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文獻叢刊·第43種】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东方兵事纪略
台灣文獻叢刊
【第 43 種】
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
.作者:姚錫光
.原書頁數: 0087 頁
●書籍簡介
第四三種「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
本書(一冊八七面五二、二○○字)不分卷,為清光緒二十一年春因甲午戰敗,清廷派遣全權大臣李鴻章與日本全權大臣伊藤博文在馬關議和時五次往復辯難之節略。此外,今加收姚錫光撰「東方兵事紀略」中「議款篇」附於卷末,俾資互相參證。
●序號 篇名
1 弁言
2 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
3 第一次問答節略
4 第二次問答節略
5 第三次問答節略
6 第四次問答節略
7 第五次問答節略
8 東方兵事紀略
9 議款篇(第八)
●弁言
「中國近百年史資料續編」(中華書局印行)載有「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節略(原署「闕名」)一篇,為乙未宰割台灣的史料之一。茲編列為「台灣文獻叢刊」第四三種,並以丹徒姚錫光著「東方兵事紀略」「議款篇」一文附後,俾資互為參證。
按『問答』一文,不知何人所記;雖然有些地方,詞意似欠圓潤,但「言之鑿鑿」,既非可以想像描繪,更非可以任意杜撰的。這不是出於當年參加會議者的手筆,那一定是根據他們的傳述(我懷疑:這源於日本方面的記錄)。我在近三十年前曾經看過這一文獻,時久,已無印像;最近又讀一遍,「重有感焉」,因附記之。
甲午戰爭的失敗,這不是李鴻章所能負責的(李是反對戰爭的),這應歸罪於滿清政府的糜爛。戰敗求和,割地賠款,這也是當年必有的結果,而不應責怪李鴻章交涉的無能。至於割地大小與賠款多寡,這原是交涉的焦點所在;我所注意的,卻不在此(像李鴻章為要減少少許賠款的負擔,甚而至於說出『我亦非不定約,不過請略減;如能少減,即可定約。此亦貴大臣(指伊藤)留別之情,將來回國,我可時常記及』的話,一副可憐相;就一國使臣而言,未免失態。毋怪伊藤博文要說:『兩國相爭,各為其主;國事與交情兩不相涉』了)。不論甲午當年日本國內的經濟情況以及西洋各國的政治動向,日本與中國開戰,都是相當冒險的,所以一經倖勝,迅求結束,這看『問答』內伊藤的態度,亦可「情見乎詞」;但是李鴻章沒有充份把握到這一點,未能善為應付,僅在小處求情。這是他的最大失著(後來俄、德、法三國干涉還遼,這在李鴻章是出於意外,至在伊藤博文卻早有此顧慮)。這一情景,在「問答」裏歷歷可見,毋須引證。
其次,談談有關台灣的問題。日本對於台灣,處心積慮,由來久矣;此番志在必得,自非李鴻章的口舌可以免其淪亡的。不過,當時李鴻章說的話,卻是有欠分寸的。他說什麼『台灣不易取,法國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湧大,台民強悍』、『台地瘴氣甚大,前日兵在台傷亡甚多;所以台民大概吸食鴉片,以避瘴氣』、『即以台灣而論,華人不善經營;有煤礦、有煤油、有金礦,如我為巡撫,必一一開辦』、『台灣華人不肯遷出,又不顧變賣產業,日後官出告示,恐生事變,當與中國政府無涉』、『台民戕官聚眾常事,他日不可怪我』,並聲明『此話並非相嚇,乃好意直言相告』;這不像是一國使臣在與敵國交涉時說的話。所以伊藤博文要說『日後之事。乃我國(日本)政府責任」、『聽彼鼓噪,我自有法』、『中國一將治權讓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責』了。
至於李鴻章講到『二十年前』(按指同治甲戌)日本『以台灣生番殺害日商(按系琉球人民)動兵』,他『立主和局』,並『倡議云「生番殺害日商與我無涉,切不可因之起畔」』;這在當年,曾經引起「軒然大波」,清廷極力否認它的政府人員說過類似『生番殺人與我無涉』的話(參看台灣文獻叢刊第三八種「同治甲戌日兵侵台始末」)。李鴻章縱使健忘,或不致此;我們姑且當它是「記述的錯誤」。
不論就地位或見識來說,李鴻章在當時都算是「了不起」的。今李鴻章如此,「自膾而下」,更可知矣。一個政權,到了這一地步,乃是無可救藥了的。此所以康有為之流雖然忠心耿耿,終於無法保全清室的朝廷。在這裏,我們看出了中山先生的遠見與偉大。他推翻了滿清皇朝,才給中華民族帶來了新生的機運。因馬關議和而致橫遭日本統治凡五十年的台灣人民,對於這一歷史的演變,當尤有切膚之感。(思澄)
●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
第一次問答節略
第二次問答節略
第三次問答節略
第四次問答節略
第五次問答節略
·第一次問答節略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午後二點半鐘,帶同參議李經方及參贊官三人乘輪登岸赴會議公所,與伊藤、陸奧及書記官六人坐定寒暄畢。
伊云:中堂此來一路順風否?
李云:一路風順,惟在成山停泊一日。承兩位在岸上預備公館,謝謝。
伊云:此間地僻,並無與頭等欽差相宜之館舍,甚為抱歉!
李云:豈敢!
伊云:本日應辨第一要事,系互換全權文憑。
(當由參議恭奉敕書呈中堂面遞伊藤;伊藤亦以日皇敕書本交中堂)
伊令書記官閱誦英文與前電之底稿相較,陸奧令書記官將敕書與前電華文之底稿相較,中堂令東文繙譯與羅道比較日皇敕書並所附繙譯英文底稿畢。
陸云:日皇敕書是否妥協?
李云:甚妥。我國敕書是否妥協?
伊云:此次敕書甚妥。
中堂復令羅道宣誦擬請停戰英文「節略」;誦畢,將「節略」面交伊藤。
伊略思片刻,答以此事明日作復。
旋問:兩國敕書應否彼此存留?
李云:可以照辦。
伊云:頃閱敕書甚屬妥善,惜無御筆簽名耳!
李云:此系各國俗尚不同;蓋用御寶,即與御筆簽名無異。
伊云:此次姑不深求;惟貴國大皇帝既與外國國主通好,何不悉照各國通例辦理?
李云:我國向來無此辦法;且臣下未便相強。
伊云:貴國未派中堂之先,固願修好;然前派張、邵大人來此,似未誠心修好。中堂位尊責重,此次奉派為頭等全權大臣,實出至誠;但望貴國既和之後,所有此事前後實在情節必須明白。
李云:我國若非誠心修好,必不派我;我無誠心講和,亦不來此。
伊云:中堂奉派之事,責成甚大;兩國停爭,重修睦誼,所繫匪輕。中堂閱歷已久、更事甚多,所議之事甚望有成。將來彼此訂立永好和約,必能有裨兩國。
李云:亞細亞洲,我中、東兩國最為鄰近,且系同文,詎可尋仇?今暫時相爭,總以永好為事。如尋仇不已,則有害於華者未必於東有益也。試觀歐洲各國,練兵雖強,不輕起釁。我中、東既在同洲,亦當效法歐洲。如我兩國使臣彼此深知此意,應力維亞洲大局,永結和好;庶我亞洲黃種之民,不為歐洲白種之民所侵蝕也。
伊云:中堂之論甚愜我心。十年前我在津時,已與中堂談及;何至今一無變更?本大臣深為抱歉!
李云:維時聞貴大臣談論及此,不勝欽佩;且深佩貴大臣力為變革俗尚,以至於此。我國之事囿於習俗,未能如願以償。當時貴大臣相勸,云中國地廣人眾,變革諸政應由漸而來。今轉瞬十年,依然如故;本大臣更為抱歉!自慚心有餘、力不足而已。貴國兵將悉照西法訓練,甚精;各項政治,日新日盛;此次本大臣進京與士大夫相論,亦有深知我國必宜改變方能自立者。
伊云:天道無親,惟德是親。貴國如願振作,皇天在上,必能扶助貴國如願以償。蓋天之待下民也,無所偏倚;要在各國自為耳!
李云:貴國經貴大臣如此整頓,十分羨慕。
伊云:請問中堂,何日移住岸上,便於議事?
李云:承備館舍,擬明日午前登岸。
陸云:明日午後兩點鐘便否再議?
李云:兩點半鐘即來。
李云:我與貴大臣交好已久,二位有話儘可彼此實告,不必客氣。此次責成甚重,本大臣諸多為難,惟望貴大臣相諒耳!
伊云:本大臣責成更重。
李云:貴大臣辦事有效,整理一切,足徵力大心細。
伊云:此系本國大皇帝治功,本大臣何力之有!
李云:貴國大皇帝固然聖明,貴大臣贊助之功為多。
李云:兩位(按指伊藤與陸奧)同居否?
伊云:分居。
李云:何日來此?
伊云:陸外署三日前到此,本大臣昨日方至。平時往來於廣島、東京之間,乘火車有三十餘點鐘之久;辦理調兵、理財、外交諸務,實屬應接不暇。
李云:貴國大皇帝行在廣島幾個月?
伊云:已七月矣。
李云:宵旰動勞,不勝欽仰!
伊云:誠哉萬幾無暇,凡一切軍務、國事以及日行諭旨,皆出自親裁。
李云:此處與各處通電否?
伊云:與各處皆通。
李云:本大臣有電回國。
伊云:前張大人等來此,本大臣未曾允電;此次自應遭命飭電局照發。
李云:當時未曾開議故耳。
即彼此相問年歲--伊藤五十五、陸奧五十二。
李云:我今年七十三矣,不料又與貴大臣相遇於此!見貴大臣年富力強,辦事從容,頗有蕭閒自在之樂!
伊云:日本之民不及華民易治,且有議院居間,辦事甚為棘手。
李云:貴國之議院,與本國之都察院等耳。
伊云:十年前曾勸撤去都察院,而中堂答以都察院之制起自漢時,由來已久,未易栽去。
伊云:都察院多不明時務者,使在位難於辦事。貴國必須將明於西學、年富力強者委以重任;拘於成法者一律撤去,方有轉機。
李云:現在中國上下亦有明白時務之人,省分太多,各分畛域,有似貴國封建之時,互相掣肘,事權不一。
伊云:外省雖互相牽掣,都中之總理衙門當如我國陸奧大臣一人專主?
李云:總理衙門堂官雖多,原系為首一人作主。
伊云:現系何人為首?
李云:恭親王。榎本與大鳥兩位,現辦何事?
伊云:榎本現任農商部,大鳥現為樞密院顧問官。請問袁世凱何在?
李云:現回河南鄉里。
陸云:是否尚在營務處?
李云:小差使無足輕重。
李云:全權文憑既已妥善互換,所有應議條款祈即開示,以便互議。
伊云:當照辦。
當即與訂明日午後兩點半鐘會議,並訂明日午前十點鐘移住岸上館舍即散。
·第二次問答節略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午後兩點半鐘,仍在原所與伊藤、陸奧會議。
李云:承備館舍甚佳,有賓至如歸之樂。謝甚!
陸云:前備行廚相待,乃中堂辭卻,只得遵命。
伊云:中堂昨交停戰節略,現已備復。
即將英文朗誦;另備華文交參議閱後轉呈。
陸云:英文字句較為明晰。
羅道即將英丈譯誦一遍。
李云:現在日軍並未至大沽、天津、山海關等處,何以所擬停戰條款內竟欲佔據?
伊云:凡議停戰,兩國應均沾利益;華軍以停戰為有益,故我軍應據此三處為質。
李云:三處華軍甚多,日軍往據,彼將何往?
伊云:任往何處;兩軍惟須先定相距之界。
李云:兩軍相近易生釁端;天津衙門甚多,官又將何為?
伊云:此系停戰約內之細目,不便先議;試問所開各款,可照辦否?
李云:雖為細目,亦須問明;且所關甚重要,話不可不先說。
伊云:請中堂仔細推敲,再行作復。
李云:天津系通商口岸,日本亦將管轄否?
伊云:可暫歸日本管理。
李云:日兵到津,將住何處?
伊云:俟華兵退出,即住華兵營盤;如不敷住,可添蓋兵房。
李云:如此,豈非久踞乎?
伊云:視停戰之久暫而定。
李云:停戰之期誰定?
伊云:兩國互商;但不能過久。
李云:所據不久,三處何必讓出?且三處皆系險要之地,若停戰期滿和議不成,則日軍先已據此,豈非反客為主?
伊云:停戰期滿和議已成,當即退出。
李云:中、日系兄弟之邦,所開停戰條款未免凌逼太甚!除所開各款外,尚有別樣辦法否?
伊云:別樣辦法,現未想及。當此兩國相爭,日軍備攻各處;今若遽爾停戰,實於日本兵力有礙。故議及停戰,必須有險要為質,方不吃虧。總之,停戰公例分別兩種:一則各處一律停戰,一則惟議數處停戰;中堂所擬乃一律停戰也?
李云:可否先議定那幾處停戰?
伊云:可指明幾處否?
李云:前承貴國請余來此議和,我之來實系誠心講和;我國家亦同此心。乃甫議停戰,貴國先要踞有三處險要之地!我為直隸總督,三處皆系直隸所轄;如此,於我臉面有關。試問伊藤大人設身處地,將何以為情?
伊云:中堂來此,兩國尚未息兵。中堂為貴國計,故議停戰;我為本國計,停戰只有如此辦法。
李云:務請再想一辦法,以見貴國真心願和。
伊云:我實在別無辦法。兩國相爭,各為其主;國事與交情兩不相涉。停戰系在用兵之時,應照停戰公例。
李云:議和則不必用兵,故停戰為議和第一要義;如兩國尚相戰爭,議和似非誠心。
伊云:若論停戰,應有所議之款;如不能允,不妨擱起。
李云:現如不議停戰,議和條款可出示否?
伊云:中堂之意,是否欲將停戰節略撤回,再議和款?
李云:昨日初次會議,我已說朋。向來說話不作虛假,所議停戰之款實難照辦。
伊云:中堂先議停戰,故擬此覆款;如不停戰,何妨先議和款。
李云:我兩人忠心為國,亦須籌顧大局。中國素未準備與外國交爭,所招新兵未經訓練。今既到如此地步,中、日系切近鄰邦,豈能如此相爭,久後必須和好。但欲和好,必須為中國豫留體面地步;否則,我國上下傷心,即和亦難持久。如天津、山海關係北京門戶,請貴國之兵不必往攻此處;否則,京師震動,我國難堪,本大臣亦難以為情。且此次爭端,實為朝鮮起見;今華兵業已退至奉天,貴國之兵惟尚未到直隸耳。如貴國之兵不即往攻天津、山海關直隸地面,則可不必議及停戰,專議和款。
伊云:局面竟至於此,非余之過也。戰端一開,伊於胡底,詎能逆料?此次交戰之始,本大臣無時不願議和;而貴國向無議和之誠心。自今以往,局面又將大變。所以議及停戰,必須以大沽、天津、山海關為質。
李云:以此三處為質,日兵不必實據;但立作質名目之條款如何?
伊云:設停戰之限已滿而和局未定,所指三處又將與日本開釁矣。
參議云:不必停戰;但議和之時定一限期不往攻三處,可否照辦?
伊云:如此辦法,與交戰無異;和局未定,彼此相攻,終當相拒。
李云:可否請先示議和條款?
伊云:然則停戰之議如何?
李云:停戰暫行擱起。
伊云:停戰一節未曾定結,恐議和時又復重提。
李云:頃聞貴大臣談及停戰有兩種辦法:一為一律停戰,一為指地停戰;今不攻天津、山海關等處,即為指地停戰之辦法。
伊云:中堂停戰節略,系指一律停戰;本國之兵散處窵遠,實難一律停戰。而所指數處停戰,本大臣細思無法可保。且指地停戰,系於戰場上會議而言;此處距交戰之處甚還,所以不必議及指地停戰。
李云:即請貴大臣出示和款!
伊云:此事業已說過,宜先將停戰之議擱起。
李云:停戰之款未免過甚,萬做不到;但既請我來,必有議和條款。
伊云:議和之款,業經辦好。
李云:即請見示!
伊云:現在停戰之議不提及否?
李云:停戰之款既難應允,且無別種辦法,姑講和款。
伊云:中堂所交停戰節略是否撤退?抑或擬復,聲明不能應允?
李云:照此辦法之後,又將何為?
伊云:或再行議和。
李云:如此語氣尚未定準;貴大臣不云和款已備乎?
伊云:看中堂復文如何?
李云:本大臣擬復文云:『停戰之款萬難應允,姑且擱起;即請會議和款』云云;是否如此辦法?
伊云:中堂初見停戰之款,云應先仔細推敲,以後再復;頃則遽去萬難應允,還請中堂再想為是!
李云:遲數日再復。
伊云:幾日?
李云:一禮拜後。
伊云:太久!
李云:假如復以不能做到,以後是否即商和款?
伊云:應請中堂將所呈停戰之款仔細商量或節略抽回不提,然後再商量和款。惟本大臣不顧貴大臣已將停戰之議擱起,於議和時又復提及。
李云:和款一定,戰即不議自停。
伊云:貴大臣究竟幾日答復?
李云:四日後答復。
伊云:三日須復,愈速愈妙。
李云:議和條款,不應如停戰條款之太甚!
伊云:我想並不太甚。
李云:只恐過甚難以商辦!
伊云:此正兩國所以派使臣會商也。下次會議日期,可否先定?
李云:且待細想。復文辦妥,或面交、或差送?
伊云:聽便。
李云:復文辦好,即遣人定期相會!
伊問陸奧,答應如此辦理。
李云:惟願貴大臣力顧大局,所擬和款務須體諒本大臣力所能辦則幸矣?
伊云:本大臣亦願力顧大局,有裨兩國;但不知貴國以為何如?
中堂乃離席,分散。
·第三次問答節略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點鐘,與伊藤、陸奧第三次在原處會議;坐定,寒暄畢。
李云:前次會議停戰要款節略,茲已作復。
即誦英文,由中堂將華、英文二份親送伊藤。伊閱英文、陸閱華文數遍,即指後半篇交其書記譯出東文。陸奧詳閱,又與伊藤對換華、英文詳校;復與伊東書記以東語相商甚久,似未能遽決之狀。於是
伊乃云:停戰之議,中堂是否擱起不提?
李云:暫且擱起;我來時專為議和起見。
伊復將英文反復細看,伊東乃以東語解之。伊復取煙卷,延時細想。
乃云:中堂未動身之先,自已與貴國深明辰下戰局形勢,誠心講和,重修舊好。
李云:我已年邁,從未外出;今本國目睹時艱,且知我與貴大臣有舊,故特派來此。足徵我國誠心講和,我不能辭。
伊云:所議之事,一經議定,必須實力踐行。查貴國與外國交涉以來,所允者或未照行。我國以此事所關重大,派我來辦;凡已應允者,必能見諸施行。惟望貴國亦然。
李云:貴大臣所言,想系道光季年我國與外國初交之時;咸、同以後,所定一切約章皆經批准施行;即十數年前與俄國所辦伊犁之約稍有齟齬,隨後即派使妥結矣。
伊云:額爾金之約,固未批准。我兩國既派頭等大臣會商定議,若不施行,有傷國體,而戰端必致復起;且所以議和者,不獨為息戰,且為重締舊好計。我忝為敝國總理內閣大臣,凡所議定必能實踐;亦望中堂實能施行議定之事為幸!
李云:我忝派欽差頭等大臣,此次進京,召見數次,實因此事重大,奉有明白訓條。前屢與貴大臣言及,日後和款,必須體諒本大臣力所能為。果可行者,當即應允;其難行者,必須緩商,斷非三數日所可完議。請貴大臣即將和款出示!
伊云:請俟明日交閱!
李云:明日何時?
伊云:請中堂擇定。
李云:十點鐘可否?
伊問陸奧,首肯。
李云:所示和款,若與他國有關涉者,請貴大臣慎酌!
伊云:何意?
李云:如所示和款或有牽涉他國權利者,必多未便;我兩國相交有素,故預為提及。
伊云:此次議中、東兩國之事,他國皆在局外,未便攙越。
李云:去年曾請英國從中調停,貴國不以為然,自無須他人調處。我兩人商議之事,如不能成,恐無人能成矣!
伊云:萬一不成,則貴國大皇帝可以親裁;歐洲各國議和,皆由國主親議。
李云:中國則不然;即恭親王總理譯署多年,亦未親議條約。兩國暫行相爭,終久必和;不如及早議定為妥。去歲戰端伊始,本大臣即苦口勸和;今已遲矣!
伊云:戰非幸事,亦有時不免。
李云:能免不更妙乎?前美國總統格蘭德遊歷過津,與本大臣相好;云『當我國南北交爭,傷亡實多;後居總統,總不輕起爭端,後常以此奉勸同志。中堂剿滅髮、撚,卓著戰爭;我勸中堂,亦不可輕言戰事』。本大臣嘗奉此語為圭臬。此次起釁,貴大臣豈不知非我本意!
伊云:兵,凶事也;傷人實多。有時兩國時勢交逼,不得已而用之。
李云:戰非仁人所有;況今日器械銳利,殺戮更眾。我年邁矣,不忍見此;貴大臣年歲富強,尚有雄心。
伊云:此次戰爭之始,議和甚易。
李云:當時我亦願息爭;乃事多拂逆,時會使然。
伊云:其時所求於貴國之條款,無甚關係;未蒙應允,大為可惜!初戰之始,我兩國譬如兩人走路,相距數里耳;今則相距數百邁,回首難矣!
李云:終須回頭;貴大臣總理國事,何難之有!
伊云:相距數百邁,回走又須數百邁矣。
李云:少走幾邁,不亦可乎?縱令再走數千里,豈能將我國人民滅盡乎?
伊云:我國萬無此心。所謂戰者,乃兩國將一切戰具如兵船、砲壘、器械等彼此攻滅以相弱耳,奧兩國人民毫無關涉。
李云:現國家已願和矣,自可不戰。
伊云:我兵現駐金州等處,見所有華民較朝鮮之民易聽調度,且做工勤苦;中國百姓誠易治也!
李云:朝鮮之民,向來懶惰。
伊云:朝民招為長夫,皆不願往;我國之兵現往攻台灣,不知台灣之民如何?
李云:台灣系潮州、漳、泉客民遷往,最為強悍!
伊云:台灣尚有生番?
李云:生番居十之六,餘皆客民。貴大臣提及台灣,想遂有往踞之心;不願停戰者,因此?但英國將不甘心,前所言恐損他國權利,正指此耳。台灣不守,則又如何?
伊云:有損於華者、未必有損於英也。
李云:將與英之香港為鄰。
伊云:兩國相敵,無損他國。
李云:聞英國有不願他人盤踞台灣之意。
伊云:貴國如將台灣送與別國,別國必將笑納也!
李云:台灣已立一行省,不能送給他國。二十年前,貴國大臣大久保以台灣生番殺害日商動兵,後赴都議和,過津相晤云:『我兩國比鄰,此事如兩孩相斗,轉瞬即和;且相好更甚於前』。彼時兩國幾乎戰爭,我立主和局;倡議云:『生番殺害日商與我無涉,切不可因之起釁』!
伊云:我總理庶政,實甚煩冗。
李云:我來相擾,有誤貴大臣公務;但此事商辦,恐需時日。
伊云:我國一切事務,由皇帝簽名後,本大臣亦須簽名為證;至一切未經呈奉之件,本大臣亦應過目。我今來此,日行公事另有大臣代理,惟大事尚須自辦。
李云:如是,貴大臣在此,可久居相商矣。
伊云:各部辦事,仍在東京;惟公文辦成,即寄廣島。本大臣因此事所關至重,故一切國務暫由他人代辦;此地實未便久居。
李云:且待貴大臣所議和款如何。倘易於遵行,和議即可速成;否則,仍須細商,需時必多,惟望恕罪!
伊云:和款一事,兩國人民盼望甚殷;愈速愈妙,萬不能如平時議事延宕。且兩軍對壘,多一日則多傷生命矣。
李云:聞貴國皇帝將往西京?
伊云:尚未定;廣島天氣不甚相宜,或徐往耳。
當即起席,各散。
·第四次問答節略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午後四點鐘,至春帆樓與伊藤會議。
伊云:今日復見中堂重臨,傷已平復,不勝幸甚!
李云:此皆貴國醫生佐藤之力。
伊云:佐藤醫治中堂,其效甚速;可喜!
李云:聞佐藤謂陸奧大臣身熱,是否?
伊云:陸奧大臣身子本不甚健,現患春溫;至為惦念。
李云:服藥當可有效。
伊云:今日身熱稍平。
李云:曾進食否?
伊云:無多;一月前本大臣亦患此症,現已愈矣。中堂身子今日好否?
李云:甚好;惟兩腿稍軟耳。
伊云:我父母年皆八十,尚健旺。
李云:何在?
伊云:現在東京;我生長此處。
李云:是長門否?離山口縣多遠?
伊云:約二十英里。
李云:長門乃人物薈萃之地。
伊云:不比貴國湖南、安徽兩省所出人物。
李云:湖南如貴國薩斯馬,最尚武功;長門猶安徽,然不能相比,所遜多矣!
伊云:此次敗在中國,非安徽也。
李云:我若居貴大臣之位,恐不能如貴大臣辦事之著有成效!
伊云:若使貴大臣易地而處,則政績當更有可觀。
李云:貴大臣之所為,皆系本大臣所願為;然使易地而處,即知我國之難為有不可勝言者。
伊云:要使本大臣在貴國,恐不能服官也。凡在高位者都有難辦之事,忌者甚多;敝國亦何獨不然!
李云:貴國上下交孚,易於辦事。
伊云:間亦有甚難為之事。
李云:雖有難為,賴貴國皇能聽善言。
伊云:皇上聖明,當登極之時,即將從前習尚盡行變易,故有今日局面。
李云:如是則諸臣之志願得舒矣!
伊云:此皆皇上聖明,故有才者得各展所長。現談應辦之事:停戰多日,期限甚促,和款應從速定奪;我已備有改定條款節略,以免彼此辯論,空過時光。中堂兩次節略,一則甚長,一即昨日擬改約本。中國為難光景,我原深知;故我所備節略,將前次所求於中國者力為減少;所減有限,我亦有為難之處!中堂見我此次節略,但有「允」、「不允」兩句話而已!
李云:難道不准分辯?
伊云:只管辯論,但不能減少。
李云:既知我國為難情形,地所求者必量我力之所可為。
伊云:時限既促,故將我所能做到者直言無隱,以免多方辯論;否則,照我前開約款所開,必須辯論到十日之久,方能減到如此。
李云:節略有無華文?
伊云:英文、東文已齊,但華文未全。
伊交英文,另有要款華文三紙。
伊云:只賠款、讓地與佔守地方三節,譯有華文。
中堂閱後云:即以此已譯三端開議;第一,賠款二萬萬為數甚鉅,不能擔當。
伊云:減到如此,不能再減;再戰,則款更鉅矣。
李云:賠款如此,固不能給;更鉅更不能給,還請少減!
伊云:萬難再減。此乃戰後之事,不能不如此。
李云:前送節略,核計貴國開銷之帳,相離不遠。此次賠款,必借洋債;洋債為數既多,本息甚鉅,中國將有何法以償之?
伊云:前節略云:計二十年還清洋債;何不遠至四十年?為期愈遠,本息即不見重。此非我事,偶爾言及,切勿見怪!
李云:四十年拔還本息,爾願借否?
伊云:我借不起;洋人借債,為期愈遠愈妙。
李云:自開戰以來,國帑已空;向洋人商借,皆以二十年為限。爾所言者,乃本國商民出借耳。
伊云:即非本國之民借債,皆願遠期。
李云:外國借債,但出利息;有永不還本者。
伊云:此又一事也;但看各國信從否?外人借債,皆願長期;銀行皆爭願借。
李云:中國戰後聲名頗減!
伊云:中國財源廣大,未必如此減色。
李云:財源雖廣,無法可開。
伊云:中國之地十倍於日本,中國之民四百兆,財源甚廣,開源尚易;國有急難,人才易出,即可用以開源。
李云:中國請爾為首相如何?
伊云:當奏皇上,甚願前往。
李云:奏如不允,爾不能去。爾當設身處地,將我為難光景細為體諒!果照此數寫明約內,外國必知將借洋債方能賠償,勢必以重息要我;債不能借,款不能還,失信貴國,又將復戰,何苦相逼太甚!
伊云:借債還款,此乃中國之責。
李云:不能還,則如之何?
伊云:已深知貴國情形為難,故減至此數;萬難再減!
李云:總請再減!
伊云:無可再減。
李云:第一次款交清後,餘款認息五釐;德之於法,固然如此。但中國自道、咸以來,三次償給英、法軍費,皆未加息;不過到期未還,始行認息。貴國豈能以西國之事來比!
伊云:如可全還,自不計息。
李云:但二萬萬實償不起;如出息五釐,可允不還本否?
伊云:是猶向日本借款;日本無此鉅款。
李云:不必貴國出本,但取息耳。
伊云:此辦不到!
李云:餘款加息,惟有出息不還本;如此辦法,請為細想!
伊云:戰後款應全給;所以分期償者,亦以舒中國之力也。
李云:全行償還,向無此辦法;德之於法亦分期。現在中國先出息銀,待中國籌到款項,再行還本可否?
伊云:亦辦不到。
李云:既辦不到,餘款當不認息;款鉅而又加利,不啻兩次賠款。
伊云:償款如不分期,即分期而年限尚短,當可免息。
李云:國庫已空,勢必借債;待債借到,再酌減年限何如?
伊云:約內不得不定明年限。
李云:約內可加活語:如能早交,自當從免。
伊云:能交清,息可全免。
李云:先期交清則應免息,自不論先交若干。
伊云:初次應交五千萬云云;批准後一年,再交五千萬;如第二年全交,則可免息。
李云:如不全交,第二年餘款可免息否?
伊云:視餘款之多少;少則免息。
李云:息不能認。日本雖勝,總不能強於英、法;英、法之於中國,戰後尚未強以認息。今日認息,華人聞之必大駭異;且為數甚鉅,加息不更重乎?
伊云:如能全數清償。
李云:免息自不煩言而解。
伊云:所謂全數清還者,非一時也;乃分兩年之期。期內清還,自可免息。
李云:我未能答應;借債之權在人不在我,能借到自能早還。日雖得勝,何必逼人太甚,使人不能擔當!
伊云:不能擔當,是否不允之說?
李云:我誠願修和;但辦不到事,不能不直說。
伊云:照我節略,已是竭力減少矣!
李云:再講讓地一節,曆觀泰西各國交兵,未有將已據之地全行請讓者。以德國兵威之盛,直至法國巴黎都城,後將侵地讓出,惟留兩縣之地。今約內所定奉天南部之界,欲將所據之地全得,豈非已甚;恐為泰西各國所訾笑!
伊云:如論西國戰史,不但德、法之戰而已。
李云:英、法兵亦曾佔據中國城池,但未請割寸土尺地。
伊云:彼另有意在;不能以彼例此。
李云:即如營口,中國設關納稅,乃餉源所在;貴國又要償款,又要奪關稅,是何情理?
伊云:營口關稅,乃地生之貨所出。
李云:既得地稅,尚要賠款,將如之何?
伊云:無法!
李云:譬如養子,既欲其長,又不喂乳,其子不死何待!
伊云:中國豈可與孩提並論。
李云:現貧瘠實甚,猶如小孩。且營口貴國得之無益,營口之北地面甚廣,貨所從出,汝既踞關,從來貨從內地運出,中國必加稅、加捐,既到營口,又納關稅,如是貨貴必滯銷,關稅必少;且貨在內地,華官或勸商人從他處出口,或重加釐稅,華商斷無不從之理。
伊云:此可彼此相商,且中、日可與各國商酌;況將來陸路通商章程所當議及者。
李云:加捐乃中國自主之權,外人豈能相強!所以據有營口無益貴國,不如退出再商別處。
伊云:營口以北業經退讓,萬難再讓。
李云:台灣全島日兵尚未侵犯,何故強讓?
伊云:此系彼此定約商讓之事,不論兵力到否。
李云:我不肯讓,又將如何?
伊云:如所讓之地必須兵力所到之地,我兵若深入山東各省,將如之何?
李云:此日本新創辦法。兵力所已到者,西國從未企據;日本如此,豈不貽誚西國?
伊云:中國吉林、黑龍江一帶,何以讓與俄國?
李云:此非因戰而讓者。
伊云:台灣亦然,此理更說得去。
李云:中國前讓與俄之地實系甌脫,荒寒實甚,人煙稀少;台灣則已立行省,人煙稠密,不能比也!
伊云:尺土皆王家之地,無分荒涼與繁盛。
李云:如此豈非輕我年髦不知分別?
伊云:中堂見問,不能不答。
李云:總之,現講三大端:二萬萬為數甚鉅,必請再減;營口,還請退出;台灣,不必提及!
伊云:如此,我兩人意見不合。我將改定約款交閱,所減只能如此。為時太促,不能多辯。照辦固好;不能照辦,即算駁還。
李云:不許我駁否?
伊云:駁只管駁,但我主意不能稍改;貴大臣因願速定和局,我亦如此。廣島有六十餘隻運船停泊,計有二萬噸運,今日已有數船出口,兵糧齊備;所以不即出運儎者,以有停戰之約故耳。
李云:停戰期滿,可請展期。
伊云:如和約已簽押,限期可展;否則,不能!
李云:德、法停戰,曾再展十日。
伊云:時勢各別,其時法國無主,因召民選議員開議院、選總統、派使臣等事,故多需時日。
李云:爾所欲者,皆已大概允許,意見不合者惟此數端;如不停戰,何能暢議?
伊云:期限惟有十日;今日條款即請決定可否!三日後四點二刻,當候回信。
李云:事有不諧,尚須會議。
伊云:三日後如蒙允許,即請復函,尚須預備約章;彼此簽押,又須多延數日。
李云:不必復函;一經面允,自可定議。三日。斷來不及;我明說,尚須電報請旨,不能限以時日。
伊云:接到回旨,即可決斷。
李云:請旨後如何,再與貴大臣面議;俟接到回電,再來相請。
伊云:不能多待;必有限期方可。
李云:至多四、五天後;尚在停戰期內。
伊云:三天內當有回旨。
李云:此事重大,必須妥酌;今日所言各節,皆有訓條,我不能專主。
伊云:五天,過久;急不能待。
李云:停戰之期,尚有十天。
伊云:我須及早知照前敵。
李云:停戰有期,前敵豈有不知!
伊云:前敵諸將,隨時探知此地會議之事。
李云:尚有十天,再會一次,即可決定。且節略甚多,譯華文者只有三節,其餘今夜譯齊,方可發電;第四日當有覆旨,至遲五天。
伊云:北京回電,我想三天足矣。
李云:一有復音,即請相會;是否在此,抑請貴大臣來寓相會?
伊云:隨中堂便;來此會議更好!
李云:賠款還須請再減五千萬,台灣不能相讓!
伊云:如此,當即遣兵至台灣!
李云:我兩國比鄰,不必如此決裂!總須和好!
伊云:賠款、讓地,猶債也;債還清,兩國自然和好。
李云:索債太狠,雖和不誠。前送節略,實在句句出於至誠,而貴大臣怪我不應如此說法;我說話甚直,台灣不易取,法國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湧大,台民強悍。
伊云:我水師兵弁,不論何苦皆願承受。去歲北地奇冷,人皆以日兵不能吃苦;乃一冬以來,我兵未見吃虧,處處得手。
李云:台地瘴氣甚大,前日兵在台傷亡甚多;所以台民大概吸食鴉片煙,以避瘴氣。
伊云:但看我日後據臺,必禁鴉片。
李云:台民吸煙,由來久矣。
伊云:鴉片未出,台灣亦有居民;日本鴉片進口,禁令甚嚴,故無吸煙之人。
李云:至為佩服!
伊云:禁煙一事,前與閻相國言及,甚以為然。
李云:英人以洋藥進口,我國加稅,豈能再禁!
伊云:所加甚少;再加兩倍,亦不為多。
李云:言之屢矣,英人不允。
伊云:吸煙者甚嬾,兵不能精。
李云:此事迫於英人,難以禁止。
伊云:當先設法自禁,洋煙自不禁口。
中堂起席,與伊藤作別。握手時,再請將賠款大減;伊藤笑而搖頭,云不能再減而散。
·第五次問答節略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兩點半鐘,至春帆樓與伊藤會議。
李云:陸奧大臣今日身子如何?
伊云:稍好;本願來此會議,佐藤醫生戒其外出。
李云:佐藤今晨言及陸奧身子尚未全愈,不可以風。昨日我派經方至貴大臣處面談各節,一一回告,貴大臣毫不放鬆,不肯稍讓。
伊云:我早已說明,已讓至盡頭地步;主意已定,萬不能改,我亦甚為可惜。
李云:現已奉旨,令本大臣酌量辦理。此事難辦已極,還請貴大臣替我酌量,我實在無法酌量!
伊云:我處境與中堂相似。
李云:爾在貴國所論各事,無人敢駁。
伊云:亦有被駁之時。
李云:總不若我在中國被人駁斥之甚。
伊云:我處境地,總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國位高望重,無人可能搖動;本國議院權重,我做事一有錯失,即可被議。
李云:去歲滿朝言路屢次參我,謂我與日本伊藤首相交好;所參甚是,今與爾議和立約,豈非交好之明證?
伊云:時勢彼等不知,故參中堂;現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當日所參之非。
李云:如此凶狠條款,簽押又必受罵;奈何?
伊云:任彼胡說。如此重任,彼亦擔當不起,中國惟中堂一人能擔此任!
李云:事後又將群起攻我。
伊云:說便宜話的人到處皆有,我之境地亦然。
李云:此固不論。我來議和,皇上令我酌定,如能將原約酌改數處,方可擔此重任。請貴大臣替我細想,何處可以酌讓?即如賠款、讓地兩端,總請少讓,即可定議。
伊云:初時說明,萬難少讓。昨已告明伯行星使,已盡力讓到盡頭;不然,必須會議四、五次方能讓到如此。我將中國情形細想,即減至無可再減地步。蓋議和非若市井買賣,彼此爭價,不成事體。
李云:前臨別時請讓五千萬,當時貴大臣似有欲讓之意;如能讓此,全約可定。
伊云:如能少讓,不必再提,業已讓矣!
李云:五千萬不能,讓二千萬可乎?現有新報一紙在此,內載明貴國兵費只用八千萬;此說或不足為憑,然非無因。
伊取報紙細看。
答云:此新聞所說,全是與國家作對;萬不可聽!
李云:不必深論,但望減去若干亦好!
伊云:我國之費,多於此數。
李云:請讓少許,即可定議;當電明國家誌感。
伊云:如可稍讓,盡已讓出。
李云:貴國所得之地甚多,財源甚廣;請從寬處著想,不必專顧目前!
伊云:所有財源皆未來事,不能劃入現在賠款。
李云:財源甚多,利益甚溥。
伊云:將來開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萬無餘款。
李云:財源不僅如此,必定興旺。
伊云:欲開財源所費甚大。
李云:即以台灣而論,華人不善經營;有煤礦、有煤油、有金礦,如我為巡撫,必一一開辦。
伊云:礦產一開,必以賤價售諸華人。
李云:華商不能白得。
伊云:未開之地必須經營,所費不貲。
李云:所費愈大,得利愈溥;何妨賠費略減若干,他日利源所補多矣。即我中國借債,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將台灣押借二千萬金鎊;後我東來,皆知日人強索台灣,此事即擱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賣則其價更鉅。
伊云:中國財源甚大,借債不難。
李云:無論如何,總請再讓數千萬,不必如此口緊。
伊云:屢次說明,萬萬不能再讓。
李云:又要賠錢、又要割地,雙管齊下,出手太狠;使我太過不去。
伊云:此戰後之約,非如平常交涉。
李云:講和即當彼此相讓,爾辦事太狠、才幹太大!
伊云:此非關辦事之才,戰後之效不得不爾;如與中堂比才,萬不能及!
李云:賠款既不肯減,地可稍減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伊云:兩件皆不能稍減;履次言朋,此系盡頭地步,不能少改。
李云:我並非不定約,不過請略減,如能少減,即可定約。此亦貴大臣留別之情,將來回國,我可時常記及。
伊云:所減之數,即為留別之情;昨已告伯行星使,初約本不願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減萬萬。
李云:如此口緊手辣,將來必當記及!
伊云:我與中堂交情最深,故已多讓;國人必將罵我,我可擔肩。請於停戰期前速即定議;不然,索款更多,此乃舉國之意。
李云:賠款既不肯少減,所出之息當可免矣!
伊云:日前會議說明,換約後一年內兩斯各還五千萬,又一年將餘款一萬萬還清,息可全免。
李云:萬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伊云:不能;此與日前所說相同,但認息不還本,只算日本借錢,我國無此力量。
李云:中國更無力量。日本開戰以來,未借洋債;中國已借數次,此日本富於中國之明證。
伊云:此非日本富於中國,日本稍知理財之法。
李云:中國將效日本理財;現在甚貧,借債不易。
伊云:我看甚易,斷不為難。
李云:現在毫無頭緒,俟我回國再議;如三年之內本還清,可免息否?
伊云:三年內果能還清,息可全免。
李云:約內可添明「若三年內後清還」云云。此乃活語;如此寫法,不過少有體面,所有便宜無多。
伊云:約內寫明「第一次交清後,餘款認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則以前之息必須一體加添。
李云:三年內清還免息,如不還,一併加息。
伊云:一併加息,此事甚為糾轕。
李云:莫若二萬萬內減去二千萬以抵償息。如此一萬八千萬即照約內所載辦法,不更簡捷?
伊云:不能;且三年內交清免息,應於約內載明,以免誤會。
李云:如此鉅款,豈能預定?
伊云:我亦恐兩年內交清難以預定,故將還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云:少去二千萬,中國可少借二千萬。
伊云:萬萬不能!
李云:三年內清還免息,不必寫入約內;可另立專條。
伊云:此事不能另立專條,應於約內寫明。
李云:你將第四款反復觀看,可另有主意?
伊云:或三年內還清,免息或應否寫明一定辨法。
李云:無妨加一活語,「倘三年內」云云。
伊云:必須寫出一定辦法。
李云:借錢之權在人,借到方可寫明。
伊云:只好照原約寫。
李云:中國前賠英、法兵費,但寫明過期不還,方認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云: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云:爾想錢太過,索款又鉅、利息又大!
伊云:其時英、法之兵,不如日本之多。
李云:英國其時調有印度兵。
伊云:取調不多。
李云:兩年清還免息,可添入原款乎?
伊細想多時。
乃云:如有停息,只有一樣辦法:三年內照舊認息;若三年之內果真清還,可將所認之息抵作本款。
李云:是否三年將本全還,並認利息,則將已償之息作本?
伊云:此為換約後六個月交五千萬,再六個月又交五千萬,其時應交一萬萬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屆滿將餘款交清,則前二年半所認之息即可劃算應交餘款。惟三年,當自換約之日起算。
李云:即寫「如三年之內能將全款清楚」云云;請貴大臣看後,即可添入第四款。
伊與屬員互商;即云:添入。
李云:尚有數條相商,並非與原約有所增減,不過將約內之意聲是,以免將來誤會。如遼河口界線,該線一到營口之遼河後,當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為界者莫不如是。
伊云:將來勘界時可定。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內之第二條下。
伊云:甚是;可照行。
李云:第五款二年後讓地內尚未遷出之華民,可視為日本臣民;但有產業在讓地內而人遠出者,二年後應請日本保護,視同日本臣民之產業。
伊云:此事難允;現在日本與西國所訂條約,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內置買產業。
李云:我所說的,乃原有之產業,與外人新置之產業不同。
伊云:此與日本律法有異,不易辦理;外人必將藉口。
李云:此乃祖先留傳之產業,可照章納稅,有何難辦?中國人民皆可在別縣置產。
伊云:華民在中國隔縣置產,非外人可比;如日本聽華人在內地有產,則外國必將援「一體均霑」之例以要我。
李云:台灣華人不肯遷出,又不願變賣產業,日後官出告示,恐生事變,當與中國政府無涉。
伊云:日後之事,乃我國政府責任。
李云:我接台灣巡撫來電:聞將讓台灣,台民鼓譟,誓不肯為日民。
伊云:聽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云:此話並非相嚇,乃好意直言相告。
伊云:我亦聞此事。
李云:台民戕官聚眾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云:中國一將治權讓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責。
李云:不得不聲明在先。
伊云:中國政府只將官調回、兵撤回而已。
李云:綠營土兵不可他往,駐防之兵可撤回。
伊將所譯「免息」一條英文閱過,與華文相對不錯。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
李云:台灣官紳交涉事件紛繁,應於換約後六個月方可交割清楚;此節添入約款內。
伊云:我意:批約後數禮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云:可派人與台灣巡撫共商,以清經手事件。
伊云:換約後請華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將一切軍器暫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應先立簡明章程;日後照辦,方免糾轕。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議交割;換約後,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約內可改云:『換約後,兩國互訂交接簡明章程』。
伊云:有一專條在此,專為台灣之事。
即將東、英文交閱。
李接看東文不懂,令譯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壘、槍砲與公家物件,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華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攜。日官指定一處,令華兵暫住,直至調回內地。中國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費用,中國自認。兵撤回後,日官將洋槍送還。然後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產業由彼收管。其餘細節,皆由兩國官兵彼此商定』等語。
中堂聽畢云:此系換約後之事,我無權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權,此條與和約均重,何為無權?
李云:此皆換約後應商之件;如通商水陸章程諸事,皆可同時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換約後方可定;我無權管台灣巡撫,總理衙門方有此權,應在總理衙門商議。現議之約,不過將台灣讓與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換本約時,另立讓台簡明章程。
伊云:耽誤時日。
李云:約不互換,尚不算準,台灣仍系中國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寫明『至台灣一省,俟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再行互議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灣;好在停戰約內,台灣不在其內。
李云:本約內可將「台灣」刪去,候貴國自取!
伊云:交接之時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難專主。
伊云:六月為期太久,換約後總理衙門可否即定簡明章程?此約一經互換,台灣即交日本。
李云:雖交日本,交換之時應另議簡明章程。
伊云:無須章程;中國當將駐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專條?
伊云:專條之內不過數款,單講撤兵之事;惟延至六個月之後再行交接,未免過遲。
李云:何不云『換約後,兩國派員議定交接章程』?
伊云:應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換約後即行交接。
李云:不議章程乎?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條約批準互換後一個月內兩國派員妥議交接章程。
伊云:一個月內應交接,不必議章程。
李云:你說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與台撫相商?
伊令伊東寫出英文:『一俟換約後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辦理台灣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過促。總署與我遠隔台灣,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國派台灣巡撫與日本大員即在台灣議明交接章程,其時換約後兩國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頭緒紛繁,兩月方寬,辦事較妥;貴國何必急急,台灣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饑甚。
李云:兩萬萬足可療饑;換約後尚須請旨派員,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寫『一月內奉旨派員』云云。
李云:不必寫明『奉旨』等語。
伊云:一月內即可派員否?
李云:月內即可派員;至交接一節,應聽台撫隨時酌定。
伊云:當寫明『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云:月內各派大員妥議交割,不必限定何時。
伊云:當寫明『兩月交割』,免生枝節。
李云:但寫『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議定交割』。
伊云:月內派員妥議,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云:兩月內派員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員,限兩月內交接清楚。
伊云:為何不允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寫『兩國速派大員,限兩月內妥議交割』。
伊云:可改『互換後立即派大員』云云。
李云:可寫『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個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辦。
李云:第六款內第二條「日本國臣民租棧」一節,末有『官員勿得從中干預』字樣。此系本意,原為華官不能強索日商規費等事,但如此寫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棧房,本地方官即無權入棧搜查。所以,應請將前項字樣刪去!
伊云:可刪去。
李云:第四條中國海關皆用關平納稅,今此條內改用庫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銀元在通商各口皆與鷹洋照市價通用,此條何必寫明?全條可刪!
伊云:全可刪。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等語,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內地製造。應寫明『日本臣民準在通商口岸、城邑製造一切貨物』等語,以示限制。
伊與其屬員往返細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衛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萬。
李云:無處可住。
伊云:將添蓋兵房。
李云:劉公島無餘地。
伊云:在威海衛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萬住盛京、二萬住威海。
李云:款內『各費由中國支辦』等語,可將此節刪去;前英、法亦曾駐兵,我國皆未償費。
伊云:駐兵償費,仍歐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賠兵費,而且加息;留兵之費,應在賠費內劃出。
伊云:賠費乃我戰事所用之費;留兵之費,又是一事。
李云:中國認不起。
伊云:此照歐洲通例。
李云:現在亞細亞,何云歐洲!且英、法未曾支辦,中國約章俱在,可查照也。
伊云:何時?
李云:英國留兵在廣東、舟山、大沽等處。
伊云:彼留兵非為抵押賠償。
李云:英、法於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為賠費之質,中國並未給兵費;本約皆已全允,些許小事何不相讓?
伊云:一年之費不貲。
李云:已賠兵費,數年之利又數百萬;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約何時簽定?
李云:約本鈔定,即可簽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簽押,惟將中、東兩文簽押而已。不過英文句意清楚,萬一誤會,可用解明;為此有一專條請看!
中堂將專條華文閱後云:此華文可行。
伊云:我處各寫本約英、東文兩分,請貴處寫華文兩分!
李云:貴處英、東文何時可齊?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衛駐兵」一節:另有華文專條在此,請看!
中堂接看云:皆可照辦;惟須將支辦軍費一條刪去!
伊云:自簽約起、至換約時,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準換約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專主;必須請旨可定。
伊云:明日簽押時,當定明互換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當專員賫約晉京,送與總理衙門;然後進呈皇上,方可擇日批準。轉折甚多,難以限定日期。
伊云:約內必須寫明「換約日期」。
李云:約內寫定換約之期,皆在簽押後多則一年、少則六月。
伊云:此約簽後,十日換約足矣。
李云:前已言明,轉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預定。
伊云:兩國大皇上皆應如此。
李云:不能寫定。
伊云:凡約皆應寫明換約之期;我國主現在廣島,即可批準。
李云:此近我遠,不能相比。
伊云:換約之地何處?
李云:當在北京。
伊云:北京我無使臣駐紮,如派人往,當派兵護送,不便。
李云:此次我來,所費實多;簽押之後,兩國即系友邦,批約後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換約。我國換約,向在北京、天津兩處。
伊云:此非成例。
李云:議約我來貴國,換約貴國當派人來華;有來有往,方稱和好。
伊云:換約之前,我兵在旅順、大連者有二十萬,兩處皆無營房可住,故皆在船上聽候換約,方能撤回。故換約之期,愈速愈妙;可否飾在旅順換約?
李云:日兵即可撤回,此約將必批準。
伊云:不換約,和局尚未定。
李云:何不派武員來津換約?最好派川上。
伊云:派人皆由皇上定奪,川上未必能去。
李云:川上為人和氣,與津郡文武人員相好。
伊云:他尚難離營。
李云:簽押後必不開釁,營中無事,川上可來。
伊云:萬一不準,又將如何?
李云:一經批準,我即電告爾處;電報用何密本?
伊云:電報可用英語,無須用密碼;但換約之時與換約之地應定。
李云:此皆我皇上之事,難定。
伊云:凡約,皆定明換約之時;故請定十五日。
李云:十五日為時太促,一月稍從容。
伊云: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云:一月之內可否?
伊云:三禮拜內。
李云:約內從未寫「禮拜」兩字。
伊云:不寫「禮拜」,寫「二十」。
李云:一月之內。
伊云:多至二十日。
李云:天津換約可定否?
伊云:應派兵護衛,不便。
李云:派十兵船足矣。
伊云:兵船不能過攔江沙,何不在煙台換約?
李云:煙台換約·亦當請旨。
伊云:換約之地有定,約方可定。
李云:天津換約可定!
伊云:何故不在煙台?
李云:簽約之後,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貼兵費,可定否?
伊云:現已議過;定約之時與定約之地,是否即在煙台,期以二十日為限?
李云:總須一月之內。
伊云:此約諒可批準;萬一不準,又將開釁,故愈速愈妙。
李云:此約諒可不駁,但請放心。
伊云:總須定明換約之時!
李云:敕書內寫明『如果詳閱各條妥善,再行批準』;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云:我國敕書亦是如此寫法。
李云:批準在先,換約在後;一經批準,當即電告。
伊云:總須訂明;一經批準,接電後方可派員。
李云:爾已許二十日;我說一月之內,所差十日,無多。
伊云:明日簽押,後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專差將約本賫京,為時甚速。
李云:我到津後尚須請假,另派員將約本送至總署進呈。中國作事轉折甚多,期限不能過促。
伊云:此講和之事,非尋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李云:平常約章換約,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歲我國與英國新立約章,在七月十七日畫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準批。
李云:中國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準後,又須派員至津候船至煙台,皆不能克期;煙台換約從爾,日期當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費實多,六十隻運船在大連灣,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據我看,簽押後即可將兵調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關三十日定約,不為不速。他日約本由津送京呈進,蓋用御寶,然後派員來津守候船隻到煙台;此中耽誤日期不少,何必匆促為此不情之請!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豈可因此齟齬!中國辦事,向來延緩;比如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來此已二月二十三矣。換約之期,寫明『簽押後一月內』;我當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萬一不及,又將失信。
伊云:西國議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準互換。
李云:現在亞細亞,何必常以歐洲之事相比!換約之地從爾,期限當從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遠。
李云:留兵貼費,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去。
李云:何法?
伊云:中國為難情形,無論如何,兵費總須各認一半。
李云:二百萬兵費太多;一百萬各半,不問所費若干,每年我淨貼五十萬,一應在內。
伊云:此費只可養一營。
李云:何必多派留兵;與貴國甚近,萬一有需,即可調來。
伊云:留兵為抵押賠款,非為別事。
李云:英、法留兵皆無兵費,貴國應寬大辦理!
伊云:換約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云:已講明一月。
伊云:太遠;簽約應從速,批準互換亦然。
李云:轉折甚多。
伊云:二十日足矣。煙台甚近,如能準二十天,我即準貼費五十萬;不然,必要一百萬。
李云:換約之期總須請旨;每年貼費五十萬,自換約之日起。
伊云:如能允二十日!
李云:我不能作主。
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云:寫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換。會議已久,當派參贊將約本校對清楚,後日簽押。
伊云:何不明日簽押?我處明早即可寫齊。
李云:我處必須明晚方齊,後日簽押。
伊云:即定後日十點鐘。
李云:仍在此處當面簽約否?
伊云:然也;但兩件事應定明。
李云:我回去請旨,換約日期可空。
中堂起席,伊又諄諄以「二十日」為請,方可允貼費五十萬;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議』而別。時已七點鐘。
●東方兵事紀略(一篇)姚錫光
議款篇(第八)
·議款篇(第八)
光緒甲午七月朔,中國始班宣戰書。於是高陞輪舶已燔,牙山屯營已潰。其始固委蛇言款,蓋不得已而出於戰,當道原無戰備之心;識者固知兵氣之不振、戰局之靡終,必無以善其後。而割地償款之機,已兆於此。
方東事之起也,倭人盛兵渡朝鮮;而我乃始請英使調停(五月初六日,鴻章電總署略稱:『頃英歐使過談,亦不以倭派兵為是;謂已致其駐韓領事、駐倭領事設法勸解』云。十七日,又電總署略稱:『前英歐使過津,鴻面商電英勸阻日本進兵;昨英領事持歐函來告,已電其外部屬駐英倭使轉知,未知聽勸否』云。又是日,總署電鴻章略謂:『昨英歐使來談:「倭兵在仁必不到漢」;歐與倭署使小村密交,其言度非懸擬』云),復倚俄使勸阻(五月十七日,鴻章電總署稱:『頃俄喀使過晤,鴻囑其速電外部轉電駐倭俄使,切勸與我約期同時撤兵。喀深為然;日內即電致其外部』云。十八日,又電總署略稱:『俄使昨已電俄京七百餘字,請飭其駐倭使力勸;如不聽,則俄必從事於後』。二十一日,又電總署略稱:『喀使接俄廷回電,令伊暫留津與鴻商辦倭、韓交涉事;其如何商辦,訓條隨後電寄』云。二十六日,又電總署略稱:『喀使奉該國電復,即令巴參贊來告:「俄皇已電諭駐倭使轉致倭廷,勒令與中國商同撤兵;俟撤兵後,再會議善後辦法。如倭不遵,電報俄廷,恐須用壓服之法」』云。二十七日,又電總署略稱:『喀使派巴參贊及領事來稱:駐倭俄使電謂:往晤陸奧,不肯撤兵。鴻謂「喀前稱俄皇電諭勒令撤兵,現俄廷意旨若何」?巴謂:「喀本日又電請本國,俟回示再通知」。據局報,喀電俄京五百四十字,似所言不虛』云。六月初四日,又電總署略稱:『喀今午電俄京甚切實,大意謂我自始至今均照公法條約辦事,無一錯處;倭不但不撤兵,且又添兵圍王京;務要外部定見,或辦或不辦,以免失信中國等語。想此電到俄,必有辦法』云。初六日,又電總署略稱:『頃喀使遣巴參贊及領事過晤,頃接俄廷電復:倭、韓事,俄只能以友誼力勸倭撤兵,未便用兵力強勒倭人。鴻詰以五月二十二日喀遣爾等來告「俄廷要勒倭撤兵再議;如倭不聽,尚有第二層辨法」,是前後語意不符。巴謂:『我等亦覺不符;恐俄廷另聽旁人間阻』云。十三日,又電總署略稱:『接汪使本日電:「頃駐倭俄使遣告,謂前此奉其國政府電,命勸倭將此事與華妥商;倭云華但約撤兵,別無他議,此時無可再商等語;此時在我勸既無益,須由貴政府另籌良策」』云。六月二十日,又電總署略稱:「喀使遣巴參贊面言:接韋貝電,屢商大鳥調處,不允;倭兵在漢城築砲台、守城門,作據城狀,商民盡逃,使館不安,已電請國家派兵驅逐。
喀擬亦電本國酌辦,看倭人現在情勢須動兵。鴻詢俄水師提督現駐摩闊歲操,船幾隻?巴云:「有大兵船十隻,調往仁川甚便」。鴻謂:「貴國如派船,我海軍提督亦可派往會辦」。巴云:「甚好;俟本國回電即知會」。似俄真動公憤,未必收漁人之利。好在巴駐津,尚有情理可說』云),其間復要英艦以制倭(五月二十八日,鴻章電總署略稱:『頃英寶領事攜歐使洋文函來稱,該使屢電其國外部與駐英倭使商令日本撤兵,再議善後;皆未允。今聞俄廷出為排解,有諸?鴻答以「有之。但俄雖韓近鄰,未能無故動陸兵。若英水師雄天下,如我前在煙台看大鐵甲船,實為東海第一。應請歐轉電外部,速令水師提督帶十餘鐵船快艦徑赴橫濱,與駐使同赴倭外署,責其重兵壓韓無禮,擾亂東方商務,與英大有關繫;勒令撤兵,再議善後,諒倭必遵。而英與中、倭交情尤顯,此好機會勿任俄著先鞭」。寶允詳告歐;鴻並屬人密告赫德慫恿。鈞署見歐、赫,乞商催。如英肯出力,更可牽制俄,似為勝算』云。二十九日,總署電鴻章略謂:『連日英使來署述其外部來電,屬令從中調停。又歐使已接寶電,英派兵艦赴倭之說,歐似不以為可,未電本國』云),又虞英、俄之互忌(五月二十七日,總署大臣張蔭桓電鴻章略謂;『樞府喜俄壓服說,曾宣諸赫德,使英歐使得聞;伊甚急,頻來調處,擬先撤兵,商共保及內政,允則小村電請廷示來商,已婉卻之。惟喀言太誇,抑我議不決,乞電示敝寓』云。二十八日,蔭桓又電鴻章云:『歐調處,謂陸奧意,蓋非專託;但伊調處,倭亦允。樞府候俄耗,遂宕之;要亦難湊拍。英、俄相忌,歐隱以先承鈞囑為說;前日求見甚切,因與邸徐便道訪之,言不投機。見倭扶韓既急,喀有實心、無實力,恐膺歐誚,頗難貫串,又太滑』云。鴻章又電蔭桓略謂:『德璀琳接赫德函,謂歐不甚用勁;鴻令赫德復以鄙意勸歐』云。二十九日,鴻章電總署略稱:『英使調停,語似含混;倭照會汪使文,今鈔到三條,與倭領事署使譯述者大異。是所謂整理內政,與英待埃及相同;何能遽允!連日與俄使商論,只允會議;至勿佔據韓土地一節,俄已允載入會議款內。英最忌俄,蓋指俄定無足慮也。望再與歐切言之』。六月十八日,又電總署云:『喀使適來,誇俄廷電告,仍願從旁調處。如日本肯撤兵,中、日會商,俄不干預,免人疑謗;但不願英居間,英似願倭踞韓以阻俄』云。是日,鴻章又電我駐俄使臣許景澄,略稱:『喀過津,商令調處,漏未知會其外部;喀頃稱:俄廷疑非國家意,實則與喀同答,均電署代奏,初盼議成,倭忌俄,暗屬英居間,俄益忌英,並未議妥。望赴外部聲明系國家意,或更出力』云),終且倚英、俄合力以言和(六月二十一日,鴻章電總署略稱:「前許使探俄廷意旨,頃接許效電云:「遵電已見俄外部嘎聲明,並詢彼意。嘎言前勸倭退兵,未聽;見英約同出調處,我意甚願。二、三日如得其主覆信準辦,即電給駐倭使訓條並告喀」』云。二十二日,又電總署略稱:『頃喀使遣巴參贊來,言接俄廷電,已與英商明,同出調處,仍令倭退兵再議;並商法、德、美,尚未得覆。屬喀先與歐使妥商;喀詢在津抑回京?鴻告以此次樞譯主擇客,宜赴京就商』云。二十三日,總署電鴻章云:『頃歐使來說:「已接喀電,願與英國商令倭退兵再議」;歐並言約德、法、義三國同辦,均樂從。英外部責倭末後所索更甚,與前不符。現合五國加力責之,俾從公論』云。二十四日,鴻章又電總署云:『頃俄喀使遣巴參贊來稱:已與歐商明,歐在京請署議,喀在津與鴻議。歐、喀皆奉國家訓條,令各商其國駐使,使告倭廷,限令退兵再議,德、法、義皆由其國家公請。又詢倭兵退仁川,距漢太近,請另籌妥處。鴻謂「倭兵若退釜山,距漢五百里;我牙山兵即退平壤,距漢亦五百里,似尚公平」。巴云:「極好。請電署照此答歐;我即請喀電駐倭使,彼此勿再游移」。鴻謂:「倭不遵,奈何」?巴云:「英、俄已定見,必有辦法;乞於見歐時論及」』云。六月二十四日,我牙山兵已敗於成歡;而二十三日,我租英輪「高陞」渡北塘兵,已為倭擊沈於海。乃鴻章於是兩日方倚英、俄使臣令倭退兵,且議中、倭退兵之地;從容坐談於天津,真憒憒也);而於專主英,俄以外更告法(六月初三日,我駐法使臣龔昭瑗電鴻章略稱:『法外部喀大臣晤我參贊慶常云:法頗願調停;不知中國願否?常云:「足徵睦誼」。喀謂:但須兩處立言其輕重,即往請總統酌定,準明午而告;又謂中國應確有備戰之勢』云。是日,鴻章電昭瑗略謂:『法外部擬如何調停法,願聞其詳。各口現均備戰守』云。初四日,鴻章又電昭瑗略謂:『各大國催倭撤兵,再與華議善後;此是正辦。我派兵二十營,備而不發。法議如何?仍電示』云。是日,鴻章電總署略稱:『頃接龔使電謂:「法喀外部晤慶常,謂已請總統示,即勸倭與中和商。英、俄先出調停者,緣商務、界務有關,皆議院善與聞;法出於睦誼,一面探商英、俄,再作辦法,請勿宣」』云。初七日,又電總署略稱:『龔使歌電:「法外部喀云:如英、俄強勸,倭亦不聽;現英、俄相忌,倘法言過激,恐不利中。英、俄有關韓商、界,望和結,語甚激;法若出公議,當隨英、俄後,約初七日面晤」』云。六月初十日,又電總署略稱:『龔使於初九日晤法外部喀,據云已電其國駐中、倭兩使探報;如倭固執,即商英、俄嚴催速了。其初八日又晤喀,云又電催駐京日使矣。其又晤駐法英使,謂英欲約法合催了結;昨倭在英購一快大輪船,留船主、水手,已開赴日』云。十七日,又電總署略稱:『龔使十六日電云:「法喀外部囑慶常密告,謂倭改韓政條款中,不允勸,難了。其駐倭法使,電謂倭糜兵費,議紳多違言,以擅開釁攻之,不肯退兵,必俟得利云。如此,中欲保上邦權,非中朝諭令韓王整內政,興利除弊,臚列失政各條,戒其改革,杜倭口,堅各國助華心,倭無藉口,各國催退更得勁。請密電總署、中堂,以表睦誼、明真心」』云)、告德(六月初八日,鴻章電我駐德使臣許景澄略謂:『俄喀使過津,電請俄廷令其駐倭使力勸撤兵再商,英、法亦出調處。德在東方商務有關,似未便坐視。望商德外部,電其駐倭、韓各使,力勸倭撤兵,再與華商辦善後;否則,將開釁,恐擾大局』云。十四日,鴻章又電總署略稱:『接我許使十一日電云:「德外部已允電駐倭德使偕同調處」』云)、告美(六月初十日,鴻章電總署略稱:『前美國代辦詢鴻,應否電其國外部?鴻允「行」。頃接我楊使初八日電謂:「晤美外部,據云已接駐華代辦電,中堂請美約同各國勸倭撤兵;伊於未接電前,已飭其駐倭使告倭政府,勸早退兵,勿干韓政」』云。是日,鴻章又電我駐美使臣楊儒云:『英、俄力勸倭照約撤兵再商,未允;望告謝外部,仍電催其駐倭使會各國力勸,共保和局。否則,勢將決裂』云。十三日,鴻章又電總署略稱:『頃接楊使十二日電,伊已晤美謝外部,據稱中堂欲美排解,甚慰本懷;當電其駐倭使力勸共保和局。但美不願會同英、俄各國,恐各國別懷意見,於事無益』云),以求息肩,轉以兵備為大忌。而倭使之駐朝者亦時示我以可和之情,搖我耳目(四月二十八日,鴻章電總署略稱:『袁道世凱屢電韓兵敗於賊。電譯員鄭永邦以其使令來詢匪情;並謂匪久擾,大損商務,韓人必不能了;愈久愈難辦,貴政府何不速代韓戡之』云。五月初一日,又電總署略稱:『袁道三十日電,頃倭署朝使杉村來晤談,意亦盼華速代戡;並詢華允否』云。初十日,鴻章電我駐朝道員袁世凱云:『汝既與駐朝倭使大鳥約定:已到漢之倭兵暫駐,即飭續來者毋登岸,原船回倭;未發者即電阻。華自應不加派兵來漢,即葉、聶前敵亦不添兵』云。是日,鴻章電總署略稱:『袁道昨電稱:「大鳥來謁,談論甚久。堅謂其兵實以護館來,並相機幫韓禦匪;凱婉與商訂:今到仁川之八百兵,來漢暫駐即撤;現在漢之水師兵,候八百到齊即回船;續來者毋登岸,原船回倭;未發者即電阻。華亦不加派兵來漢。大鳥又稱:我國視韓匪太重,驟遣大兵;我年逾六旬,詎願生事。我兵除八百外,盡阻之;爾亦電止華加兵。我二人在此,必可推誠商辦」』云。十五日,鴻章電世凱略謂:『大鳥約屢變,我汪使電謂:「倭意在留兵脅議善後;告以賊已漸平,則謂大鳥並無電至。我欲撤兵,彼狡愈謀逞」等語,汝務力阻大鳥勿調新到兵赴漢為要』云。是日,世凱電鴻章略稱:『倭至仁兵已四千餘,勢甚凶悍;各國員亦無可如何。再華囑無多派兵,而竟派五千;囑不入內地,而反請會剿。凱迭與商,均反覆,極可恨;恐非口舌所能爭』云。六月初二日,總署電鴻章略謂:『倭署使小村來署謂:「甚願兩國相商,不欲他國干預,以免日後牽制」。頃英歐使來言:英外部已電其駐倭公使,商允倭外部與我和商;一開議,先商撤兵。聞小村已接其外部電,予以商議之權;日內必能開談』云。初十日,鴻章電我駐倭使臣汪鳳藻,略謂:『總署見與小村議商;據稱候政府核覆。英、俄、法、美、德已各電其駐倭使力勸撤兵,如何』云。按倭署使小村於十二日奉其外部電,已告絕於我總署。六月十三日,鴻章又電總署略稱:『本日唐紹儀來電:「俄使韋貝來,適袁道出汗後稍爽,招晤臥室。彼云方見大鳥,據稱整頓韓內治,前經商華會同辦理;華未允,我國始獨力為之。我告以日本兵來此過多,韓民騷動;且強催改革,恐無濟。倘謂初次商華,華未允;宜再飭駐華倭使赴津商李中堂,或可挽回。大鳥以為然,擬電小村赴津」』云。十四日,總署電鴻章略謂:『倭使小村如果赴津,似尚有轉圜之意;但彼所謂,無論如何斷不可輕允,仍電本署請旨辦理』云。是日亥刻,鴻章又電總署略稱:『本日未刻唐紹儀電:「頃往晤韋貝,據稱大鳥已電倭廷派小村赴津,未知允否?華應先許會議,再商撤兵;如先商撤再議,必不成。如華堅約小村往商,料妥等語。觀韋貝意頗鬆,且以華先商撤為非。視此,倭未必令小村來津;若來,先商大略即撤兵,如何』云。十八日鴻章又電總署略稱:『昨唐紹儀晤大鳥,謂「我政府再三請華議韓事,華未允;今袁總理赴津,當有裨。我與袁皆在漢,如韓事應由我二人會商,但恨我政府不與我權」。儀答:「貴政府初商汪使,未詳一二,似難突允相助;倘欲商我國,何不直語」?鳥笑謂:「初不明我政府意,惟多時未接小村電,念甚」等語。鳥言多詐難靠』云。時已調世凱回華,以唐紹儀代理朝鮮商務總辦)。我乃一誤再誤,游移前卻,入其彀中而不之覺也。我方以口舌、文告,日勞精疲神於英、俄、德、法、美五國之交垂五十日,迄無要領;倭人正樂蹈是隙以渡兵朝鮮,爭我先著。雖以牙山之求援、世凱之告急(五月十六日,世凱電鴻章略稱:『迭力阻鳥,毋令新兵來漢;伊已允。然前言屢食,後言何可信!況倭廷意在脅韓,鳥不自能主,難與舌爭。似應失調南、北水師速來嚴備;續備陸軍』云。六月初三日,世凱又電鴻章略稱:『倭兵萬人分守漢城四路各要害,倭日由水陸運彈丸雷械甚多。
不但無撤兵意,且志甚奢。其蓄謀已久,倘英、俄以力勒令,或可聽;如只調處,恐無益,徒誤我軍機。倭雖允不開釁,然狡;以大兵來,詎肯空返?欲尋釁,何患無釁。葉軍居牙難接濟,應迅派兵、商船全載往鴨綠或平壤,以待大舉。若不行,恐釁端一成,即無歸路』云。是日亥刻,世凱又電鴻章云:『倭昨又催韓派員議改革,限今午後;韓難終持。今又添兵五千五百至仁川,決無和意。凱在此無辦法,徒困辱;擬赴津詳細面稟。倘蒙允,以唐守暫代之』),而鴻章答之,輒曰:『堅貞勿怯也』;曰:『靜守勿動也』;曰:『已付各國公論』;曰:『英、法現已出場也』。雖奉嚴旨備戰(六月十二日總署電鴻章略謂:『頃接倭使小村照會:「中國仍舉撤兵之言而不依更正內政之意,是無意息事;嗣後即有不測之變,政府不任其責」等語,詞意甚為決絕。本日已有廷寄,命決進兵之策。戰事宜慎,必須謀出萬全;希將如何分別先後次第布置之處,先行電復』云。十四日,總署又電鴻章略謂:『奉旨:「見在倭、韓情事已將決裂,如勢不可挽,朝廷一意主戰。李鴻章身膺重寄、熟諳兵事,斷不可意存畏葸;著懍遵前旨,將布置進兵一切事宜,迅籌覆奏。若顧慮不前、徒事延宕,馴致貽誤事機,定惟該大臣是問!欽此」。遵即電知』云),而固持和局,直於言款之外無措置。各國固知我以言款始、必以求款終,而知我兵之不足戰也。倭人遂薄我於成歡(即我牙山兵)、乘我於豐島(即「高陞」輪船之沈),我始倉卒以出於戰。兵事既交,瑕釁百出。於是一敗於平壤、再敗於九連城,而鳳凰、岫岩、金州諸城邑相繼淪沒,遼、瀋大驚,大連灣且墮,而議款復起(十月初十日,鴻章電我駐英、法使臣龔昭瑗略謂:『法使允出頭力勸倭議和,已電其外部候復』云。十一日,鴻章電總署略謂:『接龔使初十日電,言:署電請英、俄、德、法、美、義議和,允韓自主、償兵費,令瑗赴英、法、義外部婉言;當晤英外部金,謂「前倭不允此議,見未便與倭再言;應先電商俄、再電商各國」;昨晤法外部喀,謂「即電商各國」。又喀密囑慶常:「和議未成,戰守事盡力支持則更易了」。瑗即回英』云。十三日,鴻章又電照瑗略謂:『大連灣失似確,旅危急;倭水陸並進,救兵難渡,璵已回兵船、在威和議,須切勸英、法出力』云。十五日,鴻章又電總署略稱:『倫敦電:「中國請各國議和,俄、法已經允許;惟德國謂見時和議,無濟於事,不肯允許」』云。十九日,鴻章又電總署略稱:『倫敦電:日本不允各國議和,其意俟旅順佔踞後再舉議;見英國願居間調停」』云)。
十月中旬,總署大臣侍郎張蔭桓至天津,駐鴻章行署議款事;語秘,外不得聞。二十二日,遣津海關稅務司英員德璀璘東渡言款(十月十六日,鴻章上恭親王書稱:『十三日欽奉寄諭,僅於十四日電奏,覆陳大略。樵野侍郎、月汀觀察來津,奉到賜棫,祗聆一是。鴻章籌辦倭事將及半年,毫無寸效。當此咎愆山積之餘,本不敢再參末議;惟既仰蒙垂問,但有所見,何敢稍存引避。竊意此時事機十分緊迫,誠如聖諭,須亟籌救急之方。六、七月間,曾聞倭人之意,非不願款,但欲中國自與商辦,而不願西人干預;目下彼方志得氣盈,若遽由我特派大員往商,轉慮為彼輕視。鴻章與樵野等再三斟酌,惟有揀擇洋員之忠實可信者前往,既易得彼中情偽,又無形跡之疑。查有津關稅務司德璀璘忠於為我,六年俄事、十年法事,彼皆暗中襄助;十一年伊藤來京,從旁贊導,頗為得力。若令其前往,相機轉圜;否則,暫令停戰,以待徐商,亦解目前之急。如以為可,由鈞處迅速請旨派往,以重事權。未盡之言,均由樵野面陳』云)。璀璘遂齎鴻章致日相伊藤博文公文一、私函一,乘「禮和」商船(「禮和」即我招商局□□輪船)往日本。三十日,抵神戶;日本兵庫縣知事周布公平詰之,為電達內閣。內閣謂:『鴻章牘,非國書也;德璀璘西人,非中國大員他。苟非中國著望大員,且欽派來東,不與議也』。斥璀璘歸。十一月初一日,璀璘乃起椗回華;於是鴻章復有派員會議之請(十一月十一日,鴻章上書恭親王略稱:『張侍郎來津恭傳懿旨,仰荷皇太后矜全,優加策勵,感激涕零。頃稅司德璀璘自倭回津,鴻章與張侍郎面加詢問;據稱從旁探詢,倭欲甚奢。略如赫德所云:惟既經美使居間請兩國派員會議,此系歐洲通行之例;西例,會議即可停戰。若事有轉圜,兩害相形取其輕,亦萬不得已之所為。仍賴聖明主持於上,臣下方有所稟承。不盡之言,已屬張侍郎代陳』云)。
德璀璘之未東渡也,美國任為我國居間;日本方暱於美,美總統(即民主,所謂「伯理璽天德」也)遂命某駐我、駐倭公使為中、倭介紹。時我旅順既墮、璀璘復歸,而柝木城、海城且陷,諸將久無功,議款益急;而倭人須割地並償四萬萬元諸說,沸騰中外;朝廷遂決計派大臣東渡議款。倭人復要及國書款式並派全權使臣諸事,皆許之;均自美國公使道達,且聘其前任外部大臣福士達助訂和約。遂命侍郎張蔭桓、巡撫邵友濂為全權大臣,使日本會議。十二月十二日,蔭桓等自山海關乘招商輪船赴上海(時天津口已封凍,繞道山海關),折而東渡。乙未正月初四日抵長崎,美員福世德已先至。初六日,蔭桓、友濂抵廣島,登岸分駐春和園及洗心亭(時從行者為內閣侍讀瑞良、郎中顧肇新、錢紹楨、道員伍廷芳、梁誡、黃承乙、知府沈鐸、張桐華、知州羅庚齡、知縣盧永銘、張佐興、招汝濟、布理問徐超、鹽大使趙世廉、縣丕徐銘、訓導沈功章、學生三名、差弁四名、跟役二十四名),遂呈國書。日本亦令其內閣大臣伊藤博文、外務卿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會蔭桓等議約。初七日午刻,互校敕書於廣島縣廳(我敕書全文:『皇帝特命戶部侍郎張蔭桓、湖南巡撫邵友濂為出使日本議和大臣。即著前赴日本,與日本所派議和全權大臣妥商一切事件,電達總理衙門轉奏裁決。所有隨往人員,均歸節制。此去務宜保全國體、輯睦邦交,竭力盡心速成和局,無負朕之委任!欽此』。其倭敕書全文:『朕帝國為維持東洋全局和平,回復大清國重結和好,茲以最信任之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陸奧宗光皆材能明敏,爰命為全權辦理大臣,與大清國全權委員會同協議,便宜行事,締結媾和預定條約,並予以記名調印全權。其所議定各條項,候朕親加檢閱;果真妥善,後即批準』云);其外務卿陸奧宗光以復函手致我使臣,詢我敕書曾否載明使臣便宜行事,能否專主,毋須電請栽決(原函謂:『本大臣等奉我國天皇陛下敕書載明:一切條規,準令便宜行事,毋須奏請栽決;是本大臣實有全權也。至貴大臣所執敕書,雖經捧讀,其中文義未及深察,將來恐多誤會;究竟敕書中曾否載明「便宜行事全權」字樣,貴大臣等能否遇事自專,毋領電請栽決?特先函問』云)?明日,蔭桓、友濂以實有全權答之(書略謂:『本大臣於會議處接貴大臣陸奧氏親交手函,詢問全權。本大臣等所奉敕書,已於會議時互易恭閱,是明授以商議條款便宜畫諾之權。和議一成,即可電請大皇帝俞允,約期簽字,帶歸敝國,恭呈御覽,再相調換』云)。日本終謂我使臣全權不足,非列國議款通例也。是日,復會議於廣島縣廳;日人拒甚堅,遂以書告絕蔭桓、友濂(正月初八日,伊藤原書略稱:『清國常以孤立不羈、猜疑刻薄為政,故於敦睦鄰邦之道,公明、信實二者蓋闕如也。由此而觀,足徵當日清廷意中並無誠實修睦之心。我政府有鑑於茲,故於清國欲來議和時曾聲明「所來使臣若無定議全權及一切便宜行事者,斷不開議,免勞往返;故有清國所派欽差不可不加以定議和局、簽名捺印之權」一款。而清國已允恪遵此款,乃兩閣下委任之權,殊不完全;足見清廷之意,尚未切於求和。兩閣下攜帶之委任諭旨,與閣下等所應陳、應爭之條款,亦不明載,又不與以「立草約簽名捺印」之權;清國皇帝陛下於事後批準,亦未提及一語。然則所委閣下等之權職,不過探聽本大臣與陸奧大臣陳述之言,歸報貴國政府而已。今易干戈為玉帛,乃至重至大之事;若徒空談、止成虛約之議,本大臣再不敢聞命。清國果切實求和,其使臣必須委以實在全權;且須擇素有碩望之大員當斯重任,與所訂立之約章確能保其實踐無詐;則我帝國自可允其議和,再不堅卻矣』)。是役,日人接待我使臣甚傲,且絕其通華密電。及拒會議,蔭桓等尚以實有「全權」固爭,且謂文憑中有未備處,可電奏改正。倭彌不允;乃拒送蔭桓等長崎(?),始罷議旋滬。
倭之絕蔭桓合議也,曾照會駐我、倭美使,謂『中國誠派有位望大員畀以全權,仍可隨時開議』;意蓋專指鴻章。固策割膏腴、償巨款,非鴻章不足肩此任也。方蔭桓在倭,倭內閣伊藤博文曾私於參贊伍廷芳,有『中堂大可主持和議,貴國何不遣之』之語(伊藤私謂廷芳曰:『貴國果欲求好乎?抑使諸公來偵虛實乎』?廷芳曰:『我朝實心求好;若貴國虛實,早已知之,何用偵探』!伊藤曰:『何以不遣重臣來?因為本大臣願與貴道為朋友閒談:請問恭邸何以不可來敝國』?廷芳曰:『親王位重,向不出都門;安能渡海來』!伊藤曰:『然則中堂大可主持和議,貴國何不遣之』?廷芳曰:『本道今願與貴大臣作朋友之閒談:試問中堂如果銜命而來,貴大臣樂與訂議否』?伊藤曰:『中堂如果來,敝國自樂與晉接;惟必須合例之敕書耳』。廷芳曰:『然則中堂亦須來廣島乎』?伊藤曰:『中堂年邁,似未便遠適異國;以愚見論,其旅順口乎?此敝國與貴國適中之地,特未知我廷議何如耳』)。蔭桓歸及滬,遂以電告總署。會威海衛、劉公島相繼陷,海軍盡覆,款局益急。十九日,以云貴總督王文韶調署直督、北洋大臣,命鴻章為頭等全權大臣,與日本商訂和約(軍機大臣密寄鴻章全文:『正月十九日奉上諭:「前派張蔭桓、邵友濂為全權大臣前往日本會議條款,詎日本意存延宕,藉敕書有請旨之語,謂非十足分際,不與開議,送回長崎。迨令田貝再電詢問,乃又答云:無論何時可以開商和議,總須中國政府派從前能辦大事、威望甚尊、聲名素著之員,給與十足責任,約可開辦等語。現在倭燄鴟張,畿疆危逼。只此權宜一策,或可解紛紓急;亟謀兩害從輕。李鴻章勳績久著,熟悉中外交涉,為外洋各國所共傾服。今日本來文,隱有所指;朝廷深維至計,此時全權之任,實更無出該大臣右者。李鴻章著賞還翎頂,開復革留處分,並賞還黃馬褂,作為頭等全權大臣,與日本商訂和約。直隸總督、北洋大臣,著王文韶署理。李鴻章著星速來京請訓,切毋刻遲;一切籌辦事宜,均於召對時詳細面陳。該大臣當念時勢阽危,既受逾格之恩,宜盡匪躬之義;諒不至別存顧慮,稍涉遲回也!起程日期,著即行電聞,以紓廑注。將此由六百里諭令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云);鴻章遂入都。其奉使敕文,先由美使田貝電倭議定,並言割地、賠款大略。二月初六日,鴻章復以割地請命,朝廷堅許之(鴻章奏略言:『連日據美使田貝函稱:「日本來電:中國另派大臣議和,除先允償兵費並朝鮮由其自主外,若無商讓土地及辦理條約畫押之全權,即無庸前往」等語;其注意尤在割地。見事機已迫,非此不能開議。當經總理衙門函復美使田貝,以日本電內欲商各節,均有此全權責任;尚未接準覆電。頃軍機大臣恭親王等傳奉皇上面諭,予臣以商讓土地之權;聞命之餘,曷勝悚懼。竊以戎狄窺邊,古所恆有:唐棄河湟之地,而無損於憲武之中興;宋有遼、夏之侵,而不失為仁宗之全盛。徵以西國近事,普、法之戰迭為勝負,即有割讓疆場一事,一彼一此。此次日本乘屢勝之勢,閱其致美使田貝兩電,於兵費及朝鮮自主兩節均認為已得之利,而齗齗爭執尤在「讓地」一節。此行事機之迫、關係之重、轉圜之難,均在朝廷洞鑑之中;臣自應竭力以圖之。倘彼要挾過甚,固不能曲為遷就,以貽後日之憂;亦不敢稍有遊移,以速目前之禍。臣俟日本覆電定在何處會議,即行出都取道天津,乘輪東渡;再求面聆訓誨,俾有遵循』云);而樞府王大臣亦公請懿旨促鴻章行(公奏略言:『敵情叵測,時局阽危。皇上特遣重臣再申和議,而日本屢次延宕,李鴻章尚未成行。臣等伏思倭奴乘勝驕恣,其奢望不可億計。現在勉就和局,所最注意惟在「讓地」一節;若駁斥不允,則都城之危節在指顧。以今日情勢而論,宗社為重、邊徼為輕;利害相懸,無煩數計。臣等前日懇請召見,本擬詳細面陳;旋奉傳說:命臣等恭請諭旨遵辦。
皇上深維至計,洞燭時宜;今臣等諭知李鴻章,予以商讓土地之權,令其斟酌重輕,與倭磋磨定議。昨據美使田貝送到日本覆電,定於長門會議。李鴻章自應迅速起程,免致另生枝節』云。時美員福世德亦至滬,旋赴天津。初九日,鴻章遂出都。十九日,鴻章挈其子經方並美員福世德、參贊羅豐祿等(參議李經方、參贊道員羅豐祿、馬建忠、伍廷芳、醫官林聯輝、繙譯盧永銘、羅庚齡、學生六人、供事一名、差弁九人、跟役廚丁三十八名)自天津乘「禮裕」、「公義」輪船(即招商局□□商輪)東渡。二十三日,抵馬關(即長門)。倭人仍以其內閣伊藤博文、外務卿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俱集馬關,以春帆樓為會議所(倭館鴻章於□□寺)。二十四日,鴻章赴議,互戡敕書,遂將擬請停戰英文節略付伊藤博文(此第一次會議)。二十五日,復會議。博文面交覆文,要以大沽、天津、山海關為質,駐倭兵,乃停戰。反覆詰難,博文執愈堅。鴻章謂『我為直隸總督,三處皆我轄境,此關我顏面;如東兵不即往攻直隸境土,則不必停戰,專議和款』。經方亦請限期議和,不停戰,惟要定東兵不往攻三處(此為北洋停戰權輿);博文仍難之。鴻章以請暫緩停戰,先議和款;博文乃期以三日復文(此第二次會議)。鴻章以停戰要質甚堅,不可議;乃決計先議和款。二十八日,復會議。鴻章自以覆文(華、英文各一分)付傅文,博文許以議和條款明日交閱(此第三次會議)。是日鴻章自會議所歸,途次中倭刺客(小山豐太郎)槍彈傷顴,創甚;日本國主遣醫慰治。警問播歐、亞,議甚沸,倭亦懼。三月初三日,倭聽停戰不索質,限期議和款(初三日,陸奧宗光來函云:『大日本大皇帝因二十八日之憂,抱歉殊深!特諭本大臣等即允停戰,無庸苛求,惟須訂明日期界域;此系本國前未允行者。貴大臣得便,隨時可詳訂應辦各節,以便早立停戰條款』)。初五日,訂停戰約:惟奉天、直隸、山東暫止戰(南洋各省不在內),以二十五日為限。凡訂約六款:
第一款:兩國所有在奉天、直隸、山東地方各軍,均確照以下停戰條款辦理。
第二款:兩國軍隊停戰期間內,不得互為前進。
第三款:兩國前敵軍隊,停戰期內並不添援兵及加一切戰鬥之力;惟兩國分派新兵非遣往前敵助戰者,不在此內。
第四款:海上轉運兵勇、軍需所有戰時禁物,仍按公例隨時查捕。
第五款:兩國政府於此約簽定後,限二十一日確照此項停戰條約辦理。
第六款:此停戰條約約明於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中午十二點鐘屆滿,彼此無須知會。如期內和議決裂,此停戰約亦即中止。
初七日,博文、宗光遞鴻章締和條約凡十款(一、中國認明朝鮮確為獨立自主之國。二、將奉天省內南部地方並台灣全島及澎湖列島,均割與日本;其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俱永遠割讓。三、割讓後兩國派員畫界,限一年後竣事。四、中國賠償軍費庫平銀三萬萬兩,分五期以三年為度交清。凡未經交付之款,俱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五、中國所割之地,其地方人民準變賣田產,遷退界外;逾限不遷者,即為日本人民。六、中國直隸順天府、湖北荊州府沙市、湖南湘潭縣、四川重慶府、廣西梧州府、江蘇蘇州府、浙江杭州府俱開為通商口岸,日本皆得派領事官前往駐紮,日本臣民得往來僑寓。上所開各口,其水路可通者,日本輪船皆得駛入搭客運貨。其日本入中國各口之子口稅,每值百抽二;此外公私有捐,一既豁除。並日本臣民在中國所購土貨一經聲明保為出口,除不納子口稅外,公私捐亦一概豁除。又日本船所載中國土貨運中國通商口岸一經納口岸通商稅鈔,除勿庸納進出口稅外,其公私各捐亦一律豁除。且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中國土貨或將進口商貨運入內地欲暫行存棧,除不納稅鈔、徵派一切諸費外,得暫借棧房存貨;中國官員,不得干預。而日本臣民在中國輸納稅鈔及規費,得以日本銀元照官價輸納。又日本臣民得在中國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止交新訂進口稅;其所製造一切貨物,即照運入中國商貨稅則,並沾及寄存棧房之益,一體辦理。至享豁除優例,亦莫不從同。其中國黃浦江口吳淞沙灘,中國務速疏濬;雖落潮時,亦須深及二十幅。七、日本軍隊現住中國境內者,於本約批準交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下款所訂辦理。八、日本軍隊須暫行佔守奉天府、威海衛。俟收中國第一、二次賠款之後,撤回奉天軍隊;至賠款交完之後,撤回威海衛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準交換,日本仍不撤隊。而日本軍隊佔守之費,應由中國支辦。九、互釋俘虜;並中國臣民凡關涉此次交仗獲罪者,概予寬貸,中國有司不得逮係。其由日本所還俘虜,中國亦不加虐待。十、本約批準交換日起,按兵息戰);限四日議覆。是日,鴻章兩次電告總署,略言『日本已將條款出示,其最要者:「一、朝鮮自主;二、奉天南邊各地、台灣澎湖各島,均割隸日本;三、賠兵費庫平銀三百兆兩」。所欲過奢,恐難成議;請密告英、俄、法三國公使。其第六款商約節目甚繁:若添開口岸北京、沙市、湘潭、重慶、梧州、蘇州、〔杭州〕七所,皆各國素所願望不得者;且要減子口半稅為值百抽二,並將一切稅鈔豁除;又機器進口、改造土貨,俱奪我利權。請迅核允駁!或密商赫德,惟令勿告各國公使』。總署奏之。十一日,鴻章先覆博文、宗光說略,分四大端:一言朝鮮自主,應改日本所擬約文;二言奉天南境難割棄(台灣未言及);三言賠款三萬萬非中國力所及;四言通商權利減子口半稅、免內地釐洋、貨入內地屯棧、機器進口造土貨並所造土貨入內地免稅課諸事,頗礙中國國計民生;俱請更議。越日,伊藤博文覆函,謂『中國自家為難之處,非彼國所與聞』;而要鴻章以按所交和約底稿逐條陳明允駁或更改之處,勿延緩。十五日,鴻章乃按和約稿條覆,略如說略意;而允割奉天之安東、寬甸、鳳凰城、岫岩四廳州及澎湖列島諸地,賠庫平銀一萬萬兩,通商條例一如中西各國成約。時鴻章創已愈,十六日復會議於春帆樓。博文面致盡頭約稿,謂其此次節略,中國但允、不允兩言而決,無多費時日。仍約十款;視其初送約稿,大端於割地內減去寬甸縣地;而賠款減至庫平銀二萬萬兩,分六期以七年歸償,未償以先,給息五釐;質地,減奉天省城;而要減子口稅及內地釐稅與濬長江口攔沙,亦均刪去。是日,反覆(此第四次會議)互辯;越日,復函辯;傳文執甚堅,且限四日答覆。二十一日,復會議;仍互辯。博文乃於商約內日本人入內地租棧減去「華官不得干預」一語,並刪以「日本銀元報關」一事;而日本人在華製造貨物,限以通商口岸;並言兵費三年償清,停息;遼河口界線以河心為界及換約後台灣兩月交割諸事,遂定議(此第五次會議)。鴻章之議約也,博文歷私於經方(十四日事)及參贊伍廷芳(十九日事)。略言彼國武員欲分道攻北京,和議須速成;又言彼廣島兵船三十艘赴大連灣,其小松親王等明日(指二十日)督隊繼進,若再商改約款,和議即決裂;且致書鴻章(十九日),言其國索款為盡頭一著,惟間中國、允不允二字,以示恫嚇。鴻章屢電總署,總署不能堅持,許之(二十日總署電鴻章略謂:『奉旨:「李鴻章十九日三電均悉。十八日所諭各節,原冀爭得一分有一分之益;如竟無可商改,即遵前旨與定約。欽此」』。二十一日,總署又電鴻章:『遵旨辦理,免延誤』云。鴻章抵倭後,與倭署互電甚多,不備錄)。二十三日,遂互簽約稿;展停戰期二十一日(以四月十四日為限),約於煙台互換。
約文全稿: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立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彼此校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實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國。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界內。
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二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準互換乏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約疆界於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畫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畫界為正。
第四款: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準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準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巳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本約批準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於本約批準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見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興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見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以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慶府,三、江蘇省蘇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見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徵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秘。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說鈔課雜派以及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條規,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日本軍隊見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準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各款,聽允日本軍隊暫佔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準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準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本約批準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繫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且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繫。
第十款: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自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準之後,定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台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押印)。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陸奧宗光(押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於下之關(繕寫兩分)。
鴻章乃旋天津,稱病不入都(鴻章駐津者凡□□日。及□月□□日始入京);而遣美員福世德、參贊伍廷芳齎和約一(全文見前)、專條一(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為預防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日後有誤會以生疑義,兩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議訂下開各款:第一、彼此約明: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添備英文,與該約日本正文、漢正文校對無訛。第二、彼此約明:日後設有兩國各執日本正文或漢正文有所辯論,即以上開英文約本為憑,以免舛錯而昭公允。第三、彼此約明:將議訂專條與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一齊送交各本國政府,而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請御筆批準之時,此議訂各款無須另請御筆批準;亦認為兩國政府所允準,各無異論。為此,兩國全權大臣欲立文憑,各行署名蓋印,以照確實。銜名押印同正約)、附約一(第一款: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之日本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中國自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每一周年屆期,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第二款:在威海衛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口灣沿岸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約合中國四十里以內,為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區。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逼近或紮駐,以杜生釁之端。第三款: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但遇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寧、軍紀及分佈管理等事,其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於中國官員亦當責守。日本國軍隊在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此附約所定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照信守。銜名押印同正約)、停戰條款一(大略同前)、停戰展期專條一(第一款: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訂約停戰,從此簽定日起,得更展二十一日。第二款:此約所訂停戰,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夜十二點鐘屆滿,彼此勿須知照;如在期內兩帝國政府無論彼此不允批準和約,均無庸告知,即將此約作為廢止。為此,兩帝國全權大臣欲立文據,即行署名蓋印,印照確實。銜名押印同正約)入都。方蔭桓既歸、鴻章未發、朝命三品以上大員議和戰;迨割地議起,朝野憂憤,台灣臣民爭尤力。未幾,鴻章成約歸,割地、賠款、商利均從倭意;方稱疾翱翔天津;於是京朝官之封章、疆臣之電奏凡百十上,會試公車在都者亦騰章力阻。朝意頗為動,令鴻章改議;鴻章不從(三月二十八日,鴻章電總署略稱:『來電敬悉。台多亂民,儻官為唆慫,徒滋口舌,貽累國家。俄、法、德各向日本理論,不允新約;想該駐使第已告知。何日覆信,乞察示!倭催批準互換,或慮及此。倭甚倔強,非三國動兵,恐不肯聽;若互換愆期,則責言及我,兵爭又至,望慎籌之』云。二十九日,又電總署云:『賠款一事,鴻實已舌敝唇焦,磨到盡頭處;伊藤兩次函催,系「哀的美敦書」,謂『無可商、無可改』。鴻未敢擅允,迭經請旨定奪;旋奉十九、二十日兩次電旨,飭即與之訂約。若爾時早令分十五年歸還,展寬年限、免入息銀;亦必與伊等面議。如不允,即決裂西歸,亦不辱命。今既遵旨定約,復令原使臣改議電商,彼必不允;和約既成,不可悔。應請簡派重臣,候換約時與商,或有濟。鴻病莫能興,斷難往煙台;且不可以一口說兩樣話,徒為外人訾笑。請代奏』云),而軍機大臣孫毓汶、徐用儀實主之。時中日和局,美國居介紹,英人依違其間,實陰袒倭;而俄、法、德三國惡倭人之攘我土地,法惎其索台灣,俄怒其據遼東,而俄阻尤力。四月朔,三國駐俄公使公阻其據遼東,疊以公文致日本外務府;而俄艦隊東來甚夥,分泊日本長崎及我遼海。日本畏之,初十日許以遼東歸我。三國公使遂照會我總署:『遼東地不畢歸,毋批準換約』。會我中外諸臣亦連章阻款議,朝廷意猶豫。乃鴻章遣伍廷芳迎駐津倭領事於大沽,密令其速電東京促我換約;而毓汶等亦以屬駐我新倭使林董於京師,於是求御寶換約益急。上乃命王文韶、劉坤一議決和戰;文韶等奏頗依違,且告海嘯成災(文韶奏略稱:『欽奉初一日電旨,以和,戰兩事飭臣與劉坤一各抒所見,據實直陳等因,欽此。臣惟旨意,以不和即戰。計及瀋陽、京師兩地重大所關,務籌萬全。臣在津言津,如提督聶士成、總兵吳宏洛、章高元、陳鳳樓等軍聲氣聯絡,必可一戰;其榆關以迄遼、瀋各路軍營是否可靠,臣實不敢臆斷。見在軍事可勝、不可敗,勢成孤注,與未經議約以前不同。事關全局安危,應請飭下軍機大臣、督辦軍務處、總理衙門通盤籌議,請旨定奪。臣與劉坤一昨至唐山晤商一切,意見大略相同;合併聲明。再,初四日大風雨,天津南北路線俱斷;謹另摺由驛六百里馳陳』云),和議遂決。乃以道員伍廷芳、聯芳為換約使,赴煙台。十四日,倭換約使伊東美久治乘其兵艦「八重山」抵煙;語及更易割遼條約,謂未奉其國命,馬關約不可改;持不下。時俄艦泊煙台港內者凡十艦,皆整衣理械、卸艙面礙戰諸物,若即開戰狀;美久治大恐,鴻章等亦惶懼。旋得倭電從歸遼議,夜午竟換約。是役也,倭人已允展換約期七日;而鴻章轉促之。蓋我使臣王之春(赴俄祭吊並賀新君即位專使)自俄歸,道出法京巴黎,法方自憾其阻台灣之割而不得也,之春乘機說之,以台灣質諸法;法已許價□萬萬佛郎,其土地財貨歸法,而海關仍歸我,凡質□□年任我贖還(是議我南洋實主之)。議垂成,法人謂其猝不及接收,已自電其駐倭公使,為我請諸倭展議約限七日,倭人亦允之。而我駐使龔照瑗偵知之,惎之春之獨有其功也,遂急電鴻章;鴻章怙其棄台灣之成議也,遽報毓汶、且急電伊藤博文,故煙台換約亟以夜成,法議遂解。聞者惜之。
款局既定,給美員福世德薪勞十五萬員。二十五日,派鴻章之子經方為割台灣使,輔以福世德;倭亦以其酋樺山資紀為台灣總督,經方乃即倭舶中交割。
於時倭隊尚據遼東,俄、法、德三國詰之;倭乃索我贖費庫平銀一萬萬兩,徐減及五千萬兩。八月下旬,三國公斷以三千萬兩贖遼東,倭人聽之;而要以贖價畢償後三月兵乃撤。朝廷乃復派鴻章與倭使林董議還遼約,林董要我四款(一、中償日銀三千萬兩。二、俄、法、德永不得佔東三省;華亦不割讓。三、許日在大連灣任便通商。四、大東溝及大孤山俱開商埠);不果議。九月四日,三國復責倭速撤遼東兵,還遼議乃定。二十二日,互換還遼約於京師;凡七款: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欲締結條約,由日本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一切仍歸中國管理。大清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國某官、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國某官,均作為全權大臣,互示所奉文憑妥當;議定各條,開列於左:
第一款:日本國自願將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立下之關和約第二款中國讓與日本國管理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原劃疆界地圖,從鴨綠江口抵安平河口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遼東灣東岸、黃海北岸奉天所屬諸島嶼,均永遠交還中國,以後與日本無涉。因此將原約第三款並重訂之各路通商章程之事,作為罷論。
第二款:中國為報酬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允給銀三千萬兩;迨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交與日本國政府。
第三款:中國允將第二款所開之酬款銀三千萬兩交與日本國政府,自訂立本約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日本軍隊從該交還地方一律撤回。又,自本約署自蓋印之日起,該交還各地方內所有衙署、公所、工廠、船塢及一切屬公物件,日本文政軍隊不得毀壞、搬遷,並俟某處城鎮軍隊撤回時,由日本全權公使按約知照中國政府轉飭中國收地印委各員驗收。
第四款:中國約日本國軍隊佔踞之間,所有關涉該國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並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繫。
第五款:中國儻不將本約第二款所開之酬款迨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交與日本國政府,其仍佔踞交還地方之日本國軍隊需費全數,均歸中國政府算給。倘款巳照付,日本軍隊尚未如期一律撤回,應由日本代認三個月五釐息銀。
第六款:本約繕寫漢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分,校對無訛,署名蓋印;漢文與日本文遇有解釋字義不同之處,以英文為憑。
第七款:俟本約欽奉大清國大皇帝、大日本國大皇帝批準,自署名蓋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內在北京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訂於北京。
遂先輸贖遼費銀三千萬兩。十月,倭乃撤兵,奉南七州縣諸城邑始歸我,為款局之終(商約及行船章程訂於明年六月、租界約訂於明年九月;茲不備錄)。
是役款議成,割膏腴(台灣全省並澎湖列島)、償巨款(其賠費銀二萬三千萬兩,其我國自用兵費及賠款息銀不在內);商利之失,尤為無窮漏卮。而遼東之歸,俄、法、德三國方責報於我。於是俄西伯里利亞鐵路經我黑龍江而達海參威,法南安鐵道逾我鎮南關而達廣西之龍州,德因展租界於我通商各埠;而我云南邊地以讓界於法遂讓界於英,且開廣東西江通商埠,直達廣西之梧州。膏血竭於內、邊防墮於外,岌岌不可終日。說者謂中國泰否通塞之機,或決於是云。
【台湾文献丛刊·第43种】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东方兵事纪略
台湾文献丛刊
【第 43 种】
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
.作者:姚锡光
.原书页数: 0087 页
●书籍简介
第四三种「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
本书(一册八七面五二、二○○字)不分卷,为清光绪二十一年春因甲午战败,清廷派遣全权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在马关议和时五次往复辩难之节略。此外,今加收姚锡光撰「东方兵事纪略」中「议款篇」附于卷末,俾资互相参证。
●序号 篇名
1 弁言
2 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
3 第一次问答节略
4 第二次问答节略
5 第三次问答节略
6 第四次问答节略
7 第五次问答节略
8 东方兵事纪略
9 议款篇(第八)
●弁言
「中国近百年史资料续编」(中华书局印行)载有「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节略(原署「阙名」)一篇,为乙未宰割台湾的史料之一。兹编列为「台湾文献丛刊」第四三种,并以丹徒姚锡光着「东方兵事纪略」「议款篇」一文附后,俾资互为参证。
按『问答』一文,不知何人所记;虽然有些地方,词意似欠圆润,但「言之凿凿」,既非可以想象描绘,更非可以任意杜撰的。这不是出于当年参加会议者的手笔,那一定是根据他们的传述(我怀疑:这源于日本方面的记录)。我在近三十年前曾经看过这一文献,时久,已无印像;最近又读一遍,「重有感焉」,因附记之。
甲午战争的失败,这不是李鸿章所能负责的(李是反对战争的),这应归罪于满清政府的糜烂。战败求和,割地赔款,这也是当年必有的结果,而不应责怪李鸿章交涉的无能。至于割地大小与赔款多寡,这原是交涉的焦点所在;我所注意的,却不在此(像李鸿章为要减少少许赔款的负担,甚而至于说出『我亦非不定约,不过请略减;如能少减,即可定约。此亦贵大臣(指伊藤)留别之情,将来回国,我可时常记及』的话,一副可怜相;就一国使臣而言,未免失态。毋怪伊藤博文要说:『两国相争,各为其主;国事与交情两不相涉』了)。不论甲午当年日本国内的经济情况以及西洋各国的政治动向,日本与中国开战,都是相当冒险的,所以一经幸胜,迅求结束,这看『问答』内伊藤的态度,亦可「情见乎词」;但是李鸿章没有充份把握到这一点,未能善为应付,仅在小处求情。这是他的最大失着(后来俄、德、法三国干涉还辽,这在李鸿章是出于意外,至在伊藤博文却早有此顾虑)。这一情景,在「问答」里历历可见,毋须引证。
其次,谈谈有关台湾的问题。日本对于台湾,处心积虑,由来久矣;此番志在必得,自非李鸿章的口舌可以免其沦亡的。不过,当时李鸿章说的话,却是有欠分寸的。他说什么『台湾不易取,法国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涌大,台民强悍』、『台地瘴气甚大,前日兵在台伤亡甚多;所以台民大概吸食鸦片,以避瘴气』、『即以台湾而论,华人不善经营;有煤矿、有煤油、有金矿,如我为巡抚,必一一开办』、『台湾华人不肯迁出,又不顾变卖产业,日后官出告示,恐生事变,当与中国政府无涉』、『台民戕官聚众常事,他日不可怪我』,并声明『此话并非相吓,乃好意直言相告』;这不像是一国使臣在与敌国交涉时说的话。所以伊藤博文要说『日后之事。乃我国(日本)政府责任」、『听彼鼓噪,我自有法』、『中国一将治权让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责』了。
至于李鸿章讲到『二十年前』(按指同治甲戌)日本『以台湾生番杀害日商(按系琉球人民)动兵』,他『立主和局』,并『倡议云「生番杀害日商与我无涉,切不可因之起畔」』;这在当年,曾经引起「轩然大波」,清廷极力否认它的政府人员说过类似『生番杀人与我无涉』的话(参看台湾文献丛刊第三八种「同治甲戌日兵侵台始末」)。李鸿章纵使健忘,或不致此;我们姑且当它是「记述的错误」。
不论就地位或见识来说,李鸿章在当时都算是「了不起」的。今李鸿章如此,「自脍而下」,更可知矣。一个政权,到了这一地步,乃是无可救药了的。此所以康有为之流虽然忠心耿耿,终于无法保全清室的朝廷。在这里,我们看出了中山先生的远见与伟大。他推翻了满清皇朝,才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新生的机运。因马关议和而致横遭日本统治凡五十年的台湾人民,对于这一历史的演变,当尤有切肤之感。(思澄)
●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
第一次问答节略
第二次问答节略
第三次问答节略
第四次问答节略
第五次问答节略
·第一次问答节略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午后二点半钟,带同参议李经方及参赞官三人乘轮登岸赴会议公所,与伊藤、陆奥及书记官六人坐定寒暄毕。
伊云:中堂此来一路顺风否?
李云:一路风顺,惟在成山停泊一日。承两位在岸上预备公馆,谢谢。
伊云:此间地僻,并无与头等钦差相宜之馆舍,甚为抱歉!
李云:岂敢!
伊云:本日应辨第一要事,系互换全权文凭。
(当由参议恭奉敕书呈中堂面递伊藤;伊藤亦以日皇敕书本交中堂)
伊令书记官阅诵英文与前电之底稿相较,陆奥令书记官将敕书与前电华文之底稿相较,中堂令东文翻译与罗道比较日皇敕书并所附翻译英文底稿毕。
陆云:日皇敕书是否妥协?
李云:甚妥。我国敕书是否妥协?
伊云:此次敕书甚妥。
中堂复令罗道宣诵拟请停战英文「节略」;诵毕,将「节略」面交伊藤。
伊略思片刻,答以此事明日作复。
旋问:两国敕书应否彼此存留?
李云:可以照办。
伊云:顷阅敕书甚属妥善,惜无御笔签名耳!
李云:此系各国俗尚不同;盖用御宝,即与御笔签名无异。
伊云:此次姑不深求;惟贵国大皇帝既与外国国主通好,何不悉照各国通例办理?
李云:我国向来无此办法;且臣下未便相强。
伊云:贵国未派中堂之先,固愿修好;然前派张、邵大人来此,似未诚心修好。中堂位尊责重,此次奉派为头等全权大臣,实出至诚;但望贵国既和之后,所有此事前后实在情节必须明白。
李云:我国若非诚心修好,必不派我;我无诚心讲和,亦不来此。
伊云:中堂奉派之事,责成甚大;两国停争,重修睦谊,所系匪轻。中堂阅历已久、更事甚多,所议之事甚望有成。将来彼此订立永好和约,必能有裨两国。
李云:亚细亚洲,我中、东两国最为邻近,且系同文,讵可寻仇?今暂时相争,总以永好为事。如寻仇不已,则有害于华者未必于东有益也。试观欧洲各国,练兵虽强,不轻起衅。我中、东既在同洲,亦当效法欧洲。如我两国使臣彼此深知此意,应力维亚洲大局,永结和好;庶我亚洲黄种之民,不为欧洲白种之民所侵蚀也。
伊云:中堂之论甚惬我心。十年前我在津时,已与中堂谈及;何至今一无变更?本大臣深为抱歉!
李云:维时闻贵大臣谈论及此,不胜钦佩;且深佩贵大臣力为变革俗尚,以至于此。我国之事囿于习俗,未能如愿以偿。当时贵大臣相劝,云中国地广人众,变革诸政应由渐而来。今转瞬十年,依然如故;本大臣更为抱歉!自惭心有余、力不足而已。贵国兵将悉照西法训练,甚精;各项政治,日新日盛;此次本大臣进京与士大夫相论,亦有深知我国必宜改变方能自立者。
伊云:天道无亲,惟德是亲。贵国如愿振作,皇天在上,必能扶助贵国如愿以偿。盖天之待下民也,无所偏倚;要在各国自为耳!
李云:贵国经贵大臣如此整顿,十分羡慕。
伊云:请问中堂,何日移住岸上,便于议事?
李云:承备馆舍,拟明日午前登岸。
陆云:明日午后两点钟便否再议?
李云:两点半钟即来。
李云:我与贵大臣交好已久,二位有话尽可彼此实告,不必客气。此次责成甚重,本大臣诸多为难,惟望贵大臣相谅耳!
伊云:本大臣责成更重。
李云:贵大臣办事有效,整理一切,足征力大心细。
伊云:此系本国大皇帝治功,本大臣何力之有!
李云:贵国大皇帝固然圣明,贵大臣赞助之功为多。
李云:两位(按指伊藤与陆奥)同居否?
伊云:分居。
李云:何日来此?
伊云:陆外署三日前到此,本大臣昨日方至。平时往来于广岛、东京之间,乘火车有三十余点钟之久;办理调兵、理财、外交诸务,实属应接不暇。
李云:贵国大皇帝行在广岛几个月?
伊云:已七月矣。
李云:宵旰动劳,不胜钦仰!
伊云:诚哉万几无暇,凡一切军务、国事以及日行谕旨,皆出自亲裁。
李云:此处与各处通电否?
伊云:与各处皆通。
李云:本大臣有电回国。
伊云:前张大人等来此,本大臣未曾允电;此次自应遭命饬电局照发。
李云:当时未曾开议故耳。
即彼此相问年岁--伊藤五十五、陆奥五十二。
李云:我今年七十三矣,不料又与贵大臣相遇于此!见贵大臣年富力强,办事从容,颇有萧闲自在之乐!
伊云:日本之民不及华民易治,且有议院居间,办事甚为棘手。
李云:贵国之议院,与本国之都察院等耳。
伊云:十年前曾劝撤去都察院,而中堂答以都察院之制起自汉时,由来已久,未易栽去。
伊云:都察院多不明时务者,使在位难于办事。贵国必须将明于西学、年富力强者委以重任;拘于成法者一律撤去,方有转机。
李云:现在中国上下亦有明白时务之人,省分太多,各分畛域,有似贵国封建之时,互相掣肘,事权不一。
伊云:外省虽互相牵掣,都中之总理衙门当如我国陆奥大臣一人专主?
李云:总理衙门堂官虽多,原系为首一人作主。
伊云:现系何人为首?
李云:恭亲王。榎本与大鸟两位,现办何事?
伊云:榎本现任农商部,大鸟现为枢密院顾问官。请问袁世凯何在?
李云:现回河南乡里。
陆云:是否尚在营务处?
李云:小差使无足轻重。
李云:全权文凭既已妥善互换,所有应议条款祈即开示,以便互议。
伊云:当照办。
当即与订明日午后两点半钟会议,并订明日午前十点钟移住岸上馆舍即散。
·第二次问答节略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午后两点半钟,仍在原所与伊藤、陆奥委会议。
李云:承备馆舍甚佳,有宾至如归之乐。谢甚!
陆云:前备行厨相待,乃中堂辞却,只得遵命。
伊云:中堂昨交停战节略,现已备复。
即将英文朗诵;另备华文交参议阅后转呈。
陆云:英文字句较为明晰。
罗道即将英丈译诵一遍。
李云:现在日军并未至大沽、天津、山海关等处,何以所拟停战条款内竟欲占据?
伊云:凡议停战,两国应均沾利益;华军以停战为有益,故我军应据此三处为质。
李云:三处华军甚多,日军往据,彼将何往?
伊云:任往何处;两军惟须先定相距之界。
李云:两军相近易生衅端;天津衙门甚多,官又将何为?
伊云:此系停战约内之细目,不便先议;试问所开各款,可照办否?
李云:虽为细目,亦须问明;且所关甚重要,话不可不先说。
伊云:请中堂仔细推敲,再行作复。
李云:天津系通商口岸,日本亦将管辖否?
伊云:可暂归日本管理。
李云:日兵到津,将住何处?
伊云:俟华兵退出,即住华兵营盘;如不敷住,可添盖兵房。
李云:如此,岂非久踞乎?
伊云:视停战之久暂而定。
李云:停战之期谁定?
伊云:两国互商;但不能过久。
李云:所据不久,三处何必让出?且三处皆系险要之地,若停战期满和议不成,则日军先已据此,岂非反客为主?
伊云:停战期满和议已成,当即退出。
李云:中、日系兄弟之邦,所开停战条款未免凌逼太甚!除所开各款外,尚有别样办法否?
伊云:别样办法,现未想及。当此两国相争,日军备攻各处;今若遽尔停战,实于日本兵力有碍。故议及停战,必须有险要为质,方不吃亏。总之,停战公例分别两种:一则各处一律停战,一则惟议数处停战;中堂所拟乃一律停战也?
李云:可否先议定那几处停战?
伊云:可指明几处否?
李云:前承贵国请余来此议和,我之来实系诚心讲和;我国家亦同此心。乃甫议停战,贵国先要踞有三处险要之地!我为直隶总督,三处皆系直隶所辖;如此,于我脸面有关。试问伊藤大人设身处地,将何以为情?
伊云:中堂来此,两国尚未息兵。中堂为贵国计,故议停战;我为本国计,停战只有如此办法。
李云:务请再想一办法,以见贵国真心愿和。
伊云:我实在别无办法。两国相争,各为其主;国事与交情两不相涉。停战系在用兵之时,应照停战公例。
李云:议和则不必用兵,故停战为议和第一要义;如两国尚相战争,议和似非诚心。
伊云:若论停战,应有所议之款;如不能允,不妨搁起。
李云:现如不议停战,议和条款可出示否?
伊云:中堂之意,是否欲将停战节略撤回,再议和款?
李云:昨日初次会议,我已说朋。向来说话不作虚假,所议停战之款实难照办。
伊云:中堂先议停战,故拟此覆款;如不停战,何妨先议和款。
李云:我两人忠心为国,亦须筹顾大局。中国素未准备与外国交争,所招新兵未经训练。今既到如此地步,中、日系切近邻邦,岂能如此相争,久后必须和好。但欲和好,必须为中国豫留体面地步;否则,我国上下伤心,即和亦难持久。如天津、山海关系北京门户,请贵国之兵不必往攻此处;否则,京师震动,我国难堪,本大臣亦难以为情。且此次争端,实为朝鲜起见;今华兵业已退至奉天,贵国之兵惟尚未到直隶耳。如贵国之兵不即往攻天津、山海关直隶地面,则可不必议及停战,专议和款。
伊云:局面竟至于此,非余之过也。战端一开,伊于胡底,讵能逆料?此次交战之始,本大臣无时不愿议和;而贵国向无议和之诚心。自今以往,局面又将大变。所以议及停战,必须以大沽、天津、山海关为质。
李云:以此三处为质,日兵不必实据;但立作质名目之条款如何?
伊云:设停战之限已满而和局未定,所指三处又将与日本开衅矣。
参议云:不必停战;但议和之时定一限期不往攻三处,可否照办?
伊云:如此办法,与交战无异;和局未定,彼此相攻,终当相拒。
李云:可否请先示议和条款?
伊云:然则停战之议如何?
李云:停战暂行搁起。
伊云:停战一节未曾定结,恐议和时又复重提。
李云:顷闻贵大臣谈及停战有两种办法:一为一律停战,一为指地停战;今不攻天津、山海关等处,即为指地停战之办法。
伊云:中堂停战节略,系指一律停战;本国之兵散处窵远,实难一律停战。而所指数处停战,本大臣细思无法可保。且指地停战,系于战场上会议而言;此处距交战之处甚还,所以不必议及指地停战。
李云:即请贵大臣出示和款!
伊云:此事业已说过,宜先将停战之议搁起。
李云:停战之款未免过甚,万做不到;但既请我来,必有议和条款。
伊云:议和之款,业经办好。
李云:即请见示!
伊云:现在停战之议不提及否?
李云:停战之款既难应允,且无别种办法,姑讲和款。
伊云:中堂所交停战节略是否撤退?抑或拟复,声明不能应允?
李云:照此办法之后,又将何为?
伊云:或再行议和。
李云:如此语气尚未定准;贵大臣不云和款已备乎?
伊云:看中堂复文如何?
李云:本大臣拟复文云:『停战之款万难应允,姑且搁起;即请会议和款』云云;是否如此办法?
伊云:中堂初见停战之款,云应先仔细推敲,以后再复;顷则遽去万难应允,还请中堂再想为是!
李云:迟数日再复。
伊云:几日?
李云:一礼拜后。
伊云:太久!
李云:假如复以不能做到,以后是否即商和款?
伊云:应请中堂将所呈停战之款仔细商量或节略抽回不提,然后再商量和款。惟本大臣不顾贵大臣已将停战之议搁起,于议和时又复提及。
李云:和款一定,战即不议自停。
伊云:贵大臣究竟几日答复?
李云:四日后答复。
伊云:三日须复,愈速愈妙。
李云:议和条款,不应如停战条款之太甚!
伊云:我想并不太甚。
李云:只恐过甚难以商办!
伊云:此正两国所以派使臣会商也。下次会议日期,可否先定?
李云:且待细想。复文办妥,或面交、或差送?
伊云:听便。
李云:复文办好,即遣人定期相会!
伊问陆奥,答应如此办理。
李云:惟愿贵大臣力顾大局,所拟和款务须体谅本大臣力所能办则幸矣?
伊云:本大臣亦愿力顾大局,有裨两国;但不知贵国以为何如?
中堂乃离席,分散。
·第三次问答节略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点钟,与伊藤、陆奥第三次在原处会议;坐定,寒暄毕。
李云:前次会议停战要款节略,兹已作复。
即诵英文,由中堂将华、英文二份亲送伊藤。伊阅英文、陆阅华文数遍,即指后半篇交其书记译出东文。陆奥详阅,又与伊藤对换华、英文详校;复与伊东书记以东语相商甚久,似未能遽决之状。于是
伊乃云:停战之议,中堂是否搁起不提?
李云:暂且搁起;我来时专为议和起见。
伊复将英文反复细看,伊东乃以东语解之。伊复取烟卷,延时细想。
乃云:中堂未动身之先,自已与贵国深明辰下战局形势,诚心讲和,重修旧好。
李云:我已年迈,从未外出;今本国目睹时艰,且知我与贵大臣有旧,故特派来此。足征我国诚心讲和,我不能辞。
伊云:所议之事,一经议定,必须实力践行。查贵国与外国交涉以来,所允者或未照行。我国以此事所关重大,派我来办;凡已应允者,必能见诸施行。惟望贵国亦然。
李云:贵大臣所言,想系道光季年我国与外国初交之时;咸、同以后,所定一切约章皆经批准施行;即十数年前与俄国所办伊犁之约稍有龃龉,随后即派使妥结矣。
伊云:额尔金之约,固未批准。我两国既派头等大臣会商定议,若不施行,有伤国体,而战端必致复起;且所以议和者,不独为息战,且为重缔旧好计。我忝为敝国总理内阁大臣,凡所议定必能实践;亦望中堂实能施行议定之事为幸!
李云:我忝派钦差头等大臣,此次进京,召见数次,实因此事重大,奉有明白训条。前屡与贵大臣言及,日后和款,必须体谅本大臣力所能为。果可行者,当即应允;其难行者,必须缓商,断非三数日所可完议。请贵大臣即将和款出示!
伊云:请俟明日交阅!
李云:明日何时?
伊云:请中堂择定。
李云:十点钟可否?
伊问陆奥,首肯。
李云:所示和款,若与他国有关涉者,请贵大臣慎酌!
伊云:何意?
李云:如所示和款或有牵涉他国权利者,必多未便;我两国相交有素,故预为提及。
伊云:此次议中、东两国之事,他国皆在局外,未便搀越。
李云:去年曾请英国从中调停,贵国不以为然,自无须他人调处。我两人商议之事,如不能成,恐无人能成矣!
伊云:万一不成,则贵国大皇帝可以亲裁;欧洲各国议和,皆由国主亲议。
李云:中国则不然;即恭亲王总理译署多年,亦未亲议条约。两国暂行相争,终久必和;不如及早议定为妥。去岁战端伊始,本大臣即苦口劝和;今已迟矣!
伊云:战非幸事,亦有时不免。
李云:能免不更妙乎?前美国总统格兰德游历过津,与本大臣相好;云『当我国南北交争,伤亡实多;后居总统,总不轻起争端,后常以此奉劝同志。中堂剿灭发、捻,卓著战争;我劝中堂,亦不可轻言战事』。本大臣尝奉此语为圭臬。此次起衅,贵大臣岂不知非我本意!
伊云:兵,凶事也;伤人实多。有时两国时势交逼,不得已而用之。
李云:战非仁人所有;况今日器械锐利,杀戮更众。我年迈矣,不忍见此;贵大臣年岁富强,尚有雄心。
伊云:此次战争之始,议和甚易。
李云:当时我亦愿息争;乃事多拂逆,时会使然。
伊云:其时所求于贵国之条款,无甚关系;未蒙应允,大为可惜!初战之始,我两国譬如两人走路,相距数里耳;今则相距数百迈,回首难矣!
李云:终须回头;贵大臣总理国事,何难之有!
伊云:相距数百迈,回走又须数百迈矣。
李云:少走几迈,不亦可乎?纵令再走数千里,岂能将我国人民灭尽乎?
伊云:我国万无此心。所谓战者,乃两国将一切战具如兵船、炮垒、器械等彼此攻灭以相弱耳,奥两国人民毫无关涉。
李云:现国家已愿和矣,自可不战。
伊云:我兵现驻金州等处,见所有华民较朝鲜之民易听调度,且做工勤苦;中国百姓诚易治也!
李云:朝鲜之民,向来懒惰。
伊云:朝民招为长夫,皆不愿往;我国之兵现往攻台湾,不知台湾之民如何?
李云:台湾系潮州、漳、泉客民迁往,最为强悍!
伊云:台湾尚有生番?
李云:生番居十之六,余皆客民。贵大臣提及台湾,想遂有往踞之心;不愿停战者,因此?但英国将不甘心,前所言恐损他国权利,正指此耳。台湾不守,则又如何?
伊云:有损于华者、未必有损于英也。
李云:将与英之香港为邻。
伊云:两国相敌,无损他国。
李云:闻英国有不愿他人盘踞台湾之意。
伊云:贵国如将台湾送与别国,别国必将笑纳也!
李云:台湾已立一行省,不能送给他国。二十年前,贵国大臣大久保以台湾生番杀害日商动兵,后赴都议和,过津相晤云:『我两国比邻,此事如两孩相斗,转瞬即和;且相好更甚于前』。彼时两国几乎战争,我立主和局;倡议云:『生番杀害日商与我无涉,切不可因之起衅』!
伊云:我总理庶政,实甚烦冗。
李云:我来相扰,有误贵大臣公务;但此事商办,恐需时日。
伊云:我国一切事务,由皇帝签名后,本大臣亦须签名为证;至一切未经呈奉之件,本大臣亦应过目。我今来此,日行公事另有大臣代理,惟大事尚须自办。
李云:如是,贵大臣在此,可久居相商矣。
伊云:各部办事,仍在东京;惟公文办成,即寄广岛。本大臣因此事所关至重,故一切国务暂由他人代办;此地实未便久居。
李云:且待贵大臣所议和款如何。倘易于遵行,和议即可速成;否则,仍须细商,需时必多,惟望恕罪!
伊云:和款一事,两国人民盼望甚殷;愈速愈妙,万不能如平时议事延宕。且两军对垒,多一日则多伤生命矣。
李云:闻贵国皇帝将往西京?
伊云:尚未定;广岛天气不甚相宜,或徐往耳。
当即起席,各散。
·第四次问答节略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午后四点钟,至春帆楼与伊藤会议。
伊云:今日复见中堂重临,伤已平复,不胜幸甚!
李云:此皆贵国医生佐藤之力。
伊云:佐藤医治中堂,其效甚速;可喜!
李云:闻佐藤谓陆奥大臣身热,是否?
伊云:陆奥大臣身子本不甚健,现患春温;至为惦念。
李云:服药当可有效。
伊云:今日身热稍平。
李云:曾进食否?
伊云:无多;一月前本大臣亦患此症,现已愈矣。中堂身子今日好否?
李云:甚好;惟两腿稍软耳。
伊云:我父母年皆八十,尚健旺。
李云:何在?
伊云:现在东京;我生长此处。
李云:是长门否?离山口县多远?
伊云:约二十英里。
李云:长门乃人物荟萃之地。
伊云:不比贵国湖南、安徽两省所出人物。
李云:湖南如贵国萨斯马,最尚武功;长门犹安徽,然不能相比,所逊多矣!
伊云:此次败在中国,非安徽也。
李云:我若居贵大臣之位,恐不能如贵大臣办事之着有成效!
伊云:若使贵大臣易地而处,则政绩当更有可观。
李云:贵大臣之所为,皆系本大臣所愿为;然使易地而处,即知我国之难为有不可胜言者。
伊云:要使本大臣在贵国,恐不能服官也。凡在高位者都有难办之事,忌者甚多;敝国亦何独不然!
李云:贵国上下交孚,易于办事。
伊云:间亦有甚难为之事。
李云:虽有难为,赖贵国皇能听善言。
伊云:皇上圣明,当登极之时,即将从前习尚尽行变易,故有今日局面。
李云:如是则诸臣之志愿得舒矣!
伊云:此皆皇上圣明,故有才者得各展所长。现谈应办之事:停战多日,期限甚促,和款应从速定夺;我已备有改定条款节略,以免彼此辩论,空过时光。中堂两次节略,一则甚长,一即昨日拟改约本。中国为难光景,我原深知;故我所备节略,将前次所求于中国者力为减少;所减有限,我亦有为难之处!中堂见我此次节略,但有「允」、「不允」两句话而已!
李云:难道不准分辩?
伊云:只管辩论,但不能减少。
李云:既知我国为难情形,地所求者必量我力之所可为。
伊云:时限既促,故将我所能做到者直言无隐,以免多方辩论;否则,照我前开约款所开,必须辩论到十日之久,方能减到如此。
李云:节略有无华文?
伊云:英文、东文已齐,但华文未全。
伊交英文,另有要款华文三纸。
伊云:只赔款、让地与占守地方三节,译有华文。
中堂阅后云:即以此已译三端开议;第一,赔款二万万为数甚钜,不能担当。
伊云:减到如此,不能再减;再战,则款更钜矣。
李云:赔款如此,固不能给;更钜更不能给,还请少减!
伊云:万难再减。此乃战后之事,不能不如此。
李云:前送节略,核计贵国开销之帐,相离不远。此次赔款,必借洋债;洋债为数既多,本息甚钜,中国将有何法以偿之?
伊云:前节略云:计二十年还清洋债;何不远至四十年?为期愈远,本息即不见重。此非我事,偶尔言及,切勿见怪!
李云:四十年拔还本息,尔愿借否?
伊云:我借不起;洋人借债,为期愈远愈妙。
李云:自开战以来,国帑已空;向洋人商借,皆以二十年为限。尔所言者,乃本国商民出借耳。
伊云:即非本国之民借债,皆愿远期。
李云:外国借债,但出利息;有永不还本者。
伊云:此又一事也;但看各国信从否?外人借债,皆愿长期;银行皆争愿借。
李云:中国战后声名颇减!
伊云:中国财源广大,未必如此减色。
李云:财源虽广,无法可开。
伊云:中国之地十倍于日本,中国之民四百兆,财源甚广,开源尚易;国有急难,人才易出,即可用以开源。
李云:中国请尔为首相如何?
伊云:当奏皇上,甚愿前往。
李云:奏如不允,尔不能去。尔当设身处地,将我为难光景细为体谅!果照此数写明约内,外国必知将借洋债方能赔偿,势必以重息要我;债不能借,款不能还,失信贵国,又将复战,何苦相逼太甚!
伊云:借债还款,此乃中国之责。
李云:不能还,则如之何?
伊云:已深知贵国情形为难,故减至此数;万难再减!
李云:总请再减!
伊云:无可再减。
李云:第一次款交清后,余款认息五厘;德之于法,固然如此。但中国自道、咸以来,三次偿给英、法军费,皆未加息;不过到期未还,始行认息。贵国岂能以西国之事来比!
伊云:如可全还,自不计息。
李云:但二万万实偿不起;如出息五厘,可允不还本否?
伊云:是犹向日本借款;日本无此巨款。
李云:不必贵国出本,但取息耳。
伊云:此办不到!
李云:余款加息,惟有出息不还本;如此办法,请为细想!
伊云:战后款应全给;所以分期偿者,亦以舒中国之力也。
李云:全行偿还,向无此办法;德之于法亦分期。现在中国先出息银,待中国筹到款项,再行还本可否?
伊云:亦办不到。
李云:既办不到,余款当不认息;款钜而又加利,不啻两次赔款。
伊云:偿款如不分期,即分期而年限尚短,当可免息。
李云:国库已空,势必借债;待债借到,再酌减年限何如?
伊云:约内不得不定明年限。
李云:约内可加活语:如能早交,自当从免。
伊云:能交清,息可全免。
李云:先期交清则应免息,自不论先交若干。
伊云:初次应交五千万云云;批准后一年,再交五千万;如第二年全交,则可免息。
李云:如不全交,第二年余款可免息否?
伊云:视余款之多少;少则免息。
李云:息不能认。日本虽胜,总不能强于英、法;英、法之于中国,战后尚未强以认息。今日认息,华人闻之必大骇异;且为数甚钜,加息不更重乎?
伊云:如能全数清偿。
李云:免息自不烦言而解。
伊云:所谓全数清还者,非一时也;乃分两年之期。期内清还,自可免息。
李云:我未能答应;借债之权在人不在我,能借到自能早还。日虽得胜,何必逼人太甚,使人不能担当!
伊云:不能担当,是否不允之说?
李云:我诚愿修和;但办不到事,不能不直说。
伊云:照我节略,已是竭力减少矣!
李云:再讲让地一节,历观泰西各国交兵,未有将已据之地全行请让者。以德国兵威之盛,直至法国巴黎都城,后将侵地让出,惟留两县之地。今约内所定奉天南部之界,欲将所据之地全得,岂非已甚;恐为泰西各国所訾笑!
伊云:如论西国战史,不但德、法之战而已。
李云:英、法兵亦曾占据中国城池,但未请割寸土尺地。
伊云:彼另有意在;不能以彼例此。
李云:即如营口,中国设关纳税,乃饷源所在;贵国又要偿款,又要夺关税,是何情理?
伊云:营口关税,乃地生之货所出。
李云:既得地税,尚要赔款,将如之何?
伊云:无法!
李云:譬如养子,既欲其长,又不喂乳,其子不死何待!
伊云:中国岂可与孩提并论。
李云:现贫瘠实甚,犹如小孩。且营口贵国得之无益,营口之北地面甚广,货所从出,汝既踞关,从来货从内地运出,中国必加税、加捐,既到营口,又纳关税,如是货贵必滞销,关税必少;且货在内地,华官或劝商人从他处出口,或重加厘税,华商断无不从之理。
伊云:此可彼此相商,且中、日可与各国商酌;况将来陆路通商章程所当议及者。
李云:加捐乃中国自主之权,外人岂能相强!所以据有营口无益贵国,不如退出再商别处。
伊云:营口以北业经退让,万难再让。
李云:台湾全岛日兵尚未侵犯,何故强让?
伊云:此系彼此定约商让之事,不论兵力到否。
李云:我不肯让,又将如何?
伊云:如所让之地必须兵力所到之地,我兵若深入山东各省,将如之何?
李云:此日本新创办法。兵力所已到者,西国从未企据;日本如此,岂不贻诮西国?
伊云:中国吉林、黑龙江一带,何以让与俄国?
李云:此非因战而让者。
伊云:台湾亦然,此理更说得去。
李云:中国前让与俄之地实系瓯脱,荒寒实甚,人烟稀少;台湾则已立行省,人烟稠密,不能比也!
伊云:尺土皆王家之地,无分荒凉与繁盛。
李云:如此岂非轻我年髦不知分别?
伊云:中堂见问,不能不答。
李云:总之,现讲三大端:二万万为数甚钜,必请再减;营口,还请退出;台湾,不必提及!
伊云:如此,我两人意见不合。我将改定约款交阅,所减只能如此。为时太促,不能多辩。照办固好;不能照办,即算驳还。
李云:不许我驳否?
伊云:驳只管驳,但我主意不能稍改;贵大臣因愿速定和局,我亦如此。广岛有六十余只运船停泊,计有二万吨运,今日已有数船出口,兵粮齐备;所以不即出运儎者,以有停战之约故耳。
李云:停战期满,可请展期。
伊云:如和约已签押,限期可展;否则,不能!
李云:德、法停战,曾再展十日。
伊云:时势各别,其时法国无主,因召民选议员开议院、选总统、派使臣等事,故多需时日。
李云:尔所欲者,皆已大概允许,意见不合者惟此数端;如不停战,何能畅议?
伊云:期限惟有十日;今日条款即请决定可否!三日后四点二刻,当候回信。
李云:事有不谐,尚须会议。
伊云:三日后如蒙允许,即请复函,尚须预备约章;彼此签押,又须多延数日。
李云:不必复函;一经面允,自可定议。三日。断来不及;我明说,尚须电报请旨,不能限以时日。
伊云:接到回旨,即可决断。
李云:请旨后如何,再与贵大臣面议;俟接到回电,再来相请。
伊云:不能多待;必有限期方可。
李云:至多四、五天后;尚在停战期内。
伊云:三天内当有回旨。
李云:此事重大,必须妥酌;今日所言各节,皆有训条,我不能专主。
伊云:五天,过久;急不能待。
李云:停战之期,尚有十天。
伊云:我须及早知照前敌。
李云:停战有期,前敌岂有不知!
伊云:前敌诸将,随时探知此地会议之事。
李云:尚有十天,再会一次,即可决定。且节略甚多,译华文者只有三节,其余今夜译齐,方可发电;第四日当有覆旨,至迟五天。
伊云:北京回电,我想三天足矣。
李云:一有复音,即请相会;是否在此,抑请贵大臣来寓相会?
伊云:随中堂便;来此会议更好!
李云:赔款还须请再减五千万,台湾不能相让!
伊云:如此,当即遣兵至台湾!
李云:我两国比邻,不必如此决裂!总须和好!
伊云:赔款、让地,犹债也;债还清,两国自然和好。
李云:索债太狠,虽和不诚。前送节略,实在句句出于至诚,而贵大臣怪我不应如此说法;我说话甚直,台湾不易取,法国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涌大,台民强悍。
伊云:我水师兵弁,不论何苦皆愿承受。去岁北地奇冷,人皆以日兵不能吃苦;乃一冬以来,我兵未见吃亏,处处得手。
李云:台地瘴气甚大,前日兵在台伤亡甚多;所以台民大概吸食鸦片烟,以避瘴气。
伊云:但看我日后据台,必禁鸦片。
李云:台民吸烟,由来久矣。
伊云:鸦片未出,台湾亦有居民;日本鸦片进口,禁令甚严,故无吸烟之人。
李云:至为佩服!
伊云:禁烟一事,前与阎相国言及,甚以为然。
李云:英人以洋药进口,我国加税,岂能再禁!
伊云:所加甚少;再加两倍,亦不为多。
李云:言之屡矣,英人不允。
伊云:吸烟者甚懒,兵不能精。
李云:此事迫于英人,难以禁止。
伊云:当先设法自禁,洋烟自不禁口。
中堂起席,与伊藤作别。握手时,再请将赔款大减;伊藤笑而摇头,云不能再减而散。
·第五次问答节略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两点半钟,至春帆楼与伊藤会议。
李云:陆奥大臣今日身子如何?
伊云:稍好;本愿来此会议,佐藤医生戒其外出。
李云:佐藤今晨言及陆奥身子尚未全愈,不可以风。昨日我派经方至贵大臣处面谈各节,一一回告,贵大臣毫不放松,不肯稍让。
伊云:我早已说明,已让至尽头地步;主意已定,万不能改,我亦甚为可惜。
李云:现已奉旨,令本大臣酌量办理。此事难办已极,还请贵大臣替我酌量,我实在无法酌量!
伊云:我处境与中堂相似。
李云:尔在贵国所论各事,无人敢驳。
伊云:亦有被驳之时。
李云:总不若我在中国被人驳斥之甚。
伊云:我处境地,总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国位高望重,无人可能摇动;本国议院权重,我做事一有错失,即可被议。
李云:去岁满朝言路屡次参我,谓我与日本伊藤首相交好;所参甚是,今与尔议和立约,岂非交好之明证?
伊云:时势彼等不知,故参中堂;现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当日所参之非。
李云:如此凶狠条款,签押又必受骂;奈何?
伊云:任彼胡说。如此重任,彼亦担当不起,中国惟中堂一人能担此任!
李云:事后又将群起攻我。
伊云:说便宜话的人到处皆有,我之境地亦然。
李云:此固不论。我来议和,皇上令我酌定,如能将原约酌改数处,方可担此重任。请贵大臣替我细想,何处可以酌让?即如赔款、让地两端,总请少让,即可定议。
伊云:初时说明,万难少让。昨已告明伯行星使,已尽力让到尽头;不然,必须会议四、五次方能让到如此。我将中国情形细想,即减至无可再减地步。盖议和非若市井买卖,彼此争价,不成事体。
李云:前临别时请让五千万,当时贵大臣似有欲让之意;如能让此,全约可定。
伊云:如能少让,不必再提,业已让矣!
李云:五千万不能,让二千万可乎?现有新报一纸在此,内载明贵国兵费只用八千万;此说或不足为凭,然非无因。
伊取报纸细看。
答云:此新闻所说,全是与国家作对;万不可听!
李云:不必深论,但望减去若干亦好!
伊云:我国之费,多于此数。
李云:请让少许,即可定议;当电明国家志感。
伊云:如可稍让,尽已让出。
李云:贵国所得之地甚多,财源甚广;请从宽处着想,不必专顾目前!
伊云:所有财源皆未来事,不能划入现在赔款。
李云:财源甚多,利益甚溥。
伊云:将来开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万无余款。
李云:财源不仅如此,必定兴旺。
伊云:欲开财源所费甚大。
李云:即以台湾而论,华人不善经营;有煤矿、有煤油、有金矿,如我为巡抚,必一一开办。
伊云:矿产一开,必以贱价售诸华人。
李云:华商不能白得。
伊云:未开之地必须经营,所费不赀。
李云:所费愈大,得利愈溥;何妨赔费略减若干,他日利源所补多矣。即我中国借债,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将台湾押借二千万金镑;后我东来,皆知日人强索台湾,此事即搁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卖则其价更钜。
伊云:中国财源甚大,借债不难。
李云:无论如何,总请再让数千万,不必如此口紧。
伊云:屡次说明,万万不能再让。
李云:又要赔钱、又要割地,双管齐下,出手太狠;使我太过不去。
伊云:此战后之约,非如平常交涉。
李云:讲和即当彼此相让,尔办事太狠、才干太大!
伊云:此非关办事之才,战后之效不得不尔;如与中堂比才,万不能及!
李云:赔款既不肯减,地可稍减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伊云:两件皆不能稍减;履次言朋,此系尽头地步,不能少改。
李云:我并非不定约,不过请略减,如能少减,即可定约。此亦贵大臣留别之情,将来回国,我可时常记及。
伊云:所减之数,即为留别之情;昨已告伯行星使,初约本不愿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减万万。
李云:如此口紧手辣,将来必当记及!
伊云:我与中堂交情最深,故已多让;国人必将骂我,我可担肩。请于停战期前速即定议;不然,索款更多,此乃举国之意。
李云:赔款既不肯少减,所出之息当可免矣!
伊云:日前会议说明,换约后一年内两斯各还五千万,又一年将余款一万万还清,息可全免。
李云:万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伊云:不能;此与日前所说相同,但认息不还本,只算日本借钱,我国无此力量。
李云:中国更无力量。日本开战以来,未借洋债;中国已借数次,此日本富于中国之明证。
伊云:此非日本富于中国,日本稍知理财之法。
李云:中国将效日本理财;现在甚贫,借债不易。
伊云:我看甚易,断不为难。
李云:现在毫无头绪,俟我回国再议;如三年之内本还清,可免息否?
伊云:三年内果能还清,息可全免。
李云:约内可添明「若三年内后清还」云云。此乃活语;如此写法,不过少有体面,所有便宜无多。
伊云:约内写明「第一次交清后,余款认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则以前之息必须一体加添。
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如不还,一并加息。
伊云:一并加息,此事甚为纠轕。
李云:莫若二万万内减去二千万以抵偿息。如此一万八千万即照约内所载办法,不更简捷?
伊云:不能;且三年内交清免息,应于约内载明,以免误会。
李云:如此巨款,岂能预定?
伊云:我亦恐两年内交清难以预定,故将还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云:少去二千万,中国可少借二千万。
伊云:万万不能!
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不必写入约内;可另立专条。
伊云:此事不能另立专条,应于约内写明。
李云:你将第四款反复观看,可另有主意?
伊云:或三年内还清,免息或应否写明一定辨法。
李云:无妨加一活语,「倘三年内」云云。
伊云:必须写出一定办法。
李云:借钱之权在人,借到方可写明。
伊云:只好照原约写。
李云:中国前赔英、法兵费,但写明过期不还,方认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云: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云:尔想钱太过,索款又钜、利息又大!
伊云:其时英、法之兵,不如日本之多。
李云:英国其时调有印度兵。
伊云:取调不多。
李云:两年清还免息,可添入原款乎?
伊细想多时。
乃云:如有停息,只有一样办法:三年内照旧认息;若三年之内果真清还,可将所认之息抵作本款。
李云:是否三年将本全还,并认利息,则将已偿之息作本?
伊云:此为换约后六个月交五千万,再六个月又交五千万,其时应交一万万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届满将余款交清,则前二年半所认之息即可划算应交余款。惟三年,当自换约之日起算。
李云:即写「如三年之内能将全款清楚」云云;请贵大臣看后,即可添入第四款。
伊与属员互商;即云:添入。
李云:尚有数条相商,并非与原约有所增减,不过将约内之意声是,以免将来误会。如辽河口界线,该线一到营口之辽河后,当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为界者莫不如是。
伊云:将来勘界时可定。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内之第二条下。
伊云:甚是;可照行。
李云:第五款二年后让地内尚未迁出之华民,可视为日本臣民;但有产业在让地内而人远出者,二年后应请日本保护,视同日本臣民之产业。
伊云:此事难允;现在日本与西国所订条约,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内置买产业。
李云:我所说的,乃原有之产业,与外人新置之产业不同。
伊云:此与日本律法有异,不易办理;外人必将借口。
李云:此乃祖先留传之产业,可照章纳税,有何难办?中国人民皆可在别县置产。
伊云:华民在中国隔县置产,非外人可比;如日本听华人在内地有产,则外国必将援「一体均沾」之例以要我。
李云:台湾华人不肯迁出,又不愿变卖产业,日后官出告示,恐生事变,当与中国政府无涉。
伊云:日后之事,乃我国政府责任。
李云:我接台湾巡抚来电:闻将让台湾,台民鼓噪,誓不肯为日民。
伊云:听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云:此话并非相吓,乃好意直言相告。
伊云:我亦闻此事。
李云:台民戕官聚众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云:中国一将治权让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责。
李云:不得不声明在先。
伊云:中国政府只将官调回、兵撤回而已。
李云:绿营土兵不可他往,驻防之兵可撤回。
伊将所译「免息」一条英文阅过,与华文相对不错。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
李云:台湾官绅交涉事件纷繁,应于换约后六个月方可交割清楚;此节添入约款内。
伊云:我意:批约后数礼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云:可派人与台湾巡抚共商,以清经手事件。
伊云:换约后请华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将一切军器暂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应先立简明章程;日后照办,方免纠轕。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议交割;换约后,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约内可改云:『换约后,两国互订交接简明章程』。
伊云:有一专条在此,专为台湾之事。
即将东、英文交阅。
李接看东文不懂,令译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垒、枪炮与公家对象,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华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携。日官指定一处,令华兵暂住,直至调回内地。中国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兵撤回后,日官将洋枪送还。然后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余细节,皆由两国官兵彼此商定』等语。
中堂听毕云:此系换约后之事,我无权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权,此条与和约均重,何为无权?
李云:此皆换约后应商之件;如通商水陆章程诸事,皆可同时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换约后方可定;我无权管台湾巡抚,总理衙门方有此权,应在总理衙门商议。现议之约,不过将台湾让与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换本约时,另立让台简明章程。
伊云:耽误时日。
李云:约不互换,尚不算准,台湾仍系中国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写明『至台湾一省,俟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再行互议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湾;好在停战约内,台湾不在其内。
李云:本约内可将「台湾」删去,候贵国自取!
伊云:交接之时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难专主。
伊云:六月为期太久,换约后总理衙门可否即定简明章程?此约一经互换,台湾即交日本。
李云:虽交日本,交换之时应另议简明章程。
伊云:无须章程;中国当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专条?
伊云:专条之内不过数款,单讲撤兵之事;惟延至六个月之后再行交接,未免过迟。
李云:何不云『换约后,两国派员议定交接章程』?
伊云:应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换约后即行交接。
李云:不议章程乎?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条约批准互换后一个月内两国派员妥议交接章程。
伊云:一个月内应交接,不必议章程。
李云:你说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与台抚相商?
伊令伊东写出英文:『一俟换约后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办理台湾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台湾,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台湾巡抚与日本大员即在台湾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饥甚。
李云: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写『一月内奉旨派员』云云。
李云:不必写明『奉旨』等语。
伊云:一月内即可派员否?
李云:月内即可派员;至交接一节,应听台抚随时酌定。
伊云:当写明『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月内各派大员妥议交割,不必限定何时。
伊云:当写明『两月交割』,免生枝节。
李云:但写『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议定交割』。
伊云:月内派员妥议,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两月内派员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员,限两月内交接清楚。
伊云:为何不允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写『两国速派大员,限两月内妥议交割』。
伊云:可改『互换后立即派大员』云云。
李云:可写『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办。
李云:第六款内第二条「日本国臣民租栈」一节,末有『官员勿得从中干预』字样。此系本意,原为华官不能强索日商规费等事,但如此写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栈房,本地方官即无权入栈搜查。所以,应请将前项字样删去!
伊云:可删去。
李云:第四条中国海关皆用关平纳税,今此条内改用库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银元在通商各口皆与鹰洋照市价通用,此条何必写明?全条可删!
伊云:全可删。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等语,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内地制造。应写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等语,以示限制。
伊与其属员往返细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卫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万。
李云:无处可住。
伊云:将添盖兵房。
李云:刘公岛无余地。
伊云:在威海卫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万住盛京、二万住威海。
李云:款内『各费由中国支办』等语,可将此节删去;前英、法亦曾驻兵,我国皆未偿费。
伊云:驻兵偿费,仍欧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赔兵费,而且加息;留兵之费,应在赔费内划出。
伊云:赔费乃我战事所用之费;留兵之费,又是一事。
李云:中国认不起。
伊云:此照欧洲通例。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云欧洲!且英、法未曾支办,中国约章俱在,可查照也。
伊云:何时?
李云:英国留兵在广东、舟山、大沽等处。
伊云:彼留兵非为抵押赔偿。
李云: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为赔费之质,中国并未给兵费;本约皆已全允,些许小事何不相让?
伊云:一年之费不赀。
李云:已赔兵费,数年之利又数百万;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约何时签定?
李云:约本钞定,即可签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签押,惟将中、东两文签押而已。不过英文句意清楚,万一误会,可用解明;为此有一专条请看!
中堂将专条华文阅后云:此华文可行。
伊云:我处各写本约英、东文两分,请贵处写华文两分!
李云:贵处英、东文何时可齐?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卫驻兵」一节:另有华文专条在此,请看!
中堂接看云:皆可照办;惟须将支办军费一条删去!
伊云:自签约起、至换约时,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准换约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专主;必须请旨可定。
伊云:明日签押时,当定明互换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当专员赍约晋京,送与总理衙门;然后进呈皇上,方可择日批准。转折甚多,难以限定日期。
伊云:约内必须写明「换约日期」。
李云:约内写定换约之期,皆在签押后多则一年、少则六月。
伊云:此约签后,十日换约足矣。
李云:前已言明,转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预定。
伊云:两国大皇上皆应如此。
李云:不能写定。
伊云:凡约皆应写明换约之期;我国主现在广岛,即可批准。
李云:此近我远,不能相比。
伊云:换约之地何处?
李云:当在北京。
伊云:北京我无使臣驻扎,如派人往,当派兵护送,不便。
李云:此次我来,所费实多;签押之后,两国即系友邦,批约后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换约。我国换约,向在北京、天津两处。
伊云:此非成例。
李云:议约我来贵国,换约贵国当派人来华;有来有往,方称和好。
伊云:换约之前,我兵在旅顺、大连者有二十万,两处皆无营房可住,故皆在船上听候换约,方能撤回。故换约之期,愈速愈妙;可否饰在旅顺换约?
李云:日兵即可撤回,此约将必批准。
伊云:不换约,和局尚未定。
李云:何不派武员来津换约?最好派川上。
伊云:派人皆由皇上定夺,川上未必能去。
李云:川上为人和气,与津郡文武人员相好。
伊云:他尚难离营。
李云:签押后必不开衅,营中无事,川上可来。
伊云:万一不准,又将如何?
李云:一经批准,我即电告尔处;电报用何密本?
伊云:电报可用英语,无须用密码;但换约之时与换约之地应定。
李云:此皆我皇上之事,难定。
伊云:凡约,皆定明换约之时;故请定十五日。
李云:十五日为时太促,一月稍从容。
伊云: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云:一月之内可否?
伊云:三礼拜内。
李云:约内从未写「礼拜」两字。
伊云:不写「礼拜」,写「二十」。
李云:一月之内。
伊云:多至二十日。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否?
伊云:应派兵护卫,不便。
李云:派十兵船足矣。
伊云:兵船不能过拦江沙,何不在烟台换约?
李云:烟台换约·亦当请旨。
伊云:换约之地有定,约方可定。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
伊云:何故不在烟台?
李云:签约之后,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贴兵费,可定否?
伊云:现已议过;定约之时与定约之地,是否即在烟台,期以二十日为限?
李云:总须一月之内。
伊云:此约谅可批准;万一不准,又将开衅,故愈速愈妙。
李云:此约谅可不驳,但请放心。
伊云:总须定明换约之时!
李云:敕书内写明『如果详阅各条妥善,再行批准』;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云:我国敕书亦是如此写法。
李云:批准在先,换约在后;一经批准,当即电告。
伊云:总须订明;一经批准,接电后方可派员。
李云:尔已许二十日;我说一月之内,所差十日,无多。
伊云:明日签押,后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专差将约本赍京,为时甚速。
李云:我到津后尚须请假,另派员将约本送至总署进呈。中国作事转折甚多,期限不能过促。
伊云:此讲和之事,非寻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李云:平常约章换约,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岁我国与英国新立约章,在七月十七日画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准批。
李云:中国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准后,又须派员至津候船至烟台,皆不能克期;烟台换约从尔,日期当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费实多,六十只运船在大连湾,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据我看,签押后即可将兵调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关三十日定约,不为不速。他日约本由津送京呈进,盖用御宝,然后派员来津守候船只到烟台;此中耽误日期不少,何必匆促为此不情之请!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岂可因此龃龉!中国办事,向来延缓;比如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来此已二月二十三矣。换约之期,写明『签押后一月内』;我当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万一不及,又将失信。
伊云:西国议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准互换。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必常以欧洲之事相比!换约之地从尔,期限当从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远。
李云:留兵贴费,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去。
李云:何法?
伊云:中国为难情形,无论如何,兵费总须各认一半。
李云:二百万兵费太多;一百万各半,不问所费若干,每年我净贴五十万,一应在内。
伊云:此费只可养一营。
李云:何必多派留兵;与贵国甚近,万一有需,即可调来。
伊云:留兵为抵押赔款,非为别事。
李云:英、法留兵皆无兵费,贵国应宽大办理!
伊云:换约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云:已讲明一月。
伊云:太远;签约应从速,批准互换亦然。
李云:转折甚多。
伊云:二十日足矣。烟台甚近,如能准二十天,我即准贴费五十万;不然,必要一百万。
李云:换约之期总须请旨;每年贴费五十万,自换约之日起。
伊云:如能允二十日!
李云:我不能作主。
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云:写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换。会议已久,当派参赞将约本校对清楚,后日签押。
伊云:何不明日签押?我处明早即可写齐。
李云:我处必须明晚方齐,后日签押。
伊云:即定后日十点钟。
李云:仍在此处当面签约否?
伊云:然也;但两件事应定明。
李云:我回去请旨,换约日期可空。
中堂起席,伊又谆谆以「二十日」为请,方可允贴费五十万;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议』而别。时已七点钟。
●东方兵事纪略(一篇)姚锡光
议款篇(第八)
·议款篇(第八)
光绪甲午七月朔,中国始班宣战书。于是高升轮舶已燔,牙山屯营已溃。其始固委蛇言款,盖不得已而出于战,当道原无战备之心;识者固知兵气之不振、战局之靡终,必无以善其后。而割地偿款之机,已兆于此。
方东事之起也,倭人盛兵渡朝鲜;而我乃始请英使调停(五月初六日,鸿章电总署略称:『顷英欧使过谈,亦不以倭派兵为是;谓已致其驻韩领事、驻倭领事设法劝解』云。十七日,又电总署略称:『前英欧使过津,鸿面商电英劝阻日本进兵;昨英领事持欧函来告,已电其外部属驻英倭使转知,未知听劝否』云。又是日,总署电鸿章略谓:『昨英欧使来谈:「倭兵在仁必不到汉」;欧与倭署使小村密交,其言度非悬拟』云),复倚俄使劝阻(五月十七日,鸿章电总署称:『顷俄喀使过晤,鸿嘱其速电外部转电驻倭俄使,切劝与我约期同时撤兵。喀深为然;日内即电致其外部』云。十八日,又电总署略称:『俄使昨已电俄京七百余字,请饬其驻倭使力劝;如不听,则俄必从事于后』。二十一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接俄廷回电,令伊暂留津与鸿商办倭、韩交涉事;其如何商办,训条随后电寄』云。二十六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奉该国电复,即令巴参赞来告:「俄皇已电谕驻倭使转致倭廷,勒令与中国商同撤兵;俟撤兵后,再会议善后办法。如倭不遵,电报俄廷,恐须用压服之法」』云。二十七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派巴参赞及领事来称:驻倭俄使电谓:往晤陆奥,不肯撤兵。鸿谓「喀前称俄皇电谕勒令撤兵,现俄廷意旨若何」?巴谓:「喀本日又电请本国,俟回示再通知」。据局报,喀电俄京五百四十字,似所言不虚』云。六月初四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今午电俄京甚切实,大意谓我自始至今均照公法条约办事,无一错处;倭不但不撤兵,且又添兵围王京;务要外部定见,或办或不办,以免失信中国等语。想此电到俄,必有办法』云。初六日,又电总署略称:『顷喀使遣巴参赞及领事过晤,顷接俄廷电复:倭、韩事,俄只能以友谊力劝倭撤兵,未便用兵力强勒倭人。鸿诘以五月二十二日喀遣尔等来告「俄廷要勒倭撤兵再议;如倭不听,尚有第二层辨法」,是前后语意不符。巴谓:『我等亦觉不符;恐俄廷另听旁人间阻』云。十三日,又电总署略称:『接汪使本日电:「顷驻倭俄使遣告,谓前此奉其国政府电,命劝倭将此事与华妥商;倭云华但约撤兵,别无他议,此时无可再商等语;此时在我劝既无益,须由贵政府另筹良策」』云。六月二十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遣巴参赞面言:接韦贝电,屡商大鸟调处,不允;倭兵在汉城筑炮台、守城门,作据城状,商民尽逃,使馆不安,已电请国家派兵驱逐。
喀拟亦电本国酌办,看倭人现在情势须动兵。鸿询俄水师提督现驻摩阔岁操,船几只?巴云:「有大兵船十只,调往仁川甚便」。鸿谓:「贵国如派船,我海军提督亦可派往会办」。巴云:「甚好;俟本国回电即知会」。似俄真动公愤,未必收渔人之利。好在巴驻津,尚有情理可说』云),其间复要英舰以制倭(五月二十八日,鸿章电总署略称:『顷英宝领事携欧使洋文函来称,该使屡电其国外部与驻英倭使商令日本撤兵,再议善后;皆未允。今闻俄廷出为排解,有诸?鸿答以「有之。但俄虽韩近邻,未能无故动陆兵。若英水师雄天下,如我前在烟台看大铁甲船,实为东海第一。应请欧转电外部,速令水师提督带十余铁船快舰径赴横滨,与驻使同赴倭外署,责其重兵压韩无礼,扰乱东方商务,与英大有关系;勒令撤兵,再议善后,谅倭必遵。而英与中、倭交情尤显,此好机会勿任俄着先鞭」。宝允详告欧;鸿并属人密告赫德怂恿。钧署见欧、赫,乞商催。如英肯出力,更可牵制俄,似为胜算』云。二十九日,总署电鸿章略谓:『连日英使来署述其外部来电,属令从中调停。又欧使已接宝电,英派兵舰赴倭之说,欧似不以为可,未电本国』云),又虞英、俄之互忌(五月二十七日,总署大臣张荫桓电鸿章略谓;『枢府喜俄压服说,曾宣诸赫德,使英欧使得闻;伊甚急,频来调处,拟先撤兵,商共保及内政,允则小村电请廷示来商,已婉却之。惟喀言太夸,抑我议不决,乞电示敝寓』云。二十八日,荫桓又电鸿章云:『欧调处,谓陆奥意,盖非专托;但伊调处,倭亦允。枢府候俄耗,遂宕之;要亦难凑拍。英、俄相忌,欧隐以先承钧嘱为说;前日求见甚切,因与邸徐便道访之,言不投机。见倭扶韩既急,喀有实心、无实力,恐膺欧诮,颇难贯串,又太滑』云。鸿章又电荫桓略谓:『德璀琳接赫德函,谓欧不甚用劲;鸿令赫德复以鄙意劝欧』云。二十九日,鸿章电总署略称:『英使调停,语似含混;倭照会汪使文,今钞到三条,与倭领事署使译述者大异。是所谓整理内政,与英待埃及相同;何能遽允!连日与俄使商论,只允会议;至勿占据韩土地一节,俄已允加载会议款内。英最忌俄,盖指俄定无足虑也。望再与欧切言之』。六月十八日,又电总署云:『喀使适来,夸俄廷电告,仍愿从旁调处。如日本肯撤兵,中、日会商,俄不干预,免人疑谤;但不愿英居间,英似愿倭踞韩以阻俄』云。是日,鸿章又电我驻俄使臣许景澄,略称:『喀过津,商令调处,漏未知会其外部;喀顷称:俄廷疑非国家意,实则与喀同答,均电署代奏,初盼议成,倭忌俄,暗属英居间,俄益忌英,并未议妥。望赴外部声明系国家意,或更出力』云),终且倚英、俄合力以言和(六月二十一日,鸿章电总署略称:「前许使探俄廷意旨,顷接许效电云:「遵电已见俄外部嘎声明,并询彼意。嘎言前劝倭退兵,未听;见英约同出调处,我意甚愿。二、三日如得其主覆信准办,即电给驻倭使训条并告喀」』云。二十二日,又电总署略称:『顷喀使遣巴参赞来,言接俄廷电,已与英商明,同出调处,仍令倭退兵再议;并商法、德、美,尚未得覆。属喀先与欧使妥商;喀询在津抑回京?鸿告以此次枢译主择客,宜赴京就商』云。二十三日,总署电鸿章云:『顷欧使来说:「已接喀电,愿与英国商令倭退兵再议」;欧并言约德、法、义三国同办,均乐从。英外部责倭末后所索更甚,与前不符。现合五国加力责之,俾从公论』云。二十四日,鸿章又电总署云:『顷俄喀使遣巴参赞来称:已与欧商明,欧在京请署议,喀在津与鸿议。欧、喀皆奉国家训条,令各商其国驻使,使告倭廷,限令退兵再议,德、法、义皆由其国家公请。又询倭兵退仁川,距汉太近,请另筹妥处。鸿谓「倭兵若退釜山,距汉五百里;我牙山兵即退平壤,距汉亦五百里,似尚公平」。巴云:「极好。请电署照此答欧;我即请喀电驻倭使,彼此勿再游移」。鸿谓:「倭不遵,奈何」?巴云:「英、俄已定见,必有办法;乞于见欧时论及」』云。六月二十四日,我牙山兵已败于成欢;而二十三日,我租英轮「高升」渡北塘兵,已为倭击沉于海。乃鸿章于是两日方倚英、俄使臣令倭退兵,且议中、倭退兵之地;从容坐谈于天津,真愦愦也);而于专主英,俄以外更告法(六月初三日,我驻法使臣龚昭瑗电鸿章略称:『法外部喀大臣晤我参赞庆常云:法颇愿调停;不知中国愿否?常云:「足征睦谊」。喀谓:但须两处立言其轻重,即往请总统酌定,准明午而告;又谓中国应确有备战之势』云。是日,鸿章电昭瑗略谓:『法外部拟如何调停法,愿闻其详。各口现均备战守』云。初四日,鸿章又电昭瑗略谓:『各大国催倭撤兵,再与华议善后;此是正办。我派兵二十营,备而不发。法议如何?仍电示』云。是日,鸿章电总署略称:『顷接龚使电谓:「法喀外部晤庆常,谓已请总统示,即劝倭与中和商。英、俄先出调停者,缘商务、界务有关,皆议院善与闻;法出于睦谊,一面探商英、俄,再作办法,请勿宣」』云。初七日,又电总署略称:『龚使歌电:「法外部喀云:如英、俄强劝,倭亦不听;现英、俄相忌,倘法言过激,恐不利中。英、俄有关韩商、界,望和结,语甚激;法若出公议,当随英、俄后,约初七日面晤」』云。六月初十日,又电总署略称:『龚使于初九日晤法外部喀,据云已电其国驻中、倭两使探报;如倭固执,即商英、俄严催速了。其初八日又晤喀,云又电催驻京日使矣。其又晤驻法英使,谓英欲约法合催了结;昨倭在英购一快大轮船,留船主、水手,已开赴日』云。十七日,又电总署略称:『龚使十六日电云:「法喀外部嘱庆常密告,谓倭改韩政条款中,不允劝,难了。其驻倭法使,电谓倭糜兵费,议绅多违言,以擅开衅攻之,不肯退兵,必俟得利云。如此,中欲保上邦权,非中朝谕令韩王整内政,兴利除弊,胪列失政各条,戒其改革,杜倭口,坚各国助华心,倭无借口,各国催退更得劲。请密电总署、中堂,以表睦谊、明真心」』云)、告德(六月初八日,鸿章电我驻德使臣许景澄略谓:『俄喀使过津,电请俄廷令其驻倭使力劝撤兵再商,英、法亦出调处。德在东方商务有关,似未便坐视。望商德外部,电其驻倭、韩各使,力劝倭撤兵,再与华商办善后;否则,将开衅,恐扰大局』云。十四日,鸿章又电总署略称:『接我许使十一日电云:「德外部已允电驻倭德使偕同调处」』云)、告美(六月初十日,鸿章电总署略称:『前美国代办询鸿,应否电其国外部?鸿允「行」。顷接我杨使初八日电谓:「晤美外部,据云已接驻华代办电,中堂请美约同各国劝倭撤兵;伊于未接电前,已饬其驻倭使告倭政府,劝早退兵,勿干韩政」』云。是日,鸿章又电我驻美使臣杨儒云:『英、俄力劝倭照约撤兵再商,未允;望告谢外部,仍电催其驻倭使会各国力劝,共保和局。否则,势将决裂』云。十三日,鸿章又电总署略称:『顷接杨使十二日电,伊已晤美谢外部,据称中堂欲美排解,甚慰本怀;当电其驻倭使力劝共保和局。但美不愿会同英、俄各国,恐各国别怀意见,于事无益』云),以求息肩,转以兵备为大忌。而倭使之驻朝者亦时示我以可和之情,摇我耳目(四月二十八日,鸿章电总署略称:『袁道世凯屡电韩兵败于贼。电译员郑永邦以其使令来询匪情;并谓匪久扰,大损商务,韩人必不能了;愈久愈难办,贵政府何不速代韩戡之』云。五月初一日,又电总署略称:『袁道三十日电,顷倭署朝使杉村来晤谈,意亦盼华速代戡;并询华允否』云。初十日,鸿章电我驻朝道员袁世凯云:『汝既与驻朝倭使大鸟约定:已到汉之倭兵暂驻,即饬续来者毋登岸,原船回倭;未发者即电阻。华自应不加派兵来汉,即叶、聂前敌亦不添兵』云。是日,鸿章电总署略称:『袁道昨电称:「大鸟来谒,谈论甚久。坚谓其兵实以护馆来,并相机帮韩御匪;凯婉与商订:今到仁川之八百兵,来汉暂驻即撤;现在汉之水师兵,候八百到齐即回船;续来者毋登岸,原船回倭;未发者即电阻。华亦不加派兵来汉。大鸟又称:我国视韩匪太重,骤遣大兵;我年逾六旬,讵愿生事。我兵除八百外,尽阻之;尔亦电止华加兵。我二人在此,必可推诚商办」』云。十五日,鸿章电世凯略谓:『大鸟约屡变,我汪使电谓:「倭意在留兵胁议善后;告以贼已渐平,则谓大鸟并无电至。我欲撤兵,彼狡愈谋逞」等语,汝务力阻大鸟勿调新到兵赴汉为要』云。是日,世凯电鸿章略称:『倭至仁兵已四千余,势甚凶悍;各国员亦无可如何。再华嘱无多派兵,而竟派五千;嘱不入内地,而反请会剿。凯迭与商,均反复,极可恨;恐非口舌所能争』云。六月初二日,总署电鸿章略谓:『倭署使小村来署谓:「甚愿两国相商,不欲他国干预,以免日后牵制」。顷英欧使来言:英外部已电其驻倭公使,商允倭外部与我和商;一开议,先商撤兵。闻小村已接其外部电,予以商议之权;日内必能开谈』云。初十日,鸿章电我驻倭使臣汪凤藻,略谓:『总署见与小村议商;据称候政府核覆。英、俄、法、美、德已各电其驻倭使力劝撤兵,如何』云。按倭署使小村于十二日奉其外部电,已告绝于我总署。六月十三日,鸿章又电总署略称:『本日唐绍仪来电:「俄使韦贝来,适袁道出汗后稍爽,招晤卧室。彼云方见大鸟,据称整顿韩内治,前经商华会同办理;华未允,我国始独力为之。我告以日本兵来此过多,韩民骚动;且强催改革,恐无济。倘谓初次商华,华未允;宜再饬驻华倭使赴津商李中堂,或可挽回。大鸟以为然,拟电小村赴津」』云。十四日,总署电鸿章略谓:『倭使小村如果赴津,似尚有转圜之意;但彼所谓,无论如何断不可轻允,仍电本署请旨办理』云。是日亥刻,鸿章又电总署略称:『本日未刻唐绍仪电:「顷往晤韦贝,据称大鸟已电倭廷派小村赴津,未知允否?华应先许会议,再商撤兵;如先商撤再议,必不成。如华坚约小村往商,料妥等语。观韦贝意颇松,且以华先商撤为非。视此,倭未必令小村来津;若来,先商大略即撤兵,如何』云。十八日鸿章又电总署略称:『昨唐绍仪晤大鸟,谓「我政府再三请华议韩事,华未允;今袁总理赴津,当有裨。我与袁皆在汉,如韩事应由我二人会商,但恨我政府不与我权」。仪答:「贵政府初商汪使,未详一二,似难突允相助;倘欲商我国,何不直语」?鸟笑谓:「初不明我政府意,惟多时未接小村电,念甚」等语。鸟言多诈难靠』云。时已调世凯回华,以唐绍仪代理朝鲜商务总办)。我乃一误再误,游移前却,入其彀中而不之觉也。我方以口舌、文告,日劳精疲神于英、俄、德、法、美五国之交垂五十日,迄无要领;倭人正乐蹈是隙以渡兵朝鲜,争我先着。虽以牙山之求援、世凯之告急(五月十六日,世凯电鸿章略称:『迭力阻鸟,毋令新兵来汉;伊已允。然前言屡食,后言何可信!况倭廷意在胁韩,鸟不自能主,难与舌争。似应失调南、北水师速来严备;续备陆军』云。六月初三日,世凯又电鸿章略称:『倭兵万人分守汉城四路各要害,倭日由水陆运弹丸雷械甚多。
不但无撤兵意,且志甚奢。其蓄谋已久,倘英、俄以力勒令,或可听;如只调处,恐无益,徒误我军机。倭虽允不开衅,然狡;以大兵来,讵肯空返?欲寻衅,何患无衅。叶军居牙难接济,应迅派兵、商船全载往鸭绿或平壤,以待大举。若不行,恐衅端一成,即无归路』云。是日亥刻,世凯又电鸿章云:『倭昨又催韩派员议改革,限今午后;韩难终持。今又添兵五千五百至仁川,决无和意。凯在此无办法,徒困辱;拟赴津详细面禀。倘蒙允,以唐守暂代之』),而鸿章答之,辄曰:『坚贞勿怯也』;曰:『静守勿动也』;曰:『已付各国公论』;曰:『英、法现已出场也』。虽奉严旨备战(六月十二日总署电鸿章略谓:『顷接倭使小村照会:「中国仍举撤兵之言而不依更正内政之意,是无意息事;嗣后即有不测之变,政府不任其责」等语,词意甚为决绝。本日已有廷寄,命决进兵之策。战事宜慎,必须谋出万全;希将如何分别先后次第布置之处,先行电复』云。十四日,总署又电鸿章略谓:『奉旨:「见在倭、韩情事已将决裂,如势不可挽,朝廷一意主战。李鸿章身膺重寄、熟谙兵事,断不可意存畏葸;着懔遵前旨,将布置进兵一切事宜,迅筹覆奏。若顾虑不前、徒事延宕,驯致贻误事机,定惟该大臣是问!钦此」。遵即电知』云),而固持和局,直于言款之外无措置。各国固知我以言款始、必以求款终,而知我兵之不足战也。倭人遂薄我于成欢(即我牙山兵)、乘我于丰岛(即「高升」轮船之沉),我始仓卒以出于战。兵事既交,瑕衅百出。于是一败于平壤、再败于九连城,而凤凰、岫岩、金州诸城邑相继沦没,辽、渖大惊,大连湾且堕,而议款复起(十月初十日,鸿章电我驻英、法使臣龚昭瑗略谓:『法使允出头力劝倭议和,已电其外部候复』云。十一日,鸿章电总署略谓:『接龚使初十日电,言:署电请英、俄、德、法、美、义议和,允韩自主、偿兵费,令瑗赴英、法、义外部婉言;当晤英外部金,谓「前倭不允此议,见未便与倭再言;应先电商俄、再电商各国」;昨晤法外部喀,谓「即电商各国」。又喀密嘱庆常:「和议未成,战守事尽力支持则更易了」。瑗即回英』云。十三日,鸿章又电照瑗略谓:『大连湾失似确,旅危急;倭水陆并进,救兵难渡,玙已回兵船、在威和议,须切劝英、法出力』云。十五日,鸿章又电总署略称:『伦敦电:「中国请各国议和,俄、法已经允许;惟德国谓见时和议,无济于事,不肯允许」』云。十九日,鸿章又电总署略称:『伦敦电:日本不允各国议和,其意俟旅顺占踞后再举议;见英国愿居间调停」』云)。
十月中旬,总署大臣侍郎张荫桓至天津,驻鸿章行署议款事;语秘,外不得闻。二十二日,遣津海关税务司英员德璀璘东渡言款(十月十六日,鸿章上恭亲王书称:『十三日钦奉寄谕,仅于十四日电奏,覆陈大略。樵野侍郎、月汀观察来津,奉到赐棫,祗聆一是。鸿章筹办倭事将及半年,毫无寸效。当此咎愆山积之余,本不敢再参末议;惟既仰蒙垂问,但有所见,何敢稍存引避。窃意此时事机十分紧迫,诚如圣谕,须亟筹救急之方。六、七月间,曾闻倭人之意,非不愿款,但欲中国自与商办,而不愿西人干预;目下彼方志得气盈,若遽由我特派大员往商,转虑为彼轻视。鸿章与樵野等再三斟酌,惟有拣择洋员之忠实可信者前往,既易得彼中情伪,又无形迹之疑。查有津关税务司德璀璘忠于为我,六年俄事、十年法事,彼皆暗中襄助;十一年伊藤来京,从旁赞导,颇为得力。若令其前往,相机转圜;否则,暂令停战,以待徐商,亦解目前之急。如以为可,由钧处迅速请旨派往,以重事权。未尽之言,均由樵野面陈』云)。璀璘遂赍鸿章致日相伊藤博文公文一、私函一,乘「礼和」商船(「礼和」即我招商局□□轮船)往日本。三十日,抵神户;日本兵库县知事周布公平诘之,为电达内阁。内阁谓:『鸿章牍,非国书也;德璀璘西人,非中国大员他。苟非中国着望大员,且钦派来东,不与议也』。斥璀璘归。十一月初一日,璀璘乃起椗回华;于是鸿章复有派员会议之请(十一月十一日,鸿章上书恭亲王略称:『张侍郎来津恭传懿旨,仰荷皇太后矜全,优加策励,感激涕零。顷税司德璀璘自倭回津,鸿章与张侍郎面加询问;据称从旁探询,倭欲甚奢。略如赫德所云:惟既经美使居间请两国派员会议,此系欧洲通行之例;西例,会议即可停战。若事有转圜,两害相形取其轻,亦万不得已之所为。仍赖圣明主持于上,臣下方有所禀承。不尽之言,已属张侍郎代陈』云)。
德璀璘之未东渡也,美国任为我国居间;日本方昵于美,美总统(即民主,所谓「伯理玺天德」也)遂命某驻我、驻倭公使为中、倭介绍。时我旅顺既堕、璀璘复归,而柝木城、海城且陷,诸将久无功,议款益急;而倭人须割地并偿四万万元诸说,沸腾中外;朝廷遂决计派大臣东渡议款。倭人复要及国书款式并派全权使臣诸事,皆许之;均自美国公使道达,且聘其前任外部大臣福士达助订和约。遂命侍郎张荫桓、巡抚邵友濂为全权大臣,使日本会议。十二月十二日,荫桓等自山海关乘招商轮船赴上海(时天津口已封冻,绕道山海关),折而东渡。乙未正月初四日抵长崎,美员福世德已先至。初六日,荫桓、友濂抵广岛,登岸分驻春和园及洗心亭(时从行者为内阁侍读瑞良、郎中顾肇新、钱绍桢、道员伍廷芳、梁诫、黄承乙、知府沉铎、张桐华、知州罗庚龄、知县卢永铭、张佐兴、招汝济、布理问徐超、盐大使赵世廉、县丕徐铭、训导沈功章、学生三名、差弁四名、跟役二十四名),遂呈国书。日本亦令其内阁大臣伊藤博文、外务卿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会荫桓等议约。初七日午刻,互校敕书于广岛县厅(我敕书全文:『皇帝特命户部侍郎张荫桓、湖南巡抚邵友濂为出使日本议和大臣。即着前赴日本,与日本所派议和全权大臣妥商一切事件,电达总理衙门转奏裁决。所有随往人员,均归节制。此去务宜保全国体、辑睦邦交,竭力尽心速成和局,无负朕之委任!钦此』。其倭敕书全文:『朕帝国为维持东洋全局和平,回复大清国重结和好,兹以最信任之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皆材能明敏,爰命为全权办理大臣,与大清国全权委员会同协议,便宜行事,缔结媾和预定条约,并予以记名调印全权。其所议定各条项,候朕亲加检阅;果真妥善,后即批准』云);其外务卿陆奥宗光以复函手致我使臣,询我敕书曾否载明使臣便宜行事,能否专主,毋须电请栽决(原函谓:『本大臣等奉我国天皇陛下敕书载明:一切条规,准令便宜行事,毋须奏请栽决;是本大臣实有全权也。至贵大臣所执敕书,虽经捧读,其中文义未及深察,将来恐多误会;究竟敕书中曾否载明「便宜行事全权」字样,贵大臣等能否遇事自专,毋领电请栽决?特先函问』云)?明日,荫桓、友濂以实有全权答之(书略谓:『本大臣于会议处接贵大臣陆奥氏亲交手函,询问全权。本大臣等所奉敕书,已于会议时互易恭阅,是明授以商议条款便宜画诺之权。和议一成,即可电请大皇帝俞允,约期签字,带归敝国,恭呈御览,再相调换』云)。日本终谓我使臣全权不足,非列国议款通例也。是日,复会议于广岛县厅;日人拒甚坚,遂以书告绝荫桓、友濂(正月初八日,伊藤原书略称:『清国常以孤立不羁、猜疑刻薄为政,故于敦睦邻邦之道,公明、信实二者盖阙如也。由此而观,足征当日清廷意中并无诚实修睦之心。我政府有鉴于兹,故于清国欲来议和时曾声明「所来使臣若无定议全权及一切便宜行事者,断不开议,免劳往返;故有清国所派钦差不可不加以定议和局、签名捺印之权」一款。而清国已允恪遵此款,乃两阁下委任之权,殊不完全;足见清廷之意,尚未切于求和。两阁下携带之委任谕旨,与阁下等所应陈、应争之条款,亦不明载,又不与以「立草约签名捺印」之权;清国皇帝陛下于事后批准,亦未提及一语。然则所委阁下等之权职,不过探听本大臣与陆奥大臣陈述之言,归报贵国政府而已。今易干戈为玉帛,乃至重至大之事;若徒空谈、止成虚约之议,本大臣再不敢闻命。清国果切实求和,其使臣必须委以实在全权;且须择素有硕望之大员当斯重任,与所订立之约章确能保其实践无诈;则我帝国自可允其议和,再不坚却矣』)。是役,日人接待我使臣甚傲,且绝其通华密电。及拒会议,荫桓等尚以实有「全权」固争,且谓文凭中有未备处,可电奏改正。倭弥不允;乃拒送荫桓等长崎(?),始罢议旋沪。
倭之绝荫桓合议也,曾照会驻我、倭美使,谓『中国诚派有位望大员畀以全权,仍可随时开议』;意盖专指鸿章。固策割膏腴、偿巨款,非鸿章不足肩此任也。方荫桓在倭,倭内阁伊藤博文曾私于参赞伍廷芳,有『中堂大可主持和议,贵国何不遣之』之语(伊藤私谓廷芳曰:『贵国果欲求好乎?抑使诸公来侦虚实乎』?廷芳曰:『我朝实心求好;若贵国虚实,早已知之,何用侦探』!伊藤曰:『何以不遣重臣来?因为本大臣愿与贵道为朋友闲谈:请问恭邸何以不可来敝国』?廷芳曰:『亲王位重,向不出都门;安能渡海来』!伊藤曰:『然则中堂大可主持和议,贵国何不遣之』?廷芳曰:『本道今愿与贵大臣作朋友之闲谈:试问中堂如果衔命而来,贵大臣乐与订议否』?伊藤曰:『中堂如果来,敝国自乐与晋接;惟必须合例之敕书耳』。廷芳曰:『然则中堂亦须来广岛乎』?伊藤曰:『中堂年迈,似未便远适异国;以愚见论,其旅顺口乎?此敝国与贵国适中之地,特未知我廷议何如耳』)。荫桓归及沪,遂以电告总署。会威海卫、刘公岛相继陷,海军尽覆,款局益急。十九日,以云贵总督王文韶调署直督、北洋大臣,命鸿章为头等全权大臣,与日本商订和约(军机大臣密寄鸿章全文:『正月十九日奉上谕:「前派张荫桓、邵友濂为全权大臣前往日本会议条款,讵日本意存延宕,藉敕书有请旨之语,谓非十足分际,不与开议,送回长崎。迨令田贝再电询问,乃又答云:无论何时可以开商和议,总须中国政府派从前能办大事、威望甚尊、声名素着之员,给与十足责任,约可开办等语。现在倭焰鸱张,畿疆危逼。只此权宜一策,或可解纷纾急;亟谋两害从轻。李鸿章勋绩久着,熟悉中外交涉,为外洋各国所共倾服。今日本来文,隐有所指;朝廷深维至计,此时全权之任,实更无出该大臣右者。李鸿章着赏还翎顶,开复革留处分,并赏还黄马褂,作为头等全权大臣,与日本商订和约。直隶总督、北洋大臣,着王文韶署理。李鸿章着星速来京请训,切毋刻迟;一切筹办事宜,均于召对时详细面陈。该大臣当念时势阽危,既受逾格之恩,宜尽匪躬之义;谅不至别存顾虑,稍涉迟回也!起程日期,着即行电闻,以纾廑注。将此由六百里谕令知之。钦此」。遵旨寄信前来』云);鸿章遂入都。其奉使敕文,先由美使田贝电倭议定,并言割地、赔款大略。二月初六日,鸿章复以割地请命,朝廷坚许之(鸿章奏略言:『连日据美使田贝函称:「日本来电:中国另派大臣议和,除先允偿兵费并朝鲜由其自主外,若无商让土地及办理条约画押之全权,即无庸前往」等语;其注意尤在割地。见事机已迫,非此不能开议。当经总理衙门函复美使田贝,以日本电内欲商各节,均有此全权责任;尚未接准覆电。顷军机大臣恭亲王等传奉皇上面谕,予臣以商让土地之权;闻命之余,曷胜悚惧。窃以戎狄窥边,古所恒有:唐弃河湟之地,而无损于宪武之中兴;宋有辽、夏之侵,而不失为仁宗之全盛。征以西国近事,普、法之战迭为胜负,即有割让疆场一事,一彼一此。此次日本乘屡胜之势,阅其致美使田贝两电,于兵费及朝鲜自主两节均认为已得之利,而龂龂争执尤在「让地」一节。此行事机之迫、关系之重、转圜之难,均在朝廷洞鉴之中;臣自应竭力以图之。倘彼要挟过甚,固不能曲为迁就,以贻后日之忧;亦不敢稍有游移,以速目前之祸。臣俟日本覆电定在何处会议,即行出都取道天津,乘轮东渡;再求面聆训诲,俾有遵循』云);而枢府王大臣亦公请懿旨促鸿章行(公奏略言:『敌情叵测,时局阽危。皇上特遣重臣再申和议,而日本屡次延宕,李鸿章尚未成行。臣等伏思倭奴乘胜骄恣,其奢望不可亿计。现在勉就和局,所最注意惟在「让地」一节;若驳斥不允,则都城之危节在指顾。以今日情势而论,宗社为重、边徼为轻;利害相悬,无烦数计。臣等前日恳请召见,本拟详细面陈;旋奉传说:命臣等恭请谕旨遵办。
皇上深维至计,洞烛时宜;今臣等谕知李鸿章,予以商让土地之权,令其斟酌重轻,与倭磋磨定议。昨据美使田贝送到日本覆电,定于长门会议。李鸿章自应迅速起程,免致另生枝节』云。时美员福世德亦至沪,旋赴天津。初九日,鸿章遂出都。十九日,鸿章挈其子经方并美员福世德、参赞罗丰禄等(参议李经方、参赞道员罗丰禄、马建忠、伍廷芳、医官林联辉、翻译卢永铭、罗庚龄、学生六人、供事一名、差弁九人、跟役厨丁三十八名)自天津乘「礼裕」、「公义」轮船(即招商局□□商轮)东渡。二十三日,抵马关(即长门)。倭人仍以其内阁伊藤博文、外务卿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俱集马关,以春帆楼为会议所(倭馆鸿章于□□寺)。二十四日,鸿章赴议,互戡敕书,遂将拟请停战英文节略付伊藤博文(此第一次会议)。二十五日,复会议。博文面交覆文,要以大沽、天津、山海关为质,驻倭兵,乃停战。反复诘难,博文执愈坚。鸿章谓『我为直隶总督,三处皆我辖境,此关我颜面;如东兵不即往攻直隶境土,则不必停战,专议和款』。经方亦请限期议和,不停战,惟要定东兵不往攻三处(此为北洋停战权舆);博文仍难之。鸿章以请暂缓停战,先议和款;博文乃期以三日复文(此第二次会议)。鸿章以停战要质甚坚,不可议;乃决计先议和款。二十八日,复会议。鸿章自以覆文(华、英文各一分)付傅文,博文许以议和条款明日交阅(此第三次会议)。是日鸿章自会议所归,途次中倭刺客(小山丰太郎)枪弹伤颧,创甚;日本国主遣医慰治。警问播欧、亚,议甚沸,倭亦惧。三月初三日,倭听停战不索质,限期议和款(初三日,陆奥宗光来函云:『大日本大皇帝因二十八日之忧,抱歉殊深!特谕本大臣等即允停战,无庸苛求,惟须订明日期界域;此系本国前未允行者。贵大臣得便,随时可详订应办各节,以便早立停战条款』)。初五日,订停战约:惟奉天、直隶、山东暂止战(南洋各省不在内),以二十五日为限。凡订约六款:
第一款:两国所有在奉天、直隶、山东地方各军,均确照以下停战条款办理。
第二款:两国军队停战期间内,不得互为前进。
第三款:两国前敌军队,停战期内并不添援兵及加一切战斗之力;惟两国分派新兵非遣往前敌助战者,不在此内。
第四款:海上转运兵勇、军需所有战时禁物,仍按公例随时查捕。
第五款:两国政府于此约签定后,限二十一日确照此项停战条约办理。
第六款:此停战条约约明于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中午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会。如期内和议决裂,此停战约亦即中止。
初七日,博文、宗光递鸿章缔和条约凡十款(一、中国认明朝鲜确为独立自主之国。二、将奉天省内南部地方并台湾全岛及澎湖列岛,均割与日本;其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俱永远割让。三、割让后两国派员画界,限一年后竣事。四、中国赔偿军费库平银三万万两,分五期以三年为度交清。凡未经交付之款,俱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五、中国所割之地,其地方人民准变卖田产,迁退界外;逾限不迁者,即为日本人民。六、中国直隶顺天府、湖北荆州府沙市、湖南湘潭县、四川重庆府、广西梧州府、江苏苏州府、浙江杭州府俱开为通商口岸,日本皆得派领事官前往驻扎,日本臣民得往来侨寓。上所开各口,其水路可通者,日本轮船皆得驶入搭客运货。其日本入中国各口之子口税,每值百抽二;此外公私有捐,一既豁除。并日本臣民在中国所购土货一经声明保为出口,除不纳子口税外,公私捐亦一概豁除。又日本船所载中国土货运中国通商口岸一经纳口岸通商税钞,除勿庸纳进出口税外,其公私各捐亦一律豁除。且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中国土货或将进口商货运入内地欲暂行存栈,除不纳税钞、征派一切诸费外,得暂借栈房存货;中国官员,不得干预。而日本臣民在中国输纳税钞及规费,得以日本银元照官价输纳。又日本臣民得在中国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止交新订进口税;其所制造一切货物,即照运入中国商货税则,并沾及寄存栈房之益,一体办理。至享豁除优例,亦莫不从同。其中国黄浦江口吴淞沙滩,中国务速疏浚;虽落潮时,亦须深及二十幅。七、日本军队现住中国境内者,于本约批准交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下款所订办理。八、日本军队须暂行占守奉天府、威海卫。俟收中国第一、二次赔款之后,撤回奉天军队;至赔款交完之后,撤回威海卫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交换,日本仍不撤队。而日本军队占守之费,应由中国支办。九、互释俘虏;并中国臣民凡关涉此次交仗获罪者,概予宽贷,中国有司不得逮系。其由日本所还俘虏,中国亦不加虐待。十、本约批准交换日起,按兵息战);限四日议覆。是日,鸿章两次电告总署,略言『日本已将条款出示,其最要者:「一、朝鲜自主;二、奉天南边各地、台湾澎湖各岛,均割隶日本;三、赔兵费库平银三百兆两」。所欲过奢,恐难成议;请密告英、俄、法三国公使。其第六款商约节目甚繁:若添开口岸北京、沙市、湘潭、重庆、梧州、苏州、〔杭州〕七所,皆各国素所愿望不得者;且要减子口半税为值百抽二,并将一切税钞豁除;又机器进口、改造土货,俱夺我利权。请迅核允驳!或密商赫德,惟令勿告各国公使』。总署奏之。十一日,鸿章先覆博文、宗光说略,分四大端:一言朝鲜自主,应改日本所拟约文;二言奉天南境难割弃(台湾未言及);三言赔款三万万非中国力所及;四言通商权利减子口半税、免内地厘洋、货入内地屯栈、机器进口造土货并所造土货入内地免税课诸事,颇碍中国国计民生;俱请更议。越日,伊藤博文覆函,谓『中国自家为难之处,非彼国所与闻』;而要鸿章以按所交和约底稿逐条陈明允驳或更改之处,勿延缓。十五日,鸿章乃按和约稿条覆,略如说略意;而允割奉天之安东、宽甸、凤凰城、岫岩四厅州及澎湖列岛诸地,赔库平银一万万两,通商条例一如中西各国成约。时鸿章创已愈,十六日复会议于春帆楼。博文面致尽头约稿,谓其此次节略,中国但允、不允两言而决,无多费时日。仍约十款;视其初送约稿,大端于割地内减去宽甸县地;而赔款减至库平银二万万两,分六期以七年归偿,未偿以先,给息五厘;质地,减奉天省城;而要减子口税及内地厘税与浚长江口拦沙,亦均删去。是日,反复(此第四次会议)互辩;越日,复函辩;传文执甚坚,且限四日答复。二十一日,复会议;仍互辩。博文乃于商约内日本人入内地租栈减去「华官不得干预」一语,并删以「日本银元报关」一事;而日本人在华制造货物,限以通商口岸;并言兵费三年偿清,停息;辽河口界线以河心为界及换约后台湾两月交割诸事,遂定议(此第五次会议)。鸿章之议约也,博文历私于经方(十四日事)及参赞伍廷芳(十九日事)。略言彼国武员欲分道攻北京,和议须速成;又言彼广岛兵船三十艘赴大连湾,其小松亲王等明日(指二十日)督队继进,若再商改约款,和议即决裂;且致书鸿章(十九日),言其国索款为尽头一着,惟间中国、允不允二字,以示恫吓。鸿章屡电总署,总署不能坚持,许之(二十日总署电鸿章略谓:『奉旨:「李鸿章十九日三电均悉。十八日所谕各节,原冀争得一分有一分之益;如竟无可商改,即遵前旨与定约。钦此」』。二十一日,总署又电鸿章:『遵旨办理,免延误』云。鸿章抵倭后,与倭署互电甚多,不备录)。二十三日,遂互签约稿;展停战期二十一日(以四月十四日为限),约于烟台互换。
约文全稿: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二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乏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四款: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巳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兴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庆府,三、江苏省苏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秘。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说钞课杂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加载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日本军队见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自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印)。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印)。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鸿章乃旋天津,称病不入都(鸿章驻津者凡□□日。及□月□□日始入京);而遣美员福世德、参赞伍廷芳赍和约一(全文见前)、专条一(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为预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有误会以生疑义,两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议订下开各款:第一、彼此约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添备英文,与该约日本正文、汉正文校对无讹。第二、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日本正文或汉正文有所辩论,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第三、彼此约明:将议订专条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而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请御笔批准之时,此议订各款无须另请御笔批准;亦认为两国政府所允准,各无异论。为此,两国全权大臣欲立文凭,各行署名盖印,以照确实。衔名押印同正约)、附约一(第一款: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日起,每一周年届期,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第二款: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第三款: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其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日本国军队在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此附约所定条款,与加载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照信守。衔名押印同正约)、停战条款一(大略同前)、停战展期专条一(第一款: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订约停战,从此签定日起,得更展二十一日。第二款:此约所订停战,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夜十二点钟届满,彼此勿须知照;如在期内两帝国政府无论彼此不允批准和约,均无庸告知,即将此约作为废止。为此,两帝国全权大臣欲立文据,即行署名盖印,印照确实。衔名押印同正约)入都。方荫桓既归、鸿章未发、朝命三品以上大员议和战;迨割地议起,朝野忧愤,台湾臣民争尤力。未几,鸿章成约归,割地、赔款、商利均从倭意;方称疾翱翔天津;于是京朝官之封章、疆臣之电奏凡百十上,会试公车在都者亦腾章力阻。朝意颇为动,令鸿章改议;鸿章不从(三月二十八日,鸿章电总署略称:『来电敬悉。台多乱民,傥官为唆怂,徒滋口舌,贻累国家。俄、法、德各向日本理论,不允新约;想该驻使第已告知。何日覆信,乞察示!倭催批准互换,或虑及此。倭甚倔强,非三国动兵,恐不肯听;若互换愆期,则责言及我,兵争又至,望慎筹之』云。二十九日,又电总署云:『赔款一事,鸿实已舌敝唇焦,磨到尽头处;伊藤两次函催,系「哀的美敦书」,谓『无可商、无可改』。鸿未敢擅允,迭经请旨定夺;旋奉十九、二十日两次电旨,饬即与之订约。若尔时早令分十五年归还,展宽年限、免入息银;亦必与伊等面议。如不允,即决裂西归,亦不辱命。今既遵旨定约,复令原使臣改议电商,彼必不允;和约既成,不可悔。应请简派重臣,候换约时与商,或有济。鸿病莫能兴,断难往烟台;且不可以一口说两样话,徒为外人訾笑。请代奏』云),而军机大臣孙毓汶、徐用仪实主之。时中日和局,美国居介绍,英人依违其间,实阴袒倭;而俄、法、德三国恶倭人之攘我土地,法惎其索台湾,俄怒其据辽东,而俄阻尤力。四月朔,三国驻俄公使公阻其据辽东,叠以公文致日本外务府;而俄舰队东来甚伙,分泊日本长崎及我辽海。日本畏之,初十日许以辽东归我。三国公使遂照会我总署:『辽东地不毕归,毋批准换约』。会我中外诸臣亦连章阻款议,朝廷意犹豫。乃鸿章遣伍廷芳迎驻津倭领事于大沽,密令其速电东京促我换约;而毓汶等亦以属驻我新倭使林董于京师,于是求御宝换约益急。上乃命王文韶、刘坤一议决和战;文韶等奏颇依违,且告海啸成灾(文韶奏略称:『钦奉初一日电旨,以和,战两事饬臣与刘坤一各抒所见,据实直陈等因,钦此。臣惟旨意,以不和即战。计及沈阳、京师两地重大所关,务筹万全。臣在津言津,如提督聂士成、总兵吴宏洛、章高元、陈凤楼等军声气联络,必可一战;其榆关以迄辽、渖各路军营是否可靠,臣实不敢臆断。见在军事可胜、不可败,势成孤注,与未经议约以前不同。事关全局安危,应请饬下军机大臣、督办军务处、总理衙门通盘筹议,请旨定夺。臣与刘坤一昨至唐山晤商一切,意见大略相同;合并声明。再,初四日大风雨,天津南北路线俱断;谨另折由驿六百里驰陈』云),和议遂决。乃以道员伍廷芳、联芳为换约使,赴烟台。十四日,倭换约使伊东美久治乘其兵舰「八重山」抵烟;语及更易割辽条约,谓未奉其国命,马关约不可改;持不下。时俄舰泊烟台港内者凡十舰,皆整衣理械、卸舱面碍战诸物,若即开战状;美久治大恐,鸿章等亦惶惧。旋得倭电从归辽议,夜午竟换约。是役也,倭人已允展换约期七日;而鸿章转促之。盖我使臣王之春(赴俄祭吊并贺新君即位专使)自俄归,道出法京巴黎,法方自憾其阻台湾之割而不得也,之春乘机说之,以台湾质诸法;法已许价□万万佛郎,其土地财货归法,而海关仍归我,凡质□□年任我赎还(是议我南洋实主之)。议垂成,法人谓其猝不及接收,已自电其驻倭公使,为我请诸倭展议约限七日,倭人亦允之。而我驻使龚照瑗侦知之,惎之春之独有其功也,遂急电鸿章;鸿章怙其弃台湾之成议也,遽报毓汶、且急电伊藤博文,故烟台换约亟以夜成,法议遂解。闻者惜之。
款局既定,给美员福世德薪劳十五万员。二十五日,派鸿章之子经方为割台湾使,辅以福世德;倭亦以其酋桦山资纪为台湾总督,经方乃即倭舶中交割。
于时倭队尚据辽东,俄、法、德三国诘之;倭乃索我赎费库平银一万万两,徐减及五千万两。八月下旬,三国公断以三千万两赎辽东,倭人听之;而要以赎价毕偿后三月兵乃撤。朝廷乃复派鸿章与倭使林董议还辽约,林董要我四款(一、中偿日银三千万两。二、俄、法、德永不得占东三省;华亦不割让。三、许日在大连湾任便通商。四、大东沟及大孤山俱开商埠);不果议。九月四日,三国复责倭速撤辽东兵,还辽议乃定。二十二日,互换还辽约于京师;凡七款: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欲缔结条约,由日本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一切仍归中国管理。大清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国某官、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国某官,均作为全权大臣,互示所奉文凭妥当;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款:日本国自愿将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立下之关和约第二款中国让与日本国管理之奉天省南边地方原划疆界地图,从鸭绿江口抵安平河口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辽东湾东岸、黄海北岸奉天所属诸岛屿,均永远交还中国,以后与日本无涉。因此将原约第三款并重订之各路通商章程之事,作为罢论。
第二款:中国为报酬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允给银三千万两;迨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交与日本国政府。
第三款:中国允将第二款所开之酬款银三千万两交与日本国政府,自订立本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日本军队从该交还地方一律撤回。又,自本约署自盖印之日起,该交还各地方内所有衙署、公所、工厂、船坞及一切属公对象,日本文政军队不得毁坏、搬迁,并俟某处城镇军队撤回时,由日本全权公使按约知照中国政府转饬中国收地印委各员验收。
第四款:中国约日本国军队占踞之间,所有关涉该国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五款:中国傥不将本约第二款所开之酬款迨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交与日本国政府,其仍占踞交还地方之日本国军队需费全数,均归中国政府算给。倘款巳照付,日本军队尚未如期一律撤回,应由日本代认三个月五厘息银。
第六款:本约缮写汉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分,校对无讹,署名盖印;汉文与日本文遇有解释字义不同之处,以英文为凭。
第七款:俟本约钦奉大清国大皇帝、大日本国大皇帝批准,自署名盖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订于北京。
遂先输赎辽费银三千万两。十月,倭乃撤兵,奉南七州县诸城邑始归我,为款局之终(商约及行船章程订于明年六月、租界约订于明年九月;兹不备录)。
是役款议成,割膏腴(台湾全省并澎湖列岛)、偿巨款(其赔费银二万三千万两,其我国自用兵费及赔款息银不在内);商利之失,尤为无穷漏卮。而辽东之归,俄、法、德三国方责报于我。于是俄西伯里利亚铁路经我黑龙江而达海参威,法南安铁道逾我镇南关而达广西之龙州,德因展租界于我通商各埠;而我云南边地以让界于法遂让界于英,且开广东西江通商埠,直达广西之梧州。膏血竭于内、边防堕于外,岌岌不可终日。说者谓中国泰否通塞之机,或决于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