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管子(之二)(清)马其昶
管子曰[2]:“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3];法而不行,则修者不审也[4];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5];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6];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7]。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8]乌乎!千古论法者,尽此言矣。
人主之所操以驰骤天下者,法也。法出而行于人之谓令。是法也,上施之,下遵服之。而其始也,孰立之?管子又有言曰[9]:夫民别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10]。虽有汤武之德,复合于市人之言[11]。”是以明君顺人心,安性情,而发于众心之所聚。众心之所聚,非法也,而法之所由立也[12]。孟子言“王道在同民好恶”[13],岂异于是乎?然而管子知有齐而已矣,其所谓众心,齐民之心耳。尝试观于大圜之宇,无西无东,无外无中,灏乎其无穷,区区于其间,而独私—齐,孟子之卑之也则宜[14]。向使管子以齐王[15],齐利,天下亦利。而独以利齐,则其不利者必在诸侯之国。是故管子之术,不可充者也[16]。夫以—齐利齐,与以天下利齐,二者势孰便?则必曰:天下利之便。天下利之,则凡所为阴谋机诈皆可无设。不要其终之效[17],第见其阴谋机诈之不设[18],逐曰“王道迂也”[19],岂理也哉?
虽然管子不及于王,使其霸齐之法,齐能世守之,虽至今存也。而管子身殁而遂毁者,无其人,法不独行;行其法,或不便于其身也[20]。是谓以人持法[21]。吾能立法,而不能必人之法吾法。下不法法,则上威之。上不法法,下不能威之,而贤人君子犹能争之。争之不得,则援天以临之[22];天之说不胜,则其术穷。术穷则所谓法徒以便上之人之絷其下[23],上益横,下益困,人不得遂其生,故争裂其法,而天下遂大乱。知其乱之必至于是也,予立一法而上下同范于其中,下不能持上,法能持之,不如是,法不许其为上。上有所劫而法[24],愚者惮其劫,智者知其劫,而法而逆可以永存,为吾之至便,又何惮之有。是谓以法持人。上下变相持[25],而法峙焉不穷,无复之不值其机[26]。乌乎!此非古之时之所畿也[27]。
注释:
[1]管子:即管仲,名夷吾,春秋时期政治家,被齐桓公任命为卿,在齐进行政治、经济、军事改革,使齐国迅速强大起来,齐桓公成为春秋第一个霸主。相传管仲著有《管子》一书,但今存《管子》实际上是后人伪托的。[2]以下引文见《管子法法》。[3]以上几句意为:不制定法,则人们行事无一定之规;有法而不遵守,则号令得不到执行;号令得不到执行,是因为它不具备法的效力。[4]“法而不行”二句:有法而不能实行,是因为制定法令的人没有把法弄清楚。[5]“审而不行”二句:弄清楚了还不实行,是因为赏罚都偏轻,起不到其应起的鼓励和惩戒的作用。[6]“重而不行”二句:有了重赏重罚的法令,但不实行,是因为赏罚的规定都失去了信用,等于没有。[7]“信而不行”二句:赏罚的规定既已有了信用,但仍不能推行,是因为执法者不以身作则,法只施于人而不施于己。[8]“焚胜于身”二句:执法者自身也受法的约束,则法令就可以在百姓中实行了。[9]以下引文见《管子君臣上》。[10]“夫民”二句:百姓的意见,单独个别地去听,各是其是,各非其非,听了也还是暗昧不明,但把这些意见综合起来,互相参照,就可以使人明白事理。[11]市人:市井百姓。[12]“众心”二句:公众的意愿并不是法,但却是制定法的基础。[13]王道:以仁义治天下称为“王道”。按《孟子》说过“与百姓同乐,则王矣”,“王如好货,与百姓同之”,“王如好色,与百姓同之”,(《孟子梁惠王下》)都有“同民好恶”的意思。“同民好恶”是古代儒家的一个重要主张,如《大学》里也说过:“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14]“孟子之卑之”句,《孟子公孙丑上》引曾西的话说:“管仲得君如彼其专也,行乎国政如彼其久也,功烈如彼其卑也。”意为管仲得到齐桓公那样专一的信任,管理国家时间那么长,而功绩却那样的微小。[15]以齐王:使齐国称王。[16]充:大。这句言管子治术的局限性。[17]要(yāo幺),计。[18]第:仅仅[19]迂:不切实际。[20]“行其法”二句:法实行起来,不利于执法得自身。这里讲的是管仲死后其法不能再行的原因。[21]以人持法:执法者根据自身的利害而左右法。“以人持法”与下文“以法持人”相对。[22]天:天的权威。临:临驾其上,引申意为威胁。[23]絷(zhì至):束缚。[24]劫:威逼。这句意为统治者受法的威逼而不得不守法。[25]上下交相持:上下俱以法相挟制。[26]值:逢,机:时会。这句意为法不再会遭到不能实行的情况了。[27]畿(jì记):通“冀”,希望,企求。这句意为“以法持人”这种情况不是古人所能企求的。
此文写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主要论法制问题。作者认为,法要得到实行,必须掌权的人带头守法,“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法必须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以人持法”,法的力量还不如执法人的权力大,法就成了“上之人之絷其下”的工具。在上的人“不法法”,法就会遭破坏,天下就要大乱。“以法持人”,立法、执法的人也要接受法的约束,法制才能巩固,社会才会安定。此文写于清廷行将覆灭之际,作者针对当时法制败坏,要求改良法制,有维护清室之意,但文中所讲的道理,还是可以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