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概述
第一节 会计法调整对象及其性质
一、会计法调整的对象
会计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所有的经济管理中,都离不开会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明确指出:"过程越是按社会的规模进行,越是失去纯粹个人的性质,作为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的簿记就越是必要;簿记对资本主义生产比对手工业和农业的分散生产更为必要,对公有生产比对资本主义生产更为必要。"①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2页。
因而,它对于社会主义的经济管理,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建设,具有比以往任何社会更加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制定科学、完善的会计制度,使之定型化、规范化,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会计人员充分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其应起的作用。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会计是以凭证为根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地核算和监督经济业务的一种管理活动。在这种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属于经济管理关系的一部分,即会计关系。这种关系是指对国营企业、事业、国家行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监督、分析而发生的一种经济管理关系。它的特点,主要有三:(一)用货币作为统一度量单位,以便综合地反映各单位的财产物资状况和相互关系。(二)以会计凭证为根据,按照统一规定的核算形式(程序),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综合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过程以及财务收支状况。(三)采用一整套专门的核算、监督、分析的方法,如:货币计价、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帐户、复式记帐、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等等。会计法就是调整以这些特征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会计法的性质
会计是由于人们对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马克思曾明确指出,"簿记原来是当作生产机能的一个附带工作"①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日益社会化,会计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它包括的内容和运用的方法,经过长期的实践和经验的积累,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在阶级社会中,会计的方法被剥削阶级所掌握,为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并逐渐形成相应的会计制度和法规,成为剥削阶级巩固其经济基础,维护其政治统治的一个重要手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1页。
在奴隶和封建制度下,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运用会计制度和法规,保证其残酷地剥削和榨取奴隶和农奴的血汗。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随着生产过程的日趋复杂和现代化,当代资产阶级不仅利用会计制度和法规来保护其私有财产,帮助其寻找各种加强剥削、提高利润的途径,还为了适应其欺骗、剥削工人以及打击和吞并竞争对手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会计核算分析和监督检查的方法,并且建立和健全了一套更加严密的会计制度和法规。这一切,"一方面是资产阶级剥削的最巧妙的残酷手段,另一方面是一系列的最丰富的科学成就,……实行最完善的计算和监督制等等。"①
①《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11页
因此,在阶级社会中,会计法规的内容,不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同时还包括一部分技术规范。它本身没有阶级性,实施这些规范对全社会的人都有利。但是,当这些技术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时,它们就成为一定的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同其他规范配合起来,致力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资产阶级把这些技术规范制定为法律规范,就成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起着维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作用。无产阶级也需要这些技术规范,把它们制定成为法律规范,就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起着维护和发展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作用。所以,必须结合会计法规所属的法律体系,所反映和维护的社会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来确定其阶级属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多种经济成份、所有制结构同时并存,因而也会产生多种会计关系。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内发生的会计关系;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内发生的会计关系;城乡个体经营单位内存在的会计关系;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内发生的会计关系;私营企业内发生的会计关系等等。其中全民和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内发生的会计关系是现阶段最基本、最主要的会计关系。目前,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现行《会计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仅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等单位。在这些单位内发生的会计关系,由于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人民摆脱了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成了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具有参加经济管理的权利。因此,会计核算和监督不再是被少数人所掌握,为一小撮剥削阶级牟取私利的手段。而是为广大劳动人民所掌握,成为管理经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牟取全国人民利益的重要工具。它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过程越是按社会的规模进行,越是失去纯粹个人的性质,作为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的簿记就越是必要;因此,簿记对资本主义生产,比对手工业和农民的分散生产更为必要,对公有生产,比对资本主义生产更为必要。"①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2页。
这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化大生产所决定的。它使整个国民经济结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不仅有可能也有必要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厉行节约,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因此,也就更需要借助于会计来对生产过程进行如实的核算和严格的监督。它不仅要求每个企业在其内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生产,而且要求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实现有计划的商品生产,进行经济核算。这就要求社会主义会计核算除了要为企业本身提供会计资料外,还要满足国民经济计划管理部门的需要。而社会主义会计法规和制度对保证企业实行计划管理,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通过会计法规,切实加强会计工作,建立和健全会计机构、会计制度,充实会计人员并提高其业务能力,明确职责和权限以及奖惩办法。从而保证会计工作及时、正确地反映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情况,并控制生产经营过程的进度和变化;保证会计工作能积极预测经济发展情况,为经济决策提供有益建议;保证会计工作能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关系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行为规则。会计工作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必须同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因此,《会计法》以法律形式,将会计工作必须遵守的党和国家的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用以指导会计实践。同时,还应结合会计工作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充分体现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如实反映情况的原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现阶段主要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对于一切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利用会计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作为编制和检查计划,
决定政策和措施,实行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因而《会计法》第10条明确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保证会计资料的系统完整、正确可靠、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不准许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象。
二、统一核算制度的原则
在我国,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为子满足有计划地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需要,《会计法》规定某些重要的会计核算指标和基本的会计制度,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军队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各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等单位的会计工作,都要在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下进行,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可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计划管理的要求。它对于做好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工作,加强党和国家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依靠群众、民主理财原则
我国会计法的本质是劳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它规定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必须密切依靠职工群众的支持和监督,共同搞好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开展经体制改革和实行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后,更需要职工群众当家作主、民主理财。广大职工群众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最熟悉生产经营情况,最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更需要通过会计及时了解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以便积极地参加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同时,只有充分地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关心会计工作的积极性,依靠他们进行监督,检查和密切配合,才能使会计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正确地贯彻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各项会计手续。
四、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原则
会计核算和监督的最终结果,就是为了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开源节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应该在整个会计工作中贯彻始终。
会计机构是经济管理的重要部门之一。它必须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办理财政、财务收支,维护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因此,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在任何时候都要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决不能以小集团或个人利益侵犯国家利益,而应勇于揭露违法犯罪活动,时刻维护国家利益。
第三节 会计法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会计法》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财务、统计、审计等经济管理法规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会计法与财务法的关系
会计法与财务法都是调整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并进行核算的综合性的经济管理法规。但是,它们各自调整的会计关系和财务关系的内容有所不同,因而会计法规与财务法规也就有所区别。财务法规主要调整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的调度关系。如对单位的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的执行等有关资金的筹措、分配和运用进行法律调整。这些财务关系也是国家指导资金活动、组织资金来源、运用分配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是通过会计工作来实现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依靠会计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核算资料,才能组织、管理资金的运用。而会计法所调整的主要是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进行核算、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关系。所以,会计法与财务法两者之间又是互相依存、互相渗透的。
二、会计法与审计法的关系
《会计法》与《审计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又有很大的区别。《审计法》是调整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以及审计机关上下级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种审计关系在我国现阶段是指审计组织在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由审计法所确立的国家审计制度,具有独立性、强制性、全面性等特点。它在确定和调整审计关系中,一般不直接确立和调整经济财产关系,而作为对领导和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国家机关和法人以外的第三人——审计监督者的身份,介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会计法调整的对象是会计关系。它规定会计的职能是运用一套科学的方法对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过程,进行连续地、系统地、全面地、及时地、综合地反映和监督,为经济管理中的计划、分析、考核、控制、决策提供正确而全面的数据。会计提供的数据是否正确,不仅影响其职能的实现和整个经济管理的功能,还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经营。会计资料不仅反映、控制、监督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效果,而且是国家编制、控制、监督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以及预测未来的主要依据。对提供的会计资料能否满足这些要求,会计本身不能作出自我鉴定,必须依靠审计的检查、观察、验证,才能判断。在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帐务处理中,经常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会发生某些明显或隐蔽的错误和弊病,甚至徇私舞弊。这些都影响着会计资料、会计记录的正确、真实和完整。只有通过第三者运用审计的一套科学方法来检查、观察、验证,揭露弊端,督促纠正,才能防止错误和弊端的发生,保证会计提供的资料达到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要求。会计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不能离开审计;审计的任务和目的,必须通过对会计资料的审核、验证才能实现。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同时,也必须指出:它们之间又有所区别。其主要不同点有:
(一)在工作对象方面。会计工作的对象是经济业务活动以及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资金流转情况。而审计工作的对象是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它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活动。
(二)在工作任务方面。会计工作的任务是根据会计凭证,按照规定的记帐程序,对日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登记;对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成本核算;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在保证帐实相符的基础上根据帐簿记录编制资金平衡表和其他会计报表。而审计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按照财经法规和会计原理,运用科学的方法,认真负责地对他人所经办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或有重点的审核和检查,并且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或决定。
(三)在工作程序方面。会计工作程序是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而后据以登记日记帐、总帐、明细帐,最后根据总分类帐户编制会计报表。而审计工作程序则相反,一般由会计报表开始,查到会计帐簿,再由会计帐簿查到会计凭证,最后再根据需要检查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四)在监督的性质方面。会计监督的性质是由财会工作人员在部门、企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下为局部的管理需要而进行的。而审计监督是由与部门、企业、单位及其财会机构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者——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部门、企业、单位及其财会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和工作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由上所述,可知审计与会计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且具有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审计是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而会计则处于被监督的地位。
三、会计法与统计法的关系
《会计法》与《统计法》都具有从数量方面对社会经济进行反映和监督的职能,都具有经济管理法规的性质。统计工作和会计工作反映的数字都必须保持真实、准确。统计人员和会计人员都应相对独立地行使《统计法》与《会计法》所赋予的职权,守职尽责,保证统计和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达到统计和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同时,他们还都应同一切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一样,自觉地遵纪守法,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因此,统计工作和会计工作之间相互沟通。统计需要会计提供核算资料来进行统计工作;而会计也需要运用统计资料来进行分析和监督。如:会计人员在考核企业经济效益时,就需要运用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比较、观察、考核劳动生产率、资金周转率、固定资产设备利用率以及产品成本的升降等等。所以,两者是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的。
但是,《会计法》与《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各自不同的具体内容。《会计法》所调整的会计关系是企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会计活动过程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它包括会计职能、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人员职权等方面的规定。而《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关系是在实现统计的基本任务中发生的社会统计关系。也就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统计工作进行管理,调整统计机关在执行统计工作时与各有关方面所发生的关系,把统计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调整这些关系,来认识国情、国力,作为制定战略决策和社会经济计划的根据,以正确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都是经济法体系中执行监督、检查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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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