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姚际恒著作集

春秋通论卷十四

新安首源姚际恒

    定公襄公庶子,昭公弟,在位十五年。

元年

 凡新君踰年改元,其始年为元年。今定公六月方即位,此犹是昭之三十三年,而先称元年者,盖以一年不可有二君,此追书之法,从权也。

春王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

 凡新君踰年即位,必于正月,故书「春王正月,公即位」。若上年已即位,则不书「即位」。虽正月无事,亦必书「春王正月」,所以重新君之元年也。若其余,非新君元年,则正月无事,不书「春王正月」矣。其余一春无事,则书「春王正月」,夏、秋、冬同。今定公六月即位,此犹同先君之年,亦如非新君元年,正月无事,不书「春王正月」,三月有事,始书「春王三月」,盖元年犹可从权追称说见上。,正月无事,则不可书「春王正月」,如新君元年然矣。此自一定书法,愚夫不解,无故而张皇倡为邪说,谓之曰「定无正」,一人倡之,后之千万人从而和之,真不堪一笑也。今世三传本及时本皆以「春王三月」四字截断,作「春王」二字为一条,而以「三月」连下事为一条,尤惑人耳目,殊可怪叹。晋人,晋大夫也,以大夫执大夫,前此未有也。执于京师,以其时诸大夫城京师也。京师,即成周也,此非归于京师之谓,左氏谓晋人执仲几以归,三月,归诸京师,既添晋人执以归「归」字,又以「执于京师」为「归于京师」,其误谬如此。

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戊辰,公即位。

 昭公之丧,阅七月而始返,亦足见季氏之不道也。此以丧至之日为始死之日,诸侯五日而殡,自癸至戊为殡日。古嗣君于奠殡之礼毕,即于柩前即位为君,至明年改元,于朝正后复行即位之礼,亦有柩前即位,明年改元,不复再行即位之礼者,盖以奠殡即位之礼兼改元即位之礼也。今定公亦然,况在事势更有不得不然者,无可议也。公、谷谓正棺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按:檀弓「孔子梦奠两楹之间」,说者谓殷礼,周则殡于西阶之上,如此说礼已属可笑,而胡氏者又引书顾命成王崩在四月乙丑,宰臣太保即于是日迎得王于南门之外,延入翼室宅忧,为天下主,今公子宋自坏隤先入,犹未得立,是为意如所制,不得以时定。定公,意如所立,意如又何为制之,使不以时定?即此已见其妄。按:成王乙丑崩,逆得王入翼室宅忧,越三日丁卯,又越七日癸酉,凡十日,天子十日而殡奠,殡毕即于柩前即位。今公子宋自坏隤入,即逆得王入之日也,戊辰即位,即得王癸酉即位之日也,与顾命之礼正合,今乃以顾命王崩始入之日误认为新君即位之日,如此不通,公然解经行世,何哉?因其言礼,故及之。

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九月,大雩。立炀宫。

 立炀宫,自必季氏所为。按:炀公,旧传,伯禽子、考公之弟,庙毁已久,不知何故而立其宫也?左氏谓「季平子祷于炀公」,夫群庙之主多矣,未祷之前,未知炀公之应祷也,何独于炀公而祷之耶?万孝恭氏谓炀公以弟继兄,亦如定公之继昭公,故立其宫以明旧制,此说亦巧矣,然所据者史记也,史记孝公亦以弟继兄者,何独立炀公耶?

冬,十月,陨霜杀菽。

 周十月,夏八月,陨霜杀菽,灾异也。

二年春王正月。夏五月壬辰,雉门及两观灾。

 若书「雉门两观」,嫌若「雉门之两观」,故书「及」。不通之儒从「及」字生论,可恨。

秋,楚人伐吴。

 楚伐吴,以来四年吴入郢之祸。

冬十月,新作雉门及两观。

 新作,既毁复旧也。按:天子五门之说不见于正经,若门、应门见于太王之诗,雉门见于此,则皆侯国所应有者也。两观者,雉门外之两观,即礼郊特牲所谓台门,诸侯亦应有者也。今毁而作之,常事也,妄夫执常事不书之谬说,谓雉门两观皆为诸侯僭天子,春秋讥不当复。若然,岂宫阙有毁者皆不许其复耶?且鲁之雉门两观创始不知起于何时,不讥创始而讥复旧,斯已奇矣。假如不灾,则圣人讥贬之意终无以见,岂不幸乎其灾者耶?

三年春王正月,公如晋,至河,乃复。

 公即位朝晋也,乃亦见拒,蹈昭公之辙,自此鲁君亦不复如晋矣。

二月辛卯,邾子穿卒。夏四月。秋,葬邾庄公。冬,仲孙何忌及邾子盟于拔。

 邾快及黑肱来奔鲁,皆受之,至是邾子新立,来为此盟,修好也。

四年春王二月癸巳,陈侯吴卒。三月,公会刘子、晋侯、宋公、蔡侯、卫侯、陈子、郑伯、许男、曹伯、莒子、邾子、顿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齐国夏于召陵,侵楚。

 此刘子为楚纳子朝,合十八国诸侯之师以侵之也。刘子定敬王之难,使复辟于成周,故能合诸侯之师如此其盛,亦可见人心之依周,虽衰之甚,至此犹一振也。是年秋,特书「刘卷卒」,及「葬刘文公」可见矣。左氏谓此会晋侯为之,晋之合诸侯止乎平丘,是时晋失伯久,且定公不强,安能合十八国之师如此其盛哉?不独闇于经旨,亦昧于事势矣。又谓蔡侯以裘马故受拘于楚,归,请师于晋,亦非实,不可信。盖以下蔡灭沈之事而附会者也。杜氏谓入楚境,故曰「侵」。

夏四月庚辰,蔡公孙姓帅师灭沈,以沈子嘉归,杀之。

 以沈人不会也。然蔡为已甚,故来楚人之围。沈本属楚,使晋为主盟,必不咎沈而伐之,于此益见为刘子之会也。

五月,公及诸侯盟于鼬。

 言诸侯,以见刘子不与也,刘子既不与,则无主盟者,故书「公及」。或因书「公及」,遂谓「公志」,后人又遂谓「公求为此盟」,并谬。

杞伯成卒于会。六月,葬陈惠公。许迁于容城。

 许至此凡五迁,六年卒为郑所灭。

秋七月,公至自会。刘卷卒。

 王卿士不卒葬,此卒葬者,为三月为召陵之会,今七月卒,故特书之。卒,如诸侯书名,然当书子爵,今不书者,以上见之也,春秋岂有例哉?

葬杞悼公。楚人围蔡。

 报灭沈也。

晋士鞅、卫孔圉帅师代鲜虞。葬刘文公。

 说见前。

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楚师败绩。楚囊瓦出奔郑。

 蔡屈于力,向久服楚,今从中国,被围,以晋方伐戎,坐视不救,知不足恃而通于吴以败之,蔡侯之能也。吴称「子」者,文配「蔡侯」也,楚称「人」者,以下囊瓦见之也。若曰「蔡侯以吴人」,又若曰「及楚囊瓦战」,文义皆不顺矣,故须知文义方可解经义。

庚辰,吴入郢。

 称吴者,配郢也。入,言邑不言国者,郢乃楚都之邑,若言楚,则泛矣。左氏载申包胥乞秦师救,及楚屡败吴之事,经皆不见,未可信。

五年春王三月辛亥朔,日有食之。夏,归粟于蔡。

 蔡必因饥而求赈于鲁,故归粟于蔡,鲁之善政也。

于越入吴。

 于,发声也,从越之本音也。越乘吴在楚,故尾其后而入之。

六月丙申,季孙意如卒。秋七月壬子,叔孙不敢卒。冬,晋士鞅帅师围鲜虞。

 前同卫伐,未得志,故又围之。

六年春王正月癸亥,郑游速帅师灭许,以许男斯归。

 郑、许世雠,今乘楚败而晋伯衰,因修旧怨以灭许。许前避郑,凡五徙,亦可矜矣,乃卒灭而以其君归,不亦甚乎!凡书「灭」者,未全灭也,故哀元年许复见经。

二月,公侵郑。

 左氏谓郑伐周邑,晋使鲁侵郑。按:是时晋已失伯,而鲁亦以三年如晋不克之后,亦不复如晋矣。虽外事晋,未必从晋使也。李廉氏曰:「自宣十八年书『公伐杞』之后,鲁无君将者八十年,至是而后侵郑、侵齐皆书『公』,则三桓既微之征。然本非公室能张,实以陪臣公山不狃、侯犯、阳虎之专,故托公以出师耳。」

公至自侵郑。夏,季孙斯、仲孙何忌如晋。

 报侵郑也。左氏谓季桓子献郑俘,孟懿往报夫人之币。按:斯、何忌二人每相辅而行,观后围郓、侵卫、堕费皆可见。左氏因二人,遂捏造二事,凿也,围郓等亦有二事乎?

秋,晋人执宋行人乐祁犁。

 左氏谓晋卿争贿,故执之。然则列卿分晋之端见于此矣。

冬,城中城。

 防齐、郑之怨也。

季孙斯、仲孙忌帅师围郓。

 前齐侯取郓以居昭公,郓溃,遂属于齐。今二卿围之,欲取之齐也。齐、鲁构兵又始于此。「忌」上脱「何」字。

七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齐侯、郑伯盟于咸。

 郑为鲁伐,齐以其围郓,亦憾鲁,故为此盟。两君特相盟,始叛晋,见其时之无伯也。

齐人执卫行人北宫结以侵卫。齐侯、卫侯盟于沙。

 齐、郑为盟,征会于卫,不至,使北宫结往谢,而齐遂执之以侵卫,卫亦服焉,乃重与盟。按:齐景公欲复图伯以致郑、卫,然不度德量力,自是伐鲁图晋,适以启祸尔。

大雩。齐国夏帅师伐我西鄙。

 齐叛晋与郑盟,故报去年围郓,且为郑报公之侵。

九月,大雩。

 一秋两大雩,旱甚也。

冬十月。八年春王正月,公侵齐。

 报国夏之伐。

公至自侵齐。二月,公侵齐。

 未得志,故再侵。连月侵齐,已甚也。

公至自侵齐。曹伯露卒。夏,齐国夏帅师伐我西鄙。

 报再侵也。

公会晋师于瓦。

 晋救不及,故不书救。书「晋师」则见其救矣,此书法之妙也,若书「公会晋某」,安见其有师?既不见其有师,安见其来救乎?竖儒安足与语!

公至自瓦。秋七月戊辰,陈侯柳卒。晋士鞅帅师侵郑,遂侵卫。

 二国皆叛晋而从齐故也。

葬曹靖公。九月,葬陈怀公。季孙斯、仲孙何忌帅师侵卫。

 鲁为晋讨卫。二国不惧晋、鲁,益坚事齐之盟。

从祀先公。

 未详。左氏及杜氏以从作顺解,谓正僖、闵二公之位,其非有三。文公时跻僖公而降闵公,经明言跻僖公,今降僖公而升闵公,独不可明言闵公乎?何为泛言先公?一也。又当或言「升」或言「复」,乃曰「从祀」,其义不明,二也。诸侯五庙,二昭二穆,闵、僖亲尽已祧,不应于此复升降之,三也。若胡氏引冯山之说谓昭公始得从祀于太庙,其非亦有三,较左氏尤劣。果若为昭公,直当称「我昭公」,不当泛称「先公」,一也。如其说,以「从」作去声,则「从祀」云者,乃人臣配飨之谓,君公入庙,不可言「从祀」,二也。经已书「葬我君昭公」,则后此入庙之礼自具,如群公皆不书也,何独此书之?且安有定公立八年之久而尚无祢庙者,若谓制于意如,意如即不臣,亦不敢仇已死之君至于如是,且意如五年卒,今九年矣,何迟迟至是乎?必不然也,三也。若左氏谓阳虎谋去三桓,顺祀先公而祈焉,尤不可信。虎欲去三桓,密事也,乃为之顺祀先公而祈焉,彰彰如是,则三桓岂不知之?而虎尚能行其谋乎?

盗窃宝玉、大弓。

 据左氏称「阳虎说甲如公宫,取宝玉、大弓以出」,若此,则是明劫其物,不当曰「窃」矣。且下「得宝玉、大弓」,左氏谓「阳虎归」,何为自窃自归?于情理亦不合。

九年春王正月夏四月戊申,郑伯虿卒。得宝玉、大弓。六月,葬郑献公。秋,齐侯、卫侯次于五氏。

 齐、卫自盟沙以来,卫为晋伐,故卫深结齐以防之,所以师次于五氏也。左氏谓谋伐晋,恐未然。

秦伯卒。冬,葬秦哀公。十年春王正月,及齐平。夏,公会齐侯于夹谷。

 郝仲舆曰:「齐、鲁之不相能久矣,远附晋而近雠齐,非鲁之利也,齐驱鲁使附晋,亦非齐之利也,二国亲睦则晋不得间,而东方以宁,故夹谷之会,仲尼为辅行,其非失计可知。说者必欲以诸侯奉晋,何哉?」此说得情理。若左氏载莱人劫鲁事,皆附会以夸孔子,不可信,前人已多辨之。

公至自夹谷。晋赵鞅帅师围卫。

 赵鞅复围卫,而终不能得卫之从,晋势之衰可知矣。

齐人来归郓、讙、龟阴田。

 孔子相鲁,适值齐、鲁交平,且归田服义,不可谓圣人过化存神之妙。左氏所载孔子使兹无还劫反汶阳之田事,以匹夫之勇诬圣人,则决不可信。而竖儒且以为夫子自序其绩,更不值一哂矣。

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围郈。秋,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围郈。

 郈,叔孙氏邑。据左氏谓侯犯为郈宰以叛,故二卿两围之。其书「围」,不书「郈叛」,与昭十三年「叔弓帅师围费」同,说见彼处。

宋乐大心出奔曹。宋公子地出奔陈。

 合后数条观之,大抵宋景公橱任向魋,以致二弟、二大夫皆出奔以叛。

冬,齐侯、卫侯、郑游速会于安甫。

 三国相会,以卫有晋难也。

叔孙州仇如齐。

 谢归田也。

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彄出奔陈。

 公弟尊,故先书,臣卑,故后书,其间自当用「暨」字。或因「暨」字解为「辰胁彄」及「彄胁辰」,皆谬。

十有一年春,宋公之弟辰及仲陀、石彄、公子地自陈入于萧以叛。夏四月,宋乐大心自曹入于萧。

 「及」即「暨」,乐大心不书「以叛」,蒙上文也,不独一字不肯多设,而书法亦如截铁。四人皆叛,其不臣可见,亦宋公有以致之与?萧,宋邑,若宣十八年「楚子灭萧」,则国也。

冬,及郑平。叔还如郑莅盟。

 平六年侵郑之怨也。左氏谓「始叛晋」,平齐之日已始叛晋矣,岂至此时乎?

十有二年春,薛伯定卒。夏,葬薛襄公。叔孙州仇帅师堕郈。

 叔孙邑郈,季孙邑费,孟孙邑成,三家各植私邑,皆高城深池,本以自固而欲拒公室,执知其衰也,家臣即以是拒三家,天道之好还如此。堕,毁也,毁败其城池,使不得自固,盖不得已之计也。左氏谓侯犯奔齐,使果奔齐,卅仇何为帅师以堕之乎?余说见下。

卫公孟彄帅师伐曹。

 卫伐曹,以其不叛晋故。

季孙斯、仲孙何忌帅师堕费。

 春秋,孔子所修也;论语,孔子所作也。此等事当参观始得。论语云「公山弗扰以费叛,召子,欲往」,则孔子之不罪弗扰可知矣。盖弗扰叛季氏,非叛鲁也。堕费之议实由于叔孙、季孙,非孔子与子路之为此谋也。弗扰以费叛,而孔子欲往,孔子岂反谋堕费,使季氏得除叛臣而即安乎?故郈叛而叔孙、仲孙堕郈,费叛而季孙、仲孙堕费,皆帅师以往,愤疾家臣之叛己,而自欲堕之也。其堕之之意,则将以为家臣无所恃以复叛,而我以安然,亦二氏据己意妄为之耳。惟孟氏之邑则异是,其宰不叛也,故孟氏不欲堕,但二氏以己邑既堕,亦欲堕孟氏之邑,乃强公使围之见下,此公之闇也,于是孟氏使其臣拒之,而成卒不得堕。然鲁不堕成,鲁亦安焉,未见堕之为利,而不堕之为害也。夫行一事者,行之而未见其利,不行而未见其害,圣贤犹不为之,况乎堕费之于鲁,无利而有害也。何则?三都皆在鲁之境内,达于四门,国之有城郭,所以保民也,今若毁其城、坏其郛,将何以恃?是三都者,固不特三家之保障,而实亦我鲁之保障也。左氏:「处父曰:『堕成,齐人必至于北门。且成,孟氏之保障也。』」不惟成不可堕,即郈、费亦不可堕,乃皆欲堕之,不亦策之至下哉!人臣之忠与不忠,不系乎其邑之建与否也。私邑,食邑也,大夫应得,故三家之专鲁,非由此三都也,由其人之行私罔上,不守臣节也。使圣贤于鲁得位行道,自必有正本澄原之计,次第设施,岂在于纷纷毁裂其城池,以吾君相漫然尝试于叛人哉?左氏谓「费人袭鲁,公与三子入季氏之宫,登武子之台,费人攻之」。惜其在位未久而遂去耳。即以「齐人归女乐,季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之」事观之,则郈、费虽堕,了不相关,亦可见其一斑矣。左氏浮夸,欲张皇圣贤行事,而适以狭小其规模、诬罔其行事,后人犹遵而盛称之,不亦寡识之甚乎!

秋,大雩。冬十月癸亥,公会齐侯盟于黄。

 齐、鲁睦也。

十有一月丙寅朔,日有食之。公至自黄。十有二月,公围成。

 说见上。

公至自围成。十有三年春,齐侯、卫侯次于垂葭。

 防鲁也。

夏,筑蛇渊囿(「蛇渊囿」,二本原阙「蛇」字,今据经文补入。)。

 作无益,且不时。

大搜于比蒲。卫公孟彄帅师伐曹。

 再伐。

秋,赵鞅入于晋阳以叛。

 晋有六卿,推韩、赵、魏最盛,赵鞅其一也,乃以事出奔,不奔他国而直据晋阳,非叛乎?故经如此书。左氏谓「范、中行氏伐赵氏之宫」,若然,是逼之使叛也,恐未然。

冬,晋荀寅、士吉射入于朝歌以叛。

 二人与鞅「入」同、「叛」同,然而不同也。荀、士六卿之二,赵鞅内藉韩、魏,外据要津,故可入可归,终分晋国,荀、士二家则自此亡矣。

晋赵鞅归于晋。

 韩、魏为之援也。故其出归自由,一如无人之境,自此三家分晋之势成矣。

薛弒其君比。十有四年春,卫公叔戍(「公叔戍」,二本原作「公孙戍」,今据经文改。)来奔。卫赵阳出奔宋。

 左氏谓二人皆以夫人南子出奔。

二月辛己,楚公子结、陈公孙佗人帅师灭顿,以顿子归。

 顿本楚属国,以定四年与召陵之会,故楚深憾,要陈共灭之。然召陵之会陈亦与焉,今与之共灭顿,其必先归楚矣。

夏,卫北宫结来奔。

 继公叔戍而来。

五月,于越败吴于檇李。吴子光卒。

 吴初甚强,会晋入楚,然每受制于越,盖以吴出而越必尾其后也。其后,哀十三年越卒入吴而吴亡矣。左氏于此谓三年夫差报越,败越于夫椒,勾践栖于会稽之上,若果有之,经于此年越败吴书,前五年及后哀十三年越入吴皆书,何以吴败越独不书耶?左氏乃谓「不告」,何以频年越败吴告,而吴败越独不告耶?盖由左氏好为复雠之说,故附会此一番胜败耳。

公会齐侯、卫侯于牵。

 卫前受晋围,近有内难,深惧晋讨,故鲁、齐与为此会。左氏谓晋人会朝歌,公会齐侯、卫侯救范、中行,又帅狄师袭晋,皆经文所无,不可信。

公至自会。秋,齐侯、宋公会于洮。

 宋有公子辰之难,谋之齐也。左氏亦谓救范、中行,宋方多难,岂暇救他人乎?

天王使石尚来归脤。

 鲁不助祭而归脤,非礼也。

卫世子蒯聩出奔宋。卫公孟彄出奔郑。

 南子谗世子有之,世子必无欲杀母之事,前人已多辨左氏之诬矣。

宋公之弟辰自萧来奔。

 辰及三人皆入萧以叛者,其谋不遂,必与三人不合,是以来奔。

大搜于比蒲。邾子来会公。

 比蒲近邾,畏鲁,故来会。

城莒父及霄。(「及霄」,二本原作「近霄」,今据经文改。)

 无冬,阙。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邾子来朝。

 以来会未成礼,故特来朝。

鼷鼠入郊牛,牛死,改卜牲。

 上「牛」字下疑脱「角」字,然哀元年亦无「角」字,或本无。

二月辛丑,楚子灭胡,以胡子豹归。

 楚去年共陈灭顿,今又灭胡,以顿、胡二子皆与四年召陵之会也,刘子害之矣。

夏五月辛亥,郊。壬申,公薨于高寝。

 高寝,正也。

郑罕达帅师伐宋。

 郑灭许,兹又乘宋乱伐宋,盖以晋、楚失伯久,无晋、楚之侵「侵」,中研本作「寝」,今据北图本改。而自强也。自是郑、宋构兵无已矣。

齐侯、卫侯次于渠蒢。

 明年秋,齐侯、卫侯伐晋,此次为谋伐晋也。左氏于九年齐、卫次于五氏谓谋伐晋,此则太远,今近,何以反不言谋伐晋,而言谋伐宋乎?郑此时亦从齐,安有齐救宋以雠郑之理?况乎齐、卫结好如此,齐尚不救卫为晋伐,而救宋哉?

邾子来奔丧。

 终经言「奔丧」惟此。诸侯奔诸侯丧,非礼也。

秋七月壬申,姒氏○取○义卒。

 姒氏,定公之妾,哀公之母。是时定薨方二月,哀公未即位,子未为君,则母不称「夫人」,此孔子取义之毫忽不爽者。若成风、敬嬴,其子已为君,则称「夫人」矣。说者于成风谓「以妾乱嫡之始」,孰知此处有妾不乱嫡之条乎?此条妾不乱嫡,则成风之非妾乱嫡审矣。竖儒无知,辄敢妄言如此。

八月庚辰朔,日有食之。九月,滕子来会葬。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

 诸侯葬为雨止,礼也。说详宣八年葬敬嬴下。

辛巳,葬定姒○取○义。

 生不称「夫人」,葬不称「小君」,以哀公未为君也。定姒距定公薨两月,定公五月而葬,定姒四月而葬,则与礼曾子问「葬,先轻而后重」之说不合,竖儒反引之以证,此真不识字者耶!按:「八月庚辰朔」,则九月不得有辛巳,疑是十月,经阙之耳。又,襄四年葬襄公母「定姒」,此称定姒,是也,襄公母何以称「定姒」?未详。

春秋通论卷十五

新安首源姚际恒

    哀公定公子,母定姒,定公妾。在位二十七年。十四年春,经终。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楚子、陈侯、随侯、许男围蔡。

 报柏举之怨也。楚灭顿、灭胡,今又乘势合三与国以围蔡,然蔡侯当日所以者吴子也,今畏吴而卒不敢报之,不亦可耻与!随自僖二十年楚人伐之,今再见。许,定六年为郑所灭,今复见者,未全灭也,楚复之耳。

鼷鼠食郊牛,改卜牛。夏四月辛巳,郊。

 此祈谷之郊,当在三月建寅,今在四月建卯,若在上辛,则正合矣。邪说纷纷俱无取。

秋,齐侯、卫侯伐晋。

 去年冬,齐、卫次于渠蒢,至是始伐晋,见晋之衰而伯亡矣。王道亡而伯业兴,伯业亡而春秋亦绝笔焉,故孟子曰:「其事则齐桓、晋文。」

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

 定十四年邾子来会公,十五年来朝定公,公薨来奔丧,其事鲁可谓至矣,何忌乃伐之,明年且三卿并伐而取其田,三家之不道如此。

二年春王正月,季孙斯、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伐邾,取漷东田及沂西田。

 襄十九年取邾田自漷水,盖漷西田也,至是并漷东取之,则尽漷田皆为我有矣。又并取沂西田,三家之贪得又如此。

癸巳,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及邾子盟于句绎。

 三家共取邾田,则三家共分之矣。乃叔、仲二氏盟而季氏独不盟,见季氏之尤骄而先归,不与盟也。

夏四月丙子,卫侯元卒。滕子来朝。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蒯聩于戚。

 卫灵公卒,蒯聩前奔宋,今赵鞅纳之者,必,因而拒之O又奔晋求纳也,而晋亦怨卫前之伐,故假是以纳焉。戚、卫邑,卫人已立其子,故聩不得入国,居于戚也。聩书「世子」,应得也,孔子之意初不在乎此,春秋,纪事之书也,论语偶论其事也,孔子之意见于论语,岂在此纪事之称谓哉?

秋八月甲戌,晋赵鞅帅师及郑罕达帅师战于铁,郑师败绩。

 前齐侯、卫侯、郑游吉虽会安甫,然齐、卫共伐晋,郑则未敢也,兹郑乃独伐晋,不量己力,宜乎其败也。左氏谓齐人输范、中行粟于朝歌,郑人送之,故赵鞅御之。夫晋果有粟输范、中行,何不遣兵径致,乃必使郑乎?且郑亦未必为齐用命也。谢氏谓罕达为卫讨蒯聩,赵鞅为聩御之,亦迂曲。按:郑近灭许、伐卫,今又伐晋,非复昔日之郑也,而说者犹执昔日之晋、郑为说,故多此纷纷拟度耳。

冬十月,葬卫灵公。

 国乱,故缓。

十有一月,蔡迁于州来。蔡杀其大夫公子驷。

 州来本楚属国,为吴所灭为邑,蔡恃吴以抗楚,故自迁之。诛公子驷之主不迁者,左氏谓吴以师逼之,使迁,恐非实,果尔,则臣民皆屈于不得已,而无主不迁之议者矣。

三年春,齐国夏、卫石曼姑帅师围戚。

使石曼姑拒父围戚,而要齐师以助之。O 卫齐旧为伯国,大于卫,故序卫上,戚不言卫,蒙上也。凡经皆直书其事而义自见,岂在序齐之围父哉O于卫上以见罪齐之党恶、没卫之名以见罪?甚矣,夏虫之不可语冰也。若谓蒯聩当得国,正当于戚系卫,乃反不系卫耶?

夏四月甲午,地震。五月辛卯,桓宫、僖宫灾。

 是时桓、僖两宫灾,书之,因以见桓、僖两宫犹存,则知诸侯五庙亦汉儒之说,非果当时之礼如此也。夫五庙则二昭二穆,桓、僖至哀公,亲尽久祧,安得仍有此两宫乎?或者犹不信,则与其信汉儒之言,曷若信孔子之言乎?宋孙、刘之徒皆据汉儒之说反罪鲁之不当犹存两宫,归其罪于三家,可笑也。夫以两宫灾,故书,非以存两宫为非礼而书也。使其不灾,春秋安所用其书罪之笔乎?又赵鹏飞氏谓宜毁不毁,故天谴以灾,若是,则诸侯五庙之制天定之耶?更可笑也。公羊又谓此皆毁庙,「其言灾何?复立也」,误认毁为拆毁之毁,更不足道矣。胡氏又因此发其议论,辟祖宗功德之非,谓子孙奚问祖宗功德之有无,又误认桓、僖两宫之存,鲁人以为不祧之庙者,尤属谬妄。且殷之三宗、周之文、武,不祧之庙,历代有之,岂始于鲁而罪之乎?或又谓此迁庙也,所谓毁者,原别置主迁庙。然迁庙惟一庙而已,若群公仍皆有庙,又何祧毁之云哉?春秋一经即此条观之,其为历朝无识之徒乱道如此,经安得不亡?偶志于此,以例其余焉。前从祀先公,左氏以从为顺,正闵、僖之位,予不取之,于此益见其不然矣。何则?若顺祀,当由桓而闵,由闵而僖,今书桓、僖宫灾,则火先从桓宫而及僖宫,其未尝顺祀明矣,故经之书跻僖公实可信,而传之解从祀为正闵、僖之位,实不可信也。

季孙斯、叔孙州仇帅师城启阳。

 城近敌,故二子帅师。

帅师伐曹。Œ宋乐

 报定十一年乐大心自曹入萧以叛之怨也。

秋七月丙子,季孙斯卒。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

 公子驷之党也。蔡侯前杀公子,今放公孙,速其戕身之祸矣。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围邾。

 前取邾田,三家共分之,而季氏强,必多得,今二人乘季孙斯之死乃重伐邾,思更得其田,则二人得以专之矣。其背盟而贪得如此。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盗杀蔡侯申。蔡公孙辰出奔吴。

 「杀」,公、谷作「弒」,疑是。蔡侯以迁州来而不得臣民之心,至是被弒,公孙辰出奔吴,则必与闻其事矣。

葬秦惠公。宋人执小邾子。

 其时无伯,故宋人得执小邾子。

夏,蔡杀其大夫公孙姓、公孙霍。

 亦公孙辰之党也。

晋人执戎蛮子赤归于楚。

 晋执楚之所欲得者而归之,其惧楚深矣。

城西郛。六月辛丑,亳社灾。

 殷作都于亳,是其社也。说者说武王使诸侯各立之以示戒,故鲁有亳社,社有屋,今灾。

秋八月甲寅,滕子结卒。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葬滕顷公。五年春,城毗。夏,齐侯伐宋。

 讨其执小邾子也。

晋赵鞅帅师伐卫。

 为蒯聩之未入也。

秋九月癸酉,齐侯杵臼卒。

 景公无嫡子,多庶子,公爱子荼,立之以属国夏、高张。

冬,叔还如齐。闰月○取○义○,葬齐景公。

 经不书「闰月」,以闰月之事归本月也。如闰正月,即书「正月」。此书「闰月」者,从古丧不数闰。今冬闰,即使是十二月,去卒期亦止四月,齐以国内乱,欲速其葬,故连闰月数,即使是十二月,除去闰月亦止三月矣,大非礼也,故特书,亦取义之类也。

六年春,城邾瑕。

 逼邾也。

晋赵鞅帅师伐鲜虞。

 晋伐鲜虞凡五矣,未有所以得之也,适足见晋之衰而鲜虞之能负固也。

吴伐陈。

 伐楚与国。

夏,齐国夏及高张来奔。

 齐国、高二子受命立荼,陈乞欲立荼之庶兄阳生,二子被逐奔鲁。

叔还会吴于柤。

 吴伐陈,还至柤,叔还往会之,惧吴以结好也。

秋七月庚寅,楚子轸卒。齐阳生入于齐。齐陈乞弒其君荼。

 上书阳生入齐,下书陈乞弒荼,以见阳生之入,由陈乞也,又以见陈乞之弒君,阳生亦有罪也。经文自明,不必传。

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

 何忌终不忘邾如此。

宋向巢帅师伐曹。

伐之,今向巢又伐之,为宋公入Œ 三年,乐曹起。

七年春,宋皇瑗帅师侵郑。

 报定十五年罕达之伐。

晋魏曼多帅师侵卫。

 五年伐卫,今又侵之。

夏,公会吴于鄫。

 会之而适以召伐,哀公之失策也。

秋,公伐邾。八月己酉,入邾,以邾子益来。

 前鲁卿屡伐邾,至是公伐,入邾,以邾子益来,为后齐伐鲁、归邾子起。

宋公围曹。冬,郑驷弘(「弘」,二本原皆阙末笔作「弘」。)帅师救曹。

 宋、曹雠久矣,郑救之者,欲报宋皇瑗之师,而以救曹为名也,故卒无功。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

 虽不书「灭」,然曹自此亡矣。

吴伐我。

 以前伐我,经止书四鄙,从无书「伐我」之文,至此将绝笔,而乃书「吴伐我」及下「齐伐我」,亦变文也。言伐某鄙,则止于某鄙而已,言伐我,则入其国都,亦在是矣。可见谓定、哀多微辞,其说妄也。或以不言四鄙为讳,乃是反说。又左氏谓造门请盟,有无未可知,亦不可据以为讳也。

夏,齐人取讙及阐。

 齐人为邾来伐,取鲁二邑。

归邾子益于邾。

 齐胁鲁归邾子,公之自取愧邕也。谓定、哀多微辞,岂非妄说哉!

秋七月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过卒。齐人归讙及阐。

 齐取二邑之时,必以是为胁归邾子之说,至是邾子归国,归二邑焉。左氏谓季氏嬖故,非也。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宋皇瑗帅师取郑师于雍丘。

 自定十五年郑罕达帅师伐宋以启衅端,自是宋屡报郑。七年,皇瑗侵郑,是年并取郑师,秋,宋公亲伐郑,十年,宋人伐郑,十二年,宋向戌伐郑,迨十三年,郑人亦取宋师,二国循环覆师以相雠报,殃民毒众,亦何为哉?不能不咎罕达之为戎首矣。左氏于前皇瑗侵郑曰「郑叛晋」,已属混矣,于此曰郑罕达为嬖臣,许瑕求邑于宋,而宋取郑师,岂有大夫因家臣求邑而兴师取邻国之邑者?事情迂折不可信。

夏,楚人伐陈。

 六年,吴伐陈,今陈即吴,故楚人又伐之。

秋,宋公伐郑。

 杜氏云「报雍丘」,非也。雍丘之役已取郑师矣,何云报乎?

冬十月。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来奔。

 邾子益前为鲁执,今既归而复来奔者,必吴与齐争邾,以相构怨,邾无所容而复来奔耳。左氏谓齐甥故,遂奔齐,若是,何不径奔齐而必先奔鲁以奔齐耶?且经无奔齐之文也。

公会吴伐齐。

 去年,吴与齐皆来伐我,今乃会吴以伐齐,不独借蛮国以伐姻国之非,且何其报施之不类耶?其伐齐者,必以邾子之故,然不能考其详也。

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卒。

 齐侯之卒,未必于军,左氏且谓被弒,尤不可信。且言吴子三日哭于军门之外,尤诞。

夏,宋人伐郑。

 前既取其师,今又伐之。

晋赵鞅帅师侵齐。

 晋伐丧也。

五月,公至自伐齐。葬齐悼公。

 必无五月公至自伐齐,而即于是月会葬于齐者,故书葬以会葬之说必不可信。

卫公孟彄(「公孟彄」,二本原作「公孙彄」,今据经文改。)自齐归于卫。

 彄以定十四年奔郑,今书「自齐」,则又尝奔齐矣。彄为蒯聩之党,今归于卫,为蒯聩归之由也。

薛伯夷卒。秋,葬薛惠公。冬,楚公子结(「公子结」,二本原作「子结」,今据经文改。)帅师伐陈。吴救陈。

 陈属吴,故楚人伐之而吴救之。左氏谓季札救陈,盖附会为说,以救为善事,故归之札耳。孰知吴本私陈而雠楚,其救也,岂为公乎?

十有一年春,齐国书帅师伐我。

 报去年会吴之伐也。

夏,陈辕颇出奔郑。

 陈为吴、楚交争,而国卿又出奔,不可以为国矣。

五月,公会吴伐齐。甲戌,齐国书帅师及吴战于艾陵,齐师败绩,获齐国书。

 公再会吴伐齐,见哀公之长寇雠而伐姻亲,不仁之甚矣。吴由此凭陵中夏,鲁为之也,虽胜齐何益哉?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冬十有一月,葬滕隐公。卫世叔齐出奔宋。

 凡大夫出奔固必有故,左氏喜谈女德,如此类者甚多,不可尽信。

十有二年春,用田赋。

 宣公初(「初」,中研本作「出」,今据北图本改。)税亩,田有税矣;成公作丘甲,丘出甲矣。丘甲即丘赋也。今于田税、丘甲之外又令田出赋,则一田而兼税赋,是田税又加田赋也,丘赋又有田赋也,民将奚堪?哀公者,较之宣公、成公而尤甚焉,说者谓定、哀多微辞,岂其然哉?

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昭公夫人也,所称吴孟子是也。左氏谓死不赴,故不称「夫人」。然于哀公为叔母,哀公亦薄矣哉!

公会吴于橐皋。

 公媚吴,故屡会之,且欲为之致诸侯也。

秋,公会卫侯、宋皇瑗于郧。

 公又会卫、宋,欲致之以从吴也。然卫侯来而宋公不亲至,见诸侯之心卒不服矣。

宋向巢帅师伐郑。

 宋四伐郑矣。

冬十有二月,螽。

十有三年春,郑罕达帅师取宋师于岩。

 报雍丘之师也。春秋书「取师」者鲜,惟后乃书。宋、郑交相取师,则将为战国杀人盈城盈野之渐与!

夏,许男成卒。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

 自晋失伯后,鲁欲尊吴为伯,然仅能致晋,即宋、卫亦不至,则 吴亦安能为伯哉?此条先书晋,常也,非不与夷狄主中国之说也;书「吴子」文配晋侯。,亦常也,非进吴之说也。

楚公子申帅师伐陈。

 楚乘吴会黄池,又为越所入,故又伐陈,以吴不能救也。自是陈危矣。

于越入吴。

 柏举之役,于越入吴,吴亦可以知儆戒矣,乃复侈然为黄池之会,而越又入焉,吴之恃勇寡识,所以卒至于灭亡也。

秋,公至自会。晋魏曼多帅师侵卫。

 踵七年之侵也。

葬许元公。九月,螽。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东方。

 孛星旦见,故曰东方。

盗杀陈夏区夫。十有二月,螽。十有四年春,西狩获麟。

 此与书「宋六鹢退飞」,书「鲁瞿鹆来巢」同,皆记异也。然麟为不恒有之物,祥兽也,今为狩获以死,则祥而灾矣。孔子尝曰「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已矣夫」,兹有感于麟之获也,故修春秋至此遂辍笔焉耳。

春秋无例详考

新安首源姚际恒

无「隐无正」之例

 隐公自元年书「春王正月」以后,无正月之事,故不书正月。谓隐十年无正,将逊乎桓,谬妄之说也。将逊乎桓,何以无正月乎?既将逊乎桓,无正月,尤宜自元年起,何以元年有正月乎?若以其将逊,不言正月,则虽正月有事,亦将却之乎?若是何以为史!此编特论无例,但以其言例者统辨之,不分出三传及胡氏,览者自查之,后放此。又,公、谷及胡氏,通论中本不辨,兹辨之者,以其言例也。

无「桓无王」之例

 桓元年、二年,及十年、十八年皆书「春王正月」,余皆书「春正月」,盖「春正月」者旧史也,于「春」下加「王」者,孔子之取义也,详隐元年。其中无「王」子,偶遗而未加耳。若谓贬桓为弒君,故不书王」,则终桓之世皆当不书,元年尤不宜书,何以元年书,又二年、十年、十八年亦书乎?其为仍旧史而未加明矣。且此后宣公亦预弒者,何以皆书乎?以此为说,何异童稚,乃于二年及诸年之书「王」者无以处之,又别造种种邪说,更不足辨、不胜辨矣。

无「定元年无正」之例

凡新君踰年即位,必书「春王正月」。公即位,若上年即位,则虽正月无事,亦必书「春王正月」以系之平常之年,一春无事,始书「春王正月」,若二、三月有事,则不书也。,今定公六月始即位,其称元年,盖追称之,实则犹是先君之年也,故不书「春王正月」,迨三月有事,始书「春王三月」,一如平常之年焉。竖儒生性不灵,冒昧妄生邪说,可笑也。今见三传旧本亦依其言,皆于「春王三月」四字截「春王」二字为一条,「三月」及下事为一条,又可骇也。

无「王称天、不称天」之例

 旧史称「王」,孔子加「天」字于上,所以尊王,为取义之大者也。其无「天」字者,乃仍旧史偶遗也。亦如「春至正月」失「王」字之义耳。终桓之世,周来聘者三,求车者一,皆称「天王」,惟庄元年书「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如以为桓弒君,其薨后锡命,贬王不称「天」,然则桓生存之时,王下聘诸事何以反不贬王而称「天」乎?又,文五年夫人风氏薨,王使人归含且赗,及会葬,亦皆称王,无「天」字,乃又谓天子归含赗于诸侯之妾,故却「天」字。然则惠公之仲子亦妾也,王来归赗称「天」者何也?且经于他处王不称「天」者亦有矣。桓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又「公朝于王所」,皆不称天也。

十二公无「书即位、不书即位」之例

 十二公惟隐、庄、闵、僖四公不书即位。按:公薨,嗣君于殡奠毕即于柩前即位为君,至明年改元,复于正月元日行即位礼,仿尧典「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之义,故书「即位」也。亦有殡奠毕即于柩前行即位礼,谓之「即位于先君之年」,故明年正月不复行即位礼者,如是则亦不书矣。此隐、庄、闵、僖四公之所以不书即位也。今说者谓隐不书「即位」,摄也。隐实继立为君,非摄也。书「元年」,书「正月」,生称「公」,死称「薨」,一一与他公同,何独谓之摄乎!谓庄不书「即位」,为文姜出故。按:下书「三月夫人孙于齐」,则文姜自上年夏公之丧至自齐,时文姜已归矣,至三月又书「夫人孙齐」可见。乃谓文姜出,岂非梦语耶?谓闵不书「即位」为乱,然宣公亦乱,何以书「即位」乎?谓僖不书「即位」为公出故,公实尝出也,即据左氏谓公上年八月出即归矣,何以次年不行即位礼乎!又或谓凡继弒君不言即位,隐非继弒君也。又或谓四公内无所承,上不请命,尤谬!上不请命,十二公皆然,何独四公!若夫桓宣之弒君而书「即位」,定之为强臣所立而书「即位」,岂内有所承者哉?

无「日、不日」之例

 凡不日,除本不必日之外,其余皆阙也。日食日不日 日食必于日月交会之辰,故在朔日。是以桓三年书「王辰朔」也。举其事之在前者以例其余,后放此。诗亦曰「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是也。若隐三年书「己已」,则失「朔」字也;桓十七年书「朔」,则失日也;庄十八年书「三月」,则并失日与朔字也。乃谓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无晦日日食者,谓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无二日日食者,谓不言朔不言日,夜食也。夜统于日,焉有不言日与朔乎?尤凿。内大夫卒日不日 隐元年「公子益师卒」,不日。或谓公不兴小敛,或谓远,或谓恶,胡氏亦能辨之,不复赘。乃其自谓恩数有厚薄,则仍袭不与小敛之说,可笑也。前人辨之云:宣公以后与文公以前年数略同,而日卒之数近倍,然则何以于前者皆恩薄,而后者皆恩厚乎!亦确论也。诸侯卒日不日 隐三年「庚辰,宋公和卒」。谓诸侯日卒「正也」。若隐七年滕侯卒不日,安见滕侯之非正乎,且有不月者,是并失其月也。僖十四年「冬,蔡侯肸卒」。谓「诸侯时卒,恶之也」。夫蔡侯有何可恶?岂以其从楚乎?然则当时郑、陈诸国之从楚者多矣,何以其卒皆书日乎?诸侯葬日不日 诸侯之葬虽亦有当时、过时、不及时之不同,然或以日不日为当时、过时、不及时之例,似可,乃当时、过时、不及时者皆有日不日,则其不可为例明矣。于此而又分例焉,其妄何足辨哉!盟日不日 日者,隐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谓「书日,严之也」。若六年「夏五月辛酉,公会齐侯,盟于艾」,不知何以严之乎?又僖九年「戊辰,诸侯盟于葵邱」。或谓「危之」,或谓「美之」,将奚从!不日者,隐元年「公及邾仪公盟于蔑」,谓「不日,其盟渝也」。则全经所书盟,其渝者十之九,何以皆日乎?且庄十三年「公会齐侯,盟于柯,又谓「不日,信之也」,将奚从?外盟日不日 隐八年「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谓「诸侯之参盟,于是始,故谨而日之」。不知元年「及宋人盟于宿」,鲁、宋、宿三国也,参盟实始于此,并未尝谨而日之也。入日不日 隐十年壬午,「齐人、郑人入郕」,谓「日入,恶入者也」。若僖二十年郑人入滑」不日,独不恶入乎?取日不日 隐十年「辛未取郜、辛巳取防」,此因取二邑,故分别日之。若日「取郜、取防」,则不知为同日事异日事也。乃谓「取二邑,故谨而日之」,岂非梦语乎?伐日不日 伐不言日者,以但知往伐而不知战于何日,且不胜纪也。若书「战」,则必有日矣。以其有胜败,故言「战」。庄二十八年「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以是日伐,即以是日战也。夫伐我则当与战矣,迟速因乎其时耳,乃谓日者,深疾卫之是日与战,若然,则当束手受其缚乎?弒未成君日不日 文十八年「子卒」,不日,谓不日,「不忍言也」。若庄三十二年「己未,子般卒」,独忍言乎?

无来朝时与月之例

 桓二年「秋七月,杞侯来朝」,谓朝时此月者,以桓弒君,故谨而书之也。若成六年「夏六月,邾子来朝」、七年「夏五月,曹伯来朝」、定十五年「春王正月,邾子来朝」,成、定非弒君者,何为亦月乎?

无诸侯「名、不名」之例

 诸侯生名不名 诸侯不生名,是矣,然而孔子亦未尝自定为例也。何以见之?桓七年「谷伯绥来朝」、「邓侯吴离来朝」,非生名乎!盖以其国小而远,又其后之卒无由以知,故于此名之也。或谓「贱之」,圣人岂贵大贱小乎?或谓「失国之君」,失国当书「来奔」,不当书「来朝」矣。或谓以桓公故,贬而书名,去年冬,「纪侯来朝」,何以不书名乎?然此犹小国也,虽大国亦有之。昭十一年「楚子虔诱蔡般杀之于申」,楚子非生名乎?或谓以其诱中国之君而杀之,故谨而名之,然则诸侯不生名之例无可知矣。不然,当日「贤诸侯,不生名」乃可,何为不然也?楚子名说详文下。诸侯失国名不名 诸侯失国固多名者,然庄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十八年「齐师灭谭,谭子奔莒」,僖五年「楚人灭弦,弦子奔黄」之类,皆不名,其无失国名之例可知矣。或谓圣人与纪侯不争而去,然则谭弦皆不争耶?且安见他国名者之争耶?诸侯出奔名不名 桓十五年「十五年」,应作「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此名也;僖二十八年,「卫侯出奔楚」,此不名也,无例也。诸侯归名不名 僖二十八年「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此不名也,无例也。执而归名不名 僖二十八年「曹伯襄复归于曹,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此不名也,无例也。以诸侯归名不名 僖二十六年「楚人灭夔,以夔子归」,不名,谓夔子以无罪见讨,然则蔡侯献舞、路婴儿、沈嘉、许斯、顿、胡豹、曹阳、邾益皆有罪邪?

无「诸侯灭同姓而名」之例

 谓诸侯灭同姓名者,只以僖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而云。不知此「毁」字盖因下「卫侯毁卒」而误连上也,不知其误,遂妄论也。若僖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虢、虞,晋之同姓也;庄四年「纪侯大去其国」,纪,齐之同姓也,何以皆不名乎?

无「诸侯卒名、不名」之例

诸侯卒名,其不名者阙也。隐七年「滕侯卒」,谓「不书名,未同盟也」。按:同盟卒而不名者甚多,即以隐八年「蔡侯考父卒」言之,未与同盟,何为名乎?又以「宿男卒言之,元年及宋人盟于宿,已同盟矣,何为不名乎?若以为小国不名,如薛、杞、滕,小国也,「薛伯卒」、「杞子卒」、「滕子卒」,此皆不名也;「薛伯谷卒」、「耆伯卒」、「滕子原卒」,此名也,则无小国不名之例也。若秦,大国也,亦不名,昭五年、定九年、哀三年皆书「秦伯卒」,则以其荒远而阙之可知也。

无「鲁会书葬,鲁不会不书葬」之例

 说者谓外诸侯葬,因鲁往会而书,谬也。凡鲁往会葬则必书其人。 文六年「公子遂如晋葬晋襄公」 宣十年「公孙归父如齐葬齐惠公」 昭三年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 昭十年「叔孙婼如晋葬晋平公」 昭十一年「叔弓如宋葬宋平公」 昭十二年「九月,季孙意如如晋葬晋昭公」,则凡不书「某至某国」,但书「葬某国某公」者,皆无人往会葬可知矣。不然,何以有书者,余皆不书乎?且若桓十三年「三月,葬卫宣公」,岂有二月方与卫战,而三月往会葬乎?哀十年「五月,公至自伐齐,葬齐悼公」,又岂有方伐之归,即使人往会葬乎?又若昭八年「葬陈哀公」,是时陈已灭矣,岂犹循诸侯会葬之礼乎?尤可证其不然也。又鲁有来会葬者,襄三十一年书「滕子来会葬」,其不书者,亦可知他国无人来会葬也。

无「书外灾,为鲁吊」之例

 说者谓书外灾为鲁往吊,昭九年「陈灾」,于时陈已为楚灭,何吊焉?

无「诸侯书葬、不书葬」之例

 诸侯卒葬,常也。惟吴楚之君不书「葬」,以其为蛮国而外之也。其余书「卒」不书「葬」者,阙也。僖九年「宋公御说卒」,不书「葬」,谓未葬而襄公会诸侯,为襄公讳也。若成三年宋公、卫侯伐郑,皆未葬,何以书「葬」,不为之讳乎?且经为内讳有之,未有为外讳者也。 僖二十三年「宋公兹父卒」,不书「葬」,谓失民也。然则凡诸侯书「葬」者,皆得民乎? 宣九年,晋成公、卫成公皆不书「葬」,谓鲁不往会于二国,皆有故。若卫宣公、齐悼公方伐其国见上。,何以往会而书葬乎? 君遇弒多不书「葬」,乱而不得其实,非贼不讨不书葬之谓也。桓二年「宋督弒其君与夷」,文十四年「齐侯潘卒」,皆不书「葬」。谓讨其贼而不葬,若蔡景公、许悼公何以书「葬」乎?别见下。他若隐七年「滕侯卒」,八年「宿男卒」,桓十二年「陈侯跃卒」,庄十六年「邾子克卒」,二十五年「卫侯朔卒」之类,皆不书「葬」,无以言之,则概曰「怠于礼」,「弱其君」。夫「怠于礼」,「弱其君」,谓小国也,何以小国多有葬者,大国亦有不葬者乎?以是这鲁君冤矣。何其荒唐谬悠之甚乎?

无「君弒,贼未讨,不书葬」之例

谓君弒,贼未讨,不书「葬」者,徒以鲁隐、闵二公不书「葬」,故为此邪说耳。不知隐、闵不书弒,故以不书「葬」见之,此春秋之取义也。若外诸侯,知其葬则书,不知其葬则不书,安问见弒者贼讨乎?未讨乎?而以是为例也?若襄三十年「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十月,葬蔡景公」,无以言之,乃谓「君子辞也」,又谓「不忍使父失民于子也」,其晦塞不通,岂非遁辞之穷乎?昭十九年「五月,许世子止弒其君买」,「冬,葬许悼公」,无以言之,谓「不成乎弒」,赦止之罪也,又谓「不使止为弒父也」,尤可恨。若然,乱臣贼子乐得而弒君父矣,何惧乎?以此例说春秋,万世之罪人也。

无「王不书葬」之例

 王不书葬,亦阙也。谓王不书「葬」者谬也。诸侯尚书「葬」,岂王反不书「葬」乎?因谓「过时书」、「不及时书」、「我有往者书」,从而为之辞,益谬也。如我有往,则文十年「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昭二十二年「叔鞅如京师葬景王」,必书之,其它虽书「葬」而不书某往,其不往可知矣。又有谓「凡书葬王者皆公亲往」,尤谬。大夫往诸侯且书,往王且书,况公乎!不必辨矣。

无予夺诸侯爵号之例

 春秋杞、滕皆侯爵也。经于杞或称伯、或称子,于滕或称子,于薛或称伯,皆降也。其故何也?杞、滕、薛皆小国,其朝觐贡赋力不能备礼,故愿降卑以从事,其来赴以是书,则史亦以是书之,孔子不复有所更易也。其谓孔子有所进退予夺者,邪说也。不然,何独于数小国而屡易之乎?及其于大国或称爵或称人,则又以为进退予夺在是,尤谬。「人」者,通上下之称,称「人」,则或有君,或有大夫,不可一而论,各因其事也。于此不胜辨,各详文下及后条。若吴、楚之君本为蛮国,故恒抑之。如楚先称「楚」又其先称期,从其旧号,与称楚同。,后称「楚人」,后称「楚子」,亦非是进退。盖其初抑之,其后与中国会盟征伐日益盛大,不可复抑,且便文也。详文下。然其后称「楚子」、亦称「楚人」,原未尝一其称也,吴亦同。

无「盟」与「同盟」之例

 「盟」与「同盟」,一也。春秋以前皆书「盟」,自「庄」十六年始书「同盟于幽」,盖从赴文也。齐桓始伯,为此夸大之词也。其谓「同外楚」、「同尊周」,并谬,又谓「志同欲,所以与桓」,又谓「小国愿与之盟,非出于勉强,故曰『同盟』」。然则僖二年盟于黄,非同欲而愿与之盟乎?何为不称「同」以与桓也?又葵邱之盟谓美之大者,又何不称「同」以与桓乎?迨后襄十一年「同盟于亳城北」,郑寻从楚伐宋,又谓「书同盟,以见其既同而又叛」;襄二十五年「诸侯同盟于重邱」,又谓晋侯受赂,故「特书曰同」。若然,则渝盟也、受赂也皆书「同」,是书「同」者,又以其「不同」也,岂非反复其说之小人乎?

无「围」与「同围」之例

 同围犹共围也,「围」与「同围」一也。襄十八年「诸侯同围齐」遂谓诸侯共疾齐,同心而围之,谬也。夫疾齐者,以齐之伐鲁耳,鲁疾而他诸侯不甚疾也。况有邾、莒在,邾、莒者,党齐而伐鲁者数矣,今迫于晋命,不得已而围齐,又岂同心者哉?大扺造谬例者,已既不解经,亦欺人不解经也。

无「归」与「复归」之例

 书「归」与「复归」同。谓「归」者出入无恶,桓十三年「突归于郑」,庄二十四年「赤归于曹」,哀十三年「晋赵鞅归于晋」,其归岂无恶耶!谓「复归」者出恶归无恶,僖二十八年「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卫元咺自晋复归于卫」,君臣同辞,君归则臣出,君出则臣归,臣之罪大矣,其复归岂皆无恶耶?

无「入」与「复入」之例

 书「入」与「复入」同,谓「入」者出入恶。桓十五年「许叔入于许」,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昭二十六年「天王入于成周」,其入岂皆恶耶?谓「复入」者出无恶入有恶,成十八年「宋鱼石复入于彭城」,襄二十三年「晋栾盈复入于晋」,其复入恶矣,其出岂无恶耶?又谓宋鱼石、晋栾盈称「复入」者,去国三年,位已绝也;郑良曾称「入」者,位未绝也,亦谬。出奔者皆非以道去国之谓,当出奔时而位己绝矣,岂待三年而后绝哉?

无「入」与「归」之例

 书「入」与「归」亦无例,谓「入」,难词;「归」,易词,非也。桓十五年「许叔入于许」,无国人拒之也,何难之有?僖三十年「卫侯郑复归于卫」,卫侯前出奔得归,兹又为晋所执以归,其归亦良难矣,何易之有?

无「公会」与「公及」之例

 「会」者,与其人相见也;「及」者,与也。「会」与「及」字义本不同,而经立语之义初无大异。谓「及」为内为主,「会」为外为主,谬也。谓「及」为内为主者,隐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蔑」,说者谓公求好于邾。按:蔑,鲁地,乃邾仪父来要盟,而我与之盟,且邾为近鲁小国,公立而何必求好之?又,七年「公伐邾」矣,尤可见前盟之非公欲也。十一年「夏,公会郑伯于时来」,秋,「公及齐侯、郑伯入许」。按:许为郑国之邻国,故全经郑多伐许,后卒灭之。许与鲁远,不相涉,故公会郑伯,郑志也,公及齐侯、郑伯入许亦郑志也,何所见会郑之为郑志,而入许之为公志乎?谓「会」为外为主者,桓三年「公会齐侯于讙」,以亲逆也,非内为主乎?十年,「公会卫侯于桃邱,弗遇」,此公欲会,而卫侯避之,非内为主乎?按此,则「及」反多外为主;「会」反多内为主矣。然读经者得其意焉,可也,亦不必定为例耳,乃强造谬例者适相反焉,岂不可笑之甚乎!

无「及」与「暨」之例

「及」即「暨」。谓「及」为「我欲之」,「暨」为「不得已」,谬也。定十一年,宋公之弟辰与仲佗、石彄前奔书「暨」,后叛书「及」,叛既为其所欲,则奔亦非不得已也。奔若不得已,则叛岂其所欲乎?

无「公及」与「及」之例

 庄二十二年「及齐高徯盟于防」,谓不言「公」,「讳与大夫盟也」。若庄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成二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薛人、鄫人盟于蜀」,何以皆书「公」乎?

无「公会」与「会」之例

 书「公会」与「会」,一也。其中书「会」或为大夫者有之。庄十六年「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谓公首叛盟,「故讳不称公」。鲁公之叛盟者多矣,即以隐公言之,盟邾伐邾,盟宋伐宋,何以皆书公乎?若以其为首叛盟也,桓十二年秋七月,公会宋人、燕人盟于谷邱,十二月,「及郑师伐宋」,首叛盟也,何为亦书公乎? 僖二十九年「会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谓与王子虎非王子虎,辨见本文。盟,上替下陵,故讳书公。若僖八年「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欸盟于洮」,均此王人也,何以书公乎?僖二十九年「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谓不书公,讳与楚会盟之始。然此犹诸侯修好也,若成三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诸侯推楚为主盟!弃晋从之,其事尤大,何以书公乎?且盟于齐皆诸国大夫,不书「公」,当亦大夫也。

无「书公至」与「不书公至」之例

 国君出,必书「出」,则其反也,亦必书「至」,史之体也。若近则不书,或有远而不书者,遗之也,无例。既以「书至」、「不书至」为例,又于书至例中复造谬例焉,谓或志其去国踰时之久,谓或录其会盟侵伐之危,谓或着其党恶附奸之罪,嗟乎!一「书至」耳,不胜其哓哓如此,皆贼经之尤也。

无「内书战为败」之例

 造谬例者谓内不书「败」,言「战」乃败。庄九年「及齐师战于干时,我师败绩」,不尝书「败」乎?

无「称爵」、「称人」之例

 人者,通上下之称,君卿士庶皆该之。辨称人,则称爵自明,故不及称爵。不得其实,称人。 如隐四年「卫人杀州吁于濮」,或谓「讨贼之辞」,或谓「众辞」,并谬。若庄二十二年「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岂亦讨贼耶?亦众辞耶?又襄十四年「叔孙豹会晋荀偃、齐人、宋人、卫北宫括、郑公孙趸、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诸大夫有名有不名,此可见矣。有君有大夫,通称「人」。 如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伐卫大事,必无鲁公亲往,而四国皆微者之理,是必有大夫,因大夫称「人」,君亦以「人」称耳。又庄十三年「齐侯、宋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齐桓主盟,四国敢皆以微者往哉?此类甚多,不殚述也。从略,称「人」。 如庄十五年「郑人侵宋」,十六年「宋人、齐人、卫人伐郑」,此类大抵皆诸侯,而称「人」者,从略也。若以为有故称「人」,诸传极喜附会,何以不一言之耶?又如襄之十年「晋人、齐人、宋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会于澶渊」,使十二国皆书大夫名,则不胜其累坠矣,况小国大夫实有不知其名者乎!或谓「尤之」,或谓「贬之」,或谓「善之」,并谬。一事再见,称「人」。 如桓十年十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十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以上已称爵,此再见,故称「人」也。或谓「夺爵」,或又谓此为大夫,并谬。称「人」非贬。 如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谓是齐侯、宋公,「人」诸侯,所以「人」公,逆王命也,谬。若果以其逆王命,他诸侯称人何不去「公」?如其所谓,止言会之例乎?深致微之甚`「人」诸侯以「人」公,孔子岂如是?所谓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也。 庄十三年「齐侯、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谓是宋公、邾子称「人」者,诸侯而主天下会盟之政者,自北杏始,故四国称「人」。夫诸侯主会盟者,齐桓也,不贬齐桓而贬四国,何耶? 庄三十年「齐人伐山戎」,谓齐侯称「人」,讥其伐戎。不惟伐戎无可讥之理,而下书「齐侯来献戎捷」,又书齐侯者,岂讥其伐而予其献捷耶?僖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谓称人为贬。若宣八年「晋师、白狄伐秦」,称「师」,非褒非贬也,何以不称「人」贬之乎?若是年晋人败狄于箕,成十二年「晋人败狄于交刚」,伐狄而非同狄伐中国也,何以皆称「人」乎? 宣三年「楚人侵郑」,四年「楚子伐郑」,五年「楚人伐郑」,九年「楚子伐郑」,均一楚也,均一伐郑也,均在宣公之世也,称「子」、称「人」如是之交错相间者,何耶,岂倏而褒、倏而贬耶?则谓「称人为贬」者,可不办而自明矣。称人非善。 闵元年「齐人救邢」,「救」本善事,可见称「人」非贬也。乃诸传又皆谓善之,则与其「称人为贬」之说,正相反矣,可笑哉!称人非将卑师少。 于「称人」者不得其「贬之」之说,又不得其「善之」之说,则又曰「将卑师少」,谬。如隐五年「宋人伐郑,围长葛」,宣九年「宋人围滕」,凡「围」,岂师少所能乎?师众岂将卑可统乎?即竖儒亦知辨之矣。

无「称师」之例

「师」本训「众」,但经所称「师」,不必定以其众也,或不得其君与大夫则称「师」。春秋诸侯以战伐为事,凡出军未有不众者,必谓师众始称「师」,谬也。小国不能有大众,「虞为小国,经乃曰「虞师」「晋师」,何也?乃谓「虞无师」及「曹无师」之说,一字不可解。况谓将卑师众称「师」,尤谬。安见其将卑乎?且师众非将卑可统也。又谓将尊师众称「某帅师」,亦谬。当时以战伐为重,帅师未有非大夫者,即不称「帅师」,岂尽卑者乎?又妄造谬例者曰:有「矜其盛而称师」者,有「着其暴而称师」者,有「恶其无名,不义而称师」者。夫例之云者,以「称师」则自为一例也,今又分种种之有褒有贬,则称「师」非例矣。是以无例为例,并不解例字之义,谓其人一字不识,岂虚语哉!以「称人」为「将卑师少」,以称「师」为「众辞」。 如僖二十六年「齐人侵我西鄙,公追齐师」,二十八年「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前称「人」,师少也,后称「师」,忽而师众乎?以「师」为褒者,如僖元年「齐师、宋师、曹师城邢」,谓实予之也。以「师」为贬者,如庄八年,「师及曹师围郕」,「秋,师还」,谓「重众也」,「轻举大众,非义」,害人至是。师为重矣,或以为褒,或以为贬,将奚从?

无「称师次」之例

 次者,止顿之义,古称一宿为次,凡伐凡救皆有之,而救尤必先。师次何也?伐则多直前与战,救非伐比,必迟回审处,觇二国胜败情形而后前焉。经所以纪其寔也,此何例之有?乃谓伐而次者为善,救而次者为讥。夫春秋无义战,凡伐皆非善也,而以为善,凡救皆善也,而以为讥,岂非颠倒错乱,失其本心哉!若夫例之中又分例,其妄不待辨矣。且其谓救之次为讥者,以次为缓也。庄十年「齐师、宋师次于郎,公败宋师于乘邱」,夫伐则安用其缓?苟一缓焉,所以败也。既伐人,又欲善名,以缓而受败,何如不伐既救人,又不避恶名,以缓而姑止,何如不救?尤昧于人情事势之妄谈也。

无「称国」之例

国杀。 称「国」杀其大夫,即国君也。或君与臣共谋之,不得其详,故称「国」。或谓众,谬,众则称「国人」矣。国伐。 昭十二年「晋伐鲜虞」,称「国」者,未详其为君与大夫也,故从略,称国。乃谓之狄晋,谬。若昭十五年「晋荀吴帅师伐鲜虞」,定四年「晋士鞅伐鲜虞」,何以皆不狄耶?成三年「郑伐许」谓之狄郑,若四年「郑伯伐许」,何以不狄郑乎?乃无以为说,而又强为之说。解经所以恶利口也。国败。 僖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谓之狄秦,若是年春「秦人入滑」,何以灭人之国不狄,而败反狄乎?

无「大夫称名与字」之例

 或称名或称字者,本旧史也。旧史本当日之赴告也,圣人初无所褒贬于其间,否则,某当褒而旧史但着其名,某当贬而旧史但着其字,则圣人将奔走列国,以求名与字而后可乎?其无毁誉之旨且无论矣。造谬例者曰「王朝大夫例称字」,「列国之命大夫例称字」,「诸侯之兄弟例称字」,「中国之附庸例称字」。王朝大夫例称字之谬。 隐五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赗」,称名;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庄元年「天[王](二本原皆阙「王」字,今据庄公元年经文补入。)使荣叔来锡桓公命」,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王使召伯来会葬」,皆称字,无例也。岂惟名与字无例,有不称名与字而但称氏者,尹氏、武氏是也;有仅以其父为言者,仍叔之子、武氏子是也;有但称其爵者,周公、召伯是也,而谓称王朝大夫有例乎?无例乎?若王无「天」字,上所列数条,从旧史偶遗者耳,及适以其遗「天」字也,遂谓于前赗仲子则名冢宰,于后葬成风则王不称「天」,及谓「桓无王」、「王无天」等语。夫诸侯大夫,孔子尚无予夺之理,而况王乎?是自以僇民之见,目圣人为僇民也。且据其说,名则俱名可也,何以又称字!去「天」则俱去「天」可也,何以又称「天」?岂以归仲子之赗罪在宰而不在王?锡桓公之命、归成风之含赗与会丧,罪在王而不在荣叔与召伯乎?又岂真以天王之尊下与诸臣,如是之改换笔头,以示其为贬乎?是何其视圣经为游戏,目圣人为儿童,至于如此可恨也。诸侯之兄弟例称字之谬。 桓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聘」,与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同,乃不以年为名以左传云「仲年」。,独以语为名,谓其有橱爱之私,非友于之义。岂凡为使臣者皆是宠爱其臣耶?臣可橱爱,弟反不可宠爱耶?曰「宠爱」,正是友于,乃谓非友于,不解友于之义。列国之大夫例称字之谬。本句原接于上文之末,今移此处别为一条。桓十一年宋人执郑祭仲,祭仲,逐君专政不道之臣,会以其称字,于例不合,或妄以为贤,使合其例,既不惮昧其是非矣,乃或又谓称字非贤之也,大祭仲之罪,以深这之。夫造谬例者以称字为贤,称名为罪也,今又以称字为罪,利口反复,何所不可哉?若季札,春秋时所号为贤者也,乃书吴札且与孔子善。,则称名之非不贤又可知矣。中国之附庸例称字之谬。 为此说者,止以隐元年邾仪父而言也。不知邾非附庸也,仪父非君也。辨见本文。,且全经诸侯以及附庸之君皆称名,未有称字者按:诸侯亦多无名者,如黑臀、婴儿、蘧蒢恶诸名,犹后人之小名,则名且无,况字乎?,此说之不通也,安得强附以为一例乎?其萧叔朝公,亦如称谷伯绥来朝之类,远小之国,不复再见,故书名。若萧则并不知其名,故书叔耳。

无「大夫称氏不称氏」之例

 经于僖公以前大夫皆书名,内之无骇、翚、挟、柔、溺,外之郑宛、纪裂繻之类,皆名,未以氏称也。此后则内大夫无不书氏矣,皆随时变而然也。隐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不氏,谓贬之,疾始灭也;四年「翚帅师」,谓疾之也;十年「翚帅师」,谓翚不氏,先期也,皆谬。详本文。若「无骇卒」、「挟卒」,则又何说乎?僖公以后皆书氏,十六年「公子季友卒」,宣八年「仲遂卒于垂」,以其书氏,又谓生而赐氏以橱异之,亦谬。赐氏本生前,安有死而赐氏者?谓死而赐氏,误从左氏「羽父卒,请族」之谬说也。辨见本文。若宣十七年「公弟叔卒」,称叔,与季友、仲遂同也,乃无以为说,又谓非生而赐氏。非所谓恣其利口,何所不可者乎! 成十五年「宋杀其大夫山」,不书氏,略也,乃谓「不书氏,背其族也」,亦无稽之说。宋杀大夫多无名,况有名无氏乎!

无「称公子、不称公子」之例

 称「公子」与不称「公子」,或仍旧史,或不称者,从略也。 隐四年「翚帅师」,十年「翚帅师」,谓不称公子,贬其与弒公也。恒三年「公子翚如齐逆女」,均一翚也,均此与弒之人也,何为前贬而后褒乎?乃无以言之,谓「修先君之好,故称公子」,尤无稽妄说,不足与辨。又,公子庆父弒二君,何以皆称「公子」,不一去其「公子」乎? 桓十一年突归于郑,谓「不称公子,绝之也」。若十五年「郑伯突出奔蔡」,岂称「伯」反不若「公子」乎? 哀六年「齐阳生入乎齐」,谓「不称公子,诛不子也」。若宣四年「郑公子归生弒其君」,何以称「公子」乎? 襄二十九年「吴子使札来聘」,不称「公子」,且称名,与楚椒、秦术同,三传皆贤札者,于此则无说矣。乃竖儒者,以其不合于例,别创一论从常山刘氏。,诸圣人贬其让国以致乱。呜呼!而善夷、齐,尊周德而美泰伯,自必以让为贤,即其O无论孔子因卫所指,乃来聘以后事,岂预去其公子而贬之乎?公子翚、公子庆父皆争为弒逆者,而不去「公子」,札反以让而去「公子」乎?诬罔圣人以就已例,可恶甚矣。然其心终以札为贤,不能昧于是,又曰仲尼于季子,望之深,这之备,其利口可恨又如此。

无称「公子」与「大夫公子」之例

 公子未有不为大夫者,称「公子」与「大夫」,十九年「郑杀其大夫公子嘉」O公子」,一也。襄十年「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前以三人,故不胜其称大夫,一人则易称耳。乃谓不称「大夫」,却其官,称「大夫」,不去其官,并谬。

无称「公子」与「弟」之例

 弟即公子也,称弟,见其亲也。公子则但为先公之子,近泛矣。隐七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谓不称公子,贬之也。然则「弟」不若「公子」之亲且贵乎?又某侯之弟出奔某国,皆谓称弟所以罪其兄,然则凡非出奔而书某侯之弟者何欤?乃于使其弟又谓罪其有橱爱之私,然则侯于其弟,疏之不可,亲之不可,将何法以处之耶?

无「称使」、「不称使」之例

 称使与不称使,一也。鲁不称「公使」。 经以鲁不称「公使」,自宣成以后三家始专,春秋之初,此风未有也。隐七年,「翚帅师」,十年「翚帅师」,皆公使之,造谬例者不知此意,见书法若翚之专者,故于四年谓翚「固请而行」,十年谓翚「先期而往」,然则桓三年,「翚如齐逆女」,岂亦翚之专耶?又庄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岂亦辰之擅往耶?乃无以言之,谓告入籴为讥,犹藏孙辰之私行也,岂非饰说之无理者乎?来盟不称使。 闵二年「齐高子来盟」,齐侯使之也,乃谓不称使,「我无君也」。我无君,何以彼国不称使?不可解。或谓「不以齐侯使高子也」,然则圣人尊臣于君耶?尤不可解。若僖四年「楚屈完来盟于师」,其为楚子使尤自明,乃犹谓「不称使,尊屈完也」,其为无理妄谈,可胜辨哉!逆后不称使。 桓八年「桓八年」,二本原作「庄八年」,今据经文改。「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襄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皆不称「天王使」,以自见其使也。乃于祭仲谓不称使,公不可逆后。夫以王后之重,公何不可使逆乎?于刘夏谓不称使,天子之士也。按:刘,邑名,食邑者,卿也,昭二十二年之刘子即其后,岂士乎?

无「杀大夫名、不名」之例

 庄二十六年「曹杀其大夫」,僖二十五年「宋杀其大夫」,此类不名者,皆史佚也,或谓众,或谓无命大夫,并谬。又造谬例者曰:义系于杀,则止书其官,义系于人,则兼书其名氏。非也,义皆系于杀也。史者,记事之书,杀大夫,大事也,故必记。然虽义系于杀,自必详其名氏,史体然也,未有止书杀其官者,止因佚其名,遂无从纪之耳。若因此生例,谓义系于杀者,罪在于专杀,而见杀者之是非有不足纪也,则其名氏者,经何以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而未尝立其辞,以示见杀者之是非乎?且谓不书名氏,义系乎专杀,则凡书名氏者,不系于专杀也。书名氏者,有有罪,有无罪,若无罪者,义反不系于专杀乎?

无「杀大夫称国、称官」之例

 凡杀大夫,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耳,不问其有罪无罪也。春秋,记事之书,非赏罚之书也。大抵列国诸侯大夫其无罪者居半,而其专杀之非,亦直书其事,而义自见,皆不必为之深论也。如僖七年「郑杀其大夫申侯」,谓称国以杀,「杀无罪也」。然则不称国,知为何国事乎?僖十年「晋杀其大夫里克」,谓「杀之不以其罪」,故不去其官。然则不书官,知为何官乎?

无「退中国,进狄」之例

 杞、藤、薛皆侯,或称「伯」、或称「子」,非有所退也;楚、吴先称国,再称「人」,再称「子」,非有所进也,说并详前。乃谓之退中国,进夷狄,以此为例,逆理乱常,其害世尤甚!贼经之弊,至此而极矣。

姚際恒著作集

春秋通論卷十四

新安首源姚際恆

    定公襄公庶子,昭公弟,在位十五年。

元年

 凡新君踰年改元,其始年為元年。今定公六月方即位,此猶是昭之三十三年,而先稱元年者,蓋以一年不可有二君,此追書之法,從權也。

春王三月,晉人執宋仲幾于京師。

 凡新君踰年即位,必于正月,故書「春王正月,公即位」。若上年已即位,則不書「即位」。雖正月無事,亦必書「春王正月」,所以重新君之元年也。若其餘,非新君元年,則正月無事,不書「春王正月」矣。其餘一春無事,則書「春王正月」,夏、秋、冬同。今定公六月即位,此猶同先君之年,亦如非新君元年,正月無事,不書「春王正月」,三月有事,始書「春王三月」,蓋元年猶可從權追稱說見上。,正月無事,則不可書「春王正月」,如新君元年然矣。此自一定書法,愚夫不解,無故而張皇倡為邪說,謂之曰「定無正」,一人倡之,後之千萬人從而和之,真不堪一笑也。今世三傳本及時本皆以「春王三月」四字截斷,作「春王」二字為一條,而以「三月」連下事為一條,尤惑人耳目,殊可怪歎。晉人,晉大夫也,以大夫執大夫,前此未有也。執于京師,以其時諸大夫城京師也。京師,即成周也,此非歸于京師之謂,左氏謂晉人執仲幾以歸,三月,歸諸京師,既添晉人執以歸「歸」字,又以「執于京師」為「歸于京師」,其誤謬如此。

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

 昭公之喪,閱七月而始返,亦足見季氏之不道也。此以喪至之日為始死之日,諸侯五日而殯,自癸至戊為殯日。古嗣君于奠殯之禮畢,即于柩前即位為君,至明年改元,于朝正後復行即位之禮,亦有柩前即位,明年改元,不復再行即位之禮者,蓋以奠殯即位之禮兼改元即位之禮也。今定公亦然,況在事勢更有不得不然者,無可議也。公、穀謂正棺于兩楹之間,然後即位。按:檀弓「孔子夢奠兩楹之間」,說者謂殷禮,周則殯于西階之上,如此說禮已屬可笑,而胡氏者又引書顧命成王崩在四月乙丑,宰臣太保即于是日迎得王于南門之外,延入翼室宅憂,為天下主,今公子宋自壞隤先入,猶未得立,是為意如所制,不得以時定。定公,意如所立,意如又何為制之,使不以時定?即此已見其妄。按:成王乙丑崩,逆得王入翼室宅憂,越三日丁卯,又越七日癸酉,凡十日,天子十日而殯奠,殯畢即于柩前即位。今公子宋自壞隤入,即逆得王入之日也,戊辰即位,即得王癸酉即位之日也,與顧命之禮正合,今乃以顧命王崩始入之日誤認為新君即位之日,如此不通,公然解經行世,何哉?因其言禮,故及之。

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九月,大雩。立煬宮。

 立煬宮,自必季氏所為。按:煬公,舊傳,伯禽子、考公之弟,廟毀已久,不知何故而立其宮也?左氏謂「季平子禱于煬公」,夫群廟之主多矣,未禱之前,未知煬公之應禱也,何獨于煬公而禱之耶?萬孝恭氏謂煬公以弟繼兄,亦如定公之繼昭公,故立其宮以明舊制,此說亦巧矣,然所據者史記也,史記孝公亦以弟繼兄者,何獨立煬公耶?

冬,十月,隕霜殺菽。

 周十月,夏八月,隕霜殺菽,災異也。

二年春王正月。夏五月壬辰,雉門及兩觀災。

 若書「雉門兩觀」,嫌若「雉門之兩觀」,故書「及」。不通之儒從「及」字生論,可恨。

秋,楚人伐吳。

 楚伐吳,以來四年吳入郢之禍。

冬十月,新作雉門及兩觀。

 新作,既毀復舊也。按:天子五門之說不見于正經,若門、應門見于太王之詩,雉門見于此,則皆侯國所應有者也。兩觀者,雉門外之兩觀,即禮郊特牲所謂臺門,諸侯亦應有者也。今毀而作之,常事也,妄夫執常事不書之謬說,謂雉門兩觀皆為諸侯僭天子,春秋譏不當復。若然,豈宮闕有毀者皆不許其復耶?且魯之雉門兩觀創始不知起于何時,不譏創始而譏復舊,斯已奇矣。假如不災,則聖人譏貶之意終無以見,豈不幸乎其災者耶?

三年春王正月,公如晉,至河,乃復。

 公即位朝晉也,乃亦見拒,蹈昭公之轍,自此魯君亦不復如晉矣。

二月辛卯,邾子穿卒。夏四月。秋,葬邾莊公。冬,仲孫何忌及邾子盟于拔。

 邾快及黑肱來奔魯,皆受之,至是邾子新立,來為此盟,修好也。

四年春王二月癸巳,陳侯吳卒。三月,公會劉子、晉侯、宋公、蔡侯、衛侯、陳子、鄭伯、許男、曹伯、莒子、邾子、頓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國夏于召陵,侵楚。

 此劉子為楚納子朝,合十八國諸侯之師以侵之也。劉子定敬王之難,使復辟于成周,故能合諸侯之師如此其盛,亦可見人心之依周,雖衰之甚,至此猶一振也。是年秋,特書「劉卷卒」,及「葬劉文公」可見矣。左氏謂此會晉侯為之,晉之合諸侯止乎平丘,是時晉失伯久,且定公不強,安能合十八國之師如此其盛哉?不獨闇于經旨,亦昧于事勢矣。又謂蔡侯以裘馬故受拘于楚,歸,請師于晉,亦非實,不可信。蓋以下蔡滅沈之事而附會者也。杜氏謂入楚境,故曰「侵」。

夏四月庚辰,蔡公孫姓帥師滅沈,以沈子嘉歸,殺之。

 以沈人不會也。然蔡為已甚,故來楚人之圍。沈本屬楚,使晉為主盟,必不咎沈而伐之,于此益見為劉子之會也。

五月,公及諸侯盟于鼬。

 言諸侯,以見劉子不與也,劉子既不與,則無主盟者,故書「公及」。或因書「公及」,遂謂「公志」,後人又遂謂「公求為此盟」,並謬。

杞伯成卒于會。六月,葬陳惠公。許遷于容城。

 許至此凡五遷,六年卒為鄭所滅。

秋七月,公至自會。劉卷卒。

 王卿士不卒葬,此卒葬者,為三月為召陵之會,今七月卒,故特書之。卒,如諸侯書名,然當書子爵,今不書者,以上見之也,春秋豈有例哉?

葬杞悼公。楚人圍蔡。

 報滅沈也。

晉士鞅、衛孔圉帥師代鮮虞。葬劉文公。

 說見前。

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于柏舉,楚師敗績。楚囊瓦出奔鄭。

 蔡屈于力,向久服楚,今從中國,被圍,以晉方伐戎,坐視不救,知不足恃而通于吳以敗之,蔡侯之能也。吳稱「子」者,文配「蔡侯」也,楚稱「人」者,以下囊瓦見之也。若曰「蔡侯以吳人」,又若曰「及楚囊瓦戰」,文義皆不順矣,故須知文義方可解經義。

庚辰,吳入郢。

 稱吳者,配郢也。入,言邑不言國者,郢乃楚都之邑,若言楚,則泛矣。左氏載申包胥乞秦師救,及楚屢敗吳之事,經皆不見,未可信。

五年春王三月辛亥朔,日有食之。夏,歸粟于蔡。

 蔡必因飢而求賑于魯,故歸粟于蔡,魯之善政也。

於越入吳。

 於,發聲也,從越之本音也。越乘吳在楚,故尾其後而入之。

六月丙申,季孫意如卒。秋七月壬子,叔孫不敢卒。冬,晉士鞅帥師圍鮮虞。

 前同衛伐,未得志,故又圍之。

六年春王正月癸亥,鄭游速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

 鄭、許世讎,今乘楚敗而晉伯衰,因修舊怨以滅許。許前避鄭,凡五徙,亦可矜矣,乃卒滅而以其君歸,不亦甚乎!凡書「滅」者,未全滅也,故哀元年許復見經。

二月,公侵鄭。

 左氏謂鄭伐周邑,晉使魯侵鄭。按:是時晉已失伯,而魯亦以三年如晉不克之後,亦不復如晉矣。雖外事晉,未必從晉使也。李廉氏曰:「自宣十八年書『公伐杞』之後,魯無君將者八十年,至是而後侵鄭、侵齊皆書『公』,則三桓既微之徵。然本非公室能張,實以陪臣公山不狃、侯犯、陽虎之專,故託公以出師耳。」

公至自侵鄭。夏,季孫斯、仲孫何忌如晉。

 報侵鄭也。左氏謂季桓子獻鄭俘,孟懿往報夫人之幣。按:斯、何忌二人每相輔而行,觀後圍鄆、侵衛、墮費皆可見。左氏因二人,遂捏造二事,鑿也,圍鄆等亦有二事乎?

秋,晉人執宋行人樂祁犁。

 左氏謂晉卿爭賄,故執之。然則列卿分晉之端見于此矣。

冬,城中城。

 防齊、鄭之怨也。

季孫斯、仲孫忌帥師圍鄆。

 前齊侯取鄆以居昭公,鄆潰,遂屬于齊。今二卿圍之,欲取之齊也。齊、魯搆兵又始于此。「忌」上脫「何」字。

七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齊侯、鄭伯盟于鹹。

 鄭為魯伐,齊以其圍鄆,亦憾魯,故為此盟。兩君特相盟,始叛晉,見其時之無伯也。

齊人執衛行人北宮結以侵衛。齊侯、衛侯盟于沙。

 齊、鄭為盟,徵會于衛,不至,使北宮結往謝,而齊遂執之以侵衛,衛亦服焉,乃重與盟。按:齊景公欲復圖伯以致鄭、衛,然不度德量力,自是伐魯圖晉,適以啟禍爾。

大雩。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齊叛晉與鄭盟,故報去年圍鄆,且為鄭報公之侵。

九月,大雩。

 一秋兩大雩,旱甚也。

冬十月。八年春王正月,公侵齊。

 報國夏之伐。

公至自侵齊。二月,公侵齊。

 未得志,故再侵。連月侵齊,已甚也。

公至自侵齊。曹伯露卒。夏,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報再侵也。

公會晉師于瓦。

 晉救不及,故不書救。書「晉師」則見其救矣,此書法之妙也,若書「公會晉某」,安見其有師?既不見其有師,安見其來救乎?豎儒安足與語!

公至自瓦。秋七月戊辰,陳侯柳卒。晉士鞅帥師侵鄭,遂侵衛。

 二國皆叛晉而從齊故也。

葬曹靖公。九月,葬陳懷公。季孫斯、仲孫何忌帥師侵衛。

 魯為晉討衛。二國不懼晉、魯,益堅事齊之盟。

從祀先公。

 未詳。左氏及杜氏以從作順解,謂正僖、閔二公之位,其非有三。文公時躋僖公而降閔公,經明言躋僖公,今降僖公而升閔公,獨不可明言閔公乎?何為泛言先公?一也。又當或言「升」或言「復」,乃曰「從祀」,其義不明,二也。諸侯五廟,二昭二穆,閔、僖親盡已祧,不應于此復升降之,三也。若胡氏引馮山之說謂昭公始得從祀于太廟,其非亦有三,較左氏尤劣。果若為昭公,直當稱「我昭公」,不當泛稱「先公」,一也。如其說,以「從」作去聲,則「從祀」云者,乃人臣配饗之謂,君公入廟,不可言「從祀」,二也。經已書「葬我君昭公」,則後此入廟之禮自具,如群公皆不書也,何獨此書之?且安有定公立八年之久而尚無禰廟者,若謂制于意如,意如即不臣,亦不敢仇已死之君至于如是,且意如五年卒,今九年矣,何遲遲至是乎?必不然也,三也。若左氏謂陽虎謀去三桓,順祀先公而祈焉,尤不可信。虎欲去三桓,密事也,乃為之順祀先公而祈焉,彰彰如是,則三桓豈不知之?而虎尚能行其謀乎?

盜竊寶玉、大弓。

 據左氏稱「陽虎說甲如公宮,取寶玉、大弓以出」,若此,則是明劫其物,不當曰「竊」矣。且下「得寶玉、大弓」,左氏謂「陽虎歸」,何為自竊自歸?于情理亦不合。

九年春王正月夏四月戊申,鄭伯蠆卒。得寶玉、大弓。六月,葬鄭獻公。秋,齊侯、衛侯次于五氏。

 齊、衛自盟沙以來,衛為晉伐,故衛深結齊以防之,所以師次于五氏也。左氏謂謀伐晉,恐未然。

秦伯卒。冬,葬秦哀公。十年春王正月,及齊平。夏,公會齊侯于夾谷。

 郝仲輿曰:「齊、魯之不相能久矣,遠附晉而近讎齊,非魯之利也,齊敺魯使附晉,亦非齊之利也,二國親睦則晉不得間,而東方以寧,故夾谷之會,仲尼為輔行,其非失計可知。說者必欲以諸侯奉晉,何哉?」此說得情理。若左氏載萊人劫魯事,皆附會以誇孔子,不可信,前人已多辨之。

公至自夾谷。晉趙鞅帥師圍衛。

 趙鞅復圍衛,而終不能得衛之從,晉勢之衰可知矣。

齊人來歸鄆、讙、龜陰田。

 孔子相魯,適值齊、魯交平,且歸田服義,不可謂聖人過化存神之妙。左氏所載孔子使茲無還劫反汶陽之田事,以匹夫之勇誣聖人,則決不可信。而豎儒且以為夫子自序其績,更不值一哂矣。

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郈。秋,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郈。

 郈,叔孫氏邑。據左氏謂侯犯為郈宰以叛,故二卿兩圍之。其書「圍」,不書「郈叛」,與昭十三年「叔弓帥師圍費」同,說見彼處。

宋樂大心出奔曹。宋公子地出奔陳。

 合後數條觀之,大抵宋景公櫥任向魋,以致二弟、二大夫皆出奔以叛。

冬,齊侯、衛侯、鄭游速會于安甫。

 三國相會,以衛有晉難也。

叔孫州仇如齊。

 謝歸田也。

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彄出奔陳。

 公弟尊,故先書,臣卑,故後書,其間自當用「暨」字。或因「暨」字解為「辰脅彄」及「彄脅辰」,皆謬。

十有一年春,宋公之弟辰及仲陀、石彄、公子地自陳入于蕭以叛。夏四月,宋樂大心自曹入于蕭。

 「及」即「暨」,樂大心不書「以叛」,蒙上文也,不獨一字不肯多設,而書法亦如截鐵。四人皆叛,其不臣可見,亦宋公有以致之與?蕭,宋邑,若宣十八年「楚子滅蕭」,則國也。

冬,及鄭平。叔還如鄭蒞盟。

 平六年侵鄭之怨也。左氏謂「始叛晉」,平齊之日已始叛晉矣,豈至此時乎?

十有二年春,薛伯定卒。夏,葬薛襄公。叔孫州仇帥師墮郈。

 叔孫邑郈,季孫邑費,孟孫邑成,三家各植私邑,皆高城深池,本以自固而欲拒公室,執知其衰也,家臣即以是拒三家,天道之好還如此。墮,毀也,毀敗其城池,使不得自固,蓋不得已之計也。左氏謂侯犯奔齊,使果奔齊,卅仇何為帥師以墮之乎?餘說見下。

衛公孟彄帥師伐曹。

 衛伐曹,以其不叛晉故。

季孫斯、仲孫何忌帥師墮費。

 春秋,孔子所修也;論語,孔子所作也。此等事當參觀始得。論語云「公山弗擾以費叛,召子,欲往」,則孔子之不罪弗擾可知矣。蓋弗擾叛季氏,非叛魯也。墮費之議實由于叔孫、季孫,非孔子與子路之為此謀也。弗擾以費叛,而孔子欲往,孔子豈反謀墮費,使季氏得除叛臣而即安乎?故郈叛而叔孫、仲孫墮郈,費叛而季孫、仲孫墮費,皆帥師以往,憤疾家臣之叛己,而自欲墮之也。其墮之之意,則將以為家臣無所恃以復叛,而我以安然,亦二氏據己意妄為之耳。惟孟氏之邑則異是,其宰不叛也,故孟氏不欲墮,但二氏以己邑既墮,亦欲墮孟氏之邑,乃強公使圍之見下,此公之闇也,于是孟氏使其臣拒之,而成卒不得墮。然魯不墮成,魯亦安焉,未見墮之為利,而不墮之為害也。夫行一事者,行之而未見其利,不行而未見其害,聖賢猶不為之,況乎墮費之于魯,無利而有害也。何則?三都皆在魯之境內,達于四門,國之有城郭,所以保民也,今若毀其城、壞其郛,將何以恃?是三都者,固不特三家之保障,而實亦我魯之保障也。左氏:「處父曰:『墮成,齊人必至于北門。且成,孟氏之保障也。』」不惟成不可墮,即郈、費亦不可墮,乃皆欲墮之,不亦策之至下哉!人臣之忠與不忠,不係乎其邑之建與否也。私邑,食邑也,大夫應得,故三家之專魯,非由此三都也,由其人之行私罔上,不守臣節也。使聖賢于魯得位行道,自必有正本澄原之計,次第設施,豈在于紛紛毀裂其城池,以吾君相漫然嘗試于叛人哉?左氏謂「費人襲魯,公與三子入季氏之宮,登武子之臺,費人攻之」。惜其在位未久而遂去耳。即以「齊人歸女樂,季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之」事觀之,則郈、費雖墮,了不相關,亦可見其一斑矣。左氏浮夸,欲張皇聖賢行事,而適以狹小其規模、誣罔其行事,後人猶遵而盛稱之,不亦寡識之甚乎!

秋,大雩。冬十月癸亥,公會齊侯盟于黃。

 齊、魯睦也。

十有一月丙寅朔,日有食之。公至自黃。十有二月,公圍成。

 說見上。

公至自圍成。十有三年春,齊侯、衛侯次于垂葭。

 防魯也。

夏,築蛇淵囿(「蛇淵囿」,二本原闕「蛇」字,今據經文補入。)。

 作無益,且不時。

大蒐于比蒲。衛公孟彄帥師伐曹。

 再伐。

秋,趙鞅入于晉陽以叛。

 晉有六卿,推韓、趙、魏最盛,趙鞅其一也,乃以事出奔,不奔他國而直據晉陽,非叛乎?故經如此書。左氏謂「范、中行氏伐趙氏之宮」,若然,是逼之使叛也,恐未然。

冬,晉荀寅、士吉射入于朝歌以叛。

 二人與鞅「入」同、「叛」同,然而不同也。荀、士六卿之二,趙鞅內藉韓、魏,外據要津,故可入可歸,終分晉國,荀、士二家則自此亡矣。

晉趙鞅歸于晉。

 韓、魏為之援也。故其出歸自由,一如無人之境,自此三家分晉之勢成矣。

薛弒其君比。十有四年春,衛公叔戍(「公叔戍」,二本原作「公孫戍」,今據經文改。)來奔。衛趙陽出奔宋。

 左氏謂二人皆以夫人南子出奔。

二月辛己,楚公子結、陳公孫佗人帥師滅頓,以頓子歸。

 頓本楚屬國,以定四年與召陵之會,故楚深憾,要陳共滅之。然召陵之會陳亦與焉,今與之共滅頓,其必先歸楚矣。

夏,衛北宮結來奔。

 繼公叔戍而來。

五月,於越敗吳于檇李。吳子光卒。

 吳初甚強,會晉入楚,然每受制于越,蓋以吳出而越必尾其後也。其後,哀十三年越卒入吳而吳亡矣。左氏于此謂三年夫差報越,敗越于夫椒,勾踐棲于會稽之上,若果有之,經于此年越敗吳書,前五年及後哀十三年越入吳皆書,何以吳敗越獨不書耶?左氏乃謂「不告」,何以頻年越敗吳告,而吳敗越獨不告耶?蓋由左氏好為復讎之說,故附會此一番勝敗耳。

公會齊侯、衛侯于牽。

 衛前受晉圍,近有內難,深懼晉討,故魯、齊與為此會。左氏謂晉人會朝歌,公會齊侯、衛侯救范、中行,又帥狄師襲晉,皆經文所無,不可信。

公至自會。秋,齊侯、宋公會于洮。

 宋有公子辰之難,謀之齊也。左氏亦謂救范、中行,宋方多難,豈暇救他人乎?

天王使石尚來歸脤。

 魯不助祭而歸脤,非禮也。

衛世子蒯聵出奔宋。衛公孟彄出奔鄭。

 南子讒世子有之,世子必無欲殺母之事,前人已多辨左氏之誣矣。

宋公之弟辰自蕭來奔。

 辰及三人皆入蕭以叛者,其謀不遂,必與三人不合,是以來奔。

大蒐于比蒲。邾子來會公。

 比蒲近邾,畏魯,故來會。

城莒父及霄。(「及霄」,二本原作「近霄」,今據經文改。)

 無冬,闕。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邾子來朝。

 以來會未成禮,故特來朝。

鼷鼠入郊牛,牛死,改卜牲。

 上「牛」字下疑脫「角」字,然哀元年亦無「角」字,或本無。

二月辛丑,楚子滅胡,以胡子豹歸。

 楚去年共陳滅頓,今又滅胡,以頓、胡二子皆與四年召陵之會也,劉子害之矣。

夏五月辛亥,郊。壬申,公薨于高寢。

 高寢,正也。

鄭罕達帥師伐宋。

 鄭滅許,茲又乘宋亂伐宋,蓋以晉、楚失伯久,無晉、楚之侵「侵」,中研本作「寢」,今據北圖本改。而自強也。自是鄭、宋搆兵無已矣。

齊侯、衛侯次于渠蒢。

 明年秋,齊侯、衛侯伐晉,此次為謀伐晉也。左氏于九年齊、衛次于五氏謂謀伐晉,此則太遠,今近,何以反不言謀伐晉,而言謀伐宋乎?鄭此時亦從齊,安有齊救宋以讎鄭之理?況乎齊、衛結好如此,齊尚不救衛為晉伐,而救宋哉?

邾子來奔喪。

 終經言「奔喪」惟此。諸侯奔諸侯喪,非禮也。

秋七月壬申,姒氏○取○義卒。

 姒氏,定公之妾,哀公之母。是時定薨方二月,哀公未即位,子未為君,則母不稱「夫人」,此孔子取義之毫忽不爽者。若成風、敬嬴,其子已為君,則稱「夫人」矣。說者于成風謂「以妾亂嫡之始」,孰知此處有妾不亂嫡之條乎?此條妾不亂嫡,則成風之非妾亂嫡審矣。豎儒無知,輒敢妄言如此。

八月庚辰朔,日有食之。九月,滕子來會葬。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

 諸侯葬為雨止,禮也。說詳宣八年葬敬嬴下。

辛巳,葬定姒○取○義。

 生不稱「夫人」,葬不稱「小君」,以哀公未為君也。定姒距定公薨兩月,定公五月而葬,定姒四月而葬,則與禮曾子問「葬,先輕而後重」之說不合,豎儒反引之以證,此真不識字者耶!按:「八月庚辰朔」,則九月不得有辛巳,疑是十月,經闕之耳。又,襄四年葬襄公母「定姒」,此稱定姒,是也,襄公母何以稱「定姒」?未詳。

春秋通論卷十五

新安首源姚際恆

    哀公定公子,母定姒,定公妾。在位二十七年。十四年春,經終。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

 報柏舉之怨也。楚滅頓、滅胡,今又乘勢合三與國以圍蔡,然蔡侯當日所以者吳子也,今畏吳而卒不敢報之,不亦可恥與!隨自僖二十年楚人伐之,今再見。許,定六年為鄭所滅,今復見者,未全滅也,楚復之耳。

鼷鼠食郊牛,改卜牛。夏四月辛巳,郊。

 此祈穀之郊,當在三月建寅,今在四月建卯,若在上辛,則正合矣。邪說紛紛俱無取。

秋,齊侯、衛侯伐晉。

 去年冬,齊、衛次于渠蒢,至是始伐晉,見晉之衰而伯亡矣。王道亡而伯業興,伯業亡而春秋亦絕筆焉,故孟子曰:「其事則齊桓、晉文。」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定十四年邾子來會公,十五年來朝定公,公薨來奔喪,其事魯可謂至矣,何忌乃伐之,明年且三卿並伐而取其田,三家之不道如此。

二年春王正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取漷東田及沂西田。

 襄十九年取邾田自漷水,蓋漷西田也,至是併漷東取之,則盡漷田皆為我有矣。又併取沂西田,三家之貪得又如此。

癸巳,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及邾子盟于句繹。

 三家共取邾田,則三家共分之矣。乃叔、仲二氏盟而季氏獨不盟,見季氏之尤驕而先歸,不與盟也。

夏四月丙子,衛侯元卒。滕子來朝。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于戚。

 衛靈公卒,蒯聵前奔宋,今趙鞅納之者,必,因而拒之O又奔晉求納也,而晉亦怨衛前之伐,故假是以納焉。戚、衛邑,衛人已立其子,故聵不得入國,居于戚也。聵書「世子」,應得也,孔子之意初不在乎此,春秋,紀事之書也,論語偶論其事也,孔子之意見于論語,豈在此紀事之稱謂哉?

秋八月甲戌,晉趙鞅帥師及鄭罕達帥師戰于鐵,鄭師敗績。

 前齊侯、衛侯、鄭游吉雖會安甫,然齊、衛共伐晉,鄭則未敢也,茲鄭乃獨伐晉,不量己力,宜乎其敗也。左氏謂齊人輸范、中行粟于朝歌,鄭人送之,故趙鞅禦之。夫晉果有粟輸范、中行,何不遣兵徑致,乃必使鄭乎?且鄭亦未必為齊用命也。謝氏謂罕達為衛討蒯聵,趙鞅為聵禦之,亦迂曲。按:鄭近滅許、伐衛,今又伐晉,非復昔日之鄭也,而說者猶執昔日之晉、鄭為說,故多此紛紛擬度耳。

冬十月,葬衛靈公。

 國亂,故緩。

十有一月,蔡遷于州來。蔡殺其大夫公子駟。

 州來本楚屬國,為吳所滅為邑,蔡恃吳以抗楚,故自遷之。誅公子駟之主不遷者,左氏謂吳以師逼之,使遷,恐非實,果爾,則臣民皆屈于不得已,而無主不遷之議者矣。

三年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

使石曼姑拒父圍戚,而要齊師以助之。O 衛齊舊為伯國,大于衛,故序衛上,戚不言衛,蒙上也。凡經皆直書其事而義自見,豈在序齊之圍父哉O于衛上以見罪齊之黨惡、沒衛之名以見罪?甚矣,夏蟲之不可語冰也。若謂蒯聵當得國,正當于戚繫衛,乃反不繫衛耶?

夏四月甲午,地震。五月辛卯,桓宮、僖宮災。

 是時桓、僖兩宮災,書之,因以見桓、僖兩宮猶存,則知諸侯五廟亦漢儒之說,非果當時之禮如此也。夫五廟則二昭二穆,桓、僖至哀公,親盡久祧,安得仍有此兩宮乎?或者猶不信,則與其信漢儒之言,曷若信孔子之言乎?宋孫、劉之徒皆據漢儒之說反罪魯之不當猶存兩宮,歸其罪于三家,可笑也。夫以兩宮災,故書,非以存兩宮為非禮而書也。使其不災,春秋安所用其書罪之筆乎?又趙鵬飛氏謂宜毀不毀,故天譴以災,若是,則諸侯五廟之制天定之耶?更可笑也。公羊又謂此皆毀廟,「其言災何?復立也」,誤認毀為拆毀之毀,更不足道矣。胡氏又因此發其議論,闢祖宗功德之非,謂子孫奚問祖宗功德之有無,又誤認桓、僖兩宮之存,魯人以為不祧之廟者,尤屬謬妄。且殷之三宗、周之文、武,不祧之廟,歷代有之,豈始于魯而罪之乎?或又謂此遷廟也,所謂毀者,原別置主遷廟。然遷廟惟一廟而已,若群公仍皆有廟,又何祧毀之云哉?春秋一經即此條觀之,其為歷朝無識之徒亂道如此,經安得不亡?偶志于此,以例其餘焉。前從祀先公,左氏以從為順,正閔、僖之位,予不取之,于此益見其不然矣。何則?若順祀,當由桓而閔,由閔而僖,今書桓、僖宮災,則火先從桓宮而及僖宮,其未嘗順祀明矣,故經之書躋僖公實可信,而傳之解從祀為正閔、僖之位,實不可信也。

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啟陽。

 城近敵,故二子帥師。

帥師伐曹。Œ宋樂

 報定十一年樂大心自曹入蕭以叛之怨也。

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于吳。

 公子駟之黨也。蔡侯前殺公子,今放公孫,速其戕身之禍矣。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

 前取邾田,三家共分之,而季氏強,必多得,今二人乘季孫斯之死乃重伐邾,思更得其田,則二人得以專之矣。其背盟而貪得如此。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殺蔡侯申。蔡公孫辰出奔吳。

 「殺」,公、穀作「弒」,疑是。蔡侯以遷州來而不得臣民之心,至是被弒,公孫辰出奔吳,則必與聞其事矣。

葬秦惠公。宋人執小邾子。

 其時無伯,故宋人得執小邾子。

夏,蔡殺其大夫公孫姓、公孫霍。

 亦公孫辰之黨也。

晉人執戎蠻子赤歸于楚。

 晉執楚之所欲得者而歸之,其懼楚深矣。

城西郛。六月辛丑,亳社災。

 殷作都于亳,是其社也。說者說武王使諸侯各立之以示戒,故魯有亳社,社有屋,今災。

秋八月甲寅,滕子結卒。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葬滕頃公。五年春,城毗。夏,齊侯伐宋。

 討其執小邾子也。

晉趙鞅帥師伐衛。

 為蒯聵之未入也。

秋九月癸酉,齊侯杵臼卒。

 景公無嫡子,多庶子,公愛子荼,立之以屬國夏、高張。

冬,叔還如齊。閏月○取○義○,葬齊景公。

 經不書「閏月」,以閏月之事歸本月也。如閏正月,即書「正月」。此書「閏月」者,從古喪不數閏。今冬閏,即使是十二月,去卒期亦止四月,齊以國內亂,欲速其葬,故連閏月數,即使是十二月,除去閏月亦止三月矣,大非禮也,故特書,亦取義之類也。

六年春,城邾瑕。

 逼邾也。

晉趙鞅帥師伐鮮虞。

 晉伐鮮虞凡五矣,未有所以得之也,適足見晉之衰而鮮虞之能負固也。

吳伐陳。

 伐楚與國。

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

 齊國、高二子受命立荼,陳乞欲立荼之庶兄陽生,二子被逐奔魯。

叔還會吳于柤。

 吳伐陳,還至柤,叔還往會之,懼吳以結好也。

秋七月庚寅,楚子軫卒。齊陽生入于齊。齊陳乞弒其君荼。

 上書陽生入齊,下書陳乞弒荼,以見陽生之入,由陳乞也,又以見陳乞之弒君,陽生亦有罪也。經文自明,不必傳。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何忌終不忘邾如此。

宋向巢帥師伐曹。

伐之,今向巢又伐之,為宋公入Œ 三年,樂曹起。

七年春,宋皇瑗帥師侵鄭。

 報定十五年罕達之伐。

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五年伐衛,今又侵之。

夏,公會吳于鄫。

 會之而適以召伐,哀公之失策也。

秋,公伐邾。八月己酉,入邾,以邾子益來。

 前魯卿屢伐邾,至是公伐,入邾,以邾子益來,為後齊伐魯、歸邾子起。

宋公圍曹。冬,鄭駟弘(「弘」,二本原皆闕末筆作「弘」。)帥師救曹。

 宋、曹讎久矣,鄭救之者,欲報宋皇瑗之師,而以救曹為名也,故卒無功。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

 雖不書「滅」,然曹自此亡矣。

吳伐我。

 以前伐我,經止書四鄙,從無書「伐我」之文,至此將絕筆,而乃書「吳伐我」及下「齊伐我」,亦變文也。言伐某鄙,則止于某鄙而已,言伐我,則入其國都,亦在是矣。可見謂定、哀多微辭,其說妄也。或以不言四鄙為諱,乃是反說。又左氏謂造門請盟,有無未可知,亦不可據以為諱也。

夏,齊人取讙及闡。

 齊人為邾來伐,取魯二邑。

歸邾子益于邾。

 齊脅魯歸邾子,公之自取愧邕也。謂定、哀多微辭,豈非妄說哉!

秋七月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過卒。齊人歸讙及闡。

 齊取二邑之時,必以是為脅歸邾子之說,至是邾子歸國,歸二邑焉。左氏謂季氏嬖故,非也。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宋皇瑗帥師取鄭師于雍丘。

 自定十五年鄭罕達帥師伐宋以啟釁端,自是宋屢報鄭。七年,皇瑗侵鄭,是年併取鄭師,秋,宋公親伐鄭,十年,宋人伐鄭,十二年,宋向戌伐鄭,迨十三年,鄭人亦取宋師,二國循環覆師以相讎報,殃民毒眾,亦何為哉?不能不咎罕達之為戎首矣。左氏于前皇瑗侵鄭曰「鄭叛晉」,已屬混矣,于此曰鄭罕達為嬖臣,許瑕求邑於宋,而宋取鄭師,豈有大夫因家臣求邑而興師取鄰國之邑者?事情迂折不可信。

夏,楚人伐陳。

 六年,吳伐陳,今陳即吳,故楚人又伐之。

秋,宋公伐鄭。

 杜氏云「報雍丘」,非也。雍丘之役已取鄭師矣,何云報乎?

冬十月。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來奔。

 邾子益前為魯執,今既歸而復來奔者,必吳與齊爭邾,以相搆怨,邾無所容而復來奔耳。左氏謂齊甥故,遂奔齊,若是,何不徑奔齊而必先奔魯以奔齊耶?且經無奔齊之文也。

公會吳伐齊。

 去年,吳與齊皆來伐我,今乃會吳以伐齊,不獨借蠻國以伐姻國之非,且何其報施之不類耶?其伐齊者,必以邾子之故,然不能考其詳也。

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齊侯之卒,未必于軍,左氏且謂被弒,尤不可信。且言吳子三日哭于軍門之外,尤誕。

夏,宋人伐鄭。

 前既取其師,今又伐之。

晉趙鞅帥師侵齊。

 晉伐喪也。

五月,公至自伐齊。葬齊悼公。

 必無五月公至自伐齊,而即于是月會葬于齊者,故書葬以會葬之說必不可信。

衛公孟彄(「公孟彄」,二本原作「公孫彄」,今據經文改。)自齊歸于衛。

 彄以定十四年奔鄭,今書「自齊」,則又嘗奔齊矣。彄為蒯聵之黨,今歸于衛,為蒯聵歸之由也。

薛伯夷卒。秋,葬薛惠公。冬,楚公子結(「公子結」,二本原作「子結」,今據經文改。)帥師伐陳。吳救陳。

 陳屬吳,故楚人伐之而吳救之。左氏謂季札救陳,蓋附會為說,以救為善事,故歸之札耳。孰知吳本私陳而讎楚,其救也,豈為公乎?

十有一年春,齊國書帥師伐我。

 報去年會吳之伐也。

夏,陳轅頗出奔鄭。

 陳為吳、楚交爭,而國卿又出奔,不可以為國矣。

五月,公會吳伐齊。甲戌,齊國書帥師及吳戰于艾陵,齊師敗績,獲齊國書。

 公再會吳伐齊,見哀公之長寇讎而伐姻親,不仁之甚矣。吳由此憑陵中夏,魯為之也,雖勝齊何益哉?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冬十有一月,葬滕隱公。衛世叔齊出奔宋。

 凡大夫出奔固必有故,左氏喜談女德,如此類者甚多,不可盡信。

十有二年春,用田賦。

 宣公初(「初」,中研本作「出」,今據北圖本改。)稅畝,田有稅矣;成公作丘甲,丘出甲矣。丘甲即丘賦也。今于田稅、丘甲之外又令田出賦,則一田而兼稅賦,是田稅又加田賦也,丘賦又有田賦也,民將奚堪?哀公者,較之宣公、成公而尤甚焉,說者謂定、哀多微辭,豈其然哉?

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昭公夫人也,所稱吳孟子是也。左氏謂死不赴,故不稱「夫人」。然于哀公為叔母,哀公亦薄矣哉!

公會吳于橐皋。

 公媚吳,故屢會之,且欲為之致諸侯也。

秋,公會衛侯、宋皇瑗于鄖。

 公又會衛、宋,欲致之以從吳也。然衛侯來而宋公不親至,見諸侯之心卒不服矣。

宋向巢帥師伐鄭。

 宋四伐鄭矣。

冬十有二月,螽。

十有三年春,鄭罕達帥師取宋師于喦。

 報雍丘之師也。春秋書「取師」者鮮,惟後乃書。宋、鄭交相取師,則將為戰國殺人盈城盈野之漸與!

夏,許男成卒。公會晉侯及吳子于黃池。

 自晉失伯後,魯欲尊吳為伯,然僅能致晉,即宋、衛亦不至,則 吳亦安能為伯哉?此條先書晉,常也,非不與夷狄主中國之說也;書「吳子」文配晉侯。,亦常也,非進吳之說也。

楚公子申帥師伐陳。

 楚乘吳會黃池,又為越所入,故又伐陳,以吳不能救也。自是陳危矣。

於越入吳。

 柏舉之役,於越入吳,吳亦可以知儆戒矣,乃復侈然為黃池之會,而越又入焉,吳之恃勇寡識,所以卒至于滅亡也。

秋,公至自會。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踵七年之侵也。

葬許元公。九月,螽。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東方。

 孛星旦見,故曰東方。

盜殺陳夏區夫。十有二月,螽。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

 此與書「宋六鷁退飛」,書「魯瞿鵒來巢」同,皆記異也。然麟為不恆有之物,祥獸也,今為狩獲以死,則祥而災矣。孔子嘗曰「鳳鳥不至,河不出圖,吾已矣夫」,茲有感于麟之獲也,故修春秋至此遂輟筆焉耳。

春秋無例詳考

新安首源姚際恆

無「隱無正」之例

 隱公自元年書「春王正月」以後,無正月之事,故不書正月。謂隱十年無正,將遜乎桓,謬妄之說也。將遜乎桓,何以無正月乎?既將遜乎桓,無正月,尤宜自元年起,何以元年有正月乎?若以其將遜,不言正月,則雖正月有事,亦將卻之乎?若是何以為史!此編特論無例,但以其言例者統辨之,不分出三傳及胡氏,覽者自查之,後放此。又,公、穀及胡氏,通論中本不辨,茲辨之者,以其言例也。

無「桓無王」之例

 桓元年、二年,及十年、十八年皆書「春王正月」,餘皆書「春正月」,蓋「春正月」者舊史也,于「春」下加「王」者,孔子之取義也,詳隱元年。其中無「王」子,偶遺而未加耳。若謂貶桓為弒君,故不書王」,則終桓之世皆當不書,元年尤不宜書,何以元年書,又二年、十年、十八年亦書乎?其為仍舊史而未加明矣。且此後宣公亦預弒者,何以皆書乎?以此為說,何異童稚,乃于二年及諸年之書「王」者無以處之,又別造種種邪說,更不足辨、不勝辨矣。

無「定元年無正」之例

凡新君踰年即位,必書「春王正月」。公即位,若上年即位,則雖正月無事,亦必書「春王正月」以繫之平常之年,一春無事,始書「春王正月」,若二、三月有事,則不書也。,今定公六月始即位,其稱元年,蓋追稱之,實則猶是先君之年也,故不書「春王正月」,迨三月有事,始書「春王三月」,一如平常之年焉。豎儒生性不靈,冒昧妄生邪說,可笑也。今見三傳舊本亦依其言,皆于「春王三月」四字截「春王」二字為一條,「三月」及下事為一條,又可駭也。

無「王稱天、不稱天」之例

 舊史稱「王」,孔子加「天」字于上,所以尊王,為取義之大者也。其無「天」字者,乃仍舊史偶遺也。亦如「春至正月」失「王」字之義耳。終桓之世,周來聘者三,求車者一,皆稱「天王」,惟莊元年書「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如以為桓弒君,其薨後錫命,貶王不稱「天」,然則桓生存之時,王下聘諸事何以反不貶王而稱「天」乎?又,文五年夫人風氏薨,王使人歸含且賵,及會葬,亦皆稱王,無「天」字,乃又謂天子歸含賵於諸侯之妾,故卻「天」字。然則惠公之仲子亦妾也,王來歸賵稱「天」者何也?且經於他處王不稱「天」者亦有矣。桓五年「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又「公朝于王所」,皆不稱天也。

十二公無「書即位、不書即位」之例

 十二公惟隱、莊、閔、僖四公不書即位。按:公薨,嗣君于殯奠畢即于柩前即位為君,至明年改元,復于正月元日行即位禮,倣堯典「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之義,故書「即位」也。亦有殯奠畢即于柩前行即位禮,謂之「即位于先君之年」,故明年正月不復行即位禮者,如是則亦不書矣。此隱、莊、閔、僖四公之所以不書即位也。今說者謂隱不書「即位」,攝也。隱實繼立為君,非攝也。書「元年」,書「正月」,生稱「公」,死稱「薨」,一一與他公同,何獨謂之攝乎!謂莊不書「即位」,為文姜出故。按:下書「三月夫人孫於齊」,則文姜自上年夏公之喪至自齊,時文姜已歸矣,至三月又書「夫人孫齊」可見。乃謂文姜出,豈非夢語耶?謂閔不書「即位」為亂,然宣公亦亂,何以書「即位」乎?謂僖不書「即位」為公出故,公實嘗出也,即据左氏謂公上年八月出即歸矣,何以次年不行即位禮乎!又或謂凡繼弒君不言即位,隱非繼弒君也。又或謂四公內無所承,上不請命,尤謬!上不請命,十二公皆然,何獨四公!若夫桓宣之弒君而書「即位」,定之為強臣所立而書「即位」,豈內有所承者哉?

無「日、不日」之例

 凡不日,除本不必日之外,其餘皆闕也。日食日不日 日食必于日月交會之辰,故在朔日。是以桓三年書「王辰朔」也。舉其事之在前者以例其餘,後放此。詩亦曰「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是也。若隱三年書「己已」,則失「朔」字也;桓十七年書「朔」,則失日也;莊十八年書「三月」,則併失日與朔字也。乃謂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無晦日日食者,謂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無二日日食者,謂不言朔不言日,夜食也。夜統于日,焉有不言日與朔乎?尤鑿。內大夫卒日不日 隱元年「公子益師卒」,不日。或謂公不興小斂,或謂遠,或謂惡,胡氏亦能辨之,不復贅。乃其自謂恩數有厚薄,則仍襲不與小斂之說,可笑也。前人辨之云:宣公以後與文公以前年數略同,而日卒之數近倍,然則何以于前者皆恩薄,而後者皆恩厚乎!亦確論也。諸侯卒日不日 隱三年「庚辰,宋公和卒」。謂諸侯日卒「正也」。若隱七年滕侯卒不日,安見滕侯之非正乎,且有不月者,是併失其月也。僖十四年「冬,蔡侯肸卒」。謂「諸侯時卒,惡之也」。夫蔡侯有何可惡?豈以其從楚乎?然則當時鄭、陳諸國之從楚者多矣,何以其卒皆書日乎?諸侯葬日不日 諸侯之葬雖亦有當時、過時、不及時之不同,然或以日不日為當時、過時、不及時之例,似可,乃當時、過時、不及時者皆有日不日,則其不可為例明矣。于此而又分例焉,其妄何足辨哉!盟日不日 日者,隱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謂「書日,嚴之也」。若六年「夏五月辛酉,公會齊侯,盟于艾」,不知何以嚴之乎?又僖九年「戊辰,諸侯盟于葵邱」。或謂「危之」,或謂「美之」,將奚從!不日者,隱元年「公及邾儀公盟于蔑」,謂「不日,其盟渝也」。則全經所書盟,其渝者十之九,何以皆日乎?且莊十三年「公會齊侯,盟于柯,又謂「不日,信之也」,將奚從?外盟日不日 隱八年「庚午,宋公、齊侯、衛侯盟于瓦屋」,謂「諸侯之參盟,于是始,故謹而日之」。不知元年「及宋人盟于宿」,魯、宋、宿三國也,參盟實始于此,並未嘗謹而日之也。入日不日 隱十年壬午,「齊人、鄭人入郕」,謂「日入,惡入者也」。若僖二十年鄭人入滑」不日,獨不惡入乎?取日不日 隱十年「辛未取郜、辛巳取防」,此因取二邑,故分別日之。若日「取郜、取防」,則不知為同日事異日事也。乃謂「取二邑,故謹而日之」,豈非夢語乎?伐日不日 伐不言日者,以但知往伐而不知戰于何日,且不勝紀也。若書「戰」,則必有日矣。以其有勝敗,故言「戰」。莊二十八年「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以是日伐,即以是日戰也。夫伐我則當與戰矣,遲速因乎其時耳,乃謂日者,深疾衛之是日與戰,若然,則當束手受其縛乎?弒未成君日不日 文十八年「子卒」,不日,謂不日,「不忍言也」。若莊三十二年「己未,子般卒」,獨忍言乎?

無來朝時與月之例

 桓二年「秋七月,杞侯來朝」,謂朝時此月者,以桓弒君,故謹而書之也。若成六年「夏六月,邾子來朝」、七年「夏五月,曹伯來朝」、定十五年「春王正月,邾子來朝」,成、定非弒君者,何為亦月乎?

無諸侯「名、不名」之例

 諸侯生名不名 諸侯不生名,是矣,然而孔子亦未嘗自定為例也。何以見之?桓七年「穀伯綏來朝」、「鄧侯吳離來朝」,非生名乎!蓋以其國小而遠,又其後之卒無由以知,故于此名之也。或謂「賤之」,聖人豈貴大賤小乎?或謂「失國之君」,失國當書「來奔」,不當書「來朝」矣。或謂以桓公故,貶而書名,去年冬,「紀侯來朝」,何以不書名乎?然此猶小國也,雖大國亦有之。昭十一年「楚子虔誘蔡般殺之于申」,楚子非生名乎?或謂以其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然則諸侯不生名之例無可知矣。不然,當日「賢諸侯,不生名」乃可,何為不然也?楚子名說詳文下。諸侯失國名不名 諸侯失國固多名者,然莊四年「紀侯大去其國」,十八年「齊師滅譚,譚子奔莒」,僖五年「楚人滅弦,弦子奔黃」之類,皆不名,其無失國名之例可知矣。或謂聖人與紀侯不爭而去,然則譚弦皆不爭耶?且安見他國名者之爭耶?諸侯出奔名不名 桓十五年「十五年」,應作「十六年」。「衛侯朔出奔齊」,此名也;僖二十八年,「衛侯出奔楚」,此不名也,無例也。諸侯歸名不名 僖二十八年「衛侯鄭自楚復歸于衛」,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歸自京師」,此不名也,無例也。執而歸名不名 僖二十八年「曹伯襄復歸于曹,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歸自京師」,此不名也,無例也。以諸侯歸名不名 僖二十六年「楚人滅夔,以夔子歸」,不名,謂夔子以無罪見討,然則蔡侯獻舞、路嬰兒、沈嘉、許斯、頓、胡豹、曹陽、邾益皆有罪邪?

無「諸侯滅同姓而名」之例

 謂諸侯滅同姓名者,衹以僖二十五年「衛侯燬滅邢」而云。不知此「燬」字蓋因下「衛侯燬卒」而誤連上也,不知其誤,遂妄論也。若僖二年「虞師、晉師滅下陽」,虢、虞,晉之同姓也;莊四年「紀侯大去其國」,紀,齊之同姓也,何以皆不名乎?

無「諸侯卒名、不名」之例

諸侯卒名,其不名者闕也。隱七年「滕侯卒」,謂「不書名,未同盟也」。按:同盟卒而不名者甚多,即以隱八年「蔡侯考父卒」言之,未與同盟,何為名乎?又以「宿男卒言之,元年及宋人盟於宿,已同盟矣,何為不名乎?若以為小國不名,如薛、杞、滕,小國也,「薛伯卒」、「杞子卒」、「滕子卒」,此皆不名也;「薛伯穀卒」、「耆伯卒」、「滕子原卒」,此名也,則無小國不名之例也。若秦,大國也,亦不名,昭五年、定九年、哀三年皆書「秦伯卒」,則以其荒遠而闕之可知也。

無「魯會書葬,魯不會不書葬」之例

 說者謂外諸侯葬,因魯往會而書,謬也。凡魯往會葬則必書其人。 文六年「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 宣十年「公孫歸父如齊葬齊惠公」 昭三年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 昭十年「叔孫婼如晉葬晉平公」 昭十一年「叔弓如宋葬宋平公」 昭十二年「九月,季孫意如如晉葬晉昭公」,則凡不書「某至某國」,但書「葬某國某公」者,皆無人往會葬可知矣。不然,何以有書者,餘皆不書乎?且若桓十三年「三月,葬衛宣公」,豈有二月方與衛戰,而三月往會葬乎?哀十年「五月,公至自伐齊,葬齊悼公」,又豈有方伐之歸,即使人往會葬乎?又若昭八年「葬陳哀公」,是時陳已滅矣,豈猶循諸侯會葬之禮乎?尤可證其不然也。又魯有來會葬者,襄三十一年書「滕子來會葬」,其不書者,亦可知他國無人來會葬也。

無「書外災,為魯弔」之例

 說者謂書外災為魯往弔,昭九年「陳災」,于時陳已為楚滅,何弔焉?

無「諸侯書葬、不書葬」之例

 諸侯卒葬,常也。惟吳楚之君不書「葬」,以其為蠻國而外之也。其餘書「卒」不書「葬」者,闕也。僖九年「宋公御說卒」,不書「葬」,謂未葬而襄公會諸侯,為襄公諱也。若成三年宋公、衛侯伐鄭,皆未葬,何以書「葬」,不為之諱乎?且經為內諱有之,未有為外諱者也。 僖二十三年「宋公茲父卒」,不書「葬」,謂失民也。然則凡諸侯書「葬」者,皆得民乎? 宣九年,晉成公、衛成公皆不書「葬」,謂魯不往會于二國,皆有故。若衛宣公、齊悼公方伐其國見上。,何以往會而書葬乎? 君遇弒多不書「葬」,亂而不得其實,非賊不討不書葬之謂也。桓二年「宋督弒其君與夷」,文十四年「齊侯潘卒」,皆不書「葬」。謂討其賊而不葬,若蔡景公、許悼公何以書「葬」乎?別見下。他若隱七年「滕侯卒」,八年「宿男卒」,桓十二年「陳侯躍卒」,莊十六年「邾子克卒」,二十五年「衛侯朔卒」之類,皆不書「葬」,無以言之,則概曰「怠于禮」,「弱其君」。夫「怠于禮」,「弱其君」,謂小國也,何以小國多有葬者,大國亦有不葬者乎?以是這魯君冤矣。何其荒唐謬悠之甚乎?

無「君弒,賊未討,不書葬」之例

謂君弒,賊未討,不書「葬」者,徒以魯隱、閔二公不書「葬」,故為此邪說耳。不知隱、閔不書弒,故以不書「葬」見之,此春秋之取義也。若外諸侯,知其葬則書,不知其葬則不書,安問見弒者賊討乎?未討乎?而以是為例也?若襄三十年「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十月,葬蔡景公」,無以言之,乃謂「君子辭也」,又謂「不忍使父失民于子也」,其晦塞不通,豈非遁辭之窮乎?昭十九年「五月,許世子止弒其君買」,「冬,葬許悼公」,無以言之,謂「不成乎弒」,赦止之罪也,又謂「不使止為弒父也」,尤可恨。若然,亂臣賊子樂得而弒君父矣,何懼乎?以此例說春秋,萬世之罪人也。

無「王不書葬」之例

 王不書葬,亦闕也。謂王不書「葬」者謬也。諸侯尚書「葬」,豈王反不書「葬」乎?因謂「過時書」、「不及時書」、「我有往者書」,從而為之辭,益謬也。如我有往,則文十年「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昭二十二年「叔鞅如京師葬景王」,必書之,其他雖書「葬」而不書某往,其不往可知矣。又有謂「凡書葬王者皆公親往」,尤謬。大夫往諸侯且書,往王且書,況公乎!不必辨矣。

無予奪諸侯爵號之例

 春秋杞、滕皆侯爵也。經于杞或稱伯、或稱子,于滕或稱子,于薛或稱伯,皆降也。其故何也?杞、滕、薛皆小國,其朝覲貢賦力不能備禮,故願降卑以從事,其來赴以是書,則史亦以是書之,孔子不復有所更易也。其謂孔子有所進退予奪者,邪說也。不然,何獨于數小國而屢易之乎?及其于大國或稱爵或稱人,則又以為進退予奪在是,尤謬。「人」者,通上下之稱,稱「人」,則或有君,或有大夫,不可一而論,各因其事也。于此不勝辨,各詳文下及後條。若吳、楚之君本為蠻國,故恆抑之。如楚先稱「楚」又其先稱期,從其舊號,與稱楚同。,後稱「楚人」,後稱「楚子」,亦非是進退。蓋其初抑之,其後與中國會盟征伐日益盛大,不可復抑,且便文也。詳文下。然其後稱「楚子」、亦稱「楚人」,原未嘗一其稱也,吳亦同。

無「盟」與「同盟」之例

 「盟」與「同盟」,一也。春秋以前皆書「盟」,自「莊」十六年始書「同盟于幽」,蓋從赴文也。齊桓始伯,為此夸大之詞也。其謂「同外楚」、「同尊周」,並謬,又謂「志同欲,所以與桓」,又謂「小國願與之盟,非出于勉強,故曰『同盟』」。然則僖二年盟于黃,非同欲而願與之盟乎?何為不稱「同」以與桓也?又葵邱之盟謂美之大者,又何不稱「同」以與桓乎?迨後襄十一年「同盟于亳城北」,鄭尋從楚伐宋,又謂「書同盟,以見其既同而又叛」;襄二十五年「諸侯同盟于重邱」,又謂晉侯受賂,故「特書曰同」。若然,則渝盟也、受賂也皆書「同」,是書「同」者,又以其「不同」也,豈非反覆其說之小人乎?

無「圍」與「同圍」之例

 同圍猶共圍也,「圍」與「同圍」一也。襄十八年「諸侯同圍齊」遂謂諸侯共疾齊,同心而圍之,謬也。夫疾齊者,以齊之伐魯耳,魯疾而他諸侯不甚疾也。況有邾、莒在,邾、莒者,黨齊而伐魯者數矣,今迫于晉命,不得已而圍齊,又豈同心者哉?大扺造謬例者,已既不解經,亦欺人不解經也。

無「歸」與「復歸」之例

 書「歸」與「復歸」同。謂「歸」者出入無惡,桓十三年「突歸于鄭」,莊二十四年「赤歸于曹」,哀十三年「晉趙鞅歸于晉」,其歸豈無惡耶!謂「復歸」者出惡歸無惡,僖二十八年「衛侯鄭自楚復歸于衛」,「衛元咺自晉復歸于衛」,君臣同辭,君歸則臣出,君出則臣歸,臣之罪大矣,其復歸豈皆無惡耶?

無「入」與「復入」之例

 書「入」與「復入」同,謂「入」者出入惡。桓十五年「許叔入于許」,莊九年齊小白入于齊」,昭二十六年「天王入于成周」,其入豈皆惡耶?謂「復入」者出無惡入有惡,成十八年「宋魚石復入于彭城」,襄二十三年「晉欒盈復入于晉」,其復入惡矣,其出豈無惡耶?又謂宋魚石、晉欒盈稱「復入」者,去國三年,位已絕也;鄭良曾稱「入」者,位未絕也,亦謬。出奔者皆非以道去國之謂,當出奔時而位己絕矣,豈待三年而後絕哉?

無「入」與「歸」之例

 書「入」與「歸」亦無例,謂「入」,難詞;「歸」,易詞,非也。桓十五年「許叔入于許」,無國人拒之也,何難之有?僖三十年「衛侯鄭復歸于衛」,衛侯前出奔得歸,茲又為晉所執以歸,其歸亦良難矣,何易之有?

無「公會」與「公及」之例

 「會」者,與其人相見也;「及」者,與也。「會」與「及」字義本不同,而經立語之義初無大異。謂「及」為內為主,「會」為外為主,謬也。謂「及」為內為主者,隱元年「公及邾儀父盟于蔑」,說者謂公求好于邾。按:蔑,魯地,乃邾儀父來要盟,而我與之盟,且邾為近魯小國,公立而何必求好之?又,七年「公伐邾」矣,尤可見前盟之非公欲也。十一年「夏,公會鄭伯于時來」,秋,「公及齊侯、鄭伯入許」。按:許為鄭國之鄰國,故全經鄭多伐許,後卒滅之。許與魯遠,不相涉,故公會鄭伯,鄭志也,公及齊侯、鄭伯入許亦鄭志也,何所見會鄭之為鄭志,而入許之為公志乎?謂「會」為外為主者,桓三年「公會齊侯于讙」,以親逆也,非內為主乎?十年,「公會衛侯于桃邱,弗遇」,此公欲會,而衛侯避之,非內為主乎?按此,則「及」反多外為主;「會」反多內為主矣。然讀經者得其意焉,可也,亦不必定為例耳,乃強造謬例者適相反焉,豈不可笑之甚乎!

無「及」與「暨」之例

「及」即「暨」。謂「及」為「我欲之」,「暨」為「不得已」,謬也。定十一年,宋公之弟辰與仲佗、石彄前奔書「暨」,後叛書「及」,叛既為其所欲,則奔亦非不得已也。奔若不得已,則叛豈其所欲乎?

無「公及」與「及」之例

 莊二十二年「及齊高徯盟于防」,謂不言「公」,「諱與大夫盟也」。若莊九年「公及齊大夫盟于蔇」,成二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齊人、薛人、鄫人盟于蜀」,何以皆書「公」乎?

無「公會」與「會」之例

 書「公會」與「會」,一也。其中書「會」或為大夫者有之。莊十六年「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謂公首叛盟,「故諱不稱公」。魯公之叛盟者多矣,即以隱公言之,盟邾伐邾,盟宋伐宋,何以皆書公乎?若以其為首叛盟也,桓十二年秋七月,公會宋人、燕人盟于穀邱,十二月,「及鄭師伐宋」,首叛盟也,何為亦書公乎? 僖二十九年「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謂與王子虎非王子虎,辨見本文。盟,上替下陵,故諱書公。若僖八年「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欸盟于洮」,均此王人也,何以書公乎?僖二十九年「會陳人、蔡人、楚人、鄭人盟于齊」,謂不書公,諱與楚會盟之始。然此猶諸侯修好也,若成三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齊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諸侯推楚為主盟!棄晉從之,其事尤大,何以書公乎?且盟于齊皆諸國大夫,不書「公」,當亦大夫也。

無「書公至」與「不書公至」之例

 國君出,必書「出」,則其反也,亦必書「至」,史之體也。若近則不書,或有遠而不書者,遺之也,無例。既以「書至」、「不書至」為例,又于書至例中復造謬例焉,謂或誌其去國踰時之久,謂或錄其會盟侵伐之危,謂或著其黨惡附奸之罪,嗟乎!一「書至」耳,不勝其嘵嘵如此,皆賊經之尤也。

無「內書戰為敗」之例

 造謬例者謂內不書「敗」,言「戰」乃敗。莊九年「及齊師戰于乾時,我師敗績」,不嘗書「敗」乎?

無「稱爵」、「稱人」之例

 人者,通上下之稱,君卿士庶皆該之。辨稱人,則稱爵自明,故不及稱爵。不得其實,稱人。 如隱四年「衛人殺州吁于濮」,或謂「討賊之辭」,或謂「眾辭」,並謬。若莊二十二年「陳人殺其公子禦寇」,豈亦討賊耶?亦眾辭耶?又襄十四年「叔孫豹會晉荀偃、齊人、宋人、衛北宮括、鄭公孫躉、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諸大夫有名有不名,此可見矣。有君有大夫,通稱「人」。 如莊五年「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伐衛大事,必無魯公親往,而四國皆微者之理,是必有大夫,因大夫稱「人」,君亦以「人」稱耳。又莊十三年「齊侯、宋人、蔡人、邾人會于北杏」,齊桓主盟,四國敢皆以微者往哉?此類甚多,不殫述也。從略,稱「人」。 如莊十五年「鄭人侵宋」,十六年「宋人、齊人、衛人伐鄭」,此類大抵皆諸侯,而稱「人」者,從略也。若以為有故稱「人」,諸傳極喜附會,何以不一言之耶?又如襄之十年「晉人、齊人、宋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于澶淵」,使十二國皆書大夫名,則不勝其累墜矣,況小國大夫實有不知其名者乎!或謂「尤之」,或謂「貶之」,或謂「善之」,並謬。一事再見,稱「人」。 如桓十年十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十一年「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于惡曹」,以上已稱爵,此再見,故稱「人」也。或謂「奪爵」,或又謂此為大夫,並謬。稱「人」非貶。 如莊五年「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謂是齊侯、宋公,「人」諸侯,所以「人」公,逆王命也,謬。若果以其逆王命,他諸侯稱人何不去「公」?如其所謂,止言會之例乎?深致微之甚`「人」諸侯以「人」公,孔子豈如是?所謂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也。 莊十三年「齊侯、宋人、陳人、蔡人、邾人會于北杏」,謂是宋公、邾子稱「人」者,諸侯而主天下會盟之政者,自北杏始,故四國稱「人」。夫諸侯主會盟者,齊桓也,不貶齊桓而貶四國,何耶? 莊三十年「齊人伐山戎」,謂齊侯稱「人」,譏其伐戎。不惟伐戎無可譏之理,而下書「齊侯來獻戎捷」,又書齊侯者,豈譏其伐而予其獻捷耶?僖三十三年「晉人及姜戎敗秦師于殽」,謂稱人為貶。若宣八年「晉師、白狄伐秦」,稱「師」,非褒非貶也,何以不稱「人」貶之乎?若是年晉人敗狄于箕,成十二年「晉人敗狄于交剛」,伐狄而非同狄伐中國也,何以皆稱「人」乎? 宣三年「楚人侵鄭」,四年「楚子伐鄭」,五年「楚人伐鄭」,九年「楚子伐鄭」,均一楚也,均一伐鄭也,均在宣公之世也,稱「子」、稱「人」如是之交錯相間者,何耶,豈倏而褒、倏而貶耶?則謂「稱人為貶」者,可不辦而自明矣。稱人非善。 閔元年「齊人救邢」,「救」本善事,可見稱「人」非貶也。乃諸傳又皆謂善之,則與其「稱人為貶」之說,正相反矣,可笑哉!稱人非將卑師少。 于「稱人」者不得其「貶之」之說,又不得其「善之」之說,則又曰「將卑師少」,謬。如隱五年「宋人伐鄭,圍長葛」,宣九年「宋人圍滕」,凡「圍」,豈師少所能乎?師眾豈將卑可統乎?即豎儒亦知辨之矣。

無「稱師」之例

「師」本訓「眾」,但經所稱「師」,不必定以其眾也,或不得其君與大夫則稱「師」。春秋諸侯以戰伐為事,凡出軍未有不眾者,必謂師眾始稱「師」,謬也。小國不能有大眾,「虞為小國,經乃曰「虞師」「晉師」,何也?乃謂「虞無師」及「曹無師」之說,一字不可解。況謂將卑師眾稱「師」,尤謬。安見其將卑乎?且師眾非將卑可統也。又謂將尊師眾稱「某帥師」,亦謬。當時以戰伐為重,帥師未有非大夫者,即不稱「帥師」,豈盡卑者乎?又妄造謬例者曰:有「矜其盛而稱師」者,有「著其暴而稱師」者,有「惡其無名,不義而稱師」者。夫例之云者,以「稱師」則自為一例也,今又分種種之有褒有貶,則稱「師」非例矣。是以無例為例,併不解例字之義,謂其人一字不識,豈虛語哉!以「稱人」為「將卑師少」,以稱「師」為「眾辭」。 如僖二十六年「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二十八年「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于城濮,楚師敗績」,前稱「人」,師少也,後稱「師」,忽而師眾乎?以「師」為褒者,如僖元年「齊師、宋師、曹師城邢」,謂實予之也。以「師」為貶者,如莊八年,「師及曹師圍郕」,「秋,師還」,謂「重眾也」,「輕舉大眾,非義」,害人至是。師為重矣,或以為褒,或以為貶,將奚從?

無「稱師次」之例

 次者,止頓之義,古稱一宿為次,凡伐凡救皆有之,而救尤必先。師次何也?伐則多直前與戰,救非伐比,必遲迴審處,覘二國勝敗情形而後前焉。經所以紀其寔也,此何例之有?乃謂伐而次者為善,救而次者為譏。夫春秋無義戰,凡伐皆非善也,而以為善,凡救皆善也,而以為譏,豈非顛倒錯亂,失其本心哉!若夫例之中又分例,其妄不待辨矣。且其謂救之次為譏者,以次為緩也。莊十年「齊師、宋師次于郎,公敗宋師于乘邱」,夫伐則安用其緩?苟一緩焉,所以敗也。既伐人,又欲善名,以緩而受敗,何如不伐既救人,又不避惡名,以緩而姑止,何如不救?尤昧于人情事勢之妄談也。

無「稱國」之例

國殺。 稱「國」殺其大夫,即國君也。或君與臣共謀之,不得其詳,故稱「國」。或謂眾,謬,眾則稱「國人」矣。國伐。 昭十二年「晉伐鮮虞」,稱「國」者,未詳其為君與大夫也,故從略,稱國。乃謂之狄晉,謬。若昭十五年「晉荀吳帥師伐鮮虞」,定四年「晉士鞅伐鮮虞」,何以皆不狄耶?成三年「鄭伐許」謂之狄鄭,若四年「鄭伯伐許」,何以不狄鄭乎?乃無以為說,而又強為之說。解經所以惡利口也。國敗。 僖三十三年「晉人及姜戎敗秦師于殽」,謂之狄秦,若是年春「秦人入滑」,何以滅人之國不狄,而敗反狄乎?

無「大夫稱名與字」之例

 或稱名或稱字者,本舊史也。舊史本當日之赴告也,聖人初無所褒貶于其間,否則,某當褒而舊史但著其名,某當貶而舊史但著其字,則聖人將奔走列國,以求名與字而後可乎?其無毀譽之旨且無論矣。造謬例者曰「王朝大夫例稱字」,「列國之命大夫例稱字」,「諸侯之兄弟例稱字」,「中國之附庸例稱字」。王朝大夫例稱字之謬。 隱五年「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賵」,稱名;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莊元年「天[王](二本原皆闕「王」字,今據莊公元年經文補入。)使榮叔來錫桓公命」,文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王使召伯來會葬」,皆稱字,無例也。豈惟名與字無例,有不稱名與字而但稱氏者,尹氏、武氏是也;有僅以其父為言者,仍叔之子、武氏子是也;有但稱其爵者,周公、召伯是也,而謂稱王朝大夫有例乎?無例乎?若王無「天」字,上所列數條,從舊史偶遺者耳,及適以其遺「天」字也,遂謂于前賵仲子則名冢宰,于後葬成風則王不稱「天」,及謂「桓無王」、「王無天」等語。夫諸侯大夫,孔子尚無予奪之理,而況王乎?是自以僇民之見,目聖人為僇民也。且据其說,名則俱名可也,何以又稱字!去「天」則俱去「天」可也,何以又稱「天」?豈以歸仲子之賵罪在宰而不在王?錫桓公之命、歸成風之含賵與會喪,罪在王而不在榮叔與召伯乎?又豈真以天王之尊下與諸臣,如是之改換筆頭,以示其為貶乎?是何其視聖經為遊戲,目聖人為兒童,至于如此可恨也。諸侯之兄弟例稱字之謬。 桓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聘」,與三年「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同,乃不以年為名以左傳云「仲年」。,獨以語為名,謂其有櫥愛之私,非友于之義。豈凡為使臣者皆是寵愛其臣耶?臣可櫥愛,弟反不可寵愛耶?曰「寵愛」,正是友于,乃謂非友于,不解友于之義。列國之大夫例稱字之謬。本句原接於上文之末,今移此處別為一條。桓十一年宋人執鄭祭仲,祭仲,逐君專政不道之臣,會以其稱字,于例不合,或妄以為賢,使合其例,既不憚昧其是非矣,乃或又謂稱字非賢之也,大祭仲之罪,以深這之。夫造謬例者以稱字為賢,稱名為罪也,今又以稱字為罪,利口反覆,何所不可哉?若季札,春秋時所號為賢者也,乃書吳札且與孔子善。,則稱名之非不賢又可知矣。中國之附庸例稱字之謬。 為此說者,止以隱元年邾儀父而言也。不知邾非附庸也,儀父非君也。辨見本文。,且全經諸侯以及附庸之君皆稱名,未有稱字者按:諸侯亦多無名者,如黑臀、嬰兒、蘧蒢惡諸名,猶後人之小名,則名且無,況字乎?,此說之不通也,安得強附以為一例乎?其蕭叔朝公,亦如稱穀伯綏來朝之類,遠小之國,不復再見,故書名。若蕭則并不知其名,故書叔耳。

無「大夫稱氏不稱氏」之例

 經于僖公以前大夫皆書名,內之無駭、翬、挾、柔、溺,外之鄭宛、紀裂繻之類,皆名,未以氏稱也。此後則內大夫無不書氏矣,皆隨時變而然也。隱二年「無駭帥師入極」,不氏,謂貶之,疾始滅也;四年「翬帥師」,謂疾之也;十年「翬帥師」,謂翬不氏,先期也,皆謬。詳本文。若「無駭卒」、「挾卒」,則又何說乎?僖公以後皆書氏,十六年「公子季友卒」,宣八年「仲遂卒于垂」,以其書氏,又謂生而賜氏以櫥異之,亦謬。賜氏本生前,安有死而賜氏者?謂死而賜氏,誤從左氏「羽父卒,請族」之謬說也。辨見本文。若宣十七年「公弟叔卒」,稱叔,與季友、仲遂同也,乃無以為說,又謂非生而賜氏。非所謂恣其利口,何所不可者乎! 成十五年「宋殺其大夫山」,不書氏,略也,乃謂「不書氏,背其族也」,亦無稽之說。宋殺大夫多無名,況有名無氏乎!

無「稱公子、不稱公子」之例

 稱「公子」與不稱「公子」,或仍舊史,或不稱者,從略也。 隱四年「翬帥師」,十年「翬帥師」,謂不稱公子,貶其與弒公也。恆三年「公子翬如齊逆女」,均一翬也,均此與弒之人也,何為前貶而後褒乎?乃無以言之,謂「修先君之好,故稱公子」,尤無稽妄說,不足與辨。又,公子慶父弒二君,何以皆稱「公子」,不一去其「公子」乎? 桓十一年突歸于鄭,謂「不稱公子,絕之也」。若十五年「鄭伯突出奔蔡」,豈稱「伯」反不若「公子」乎? 哀六年「齊陽生入乎齊」,謂「不稱公子,誅不子也」。若宣四年「鄭公子歸生弒其君」,何以稱「公子」乎? 襄二十九年「吳子使札來聘」,不稱「公子」,且稱名,與楚椒、秦術同,三傳皆賢札者,于此則無說矣。乃豎儒者,以其不合于例,別創一論從常山劉氏。,諸聖人貶其讓國以致亂。嗚呼!而善夷、齊,尊周德而美泰伯,自必以讓為賢,即其O無論孔子因衛所指,乃來聘以後事,豈預去其公子而貶之乎?公子翬、公子慶父皆爭為弒逆者,而不去「公子」,札反以讓而去「公子」乎?誣罔聖人以就已例,可惡甚矣。然其心終以札為賢,不能昧於是,又曰仲尼于季子,望之深,這之備,其利口可恨又如此。

無稱「公子」與「大夫公子」之例

 公子未有不為大夫者,稱「公子」與「大夫」,十九年「鄭殺其大夫公子嘉」O公子」,一也。襄十年「盜殺鄭公子騑、公子發、公孫,前以三人,故不勝其稱大夫,一人則易稱耳。乃謂不稱「大夫」,卻其官,稱「大夫」,不去其官,並謬。

無稱「公子」與「弟」之例

 弟即公子也,稱弟,見其親也。公子則但為先公之子,近泛矣。隱七年「齊侯使其弟年來聘」,謂不稱公子,貶之也。然則「弟」不若「公子」之親且貴乎?又某侯之弟出奔某國,皆謂稱弟所以罪其兄,然則凡非出奔而書某侯之弟者何歟?乃于使其弟又謂罪其有櫥愛之私,然則侯於其弟,疏之不可,親之不可,將何法以處之耶?

無「稱使」、「不稱使」之例

 稱使與不稱使,一也。魯不稱「公使」。 經以魯不稱「公使」,自宣成以後三家始專,春秋之初,此風未有也。隱七年,「翬帥師」,十年「翬帥師」,皆公使之,造謬例者不知此意,見書法若翬之專者,故于四年謂翬「固請而行」,十年謂翬「先期而往」,然則桓三年,「翬如齊逆女」,豈亦翬之專耶?又莊二十八年「臧孫辰告糴于齊」,豈亦辰之擅往耶?乃無以言之,謂告入糴為譏,猶藏孫辰之私行也,豈非飾說之無理者乎?來盟不稱使。 閔二年「齊高子來盟」,齊侯使之也,乃謂不稱使,「我無君也」。我無君,何以彼國不稱使?不可解。或謂「不以齊侯使高子也」,然則聖人尊臣于君耶?尤不可解。若僖四年「楚屈完來盟于師」,其為楚子使尤自明,乃猶謂「不稱使,尊屈完也」,其為無理妄談,可勝辨哉!逆后不稱使。 桓八年「桓八年」,二本原作「莊八年」,今據經文改。「祭公來,遂逆王后于紀」,襄十五年「劉夏逆王后于齊」,皆不稱「天王使」,以自見其使也。乃于祭仲謂不稱使,公不可逆后。夫以王后之重,公何不可使逆乎?于劉夏謂不稱使,天子之士也。按:劉,邑名,食邑者,卿也,昭二十二年之劉子即其後,豈士乎?

無「殺大夫名、不名」之例

 莊二十六年「曹殺其大夫」,僖二十五年「宋殺其大夫」,此類不名者,皆史佚也,或謂眾,或謂無命大夫,並謬。又造謬例者曰:義繫于殺,則止書其官,義繫于人,則兼書其名氏。非也,義皆繫於殺也。史者,記事之書,殺大夫,大事也,故必記。然雖義繫于殺,自必詳其名氏,史體然也,未有止書殺其官者,止因佚其名,遂無從紀之耳。若因此生例,謂義繫於殺者,罪在于專殺,而見殺者之是非有不足紀也,則其名氏者,經何以但書某國殺其大夫某,而未嘗立其辭,以示見殺者之是非乎?且謂不書名氏,義繫乎專殺,則凡書名氏者,不繫於專殺也。書名氏者,有有罪,有無罪,若無罪者,義反不繫於專殺乎?

無「殺大夫稱國、稱官」之例

 凡殺大夫,但書「某國殺其大夫某」耳,不問其有罪無罪也。春秋,記事之書,非賞罰之書也。大抵列國諸侯大夫其無罪者居半,而其專殺之非,亦直書其事,而義自見,皆不必為之深論也。如僖七年「鄭殺其大夫申侯」,謂稱國以殺,「殺無罪也」。然則不稱國,知為何國事乎?僖十年「晉殺其大夫里克」,謂「殺之不以其罪」,故不去其官。然則不書官,知為何官乎?

無「退中國,進狄」之例

 杞、藤、薛皆侯,或稱「伯」、或稱「子」,非有所退也;楚、吳先稱國,再稱「人」,再稱「子」,非有所進也,說並詳前。乃謂之退中國,進夷狄,以此為例,逆理亂常,其害世尤甚!賊經之弊,至此而極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