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文獻叢刊·第227種】台案汇录壬集
台灣文獻叢刊
【第 227 種】
臺案彙錄壬集
.作者:
.原書頁數: 0114 頁
●書籍簡介
第二二七種「臺案彙錄壬集」
本書(一冊一一四面八六、四○○宇)分四卷,為清代臺灣關係檔案彙錄第九集,稱為「臺案彙錄壬集」。書中一共輯錄四十件檔案,大體均與「撫番」有關。卷一收錄七件,內四件為乾隆五十三年至五十五年間殷立番屯之奏議及其關係清冊、一件為閩浙總督伍拉納等報告帶領「生番」進京奏摺,另二件為道光與同冶年間地方官示諭。卷二收錄九件、卷三收錄二十一件,均為光緒初年因同治末年日兵侵臺所引起之「開山撫番」事項;前一卷為沈葆楨、王凱泰、丁日昌等奏摺及其關係文件,後一卷為中路「開山撫番」負責人記名提督吳光亮之案稿。卷四收錄三件,一件為光緒十年擬添埔裹社撫民通判奏疏、一件為十一年所給番地墾照、一件為十二年諭編新港社各番丁姓氏郡名堂名事。本書所有文件,分由臺灣省立臺北圖書館所藏題為「通臺奏遵案件冊」、「臺灣理蕃古文書」、「臺灣奏稿」、「臺灣中路開山撫番案稿」四種抄本采入,惟另有一件係據「明清史料」戊編錄出。
●序號 篇名
1 弁言
2 臺案彙錄壬集目錄
3 臺案彙錄壬集卷一
4 一、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議奏福康安等奏請臺灣設置番屯事宜摺(乾隆五十三年六月)
5 二、兵部移會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報帶領生番進京起程日期摺(乾隆五十五年六月)
6 三、通臺各屬界外田園應徵屯租殘件(乾隆五十五年九月)
7 四、通臺各屬界外名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勘丈清冊(乾隆五十五年九月)
8 五、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清冊(乾隆五十五年九月)
9 六、署淡水同知范學恆曉諭督收變抵完公示(道光二十一年六月)
10 七、署鹿港理番同知李□□業禁民佔番業示(同治十年八月)
11 臺案彙錄壬集卷二
12 八、上諭獎勵開山出力員弁(光緒元年正月)
13 九、吏部咨送覆奏「請將福建巡撫移紮臺灣以專責成」一摺會議緣由摺(光緒元年三月)
14 —○、福建巡撫王凱泰奏巡撫移紮臺灣擬請先馳赴臺履勘會同妥籌覆陳摺(光緒元年四月)
15 一一、福建巡撫王凱泰奏整頓臺地營伍士習民風摺(光緒元年)
16 一二、軍機大臣弈訢等議奏臺北擬建一府三縣摺(光緒元年)
17 一三、上諭准添設臺北府移紮南北路同知及改營制學政等事(光緒元年十二月)
18 一四、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臺灣北路舊勇未甚得刀擬咨請提臣前赴分別汰留摺(光緒二年)
19 一五、軍機大臣等議奏臺灣移紮南北路同知及臺灣考試請歸巡撫主政片(光緒二年)
20 一六、璞石閣南北道里大略(光緒二年)
21 臺案彙錄壬集卷三
22 一七、陳土葛被人殺斃現經招認購線嚴密訪拿由(光緒元年六月)
23 一八、訊明購獲謀財害命兇犯擬照軍法從重就近懲辦及賞格銀兩可否入冊報銷稟(呈、咨、移)請示遵(核覆)辦理由(光緒元年七月)
24 一九、札委員弁押解葛魚池一名前赴牛轀轆市曹正法斬梟由(光緒元年八月)
25 二○、密飭集集汛外委李騰蛟帶同事主來營聽候並飭沿途巡查由(光緒元年八月)
26 二一、通報葛魚池經已按照軍法擬辦並飭弁訪拿遊心婦到案由(光緒元年八月)
27 二二、通報葛魚池一名業已斬梟示眾並嚴拿遊心婦到案訊辦由(光緒元年八月)
28 二三、訊明續經購獲謀財害命首犯擬請亦照軍法從重就地梟示及請發賞給線民兵丁銀兩由(光緒元年九月)
29 二四、密飭劉汛官傳集事主並將遊心婦一犯解往該處定九月二十日就地辦理由(光緒元年九月)
30 二五、通報首要兇犯遊心婦一名業已解往社寮街市曹就地梟示由(光緒元年九月)
31 二六、訊明搶奪化番匪犯擬按軍法就地懲辦由(光緒二年)
32 二七、移請發去二犯嚴加懲辦並飭嘉義縣偵拿鄭基父子暨各匪犯由(光緒二年)
33 二八、服闋起用並奉文帶勇及蒙恩記名提督亟應遵例造具履歷由(光緒二年正月)
34 二九、通報擬定三月十八日率帶親兵由營起程赴郡航海北行並飭線鎗營二哨先赴郡城聽候帶往由(光緒二年三月)
35 三○、擬上丁中丞片稟(光緒二年)
36 三一、通報現飭線鎗營速即抽調駐防嘉義縣同下加冬弁勇二哨克日前往林圯埔駐紮由(光緒二年三月)
37 三二、賞番衫褲數目請即發給價銀由(光緒二年)
38 三三、買建牛轀轆公所一座業經派弁召匠興工以便駐紮由(光緒二年)
39 三四、札委陳日榮坐鎮沙汕頭任理來往公文以昭妥協由(光緒二年)
40 三五、領過軍火等件逐一查開清摺移送支應局核銷由(光緒二年三月)
41 三六、據撫墾局來稟民間請墾多在埔裏祇緣官軍未定罔敢給照轉請核覆由(光緒二年四月)
42 三七、據情轉報丁憂日期並請留營差遣仍俟軍務完竣再飭回籍補制由(光緒二年)
43 臺案匯錄壬集卷四
44 三八、閩浙總督何璟、福建巡撫張兆棟擬請添設移改疏(光緒十年)
45 三九、墾照(光緒十一年二月)
46 四○、中路理番同知蔡諭編新港社各番下姓字郡名堂名(光緒十二年十二月)
●弁言
「臺案彙錄壬集」一共輯錄了四十個文件。這些文件,大體均與「撫番」事務有關。現依各種文件所屬的時代與資料的來源,酌分四卷。卷一收錄七個文件,內四件為乾隆五十三至五十五年間設立番屯的奏議及其關係清冊,一件為閩浙總督伍拉納等報告帶領生番進京的奏摺,另二件是道光與同治年間地方官的示諭。卷二收錄九個文件,系為光緒元、二年間因同治末年日本侵臺所引起的「開山撫番」及其善後有關的奏議等件。卷三收錄二十一個文件,統屬同上時期記名提督吳光亮辦理中路「開山撫番」的案稿。卷四收錄三個文件,一件是光緒十年擬添埔裏社撫民通判的奏疏,一件是十一年所給的番地墾照,一件是十二年諭編新港社各番丁姓氏郡名堂名事。
「臺案彙錄」自「甲集」以至「辛集」的資料來源,除了「甲集」一書以省立臺北圖書館所藏的抄本「臺案紀事本末」為主外,其餘幾均根據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近年刊印的「明清史料」各集(偶而亦有由「史料旬刊」及「廷寄」等書加以補充,但為量不多)選輯。這本「壬集」,卻又採集了省立臺北圖書館所藏的幾個抄本編成。
第一個抄本稱為「通臺奏遵案件冊」,即載乾隆五十三年至五十五年設立番屯的奏議及其關係清冊的本子。臺灣設置番屯,乃是林爽文事變平定後,督辦軍務將軍公福康安以番丁隨同官兵出力打仗,建議就番社挑選屯丁,分撥未墾荒埔以資養贍的措施。這個抄本裏,計有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議覆五十三年六月福康安原奏及五十五年十一月閩浙總督伍拉納報告勘丈分撥埔地及補行事宜的兩個奏本。福康安的原奏已略見於「欽定平定臺灣紀略」(「文叢」第一○二種)卷六十二(九八七~九九一頁),軍機大臣等即據以遂條酌議准行。至伍拉納的原奏已另刊於「臺案彙錄甲集」(「文叢」第三一種)卷一(一~五頁),軍機大臣等據以酌議的覆奏亦已見於同書(一七~二六頁),祗是所附清冊未曾存錄;為免重複,現將這一覆奏正文略去,而將清冊分列三件,另各冠以標題(內一件似已殘而不全,因稱「殘件」)。這幾個文件,如上所述,系編入卷一中。關於番屯後來的演進,「甲集」卷一尚有若干文件,可以參閱。
第二個抄本稱為「臺灣奏稿」,分訂兩冊,是光緒元、二年間沈葆楨、王凱泰、丁日昌等的奏稿及其關係文件。內除一、二件沈葆楨的奏稿已見「福建臺灣奏摺」(「文叢」第二九種)不錄外,全見卷二所收。所有標題,亦系擬加。
第三個抄本稱為「臺灣中路開山撫番案稿」,同為光緒元、二年間的資料。按其中隻有一個「擬上丁中丞片稟」內有「竊亮本隸仁帡」之語(丁中丞指丁日昌,亮即吳光亮),其餘各件稱名處均以「○○」代替,這完全是擬稿的形式。同時,並有幾個一文分行的底稿;這些分行的稿件,現採第一受文者為主,其餘受文者適用的文字均加括號表示之。另有於主稿後附加分行之件,儘予照錄;間有因過於瑣屑,即將無關宏旨者省略了。這些文件,主體同屬前署南澳鎮篆務、後任記名提督的吳光亮,所有標題均依原稿案由刊出,與一般案題稍有不同。卷三部分,即收這個抄本的稿件。
第四個抄本稱為「臺灣理蕃古文書」,分裝上下兩厚冊。這個抄本雖名為「理蕃」文書,實際上均為臺灣的一般資料;而且絕大部分已分見於「文叢」各書,例如「福建省例」(第一九九種)、「靖海紀事,」(第一三種)、「東征集」(第一二種)、「續修臺灣縣志」(第一四○種)、「彰化縣志」(第一五六種)等,各有刊載。所剩下與「撫番」有關的只有五個文件。內兩件編入卷一中,餘三件即構成卷四部分。
此外,卷一中尚有一個乾隆五十五年伍拉納等報告帶領生番進京的奏摺,錄自「明清史料戊編」;這是本集中出自「非抄本」的唯一例外。本來,從「戊編」錄出的還有一個「戶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劉韻珂等奏移會」,為道光二十六年劉韻珂等請開水沙連六社番地的奏疏;但這個文件已見於「治臺必告錄」(「文叢」第一七種)卷三(二○七~二一二頁。題為「奏開番地疏」),因而臨時將其抽去。至劉氏另有一個「奏勘番地疏」,亦見「治臺必告錄」所載前疏之後,並可參閱。(一愚)
●臺案彙錄壬集目錄
卷一
一、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議奏福康安等奏請設置番屯事宜摺(乾隆五十三年六月)………………………………………………………………………………………………(一)
二、兵部移會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報帶領生番進京起程日期摺(乾隆五十五年六月)…………………………………………………………………………………………(八)
三、通臺各屬界外田園應徵屯租殘件(乾隆五十五年九月)………………………(九)
四、通臺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勘丈清冊(乾隆五十五年九月)……(一○)
五、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清冊(乾隆五十五年九月)……………………(二六)
六、署淡水同知范學恆曉諭督收變抵完公示(道光二十一年六月)……………(三三)
七、署鹿港理番同知李□□嚴禁民佔番業示(同治十年八月)…………………(三四)
卷二
八、上諭獎勵開山出力員弁(光緒元年正月)……………………………………(三七)
九、吏部咨送覆奏「請將福建巡撫移紮臺灣以專責成」一摺會議緣由摺(光
緒元年三月)…………………………………………………………………………(三七)
一○、福建巡撫王凱泰奏巡撫移紮臺灣擬請先馳赴臺履勘妥籌覆陳摺(光緒元年四月)…………………………………………………………………………………………(四一)
一一、福建巡撫王凱泰奏整頓臺灣營伍士習民風摺(光緒元年)………………(四三)
一二、軍機大臣奕訢等議奏臺北擬建一府三縣摺(光緒元年)…………………(四五)
一三、上諭准設臺北府移紮南北路同知及改營制學政等事(光緒元年十二月)(五四)
一四、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臺灣北路舊勇未甚得力擬咨請提臣前赴分別汰留摺(光緒二年)………………………………………………………………………………………(五五)
一五、軍機大臣等議奏臺灣移紮南北路同知及臺灣考試請歸巡撫主政片(光緒二年)……………………………………………………………………………………………(五七)
一六、璞石閣南北道里大略(光緒二年)…………………………………………(六○)
卷三
一七、陳土葛被人殺斃現經招認購線嚴密訪拿由(光緒元年六月)……………(六三)
一八、訊明購獲謀財害命兇犯擬照軍法從重就近懲辦及賞格銀兩可否入冊
銷稟請示求遵辦理由(光緒元年七月)……………………………………………(六五)
一九、札委員弁押解葛魚池一名前赴牛轀轆市曹正法斬梟由(光緒元年八月)(七一)
二○、密飭集集汛外委李騰蛟帶同事主來營廳候並飭沿途巡查由(光緒元年八月)………………………………………………………………………………………………(七二)
二一、通報葛魚池經已按照軍法擬辦並飭弁訪拿遊心婦到案由(光緒元年八月)…………………………………………………………………………………………………(七四)
二二、通報葛魚池一名業已斬梟示眾並嚴拿遊心婦到案訊辦由(光緒元年八月)…………………………………………………………………………………………………(七九)
二三、訊明續經購獲謀財害命首犯擬請亦照軍法從重就地梟示及請發賞給線民兵丁銀兩由(光緒元年九月)…………………………………………………………………(八一)
二四、密飭劉汛官傳集事主並將遊心婦一犯解往該處定九月二十日就地辦理由(光緒元年九月)………………………………………………………………………………(八五)
二五、通報首要凶犯遊心婦一名業已解往社寮街市曹就地梟示由(光緒元年九月)………………………………………………………………………………………………(八七)
二六、訊明搶奪化番匪犯擬按軍法就地懲辦由(光緒二年)……………………(八八)
二七、移請發去二犯嚴加懲辦並飭嘉義縣偵拿鄭基父子暨各匪犯由(光緒二年)…………………………………………………………………………………………………(九三)
二八、服闋起用並奉文帶勇及蒙恩記名提督亟應遵例造具履歷由(光緒二年正月)………………………………………………………………………………………………(九六)
二九、通報擬定三月十八日率帶親兵由營起程赴郡北行並飭線槍營二哨先赴郡城聽候帶往由(光緒二年三月)………………………………………………………………(九八)
三○、擬上丁中丞片稟(光緒二年)………………………………………………(九九)
三一、通報現飭線槍營速即抽調駐防嘉義縣同下加冬弁勇二哨克日前往林圯埔駐紮由(光緒二年三月)……………………………………………………………………(一○二)
三二、賞番衫褲數目請發給價銀由(光緒二年)………………………………(一○三)
三三、買建牛轀轆公所一座業經派弁召匠興工以便駐紮由(光緒二年)……(一○四)
三四、札委陳日榮坐鎮沙汕頭任理往來公文以昭妥協由(光緒二年)………(一○五)
三五、領過軍火等件逐一查開清摺移送支應局核銷由(光緒二年三月)……(一○六)
三六、據撫墾局來稟民間請墾多在埔裏只緣官軍末定罔敢給照轉請核覆由(光緒二年四月)…………………………………………………………………………………(一○七)
三七、據情轉報丁憂日期並請留營差遣仍俟軍務完竣再行回籍補制由(光緒二年)……………………………………………………………………………(一○九)
卷四
三八、閩浙總督何璟、福建巡撫張兆棟擬請添設移改疏(光緒十年)………(一一一)
三九、墾照(光緒十一年二月)…………………………………………………(一一二)
四○、中路理番同知蔡諭編新港社各番丁姓氏郡名堂名事(光緒十二年十二月)………………………………………………………………………………………………(一一三)
●臺案彙錄壬集卷一
一、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議奏福康安等奏請臺灣設置番屯事宜摺(乾隆五十三年六月)
二、兵部移會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報帶領生番進京起程日期摺(乾隆五十五年六月)
三、通臺各屬界外田園應徵屯租殘件(乾隆五十五年九月)
四、通臺各屬界外名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勘丈清冊(乾隆五十五年九月)
五、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清冊(乾隆五十五年九月)
六、署淡水同知范學恆曉諭督收變抵完公示(道光二十一年六月)
七、署鹿港理番同知李□□業禁民佔番業示(同治十年八月)
·一、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議奏福康安等奏請臺灣設置番屯事宜摺
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謹奏:為遵旨定議具奏事。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內閣抄出〔將軍公〕幅等奏稱:『臺灣熟番向化日久,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社番奮勇隨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欽奉諭旨,令將熟番充補額兵。臣等因戍兵仍請照依舊例換防,將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先經附摺具奏在案。茲將應照□定章程,仿照屯練之例通融酌議,逐一□陳,恭請聖訓』等因。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查臺灣地方番民間處,當逆匪滋事之時,該處熟番均能奮勇出力;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畝,以示撫綏,以資捍衛。今據〔將軍公〕福等仿照屯練之例,通融□定各條;臣等謹按條款悉心酌議,恭呈御覽。
一、「屯丁人數應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據稱:『全郡熟番通共九十三社,臺灣縣屬番社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鳳山、嘉義次之。每社民番約數百至數十不等,約可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作為額缺。毋庸另設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盜賊。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並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庶番民等不致遠離鄉井,而較驗調派亦易於齊集。至〔各〕屯〔相〕距之地,道里難於適均。臺灣縣所屬不過數處,不能多設屯丁;然臺灣縣界本狹,郡城設有重兵,足資彈壓。惟南北兩路近山險要甚多;淡水一廳尤為遼闊,原撥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為隘丁;零星散處,不能〔得力。應〕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別設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察巡防,自行加倍嚴密』等語。查臺灣熟番九十三社,挑選壯健番丁可將四千名;自應定額挑補,以資巡防。應如所請:准其於該處熟番內挑選四千名,作為屯丁;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定為額缺。按各該廳縣地勢情形,分別按設;即令其在本社駐守。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並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設屯所。仍將各屯花名造冊,報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定議設立屯弁,以資管轄」一款,據稱:『四川屯練兵丁,額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一百餘員。今臺灣屯兵弁目無需似此之多,祇應仍照其例,量為設立。查各社原有民人充當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為交納社餉。但此通事積年充役,系地方官僉派,本非番人同類,未便用為弁目。應於番社頭目內,擇其曾經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裏社番潘明慈之類,揀選拔補。於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統領〔番〕眾;屯把總四員,分管各屯;大小〔各屯〕每處設屯外委一員。花名圖冊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將各屯事務交北路協副將、南路營參將就近管理。該番丁素習技藝,非招募新兵可比;應〔請〕照川省屯練之例,毋庸歸營操演。點驗屯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臺灣鎮總兵、臺灣道管轄,詳報督、撫給〔與〕劄付報部存案。經管六年後,如果董率有方、曾有勞績,由鎮、道核明詳報督、撫加一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所管內有生事廢業之人及苦累番眾情弊,即行咨革究處。凡有事故出缺,仍揀選番社悅服之人,詳報拔補』等語。查四川屯練之兵丁,向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管轄。今臺灣番社既經挑補番丁四千名,亦應議設屯弁,以資經理。應如所請: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其大小各屯每處各設外委一員,統率分管。該弁等系番社(?),毋庸歸營操演,即令南路營參將、北路協副將各就近約束,並將花名圖冊造報理番同知稽核。其一切點驗丁兵、拔補屯弁等事,統歸臺灣鎮總兵、臺灣道辦理。該弁等經辦六年,如果董率有方、著有勞績,即由鎮、道詳報督、撫加賞職銜,以示鼓勵。倘有生事廢業及苦累番眾之弁,即行咨革究處,毋□稍事姑息。所有該弁等〔應〕給劄付,由鎮、道詳報督、撫頒給,並仍隨時報部存案。
一、「屯丁、屯弁毋庸籌給月餉,應撥近山埔地,以資養贍」一款,據稱:『臺灣東界內地,本多曠土,禁民越墾,准令熟番等打生、耕種,以資生計。無如遊民聚處日多,越界佔耕,漸成熟業;以致爭奪之事,控案甚多。前經〔富〕勒〔渾〕奏明專委鎮、道確切勘丈,尚未丈明詳報,即逢逆匪滋事。現經臣等提奏核查,共計丈出既墾埔地一萬一千三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畝三分一釐);均應查明民墾、番墾,分別陞科辦理。此外,尚有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漳、泉械鬥及互控結會案內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均屬界外之地,迫近內山。應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一(二?)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名三甲,令其自行耕種;責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其地仍歸番社所有。撥給埔地,應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以示體卹;即毋庸另行籌給月餉』等語。查臺灣各社熟番經作為屯丁,令其巡防,自應酌給田畝,以資養贍。今將軍公福等請於界外未墾荒埔並械鬥、結會案內抄沒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一甲合內地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釐),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一(二?)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毋庸另行議給月餉等因。臣等核其撥給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數目;應〔如〕所奏,准行令該省督、撫即將埔地議給該屯弁丁等,飭令地方官於設屯處所就近照數撥給;仍令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其屯丁內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將所給田畝,頂給永種,以為養贍。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埔地移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請查已墾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據稱:『臺灣東面依山,地勢寬廣;從前因淡水、彰化二處墾闢日增,另行劃定界址,設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佔墾,免滋事端。乃〔因〕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熟番租贌田地耕種;價〔值稍〕輕者謂〔之〕「贌租」,價值稍重者謂之「典」〔賣〕。熟番等歸化日久,漸諳耕種;社番業經典賣與民者,無由取贖。是以各處番地,不特嘉義每多侵界,即淡水等處續定「土牛」之界,亦成設想。此時若不將埔地徹底清理,〔事〕過境遷,界址必仍滋淆混。〔除〕未墾荒埔五千四百餘甲撥給新募屯〔丁〕屯目〔外〕,其已墾之地一萬一千餘甲,自應分別辦理。查民人贌租之地無多,原系民為佃戶、番為業主,自應同番社田畝一體免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既非番業,即令其民戶一體報陞。第民賣番地之後,所費工本原〔多,又〕每年抽給〔番租之例;若再徵收本色,民力未免拮據。應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仍出示曉諭番社,使知租額無虧,俾得永資生計。民人等藉有納賦明文,世守其業,亦〔可〕永杜爭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瑯嶠等處接壤生番,私墾田畝甚多。此等〔偷〕越民〔人〕,本應重加懲治。惟念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須拋荒,而遊民亦無歸宿。應請更定民買番地之例,一概陞科,免其查究。〔此時正值農忙之際,未便紛紛履勘〕;應令該處民番將租贌、典賣田畝先行呈報,一俟刈穫登場,臣隨即委大員前往抽查;並將此外有無續墾地畝〔一並〕查明,分別辦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之後,即以所墾地方為界,〔豎立界石,詳開立界年月、地方,大書深刻〕,俾人一望而知;仍交〔與〕巡視臺灣之將軍、督、撫、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時〔周歷〕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併嚴參究治』等語。查臺灣地方民田舊徵租賦,番地免其陞科,乃皇上優卹、撫綏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將軍公福等奏稱將佃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納賦陞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之處,系屬皇仁,俾得番民得〔□〕其業起見。亦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省督、撫出示曉諭民番,各知遵照;並將業〔經〕賣斷與民地畝,查照同安縣下沙科則,造其每畝徵銀若干清冊送部查核。至所稱集集〔埔〕等處民人田畝,既據載明自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須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如所請,照準其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體陞科;仍令該督、撫轉飭民番將租贌、典賣田畝數目查明,一俟刈獲登場,即先委大員前往抽查。如此外復有侵墾地畝,一併查明呈報。〔自此次清〕查後,即將所墾地方立石為界,仍交巡視臺灣〔之〕將軍、督、撫、提督及該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併嚴參究處。
一、「屯丁習用器械,應自行製備,報官點驗」一款,據稱:『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鏢槍、鳥銃、竹箭,器械不一,均屬犀利。即如岸裏社番善〔用〕鳥銃,隨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為賊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製給。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槍、箭亦應官為點驗,以備稽查。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拘定鳥銃〔兵〕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祇以該番器械為準,呈報總兵遂加印烙,編號備查;並每年令總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如〔無〕印烙,即照私藏軍器之例,一體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與優免,以卹番力」一款,據〔稱〕:『臺灣各社熟番質樸溫淳,最堪憐憫。從前文武員弁出差巡察,無不調撥番民挑運行李。其餘各地興築、遞送公文,亦該社番應役。其勞苦急力之處,較之臺灣民不啻數倍。今既挑補屯丁,分處防守;遇有搜捕盜賊等事,又須聽候徵調。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應。其未補屯丁之番民,亦祇〔令〕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卹。敢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等語。查臺灣孰番已經挑補屯丁,有防守之責;自應加意優卹,以免累擾。今將軍公福等奏請所設屯丁之番民亦只今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處,應如所請,行令督、撫轉飭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卹。復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
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為此謹奏請旨。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錄自抄本「通臺奏遵案件冊」。
·二、兵部移會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報帶領生番進京起程日期摺
兵部為移會事:武選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前事一摺,除行文完結外,相應抄錄原奏移會貴處銷案可也。須至移會者。計粘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乾隆五十五年七月初五日。
乾隆五十五年七月初一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臣覺羅伍、福建巡撫臣徐跪奏為恭報臺灣生番到省及臣等交(卸)印務、帶領起程各日期、會摺奏請聖鑑事:竊臣等前奉上諭:奎林奏稱,獅仔等社生番頭目懷日懷等一十二名,籲懇祝釐,洵屬好事,徐嗣曾前已派令八月來京祝嘏,即著帶領行查,照料一切,更為妥善。欽此。茲據護送委員泉州府知府徐夢麟稟報:內渡生番頭目一十二名及義民、通事、社丁等於四月初九日自鹿耳門開船,仰託聖主洪福,一路海波恬靜,十六日由廈門登陸,今於二十八日行抵省城,臣等當即傳見,並著通事宣諭聖恩,優加賞待,各番目歡欣舞蹈,咸頌皇仁。隨令知府徐夢麟,並添委延平協副將特克什布協同管帶該番目等,於初三日自省起程,接站行查。臣徐嗣曾於五月初六日將福建巡撫關防移交臣伍拉納,即於接收任事,仍各疏具題恭謝天恩外,臣徐嗣曾即起程馳赴前途,妥為照料。計至七月初旬,定可前抵熱河,親率該番目共效嵩呼,恭預臚歡(慶)典。所有交收印務及起程各日期,臣等謹合詞會摺奏聞,伏祈皇上睿鑑。謹奏。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四六頁。
·三、通臺各屬界外田園應徵屯租殘件
勘定界外田園應徵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一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二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三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五石。
四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四石。
五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三石。
六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二石。
——以上租穀,每一石詳定折繳銀一元。
·四、通臺各屬界外名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勘丈清冊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丈通臺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各等項名、甲數,逐一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臺灣縣屬(無)
鳳山縣屬:
一、現丈南坪溪墘未墾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
又丈坪林口未墾荒埔三百二十九甲八分八釐八毫六絲。
又丈羌林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羌藤林無礙可墾荒埔九十甲八分。
又丈頭社山腳無礙可墾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七十三甲五分九釐六毫八絲。
又丈大鹽坪無礙可墾荒埔三百四十七甲七分一釐六毫八絲。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五釐二毫。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釐八毫三絲。
嘉義縣屬:
一、現丈芊蓁崙未墾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
又丈大埔未墾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釐八毫八絲。
又丈十張犁未墾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釐六毫。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百二十一甲一分五釐二毫〕。
彰化縣屬;
一、現丈永坪坑荒埔園成捕(?)並未墾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釐。
又丈八娘坑拋荒埔並未墾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釐。
又丈虎仔坑未墾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內木柵未墾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釐四絲。
又丈萬斗六末墾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釐。
又丈大姑婆未墾荒埔並拋荒埔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
又丈枝標林未墾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釐六毫二絲。
又丈沙歷巴來積積未墾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釐。
又丈水底寮未墾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釐五毫七絲八忽。
又〔丈〕東勢角未墾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
又丈雞油埔無礙可墾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
又丈罩蘭埔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釐七毫八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一毫四絲八忽。
淡水〔廳〕屬:
一、現丈芎蕉灣無礙可墾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內灣未墾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釐。
又丈鹽水港未墾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釐。
又丈武陵埔未墾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馬陵埔未墾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末墾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黃泥塘未墾荒埔三百零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墾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墾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
又丈大姑崁未墾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腳未墾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湧未墾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蓮港未墾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
又丈七堵未墾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
又丈田寮港未墾荒埔一十甲零六分
又丈楊海埔未墾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釐二毫。
通臺現丈共計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絲八忽。
分撥屯弁丁項下
鳳山縣屬:
南路千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甲。
一、放■〈糸索〉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放■〈糸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七釐九毫)。
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一毫八絲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計一甲二分二釐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頂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計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三毫一絲三忽)。
一、搭樓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搭樓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給下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九十五甲九分九釐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二分六釐四毫四絲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頂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釐一毫一絲(每名計一甲二分二釐一毫二絲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給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計一甲一分七釐五毫)。
臺灣縣屬: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釐六毫八絲;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共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七釐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一絲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給鳳屬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每名計一甲六分三釐九毫)。
大傑巔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給鳳屬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七毫四絲一忽)
嘉義縣屬:
一、蕭壠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永坪坑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蕭壠社屯丁四十一名、
麻豆社屯丁五十名、
蕭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彰屬永坪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釐(每名計一甲五分零五毫八絲)。
灣裏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給彰屬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五分零六毫九絲二忽)。
大武壠頭社屯丁一十六名、
茄投社屯丁二十名、
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
大武壠派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給彰屬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每名計一甲五分零二毫一絲五忽)。
嘉義社屯丁二十名、
哆囉咯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六十甲(每名計一甲五分)。內優社屯丁一十名,分給十張犁埔地一十甲一分五釐六毫(每名計一甲五分六釐)。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釐八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一分六釐一毫二絲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內木柵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給彰屬內木柵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釐八毫四絲(每名計一甲四分零七毫八絲)。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釐;又芊蓁崙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釐七毫二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釐六毫八絲)。
水沙連社屯丁九十名,分給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計一甲)。
打貓社屯丁一十五名、
他里霧社屯丁二十五名:
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四十九甲零三釐三毫六絲(每名計一甲四分零九毫四絲)。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
貓兒干社屯丁二十九名、
南〔投〕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給彰屬水底寮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釐五毫六絲八忽(每名計一甲三分五釐八毫二絲)。
彰化縣屬:
一、東螺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東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
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
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
以上三社共三百零三名,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三百零三甲(每名計一甲)。
眉裏社屯丁五十名,分給枝標林埔地五十甲零六分二釐六毫二絲(每名計一甲零二毫五絲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
半線社屯丁一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給萬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釐(每名計一甲零三釐)。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
阿束社屯丁三十名:
以上二社共一百零六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六甲(每名計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內木柵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給本社內木柵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計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給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釐(每名計一甲零二分二釐五毫九絲)。
貓羅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給本社萬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
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
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
貓霧拺西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四社共一百零五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每名計一甲)。
一、阿裏史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水底寮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阿裏史社屯丁一百一十九名、
遷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
水裏社屯丁二十六名、
遷善南社屯丁三十名、
感恩社屯丁一十四名、
烏牛欄〔社〕屯丁三十二名:
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計一甲)。
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給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計一甲)。
淡水縣屬:
北路千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舊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麻薯舊社屯丁三十八名、
岸裏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
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
葫蘆墩〔社〕屯丁二十五名、
峙仔腳社屯丁二十名、
西勢尾社屯丁二十三名、
樸仔籬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
貓裏蘭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二百九十四甲九分九釐,又雞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又東勢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共埔地四百零九甲九分七釐二毫(每名計一甲零一釐六毫六絲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七絲)。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黃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一十九甲一分〕(每名計一甲六分零九釐五毫九絲四忽)。
大甲東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給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釐,又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共埔地一百二十八甲二分四釐〕(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各,分給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
雙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給黃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共埔地七十三甲五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零四絲五忽)。
一、竹塹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竹塹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計一甲五分八釐)。
房裏社屯丁四十四名、
宛裏社屯丁一十二名、
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
貓盂社屯丁八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三絲九忽)。
後壠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芎蕉灣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五釐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給芎蕉灣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內灣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釐,又三灣埔埔地八甲八分三釐二毫:〔共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九釐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分四釐二毫一絲五忽)。
貓閣社屯丁三十名、
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給鹽水港埔地七十甲零四分二釐八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釐七毫八絲)。
雙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霄裏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給武陵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三毫八絲六忽)。
一、武朥灣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三角湧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武朥灣社屯丁三十二名、
擺接社屯丁一十三名、
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
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
貓裏社屯丁一十四名、
嗒嗒攸社屯丁一十六名、
蜂仔社屯丁二十名、
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
八里坌社屯丁五名、
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
以上十社共一百六十四名,分給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腳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一分九釐三毫七絲八忽)。
北投社屯丁八名、
毛沙翁社屯丁四名、
大雞籠社屯丁一十四名、
金包裏社屯丁一十八名、
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
小雞籠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給八連港埔地二十甲零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零二分二釐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釐:〔共埔地九十五甲八分八釐八毫〕(每名計一甲零三釐一毫零九忽)。
龜崙社屯丁一十四名、
南崁社屯丁一十二名、
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
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給三角湧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釐(每名計一甲零八釐六毫四絲一忽)。
——以上應給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釐零九忽八微。
存俟墾成充公項下
一、鳳山縣屬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釐。
又頭社山腳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廳屬楊海埔埔地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釐二毫四絲。
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釐六毫八絲,交佃首黃燕禮、姜勝智、土尚、夏阿生等督佃開墾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務公用;業經詳明在案。通臺分給並存俟墾〔成〕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八絲八忽。理合登明。
·五、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清冊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辦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
今開:
臺灣府屬淡水廳、臺、嘉、鳳、彰四縣:
實徵項下
一、全年共實徵屯租粟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議請每石折徵佛銀一元,折收佛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三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佛銀八十元:合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
一、除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銀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
支給項下
〔千總二〕員,每員給番銀一百元,全年共給佛銀二百元。
把總〔四貫,每員給番銀八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三百二十元〕。
外委十二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七百二十元。
屯丁四千名,每名給番銀八元,全年共給佛銀三萬二千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實在存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留為屯務公用。
淡水廳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屯租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九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穀折徵銀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銀一萬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穀折徵銀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銀一萬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
除分發項下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年給口糧〔穀〕三十石,向系莊民業佃四六公業。經議請於官收田面租內抽給,全年共應勻給口糧穀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又九芎林隘丁十名,每名口粗谷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勻出。令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餉,並無另有業佃可以勻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於屯租內官為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谷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一、佃首劉維綱經理芎蕉灣、中心埔、銅鑼圈三處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劉碩彥經理蛤仔市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黃燕禮經理楊梅埔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姜智勝經理九芎林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查官收租穀,現在議設五佃首經收,以專責成。
除系業戶充當及通、土毋庸議給外,其選充之佃首,應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給辛勞谷六十石,以資辦公。理合聲明。
以上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穀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銀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銀一萬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
支給項下
一、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塹、武朥灣大小四屯把總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共銀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一萬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鳳山縣佛銀三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臺灣縣佛銀一千二百元。
以上支給連協濟共佛銀一萬六千一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一千八百八十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臺灣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徵屯租穀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
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兩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於餘租內報明支銷。
以上共收佛銀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
支給項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員,年給番銀六十元。
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給番銀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實存番銀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鳳山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銀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釐二毫。
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三千二百元,遂〔年〕春、秋二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仍於餘租內報明支銷。
以上共收佛銀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釐二毫。
支給項下
一、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放■〈糸索〉社、搭樓社大小二屯,把總一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給番銀五千九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五百六十元九角六辨三尖三釐二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嘉義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合七勺,折徵銀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釐。
又收彰化縣協濟佛銀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備文移廳請領;所有應需腳費,准於餘租內報明支銷。
以上共收佛銀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釐。
支給項下
一、蕭壠、柴裏二小屯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佛銀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實存佛銀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釐,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釐八毫。內除分撥項下——
一、佃首何統妹經理東勢角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張標松經理沙歷巴來積〔積〕、枝標林、車籠埔等處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莊明陞經理清水溝粗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經理大姑婆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以上共分給辛勞穀二百十一名,折銀二百一十元,尚實存佛銀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釐八毫。
支給項下
一、□□、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八千元。
一、撥協濟嘉義縣佛銀五百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釐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其所屬徵收、支給各款項下,各廳縣俱有繪圖造冊存案。須至冊者。
——以上錄自抄本「通臺奏遵案件冊」。
·六、署淡水同知范學恆曉諭督收變抵完公示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范,為曉諭督收變抵完公事。
據北港北投社眾屯丁添寶、添春、新法等稟稱:竊寶等充當屯丁,蒙憲派撥把守三灣地方,莫敢偷閒;年僅得社中口糧,以資口食。向由社眾番僉舉妥番一名充當通事管收佃租,上繳兵米、番丁公項,下給眾番口糧。詎通事潘連桂與其子近來與漢棍詹生平較謀噬番,膽將口糧租穀侵吞分肥。無奈,赴理番憲呈請示革究追;蒙准著即再行舉充等因。寶等正在遴選妥番接充,適早稻登場,猶恐佃租復被搶收花銷,不蒙示諭飭撥書督收、不准眾番口糧被吞花銷,恐將來公項從何完繳。合亟僉叩恩准示諭督收,俾國課有賴,眾番不致枵腹等情。
據此,除批示諭飭經書前往督收並飭差押納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北港北投社通事潘連桂管下耕佃人等知悉:爾等各佃應納該社通事本年分組穀,務須照數運赴督收公所完納,掣串執憑;毋得仍向該通事潘連桂私相短折交收,致干究追著賠。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初四日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