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文獻叢刊·第295種】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台灣文獻叢刊
【第 295 種】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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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簡介
第二九五種「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本書(四冊五九四面三五六、四○○字)不分卷,據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所藏「淡新檔案」選錄。所謂「淡新檔案」,乃為清代淡水廳及光緒四年以後新竹縣之檔案。臺灣日據初期,新竹地方法院曾接管有上述檔案一批,轉由覆審法院(後改稱高等法院)贈與前臺北帝國大學(即今國立臺灣大學之前身)文政學部作為研究資料,日人稱之為「臺灣文書」。臺灣光復以後,由戴炎輝教授主持整理,編目庋藏。據戴氏「弁言」,整理結果,全部檔案分編三類:行政編共五七四案、民事編共二二四案、刑事編共三六五案,總共一、一六三案。本書就其行政編摘錄比較重要之一部分文件,題曰「行政編初集」;其餘連同民事、刑事兩編,均有待繼續選編。所選文件,以儘量保留原件程式為原則;書前列有「選錄體例」,分別詳加說明。每案編號列目,自第一號編至四七五號,並註明整理原案號碼,以供考索。內有四號分列甲、乙兩件,合共四七九件。此集之重點,在於財政與撫墾;其次,多為鄉保行政。此種原始文件,價值甚高:不但為法制史研究之好材料,對地方自治、社會及經濟史研究,均有貢獻。極盼其餘部分,早日續編問世。
●序號 篇名
1弁言
2淡新檔案分類表
3淡新檔案選錄體例
4淡新檔案選集行政編初集目錄
5第一 稟咸豐十年四月六日 一一一○一-一、二 香山港長佑宮首事張自得,為興修捐題,請淡水廳給發示諭(附艋郊殷實頭人名單)
6第二 牌式、儀註式 光緒五年閏三月五日 一一一○二-一 新竹知縣劉蒞任,閱城牌示及儀註
7第三 稟光緒九年七月十三日 一一一○五-一 新竹縣戶糧稅總書朱明、王海稟請知縣:循例給發城隍廟普度經費
8第四 僉稟(抄) 光緒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一一一○六-一大安街郊鋪金萬和等,為修理大眾爺廟,請巡撫岑捐辦銀兩
9第五 示貼 太歲(實則光緒)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一一一○七-一監醮新竹縣都城隍,示貼建醮程序表
10第六 疏 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 一一一○七-二新竹城紳董林汝梅等,疏請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
11第七 牌示 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 一一一○七-三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飭司判等下屬巡查驅邪
12第八 牌示 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 一一一○七-四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至期齊集,分班伺候
13第九 牌示 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 一一一○七-五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告戒道眾守則
14第一○ 牌示 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 一一一○七-六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謝范二役取締孤魂
15第一一 示貼 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 一一一○七-七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孤魂候領衣食、冥資後,各返幽途,不准逗留
16第一二 疏 天運(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一一一○七-八竹北一保聯庄紳董彭殿華等,請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
17第一三 牌示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七-九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巡查驅邪
18第一四 牌示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七-一○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至期齊集
19第一五、札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七-一一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飭下屬巡查驅邪
20第一六 示貼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七-一二監醮新竹縣都城隍,示貼建醮程序表
21第一七 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七-一三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至期齊集
22第一八 牌示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七-一四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孤魂候領衣食、冥資後,各返幽途,不准逗留
23第一九 票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七-一五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飭謝范二役取締孤魂
24第二○ 諭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七-一六監理醮務、新竹縣城隍,諭經理醮局各紳董等,飭各庄士庶人等隨緣助施
25第二一 僉稟 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一一一○八-一滬尾街文昌祠董事林步雲等,為營兵滋鬧建祠,請淡水廳移會艋舺營詣勘諭止
26第二二 甘結狀 嘉慶二十五年 一一二○一-一書識李鴻圖頂補淡水廳右典史,族鄰李承烈等為之具結保證
27第二三 章程(第二四號之附件) 一一二○二-一淡水廳八房辦案章程
28第二四 稟 同治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一二○二-二八房總書吳青等,請淡水廳批照舊章分掌
29第二五 稟 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 一一二○三-一三快頭役李祿遵飭,檢卷取切結,稟繳已革胥吏許詳承辦案卷
30第二六 清單第(第二五號之附件) 一一二○三-二已革胥吏許祥承辦案卷清單
31第二七 切結狀 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 一一二○三-三已革胥吏許祥檢交承辦案卷
32第二八 稟 光緒二年二月十五日 一一二○三-四戶總書胡方稟舉其房下幫書黃疇,以承辦已革胥吏前辦案件
33第二九 單 光緒四年三月十日 一一二○四-一臺北知府林,因淡水廳裁缺,飭差吊銷各匠首舊戳以憑換新戳
34第三○ 牌 光緒四年三月十日 一一二○四-二臺北知府林,對各匠首發給腰牌及戳記
35第三一 認充結狀 光緒四年三月 一一二○四-三灰匠首金萬和認充
36第三二 保結狀 光緒四年三月 一一二○四-四工總書許廉,保證灰匠首金萬和
37第三三 認充結狀 光緒四年三月 一一二○四-五炭匠首柯永求認充
38第三四 紅稟 光緒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一一二○四-六工總書許廉,稟報原灰匠首及炭匠首誤差,並分別舉金萬和及柯永求接充
39第三五 稟 光緒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一一二○四-八瓦匠首楊合興,稟請新竹知縣准予退辦
40第三六 紅稟 光緒七年十月七日 一一二○四-二二木匠首蕭秋月稟請退辦,新竹知縣徐不准
41第三七 稟 光緒六年三月二日 一一二○五-七三班頭役陳有等三人,稟舉林惠等為挑夫首
42第三八 稟 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 一一二○五-八一皂頭役陳有,稟舉挑夫首(公號梁惠祥)
43第三九 認充狀 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 一一二○五-九挑夫首李梁等三人認充
44第四○ 保結狀 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 一一二○五-一○鋪戶金聯盛,保結挑夫首李梁等三人
45第四一 諭 光緒六年三月十二日 一一二○五-一一新竹知縣李,對挑夫首梁惠祥給發諭帖及戳記
46第四二 告示 光緒六年三月十二日 一一二○五-一二新竹知縣李,對郊鋪等告示:僱倩挑貨,務由挑夫首辦理(附挑夫首議立章程)
47第四三 諭 光緒六年四月十日 一一二○五-一三新竹知縣李,諭郊戶金長和:郊中貨擔,半歸官夫首辦理
48第四四 紅稟 光緒七年八月十七日 一一二○六-一皂、快總役洪忠、許來,稟舉姚景為三皂頭役
49第四五 認充結狀 光緒七年八月 一一二○六-二三皂頭役姚景認充
50第四六 保結狀 光緒七年八月 一一二○六-三皂、快總役洪忠、許來,保結三皂頭役姚景
51第四七甲 諭 光緒七年八月十八日 一一二○六-四新竹知縣施,對三皂頭役姚景給發諭帖及戳記
52第四七乙 牌示 光緒七年八月十八日 一一二○六-四新竹知縣施,為三皂頭役姚景充任,縣牌示知
53第四八、稟 光緒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一一二○七-一頭役徐祥等三人,因原郊鋪夫首陳未等不願充當官挑夫首,稟請新竹知縣提訊充當
54第四九 提訊名單(堂諭) 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 一一二○七-四新竹知縣徐,提訊原郊鋪夫首蔡進發等,飭其充當夫頭
55第五○ 供詞 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 一一二○七-五蔡進發等四人供述:願承當挑夫首或幫辦差事
56第五一 紅稟 光緒七年十一月六日 一一二○七-一○挑夫首蔡進發,稟請新竹知縣:飭令自爨店、轎伕首派撥挑夫、扛夫
57第五二 諭 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 一一二○七-一一新竹知縣徐,發給挑夫首諭帖及戳記
58第五三 諭 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 一一二○七-一二新竹知縣徐,飭紀吉等人,幫同挑夫首蔡進發差務
59第五四 諭 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 一一二○七-一三新竹知縣徐,飭總夫首陳頂等派撥摃夫
60第五五 諭 光緒七年十一月九日 一一二○七-一四新竹知縣徐,飭自爨店林水等派撥挑夫,交由挑失首呼喚
61第五六 紅稟 光緒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一二○七-一六九八行倪連溪,以彼非自爨店,不克派撥挑夫,請新竹知縣免責
62第五七 告示 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 一一二○七-一八新竹知縣徐告示:遇大差臨境,挑夫店、轎夫店須認真辦理
63第五八 分諭 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 一一二○七-一九新竹知縣徐,諭中港街、後壟街總理及地保:遇大差臨境,須認真辦理
64第五九 名單(堂諭) 光緒十年六月廿六日 一一二○七-二三新竹知縣徐,傳訊挑夫首紀吉等,諭飭其派撥挑夫
65第六○ 供詞 光緒十年六月廿六日 一一二○七-二四挑夫首紀結等供述:遵諭派撥挑夫
66第六一 甘結狀 光緒十年六月廿六日 一一二○七-二五紀結認定派撥挑夫
67第六二 公立約字 光緒八年十一月 一一二○七-四二皂快總役暨三班頭役,為挑夫首苦累,立約分攤養夫銀
68第六三 諭 光緒十二年正月九日 一一二○七-四六新竹知縣方,飭郊戶金長和、郊書吳士敬選舉挑夫首
69第六四 紅稟 光緒八年二月七日 一一二○八-一一快總頭役許來,保舉一快糧差薛清
70第六五 稟 光緒八年五月八日 一一二○八-四一快糧差薛清稟請:仍准每年後壟等四社業戶貼谷六十石,作為其辛勞資
71第六六 單 光緒九年九月廿六日 一一二一一-一新竹知縣周,飭快總頭役許來,吊銷已革皂總役洪忠諭戳
72第六七 稟 光緒九年十月二日 一一二一一-二快總頭役許來,稟繳已革皂總役洪忠諭戳
73第六八 紅稟 光緒九年十月四日 一一二一一-三快總頭役許來,保舉倪源為皂總頭役
74第六九 認充結狀 光緒九年十月 一一二一二-四皂總頭役倪源,具立認充結狀
75第七○ 保結狀 光緒九年十月 一一二一二-五快總頭役許來,保結皂總頭役倪源
76第七一 保結狀 光緒九年十月 一一二一一-六業戶曾國興,保結皂總頭役倪源
77第七二甲 牌示 光緒九年十月十日 一一二一一-七新竹知縣周,為皂總頭役倪源充任,懸牌示知
78第七二乙 諭 光緒九年十月十日 一一二一一-七新竹知縣周,對皂總頭役倪源給發諭戳
79第七三 紅稟 光緒十二年八月七日 一一二一二-二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保舉蕭嘉為三皂頭役
80第七四 認充結狀 光緒十二年八月 一一二一二-三三皂頭役蕭嘉,具立認充結狀
81第七五 保結狀 光緒十二年八月 一一二一二-四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保結三皂頭役蕭嘉
82第七六甲 諭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一一二一二-五新竹知縣方,對三皂頭役蕭嘉給發諭戳
83第七六乙 牌示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一一二一二-五新竹知縣方,為三皂頭役蕭嘉充任,懸牌示知
84第七七 單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一一二一二-六新竹知縣方,飭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吊銷已革三皂頭役李益諭戳,並跟交公事及人犯
85第七八 稟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六日 一一二一二-七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稟繳已革三皂頭役李益戳記,並稟報已點交公事及人犯
86第七九 稟 光緒十二年八月廿五日 一一二一二-八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稟繳已革三皂頭役李益諭帖
87第八○ 稟 光緒十二年八月廿五日 一一二一二-九已革三皂頭役李益,稟請新竹知縣方,准其名卯留造
88第八一 紅稟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一一二一三-一咸菜甕撫墾局幫辦張濟川,稟請新竹知縣方,轉詳給假歸葬伊父墳
89第八二 紅稟 光緒十六年正月廿九日 一一二一五-一堂書(傳供)許興,稟請新竹知縣張,准予再承充
90第八三 稟 光緒十七年三月十八日 一一二一六-一大轎班王秋菊等三人,稟請新竹知縣,諭令大轎首李明,將夫價等按股撥分
91第八四 稟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 一一二一七-一戶糧稅總書陳榮,稟舉鄭鏡清等三人為庄書
92第八五 保結狀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 一一二一七-二戶糧稅總書陳榮,為庄書鄭鏡清等三人保結
93第八六 認充狀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 一一二一七-三庄書鄭鏡清等三人認充結狀
94第八七 分諭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四日 一一二一七-四新竹知縣劉,對庄書鄭鏡清等三人,分給諭戳
95第八八 出示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四日 一一二一七-五新竹知縣劉,因庄書鄭鏡清等三人承充,出示曉諭各庄
96第八九 稟 光緒二十年四月廿七日 一一二一七-六戶糧稅總書朱琛,議廢庄書,改由戶書辦理催收
97第九○ 諭 光緒二十年六月廿三日 一一二一七-一一新竹知縣范,對庄書朱呈玉發給諭戳
98第九一 出示 光緒二十年六月廿三日 一一二一七-一三新竹知縣范,因莊書朱呈玉充任,出示曉諭本城及各庄
99第九二 案由 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 一一三○一案由淡水廳奉巡撫楊牌行:查廳蠹莊德等拘禁酷勒差禮
100第九三 付 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 一一三○一-一淡水同知准臺灣府關移:奉巡撫楊牌,飭查廳蠹拘禁酷勒一案,飭糧總書張升等趕辦
101第九四 稟 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 一一三○四-一大甲站驛書呂洲,稟解遣領脫逃之跑勇溫天送
102第九五 稟 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 一一三○四-四三快頭役李祿,稟解脫逃之跑勇溫天送
103第九六 提訊名單(堂諭)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一一三○四-五淡水分府陳,提訊脫逃之跑勇溫天送,並堂諭:限半月呈繳
104第九七 供詞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一一三○四-六脫逃跑勇溫天送訊供
105第九八 稟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一日 一一三○四-七三快頭役李祿,因管犯溫天送急病,稟報撥醫調治
106第九九 單 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五日 一一三○四-八淡水分府陳,飭三快頭役李祿,傳醫生潘春蔭,診視病犯溫天送
107第一○○ 覆訊名單(堂諭) 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 一一三○四-九淡水分府陳,覆訊脫逃跑勇溫天送,堂諭:再限三日呈繳贓銀物
108第一○一 供詞 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 一一三○四-一○脫逃跑勇溫天送再求寬限
109第一○二 比單(堂諭) 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 一一三○四-一一淡水分府陳,訊問脫逃跑勇溫天送,並堂諭:准再限三日呈繳贓銀物比單
110第一○三 供詞 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 一一三○四-一二脫逃跑勇溫天送三求寬限
111第一○四 比單(堂諭) 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 一一三○四-一三淡水分府陳,訊問脫逃跑勇溫天送,並堂諭:限三日繳銀
112第一○五 供詞 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 一一三○四-一四脫逃跑勇溫天送四求寬限
113第一○六 比單(堂諭) 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一一三○四-一五淡水分府陳,比催脫逃跑勇溫天送,予以開釋
114第一○七 供詞 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一一三○四-一六脫逃跑勇溫天送呈繳贓款,求開釋
115第一○八 札 光緒二年五月十八日 一一三○五-一福建按察使張,飭淡水廳造報參罰事件
116第一○九 札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一一三○五-三福建按察使解,飭新竹縣造報:承接緝已未拏獲盜竊功過
117第一一○ 札 光緒十年二月十二日 一一三○五-四臺北知府陳,奉臬憲裴札,轉飭新竹縣:拏捕通緝犯並造報
118第一一一 清單(第一一二號之附件) 一一三○六-一新舊戶糧稅總書呂祥與李登間交接各案卷
119第一一二 稟 光緒五年五月十日 一一三○六-二戶糧稅總書呂祥稟報:由原書李登接收案卷,並請新竹知縣飭原書交出未流交案卷
120第一一三 分諭 光緒五年七月廿五日 一一三○六-六新竹知縣劉,飭八房總書林江等及戶糧稅總書呂祥協同,將原戶稅糧總書李登未交接卷宗查檢覆奪
121第一一四 申 光緒五年七月廿五日 一一三○六-八新竹知縣劉,為戶糧稅總書李登病故,其經管案卷如何檢交,請示臺北知府陳
122第一一五 札 光緒五年八月九日 一一三○六-九臺北知府陳 札新竹縣:由縣飭幫書及原戶糧稅總李登家屬將案卷繳縣
123第一一六 札 光緒五年八月廿六日 一一三○八-一臺北知府陳,准臺灣知府周移,飭新竹知縣查覆:前斗六縣丞龔養元家屬有無在境
124第一一七 詳 光緒六年二月十三日 一一三○八-一四新竹知縣申覆臺北知府陳:故斗六縣丞龔養元家屬不在境(附印結)
125第一一八 札 光緒七年八月二日 一一三○九-一福建巡撫岑,禁止書差需索
126第一一九 札 光緒七年九月廿九日 一一三一○-一福建巡撫岑,裁革縣衙門燈油取給於差役,並嚴禁差役藉案勒索
127第一二○ 申 光緒七年十一月八日 一一三一○-二新竹知縣徐,申覆岑巡撫:縣署自行買給燈油,並無取之於差役,差役亦無需索之弊
128第一二一 紅稟 光緒八年六月廿四日 一一三一一-一新竹城總夫首陳頂稟告:楊九將小夫店交付別人代管,貽誤差事,請知縣飭其正身當差
129第一二二 票 光緒九年七月 一一三一一-六新竹知縣周,就小夫店交付別人代管事,改差、催傳(因無呈催而註銷)
130第一二三 稟 光緒九年四月(?) 一一三一二-一五臺北知府對巡撫、按察使、道台,稟報頭役被控索詐案件之辦案經過並請示
131第一二四 札 光緒九年四月廿二日 一一三一二-一六臺北知府陳,將由巡撫發辦事件之裁判,示知新竹縣,並飭縣將門丁驅逐內渡
132第一二五 札 光緒九年五月廿六日 一一三一二-一八臺北知府陳,札飭新竹縣:將門丁驅逐內渡日期具報
133第一二六 單 光緒九年七月九日 一一三一二-一九新竹知縣周,飭差王佐,剋日押令糧丁紀祿登舟內渡
134第一二七 稟 光緒九年七月十六日 一一三一二-二一一皂頭役王佐,對新竹知縣稟報:已將糧丁紀祿押令登舟內渡
135第一二八 申 光緒九年九月廿六日 一一三一二-二四新竹知縣周,申臺北知府陳,已將糧丁紀祿押令登舟內渡
136第一二九 札 光緒九年六月廿八日 一一三一三—一臺北知府陳,因層奉上級札:各屬未完罰俸,須由各員應得俸銀扣抵,轉紮新竹縣
137第一三○ 移 光緒十年四月四日 一一三一四—四前代理新竹知縣周,移請現任新竹知縣徐,比追頭役等欠繳契稅
138第一三一 比單(堂諭) 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一皂館記陳榮口供,及堂諭原本
139第一三二 供詞 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 一一三一四—七一皂館記陳榮口供,及堂諭謄本
140第一三三 保狀 光緒十年四月十四日 一一三一四—八戶房書王海,保戶書(即一皂館記)陳榮欠繳契稅分期繳清
141第一三四 比單(堂諭) 光緒十年四月十八日 一一三一四—九稅差葉仁欠繳契稅事件之提比,及堂諭原本
142第一三五 限繳狀 光緒十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四-一○三皂站堂役許能等三人,保證稅差葉仁限期繳契稅
143第一三六 移 光緒十年十二月六日 一一三一五—六卸任新竹知縣徐,將欠繳奏銷冊費銀之被管押書辦林貴,移送於新任知縣彭
144第一三七 札 光緒十二年八月九日 一一三一八—一臺北知府層奉吏部咨,札飭新竹縣:厲行緝官揭參
145第一三八 提訊名單(堂諭) 光緒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一一三一九—一丈量(清書)陳欽、牽繩呂泉短量弓索事件,提訊及堂諭原本
146第一三九 提訊名單(堂諭)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六日 一一三二一—二清書吳興貪污事件,提訊及堂諭原本
147第一四○ 供詞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六日 一一三二一—三清書吳興貪污事件,清書及人證之口供
148第一四一 領狀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二日 一一三二一—四鋪民郭振春具領狀,保人證在外候訊
149第一四二 名單(堂諭) 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一一三二二—二糧差楊神、呂木索詐事件,提訊及堂諭原本
150第一四三 供詞 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一一三二二—三糧差楊神、呂木索詐事件,原被告口供
151第一四四 移 光緒十四年四月四日一一三二三—一北路右營副總府翁,移送站兵吳瑞啟遺失公文事件,移請新竹縣提究
152第一四五 名單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一一三二三—二站兵吳瑞啟遺失公文事件之提訊
153第一四六 供詞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一一三二三—三站兵吳瑞啟遺失公文事件,被告口供
154第一四七 夾單稟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一一三二三—四新竹知縣方,將站兵吳瑞啟之口供,稟送郵政總局並請示
155第一四八 移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一一三二三—五新竹知縣方,對北右營遊府翁,移知訊問站兵吳瑞啟之情形
156第一四九 詳 光緒十四年四月 一一三二三—六臺灣郵政總局,詳請臺灣巡撫劉,如何處理公文遺失事件
157第一五○ 札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一一三二三—七臺灣郵政總局奉巡撫劉批示,轉飭新竹縣遵辦
158第一五一 紅稟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六日 一一三二三—八新竹城紳士林汝梅等五人,稟請新竹縣轉詳,寬免站兵吳瑞啟就地正法
159第一五二 呈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九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請新竹縣查情,網開一面
160第一五三 詳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 一一三二三—一○新竹知縣方,詳請郵政總局,將案情轉詳於巡撫劉
161第一五四 斬決名單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一一三二三—一二站兵吳瑞啟斬決
162第一五五 札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 一一三二三—一三福建臺灣巡撫劉,飭新竹縣即將站兵正法
163第一五六 夾單稟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一一三二三—一四撫院行營中軍府周、北右營遊府翁、新竹縣令方,稟巡撫劉:監提犯兵正法日期,及查訊滋事情形
164第一五七甲 簡文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二○新竹知縣方,詳請郵政總局,將案情轉詳於巡撫劉之簡文
165第一五七乙 批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一一三二三—二一臺灣郵政總局,對新竹知縣詳之批示
166第一五八 呈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一一三二三—二八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控北右營字識翁林鈺,勒索未遂,陷害伊子,請新竹知縣方訊辦
167第一五九 手摹結狀 光緒十四年四月一一三二三—二九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及其抱告吳氆郎,稱具摹結,稱其所呈控屬實
168第一六○ 移 光緒十四年四月三十日 一一三二三—三○新竹知縣方,移請北右營遊府翁,查覆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所控是否屬實
169第一六一 夾單稟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一一三二三—三三撫院行營中軍府周、北右營遊府翁、新竹知縣方,會稟巡撫劉:處理兵下滋鬧經過,並請示銷案
170第一六二 簡由及批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行營中軍周、北右營翁、新竹知縣方,會稟巡撫劉之簡由,及巡撫劉批示
171第一六三 移 光緒十四年五月三日 一一三二三—三六行營中軍周,錄巡撫劉批,移會新竹縣
172第一六四 催呈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二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催訊辦其子被陷害事件
173第一六五 移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 一一三二三—四三北右營翁,移覆新竹知縣方:吳鄭清聽訟棍唆使誣控,請予訊辦
174第一六六 諭 光緒十七年二月五日 一一三二四—二新竹知縣沈,飭前糧總書呂洲,將其任內應解府、道冊費繳存
175第一六七 告示 光緒十八年七月九日 一一三二五—二臺北知府陳,示禁對保、保長、鄉長、街正、總理、業戶、董事、庄正設館收詞
176第一六八 申 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一一三二五—三新竹知縣沈,申覆臺北知府陳:已遵札張貼告示,裁剩差保
177第一六九 稟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四日 一一三二五—五一快頭役梁鴻稟報:中港一快外館設立緣由,並巳遵諭撤除該館
178第一七○ 切結狀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四日 一一三二五—六一快頭役梁鴻具結:爾後罔敢私設外館對保名目
179第一七一 稟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一一三二五—七二快頭役朱宗稟報:許厝港二快外館設立緣由,並已遵諭撤除該館
180第一七二 切結狀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一一三二五—八二快頭役朱宗具結:已撤除外館
181第一七三 告示 光緒二十年四月九日 一一三二六—一新竹知縣范,禁止署內役人強買及硬賒
182第一七四 告示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一一三二六—二新竹知縣王出示:市廛買賣,務安公平
183第一七五 札 光緒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一一四○一—三臺北知府陳札行新竹縣:奉臬道憲批示,典吏津貼由鹽館支領
184第一七六 札 光緒九年十二月十日 一一四○二—一臺北知府陳札飭新竹縣:應將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分撥府當差民壯工食並補水銀解府
185第一七七 申 光緒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一四○二—三新竹知縣朱,申解光緒九年冬季分撥府民壯工食並補水銀與臺北府
186第一七八 批回 光緒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一四○二-五新竹知縣朱,批解光緒九年冬季分撥府民壯工食並補水銀,及臺北府批回
187第一七九 具領狀 光緒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一一四○三-一新竹縣民壯頭役出義,具領光緒九年秋季分民壯三十六名工食銀
188第一八○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一四○三-二新竹縣大轎首張邦,具領光緒九年冬季大轎班工食
189第一八一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一四○三—五新竹縣斗級鄭升,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190第一八二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一四○三—六新竹縣庫子陳田,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191第一八三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一一四○三—七新竹縣馬快林汀,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192第一八四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八新竹縣禁卒施建等四名,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193第一八五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一一四○三—九新竹縣皂隸高登、徐祥,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194第一八六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一一四○三—一○新竹縣鋪司劉安,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195第一八七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一一四○三—一一新竹縣東、西班荼房頭役劉福、林謹,具領光緒九年秋季分工食銀
196第一八八 詳 光緒十四年十月八日 一一四○五—四七新竹知縣方,請示臺北知府雷:撥府民壯工食銀,因新章未詳定,應在何款支解
197第一八九 簡文及批 光緒十四年十月十二、十一月一日 一一四○五—四九、五○第一八八號(詳)之簡文,及臺北知府雷批
198第一九○ 副詳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一一四○五—五二、五三新竹知縣方,奉臺北知府雷批後,再請示,及臺北府雷批
199第一九一 稟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一四○六—一新竹縣戶糧總書朱明等,為借墊保甲,墾隘虧曠,稟請知縣尋款濟置
200第一九二 清單(第一九一號之粘付) 一一四○六—二新竹縣戶糧稅房進出各款
201第一九三 稟 光緒十四年一月 一一四○六—三新竹縣戶糧稅總書朱明、呂洲,因新章施行,經費短絀,稟請補助
202第一九四 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 一一四○六—四竹北一、二保糧差進出各款(呂洲開呈)
203第一九五 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一一四○六—五竹南三、四保糧差進出各款(余春開呈)
204第一九六 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 一一四○六—六竹南一、二保糧差進出各款
205第一九七紅白稟 光緒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一一四○七—一新竹知縣方,列舉收支,稟請臺北知府雷寬裕津貼
206第一九八 清摺(第一九七號之粘付) 一一四○七—二新竹縣每年必須用款數目簡明清摺
207第一九九 附稟 光緒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一一四○七—三新竹知縣方,列舉糧房進出款,附稟請臺北府雷給予津貼
208第二○○ 清摺(第一九九號之粘付) 一一四○七—四新竹縣糧房每年進出款
209第二○一 紅稟批 光緒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到縣) 一一四○七—五臺北知府雷,對新竹知縣方稟(第一九七號)之批示
210第二○二 札 光緒十四年二月三日 一一四○八—一督辦臺北鹽務總局,札飭新竹縣:典史津貼前由包商從鹽課內劃給,自光緒十四年二月起,改由竹塹鹽館撥領
211第二○三 申 光緒十五年正月六日 一一四○九—八代理大甲巡檢,向新竹縣申送光緒十四年冬季分弓兵、民壯、皂隸役食銀及半廉銀印結
212第二○四 印領 光緒十五年正月 一一四○九—九上件附送之印領
213第二○五 副詳及批 光緒十五年五月初八日 一一四○九—一三新竹知縣方,詳請布政使沈:大甲巡檢之俸銀是否照給,經批照給
214第二○六 申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六日 一一四一○—四二新竹縣典史蕭啟元,向新竹知縣沈、申送光緒十八年春夏雨季養廉銀、增廉銀、役食銀、馬夫工食銀鈐領
215第二○七 鈐領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六日 一一四一○—四三上件附送之鈐領
216第二○八 札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九日 一一四一○—四四新竹知縣沈,札發光緒十八年春夏雨季養廉等銀與典史
217第二○九 副詳及批 光緒十八年九月初五日 一一四一○—五一新竹知縣沈詳請布政使唐:典史光緒十八年春夏雨季俸銀是否照發;經唐批住支
218第二一○ 移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一一五○一—一淡水同知鄭,移請英國駐台領事伯,轉行移知通商海口各領事給發護照
219第二一一 照會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一一五○一—二英國駐台領事伯,照會淡水同知鄭:在香港採買白硝時,先將憑照移交領事蓋印
220第二一二 護照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一五○一—三淡水分府鄭,發給通事張烏豆護照,前往香港各口代購白硝
221第二一三 移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一五○一—四淡水分府鄭,移請英國駐台領事伯,於張烏豆護照會印
222第二一四 照會(抄) 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一一五○二—一英國領事吉,對鹿港廳懲辦哨丁案抗議,並覆送條款及示稿
223第二一五 條款 (第二一四號之附抄件) 一一五○二—二議定英商在台採辦樟腦條款
224第二一六 札 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六日 一一五○二—三臺澎兵備道梁,及臺灣知府葉,抄送「議定英商在台採辦樟腦條款」及告示與淡水廳,並飭遵照辦理
225第二一七 告示 光緒十七年六月初九日 一一五○三—四臺北通商事務莊及臺北知府吉曉諭:遇有迎神賽神,勿對天主教民捐題
226第二一八 札 光緒五年四月三十日 一一五○四—一臺北知府陳,層奉總督何批,札知新竹縣:遇有火器殺人犯逃匿洋行、洋船,應照會領事交出
227第二一九 咨(抄單) 光緒八年十月初五日 一一五○四—六刑部咨覆福建巡撫岑,督同臬司嚴飭所屬:認真緝捕火器殺傷及械鬥案
228第二二○ 札 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九月 一一五○四—六臺北知府陳,層奉刑部咨,札知新竹縣:認真緝捕火器殺傷及械鬥案
229第二二一 告示 光緒七年八月初八日 一一五○六--二福州將軍穆、閩浙總督何、福建巡撫岑,據傳教條約,曉諭軍民保獲教士及教民
230第二二二 移 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 一一五○八--一淡水知縣汪,移新竹知縣方:將同治五年英商贊達租置民人園地契字請蓋印卷宗,移查檢送
231第二二三 移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一日 一一五○八--二新竹知縣方,移覆淡水知縣汪:英商租置園地契字卷宗並無存塹署
232第二二四 稟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 一一五○八--三新竹縣一皂頭役洪忠稟覆:遵飭向名經書查明,並無辦理英商租置園地,並稟繳經書切結
233第二二五 切結狀 光緒十四年二月 一一五○八--四新竹縣通商書呂祥具結:並無承前通商書流交英商贊達租置園地卷宗
234第二二六 切結狀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 一一五○八--五新竹縣經書三十人具結:實無承辦及代辦英商租置園地事件
235第二二七 札 光緒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一一五○九--三臺北知府吉,層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飭新竹縣按季查報:境內教堂及教士
236第二二八 諭 光緒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一一五○九--四新竹知縣沈,飭三班頭役查覆保內教堂及教士
237第二二九 圖說(第二三○號之粘付)一一五○九--一二新竹縣屬教堂圖繪
238第二三○ 申 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 一一五○九--一三新竹知縣沈,對臬道唐、臺北知府吉、及通商總局,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
239第二三一 清冊 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 一一五○九--一四新竹知縣沈,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240第二三二 札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一一五○九--一五臺北知府吉,層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飭新竹縣緩查教堂及教士
241第二三三 札 光緒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一一五○九--一六分巡臺澎兵備道顧,層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飭新竹縣續查教堂及教士
242第二三四 申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 一一五○九--二四新竹縣對臬道顧、及臺北知府龍,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
243第二三五 清冊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 一一五○九--二五新竹縣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244第二三六 清冊 光緒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一一五○九--三五新竹知縣沈,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245第二三七 清冊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一一五○九--五五新竹知縣葉,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246第二三八 函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一一五一○--一苗栗知縣沈,致新竹知縣函:備轎伕、挑伕供洋教習之用
247第二三九 函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一一五一○--二新竹知縣王,致淡水知縣李函:備轎伕、挑伕供洋教習之用
248第二四○ 單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一一五一○--三新竹知縣王,飭三班護送洋教習至淡水縣
249第二四一 移 同治二年九月 一一五一一--一辦理通商事務區,移請淡水廳,派役會同哨丁前赴後壟、中港,巡緝私相買賣樟腦,並拘訊張烏豆
250第二四二 移 咸豐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一一六○一--一臺灣知府孔,移催淡水同知馬,請其移會噶瑪蘭新任同知富:速行移接,並出具監交印結
251第二四三 移 咸豐十一年正月十七日 一一六○二--一前任淡水分府寧,將捐生捐款銀單,移交於新任分府張
252第二四四 單(附回照) 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 一一六○二--三前任淡水分府寧,單飭差役陳永:立賫公文一角及銀單,投繳新任分府張,及其回照
253第二四五 移 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 一一六○二--七前任淡水分府寧,將各業戶領買未完補谷限繳狀,移送於新任分府張
254第二四六 移 咸豐十一年正月十七日 一一六○二--一○前任淡水分府寧,將人民投稅契券移送於新任分府張
255第二四七 總摺稿 光緒六年十一月 一一六○四--一監盤會算淡水縣史令任,接收鄧令任倉項各款榖石交代總摺稿(新竹知縣施監盤)
256第二四八 四柱細冊 光緒八年五月 一一六○四--二抄發臺北府屬各縣光緒六年分額征供栗收支四柱冊式
257第二四九 札 光緒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一一六○五--一臺北知府陳,札委員徐銓,催辦交代會算
258第二五○ 移 光緒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一一六○六--一淡水知縣朱,奉臺北知府陳札委監盤,移知新竹縣:將新舊任移交錢糧等款造冊結報
259第二五一 移 光緒九年十一月八日 一一六○六--二代理新竹知縣周,經查核前任徐所開交代總細冊,移送覆摺與前任徐及監盤淡水知縣朱
260第二五二 移 光緒九年十二月初九日 一一六○六--三前代理新竹知縣周,將卷簿移交於新任知縣朱
261第二五三 副詳及批 光緒九年十一月初十日 一一六○六--四監盤淡水知縣朱、新任新竹知縣徐及代理新竹知縣周,將交代會算定摺,詳送臺北知府陳
262第二五四 議覆 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一一六○九--一戶部遵旨,對御史胡俊章光緒十三年原奏(州縣交代,責成道府督催,實力嚴查)之議覆
263第二五五 札 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月 一一六○九--二臺北知府雷層奉上級札,將戶部議覆,行知新竹縣
264第二五六 札 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九日 一一六○九--三臺北府層奉上級札,行知新竹縣:奏參州縣未交銀項摺內,應聲明分賠之該管各上司職名
265第二五七 副詳及批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四日 一一六一○--一前任新竹縣將征存隘租銀移交於新任,詳請臺灣善後總局查核,並該局批
266第二五八 清冊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 一一六一○--二新竹縣征存隘租銀元本年續支各款數目清冊稿
267第二五九 移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 一一六一○--三新竹前任知縣方,將征存隘租銀移交於新任張
268第二六○ 申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 一一六一○--四一新竹知縣張,將接收前任征存隘租銀事,申報巡撫、藩、道及府
269第二六一 副詳及批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 一一六一○--五前任新竹知縣方,將征存隘租銀移交於新任,詳請布政使查核,並該使批
270第二六二 移 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八日 一一六一○--七前任新竹知縣張家屬(右堂蕭代)將征存隘租移交於新任沈
271第二六三 單 同治九年十月初六日 一一七○一--二淡水分府據口書稟請,飭差協同口書及澚甲,將浮出大枋封貯,交由澚甲收管
272第二六四 稟 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 一一七○一--三一皂頭役稟明收貯大枋情形,並繳澚甲收管狀
273第二六五 收管狀 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 一一七○一--四澚甲具看守大枋收管狀
274第二六六 呈 同治九年閏十月十三日 一一七○一--五林媽義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請淡水分府查驗,起封還管;批:不准
275第二六七 呈 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一一七○一--六舖戶陳桓裕號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請淡水分府查驗給領;批:
276第二六八 呈 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一一七○一--七鋪戶陳恆裕號呈稱:該大枋實系己物,催淡水分府查驗給領,如有虛詞冒認,愿甘坐罪;批:毋庸多瀆
277第二六九 諭 同治九年十二月九日 一一七○一--九淡水分府陳,諭飭明善堂紳董:將浮出大枋變賣,充為修整土城及起蓋砲臺之用
278第二七○ 函 同治十年五月初三日 一一七○一--一○明善堂紳董復函淡水分府:已將大枋變價,但被人擱阻搬運,請發給印單
279第二七一 單 同治十年五月初四日 一一七○一--一一淡水分府陳,飭原差將大枋起封,押令車工運往明善堂
280第二七二 清單 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 一一七○二--一迎接新任臺澎掛印總鎮需用物件之清單
281第二七三 單 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 一一七○二--二淡水分府周,飭六班頭役備派散役,至迎接之期,賫所需用物件伺候
282第二七四 分單 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 一一七○二--三淡水分府周,飭對保頭役,協同澚甲預備渡船、竹筏,伺候總鎮駕臨
283第二七五 單 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 一一七○二--四淡水分府周,飭六班頭役,向戲班借出長秀雉尾等物,以便迎接總鎮之用
284第二七六 移 同治十年十一月初五日 一一七○二--五臺灣知府蔣,移知淡水分府周:臺灣鎮按臨巡閱,理番廳備造屯番名冊送查,至期聽候點驗
285第二七七 單 同治十年十二月初六日 一一七○二--六淡水分府周,飭六班頭役,向戲班借出長秀維尾等物件,作迎春應用
286第二七八 函 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一一七○三--二蚶江分府潘,請淡水分府何,將難婦遞交其家屬
287第二七九 單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初五日 一一七○三--三淡水府何,飭原差赴艋管解難婦來轅
288第二八○ 稟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初七日 一一七○三--四差役稟報淡水分府:已解到難婦,請予提訊
289第二八一 單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八日 一一七○三--五淡水分府何,飭差馳往貓裡街,傳難婦之父兄赴轅
290第二八二 稟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二日 一一七○三--六差役稟報:已傳到難婦之生母
291第二八三 提訊名單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 一一七○三--七難婦及其生母報到
292第二八四 供詞(堂諭)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 一一七○三--八難婦及其生母口供
293第二八五 具領狀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 一一七○三--九難婦之生母具領其女
294第二八六 移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二十五日 一一七○三--一○淡水分府何,移知蚶江分府及惠安知縣:難婦已由其生母領回
295第二八七 札 光緒七年九月十八日 一一七○五--一臺北府層奉巡撫札,行知新竹縣:在基隆設立文報所委員專責
296第二八八 申 光緒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一一七○五--二新竹知縣申巡撫、道臺、臺北府:新竹縣遞省公文,從臺南文報局改由基隆文報局轉遞
297第二八九 札 光緒七年十月廿一日 一一七○六--一臬道劉札知各屬:道署需用舖墊及一切器具,飭由臺灣縣代為給價,不得攤累各屬
298第二九○ 移 光緒八年四月十一日 一一七○七--一基隆分府徐,移解新埔街民翁東友夫婦,請新竹知縣取具的實舖戶保結移覆
299第二九一 保領狀 光緒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一一七○七--二新埔街民翁纘緒,保領翁東友夫婦回家安業
300第二九二 牒 光緒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一七○七--三新竹縣對基隆分府牒:翁東友夫婦已由翁纘緒領回
301第二九三 札(附清單)光緒九年九月十二日 一一七○八--一、二臺北府奉臬道札,札飭新竹縣:臺灣各縣每年應貼冊費,應一律提解
302第二九四 移 光緒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一一七一○--一管帶棟字副營移請新竹縣:將私出藤草人犯,差拘訊辦
303第二九五 紅稟 光緒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一一七一○--三局董等僉稟新竹縣:擬將犯禁採藤之人犯,將藤條作價認賠;知縣批:應再酌量議罰
304第二九六 札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九日 一一七一三--三臺北府查核新苗分界應以中港大溪為界,飭新竹縣會同苗栗知縣,履勘定界,繪圖具覆
305第二九七 移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 一一七一四--二苗栗縣奉布政使司札,移請新竹縣:遵批以中港大溪為界,訂期會勘
306第二九八 詳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 一一七一四--七苗栗、新竹兩縣書勘定界繪圖詳覆巡撫劉、布政使沈等
307第二九九 移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 一一七一五--三淡水縣將所承移卷宗,因已比對完畢而移還新竹縣
308第三○○ 行 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 一一七一六--一臺北府行新竹縣:催令紳士林汝梅等,將登雲會息銀批解赴府
309第三○一 諭 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 一一七一六--二新竹縣奉臺北府札,諭令紳士林汝梅等,將登雲會半年息銀備繳,以憑批解赴府
310第三○二 示 光緒五年六月十一日 一二一○一--五臺北府出示:催晉賑各捐戶換照
311第三○三 奏 光緒八年(?) 一二一○一--一九戶部奏:為停捐已逾三年,謹申明節次奏定限期分別註銷捐案
312第三○四 移 光緒十一年四月初九日 一二一○二--二新竹縣儒學正堂、兼明志書院監院翁,向新竹縣移領光緒十一年夏季分文廟香燈、俸齋、廩膳等銀
313第三○五 印領 光緒十一年四月 日 一二一○二--三新竹縣儒學同右銀項之印領
314第三○六 移 光緒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一二一○二--四新竹縣移送同右銀項於新竹縣儒學
315第三○七 詳 光緒十四年十月初八日 一二一○二--四四新竹縣詳請臺灣布政使:本縣文廟香燈等款及彰化火炬等款,俟本年新糧征收定案,再請編定坐支
316第三○八 簡文及批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一二一○二--四六右詳之簡文,及臺灣布政使批:仰即分款開列清摺具報
317第三○九 申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一二一○二--四七新竹縣申明上列各款原由,並詳送清摺於臺灣布政使
318第三一○ 摺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一二一○二--四八新竹縣詳送上列各款之清摺於臺灣布政使
319第三一一 副詳及批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 一二一○二--四九新竹縣申(第三○九號)之副詳,及臺灣布政使批:各屬存留款項自光緒十四年起,各歸各縣坐支
320第三一二 紅稟 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 一二一○四--一考棚經理林汝梅等,稟送新竹縣考棚修葺工料銀估價單
321第三一三 清單 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 一二一○四--二考棚修葺工料銀之估計
322第三一四 紅白稟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 一二一○四--三新竹縣為修葺考棚,擬動支明忠書院學租,稟請巡撫、布政司、臬道及臺北府批示
323第三一五 清摺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 一二一○四--四考棚應修各處估需工料之清摺
324第三一六 稟批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一二一○四--五布政使對新竹縣稟(第三一四號)之批:已奉巡撫批,即遵照另札辦理
325第三一七 札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二一○四--六布政使顧,奉巡撫唐批,移知新竹縣:修葺考棚,准動支明志書院學租
326第三一八 稟批(紅) 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初五日 一二一○四--七臺北知府管,對新竹縣稟(第三一四號)之批
327第三一九 札 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二一○四--八臺北知府管,將巡撫唐批示轉知新竹縣:准予動支明志書院學租修理考棚札新竹縣
328第三二○ 具領狀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廿四日 一二一○四--九泥匠首向新竹縣具領考棚工料銀
329第三二一 呈 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 一二二○一--一庄正黃紹坤因老病,呈請淡水分府准予退辦
330第三二二 結狀 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 一二二○一--二庄正黃紹坤退辦具結:並無推卸情弊
331第三二三 諭 道光二十年五月初九日 一二二○一--三淡水分府劉,諭總理:協同庄副、庄耆等選舉庄正
332第三二四 稟 道 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七日 一二二○二--一新竹城東門總理之子周鵬程,因其父未及請假而回唐省親,請知縣准其頂辦總理職
333第三二五 稟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一二二○二--二新竹城南、西、北三門總狸,遵分府諭,稟舉林揚芳為東門總理
334第三二六 保結狀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 日 一二二○二--三新竹城總理三人,保結林揚芳為東門總理
335第三二七 認充狀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 日 一二二○二--四新竹城東門總理候選人林揚芳認充結狀
336第三二八 稟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一二二○二--五一皂役蒙分府諭,協同城工總理等,選舉林揚芳為東門總理
337第三二九 驗充名單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一二二○二--六東門總理林揚芳之驗充
338第三三○ 稟 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一二二○二--七郊舖戶金長和等向淡水廳,僉舉郭尚茂頂充已故北門總理鄭用鍾之缺
339第三三一 保結狀 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一二二○二--八郊舖戶全長和等,保結郭尚茂為北門總理
340第三三二 認充狀 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一二二○二--九北門總理候選人郭尚茂之認充結狀
341第三三三 驗充名單 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一二二○二--一○北門總理郭尚茂之驗充
342第三三四 保結狀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 一二二○二--一一東門總理及舖戶等,保結林承恩為西門總理
343第三三五 認充狀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 一二二○二--一二西門總理候選人林承恩之認充結狀
344第三三六 稟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三日 一二二○二--一三一皂頭役蒙淡水分府諭另舉西門總理,將保結狀及認充結狀稟繳分府
345第三三七 驗充名單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四日 一二二○二--一四西門總理林承恩之驗充
346第三三八 稟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九日 一二二○二--一五北門總理郭尚茂因染病重聽,稟請分府准予退辦,並繳總理戳記
347第三三九 保結狀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一二二○二--一六新竹城南、東、西三門總理,保結王禮讓為北門總理
348第三四○ 認充狀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一二二○二--一七北門總理候選人王禮讓之認充結狀
349第三四一 稟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一二二○二--一八一皂頭役蒙淡水分府諭另舉北門總理,將保結狀及認充狀稟繳分府
350第三四二 驗充名單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一二二○二--一九北門總理王禮讓之驗充
351第三四三 供詞及堂諭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一二二○二--二○北門總理王禮讓之供詞及分府准充
352第三四四 單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一二二○三--一淡水分府曹,飭差吊繳已革吞霄總理鄭媽觀戳記,並協同衿耆、舖戶選舉妥人接辦
353第三四五 稟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一二二○三--三三皂頭役繳銷已革吞霄總理鄭媽觀戳記
354第三四六 稟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二二○三--四竹南三保宛裡街庄總理、街庄正、紳耆、通事、土目等,稟請淡水分府保留已革總理鄭媽觀之職
355第三四七 稟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一二二○三--五三皂頭役蒙淡水分府單,協同總理、紳衿、舖戶等選舉吞霄總理,稟繳保結、認充狀
356第三四八 認充狀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一二二○三--六吞霄總理候選人劉振德之認充結狀
357第三四九 保結狀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一二二○三--七生員陳錫福等,保結劉振德為吞霄總理
358第三五○ 驗充名單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二二○三--八吞霄總理劉振德之驗充
359第三五一 供詞及堂諭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二二○三--九吞霄總理劉振德之供詞,及分府准充堂諭
360第三五二 呈 道光二十三年閏七月十四日 一二二○三--一一總理、義首等,稟舉張媽喜為宛裡街庄總理,蕭興等為族正,鄭玉馨等為各庄庄正
361第三五三 公立請帖 道光二十三年閏七月 一二二○三--一四鄉職等人公同立請帖,請張媽喜任苑裡街總理
362第三五四 諭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一二二○三--一五淡水分府曹,對張媽喜給發苑裡街總理諭令及戳記,並著該總理傳知:族正聽民間自行舉辦
363第三五五 稟 道光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一二二○三--一六吞霄街總理劉振德,稟繳聯庄合約與淡水分府
364第三五六 同立合約 道光二十三年十月 一二二○三--一七竹南三保吞霄街庄合約
365第三五七 稟 道光二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一二二○三--一九頭役稟覆:古阿才不肯承充總理,據庄正王丙秀稱:古開盛堪充
366第三五八 單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一二二○三--二○淡水分府曹,單飭對頭役,傳古阿才赴轅驗充吞霄總理(正本)
367第三五九 僉稟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二二○三--二二庄正、舖戶等,稟舉梁壬生為吞霄總理
368第三六○ 供詞及堂諭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二二○三--二七總理梁壬生之供詞,及分府曹准充堂諭
369第三六一 稟 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 一二二○三--二八總理、街庄正、保長暨舖戶等,稟舉陳存仁為竹南三保董事
370第三六二 保結狀 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 一二二○三--二九總理、街庄正、保長暨舖戶等,保結陳存仁為竹南三保董事
371第三六三 驗充名單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 一二二○三--三○竹南三保董事陳存仁之驗充(具稟總理梁壬生亦在內)
372第三六四 供詞及堂諭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 一二二○三--三一陳存仁、梁壬生之供詞,及分府准陳存仁充任竹南三保董事堂諭
373第三六五 諭 咸豐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一二二○五--一淡水分府馬,諭飭中港閩粵總理葉廷祿等:邀集公同議定抽谷章程稟覆
374第三六六 同立合約字 咸豐七年六月 一二二○五--二中港閩粵總局聯庄合約
375第三六七 諭 咸豐七年十月初九日 一二二○五--三淡水分府馬,諭充張肇基為田藔內庄保甲團練總局長,給發諭戳
376第三六八 稟 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二二○六--一竹南二保銅鑼灣福興街八庄職員、生員、監生、業戶、佃戶、眾舖戶,稟舉李滄玉為總理
377第三六九 稟 同治六年正月初八日 一二二○六--四一快總役稟請分府:對李滄玉賞給銅鑼灣等處總理諭戳
378第三七○ 諭 同治六年正月十七日 一二二○六--五淡水分府嚴,對李滄玉給銅鑼灣等庄總理諭戳
379第三七一 僉稟 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九日 一二二○七--一保正、總理等稟請分府:准九芎林總理劉維蘭,兼理六張犁等庄總理
380第三七二 驗充名單 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 一二二○七--七淡水分府嚴,提驗總理劉維蘭,并准充堂諭
381第三七三 供詞及堂諭 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 一二二○七--八總理劉繼蘭供詞及堂諭(繕本)
382第三七四 諭 同治六年六月十四日 一二二○七--九淡水分府嚴,對劉維蘭給發六張犁等庄總理諭戳
383第三七五 稟 同治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一二二○九--一生員、職員、監生等,稟舉下山、五和、樹杞林、六張犁等四庄庄正
384第三七六 稟 同治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一二二○九--一○生員、職員、監生、庄民等,稟舉彭上岐為九芎林保長
385第三七七 出示 同治七年二月三十日 一二二○九--一三淡水分府嚴,斥革九芎林等庄總理、董事,出示庄民不得與之私相受授
386第三七八 諭 同治七年四月九日 一二二○九--一九淡水分府嚴,對九芎林等五庄庄正給發諭戳
387第三七九 出示 同治七年閏四月二十二日 一二二○九--二一淡水分府富,斥革中壢總理黃國安,出示中壢等庄,禁止向之受授
388第三八○ 稟 同治七年六月初四日 一二二○九--二三竹北一保長劉永稟請分府富,飭九芎林保長分攤當差
389第三八一 僉稟 同治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一二二○九--二四紳衿、墾戶、甲首、結首等,稟舉徐安邦為九芎林等庄總理
390第三八二 單 同治七年十月 一二二○九--二七稅總擬稿,傳徐安邦驗充,淡水分府富不照批
391第三八三 稟 同治八年六月 一二二○九--二八九芎林庄總理徐安邦已領戳記,未領諭帖,稟請分府發給
392第三八四 分單 同治七年三月十二日 一二二一○--一淡水分府嚴,飭對保頭役二人前往一皂一快交界處,接運解到硝磺
393第三八五 單 同治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一二二一○--二淡水分府嚴,飭對役督同鄉保長,接運軍裝等件到塹
394第三八六 咨 同治九年十月初三日 一二二一一--一後壟汛守府向,據後壟街陳姓稟,咨請淡水分府給發陳姓族長諭戳
395第三八七 僉稟 同治九年十月初四日 一二二一一--二紳衿、鄉耆等稟舉族長陳宗器
396第三八八 認充保結 同治九年九月 一二二一一--三紳衿、鄉耆等保結族長陳宗器
397第三八九 單 同治九年十月十五日 一二二一一--四淡水分府陳,飭差傳陳宗器驗充族長
398第三九○ 稟 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一二二一一--五頭役稟繳舊族長諭戳、印單,并請示可否先行給發諭帖,日後補行驗充
399第三九一 諭 同治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一二二一一--六淡水分府陳,對族長陳宗器給發諭戳
400第三九二 僉稟 同治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二二一二--一竹南二保銅鑼灣等庄總理、紳衿,稟請發給聯庄約首諭戳
401第三九三 合約字 同治十年十一月 一二二一二--二銅鑼灣等八庄合約
402第三九四 保結狀 同治十年十二月 一二二一二--三總理、隘首、庄耆、舖佃戶等,保結銅鑼灣等處聯庄約首李逢年
403第三九五 僉稟 同治十年十一月十一日 一二二一二--四生員、監生、佃戶等,稟舉李逢年為銅鑼灣等聯庄公局局首(不准)
404第三九六 僉稟 同治十一年四月初三日 一二二一二--五生員、廩生、貢生、監生及庄耆等,稟舉李逢年為銅鑼灣總理(不准)
405第三九七 移 同治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一二二一三--一臺灣府周蒙上級檄催,飭取府廳縣誌書、憲綱冊,及各庄總董、鄉保、甲長、頭人清冊,移知淡水廳
406第三九八 牒 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 一二二一三--三淡水分府周牒送臺灣府周:廳誌下落,鄉保甲長花名清冊另送,先將總理、董事清冊牒呈
407第三九九 清冊 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 一二二一三--四淡水分府周,造送淡水廳屬各保總理、董事姓名清冊
408第四○○ 稟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廿九日 一二二一四--一中港、頭份等庄總理黃玉堂稟請退辦,并稟舉謝煥光為新總理
409第四○一 僉稟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一二二一四--二紳衿、佃戶、舖戶等,稟舉謝煥光為中港、頭份等庄總理
410第四○二 驗充名單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一二二一四--七淡水分府向,提驗謝煥光,并堂諭准予充當頭份街庄總理
411第四○三 供詞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一二二一四--八頭份等街庄總理謝煥光之驗充
412第四○四 諭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二二一四--九淡水分府向,對頭份等庄總理謝煥光給發諭戳
413第四○五 稟 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一二二一五--一後壟街庄團練分局總理杜和安,稟請給發轄內二十四庄正副諭戳
414第四○六 清單 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一二二一五--二後壟管轄二十四庄庄正副姓名清單
415第四○七 諭 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一二二一五--三淡水分府陳,對後壟管轄二十四庄正副給發戳記
416第四○八 清單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一二二一六--一大甲街總理、庄正名單
417第四○九 稟 同治十三年九月初四日 一二二一六--二大甲團練局紳董,稟舉大甲總理及管轄內庄正
418第四一○ 分諭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一二二一六--三淡水分府對杜以忠、白達給發大甲總理諭戳
419第四一一 稟 光緒二年五月初九日 一二二一七--一一皂頭役稟請分府:飭九芎林庄紳董、頭人稟舉總理
420第四一二 稟 光緒二年五月十三日 一二二一七--二九芎林等庄紳衿、墾戶、鄉耆、佃戶、舖戶等,稟舉姜榮椿為總理
421第四一三 保結狀 光緒二年五月 一二二一七--三九芎林等庄生監、職員四人,保結姜榮椿為總理
422第四一四 認充結狀 光緒二年五月 一二二一七--四九芎林街庄總理姜榮椿認充結狀
423第四一五 單 光緒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一二二一七--五淡水分府陳,飭一皂頭役,傳總理姜榮椿赴驗
424第四一六 僉稟 光緒四年二月十五日 一二二一八--一一快頭役、庄耆、約首等,稟舉黃文繡為寶斗仁等庄總理
425第四一七 諭 光緒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一二二一八--五淡水分府陳,對黃文繡給發寶斗仁等庄總理諭戳
426第四一八 僉稟 光緒四年三月十五日 一二二一八--六墾戶、結首、庄耆等,稟請革退總理黃文繡
427第四一九 簽稟 光緒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一二二一八--七竹南一保南隘等庄墾戶金同和等,為黃文誘(繡)賄差瞞充總理,簽請臺北府予以革換
428第四二○ 稟 光緒四年四月十三日 一二二一八--一一總理黃文繡稟臺北府:其充任並非變名冒充,乃被金同和袒弊混稟
429第四二一 提訊名單(堂諭) 光緒五年二月三十日 一二二一八--一九臺北府正堂陳,提訊原稟金同和、被稟黃文繡;并堂諭:准黃文繡退辦
430第四二二 供詞 光緒五年二月三十日 一二二一八--二○臺北府正堂陳審判,被稟人供詞
431第四二三 僉稟 光緒五年閏三月初三日 一二二一八--二一南隘等庄業主、墾戶等,僉舉鄭承恩為南隘等庄總理
432第四二四 諭 光緒五年三月初三日 一二二一八--二五臺北府正堂陳,對鄭承恩給發南隘等庄總理諭戳
433第四二五 驗充名單及供詞 光緒四年十一月廿九日 一二二一九--一、二臺北府正堂陳,驗充范文華為新埔街庄總理
434第四二六 諭 光緒四年十二月初四日 一二二一九--三臺北府正堂陳,對新埔街庄總理范文華給發諭戳
435第四二七 僉稟 光緒五年四月十八日 一二二二○--一紅毛港庄地甲、庄耆等,稟請新竹縣正堂劉,准予清庄除盜
436第四二八 票 光緒五年五月初十日 一二二二○--二新竹縣正堂劉,飭對役傳諭紅毛港庄地甲、庄耆,舉辦清庄聯甲,妥議章程備查
437第四二九 諭及出示 光緒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一二二二一--一新竹縣正堂徐訪聞鄰境騷擾,諭示總理、鄉保等人加意防範,並不准容留外庄生人
438第四三○ 函復 光緒八年九月三十日 一二二二一--三新竹縣正堂徐函覆大甲巡檢許,并將會匪林盛逸入內山情形通知,請其防患
439第四三一 函 光緒八年十月初五日 一二二二一--四彰化縣正堂朱榦隆,通報匪情與新竹縣正堂徐:匪首林盛潛逃內山,其黨與星散
440第四三二 票 光緒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一二二二一--七新竹縣正堂徐,票仰三頭役購線拿解匪首林盛
441第四三三 諭 光緒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一二二二一--八新竹縣正堂徐,諭鯉魚潭總理、頭人,協同兵役購拿逃犯林盛
442第四三四 移 光緒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一二二二一--九新竹縣正堂徐,移請北路右營福:撥兵協同頭役、總理、頭人購拿逃犯林盛
443第四三五 札 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一二二二一--一三臺北府正堂陳,准臺灣鎮吳移開:蒙臬道劉批,脅從人免其深究,惟匪首林盛應設法嚴拿
444第四三六 僉稟 光緒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一二二二二--一大甲街例貢、業戶、郊舖、眾舖戶,稟請新竹知縣:另諭充王文學為總理
445第四三七 諭 光緒九年十月十四日 一二二二二--五新竹縣正堂周,給發諭戳與大甲街總理王文學
446第四三八 僉稟 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二二二三--一九芎林庄生監、紳耆、舖戶等,僉舉盧保安為總理
447第四三九 諭 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二二二三--四新竹縣正堂周,發給諭戳與九芎林庄總理盧保安
448第四四○ 稟 光緒九年十二月初六日 一二二二四--一吞霄街正等人,以總理林愈薰設館收詞、藉端騷擾,稟請斥革,并准予原總理復充
449第四四一 僉稟 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一二二二四--三吞霄街職員暨金和安眾舖戶等,稟請新竹知縣,准予已革總理林愈薰復充
450第四四二 僉稟 光緒十年二月初一日 一二二二五--一大溪墘庄業戶、生監等,稟請新竹知縣朱:吊銷已革總理鍾廷英諭戳
451第四四三 訴呈 光緒十年二月八日 一二二二六--一邱阿明訴請:令劉阿知等歸還伊所墊庄開費
452第四四四 名單及簿約 光緒九年九月吉日 一二二二六--二大溪墘庄業戶、總理、結首等,為對抗鹽館哨丁需索,庄眾合約,互助分攤開費
453第四四五 諭 光緒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二二二七--四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銅鑼灣街庄總理曾道隆
454第四四六 僉稟 光緒十二年二月初八日 一二二二八--一鹹菜甕庄生員衛璧奎等,蒙新竹縣正堂方面諭,稟舉謝有時為總理
455第四四七 諭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九日 一二二二八--四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鹹菜甕總理謝有時
456第四四八 稟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三日 一二二二九--一二皂頭役楊楨稟請新竹知縣方:發給諭戳與後壟街庄總理陳清溪
457第四四九 認充結狀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三日 一二二二九--二後壟街庄總理陳清溪之認充
458第四五○ 保結狀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三日 一二二二九--三郊戶金致和,保結陳清溪充當後壟街庄總理
459第四五一 稟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四日 一二二二九--四二皂頭役楊楨稟報:後壠總理杜和安,不遵諭造送戶口清冊,請新竹知縣予以革究
460第四五二 諭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五日 一二二二九--五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後壟街庄總理陳清溪
461第四五三 諭 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一二二三○--三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三叉河總理楊德友
462第四五四 僉稟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 一二二三一--一大隘北埔等庄生監、鄉耆、殷紳等,稟舉何廷輝為總理
463第四五五 稟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初八日 一二二三一--四大隘南興庄總理墾戶金廣福,稟舉何廷輝為北埔等庄總理
464第四五六 諭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一二二三一--五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北埔等庄總理何廷輝
465第四五七 僉稟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五日 一二二三二--一新埔街庄金廣和、生監、舖戶等,稟舉朱廷龍為總理
466第四五八 諭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九日 一二二三二--四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新埔街庄總理朱廷龍
467第四五九 僉稟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日 一二二三三--一房裡、苑裡總理陳金源等,稟請斥革地保戴金陞
468第四六○ 稟 光緒十三年九月初六日 一二二三四--一大溪墘庄生監、庄耆、結首等,稟舉劉兆棠為總理
469第四六一 諭 光緒十三年九月十八日 一二二三四--四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大溪墘庄總理劉兆棠
470第四六二 諭 光緒十三年十一月初五日 一二二三五--四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大坵園總理游贊平
471第四六三 僉呈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二日 一二二三六--二蛤仔市、公館等庄紳衿吳廷光等,稟舉謝錫彰為總理
472第四六四 稟 光緒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一二二三六--七隘寮庄職員張煥彩,稟告吳廷光捏劉緝光名字,稟舉謝錫彰為總理
473第四六五 諭 光緒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一二二三七--五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芝葩里總理林青雲
474第四六六 諭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十日 一二二三八--一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銅鑼灣總理林思贊
475第四六七 諭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五日 一二二三九--四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大湖總理吳定綱
476第四六八 稟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四日 一二二四○--一吞霄街庄總理張鳳岐稟舉各庄正,請發給諭戳
477第四六九 清單(前件之附粘) 一二二四○--二吞霄街下各庄之庄正名單
478第四七○ 單 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九日 一二二四一--一新竹縣正堂方,飭對役查明竹北二保分兩段,將庄名開列並繪圖
479第四七一 單 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九日 一二二四一--二新竹縣正堂方,飭對役查明竹北一保分兩段,將庄名開列並繪圖
480第四七二 單 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九日 一二二四一--三新竹縣正堂方,飭對役查明竹南一保分兩段,將庄名開列並繪圖
481第四七三 諭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 一二二四二--四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樹杞林等庄總理范士珍
482第四七四 僉稟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二十五日 一二二四三--一大隘雙溪、月眉、南埔等庄紳耆,稟舉蔡文光為總理
483第四七五 諭 光緒十六年三月初二日 一二二四三--四新竹縣正堂張,發給諭戳與雙溪等庄總理蔡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