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本建设合同制度
基本建设合同(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发包方(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之间,根据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文件,为完成特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完成建设工程任务而签订的物资供应、贷款、交通运输等合同。
特定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列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小型维修,以及购置设备、工具或仪器的活动均属于基本建设工程。
第一节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概念
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此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纪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均属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条件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而且还要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双方当事人均具备有法人资格;
(四)双方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如果是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基本建设的施工方式决定了建设部门、单位和企业之间,在施工生产、分配、交换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基本建设的施工方式有:委托方式;自建方式;共建方式。目前我国建筑业正在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大量的工程都采用承发包方式进行。
为了调整基本建设施工中承发包双方的经济关系,《经济合同法》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作了原则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规定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开工、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工程造价;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双方互相协作事项;
(十)违约责任。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的,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
(一)发包方的主要责任有: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开通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议规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施工中的有关事宜;
8.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的主要责任有:
1.施工场地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好施工准备;
3.按照双方商定要求提供材料和设备,及时做好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材料设备的购置计划等;
5.按质、按量、按期施工;
6.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妥善保管;
7.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五、违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责任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分为: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无偿负责修理或返工,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不按规定时间交付工程的,按违约责任条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在建设期未能按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工期予以顺延外,应赔偿给承包方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造成施工暂停、缓建或返工的除采取弥补减少损失的措施外,要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3.不按规定期限进行验收,依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4.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擅自动用工程的,其工程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负;
5.不按合同规定期限拨付工程款的,依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基本建设勘察设计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一个环节。建设单位在完成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时,要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一系列勘察设计工作。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
勘察设计合同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而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委托单位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必须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签字盖公章后方生效。
勘察合同,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合同双方同意即可签订。
设计合同,必须有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客体是将要进行创作的设计文件,内容就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设计文件份数);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依据、拨款方法;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的责任:
1.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所需要的有关基础资料,而且要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在勘察工作开展前,还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址报告及原料、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资料、设备的技术资料。
2.给勘察设计人员提供进入现场工作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3.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应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及至建成投产过程中,都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4.按照国家规定付给勘察设计费。
5.对于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和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二)勘察设计合同承包方的责任:
1.应按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要求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报告。
2.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格、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并进行设计,按合同要求的进度、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含概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3.设计单位要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及试车考核。
4.设计单位负责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
三、勘察设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需要变更计划,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需要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至使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修改设计,委托方要承担承包方的实际消耗工作量增付费用。
2.委托方逾期付费时,要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而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勘察设计单位应继续予以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按造成损失的大小适度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用。
2.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单位除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用外,还应承担付以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用相等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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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