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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禮部(上)

  朝會

  頒詔

  鑄印

  貢舉

  學校

  ·朝會·

  萬壽聖節

  ·萬壽聖節

  乾隆五十五年,高宗純皇帝八旬萬壽,……。七月,駕駐避暑山莊,舉行慶典;回子王公伯克及哈薩克汗、台吉之子弟於初七、十二等日,內外札薩克諸蒙古汗、王、貝勒、貝子、公、額駙、台吉等、新封安南國王阮光平於初九日,朝鮮國王李算、南掌國王召溫猛、新封緬甸國長孟隕皆遣陪臣於十一日,四川甘肅土司、台灣生番於十三日,俱叩覲於避暑山莊,仍入京稱慶如禮。是月二十四日,啟蹕回御園。八月十三日,御太和殿升座,王以下文武百官暨蒙古回部、安南國王、朝鮮、安南、南掌、緬甸等國使臣、金川土司、台灣生番等恭進萬壽賀表,行慶賀禮如儀。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九十八。

  ·頒詔·

  頒詔

  ·頒詔事宜

  乾隆十七年定:……閩浙總督,齎詔官一人,附謄黃十二道,分頒福建巡撫、福州將軍、水師、陸路提督、金門、汀州、海壇、台灣、福寧、漳州、南澳、建寧等處總兵官。

  光緒十三年定:頒詔……閩浙總督,減福建巡撫謄黃一道。又增甘肅新疆巡撫、福建台灣巡撫詔書各一道。

  十五年定:兩次頒詔……閩浙總督,減海壇總兵官、增台灣澎湖總兵官謄黃各一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十六。

  ·鑄印·

  鑄造

  ·鑄造

  道光七年,鑄給福建省艋舺營水師參將及分駐噶瑪蘭營都司、頭圍守備各關防。

  八年,福建省台灣彰化縣所轄之五條港改歸嘉義縣笨港縣丞兼管,換鑄嘉義縣分駐笨港縣丞兼管彰化縣五條港口關防。

  十三年,換鑄福建省台灣府印暨斗六門縣丞關防。

  又,改鑄福建省台灣水師副將關防。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二。

  光緒四年,改福建省台灣艋舺地方為台北府,添設知府、通判及淡水、新竹、宜蘭各知縣,鑄給印信、關防。

  十年,添鑄福建省台灣府埔裏社通判關防;改彰化縣南投社巡檢為澎湖八罩巡檢,改鑄印信。

  十二年,添鑄福建台灣巡撫關防並布政使布庫大使、按察使司獄各印信。

  十三年,添鑄台灣府知府、台灣縣知縣、雲林縣知縣、苗粟縣知縣、台東直隸州知州各印信,台東直隸州州判關防。

  又,改鑄台南府知府、安平縣知縣各印信,基隆廳撫民理番同知關防。

  又,裁福建省海壇中軍兼管左營遊擊改為澎湖中軍兼管左營遊擊,澎湖左營都司改為海壇左營都司兼管中軍,各另鑄關防。

  又,福建省海壇右營守備改為澎湖左營守備兼理兵餉,另鑄條記。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三。

  ·貢舉·

  錄送鄉試

  起送會試

  外簾事宜

  鄉試中額

  捐輸加廣定額

  會試中額

  覆試

  榜錄

  下第

  ·錄送鄉試

  乾隆八年覆准:台灣孤懸海外,向來額中舉人二名,錄送鄉試者約五百人;今遵定額止送二百名,應裁減過半,恐無以鼓勵邊遠士子之心。嗣後許學臣將依額錄送之例少加變通,於二百名外,再擇文理清通者酌量增加;但不得將文理荒疏之人,普收送考。其內地錄科,不得援此為例。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七。

  嘉慶十二年覆准:福建台灣府錄送科舉,應酌定為三百名;此外實有文理清通、可以造就者,准於定額外量為寬送。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三十八。

  ·起送會試

  嘉慶十二年諭:『阿林保等奏:「新選江西長寧縣知縣鄭兼才懇請仍改教職」等語。鄭兼才前在台灣縣教諭任內值蔡逆滋擾,率領生監守禦出力,加恩以應升之缺儘先升用,由部籤升知縣。該員有志觀光,情願仍改教職以圖會試;著照所請,鄭兼才准其注銷所選長寧縣知縣,加恩仍以教職即選,俾得一體會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九。

  ·外簾事宜

  康熙二十六年,台灣編「台」字號。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四十六。

  ·鄉試中額

  康熙二十六年議准:丁卯鄉試,台灣新奉開科,照甘肅寧夏生員之例,另號額中舉人一名;俟數科後,仍撤另號,毋限額數。

  三十六年題准:台灣額外取中舉人一名,今經四科;嗣後撤去另號,歸閩省額內一體取中。

  雍正七年覆准:台灣五學應試士子,另編「台」字號,於閩省中額內取中一名(十三年議准加中一名,共中二名)。

  十三年議淮:閩省解額八十九名之外,將「台」字號再加中一名,共取中九十名。其「五經」,仍照例取中。

  乾隆九年議准:直省中額除零數不計外,於十分中酌減一分。順天鄉試,滿洲、蒙古共額中三十名,酌減三名;漢軍額中十三名,酌減一名。南、北皿均額中三十九名,各酌減三名;中皿向例十五卷中一名,今酌改二十卷取中一名。直隸「貝」字號額中一百八名,內除「夾」「旦」字號各四名、「鹵」字號一名均毋庸議減外,「貝」字號酌減九名。江南省,上江額中五十名,酌減五名;下江額中七十六名,酌減七名。浙江、江西均額中一百四名,各酌減十名。福建額中九十四名,除「台」字號取中二名毋庸議減外,酌減九名。廣東額中七十九名,內除商籍一名毋庸議減外,酌減七名。河南額中七十八名,酌減七名。山東額中七十六名,除四氏學三名毋庸議減外,酌減七名。陝西額中六十七名,除甘肅「聿」字號取中二名、寧夏「丁」字號取中二名、榆林等七處「木」字號取中一名均毋庸議減外,酌減六名。山西、四川均額中六十六名,各酌減六名。雲南額中五十九名,酌減五名。湖北額中五十三名,酌減五名。湖南額中四十九名,酌減四名。廣西額中五十名,酌減五名。貴州額中四十名,酌減四名。以乾隆丁卯科為始,通行各省一體遵行。

  嘉慶十二年議覆:福建台灣府前額中舉人二名,另編「至」字號;現在有志觀光者不下千餘人,准其於「至」字號舉人二名之外,再加一名,定為三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四十八。

  道光元年議准:上年欽奉恩詔,特開鄉試,……順天「承」字號,向例止中一名,於嘉慶十一年定為三名;福建「至」字號,向例止中二名,於嘉慶十二年定為三名。均照山東四氏學「耳」字號例,於本省廣額三十名內分中一名。

  八年議准:福建台灣孤懸海外,嗣後於閩籍中額三名之外,另編「田」字號;自本科為始,加設粵籍中額一名。

  ·捐輸加廣定額

  咸豐四年議准:福建鄉試,台灣閩籍「至」字號向中三名、粵籍「田」字號向中一名。嗣後台屬捐項劃歸台灣一府核計,分別閩、粵兩籍:如閩籍捐數已敷,則加廣「至」字號中額;粵籍捐數已敷,則加廣「田」字號中額。倘粵籍指數不敷廣額,俟有續捐,再行併算,不得牽入閩籍;仍各按十五萬兩以上,加定額一名。

  五年議准:福建台灣閩籍自本年乙卯科鄉試起,加「至」字號永遠中額一名。

  八年議准:福建台灣紳商捐助軍餉,再加鄉試定額二名,自本年戊午科為始;合前次定額一名,共作為「至」字號定額三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四十九。

  ·會試中額

  乾隆三年議准:將來台郡士子來京會試果至十名以上之多,禮部再行奏聞,請欽定中額,以示鼓勵。

  道光三年奏准:本科會試,台灣士子實在人數十一名,開單另請欽定中額;奉旨:『台灣取中一名。嗣後台灣會試士子至十名以上,於題請中額本內聲明』。

  附載歷科中額(按:台灣無中額各科均從略)

  道光三年癸未科,取中二百四十名:滿洲九名、蒙古三名、漢軍五名、直隸二十二名、奉天二名、山東十九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一名、陝甘九名、江蘇十九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三名、江西十九名、湖北十一名、湖南九名、福建十二名、台灣一名、廣東十名、廣西六名、四川七名、雲南十名、貴州七名。

  六年丙戌科,取中二百五十七名:滿洲九名、蒙古四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三名、奉天二名、山東二十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二名、陝甘十名、江蘇二十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名、湖北十一名、湖南十名、福建十三名、台灣一名、廣東十一名、廣西七名、四川九名、雲南十一名、貴州七名。又,欽賜殿試一名。

  二十四年甲辰科,取中二百二十九名:滿洲六名、蒙古二名、漢軍五名、直隸二十二名、奉天二名、山東二十三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一名、陝甘十名、江蘇二十名、安徽九名、浙江二十二名、江西十九名、湖北八名、湖南七名、福建十名、台灣一名、廣東十一名、廣西七名、四川八名、雲南八名、貴州七名。又,欽賜殿試一名。

  同治七年戊辰科,取中二百七十一名:滿洲七名、蒙古一名、漢軍五名、直隸二十名、奉天三名、山東十六名、山西七名、河南十七名、陝甘五名、江蘇二十四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一名、湖南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灣二名、廣東十五名、廣西十二名、四川十六名、雲南四名、貴州十名。

  十年辛未科,取中三百二十六名:滿洲八名、蒙古二名、漢軍五名、直隸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二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九名、陝甘二十四名、江蘇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四川十五名、雲南十一名、貴州十一名。

  十三年甲戌科,取中三百四十五名:滿洲九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東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陝甘二十四名、江蘇二十七名、安徽十九名、浙江二十六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台灣三名、廣東十七名、廣西十四名、雲南十三名、貴州十三名。

  光緒二年丙子恩科,取中三百三十九名:滿洲九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東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陝西十五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台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四名、貴州十二名(謹案:陝西、甘肅分省取中,自是科始)。

  三年丁丑科,取中三百二十三名:滿洲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陝西十五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

  六年庚辰科,取中三百二十三名:滿洲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陝西十五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

  九年癸未科,取中三百一十六名:滿洲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六名、陝西十四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五名、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

  十二年丙戌科,取中三百一十六名:滿洲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陝西十四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五各、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三名、福建二十名、台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五十。

  ·覆試

  咸豐九年諭:『福建台灣舉人王獻瑤,前次會試,因道路梗塞折回;今又航海遭風,以致遲誤。雖已滿三科覆試例限,惟遠隔重洋,事出有因,著准其明年補行覆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一。

  ·榜錄

  康熙三十六年諭:『鄉試為掄才大典,出題理宜詳慎。今覽各省所進題名錄中,其題目多有未當。如福建三場策問「台灣事宜」一道,於地方情形事勢毫未通曉,乃茫昧命題,殊為悖謬!其餘各省,亦未儘當。爾等將各省呈覽題目及題名錄詳加檢閱,若有悖謬最甚者,查出參奏。欽此』。大學士等遵旨察看福建、雲南、河南三省第三場策問命題,辭義多有未當,均屬悖謬;將主考等分別各降級調用。

  ·下第

  乾隆三十六年議准:教官會試回任,雖有揭曉後五日領照之限;恐出京後,或稽留親友任所、或乘便回籍,應酌定限期處分,以杜遷延。嗣後教官會試回任限期及違限處分,俱照回任官員例辦理;禮部於給發執照內按照省分遠近,填明限期。該員回任後,該督、撫將原領執照咨繳禮部查核。若有遲逾,咨送吏部察議。……福建省,福州、興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寧、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寧限八十五日,台灣限一百十日,永春限九十日,龍巖限一百日。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二。

  ·學校·

  學校設官

  學政考核

  福建台灣學額

  福建台灣永廣學額

  增廣學額

  拔貢事宜

  優貢、優監事宜

  例貢、例監事宜

  考試規條

  生童戶籍

  各省書院

  ·學校設官

  康熙二十四年,設福建台灣府府學教授一員,台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教諭各一員。

  雍正五年諭:『台灣遠隔重洋,向來督學官員難以按臨考試,是以將學政交與台灣道兼管。朕思道員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員前往台灣巡查,應將學政交與漢御史管理,甚為妥協。現今御史在彼,著即辦理台灣學政。嗣後永著為例』。

  十一年,設福建台灣府學及台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學訓導各一員。

  乾隆十七年議准:福建巡台御史,定為三年一次派往,事竣即回。其提督台灣學政關防,仍令台灣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台灣府淡水廳復設訓導為復設教諭,增噶瑪蘭廳復設訓導一員。

  光緒四年,設福建台灣台北府教授一員,改噶瑪蘭廳復設訓導為宜蘭縣復設訓道,改淡水廳復設教諭為淡水縣復設教諭。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六。 

  ·學政考核

  雍正六年奏准:嗣後福建台灣考試解部文冊,由兼理台灣學政將一應冊卷別具印文,附於福建學政一併送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

  ·福建台灣學額

  台灣府學,閩籍額進十名,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額進三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台灣縣學、彰化縣學,各額進十名,廩生十名、增生十名,三年一貢。雲林縣學,額進六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苗粟縣學,額進二名,廩生二名、增生二名,六年一貢。台南府學,閩籍額進十一名,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額進三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澎湖廳,額進二名(附入府學取進)。安平縣學、鳳山縣學,各額進十五名,廩生十五名、增生十五名,二年一貢。嘉義縣學,額進十二名,廩生十二名、增生十二名,五年兩貢。台北府學,閩籍額進十三名,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額進五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番童,額進一名(附入府學取進)。淡水縣學、宜蘭縣學,各額進五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新竹縣學,額進四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

  雍正十三年議准:彰化縣文風日盛,設廩、增各十名;十年之後,四年一貢。俟人文加盛之日,再照縣學之例,題增廩額,並二年出貢一次。

  乾隆六年議准:粵民流寓台灣府年久入籍者,台屬四邑均有戶冊可稽,應童試者七百餘人,另編為「新」字號;於四邑內通較粵童文字,共取進八名,附入府學。再有續出應試者,總以八名為額。俟歲、科數次之後,取進人數漸多,再將應設廩、增題請定議。

  五十六年議准:彰化縣自雍正元年增設,並設淡水廳;其淡水廳所屬童生,即附彰化縣考試。彼時緣新設之縣,照小學額取八名。閱今六十餘載,文風日盛,於額取八名之外,加增四名;每逢歲、科兩試,各取進文童十二名。其廩生出貢,即以下次歲試為始,按照食餼年分二年一貢,以昭畫一。

  嘉慶十二議准:台灣府學,額進閩籍文童二十名、粵籍文童八名,額設廩、增各二十名,系粵籍與閩籍生員一體挨補;應以原定廩、增各二十名專歸閩籍生員充補,粵籍另設廩、增各八名。除將現在實廩、實增撥歸新額外,餘缺俟下屆歲、科考為始,專將粵籍生員挨次幫補;仍與閩籍生員統較補廩日期,先後出貢。並於該府學內閩籍加進文童一名、粵籍加進文童一名,四縣學內各加進文童一名;各學生員報優者,由台灣道造冊送交福建學政,與內地各府優生一體會考。

  十五年議准:台灣府學,額進文童二十一名,與閩省內地各府學額進名數相同;而閩省府學廩、增均各四十名,獨台灣府學廩、增僅各二十名。又台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學,額進文童十三名,與閩省內地各縣中學額進名數大略相同;而閩省縣學廩、增均各二十名,惟台屬四縣學廩、增僅各十名。各省府學,如山西之寧武、朔平、湖南之沅州、雲南之廣南、順寧等府均設廩、增各三十名,今台灣府學除原設粵籍廩、增各八名專歸粵籍生員幫補外,其閩籍生員酌量比照增設廩、增各十名,合原設廩、增各二十名,作為廩、增各三十名。又,福建之古田縣學現設廩、增各十五名,今台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學酌量比照增設廩、增各五名,合原設廩、增各十名,均作為廩、增各十五名。其府學一年一貢、縣學二年一貢,仍照舊例辦理。

  道光八年議准:台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應試人多,比照福建中學之額於台灣等四縣原額十三名外,各加進額二名,作為十五名定額。

  又議准:澎湖廳孤懸大海,應試文童向附入台灣縣學,並未明著進額。現在該廳應試文童已及百人,與淡水廳設學之初人數相等;另設進額二名,照粵籍例附入府學取進,以昭畫一。

  十七年題准:嘉義縣彎裏溪迆南各莊劃歸台灣縣管轄,考試人數較多,縣學學額有定;所有取進文童,責成台灣道於撥進府學內通融酌取,務須妥為辦理,俾免爭端。

  二十二年議准:噶瑪蘭廳向附淡水廳學取進,道路窵遠,跋涉維艱;現在人文漸盛,應試文童至三百餘名,於淡水廳額六名之外,酌加二名。以五名為淡水額,編「炎」字號;以三名為噶瑪蘭額,編「柬」字號。各由該廳考取,徑送道試。至噶瑪蘭廳學額既增二名,其廩、增亦各加二名,於蘭、淡二廳附生內分別考補。

  同治十一年議准:淡水廳、噶瑪蘭廳人文日盛,所有淡水廳學額八名,除噶瑪蘭分進三名,實止五名。今以八名專為淡水廳學額,毋庸分給噶瑪蘭廳取進;至噶瑪蘭廳另立專學,以五名為該廳學額。其廩、增各缺,淡水廳仍照舊額定為廩、增各六名,噶瑪蘭廳定為廩、增各四名;均四年一貢。

  光緒三年議准:台灣所屬熟番,援照湖南郴州猺童取進成案,嗣後歲、科考試另編字號,於正額外量取一名,不必作為定額;如應試人少,文理平常,任缺毋濫。

  四年議准:裁併淡水、噶瑪蘭二廳設台北府,分其地為淡水、新竹、宜蘭三縣,創建學校。所有府學閩、粵兩籍應設定額,台北本二廳舊地,即照二廳原額,由台灣府學分撥三名外,再加十名,定為閩籍額進文童十三名;粵籍由台灣府學分撥四名,再加一名,定為粵籍額進文童五名。淡水廳原額八名,分歸淡水、新竹兩縣,再各加一名,定為淡水縣學額進文童五名、新竹縣學額進文童五名;噶瑪蘭廳原額五名,即作為宜蘭縣學額,毋庸再加。台北府既設進額,廩、增亦一律加增:定為閩籍廩、增生各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由台灣府學撥分廩、增生各四名,定為四年一貢。其淡水、新竹、宜蘭三縣,照粵籍例,均定為廩、增生各四名,四年一貢。至台灣府學,閩籍原額二十一名,裁撥三名,定為額進文童十八名;粵籍原額九名,裁撥四名,定為額進文童五名。該府學閩籍廩、增額缺,仍各照舊;粵籍廩、增生原各八名,今裁撥四名,改為廩、增生各四名:四年一貢。

  十三年議准:台灣建立行省,改原設之台灣府為台南府、台灣縣為安平縣,復於彰化橋孜圖地方設台灣府,劃彰化、嘉義、新竹縣界設台灣、雲林、苗粟三縣,建立學校,增置學額。所有台灣府學額,於台南府學閩籍內抽撥七名、粵籍內抽撥二名外,再加閩籍三名、粵籍一名,定為台灣府學閩籍額進十名、粵籍額進三名。台灣縣學額,於彰化縣學抽撥五名,再加五名,定為台灣縣學額進十名。雲林縣學額,於嘉義縣學抽撥三名,再加三名,定為雲林縣學額進六名。苗粟縣學額,於新竹縣學抽撥一名,再加一名,定為苗粟縣學額進二名。其廩、增各額,台灣府學,於台南府學抽撥閩籍廩、增各十名,再加閩籍廩增各十名、粵籍廩增各四名。定為台灣府學閩籍廩、增額各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廩、增額各四名,四年一貢。台灣縣學,抽撥彰化縣學廩、增各五名,再加廩、增各五名;定為台灣縣學廩、增額各十名,三年一貢。雲林縣學,抽撥嘉義縣學廩、增各三名,再加廩、增各一名;定為雲林縣學廩、增額各四名,四年一貢。苗慄縣學,設廩、增額各二名,六年一貢。台南府學額,除撥歸台灣府學閩籍七名、粵籍二名外,尚存閩籍十一名、粵籍三名;廩增額撥歸台灣府學各十名,尚存閩籍廩、增各二十名。均作為定額,改為三年兩貢。嘉義縣學額,撥歸雲林縣學三名,尚存十二名;廩增額,撥歸雲林縣學各三名,尚存廩、增各十二名。均作為定額,改為五年兩貢。彰化縣學額,撥歸台灣縣學五名,尚存十名;廩增額,撥歸台灣縣學各五名,尚存廩、增各十名。均作為定額,改為三年一貢。新竹縣學額,撥歸苗粟縣學一名,尚存四名;即作為該學定額。

  ·福建台灣永廣學額

  台灣府學,閩籍永廣四名。台灣縣學,永廣二名。彰化縣學,永廣一名。台南府學,閩籍永廣五名、粵籍永廣一名。安平縣學,永廣二名。鳳山縣學,永廣二名。嘉義縣學,永廣二名。台北府學,粵籍永廣一名。淡水縣學,永廣一名。新竹縣學,永廣一名。宜蘭縣學,永廣一名。

  咸豐四年議准:台灣遠隔重洋,所有捐輸軍餉請廣學額,若造冊詳報彙同內地核辦,文報往來動輒數月,未免稽遲。所有文童學額,即於本年科試查照取進,另摺奏報清單以備查核。

  八年,以紳商捐助軍餉,加台灣府閩籍永遠學額九名、粵籍永遠學額二名,彰化縣永遠學額三名,淡水、台灣、鳳山、嘉義四廳縣永遠學額各二名,噶瑪蘭廳永遠學額一名。

  光緒四年,以新設台北府,裁淡水、噶瑪蘭二廳分為淡水、新竹、宜蘭三縣,撥咸豐八年捐助軍餉加台灣府學粵籍額內永遠學額一名歸台北府,淡水廳永遠學額二名歸淡水、新竹二縣,噶瑪蘭廳永遠學額一名歸宜蘭縣。

  十三年,以台灣建立行省,改原設之台灣府為台南府、台灣縣為安平縣,復設台灣府暨台灣等縣,撥咸豐八年捐助軍餉加台南府學閩籍額內永遠學額四名歸台灣府,彰化縣永遠學額二名歸台灣縣。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七十四。

  ·增廣學額

  乾隆六十年覆准:福建省台灣府屬四縣附入府學之粵籍文童,向皆額進八名;今增廣學額,照六名以上例,加取三名。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

  ·拔貢事宜

  乾隆十六年諭:『各省選拔貢生,經朕降旨以十二年舉行。惟是來京朝考,揀選引見,發監讀書,或以知縣等官試用、或以教職即用、或以教職歸班序選,條例屢經更定。朕思選拔於數十百人之中,拔取一、二人,且不糊名易書,可以驗其人材、考其素行,自當精擇以充其選。應令該學政於試列前茅之士,舉其文行兼優、才品出眾者,會同督、撫掄採,以杜濫冒。至庠序為陶育人材根本,今教職率多昏耄龍鍾,濫竽戀棧;雖定以六年甄別,而上官以閒曹,多方寬假,非國家設官敷教本意。應分以年限,詳加澄汰。所汰之員,即以應授教職之選拔充補,於教士當有裨益。凡選拔貢生赴部驗到作何定限、朝考錄用一應規條,應詳細酌定,永著為令。大學士、九卿集議以聞。欽此』。遵旨議定:嗣後直省學政於歲、科兩試時,凡文理優通之廩、增、附生,觀其才品、接其言論,合之文章已得其大概。至考拔時悉心體訪,不得委任教官,以杜奔競。照例試以兩場,於屢次優等及現列前茅之士擇其文優品端者,秉公選拔;即隨場咨明督、撫存案。俟科考事竣,八月鄉試以前學政到省錄遺時,傳齊通省選拔之人,有總督駐紮之所會同督、撫,僅巡撫駐紮之地會同巡撫,就學政考院通行覆試一場,酌用四書文、經文策各一篇。次日,就督、撫署中會同驗看,仍將選拔原卷通行校閱;如果文品兼優、年力富強,即通出一榜,該學政給予貢單咨文,令其赴部。正、覆原卷,均送部磨勘。再,順天學政選拔滿洲、蒙古、漢軍生員,應於鄉試前奏請欽命大臣會同覆試驗看;奉天由府丞選拔,應會同府尹在公所覆試驗看;福建台灣府由台灣道選拔,移送福建學政會同督、撫覆試驗看(光緒二年,改歸巡撫選拔)。如督、撫等別有見聞或驗試不堪充選,仍發回原學肄業。至到部之期,統以其年十月起限,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定限八月,於次年五月到部;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限六月,於次年三月到部;直隸、奉天、河南、山東、山西、江南限四月,於次年正月到部。禮部即照定限,奏請欽命大臣於午門內考試,分別三等進呈。如有文理荒謬不入等之人,學政照例議處外,該督、撫亦應一並議處。至朝考取列優等,復經九卿揀選引見,或以知縣、或以知縣以下等官錄用。再,直省府、州、縣教職,飭令督、撫三年一次澄汰,將實在年力就衰者勒令休致;澄汰員缺,即將揀選引見之拔貢,照依朝考名次先後充補。其補授訓導者,以教諭銜管訓導事,仍照原銜升轉。俟揀選引見之人用完,照舊例銓選。未入揀選者,仍劄監肄業,悉照舊例遵行。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四。

  ·優貢、優監事宜

  嘉慶十二年議准:台灣府學及所屬四學生員報優者,由台灣道造冊送交福建學政,與內地各府優生一體會考。

  ·優貢、優監事宜

  嘉慶十二年議准:台灣府學及所屬四學生員報優者,由台灣道造冊送交福建學政,與內地各府優生一體會考。

  ·例貢、例監事宜

  乾隆四十七年覆准:台灣府倉暨各州、縣冊報現共存榖七十餘萬石,即內地漳、泉等府屬倉儲亦皆足額,正無藉收捐監生,始足以裕備儲。所有台灣捐監之例,一並飭停,以昭畫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五。

  ·考試規條

  同治十三年議准:台灣淡、蘭兩屬道阻且長,現在艋舺地方捐建考柵;嗣後巡撫於閱兵台北時,順便案臨考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

  ·生童戶籍

  雍正五年議准:台灣歲、科兩試,飭令該地方官查明現住台地置有田產入籍既定之人,取具鄰里結狀,方許送考。如有冒籍台地入學者察出,將該地方官題參議處,本童照冒籍例治罪。至從前已經冒籍進學之文武諸生,限兩月內具呈自首;該地方官會同教官逐一查明,俱令改歸原籍考試。如過期不行呈首,一經發覺,黜革治罪。

  八年議准:福建省各郡、縣冒籍生員,照台灣改歸之例,該地方官會同教官以部文到日,限兩月內許其自首,改歸原籍,以便就近稽察。過期不首,黜革治罪。其廩、增改歸者,俱改為候廩、候增;俟改歸後考居優等,准其與原籍諸生一體按名次幫補,仍照原食餼年分挨次出貢。

  乾隆二十九年議准:台灣四縣多福、興、泉、漳之人,往往指同姓在台居住者,認為弟姪赴考。嗣後交該督、撫及台灣道轉飭地方官查明的係入籍二十年以上並無原籍可歸者,方准考試。如有冒籍赴考,除將本童及廩保照例治罪外,地方官一併查參議處。至現在已經冒籍入學各生,照例勒限一年改歸原籍;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該督、撫指名參處。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

  ·各省書院

  乾隆五年議准:福建台灣地方現有海東書院,據貢生施士安願捐水田千畝,以充膏火之資。照省會書院之例,每學各保數人,擇其文堪造就者,送院肄業;令該府教授兼司訓課,酌量田租多寡,以供書院之用。至該府教授缺出,令該撫於通省現任教授內由進士、舉人出身,擇其文理優長者,具題調補。照例三年報滿,如果著有成效,將該員酌量議敘;倘不實心訓課,即行題參。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五。

  ●禮部(下)

  中祀

  群祀

  方伎

  朝貢

  餼廩

  ·中祀·

  祭嶽鎮海瀆

  ·祭嶽鎮海瀆

  光緒元年,敕加福建台灣海神「敷仁」封號,並於安平海口建廟;列入「祀典」,春秋致祭。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二。

  ·群祀·

  直省山川諸祭

  直省祭厲壇

  直省禦災捍患諸神祠廟

  昭忠祠

  直省昭忠祠

  功臣專祠

  直省功臣專祠

  ·直省山川諸祭

  乾隆五十二年,以台灣官兵渡洋穩順,敕加天后「顯神贊順」封號。

  五十三年諭:『沿海處所敕建天后神廟,屢著靈應。而福建湄洲系神原籍,現在台灣大功告成,仰荷神庥,疊昭靈貺;允宜特著明禋,用彰崇報。嗣後該督、撫於天后本籍祠宇,春秋二季敬謹官為致祭,以隆祀典而答嘉庥;仍交該部載入「祀典」』。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三。

  ·直省祭厲壇

  光緒元年,敕封福建台灣嘉義縣綏靖城隍之神。

  十一年,敕封福建台灣澎湖靈應城隍之神。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四十四。

  ·直省禦災捍患諸神祠廟

  乾隆五十三年諭:『據福康安等奏:凱旋官兵分起渡洋,內福州駐防一起官兵在鹿仔港更換大船、候風放洋,有領催蘇楞額等乘坐哨船已至港口、未上大船,陡起風暴,飄至大洋;正在危急,忽有異鳥飛集船頭,船戶等謂得神佑,必無可虞。適於黑水洋遇見他船兵丁等救護過船,見原坐船下有數丈大魚浮出水面,原船登時沈沒等語。此次派往台灣剿捕官兵及運送錢糧、鉛藥等項渡洋,多獲平穩;前次福康安自崇武澳放洋前抵鹿仔港,千里洋面,一晝夜即已遄達:皆仰賴天后助順,靈應垂庥,實深欽感!茲福康安等奏福州駐防官兵內渡船隻在港口被風,遇危獲安,疊徵靈異;允宜增益鴻稱,封崇號。著於天后舊有封號上加增「顯神贊順」四字,用答神庥而隆妥侑』。

  又諭:『沿海處所敕建天后神廟,屢著靈應。而福建湄州系神原籍,現在台灣大功告成,官兵凱旋一路遄行安穩,仰賴神庥,疊昭靈貺;允宜特著明禋,用彰崇報。著翰林院撰擬祭文發往,嗣後該督、撫於天后本籍祠宇春秋二季,敬謹蠲潔,讀文致祭,以隆祀事而答嘉庥;仍交該部載入「祀典」』。

  又諭:『據李奉翰奏:清口惠濟祠天后神廟歲時報祭,未著祀典;請一體頒發祭文,於春秋二季致祭等語。前因派往台灣官兵渡洋穩順,仰庇神庥,特於天后封號上加「顯神贊順」四字,並令在莆田湄州本籍祠宇春秋致祭,以彰靈感。今清口惠濟祠供奉天后神像,屢著靈應。本年河流順軌,運道深通,自應一體特著明禋,以光祀典。著交翰林院撰擬祭文發往,於春秋二季令地方官虔誠致祭;並著李奉翰將新加封號四字敬謹增入神牌,俾河工永慶安瀾,益昭靈貺』。

  嘉慶五年諭:『沿海地方崇奉天后,仰承靈佑昭垂,歷徵顯應。現在各洋面巡緝兵船及商船往來,均賴神力庇祐。著該衙門再擬加增四字,並著翰林院衙門撰擬祭文,即交此次冊封琉球國正使趙文楷齎往福建,敬謹致祭』。

  又,加封天后為「護國庇民、妙靈昭應、宏仁普濟、福佑群生、誠感咸孚、顯神贊順、垂慈篤祜天后之神」。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五。

  ·昭忠祠

  雍正二年諭:『朕惟「周禮」有司勳之官,凡有功者書名太常,祭於大烝。祭法曰:「以死勤事則祀之」;凡以崇德報功,風勵忠節也。我太祖高皇帝肇造鴻圖、太宗文皇帝式廓區夏、世祖章皇帝奄有萬邦,自創業以至定鼎,將帥之臣致命立功者不少。聖祖仁皇帝臨御六十一年,中間殲滅三逆、永清朔漠以及平定西藏、台灣,雖天戈所指如疾風振槁,而師旅之臣捐軀馬革及守土之官見危授命者,所在多有。邇者青海蕩平、西域效順,然自用兵以來將土奮勇前驅,亦有歿於行陣者。此皆儘忠報國之臣,朕甚嘉之、亦甚憫之!當於京師建立祠廟,春秋妥侑,世世血食。其偏裨士卒力戰敵愾、舍生取義者,亦附列左右,用以裦崇大節、揚表芳徽,俾遠近觀聽,勃然生忠義之心,於治道亦有裨益。仍令翰林官纂其籍貫事蹟,各為立傳,彙成一編,垂諸永久。九卿、詹事、科道悉心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交兵部詳考案卷,行文八旗、直隸、各省督撫,凡臨陣捐軀、守土授命之文武諸臣以及偏裨士卒赤心報國、奮不顧身者,將籍貫事蹟詳晰繕冊具奏。其建祠之處,交兵部於京城內相度地方,鳩工庀材建立祠宇;製造神牌,恭請欽定扁額字樣,行令欽天監擇吉懸挂。將文武諸臣之位,安設正祠;偏將士卒之位,安設兩廡。入祠之日,太常寺前期奏遣大臣一人致祭。祭文由翰林院撰擬,祭祀事宜由太常寺豫備。每年春秋二祭,均由太常寺辦理。仍交翰林院詳稽「實錄」、「國史方略」、各館冊籍,移取兵部清冊,各為立傳,彙成一編,垂諸永久。

  乾隆五十四年議准:平定台灣陣亡浙江溫州鎮總兵貴林等官兵四千八百九十三人入祀。

  六十年議准:辦理台匪及剿捕苗匪各案被戕同知朱慧昌等官兵九十四人入祀。

  道光十三年諭:『上年冬間福建台灣逆匪張丙等戕官圍城,賊黨窺覬斗六門,屢次攻擾。署守備馬步衢築建圍柵、開濬溝濠,與縣丞方振聲協力抵禦;把總陳玉威乘賊未備,施拋火器以遏賊勢。賊眾夤夜縱火,蜂擁而入;馬步衢等持刀巷戰,各殺斃數賊,力竭遇害。方振聲著加恩照陣亡知府例賜卹,賜謚「義烈」,賞給騎都尉世職。馬步衢著加恩照遊擊例賜卹,賜謚「剛烈」,賞給騎都尉世職。陳玉威著加恩照都司例賜卹,賜謚「勇烈」,賞給雲騎尉世職。幕友沈志勇賞給六品職銜,伊子沈聯輝賞給七品職銜,均著加恩照例賜卹。俱入祀京師昭忠祠』。

  又議准:剿辦台匪陣亡副將周承恩入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九。

  ·直省昭忠祠

  嘉慶十年議准:剿捕台灣洋匪陣亡都司黃雲台等七員、兵十一名入祀。

  十五年議准:福建派赴台灣捕盜傷亡把總饒成基等二員、兵五名……入祀。

  十七年議准:……福建派赴台灣在洋漂沒外委劉元得一員入祀。

  道光二年議准:福建台灣陣亡外委張坤有等十一員、淹斃兵五名、出洋遇賊被戕外委朱雄一員、兵五名入祀。

  十三年議准:福建剿辦台匪陣亡縣丞朱懋護等二員、廩生古嘉會等二名、民兵一名、出洋淹斃外委謝得高等五員、兵一百三名入祀。

  又議准:追捕台匪被戕知府呂志恆等二員入祀。

  十七年議准:福建台灣捕賊被戕把總柯青山等二員、兵一名……入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一。

  ·功臣專祠

  嘉慶元年,欽奉高宗純皇帝敕諭:『大學士貝子福康安,秉性公忠,才猷敏練;揚歷中外,懋著殊勳。年當弱冠,即出師金川,著有勞績;曾賞給巴圖魯名號,特封男爵。嗣又平定石峰保、台灣、廓爾喀等處,宣勞邊徼,屢奏膚功;復節次晉封至一等忠銳嘉勇公,簡直綸扉,贊襄機務。且歷任封圻以來,籌辦地方事務,無不悉心整頓,經理得宜。此次督剿苗匪,涉歷險阻,不辭勞瘁;親帶官兵,所向克捷。上年特降恩旨,賞戴三眼花翎,晉封貝子爵銜,仍帶榮賞四字佳號。福康安年力富強,正資倚毗;乃當大功垂成之際,積勞成疾,遽爾溘逝,實深震悼!著晉贈郡王職銜,仍著於伊家宗祠之旁實為相度地基,建蓋專祠,以時致祭,用妥忠魂。欽此』。遵旨建獎忠祠於東安門外,祀郡王銜大學士謚「文襄」福康安;歲以春秋仲月諏吉致祭,用素帛一、羊一、豕一、果實五盤、尊一、爵三。

  十年諭:『御前大臣領侍衛內大臣都統三等公額勒登保,秉志忠誠,夙嫺韜略。從前朕在藩邸時,充諳達有年,小心勤恪。曾出師緬甸、金川、石峰保、台灣、廓爾喀等處,久經行陣,累立戰功。嗣又平定苗疆,蒙高宗純皇帝錫封侯爵。旋因教匪滋事,簡畀戎行;始以遲緩獲愆,終能奮勇克捷。自朕授為經略大臣,實力督師,衝冒雪霜,屢閱寒暑;身經百戰,艱險備嘗;將數萬凶渠掃除淨儘,三省地方咸臻安輯,實能為國宣勞。且其宅心公正,力矢清操;中外滿、漢臣工及外藩蒙古等即素不相識者,亦人無閒言,尤為不可多得。是以特加恩獎,仍錫通侯,授以御前大臣,晉加宮保;並賜雙眼花翎、紫韁,用昭殊錫。此次感患病證,即因積勞所致。目前啟蹕時,伊正當乞假,不克扈從前來;朕懷日切縈廑,屢命留京辦事王大臣等往看病狀,諭令安心調養,並親解佩囊寄京賞給。昨謁陵禮成,特晉封為三等公;復命乾清門侍衛慶惠馳往看視,賚賜荷囊、玉韘、鹿雉等物。方冀日漸痊愈,長被恩光。今據留京王大臣馳奏:額勒登保溘逝;披覽遺章,實深震悼!念其一生忠藎,不禁涕泗交集。允宜寵錫飾終,以示酬庸。朕於回鑾後新臨祭奠,並著慶惠到京後將朕賚賜物件陳之幕前,烹飪賜酹;並加恩建立專祠,歲時賜祭。著祿康於地安門外相度地基,動用官項,營建祠宇;所有工程,即著祿康督率辦理。欽旨』。遵旨建裦忠祠於地安門外,歲以春秋仲月諏吉致祭,用素帛一、羊一、豕一、果實五盤、尊一、爵三。

  ·直省功臣專祠

  道光十三年,敕建福建台灣縣丞謚「義烈」方振聲、署守備謚「剛烈」馬步衢、把總謚「勇烈」陳玉威祠於斗六門。

  咸豐五年,敕建福建彰化縣知縣高鵬飛祠於台灣縣城。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三。

  同治五年奏准:捐建福建台灣道謚「剛介」孔昭慈祠於台灣府。

  六年議准:捐建福建台灣道洪毓琛祠於台灣府。

  光緒元年諭:『沈葆楨等奏「請將明室遺臣賜謚建祠」一摺,前明故藩朱成功,曾於康熙年間奉旨准在南安地方建祠;茲據奏稱該故藩仗節守義,忠烈昭然,遇有水旱祈禱輒應,尤屬有功台郡。著照所請,准於台灣府城建立專祠,並予追謚,以順輿情』。

  又奏准:捐建福建巡撫謚「文勤」王凱泰祠於省城及台灣府。

  四年奏准:捐建前署福建陸路提督福寧鎮總兵官謚「剛愍」林文察祠於漳州。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三。

  ·方伎·

  僧道

  ·僧道

  康熙二十三年議准:福建台灣僧道舊牒追繳送部,換給新度牒。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一。

  ·朝貢·

  敕封

  朝儀

  賜予

  拯救

  館舍

  ·敕封

  康熙三年,以荷蘭國王助兵克取廈門、金門,頒敕諭二道裦獎。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二。

  ·朝儀

  乾隆五十三年奏准:台灣生番義民於十二月到京,恭遇駕幸瀛台,帶領瞻覲。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五。

  ·賜予

  康熙三年,荷蘭國王遣陪臣助克金門、廈門,賜銀千兩,大蟒緞、糚緞、錦緞各四疋,彩緞表裏各二十有四疋;又賜國王銀二千兩,大蟒緞、糚緞、倭緞、錦緞、閃緞、片金緞各五疋,彩緞表裏各三十有五疋。遣本部筆帖式賫往,同閩浙總督給付該國人帶回。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

  ·拯救

  乾隆十七年,朝鮮國人七名飄至福建台灣地方,照例送京安插,附貢使歸國。

  嘉慶八年諭:『據閩浙總督奏「查明琉球國二號貢船在洋遭風,飄至台灣地方衝礁擊碎,救援人口上岸撫卹緣由」一摺,外藩尋常貿易船隻遭風飄至內洋,尚當量加撫卹;此次琉球國在大武崙洋面衝礁擊碎船隻,系屬遣使入貢、裝載貢品之船,尤應如意優卹。其撈救得生之官伴、水手人等,著照常例加倍給賞。至所裝貢物,除常貢各件業經沈失外,其正貢船隻據稱既與常貢船同時開駕,至今尚未到閩,自系同時遭風;現經移知浙、粵等省沿海口岸,一體確查。如查無蹤跡,或亦已飄沒沈失。所有正貢、常貢物件,均毋庸另備呈進。該督等即繕寫照會行知該國王,以此次該國遣使入貢船隻在洋遭風衝礁擊碎,人口幸無傷損,所有貢物、行李儘皆沈失;此實人力難施,並非該使臣等不能小心護視所致。現已奏明,特奉恩旨優加撫卹。其沈失貢物,遠道申虔,即與賫呈賞收無異;諭令不必另行備進。所有此次賫貢使臣等回國,該國王毋庸加以罪責,以副天朝柔懷遠人至意。嗣後遇有外藩貢船遭風飄沒、沈失貢物之事,均著照此辦理』。

  道光十一年諭:『廣東巡撫朱桂楨奏:「據暹羅國大庫呸雅打侃稟稱:上年十二月,該國六坤洋面撈救遭風廈門船一只,詢系福建署台灣澎湖通判烏竹芳眷屬;報經該國王諭令迎接資贍。茲值例貢之便,附載送回粵省。並據南海縣具報,該眷屬附坐貢船,業已護送登岸」等語。暹羅國遠隔重洋,素稱恭順;今該國王因內地官員眷屬遭風飄收到境,拯救資贍,附載貢船到粵,誠款可嘉!著賞賜該國王蟒緞二疋、閃緞二疋、錦緞二疋、彩緞四疋、素緞四疋,以示嘉獎。其大庫呸雅打侃,亦著該督、撫優加賞賚,交該國王頒給:俱俟貢使回國之便帶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十三。

  ·館舍

  乾隆五十五年,台灣生番人等到京,照緬甸之例送交內務府經理。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十四。

  ·餼廩·

  新附人等餼廩

  ·新附人等餼廩

  乾隆五十三年定:台灣生番來京,每十人日給羊一,每人日給鹽一兩五錢、醃菜二兩、對茶麥面一兩六錢、牛乳四兩,每四人茶一包,燭共四十二枝;均給好米(謹案是年台灣生番來京,系送交內務府居住供支)。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