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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翼詒謀錄  (宋)王栐撰 誠剛點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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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點校說明

 卷一

  進士特奏

  御試不稱門生

  吏銓試書判

  復置縣尉

  選人服緋紫

  借緋紫佩魚

  盜賞不改官

  置司理參軍

  因闕官增進士額

  進士解褐衣綠

  堂吏用士人

  進士試禮部給公券

  置遞卒代遞夫

  陞節度使班

  賜常參官時服

  知州借緋紫

  定試御官為七選

  置參知政事

  一品綴中書班

  選人給印紙

  藩鎮屬州直隸京師

  革帶之制

  臣庶許服紫袍

  僚屬拜長官

 卷二

  定遷秩之制

  禮闈禁懷挾

  舉人命題

  進士第一人給金吾前引

  納粟補官

  謫官不得薦舉

  增百官俸

  貢士得贖罪

  復置封駮司

  攝太祝不許同正員

  伎術官不得擬常參官

  三班任廣南免短使

  金銀價錢

  沿江榷貨務

  考課院更名

  置登門檢鼓院

  置審刑院于禁中

  復百官次對

  淳化貢舉人數

  嚴禁蒲博

  許封本生父母

  為出母服

  褒前賢後

  禁侈靡

  陞應天府為南京

  殺欺罔僧

  禁民庶宮觀寄褐

  國忘行香

  揚州彰武殿

  蘭亭天章寺

  東京相國寺

  尼不得於僧寺受戒

  萬壽觀金銀像

  冊寶法物用塗金 

 卷三

  無為軍災異祥瑞

  鳳凰麒麟見瑞

  設法賣酒

  歲限度僧數

  州長史親決徒罪

  喪葬不得用僧道

  鐵錢權銅錢

  鎖應不合格

  罷張燈

  七夕改用七日

  月獻羔開冰

  朝辭宣旨戒飾

  外官給告澣濯

  州縣官秩滿試法

  大觀八寶

  仁宗誕日賜包子

  蠲納綿出剩

  有蔭人不得為吏

  關陞資序

  審視差知州軍

  奏薦以服屬進奉人等第推恩

  資善堂

  主家不得黥奴僕

  公使庫不得私用

  皇子不得為師傅

  京朝官須入知縣

  加婦服舅姑喪

 卷四

  改江南官服色

  報母讎免死

  報叔父母恩封贈

  駙馬不得升行

  禁越訴

  卑幼期喪免妨試

  創大宗正司

  州縣立義倉

  增置臺諫

  祖宗配天

  堂吏不得為知州

  衍聖公襲封

  婦人冠梳

  駙馬都尉遷官

  置西京國子監

  褒封先賢

  皮場廟

  宮觀優老

  創檢正檢詳

  樞密使罷不草制

  淮南轉運使

  改假板官

  增置貼職

  改判院官名

  改集賢修撰為右文

  改宣德郎為宣教

  端明述古殿學士

  武臣改階官

  權侍郎遷除

  殿試更革

  功臣立戟置家廟

  禁臣僚陳乞科名

  █書樓

  四夷述職圖

  進奏吏補官

  种放別墅

  禁士大夫避諱

  禁水旱立限日

  嚴奏辟之令

  乘驛給銀牌 

 卷五

  禁服黑紫

  初立別頭試

  武舉更革

  吏部闕牓

  定宦官員額

  中外官二年為任

  廷試不許上請

  臣僚賜謚優恤士大夫

  宗室稟給

  親民官監商稅

  越州裘氏義門旌表

  詞賦依平側用韻

  司天監轉官

  禁以柑遺朝貴

  改伴飯指揮使名

  并水路發運使

  進士期集所

  東南駐劄十三將

  出賣僧道度牒

  放官司房錢

  太學辟廱

  諸路帥臣

  殿試士人不黜落

  選人改官

  進納人改官

  舉縣令特恩轉官不隔磨勘

  入遞發書

  經義詞賦兩科

  致仕推恩

  置朝集院 

 附錄

  宋朝燕翼詒謀錄序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燕翼詒謀錄跋

燕翼詒謀錄  (宋)王栐撰 誠剛點校  

點校說明

燕翼詒謀錄,宋王栐著。栐字叔永,號求志老叟。據書中公使庫不得私用條:「先世所歷州郡,得鄰郡酒皆歸之公帑」,栐當出身於官宦世家。罷張燈條又說:「余曩仕山陽。」可知其曾在淮安做官。本書納官補粟和武舉更革條,都曾提到「仲父軒山公」,後者還說「至紹熙庚戌,仲父以知樞密院兼參知政事,唱進士第。」宋詩紀事卷五三有「軒山居士王藺,其著作有軒山集」。據宋史卷三六光宗本紀,王藺曾於紹熙庚戌前後任知樞密院兼參知政事,足見王栐當是王藺之猶子。關於王栐的身世,我們只能夠知道這些,其他經歷不詳。

宋詩紀事和宋史王藺本傳,都稱王藺是廬江人,宰輔編年錄和大清一統志載藺是無為軍人,宋廬江縣屬無為軍。大清一統志還說王藺之墓,在無為軍軒車山,因此,王栐的籍貫是安徽廬江,當可肯定。王栐在序中自稱晉陽人。按漢時的晉陽縣在山西太原境,宋時已廢;南朝梁時曾僑置太原郡,其屬縣有晉陽,隋朝縣廢,其地在安徽東流縣東北,宋屬無為軍。王栐既是安徽廬江人,則他自稱的晉陽,當然是指後者。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說「其稱晉陽者,蓋舉祖貫而言」,是缺乏根據的。該書又說「藺宋史無傳」,純屬錯誤,宋史卷三八六有王藺傳。至於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考書中有紀紹熙庚戌仲父軒山公以知樞密院兼參知政事一條,庚戌為紹熙元年,核之宋史,是年正月甲午,王藺知樞密院」一節,今復核宋史卷三六光宗本紀,王藺知樞密院當在淳熙十六年五月甲午,於紹熙元年七月乙卯,陞任樞密使,應予補正。

燕翼詒謀錄自序寫於寶慶丁亥,即一二二七年,這當可作為成書的年代。全書記載了宋朝的典章制度一百六十二條,主要是職官、選舉制度,也涉及食貨、兵刑、地理等多方面的情況。在時間上,起自建隆,迄於嘉祐。作者詳制度的沿革變遷,並議其得失。其寫作宗旨,從本書自序來看,是作者有感於當時「祖宗良法美政,俱格不行」,因而用它來「以稽世變」,想以此來給當時統治者提供借鑑。書中所記材料,作者自稱都採自國史、實錄、寶訓、聖政等書,正是由於上述諸書多佚,本書的史料價值,在今天更值得重視。

我們這次點校,以百川學海本為底本,對校學津討原、說郛本,同時參校宋會要輯稿、續資治通鑑長編和其他文集、筆記等,點校中的缺點和錯誤,望讀者給予指正。

燕翼詒謀錄卷一

 進士特奏

唐末,進士不第,如王仙芝輩唱亂,而敬翔、李振之徒,皆進士之不得志者也。蓋四海九州之廣,而歲上第者僅一二十人,苟非才學超出倫輩,必自絕意於功名之塗,無復顧藉。故聖朝廣開科舉之門,俾人人皆有覬覦之心,不忍自棄於盜賊奸宄。開寶三年三月壬寅朔,詔禮部閱貢士十五舉以上曾經終場者,具名以聞。庚戌,詔曰:「貢士司馬浦等一百六人,困頓風塵,潦倒場屋,學固不講,業亦難專,非有特恩,終成遐棄,宜各賜本科出身。」此特奏所由始也。自是士之潦倒不第者,皆覬覦一官,老死不止。至景德二年三月丁巳,因賜李迪等進士第,賜特奏名:五舉以上本科六十四人,三傳十八人,同學究二十二人,三禮四十四人,年老授將作監主簿三十一人。此特奏之名所由立也。至景祐元年正月癸未,詔:「進士、諸科十取其二。進士三經殿試、諸科五經殿試,或進士五舉年五十、諸科六舉年六十,雖不合格,特奏名。」此特奏名所以漸多也。至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丙子,則命進士六舉、諸科九舉特奏名,並赴殿試。則又以人多而裁抑之也 【 則又以人多而裁抑之也 自「至景祐元年正月癸未」句至本句,各本同。大中祥符八年,比景祐元年約早二十年,不可能景祐時「特奏名所以漸多」,而至大中祥符時「則又以人多而裁抑之」,此處疑有誤。】 。況進士入官十倍舊數,多至二十倍。而特奏之多,自亦如之。英雄豪傑皆汨沒消靡其中而不自覺,故亂不起於中國,而起於夷狄,豈非得御天下之要術歟。蘇子云:「縱百萬虎狼於山林而飢渴之,不知其將噬人。藝祖皇帝深知此理者也,豈漢、唐所可仰望哉。」

 御試不稱門生

自唐以來,進士皆為知舉門生,恩出私門,不復知有人主。開寶六年,下第人徐士廉撾登聞鼓,言久困場屋。乃詔入策進士、終場經學,並試殿庭。三月庚午,御講武殿覆試新進士宋準以下一百二十七人。是歲禮部所放進士十一人而已,五經止二十二人。藝祖皇帝以初御試,特優與取放,以示異恩。而御試進士不許稱門生於私門,一洗故習,大哉宏模,可謂知所先務矣。

 

 吏銓試書判

國初承五季之亂,吏銓書判拔萃科久廢。建隆三年八月,因左拾遺高錫上言請問法書十條以代試判,詔今後應求仕及選人,並試判三道,仍復書判拔萃科。先是諸道州府參選者,每年冬集於吏銓,乾德二年正月甲申,詔選人四時參選。待之者甚厚,責之者甚至,真得馭臣之柄矣。後因銓部姑應故事,不分臧否,雖文紕繆、書不成字者,亦令注官。故真宗景德元年八月,令銓司引對,齎所試書判,以備奏御。仁宗即位之初,以諸路闕官,凡守選者並與放選,以示特恩。至景祐元年正月,遂廢書判為銓試。議者以為奏補人多令假手,故更新制。曾不思書判猶如今之簾引,雖有假手,不可代書,若銓試之弊,則又甚矣,雖他人代書可也,省試猶可,況銓試乎。承平時,假手者用薄紙書所為文,揉成團,名曰「紙毬」,公然貨賣,亦由朝廷施刑寖寬故也。

 

 復置縣尉

五代時,尉職以軍校為之,大為民患。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詔:「諸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俸與主簿同。」始令初賜第人為之,從趙普之請也。

 選人服緋紫

國初,選人有服緋紫,或加階至大夫,故人以為榮,雖老於選調不悔。乾德二年六月庚寅,中書詳定陶榖等議: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事判官, 【 今從事郎。】 三考加將仕郎,試祕書省校書郎。留守、兩府、節度推官, 【 今文林郎。】 三考加承奉郎,試大理評事。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 【 今儒林郎。】 二考加宣德郎,依前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 【 今承直郎。】 一考加朝散大夫,試大理司直,依前監察御史,又轉而為諸府少尹,申奏加檢校官或加憲銜。觀察判官以上服緋,又十五年服紫,但不佩魚,謂之「階緋」、「階紫」,有勞績而歷任無過失者,並不改官,故改官之法亦優。

 

 借緋紫佩魚

舊制,借緋、借紫皆不佩魚。王詔為刑部侍郎,上奏云:「與胥吏無別,非所以示觀瞻,乞與賜服人同佩魚。」從之。然既許其佩魚袋,則當改其銜為借紫金魚袋、借緋魚袋,今尚仍舊銜,此有司失於申明也。詔,化基之孫,舉元之子,終工部尚書,享年七十九。

 

 盜賞不改官

舊制,縣尉捕盜無改官者。乾德六年三月庚寅詔:「尉逐賊被傷,全火,賜緋;三分之二者,減三選、加三階;五分之二者,減二選、加二階;三分之一者,減一選、加一階。縣令獲全火,陞朝人,改服色。餘如尉賞。身死者,錄用的親子弟。」又詔:「捕寇立定日限,已罹限外之責而終能獲賊者,與除其罰,不得書為勞績。」賞罰非不重也,若遽令改官親民則過矣。

 

 置司理參軍

今之司理參軍,五代之馬步軍都虞候判官也,以牙校為之,州鎮專殺,而司獄事者輕視人命。太祖皇帝開寶六年七月壬子,詔州府並置司寇參軍,以新及第九經、五經及選人資序相當者充。其後改為司理參軍。

 

 因闕官增進士額

國初,進士尚仍唐舊制,每歲多不過二三十人。太平興國二年,太宗皇帝以郡縣闕官頗多,放進士幾五百人,比舊二十倍。正月己巳,宴新進士呂蒙正等於開寶寺,賜御制詩二首。

 

 進士解褐衣綠

故事,唱第之後,醵錢於曲江為聞喜之飲。近代於名園佛廟,至是官為供帳,歲以為常。先是進士參選方解褐衣綠,是歲錫宴後五日癸酉,詔賜新進士并諸科人綠袍、靴、笏。自後以唱第日賜之,惟賜袍、笏,不復賜靴。

 

 堂吏用士人

世傳堂吏舊用士人,呂夷簡改用吏人,非也。太祖皇帝以堂吏擅中書事權,多為奸贓。開寶六年四月癸巳,詔流內銓於前任令、錄、判、司、簿、尉,選諳練公事一十五人,補堂後官,三年一替,令、錄除陞朝官,餘上縣。五月庚辰,以姜寅亮、任能、夏德崇、孔崇煦為之。此太祖開基立國之宏規也。不特此爾,寇準為宰相,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副法直官,舊例以令史遷補,準悉用士人。景德二年三月,詔銓司選流內官一任三考無遺闕者,引對,試斷案,授之。蓋仰體太祖謹重堂後官之意而推廣之也。然改制之初,不能一掃而清之,新舊雜用,士大夫恥與為伍。又三年,為任人無固志,舊吏長子孫為世業,一齊不勝眾楚之咻,太祖皇帝美意數傳之後,寂然無聞,是可恨也。

 

 進士試禮部給公券

遠方寒士預鄉薦,欲試禮部,假丐不可得,則寧寄舉不試,良為可念。謹按開寶二年十月丁亥,詔西川、山南、荊湖等道,所薦舉人並給往來公券,令樞密院定例施行。蓋自初起程以至還鄉費皆公家,如是而挾商旅于關節,繩之以法,彼亦何辭。今不復聞舉此法矣。

 

 置遞卒代遞夫

前代郵置,皆役民為之,自兵農既分,軍制大異於古,而郵亭役民如故 【 而郵亭役民如故 「民」原作「兵」,據宋史卷一、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續資治通鑑卷二和本文上下文義改。】 。太祖即位之始,即革此弊,建隆二年五月,詔諸道州府以軍卒代百姓為遞夫。其後特置遞卒,優其廩給,遂為定制。

 

 陞節度使班

五季,武夫悍卒,以軍功進秩為節度使者,不可數計,而班在卿、監之下。太祖皇帝以節度使受禪,遂重其選,陞其班於六曹侍郎之上,此建隆三年三月壬午詔書也。故恩數同執政官,而除拜鎖院宣麻尤異焉,非宗室近屬、外戚國婿年勞久次,不得為此官。此外則殿帥而已,前宰執亦時有除拜者。崇寧以來,始有濫恩,其後官者皆得為之,殊失太祖改制之本旨矣。

 

 賜常參官時服

前代賜時服,惟將相、翰林學士至諸軍大校而止。建隆三年,太祖皇帝謂宰相曰:「時服不賜百官,甚無謂也,宜並賜之。」乃以冬十月乙酉朔,賜文武常參官時服,自後遂為定制。

 

 知州借緋紫

唐制,為刺史者並借緋。太平興國二年二月戊戌,詔常參官知節鎮並借紫,防禦、團練、刺史州借緋,候回日依舊服色。其服緋人任諸州亦借紫,惟軍壘則否。

 

 定試御官為七選

國初,假試官乃以恩澤補授,不理選限。太宗皇帝即位,牧、伯皆遣子弟奉方物為賀,悉以試七選,吏部南曹赴調引對,始授以官,自後假試方得齒仕版矣。

 

 置參知政事

太祖皇帝以趙普專權,欲置副貳以防察之。問陶榖以下承相一等有何官?榖以參知政事、參知機務對。乾德二年四月乙丑,乃以薛居正、呂餘慶為參知政事,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曾不思唐朝宰相名色最多,若僕射,若內史,若納言,若參預朝政,若同二、同三品,其為相則均也。而為同平章事,乃資歷之最淺者。自天寶之亂,多以資淺者為之,而此名一定不易矣。榖以儒學見重於太祖,而不考前代典故如此,此官之設幾於宰相之屬。其後至道元年四月戊子更制,令升政事堂,知印、押班一同宰相,仍合班為一。其後為相者漸多,而參政之權漸輕,不得有所可否矣。官制未改之前,凡宰執官自為一班,獨出百官之上,雖前宰相以宮師致仕者,皆不得與宰執官齒。

 

 一品綴中書班

乾德元年,太祖因朝會見太子師侯益等班次在下,乃以閏十二月丙子降詔:凡一品致仕曾帶平章事者,朝會綴中書門下班。自後禮絕百僚矣。

 

 選人給印紙

先是選人不給印紙,遇任滿給公憑,到選以攷功過,往往於已給之後,時有更易,不足取信。太平興國二年正月壬申,詔曰:「今後州府錄曹、縣令、簿、尉,吏部南曹並給印紙、曆子,外給公憑者罷之。」自此奔競巧求者,不得以公憑營私更易改給矣。

 

 藩鎮屬州直隸京師

唐末,藩鎮諸州聽命帥府,如臣之事君,雖或因朝命除授,而事無巨細皆取決於帥,與朝廷幾於相忘。太平興國二年三月,右拾遺李翰極言其弊,太宗皇帝始詔藩鎮諸州直隸京師,長吏自得奏事。而後天下大權盡歸人主,潛消藩鎮跋扈之心。今長吏初除,替滿奏事自此始也。

 

 革帶之制

舊制品官服緋、紫,皆以品格,故選人久次多服緋、紫,京朝遷轉之速者,反多服綠。太平興國六年十一月冬至,郊祀赦文:「令常參官衣緋、綠二十年,於吏部投狀,具履歷以聞。」始以實歷。後以應格者少,改用 事日為始,遂為定制。

 臣庶許服紫袍

舊制中書舍人、諫議大夫權侍郎,並服黑帶、佩金魚。霍端友為中書舍人,奏事,徽宗皇帝顧其帶問云:何以無別於庶官?端友奏:非金玉無用紅鞓者。乃詔四品從官改服紅鞓、黑犀帶、佩金魚。今武臣大使臣以上,紅鞓不知何所從始也。

國初,士庶所服革帶未有定制,大抵貴者以金,賤者以銀,富者尚侈,貧者尚儉。太平興國七年正月壬寅,詔三品以上銙以玉,四品以金,五品、六品銀銙金塗,七品以上并未常參官并內職武官以銀。上所特賜,不拘此令。八品、九品以黑銀,今世所謂藥點烏銀是也。流外官、工商、士人、庶人以鐵角二色。其金荔枝銙,非三品以上不許服,太宗特新此銙,其品式無傳焉。其後毬文笏頭、御仙又出於太宗,特製以別貴賤。而荔枝反為御仙之次,雖非從官特賜,皆許服。初品京官特賜帶者,即服紫矣。鞍轡之別,亦始於太宗時,太平興國七年正月,詔常參官銀裝鞍、絲絛,六品以下不得鬧裝,不得用刺繡金皮飾韉。未仕者烏漆素鞍。則是一命以上皆可以銀裝鞍也。近歲惟郡太守猶存銀裝、絲絛之制,此外無敢用者。若烏漆則庶人通用,而鞍皮之巧,無所不至,其用素鞍者,鮮矣。

國初仍唐舊制,有官者服皁袍,無官者白袍,庶人布袍,而紫惟施於朝服,非朝服而用紫者,有禁。然所謂紫者,乃赤紫,今所服紫謂之黑紫,以為妖,其禁尤嚴。故太平興國七年詔曰:「中外官并貢舉人或於緋、綠、白袍者,私自以紫於衣服者,禁之。止許白袍或皁袍。」至端拱二年,忽詔士庶皆許服紫,所在不得禁止。而黑紫之禁,則申嚴於仁宗之時,今虜中之服,乃是國初申嚴之制,此理所不可曉也。

 

 僚屬拜長官

太祖皇帝收藩鎮之權,雖大藩府不敢臣屬其下,使之拜伏于庭,而為小官者亦漸有陵慢其上之意。咸平五年五月壬戌,知開封府寇準極陳其不可,乃詔開封府左右軍巡使、京官知司錄、諸曹參軍、知畿縣見知府並庭參設拜。自後諸州選人並拜於庭,故老泉上書亦嘗言之,不知此禮廢於何時。

進士舊無免解之條,咸平二年六月丙戌,詔貢舉應三舉人,並免取解。若三舉連中則是九年,三舉不連中則有二三十年者,不若限以十八年之為均平也。若四舉連中則亦罕有,不為濫矣。

國初,士大夫往往久任,亦罕送迎,小官到罷,多芒屨策杖以行,婦女乘驢已為過矣。不幸丁憂解官,多流落不能歸。咸平二年三月甲戌,詔川峽、廣南、福建路官,丁憂不得離任。聖主端居九重而思慮至此,則從官遠方者,不至於畏憚而不敢往。祖宗仁厚之澤大抵如此。其後以川峽距京師不甚遠,至景德二年三月,復聽川峽官丁憂,惟長吏奏裁。

尉職警盜,村鄉爭鬥,憚經州縣者多投尉司,尉司因此置獄,拷掠之苦,往往非法。咸平元年十月己丑,有詔申警,悉毀撤之,詞訴悉歸之縣。蓋後生初任,未歷民事,輕於用刑,縣令權輕不能制伏,民受其殃,此令一行,至今無敢犯者。

銓曹吏人奸弊最甚,掌銓者雖聰明過人,皆不能出。真宗朝有以為言者。咸平三年十二月丁未,詔選判司簿尉充吏部流內銓南曹主事。所以重士大夫之選,其視待流外者,霄壤不侔矣。

 

燕翼詒謀錄卷二

 定遷秩之制

國初,三歲郊祀,士大夫皆遷秩。真宗即位,孫何力陳其濫,乞罷遷秩之例,仍命有司考其殿最,臨軒黜陟,咸平四年四月,方頒行。自後士大夫循轉頗艱。

 

 禮闈禁懷挾

國初,進士科場尚寬,禮闈與州郡不異。景德二年七月甲戌,禮部貢院言:「舉人除書案外,不許將茶具、蠟燭等入;除官韻外,不得懷挾書策,犯者扶出,殿一舉。」其申嚴誠是也。而元豐貢院之火,死者甚眾,則是法不行也。

 舉人命題

又試場所問本經義疏,不過記出處而已,如呂申公試卷問:「子謂『子產有君子之道四焉』,所謂四者何也?」答曰:「對『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養民也惠,其使人也義』,謹對。」試卷不謄錄,而考官批于界行之上,能記則曰「通」,不記則曰「不」,十問之中四通,則合格矣。其誤記者,亦只書曰「不」,而全不能記,答曰「對未審,謹對」。雖已封彌,而兼采譽望,猶在觀其字畫,可以占其為人,而士之應舉者,知勉於小學,亦所以誘人為善也。自謄錄之法行,而字畫之繆或假手於人者,肆行不忌,人才日益卑下矣。行卷之禮,人自激昂以求當路之知。其無文無行鄉閭所不齒,亦不敢妄意於科舉,使古意尚存,則如章子厚者,豈容其應進士舉乎?

 進士第一人給金吾前引

舊制,進士首選同唱第,人皆自備錢為鞍馬費,而京師遊手之民,亦自以鞍馬候於禁門外,雖號廷魁與眾無以異也。大中祥符八年二月戊申,詔進士第一人,金吾司差七人導從,兩節前引,始與同列特異矣。

進士考試差官屬之轉運使,惟許本路差官。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乙卯,詔本路闕人即報鄰路差。

 納粟補官

納粟補官,國初無。天禧元年四月,登州牟平縣學究鄭河 【 學究鄭河 「河」原作「巽」,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五之三二、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八九改。】 ,出粟五千六百石振飢,乞補弟巽。不從。晁迥、李維上言,乞特從之,以勸來者,豐稔即止。詔補三班借職。 【 今承信郎。】 自後援巽例以請者,皆從之。然州縣官不許接坐 【 然州縣官不許接坐 「官」原作「嘗」,據說郛本改。】 ,止令庭參。熙寧元年八月,詔給將作監主簿、齋郎、助教牒,募民實粟于邊。此古人募民實粟塞下遺意也。因記淳熙間,詔以旱故募出粟拯民,二千石補初品官,而龍舒一郡應格者數人,郡以姓名來上,孝宗皇帝疑而不與,仲父軒山先生力諫,以為失信於人,恐自後歉歲無應募者,孝宗亟從之,已而應募者眾。

 

 謫官不得薦舉

舊制,朝臣、監司因事謫官,多為監當,雖在貶所,猶以前任舉官,言者以為無以示貶抑之意。天禧元年五月壬戌,始制因罪監當,不得舉官充知縣,朝臣不得舉本州幕職官。前朝貶謫雖重,擢用亦驟,未聞其黜免而置之閑地也。王安石一時私意,貽害無窮,罪不勝誅,國猶為其所誤,而況士大夫乎。

 

 增百官俸

國初,士大夫俸入甚微,簿、尉月給三貫五百七十而已 【 簿尉月給三貫五百七十而已 「簿」原作「薄」,據說郛本改。】 ,縣令不滿十千,而三分之二又復折支茶、鹽、酒等,所入能幾何。所幸物價甚廉,粗給妻孥,未至凍餒,然艱窘甚矣。景德三年五月丙辰,詔:「赤、畿知縣,已令擇人,俸給宜優。自今兩赤縣,月支見錢二十五千,米麥共七斛。畿縣七千戶以上,朝官二十千 【 朝官二十千 宋史卷一七一作「朝官二十二千」,疑此處脫「二」字。】 、六斛,京官二十千、五斛;五千戶以上,朝官二十千、五斛,京官十八千、四斛;三千戶以上,朝官十八千,京官十五千、米麥四斛;三千戶以下,京官錢十二千、米麥三斛。」是時已為特異之恩。至四年九月壬申,詔曰:「並建庶官,以釐庶務,宜少豐於請給,以各勵於廉隅。自今文武,宜月請折支,並給見錢六分,外任給四分。」而惠均覃四海矣。

 

 貢士得贖罪

舊制,士人與編氓等。大中祥符五年二月,詔貢舉人曾與省試,公罪聽收贖,而所贖止於公罪徒,其後私罪杖亦許贖論。

 

 復置封駮司

唐朝職掌,因五季之亂遂至錯亂,或廢不舉。給事中掌封駮,不可一日無,皇朝淳化四年,太宗皇帝推考廢職始於唐末,乃命魏庠、柴成務同知給事中,未幾,隸銀臺、通進司為封駮司。真宗咸平四年七月,吏部侍郎、知封駮司陳恕乞鑄印,命取門下印用之,因改其名為門下封駮司。

 攝太祝不許同正員

國初,五品以上任子,有陳乞攝太祝者,雖班初品選人下,然不一二年,經營巧求,即同正員,是與侍從奏補無以異也。至道二年四月乙未,太宗皇帝深懲其弊,乃詔五品以上任子,悉同學究出身,不許攝太祝。自後京選判然,巧求者無所容其奸。

 

 伎術官不得擬常參官

應伎術官不得與士大夫齒,賤之也。至道二年正月,申嚴其禁,雖見任京朝,遇慶澤只加勳階,不得擬常參官。此與書學、畫學、算學、律學並列,於文武兩學者異矣。

 

 三班任廣南免短使

王師初下廣南,北人畏瘴癘,無敢往者,雖武臣亦憚之。後有武臣自廣南替回,陳乞免短使者,銓部以聞。大中祥符八年七月辛亥,始詔三班使臣任廣南差遣,替回並免短使。遂以為制。

 金銀價錢

祖宗立國之初,崇尚儉素,金銀為服用者鮮,士大夫罕以侈靡相勝,故公卿以清節為高,而金銀之價甚賤。至東封西祀,天書降,天神現,而侈費寖廣,公卿士大夫是則是傚,而金銀之價亦從而增。故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乙巳,真宗皇帝覽三司奏乏銀支用,問輔臣曰:「咸平中銀兩八百,金兩五千,今何增踊如此?」然不知是時其價若干也。蓋上以為重則下競趨之,求之者多,則價不得不踊。咸平距祥符十數年間,世變已如此,況承平日久,侈費益甚,沿襲至于宣、政之間乎?是宜價日增而未已也。

 

 沿江榷貨務

國初沿江置務收茶,名曰榷貨務,給賣客旅如鹽貨,然人不以為便。淳化四年二月癸亥,詔廢沿江八處,應茶商並許於出茶處市之。未幾,有司恐課額有虧,復請于上。六月戊戌,詔復舊制。六飛南渡後,官不能運致茶貨,而榷貨務只賣茶引矣。

 

 考課院更名

皇朝吏銓不曰尚書吏部,而曰考課院,其上著京朝官、幕職、州縣官以別之。淳化四年二月丙戌,詔改考課京朝官院為審官院,考課幕職、州縣官院為考課院,而總謂之流內銓云。

 

 置登門檢鼓院

唐有理匭使,五代以來無聞。太宗皇帝淳化三年五月辛亥,詔置理檢司,以錢若水領之。其後改曰登聞院,又置鼓於禁門外,以達下情,名曰鼓司。真宗景德四年五月戊申,詔改鼓司為登聞鼓院,登聞院為檢院,應上書人並詣鼓院,如本院不行,則詣檢院,以朝官判之。判院之名始于此。

 

 置審刑院于禁中

大理寺奏案,刑部審復,奏而行之。太宗皇帝慮刑部、大理寺吏舞文巧詆,特置審刑院於禁中,以李昌齡為之,中覆,下丞相必又以聞,始論決。淳化二年八月己卯,詔行之。謹重人命如此。自官制改,并歸刑部,不復有中覆矣。

 

 復百官次對

唐百官入閣有待制次對官。德宗興元中,日令常參官三兩人奏事。後唐天成中,廢待制次對官,五日一次內殿百官轉對,長興二年停。晉天福七年復。漢乾祐二年,陶榖奏罷之。淳化二年十一月丙申,太宗皇帝再復。舊制詔百官次對,每日兩次。

 

 淳化貢舉人數

諸州貢士,國初未有限制,來者日增。淳化三年正月丙午,太宗命諸道貢舉人悉入對崇政殿,凡萬七千三百人。時承平未久也,不知其後極盛之時,其數又幾倍也。

 

 嚴禁蒲博

世有惡少無賴之人,肆兇不逞,小則賭博,大則屠牛馬、銷銅錢,公行不忌。其輸錢無以償,則為穿窬,若黨類頗多,則為群盜縱火,行奸殺人,不防其微,必為大患。淳化二年閏二月己丑,詔:「相聚蒲博,開櫃坊屠牛馬驢狗以食,私銷銅錢為器用,並令開封府嚴戒坊市捕之,犯者定行處斬,引匿不以聞與同罪。」所以塞禍亂之源,驅斯民納之善也。其後刑名寢輕,而法不足以懲奸,犯之者眾。嘗怪近世士大夫,群官視此三者為不急之務,知而不問者十嘗七八,因訴到官有不為受理者,是開盜賊之門也,毋乃不思之甚乎。

 

 許封本生父母

皇朝以孝治天下,篤厚人倫,子之出繼他位者 【 子之出繼他位者 說郛本作「子之出繼他姓者」。】 ,得封贈其本生父母,此前所未聞也。李昉為宰相,上言:「臣叔父超,故任工部郎中、集賢殿學士,叔母謝氏,故陳留郡君,是臣本生父母,臣不報罔極之恩,為名教罪人。今郊祀覃恩,望與追榮。」太宗皇帝嘉之,淳化四年二月乙丑,詔贈超為太子太師,謝氏鄭國太夫人。然此猶因昉有請而從之也。至真宗天禧元年八月辛未,詔文武陞朝官,父不在,無嫡母、繼母者,許封本生父母。則四海之內均沾寵惠,雖於古禮違悖,亦忠厚之至也。

 

 為出母服

士大夫之家,不幸出妻,為之子者,非其親生,猶可不服,苟其所親生,而視之恝然,則非人類矣。張永德父穎,先娶馬氏,生永德,為穎所出。永德知鄧州,於州廨作二堂,左繼母劉氏居之,右馬氏居之,不敢以出母加於繼母。永德事二母如一人,無間言。時大臣母妻皆得入謁,劉氏存日,馬不敢同入禁中,劉氏卒,馬始得入謁。太宗勞問嘉歎,封莒國太夫人。此可為人子事出母之法。仁宗景祐三年九月,集賢校理郭稹乞為嫁母服,詔兩制、御史、太常寺、禮院議。詔自今並許解官申心喪。

 

 褒前賢後

前代名賢之後累經褒表 【 前代名賢之後累經褒表 「經」原作「聖」,據學津討原本改。】 ,最顯著者四人:一曰狄梁公仁傑,二曰張曲江公九齡,三曰段太尉秀實,四曰郭汾陽王子儀。

真宗景德三年正月丙戌,張公九世孫元吉詣闕,獻明皇墨跡并張公寫真告身,詔以為韶州文學。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丙辰,以段公孫亮為三班借職。

仁宗天聖六年七月,張公九世孫錫,又以公告身并明皇批答來獻,補試國子四門助教。慶曆三年三月壬辰,詔以狄公孫華州明法狄國賓為本州助教。四年正月丙戌,以郭公裔孫元亨為永興軍助教。元豐五年四月,復以段公八世孫文酉為隴州助教。復其家。國家非靳一命於先賢也,謹惜名器,雖賢者猶爾,況褻用之乎。

 

 禁侈靡

咸平、景德以後,粉飾太平,服用寖侈,不惟士大夫家崇尚不已,市井閭里以華靡相勝,議者病之。大中祥符元年二月,詔:「金箔、金銀線、貼金銷金間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之物,並行禁斷。非命婦不得以金為首飾。許人糾告,並以違制論。寺觀飾塑像者,齎金銀並工價,就文思院換易。」四年六月,又詔:「宮院、苑囿等,止用丹白裝飾,不得用五綵。皇親士庶之家,亦不得用春幡勝。除宣賜外,許用綾絹,不得用羅,諸般花用通草,不得用縑帛。」八年三月庚子,又詔自中宮以下,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應銷金、貼金、縷金、間金、戭金、圈金、解金、剔金、撚金、陷金、明金、泥金、榜金、背金、影金、闌金、盤金、織金金線,皆不許造。然上之所好,終不可得而絕也。仁宗繼統,以儉樸躬行,於慶曆二年五月戊辰,申嚴其禁,上自宮掖,悉皆屏絕,臣庶之家,犯者必置於法。然議者猶有憾,以為有未至焉。自是而後,此意泯矣。

 

 陞應天府為南京

真宗皇帝東封西祀,思顯先烈,大中祥符七年正月乙卯,詔陞應天府為南京,建行宮,正殿以「歸德」為名,以聖祖殿為鴻慶宮,奉太祖、太宗像,侍立於聖祖之旁。其後遂開高宗皇帝中興之祥,始非偶然者。

 

 殺欺罔僧

紹欽督役,戒之曰:了事了來。紹欽即與俱往,不日告成。紹欽積薪如山,驅使入火,僧哀鳴,乞回闕下面謝皇帝,而後自焚。紹欽怒,以叉叉入烈焰,僧宛轉悲號而絕。歸奏太宗曰:「臣已了事。」太宗頷之。苟非就焚,太宗必以欺罔戮之於市矣。%僧徒奸狡,雖人主之前,敢為欺罔。江東有僧詣闕,乞修天台國清寺,且言,如寺成,願焚身以報。太宗從之,命中使

 

 禁民庶宮觀寄褐

黃冠之教,始於漢張陵,故皆有妻孥,雖居宮觀,而嫁娶生子與俗人不異。奉其教而誦經,則曰「道士」,不奉其教不誦經,惟假其冠服,則曰「寄褐」,皆游惰無所業者,亦有兇歲無所給食,假寄褐之名,挈家以入者,大抵主首之親故也。太祖皇帝深疾之,開寶五年閏二月戊午,詔曰:「末俗竊服冠裳,號為『寄褐』,雜居宮觀者,一切禁斷。道士不得畜養妻孥,已有家者,遣出外居止。今後不許私度,須本師、知觀同詣長吏陳牒,給公憑,違者捕繫抵罪。」自是宮觀不許停著婦女,亦無寄食者矣。而黃冠之兄弟、父子、孫姪猶依憑以居,不肯去也,名曰「親屬」。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庚子,真宗皇帝詔道士不得以親屬住宮觀,犯者嚴懲之。自後始與僧同其禁約矣。

 

 國忘行香

國忌行香,本非舊制,真宗皇帝大中祥符二年九月丁亥,詔曰:「宣祖昭武皇帝、昭憲皇后,自今忌前一日不坐,臣進名奉慰,寺觀行香,禁屠,廢務,著于令。」自後太祖、太宗忌,亦援此例,累朝因之。今惟存行香而已,進名奉慰久已不存,亦不禁屠,雙忌則休務,單忌亦不廢務矣。

 

 揚州彰武殿

太祖征李重進還,以御營建寺,所御之榻存焉。後僧徒共建一殿,申嚴崇奉,名彰武殿,且請降御容,使民庶瞻仰。真宗皇帝命翰林畫工圖寫嚴光而往,仍賜供具。景德二年八月癸巳,命中使前往奉安,遇朔望,州郡率官僚朝禮。六飛南渡,蕩為煨燼,後雖建殿,不復奏請御容,姑存遺跡而已。

 

 蘭亭天章寺

太宗皇帝命內侍裴愈、與山陰縣令李易,直訪王羲之蘭亭舊跡。其流杯脩褉處在越州,僧子謙因請建寺於舊地,以藏御札。至道二年二月壬辰,詔從子謙之請,賜寺名「天章」,仍以御書賜之。

 

 東京相國寺

東京相國寺乃瓦市也,僧房散處,而中庭兩廡可容萬人,凡商旅交易,皆萃其中,四方趨京師以貨物求售轉售他物者,必由于此。太宗皇帝至道二年,命重建三門,為樓其上,甚雄,宸墨親填書金字額,曰「大相國寺」,五月壬寅賜之。

 

 尼不得於僧寺受戒

僧寺戒壇,尼受戒混淆其中,因以為奸。太祖皇帝尤惡之,開寶五年二月丁丑,詔曰:「僧尼無間,實紊教法,應尼合度者,只許於本寺起壇受戒,令尼大德主之,如違,重置其罪。許人告。」則是尼受戒不須入戒壇,各就其本寺也。近世僧戒壇中,公然招誘新尼受戒,其不至者,反誣以違法。尼亦不知法令本以禁僧也,亦信以為然。官司宜申明禁止之。

 

 萬壽觀金銀像

萬壽觀本玉清昭應宮也,宮為火所焚,惟長生崇壽殿存,殿有三像,聖祖、真宗各用金五千兩餘,昊天玉皇上帝用銀五千餘兩,仁宗天聖七年,詔玉清昭應宮更不復修,以殿為萬壽觀。蓋明肅太后尚有修營之意,宰臣猶帶使領,至是始去之,示不復修營也。

 

 冊寶法物用塗金 

真宗皇帝朝,盛禮縟儀婁舉,費金最多,金價因此頓長,人以為病。仁宗明道二年正月癸未,詔冊寶法物凡用金者,並改用銀,而以金塗之。自此十省其九,至今惟寶用金,餘皆金塗也。

燕翼詒謀錄卷三

 無為軍災異祥瑞

太宗皇帝以海內混一,四方無虞,乃於江南置太平軍,江北置無為軍,取太平無為之義。太平後改為州。無為之建,在淳化四年十二月戊戌 【 無為之建在淳化四年十二月戊戌 說郛本在「至大中祥符二年」句下有「復」字。據元豐九域志卷五、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九、通考卷三一八輿地考四、宋史卷八八地理志、續資治通鑑卷四、太平寰宇記卷一二六,均作「無為建軍在太平興國三年。」讀史方輿紀要卷七謂無為建軍在淳化初。嘉慶重修一統志卷一二二謂無為建軍在太平興國三年,淳化中復置。本書以淳化四年為無為建軍之始,至大中祥符二年正十六年,若以太平興國三年起算,則已三十六年。】 ,至大中祥符二年,建軍方十有六年,災異變怪忽發,八月中,有青蛇長數丈,出郡治;十六日,風雨,林木、城門、營壘盡壞,壓死千餘人,夜三鼓方止。九月己亥,奏至,真宗皇帝亟命中使張景宣馳驛恤視,民壞屋者無出來年夏租,壓死者家賜米一斛,無主及貧乏者官收瘞之;令長史就宮觀精虔設譙為民祈福。是時方尚祥瑞,宰相甚怒,加譴郡守,真宗不從。其後,守臣懲艾,於五年五月壬午,奏甘露降桐樹。七年七月庚寅,奏聖祖殿叢竹內獲毛屨二,以為聖祖降。九年四月,奏瑞氣覆巢湖,畫圖來上。皆奉承上意也。洎至皇祐三年,仁宗皇帝在位三十年矣,六月丁亥,守臣茹孝標奏:城內小山生芝三百五十本,悉以上進,改名其山曰:「紫芝山。」蕞爾一培塿,不應一時所產若是之多也,上怒曰:「朕以豐年為瑞,賢臣為寶,草木蟲魚之異,烏足尚哉。茹孝標與免罪,戒州縣自今無得以聞。」大哉王言!足以警臣子之進諛者矣!

 

 鳳凰麒麟見瑞

虞書載:「簫韶九成,鳳凰來儀。」三代以後無傳焉。惟漢宣帝時嘗見,史不載其形狀如何。真宗景德元年五月七日午時,白州有鳳凰三,自南入城,群禽周遶,至萬歲寺前,棲高木,上身如龍,長九尺,高五尺,其文五色,冠如金盞,至申時,飛向北去,遂不復見。州畫圖來上。是時天下承平日久,可謂治世,宜其覽德輝而下也。若麟,惟先聖識之。漢武獲一角獸,當時以為麟,太史公不以為然也。太平興國九年十月癸巳,嵐州獻獸一角,似鹿無斑,角端有肉,性馴善,詔群臣參驗,徐鉉、滕中正、王佑等上奏曰:「麟也。」宰相宋琪等賀。

 

 設法賣酒

官榷酒酤,其來久矣。太宗皇帝深恐病民,淳化五年三月戊申,詔曰:「天下酒榷,先遣使者監筦,宜募民掌之。滅常課之十二,使其易辦,吏勿復預。」蓋民自鬻則取利輕,吉兇聚集,人易得酒,則有為生之樂,官無譏察警捕之勞,而課額一定,無敢違欠,公私兩便。然所入無贏餘,官吏所不便也。新法既行,悉歸于公,上散青苗錢於設廳,而置酒肆于譙門,民持錢而出者,誘之使飲,十費其二三矣。又恐其不顧也,則命娼女坐肆作樂以蠱惑之。小民無知,爭競鬥毆,官不能禁,則又差兵官列枷杖以彈壓之,名曰:「設法賣酒。」此「設法」之名所由始也。太宗之愛民,寧損上以益下,新法惟剝下奉上,而且誘民為惡,陷民於罪,豈為民父母之意乎?今官賣酒用妓樂如故,無復彈壓之制,而「設法」之名不改,州縣間無一肯釐正之者,何耶?

 

 歲限度僧數

江南李主佞佛,度人為僧,不可數計。太祖既下江南,重行沙汰,其數尚多。太宗乃為之禁,至道元年六月己丑,詔:江南、兩浙、福建等處諸州,僧三百人歲度一人,尼百人歲度一人。自昔歲度僧道惟試經,且因寺之大小立額,如進士應舉。然雖奸猾多竄身其中,而庸蠢之甚者無所容。自朝廷立價鬻度牒,而僕廝下流皆得為之,不勝其濫矣。

 州長史親決徒罪

州長吏不親監決,中唐以來為然,遇引斷,皆牙校監決於門外。太宗恤刑,慮有偏濫,至道元年六月己亥,詔諸州長吏,凡決徒罪並須親臨。因太常博士王廣廉有請也。今州郡杖罪,悉委職幕官,而徒罪必自監決,帥府則以徒罪委通判。聖朝謹嚴於用刑,蓋以人命為重也。

 

 喪葬不得用僧道

喪家命僧道誦經,設齋作醮作佛事,曰:「資冥福」也。出葬用以導引,此何義耶?至於鐃鈸,乃胡樂也,胡俗燕樂則擊之,而可用於喪柩乎?世俗無知,至用鼓吹作樂,又何忍也。開寶三年十月甲午,詔開封府禁止士庶之家喪葬不得用僧道威儀前引。太平興國六年,又禁喪葬不得用樂,庶人不得用方相魌頭。今犯此禁者,所在皆是也。祖宗於移風易俗留意如此,惜乎州縣間不能舉行之也!

 

 鐵錢權銅錢

江南李唐舊用鐵錢,蓋因韓熙載建議,以鐵錢六權銅錢四,然銅錢之價相去甚遠,不可強也。江南末年,鐵錢十僅直銅錢一,江南平,民間不肯行用,轉運使樊若水請廢之。太平興國二年二月,詔官收民間鐵錢鑄為農器,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於是江南鐵錢盡矣。然川蜀、陝西用之如故,川蜀每鐵錢一貫重二十五斤,銅錢一當十三,小民鎔為器用,賣錢二千,於是官錢皆為小民盜銷,不可禁止。大中祥符七年,知益州凌策請改鑄,每貫重十二斤,銅錢一當十,民間無銷之利,不復為矣。慶曆初,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紅崖、虢州青水銅,置阜民、朱陽二監鑄大錢,一可當小錢三。以之當十,民間趨利,盜鑄不已。至八年,張方平、宋祁議以為當更,乃詔改銅錢當十。先是慶曆元年十一月,詔江、饒、池三州鑄鐵錢一百萬貫,助陝西經費,所積尤多,錢重民苦之,至是併罷鑄錢,其患方息。

 

 鎖應不合格

舊制,命官鎖廳應舉,先於所屬選官考試所業,方聽取解至禮部。程文紕繆勒停,不合格者贖銅,永不得應舉。中格,庭對,唱第日仍降甲。蓋期待任子者甚厚,非比寒士也,雖欲假手,其可得乎?故當時由此塗出者,皆為文人。仁宗欲開誘進之路,天聖四年六月辛未,詔免舉所業,下第人免責罰,仍許再應舉。景祐元年,復詔鎖廳人不合格除其罪,以試者尚少而申明之也。然自是任子心無所憚,雖實無才能者,亦求試矣。

 

 罷張燈

國朝故事,三元張燈。太祖乾德五年正月甲辰,詔曰:「上元張燈,舊止三夜,今朝廷無事,區宇乂安,方當年穀之豐登,宜縱士民之行樂,其令開封府更放十七、十八兩夜燈。」後遂為例。太宗淳化元年六月丙午,詔罷中元、下元張燈。官雖廢之,而私家猶有私自張燈者。余曩仕山陽,中元、下元酒務張燈賣酒,豈北方遺俗猶有存者耶。

 

 七夕改用七日

北俗,遇月三、七日不食酒肉,蓋重道教之故,而七夕改用六日。太平興國三年七月乙酉,詔曰:「七夕佳辰,近代多用六日,宜以七日為七夕,頒行天下。」蓋方其改用六日之時,始於朝廷,故釐正之,自朝廷始。

 

 月獻羔開冰

月令開冰獻羔在仲春之月。五季之亂,訛舛至用四月。淳化三年三月己未,詔改正之。

 

 朝辭宣旨戒飾

祖宗留意民事,丁寧戒飭,雖州縣小官未嘗少怠。太平興國八年三月丁未,詔應京朝官受任於外,并州縣、幕職官朝辭,并於閤門宣旨戒勗,以其詞著之坐右。不知此制廢於何時。苟州縣小官亦蒙皇恩寵綏,決知自重,思所以稱上意,不敢自暴自棄矣。惜無能舉行之者也。

 

 外官給告澣濯

承平時,闕多員少,士大夫注擬,必求須次者以自便。蓋王事鞅掌,久勞于外,乍還鄉里,展掃墳墓,聚會親族,料理生產作業,勢使之然,甚而違年,繩以三尺,不能禁也。淳化二年正月己丑,詔京朝官釐務於外者,受詔後給假一月澣濯,所在州府以赴上日聞,違者有罪。其後進士既多,任子亦眾,故東坡進策有「一官三人共之」之說,以為居者一人,去者一人,而伺之者又一人。當官之日少,閑居之日長,而士大夫至於冒法。況今一官而五六人共之耶。

 

 州縣官秩滿試法

雍熙三年九月癸未,詔知州、通判、幕職、州縣官秩滿至京師,於法書內試問,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罰,所以關防檢察癃老、昏繆、疾病之人也。今知州到闕必須奏事,通判而下不復舉行,殊失祖宗謹重州縣,勤恤民瘼之意,豈非不才者,多惡其害己,而不欲舉行之乎。

 

 大觀八寶

漢天子印符曰璽,後世因其名不改。國初,御前之印、書詔之印、天子合同之印,其名不正。雍熙三年十月丙午,並改為「寶」,別鑄用之。皇祐五年,仁宗以奉宸庫有美玉,廣尺,厚半之,命製為「鎮國神寶」,宰臣龐籍篆文,劉沆書牌。哲宗元符元年,咸陽民段義獻玉璽,云:「紹聖三年,河南鄉修造家舍掘得之。」色綠如藍,文曰「受命于天,既壽永昌。」其背螭紐五盤。詔蔡京等議之,咸以為真秦璽也。詔仍舊為傳國璽。徽宗大觀元年,詔求美玉,製八寶以易六璽。十一月壬戌,詔曰:「永惟受命之符,宜有一代之制,而尚循秦舊六璽之用。自天申命,地不愛寶,獲金玉於異域,得妙工於編氓,八寶既成,敻無前比,可以來年正月朔日御大慶殿恭受八寶。」是舉恩數特厚。政和七年九月辛巳,又製「定命寶」,「範圍天地,幽贊神明,保合大和,萬壽無疆」為文,廣九寸,號九寶。二聖北狩,寶淪異域,高宗皇帝復製八寶,循大觀舊規也。

 

 仁宗誕日賜包子

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丁酉,值仁宗皇帝誕生之日,真宗皇帝喜甚,宰臣以下稱賀,宮中出包子以賜臣下,其中皆金珠也。是年仁宗方就學,天生聖人,得於夢兆,方五歲,聖質已異常人,故均福臣下者特異。

 

 蠲納綿出剩

真宗時,開封府洎京畿縣受納綿,多取出剩,訖事,悉掊其餘,均賜官吏,而官吏無厭,愈更多取,歲增不已。景德三年六月壬辰,詔悉蠲之,官吏所賜以官錢給其直。

 

 有蔭人不得為吏

國初,吏人皆士大夫子弟不能自立者,忍恥為之,犯罪許用蔭贖,吏有所恃,敢於為奸。天聖七年三月乙丑,三司吏毋士安犯罪,用祖令孫蔭,詔特決之。仍詔今後吏人犯罪,並不用蔭。又詔吏人招募,責狀在身無蔭贖,方聽入役。苟吏可用蔭,則是士宦不如為吏也,誘不肖子弟為惡,莫此為甚,禁之,誠急務不可緩也。

 關陞資序

舊制,京朝官實歷知縣三任入同判,同判實歷三任入知州。天聖六年七月己亥,詔自今任內有五人同罪,奏舉減一任。同判後改為通判,至今因之。各以兩任四考關陞。

 

 審視差知州軍

審官院定差知州、軍,並以資歷,不容超越,資歷當得,不容不與。天聖七年九月辛巳,詔審官院定差,並申中書,引上審視,若懦庸老疾不任事者,罷之。今都堂審察,其遺意也。

 

 奏薦以服屬進奉人等第推恩

國初奏薦之制甚寬,不拘服屬遠近。天聖四年,始詔臣僚奏薦子弟須言服紀,不許奏無服之親,冒奏者不以赦原。其後,又以服屬之親疏,為奏官之高下,可謂良法。乾興元年,仁宗皇帝登寶位,八月,令學士院試諸州進奉賀登位人:曾舉進士,試大理評事;曾舉諸科,試祕書省正字;餘試校書郎;不願試人,太廟齋郎,凡四等。試大理評事,元豐為假承事郎,今為通仕郎,出官從事郎。試祕書省正字,元豐為假承奉郎,今為登仕郎,出官迪功郎。太廟齋郎,元豐未改,今為將仕郎,出官亦迪功郎。其後例補將仕郎,惟宰執得登仕郎。

 資善堂

大中祥符八年,仁宗封壽春郡王,以張士遜、崔遵度為友,講學之所為資善堂。此資善之名所由始也。自後元良就學所皆曰資善。

 

 主家不得黥奴僕

五代諸侯跋扈,枉法殺人,主家得自殺其奴僕。太祖建國,首禁臣下不得專殺。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詔,郡國斷大辟,錄案朱書格律斷詞、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聞,取旨行之。自後生殺之權,出於上矣。然主家猶擅黥奴僕之面,以快其忿毒。真宗咸平六年五月,復詔士庶之家奴僕有犯,不得黥面。蓋重於戕人肌膚也。祖宗謹重用刑,苟可以施忠厚者,無所不用其至。如:詔太歲三元聖節,不決死罪,則淳化二年三月也;令眾人自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免,則天聖四年四月辛未詔也。列聖相承,莫敢不遵,此所以祈天永命歟。

 

 公使庫不得私用

祖宗舊制,州郡公使庫錢酒,專饋士大夫入京往來與之官、罷任旅費。所饋之厚薄,隨其官品之高下、妻孥之多寡。此損有餘補不足,周急不繼富之意也。其講睦鄰之好,不過以酒相遺,彼此交易,復還公帑。苟私用之,則有刑矣。治平元年知鳳翔府陳希亮自首,曾以鄰州公使酒私用,貶太常少卿,分司西京,乃申嚴其禁:公使酒相遺,不得私用,並入公帑。其後祖無擇坐以公使酒三百小瓶遺親,故自直學士謫授散官安置,況他物乎。故先世所歷州郡,得鄰郡酒皆歸之公帑,換易答之,一瓶不敢自飲也。

 

 皇子不得為師傅

師、傅、保輔佐人主,其名甚重,非道尊德重,不可以居也。師,導之教訓;傅,傅其德義;保,保其身體。如周、召、畢公之於成王,可以當是名矣。漢之張禹、孔光辱莫甚焉,鄧禹其庶幾乎。後世以為階官而序進之,失其本旨矣。若皇子加官而冠以師、傅、保之稱,此何義也?子雖賢而可為父之師、傅、保乎?況有年方孩幼即加是官者,尤悖理矣。故英宗治平二年,御史中丞賈黯力陳其非,四月丙午,詔止加三公,太尉、司徒、司空是也。自此名正言順,人無得而議。宣、政以後,至以師、傅、保加之宦豎,其悖理尤甚矣。

 

 京朝官須入知縣

選人改京朝官,憚於作縣,多歷閑慢,比折知縣資序。熙寧十年二月戊子,詔選人磨勘改京朝官,須入知縣,雖不拘常制,不得舉辟。近世此禁寖弛,凡改官人,有出身任教授,無出身任簽判,二考滿則赴部注破格通判矣。孝宗皇帝申嚴舊制,仍以三年為任,考第未足,或有過犯,不得注通判,至今遵行之。

 

 加婦服舅姑喪

禮經,女子出適,以父母三年之喪,折而為二,舅姑、父母皆為期喪。太祖孝明皇后居昭憲太后之喪,齊衰三年。故乾德二年,判大理寺尹拙、少卿薛允中等奏:「三年之內,几筵尚存,夫苫塊之中,婦被綺羅之飾,夫婦齊體,哀樂不同,乞令舅姑之喪婦從其夫齊衰三年 【 齊衰三年 「齊衰」原作「齊斬」,據說郛本改。】 ,於義為稱。」十二月丁酉朔,詔從之。遂為定制。

燕翼詒謀錄卷四

 改江南官服色

江南初下,李後主朝京師,其群臣隨才任使,公卿將相多為小官,惟任州縣官者仍舊。至於服色,例令服綠,不問官品高下,以示別於中國也。

太宗淳化元年正月戊寅赦文:「應諸路偽授官,先賜緋人止令服綠,今並許仍舊。其先衣紫人,任常參官亦許仍舊。」遂得與王朝官齒矣。

 

 報母讎免死

楊萬頃殺張審素,審素二子瑝、琇為父復仇殺萬頃,張九齡欲活之,李林甫必欲殺之,而二子竟伏大刑。蓋九齡君子,喜人為善,林甫小人,嫉人為善,好惡不同故也。苟其父罪當死,子不當報讎,父死不以罪,或非出上命,而為人所擠陷以死,可不報乎!審素之讎所當報也。太宗雍熙三年七月癸未,京兆府鄠縣民甄婆兒,報母讎殺人,詔決杖遣之。惜乎瑝、琇之不遇聖時明主也!

 

 報叔父母恩封贈

歐陽修少孤,其叔父教之學,既貴,乞以一官回贈,以報其德。詔從之。乃自員外郎贈郎中。後世以為美談,不知又有先於修者,王曾為參知政事,改葬叔太子中舍宗元、叔母嚴氏,自言幼孤,叔父母育之。詔贈宗元工部員外郎,嚴氏懷仁縣太君。

 

 駙馬不得升行

李遵勗本名勗,崇矩之孫,繼昌之子,真宗朝尚長公主,御筆增為遵勗,升為崇矩之子,繼昌之弟。自此為例,實亂人倫。治平四年二月,神宗皇帝手詔,述英宗治命,應公主出降,其夫不得升同父行。蓋英宗久欲釐正,以病未果出命,故神宗以遺命行,可謂善述人之事矣。

 

 禁越訴

士大夫治小民之獄者,縱小民妄訴,雖虛妄灼然,亦不反坐,甚而聽其驀越,幾於摟攬生事矣。曾不思善良之民,畏官府如虎狼,甘受屈抑,不敢理雪。而奸猾之民,以恐脅把持為生,與吏囊橐,視官府如私家,肆行不忌。士大夫墮其計中,為其所困,殊不自覺,良可嘆也。太祖皇帝乾德二年正月己巳,詔應論訴人不得驀越陳狀,違者科罪。開基創業之初,首念及此,慮為善良害也。真宗咸平元年七月,詔所訴虛妄,好持人短長,為鄉里害者,再犯,徒;三犯,杖,訖械送軍頭引見司。苟能舉而行之,庶幾妄訴者息矣。

 

 卑幼期喪免妨試

舊制,期喪百日內妨試,尊卑長幼同。士人病之,多入京冒哀就同文試,洎中選被人論訴,不免坐罪。天禧四年二月壬申,翰林學士承旨晁迥上言:「諸州士人以期制妨試,奔湊京轂,請自今卑幼期服,不妨取解。」詔從之。自後冒哀求試者寡矣。大凡人家尊長期喪,多年高者,卑幼期喪,多年幼者,免避卑幼,則妨試亦鮮。

 創大宗正司

國初,宗室尚少,隸宗正寺。仁宗景祐三年,以宗室眾多,特置大宗正司,以皇兄寧江軍節度使允讓知大宗正事。仍詔自今於祖宗後各擇一人為之,尚賢而不以齒。紏正違失。凡宗室奏陳,先委詳酌而後聞,不得專達。其後又以宗室出居外州,於西京置西外宗正司,南京置南外宗正司矣。

 

 州縣立義倉

今州縣義倉米,始於仁宗時。始集賢校理王琪,嘗於景祐中陳請,乞每正稅二斗,別輸一升,領於轉運使,遇水旱振給。有司會議不同而止。慶曆元年九月,琪申前議,上特詔行之。至新法行,又增作每一斗收一升,然水旱振給,所賴為多。行之日久,官吏視為公家之物,遇振給靳惜特甚,殊失元立法之意。

 

 增置臺諫

仁宗重臺諫之選,景祐元年四月癸丑,詔御史臺置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裏行。又詔舉三丞以上嘗歷知縣人除御史裏行,二年除御史,又二年除三司開封判官。自清要而歷繁劇,選任既重,一時號稱得人。明道元年七月辛卯,又以諫官無治所,乃以門下省充諫院,而別創門下省於右掖門之西。蓋朝臣皆有入局之所,獨諫院無之故也。

 

 祖宗配天

真宗欲以太宗配天於南郊,而太祖之配不可改,乃奉太宗並配。仁宗郊天,又益以真宗,則是以三帝配一上帝矣。嘉祐七年,因楊畋力諫,乃定以太宗配。今南郊又以祖宗並配矣。

 

 堂吏不得為知州

祖宗重堂後官,更用士人,其陞遷至員外郎者,與外任。其後多不願出,惟求子孫恩澤,遂以為例。仁宗嘉祐八年,中書奏:「今後願留人,雖許供職,其諸房提點並須擇才,候職事修舉方補。如不職,與堂除知州。」蓋猶以士流之故,優之也。新法既行,增置宰屬,而士流不復為堂後官,因是朘削。舊制,堂後官外任止於通判,不得為知州。先是皇祐三年四月,詔堂後官無得佩魚,若士人選用而至提點五房,方許佩魚,以示別也,今雖非士人選用,皆佩之矣。

 衍聖公襲封

先聖後嗣,自先聖封文宣王,而襲爵者稱文宣公。「文宣」謚號也,謚號非子孫所可襲。仁宗至和二年三月,用太常博士祖無擇議,改為衍聖公,蓋取襲封之義。

 

 婦人冠梳

舊制,婦人冠以漆紗為之,而加以飾,金銀珠翠,采色裝花,初無定制。仁宗時,宮中以白角改造冠並梳,冠之長至三尺,有等肩者,梳至一尺。議者以為妖,仁宗亦惡其侈,皇祐元年十月,詔禁中外不得以角為冠、梳,冠廣不得過一尺,長不得過四寸,梳長不得過四寸。終仁宗之世無敢犯者。其後侈靡之風盛行,冠不特白角,又易以魚枕;梳不特白角,又易以象牙、玳瑁矣。

 

 駙馬都尉遷官

國朝武臣,正任十年一遷官。熙寧八年,特詔駙馬都尉七年一遷官,仍著于令,非獨示優,亦所以杜其非理干請也。元豐六年二月癸未,詔吏部七年磨勘,更不取旨。

 

 置西京國子監

仁宗景祐元年四月癸酉,詔以河南府學為西京國子監,置分司官。其後南京、北京皆援為之。崇寧四年秋七月丙午朔,詔罷三京國子監官,各置司業一員,其京具體而微矣。

 

 褒封先賢

皇朝追褒先賢,皆有所因,仁宗景祐元年九月,詔封扁鵲為神應侯,以上疾愈,醫者許希有請也。徽宗崇寧元年二月,封孔鯉泗水侯、孔汲沂水侯,崇先聖之嗣也。六月,封伯夷為清惠侯、叔齊為仁惠侯,重節義之風也。宣和元年五月甲申,封列禦寇沖虛觀妙真君、莊周微妙元通真君,尚虛無之教也。然仁宗因醫者之請,姑勉從之。伯魚、子思之封,以配享從例封也。伯夷、叔齊遜千乘之國,豈求身後虛名;莊、列物外人,何羡真君之號,不必封可也。

 

 皮場廟

京師試於禮部者,皆禱於二相廟,二相者,子游、子夏也。子游為武城宰,子夏聘列國,不知何以得相之名也。今行都試禮部者,皆禱於皮場廟,皮場即皮剝所也。建中靖國元年六月,傳聞皮場土地,主瘍疾之不治者,詔封為靈貺侯。今廟在萬壽觀之晨華館,館與貢院為鄰,不知士人之禱始於何時,館因何而置廟也。

 

 宮觀優老

王安石創宮觀,以處新法之異議者,非泛施之士大夫也。其後朝臣以罪出者,多差宮觀。其初出令也,則曰「優老」。元豐元年二月辛亥,詔年六十者聽注差宮觀,以三十月為任,無得過兩任。其後不拘此令矣。

 

 創檢正檢詳

元豐初,詔檢正官、檢詳官各以四員為額。亦同都事、錄事、承旨分房掌管,其品秩尚卑。政和更制,品秩甚高,各置一員通掌諸房,權任甚重。而所以擢用者不同,或出於人主親擢,則宰執反憚之,所請不敢不從;出於宰臣進擬,則人主反疑之,因是品位不進。近世目宰屬、樞屬官為「旋窩」,人不以為樂,其人主親擢,則又有「跳出旋窩」之號,頗恃以自矜矣。

 

 樞密使罷不草制

樞密使拜罷,與宰臣恩數等。皇祐五年,高若納為樞密使罷政,仁宗惡其奸邪,特令舍人草詞罷,以示貶黜。其後皆以前宰臣為之,皆帶平章事,罷政宣麻如故;而自執政拜使者,罷政不復宣麻,踵若納故事也。

 

 淮南轉運使

淮南轉運使舊有二員,皆在楚州,明道元年七月甲戌,詔徙一員於廬州。南渡以後廢江、淮發運使,而治楚州者移治真州,治廬州者移治舒州,其後又自舒州移治無為軍矣。

 

 改假板官

太廟齋郎後改為假將仕郎。政和六年十一月,詔:假版官行於衰亂之世,不可循用,改假承事郎為通仕郎、假承奉承務郎為登仕郎 【 假承奉承務郎為登仕郎 宋大詔令集卷一六四謂「假承務郎可為登仕郎,假承事郎、承奉郎可為通事郎」。】 ;改舊通仕郎為從政郎、舊登仕郎為修職郎、假將仕郎去「假」字。見任合改人并帶假人,但改正稱呼,更不給告。

 

 增置貼職

舊貼職,止於直祕閣,直龍圖閣,右文殿修撰三等。政和六年九月,手詔:天下人才富盛,趨事赴功者眾,不足以待多士,可增置直徽猷閣、直顯謨閣、直寶文閣、直天章閣、祕閣修撰、集英殿修撰,凡九等。中興以後,又增敷文、煥章、華文、寶謨、寶章五等矣。等級既多,遷轉亦易,非舊比也。

 

 改判院官名

今判部、判寺、判監、判院之稱,乃官制未改以前實稱,今加於實稱之上,可謂重疊。昔有判刑部、判禮部、判兵部、判工部,惟戶、吏二部無之,蓋以流內銓、三司使易其名矣。官名既正,又加以判,甚無謂也。其他寺監亦然。至於登聞檢鼓院、進奏院,舊稱判。政和五年,言者謂官制之改,稱判者悉除去,惟大宗正司以官尊者稱判,其次為知,若六院不可復言判也。遂詔悉改為監。

 

 改集賢修撰為右文

今之右文殿修撰,舊為集賢殿修撰。政和六年四月,奉御筆:集賢殿舊無此名,祕書省殿以右文殿為名,可改為右文殿修撰。

 

 改宣德郎為宣教

今之宣教郎即昔之宣德郎。政和四年九月,詔宣德郎與宣德門名相犯,可改為宣教郎,見任人不別給告,但改稱呼。

 

 端明述古殿學士

政和四年八月,詔改端明殿學士為延康殿學士,改樞密直學士為述古殿學士,恩數品秩並依舊。中興以後,端明復舊,而述古與樞密直皆廢矣。

 

 武臣改階官

大夫之稱亞於卿,而郎官上應列宿,文臣以為階官宜也,況其來自古,初非創意立名,故神宗正官名遠考古制,以大夫、郎易職事,舊稱為寄祿官。若武臣橫行、正副使之稱,與承制、崇班、供奉、侍禁、奉職、借職、差使、借差,非名之不正也,政和乃悉易以大夫、郎之稱,此豈被堅執銳馳驟弓馬者之所宜稱乎?橫行以十二階易十二階猶之可也,正、副使各十九階並以八階易之,無乃輕褻名器之甚乎。昔之超轉,猶作九資,則是副使四十五年可轉不過四資,是減四十五年為十六年矣。

祖宗多為武臣等級,責其邊功,非有奇功殊勳,無因超越,故文臣正郎、員郎各止於三轉,而武臣正使、副使必各九轉。聖君宏模一旦壞於建議之臣,使良法美意掃地無遺,最甚者,稱謂不顧義理所在,若文武官名一依元豐之制,則人無得而議矣。

 

 權侍郎遷除

紹聖二年三月,監察御史常安民言:乞考祖宗用人之制,修立權侍郎遷進法。詔三省議之。章惇因奏:「乞自起居郎、舍人、侍御史帶修撰除者,滿三年取旨;自七寺卿、國子祭酒、太常少卿、祕書少監、直龍圖閣除者,滿二年取旨;除修撰與外任職事修舉者,再留二年取旨;除正與外任、除待制,即才能為眾所推,績效顯著,朝廷特拔擢者,不拘此令。」詔從之。且天子侍從之臣,非有才能績而可冒居之乎?信如其言,殆始銓部注擬常調計資歷歲月者之為也。是時雖出此令,卒莫能行,章惇之意,蓋欲假此令以扼異己之人,而不次超越者,則曰人主特拔擢也,豈不愚哉!

 

 殿試更革

慶曆二年,富弼乞罷殿試,止令尚書禮部奏名,次第唱名,蓋以廷試惟用詩賦,士子多僥幸故也。王堯臣、梁適皆狀元及第,以為譏己。正月辛巳,方從弼之請,癸未,遽從堯臣、適之請,復舊制。

 功臣立戟置家廟

慶曆元年十一月,郊祀赦文:「功臣不限品數,賜私門立戟,文武臣僚許立家廟,已賜門戟,給官地修建。」此循唐制也。故有兄弟同居而各置門以列戟者,想是時必有立戟之制 【 想是時必有立戟之制 「制」原作「人」,據說郛本改。】 ,特近代此制不舉,無能舉舊事以言者,若家廟則終不能行。至皇祐二年十二月甲申朔,復頒三品以上家廟之制。從宋庠之請也。然一時議者欲令立廟之子孫襲其封爵,世降一等,自國公而至封男凡五世,而封爵之卑者僅一二世。或又疑襲封公爵,惟三恪、先聖之後有之,此制一行,數世之後必多。又子孫或初命卑官,不應襲公侯之爵。議終不決,竟泥不行,是不詳考前代之制也,君子惜之。

 

 禁臣僚陳乞科名

國朝,自真宗時法令寖寬,臣僚或以恩澤及所轉官為子孫乞賜科名,則召試而授之;或乞親屬陞注超越差遣,自小官即為通判、知州;其降官、降差遣,亦援此陳乞寇復。大抵皆公卿大臣牽於人情而不可拒者,積日累月,不可數計。慶曆四年正月丙戌,詔並禁止,不得陳乞。

 

 █書樓

令縣邑門樓,皆曰「█書樓」。淳化二年六月癸未,詔曰:「近降制誥,決遣頗多,或有釐革刑名,申明制度,多所散失,無以講求,論報踰期,有傷和氣。自今州府監縣應所受詔策,並藏█書樓,咸著于籍,受代批書、印紙、曆子,違者論罪。」則是書樓州縣皆有之也,今州郡不聞有█書樓矣。

 

 四夷述職圖

唐有王會圖,皇朝亦有四夷述職圖。大中祥符八年九月,直史館張復上言:「乞纂朝貢諸國衣冠,畫其形狀,錄其風俗,以備史官廣記。」從之。是時外夷來朝者,惟有高麗、西夏、注輦、占城、三佛齊、蒙國、達靼、女真而已,不若唐之盛也。

 

 進奏吏補官

國初,進奏官循五季舊例,假官至御史大夫。諸國既平,天下一統,諸州各置進奏官,專達京師,多至百數,混於皁隸,不復齒於衣冠之列。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三月戊辰,詔諸州進奏官十年以上,補三班奉職,每遇郊祀遞補五人,迄今為例。

 

 种放別墅

种放有別墅在終南山,聚徒講學,性嗜酒,種秫自釀,林泉之景頗為幽勝。真宗聞之,欲幸其家而不果。咸平六年,遣使畫圖以進,六月己未,召輔臣觀于龍圖閣,再三褒美。放父翊嘗為吏部令史,出官為長安簿。放幼好學,長以古道自任,奉母隱居於終南山之豹林谷,自稱「退士」,作退士說數千字。又號雲溪醉叟 【 又號雲溪醉叟 宋史卷四五七种放傳、宋詩紀事卷八均謂「號雲溪醉侯」。】 。太宗朝屢召不起,張齊賢薦其節行可厲風俗,真宗復遣中使召之,起為左司諫、諫議大夫、給事中。力請還山。從祀東封,拜工部侍郎。終身不娶,既卒,朝廷錄其姪世雍為同學究出身。

 

 禁士大夫避諱

唐人重於避諱,國初此風尚在,劉溫叟以父名岳,終身不聽樂,部曲避監臨家諱尤甚。

太宗雍熙二年六月辛丑,詔:「內外臣僚,三代名諱止可行於己。州縣長吏不得出家諱。新授官職有家諱者,除三省、御史臺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以上許準眾上言,餘不在改請之限。」然法令明載,官稱犯高曾祖父諱,冒居者有罪,則是與此詔相反也。豈非此詔既行之後,人無廉隅,習以成風,故又從而禁之耶。

 

 禁水旱立限日

民間訴水旱,舊無限制,或秋而訴夏旱,或冬而訴秋旱,往往於收割之後,欺罔官吏,無從覈實,拒之則不可,聽之則難信。故太宗淳化二年正月丁酉,詔荊湖、江淮、二浙、四川、嶺南管內州縣訴水旱,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為限。自此遂為定制。

 

 嚴奏辟之令

國初,州郡官屬,皆長吏自行奏辟,姓名未聞於朝,已先襲職,洎至命下,則已蒞月日皆為考任,大抵皆其宗族親戚也。太宗雍熙四年八月乙未,詔曰:諸處奏薦,多是親黨,既傷公道,徒啟倖門,今後如有員闕處,當以狀聞。自後奏辟不敢私於親戚,或犯此令者,人得而指擿之,稍知所畏忌矣。

 

 乘驛給銀牌

唐制,乘驛者給銀牌。五代庶事草創,但樞密院給牒。太平興國三年,李飛雄偽作牒,乘驛謀反,禽捕伏誅。六月戊午,詔復舊制,應乘驛者並給銀牌。中興以後,此制不復講矣。

燕翼詒謀錄卷五

 禁服黑紫

仁宗時,有染工自南方來,以山礬葉燒灰,染紫以為黝,獻之宦者洎諸王,無不愛之,乃用為朝袍。乍見者皆駭觀,士大夫雖慕之,不敢為也。而婦女有以為衫褑者,言者亟論之,以為奇異之服,寖不可長。至和七年十月己丑,詔嚴為之禁,犯者罪之。中興以後,駐蹕南方,貴賤皆衣黝紫,反以赤紫為御愛紫,亦無敢以為衫袍者,獨婦人以為衫褑爾。 【 服紫始末,已見前卷。】

 

 初立別頭試

真宗時,試進士初用糊名法,以革容私之弊。張士遜以監察御史為巡鋪官,因白主司有親戚在進士,明日當引試,願出以避嫌。主司不聽,士遜乃自言引去。真宗是之,遂詔自今舉人與試官有親嫌者,移試別頭。別試所自此始,且以御史為巡鋪,決無容私矣。易以宦官,不知始於何年也。

 

 武舉更革

唐設武舉以選將帥,五代以來皆以軍卒為將,此制久廢。天聖七年,以西邊用兵,將帥乏人,復置武舉。至皇祐元年,邊事寖息,遂廢此科。治平元年九月丁卯,復置,迄于今不廢,淳熙甲辰,距治平百二十載矣。仲父軒山公知貢舉,武舉林、陶天麟等來拜謝,仲父問之曰:朝廷設此科以擇將帥,而公等不從軍,何也?答以不堪笞箠之辱。仲父因奏孝宗皇帝,乞更舊制,申飭三衙、沿江軍帥待以士禮。至淳熙十四年,事始施行,進士皆願從軍。至紹熙庚戌,仲父以知樞密院兼參知政事唱進士第,復奏光宗皇帝,命武舉進士從軍,不許軍帥笞辱,大罪按奏,小罪罰俸。此令一出,皆願從軍,而軍中無所容之。乃自三衙立同正員之額,以至江上諸軍,每舉以二十四員為額,七年為任,第一名同正將,第二名、第三名同副將,第四名以下同準備將,而第二十五名以下只注巡尉。自後軍帥亦仰承朝廷優卹之意,待遇之禮與統領官等,或令其兼同統領職事,遇出戰多領守寨,必自願親行陣者始聽之。蓋軍中自統制以下,多是假攝,或以準備將而權統制者,每於文移、公牘、書劄、榜子削其本職,為寫權職為正。遇東班便自居通判之上,唯知凶暴,陵駕士大夫。一聞鉦鼓之聲,則惴惴戰栗。士大夫信其偽銜,不復與較。故以守闕進勇副尉為統制者,往往而是,若於武舉中選願親行陣者,使久於其任而序進之,必能趨事赴功矣。

 

 吏部闕牓

部吏賣闕之弊,自昔有之。皇祐中,趙及判流內銓,始置闕亭。凡有州郡申到闕,即時榜出,以防賣闕,立法非不善也。然部吏每遇申到,匿而不告。今州郡寄居,有丁憂事故數年不申到者,亦有申部數年,而部中不曾改正榜示者,吏人公然評價,長貳、郎官為小官時皆嘗有之,亦不暇問。太宗皇帝曰,倖門如鼠穴,不可塞也。豈不信哉。

 

 定宦官員額

國初,宦者不過十人,真宗時漸長,蓋以遇郊恩,任子皆十數歲小兒,積累至多故也。皇祐五年閏七月戊辰,言者以為久弊當革,乃詔自供奉官至行門,以百八十員為額,遇闕額方許奏補。至元祐二年二月,又詔自供奉官至黃門,以百人為額。然流弊之久,終不能革,至宣、政間,動以千數矣

 

 中外官二年為任

仁宗朝,言者以士大夫不安職守,惟務奔競,乞申嚴戒勵。慶曆八年五月丁卯,詔中外官滿二年方許差替,其三年、三十月為任者,仍舊。此誠良法也。中興以來,職事官猶計資考,故有須次一兩政者,至於三丞以上,至於郎官卿監有三四年不遷者,故人無苟且之心。近年,滿年不遷則為人指目,居其位亦恐懼求去,是不諳祖宗故爾。

 

 廷試不許上請

舊制,御試詩賦論,士人未免上請於殿陛之下,出題官臨軒答之,往複紛紜,殊失尊嚴之體。景祐元年三月丙子,詔進士題具書史所出,御藥院印給,士人不許上請。自後進士各伏其位,不敢復至殿庭。

 

 臣僚賜謚優恤士大夫

國朝待遇士大夫甚厚,皆前代所無。天聖五年,詔臣僚薨卒,當賜謚,而本家不陳乞者,令有司舉行。又兄弟同在朝者,令連狀封贈。此推恩泉壤,澤及幽冥也。九年十二月癸丑,詔流內銓,選人父母年八十以上,職聽注近官。此教人以孝,且厚風俗也。康定元年六月壬子,詔臣僚之官罷任,所過山險去處,差軍士防送,無過送迎人之半。此閔其道路羈旅,恐不得其所也。仁宗施恩於臣下者如此,可謂仁矣。先是,咸平六年,真宗詔命官遷謫嶺南亡歿者,並許歸葬,官給緡錢,如親屬年幼,差牙校部送至其家。蓋其人雖犯罪,而其死則可閔,威以懲其罪,恩以恤其死,施於死者猶爾,況生者乎?施於有罪者猶爾,況無罪者乎?仁宗可謂能弘家法矣。

 

 宗室稟給

宗室年五歲則官為廩給,此祖宗舊法也。皇祐二年,判大宗正事允讓請自三歲廩給。仁宗以太過,三月甲辰,詔宗室三歲以上,官為給食。今又復以五歲為限矣。

西京學校,舊為河南府學。景祐元年,詔改為西京國子監,以為優賢之所。

 

 親民官監商稅

商稅之任,今付之初官小使臣,或流外校尉、副尉,州郡縣令亦鄙賤之。曾不思客旅往來,鄉民入市,動遭竭澤,又復營私,掩為己有,害民有甚焉者。真宗景德二年三月癸未,詔商稅三萬貫以上,選親民官監給,通判添支。所以重譏征之寄。近時理親民資序為監當者,未之聞也,往往以為浼己不肯褻就矣。然朝廷以場務之寄,責之長貳、縣令,知監當之難於其人也。故康定元年六月壬子,詔:「天下州縣課利場務,十分虧五釐以下,知州、通判、縣令俸一月; 【 知州通判縣令罰俸一月 原脫「知」、「判」兩字,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作「知州、通判、幕職、知縣各罰一月俸」,學津討原本正作「知州、通判、縣令罰俸一月」,據補。】 一分以下,兩月;二分降差遣。增二分,陞陟差遣。」賞罰不及於監當,有深旨矣。

 

 越州裘氏義門旌表

大中祥符四年十二月己未,越州言會稽縣民裘承詢同居十九世,家無異爨,詔旌表其門閭。屈指今二百三十六年矣,其號義門如故也。余嘗至其村,故聽事猶在,族人雖異居,同在一村中,世推一人為長,有事取決,則坐於聽事。有竹箄亦世相授矣,族長欲撻有罪者,則用之。歲時會拜,同族咸在,至今免役,不知十九世而下,今又有幾世也。余嘗思之,裘氏力農,無為士大夫者,所以能久聚而不散,苟有驟貴超顯之人,則有非族長所能令者。況貴賤殊塗,炎涼異趣,父兄雖守之,子孫亦變之,義者將為不義矣。裘氏雖無顯者,子孫世守其業,猶為大族,勝於乍盛乍衰者多矣。天之祐裘氏者,豈不甚厚乎。

 

 詞賦依平側用韻

國初,進士詞賦押韻,不拘平仄次序。太平興國三年九月,始詔進士律賦,平仄次第用韻。而考官所出官韻,必用四平四仄,詞賦自此整齊,讀之鏗鏘可聽矣。

 

 司天監轉官

司天監官自挈壺正轉保章正,靈臺郎直長、局丞至冬官正,僅五遷爾。舊制五年一轉,或謂較之武臣洎醫官則太優,欲增其等級。慶曆五年六月乙卯朔,詔自保章正至五官正,十年一遷官。雖循轉甚遲,然比承信郎轉至武翼郎,猶為優矣。

 

 禁以柑遺朝貴

承平時,溫州、鼎州、廣州皆貢柑子,尚方多不過千,少或百數。其後州郡苞苴權要,負擔者絡繹,又以易腐多其數,以備揀擇,重為人害。天聖六年四月庚戌,詔三州不得以貢餘為名餉遺近臣,犯者有罰。然終不能禁也。今惟溫有歲貢歲饋,鼎、廣不復有之矣。

 

 改伴飯指揮使名

五季日尋干戈,其於軍卒,尤先激勵,凡軍頭非有戰功,皆號伴飯指揮使。皇朝一統,邊境無虞,伴飯者稱,乃詔以處有罪者。凡為此職,人皆望而知其犯罪也。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詔改軍頭伴飯指揮使為散指揮使。然自此人不復以為衛,而激勵之權微矣。

 并水路發運使

皇朝初下江南,置水路、陸路發運二使,運江南之粟以贍京師。其後以陸路不便,悉從水路。雍熙四年四月己亥,詔合水路、陸路發運為一路,以王繼昇掌之,董儼為同掌,自此迄于宣和不改。

 

 進士期集所

國初,進士期集,以甲次高下率錢刊小錄、事遊燕,或富而名次卑,所出無幾,或貧而名次高,至於假丐。熙寧六年三月庚申,詔賜進士及第錢三千緡,諸科七百緡,為期集費。一時歆豔,以為盛事。次舉熙寧九年三月戊寅,練亨甫奏罷期集錢,止賜錢造小錄,及第五百千,諸科二百千,而遊燕之費復率錢為之。至元祐三年三月甲戌,詔復增進士錢百萬、酒五百壺為期集費。相仍至今,定為千七百緡。而局中凡所率錢,皆以小錄為名,而同年得與燕集者無幾。又為職事者,日叨飲食,所得小錄、題名紙札裝潢皆精緻,不費一金。其不與職事者,出錢而所得絕不佳,不沾盃勺,無乃太不均乎。

 

 東南駐劄十三將

元豐四年二月乙卯,詔東南團練諸軍為十三將 【 詔東南團練諸軍為十三將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一作「詔東南團結諸軍為十三將」,宋史卷一六神宗本紀和續資治通鑑卷七六,均作「分東南團結諸軍為十三將」。】 。蓋太祖皇帝初下江南,慮人心未一,分禁旅以戍之,歲月寖久,與州郡之兵無別故也。淮東第一,淮西第二,浙西第三,浙東第四,江東第五,江西第六,湖北第七,湖南第八,全邵永第九,準備廣州應援,福建第十,廣東第十一,桂州 【 今靜江府。】 比。若江上諸軍,乃諸郡兵額,因勤王入援,失其土地,故以駐劄名之。其廩給與將兵不同,況州郡之兵乎。%第十二,邕州第十三。廩給特厚,與禁

 

 出賣僧道度牒

僧道度牒,每歲試補刊印板,用紙摹印。新法既行,獻議者立價出賣,每牒一紙,為價百三十千,然猶歲立為定額,不得過數。熙寧元年七月,始出賣於民間,初歲不過三四千人,至元豐六年,限以萬數。而夔州轉運司增價至三百千,以次減為百九十千。建中靖國元年,增至二百二十千。大觀四年,歲賣三萬餘紙,新舊積壓,民間折價至九十千。朝廷病其濫,住賣三年,仍追在京民間者毀抹,諸路民間聞之,一時爭折價急售,至二十千一紙,而富家停榻,漸增至百餘貫。有司以聞,遂詔已降度牒,量增價直,別給公據,以俟書填。六年,又詔改用綾紙,依將仕郎、校尉例。宣和七年,以天下僧道踰百萬數,遂詔住給五年。繼更兵火,廢格不行。南渡以後,再立新法,度牒自六十千增至百千。淳熙初,增至三百千,又增為五百千,又增為七百千。然朝廷謹重愛惜,不輕出賣,往往持錢入行都,多方經營而後得之。後又著為停榻之令,許客人增百千興販,又增作八百千。近歲給降轉多,州郡至減價以求售矣。

 

 放官司房錢

至和元年二月乙未,因大雨雪,詔天下長吏詳酌公私房錢,與放三日,非遇大雨雪,不許蠲放,仍每歲不得過三次。是時天下承平百餘年矣,仁宗皇帝凝神穆清,而念慮及於細微,真聖主也。

 太學辟廱

國初,凡事草創,學校教養未甚加意。皇祐三年七月壬子,詔太學生舊制二百人,如不足止百人為限。其簡如此。元豐二年十二月乙巳,神宗始命畢仲衍、蔡京、范鏜、張璪詳定,於太學創八十齋,三十人為額,通計二千四百人,內上舍生百人,內舍生三百人,外舍生二千人。崇寧元年,徽宗創立辟廱,增生徒共三千八百人。內上舍生二百人,內舍生六百人,教養於太學;外舍生三千人,教養於辟廱。廢太學自訟齋,太學之不率教者,移之辟廱。以祭酒總治兩學,辟廱別置司業、丞各一人,博士十人,正、錄各五人,分為百齋,講堂凡四所。其後王黼反蔡京之政,奏廢之,而辟廱之士,太學無所容矣。

 

 諸路帥臣

自江南既平,兩浙、福建納土之後,諸州直隸京師,無復藩府。惟河北、河東、陝西以捍禦西北二虜,帥臣之權特重,其他諸路,責任監司按察而已。嘉祐四年五月丁巳,始詔揚、廬、江寧、洪、潭、越、福七路兼本路軍馬鈐轄,各置禁軍駐泊三指揮,越、福二指揮,以威果為額,每指揮四百人,各路兵馬都監二員,越、福一員。其後二廣經略、京東西路安撫、江東西路安撫,皆因事令守臣兼領,而加以鈐轄之名,以至兩浙、四川皆以調發之故,後又改鈐轄為總管,而四川至今仍舊名。開端於嘉祐之時,而定制於中興之後。然帥臣大抵權輕,當緩急之時,罕能成功,承平無事,惟事教閱而已。矧自勤王諸將分為駐劄,州郡之額闕不復補,名存實亡。然人存政舉,苟擇人而用之,仍委以久任,庶幾緩急有所恃也。

 

 殿試士人不黜落

舊制,殿試皆有黜落,臨時取旨,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故有累經省試取中,屢擯棄於殿試者。故張元以積忿降元昊,大為中國之患,朝廷始囚其家屬,未幾復縱之。於是臣建議,歸咎於殿試黜落。嘉祐二年三月辛巳,詔進士與殿試者皆不黜落。迄今不改。是一叛逆之賊子,為天下後世士子無窮之利也。

 

 選人改官

通判舉人改官與太守同,自提舉常平使者列于監司,諸路頓增員數。熙寧元年十二月,始詔通判不得舉人改京官。元豐初,詔改官人五日引一甲,一甲三人,歲以百四十人為額。至元祐元年四月,罷諸路提舉常平,再命通判歲終舉改官一人,或縣令一人間舉。十二月,以改官員多,吏部侍郎孫覺請歲以百人為額,從之。紹聖三年,吏部乞以每甲五人,引見不拘數,則是歲有三百餘員也。中興以來,改官人數絕少,歲不過數十人,雖令選人舉官,逐員放散,數亦不增。至紹熙初,號為頓增,亦僅三十餘員。慶元以後,歲有溢額,蓋孤寒路絕,得舉官五員俱足,而不得者多不破白,勢使然也。

 

 進納人改官

納粟補官,始以拯飢,後以募民實粟于邊。自王安石開邊,國用不足,而致粟于邊頗艱,應募者寡。元祐二年八月,詔進納人許其改官,歷四任十考,增舉主二員、職司二、常員五。自此人樂於應募。此法雖明,未聞有改秩者,或謂中興以後,有一人官至太守,忘其姓名。

 

 舉縣令特恩轉官不隔磨勘

舊制,監司、太守舉京官有定數,縣令初不限員數。皇祐二年五月庚午,京西提點刑獄張易舉十六人縣令,乃詔河北、陝西漕舉十二員、憲六員,河東、京東西、淮南漕十員、憲五員,兩浙、江東西、福建、湖南北、廣東西、益、利、梓路漕、憲各四員,夔路漕四員、憲二員,六路制置發運使、副六員,開封府諸州軍各一員。然立法之初,舉縣令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有舉主二人,移注近縣令,任滿無贓私升幕職,再任知縣,再任滿引對改京官。則是受舉之後,歷知縣兩任六考改官。此天聖七年閏二月甲辰詔書也。至熙寧四年,詔再任知縣、縣令人,須有安撫、轉運、提刑、知州、通判奏舉五員,方許再任,內有職司二人者亦聽。此乃就任改官也。政和間,又以州縣增官員,復增舉員。中興以來,一循前例,然亦時有增損。舊制特遷官者,其理磨勘並自受告日為始,故有垂當磨勘,忽拜特恩,前功俱廢。熙寧六年八月丙申,詔文武臣僚特遷官者,不隔磨勘,施恩甚均,人蒙實惠,至今仍之。

 

 入遞發書

景祐三年五月,詔中外臣僚許以家書附遞。明告中外,下進奏院依應施行。蓋臣子遠宦,熟無墳墓宗族親戚之念,其能專人馳書,必達官貴人而後可。此制一頒,則小官下位受賜者多。今所在士大夫私書多入遞者,循舊制也。

 

 經義詞賦兩科

國朝因唐制取士,只用詞賦,其解釋諸經者,名曰「明經」,不得與進士齒。王安石罷去詞賦,惟以經義取士。元祐元年十一月,立經義、詞賦兩科,用侍御史劉摯之言也。

 

 致仕推恩

國初,致仕以旌表士大夫之恬退者,非如後世已死偽為之也。真宗時,主客郎中謝泌言:致仕官如清名為眾所推,粗有勞績,方可聽其納祿。咸平五年五月丙戌,詔年七十退者,許致仕,如因疾或歷任有贓犯者,不在此限。大中祥符九年正月,詔乞致仕者,審官院具歷任有無贓犯檢勘,吏部申上取旨。仁宗天聖四年,始詔郎中以上致仕,與一子官。明道元年二月甲子,又詔員外郎以上致仕者,錄其子為祕書省校書郎,三丞以上為太廟齋郎。二年正月庚寅,又詔三丞以上致仕,無子,聽官嫡孫若弟姪一人,降一等。凡此者,皆以利誘之也。景祐三年六月甲戌,侍御史司馬池上言:「文武官年七十,令自陳致仕,依舊與一子官,如分司給全俸,違者御史臺糾察,特令致仕,更不與子官及全俸,詔榜朝堂。」皇祐三年二月戊子,又詔文武官年老無子孫,奏荐親一人。至和元年十二月庚子,又詔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未致仕,更不考課遷官,有功於國,有惠於民,勿拘。嘉祐三年十二月辛未,又詔年七十,居官犯事求致仕 【 居官犯事求致仕 「求」原作「未」,宋史卷一七0職官十謂「或老病不任官職之事,或居官犯法,或以不治為部劾奏、衝替而求致仕者……」,宋會要輯稿職官七七之三九載「嘉祐三年十二月詔,年七十而居官犯罪……,若衝替而求致仕者,更不推恩子孫」。「未」字當為「求」字之誤,據改。】 ,更不推恩子孫。凡此者,皆以法繩之也。慶曆二年六月壬申朔,御史中丞賈昌朝上言,臣僚年七十筋力衰者,優與改官致仕。詔從之。此以賞勸之也。況法初行,須受命之後陳乞恩澤,病者尚不許,豈容已死偽為。其後又限以受命後身故者,方許陳乞恩澤。後又但以陳乞後身故者放行,而詐偽者公行不忌矣。今士大夫解官持服,批書丁憂月日,或與其父致仕月日自相抵牾,有司未嘗詰也。至徽宗朝,始放行員外致仕恩澤。政和二年 【 政和二年 「年」原作「王」,據文義改。】 ,張克公乞依武官副使非降黜中身亡者,聽蔭補。從之。詳考前後詔令,肇端於真宗之朝,而詳密於仁宗之朝,待之甚厚,防之甚嚴,責之甚備。然上勞聖訓丁寧,至於六七而不已,亦可見風俗之日趨於薄,而士大夫能守知足之戒者鮮矣。

 

 置朝集院

真宗以朝官注擬於堂,貧者留滯逆旅,無以為資,乃置朝集院于朱雀門外。此咸平四年四月癸丑詔也。院既成,詔陞朝官以上到闕,並館于院中,官給公券,出入則乘馬,開封府差兵士隨直,惟可至廟堂省部銓曹官聽而已,雖欲出入市廛,不可得也。故陞朝官以上造朝,則先匿於親戚故舊之家,俟所幹置悉備,方敢報閤門放見。蓋閤門即日關報朝集院,開封府人馬即至,迎入院中,雖不可出入,而同院中士大夫日夕遊,從情如兄弟,或商榷文字,或彼此詢問風土,或因而結交,互相推薦,其況味與栖栖逆旅者大不侔矣。景祐二年十月辛亥,詔復增置,以士大夫之來者日多故也。

國初,擢用人才不問資序,有初補京官便除知州,或差通判,既不知仕塗之艱苦,小官往往遭其慢視;又且未歷民事,不諳民間疾苦。淳化四年十月庚午,蘇易簡上言:初任京官未歷州縣,不得擬知州、通判。詔從之。然惟施之常調爾,若人主特除,則又不在此例。呂公弼年十九,以水部員外郎即知廬州,正如易簡所論,不以改制而止也。

 

附錄

 宋朝燕翼詒謀錄序

仰惟藝祖皇帝肇造區夏,宏規遠略,傳之萬世。太宗皇帝、真宗皇帝、仁宗皇帝嗣守丕基,善繼善述;凡所更張設施,無非忠厚。故深仁厖澤,固結人心,牢不可解。雖中更新法,多所更易,其後封豕長蛇,薦食上國,而民以身徇國,有死無貳,至有城破,比肩拱手就戮,無一降者,其培植涵養,深根固蔕,豈一朝一夕之故哉!昔漢祖入關之初,約法三章,唐宗甫得天下,定租庸調,而漢四百年,唐三百年基業實本於此。然漢祖歿而呂氏用事;唐宗亡而武氏革命。孝文繼立,能紹先志,景帝刻薄,則又反是;玄宗討亂,復以肇亂。其皇朝,列聖相繼,卒代而廣聲者,萬萬不侔矣。人皆知罪熙、豐以來用事之臣,而不原祖宗立國之本旨,苟非規摹宏遠,德澤深厚,則其效驗尚不能如漢、唐之季世,何以再肇中興之基?夷考建隆迄于嘉祐,良法美意,燦然具陳,治平以後,此意泯矣。今備述如後,與識者商榷之,以稽世變云。寶慶丁亥孟冬既望,求志老叟晉陽王栐叔永,書于山陰寓居求志堂中。

稗官小說所載國朝典故,多相矛盾,故李公伯和質以國史,為典故辨疑一書,凡諸家所載,無一非妄,幾於可以盡廢。今余所述,無非考之國史、實錄、寶訓、聖政等書,凡稗官小說,悉棄不取,蓋以前人為戒也。凡我同志,譏其妄論則可,以為繆誤則不可矣。苟有以警教之,則又幸也。中澣日再書。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燕翼詒謀錄五卷, 【 浙江鮑士恭家藏本。】  宋王栐撰。栐字叔永,自署稱晉陽人,寓居山陰,號求志老叟,其名氏不概見於他書。今考書中有紀「紹熙庚戌,仲父軒山公以知樞密院兼參知政事」一條,庚戌為紹熙元年,核之宋史,是年正月甲午,王藺知樞密院,是栐當為藺之猶子。藺宋史無傳,據徐自明宰輔編年錄載,藺無為軍人,是書第三卷中所述無為軍建制特詳,可以為證。其稱晉陽者,蓋舉祖貫而言。書中又有「余曩仕山陽」語,知其嘗官淮北,而所居何職,則已不可考矣。其書大旨以宋至南渡以後,典章放失,祖宗之良法美政,俱廢格不行,而變為一切苟且之治,故采成憲之可為世守者,上起建隆,下迄嘉祐,凡一百六十二條,并詳及其興革得失之由,以著為鑑戒,蓋亦魚藻之義。自序謂悉「考之國史、實錄、寶訓、聖政等書,凡稗官小說,悉棄不取」。今觀其臚陳故實,如絲聯繩貫,本末粲然,誠雜史中之最有典據者也。

 燕翼詒謀錄跋 【 學津討原第六集第六冊】

宋晉陽王叔永撰燕翼詒謀錄五卷,上溯建隆,迄於嘉祐,凡一百六十二條,良法美意燦然具陳。大旨以宋承五季之後,凡所更張設施,無非本忠厚以出之,故能固結人心,凝承大命。雖經新法變亂,而板蕩之餘,獨能中興,皆祖宗詒謀之善所致。治平而後,此意漸泯,故叔永攄懷舊蓄念,發思古幽情,詳述典章沿革,以稽世變,其用心誠深遠矣。是書舊刻入唐宋叢書及百川學海,其條目或分或合,頗有異同,想久無善本刊刻之家,不免隨意分合耳。今參兩刻之分并而酌用之,玄其復見之條,合一百六十二條之目,而訛字亦訂正云。乙丑春。虞山張海鵬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