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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法律关系

第一节 会计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会计法律关系的涵义

  会计法律关系是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在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监督、分析中,根据相应的会计法规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相互之间,以及其财会机构和人员与职工之间,在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中,经常发生着各种各样具体的会计法律关系。而会计法也正是通过各种各样具体会计法律关系,调整着各种会计关系。如: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否则就拒绝付款、报销。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种会计法律关系。

  二、会计法律关系的性质

  会计法律关系是根据相应的会计法规产生的。而会计法规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因此,会计法律关系与会计关系不同。它不是物质关系而是思想意识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社会现象。同时,它与一般的思想意识关系又有所不同,而是由统治阶级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所反映的一种国家意志关系。因而,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强制性。在会计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旦有一方不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法律关系的特征

  会计法律关系除了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外,还具备本身独有的特征。这些特征是:

  (一)会计法律关系具有广泛综合性

  会计法律关系发生在对企事业、机关、部队、团体等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监督和分析之中。由于

  这些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涉及的业务范围具有广泛性、综合性,因而,会计法律关系也必然具有广泛综合性的特征。如:会计核算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可以综合地反映各单位的财产物资状况;会计核算、监督、分析的内容包括各单位供、产、运、销等全部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

  (二)会计法律关系具有纵向经济管理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一切核算、监督、分析等经济活动都是为了执行国家和企业等单位组织、管理、领导经济的职能。在这些经济活动中,形成了领导和被领导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其中的会计关系由会计法调整后成为会计法律关系。因此,它也具有纵向经济管理的特性。

  (三)会计法律关系具有国家计划制约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国民经济计划,主要依靠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在社会主义会计法律关系中,其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检查国家财政预算计划和企业财务计划。因此,会计法律关系具有受国家计划制约的特性。

第二节 会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会计法律关系是由会计核算、监督、分析等活动中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所构成。

  一、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

  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上是指在会计核算、监督、分析和财务收支等活动中,能够独立参加会计法律关系,享受会计权利和承担会计义务的当事人。作为会计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是由我国会计法加以规定的。它是以执行国家领导和管理财会职能机构的资格出现的。它所能享受的财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也是由我国财会法规予以直接和具体规定的。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能够作为会计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有:

  (一)国家机关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根据各种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在财会管理活动中,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加国家财政预算、决算和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等会计管理关系,享受财会权利和义务,成为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主要在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审核、监督和国家预算的审查批准、监督过程中成为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中作为会计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会计管理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设置的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厅、局主管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各个经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的会计工作。第二类是作为预算单位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会计机构。第三类是会计监督机关。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设审计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局,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的活动、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社会组织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和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由国家预算拨款的非经济组织。它主要包括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等。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除了全民所有的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国营农场外,还包括企业联合群体或根据生产需要自愿联合组建的企业性公司、总厂等。对于非经济组织不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它们能支配国家财政预算拨给它们的款项。当它们进行某种财务会计活动而同经济组织或其他非经济组织发生会计关系时,就成为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设置的财务会计机构,一般统一承担财务、会计工作任务。它作为一个单位的职能部门,在财务会计业务工作方面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会计人员是承担会计工作任务的公职人员,也是具有专门技能的经济管理人员。他们根据党的财经政策和国家的财会法规从事会计工作,坚决执行财政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会计法律关系的内容

  会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会计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它是会计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连接会计主体的重要纽带。只有明确地规定了会计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地履行,才能够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在会计核算方面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会计机构的权利主要是:审查原始凭证,要求其内容必须合法、正确、完整、真实;对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接受,并向有关领导人员报告;对于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与补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会计机构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及时、正确、完整地登记帐簿;根据财会制度的要求按期编制本单位的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原始记录、计量检验、定额管理、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审批和领报制度;年度终了或工程竣工,单位合并、撤销、关闭,以及依法进行清理,都必须办理决算,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办理决算,应当全面清查财产、帐目,帐簿记录与实物和款项等,帐、款、物必须核对相符;会计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单位领导人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篡改;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定期对经济活动和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资金的使用效果,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潜力。

  经济核算单位及其会计机构,除了享受上述会计权利和承担会计义务外,还必须正确核算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正确核算产品的成本和企业的利润;正确核算企业资金的使用效果;科学地分析企业经济活动情况,等等。

  会计管理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的决算报表进行审核批复,编报单位接到批复后必须执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有权对会计活动进行职能监督;审计机关有权对会计部门的有关财务计划、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凭证、帐册、报表、报告、银行存款等进行审计监督,并考核其经济效果;业务主管部门有责任根据国家规定,对会计干部定期进行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工作,并有计划地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业务水平。

  (二)在会计监督方面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会计机构的权利、义务是:在法定权限内实施会计监督制度,制止损失和浪费,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等经济犯罪活动,接受会计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各单位还要实行会计内部监督。如:总会计师和会计部门有权对本单位内部实行会计监督,一旦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和损失、浪费现象,可及时揭露、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并有义务报告本单位领导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机关,以便及时地作出处理。会计监督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权通过财务收支的审批、分析、检查,纠正和制止各种错误和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同时,他们也有义务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偷税、漏税、抗税以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三)在会计制度方面

  会计法主体在会计制度方面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权讨论、批准、颁发会计法规并要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有权制定全国性的统一会计制度,其中重大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颁发执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有权制定本部门、本地区适用的会计制度或补充规定,一些重要的制度、规定需经财政部审定后颁发;其他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个单位,可以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必须与计划、财政、审计、统计等法规相协调,不得与全国性的会计法规相抵触。各个单位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会计事务,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会计制度和滥用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执行会计制度中,各单位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制定该制度的机关反映,由其作出解释、补充或修订。

  三、会计法律关系的客体

  会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与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它是构成会计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没有这个要素,会计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会落空。这个要素在会计法律关系中是指人们进行的会计活动。它包括对会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这是人们的一种具体行为。通过义务人的行为结果,能够实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这种行为的表现,大量地以货币计量为主要形式,采用专门的方法,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分析、反映、监督,力求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耗费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第三节会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会计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这些客观情况之所以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是由于被赋予了法律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事实。

  会计法律事实是一种符合会计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会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能够引起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它是以会计法律规范、财经政策或财务计划的存在和实施为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会计法律规范、财经政策或财务计划本身,是不能直接引起会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只有符合了这些规定,又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出现时,才能够使会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如:"我国《会计法》第17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这种权利只有在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出现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才能取得。

  二、会计法律事实的分类

  在会计活动中,引起会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很多。根据与会计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是否有关,可以将会计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一)行为指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意志所作出的,并能引起会计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活动。它包括会计法律行为、会计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1.会计法律行为指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为了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会计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这种会计法律行为不仅是作为(积极的行为),还有不作为(消极的行为)。作为,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做的行为。不作为就是根据法律规定不应该做的行为。如果应该做而不做,不应该做而做,两者都属于一种会计法律行为,都能引起法律后果,都能引起会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这种法律行为除了指会计合法行为外,还包括会计违法行为。前者是指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计划要求的行为。它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应当给予保护。后者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它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伪造会计凭证,侵吞国家财产,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会计行政行为指国家会计管理机关在行使财会管理职权时所实施的带强制性的国家计划和行政命令。国家财政和预算计划所规定的主要指标,对全国各部门、各地区的会计活动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或指导作用。如:指令性的财政和预算计划可以直接引起会计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指导性的财政和预算计划对会计主体之间会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指导性作用。

  行政命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采取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命令行为。如:根据调整国民经济计划的要求,对国营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迁而制定颁发的行政命令,就可以引起清偿债权、债务等会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3.司法行为指由司法机关所为的行为。其中包括公证处的公证、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与判决等,都能引起会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事件指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够引起会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它通常是指自然灾害。如:由于地震、水灾、台风等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就可能引起会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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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