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编 审 计 法
第一章 审计法概述
第一节审计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审计法的概念
审计法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上的审计法,就是指审计法本身。我国现行的审计基本法规,是国务院于1988年11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1989年6月21日审计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广义上的审计法则是指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狭义上的审计法。
审计法具有职能的双重性与内容上的双重性。职能上的双重性,是指审计法既属于财政经济管理法又属于财政经济监督法。内容上的双重性,是指审计法既有实体法上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即审计法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
二、审计法的性质
审计有以下基本性质:
(一)审计是一种监督工具。审计是对财政、财务的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工具。这种监督职权,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审计机关行使,叫作审计监督。审计监督职权由第三者行使,属于外部监督,在性质上不同于内部监督的会计监督。
(二)审计监督是国家加强财政经济宏观控制和管制的基本手段之一。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家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以便从宏观上加强调控和管理,保障国家财政经济宏观调控措施贯彻执行,以及国家管理财政经济制度的实施。
(三)审计监督具有明的确目的和要求。其目的就是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其要求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必须真实合法和具有效益性。
(四)审计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审计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没有法律就没有审计。审计由于是对财政、财务的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而财政、财务制度和经济活动又都是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因此,审计机关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监督;审计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否则,审计将形成政出多门而毫无实际意义。
第二节 审计法律关系
通过审计法律规范调整的审计关系,叫作审计法律关系。审计法律关系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审计法律关系内容;审计法律关系客体。
一、审计法律关系主体
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就是审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审计组织和被审计单位。
(一)审计组织
审计组织,是指依法执行审计监督检查任务,行使审计监督检查职权的机构。审计组织包括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事务所可以接受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委托,承办审计查证与审计咨询服务业务。
(二)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是指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的社会组织。被审计单位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有国家资产单位等。
二、审计法律关系内容
审计法律关系内容,就是审计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法律关系内容不同,由于审计机关是依法执行审计任务、行使审计监督检查职权,而被审计单位则是依法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检查,因此审计法律关系内容并非一般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一种职权和责任。具体而言,审计机关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职权,被审计单位承担的是一种责任。
三、审计法律关系客体
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就是审计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者事物)。亦即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职权和责任共同指向的事物,也就是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对象。这种对象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政预算、财务计划、决算,会计报表,有关资料和文件,资产,经济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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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