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工业企业法概述
第一节 工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管理
一、工业企业概念
企业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最基本的经济组织。企业是一个历史范畴概念,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产物。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不会产生现代企业组织的。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社会基本经济单位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适应发展了的生产力的要求,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出现了大量的现代化的资本主义企业。它为资本家提供了不断榨取无产阶级剩余价值、不断攫取高额利润的最有利、最有效的结构条件和生产场合。因此,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不断地更新和发展,由早期的单一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出现了以公司为主的多种企业形式并存的经济格局。
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商品经济社会,所以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也必然大量存在着并不断地发展着。
关于企业的概念以及其中的工业企业概念,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和学术著作都有过多种多样的表述。它们反映着不同社会的经济性质和不同时期各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就此看,这些定义概念有的有质的区别,但它们也有共同之处。概言之,在我国,工业企业应具有的主要特征和基本属性是:
(一)工业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这一特征表现了它的经济性和组织性。
经济性是指它是经济领域内的一种组织;是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基层组织和经济细胞;它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性的经济活动;追求的是经济效益;……。
组织性是指它是依法定程序组成的统一体;是经济上的统一体;技术上的统一体;对外关系上的统一体;……。
必须明确认识它是一种经济组织。它不是政治组织,军事组织,文化组织,也不是什么行政组织。这一点是进行工业企业立法,确立工业企业地位和任务的基本点。但也正是在这一问题上,我们有过严重的偏差和失误。在过去,我们事实上是把工业企业当作行政组织对待的,而且是作为行政附庸组织对待的。工业企业只是行政的附属物,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利益。
(二)工业企业是从事工业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这一特征表现了它的产品的商品性和工业性。
商品性是指现代工业企业都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它们所生产的产品(或所提供的劳务)都是以商品形式出现的,都需要投入市场,将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取得社会承认,方能实现自己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因此,现代工业企业都是一定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
工业性是指它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劳务都具有工业性质,是工业品或工业劳务。
工业企业的这些特征、属性也为工业企业设立的宗旨和基本任务确立了基础。
(三)工业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这一特征表明了它在经济上的自主性和盈利性。
独立性是指工业企业在经济上是独立的。有自己可支配的财产,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些也正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和基本目标。这一特性使它与事业单位和内部组织等区别开来。
盈利性是指工业企业在自己的生产经营经济活动中,应不断地创造价值、获取利润、增加积累。工业企业从其成立的宗旨和本质看,不仅要在使用价值上满足社会需要,而且要实现价值的增殖,要创造利润。社会主义工业企业也是要讲究经济效益的。
(四)工业企业是能够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这一特征表明了它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和法人性。
法律上的独立性是指它是法律上的主体,能够独立地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
法人性是指它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综上所述,工业企业的定义是:工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工业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工业企业分类工业企业多种多样,可运用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分类。分类的目的是为了能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借以确定政策,制订法律,改革管理。
(一)按工业企业的经济性质分。
此中又有多种分法。如按生产过程可分为:原料工业企业、加工工业企业、装配工业企业,又如按行业和产品可分为:重工企业、轻工企业。……
(二)按工业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及其复杂程度分:
1.单一企业。(单厂企业)即一个工厂就是一个企业。它由统一的管理机构和在生产技术工艺上有密切联系的若干车间、工段、班组所组成,全厂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盈亏、统一对外联系。
2.联合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或生产、劳动、技术、工艺过程密切相联的工厂企业所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因其组织结构的紧密程度和法律主体资格不同,联合企业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还可能不是法人。现行法律、法规有两种分法:
(1)根据国务院1986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
(2)1986年的《民法通则》联营一节中规定了三种形式:法人式联营(51条);合伙式联营(52条),合同式联营(53条)。
(三)按工业企业的生产规模分:
可分为大型工业企业;中型工业企业;小型工业企业。
以什么标准区分大中小型,各国规定不一。我国主要采用生产规模(生产能力)标准,同时兼用投资额标准。1988年4月5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
政部、劳动人事部共同发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中的集中程度,将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型(中型一档,中型二档);小型。此外,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仍为有效,按原规定执行。京津沪三市,凡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4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40万元者,为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其他省、自治区,凡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者,为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盈利企业,均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缴纳所得税。
(四)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分:
在我国,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三者实不同,前两种如中方为国营企业,应属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后者为资本主义私营企业)。
第二节 工业企业法
一、工业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和概念
工业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以其为中心所发生的上下、左右、内外各种经济关系,复杂多样,错综多变。广义上说,它们都可属工业企业法的调整领域。就此看,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大体是一致的,也可分为纵向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并在这两类经济关系中进一步划分出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企业法就是小经济法。
但是,工业企业法只是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调整范围应在严格意义上界定,即:
(一)规定工业企业的性质、任务、法律地位、经济权限和经营方式。
(二)规定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三)调整工业企业内部重要关系,包括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经济核算制等。
(四)调整工业企业外部关系,现行企业法主要调整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其他外部关系多由别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
(五)其他。
工业企业法是规定和调整上述各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而且包括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工业企业法规。
工业企业法定义:工业企业法是指国家为了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一体)。
二、工业企业法的原则
(一)坚持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和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二)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
(三)所有权同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原则。
(四)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
(五)保证企业依法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法人地位不受侵犯的原则。
(六)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结合兼顾的原则。
(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八)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举的原则。
(九)厂长负责制、职工民主管理和党委保证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十)经济责任制原则。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1988年8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八章69条。
第一章 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根本任务;规定了企业对国家对社会的基本责任;规定了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的原则;规定了厂长、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的地位和职责权限。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规定了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厂长。规定了厂长的地位,厂长的产生和去职,厂长的职权,还规定了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第五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了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职权和职责。
第六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规定了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权利和责任;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职责职权;规定了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责任;还规定了所有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自主权、不得摊派的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工业企业法》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和水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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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