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 券 法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市场
证券依其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可分为有价证券和证据证券,有价证券又分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属于票据法调整,资本证券由证券法调整,我们这里介绍的是资本证券。证券是一种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通常将股票和债券统称为证券(即资本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种类
(一)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为筹集资本所发行的表示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的持有人就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并可凭股票获得收益,领取股息。
股票按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1.以股票票面是否记载票面金额,分为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2.以股票持有方式,可分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3.以股东权利享有的内容划分,无记名股票,又可分普通股和优先股,等等。
(二)债券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向社会公众筹措资金而发行的载明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固定收益的有价证券,债券是一种债务证书,是对借款承担偿付本息义务的凭证。债券,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分类,可分为:1.政府债券。其中因发行主体不同,又可分:(1)国家债券;(2)政府机构债券;(3)地方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债券,按偿还期限的长短,分为:(1)短期债券;(2)中期债券;(3)长期债券。债券,按有无担保可分:(1)信用债券;(2)担保债券。债券,按是否记名可分:(1)记名债券;(2)无记名债券;(3)记名息票债券。
(三)股票的债券的区别
股票与债券均是有价证券,经济目的都是获得利益,但两者还有很多的不同,表现在:1.发行主体不同;2.性质不同,持有者法律地位不同;3.持有人的权益不同;4.收益保障不同;5.风险不同;6.管理上(投资方式)不同。
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发行和买卖证券的场所,主要由证券一级市场和证券二级市场构成。一级市场也叫做发行市场,二级市场也叫交易(流通)市场。证券市场的特征就在有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两种不同性质的市场同时存在,证券市场是证券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利用证券形式能迅速地筹集巨额资金,证券的流通又为证券的发行制造了良好的条件,两者互相依赖,形成统一的证券市场。
(一)证券的发行
证券发行方式对于及时筹集足够的资金关系极大,发行方式有:1.自营发行。由集资单位本身组织进行直接销售证券。自营发行成本低,节省发行手续费,但发行量小,集资时间长。2.委托代理发行,亦称公募发行,即集资企业通过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行销售证券。这种方式往往是:向众多投资者募集证券,发行工作量大,需要获得承销者协助;必须向证券管理机关办理发行注册手续,不得有欺诈行为;发行的证券可转让。我国委托代理,根据委托单位对证券发行责任不同,分为代理发行、承销发行、包销发行和联合发行。3.担保发行。是指发行债券企业为了提高债券信誉,增加投资人的安全感和吸引力,采用一定方式保证到期支付债券本息的承诺。形式有企业实物担保、企业产品担保、证券担保和信用担保。目前企业发行债券多数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二)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叫做场内交易;另一种在场外交易。可见二级市场分为场内和场外交易两部分。
1.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地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资本主义国家的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会员制形式的证券交易所,其法律性质为"自愿结合的非法人团体",是非营利性组织。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提供交易场所、各种设施和服务;通过竞争形成合理的证券交易价格;公布证券行情变化,使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等等。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必须是交易所的会员(成员)。交易所的成员一般有三种:(1)接受客户的委托,在交易所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收取佣金的经纪人;(2)用自己的资金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差价来赚取利润的证券商;(3)兼有经纪人和证券商双重身份的专业证券商。
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是挂牌上市的证券,即要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注册登记。上市条件是证券发行人的资产状况、经济收益等方面的标准。
2.有价证券的柜台交易——场外交易。指不通过交易所而在柜台上与客户直接进行证券交易,即"一手付钱,一手取得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是分散在各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上的。上市的交易证券主要是不挂牌上市的证券,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证券,也有不愿受交易所限制的上市证券。我国1988年公布《关于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的通知》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柜台交易同证券交易所相比,有以下特点:(1)柜台交易的有价证券种类繁多。上市和不上市的证券均可在柜台交易,而证券交易所只限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才能上市交易;(2)交易所需委托中介人,柜台交易由证券买卖双方直接交易,不需中介机构;(3)交易所的交易是集中的、大量的,每天持续进行的市场,柜台交易则是分散的市场。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管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开始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用发行证券来筹集生产建设的资金已成为被人们普遍接受的筹资手段。截止到1990年7月,全国发行的各类证券已达2177亿元。随着证券的大量发行,二级市场也在各地逐步建立,仅90年上半年有价证券的交易额就达52亿元。1990年12月我国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上海成立,随后,深圳也开办了证券交易所,使证券交易逐步走上有组织,有管理的轨道。
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加强管理,特别是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我国过去一直不允许发行证券,因而在这方面起步较晚,有关证券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完整、统一的证券法尚在起草过程之中。目前,在这一领域内的立法仅限一些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
一、关于企业债券管理为了对企业发行债券筹资加强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3月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债券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一)企业债券的管理机构
按照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企业债券的具体职责是:1.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拟定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控制额,并下达到各省、市组织执行;2.审批企业债券的发行;3.监督、检查发行债券企业和购买债券的企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4.审批经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5.对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企业债券的发行程序
《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必须首先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已经开业两年以上;经营效益好,有一定的营利;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有不低于债券发行总额的自有资产;可靠的还债来源。否则银行不予批准。企业在向人民银行提出发行债券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交发债申请书、营业执照、批准文件、发债程序或办法,以及有关的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各自的审批权限,对申请发债券的企业及其发行的债券本身进行全面审查后,同意其发行债券即发出批准通知书。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在批准通知书下达以后才能发行债券。
企业发行债券,可以自己组织发售,也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在正式发行债券时应向社会公布发行债券章程或办法,内容应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发行债券的目的,债券的收益预测,发行总额,债券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等。按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得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
(三)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企业发行债券应在票面上载明发行条件,包括债券票面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的时间和方式、发行日期、发行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债券的票面格式应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按《条例》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超过其自身所有的资产净值,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40%。债券的利息收入要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
(四)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发行企业债券,以摊派的形式发行债券,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筹款项;或冻结该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通知其开户银行停止对其贷款;或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的金额5%以下的罚款。
对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经营债券发行或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擅自经营债券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分别或同时给予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以及处以罚款。
二、股票发行及交易的管理
股票的发行由于牵涉到所有制的问题,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按国务院1987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规定,发行股票主要在少数经批准的集体所有企业中试行,全民所有制企业除已经批准试点以外,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但1992年2月以后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股票的试点有了扩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股票不得上市。
关于股票的发行和管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多的是各地自己制定的一些规定办法,如北京市1986年11月公布了《北京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这里作一简单介绍。
该《试行办法》规定,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金的证书,股票持有者为企业股东。股东按照企业组织章程参加或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依法承担以购股额为限的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股票可采取记名或不记名的两种形式,可以转让、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但是不能退股。
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股份企业。新建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必须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30%以上(含30%)。非股份制企业需要采用股票形式筹资的,必须重新核定原有资产,划分成股,订立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成为股份企业之后才允许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的企业每年须向股东公布财务决算情况,并根据企业盈利情况计发一次股息及红利。企业采用只分红不计股息的,每年最高分红金额不得超过股金的20%;如果采用既分红又计股息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居民年定期储蓄的利率,每年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16%。股息可摊入企业成本,红利从税后留利中支付。
企业发行股票,必须事先填写发行股票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发行申请书,发行章程或办法、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的批准文件,以及企业上年度和上月的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股票发行额在50万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委托专业银行的区、县办事处或支行审批,报分行备案;超过50万元的,一律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
股票投资是一种风险型投资,涉及面很广,从发行上,它既涉及到发行企业的发行资格,发行程序,又涉及到股东的权利、义务,承销人的利益等。为此,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法规作保证,不然,股票投资中的盲目性、冒险性、投机性等弊病就会出现,这样不但损害发行人的利益,也损害投资者的权益,给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为此,早日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有关股票管理法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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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