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第一三二供詞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

一皂館記陳榮口供,及堂諭謄本

據陳榮供:小的尚欠公款銀壹百餘元,現在外面催收,若有到手,隨即投繳,不敢貽誤。今蒙提訊,總求寬限三日,小的繳清,沾恩就是。

堂諭:既據張河等保結,限三日內繳銀。如到期不清,惟該役是問。此諭。

〔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供

值繕彭璜

●第一三三保狀光緒十年四月十四日一一三一四—八

戶房書王海,保戶書(即一皂館記)陳榮欠繳契稅分期繳清

具保狀人台下戶房書王海,今當大老爺台下,承保得戶書陳榮所欠周前主稅契公款銀壹百八十六元八角七瓣三尖一周七末,茲光備繳銀三十元,其餘的限於四月終,繳銀六十六元八角七瓣三尖一周七末;五月初十日,繳銀三十元;五月貳十日,繳銀三十元;五月終,繳銀三十元。共壹百八十六元八角七瓣三尖一周七末,儘限五月內,如數繳清,斷不敢逾限、拖欠分厘。如敢逾限拖欠,惟保人是問。除向周前憲具結外,所具保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光緒十年四月十四日立保狀台下戶書王海(畫押)

 

●第一三四比單(堂諭)光緒十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四—九

稅差葉仁欠繳契稅事件之提比,及堂諭原本

比單  私記  承稅總差皂總

計開:

在押稅差葉仁

〔堂諭〕既據紀永、許能、陳鏞等,具限月底先繳五十元,准如所請。如到期不繳,惟該役等是問。葉仁仍管押。此諭。

〔光緒十年〕肆月十八日比(正堂徐)

●第一三五限繳狀光緒十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四-一○

三皂站堂役許能等三人,保證稅差葉仁限期繳契稅

具限繳狀台下三皂站堂役陳鏞、許能、紀永,今當大老爺台前,限得葉仁所欠前憲周契銀,至此月終,繳銀伍拾元,不敢冒限等情。如有等情,惟能等是問。合具繳限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光緒拾年四月十八日具限繳狀人陳鏞(畫押)許能(畫押)紀永(畫押)

●第一三六移光緒十年十二月六日一一三一五—六

卸任新竹知縣徐,將欠繳奏銷冊費銀之被管押書辦林貴,移送於新任知縣彭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移交事。案照書辦林貴一名,系敝任內欠繳奏銷冊費番銀貳百零壹元,未據照數備繳,業經飭據三皂頭役李益管帶押追在案。茲值交卸,合就專文移交。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辦理。須至移者。

計移送:

管帶林貴壹名,系押追欠繳冊費銀元由。

一、移

新任新竹縣正堂彭

光緒拾年拾貳月初六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徐行  私記 

 

●第一三七札光緒十二年八月九日一一三一八—一

臺北知府層奉吏部咨,札飭新竹縣:厲行緝官揭參

札新竹縣

署理臺北府、候補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二級、紀錄五次雷為札飭事。本年七月二十四日,蒙本道憲陳札開:「本年七月初九日,奉爵撫憲劉憲案:『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准吏部咨〈考功司案呈,再查臣部處分定例內開《命案凶犯在逃,扣限六個月查參,將承緝官住俸,勒限一年緝拿;二限不獲,罰俸一年,再限一年緝拿;三限不獲,罰俸二年,仍再限一年緝拿;四限不獲,降一級留任,凶犯照案緝拿。又凡道路、村莊被劫,以失事之日起,扣限四個月,盜犯未獲,題參疏防,將承緝州縣印捕官住俸,限一年緝拿。限滿不獲,降一級留任,再限一年緝拿。三限不獲,再留任一年緝拿。四限不獲,照所降之級調用。如情重命案、及搶奪良家婦女之案,以三參限滿,俱應降調。城內民居、與衙署倉庫被劫、並重犯中途脫逃,暨盜案嚴參,監犯越獄各案,以二參限滿,俱應降革離任》。是各項案件,按限參處,立法極為詳備,原以責成地方官認真緝捕,以靖凶徒。乃近來各省命盜等案,其諱匿不報者,臣部固無從查察;而開參到部之案,每有遲至數年或十數年,始行開參。及至開參之後,又每以一、二參為止,咨報四參者,不過十之一、二;並有三、四參到部,而初、二參並未開參考,無案可稽,臣部亦無從核議。甚至嚴參勒限緝拿之案,亦往往不行復參。是雖有展參之名,終無降革之實。定例視為具文,盜賊因之縱恣。若不嚴行考核,則毫無忌憚;緝捕廢弛,於政體大有關礙。擬請:嗣後各直省地方官,如有諱匿不報之案,該督撫一經訪聞,或別經發覺,必須破除情面,據實嚴參。至開參報部之案,即按例限,挨次查參,不得遺漏顛倒。並請:自光緒十二年正月為始,由各省臬司,將所屬未獲案件,共有若干起;何件已滿幾參,於某日咨部議處;何件未滿參限,尚未咨部;逐件分晰註明,並將事主失事日期,一並聲敘,彙列清單,每屆半年,專案咨報吏部一次。其初次單內未結之案,二次單內仍須開載;以此類推,不得以一報了事。倘查有已逾例限,並不揭參者,即將承緝之員,照任意耽延例,指名參處。如所報單內,有遺漏舛錯,或延不報部,臣部即隨時參奏,查取該管各上司職名,隨案核議。似此嚴行考核,庶各該地方官知所儆畏,捕務必日事講求矣。如蒙俞允,臣部即通行各省督撫、將軍、府尹,一體欽遵辦理。是否有當,理合附片具奏。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七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通行,知照該省可也〉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合就飭行。為此仰該道,即便轉行查照,毋違,須案』等因,到道。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札到該府,立即轉行所屬,一體查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為此,仰縣官吏即便一體,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拾貳年捌月初九日札

  印  臺北府印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奉

  私記 

●第一三八提訊名單(堂諭)光緒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一一三一九—一

丈量(清書)陳欽、牽繩呂泉短量弓索事件,提訊及堂諭原本

名單承糧總差值役

計開:

丈量陳欽牽繩呂泉

〔堂諭〕提訊該書役,雖無舞弊實據,乃以兩弓作一戈,其〔為〕居心巧詐,情形顯見,若不重辦,不足以儆將來。即予分別枷責,滿日釋放。此諭。

〔光緒十三年〕參月廿日訊(新竹縣正堂方)

●第一三九提訊名單(堂諭)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一—二

清書吳興貪污事件,提訊及堂諭原本

提訊名單承糧總差高登、張河

計開:

業戶鄭維匡田稟許送廿元。(註)郭武祥田稟稱親見出費四元。吳清芳田稟稱同出費銀六元。清書吳興

〔堂諭〕前據田稟稱:「有郭其興、郭涼、張媽喜、陳志考、鄭維匡、吳清芳等,均有出費」。當經傳訊,並提經手清書吳興質訊。茲據差傳鄭維匡、郭武祥、吳清芳,並由大甲巡檢解到吳興,先後到案,當堂研訊,均稱:實無受授情弊。查田現已晉郡,應俟傳來對質,吳興交糧總看管,郭武祥交差暫帶,聽候覆訊。其鄭維匡、吳清芳釋回,務須隨傳隨到。此諭。

〔光緒十三年〕閏肆月十六日訊(新竹縣正堂方)

(註)田(人姓)字下空二格(名未詳)。下文亦同。

●第一四○供詞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一—三

清書吳興貪污事件,清書及人證之口供

據鄭〔維匡〕供:年三十六歲,原籍〔同安〕縣,現住宛裡街,讀書為業。那家〔業〕小的弟郎掌理,小的不曉得家業若干。當日丈田之時,是佃人前往,並無被書差索取銀元;如虛坐罪。茲蒙訊,求明察就是。

據郭武祥供:年二十六歲,現住貓盂庄,耕種自己租谷四十餘擔。前日委員清丈,小的並無拿銀四元與書差;乃小的若有拿銀與他,因何丈單至今未刈?如虛,(願)甘坐罪。茲蒙訊,求明察就是。

據吳清芳供:年四十一歲,原籍漳州,現住宛裡街。小的有田業一段,大小租谷五十五擔。當日清丈,是佃人前往,並無支銀六元與書差,亦無聽見書差支他人的錢是實。如虛,(願)甘坐罪。茲蒙訊,求明察就是。

據吳興供:年三十二歲,原籍南安縣,現住北門街前,做生理。至去年十月間,在潘委員處當清書,因三月廿一日開丈,有一個姓田的,□向〔小的〕云:該牽繩們弄弊。後他欲向小的借錢,那時小的應借他四角。至三更,他強拿小的枕箱,二比較鬧,時有郭秀才前來,將小的枕箱開看,只有五、六元。後郭秀才就將枕箱收去。因潘委員經已來城,只有阮委員在該處,亦有郭秀才可證。當日有一丈書姓彭、一個牽繩姓林。現在小的有皮箱一個內衣服、並五張契據,在潘委員處。茲蒙訊,求明察就是。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六日供

〔值〕繕游乾

●第一四一領狀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一—四

鋪民郭振春具領狀,保人證在外候訊

具領狀鋪民郭振春〔今當〕大老爺台前,領得郭武祥一名,〔保外〕候訊,隨傳隨到,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附卷。

  戳記  新竹縣正堂方、給發廣籍代、書林本戳記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廿貳日具領狀人郭振春(畫押)

●第一四二名單(堂諭)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三二二—二

糧差楊神、呂木索詐事件,提訊及堂諭原本

名單承糧總差

計開:

陳烏鰍呂木

楊神

〔堂諭〕陳烏秋並非總理,該役豈有不知,勒令帶丈,顯系圖索。且該役二人供詞各異,大有不實不盡,薄予責懲逐革,以為滋事者戒。陳烏秋取保開釋。此諭。

〔光緒〕十三年捌月十二日訊(正堂方)

●第一四三供詞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三二二—三

糧差楊神、呂木索詐事件,原被告口供

據陳烏鯽(鰍)供:年五十五歲,原籍惠安縣,現住隙仔庄,父母俱故,有妻子,耕種為活。小的之父,前充總理已故,有十餘年。總理系蔡文承充,隨同委員履丈。緣因小的初七早,往山挑草,這楊神們,到小的家中,欲行圖索,與妻口角,向委員稱小的抗丈,致蒙提案;察悉小的業已報丈,不加深究,取保釋回安業,沾恩就是。

據楊神供稱:於初七日下午,往告這陳烏鰤(鰍)插界報丈,同其口角。茲蒙提訊,察悉索勒不遂屬實。當堂笞責,不加深究。沾恩就是。

據呂木供稱:充當糧差幫夥,隨同委員履丈。於初七早,往告這陳烏鰤(鰍)插界報丈,經其妻稱,伊夫外出。至午後,這楊神同其妻口角,回明委員。茲蒙提訊,察悉索勒不遂屬實,當堂笞責,不加深究,求恩典就是。

〔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供

值繕陳炳

●第一四四移光緒十四年四月四日一一三二三—一

北路右營副總府翁,移送站兵吳瑞啟遺失公文事件,移請新竹縣提究

移文  鈐記  北路右營鈐記(印文不清)

光緒十四年四月日到

特授福建臺灣北路右營副總府翁為移送訊辦事。本年四月初四日,據城汛把總鄭飛熊稟稱:「本年肆月初二日,據竹塹站書林春發、頭目鄭聚龍等報稱:『肆月初一日戌刻,接收大湖〔口〕站遞到:臺北府雷,發臺灣府程公文壹角,加粘牌單;艋舺參〔府〕周,發台鎮中協林公文壹角,又發台鎮署包封壹個;臺北撫署,發武毅右軍朱稟封壹件;新竹縣,發彰化縣李公文壹角,又發大甲司公文壹角;北右營,發鎮憲萬公文壹角,又發後壟汛楊千總公文壹角,又發吞霄汛顏外委公文壹角,又發大〔甲〕汛張守備公文壹角,又發嘉志閣汛林額外公文壹角。以上公文計九角、包封壹個、稟封壹件。登時派兵〔吳瑞啟漏〕夜飛遞後壟站。詎該兵不知作何,私僱民人王傳代遞。是夜王傳行至中港,時近三更,闖入娼家,〔扭毆滋端〕。時王傳懼咎,帶逃公文,不知去向。

迨至次日,未見前站〔收條〕,隨著頭目鄭〔聚龍抵往〕,沿途查訪無蹤』等情。據此,把總當經飭派幹兵分路〔查尋〕,至今參天,渺無蹤跡。理合將玩兵吳瑞啟壹名,抗誤要公,具文稟送,伏乞察辦施行,須至稟者」等情。計稟送兵丁吳瑞啟壹名到敝府。據此,當經飭派弁兵,分路追尋,並出示懸賞,各去後;除稟請本鎮憲暨咨郵政局示遵外,理合備文移送。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迅飭差,協同弁兵,四處購獲王傳到案,追出公文各〔件〕,訊究、詳辦,實為公便。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計移送

兵丁吳瑞啟壹名

右移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撫民分府、調署新竹縣正堂方

光緒拾肆年肆月初肆日

  鈐記  北路右營鈐記(印文不清)

●第一四五名單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一三二三—二

站兵吳瑞啟遺失公文事件之提訊

名單兵承呂祥差值役

計開:

兵丁吳瑞啟

〔光緒十四年〕肆月十三日

●第一四六供詞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一三二三—三

站兵吳瑞啟遺失公文事件,被告口供

據吳瑞啟供:年二十七歲,原籍晉江縣人,充北右營兵丁,本年二月,奉派城站跑兵。本年四月初一日戌刻,城站書林春發,發交兵丁公文九角、包封一個、稟封一個,遞送後壟站轉遞。小的隨即起身跑送,因家有八旬老母,忽患痰壅氣閉病症,家中專人在路遇見,報知。小的因有公事在身,本不敢僱替代送回去;有素好之王傳,自願代送,小的隨將公文、包封、燈火,一並交王傳,代送後壟站收遞。小的即回家,延醫調治母病。所托王傳代送公文,恐有不妥,小的當即自行趕上。詎王傳走至中港,燈火被風吹滅,走入民家點火,不肯;不知作何爭鬧,將該民家桌上雜物毀壞。王傳恐慮其告發,隨棄包封逃遁。小的即沿途查尋未見,報知城汛轉報。小的又僱得林得福等,四處查尋,在於山藔尋獲公文、包封,查點並無缺少,當即送站,報明轉送。今蒙提訊,總求寬恩就是。

〔光緒拾肆年〕肆月十三日供

●第一四七夾單稟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四

新竹知縣方,將站兵吳瑞啟之口供,稟送郵政總局並請示

敬稟者,竊案准北右營翁遊擊移開:「本年四月初四日,據城汛把總鄭飛熊稟稱:(云云照移敘至)須至移者」等由,計移送兵丁吳瑞啟一名到縣。准此,卑職當經飭差,協同總保,沿途查追去後;一面提訊該兵丁吳瑞啟,供稱:「本年四月初一日戌刻,城站書林春發發交兵丁公文九角、包封一個、稟封一個,遞送後壟站轉遞,隨即起身跑送。因家有八旬老母,忽患痰壅氣閉病症,家中專人在路遇見,報知。伊因有公事在身,本不敢僱替代送回去;有素好之王傳,自願代送,隨將公文、包封、燈火,一並交王傳,代送後壟站收遞。伊即回家,延醫調治母病。所托王傳代送公文,恐有不妥,當即自行趕上。詎王傳走至中港,燈火被風吹滅,走入民家點火,不肯;不知作何爭鬧,將該民家桌上雜物毀壞。王傳恐慮其告發,隨棄包封逃遁。伊即沿途查尋未見,報知城汛轉報。伊又僱同林得福等,四處查尋,在於山藔尋獲公文、包封,查點並無缺少,當即送站,報明轉送」等語。

並據該差稟覆前來。卑職伏查,該兵丁吳瑞啟,遞送公文,並不自行遞送,竟敢托王傳送去,致中途遺失公文,實屬膽玩已極。惟察核情由,實因母病沉重,托王傳代送公文,出於萬不得已所致;且一經回家,延醫調治清楚,恐王傳代送不妥,即自行趕上,尚屬慎重公事。現又僱同林得福等,尋獲公文,並無缺少,核與玩誤公事,有心雇替代送遺失者,稍有區別。除飭差查緝王傳訊辦,並將訊供緣由移覆外,應否如何辦理之處,卑職未敢擅便。理合將訊供緣由,具文稟請大人察核,俯賜批示祇遵,實為公便。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垂鑑。卑職○○謹稟。

一、夾單稟

郵政總局憲

稟、提訊營兵兵丁吳瑞啟,據供:因母病,托王傳代送,公文遺失,現僱同林得福等,尋獲公文,並無缺少由。

  私記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兵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稟填十五日申

正堂方行

●第一四八移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五

新竹知縣方,對北右營遊府翁,移知訊問站兵吳瑞啟之情形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移覆事。案准貴府移開:「本年四月初四日,據城汎把總鄭飛熊稟稱:(云云照移敘至)須至移者」等由(註一),計移送兵丁吳瑞啟一名到縣。准此,當經飭差,協同總保、查追去後;一面提訊該兵丁吳瑞啟供稱:(云云照前稿敘至)稍有區別(註二)。除將該兵丁吳瑞啟看管,一面飭差查緝王傳訊辦,並具文申報郵政總局憲察核外,合就備移。為此移詣貴府,請煩查照辦理,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一、移

北右營遊府翁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兵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行

(註一)參閱一一三二三—一(第一四四號)。

(註二)參閱一一三二三—四(第一四七號)。

●第一四九詳光緒十四年四月一一三二三—六

臺灣郵政總局,詳請臺灣巡撫劉,如何處理公文遺失事件

為詳請事(註)。光緒十四年四月初六日,准臺灣北路右營新竹翁尤吉咨稱:「本年四月初四日,據城汛把總鄭飛熊稟稱:『本年四月初二日,據竹塹城站驛書林春發、頭目鄭聚龍等報稱:〈四月初一日戌刻,接收大湖口站遞到:臺北府雷,發臺灣府程公文一角,加粘牌單;艋參府周,發台鎮中協林公文一角,又發台鎮署包封一個;臺北撫署,發武毅右軍朱稟封一件;新竹縣,發彰化縣李公文一角,又發大甲司公文一角;北右營,發台鎮憲萬公文一角,又發後壟汛楊千總公文一角,又發吞霄汛顏外委公文一角,又發大甲汛張守備公文一角,又發加志閣汛林額外公文一角。以上公文計九角、包封一個、稟封一件。登時派兵吳瑞啟,漏夜飛遞後壟站。詎該兵不知作何,私僱民人王傳代遞。是夜王傳行至中港,時近三更,闖入娼家,扭毆滋端。時王傳懼咎,帶逃公文,不知去向。迨至次日,未見前站收條,隨著頭目鄭聚龍抵往,沿途查訪無蹤〉等情。據此,把總當經飭派幹兵,分路查尋,至今三天,渺無蹤跡。理合將玩兵吳瑞啟一名,抗誤要公,具文稟送,伏乞察辦施行,須至稟者』等情。計稟送兵丁吳瑞啟一名到敝府。據此,當經先行送縣,訊究管押。一面飭派弁兵,協同縣役,四處購〔獲〕王傳到案,追出公文各件,並出示懸賞,各去後,茲於本月初五日,據把總鄭飛熊稟稱:『本日未刻,有民人林得福,在於中港之山藔途中〔拾得〕』,前來報向敝府。細查屬實,果系王傳拋棄途中,遠颺逃脫。隨收公文等件,檢點無遺,即交本站書目□□飛送,沿途轉遞交投,並即賞給林得福洋銀十二元,以獎鼓勵。所有玩兵吳瑞啟抗誤要公,現已鎖押看守。應如何擬辦之處,敝府未敢擅便。理合備文咨請查照辦理,賜復施行」等由,到局。准此查吳瑞啟身充站兵,凡遇遞送公文,理應親身跑遞,竟敢率行僱倩民人,實屬妄為已極,應請從嚴懲辦,而儆效尤。站書林春發、頭目鄭聚龍,責司督率,任聽僱倩民人,亦有應得之咎。應〔作如何〕辦理,未敢擅擬。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俯賜批示,以便移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呈乞照詳施行。

(註)本抄詳系一一三二三—七(第一五○號)之粘件,乃郵政總局申詳於巡撫者。

●第一五○札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七

臺灣郵政總局奉巡撫劉批示,轉飭新竹縣遵辦

札新竹縣方令福建臺灣郵政總局為錄批札飭事。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奉爵撫憲批本總局詳:「臺灣北路右營新竹翁遊擊,據城汛把總鄭飛熊稟報,竹塹城站兵丁吳瑞啟,僱民人遞送公文,中途滋事,畏咎逃匿。嗣經懸賞查回,咨局核明覆請示」緣由,奉批:「據詳,營兵吳瑞啟玩視要公,私自僱替,遺失公文,妄為已極,著即正法,以儆將來,而肅營規。其站書林春發、頭目鄭聚龍,責司督率,任聽僱倩,咎有應得,各照不應重律杖責,以儆玩忽。仰移北右營遊擊,遵照察看林春發等,如果不能勝任,即行撤換,毋稍遷就。仍行縣飭緝王傳訊究。此繳」等因。奉此,除咨移查照辦理外,合行抄詳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憲批事指,迅即簽差緝獲王傳,到案訊究,具覆辦理。切速。此札。

計粘抄詳一紙。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關防  辦理全台郵政總局關防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六日奉

●第一五一紅稟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三—八

新竹城紳士林汝梅等五人,稟請新竹縣轉詳,寬免站兵吳瑞啟就地正法

具僉稟紳士林汝梅、鄭如蘭、李聯萼、高廷琛、陳濬芝,為罪實應得,情有可矜,僉乞據情轉詳,以超蟻命事。緣有北右兵丁吳瑞啟,因此本月初一日,輪值遞送公文跑上,中途聞報老親暴病危急,專人趕回,該兵念親情切,不得已,轉請王傳代遞。罔料王傳一介村愚,未識遞送公文有關緊〔要〕,跑至中港,因敲門乞火,口角滋鬧,致將公文遺失,旋經該兵知覺,需錢追回,轉遞前站,回營銷差。不意,營主任一字識,擅行動稟,致蒙欽憲批飭,擬將該兵就地正法,以儆將來。伏念遞誤公文,乃法所應究,梅等誠未便干預。第以該兵承祀兩祧,親年老耄,子屬沖幼。兼之,因孝致殺,似覺情有可矜。鄉里、親友知該兵平日安分,倍為憫惻。故敢同聲,籲乞網開一面。且經此帥威一振,各營震懼,已可垂戒將來,則不殺之恩,足以肅郵程,而嚴於鈇鉞矣。梅等忝屬梓里,目睹該兵,情實堪憐,且為一家性命所關。合亟瀝情,聯名僉乞公祖大老爺,俯念生死攸關,恩期破格,據情轉求,以超生命,則再造之恩,同於覆載。沾叩。

光緒十四年四月日僉稟高廷琛(畫押)鄭如蘭(畫押)林汝梅(畫押)李聯萼(畫押)陳濬芝(畫押)

 

●第一五二呈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九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請新竹縣查情,網開一面

具呈人吳鄭清,住本城保東門街、晉江屬(註一)

  戳記  新竹縣正堂方、給發泉籍代、書黃為戳記

具呈狀人吳鄭清,年八十歲,住東門街,抱告吳九義、年三十三歲。為罪有應得,恩可仰邀,懇乞據情轉詳,以超生命事。切清子吳瑞啟,投充北右營兵丁,於本月初一日,輪值公文,馳向前站,適因老病暴發,家無五尺之童,無所倚望,不得己,耑人趕回,將文件倩交王傳轉遞。罔料村愚未暗緊要公文,跑至中港,敲門乞火,互相口角,致將公文遺失。清子聞知,隨即趕往,需錢贖回,轉遞前站,回營銷差。不意,營主任一字識,不知情形,加重稟報,致蒙欽憲批飭,令將清子就地正法,以儆效尤。伏思清年屆古稀,單生此子,養生送死,更無他人,搶地呼天,進退狼狽。惟有仰懇憲恩,網開一面,據情轉詳,俾得承嗣兩祧保全蟻命。清生當啣環,死當結草。勢迫瀝情,叩階哀〔乞〕(註二)仁憲大老爺筆下超生,恩准〔迅〕(註三)如所請施行,再造之恩實同覆載。沾叩。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六日具呈人吳鄭清

(註一)用狀式紙。

(註二)據一一三二三—四七副狀(即本文件之副狀)補之。

(註三)據一一三二三—四七副狀(即本文件之副狀)補之。

●第一五三詳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一○

新竹知縣方,詳請郵政總局,將案情轉詳於巡撫劉

五品銜、臺灣府埔裏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請察核轉詳事。本年四月十六日,奉憲台札開:「奉爵撫憲批本總局詳,臺灣北路右營新竹翁遊擊(云云照札敘至)此札」等因,(註一)計粘抄詳一紙到縣。奉此,卑職查此案,先准北路右營翁遊擊,移送兵丁吳瑞啟到縣,當經提訊。據供:「伊遞送公文,原系自行遞送,因家中專人,報知老母患病,所以倩王傳送去;不料王傳在途,將公文遺失,伊自行僱同林得福等尋回」等語。業將訊供緣由,具文稟報在案。奉札前因,北右營翁遊擊,正提兵丁吳瑞啟一名,遵批辦理,而各營兵眾心不服,紛紛藉口,俱稱:「吳瑞啟倩王傳代送公文,實因老母患病所致;且王傳遺失公文,系吳瑞啟自行設法尋回,並無遺失缺少。原詳不將下情詳細敘入,致干憲怒,批飭正法。此系營主之栽冤」等語;聚擁協署求寬。卑職當即前往彈壓、諭解。翁遊擊亦自行進郡面求,隨即起程,各兵心始服散回。卑職回署後,即據紳士林汝梅、李聯萼、高廷琛、陳濬芝等僉稟:「北右營兵丁吳瑞啟(云云照呈敘至)合亟瀝情,俯念生死攸關,恩期破格,據情轉求,以超生命」等情。並據吳鄭清呈稱:「切清子吳瑞啟,接充北右營兵丁(云云照呈敘至)惟有仰懇網開一面,據情轉詳,俾得承嗣兩祧,保全蟻命」等情。(註二)各到縣。據此,卑職伏查:兵丁吳瑞啟,倩王傳代送公文遺失,雖系吳瑞啟自行設法尋回,究屬咎有應得。現奉爵撫憲批,飭將該兵吳瑞啟正法,自應遵照辦理。茲據該紳等聯名僉稟內稱:營中原詳,不將吳瑞啟下情敘入詳內,系屬錯誤。無怪各營兵紛紛藉口冤枉,既據該紳等具稟前來,卑職不得不據情轉詳,以順輿情。除飭差嚴緝王傳訊究具報外,理合據情,具文詳請憲台察核,俯賜轉詳,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一、詳

臺灣郵政總局憲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兵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文填十七日申

正堂方行  私記 

(註一)參閱一一三二三—七(第一五○號)。

(註二)參閱一一三二三—九(第一五二號)。

●第一五四斬決名單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一一三二三—一二

站兵吳瑞啟斬決

軌決名單

計開:

玩兵吳瑞啟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五五札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一三

福建臺灣巡撫劉,飭新竹縣即將站兵正法

頭品頂戴、兵部侍郎、福建臺灣巡撫部院、兼管海關、學政、一等男劉為札飭事。照得新竹營兵吳瑞啟跑遞公文,竟敢僱人順帶,遺失多件,例應正法,以肅軍政。據該營遊擊翁曦面稟:奉文後,該營兵丁膽敢聚眾玩抗,不遵法令,駭人聽聞。除立派中軍周起鳳,會同翁遊擊,帶勇前往查辦外,為此札飭。札到該縣,俟周中軍到後,務將犯兵吳瑞啟即行正法,並嚴拏滋事為首兵丁,並千把不能隨同彈壓情形,詳細查明,交周中軍解回臺北,分別訊辦,以儆凶玩而肅營規。毋稍徇縱,致干並究。切切。特札。

右札仰新竹縣,准此。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

  關防  福建臺灣巡撫關防(紫色)

●第一五六夾單稟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一一三二三—一四

撫院行營中軍府周、北右營遊府翁、新竹縣令方,稟巡撫劉:監提犯兵正法日期,及查訊滋事情形

敬會稟者,竊標下起○(註一)奉憲台札,飭帶勇前往新竹,將犯兵吳瑞啟即行正法,並查辦滋事情形等因,隨即稟辭,帶勇起程,於四月十九日辰刻,馳抵新竹。標下○遵即隨同回新。卑職祖○先於四月十八日,奉憲台札開:「照得新竹營兵吳瑞啟跑遞公文,竟敢僱人順帶,遺失多件,例應正法,以肅軍政。據該營遊擊翁曦面稟:奉文後,該營兵丁膽敢聚眾玩抗,不遵法令,駭人聽聞。除立派中軍周起鳳,會同翁遊擊,帶勇前往查辦外,為此札飭。札到該縣,俟周中軍到後,務將犯兵吳瑞啟即行正法,並嚴拏滋事為首兵丁,並千把不能隨同彈壓情形,詳細查明,交周中軍解回臺北,分別訊辦,以儆凶玩而肅營規。毋稍徇縱,致干並究。切切。特札」等因。奉此,查該犯兵吳瑞啟一名,業經監禁在案,奉飭前因,標下起○會同標下○、卑職祖○,即於四月十九日,監提該犯兵吳瑞啟一名正身,當堂綁赴市曹,斬首懸竿示眾,各兵民均相安無事。至營兵滋事一節,標下等傳同把總鄭飛熊、暨頭目等查訊,據供:「當時系該犯兵吳瑞啟之家屬、親友,沿途喊哭,隨後跟看閒人甚多,同進協署求情,一時擁擠,旋即彈壓散回,各營兵並不敢聚眾滋事、抗違」等語。再三究詰,矢口不移。該把總所稱是否盡實,除再訪查明確,嚴拿解究外,理合將該犯兵吳瑞啟處決日期,具文稟報爵帥大人察核。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垂鑑。標下起○、標下○、卑職祖○謹會稟。會稟監提犯兵吳瑞啟正法日期,並查訊滋事大概情形由。(註二)

一、夾單稟

爵撫憲劉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九日稿

稟二十日發

  鈐記  北右營鈐記,印文不清

  私印  新竹縣印

北右營遊府翁行  私記 

撫院行營中軍府周行  私記 

新竹縣正堂方行  私記 

(註一)此稟系周中軍(名起鳳)、翁遊府(名曦)、方正堂(名祖蔭)之會稟。文中「起○」、「○」、「祖○」,乃此三名之代號。又會稟於鎮憲萬(一一三二三—一五),其稟意略同。再新竹縣稟於藩憲、道憲及府憲(一一三二三—一六),稟於郵政總局憲及營務處憲(一一三二三—一九),均略同。

(註二)此系「夾單」,其正本參閱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第一六二號)。

●第一五七甲簡文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二○

新竹知縣方,詳請郵政總局,將案情轉詳於巡撫劉之簡文

簡文  印  新竹縣印

十八  私記 

五品銜、臺灣府埔裏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請察核轉詳事。除將兵丁吳瑞啟倩王傳代送公文延誤,奉批,飭即正法,因營中原詳錯誤,致各營兵眾心不服,紛紛藉口,並據紳士林汝梅等,聯名僉請,據情轉求各緣由,全錄正詳不復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詳請憲台察核,俯賜轉詳,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申者。(註)

一、申

臺灣郵政總局憲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知縣方祖蔭

  印  新竹縣印

(註)此簡文(簡詳)之正詳,參閱第一五三號。

●第一五七乙批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二三—二一

臺灣郵政總局,對新竹知縣詳之批示

福建臺灣郵政總局批:據詳及另稟均悉。查此案,昨奉爵撫憲札飭:「照得新竹營兵吳瑞啟,僱人順帶公文,遺失多件,例應正法,以肅軍政。據該營遊擊翁曦面稟:奉文後,該營兵丁膽敢聚眾玩抗,不遵法令。除立派中軍周起鳳,會同翁遊擊,帶勇前往查辦,並札新竹縣,務將犯兵吳瑞啟即行正法,並嚴拿滋事兵丁,及千把不能隨同彈壓,詳細查明,交周中軍解回臺北,分別訊辦,暨分札飭遵外,札局移行,遵照辦理」等因。當經分別移行在案,未便再行詳請。至翁遊府未將該犯兵下情稟明一層,現在爵撫憲委中軍艋舺營周參府,到地查辦,自然水落石出。仰即知照。繳。十八  私記 

騎縫印(辦理全台郵政總局關防)

新竹縣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奉

  私記 

●第一五八呈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二八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控北右營字識翁林鈺,勒索未遂,陷害伊子,請新竹知縣方訊辦

具呈人吳鄭清,住本城保東門街庄,惠安屬

  戳記  新竹縣正堂方、給發泉籍代、書黃為戳記

具呈狀人吳鄭清,年八十歲,住本城,抱告吳氆郎,年五十九歲。為索詐不遂,挾恨妄稟,恩飭拘訊,詳請究償事。緣清子吳瑞啟,投充北右營兵丁,因代遞公文至香山,適以老病暴發,該子孝道循篤,聞報奔回,誤倩王傳轉遞。罔料王傳竟將公文遺失,清子聞知,旋即需錢贖回,遞交前站,回營銷差。豈知營主毫無成見,任聽字識翁林鈺把持,有錢者生,無錢者死,勒索清子番銀貳拾元。明允,彼則不報;當許拾貳元,反觸其怒,擅行加重妄詳,致蒙營憲請令,將清子正法。嗟嗟!清年逾古稀,單有此子,況承兩祀;今一旦遭誣殺沒,養生、送死,更無可託,糊口無資,旦夕奚生。呼天蹌地,慘不勝言。此等良心卓喪,不顧死〔活〕,竟因索詐不遂,陷及無辜。若不稟懇,飭拘訊明,詳請究償,不特貪徒得志,而且虧子含冤九泉,且將來何以懲貪毒,而正捏陷之罪。勢迫情慘,冒死哀乞青天大老爺,為孱伸冤,恩乞提集質訊,轉詳施行。沾叩。

欽加五品銜特授臺灣埔裏撫民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批:

爾子吳瑞啟僱王傳代送公文,以致中途滋事遺失,已奉爵憲悉批,飭將吳瑞啟正法,以肅郵政在案。現據呈各情是否屬實,侯據情備移北右營遊府,查明移覆核辦,摹結姑附。  私記 

計粘摹結一紙。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具呈人吳鄭清

●第一五九手摹結狀光緒十四年四月一一三二三—二九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及其抱告吳氆郎,稱具摹結,稱其所呈控屬實

具摹結狀本城民人吳鄭清、吳氆郎等,今當大老爺台前,與摹結事。清等實結得:委系被翁林鈺勒索清子洋銀貳拾員;如無此情,清等自當坐罪。理合出具摹結是實。

  戳記  新竹縣正堂方、給發泉籍代、書黃為戳記

光緒十四年四月日具手摹結狀人吳鄭清氆郎同摹樣(吳鄭清摹)(吳氆郎摹)

●第一六○移光緒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三二三—三○

新竹知縣方,移請北右營遊府翁,查覆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所控是否屬實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移請查覆事。本年四月二十五日,據本城民吳鄭清呈稱:「緣清子吳瑞啟,投充北右營兵丁,因代遞公文至香山,適以老病暴發,該子孝道循篤,聞報奔回,誤倩王傳轉遞。罔料王傳竟將公文遺失,清子聞知,旋即需錢贖回,遞交前站,回營銷差。豈知營主毫無成見,任聽字識翁林鈺把持,有錢者生,無錢者死,勒索清子番銀貳拾元。如允,彼則不報;當許拾元,反觸其怒,擅行加重妄詳,致蒙營憲請令,將清子正法。嗟嗟!清年逾古稀,單有此子,況承兩祀;今一旦遭誣殺沒,養生、送死,更無可託。若不稟懇,飭拘訊明,詳請究償,不特貪徒得志,而且虧清子含冤九泉。恩乞提集質訊,轉詳施行。切叩」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就備移。為此移詣貴遊府,請煩查明:吳鄭清所控翁林鈺各情,是否屬實,務祈移覆過縣,以便核辦。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一、移

北右營遊府翁

光緒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兵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行  私記 

●第一六一夾單稟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三三

撫院行營中軍府周、北右營遊府翁、新竹知縣方,會稟巡撫劉:處理兵下滋鬧經過,並請示銷案

敬會稟者,本年四月二十五日,奉憲台批據標下等,會稟監提犯兵吳瑞啟正法日期,並查訊滋事大概情形由,奉批:「據稟已悉,(云云照批敘至)切切,此繳」等因。(註一)奉此,標下等遵查,此案先經提訊把總鄭飛熊、頭目王志春等,均稱:「當時系該犯兵吳瑞啟家屬進署求情,間人擁擠觀看,旋即彈壓散回,並無兵丁滋事」等語。標下等復經詳細訪查,當時實系該兵丁吳瑞啟家屬,首先人署,聚之間人,隨同觀看,一時擁擠紛議,並非目兵聚眾滋事。該營城汛把總,不能先事預防,究有不合;姑念該把總鄭飛熊,一介微弁,且於聞信後,隨即前往彈壓,情尚可原。惟查該管頭目王志春,平時不能約束,咎屬難辭,當經標下等,即將該頭目重責二百棍,斥革,以儆怠玩而肅營規。除由卑職祖○勒差,查緝王傳到案,另行訊究具報外,緣奉前因,理合具文,稟請爵帥大人察核,俯賜先行銷案,批示祇遵,實為公便。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垂鑑。標下起○、○、卑職祖○謹會稟。

會稟訪查系閒人擁擠觀看,並非目兵聚眾滋事,當將頭目王志春重責斥革,請示銷案由。(註二)

一、夾單稟

爵撫憲劉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稿

  鈐記  北右營鈐記,印文不清

  關防  福建臺灣巡撫部院行營中軍關防

  印  新竹縣印

北右營遊府翁行

撫院行營軍府周行

新竹縣正堂方行

(註一)參閱一一三二三—三五(第一六二號)。

(註二)此段系簡由稿,以備巡撫批示之用者。對此會稟之批示,參閱一一三二三—三六(第一六三號)。

●第一六二簡由及批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

行營中軍周、北右營翁、新竹知縣方,會稟巡撫劉之簡由,及巡撫劉批示

標下北右營遊擊翁曦

標下行營中軍周起鳳

五品銜署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會稟監提犯兵吳瑞啟正法日期並查訊滋事大概情形由(註一)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註二)

  鈐記  北右營鈐記(印文不清)

  印  新竹縣印

頭品頂戴、兵部侍郎、福建臺灣巡撫部院、兼管海關、學政、一等男劉批:

據稟已悉,犯兵吳瑞啟既經正法示眾,兵民均各相安,辦理尚為妥速。跟看閒人,一時擁擠,在所不免;其中必有目兵聚眾滋事,並官弁不能彈壓。仰中軍會同翁遊擊、方令,務必確查滋事情形,據實會同稟復察辦,毋稍輕縱。切切。此繳。廿二  私記 

騎縫印(福建臺灣巡撫關防)

周中軍參將

光緒十四年五月初十日奉

(註一)參閱第一五六號(註二)。

(註二)此系稟到巡撫部院之日期。

●第一六三移光緒十四年五月三日一一三二三—三六

行營中軍周,錄巡撫劉批,移會新竹縣

移文  關防  福建臺灣巡撫部院行營中軍關防

  私記 

光緒十四年五月初六日到

福建臺灣巡撫部院行營中軍、兼署艋舺營水陸等處地方參府周為錄批移會事。竊照前奉撫憲札飭,會辦吳瑞啟一案,當經敝府馳赴新竹會同辦理,查明,詳奉憲批:「既據會同確查稟復,著照所擬,將頭目王志春重責斥革,以示懲儆,先行銷案。仰中軍轉移遵照,並移新竹縣勒緝王傳訊究具報。此繳」等因。奉此,相應備文錄批,移請遵照批指,辦理詳覆。為此,合移貴縣核察,請煩查照施行。須至移者。

右移

新竹縣正堂方

光緒十四年五月初三日移

  關防  福建臺灣巡撫部院行營中軍關防

●第一六四催呈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二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催訊辦其子被陷害事件

具呈人吳鄭清,住本城南門庄,晉江屬

經承工總

代書  戳記  新竹縣正堂方、給發泉籍代、書黃為戳記

原差

做狀自稿

具催呈狀人吳鄭清,年八十歲,住本城內,抱告吳氆郎,年五十九歲。為恃符延壓,冤沉奚伸,乞迅飭拘究償而免冤濫事。緣清具告營劣翁林鈺索詐不遂,陷及無辜等情一案,詞備前呈,蒙批敘後,足見仁憲至公至明,懲惡鋤奸至意。清幸喜天日重見,子冤得冀超生。罔料翁林鈺鬼域(蜮)異常,避匿遊署,營主受其迷惑,任將延壓,不移不覆,致子冤閉重泉,莫奈伊何。嗟嗟!人命重情,營主復敢徇護袒庇,殊屬令人駭聞。虧清一介老耄,狼狽相依,慘難言狀,惟有仰邀憲威,就緊簽差,嚴拘翁林鈺訊究抵償,以儆刁狡而安孱耄。勢迫情極,哀乞仁憲大老爺,俯念人命關重,恩迅施行,以免延壓,而杜弊竇。公侯奕世。沾叩。

欽加五品銜、特授臺灣埔裏撫民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批:

候移催核辦。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具呈人吳鄭清

〔光緒十四年四月廿五日〕批:爾子吳瑞啟僱王傳代送公文,以致中途滋事遺失,已奉爵撫憲批,飭將瑞啟正法,以肅郵政在案。現據呈各情是否屬實,候據情備移北右營遊府,查明移覆核辦,摹結姑附。(註)

(註)參閱第一五八號(呈)。

●第一六五移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三

北右營翁,移覆新竹知縣方:吳鄭清聽訟棍唆使誣控,請予訊辦

移文  鈐記  北路右營鈐記(印文不清)  私記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到

特授臺灣北路右營副總府翁為移覆事。(註)本年五月初九日,准貴縣移開:「本年四月二十五日,據本城民吳鄭清呈稱:『緣清子吳瑞啟,投充北右營兵丁,因代遞公文至香山,適以老病暴發,該子孝道循篤,聞報奔回,誤倩王傳轉遞。罔料王傳竟將公文遺失,清子聞知,旋即需錢贖回,遞交前站,回營銷差。豈知營主毫無成見,任聽字識翁林鈺把持,有錢者生,無錢者死,勒索清子番銀貳拾元。如允,彼則不報;當許拾貳元,反觸其怒,擅行加重妄詳,致蒙營憲請令,將清子正法。嗟嗟!清年逾古稀,單有此子,況承兩祀,今一旦遭誣殺沒,養生、送死,更無可托。若不稟懇飭拘訊明,詳請究償,不特貪徒得志,而且虧清〔子含〕冤九泉。恩乞提集質訊,轉詳施行。切叩』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就備文移詣,請煩查明:吳鄭清所控翁林鈺各情,是否屬實,務祈移覆過縣,以便核辦。望切,望切。須至移者」等由。准此,查此案,當日站兵吳瑞啟僱倩民人,遞送公文,中途滋事,畏咎逃匿,系由城站書林春發、頭目鄭聚龍等稟報,城汛把總鄭飛熊,將情轉稟前來。經敝府確查屬實,當即懸賞查回,轉稟本鎮憲,暨咨郵政總局核明覆辦,請示緣由,並移請貴縣訊究管押。旋准覆到,訊據吳瑞啟供詞不諱,核與鄭把總所稟情節相符。嗣准郵政總局錄批移〔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新竹營兵吳瑞啟跑遞公文,竟敢僱人順帶,遺失多件,例應正法,以肅軍政。立派周中軍帶勇會同貴縣,俟同中軍到後,務將犯兵吳瑞啟即行正法」各等因。奉此,遵經會同處決,稟報批銷在案。乃吳鄭清既知伊子吳瑞啟為僱倩誤公,罪有應得,何得枝節叢生,聽唆架誣,希圖索詐,實屬藐法欺官,妄為已極。且所控翁林鈺,並非營中字識,乃系敝府延請專辦書啟,權衡由官操〔柄〕,焉能任聽把持?至於此案,應歸郵政經管承辦,照稟照轉,亦無加重妄詳;膽敢捏稱勒索銀元。查當吳瑞啟提訊之日,全無供指究竟經手何人,憑何訴據;僅以空言塞責,殊屬荒謬。茲准前由,敝府查:翁林鈺持躬潔白,素所深信,現被鄭清冒姓假父,捏控情節,責無其事。況此案亦與翁林鈺毫無干涉,明系鄭清乃吳瑞啟之岳丈,到署求幫,不肯,反敢聽棍唆使,假冒捏誣控官,而訟書顯然包弊,各犯科條。合就備文移覆。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核辦,希迅飭拘,究訟懲儆,以為藐法控官者戒,實為公便。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欽加五品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

  鈐記  北路右營鈐記(印文不清)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移

(註)此移系對新竹知縣方移請之覆文,參閱一一三二三—三○(第一六○號)。

 

●第一六六諭光緒十七年二月五日一一三二四—二

新竹知縣沈,飭前糧總書呂洲,將其任內應解府、道冊費繳存

欽加同知銜、特授苗慄縣、代理新竹縣正堂沈為諭飭捐繳事。案查,本邑年應捐解:晴雨報府房冊費番銀參拾陸元,又新章奉飭解送道轅戶糧書辦公冊費番貳拾元,又道府房保甲冊費銀壹拾捌兩,向系各歸各任解送。所有十六年分各冊費銀元,本任內應自四月夏季起,作為本任之額。其自正月起至三月底止,系屬張故任之額。核計張任應捐春季分晴雨報冊費番玖元,又道轅戶糧書冊費番伍元,又保甲冊費銀肆兩伍錢,未據該前糧書按款繳存。現當遞年清解之際,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前糧書,即便遵照,按款備足,剋日繳送,以憑彙解,毋稍刻延。切切。特諭。

一、諭仰:前糧總書呂洲

光緒十七年二月初五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沈行  私記 

●第一六七告示光緒十八年七月九日一一三二五—二

臺北知府陳,示禁對保、保長、鄉長、街正、總理、業戶、董事、庄正設館收詞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理臺北府正堂、提調全台善後、專辦臺北通商局事務、加四級陳為出示嚴禁事。照得府屬各處,向有對保、保長、鄉長、街正、總理、業戶、董事、庄正各名目,擅自設館,私收投詞,訛索詞禮,肥己害民,殊堪痛恨。業經陳前府出示嚴禁,並移行廳縣封禁私館,並將對保等項,分別裁汰,嚴諭裁剩差保,毋再受詞擅辦,暨詳奉前撫憲批:飭重申禁令,以安閭閻,各在案。茲本府訪聞,各屬差保,日久玩生,故智復萌,近仍有對保等項名目,分設私館,擅收投詞,索取規禮,種種不法,皆為例所當禁,本應即行嚴辦,未忍不教而誅。除移行各屬,一體嚴禁外,合亟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閤屬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國有官長,職在理民;鄉有族親,可以和眾。其對保、保長、鄉長、總理、街正、業戶、董事、庄正各名目,皆違例私設,意在賺錢。嗣後,除命盜案,許屍親、事主,向地保面投報官外;其餘戶婚、田土、錢債、口角細故,祇許投告族長、公親理處。理處不了,告官求斷,永遠不准差保人等,收受投詞,任意勒索。如敢故違,一經訪聞,或被告發,定將該差保等從重究治,並將投告之鄉民,一並拏辦,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八年七月十九日給

  印  臺北府印

實貼曉諭

●第一六八申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三二五—三

新竹知縣沈,申覆臺北知府陳:已遵札張貼告示,裁剩差保

補用同知、本任宜蘭縣、調署新竹縣,為申覆事。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蒙憲台札開:「照得府屬各處,向有對保、保長、鄉長、街正、總理、業戶、董事、庄正各名目,擅自設館,私收投詞,訛索詞禮,肥己害民。(云云敘至)此札」等因(註)。計札發告示一道。蒙此,遵查對保等項,私受投詞,藉以漁利,于民無益而有損。得蒙

憲台出示禁止,以挽錮習,閭閻受惠靡窮。卑職遵將對保各項名目,分別裁汰,嚴諭裁剩差保,不准再蹈前弊,有犯,重辦不貸;並將奉頒告示照抄多張,分發各鄉,實貼曉諭。合將貼過處所,開具清摺,具文申覆憲台察查。為此備由,呈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送清摺一扣。

一、申

本府憲陳

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承刑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沈行廿六  私記 

(註)參閱一一三二五—一,其大意與一一三二五—二(告示,即第一六七號)相同。

●第一六九稟光緒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五

一快頭役梁鴻稟報:中港一快外館設立緣由,並巳遵諭撤除該館

台下一快頭役梁鴻叩首跪叩稟,為遵諭稟覆事。緣蒙諭飭:「案奉府憲,禁除對保投詞示諭在案。今日中港民人鍾慶眼呈稱:『交一快外館』;此等名目,何時添設?如向有外館,何以不除?著即稟覆」,等因。役切查:此款自淡廳以來,向系中港街尖站,設防大憲按臨,及官員經過辨差住宿之所。一面帶收白契,併發紅契,民間產業買賣,以期就近深知,俾免匿稅無聞。非外館對保名目,亦非役添設。今蒙示禁,遵照趕除明白。其餘兩班,自行具結外,理合據情稟明,加具切結,前來夾繳。伏乞大老爺電察示遵。沾叩。

計繳鈞單一道,切結狀一紙。

正堂沈批:互相勸誡,勿蹈刑章。單銷,結附。  私記    私記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叩  戳記  縣正堂沈、給一快頭役、梁鴻戳記

●第一七○切結狀光緒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六

一快頭役梁鴻具結:爾後罔敢私設外館對保名目

具切結狀一快頭役梁鴻,今當大老爺台前,結得一快保中港,從今以後,罔敢私設外館對保名目。如有此情,役甘當坐咎。合具切結狀繳案是實。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具切結狀  戳記  縣正堂沈、給一快頭役、梁鴻戳記

●第一七一稟光緒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七

二快頭役朱宗稟報:許厝港二快外館設立緣由,並已遵諭撤除該館

台下二快頭役朱宗叩首跪叩稟,為蒙單仰除,夾結稟繳事。緣蒙憲硃單:「仰除外館,著一快稟復,其餘兩班有無此等名目,備結附案」等因。但許厝港、二陂港與淡交界,往返一百六十里,系前淡水廳任內,屢因洋船失事,設立外館馳報至今。茲蒙仰除,役立即迅往許厝港,將外館撤除。加具切結夾連,稟乞大老爺電察施行。沾叩。

計夾切結一紙。

正堂沈批:既將外館毀除,不准再行私設。倘有私收投詞,拏人私押等弊,查出,重辦不貸。結附。  私記    私記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叩  戳記  縣正堂沈、給二快頭役、朱宗戳記

●第一七二切結狀光緒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八

二快頭役朱宗具結:已撤除外館

具切結狀二快頭役朱宗,今當大老爺台前結得,蒙憲硃單:「仰除外館,備結附案」等因,役立即迅往許厝港庄,將向設外館撤除。合具切結狀是實。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具切結狀  戳記  縣正堂沈、給二快頭役、朱宗戳記

●第一七三告示光緒二十年四月九日一一三二六—一

新竹知縣范,禁止署內役人強買及硬賒

賞戴花翎、在任候補直隸州、本任臺灣縣、調署新竹縣正堂、隨帶加二級范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本縣署內廚役人等,如在城廂店鋪,購買貨物,均經諭令,查照市平市價,現錢交易,不准恃強硬買、賒欠,藉以安我商賈。合行示知。為此示,仰城廂鋪戶人等知悉:嗣後,如有本署廚役人等,在街鋪中購買菜物,不照公平市值,短價強買,以及硬賒情事,准爾等赴轅喊控,自當立予提究。自示之後,倘各該鋪戶,私自任其賒去,將來欠項無著,則是咎由自取,本縣概置不理,勿謂言之不早也。其各凜遵,切切。特示。

一、出示本城廂各處

光緒二十年四月初九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范行  私記 

●第一七四告示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二六—二

新竹知縣王出示:市廛買賣,務安公平

新竹縣正堂王示

市廛買賣,務安公平。

切勿高抬,致礙行情。

一、出示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王行十三  私記 

●第一七五札光緒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四○一—三

臺北知府陳札行新竹縣:奉臬道憲批示,典吏津貼由鹽館支領

〔批〕即移鹽局,並札該典史,查照辦理。  私記  (註)

札新竹縣

欽加三品銜、補用知府、署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陳為行知事。照得本府具詳宜蘭、新竹兩典史應領津貼辦公銀兩,請於北路鹽館就近支給,以示體卹緣由,茲於七月二十日,奉臬道憲張批:「來詳閱悉,應如所請,自光緒六年四月起,宜蘭典史月領津貼,由基隆鹽館就近撥給;又新竹典史月領津貼,由竹塹館就近撥給。每銀一元,仍以六八計算,並均於歷過月日後,始准照給。希即分飭知照」。又奉全台鹽務總局憲批:「來詳閱悉,宜蘭典史並新竹典史月領津貼銀兩,准如所請,由該員等按月備具文領,就近分赴基隆、竹塹各總館請領;仍候分飭該總館知照可也」。各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轉飭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札八月初二日奉

  關防  新設臺北府之關防  戳記 

(註)新竹知縣批。

●第一七六札光緒九年十二月十日一一四○二—一

臺北知府陳札飭新竹縣:應將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分撥府當差民壯工食並補水銀解府

秋季役食,前任如未批解,應即連同冬季並解。該承即查明檢卷,敘稿送核。  私記  (註)

札新竹縣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為札催批解事。案查該縣應解本年秋季分,撥府當差民壯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除扣六分,減平銀七錢四分四厘外,實應銀一十一兩六錢五分六厘;又隨加二分補水銀二錢三分三厘,共銀一十一兩八錢八分九厘。前因逾期,未據批解,業經先後札催在案,迄今仍未解到。現在冬季又屆。合行並催。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迅將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分,前項工食銀兩,剋日照數批解來府,以憑給發,毋再違延,切速。特札。

光緒九年十二月初十日札

  印  臺北府印  戳記 

十二日奉

(註)此系新竹縣批註。查此私記系幕友之所有,似系幕友代批(參閱一一四○二—三、四)。

●第一七七申光緒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一四○二—三

新竹知縣朱,申解光緒九年冬季分撥府民壯工食並補水銀與臺北府

署理新竹縣知縣,為遵札批解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奉憲台札開:「案查該縣應解本年秋季分,撥府當差民壯工食(云云照文敘至)切速。特札」等因。奉此,查本年秋季分,民壯工食、並補水共銀壹拾壹兩捌錢捌分玖厘,業經前縣周,今於十一月十八日批解,至二十七日奉到批回在案。卑職遵將光緒九年冬季分,九四民壯工食、並補水銀一十一兩八錢八分九厘,理合備具文批,申解憲台,察核轉給,俯賜印發批回備案,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解:光緒九年冬季分,民壯工食並補水銀一十一兩八錢八分九釐。

一、申

本府陳

光緒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朱行  私記 

●第一七八批回光緒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一四○二-五

新竹知縣朱,批解光緒九年冬季分撥府民壯工食並補水銀,及臺北府批回

署理新竹縣知縣,為批解事。除外,今差值役,立即管解後項銀文,前赴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轅下投繳,候奉印給批回繳銷。該役毋得踈忽,致干提究。須至批者。計批解

光緒九年冬季分,民壯工食並補水銀壹拾壹兩捌錢捌分玖厘。

公文壹角。

批回  印  臺北府印右批差吳瑞准此

光緒九年二月十六日給

  印  新竹縣印

縣押限回日銷

●第一七九具領狀光緒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一一四○三-一

新竹縣民壯頭役出義,具領光緒九年秋季分民壯三十六名工食銀

具領狀台下民壯頭役出義,今當大老爺台前,領得光緒九年秋季分民壯三十六名,每名每季一兩五錢五分,該工食銀五十五兩八錢,除減平外,實銀五十二兩四錢五分二厘,該役領回散給,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照給,領狀附卷。  私記    私記 

光緒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具領狀民壯頭役出義  戳記  縣正堂周、給民壯役、出義戳記

●第一八○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一四○三-二

新竹縣大轎首張邦,具領光緒九年冬季大轎班工食

具領狀人台下大轎首張邦等,今當大老爺台前,請領得光緒九年冬季份工食銀壹拾兩零捌錢伍分,扣除減平銀陸錢五分外,實應銀壹拾兩零貳錢。邦等領回奉公,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除減平外,實應給銀十兩零一錢九分九厘正。給領之狀附。  私記    私記 

光緒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具領狀大轎首張邦(畫押)

●第一八一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五

新竹縣斗級鄭升,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具領狀台下斗級鄭升,今當大老爺台前,承領得光緒九年分秋、冬兩季工食銀壹拾貳兩肆錢,除扣減平外,實應領銀壹拾壹兩陸錢伍分陸厘,中間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准領,領狀附卷。  私記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具領狀台下斗級鄭升

●第一八二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六

新竹縣庫子陳田,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具領狀台下庫子陳田,今當大老爺台前,承領得光緒九年分秋、冬兩季工食銀壹拾貳兩肆錢,除扣減平外,實應領銀壹拾壹兩陸錢伍分陸厘,中間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准領,領狀附卷。  私記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具領狀台下庫子陳田

●第一八三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七

新竹縣馬快林汀,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具領狀台下馬快林汀,今當大老爺台前,承領得光緒九年分秋、冬兩季工食銀貳拾肆兩捌錢,除扣減平外,實應領銀貳拾參兩參錢壹分貳厘,中間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准領,領狀附卷。  私記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具領狀台下馬快役林汀

●第一八四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八

新竹縣禁卒施建等四名,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具領狀台下禁卒施建、張清、許元、郭德,今當大老爺台前,承領得光緒九年分秋、冬兩季工食銀貳拾肆兩捌錢,除扣減平外,實應領錢貳拾參兩參錢壹分貳厘,中間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准領,領狀附卷。  私記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具領狀台下禁卒施建許元張清郭德

●第一八五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九

新竹縣皂隸高登、徐祥,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具領狀台下皂隸高登、徐祥,今當大老爺台前,領得光緒九年分秋、冬兩季工食銀肆拾玖兩陸錢,除扣減平外,實應銀肆拾陸兩陸錢貳分肆厘,中間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具領狀台下皂隸高登徐祥

●第一八六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一○

新竹縣鋪司劉安,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具領狀台下鋪司劉安等,今當大老爺台前,領得光緒九年分秋、冬兩季工食銀柒拾肆兩貳錢壹分肆釐,除扣減平外,實應領銀陸拾玖兩柒錢陸分壹厘壹毫陸絲,中間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准領,領狀附卷。  私記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具領狀台下鋪司劉安

●第一八七具領狀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一一四○三—一一

新竹縣東、西班荼房頭役劉福、林謹,具領光緒九年秋季分工食銀

具領狀台下東、西班茶房頭役劉福、林謹,今當大老爺台前,領光緒九年秋季分工食紋庫參兩壹錢,扣除補平銀壹錢捌分陸厘,尚領實銀貳兩玖錢壹分肆厘。合具領狀是實。

  私記 

〔批〕附卷。  私記 

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具領狀台下東西班茶房頭劉福(畫押)林謹(畫押)

●第一八八詳光緒十四年十月八日一一四○五—四七

新竹知縣方,請示臺北知府雷:撥府民壯工食銀,因新章未詳定,應在何款支解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新竹縣,為詳請批示祇遵事。本年十月初二日,奉憲台札開:「照得該縣應解光緒十四年春夏秋三季撥府當差民壯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云云照札敘至)毋再稍延,切速,此札」等因。奉此,卑職遵查,此項民壯工食,原在錢糧項下解支,現在新糧尚未定案,額編之款亦未詳定,此項工食應在何款支解,卑職未敢輕便。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批示遵行,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一、詳

本府憲雷

光緒十四年十月初八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正堂方行

●第一八九簡文及批光緒十四年十月十二、十一月一日一一四○五—四九、五○

第一八八號(詳)之簡文,及臺北知府雷批

簡文  印  新竹縣印

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到(註一)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新竹縣,為詳請批示祗遵事。除將請示撥府當差民壯工食,應在何款動支各緣由,備錄正詳,不復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詳請憲台察核,批示遵行,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簡文者。

右申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

光緒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知縣方祖蔭

  印  新竹縣印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批:該縣季應解府之民壯工食,系在額設民壯內抽撥,赴府當差。據稱:該邑錢糧現未定案,額編之款亦未詳定,固屬實情。惟查該邑額編之款,不僅撥府當差民壯工食一項,即該縣衙門亦有役食,且有廩膳、衣糧、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該縣本年春秋及廩膳、衣糧各項,是否均未借款開支?仰再詳晰查覆核奪。此繳。  印 

新竹縣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奉(註二)

(註一)簡文到府之日期。

(註二)新竹縣奉臺北府批日期。

●第一九○副詳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一四○五—五二、五三

新竹知縣方,奉臺北知府雷批後,再請示,及臺北府雷批

〔批〕照辦速辦,即批解。

副詳  印  新竹縣印

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到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新竹縣,為遵查詳覆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蒙憲台批卑縣「詳請示撥府當差民壯工食,應在何款動支」各緣由,蒙批:「該縣季應解府之民壯工食,系在額設民壯內抽撥,赴府當差。據稱:該邑錢糧現未定案,額編之款亦未詳定,固屬實情。惟查該邑額編之款,不僅撥府當差民壯工食一項,即該縣衙門亦有役食,且有廩膳、衣糧、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該縣本年春秋祭祀及廩膳、衣糧各項,是否均未借款開支?仰再詳晰查覆,核奪。此繳」等因。蒙此,卑職遵查,本年春秋祭祀,以及孤糧、役食等項,無款可支,均系卑職暫行挪款墊給,從前挪動者,無非單費一款,且亦不敢具報。現在改作錢糧,尤應另籌歸補。惟額編之款,終須動支錢糧,或將卑邑額編役食,及撥府等款,仍在錢糧項下暫支,俟新糧坐支定案,再行詳辦理。合詳請憲台察核,俯賜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副詳者。

右詳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知縣方祖蔭

  印  新竹縣印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批:查各屬額編坐支各款,本年春初,即奉藩憲,連同兵米價詳明,由各縣暫就單費內,借動墊用,一俟新賦開征,即就新賦動給,並將借動丈費,按數撥還,行府轉飭在案。是各款動支錢糧,久已評定有案,並非無款可支。仰即查照前奉憲行辦理,迅將撥府民壯工食解送,毋再接延,切切。此繳。  私記 

騎縫印(臺北府印)

新竹縣  印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七日奉

  私記 

●第一九一稟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一四○六—一

新竹縣戶糧總書朱明等,為借墊保甲,墾隘虧曠,稟請知縣尋款濟置

案下戶糧稅總書朱明、呂洲,稟為借墊保甲、墾隘,虧曠甚鉅,現歲暮在即,完欠難移,懇恩逾格,尋款濟置,以均苦樂事。緣自三月,蒙憲諭,飭派書隨辦保甲,並先籌濟紙張、工伙,加將來清賦,該書一手經理,並荷面諭,為書詳請立案(批註:可),永承斯責。此即廣開宏仁,尤寓愛育至意。第是承辦保甲,加僱幫書六名,隨行編查,繼而彙造冊報(批註:保甲之冊,迄今尚未造齊,仰即速辦,切切);旋又另派三名,專責辦理撫墾、隘租公事。在在繁琑(瑣),遞月所需薪伙、紙張、油臘等項,積墊番銀陸佰餘元(批註:恐斷不能用如此之多)。原邀憲意,以清丈似可藉諸彌補(批註:清丈彌補,無非舞弊而已);然屢沐大憲體國便民,諄諄示諭,告誡綦嚴。是上自委員,下至差保,均各凜遵不苟,染指毫無,似無截長補短之處。但下書責司書辦奉役,在所應得,豈敢多贅。惟是向囊無蓄,鉅墊難堪,茲際歲暮,四處借貸者,迫逼取討;積欠幫伙者,屢索度歲。下書思維不已,是不得不披膽告陳。為此泐乞恩憲大老爺鴻慈,逾格恩賜,籌款抵墊,以均苦樂,則感深恩於無既矣(批註:請問有何項可提。即若大差過境,計賠四千餘元,同事一律,亦屬無法)。再下書更有懇者,竊自開辦清賦,下書僅領得總書一名之薪水,所有局設幫書二名,每月冊報,並不勻均繕寫,僅有清書之名而已(批註:著稟總辦核示)。茲又奉府札,以臘月起,即應彙辦總圖報冊,又邀添設圖清書二名,是統計有四名,以之與下書合團辦理,庶得稍為措手,似可邀恩,准歸下書遴派(批註:現今彙造圖冊,應新添清書二名,工食照給,該書領用可也)。從茲以降,不論局事、縣事,遇清賦字樣,即歸此四名與下書公〔同〕分手辦理,以免遇急周章。是否有當,並乞鴻裁。沾感,切叩。

〔批〕悉。  私記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稟  戳記  新竹縣正堂方、給戶糧稅總書、朱明呂洲戳記

●第一九二清單(第一九一號之粘付)一一四○六—二

新竹縣戶糧稅房進出各款

謹將下書房下進出各款,開列呈送憲鑑,詧核施行。

今開:每月應給項下:一、正、付主稿貳名,月給辛勞銀拾陸元。一、徵比並印數目貳名,月給辛勞銀捌元。一、征比稅契壹名,月給辛勞銀肆元。一、籤稿壹名,月給辛勞銀肆元。一、堂口壹名,月給辛勞銀肆元。一、專辦米票,月給辛勞銀參元。一、上行幫書貳名,共給辛勞銀柒元。一、幫書陸名,共給辛勞銀壹拾捌元。一、刷串,月給辛勞銀貳元。一、館丁,月給辛勞銀貳元。一、廚子壹名,月給辛勞銀參元。一、挑水、舂米、打什,月給辛勞壹元伍角。一、月繳紙筆墨應銀參元零。一、月繳油硃銀參元。一、月繳各款封筒應銀參元零。一、館內自用紙筆墨應銀肆元零。一、月貼旬報書紙工銀貳元元。一、館內油、火燭、茶應銀伍元。一、伙食、米菜、牙祭,共應銀貳拾伍元:每月米三石餘,應銀拾元;柴一千斤,應銀三元;每日菜錢參佰,共應銀柒元伍角;初二、十六牙祭銀貳元;豬油銀壹元伍角;火炭銀一元。以上每月共應銀壹佰壹拾餘元。年應用番銀壹千肆百貳拾餘元。年額應需項下:一、奏銷冊費銀貳佰零壹元。另開解費銀貳元,倩辦筆資銀拾貳元。一、報早晚稻收成冊費銀壹拾肆元。另開解費銀伍角。倩辦筆資銀肆元。一、報二麥收成冊費銀柒元。另開解費銀伍角,倩辦筆資銀肆元。一、報晴糧價冊費銀參拾陸元。一、查糖廍委員盤川銀肆拾元。一、專辦奏銷主稿筆資銀拾陸元。一、三節、兩壽禮,以及應酬、各廟香緣,應銀壹百零元。一、本署大堂、又及城隍廟、本館三處,中元普度,應銀壹百元。以上年共需銀伍百參拾餘元,連月費統共需銀壹千玖百伍拾餘元。

應領薪水項下:一、月領工伙銀伍拾元,年共銀陸百元。應收釐餘各款項下:一、正供釐餘,應銀肆百柒拾餘元:除本色外,折色谷參千零,每石應的,共該銀前數。一、錢糧釐餘,應銀柒拾柒元零:查錢糧每元應的銀壹角,共該銀前數。一、糖廍年贌銀陸拾元。一、應分契尾銀,每張壹角:查此件年額約用伍、陸百張。一、屯租贌價,應分銀壹百陸拾元。一、領中元普度銀壹百元。一、奏銷年應收銀參百零元。

前件,查此奏銷冊費,向由各番漢業戶所出,去年被包社劉維奎阻撓,僅收參拾元,理合登明。以上連辛工,年共應收銀壹千捌百參拾餘元。

除外,年尚不敷銀壹百餘元,向蒙體卹給賞。去年又短收銀貳、參百元,宜應另請飭追,合併聲明。

 

●第一九三稟光緒十四年一月一一四○六—三

新竹縣戶糧稅總書朱明、呂洲,因新章施行,經費短絀,稟請補助

具稟案下戶糧稅總書朱明、呂洲,為事繁費大,當此更易新章,出資奚從?合亟列明進出,仰懇裁奪示遵事。竊書等承充戶、糧、稅三房,均關征收課款,公事繁,自必經費浩大。每月開銷工伙、紙張,應銀壹百十餘元;又年額應繳晴雨糧價、早晚稻、二麥、奏銷各冊費,共該需銀伍百餘元。惟月蒙給發辛伙銀伍拾元,又應得錢糧、供屯厘餘銀壹千零元。去年被包社者阻撓,少收銀參百餘元。既在收數不敷,自必墊累難免。如前年,又蒙飭辦保甲,六堡各派清書六名,每名月給辛工、簥(轎)價銀十二元,自三月起,而至七、八月止,連紙張,統共費銀伍、陸百元,共計墊累銀九百餘元,經下書稟明在案。旋又邀飭辦理撫墾,而隘租,越而清丈繼至。原幫書止可四名,因而用至六、七名、十數名不一。今茲清丈蕆,而又蒙派繕算,各書隨局辦給紅單,公事接踵而至,繁琑(瑣)較前數倍。第既服斯役,敢不竭蹶奉公。惟是現蒙大憲示諭,本年惟有專辦給換紅單,不征舊款。既如是,則下書此辛費、厘餘,伊誰所出?且上房各冊費,憑何藉資?至如昨蒙飭辦保甲時,蒙憲台鈞諭,欲為立案,永供斯缺。此在憲恩逾格栽培則可,若將來遇不原情之當事,則又難為言也。設若不敢殞越定案,亦必計之以典規。然此則全藉宏力之施為,下書敢不仰盛膏澤〔於可〕待。惟正竭蹶難置之中,又遇更易新章之候,如此繁費,究應憑何藉資?理合開具進出清單粘連,稟乞恩憲大老爺,電察批示,抑為據情詳請施行,則仰藉帡幪,不獨下書已也。沾感,切叩。

再查明日貓裡分治,即新邑之出息厘餘,十僅存四耳,合併登明。謹再叩。

計呈進出清單壹紙。

光緒十四年正月日稟  戳記  新竹縣正堂方、給戶糧稅總書、朱明呂洲戳記

●第一九四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一一四○六—四

竹北一、二保糧差進出各款(呂洲開呈)

謹將竹北一、二保糧差,年額進出各款,開列呈電。

今開:

進款項下:

一、年額收各業戶應貼辛勞共銀參百參拾餘元。

又收二皂、三皂、一快、三快四班糧差,年貼迎春、開征辦差費用銀玖元。

以上共應收銀參百四十餘元。

出款項下:

一、年應開迎春備辦費用銀貳拾元。

一、年二月開小征備辦費用銀捌元。

又貼一皂、二快上忙費銀貳拾參元。

一、五月開大征備辦費用銀捌元。

又貼一皂、二快下忙費銀貳拾參元。

一、僱催收課項幫夥三名,每名年給辛工三十六元,共銀壹百零八元。

又每月三夘出庄收課,往返酌開飯食洋一元,全年計壹拾貳元。

一、僱廚子一名,全年開辛工銀壹拾捌元。

一、館租全年開銀參拾元。

一、伙食米每月18石,全年酌開銀肆拾元。

一、柴炭每月酌開銀貳元,全年計貳拾肆元。

一、油肭什費,月酌開銀貳元,全年計貳拾肆元。

一、菜錢每月酌開銀五元,全年計陸拾元。

以上全年共應開銀參百九十八元。另如遇上憲按臨,應辦馬草,開費多少不定。對除外,年尚不敷銀五拾餘元,歷蒙憲恩標賞票件,得資彌補,合此稟明。

〔光緒十四年〕正月日糧差呂忠開呈

●第一九五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一一四○六—五

竹南三、四保糧差進出各款(余春開呈)

謹將竹南三、四保糧差,年額進出各款,開列呈電。

今開:

進款項下:

一、年額收各業戶應貼辛勞,共銀貳百壹拾元。

出款項下:

一、年應貼首保備差備辦迎春、開征費用銀五元。

又貼三皂、三快上下忙費銀共貳拾元。

一、僱催收課項幫夥二名,每名年給辛工銀三十六元,共銀柒拾貳元。

又每月三夘出庄收課,往返酌開飯食洋一元,全年計壹拾貳元。

一、僱廚子一名,全年開辛工銀壹拾捌元。

一、館租全年開銀貳拾肆元。

一、伙食米每月?石,全年酌開銀參拾貳元。

一、柴炭全年酌開銀貳拾元。

一、油肭什費全年酌開銀壹拾捌元。

一、菜錢全年酌開銀肆拾貳元。

以上全年共應開銀貳百陸拾參元。

另凡遇大憲按臨,應辦馬草,開費多少不定。對除外,年尚不敷銀五拾參元,歷蒙憲恩標賞票件,得資彌補,合此稟明。

〔光緒十四年〕正月日糧差余春開呈

●第一九五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一一四○六—五

竹南三、四保糧差進出各款(余春開呈)

謹將竹南三、四保糧差,年額進出各款,開列呈電。

今開:

進款項下:

一、年額收各業戶應貼辛勞,共銀貳百壹拾元。

出款項下:

一、年應貼首保備差備辦迎春、開征費用銀五元。

又貼三皂、三快上下忙費銀共貳拾元。

一、僱催收課項幫夥二名,每名年給辛工銀三十六元,共銀柒拾貳元。

又每月三夘出庄收課,往返酌開飯食洋一元,全年計壹拾貳元。

一、僱廚子一名,全年開辛工銀壹拾捌元。

一、館租全年開銀貳拾肆元。

一、伙食米每月 石,全年酌開銀參拾貳元。

一、柴炭全年酌開銀貳拾元。

一、油肭什費全年酌開銀壹拾捌元。

一、菜錢全年酌開銀肆拾貳元。

以上全年共應開銀貳百陸拾參元。

另凡遇大憲按臨,應辦馬草,開費多少不定。對除外,年尚不敷銀五拾參元,歷蒙憲恩標賞票件,得資彌補,合此稟明。

〔光緒十四年〕正月日糧差余春開呈

 

●第一九六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一一四○六—六

竹南一、二保糧差進出各款

遵將竹南一、二保糧差,年額進出各款,開列呈電。

今開:

進款項下:

一、年額應收各業戶貼辛勞銀,共九十餘元。

出款項下:

一、年應貼迎春幫一皂糧差辦費用銀四元。

一、每年一快、二皂上下忙,二、五月開大、小徵,合應費用銀貳拾元。

一、館租全年開二十四元。

一、伙食糧米每月10斗,全年二十二元。

一、柴炭每月的開銀壹元,全年壹拾貳元。

一、油什費每月開銀壹元,全年壹拾貳元。

一、菜錢每月參元,全年參拾陸元。

以上每年應開銀壹百參拾四元。扣除外,每年不敷銀 十元。另如遇上憲按臨,應辦馬草,開費多少不定。歷蒙憲恩賞票件,以資彌補,合此登明。

〔光緒十四年〕正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