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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部

  名例律

  戶律倉庫

  兵律軍政

  兵律關津

  刑律賊盜

  刑律人命

  刑律訴訟

  刑律斷獄

  ·名例律·

  常赦所不原

  犯罪存留養親

  徒流遷徙地方

  ·常赦所不原

  乾隆五十七年諭:『京師自春徂夏,總未得有透雨。朕齋心虔禱,望雲瞻禮,宵旰靡寧;節經降旨屢沛恩施,以期感召甘和,渥沾澍澤。旬日以來,尚在盼雨未得,朕心實增焦切。因思近年來台灣海洋盜氛甚熾,曾諭該省督、撫從重示懲;原期禁城凶暴,以安良善。乃積年附近海洋省分督、撫等奏報拿獲洋盜,多系一面奏聞、一面即行正法;雖屬「闢以止闢」之意,第恐所獲之犯未必儘系正盜,甚至重利輕生、頂凶認盜,而正盜轉至遠揚,又或奸民因讎誣指,其中或有冤抑亦未可知,殊非朕靖盜安民之本意。

  各省用刑失當,雖距輦轂甚遠,然皆朕率土之民;京師缺雨,或由此乎?朕子惠元元,遠近豈有歧視!此後台灣地方拿獲盜犯,該督、撫審明後如果系首盜,自應即行正法以儆凶頑;若止系隨從夥黨及把風接贓等犯,仍按照常例分別辦理。其附近海洋及各直省,凡遇命、盜等案,俱應細心研訊,務期情真罪當,按例辦理;不得有意從嚴,株連拖累!此系朕籲天祈澤、夙夜焦勞之極思,各督、撫等尚其敬體朕意,詳慎庶獄;以期共迓祥和,庶冀甘霖速沛』!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三十。

  ·犯罪存留養親

  一、……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台、中途謀害人未死同謀者,……應發台灣無籍遊民凶惡不法、犯該徒罪以上情重者,……引誘包攬偷渡過台、招集男婦至三十人以上者,……俱不准聲請留養。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三十三。

  ·徒流遷徙地方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內,如……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台、中途謀害人未死為從同謀者,……俱改發回城喀什噶爾、烏什、葉爾羌、阿克蘇、和闐等處先儘大小伯克酌給為奴,再分給力能管束之回子,俱面剌「外遣」字樣。如有不服管教及脫逃被獲者,除用藥迷人得財為從一項系照強盜免死減等仍應正法外,其餘各條人犯俱在配用重枷枷號三月、杖一百,給主嚴加管束;仍將一年內發到人犯若干、現存若干名,於年終咨報軍機處、刑部匯開清單具奏。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內,如……台灣遊民獷悍凶惡肆行不法、犯該徒流以上情重者,……俱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以上改發新疆人犯,均面剌「外遣」二字。…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內,如……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台、中途謀害人未死為從同謀者,……俱改發回城酌給大小伯克(今裁)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面剌「外遣」字樣。如有不服管教及脫逃被獲者,除用藥迷人得財為從一項系照強盜免死減等仍應正法外,其餘有條人犯俱在配用重枷枷號三月、杖一百,給主嚴加管束;仍將一年內發到人犯若干、現存若干名,於年終咨報軍機處、刑部匯開清單具奏。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內,如…其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台,中途謀害人未死為從同謀者,…共十條,俱仍復舊例,發往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照例刺字。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及停發新疆改發內地條例內,如……台灣遊民獷悍凶惡肆行不法、犯該徒流以上情重者,……共三十五條,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地方充軍。

  ……以上改發駐防及內地充軍者,……俱面刺「改發」二字;有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一、應行發遣黑龍江、吉林等處人犯,除……其餘應發黑龍江為奴條例內如閩省不法棍徒私充客頭包攬過台引誘偷渡之人、中途謀害未死為從同謀者,……共十八條,俱改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毋庸以足四千里為限,面刺「改發」二字。如在配脫逃被獲,用重枷枷號三月。倘在配滋事及逃後行凶為匪並拿獲時有拒捕者,俱照平常遣犯治罪。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四十三。

  ·戶律倉庫·

  錢糧互相覺察

  ·錢糧互相覺察

  乾隆五十四年諭:『伍拉納等奏「審明營書盜用鈐記冒領餉銀,把總知情朋分,將黃國材擬斬立決、陳得擬絞監候,請旨即行正法」一摺,此案營書黃國材膽敢於進剿台灣賊匪之際乘機盜用鈐記,冒領餉銀;把總陳得通同容隱,分得銀三十兩:均屬目無法紀,情節實為可惡!閩省營伍廢弛已久,而台灣弁兵等庇賭包差、得受陋規諸弊,接踵破露。現在正須嚴加整頓,從重懲治,庶弁兵等知所儆畏,不敢仍前藐玩。今黃國材、陳得二犯既據該督等審明盜用鈐記冒領餉銀,彼此分用屬實,自應一面正法、一面奏聞;有何屈彼處?乃伍拉納等猶待請旨遵行,殊屬失之拘泥。伍拉納、徐嗣曾俱著傳旨申飭』。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六十。

  ·兵律軍政·

  縱軍擄掠

  私藏應禁軍器

  ·縱軍擄掠

  一、調台兵丁及台灣催餉社丁,如籍端需索、擾害番社,依嚇詐例,計贓從重論;無贓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革退。該管官徇隱失察,交部分別議處(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

  道光十三年諭:『程祖洛奏「請將縱容弁兵勒索滋事之遊擊庚音保等分別革審」一摺,此案徵調剿捕台匪之福寧營兵,內有駐防寧德縣兵定期不行,需索轎價銀兩;該管遊擊庚音保開送清單,索用轎伕多名,該縣照單付給。該兵丁等又訛搶林世通鹽館及民人黃連清、張宜等家錢物,並將哨捕林東海毆傷;管領千總李祥福索借番銀二十圓,又與管領把總張世泰縱兵勒索;把總阮飛鳳並非管領之弁,率以該縣未備摃夫、請改行期,又於兵丁訛搶等情代為支飾。庚音保系統轄大員,不知嚴加約束,任令滋事,轉以該縣遲誤軍行為詞;實屬荒謬!所有福寧鎮標右營遊擊庚音保、千總李祥福、把總張世泰、阮飛鳳,俱著革職;交魏元烺提集全案人證、卷宗,秉公審辦』。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一。

  ·私藏應禁軍器

  一、台灣民人停止製造鳥槍;違者照例治罪(謹案:此條系乾隆二年定例)。一、內地奸民在產硝磺地方私行煎挖,無論已、未興販,照台灣之例科斷:十斤以下,杖一百,刺字;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下者,發近邊充軍;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上者,照私鑄紅衣等大小砲位例處斬,妻子緣坐、財產入官。如將硝磺濟匪,以通賊論:知情故縱及隱匿不首,並與犯同罪,至死減一等。俟軍務完竣,仍照舊例辦理(謹案:此條同治元年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二。

  ·兵律關津·

  盤詰奸細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盤詰奸細

  嘉慶十二年諭:『漢人私入番地,來往句結,甚且透漏內地消息、指示內地路徑,其釀患不可勝言。嗣後非但通事人等不准私入番地,即內地民人凡有通曉番語者私自潛往,即系漢奸;亦當普行禁止,以杜句結』。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四。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一、台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者,應逐令過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產者,如犯歃血訂盟、誘番殺人、捏造匿名揭帖、強盜窩家、造賣賭具,應擬斬、絞、軍、流等條,除本犯依律例定擬外,此內為從罪輕之人並教唆之訟師,均應審明逐令過水。其越界生事之漢奸,如在生番地方謀佔番田並句串棍徒包攬偷渡及販賣鴉片煙者,亦分別治罪,逐令過水(謹案;以上三條雍正八年定)。

  一、洋船掛驗出口之時,該汛弁詳細驗明,押交前途各汛押送;俟放洋後,方許回汛。如船戶有違禁攬載偷渡者,一經拿獲,即嚴行究擬。兵役按拿獲偷渡人犯名數給賞:十名以上,各賞銀二兩;每遇十名,遞加二兩;至五十名以上,各賞銀十兩:即於該船戶名下追出充用。倘不實力查拿,以致疏脫十名以上者,兵役各責二十板;每過十名,加責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責四十板,革役;五十名以上,枷號一月發落,專管兼轄官,分別譏處。其洋船回時,如有照外多載或頂充偷渡、又潛匿不回等弊,船戶、舵水俱照窩藏盜賊例治罪;出結之族鄰、行保,杖一百、徒三年。承查出結及汛口盤查各員,交部議處;有贓革職,杖一百、流二千里,仍計贓從重論。如出洋之人果有病故等情,令同往之人及船戶、舵水具結存案(謹案:以上二條雍正十二年定)。

  一、在番居住閩人實系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戶出具保結,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給伊親族領回,取具保結存案。如在番回籍之人,查有捏混頂冒、顯非善良者,充發煙瘴地方。至定例之後,仍有託故不歸、復偷渡私回者,一經拿獲,即行請旨正法(謹案:此條乾隆元年定)。

  一、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台灣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處所偷越深山抽藤、釣鹿、伐木、採棕等項,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八十,鄉保、社長各減一等。巡查不力之直日兵役,杖一百;如有賄縱,計贓從重論(謹案:此條乾隆二年定)。

  一、閩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台、索取銀兩,用小船載出澳口復上大船者,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及澳甲、地保、船戶、舵工人等知而不舉者,俱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折贖。其偷渡之人,照私渡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原籍。倘奸徒中途有謀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將謀害之人不分首從,俱照江洋行劫大盜例,擬斬立決梟示。如被害未死,將為首者比照強盜傷人例,擬斬立決。同謀之人,照未傷人之夥盜免死減等例,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地方,交與該地方官嚴行管束;雖未同謀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船戶私攬無照之人偷載過台及將哨船偷載圖利者,俱照此例分別治罪。至拿獲偷渡人犯,訊明從何處開船,將失察奸船及隱匿不報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別議處(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其被害未死為從之犯,於乾隆八年改發寧古塔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一、閩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台、索取銀兩,用小船載出澳口復上大船者,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及澳甲、地保、舵工人等知而不舉者,杖一百、徒三年。遇有拿獲攬載偷渡船隻,將搭載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戶俱照客頭例,分別首從治罪,船隻變價充公;出具連環互結之船戶並原保澳甲及開張歇寓之人知情容隱者,俱杖一百、枷號一月,均不准折贖。其偷渡之人,照私渡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原籍。若將哨船偷載圖利者,亦照此例分別治罪。倘奸徒中途有謀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將同謀之人不分首從,俱照江洋行劫大盜例,擬斬立決梟示。如被害未死,將為首者比照強盜傷人例,擬斬立決。同謀之人,照未傷人之夥盜免死減等例,發寧古塔等處給披甲人為奴;雖未同謀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拿獲偷渡人犯,訊明從何處開船,將失察奸船及隱匿不報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別議處(謀案:此條乾隆三十七年改定。五十六年奏准:此項同謀之犯改發回城為奴,已於嘉慶六年將例文遵改。二十二年,調劑新疆遣犯,將例內發回城為奴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咸豐二年,改為發往黑龍江為奴)。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五。

  一、凡台灣流寓之人,如有過犯罪止杖笞以下、查有妻室田產者,照常發落,免其驅逐。至犯該徒罪以上及奸盜詐偽、恃強生事、擾累地方者,審明之日,一概押回原籍治罪,不許再行越渡。承審各官不行遞逐、容留在台者,該督、撫查參,交部分別議處(謹案:此條乾隆十六年定)。

  一、台灣地方拿獲番割,除實犯死罪外,但經訊有散發改裝、擅娶生番婦女情事,即照台灣無籍遊民獷悍不法、犯該徒罪以上例,酌量情節輕重,分別充軍。其僅擅娶生番婦女並無散發改裝情事者,杖一百、徒三年。

  一、台灣奸民私煎硝磺,無論已、未興販,如數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過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下者,發近邊充軍;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至十斤以上者,照私鑄紅衣等大小砲位例處斬,妻子緣坐、財產入官。如將硝磺與生番交易貨物及偷漏出海者,均以通賊論;總董、牌甲、鄰佑、挑伕、船戶知情不舉者,連坐。失察各官,照例議處;自行拿獲者,免議(謹案:以上二條道光十四年定)。

  一、拿獲偷渡過台客民如尚在陸路客店道路、未登舟以前,客頭、船戶、客民俱照本例減一等發落;如已登舟,無分大船小船、已未出口,將客頭、船戶、客民即照偷渡本例治罪。若不法客頭、船戶內有積慣在於沿海村鎮引誘包攬、招集男婦老幼數至三十人以上者,無論巳、未登舟,一經拿獲,即將客頭、船戶年力強壯者發遣新疆給種地兵丁為奴,年老殘廢者改發極邊煙瘴充軍。至拿獲偷渡客民,務須嚴究沿海陸路在何村鎮客店會集,將該處兵役、澳甲、地保、客店究明。如止於失察,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人等杖七十;如有賄縱情弊,計贓從重論。兵役、澳甲人等能於客店聚集時拿獲及首報偷渡客民者,雖在本汛,亦按照拿獲偷渡客民,計名給賞;若將並非偷渡之人輒行妄拿圖功邀賞及挾嫌嚇詐情事,仍各照本例分別從重治罪(謹案:此條乾隆三十五年定。道光六年,調劑新疆遣犯,將例內引誘包攬之客頭、船戶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舊發往,仍復原例)。

  乾隆六十年諭:『向來台灣拿獲偷渡人犯,將首犯擬遣,並在海口枷號;俟續有拿獲人犯枷示後,再行釋枷發遣。此等偷渡為首之犯既經問擬發遣,若俟續有獲犯始行釋枷僉解,設日久無獲,將待至何時為止?轉不足以示懲儆;未為允協。嗣後台灣拿獲偷渡為首之犯,著枷號海口半年,滿日即行發遣』。

  光緒元年諭:『沈葆楨等奏「台灣後山亟須耕墾,請開舊禁」一摺,福建台灣全島自隸版圖以來,因後山各番社習俗異宜,曾禁內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現經沈葆楨等將後山地面設法開闢,曠士亟須招墾;一切規制,自宜因時變通。所有從前不准內地民人渡台各例禁,著悉予開除;其販買鐵、竹兩項,並著一律弛禁,以廣招徠』。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六。

  ·刑律賊盜·

  謀反大逆

  謀叛

  白畫搶奪

  恐嚇取材

  起除刺字

  ·謀反大逆

  雍正元年諭:『刑部議奏「台灣叛賊鄭文遠等家口應分別定罪」等語。凡謀反大逆以及謀叛重罪均無可宥,按律凌遲處死。正犯之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期親、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男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但此案事起倉卒,遠隔海洋,親屬人等有身在台灣者、亦有身在內地者;若概從誅僇,情堪憫惻!除身在台灣者依律正法外,其內地者從寬免死,解部給予功臣之家為奴。該督、撫逐一詳查,應行正法者正法,應行解部者解部』。

  ·謀叛

  一、台灣不法匪徒潛謀糾結,復興天地會名目搶劫拒捕者,首犯與曾經糾人及情願入夥希圖搶劫之犯,俱擬斬立決;其並未轉糾黨與或聽誘被脅而素非良善者,俱擬絞立決。俟數年後此風漸息,仍照舊例辦理(謹案:此條系乾隆五十七年定例)。

  一、閩、粵等省不法匪徒潛謀糾結,復興天地會名目搶劫拒捕者,首犯與曾經糾人及情願入夥希圖搶劫之犯,俱擬斬立決;其並未轉糾黨與或聽誘被脅而素非良善者,俱擬絞立決。如平日並無為匪、僅止一時隨同入會者,俱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俟數年後此風漸息,仍照舊例辦理(謹案:此條嘉慶十六年改定)。

  慕慶五年,台灣鎮總兵奏「拿獲叛案陳錫宗等分別辦理」一案,奉旨:『愛新泰等奏「續拿獲鹽水港滋事匪犯並聞拿投出匪夥審明辦理」一摺,此案結會糾眾、戕官焚汛之匪目胡杜猴等四犯及聽糾隨從滋事、節次打仗之匪夥胡登元等五十三犯,俱續經拿獲;愛新泰等於審明後即將各犯按律定以凌遲斬決,分別正法,傳首梟示,所辦甚是。其悔罪投出之謝琦等六名,愛新泰等因例無自首減等之文,仍將謝崎等牢固監禁,請旨定奪一節,謝崎等即系被脅入夥並無隨同焚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一聞查拿,即悔罪自行投出,與甘心從逆者有間;自可貸其一死。著發往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嗣後遇有投出之犯,並即著照此辦理,毋庸再行請旨』。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九。

  ·白畫搶奪

  一、台灣盜劫之案罪應斬決者,照江洋大盜例斬決梟示。他如聚眾散紮豎旗、妄布邪言、書寫張帖、煽惑人心、搶奪殺人放火、光棍搶奪路行婦女、強姦致死、劫囚越獄、與番人彼此讎忿、聚眾搶奪殺人等案內造意為首,罪應立決者,均照黔、楚兩省例,斬決梟示。正法後,即傳首原犯地方示眾。其附和為從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於各審案後附疏聲明(謹案:此條乾隆十四年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八十八。

  ·恐嚇取材

  一、凡台灣無藉遊民獷悍凶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仍酌其情罪較重者,改發新疆及黑龍江等處為奴。審系被誘隨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謹案:此條乾隆五十三年定。嘉慶十七年,將「改發新疆及黑龍江等處為奴」句改為「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道光六年,調劑新疆遣犯,將「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句改為「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舊發往,仍復原例)。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九十四。

  ·起除刺字

  一、台灣無籍遊民除犯該徒、流以上仍照定例辦理外,若犯止枷杖、例應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樣(謹案:此條乾隆五十三年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九十九。

  ·刑律人命·

  謀殺人

  鬥毆及殺人

  ·謀殺人

  一、台灣等處商船圖財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圖財害命例,擬斬立決梟示。與命、盜案內例應斬梟之犯,均傳首廈門示眾;仍將犯罪事由,榜貼原犯地方(謹案:此條乾隆五十一年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

  ·鬥毆及殺人

  一、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糾眾互毆之案,除尋常共毆、謀毆雖人數眾多並非械鬥及台灣械鬥之案仍各照舊例辦理外,如審系預先斂費、約期械鬥讎殺,糾眾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謀糾鬥之首犯擬絞立決;三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斃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四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斃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梟示。如所糾人數雖多、致斃彼造一命,首犯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二命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三命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致斃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謀糾鬥之首犯,例應分別斬絞立決者,各從其重者論;其隨從下手傷重致死應行擬抵者,均依本律例擬抵;傷人及未傷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別治罪。至彼造倉猝邀人抵禦、並非有心械鬥者,仍照共毆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將主謀首犯審出究辦及有心回護將械鬥之案分案辦理,該督、撫嚴參;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處治罪。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零四。

  ·刑律訴訟·

  誣告

  ·誣告

  乾隆五十四年諭:『擄奎林奏「審擬刑逼良民為匪之縣丞史■〈日奐〉彩」一摺,內稱「訊明所誣匪犯簡武、李廉二名,實無為匪情事;因被李安喜挾嫌控告,差拿到案。該縣丞因循拖延,發原差張連莊茂管押;簡武等並無銀錢送給,該差因將簡武等用竹根撐開兩手、繩吊屋樑,連夜疊加拷打,以致簡武等誣認從逆為匪。請將張連莊茂發往烏魯木齊給種地兵丁為奴;在台灣枷號半年,滿日發遣」等語。張連莊茂因本官發交管押之人恣意需索,已屬不法;復敢於嚴禁班館之時將簡武等濫行疊加吊打,以致畏刑誣服,拖累良民,情殊可惡!台灣民刁俗悍,若僅如內地案件按照定例辦理,不足以儆刁惡而安善良;張連莊茂,著交地方官在台灣照樣吊打一月,然後枷號半年,滿日再行依擬發遣』。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十八。

  ·刑律斷獄·

  囚應禁而不禁

  鞫獄停囚待對

  有司決囚等第

  ·囚應禁而不禁

  嘉慶四年覆准:秋審情實人犯,應仍照舊例分禁各州縣,毋庸留禁省監。除台灣府斬絞監候人犯系遠隔重洋,仍照例留禁省監,並離省窵遠府分,秋審仍照例由巡道審勘外,其餘各省斬絞重犯,俟督、撫審勘後,俱照舊例發回各州、縣監禁,即於犯事地方處決示眾。如此,省監不致多聚凶囚;且在本處正法,不特鄉黨可以觸目儆心,即屍親人等見凶犯伏法,亦可以消其冤忿。其往返遞解重囚,仍嚴飭沿途地方官照例委員差派兵役,逐程小心護解,不得稍有疏虞。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三十八。

  ·鞫獄停囚待對

  一、凡欽部等事件,直省督、撫俱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具題;總督轄兩省者,隔省事件限六個月具題;兩廣總督、廣東巡撫所屬瓊州,亦照隔省例限六個月;福建台灣府,限十個月。其湖廣衡州等府所屬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及乾州平溪等衛,距省窵遠,凡命、盜案件俱於定限外,各展限兩個月。

  一、督、撫新任及署理印務,如欽部等事件原限內難於完結,准分別展限;原限四個月展兩月,原限六個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題請展限。若監臨科場,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謹案:以上二條均系雍正五年奏定。原載「吏律」「官文書稽程律」後,乾隆五年移附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二。

  ·有司決囚等第

  一、凡廣東之瓊州府屬、甘肅哈密斬絞人犯應監候者,於定案後俱解交該按察使監禁;俟三屆秋審後,發回原犯地方收禁。若福建之台灣府屬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收監,毋庸發回。其應支錢糧、衣藥及遇有疏脫監斃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謹案:此條乾隆十五年定)。

  一、各省秋審斬絞重犯,俟督、撫審勘後,即發回各州、縣監禁;接准部文後,即於犯事地方處決。惟福建之台灣府屬、甘肅之哈密、安西、玉門、敦煌等廳州縣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照舊收監。其應支囚糧、衣藥及遇有疏脫監斃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四。

  一、距省窵遠府、廳、州所屬之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徒人犯及命案擬徒人犯,均毋庸解省;如……福建省台灣府所屬者,解赴台灣道。……就近審轉,詳報院司核辦。倘有鳴冤翻異,分別提審解省。其命案內遣軍流犯,仍各解省覆審(謹案:此條道光五年後四次增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五。

  乾隆六十年議准:閩省所屬州、縣,程途離省多有阻長之處,提解不易。除台灣府屬審擬斬、絞罪犯向以遠隔重洋、俱留禁省監,福州、興化二府所屬之縣附近省城,尚易提審外,其路遠之建寧、邵武、汀州、漳州、龍岩州各府州所屬各縣,凡三月十五日以前督、撫准到部覆之案,俱入本年秋審;次遠之泉州、福寧、延平、永春各府州所屬各縣四月初一日以前督、撫准咨之案,均入本年秋審。路遠各處在三月十五日以後准咨、次遠各處在四月初一日以後准咨者,俱匯入來年秋審。部文隨到隨提,毋庸豫先概行提解;則人犯免跋涉之苦,僉差無疏虞之咎。各省亦應劃一辦理。俟行令直省督、撫、將軍將各該省所屬州、縣離省遠近,照閩省所定日期斟酌辦理;咨部到齊之後,由刑部匯本具題。著為定例。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六。

  ●工部

  壇廟規制

  城垣

  倉廒

  營房

  軍火

  船政

  ·壇廟規制·

  直省壇廟

  ·直省壇廟

  嘉慶十八年,福建鳳山縣修蓋關帝廟、先農壇、山川壇。

  十九年,福建嘉義縣修葺關帝廟、先農壇、山川壇,彰化縣修葺文廟。

  二十二年,福建台灣噶瑪蘭五圍地方建社稷壇、神只壇。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六。

  ·城垣·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乾隆五十五年奏准:福建省台灣府城垣原系木柵、改建土城、並將嘉義縣土城加高培厚,以資捍衛。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八。

  ·倉廒·

  各省倉廒

  ·各省倉廒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省台灣府添建倉房一百五十七間。

  慕慶十八年,福建省鳳山縣修建倉房三十五間,嘉義縣修建倉房三十八間、笨港倉房十間,彰化縣修建鹿港倉房一百二十間、半線倉房六十三間。

  二十二年,福建省台灣噶瑪蘭五圍地方修建倉廒五十間。

  道光三年,福建省噶瑪蘭地方於五圍城內添建倉廒二十五間、頭圍營盤地方建蓋倉廒十五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一。

  ·營房·

  各省營房

  ·各省營房

  嘉慶四年,台灣添設兵丁,建造營房三百二間。

  二十二年,福建省台灣噶瑪蘭五圍地方建兵房一百四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三。

  道光二年,福建省台灣噶瑪蘭地方建校場演武廳共十四間。

  十七年,福建省台灣鎮竹塹守備舊署改為台灣北路協標右營遊擊衙署,其竹塹守備移於淡水彰化交界之大甲;另於鎮標右營調撥千總、把總、外委各一員、步戰兵二百名,於大甲地方建守備、千總、把總衙署各一所、外委公所三間、兵房四十間,並軍裝火藥庫局、演武廳、箭道亭。裁台灣鎮標左營把總一員、戰守兵六十名,移紮銅鑼灣;建把總衙署一所、兵房十二間。又撥台灣鎮左營外委一員、戰守兵四十名移紮斗換坪,建外委公所三間、兵房八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七十四。

  ·軍火·

  鑄砲

  火藥

  直省火器

  ·鑄砲

  康熙二十二年聖祖仁皇帝平定台灣,獲其所制砲,鑄以銅。前弇、後微豐,口形如缽;重自三百斤至七千斤、長自四尺三寸至一丈二寸,隆起十道,中為龍文雙鈕,可貫繩懸之。用藥自一斤一兩至十斤、鐵子自二斤二兩至二十斤。砲車全。

  ·火藥

  乾隆十三年議准:琉球國額貢硫磺一萬二千六百斤外,夷目水手多帶餘磺向有奸商代售;飭該夷使據實報出,官為收買。查閩省各標協營操演火藥,每年以貢磺撥用;遇有不敷,往台郡淡水雞籠地方開採磺泥。淡水番、民雜處,磺廠一開,恐聚匪滋事;若收買琉球餘磺,免至淡水開採,海區更為嚴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四。

  五十三年諭:『磺斤採自山中,如果開採時毫無透漏,則該省民人製造花爆以及打取牲畜配用火藥,又從何而來?即此次賊人槍砲內所用火藥不少,豈儘由搶奪所得!可見開採磺山,雖派員駐紮,仍不能保無透漏。此事惟在該督、撫等平日嚴加查察,總期先於軍營無虧;即或民間鋪戶之所需不能悉行禁絕,亦當防其太甚。至台灣地方向產磺斤,前據逆匪林爽文供稱「將牆上年久石灰煎熬成硝,在北路生番山裏私換硫磺,配作火藥」等語。生番山裏既產硫磺,則奸民不但可以向其私換或幫同偷採,亦未可定。現據福康安奏:將台灣民間私用鳥槍撤回燒燬,改鑄農器;而私換硫磺及偷採之弊,尤應嚴切查禁。著傳諭福康安,務飭該地方官嚴密稽查,毋任仍前疏縱;並著李侍堯、徐嗣曾各於內外時刻留心查察,不得日久生懈,滋弊生事』。

  又,福康安奏:『軍營存剩火藥、鉛彈,現建火藥局配留應用;餘俱運回內地。至閩省需用磺斤,查明上杭縣郭車鄉礦產儘足敷用;已將淡水磺山封閉』。奉旨:『所辦均為妥協;即照所奏辦理。其磺斤一項,既查明上杭縣地方所產已敷各營軍火之用,則台灣淡水磺山自不必復行開採。現經福康安等嚴行封禁,但恐該處仍有私行偷採及官吏等庇縱透漏情事,並責成巡查之將軍、督、撫一體嚴查;如有似此情弊,即行參奏治罪』。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五。

  同治二年奏准:台灣淡水廳開採硫磺,以資軍火。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七。

  ·直省火器

  嘉慶五年奏准:崇文、朝陽、東直、安定、德勝、西直等六門存儲木鑲銅砲十一位,東便、右安、廣渠、西便等四門存儲台灣渾銅神功、鐵神機、神樞等砲三十七位,交造辦處添安星斗,修理完好。

  十年諭:『台灣水師關係緊要,前經玉德等奏請添造梭船三十只;當即降旨准行。所有此項船隻應配大小砲位,據玉德等奏稱「查明水陸各營並無餘砲堪以抽撥」;著照所請,即行動項如數製造,以資緝捕之用;照例核實報銷』。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八。

  ·船政·

  戰船

  浮梁渡船

  ·戰船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福州、漳州二府各設一廠,福廠,委糧驛、興泉二道輪年監修,漳廠委汀漳龍道監修;其兩廠監督副、參將遴委之營弁均報部。台灣水師等營戰船,於台灣設廠,文官委台灣道、武官委台協副將會同監督修造。

  七年議准:福建省金門、海壇二鎮戰船,另於泉州設廠,專委興泉道:福廠,專委糧驛道監造。其泉廠協辦武官,於金門、海壇鎮標遊擊內遴委。

  十一年議准:直省修造戰船報銷限期,直隸限以四月;福建台灣限以十月,其餘各廠限四月;山東限六月;江西大修拆造限三月,小修限二月;江南限四月;湖廣大修拆造限六月,小修限四月;浙江限四月;廣東瓊州限六月,其餘各廠限四月:均以工竣日起限。

  乾隆二年議准:福建省內地及台、澎戰哨船屆修之年,分案估報;經管官弁將應修之船於屆期後一月內駕赴本廠,承修之官驗明收管。其估報核題,內地限一月,台灣再展限兩月。倘不依期解廠,該督即將經管官弁參處;如船已到廠而承修之官不即驗勘、勒索收管並逾限不行覆題,致遲誤船工,將承修之官照例參處。

  六年議准:閩省戰船桅木,仍令各道採辦。除台灣遠隔海洋,仍循舊例外,其興泉永道承修之泉廠,令興、泉、永三府州協辦;汀漳龍道承修之漳廠,令汀、漳、龍三府州協辦;鹽法道承修之福廠,令延、建、邵三府協辦。

  八年議准:福建省修造戰船津貼銀,福、泉、漳三廠小修,每部價百兩加津貼銀一百三十兩,大修加一百二十兩、拆造加一百十兩;台廠小修,每部價百兩加津貼銀一百十兩,大修加百兩、拆造加九十兩。

  十二年覆准:閩省台廠修造戰船,照內地例給予津貼並另加三分外,再加運費銀二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

  乾隆二十五年議准:閩省裁汰水師提標前營「年」字十四號,後營「清」字十四號,金門鎮標左營「金」字十七號,銅山營「紀」字十六號,海壇鎮標左營「永」字十二號,右營「固」字十四號、十五號,澎湖協右營「寧」字十三號、十七號、十八號,台協中營十七號、十八號等十二船;並將澎湖協左營「綏」字十八號一船撥補右營,台協右營「波」字八號一船撥補中營,以應操防。

  嘉慶十五年,台灣廠「善」字號大同安梭船九只裁汰。

  二十三年覆准:台灣廠添造「知」、「方」二字號守港八槳等船三十二只奉部准銷之工料,以一半為正價;尚餘一半,內以七成為津貼、三成為另加。嗣後如從新造補前船,應即照數核計;並原准之加二運費,一並給領。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七。

  道光七年諭:『孫爾准等奏「巡洋兵船請酌量分別裁改」一摺,台灣洋面,今昔情形不同;巡防各船,必須因時制宜,方資駕駛。據該督等查明台、澎水師各營原存戰船,內「善」字號船隻過於笨重,「知」、「方」兩字號船隻不利水深,均於巡防不甚得力。查有白底艍船,駛風折戧最為靈便;以之追捕,可期得手。請酌量分別裁改,自系實在情形。著照所請,將「善」字號船九只並「知」、「方」兩字號船三十二只一並裁汰,照商船白底艍船式樣另造三十二只,以抵「知」、「方」兩字號船之額;合計台、澎各營戰船,足數應用。該督等即飭台灣廠、道將舊船估變,完解司庫報撥;雇覓工匠,趕緊估計造辦,以資配緝』。

  十五年奏准:將台灣道廠未經修造戰船改為拆造十七只,再於曆年遭風擊碎、延未詳題造補船二十三只內撥出十三只,共船三十只,添設府廠,分作五年造辦完竣。其改為拆造之十七船,仍按原屆年限請領銀兩;不敷之項,歸於台灣道、府、廳、縣分作十四年勻捐歸款。尚有應行造補船十只,仍歸道廠帶造。至道廠年例大、小修及拆造船隻,仿照內地各廠奏准月修章程,每年修造船十二只,閏月加修一只。

  同治六年奏准:福建台灣鎮在澎湖添設廣艇一只、安平添設廣艇二只、滬尾添設廣艇二只、並雞籠改造龍艚船四號,兼巡鹿耳門、旗後、東港、鹿港各駐二號,笨港、下湖、布袋觜各駐二號,艋舺駐五號。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八。

  ·浮梁渡船

  乾隆五十三年議准:福建省台灣境內淡水溪、灣裏溪、虎尾溪、大突溪、大肚溪、大甲溪等處水深湍急,徒涉為艱;每處設渡船二。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九。

  ●都察院

  憲綱

  六科

  各道

  ·憲綱·

  諭旨

  ·諭旨

  乾隆二十九年諭:『御史李宜青「條陳台灣事宜」一摺,所奏應行與否,且不具論;而其用意之取巧器小,已大失言官之體。該御史奉差巡台,地方之事皆其職分所難諉。第同差滿、漢二員,考成均屬一體;見聞所及,理宜和衷共酌,會銜入告。即意見略有參差,亦應據實聲明,專摺奏請。乃李宜青既不於在台時彼此同商,至回京復命亦未聞一言及此。直至差滿日久,挾此為獨得之秘,羅列見長;彼以建白博名高者,存心鄙瑣,固當如是耶?此等伎倆,猶得以嘗試為得計耶?李宜青,著傳旨申飭。至所奏各條,亦不必以人廢言;仍著交部議奏』。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零零一。

  ·六科·

  文職畫憑

  ·文職畫憑

  康熙四十三年議准:福建台灣、廣東瓊州遠隔海洋,升遷人員領憑於交代兩月定限外,再展限兩月;教職領憑於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

  雍正七年覆准:凡官員領憑赴京師至該省,扣算限期;但各省會城及所屬之府治距京遠近不一,其憑限日期自應詳加分別。……嗣後自京領憑赴任者,……福建之福洲、興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寧、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寧限八十五日,台灣限一百十日。……其八品以下在籍候選及在外推升、例不引見官員,將文憑封發該省督、撫驗看給發者,除將發憑到省日期逐一扣算外,應以得官省分與原籍、原任地方比較遠近定限……。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零十五。

  ·各道·

  巡察台灣

  ·巡察台灣

  乾隆十二年奉旨:『差遣巡察官員,原以令其稽查地方事務之廢弛。近因按年輪派,遂均視為氾常,毫無裨益,反於地方滋擾,殊非設立巡察之本意。若不必限年更替,俟應查之時特派專員往查,尚於事務有益。盛京等處巡察官員,即令撤回;每屆三年,該衙門將應否差員之處請旨。其台灣巡察官員應否存留之處?著交該督、撫定擬具奏;到日,再降諭旨』。

  巡察台灣

  康熙六十年諭:『每年自京差御史一人,前往台灣巡察。此御史往來行走,彼處一切消息可得速聞。凡有應奏事宜亦可條奏,彼處之人,皆知畏懼。至地方事務,御史不必管理。欽此』。遵旨議定:每年差滿、漢御史各一人前往巡察,一年更代;如有應行條奏事件,具本條奏。

  雍正五年諭:『台灣遠隔海洋,向來督學官員難以按臨考試,是以將學政交與台灣道兼管。朕思道員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每年既差御史二人前往台灣巡察,應將學政交與漢御史管理,甚為妥協。現今御史在彼,著即辦理台灣學政。嗣後永著為例』。

  九年諭:『台灣地方關係緊要,巡察御史新舊兼用,始為有益。滿御史已留任一年,漢御史亦著留任一年』。

  乾隆十二年諭:『向因台灣為海外要區,設立巡察御史,原以表正風俗、稽察彈壓、除剔弊端。近據該撫奏:「該御史等於養廉外,又分派台、鳳、諸、彰四縣輪直,每季約需費三、四百金。其出巡南、北兩路供應夫車廚傳、賞給各社番黎、操閱犒兵,皆令各縣措備。該衙門濫准詞訟,差拘滋擾,於額設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掛名,恃符生事。該巡察既有專制一方之意,而屬官極意承應;雖有情弊,亦復上下相蒙」等語。大凡巡察之員,或因一、二事隨時特設,尚於地方有益。至限年更換,在該巡察等奉命遠行,既已視為傳舍;及至彼處,積習相沿,因循滋弊。懦弱者苟幸無過,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諸事多所掣肘。夫御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後先相襲,恬不為怪,豈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後巡台御史,著交部嚴察議奏。台灣本有總兵、道、府文武大員足資彈壓,一切案件原屬本省督、撫察核,可不必別差巡察,以滋煩擾。著大學士、九卿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台灣巡察,自康熙年間設立以來,迄今二十餘載,兵民均各安堵;未便因海宇安謐,遽弛防範。應仍舊設立,毋庸撤回。台灣向分南、北兩路,滿、漢巡察每年系一路巡察,隨從太多,或致滋擾;嗣後令其於每年農隙之時分路各巡察一次,毋庸多帶僕隸,以省煩費。

  十七年諭:『台灣文有道府、武有鎮營,足資彈壓。巡察三年更代,徒擁虛名;事權則不如督、撫,切近又不如守、令。介在其間,在有志向上者,或以多事致敗;而循分供職者,多致志氣墮頹:於公事殊無裨益。所有巡察台灣御史,著三年一次命往;事竣節回,不必留駐候代。著為例』。

  三十年諭:『巡視台灣御史,前已降旨三年簡派一次,事竣即回,毋庸留駐候代。今思該處現有道、鎮大員駐紮,一應地方事務俱可隨時經理;而向來巡察御史在彼並未聞有所建白,原屬有名無實。若遽行裁撤,則地方官或以遠隔海洋,無人稽察,日久不免廢弛,亦不可不防其流弊。嗣後屆三年請派之期,該衙門仍照例奏請;或暫停派往、或數次後派員一往巡察,候朕隨時酌量辦理』。

  四十六年諭:『台灣孤縣海外,最關緊要。該地方官平日因循玩愒,以至積弊相仍,可謂廢弛已極!乃本日據巡視台灣御史塞岱、雷輪奏「巡視台灣應行查辦各事宜」內稱「城垣穩固,弁兵技藝認真,庫帑、倉榖並無短少虧缺」各等語,所奏不實;已於摺內批示。巡台御史三年始行派往巡視一次,所有該處地方一切事務皆應實力查察,隨時據實奏聞。現在該處地方官玩誤疏縱之案,經楊魁查明參奏者不一而足。該御史等豈無聞見?何竟無一語入告!雖該撫等業經查參辦理,而該御史等亦應細加察訪,據實具奏;即該撫所奏或有屈抑地方官之處,亦應據實為之申理。今所奏不過敷衍了事,仍屬有名無實,又何必以此一奏塞責;則巡台之御史,可不必派往矣。塞岱、雷輪,俱著交部察議』。

  四十七年諭:『本日據巡台御史塞岱、雷輪遞到奏摺,一系接奉朱批,自陳惶悚並請交部議處摺,於十二月初五日拜發;一系巡查台灣北路情形摺,於十二月十七日拜發。兩摺先後不同,俱於同日奏到。其初五日摺內所奏諸羅縣盜犯洪籠一案,乃該處緊要事務;何以並未詳晰聲明?即所稱該廳、縣先後拿獲賊犯二十餘名俱經撫臣楊魁行提過海審辦及續獲賊匪陳明等八名已飛飭各縣嚴究辦理之處,殊屬非是!台灣地處海外,因三年例派御史巡視一次;遇有緊要事件,自應一面提審辦理、一面奏聞。如此案緝獲賊匪陳明等八名事關要案,該御史等即應就近審辦,再行移交撫臣歸案完結;何得僅飭各縣審究,可謂了事耶?至十七日所奏之摺,又不過巡視地方情形,敷衍塞責;而於初五日所奏諸羅縣盜犯之事,全不提及。似此有名無實,又安用此巡台御史為乎!塞岱、雷輪,仍著交部議處』。

  五十二年諭:『福建台灣府,向來三年一次止派巡台御史滿、漢各一員前往巡視。該御史職分較小,且由京派往,豈能備悉該處情形,易為地方官欺蔽;不過虛應故事,仍屬有名無實。嗣後著照四川查促浸攢拉之例,令該督、撫及水師、陸路兩提督每年輪直一人前渡台灣,嚴行稽查;所有請派巡察台灣御史之例,竟行停止。著為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零二十八。

  ●通政使司

  題本

  ·題本·

  程限

  ·程限

  各省督、撫、將軍、都統、副都統、提、鎮本章到京限期,……閩浙總督、福州將軍、副都統均限二十七日,澎湖鎮限十日。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四十二。

  ●翰林院

  職掌

  ·職掌·

  纂修書史

  ·纂修書史

  乾隆五十三年,敕纂「平定台灣紀略」。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五十一。

  ●八旗都院

  兵制

  ·兵制·

  火器

  ·火器

  康熙二十七年,福建進台灣銅砲。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一百二十二。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官制

  交涉

  ·官制·

  職掌

  各館教習

  出使

  ·職掌

  咸豐十年,設撫局於地安門外之嘉興寺。

  設同文館。

  設辦理江、浙、粵、閩、內江各口通商事務大臣,以江蘇巡撫兼領,為南洋大臣;辦理牛莊、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務大臣,為北洋大臣。

  設總務稅司一員。

  十一年,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親郡王、貝勒、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各部院尚書、侍郎等管理。

  同治元年,奏設清檔處,責成兩班章京辦理;軍機處兼行章京,幫同校對。

  又設辦理通商事務大臣,統轄江、楚、蘇、浙、閩、粵六省口岸,駐紮上海。

  又將粵海、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通商大臣移紮內江;所有上海及長江一帶中外交涉事件,以通商大臣為專管、各督撫為兼管。

  又奏准:沿海沿江各監督道員以下均歸通商大臣統轄。

  五年,簡派管理同文館大臣一員。

  七年奏准:南洋通商大臣歸兩江總督經理。

  九年,裁三口通商大臣,改歸直隸總督經理。

  又奏准:山東省東海關、奉天省牛莊關歸北洋大臣統轄。

  十五年,簡派管理同文館大臣二員。

  ·各館教習

  咸豐十年奏准:於八旗子弟中年十三、四以下者,挑選入館,學習外國語言、文字;知照俄羅斯文館,妥議章程。

  十一年議准:俄羅斯文館,歸併英、法、美三學一體辦理。

  又議准:英、美同文,不設美文之學。

  同治元年奏准:每館額設學生十名。

  又議准:設英文前館,習英吉利國語言、文字。

  二年,設法文前館,習法蘭西國語言、文字。

  十年,添設天文、化學、算學、格致、醫學各館,每館額增學生十名。

  又設德文前館,習德意志國語言、文字。

  光緒十年奏准:在江南黃浦地方設立水雷學堂,考取學生十四名、選募水勇一百六十名入堂學習。

  十一年奏准:天津地方設武備學堂,挑選陸營弁兵,專課海防戰守技藝方略。

  十三年奏催:廣東省設水陸師學堂,曰博學館。水師學英國語文,分管輪、駕駛兩項;管輪堂學機輪理法、製造運用之法,駕駛堂學天文、海道、駕駛攻戰之法。陸師學德國語文,分馬、步、槍砲營造三項。天津、大沽、威海衛分設水師學堂,專管駕駛、管理學生功課及武職應行考校事宜。

  ·出使

  光緒元年奏准:南北洋大臣及各省督、撫等各舉所知堪備使才者,恭候簡用。

  又奏准:在京王大臣等如真知有悉熟洋務、洞澈邊防兼勝出使之任者,具疏保薦。

  是年,出使駐英國一人、副使一人、參贊二人。

  又設新加坡總領事一人(原設領事,今改)。

  又出使駐美、日、秘三國一人、副使一人、參贊三人。

  二年奏准:出使大臣,頭等一、二品充,月給俸薪一千四百兩;二等二、三品充,月給俸薪一千二百兩;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給俸薪一千兩、四品月給俸薪八百兩,署任月給俸薪六百兩。總領事官,月給俸薪六百兩;正領事官,月給俸薪五百兩;副領事官,月給俸薪四百兩;署領事官,月給俸薪四百兩。頭等參贊官,月給俸薪五百兩;二等參贊官,月給俸薪四百兩;三等參贊官,月給俸薪三百兩。頭等繙譯官,月給俸薪四百兩;二等弇譯官,月給俸薪三百兩;三等繙譯官,月給俸薪二百兩;四等繙譯官,月給俸薪一百五十兩;領事處繙譯官,月給俸薪三百兩。隨員、醫官,月給俸薪二百兩。此外一切公件,准其實用實銷。出使大臣及參贊等官,由中國起程及由差次回華,應給整裝、歸裝銀兩,各按照三個月俸薪數支給。

  四年奏准:非實任一、二品大員及有應辦緊要事件,毋庸加「全權」字樣。

  是年,出使駐英、法二國一人,無副使。

  又出使駐俄國一人。

  又設日本國神戶、大板正理事一人,長崎正理事一人,橫濱、築地正理事一人。

  五年,設金山總領事一人,古巴總領事一人、領事一人,嘉理約領事一人,馬丹薩領事一人,檀香山領事一人。

  六年,出使駐英、俄、法三國一人。

  又停派駐美、日、秘三國副使。

  七年,停派駐日本國副使。

  九年,設紐約領事一人。

  十年,出使駐英、俄二國一人。

  十一年,出使駐俄、德、奧、和四國一人,參贊一人。

  十二年出使駐俄、德、奧、和四國一人,參贊一人。

  十三年,設大坂副理事一人、築地副理事一人、箱館理事一人。

  ·交涉·

  條約

  摧稅

  ·條約

  康熙二十八年,與俄羅斯國通商,議定黑龍江約六條。

  雍正五年,與俄羅斯國立恰克圖界約。

  乾隆五十七年,與俄羅斯國議定恰克圖市約五條。

  道光二十二年,與英吉利國道商,在江寧立約十三條。

  二十四年,與米利堅國通商,在廣東立約三十四條。

  二十七年,與瑞典那威國通商,在廣東立約三十三條。

  咸豐元年,與俄羅斯國議定在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十七條。

  八年,在天津與俄羅斯國立約十二款,英國五十六款暨通商章程十條,米利堅國三十款暨通商章程十款,法蘭西國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又章程補遺六款。

  又與俄羅斯國立璦琿城約三款。

  十年,在京續立條約:俄羅斯國十五款、英吉利國九款、法蘭西國十款。

  十一年,與俄羅斯國立黑龍江定界記文。

  又與德意志國布路斯國立通商稅務公會條約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

  又與英吉利國在長江各口暫訂章程十二款並各口通共章程五款。

  同治元年,與俄羅斯國立陸路通商章程二十一款。

  二年,與丹麻爾國立約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又荷蘭國十六款。

  三年,與日斯巴尼亞國立約五十二款。

  又與俄羅斯國立塔城記約十條。

  四年,與法蘭西國立更定商船完納船鈔章程。

  又與比利時國立約四十七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五年,與英吉利國立長江通商章程七條。

  又與意大利亞國立約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六年,與日斯巴尼亞國立換約文憑一件。

  七年,與米利堅國續增條約八條。

  八年,與俄羅斯國改訂陸路通商章程二十二條,並立陸路章程詳細辦法十二條,又科布多邊界約志三條。

  又與奧斯馬加國立約四十五條暨通商章程九款。

  九年,奧俄羅斯國立烏里雅蘇台界約二條、塔城邊界牌博約志三條。

  十年,與日本國立修好條約十八款暨通商章程三十三款。

  十一年,與俄羅斯國補譯烏蘇里河東界俄文約記。

  十三年,與秘魯國立條約十九條。

  光緒二年,與英吉利國在煙台會議條約三款。

  三年,與日斯巴尼亞國訂定古巴華工章程十六款。

  六年,與米利堅國續修條約四款,另附條約四款;又與德意志國布路斯國續修條約十款、善後章程九款,又德意志國換約展限憑單一件。

  七年,改訂中俄條約二十條、陸路通商章程十七條。

  又與巴西國在天津立約十七條。

  八年,與俄羅斯國立伊犁界約三條、喀什噶爾界約四條。

  九年,與俄羅斯國立塔爾巴哈台界約七條、科布多界約五條,又增改喀城界約四條。

  十年,與俄羅斯國增立喀什噶爾界約十條。

  十一年,與法蘭西國在天津立約十款,在京互換。

  又與日本國會議專款三條。

  十二年,與法蘭西國在京立約十九款,名曰「中越邊界通商章程」。

  十三年,與法蘭西國立界約五條,內有未定商約九條;均在京畫約。

  又與葡萄牙國立條約五十四款、會議專約三款。

  ·摧稅

  咸豐十一年議准:徵收子口稅,須擇緊要處所設立關卡;系專指洋貸進口、土貨出口而言,非土貨出口復進口可比,自應設卡徵收。土貨出口,以過卡准照為憑;洋貨進口,以入卡准照為斷。總期進口、出口貨物完一正稅,即有一子稅。此項子稅,既為條約中應行之事,且系內地稅,可不扣二成。

  同治元年議准:洋商運貨,由出口之關給發總單,至所過通商之口如起卸貨物,由該船主將總單呈關查驗,方准起貨。

  四年議准:洋稅原分十成,以四成解部庫,由戶部奏銷;其餘扣還洋款。現在扣款既清,即從二十二結起(按:自同治元年江海關所報之第一結為始,嗣後各關以三個月為一結),除解部庫外,仍留存各關以備各項要需。

  光緒十二年議准:查各國通商條約內載:凡洋商運洋藥進通商口岸,每百斤應納稅銀三十兩。該商止准在口銷售;一經離口,准華商運入內地,沿途如何徵收釐稅,廳憑中國辦理。

  十三年議准:自十三年正月起,洋藥進口每百斤除納正稅三十兩外,須並納釐金八十兩,計共一百十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二百二十。

  ●附錄

  台灣砲圖

  台灣省全圖

  台灣府圖

  台北府圖

  台南府圖

  台東州圖

  ·台灣砲圖

  (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台灣砲,鑄銅。前弇、後微豐,口形如缽。重自三百斤至七千斤,長自四尺三寸至一丈二寸。雜鍥花文、蕉葉文,蟠螭人獸形,間以番書。隆起十道;中為龍文雙鈕,可貫繩懸之。受藥自一斤一兩至十斤、鐵子自二斤二兩至二十斤。載以四輪車,通髹朱。橫梁承砲,轅長一丈二尺七寸、輪各十有八輻。康熙二十二年聖祖仁皇帝平定台灣,獲其所制砲,藏之武庫,以備軍行之用。

  ——見「欽定大清會典圖」卷一百(「武備」(+)「槍砲」(三))。

  ·台灣省全圖

  (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台灣省,在京師東南;台灣府為省治,台灣巡撫、布政司共治焉。統府三、州一:台灣府西南台南府、東北台北府、東南台東州。海環省四面,濁水、合水、大甲溪並出台灣府境,西流入於海;八掌溪、急水溪、曾文溪、東港、四重溪、龍鑾潭並出台南府境,西流入於海;磺溪、鳳山崎溪、隙仔溪並出台北府境,西北流入於海;大清水溪、花蓮港、打馬欄溪、新武洛溪、虷子崙溪並出台東州境,東流入於海。四面俱至海。

  ·台灣府圖

  (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台灣府,為台灣省治;至京師六千二百二十六里。領廳一、縣四,治台灣;南雲林、西彰化,北苗慄,東南埔裏廳。海在府西北;北接台北府新竹縣界,為苗慄縣西北境;又南為府治西北境,又南為彰化縣、雲林縣西北境,又南接台南府嘉義縣界。濁水出埔裏廳東南山,西南流,左合二水經雲林縣東北,一水自南來注之;曲北,右納一水,經縣北,又西北一水自嘉義縣來,北流注之。又西經牛埔厝,歧為三支:一支曰石龜溪,西為牛黭溪;一支曰虎尾溪,經汕頭厝為麥寮港,並經縣西入於海;一支為東螺溪。又歧為三:曰刺桐港,即番挖港;曰鹿港、曰二林港,並經彰化縣西入於海。大肚溪上源曰合水溪,出埔裏廳東南魚池仔,西北流,合南硿溪,經廳西北,北港溪、北硿溪並西流注之;又西,珠子山二水合西北流注之。經府治南,左右各納一水;經大肚街為大肚溪,又西北入於海。大甲溪出苗慄縣東南,合數小水西南流,右出支津,注於吞霄溪;正渠南流,左納一水,折西北經鐵砧山南,又西北入於海。吞霄溪出苗慄縣東南,合大甲溪支津,經縣南西北流,入於海。後壠溪出苗慄縣東南山,合一水西北流,經五鶴山南,至銅羅灣夾二洲;又西北經縣治北,右通中港溪、左納一水入於海。中港溪出縣東山,緣界西北流經縣治,左出支津,合後壠港支水為烏眉溪;與正渠,並西北入於海。內山在府東,府東及東南界台東州;西至北界海,南及西南界台南府,東北界台北府。

  ·台北府圖

  (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台北府,在省治東北二百五十里,至京師五千九百七十六里。領廳一、縣三,治淡水;東北基隆廳,東南宜蘭,西南新竹。海環府東、北、西三面;東接台東州界,西接台灣府界。基隆口,在基隆廳東北;滬尾口,在府治西北。礦溪出府治南山,合石頭溪東北流,左、右各納一小水;至枋橋街,紅仙水合擺接溪諸水西流注之。又北經府治西艋舺,十八重溪水北流折東注之;至大稻埕,大隆洞溪出基隆廳東雞籠山合一水西流注之;又西北分流複合,經滬尾港入於海。南崁港上流為大過溪,在府治西北。中瀝溪、土牛溝、紅毛港、鳳山崎溪、舊港、油車港、香山港,並在新竹縣西北,俱入於海。三貂溪,在基隆廳東南。草嶺大溪、加禮遠港、蘇澳門,並在宜蘭縣南,俱入於海。雞籠山,在基隆廳東。府東、北、西三面界海;南界台東州,西南界台灣府。

  ·台南府圖

  (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台南府,在省治西南二百里,至京師六千四百二十六里。領廳一、縣四,治安平;;東南鳳山、恆春,東北嘉義,西北澎湖廳。海在府西南;北接台灣府雲林縣界,南接台東州界;澎湖廳懸居海中。牛椆溪出嘉義縣東,西北流經治北,與布袋嘴港並西流入於海。八掌溪出雲林縣界,西北流經平鼻山北、半月山南,合瀵箕湖及一小水,西流至鹽水港入於海。急水溪二源,並出雲林縣西界;經嘉義縣東南合西流,又經急水鋪南,左納十八重溪;又經鐵線橋街北,又西入於海。曾文溪出府治東北,西北流經大武隴北,右納茄拔溪、左納一小水,經府治北,又西經倒風港,入於海。柴頭港出府治東北山,西北流經治北;又西合德慶港為安平港,入於海。二層行溪出府治東、茄定港出雁門關嶺、阿公店溪出鳳山縣東北,並西流入於海。淡水溪出府治東六張犁,西南流、右納一水、左納二水,經下淡水西、鳳山縣治東,至潮州厝汛北,西冷水溝水出縣東芋匏山,合二水西南流注之;又西南,匯為東港入於海。茄藤港在鳳山縣南西,流入於海。率芒溪出恆春縣北武吉山,合一水西流,入於海。刺桐港、楓港、五重溪、三重溪、射寮溪,並在恆春縣北,西流入於海。龍鑾潭在恆春縣南西,北流入於海。豬■〈犭勞〉束港在恆春縣東,東流入於海。傀儡山,俗曰加禮山;在鳳山縣東。府東及東南界台東州,西至南界海,北及東北界台灣府。

  ·台東州圖

  (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台東州,在省治東南五百里,至京師六千二百二十六里。海在州東;北接台北府宜蘭縣界,南接台南府恆春縣界。大港上源曰打馬檻溪,出秀姑巒山;東流經治北,右合網網溪、左合一水,經奇密社北入於海。卑南大溪出州西南新武洛社,合三水東南流,入於海。花蓮港二源,並出州西北;合數小水,經太平廠南,入於海。東澳、南澳、大濁水溪、大清水溪、小清水溪、得其黎溪、三棧溪、尤丹溪、米崙港,並在州東北,入於海。紅蝦港、黎仔坑溪、郎阿郎溪、馬武窟溪、八里芒溪、呂家望溪、知本溪、大苗里溪、虷子崙溪、大足高溪、干子壁溪、大烏萬溪、巴望衛溪、魯木鹿溪、牡丹灣、八磘灣,並在州東南,入於海。州東至南界海,西及西北界台灣府,北界台北府,西南界台南府。

  ——以上各圖見「欽定大清會典圖」卷一百八十八(「輿圖」(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