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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文獻叢刊·第290種】台湾对外关系史料

台灣文獻叢刊

  【第 290 種】

  臺灣對外關係史料

  .作者:

  .原書頁數: 0104 頁

  ●書籍簡介

  第二九○種「臺灣對外關係史料」

  本書(一冊一○四面六二、四○○字)不分卷,據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中美關係史料」已印行之「嘉慶、道光、咸豐朝」(台刊一冊)及「同治朝」(分上、下二冊)兩種選輯而成。原書所收文件,以清季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清檔為主,輔以「美使館來去底稿」等美國國家檔案;其已見於成書者僅予存目,不收正文。本書就其有關臺灣部分選輯,但以美國與臺灣全盤關係而言,僅屬咸、同兩朝部分資料而已。原定名為「中美關係臺灣史料」,後以擬就清季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清檔續輯有關臺灣各檔,因改今名,預作印行「續輯」之張本。本書所選內容,可得而言者三:(一)關於美國駐廈門及臺灣領事之更迭與動態;其中尤以李讓禮在廈門領事任內及其後之行動,值得注意。(二)所見自同治七年春夏兩季起閩省督、撫或將軍送次咨送總理衙門之「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均有臺灣口已、未結各案,可覘臺灣一般涉外事件情況。(三)同治十三年日兵侵臺,嘗涉及美國人船參與問題;總理衙門並曾將與日交涉始未告知美使,其所附往來之件,並為一宗中、日間重要外交史料。書中每一文件所註出處,所稱「中外交涉檔」、「各省美國交涉檔」、「各省英國交涉檔」、「美國領事檔」、「英國領事檔」、「布國領事檔」、「瑞威敦瑙威國檔」,均係總理衙門清檔,現藏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美使館來去底稿」,原稱OfficeCopiesofChineseDespatchespReceivedandSent【byU.S.LegationinChina】1846~1874,現藏美國國家檔案局。

  ●序號   篇名

  1  弁言

  2  臺灣對外關係史料目錄

  3  兩江總督何桂清照會美使潮、臺兩口先行開市應俟英、法定約後辦理(咸豐九年九月十一日)

  4  美使華若翰照覆兩江總督潮、臺兩口開市應按天津條約施行(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5  兩江總督何桂清照會美使潮、臺兩口開市俟奏奉諭旨行(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6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請飭臺灣地方官保護外國擱淺船隻(同治二年六月十三日)

  7  總署照覆美使美船在臺擱淺被劫案已咨閩撫查辦(同治二年六月十八日)

  8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開送各口美領事名單(同治三年正月十一日)

  9  上海通商大臣江蘇巡撫李鴻章咨呈總署有關美國派駐各口領事名單(同治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10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顛理」船自臺運米至廈請飭准開艙(同治五年九月初三日)

  11  總署照覆美副使衛廉士「顛理」船運米已飭行查(同治五年九月初十日)

  12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美駐廈領事派李真得接任(同治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13  總署咨行上海通商大臣等飭查李真得接任美駐廈領事事(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4  閩浙總督吳棠咨呈總署美駐廈領事李真得查即李讓禮(同治六年六月初五日)

  15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派德約翰充任臺灣府淡水領事(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四日)

  16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請飭派兵防守因「羅妹」號案所築臺灣南部砲臺(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八日)

  17  總署咨行福州將軍等美國已派德約翰為淡水領事(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

  18  總署照覆美副使派德約翰充駐淡水領事已轉行知照(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

  19  總署照覆美副使派兵防守臺灣南部砲臺已轉行確查籌議(同治七年閏四月十六日)

  20  福州將軍英桂函總署美駐廈領事李讓禮請准洋商自赴臺灣內山採買樟腦已予理拒(同治七年九月初三日)

  21  閩浙總督英桂咨呈總署美駐淡水副領事德約翰係洋商兼充請照會另派真正領事(同治七年十月初九日)

  22  總署咨覆福州將軍美駐淡水副領事德約翰既係洋商兼充勿以真正領事看待(同治七年十月十八日)

  23  福建巡撫卞寶第咨呈總署美駐廈領事李讓禮擅發商民赴臺游歷執照並加填「買賣」字樣一案(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七日)

  24  總署照會美使准洋商領照前往臺灣採辦樟腦並照錄議定章程(同治八年二月初五日)

  25  福建巡撫英桂咨呈總署造送同治七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八年五月初一日)

  26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請飭撤回「顛理」船運米案所立罰單(同治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27  總署照覆美副使「顛理」船運米案已再行催查(同治八年七月初四日)

  28  總署照會美副使「顛理」船運米案所立罰單已飭退交銷燬(同治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29  閩浙總督英桂等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八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九年五月十八日)

  30  美使鏤斐迪照會總署駐廈領事李讓禮因病回國暫派英人姓稗署理(同治九年六月十一日)

  31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美駐廈領事李讓禮因病回國美使暫派英人姓稗署理(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

  32  總署劄行總稅務司美駐廈領事李讓禮因病回國美使暫派英人姓稗署理(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

  33  閩浙總督英桂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八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34  福州將軍文煜咨呈總署美駐廈領署繙譯官兼辦全臺繙譯事務薛明谷查無兼作洋商買賣情事(同治十年六月初九日)

  35  署閩浙總督文煜函呈總署關於美駐廈領事詰問閩省籌防等事(同治十年十月十五日)

  36  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呈總署造送同治九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37  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十日)

  38  美使鏤斐迪照會總署駐廈領事李讓禮回國派施智文為副領事暫管通商事務(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39  閩浙總督李鶴年等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

  40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查明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是否係商人兼充(同治十二年二月初五日)

  41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覆總署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係商人兼充請照會改派其正領事接辦(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42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請總署查示瑞國是否瑞典可否照美國條約辦理通商事務(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43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既係商人兼充應照章不與公文往來(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44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一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45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一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

  46  美署使衛廉士照會總署派東生暨賈士分別署理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

  47  總署照會美副使請禁阻李讓禮等借租人船與日本前往臺灣番地(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二日)

  48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美國兵船例不借用及李讓禮租船應由駐日使臣管束(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五日)

  49  總署照覆美署使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已分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50  總署咨行南洋通商大臣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51  總署劄行總稅務司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52  總署照會美副使奉諭授沈葆楨為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53  總署照會美副使行文駐日使臣禁阻人船協助日本前往臺灣番地(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54  美副使衛廉士照覆總署已禁阻或撤回協助日本前往臺灣番地人船(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55  總稅務司赫德呈覆總署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已劄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56  總署照會美副使不允租船與日赴臺並撤回李讓禮事甚公平(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

  57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二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58  總署照會美副使關於日本遣兵赴臺與日使柳原等辯論始末(同治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59  美副使衛廉士照覆總署關於中日辯論臺灣番地事(同治十三年七月初二日)

  60  總署照會美使抄送議結日本退兵臺灣條款憑單(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61  美使艾忭敏照覆總署關於日本退兵臺灣事(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二日)

  62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二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弁言

  這本「臺灣對外關係史料」,是根據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中美關係史料」已印行的「嘉慶、道光、咸豐朝」(合刊一冊)及「同治朝」(分上、下二冊)兩種選輯的。但就近代美國與臺灣全般關係而言,這祇是清代咸、同兩朝中的部分資料而已。蓋「中美關係史料」現僅出有上述兩種,「光緒朝」以下尚未見印行。且一中美關係史料」所收文件,以清季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清檔為主,輔以「美使館來去底稿」等美國國家檔案;其已見於成書者僅予存目,不收正文。是以原書固非其全,有關臺灣史料自不完整。至見於其他成書的臺灣史料,「文叢」已均有選輯,諸如第三八種「甲戌日兵侵臺始末」(選自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第一一○種「臺灣海防檔」(選自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清檔所輯的「海防檔」)、第二○三種「籌辦夷務始末選輯」(選自道、咸、同三朝「籌辦夷務始末」,已見於「甲戌日兵侵臺始末」部分不與。並有附錄分別選自「清代外交史料」及「文獻叢編」)及第二三六種「籌辦夷務始末選輯補編」(選自「道光、咸豐兩朝籌辦夷務始末補遺」及「四國新檔」——「英國檔」、「法國檔」、「美國檔」、「俄國檔」)等書俱是(至光緒朝史料,猶不在列)。本書與以上諸書統為排日編次,如能依序並讀;對於當年臺灣對外——尤其與美國的關係,當可獲有通盤的認識。

  其次,本書所選內容,可得而言者有三:

  (一)關於美國駐廈門及臺灣領事的更迭與動態,均有案可稽;其中尤以李讓禮在廈門領事任內及其後的舉動,值得注意。

  (二)自同治七年春夏兩季起,閩省督、撫或福州將軍迭次(每年分春夏、秋冬兩期)咨送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的「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均有臺灣口已、未結各案,可覘臺灣一般涉外事件的情形。

  (三)同治十三年日兵侵臺,涉及美國人船參與問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並曾將與日本交涉始末告知美使,其所附往來文件,並為一宗中、日間的重要外交史料。

  再次,本書所選文件的標題,已分別酌加事由,與原書略有不同;因於題旁添註所見原書頁碼,以備查檢。至每一文件的所註出處,所稱「中外交涉檔」、「各省美國交涉檔」、「各省英國交涉檔」、「美國領事檔」、「英國領事檔」、「布國領事檔」、「瑞威敦瑙威國檔」,均係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清檔,現藏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美使館來去底稿」,原稱OfficeFileCopiesofChineseDespatchesReceivedandSent〔byU·S·LegationinChina〕1846—1874,現藏美國國家檔案局。

  如前所述,「中美關係史料」「光緒朝」尚未見印行;此外,中英、中法、中日等「關係史料」,亦可能均將陸續問世。至那時,或再選輯「臺灣對外關係史料續輯」亦未可定。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清檔,「文叢」原先有意就其中「臺灣交涉檔」以及其他有關臺灣各檔綜合輯為一書,因故未遂所願。現在這樣枝枝節節的作法,實為事非得已。(望陸)

  ●臺灣對外關係史料目錄

  兩江總督何桂清照會美使潮、臺兩口先行開市應俟英、法定約後辦理(咸豐九年九月十一日)……………………………………………………………………………………(一)

  美使華若翰照覆兩江總督潮、臺兩口開市應按天津條約施行(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二)

  兩江總督何桂清照會美使潮、臺兩口開市俟奏奉諭旨行(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四)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請飭臺灣地方官保護外國擱淺船隻(同治二年六月十三日)(五)

  總署照覆美使美船在臺擱淺被劫案已咨閩撫查辦(同治二年六月十八日)………(六)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開送各口美領事名單(同治三年正月十一日)………………(七)

  上海通商大臣江蘇巡撫李鴻章咨呈總署有關美國派駐各口領事名單(同治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八)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顛理」船自臺運米至廈請飭准開艙(同治五年九月初三日)……………………………………………………………………………………………(一一)

  總署照覆美副使衛廉士「顛理」船運米已飭行查(同治五年九月初十日)……(一二)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美駐廈領事派李真得接任(同治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三)

  總署咨行上海通商大臣等飭查李真得接任美駐廈領事事(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一四)

  閩浙總督吳棠咨呈總署美駐廈領事李真得查即李讓禮(同治六年六月初五日)(一四)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派德約翰充任臺灣府淡水領事(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四日)…………………………………………………………………………………………………(一五)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請飭派兵防守因「羅妹」號案所築臺灣南部砲臺(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八日)……………………………………………………………………………(一六)

  總署咨行福州將軍等美國已派德約翰為淡水領事(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一七)

  總署照覆美副使派德約翰充淡水領事已轉行查照(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一八)

  總署照覆美副使派兵防守臺灣南部砲臺已轉行確查籌議(同治七年閏四月十六日)………………………………………………………………………………………………(一八)

  福州將軍英桂函總署美駐廈領事李讓禮請准洋商自赴臺灣內山採買樟腦已予理拒(同治七年九月初三日)……………………………………………………………………(二○)

  閩浙總督英桂咨呈總署美駐淡水副領事德約翰係洋商兼充請照會另派真正領事(同治七年十月初九日)………………………………………………………………………(二一)

  總署咨行福州將軍美駐淡水副領事德約翰既係洋商兼充勿以真正領事看待(同治七年十月十八日)……………………………………………………………………………(二三)

  福建巡撫卞寶第咨呈總署美駐廈領事李讓禮擅發商民赴臺游歷執照並加填「買賣」字樣一案(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七日)……………………………………………………(二四)

  總署照會美使斯准洋商領照前往臺灣採辦樟腦並照錄議定章程(同治八年二月初五日)…………………………………………………………………………………………(二六)

  福建巡撫英桂咨呈總署造送同治七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八年五月初一日)…………………………………………………………………………………(二八)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請飭撤回「顛理」船運米案所立罰單(同治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三一)

  總署照覆美副使「顛理」船運米案已再行催查(同治八年七月初四日)………(三二)

  總署照會美副使「顛理」船運米案所立罰單已飭退交銷燬(同治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三三)

  閩浙總督英桂等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八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九年五月十八日)………………………………………………………………………………(三三)

  美使鏤斐迪照會總署駐廈領事李讓禮因病回國暫派英人姓稗署理(同治九年六月十一日)………………………………………………………………………………………(三七)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美駐廈領事李讓禮因病回國美使暫派英人姓稗署理(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三七)

  總署劄行總稅務司美駐廈領事李讓禮因病回國美使暫派英人姓稗署理(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三八)

  閩浙總督英桂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八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三八)

  福州將軍文煜咨呈總署美駐廈領署繙譯官兼辦全臺繙譯事務薛明谷查無兼作洋商買賣情事(同治十年六月初九日)…………………………………………………………(四四)

  署閩浙總督文煜函呈總署關於美駐廈領事詰問閩省籌防等事(同治十年十月十五日)……………………………………………………………………………………………(四五)

  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呈總署造送同治九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五二)

  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十日)……………………………………………………………………………(五六)

  美使鏤斐迪照會總署駐廈領事李讓禮回國派施智文為副領事暫管通商事務(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五九)

  閩浙總督李鶴年等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六○)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查明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是否係商人兼充(同治十二年二月初五日)…………………………………………………………………………………………(六二)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覆總署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係商人兼充請照會改派真正領事接辦(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六二)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請總署查示瑞國是否瑞典可否與美國條約辦理通商事務(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六五)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既係商人兼充應照章不與公文往來(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六六)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一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六七)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一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七○)

  美署使衛廉士照會總署派東生暨賈士分別署理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七二)

  總署照會美副使請禁阻李讓禮等借租人船與日本前往臺灣番地(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二日)………………………………………………………………………………………(七三)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美國兵船例不借用及李讓禮租船應由日使臣管束(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五日)……………………………………………………………………………(七四)

  總署照覆美署使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已分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七五)

  總署咨行南洋通商大臣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七六)

  總署劄行總稅務司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七六)

  總署照會美副使奉諭授沈葆楨為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七七)

  總署照會美副使行文駐日使臣禁阻人船協助日本前往臺灣番地(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七八)

  美副使衛廉士照覆總署已禁阻或撤回協助日本前往臺灣番地人船(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八○)

  總稅務司赫德呈覆總署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已劄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八一)

  總署照會美副使不允租借人船與日赴臺並撤回李讓禮事甚公平(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八二)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三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八三)

  總署照會美副使關於日本遣兵赴臺與日使柳原等辯論始末(同治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八五)

  美副使衛廉士照覆總署關於中日辯論臺灣番地事(同治十三年七月初二日)…(九八)

  總署照會美使抄送議結日本退兵臺灣條款憑單(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九九)

  美使艾忭敏照會總署關於日本退兵臺灣事(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二日)………(一○一)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二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二)

  ●兩江總督何桂清照會美使潮、臺兩口先行開市應俟英、法定約後辦理(咸豐九年九月十一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嘉慶、道光、咸豐朝」頁三三一~三三二。

  大清欽差大臣總理各口通商事務、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兩江總督部堂何,為照會事。

  照得本大臣前接貴大臣來文,請將船隻噸鈔及潮州、臺灣開市先行辦理等語;當經本大臣核與貴大臣前在京都與大學士桂、吏部大堂花往來照會內「各口通商須歸一律辦理」之語不符,未敢擅專奏請大皇帝在案。茲奉到諭旨:「各口通商,須英、法兩國條約議定,再開新章」;大學士桂、吏部大堂花照會貴大臣文內聲敘甚為明晰,貴大臣覆文亦稱「一律辦理」。中外交涉事件當以誠信為本,未便朝更暮改。惟因本大臣代為乞恩,所有「請照新章完納船鈔」一節,似尚可以再行奏請大皇帝加恩俯准。至潮州、臺灣本在五口之外,必須查照貴大臣在京都時原議,俟英、法兩國定局後方能辦理。此因通商者不止貴國一國,若在潮州、臺灣先行開市,中國辦理即多制肘,並非視貴國為倚靠於他國。貴大臣是否有事面談,必須與本大臣會晤?即令領事官告知蘇松太道及委員藍守等代為稟請可也。

  相應照會,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華。

  咸豐九年九月十一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華若翰照覆兩江總督潮、臺兩口開市應按天津條約施行(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嘉慶、道光、咸豐朝」頁三三二~三三三。

  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剳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華,為照覆事。

  准八月二十一日又九月十一日共公文二角,領悉一切。現本大臣於遵行和約一事,正如來文前云「毋庸再議」,實亦無心再議;因此等議論,在本大臣已覺詫異。緣蒙大皇帝諭令:「自換約以後,兩國永遠和好通商」;又據欽差大學士桂、吏部大堂花照會:「換約之後,即應照新章舉行」等因:本大臣以為毋庸再議。至若在上海所定貿易章程,非只美國,乃亦干涉他國;一經施行,定然掣肘。是以當欽差大學士桂、吏部大堂花照會「前來上海與貴大臣會議」,隨即允行;所以然者,求免貴國維難耳。且此事特為顯明,本國向與中華和好,極欲永遠敦守;但若必使本國置國體尊榮於不顧,則難矣。現經耽延兩月,貴大臣既未前來上海;又於兩國定立和約即應敦信照辦者,亦不能舉行,通商一切必須仍前,兩新港亦不開市等因。本大臣於凡干涉本國與英、法兩國,仍欲與貴大臣酌議,庶幾無礙。天津立約,美國為先,條款無與他國;豈必待齊舉行!且按本大臣意見:凡事非中華國體利益所能給予或稍有干礙者,毫不討問;更非朝更暮改,乃惟按照在京都時原議而已。如現在按美國和約應開兩港,向來、現在並將來必有船隻貿易,諒貴大臣亦風聞。今和約既奉大皇帝諭旨互換弁開,美國商民自必前往貿易、攜眷居住,本大臣斷難出示禁止。茲貴大臣既不欲美國領事官前往該處,則美國商民應納鈔稅及遵行條約與美國官員治理商民諸事,似難措置。今復明請貴大臣勿延開港、立行和約者,非為欲開論端,亦非本大臣有何餘暇可以將順,特為日後和約不行之故有所攸歸耳。向來本國與各國交往謹守和約,並期別國一體力行之意,久經知悉。今本大臣非只為與貴大臣友誼及為中華國家之好意,乃直為向求與貴國官憲交往,只是坦白之深心,將本大臣必須將一切與貴大臣互議作何究竟各事上達國家,以俟察奪可也。

  為此照覆,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差大臣總理各口通商事務、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兩江總督部堂何。

  己未年九月二十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兩江總督何桂清照會美使潮、臺兩口開市俟奏奉諭旨行(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嘉慶、道光、咸豐朝」頁三三三。

  大清欽差大臣總理各口通商事務、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兩江總督部堂何,為照會事。

  准貴大臣九月二十五日來文,閱悉一切。查中國與貴國在天津原立和約既已奉大皇帝諭旨「用寶互換」,本無不准施行之理。祇因「通商章程」必須各國一律,適英、法兩國尚未定議,大學士桂、吏部大堂花商請緩開新章,而貴大臣有「欣然樂從」之覆文;因此會同商酌,不過開辦遲早之別,原非於和約稍有異議。前此貴大臣請將船隻噸鈔及潮州、臺灣開市先行辦理,本大臣奏奉諭旨,即經照會在案。茲准貴大臣來文,聲明應開兩港向來、現在並將來必有船隻貿易,堅請先行開辦等由;本大臣現擬將前次照會之船隻噸鈔及先開潮州、臺灣兩港緣由,即日一並速奏請旨遵行。俟奉諭旨,即將貴國互換和約後先辦噸鈔及潮州、臺灣兩港之處,通行各口遵辦可也。

  相應照覆,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華。

  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請飭臺灣地方官保護外國擱淺船隻(同治二年六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七七。

  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蒲,為照會事。

  現據廈門領事詳文報稱:有本國船名「■〈口柔〉■〈口柔〉哋喱」稟訴,伊於咸豐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由臺灣往廈門,被風捲至嘉義縣布袋嘴洋面——離臺灣府約三十里擱淺,船半入沙;稱有鄉民搶掠其船貨物,並未傷人。後該船主往報臺灣府求其保護,該地方官不即往救,致被鄉民奪去貨物約值銀二萬元等因。另有船名「■〈口辣〉■〈口基〉吐咑」,於去年十一月由上海往香港,亦在臺灣府淡水廳雞籠港口之中間遭風,鄉民二千餘見船被砂觸壞,攜刀戟至;該船主帶同其婦子及水手奔岸,竟被鄉民捉獲,奪除身體首飾、衣服連其婦子共八名,深入十里之遙,收困八日,要索贖銀一千圓。後該船上人聞知,即往淡水港口訴於地方官,該官亦不即為出力。後報與外國人知,乃率數外國人往該處帶回;而於船中棉花、什物、銀兩盡為一空,約值銀八萬圓等因。

  本大臣得接二次詳文,查閱和約第十三條內載:「得知外國船隻被風擱淺,該地方官應為保護;時時查訪,免被鄉民殘害」;因臺灣海面地極危險,今二次稟訴,實不知官府無權抑或延懦?是以特此照請貴親王嚴飭地方官,凡於外國船隻,須加留心保護,即為出力;或通知鄉民里長:遇有被擱淺者,鄉民救護其人,該船貨當照外國例論功分贈,是亦情理;奚可乘危奪取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癸亥年六月十三日。

  (見美國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覆美使美船在臺擱淺被劫案已咨閩撫查辦(同治二年六月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七七~七八。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覆事。

  本月十四日,准貴大臣照會內稱:咸豐十一年十一月,有本國商船「■〈口柔〉■〈口柔〉哋喱」由臺灣往廈門,被風捲至嘉義縣布袋嘴洋面擱淺;往報臺灣府,該地方官不即往救,致被鄉民奪去貨物。又另有商船「■〈口辣〉■〈口基〉吐咑」由上海往香港,亦在臺灣雞籠港口遭風被砂觸壞,被鄉民將其婦子擄去勒贖;往訴淡水港口地方官,該官亦不為力,致該船棉花、什物盡為一空:請飭地方官須留心保護等因前來。

  查外國船隻遭風觸礁、擱淺遇盜致有損壞等害者,該處地方官一經查知,即應設法拯救。今據該船主等報稱「往報臺灣府及淡水地方官,不為出力」等語;本衙門查以上兩案,現尚未據該省咨報。除抄錄貴大臣來文咨行福建巡撫查明聲覆並飭地方官「嗣後遇有此等不虞之事,應隨時設法救護」外,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蒲。

  同治二年六月十八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開送各口美領事名單(同治三年正月十一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四三。

  同治三年正月十一日,美國公使蒲安臣照會稱:

  准貴親王照會內開:以南、北兩洋暨長江通商口岸,各國設有領事官;自應將領事姓名開送,俾行知地方官辦事有所遵循,不致別項之人冒名影射,從中滋弊等因前來。本大臣查於前時各口選委領事官,均照規矩報照在案。但以本國領事官或因身體不快、或因緊事出外,照本國例,其於辦理之事每遇告假,委人暫署;於公文往來,必用其所委之人自己真名,斷不敢影射滋弊。為此將領事各員姓名單,開列照覆。

  計開各領事官姓名於後:

  上海總領事官姓西華,名勺主。咸豐十一年選。

  廣州府領事官姓彼理,名丫利化。咸豐五年選。

  福州領事官姓賈繽他,名韋廉。咸豐十一年選。

  寧波領事官姓孟恩,名威理。咸豐十一年選。

  廈門領事官姓巴剌佛,名丫剌化。同治元年選。

  天津領事官姓伯默勒。名韋力思。同治元年選。

  漢口領事官姓■〈口柏〉■〈口賴〉■〈口克〉,名威廉。同治元年選。

  九江領事官姓裨治士,名顯利。同治元年選。

  汕頭、登州、鎮江、臺灣、淡水,現未領事。

  牛莊領事官姓鼐,名番西土。同治元年選。

  (見英國領事檔)

  ●上海通商大臣江蘇巡撫李鴻章咨呈總署有關美國派駐各口領事名單(同治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七七~一七八。

  同治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通商大臣江蘇巡撫李鴻章文稱:

  據代理江南海關道應寶時呈稱:『本年二月十八日,奉憲劄開:「同治三年二月初九日,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前准福建巡撫咨,稱所有通商口岸各國派來領事官,應開具花名行知各口,俾地方官暨辦理通商委員有所遵循,以期和衷經理;否則,不知為外國何項人員,如有影射生事,無憑稽考等因。本衙門當即照會美、英、法、俄駐京大臣將現在各口領事官銜名開送前來。惟大西洋、比利時、布、丹各國雖已立約,並無駐京大臣;以及無約各國其領事官銜名,本衙門均無從查詢。查上海為各商輻輳之所,相應咨行貴大臣就近查訪明確,將大西洋、比利時、布、丹及無約各國駐劄各口領事官銜名一並開具清單,咨報本衙門查核可也等因到本大臣,承准此。合行劄飭關即便遵照,會同赫德總稅務司按照所指西洋、比利時、布、丹四國同無約各國現在上海領事官共有若干?此外南北洋、長江各口有無該各國派駐領事?一並查訪銜名,務須確切;復由該關開具清單二份詳送,以憑核咨。至此事在滬者固易查訪,而隸各口者如非赫總稅務司代為查開,恐有舛漏。該關道並將本大臣此意一並致明」等因到關。奉經詢據總稅務司赫德復稱:現已劄飭各關稅務司查明在案。茲據赫總稅務司函:據各關稅務司陸續稟報,除牛莊、臺灣兩處尚未報到外,其餘通商各口所有各國領事均已查明,開單送請詳咨等情到關。除催查牛莊、臺灣兩處領事花名另報外,合先開摺呈祈鑑核,咨送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實為公便』等情並清摺到本大臣,據此。

  查所呈領事名姓,係將英、法、俄、美及各國一並開入:當即檢核貴衙門前次行知該四國公使照會領事姓名單逐一核對,間有未符。其商人充作領事者,惟英國並無此項,其餘各國皆有兼充之事。其中無約小國,殊難飭禁;而法、美、俄各國似應一律照約禁絕,以期秉公辦事。據申前情,除俟牛莊、臺灣二處名單送到另咨外,所有現送清摺,相應聲明咨呈。

  計開(按僅開各口美國領事名單)

  廣州:美國領事裨。

  潮州:美國領事溫。

  廈門:美國領事彌。

  福州:美國領事慶。

  寧波:美國領事羅(係教士兼作)。

  上海:美國領事西。

  鎮江:美國領事曹。

  九江:美國領事庇(係瓊記行商人代作)。

  漢口:美國領事畢(係旗昌行商人代作)。

  天津:美國領事伯(係旗昌行商人代作)。

  (見英國領事檔)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顛理」船自臺運米至廈請飭准開艙(同治五年九月初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三七九~三八○。

  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會事。

  照得現據本國廈門領事官陳士詳稱:『有本國「顛理」船主稟稱:六月間,天租洋行在臺灣已經買下白米一儎,船泊於打鼓洲;此米係由臺灣運到廈門,並非運出外洋,自願照約出具切實信據。不料海關不收,稱說洋船不能運米等云。該船主答說:係照「善後條約」第五款行事。現此港未有美國領事,因此請問於英領事。據英國領事稱說:照約可以運米於別口;若海關不願發給執照,是海關背約。今米在船非犯法,是以得給船牌行船等因。及至將米運到廈門,而廈門海關稱說此米無臺灣執照、保單給發,不願開艙;且要罰貨。是以來詢於本領事。本領事查米既經照約買下,該船主非不欲領執照,但海關不給執照,非關船主有意犯例。據情照知海關,並飭該船主立下二千五百圓銀單一紙為據押,俾其立即開艙,以免該米■〈曹少〉壞;俟將案由申理明白,或罰、或不罰,聽候駐京兩國大臣察核定奪』等因詳來。

  本大臣查此案該船主既願出結、立下罰單,必無要違條約之意。據詳臺灣地方官未請命上憲,兩年私行立禁,惟華船可以運米,洋船不許;查此原是背約。該「顛理」船運米到廈門後,猶有華人以洋船運米至廈門者,該廈門海關則准將船開艙。此辦法兩歧不合,是以照知貴親王行飭廈門海關查明妥辦,並飭臺灣道無違約阻禁洋船運米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丙寅年九月初三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覆美副使衛廉士「顛理」船運米已飭行查(同治五年九月初十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三八○~三八一。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覆事。

  本月初三日,准貴大〔臣〕照會內稱:美國「顛理」船在臺灣運米,海關不願給發執照,請飭廈門關道查明妥辦等因前來。本爵查此案前准上海通商大臣咨報,因臺地收成歉薄,禁米出口;並據總稅務司申呈,轉據臺灣打狗口稅務司文稱:亦有臺灣地方因本年早稻收成不旺,禁止中外洋船運米出口等語:當經本衙門咨行上海通商大臣暨福州將軍並札知署總稅務司查明聲復。茲接閱貴大臣來文,本衙門現又行查該省;俟查覆到日,再行照會貴大臣核辦可也。

  為此照會,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五年九月初十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美駐廈領事派李真得接任(同治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四一八~四一九。

  同治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美國蒲安臣照會稱:

  照得本國前任廈門港口署領事官陳回國,茲遵國政特派本國人姓李真得、名查厘實授廈門領事官,辦理通商事務;業經接任。為此照會貴親王,轉為行知廈門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辦事。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咨行上海通商大臣等飭查李真得接任美駐廈領事事(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四一九。

  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上海通商大臣文稱:

  同治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據美國公使蒲安臣照會稱:『本國前任廈門港口署領事陳回國,特派本國人李真得、名查厘實授廈門領事官,業經接任;請轉為行知廈門地方官,以便往來辦事』等因前來。相應咨行貴大臣轉飭查明該李真得查厘如係真正領事官,即飭地方官與之往來辦事可也。

  同日,行福州將軍文稱,同上。

  同日,行福建巡撫文稱,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吳棠咨呈總署美駐廈領事李真得查即李讓禮(同治六年六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四四九~四五○。

  同治六年六月初五日,閩浙總督吳棠文稱:

  案照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遞到貴衙門咨:『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據美國公使照會稱:「本國前任廈門港口署領事陳回國,特派本國姓李真得、名查厘實授廈門領事官,業經接任;請轉為行知廈門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辦事」等因前來。相應咨行轉飭查明該李真得查厘如係真正領事官,即飭該地方官與之往來辦事可也』等因。即經飭行福建通商總局司道立即轉行查照,並移行臺、內通商各口文武知照在案。

  茲據該局司道具詳:『准署興泉永丁道移覆:「案奉福州將軍照會,飭查美國所派駐廈門領事官李真得查厘如係真正領事,地方官即與之往來辦理,具報轉咨」等因。當即照會廈門克稅務司確查去後。茲據覆稱:「查該合眾國李真得查厘領事——即李讓禮,係真正領事,並非商人代理等由。除照例與之文書往來辦理外,咨覆查照轉詳察核轉咨」等由到局,准此。詳覆察核,俯賜會咨』等情到本部堂(院),據此。除詳批示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美國領事檔)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派德約翰充任臺灣府淡水領事(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四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二四。

  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四日,美國照會稱:

  照得本大臣查臺灣府淡水港口並無領事官,茲揀派美國人姓德、名約翰前往淡水廳充當本國領事官,業已到任。為此照知貴親王轉行知該省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

  (見美國領事檔)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請飭派兵防守因「羅妹」號案所築臺灣南部砲臺(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八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二五。

  大美國欽使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會事。

  照得去年三月十九日前任蒲大臣照會內開:『三月間,有本國商船一——名「羅妹」在臺灣南邊遇颶風觸礁,水手人上岸被生番殺害』;請飭查辦。嗣於三月間,准照覆稱「趕緊飭地方官前往查明辦理」在案。後據廈門李領事與閩督所派劉、曾二位鎮臺帶兵一隊同往瑯■〈王喬〉村,李領事同通事北麒麟深入十八社內地面見生番頭目,早知龜仔甪生番殺洋人,實因從前洋人殺過生番,故世世挾仇。又查知「羅妹」船洋人多被生番殺死,屍身拋入於海,祇遺女洋人屍骸一個、照影鏡一面。在劉、曾二位鎮臺帶同熟番兵勇,本欲壓制生番;經十八社生番頭目啅杞■〈口篤〉與李領事會晤講和,願出保結「以後保護難商,不敢戕害」。立有和約各條,此事生番與中國未傷一人。查約內載:「臺灣南邊築一砲臺,派兵勇百餘名防守該處」。生番與李領事及鎮臺議定「洋人上岸,執素紅旗為記號,以示好友無相害之意」等因均各在案。現據李領事稱:『海邊砲臺在生番之境,係防禦邊疆、保護內地至緊之事;必須有兵看守,不可撤去。已申陳本處各大憲,而回音總以「從緩斟酌」為詞云云』。本大臣因思去年我國之官偕往瑯■〈王喬〉等地各生番處立約和好,建此砲臺鎮守,原為不慮生事宜,十分謹慎;何可視為具文!茲將李領事所繪臺灣南邊地圖及素紅旗款式,送上貴親王備覽;並請飭該督保守砲臺、安定番地,則洋船往來之多,遇難亦可無虞,實保全中外兩國之良法。為此照會,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戊辰年閏四月八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咨行福州將軍等美國已派德約翰為淡水領事(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二八~五二九。

  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行福州將軍文稱:

  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四日,准美國公使衛廉士照會稱:『查臺灣府淡水港口並無領事官,茲揀派美國人姓德、名約翰前往淡水廳充當本國領事官,業已到任;請轉行知該省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等因前來。相應咨行貴將軍查照,轉飭該地方官知照可也。

  同日,行福建巡撫文同上。

  同日,行上海通商大臣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覆美副使派德約翰充駐淡水領事已轉行知照(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二九。

  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給美國照會稱:

  現接貴大臣照會稱:『查臺灣府淡水港口並無領事官,茲揀派美國人姓德、名約翰前往淡水廳充當本國領事官,業已到任;請轉行知該省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等因前來。除由本衙門咨行閩省轉飭地方官知照外,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覆美副使派兵防守臺灣南部砲臺已轉行確查籌議(同治七年閏四月十六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三○。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覆事。

  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八日貴大臣照會稱:『前因蒲大臣照會開:「本國商船——一名「羅妹」在臺灣南邊被生番殺害,請飭查辦」在查。後據廈門領事官李與劉、曾二位鎮臺帶兵同往琅■〈王喬〉村,本欲壓制生番;經十八社生番頭目啅杞■〈口篤〉與李領事官會晤講和,願出保結:以後保護難商,不敢戕害。立有和約各條,內載「臺灣南邊築一砲臺,派兵勇百餘名防守。該處生番與李領事及鎮臺議定,洋人上岸,執素紅旗為記,以示「友好無相害」之意等因:均各在案。現據李領事稱:「海邊砲臺在生番之境,防禦邊疆、保護內地,必須有兵看守,不可撤去」。茲將李領事所繪臺灣南邊地圖及素紅旗款式送上備覽,請飭該督保守砲臺、安定番地』等因前來。

  查琅■〈王喬〉議設官兵一節,前准閩省督、撫將籌辦各緣由報明本衙門,業經本爵函致該省督、撫轉飭臺灣鎮、道等詳細確查,籌議章程聲覆覈辦;現尚未據咨覆。除俟覆到後再將如何查理之處照會貴大臣查照外,相應先行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七年閏四月十六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福州將軍英桂函總署美駐廈領事李讓禮請准洋商自赴臺灣內山採買樟腦已予理拒(同治七年九月初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五七。

  同治七年九月初三日,福州將軍英桂函稱:

  臺灣樟腦一案,上年十二月間曾奉函示:今將腦價出入公平、華洋一律並嚴禁腦戶私煎私售,懲勸兼施。當將飛致臺灣道務照指飭一一遵行,同洋人請在臺地添設子口窒礙情形,由英桂會同李前巡撫縷晰肅復;知邀垂鑒。意謂臺灣道遵示辦理,可期相安。無如洋人惟利是圖,屢欲自入內山採辦;並偶遇地方官拏辦私販奸民,即為出頭包庇,以致仍費周章。

  本年二月間,先有英國怡記洋商與英人北麒麟勾串私販,在內山購買樟腦,由鹿港裝運出口。鹿港並非議准通商口岸,按照條約:「洋商私往買賣,應將貨物入官」;因美國駐廈領事李讓禮適赴臺灣,與駐臺英國領事面請臺灣道放行,並殷殷以和好為詞,未便操之過急。該道權事通融,即飭鹿港同知查明驗放;並與該領事等約定:不得再任洋商前赴鹿港,致違條約。李讓禮等照會稱謝。比李讓禮到省謁見,請飭地方官給予執照,准令洋商自赴內山買腦。經英桂以內山係生番所居,厥性嗜殺;設或洋商深入致有意外之虞,地方官何從保護!臺灣現未准設子口,且給照為體面之洋人游歷而設;未便飭給。面與辯駁,該領事尚無異詞。旋又強行條約申陳,復經按約札復,亦未續有申請。是英、美二國洋商雖有違約之舉,而領事官猶知條約應行遵守,一經按約向論,不致固執要求。僂計各國換約,此時當可定局。樟腦一事如何定議,可否先賜行知,以便按約籌辦?並祈酌奪!

  專肅密達,敬請勛安!

  (見布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英桂咨呈總署美駐淡水副領事德約翰係洋商兼充請照會另派真正領事(同治七年十月初九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六六。

  同治七年十月初九日,閩浙總督英桂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案查先據辦理臺灣滬尾口通商稅務委員候補知府馮慶良詳:「准合眾國駐廈兼辦臺灣南、北兩口領事官李讓禮照會:已委力絨士為臺灣淡水副領事官,奉到駐京大臣衛准委在案;以便與貴道商辦通商事務。同日,並准駐劄淡水二口管理通商事務委員突照會:現蒙合眾國欽差大臣准委本口管理通商事務」各等因。

  當經由局詳奉批示。查美國駐劄淡水口領事,既經美國大臣派令德約翰充當,奉有總理衙門來咨;何以德約翰迄未到臺,李領事自派力絨士為副領事?而該副領事照會馮守文內又自稱「委員突」,並經馮守查明:即係滬尾口寶順行商人突德來兼充。其中是何緣故?批局「照會李領事查覆後,再行酌辦」等因,復經遵批照查去後。茲准李領事照覆:「敝領事所委力絨士,經將英字姓名咨請敝國欽差大臣核准,未經將漢字繙譯名姓咨呈;是以敝領事繙譯與臺北二處所繙譯均各不同,其他別無錯誤。茲既貴兼署督接總理衙門咨文內稱:所委德約翰即係敝領事所委力絨士,亦即係突;因三處繙譯不同,實無別故。現既奉有京憲明文指名德約翰,嗣後以此為名,其餘不用可也」等因照覆前來。本司道伏查前經奉准總理衙門咨行:「嗣後各國領事,必須真正領事官,方准與其照會辦事。其商人兼充領事,遇有緊要公事,祇准與其面商,不准與其文移往來」等因,遵奉在案。今臺灣淡水口領事德約翰即力絨士,又即委員突,一人而三易其名;既據馮守慶良查係寶順行洋商突得來兼充,並非真正領事官,自應勿與照會往來。第通商事關緊要,若遇事與面商辦理,未免諸多不便;自應詳請咨明總理衙門,照會美國公使另派真正領事官駐臺接辦,以重公事而符體制。並請兼咨欽差大臣咨照。合就具文詳請察核,會同分咨辦理』等情到本兼署將軍(部堂、部院),據此。除詳批示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可否照會美國公使另派真正領事官駐臺接辦,酌核賜復施行。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咨覆福州將軍美駐淡水副領事德約翰既係洋商兼充勿以真正領事看待(同治七年十月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七○。

  同治七年十月十八日,行福州將軍文稱:

  同治七年十月初九日,准貴將軍咨:『據滬尾□通商委員候補知府馮慶良稟稱:「據合眾國領事李讓禮照會:派力絨士為淡水副領事官;並據駐劄淡水二口委員突照會:現蒙派管理本口通商事務」各等因。查美國駐劄淡水領事,前奉總理衙門來咨係名德約翰;當經批局照會李領事查復。嗣據復稱:因三處繙譯不同,此後即以德約翰為名等語;並經查明該副領事實係滬尾口寶順行商人突來德兼充』等因前來。查該副領事既經查明係寶順行商人兼充,相應咨覆貴將軍查照,轉飭該委員等不得以該副領事為真正領事官看待,仍照向章辦理可也。

  同日,行閩浙總督文同前。

  同日,行福建巡撫文同前。

  (見美國領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