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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际恒著作集

第四册

本册点校说明 

张晓生

姚际恒春秋通论十五卷,论旨一卷,春秋无例详考一卷。是他的九经通论之一。今缺卷十一至十三。另姚氏的序也缺第一叶。

根据姚氏序所署:「康熙四十六年(一七○七)丁亥秋七月」,可知此书作于诗经通论之后,是姚氏较晚的著作。此书清人各公私书目均未见著录,直至民国十八年(一九二九),由北平通学斋主人伦明于北平书肆购得一残钞本,此书方初现人世。伦氏当时除主持通学斋书店外,也为日资之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主管购书事宜,得书之后,伦氏即副钞一本,一交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一由己藏。伦氏所藏之本后归国立北平图书馆,现存大陆北京图书馆;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藏本于抗战胜利后移入中央研究院,并随之迁台,现存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此外,日本东京大学及京都大学各有一部据北京图书馆所收伦明藏本加以景照之本,又北京图书馆本身亦曾据伦明藏本再传钞一部普通线装钞本。

综上所述,可知中央研究院藏本及北京图书馆藏本为目前可见时代最早之本,亦较其它据以景照、传钞之本具校勘价值。然二本究竟何者为伦明初得之祖本?而祖本之钞成时代如何?则实难确知。所可知者,二本之避讳字均已及于清乾隆帝弘历之「弘」、「泓」等字,则祖本之钞成时代当亦不早于乾隆朝。

本次点校所据底本为台湾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所藏钞本,再以日本东京大学景照北京图书馆藏本参校,尽可能改正其中讹脱衍夺之处。惟因可据数据有限,加以点校者自身学植浅陋,其中必仍有不少失误处,尚祈学者不吝指正。

凡例

一、本次点校所据之台湾中央研究院藏春秋通论残钞本,于校记中一律简称为「中研本」;东京大学景照北京图书馆藏春秋通论残钞本,于校记中一律简称为「北图本」。

二、春秋通论所引春秋经传原文及各家经解,若为直引,则以「 」号识之,若为约引,则仅施以标点,不加「 」号。

三、二本若字不同,而于文义皆通,则以「中研本」为主,另于校记中说明「北图本」之异字。

四、二本字不同,而其中一本字义较顺,则以义顺之本为主,再于校记中说明另本之字。

五、春秋通论原文,若引用春秋经传而有误者,则据春秋经传通行本径改,再出校记。

六、春秋通论于春秋经文有所阙漏时,则据春秋经通行本补正,并以[ ]别之,出校记。

七、「中研本」若明显有误,而「北图本」不误,则据「北图本」改,出校记。若二本同有疑误之处,则一律保留原文,仅于疑误字下以( )号注出可能之正字,再出校记。

八、「中研本」若有阙漏处,而「北图本」不阙,则据「北图本」补入,出校记。若二本同有疑阙之处,则以[ ]号补入疑阙之字,再出校记。

春秋通论序

(前阙)书之旨亦隐而弗彰,不亦过与!妄夫目春秋为朝报,而春秋隐;愚夫尊之过高、求之过深,而春秋愈隐。然则春秋一经,有不亡于妄且愚之目者几希!故诸经之亡,皆亡于传注,而春秋为尤甚。何则?一经而有三传焉,又多乎哉!彼三传者,皆汉以上之书也,今之学春秋者,有离于三传者乎?有不求三传之异同,即以为毕春秋之能事者乎?愚谓不必求其异同,祇宜求其是非而已。三传之异同者,事也,其是非,则心也,事可异同,而是非之心必不可惑乱。公羊、谷梁闇于大义,纰缪滋多,不足深论,左氏书虽后出,事若先成,举世见其凿凿,率不敢于非议,间有卓识之士摘取而议之者,然终不出其范围,仍就其事以为论,而时形已见,方疑而忽信,此违而彼从,吾未见其可也。夫是非之心人所咸有,是则终是,非则终非,未有两岐于是与非之间者。尝考其书,其合理者人心自同,可不必论,若其解经之语,大半纰缪,与公、谷等而其叙事惟富,于文辞浮夸是尚,亦多失实,非果亲见当时策书而受经于圣人者。是以学者必宜舍传以从经,不可舍经而从传。韩昌黎云:「春秋五传束高阁,独抱遗经究终始。」当时有邹、夹二氏,故言五传,今不传。诚哉是言也。自三传作俑以来,其流之弊大端有二:一曰例也,一曰常事不书也。例之一字,古所未有,乃后起俗字,执此一字以说春秋,先已误矣,而谓孔子尝执此一字以修春秋乎!使孔子执一例以修春秋,孔子既不若是之陋,乃据其所为例者求之,又多不合,孔子又不若是之疏。孔子裁定旧史以取其义,不过数大端,而其事已毕,如造化之因物付物,自然合理,何尝屑屑焉如经生家着一书、执一例以从事哉?呜呼!自例之一字兴,而唐王仲俺、宋朱仲晦无不以孔子自命矣。岂惟「惟」,中研本作「为」,今据北图本改。王与朱,执一例以往,人人皆孔子、户户有春秋矣,又何难焉!若夫常事不书之说,实起于公羊,而唐宋诸解经者靡不奉为龟鉴。夫以为常事不书,则春秋所书者必非常之事也。非常之事必以非礼也、非法也,非礼非法必皆讥皆贬也,于是明明得礼者必以为非礼,明明合法者必以为非法,深文罗织,罔顾是非,每条必砌成罪案,使孔子为法家峻刻之尤,而春秋且为刑书,为谤帖。嗟乎!谁毁谁誉之谓何,而诬圣人至是哉!由是竖儒自不知书,错解孟子「春秋天子之事」一语,谓孔子假南面之权,行赏罚之典,黜陟诸侯,进退百职,以匹夫而为天子,虽以天子之尊,亦不难贬而削之,是乱臣贼子孔子躬实自蹈,而又何以惧天下之乱臣贼子乎?诬圣灭经,罪大恶极。不知「春秋天子之事」云者,以其主于尊周室,明王法,用一国以该天下,犹曰「天子之事,非诸侯之事也」云尔。错解孟子一语,以致错乱孔子全经,则又三传之流弊至此为已极也。予用是发愤从事兹经,大破三传积习,而后起之邪说悉屏弗论,独摘孟子中所述「则丘窃取」之言反复深思,求其「取义」所在。此从来诸儒所略而弗道者,虽以蠡测海,自知不量,然竭其心智,亦或得其一二,非灼然人所共信者不敢妄云。次之则为「书法」。「书法」人亦言之,然究不出「例」与「常事不书」二者为说,安在其为「书法」也。盖「书法」虽不同于「取义」,亦必断自圣衷,出自圣笔,学者均不可略已。以是二者分别孔子之新意与鲁史之旧文,加诸标识,无徒混焉莫辨,一往求之过深,震惊为神奇不可知,而春秋之旨,或因是以彰焉,未可知也。彼昌黎之言,人畴不知,第以空言是托,求其束诸传而究遗经者,吾目中未见其书也。不揣狂悖,大依斯言以成此编,不知有左,何论公、谷。全经前后起应,首尾贯穿,即微(征)「微」,二本同,疑当作「征」。左亦自坦然明白,不惟不用其解经之戾辞,而亦何藉其叙事之琐语邪!孤行一经,实自予始,质诸圣人,谅可无罪,世即有訾我者,亦弗恤也。

康熙四十六年丁亥秋七月,新安首源姚际恒识。

春秋通论卷前

    春秋论旨

 自古说春秋者,莫害于「例」之一字,予已着端于前序,兹更详之。例字始见于杜元凯释例,以左氏之例而释之也。其言曰:「传之义例,总归诸凡,皆显其异同,从而释之。」是例者,实创于左而发明于杜也。嗟乎!自有「例」之一字,而春秋之义始不明于天下矣。圣人据鲁史以修春秋,何尝先自定其例乎?其言曰:「其『义』则丘窃取」,不曰:「其『例』则丘窃取」也。圣人如化工然,变化日新,随物付形,无不各得。如门人问仁、问知、问君子、问为政,同一问而其答之也各异,初无一定之义,则其不尚例可知矣。使圣人执一例以修春秋,何殊印板死格,尺寸不移,此冬烘之学规、胥吏之计簿,而乌足为圣人之书,可传于天下万世哉!且史者尤不可执一例以为之也。史以记事,事有万变,例岂能齐!此合而彼违,此同则彼异,必致疏漏多端,是自取败阙也。乃杜氏执例以求见其或合或否、或同或异,而例之说穷,于是无以处此,则又曰「变例」,后人因而为之辞曰「美恶不嫌同辞」,夫「例」者,一定不移之谓也,曰「变」,则不合之别名也,例既不合,则无例可知矣。「例」者,此为美辞,彼为恶辞之谓也,令美与恶同辞,则无例可知矣。是皆自缚自解,归于遁穷,究无说以处此,而世之人犹以例求春秋者何也?自有例之一字,而褒贬之说因以兴焉。春秋据事直书,而善恶自见,不惟孔子原无褒贬之心,而春秋实亦无所容其褒贬也。孔子不云乎「吾之于人也,谁毁谁誉」,自言其平日之存心也,岂其修春秋而反是,此所谓孔子原无褒贬之心也。若夫直书其事,如朝王、如救伐,此即是褒,不能加一字以褒之也。如弒君、如灭国、此即是贬,不能加一字以贬之也。若其它事,本无可褒贬者,则益不能加一字以褒贬之可知矣。乃执例者势不得不求其褒贬,求之不得,乃于书日、书月、书名、书字、书氏、书人、书爵、书国、书师,与其或不书以上者之类而求之曰此褒也、此贬也,是使圣人为巧佞之夫、险侧之辈,资文字为喜怒,借笔墨为讥弹,埋一字以中伤,砌数言以成案,意刻而文深,心危而语隐,即稍貌为长厚者,亦所深耻不为,而谓孔子为之乎?嗟乎!为其说者其亦思之否也,此所谓春秋实亦无所容其褒贬也。又自有例之一字,而「常事不书」之说因以兴焉。公、谷谓常事不书者何也!彼见春秋君、大臣、大夫子少善多恶,故少褒多贬,因为常事不书之说,则凡所书者皆贬也。不知孔子又云「如有所誉,其有所试」矣!圣人虽言无毁誉,然誉犹善于毁,故又言誉有所试,不更言毁,自见毁之必不可有矣。会若此,则是圣人纯有毁而无誉,不更失圣人之心乎!此因褒贬二字不能平施经中,乃侧重于贬,故又为常事不书之说也。凡此二邪说,皆例之一字启之,君子所以叹息痛恨于三传也。

史者,记事之书也,春秋即史也。既为史,则书其事即是褒贬。如史记为后代之书,以文辞是尚者,亦且直书其事,不以己说参入其间,己说乃别为论赞,而况春秋之一字不多设乎!则褒贬之说,春秋断断无矣。史以记事,则常事书,非常之事亦书,若独取非常之事书,而常事不书,何以为史?犹之独取常事书而非常之事不书,不可以为史也。则常事不书之说,春秋断断无矣。二说既无,则例亦无矣。此皆由世人习而不察,失记春秋为鲁史,而别以春秋为孔子之神异经、秘密藏故耳,今为道破,其亦可以醒悟焉。

近圣人之世莫过孟子,而孟子愿学孔子,故其言春秋亦最详。其曰「春秋,天子之事也」,谓孔子主乎尊周、明文、武之道法,故虽一国诸侯之事,实天子之事也。于是述其言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知我者,谓其尊周也;罪我者,谓尊周则诸侯之僭窃自见,恶其害己也。孟子又曰:「春秋成而乱臣贼子惧。」此惟指春秋所书弒父与君者言之,谓书之则将流恶名于千戴,故惧也。其义皆明白显易,别无甚深奥。自宋人茫昧不解孟子之言,其于「天子之事」,有人焉,谓春秋只一个「权」子,因而有人焉,谓仲尼惇典庸礼,命德讨罪,其大要皆天子之事,于是使孔子为僭窃之人,其书为僭窃之书,而春秋亡矣。其于乱臣贼子惧,谓事事皆有贬,皆所以使之惧,每一事必锻炼成一大罪,求其所以诛乱贼之心而后已,虽明知诬罔,有所不恤,于是使孔子为法家之人,其书为法家之书,而春秋亦亡矣。予尝谓今日欲解春秋,必先解孟子,良不诬也。惟孟子曰「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此一语真孔子自言作春秋之要旨,而诸儒偏置而弗道,何也?盖以其不知其义之为何义也。夫义之所在,鲁史臣宁不知之?然必不能如圣人之至精至粹,故孔子于其合者仍之,其有未合者则以己意为之,所谓窃取之是也。后之人虽不能尽测,然其大者亦自显然可见,约而求之,岂无数端为世人之所可共信者。若其余,则不敢穿凿以失圣人正大之心,不敢繁多以没圣人谨严之意,爰是加诸标识,则春秋之眉目灿然略见,而圣人之心事亦或跃如于纸上矣。至于书法,固圣人之余事,亦宜标出,以别旧文,使人知为圣笔不可略也。吾见春秋书目,昔人有舍例从法之书,舍例是已,从法何不言从义乎,诚以书法犹属文辞,不足以尽春秋耳,愚主是二者以论春秋,质诸后世君子,其亦可不惑乎!

春秋时去上古淳朴已远,其风不古,而人心之不淑亦已甚矣,故孟子曰:「春秋无义战。」则凡春秋所书会盟征伐之事,大抵皆属不善,故圣人据事直书,而不善自见,非贬之也。设使孔子为唐、虞史臣,则其所书皆善言善政,亦岂孔子褒之乎!故谓之「常事不书」,此最惑乱春秋、诬罔圣人之邪说。予谓史所记者,大事耳,如会盟征伐,必其有关于一国及天下之故而后书,若小事则有不胜纪矣,故而改之曰「小事不书」。

自古以例说春秋,予为埽尽,惟标「取义」及「书法」二者。又「常事不书」之说,予改为「小事不书」,如是则春秋之旨庶可复明,圣人复起,当不易斯言。

予尝见世儒说春秋亦有埽例者,然所埽止胡传后起最不通之例,若公、谷之例则未能全埽,而左氏之例且不敢于轻议矣。又所辨论者,以此例之是驳彼例之非,而自为其例,究不出例之范围也。此由例之一字从来已久,深入其肺腑故耳。

古人间有以书法论春秋者,而取义则从无人及之。盖春秋以取义为大,不可混取义为书法,犹之不可混书法为取义也,须辨明始得。

取义必其真确无疑、灼然可共信者方敢标出,若臆度影响之见、似是而非者,不敢妄标一字,以冒不知而作之罪。

春秋之有三传久矣,而左传尤如影之附形,学者顷刻不可离也。然予谓经有三传,经之所以滋晦也。公、谷之纰缪,世所尽知之,故且无论,而左氏之诬罔不实,世或未尽知之也。何则?公、谷言义,纰缪可以立见,左氏言事,其诬罔难以悬知。故世敢于辟公、谷而不敢于辟左氏,为此故也。近世季明德、郝仲舆辈亦知辟左,然旋辟而旋据之,终不能出左之范围,此非左之以事胜乎?予观左解经之语,亦大半纰缪,与公、谷同,而其事实与经抵牾者什之三四,然则经反非耶?故其事难以悬知者,亦以经知之而已。夫传以证经也,传不足以证经,安用传为?岂可舍经而从传哉!退之束传之言,盖亦发愤有见乎此。然第言之而未见有行之者,故予仿其意以着此编。经,未尝不可以见,而其会盟征伐,亦可合前后总观而得之W凡于一事必有首有尾,如蛛丝马,若夫传之繁文琐事、怪语夸辞,以及帏房猥迹,一切屏去,廓然以清,亦殊快人意,何必沾沾焉尽据其事以说经乎!且诸例实作俑于左,则其害经也尤大,又不可不知也。左氏固周人,但非亲见孔子,亦亲见国史也。故与经多抵牾。然以其为周人,其言亦时有可据者,故予于他经,凡后人说之不合者,则以左传正之,而于春秋,凡左传说之不合者,则以春秋正之。

左传虽出于张苍,然实显于刘歆,见歆移太常博士书。或因谓歆伪作,夫歆则安能作左传,岂不高了刘歆。

编中公、谷皆不置办,以不胜辨也。惟左氏有与经抵牾及诬罔不实者则辨之,以世未能不信左也。至于宋胡安国亦妄自称传,其纰缪已极,世人稍具心目者无不周知,又安用予辨为。故公、谷与胡氏不之及,惟其中凡言礼制者似乎凿凿,实则皆枉撰无稽之言,间一及之,无俾世惑而已。安国传大祖述程正叔,故朱仲晦称之,至今以行于世。又兼袭孙明复尊王发微,刘原父意林诸书,取其最纰缪者,并非全自撰者,又不可知其所由云。

刘原父春秋权衡专攻三传,盛名之书也。然吾观其攻左,惟在解经语,人亦多知其缪。又多辨杜注,杜注之荒缪亦何足辨,而彼皆沾沾以此为事,其切要处则鲜及之。若其攻公、谷则益无论,盖亦浅陋之书也。

李廉氏春秋会通专于详例,颇为害经,然正予破例可资以查核。

张洽氏集注,明初与胡传并用,亦以张为朱仲晦之门人,故其后专主胡而张废。予观此书与胡亦相伯仲,但缪妄不若之甚耳。

昆山新刊经解,春秋不下二三十种,佳者绝少,略可观者,吕大奎氏或问、程积斋或问而已。

黄东发解春秋语多有可观,闻见于他处,未见其全书也。

高拱氏春秋正旨一篇,议论甚正。

郝仲舆春秋解甚平庸,非左一帙,亦浅陋无当。其书专办楚之非夷,以己为楚人也,致(至)(「致」,二本同,疑当作「至」)为可笑。按:楚本蛮方,蛮与夷别,古南方皆蛮国,故孟子言南蛮,夷则远为外国也。郝于蛮夷且未辨,胡哓哓为?吴越亦蛮也,今江浙文采富丽且甲天下,人何尝以蛮少之?而其人亦何尝以蛮自歉邪?

季明德春秋私考主于辟左,可为有识,然其自解则多武断,是其所短。至于考事必隐括颠末、贯穿前后,最为晓畅,宋明以来之说春秋者,未能有过之者也。

凡经书鲁君所行礼事,多春秋时之礼,春秋时之礼,即周礼也,故周礼虽亡,而赖春秋所书,犹可得其千百之什一。奈何诸儒误执「常事不书」之语,为非礼书之,所以示讥,然则诸传及后人反知周礼,而春秋之君臣反不知乎?此由误执谬语以致曲说诬罔有所不恤耳。不知此乃大事所以书之,亦可为小事不书之证。

谓春秋书灾异不书祥瑞,然则孔子为幸灾乐祸之人矣。「有年」、「大有年」,即童稚亦知祥瑞,乃违心反说以为记异,其可恨如此甚矣。「常事不书」一语,流毒以至于此极也。

吾今始知后人解春秋,率皆推求一二字以为说者,亦无怪其然。何则?盖由于不知鲁史之旧文何在,圣人之取义何在、书法何在,不得不藉是以为解经话柄,若舍此,直无置喙地矣。

谓春秋委曲用心藏一二字为刺讥,此世之阴险薄夫所为,然则解春秋作如是观者,定是此一辈人耳。

或问春秋既无褒贬,然则孟子「春秋成而乱臣贼子惧」,其义何居!曰:前已言之矣,正由误解孟子此语,以孔子为天子,以春秋为刑书也。然尚有未尽者。按:孟子此章主言治乱之事,故指其一事言之,谓春秋书臣子弒君父,则乱贼自惧,乱贼惧则天下治矣。孔子之时本治也,故以此为一治,便于伸其治乱之说耳。孟子与孔子道同而迹不同,孔子言言质实,孟子生于战国,尚议论丰采,其言多有不可执泥者,苟或执泥,便会错去。如谲谏而怂恿、好货好色,不将为逢君之恶邪?尚论圣贤所宜?知此竖儒笨伯事事必求所以使乱贼惧,真不值一笑也。

世儒解春秋,得孔子之意者上也。言一事必合前后,论之周匝无遗,使人一览首尾,了然者次也。若仅就此一事评论善恶得失、灾祥报应,肤辞套语,漫衍盈幅,此是史论,与经旨毫无干涉,斯为下矣。吾见宋人解春秋大率不出下者,而宋后至今诸家亦不能免焉,愚着绝去此弊,宁为简略,不敢一字稍涉史论,览者审之。

编中取义者以○识之,书法者以△识之,注字于傍,其无识者约略皆旧史文也,非敢于圣言有所点污,诚思冀得圣衷之一二尔,知我者亮之。

无例之说既备于前,又各详于经文之下,书成,复加荟萃诸传及后人所造种种谬例,牛毛茧丝,分条明辨,名曰春秋无例详考(「春秋」,中研本作「春称」,今据北图本改。),以附于后。吁!竭其愚衷,大声疾呼至再至三,冀得世人醒悟,且俾览此即可了然,无俟旁搜曲讨也。

春秋通论卷一

新安首源姚际恒

    隐公惠公庶子,在位十一年。

 春秋始于隐公者,必当日祇就鲁史原本从隐公而始也。其前或别一史官,或散佚难讨,均未可知,无他义也。或以平王为言,鲁史无与周事,且何不托始于东迁之时,而托始于其末年乎?

元年

 诸侯奉天子正朔,其有国也,则各以其始年为元,盖由来久矣。

春王○取○义正月。

 王者,君也,主也。春为四时之首,一岁所托始,犹君主之义,故曰「春王」,为此称者,所以重天时、端岁首也。春虽二、三月,亦必称「王」,而夏、秋、冬虽四、七、十月,亦不称「王」,后世于春曰青帝、曰东皇,虽近不经,然未尝非本此为其名也。此出孔子之取义,而非鲁史旧文。何以见之?有「春」下无「王」者,乃仍旧文偶遗耳。春秋本无例也,后人不明此旨,以「王」为王者之王,附会孔子尊王之义,以「春」字句绝,「王正月」三字连读,不知孔子固尊王,然以史纪事之月而寓尊王之义,亦殊无谓。春秋之时,侯国虽强,王室虽弱,即以桓、文之强大,犹秉正朔,未闻敢有改易,岂虞我鲁之不奉正朔,而特加「王」以明之乎?且王称「天王」,亦孔子之取义也,而亦有时仍旧文称「王」,所谓春秋无例也。若「春王」则惟一「王」字,并不称「春天王正月」,此亦可见「春王」之王,非王者之王也。自予道破此旨,学者试平心思之。「春」之下,「正月」之上,夹入一王者「王」字于中,岂不近稚?以「王」属「春」下固不可,若以「王」属「正月」上,正月固周王之正月也,建子。春独非周王之春乎?改时。当日「王春正月」乃可,何以独曰「王正月」乎?又若「王」字主于尊王,则一岁之正月足矣,何必兼二三月而言邪?兼二三月言,是以「春王」为义,而非「王正月为义明矣。不然,二三月可王,四五月以往,何不皆可王乎?惟其错解「王」字,所以有后来夏时冠周月之谬说,苟知「春王」二字本相连,奚至有此谬说哉?令常人不必通春秋之义者,顺口读去,必曰「春王二字连。正月」,而不曰「春一字断。王正月」者,亦可见人心之有同然也。且左氏亦曰「春王周正月」,以「春王」二字连读,否则,当以「春」字句绝,又曰「周王正月」乃可,今日「王周」,岂成文理耶?是「王」之属「春」不属「正」,尤断断然矣。若夫正月之为建子也,春之为子月之冬也,前人已多辨正,力破邪说,人多知之,可无俟予赘矣。经凡四公不书即位,此隐公与庄、闵、僖公也。盖皆即位于先君之年,故不书也。详无例详考。左氏于此谓「不书即位,摄也」。据谓隐公、桓公均非适,而隐居长,则自应立,岂可谓之摄乎?隐在位十一年,生称「公」,死称「薨」,与他公同,初无摄之事迹可证,固不待欧阳氏而后知其谬矣。所以然者,由左氏不得其不书即位之义,于四公皆附会其说以实之。谓庄不书即位,为文姜出故也;闵不书即位,为乱故;僖不书即位,为公出故,皆非其事而妄言。详无例详考。于隐公益无以言之,则创以为摄,尤属凿空无据。合而观之,其悉为附会,昭然可见矣。彼第从「摄」之一字辨之者,犹知其然而未知其所以然耳。

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

 邾,近鲁小国,非附庸也,仪父其大夫也。鲁、邾以邻国相盟,邾子不亲至,而使大夫往,其后亦然,是必有疾不能往也。仪父,名,古多以「父」为名,如蔡侯考父、齐侯禄父可证。左氏谓即邾子克,其谬有三:克为名,则仪父为字,全经于诸侯未有称字者,一;诸侯卒,名,及灭国、出奔,或名,从未有盟而称名与字者,二;前称邾仪父,后称邾子克,经从无此体,三。

夏五月,郑伯克书△法段于鄢。

「克」者,胜之之辞,敌国则言伐、言败、言取。全经无言「克」者,今变文言「克」,则以其为兄弟之亲,不可以敌国言,此孔子之书法也。左氏曰:「称郑伯,讥失教也」。称「伯」是其爵,并无讥意。又曰:「段不弟,故不言弟。」然则,楚世子商臣弒父,称「子」,岂予其为子乎?又曰:「如二君,故言克。」二君从未言克也。又曰:「不言『出奔』,难之也。」经于来告则书,不告则不书,岂有来告而难之不书乎?且经于内讳,未尝于外讳,何难之有?可见摘取经字造为谬例,实左氏之作俑也。

秋七月,天王○取○义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

 天子,常称也,春秋时皆称天子为王,故孔子加「天」于王上,犹之称「天子」也。且以当时楚、吴诸国有僭称王者,故加天以别之,此孔子尊王之义之大者,所以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天王」字他经无见,况史臣乎!其出孔子新意可知王称「天王」,春称「春王」,王之天犹春之王,正是一类语义,亦可无疑于「春王」矣。宰,非冢宰也,宰本为有职之通称,如邑宰亦称宰是也。经称宰有二: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与此宰同,僖三十年「天王使宰周公来聘」,「周公」,称爵不名,则为冢宰可知也。仲子,惠公妾,桓公母,此必鲁以惠公及仲子之丧同赴于周,故天王亦同下赗诸侯,礼也。惠公、仲子,二襚也,不书「及」,二襚同也。或作「惠公之仲子」解,谓以天子之尊,下赗诸侯之妾为非礼,不知此云「惠公、仲子」,与书「僖公、成风」同,若云「惠公之仲子」、「僖公之成风」,无论君与妾、子与母,前后不应混同其文,而春秋亦断断无此书法也。左氏谓「缓,且子氏未薨,故名。」按:天王下赗诸侯,距隐公改元方七八月,何云缓乎?其云「子氏未薨」,尽人知其谬。赗者,因其来赴告也,世无不赴告而预赗生者之理,盖误认二年「夫人子氏薨」为仲子也,因是谷梁又以仲子为惠公母、孝公妾,以证其蚤薨,尤可怪,其事于何据乎?乃主其说者谓据僖公、成风之例,不知谷梁正误解「僖公、成风」耳。说见上。至云「赗人之母则可,赗人之妾则不可」,反若全赖此解为天王出脱者,则更可笑矣。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宿,小国,近宋。见庄十年「宋人迁宿」。兹公往宿与宋人盟,而宿亦与可知。「及」,公及也,或言「公及」,或言「及」,无例。谓此为「内称及,外称人」,两微者也,非也。「人」者,通上下之称,或亦微者,未可知,若内及,则不必微者也。庄二十二年「及齐高徯盟于防」,又谓「不言公,讳与大夫盟也」,何居?或亦以此为「公及」,谓不言「公」为内讳,然庄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又何居?「及」犹与也,书「及」,或主我,或主彼,均不可知,无例。左氏于前「及邾仪父盟」,谓公「欲求好于邾」;于此谓「公立而求成焉」,皆为「摄」之一字为此揣摹之说耳。故凡谓「及」者我所欲与,内为主,又皆祖此为说,俱不可从。

冬十二月,祭伯来取○义。

 「来」,来朝也。王臣来朝,不可以训,故上不言「使」,下去「朝」字。

公子益师卒。

 公子而纪其卒,未有不为大夫者,书「公子」,常也。间有书「大夫公子」者,亦同,无例。不日,史阙,亦无例。

二年春,公会戎于潜。

 「会」者,两相会之辞,或内为主,或外为主,均不可知,无例。必谓会为「外为主」,非也。然考其地,则亦有可知者。潜,鲁地,是戎来而我会之也。春秋之时,戎杂居中国久矣,公会之,要亦有不得已者与?然据义,中国不当与戎为盟会,此亦直书其事而义自见者,无讥意。

夏五月,莒人入向。

 向,小国,近莒,鲁之地,盖尝属鲁,兹莒取之。人者通上下之称,故书人无例。莒亦小国,故常书人。

无骇帅师入极。

 凡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不可称「公曾孙」,则为之赐族,族即氏也,孙尝以王父字为氏,此无骇据左氏谓公子展之孙,则当为展氏矣。左氏子(于)「子」,二本同,疑当作「于」。八年「无骇卒」乃云「羽父请谥与族」,请谥,可也,请族,非也。焉有终身为大夫而无氏者哉!决不待卒而后请族明矣。说详「无骇卒」下。极亦近鲁莒,附庸小国。春秋初,鲁大夫无专兵之事,凡称某帅师者,皆公使之也,故或书「公使」,或不书「公使」,无例。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

 盟,日,不日,无例。余说见前「会戎」下。

九月,纪履緰来逆女。冬十月,伯姬归于纪。

 伯姬,惠公之女。先言「女」者,从外称也,再言「伯姬」,从内称也。逆女或称使,或不称使,无例。大夫或称名,或称字,亦无例。以不称使谓昏礼,不称主人,撰为「有母」、「无母」之说,谬甚。以书大夫名谓非正,讥不亲迎,尤鄙儒之见。天子诸侯无亲迎之礼,所谓「亲迎」者,迎于境上,非远适他国也。

纪子伯、莒子盟于密

 纪、莒皆近齐,而纪尤甚,故纪既昏鲁,而要莒为盟,以防齐也。左氏谓「鲁故也」,则以其昏鲁而要莒盟,使莒、鲁交好,殊迂。「子伯」,字必有误,或「伯」字衍,左氏以「伯」为「帛」,然不应大夫先诸侯。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二本原阙此条,今据经文补入。

 左氏以为桓公之母即仲子,则是元年天王先赗矣,谬不待辨。公羊以为隐公之母,谓不书「葬」,成公之意,子不终为君,母亦不终为夫人,亦谬。经已明言「夫人」矣,惟谷梁以为隐公夫人,近是,故人多从之。公在,故不书「葬」。

郑人伐卫。

 左氏谓郑此郑讨公孙滑之乱。经于郑伐卫书,于卫伐郑何以不书?未敢信,后仿此。言「伐」,有言「战」者,有不言「战」者,言「战」,详也,不言「战」,略也,无例。既伐矣,安有不战者哉?谓不言「战」,卫已服,此鲰生之见。卫非弱小于郑,何事兵临而即服耶?四年「卫人伐郑」,卫之未服,居然可见。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日食必书,志变也。或言月与朔,或言日,或言朔,或不言日与朔,史之详略异而失之也。「日有食之」,本之小雅,可见古人亦用经。

三月庚戌,天王崩。

 平王崩,孙桓王立。天王崩,或志「崩」,不志「葬」,或志「崩」、志「葬」,史之详略异也,无例。杜氏谓「不书葬,鲁不会」,非也。凡书「葬」,不必定是鲁会,必如昭二十二年「叔鞅如京师,葬景王」,始是鲁会也。不独天王,凡诸侯书「葬」皆然,往会则书,其但书「葬」而不言「某往」者,亦非鲁会也。说详无例详考。天子崩,诸侯本有会葬之理,但夷陵至于春秋,王室弱,诸侯强,不知有王矣。难以这诸侯会之礼也。

夏四月辛卯,尹氏卒。左氏作「君」,公、谷作「尹」。(北图本缺此条小注。)

 尹氏,周之世卿,尹吉甫之后,当时皆称其为尹氏,不敢名也。如诗「尹氏大师」,昭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是也。周卿士不「卒」,「卒」者,亦如文三年「王子虎卒」,定四年「刘卷卒」,但彼名此不名异耳。书「刘卷卒」者,以其新在会也,若此尹氏与王子虎,以其权势所在而和交之故书与?尹氏,不书名、不书爵,盖循当时之称,亦第曰「尹氏」耳,则以名字爵位为褒贬者,其非可知矣。不然,以其有罪,却其爵可也,何为并却其名耶?惟其所书如此,故左氏不解,而以为「君氏,声子也」与?

秋,武氏子来求赙。

 鲁不奔丧、会葬,可也,岂赙礼亦不致乎?书「来求赙」,以见王之过小,鲁之过大矣。不书「王使」,未逾年,不称不也。称「武氏子」者,大夫之子,遗其名也。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天子曰「崩」,诸侯曰「薨」,今外诸侯皆称「卒」者,嫌与内君称「薨」同也。或曰「从赴称卒」,非也。外诸侯卒,书日书名,常也。或不日或不名,阙也,无例。

冬十有二日,齐侯、郑伯盟于石门。

 石门,齐地,郑庄要盟于齐僖。是时,鲁、宋为一党,齐、郑为一党,而齐、郑尤为强,宋、郑之争始此,而齐之伯亦由是以肇焉。

癸未,葬宋穆公。

 外诸侯书「葬」,说者谓鲁人往会,故书。今按之殊不然。使凡书「葬」皆鲁往会,则如宣十年「公子归父如齐葬齐惠公」,昭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之类何以书,而其它皆不书乎?且如哀十五年五月「公至自伐齐,葬齐悼公」,方伐之归,而即遣人会葬,必无此理也,说详无例详考。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

 莒,小国也,前既入向,兹又伐杞,取其邑,何其暴与!

戊申,卫州吁弒其君完。

 春秋公子弒君者,适人、归生比,皆书「公子」,独州吁、无知不书,岂同一弒君父也,又分别贤否与?故书「公子」与不书「公子」,无例。邪说者乃谓「以国氏」,夫不书国,知为何国事乎?又谓罪君父不待以公子之道,若然,乱臣贼子皆得以借口,不惧而反喜矣。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清,卫地,前公与宋盟于宿,兹宋欲伐郑,将搂鲁、卫以共伐,故与遇于卫地,此宋所欲明甚,然则谓「及」为我所欲者,非可知矣。

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伐郑之役,据左氏谓宋殇公之立,以公子冯出奔郑,郑人欲纳之,故谋伐郑。今观首书「宋公」,则宋为主兵以雠郑可知也,卫则为其所搂,且非君往,故与蔡同称「人」。或专以卫为言,卫固杀君,于此条则无与也。

秋,翚帅师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夏,四国伐郑,不得志,至是要鲁,鲁使大夫帅师,复共伐之。春秋书法,凡大夫出征皆不书「公使」,其鲁大夫出征,春秋前之为公使者在焉,后之专兵者亦在焉。左氏见不书「公使」,遂谓「宋公使来乞师,公辞之,羽父请以师会,公不许,固请而行,故书曰『翚帅师』,疾之也。」此昧于经之书法无「公使」之文,而附会为此说也。鲁、宋交好,盟于宿,又遇于清,岂有来乞师而不与者乎?春秋之初,大夫无专兵之事,因其同一书法,而遂以后之大夫专兵目前,其误甚矣,不可不辨。称「公子」与不称「公子」,无例。桓三年「公子翚如齐逆女」,又称「公子」矣。左氏于此曰「书曰『翚帅师』,疾之也」,于逆女曰「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夫桓自娶夫人,与先君之好何与?且先君之好,惠公事也,于何征之乎?是此等例实起于左,于公、谷何这焉?公、谷袭左而益肆其邪说耳。

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

 杀州吁称「人」,不得其实也。左氏以为石碏,果尔,经当书其名矣。

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

 立君未有书者,为人所立则书,以见其国乱无主,权移于下也。此直书其事,而义自见者。若夫国不可一日无君,而晋之恶,此时又未着,固无不宜立之意在也。左氏亦谓石碏立,经亦书「人」,不必从。或以不书「公子」为贬,则尹氏立王子朝,书「王子」,岂褒乎?

五年春,公观鱼于棠。

 非礼也。

夏四月,葬卫桓公。秋,卫师入郕。

 郕,卫之邻国,卫宣初立伐邻,见其暴也。

九月,考仲子之宫。

 考,成也。立宫以祀仲子,宜也。礼,妾附于妾祖姑,此谓有子者则例得入庙世祭矣。鄙儒谈礼,一切皆谬,总因「常事不书」之一语误之也。仲子,桓母,必贵在隐母之上。然隐、桓均庶,则隐长为宜立,而桓在隐世膺天王之赗,得降其母,故隐亦为之立宫献羽,桓骎以强,卒致乎弒兄。左氏以仲子为桓,是也,以为即子氏,非也。辨见前。季明德又以仲子为隐母!按:子为君,当如僖公母成风称「夫人」矣,此何以不称「夫人」乎?其非可知已。盖不称「夫人」,以桓非君也。于此见春秋时何尝不严嫡庶之名分,而鄙儒犹多哓哓,何哉?

初献六羽。

 天子八佾,而鲁以祀文王用之,因以祀周公,驯至于群公之庙皆用之。今以妾母之宫始酌而从诸侯之六,孔子称初,有幸其合诸侯礼之意焉。

邾人、郑人伐宋。

 邾,小国序于宋上者,是时无伯,以主兵者连郑伐宋,宜乎后之为鲁伐与O言也。然鲁、宋方睦,邾?

螟。

 记灾也。

冬十月二月辛巳,公子彄卒。

 左氏谓葬之加一等,岂以其书「公子」耶?后之书「公子卒」者多矣,岂皆葬之加等乎?甚矣其诬也!

宋人伐郑,围长葛。

 此围而即还也,故次年春,郑人得以来输平,至冬,宋人又伐,乃取长葛耳。公、谷误以此围为直至次冬,安有围及一年之久者乎?谬例谓将卑师少称「人」,今伐而围其邑,其非师少可知。

六年春,郑人来输平。

 郑方见逼于宋,惧鲁之复助宋也,故来输平。后八年,郑始来归祊,而鲁受之,或谓此时预许归祊,非也。

夏五月辛酉,公会齐侯,盟于艾。

 前此鲁、宋、卫为一党,齐、郑为一党,自郑输平之后,而鲁始得与齐盟,郑为之也。于是鲁、齐、郑为一党,而前之同宋伐郑者,后且同郑伐宋矣,其反复如此。

秋七月○取○义○

 无事,时首必书,重天时也。则春又为三时之首,其书「春王」益可信矣,此亦孔子之取义。间有不书者,仍旧史偶遗之也,正以其有书、有遗而知之。

冬,宋人取长葛。

 外取邑亦书,此书者,非以其久也,公、谷说误,见前。不言郑,蒙去年「伐郑,围长葛」之文,春秋一字不多设,于此可见。

七年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

 叔姬,媵也二本「媵也」下原有「媵也」二字,疑衍,今删。,媵不书,书之者,所以为日后归酅张本。书「归酅」者,所以着纪国之始终也。若谓以为贤而志之,替秋岂列女传耶?且文姜之秽迹,又何以详戴焉?甚矣!俗儒之论大抵如此。

滕侯卒。

 小国君卒有不书名者,佚也。左氏谓「不书名,未同盟也」,非也。即以八年蔡侯考父卒言之,隐之世何尝与蔡同盟乎?不书「葬」,亦以国小略也。

夏,城中丘。

 凡城必书,以设险动众,国之大事也,非以其不时讥也。

齐侯使其弟年来聘。

 既盟于艾矣,又来聘,齐、鲁交好也。或称「弟」,或称「公子」,无例。泛则称「公子」,亲则称「弟」也。「齐侯使,弟不失亲亲之义,竖儒谓罪其有橱爱之私,然则待弟之道,固当困抑之、憎恶之乎?仁人之于弟也,亲爱之而已矣,其说云何?

秋,公伐邾。

 元年与盟,今背盟以伐,直书之义自见矣。左氏谓「公伐邾,为宋讨」,非也。邾与郑伐宋已及二年,今鲁既结齐、郑,与宋渐疏,后且致伐,何为而为宋讨乎?盖鲁与邾邻,前虽与盟,至是欺其弱小而伐之,自此邾属于鲁而叛服不常,鲁多伐之矣。

冬,天王使凡伯来聘。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

 楚丘鲁地,详僖二年「城楚丘」下。隐公虽与戎盟,然豺狼之性不可与交,庄公时即伐鲁矣,是时戎方窥鲁,见凡伯聘归而伐之以归。若以楚丘为卫地,此时未闻戎在卫地也,戎与狄异种,卫为狄患,不为戎患也。按:经于此自当书「伐」,若云「戎执凡伯于楚丘以归」,无故而执之,何与?又自当书「伐以归」,若云「戎伐凡伯于楚丘」,执之以归,非春秋书法谨严之意也。妄夫张皇言之,殊无谓。

八年春,宋公、卫侯遇于垂。

 鲁既与郑平,宋、卫恐郑之亦结于齐也,故先为此遇,然后要齐为瓦屋之盟,所以绝郑也。左氏谓「齐侯将平宋、卫」,意谓平宋、卫于郑也,若然,十年,宋、卫何为入郑乎?

三月,郑伯使宛来归祊。 庚寅,我入祊△书△法△。

 左氏谓郑以祊易许田,而经无其文,迨桓公之时,郑伯以璧假许田,是归祊为一事,假田为一事,当舍传而从经可也。郑欲鲁离宋、卫之党,故啖之以利。然归祊之日未尝不朵颐许田,特方欲结鲁,未敢遽言也,迨桓纂位之后,遂肆其欲,以璧假为名,卒取偿于鲁矣。阅前后经文,并非两相交易之谓也。祊非我有,曰「来归」,齐归郓、讙、龟阴田,我田也,亦曰「来归」,可见其无例矣。然例无而书法则有之,曰「我入祊」,明非我有也?齐归则无其文。春秋之初,内外大夫皆书名,无例。名宛,非贬也。

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辛亥,宿男卒。

 邪说谓宿未能同,名故「男卒」。按:蔡未同盟而名之,宿元无已同盟而不名,其说恰相反。

秋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

 自隐元年至庄十四年,诸侯之会无伯者主之,惟主会者先焉;自庄十五年以后,诸侯之会皆伯者主之,以伯者先焉。此瓦屋之盟,宋主之也,左氏谓齐人卒平宋、卫于郑,则是齐王之何为先宋哉?盖误以齐桓以后解此也。且左氏谓齐人卒平宋、卫于郑,而郑且不与也,又宋、卫雠郑,欲致齐以绝郑,岂齐之本意乎?故明年齐郑卒伐宋矣,此盟何益哉?

八月,葬蔡宣公。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于浮来。

 「莒人」即莒子,以其国小,常称「人」,诸传昧此,以为微者,又以微者例当言「及」,不当言「公及」,于是多方辞费以解释之,是无故而自生荆棘也。岂知「人」者上下之通称,而「及」与「公及」无例,即与微者盟,亦可称「公及」乎!

螟。冬十有二月,无骇卒。

 春秋之初,大夫皆书名,内之无骇、翚、挟、柔溺,外之郑宛詹、纪裂繻,皆名,未以氏称也。自僖公以后,内之天(大)「天」,二本同,疑当作「大」。夫未有不书氏者,若藏孙、叔孙、季孙、仲孙之类是也,其甚则生而以字书者,季友、仲遂之类是也。外之大夫未有不书氏者,齐高徯、晋赵盾、阳处父、卫宁速、孙良夫、宋华元、华孙皆是也,此盖因时之变而非书法之变也。春秋之初,惟内大夫卒而称「公子」者二,公子益师、公子彄是也。此二公子者,隐之叔父,以尊故书之,其余惟名而已,故无骇、挟皆不氏也。然无骇、挟之不氏,又异于翚、柔溺之不卒矣。无骇、挟,世禄也,翚、柔溺,非世禄也,非世禄则亦不卒矣,此宋吕大圭氏说,无以如此,故为之删改而录焉。

九年春,天王使南季来聘。

 九年之内王使三至,而公不一答,盖直书之而义自见。然王灵之不振,亦王有以自取之与?

三月癸酉(「癸酉」,中研本作「祭酉」,北图本作「癸酉」,今据经文改。),大雨震电。庚辰,大雨雪。

 三月,今正月,雨雪之雨为下。

挟卒。

 说见上。

夏,城郎。

 郎,鲁要地,故城之。

秋,七月。冬,公会齐侯于防。

 八年,齐虽与宋卫盟瓦屋,然非齐之本义也,自是将谋伐宋,而先会鲁,所以坚鲁之心也。明年,会郑伯,盟中丘,而乃伐宋矣。左氏谓宋公不王,郑伯为王左卿士,以王命伐之,即据其述葛繻之战,郑庄实不王矣,而乃谓郑以此加兵于宋乎?且于「取郜」、「取防」下云「郑庄公可谓正矣」,其颠倒是非如此。

十年春王二月,公会齐候、郑伯于中丘。

 此为伐宋之师期也。

夏,翚帅师会齐人、郑人伐宋。(「伐宋」,二本原作「伐郑宋」,「郑」字为衍,今据经文改。)

 左氏谓「羽父先会齐侯、郑伯伐宋」,自有此「先」字,遂有「翚不氏,先期也」之邪说矣。夫中丘三国咸集,师期已定于此时,何得谓翚为先期乎?上书「公会齐侯、郑伯」,此书「翚帅师」,下书「公败宋师」,是翚之帅师为公使甚明,则四年之「翚帅师」,其为公使亦明矣!不可以验左氏之诬而予说之正乎?诸侯征伐必命将帅师,不亲临阵也,故书「翚帅师」,而下称齐人、郑人。「人」者,犹之乎翚也,下书「公败宋师于菅」,即翚败宋师,将之功归于君也。且胜负宜以国见也,若称「翚败宋师」,岂成书法耶?世儒贸贸见书「翚」则以为翚,书「公」则以为公,茫然若鲁有两师者,经之书法全然不晓,而尚欲解经乎?吕大圭氏有「公为奇兵」之说,赵鹏飞氏有「公复潜师,出其不意而败之」之说。

六月,公书△法败宋师于菅。

 说见上。

辛未,取郜。辛巳,取防。

 左氏谓「郑庄公于是可谓正矣」,以王命讨不庭,不贪其土,以劳王爵,正之体也。不独是非失实,且与郑何与?经书我取郜、取防,传言郑取而归于我,岂可信耶?刘原父谓如传言,春秋为纵漏郑伯取邑之罪,反移其君也,诚然。不言宋,亦蒙上文。

秋,宋人、卫人入郑。宋人、蔡人、卫人伐戴,郑伯伐取之。

 宋报夏之伐也。郑幸菅之败,师还在郊,宋、卫乃乘其虚而入之。戴,郑之与国,宋、卫又要蔡共伐之,而郑因其伐戴,揜其不备,伐取三国之师焉。或以「取」为「取戴」,夫戴若为三国所得,郑取还之,可也,然三国未尝得戴也,若为郑取戴,夫伐戴者三国也,郑不伐戴,何为取之耶?即郑自伐戴可也,何必因三国之伐始取之耶?至有谓郑即取戴,又兼取三国之师,以一取四,尤必无之理。

冬十月壬午,齐人、郑人入郕。

 郕近于卫,卫之与国,齐、郑入其国,犹宋、卫伐戴之意,左氏亦谓讨逆、王命,悉诬。

十有一年春,滕侯、薛侯来朝。

 滕、薛邻国,故相要同来朝鲁,而经亦并言之。刘原父谓二君不特言者,讥其旅见,然则岂有二君同来,而今日见一君,明日又见一君乎?此总为「常事不书」之说所误,以致此深文耳。其说有关典礼,不可不辨。

夏,公会郑伯于时来。

 郑将伐许也。

秋七月王午,公及齐侯、郑伯入许。

 许与郑邻,故郑楼(搂)(「搂」,二本同,疑当作「搂」。)齐、鲁以入之,利己之私也。入人之国,而左氏犹谓之知礼,其诬可胜道哉!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取○义。

 鲁十二公,惟隐、闵二公薨不书地,不书葬,以见其为弒也。不书弒者,为尊亲讳也,而以不书地、不书葬见之者,不没其实也。桓亦遇弒而书地、书葬者,以其于外也,若不书葬,嫌于内之弒之也。此等处,史臣所不能,惟孔子明乎为人臣之义而然也,故为孔子之取义也。或谓不书地为不忍言,不书葬为贼未讨,皆井蛙之见,不足深辨。其「贼未讨不书葬」,详无例详考。

姚際恒著作集

第四冊

本冊點校說明 

張曉生

姚際恆春秋通論十五卷,論旨一卷,春秋無例詳考一卷。是他的九經通論之一。今缺卷十一至十三。另姚氏的序也缺第一葉。

根據姚氏序所署:「康熙四十六年(一七○七)丁亥秋七月」,可知此書作於詩經通論之後,是姚氏較晚的著作。此書清人各公私書目均未見著錄,直至民國十八年(一九二九),由北平通學齋主人倫明於北平書肆購得一殘鈔本,此書方初現人世。倫氏當時除主持通學齋書店外,也為日資之東方文化事業總委員會主管購書事宜,得書之後,倫氏即副鈔一本,一交東方文化事業總委員會,一由己藏。倫氏所藏之本後歸國立北平圖書館,現存大陸北京圖書館;東方文化事業總委員會藏本於抗戰勝利後移入中央研究院,並隨之遷台,現存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圖書館。此外,日本東京大學及京都大學各有一部據北京圖書館所收倫明藏本加以景照之本,又北京圖書館本身亦曾據倫明藏本再傳鈔一部普通線裝鈔本。

綜上所述,可知中央研究院藏本及北京圖書館藏本為目前可見時代最早之本,亦較其他據以景照、傳鈔之本具校勘價值。然二本究竟何者為倫明初得之祖本?而祖本之鈔成時代如何?則實難確知。所可知者,二本之避諱字均已及於清乾隆帝弘曆之「弘」、「泓」等字,則祖本之鈔成時代當亦不早於乾隆朝。

本次點校所據底本為臺灣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圖書館所藏鈔本,再以日本東京大學景照北京圖書館藏本參校,儘可能改正其中訛脫衍奪之處。惟因可據資料有限,加以點校者自身學植淺陋,其中必仍有不少失誤處,尚祈學者不吝指正。

凡例

一、本次點校所據之臺灣中央研究院藏春秋通論殘鈔本,於校記中一律簡稱為「中研本」;東京大學景照北京圖書館藏春秋通論殘鈔本,於校記中一律簡稱為「北圖本」。

二、春秋通論所引春秋經傳原文及各家經解,若為直引,則以「 」號識之,若為約引,則僅施以標點,不加「 」號。

三、二本若字不同,而於文義皆通,則以「中研本」為主,另於校記中說明「北圖本」之異字。

四、二本字不同,而其中一本字義較順,則以義順之本為主,再於校記中說明另本之字。

五、春秋通論原文,若引用春秋經傳而有誤者,則據春秋經傳通行本逕改,再出校記。

六、春秋通論於春秋經文有所闕漏時,則據春秋經通行本補正,並以[ ]別之,出校記。

七、「中研本」若明顯有誤,而「北圖本」不誤,則據「北圖本」改,出校記。若二本同有疑誤之處,則一律保留原文,僅於疑誤字下以( )號注出可能之正字,再出校記。

八、「中研本」若有闕漏處,而「北圖本」不闕,則據「北圖本」補入,出校記。若二本同有疑闕之處,則以[ ]號補入疑闕之字,再出校記。

春秋通論序

(前闕)書之旨亦隱而弗彰,不亦過與!妄夫目春秋為朝報,而春秋隱;愚夫尊之過高、求之過深,而春秋愈隱。然則春秋一經,有不亡于妄且愚之目者幾希!故諸經之亡,皆亡于傳註,而春秋為尤甚。何則?一經而有三傳焉,又多乎哉!彼三傳者,皆漢以上之書也,今之學春秋者,有離于三傳者乎?有不求三傳之異同,即以為畢春秋之能事者乎?愚謂不必求其異同,祇宜求其是非而已。三傳之異同者,事也,其是非,則心也,事可異同,而是非之心必不可惑亂。公羊、穀梁闇于大義,紕繆滋多,不足深論,左氏書雖後出,事若先成,舉世見其鑿鑿,率不敢于非議,間有卓識之士摘取而議之者,然終不出其範圍,仍就其事以為論,而時形已見,方疑而忽信,此違而彼從,吾未見其可也。夫是非之心人所咸有,是則終是,非則終非,未有兩岐于是與非之間者。嘗考其書,其合理者人心自同,可不必論,若其解經之語,大半紕繆,與公、穀等而其敘事惟富,于文辭浮夸是尚,亦多失實,非果親見當時策書而受經于聖人者。是以學者必宜舍傳以從經,不可舍經而從傳。韓昌黎云:「春秋五傳束高閣,獨抱遺經究終始。」當時有鄒、夾二氏,故言五傳,今不傳。誠哉是言也。自三傳作俑以來,其流之弊大端有二:一曰例也,一曰常事不書也。例之一字,古所未有,乃後起俗字,執此一字以說春秋,先已誤矣,而謂孔子嘗執此一字以修春秋乎!使孔子執一例以修春秋,孔子既不若是之陋,乃据其所為例者求之,又多不合,孔子又不若是之疏。孔子裁定舊史以取其義,不過數大端,而其事已畢,如造化之因物付物,自然合理,何嘗屑屑焉如經生家著一書、執一例以從事哉?嗚呼!自例之一字興,而唐王仲俺、宋朱仲晦無不以孔子自命矣。豈惟「惟」,中研本作「為」,今據北圖本改。王與朱,執一例以往,人人皆孔子、戶戶有春秋矣,又何難焉!若夫常事不書之說,實起於公羊,而唐宋諸解經者靡不奉為龜鑑。夫以為常事不書,則春秋所書者必非常之事也。非常之事必以非禮也、非法也,非禮非法必皆譏皆貶也,于是明明得禮者必以為非禮,明明合法者必以為非法,深文羅織,罔顧是非,每條必砌成罪案,使孔子為法家峻刻之尤,而春秋且為刑書,為謗帖。嗟乎!誰毀誰譽之謂何,而誣聖人至是哉!由是豎儒自不知書,錯解孟子「春秋天子之事」一語,謂孔子假南面之權,行賞罰之典,黜陟諸侯,進退百職,以匹夫而為天子,雖以天子之尊,亦不難貶而削之,是亂臣賊子孔子躬實自蹈,而又何以懼天下之亂臣賊子乎?誣聖滅經,罪大惡極。不知「春秋天子之事」云者,以其主于尊周室,明王法,用一國以該天下,猶曰「天子之事,非諸侯之事也」云爾。錯解孟子一語,以致錯亂孔子全經,則又三傳之流弊至此為已極也。予用是發憤從事茲經,大破三傳積習,而後起之邪說悉屏弗論,獨摘孟子中所述「則丘竊取」之言反覆深思,求其「取義」所在。此從來諸儒所略而弗道者,雖以蠡測海,自知不量,然竭其心智,亦或得其一二,非灼然人所共信者不敢妄云。次之則為「書法」。「書法」人亦言之,然究不出「例」與「常事不書」二者為說,安在其為「書法」也。蓋「書法」雖不同于「取義」,亦必斷自聖衷,出自聖筆,學者均不可略已。以是二者分別孔子之新意與魯史之舊文,加諸標識,無徒混焉莫辨,一往求之過深,震驚為神奇不可知,而春秋之旨,或因是以彰焉,未可知也。彼昌黎之言,人疇不知,第以空言是托,求其束諸傳而究遺經者,吾目中未見其書也。不揣狂悖,大依斯言以成此編,不知有左,何論公、穀。全經前後起應,首尾貫穿,即微(徵)「微」,二本同,疑當作「徵」。左亦自坦然明白,不惟不用其解經之戾辭,而亦何藉其敘事之瑣語邪!孤行一經,實自予始,質諸聖人,諒可無罪,世即有訾我者,亦弗恤也。

康熙四十六年丁亥秋七月,新安首源姚際恆識。

春秋通論卷前

    春秋論旨

 自古說春秋者,莫害於「例」之一字,予已著端于前序,茲更詳之。例字始見於杜元凱釋例,以左氏之例而釋之也。其言曰:「傳之義例,總歸諸凡,皆顯其異同,從而釋之。」是例者,實創於左而發明於杜也。嗟乎!自有「例」之一字,而春秋之義始不明於天下矣。聖人据魯史以修春秋,何嘗先自定其例乎?其言曰:「其『義』則丘竊取」,不曰:「其『例』則丘竊取」也。聖人如化工然,變化日新,隨物付形,無不各得。如門人問仁、問知、問君子、問為政,同一問而其答之也各異,初無一定之義,則其不尚例可知矣。使聖人執一例以修春秋,何殊印板死格,尺寸不移,此冬烘之學規、胥吏之計簿,而烏足為聖人之書,可傳於天下萬世哉!且史者尤不可執一例以為之也。史以記事,事有萬變,例豈能齊!此合而彼違,此同則彼異,必致疏漏多端,是自取敗闕也。乃杜氏執例以求見其或合或否、或同或異,而例之說窮,于是無以處此,則又曰「變例」,後人因而為之辭曰「美惡不嫌同辭」,夫「例」者,一定不移之謂也,曰「變」,則不合之別名也,例既不合,則無例可知矣。「例」者,此為美辭,彼為惡辭之謂也,令美與惡同辭,則無例可知矣。是皆自縛自解,歸於遁窮,究無說以處此,而世之人猶以例求春秋者何也?自有例之一字,而褒貶之說因以興焉。春秋据事直書,而善惡自見,不惟孔子原無褒貶之心,而春秋實亦無所容其褒貶也。孔子不云乎「吾之於人也,誰毀誰譽」,自言其平日之存心也,豈其修春秋而反是,此所謂孔子原無褒貶之心也。若夫直書其事,如朝王、如救伐,此即是褒,不能加一字以褒之也。如弒君、如滅國、此即是貶,不能加一字以貶之也。若其他事,本無可褒貶者,則益不能加一字以褒貶之可知矣。乃執例者勢不得不求其褒貶,求之不得,乃於書日、書月、書名、書字、書氏、書人、書爵、書國、書師,與其或不書以上者之類而求之曰此褒也、此貶也,是使聖人為巧佞之夫、險側之輩,資文字為喜怒,借筆墨為譏彈,埋一字以中傷,砌數言以成案,意刻而文深,心危而語隱,即稍貌為長厚者,亦所深恥不為,而謂孔子為之乎?嗟乎!為其說者其亦思之否也,此所謂春秋實亦無所容其褒貶也。又自有例之一字,而「常事不書」之說因以興焉。公、穀謂常事不書者何也!彼見春秋君、大臣、大夫子少善多惡,故少褒多貶,因為常事不書之說,則凡所書者皆貶也。不知孔子又云「如有所譽,其有所試」矣!聖人雖言無毀譽,然譽猶善於毀,故又言譽有所試,不更言毀,自見毀之必不可有矣。會若此,則是聖人純有毀而無譽,不更失聖人之心乎!此因褒貶二字不能平施經中,乃側重於貶,故又為常事不書之說也。凡此二邪說,皆例之一字啟之,君子所以歎息痛恨於三傳也。

史者,記事之書也,春秋即史也。既為史,則書其事即是褒貶。如史記為後代之書,以文辭是尚者,亦且直書其事,不以己說參入其間,己說乃別為論贊,而況春秋之一字不多設乎!則褒貶之說,春秋斷斷無矣。史以記事,則常事書,非常之事亦書,若獨取非常之事書,而常事不書,何以為史?猶之獨取常事書而非常之事不書,不可以為史也。則常事不書之說,春秋斷斷無矣。二說既無,則例亦無矣。此皆由世人習而不察,失記春秋為魯史,而別以春秋為孔子之神異經、秘密藏故耳,今為道破,其亦可以醒悟焉。

近聖人之世莫過孟子,而孟子願學孔子,故其言春秋亦最詳。其曰「春秋,天子之事也」,謂孔子主乎尊周、明文、武之道法,故雖一國諸侯之事,實天子之事也。于是述其言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知我者,謂其尊周也;罪我者,謂尊周則諸侯之僭竊自見,惡其害己也。孟子又曰:「春秋成而亂臣賊子懼。」此惟指春秋所書弒父與君者言之,謂書之則將流惡名于千戴,故懼也。其義皆明白顯易,別無甚深奧。自宋人茫昧不解孟子之言,其於「天子之事」,有人焉,謂春秋只一箇「權」子,因而有人焉,謂仲尼惇典庸禮,命德討罪,其大要皆天子之事,于是使孔子為僭竊之人,其書為僭竊之書,而春秋亡矣。其于亂臣賊子懼,謂事事皆有貶,皆所以使之懼,每一事必鍛鍊成一大罪,求其所以誅亂賊之心而後已,雖明知誣罔,有所不恤,於是使孔子為法家之人,其書為法家之書,而春秋亦亡矣。予嘗謂今日欲解春秋,必先解孟子,良不誣也。惟孟子曰「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孔子曰「其義則丘竊取之矣」,此一語真孔子自言作春秋之要旨,而諸儒偏置而弗道,何也?蓋以其不知其義之為何義也。夫義之所在,魯史臣寧不知之?然必不能如聖人之至精至粹,故孔子於其合者仍之,其有未合者則以己意為之,所謂竊取之是也。後之人雖不能盡測,然其大者亦自顯然可見,約而求之,豈無數端為世人之所可共信者。若其餘,則不敢穿鑿以失聖人正大之心,不敢繁多以沒聖人謹嚴之意,爰是加諸標識,則春秋之眉目燦然略見,而聖人之心事亦或躍如于紙上矣。至於書法,固聖人之餘事,亦宜標出,以別舊文,使人知為聖筆不可略也。吾見春秋書目,昔人有舍例從法之書,舍例是已,從法何不言從義乎,誠以書法猶屬文辭,不足以盡春秋耳,愚主是二者以論春秋,質諸後世君子,其亦可不惑乎!

春秋時去上古淳樸已遠,其風不古,而人心之不淑亦已甚矣,故孟子曰:「春秋無義戰。」則凡春秋所書會盟征伐之事,大抵皆屬不善,故聖人据事直書,而不善自見,非貶之也。設使孔子為唐、虞史臣,則其所書皆善言善政,亦豈孔子褒之乎!故謂之「常事不書」,此最惑亂春秋、誣罔聖人之邪說。予謂史所記者,大事耳,如會盟征伐,必其有關於一國及天下之故而後書,若小事則有不勝紀矣,故而改之曰「小事不書」。

自古以例說春秋,予為埽盡,惟標「取義」及「書法」二者。又「常事不書」之說,予改為「小事不書」,如是則春秋之旨庶可復明,聖人復起,當不易斯言。

予嘗見世儒說春秋亦有埽例者,然所埽止胡傳後起最不通之例,若公、穀之例則未能全埽,而左氏之例且不敢於輕議矣。又所辨論者,以此例之是駁彼例之非,而自為其例,究不出例之範圍也。此由例之一字從來已久,深入其肺腑故耳。

古人間有以書法論春秋者,而取義則從無人及之。蓋春秋以取義為大,不可混取義為書法,猶之不可混書法為取義也,須辨明始得。

取義必其真確無疑、灼然可共信者方敢標出,若臆度影響之見、似是而非者,不敢妄標一字,以冒不知而作之罪。

春秋之有三傳久矣,而左傳尤如影之附形,學者頃刻不可離也。然予謂經有三傳,經之所以滋晦也。公、穀之紕繆,世所盡知之,故且無論,而左氏之誣罔不實,世或未盡知之也。何則?公、穀言義,紕繆可以立見,左氏言事,其誣罔難以懸知。故世敢于闢公、穀而不敢于闢左氏,為此故也。近世季明德、郝仲輿輩亦知闢左,然旋闢而旋据之,終不能出左之範圍,此非左之以事勝乎?予觀左解經之語,亦大半紕繆,與公、穀同,而其事實與經牴牾者什之三四,然則經反非耶?故其事難以懸知者,亦以經知之而已。夫傳以證經也,傳不足以證經,安用傳為?豈可舍經而從傳哉!退之束傳之言,蓋亦發憤有見乎此。然第言之而未見有行之者,故予倣其意以著此編。經,未嘗不可以見,而其會盟征伐,亦可合前後總觀而得之W凡于一事必有首有尾,如蛛絲馬,若夫傳之繁文瑣事、怪語夸辭,以及幃房猥跡,一切屏去,廓然以清,亦殊快人意,何必沾沾焉盡据其事以說經乎!且諸例實作俑于左,則其害經也尤大,又不可不知也。左氏固周人,但非親見孔子,亦親見國史也。故與經多牴牾。然以其為周人,其言亦時有可据者,故予于他經,凡後人說之不合者,則以左傳正之,而于春秋,凡左傳說之不合者,則以春秋正之。

左傳雖出于張蒼,然實顯于劉歆,見歆移太常博士書。或因謂歆偽作,夫歆則安能作左傳,豈不高了劉歆。

編中公、穀皆不置辦,以不勝辨也。惟左氏有與經牴牾及誣罔不實者則辨之,以世未能不信左也。至于宋胡安國亦妄自稱傳,其紕繆已極,世人稍具心目者無不周知,又安用予辨為。故公、穀與胡氏不之及,惟其中凡言禮制者似乎鑿鑿,實則皆枉撰無稽之言,間一及之,無俾世惑而已。安國傳大祖述程正叔,故朱仲晦稱之,至今以行於世。又兼襲孫明復尊王發微,劉原父意林諸書,取其最紕繆者,併非全自撰者,又不可知其所由云。

劉原父春秋權衡專攻三傳,盛名之書也。然吾觀其攻左,惟在解經語,人亦多知其繆。又多辨杜註,杜註之荒繆亦何足辨,而彼皆沾沾以此為事,其切要處則鮮及之。若其攻公、穀則益無論,蓋亦淺陋之書也。

李廉氏春秋會通專于詳例,頗為害經,然正予破例可資以查核。

張洽氏集註,明初與胡傳並用,亦以張為朱仲晦之門人,故其後專主胡而張廢。予觀此書與胡亦相伯仲,但繆妄不若之甚耳。

崑山新刊經解,春秋不下二三十種,佳者絕少,略可觀者,呂大奎氏或問、程積齋或問而已。

黃東發解春秋語多有可觀,聞見於他處,未見其全書也。

高拱氏春秋正旨一篇,議論甚正。

郝仲輿春秋解甚平庸,非左一帙,亦淺陋無當。其書專辦楚之非夷,以己為楚人也,致(至)(「致」,二本同,疑當作「至」)為可笑。按:楚本蠻方,蠻與夷別,古南方皆蠻國,故孟子言南蠻,夷則遠為外國也。郝于蠻夷且未辨,胡嘵嘵為?吳越亦蠻也,今江浙文采富麗且甲天下,人何嘗以蠻少之?而其人亦何嘗以蠻自歉邪?

季明德春秋私考主于闢左,可為有識,然其自解則多武斷,是其所短。至于考事必隱括顛末、貫穿前後,最為曉暢,宋明以來之說春秋者,未能有過之者也。

凡經書魯君所行禮事,多春秋時之禮,春秋時之禮,即周禮也,故周禮雖亡,而賴春秋所書,猶可得其千百之什一。奈何諸儒誤執「常事不書」之語,為非禮書之,所以示譏,然則諸傳及後人反知周禮,而春秋之君臣反不知乎?此由誤執謬語以致曲說誣罔有所不恤耳。不知此乃大事所以書之,亦可為小事不書之證。

謂春秋書災異不書祥瑞,然則孔子為幸災樂禍之人矣。「有年」、「大有年」,即童稚亦知祥瑞,乃違心反說以為記異,其可恨如此甚矣。「常事不書」一語,流毒以至於此極也。

吾今始知後人解春秋,率皆推求一二字以為說者,亦無怪其然。何則?蓋由于不知魯史之舊文何在,聖人之取義何在、書法何在,不得不藉是以為解經話柄,若舍此,直無置喙地矣。

謂春秋委曲用心藏一二字為刺譏,此世之陰險薄夫所為,然則解春秋作如是觀者,定是此一輩人耳。

或問春秋既無褒貶,然則孟子「春秋成而亂臣賊子懼」,其義何居!曰:前已言之矣,正由誤解孟子此語,以孔子為天子,以春秋為刑書也。然尚有未盡者。按:孟子此章主言治亂之事,故指其一事言之,謂春秋書臣子弒君父,則亂賊自懼,亂賊懼則天下治矣。孔子之時本治也,故以此為一治,便于伸其治亂之說耳。孟子與孔子道同而跡不同,孔子言言質實,孟子生於戰國,尚議論丰采,其言多有不可執泥者,苟或執泥,便會錯去。如譎諫而慫恿、好貨好色,不將為逢君之惡邪?尚論聖賢所宜?知此豎儒笨伯事事必求所以使亂賊懼,真不值一笑也。

世儒解春秋,得孔子之意者上也。言一事必合前後,論之周匝無遺,使人一覽首尾,瞭然者次也。若僅就此一事評論善惡得失、災祥報應,膚辭套語,漫衍盈幅,此是史論,與經旨毫無干涉,斯為下矣。吾見宋人解春秋大率不出下者,而宋後至今諸家亦不能免焉,愚著絕去此弊,寧為簡略,不敢一字稍涉史論,覽者審之。

編中取義者以○識之,書法者以△識之,註字于傍,其無識者約略皆舊史文也,非敢于聖言有所點污,誠思冀得聖衷之一二爾,知我者亮之。

無例之說既備于前,又各詳于經文之下,書成,復加薈萃諸傳及後人所造種種謬例,牛毛繭絲,分條明辨,名曰春秋無例詳考(「春秋」,中研本作「春稱」,今據北圖本改。),以附于後。吁!竭其愚衷,大聲疾呼至再至三,冀得世人醒悟,且俾覽此即可了然,無俟旁搜曲討也。

春秋通論卷一

新安首源姚際恆

    隱公惠公庶子,在位十一年。

 春秋始於隱公者,必當日祇就魯史原本從隱公而始也。其前或別一史官,或散佚難討,均未可知,無他義也。或以平王為言,魯史無與周事,且何不托始于東遷之時,而托始于其末年乎?

元年

 諸侯奉天子正朔,其有國也,則各以其始年為元,蓋由來久矣。

春王○取○義正月。

 王者,君也,主也。春為四時之首,一歲所托始,猶君主之義,故曰「春王」,為此稱者,所以重天時、端歲首也。春雖二、三月,亦必稱「王」,而夏、秋、冬雖四、七、十月,亦不稱「王」,後世于春曰青帝、曰東皇,雖近不經,然未嘗非本此為其名也。此出孔子之取義,而非魯史舊文。何以見之?有「春」下無「王」者,乃仍舊文偶遺耳。春秋本無例也,後人不明此旨,以「王」為王者之王,附會孔子尊王之義,以「春」字句絕,「王正月」三字連讀,不知孔子固尊王,然以史紀事之月而寓尊王之義,亦殊無謂。春秋之時,侯國雖強,王室雖弱,即以桓、文之強大,猶秉正朔,未聞敢有改易,豈虞我魯之不奉正朔,而特加「王」以明之乎?且王稱「天王」,亦孔子之取義也,而亦有時仍舊文稱「王」,所謂春秋無例也。若「春王」則惟一「王」字,並不稱「春天王正月」,此亦可見「春王」之王,非王者之王也。自予道破此旨,學者試平心思之。「春」之下,「正月」之上,夾入一王者「王」字于中,豈不近稚?以「王」屬「春」下固不可,若以「王」屬「正月」上,正月固周王之正月也,建子。春獨非周王之春乎?改時。當日「王春正月」乃可,何以獨曰「王正月」乎?又若「王」字主于尊王,則一歲之正月足矣,何必兼二三月而言邪?兼二三月言,是以「春王」為義,而非「王正月為義明矣。不然,二三月可王,四五月以往,何不皆可王乎?惟其錯解「王」字,所以有後來夏時冠周月之謬說,苟知「春王」二字本相連,奚至有此謬說哉?令常人不必通春秋之義者,順口讀去,必曰「春王二字連。正月」,而不曰「春一字斷。王正月」者,亦可見人心之有同然也。且左氏亦曰「春王周正月」,以「春王」二字連讀,否則,當以「春」字句絕,又曰「周王正月」乃可,今日「王周」,豈成文理耶?是「王」之屬「春」不屬「正」,尤斷斷然矣。若夫正月之為建子也,春之為子月之冬也,前人已多辨正,力破邪說,人多知之,可無俟予贅矣。經凡四公不書即位,此隱公與莊、閔、僖公也。蓋皆即位于先君之年,故不書也。詳無例詳考。左氏于此謂「不書即位,攝也」。据謂隱公、桓公均非適,而隱居長,則自應立,豈可謂之攝乎?隱在位十一年,生稱「公」,死稱「薨」,與他公同,初無攝之事跡可證,固不待歐陽氏而後知其謬矣。所以然者,由左氏不得其不書即位之義,于四公皆附會其說以實之。謂莊不書即位,為文姜出故也;閔不書即位,為亂故;僖不書即位,為公出故,皆非其事而妄言。詳無例詳考。于隱公益無以言之,則創以為攝,尤屬鑿空無据。合而觀之,其悉為附會,昭然可見矣。彼第從「攝」之一字辨之者,猶知其然而未知其所以然耳。

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蔑。

 邾,近魯小國,非附庸也,儀父其大夫也。魯、邾以鄰國相盟,邾子不親至,而使大夫往,其後亦然,是必有疾不能往也。儀父,名,古多以「父」為名,如蔡侯考父、齊侯祿父可證。左氏謂即邾子克,其謬有三:克為名,則儀父為字,全經于諸侯未有稱字者,一;諸侯卒,名,及滅國、出奔,或名,從未有盟而稱名與字者,二;前稱邾儀父,後稱邾子克,經從無此體,三。

夏五月,鄭伯克書△法段于鄢。

「克」者,勝之之辭,敵國則言伐、言敗、言取。全經無言「克」者,今變文言「克」,則以其為兄弟之親,不可以敵國言,此孔子之書法也。左氏曰:「稱鄭伯,譏失教也」。稱「伯」是其爵,並無譏意。又曰:「段不弟,故不言弟。」然則,楚世子商臣弒父,稱「子」,豈予其為子乎?又曰:「如二君,故言克。」二君從未言克也。又曰:「不言『出奔』,難之也。」經于來告則書,不告則不書,豈有來告而難之不書乎?且經于內諱,未嘗于外諱,何難之有?可見摘取經字造為謬例,實左氏之作俑也。

秋七月,天王○取○義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天子,常稱也,春秋時皆稱天子為王,故孔子加「天」于王上,猶之稱「天子」也。且以當時楚、吳諸國有僭稱王者,故加天以別之,此孔子尊王之義之大者,所以曰「其義則丘竊取之」矣。「天王」字他經無見,況史臣乎!其出孔子新意可知王稱「天王」,春稱「春王」,王之天猶春之王,正是一類語義,亦可無疑于「春王」矣。宰,非冢宰也,宰本為有職之通稱,如邑宰亦稱宰是也。經稱宰有二: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與此宰同,僖三十年「天王使宰周公來聘」,「周公」,稱爵不名,則為冢宰可知也。仲子,惠公妾,桓公母,此必魯以惠公及仲子之喪同赴於周,故天王亦同下賵諸侯,禮也。惠公、仲子,二襚也,不書「及」,二襚同也。或作「惠公之仲子」解,謂以天子之尊,下賵諸侯之妾為非禮,不知此云「惠公、仲子」,與書「僖公、成風」同,若云「惠公之仲子」、「僖公之成風」,無論君與妾、子與母,前後不應混同其文,而春秋亦斷斷無此書法也。左氏謂「緩,且子氏未薨,故名。」按:天王下賵諸侯,距隱公改元方七八月,何云緩乎?其云「子氏未薨」,盡人知其謬。賵者,因其來赴告也,世無不赴告而預賵生者之理,蓋誤認二年「夫人子氏薨」為仲子也,因是穀梁又以仲子為惠公母、孝公妾,以證其蚤薨,尤可怪,其事于何據乎?乃主其說者謂据僖公、成風之例,不知穀梁正誤解「僖公、成風」耳。說見上。至云「賵人之母則可,賵人之妾則不可」,反若全賴此解為天王出脫者,則更可笑矣。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宿,小國,近宋。見莊十年「宋人遷宿」。茲公往宿與宋人盟,而宿亦與可知。「及」,公及也,或言「公及」,或言「及」,無例。謂此為「內稱及,外稱人」,兩微者也,非也。「人」者,通上下之稱,或亦微者,未可知,若內及,則不必微者也。莊二十二年「及齊高徯盟于防」,又謂「不言公,諱與大夫盟也」,何居?或亦以此為「公及」,謂不言「公」為內諱,然莊九年「公及齊大夫盟于蔇」又何居?「及」猶與也,書「及」,或主我,或主彼,均不可知,無例。左氏于前「及邾儀父盟」,謂公「欲求好于邾」;于此謂「公立而求成焉」,皆為「攝」之一字為此揣摹之說耳。故凡謂「及」者我所欲與,內為主,又皆祖此為說,俱不可從。

冬十二月,祭伯來取○義。

 「來」,來朝也。王臣來朝,不可以訓,故上不言「使」,下去「朝」字。

公子益師卒。

 公子而紀其卒,未有不為大夫者,書「公子」,常也。間有書「大夫公子」者,亦同,無例。不日,史闕,亦無例。

二年春,公會戎于潛。

 「會」者,兩相會之辭,或內為主,或外為主,均不可知,無例。必謂會為「外為主」,非也。然考其地,則亦有可知者。潛,魯地,是戎來而我會之也。春秋之時,戎雜居中國久矣,公會之,要亦有不得已者與?然据義,中國不當與戎為盟會,此亦直書其事而義自見者,無譏意。

夏五月,莒人入向。

 向,小國,近莒,魯之地,蓋嘗屬魯,茲莒取之。人者通上下之稱,故書人無例。莒亦小國,故常書人。

無駭帥師入極。

 凡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之子不可稱「公曾孫」,則為之賜族,族即氏也,孫嘗以王父字為氏,此無駭据左氏謂公子展之孫,則當為展氏矣。左氏子(于)「子」,二本同,疑當作「于」。八年「無駭卒」乃云「羽父請諡與族」,請諡,可也,請族,非也。焉有終身為大夫而無氏者哉!決不待卒而後請族明矣。說詳「無駭卒」下。極亦近魯莒,附庸小國。春秋初,魯大夫無專兵之事,凡稱某帥師者,皆公使之也,故或書「公使」,或不書「公使」,無例。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

 盟,日,不日,無例。餘說見前「會戎」下。

九月,紀履緰來逆女。冬十月,伯姬歸于紀。

 伯姬,惠公之女。先言「女」者,從外稱也,再言「伯姬」,從內稱也。逆女或稱使,或不稱使,無例。大夫或稱名,或稱字,亦無例。以不稱使謂昏禮,不稱主人,撰為「有母」、「無母」之說,謬甚。以書大夫名謂非正,譏不親迎,尤鄙儒之見。天子諸侯無親迎之禮,所謂「親迎」者,迎于境上,非遠適他國也。

紀子伯、莒子盟于密

 紀、莒皆近齊,而紀尤甚,故紀既昏魯,而要莒為盟,以防齊也。左氏謂「魯故也」,則以其昏魯而要莒盟,使莒、魯交好,殊迂。「子伯」,字必有誤,或「伯」字衍,左氏以「伯」為「帛」,然不應大夫先諸侯。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二本原闕此條,今據經文補入。

 左氏以為桓公之母即仲子,則是元年天王先賵矣,謬不待辨。公羊以為隱公之母,謂不書「葬」,成公之意,子不終為君,母亦不終為夫人,亦謬。經已明言「夫人」矣,惟穀梁以為隱公夫人,近是,故人多從之。公在,故不書「葬」。

鄭人伐衛。

 左氏謂鄭此鄭討公孫滑之亂。經于鄭伐衛書,于衛伐鄭何以不書?未敢信,後倣此。言「伐」,有言「戰」者,有不言「戰」者,言「戰」,詳也,不言「戰」,略也,無例。既伐矣,安有不戰者哉?謂不言「戰」,衛已服,此鯫生之見。衛非弱小于鄭,何事兵臨而即服耶?四年「衛人伐鄭」,衛之未服,居然可見。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日食必書,志變也。或言月與朔,或言日,或言朔,或不言日與朔,史之詳略異而失之也。「日有食之」,本之小雅,可見古人亦用經。

三月庚戌,天王崩。

 平王崩,孫桓王立。天王崩,或志「崩」,不志「葬」,或志「崩」、志「葬」,史之詳略異也,無例。杜氏謂「不書葬,魯不會」,非也。凡書「葬」,不必定是魯會,必如昭二十二年「叔鞅如京師,葬景王」,始是魯會也。不獨天王,凡諸侯書「葬」皆然,往會則書,其但書「葬」而不言「某往」者,亦非魯會也。說詳無例詳考。天子崩,諸侯本有會葬之理,但夷陵至于春秋,王室弱,諸侯強,不知有王矣。難以這諸侯會之禮也。

夏四月辛卯,尹氏卒。左氏作「君」,公、穀作「尹」。(北圖本缺此條小註。)

 尹氏,周之世卿,尹吉甫之後,當時皆稱其為尹氏,不敢名也。如詩「尹氏大師」,昭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是也。周卿士不「卒」,「卒」者,亦如文三年「王子虎卒」,定四年「劉卷卒」,但彼名此不名異耳。書「劉卷卒」者,以其新在會也,若此尹氏與王子虎,以其權勢所在而和交之故書與?尹氏,不書名、不書爵,蓋循當時之稱,亦第曰「尹氏」耳,則以名字爵位為褒貶者,其非可知矣。不然,以其有罪,卻其爵可也,何為併卻其名耶?惟其所書如此,故左氏不解,而以為「君氏,聲子也」與?

秋,武氏子來求賻。

 魯不奔喪、會葬,可也,豈賻禮亦不致乎?書「來求賻」,以見王之過小,魯之過大矣。不書「王使」,未逾年,不稱不也。稱「武氏子」者,大夫之子,遺其名也。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天子曰「崩」,諸侯曰「薨」,今外諸侯皆稱「卒」者,嫌與內君稱「薨」同也。或曰「從赴稱卒」,非也。外諸侯卒,書日書名,常也。或不日或不名,闕也,無例。

冬十有二日,齊侯、鄭伯盟于石門。

 石門,齊地,鄭莊要盟于齊僖。是時,魯、宋為一黨,齊、鄭為一黨,而齊、鄭尤為強,宋、鄭之爭始此,而齊之伯亦由是以肇焉。

癸未,葬宋穆公。

 外諸侯書「葬」,說者謂魯人往會,故書。今按之殊不然。使凡書「葬」皆魯往會,則如宣十年「公子歸父如齊葬齊惠公」,昭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之類何以書,而其他皆不書乎?且如哀十五年五月「公至自伐齊,葬齊悼公」,方伐之歸,而即遣人會葬,必無此理也,說詳無例詳考。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

 莒,小國也,前既入向,茲又伐杞,取其邑,何其暴與!

戊申,衛州吁弒其君完。

 春秋公子弒君者,適人、歸生比,皆書「公子」,獨州吁、無知不書,豈同一弒君父也,又分別賢否與?故書「公子」與不書「公子」,無例。邪說者乃謂「以國氏」,夫不書國,知為何國事乎?又謂罪君父不待以公子之道,若然,亂臣賊子皆得以藉口,不懼而反喜矣。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清,衛地,前公與宋盟于宿,茲宋欲伐鄭,將摟魯、衛以共伐,故與遇于衛地,此宋所欲明甚,然則謂「及」為我所欲者,非可知矣。

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伐鄭之役,據左氏謂宋殤公之立,以公子馮出奔鄭,鄭人欲納之,故謀伐鄭。今觀首書「宋公」,則宋為主兵以讎鄭可知也,衛則為其所摟,且非君往,故與蔡同稱「人」。或專以衛為言,衛固殺君,于此條則無與也。

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夏,四國伐鄭,不得志,至是要魯,魯使大夫帥師,復共伐之。春秋書法,凡大夫出征皆不書「公使」,其魯大夫出征,春秋前之為公使者在焉,後之專兵者亦在焉。左氏見不書「公使」,遂謂「宋公使來乞師,公辭之,羽父請以師會,公不許,固請而行,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此昧于經之書法無「公使」之文,而附會為此說也。魯、宋交好,盟于宿,又遇于清,豈有來乞師而不與者乎?春秋之初,大夫無專兵之事,因其同一書法,而遂以後之大夫專兵目前,其誤甚矣,不可不辨。稱「公子」與不稱「公子」,無例。桓三年「公子翬如齊逆女」,又稱「公子」矣。左氏于此曰「書曰『翬帥師』,疾之也」,于逆女曰「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夫桓自娶夫人,與先君之好何與?且先君之好,惠公事也,于何徵之乎?是此等例實起于左,于公、穀何這焉?公、穀襲左而益肆其邪說耳。

九月,衛人殺州吁于濮。

 殺州吁稱「人」,不得其實也。左氏以為石碏,果爾,經當書其名矣。

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

 立君未有書者,為人所立則書,以見其國亂無主,權移於下也。此直書其事,而義自見者。若夫國不可一日無君,而晉之惡,此時又未著,固無不宜立之意在也。左氏亦謂石碏立,經亦書「人」,不必從。或以不書「公子」為貶,則尹氏立王子朝,書「王子」,豈褒乎?

五年春,公觀魚于棠。

 非禮也。

夏四月,葬衛桓公。秋,衛師入郕。

 郕,衛之鄰國,衛宣初立伐鄰,見其暴也。

九月,考仲子之宮。

 考,成也。立宮以祀仲子,宜也。禮,妾附于妾祖姑,此謂有子者則例得入廟世祭矣。鄙儒談禮,一切皆謬,總因「常事不書」之一語誤之也。仲子,桓母,必貴在隱母之上。然隱、桓均庶,則隱長為宜立,而桓在隱世膺天王之賵,得降其母,故隱亦為之立宮獻羽,桓駸以強,卒致乎弒兄。左氏以仲子為桓,是也,以為即子氏,非也。辨見前。季明德又以仲子為隱母!按:子為君,當如僖公母成風稱「夫人」矣,此何以不稱「夫人」乎?其非可知已。蓋不稱「夫人」,以桓非君也。于此見春秋時何嘗不嚴嫡庶之名分,而鄙儒猶多嘵嘵,何哉?

初獻六羽。

 天子八佾,而魯以祀文王用之,因以祀周公,馴至于群公之廟皆用之。今以妾母之宮始酌而從諸侯之六,孔子稱初,有幸其合諸侯禮之意焉。

邾人、鄭人伐宋。

 邾,小國序于宋上者,是時無伯,以主兵者連鄭伐宋,宜乎後之為魯伐與O言也。然魯、宋方睦,邾?

螟。

 記災也。

冬十月二月辛巳,公子彄卒。

 左氏謂葬之加一等,豈以其書「公子」耶?後之書「公子卒」者多矣,豈皆葬之加等乎?甚矣其誣也!

宋人伐鄭,圍長葛。

 此圍而即還也,故次年春,鄭人得以來輸平,至冬,宋人又伐,乃取長葛耳。公、穀誤以此圍為直至次冬,安有圍及一年之久者乎?謬例謂將卑師少稱「人」,今伐而圍其邑,其非師少可知。

六年春,鄭人來輸平。

 鄭方見逼于宋,懼魯之復助宋也,故來輸平。後八年,鄭始來歸祊,而魯受之,或謂此時預許歸祊,非也。

夏五月辛酉,公會齊侯,盟于艾。

 前此魯、宋、衛為一黨,齊、鄭為一黨,自鄭輸平之後,而魯始得與齊盟,鄭為之也。于是魯、齊、鄭為一黨,而前之同宋伐鄭者,後且同鄭伐宋矣,其反覆如此。

秋七月○取○義○

 無事,時首必書,重天時也。則春又為三時之首,其書「春王」益可信矣,此亦孔子之取義。間有不書者,仍舊史偶遺之也,正以其有書、有遺而知之。

冬,宋人取長葛。

 外取邑亦書,此書者,非以其久也,公、穀說誤,見前。不言鄭,蒙去年「伐鄭,圍長葛」之文,春秋一字不多設,于此可見。

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于紀。

 叔姬,媵也二本「媵也」下原有「媵也」二字,疑衍,今刪。,媵不書,書之者,所以為日後歸酅張本。書「歸酅」者,所以著紀國之始終也。若謂以為賢而志之,替秋豈列女傳耶?且文姜之穢跡,又何以詳戴焉?甚矣!俗儒之論大抵如此。

滕侯卒。

 小國君卒有不書名者,佚也。左氏謂「不書名,未同盟也」,非也。即以八年蔡侯考父卒言之,隱之世何嘗與蔡同盟乎?不書「葬」,亦以國小略也。

夏,城中丘。

 凡城必書,以設險動眾,國之大事也,非以其不時譏也。

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既盟于艾矣,又來聘,齊、魯交好也。或稱「弟」,或稱「公子」,無例。泛則稱「公子」,親則稱「弟」也。「齊侯使,弟不失親親之義,豎儒謂罪其有櫥愛之私,然則待弟之道,固當困抑之、憎惡之乎?仁人之于弟也,親愛之而已矣,其說云何?

秋,公伐邾。

 元年與盟,今背盟以伐,直書之義自見矣。左氏謂「公伐邾,為宋討」,非也。邾與鄭伐宋已及二年,今魯既結齊、鄭,與宋漸疏,後且致伐,何為而為宋討乎?蓋魯與邾鄰,前雖與盟,至是欺其弱小而伐之,自此邾屬於魯而叛服不常,魯多伐之矣。

冬,天王使凡伯來聘。戎伐凡伯于楚丘以歸。

 楚丘魯地,詳僖二年「城楚丘」下。隱公雖與戎盟,然豺狼之性不可與交,莊公時即伐魯矣,是時戎方窺魯,見凡伯聘歸而伐之以歸。若以楚丘為衛地,此時未聞戎在衛地也,戎與狄異種,衛為狄患,不為戎患也。按:經于此自當書「伐」,若云「戎執凡伯于楚丘以歸」,無故而執之,何與?又自當書「伐以歸」,若云「戎伐凡伯于楚丘」,執之以歸,非春秋書法謹嚴之意也。妄夫張皇言之,殊無謂。

八年春,宋公、衛侯遇于垂。

 魯既與鄭平,宋、衛恐鄭之亦結于齊也,故先為此遇,然後要齊為瓦屋之盟,所以絕鄭也。左氏謂「齊侯將平宋、衛」,意謂平宋、衛于鄭也,若然,十年,宋、衛何為入鄭乎?

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 庚寅,我入祊△書△法△。

 左氏謂鄭以祊易許田,而經無其文,迨桓公之時,鄭伯以璧假許田,是歸祊為一事,假田為一事,當舍傳而從經可也。鄭欲魯離宋、衛之黨,故啗之以利。然歸祊之日未嘗不朵頤許田,特方欲結魯,未敢遽言也,迨桓纂位之後,遂肆其欲,以璧假為名,卒取償于魯矣。閱前後經文,並非兩相交易之謂也。祊非我有,曰「來歸」,齊歸鄆、讙、龜陰田,我田也,亦曰「來歸」,可見其無例矣。然例無而書法則有之,曰「我入祊」,明非我有也?齊歸則無其文。春秋之初,內外大夫皆書名,無例。名宛,非貶也。

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辛亥,宿男卒。

 邪說謂宿未能同,名故「男卒」。按:蔡未同盟而名之,宿元無已同盟而不名,其說恰相反。

秋七月庚午,宋公、齊侯、衛侯盟于瓦屋。

 自隱元年至莊十四年,諸侯之會無伯者主之,惟主會者先焉;自莊十五年以後,諸侯之會皆伯者主之,以伯者先焉。此瓦屋之盟,宋主之也,左氏謂齊人卒平宋、衛于鄭,則是齊王之何為先宋哉?蓋誤以齊桓以後解此也。且左氏謂齊人卒平宋、衛于鄭,而鄭且不與也,又宋、衛讎鄭,欲致齊以絕鄭,豈齊之本意乎?故明年齊鄭卒伐宋矣,此盟何益哉?

八月,葬蔡宣公。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于浮來。

 「莒人」即莒子,以其國小,常稱「人」,諸傳昧此,以為微者,又以微者例當言「及」,不當言「公及」,于是多方辭費以解釋之,是無故而自生荊棘也。豈知「人」者上下之通稱,而「及」與「公及」無例,即與微者盟,亦可稱「公及」乎!

螟。冬十有二月,無駭卒。

 春秋之初,大夫皆書名,內之無駭、翬、挾、柔溺,外之鄭宛詹、紀裂繻,皆名,未以氏稱也。自僖公以後,內之天(大)「天」,二本同,疑當作「大」。夫未有不書氏者,若藏孫、叔孫、季孫、仲孫之類是也,其甚則生而以字書者,季友、仲遂之類是也。外之大夫未有不書氏者,齊高徯、晉趙盾、陽處父、衛寧速、孫良夫、宋華元、華孫皆是也,此蓋因時之變而非書法之變也。春秋之初,惟內大夫卒而稱「公子」者二,公子益師、公子彄是也。此二公子者,隱之叔父,以尊故書之,其餘惟名而已,故無駭、挾皆不氏也。然無駭、挾之不氏,又異于翬、柔溺之不卒矣。無駭、挾,世祿也,翬、柔溺,非世祿也,非世祿則亦不卒矣,此宋呂大圭氏說,無以如此,故為之刪改而錄焉。

九年春,天王使南季來聘。

 九年之內王使三至,而公不一答,蓋直書之而義自見。然王靈之不振,亦王有以自取之與?

三月癸酉(「癸酉」,中研本作「祭酉」,北圖本作「癸酉」,今據經文改。),大雨震電。庚辰,大雨雪。

 三月,今正月,雨雪之雨為下。

挾卒。

 說見上。

夏,城郎。

 郎,魯要地,故城之。

秋,七月。冬,公會齊侯于防。

 八年,齊雖與宋衛盟瓦屋,然非齊之本義也,自是將謀伐宋,而先會魯,所以堅魯之心也。明年,會鄭伯,盟中丘,而乃伐宋矣。左氏謂宋公不王,鄭伯為王左卿士,以王命伐之,即據其述葛繻之戰,鄭莊實不王矣,而乃謂鄭以此加兵于宋乎?且于「取郜」、「取防」下云「鄭莊公可謂正矣」,其顛倒是非如此。

十年春王二月,公會齊候、鄭伯于中丘。

 此為伐宋之師期也。

夏,翬帥師會齊人、鄭人伐宋。(「伐宋」,二本原作「伐鄭宋」,「鄭」字為衍,今據經文改。)

 左氏謂「羽父先會齊侯、鄭伯伐宋」,自有此「先」字,遂有「翬不氏,先期也」之邪說矣。夫中丘三國咸集,師期已定于此時,何得謂翬為先期乎?上書「公會齊侯、鄭伯」,此書「翬帥師」,下書「公敗宋師」,是翬之帥師為公使甚明,則四年之「翬帥師」,其為公使亦明矣!不可以驗左氏之誣而予說之正乎?諸侯征伐必命將帥師,不親臨陣也,故書「翬帥師」,而下稱齊人、鄭人。「人」者,猶之乎翬也,下書「公敗宋師于菅」,即翬敗宋師,將之功歸于君也。且勝負宜以國見也,若稱「翬敗宋師」,豈成書法耶?世儒貿貿見書「翬」則以為翬,書「公」則以為公,茫然若魯有兩師者,經之書法全然不曉,而尚欲解經乎?呂大圭氏有「公為奇兵」之說,趙鵬飛氏有「公復潛師,出其不意而敗之」之說。

六月,公書△法敗宋師于菅。

 說見上。

辛未,取郜。辛巳,取防。

 左氏謂「鄭莊公于是可謂正矣」,以王命討不庭,不貪其土,以勞王爵,正之體也。不獨是非失實,且與鄭何與?經書我取郜、取防,傳言鄭取而歸于我,豈可信耶?劉原父謂如傳言,春秋為縱漏鄭伯取邑之罪,反移其君也,誠然。不言宋,亦蒙上文。

秋,宋人、衛人入鄭。宋人、蔡人、衛人伐戴,鄭伯伐取之。

 宋報夏之伐也。鄭幸菅之敗,師還在郊,宋、衛乃乘其虛而入之。戴,鄭之與國,宋、衛又要蔡共伐之,而鄭因其伐戴,揜其不備,伐取三國之師焉。或以「取」為「取戴」,夫戴若為三國所得,鄭取還之,可也,然三國未嘗得戴也,若為鄭取戴,夫伐戴者三國也,鄭不伐戴,何為取之耶?即鄭自伐戴可也,何必因三國之伐始取之耶?至有謂鄭即取戴,又兼取三國之師,以一取四,尤必無之理。

冬十月壬午,齊人、鄭人入郕。

 郕近于衛,衛之與國,齊、鄭入其國,猶宋、衛伐戴之意,左氏亦謂討逆、王命,悉誣。

十有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

 滕、薛鄰國,故相要同來朝魯,而經亦並言之。劉原父謂二君不特言者,譏其旅見,然則豈有二君同來,而今日見一君,明日又見一君乎?此總為「常事不書」之說所誤,以致此深文耳。其說有關典禮,不可不辨。

夏,公會鄭伯于時來。

 鄭將伐許也。

秋七月王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

 許與鄭鄰,故鄭樓(摟)(「摟」,二本同,疑當作「摟」。)齊、魯以入之,利己之私也。入人之國,而左氏猶謂之知禮,其誣可勝道哉!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取○義。

 魯十二公,惟隱、閔二公薨不書地,不書葬,以見其為弒也。不書弒者,為尊親諱也,而以不書地、不書葬見之者,不沒其實也。桓亦遇弒而書地、書葬者,以其于外也,若不書葬,嫌于內之弒之也。此等處,史臣所不能,惟孔子明乎為人臣之義而然也,故為孔子之取義也。或謂不書地為不忍言,不書葬為賊未討,皆井蛙之見,不足深辨。其「賊未討不書葬」,詳無例詳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