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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怎样依法签订技术合同

第一节 什么人才有资格签订技术合同

  什么人才有资格签订技术合同的问题,是技术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

  一、法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和联营法人。联营法人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是我国技术合同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技术合同中的主要主体。

  在这里,联营法人是指实施技术联营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之间的技术联营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法人型技术联营

  法人型技术联营又称紧密型技术联营。这种形式联营是由联营各方以各自的财产、技术、劳务等共同出资,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型技术联营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科研单位(包括大专院校)与生产企业共同投资(包括资金、厂房、设备、原材料、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和商标权等)建立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改变原隶属关系。

  2.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数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场所。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二)合伙型技术联营

  合伙型技术联营亦称半紧密型技术联营。这种技术联营形式是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共同经营,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技术联营组织,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合伙型技术联营,不形成新的经济实体,技术联营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共同投资的财产不属于联营体所有的由各投资企业共同所有,对自己拥有的财产没有独立支配权。

  2.合伙型技术联营在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中,不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由参加联营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也可以按照参加联营的各方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有的投资者无法按照比例或者协议约定的数额承担民事责任,则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应负连带责任的,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法律、协议没有规定或者约定负连带责任,则联营各方只负责偿还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分额。

  3.合伙型技术联营,是由联营成员共同经营的而不是由联营企业独立经营的组织。但是,联营组织的成立,也是依照法定程序,经核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式成立的。联营合同期满,营业执照失去法律效力。

  (三)合同型技术联营

  合同型技术联营亦称松散型技术联营。它是指科研单位与生产企业之间各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技术联营形式。合同型技术联营不组成新的法人资格,各方不进行共同投资,不共同经营,是一般合同联系。合同型技术联营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不构成经济实体,不需要进行登记和注册,没有统一核算关系,通过合同形式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技术联营成员各自进行独立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技术联营成员各自承担责任,相互之间既不承担连带责任,也不存在无限责任。

  上述三种形式是指技术联营的基本形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技术联营还会出现其他各种具体形式,并以主体的资格签订技术合同。目前,参加技术联营组织的主体范围包括:

  (1)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科研机构;

  (2)高等院校;

  (3)设计机构;

  (4)企业法人组织;

  (5)民办科研实体。这种实体由科学技术人员领导、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公民

  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具有签订技术合同的主体资格。我国公民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

  (二)科学技术人员。

  (三)离休、退休的国家专业技术人员;

  (四)个体科技户;

  (五)个人合伙。

  三、民办科研机构

  民办科研机构是指由科学技术人员,集体或基层单位集资创办的科学技术实体机构。民办科研机构基本上由辞职的科技人员、留职停薪的科技人员、离休和退休科技人员、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借调科技人员、兼职科技人员以及专职科技人员组成。

第二节 签订技术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与承诺签订技术合同,一般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订立技术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约人。

  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签订技术合同的意思表示;2.有明确、肯定的合同条款;3.有明确的答复期限;4.要约在传达到受约人时生效。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在其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在有效期限内如果要约人撤销或变更要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改变或撤销自己的要约,则必须及时通知受约人。要约人撤销超过有效期限的要约,不承担责任。

  (二)承诺

  承诺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

  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由承诺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3.对要约人的要约必须表示完全同意。

  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在有效期限内,承诺的撤回必须在承诺生效前或承诺同时到达,才能有效。否则,承诺人要承担法律责任。超过有效期限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二、技术合同的招标与投标

  (一)招标

  1.技术项目招标的概念

  所谓技术项目招标,是指招标人在需要获得某项技术之前,首先发布公告,提出需要获得某项技术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吸引各方技术提供者前来投标,由招标人利用投标人的竞争,从中择优选择出最理想的技术提供者的一种方式。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方式或非公开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独自招标或联合招标方式进行。在招标范围上,分为:技术难题招标;计划内项目招标;引进技术招标;技术经营机构投标再招标等。无论在什么范围内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招标,必须遵守招标程序。

  2.技术项目招标程序技术项目招标程序是:(1)明确招标的目标和内容;(2)成立招标机构;(3)编制招标文件;(4)确定标底;(5)确定招标方式;(6)发布招标公告或通知;(7)投标单位资格审查;(8)发布招标文件或招标任务书。

  3.招标当事人应遵守的原则技术项目招标当事人应遵守下列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2.不破坏国家计划;3.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5.不非法垄断技术、不妨碍技术进步。

  (二)投标

  1.技术项目投标的概念

  投标是"招标"的对称。所谓技术项目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填写投标书,寄交招标人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行为。

  2.投标程序

  技术项目的投标,应遵守下列程序:

  (1)研究招标单位发布的招标广告;(2)向招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3)投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4)作好投标前的准备工作;(5)编制投标文件;(6)向招标单位递交申请,参加资格审查;(7)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投标。

  (三)技术项目的开标

  开标是指在招标章程中规定的日期和地点,由招标单位出面,在有关单位参加下,将所有投标资料当众开封,在开标会上当众验明投标书,最后由开标主持人和公证人员签字的全部过程。在一般情况下,开标会由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银行参加,并由公证人员和法律顾问到场,依照公证程序进行监督。

  (四)技术项目评标与定标

  评标、定标是指通过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审查、鉴别、评比、对比、优选及对投标单位的调查了解,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

  三、公证在技术招标工作中的任务和作用

  技术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公证机关发挥着如下重要作用:

  (一)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可以避免当事人草率行事,徇私舞弊。(二)公证机关的监督活动,可以为招标工作提供法律保证。

  (三)公证机关对招标活动予以监督,有利于提高招标单位的信誉。

  (四)协助招标单位做好招标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协助起草招标章程和招标文件等。

  (五)投标前及投标期间封存投标箱,并负责保管钥匙,增加投标人的信誉感。

  (六)开标时验标启封、检查封条,查看标箱是否完整无损,然后开箱取出标件。

  (七)监督唱标、评标。唱标时发现差错应及时纠正,当发现不符合招标章程行为的时候,应当立即宣布废标。参加评标,坚持秉公执法。

  (八)发表公证词。评标后,公证人员发表公证词,对招标的每一项工作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法律上的确认和证明,证明开标结果有效。

  (九)出具公证文书,公证员所作的公证证明必须形成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上加盖公证处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盖章。归档备案。

  (十)确定预选中标单位后,对预选中标者进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审查。

  (十一)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后,经当事人同意,对合同可以进行公证。

  四、法律顾问在技术项目招标工作中的任务和作用

  法律顾问在技术招标工作中的基本作用是使技术招标工作的一切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使其招标合同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法律顾问在技术招标中的具体作用是:

  (一)对技术合同招标工作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帮助招标单位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了解合法权益的范围,解答招标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使招标工作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开标。当场监督、检查标箱,及时审查投标文件、监督唱标,维护招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评标。在评标中再次对投标者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性。

  (四)法律顾问和公证人员一起,共同对预选中标单位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五)参加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之间的谈判与合同的签订。

  (六)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保证技术合同条款完备合法有效。

第三节 签订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

  签订技术合同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法的原则

  合法,是指技术合同在其形式、内容、手续等方面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二、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原则

  技术合同法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项重要科技立法。它为维护技术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因此,技术合同当事人必须贯彻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原则,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繁荣。

  三、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的原则

  科学技术只有与生产实践和经济建设相结合,才能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科技成果只有通过技术合同形式,才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和应用。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我国技术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学技术进步的合同,视为无效技术合同。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发明权、发现权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以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自愿平等、互惠有偿和诫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是指技术合同主体之间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真实地反映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进行非法干预。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当事人之间既享受权利,也必须承担义务。

  互惠有偿,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在进行技术商品交易时,必须按照交换物的价值,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互惠交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偿占用或占有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变相平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

  诚实信用,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必须以公平、善意、真实和诚实的态度来表达自己的意思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技术成果合理分享的原则

  技术成果的分享是技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及使用权、转让权、利益分配办法以及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的问题,分享技术成果的一般原则是:各方投资开发的技术成果,属于各方所共有,由各成员分享;各成员单位自行开发的成果,归本单位所有;互相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属于投资方和技术开发方所共有,其利益分配比例应按资金和智力投资情况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技术开发成果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当事人双方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应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不得将研究开发的成果转让给第三方;对于技术转让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实施专利和利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时,任何一方无权享受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顾问方或服务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或服务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或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

第四节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技术合同的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履行技术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和解决技术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条款,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名称);

  二、标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三、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技术资料的保密要求;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七、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争议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解释。

第五节 技术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一、技术合同价款的确定技术合同价款,是指技术商品的价格或技术合同的价金。技术合同的价款是技术合同中一项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确定技术合同价款时,除对使用技术所创造的超额利润或新增利润的估算必须予以充分考虑外,还应考虑下列各种因素:

  (一)技术商品的转让次数。技术商品的转让都要占据总价格的一定比例。一种技术商品出卖的次数越多,范围越广,出售的价格也就越低。这里,转让的次数与合同价款成为反比关系。当该技术被全面推广和普及成为公有技术时,其价格也就趋向于零。

  (二)技术商品的研究开发成本。技术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也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直接成本是指与完成该技术商品直接有关的成本。比如:劳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费、资料费、外协费、外勤费、咨询费、上机费、旅差费、折旧费和培训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技术商品研究开发单位及其有关上级部门为该技术商品作出各项服务时所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摊派费用。具体包括:管理费、通用仪器、仪表、设备、工具、建筑物折旧费,公共用水、电、气的摊派费,广告、宣传、摊销等摊派费等。

  不同种类的技术商品,所含成本项目各不相同,其总成本应视具体情况来确定。

  (三)技术商品的成熟程度。技术商品的成熟程度是指一项新的技术是否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在生产过程中直接被消耗和吸收,能否在较短的时间内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一项不成熟的技术其价格必然低于一项比较成熟的技术价格。

  (四)技术商品的使用期限。技术商品的使用期限是指一

  项新的技术商品从第一次投入市场到被淘汰为止的一段期间。在这一段期间内,技术商品寿命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技术应用后所节约的劳动量,以及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如果技术商品使用周期长,则获得的盈利就多,其价格也就越高;技术商品使用期限较短,则获得的经济效益就越差,其技术商品价格就应该越低。在一般情况下,技术商品使用期限与技术合同价款成正比。

  (五)技术经济效益。技术经济效益是指一项新技术对其受让方所产生的利润的大小。如果该项新技术风险责任小,利润大,经济效益好,其价格就应该比较高;如果该项新技术带来的利润小经济效益差,相应的风险责任也就比较大,其价格也就应该较低。

  (六)技术商品价款的支付方式对其价格的影响。技术商品价款的支付方式,对技术商品价格也有很大影响。如果采用一次总付方式,其技术商品价格就应该降低;如果采用多次支付或提成方式支付,其技术商品价格应高于一次总付方式的价格。

  此外,技术的使用范围、风险责任大小,技术的后续改进回授情况、分享技术成果情况等均对技术商品价格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一般采用下列几种方式:

  (一)定额支付

  定额支付也称一次总付或总额付款。这种支付方式是指在当事人签订技术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规定出总的金额,然后按照合同价款,一次付清。在这种合同价款中,除了技术商品自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的报酬。如果在技术交易中包含有硬件(样品、样机等)交易时,则应在一次总付中进行详细分项,并规定出分项价格。

  在实践中,定额支付包含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付清,另一种是分期付清。

  1.一次付清支付方式。一次付清也称一次总算,或一次总付使用费,这是指将一切费用在签订合同时就一次算清的一种支付方式。

  2.分期付清支付方式。分期付清的支付方式是指将合同总价款和完成的工作量结合起来。采用"按劳付酬"、分批支付的一种方式。也就是根据履行合同的情况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分期分批地支付款额的方式。

  定额支付方式适用于技术合同标的金额较小,执行期间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技术转让合同。定额支付的合同价款数额,一般是研制成本的200-300%。

  (二)提成支付

  提成支付是指在该项新技术被实施后,根据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状况,按照一定比例向对方进行支付费用的一种方式,提成支付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单纯提成支付

  单纯提成支付是指技术合同的全部价款只有在该项新产品正式销售之后才开始向对方进行支付的一种方式。这种支付方式对受让方比较有利。这种单纯提成的支付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合同的履行期限较短,技术比较成熟,市场又比较稳定的国内外技术交易。

  2."入门费"加提成的支付

  "入门费"加提成的支付方式是把合同价款分为固定价款和非固定价款或滑动价款两部分来进行支付的方式。

  固定价款部分也称"入门费"或称初付费部分。它是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的部分,这部分价款约占合同价款总额的(10-20)%左右,其具体费用包括下列各部分:

  (1)复制图纸和准备资料的工本费;

  (2)针对受让方的具体需要进行的修改设计、重新描图、整理资料的工本费;

  (3)转让方人员前往受让方进行考察的旅差费;

  (4)转让方提供的产品样本费;

  (5)技术培训费;

  (6)在该技术贸易中,由转让方支付的咨询费、谈判费、律师费和行政管理费等。

  非固定价款或滑动价款,也称提成价款,是在该项目投产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情况,逐年提成支付的部分。这部分价款约占合同价款总额的80-90%左右。

  "入门费"加提成的支付方式,在目前国内技术交易活动中使用得比较普遍的一种计算方法。

  3.利润提成法

  利润提成法是指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的提成期限内,从实施该项技术后所获得的产品销售利润中来提取合同价款的一种方法。在实践中,通常按技术投产后当年增加的利润的5-25%提成。期限一般为1-5年。

  4.产值提成法

  产值提成法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实施该技术后产品的产值为提成基数的一种付款方法。在实践中,通常按产值的1-5%提成。提成期一般为1-4年。

  5.销售额提成法

  销售额提成法是指在技术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提成期限内,以实施该技术后产品的销售额为提成基数的一种付款方法。在实践中,这种方法通常按净销售额的1-7%提成。提成期为2-6年。

第六节 技术合同的形式

  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签订技术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原则上视为无效合同。因此,签订技术合同时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是技术合同能否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

  此外,与履行技术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工艺文件、图纸、表格、数据、照片以及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虽然不能独立地构成合同,但也可以作为技术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技术合同之前,就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达成书面保密协议。如果当事人不能就订立技术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也可以就相互关连的几个科技项目或者几类技术合同订为一个合同或者分订几个合同。

第七节 技术合同成立的条件

  技术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合同成立。

  二、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

  三、法人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成立。

  四、公民个人订立技术合同,由签订合同的本人签名或盖章后,合同成立。

  五、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合同成立。

  下列合同,经批准或履行必要手续后成立:

  一、就列入国家计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重要科技项目而订立的技术合同,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审批。

  二、就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而订立的技术合同,由核定的密级机关审批。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审批。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四、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而订立的技术合同,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就上述各项订立合同前,已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了必要手续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成立;订立合同时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续的,合同自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续后成立。

第八节 技术合同的担保和中介机构

  一、技术合同担保的概念和方式

  技术合同担保,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商确定而采取的一种保证措施。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技术合同的担保,可以采用在技术合同正式文本中约定担保条款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由当事人双方另外订立担保协议的形式。在实践中一般多采用第一种方法。担保协议是从合同,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担保人必须根据协议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技术合同的担保,一般采用定金、保证、抵押权和留置权等方式。

  二、中介机构

  (一)中介人

  中介,在民法中称为居间。中介人(或居间人)在旧社会,由于是在当事人之间实施盘剥行为而被称为"掮客"。他的作用是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穿针引线""搭桥挂钩"撮合成交。解放初期,我国政府曾把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视为有害于国计民生的非法活动加以取缔。今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现实生活中不断涌现出一些进行技术中介服务的公民个人。关于公民个人能否进行技术中介服务的问题,早在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中对中介人的范围问题就作出了规定:"经技术转让有关各方协商议定,促成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包括单位、个人)可以取得合理报酬。"可见,从法律上已经确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进行技术中介服务的活动。

  中介人亦称中间人,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以经纪人的身份为技术转让方和受让方牵线搭桥促成技术商品买卖成交的公民个人。

  (二)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亦称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他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并提供签约机会,为技术成果商品化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

  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是:1.促成当事人一方同适当的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活动;2.参与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商品化开发;3.承办订立合同的代理业务和合同争议的调解工作;4.提供技术咨询、市场调查及情报信息服务等。

  中介机构的主要权利义务是:1.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可以收取合理费用;2.必须在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和具体要求下进行技术中介服务活动;3.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4.必须对当事人的技术成果承担保密责任,不得通过工作关系将掌握的技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转让,不得通过转包或转让技术合同牟取利益;5.中介机构不得同第三者合谋,共同欺骗委托人、或者贿赂委托人或者第三者的代表人,作出损害第三者利益的行为。

  (三)中介人和中介机构的限制条件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构和个人不能充当技术交易的中介人:

  1.乡(含乡)以上各级国家机关;

  2.各级国家机关中在职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以及中介项目与本人分管业务有直接联系的管理人员;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中介项目与本人分管业务有联系的管理人员以及与中介项目直接有关的科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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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