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
前清臺灣府縣檔案現存者,據余見聞所及,除此淡新檔案外,尚有「岸裡社文書」(臺灣省立博物館藏),「劉銘傳撫台前後檔案」(臺灣文獻叢刊第二七六種)。此外,「臺灣私法」、「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日曆明治四十三年至四十四年)亦收錄不少。又他書刊(如「臺灣慣習記事」),偶而亦有收錄。惟較具規模、完整,而亙及長期間者,當推此淡新檔案。我曾撰一文「清代淡新檔整理序說」(「臺北文物」第四卷第三期),介紹其傳承及其內容。
據我所見聞,這淡新檔案是臺灣淪陷時,由日本新竹地方法院承接,轉送覆審法院(後改為高等法院),再由該院贈送原臺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供作研究材料,日人稱之為「臺灣文書」。惟查其實,前期者為淡水廳檔案,光緒四年以後者乃新竹縣檔案。按淡水廳設於雍正元年,而廢於光緒元年。即同年於臺灣北部新設臺北府,將淡水廳原地,分設新竹、淡水兩縣隸屬之。惟臺北府城(艋舺即今萬華)未築成以前,暫假舊淡水廳署(新竹城);他面新竹縣雖已設,而未派正印官,故由臺北知府兼攝新竹縣。至光緒四年府署移到艋舺後,新竹縣始置知縣。本淡新檔案內存有臺北府檔案,職此之故。因此,正確言之,淡新檔案包括淡水廳、臺北府及新竹縣三者。
淡新檔案內之案卷,本來每一案卷都有卷皮,案內各文件糊粘為一宗。日人承接此檔案後,把每一案卷收存於紙袋之內,袋面用日文做簡單案由,而裝在紙箱裡。極少數的案卷,日人抄成冊子,又一些部分,有做過簡單說明;但未發見檔案目錄。如上面所說,各書刊既錄有清代檔案,日人似亦曾利用過這淡新檔案(不過未知這些檔案是否原屬於淡新檔案)。
淡新檔案整理的經過,我已述於上揭拙文,這裡不必多說;但為讀者能瞭解它的輪廓,略述幾句。這檔案是光復後,我任教臺灣大學法學院時,承故陳紹馨教授的鼓勵,又得陳棋炎君(現任臺灣大學教授)的幫助,像檢破爛一樣,加以裱褙、整理。現在保存於臺灣大學法學院。
就檔案的種類而言,依據確定的分類,行政編最多,共有五百七十四案(初步整理時,有六百八十六案),民事編共有二百二十四案(初步整理時,有二百六十五案),刑事編共有三百六十五案(初步整理時,有四百十五案),總共一千一百六十三案。如果以民事和刑事,合稱為司法編,則共有五百八十九案。但為方便起見,仍分為行政、民事及刑事三編。至於各編下之類與款,及其案卷數,請參閱附後的分類表。
在行政編,除總務類外,其重點在於財政與撫墾。在確定分類表,把鹽務、樟腦及礦產,編入建設類之內;但這幾類也可以說是屬於財政事項。由此可知,前清時代對民生事項缺乏積極施設,而著重於軍事、財政。其次多者為鄉保行政。但官府把地方事情,委其自治,本檔案關於鄉保的案卷,大半是總理、庄正等職的示諭給戳。至增進人民福利的案卷很少。行政門案卷內,常有官府的告示、曉諭,資料甚為貴重。
在民事編,關於田房事項,為數最多。而在此類之內,則霸佔與爭界等案卷佔大部分,而抗租也不少。這因地籍未完備而然。其次多者是錢債類。至於人事類與商事類,寥寥無幾。又在民事案,官府大率命原被兩造,就總理、地保、街庄正、公親或族長處調解,故對案件的判詞不多。但呈狀內大率抄附契據,可供作資料者不少。
在刑事編,除總務類外,財產侵奪類,佔一大部分,人身自由類次之,而風化類也不少。在財產侵奪類之內,竊盜案件佔多數,這寧說是自然的。而強盜、強盜殺傷所佔分量如此之多,表現昔時治安的不寧。在刑事案件,命案、盜案及匪案,為官所重視,其餘案件既不為官所重視,故大率依告訴始予辦理,且命其憑公親調處,准其和息銷案。又通緝案雖多,但僅敷衍了事而已。
本檔案雖稍有損失,還算是整套的檔案。又雖不是全臺灣的檔案,但從上級機關發下的「札飭」或示諭,仍可窺測府政或省政之一端。何況,由此檔案可以明瞭一廳一縣的行政,為研究資料很有價值。歷史研究,須由根本資料著手,不僅抄襲著作,非提高學問之道。本檔案不但是臺灣法制史研究的好材料,對地方政治、社會及經濟史研究,相信也有貢獻。茲將我所擬分類表附錄於後,尚祈大方指數。又應附述者,本淡新檔案分為行政、民事、刑事三編,摘錄其比較重要的文件。(戴炎輝)
●淡新檔案分類表
第一編行政共五七四案第一類總務一○○案第一款祀儀(七案)第二款吏務(一七案)第三款吏紀(二七案)第四款薪津(一一案)第五款外事(一一案)第六款移交(一○案)第七款雜事(一七案)第二類民政九一案第一款學務(四案)第二款鄉保(四四案)第三款聯庄(四案)第四款保甲(六案)第五款厚俗(二二案)第六款義倉(六案)第七款救恤(五案)第三類財政一○○案第一款田賦(一一案)第二款清賦(二四案)第三款稅契(一六案)第四款給照(七案)第五款釐金(八案)第六款錢幣(四案)第七款征收(一○案)第八款解庫(一四案)第九款雜事(六案)第四類建設七二案第一款民業(六案)第二款鹽務(三五案)第三款樟腦(一四案)第四款礦產(一○案)第五款工程(七案)第五類交通四七案第一款驛站(一四案)第二款船政(一八案)第三款鐵路(二案)第四款義渡(一三案)第六類軍事六一案第一款軍政(八案)第二款兵餉(一六案)第三款城工(七案)第四款息庄(一八案)第五款私火(一二案)第七類撫墾一○三案第一款社務(一五案)第二款社租(一三案)第三款隘務(四一案)第四款屯務(三四案)
第二編民事共二二四案第一類人事一三案第一款失蹤(一案)第二款結婚(七案)第三款離婚(二案)第四款收養(二案)第五款監護(一案)第二類田房一三八案第一款租借(七案)第二款抗租(二七案)第三款霸收(三案)第四款霸佔(四三案)第五款爭界(二七案)第六款爭財(一五案)第七款公業(一○案)第八款用水(四案)第九款抄押(二案)第三類錢債六八案第一款買賣(四案)第二款典當(一○案)第三款胎借(一三案)第四款借貸(二四案)第五款委寄(三案)第六款討物(四案)第七款抗吞(六案)第八款抗算(三案)第九款匿契(一案)第四類商事五案第一款郊行(一案)第二款合股(一案)第三款倒閉(一案)第四款侵權(二案)
第三編刑事共三六五案第一類總務一二○案第一款法令(六案)第二款冊報(一八案)第三款指揮(七案)第四款互助移解(二二案)第五款通緝(四二案)第六款驗屍(六案)第七款定讞(三案)第八款執行(一四案)第九款其他(二案)第二類人身自由六一案第一款人命(七案)第二款毆傷(一七案)第三款勒贖(一案)第四款誘拐(一○案)第五款略賣(七案)第六款擄禁(一二案)第七款搶擄(七案)第三類財產侵奪一二三案第一款竊盜(三九案)第二款搶奪(一九案)第三款強盜(三○案)第四款強盜殺傷(一○案)第五款海盜(五案)第六款恐嚇(三案)第七款詐欺(六案)第八款盜賣(七案)第九款毀棄(四案)第四類公共秩序一九案第一款匪徒(九案)第二款侵害水源(二案)第三款騷擾(七案)第四款謠言(一案)第五類風化四二案第一款忤逆(五案)第二款毀墳(一三案)第三款通奸(六案)第四款拐奸(五案)第五款賭博(一三案)
●淡新檔案選錄體例
一、本選錄以照原件抄錄為原則,即如原件系內稿時,其文書形式(如票仰)、擬稿年月日、擬稿人及「稿行」,仍行照抄。
二、原件提行而於次行抬高一、二格者,祇提行而不抬高。惟如章程、合約、供詞等,頭行抬高一格至數格者,照其數抬高。至原件系空格者,仍照空之。
三、原件頭行不滿行,其末字系「為」者,將次行接續排之。
四、文件內,承轉或引用部分,其第一承轉用「」,第二承轉用『』,第三承轉用<>,第四承轉則用《》各符號。
五、供詞、提訊名單、堂諭等,原件不填年代及姓名者,查前後文件補填之,並附以括號〔〕。
六、堂諭寫在提訊名單(比單、驗充名單等亦同)內者,於標題處註明「提訊名單(堂諭)」;本文內堂諭部分,則冠以〔堂諭〕字樣。
七、對稟、呈之批,於批文上,冠以〔批〕字樣。
八、原件簡寫為「前銜」者,參閱前後文件,填補其全銜,例如:前銜〔淡防分府陳〕。
九、疊字,如「切〝」,改為「切切」。
十、簡體字如系現在通用者,不予改正;否者,則改用正體字。
十一、訛字仍照錄之;但於字下予以改正,並附以()括號。所改正之字,稍有疑問者,於字下加問號(?)。如其語意不明者,則照原字抄之。
十二、文字缺損而可推測為某字者(系成語或參閱前後文件可以判明者),予以補寫而以〔〕括之。此時註明:據何文件;其無特註者,乃編者據意所補。缺損字數可知者,照字數填白框;其字數不明者,則用「□……」。
十三、文件內之姓名疊寫兩行以上者,改排成一行。其先後次序如次:僅有二人者,先右後左;三人者,先中、次右、三左;四人者,由內右、內左,及於外右、外左;五人者,先中、次內右、三內左、四外右、五外左。原文姓名夥多,分兩行疊排者,按其排次;在同一排次內,則先右後左。倘姓名跨行者,在跨行內,亦仿照上法排列之。至於文後姓名並列者,則照原位置抄錄。
十四、原文件內,如葉群等,本選錄則改為「葉等、葉群」;又如某某庄,則改為某莊、某莊。
十五、關防、鈐記、官印,通常蓋在文字上,本選錄則於原蓋位置之下面、左或右旁,以 關防 、 鈴記 、 印 示之,並註明其印文。
十六、戳記於原蓋位置以 戳記 圖示之。如戳記多,則於傍邊,註明「戳記共幾顆」。戳記文:先寫上橫,次下右,再及於下左:
如「淡水分府某、給何職、姓名戳記」如下: 畫押
十七、正印官、幕友或書吏之私記,依其形體以圖示之,如 私記 私記 。私人、鋪戶之圖章,及地方團體或財團之公記,亦傚此。
十八、原文件內之畫押、指印、手摹、腳印等,本選錄於姓名下註明(畫押)、(指印)、(手摹)、(腳印)等。
十九、內稿為避冗,原以一紙擬兩種公事,將其共同字句寫成一行,有差別字句以小字分寫兩行;本選錄則將兩種公事,分開抄錄以免紛岐,如七二甲、乙是。
二十、文書作成年分,原文未記者,查其先後文書補之。
●淡新檔案選集行政編初集目錄
第一稟咸豐十年四月六日一一一○一-一、二………………………………(一)
香山港長佑宮首事張自得,為興修捐題,請淡水廳給發示諭(附艋郊殷實頭人名單)
第二牌式、儀註式光緒五年閏三月五日一一一○二-一……………………(二)
新竹知縣劉蒞任,閱城牌示及儀註
第三稟光緒九年七月十三日一一一○五-一…………………………………(三)
新竹縣戶糧稅總書朱明、王海稟請知縣:循例給發城隍廟普度經費
第四僉稟(抄)光緒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一一一○六-一……………………(五)
大安街郊舖金萬和等,為修理大眾爺廟,請巡撫岑捐辦銀兩
第五示貼太歲(實則光緒)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一一一○七-一…………(六)
監醮新竹縣都城隍,示貼建醮程序表
第六疏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一一一○七-二………………………(七)
新竹城紳董林汝梅等,疏請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
第七牌示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一一一○七-三………………(八)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飭司判等下屬巡查驅邪
第八牌示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一一一○七-四……………………………(一○)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至期齊集,分班伺候
第九牌示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一一一○七-五……………(一○)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告戒道眾守則
第一○牌示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一一一○七-六…………(一二)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謝范二役取締孤魂
第一一示貼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一一一○七-七…………(一三)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孤魂候領衣食、冥資後,各返幽途,不准逗留
第一二疏天運(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一一一○七-八…………(一四)
竹北一保聯庄紳董彭殿華等,請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
第一三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九………(一五)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巡查驅邪
第一四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一六)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至期齊集
第一五札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一………(一七)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飭下屬巡查驅邪
第一六示貼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二……(一八)
監醮新竹縣都城隍,示貼建醮程序表
第一七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三……(一九)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至期齊集
第一八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四……(二○)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孤魂候領衣食、冥資後,各返幽途,不准逗留
第一九票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五………(二一)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飭謝范二役取締孤魂
第二○諭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六………(二二)
監理醮務、新竹縣城隍,諭經理醮局各紳董等,飭各庄士庶人等隨緣助施
第二一僉稟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一○八-一…………………(二三)
滬尾街文昌祠董事林步雲等,為營兵滋鬧建祠,請淡水廳移會艋舺營詣勘諭止
第二二甘結狀嘉慶二十五年一一二○一-一………………………………(二四)
書識李鴻圖頂補淡水廳右典史,族鄰李承烈等為之具結保證
第二三章程(第二四號之附件)一一二○二-一…………………………(二五)
淡水廳八房辦案章程
第二四稟同治九年四月二十八月一一二○二-二…………………………(二八)
八房總書吳清等,請淡水廳批照舊章分掌
第二五稟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一一二○三-一…………………………(三○)
三快頭役李祿遵飭,檢卷取切結,稟繳已革胥吏許祥承辦案卷
第二六清單(第二五號之附件))一一二○三-二………………………(三一)
已革胥吏許祥承辦案卷清單
第二七切結狀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一一二○三-三……………………(三二)
已革胥吏許祥檢交承辦案卷
第二八稟光緒二年二月十五日一一二○三-四……………………………(三三)
戶總書胡方稟舉其房下幫書黃疇,以承辦已革胥吏前辦案件
第二九單光緒四年三月十日一一二○四-一………………………………(三三)
臺北知府林,因淡水廳裁缺,飭差吊銷各匠首舊戳以憑換給新戳
第三○牌光緒四年三月十日一一二○四-二………………………………(三五)
臺北知府林,對各匠首發給腰牌及戳記
第三一認充結狀光緒四年三月一一二○四-三……………………………(三六)
灰匠首金萬和認充
第三二保結狀光緒四年三月一一二○四-四………………………………(三六)
工總書許廉,保結灰匠首金萬和
第三三認充結狀光緒四年三月一一二○四-五……………………………(三七)
炭匠首柯永求認充
第三四紅稟光緒四年三月三十七日一一二○四-六………………………(三七)
工總書許廉,稟報原灰匠首及炭匠首誤差,並分別舉金萬和及柯永求充接
第三五稟光緒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一一二○四-八…………………………(三八)
瓦匠首楊合興,稟請新竹知縣准予退辦
第三六紅稟光緒七年十月七日一一二○四-二二…………………………(三九)
木匠首蕭秋月稟請退辦,新竹知縣徐不准
第三七稟光緒六年三月二日一一二○五-七………………………………(四○)
三班頭役陳有等三人,稟舉林惠等為挑夫首
第三八稟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一一二○五-八……………………………(四二)
一皂頭役陳有,稟舉挑夫首(公號梁惠祥)
第三九認充狀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一一二○五-九………………………(四三)
挑夫首李梁等三人認充
第四○保結狀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一一二○五-一○……………………(四三)
舖戶金聯盛,保結挑夫首李梁等三人
第四一諭光緒六年三月十二日一一二○五-一一…………………………(四四)
新竹知縣李,對挑夫首梁惠祥給發諭帖及戳記
第四二告示光緒六年三月十二日一一二○五-一二………………………(四五)
新竹知縣李,對郊舖等告示:僱倩挑貨,務由挑夫首辦理(附挑夫首
議立章程)
第四三諭光緒六年四月十日一一二○五-一三……………………………(四七)
新竹知縣李,諭郊戶金長和:郊中貨擔,半歸官夫首辦理
第四四紅稟光緒七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二○六-一…………………………(四九)
皂、快總役洪忠、許來,稟舉姚景為三皂頭役
第四五認充結狀光緒七年八月一一二○六-二……………………………(五○)
三皂頭役姚景認充
第四六保結狀光緒七年八月一一二○六-三………………………………(五一)
皂、快總役洪忠、許來,保結三皂頭役姚景
第四七甲諭光緒七年八月十八日一一二○六-四…………………………(五二)
新竹知縣施,對三皂頭役姚景給發諭帖及戳記
第四七乙牌示光緒七年八月十八日一一二○六-四………………………(五三)
新竹縣施,為三皂頭役姚景充任,懸牌示知
第四八稟光緒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一一二○七-一…………………………(五四)
頭役徐祥等三人,因原郊舖夫首陳未等不願充當官挑夫首,請新竹知縣提訊充當
第四九提訊名單(堂諭)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二○七-四…………(五五)
新竹知縣徐,提訊原郊舖夫首蔡進發等,飭其充當夫頭
第五○供詞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二○七-五…………………………(五六)
蔡進發等四人,供述:願承當挑夫首或幫辦差事
第五一紅稟光緒七年十一月六日一一二○七-一○………………………(五七)
挑夫首蔡進發,稟請新竹知縣:飭令自爨店、轎夫首派撥挑夫、扛夫
第五二諭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一一二○七-一一…………………………(五八)
新竹知縣徐,發給挑夫首諭帖及戳記
第五三諭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一一二○七-一二…………………………(六○)
新竹知縣徐,飭紀吉等人,幫同挑夫首蔡進發差務
第五四諭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一一二○七-一三…………………………(六○)
新竹知縣徐,飭總夫首陳頂等派撥摃夫
第五五諭光緒七年十一月九日一一二○七-一四…………………………(六一)
新竹知縣徐,飭自爨店林水等派撥挑夫,交由挑夫首呼喚第
五六紅稟光緒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二○七-一六………………………(六二)
九八行倪連溪,以彼非自爨店,不克派撥挑夫,請新竹知縣免責
第五七告示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一一二○七-一八………………………(六四)
新竹知縣徐告示:遇大差臨境,挑夫店、轎夫店須認真辦理
第五八分諭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一一二○七-一九………………………(六五)
新竹知縣徐,諭中港街、後壟街總理及地保:遇大差臨境,須認真辦理
第五九名單(堂諭)光緒十年六月廿六日一一二○七-二三……………(六六)
新竹知縣徐,傳訊挑夫首紀吉等,諭飭其派撥挑夫
第六○供詞光緒十年六月廿六日一一二○七-二四………………………(六七)
挑夫首紀結等供述:遵諭派撥挑夫
第六一甘結狀光緒十年六月廿六日一一二○七-二五……………………(六八)
紀結認定派撥挑夫
第六二公立約字光緒八年十一月一一二○七-四二………………………(六九)
皂快總役暨三班頭役,為挑夫首苦累,立約分攤養夫銀
第六三諭光緒十二年正月九日一一二○七-四六…………………………(七○)
新竹知縣方,飭郊戶金長和、郊書吳士敬選舉挑夫首
第六四紅稟光緒八年二月七日一一二○八-一……………………………(七一)
一快總頭役許來,保舉一快糧差薛清
第六五稟光緒八年五月八日一一二○八-四一……………………………(七二)
一快糧差薛清稟請:仍准每年後壟等四社業戶貼谷六十石,作為其辛勞資
第六六單光緒九年九月廿六日一一二一一-一……………………………(七三)
新竹知縣周,飭快總頭役許來,吊銷已革皂總役洪忠諭戳
第六七稟光緒九年十月二日一一二一一-二………………………………(七四)
快總頭役許來,稟繳已革皂總役洪忠諭戳
第六八紅稟光緒九年十月四日一一二一一-三……………………………(七五)
快總頭役許來,保舉倪源為皂總頭役
第六九認充結狀光緒九年十月一一二一二-四……………………………(七五)
皂總頭役倪源,具立認充結狀
第七○保結狀光緒九年十月一一二一二-五………………………………(七六)
快總頭役許來,保結皂總頭役倪源
第七一保結狀光緒九年十月一一二一一-六………………………………(七六)
業戶曾國興,保結皂總頭役倪源第七二甲牌示光緒九年十月十日一一二一一-七…………………………(七七)
新竹知縣周,為皂總頭役倪源充任,懸牌示知
第七二乙諭光緒九年十月十日一一二一一-七……………………………(七八)
新竹知縣周,對皂總頭役倪源給發諭戳
第七三紅稟光緒十二年八月七日一一二一二-二…………………………(七九)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保舉蕭嘉為三皂頭役
第七四認充結狀光緒十二年八月一一二一二-三…………………………(八○)
三皂頭役蕭嘉,具立認充結狀
第七五保結狀光緒十二年八月一一二一二-四……………………………(八○)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保結三皂頭役蕭嘉
第七六甲諭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五………………………(八一)
竹知縣方,對三皂頭役蕭嘉給發諭戳
第七六乙牌示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五……………………(八二)
新竹知縣方,為三皂頭役蕭嘉充任,懸牌示知
第七七單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六…………………………(八三)
新竹知縣方,飭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吊銷已革三皂頭役李益諭戳,並跟交公事及人犯
第七八稟光緒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一一二一二-七…………………………(八四)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稟繳已革三皂頭役李益戳記,並稟報已點交公事及人犯
第七九稟光緒十二年八月廿五日一一二一二-八…………………………(八五)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稟繳已革三皂頭役李益諭帖
第八○稟光緒十二年八月廿五日一一二一二-九…………………………(八六)
已革三皂頭役李益,稟請新竹知縣方,准其名卯留造
第八一紅稟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一一二一三-一………………………(八七)
咸菜甕撫墾局幫辦張濟川,稟請新竹知縣方,轉詳給假歸葬伊父墳
第八二紅稟光緒十六年正月廿九日一一二一五-一………………………(八八)
堂書(傳供)許興,稟請新竹知縣張,准予再承充
第八三稟光緒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一一二一六-一…………………………(八九)
六轎班王秋菊等三人,稟請新竹知縣,諭令大轎首李明,將夫價等按股撥分
第八四稟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九○)
戶糧稅總書陳榮,稟舉鄭鏡清等三人為庄書
第八五保結狀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二……………………(九一)
戶糧稅總書陳榮,為庄書鄭鏡清等三人保結
第八六認充狀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三……………………(九二)
庄書鄭鏡清等三人認充甘結
第八七分諭光緒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四………………………(九三)
新竹知縣劉,對庄書鄭鏡清等三人,分給諭戳
第八八出示光緒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五………………………(九四)
新竹知縣劉,因庄書鄭鏡清等三人承充,出示曉諭各庄
第八九稟光緒二十年四月廿七日一一二一七-六…………………………(九五)
戶糧稅總書朱琛,議廢庄書,改由戶書辦理催收
第九○諭光緒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一………………………(九七)
新竹知縣范,對庄書朱呈玉發給諭戳
第九一出示光緒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三……………………(九九)
新竹知縣范,因庄書朱呈玉充任而出示曉諭本城及各庄
第九二案由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案由…………………(一○○)
淡水廳奉巡撫楊牌行:查廳蠹莊德等拘禁勒差禮酷
第九三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一一三○一-一……………………(一○○)
淡水同知准臺灣府關移:奉巡撫楊牌,飭查廳蠹拘禁酷勒一案,飭糧總書張陞等趕辦
第九四稟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一…………………………(一○三)
大甲站驛書呂洲,稟解遣領脫逃之跑勇溫天送
第九五稟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四…………………………(一○五)
三快頭役李祿,稟解脫逃之跑勇溫天送
第九六提訊名單(堂諭)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五……(一○五)
淡水分府陳,提訊脫逃之跑勇溫天送,並堂諭:限半月呈繳
第九七供詞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六……………………(一○六)
脫逃跑勇溫天送訊供
第九八稟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一日一一三○四-七………………………(一○七)
三快頭役李祿,因管犯溫天送急病,稟報撥醫調治
第九九單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五日一一三○四-八………………………(一○八)
淡水分府陳,飭三快頭役李祿,傳醫生潘春蔭,診視病犯溫天送
第一○○覆訊名單(堂諭)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九…(一○八)
淡水分府陳,覆訊脫逃跑勇溫天送,堂諭:再限三日呈繳贓銀物
第一○一供詞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一○………………(一○九)
脫逃跑勇溫天送再求寬限
第一○二比單(堂諭)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一○九)
淡水分府陳,訊問脫逃跑勇溫天送,並堂諭:准再限三日呈繳贓銀物
第一○三供詞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二…………………(一一○)
脫逃跑勇溫天送三求寬限
第一○四比單(堂諭)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三………(一一○)
淡水分府陳,訊問脫逃跑勇溫天送,並堂諭:限三日繳銀
第一○五供詞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四…………………(一一一)
脫逃跑勇溫天送四求寬限
第一○六比單(堂諭)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五……(一一一)
淡水分府陳,比催脫逃跑勇溫天送,予以開釋
第一○七供詞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六………………(一一二)
脫逃跑勇溫天送呈繳贓款,求開釋
第一○八札光緒二年五月十八日一一三○五-一………………………(一一二)
福建按察使張,飭淡水廳造報參罰事件
第一○九札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一一三○五-三……………………(一一四)
福建按察使解,飭新竹縣造報:承接緝已未拏獲盜竊功過
第一一○札光緒十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五-四………………………(一一五)
臺北知府陳,奉臬憲裴札,轉飭新竹縣:拏捕通緝犯並造報
第一一一清單(第一一二號之附件)一一三○六-一…………………(一一六)
新舊戶糧稅總書呂祥與李登間交接各案卷
第一一二稟光緒五年五月十日一一三○六-二…………………………(一二○)
戶糧稅總書呂祥稟報:由原書李登接收案卷,並請新竹知縣飭原書交出未流交案卷
第一一三分諭光緒五年七月廿五日一一三○六-六……………………(一二一)
新竹知縣劉,飭八房總書林江等及戶糧稅總書呂祥協同,將原戶稅糧總書李登未交接卷宗查檢覆奪
第一一四申光緒五年七月廿五日一一三○六-八………………………(一二三)
新竹知縣劉,為戶糧稅總書李登病故,其經管案卷如何檢交,請示
臺北知府陳
第一一五札光緒五年八月九日一一三○六-九…………………………(一二四)
臺北知府陳札新竹縣:由縣飭幫書及原戶糧稅總李登之家屬將案卷繳縣
第一一六札光緒五年八月廿六日一一三○八-一………………………(一二六)
臺北知府陳,准臺灣知府周移,飭新竹知縣查覆前斗六縣丞襲養元家屬有無在境
第一一七詳光緒六年二月十三日一一三○八-一四……………………(一二七)
新竹知縣申覆臺北知府陳:故斗六縣丞襲養元家屬不在境(附印結)
第一一八札光緒七年八月二日一一三○九-一…………………………(一二九)
福建巡撫岑,禁止書差需索
第一一九札光緒七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一○-一………………………(一三○)
福建巡撫岑,裁革縣衙門燈油取給於差役,並嚴禁差役藉案勒索
第一二○申光緒七年十一月八日一一三一○-二………………………(一三○)
新竹知縣徐,申覆岑巡撫:縣署自行買給燈油,並無取之於差役,差役亦無需索之弊
第一二一紅稟光緒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一一三一一-一…………………(一三二)
新竹城總夫首陳頂稟告:楊九將小夫店交付別人代管,貽誤差事,請知縣飭其正身當差
第一二二票光緒九年七月一一三一一-六………………………………(一三三)
新竹知縣周,就小夫店交付別人代管事,改差、催傳(因無呈催而註銷)
第一二三稟光緒九年四月(?)一一三一二-一五……………………(一三四)
臺北知府對巡撫、按察使、道台,稟報頭役被控索詐案件之辦案經過並請示
第一二四札光緒九年四月廿二日一一三一二-一六……………………(一三五)
臺北知府陳,將由巡撫發辦事件之裁判,示知新竹縣,並飭縣府將門丁驅逐內渡
第一二五札光緒九年五月廿六日一一三一二-一八……………………(一三九)
臺北知府陳,札飭新竹縣:將門丁驅逐內渡日期具報
第一二六單光緒九年七月九日一一三一二-一九………………………(一四○)
新竹知縣周,飭差王佐,剋日押令糧丁紀祿登舟內渡
第一二七稟光緒九年七月十六日一一三一二-二一……………………(一四一)
一皂頭役王佐,對新竹知縣稟報:已將糧丁紀祿押令登舟內渡
第一二八申光緒九年九月廿六日一一三一二-二四……………………(一四二)
新竹知縣周,申臺北知府陳,已將糧丁紀祿押令登舟內渡
第一二九札光緒九年六月廿八日一一三一三-一………………………(一四三)
臺北知府陳,因層奉上級札:各屬未完罰俸,須由各員應得俸銀扣抵,轉札新竹縣
第一三○移光緒十年四月四日一一三一四-四…………………………(一四六)
前代理新竹知縣周,移請現任新竹知縣徐,比追頭役等欠繳契稅
第一三一比單(堂諭)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一四七)
一皂館記陳榮口供,及堂諭原本
第一三二供詞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一四八)
一皂館記陳榮口供,及堂諭謄本
第一三三保狀光緒十年四月十四日一一三一四-八……………………(一四八)
戶房書王海,保戶書(即一皂館記)陳榮欠繳契稅分期繳清
第一三四比單(堂諭)光緒十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四-九…………(一四九)
稅差葉仁欠繳契稅事件之提比,及堂諭原本
第一三五限繳狀光緒十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四-一○………………(一五○)
三皂站堂役許能等三人,保證稅差葉仁限期繳契稅
第一三六移光緒十年十二月六日一一三一五-六………………………(一五○)
卸任新竹知縣徐,將欠繳奏銷冊費銀之被管押書辦林貴,移送於新任知縣彭
第一三七札光緒十二年八月九日一一三一八-一………………………(一五一)
臺北知府層奉吏部咨,札飭新竹縣:厲行緝官揭參
第一三八提訊名單(堂諭)光緒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一一三一九-一…(一五四)
丈量(清書)陳欽、牽繩呂泉短量弓索事件,提訊及堂諭原本
第一三九提訊名單(堂諭)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一-二(一五四)
清書吳興貪污事件,提訊及堂諭原本
第一四○供詞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一-三………………(一五五)
清書吳興貪污事件,清書及人證之口供
第一四一領狀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一-四……………(一五七)
鋪民郭振春具領狀,保人證在外候訊
第一四二名單(堂諭)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三二二-二………(一五七)
糧差楊神、呂木索詐事件,提訊及堂諭原本
第一四三供詞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三二二-三…………………(一五八)
糧差楊神、呂木索詐事件,原被告口供
第一四四移光緒十四年四月四日一一三二三-一………………………(一五九)
北路右營副總府翁,移送站兵吳瑞啟遺失公文事件,移請新竹縣提究
第一四五名單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一三二三-一…………………(一六○)
站名吳瑞啟遺失公文之提訊
第一四六供詞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一三二三-三…………………(一六一)
站兵吳瑞啟遺失公文事件,被告口供
第一四七夾單稟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四………………(一六二)
新竹知縣方,將站兵吳瑞啟之口供,稟送郵政總局並請示
第一四八移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五……………………(一六四)
新竹知縣方,對北右營遊府翁,移知訊問站兵吳瑞啟之情形
第一四九詳光緒十四年四月一一三二三-六……………………………(一六五)
臺灣郵政總局,詳請臺灣巡撫劉,如何處理公文遺失事件
第一五○札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七……………………(一六六)
臺灣郵政總局,奉巡撫劉批示,轉飭新竹縣遵辦
第一五一紅稟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三-八…………………(一六七)
新竹城紳士林汝梅等五人,稟請新竹縣轉詳,寬免站兵吳瑞啟就地正法
第一五二呈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九……………………(一六九)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請新竹縣查情,網開一面
第一五三詳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一○…………………(一七○)
新竹知縣方,詳請郵政總局,將案情轉詳於巡撫劉
第一五四斬決名單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一一三二三-一二…………(一七二)
站兵吳瑞啟斬決
第一五五札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一三…………………(一七二)
福建臺灣巡撫劉,飭新竹縣即將站兵正法
第一五六夾單稟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一一三二三-一四……………(一七三)
撫院行營中軍府周、北右營遊府翁、新竹縣令方,稟巡撫劉:監提犯兵正法日期,及查訊滋事情形
第一五七甲簡文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二○……………(一七五)
新竹知縣方,詳請郵政總局,將案情轉詳於巡撫劉之簡文
第一五七乙批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二三-二一………………(一七六)
臺灣郵政總局,對新竹知縣詳之批示
第一五八呈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二八………………(一七七)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控北右營字識翁林鈺,勒索未遂,陷害伊子,請新竹知縣方訊辦
第一五九手摹結狀光緒十四年四月一一三二三-二九…………………(一七九)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及其抱告吳氆郎,具摹結稱其所呈控屬實
第一六○移光緒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三二三-三○…………………(一七九)
新竹知縣方,移請北右營遊府翁,查覆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所控是否屬實
第一六一夾單稟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三三…………(一八一)
撫院行營中軍府周、北右營遊府翁、新竹知縣方,會稟巡撫劉:處理兵丁滋鬧經過,並請示銷案
第一六二簡由及批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一八二)
行營中軍周、北右營翁、新竹知縣方,會稟巡撫劉之簡由,及巡撫劉批示
第一六三移光緒十四年五月三日一一三二三-三六……………………(一八四)
行營中軍周,錄巡撫劉批,移會新竹縣
第一六四催呈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二………………(一八五)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催訊辦其子被陷害事件
第一六五移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三…………………(一八六)
北右營翁,移覆新竹知縣方:吳鄭清聽訟棍唆使誣控,請予訊辦
第一六六諭光緒十七年二月五日一一三二四-二………………………(一八九)
新竹知縣沈,飭前糧總書呂洲,將其任內應解府、道冊費繳存
第一六七告示光緒十八年七月九日一一三二五-二……………………(一九○)
臺北知府陳,示禁對保、保長、鄉長、街正、總理、業戶、董事、庄正設館收詞
第一六八申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三二五-三…………………(一九一)
新竹知縣沈,申覆臺北知府陳:已遵札張貼告示,裁剩差保
第一六九稟光緒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五……………………(一九二)
一快頭役梁鴻稟報:中港一快外館設立緣由,並已遵諭撤除該館
第一七○切結狀光緒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六………………(一九三)
一快頭役梁鴻具結:爾後罔敢私設外館對保名目
第一七一稟光緒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七……………………(一九四)
二快頭役朱宗稟報:許厝港二快外館設立緣由,並已遵諭撤除該館
第一七二切結狀光緒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八………………(一九四)
二快頭役朱宗具結:已撤除外館
第一七三告示光緒二十年四月九日一一三二六-一……………………(一九五)
新竹知縣范,禁止署內役人強買及硬賒
第一七四告示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二六-二………………(一九六)
新竹知縣王出示:市廛買賣,務要公平
第一七五札光緒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四○一-三……………………(一九七)
臺北知府陳札行新竹縣:奉臬道憲批示,典吏津貼由鹽館支領
第一七六札光緒九年十二月十日一一四○二-一………………………(一九八)
臺北知府陳札飭新竹縣:應將光緒九年秋冬雨季分撥府當差民壯工食並補水銀解府
第一七七申光緒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一四○二-三……………………(一九九)
新竹知縣朱,申解光緒九年冬季分撥府民狀工食並補水銀與臺北府
第一七八批回光緒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一四○二-五…………………(二○○)
新竹知縣朱,批解光緒九年冬季分撥府民壯工食並補水銀,及臺北府批回
第一七九具領狀光緒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一一四○三-一………………(二○○)
新竹縣民壯頭役出義,具領光緒九年秋季分民壯三十六名工食銀
第一八○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一四○三-二………(二○一)
新竹縣大轎首張邦,具領光緒九年冬季大轎班工食
第一八一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五………………(二○二)
新竹縣斗級鄭升,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第一八二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六………………(二○二)
新竹縣庫子陳田,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第一八三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七………………(二○三)
新竹縣馬快林汀,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第一八四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八………………(二○三)
新竹縣禁卒施建等四名,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第一八五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九………………(二○四)
新竹縣皂隸高登、徐祥,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第一八六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一○……………(二○四)
新竹縣鋪司劉安,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第一八七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一一四○三-一一…………(二○五)
新竹縣東、西班茶房頭役劉福、林謹,具領光緒九年秋季分工食銀
第一八八詳光緒十四年十月八日一一四○五-四七……………………(二○五)
新竹知縣方,請示臺北知府雷:撥府民壯工食銀,因新章未詳定,應在何款支解
第一八九簡文及批光緒十四年十月十二、十一月一日一一四○五-四九、五○…………………………………………………………………………………………(二○六)
第一八八號(詳)之簡文,及臺北知府雷批
第一九○副詳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一四○五-五二、五三……(二○八)
新竹知縣方,奉臺北知府雷批後,再請示,及臺北府雷批
第一九一稟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一四○六-一…………………(二一○)
新竹縣戶糧總書朱明等,為借墊保甲、墾隘虧曠,稟請知縣尋款濟置
第一九二清單(第一九一號之粘付)一一四○六-二…………………(二一一)
新竹縣戶糧稅房進出各款
第一九三稟光緒十四年一月一一四○六-三……………………………(二一五)
新竹縣戶糧稅總書朱明、呂洲,因新章施行,經費短絀,稟請補助
第一九四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一一四○六-四…………………(二一六)
竹北一、二保糧差進出各款(呂洲開呈)
第一九五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一一四○六-五…………………(二一八)
竹南三、四保糧差進出各款(余春開呈)
第一九六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一一四○六-六…………………(二二○)
竹南一、二保糧差進出各款
第一九七紅白稟光緒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一……………(二二一)
新竹知縣方,列舉收支,稟請臺北知府雷寬裕津貼
第一九八清摺(第一九七號之粘付)一一四○七-二…………………(二二三)
新竹縣每年必須用款數目簡明清摺
第一九九附稟光緒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三………………(二二七)
新竹知縣方,列舉糧房進出款,附稟請臺北府雷給予津貼
第二○○清摺(第一九九號之粘付)一一四○七-四…………………(二二八)
新竹縣糧房每年進出款
第二○一紅稟批光緒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到縣)一一四○七-五……(二三二)
臺北知府雷,對新竹知縣方稟(第一九七號)之批示
第二○二札光緒十四年二月三日一一四○八-一………………………(二三二)
督辦臺北鹽務總局,札飭新竹縣:典史津貼前由包商從鹽課內劃給,自光緒十四年二月起,改由竹塹鹽館撥領
第二○三申光緒十五年正月六日一一四○九-八………………………(二三四)
代理大甲巡檢,向新竹縣申送光緒十四年冬季分弓兵、民壯、皂隸役食銀及半廉銀印結
第二○四印領光緒十五年正月一一四○九-九…………………………(二三五)
上件附送之印領
第二○五副詳及批光緒十五年五月初八日一一四○九-一三…………(二三六)
新竹知縣方,詳請布政使沈:大甲巡檢之俸銀是否照給,經批照給
第二○六申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二………………(二三七)
新竹縣典史蕭啟元,向新竹知縣沈,申送光緒十八年春夏兩季養廉銀、增廉銀、役食銀、馬夫工食銀鈐領
第二○七鈐領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三……………(二三八)
上件附送之鈐領
第二○八札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九日一一四一○-四四………………(二三九)
新竹知縣沈,札發光緒十八年春夏兩季養廉等銀與典史
第二○九副詳及批光緒十八年九月初五日一一四一○-五一…………(二四○)
新竹知縣沈詳請布政使唐:典史光緒十八年春夏兩季俸銀是否照發;經唐批住支
第二一○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一-一……………………(二四二)
淡水同知鄭,移請英國駐台領事伯,轉行移知通商海口各領事給發護照
第二一一照會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五○一-二…………………(二四三)
英國駐台領事伯,照會淡水同知鄭:在香港採買白硝時,先將憑照移交領事蓋印
第二一二護照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三…………………(二四四)
淡水分府鄭,發給通事張烏豆護照,前往香港各口代購白硝
第二一三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四……………………(二四五)
淡水分府鄭,移請英國駐台領事伯,於張烏豆護照會印
第二一四照會(抄)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二-一…………(二四六)
英國領事吉,對鹿港廳懲辦哨丁案抗議,並覆送條款及示稿
第二一五條款(第二一四號之附抄件)一一五○二-二………………(二四八)
議定英商在台採辦樟腦條款
第二一六札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六日一一五○二-三……………………(二五○)
台澎兵備道梁,及臺灣知府葉,抄送「議定英商在台採辦樟腦條款」及告示與淡水廳,並飭遵照辦理
第二一七告示光緒十七年六月初九日一一五○三-四…………………(二五二)
臺北通商事務莊及臺北知府吉曉諭:遇有迎神賽神,勿對天主教民捐題
第二一八札光緒五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五○四-一………………………(二五四)
臺北知府陳,層奉總督何批,札知新竹縣:遇有火器殺人犯逃匿洋行、洋船,應照會領事交出
第二一九咨(抄單)光緒八年十月初五日一一五○四-六……………(二五六)
刑部咨覆福建巡撫岑,督令臬司嚴飭所屬:認真緝捕火器殺傷及械鬥案
第二二○札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一五○四-六……………………(二五七)
臺北知府陳,層奉刑部咨,札知新竹縣:認真緝捕火器殺傷及械鬥案
第二二一告示光緒七年八月初八日一一五○六-二……………………(二五九)
福州將軍穆、閩浙總督何、福建巡撫岑,據傳教條約,曉諭軍民保護教士及教民
第二二二移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五○八-一…………………(二六○)
淡水知縣汪,移新竹知縣方:將同治五年英商贊達租置民人園地契字請蓋印卷宗,移查檢送
第二二三移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一日一一五○八-二……………………(二六二)
新竹知縣方,移覆淡水知縣汪:英商租置園地契字卷宗並無存塹署
第二二四稟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三……………………(二六三)
新竹縣一皂頭役洪忠稟覆:遵飭向各經書查明,並無辦理英商租置園地,並稟繳經書切結
第二二五切結狀光緒十四年二月一一五○八-四………………………(二六四)
新竹縣通商書呂祥具結:並無承前通商書流交英商贊達租置園地卷宗
第二二六切結狀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五………………(二六四)
新竹縣經書三十人具結:實無承辦及代辦英商租置園地事件
第二二七札光緒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九-三…………………(二六五)
臺北知府吉,層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飭新竹縣按季查報:境內教堂及教士
第二二八諭光緒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一一五○九-四…………………(二六七)
新竹知縣沈,飭三班頭役查覆保內教堂及教士
第二二九圖說(第二二九號之粘付)一一五○九-一二………………(二六九)
新竹縣屬教堂圖繪
第二三○申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一一五○九-一三…………………(二七○)
新竹知縣沈,對臬道唐、臺北知府吉、及通商總局,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
第二三一清冊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一一五○九-一四………………(二七一)
新竹知縣沈,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第二三二札光緒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九-一五……………(二七二)
臺北知府吉,層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飭新竹縣緩查教堂及教士
第二三三札光緒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一一五○九-一六…………………(二七五)
分巡台澎兵備道顧,層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飭新竹縣續查教堂及教士
第二三四申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五○九-二四………………(二七七)
新竹縣對臬道顧、及臺北知府龍,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
第二三五清冊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五○九-二五……………(二七八)
新竹縣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第二三六清冊光緒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九-三五……………(二七九)
新竹知縣沈,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第二三七清冊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五○九-五五………………(二八一)
新竹知縣葉,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第二三八函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一一五一○-一…………………(二八三)
苗慄知縣沈、致新竹知縣函:備橋夫、挑夫供洋教習之用
第二三九函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一一五一○-二…………………(二八四)
新竹知縣王,致淡水知縣李函:備橋夫、挑夫供洋教習之用
第二四○單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一一五一○-三…………………(二八五)
新竹知縣王,飭三班護送洋教習至淡水縣
第二四一移同治二年九月一一五一一-一………………………………(二八六)
辦理通商事務區,移請淡水廳,派役會同哨丁前赴後壟、中港,巡緝私相買賣樟腦,並拘訊張烏豆
第二四二移咸豐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一一六○一-一……………………(二八八)
臺灣知府孔,移催淡水同知馬,移請其移會噶瑪蘭新任同知富:速行移接,並出具監交印結
第二四三移咸豐十一年正月十七日一一六○二-一……………………(二九○)
前任淡水分府寧,將捐生捐款銀單,移交於新任分府張
第二四四單(附回照)
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六○二-三……(二九○)
前任淡水分府寧,單飭差役陳永:立齎公文一角及銀單,投繳新任分府張,及共回照
第二四五移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一一六○二-七…………………(二九一)
前任淡水分府寧,將各業戶領買未完補谷限繳狀,移送於新任分府張
第二四六移咸豐十一年正月十七日一一六○二-一○…………………(二九二)
前任淡水分府寧,將人民投稅契券移送於新任分府張
第二四七總摺稿光緒六年十一月一一六○四-一………………………(二九三)
監盤會算淡水縣史令任接收鄧令任倉項各款榖石交代總摺稿(新竹知縣施監盤)
第二四八四柱細冊光緒八年五月一一六○四-二………………………(二九八)
抄發臺北府屬各縣光緒六年分額征供粟收支四柱冊式第
二四九札光緒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一六○五-一………………………(三○三)
臺北知府陳,札委員徐銓,催辦交代會算
第二五○移光緒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一六○六-一……………………(三○五)
淡水知縣朱,奉臺北知府陳札委監盤,移知新竹縣:將新舊任移交錢糧等款造冊結報
第二五一移光緒九年十一月八日一一六○六-二………………………(三○七)
代理新竹知縣周,經查核前任徐所開交代總細冊,移送覆摺與前任徐及監盤淡水知縣朱
第二五二移光緒九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六○六-三……………………(三○八)
前代理新竹知縣周,將卷簿移交於新任知縣朱
第二五三副詳及批光緒九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六-四……………(三一○)
監盤淡水知縣朱、新任新竹知縣徐及代理新竹知縣周,將交代會算定摺,詳送於臺北知府陳
第二五四議覆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一一六○九-一…………………(三一二)
戶部遵旨,對御史胡俊章光緒十三年原奏(州縣交代,責成道府督催,實力嚴查)之議覆
第二五五札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六○九-二……………………(三一六)
臺北知府層奉上級札,將戶部議覆,行知新竹縣
第二五六札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一一六○九-三……………………(三一八)
臺北府層奉上級札行知新竹縣:奏參州縣未交銀項摺內,應聲明分賠之該管各上司職名
第二五七副詳及批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一一六一○-一……………(三二○)
前任新竹縣將征存隘租銀移交於新任,詳請臺灣善後總局查核,並該局批
第二五八清冊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一六一○-二………………(三二二)
新竹縣征存隘租銀元本年續支各款數目清冊稿
第二五九移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三…………………(三二五)
新竹前任知縣方將征存隘租銀移交於新任張
第二六○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一○-四…………………(三二六)
新竹知縣張,將接收前任征存隘租銀事申報巡撫、藩、道及府
第二六一副詳及批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一一六一○-五…………(三二七)
前任新竹知縣方,將征存隘租銀移交於新任,詳請布政使查核,並該使批
第二六二移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七……………………(三二九)
前任新竹知縣張家屬(右堂蕭代)將征存隘租移交於新任沈
第二六三單同治九年十月初六日一一七○一-二………………………(三三○)
淡水分府據口書稟請:飭差協同口書及澚甲,將浮出大枋封貯,交由澚甲收管
第二六四稟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三………………………(三三一)
一皂頭役稟明收貯大枋情形,並繳澚甲收管狀
第二六五收管狀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四…………………(三三二)
澚甲具看守大枋收管狀
第二六六呈同治九年閏十月十三日一一七○一-五……………………(三三二)
林媽義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請淡水分府查驗,起封還管;批:不准
第二六七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一七○一-六……………………(三三四)
鋪戶陳恆裕號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請淡水分府查驗給領;批:毋妄生覬覦
第二六八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七……………………(三三六)
鋪戶陳恆裕號呈稱:該大枋實系己物,催淡水分府查驗給領,如有虛詞冒認,愿甘坐罪;批:毋庸多瀆
第二六九諭同治九年十二月九日一一七○一-九………………………(三三八)
淡水分府陳,諭飭明善堂紳董:將浮出大枋變賣,充為修整土城及起蓋砲臺之用
第二七○函同治十年五月初三日一一七○一-一○……………………(三三九)
明善堂紳董復函淡水分府:已將大枋變價,但被人擱阻搬運,請發給印單
第二七一單同治十年五月初四日一一七○一-一一……………………(三三九)
淡水分府陳,飭原差將大枋起封,押令車工運往明善堂
第二七二清單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一……………………(三三九)
迎接新任台澎掛印總鎮需用物件之清單
第二七三單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二………………………(三四二)
淡水分府周,飭六班頭役備派散役,至迎接之期,齎所需用物件伺候
第二七四分單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三……………………(三四三)
淡水分府周,飭對保頭役,協同澚甲預備渡船、竹筏,伺候總鎮駕臨
第二七五單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四………………………(三四四)
淡水分府周,飭六班頭役,向戲班借出長秀雉尾等物,以便迎接總鎮之用
第二七六移同治十年十一月初五日一一七○二-五……………………(三四五)
臺灣知府蔣,移知淡水分府:臺灣鎮按臨巡閱,理番廳備造屯番名冊送查,至期聽候點驗
第二七七單同治十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二-六……………………(三四七)
淡水分府周,飭大班頭役,向戲班借出長秀雉尾等物件,作迎春應用
第二七八函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一一七○三-二…………………(三四七)
蚶江分府潘,請淡水分府何,將難婦遞交其家屬
第二七九單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初五日一一七○三-三…………………(三四九)
淡水分府何,飭原差赴艋管解難婦來轅
第二八○稟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初七日一一七○三-四…………………(三五○)
差役稟報淡水分府:已解到難婦,請予提訊
第二八一單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八日一一七○三-五……………………(三五一)
淡水分府何,飭差馳往貓裡街傳難婦之父兄赴轅
第二八二稟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二日一一七○三-六…………………(三五二)
差役稟報:已傳到難婦之生母
第二八三提訊名單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七…………(三五三)
難婦及其生母報到
第二八四供詞(堂諭)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八……(三五三)
難婦及其生母口供
第二八五具領狀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九……………(三五五)
難婦生母具領其女
第二八六移同治十二年閏六月二十五日一一七○三-一○……………(三五五)
淡水分府何,移知蚶江分府及惠安知縣:難婦已由其生母領回
第二八七札光緒七年九月十八日一一七○五-一………………………(三五七)
臺北府層奉巡撫札,行知新竹縣:在基隆設立文報所委員專責
第二八八申光緒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一一七○五-二……………………(三五八)
新竹知縣申巡撫、道台、臺北府:新竹縣遞省公文,從台南文報局改由基隆文報局轉遞
第二八九札光緒七年十月廿一日一一七○六-一………………………(三六○)
臬道札知各屬:道署需用鋪墊及一切器具,飭由臺灣縣代為給價,不得攤累各屬
第二九○移光緒八年四月十一日一一七○七-一………………………(三六一)
基隆分府徐,移解新埔街民翁東友夫婦,請新竹知縣取具的實鋪戶保結移覆
第二九一保領狀光緒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一一七○七-二………………(三六二)
新埔街民翁纘緒,保領翁東友夫婦回家安業
第二九二牒光緒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七○七-三……………………(三六三)
新竹縣對基隆分府牒:翁東友夫婦已由翁纘緒領回
第二九三札(附清單)光緒九年九月十二日一一七○八-一、二……(三六四)
臺北府奉臬道札,札飭新竹縣:臺灣各縣每年應貼冊費,應一律提解
第二九四移光緒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一……………………(三六七)
管帶棟字副營移請新竹縣:將私出藤草人犯差拘訊辦
第二九五紅稟光緒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一一七一○-三………………(三六九)
局董等僉稟新竹縣:擬將犯禁採藤之人犯,將藤條作價認賠;知縣批:應再酌量議罰
第二九六札光緒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一一七一三-三……………………(三七○)
臺北府查核新苗分界應以中港大溪為界,飭新竹縣會同苗栗知縣,履勘定界,繪圖具覆
第二九七移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七一四-二…………………(三七四)
苗栗縣奉布政使司札,移請新竹縣:遵批以中港大溪為界,訂期會勘
第二九八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一一七一四-七…………………(三七五)
苗栗、新竹兩縣會勘定界繪圖詳覆巡撫劉、布政使沈等
第二九九移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一七一五-三…………………(三八一)
淡水縣將所承移卷宗,因已比對完畢而移還新竹縣
第三○○行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一六-一…………………(三八二)
臺北府行新竹縣:催令紳士林汝梅等,將登雲會息銀批解赴府
第三○一諭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七一六-二…………………(三八四)
新竹縣奉臺北府札,諭令紳士林汝梅等,將登雲會半年息銀備繳,以憑批解赴府
第三○二示光緒五年六月十一日一二一○一-五………………………(三八五)
臺北府出示:催晉賑各捐戶換照
第三○三奏光緒八年(?)一二一○一-一九…………………………(三八七)
戶部奏:為停捐已逾三年,謹申明節次奏定限期分別註銷捐案
第三○四移光緒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三九○)
新竹縣儒學正堂、兼明志書院監院翁,向新竹縣移領光緒十一年夏季分文廟香燈、俸齋、廩膳等銀
第三○五印領光緒十一年四月日一二一○二-三……………………(三九一)
新竹縣儒學同右銀項之印領
第三○六移光緒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一二一○二-四……………………(三九二)
新竹縣移送同右銀項於新竹縣儒學
第三○七詳光緒十四年十月初八日一二一○二-四四…………………(三九三)
新竹縣詳請臺灣布政使:本縣文廟香燈等款及彰化火炬等款,俟本年新糧征收定案,再請編定坐支
第三○八簡文及批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三九五)
右詳之簡文,及臺灣布政使批:仰即分款開列清摺具報
第三○九申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七………………(三九六)
新竹縣申明上列各款原由,並詳送清摺於臺灣布政使
第三一○摺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八………………(三九七)
新竹縣詳送上列各款之清摺於臺灣布政使
第三一一副詳及批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一二一○二-四九…………………………………………………………………………………………………(三九九)
新竹縣申(第三○九號)之副詳,及臺灣布政使批:各屬存留款項,自光緒十四年起,各歸各縣坐支
第三一二紅稟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一………………(四○一)
考棚經理林汝梅等,稟送新竹縣考棚修葺工料銀估價單
第三一三清單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二…………(四○二)
考棚修葺工料銀之估計
第三一四紅白稟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三……………(四○三)
新竹縣為修葺考棚,擬動支明志書院學租,稟請巡撫、布政司、臬道及臺北府批示
第三一五清摺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四………………(四○五)
考棚應修各處估需工料之清摺
第三一六稟批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二一○四-五……………(四○六)
布政使對新竹縣稟(第三一四號)之批:已奉巡撫批,即遵照另札辦理
第三一七札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一○四-六…………………(四○七)
布政使顧,奉巡撫唐批,移知新竹縣:修葺考棚,准動支明志書院學租
第三一八稟批(紅)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初五日一二一○四-七………(四○八)
臺北府對新竹縣稟(第三一四號)之批
第三一九札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二一○四-八…………………(四○九)
臺北知府管,將巡撫唐批示,轉知新竹縣:准予動支明志書院學租修理考棚
第三二○具領狀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廿四日一二一○四-九……………(四一○)
泥匠首向新竹縣具領考棚工料銀
第三二一呈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一……………………(四一一)
庄正黃紹坤因老病,呈請淡水分府准予退辦
第三二二結狀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二…………………(四一二)
庄正黃紹坤退辦具結:並無推卸情弊
第三二三諭道光二十年五月初九日一二二○一-三……………………(四一三)
淡水分府劉諭總理:協同庄副、庄耆等選舉庄正
第三二四稟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二二○二-一………………(四一四)
新竹城東門總理之子周鵬程,因其父未及請假而回唐省親,請知縣准其頂辦總理職
第三二五稟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二二○二-二………………(四一四)
新竹城南、西、北三門總理,遵分府諭,稟舉林揚芳為東門總理
第三二六保結狀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日一二二○二-三………………(四一五)
新竹城總理三人,保結林揚芳為東門總理
第三二七認充狀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日一二二○二-四………………(四一六)
新竹城東門總理候選人林揚芳認充結狀
第三二八稟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二二○二-五………………(四一六)
一皂役蒙分府諭,協同城工總理等,選舉林揚芳為東門總理
第三二九驗充名單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二二○二-六………(四一七)
東門總理林揚芳之驗充
第三三○稟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一二二○二-七…………………(四一八)
郊鋪戶金長和等向淡水廳,僉舉郭尚茂頂充已故北門總理鄭用鍾之缺
第三三一保結狀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一二二○二-八……………(四一八)
郊鋪戶金長和等,保結郭尚茂為北門總理
第三三二認充狀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一二二○二-九……………(四一九)
北門總理候選人郭尚茂之認充結狀
第三三三驗充名單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一二二○二-一○………(四一九)
北門總理郭尚茂之驗充
第三三四保結狀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一二二○二-一一…………(四二○)
東門總理及鋪戶等,保結林承恩為西門總理
第三三五認充狀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一二二○二-一二…………(四二○)
西門總理候選人林承恩之認充結狀
第三三六稟道光二十三年九月三日一二二○二-一三…………………(四二一)
一皂頭役蒙淡水分府諭另舉西門總理,將保結狀及認充結狀稟繳分府
第三三七驗充名單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四日一二二○二-一四………(四二二)
西門總理林承恩之驗充
第三三八稟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九日一二二○二-一五………………(四二二)
北門總理郭尚茂因染病重聽,稟請分府准予退辦,並繳總理戳記
第三三九保結狀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一二二○二-一六…………(四二三)
新竹城南、東、西三門總理,保結王禮讓為北門總理
第三四○認充狀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一二二○二-一七…………(四二三)
北門總理候選人王禮讓之認充結狀
第三四一稟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一二二○二-一八………………(四二四)
一皂頭役蒙淡水分府諭另舉北門總理,將保結狀及認充狀稟繳分府
第三四二驗充名單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一二二○二-一九………(四二四)
北門總理王禮讓之驗充
第三四三供詞及堂諭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一二二○二-二○……(四二五)
北門總理王禮讓之供詞及分府准充
第三四四單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二二○三-一……………(四二五)
淡水分府曹,飭差吊繳已革吞霄總理鄭媽觀戳記,並協同衿耆、鋪戶選舉妥人接辦
第三四五稟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一二二○三-三………………(四二六)
三皂頭役繳銷已革吞霄總理鄭媽觀戳記
第三四六稟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二二○三-四………………(四二七)
竹南三保宛裡街庄總理、街庄正、紳耆、通事、土目等,稟請淡水分府保留已革總理鄭媽觀之職
第三四七稟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二二○三-五………………(四二九)
三皂頭役蒙淡水分府單,協同總理、紳衿、鋪戶等選舉吞霄總理,稟繳保結、認充狀
第三四八認充狀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二二○三-六…………(四三○)
吞霄總理候選人劉振德之認充結狀
第三四九保結狀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二二○三-七…………(四三一)
生員陳錫福等,保結劉振德為吞霄總理
第三五○驗充名單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二二○三-八………(四三二)
吞霄總理劉振德之驗充
第三五一供詞及堂諭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二二○三-九……(四三二)
吞霄總理劉振德之供詞,及分府准充堂諭
第三五三呈道光二十三年閏七月十四日一二二○三-一一……………(四三三)
總理、義首等,稟舉張媽喜為宛裡街庄總理,蕭興等為族正,鄭玉馨等為各庄庄正
第三五三公立請帖道光二十三年閏七月一二二○三-一四……………(四三五)
鄉職等人公同立請帖,請張媽喜任苑裡街總理
第三五四諭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一二二○三-一五………………(四三七)
淡水分府曹,對張媽喜給發苑裡街總理諭令及戳記,並著該總理傳知:族正聽民間自行舉辦
第三五五稟道光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三-一六……………(四三八)
吞霄街總理劉振德,稟繳聯庄合約與淡水分府
第三五六同立合約道光二十三年十月一二二○三-一七………………(四三九)
竹南三保吞霄街庄合約
第三五七稟道光二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一二二○三-一九………………(四四二)
頭役稟復:古阿才不肯承充總理,據庄正王丙秀稱:古開盛堪充
第三五八單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二○三-二○……………(四四三)
淡水分府曹,單飭對頭役,傳古阿才赴轅驗充吞霄總理(正本)
第三五九僉稟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二…………(四四四)
庄正、鋪戶等稟舉梁壬生為吞霄總理
第三六○供詞及堂諭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七…(四四五)
總理梁壬生之供詞,及分府曹准充堂諭
第三六一稟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八………………(四四六)
總理、街庄正、保長暨鋪戶等,稟舉陳存仁為竹南三保董事
第三六二保結狀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九…………(四四七)
總理、街庄正、保長暨鋪戶等,保結陳存仁為竹南三保董事
第三六三驗充名單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一二二○三-三○………(四四八)
竹南三保董事陳存仁之驗充(具稟總理梁壬生亦在內)
第三六四供詞及堂諭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一二二○三-三一……(四四八)
陳存仁、梁壬生之供詞,及分府准陳存仁充任竹南三保董事堂諭
第三六五諭咸豐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五-一……………………(四四九)
淡水分府馬,諭飭中港閩粵總理葉廷祿等,邀集公同議定抽谷章程稟覆
第三六六同立合約字咸豐七年六月一二二○五-二……………………(四五○)
中港閩粵總局聯庄合約
第三六七諭咸豐七年十月初九日一二二○五-三………………………(四五二)
淡水分府馬,諭充張肇基為田藔內庄保甲團練總局長,給發諭戳
第三六八稟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二二○六-一……………………(四五三)
竹南二保銅鑼灣福興街八庄職員、生員、監生、業戶、佃戶、眾鋪戶,稟舉李滄玉為總理
第三六九稟同治六年正月初八日一二二○六-四………………………(四五五)
一快總役稟請分府:對李滄玉賞給銅鑼灣等處總理諭戳
第三七○諭同治六年正月十七日一二二○六-五………………………(四五六)
淡水分府嚴,對李滄玉給銅鑼灣等庄總理諭戳
第三七一僉稟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七-一…………………(四五七)
保正、總理等稟請分府:准九芎林總理劉維蘭,兼理六張犁等庄總理
第三七二驗充名單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一二二○七-七………………(四五九)
淡水分府嚴,提驗總理劉維蘭,併准充堂諭
第三七三供詞及堂諭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一二二○七-八……………(四六○)
總理劉維蘭供詞及堂諭(繕本)
第三七四諭同治六年六月十四日一二二○七-九………………………(四六○)
淡水分府嚴,對劉維蘭給發六張犁等庄總理諭戳
第三七五稟同治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一二二○九-一……………………(四六一)
生員、職員、監生等,稟舉下山、五和、樹杞林、六張犁等四庄庄正
第三七六稟同治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二二○九-一○………………(四六三)
生員、職員、監生、莊民等,稟舉彭上岐為九芎林保長
第三七七出示同治七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九-一三…………………(四六四)
淡水分府嚴,斥革九芎林等庄總理、董事,出示庄民不得與之私相受授
第三七八諭同治七年四月九日一二二○九-一九………………………(四六五)
淡水分府嚴,對九芎林等五庄庄正給發諭戳
第三七九出示同治七年閏四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九-二一……………(四六七)
淡水分府富,斥革中壢總理黃國安,出示中壢等庄,禁止向之受授
第三八○稟同治七年六月初四日一二二○九-二三……………………(四六八)
竹北一保長劉永稟請分府富,飭九芎林保長分攤當差
第三八一僉稟同治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二二○九-二四………………(四六九)
紳衿、墾戶、甲首、結首等,稟舉徐安邦為九芎林等庄總理
第三八二單同治七年十月一二二○九-二七……………………………(四七一)
稅總擬稿,傳徐安邦驗充;淡水分府富不照批
第三八三稟同治八年六月一二二○九-二八……………………………(四七二)
九芎林庄總理徐安邦已領戳記,未領諭帖,稟請分府發給
第三八四分單同治七年三月十二日一二二一○-一……………………(四七三)
淡水分府嚴,飭對保頭役二人前往一皂一快交界處,接運解到硝磺
第三八五單同治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二二一○-二……………………(四七三)
淡水分府嚴,飭對役督同鄉保長,接運軍裝等件到塹
第三八六咨同治九年十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一-一………………………(四七四)
後壟汛守府向,據後壟街陳姓稟,咨請淡水分府給發陳姓族長諭戳
第三八七僉稟同治九年十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一-二……………………(四七六)
紳衿、鄉耆等稟舉族長陳宗器
第三八八認充保結同治九年九月一二二一一-三………………………(四七七)
紳衿、鄉耆等保結族長陳宗器
第三八九單同治九年十月十五日一二二一一-四………………………(四七八)
淡水分府陳,飭差傳陳宗器驗充族長
第三九○稟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一二二一一-五……………………(四七九)
頭役稟繳舊族長諭戳、印單,並請示可否先行給發諭帖,日後補行驗充
第三九一諭同治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二二一一-六…………………(四八○)
淡水分府陳,對族長陳宗器給發諭戳
第三九二僉稟同治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一二二一二-一…………………(四八一)
竹南二保銅鑼灣等庄總理、紳衿,稟請發給聯庄約首諭戳
第三九三合約字同治十年十一月一二二一二-二………………………(四八三)
銅鑼灣等八庄合約
第三九四保結狀同治十年十二月一二二一二-三………………………(四八五)
總理、隘首、庄耆、鋪佃戶等,保結銅鑼灣等處聯庄約首李逢年
第三九五僉稟同治十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二一二-四…………………(四八六)
生員、監生、佃戶等,稟舉李逢年為銅鑼灣等聯庄公局局首(不准)
第三九六僉稟同治十一年四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二-五…………………(四八八)
生員、廩生、貢生、監生及庄耆等,稟舉李逢年為銅鑼灣總理(不准)
第三九七移同治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一二二一三-一……………………(四九○)
臺灣府周蒙上級檄催,飭取府廳縣誌書、憲綱冊,及各莊總董、鄉保、甲長、頭人清冊,移知淡水廳
第三九八牒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三-三……………………(四九一)
淡水分府周牒送臺灣府周:廳誌下落,鄉保甲長花名清冊另送,先將總理、董事清冊牒呈
第三九九清冊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三-四…………………(四九二)
淡水分府周,造送淡水廳屬各保總理,董事姓名清冊
第四○○稟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廿九日一二二一四-一…………………(五○二)
中港、頭份等庄總理黃玉堂稟請退辦,並舉謝煥光為新總理
第四○一僉稟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一四-二……………(五○三)
紳衿、佃戶、鋪戶等,稟舉謝煥光為中港、頭份等庄總理
第四○二驗充名單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一二二一四-七…………(五○五)
淡水分府向,提驗謝煥光,並堂諭准予充當頭份街庄總理
第四○三供詞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一二二一四-八………………(五○六)
頭份等庄總理謝煥光之驗充
第四○四諭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二二一四-九…………………(五○六)
淡水分府向,對頭份等庄總理謝煥光給發諭戳
第四○五稟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一五-一…………………(五○八)
後壟街庄團練分局總理杜和安,稟請給發轄內二十四庄正副諭戳
第四○六清單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一五-二………………(五○九)
後壟管轄二十四庄庄正副姓名清單
第四○七諭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一五-三…………………(五一○)
淡水分府陳,對後壟管轄二十四庄正副給發戳記
第四○八清單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一二二一六-一…………………(五一二)
大甲街總理、庄正名單
第四○九稟同治十三年九月初四日一二二一六-二……………………(五一四)
大甲團練局紳董,稟舉大甲總理及管轄內庄正
第四一○分諭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一二二一六-三…………………(五一五)
淡水分府對杜以忠、白達給發大甲總理諭戳
第四一一稟光緒二年五月初九日一二二一七-一………………………(五一六)
一皂頭役稟請分府:飭九芎林庄紳董、頭人稟舉總理
第四一二稟光緒二年五月十三日一二二一七-二………………………(五一七)
九芎林等庄紳衿、墾戶、鄉耆、佃戶、鋪戶等,稟舉姜榮椿為總理
第四一三保結狀光緒二年五月一二二一七-三…………………………(五二○)
九芎林等庄生監,職員四人,保結姜榮椿為總理
第四一四認充結狀光緒二年五月一二二一七-四………………………(五二一)
九芎林街庄總理姜榮椿認充結狀
第四一五單光緒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一七-五……………………(五二二)
淡水分府陳,飭一皂頭役,傳總理姜榮椿赴驗
第四一六僉稟光緒四年二月十五日一二二一八-一……………………(五二三)
一快頭役、庄耆、約首等,稟舉黃文繡為寶斗仁等庄總理
第四一七諭光緒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一二二一八-五……………………(五二四)
淡水分府陳,對黃文繡給發寶斗仁等庄總理諭戳
第四一八僉稟光緒四年三月十五日一二二一八-六……………………(五二六)
墾戶、結首、庄耆等,稟請革退總理黃文繡
第四一九簽稟光緒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一二二一八-七…………………(五二八)
竹南一保南隘等庄墾戶金同和等,為黃文誘(繡)賄差瞞充總理,簽請臺北府予以革換
第四二○稟光緒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二二一八-一一……………………(五三○)
總理黃文繡稟臺北府:其充任並非名冒充,乃被金同和袒弊混稟
第四二一提訊名單(堂諭)光緒五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一八-一九…(五三一)
臺北府正堂陳,提訊原稟金同和、被稟黃文繡;並堂諭:准黃文繡退辦
第四二二供詞光緒五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一八-二○…………………(五三一)
臺北府正堂陳審判,被稟人供詞
第四二三僉稟光緒五年閏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八-二一………………(五三二)
南隘等庄業主、墾戶等,僉舉鄭承恩為南隘等庄總理
第四二四諭光緒五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八-二五……………………(五三四)
臺北府正堂陳,對鄭承恩給發南隘等庄總理諭戳
第四二五驗充名單及供詞光緒四年十一月廿九日一二二一九-一、二(五三五)
臺北府正堂陳,驗充范文華為新埔街庄總理
第四二六諭光緒四年十二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九-三……………………(五三六)
臺北府正堂陳,對新埔街庄總理范文華給發諭戳
第四二七僉稟光緒五年四月十八日一二二二○-一……………………(五三七)
紅毛港庄地甲、庄耆等,稟請新竹縣正堂劉,准予清庄除盜
第四二八票光緒五年五月初十日一二二二○-二………………………(五三八)
新竹縣正堂劉,飭對役傳諭紅毛港庄地甲、庄耆,舉辦清庄聯甲、妥議章程備查
第四二九諭及出示光緒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二一-一……………(五四○)
新竹縣正堂徐訪聞鄰境騷擾,諭示總理、鄉保等人加意防範,並不准容留外庄生人
第四三○函復光緒八年九月三十日一二二二一-三……………………(五四一)
新竹縣正堂徐函覆大甲巡檢許,並將匪會林盛逸入內山情形通知,請其防患
第四三一函光緒八年十月初五日一二二二一-四………………………(五四二)
彰化縣正堂朱榦隆,通報匪情與新竹縣正堂徐:匪首林盛潛逃內山、其黨與星散
第四三二票光緒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一二二二一-七……………………(五四三)
新竹縣正堂徐,票仰三頭役購線拿解匪首林盛
第四三三諭光緒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一二二二一-八……………………(五四四)
新竹縣正堂徐,諭鯉魚潭總理、頭人,協同兵役購拿逃犯林盛
第四三四移光緒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一二二二一-九……………………(五四五)
新竹縣正堂徐,移請北路右營福:撥兵協同頭役、總理、頭人購拿逃犯林盛
第四三五札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二二二一-一三…………………(五四六)
臺北府正堂陳,准臺灣鎮吳移開:蒙臬道劉批,脅從人免其深究,惟匪首林盛應設法嚴拿
第四三六僉稟光緒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一二二二二-一…………………(五四八)
大甲街例貢、業戶、郊鋪、眾鋪戶稟請新竹知縣:另諭充王文學為總理
第四三七諭光緒九年十月十四日一二二二二-五………………………(五四九)
新竹縣正堂周,給發諭戳與大甲街總理王文學第
四三八僉稟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二二二三-一…………………(五五○)
九芎林庄生監、紳耆、鋪戶等,僉舉盧保安為總理
第四三九諭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二二二三-四…………………(五五二)
新竹縣正堂周,發給諭戳與九芎林庄總理盧保安
第四四○稟光緒九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二二二四-一……………………(五五三)
吞霄街正等人,以總理林愈薰設館收詞、藉端騷擾,稟請斥革,並准予原總理復充
第四四一僉稟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二四-三………………(五五五)
吞霄街職員暨金和安眾鋪戶等,稟請新竹知縣,准已革總理林愈薰復充
第四四二僉稟光緒十年二月初一日一二二二五-一……………………(五五六)
大溪墘庄業戶、生監等,稟請新竹知縣朱:吊銷已革總理鍾廷英諭戳
第四四三訴呈光緒十年二月八日一二二二六-一………………………(五五八)
邱阿明訴請:令劉阿知等應歸還伊所墊庄費
第四四四名單及簿約光緒九年九月吉日一二二二六-二………………(五五九)
大溪墘庄業戶、總理、結首等,為對抗鹽館哨丁需索,庄眾合約,互助分攤開費
第四四五諭光緒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二二二七-四…………………(五六一)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銅鑼灣街庄總理曾道隆
第四四六僉稟光緒十二年二月初八日一二二二八-一…………………(五六二)
鹹菜甕庄生員衛璧奎等,蒙新竹縣正堂方面諭,稟舉謝有時為總理
第四四七諭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二二八-四……………………(五六二)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鹹菜甕總理謝有時
第四四八稟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三日一二二二九-一……………………(五六四)
二皂頭役楊楨稟請新竹知縣方:發給諭戳與後壟街庄總理陳清溪
第四四九認充結狀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三日一二二二九-二……………(五六四)
後壟街庄總理陳清溪之認充
第四五○保結狀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三日一二二二九-三………………(五六五)
郊戶金致和,保結陳清溪充當後壟街庄總理
第四五一稟光緒十二年四月初四日一二二二九-四……………………(五六六)
二皂頭役楊楨稟報:後壟總理杜和安,不遵諭造送戶口清冊,請新竹知縣予以革究
第四五二諭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五日一二二二九-五……………………(五六七)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後壟街庄總理陳清溪
第四五三諭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一二二三○-三……………………(五六八)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三義河總理楊德友
第四五四僉稟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一二二三一-一………………(五六九)
大隘北埔等莊生監、鄉耆、殷紳等,稟舉何廷輝為總理
第四五五稟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初八日一二二三一-四…………………(五七一)
大隘南興莊總理墾戶金廣福,稟舉何廷輝為北埔等莊總理
第四五六諭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一二二三一-五…………………(五七二)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北埔等莊總理何廷輝
第四五七僉稟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五日一二二三二-一………………(五七三)
新埔街庄金廣和、生監、鋪戶等,稟舉朱廷龍為總理
第四五八諭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九日一二二三二-四…………………(五七五)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新埔街莊總理朱廷龍
第四五九僉稟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日一二二三三-一………………(五七六)
房裡、苑裡總理陳金源等,稟請斥革地保戴金陞
第四六○稟光緒十三年九月初六日一二二三四-一……………………(五七七)
大溪墘庄生監、庄耆、結首等,稟舉劉兆棠為總理
第四六一諭光緒十三年九月十八日一二二三四-四……………………(五七八)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大溪墘庄總理劉兆棠
第四六二諭光緒十三年十一月初五日一二二三五-四…………………(五八○)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大坵園總理游贊平
第四六三僉呈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二日一二二三六-二…………………(五八一)
蛤仔市、公館等庄紳衿吳廷光等,稟舉謝錫彰為總理
第四六四稟光緒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一二二三六-七…………………(五八二)
隘寮庄職員張煥彩,稟告吳廷光捏劉緝光名字,稟舉謝錫彰為總理
第四六五諭光緒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三七-五…………………(五八四)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芝葩里林青雲
第四六六諭光緒十四年九月初十日一二二三八-一……………………(五八五)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銅鑼灣總理林思贊
第四六七諭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五日一二二三九-四…………………(五八六)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大湖總理吳定綱
第四六八稟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四日一二二四○-一……………………(五八七)
吞霄街庄總理張鳳岐稟舉各庄正,請發給諭戳
第四六九清單(前件之附粘)一二二四○-二…………………………(五八八)
吞霄街下各庄之庄正名單
第四七○單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一二二四一-一……………………(五八九)
新竹縣正堂方,飭對役查明竹北二保分兩段,將庄名開列並繪圖
第四七一單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一二二四一-二……………………(五八九)
新竹縣正堂方,飭對役查明竹北一保分兩段,將庄名開列並繪圖
第四七二單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一二二四一-三……………………(五九○)
新竹縣正堂方,飭對役查明竹南一保分兩段,將庄名開列並繪圖
第四七三諭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一二二四二-四…………………(五九一)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樹杞林等庄總理范士珍
第四七四僉稟光緒十六年閏二月二十五日一二二四三-一……………(五九二)
大隘雙溪、月眉、南埔等庄紳耆,稟舉蔡文光為總理
第四七五諭光緒十六年三月初二日一二二四三-四……………………(五九三)
新竹縣正堂張,發給諭戳與雙溪等庄總理蔡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