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管理体制
第一节 《会计法》适用范围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其约束的对象。这是每项法律规范都必须明确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对于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发展规模大小不同,生产特点和水平也各异,《会计法》第30条规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管理办法,根据本法的原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也就是说:《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只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依法办事。而对集体经济组织不完全适用,只有一些基本原则才适用。如:会计年度要采用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日历年度;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各项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等,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也是适用的。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由于在经营管理上和会计工作上,各有其特殊性,因此,国家另行制定一些专门的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至于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任免等,应由中外双方协议决定,因此,不属于《会计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它包括的内容有三:一是会计工作由谁管;二是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是会计人员的管理。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会计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其中明确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谁管理和在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有了一定的基础,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同时,财务会计工作同国家财政收支的关系十分密切,它是财政的一项基础工作。所以,《会计法》规定了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体制。
《会计法》第6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军队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其中明确规定了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规定会计制度制定的权限,是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在我国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还必须从宏观上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和管理,为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会计事务中有统一的制度作依据,使会计核算正确地体现财政、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会计这一信息系统及时、正确地为国民经济有计划和管理提供分类科学、口径统一的会计资料。因此,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所有的、包罗万象的会计制度,实际上也不可能。因此,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符合《会计法》要求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后实行。
对于会计人员的管理问题,将在本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一节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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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