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技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技术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及条件
一、技术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所谓技术合同的变更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以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技术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增减,修改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新的协议。
所谓技术合同的解除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之前,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商定所达成的提前终止合同的协议。
二、变更和解除技术合同的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变更或解除的技术合同是指那些不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技术项目和原合同未经过批准机关批准,未经过公证、鉴证以及未经过登记机构登记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致使原来签订的技术合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并自发出通知之日起,可以终止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1.另一方违反合同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违反合同时,所产生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必须符合如下两个条件:其一,另一方必须具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其二,违反合同行为后果是使合同再继续履行已经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只有达到了失去了实际意义或可能的程度时,当事人一方才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并不是只要另一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当事人一方就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2.发生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范围问题,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发生不可抗力确实使合同的履行达到了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程度时,当事人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3.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当事人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如果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被他人在出版物上、展览会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使原技术开发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必要时,当事人一方就可以因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被他人公开而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三)技术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被取消时,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在发展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有些技术合同的签订是根据国家下达的科技发展计划而签订的,因此,当国家下达的科技发展计划被修改或者被取消时,技术合同当然也应该随之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解除。
(四)研究开发工作遇到技术风险而导致失败或者部分失败时,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防止或者无法克服的困难等技术风险是常有的事情,如果发生上述技术风险而使研究开发工作失败或部分失败时,允许变更或解除技术合同。
(五)技术合同主体一方发生终止,技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技术合同主体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民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另一种是法人的关闭、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使其失去从事科技活动能力和条件。上述两种情况,都属于主体终止的变化,而且由于这种变化使技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技术合同
1.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或者技术成果权属有重大误解的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或技术成果的权属了解的不正确,不真实或者是错误的,因此产生了误解。重大误解应符合下列条件:(1)误解不是主观上的错误,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2)误解是重大的;(3)误解与合同标的或者技术成果权属有因果关系。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技术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或者技术成果权属如果产生重大误解,这正是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技术合同。
2.价款,酬金或者使用费显失公平
技术合同的签订应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者酬金以及使用费,如果显失公平,说明双方在签订技术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平等互利、真实自愿的原则,因此才产生了对当事人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技术合同。
第二节 变更和解除技术合同后的责任
依照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变更和解除后,除依法应当免除责任的以外,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一、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技术合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严重违反合同而通知其解除合同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而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分担。
四、由于当事人已经获知技术开发合同标的已由他人公
开或者技术开发工作遇到技术风险而导致失败或者部分失败,产生技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合理分担。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委托方赔偿研究开发方的损失;研究开发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由研究开发方赔偿委托方的损失。
五、因国家计划的修改或取消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如果国家机关法人与下属企业,事业法人、公民依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签订的技术合同,所引起的变更或者解除后的责任,应由国家机关法人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企业、事业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对其赔偿责任,应按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然后再由其上级机关对它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责处理。
六、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标的或者技术成果的权属有重大误解,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后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显失公平,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不当得利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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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