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際恒著作集
喪服小記
朱仲晦曰:「儀禮喪服,子夏作傳,小記是解傳中之曲折。」按:喪服傳為子夏作,斯言豈可信?且喪服既以有傳,焉得傳又有記?必無此理。況篇中於傳有合有否,豈是解傳者乎?為此記者,徒見篇名喪服二字相同,遂云然,實未嘗讀二篇之文耳。今以文按之,小記當在傳前,是傳乃解小記之曲折,非小記解傳之曲折也。說見繼父不同居章。黃叔陽曰:「朱子謂小記是解喪服傳,據此則宜引喪服傳正文解之,但小記瑣碎,又無條序,故難引也。觀此亦可見其真矣。」使小記果與傳一一脗合,豈待黃氏而後能引乎?此篇言淺義深,直三代人手筆,謂之小記者,謙詞也。鄭氏曰「以其記喪服之小義」,夫喪服等耳,何分大、小之義哉。篇中言禘、言大小宗,恐非小義也。篇中有數條可商,豈以其近古而不及遠之釐正者與?(卷六一,頁一—二)
斬衰,括髮以麻。為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齊衰,惡笄以終喪。
上云斬衰,下云為母,交互見而不排。(卷六一,頁二)
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
言冠以見免,言笄以見髽,上句是陪說。孔氏以厭冠惡笄為言,非。(卷六一,頁四)
苴杖,竹也。卻杖,桐也。
按:儀禮喪服傳亦有此文,則謂小記解傳者,即可見其非矣。(卷六一,頁五)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
此謂無子而為之主后者言也,古惟大宗無子,始得立後,重宗也,小宗無子則絕,故曰男子必主同姓,婦主必使異姓也。後世宗法既廢,凡無子者必立後,此文遂成虛言。(卷六一,頁八)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上殺,由父以至高祖也。下殺、由長子以至元孫也。旁殺,固宜指兄弟而言,然上殺、下殺之中,亦皆有旁殺。疏所謂「發父而旁殺,如世叔期之類。發祖而旁殺,如叔祖小功之類。發兄弟而旁殺,如同祖兄弟大功之類。發子而旁殺,如猶子期之類」,其義乃備。陳可大第舉兄弟推說,謂「同父期,同祖大功,同曾祖小功,同高祖緦麻」,尚未詳耳。(卷六一,頁九)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
鄭氏謂:此禘為郊周之祖所出,為靈威仰,人皆知其謬妄,不復辨。王制「七廟」,而此云四廟,禮言之不同也。陳用之據韋元成為「始受命而王,故立四廟,止于高祖」,方性夫謂「此據月祭之廟言之」,郝仲輿謂「據五服言之」,並非。陳可大直以七廟解四廟,益妄。庶子王亦如之,大抵謂世子早世,無子而庶子立,陳用之謂「此庶子為人後者」,陸農師謂「王者統序既絕,若漢光武後有天下者」,並支蔓,非。(卷六一,頁二)
是故祖遷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
別子,鄭氏曰:「諸侯之庶子。」孔氏曰:「諸侯適子之弟,別于正適。」按:「疏說較明。蓋總諸侯適子之次第也,不必分適庶,若正適之弟亦有同母,豈必是庶乎?或謂「自繼世之子為適子,其餘雖妻之子,亦庶子而已」,然必得如此發明乃可,豈其然乎?按:孔氏既曰「諸侯適子之弟,別于正適」,似單以諸侯之次第一人為別子,是一君祗有一大宗者。後于大傳又云「第二子以下,悉不得禰先君,故曰別子」,又似凡為諸侯之弟皆為別子,是一君有無數大宗者,亦欠明了。呂與叔曰:「國君之適長為世子,繼先君之統。自母弟而下,皆不得宗嗣君,又不可無統屬,故次適為別子。別子為君一族大宗之祖,每一君有一宗。」此說可以正之。
鄭氏又于大傳曰:「別子謂公子,若始來在此國者,後世以為祖也。」孔氏曰:「若始來在此國者,此謂非君之親,或是異姓始來在此國者,故亦謂之別子,以其別于在本國不來者。」按:鄭孔此說尤贅。鄭謂若始來在此國者,似乎取譬為祖二字之義,未必實然,第其立說本自支蔓,而孔直認為實然,以此等亦謂之別子,是于本文外,增一別子矣。陳用之曰:「穀梁曰『燕周之分子也』,分子即別子也。然則別子不特公子而已,有來自他邦而為卿大夫者,有起于民庶而為卿大夫者,亦謂之別子。」是于本文外,又增一別子矣。孔說卿大夫自他國來奔,此不常有之事,何必為之立說乎?且別子者以其同為君之子,不得繼為諸侯,因別其支,自為祖,故曰別。今乃謂別于本國不來,非其義矣。陳說在當時宗法,行于上自必及于下,但說文祗言在上者,且卿大夫起于民庶,其立宗則係適長,豈得謂之別子乎?陳可大因總合註疏及陳說而曰:「別子有三:其一即謂諸侯適子之弟,別于正適者;其一謂異姓公子,來自他國,別于本國本來者;其一謂庶姓起為卿大夫,別于不仕者。」以「別于不仕者」釋卿大夫起于民庶之別子,即從孔氏別于本國之說生來,悉牽強無理。 按:此惟第一說是,其餘悉非本文之義,世人耳目為所眩惑,反于正義不明,特正之。繼禰者為小宗,鄭氏曰:「別子,庶子之長子,為其昆弟為宗也。」孔氏曰:「彌謂別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長子繼此庶子,與兄弟為小宗。」此說亦不然。禰謂別子之謂弟,凡母弟庶弟皆在內。諸弟既不得禰先君,則諸弟之子自不得以先君為祖,故諸弟之子,繼此諸弟,僅止于禰日繼禰也,此各為一小宗也。若如鄭說繼別大宗,既屬別子二世矣;繼禰小宗,又屬別子三世,何其遼遠乎?蓋大宗之法,由別子二世而起,小宗之法,亦由別子之第二世而起,如此說方與記文為宗、為小宗之例相符。至于別子之長子,既繼別為大宗,其次子所生之長子,繼禰為小宗,自不必言。今第言二世,則三世自該其內,何必及舉三世為說乎?且依其言,一若大小宗,同在別子一支,而諸公子併不得為小宗者,此義尤不可不申明之也。小宗亦是適為之,無適則庶。鄭謂之庶,亦與言大宗之庶同為混耳。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諸解皆明,不更詳。(卷六一,頁一五—一七)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也。庶子不祭殤與無后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此節上下不祭祖禰二義,共有兩說:鄭氏一說,陸農師、徐伯魯、郝仲輿之徒不從鄭氏,別為一說。鄭氏曰:「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尊宗以為本也,禰則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謂宗子庶子俱為適士,得立祖禰廟者。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為庶也。」庶子不祭禰者,宗子庶子俱為下士,得祭禰廟也,按:此以上句屬宗庶俱為適士者,言因適士得立祖廟,故曰庶子不祭祖。以下句屬宗庶俱為下士者,言因下士祗得立禰廟,故曰庶子不祭禰。其義既多添設,亦未確當。何則?記文但論宗庶,不論爵位,即以爵位論,適士得立祖廟固矣。然宗子雖為庶人,庶子為適士,亦必立祖廟于繼祖宗子之家,而不敢自祭祖,不必宗子亦為適士也。若庶子是禰,庶即為適士,其禰廟亦自在繼禰宗子之家,何待下士而始言不祭禰乎?所以陳可大承其解,更為謬誤,見集說而不知實自鄭始。徐伯魯曰陸、郝說同。:「庶子非繼祖之宗,不得繼祖,明繼祖之宗有所在也。言祖則自祖而上可推矣,殤與無後皆謂庶子之子也,庶子不得祭此二者,蓋以二者皆當祔食于祖廟,其祖即庶子之禰也,庶子不得立禰廟,但祭于繼禰小宗之家已,既不祭禰則亦不得祭此二者矣。故下言不祭禰,明祭禰之宗有所在也,如此亦自可通,似不必為舊說所拘也。」按:此解雖謂不拘舊說,然于上下二句俱無關會,少實義,亦未可從。今愚為之解曰:為祖庶父是庶子。禰適己是父適子。之庶子,則得自祭禰而不得自祭祖,以祖廟在繼祖宗子之家故也,故曰庶子不祭祖。若僅為禰庶,己是父庶子。則併不得自祭禰,以禰廟在祭禰宗子之家故也,故又曰庶子不祭禰。如此解,似可免紛紛葛藤。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祭祖與禰故也。謂庶子不為長子斬,因此長子不繼祖,以己之不繼禰故也。云不繼祖與禰,統言之爾。古人之文以意為主,不可以辭害之。鄭孔因其言祖與禰,遂謂皆指死者之父必祖適父適,乃得為長子斬;若祖庶父適,亦得為長子斬。此執滯之見也。己是父適則應立廟,立廟則己長子傳重,傳重即當服斬,豈以己為庶孫之故,而遺其父哉?如其說,記文當曰庶孫,不當曰「庶子」矣。記文既曰庶子不為長子斬,則適子可為長子斬明矣。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此殤與無後者,自皆指庶子之子。鄭孔謂不祭殤者,父之庶不合立父廟,故不得自祭其子;不祭無后者,祖之庶不合立祖廟,故不得祭兄弟之無後者。此執滯之見也。其意以為祭殤,雖適殤尚不祭,成人無後不祭可知。故以無後屬兄弟言,不知所謂殤與無后者,亦是統言之爾,且以無後亦指適子言,何不可也。(卷六一,頁一九—二一)
禮不王不禘。
陸師農曰:「此文宜在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上。」(卷六一,頁二五)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與大夫之嫡子同,謂與大夫適子為妻齊衰不杖期同。陳可大謂「與大夫服適子之服同」,謬。(卷六一,頁二五)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尸服以士服。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此事不恆有,此以文勝而不必義勝者也。說者雖謂若桀紂然,其子皆封為王者,後亦非為士矣。鄭氏曰:「天子之子當封為王者後,云……為士則擇宗之賢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為王者後,及所立為諸侯者。」此亦曲說,周先封武庚,庚誅始擇微子耳。(卷六一,頁二六—二七)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婦當喪而出而反,此事即在古亦罕有,何必為此禮文也。(卷六一,頁三○)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
期而祭,兼練祥言。期而除喪,兼除首絰及衰言。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所以明祭不為除喪之義。蓋三年有故不葬,其祭仍以時而舉,而其服不除,以親柩之在殯也,是祭不為除喪明矣。註疏悉未明。(卷六一,頁二)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言大功者,以見期之主人喪,其為之再祭不待言矣。應子和曰:「體朋友死于我殯之義,練祥不必大功矣,親黨皆不得而辭也。推行有死人,尚或殣之之心,則虞祔不必朋友,而凡相識者皆不得而拒也。」按:記文言主喪舉祭之事,非殯與殣可比,禮正以親疏為等殺。如其說則類愛無差等之學矣,不可不辨。(卷六二,頁三)
生不及祖父母諸兄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
按:檀弓曰:「小功而不稅,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而可乎?」小功如此,況期乎?此何禮也。(卷六二,頁五)
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
檀弓謂「正小功當稅」,此併謂降小功當稅,然則上云期不稅者,何耶?(卷六二,頁六)
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庶子既為適母後,豈可以適母之存沒而異其禮乎?鄭氏謂:「徒,從。」庶子後適母,不得為徒從也。(卷六二,頁七)
復與書銘,自天子達乎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男子稱名,而云自天子達,此禮可疑,未有臣子稱君父之名者。鄭氏謂「殷禮質不重名」,殷禮雖質,奚至不重名,且亦安見此之所言為殷禮乎?如不知姓則書氏,鄭氏無解,孔氏循鄭殷禮之說,因附會為「殷無世,繫六世而昏」,此邪說也。其釋氏謂「如孟孫三家之屬」,然則此豈殷世耶?又如孟孫三家,豈有不知其為姬姓者?其于本文之義全屬茫昧,大抵鄭孔于姓氏不能知其源委,茲詳于下。(卷六二,頁一○)按:姓氏之別,禹貢曰:「錫土姓。」左傳:「眾仲云:天子建德,因生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姓為人所自生,天子賜之,如伯益姓曰姜、禹姓曰姒、契姓曰子、稷姓曰姬之類是也。氏則諸侯所命卿大夫,或以爵,如公子、公孫。或以國,如齊魯秦吳。或以官,如司馬、司空。或以邑,如韓趙魏。或以王父之字,如孟仲季。或以先世之謚如文武桓宣。之類是也。姓所以繫倫類之正統,百世而不變;氏所以別子孫之旁出,數世而一變。故三代以前姓氏為二,姓可兼稱氏,氏不可稱姓,男子則稱氏,如魯,姬姓而稱孟叔仲氏;齊,姜姓而稱欒高崔國氏之類。婦人則稱姓。如王姬、伯姬、季姬,孟姜之類。男子稱氏者,所以別貴賤也,貴者有氏,賤者有名無氏也。婦人稱姓者,所以別昏姻也,異姓可昏,同姓不可昏也。假如昭公夫人本為吳孟姬,曰吳孟子,其弊立見矣。此文云書姓與伯仲,即如伯姬孟姜之類。然何以有不知其姓者也?降至于後,氏族益繁,千塗萬徹,隨時隨地皆可為氏,如于居則東陵、北郭,于事則白馬、青牛,于技則巫屠、陶卜,由是傳遠寢微,而致有昧其姓者,此所謂不知甚姓,乃女之父有氏而昧其姓者,書氏則書父之氏而已。因觀記文之說,知古人姓氏之分,其流乃亦有弊,夫不知其姓,不將同姓為昏乎?故曲禮亦云「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是微特買妾而已,即娶妻亦有之,想亦卜之耶?迨秦漢以後,姓氏始混而為一,姓固姓,氏亦為姓矣。然則此所云不知甚姓者,固周之末世而巳,為秦漢以後,以氏為姓之濫觴與?(卷六二,頁一○—一二)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葛皆兼服之。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皆謂重喪之葛與輕之麻同也。蓋男子重首,婦人重要,不可變。男子輕要,婦人輕首,麻可變葛,故曰麻葛皆兼服之。如斬衰卒哭,男子變首絰要帶以葛,若又遭齊衰之喪,則以齊衰之麻易葛帶,其首絰猶是斬衰之葛。婦人變首絰以葛,不變要帶之麻,則以齊衰之易葛,其要帶猶是斬衰之麻,齊衰遭大功之喪亦然。但男子首服葛,要服麻,可謂之麻葛兼服;婦人上下皆麻,似不可謂兼服,所以鄭氏曰:「兼服之,謂服麻又服葛也。……兼服之文,主于男子。」然亦不可油也。婦人之首既嘗服葛,今又服麻,兼服之文亦可該之,不必以辭害意。間傳云「輕者包」,即謂男要女首為輕原有二「輕」字,下字誤衍,今刪。,新喪之麻可以包舊喪之葛,以麻包葛,包即兼也,間傳又云:「兼服之服重者,則易輕者也。」亦即明此義也。郝仲輿以其不該婦人而別為說曰:「兼服為斬衰卒哭後,遭齊衰之喪,服齊衰之麻絰可,服斬衰之葛絰亦可。齊衰卒哭後,遭大功之喪,服大功之麻絰可,服齊衰之葛絰亦可,服問云:『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是也。」其說益混。服問云「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服其功衰。大功之喪,亦如之。」此言期功之喪既葬者,若未葬豈可以葛代麻,而云此可彼亦可乎?又引「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之語為證,不知此正言大功以上,其要絰之麻不絕,本重于三年之葛,故必變之,其非此可彼亦可益明矣,奈何反取以證乎?(卷六二,頁一二—一四)
士祔于大夫則易牲。
郝仲輿曰:「如祖為大夫,祭用少牢,士祔食則易以特牲,不敢因祖之牲,蓋主可祔禮,不可假也。鄭謂不以卑牲祭尊,同用少牢,非也。後云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亦謂各異其牲耳。」此說是。又謂:「此是士死,無後主,祔于祖。」非也。此篇多言孫祔祖、孫婦祔祖姑、妾祔妾祖姑,皆謂卒哭之祔,非無後者祔食之祔也,不然何言無後者如是之多耶?惟上章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乃謂無後者耳。(卷六二,頁一八—一九)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呼下有主後者為異居。有主後者為異居,即所謂必嘗同居也,但有主後,便為異居耳,此文家呼應法。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此文家插敘法。云必嘗同居,又見始終未嘗同居者,便為路人而無服矣,此文家意外補襯法。喪服傳云:「夫死妻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即此所云皆無主後也。又云:「所適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即所云同財而祭其祖禰也。觀小記惟一句傳,以數句明之,則是傳乃解小記之曲折,豈是小記解傳之曲折乎?(卷六二,頁一九—二○)
士大夫不得祔于諸侯,祔于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此為卒哭之祔「祔」字,原誤作「附」,今逕改。,舊說是。郝仲與曰:「此為為庶子無後而祔食于祖者之禮。鄭以為既葬卒哭之祔,若是則廟制有常數,各祀其祖禰,各有小宗,焉得祔于諸祖?妻從夫,妾從嫡,焉符祔于諸祖姑?妾不世祭,焉得屢世有妾祖姑廟?」此說非也,按:卒哭之祔,其時新宮未作,三年喪畢,新宮成,始得專祀,何得為此紛紛之疑,而以此祔為無後祔食,且于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悉解不通矣。其曰:妾母不世祭,焉得屢世有妾祖姑廟?此因下有妾母不世祭之文,則不當有妾祖姑廟,遂以此節通主無後者言,而不知其誤解妾母不世祭之文也。說見下。按:妾祔于妾祖姑,謂有子之妾也。妾無特廟,如始祖之妾,其初祔于嫡。下章謂妾無妾祖姑,易牲而祔于女君是也。自此孫妾祔于妾祖姑,即祖廟。無則中一以上祔于高祖之妾,又無則仍祔于女君也。此見下文。若妾母不世祭,此如下章所謂為庶母、為庶祖母之類,是先有子而子死,以他妾之子為之後者,與此不同。孔氏曰:「妾母不世祭于孫,否則妾無廟,今乃云祔于高祖者,當為壇祔之。」此說誤後來。黃叔陽曰:「妾無世祭之理,則必無祔廟之禮,況大夫以上,已不為庶母服,又豈有葬畢而祔之之禮哉。故妾祔數句,宜為疑經。」此說益誤。其謂大夫以上不為庶母服則不祔廟,此庶母自有子,焉得不祔廟乎?若竟謂妾不祔廟,則子亦不得祭其母矣,又豈特不世祭而巳耶?自孔氏始為此誤解,而黃氏承之,郝氏又承之,遂不得明矣!張氏曰:「亡則中一以上而祔,指上三者,舊說專指妾言者。」非。愚謂:豈但不可專指妾言,妾本不當在內,因上二者而帶言之耳。何則?下文云「妾無妾祖姑者,易姓而祔于女君」。(卷六二,頁二三—二四)
宗子,母在為妻禫。
疏引賀瑒曰:「父在,適子為妻不杖則不禫。若父沒母存,則為妻得杖,又得禫。凡適子皆然,嫌畏宗子,尊嚴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為妻禫,宗子尚然,則其餘適子母在為妻禫可知。」此一說也。衛氏集說取之,疏又引賀循曰:「宗子母在為妻禫,則其非宗子,其餘適子,父在為妻,並不得禫也。」此又一說也,徐伯魯、郝仲輿皆從之,當以後一說為長。若陳氏集說上言適子母在則為妻禫,用賀瑒之說,下又言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用賀循之說,則相矛盾矣。(卷六三,頁一)
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為庶母可則為其子也,為祖庶母可則為其孫也。郝仲輿不得其義,乃謂:「已妾之子為父,妾無子者,後越昭穆之次。」非也。此亦疏說未明之故,徐氏集說則非。(卷六三,頁三)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此即承上為慈母後者一節而言,古文節次多參錯不聯貫,如此慈母即上慈母,妾母即上庶母庶祖母之類,文從省而總名曰妾母。此皆無子,或前有子而子死者,故謂此慈母與妾母,雖皆繼之為後而不世祭也。子祭而孫止也,孔氏以此妾母為庶子自為其母,誤矣。若是,將孫不祭其祖母乎?餘說見上。(卷六三,頁五—六)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孔氏謂:「大宗子在殤中而死,族人為後大宗,而不得後此殤者為子也,以其父為殤義故也,既不後殤而宗不可絕,今來為後殤者之人不以殤者之為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殤也。」此說是。蓋此本不承上二句,另自為義也,後儒皆承上二句作解,所以皆誤。陳可大謂:「此當立後者,乃是已冠之子。」按:記文明云已冠不為殤,何嘗云已冠可立後乎?徐伯魯釋後為喪主,謂:「既冠即笄則為成人,故兄弟為其主後者,以其服服之而不服殤。」按:喪主稱後,似牽強。且曰為殤後則明是殤矣,何得又以為不為殤之成人乎?郝仲輿謂:「殤雖冠,無為父之道,若立後,但依本親服服之。」按:小宗不立後,若立後乃是大宗,然則仍同疏義,何必又曰殤雖冠云云乎?徐郝二說又承陳氏之誤如此。(卷六三,頁七)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庶子在父之室,古以取妻為授室,在父室謂未授室成昏者,本是在父母之室,以母死故云在父之室也。為庶子又幼,故不為其母禫,若已成昏則禫矣。孔氏謂「此為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若異宮則禫」,謬甚。父子從無異宮,說見內則,且室與宮其立說意異,安可附會?又如其說士為母不禫,大夫為母則禫,未聞士大夫于父母之喪亦有等殺也,無貴賤一也之義謂何?(卷六三,頁一一)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此即主妾祔于妾祖姑之妾,與上妾母不世祭之妾不同,解者疑之,非是,說見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下。女君則適妻,鄭氏謂「適祖姑」,亦非凡上章言妾從女君而出,及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皆指正適而言,豈此獨為祖姑乎?必不然矣。鄭以女君為「祖姑」者,以孫祔祖列之,孫之妾既無妾祖姑可祔,故當祔于適祖姑,不知孫婦本祔于祖姑,若妾又祔于祖姑則適不分,為未宜,故宜祔于適妻也。又前章云妾祔于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此句無承,上三者則妾亦宜祔于高祖之妾,今又謂祔于女君,或以祖妾高祖妾皆亡,然後祔于女君耳。但古人之文前後錯出,未嘗屑屑求合,解者須以意通之。易牲見上「士祔于大夫則易牲」下。(卷六三,頁一五—一六)
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
此謂大夫之喪無主後,士卑不得攝而主之,惟宗子為士乃可,宗子尊故也。鄭孔謂士喪無主,不敢使大夫兼攝為主,若宗子為士而無主後者,可使大夫攝主之。此說之誤有三:不類本文語氣,一也。前章言大夫不主士之喪,此言士不主大夫之喪,義正相備,如其說則于大夫不主士之喪為複,二也。宗子無子,死自應立後,安得有無主後者?三也。(卷六三,頁一七)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
鄭氏分多陳省納為賓客所贈,省陳盡納為主人自作,殊屬武斷。陸師農曰:「陳器之道如其陳之數而納之正也,即雖多陳之少納之,省陳之盡納之,禮亦不禁,是之謂可。」此解亦通,第嫌稍混耳。郝仲輿曰:「賓客親戚皆有器物贈死,故陳設多,然納于壙中者有限,故省多則少納,少則盡納,適宜而止。不以財儉親,不以美設禮,斯可矣。」此解特精。(卷六三,頁一九)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
陸農師謂「兄弟如此則諸父亦然」,郝仲輿謂「兄弟以上則本服此」,二者當以陸為正。(卷六三,頁二○)
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
以報之本是期,降在小功,故視大功以報之,鄭氏指帶言謂「合而糾之」,非。(卷六三,頁二一)
婦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于親者。
三字疑二字之誤,不然何以再言繼娶乎?郝氏仲輿曰「以三人為適繼庶」,非也,庶為妾則祔于妾祖姑矣。(卷六三,頁二二)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為大夫而祔。句。于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后夫為大夫而祔,句,依張氏讀。于其妻則以大夫牲。
夫為大夫,即云其妻為大夫,秦漢人無此字法。又二處皆以而祔句絕,謂祔于祖姑。秦漢人無此句法。予于篇下謂三代人手筆,豈誣也哉。(卷六三,頁二三)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
為父後者一條,前文已有,此又解之(卷六三,頁二四)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
既葬則速反而虞,日中而行事,蓋古人葬限以地。檀弓上云「葬于北方」,謂國北之地也,此云既葬而不報虞,豈以有葬地距家遠者與?然謂雖主人皆免,恐未宜。(卷六二,頁二五)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必玄者,對下而言,謂冠服也,而玄裳自在其中。鄭氏必謂「黃裳」,以士冠禮云「玄端玄裳黃裳雜裳,可也」,士冠禮本言其皆可,而鄭分「元裳」為上士服,餘為中下士服,因以黃裳為「釋禫之服」,不敢服上士之服也。此除殤喪之服,宜服釋禫之服,故黃裳也,如此展轉迂折,當時得成知禮,知此等禮而已。(卷六三,頁二七)
奔父之喪,括髮于堂上,袒降踊,襲絰于東方。奔母之喪,不括髮,袒于堂止,降踊,襲免于東方。絰即位,成踊,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奔喪篇「父母皆括髮」,此云奔母喪不括髮,與之不同。(卷六三,頁二七)
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適婦不為舅後,謂此適婦無子而死,其先時舅死,無為傳重者,則姑為之小功,如庶婦服也。此不論適子在否皆然,故不言適子而言適婦也。若舅則先此適婦而死,故不言舅而言姑也,文體宜如此。鄭氏謂「其夫有廢疾他故,死而無子」,若是則不應獨言適婦矣;又未釋出舅死之由,若是則不應獨言姑矣。文義不明,何以言禮。(卷六三,頁二八—二九)
大傳
此篇乃漢儒因襲喪服小記及儀禮喪服傳而作,且多舛誤。其名大傳者,殆有凌駕小記之意。(卷六四,頁一)
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諸侯及其大祖。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
小記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又云「禮,不王不禘」,此篇開口便襲之,取其大事為首,以見別于小記而名為大傳也。喪服傳齊衰不杖期章:「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此襲其諸侯及其太祖之文,而以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易為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按:合群祖之主于太廟,謂之祫。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其高曾無專廟,不得謂之祫。士二廟,無太祖廟,益無處可祫矣。且曰省,曰干,于義欲蓋彌W亦非正。觀喪服傳之言申下以及上,文調義順;此則由上及下,措詞牽強,因襲之彰也。(卷六四,頁二)
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既事而退,柴于上帝,祈于社,設奠于牧室,遂率天下諸侯執豆●,逡奔走,追王大王亶父、王季歷、文王昌,不以卑臨尊也。
孫泌氏曰:「觀大傳此書,似與武成所記略同。然祈社自是往伐之時,不在既事之日;燔柴自是至豊之後,不在于牧野之諸侯駿奔走;執豆籩自是祀周廟之禮,非設奠于牧室,三者之祭皆失其實。不知漢儒竊見古文武成舛誤之經而為是言耶?抑自記其所聞而荒謬失實,有違于經也。」按:孫氏此言可謂有識矣。第不知古文武成本襲大傳而更易之,大傳之言則尤謬耳。其云追王大王亶父、王季歷、文王昌,又襲中庸而謬者也,中庸曰:「武王未受命,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蓋言武王末年受命,逾年後崩,周公乃成文武之德,制為追王之禮,非言武王也。武王且非,況謂武王于牧室乎?謂不以卑臨尊,亦謬。大王、文王為武王之祖父,其尊孰大于是,豈必待追王而後尊?即據其言組紺以上,又以卑臨尊,何耶?(卷六四,頁五—六)
上治祖禰,尊尊也。下治子孫,親親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別之以禮義,人道竭矣。
此襲小記「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為說,易殺字為治字,未允;易親畢矣為人道竭矣,語義亦未允。(卷六四,頁八)
聖人南面而聽天下,所且先者五,民不與焉:一曰治親,二曰報功,三日舉賢,四曰使能,五曰存愛。五者一得于天下,民無不足,無不瞻者;五者一物紕繆,民莫得其死。聖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
以報功先,尊賢使能,理未允。(卷六,頁九)
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
「其夫屬乎父道者」至末,襲喪服大功九月章,鄭氏曰:「謂之婦與嫂者,以其在己之列,以名遠之耳。復謂嫂為母,則令昭穆不明。」按:此因弟婦而言,當時本稱弟妻為婦,見爾雅。但是借稱之辭,謂不可因稱弟妻為婦,遂謂同于子婦也。若然,則「嫂亦可謂之母乎」以見兄弟妻非母道、婦道,不當為服之意耳。鄭郤主不可謂嫂為母一邊言,誤矣。謂弟妻為婦則有之,世安有謂嫂為母者而煩為申說乎?蓋謂嫂為母,只因弟婦而反詰之辭也。陳可大又謂「弟婦與嫂母皆言不可」,此祖朱仲晦之說,尤混。本文論服制,非論稱謂也,說詳喪服。(卷六四,頁一一)
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于上而戚單于下,婚姻可以通乎?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謂同姓不昏為周道,此語未可信。然則周以上皆同姓昏乎?郝仲輿以其義之未允,曲解周道為猶言周行云爾,亦未然。(卷六四,頁一二)
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
出入二字費解,鄭氏以女子之嫁為出,在室為入。謂嫁為出是已,謂在室為入,不牽強乎?成容若以為「被出或無子,復歸本宗」,甚迂。陸農師以「出入為即下一輕一重」,亦臆說。(卷六四,頁一四)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輕;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于禰,名曰重。一輕一重,其義然也。
鄭氏曰:「用恩則父母重而祖輕,用義則祖重而父母輕。恩重者為之三年,義重者為之齊衰。」如此說記文至于禰名曰重,則是至于禰名曰輕矣。且義重者為之齊衰三月,義輕者為之三年,更說不去。輔漢卿曰:「親親,仁也,逆而上之則漸輕,故至于祖名曰輕。尊尊,義也,順而下之則漸重,故至于禰名曰重。輕則緦麻三月,重則斬衰三年。」此說于記文似協矣,但親親之仁固是逆上漸輕,尊尊之義何以順下漸重乎?且父母于祖為卑,又安得以父母為尊也,亦不可通。合二說觀之,則本文語意蓋有弊矣。(卷六四,頁一六)
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
此襲小記之文而增刪之也,何以知之?小記之文高渾錯落,不為排整,此則平順淺露矣。如小記云「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又云「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此直刪去祖禰而但云庶子不祭;小記云「有五世而遷之宗」,此增百世不遷之宗以對之。此等處皆可見,或不信為增刪小記,試于此等處作小記增刪大傳觀,便知必無是理矣。「庶子不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敬宗,尊祖之義也」皆喪服傳文。(卷六四,頁二○)
小記大傳兩處之文本一,而鄭氏釋此別子為公子,「若使來在此國者」,殊無謂,說見小記文下。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即上繼別為宗之義,繼別即別子之子也,繼別子之所自出,別子之子出自別子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其宗乃為百世不遷者也。其文本無深意,但「之所自出」四字乃小記言禘及喪服傳言天子之文,用來殊覺費解。所以孔氏誤解為「別子所由出」,而陳用之駁以為「別子所由出則先君也,其可宗乎」,此說是也。朱仲晦因其費解,便以為衍,又屬武斷,然則固作者之有以啟之矣。(卷六四,頁一九—二○)
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適者,公子之宗道也。
孔氏曰:「此經明諸侯之子,身是公子,上不得宗先君,下未得為後世之宗,不可無人主領之義。君無適昆弟,遣庶兄弟一人為宗領公子,禮如小宗,是有小宗而無大宗也。君有適昆弟,使之為宗以領公子,更不得立庶昆弟為宗,是有大宗而無小宗。公子惟一,無他公子可為宗,是有無宗亦無他公子來宗于已,是亦莫之宗也,公子是也。」鄭氏無解,惟于公子有宗道」下曰:「所宗者適,則如大宗;無適而宗庶,則如小宗。」陸氏、呂氏見衛氏集說。陳氏禮書。皆本之,其說殊謬。其意以繼別大宗在別子二世,又誤以繼禰小宗在別子三世,說見小記。則別子一世無人主領,故謂君有適昆弟,使為宗以領公子,謂之如大宗;君無適昆弟則使庶昆弟一人以領公子,謂之如小宗。夫公子即別子,身既為宗,即可領諸弟,何必反推一適弟或庶弟以領之,而謂之如大宗如小宗乎?必無是理也。且如其說,謂小宗在別子之三世,則別子之次子一世亦無人主領,又將如何,此一說之不可通也。程伊川曰:「別子為主,上不敢宗諸侯,下亦無人宗之,此無宗亦莫之宗也。別子之適子,即繼父為大宗,此有大宗而無小宗也。別子之諸子,別子雖是祖,然是諸子之禰,繼禰者為小宗,此有小宗而無大宗也。」郝氏通解。本之。按:此亦以公子現世而言,但謂公子既有適子,又有諸子,以其未再傳而言,俱謂之無大小宗可也,以其已傳而言俱謂之有大小宗亦可也,何必於此曰有、于彼曰無,于此曰無、于彼曰有,為是遊移之詞耶?且從第三句解起,亦不協,此一說之不可通也。歸熙甫曰:「公子者,別子之為祖者,何以為宗?曰公子非宗也,不為宗而宗之,道出焉耳。公子之大宗者,公也,已自別于正體無大宗矣,雖其子為繼別之宗,猶繼禰也。迨五世當遷而後不遷之宗于是乎出,未及五世猶小宗也,所以謂有小宗而無大宗也。公子雖無大宗而不得謂之非大宗之祖,雖為大宗之祖而未及乎繼禰之祖,所謂有大宗而無小宗也。公子一人而已,己無大宗,是有無宗也,無小宗是亦莫之宗也。」徐氏集註。本之。按:此即本程說而稍變言之,惟于有小宗而無大宗一句,說得較詳,其于有大宗而無小宗,更說不去,故連用二雖字駕過,此豈解釋典制之文耶?又三句者字,自謂公子有此三事,今以第三句作分頂上二句,尤不協,此一說之不可通也。要之記文本屬空滑無實義,所以任人各為臆解,究無能通之。若此公子有宗道一段,鄭氏曰:「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適昆弟為之宗,使之宗之,是公子之宗道也。」此解非,諸家多從之,說見上。歸熙甫曰:「公子之公指公子之子,公孫也。公子之庶子有為士為大夫者,其適子亦有為士為大夫者,庶者宗適,如公子二世之庶宗其繼禰之適,三世之庶宗其繼祖之適,四世之庶宗其繼曾祖之適,五世之庶宗其繼高祖之適而為小宗,六世之庶宗其繼別之適而為大宗,小宗四、大宗一,併而為五,而其變至于無窮,是乃公子之宗道也。」徐氏集註。本之。按此說為大小宗之法,孰不知之?記文豈是如此,公子之公即公子之父,君也,今解作子,猶謬。愚按:此似為士大夫立說,嫌宗子為士、支子為大夫尊以厭之,故為公子之父,為其凡為士為大夫之庶者,世世其為土為大夫之適者,此公子宗道也。其稱宗以適,稱支以庶,其統言士大夫者。士宗大夫,大夫宗士,俱在其中矣。觀諸解皆止言適庶,而竟不及士大夫之義,則本文士大夫不為閒文乎?(卷六四,頁二二—二五)
絕族無移服,親者屬也。
喪服傳文。(卷六四,頁二六)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于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于禰,是故人道親親也。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故愛百姓,愛百姓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財用足,財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禮俗刑,禮俗刑然後樂。詩云:「不顯不承,無斁于人斯。」此之謂也。
此又將「上自仁率親」二段文複說一番,後接以小記「尊祖故敬宗」及喪服傳「大宗者收族者也」諸文,衍成無數排句,漢文之惡道也。或曰:「子論說經義,何以其文為哉?」予曰:「孔孟之學皆重知言,吾儒讀書必貴有識,無識不能辨別經文,徒欲論說經義,不可得也。惟是察其言之,附會之由W古近則可知其世之先後,知其世之先後則可知其典禮制作之源流。舉凡因襲之,皆有所不能遁矣。苟真膺齊觀,是非罔辨,一往依隨為說,則耳目心思盡受錮于古人,未能溢出銖寸之外,雖鑽研往復,盡氣窮年,亦復奚虋乎?予非敢自詡知言,惟是『讀書必貴有識』此一語,固將終身以之矣。」(卷六四,二六—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