳回者。

●第六三諭光緒十二年正月九日一一二○七-四六

新竹知縣方,飭郊戶金長和、郊書吳士敬選舉挑夫首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撫民分府、攝理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妥議覆奪事。案據八班頭役倪源、許來等稟稱:「本署額設挑夫首一缺,查前次系由金長和、郊書選舉。現在原充挑夫首蔡再發即蔡進發一名,經已退辦,尚有幫辦夫首數人。據稱:蒙彭前憲有諭,飭金長和、郊書選舉頂充,將郊鋪船隻往來貨物,概歸挑夫首僱挑,以作養夫之源。現經差事孔多,理合將情懇請,再行諭飭金長和、郊書舉辦」等情,具稟前來。查各郊戶貨到,必須僱夫挑運,現據該役等稟請,歸挑夫首承挑,事屬可行。但不准分外苛索,致滋擾害。除批飭該役等妥議、並公同舉充外,合行諭飭妥議。為此諭,仰該郊戶書,即便遵照,迅邀各郊鋪,公同妥議,所有船隻裝載貨物入港,有與郊鋪交關往來之貨擔,概歸挑夫首搬挑。其夫價每擔每十里若干,仍照向章妥議,勿得爭多較短。倘敢不遵多索,准即指稟嚴辦。該郊戶書等,作速妥議,或有誠實、諳練、可靠之人,出為承充挑夫首額缺,仍由八班頭役舉充,以專責成。現在差事甚多,未便久懸,限二日內,速將妥議情形,據實稟覆赴縣,以憑察奪。該郊戶書等,毋得諉延,速速。特諭。

一、諭仰郊戶金長和、書舉人吳士敬

光緒十二年正月初九日承兵總

  印    私記 

新竹縣印

正堂方行  私記 

●第六四紅稟光緒八年二月七日一一二○八-一

一快總頭役許來,保舉一快糧差薛清

台下代辦一快總頭役許來,稟為懸缺未充,遴妥接補,赶收公項,以專責成事。緣因一快糧差李忠,經本月因病身故,現在開徵在即,遺缺尚未補充。茲查幫夥薛清,素有李忠幫辦,公項熟識,為人誠實,兼有家室,堪以接充糧差額缺。但未懇准賜夘,未敢擅便趨前奉公。下役代辦之責,恐誤公項,理合取具認充,加具保結,連名稟乞大老爺,一筆陽春,賜夘准予薛清接充糧差額缺,飭承造冊,以專責成。沾叩。

計夾繳認充、保結狀各一紙。

〔批〕據稱:薛清為人誠實,兼有家室,堪充糧差額缺,准飭房註冊,並給戳記承充。將來如有誤公、虧欠,仍惟該頭役是問,認、保結並附。二月初八  私記 

光緒八年二月初七日叩  戳記  縣正堂徐、給快總班頭役、許來戳記

●第六五稟光緒八年五月八日一一二○八-四

一快糧差薛清稟請:仍准每年後壟等四社業戶貼谷六十石,作為其辛勞資

臺下一快糧差役薛清叩首跪叩稟,為據情稟明,懇准明察、恩卹,奉公有賴事。緣清本年二月間,蒙賞充糧差,每月逢九,催收供、屯、錢糧公項,罔敢誤公。茲因竹南二保後壟等社番耆吳瑞安等,控奉撫憲,稟中路廳,四皂社差需索規費,出示勒石,嚴行禁止,並將單開各陋規谷石,一並革除告示,札發,等因。但清查此款,承上以來,每年四社業戶,應貼谷六十石,作為糧差辛勞之資。現今被其稟准勒石示禁,清奉公全年所望些少微資,一旦禁除。若不稟請恩准,格外批示、轉詳,照章應貼,虧清奉公無資。不已,將情稟明,伏乞大老爺電察施行,奉公有賴。沾叩。

正堂批:此案現奉

道憲行查提究,該糧差尚敢明目張膽,直言不諱,並請轉詳,照章貼納,實屬愍不畏法,荒謬已極,特斥。  私記 

  私記 

光緒八年五月初八日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