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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季申報臺灣紀事輯錄(一)

  同治十一年(壬申)

  東洋和約條例

  將軍文(煜)奏為琉球國夷人遭風到閩循例撫卹該夷伴有被臺灣生番殺害現飭認直查辦摺(四月初五日京報)

  中外雜聞(一則)

  淡水植茶

  上諭(五月初二日京報)

  南海奇事(一則)

  署閩浙總督文(煜)等奏臺灣府屬之淡水、噶瑪蘭二廳人文日盛懇恩分別增廣學額添設學校摺(五月十九日京報)

  赫稅務司到申

  五月分教職單(節取五月二十六日京報)

  署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奏陸路提督循例渡臺校閱營伍稽查地方摺(六月初九日京報)

  署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奏福建臺灣淡水同知及永春州知州、福建府海防同知篆務委員署理片

  署閩浙總督文(煜)奏臺灣水師協標左營守備李鴻高革職嚴拿訊辦片

  署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奏運津米石全完摺(六月十二日京報)

  署閩浙總督文(煜)奏福建臺灣道夏獻綸因船政局務難易生手遵旨遴員署理片(六月二十六日京報)

  上諭(七月二十三日京報)

  上諭(八月十一日京報)

  上諭(八月二十日京報)

  琉球商人為臺灣生番殺害

  記玉山奇石

  臺灣大旱

  上諭(十一月十六日京報)

  ·三月二十七日(訖二十九日續完)

  東洋和約條例

  中華、日本兩國向敦和好,今彼此共立和約,伸前以睦,永篤勿替。和約外,另立通商條款,凡三十有二則。茲特錄之,以供雅鑑。

  其一款,自此約互相更易之日,共敦友誼;兩國士民,均可赴所開設之通商埠貿易。

  二、通商各埠之名,在中國則曰上海、曰鎮江、曰寧波、曰九江、曰漢口、曰天津、曰牛莊、曰治府(芝罘)、曰廣州、曰汕頭、曰海南、曰福州、曰廈門、曰淡水、曰臺灣也;若日本各埠,則有謂橫濱者、阿沙加者、呢衣加打者、雅素者。兩國官員均可在上列各埠僦地建舍,但仍須遵是國之規制。地方官尚要查明無有傷礙風水、毀拆墳墓,並察業主所取價值,務得其中。所立契券,呈交地方官給以印蓋為憑,不准私租強賃。通商埠內外地並不得入,特於通商埠地則可建舍或居住貿易;地方官亦宜為之擇地調處。

  三、兩國商船住通商貿易,本國官員或稅關先給發牌照,書明船之大小、頓數若何?梢子姓氏、年紀、原籍,要領事官或稅關給印查驗。如無牌照,不准入埠。倘間中道有失去者,即行報知稅關發回牌照紙;俟船返日,該國官員再給牌照。

  四、兩國商船到埠,彼此立文武官員督帶丁役保護,或在船及本艇住均可。其費用,由稅關支給,不得向商船討索;犯者有罰。

  五、兩國商船到埠日,限以二十四點鐘船主將牌照繳呈領事官,翌日轉交本處之稅關,以便察閱船之頓數及載貨之單。除禮拜日外,逾兩天之久,每以二十四點鐘為准,若不赴報,在中國埠則罰銀至少五十兩、多亦不過於二百兩;在日本每遲一日罰以六十元。而所立該船載貨之單,必須符實。若有假偽,查係故意匿多報少者,在中國則以貨物充入官、船主罰銀五百兩。在日本,若有遺漏,即照應輸稅之項罰出;苟假偽,則罰銀一百二十五元。

  六、除貨單所列之貨外,准貨船中兼帶需用之物,不用完稅。如將此授賣,則應輸餉。如以要捐稅之貨物作免稅者寫列於貨單,一經查出,以之充於官。

  七、接領事官就將文書單查驗或未驗之前,船主私自將貨運上,應在中國除以貨歸於官外,另罰銀五百兩;在日本,貨物充於官。或商船無稅關憑照,不得上落貨物;如違,在中國則以貨歸官,在日本則罰銀六十元。

  八、船到埠所應納之鈔課,以開艙日徵收;或出口,以載貨之日輸納。清稅時,該稅關發放行紙於領事官,轉交該船主開行。

  九、兩國商人能於通商埠雇挑及艇載運貨物,聽其自便講價,無庸官員理涉,又不能限制所雇多少。如藉挑伕及艇家漏稅,稅關即行查報;犯科者,控於官。

  十、兩國商船載來之貨,須除包皮粉飾等,以核淨貨輕重;將其中取二、三件權秤為其餘法則,以納稅餉。或壞貨,不得與好貨同稅;但按所值之多少,每百元抽五元。

  十一、中國船貨物在日本,依地方規制;或日本貨在中國,亦依中國稅關規制。兩國之秤碼,均同;或紋銀,則以時價所值。商人在兩國貿易,依所在地方規條,以免爭競。

  十二、在通商埠,兩國畫以界限,在此界內運貨捐稅;所畫之界,以方便商船為度。二國通商貿易,仍依前未立約時一式;但須得領事官憑票,以免混亂。

  十三、中國人來日本,既售貨後,中國貨主不得入內地。在日本來中國,既納稅後,止中國人可帶入內地發沽,因要徵卡稅;果日本商人挾帶入內地,貨充於官,其人交該國領事官究辦。

  十四、二國商人於通商埠貿易,可准來埠購買土產並別國入口貨;於出口時,仍要徵稅。惟不得入內買貨;或有由內帶來之貨,悉歸於官,其人應交領事官究辦。因二國皆有通商埠,故用此款以昭平允也。

  十五、倘帶貨入口,徵稅之後欲以此貨載寄於他國發賣,不等(?),須報知領事官查明確原箱包,則可免稅;苟有假偽替換等弊,將貨盡歸於官。

  十六、日本到中國埠貨物一百五十頓以上,每頓納鈔銀四錢;一百五十頓以下,納銀一錢。徵交之後,海關監督給發牌照。自是日起,以四個月為期;如過四個月以外,再行徵稅。船到埠兩日後開行,貨未開艙,不用納鈔課;逾二天,則要納稅。華人船到日本埠,入口每船抽十五元,出口七元。

  十七、如兩國船遇風雨暫理埠灣泊或買火食,不得開艙貿易。如欲貿易,先報明海關議稅。或要修船,先行稟明海關,方能運貨上岸;修好後,再運貨落船,無庸納稅。倘貯在岸時將貨私售,其貨則充入官。

  十八、兩國船不准裝載軍器並禁出口之貨。如在中國,犯者貨物充公;發回本國,永不准貿易。在日本國,犯者貨物充公。

  十九、兩國戰船到埠,毋庸稟報海關;船中所需之物,任其採買,毋庸納稅。倘有貨發售,必要徵稅。

  二十、兩國官員在通商(埠)內開設貨倉屯貯貨物,要另立規條。貨在倉裏,毋庸納稅;若有賣出,則要納關稅、倉租。如寄往別處,止納倉租,無用關稅。

  二十一、兩國米關得出口運往本埠發賣,別可出海。船中所需米食多少,要報明關知給單一紙,以憑查驗。

  二十二、日本國船,毋得往登州及牛莊運豆餅出;若往別處運口則可。

  二十三、硫磺、朴硝、白銅係中國所需之物,惟官員可以買賣。若日本人貿易此物,要到官領牌方准;無牌發賣,人治罪、貨充官。日本人在中國,毋得將硫磺、朴硝、白銅出口;違者,物充官、人究辦。

  二十四、禁者乃係火藥、砲碼、鎗砲、戎馬並各式軍裝,或新製異樣戰具;兩國商人,毋得發售此等物件。犯此條者,物充公,人按本國例究辦。

  二十五、兩國銅錢,只可由本國事阜載至別處,毋得出口私買;犯者,即行拿獲究治。中國鹽,日本人無得購買;日本鹽,無得載來中國。犯者,按本國例辦。

  二十六、商船私往非通商(埠)外者,地方官立即拿究。在中國者,船、貨充官;在日本者,貨物充公,罰銀一千元。凡有此等罪案,即行照會領事,以為案據。

  二十七、貨物不在出口貨單內、惟有列在入口貨單者,如將此貨出口,照入口例抽稅;如入口貨單無、出口貨單有者,照出口例抽稅。

  二十八、船在中途不測、未能到埠,地方官要拯救船。中國人往(?)該國領事若遇海賊,地方官用力輯賊追贓,未獲者即行革職;但失主無得向官討索賠償。

  二十九、關要嚴禁走漏私稅,見機而行,隨時設立規條;兩國商人,皆要遵依。

  三十、兩國商人在通商埠者若欲更換規條,須稟明領事,領事轉詳北京欽差大臣。

  三十一、倘兩國日後更改條款,自互換和約之日至十年後,要預先通知,庶便酌議。

  三十二、以上通商條款及所立和約,兩國宜遵守毋違,永敦和好。兩國大臣蓋印關防,用昭信守。

  ·四月二十四日

  將軍文(煜)奏為琉球國夷人遭風到閩循例撫卹該夷伴有被臺灣生番殺害現飭認直查辦摺(四月初五日京報)

  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福建巡撫臣王凱泰跪奏:為琉球國夷人遭風到閩,循例譯訊撫卹;夷伴有被臺灣生番殺害,現飭認真查辦。恭摺馳奏,仰祈聖鑒事。

  竊據署福防同知張夢元詳報,同治十一年正月十七日准臺灣縣護送琉球國兩起難夷松大著、島袋等五十七名到省,當即安插館驛,妥為撫卹,一面飭傳該國留閩通事謝維垣譯訊。據難夷松大著供:伊是頭目,官馬依德——是夷官,連同跟丁、舵水一共四十六人,俱係琉球國八重山島人,坐駕小海船一隻,裝載方物往中山府交納事竣,於同治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由中山府開行;是夜陡遇颶風漂出大洋,折斷帆桅,船隻任風漂流。十一月十二日,漂至臺灣洋面;幸遇民船救護,伊等四十四人登岸,原船沖礁擊碎。該處民人將伊等帶赴鳳山縣衙門,轉送臺灣縣安頓公所;尚有同伴二人,並蒙鳳山縣續送至臺灣縣衙門,蒙給衣食、錢文。詎跟伴永森宣一名患痘身故,給棺收殮;一面派委員弁,將伊等配船護送來省。又據難夷島袋供:同船上下六十九人,伊是船主,琉球國太平山島人。伊等坐駕小海船一隻,裝載方物往中山府交納事竣,於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由該處開行;是夜陡遇颶風漂出大洋,船隻傾覆,淹斃同伴三人,伊等六十六人鳧水登山。十一月初七日,誤入牡丹社生番鄉內。初八日,生番將伊等身上衣物剝去,伊等驚避條力莊地方;生番探知,率眾圍住,上下被殺五十四人,只賸伊等十二人因躲在土民楊有旺家,始得保全。二十一日,將伊等送到鳳山縣衙門,轉送臺灣縣安頓;均蒙給有衣食,由臺護送來省,現在館驛等供。由布政使潘霨造冊詳請具奏,聲明牡丹社生番圍殺球夷,應由臺灣文武前往查辦等情前來。

  臣等查琉球國世守外藩,甚為恭順。該夷人等在洋遭風並有同伴被生番殺害多人,情屬可憫!應自安插館驛之日起,每人日給米一升、鹽菜銀六釐。回國之日,另給行糧一個月;照例加賞物件,折價給領。於存公銀內動支,一並造冊報銷。該難夷等船隻傾覆擊碎無存,俟有琉球便船,即令附搭回國。至牡丹社生番見人嗜殺,殊形化外;現飭臺灣鎮、道、府認真查辦,以儆強暴而示懷柔。

  除咨部外,臣等謹合詞恭摺馳奏,伏乞聖鑒!謹奏。

  奉旨:『覽奏已悉。著照例辦理;並著督飭該鎮、道等認真查辦,以示懷柔。欽此』。

  ·五月初九日

  中外雜聞(一則)

  繹西字日報云:『中國通商各碼頭人口多寡,細為查出:計上海二十五萬、寧波十一萬五千、鎮江十三萬、九江四萬、漢口六十萬、煙臺二萬六千、天津九十三萬、牛莊六萬、福州六十萬、淡水五萬、廈門三十五萬、汕頭四萬五千、廣東一百萬。甚矣!生齒之繁也;可謂庶而富者矣』。

  ·五月十九日

  淡水植茶

  淡水地方,向多種植靛樹;參天黛色,一望如染。顧居人之藝此者,其利雖溥;然較之栽植龍團、雀舌者,誠未若也。茲者該境人心慕業茶之利,而又審厥風土甚宜於茶,乃改植茶樹;凡高隴平壤,多藝此焉。今該境生理漸廣於前,實由此巨宗之所致也。

  ·五月二十一日

  上諭(五月初二日京報)

  上諭:『文煜、王凱泰奏「查明告病副將侵吞營餉各情,請飭調赴福建追辦」一摺,告病閩浙督標中軍副將楊在元,前署臺灣鎮總兵任內侵吞營餉三千六百餘兩,且有濫委營缺、私收練兵貼費各情;亟應勒追查辦,以儆貪婪。著王文韶飭令楊在元迅赴福建,聽候勒追查辦。如敢飾詞違抗,即著嚴參押解,毋許逗遛!欽此』。

  ·五月二十六日

  南海奇事(一則)

  琉球一島僻在東瀛,向時臣服於日本而入貢於中國。蕞爾彈丸,幾如黑子;財賦亦甚微,帑餉時絀。其國民窮土瘠,故不能振作有為;一切皆循舊制,不敢稍更。

  現聞有遭風難船兩艘抵閩,經地方官救護撫卹;自述在臺灣島被殺於生番,情形甚慘。一船名大著,舵工、水手共四十六人。有琉球官二人,長曰大著、副曰馬依德,俱係其國八重山島人;坐駕海舶,裝載方物往中山府交納——中山府者,國王所居地也。

  回櫂之夜,陡遇颶風漂出大洋,帆斷桅折,任風飄流。繼至臺灣洋面,為臺民所拯,得以不死;原船為風浪所擊碎,已無片木。鳳山縣中為之支給衣食、妥為安頓,轉送之福州。一船名島袋,即遭生番之害者也。船中共六十九人,係其國太平山島人,亦由載物至中山事竣而回。同時遇風出洋,船舶傾覆,淹斃者三人;餘六十六人鳧水登山,誤入牡丹社生番鄉內。生番見之喜甚,以為今乃得朵頤也;盡褫其上下衣,意將搏噬。琉球人恐甚,急避至條力莊,匿於叢林密箐中。生番知之,率眾而往,圍而殲焉,膏其刃者五十四人。十二人遁於士民家,始得無恙;亦由鳳山縣派人送至福州。督臣特為奏聞於朝,以為琉球國世守外藩,甚為恭順;今遭風難民為臺灣生番殺害,情殊可憫!應由臺灣文武前往查辦。其民俟有便舶,送回其國。

  按臺灣生番久居王化之外,非可以情理相喻。其人亦有火器,甚為猛烈,蓋昔荷蘭之遺也;時出滋擾,即熟番亦懼之。其巢穴所在,莫得而跡。多結屋於林樹之巔,穿林度澗,迅捷如鳥;欲治之者,非縱火焚林,以千百尊大砲環而攻之,盡殺乃止,庶乎其害可除也。不然,失風之船,未有不為其食肉寢皮者!彼其人無禮義、無知識,去禽獸不遠也。

  ·六月初十日

  署閩浙總督文(煜)等奏臺灣府屬之淡水、噶瑪蘭二廳人文日盛懇恩分別增廣學額添設學校摺(五月十九日京報)

  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福建巡撫臣王凱泰跪奏:為臺灣府屬之淡水、噶瑪蘭二廳人文日盛,懇恩分別增廣學額、添設學校以廣登進;恭摺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照臺灣府屬之淡水廳自雍正元年建設廳治,應試童生先係附入彰化縣考試;迄嘉慶二十一年間奏准設學,即以彰化縣學訓導移設淡水廳。其所屬童生歸廳考試,額進文生六名,廩、增生各補取四名,四年一貢;又額進武生二名。噶瑪蘭廳係嘉慶十五年歸入版圖,並無學額,文童向在淡水六名之中分進一名;續准酌加二名,以五名分給淡童、以三名分給蘭童,廩增生亦酌加二名,於淡、蘭二廳附生內考補。嗣因該二廳紳商士民歷年捐輸軍餉,咸豐八年間經前任臺灣道裕鐸奏准:淡水廳永遠加廣文武學額各二名、噶瑪蘭廳永遠加廣文武學額各一名。溯自淡水廳設學以來及噶瑪蘭附入並取,迄今五十餘年;生齒日繁,人文漸盛。據臺灣道、府轉據前署淡水同知陳培桂、署噶瑪蘭通判王文棨查得淡水廳屬煙戶大小丁口共有四十二萬零,較前計多十四餘萬口;內應試文童六百餘名,初學作文者二百三、四十名。請將淡水廳學援照彰化縣學之例,將原設訓導改為教諭;歲、科兩試,均照彰化縣學定額取進。噶瑪蘭廳學援照淡水廳學之例,設立訓導一員;歲、科兩試,均照淡水廳學定額取進:由福建藩、臬兩司核詳請奏前來。

  臣等查臺灣府屬淡水、噶瑪蘭二廳戶口既已日繁,人文亦較前日盛,應俟文童多至倍蓰,自宜增廣學額、添設學校以興文教而勵人材。擬請俯如該道、府等所議:淡水廳學援照彰化縣學之例,將原設訓導改為教諭。歲、科兩試,均照彰化縣學原定額進文生一十五名,另加淡屬奏定永遠加廣二名,共取進一十七名;廩、增貢生各補取一十五名,二年一貢。每試武生,亦照彰化縣學原額取進八名,加淡水永遠廣額二名,共取進十名。噶瑪蘭廳援照淡水廳之例,另設訓導一員。歲、科兩試,各取進文生八名,另加蘭屬奏定永遠廣額一名,共取進九名;廩、增生各補取六名,四年一貢。每試武生,亦照淡水廳原額取進二名,加蘭屬永遠廣額一名,共取進三名:各歸各廳考取。至撥進府學,仍由臺灣道於三廳、四縣臨時酌取勻撥,即與內地福州府屬十縣酌撥相同,毋庸預定。所有淡水廳學改設教諭、噶瑪蘭廳添設訓導應換應給各鈐記,並請敕下禮部分鑄頒發啟用,以昭信守。噶瑪蘭廳現請添設訓導應給俸廉、廩膳及歲貢旗匾、鄉飲酒醴等項,請照「淡水廳志」額編數目,每年應額編銀一百四十二兩八錢九分二釐五毫,即在該廳額徵餘租項下分別支解造銷。其應行添建文廟、學署並祭樂各器,概由就地方官紳士庶捐辦,將來免予造冊報銷。尚有未盡事宜,請俟覆准後再由臺灣道、府分飭籌議詳辦。

  除咨部查照外,合將淡水、噶瑪蘭二廳學請增廣學額、增設學校緣由,臣等謹會同福建學政臣孫毓汶合詞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禮部議奏。欽此』。

  ·六月十三日

  赫稅務司到申

  前錄總稅務司赫公德前往瓊州辦理海南開埠通商事宜,因中有章程數端未臻妥協;而粵督瑞節相所定條例,又嫌煩多。是以停開,必須籌商北京總理衙門方能定奪。赫公遂回香港,旋駕坐「凌風」砲船遍遊汕頭、廈門、臺灣、福州、寧波等埠,歷觀各通商口岸之情形並各海關之條例焉。茲於昨日已抵滬瀆,不日將旋往津門;想海南之役,當即可以定議矣。各商均拭目俟之。

  ·六月十八日

  五月分教職單(節取五月二十六日京報)

  訓導:福建尤溪朱元發,邵武;政和李重曜,臺灣:俱拔。

  ·七月初二日

  署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奏陸路提督循例渡臺校閱營伍稽查地方摺(六月初九日京報)

  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福建巡撫臣王凱泰跪奏:為陸路提督循例渡臺校閱營伍,稽查地方;恭摺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恭查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內欽奉上諭:『臺灣孤懸海外,遠隔重洋;民情刁悍,奸徒易於滋事。嗣後著該省將軍、督、撫、提督分年輪值一人前渡臺灣,實力稽查整頓。倘有骫法貪黷等情,據實參辦』等因,欽此。又於嘉慶十一年三月內奉上諭:『嗣後該省將軍、總督、巡撫及水陸兩提督均著自本年為始,輪次親赴臺灣將該處營汛操防等事逐一認真詳細察核,事竣後專摺奏報』等因,欽此。又於嘉慶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奉上諭:『臺灣窵處海外,俱係漳、泉、粵民人雜處,素性強悍;總須有大員前往巡閱。嗣後每隔二年,著輪赴臺灣巡查一次,用資彈壓』等因,欽此。歷經欽遵辦理在案。自道光二十七年前督臣劉韻珂赴臺巡閱,後以辦理軍務、繼因裁改營制,各前任將軍、督、撫臣皆未克渡臺;僅於同治六年間,商由水師提督臣李成謀前往查閱一次。

  伏思臺灣係海外要區,民情刁悍,時虞生事。且臺灣水、陸各營自裁兵加餉以後,雖迭次講求訓練;而重洋遠隔,稽察難周,尚恐舊習未除。本年亟應遵奉諭旨輪巡,用資彈壓整頓;當經臣等緘商陸路提督臣江長貴輪值赴臺,稽查校閱。接准覆函,擬即由廈門乘坐輪船東渡。現又會咨該提督:於抵臺後,將地方營汛操防等事察看整飭;如各營員弁有庸劣不職及與臺地不宜者,查明移會撤參,以靖巖疆而明武備。

  除到臺查閱情形由該提督自行陳奏外,所有本年陸路提督渡臺查閱緣由,臣等謹合詞恭摺具奏;伏乞聖鑒!謹奏。

  奉旨:『知道了。欽此』

  ·署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奏福建臺灣淡水同知及永春州知州、福建府海防同知篆務委員署理片

  文煜等片:

  再,署福建臺灣淡水同知周式濂,現經調省另候差委;所遺淡水同知篆務,查有現署永春州事、准升福防同知向燾才識明練,堪以調署。遞遺永春州知州篆務,查有向署福防同知事、本任邵軍同知張夢元練達有識,堪以調署。其福州府海防同知篆務,並查有本任永春州知州翁學本實心任事,堪以委令署理。該員等任內並無承緝盜案將屆四參限滿以及經徵錢糧處分,據福建藩、臬兩司會詳請奏前來。除批飭遵照外,臣等謹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署閩浙總督文(煜)奏臺灣水師協標左營守備李鴻高革職嚴拿訊辦片

  文煜片:

  再,閩省臺、內水陸各營自裁兵加餉、就餉練兵以來,迭經檄飭認真整頓,加意訓練,革除攤扣積弊,以肅營伍在案。茲據署福建臺灣鎮總兵林宜華轉據署臺灣水師協副將唐守贊稟稱:『該標左營守備李鴻高私收兵丁貼費、混扣兵餉,並將事故兵缺延不開報,冒銷銀米歸入私囊。其接收前任署守備文光里移交截曠等銀,屢飭盤收公櫃,違抗不遵。又查該員前在代辦左營守備任內有侵欠營項,飭提延不繳完。請即撤任參辦』。正在核辦間,又據唐守贊以該員李鴻高抗不交卸、帶印脫逃,稟請通飭查拿前來。臣查守備李鴻高膽敢扣剋兵餉、私收兵丁貼費,且前有虧短營項延不繳完,已屬藐玩。迨由臺灣鎮委員赴營接署,復敢抗不交卸、帶印脫逃,尤屬荒謬異常。相應請旨將福建臺灣水師協標左營守備李鴻高革職嚴拿訊辦,以儆官邪。

  除通飭查拿外,臣謹附片陳請,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李鴻高著即行革職,嚴拿務獲,按律懲辦。該部知道。欽此』。

  ·七月初四日

  署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奏運津米石全完摺(六月十二日京報)

  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跪奏:為運津米石全完,恭摺附驛馳奏,仰祈聖鑒事。

  竊上年十二月間,奉旨採購閩米四萬石運津濟賑。當經臣等籌議分赴臺、滬趕辦,並提撥閩海關四成洋稅銀五萬兩,餘在續徵稅釐撥應;奏奉諭旨允准在案。臣等伏查臺灣本係產米之區,時值收成歉薄;加以粵東缺米,赴臺購運者而滬米率多運粵(?),價值漸形騰貴:採辦均費周章。各該委員設法搜羅,隨購隨運,計買臺米一萬石,又上海等處米——多牙戶為之居奇——三萬石,共四萬石。自本年正月十九日起、至四月初十日止,閱時未及三月,一律抵津交收清楚,均係乾圓潔淨,幸無貽誤要需。至運米係用「萬年清」、「伏波」、「安瀾」等號官廠輪船分批裝兌,間因不敷;旋轉由滬添雇洋船運往,以副直省春賑之期。給過價腳等項,另容一並核實報銷。其在事各員辦理妥速,著有勞績;可否擇尤酌保以示鼓勵之處?出自高厚恩施。

  據委員丁嘉瑋等報由布政使潘霨會同船政提調、准署臺灣道夏獻綸詳請核奏前來;除咨部外,臣等謹合詞恭摺馳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

  再,福州將軍係臣文煜本任,毋庸會銜,合併陳明;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著准其擇尤酌保,毋許冒濫。欽此』。

  ·七月十八日

  署閩浙總督文(煜)奏福建臺灣道夏獻綸因船政局務難易生手遵旨遴員署理片(六月二十六日京報)

  文煜等片:

  再,福建臺灣道缺,先奉諭旨:著夏獻綸署理。嗣經總理船政、前江西巡臣沈葆楨以船政未便驟易生手,附片奏請飭令夏獻綸暫緩交卸渡臺;欽奉上諭:『船政經理需員,而臺灣道員缺亦關緊要,夏獻綸應否暫緩赴任、抑或另行遴員接署?著文煜等會商具奏』等因,欽此。臣等遵即與沈葆楨會商:現在船政事宜難易生手,應令夏獻綸暫緩東渡;俟本年十二月間沈葆楨服闋到工,再飭夏獻綸赴任。惟臺灣道員缺緊要,應先遵旨遴員署理。查有現署興泉永道潘駿章年富力強、明白諳練,署任以來,辦理洋務尚臻妥協;堪以暫行調署。其現署臺灣道定保,飭回興泉永道本任,以專責成。潘駿章未到臺灣以前,先飭臺灣府知府周懋琦暫行兼護道篆,以便定保交卸內渡。除分飭遵照外,臣等謹附片具奏,伏乞聖鑒!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八月十四日

  上諭(七月二十三日京報)

  上諭:『文煜奏「懇請陛見」一摺,文煜著俟李鶴年到任後,再行來京陛見。福州將軍,即著李鶴年兼署。欽此』。

  ·八月二十八日

  上諭(八月十一日京報)

  上諭:『江長貴奏「校閱臺、澎營伍,請將庸劣各弁分別懲處」一摺,福建署舺艋營陸路守備、留閩補用守備陳世恩,居心貪詐,聲名平常;著即行革職。臺灣城守營截缺外委劉光陞,弓馬生疏;北路中營額外陳登輝、北路右營額外黃遇雲,弓馬平庸:均著斥革。臺灣水師協標中營把總林勝標,步射無准;著開缺候補。噶瑪蘭營外委吳得全,馬射不穩;著降為額外。餘著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欽此』。

  ·九月初八日

  上諭(八月二十日京報)

  上諭:『李成謀著調補長江水師提督,福建水師提督著彭楚漢補授。欽此』。

  ·十月十五日

  琉球商人為臺灣生番殺害

  日本信息云:琉球國近有差使往見日本國王,求其援手;謂其國有六十人民航海為商者,於臺灣內地為生番野人殺其五十有六。彼國勢力孤窮,特懇日本王雪其冤屈。而日本官聞之,特發砲船四艘往將野人以事剿滅云。日本西字日報所言如此。但琉球一國為中國附庸,且臺灣又為中國疆土,使果該國人民慘罹不測,自當奏聞中國,滅此朝食;胡為舍近圖遠,而乞拯於日本國君!此事實有不可解者。或傳聞之誤,抑未可知也。

  ·十月二十二日

  記玉山奇石

  老城近聖里陸其忠,從舅氏賈,避臺灣者數年。近歸帆珠海,壓裝有玉一座。形如小山,而巖洞畢具;兩人對坐巖前,其間樵徑延宛、懸崖深邃,令觀者如置身千巖萬壑間。出示親友,莫不嘖嘖然羨之。或叩之曰:『韞藏乎,抑待價也』?陸曰:『小人無懷璧其罪,吾安用此以貲戾哉!亦惟以易數畝薄田可矣』。親友知其出沽,凡嗜玩器而不吝重貲者皆引之往閱;而瑕疵之者亦復不一其詞,酬價者率不越五百金以上。陸曰:『以是區區者而予畀,予亦何必作大腹之賈哉』!是玉固臺灣中玉山之產,經良工琢製者;而惜乎不遇波斯胡也!自是有願酬至千金者,而陸仍揮塵卻之。有候補明府王公見之,以為希世珍也;具一千五百金相易,於九月二十八日已成事矣。

  按臺灣玉山在萬山中,獨高遠;望如積雪。遍山皆美玉,生番不知;外人又畏生番,莫敢近,故獲之者甚鮮也。每遇晴霽,遙盼山中瑩然可愛。又有名銀山者,積鏹皆大錠;不知何代所藏。欲入取者,輒迷不能出。前有臺廈道王公曾命僕挽牛車,隨樵人往;既至,積資如山,恣取滿車,迷不能出洞。盡棄之,乃獲途出。後人見可望、可即而不能取攜,遂無復有過而問者矣。以上皆陸其忠所經見而以告親友者(附錄香港「中外新聞」)。

  ·十二月初二日

  臺灣大旱

  昨接西人於月前由臺灣發來信云:臺灣今年不雨者數月,旱魃為虐,年歲大荒;禾苗概成焦黑,牛馬皆縱田中。饑民之弱者,轉於溝壑;強者求食不得,多隨無賴流為盜賊,隨地剽掠,至相戒不敢獨行。地方官已照會英領事曉諭西人,勿往僻地遊玩。蓋恐遇饑民,或被侵奪,甚且戕其性命也。頃廈門已到米船四隻,聞係東洋所來者;聊以拯一時之急,究難敷用。今官憲已設法平糶,不使奸商貪利昂價云。

  ·十二月十八日

  上諭(十一月十六日京報)

  上諭:『李鴻章奏:請留提督,緩赴新任等語。新授福建水師提督彭楚漢,在直隸總兵任內統帶練軍,未能遽易生手;著准其暫緩赴任,仍當署大名鎮總兵以資鎮撫。所有福建水師提督,著李鶴年揀員奏請署理。欽此』。

  ●清季申報臺灣紀事輯錄(二)

  同治十二年(癸酉)

  閩督李(鶴年)奏請以福寧鎮總兵署理福建提督片(新正月二十三日京報)

  日本近事(一則)

  譯東洋報論欽使來議臺灣逞凶事

  日本使臣到滬

  辨東洋報論使臣來議臺灣逞凶事(嶺南蓮塘生稿)

  論臺灣生番宜懲辦事

  日本使臣來中國理論臺灣生番殺琉球人事

  東洋使臣到京

  浙閩總督李(鶴年)奏飭夏獻綸赴臺灣道署任片(二月二十七日京報)

  上諭(三月初四日京報)

  閩督李(鶴年)、閩撫王(凱泰)奏臺灣積案亟須勒限清釐並請變通章程摺(三月初五、初六兩日京報)

  閩浙總督李(鶴年)奏遵旨揀員調補臺灣鎮總兵摺(三月十七日京報)

  琉球朝貢考(選錄香港三月初六日華字日報)

  署臺灣道夏(獻綸)奏報到任日期摺(四月十九日京報)

  諭旨(六月初三日京報)

  日本被風難民安插事

  東洋請討臺灣生番論

  京都雜聞(二則)

  海客偶談

  東洋抗論琉球事

  詳記日本難民受撫事

  閩督李(鶴年)奏臺灣知府前追銀兩陸續完解懇恩免予參追片(六月十六日京報)

  閩督李(鶴年)奏海外要缺同知揀員升補摺(六月十八日京報)

  譯西報論粵東派兵船赴北事

  諭旨(七月二十八日京報)

  發兵赴臺灣信息

  釋擬征臺灣生番論(忝生榮陽氏稿)

  閩督李(鶴年)奏琉球國夷人遭風到閩循例譯訊撫卹摺(八月二十八日京報)

  東洋征生番之議寢息

  福建鄉試題名(節取)

  諭旨(九月十四日京報)

  閩督李(鶴年)奏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應委員接署片(九月十七日京報)

  閩督李(鶴年)奏參玩視重案之知縣摺(十月二十八日京報)

  閩督李(鶴年)奏揀員請補海外要缺同知摺

  閩督李(鶴年)奏揀員請補海疆知縣摺(十一月初六日京報)

  譯西字日報所言東洋事

  ·二月十九日

  閩督李(鶴年)奏請以福寧鎮總兵署理福建提督片(新正月二十三日京報)

  李鶴年片:

  再,福建水師提督臣李成謀奉旨調補長江水師提督,現經奏請入都陛見。惟新授水師提督臣彭楚漢到任需時,所有福建水師提督應先遴員接署,以便李成謀交卸北上。茲查有福寧鎮總兵羅大春久曆戎行,聲威夙著;堪以署理提督篆務。所遺福寧鎮總兵,查有福建順昌協副將宋桂芳勇敢有為,堪委接署。除分別咨行遵照外,謹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二月二十四日

  日本近事(一則)

  聞東洋特派一大員名納部約西,駕新構大鐵船一艦駛往俄羅斯,將駐該國都中;並擬順道先赴京師,與中國復議尋盟云。

  ·三月初六日

  譯東洋報論欽使來議臺灣逞凶事

  據東洋西字新報所述,東洋國家將與中朝有較議之事;經東洋外務臣名瑣也氣馬者已率領兵船二艘由橫濱駕往中境,以為執理而爭之舉云。蓋緣日前有琉球國人數名往遊臺灣,亦以臺灣海島本近中山,商賈往來亦其常事。不料臺灣內地向有番人慘酷居心,不堪言狀;見琉球國人伴侶無多,竟上前掩執,鋒刃交加。不但殺其身,而且食其肉焉。查琉球海島一帶原服屬於東洋,其人另為一種,名為雜穌馬。驟聞臺灣番人烹殺一案,大為憤怒;聯稟朝廷,必欲為報仇雪恨之舉。且其黨類甚為不平,幾至肇生事變。東洋朝廷即行簽兵急赴該境,以為彈壓。惟以雜穌馬人頗多有權者,亦不得不從其所請,使其憤怒之氣無所發舒;故不得已而有此舉也。茲東洋之與中朝相議者,係欲請中朝官吏嚴詢烹殺確情,按律懲辦;如不從其言,則東洋欲自興問罪之師前往征伐云云。伏查此事,本無難處。倘臺灣番人果有犯烹殺等情,則其殘忍可知矣;按律定罪,固亦國法所當行,而亦民情所共服者也。然則東洋亦何至深慮中朝之固卻其請,而必遠駕舟師以壯聲勢耶?且必遠勞欽使以重案情耶?且所云欲親行討伐之舉,則按之事勢、揆之情理,俱有斷斷不可者。使臺灣人束手就擒,則亦已耳;苟或不然,勢必至有抗拒。既抗拒矣,勢必至有殺傷。從此釁隙一開,事有不可問者;吾恐非鄰封輯睦之道矣!本館前述東洋使臣將赴京師,所以修好尋盟也云云;此語係照當時西字新報所云,其意尚未發露於外也。今西報所述又如此,爰詳譯之。至該欽臣或徑赴京都、或須經由上海,尚俟續報,再行奉聞。

  再,頃聞東洋欽使所率兵船二艘係鐵甲輪船,已抵上海,泊黃浦江內。其船堅固異常,船中水手無一西人,均東洋人充之;駕駛便捷,與西國無異云。聞此二船,即泊上海、不往天津也。

  ·三月初七日

  日本使臣到滬

  日本國簡派使臣來中國調換和約,前者駐劄上海之領事官鄭永寧知照觀察使臣,以為業奉欽放,春初即可到滬北上;開送銜名,由道馳報。直制軍李伯相委員在天津租賃民房,為使臣公館,飭知探報行期。當經委辦洋務之陳司馬晤鄭領事,知因天津河道冰凍,是以改俟春融起程,轉報直督;即經本館備錄銜名,列諸前報。茲使臣已於前初三日四點鐘抵滬,陳司馬奉委詣埠迎迓;起岸後,並未另設行臺,即在領事公館駐劄。隨有中西各國官員互相拜會,甚為熱鬧。聞不日即須北上,係為前議之通商和約。昨報所列臺灣生番殺斃琉球國人曾有奏案,並未題及;苟非另有簡派,即係傳聞有誤云。

  ·三月初九日

  辨東洋報論使臣來議臺灣逞凶事(嶺南蓮塘生稿)

  閱二百八十三號「申報」譯述東洋國家將與中朝有較論事,聞報之下,眾論譁然,不解其故。

  蓋臺灣一帶,雖係中華之地;而臺灣府屬界,居海島邊境。至於生番,則又深居內地;雖統稱臺灣,實非臺灣府屬可管也。且生番蠻類,未曉人性,不入王化,非我朝之百姓;與中土何礙焉!至琉球人被番黨所傷,實堪痛恨!難怪雜穌馬人憤恨,幾至生變。幸日本朝廷急赴彈壓,以免肇事。中外士民聞之,無不佩戴日本國家深明大義,彈壓息釁,甚為妥善;何至有遠來理論之舉耶!故昨報記日本使臣到滬,既已探知其前赴天津係為議立和約,未必爭此區區也。且琉球去歲有漁船因風飄至中土,業蒙山東撫軍丁中丞體卹安妥,護送回國;此乃週全患難之舉,足見中朝懷柔遠人之至意。旋見去秋卑魯國「馬厘亞士老」船由港啟行,遇風飄至橫濱,蒙日本官憲及各國駐濱領事公斷;此事在「豬仔」之人深感再造之恩,在中土士民無不額手稱頌。僉謂日本與中國通商,從此敦睦鄰邦,豈不美乎!忽聞日本使臣特來中土較論欲行討伐臺灣生番之事,僕固不深信也。緣日本近來技藝、政治,蒸蒸日上;正宜養畜威德,豈肯輕與區區生番戰鬥哉!即使百戰百勝,又何加焉。推原日本韜略之臣、學問之士頗多,決其斷斷不與區區小隅生番爭戰;吾知此言真出謠傳矣。且內地生番難於爭戰,艱於剿伐;即使戰艦泊於海疆,以砲轟之、以箭射之,生番遠遠避之。即使眾兵登岸攻擊,生番遁入深山,置若罔聞;斷難追剿。倘或逞其凶橫,或乘戰艦不齊、軍兵未備,擾集深山窮谷,黨類蜂擁而至,則戰勝也亦難矣!

  曾聞昔年有美商船灣泊其間,薄遊斯地,竟被番黨所欺;遂稟駐福州領事轉請閩浙督憲發兵剿之。督憲因其凶橫太甚,不入朝廷管轄,任其自行興兵討伐;美國領事即調駐防各口戰船,探知形勢萬不能剿,是以中止。此番日本使臣之來,豈為此乎?殆將有以利吾中國乎?

  按:本館前二百八十三號報內所述東洋使臣來中國較論之事,其事係由該國新報中譯出,姑就所見而述之。至其事實與否,倘須俟東洋使臣至京師後,方能知其底細也。蓋上海究屬局囿一隅,何能統悉中外之事實耶!惟就管見,大約而論;在東洋既因烹食一事有欲討番人之說,則是役也,或者較論及此,亦未可知矣。探實,再行報聞。

  ·三月十三日

  論臺灣生番宜懲辦事

  二百八十六號報中,嶺南蓮塘生論臺灣番人不受官府節制,非食毛踐土者比。其言自屬實情,然其事之有干係也,大矣!

  查萬國大律:凡地屬何國,則應歸何國約束。倘有他處人民為其屬地所殺害,則必先向有此地之國與之理論;倘此國不願代為報復賠補,則為其主使無疑。如力有不足,則令受害者自行辦理云云。夫既為一國之主,撫有此地而己無能為役,且使人代為辦焉;此其計甚左,而其事又甚險!何則?蓋人心貪得無厭,固無有不思得土地者。我之屬地而我不能辦,須藉彼力以代懲;彼之勞師費餉,豈能令我獲此便宜哉!倘能獲勝,則必索討軍餉,需求無已。或且據其地以為己有,藉口以補用兵之繁費;而我之屬地,遂坐視為他人所得而莫可如何!甚且擾動干戈,迨無寧歲;不亦危險矣哉!今東洋此役,倘實有其事,是亦遵萬國公法之意也;中朝將何以應之乎?且夫臺灣之地,為外人所垂涎者久矣。吾聞泰西各國,均有蠶食此邦之心;祗以海濱無安泊船楫之妥港,故未曾舉動耳。而最甚者,則為日耳曼國;風傳該國已密議其事,且遣人私赴臺灣等處遊歷以覘形勢、且探實情云云。臺灣僻處海隅,固亦中國之要地也。倘一旦為他人所侵奪,既傷國體,且強鄰居於海邊近地焉;此豈時勢所宜有哉!

  為今之計,似宜先自振作,期於必克番人而後已;則外人無隙可乘,其貪心自斂矣。然則臺灣一隅,豈不宜格外加意者哉!

  ·日本使臣來中國理論臺灣生番殺琉球人事

  前所記東洋之事,頗疑其屬子虛。今閱香港中外新聞亦載此事,與本館所言大略相同,或者確有其事亦未可知;因刊刻於右。

  聞日本國有簡派欽差前來中國理論一事,該欽差於十五日由橫濱乘航起行;隨行者有火船名「馬勒格」,另國家兵舶二艘。推其故,據日本國日報云:該國簡發欽差前來中國之故,其事非起於該國也。緣有琉球國人數名因被難流落臺灣,匪惟不見收卹,竟被該境野人所食;琉球國人忿怒無極。日本國有薩蕭馬省,其地方人與琉球人屬有親誼;故琉球國移請責備臺灣。日本國王初欲消息其事,不向中國朝廷理論;但琉球國人勢極強悍,故該國王特發欽差並兵舶等先至北京向中國朝廷理論,請中國朝廷究責臺灣。若中國朝廷置之不論,則自行移兵責罰。該國日報又謂:望中國朝廷與該國欽差理明此事,臺灣有應行責罰處,則照法施行,庶不失睦鄰之義;否則,釁隙恐由此滋,殊非人心所屬望云。

  ·三月十九日

  東洋使臣到京

  茲聞東洋使臣已抵京師,與恭藩各大臣均已相見。並聞其來中土,除論琉球事外,尚有一要事計議:欲與中國約,以後無論日本與何國搆釁用兵,中國均可置身局外,不聞不問;該國亦斷不求助,惟祈中國兩不袒護云云。蓋其意將與高麗搆難,故有此舉;亦可謂思周慮密者矣。

  ·浙閩總督李(鶴年)奏飭夏獻綸赴臺灣道署任片(二月二十七日京報)

  李鶴年等片:

  再,福建臺灣道員缺,先奉諭旨著夏獻綸署理。嗣因該員經理船政提調事務,難易生手;經前兼署督臣文煜會同臣王凱泰附片奏明,俟總理船政前江西撫臣沈葆楨服闋到工後,再飭夏獻綸赴臺灣道任,其缺先委候補道潘駿章暫行署理在案。茲查沈葆楨業已服闋,照常視事;自應遵旨飭令夏獻綸即赴署任,以專責成。除分飭遵照外,謹合詞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奉珠砒:『知道了。欽此』。

  ·三月二十三日

  上諭(三月初四日京報)

  上諭:『李鶴年奏「請調補總兵」一摺,據稱署臺灣鎮總兵林宜華不能稱職,著照所請即行撤任。福建臺灣鎮總兵員缺,著准其以張其光調補;所遺浙江定海鎮總兵員缺,著郭定猷補授。欽此』。

  ·三月二十五日

  閩督李(鶴年)、閩撫王(凱泰)奏臺灣積案亟須勒限清釐並請變通章程摺(三月初五、初六兩日京報)

  頭品頂戴閩浙總督兼署福州將軍臣李鶴年、福建巡撫臣王凱泰跪奏:為臺灣積案亟須勒限清釐,並請變通章程以清□獄;恭摺奏祈聖鑒事。

  竊照臺灣一府地方遼闊,民刁俗悍,訟獄繁多。定例:以尋常遣軍流犯及命案內擬徒人犯,就近解赴臺灣道審轉詳報院司核辦;其斬絞人犯及命案內遣軍流犯,仍應解省覆審,不容逾限。前因辦理軍務,廳、縣日不暇給;嗣復籌辦善後、經理通商,事務紛繁,難免顧此失彼;亦有犯供刁健,審理不易,以致案牘積壓累累。加以地勢遠隔重洋,解犯需費甚鉅;歷任遷延,愈積愈多。情重者久稽顯戮,情輕者瘐斃可矜。若非分限清釐,何以除積習而重民命!同治七年,經前撫臣卞寶第會同前督臣英桂奏明清理閩省積案,請將七年十月以前各案免扣從前限期;奉旨允准在案。查臺郡海外巖疆,一切辦理為難;情形與內地有別。清釐整頓之法,亦較內地為難。必須參以變通,方可漸收實效。擬請以同治十二年之前未結各案作為舊案,如實係遲延有因者,免扣從前限期,由該道、府飭屬據實開報,分別勒限審擬詳辦。倘再無故拖累、易結不結,即行從嚴揭參。其同治十二年正月以後報官獲犯之案作為新案,飭令恪遵例限審辦,不准再有稽延,藉詞扣展,以示限制。至舊案內有應行解省覆審者,並請查照尋常遣軍流犯之例暫行變通:解臺灣道就近審轉移司,核明詳辦。倘有上控翻異,仍分別提省解審,以昭慎重:據布、按兩司會詳請奏前來。

  臣等查臺灣積案甚多,固宜亟為清理;該處重洋遠隔,尤宜量為變通。合無仰懇天恩將同治十二年之前未結各案免扣從前限期,由道審轉;其十二年以後仍照定例勒限辦理,以清庶獄而飭刑章。是否有當?臣等謹合詞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謹奏。

  奉殊批:『著照所請。該部知道。欽此』。

  ·四月初六日

  閩浙總督李(鶴年)奏遵旨揀員調補臺灣鎮總兵摺(三月十七日京報)

  頭品頂戴閩浙總督兼署福州將軍臣李鶴年跪奏:為遵旨揀員調補臺灣鎮總兵員缺,並飭先赴署任;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臣查接管卷內同治七年十月初一日奉上諭:『臺灣鎮總兵員缺緊要,著該督、撫於通省總兵內揀員調補;所遺員缺,著朱德明補授。欽此』。嗣經前督臣英桂會同前撫臣卞寶第以遴選乏人,請以楊在元試署;奉旨允准。十年七月,楊在元以病回省;經前兼署督臣文煜附片奏委福建記名水師總兵林宜華署理:均經先後欽遵在案。臣於上年十一月間履任,凡營伍、地方一切情形,無不詳加密訪。查臺灣為海外巖疆,自各國通商以來,時有中外交涉事件。總兵節制一府,關繫最為緊要。員缺虛懸迄今四載,營務廢弛,幾不可問;非得曉暢軍務、老成廉潔之員力圖整頓,恐負朝廷慎重海防之至意。臣見聞所及,深以為慮。茲於閩、浙兩省實缺總兵及候補人員逐加遴選,查有浙江定海鎮總兵張其光年四十三歲,廣東新會縣人,由軍功出身,積功保至記名水師總兵,補授衢州鎮總兵,調補定海鎮總兵;臣查該員辦事認真、謀勇卓著,久歷戎行、熟悉洋務,洵為總兵中不可多得之員。以之調補臺灣鎮,必能勝任。合無仰懇天恩俯念海疆要缺、人地相需,准以張其光調補斯缺,於營務、地方均有裨益。林宜華不能稱職,應即撤任;飭令張其光先赴署任,以重地方。倘蒙俞允,定海鎮總兵係外海水師要缺,應請旨迅賜簡放,以重職守。是否有當?謹會同福建撫臣王凱泰恭摺具陳。再,遺缺總兵朱德明丁憂回籍,尚未服闋來閩;合併陳明。伏乞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硃砒:『另有旨。欽此』。

  ·四月初十日

  琉球朝貢考(選錄香港三月初六日華字日報)

  琉球一國在東瀛海中,幾若黑子彈丸。其開國之始,並無甲子可稽。國朝定鼎燕京,琉球率先歸附;不敢自王,敦請龔封。嗣後貢職恪共,世守藩屬;憑藉寵靈,鎮撫荒徼:享祚綿遠,長作東南屏蔽。現在尚預貢獻之列,則謂非本朝屬國者,非也!

  第考琉球之所由來,其世次亦多茫昧。其間禪革互乘,匪特「隋書」歡斯,杳無可據;即如洪、永初封,亦非姓尚。今詳為覈審,上自天孫遞至今爵,有約略可言者也。琉球始祖,其初有一男一女生於大荒,自成夫婦,曰阿摩美久;生三男、二女。長男即天孫氏,開國始主也;次男為諸侯始,三男為百姓始。長女曰君君、次女曰祝祝,為國守護神;一為天神,一為海神。今寺院有三首六臂女神,手執日、月,名曰「天滿大自在天神」,蓋即此也;此亦荒誕不經之尤者也。傳二十五代,姓氏俱無考。起洪荒乙丑、至宋淳熙十三年丙午,逆臣利勇鴆而弒之,遂自立。浦添按司舜天討之,利勇死;諸按司群奉為王,天孫氏遂亡。舜天為日本人皇後裔,三傳而外,禪於英祖。自英祖至西威,凡五傳。察度氏興,賢德素著,人心悅服,遂代其國;二傳而為山南王思紹所並。以後則世為尚氏,至今弗替。按景泰元年,國王思達遣百佳尼入貢;二年,遣察祈等入貢,已又遣亞間美等入貢:頻年以來,史不絕書——未嘗與明絕也。惟考日本史:明萬曆三十七年,義久取琉球。其後書「琉球入貢」者十:日本寬文十一年——當中國康熙七年(?)、天和二年——當康熙五十三年(?)(琉球入貢,鑄新銀)、享保三年——當康熙五十七年、寬延二年——當乾隆十四年、寬政二年——當乾隆五十五年、又八年——當嘉慶元年、文化三年——當嘉慶十一年、天保三年——當道光十二年、天保十三年——當道光二十二年。其時琉球雖貢於日本,然亦內屬我朝;其貢船之來、使臣之至,固彰彰可考也。

  如是日本安得私日本(琉球?)為己有也哉!其國民船遭風飄泊我朝,本當加以撫卹;何容日本為之置詞!即其遇臺灣野番之難,其人外於王化,非屬中國之民人;如英、美諸國航海者無不遇之,未聞其與我中國相齟齬也。日本無端生隙,以至遠遣使臣以相詰難;雖其謂我中國之無人耶,殊可哂已!

  ·五月初十日

  署臺灣道夏(獻綸)奏報到任日期摺(四月十九日京報)

  布政使銜署福建臺灣道臣夏獻綸跪奏:為恭報微臣接印日期,叩謝天恩;仰祈聖鑒事。

  竊臣前奉督、撫臣行知,同治十一年二月三十日奉上諭:『臺灣道員缺,即著夏獻綸先行署理』等因,欽此。旋因總理船政前江西撫臣沈葆楨尚未釋服蒞工,臣有承辦船政事務,經奏明暫緩東渡。上年十二月,沈葆楨服闋視事,即奉督、撫臣飭赴臺灣署任;於二月初一日抵臺。初二日,准暫署臺灣道潘駿章將印信、文卷委員賫送前來,臣謹恭設香案,望闕叩頭祗領任事。

  伏念臣江右庸才,毫無知識;由兵部主事薦升道員,留閩補用。兩次署理藩司篆務,並蒙賞加布政使銜。涓埃未報,兢惕方深。茲復仰荷恩綸准署斯缺,感鴻慈之逾格,非夢寐所敢期!查臺灣為濱海要區,南北地勢遼闊,民番雜處,撫馭難周;近與各國通商,時有交涉事件,措施尤為非易。如臣檮昧,深懼弗勝。惟有殫竭愚忱,勉圓報稱。舉凡要務,隨時稟承督、撫臣妥為辦理,以冀仰副聖主綏奠海疆至意。

  所有微臣接印日期、感激下忱,謹繕摺叩謝天恩,伏乞皇上聖鑒!謹奏。

  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六月二十四日

  諭旨(六月初三日京報)

  兵部將奏補福建臺灣艋舺營水師守備嘉朝泰引見,奉旨:『照例准其補授。欽此』。

  ·六月二十九日

  日本被風難民安插事

  福建洋面有日本國難民遭風遇救,由福建藩臺委員護送來滬,解由道轅轉發會審公堂送交日本領事公館查收安插矣。查中朝懷柔遠人,凡有遇風洋船,無不妥為料理,護送回國。此番之由閩送滬,亦此意也。

  ·閏六月初一日

  東洋請討臺灣生番論

  閱西字日報,六月二十日京師來信云:現聞中國將擬出師壓服臺灣生番之悍,使後有船壞被難者務須撫卹,不得仍肆其野性也。且聞是師也,命李伯相督發;師及臺灣,先將數月以前殘殺琉球被難水手之各生番從嚴辦罪,然後使各生番皆一例歸服中國之教化焉。前三月初六日,本館已詳譯東洋西字新報述及該番烹食東洋所屬之琉球遭難諸人,必欲中國設法為之報讎;且言中國不任此役,伊將決意自行報復。今東洋使臣甫由京師歸國,中國聞有此舉,想必由伊定議所致;西報亦揣測之言,尚未知其確否?

  夫臺灣之番,向分生、熟二種。熟番久已臣服,已有登仕籍、列庠序者;生番至今未服王化,自為種類。大約射獵為生,殘忍殺戮,是其天性。揆厥行為,與野獸等。朝廷因其不知教化,是以置之度外,不令與熟番同處;故雖同在臺灣,實則屬化外。今之烹食人者,必係生番無疑。若熟番,則斷無是事。孟子有言:獸相食,人且惡之。諺云:兔死狐悲,物傷其類。今生番烹人而食,其居心、行事,殆禽獸之不如。即令聚其醜類而殲滅之,亦不過多殺禽獸而已;又何足惜!宜乎東洋見其舉動猖獗,駭世聽聞;故欲中國大加懲創,使烹人各犯一律伏法,庶幾可為異日之警戒。然東洋祗知臺灣之地係屬中國,而不知臺灣之番尚有生、熟之別;彼以為地為中國之地、人即為中國之人,倘伊徑自興兵問罪,又恐有礙中國,故再三請中國自行查辦。即旁觀者而論,亦謂中國之境,亦不宜使東洋加兵固也。

  然生番之於中國,未歸順者也;一旦因其烹食琉球之人,遣官往辦,彼安肯帖伏以聽哉!將見理諭之不可、勢禁之俱窮,惟有用兵而已。夫中國今日用兵之法,較之昔日當有把握矣:乘西法之兵船,用西法之槍砲,擅西法之兵勇,自當戰無不勝、攻無不克;所患者,有損於糧餉也。夫有損,亦有益也。昔以無事而未試用夫西法,不知學習之果否能精;今以小事而先操演夫西法,可知則效之是否能逮。能知己之所不逮,更求人之所以精,將見以少勝多;今日能練之數千人,即可當舊制額設之數萬兵也。倘後遇有大事,推而廣之而已。又況造有輪船,其運載軍需之費亦較輕易,斷不至器用不足而中止。雖然,生番雖蠢野,亦不可視之太輕。彼雖行軍無法、器械不精,然天生金山,幽渺難測,彼且恃為巢穴;出入無常,表裏為奸,以成負嵎之勢。吾故曰:生番,亦不可輕之也。

  ·京都雜聞(二則)

  京都來信云:泰西諸使臣與總理外務各大臣,其和好之誼,更勝昔日矣。西人之內,又傳聞中西以覲見之舉,將有彼此愈加親近之勢;通商之局,亦為之一大擴云。不知彼必有一事將為有挾而求之計,特此刻未露耳。然則以大局論,正未可高枕也。

  又傳當時東洋使臣與總理衙門相議朝見之事,各官署欲不許其請;東洋之志,則欲與我國請戰云。據此言,則該使臣之恃強,實可謂甚矣!吾以此言殆未足深信云。

  ·閏六月初三日

  海客偶談

  西士問於中士曰:『中西之政事,何以相懸若是之甚哉?吾西國君民一體、朝野同心,故朝廷行一新政,無不謀及工商、謀及軍民。至於內外臣工,更無論也;即草野之間,或著一書、或作一事、或制一器,亦無不上達朝廷、下聞官長也。若夫中國,則不然。君尊臣卑,君臣已分為二;君貴民賤,君民更判為三。每見朝廷政事,無非請旨而行,照例而辦。無論草野庶民,不能干預機宜;即為內外諸臣,亦不敢妄參末議。故民之疾苦,常常壅於上聞;臣之隱衷,往往難於上達。其於晏嬰「君可臣否」之言、孟子「君輕民重」之意,似乎不合;其故何哉』?

  中士曰:『子何以見之』?

  西士曰:『吾於近今之事,得之聞見者數端,是以知其如此。吾請為子詳細言之:本年春間,臺灣生番烹食琉球難民一事,未聞福建疆臣據實入告、先行辦理,以致日本國人嘖有煩言;即嗣後,仍復未見舉動。東洋人私相聚議,以為中國無力,不能治及遠事;設使臺灣為東洋所屬之地,則吾國宰相瑣意西馬早已懲辦妥當矣。日前傳言李伯相督師赴臺剿辦生番,亦係從瑣意西馬所請,方有此舉。中國從此以是為戒,各省大吏均以整頓為心,豈不甚善!第尚恐其不能。此吾所以有「君臣分二」之說。夫君與民,互相維持者也;不可互相睽隔。泰西諸國之人,在中國者每國數千人耳,尚且設各官以理其事務、遣兵船以護其身家。今中國人流寓於舊金山者三百萬人,不聞中國遣一官、發一兵以同往,致令舊金山人凌弱中土流寓於彼地者,欲盡行驅逐,而中國官吏亦尚未悉。然吾尚疑舊金山一處何遂有中國三百萬人;或告曰:此係向在加里法尼亞者。加里法尼亞者,亦係一國之都會也;故相傳又有美國七十萬人。夫加里法尼亞本係美之屬國,美國人徙居於其國,原無足怪;惟見中國人如此之眾,該國土人不能不生疑忌,恐日後中國人據其地而有之。雖係該土人一時之見,或事過而嫌隙漸消,亦未可必。然何如效泰西人法設官、設兵,俾中國人得以高枕無憂乎?即不然,或商諸美國,亦可禁杜該國土人之侵擾。蓋美國之例,所屬國甚多。其屬國之小事,皆歸屬國自理;若大事,須與通商、外務大臣奏請美君中政裁辦故也。此猶得曰是海外事也,一時未能周知。日前上海絲業公所聚議,令各絲商於賣絲時須向西人先索銀兩,然後付貨,似與和約不符;故各國領事官皆未之許。是以有人會議互為勸勉,各國不准雇用華人,並不與來往貿易。事雖未行,亦成笑柄;君與官吏皆不之知。此吾所以有「君民判三」之說也。吾子以為然否』?

  中士默然,不置一詞而退。

  ·閏六月初五日

  東洋抗論琉球事

  閱東洋來報,知該國大臣瑣意西馬在京都與總理衙門相議往討臺灣生番一事,本朝先不應許。蓋曰『琉球本中朝進貢之國,實非東洋屬國;何煩爾越俎而謀乎』!瑣意西馬駁曰:『琉球既為中朝屬國,則昔者我之雜蘇馬部人曾伐取該境,何不聞中朝之發兵救援?爾既不救之於先,我自當護之於後』云云。查彼相之言,難以理折;若不伸天討於生番,何以服此「小東」、「大東」耶!由是而中朝遂有發兵之舉云。

  ·閏六月初六日

  詳記日本難民受撫事

  前日本館報列福建委員護送日本國遭風難民來滬一事,今再詳細探明報聞,以見中外之懷柔,更見民番之輯睦焉。

  蓋此案之遭風也,係臺灣生番所救。事在本年五月十五日,該難民名利八等四人,由伊本國運鹽,在洋遭風,飄至臺灣鳳山縣之山後生番處所;船為風浪所壞,片板無存。幸人皆無恙,鳧水登岸;經生番頭目陳安生救邀回家,給以飯食,款待甚殷。有商人李成忠經過,會同番目陳安生護送到縣。邑尊因見番目好義可嘉,且容貌恭順;稟蒙臺灣道憲賞給呢羽等物,並給還飯食等費,均不受領。遂由道會同鎮戎賞給番目陳安生銀牌一塊,並賞給商人李成忠六品功牌頂戴,以昭激勵。迨解閩省,洋務總局咨會關道派在閩候補之陸二尹之鈞護送上海關道衙門;沈觀察隨即飭發會審公堂陳司馬送交日本領事公館,日內即搭公司輪船返國云。

  觀乎此案,生番陳安生若此友愛,則前者所謂烹殺琉球國人,何至天壤!可見人心之不同,凡事不可一律論也。

  ·閏六月初八日

  閩督李(鶴年)奏臺灣知府前追銀兩陸續完解懇恩免予參追片(六月十六日京報)

  李鶴年片:

  再,兼理臺灣府知府梁元桂接辦臺灣鹽務應完同治七、八兩年分新增額外課釐並補足鹽釐共銀三千五百三十兩零,先因完未足數、且較前短絀,當經奏請勒限滿兩個月追究;屆限無完,再行參辦在案。茲據福建鹽法道裕寬會同布政司潘霨以據該員梁元桂先後解完銀四千七百四十三兩二錢零,內除新增課釐銀三千五百三十兩零外,實收額外餘銀一千二百一十三兩一錢零;所有前追銀兩,該員既能陸續解完,且核計尚有盈餘。應請免予參追等情,具詳前來。臣等覆查無異,謹合詞附片陳明,伏乞聖鑒,敕部查照施行!謹奏。

  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閏六月初十日

  閩督李(鶴年)奏海外要缺同知揀員升補摺(六月十八日京報)

  頭品頂戴閩浙總督兼署福州將軍臣李鶴年、福建巡撫王凱泰跪奏:為海外要缺同知揀員升補,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照福建臺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祝永青革職,遺缺係臺灣海外要缺,例應在外揀員調補。該同知分駐鹿仔港撫馭民番、稽查海口,均關緊要;非精明幹練之員,弗克勝任。臣等督同布、按兩司在於內地現任、候補同知內逐加遴選,一時並無堪以調補之員,亦無回任應升之卓異人員。惟查有福清縣知縣石鳴韶年五十七歲,山西介休縣人,由增貢生報捐訓導,選授平陽府訓導;應咸豐戊午科本省鄉試中式舉人,於訓導任內保薦卓異,遵例捐足知縣,在任候選。同治元年,選授福建永安縣知縣,三年三月十二日到任;調補福清縣知縣,八年九月二十日到任。先後報捐同知升銜花翎,調署閩縣知縣;□年分大計卓異,現調署泉州府廈防同知。臣等查該員石鳴韶才優守潔,辦事實心;在閩年久,歷任煩要各缺均能措置裕如,任內並無未結積案、欠解錢糧暨承緝盜案降革處分。以之升補臺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洵堪勝任。惟調缺請升,與例稍有未符;第人地實在相需,例准聲明。合無仰懇天恩,俯念海外員缺緊要,准以卓異候升之福清縣知縣石鳴韶升補臺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實於地方有裨。如蒙俞允,應同卓異之案並案給咨送部引見,恭候欽定。再,該員係由繁缺知縣初升同知,例免核計參罰。所遺福清縣係屬調缺,俟接准部覆,另行遴員調補。

  據布、按兩司會詳前來,臣等謹合詞恭摺由驛具奏,伏乞聖鑒,敕部核覆施行!謹奏。

  奉硃批:『吏部議奏。欽此』。

  ·七月十三日

  譯西報論粵東派兵船赴北事

  前錄粵東派撥之中國兵船一隊泛海北行,不知何往;旁觀者揆之,疑係供今年臺灣之役云云。今聞該兵船一隊計共十四艘,已經駛抵直界。傳聞將分遣大半至黃河口之天門關,聽候山東撫憲調撥遣用;其餘,則從役於臺灣云。然此信尚無確據。又謂燕臺數日前有火船一艘出洋,聞係駛往高麗者;論者謂此船之至高麗,蓋懲其未獻之職貢也。

  又疑係東洋使臣前議及失和之舉,或將遣使飭諭之耶!均未可知也。西報之言如此,姑譯之以俟知者。

  ·八月十八日

  諭旨(七月二十八日京報)

  兵部將奏補江南漕標中營都司陸佔魁、題補廣西提標前營守備陳勝發、福建平和營守備江瑛圖、臺灣鎮標左營守備林鴻鈞引見,奉旨:『均著照例准其補授。欽此』。

  ·八月二十日

  發兵赴臺灣信息

  昨接福建來報云:聞津門官憲將不日調兵赴廈門,由廈門放海往臺灣,以為懲辦生番之舉。又聞該兵將沿路須經過閩省城云。

  ·九月二十一日

  釋擬征臺灣生番論(忝生榮陽氏稿)

  前閱各處新聞紙報載,擬國家議征生番者;緣僅見生番之暴戾,未明悉臺灣之情形也。蓋人但知生番不除之為害,不知生番不除之為利焉。

  夫臺灣地勢,區分前後;吾人所居者,惟山前西南沿海一帶耳。山後東北,全屬生番種類,不知凡幾;皆以數十百人集處一隅,穴土而居。冥頑野性,禽獸奚殊;日夜出沒不常,或潛跡茂林、或藏身穴窟、眈眈窺伺。吾人墾耕,必結隊以往。或稍離群、獨行山僻,適值其來,必遭殺害。臺地夙無虎豹,人遇生番,猶同虎噬;若糾眾持械追殺,則蹻捷如猱,望風奔走,莫敢相拒。如果國家有欲殄除之舉,不必勞雄兵猛將,糜費興師;祗須招募土人千餘策而攻之,不難滅此而朝食也。然國家體上天好生之德,姑留其類者何也?蓋以臺灣地方亙長,民多強悍,山川險阻,盜賊紛紜,動輒嘯聚,擾攘不時;一被官軍追迫,輒縮入內山,扼險死據。以山中生番之殘酷,尚且如斯;苟將生番殲除淨盡,則深山窮谷官守不周,豈不反成賊藪哉!昔有臺灣道鎮某公,思維生番深為民害,曾經奏請興兵蕩掃;繼奉諭旨「寧為番窟,不為賊巢」,因之而止。不然,生番之患,非止一日,朝中豈無征滅之議,何至留於今日任其滋害中外生民乎!此中底細,有非外人所能深知者。又況誅戮過甚,民與番之怨愈深;赦免餘殘,盜與番之交反固:恐為患尚不止如今日!誠諺所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

  有心世道者,諒不以此言為河漢也!

  ·閩督李(鶴年)奏琉球國夷人遭風到閩循例譯訊撫卹摺(八月二十八日京報)

  頭品頂戴閩浙總督臣李鶴年、福建巡撫王凱泰跪奏:為琉球國夷人遭風到閩,循例譯訊撫卹;恭摺奏祈聖鑒事。

  竊據署福防同知謝昌榮詳報:『同治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准臺防廳護送琉球國遭風難夷林廷芳等九名到省,當即安插館驛,妥為撫卹。一面飭傳該國留閩通事譯訊,據供:該難夷林廷芳是船主,蔡克秀、比嘉長濱、與那城具、志堅仲元、土城岸本都是水手,伊等一共九人,俱係琉球國那霸府人;駕坐小海船一隻,裝載糧米往太平山島交納。本年四月初一月,由太平島開行,在洋陡遇颶風。十一日,隨風漂至臺灣琅■〈王喬〉海口,船隻沖礁擊破。該難夷等鳧水上岸,誤入生番鄉內,均被生番拘留;幸經附近汛弁諭由土民楊天寶等備銀贖回,將伊等送到鳳山縣衙門轉送臺防廳安頓。並蒙給有衣食,由臺護送來省,現在館驛等供。暨據該國留閩通事周兆麟面稟:本屆進貢船隻,即日揚帆回國;該難夷林廷芳等擬請附搭』等語。由布政使潘霨造冊詳請具奏前來。臣等查琉球國世守外藩,甚為恭順;該夷人等在洋遭風,情殊可憫!應自安插館驛之日起,每人日給米一升、鹽菜銀六釐;回國之日,另給行糧一個月,照例加賞物件折價給領,於存公銀內動支。事竣,造冊報銷。至該難夷等原船擊碎,已令附搭貢船回國。除將清冊送部外,臣等謹合詞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謹奏。

  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九月二十二日

  東洋征生番之議寢息

  前東洋使臣阿可西馬之來中國也,以我朝廷臺灣生番烹食□州民,故與議出師討罪,且定擬於今秋起兵矣。聞國家與議,此事已委之便宜自行。東洋先議兵從事,乃秉鈞者經已返位,新任操國政者以為此舉不免出招多事,故是役今寢息矣。

  夫我國為東洋出師,既不免勞師動眾,又不免費餉需時;東洋之自為出師履我國屬地,亦殊有不合。今得兩免,實兩全之道也;幸甚!

  ·九月二十三日

  福建鄉試題名(節取)

  知維蕃(臺)、林洪香(臺)、陳樹藍(淡)、季青潮(淡)、王均元(臺)、王藍玉(臺)。

  ·十月初七日

  諭旨(九月十四日京報)

  兵部帶領引見,奉旨:『福建臺灣南路下淡水營都司丁汝霖,著照例准其補授盡先遊擊。欽此』。

  ·十月初十日

  閩督李(鶴年)奏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應委員接署片(九月十七日京報)

  李鶴年片:

  再,署福建水師提督福寧鎮總兵羅大春,欽奉諭旨補授福建陸路提督,應行赴□供職。所有水師提督印務,應即遴員接署,以專責成。查有記名提督浙江黃巖--改海門鎮總兵李新燕,於同治六年補授斯缺;現據交卸江蘇水師營務,呈報到閩。該員穩練老成,戰功夙著;於水師情形,頗為熟悉,堪以委令署理。除咨行遵照外,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十一月二十九日

  閩督李(鶴年)奏參玩視重案之知縣摺(十月二十八日京報)

  頭品頂戴閩浙總督臣李鶴年、福建巡撫臣王凱泰跪奏:為查明原參玩視重案之知縣,恭摺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查接管卷內已革福建彰化縣知縣朱德沛,前因民人林歹刺死養父林得、民人林柳誤傷母余氏兩案並不解府審勘,擅行正法;而稟司與稟道、府之文,又自相矛盾:恐有捏飾消弭情弊。經前督臣英桂、前撫臣卞寶第奏參革職查辦,奉旨允准,轉行欽遵在案。

  旋據前按察使康國器飭委代理彰化縣靈灥提集各案人證,訊明林柳係漏網逆匪,於同治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因與弟林定爭毆,誤傷伊母余氏致斃;朱德沛於四月初五日訪聞馳拿,五月十九日據將林柳獲送,並以林余氏屍以久埋結求免驗;朱德沛訊明後,因林柳患病沈重,恐逃顯戮,即於二十五日正法,三十日稟報道、府。林歹係林得抱養之子,早逐歸宗;於同治六年九月初十日,林歹因林得母故,前往拜靈,被林得喝令工人林昆澤毆逐;林歹奪刀回截,誤傷林得斃命,畏罪逃匿;屍妻林洪氏尚未尋獲控究。朱德沛於十月初十日訪聞差查,族鄰先因外出不知實情,遂稱並無其事;林洪氏亦恐夫死已久,屍遭蒸腐,檢呈求免驗。旋經朱德沛於七年八月初八日將林歹購獲,會同委員訊明後,於八月十四日正法,二十日稟報道、府;並非該革員不行起驗通報。其就地懲辦,係因重洋遠隔,民風獷悍,因地權宜,實非玩視重案,查案卷□符。並據朱德沛稟覆:林柳於獲訊未認逆倫之先,已認漏網股匪,照章就地嚴辦。林歹一案,雖有訪問,因族鄰均稱並無其事,在鄉先擬省稟寄署,存俟覆加查確繕發;嗣因訊出各逆倫重情,馳稟道、府復寄諭署中照發省稟,詎誤將前寄稟稿繕發,以致兩歧。奉查姑覺疏忽難辭,迭經批據臺灣道、府暨接署知縣□時□覆查,實無捏飾消弭及別項情弊等情。茲據布政使潘霨、按察使葆亨查得林歹、林柳二犯均屬情真罪當,朱德沛於懲辦後稟明道、府核轉□日係在奉文飭查之先。查辦逆倫案件,地方官例無處分,無所用其諱飾。且既將辦理情形稟報道、府核轉,則稟報臬司豈有改換情節、自相矛盾之理!據稱實係誤發,□非有心諱匿。前經參革,□予免議等因會詳請奏前來。

  臣等查朱德沛身任地方,於拿獲逆倫重犯,並不通稟解勘,擅自就地懲辦,辦理實屬乖謬!惟□無捏飾消弭情事,業已革職,請免置議。除咨吏、刑二部查照外,謹合詞具陳,伏乞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奉硃砒:『該部知道。欽此』。

  ·閩督李(鶴年)奏揀員請補海外要缺同知摺

  頭品頂戴閩浙總督臣李鶴年、福建巡撫臣王凱泰跪奏:為揀員請補海外要缺同知,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查福建臺灣府海防同知黃維煊捐升知府,接准部咨歸閏六月分截缺。所遺係海外衝繁□要缺,例應在外揀調。該同知分駐鹿耳門,為臺灣出入門戶;稽查船隻、撫輯民番,在在均關緊要。非精明強幹、熟悉海疆洋務之員,不足以資治理。臣等督同藩、臬兩司於內地現任人員內遴選,非現居要缺,即人地未宜,一時實乏堪調之員。惟查有候補同知陳寶鼎年四十八歲,江蘇儀徵縣廩貢生,由教諭報捐雙月同知,歷保儘先即選候選決□□以知府用加三品銜,並留山東補用。旋在閩省甘捐局捐離原省,改指福建。九年十二月初八日到,察看期滿,□行甄別□□□閩省補用。嗣奉部咨,應以十一年□月三十日作為到省日期,仍扣滿一年,方准補缺等因。現計扣滿一年,例□□補□。□臬□□會詳□來,臣等查該員老成穩練、辦事實心,於海□洋務情形均為熟悉;以之請補,洵堪勝任。惟初任人員□□調缺,與例□有□符。□人地實在相需,□得聲明奏□。合無仰懇天恩俯念臺□同知員缺緊要、調補乏員,准以候補同知陳寶鼎補授,於洋務、海防□有裨益。如蒙俞允,該員係候補同知請補同知,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是否有當?謹合詞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鑒,敕部核覆施行!謹奏。

  奉硃砒:『吏部議奏。欽此』。

  ·十二月十一日

  閩督李(鶴年)奏揀員請補海疆知縣摺(十一月初六日京報)

  頭品頂戴閩浙總督臣李鶴年、福建巡撫臣王凱泰跪奏:為揀員調補海疆知縣,以資治理;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福清縣知縣石鳴韶奏升臺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接吏部咨覆,准其升補;所遺福清縣缺,應令另行揀選,坐六月二十七日等因。按閩省照限八十日減半計算,連閏應以七月初七日作為出缺日期,歸七月分截缺。查福清縣知縣係衝繁疲難兼四要缺,地處沿海,民俗強蠻;撫馭巡防,最關緊要。必須精明幹練之員,方足以資治理。臣等督同藩、臬兩司在於現任知縣內逐加遴選,查有署福清縣事、閩清縣知縣傅崇品年四十六歲,湖南益陽縣附生,迭在浙省軍營出力,續經調閩差遣,奏准以知縣留閩補用,順差赴部引見。同治七年正月到省繳照,援例捐加同知升銜。九年六月,准補閩清縣任事,試署一年期滿,實授在案。該員悃愊無華,實事求是。在閩年久,熟悉海疆風土民情。現署斯缺,辦理裕如;本任內並無經徵錢糧及承緝盜案有關降調處分。以之調補福清縣知縣,洵堪勝任。惟該員實授後歷俸尚未屆滿,與例稍有未符;已飭赴京銅局捐免。臣等為人地相需起見,合無仰懇聖恩,俯准以閩清縣知縣傅崇品調補福清縣知縣,於地方要缺有裨。如蒙俞允,該員係簡缺知縣初次調繁,銜缺相當,毋庸送都引見;並免核計參罰。所遺閩清縣遺缺,現有應補人員應請留閩,俟准部覆揀員請補。據藩司潘霨、臬司葆亨會詳前來,臣等謹合詞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鑒,敕部議覆施行!謹奏。

  奉硃砒:『吏部議奏。欽此』。

  ·十二月二十八日

  譯西字日報所言東洋事

  通聞館西字日報所載東洋□事,殊堪駭異;據云現在上海之一切東洋人,傳言伊國與中國將有興戈之意;亦未明言其所以然。噫!是何傳言之難信也。夫東洋與中國先日雖有東洋使臣某人一事,曾有議論相左之處,然事已多日矣。今兩國敦睦和好已久,何為今日又復陡生釁端,以致兩國皆陷於兵禍!此傳必屬子虛,毫無確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