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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四八四柱細冊光緒八年五月一一六○四--二

抄發臺北府屬各縣光緒六年分額征供栗收支四柱冊式

抄發臺北府屬各縣光緒六年分,額征供栗收支四柱細冊(註一)

  印  臺北府印

臺北府總

光緒六年分

舊管

額征臺灣府屬,劃歸管理,應征正供,並奇武■〈老〉庄谷共粟二萬二千三百九石四斗九斗(註二)六合四勺九抄五撮。

又應接征光緒五年分,粟一千七百八十石五斗七升六勺一抄五撮。

又應接征光緒四年分,粟三千二百五石七斗三升一合四勺五抄七撮。

又應接征光緒三年分,粟三千三百五石二斗六升九合九抄九撮。

又應接征光緒二年分,粟三千四十六石一斗六升六合四勺四抄二撮。

又應接征光緒元年分,粟三千三百八十二石三斗七升二合九勺七撮。

又應撮(接)征同治十三年分,粟三千四百一十六石七斗一升八合三勺四抄二撮。

又應接征同治十二年分,粟三千二百五十八石七斗六升五合一勺二抄二撮。

又應接征同治十一年分,粟三千一百二十石三斗五升五合三勺八抄六撮。

以上額征、接征共粟四萬六千八百二十五石四斗四升五合八勺六抄五撮。

新收

一、收征完光緒六年分,粟二萬三百七十二石八斗六合六勺一抄四撮。

一、收續完光緒五年分,粟四十九石五升一合八勺三抄一撮。

一、收續完光緒四年分,粟四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一撮。

一、收續完光緒三年分,粟三石九斗六合六勺一抄。

一、收續完光緒二年分,粟二石八升七合八勺二抄。

一、收續完光緒元年分,粟四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七抄三撮。

一、收續完同治十三年分粟,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一勺二抄。

一、收續完同治十二年分粟,一十石八斗一升五合七抄三撮。

一、收續完同治十一年分粟,二十一石二升七合六勺四抄。

以上共收粟二萬四百七十一石九斗一升七合八勺七抄二撮。

開除

一、撥北路、中右、艋、滬等營光緒六年分,兵米粟四千四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

一、撥給噶瑪蘭營光緒六年分,兵米粟一千六百七十九石八斗二升。

一、撥宜蘭縣光緒六年分粟,變價撥收,餘租項下,湊給兵餉經費銀,合粟三千二百一十八石七斗四升八勺七抄。

一、撥淡水縣光緒六年分截兵餘粟,變價湊給不敷,留支各款,先撥銀,合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二升九合四勺。

一、撥征完光緒五年分粟,歸還光緒五年分,應存正供粟四十九石五升一分八勺三抄一撮。

一、撥征完光緒四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光緒四年分,應截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四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一撮。

一、撥征完光緒三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光緒三年分,應截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三石九斗六合六勺一抄。

一、撥征完光緒二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光緒二年分,應截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二石八升七合八勺二抄。

一、撥征完光緒元年分粟,歸還光緒元年分,應存供粟四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七抄三撮。

一、撥征完同治十三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同治十三年分,應戳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一勺二抄。

一、撥征完同治十二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同治十二年分,應給米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一十石八斗一升五合零七抄三撮。

一、撥征完同治十一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同治十一年分,應截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一十八石一斗八升九合四勺一抄。

一、撥征完同治十一年分粟,歸還同治十一年分,應存正供粟二石八斗三升八合二勺三抄。

以上共除粟九千五百八十七石三斗八升一合五勺二抄八撮。

實在

應存粟一萬八百八十四石五斗三升六合三勺四抄四撮內:

存北路、中右、艋舺、滬尾、噶瑪蘭營,光緒六年分,兵米粟五千九百一十六石八斗二升。

前件應存兵粟,原系應扣各營缺截建曠項下,緣各營兵米奏冊,逾限尚未造報,無憑核計,俯俟嚴催造報,再行撥歸建曠報存。如有應支米扣粟石,歸於次年

奏銷動支四柱冊內,分別補收補除,以昭核實。理合登明。

存光緒六年分正供粟四千九百六十七石七斗一升六合三勺四抄四撮。

尚未完光緒六年分,正供粟一千九百三十七石四斗九合八勺八抄一撮。

尚未完光緒五年分,正供粟一千七百三十一石五斗一升八合七勺八抄四撮。

尚未完光緒四年分,粟三千二百一石一斗七合四勺六抄六撮內,應補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二百六十六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九抄九撮,應征正供粟二千九百三十四石七斗七升八合五勺六抄七撮。

尚未完光緒三年分,粟三千三百一石三斗六升二合四勺八抄九撮內,應補米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五百三十五石三斗六升六合四抄六撮,應征正供粟二千七百六十五石九斗九升六合四勺四抄三撮。

尚未完光緒二年分,粟三千四十四石七升八合六勺二抄二撮內,應補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五十六石三斗五升七合四勺九抄,應征正供粟二千九百八十七石七斗二升一合一勺三抄二撮。

尚未完光緒元年分,正供粟三千三百七十八石一斗九升一合七勺三抄四撮。

尚未完同治十三年分,粟三千四百一十二石五斗八升一合二勺二抄二撮內,應補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七石七斗二升八合七勺,應征正供粟三千四百四石八斗五升二合五勺二抄五撮。

尚未完同治十二年分,粟三千二百四十七石九斗五升四抄九撮內,應補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七十七石九斗七升四合七勺一抄七撮,應征正供粟三千一百六十九石九斗七升五合三勺三抄二撮。

尚未完同治十一年分正供粟三千九十九石三斗二分七合七勺四抄六撮。以上節年共未完粟二萬六千三百五十三石五斗二升七合九勺九抄三撮內,該府屬應督征之淡水、新竹二縣各應分勻,帶征淡水廳原報未完同治十一年起,至光緒四年止,民欠供粟若干,因甫經分界,尚未厘定,俯俟飭催冊報。如有續完粟石,統歸下屆奏銷,一並分別造報。理合登明。

光緒八年五月日冊

  印  臺北府印

(註一)本冊系冊式,封面一葉,本文五葉。此行系封面葉。

(註二)斗字系「升」之誤。

●第二四九札光緒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一六○五--一

臺北知府陳,札委員徐銓,催辦交代會算

札委員徐銓

欽加三品銜、即補府、署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陳為札委催辦事。本年五月初七日,准兼理臺灣府孫移開:「案蒙會辦交代事務司道憲,批據督催臺灣交代委員、試用從九品丁鹿賓稟乞銷差,另賜委員催辦緣由。奉批:『據稟已悉,仰臺灣府轉飭遵照,一面將臺屬各廳縣新舊交代,會同臺北府,就近委員守催,趕緊分別勒限算定,造冊結報,切勿任延,干咎。此繳』等因。蒙此,查臺屬各廳縣,積壓未清交代,經敝前府詳明,設局勒辦。截至同治十二年底止,已提算者共有四十八起,未算者四起;均系款目糾纏,或由本員離臺、病故,以致莫能一時並算。其前次奉駁未改各交代,共四十八起,及續提算定盤案,均應迅速勒催查改,造冊結報。又經周前府,於同治十三年正月間,詳報撤局文內,議請:自十三年六月初一日起,另限年半,設局查辦,即將各屬前派友胥,仍令赴局,以憑督飭,漏夜次第辦理,其散失案卷,亦可就近借查,詳奉省局憲札示核辦。正在移行辦理間,適值臺郡籌辦海防,原到友胥,均已乘機散回;迨事竣,則相率因循,以致又復耽擱。再查同治十二年以後,未算、未結之盤案,復計多起;若不責成各現任,上緊設法釐辦,恐致仍舊推諉,愈積愈多,欲求盤案全清,終無可待。上年間,□委員丁鹿賓賫奉省會交代總局憲札催;復經周前府,將臺北交代,移請查追起辦;並詳奉會辦交代事務司道憲批:『據詳已悉,除將臺北府所屬交代,另檄嚴催起辦外,仰即遵照,迅將該府所屬各縣,前次駁改,及續算未結交代,趕緊由府分別勒限辦造。現奉部行交代定限綦嚴,切勿泛視、徇延,致干並參,凜之。此繳』等因。又經遵批,移行嚴催。去後,茲蒙前因,除轉飭丁從九遵照,並另委員分赴臺南各屬,守催趕辦外,合就移會。為此備移,請煩查照憲批,將臺北所屬新舊交代,就近委員守催,分別勒限算定,造冊結報。至前次奉駁未改交代,亦即勒令先行改送。望切,望切。須至移者」等由,過府。准此,查臺北積壓未清交代,疊奉省、局憲檄催清辦,迄今日久,未據各屬辦竣具報。茲准前由,除分飭趕辦外,合行札委。為此札,仰該員立即遵照,迅即馳赴淡新各屬,會同該縣,催令經胥,即將未結新舊各任交代,上緊趕辦,分別算定,造冊結報,毋稍任延,致干未便。切切。此札。

光緒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札

●第二五○移光緒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一六○六--一

淡水知縣朱,奉臺北知府陳札委監盤,移知新竹縣:將新舊任移交錢糧等款造冊結報

移文  印  淡水縣印  私記 

九年九月初三日到

  私記 

即用縣、代理臺北府淡水縣正堂朱為移知事。本年八月十七日,奉本府憲陳札開:「照得州縣交代,例限兩月算結;其代理簾缺,及道、府委代人員,到任在兩月以上,應一律將前任經手倉庫款項,查明接收清楚,開摺結報。前奉省憲詳明,通飭遵辦有案。茲查新縣徐令,因病請假交卸,周令接代,已逾兩月;應即飭令,將徐令任內征收錢糧、供屯、稅契,並解給各款交代,一律接收。除分別札飭外,合就飭委,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將代理新竹縣周交志侃,辦接徐令錫祉任內經手倉庫款目,監同趕緊會算,盤收清楚,錄摺送查;一面造冊結報。毋稍徇延。切切。此札」等因。奉此,合就移知。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將應接貴前縣徐令倉庫、正雜各款交代,趕緊查開,覆摺訂期,三面會算,定摺結報,幸勿遲延。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代理新竹縣正堂周

光緒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移

  印  淡水縣印

●第二五一移光緒九年十一月八日一一六○六--二

代理新竹知縣周,經查核前任徐所開交代總細冊,移送覆摺與前任徐及監盤淡水知縣朱

欽加五品銜、代理新竹縣正堂周為嚴交代之察核事。案蒙本府憲札開:「該前縣徐令交卸交代,應由該令接收,飭委淡水縣監盤外,札飭遵照,接收會算」等因。並准徐(貴)任移送光緒七年九月初四日到任起,至九年六月初六卸事前一日止,任內經手收支庫項、正雜捐攤銀番,並各前任流交、流抵各款交代總細冊摺到縣。即經敝縣查核,分別應交、應抵、抵補、應刪、應議,開具覆摺。除移徐前任會算(請監盤核算)外,合就備文移送(覆)。為此移詣貴縣(前縣),請煩查照,希將移到覆摺,訂期監(會)算。望切,望切。須至移者。(註)

計移送覆摺壹扣。

一、移

監盤淡水縣正堂朱

本任新竹縣正堂徐

  私記 

光緒九年十一月初六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正堂周行  私記 

(註)本件受文者有兩人:文中附括弧者,系發給「本任(即前任)新竹縣正堂徐」;括弧上者,乃發給「監盤淡水縣正堂朱」部分。

●第二五二移光緒九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六○六--三

前代理新竹知縣周,將卷簿移交於新任知縣朱

前代理新竹縣正堂周為交代事。案蒙本府憲陳札:「以敝縣代理新竹篆務,已逾三月,所有前縣徐任交代,應即照章接辦,並委淡水縣監盤會算」等因。遵經會同查算,將徐任經手、及接收前任流交、流抵庫款,核定總摺,分送行印在案。茲敝縣交卸,除俟徐任定摺繕齊錄送外,合並彙造大交代冊摺,連同各卷簿,一並移交。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即接收核算。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計移送:

交代庫款總摺一扣。錢糧清冊壹本。耗羨清冊壹本。正供清冊壹本。稅契清冊壹本。當稅清冊壹本。墊支俸齋舖兵工食等款清冊壹本。屯租清冊壹本。渡租清冊壹本。學租清冊壹本。快官庄租清冊壹本。減平清冊壹本。一成減廉清冊壹本。就廉扣捐資助冊壹本。官民捐谷清冊壹本。扣收截曠兵米清冊一本。代收大甲等三汎兵米清冊壹本。捐存考費清冊一本。正供總報簿壹本,存房。番■〈勹外云内〉丁廍餉耗羨當稅等項總報簿壹本,存房。稅契總報簿壹本,存房。屯租總紅簿一本,存房。征收學租卷壹宗,存房。征收渡租卷壹宗,存房。征收快官庄租卷壹宗,存房。支放兵米卷壹宗,存房。收回截曠兵米卷壹宗,存房。支給各役工食卷壹宗,存房。支給簿壹本,存房。祭祀卷壹宗,存房。移給俸齋卷壹宗,存房。奉劃協濟屯餉卷壹宗,存房。奉劃公捐資助卷壹宗,存房。支給隘糧卷壹宗,存房。支給渡夫工食卷壹宗,存房。考書院卷壹宗,存房。學租支給簿壹本,存房。詳領驛站經費抵解餘谷卷壹宗,存房。詳領津貼抵解稅契卷壹宗,存房。詳請支收交代款項卷壹宗,存房。清丈屯田卷壹宗,存房。清理田賦卷壹宗,存房。稟復免■〈勹外云内〉正供卷壹宗,存房。三邑會詳請應(?)考費卷一宗,存房。奉發鳳嘉彰等邑協濟俸役養廉冊卷一宗,存房。

一、移

新任新竹縣正堂朱

  私記 

光緒玖年十二月初九日承戶總

  鈐記  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正堂周行  私記 

●第二五三副詳及批光緒九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六--四

監盤淡水知縣朱、新任新竹知縣徐及代理新竹知縣周,將交代會算定摺,詳送臺北知府陳

副詳  印  淡水縣印

新任新竹縣知縣徐錫祉、代理新竹縣知縣周志侃、監盤淡水縣知縣朱承烈為詳請事。竊照卑職錫祉奉憲調補新竹縣缺,自光緒柒年玖月初肆日到任,本年肆月間,因病請假;蒙委卑職志侃代理,於陸月初陸日,交卸接代,業將任內經手倉庫各款,造冊移送。卑職志侃抵任已逾月,奉憲臺飭催,接收交代;並委卑職承烈監盤,經即檢查,案據逐款稽核,開具覆摺分送。內有支給制換玖年分驛站衣旂銀三拾肆兩一款,歷年均系陸月開支。卑職錫祉照章制換,將所墊銀三拾肆兩,彙同驛站經費銀柒百肆拾肆兩,共銀柒百柒拾捌兩,請抵應解光緒捌年分餘榖價銀;一面入冊開除。嗣驛站經費銀柒百肆拾肆兩,奉全臺支應局憲批示准抵,而衣旂銀三拾肆兩,未奉一並批示。卑職志侃接篆後,前項衣旂,亦有制換,移請補交。現經監盤,卑職承烈查明,新竹縣玖年分,驛站衣旂銀三拾肆兩,卑職錫祉交卸,已屆應換之期,卑職志侃亦有發給。公議:歸前後任各半開支,以昭公允,庶盤案得以速清,不致藉口稽延。所有卑職錫祉應銷玖年分一半衣旂銀壹拾柒兩,仍請抵完應解捌年分餘榖貳拾捌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三抄。卑職志侃應銷玖年分一半衣旂銀壹拾柒兩,請抵完玖年分餘榖貳拾捌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三抄。除將交代會算定摺外,理合具文,詳請憲臺察核,俯賜批示祇遵,實為公便。除詳本道憲、全臺支應局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副詳者。

右詳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

借印  鈐記  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光緒玖年拾壹月初十日知縣徐錫祉知縣朱承烈知縣周志侃

  印  淡水縣印

  印  新竹縣印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批:

據詳已悉,仰新竹縣,候奉本道憲暨全臺支應局憲批示,分移遵辦。此繳。

騎縫印(臺北府印)十二月廿七日奉

新竹縣

  私記 

 

●第二五四議覆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一一六○九--一

戶部遵旨,對御史胡俊章光緒十三年原奏(州縣交代,責成道府督催,實力嚴查)之議覆

粘單

戶部謹奏。為遵旨議奏事。查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日,由軍機處抄出軍機大臣面奉諭旨,御史胡俊章奏,州縣交代,請飭部定章,責成道府督催等語;著戶部議奏。欽此,欽遵。將原奏一並抄交到部。據原奏內稱:「查州縣虧空,近有二等:一系病故之員,一系參劾之員。迨至查抄,萬不抵一。道府為州縣親臨上司,果能於上下兩忙後,及一歲之終,將所屬州縣,應解正什一切款項,應留支者,准其留支外,其餘必勒限一月,掃數解司;否即由道府詳參。州縣虧空,該上司,例應分成代賠,請飭定章通行」等語。臣等查,州縣虧空錢糧,雍正年間,欽奉諭旨納定億例,分別治罪。乾隆年間,迭奉上諭,嚴切申儆。誠以貪不懲,則奸不止;法不立,則令不行。故凡遇虧空之案,無不立辦,並無不重辦。當時大小官吏洗手奉公,倉庫正供,絲毛無欺,職是故也。數十年來,軍務倥傯,仕途淆雜。朝廷崇尚寬大,而巧官夤緣為奸,遂致錢糧正款,視為私囊,任意虧挪,並已革、已故之員,其本人家屬,皆拚一查抄之名,將庫款有意席捲,假作虧空,尤為近年惡習。各該上司,曲為彌縫,往往虧空者,不即參劾者多。已革、已故之員,迨至查抄,萬不抵一。甚且以查無其人,公然登諸稟牘,而國帑竟歸無著矣。臣等以為:與其懲於事後,何如防於事先。故於光緒十年奏定新章,各州縣於上下忙征完時,將應解一切正什款項,盡數解司。該管道、府、直隸州,親赴屬庫,核對盤驗,查明的數,出具甘結送部;較之舊例,更為嚴密。各省督撫,亦力加振作,參返之案,比比皆是。今該御史請將州縣正什款項,除留支外,勒限一月,掃數解司;否則即由道府詳參。其意為杜絕征存不解起見,與臣部前定新章實相表裏。各道、府、州,果能平時考查催提,俾屬庫一無久存不解之項,彼已革、己故者,自無從施其伎倆。至所稱該上司,例應分成代賠,請飭定章一節,查州縣虧空,本有知府分賠之條。道光七年,欽奉上諭:「嗣後各州縣虧空銀米,被參後,先在本犯及家屬名下,照例按限催返。如限滿,完不足數,查明家產盡絕,實在不能返繳者,即將未完數目,作為十成,無論原案是侵、是挪,俱著不行揭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分賠五成,勒限追繳,其餘五成,著失察之道員分賠二成,藩司分賠二成,巡撫分賠一成,均照代賠例限,按銀數多寡,分年完繳。倘有兩案,准將前案銀兩,依限清完後,再行接續追繳。至從前已參未結各案,亦照此分別核賠等因。欽此」。立法周詳,似無可再議,惟功令雖嚴,而奉行不力。且臣部則例,屢經修改,不免前後參差。臣等公同商酌,擬請明發諭旨,飭下各直省督撫,嗣後州縣正什錢糧稅課,務須隨征隨解;其一切應解款項,亦必隨時解司,不准稽延。並於上下兩忙,各截數後,限一個月內解清。倘有已征未解,立即撤參。並責令本管道、府、州,親赴屬庫,盤查核對,加結申解。將來如有虧空,即將道、府、直隸州,照盤查不實例議處。一面於本員名下,勒限著追。加完不足數,即按所虧之數,分作十成,該管知府、知州,分賠五成;出結之道員,分賠二成;失察之藩司,分賠二成;督撫分賠一成,以示懲儆。其有扶同詢(註)隱者,弊在知府、直州,則令知府、直州獨賠;弊在各上司,則令各上司加倍罰賠,仍均照例議處。又查吏部處分則例內載:「督撫題參州縣虧空,即於疏內將該管上司應否分賠之處,一並查明具題。若不報明,降三級調用,公罪」等語。應令嗣後各督撫,奏參州縣虧空,即隨案陳明。如虧短之州縣,將來無完交,或交不足數,凡應行分賠之該管各上司職名,一並隨摺開明,以免日久推延,易為查考。倘再漏未聲敘,臣部即照吏部處分則例奏參。如蒙俞允,並請明諭,通飭遵行。至臣部則例中參差各條,容臣等陸續奏明更正,以期劃一。所有臣等遵旨訓奏緣由,謹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謹奏。

(註)詢字似系「徇」之誤。

●第二五五札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月一一六○九--二

臺北知府雷層奉上級札,將戶部議覆,行知新竹縣

札新竹縣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為行知事。本年七月二十一日,奉會辦交代事務、福建布政使司張,督糧道潘憲札:「奉督憲兼管巡撫事楊案行,『光緒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戶部咨福建司案,呈准北檔房傳付內稱:<本部議覆御史胡俊章奏,州縣交代,請飭部定章,責成道府督催一摺,光緒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具奏,本日奉上諭:《前據御史胡俊章奏,州縣交代,請飭部定章,責成道府督催等語。當令戶部議奏。茲據該部酌核定議,所稱盤庫加給分成罰賠,及題參摺內聲明,該管上司應行分賠各節,舊例新章本極周密;乃各該省奉行不力,甚至設法彌縫,所有虧空州縣,直至已故、已革,始行參劾;此等積習,殊堪痛恨。嗣後各督撫辦理交代之案,即著遵照部議,督飭藩司及該管道、府、直隸州,隨時實力嚴查。如各該管上司,有心容隱,並不揭報,即行據實奏參,著落賠繳,分別議處。總之,立法雖善,尤在用人。各直省督撫,均當慎選良吏,儉以養廉,務期下不擾民,上不虧帑,以重庫款而除積弊。將此通諭知之,欽此》。相應傳付江南等司,赴本檔房抄錄原奏,自行具稿,行文各該督撫,一體欽遵辦理等因,前來。相應抄錄原奏,恭錄諭旨,飛咨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轉飭,一體欽遵辦理可也。計單>等因,到本兼管巡撫事督部堂。准此,合就飭行備案到司立即移行欽遵查照辦理。嗣後詳參州縣虧空,務將應行分賠之該管各上司職名,隨案陳明,免干吏議,切切。計粘單一紙,等因』。奉此,除移行遵照外,合就札行。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辦理。嗣後詳參州縣虧空,務將應行分賠之道、府、州職名,隨案聲明,免干吏議。毋違,此札」,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即便知照。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札

  印  臺北府印

光緒十三年八月十四日  私記  奉

●第二五六札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一一六○九--三

臺北府層奉上級札,行知新竹縣:奏參州縣未交銀項摺內,應聲明分賠之該管各上司職名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為行知事。本年九月初十日,奉藩憲邵札開:「本年九月初一日,奉爵撫憲劉案行:『光緒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案,《查本年五月間,本部議覆御史胡俊章奏,州縣交代請飭部定章,責成道府督催摺內議,令各直省,嗣後各州縣正雜錢糧、稅課,務須隨征隨解,不准稽延,並責令該管道、府、直隸州,親赴屬庫盤查,加結申詳。將來如有虧空,即將道、府、直隸州議處。一面於本員名下勒追。如完不足數,即按所虧之數,分作十成:該管知府、直隸州,分賠五成;出結之道員,分賠二成;失察之藩司,分賠二成;督撫分賠一成。其有扶同徇隱者,弊在知府、直隸州,則令獨賠;弊在各上司,則令加倍罰賠。仍均照例議處。又吏部處分則例內載:督撫題參州縣虧空,即於疏內,將該管上司應否分賠之處,一並查明具題;若不聲明者,降三級調用,公罪。應令各督撫於奏參州縣虧空,即隨案陳明。如虧短之州縣,將來無力完交,或交不足數,應行分賠之該管各上司職名,一並隨摺開明,以免日後推延。倘再漏未聲敘,照例奏參》等因,奏奉諭旨,通行遵辦在案。茲查直、閩二省,近來奏參州縣未清交項銀兩摺內,並未將虧短之州縣,將來無力完交,或交不足數,應行分賠之該管各上司職名,隨摺聲明,自系尚未接奉部文所致,姑免深究。相應再行飛咨臺灣巡撫,嗣後所屬州縣,如有虧短未清銀兩,即照本部前次奏定章程,於奏參摺內聲明。如州縣虧短銀兩,將來無力完交,或交不足數,應行分賠。該管各上司職名,隨摺聲敘,不得再有遺漏。倘再查有未經詳細聲敘者,本部定行照案奏參,以為玩視部章者戒可也>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行司即便遵照辦理,並移善後局查照』等因。奉此,除移行查照外,合就行知。為此,仰府官吏,即使移行所屬廳、縣,一體遵照辦理,毋違,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九日札

  印  臺北府印

光緒十三年九月廿一日奉  私記 

 

●第二五七副詳及批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一一六一○--一

前任新竹縣將征存隘租銀移交於新任,詳請臺灣善後總局查核,並該局批

副詳  印  新竹縣印

十五年十一月初七日到

在任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本任臺灣埔裏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送事。竊照卑職前收光緒拾貳、三年隘租銀元,暨奉撥各項經費各數目,業經先後造冊,詳報在案。茲查光緒拾肆年拾貳月底報冊內開:存通用番銀壹仟壹百柒拾捌元伍角肆瓣貳尖貳周貳末,加以現冊,收回卑職前借租銀抵支拾肆年分津貼番銀玖千柒百貳拾貳元貳角貳瓣零貳周貳末三皮,共應存通用番銀壹萬零玖百元零柒角陸瓣貳尖肆周肆末三皮內,除本年分先後撥給林紳汝梅鐵路經費,併委員李國棟借支等款,共番銀捌千肆百伍拾元外,計尚存通用番銀貳千肆百伍拾元零柒角陸瓣貳尖肆周肆末三皮。因卑職現值交卸,業將所存前項番銀,掃數籌足,移交現署縣張令廷■〈木幹〉接收在案。理合造冊,具文詳報憲臺察核。除詳爵撫憲暨臺藩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副詳者。

計詳送

清冊壹本。

右申

善後總局司道憲

臺灣善後總局批:

據詳送該縣經收隘租,及本年續支各款清冊到局,飭核數目相符。仰即移交張令妥為存儲,聽候撥用。仍候宮保爵撫憲暨藩司衙門批示。繳。冊存。十一月初十日

光緒拾伍年拾壹月初肆日知縣方祖蔭

  印  新竹縣印

騎縫印(臺灣善後總局關防)

新竹縣

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私記  奉

●第二五八清冊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一六一○--二

新竹縣征存隘租銀元本年續支各款數目清冊稿

造送卑縣征存隘租銀元本年續支各款數目清冊稿在任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本任埔裏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造送事。謹將卑縣征存隘租銀元、暨歸還支撥各款數目,備造四柱清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謹開:

隘租項下

舊管:

一、前次冊報應存通用番銀一千一百七十八元五角四瓣二尖二周二末。

新收:

一、收卑縣前次借動租銀抵支十四年分津貼,奉飭趕征平餘歸補,仍還隘租銀七千兩,七二合番九千七百二十二元二角二瓣零二周二末三皮。

以上共管收銀一萬零九百元零零七角六瓣二尖四周四末三皮。

開除:

一、光緒十五年正月份,林紳汝梅借支第六次番銀五百元。

前件,業經詳奉准支,取有鈐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正月初二日,潘譯委員李國棟借支番銀三百元

前件,詳奉准支,取有墨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二月分林紳汝梅借支第七次番銀二百元。

前件,詳奉准支,取有鈴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二月初二日,潘譯委員李國棟借支番銀一百五十元。

前件,詳奉批准,取有墨領備索。理合登明。

一、三月分林紳汝梅借支第八次番銀三百元。

前件,詳奉准支,取有鈐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六月分借支第九次番銀二千元。

前件,詳奉准支,取有鈐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八月分借支第十次番銀一千元。

前件,詳奉准支取,有鈐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九月分借支第十一次番銀一千元。

前件,詳奉准支,取有鈐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十月分借支第十二次番銀一千元。

前件,詳奉准支,取有鈐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十月分借支第十三次番銀二千元。

前件,正在造報間,復於十月二十三日,接准林紳備移鈐領借支,業經具文詳報。理合登明。

以上共借給支除番銀八千四百五十元。

實在:

一、存通用番銀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瓣二尖四周四末三皮。

前件,業級卑職照數籌足,移交現署縣張令廷■〈木幹〉接收在案。理合登明。

  私記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冊

  印  新竹縣印

正堂方行  私記 

●第二五九移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三

新竹前任知縣方,將征存隘租銀移交於新任張

移文  鈐記  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五年十一月初九日到

特授埔裡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前署新竹縣正堂方為移交事。案照敝縣征存光緒十二、三年隘租銀元,除奉撥各款外,尚存通用番銀貳千肆百伍拾元零柒角六瓣貳尖四周四末三皮,系存備修造鐵路應用之款。茲值交卸,合就移交,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點收,印發回照備案。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計移送:

報銷卷壹宗存房。

實存隘租通用番銀貳千肆百伍拾元零柒角六瓣貳尖四周四末三皮。

右移

新任新竹縣正堂張

光緒拾伍年拾壹月初捌日移

  鈐記  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提用典史鈐記

●第二六○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一○--四一

新竹知縣張,將接收前任征存隘租銀事,申報巡撫、藩、道及府

同知銜、本任德化縣、調署臺北府新竹縣,為申報事。本年十一月初九,准前署縣方令移開:案照敝縣征存光緒十二、十三年隘租銀元,除奉撥各款外,尚存通用番銀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瓣二尖四周四末三皮,系存備修造鐵路應用之款。茲值交卸,合就移交,計移送實存隘租通用番銀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瓣二尖四周四末三皮到縣。准此,卑職遵即接收存庫備撥。理合具文。申報憲臺察核。除報某憲外,為此備由,呈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一、申

爵撫憲劉

藩憲沈

本道憲

本府憲

〔批〕本縣接收方前任移單費、並隘租兩款,通用番銀,應具文申報。著即分敘各稿速送。初十日  鈐記 

  私記 

光緒拾伍年拾壹月初拾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填十二日申

正堂張行  私記 

●第二六一副詳及批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一一六一○--五

前任新竹知縣方,將征存隘租銀移交於新任,詳請布政使查核,並該使批

  私記 

光緒十年十一月初七日到

副詳  印  新竹縣印

在任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本任臺灣埔裡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送事。竊照卑職前收光緒拾貳、三年隘租銀元,暨奉撥各項經費各數目,業經先後造冊詳報在案。茲查光緒拾肆年拾貳月底報冊內開:存通用番銀壹仟壹百柒拾捌元伍角肆瓣貳尖貳周貳末,加以現冊,收回卑職前借租銀抵支拾肆年分津貼番銀玖千柒百貳拾貳元貳角貳瓣零貳周貳末參皮,共應存通用番銀壹萬零玖百元零零柒角陸瓣貳尖肆周肆末三皮內,除本年分先後撥給林紳汝梅鐵路經費,並委員李國棟借支等款,共番銀捌千肆百伍拾元外,計尚存通用番銀貳千肆百伍拾元零柒角陸瓣貳尖肆周肆末三皮。因卑職現值交卸,業將所存前項番銀,掃數籌足,移交現署縣張令廷■〈木幹〉接收在案。理合造冊,具文詳報憲臺察核。除詳爵撫寧暨善後局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副詳者。

計詳送:

清冊壹本。

右申

奏委署理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

奏委署理福建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批:

該前縣方令任內,共徵何年分隘租若干,據稟除撥支外,尚存隘租番銀貳千四百五十元零,是否相符,仰現署新竹縣張令查明復奪。一面轉移知照。仍候宮保爵撫憲暨善後局批示,繳。冊存。  私記 

光緒拾伍年拾壹月初肆日知縣方祖蔭

  印  新竹縣印

騎縫印(布政使司)

新竹縣  私記 

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奉

●第二六二移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七

前任新竹知縣張家屬(右堂蕭代)將征存隘租移交於新任沈

原任德化縣、前署新竹縣正堂張家屬,為移交事。案准方前縣移交隘租通用番銀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辨二尖四周四末三皮,系應備撥鐵路經費之用。茲值貴縣蒞任,合就照數移交。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限點收。並希印給回照備案。須至移者。

計移交:

隘租通用番銀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辨二尖四周四末三皮。

一、移

新任新竹縣正堂沈

  私記 

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八日承糧總

  鈐記  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右堂蕭代行

 

●第二六三單同治九年十月初六日一一七○一--二

淡水分府據口書稟請,飭差協同口書及澚甲,將浮出大枋封貯,交由澚甲收管

調署淡水分府陳為飭封事。本年十月初五日,據香山港口書楊義合稟稱:「香山港口近日,突浮出大枋貳塊,無人管理,現在民人爭奪紛紛,誠恐爭較滋端,稟請飭封」等情。據此,除出示外,合行飭封。為此單,仰對役,協同口書、澚甲,立將浮出大枋貳塊,剋日封交澚甲看守,並量明長短、闊狹,取具收管,稟繳赴轅察奪。該役毋得刻延,干咎。火速。

計發封條貳道。

一、單仰對役湯才

  私記 

同治玖年拾月初六日兵承胡方

  關防  北路淡水捕鹽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 

●第二六四稟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三

一皂頭役稟明收貯大枋情形,並繳澚甲收管狀

臺下一皂頭役湯才叩首叩稟,為遵單封交,取具收管,稟繳事。緣蒙單,仰協同香山港口書、澚甲,立將浮出大枋貳塊,剋日封交澚甲看守,並量明長短、闊狹,取具收管,稟繳赴轅察奪等因。該役遵即協同澚甲金順興等抵地,將該枋量明,一大塊:長三丈伍尺捌寸,闊壹尺柒寸伍分,厚玖寸;一小塊:長三丈貳尺伍寸,闊壹尺捌寸,厚七寸伍分。共貳塊,封交澚甲金順興看守,取具收管狀一紙,前來稟繳。伏乞大老爺電察施行。沾叩。

計繳鈐單一道。又澚甲金順興收管狀一紙。

〔批〕稟悉,收管附。  私記 

(同治玖年)十月十一日叩  戳記  署分府陳、給一皂班頭役、湯才戳記

●第二六五收管狀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四

澚甲具看守大枋收管狀

具收管狀香山港澚甲金順興,今當大老爺臺前,收管得封過大枋貳塊,並量明:大塊長三丈伍尺捌寸,闊壹尺柒七寸伍分,厚玖寸;小塊長三丈貳尺伍寸,闊壹尺捌寸,厚柒寸伍分。交興看守,合具收管狀是實。

同治玖年拾月十一日具收管狀  戳記  署淡水分府陳、給香山口、澚甲金順興戳記

●第二六六呈同治九年閏十月十三日一一七○一--五

林媽義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請淡水分府查驗,起封還管;批:不准

被告住做狀自稿

干證住歇家

地保住認僇

具呈人林媽義、住本城保書院邊、漳州屬、離城里

經承代書原差  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粵籍代書、賴世安戳記

具呈狀人林媽義,年六十六歲,住書院邊抱告林魁年貳十六歲系本告姪住

為原物有據,混稟陷害,懇恩查驗起封還管事。緣義前受本城業戶林恆茂雇傭,採辦木料,道光二十七年,該業戶林恆茂出資本銀三千二百元,買過本城泉源泰號王秀水番木大料三十五件,際(似系除之訛)備用外,尚剩四件,留存香山港內,蓋用「恆豐」字樣烙號為據,歸義掌管。不料是年八月二十五日夜,風潮浪湧,該木料被沙沉沒,尋撈未獲。幸本年八月杪,海潮復湧,現出前沉番木料二件:一件三丈四尺,一件三丈七尺五寸;經義識認,委系原物,烙號尚在可憑,丈數符合。隨即雇工抬起海岸,眾所周知,並無畏義(議)。抵(只)因該義近奉憲諭,重修本城內天后宮官廟,各邑紳董、頭人,著義赴淡北一帶,捐募漳郡殷業銀項出外,突被口書揚義合挾嫌影射,恃勢混稟,致蒙飭封等因。獨不思物各有主,虛實難瞞眾口,烙號尚在,原物有證可憑。不蒙恩准查驗起封給還,血本何賴?勢亟瀝情,叩乞大老爺,廉明素著,恩准飭差,查驗起封還管。孱民有天,合屬謳歌。切叩。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陳批:

香山港口封存木料二件,據稱系爾於道光二十七年間,為林恆茂採買番木,尚剩四條,歸爾掌管,蓋有「恆豐」烙號,是年八月間,被風潮飄沒等語。查時閱二十餘年,該木久經沙水沖擊,縱不致朽爛,烙號當亦模糊。即使確有字號,亦系爾事後一面之詞,何足憑證?況查口書楊義合於十月間稟稱:該木尚浮港口;現呈則稱:業於八月間,經爾雇工撈抬海岸;且所稱長短尺寸,亦核與差稟不符。種種弊竇,謂非飾詞冒認,其誰信之?不准。並斥。  私記 

同治九年閏十月十三日具呈人林媽義

●第二六七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一七○一--六

舖戶陳桓裕號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請淡水分府查驗給領;批:毋妄生覬覦

被告住做狀自稿

干證住歇家

地保住認戳

具呈人舖戶陳恆裕號,住竹南一保中港街,同安屬,離城二十五里

經承代書原差  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粵籍代書、申民□戳記(註)

具訴呈狀人舖戶陳恆裕號,年歲,住中港街抱告陳忠年卅歲系本告辛勞住

為埋寄有據,圖索混稟,懇乞查驗給領事。切裕前在中港街,合本開張恆芳號生理。於丁己年,由內地買儎船料,修造商船一號,牌名「金恆升」,尚剩加連二料二件:一件長三丈七尺五寸,厚一尺,面二尺;又一件長三丈四尺,厚八寸,面三尺。因恐風日損壞,是以埋寄在香山頂藔「合茂號」店後,附近海墘。時該料面首尾,俱印刻「恆芳」字號;及賑簿記明,鑿鑿炳據。不意埋寄日久,沙泥被潮□□□。該料於此九月間露見。突有前充澚甲林媽義,心存圖佔,陰將字號削去,出首混爭。經裕聞知,投明香山總理蕭合興,及該地郊舖人等,公同查驗。該料面鑿刻字號,雖然削滅,而前打鐵印字據,尚在可驗;以是,總保公人理斥還裕。詎義圖索不遂,串謀口書,架以海面浮見之料,混請封收;已蒙飭封,看守在案,聞者莫不駭異。伏思物各有主,豈容混圖混稟;而且當時埋寄近附之人,俱各周知。不蒙恩准查驗給領,血本奚歸?合亟據實,叩乞大老爺電察施行,沾恩不朽。切叩。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陳批:

如果該木料系爾之物,當林媽義爭執之時,何不赴案呈告?現經飭封日久,率行混請給還,顯見捏詞冒認,前據林媽義具呈,已明晰批示矣。此項封存料件,應候變價,撥充公用,以杜爭端。該舖戶毋妄生覬覦可也。  私記 

同治玖年拾壹月十二日具呈人舖戶陳恆裕號

(註)戳記上面,又蓋私記。

●第二六八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七

舖戶陳恆裕號呈稱:該大枋實系己物,催淡水分府查驗給領,如有虛詞冒認,愿甘坐罪;批:毋庸多瀆

被告住做狀自稿

干證住歇家

地保住認戳

具呈人舖戶陳恆裕號,住竹南一保中港街,同安屬、離城二十五里

經承代書原差  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粵籍代書,申民□戳記(註一)

具呈狀人舖戶陳裕號,年歲,住中港街抱告陳忠年卅歲系本告辛勞住為實系己物,並非冒認,催乞迅飭查驗,實給、虛坐事。切裕於此十二日,以埋寄有據,圖索混稟,具控林媽義等情一案,詞備前卷;蒙批錄後,不勝駭異。無如該料貳件,系裕修船遺剩,埋寄頂藔「合茂」店後,附近週知。而且該料面鑿刻字號,雖然被惡削去,而鐵印「恆芳」字號尚在,前經投明總理、暨郊舖人等,查明號據、賑簿,理斥歸還於裕收管;是以無事呈控。不料奸惡林媽義圖索不遂,串謀口書,混稟瞞聳,到蒙飭封。伏思:物各有主,苟非己物,安敢妄生冒認干咎。憲臺為民父母,清廉夙著,奚認以有主之物,而聽奸人瞞稟,變價充公。揆之情理,奚堪吃虧,不蒙恩飭查驗賬簿、號據,給領歸還。如有處詞冒認,願甘坐罪。勢亟瀝情催叩。伏乞大老爺,電察虛實,恩准迅飭查驗號據,起封給領,沾恩不朽。切叩。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陳批:

該木料飭封已久,該舖戶先時既未呈明,率以事後之詞,混請給領。斷難取信。仍著遵照前批,毋庸多瀆。  私記 

同治玖年拾壹月十八日具呈人舖戶陳恆裕號

原告於年本月十二日呈批:如果該木料系爾之物,當林媽義爭執之時,何不赴案呈告?現經飭封日久,率行混請給還,顯見捏詞冒認,前據林媽義具呈,已明晰批示矣。此項封存料件,應候變價,撥(充公用),以杜爭端。該舖戶毋(妄生覬覦)可也。(註二)

(註一)戳記上面,又蓋私記。

(註二)()內字,據第二六七號補之。

●第二六九諭同治九年十二月九日一一七○一--九

淡水分府陳,諭飭明善堂紳董:將浮出大枋變賣,充為修整土城及起蓋砲臺之用

特授澎湖分府、署淡水分府陳為諭飭變價,以充公用事。案據香山港口書楊義合稟稱:「香山港口浮出大枋貳塊,無人管理,現在民人爭奪紛紛,誠恐爭較滋端,稟請飭封」等情。當經飭封,取具收管附卷。旋據林媽義及舖戶陳恆裕,先後赴案具呈,均經批飭充公在案。茲查塹垣土城損壞,並須另建砲臺,應需公項。合行諭飭估變充分。為此諭,仰明善堂紳董鄭如梁等,即便遵照,立將封存香山口前項木料貳株,剋日招商估價變賣。所變價銀,即充為修整土城,及起造砲臺之用。仍將估變、修造緣由,稟報察查,毋得違延。特諭。

一、諭仰明善堂紳董

  私記 

同治玖年拾貳月初九日承工總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 

●第二七○函同治十年五月初三日一一七○一--一○

明善堂紳董復函淡水分府:已將大枋變價,但被人擱阻搬運,請發給印單

香根公祖大人賜覽:明善堂前奉札飭,將香山所封木變價。今買主鄭隆記繳價捌拾元,起造南門砲臺,今日往運,被該地張、曾、林三姓人攔阻。應請發給印單,再往運去,以免滋鬧。頃接奉示函,已悉一一。貞甫亦有函催,勢難復緩。鄭林已約,隨即措繳矣。肅此奉復。敬請鈞安。治晚生翁林莘謹啟。

●第二七一單同治十年五月初四日一一七○一--一一

淡水分府陳,飭原差將大枋起封,押令車工運往明善堂

欽加府銜、澎湖分府、署淡水分府陳單仰原差湯才,迅往香山口岸,協同總保,立將前封該處浮起木板貳塊,刻即起封,押令車工,運赴塹城明善堂紳董交收,變價,以便充為修造土城、砲臺公用。倘冇棍徒藉端攔阻,許即扭稟赴轅,以憑察究。該差毋得玩延干咎。速速。

一、單仰

  私記 

同治拾年五月初四日承劉春波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 

●第二七二清單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一

迎接新任臺澎掛印總鎮需用物件之清單

今開:

欽命大牌一對。

新任臺澎掛印總鎮牌一對。

肅靜、回避牌各一對。

大鑼、掌號各一對。

火牌、兵權各一對。

角路一對。

節棍一對。

硃棍一對。

天聽一對。

箭斗一對。

金瓜一對。

錢槍一對。

龍頭一對。

提爐一對。

清道一對。

巡視一對。

飛龍一對。

飛虎一對。

掌扇一枝。

涼傘一枝。

烏、紅帽各一對。

吹手六名。

後勇八名。

紅、彩(註)衣劊子手二對。

以上應派執事六十四名。

印敕、頂馬各一對。典吏辦。頭役借馬。

(註)彩字,似系「綠」之訛,參閱第二七五、二七七號。

 

●第二七三單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二

淡水分府周,飭六班頭役備派散役,至迎接之期,賫所需用物件伺候

欽加府銜、即補直隸州正堂、署淡水分府周,為特飭撥辦事。照得新任鎮憲不日按臨,所有執事,應赴前途迎接,合行飭撥。為此單,仰六班頭役湯才、朱忠、王泰、蔡標、蔡照、林元,立即遵照粘單內開各件執事,備派班內散役各正身,至期賫赴前途,伺候迎接新任鎮憲駕臨。並選派乾役四名,沿途督率,毋許參差、錯落。倘有遺失、損壞,定惟該役是問。毋得違延干咎。火速、火速。

計粘單一紙。

一、單仰

  私記 

同治拾年拾月初四日兵承曾龍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第二七四分單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三

淡水分府周,飭對保頭役,協同澚甲預備渡船、竹筏,伺候總鎮駕臨

欽加府銜、即補直隸州正堂、署淡水分府周(註)為飭吊事。照得新任鎮憲,不日按臨,凡經過溪河渡船、竹筏,亟應預備伺候,合行飭吊。為此單,仰對保頭役王泰、蔡標,立協澚甲,多備渡船、竹筏,務須洗刷潔淨,在于該管保內經過渡頭處所,伺候憲駕,毋得臨時延誤,致干重究。火速、火速。

計發封條道

一、分單仰

  私記 

同治拾年拾月初四日兵承曾龍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註)以上,原稿僅寫:「前銜」。

●第二七五單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四

淡水分府周,飭六班頭役,向戲班借出長秀雉尾等物,以便迎接總鎮之用

欽加府銜,即補直隸州正堂、署淡水分府周(註)單,仰六班頭役湯才、朱忠、王泰、蔡標、蔡照、林元,速向戲班,借出長秀雉尾四對,劊子首額眉、紅綠衣帽各二付,剋日隨單,稟繳赴轅,以憑派撥執事,伺候迎接新任鎮憲,事畢給還。倘敢不遵,許即稟究。該差等均毋玩延干咎。火速、火速。

一、單仰

  私記 

同治拾年拾月初四日兵承曾龍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註)以上,原稿僅寫:「前銜」。

 

●第二七六移同治十年十一月初五日一一七○二--五

臺灣知府蔣,移知淡水分府周:臺灣鎮按臨巡閱,理番廳備造屯番名冊送查,至期聽候點驗

同治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到  私記 

移文  印  福建臺灣府印署臺灣府正堂蔣為轉移事。本年十月二十一日,蒙本道憲定札開:「本年十月十五日,准鎮臺林咨開:『為照臺灣鎮每年冬間,例應巡查營伍地方,南至鳳山、水底藔北至淡水、噶瑪蘭,無論衝僻營汛,均須一律按汛校閱兵丁,點驗屯番等因,歷經遵辦在案。

茲本年冬季,例應巡閱。本鎮定於於十月二十二日,循例由郡起程,先往南路,巡閱事畢,即回郡城,將鎮道兩標及城守安平各營閱看後,再赴北路一帶,巡查地方,考閱營伍,查點屯番。所有沿途,經過各屯所,均應由理番各廳,預飭各屯番弁、通土,備造名冊,轉送本鎮,順途查點。其南北路各廳、縣,已獲盜劫各案重犯,如有應行就地勘辦梟示者,應須委員隨同前往,覆訊定擬,以便本鎮督同提訊勘辦。合就咨會,請煩查照,希即轉行南北路理番各廳,預將各社番弁,備造屯番名冊,先行送查,並飭番弁,帶領屯番,攜執腰牌,在於經過社口,聽候本鎮點驗。所有應帶委員,即請酌委妥乾文員,隨同前往,並先將銜名見覆施行』等由,到道。准此,除由道委員,隨同前往外,合就行知,札到該府,立即移行南北路理番各廳,預將各社番弁,備造屯番名冊,先行送查,並飭番升帶領屯番,攜執腰牌,在於經過社口,聽候鎮臺點驗,毋任延誤。切切」等因。蒙此,合就轉移。為此移詣貴分府,希即查照辦理。須至移者。

右移

淡防分府周

同治十年十一月初五日移

  關防  福建臺灣府印

●第二七七單同治十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二--六

淡水分府周,飭六班頭役,向戲班借出長秀維尾等物件,作迎春應用

欽加府銜、即補直隸州正堂、署淡水分府周單,仰六班頭役湯才、朱忠、王泰、蔡標、蔡照、林元,速向戲班,借出長秀雉尾四對,劊子手額眉二對,紅綠衣四領,斬刀一付,剋日隨單,稟繳赴轅,以憑派扮執事,迎春應用。倘該戲班籠主等抗違不遵,即將籠主帶究。仍將應用馬匹二對,預早備辦聽用,勿致臨時周章。該差等均毋違延干咎。火速、火速。

一、單仰

  私記 

同治拾年拾貳日初六日承兵曾龍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 

●第二七八函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一一七○三--二

蚶江分府潘,請淡水分府何,將難婦遞交其家屬

逕啟者:頃接惠安縣來信稱:「敝邑生員陳寶書呈,有臺灣、竹塹所轄鄉民之女黃富娘,被縣民林三元等拐騙到惠,旋經逃逸,遇見該生員,哭訴,代為函知伊父母,懇請拿究等情。當札良興司,督差先將黃富娘押解到案。尚有黃桂妹一名,詢據鄉耆聲稱,已經搭船送回臺地。查黃富娘系良家女子,因同出嫁之胞姊黃桂妹上街買布,遇有竹塹之素識某,告以船有船有(註一)客布便宜,勾引上船關禁,開駛來惠;並被林三元勒嫁不從,將髮剪去。又據供稱:在家已經許配有人,擇於本年九月間完姻。除另備公牘外,查蚶江與竹塹對渡,風順,一晝夜可到。祈為配渡」等因。准此,今弟派差,護送黃富娘東渡,俟到貴廳;務祈諭飭有家眷、老誠之役,暫為管帶,毋使閑人出入,致生事端。一面飭傳該家屬領回,仍嫁原定之夫,以全貞節,功德無量。再弟於此事大費周章,兼以賠累不少。並懇迅發批回,並移覆備案,足紉舟誼。專泐,只請升安。諸惟悉照,不宣。名另具六月廿一日淡水分府何大老爺升啟(註二)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初五日到

潘文鳳(註三)

(註一)「船有」疊句,後句似系衍字。

(註二)信封。

(註三)名片。

●第二七九單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初五日一一七○三--三

淡水府何,飭原差赴艋管解難婦來轅

署淡水分府何,為飭解事。本年閏六月初五日,准蚶江分府潘,移解遞籍難婦黃富娘一名到艋,合飭管解。為此單,仰原差蔡標、湯才等,立將黃富娘一名,沿途小心管解赴轅收訊,飭屬領回安業。該差毋得違延干咎。火速,火速。須單。

計開:

難婦黃富娘一名散行公文一角

赴城口糧已給     又六月初五日發文

    長文一角        批迴一紙   查   月 同 日送稿

                           月 同 日判發

                       考   月 同 日送簽

                           月 同 日發單

一、單仰

  私記 

同治拾貳年閏六月初五日承刑總

稿行  私記 

●第二八○稟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初七日一一七○三--四

差役稟報淡水分府:已解到難婦,請予提訊

臺下二快、一皂頭役蔡標、湯才同叩首叩稟,為遵單解到,稟請提訊事。繳蒙鈞單,飭將蚶江分府潘移解遞籍難婦黃富娘一名,沿途小心管解赴轅收訊,飭屬領回安業等因。役等遵即派夥,小心解到前來。理合稟請,伏乞大老爺電察提訊。沾叩。

計夾繳鈞單一道。

〔批〕著遵另單,傳屬訊領,單銷。  私記 

(同治拾貳年)閏六月初七日稟  戳記  署分府何、給二快班頭役、蔡標戳記  戳記  署分府何、給一皂班頭役、湯才戳記

●第二八一單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八日一一七○三--五

淡水分府何,飭差馳往貓裡街,傳難婦之父兄赴轅

即補分府、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何單,仰原差蔡標、湯才,立即馳往貓裡街,協同總保,趕傳黃富娘父兄蔡秀三、蔡阿福正身,剋克日稟帶赴轅,以憑訊明給領。並查黃富娘胞姊黃桂妹曾否回家,一並覆奪。去役毋稍刻延干咎。速速。

一、單差

  私記 

同治拾貳年閏六月初八日承刑總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 

 

●第二八二稟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二日一一七○三--六

差役稟報:已傳到難婦之生母

臺下二快、一皂頭役蔡標、湯才等,同叩首叩稟,為據情稟覆察奪事。緣蒙單,飭馳往貓裡街,協同總保,趕傳黃富娘父兄蔡秀三、蔡阿福,稟帶赴轅,以憑訊明給領,並查黃富娘胞姊黃桂妹,曾否回家覆奪等因。役等遵即前往貓裡街,細查黃富娘家有生母江氏、招夫謝秀三,生一男兒謝阿福,年方五歲。詢據黃江氏稱:黃桂妹、蔡秀三、蔡阿福,該地並無其人;而黃富娘當日系被貓裡街蔣阿立、蔣林氏即阿四嫂名號桂妹,拐匿鹽水港林春蘭家,渡回內地等語。役等欲傳謝秀三到案,祇因外出未回,現有黃富娘生母江氏到城,母子相認,陳明其情,相向而哭。可否將其生母稟訊,懇請示遵。茲蒙前因,理合據情稟請,伏乞大老爺察奪施行。沾叩。

計夾憲單一道。單,堂繳。

〔批〕准帶江氏,稟候訊明、給領。  私記    私記 

〔同治拾貳年〕又六月十二日稟  戳記  署分府何、給二快班頭役、蔡標戳記  戳記  署分府何、給一皂班頭役、湯才戳記

●第二八三提訊名單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七

難婦及其生母報到

提訊名單承刑總差蔡標、湯才

計開:

生母、給領黃江氏

難婦黃富娘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拾三日訊

 

●第二八四供詞(堂諭)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八

難婦及其生母口供

據黃江氏供:年四十一歲,丈夫鎮平縣人,在臺生長,名叫長義,已故多年,並無兄弟,兒子只有單生這個女兒黃富涼,現住貓裡街挑柴度活。因本年四月初六,小婦人這女兒富涼,被憐(註一)人蔣阿四夫妻拐騙來城,說要買布,途至香山地方,將小婦人女兒騙在船上,儎回內地販賣。適那陳秀才以前來臺,有與小婦人相識,寫信前來通知,小婦人才曉得:女兒被人拐去內地。至這黃富涼,委系小婦人親生女兒。今蒙提訊,總求開恩給領回家,小婦人不敢冒認就是。沾恩了。

據黃富涼供:年二十歲,父名長義,已死多年。這黃江氏是小女子母親,小女子並無兄弟,現住貓裡街挑柴度活。因本年四月初六日,那憐(註二)人蔣阿四夫妻,騙小女子來城買布,途至香山地方,就騙小女子上船買布。那船上的人,就將小女子儎回內地,要販賣別人。小女子不從,自己執刀,將頭髮割斷。適有內地那陳秀才前有來臺,與小女子相識,他與小女子出頭控告,蒙惠安縣大老,吊小女子訊供,飭差將小女子配船回臺,小女子至本月初九日到艋。至這黃江民委是小女子母親。今蒙提訊,總求開恩就是。沾恩了。

堂諭:著黃江氏具領回家婚嫁。此諭。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供許廉繕

(註一)憐字似系「鄰」之訛。

(註二)憐字似系「鄰」之訛。

●第二八五具領狀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九

難婦之生母具領其女

具領狀人黃江氏,今當大老爺臺前,領得氏女黃富娘一名,回家安業,不敢冒領。所具領狀是實。

〔批〕附。  私記 

  戳記  署分府何、給粵籍代書、金承恩戳記

同治拾貳年閏陸月十三日具領狀人黃江氏(指印)

●第二八六移同治十二年閏六月二十五日一一七○三--一○

淡水分府何,移知蚶江分府及惠安知縣:難婦已由其生母領回

即補分府、署臺灣北路淡水分府何為移覆事。(註)本年閏六月初五日,准惠安縣(貴縣)文開:「本年五月二十四日,據卑縣樟柿舖、埔上鄉生員陳寶書呈稱:『生前年渡臺云云』(照文敘至)須至申者」。並送難婦黃富娘一名,供摺一扣,暨准貴分府(蚶江分府潘)移遞黃富娘一名,由滬尾口登岸到廳。准此,當經印發批回銷差,並飭差傳屬取領。去後,茲據該差稟稱:「往查黃富娘家,有生母江氏、招夫謝秀三、生男謝阿福年方五歲。詢據黃江氏稱:『黃桂妹、蔡秀三、蔡阿福,該地並無其人;而黃富娘當日系被貓裡街蔣阿立、蔣林氏即阿四嫂名號桂妹,拐匿鹽水港林春蘭家,渡回內地』等語。謝秀三外出,帶到黃江氏」,稟訊前來。隨提黃富娘訊認,謝江氏委系該女生母,即當堂給領,取具領狀附卷。又查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據生員陳寶書,遣抱陳文炳呈稱:「切生上年自唐來臺,到甲教讀,因男炳來報母病,檢收行李二擔,倩挑上塹雇船,十二月十五日,途至老衢崎,有林長裕、林福生,誘伊至鹽水港北滬頭地面,隨喝惡夥林芋頭、林碧、林墜、林雙聯、林文郎,並不識面數猛,將行李橫搶伊家,理討被辱,呈請嚴拏追究」等情。當經敝前分府向批,飭差保確查覆辦。去後,旋據該差稟覆:陳寶書物件,因寄匪船回籍,駛至北滬頭擱淺破壞,致遭遺失;並據總理葉廷祿等具稟。嗣據陳寶書具催,又經差查稟覆:林長裕、林芋頭、林雙聯、搶奪陳寶書枕箱屬實。又經催差查拘,並批飭陳寶書查明,被搶贓物是否實在匪船之內,著即據實呂覆。去後,未據覆到。茲准前由,合就查案移覆。為此備移貴分府(縣),請煩查照施行。須至移者。

右移

蚶江分府潘

泉州府惠安縣正堂吳

  私記 

同治拾貳年閏六月廿五日承杜名高、孫福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 

(註)此移之受文者兩人:一為蚶江分府潘,二為惠安縣正堂吳。文中()括弧內,系移行惠安知縣;括弧上,乃移行蚶江分府。

●第二八七札光緒七年九月十八日一一七○五--一

臺北府層奉巡撫札,行知新竹縣:在基隆設立文報所委員專責

札新竹縣

欽加二品銜、補用知府、署臺北府正堂、卓異候升陳為轉行事。本年八月二十二日,奉臬道憲張札開:「光緒七年閏七月二十七日,奉宮保巡撫部院岑票開:『照得本部院現渡臺督辦防務,所有省署、行轅往來文報,及廷寄批摺,暨行轅拜發奏摺各夾板,在在均關緊要。凡由省來者,已飭本標中軍參將,派弁領賫,搭坐輪船,遞至基隆,交基隆通判,由驛轉遞前進。其自行轅發來者,亦由基隆,交輪船管駕,帶至馬尾投省交投。亟應委員,於基隆設立文報所,以專責成。茲查有候補知縣吳恩慶、大挑教職陳春瀛,堪以勝任。除逕給札委外,合行札知。為此,仰道查照,須牌』等因。奉此,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知照,毋延,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

  私記 

光緒七年九月十八日札  私記   

  印  臺北府印

    私記 

七年九月廿一日奉

●第二八八申光緒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一一七○五--二

新竹知縣申巡撫、道臺、臺北府:新竹縣遞省公文,從臺南文報局

改由基隆文報局轉遞

同知銜、臺北府新竹縣,為遵札報明事。案蒙本府憲臺札,蒙前臺灣道、前憲臺,前道憲札,奉憲臺、撫憲票開:「照得本部院,現渡臺督辦務云云此札」等因。蒙此,遵查卑邑遞省公文,向由臺南文報局,等候便輪,彙總寄帶晉省,計程七站。茲奉行知,在於臺北基隆地方,復設一局,僅祇三站,程途較近。以後遇有遞省公文,自應改由基隆轉遞,以期迅速而免耽誤。緣蒙前因,合將遵辦緣由,報明憲臺察核。俯賜行知基隆文報局委員查照,實為公便。為此備文,呈乞照驗施行。

一、申

撫、道、府憲

  私記 

光緒柒年拾壹月十三日承兵房呂祥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正堂徐行  私記 

●第二八九札光緒七年十月廿一日一一七○六--一

臬道劉札知各屬:道署需用舖墊及一切器具,飭由臺灣縣代為給價,不得攤累各屬

札新竹縣

欽命二品頂戴、按察使銜、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音德本巴圖魯、加十級、紀錄十次劉為札催事。照得本道,自履任後,凡有署中需用舖墊,及一切器具等物,先經飭由臺灣縣代為給價置辦,仍飭將所用價銀,逐款開單請領,即修理本道衙門,亦系查照向章,動用局存專款,均無須各屬攤派。稽今日久,所有前項代給價銀,尚未據臺灣縣開送,無憑核給。究竟實用器具等項銀若干,應亟由臺灣縣於剋日內,據實開單送轅,以憑核明給領,斷不得有代墊、安衙、供差等項名目,攤累各屬。是為至要。除飭遵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辦理,毋違,切切。此札。

光緒七年十月廿一日札

  關防  分巡臺灣兵備道關防(註)

  私記 

七年十月廿五日奉

十月廿七日發辦

(註)印文不清,據「清代臺灣職官印錄」(民國四十九年、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三二頁補之。

●第二九○移光緒八年四月十一日一一七○七--一

基隆分府徐,移解新埔街民翁東友夫婦,請新竹知縣取具的實舖戶保結移覆

移文  關防  臺北府分防通判之關防

  私記 

八年四月十七日到

四月廿日發辦

欽加同知銜、基隆分府徐為移請事。案據民人林紅毛喊稱:「伊姊嫁與翁東友為妻,現因私逃來基,毛仝東友往找,特被林蛟扣留」等語。又據翁東友喊控:「妻氏被林蛟扣留」等情。各據此,敝分府隨即提集研訊,並查吊婚字。據翁東友之妻翁林氏供:「願隨夫回去」等語。當將該氏發交伊夫翁東友,當堂領回,取具領狀;並林紅毛眼仝見領,切結在案。惟應取翁東友認保切結,據該民供稱:「伊在新埔地方生理,須赴該處,方有熟悉店舖保認」。查新埔地方,系隸貴縣,敝署差役,均不熟識,人生地疏,恐難周妥,合就移請。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將送到翁東友夫婦二名飭收;一面派差押赴新埔地方,取具該處的實舖戶,認保妥結,移覆備案。望切、禱切。須至移者。

計移送翁東友夫婦二名。

右移

新竹縣正堂徐

光緒捌年肆月十一日

  關防  臺北府分防通判之關防

●第二九一保領狀光緒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一一七○七--二

新埔街民翁纘緒,保領翁東友夫婦回家安業

具保領狀,竹北一保新埔街民人翁纘緒,今當大老爺臺前,領得翁東友與伊妻林氏,較鬧回唐一案,茲蒙基隆廳憲訊斷,著令友帶回歸家教訓,友甘願遵斷在案。經蒙廳憲將友夫妻移交新竹縣,遞回原籍,著保領回安業等情一案,緒當堂領回,不敢冒領。如有此情,惟緒是問。合具保領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戳記  新竹縣正堂徐、給漳籍代書、邱安邦戳記

光緒捌年肆月廿四日具保領狀人翁纘緒(畫押)

●第二九二牒光緒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七○七--三

新竹縣對基隆分府牒:翁東友夫婦已由翁纘緒領回

同知銜、調授新竹縣徐為牒覆事。本年四月十七日。准堂臺移開:「據民人林紅毛喊稱:伊姊嫁與翁東友為妻(云云照文敘至)須至移者」等由。計移送翁東友夫婦二名到縣。准此,茲據新埔街民翁纘緒赴縣具保,當將翁東友夫婦二名,提交翁纘緒領回,取具領狀附卷。合就備文,牒覆堂臺,察核備查。為此,備由具牒。須至牒者。

計抄送:

翁纘緒領狀一張。  私記 

一、牒

基隆海防分府徐

  私記 

光緒捌年肆月廿八日承呂祥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正堂徐行  私記 

●第二九三札(附清單)光緒九年九月十二日一一七○八--一、二

臺北府奉臬道札,札飭新竹縣:臺灣各縣每年應貼冊費,應一律提解

計開:(註一)

該縣每年應貼道書冊費實銀壹百一十五元八角五瓣。

又每年應貼府書,上下忙、總提解、埔地請察等案,冊費銀七十貳元。

又每年應貼府書,摺報倉谷、額採循環倉谷、充公等案,冊費銀一百四十四元。

前二件年應解貼府書費銀貳百一十六元。

札新竹縣  印  臺北府印(註二)

欽加二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為札飭查議、批解事。光緒九年七月十八日,蒙本道憲劉札開:「案據本轅戶糧書蔡擇其、陳士傑等稟稱:『竊臺灣府屬各縣,每縣年應給貼冊費銀二百七十元,邇來只折實銀一百六十五元五角,續因折減、短扣,有名無實;而戶糧各書,人眾擁擠,業已各歸各款,承辦之書,稟請提解、給領在案。但其等承辦臺北戶糧事務,從前臺北未分治之先,淡、蘭二廳,均有貼費,亦因短折、積欠,有名無實。迨臺北分治,淡、新、宜三縣初設,規模未成,莫敢遽請提解貼費,以致辦公諸多拮据。刻下淡、新、宜三縣,規模已成,所有應貼錢糧、積欠耗羨、條例民欠、遍審地畝、稅契、榖數換充、倉庫、櫃書等十七案冊費,核與臺南各縣,事同一轍,自應援案,一律提解貼費,以資辦公。惟臺北雖分治,淡、新、宜三縣,究屬新設,似難照臺南一律給貼冊費。可否援照臺南各縣給貼冊費銀數,查照七折核算折減,飭縣提解給領,以資辦公經費之處,伏候示定祇遵。如蒙允准,自當核實折減,稟候提解。為此,相率僉懇,並酌檢臺南案卷呈送,叩乞電察,恩准示定、飭提,俾辦公有資,實叨恩便,沾叩』等情。據此,查前項冊費,有關辦公經費,固不可省。然臺北淡、新、宜三縣,究屬新設,應否俯如該書等所稟,查照臺南各縣給貼冊費銀數,折減三成,以七成核算,每縣應銀一百一十五元八角五瓣,定案提解,以資辦公?除批示外,合亟札飭。札到該府,立即遵照,限文到二十日內查明核議具覆,以憑飭提解給,用示體卹。一面核飭各縣遵照辦理,毋違,此札」等因,到府。蒙此,並據本轅戶糧書胡桂芳稟稱:「竊芳承辦府房錢榖各款公事,最為繁瑣,所需辦公辛工、紙飯經費,月用甚鉅,奈無釐頭策應,全賴查照臺南向章,各縣就于征收供餉、稅契厘頭內,扣解每縣每年應貼錢糧各案府書冊費銀二百一十六元,以資辦公之費。查自設縣以來,前因初設,規章未定,道書冊費,亦未奉札提解,未敢即行請提,以致辦公賠墊,清苦難堪。伏思:凡有錢糧各案冊籍,向由府房彙造總冊詳送,經由道房核轉,加文咨報。是于同治十二年間,經臺南道、府書稟,蒙前道憲夏批定章程,各款冊費,按以三成歸道書,七成歸府書,以為勻給辦公等因。茲奉道憲札,提前項錢糧等案,道書冊費,事同一律,府書冊費,自應援照臺南舊案,叩請並案飭解,賴以奉公,情亟具稟。理合將廳任准臺灣前升府張粘單,移追錢榖各案,府書冊費銀元舊章原卷一宗,檢繳呈送稟請,叩乞察核,俯准援案,列單一並,飭縣遵解、給領,以資奉公,沾感,切叩」等情。據此,查各屬造送各項冊摺,送由府、道衙門核轉冊費,自屬在所必需。惟現在奉飭,道轅書辦,每縣每年應解冊費銀一百一十五元八角五瓣,本轅戶糧書,又請援照臺南各縣向章,每縣年貼冊費銀二百一十六元,應如何設籌,或由官捐,抑由縣書貼送,亟應妥議章程,按時批解,以示體卹。除分飭妥議詳覆外,合併列單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迅將粘單內開:每年應貼道、府書各案冊費銀元,剋日妥議詳覆,批解來府,立等分別提給轉詳,毋稍玩延干咎,切切。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九年九月十二日札

  印  臺北府印九年九月十五日奉

  私記 

(註一)一一七○八--一,系後件之附件(單)。

(註二)一一七○八--二,府印蓋在騎縫處。

 

●第二九四移光緒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一

管帶棟字副營移請新竹縣:將私出藤草人犯,差拘訊辦

移文  關防  管帶棟字副營關防

二月十八日到

管帶棟字副營、兩江儘先即補協鎮都督府、隨帶加二級袁〔為〕移請差拘嚴辦事。竊本月十七日,據撫墾局丁勇劉壽等稟稱:「本月〔十八〕(註一),前往截阻出山藤草各物,適有打牛崎庄民人許阿十,仝伊姪許〔阿戇〕,〔率〕(註二)帶三十餘人,挑藤出山。丁等向阻,該民人竟敢逞兇拒捕;並丁等截獲藤條二十九擔,均被砍碎。稟請拿辦」等情。據此,因思此次辦理撫墾事宜,憲諭:「所有各番社樹藤、通草,禁止附近民人入山採取。均令化番自行採伐,由官收賣,使化番(註三)獲價。稍有贏餘,撥濟撫番經費,俾各化番亦可藉資生計」等因。奉此,遵經會商設局,次第舉辦。詎邇日竟有不法庄民,相率入山,割取藤條,砍伐樹木,當飭敝營弁勇,協仝局丁,擇要阻拿。〔該〕(註四)打牛崎庄民人許阿十等,竟敢拒捕,實屬藐玩已極。當此開辦伊始,非請從嚴拿究,何以儆刁橫,而伸禁令。理合備移。為此移請貴縣,希煩查照來移事理,迅賜簽差,限拿打牛崎庄許阿十等到案嚴辦,俾刁橫知儆,撫務有賴,實叨公便。須至移者。

右移

欽加五品銜、特授臺灣埔裏撫民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

光緒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關防  管帶棟字副營關防

(註一)「十八」二字,據一一七一○--二(票)補之。

(註二)「阿戇率」三字,據一一七一○--二(票)補之。

(註三)「化番」二字,據意補之。

(註四)「該」字,據一一七一○--二(票)補之。

●第二九五紅稟光緒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一一七一○--三

局董等僉稟新竹縣:擬將犯禁採藤之人犯,將藤條作價認賠;知縣批:應再酌量議罰

具稟竹北二保咸菜甕局董生員劉耀黎、衛璧奎,為據情稟明,邀恩裁奪事。切有打牛崎民人許阿十、許阿戇,與四處愚民,未聞禁令,採藤犯禁,於本月十八日,遇勇丁截獲藤條二十九擔。因不聽阻,以致口角,均皆□□□□□局丁劉壽□□許阿十、許阿戇即行稟報。今蒙票差嚴拏,始知犯禁,難逃罪咎;遂託舉充(總理)謝有時、墾戶連日昌,前來求息,認罪遵罰。且云:二人皆系獨子,家貧親老,舉家全靠養育;又兼農忙採茶之候,猶恐誤耕等語。但事經稟案,不敢擅便。現擬將藤作價認賠,可否邀恩,悉聽鴻裁。刻下四鄉盡知禁令森嚴,再不敢入山擅取。生等忝在奉公,理合據情稟明。伏乞協臺大人,如保赤子,懇恩電察施行。沾叩。

正堂方批:

現當舉辦招撫,凡番界內草木,不得擅行砍伐,固已早申禁令;乃許阿十等,竟敢違禁採取,實屬愍不畏法。本應嚴拏懲辦,以為玩視禁令者戒。據稟:該民等家貧親老,農事方殷;自應寬其既往。惟是以截獲之藤條,作認賠之罰款,求免示責過輕;應再酌量議罰,庶儆將來,而免效尤。著即遵照。  私記 

光緒拾貳年貳月廿七日具稟局董生員總理謝有時謝耀黎墾戶連日昌衛璧奎

●第二九六札光緒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一一七一三--三

臺北府查核新苗分界應以中港大溪為界,飭新竹縣會同苗栗知縣,履勘定界,繪圖具覆

札新竹縣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為飭遵事。本年十一月初四日,奉臺藩憲沈批據新竹縣方令祖蔭稟,會商劃分新、苗兩邑地界,擬以沙崙崁分界緣由;奉批:「仰臺北府遵照另札辦理,並飭該令知照,仍候宮保爵撫憲批示,繳」。同日又奉批據苗栗縣林令桂芬稟,新、苗分治,應以何處為界,請示遵辦緣由;奉批:「仰臺北府遵照另札辦理,並飭林令知照,繳。圖併發,覆日仍繳」。又奉札開:「據代理苗栗縣林令桂芳稟稱:『竊卑職仰荷憲恩,委代斯缺,叩辭後,行抵新竹,會晤方令,議商劃界事宜。在方令,欲以苗栗沙崙為界;卑職因未歷其地,未敢允從。旋即趨赴彰化,謁見程守,稟承一切。於十九日抵苗,接印任事,隨即馳往方令所議沙崙之處查勘。該處即屬苗栗保保界,離卑邑維祥庄建城之處,僅隔八里,其沙鬆浮,欲據為界,恐難經久。何以故?緣臺北之風猛烈異常,而卑邑逼近內山,其風更甚。沙崙往往吹為地,指不勝數。與其苟安目前,不如作一勞永逸之計。查新轄之中港保之中,有大溪一條,溪北距新竹城三十里,溪南離卑邑亦有二十里。該溪直通內山,誠屬天生界限;若以為界,最相得宜。正在稟請遵辦間,據紳士、恩貢生劉廷珍等稟:<以沙崙難靠,不若中港溪之天生形塹。且溪南居民離苗較近,多願歸附,不願遠歸新竹,請轉詳定界>等情,前來。卑職伏查:設官分職,原為便民,不在地之廣狹。地多一里,即多一里之責任;少一里,即少一分之考成。卑職既蒙委任,何敢固執;以崙、以溪,毫無成見。惟事屬便民,又不敢稍存膜視。究應以何為界,理合繪圖,稟請察核,俯賜批示只遵。並請逕飭新竹縣訂期會勘定界,實為公便』等情,計稟呈繪圖一紙。正在核辦間,據新竹縣方令稟稱:『竊照卑邑分設苗栗縣治,前准署苗栗縣林令到新晤商,卑職當將一切情形,會同商酌,並將卑邑應分竹南二、三、四保田園甲則、糧額、庄戶、實徵錢糧圖冊、單根各件,並該轄地方詞訟卷宗,以及應撥書役,均經分別移送抽撥;一面申報憲鑑在案。伏查:應徵錢糧,縣治既分,各有專責,所有劃歸苗栗縣管轄之保、庄,均經卑職截定徵數,至林令接印前一日止,造冊具報,自十月十九日起,移歸苗邑接續徵解。至應分界址,林令執意,以中港溪為界。卑職查:從前竹南一、二保,原定以中港溪之南沙崙崁為界,聞系自設淡水廳治以來,該兩保即以崁分界區。是故,清丈之時,仍循其舊。如果新、苗兩邑遵照此崁為界,則可將竹南二、三、四保地方劃分,全歸苗邑管轄。倘若以溪為界,又須以竹甫一保地方,截分三分之一,所有清賦糧額、圖冊,均須逐一改換,頗費周章。況臺地每逢久雨大水,溪道時有變更,究不若原定之沙崙崁系屬硬界。林令接印後,卑職即經酌擬備稿,商請會稟勘定。茲准林令函復,業已稟請憲臺核示。除俟奉批遵辦外,合將卑職會商分界大略情形,稟明察核,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等情。各到司。據此,查新竹與苗栗分治,其界址必須確勘劃清。前據方令以舊病復發,稟請委員代勘,業經批飭該府,飭委會勘在案。究竟應以何處分界為宜,亟應飭令勘復,由府核議詳辦。合行札飭。為此,仰府官吏立即遵照辦理,併轉行該二縣知照,毋違」等因,計發繪圖一紙。蒙此,並據新竹縣方令稟同前由,各到府。奉、據此,本府查核,該二令所稟情形,如以沙崙為界,逼近苗栗建縣之處僅止八里,局勢太促。誠不如以中港大溪為界,北距新竹縣城三十里,南距苗栗縣城二十里,較為適中。且劃分疆域,向以溪水為貴,沙崙究系陸地,並無一定可以指實之區,縱有一、二處可指,而亦不能處處俱有。溪道則天生形勢,由內山而通海口,界址顯然,非人所能移易;既無慮疆界之爭,且可杜跨籍之弊。縱謂溪道水有遷移,而同屬一溪之中,大致了然。且錢糧原准升除,此坍彼漲,兩縣仍以溪為界,于事並無窒礙。方令所稱:以中港溪為界,竹南一保須截為兩。本府查方令前送清賦圖冊,竹南一保今已改名中港,何妨將隸于苗者,名為中港南保;隸于新者,名為中港北保。前送清賦圖冊,系未分治以前之案,無所庸其更改。而界址既以溪為分,糧額應由縣劃清,各歸各征。本府面稟藩憲,亦以中港溪道劃分為然。前奉札飭委勘,即經由府檄委張令廷■〈木幹〉會勘,並移知臺灣府在案。茲奉前因,除再移知臺灣府,並分飭印委各員遵照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札指,並照前札,會同履勘定界,繪圖具覆,毋違,切切。此札。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九日札

  印  臺北府印  私記 

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