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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际恒著作集

春秋通论卷四

新安首源姚际恒

    庄公

十有七年春,齐人执郑詹。

 前年郑侵宋,幽之盟,宋必归罪于郑詹,故齐执之。左氏谓「郑不朝」,此亦臆测。

夏,齐人歼于遂△书△法△△△。

 歼,尽也。不曰「遂人歼齐人」而曰「齐人歼于遂」,以见齐之自取也。

秋,郑詹自齐逃来。

 此据事直书,无罪詹之意。

幽之盟,鲁受其逋逃,首叛盟矣,故此后齐伐鲁而不及郑。

冬,多麇。

 经凡灾异皆书,「多麋」,异也,非灾也,杜氏谓其「害稼」,则是灾矣,非也。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

 不言日,史阙。

夏,公追戎于济西○取○义○○○○。

 不言「戎来侵」,但言「公追戎」,不与戎之侵我也。观僖二十六年书「齐人侵我西鄙,公追齐师至酅,弗及」,则可见矣。

秋,有蜮。

 亦记异也。

冬十月。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郅,遂及齐侯、宋公盟。

 陈侯娶妇而鲁媵之,故遣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郅,适齐、宋会盟于郅,结遂往盟之。「遂」者,因媵妇而及之,本虚辞也,公羊谓「大夫无遂事」,谬。既与齐、宋盟,而旋致其来伐,公子结之为谋不臧矣。且媵陈而致陈之伐,益邕矣。然则书「公子」,岂与之乎?故知书「公子」与不书「公子」无例。

夫人姜氏如莒。

 莒必鲁之姻国,故姜氏垂老犹往,一书再书,而姜氏之始终不德见矣。

冬,齐人、宋人、陈人伐我西鄙。

 为纳郑詹也。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归不书,出书。

夏,齐大灾。

 大火也。

秋七月。冬,齐人伐戎。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夏五月辛酉,郑伯突卒。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冬十有二月,葬郑厉公。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大眚,大过误也;肆,放也。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妇人于法无谥,惟取其夫之谥加于姓上,如「庄姜」、「宣姜」是也。其别称谥,非古礼也。姜氏之恶如此,而得美谥曰「文」,尤足哂。观此,春秋岂褒贬之例乎?

陈人杀其公子御寇。

 经于有罪无罪皆书「杀」,无所为用字褒贬例也。故御寇之有罪无罪不可知,但杀大夫用「其」字。亲属云「其」者,以君父言,如「天王杀其弟佞夫」、「晋侯杀其世子申生」是也。故若为国人杀,不当称「公子」,当称「大夫公子」,若为君杀,不当称「陈人」,当称「陈侯」,此称「陈人」而又称其「公子」,意者君与其事,而其臣杀之与?此公子也,左氏以为「太子」,若然,经当书「世子」矣。

夏五月。

 五当作四,不然,则下有阙。

秋七月丙申,及齐高徯(「齐高徯」,二本原作「齐侯高徯」,今据经文改。)盟于防。

 齐桓求好于鲁,而来请昏。书「及」与「公及」,无例。谓书「及」为内讳,然则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何与?且以隐元年为内卑者又何与?

冬,公如齐纳币。

 桓六年,子同生,至是庄公年三十七矣。纳币又二年而公始娶,岂有诸侯将四十娶夫人者乎?或谓「庄公受制于母,必欲其昏齐」,故年长犹不得配。夫母亡已二载,可以自为,犹受制而必娶齐女乎?又或谓「娶为继室」,然未见书「夫人薨」也,是必已娶嬖妾以为夫人矣,而齐以欲结好,复议此昏为之夫人耳。

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齐。祭叔来聘。

 不言「使」,亦王命也。王有聘诸侯之礼,无使人朝诸侯之礼,故隐元年祭伯书「来」,而此祭叔书「聘」也。

夏,公如齐观社。公至自齐。荆人来聘。

 书「荆人」,即荆大夫(「荆大夫」,中研本作「荆夫人」,今据北图本改。)也。以其始通中国,书「人」,略之也。或谓「进之」,或谓「不备」,并非。

公及齐侯遇(「遇」,二本原作「盟」,今据经文改。)于谷。

 谷,齐地。

萧叔朝公。

 萧,小国,即朝公于谷。

秋,丹桓公楹。

 饰祢庙也。

冬十月一月,曹伯射姑卒。十有二月甲寅,公会齐侯盟于扈。

 盟于防,遇于谷,复盟于扈,此见齐桓亟求鲁好,为图伯地也。说者皆谓「公为急婚姻,而齐难之」,如此,一何可笑!

二十有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公桷。

 丹楹、刻桷,为文姜将祔庙,故饰之也。说者咸谓「将娶齐女,欲夸大之」,夫娶女欲示夸大当饰宫室,乃饰寝庙何耶?况夫人庙见,群庙皆入,独饰祢庙又何耶?甚矣!解经者之无识也。谷梁于「桷」分别天子、大夫,此枉撰无稽之礼文,而诸家从之,其无识可笑又如此。

葬曹庄公。夏,公如齐逆女。秋,公至自齐。

 诸侯亲迎,非礼也,而俗儒反以为礼。亲迎,公必先至,而夫人后入,正也,而俗儒反以为非正,前既昧礼,后乃狃于「常事不书」之语而妄说耳。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公先至而卜日以逆夫人,故书日,或于书日谓「难之」,谓「恶之」,并谬。上书「公至自齐」,则下夫人自书「入」矣,或于书「入」谓「不书致,不见宗庙」,亦谬。

戊寅,大夫宗妇觌,用币。

 「大夫」,同姓大夫;「宗妇」,同姓出嫁之妇也。妇曰「宗」,大夫不曰「宗」者,便文也。此行宗觌礼也,左氏不解,但谓宗妇觌而遗大夫,谬。意谓大夫之妻为「宗妇」者,然则经谓「大夫之宗妇,岂成文理?又载御孙曰:「今男女同贽,是无别也」,既与己说予盾,而同姓男女觌,岂得谓男女无别乎?御孙又谓「女贽,不过榣、栗、枣、修」,亦非也。榛、栗、枣、修乃妇见舅姑之礼,而大夫士家行之,若诸侯之礼必异是,况宗妇见君夫人,尤非舅姑比也。是大夫宗妇觌者,礼也,用币,亦礼也,左氏、公羊皆谓非礼,谬。谷梁不解「大夫」为同姓大夫,谓「礼,大夫不见夫人」,「大夫,国体也,而行妇道,恶之」,尤谬。胡氏因论语有「私觌」字,遂谓觌为私事,若果觌为私事,则论语「观觌」字上何为又加「私」字乎?其不通文理,何足与辨!又曰「夫人至,大夫郊迎,明日,执贽以见」,及「公事曰见,私事曰觌」等语,此出何礼书?妄言惑世,更足恨也。公、谷、胡氏例不辨,以其言礼之谬,故及之。杜氏谓夫人「丁丑入,而明日乃朝庙」,宋儒皆非之,非也。然杜之非,宋儒则不知也。夫人至日即行朝庙礼,而后成昏,非次日也。经不言者,「丁丑入」则该之,故别言次日戊寅事也。若礼,三月庙见,此舅姑已亡者,见舅姑之礼,非朝庙之礼也。哀姜与闻闵公之弒,此后事也,孔子必不预于前如诸邪说所谓用字褒贬者,即书后事,亦无褒贬,据当日行此礼,则史志之,史志之,则孔子仍之而已,以邪见解经,经何得不亡哉?

大水冬,戎侵曹。曹羁出奔陈。赤归于曹。

 羁与赤皆曹君之子,戎侵而羁出赤归,则戎之专制中夏,可恶甚矣。

郭公。

 阙文。

二十有五年春,陈侯使女叔来聘。

 陈前为齐、宋伐,至是来结鲁好也。使者或字、或名,无例。

夏五月癸丑,卫侯朔卒。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句,用牲于社。

 「鼓」字为句,「用牲于社」为句,此二事也。左氏谓当「伐鼓于朝」,今不于朝而于社,为非礼,盖不知「鼓」字为句也,安知鼓不于朝乎?

伯姬归于杞。

 不书「逆」者,言「归」,则逆可知也。与十一年冬「王姬归于齐」同。

秋,大水,鼓句,用牲于社、于门。

 凡经所书,皆春秋时礼,春秋时礼即周礼也,但今不可详考耳。如日食,鼓,用牲于社;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当时自有此等之礼,不然,鲁之君臣何故妄行之耶?三传皆以为非礼,岂左氏及汉人反知周礼,而春秋君臣反不知乎?必不然矣。

冬,公子友如取○义陈。

 报女叔之聘也。或称「弟」,或称「公子」,无例。凡公及大夫朝、聘他国皆书,如不书「朝」、「聘」者,尊内也,此孔子取义之法。公子友,庄公母弟,即成季,以其为桓公子,故其后列为三桓,此季氏之始事也,而内大夫出聘亦始于此。

二十有六年春,公伐戎。

 隐、桓皆与戎盟,至庄公而戎叛,公前追之,今伐之,后不敢为患矣。

夏,公至自伐戎。曹杀其大夫。

 大夫不名,史阙也。杀大夫,大事也,故记之,义在于杀大夫而不在于其人可知矣。不在于其人,更何有于其人之有罪无罪哉?

秋,公会宋人、齐人伐徐。

 徐为戎党,故公既伐戎而又伐徐。齐已为伯主,而此序宋于上,可见经文之所书本无例也。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二十有七年春,公会杞伯姬于洮。

 伯姬,庄公女也,杞伯必有所要约于鲁,故令伯姬先见公。其冬杞伯来朝,伯姬是冬亦方归宁,而此时不入国也。

夏六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郑伯同盟于幽。

 齐桓再举同盟,以一诸侯之心也。左氏谓「陈、郑服」,近是。然卫不与,故明年伐卫。

秋,公子友如陈葬原仲。

 外大夫不卒葬,此葬者,以季友与原仲为姻也。是为私行,则大夫出亦记也。或驳之以为「公使」,未然。或预以庄父末年之事附会于此,则益谬矣。

冬杞伯姬来。

 妇人归宁,礼也,见于周南诗矣。或执「常事不书」之例以为讥,谬也。然小事不书,归宁,小事也,何以书?盖为杞伯相继来朝,诸侯来朝为大事,故书耳。

莒庆来逆叔姬。

 隐二年「纪裂繻来逆女」,又书「伯姬归于纪」,今不书「归」,但书「来逆」,或是莒庆自娶也。大夫亲迎,礼也,诸传反谓非礼,皆执「常事不书」之谬例,以致此谬论耳。

杞伯来朝。

 伯姬通之也。

公会齐侯于城濮。

 城濮,卫地,说者谓「齐侯讨卫而会鲁」,似未然。以明年伐卫,鲁不从也。季明德谓「使鲁说卫来归」,或近之。

二十有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卫人败续。

 此去年盟于幽而卫不至,故伐之也。左氏于十九年有「卫伐周,立子颓」之事,而于此谓「王使召伯廖赐齐侯命,且请伐卫,以其立子颓也」。按:子颓之事据(距)(「据」,二本同,疑当作「距」。)其已越十年,卫君亦再世,岂至此时方命讨之乎?且王朝大事经何以不一书乎?似未可信也。又谓齐「取赂而还」,齐桓始伯,必假仁义,取赂之事亦未必有也。书「人」,无例,凡书「败」,宜于地,此不地,故重加「卫人及齐人战」一句也。孙明复遂以主客为论,既无谓且费解。

夏四月丁未邾子琐卒。秋,荆伐郑。公会齐人、宋人救郑。

 此齐桓之伯业也。

冬,筑郿。

 说者因下书「大无麦禾」,因谓筑郿为非荒年所宜,不知年荒兴筑,使民得食,亦救荒之一策也。

大无麦禾。

 为下条起。

臧孙辰告籴于齐。

 此国计也,必公使之,可见书「公使」与不书「公使」无例矣。乃妄人犹以不书「公使」为讳,既曰「告籴」,又何讳乎?

二十月九年春,新延。

 说见「筑郿」下。

夏,郑人侵许。

 许自十六年盟幽之后不复兴盟,郑人或以是侵之结伯主之好与?

秋,有蜚。

 记灾也。

冬十有二月,纪叔姬卒。

 卒于酅也。纪已亡,书之者,以见纪自是无事矣。城诸及防。

三十年春王正月。夏,师次于成。

 或谓齐将降鄣,故设备,或谓欲会齐围鄣,未知孰是?或谓欲救鄣,谬,鲁安敢抗齐救鄣乎!

秋,齐人降鄣△书△法△△。

 不曰「鄣降于齐」,而曰「齐人降鄣」,见齐之以力服人也。此书法之妙也。

八月癸亥,葬纪叔姬。

 辛巳八月,无与治葬而鲁往葬之。无谥者,以无臣子故,且媵也。

九月庚午,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冬,公及齐侯遇于鲁济。

 谋伐山戎也。

齐人伐山戎

 「人」者,通上下之称,无例。或谓贬齐侯,或谓善齐侯,皆非。

三十有一年春,筑台于郎。

 或谓三台之筑亦以备戎,未知然否?

夏四月,薛伯卒。筑台于薛。

 薛,鲁地,非薛国也。

六月,齐侯来献戎捷。

 此书「齐侯」者,齐侯使人来献戎捷也。若曰「齐侯使人来献戎捷」,则文不谨严矣。公羊文理之不通,谓齐侯「亲来献捷」,后世说经者皆宗之,何也?然则使书「齐人来献戎捷」亦可,可见书爵、书人之无例也。上书「齐人伐山戎」,下书「齐侯来献戎捷」,正未尝不有意为互见耳。

秋,筑台于秦。冬,不雨。三十有二年春,城小谷。

 小谷,鲁邑,非齐之谷也。左氏谓「为管仲」,是误以「小谷」为「谷」也。

夏,宋公、齐侯遇于梁丘。

 此事不可考,大扺齐之伯首资于宋,故齐与宋之亲睦愈于鲁。

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公子牙之卒,左氏、公羊皆谓公疾叔牙,愿奉公之母弟庆父,季友愿奉公之太子般,季友以叔牙为乱,因酖叔牙,故为季友讳,不书「杀」。此事前人多疑其诬,辨论亦有理。然细按之,使叔牙自卒,何为七月叔牙卒,八月公薨,十月子般卒,四月之间连有三丧乎?子般已立,故其卒不书「贼杀」,为内讳,是已,然则叔牙之卒,亦以其为内讳而并讳之与?此乃为国讳,公羊谓为季友讳,非也。

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寝。

 路寝,正寝也。子般立。

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庆父弒,书「卒」,讳也。未逾年之君,故不称「君」。

公子庆父如齐。

 经于后闵公被弒书「庆父出奔莒」,此不书「奔」,书「如」着,国人未尝迫之使奔,而庆父亦未尝自绝于鲁,寻复归也。以庆父之弒君而书「公子」,则或书、或不书者,无例明矣。

狄伐邢。

 此狄伐中国之始。

春秋通论卷五

新安首源姚际恒

    闵公庄公庶子,在位二年。

元年春王正月

 不书「即位」,即位于上年子般卒之后也。

齐人救邢。

 善也。

夏六月辛酉,葬我君庄公。

 越十一月乃葬,国乱故也。

秋八月,公及齐侯盟于落姑。季子来归。

 季子,经不书「出」,其由莫可考,若其来归,亦因国乱故耳,无以见其为贤,亦无以见圣人之喜之也。公子称「子」,不名,亦无例。宣十年,天王使其弟季子来聘,岂亦贤之乎?且以鲁国之事考之,庆父祸鲁于一时,季子专鲁于数世,圣人亦必无喜之之意也。

冬,齐仲孙来。

 省落姑之盟之难也。大夫称名、称字,无例,书「来」、书「使来」,亦无例。

二年春王正月,齐人迁阳。夏五月乙酉,「乙酉」,二本原阙,今据经文补。吉褅于庄公。

 「褅」之名,礼家为说滋,纷,今考之,大扺「褅」为王者之祭,而鲁以祀文王、周公,故得用之。若此所称「吉褅」,则因丧三年不祭,此丧毕而即吉,故行之耳,非是三年丧毕又有此祭之名也。其后言礼家又以为时祭之名,或曰「春褅」,或曰「夏褅」,亦不一,其实即此「褅」也。丧毕即吉礼也,但此时庄公未两期而行吉褅,则速矣。

秋八月辛丑,公薨。

 与隐公书法同。

九月,夫人姜氏孙于邾。公子庆父出奔莒。(二本原阙「公子庆父出奔莒」,今据经文补。)

 复书「姜氏孙」,则其与闻乎弒,亦自见矣。弒逆,大恶也,姜氏称「夫人」,庆父称「公子」,未尝有褒贬于其间,则其它可知矣。

冬,齐高子来盟。

 定僖公也,不称「使」及不名,皆无例。

十有二月,狄入卫。

 卫未灭,故不书「灭」。

郑弃其师△书△法△△。

 狄入卫,郑恐狄之渡河来侵也,故以师次于河上,久弗召,师溃,此孔子读清人之诗而为是书法也。

春秋通论卷六

新安首源姚际恒

    僖公庄公庶子,闵公兄,母成风。在位三十三年。

元年春王正月。

 即位于上年,故不书。或曰立于庆父未奔之前,或曰立于高子来盟之后。

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

 书「次」,非缓也,凡救必先次,然后救也。书「次」与「救」,或先或后,第据其情事言之,亦无例。庄三十二年狄伐邢,闵元年齐人救邢,此时狄复伐邢,而齐又救之也。或误认为即庄三十二年之伐,谬。

夏六月,邢迁于夷仪。

 强而迁之者,曰「宋人迁宿」、「齐人迁阳」;顺而迁之者,曰「邢迁于夷仪」。故经虽无例,而书法则自可以见也。

齐师、宋师、曹师城邢。

 亦善也。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齐人以归。

 或谓齐桓召姜氏于邾,至夷而自缢,「以归」,归于齐也。

楚人伐郑。

 郑从齐也。前书「荆」,后书「楚」,从其自号也。

八月,公会齐侯、宋公、郑伯、曹伯、邾人于柽。

 谋伐楚也。左氏以为「谋救郑」,郑伯既在会,何救之有?

九月,公败邾师于偃。

 邾,小国,界于鲁、宋之间。公以邾不附己而附宋,故伐之。然旋会而旋伐,伯主之威安在也!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帅师败莒师于郦,获莒拏。

 报纳庆父之怨也。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

 「氏」上阙「姜」字。

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

 左氏谓「诸侯城楚丘而封卫焉,不书所会,后也」。按:楚丘非卫邑,季明德曰:「楚丘在今齐州曹县东南五十里,以唐志考之,当在武城、单父西南。武城、单父,春秋时皆鲁地,而楚丘与之连界,鲁人有卜楚丘者,以地名人者也。又汉志注云:『武城有楚丘亭』,则为鲁地可知矣。『城楚丘』,鲁事也,故以内辞书。隐七年戎伯伐凡伯于楚丘,即其地也。鲁必以备戎而城之与?」此说甚正,且有据,可免纷纷之疑矣!又左氏见不书所会之诸侯,则以「鲁后」为言,明系矫说尤可见。

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庄公夫人也。

虞师、晋师灭下阳。

 虞、晋始见经,其时晋未为大国,故以虞先之,说者遂谓以虞得赂而为首恶,妄也。

秋九月,齐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贯。

 江、黄皆近楚小国,齐欲离之以为己应,故与盟,然徒利其一时附己,而不能保全其后,岂仁人之为乎?凡小国之君多称「人」。

冬十月,不雨。楚人侵郑。

 元年伐郑,今又侵之。

三年春王正月,不雨。夏四月,不雨。徐人取舒。

 舒,楚之与国,故鲁颂于僖公曰「荆舒是惩」,十五年,楚伐徐,而齐救之,则徐人此时为齐、鲁取之也。

六月,雨。

 自上年十月不雨,至今六月始雨,则不雨者八月矣,凡十月、正月、四月皆书首月,以志一时之不雨也。左氏谓「不曰旱,不为灾」。八月不雨,尚不谓之旱,斯已奇矣!谷梁且谓「勤雨」,为贤僖公,不更奇乎?

秋,齐侯、宋公、江人、黄人会于阳谷。

 再会,谋伐楚也,说者谓下侵蔡次陉之师,江、黄独不与,按兵不动,为觭角之势,非也。伯主恤小,故伐大国不用之,而用于后之伐陈,使亦得以自效焉尔。

冬,公子友如齐盟。

 听伐楚之期也。

楚人伐郑。

 频年伐郑,见楚之强暴也。

四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侵蔡。蔡溃,遂伐楚,次于陉。

 蔡为楚与国,故先侵蔡而后伐楚,「侵」小「伐」大,故分「侵」、「伐」为言。伐楚而次于陉声威以待其服也。伯者之师,不取战胜而取服人,所谓彼善于此者也。说者每以师次为「缓」,今伐楚,何用缓于?

夏,许男新臣卒。

 卒于师也。以下「来盟于师」知之。不地,无例。

楚屈完来盟于师,盟于召陵△书△法△△△△△△。

 此经之书法也。本是屈完来盟于」志召陵耳,今先书「来盟于师」,以见楚之因伐求盟也,再于「盟于召陵」志其盟之地,如常所书也。使但书「来盟于师」,见其因伐求盟矣,而不能如常所书之志其地也;使但书「来盟于召陵」,如常所书矣,而无以见其因伐求盟也,故书曰「来盟于师」、「盟于召陵」。此等书法完善周匝,非圣人不能,故孔子为万世文字之祖也。

齐人执陈辕涛涂。

 「人」者,通上下之称。

秋,及江人、黄人伐陈。

 「及」者,承上齐人,非鲁人也。左氏谓辕涛涂误师之事,其说可疑。涛涂先告「出于东方」,齐侯许之,申侯又告「出于陈、郑」,齐侯又许之,不过一从一不从耳,何遽赏申侯而执涛涂乎?且以其一言之不善,既执之矣,秋且命江、黄伐之,冬又有七国侵之,其臣即有罪,于君何与?于民何与乎?是时桓公方听信管仲,未必有如是之过举也。盖必以其近楚而邻蔡,其君臣怀二心耳。

八月,公至自伐楚。葬许穆公。

 左氏因其卒于师,遂谓「薨于朝会,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此附会之说也,即凡子、男卒,其葬皆称「公」。

冬十有二月,公孙兹帅师会齐人、宋人、卫人、郑人、许人、曹人侵陈。

 再侵陈,陈始求成矣。

五年春,晋侯杀其世子申生。

 晋于是始乱,亦于是始大焉。

杞伯姬来句,朝其子△书△法△。

 「杞伯姬来句,朝其子」,犹言「其子朝」也,此倒字句,人皆知之,予以为非倒字句也。盖「杞伯姬来」是一事,「朝其子」是一事,若云「杞伯姬帅其子来朝」则无以见杞伯姬来之义矣,又若上书「杞伯姬来」,下书「使其子来朝」,则费词,且二「来」字不协矣。伯姬归宁,帅其子来朝,其子,鲁甥也,此常事也,乃以为讥,何与?总误执「常事不书」之语故耳。

夏,公孙兹如牟。

 左氏谓「娶焉」。

公及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会王世子于首止。

 殊会王世子,史臣应如是书,不入取义类。

秋八月,诸侯盟于首止。

 不敢与王世子盟,故诸侯自为盟,史臣亦应如是书。诸侯前已见,故不再序,止书「诸侯」,逾时而盟,故复书「首止」。

郑伯逃归,不盟。

 左氏:「王使周公召郑伯曰:『吾抚汝以从楚,可以少安。』郑伯喜于王会,而惧其不朝于齐也,故逃归不盟。」按:齐桓之为会为盟,惠王必从之矣,安得会盟既毕,而独召郑伯使之从楚乎?且伯此时既从齐会盟,又何以有不朝齐之惧乎?皆未可信。要之,其逃归总由于畏楚故耳。

楚人灭弦,弦子奔黄。「弦」,二本原皆阙末笔作「弦」。

 弦、黄接壤,弦奔黄,黄之祸亦基此矣。诸家多以齐不救弦罪齐,然弦密迩于楚,而齐则距弦甚远,不能救之也。

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冬,晋人执虞公。

 或但言「执」,或言「执以归」,无例。

六年春王正月。夏,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曹伯伐郑,围新城。

 以逃首止之盟也。

秋,楚人围许,诸侯遂救许。

 诸侯围郑,楚围许者,知诸侯必救许,所以解新城之围也,楚亦善用兵哉。左氏谓许男面縳降楚,人已多不信之矣。

冬,公至自伐郑。七年春,齐人伐郑。

 前诸侯救许,因而释郑,郑必未服,故复伐之。

夏,小邾子来朝。

 倪黎来也,别封于邾,故称小邾。

郑杀其大夫申侯。

 称国以杀,无例,亦无以见其有罪无罪也。齐亟伐郑,郑必以申侯主于背齐从楚,故杀之以说齐耳。若左氏谓杀申侯以说齐者,乃是陈涛涂为怨申侯卖己于齐,谮而杀之。又前谓齐受申侯而赐以虎牢,是申侯者,齐所喜也,杀之得罪于齐,何为说之乎?又载陈涛涂美城之谮,尤不可信。

秋七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世子款、郑世子华盟于宁母。

 左氏谓「谋郑故也」,「郑伯使太子华听命于会,言于齐侯曰:『泄氏、孔氏、子氏三族实违君命,若去之,我以郑为内臣。』齐侯将许之,管仲谏而齐侯辞焉。子华由是得罪于郑」。按:此则是子华奸父之命,齐侯黜之,不与之盟矣,经乃实载与子华盟何哉?又陆氏纂例考公、谷本无「郑世子华」四字,而曰「左氏下有之,误加之也」,今三传皆有之,莫可致考。然洮之盟,郑伯乞盟,若郑世子既与盟,郑伯何为乞盟乎?是以可疑也。

曹伯班卒。公子友如齐。

 聘也,经书「如」。

冬,葬曹昭公。八年春王正月,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款盟于洮。郑伯乞盟。

 左氏于上年谓惠王崩,襄王恶太叔带之难不发丧,而告齐以谋王室,至是年十二月始书「天王崩」,然则岂有经年不发丧之理?未可信也。按:经文下书「郑伯乞盟」,则此盟当为郑未服,齐要王人共盟以服郑耳。先时郑必不从齐,故书乞盟以见郑之服也。若为王室而盟,郑亦何必乞盟邪?其后九年葵丘之会乃是谋王室也。曰「乞盟」,则已与盟可知,下书「郑伯乞盟」,则上不得序列郑伯也,书法宜如此。

夏,狄伐晋。

 晋此时已强,而狄能伐之者,得非以其国多内乱耶?

秋七月,褅于太庙,用致夫人。

 「用致夫人」,说者纷纷,左氏谓僖公嫡母哀姜;谷梁以为妾,不明指何人,范注本刘向谓僖公母成风;公羊谓僖公齐媵女;赵氏谓僖公妾声姜。予以为且无论各举一夫人之是非,且先论此夫人之为生者乎、死者乎可也。褅太庙而用致夫人,此死者也,若生者,初至固亦可言「致」,然不书「致于太庙」也,即致于太庙,不致于褅祭之时也,则致于太庙又当褅祭之时,其为死者明矣。既为死者,则谓成风、声姜及齐媵云云者,可不辨而自明矣。然则死者惟一哀姜耳程氏谓文姜,益远,不述。是为哀姜无疑。哀姜葬于二年,常礼,葬后行吉祭而即祔庙,至此时历七年始祔庙者,以哀姜与弒,被杀于外,当时必有谓不宜祔庙者,故以前未祔庙,今因行大褅之礼,始祔庙焉。或曰如是当异其文如「跻僖公」之义,何言「用致」?曰「致」者,致其主也,「用致」者,今始用以致之也,如此言何尝不可?其不书「姜氏」,或略之,未敢妄测。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

 惠王崩,子襄王立。

九年春王正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

 定襄王位也。宋称「子」,未踰年之君也。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不系国,未嫁也;称字,已许嫁也,许嫁得书「卒」。

九月戊辰,诸侯盟于葵丘。

 会后当盟,言「诸侯」,见周公之不与盟也,或谓「美之」,或谓「危之」,并谬。

甲子,晋侯佹诸卒。冬,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

 奚齐书「君之子」,未踰年之君也。邪说谓其「君之子」云者,「国人不子也」,「不正其杀世子申生而立之也」。后书「君卓」,此亦庶孽,当亦国人不子,当亦不正其杀世子申生而立之,乃书「君」,何哉?

十年春王正月,公如取○义齐。

 此鲁朝齐之始也,讳言「如」,后放此。

狄灭温,温子奔卫。晋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据传,里克、荀息各为其主,一则蒙弒君之恶,一则得殉难之名,若一幸一不幸者,然经则直书其事,而里克为弒君也,荀息为殉难也,一定而不可移也。

夏,齐侯、许男伐北戎。晋杀其大夫里克。

 克弒君,有罪矣,书国杀、书官,与无罪者亦同,可见春秋无例也。乃邪说犹谓「杀之不以其罪」,非背经信传之过乎?

秋七月。冬,大雨雪。

 此夏时之秋也,故「大雨雪」,书。

十有一年春,晋杀其大夫郑夫。

 里克之党也。

夏,公及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阳谷。

 僖公夫人声姜也,或谓齐公族之女,非桓公女,以僖公之前本庶子,议立所不及也,然非桓公女而为此会,益非矣。

秋八月,大雩。冬,楚人伐黄。

 纳弦子之奔故也。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庚午,日有食之。夏,楚人灭黄。

 黄迩楚,齐固难救,然自去年冬伐而夏灭之,凡历三时,齐可以救而不救,何哉?直书之而义自见矣。

秋七月。冬十有二月丁丑,陈侯杵臼卒。十有三年春,狄侵卫。夏四月,葬陈宣公。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咸。

 左氏谓「准夷病杞」,非也,此时准夷未见为患,而咸,卫地,亦去杞甚远,或未备狄,近是。

秋九月,大雩。冬,公子友如齐。

 阳谷、宁母及咸之会,凡既会后友必如齐,鲁之汲汲于齐如此。

十有四年春,诸侯城缘陵。

 缘陵,左氏谓「迁杞」,杜注谓「缘陵,杞邑」,季明德非之,谓「缘陵即营丘,齐、卫接壤之地,城之,所以备狄」,未知然否?左氏谓不书其人,阙也,是也。杜氏误解「阙」为「器用不具,城池未固」,其义始不明,而后来诸家因皆纷然以为褒贬之例,益谬矣。季明德谓「即会咸之诸侯」,然必无夏为会而明年春犹未散者,且上曰「公子友如齐」,则诸侯已归明矣,安得谓即会咸之诸侯乎?愚又按:非史阙其人,则上或有阙文,二者必居一于此。

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来朝。

 季姬不系国,又下书「季姬归于鄫」,明是未嫁之女,左氏谓已嫁鄫,非也。或谓已许嫁鄫,此亦臆度,即已许嫁,何为先与鄫子遇?且使鄫子来朝,而后乃归于鄫乎?是虽欲为之曲解而不得也。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

 季明德曰:「杜氏曰:『沙鹿,山名,阳平元城县东有沙鹿土山。』按:阳平今大名府也,治元城县,山在府城东四十五里,沙鹿西为卫地,东为齐地,其北则狄地也,当三界之间,则不可系之国矣。沙鹿距晋甚远,而僖公时晋犹未至东方,左氏附会晋卜偃之言,而后儒因以为晋地。其亦未之考与?郑渔仲曰:『沙鹿不尽晋地,通卫、狄,此说得之,但亦不知此时尚未属晋耳。」按:此说可存,但又谓沙鹿地临缘陵城,则附会矣。

狄侵郑。

 狄侵卫而至于郑,其势益张矣。

冬,蔡侯肸卒。

 失月日也。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齐。

 杜氏谓五年一朝,近是,以前此十年朝也。

楚人伐徐。

 徐即齐故也。

三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盟于矣丘,遂次于匡。公孙敖帅师及诸侯之大夫救徐。

 「遂次于匡」,待诸侯之大夫救徐也。凡救,必先次以观变,及诸侯大夫来,是事势合当如此,鄙儒岂足与道?

夏五月,日有食之。秋七月,齐师、曹师伐厉。

 厉,楚与国,以救徐故伐之。

八月,螽。九月,公至自会。季姬归于鄫。己卯晦,震伯夷之庙。

 记异也。

冬,宋人伐曹。

 同盟而内叛,可以见伯业之衰也。宋、曹旧怨,其争复始于此。

楚人败徐于娄林。

 宋、曹内叛,如此安能救徐?

十有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

 或书「获」,或书「以归」,无例。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陨石于宋五。是月,六鹢退飞过宋都。

 记外异也。元正星陨为石,继之鸟飞不进而退,皆异也。石五、六鹢,适相互缀以成文尔。

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

 友,名也。大夫卒称名,无例。

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秋七月甲子,公孙兹卒。冬十有二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邢侯、曹伯于淮。

 淮近徐,去年楚败徐于娄林,今为徐谋楚也。

十有七年春,齐人、徐人伐英氏。

 英,楚与国,徐报娄林之役。

夏,灭项。

 承上言,亦齐人、徐人灭之也。左氏谓鲁灭之,「齐人以为讨而止公。秋,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九月,公至,书曰『至自会』,且讳之也」。按:齐桓不尝灭人国乎?何以禁(「禁」,中研本作「楚」,今据北图本改。)人也?且春方伐英氏,即使鲁灭项,安得止公乎?又十一年「公及夫人姜氏会齐侯」,亦以公故乎?为此说者,皆因误认灭项为鲁,不识为承上文故也。则左氏事实皆捏造诬罔,于此昭然矣,乃犹据相传以为亲受指于圣人,不亦可哀乎?灭国乃齐、楚争衡之事,非鲁所为,不辨自可见。

秋,夫人姜氏会齐侯于卞。九月,公至自会。

 齐桓与公还,夫人往会齐侯于卞,齐侯还齐,公及夫人还鲁,法当书「公至」而不及夫人也。

冬十有二月乙亥,齐侯小白卒。

 孟子曰「其事则齐桓晋文」,以春秋之世,齐为始,晋为继也;齐为盛,晋为久也,余三伯不足数矣。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宋人、曹伯、卫人、邾人伐齐。夏,师救齐。五月戊寅,宋师及齐师战于甗。齐师败绩。

 左氏谓「宋襄公以诸侯伐齐」,纳孝公而还,此事不见经,程积斋力辨之,谓若纳孝公,经当如书庄九年「鲁纳子纠」之法,或如庄六年「卫侯朔入于卫」之法。予按:经亦有不可如是论者。如重耳反国,经亦不书是也。第二十三年齐侯伐宋围缗,不应以纳己之恩而伐之,此则可疑也。又宋春伐而鲁救之,夏伐而狄俱不可掩矣,经岂与宋乎哉W救之,救之者善也,则宋襄伐丧之罪,与其图伯之?

狄取○义救齐。

 狄之救齐,以卫故,故是冬邢、狄伐卫。经于狄惟称「狄」,不称「狄人」,下称「狄人」者,因邢人而并称之也。故于前称「狄」,不加标识,今标识于下称「狄人」之上以见之,是为取义也。

秋八月丁亥,葬齐桓公。冬,邢人、狄人伐卫。

 狄称「人」,因上「邢人」而及之,便文也。观上「狄救齐」,后二十一年「狄侵卫」可见矣,鄙儒鲰生文理不识,侈然解经,谓之「进狄」,可憾也。二十年书「齐人、狄人」同。邢向为狄伐,今与狄伐卫,从夷以害中国,从雠以伐同姓,悖其常理,宜为卫所灭与!

十有九年春王三月,宋人执滕子婴齐。

 以伐齐之役滕不从,故执之与?后三年滕子从宋伐郑,即婴齐也,盖执而即释之矣。执者称「人」,与被执或名、或不名,俱无例。

夏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于曹南。

 曹、邾向从宋,前年所与伐齐者。然宋襄会盟仅二小国,其能图伯乎?

鄫子会盟于邾。己酉,邾人执鄫子用之。

 鄫子既会盟于邾,经直书邾人执而用之,未见宋襄使邾人之意,或者邾方附宋,借以媚之,亦未可知耳。鄫子不名,阙也。

秋,宋人围曹。

 以曹南之会君不亲往也。

卫人伐邢。

 报去年冬之役。然不敢及狄,狄强可知。

冬,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

 内书「会」,外书「人」,皆大夫也。宋公不道,大失诸侯之心,陈、蔡近楚,郑服楚,故要楚以为是盟,为谋宋也。二十一年,宋公为楚所执矣。

梁亡。

 因民叛而亡,故不书他国灭取。

二十年春,新作南门。夏,郜子来朝。

 郜,宋之附庸,知宋之不足恃,故来朝鲁。

五月乙巳,西宫灾。郑人入滑。

 滑,姬姓,畿内诸侯。郑既从楚而师入王畿之内,无礼甚矣。

秋,齐人、狄人盟于邢

 为邢谋卫难也。齐孝公盟楚、盟狄,尽反桓公之为,可谓不继父志矣。

冬,楚人伐随。

 随,近楚小国,楚伐而服之。

姚際恒著作集

春秋通論卷四

新安首源姚際恆

    莊公

十有七年春,齊人執鄭詹。

 前年鄭侵宋,幽之盟,宋必歸罪于鄭詹,故齊執之。左氏謂「鄭不朝」,此亦臆測。

夏,齊人殲於遂△書△法△△△。

 殲,盡也。不曰「遂人殲齊人」而曰「齊人殲于遂」,以見齊之自取也。

秋,鄭詹自齊逃來。

 此據事直書,無罪詹之意。

幽之盟,魯受其逋逃,首叛盟矣,故此後齊伐魯而不及鄭。

冬,多麇。

 經凡災異皆書,「多麋」,異也,非災也,杜氏謂其「害稼」,則是災矣,非也。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

 不言日,史闕。

夏,公追戎于濟西○取○義○○○○。

 不言「戎來侵」,但言「公追戎」,不與戎之侵我也。觀僖二十六年書「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至酅,弗及」,則可見矣。

秋,有蜮。

 亦記異也。

冬十月。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郅,遂及齊侯、宋公盟。

 陳侯娶婦而魯媵之,故遣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郅,適齊、宋會盟于郅,結遂往盟之。「遂」者,因媵婦而及之,本虛辭也,公羊謂「大夫無遂事」,謬。既與齊、宋盟,而旋致其來伐,公子結之為謀不臧矣。且媵陳而致陳之伐,益邕矣。然則書「公子」,豈與之乎?故知書「公子」與不書「公子」無例。

夫人姜氏如莒。

 莒必魯之姻國,故姜氏垂老猶往,一書再書,而姜氏之始終不德見矣。

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

 為納鄭詹也。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歸不書,出書。

夏,齊大災。

 大火也。

秋七月。冬,齊人伐戎。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大眚,大過誤也;肆,放也。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婦人于法無諡,惟取其夫之諡加于姓上,如「莊姜」、「宣姜」是也。其別稱諡,非古禮也。姜氏之惡如此,而得美諡曰「文」,尤足哂。觀此,春秋豈褒貶之例乎?

陳人殺其公子御寇。

 經于有罪無罪皆書「殺」,無所為用字褒貶例也。故御寇之有罪無罪不可知,但殺大夫用「其」字。親屬云「其」者,以君父言,如「天王殺其弟佞夫」、「晉侯殺其世子申生」是也。故若為國人殺,不當稱「公子」,當稱「大夫公子」,若為君殺,不當稱「陳人」,當稱「陳侯」,此稱「陳人」而又稱其「公子」,意者君與其事,而其臣殺之與?此公子也,左氏以為「太子」,若然,經當書「世子」矣。

夏五月。

 五當作四,不然,則下有闕。

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徯(「齊高徯」,二本原作「齊侯高徯」,今據經文改。)盟于防。

 齊桓求好于魯,而來請昏。書「及」與「公及」,無例。謂書「及」為內諱,然則九年「公及齊大夫盟于蔇」何與?且以隱元年為內卑者又何與?

冬,公如齊納幣。

 桓六年,子同生,至是莊公年三十七矣。納幣又二年而公始娶,豈有諸侯將四十娶夫人者乎?或謂「莊公受制于母,必欲其昏齊」,故年長猶不得配。夫母亡已二載,可以自為,猶受制而必娶齊女乎?又或謂「娶為繼室」,然未見書「夫人薨」也,是必已娶嬖妾以為夫人矣,而齊以欲結好,復議此昏為之夫人耳。

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齊。祭叔來聘。

 不言「使」,亦王命也。王有聘諸侯之禮,無使人朝諸侯之禮,故隱元年祭伯書「來」,而此祭叔書「聘」也。

夏,公如齊觀社。公至自齊。荊人來聘。

 書「荊人」,即荊大夫(「荊大夫」,中研本作「荊夫人」,今據北圖本改。)也。以其始通中國,書「人」,略之也。或謂「進之」,或謂「不備」,並非。

公及齊侯遇(「遇」,二本原作「盟」,今據經文改。)于穀。

 穀,齊地。

蕭叔朝公。

 蕭,小國,即朝公于穀。

秋,丹桓公楹。

 飾禰廟也。

冬十月一月,曹伯射姑卒。十有二月甲寅,公會齊侯盟于扈。

 盟于防,遇于穀,復盟于扈,此見齊桓亟求魯好,為圖伯地也。說者皆謂「公為急婚姻,而齊難之」,如此,一何可笑!

二十有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公桷。

 丹楹、刻桷,為文姜將祔廟,故飾之也。說者咸謂「將娶齊女,欲夸大之」,夫娶女欲示夸大當飾宮室,乃飾寢廟何耶?況夫人廟見,群廟皆入,獨飾禰廟又何耶?甚矣!解經者之無識也。穀梁于「桷」分別天子、大夫,此枉撰無稽之禮文,而諸家從之,其無識可笑又如此。

葬曹莊公。夏,公如齊逆女。秋,公至自齊。

 諸侯親迎,非禮也,而俗儒反以為禮。親迎,公必先至,而夫人後入,正也,而俗儒反以為非正,前既昧禮,後乃狃于「常事不書」之語而妄說耳。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公先至而卜日以逆夫人,故書日,或于書日謂「難之」,謂「惡之」,並謬。上書「公至自齊」,則下夫人自書「入」矣,或于書「入」謂「不書致,不見宗廟」,亦謬。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

 「大夫」,同姓大夫;「宗婦」,同姓出嫁之婦也。婦曰「宗」,大夫不曰「宗」者,便文也。此行宗覿禮也,左氏不解,但謂宗婦覿而遺大夫,謬。意謂大夫之妻為「宗婦」者,然則經謂「大夫之宗婦,豈成文理?又載御孫曰:「今男女同贄,是無別也」,既與己說予盾,而同姓男女覿,豈得謂男女無別乎?御孫又謂「女贄,不過榣、栗、棗、脩」,亦非也。榛、栗、棗、脩乃婦見舅姑之禮,而大夫士家行之,若諸侯之禮必異是,況宗婦見君夫人,尤非舅姑比也。是大夫宗婦覿者,禮也,用幣,亦禮也,左氏、公羊皆謂非禮,謬。穀梁不解「大夫」為同姓大夫,謂「禮,大夫不見夫人」,「大夫,國體也,而行婦道,惡之」,尤謬。胡氏因論語有「私覿」字,遂謂覿為私事,若果覿為私事,則論語「觀覿」字上何為又加「私」字乎?其不通文理,何足與辨!又曰「夫人至,大夫郊迎,明日,執贄以見」,及「公事曰見,私事曰覿」等語,此出何禮書?妄言惑世,更足恨也。公、穀、胡氏例不辨,以其言禮之謬,故及之。杜氏謂夫人「丁丑入,而明日乃朝廟」,宋儒皆非之,非也。然杜之非,宋儒則不知也。夫人至日即行朝廟禮,而後成昏,非次日也。經不言者,「丁丑入」則該之,故別言次日戊寅事也。若禮,三月廟見,此舅姑已亡者,見舅姑之禮,非朝廟之禮也。哀姜與聞閔公之弒,此後事也,孔子必不預于前如諸邪說所謂用字褒貶者,即書後事,亦無褒貶,據當日行此禮,則史志之,史志之,則孔子仍之而已,以邪見解經,經何得不亡哉?

大水冬,戎侵曹。曹羈出奔陳。赤歸于曹。

 羈與赤皆曹君之子,戎侵而羈出赤歸,則戎之專制中夏,可惡甚矣。

郭公。

 闕文。

二十有五年春,陳侯使女叔來聘。

 陳前為齊、宋伐,至是來結魯好也。使者或字、或名,無例。

夏五月癸丑,衛侯朔卒。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句,用牲于社。

 「鼓」字為句,「用牲于社」為句,此二事也。左氏謂當「伐鼓于朝」,今不于朝而于社,為非禮,蓋不知「鼓」字為句也,安知鼓不于朝乎?

伯姬歸于杞。

 不書「逆」者,言「歸」,則逆可知也。與十一年冬「王姬歸于齊」同。

秋,大水,鼓句,用牲于社、于門。

 凡經所書,皆春秋時禮,春秋時禮即周禮也,但今不可詳考耳。如日食,鼓,用牲于社;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門。當時自有此等之禮,不然,魯之君臣何故妄行之耶?三傳皆以為非禮,豈左氏及漢人反知周禮,而春秋君臣反不知乎?必不然矣。

冬,公子友如取○義陳。

 報女叔之聘也。或稱「弟」,或稱「公子」,無例。凡公及大夫朝、聘他國皆書,如不書「朝」、「聘」者,尊內也,此孔子取義之法。公子友,莊公母弟,即成季,以其為桓公子,故其後列為三桓,此季氏之始事也,而內大夫出聘亦始于此。

二十有六年春,公伐戎。

 隱、桓皆與戎盟,至莊公而戎叛,公前追之,今伐之,後不敢為患矣。

夏,公至自伐戎。曹殺其大夫。

 大夫不名,史闕也。殺大夫,大事也,故記之,義在于殺大夫而不在于其人可知矣。不在于其人,更何有于其人之有罪無罪哉?

秋,公會宋人、齊人伐徐。

 徐為戎黨,故公既伐戎而又伐徐。齊已為伯主,而此序宋于上,可見經文之所書本無例也。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二十有七年春,公會杞伯姬于洮。

 伯姬,莊公女也,杞伯必有所要約于魯,故令伯姬先見公。其冬杞伯來朝,伯姬是冬亦方歸寧,而此時不入國也。

夏六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鄭伯同盟于幽。

 齊桓再舉同盟,以一諸侯之心也。左氏謂「陳、鄭服」,近是。然衛不與,故明年伐衛。

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

 外大夫不卒葬,此葬者,以季友與原仲為姻也。是為私行,則大夫出亦記也。或駁之以為「公使」,未然。或預以莊父末年之事附會于此,則益謬矣。

冬杞伯姬來。

 婦人歸寧,禮也,見于周南詩矣。或執「常事不書」之例以為譏,謬也。然小事不書,歸寧,小事也,何以書?蓋為杞伯相繼來朝,諸侯來朝為大事,故書耳。

莒慶來逆叔姬。

 隱二年「紀裂繻來逆女」,又書「伯姬歸于紀」,今不書「歸」,但書「來逆」,或是莒慶自娶也。大夫親迎,禮也,諸傳反謂非禮,皆執「常事不書」之謬例,以致此謬論耳。

杞伯來朝。

 伯姬通之也。

公會齊侯于城濮。

 城濮,衛地,說者謂「齊侯討衛而會魯」,似未然。以明年伐衛,魯不從也。季明德謂「使魯說衛來歸」,或近之。

二十有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續。

 此去年盟于幽而衛不至,故伐之也。左氏于十九年有「衛伐周,立子頹」之事,而于此謂「王使召伯廖賜齊侯命,且請伐衛,以其立子頹也」。按:子頹之事據(距)(「據」,二本同,疑當作「距」。)其已越十年,衛君亦再世,豈至此時方命討之乎?且王朝大事經何以不一書乎?似未可信也。又謂齊「取賂而還」,齊桓始伯,必假仁義,取賂之事亦未必有也。書「人」,無例,凡書「敗」,宜于地,此不地,故重加「衛人及齊人戰」一句也。孫明復遂以主客為論,既無謂且費解。

夏四月丁未邾子瑣卒。秋,荊伐鄭。公會齊人、宋人救鄭。

 此齊桓之伯業也。

冬,築郿。

 說者因下書「大無麥禾」,因謂築郿為非荒年所宜,不知年荒興築,使民得食,亦救荒之一策也。

大無麥禾。

 為下條起。

臧孫辰告糴于齊。

 此國計也,必公使之,可見書「公使」與不書「公使」無例矣。乃妄人猶以不書「公使」為諱,既曰「告糴」,又何諱乎?

二十月九年春,新延。

 說見「築郿」下。

夏,鄭人侵許。

 許自十六年盟幽之後不復興盟,鄭人或以是侵之結伯主之好與?

秋,有蜚。

 記災也。

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

 卒于酅也。紀已亡,書之者,以見紀自是無事矣。城諸及防。

三十年春王正月。夏,師次于成。

 或謂齊將降鄣,故設備,或謂欲會齊圍鄣,未知孰是?或謂欲救鄣,謬,魯安敢抗齊救鄣乎!

秋,齊人降鄣△書△法△△。

 不曰「鄣降于齊」,而曰「齊人降鄣」,見齊之以力服人也。此書法之妙也。

八月癸亥,葬紀叔姬。

 辛巳八月,無與治葬而魯往葬之。無諡者,以無臣子故,且媵也。

九月庚午,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冬,公及齊侯遇于魯濟。

 謀伐山戎也。

齊人伐山戎

 「人」者,通上下之稱,無例。或謂貶齊侯,或謂善齊侯,皆非。

三十有一年春,築臺于郎。

 或謂三臺之築亦以備戎,未知然否?

夏四月,薛伯卒。築臺于薛。

 薛,魯地,非薛國也。

六月,齊侯來獻戎捷。

 此書「齊侯」者,齊侯使人來獻戎捷也。若曰「齊侯使人來獻戎捷」,則文不謹嚴矣。公羊文理之不通,謂齊侯「親來獻捷」,後世說經者皆宗之,何也?然則使書「齊人來獻戎捷」亦可,可見書爵、書人之無例也。上書「齊人伐山戎」,下書「齊侯來獻戎捷」,正未嘗不有意為互見耳。

秋,築臺于秦。冬,不雨。三十有二年春,城小穀。

 小穀,魯邑,非齊之穀也。左氏謂「為管仲」,是誤以「小穀」為「穀」也。

夏,宋公、齊侯遇于梁丘。

 此事不可考,大扺齊之伯首資于宋,故齊與宋之親睦愈于魯。

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公子牙之卒,左氏、公羊皆謂公疾叔牙,願奉公之母弟慶父,季友願奉公之太子般,季友以叔牙為亂,因酖叔牙,故為季友諱,不書「殺」。此事前人多疑其誣,辨論亦有理。然細按之,使叔牙自卒,何為七月叔牙卒,八月公薨,十月子般卒,四月之間連有三喪乎?子般已立,故其卒不書「賊殺」,為內諱,是已,然則叔牙之卒,亦以其為內諱而併諱之與?此乃為國諱,公羊謂為季友諱,非也。

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寢。

 路寢,正寢也。子般立。

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慶父弒,書「卒」,諱也。未逾年之君,故不稱「君」。

公子慶父如齊。

 經于後閔公被弒書「慶父出奔莒」,此不書「奔」,書「如」著,國人未嘗迫之使奔,而慶父亦未嘗自絕于魯,尋復歸也。以慶父之弒君而書「公子」,則或書、或不書者,無例明矣。

狄伐邢。

 此狄伐中國之始。

春秋通論卷五

新安首源姚際恆

    閔公莊公庶子,在位二年。

元年春王正月

 不書「即位」,即位于上年子般卒之後也。

齊人救邢。

 善也。

夏六月辛酉,葬我君莊公。

 越十一月乃葬,國亂故也。

秋八月,公及齊侯盟于落姑。季子來歸。

 季子,經不書「出」,其由莫可考,若其來歸,亦因國亂故耳,無以見其為賢,亦無以見聖人之喜之也。公子稱「子」,不名,亦無例。宣十年,天王使其弟季子來聘,豈亦賢之乎?且以魯國之事考之,慶父禍魯于一時,季子專魯于數世,聖人亦必無喜之之意也。

冬,齊仲孫來。

 省落姑之盟之難也。大夫稱名、稱字,無例,書「來」、書「使來」,亦無例。

二年春王正月,齊人遷陽。夏五月乙酉,「乙酉」,二本原闕,今據經文補。吉褅于莊公。

 「褅」之名,禮家為說滋,紛,今考之,大扺「褅」為王者之祭,而魯以祀文王、周公,故得用之。若此所稱「吉褅」,則因喪三年不祭,此喪畢而即吉,故行之耳,非是三年喪畢又有此祭之名也。其後言禮家又以為時祭之名,或曰「春褅」,或曰「夏褅」,亦不一,其實即此「褅」也。喪畢即吉禮也,但此時莊公未兩期而行吉褅,則速矣。

秋八月辛丑,公薨。

 與隱公書法同。

九月,夫人姜氏孫于邾。公子慶父出奔莒。(二本原闕「公子慶父出奔莒」,今據經文補。)

 復書「姜氏孫」,則其與聞乎弒,亦自見矣。弒逆,大惡也,姜氏稱「夫人」,慶父稱「公子」,未嘗有褒貶于其間,則其他可知矣。

冬,齊高子來盟。

 定僖公也,不稱「使」及不名,皆無例。

十有二月,狄入衛。

 衛未滅,故不書「滅」。

鄭棄其師△書△法△△。

 狄入衛,鄭恐狄之渡河來侵也,故以師次于河上,久弗召,師潰,此孔子讀清人之詩而為是書法也。

春秋通論卷六

新安首源姚際恆

    僖公莊公庶子,閔公兄,母成風。在位三十三年。

元年春王正月。

 即位于上年,故不書。或曰立于慶父未奔之前,或曰立于高子來盟之後。

齊師、宋師、曹師次于聶北,救邢。

 書「次」,非緩也,凡救必先次,然後救也。書「次」與「救」,或先或後,第据其情事言之,亦無例。莊三十二年狄伐邢,閔元年齊人救邢,此時狄復伐邢,而齊又救之也。或誤認為即莊三十二年之伐,謬。

夏六月,邢遷于夷儀。

 強而遷之者,曰「宋人遷宿」、「齊人遷陽」;順而遷之者,曰「邢遷于夷儀」。故經雖無例,而書法則自可以見也。

齊師、宋師、曹師城邢。

 亦善也。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齊人以歸。

 或謂齊桓召姜氏于邾,至夷而自縊,「以歸」,歸于齊也。

楚人伐鄭。

 鄭從齊也。前書「荊」,後書「楚」,從其自號也。

八月,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人于檉。

 謀伐楚也。左氏以為「謀救鄭」,鄭伯既在會,何救之有?

九月,公敗邾師于偃。

 邾,小國,界于魯、宋之間。公以邾不附己而附宋,故伐之。然旋會而旋伐,伯主之威安在也!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于酈,獲莒拏。

 報納慶父之怨也。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氏」上闕「姜」字。

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

 左氏謂「諸侯城楚丘而封衛焉,不書所會,後也」。按:楚丘非衛邑,季明德曰:「楚丘在今齊州曹縣東南五十里,以唐志考之,當在武城、單父西南。武城、單父,春秋時皆魯地,而楚丘與之連界,魯人有卜楚丘者,以地名人者也。又漢志註云:『武城有楚丘亭』,則為魯地可知矣。『城楚丘』,魯事也,故以內辭書。隱七年戎伯伐凡伯于楚丘,即其地也。魯必以備戎而城之與?」此說甚正,且有據,可免紛紛之疑矣!又左氏見不書所會之諸侯,則以「魯後」為言,明係矯說尤可見。

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莊公夫人也。

虞師、晉師滅下陽。

 虞、晉始見經,其時晉未為大國,故以虞先之,說者遂謂以虞得賂而為首惡,妄也。

秋九月,齊侯、宋公、江人、黃人盟于貫。

 江、黃皆近楚小國,齊欲離之以為己應,故與盟,然徒利其一時附己,而不能保全其後,豈仁人之為乎?凡小國之君多稱「人」。

冬十月,不雨。楚人侵鄭。

 元年伐鄭,今又侵之。

三年春王正月,不雨。夏四月,不雨。徐人取舒。

 舒,楚之與國,故魯頌于僖公曰「荊舒是懲」,十五年,楚伐徐,而齊救之,則徐人此時為齊、魯取之也。

六月,雨。

 自上年十月不雨,至今六月始雨,則不雨者八月矣,凡十月、正月、四月皆書首月,以志一時之不雨也。左氏謂「不曰旱,不為災」。八月不雨,尚不謂之旱,斯已奇矣!穀梁且謂「勤雨」,為賢僖公,不更奇乎?

秋,齊侯、宋公、江人、黃人會于陽穀。

 再會,謀伐楚也,說者謂下侵蔡次陘之師,江、黃獨不與,按兵不動,為觭角之勢,非也。伯主恤小,故伐大國不用之,而用于後之伐陳,使亦得以自效焉爾。

冬,公子友如齊盟。

 聽伐楚之期也。

楚人伐鄭。

 頻年伐鄭,見楚之強暴也。

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遂伐楚,次于陘。

 蔡為楚與國,故先侵蔡而後伐楚,「侵」小「伐」大,故分「侵」、「伐」為言。伐楚而次于陘聲威以待其服也。伯者之師,不取戰勝而取服人,所謂彼善于此者也。說者每以師次為「緩」,今伐楚,何用緩于?

夏,許男新臣卒。

 卒于師也。以下「來盟于師」知之。不地,無例。

楚屈完來盟于師,盟于召陵△書△法△△△△△△。

 此經之書法也。本是屈完來盟于」志召陵耳,今先書「來盟于師」,以見楚之因伐求盟也,再于「盟于召陵」志其盟之地,如常所書也。使但書「來盟于師」,見其因伐求盟矣,而不能如常所書之志其地也;使但書「來盟于召陵」,如常所書矣,而無以見其因伐求盟也,故書曰「來盟于師」、「盟于召陵」。此等書法完善周匝,非聖人不能,故孔子為萬世文字之祖也。

齊人執陳轅濤塗。

 「人」者,通上下之稱。

秋,及江人、黃人伐陳。

 「及」者,承上齊人,非魯人也。左氏謂轅濤塗誤師之事,其說可疑。濤塗先告「出于東方」,齊侯許之,申侯又告「出于陳、鄭」,齊侯又許之,不過一從一不從耳,何遽賞申侯而執濤塗乎?且以其一言之不善,既執之矣,秋且命江、黃伐之,冬又有七國侵之,其臣即有罪,于君何與?于民何與乎?是時桓公方聽信管仲,未必有如是之過舉也。蓋必以其近楚而鄰蔡,其君臣懷二心耳。

八月,公至自伐楚。葬許穆公。

 左氏因其卒于師,遂謂「薨于朝會,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此附會之說也,即凡子、男卒,其葬皆稱「公」。

冬十有二月,公孫茲帥師會齊人、宋人、衛人、鄭人、許人、曹人侵陳。

 再侵陳,陳始求成矣。

五年春,晉侯殺其世子申生。

 晉于是始亂,亦于是始大焉。

杞伯姬來句,朝其子△書△法△。

 「杞伯姬來句,朝其子」,猶言「其子朝」也,此倒字句,人皆知之,予以為非倒字句也。蓋「杞伯姬來」是一事,「朝其子」是一事,若云「杞伯姬帥其子來朝」則無以見杞伯姬來之義矣,又若上書「杞伯姬來」,下書「使其子來朝」,則費詞,且二「來」字不協矣。伯姬歸寧,帥其子來朝,其子,魯甥也,此常事也,乃以為譏,何與?總誤執「常事不書」之語故耳。

夏,公孫茲如牟。

 左氏謂「娶焉」。

公及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王世子于首止。

 殊會王世子,史臣應如是書,不入取義類。

秋八月,諸侯盟于首止。

 不敢與王世子盟,故諸侯自為盟,史臣亦應如是書。諸侯前已見,故不再序,止書「諸侯」,逾時而盟,故復書「首止」。

鄭伯逃歸,不盟。

 左氏:「王使周公召鄭伯曰:『吾撫汝以從楚,可以少安。』鄭伯喜于王會,而懼其不朝于齊也,故逃歸不盟。」按:齊桓之為會為盟,惠王必從之矣,安得會盟既畢,而獨召鄭伯使之從楚乎?且伯此時既從齊會盟,又何以有不朝齊之懼乎?皆未可信。要之,其逃歸總由于畏楚故耳。

楚人滅弦,弦子奔黃。「弦」,二本原皆闕末筆作「弦」。

 弦、黃接壤,弦奔黃,黃之禍亦基此矣。諸家多以齊不救弦罪齊,然弦密邇于楚,而齊則距弦甚遠,不能救之也。

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冬,晉人執虞公。

 或但言「執」,或言「執以歸」,無例。

六年春王正月。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伐鄭,圍新城。

 以逃首止之盟也。

秋,楚人圍許,諸侯遂救許。

 諸侯圍鄭,楚圍許者,知諸侯必救許,所以解新城之圍也,楚亦善用兵哉。左氏謂許男面縳降楚,人已多不信之矣。

冬,公至自伐鄭。七年春,齊人伐鄭。

 前諸侯救許,因而釋鄭,鄭必未服,故復伐之。

夏,小邾子來朝。

 倪黎來也,別封於邾,故稱小邾。

鄭殺其大夫申侯。

 稱國以殺,無例,亦無以見其有罪無罪也。齊亟伐鄭,鄭必以申侯主于背齊從楚,故殺之以說齊耳。若左氏謂殺申侯以說齊者,乃是陳濤塗為怨申侯賣己于齊,譖而殺之。又前謂齊受申侯而賜以虎牢,是申侯者,齊所喜也,殺之得罪于齊,何為說之乎?又載陳濤塗美城之譖,尤不可信。

秋七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世子款、鄭世子華盟于寧母。

 左氏謂「謀鄭故也」,「鄭伯使太子華聽命於會,言於齊侯曰:『洩氏、孔氏、子氏三族實違君命,若去之,我以鄭為內臣。』齊侯將許之,管仲諫而齊侯辭焉。子華由是得罪于鄭」。按:此則是子華奸父之命,齊侯黜之,不與之盟矣,經乃實載與子華盟何哉?又陸氏纂例考公、穀本無「鄭世子華」四字,而曰「左氏下有之,誤加之也」,今三傳皆有之,莫可致考。然洮之盟,鄭伯乞盟,若鄭世子既與盟,鄭伯何為乞盟乎?是以可疑也。

曹伯班卒。公子友如齊。

 聘也,經書「如」。

冬,葬曹昭公。八年春王正月,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款盟于洮。鄭伯乞盟。

 左氏于上年謂惠王崩,襄王惡太叔帶之難不發喪,而告齊以謀王室,至是年十二月始書「天王崩」,然則豈有經年不發喪之理?未可信也。按:經文下書「鄭伯乞盟」,則此盟當為鄭未服,齊要王人共盟以服鄭耳。先時鄭必不從齊,故書乞盟以見鄭之服也。若為王室而盟,鄭亦何必乞盟邪?其後九年葵丘之會乃是謀王室也。曰「乞盟」,則已與盟可知,下書「鄭伯乞盟」,則上不得序列鄭伯也,書法宜如此。

夏,狄伐晉。

 晉此時已強,而狄能伐之者,得非以其國多內亂耶?

秋七月,褅于太廟,用致夫人。

 「用致夫人」,說者紛紛,左氏謂僖公嫡母哀姜;穀梁以為妾,不明指何人,范註本劉向謂僖公母成風;公羊謂僖公齊媵女;趙氏謂僖公妾聲姜。予以為且無論各舉一夫人之是非,且先論此夫人之為生者乎、死者乎可也。褅太廟而用致夫人,此死者也,若生者,初至固亦可言「致」,然不書「致于太廟」也,即致于太廟,不致于褅祭之時也,則致于太廟又當褅祭之時,其為死者明矣。既為死者,則謂成風、聲姜及齊媵云云者,可不辨而自明矣。然則死者惟一哀姜耳程氏謂文姜,益遠,不述。是為哀姜無疑。哀姜葬于二年,常禮,葬後行吉祭而即祔廟,至此時歷七年始祔廟者,以哀姜與弒,被殺于外,當時必有謂不宜祔廟者,故以前未祔廟,今因行大褅之禮,始祔廟焉。或曰如是當異其文如「躋僖公」之義,何言「用致」?曰「致」者,致其主也,「用致」者,今始用以致之也,如此言何嘗不可?其不書「姜氏」,或略之,未敢妄測。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

 惠王崩,子襄王立。

九年春王正月丁丑,宋公御說卒。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葵丘。

 定襄王位也。宋稱「子」,未踰年之君也。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不繫國,未嫁也;稱字,已許嫁也,許嫁得書「卒」。

九月戊辰,諸侯盟于葵丘。

 會後當盟,言「諸侯」,見周公之不與盟也,或謂「美之」,或謂「危之」,並謬。

甲子,晉侯佹諸卒。冬,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

 奚齊書「君之子」,未踰年之君也。邪說謂其「君之子」云者,「國人不子也」,「不正其殺世子申生而立之也」。後書「君卓」,此亦庶孽,當亦國人不子,當亦不正其殺世子申生而立之,乃書「君」,何哉?

十年春王正月,公如取○義齊。

 此魯朝齊之始也,諱言「如」,後放此。

狄滅溫,溫子奔衛。晉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据傳,里克、荀息各為其主,一則蒙弒君之惡,一則得殉難之名,若一幸一不幸者,然經則直書其事,而里克為弒君也,荀息為殉難也,一定而不可移也。

夏,齊侯、許男伐北戎。晉殺其大夫里克。

 克弒君,有罪矣,書國殺、書官,與無罪者亦同,可見春秋無例也。乃邪說猶謂「殺之不以其罪」,非背經信傳之過乎?

秋七月。冬,大雨雪。

 此夏時之秋也,故「大雨雪」,書。

十有一年春,晉殺其大夫鄭夫。

 里克之黨也。

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穀。

 僖公夫人聲姜也,或謂齊公族之女,非桓公女,以僖公之前本庶子,議立所不及也,然非桓公女而為此會,益非矣。

秋八月,大雩。冬,楚人伐黃。

 納弦子之奔故也。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庚午,日有食之。夏,楚人滅黃。

 黃邇楚,齊固難救,然自去年冬伐而夏滅之,凡歷三時,齊可以救而不救,何哉?直書之而義自見矣。

秋七月。冬十有二月丁丑,陳侯杵臼卒。十有三年春,狄侵衛。夏四月,葬陳宣公。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鹹。

 左氏謂「准夷病杞」,非也,此時准夷未見為患,而鹹,衛地,亦去杞甚遠,或未備狄,近是。

秋九月,大雩。冬,公子友如齊。

 陽穀、寧母及鹹之會,凡既會後友必如齊,魯之汲汲于齊如此。

十有四年春,諸侯城緣陵。

 緣陵,左氏謂「遷杞」,杜註謂「緣陵,杞邑」,季明德非之,謂「緣陵即營丘,齊、衛接壤之地,城之,所以備狄」,未知然否?左氏謂不書其人,闕也,是也。杜氏誤解「闕」為「器用不具,城池未固」,其義始不明,而後來諸家因皆紛然以為褒貶之例,益謬矣。季明德謂「即會鹹之諸侯」,然必無夏為會而明年春猶未散者,且上曰「公子友如齊」,則諸侯已歸明矣,安得謂即會鹹之諸侯乎?愚又按:非史闕其人,則上或有闕文,二者必居一于此。

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來朝。

 季姬不繫國,又下書「季姬歸于鄫」,明是未嫁之女,左氏謂已嫁鄫,非也。或謂已許嫁鄫,此亦臆度,即已許嫁,何為先與鄫子遇?且使鄫子來朝,而後乃歸于鄫乎?是雖欲為之曲解而不得也。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

 季明德曰:「杜氏曰:『沙鹿,山名,陽平元城縣東有沙鹿土山。』按:陽平今大名府也,治元城縣,山在府城東四十五里,沙鹿西為衛地,東為齊地,其北則狄地也,當三界之間,則不可繫之國矣。沙鹿距晉甚遠,而僖公時晉猶未至東方,左氏附會晉卜偃之言,而後儒因以為晉地。其亦未之考與?鄭漁仲曰:『沙鹿不盡晉地,通衛、狄,此說得之,但亦不知此時尚未屬晉耳。」按:此說可存,但又謂沙鹿地臨緣陵城,則附會矣。

狄侵鄭。

 狄侵衛而至于鄭,其勢益張矣。

冬,蔡侯肸卒。

 失月日也。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杜氏謂五年一朝,近是,以前此十年朝也。

楚人伐徐。

 徐即齊故也。

三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盟于矣丘,遂次于匡。公孫敖帥師及諸侯之大夫救徐。

 「遂次于匡」,待諸侯之大夫救徐也。凡救,必先次以觀變,及諸侯大夫來,是事勢合當如此,鄙儒豈足與道?

夏五月,日有食之。秋七月,齊師、曹師伐厲。

 厲,楚與國,以救徐故伐之。

八月,螽。九月,公至自會。季姬歸于鄫。己卯晦,震伯夷之廟。

 記異也。

冬,宋人伐曹。

 同盟而內叛,可以見伯業之衰也。宋、曹舊怨,其爭復始于此。

楚人敗徐于婁林。

 宋、曹內叛,如此安能救徐?

十有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于韓,獲晉侯。

 或書「獲」,或書「以歸」,無例。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于宋五。是月,六鷁退飛過宋都。

 記外異也。元正星隕為石,繼之鳥飛不進而退,皆異也。石五、六鷁,適相互綴以成文爾。

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

 友,名也。大夫卒稱名,無例。

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秋七月甲子,公孫茲卒。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邢侯、曹伯于淮。

 淮近徐,去年楚敗徐于婁林,今為徐謀楚也。

十有七年春,齊人、徐人伐英氏。

 英,楚與國,徐報婁林之役。

夏,滅項。

 承上言,亦齊人、徐人滅之也。左氏謂魯滅之,「齊人以為討而止公。秋,聲姜以公故,會齊侯于卞。九月,公至,書曰『至自會』,且諱之也」。按:齊桓不嘗滅人國乎?何以禁(「禁」,中研本作「楚」,今據北圖本改。)人也?且春方伐英氏,即使魯滅項,安得止公乎?又十一年「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亦以公故乎?為此說者,皆因誤認滅項為魯,不識為承上文故也。則左氏事實皆捏造誣罔,于此昭然矣,乃猶據相傳以為親受指于聖人,不亦可哀乎?滅國乃齊、楚爭衡之事,非魯所為,不辨自可見。

秋,夫人姜氏會齊侯于卞。九月,公至自會。

 齊桓與公還,夫人往會齊侯于卞,齊侯還齊,公及夫人還魯,法當書「公至」而不及夫人也。

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

 孟子曰「其事則齊桓晉文」,以春秋之世,齊為始,晉為繼也;齊為盛,晉為久也,餘三伯不足數矣。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宋人、曹伯、衛人、邾人伐齊。夏,師救齊。五月戊寅,宋師及齊師戰于甗。齊師敗績。

 左氏謂「宋襄公以諸侯伐齊」,納孝公而還,此事不見經,程積齋力辨之,謂若納孝公,經當如書莊九年「魯納子糾」之法,或如莊六年「衛侯朔入于衛」之法。予按:經亦有不可如是論者。如重耳反國,經亦不書是也。第二十三年齊侯伐宋圍緡,不應以納己之恩而伐之,此則可疑也。又宋春伐而魯救之,夏伐而狄俱不可掩矣,經豈與宋乎哉W救之,救之者善也,則宋襄伐喪之罪,與其圖伯之?

狄取○義救齊。

 狄之救齊,以衛故,故是冬邢、狄伐衛。經于狄惟稱「狄」,不稱「狄人」,下稱「狄人」者,因邢人而併稱之也。故于前稱「狄」,不加標識,今標識于下稱「狄人」之上以見之,是為取義也。

秋八月丁亥,葬齊桓公。冬,邢人、狄人伐衛。

 狄稱「人」,因上「邢人」而及之,便文也。觀上「狄救齊」,後二十一年「狄侵衛」可見矣,鄙儒鯫生文理不識,侈然解經,謂之「進狄」,可憾也。二十年書「齊人、狄人」同。邢向為狄伐,今與狄伐衛,從夷以害中國,從讎以伐同姓,悖其常理,宜為衛所滅與!

十有九年春王三月,宋人執滕子嬰齊。

 以伐齊之役滕不從,故執之與?後三年滕子從宋伐鄭,即嬰齊也,蓋執而即釋之矣。執者稱「人」,與被執或名、或不名,俱無例。

夏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于曹南。

 曹、邾向從宋,前年所與伐齊者。然宋襄會盟僅二小國,其能圖伯乎?

鄫子會盟于邾。己酉,邾人執鄫子用之。

 鄫子既會盟于邾,經直書邾人執而用之,未見宋襄使邾人之意,或者邾方附宋,借以媚之,亦未可知耳。鄫子不名,闕也。

秋,宋人圍曹。

 以曹南之會君不親往也。

衛人伐邢。

 報去年冬之役。然不敢及狄,狄強可知。

冬,會陳人、蔡人、楚人、鄭人盟于齊。

 內書「會」,外書「人」,皆大夫也。宋公不道,大失諸侯之心,陳、蔡近楚,鄭服楚,故要楚以為是盟,為謀宋也。二十一年,宋公為楚所執矣。

梁亡。

 因民叛而亡,故不書他國滅取。

二十年春,新作南門。夏,郜子來朝。

 郜,宋之附庸,知宋之不足恃,故來朝魯。

五月乙巳,西宮災。鄭人入滑。

 滑,姬姓,畿內諸侯。鄭既從楚而師入王畿之內,無禮甚矣。

秋,齊人、狄人盟于邢

 為邢謀衛難也。齊孝公盟楚、盟狄,盡反桓公之為,可謂不繼父志矣。

冬,楚人伐隨。

 隨,近楚小國,楚伐而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