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六單光緒九年九月廿六日一一二一一-一
新竹知縣周,飭快總頭役許來,吊銷已革皂總役洪忠諭戳
欽加五品銜、代理新竹縣正堂周單仰快總頭役許來,立吊已革皂總役洪忠原領諭戳,剋日隨單,稟繳赴縣,以憑核銷。該總役毋得刻延,干咎。火速,火速。
一、單仰
私記
光緒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
正堂周行 私記
●第六七稟光緒九年十月二日一一二一一-二
快總頭役許來,稟繳已革皂總役洪忠諭戳
臺下快總頭役許來叩首跪叩稟,為遵單稟繳事。緣蒙單,仰立吊已革皂總原領諭戳,剋日繳案等因。該役遵飭吊到。理合將所吊諭戳稟繳,伏乞大老爺電察施行。切叩。
計繳諭一道、戳一顆。
正堂批:悉,諭戳存銷 私記 私記
光緒九年十月初二日叩 戳記 縣正堂周、給快總班頭役、許來戳記
●第六八紅稟光緒九年十月四日一一二一一-三
快總頭役許來,保舉倪源為皂總頭役
具稟台下快總頭役許來,為懸缺賞充事。緣據本衙門,額設有皂總,催收公事。茲查原充皂總之洪忠,緣案究革,此缺尚懸,例應保舉接充,庶免久延。其中查得:公事諳練,兼有家室,惟有倪源,堪以接充斯缺,以冀始終無怠,不負揀選之意。理合取具認充、保結各狀粘連,稟乞大老爺電奪,恩如所請,准倪源接充,給發諭戳,以便奉公,沾恩不特一人已也。切叩。
計粘認充、保結各一紙。
〔批〕皂總懸缺,姑准倪源接充。 私記
光緒九年十月初四日具稟 戳記 縣正堂周、給快總班頭役、許來戳記
●第六九認充結狀光緒九年十月一一二一二-四
皂總頭役倪源,具立認充結狀
具認充結狀人倪源,今當大老爺台前,認充得源蒙准賞充皂總一缺,所有催收各款公事,宜當竭力圖報,不敢玩誤情弊。合具認充結狀是實。
光緒九年十月日具認充結狀人倪源(畫押)
●第七○保結狀光緒九年十月一一二一二-五
快總頭役許來,保結皂總頭役倪源
具保結狀台下快總頭役許來,今當大老爺台前,保結得倪源一名,為人誠實,公事諳練,蒙准接充皂總一缺,所有催繳三班紅白契及各款公事,不敢玩誤等情。如有等情,惟來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
光緒九年十月日具保結狀 戳記 縣正堂周、給快總班頭役、許來戳記
●第七一保結狀光緒九年十月一一二一一-六
業戶曾國興,保結皂總頭役倪源
具保結狀本城業戶曾國興,今當大老爺台前,保得倪源一名,蒙准賞充皂總一缺,所有三班紅白契、錢糧、正供等款,宜當竭力催繳,不敢玩誤等情。如有此情,惟興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
光緒九年十月日具保結狀業戶 私記 萃豐庄業戶曾國興圖記
●第七二甲牌示光緒九年十月十日一一二一一-七
新竹知縣周,為皂總頭役倪源充任,懸牌示知
欽加五品銜、代理新竹縣正堂周為懸牌示知事。照得本衙門,額設皂快總役,有督催公項之責。茲查皂總役洪忠,緣案斥革,其缺未便曠懸,應即就於各班役遴選。查有站堂役倪源一名,在署奉公有年,督催勤謹,堪以接充皂總役缺。據快總役許來,取具認充各結,稟保前來。除批示、准予接充外,合行牌示。為此牌,仰閤衙書役,一體遵照,毋違。須牌。
一、牌示
光緒九年十月初十日兵承呂祥
印 私記
新竹縣印
正堂周行 私記
●第七二乙諭光緒九年十月十日一一二一一-七
新竹知縣周,對皂總頭役倪源給發諭戳
欽加五品銜、代理新竹縣正堂周,為給發諭戳事。照得本衙門,額設皂快總役,有督催公項之責。茲查皂總役洪忠,緣案斥革,其缺未便曠懸,應即就於各班役遴選。查有站堂役倪源一名,在署奉公有年,督催勤謹,堪以接充皂總役缺。據快總役許來取具認充各結,稟保前來。除批示、准予接充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接充皂總役倪源,即便遵照,小心奉公,認真辦事。至督催公項,尤宜勤謹,毋得玩誤,致干究革。凜之。特諭。
計發戳式一顆。
一、諭仰
光緒九年十月初十日兵承呂祥
印 私記
新竹縣印
正堂周行 私記
●第七三紅稟光緒十二年八月七日一一二一二-二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保舉蕭嘉為三皂頭役
具稟台下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為遴選舉充,懇恩給發諭戳,懸牌示知,以便奉公,而專責成事。緣本衙門額設六班,各有應收公項,及辦緝命盜等案,責成關重。第查三皂頭役李益,所當差事,致誤者多,役經稟明在案。蒙批:「三皂李益,如果年老力衰,致誤公事,自應斥革另充,以專責成。現稟蕭嘉接充,能否勝任,均候提案驗充可也」等因。(註)經蒙堂驗,分別革充。役細查蕭嘉一名,為人誠實,奉公已久,保內熟悉,兼有家室可靠,似能勝任三皂斯缺。但未蒙恩准接充,不敢趨前效勞。理合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粘連稟懇。伏乞大老爺首重公事,恩准蕭嘉一名,接充三皂頭役,並給發諭戳,懸牌示知,以便奉公而專責成。沾感。切叩。
計粘認充、保結狀貳紙。
正堂方批:三皂李益因年老,屢誤公事,現經斥革,遺缺准予所請蕭嘉充當,候分別給發諭戳,懸牌,以憑奉公。充、保各結附。 私記
光緒十二年八月初七日具稟 戳記 縣正堂方、給皂總頭役、倪源戳記 戳記 縣正堂方、給快總頭役、許來戳記
(註)一一二一二-一。
●第七四認充結狀光緒十二年八月一一二一二-三
三皂頭役蕭嘉,具立認充結狀
具認充結狀人蕭嘉,今當大老爺台前,認充得蒙准接充三皂頭役額缺,所有應收繳紅白契、錢糧、正供等款公項,及遇保內命盜各案,宜當極力辦理,不敢玩誤、非為情弊。如有非為情弊,愿甘坐咎。合具認充結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光緒十二年八月日具認充結狀人蕭嘉(畫押)
●第七五保結狀光緒十二年八月一一二一二-四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保結三皂頭役蕭嘉
具保結狀台下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今當大老爺台前,保得蕭嘉一名,蒙准接充三皂頭額缺,所有錢糧、正供、紅白契各款公項,及遇命盜等案,宜當極力收繳、辦理,不敢玩誤、非為等情。如有等情,惟源等是問。合具保給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光緒十二年八月日具保結狀 戳記 縣正堂方、給皂總頭役、倪源戳記 戳記 縣正堂方、給快總頭役、許來戳記
●第七六甲諭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五
新竹知縣方,對三皂頭役蕭嘉給發諭戳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撫民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給發諭戳事。照得本衙門額設各班頭役,均有責成,不容曠懸。查三皂頭役李益,因年老、誤公示革;所遺斯缺,現據皂總役倪源等稟舉,班下有站堂役蕭嘉,奉公有年,辦事勤慎,堪以接充三皂班役等情,出具充、保各結,具稟前來。除提驗、批示准充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接充三皂頭役蕭嘉,即便遵照,將發去諭戳,分別查收,照刊奉公。嗣後每遇保內命盜要案,務須隨時稟報,獲犯解究,所有帶征供屯、錢糧、紅白契各款公項,尤宜按卯填繳清楚,毋得浸漁短欠、始勤終怠,亦不得收受投詞、藉端辦案,以及擅自私押人犯各情弊。倘敢故違,定干革究不貸,切切。特諭。
計發戳式壹顆。
一、諭仰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兵承呂祥
印 私記
新竹縣印
正堂方行 私記
●第七六乙牌示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五
新竹知縣方,為三皂頭役蕭嘉充任,懸牌示知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撫民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懸牌示知事。照得本衙門額設各班頭役,均有責成,不容曠懸。查三皂頭役李益,因年老、誤公示革,所遺斯缺,現據倪總役皂源等稟舉,班下有站堂役蕭嘉,奉公有年,辦事勤慎,堪以接充三皂班役等情,出具充、保各結,具稟前來。除提驗、批示准充外,合行牌示。為此牌,仰閤衙書役、及保內民番人等,一體遵照,毋違。須牌。
一、牌示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兵承呂祥
印記 私記
新竹縣印
正堂方行 私記
●第七七單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六
新竹知縣方,飭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吊銷已革三皂頭役李益諭戳,並跟交公事及人犯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撫民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單仰皂總頭役倪源、快總頭役許來,立將已革三皂頭役李益承領諭戳,先行繳銷,並將該管保內應辦各公事,及看守人犯,剋日跟同,如數點交接充三皂頭役蕭嘉,接收看管。仍將點交情形,稟覆赴縣,以憑核奪。該總役毋稍刻延,干咎。火速,火速。
一、單仰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兵承呂祥
印 私記
新竹縣印
正堂方行 私記
●第七八稟光緒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一一二一二-七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稟繳已革三皂頭役李益戳記,並稟報已點交公事及人犯
臺下皂總頭役倪源、快總頭役許來叩首跪叩稟,為遵飭點著,據情稟覆事。緣蒙單,仰立將已革三皂頭役李益承領諭戳,先行繳銷,並將該管保內應辦各公事,及看守人犯,剋日如數點交接充三皂頭役蕭嘉接收看管,等因。奉此,遵即著繳諭戳,即據李益稱:前蒙給戳,並無給諭,惟繳出戳記一顆。其犯人亦即點交蕭嘉接收清楚。緣奉前因,理合將點交情形,並吊到戳記夾繳。伏乞大老爺電奪施行。沾叩。
計繳憲單一道戳記一顆。
正堂方批:據稟已悉,繳到戳記諭單,一並存銷。 私記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叩 戳記 縣正堂方、給皂總頭役、倪源戳記 戳記 縣正堂方、給快總頭役、許來戳記
●第七九稟光緒十二年八月廿五日一一二一二-八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稟繳已革三皂頭役李益諭帖
臺下皂總頭役倪源、快總頭役許來叩首跪叩稟,為遵飭續吊,稟繳事。緣蒙飭吊已革三皂頭役李益諭戳,稟繳核銷,等因。奉此,役遵飭,經先吊到戳記一顆,稟繳在案。茲續吊諭一道,帶到前來,理合夾繳。伏乞大老爺電奪施行。沾叩。
計繳憲諭一道。
正堂方批:已革三皂李益,既經前縣任內領有諭戳,該役自應一並追起繳銷,以杜冒混之弊,竟敢抽匿諭單抗繳,該役前稟當為朦混,顯系通同舞弊,實屬藐法。本應斥革,姑寬,各記大過三次,飭承註冊,以示儆戒。諭存銷。 私記 私記
李益尚有未完事件,著令該役,查明稟覆核辦。如有再徇縱,定當並究不貸。凜之。 私記
光緒十二年八月廿五日叩 戳記 縣正堂方、給皂總頭役、倪源戳記 戳記 縣正堂方、給快總頭役、許來戳記
●第八○稟光緒十二年八月廿五日一一二一二-九
已革三皂頭役李益,稟請新竹知縣方,准其名卯留造
臺下差役李益叩首跪叩稟,為懇准留夘,以便奉公事。緣役蒙徐前憲賞充三皂頭役,小心奉公,敢不期盡厥責。茲蒙示革,役敢不凜遵。但役柒、捌兩月,多填白契數千,兼給發印契,稅銀尚未收清,似可繳恩體卹下情,開仁中之仁,施格外之恩,准將役名夘,飭房留造,以便趨前奉公。至所繳白契、及給發印契,役自應趕催清款,以圖責外奉公報效。荷沐之至。合亟稟乞大老爺,恩如所請施行。沾叩。
正堂方批:該革役竟敢抽匿諭單抗繳,希圖冒混、訛詐之計,實屬不法膽大。若是,何事而不可為,所請留夘之處,不准。 私記
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叩 私記
●第八一紅稟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一一二一三-一
咸菜甕撫墾局幫辦張濟川,稟請新竹知縣方,轉詳給假歸葬伊父墳
具稟治貢生張濟川,為懇准轉詳請假歸葬事。竊生一介鄉愚,毫無知識,本春奉諭幫辦咸局墾撫事宜。初次奉公,每虞貽誤。旋又續奉專辦咸局憲史諭開,轉奉爵撫憲劉飭生駐辦南河撫務,月給公費洋銀貳拾元,遵經赴南設局開辦,具報在案。至前拾月爵憲巡視過境,又奉面諭,募勇百名,由生管帶,分布巡防。高厚鴻慈,有加無已,圖報固力有未逮,服事實分不容辭,何敢趨逸避勞,自干咎戾。緣生故父窀穸未宜,墓延未建,計今三載,恨抱終天。迨本春,始於竹北二保溪南地方,購就陰地壹所,當擬夏間,擇吉遷葬,曾經冒昧,陳三次請假;迺蒙局憲史先後批示,諄諄慰留。其時南河一帶番社甫歸,且適裁並咸局員紳,撙節經費,生自當勉力兼顧,期實效而免虛靡,又何敢固違憲批,始終干瀆,祇得勤情辦理,冀可稍報涓埃。今托恩威,地方尚稱安謐,計生從事撫局,先後已將一周,各社化番亦漸馴熟;尤幸咸局已奉爵憲檄派,葉委憲到地專辦,幹練勤能,民番悅服。且距南河匪遠,自能兼顧有餘。似此撫務有賴之時,而生故有乞假歸葬之日。加之,昨奉憲諭,飭生隨同委員馳赴竹北二保,幫理清丈。若蒙給假歸葬,則幽明沾感。且墓山近在該處,藉可就地幫理丈量。用敢瀝情,稟懇公祖察核,俯賜轉詳,請暫給假兩月,歸葬父墳,並辦清丈,庶於奉公之中,得遂葬親之志。所有南河撫番事務,准暫卸交咸局葉委員一手經理。其防勇百名,系生飭由通事劉得龍等,募齊分布,並准點交葉委憲,暫行代管,仍由劉得龍等分布防衛,自可無虞。生一俟葬事完竣,即當銷假回與,圖報將來。沾叩,切稟。
正堂方批:所請各節,候即轉稟請憲示祗遵。該貢生一面逕稟咸菜甕撫墾委員葉,核明詳辦可也。 私記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初十日具稟治貢生張濟川(畫押)
●第八二紅稟光緒十六年正月廿九日一一二一五-一
堂書(傳供)許興,稟請新竹知縣張,准予再承充
具稟案下堂書許興,為懇請批准接辦,以便奉公當差,以資度活事。緣興自幼在衙學習傳供,迨淡廳分治時,由堂總分撥傳供,值日:每月初一日起,至初五日止,計五日,與興胞弟許禮輪流堂差。不幸去年胞弟亡故,而興徃艋,不在家中。至興回家,始知不能接辦,未敢趨前奉公效勞。現據堂總書藍俊保舉,懇恩垂憐,批准承充,以便奉公差遣。惟有仰懇,伏乞恩憲大老爺一筆陽春,恩准接辦,公侯奕世。沾恩,切叩。
正堂張批:據稟已悉,候著堂總書協與該書,一體輪流,值堂傳供可也。 私記
光緒十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具稟案下堂書許興(畫押)
●第八三稟光緒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一一二一六-一
大轎班王秋菊等三人,稟請新竹知縣,諭令大轎首李明,將夫價等按股撥分
具稟台下大轎班王秋菊、廖清和、李瑞成等,為差事平當,苦樂不勻,叩乞諭飭按利撥分,以資奉公有賴事。緣菊等於去年間,鳩備資本,與其李明即李〔寶篆〕(註)合夥,荷蒙賞充大轎班差事,無不小心奉公。罔料李明心存無厭,〔每有〕下鄉詣勘,夫價、花紅及蒙屢次恩賜標賞票件,應款所利,暨(概)該明〔經〕手掌收,侵吞肥己。切思明系單人,苟非菊等在署奉公,差事難〔免〕貽誤。且差事既已平當,則資利焉能獨肥乎?似此苦眾樂己,非蒙恩准,諭令按利撥分,以勻苦樂,虧菊等奉公奚賴,心何以甘?合亟據情稟叩,伏乞恩憲大老爺,父母公心,恩准如請,施行飭分。沾感,切叩。
〔批〕候諭今嗣後按股撥分。 私記
光緒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具稟台下大轎班廖清和(畫押)王秋菊(畫押)李瑞成(畫押)
(註)據一一二一六-二補之,以下亦同。
●第八四稟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一
戶糧稅總書陳榮,稟舉鄭鏡清等三人為庄書
具稟案下戶糧稅總書陳榮,為選舉妥充,懇恩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註)。緣蒙前憲方遵照憲飭,原設有庄書額缺,以便稽查逃糧、越佔等弊,業經各前憲舉充妥辦在案。但前庄書陳永等,並不遵章辦事,致蒙葉前憲吊銷。第查庄書催收,有關逃糧、匿契,未便久懸。茲蒙飭舉,下書妥選,房下有幫書鄭鏡清、林成、陳華三名,在科房奉公有年,公事熟識,有家有室,堪充竹北一、二保、竹南一保庄書之責。如蒙俯准,理合取具認充、保結,粘連稟請。伏乞大老爺恩准給發諭戳,以專責成。沾叩。
計粘連認充、保結各壹紙。
〔批〕准予保充,候給諭戳承領,結式紙附。 私記 私記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稟 戳記 縣正堂劉、給戶糧總書、陳榮戳記
(註)前面粘有紙條:「各保庄書額缺,仍照案派設,以專責成。即著糧總選舉,稟候核奪。三月初七日 私記
●第八五保結狀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二
戶糧稅總書陳榮,為庄書鄭鏡清等三人保結
具保結狀,案下戶糧稅總書陳榮,今當大老爺台前,保結得鄭鏡清、林成、陳華三名,接充竹北一保、二保、竹南一保各庄書,均系有家有室,公事諳練,堪以接充斯缺,罔敢貽誤、非為情弊。如有等情,惟榮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私記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具保結狀 戳記 縣正堂劉、給戶糧稅總書、陳榮戳記
●第八六認充狀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三
庄書鄭鏡清等三人認充結狀
具認充狀人,鄭鏡清年三十八歲,原籍同安縣人;林成年三十一歲,漳浦縣人;陳華年三十六歲,晉安縣人。今當大老爺台前,認充得清竹北一保庄書,成竹北二保庄書,華竹南一保庄書,以便稽查逃糧、匿稅等弊,罔敢貽誤、非為情弊。如有等情,愿甘坐罪。合具認充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私記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具認充狀人林成(畫押)鄭鏡清(畫押)陳華(畫押)
●第八七分諭光緒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四
新竹知縣劉,對庄書鄭鏡清等三人,分給諭戳
補用直隸州、代理新竹縣正堂劉為諭飭承充接辦事。案據戶糧稅總書陳榮稟稱:「緣奉憲飭,設立庄書額缺,以便稽查逃糧、越佔等弊,業經各前憲舉充辦理在案。嗣因庄書陳永等,並不遵章辦事,致蒙葉前憲吊銷。第查庄書有關催收,並稽察逃糧、匿契,未便久懸。茲蒙飭舉,查有房下幫書鄭鏡清、林成、陳華,公事熟識,有家有家,堪充竹北一、二保、竹南一保庄書之責。稟請給發諭戳,以專責成」等情。據此,除稟批示、並給戳式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竹北一、二保、竹南一保庄書鄭鏡清、林成、陳華即便遵照。務須遵照憲章,認真辦理,毋得額外需索,致干提究。凜之,切切。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竹北二保林成
一、分諭仰竹北一保庄書鄭鏡清竹南一保陳華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四日承吏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劉行 私記
●第八八出示光緒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五
新竹知縣劉,因庄書鄭鏡清等三人承充,出示曉諭各庄
補用直隸州、代理新竹縣正堂劉為出示曉諭事。案奉憲飭,設立庄書額缺,以為稽查逃糧、匿契等弊,業經各前縣,遵照定章,舉充辦理,分別示諭在案。嗣因庄書陳永等,並不遵章辦事,復經葉前縣吊銷,尚未舉充。茲本縣蒞任,查庄書有關稽察催收、逃糧、匿契之責,未便久懸。飭據戶糧總書陳榮稟舉林成、鄭鏡清、陳華三名,公事熟識,有家有室,堪充竹北一、二保、竹南一保庄書額缺等情,取具認保各結,稟請核辦前來。除稟批示,並給發諭戳,頒發印簿承充外,合行出示。為此示,仰閤邑紳民、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庄書原為查辦催收,並稽查欺隱、逃糧等弊。嗣後,凡有典買田園、房屋、山場,應即持契,向該書報明掛號,按照戶糧甲數,催收過割清楚,由該庄書於契內蓋戳為記;一面備價齎契,赴縣投稅。倘敢隱匿、抗稅,許該庄書指名稟究。該庄書仍照定章,每契價百元,向買主算給辦公經費銀伍角,毋得分外加索,致干未便。凜之,切切。特示。
一、出示本城各庄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四日承吏總
印記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劉行 私記
●第八九稟光緒二十年四月廿七日一一二一七-六
戶糧稅總書朱琛,議廢庄書,改由戶書辦理催收
具稟案下戶糧稅總書朱琛,為稟請示遵事。緣本邑清理田賦案內,奉憲札,飭議設莊書一條,以為稽查逃糧、越佔情弊等因,當經各前憲,諭令呂登瀛等,先後承充在案。嗣因光緒十九年六月間,葉前憲任內,察悉原設庄書,歷辦數年,並不竭力辦公,徒恣需索;買業之人,雖向該庄書過割戶名,該庄書僅取筆資,虛應故事,並無照章造冊、彙報換名。因而糾葛紛紜,避延國課者有之,民間興訟者亦有之,實屬不成事體。蒙將該庄書諭戳吊銷,諭令戶書朱明專責辦理;或戶書耳目未周,鄉里小民買得田業,入城亦有未便,即令各該櫃書,就近幫同辦理。一面著令設立實征戶冊,如本年有過戶,來年即將實征冊,換抄所過之名,即可知業已賣過何人,而向催收,免被推諉,庶征糧不致舛錯,過戶亦為有著,足令周妥。迨劉前憲抵任,乃有陳華等,又不照歸戶糧書承辦,而故意變名稟充,以圖久遠之計。獨不思庄書之設,徒有過戶之費,而無過戶之實。僅該庄書自知過戶之姓名,而糧書不知過戶系何人,以致向催錢糧,每每賣者之人,推稱業已賣出,須向買者催收;買者之人,推稱業未買斷,須由賣者承完。互相諉延,無從稽查。應請准照葉前憲任內,歸於戶糧書專辦,並各保櫃書兼辦。著令凡有業戶,齎契前來過戶,該櫃書即問明甲數、糧額相符,並分別已未稅契,逐一登載。至十月底,將本年所過幾戶,彙造柳條清冊,送候次年抄征,即就所過之名,換入征冊。不特錢糧可以一目瞭然,即稅契亦不能隱匿矣。似此情形,可否仰懇憲恩俯賜,准將前充庄書之諭戳吊銷,歸於戶糧書專辦,並各保櫃書兼辦之處,理合據情稟明。伏乞大老爺電奪示遵。沾感,切叩。
〔批〕查庄書之設,由糧總書舉充,各前任皆有之,非劉前縣新設也。迨葉前縣始改歸戶糧房。如果戶糧房辦有成效,劉前縣亦必不改易,率照舊章,事甚簡便,何必多此一舉。茲據稱:戶糧房兼辦,既可知實征糧數,催收不致舛錯,所稟亦屬有理。本應歸辦,維劉前縣所充庄書未久,一旦遽易生事,恐於公無濟。惟另設庄書,各辦各事,又虞民間推收過戶,與夫征收錢糧、稅契,諸多窒礙。本縣思維至再,不若該庄書歸戶糧房所管,以期聯絡。所充之鄭鏡清等,能否實事求是,由該糧書,查明具結,送候核奪,可也。 私記 私記
光緒二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具稟 戳記 縣正堂范、給戶糧稅總書、朱琛戳記
●第九○諭光緒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一
新竹知縣范,對庄書朱呈玉發給諭戳
賞戴花翎、在任候補直隸州、本任臺灣縣、調署新竹縣正堂、隨帶加二級范為諭飭承充事。案據戶糧稅總書朱琛稟稱:「緣本邑清理田賦案內,奉憲飭,設立庄書,以便稽查逃糧、越佔情弊,當經各前憲,舉充辦理在案。第查莊書之設,專司催收過戶,原為稽查糧額起見。今庄書鄭鏡清等,過戶為過戶,而征糧為征糧,各辦各事;以致業戶買賣之後,向催錢糧,每每互相諉延,催收為難。茲查有朱呈玉一名,為人誠實,公事熟識,兼有家室,堪以承充竹北一、二、竹南一各保莊書之責,俾得著令在書房下,凡有過戶,隨時就於實征戶冊,更換戶名,以期聯絡,而便稽查」等情。並取具認充、保結粘連,稟請給發諭戳前來。據此,除稟批示,並出示曉諭,暨頒發印簿,隨時登記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該庄書朱呈玉,即便遵照。嗣後凡遇各保內,各業戶有典賣田園、房屋、山場,即令齎契報明掛號,按照契載戶糧、甲數,立時推收過戶,於契內蓋戳為據。一面填列印簿,每季造冊送核;一面知會戶糧稅總書,在于征糧戶〔冊內〕註明,先行催納契稅。以後因時征糧,該庄書仍照前定章程,收買戶每契價百元,取費銀五角,不得分外需索。務須照章辦理,均毋違延,致干咎戾。切切。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諭仰
光緒二十年六月二十三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范行 私記
●第九一出示光緒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三
新竹知縣范,因莊書朱呈玉充任,出示曉諭本城及各庄
賞戴花翎、在任候補直隸州、本任臺灣縣、調署新竹縣正堂,隨帶加二級范為出示曉諭事。案奉憲飭,設立庄書額缺,以為稽查逃糧、匿契等弊,業經各前縣遵照定章,舉充辦理,分別示諭在案。茲據戶糧稅總書朱琛,以「莊書之設,專司推收過戶,原為稽查糧額起見。今鄭鏡清等,過戶為過戶,而征糧為征糧,各辦各事;以致業戶買賣之後,向催錢糧,每每互相諉延,催收為難。稟舉朱呈玉一名,堪以承充竹北一、二、竹南一各保庄書額缺,俾得齎令在於糧房下承辦。凡有過戶,可以隨時將實征戶冊,更換戶名,以期聯絡,而便稽查」等情。取具認、保各結前來。據此,查核所稟,系為慎重糧額起見。除稟批示,並給發諭戳,頒發印簿,隨時登記,按季造冊送核外,合行出示。為此示,仰閤邑紳民、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庄書原為查辦催收,並稽查欺隱逃糧等弊。嗣後凡有典買田園、房屋、山場,應即持契,向現充庄書朱呈玉報明掛號,按照戶糧甲數,推收過戶清楚,由該庄書於契內蓋戳為記。該業戶隨即備價,齎契赴縣投稅。以後按時完糧,倘敢隱匿抗稅,許該庄書指名稟究。該庄書仍照定章,每契價百元,向買主算給辦公經費銀五角;毋得分外加索,致干未便。凜之,切切。特示。
一、出示本城各莊
光緒二十年六月二十三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范行 私記
●第九二案由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案由
淡水廳奉巡撫楊牌行:查廳蠹莊德等拘禁酷勒差禮
一件廳蠹疊刑等事。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奉署撫部院楊牌行,查淡水廳民陳喜呈控廳蠹莊德等,誣稟伊兄陳諒等採買,拘禁酷勒差禮一案。
印 淡水廳騎縫印
●第九三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一一三○一-一
淡水同知准臺灣府關移:奉巡撫楊牌,飭查廳蠹拘禁酷勒一案,飭糧總書張升等趕辦
□……。(註一)毋輕信地保查覆,毋濫授佐雜(註二)訊供,隨到案之後〔先〕,(註三)權事理之輕重,以次〔趕辦〕,〔定限文到〕□□內一月,掃數完結,其中設有原告畏質潛逃,或被、證逃亡、物故,無從拘訊,即按例詳銷。或事非重大,無關風化倫常,非常赦所不原,兩造不願終訟者,□□□□□□□□□(註四)飭清釐之後,各屬如再因循,不審不覆,該管上司,立即揭參。如該上司不揭,即並一照徇庇例,參奏辦理,並移行。於文到之日,出具『限內不結,愿甘參處』遵依備案。該□□□□□□□摘敘各衙門積案事由,挨順年月,於二日內彙總,繕具清摺呈送,以憑察核,毋違等因。奉此,除開冊呈送院憲查核外,合亟飛飭備札,仰府速即遵照□□□□□□□查辦。如應解司嚴審者,即將犯卷迅速詳解,以憑勘轉。其應由道府提審查辦者,並即勒限催提,議擬詳司察轉。其無須提訊,責成該縣審詳者,務須□□□□□□□□□□□□〔公〕定,斷毋輕信地保查覆,毋濫授佐雜訊供,隨到案之先後,權事理之輕重,以次趕辦,定限文到五日,掃數完結詳報。間或有原告畏質,要證逃亡,事〔非重大〕,〔無關〕(註五)風化倫常,非常赦所不原,兩造不愿終訟者,或准請息,或按例詳銷,不得仍前因循。倘再不審不覆,及應解犯卷,不行解審,該府即行嚴揭請參,毋稍徇違。□□□□〔先〕將現在查辦緣由,並出具『限內不結,愿甘參處』遵依各三本,送司以憑呈送備案。至本司衙門移道,並批發各府、州、廳、縣各詞訟案件,未經辦結者,亦復不少。此次〔既〕□□□〔清〕釐,尤應一體辦理,迅速移行所屬各廳、縣,暨該府衙門,一律著承,先行趕緊,查開事由,挨順年月,分晰登註,將如何辦理緣由,於二日內彙總,繕具清冊,星飛送〔司以憑〕(註六)核辦。案關奏明清查塵案,限期緊迫,均勿違延,致干參咎,火速等因。計抄冊一本,內開:一件廳蠹疊刑等事,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奉署撫部院楊〔牌行〕(註七):查淡水廳民陳喜,呈控廳蠹莊德等,誣稟伊兄陳諒等採買拘禁酷勒差禮一案,到府。蒙此,查此案先為廳蠹疊刑等事,業經備移查訊,各去後,延今未准□□移解。現奉憲催嚴切,未便延緩。茲蒙前因,合再開單移催。為此備關,煩依事理,刻將單內所開陳喜控莊德等一案,查照前移供看,及陳喜續控各情節,即日齊犯□議擬解府,以憑轉解道憲訊詳。案關奏明清釐要件,未便再延,致干參處,切速、切速等因。計粘單一紙。准此,查此案,先准關移,業經付辦去後,茲准前因,合再催〔辦〕。〔為〕(註八)此付,仰糧總書張陞、陳璧,即將單開陳喜控告莊德等一案,遵照來文事理,毋再違延,干咎。速速。須付。
計粘單一紙。
右付。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給
關防 印文不明,似為淡水廳關防
付行 私記
(註一)本付前部殘缺,但似系淡水分府准臺灣府移,而飭付糧總趕辦者。
(註二)以上十二字,依殘缺字面,且參看後文補之。
(註三)後先二字,後文作「先後」。
(註四)此數缺字,依後文,似是「或准請息,或按例詳銷」。
(註五)此五字,依前文補之。
(註六)此三字,以意補之。
(註七)據本件案由補之。
(註八)以意補之。
●第九四稟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一
大甲站驛書呂洲,稟解遣領脫逃之跑勇溫天送
具稟案下、派辦大甲站驛書呂洲,為遣領脫逃,拿獲解案,稟請察訊究追事。緣前月十九日,因專跑勇溫天送赴署,支領工食、行糧,計銀十三元五角,〔書〕令回家取挪長衫、夾裘、短衫褲、小帽等件,於二十二日,在署起身。詎料該勇,見財暈心,突起昧良,思欲逃脫,乃於念二日至後壟,託站館代其寫信,到下書處報病,因信以為然。及至數日不返,打聽,始知將餉項、衣物一切逃逸。下書曾經函致站務專書,請先回明在案。書疾,專人四處查拏,迨至二十八日回報,逃在彰屬梧棲港。書隨派勇,往查無訛,即將該逃勇,指交該地鄉保。書向三皂請撥一、二幫夥,互為幫解。據蔡照稱:伊無閒暇幫夥,與伊無預,不肯派撥。再三與相,又云:欲解費。是以遲至初二日,無奈轉請大甲司,派差協差勇,抵解來甲。查檢,銀物俱逝。據稱:銀在後壟賭完,衣物至梧棲典盡,唯領簿三本、紅簿二本存。似此惡徒,無良若是,罔法已極。合亟稟解赴
轅,懇請察追嚴懲,俾知有法紀,庶不敢效尤。理合據情稟解。伏乞大老爺電察,訊追施行。再此名系跑勇鄭清薦補陳古之缺,有信可稽,合併聲明。沾感。切叩。
計粘失單壹紙、鄭日升信壹封。
分府陳批:已批李祿稟內,失單、原信並附。據稱領簿三本、紅簿二本尚存,究竟存在何處,著再明白稟覆。 私記 私記
(同治十三年)九月初七日叩 圖記 寓大由站記
●第九五稟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四
三快頭役李祿,稟解脫逃之跑勇溫天送
臺下三快頭役李祿叩首叩稟,為解交稟訊事。緣據大甲站書呂洲稟稱:「署內給銀一十三元五角,交與跑勇溫天送,帶赴大甲站館,給發勇資,被溫天送花銷脫逃,跟至彰屬梧棲港,拏獲逃勇溫天送一名,解案究追」等情,交役管帶。理合稟訊。伏乞大老爺電察施行。切叩。
分府陳批:溫天送吞沒勇糧,殊屬可惡,既據獲解,候即提案嚴究。 私記 私記
〔同治十三年〕九月初七日叩
●第九六提訊名單(堂諭)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五
淡水分府陳,提訊脫逃之跑勇溫天送,並堂諭:限半月呈繳
提訊名單承溫程差李祿
計開 私記
吞沒勇糧溫天送
〔堂諭〕當堂重責貳百板,洋銀、衣物等,限半月,如數呈繳。如違,嚴辦不貸。此判。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訊(淡水分府陳)
●第九七供詞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六
脫逃跑勇溫天送訊供
據溫天送供:年廿七歲,原籍南安縣,在台生長,父故母在,無兄弟,有妻子,現住北門外崙仔庄,充當跑勇,系鄭日升保舉小的。因小的在署領工食銀十三元五角,並帶站書呂洲淺長衫一件、小帽一件、綿短裘一件、只(紫)花短裘一件、寄染白布一疋、雨傘一枝等物,要往大甲,途至後壟,被那黃缺威,邀小的食酒,串謀陳苟、林麗、李天下等,誘小的賭博,將小的所帶工食銀十三元五角,一概贏去,連衣物盡行典盡是實。茲蒙提訊,小的實系飲酒失誤,甘愿當堂出結,求限半月內,將銀物賠繳,總求格外恩典就是。
堂諭(繕抄,同第九六號)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供
●第九八稟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一日一一三○四-七
三快頭役李祿,因管犯溫天送急病,稟報撥醫調治
戳記 頭門館驗記
臺下三快頭役李祿叩首叩稟,為管犯急病,稟報撥醫事。緣跑勇溫天送一名,脫逃勇資銀一十四元,經站書呂洲獲解。稟蒙塹司主提訊,交役管帶押追等因。不料該犯於此廿一日晚戍刻,突染風痧肚痛,手足冰冷,該役登備藥服,罔效,合亟據情稟報。伏乞大老爺恩迅撥醫調治。切叩。
〔批〕加緊撥醫調治。 私記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叩
●第九九單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五日一一三○四-八
淡水分府陳,飭三快頭役李祿,傳醫生潘春蔭,診視病犯溫天送
賞戴花翎、特授臺灣北路淡水分府陳,單仰李祿,立傳醫生潘春蔭,前往外室,診視犯人溫天送一名病症,小心用藥調治,務痊,稟覆赴轅,以憑察核。該差毋得刻延,干咎。速速。
一、單仰 私記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承耑書溫程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第一○○覆訊名單(堂諭)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九
淡水分府陳,覆訊脫逃跑勇溫天送,堂諭:再限三日呈繳贓銀物
覆訊名單承溫程差李祿
計開 私記
差帶溫天送
〔堂諭〕再限三日內呈繳,如違,重比不貸。此諭。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訊(淡水分府陳)
●第一○一供詞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一○
脫逃跑勇溫天送再求寬限
據溫天送供:現在小的母親不肯倍(賠)出,只有小的■〈女只〉子,肯先出銀五元,餘外尚且不敷,總求再限幾日,小的自當備齊繳案,恩典就是。
堂諭:再限三日內呈繳,如違,重比不貸。此諭。
〔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供
許廉繕
●第一○二比單(堂諭)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
淡水分府陳,訊問脫逃跑勇溫天送,並堂諭:准再限三日呈繳贓銀物
比單承溫程差李祿
計開 私記
差帶溫天送系比追吞沒勇糧延不交繳由。
〔堂諭〕提比,據稱:伊毋承認,求再限三日呈繳。姑准免究,著仍交差帶。此諭。
〔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三日比(淡水分府陳)
●第一○三供詞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二
脫逃跑勇溫天送三求寬限
據溫天送供:現在小的母親甘愿認賠,因銀項未齊,不敢繳案。今蒙提比,總求再限三日,備齊繳案。如無,甘愿坐罪。恩典就是。
堂諭:提比,據稱:伊母承認,求再限三日呈繳。姑准免究,著仍交差帶。此諭。
〔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三日供
許塵繕
●第一○四比單(堂諭)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三
淡水分府陳,訊問脫逃跑勇溫天送,並堂諭:限三日繳銀
比單承溫程差李祿
計開:
差帶溫天送系第四次比追,吞沒勇糧延不交繳由。
〔堂諭〕限三日繳銀。(朱書)
〔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九日比(淡水分府陳)
●第一○五供詞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四
脫逃跑勇溫天送四求寬限
據溫天送供:小的母親在外措備,尚未齊足,求限三日,將銀如數繳案就是。
堂諭:限三日繳銀,此諭。
〔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九日供
劉坤值繕
●第一○六比單(堂諭)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五
淡水分府陳,比催脫逃跑勇溫天送,予以開釋
比單承溫程差李祿
計開
差帶溫天送比催吞沒勇糧由。
〔堂諭〕開釋。(朱書)
〔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比(淡水分府陳)
●第一○七供詞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六
脫逃跑勇溫天送呈繳贓款,求開釋
據溫天送供:小的現已備齊洋銀十二元五角呈繳,以後不敢賭博。求明察開恩是了。
堂諭:當堂開釋。此諭。
〔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供
●第一○八札光緒二年五月十八日一一三○五-一
福建按察使張,飭淡水廳造報參罰事件
札淡水廳(註一)
欽加布政使銜、福建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統轄全省驛傳事務、策勇巴圖魯張為飭催造報事。照得奉准部咨,文武各衙門,應將已未開報參罰事件,按月分造確冊,出具印結,由司彙核、詳咨等因,疊經嚴催趕造,迄今造送寥寥。查此款開報參罰冊結,有關文武官階黜陟,且為考覈要件,瞬屆彙造此項冊籍之時,自應照例,分別移飭,查明檔案,將有無參罰、功過之案,妥造清冊送司,以憑核辦,難容任意諉延。除移營查案,開造送核外,合亟飛催。為此札,仰該廳速即遵照來札,剋日設立專書,逐細查明,歷任同本任內,已開參各案,何案將屆四參?何案開至幾參止?何案未經開報?何案記過幾次?務將各案,挨順年月,分晰造具清冊,加具『並無遺漏』印甘各結,勒限即日內,星飛送司,以憑彙核、詳咨。倘再玩延,揭參不貸。凜之,速速。此札。
〔批〕歸檔。(註二)
〔批〕可將前任清理情形,明晰詳覆,該承妥速敘稿,檢同監押犯冊送核,速速。十八(註三)
光緒二年五月十八日
關防 福建按察使司關防(印文不清)
承發房掛訖(註四)
七月初七日奉
(註一)淡水分府於文首批:「從前曾否奉文,有無造冊,著該承即速查覆」。初七 私記
(註二)「歸檔」系粘批。
(註三)以上系粘批。
(註四)此五字系印戳。
●第一○九札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一一三○五-三
福建按察使解,飭新竹縣造報:承接緝已未拏獲盜竊功過
札新竹縣
欽命鹽運使銜、署福建按察使司、鹽法道解為飛催趕辦事。照得各屬承接緝已未拏獲盜竊功過一款,例應按年分別,開列專兼■〈糸允〉各職名,聲明任卸日期,造冊送司,由司於十一月內,彙冊詳請,分咨軍機處,暨吏、兵、刑各部科,會同彙奏,難容延誤。乃該縣視為具文,應造光緒八年分前項清冊,節經札催,迄未造送,大屬不成事體。合再專札飛催。為此札,仰該縣立遵來札,速將延不造送玩誤之經胥,先行提案責革。一面另選幹書,限文到三日內,趕將光緒八年分,已未拏獲承接緝水陸盜竊功過等案,分別盜、竊二項,明晰造具清冊,星飛送司,立等彙核、詳咨。素關咨達要件,倘再仍前玩泄,延不造送,定即由司委員,前往督催,並將怠玩之員,詳請記過,毋貽後悔,凜之,速速。此札。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關防 福建按察使司關防(印文不清)十二月廿四日奉
●第一一○札光緒十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五-四
臺北知府陳,奉臬憲裴札,轉飭新竹縣:拏捕通緝犯並造報
札新竹縣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為札飭事。光緒十年正月十一日,奉臬憲裴札開:「案查各省通緝逃犯王成等起,及現年陸續飭緝各犯,均關命盜重情,原不能概置海捕,付偵緝於不見、不聞。況犯之有無弋獲,應行照例,按季造冊詳咨。乃近日未見弋獲一犯,而冊報又屬寥寥。似此因循,成何事體?現屆年底彙辦之際,難容再延,亟應儘札催辦。除移行務飭拏辦外,合亟札催。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先今來札,嚴飭所屬各廳縣巡檢,會營在於所轄村庄、鄉市、城廂、僻壤,分頭巡緝,並於船雙出入各口岸,隨時認真稽查,實力偵緝,務期有犯必獲,解訊究辦,毋使潛匿漏網。一面查明,現在有無弋獲,限文到三日內,分起造具清冊,每件各三本,會營出具『並無遺漏』印結,開具遲延職名,隨冊詳送,以憑彙核詳咨。限期久逾,如再仍前延擱,該府即行遵照定章,詳請記過。毋再徇延,火速,此札」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憲札,指飭辦理,切勿擱延,致干未便。火速,切速。此札。
光緒十年二月十二日札
印 臺北府印十四日奉
●第一一一清單(第一一二號之附件)一一三○六-一
新舊戶糧稅總書呂祥與李登間交接各案卷
計開李登交接各案清單
一、總甲林汀稟報米價驟昂卷壹宗。
一、嚴飭各對役查明民間置買業契押稅卷壹宗。
一、請編錢糧等項印串字號卷壹宗。
一、票飭糧差催收正雜錢糧及應辦各事宜卷壹宗。
一、奏第六次茶葉、洋藥加捐軍餉,請獎抄摺行知卷壹宗。
一、招商運米厘費,照章完繳卷壹宗。
一、暫設皂快、門子等項,詳請批示卷壹宗。
一、飭造早稻收成分數文冊卷壹宗。
一、飭吊各總董諭戳繳換卷壹宗。
一、飭吊各墾隘諭戳繳換卷壹宗。
一、散給北右營閏三月分米票卷壹宗。
一、李少懷短裝米石、侵蝕銀元卷壹宗。
以上各卷,系本任內之案,理合登明。
一、潘陞元告陳德益吞糧廢隘卷壹宗。
一、黃傳祖告鍾石妹盜收隘谷卷壹宗。
一、潘文起勘丈五股林充公卷壹宗。
一、錢朝拔告鍾增祿越佔一案。
一、金和興告徐元官抗吞一案卷壹宗。
一、金廣福即姜紹基稟請換給諭戳,並附周懋祥、林恆茂等卷壹宗。
一、准鹿港廳陳牒,據潘清秀等告陳沛霖擁佃攻搶卷壹宗。
一、廖連氏告鄭國樑,伊女被番殺斃卷壹宗。
一、夏太和稟林陵等抗納卷壹宗。
一、姜紹基稟鄭國樑計欠屯谷卷壹宗。
一、錢玉來等稟林有志等串謀霸收卷壹宗。
一、竹塹隆恩官黃朝品稟金草等抗納卷壹宗。
一、宛興財稟林九即林貴春串通阻收卷壹宗。
一、徐熙稟曾雀等抗租卷壹宗。
一、汪進生告曾國興即金鎔僥欠卷壹宗。
一、奉道憲夏轉奉巡撫吳批據錢登雲稟屯餉照給卷壹宗。
一、劉子謙稟劉春波已故,准伊經理卷壹宗。
一、羅運連告張進生抗吞隘谷卷壹宗。
一、鄭吉利告曾國興僥欠抗租卷壹宗。
一、陳福成稟鄭國樑廢弛隘務卷壹宗。
一、吳禮記稟許錦天抗租卷壹宗。
一、林壽記告林阿生抗納卷壹宗。
一、張進生稟請給示諭墾福昌庄山場卷壹宗。
一、鄭如漢告蔡照僥還借項卷壹宗。
一、莫張和稟黃阿報等抗納卷壹宗。又附鹿廳陳牒知:莫張和充當文壹件。
一、潘清漢僉連日昌充當咸菜甕墾戶卷壹宗。
一、臺灣府蔣關催造報早稻收成卷壹宗。
一、臺灣府周移造晚稻收成卷壹宗。
又關催造送二麥收成卷壹宗。
一、飭吊屯丁迎接護送卷壹宗。
一、嚴押業戶完繳上房冊費卷壹宗。
一、請編供屯印串字號卷壹宗。
一、示各業戶開徵完繳供屯卷壹宗。
一、嚴押竹南三、四保各契戶投稅卷壹宗。
一、九芎林督收屯租卷壹宗。
一、中港等處督收屯租卷壹宗。
一、楊梅壢等庄督收屯租卷壹宗。
一、蛤仔市等處督收屯租卷壹宗。
一、嚴禁高抬米價卷壹宗。
一、清查戶口清冊卷壹宗。
一、諭各墾戶隘首護衛庄民,並附各庄總董稟聯庄規費由、分飭查明各隘處所丁糧由卷壹宗。
一、金廣福稟隘糧不敷,請諭飭各業戶攤捐由卷壹宗。
一、金廣福告吳再興等抗貼隘谷由卷壹宗。
一、金廣福即姜榮華請印串收抵隘糧由卷壹宗。
一、劉春波稟鄭祿抗交卷簿由卷壹宗。
一、金廣福即周如蛙稟蔡俊匿甲抗租由卷壹宗。
一、徐超稟姜榮華匿甲不報由卷壹宗。
一、金廣福稟郭珍等抗貼隘糧霸耕田卷壹宗。
一、金廣福稟郭陳蘇佔界由卷壹宗。
以上共卷陸拾壹宗。
●第一一二稟光緒五年五月十日一一三○六-二
戶糧稅總書呂祥稟報:由原書李登接收案卷,並請新竹知縣飭原書交出未流交案卷
具稟案下戶糧稅總書呂祥,為據情稟明事。切祥荷蒙賞充戶糧稅總書額缺,凡有應辦事件,莫不勤慎從公,以冀毋負厥責。溯自承充以來,應行舉辦各卷,俱向前糧稅書李登檢出辦理。茲僅接收現辦之案,計陸拾壹宗,逐件聲列清單,粘連呈核。惟查糧稅經管公事浩大,而卷宗繁多,除檢交之外,所有未交現辦、停辦各案,亦屬不少。書疊向前糧總李登催檢,據李登家屬述稱:「糧稅各案,尚有歷任應辦流交,及應辦交代各案,均系關重。現在李登親往艋舺,面稟府憲請示,作何分別交繳之處,請容李登回塹,自當遵照稟繳」等語。書思:卷宗件件緊要,迄今未據交清,倘遇應辦之件,勢必臨時莫及,貽誤之咎誰歸?該書有承辦責成,理合據情稟明。應否單著李登回塹,逐件繳交,抑或申請府憲,轉飭交出?書未敢擅專。理合將接收現辦各案,計陸拾壹宗,粘列清單呈叩,伏乞大老爺電奪施行。叩。
計粘呈前糧總書李登檢交各案清單壹紙。
〔批〕尚有何案應歸縣存檔,即諭李登查覆。
光緒五年五月初十日稟 戳記 新竹縣正堂劉、給戶糧稅總書、呂祥戳記
●第一一三分諭光緒五年七月廿五日一一三○六-六
新竹知縣劉,飭八房總書林江等及戶糧稅總書呂祥協同,將原戶稅糧總書李登未交接卷宗查檢覆奪
欽加同知銜、署新竹縣正堂劉,為諭飭協同查檢覆奪事。本年七月二十五日,據戶種稅總書呂祥稟稱:「祥蒙充戶糧稅總經管,所有應辦事件,莫不勤慎辦理。奈因前糧稅書李登,僅有檢交現辦案卷計六十一宗,前經列單稟明,並蒙詳府押發,未據檢交。迨李登之妻病故,家中存卷乏人看守,又經稟蒙批示在案。茲查李登於本月二十二日,抱病回家,至二十四日因病身故。伊弟在艋,兒媳幼稚,糧稅卷宗尚存未交者不少。現在無人守顧,竊恐被人搬抽、遺失,咎將誰歸?叩乞詳請示遵。一面諭飭八房總書,協差眼同查檢,以免遺失」等情。據此,除批示、並詳請示遵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八房總書林江、李傑、朱明、劉坤、周春、藍翔、許禮、呂洲等(戶糧稅總書呂祥等)(註一)即便遵照,協同戶糧稅總書呂祥(八房總書林江等)(註二),督同值役蔡崑,速抵前糧稅書李登家中,將尚存未交糧稅卷宗、冊簿等項,當場眼同查檢,逐件登簿,連同卷宗,稟送覆轅,以憑核發歸檔。案卷關重,該書等毋得疏忽、延誤干咎。切切。特諭。
一、分諭仰
光緒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承戶糧稅總書呂祥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私記
稿行 私記
(註一)「八房總書以下至呂洲等」二十一字,系疊行中之右行。括孤內系左行。
(註二)「戶糧稅總書呂祥」八字,系疊行中之右行。括弧內系左行。
●第一一四申光緒五年七月廿五日一一三○六-八
新竹知縣劉,為戶糧稅總書李登病故,其經管案卷如何檢交,請示臺北知府陳
同知銜、署新竹縣知縣為申報事。本年柒月貳拾伍日,據卑縣戶糧稅總書呂祥稟稱:「祥蒙准充戶糧稅總,經管所有應辦事件,勤慎辦理。奈因前糧稅書李登,僅有檢交現辦案卷,計陸拾壹宗,其餘均未檢交。迨李登之妻病故,家中存卷乏人看守,又經稟,蒙批示在案。茲查李登於本月貳拾貳日抱病回家,至貳拾肆日因病身故。伊弟在艋,兒媳幼稚。糧稅卷宗尚存、未交者不少,現在無人守顧,竊恐被人抽匿,叩乞詳請示遵。一面諭飭八房總書,協差眼同查檢,以免遺失」等情。據此,卑職伏查:糧稅經管案件繁多,除交代款目不必歸縣者,應聽帶郡外,其糧書亦有承辦詞訟等案卷應歸縣,乃僅檢交現辦陸拾壹宗,則未交者自當不少。茲該書既已身故,據稟家無壯丁,遺失堪虞,自屬實情。除派八房書林江等,暨現辦戶糧稅書呂祥,督同值役,眼同查檢,逐件登簿,分別申送存檔外,合先具文,申報憲台察核。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一、申
臺北府正堂陳 私記
光緒伍年柒月廿五日承戶糧稅總呂祥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行 私記
●第一一五札光緒五年八月九日一一三○六-九
臺北知府陳札新竹縣:由縣飭幫書及原戶糧稅總李登家屬將案卷繳縣
速將檢出案卷,開單詳報 私記 (註)
札新竹縣
賞戴花翎、署理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陳為札飭追繳事。案據該縣申稱:「以廳書李登匿卷不繳,申請押發追繳」。當經限令,立即赴縣檢送。嗣因該書報病,未經赴竹;又經勒令醫治病痊,前赴該縣,檢繳存房案卷。去後,茲據李登幫書來府稟稱:「以李登回塹之後,因病身故,求請賞給棺殮之資」。除由府酌賞洋銀貳拾元以示體卹,並將該故書所遺艋寓冊卷,就近飭差,查吊追繳外,所有塹糧稅所存冊卷繁多,不勝枚舉:如歷任交代移交冊卷,及各營放餉月米、從前營借陳培桂等任內未還、所借庫款卷宗,與所辦清賦冊案,正供、屯租、稅契一切徵解簿冊,批回文卷,先後社倉捐戶存儲底案,均關稽查要件。該書既故,該家屬與幫書王海,即應逐件開報繳出。乃延今未據報繳,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飭差將該故書李登身前經管糧稅各冊卷,不論何項公事,均令幫書王海,與該家屬,逐一開報繳縣,不准匿留片紙雙字;並所吊前給諭戳繳銷。該縣仍將繳到冊卷文件,開列事由,彙造一冊。內有應行留縣者,即歸縣發房存檔。如有應歸府案,不能為兩縣分撥者,即將各案封固,派差起解來府,以憑點收歸檔,而杜抽匿。或應行知縣案,即由府飭承,抄案補行。該縣仍將遵辦緣由具覆,毋延,切速,火速。特札。
光緒五年八月初九日札
關防 私記
新設臺北府之關防五年八月十一日奉
(註)此系新竹知縣之私記。 私記
●第一一六札光緒五年八月廿六日一一三○八-一
臺北知府陳,准臺灣知府周移,飭新竹知縣查覆:前斗六縣丞龔養元家屬有無在境
札新竹縣
賞戴花翎、署理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陳為飭查事。本年六月二十六日,准臺灣府周移開:「蒙前藩憲潘批敝府詳請發還咸豐十一年台餉內,奉劃已故斗六縣丞龔養元欠解周墩縣丞任內征存地丁銀貳百壹拾伍兩貳錢零四厘緣由,奉批:『查此案,節據各前府具詳到司,業經批府,飭縣查明龔養元家屬,現在臺灣何處,剋即追解歸款,不得率請發還,據詳前由,仰即遵照辦理』等因。當查龔故縣丞欠解前項銀兩,前蒙憲檄,節飭嘉義縣,查明該縣丞家屬是否在台,分別追解。且恐逗遛他處,又經移行各屬,通查在案。旋准澎湖、噶瑪蘭兩廳,並據鳳、嘉兩縣,均以並無龔養元家屬在境,先後牒詳結覆前來,尚有未覆各處,節經催查,仍未覆到。除再分催外,合再照案移請。為此備移貴府,煩依來移,轉飭各縣,確查已故斗六門縣丞龔養元家屬,如有逗遛在境,希即提移覆。倘無在境,亦即飭縣,取具各保切結,加結呈送,轉移過府,以便彙案轉詳。幸勿有緩,望切,望切。須至移者」等由,過府。准此,除分行外,合就飭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即便遵照,確查已故斗六縣丞家屬有無在境,有則提解,無則具結送府,以便轉移彙詳。切勿稍延,毋違。此札。
光緒五年八月廿六日札
關防 新設臺北府之關防
五年八月廿七日奉
●第一一七詳光緒六年二月十三日一一三○八-一四
新竹知縣申覆臺北知府陳:故斗六縣丞龔養元家屬不在境(附印結)
代理新竹縣知縣為遵查申覆事。案奉憲台札開:「案准臺灣府周移,奉前藩憲潘批,敝府詳請發還咸豐十一年(云云照文全敘至)(註)切速,特札」等因。奉此,查先奉憲檄,遵即飭據三班頭役,協同總保確查,並無已故斗六縣丞壟養元家屬逗留在境,具結稟覆前來;卑職覆查無異。理合加具印結,詳覆憲台察核彙轉,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送印結壹紙。
代理新竹縣知縣,今於與印結,飭據三班頭役協同總保確查,並無已故斗六縣丞龔養元家屬逗留在境,出具『不敢隱匿縱容』切結,稟覆前來。卑職覆查無異。理合加具印結,是實。
一、詳
本府憲陳
光緒陸年貳月十三日承糧總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行十四 私記
(註)據一一三○八-一二(札)如次:「台餉內奉劃,已故斗六縣丞龔養元,欠解周墩縣丞任內征存地丁銀二百一十五兩二錢零四厘緣由一案,移請轉飭,確查已故斗六縣丞龔養元家屬有無逗留在境,取結呈送移覆等由……」。
●第一一八札光緒七年八月二日一一三○九-一
福建巡撫岑,禁止書差需索
札
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兵部尚書、巡撫部院、一等輕車都尉岑為通行查禁事。照得本部院,奉命渡台,督辦防務,不惟備禦外侮,舉凡害民之人,皆宜隨時殄滅,以安民生。茲據經過地方紳民公呈,各縣衙門書差,每遇詞訟事件,需索收呈、傳呈、堂訊、和息各項使費,愈加愈多;復有暗擺名目,任意勒索。種種害民,深堪痛恨。除出示嚴禁外,合行札飭。為此仰該縣遵照,即將前項弊端,趕緊革除,並嚴飭各差役,不准再藉案勒索。倘敢故違,一經查出,定盡法懲辦,仍將該縣縱容之處,據實奏參,毋謂言之不預也,凜遵。特札。
右札仰新竹縣,准此。
光緒七年八月初三日
關防 提督軍務兼巡撫福建地方關防(紫色)
八月初四日奉
●第一一九札光緒七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一○-一
福建巡撫岑,裁革縣衙門燈油取給於差役,並嚴禁差役藉案勒索
(註)
札
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兵部尚書、巡撫部院、一等輕車都尉岑為札飭遵辦事。照得本部院訪聞臺灣各縣衙門,每日所用燈油,皆取之於差役,而差役則藉案需索,取之於民。此等弊端,亟應裁革。除分札飭遵外,合行札飭。為此仰該縣遵照,嗣後不准再向差役索取供應,並嚴飭該差役等,不得藉案勒索。如敢故違,定行並究不貸。毋違。特札。
右札仰新竹縣,准此。
光緒七年九月廿九日
關防 提督軍務兼巡撫福建地方關防(紫色)
七年十一月初八日奉
(註)貼有字條:「發房歸檔初八日」,蓋 私記 。此似系新竹知縣批。
●第一二○申光緒七年十一月八日一一三一○-二
新竹知縣徐,申覆岑巡撫:縣署自行買給燈油,並無取之於差役,差役亦無需索之弊
同知銜、臺北府新竹縣知縣,為申覆事。本年十一月初五日,蒙憲台札開:「照得本部院訪聞:臺灣各縣衙門(云云照文敘至)毋違,特札」等因。奉此,遵查,卑縣署內每日所用燈油,均由卑職自行買給,並無取之於差役。是官吏既無仰給於差,則差役自無需索之弊。緣奉前因,理合據實申覆憲台察核。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一、申
撫憲岑
光緒柒年拾壹月初八日承工總呂祥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正堂徐行 私記
●第一二一紅稟光緒八年六月廿四日一一三一一-一
新竹城總夫首陳頂稟告:楊九將小夫店交付別人代管,貽誤差事,請知縣飭其正身當差
具稟人本城總夫首陳頂,為替理不妥,貽害匪輕,懇乞飭傳楊九,正身經理,俾免貽累事。切本城小夫簥(轎)店計貳拾戶,輪流當差,勿分苦樂,頃刻難容。緣有蘇文枝,其父身故,遺管北門外泉興號小夫店一戶,於去年柒月間,突有虎仔山庄楊九,出首承贌。所有官辦吊夫差事,亦系照常一律接辦。詎楊九贌過之後,轉用鄭春風,出為替理,數月以來,凡遇憲轅吊夫差事,倘在風雨夜間之候,無不推諉。但楊九住居離城八里之遙,星夜鞭長莫及,甚不見面;而鄭春風推稱,非伊名字,不干責成,置若罔聞,貽累同事之人。且查鄭春風,本非安分之徒,蛇蝎之輩,乘此掌管小夫人眾,疊次喝黨,較鬧滋端,難以枚舉。切思:楊九既愿出首承贌,自當正身在店管理,豈得混交著惡鄭春風,動輒凶橫、強悍妄作之徒替辦。不惟不循規矩,不聽約束,勢將貽誤差事,咎將維(誰)歸?頂忝屬責成攸關,若不未雨而綢繆,臨渴掘井,噬臍而莫及。情〔亟〕披叩,伏乞大老爺,恩准飭傳楊九,正身在店當差。一面驅逐著惡鄭春風,不准替辦,閤屬共頌靡涯。切叩。
〔批〕據稱該處小夫轎店楊九,不自經理,交付鄭春風代管,有誤差事。候差傳楊九等到案訊奪。 私記
光緒捌年六月廿四日具稟人本城總夫首陳頂 戳記 府正堂陳、給總夫首、陳丁戳記
●第一二二票光緒九年七月一一三一一-六
新竹知縣周,就小夫店交付別人代管事,改差、催傳(因無呈催而註銷)
欽加五品銜、代理新竹縣正堂周為改催訊究事。案據本城總夫首陳頂稟稱:「以北門外泉興號小夫店楊九,不自經理,交付鄭春風代管,有誤差事,稟請訊辦」等情。業經飭差傳訊。嗣據鄭春風具訴人,經前縣催傳未到。查原差高登稟請退辦,合行改催。為此票,仰接辦頭投,迅協總保,立傳後開有名原被人等各正身,限日內稟帶赴縣,以憑訊究。該役毋得玩延干比。速速。
計開:
被告具訴鄭春風楊九鄭春風訴呈內串謀蘇大毛李成贌主蘇文機具稟夫首陳頂
一、票仰接辦頭役
光緒九年七月日承朱明
縣正堂周(註)
(註)此內稿前面,有批註:「久無呈催,應即註銷」。 私記 故正堂不判行。
●第一二三稟光緒九年四月(?)一一三一二-一五
臺北知府對巡撫、按察使、道台,稟報頭役被控索詐案件之辦案經過並請示
敬〔再〕稟者(註),新竹縣役徐祥,前被監生張瓊榮、民人王居、隘首張進生等,在前撫憲岑行轅,控告藉案索詐、搶擄、斃命,經蒙親提人證,研訊不承,而張瓊榮、盧阿六則稱,並未具控,名被冒僉,發還該縣,會同委員何令如謹,訊明實系虛誣,稟奉批府核明,仍請准其效力當差等情。詳蒙撫憲張以革役徐祥,自宜出示招告,如果久無控發,再行通詳請示等因。批司轉行下府,遵經卑府札飭新竹縣,出示招告去後,茲據該縣徐令稟稱:「自上年十二月出示招告以來,迄今數月,並無一人控告徐祥不法情事。此次五塊厝庄游媽意家被賊致斃事主一案,旋即破獲從犯鍾阿枝一名,亦系該役所獲,尚屬妥幹、得力之差,不可多得,稟請仍准其效力當差」等情,前來。查該役徐祥熟悉內山地方,拏犯最稱出力。此卑府前在裁缺淡水廳任時,所深知者。現查其被告,既系虛誣,招告又無人控,且屢獲重犯,不無微勞足錄,自應仰懇憲恩,准其照常當差,以示激勸。是否有當,理合稟請大人察核示遵,實為公便。肅此。恭請勛安。伏乞垂鑑。除稟撫、臬、道憲外,卑府○○謹稟。
(註)本稟系一一三一二-一六(札)、即下引第一二四號之粘件,乃臺北府正堂申撫、皋、道憲者。
●第一二四札光緒九年四月廿二日一一三一二-一六
臺北知府陳,將由巡撫發辦事件之裁判,示知新竹縣,並飭縣將門丁驅逐內渡
札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為札飭事。案奉撫憲張批:「據新竹縣革役楊祥上控呈稱:『快役徐祥因案斥革,縣主將一快賞伊充當,孰意權丁侯二、紀二勒索謝禮四百餘元,禮契六千元,經二爺手致送,並代徐祥還舊欠紅契銀一百三十元。詎徐祥既得漏網,又賄賂侯二,夤緣復充,將伊平空示革,致館中家器數百金,盡被霸佔,叩乞飭道親提,訊追究革』等情。奉批:該役因公斥革,猶敢任意〔嘵〕瀆,實屬藐玩。惟所稱徐傳二即徐祥,前經犯案革去,何得變名復〔充〕?門丁受賄,有無實據?仰臺北府確切查明,一並提案質訊,分別究追,懲辦具報。此案務須切實跟究,斷不准稍涉含糊,致干未便」等因。蒙此,查此案,先據該革役楊祥,赴府呈同前情,業經批飭該縣,解訊在案。奉批前因,遵即派差守提去後,茲該縣將被告差役徐祥、門丁侯二即侯錕、紀二即紀祿,過付葉二即葉升,連同卷宗解訊前來。本府隨提質訊,據原告楊祥供稱:「伊向當新竹縣夥役,前年一快總役徐祥,被人在岑撫憲處控告,斥革後,縣主因伊拏獲盜犯翁番婆,即將一快缺,賞伊充當,時有門丁侯二、紀二,向伊索取保結銀一百元,過堂銀一百元,掛牌銀一百元,均繳由跟班葉二即葉升轉交。又徐祥欠繳稅契銀九十四元,亦歸伊名下代繳,致伊欠繳稅契六十元,被縣主斥革,令徐祥接充,欲拏伊押追;伊因情急,脫逃上控,今蒙提訊,求追還侯二等原收謝禮三百元」等情。又據徐祥供稱:「伊在淡水廳、新竹縣充當快總役,前後十五年,奉公向無貽誤。前年冬間,被人挾嫌冒僉監生張瓊榮、隘首張進生等公稟,在岑撫憲行轅混告,藉案索詐搶擄斃命,致蒙斥革,訊系誣捏;蒙縣主稟請,照舊當差,並未用賄謀充。伊前年被革之後,系楊祥接充,伊差館辦公之所,歷年所置家用器具,值銀三百餘元;楊祥向伊借用,言明:貼銀九十四元,劃抵伊未繳契價,伊未繳契價。嗣楊祥因辦公不力,欠繳稅契銀元,被縣主示革,賞伊復充,查點館內器具,被楊祥搬匿,失少大半,所存不值百元,反倒誣伊霸佔家器,求明察追辦。伊差館中各人所置器具,均有烙號可認」等語。又據門丁侯錕、紀祿同供:「伊等跟新竹縣徐大老多年,蒙派稿案錢糧;署中各項公事,均系主人自裁,伊等無從舞弊。楊祥前因拿獲盜犯翁番婆,主人當堂賞充一快總役。後因其辦公疲玩,案犯屢限不獲,稅契催繳不前,上年五月十五卯,侵欠契價銀六十元零八角四瓣,疊追不繳,致蒙主人斥革,仍令徐祥復充;一面飭拏楊祥押追。不料楊祥懼罪脫逃,捏詞上控,希圖抵制。尚求明察究誣」。質之過付葉升,據稱:「楊祥前因獲盜有功,經主人當堂賞充,豈肯出謝禮三、四百元之多,總求明察就是」。各等供。據此,本府查,差役用賄謀充,應於未充之前,講定財禮若干;事後過付,必有在場見證之人。此案楊祥承充新竹縣一快頭役,據稱因拏獲盜犯翁番婆出力,該縣當堂賞充,既非預先鑽謀,則門丁侯錕等,何能勒索謝禮。且其先後上控呈內均稱:「被索謝禮四百餘元,代徐祥完稅契一百三十元」,及至提案質訊,又稱:「謝禮三百元,代繳稅契價銀九十四元」,數目亦前後不符,又不能指出實在憑據。其為斥革後,捏詞誣賴,已不待辯而明。且查楊祥被革之由,實因辦公疲玩,侵欠稅契銀元所致;乃一經革卯,懼被押追,輒敢脫逃,混行上控。此種刁風,斷不可長。現在業經質訊明確,俯首無詞。該革役楊祥,應即枷號一個月,限滿,杖責發落,以示懲儆。其侵欠稅契銀六十元零,著令即速措繳,不得挨延。門丁侯錕、紀祿,此案被控勒索謝禮,雖訊無實據,而本府訪查其平時,跟官日久,熟悉公事,頗能得主人歡,因而聲名甚屬平常;應即驅逐內渡,不准在台逗留,免招物議。徐祥訊無謀充情事,應與並未過付謝禮之葉二即葉升,均毋庸議。除詳請撫憲銷案,並詳明臬、道憲外,合行飭遵。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將疊次被控之門丁侯錕、紀祿兩名,剋日驅逐內渡,不准其在臺逗留,以免招物議。並將發去案卷一宗,查收具復。毋違。此札。
計札發案卷一宗,粘抄稟稿一紙。
光緒九年四月廿二日札四月廿九日發辦
印 臺北府印
九年四月廿五日奉 私記
●第一二五札光緒九年五月廿六日一一三一二-一八
臺北知府陳,札飭新竹縣:將門丁驅逐內渡日期具報
札新竹縣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為札飭事。本年五月初九日,奉本道憲劉批本府詳,該縣革役楊祥上控徐祥:因案斥革,串通權丁侯二等,買囑復充一案,遵批訊結緣由。奉批:「據詳及另單均悉,縣差楊祥因欠稅契被革,輒敢捏贓,誣控門丁、快役,殊屬刁狡。應如所擬,枷杖示儆,並追稅銀完繳。徐祥、葉二訊無謀充、過付事情,均免置議;徐祥並准照舊當差。侯錕、紀祿雖未得受謝禮,惟既聲名不好,應速驅逐內渡,不准逗留;仍飭將該丁等,驅逐出口日期,查明具報。仰即知照,仍候撫憲暨臬司批示,繳」等因。奉此,查此案,先經本府抄詳,飭遵令,將該丁侯錕、紀祿驅逐內渡具報在案。茲奉前因,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將該丁等驅逐出口日期,剋日查明具報,毋延,切切。此札。
光緒九年五月廿六日札
印 臺北府印 私記
九年五月十九日奉
●第一二六單光緒九年七月九日一一三一二-一九
新竹知縣周,飭差王佐,剋日押令糧丁紀祿登舟內渡
欽加五品銜、代理新竹縣正堂周,為特飭押回內渡事。案查革役楊祥上控徐祥:串通權丁紀祿等納賄復充等情一案,經蒙本府憲提訊斷結,飭令將該丁驅逐內渡等因。奉此,查該丁尚復遲留未去,實屬玩違,合飭押回。為此單,仰對役王佐,立將前任糧丁紀祿一名,剋日押令登舟內渡,沿途毋許稍有逗留,致干辦究。仍將押令出口日期,稟覆赴縣,以憑具報。該役毋稍遲延干咎。火速。須單。
一、單仰
光緒玖年柒月初九日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周行 私記
●第一二七稟光緒九年七月十六日一一三一二-二一
一皂頭役王佐,對新竹知縣稟報:已將糧丁紀祿押令登舟內渡
臺下一皂頭役王佐叩首跪叩稟,為遵飭押回,據情稟覆察奪事。案查革役楊祥上控徐祥:串通權丁紀祿等納賄復充等情一案,經蒙本府憲提訊斷結,飭令將該丁驅逐內渡等因。奉此,查該丁尚復遲留未去,蒙單飭役,立將前任糧丁紀祿一名,剋日押令登舟內渡,沿途毋許稍有逗留;仍將押令出口日期,稟覆赴縣,以憑具詳等因。茲役遵飭,押令前任糧丁紀祿一名,此十四日,在於本口舊港,登舟內渡。緣蒙單飭前因,合將押回情形,據實稟覆。伏乞大老爺電察施行。沾叩。
計繳憲單一道。
正堂批:悉,候具文申報,單銷。 私記 私記
光緒九年七月十六日叩 戳記 縣正堂周、給一皂班頭役、王佐戳記
●第一二八申光緒九年九月廿六日一一三一二-二四
新竹知縣周,申臺北知府陳,已將糧丁紀祿押令登舟內渡
五品銜、代理新竹縣為詳覆事。本年七月十三日,奉憲台札,奉臬憲解札開,奉撫憲張批據府詳,卑縣革役楊祥上控徐祥因案斥革(云云照札敘至)切切,特札等因。(註)奉此,遵查該門丁侯鯤,已於六月二十三日,隨同徐令,在於本港之香山口登舟。其糧丁紀祿,亦於七月十四日出口內渡。緣奉前因,除另查具覆外,理合先將該丁出口日期,具文申覆憲台察核。須至申者。
一、申
本府憲陳
光緒玖年九月廿六日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周行 私記
(註)參閱一一三一二—二○(札)
●第一二九札光緒九年六月廿八日一一三一三—一
臺北知府陳,因層奉上級札:各屬未完罰俸,須由各員應得俸銀扣抵,轉紮新竹縣
札新竹縣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為轉行事。本年六月十一日,奉藩憲沈札開:「奉署巡撫部院張憲案:『光緒九年四月初一日,准戶部咨:〈福建司案呈:先准福建巡撫,將閩省光緒七年分,應造六年以前文職各官未完節年降住罰俸銀數,造冊送部;當經本部,將原冊片送吏部,查明冊造各官事故,是否相符。去後,今於光緒八年十二月二十二等日,陸續查覆,同原冊送回前來。查定例:《外任大小文武官,未完原任降罰俸銀,病故、休致者,概予免追。革職官文員,自知縣以上,核追食過編俸;州同以下,因貪婪枉法,亦追食過編俸;因公革職者,仍予免追。凡因公革職官、以及未完浮罰俸銀,仍不必勒追。一面移咨吏部,暫行註冊,俟將來,或遇捐復原官,或續行錄用,即知照新任,照數扣繳》,各等語。今據福建巡撫冊報前因,查冊開:《一、光緒元年起至六年止,文職各官未完降住罰俸銀一十萬一千一百八十六兩六錢七分四厘》等語。查前項未完罰俸銀兩,本部核與光緒六年分本節年冊報,銀數相符。既據該撫查明各官事故聲請,分別俟補官及服闋日完納,並照例免追,應於後款核覆。《一、光澤縣知縣居哲未完銀二十二兩五錢,該員已改教回籍,應請於原省新任完納》等語。查該縣居哲,原籍究系何省、何州縣,原冊並未聲明,應令該撫即飭查明聲覆,以便行文查扣。《一、署邵武府知府梁元桂未完銀一百五兩,該員業已告假回籍;又五縣賽巡檢周偉望未完銀一十兩五錢七厘,該員業已告養;又漳平縣知縣高岱武未完銀一百三十九兩,該員業已告病,均請俟回閩及病痊補官日完納;又安溪縣典史陳際虞、候補知縣黃蘭、試用知縣程森、未入流林廷璋等,未完銀一千八百五十七兩四分,均已丁憂,俟服闋補官日完納》各等語。查告假知府梁元桂等事故,既據吏部覆稱,均屬相符;所有各該員未完罰俸銀兩,自應准其俟補官日如數完納。相應移咨吏部暫行註冊,一俟該員等補官日,即行知照過部,以便行文查扣。《一、龍巖州知〔州〕聯興未完銀四百四兩二錢二分二厘,該員業已勒休;又潯美場大使高源未完銀三兩四錢四分三厘,該員業已參革;又候補道張啟煊未完銀一千九百九十五兩,華崶縣丞蔣文榮未完銀六兩八錢八分六厘,南靖縣典史酈國樑未完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上洋通判孔廣澂未完銀四百八十兩,葉坊巡檢梁鳳岐未完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建甯縣典史陳啟明未完銀一百四十四兩九錢三分五厘,清流縣知縣王樑未完銀三百六兩六錢二分五厘,福安縣典史章照未完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漁溪巡檢向成烈未完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鹿港同知石鳴韶未完銀八十兩,臺灣縣白鸞卿未完銀八十五兩五錢,候補同知高望曾未完銀三百二十一兩七錢五分,候補知縣丁汝梅未完銀一百四十六兩二錢五分,試用知縣裘澄宗未完銀一千七十九兩七錢五分,試用知縣朱典煌未完銀三百零八兩七錢五分,試用知縣鄧厚成未完銀三百九十二兩二錢五分,候補縣丞錢鼎升未完銀二十兩六錢五分八厘,試用縣丞江心亨未完銀二十兩六錢五分八厘,試用府經歷張開勳未完銀五十兩,試用從九品周士廉未完銀四十九兩一錢二分,試用從九品姚燧未完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共銀五千八百九十七兩八錢九分二厘,各該員均已病故,應請照例免追》各等語。查冊造告休及病故各員,既據吏部覆稱,均屬相符,所有未完罰俸銀兩,請照例免追之處,本部核與定例符合,自應准其免追。《一、未完銀九萬二千七百四十七兩七分》等語。本部按冊核算,實剩應追未完銀數相符,應仍咨福建巡撫,即飭在於各該員應得俸銀內,照例扣抵。如自行完納,亦即存庫入撥,報部查核,均毋任延可也〉等因,到本署部院。准此,合就飭行。為此,仰司官吏,即便查照辦理,毋遲,須案』等因。奉此,查各屬未完罰俸銀兩,應即趕緊解司報撥,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部行事理,應解罰俸,趕解歸款,以憑報撥,毋得違延干咎。凜之,速速。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分行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縣官吏,即便遵照憲札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九年六月廿八日札 私記
印 臺北府印九年六月廿九日奉
●第一三○移光緒十年四月四日一一三一四—四
前代理新竹知縣周,移請現任新竹知縣徐,比追頭役等欠繳契稅
移文 鈐記 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光緒十年四月初四日到
欽加五品銜、前代理新竹縣正堂周,為特再移請比追事。竊照敝縣前在代理任內,經徵稅契一款,除絡續收繳外,緣一皂王佐、一快吳瑞、三皂江雲、皂總倪源等,欠繳稅契銀計共七百九十七元零,屢催未繳。敝縣交卸已久,傳呼不應,業將該役等所欠數目,列單移請比追在案,迄今日久,仍未備繳分厘,實屬疲玩已極。查稅契銀兩攸關報解正款,豈容該役等,若此憑意玩延?合再移請。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粘單內欠繳數目,分別嚴提比追,俾清公款,深感舟誼。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計粘單一紙。(註一)
右移
調授新竹縣正堂徐
光緒十年四月初四日移
鈐記 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借印(註二)
(註一)單系一一三一四—五,乃各差役所欠繳稅契銀兩之清單。
(註二)前代理新竹縣正堂周,因不能用縣印,故借用典史鈐記。
●第一三一比單(堂諭)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
一皂館記陳榮口供,及堂諭原本
比單 私記 承稅總差皂總
計開:
一皂館記陳榮
〔堂諭〕既據張河等保結,限三日內繳錢。(註)如到期不清,惟該役是問。此諭。
〔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比(正堂徐)
(註)錢字,依第一三二號系「銀」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