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无效技术合同
第一节 无效技术合同的概念和条件
一、无效技术合同概念
无效技术合同是指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也就是说,不具备有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均视为无效技术合同。
无效技术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确认技术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技术合同也可以全部无效。
二、无效技术合同的条件
技术合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合同为无效:
(一)技术合同主体不具备合法资格,合同无效。主体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超越经营范围;
2.超越本身实际履约能力;
3.登记注册不符合规定手续或者未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而擅自成立的社会组织;
4.对技术成果不享有合法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又订立处分该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
5.盗用、冒用单位、商号和技术专家,以及科技研究人员的名义订立的技术合同;
6.超越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无效,但经被代理人追认的除外;
7.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技术合同。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无效。
所谓"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合同或者依合同所进行的活动是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行为。所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后果,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上述造成技术合同无效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1.利用技术开发合同名义侵占和损害自然资源或者骗取国家科技贷款(或当事人的预付款),然后从事与技术无关的经营活动。
2.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贪污、受贿。
3.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特征和实施后果具有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4.技术合同标的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
5.技术合同标的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6.技术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
(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无效。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我国在改革中大力推行技术合同制度,其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因此,订立技术合同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加速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使科学技术真正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技术合同无效。
所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
在实践中,当事人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2.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利或者由双方共同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当事人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的。
3.未经当事人许可而实施另一方当事人专利的,也就是说,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发明专利方法,以及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被许可方实施专利超越了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包括实施期限、地区、方式等)的。
5.许可方已经承担不向他人发放专利实施许可或者自己不实施该项专利义务而违反合同约定又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自己实施专利的。
6.个人未经单位同意而私自使用、转让其利用工作关系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的。
7.单位未经个人同意而使用、转让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的。
8.合同约定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或者转让权属于一方而另一方擅自使用或转让的。
9.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商标,或者擅自制造或者销售该注册商标标识,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
10.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他人版权的。
11.将他人成果以自己名义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造奖,或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
(五)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技术合同无效。
所谓欺诈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骗取对方信任,产生错误认识而上当受骗的行为。
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采用要挟或使用暴力的方法,迫使对方同意签订与其本身意志相违背的合同的行为。
当事人之间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自愿平等的原则,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如果采取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技术合同,不仅违背签订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而合同无效。
在技术市场上,少数人采用欺诈、胁迫手段与对方订立技术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应提高警惕,以防上当受骗。
三、无效技术合同的确认权
无效技术合同的确认权,是指确认技术合同为无效的权力。这个权力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来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确认。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属于技术合同法所列无效技术合同条件之一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或者利益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宣布合同无效。当事人或者利益关系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第二节 无效技术合同的处理
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不同种类的无效技术合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对于不涉及违法行为和只涉及一般违法行为的无效技术合同,应采取下列三种处理方法:
1.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将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签订合同以前的状态。作为一般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原则是: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经济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时,应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者合理取得,不能原物返还时,可以赔偿经济损失。但是,技术合同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由于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无形的,所以技术合同当事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具有特殊性具体方式是:
(1)一方当事人返还另一方当事人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或样品,并不得存留复制品。
(2)技术合同被公布为无效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负有对技术情报和资料进行保密的义务,或者承担不实施该项技术的义务或由对无效合同负有责任一方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果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则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的,应根据责任大小、主次、轻重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技术合同法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布技术合同为无效后,对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当陪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无效负有责任时,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
追缴财产是指对故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造成技术合同无效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一种经济制裁。如果无效技术合同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则故意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非故意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或约定取得的而尚未取得的财产应予追缴;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是由双方当事人故意造成的,则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全部收缴,上缴入库。
(二)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无效技术合同,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节 技术合同中侵权行为的处理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标准
技术合同中的侵权行为,是指受技术合同法保护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等权益遭受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侵害的行为。
判断技术合同侵权行为的标准是:
(一)以是否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在技术贸易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实施侵害行为。比如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技术合同,而不去办理批准手续;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守秘密的,却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办理审批手续等。
(二)以是否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技术合同立法宗旨之一,因此,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成了衡量技术合同侵权行为标准之一。如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显失公平;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履行技术合同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擅自转让,泄露秘密等,均属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以是否侵害了特定第三方(包括集体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为标准。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技术所有权、使用权、申请权、转让权及技术秘密等)。如技术人员未经本单位允许,擅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对外进行技术服务;擅自公开或者使用单位已申请专利权或发明权的成果;将不允许对外公开的技术秘密和正在开发的阶段性成果公开对外进行技术交易等。
2.侵害外单位或其他公民权益。如剽窃、篡改他人技术为己所有,并通过非法技术交易牟取暴利;在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对他人的生命权、人身权及财产权等造成危害;假冒他人技术成果招谣撞骗等。
二、因侵权行为造成技术合同无效的处理
(一)处理技术合同中侵权行为的程序。
技术合同发生侵权行为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首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宣布该技术合同无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发现技术合同无效的,有权进行查处。但是,涉及非法垄断技术、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如果涉及专利侵权的,应委托专利机关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二)技术合同中侵权行为的分工处理
1.属于侵夺、侵犯、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专利权的,由专利管理机关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
2.属于剽窃、侵夺和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科技成果权和其他技术权益的,由国家或地方科学技术委员会处理。如责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3.利用技术合同进行一般违法活动,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可以没收、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
4.侵权人在技术合同中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触犯我国刑律,需要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因侵权行为造成技术合同无效的处理
1.因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技术合同被宣布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必须立即停止履行。
2.因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被宣布无效的技术合同,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侵害他人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合同被宣布无效后,取得非专利技术的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技术,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4.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技术成果完成人权利的合同,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后,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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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