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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際恒著作集

表記

 是篇較坊記為劣,多是老莊之學,其言仁處尤戾,戰國異端之學,告子雖外義,然尚以仁為內也,此則併仁而外之矣。其篇名表記者,取篇中仁者天下之表也。列下帖。(卷九○,頁一)

子言之:「歸乎!君子隱而顯,不矜而莊,不厲而威,不言而信。」

 君子隱而顯,此句有弊。君子處世在隱,不必求顯,如乾初之「潛龍勿用」,及孔子曰「舍之則藏」是也,在下而使聲名彰徹,斯東漢諸儒所以有黨錮之禍矣。孔子身不得大行而名顯于萬世,此豈屬有意為之哉?諸儒解為「潛伏孔昭」之義,按:下三句莊、威、信,皆屬外體觀感上言,不應上句,「顯」字獨為中庸「慎獨」之「莫顯」,殊非一例義。且「隱而顯」與「莫見乎隱,莫顯乎微」語義亦天淵,何可通乎?又或解為「闇然而日章」,按:中庸此句釋詩「衣錦尚絅」之義,則闇然主在外言,日章主在內言,與此正相反,又何可通乎?

孔子之歎歸與者,思狂簡也。若不矜而莊,不厲而威,不言而信等義,自當無時不然,豈必欲歸而始謀之哉?(卷九○,頁二)

子(「子」字,原誤作「于」,依今本改。)曰:「君子不失足于人,不失色于人,不失口于人。是故君子貌足畏也,色足憚也,言足信也。甫刑曰:『敬忌而罔有擇言在躬。』」

 本論語「巧言,今色,足恭」為說。上言莊威,此言畏憚,皆主剛猛一邊,非聖人中和氣象。(卷九○,頁四)

子曰:「裼襲之不相因也,欲民之毋相瀆也。」

 裼已又襲,襲已又裼,是謂不相因也。若裼而不知襲,襲而不知裼,則因而瀆矣。(卷九○,頁四—五)

子曰:「祭極敬,不繼之以樂;朝極辨,不繼之以倦。」

 「朝極辨」二句,倣論語「先勞無倦」為說,而語義晦。(卷九○,頁五)

子曰:「君子慎以避禍,篤以不揜,恭以遠恥。」

 慎以避禍,倣論語「先勞無倦」為說。篤以不揜,倣中庸「誠之不可揜」為說。恭以違恥,倣論語「恭近于禮,遠恥邕」為說。(卷九○,頁五)

子曰:「齊戒以事鬼神,擇日月以見君,恐民之不敬也。」

 擇日月以見君,義僻,鄭氏謂「臣在邑境者」,亦不得不作如是解耳。或謂之互文,亦曲說也。(卷九○,頁六)

子曰:「無辭不相接也,無禮不相見也,欲民之毋相褻也。易曰:『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

 引易義不協,想僅取褻瀆字相類故耳。諸儒皆以「交際敬終,數則致疏」為解,牽紐正義以就引經,可乎?(卷九○,頁七)

子言之:「仁者,天下之表也;義者,天下之制也;報者,天下之利也。」

 「仁者天下之表」一句,以之命為篇名,是則為一篇之綱領矣。而其為仁則失之也,孔子曰:「一日克已復禮,天下歸仁。」先言克、復而後乃言歸仁,此但云仁者天下之表,則是語用而遺體矣。報字晦甚,鄭氏以為「禮」,然何以不名禮而名報?呂與叔謂「德怨往來」,若是何以並仁義而為言?郝仲輿謂「仁者愛人,則人皆愛之義者,敬人則人皆敬之,故為報者天下之利」,然何以並立以為三,且仁義乃望報求利具耶?(卷九○,頁七—八)

子曰:「以德報怨則寬身之仁也,以怨報德則刑戮之民也。」

 上節以德報怨,老子之說。按:孔子曰「以直報怨」,而此故改之為「以德報怨」,孔子折以德報怨之非,詰其何以報德,而此故譽之為寬身之仁,皆明與聖言相反,又增「以怨報德」,亦穿鑿無謂。(卷九○,頁九—一○)

子曰:「無欲而好仁者,無畏而惡不仁者,天下一人而已矣。是故君子議道自已,而置法以民。」

 「無欲而好仁者」三句,倣孔子「我未見好仁者,惡不仁者」為說,以「未見」為「一人」,語下滯甚。一人者,何人乎?議道自已,置法以民,此是荀韓家言,所謂「道德之意,流為法術」者也。本文明分道與法,己與民,而孔氏謂「好仁之法,須恩惠及人,當恕己而行。己所能行,乃施于人」等語,絕非本文意。陸農師謂:「置者意在弗用。」夫置法弗用,又豈有是理?惟不可云「議道自己,置法以民」耳。(卷九○,頁一○)

「道有至、有義、有考,至道以王,義道以霸,考道以為無失。」

 與仁同過,然後其仁可知也,倣論語「觀過知仁」為說。孔子曰:「仁者安仁,知者利仁。」此用而增「畏罪者強仁」,贅而失理。孟子曰:「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仁之與道其義如此。今云仁者右也,道者左也,非矣。中庸云:「仁者人也,親親為大。義者宜也,尊賢為大。」此云:「仁者人也,道者義也。」「厚于仁者薄于義,親而不尊;厚于義者薄于仁,尊而不親。」以中庸言「親親尊賢」為大,而以為不尊不親,執滯難通。道有至、義,有考,尤晦,依鄭氏義,上補有字,作「道有至、有義、有考」,亦何可通耶?(卷九○,頁一二—一三)

子言之:「仁有數,義有長短小大。中心憯怛,武王豈不仕,愛人之仁也。率法而強之,資仁者也。詩云:『豐水有?詒厥孫謀,以燕翼子。武王烝哉。』數世之仁也。國風曰:『我今不閱,皇恤我後。』終身之仁也。」

 孔子曰:「我欲仁,斯仁至矣。」孟子曰:「仁、義、禮、知,非由外鑠我也。」此云率法而強之,資仁者也,非矣。引詩證數世之仁,終身之仁,亦無意義。(卷九○,頁一四)

子曰:「仁之為器重,其為道遠,舉者莫能勝也,行者莫能致也,取數多者,仁也。夫勉「勉」字,原作「遠」,依今本改。于仁者,不亦難乎?是故君子以義度人則難為仁,以人望人則賢者可知已矣。」

 「仁之為器重,其為道遠,舉者莫能勝也,行者莫能致也」,倣論語「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後已,不亦遠乎」為說。(卷九○,頁一五)

子曰:「中心安仁者,天下一人而已矣。大雅曰:『德輶如毛,民鮮克舉之。我儀圖之,惟仲山甫舉之,愛莫助之。』小雅曰:『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子曰:「詩之好仁如此,鄉道而行,中道而廢,忘身之老也,不知年數之不足也,俛焉日有孳孳,斃而後已。」

 引大雅「舉」字,證上「舉者莫能勝」。引小雅「行」字,證上「行者莫能致」。「子曰詩之好仁」以下,單論小雅詩也,孔氏分解不誤。觀鄉道而行,「行」字可見,後儒多謂兼論二詩,非。中道而廢,不可詳,鄭氏謂「力極罷頓則止」,與下「斃而後已」義相戾,徐伯魯作反說,又與下「忘身之老」義不連。(卷九○,頁一六)

子曰:「仁之難成久矣!人人失其所好,故仁者之過易辭也。」

 鄭氏謂辭為「解說」,非也。若是則是小人之過又從而為之辭矣,或謂「辭猶違也,謂有不善則知避之」,此解可通,然又與「上與仁同過」之過不合。(卷九○,頁一七)

子曰:「恭近禮,儉近仁,信近情,敬讓以行,此雖有過,其不甚矣。夫恭寡過,情可信,儉易容也。以此失之者,不亦鮮乎?詩云:『溫溫恭人,惟德之基。』」

 從論語「以約失之者鮮矣」增多為說。(卷九○,頁一七)

「是故君子服其服,則文以君子之容;有其容,則文以君子之辭;遂其辭,則實以君子之德。是故君子恥服其服而無其容,恥有容而無其辭,恥有其辭而無其德,恥有其德而無其行。是故衰絰則有哀色,端冕則有敬色,甲冑則有不可犯之色。詩云:『維鵜在梁,不濡其翼。彼其之子,不稱其服。』」

 有德自然有行,無行便非實德,有其德而無其行,此句有礙。(卷九○,頁二○)

子曰:「下之事上也,雖有庇民之大德,不敢有君民之心,仁之厚也。是故君子恭儉以求役仁,信讓以求役禮,不自尚其事,不自專其身,儉于位而寡于欲,讓于賢,卑己而尊人,小心而畏義,求以事君,得之自是,不得自是,以聽天命。詩云:『莫莫葛藟,施于條枚;豈弟君子,求福不同。』其舜禹文王周公之謂與?有君民之大德,有事君之小心。詩云:『維此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聿懷多福,厥德不回,以受方國。』」

 以仁言役,以恭儉言役仁,義戾。(卷九○,頁二二)

子曰:「先王謚以尊名,節以壹惠,恥名之浮于行也。是故君子不自大其事,不自尚其功,以求處情;過行弗率,以求處厚;彰人之善而美人之功,以求下賢。是故君子雖自卑,而其民敬尊之。」子曰:「后稷,天下之為烈也,豈一手一足哉!惟欲行之浮于名也,故自謂便人。」子言之:「君子之所謂仁者,其難乎!詩云:『豈弟君子,民之父母。』豈以強教之,弟以悅安之。樂而無荒,有禮而親,威莊而安,孝慈而敬,使民有父之尊、有母之親,如此而後可以為民父母矣,非至德其孰能如此乎?

 凱,和樂義,又善義,以云「強教」,未協。強字,音平、音仄皆然。(卷九一,頁二三)

「今父之親子也,親賢而下無能;母之親子也,賢則親之,無能則憐之。母,親而不尊;父,尊而不親。水之于民也,親而不尊;火,尊而不親。土之于民也,親而不尊;天,尊而不親。命之于民也,親而不尊;鬼,尊而不親。」

 論尊親之編,絕非要典。夫親而不尊,不將闕于禮乎?尊而不親,不將隔于情乎?且中多瑣褻牽強處。(卷九○,頁二五)

子曰:「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遠之,近人而忠焉,先祿而後威,先賞而後罰,親而不尊。其民之敝:惷而愚,喬而野,朴而不文。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後禮,先罰而後賞,尊而不親。其民之敝:蕩而不靜,勝而無恥。周人尊禮尚施,事鬼敬神而遠之,近人而忠焉,其賞罰用爵,列親而不尊。其民之敝:利而巧,文而不,賊而蔽。」

 老子曰「絕巧棄利」,又曰「三者以為文,不足」,蓋以利巧為文,故絕棄之也。此云「利而巧」,與之正同。其論三代敝處,尤周章無理,大抵皆緯書之說。元命包曰:「夏立教以忠,其失野,救野莫若敬。殷立教以敬,其失鬼,救鬼莫若文。周立教以文,其失蕩,救蕩莫若忠。」又其先賞後罰,先罰後賞,賞罰用爵列,悉謬悠之說,不詳辨。(卷九○,頁二六)

子曰:「虞夏之質,殷周之文,至矣。虞夏之文,不勝其質;殷周之質,不勝其文。」子言之曰:「後世雖有作者,虞帝弗可及也已。君天下,生無私,死不厚其子,子民如父母,有憯怛之愛,有忠利之教,親而尊,安而敬,威而愛,富而有禮,惠而能散。其君子尊仁畏義,恥費輕實,忠而不犯,義而順,文而靜,寬而有辨。甫刑曰:『德威惟威,德明惟明。』非虞帝其孰能如此乎?」

 以上五章,皆傳老氏之學者所言也。孔子曰:「周監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又畏于匡,有「文不在茲」之歎,而卜天之將喪、未喪斯文以自解。聖人尊周若此,重文若此,初未嘗有咎其時文勝之說也。自老子生其時,尚一切元妙清虛,惡周之文,思古之質,欲以無為變之,于是以「聖智」、「仁義」、「巧利」三者謂之文,而絕棄之,欲一歸于素朴。老子曰:「絕聖棄智,絕仁棄義,絕巧棄利,三者以為文,不足。故今有所屬,見素抱朴。」所以後來莊列楊墨之徒,各逞其說于時,以致二氏之教分亂于天下,以與吾儒爭衡也。其惡文之深也,併謂殷為文之至而尊夏;其思質之深也,併謂夏為厚其子而尊虞,究其尊虞帝也,僅作「不厚其子,惠而能散」等語,亦淺乎其尊虞帝已。皆異端之說也。至于夏殷之禮,孔子尚歎無徵,彼何人斯,乃能歷歷言其「所尊」、「所敝」、「所尚」諸端,如此之詳且悉耶?且以周人而言本朝,謂之瀆禮,解者曰「已瀆禮,猶未瀆神焉。」謂之「強民」,謂之「極敝」,不亦生今反古之民乎?夫文者,君臣、父子、夫婦、朋友之各安其倫,萬物之各得其理,而聖智仁義禮樂之所由著也。天地自黃農而後,固有日開其文之勢,而帝王之治天下,不可一日無文。孔子言唐堯之煥乎文章,史臣述虞舜之禮樂,命官觀象十二章,非唐虞之文乎?孔子于三代,獨美周文之郁郁者,誠以文至周而尤盛,非謂周有文,二代無文也。況曰監于二代,正監其文耳。孟子曰:「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既共此學,共此倫,又何不共此文乎?蓋質者,文之質也;文者,質之文也,二者不可相離,猶所謂體與用之謂,並無本末輕重之分,苟語體而遺用,語用而遺體,則相離矣,相離則相勝矣。自古帝王未有不兼乎文質而為治者,孔子所謂「文質彬彬,然後君子」是也。使虞夏而徒有其質,不將不得為君子乎?若以勝不勝為言,則所謂野與史者,又豈是貶虞夏而刺本朝耶?茲語流傳失實,以至緯書諸說,分三代為忠、敬、文,或忠、質、文,皆不經之言也。其謂周之質不勝其文,其道不勝敝,後儒因此有周末文勝之弊之說,尤大謬不然。斯文為人安其倫,物得其理,聖智仁義禮樂之所由著,雖歷千古而無弊。周法之弊在于諸侯強,王室微,非文勝也。據春秋時已為周末,戰國直無周矣,齊桓以空名尊王,衰氣一振,此猶屬文之功,而謂之文勝之弊,可乎?若以文章而言,猶不得謂周末文勝之弊,孔子序書、述詩、作春秋、傳論語,皆在定哀之世,孟子七篇闡明聖道,出于戰國。凡此者,其文之為功于天下萬世者,何如可以周末少之乎?而謂之文勝之弊乎?其時老莊楊墨雜出,老莊,惡文思質者也。莊子曰:「文滅質,然後民始惑亂。」于時游虛蹈無,棄絕聖智仁義禮樂,而文始亡。楊氏為我,墨子兼愛,至于無父無君,其言盈天下而文幾澌滅殆盡,不有孔、孟聖賢力持正道,使斯文一脈未喪,則吾儒之學其不汨沒于二氏者幾希矣。故謂周之文勝而敝者,是即老、莊之徒,厭惡其時之孔、孟而為是言也,然則奈何以吾儒之書而存是言也乎?嘗觀論孟所載,或人弟子諸問,往往有涉于異端者,而孟子中尤甚。今即以表記此數章所言,合之可驗。論語或曰「以德報怨」,即老子「報怨以德」之說。而表記曰「以德報怨,則寬身之仁也」。棘子成曰:「君子質而已矣,何以文為?」即老子「此三者以為不足者,故令有所屬,見素抱朴」之說。而表記曰「殷周之文至矣,殷周之道不勝其敝」。孟子萬章曰「人有言至于禹而德衰,不傳于賢而傳于子」,而表記于舜曰「生無私,死不厚其子」。即此數者,可見當時不有大聖大賢持衡秉中,力排群議,真使萬古長夜矣。此等之說,已經聖賢駁過,而漢儒無識,猶捃拾記中,後之儒者以其為經也,不敢辨,間有辦者,終以其經也,不敢力辨,即辨而又不能窮析其源流之所在。嗟夫!尊經,所以尊聖賢也,明知背戾聖賢,而昧其是非之心,曰:吾以尊經。則孰若甯冒不尊經之名,而以尊聖賢也與?(卷九○,頁三二)

子曰:「事君,大言入則望大利,小言入則望小利。故君子不以小言受大祿,不以大言受小祿。易曰:『不家食,吉。』

 此言之謬,夫人知之,不復辨。(卷九一,頁一一)

子曰:「事君,遠而諫,則也;近而不諫,則尸利也。」

 疏遠而諫,謂越職則可,謂則非,焉有諫而謂之者哉?(卷九一,頁三)

子曰:「事君,難進而易退,則位有序;易進而難退,則亂也。故君子三揖而進,一辭而退,以遠亂也。」

 此一段乃為名言。(卷九一,頁四)

子曰:「事君三違而不出竟,則利祿也。人雖曰不要「要」字下原誤衍「君」字,今刪。,吾弗信也。」

 說者多引孔子去魯「遲遲吾行」、孟子去齊「三宿出晝」為聖賢彌縫,不知無事此也。此但為中人說法,不必大聖大賢也。(卷九一,頁五)

子曰:「唯天子受命于天,士受命于君。故君命順則臣有順命,君命逆則臣有逆命。詩曰:『鵲之姜姜,鶉之賁賁;人之無良,我以為君。』」

 「臣有逆命」句,大非。鄭氏以「為君不易」解之,然則可為為臣者訓乎?或作如後世不敢奉詔封還詔書之事,然本文非此義,且不可以之立訓也。引詩義取垂教于世,若此詩則為衛人代惠公之言刺小君者,今引之以懟怨其君為無良,可乎?嗟夫!禮記後出,其言龐雜如此,不若離騷美人香草之思,猶是聖人之徒也。(卷九一,頁六—七)

子曰:「君子不以辭盡人,故天下有道,則行有枝葉;天下無道,則辭有枝葉。是故君子於有喪者之側,不能賻焉,則不問其所費。於有病者之側,不能饋焉,則不問其所欲。有客不能館,則不問其所舍。故君子之接如水,小人之接如醴,君子淡以成,小人甘以壞。小雅曰:『盜言孔甘,亂是用餤。』」

 郝仲輿曰:「不能則不問,此深於涉世者耳,非至德之要。」愚按:此言在曲禮猶曰訓童子可也,今上承天下有道、無道,下起君子、小人之交,言此尤不類。「君子之接如水」四句,本莊子曰「君子之交淡若水,小人之交甘若醲。君子淡以親,小人甘以絕」,何以知記文用莊子?觀其交為接,用字甚生,如水如醲,少淡甘二字,句法晦澀,不若莊書自然。易「親」「絕」為「成」「壞」,此二字仍貼「水」「醴」,不貼「交」義,不若莊書以「淡」「甘」貼「水」「醴」,以「親」「絕」貼「交」義之完善也。(卷九一,頁八)

子曰:「情欲信,辭欲巧。」

 辭欲巧,夫人知其謬,不復辨。(卷九一,頁一○)

子言之:「昔三代明王皆事天地之神明,無非卜筮之用,不敢以其私褻事上帝。是以不犯日月,不違卜筮。卜筮不相襲也。大事有時日,小事無時日,有筮。外事用剛日,內事用柔日。不違龜筮。」

 不犯日月,不違卜筮,本春秋魯卜郊為說。不犯日月,如三傳皆謂「四月郊,非禮」,而公穀謂「九月郊,不宜」是犯也。不違卜筮,如三傳皆以三卜為禮,四卜為非禮,四卜是違也。「大事有時日,小事無時日,有筮」,亦謂大事卜也。有時日,如郊特牲謂「郊用辛」是也。卜,如穀梁謂「上辛不從,則卜下辛」是也。陳氏集說引劉氏之說,疑經失,及與他經多有不合,成容若集說補正一一駁其非,今加詳覈之,亦各有是非也。劉疑經文言「事天地神明,無非卜筮之用」,是用卜筮;又云「大事有時日」,是不用卜筮,以為不合。成駁謂卜牲與尸,仍用卜筮。此本註疏,然亦非止卜牲與尸也。說見上。劉疑此云「無非卜筮之用」,曲禮云「大饗不問卜」,周官大宰「祀五帝卜日大卜,大祭日高命龜」以為不合,其謂與曲禮不合,是也,若周禮則不足據。成駁引曲禮鄭註謂「莫適卜」,屈曲禮以從周禮,不可從。劉疑魯有卜郊之文,郊特牲又有「用辛」之語,以為不合。成駁引穀梁「上辛不從,則卜下辛」之說證之,是也。且郊特牲亦有卜郊之文,劉未考爾。劉疑「卜筮不相襲」、「大事卜、小事筮」,而洪緻有「龜從筮從,龜逆筮逆」之文,簭人「凡國有大事,先筮而後卜大卜,凡小事卜」以為不合,其謂與洪緻不合,是也,若周禮則不足據。成駁謂「卜筮不相襲,大事卜,小事筮」,謂卜,祭祀言之,謂大祭祀用卜,小祭祀用筮。曲禮「卜筮不相襲」亦為卜日言之,其說恐武斷。劉疑「外事用剛日,內事用柔日」,郊特牲「社用甲」,召誥「丁巳郊,戊午社」,洛誥「戊辰烝丞祭歲」以為不合,是也。成駁引崔氏謂外事指「用兵」,內事指「祭祀」,鄭氏以「甲午治兵」為剛日之證,而不以「郊社」為外事,皆繫曲說,引之,非也。(卷九一,頁一一—一二)

子曰:「牲牷禮樂齊盛,是以無害乎鬼神,無怨乎百姓。」

 孔氏「孔氏」,原誤作「孔子」,今逕改。解此節謂牲牷、禮樂、齊盛三者,皆不違龜筮。陳可大直謂「不違龜筮」句,在「牲牷、禮樂、齊盛」之下。郝仲輿謂「子曰」二字衍。俱未詳。(卷九一,頁一四—一五)

子曰:「大人之器威敬。天子無筮,諸侯有守筮。天子道以筮,諸侯非其國不以筮。卜宅寢室,天子不卜處大廟。」

 「天子無筮,諸侯有守筮,天子道以筮,諸侯非其國不以筮」,解家之解不一,惟項平甫解為:「明曰『諸侯非其國不以筮』,筮韥不出國,是以有『守筮』。天子所在為家,雖在道亦以筮,故無守筮也。」「卜宅寢室,天子不卜處太廟。」諸家尤解不一。註疏曰:「諸侯受封乎天子曰國,而國惟宮室欲改易者得卜之耳。天子建國之時,總卜其吉,不待更小處大廟所在,以具吉可知。」一說也。張子厚曰:「諸侯適他國,惟卜寢宅而已。不卜處大廟,舍諸侯祖廟為常,故不卜。」一說也。呂與叔曰:「宗廟有定位,雖天子不卜,惟宅寢室則卜之。」一說也。項平甫曰:「凡為宮室者,寢室宅其中,宗廟處左。卜室者,卜其中而已,中定則左右可知,故但卜寢室之所宅,不卜宗廟之所處。雖天子之廟無卜也,諸侯以下可知。」一說也。按:諸(「諸」字下原誤衍「侯」字,今刪。)說仍當以註疏為近,蓋謂諸侯得卜,改易所宅之寢室;天子不卜,處大廟之地。所以然者,見諸侯亦卜,天子亦有不必卜者也。如張說諸侯適他國,館舍自有常處,豈能有多處以以待卜吉乎?如呂說,天子既卜建國,前朝後寢即建國之處,豈必又卜之。如項說即是卜建國也,何以云「寢室」。故俱不從。(卷九一,頁一七—一八)

緇衣

 陸德明引劉瓛云「緇衣,公孫尼子所作」,然則篇中所有「子言之」、「子曰」者蓋公孫尼子也,不然,鮮不以為孔子矣。因知記中他篇亦有「子曰」字者,本非冒為孔子,不可便以為孔子之言也。然安得有劉瓛其人者,篇篇指為某人作哉?此篇旨趣雖平淺,然孔孟之義為多,老莊之義猶少,未大倍于聖人之道,不可因其為公孫尼子之作而遽少之也。馮氏、郝氏之徒,皆謂其理不純正,正以其知為公孫尼子而云也。吁!豈非耳食哉。(卷九二,頁一)

子言之曰:「為上易事也,為下易知也,則刑不煩矣。」子曰:「好賢如緇衣,惡惡如巷伯,則爵不瀆而民作願,刑不試而民咸服。大雅曰『儀刑文王,萬國作孚』。」

 「好賢」「惡惡」二句,可謂善于言詩矣。緇衣「敝,予又改為」「敝,予又改造」「敝,予又改作」,巷伯「投畀豺虎」「投畀有北」「投畀有昊」,其辭皆有加無已,正自相當,斯所以為好惡之至也。(卷九二,頁二)

子曰:「夫民,教之以德,齊之以禮,則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齊之以刑,則民有遯心。故君民者,子以愛之,則民親之;信以結之,則民不倍;恭以蒞之,則民有孫心。甫刑曰:『苗民匪用命,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是以民有惡德,而遂絕其世也。」

 首言德、禮、政、刑,倣論語兩言有恥無恥,蓋為君上使民重恥而發,此去「恥」字,似失其意。(卷九二,頁三)

子曰:「禹立三年,百姓以仁遂焉,豈必盡仁?詩云:『赫赫師尹,民具爾瞻。』甫刑曰:『一人有慶,兆民賴之。』大雅曰:『成王之孚,下土之式。』」

 「豈必盡仁」,鄭氏謂「非本性能仁」,據語氣此解為合,餘皆曲解。然則其言有弊,類荀子之學也。(卷九二,頁四)

子曰:「王言如絲,其出如綸;王言如綸,其出如綍。故大人不倡游言。可言也,不可行,君子弗言也;可行也,不可言,君子弗行也。于儀。』」9則民言不危行,而行不危言矣。詩云:『淑慎爾止,不」,詩作「愆9「」,字通。

 王言四句,比物精妙,可謂名言。(卷九二,頁五)

子曰:「為上可望而知也,為下可述而志也,則君不疑于其臣,而臣不惑于君矣。尹吉曰:惟尹躬及湯,咸有一德。詩云:『淑人君子,其儀不忒。』」至、志同。吉、告字之訛。

 為上可望而知,開誠布公,故臣不惑于其君。為下可述而志,言行皆可述而志之,不敢有所欺蔽,故君不疑于其臣。(卷九二,頁八)

子曰:「上人疑則百姓惑,下難知則君長勞。故君民者,章好以示民俗,慎惡以御民之淫,則民不惑矣。臣儀行,不重辭,不援其所不及,不煩其所不知,則君不勞矣。詩云:『上帝板板,下民卒●。』小雅曰:『匪其止共,惟王之。』

 鄭氏曰:「引君所不及,謂必使其君所行如堯舜也。煩所不知,謂必使其知慮如聖人也。凡告喻人當隨其才以誘之。」按:當時荀、韓一派原有此種議論,鄭依文以解之,是也。胡邦衡舉孟子「我非堯舜之道,不敢以陳于王前」折鄭為誤,蓋孔、孟之言不可以律子書耳。(卷九二,頁九)

子曰:「政之不行也,教之不成也,爵祿不足勸也,刑罰不足恥也,故上不可以褻刑而輕爵。得誥曰『敬明乃罰』。甫刑曰『播刑之不迪』。」

 疏引皇氏曰:「言在上政令所以不行,教化所以不成者,祇由君上爵祿加于小人,不足勸人為善也。由刑罰加于無罪之人,不足恥其為惡也。」此解是。馬彥醇及陳用之謂:政教者,爵刑之本,無政教,而徒加爵刑,故不足勸善恥惡。人君不可褻刑輕爵,當以教化先之。此解殊失語氣,且下引書皆言刑事,則其重爵刑、非重政教可知。(卷九二,頁一一)

子曰:「大臣不親,百姓不甯,則忠敬不足,而富貴已過也,大臣不治而邇臣比矣。故大臣不可不敬也,是民之表也;邇臣不可不慎也,是民之道也。君毋以小謀大,毋以遠言近,毋以內圖外,則大臣不怨,邇臣不疾,而遠臣不蔽矣。葉公之顧命曰:毋以小謀敗似大作,毋以嬖御人疾莊后,毋以嬖御士疾莊士、大夫卿士。」

 忠敬皆屬君言,孔氏以忠屬臣言,非是。(卷九二,頁一二)

子曰:「小人溺于水,君子溺于口,大人溺于民,皆在其所褻也。夫水近于人而溺人,德易狎而難親也,易以溺人;口費而煩,易出難悔,易以溺人。夫民閉于人,而有鄙心,可敬不可慢,易于溺人,故君子不可以不慎也。大甲曰:『毋越厥命以自覆也』,『若虞機張,往省括于度則釋。』兌命曰:『惟口起羞,惟甲冑起兵,惟衣裳在笥,惟干戈省厥躬。』大甲曰:『天作孽,可違也,自作孽,不可以逭。』尹吉曰:『惟尹躬先,見于西邑夏,自周有終,相亦惟終。』」

 此節之義,解者從來瞶瞶。荀子曰:「君,舟也;民,水也。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此本其意,故以「溺」字為說。解見下節。先言小人溺于水,此是譬意;解者皆以溺水、溺口、溺民三者並言,其言溺水意,似戒人勿戲水弄潮,恐致溺身者,全不分主客可笑。再言君子溺于口,亦是陪意;大人溺于民,乃是正意也。蓋謂水之易狎而易以溺人,與口之易出而易以溺人,民之易慢而易溺人一也。「故君子不可不慎」,謂君子慎于口而謹言,大人慎于民而敬民也。君子統大人言「溺水」是譬意,故結局不言小人不可不慎,「溺口」亦是陪意,故下獨言「溺民」之義。(卷九二,頁一六)

子曰:「民以君為心,君以民為體;心莊則體舒,心肅則容敬。心好之,身必安之;君好之,民必欲之。心以體全,亦以體傷;君以民存,亦以民亡。詩云:『昔吾有先正,其言明且清,國家以甯,都邑以成,庶民以生。誰能秉國成,不自為正,卒勞百姓。』君雅曰:『夏日暑雨,小民惟曰怨;資冬祁寒,小民亦惟曰怨。』」雅作「牙」,資書作「咨」,祈,書作「祁」,末「怨」字之下,按:書闕一「咨」字。

 君以民存亦以民亡,即荀子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之義。則上節「溺」字是本荀子為說,而「溺水」是譬意,「溺口」亦是陪意,甚彰明矣。(卷九二,頁一八)

子曰:「下之事上也,身不正,言不信,則義不壹,行無類也。」

 身不正,故義不壹。言不信,故行無類也。無類謂不類其信,下章多言言行,故分屬之。(卷九二,頁一九)

子曰:「言有物而行有格也,是以生則不可奪志,死則不可奪名。故君子多聞,質而守之;多志,質而親之;精知,略而行之。君陳曰:『出入自爾師虞,庶言同。』詩云:『淑人君子,其儀一也。』」

 「多聞」一段倣論語「蓋有不知而作之者」章為說。「多聞,質而守之」,多聞擇其善者而從之也。「多志,質而親之」,多見而識之也。「精知,略而行之」,則非不知而作之者矣。(卷九二,頁一九)

子曰:「唯君子能好其正,小人毒其正。故君子之朋友有鄉,其惡有方。是故邇者不惑,而遠者不疑也。詩云『君子好仇』。」

 此言君子擇交之道。(卷九二,頁二一)

子曰:「輕絕貧賤,而重絕富貴,則好賢不堅,而惡惡不著也。人雖曰不利,吾不信也。詩云:『朋友攸攝,攝以威儀。』」

 此言君子擇交之道。(卷九二,頁二一)

子曰:「私惠不歸德,君子不自皋焉。詩云:『人之好我,示我周行。』」

 私惠不歸德,謂但以私惠及賢,而不歸誠于其德,是徒悅賢而不能舉,子思所謂「以犬馬畜伋」是也,故君子不自皋焉。鄭氏謂「褻瀆邪辟之物,是為不歸于德」,甚迂,乃諸家從之。或云不歸本于道德,或云不合于道德之公,皆牽強添設,不協文理。(卷九二,頁二二)

子曰:「苟有車,必見其軾;苟有衣,必見其敝;人苟或言之,必聞其聲;苟或行之,必見其成。葛覃曰『服之無射』。」

 「苟有車,必見其軾」,言有于此,必彰于彼也。「苟有衣,必見其敝」,言有其始,必要其終也。人言必聞其聲,猶車必見其軾也;人行必見其成,猶衣必見其敝也,以著言易不可輕發,行難必當有終也。注疏謂人之言行必慎其終,未免不包有車見軾之喻。宋儒以言行貴誠實為言,于有衣見敝之喻,又不協。(卷九二,頁二三)

子曰:「言從而行之,則言不可飾也;行從而言之,則行不可飾也。故君子寡言,而行以成其信,則民不得大其美而小其惡。詩曰:『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為也。』小雅曰:『允矣君子,展也大成。』君奭曰:『在昔上帝,周田觀文王之德,其集大命于厥躬。』」寡舊讀為顧,今如字,周作割,田觀作申勸,皆誤。

 寡言而行以成其信,即論語「古者言之不出,恥躬之不逮」之義。(卷九二,頁二四)

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恆,不可以為卜筮。古之遺言與?龜筮猶不能知也,而況于人乎!詩云:『我龜既厭,不我告猶。』兌命曰:『爵無及惡德,民立而正事。』『純而祭祀,是為不敬。事煩則亂,事神則難。』易曰:『不恆其德,或承之羞。恆其德偵,婦人吉,夫子兇。』」

 此本論語而變其說,以「不可以作巫醫」為不可以為卜筮,蓋因論語下有不占之文,而遂牽合為不可為卜筮也。復誤解「不占」之義,謂無恆者于龜筮猶不能知之,以占卜筮而況于人乎?此言本欠達,所以注疏諸家又皆誤解為:龜筮猶不能知無恆之人,若然則龜筮僅能知君子,不能知小人,何以為神物?而卜筮亦僅君子用之,小人不用矣,益不可通。馬彥醇因此併謂論語「不可作巫醫」亦是謂:巫醫不能治無恆之人,若然,君子多在世,小人多不在世矣,更足拊掌。篇中所引逸書之辭,說俱見古文尚書。(卷九二,頁二六)

奔喪

 鄭氏曰:「奔喪者,實逸曲禮之正篇。」按:此篇鄭以為文似儀禮,遂以為十七篇之逸,不知此文比儀禮有句調,非是一手也。喪禮此事自不可少。(卷九三,頁一)

奔喪之禮:始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又哭盡哀。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舍。若未得行,則成服而后行。過國至竟,哭盡哀而止。哭辟市朝,望其國竟哭。

 此言奔父母喪之禮,鄭氏曰:「親父母也。雖非父母,聞喪而哭,其禮亦然。」孔氏曰:「此一節論初聞之節,五服皆然,以下別曰唯父母,則知其前兼五服也。」註疏之說滯而謬。「日行百里,不以夜行」,上文指父母之喪言,又言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舍者,謂唯父母之喪雖不夜行,晨昏猶必見星為行止也,則奔他喪不夜行,且不必見星可知。不見星,則不必百里亦可知。晨昏不見星行,日不能百里。古人之文一直說去,而其中又自為轉折,雖繁不亂,豈有言親喪,又忽言五服,又言親喪,如是之無倫次者乎?「望其國竟哭」,亦皆指奔父母之喪言,鄭謂「斬衰」亦非,蓋以下云「齊衰望鄉而哭也」,詳本文。(卷九三,頁二—三)

奔喪者非主人,則主人為之拜賓送賓。

 告就次,次即位也。鄭氏謂「倚廬」,非。「奔喪者非主人」二句,諸本皆連下節,今依徐氏集註屬上為一節,甚當。蓋云「則主人為之拜賓送賓」,即承上拜賓、送賓之文為說。下「奔喪者自齊衰以下」,乃另起為一節也。「非主人」謂非嫡長主喪之人,即眾主人是也。喪禮倠嫡長稱主人,其餘諸弟子稱眾主人。賓為此眾主人奔喪始至而來,仍是主人拜賓送賓,眾主人不敢與也。陳可大謂「非主人」為其餘或親或疏之屬,甚混,郝仲輿謂期功以下之親,徐伯魯既知以此二句連上節,乃亦謂非父母之喪之人,皆非。如其說,下節自齊衰以下,又曰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不為重復乎?(卷九三,頁六)

奔喪者自齊衰以下,入門左中庭北面哭盡哀。免麻於序東,即位袒,與主人哭成踊。於又哭、三哭皆免袒,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丈夫婦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無變也。

 齊衰以下,謂自齊衰不杖期以下,至大小功緦麻之親也。郝仲輿既以「非主人」為期功以下之親,于此無以通之,乃謂「如繼父出母之類」,殊迂。觀此于齊衰以下,又言「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則上二句屬上節,為眾主人可知矣。(卷九三,頁七)

奔母之喪,西面哭盡哀,括髮袒,降堂東即位,西鄉哭,成踊。襲免絰于序東,拜賓送賓,皆如奔父之禮,於又哭不括髮。

 喪服小記「奔母喪不括髮」與此異。(卷九三,頁八)

婦人奔喪,升自東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東髽,即位,與主人拾踊。

 「升自東階」別於男子也,鄭氏謂「東面之階」,非是。其謂東面之階者,據雜記「升自側階」之文,不知彼以主君在阼,故言婦人升自側階,此處所言,豈得附合之。東髽,鄭氏曰:「髽于東序,不髽于房,變于在室者也。」陸農師曰:「不言髽于某所,以關貴賤。按:士喪禮婦人髽于室,而喪大記曰婦人髽帶麻于房中,鄭氏謂蓋諸侯之禮,然則房中蓋東房也,于室亦室之東。」愚按:陸謂士禮于室東,諸候禮于東房,此言其常也。鄭謂東序,變于在室,上男子襲絰于序東,免麻子序東。當以鄭說為優。與主人拾踊,鄭氏曰「賓客之位」,陸農師曰「外女子也」,陸說更明。(卷九三,頁八)

奔喪者不及殯,先之墓,北面坐坐,哭盡哀。主人之待之也,即位于墓左,婦人墓右,成踊,盡哀,括髮,東即主人位,絰絞帶,哭成踊,拜賓,反位,成踊,相者告事畢。

 此明父母葬後,嫡子奔喪之禮。註疏曰:「此奔喪者身是嫡子,故經云「拜賓反位成踊」,若非嫡子,則不得拜賓也。主人之待之,謂在家者也。」此說是。蓋主喪之人謂之主人,在家之人亦可謂之主人,下「東即主人位」,此主人乃指主喪之人,二主人不可油。陸農師謂此言眾主人奔喪,主人之待之也,正言主人,反以鄭在家之說為誤,非也。且下東即主人位,此主人益說不去矣。按:上言嫡子奔喪,次言自齊衰以下奔喪;此言嫡子不及殯,下亦言齊衰以下不及殯,章法井然。若眾主人奔喪與不及殯,自同嫡子可知,故不復另說,所異者唯主人為之拜賓送賓一事,上節所以特明之耳。(卷九三,頁一○)

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括髮,袒,成踊,東即位,拜賓,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如初。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髮,成踊。於三哭,猶括髮,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

 喪服小記云「三日而五哭袒」,註疏云五哭者,初至哭,與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也。三袒者,初至袒,與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此篇上節云于又哭,括髮,袒,成踊。于三哭,猶括髮,袒,成踊。兩成踊上應有「袒」字,文不備耳,說見下。「三日成服,于五哭」,註疏云初至為一哭,明日為二哭,又明日為三哭,又明日成服之日為四哭,又明日為五哭,不數夕哭。按:此節之說成服前三哭皆在朝,括髮袒成踊,餘二哭則否,即小記所謂「三袒」也,惟較小記多二日哭,與之異。但小記何以不連言成服之哭,此節何以連言成服後之哭,殊不可曉。大抵三哭、五哭之文,本文不甚為典要,言三哭,則此後成服尚有哭;言五哭,則此後朝夕尚有哭,或舉其重者為言則可耳。陸農師解此節「五哭」,不數初至之哭,為成服前兩日朝夕哭,成服之朝又一哭,不知此篇之文皆以「于又哭」為起,是明以「初至之哭」為一哭矣。陸說背戾本文,非也。按:上第二節至於家,入門曰括髮袒成踊,猶括髮袒成踊,此為父袒也。第三節奔喪者自「齊衰以下」曰于又哭、三哭皆免袒,此為他喪亦袒也。故下節齊衰以下不及殯,亦曰免袒,成踊,猶免袒成踊,所以應第三節也。此節奔喪者不及殯,亦當曰括髮袒成踊,猶括髮袒成踊以應第二節文。今少二「袒」字,此是文略不詳,或失記耳,不必油。鄭氏因此節無袒字,遂謂下節二袒字衍,不知不獨應上第二節應有袒,且他喪亦袒,父喪反不袒乎?若謂下節袒字衍,則第三節袒字何不亦云衍乎?故與其謂下節為衍,曷若謂此為略之為當也。(卷九三,頁一○—一二)

為母所以異于父者,壹括髮,其餘免以終事,他如奔父之禮。

 「為母,所以異于父」一段,承上不及殯言,共為一節。鄭氏曰「明及殯、不及殯,其異者同」,非也。上奔母之喪節,此是及殯者已言又哭,不括髮矣。(卷九三,頁一二)

聞喪不得奔喪,哭盡哀,問故,又哭盡哀。乃為位,括髮,袒,成踊,襲絰絞帶即位,拜賓反位成踊。賓出,主人拜送于門外,反位。若有賓後至者,拜之成踊,送賓如初。于又哭,括髮,袒,成踊;于三哭,猶括髮,袒,成踊,三日成服,于五哭,拜賓送賓如初。

 按:此言「五哭」亦同上文。鄭氏曰:「言五哭者,以近公事,五日哀殺,亦可以止。」此附會之說也。(卷九三,頁一五)

若除喪而後歸,則之墓,哭,成踊,束括髮袒絰,拜賓,成踊,送賓反位,又哭盡哀,遂除,于家不哭。主人之待之也,無變于服,與之哭,不踊。

 聞親喪,公事私事俱可已,奚有不得奔喪者?若謂除喪后歸,益非教孝之義矣。記者此兩段文得毋過于周詳乎?鄭氏以「遂除」句絕,謂「除于墓」,是,然云「于家不哭」,則匪人情。(卷九三,頁一六)

若所為位家遠,則成服而往。

 設弔者之位,與己之哭泣行禮之次,皆謂之「位」。凡聞喪為位者,惟父母之喪不待為位哭,齊衰以下之喪即位哭,行禮如此。三日五哭,初聞喪哭,明日又明日朝夕哭也。陸農師曰「言卒喪輕故也」,郝仲輿曰:「三日不俟成服,五哭終者,哀殺于親喪。」愚按:不止此二義,前文五哭三袒,此不言袒,亦是殺于親喪,蓋惟初聞喪一袒也。鄭氏曰:「不五朝哭而數朝夕備五哭而止,亦為急奔喪。」按:下記五哭三袒,亦以三袒不同于此耳。若止論「三日五哭」,則小記亦豈為急奔耶?鄭之附會皆此類也。(卷九三,頁一八—一九)

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至門而哭;緦麻,即位而哭。

 上章云「望其國竟哭」,總言父母也。此云「齊衰」,亦總言父母也。蓋先時皆不分斬齊,如論語「子見齊衰者」、孟子「齊疏之服」是也。此篇不見斬衰孛,惟言齊衰以下,及此節首言齊衰,皆據古義而言也。其云望鄉而哭,與望其國竟哭不同者,又必別一說而引之于此耳,不必附會為說也。又雜記云「大功見鄉而哭」與此亦不同,說見雜記。(卷九三,頁二一)

哭父之黨於廟,母妻之黨于寢,師於廟門外,朋友於寢門外,所識於野張帷。或曰:母之黨於廟。

 檀弓云「兄弟,吾哭諸廟。父之友,吾哭諸廟門之外。師,吾哭諸寢。朋友,吾哭諸寢門之外。所知,吾哭諸野。」此文「於寢」,易師而言母妻之黨「于廟門外」,易父之友而言師較長者,必在後之人取前說而正之也。鄭孔以彼為「異代禮」,非矣。惟「所識于野」增張帷之說,益迂。又檀弓云:「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于側室,若無殯則在寢。」此文於廟之說亦較長。鄭氏謂黨為「族類無服者」,亦非。此一節不涉奔喪之事。(卷九三,頁二二)

與諸侯為兄弟,亦為位而哭。凡為位者壹袒。

 按:王制天子至士庶殯葬日數,有七五三之分,雜記公大夫士踊數,亦有七五三之分,此言哭天子諸侯卿大夫日數,亦如此分,正是一類語。鄭氏謂臣哭君,「尊卑日數之差」,是也。觀下接「大夫哭諸侯」可見。陸農師謂「哭親之數」,非也。「與侯兄弟」,謂同姓之卿大夫仕于他國者。(卷九三,頁二四)

所識者弔,先哭于家而後之墓,皆為之成踊,從主人北面而踊。

 小記云:「所知之喪,則哭于宮,而後之墓。」此與同。從主人北面而踊,不拾可知。(卷九三,頁二五)

凡喪,父在,父為主;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親同,長者主之;不同,親者主之。

 「父在父為主」,如子有妻子之喪,則父為主。父沒,兄弟雖同居,兄不主弟之妻,子之妻自主之,可也。然父母雖沒,若親同,亦長者主之,如兄弟之親同,凡喪必推長者為主是也。惟親不同,乃親者主之,如兄公與弟妻之親不同,則任夫之親者主之,伯叔與姪之親不同,則任親父之親者主之是也,如此解則上下之呼應相通。鄭氏謂親同長者主之為「昆弟之喪,宗子主之」,是已。謂不同親者主之,為「從父昆弟之喪」,既謂昆弟之喪,長子主之,則從父昆弟之喪自不得與,何必又申之乎?此節亦不涉奔喪之事,觀上「凡喪」二字可見。郝仲輿必以為喪主人不在之禮,其說曰:「妻子之喪,父在則父為主。按:妻子之喪,父在應得為主,不因其子之出也。」不可通。(卷九三,頁二六)

聞遠兄弟之喪,既除喪而後聞喪,免袒,成踊,拜賓則尚左手。無服而為位者,唯嫂、叔及婦人降而無服者麻。

 檀弓云「子思之哭嫂也,為位。」此與同。(卷九三,頁二七)

問喪

 問喪者取後「或問」名篇,方性夫謂鄰里為之糜粥以飲食之,即「鄰里問之之事」,曲說非理。此篇言喪只重一「哀」字,與「喪,與其易也,甯戚」、「喪及,致乎哀而止」同義,不悖聖賢之旨。(卷九四,頁一)

親始死,雞斯徒跣,扱上+,交手哭。惻怛之心,痛疾之意,傷腎乾肝焦肺,水漿不入口, 三日不舉火,故鄰里為之糜粥以飲食之。夫惱哀在中,故形變于外也,痛疾在心,故口不甘味,身不安美也。

 按:素問云「藏精于腎,恐則精郤」,故此為傷腎。又云「肝主身之筋膜,肝熱則筋膜乾」,故此為乾肝。又云「有所亡失,所求不得,則發肺鳴,鳴則肺熱葉焦」,故此為焦肺。用字實有證。陸農師曰:「傷,傷而已,乾為甚。乾,猶可也,焦又甚。」失其義矣。「鄰里為之糜粥以飲食之」,即承上「不舉火三日」言,三日不舉火,言其經鄰里勸助飲食。言其權勸助者,鄰里之義,食不食在己,固不相妨也。孔氏慮其與「三日不食」之義相妨,故又指為「旁親以下」,如其說,全與上文不接矣。且期功之喪三不食、再不食而已,乃動煩鄰里為糜粥,豈近人情?甚矣!孔說之固也。(卷九四,頁一—二)

三日而斂,在床曰尸,在棺曰柩,動尸舉柩,哭踊無數。惻怛之心,痛疾之意,惱哀志懣氣盛,故袒而踊之,所以動體、安心、下氣也。婦人不宜袒,故發胸、擊心、爵踊,殷殷田田,如壞牆然,惱哀痛疾之至也。故曰「辟踊哭泣,哀以送之,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也。其往送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若有求而弗得也。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求而無所得之也,入門而勿見也,上堂又勿見也,入室又勿見也,亡矣!喪矣!不可復見已矣!故哭泣辟踊,盡哀而止矣。心悵焉,愴焉,惚焉,愾焉,心絕志惱而己矣。

 「安心下氣」,應「志懣氣盛」,「袒」、「踊」則志之憤懣者藉以舒,故曰「安心」,氣之盈塞者藉以達,故曰「下氣」,皆情之自然,與勢之不得不然者。此最善體貼以為言也,而其痛深處亦正在此。不知者認「安」下為「善」字而疑之,故郝仲輿以記文為迂,而吳幼清解「安心」為「安靜其心」也。上言男袒,此言婦人不宜袒,而其哀則一「發胸擊心爵踊,殷殷田田,如壞牆然,惱哀痛疾之至也,故曰辟踊哭泣,哀以送之 」,此言送葬反哭之義。「精」即易傳所謂精氣為物之精,若有物焉,故曰「迎」,以孝子之情言,于理固無礙。(卷九四,頁四—五)

祭之宗廟,以鬼享之,徼幸復反也。成壙而歸,不敢入處室,居于倚盧,哀親之在外也。寢苫枕塊,哀親之在土也。故哭泣無時,服勤三年,思慕之心,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實也。

 此言虞祭至終喪之義。(卷九四,頁五)

或問曰:「免者以何為也?」曰:「不冠者之所服也。禮曰:『童子不緦,唯當室緦。』緦者其免也,當室則免而杖矣。」

 言「免」為不冠者之所服,人遇凶禮,不冠則加免,免所以代冠也。然則亦有未冠而免者,童子是也。禮曰:「童子不緦,惟當室緦」,凡緦者必免,苟童子當室則免而且杖矣。解者多不甚楚,故詳之。本是言「免」,末增出「杖」字,又起下文杖之意,妙義環生。(卷九四,頁八)

或問曰:「杖者何也?」曰:「竹、桐一也。故為父苴杖,苴杖,竹也;為母卻杖,削杖,桐也。」或問曰:「杖者以何為也?」曰:「孝子喪親,哭泣無數,服勤三年,身病體羸,以杖扶病也。則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堂上不杖,辟尊者之處也;堂上不趨,示不遽也。此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實也,禮義之經也,非從天降也,非從地出也,人情而已矣。

 言喪,以哀為主。哀從人情,而出于天地,皆無與也,可謂真實切至之言。(卷九四,頁一○)

服問

 按:篇名服問,以其首「首」字,原誤作「有」,今逕改。章引傳文四句作問,而答之以其義,故名服問,不必文中定露問也。說者謂本有問辭,記者但記其所答之辭,不復記其所問,殊無謂。此篇周詳精確,多搜括零星事義,為喪服禮文之所末備者,誠可尚也。且說典制之文,而能絕去皮腐,姿致橫生,亦是周秦妙筆,恨其不能多耳。(卷九四,頁一○—一一)

傳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有從重而輕,為妻之父母。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

 此所謂傳,蓋古書舊文,如後人亦稱經書為傳,不必定是傳也。若謂此文為大傳所有,即是大傳,下節非大傳所有,而稱傳則如何?公子之外兄弟,謂母舅之子及從母之子也,此等皆稱外兄弟,其服相為緦。喪服記云「夫之所為兄弟服,妻皆降一等」,故夫與母舅之子及從母之子為外兄弟,皆服緦,妻則無服。今公子被厭,不服己母之外家而妻為之服緦,是從無服而有服也。鄭氏直謂外弟為「公子之外祖父母,從母」,謬。郝仲輿謂即「公子妻之兄弟,不言兄弟而言公子者,從夫也」,改易本文之稱,亦謬。(卷九四,頁一一—一二)

傳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母死」與「其母」,皆指親母,註疏是。陳可大謂「母死」為繼母,「其母」為出母,謬。禮為出母齊衰杖期,而為父後者無服,必不尚為其黨可知,不因厭于繼母也。若因繼母死,遂為出母之黨,不為繼母之黨服,是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矣。因思記中每有可為兩解之文,惟取一解之合理者可也。然于此正見古人立言之妙,大扺其文不為徑露,多委婉含蓄故也。若一見眾口僉同,則無他解者,其理雖正,而其文則索然寡味矣。此段句法亦蟬聯搖曳。(卷九四,頁一三—一四)

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服其功衰。有大功之喪,亦如之。小功,無變也。

 「有大功之喪,亦如之」,註疏亦謂帶其葛帶,絰期之絰,若是,則兼父練、母葬言。然不若單承父練言語意為協。謂三年喪,練後遇大功之喪,始死亦麻,既葬帶其故葛帶,而絰大功之葛絰,服其功衰,故曰「亦如之也」。(卷九四,頁一七)

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

 承上「三年練後,遇大功以上之喪」言也。大功以上之喪,始死,其要絰之麻不斷本,得易三年之葛帶,蓋麻之有本,重于三年之葛故也。若葬後,則仍帶其故葛帶矣。郝仲輿曰:「喪服小記云『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皆兼服之』,即此也。」按:郝引彼證此,皆誤。(卷九四,頁一八)

既練,遇麻斷本者,于免絰之,既絰去經。每可以絰必絰,既絰,則去之。

 又承上言三年練後,遇大功以上之喪。麻有本者,既變三年之葛帶矣,則小功以下麻斷本者,情輕無變三年之葛帶可知。然亦有變者,首絰是也。蓋以練無首絰,惟有冠。「于免絰之」者于初喪當免,加小功之麻絰,此謂殮時也。「既免去經」者,謂殮畢也。「每可以絰必絰」者,謂殯葬時也。「既絰,則去之」者,謂殯葬畢也。凡去絰之後皆仍服三年練冠,故下節又以「小功不易喪之練冠」明之。既練,遇麻斷本,據義尚當云既練,遇小功之喪耳。今以麻斷本代小功之喪,既使文不平衍,又兼小功之喪麻斷本,又對映大功之喪麻有本,殊妙。于免絰之以下,句法層疊,音節歷落,亦可玩。(卷九四,頁一九)

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因其初葛帶。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以有本為稅。

 又承上,恐人以練冠為可易,故申明之。「小功不易喪之練冠」,申明上「既免去絰」、「既絰則去之」之義也。「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申明上「于免絰之」、「每可以絰必絰」之義也。兼言緦者,恐人以免絰不及緦故也。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則大功可易矣。雜記云:「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是也。此言首絰也,「因其初葛帶」者,前以期初喪用麻變葛,既葬還舊葛,故曰故。此小功以下,初喪,亦不變葛,故曰初。上言小功變,正指此,何也?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況三年乎?此以麻之無本,故與葛同。若大功之麻得變三年之葛,則以有本者重于葛,乃為之稅葛耳,此言要絰也。稅音脫,即孟子「不稅冕而行」之稅,下卒哭之稅,及稅齊衰皆同,鄭氏謂「易」,方性夫謂「息」,皆非。(卷九四,頁二○)

殤:長、中,變三年之葛。終殤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為其無卒哭之稅。下殤則否。

 又承上言緦小功不得變三年之葛,而亦有得變者,殤長、中是也。殤長、中本服大功,降而為小功男暨婦長殤。、緦婦中殤。,于是以殤服麻絰帶,變三年之葛。終此小功緦月算,然後乃反三年之葛。夫麻以有本為重,方得易葛。此無本得易葛者,是非重此無本之麻,乃為降服小功緦無卒哭脫麻之禮,故以麻終月數也。若大功下殤降服緦麻,雖亦無卒哭之稅,然情輕則否。降服緦與成人小功以下等,則又以麻之無本而不變。所謂「小功無變」者也。以上四節會合諸解而折中以鄙意似較明,于此見古人言禮委曲周詳,妙義如環豈,後人所能及。(卷九四,頁二一)

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世子不為天子服。

 據義當云「君為天子三年,夫人期耳」,乃取諸侯外宗之婦為君之禮,比夫人為天子之禮,而曰「夫人如外宗「外」字下原敓「宗」字,之補。之為君也」。古人說禮說服制,必不欲為板腐如此,所以其文千載如新,使後人為之,甫出數語,便已陳爛矣。君為天子三年,孔氏謂此喪服正文為「喪夫人如外宗之為君」起文,不知此兼為「世子不為天子服」起文也。郝仲輿曰:「世子不為天子服,此禮近迂。大夫之適子為君服如士,安得諸侯世子于天子獨無服乎?」愚按:世子若為天子服亦斬,則是有二君矣,非大夫之適子可比也。記文此句大義森然,直發諸喪禮所未發,郝妄駁之,不可不辨。(卷九四,頁二三)

君所主:夫人妻,大人,適婦。

 「夫人妻」即諸侯夫人。云「夫人、妻」者言之法,蓋夫人主他人言,妻主君言。若單言夫人,則與下子與婦不類,若單言妻,非記者所宜稱,故曰夫人、妻。諸儒皆不喻,鄭氏謂言妻「見大夫以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夫大夫以下三人為喪主何必見乎?陳可大謂「夫人者,君之適妻」,陸農師謂曲禮云「公候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皆非。(卷九四,頁二四)

大夫之適子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此因世子不為天子服,恐大夫之適子亦不為君服,故特明之。鄭氏曰:「大夫不世,子不嫌也。」此說亦未然,大夫固不世,即大夫亦不嫌,唯為君乃嫌耳。(卷九四,頁二四)

君之母,非夫人,則群臣無服。唯近臣及僕驂參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

 古最嚴嫡、妾之辨,如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縓緣,庶子為後「後」字下,原誤衍「母」字,今刪。為其母緦。及于後代,法制彌寬,庶于皆得為其母三年矣。此節之義,註疏引春秋「夫人風氏薨」,主穀梁「子爵于母」「以妾為妻」之辨,而以左氏「子以母貴」、公羊「其母得夫人」之說為非。然由後世觀之,則左氏、公羊之說,豈嘗非耶?唯君所服,服也,說近習,便覺媚。(卷九四,頁二五)

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大夫相為亦然。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

 「大夫「大夫」二字,原誤作「夫人」,今逕改。相為亦然」,與雜記「大夫哭大夫,弁絰,與殯,亦弁絰」同。朱仲晦曰:「古人君臣之際,如君臨臣喪,坐當撫心,要絰而踊。今日之事,至于死生之際,恝然不相關,不啻如路人,所謂君臣之義安在?祖宗時于舊執政亦嘗親臨,渡江以來,一向廢此。只秦檜之死,高宗臨之,後來不復舉。古之君臣,所以做得成,緣是親愛一體。」衛氏集說載此條。愚按:此言為失,後世禮每事多不如古,不獨此一事也。儀禮、禮記之言,周世多同姓為大臣,春秋時諸候之卿大夫亦然,故容有此隆禮,若以此這後世人主,亦恐未當。且臣為君斬衰三年,不知後世為臣者能盡行否?亦曾反身而思之乎?又此說不形于章奏,而私存簡冊,以彰其時君上之失,亦非賢者所為也。(卷九四,頁二七)

凡見人無免絰,雖朝于君無免絰。唯公門有稅齊衰。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

 此「稅」字是「脫」字,鄭氏此處以為猶「免」,前又以為猶「變」,何也?于絰言免,于齊衰言脫,用字自有義,不得以脫為免,以免為脫也。傳語甚妙,如此則見奪喪之事,使之者與為之者皆非矣。(卷九四,頁二七)

傳曰:「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人遭大喪如獲大罪,遭小喪如獲小罪,故稱棘人、稱戮民。凡衣冠、飲食、居處、貌言一切示異,不得齒于平人之列,此以「罪」對「服」言,深得聖人制服之精意,而數亦適合,故于篇終言之。解者但以墨、劓、剕、宮、大辟之五者,合斬齊衰、大小功、緦之五者,猶未夢見作者之意也。「列」,註疏讀如字,謂等比,是也。釋文云:列,徐音例,本亦作例。愚按:古無例字,後以列加人旁作例。(卷九四,頁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