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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文獻叢刊·第167種】清世宗实录选辑

台灣文獻叢刊

  【第 167 種】

  清世宗實錄選輯

  .作者:

  .原書頁數: 0052 頁

  ●書籍簡介

  第一六七種「清世宗實錄選輯」

  本書(一冊五二面三一、二○○字)係選自「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之集輯,為清雍正朝對於臺灣所作設施之紀錄。此一朝(一七二二~三五),時當朱一貴變亂之後,清廷對臺灣始漸引起警覺與注意。建元之年,析諸羅縣北半線地方另設彰化一縣,并增淡水捕盜同知一員;九年,又將彰化縣大甲溪以北錢糧、命盜等項歸淡水同知就近管理,并移駐竹塹。其他措施,亦均隱示一種向北「擴張」之趨勢。因所紀無多,選輯範圍略為放寬。

  ●序號   篇名

  1  弁言

  2  清世宗實錄選輯目錄

  3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至十二月)

  4  雍正元年

  5  雍正二年

  6  雍正三年

  7  雍正四年

  8  雍正五年

  9  雍正六年

  10  雍正七年

  11  雍正八年

  12  雍正九年

  13  雍正十年

  14  雍正十一年

  15  雍正十二年

  16  雍正十三年(一月至八月)

  ●弁言

  清世宗雍正朝(一七二三~三五),歷時僅十三年。臺灣在此時期,適當朱一貴變亂之後,始漸引起清廷的警覺與注意。就顯著的措施而言,雍正元年,析諸羅縣北半線地方另設彰化一縣,並增淡水捕盜同知一員;雍正九年,又將彰化縣大甲溪以北錢糧、命盜等項歸淡水同知就近管理,並移淡水同知駐竹塹。同時,兵備汛防亦先後隨之增設。其行政區劃,顯見日向北部拓展。他如漢人的移殖、番社的撫綏、城防的籌議、糧運的規劃以及官吏陞遷、兵丁賞卹的釐訂,在在隱示一種「擴張」的契機。

  本書由於年代的短暫,資料不多,勉強成書。因此,選輯的范圍,就前述諸事以外,略為放寬。(知非)

  ●清世宗實錄選輯目錄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一)

  雍正元年…………………………………………………………………………………(二)

  雍正二年…………………………………………………………………………………(七)

  雍正三年………………………………………………………………………………(一0)

  雍正四年………………………………………………………………………………(一四)

  雍正五年………………………………………………………………………………(一七)

  雍正六年………………………………………………………………………………(一三)

  雍正七年………………………………………………………………………………(二六)

  雍正八年………………………………………………………………………………(三二)

  雍正九年………………………………………………………………………………(三六)

  雍正十年………………………………………………………………………………(三九)

  雍正十一年……………………………………………………………………………(四二)

  雍正士一年……………………………………………………………………………(四七)

  雍正十三年(一月至八月)…………………………………………………………(五一)

  ●康熙六十一年(壬寅)冬十一月十三日(甲午),聖祖仁皇帝賓天。

  二十日(辛丑),上即皇帝位。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

  十二月初十日(辛酉),諭〔總理事務王大臣等〕:『李樹德向蒙皇考簡任山東巡撫,旋改福州將軍,尚未赴任。今東省錢糧急宜清查,著宜兆熊前赴福州,署理將軍事務;李樹德代宜兆熊署理都統事務,清查伊任內錢糧』。

  十七日(戊辰),工部議奏:『臺灣各屬軍器損缺,應令賠補』。得旨:『去年賊犯朱一貴等作亂,官兵俱各效力;此項著落賠補軍器之處,俱免其賠補』。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

  ●雍正元年(癸卯)春正月二十三日(癸卯),以右中允張廷璐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朱一鳳為副考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

  二月初三日(癸丑),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報:『臺灣變亂,有南路下淡水及安平鎮等處義民李直三等倡率鄉勇,首先殺賊;仰懇皇恩,酌加議敘。其鄉壯等量予獎賞』。得旨:『據奏臺灣義民李直三等帶領鄉勇,協助官兵擊敗賊眾,竭忠效命,殊為可嘉!著該部從優議敘』。

  二十一日(辛未),實授宜兆熊為福建福州將軍。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

  三月十七日(丙申),刑部議奏:『臺灣叛賊鄭文遠等家口,應分別定罪』。得旨:『凡謀反大逆以及謀叛重罪,均無可宥,按律凌遲處死。正犯之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期親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另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但此案事起倉卒,遠隔海洋;親屬人等,有身在臺灣者,亦有身在內地者。若概從誅戮,情堪憫惻。除身在臺灣者依律正法外,其內地者從寬免死解部,給與功臣之家為奴。該督、撫逐一詳查,應行正法者正法、應行解部者解部』。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五。

  秋七月初三日(庚辰),升福建彭湖副將聶國翰為福建金門總兵官。

  初五日(壬午),兵部議覆:『浙江福建總督覺羅滿保疏稱:「臺灣南路與中路適中扼要為崗山地方、北路與中路適中扼要為下加冬地方,應設兵彈壓。今將鎮標右營守備領把總一員、兵二百四十名駐紮崗山,鎮標左營守備領兵一百五十名駐紮下加冬;再令臺協水師中營千總一員領兵一百二十名駐紮鹽水港,左營千總一員領兵一百五十名駐紮笨港。至安平鎮城甚為扼要,應令水師副將領守備一員、兵五百名駐紮城內」。均應如所請』。從之。

  十一日(戊子),諭兵部:『進藏及克復臺灣有功人員,其現在者俱已邀恩議敘,惟有身故者未得議敘。同為國家立功之人,乃於身故之後不得均霑恩卹,朕心深為憫惻!爾部著即酌加議敘,定為成例,以副朕褒錄有功之至意』。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

  八月初八日(乙卯),兵部議覆:『巡視臺灣御史吳達禮奏言:「諸羅縣北半線地方,民番雜處;請分設知縣一員、典史一員。其淡水係海岸要口,形勢遼闊;並增設捕盜同知一員」。均應如所請』。從之。尋定諸羅分設縣曰彰化。

  十九日(丙寅),兵部分別議敘福建官兵克復臺灣功。得旨:『臺灣地方,自古未屬中國;皇考聖略神威,取入版圖。逆賊朱一貴等倡亂,佔據台地;皇考籌畫周詳,指授地方官員遣調官兵,七日之內剿除數萬賊眾,克復全台。皇考當春秋高邁,感揚海外,功德峻偉;官兵感戴皇考教養之恩,奮勇攻取,甚屬可嘉!固不必援引前例,後亦不得為例;茲仰副皇考從優議敘之曠典,官員現行議敘功加外,著概行各加一等。總督滿保雖有失陷地方之罪,但一聞事發,即親往廈門,撫慰眾心,遵依皇考指示,調遣官兵,七日之內克復臺灣。滿保著兼兵部尚書職銜。提督施世驃統領大兵徑度海洋,鼓勵將士屢經大戰,擊敗賊眾,七日之內克復臺灣,厥功甚大。施世驃著給與世襲一等阿達哈哈番。總兵官藍廷珍曾協助施世驃,著給與世襲三等阿達哈哈番。水師營副將許雲失陷臺灣,非關伊罪;奮勇前進,多殺賊眾,身又陣亡。著給與世襲拜他喇布勒哈番。參將羅萬倉、遊聲遊崇功俱係陣亡,著給與世襲拖沙喇哈番。總兵官歐陽凱,著追贈太子少保。參將林亮,著給拜他喇布勒哈番。遊聲董芳、守備何勉,俱著給拖沙喇哈番」。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十。

  九月十九日(乙未),陞福建臺灣總兵官藍廷珍為福建水師提督。

  二十日(丙申),升福建臺灣水師副將朱文為福建海壇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十一。

  冬十月二十二日(戊辰),予故福建水師提督姚堂祭葬,贈署都督同知。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十二。

  十一月二十五日(辛丑),以侍講文岱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右春坊右庶子張照為副考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十三。

  十二月初四日(己酉),予故福建水師提督施世驃祭葬,謚「勇果」,贈太子少保。

  初八日(癸丑),予臺灣陣亡總兵官贈太子少保歐陽凱、副將許雲、參將羅萬倉、遊擊遊崇功、孫文元、守備胡忠義、馬定國等祭葬;參將羅萬倉妻蔣氏從夫殉難、給銀立碑,以表貞烈。

  予故臺灣都司閻威、守備楊士虎祭葬;以捕賊傷殞,照陣亡例賜卹也。

  二十日(乙丑),兵部遵旨議奏:『平復臺灣外委官張春等一千八百餘員、淡水營援守外委官張朝任等二百三十餘員,均應加等議敘』。從之。

  福建巡撫黃國材以年老乞休,溫旨慰留之。

  二十一日(丙寅),陞福建臺灣水師副將林亮為福建臺灣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十四。

  ●雍正二年(甲辰)春二月初三日(丁未),浙閩總督覺羅滿保題奏:『臺灣鳳山縣加走山土官加率雷等率領八社生番傾心歸化,每社歲輸鹿皮五張,以代貢賦』。下部知之。

  --見「大清世家憲皇帝實錄」卷十六。

  秋八月十二日(壬午),發下裁名奏摺參劾浙江巡撫黃叔琳徇庇鄉紳陳世侃杖斃民人賀懋芳,又從前審理湖廣鹽務收受商人吳雨山賄賂;又伊弟巡視臺灣御史黃叔璥回京時路過浙江,縱僕騷擾地方。上諭大學士等:『黃叔琳前差江南主試及任吏部侍郎時,聲名頗好,故用為浙江巡撫。自命下日,屢次召見,觀其神氣頓異、言語浮泛,跪聆訓旨總不安詳敬聽。及到任後,舉薦不公、敷陳不當,密摺奏請之事多屬支離;朕頻降嚴旨,置若罔聞。今覽此奏,大概真確。事雖屑小,然初蒙委任即如此肆志,將來放縱,何事不可為,大負委任!黃叔琳著解浙江巡撫任,以布政使佟吉圖署理巡撫印務。其陳氏僕人、黃叔璥兩案情由,著將軍安泰、佟吉圖審理;吳雨山一案,著李周望、塞楞額、噶爾泰審理』。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三。

  九月初三日(癸卯),諭戶部:『前往臺灣換班兵丁俱在臺灣支給糧餉,伊等所留家口無力養贍,必至內顧分心。著將兵丁所留家口,每戶賞月米一斗。內地米少。即動臺灣所有之米,合算船價僱運至廈門,交地方官按戶給發,務使均霑實惠』。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四。

  冬十月十三日(癸未),諭九卿、詹事、科道:『朕惟「周禮」有司勳之官,凡有功者,書名太常,祭於大烝。祭法曰:以死勤事,則祀之。凡以崇德報功,風勵忠節也。太祖高皇帝肇造鴻圖、太宗文皇帝式廓區夏、世祖章皇帝奄有萬邦,自創業以至定鼎,將帥之臣致命立功者不少。聖祖仁皇帝臨御六十一年,中間殲滅三逆、永清朔漠以及平定西藏、臺灣,雖天戈所指如疾風振槁,而師旅之臣捐驅馬革及守土之官見危授命者,所在多有。邇者青海蕩平、西域效順;然自用兵以來,將士奮勇前驅,亦有沒於行陣者。此皆盡忠報國之臣,朕甚嘉之,亦甚憫之!當於京城建立祠廟,春秋妥侑。其偏裨士卒,力戰敵愾、舍生取義者,亦附列左右,用以褒崇大節、揚表芳徽,俾遠近觀聽,勃然生忠義之心,於治道亦有裨益。仍令翰林官纂其籍貫、事蹟,各為立傳;彙成一編,垂諸永久。爾等悉心詳議具奏』。尋議:『凡文武諸臣,臨陣捐驅、守土授命以及偏裨士卒赤心報國、奮不顧身者,應令兵部詳查檔案,行文八旗、直省督撫將籍貫事蹟詳晰繕冊具奏。其建祠之處,應於京城內相度地方,鳩工庀材,建立祠廟、製造牌位,恭請欽定匾額,擇日懸掛;文武諸臣牌位安設正祠,偏裨士卒牌位安設兩廡。入祠日,遣官致祭。其每年春、秋二次祭祀,交太常寺備辦;仍交翰林院詳查史冊,立傳成編』。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五。

  十一月初十日(庚戌),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報:『臺灣生番蘭郎等四社,輸誠納貢,願附版籍』。下部知之。

  十五日(乙卯),陞巡視福建臺灣御史丁士一為福建按察使司按察使。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六。

  十二月十六日(乙酉),增福建省鄉試舉人中額四名;從福建巡撫黃國材請也。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七。

  ●雍正三年(乙巳)春正月二十日(己未),諭福建巡撫黃國材:『古帝王以豐年為祥瑞,而不以景星慶雲、靈芝甘露為祥瑞;以賢才為寶,而不以珠玉為寶。矧耆艾舊臣閱歷既多,其嘉猷善政有益於天下國家,非寶而何?故朕於老臣尤加珍惜,爾等各宜加勉』!

  二十七日(丙寅),追賜原任福建巡撫許嗣興祭葬;從其子宣化總兵官許國柱請也。

  二十八日(丁卯),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續報:『臺灣陳阿難益難等六社生番歸化,每歲照例以鹿皮代稅』。大部知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八。

  二月十七日(乙酉),貴州巡撫毛文銓疏言:『貴州山高多雨,積貯米石,恐致潮濕黴變』。得旨:『積貯倉糧,特為備荒賑濟之用。南省地氣潮濕,貯米在倉,一、二年便致黴爛,實難收貯。著改貯稻榖,似可長入。應否改折稻榖收貯之處,著九卿詳議具奏』。尋議:『南方諸省土脈潮濕,兼有嵐瘴;積貯倉米,易致浥爛,不若稻榖可以耐久。嗣後江南、浙江、福建、湖廣、江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省,存倉米一石改換稻榖二石,加謹收貯。需用之歲,碾舊貯新,尤為盡善』。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九。

  三月初十日(戊申),添福建臺灣府新設彰化縣儒學教諭一員,額取童生八名;改諸羅縣原轄之羅漢門地方歸臺灣縣管轄。從浙閩總督覺羅滿保請也。

  十九日(丁巳),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報:『臺灣山後七十四社生番先後輸誠歸化,齎獻土物、戶冊,願附版圖』。下部知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

  夏五月十五日(壬子),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報:『臺灣生番巴荖遠等四社、貓仔等十九社輸誠歸化,各造報戶口,願附版籍』。下部知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二。

  秋七月初七日(壬寅),以福建福州將軍宜兆熊署理福建總督。

  二十八日(癸亥),諭大學士等:『據廣西巡撫李紱參奏:「黃國材等向在廣西經收捐榖事例,正項之外,侵匿數倍;應行查追」。黃國材著解福建巡撫任,發往廣西質審。

  三十日(乙丑),調貴州巡撫毛文銓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四。

  冬十月初四日(戊辰),調雲貴總督高其倬為浙閩總督。

  初十日(甲戌),浙閩總督覺羅滿保故,遺疏奏聞。得旨:『滿保向來居官雖無廉介之稱,然才幹優長,盡心辦事;整飭營伍,經理海疆,實為稱職。昔年臺灣一事,雖不能消弭於未然,而能於七日之內即行克復,功過足以相抵。朕即位以來時加教誨,滿保亦知奮勵,矢志廉潔。及至抱病沉篤之際,尚能留心地方,將黃國材留閩以待新任巡撫,並將總督印務交與將軍宜兆熊;此等料理之處,俱屬得體。今聞溘逝,朕心深為軫惻!應得卹典,著察例具奏』。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七。

  十一月二十九日(癸亥),戶部議覆:『原任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言「鳳山縣上淡水、下淡水、力力、茄藤、放■〈耳少〉、阿猴、搭樓、大澤機等八社每年額徵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每米一石折榖二石。就中男番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每丁徵榖二石以至三石不等;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徵榖二石。此皆初定臺灣時,循照偽鎮鄭成功所定之額,未經改正。查現在臺灣民丁每口祗徵銀四錢有奇,並無婦女納榖之例;即諸羅縣各社土番亦祗男番完糧,不及番婦。請照例,將鳳山八社番婦一體免其納賦。再查各番鹿場頗多閒曠,應聽各番租與民人墾種,陸續陞科;則番民均邀利賴,而正賦亦復無虧」。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八。

  ●雍正四年(丙午)春二月二十日(癸未),以翰林院編修程元章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一。

  夏四月二十六日(戊子),諭吏部:『雲南、貴州、四川、福建、廣東、廣西等省地處邊遠,凡選授教職,每曠缺遲久;其作何補授之處?該部議奏』。尋議:『遠省教職,請將應選人員由部截定人數,照科分、名次填寫執照,給發各該撫;令其挨次具題選補,並將到任日期報部』。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三。

  五月十六日(丁未),以侍講學士留保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崔紀為副考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四。

  秋七月辛卯朔,諭內閣:『凡各省地方有缺米或米價昂貴者,必係其地上年荒歉所致。今歲楊文乾奏廣東米貴,駐防兵丁有不許巡撫減糶之事;宜兆熊、毛文銓又奏福建缺米,有土棍搶米之事。此二省,上年俱奏稱豐收,並未云荒歉也。且據黃國材稱:福建積榖現有一百六十餘萬石,而毛文銓乃奏請於江西採買米石;朕已降特旨,令江西運米十五萬石往福建平糶。然黃國材謂福建有米,而毛文銓則求米於鄰省;觀此,則當日兩人之交代,種種不清可知矣。滿保、黃國材在福建多年,諸事善於掩蓋彌補,或毛文銓為其所愚耳。至福建、廣東二省地處極邊,米榖應作何貯備?著九卿會議真奏』。尋議:『福建地處海濱,福、興、泉、漳四府人多田少,皆仰給臺灣之米;自嚴禁姦商販米出境之後,民食常若不足。雍正二年,奉旨飭發臺灣倉榖,每年碾米五萬石,運赴泉、漳平糶。今請再動正項錢糧,運米十萬石存貯邊海地方;至臺灣商販,仍許至福、泉等府貿易。其米船出入海口,設禁巡防,應令該督、撫另行詳議。至廣東,近經總督孔毓珣以潮州榖少,不足碾米給兵;惠州榖多,又不能出陳易新。請撥惠州府倉榖平糶,將價銀解交潮州府買榖存貯,實裒多益寡之良法。應令該督、撫將通省倉榖照此斟酌,令其多寡得宜,以儲民食。再,粵西梧、桂二府與廣東接壤,產米甚多。先經巡撫汪■〈力上貝下〉奏稱:桂林等四府所有捐谷糶□價值,不必轉糴還倉、請將銀解部;經戶部議准在案。應將此榖價仍買榖石,運交廣東分貯州縣,亦足補益倉儲』。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六。

  八月二十二日(辛巳),諭內閣:『福建提督吳陞前以老病乞休,情詞懇切;朕不忍准其所請。令高其倬到任後,看其年力如何?再行具奏。今據奏稱:「吳陞年老有病,精力衰邁」;吳陞准其原品致仕,仍給與提督俸祿以終其身,示朕眷念舊臣之至意』。陞福建漳州總兵官丁士傑為福建陸路提督、福建延平副將初有德為福建漳州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七。

  九月初三日(壬辰),以福建福州將軍宜兆熊為湖廣總督。

  陞江西南贛總兵官蔡良為福建福州將軍。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八。

  冬十月初九日(丁卯),調福建臺灣總兵官林亮為浙江定海總兵官,陞福建臺灣副將陳倫炯為福建臺灣總兵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九。

  十二月二十五日(壬午),以福建巡撫毛文銓為江南京口將軍,陞廣東布政使常賫為福建巡撫。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五十一。

  ●雍正五年(丁未)春二月初二日(己未),予故福建陸路提督黃陞祭葬,謚「勤恪」,贈太子太保。

  初四日(辛酉),內閣九卿、翰詹、科道議奏:『江西考試官查嗣庭、俞鴻圖收受舉人牌坊銀兩,除查嗣庭大逆不道另案歸結,其巡撫汪■〈力上貝下〉、布政使丁士一、副考官俞鴻圖應按律治罪』。得旨:『舉人牌坊銀兩分送主考官,向來亦相沿行之,尚非贓銀之比;但謂主考應該收受,亦非也。汪■〈力上貝下〉之過,在於身為封疆大臣而與欽差主考為房屋交易之事;應加處分,以儆將來。但其為人尚老成,著降四級,以京員調用。丁士一由部曹擢為御史,朕特簡任巡臺御史;隨陞福建按察使,又陞授江西布政使。伊受朕格外擢用之恩,當於地方一切有關國計民生之事,悉行奏聞方是。乃丁士一負朕深恩,並不實心效力。其在福建時阿附滿保、黃國材,於地方積弊多端俱行隱匿,並不陳奏。及至江西,又阿附裴■〈貝也〉度,且以布政使職掌之錢榖任各州縣處處虧空,竟置若罔聞;既不稽查,又不揭報。其扶同徇隱、那移侵蝕之罪顯然,著革職;發往高其倬處,或有應修城工、或別有地方工程,派伊出貲效力。倘不盡心效力,定行從重治罪。俞鴻圖著革職,在翰林院編修內行走;倘三年無過,准其開復。至查嗣庭、俞鴻圓名下追出收受牌坊銀兩,既非贓銀,不必入官;俟江西會試舉人來京應試後,無論中式、不中式者,俱按名散給』。

  初六日(癸亥),調福建巡撫常賫署理廣東巡撫。

  十七日(甲戌),加福建興泉道巡海道銜,移駐廈門;改臺廈道為臺灣道,添設臺灣府通判一員駐澎湖,裁澎湖巡檢一員。從福建總督高其倬請也。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五十三。

  三月十四日(辛丑),兵部議覆:『福建總督高其倬疏言「閩省福、興、漳、泉、汀五府地狹人稠,自平定臺灣以來,生齒日增;本地所產,不敷食用。惟開洋一途,藉貿易之贏餘、佐耕耘之不足,貧富均有裨益。從前暫議禁止,或慮盜米出洋。查外國皆產米之地,不藉資於中國;且洋盜多在沿海直洋而商船皆在橫洋,道路並不相同。又慮有逗漏消息之處。現今外國之船許至中國、廣東之船許至外國,彼來此往,歷年守法安靜。又慮有私販船料之事。外國船大、中國船小,所有板片桅柁不足資彼處之用。應請復開洋禁,以惠商民;並令出洋之船酌量帶米回閩,實為便益」。應如所請;令該督詳立規條,嚴加防範』。從之。

  二十五日(壬子),移福建臺灣淡水營守備、千總、把總駐八里坌地方;從福建總督高其倬請也。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五十四。

  秋八月甲申朔,吏部議覆:『署福建巡撫毛文銓疏言「臺灣知縣以上等官,舊例三年俸滿,加陞銜再留三年題陞。其佐貳、教職等官,請照知縣以上之例,俸滿加陞銜再留三年。至沿海兼有棚民州縣,准其三年俸滿即陞;若止係沿海而無棚民、或有棚民而非沿海之缺,亦請照臺灣例,三年稱職,加銜再留三年陞轉」。俱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

  九月二十七日(庚辰),戶部等衙門議覆:『福建總督高其倬疏奏:「臺灣府所屬四縣,查得臺灣一縣之人原有家眷。其鳳山、諸羅、彰化三縣之人係新經遷處,全無妻室;是以戶口不滋,地多曠土。就臣淺昧之見,若令全不搬眷,固非民願;若一概搬眷,歲增日益,又將有人滿之患:均非長策。請嗣後住臺人民,其貿易、僱工及無業之人全無田地,一概不准搬眷往臺;若實在耕食之人,令呈明地方官,查有墾種之田並有房廬者,即行給照,令其搬往安插。至佃戶之中,有住臺經五年而業主又肯具結保留者,准其給照搬眷。其餘一概不准」等語。查臺灣遠隔重洋,實稱要地。舊例:閩、粵人民往臺墾種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許攜帶;止許隻身在臺,而全家仍住本籍。蓋在臺雖為遊民,而在本籍則皆土著。今若令其搬眷成家,是使伊等棄內地現在之田廬、營臺地新遷之產業,在民間徒滋煩擾,非國家向來立法之初意。應將高其倬所請,毋庸議』。得旨:『九卿所議是。臺灣人民攜帶家口應行與否,歷來眾論不一。朕令高其倬到閩後,詳慎酌量,定議具奏。今高其倬所奏亦胸無定見,而為此遊移遷就之詞。古人云:「利不什,不變法;害不什,不變制」。著仍照舊例行,待朕再加酌量』。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一。

  冬十月初六日(戊子),諭吏部:『臺灣遠隔海洋,向來學政交與臺灣道兼管。朕思道員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應將學政交與派往巡察之漢御史管理,永著為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二。

  十一月初五日(丁巳),諭內閣:『浙閩總督高其倬辦理兩省之事,才力少不及;李衛著授為浙江總督,管巡撫事。從前鄂海、楊琳為總督時,因不能兼攝兩省之事,是以曾用年羹堯為四川總督、孔毓珣為廣西總督;總之,酌量時勢,因人而施也。今李衛亦照此為浙江總督,不為浙江定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三。

  十二月初九日(庚寅),調福建臺灣總兵官陳倫炯為廣東高雷廉總兵官、江西南贛總兵官王郡為福建臺灣總兵官。

  二十一日(壬寅),福建陸路提督丁士傑緣事革職,調浙江提督石雲倬為福建陸路提督。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四。

  ●雍正六年(戊申)春正月十一日(壬戌),調雲南巡撫朱網為福建巡撫、福建巡撫常賫為雲南巡撫。

  二十七日(戊寅),升福建臺灣道吳昌祚為山東按察使司按察使。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五。

  二月初五日(丙戌),諭內閣:『據廣東總督孔毓珣奏稱:「龍門協副將景慧奉該管總兵官調取考驗,渡海遭風漂沒;又該協右營把總謝廷彥輪值冬季遊巡,帶領兵丁泛海,亦被風漂沒」等語。聞之深為憫惻!查康熙五十二年內,福建臺灣、廣東碣石有海洋遭風傷損官兵之事;蒙聖祖仁皇帝特頒諭旨,令地方大吏加以恩卹,並令嗣後通行。但向來未曾分別官兵,詳著為例;恐地方官奉行不力,或至日久廢弛,亦未可定。朕思海洋危險之地,凡官弁、兵丁,若因公事差委遭風受困者,當照軍功加恩;倘有不幸至於身故者,當照陣亡之例優卹。再漕運船隻,在大江、黃河危險之處遭風漂沒者,亦係因公,情實可憫!又如黃河下埽之人辦理工程,不惜身命:均當比照軍前之例,定以恩卹之條。著九卿分別詳細定議具奏』。尋議:『嗣後沿海省分,因公差委之官並兵丁與領運弁丁、黃河下埽之人,凡於海洋、大江、黃河遭風沒水幸獲生全者,照軍功保守在事有功之例加恩。其或漂沒身故者,官員不論職銜大小,俱照軍功陣亡例,以現在職任分別贈卹;外委官員及馬步兵丁、旗丁等,亦照軍功陣亡例,分別給與祭葬銀兩。其無親屬者,諸督、撫給銀,委官致祭。再,濱海島嶼並內江運河,如有奉文差委官弁、兵丁、工役人等遭險受困及漂沒者,令該地方官確查分晰具題,照例予卹。至奉調考驗之官弁、兵丁,其予卹之處,照軍功例各減一等;頭舵、水手人等被淹身故者,照軍功二等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六。

  夏五月二十八日(戊寅),陞福建澎湖副將呂瑞麟為福建海壇總兵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九。

  六月初七日(丙戌),調福建福州將軍蔡良為廣東廣州將軍、廣東廣州將軍石禮哈為福建福州將軍。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七十。

  冬十月十五日(壬辰),調陝西甘肅巡撫劉世明為福建巡撫。

  二十日(丁酉),諭內閣:『福建有喬學尹失出故縱各案及禪濟布參奏臺灣縣知縣周鍾瑄等款,皆有關係之事;必須特差大臣審理,始成信讞。著吏部左侍郎史貽直前往,會同高其倬、劉世明等一一秉公察審歸結』。

  予故福建巡撫朱網祭葬,謚「勤恪」,贈兵部尚書。

  二十三日(庚子),工部遵旨議覆:『福建、浙江、江南、江西、廣東、湖廣、山東等省額設內河外海戰船,所關甚鉅。承修之員,每有逾限不即修完及修完而未能堅固者,因議處定例稍輕之故也。嗣後修造戰船,如有未至應修年限損壞者,請著承修之員賠修六分、督修之員賠修四分,仍將承修官革職、督修官降調。至勒限完工之期過於緊迫,嗣後小修、大修應各展限期,先期領銀備料;倘仍有遲誤,應照舊例各加一倍處分。其有承修之員延挨請領及該上司故意掯勒並將未完之船捏報完工者,分別從重議處』。從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七十四。

  十一月初四日(庚戌),諭戶部:『福建歷年地丁、錢糧,雍正四年冊報共未完銀四十四萬二千一百餘兩。其或欠在官、或欠在民,從前未曾分別明晰;經朕特遣大臣會同督、撫徹底清查,除查出官吏侵蝕、那移、虧空外,實在民欠銀三十三萬八千三百餘兩。朕思今年閩省州、縣有數處微欠雨澤,收成諒不能十分豐足;若於明年征收正額之外,仍帶徵歷年舊欠,恐民力艱於輸將。茲特大沛恩膏,將康熙五十五年起、至雍正四年民欠地丁銀三十三萬八千三百餘兩,概予蠲免。其有已徵在官者,即照數留抵雍正己酉年本戶正賦。此朕惠養黎元、勤求民隱之至意,該督、撫等應仰體朕心,家喻戶曉;並嚴飭州、縣等官實力奉行,務俾小民均霑實惠。倘有不肖州、縣陽奉陰違,或將已徵在官者侵匿入己、仍作民欠開報,或將應行蠲免者私自徵收,一經察出,定將州、縣官從重治罪,該督、撫一併嚴加處分。再,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等省皆係邊遠地方,如有歷年實在民欠錢糧,俱著該督、撫詳細查明,將實數具奏』。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七十五。

  十二月十九日(乙未),陞福建福州左翼副都統阿爾賽為福建福州將軍。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七十六。

  ●雍正七年(己酉)春正月初五日(庚戌),諭吏部:『臺灣地方遠隔重洋,全在道、府、廳、縣各得其人;而該員又須熟悉風土情形,殫心辦理,於地方始有裨益。向例:文員俱以三年為滿。後經原任總督滿保條奏,將三年任滿之員,加銜再留三年;所以慎重海疆,俾諳練之人久於其任也。今據總督高其倬摺奏:「臺員以六年為滿,而調任之時渡海而往,即須數月;任滿之後,候缺挨陞以及交盤、渡海又或一、二年不等。是前後合計,須八、九年。且臺灣之例,不帶家口;其父母、妻子隔越海洋,未免有所牽掛。應否請以四年為滿」等語。朕思臺灣道、府、廳、縣等官自宜選用熟習諳練者;然定期六年為滿,又加以候缺、交盤、渡海之期,實為太久。今再四思維,臺灣文員自到任之日為始,將滿一年之期,著該督、撫於閩省內地官員內揀選賢能之員乘冬月北風之時令其到臺,新、舊協同辦理;半年之內,大約可以熟悉地方情形,則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時回至內地補用。將來接任之員,俱照此更換。該員到臺協辦之時,俱一體算俸,並給與俸銀及養廉之項。如此,則該員在臺前後不過二年,為期甚近;而更換之員先往協辦,又可習練地方事宜,似有裨益。其道、府大員作何請旨揀選、同知以下等官作何銓選調補及量加議敘之處?該部詳悉妥議具奏』。

  十四日(己未),諭兵部:『福建臺灣戍守之兵丁父母、妻子留在內地,前已加恩每月給與米糧,以資養贍。聞臺兵之例,每月將所領錢糧扣留五錢於內地,為養贍家口之用。朕思兵丁遠涉海洋,所得餉銀又復扣除以養家口,恐本身用度或有不敷;今沛特恩,於駐臺兵丁每年賞銀四萬兩,為養贍家口之用。著總督等均勻分派,按期給發;俾兵丁本身食用既得寬舒,而父每、妻子之在內地者又得養贍,以示朕恤兵賞勞之至意』。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七十七。

  二月初四日(己卯),〔吏部〕議覆:『臺灣各缺,向例三年任滿;稱職者加陞銜再留三年,方准陞用。該員家屬,格於成例,不得帶往;難免繫念。今奉旨:調往各官到任一年,令督、撫於內地揀選賢員到臺協辦半年後,即令舊員回至內地補用海疆既得諳練之員,而各官又免瞻顧之慮,永著為例。至協辦人員既從內地調往,則內地員缺需員署理;應於每年七、八月間由臣部請旨,照臺地道、府、同知、通判、知縣等員,揀選人員命往,以備調補委署之用。凡調往各員期滿之日,政績優著者准加二級、稱職者加一級,以示鼓勵。至經歷、縣丞以下及教職等官,事務簡少,無庸委員協辦應照定例,三年稱職,咨部以應陞之缺即用。但在任候陞,亦未免稽遲時日;應令該督、撫查明各官將滿三年之時,於內地預行揀選調往,令俸滿者回至內地候陞。再,在台人員其現滿三年者,於調回內地時,照舊例陞用;其先經加銜、再留任三年者,亦於調回內地時,按伊等再留年分分別議敘』。從之。

  初七日(壬午),設立福建觀風整俗使一員,從禮部右侍郎蔡世遠請也。

  初九日(甲申),以原任吏部右侍郎協理直隸總督劉師恕補授內閣學士為福建觀風整俗使。

  十八日(癸巳),戶部議覆:『福建總督高其倬疏言「臺屬各縣倉粟,向經題明每年撥粟十萬石,碾米五萬石運往泉、漳二府平糶。但臺屬正供粟石止可存備全臺並廈門、金門等處兵糧,請將官莊現存粟四萬九千石零、粟價銀七萬三千四百餘兩內抽撥採買,運往泉、漳二府,永為定例」。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五月(庚子),福建總督高其倬疏請揀發人員以備委用。得旨:「高其倬向來不能教訓屬員,以致閩省吏治廢弛。朕前令各省督、撫揀選州、縣官一員咨送閩省,朕又揀選能員陸續發往。乃高其倬於屬員內悠忽瞻顧,積習未除;今又以知府、同知缺出補用乏人,題請揀發。現今史貽直奉差閩省,著會同高其倬、劉世明將福建知府以下、知縣以上各員優劣詳加甄別,造冊具奏。嗣後閩省有道、府、同知缺出,即可將優等之員題請補授。其間朕或見有可用之人,亦當命往補用』。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七十八。

  夏四月初三日(丁丑),福建總督高其倬遵旨題覆:『原任臺灣府鳳山縣知縣蕭震向因命案遲延,經前撫臣題參革職。查蕭震居官勤力,人亦樸直;但因伊父母年俱八十;時時恩憶,精神漸減,以致辦理不及從前。請革職留任』。得旨:『凡官員等有父母年高而補授路遠地方者,經朕聞知,皆曲體其情,改用近地;使之便於迎養,或得音問時通。蕭震既有八旬之父母,該督、撫從前應據實陳奏,俾得遂其私情,專心辦理公事,方為大臣愛養人材之道;乃隱不奏聞,致罹削職,甚為屈抑。蕭震著回籍省親後,來京赴部引見,朕再降諭旨』。

  二十五日(己亥),福建總督高其倬來京陛見,以吏部左侍郎史貽直署福建總督。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

  六月十八日(辛卯),以編修吳延熙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陳浩為副考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二。

  秋七月初四日(丁未),以左春坊左庶子戴瀚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三。

  冬十一月二十七日(丁酉),署福建總督史貽直奏言:『原任臺灣參將林子龍,前被陳倫炯揭報,經高其倬據揭題參;今審得「縱兵聚賭、廢弛營伍」二款毫無憑據,即「招會婪贓」一款亦歷審並未入己。查林子龍從前效力戎行,頗著勞績;訪其在任,頗得兵民之心。若遽令放棄,甚為可惜!可否令其來京引見,量加委用』?得旨:『林子龍從前引見時原經朕記名,係武弁中壯健材能之員。後被陳倫炯揭報貪劣款跡,因將伊革職究審。今據史貽直一一審訊各款皆虛,是陳倫炯之揭報,實為屈抑。凡為文武大臣者,秉公舉劾屬員,乃職任中第一要務;今陳倫炯將材能歷練之林子龍枉加彈劾,而所特薦之遊擊洪繼龍則甚禹庸常,高其倬亦言其不勝臺灣之任:是陳倫炯之舉劾顛倒,實與公是公非相左,又何以使所屬員弁共知勸懲乎?陳倫炯受聖祖仁皇帝多年教養之恩,朕又加任用;乃伊不思至誠報效,仍復苟且營私,返之於心,何以自問?著該署督傳旨詢問,確取口供具奏。林子龍著仍留閩省,交與該署督以參將、副將酌量題補』。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八。

  十二月二十一日(辛酉),以福建南澳總兵官許良彬署福建水師提督、福建金門總兵官張起雲署福建南澳總兵官、福建臺灣副將康陵署福建金門總兵官。

  禮部議覆:『福建巡撫劉世明疏言「臺灣府屬應試生儒,原有另編字號取中之例。後因臺地士子半係泉、漳二府之人,希冀多中,故有撤去另編字號之請。今冒籍者俱已改歸本籍,海外誦讀之士競切觀光;請仍照舊例另編字號,於閩省中額內取中一名,以示鼓勵」。應如所請』。從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九。

  ●雍正八年(庚戌)春二月二十九日(戊辰),加福建總督高其倬為太子太保。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十一。

  三月初九日(丁丑),戶部議覆:『署福建總督史貽直疏言:「請自雍正八年為始,每於春、冬動撥臺粟十六萬六千餘石運赴廈門,令福興等府屬廳、縣按積榖之數,派運入倉,易換舊存倉榖平糶給兵;永著為例」。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六日(甲午),解兩江總督范時繹任,調署福建總督吏部左侍郎史貽直署兩江總督。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十二。

  夏五月初六日(癸酉),調福建總督高其倬為兩江總督,陞福建巡撫劉世明為福建總督、河南布政使趙國麟為福建巡撫。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十四。

  六月初八日(乙巳)予故福建水師提督藍廷珍祭葬,贈太子少保,謚「襄毅」。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十五。

  秋七月十四日(辛巳),大學士馬爾賽等遵旨議奏:『恩賞各鎮標兵營運生息備用銀兩,按數酌擬:陝西西寧鎮兩萬兩、涼州鎮一萬六千兩,江南蘇松鎮一萬四千兩,陝西寧夏鎮、廣西左江鎮各一萬三千兩,浙江定海鎮、湖廣鎮筸鎮、彝陵鎮、福建漳州鎮、汀州鎮、陝西延綏鎮、雲南曲靖鎮、烏蒙鎮、貴州古州鎮各一萬二千兩,江南狼山鎮、浙江黃巖鎮、溫州鎮、福建臺灣鎮、福寧鎮、山東登州鎮、陝西肅州鎮、廣東左右二翼、碣石鎮、雲南普洱鎮各一萬兩,直隸正定鎮、浙江處州鎮、福建海壇鎮、金門鎮、山西大同鎮、陝西興漢鎮、廣東潮州鎮、雲南鶴麗鎮、永順鎮、楚雄鎮、開化鎮、臨安鎮各九千兩,湖廣襄陽鎮、江西南贛鎮、陝西大通鎮、廣東高州鎮、雲南永北鎮、四川川北鎮、重慶鎮、松潘鎮、建昌鎮各八千兩,直隸宣化鎮、山東兗州鎮、湖南永州鎮、河南南陽鎮、河北鎮、廣東瓊州鎮、廣西右江鎮、貴州安籠鎮各六千兩,直隸馬蘭鎮、天津鎮、江西南昌鎮、福建南澳鎮左營、廣東南澳鎮右營各五千兩。行令各鎮總兵官會同督、撫、提督於該省藩庫照數支領,料理營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十六。

  九月丁卯朔,戶部議覆:『福建巡撫劉世明疏言:「臺灣縣水衝沙壓田園自康熙六十一年至雍正四年無徵粟石,應著落從前不行詳報之知縣周鍾瑄等賠補;但自五年以後應徵原額已奉旨永行豁免,則此項分賠粟石亦應一體予豁,以免離任窮員苦累」。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十八。

  冬十月初七日(壬寅),實授許良彬為福建水師提督。

  大學士等遵旨議覆:『署福建總督阿爾賽疏言「臺灣道、府、廳、縣等官,舊例到任一年之後,督、撫揀選內地之員赴臺協辦;俟半年後,將舊員調回補用。統計前後不過年半,而獨當其任者不過半年,為期太近;該員未必不以任事不久,草率塞責,諸務諉延。請嗣後調臺各員,俟到任二年,該督、撫選員赴臺協辦,仍照例於半年後調回舊員;則在台各員既得盡心辦事,又可免交盤頻疊及草率諉延之弊」。應如所請』。從之。

  十二日(丁未),福建海澄公黃應纘老病休致,以其子黃仕簡襲替。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十九。

  十一月二十三日(戊子),增置福建督標水師營,駐福州南門外之南臺;設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撥督標三營內戰守兵共九百名為水師營兵:從福建總督劉世明請也。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

  十二月二十四日(戊午),諭〔大學士等〕:『福建陸路提督石雲倬、廣東潮州總兵馬紀勳著前往陝西肅州,到大將軍岳鍾琪處,有辦理之事。福建陸路提督印務,著福建南澳總兵張起雲署理』。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一。

  ●雍正九年(辛亥)春二月初七日(庚子),吏部議覆:『福建總督劉世明等條奏臺灣事宜:一、臺灣府南面向隸鳳山、北面向隸諸羅管轄者,俱應改歸臺灣縣管轄。一、臺灣縣羅漢門地方緊要,請以臺灣縣縣丞移駐,與汛弁互相防查。一、鳳山縣萬丹地方,請添設縣丞一員,管轄淡水、枋寮口等處;其原設淡水巡檢,移駐大崑麗。一、諸羅縣笨港地方煙戶繁多,姦良莫辨;請添設縣丞一員,令其查拏巡緝。其原設佳里興巡檢,移駐鹽水港。一、彰化縣距大甲溪一百五、六十里,溪北更為遼遠;一切錢糧、命盜等項悉令赴縣,殊屬不便。請將大甲溪以北地方,歸淡水同知就近管理。均應如所請』。從之。

  十一日(甲辰),移福建臺灣淡水同知駐竹塹,添設臺灣貓霧竉、鹿仔港、竹塹八里坌、大社四處巡檢各一員;從福建總督劉世明請也。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三。

  秋七月二十三日(甲申),福建按察使李玉鋐患病解任,陞原任福建臺灣道劉藩長為福建接察使司按察使。

  二十六日(丁亥),調福建海壇總兵官呂瑞麟為福建臺灣總兵官、福建臺灣總兵官王郡為廣東潮州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八。

  八月十二日(壬寅),實授劉師恕為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仍留福建觀風整俗使任。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九。

  九月十四日(甲戌),調福建陸路提督張起雲署廣東提督,以福建福州將軍阿爾賽署福建陸路提督、福建福州右翼副都統顧宏譽署福州將軍。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

  冬十月二十三日(癸丑),兵部議覆:『福建總督劉世明疏言「臺灣淡水地方遼闊,請抽調鎮標各營汛兵丁四百名,以資防範;添設淡水汛守備一員,帶武洛把總一員、新東勢汛外委一員、兵一百六十名駐紮山豬毛口;其土地公崎、大崎頂、蘭坡嶺三處,並請各設一塘,每塘安兵五名」。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一。

  十一月十九日(戊寅),豁免福建鳳山縣水衝田地賦額二百八十兩有奇。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二。

  十二月初十日(己亥),復設福建督標右營參將一員,福寧左營、閩安右營遊擊各一員,建寧左營、汀州左營、延平右營、漳州中營、興化右營守備各一員;改撫標中軍遊擊缺為參將,福協右軍守備、福州將軍標下中軍守備、臺灣北路淡水營守備、長福營右軍守備、邵武城守右營守備、泉州城守營安海汛守備、同安營灌口汛守備各缺俱為都司僉書:從福建總督劉世明請也。

  二十五日(甲寅),以廣東海關監督準泰署福建福州將軍;福建陸路提督張起雲患病解任,以廣東潮州總兵官王郡署福建陸路提督。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三。

  ●雍正十年(壬子)春正月二十一日(己卯),陞福建澎湖副將陳勇為福建海壇總兵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四。

  二月二十五日(癸丑),諭〔大學士等〕:『西部軍務關係緊要,軍營之中協辦大臣甚少。福建總督劉世明於西邊情形素所諳悉,著馳驛來京面請訓旨,前赴軍營;先賞藩庫銀一萬兩制辦行裝。福建總督印務,著廣東總督郝玉麟署理。……郝玉麟未到閩之前,福建總督印務,著阿爾賽暫行署理,仍兼管提督軍務。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五。

  三月初三日(庚申),實授王郡為福建陸路提督。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六。

  夏四月二十日(丁未),予故福建金門總兵官署福建陸路提督張起雲祭葬,謚「恪毅」。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七。

  五月十八日(甲戌),諭戶部:『福建臺灣府彰化縣經兇番擾害之後,百姓耕種未免失時;該縣所有雍正八、九年分未完榖六千五百餘石,著悉行豁免』。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八。

  閏五月二十日(乙巳),以編修王安國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吏科掌印給事中嚴瑞龍為副考官。

  二十五日(庚戌),福建巡撫趙國麟奏言:『臺灣北路大甲西番不法,殘害官兵;經臺灣總兵官呂瑞麟同臺灣道倪象愷帶領兵壯剿撫兼行,已將脅從之朴仔籬等社先後就撫。續有鳳山縣南路姦民乘機聚眾,殺傷官兵;經陞任陸路提督王郡親率弁兵,剿追解散。今南路姦匪陸續拏獲究審,現在嚴緝首犯吳福生到日即可定案,其大甲西番土官率領全社男婦老幼四百十九名造冊就撫。現在查訊實情,究出首兇定擬,仍於各莊緊要之處設兵防護。所有南、北兩路安定情形,理應具奏』。報聞。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九。

  秋八月二十日(甲戌),調福建臺灣總兵官呂瑞麟為福建金門總兵官、廣東碣石總兵官蘇明良為福建臺灣總兵官。

  八月二十九日(癸未),實授郝玉麟為福建總督。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二。

  冬十一月初七日(庚寅),以侍讀楊炳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五。

  十二月初三日(丙辰),吏部議覆:『福建總督郝玉麟疏言:『向例:臺灣鎮、協三年報滿候用,參將、遊擊、守備二年報滿題陞;而在臺文員歷俸二年半止議加級,似未畫一。請嗣後臺灣道准鎮、協例,三年報滿,恭候酌用;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各員照參、遊、守例,二年報滿,題明候陞」。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日(癸酉),福建總督郝玉麟疏報:『臺灣北路大甲西等社兇苗不法,官兵進剿,剋期寧謐』。得旨嘉獎,下部議敘。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六。

  ●雍正十一年(癸丑)春正月二十四日(辛丑),以福建陸路提督王郡暫署福建水師提督、福建福州將軍阿爾賽署福建陸路提督。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七。

  二月初八日(庚申),贈故福建水師提督許良彬太子少保銜,予葬,謚「壯毅」。

  十六日(戊辰),兵部議覆:『福建臺灣北路大甲西等社兇番肆逆,總督郝玉麟調度有方,應加三級;提督王郡奮勇進剿,剋期寧謐,應加左都督銜』。從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八。

  三月十三日(甲午),吏部議覆:『福建巡撫趙國麟疏報『臺灣府淡水同知楊瑞祥辦運軍糧,在洋遭風沉沒;請加贈廕卹,給與祭葬。其同舟淹斃之幕賓、家人、書役、舵工等,均照軍功從役被傷例賞卹」。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九。

  夏六月十四日(癸亥),復設福建陸路提標右營、前營、福寧鎮標右營、建寧城守左營、漳州鎮標中營、水師提標後營、閩安協左營、臺灣鎮標左營、臺灣協左營千總各一員,督標右營、福寧鎮標左營、建寧城守左營、連江營、漳州鎮標左營、海澄營、雲霄營、詔安營、汀州鎮標右營、邵武城守右營、海壇鎮標右營、閩安協右營、烽火門、臺灣鎮標左營、臺灣協左營、右營、淡水營把總各一員;從福建總督郝玉麟請也。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二。

  秋八月己酉朔,兵部等衙門議覆:『福建總督郝玉麟條奏臺灣營制事宜:一、臺灣遠隔重洋,民番雜處;請於府治增置城守營,設參將一員、守備二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兵一千名,防守府庫倉獄,並分駐鎮標南、北兩路各汛。所有鎮標原設三營之兵撥派各汛者,全數撤回府治,以資彈壓。一、南路原設參將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兵一千名,不敷防範分撥之用;請將駐紮山豬毛口守備改為下淡水營都司僉書,再添設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五百名,合原設弁兵分駐山豬毛口、阿里港、新園、萬丹、鳳山縣治、鳳彈、下埤頭、攀桂橋、觀音山、石井等處。一、北路延袤千有餘里,原設參將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兵一千一百二十名,亦不足分防彈壓;請改參將為副將,再添設都司一員、守備一員、千總四員、把總八員、兵一千二百八十名,分中、左、右三營,以都司為中軍、守備為左右二營,分駐諸羅縣治及斗六門、竹腳寮、笨港、鹽水港、彰化縣、貓霧竉、篷山、竹塹、中港、後壟、南莰、淡水等汛。其臺協水師原撥笨港、鹽水二汛兵丁,仍撤回水汛。一、安平地方外控海洋、內扼臺郡,實係唇齒之區;請設立砲架七座,並酌量起蓋倉廒貯粟三萬石,以資兵餉。一、臺屬田地、丁口漸增,請將各處莊民編造保甲。其各番社鄉保暨通事,俱嚴加選擇,勿令姦匪充當;並設立社學,延請行優生員教導,以化愚蒙舊習。一、臺屬流寓人等,內有人材出眾、從前隨征效力者,請給外委功加紮付,即委為社長,約束居民;三年無過,准與內地兵丁以把總相間補用。一、臺灣孤懸海外,總兵一官有統馭民番之責;請照山、陝沿邊之例,改為掛印總兵官。均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九日(丁丑),諭內閣:『據巡臺御史覺羅柏修等奏稱:「臺灣修造戰船,例係匠役糾夥深入番社採取木植,易生事端;嗣後請令番民自行採運,即在內地成造」。朕思番社產木既多,若番民赴官售賣,按數給與價值,使之獲利,又無擾騷,伊自樂從。但不預先妥議規條,難以期其必得;又恐通事人等從中作姦,更滋弊竇。目前且向內地修造;其番人自行售賣之處,著該督、撫悉心定議妥協辦理』。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四。

  九月初四日(壬午),添設福建臺灣府學及臺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學訓導各一員;從福建巡撫趙國麟請也。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五。

  冬十二月十一日(戊午),諭內閣:『從前廣東巡撫鄂彌達條奏「臺灣地方僻處海中,向無城池;宜建築城垣砲臺,以資保障」。經大學士等議,令福建督、撫妥議具奏。今據郝玉麟等稱:「臺灣建城,工費浩繁。請於現定城基之外,買備茨竹,裁植數層,根深蟠結,可資捍衛;再於茨竹圍內造建城垣,工作亦易興舉」等語。郝玉麟不過慮其地濱大海,土疏沙淤,工費浩繁,成功非易;故有茨竹籓籬之議。殊不知城垣之設,所以防外患。如必當建城,雖重費何惜!而臺灣變亂率自內生,非禦外寇比;不但城可以不建,且建城實有所不可也。臺郡門戶曰鹿耳門,與府治近,號稱天險;港容三舟。傍皆巨石,鋒稜如劍戟,舟行失尺寸,頃刻沉沒;內設砲臺,可恃以為固,其法最善。從前平定鄭克塽、朱一貴皆乘風潮,舟行入港,水高港平,眾艘奔赴,無所阻礙;大兵一人,即獲安平港之巨舟,賊無去路而撫其府市人民。南、北路商賈一聞官軍至,絡繹綑載而來,相依以自保;物力既充,軍氣百倍,賊進不能勝、退無可守,各鳥獸散,終無所逃遁,故旬日可以坐定。向使賊眾有城可據,收府治人民、財物以自固;大兵雖入,攻之不拔,坐守安平曠日相持,克敵不易。蓋重洋形勢興內地異;此即明效大驗,固未可更議建置也。若謂臺灣築城,即以禦臺灣外寇;是又不然。從前兩征臺灣,皆先整兵泊舟於澎湖之南風澳,以候風潮。風潮之便,歲不過一時、時不過數日;若盜賊竊發或外番窺伺,泊舟澎湖,則夕至而朝捕之矣。至南、北二路可通之地雖多,然如南路之蟯港、北路之八掌溪、海翁港、鹿仔港、大甲西、二林、三林、中港、竹塹、篷山,惟小舟可入;其巨港大舟可入者,不過南路之打狗、中港、北路之上淡水。其次則北路之笨港、鹹水港去府治較遠,縱有外寇,亦不取道於此。備設砲臺,派撥汛兵朝夕巡視,自足以資控禦。今郝玉麟等請於現定城基之外,栽種茨竹,籍為籓籬;實因地制宜,甚有裨益。其淡水等處砲臺務須建造,各屬並應增修;不可惜費省工,或致潦草。應如何舉行之處?著該督、撫妥協定議具奏』。

  十五日(壬戌),福建觀風整俗使劉師恕患病解任,裁觀風整俗使缺。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八。

  ●雍正十二年(甲寅)夏四月初二日(丁未),予福建臺灣南路陣亡受傷弁兵、守備張玉等恩廕、祭葬、賞賫有差。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二。

  五月二十九日(甲辰),陞福建臺灣北路副將馬驥為福建建寧總兵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三。

  六月二十七日(丙寅),陞澎湖副將章隆為福建福寧總兵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四。

  秋七月十五日(戊子),命福建總督郝玉麟來京陛見,以福建福州將軍阿爾賽署福建總督。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五。

  九月十六日(戊子),陞福建臺灣水師副將陳倫炯為江南蘇松水師總兵官。

  二十二日(甲午),福建總督郝玉麟疏報:『臺灣府彰化縣沙里興社生番一百九十餘名口傾心歸化,願隸版圖,輸誠納賦』。下部知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七。

  冬十月初八日(庚戌),以福建建寧總兵官李蔭樾署福建陸路提督。

  十七日(己未),調福建巡撫趙國麟為安徽巡撫,陞河南布政使盧焯為福建巡憮。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八。

  十一月初六日(丁丑),加浙閩總督郝玉麟兵部尚書銜。

  十一日(壬午),諭〔內閣〕:『朕聞閩省漳、泉地方民俗強悍,好勇鬥狠。而族大丁繁之家,往往恃其人力強盛,欺壓單寒;偶因小故,動輒糾黨械鬥,釀成大案。及至官司捕治,又復逃匿抗拒,目無國憲。兩郡之劣習相同,而所屬之平和南勝一帶為尤甚。朕思上天陰隙下民,與以至善之性;故云民之秉彝,好是懿德。雖五方風氣不齊,而本然之性,則有善而無惡。漳、泉之民,亦未有天秉獨異者。其所以不善之故,則因俗尚囂陵,漸成積習;耳聞目見,皆剽悍桀驁之風而無禮讓遜順之氣,遂令本然至善之性陷溺而不自知也。其中即有善良之人,亦不過自潔其身;實難以數人之力,挽風俗之澆漓。朕自臨御以來,屢頒諭旨,訓迪內外黎庶;詳明諄切,至再至三。自通都大邑至僻壤遐陬,咸使之家喻戶曉;而各省民風,漸能奉法循理,不敢蕩檢踰閑。且如最難化者,莫過苗蠻、猺獞之人;近亦頗知革面革心,有欣欣向化之意。豈漳、泉內地之民,轉不如苗眾等之悔過遷善、革薄從忠,而甘於自暴自棄,陷身法網乎?朕心深為不忍。特降諭旨,切加訓導。「易」曰:「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書」曰:「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此言善惡感召之機,捷於影響。作姦犯科之人,既為王法所不宥,必為天理所難容;禍福、利害之過,判然兩途。則爾等亦何所憚而不為善、何所利而不為善乎?大抵居鄉之道,親睦為要;保身之道,循分為先。毋以強陵弱、毋以富欺貧、毋以知侮愚、毋以眾逼寡;毋為行險僥倖之事,毋為干名犯義之行。父老子弟聯為一體,鄰里鄉黨視若一家;相友相助,息訟息爭:使朝廷旌為義鄉、有司表為仁里,身名俱泰,刑罰不加;天下樂利之事、安適之境,無過於此!況閩省文風頗優、武途更盛,而漳、泉二府人材又在他郡之上;歷來為國家宣猷效力者,實不乏人。獨有風俗強悍一節,為天下所共知·亦為天下所共鄙!何不翻然醒悟,共相勉勵,而成禮義仁讓之鄉乎?著該督、撫仰體朕心,時加訓誡;更立勸懲之法,實力奉行:務俾俗易風移,以副朕一道同風之至意』。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九。

  十二月十四日(乙卯),諭內閣:『從前臺灣北路大甲西等社頑番不法,官兵已經剿滅,餘黨亦已就擒;叛犯之律;所有眷屬一併緣坐,無可寬貸。朕念此等冥頑無知,究非漢民可比。從前妄行不法,罪在正犯;其眷屬散處各社,未必知情。今當平定之時,若一一搜查,不無牽累驚擾;用是格外加恩,免其根究。該督、撫、提、鎮可仰體朕心,妥協辦理,以安番眾;並將朕諭明白宣示,咸使聞知。倘朕如此開恩,而愚番等仍不知感激、再有干犯法紀者,則是蠢頑不靈之輩,不可以恩惠化導,朕必加以重懲』。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

  ●雍正十三年(乙卯)春三月初八日(戊寅),兵部議覆:『福建總督郝玉麟流言「臺灣府城東南大東門內春牛埔,請添設一營,撥鎮標守備一員帶兵三百名駐防;小南門添設一營,撥水師千總一員帶兵一百五十名駐防:各植茨竹,以為聯絡。至南水門、小北門二處,各建大砲臺一座並添設敵臺、城門、城樓、砲架、望樓等項,南路之茄藤港、北路之蚊港等處各設砲臺一座,府城西南一帶砲臺空隙處各設木柵,以資捍禦」。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二。

  夏閏四月初六日(乙亥),以福建臺灣總兵官蘇明良署福建陸路提督,調福建海壇總兵官馬驥為臺灣總兵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五。

  五月初七日(丙午),予福建澎湖水師右營巡哨出洋被淹兵丁卹賞如例。

  十二日(辛亥),禮部議覆:『福建巡撫盧焯疏言「臺灣鄉試士子向係另編字號,額中舉人一名;今臺屬五學人文日盛,請於閩省解額外,將臺字號再加中一名,以示鼓勵」。應如所請』。從之。

  十九日(戊午),以工部主事章有大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金相為副考官。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六。

  六月初九日(丁丑),設福建臺灣府屬彰化縣學廩生、增生各十名;從福建巡撫盧焯請也。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七。

  秋八月二十三日(己丑)子刻,上崩。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九。

【台湾文献丛刊·第167种】清世宗实录选辑

台湾文献丛刊

  【第 167 种】

  清世宗实录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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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书页数: 0052 页

  ●书籍简介

  第一六七种「清世宗实录选辑」

  本书(一册五二面三一、二○○字)系选自「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之集辑,为清雍正朝对于台湾所作设施之纪录。此一朝(一七二二~三五),时当朱一贵变乱之后,清廷对台湾始渐引起警觉与注意。建元之年,析诸罗县北半线地方另设彰化一县,并增淡水捕盗同知一员;九年,又将彰化县大甲溪以北钱粮、命盗等项归淡水同知就近管理,并移驻竹堑。其它措施,亦均隐示一种向北「扩张」之趋势。因所纪无多,选辑范围略为放宽。

  ●序号   篇名

  1  弁言

  2  清世宗实录选辑目录

  3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至十二月)

  4  雍正元年

  5  雍正二年

  6  雍正三年

  7  雍正四年

  8  雍正五年

  9  雍正六年

  10  雍正七年

  11  雍正八年

  12  雍正九年

  13  雍正十年

  14  雍正十一年

  15  雍正十二年

  16  雍正十三年(一月至八月)

  ●弁言

  清世宗雍正朝(一七二三~三五),历时仅十三年。台湾在此时期,适当朱一贵变乱之后,始渐引起清廷的警觉与注意。就显著的措施而言,雍正元年,析诸罗县北半线地方另设彰化一县,并增淡水捕盗同知一员;雍正九年,又将彰化县大甲溪以北钱粮、命盗等项归淡水同知就近管理,并移淡水同知驻竹堑。同时,兵备汛防亦先后随之增设。其行政区划,显见日向北部拓展。他如汉人的移殖、番社的抚绥、城防的筹议、粮运的规划以及官吏升迁、兵丁赏恤的厘订,在在隐示一种「扩张」的契机。

  本书由于年代的短暂,资料不多,勉强成书。因此,选辑的范围,就前述诸事以外,略为放宽。(知非)

  ●清世宗实录选辑目录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一)

  雍正元年…………………………………………………………………………………(二)

  雍正二年…………………………………………………………………………………(七)

  雍正三年………………………………………………………………………………(一0)

  雍正四年………………………………………………………………………………(一四)

  雍正五年………………………………………………………………………………(一七)

  雍正六年………………………………………………………………………………(一三)

  雍正七年………………………………………………………………………………(二六)

  雍正八年………………………………………………………………………………(三二)

  雍正九年………………………………………………………………………………(三六)

  雍正十年………………………………………………………………………………(三九)

  雍正十一年……………………………………………………………………………(四二)

  雍正士一年……………………………………………………………………………(四七)

  雍正十三年(一月至八月)…………………………………………………………(五一)

  ●康熙六十一年(壬寅)冬十一月十三日(甲午),圣祖仁皇帝宾天。

  二十日(辛丑),上即皇帝位。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

  十二月初十日(辛酉),谕〔总理事务王大臣等〕:『李树德向蒙皇考简任山东巡抚,旋改福州将军,尚未赴任。今东省钱粮急宜清查,着宜兆熊前赴福州,署理将军事务;李树德代宜兆熊署理都统事务,清查伊任内钱粮』。

  十七日(戊辰),工部议奏:『台湾各属军器损缺,应令赔补』。得旨:『去年贼犯朱一贵等作乱,官兵俱各效力;此项着落赔补军器之处,俱免其赔补』。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

  ●雍正元年(癸卯)春正月二十三日(癸卯),以右中允张廷璐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编修朱一凤为副考官。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三。

  二月初三日(癸丑),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疏报:『台湾变乱,有南路下淡水及安平镇等处义民李直三等倡率乡勇,首先杀贼;仰恳皇恩,酌加议叙。其乡壮等量予奖赏』。得旨:『据奏台湾义民李直三等带领乡勇,协助官兵击败贼众,竭忠效命,殊为可嘉!着该部从优议叙』。

  二十一日(辛未),实授宜兆熊为福建福州将军。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四。

  三月十七日(丙申),刑部议奏:『台湾叛贼郑文远等家口,应分别定罪』。得旨:『凡谋反大逆以及谋叛重罪,均无可宥,按律凌迟处死。正犯之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期亲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另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但此案事起仓卒,远隔海洋;亲属人等,有身在台湾者,亦有身在内地者。若概从诛戮,情堪悯恻。除身在台湾者依律正法外,其内地者从宽免死解部,给与功臣之家为奴。该督、抚逐一详查,应行正法者正法、应行解部者解部』。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五。

  秋七月初三日(庚辰),升福建彭湖副将聂国翰为福建金门总兵官。

  初五日(壬午),兵部议覆:『浙江福建总督觉罗满保疏称:「台湾南路与中路适中扼要为岗山地方、北路与中路适中扼要为下加冬地方,应设兵弹压。今将镇标右营守备领把总一员、兵二百四十名驻扎岗山,镇标左营守备领兵一百五十名驻扎下加冬;再令台协水师中营千总一员领兵一百二十名驻扎盐水港,左营千总一员领兵一百五十名驻扎笨港。至安平镇城甚为扼要,应令水师副将领守备一员、兵五百名驻扎城内」。均应如所请』。从之。

  十一日(戊子),谕兵部:『进藏及克复台湾有功人员,其现在者俱已邀恩议叙,惟有身故者未得议叙。同为国家立功之人,乃于身故之后不得均沾恩恤,朕心深为悯恻!尔部着即酌加议叙,定为成例,以副朕褒录有功之至意』。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九。

  八月初八日(乙卯),兵部议覆:『巡视台湾御史吴达礼奏言:「诸罗县北半线地方,民番杂处;请分设知县一员、典史一员。其淡水系海岸要口,形势辽阔;并增设捕盗同知一员」。均应如所请』。从之。寻定诸罗分设县曰彰化。

  十九日(丙寅),兵部分别议叙福建官兵克复台湾功。得旨:『台湾地方,自古未属中国;皇考圣略神威,取入版图。逆贼朱一贵等倡乱,占据台地;皇考筹画周详,指授地方官员遣调官兵,七日之内剿除数万贼众,克复全台。皇考当春秋高迈,感扬海外,功德峻伟;官兵感戴皇考教养之恩,奋勇攻取,甚属可嘉!固不必援引前例,后亦不得为例;兹仰副皇考从优议叙之旷典,官员现行议叙功加外,着概行各加一等。总督满保虽有失陷地方之罪,但一闻事发,即亲往厦门,抚慰众心,遵依皇考指示,调遣官兵,七日之内克复台湾。满保着兼兵部尚书职衔。提督施世骠统领大兵径度海洋,鼓励将士屡经大战,击败贼众,七日之内克复台湾,厥功甚大。施世骠着给与世袭一等阿达哈哈番。总兵官蓝廷珍曾协助施世骠,着给与世袭三等阿达哈哈番。水师营副将许云失陷台湾,非关伊罪;奋勇前进,多杀贼众,身又阵亡。着给与世袭拜他喇布勒哈番。参将罗万仓、游声游崇功俱系阵亡,着给与世袭拖沙喇哈番。总兵官欧阳凯,着追赠太子少保。参将林亮,着给拜他喇布勒哈番。游声董芳、守备何勉,俱着给拖沙喇哈番」。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十。

  九月十九日(乙未),升福建台湾总兵官蓝廷珍为福建水师提督。

  二十日(丙申),升福建台湾水师副将朱文为福建海坛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十一。

  冬十月二十二日(戊辰),予故福建水师提督姚堂祭葬,赠署都督同知。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十二。

  十一月二十五日(辛丑),以侍讲文岱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右春坊右庶子张照为副考官。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十三。

  十二月初四日(己酉),予故福建水师提督施世骠祭葬,谥「勇果」,赠太子少保。

  初八日(癸丑),予台湾阵亡总兵官赠太子少保欧阳凯、副将许云、参将罗万仓、游击游崇功、孙文元、守备胡忠义、马定国等祭葬;参将罗万仓妻蒋氏从夫殉难、给银立碑,以表贞烈。

  予故台湾都司阎威、守备杨士虎祭葬;以捕贼伤殒,照阵亡例赐恤也。

  二十日(乙丑),兵部遵旨议奏:『平复台湾外委官张春等一千八百余员、淡水营援守外委官张朝任等二百三十余员,均应加等议叙』。从之。

  福建巡抚黄国材以年老乞休,温旨慰留之。

  二十一日(丙寅),升福建台湾水师副将林亮为福建台湾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十四。

  ●雍正二年(甲辰)春二月初三日(丁未),浙闽总督觉罗满保题奏:『台湾凤山县加走山土官加率雷等率领八社生番倾心归化,每社岁输鹿皮五张,以代贡赋』。下部知之。

  --见「大清世家宪皇帝实录」卷十六。

  秋八月十二日(壬午),发下裁名奏折参劾浙江巡抚黄叔琳徇庇乡绅陈世侃杖毙民人贺懋芳,又从前审理湖广盐务收受商人吴雨山贿赂;又伊弟巡视台湾御史黄叔璥回京时路过浙江,纵仆骚扰地方。上谕大学士等:『黄叔琳前差江南主试及任吏部侍郎时,声名颇好,故用为浙江巡抚。自命下日,屡次召见,观其神气顿异、言语浮泛,跪聆训旨总不安详敬听。及到任后,举荐不公、敷陈不当,密折奏请之事多属支离;朕频降严旨,置若罔闻。今览此奏,大概真确。事虽屑小,然初蒙委任即如此肆志,将来放纵,何事不可为,大负委任!黄叔琳着解浙江巡抚任,以布政使佟吉图署理巡抚印务。其陈氏仆人、黄叔璥两案情由,着将军安泰、佟吉图审理;吴雨山一案,着李周望、塞楞额、噶尔泰审理』。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十三。

  九月初三日(癸卯),谕户部:『前往台湾换班兵丁俱在台湾支给粮饷,伊等所留家口无力养赡,必至内顾分心。着将兵丁所留家口,每户赏月米一斗。内地米少。即动台湾所有之米,合算船价雇运至厦门,交地方官按户给发,务使均沾实惠』。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十四。

  冬十月十三日(癸未),谕九卿、詹事、科道:『朕惟「周礼」有司勋之官,凡有功者,书名太常,祭于大烝。祭法曰:以死勤事,则祀之。凡以崇德报功,风励忠节也。太祖高皇帝肇造鸿图、太宗文皇帝式廓区夏、世祖章皇帝奄有万邦,自创业以至定鼎,将帅之臣致命立功者不少。圣祖仁皇帝临御六十一年,中间歼灭三逆、永清朔漠以及平定西藏、台湾,虽天戈所指如疾风振槁,而师旅之臣捐驱马革及守土之官见危授命者,所在多有。迩者青海荡平、西域效顺;然自用兵以来,将士奋勇前驱,亦有没于行阵者。此皆尽忠报国之臣,朕甚嘉之,亦甚悯之!当于京城建立祠庙,春秋妥侑。其偏裨士卒,力战敌忾、舍生取义者,亦附列左右,用以褒崇大节、扬表芳徽,俾远近观听,勃然生忠义之心,于治道亦有裨益。仍令翰林官纂其籍贯、事迹,各为立传;汇成一编,垂诸永久。尔等悉心详议具奏』。寻议:『凡文武诸臣,临阵捐驱、守土授命以及偏裨士卒赤心报国、奋不顾身者,应令兵部详查档案,行文八旗、直省督抚将籍贯事迹详晰缮册具奏。其建祠之处,应于京城内相度地方,鸠工庀材,建立祠庙、制造牌位,恭请钦定匾额,择日悬挂;文武诸臣牌位安设正祠,偏裨士卒牌位安设两庑。入祠日,遣官致祭。其每年春、秋二次祭祀,交太常寺备办;仍交翰林院详查史册,立传成编』。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十五。

  十一月初十日(庚戌),浙闽总督觉罗满保疏报:『台湾生番兰郎等四社,输诚纳贡,愿附版籍』。下部知之。

  十五日(乙卯),升巡视福建台湾御史丁士一为福建按察使司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十六。

  十二月十六日(乙酉),增福建省乡试举人中额四名;从福建巡抚黄国材请也。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十七。

  ●雍正三年(乙巳)春正月二十日(己未),谕福建巡抚黄国材:『古帝王以丰年为祥瑞,而不以景星庆云、灵芝甘露为祥瑞;以贤才为宝,而不以珠玉为宝。矧耆艾旧臣阅历既多,其嘉猷善政有益于天下国家,非宝而何?故朕于老臣尤加珍惜,尔等各宜加勉』!

  二十七日(丙寅),追赐原任福建巡抚许嗣兴祭葬;从其子宣化总兵官许国柱请也。

  二十八日(丁卯),浙闽总督觉罗满保续报:『台湾陈阿难益难等六社生番归化,每岁照例以鹿皮代税』。大部知之。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十八。

  二月十七日(乙酉),贵州巡抚毛文铨疏言:『贵州山高多雨,积贮米石,恐致潮湿霉变』。得旨:『积贮仓粮,特为备荒赈济之用。南省地气潮湿,贮米在仓,一、二年便致霉烂,实难收贮。着改贮稻榖,似可长入。应否改折稻榖收贮之处,着九卿详议具奏』。寻议:『南方诸省土脉潮湿,兼有岚瘴;积贮仓米,易致浥烂,不若稻榖可以耐久。嗣后江南、浙江、福建、湖广、江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存仓米一石改换稻榖二石,加谨收贮。需用之岁,碾旧贮新,尤为尽善』。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十九。

  三月初十日(戊申),添福建台湾府新设彰化县儒学教谕一员,额取童生八名;改诸罗县原辖之罗汉门地方归台湾县管辖。从浙闽总督觉罗满保请也。

  十九日(丁巳),浙闽总督觉罗满保疏报:『台湾山后七十四社生番先后输诚归化,赍献土物、户册,愿附版图』。下部知之。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三十。

  夏五月十五日(壬子),浙闽总督觉罗满保疏报:『台湾生番巴荖远等四社、猫仔等十九社输诚归化,各造报户口,愿附版籍』。下部知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三十二。

  秋七月初七日(壬寅),以福建福州将军宜兆熊署理福建总督。

  二十八日(癸亥),谕大学士等:『据广西巡抚李绂参奏:「黄国材等向在广西经收捐榖事例,正项之外,侵匿数倍;应行查追」。黄国材着解福建巡抚任,发往广西质审。

  三十日(乙丑),调贵州巡抚毛文铨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三十四。

  冬十月初四日(戊辰),调云贵总督高其倬为浙闽总督。

  初十日(甲戌),浙闽总督觉罗满保故,遗疏奏闻。得旨:『满保向来居官虽无廉介之称,然才干优长,尽心办事;整饬营伍,经理海疆,实为称职。昔年台湾一事,虽不能消弭于未然,而能于七日之内即行克复,功过足以相抵。朕即位以来时加教诲,满保亦知奋励,矢志廉洁。及至抱病沉笃之际,尚能留心地方,将黄国材留闽以待新任巡抚,并将总督印务交与将军宜兆熊;此等料理之处,俱属得体。今闻溘逝,朕心深为轸恻!应得恤典,着察例具奏』。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三十七。

  十一月二十九日(癸亥),户部议覆:『原任浙闽总督觉罗满保疏言「凤山县上淡水、下淡水、力力、茄藤、放■〈耳少〉、阿猴、搭楼、大泽机等八社每年额征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每米一石折榖二石。就中男番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每丁征榖二石以至三石不等;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榖二石。此皆初定台湾时,循照伪镇郑成功所定之额,未经改正。查现在台湾民丁每口祗征银四钱有奇,并无妇女纳榖之例;即诸罗县各社土番亦祗男番完粮,不及番妇。请照例,将凤山八社番妇一体免其纳赋。再查各番鹿场颇多闲旷,应听各番租与民人垦种,陆续升科;则番民均邀利赖,而正赋亦复无亏」。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三十八。

  ●雍正四年(丙午)春二月二十日(癸未),以翰林院编修程元章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四十一。

  夏四月二十六日(戊子),谕吏部:『云南、贵州、四川、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地处边远,凡选授教职,每旷缺迟久;其作何补授之处?该部议奏』。寻议:『远省教职,请将应选人员由部截定人数,照科分、名次填写执照,给发各该抚;令其挨次具题选补,并将到任日期报部』。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四十三。

  五月十六日(丁未),以侍讲学士留保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编修崔纪为副考官。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四十四。

  秋七月辛卯朔,谕内阁:『凡各省地方有缺米或米价昂贵者,必系其地上年荒歉所致。今岁杨文干奏广东米贵,驻防兵丁有不许巡抚减粜之事;宜兆熊、毛文铨又奏福建缺米,有土棍抢米之事。此二省,上年俱奏称丰收,并未云荒歉也。且据黄国材称:福建积榖现有一百六十余万石,而毛文铨乃奏请于江西采买米石;朕已降特旨,令江西运米十五万石往福建平粜。然黄国材谓福建有米,而毛文铨则求米于邻省;观此,则当日两人之交代,种种不清可知矣。满保、黄国材在福建多年,诸事善于掩盖弥补,或毛文铨为其所愚耳。至福建、广东二省地处极边,米榖应作何贮备?着九卿会议真奏』。寻议:『福建地处海滨,福、兴、泉、漳四府人多田少,皆仰给台湾之米;自严禁奸商贩米出境之后,民食常若不足。雍正二年,奉旨饬发台湾仓榖,每年碾米五万石,运赴泉、漳平粜。今请再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贮边海地方;至台湾商贩,仍许至福、泉等府贸易。其米船出入海口,设禁巡防,应令该督、抚另行详议。至广东,近经总督孔毓珣以潮州榖少,不足碾米给兵;惠州榖多,又不能出陈易新。请拨惠州府仓榖平粜,将价银解交潮州府买榖存贮,实裒多益寡之良法。应令该督、抚将通省仓榖照此斟酌,令其多寡得宜,以储民食。再,粤西梧、桂二府与广东接壤,产米甚多。先经巡抚汪■〈力上贝下〉奏称:桂林等四府所有捐谷粜□价值,不必转籴还仓、请将银解部;经户部议准在案。应将此榖价仍买榖石,运交广东分贮州县,亦足补益仓储』。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四十六。

  八月二十二日(辛巳),谕内阁:『福建提督吴升前以老病乞休,情词恳切;朕不忍准其所请。令高其倬到任后,看其年力如何?再行具奏。今据奏称:「吴升年老有病,精力衰迈」;吴升准其原品致仕,仍给与提督俸禄以终其身,示朕眷念旧臣之至意』。升福建漳州总兵官丁士杰为福建陆路提督、福建延平副将初有德为福建漳州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四十七。

  九月初三日(壬辰),以福建福州将军宜兆熊为湖广总督。

  升江西南赣总兵官蔡良为福建福州将军。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四十八。

  冬十月初九日(丁卯),调福建台湾总兵官林亮为浙江定海总兵官,升福建台湾副将陈伦炯为福建台湾总兵官。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四十九。

  十二月二十五日(壬午),以福建巡抚毛文铨为江南京口将军,升广东布政使常赍为福建巡抚。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五十一。

  ●雍正五年(丁未)春二月初二日(己未),予故福建陆路提督黄升祭葬,谥「勤恪」,赠太子太保。

  初四日(辛酉),内阁九卿、翰詹、科道议奏:『江西考试官查嗣庭、俞鸿图收受举人牌坊银两,除查嗣庭大逆不道另案归结,其巡抚汪■〈力上贝下〉、布政使丁士一、副考官俞鸿图应按律治罪』。得旨:『举人牌坊银两分送主考官,向来亦相沿行之,尚非赃银之比;但谓主考应该收受,亦非也。汪■〈力上贝下〉之过,在于身为封疆大臣而与钦差主考为房屋交易之事;应加处分,以儆将来。但其为人尚老成,着降四级,以京员调用。丁士一由部曹擢为御史,朕特简任巡台御史;随升福建按察使,又升授江西布政使。伊受朕格外擢用之恩,当于地方一切有关国计民生之事,悉行奏闻方是。乃丁士一负朕深恩,并不实心效力。其在福建时阿附满保、黄国材,于地方积弊多端俱行隐匿,并不陈奏。及至江西,又阿附裴■〈贝也〉度,且以布政使职掌之钱榖任各州县处处亏空,竟置若罔闻;既不稽查,又不揭报。其扶同徇隐、那移侵蚀之罪显然,着革职;发往高其倬处,或有应修城工、或别有地方工程,派伊出赀效力。倘不尽心效力,定行从重治罪。俞鸿图着革职,在翰林院编修内行走;倘三年无过,准其开复。至查嗣庭、俞鸿圆名下追出收受牌坊银两,既非赃银,不必入官;俟江西会试举人来京应试后,无论中式、不中式者,俱按名散给』。

  初六日(癸亥),调福建巡抚常赍署理广东巡抚。

  十七日(甲戌),加福建兴泉道巡海道衔,移驻厦门;改台厦道为台湾道,添设台湾府通判一员驻澎湖,裁澎湖巡检一员。从福建总督高其倬请也。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五十三。

  三月十四日(辛丑),兵部议覆:『福建总督高其倬疏言「闽省福、兴、漳、泉、汀五府地狭人稠,自平定台湾以来,生齿日增;本地所产,不敷食用。惟开洋一途,藉贸易之赢余、佐耕耘之不足,贫富均有裨益。从前暂议禁止,或虑盗米出洋。查外国皆产米之地,不藉资于中国;且洋盗多在沿海直洋而商船皆在横洋,道路并不相同。又虑有逗漏消息之处。现今外国之船许至中国、广东之船许至外国,彼来此往,历年守法安静。又虑有私贩船料之事。外国船大、中国船小,所有板片桅柁不足资彼处之用。应请复开洋禁,以惠商民;并令出洋之船酌量带米回闽,实为便益」。应如所请;令该督详立规条,严加防范』。从之。

  二十五日(壬子),移福建台湾淡水营守备、千总、把总驻八里坌地方;从福建总督高其倬请也。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五十四。

  秋八月甲申朔,吏部议覆:『署福建巡抚毛文铨疏言「台湾知县以上等官,旧例三年俸满,加升衔再留三年题升。其佐贰、教职等官,请照知县以上之例,俸满加升衔再留三年。至沿海兼有棚民州县,准其三年俸满即升;若止系沿海而无棚民、或有棚民而非沿海之缺,亦请照台湾例,三年称职,加衔再留三年升转」。俱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

  九月二十七日(庚辰),户部等衙门议覆:『福建总督高其倬疏奏:「台湾府所属四县,查得台湾一县之人原有家眷。其凤山、诸罗、彰化三县之人系新经迁处,全无妻室;是以户口不滋,地多旷土。就臣浅昧之见,若令全不搬眷,固非民愿;若一概搬眷,岁增日益,又将有人满之患:均非长策。请嗣后住台人民,其贸易、雇工及无业之人全无田地,一概不准搬眷往台;若实在耕食之人,令呈明地方官,查有垦种之田并有房庐者,即行给照,令其搬往安插。至佃户之中,有住台经五年而业主又肯具结保留者,准其给照搬眷。其余一概不准」等语。查台湾远隔重洋,实称要地。旧例:闽、粤人民往台垦种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许携带;止许只身在台,而全家仍住本籍。盖在台虽为游民,而在本籍则皆土著。今若令其搬眷成家,是使伊等弃内地现在之田庐、营台地新迁之产业,在民间徒滋烦扰,非国家向来立法之初意。应将高其倬所请,毋庸议』。得旨:『九卿所议是。台湾人民携带家口应行与否,历来众论不一。朕令高其倬到闽后,详慎酌量,定议具奏。今高其倬所奏亦胸无定见,而为此游移迁就之词。古人云:「利不什,不变法;害不什,不变制」。着仍照旧例行,待朕再加酌量』。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一。

  冬十月初六日(戊子),谕吏部:『台湾远隔海洋,向来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学政,未免稍繁。应将学政交与派往巡察之汉御史管理,永着为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二。

  十一月初五日(丁巳),谕内阁:『浙闽总督高其倬办理两省之事,才力少不及;李卫着授为浙江总督,管巡抚事。从前鄂海、杨琳为总督时,因不能兼摄两省之事,是以曾用年羹尧为四川总督、孔毓珣为广西总督;总之,酌量时势,因人而施也。今李卫亦照此为浙江总督,不为浙江定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三。

  十二月初九日(庚寅),调福建台湾总兵官陈伦炯为广东高雷廉总兵官、江西南赣总兵官王郡为福建台湾总兵官。

  二十一日(壬寅),福建陆路提督丁士杰缘事革职,调浙江提督石云倬为福建陆路提督。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四。

  ●雍正六年(戊申)春正月十一日(壬戌),调云南巡抚朱网为福建巡抚、福建巡抚常赍为云南巡抚。

  二十七日(戊寅),升福建台湾道吴昌祚为山东按察使司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五。

  二月初五日(丙戌),谕内阁:『据广东总督孔毓珣奏称:「龙门协副将景慧奉该管总兵官调取考验,渡海遭风漂没;又该协右营把总谢廷彦轮值冬季游巡,带领兵丁泛海,亦被风漂没」等语。闻之深为悯恻!查康熙五十二年内,福建台湾、广东碣石有海洋遭风伤损官兵之事;蒙圣祖仁皇帝特颁谕旨,令地方大吏加以恩恤,并令嗣后通行。但向来未曾分别官兵,详着为例;恐地方官奉行不力,或至日久废弛,亦未可定。朕思海洋危险之地,凡官弁、兵丁,若因公事差委遭风受困者,当照军功加恩;倘有不幸至于身故者,当照阵亡之例优恤。再漕运船只,在大江、黄河危险之处遭风漂没者,亦系因公,情实可悯!又如黄河下埽之人办理工程,不惜身命:均当比照军前之例,定以恩恤之条。着九卿分别详细定议具奏』。寻议:『嗣后沿海省分,因公差委之官并兵丁与领运弁丁、黄河下埽之人,凡于海洋、大江、黄河遭风没水幸获生全者,照军功保守在事有功之例加恩。其或漂没身故者,官员不论职衔大小,俱照军功阵亡例,以现在职任分别赠恤;外委官员及马步兵丁、旗丁等,亦照军功阵亡例,分别给与祭葬银两。其无亲属者,诸督、抚给银,委官致祭。再,滨海岛屿并内江运河,如有奉文差委官弁、兵丁、工役人等遭险受困及漂没者,令该地方官确查分晰具题,照例予恤。至奉调考验之官弁、兵丁,其予恤之处,照军功例各减一等;头舵、水手人等被淹身故者,照军功二等例』。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六。

  夏五月二十八日(戊寅),升福建澎湖副将吕瑞麟为福建海坛总兵官。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九。

  六月初七日(丙戌),调福建福州将军蔡良为广东广州将军、广东广州将军石礼哈为福建福州将军。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七十。

  冬十月十五日(壬辰),调陕西甘肃巡抚刘世明为福建巡抚。

  二十日(丁酉),谕内阁:『福建有乔学尹失出故纵各案及禅济布参奏台湾县知县周钟瑄等款,皆有关系之事;必须特差大臣审理,始成信谳。着吏部左侍郎史贻直前往,会同高其倬、刘世明等一一秉公察审归结』。

  予故福建巡抚朱网祭葬,谥「勤恪」,赠兵部尚书。

  二十三日(庚子),工部遵旨议覆:『福建、浙江、江南、江西、广东、湖广、山东等省额设内河外海战船,所关甚钜。承修之员,每有逾限不即修完及修完而未能坚固者,因议处定例稍轻之故也。嗣后修造战船,如有未至应修年限损坏者,请着承修之员赔修六分、督修之员赔修四分,仍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调。至勒限完工之期过于紧迫,嗣后小修、大修应各展限期,先期领银备料;倘仍有迟误,应照旧例各加一倍处分。其有承修之员延挨请领及该上司故意掯勒并将未完之船捏报完工者,分别从重议处』。从之。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七十四。

  十一月初四日(庚戌),谕户部:『福建历年地丁、钱粮,雍正四年册报共未完银四十四万二千一百余两。其或欠在官、或欠在民,从前未曾分别明晰;经朕特遣大臣会同督、抚彻底清查,除查出官吏侵蚀、那移、亏空外,实在民欠银三十三万八千三百余两。朕思今年闽省州、县有数处微欠雨泽,收成谅不能十分丰足;若于明年征收正额之外,仍带征历年旧欠,恐民力艰于输将。兹特大沛恩膏,将康熙五十五年起、至雍正四年民欠地丁银三十三万八千三百余两,概予蠲免。其有已征在官者,即照数留抵雍正己酉年本户正赋。此朕惠养黎元、勤求民隐之至意,该督、抚等应仰体朕心,家喻户晓;并严饬州、县等官实力奉行,务俾小民均沾实惠。倘有不肖州、县阳奉阴违,或将已征在官者侵匿入己、仍作民欠开报,或将应行蠲免者私自征收,一经察出,定将州、县官从重治罪,该督、抚一并严加处分。再,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等省皆系边远地方,如有历年实在民欠钱粮,俱着该督、抚详细查明,将实数具奏』。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七十五。

  十二月十九日(乙未),升福建福州左翼副都统阿尔赛为福建福州将军。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七十六。

  ●雍正七年(己酉)春正月初五日(庚戌),谕吏部:『台湾地方远隔重洋,全在道、府、厅、县各得其人;而该员又须熟悉风土情形,殚心办理,于地方始有裨益。向例:文员俱以三年为满。后经原任总督满保条奏,将三年任满之员,加衔再留三年;所以慎重海疆,俾谙练之人久于其任也。今据总督高其倬折奏:「台员以六年为满,而调任之时渡海而往,即须数月;任满之后,候缺挨升以及交盘、渡海又或一、二年不等。是前后合计,须八、九年。且台湾之例,不带家口;其父母、妻子隔越海洋,未免有所牵挂。应否请以四年为满」等语。朕思台湾道、府、厅、县等官自宜选用熟习谙练者;然定期六年为满,又加以候缺、交盘、渡海之期,实为太久。今再四思维,台湾文员自到任之日为始,将满一年之期,着该督、抚于闽省内地官员内拣选贤能之员乘冬月北风之时令其到台,新、旧协同办理;半年之内,大约可以熟悉地方情形,则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时回至内地补用。将来接任之员,俱照此更换。该员到台协办之时,俱一体算俸,并给与俸银及养廉之项。如此,则该员在台前后不过二年,为期甚近;而更换之员先往协办,又可习练地方事宜,似有裨益。其道、府大员作何请旨拣选、同知以下等官作何铨选调补及量加议叙之处?该部详悉妥议具奏』。

  十四日(己未),谕兵部:『福建台湾戍守之兵丁父母、妻子留在内地,前已加恩每月给与米粮,以资养赡。闻台兵之例,每月将所领钱粮扣留五钱于内地,为养赡家口之用。朕思兵丁远涉海洋,所得饷银又复扣除以养家口,恐本身用度或有不敷;今沛特恩,于驻台兵丁每年赏银四万两,为养赡家口之用。着总督等均匀分派,按期给发;俾兵丁本身食用既得宽舒,而父每、妻子之在内地者又得养赡,以示朕恤兵赏劳之至意』。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七十七。

  二月初四日(己卯),〔吏部〕议覆:『台湾各缺,向例三年任满;称职者加升衔再留三年,方准升用。该员家属,格于成例,不得带往;难免系念。今奉旨:调往各官到任一年,令督、抚于内地拣选贤员到台协办半年后,即令旧员回至内地补用海疆既得谙练之员,而各官又免瞻顾之虑,永着为例。至协办人员既从内地调往,则内地员缺需员署理;应于每年七、八月间由臣部请旨,照台地道、府、同知、通判、知县等员,拣选人员命往,以备调补委署之用。凡调往各员期满之日,政绩优著者准加二级、称职者加一级,以示鼓励。至经历、县丞以下及教职等官,事务简少,无庸委员协办应照定例,三年称职,咨部以应升之缺即用。但在任候升,亦未免稽迟时日;应令该督、抚查明各官将满三年之时,于内地预行拣选调往,令俸满者回至内地候升。再,在台人员其现满三年者,于调回内地时,照旧例升用;其先经加衔、再留任三年者,亦于调回内地时,按伊等再留年分分别议叙』。从之。

  初七日(壬午),设立福建观风整俗使一员,从礼部右侍郎蔡世远请也。

  初九日(甲申),以原任吏部右侍郎协理直隶总督刘师恕补授内阁学士为福建观风整俗使。

  十八日(癸巳),户部议覆:『福建总督高其倬疏言「台属各县仓粟,向经题明每年拨粟十万石,碾米五万石运往泉、漳二府平粜。但台属正供粟石止可存备全台并厦门、金门等处兵粮,请将官庄现存粟四万九千石零、粟价银七万三千四百余两内抽拨采买,运往泉、漳二府,永为定例」。应如所请』。从之。

  二十五月(庚子),福建总督高其倬疏请拣发人员以备委用。得旨:「高其倬向来不能教训属员,以致闽省吏治废弛。朕前令各省督、抚拣选州、县官一员咨送闽省,朕又拣选能员陆续发往。乃高其倬于属员内悠忽瞻顾,积习未除;今又以知府、同知缺出补用乏人,题请拣发。现今史贻直奉差闽省,着会同高其倬、刘世明将福建知府以下、知县以上各员优劣详加甄别,造册具奏。嗣后闽省有道、府、同知缺出,即可将优等之员题请补授。其间朕或见有可用之人,亦当命往补用』。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七十八。

  夏四月初三日(丁丑),福建总督高其倬遵旨题覆:『原任台湾府凤山县知县萧震向因命案迟延,经前抚臣题参革职。查萧震居官勤力,人亦朴直;但因伊父母年俱八十;时时恩忆,精神渐减,以致办理不及从前。请革职留任』。得旨:『凡官员等有父母年高而补授路远地方者,经朕闻知,皆曲体其情,改用近地;使之便于迎养,或得音问时通。萧震既有八旬之父母,该督、抚从前应据实陈奏,俾得遂其私情,专心办理公事,方为大臣爱养人材之道;乃隐不奏闻,致罹削职,甚为屈抑。萧震着回籍省亲后,来京赴部引见,朕再降谕旨』。

  二十五日(己亥),福建总督高其倬来京陛见,以吏部左侍郎史贻直署福建总督。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八十。

  六月十八日(辛卯),以编修吴延熙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编修陈浩为副考官。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八十二。

  秋七月初四日(丁未),以左春坊左庶子戴瀚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八十三。

  冬十一月二十七日(丁酉),署福建总督史贻直奏言:『原任台湾参将林子龙,前被陈伦炯揭报,经高其倬据揭题参;今审得「纵兵聚赌、废弛营伍」二款毫无凭据,即「招会婪赃」一款亦历审并未入己。查林子龙从前效力戎行,颇着劳绩;访其在任,颇得兵民之心。若遽令放弃,甚为可惜!可否令其来京引见,量加委用』?得旨:『林子龙从前引见时原经朕记名,系武弁中壮健材能之员。后被陈伦炯揭报贪劣款迹,因将伊革职究审。今据史贻直一一审讯各款皆虚,是陈伦炯之揭报,实为屈抑。凡为文武大臣者,秉公举劾属员,乃职任中第一要务;今陈伦炯将材能历练之林子龙枉加弹劾,而所特荐之游击洪继龙则甚禹庸常,高其倬亦言其不胜台湾之任:是陈伦炯之举劾颠倒,实与公是公非相左,又何以使所属员弁共知劝惩乎?陈伦炯受圣祖仁皇帝多年教养之恩,朕又加任用;乃伊不思至诚报效,仍复苟且营私,返之于心,何以自问?着该署督传旨询问,确取口供具奏。林子龙着仍留闽省,交与该署督以参将、副将酌量题补』。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八十八。

  十二月二十一日(辛酉),以福建南澳总兵官许良彬署福建水师提督、福建金门总兵官张起云署福建南澳总兵官、福建台湾副将康陵署福建金门总兵官。

  礼部议覆:『福建巡抚刘世明疏言「台湾府属应试生儒,原有另编字号取中之例。后因台地士子半系泉、漳二府之人,希冀多中,故有撤去另编字号之请。今冒籍者俱已改归本籍,海外诵读之士竞切观光;请仍照旧例另编字号,于闽省中额内取中一名,以示鼓励」。应如所请』。从之。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八十九。

  ●雍正八年(庚戌)春二月二十九日(戊辰),加福建总督高其倬为太子太保。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九十一。

  三月初九日(丁丑),户部议覆:『署福建总督史贻直疏言:「请自雍正八年为始,每于春、冬动拨台粟十六万六千余石运赴厦门,令福兴等府属厅、县按积榖之数,派运入仓,易换旧存仓榖平粜给兵;永着为例」。应如所请』。从之。

  二十六日(甲午),解两江总督范时绎任,调署福建总督吏部左侍郎史贻直署两江总督。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九十二。

  夏五月初六日(癸酉),调福建总督高其倬为两江总督,升福建巡抚刘世明为福建总督、河南布政使赵国麟为福建巡抚。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九十四。

  六月初八日(乙巳)予故福建水师提督蓝廷珍祭葬,赠太子少保,谥「襄毅」。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九十五。

  秋七月十四日(辛巳),大学士马尔赛等遵旨议奏:『恩赏各镇标兵营运生息备用银两,按数酌拟:陕西西宁镇两万两、凉州镇一万六千两,江南苏松镇一万四千两,陕西宁夏镇、广西左江镇各一万三千两,浙江定海镇、湖广镇筸镇、彝陵镇、福建漳州镇、汀州镇、陕西延绥镇、云南曲靖镇、乌蒙镇、贵州古州镇各一万二千两,江南狼山镇、浙江黄岩镇、温州镇、福建台湾镇、福宁镇、山东登州镇、陕西肃州镇、广东左右二翼、碣石镇、云南普洱镇各一万两,直隶正定镇、浙江处州镇、福建海坛镇、金门镇、山西大同镇、陕西兴汉镇、广东潮州镇、云南鹤丽镇、永顺镇、楚雄镇、开化镇、临安镇各九千两,湖广襄阳镇、江西南赣镇、陕西大通镇、广东高州镇、云南永北镇、四川川北镇、重庆镇、松潘镇、建昌镇各八千两,直隶宣化镇、山东兖州镇、湖南永州镇、河南南阳镇、河北镇、广东琼州镇、广西右江镇、贵州安笼镇各六千两,直隶马兰镇、天津镇、江西南昌镇、福建南澳镇左营、广东南澳镇右营各五千两。行令各镇总兵官会同督、抚、提督于该省藩库照数支领,料理营运』。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九十六。

  九月丁卯朔,户部议覆:『福建巡抚刘世明疏言:「台湾县水冲沙压田园自康熙六十一年至雍正四年无征粟石,应着落从前不行详报之知县周钟瑄等赔补;但自五年以后应征原额已奉旨永行豁免,则此项分赔粟石亦应一体予豁,以免离任穷员苦累」。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九十八。

  冬十月初七日(壬寅),实授许良彬为福建水师提督。

  大学士等遵旨议覆:『署福建总督阿尔赛疏言「台湾道、府、厅、县等官,旧例到任一年之后,督、抚拣选内地之员赴台协办;俟半年后,将旧员调回补用。统计前后不过年半,而独当其任者不过半年,为期太近;该员未必不以任事不久,草率塞责,诸务诿延。请嗣后调台各员,俟到任二年,该督、抚选员赴台协办,仍照例于半年后调回旧员;则在台各员既得尽心办事,又可免交盘频叠及草率诿延之弊」。应如所请』。从之。

  十二日(丁未),福建海澄公黄应缵老病休致,以其子黄仕简袭替。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九十九。

  十一月二十三日(戊子),增置福建督标水师营,驻福州南门外之南台;设游击一员、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拨督标三营内战守兵共九百名为水师营兵:从福建总督刘世明请也。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

  十二月二十四日(戊午),谕〔大学士等〕:『福建陆路提督石云倬、广东潮州总兵马纪勋着前往陕西肃州,到大将军岳钟琪处,有办理之事。福建陆路提督印务,着福建南澳总兵张起云署理』。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一。

  ●雍正九年(辛亥)春二月初七日(庚子),吏部议覆:『福建总督刘世明等条奏台湾事宜:一、台湾府南面向隶凤山、北面向隶诸罗管辖者,俱应改归台湾县管辖。一、台湾县罗汉门地方紧要,请以台湾县县丞移驻,与汛弁互相防查。一、凤山县万丹地方,请添设县丞一员,管辖淡水、枋寮口等处;其原设淡水巡检,移驻大昆丽。一、诸罗县笨港地方烟户繁多,奸良莫辨;请添设县丞一员,令其查拏巡缉。其原设佳里兴巡检,移驻盐水港。一、彰化县距大甲溪一百五、六十里,溪北更为辽远;一切钱粮、命盗等项悉令赴县,殊属不便。请将大甲溪以北地方,归淡水同知就近管理。均应如所请』。从之。

  十一日(甲辰),移福建台湾淡水同知驻竹堑,添设台湾猫雾竉、鹿仔港、竹堑八里坌、大社四处巡检各一员;从福建总督刘世明请也。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三。

  秋七月二十三日(甲申),福建按察使李玉鋐患病解任,升原任福建台湾道刘藩长为福建接察使司按察使。

  二十六日(丁亥),调福建海坛总兵官吕瑞麟为福建台湾总兵官、福建台湾总兵官王郡为广东潮州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八。

  八月十二日(壬寅),实授刘师恕为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仍留福建观风整俗使任。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九。

  九月十四日(甲戌),调福建陆路提督张起云署广东提督,以福建福州将军阿尔赛署福建陆路提督、福建福州右翼副都统顾宏誉署福州将军。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十。

  冬十月二十三日(癸丑),兵部议覆:『福建总督刘世明疏言「台湾淡水地方辽阔,请抽调镇标各营汛兵丁四百名,以资防范;添设淡水汛守备一员,带武洛把总一员、新东势汛外委一员、兵一百六十名驻扎山猪毛口;其土地公崎、大崎顶、兰坡岭三处,并请各设一塘,每塘安兵五名」。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十一。

  十一月十九日(戊寅),豁免福建凤山县水冲田地赋额二百八十两有奇。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十二。

  十二月初十日(己亥),复设福建督标右营参将一员,福宁左营、闽安右营游击各一员,建宁左营、汀州左营、延平右营、漳州中营、兴化右营守备各一员;改抚标中军游击缺为参将,福协右军守备、福州将军标下中军守备、台湾北路淡水营守备、长福营右军守备、邵武城守右营守备、泉州城守营安海汛守备、同安营灌口汛守备各缺俱为都司佥书:从福建总督刘世明请也。

  二十五日(甲寅),以广东海关监督准泰署福建福州将军;福建陆路提督张起云患病解任,以广东潮州总兵官王郡署福建陆路提督。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十三。

  ●雍正十年(壬子)春正月二十一日(己卯),升福建澎湖副将陈勇为福建海坛总兵官。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十四。

  二月二十五日(癸丑),谕〔大学士等〕:『西部军务关系紧要,军营之中协办大臣甚少。福建总督刘世明于西边情形素所谙悉,着驰驿来京面请训旨,前赴军营;先赏藩库银一万两制办行装。福建总督印务,着广东总督郝玉麟署理。……郝玉麟未到闽之前,福建总督印务,着阿尔赛暂行署理,仍兼管提督军务。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十五。

  三月初三日(庚申),实授王郡为福建陆路提督。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十六。

  夏四月二十日(丁未),予故福建金门总兵官署福建陆路提督张起云祭葬,谥「恪毅」。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十七。

  五月十八日(甲戌),谕户部:『福建台湾府彰化县经凶番扰害之后,百姓耕种未免失时;该县所有雍正八、九年分未完榖六千五百余石,着悉行豁免』。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十八。

  闰五月二十日(乙巳),以编修王安国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吏科掌印给事中严瑞龙为副考官。

  二十五日(庚戌),福建巡抚赵国麟奏言:『台湾北路大甲西番不法,残害官兵;经台湾总兵官吕瑞麟同台湾道倪象恺带领兵壮剿抚兼行,已将胁从之朴仔篱等社先后就抚。续有凤山县南路奸民乘机聚众,杀伤官兵;经升任陆路提督王郡亲率弁兵,剿追解散。今南路奸匪陆续拏获究审,现在严缉首犯吴福生到日即可定案,其大甲西番土官率领全社男妇老幼四百十九名造册就抚。现在查讯实情,究出首凶定拟,仍于各庄紧要之处设兵防护。所有南、北两路安定情形,理应具奏』。报闻。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十九。

  秋八月二十日(甲戌),调福建台湾总兵官吕瑞麟为福建金门总兵官、广东碣石总兵官苏明良为福建台湾总兵官。

  八月二十九日(癸未),实授郝玉麟为福建总督。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二。

  冬十一月初七日(庚寅),以侍读杨炳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五。

  十二月初三日(丙辰),吏部议覆:『福建总督郝玉麟疏言:『向例:台湾镇、协三年报满候用,参将、游击、守备二年报满题升;而在台文员历俸二年半止议加级,似未画一。请嗣后台湾道准镇、协例,三年报满,恭候酌用;知府、同知、通判、知县各员照参、游、守例,二年报满,题明候升」。应如所请』。从之。

  二十日(癸酉),福建总督郝玉麟疏报:『台湾北路大甲西等社凶苗不法,官兵进剿,克期宁谧』。得旨嘉奖,下部议叙。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六。

  ●雍正十一年(癸丑)春正月二十四日(辛丑),以福建陆路提督王郡暂署福建水师提督、福建福州将军阿尔赛署福建陆路提督。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七。

  二月初八日(庚申),赠故福建水师提督许良彬太子少保衔,予葬,谥「壮毅」。

  十六日(戊辰),兵部议覆:『福建台湾北路大甲西等社凶番肆逆,总督郝玉麟调度有方,应加三级;提督王郡奋勇进剿,克期宁谧,应加左都督衔』。从之。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八。

  三月十三日(甲午),吏部议覆:『福建巡抚赵国麟疏报『台湾府淡水同知杨瑞祥办运军粮,在洋遭风沉没;请加赠荫恤,给与祭葬。其同舟淹毙之幕宾、家人、书役、舵工等,均照军功从役被伤例赏恤」。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九。

  夏六月十四日(癸亥),复设福建陆路提标右营、前营、福宁镇标右营、建宁城守左营、漳州镇标中营、水师提标后营、闽安协左营、台湾镇标左营、台湾协左营千总各一员,督标右营、福宁镇标左营、建宁城守左营、连江营、漳州镇标左营、海澄营、云霄营、诏安营、汀州镇标右营、邵武城守右营、海坛镇标右营、闽安协右营、烽火门、台湾镇标左营、台湾协左营、右营、淡水营把总各一员;从福建总督郝玉麟请也。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二。

  秋八月己酉朔,兵部等衙门议覆:『福建总督郝玉麟条奏台湾营制事宜:一、台湾远隔重洋,民番杂处;请于府治增置城守营,设参将一员、守备二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兵一千名,防守府库仓狱,并分驻镇标南、北两路各汛。所有镇标原设三营之兵拨派各汛者,全数撤回府治,以资弹压。一、南路原设参将一员、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兵一千名,不敷防范分拨之用;请将驻扎山猪毛口守备改为下淡水营都司佥书,再添设千总一员、把总二员、兵五百名,合原设弁兵分驻山猪毛口、阿里港、新园、万丹、凤山县治、凤弹、下埤头、攀桂桥、观音山、石井等处。一、北路延袤千有余里,原设参将一员、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兵一千一百二十名,亦不足分防弹压;请改参将为副将,再添设都司一员、守备一员、千总四员、把总八员、兵一千二百八十名,分中、左、右三营,以都司为中军、守备为左右二营,分驻诸罗县治及斗六门、竹脚寮、笨港、盐水港、彰化县、猫雾竉、篷山、竹堑、中港、后垄、南莰、淡水等汛。其台协水师原拨笨港、盐水二汛兵丁,仍撤回水汛。一、安平地方外控海洋、内扼台郡,实系唇齿之区;请设立炮架七座,并酌量起盖仓廒贮粟三万石,以资兵饷。一、台属田地、丁口渐增,请将各处庄民编造保甲。其各番社乡保暨通事,俱严加选择,勿令奸匪充当;并设立社学,延请行优生员教导,以化愚蒙旧习。一、台属流寓人等,内有人材出众、从前随征效力者,请给外委功加扎付,即委为社长,约束居民;三年无过,准与内地兵丁以把总相间补用。一、台湾孤悬海外,总兵一官有统驭民番之责;请照山、陕沿边之例,改为挂印总兵官。均应如所请』。从之。

  二十九日(丁丑),谕内阁:『据巡台御史觉罗柏修等奏称:「台湾修造战船,例系匠役纠伙深入番社采取木植,易生事端;嗣后请令番民自行采运,即在内地成造」。朕思番社产木既多,若番民赴官售卖,按数给与价值,使之获利,又无扰骚,伊自乐从。但不预先妥议规条,难以期其必得;又恐通事人等从中作奸,更滋弊窦。目前且向内地修造;其番人自行售卖之处,着该督、抚悉心定议妥协办理』。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四。

  九月初四日(壬午),添设福建台湾府学及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学训导各一员;从福建巡抚赵国麟请也。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五。

  冬十二月十一日(戊午),谕内阁:『从前广东巡抚鄂弥达条奏「台湾地方僻处海中,向无城池;宜建筑城垣炮台,以资保障」。经大学士等议,令福建督、抚妥议具奏。今据郝玉麟等称:「台湾建城,工费浩繁。请于现定城基之外,买备茨竹,裁植数层,根深蟠结,可资捍卫;再于茨竹围内造建城垣,工作亦易兴举」等语。郝玉麟不过虑其地滨大海,土疏沙淤,工费浩繁,成功非易;故有茨竹籓篱之议。殊不知城垣之设,所以防外患。如必当建城,虽重费何惜!而台湾变乱率自内生,非御外寇比;不但城可以不建,且建城实有所不可也。台郡门户曰鹿耳门,与府治近,号称天险;港容三舟。傍皆巨石,锋棱如剑戟,舟行失尺寸,顷刻沉没;内设炮台,可恃以为固,其法最善。从前平定郑克塽、朱一贵皆乘风潮,舟行入港,水高港平,众艘奔赴,无所阻碍;大兵一人,即获安平港之巨舟,贼无去路而抚其府市人民。南、北路商贾一闻官军至,络绎捆载而来,相依以自保;物力既充,军气百倍,贼进不能胜、退无可守,各鸟兽散,终无所逃遁,故旬日可以坐定。向使贼众有城可据,收府治人民、财物以自固;大兵虽入,攻之不拔,坐守安平旷日相持,克敌不易。盖重洋形势兴内地异;此即明效大验,固未可更议建置也。若谓台湾筑城,即以御台湾外寇;是又不然。从前两征台湾,皆先整兵泊舟于澎湖之南风澳,以候风潮。风潮之便,岁不过一时、时不过数日;若盗贼窃发或外番窥伺,泊舟澎湖,则夕至而朝捕之矣。至南、北二路可通之地虽多,然如南路之蛲港、北路之八掌溪、海翁港、鹿仔港、大甲西、二林、三林、中港、竹堑、篷山,惟小舟可入;其巨港大舟可入者,不过南路之打狗、中港、北路之上淡水。其次则北路之笨港、咸水港去府治较远,纵有外寇,亦不取道于此。备设炮台,派拨汛兵朝夕巡视,自足以资控御。今郝玉麟等请于现定城基之外,栽种茨竹,籍为籓篱;实因地制宜,甚有裨益。其淡水等处炮台务须建造,各属并应增修;不可惜费省工,或致潦草。应如何举行之处?着该督、抚妥协定议具奏』。

  十五日(壬戌),福建观风整俗使刘师恕患病解任,裁观风整俗使缺。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八。

  ●雍正十二年(甲寅)夏四月初二日(丁未),予福建台湾南路阵亡受伤弁兵、守备张玉等恩荫、祭葬、赏赍有差。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二。

  五月二十九日(甲辰),升福建台湾北路副将马骥为福建建宁总兵官。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三。

  六月二十七日(丙寅),升澎湖副将章隆为福建福宁总兵官。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四。

  秋七月十五日(戊子),命福建总督郝玉麟来京陛见,以福建福州将军阿尔赛署福建总督。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五。

  九月十六日(戊子),升福建台湾水师副将陈伦炯为江南苏松水师总兵官。

  二十二日(甲午),福建总督郝玉麟疏报:『台湾府彰化县沙里兴社生番一百九十余名口倾心归化,愿隶版图,输诚纳赋』。下部知之。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七。

  冬十月初八日(庚戌),以福建建宁总兵官李荫樾署福建陆路提督。

  十七日(己未),调福建巡抚赵国麟为安徽巡抚,升河南布政使卢焯为福建巡怃。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八。

  十一月初六日(丁丑),加浙闽总督郝玉麟兵部尚书衔。

  十一日(壬午),谕〔内阁〕:『朕闻闽省漳、泉地方民俗强悍,好勇斗狠。而族大丁繁之家,往往恃其人力强盛,欺压单寒;偶因小故,动辄纠党械斗,酿成大案。及至官司捕治,又复逃匿抗拒,目无国宪。两郡之劣习相同,而所属之平和南胜一带为尤甚。朕思上天阴隙下民,与以至善之性;故云民之秉彝,好是懿德。虽五方风气不齐,而本然之性,则有善而无恶。漳、泉之民,亦未有天秉独异者。其所以不善之故,则因俗尚嚣陵,渐成积习;耳闻目见,皆剽悍桀骜之风而无礼让逊顺之气,遂令本然至善之性陷溺而不自知也。其中即有善良之人,亦不过自洁其身;实难以数人之力,挽风俗之浇漓。朕自临御以来,屡颁谕旨,训迪内外黎庶;详明谆切,至再至三。自通都大邑至僻壤遐陬,咸使之家喻户晓;而各省民风,渐能奉法循理,不敢荡检踰闲。且如最难化者,莫过苗蛮、猺獞之人;近亦颇知革面革心,有欣欣向化之意。岂漳、泉内地之民,转不如苗众等之悔过迁善、革薄从忠,而甘于自暴自弃,陷身法网乎?朕心深为不忍。特降谕旨,切加训导。「易」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书」曰:「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此言善恶感召之机,捷于影响。作奸犯科之人,既为王法所不宥,必为天理所难容;祸福、利害之过,判然两途。则尔等亦何所惮而不为善、何所利而不为善乎?大抵居乡之道,亲睦为要;保身之道,循分为先。毋以强陵弱、毋以富欺贫、毋以知侮愚、毋以众逼寡;毋为行险侥幸之事,毋为干名犯义之行。父老子弟联为一体,邻里乡党视若一家;相友相助,息讼息争:使朝廷旌为义乡、有司表为仁里,身名俱泰,刑罚不加;天下乐利之事、安适之境,无过于此!况闽省文风颇优、武途更盛,而漳、泉二府人材又在他郡之上;历来为国家宣猷效力者,实不乏人。独有风俗强悍一节,为天下所共知·亦为天下所共鄙!何不翻然醒悟,共相勉励,而成礼义仁让之乡乎?着该督、抚仰体朕心,时加训诫;更立劝惩之法,实力奉行:务俾俗易风移,以副朕一道同风之至意』。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九。

  十二月十四日(乙卯),谕内阁:『从前台湾北路大甲西等社顽番不法,官兵已经剿灭,余党亦已就擒;叛犯之律;所有眷属一并缘坐,无可宽贷。朕念此等冥顽无知,究非汉民可比。从前妄行不法,罪在正犯;其眷属散处各社,未必知情。今当平定之时,若一一搜查,不无牵累惊扰;用是格外加恩,免其根究。该督、抚、提、镇可仰体朕心,妥协办理,以安番众;并将朕谕明白宣示,咸使闻知。倘朕如此开恩,而愚番等仍不知感激、再有干犯法纪者,则是蠢顽不灵之辈,不可以恩惠化导,朕必加以重惩』。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

  ●雍正十三年(乙卯)春三月初八日(戊寅),兵部议覆:『福建总督郝玉麟流言「台湾府城东南大东门内春牛埔,请添设一营,拨镇标守备一员带兵三百名驻防;小南门添设一营,拨水师千总一员带兵一百五十名驻防:各植茨竹,以为联络。至南水门、小北门二处,各建大炮台一座并添设敌台、城门、城楼、炮架、望楼等项,南路之茄藤港、北路之蚊港等处各设炮台一座,府城西南一带炮台空隙处各设木栅,以资捍御」。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二。

  夏闰四月初六日(乙亥),以福建台湾总兵官苏明良署福建陆路提督,调福建海坛总兵官马骥为台湾总兵官。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五。

  五月初七日(丙午),予福建澎湖水师右营巡哨出洋被淹兵丁恤赏如例。

  十二日(辛亥),礼部议覆:『福建巡抚卢焯疏言「台湾乡试士子向系另编字号,额中举人一名;今台属五学人文日盛,请于闽省解额外,将台字号再加中一名,以示鼓励」。应如所请』。从之。

  十九日(戊午),以工部主事章有大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编修金相为副考官。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六。

  六月初九日(丁丑),设福建台湾府属彰化县学廪生、增生各十名;从福建巡抚卢焯请也。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七。

  秋八月二十三日(己丑)子刻,上崩。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