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大诏令集卷第二百二
政事五十五
刑法下
不许杨守珍等乞陵迟合死强盗诏大中祥符八年九月己未
法所以禁奸暴。明重轻。苟增峻于常科。实滋彰于政典。朕每览载籍。详思令猷。汉文帝因缇萦而废刑。唐太宗读明堂而减罪。惟刑之恤。在邦必闻。岂于安平之时。而行惨毒之事也。今杨守珍等。捉到贼盗内。累曾为恶者。送所属州府照证指实奏裁。自余并送所属。依法论决。
令诸路转运晓谕州府军监长吏尽公狱讼其情理可矜许奏裁诏大中祥符九年八月癸巳
王者法天讨以制常刑。类震曜而为威狱。盖所以网罗非僻。扶卫善良。致于和平。殴之仁寿。而寰海至广。民物寔繁。郡县之官。虽择循良之吏。狴犴之职。恐罹苛酷之辜。倘听断之匪明。则冤诬而曷告。感伤所致。旱暵或然。尚念守土之人。颁条是寄。如能遵春秋慈惠之旨。体诗人恺悌之恩。保抚蒸黎。旁清狱讼。审其五听。察彼两辞。或可折以片言。使无幽系之弊。或即从其上谳。俾分枉直之端。所冀吾民。被兹中典。宜令诸路转运晓谕州府军监长吏等。凡有狱讼。必须尽公审察。务于平允。其大辟罪如情轻可悯。及理有所疑。并许奏裁。以副钦恤。
令犯铜鍮石私酒麴免极刑诏天禧三年十二月乙卯
山泽所产。饮食是资。趣利者多。冒禁斯众。寘于大辟。良可悯嗟。比或犯于有司。亦尝从于末减。然念区域至广。道涂且遥。往复之间。稽缓滋甚。特申宽典。式表好生。自今犯铜鍮石私酒麴等。并免极刑。
令劫杀等死罪十二月权住区断诏天禧四年五月丙寅
防邪禁暴。则有宪章。因事制宜。务存钦恤。朕君临八表。子视群氓。戒丹笔之申严。去秋荼之峻密。精择官吏。外司谳详。一日万几。克勤于听断。三覆五奏。庶辩于隐微。颇息繁文。渐符耻格。而搢绅之列。援古上言。以眇躬诞育之辰。乃阳律助生之月。冀遵时令。稍贷严科。爰询造膝之谋。寔契纳隍之虑。式参前训。特缓重刑。再念青陆乘春。朱明肇夏。协二仪之茂毓。当万物之蕃滋。或负衅之可矜。亦从宽而为宥。俾申奏议。用达予闻。期于允中。适广元化。自今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盗劫贼、官典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言、夜聚明散、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逃亡、诸为盗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权住区断。过正月天庆节。依旧行刑。自余杂犯罪至死者。十二月内及春夏。逐处未得断遣。依旧禁锢。速具案奏裁。
令纠察刑狱提转及州县长吏凡勘断公事并须躬亲阅实诏乾兴元年十一月戊寅
朕纂承先烈。抚御群方。所期华夏之民。共跻仁寿之域。载惟刑讼。实系惨舒。眷乃案察之官。逮夫守宰之任。与民至近。维狱是矜。勿致冤诬。以孤任使。宜令纠察在京刑狱并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及州县长吏。凡勘断公事。并须躬亲阅实。无令枉滥。及有淹延。大辟情理可悯及刑名疑虑许具案以闻诏天圣四年五月壬午
国家慎择循良。勤恤黎庶。必期无讼。以洽至人。而生齿之繁。犯者颇众。未底于治。朕甚悯焉。况复大辟之科。情有轻重。特从上谳。式表哀矜。应天下大辟、情理可悯及刑名疑虑者。并许具案以闻。有司毋得举驳。
诫狱吏诏天圣九年四月戊寅
国家明慎庶狱。抚养群黎。囹圄之间。必须阅实。捶楚之下。尤贵得情。陇州官吏孙济等诛陷未辜。阻伤和气。且人命至重。朝宪具存。倘援宽大之恩。曷谢沉冤之痛。并从严谴。式戒慢官。应天下亲民掌狱之官。自今各务究狱讼而审行之。苟致冤滥。必罚无赦。
定强盗刑诏景祐二年壬子朔
朕绍抚邦图。深惟治本。言念苍黔之众。罔知教化之方。因衣食之靡充。致寇攘之滋起。陷于重辟。良用怃然。逖览前编。具存中典。遭五代之浇季。爰抵深文。洎累圣之洽熙。渐从末减。欲驱民于仁寿。特著令于宽平。庶复律章。式重人命。自今强盗不持杖不得财。徒二年。每千加一等。十千及伤人者绞。持仗不得财流三千里。流满五千里者绞。伤人者斩。仍不分首从。不持仗满千及持仗罪不致死。并论如流配千里外牢城。
律外条贯别定赎法诏庆历三年九月癸巳
先王用法简约。使人知禁而易从。后代设茶盐酒税之禁。夺民厚利。用刑滋章。今之编敕。皆出于律外。又数更改。官吏且不能晓。百姓固未尝闻之。若有一犯。而徒流相继。身体发肤。以之毁伤。父母妻子。以之离散。情虽可哀。法不可赎。岂礼乐之化未行。而专用刑罚之弊欤。孔子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此之谓矣。汉文帝使天下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而几于刑措。其后京师之钱。累百钜万。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其令御史台审刑院大理寺并编敕所。同议律外条贯。或细民难知。或人情不免。或冒利犯禁。或奢侈违令。或过误可悯之类。别定赎法。乡人以谷麦。市人以钱帛。使民重谷帛。免刑罚。则农桑自劝。富寿可期。繄尔辅臣。咸体予意。
赐诸道恤刑诏
朕欲使民知礼义以远罪。而患乎劝戒之未明。蠢兹群愚。犹冒常宪。顾此溽暑。悯然拘累。卿等夙以敏材。外分忧寄。惟刑之恤。当体于朕心。举政以时。勉思于汝职。务从轻慎。庸副哀矜。
赐四京及诸路恤刑诏二道
敕某。朕若古御图。本天布化。永念编氓之众。靡胜罹罪之蕃。属炎郁之正兴。在系累之良苦。将导盛阳之德。尚虞庶狱之苛。稽用旧章。特颁矜诏。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又
敕某。狱者人命之至重也。故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方盛夏长养之时。有司其蠲烦狱。出轻系。以奉顺天时。夫以苛为察。以刻为明。岂称所以哀矜之意哉。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州县狱罪人死具为令诏治平四年十二月丙寅
狱者民命之所系也。比闻有司。岁考天下之奏。而瘐死者多。深惟狱吏与犯法者。旁缘为奸。检视不明。使吾元元。横罹其害。书不云乎。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其具为令。应诸州军府军巡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在狱病死及二人者。推司狱子杖六十。每增一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如五县已上州。岁死三人。开封府司军巡岁死七人。如死二人法。加等亦如之。典狱之官。如推狱。经两犯即坐。而仍从违制。大县一二万户已上。依五县已上州法。提刑岁终会死者数以闻。中书检察。或死者过多。官吏虽已行罚。当更黜责。
不得留狱诏熙宁三年三月乙卯
盛夏之月。南方化育之时。民愚无知。或抵罪戾。有司系累不决。岂朕所以布德恤刑、辅相天地长养之意欤。申告迩遐。毋有留狱。
恤刑诏元祐八年四月癸丑
方夏暑时。动植之类。皆以遂其长养。而吾民触禁抵法。系缧囹圄。其深文之吏。或不能体朕钦恤之意。因循延蔓。久不为决。以干阴阳之和。非细故也。其诏天下官司之长。敬若时令。哀矜庶狱。以丕应朕志。
监司分诣所部决狱御笔大观元年八月七日
京师犴狱屡空。四方郡县吏。或以微文细故。窘摭追逮。久系不决。甚非钦恤之意。可令监司分诣所部。虑囚决狱。其或淹延不治。留禁无辜。即劾按以闻。庶几囹圄之空。遍及天下。
置杖不如法决罚过多许越诉御笔政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五刑之属笞为轻。盖罪有轻重。而刑有等差。前者是正笞刑。以惩轻罪。置杖有广狭之制。行决有多寡之数。比闻官司辄紊常宪。置杖不如法。决罚多过数。伤肌肤。害钦恤之政。朕甚闵之。辄违前令者。许赴尚书省越诉。以违御笔论。行杖人同。若被决人不诉。与同罪。
遵守法重情轻上请法御笔手诏政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民以罪丽法。情有轻重。则法有增损。故开封大理。旧立情重法轻情轻法重取旨之文。前批有司。惟以情重法轻。上请加罪。而未闻以法重情轻。取旨宽贷。则是乐加人以罪。而无内恕及人之心。非所以爱民也。或辟或宥。惟适厥中。一夫不获。时予之辜。前者有司谬误。非法之意。自今可令遵守旧法。辄循前批者。以违制罪论。
除徒三年杖一百外立到杖数诏政和八年四月十一日
朕稽先王惟刑之恤。审克厥中。在宥天下。爰自肉刑废而为杖笞。杖笞改而为小折大。以迄于今。未之能改。世治乱不同。则刑重轻亦异。今天下承平日久。囹圄数空。当缓刑省罚。而折杖之数。多寡不伦。民抵宪禁。伤肌肤。朕为之恻然。夫朴作教刑。朕以先王所以教者。约其数以善天下。使民迁善远罪。期于无刑。闵仁元元至矣。除徒三年杖一百外。可依下项。
徒二年半杖九十。可十七下。 徒二年杖八十。可十五下。 徒一年半杖七十。可十三下。 徒一年杖六十。可十二下。 笞五十。可十下。 笞四十。可八下。 笞三十。可七下。 笞二十。可六下。 笞十。可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