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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怎样承担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包括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主管人员及直按责任者个人的责任。

第一节 经济合同违约责任

  一、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和原则

  (一)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经济合同违约责任,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及其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所应当承担的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违约责任分为:法定违约责任、约定违约责任及法律和合同共同确定的违约责任。

  法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数目或百分比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约定违约责任,是指在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的违约责任。

  法律和合同共同确定的违约责任,是指现行法律对违约责任只规定了一个浮动幅度(具体数目或百分比),在实际执行中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浮动幅度之内,具体确定一个数目或百分比。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供方不能供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在此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共同确定具体比例。

  (二)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的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含义,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只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主观过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谁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一方的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的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先由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然后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处理办法,一般是如数补偿责任方所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财物的减少、损坏和灭失。实际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接损失;二是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已经给对方造成的财物的减少、损坏和灭失。如归还货款、利息、违约金、旅差费用、运费、诉讼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是可以计算的。

  间接损失,是指在合同履行以后,可以得到的预期利益,即经营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难于计算的。

  在确认赔偿责任时,应该注意:如果违约方已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通知了受害方时,受害方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有效的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的扩大。如果受害方有能力防止或减少损失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任其扩大损失范围时,扩大的部分由受害方自己承担。

  3.全面履行的原则

  所谓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后并不能代替经济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只要受害方要求过错方继续履行,过错方又有能力履行,过错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

  4.违约必究的原则

  所谓违约必究,是指受害方对过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的一种制裁。

  二、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的条件

  (一)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

  1.经济合同的有效性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

  经济合同违约责任发生后,首先应确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只有有效的经济合同,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经济合同无效,则不发生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中任何一项条款从订立时起,对双方均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经济合同是否有效,是产生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2.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经济合同的违约行为大致分为两类:(1)经济合同完全没有履行,这是指当事人在到达履行期限届满时,对经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完全没有兑现的行为。完全没有履行也是一种毁约行为。(2)经济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这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行为。没有完全履行包括下列三种情况:①当事人只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部分义务;②当事人的行为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标准;③当事人作了一定的履行,但在标的的数量、质量等方面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3.要有主观过错

  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心理状态又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违反经济合同后会发生有损于对方经济权益的后果,但是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称为故意。

  所谓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自己违反经济合同可能会发生有损于对方权益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有损于对方权益的结果,称为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主观上的过错。

  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只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和主观上的过错,不管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违约方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经济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条件。

  经济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如果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条件是:

  1.当事人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

  2.要有主观上的过错;

  3.要有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两者之间只要存在着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责任方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违约金《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所谓违约金,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比例,必须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额。

  违约金具有两种性质:一是惩罚性质,即当事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二是补偿性质,即弥补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

  应支付的违约金=违约价金×违约比例

  或=违约金额×每天提取比例×迟交天数

  2.支付赔偿金

  所谓赔偿金,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由于一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支付违约金后仍然不能弥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时,还应补偿其不足部分。这种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称为赔偿金。《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

  3.返还定金

  定金既是证明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又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经济合同法》第14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当事人违约,接受定金的一方只需返还定金。

  使用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时,应正确理解"不履行合同"一词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把"不履行"理解为没有履行,而不是没有按期履行。

  4.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在承担经济责任后,无论是支付违约金还是支付赔偿金,都不能代替经济合同的履行。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以后,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犊履行"。如果违约方不履行,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

  5.支付保管费、保养费"

  在购销合同中,需方逾期提货、供方提前交货;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方超期领取定作物或修理的物品等,应向对方支付保管费、保养费。

  6.偿付多支的运杂费用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需方错填或临时变更收货地点,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多支付的运杂费用。

  7.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是指在借款合同中,当借款方不能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时,金融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加付利息、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种制裁只能由贷款的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国家金融机构行使。

  8.价格制裁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按照《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这里所指"逾期交货"、"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都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所致。如果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所致,则不应采用价格制裁的方法。

  9.单方有权解除合同

  单方直接宣布解除经济合同的方法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严掌握。只有在当事人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如《经济合同法》第44条规定:"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第46条规定:"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二)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办法

  1.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办法

  违约金、赔偿金是当事人进行担保,督促当事人履行经济合同的手段。违约方的责任,还应当表现在把违约金、赔偿金的列支限制在法定的范围之内。经济合同法规定,在企业未实行利改税以前,企业的违约金、赔偿金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和营业外支付,不得挤占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对于已经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交纳所得税以后,国家规定的企业留利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者从预算外资金中支付,不得挤入预算经费中报销。

  违约金、赔偿金收入的使用,应该用于弥补企业因未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得挪作他用。以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2.违约金、赔偿金的偿付期限《经济合同法》第37条规定:"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所谓明确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如果是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应自达成协议的次日起10天内偿付;如果是经济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的,应自仲裁决定书或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生效日期开始后10天内偿付。

  四、免除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

  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免除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是:

  (一)发生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当事人一方必须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和发生不可抗力以后的具体情况。

  2.当事人一方应及时取得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材料并及时送达给对方。

  3.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这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可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则可全部不履行,并免除全部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一部分合同不能履行,则可以部分不履行,并免除部分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是暂时影响合同的履行,则可延期履行,并免除相应的责任。

  (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时,则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如《经济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5项规定: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二节 直接责任者个人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违反经济合同规定,不仅需要追究经济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应追究直接责任者个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法》第32条中规定:"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这里的直接责任者个人,是指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和承办人。

  所谓失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未能尽到自己工作职责,使公共财物、国家利益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行为。一般的失职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所谓渎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由于玩忽职守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不允许实施的行为。如利用经济合同的合法形式,所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追究直接责任者个人的责任,大致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经济责任,一般是指扣发工资、奖金、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等。

  二、行政责任,是指根据法律和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违法失职行为但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工作人员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所给予的一种纪律处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处分共分为八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如公安局、税务局、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分为:(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二)违反农、林、水利管理的行政处罚;(三)违反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的行政处罚;(四)违反财政、金融管理的行政处罚。对于违反财政金融管理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加收滞纳金,扣发工资、没收财物、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等。行政处罚,一般由国家行政机关裁决,作出各种裁决书。当事人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三、刑事责任,是指直接责任者个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从客观来说,直接责任者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对社会产生了严重危害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从主观来说,直接责任者个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如某些法人单位或个人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投机倒把、诈骗等严重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严重违法行为应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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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