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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方针及其地位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基本方针

  一、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的方针

  1980年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基本方针对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形成我国城市比较合理的格局发挥了积极地作用。从目前情况的发展看,大城市仍需进一步有效控制,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市发展很快,需要有计划地加以引导,使其纳入合理发展的轨道。因此规划法将原方针调整为"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这一城市发展方针将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人口的合理分布,逐步形成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更加完善的城镇体系。

  控制大城市的规模,主要是控制市区的人口和用地规模,以缓解由于人口过度膨胀,基础设施不足、交通拥挤、住房紧张、环境恶化等矛盾。控制大城市规模,不是控制其经济规模。今后大城市应当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通过依靠技术进步、调整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提高其综合效益。同时在大城市的周围,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卫星城,疏解大城市市区的人口。研究和注意发挥现有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潜力和优势,使其有计划地合理发展,避免片面追求规模,盲目建设。更不可以片面追求小城市的数量和发展速度,而造成城镇布局的混乱、环境污染、土地浪费。

  二、勤俭建国、适用、经济的方针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市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我国地少人多,经济发展落后,各地自然条件差异较大,因此,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远景发展需求,使城市建设具有一定弹性、留有一定余地,又要避免不顾全局,不顾长远发展的短期行为。在确定城市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时,应当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持久、稳定、协调的要求。

  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应当勤俭、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城市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应当按照合理地开发程序、分期、分批地逐步实施。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可盲目攀比,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标准、高速度。

第二节 城市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一、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编制城市规划除依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质、地理位置、气候)、资源条件(水、地下矿藏、风景名胜)、历史情况(文物古迹、历史传统)、现状特点(民族特色、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外,还要依据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或者称之为城市发展战略,或者称之为城市发展大纲,是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得以实施的保证。规划和计划不能"两张皮",否则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计划列不上去,计划上列入的项目又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城市规划确定的近期需要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列入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有计划、分期分批的实施。

  二、城市规划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

  国土规划是对国土资源(土地、水、气候、生物、劳动力等)提出整治开发任务,确定重点开发区和目标,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进行国土资源整治、开发的蓝图。区域规划是部份地区国土资源整治、开发的蓝图。例如,京津唐、珠江三角洲等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是不同层次、涉及不同地域范围的发展规划,它们组成一个完整的规划系列。城市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相协调,但同时彼此之间,在性质、适用范围、目标、实施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

  三、城市规划与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属于专业规划,它们与农业、能源、交通等专业规划并列,同属国土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的开发、利用,防止水土流失,保护耕地而作出的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是对江河流的开发利用,防止水灾作出的规划。城市规划作为一定区域内各项建设的综合步署,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与涉及到的各类专业规划相协调。

  四、城市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11条的规定,建设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行政辖区内的城镇体系规划。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水平将不断提高,根据城市发展的基本方针,制定符合国情、符合城市化进程和目标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引导生产力和人口合理布局,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工作。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有:(一)对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结构的变化和城市化水平进行预测和规划;(二)对城镇的规模和分布进行预测和规划;(三)分析各级中心城市的影响范围,确定中心城市的性质及发展方向;(四)规划市、镇的数量及近期重点发展城市;(五)提出完善城镇体系所必须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和布局。

  城市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在很大程序上受周围城市发展的影响或制约。因此,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以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等应当和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关内容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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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